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全院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今日(10月19日)下午進行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詹森林相關事項;黨團詢問順序依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之順序,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在進行詢問前,先請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詹森林說明,時間為10分鐘,請詹被提名人說明。

詹森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詹森林,目前為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並兼任院長。今天我很榮幸能在國會殿堂向大會報告此次被提名為大法官的口頭說明。

民國81年8月起,我開始任教於臺灣大學法律系,從事教學與研究,並以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為教學及研究之專注領域。由於民法為民事基礎法,故我對與民事相關之其他法律,亦有興趣研究及教學,例如:國家賠償法、信託法等等。以下謹就我的研究教學與大法官職責相關部分,向各位委員報告。

首先,民法是規範私人間之財產及身分的最基礎法律,僅就當事人間之財產契約關係而言,基本上按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兩大原則處理來加以規範。然而,隨著社會變遷、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契約自由必須予以調整,而且是轉變為從「契約自由」到「契約正義」。所謂「契約正義」,顧名思義,就是要保護契約上之弱勢者。一般認為所謂契約上弱勢者,僅限於或特別注重在經濟上之弱勢者,當然我也贊成這個見解。從我個人多年的教學及研究經驗中,我感覺到除了經濟上的弱勢當然應予保護之外,其他至少還有兩種弱勢也應該予以保護,就是「資訊上的弱勢者」及「法律上的弱勢者」。換言之,基於我多年教學及研究觀察的心得,認為在契約交易上的經濟弱勢當然要予以保護。最典型的契約交易上的經濟弱勢,一般認為就是承租契約的承租人及僱傭契約上的受僱人,對這兩類的經濟弱勢者予以保護,我絕對沒有任何意見。

然而現在的契約交易卻經常發生當事人之間交易不對稱及法律地位不對等的情形,許多人在經濟上可能不是弱勢,但是在交易時卻是屬於資訊上的弱勢及法律上的弱勢。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一位富有的董事長,如果他與銀行交易,比如訂定信用卡契約時,雖然他非常富有,可是在交易資訊上完全與銀行不對稱。除非那位董事長本身就是法律系的,否則他與銀行訂定任何契約都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風險,他通常都會不知道。此時不能僅因他是經濟上的弱勢就不予保護,依舊應該提供法律上的應有的保護,因為這是資訊上的不對稱及法律定位的不對等。這是我一貫的主張,因此在一些文章之中,也一再提到這種個人的看法。

同時我要特別強調,最高法院在許多判決上,一再認為所謂的保證人不是經濟上的弱勢,而我對此也寫了一些文章,一再與最高法院對話。最高法院的基本見解是認為,既然能夠擔任保證人,就不會是經濟上的弱勢。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觀點與社會現實可能有一些差距,因為不少保證人就是經濟上的弱勢。我認為最高法院這樣的見解,如果嚴格挑剔的話,就是所謂的欠缺同理心,也有害於保證人的基本人權,恐怕也是我們對司法裁判公信力會低落的原因之一。從此點來看,憲法的基本人權在契約交易上的保障及維護,應該是我們要加以注意的。

在消費者保護法方面,我因為興趣從83年1月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之後,我就擔任與消費者保護法相關的立法工作,比如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的擬定,以及消費者保護法兩度的修改。今(105)年1月1日施行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我也參與了制定工作。同時,對於不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所導致消費者的損害,比如大家熟知的食安事件,我曾經撰寫論文,特別引進比較法制,並強調企業經營者因為自己之不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所導致消費者的損害,他所應該負的懲罰性賠償金責任,不應該只限於企業經營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而應該也要及於輕過失之情形。此一見解與法院的裁判,在先前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後來最高法院有一個見解及裁判採取我的看法,並且在104年6月17日大院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時,也將此看法予以採納,這是我感到欣慰的地方。

