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星期三)9時至9時1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瑩

主席:現在已足開會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請宣讀上次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9月29日(星期四)9時4分至12時7分

14時30分至17時1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靜儀  吳焜裕  洪慈庸  陳宜民  蔣萬安  陳曼麗  李彥秀  吳玉琴  劉建國  王育敏  鍾孔炤  陳 瑩  林淑芬  黃秀芳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鄭天財  張麗善  賴士葆  蕭美琴  林德福  盧秀燕  鍾佳濱  林俊憲  廖國棟  陳歐珀  黃偉哲  陳賴素美 林麗蟬  劉櫂豪  鄭運鵬  徐永明  徐榛蔚  陳亭妃  江啟臣  蔣乃辛  陳明文  簡東明  李麗芬  黃昭順  何欣純  羅明才  馬文君  顏寬恒  王惠美  周陳秀霞

   (委員列席32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  長

林奏延

 

 

政務次長

何啟功

 

 

常務次長

蔡森田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楊芝青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  長

諶立中

 

  醫事司

司  長

石崇良

 

  中醫藥司

司  長

黃怡超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下午)

司  長

蔡淑鳳

 

(上午)

副 司 長

蔡誾誾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  長

李美珍

 

  保護服務司

司  長

張秀鴛

 

  社會保險司

司  長

商東福

 

  法規會

參  事

高宗賢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 行 長

林慶豐

 

  統計處

處  長

陳 憫

 

  資訊處

技  監

許明暉

 

  人事處

處  長

張美玲

 

  政風處

處  長

徐大光

 

  會計處

處  長

吳建國

 

  秘書處

處  長

石美春

 

  疾病管制署

署  長

周志浩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  長

姜郁美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  長

李伯璋

 

  國民健康署

署  長

王英偉

 

  社會及家庭署

署  長

簡慧娟

 

  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參  事

徐秀暉

 

  國際合作組

主  任

許明暉

 

  科技發展組

技  監

施養志

 

  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董 事 長

蘇聰賢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代理院長

余幸司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處  長

王慧玲

 

 

副 處 長

羅文敏

 

行政院主計總處(上午)

專門委員

林秀燕

 

(下午)

專門委員

巫忠信

主  席:吳召集委員玉琴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江建逸

薦任科員 高佳伶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衛生福利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衛生福利部林部長奏延列席報告並備詢。委員林靜儀、劉建國、洪慈庸、陳宜民、蔣萬安、陳曼麗、李彥秀、吳玉琴、吳焜裕、王育敏、鍾孔炤、蕭美琴、林麗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楊曜、陳瑩、林俊憲、鍾佳濱、林淑芬、李麗芬、黃秀芳及徐榛蔚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林部長奏延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

決定: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黃昭順、張麗善、馬文君、徐榛蔚及蔡易餘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處理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1案:

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人事費除外)之預算凍結四分之一,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案。

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繼續處理中華民國105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解凍案11案:

(一)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通過決議3,針對「臺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二)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通過決議4,針對「臺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三)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通過決議5,針對「臺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四)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通過決議6,針對「臺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五)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通過決議7,針對「臺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六)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通過決議9,針對「細懸浮微粒(PM2.5 )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七)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通過決議10,針對「細懸浮微粒(PM2.5 )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八)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通過決議11,針對「整合性食品健康風險評估機制建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案。

(九)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通過決議12,針對「整合性食品健康風險評估機制建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案。

(十)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業務支出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案。

(十一)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案。

決議:以上11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通過臨時提案6案:

一、有鑑於長期照護機構對於長照2.0三級照護體系多具疑慮,如目前機構整合能量不足、三級照護體系權責不明確等問題,恐造成新規劃之體系排擠到照護機構原有資源,並使服務模式更僵化。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二個月內納入民間團體意見,將長照2.0三級照護體系之設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確保長照2.0政策之可行性。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二、醫療機構因醫療業務之需要,使護理人員從事晝夜更替及輪班工作之情事十分普遍,按「勞動基準法第49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長時間、輪班或夜間工作,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應提供交通運輸工具、安排女工宿舍,或妥為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以保護女性勞工。爰衛生福利部應會於一個月內通令全國公私立醫療機構回報是否落實渠等法令之規定,並督導改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護理人員健康安全。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三、護病比為評斷醫療品質及護理人員勞動狀況之標準之一,國際研究亦指出護病比過高可能造成病患死亡率提高。104年起我國雖將醫病比納入醫院評鑑標準項目,但各級醫院護病比仍然居高不下,造成護理人員職場環境惡劣,離職率高導致護理經驗無法累積,對於國人健康權益保障實有未洽。護病比除納入醫院評鑑標準外,亦應如同美、澳等國強制立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護病比立法研擬評估報告及立法時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李彥秀

四、於105年6月7日立法院第九屆第一會期第16次會議總質詢中,獲得部長承諾研擬設立「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並於105年7月12日收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回函,將優先協助台南、高雄、屏東三縣市提升防疫效能,並長期規劃在南部設立國家級專責研究機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針對在高雄及台南設立國家級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現況與未來之發展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王育敏

五、鑒於醫療院所為協助衛生福利部推動公費疫苗接種政策,擔負疫苗保管之責任,惟本週梅姬颱風肆虐全臺,停電戶數超過300萬戶,恐因冷藏設備異常,致疫苗毀損。然此終屬天災因素所生,要難強令院所負不可抗力責任。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寬認天災所致公費疫苗毀損之賠償責任。

說明:

(一)疫苗接種為疾病防治上最具成本效益之公共衛生措施,世界衛生組織及各國均將其視為防疫之重要環節。醫療院所為協助衛生福利部推動公費疫苗接種政策,提供接種服務,同時肩負疫苗保管之責任。

(二)然本週梅姬颱風肆虐全臺,停電戶數超過300萬戶,倘停電時間過長,超過不斷電系統儲存之電力,恐發生疫苗毀損之問題。雖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公費疫苗毀損賠償等級」,旨揭情形或屬「因災害等所致之不可抗力因素,致疫苗毀損者」,惟此終須經地方衛生局(所)研判處理,且本次颱風風強雨驟,亦難強求院所於颱風期間,將疫苗依災害疫苗冷儲應變處理作業流程後送至衛生所(局)。是考量颱風之災情及現實狀況,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寬認天災所致公費疫苗毀損之賠償責任。

提案人:李彥秀  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陳 瑩

六、有鑑於現行長照工作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不佳,工作強度高、薪資低,導致整體長照服務人力發展緩慢。未來長照預算大幅增長,理應改善服務人員之勞動條件,增加從事長照工作之誘因。又未來長照之發展以社區化、在地化為主軸,居家服務之需求勢必大幅增加。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居家服務員執行不同強度之工作應採「不同工不同酬」之計算方式,使執行較高強度之服務員獲得較高之報酬,促進居家服務人力之勞動條件改善及其公平性。並將調整之幅度、所需之經費等相關資料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楊 曜  陳 瑩

散會

(台下:違法會議!違法會議!)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請問委員會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修正?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

本日會議議程為()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台下:違法會議!違法會議!)

廖委員國棟:(在台下)現在是要這樣解決嗎?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照程序開會。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現有陳委員曼麗等提案停止詢答、討論,宣讀條文。

有沒有反對?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請宣讀條文。

(台下:陳瑩下台!陳瑩下台!)

(現場一片混亂)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勞工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王委員育敏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五、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四、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五、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鍾委員孔炤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給休假四日。

二、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三、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前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時,當年度之服務年資,應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林委員淑芬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加至三十日。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對勞工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解僱、調職、不合理之管理措施、工作條件之不利處置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終止、解除、變更或不給予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四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向雇主申訴,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有前項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下列標準處罰鍰:

一、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條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規定或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林委員淑芬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台下:會議無效!會議無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現有陳委員曼麗等提案停止詢答及討論,議事人員逐條宣讀後立即處理。現已宣讀完畢。請問有無異議?

(台下:沒有!)

(台下:抗議!)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本席宣告:宣告停止詢答,停止討論,現在進行處理。

(台下:會議無效!會議無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本席宣告: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七案審查完竣,全案送院會黨團協商。

(台下:會議無效!會議無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現有陳委員曼麗等提案針對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為之決議提出復議。有沒有反對?有無異議?

(台下:反對!)

(台下:會議無效!會議無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反對?那我們復議沒有通過。復議通過……

(台下:會議無效!會議無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本黨提出復議案,並反對復議案。

台下:會議無效!會議無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本席宣告: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七案審查完竣,全案送院會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送院會;院會討論,由本席擔任說明人。請問有無異議?

台下:沒有!)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今天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9時16分)

附錄

一、陳委員曼麗等提案:

針對本次會議議程所列各案,提出停止報告及詢答,請議事人員逐案宣讀條文,宣讀後並請立即處理。

提案人:陳曼麗  吳焜裕  黃秀芳  吳玉琴  劉建國  林靜儀  鍾孔炤

二、陳委員曼麗等提案:

針對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提案停止討論,各案之條文均保留,均審查完竣,並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各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並請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提案人:陳曼麗  吳焜裕  黃秀芳  吳玉琴  林靜儀  鍾孔炤  劉建國

三、陳委員曼麗等所提復議案:

針對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所為之決議提出復議。

提案人:陳曼麗  吳焜裕  黃秀芳  吳玉琴  林靜儀  鍾孔炤  劉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