接下來在國家賠償法方面,我在服役時,剛好碰上國家賠償法準備施行,即民國70年7月1日施行。我是在70年8月時退伍,由於我是法律系畢業的預官,師部理所當然要求我到師裡的各部隊去宣導國家賠償法。坦白講,我在大學並沒有學習過國家賠償法,由於我是奉命,因此就一面找資料及一面學習,並至各部隊的相關單位去做宣導。因此對國家賠償法也有了認識,並且培養出感情。後來我在台大任教時,有機會擔任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委員會的委員,更因此有機會參與國家賠償的實際運作。我在擔任台北市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的期間,看到很多其實是令人非常傷感的案子,舉兩個簡單的例子,一個是遺體在台北市立殯儀館被錯置,結果是遺體被火化,家屬依舊不知道。另外一個更令我感傷的例子,就是有一位智障的兒童,由於不明的原因在北投公有市場往生了,但卻一直找不到究竟是什麼原因。這兩件都讓我感覺到國家在行使公權力時,如果因為這種情形而導致人民受害,又該如何去彌補人民所受的損害呢?因此我對國家賠償法及國家所應該要保障的基本人權都有一些自己的心得,後來也寫了與國家賠償法相關的文章,並得到最高法院的採納。

最後,我謹就前幾天,各位委員及學者專家在此舉辦的公聽會上,他們認為大法官應該要表示見解的一些問題,我提出我個人簡單的答復。

第一,本人贊成終局廢除死刑,至於其配套措施,我特別強調對於死者家屬的保護,尤其是心靈的慰藉最為主要,其他我們恐怕必須考慮是否有可以替代廢除死刑的措施。

第二,關於性別平等,本於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本人支持同性婚姻,並且基於人性尊嚴,本人絕對維護任何人對其性傾向之認同。本人堅信傳統文化應該與時俱進,更不應該違背憲法的基本價值,所以女子在祭祀公業相關權益的保障上,應該與男子相同。最後,我也支持通姦除罪化。

第三,關於安樂死,在確保自由意願及尊嚴往生的基礎上,我支持安樂死。

第四,關於代理孕母,在確保「人倫秩序」的基礎上,我也支持代理孕母。

第五,關於原住民自決,基於肯定多元文化,本人將在憲法的基礎上堅決維護落實原住民自決的相關法規。

大法官的職責就是守護憲法、捍衛人權,我基於長年對民法、消保法、國家賠償法等等的研究與教學,希望能夠將我的一些理論貫徹到實務上,也因此希望能夠獲得大院的審查通過來擔任大法官,以便實現法律人維護人權、捍衛憲法的神聖使命。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委員。

主席:謝謝詹被提名人的說明。

現在進行委員之詢問,首先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詢問,詢答時間為30分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主席、詹被提名人、各位同仁。詹被提名人,本席剛才聽完您的口頭說明,也詳閱您回覆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及時代力量的提問。您對各項議題的回覆抱持相對進步及積極面對的態度,本席的印象非常深刻。您本身不只從事學術研究,過去也擔任過律師和仲裁人等實務工作,並參加司法改革。依據您的學經歷,本席相信您足以勝任大法官這項職務。但是本席為了履行憲法交託的任務,以下有幾項問題就教於詹被提名人。

首先是有關原住民族的地位問題,本席本身是原住民,也是原住民運動的一分子,原住民獨立是我的理想和理念。但是回到我們的憲法,剛才詹被提名人提到,基於肯定多元文化,您支持在憲法的基礎上堅決維護落實原住民自決的法規。但是這部憲法不是這麼完美,因為在制憲過程中並沒有讓台灣人民參與,原住民族更是連個邊都沒有摸著,對本席以上這些說明,請問您認同嗎?

主席:請詹森林先生答復。

詹森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就我所知,原住民在民國36年制定的憲法上當然沒有參與,在後來的憲法增修條文上是不是有落實參與,我當然也有一點疑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既然這部憲法不是這麼完美,未來無論我們要制憲或修憲,是不是都應該把原住民的意見考慮納進去,讓憲法更完美、更能夠反映台灣的多元文化和價值?換言之,我們應該要讓原住民也成為將來憲法的主體,而不是只能被動、甚至被迫接受新憲的客體,您同意嗎?

詹森林先生:我絕對同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關於原住民族和國家的關係,過去有人提過「國與國的關係」,請問您的看法如何?

詹森林先生:委員指的是原住民族與台灣的關係?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是。

詹森林先生:我們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所謂的實行原住民族自治是不是可以達到國與國的關係,坦白講,我還在思考當中。當然我會按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想回顧1999年到2000年阿扁時期提到的新夥伴關係,不過詹老師還在思考當中,這在我的意料之外,因為依據您前面提出來這麼進步與積極的態度,我希望您的回應不要讓我這麼驚呆,也希望您接下來的答復,能讓本席覺得您對人權保障的捍衛有更積極的態度。

我們剛剛談的是比較上位、理想的概念,回到現實的情況。從過去的荷蘭到後來的清國、日本,原住民不斷接受外來政權的殖民統治。1945年以後,中華民國從日本接收台灣,繼續用中華民國的方式對待原住民,即使陳前總統承認「新夥伴關係」、立法院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但其實我們原住民族還是無法用自決和自治的方式生活。

舉幾個最近的例子,前陣子520總統就職大典將原住民形容成「粗曠而草莽」 ,國慶活動中也用「阿薩布魯哥」介紹原住民,像這樣賦予被殖民者負面的形象來合理化殖民統治的正當性,正是世界各國殖民統治最常見的情形。請問教授,您認為這種狀態是不是也是一種殖民的形式?

詹森林先生:我對國慶慶典上對原住民族的措施感到有點驚訝,的確不符原住民族自決的精神。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們應該積極地朝向去殖民、保障原住民族自決的精神,來擺脫現在殖民統治的色彩。

詹老師是民法的專家,我在找資料的時候有看到,您對原住民保留地的制度有一些見解。根據目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保留地是不可以賣給非原住民的,您曾經說過,如果這樣的買賣發生的話,這個買賣契約是無效的,請問您對這個問題的見解還是這樣嗎?

詹森林先生:是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其實原住民保留地不只有剛剛講到的問題,這整個制度根本就是架構在一個殖民的不正義之上。現在的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是承襲日本統治時期對待番人的政策,所以,我認為這個制度一直都是不正義的象徵。日本時期訂了「台灣森林計畫事業規程」,裏頭劃定「準要存置林野」,特別稱「高砂族保留地」。這個區域就是隔離政策,把原住民限縮在特定的生活區域,是一種歧視。在國民政府來台之後,也沒有廢止這樣的政策,還是延續這樣的做法來限縮原住民的生活場域。

原住民保留地是殖民體系的產物,因此原住民保留地從頭到尾都是有問題的制度。請問您認為現在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有沒有違憲?

詹森林先生:我們必須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對原住民自決的基本維護精神來審查所有與原住民相關的法規,特別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制定之前,如果已經存在、與原住民相關的制度,更是需要經過合憲性的審查,這是無庸置疑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那我就問得更深入一點,老師可能剛才才知道這個歷史脈絡,但是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制度其實是涉及土地權利,是否是這樣?

詹森林先生:是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涉及財產權的問題是否應該要由法律規定,這叫法律保留原則。

詹森林先生:是的,這是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第二十三條當然的推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那麼請問詹被提名人,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當中,最嚴重的問題就是原住民能不能拿到土地統統都是由土審會說了算,但是土審會的位階有多低?它甚至沒有法源依據!請問,這樣的制度難道沒有問題嗎?

詹森林先生:這恐怕會有法律保留合憲性的問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謝謝詹被提名人。

現在本席繼續詢問有關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問題。其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對阿美族的影響最大,簡單來講,日本時期所設的高砂族保留地並沒有包含阿美族、卑南族和撒奇萊雅族這些平地原住民族,因此,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也涉及族人能不能拿到土地權、財產權的問題。攸關財產權的重要事項,居然全部是用行政規則來執行,同樣的,這是不是也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詹森林先生:當然也是會有相同的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依您初步的判斷也是?

詹森林先生:是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居然綁定了一個時間,在民國77年2月1日以前持續使用祖先留下來之土地才能申請原住民保留地,而且還需要公產管理機關同意才能核准。可是過去整個國家拿走原住民土地的時候,也沒有問過原住民,為什麼當原住民要求土地歸還、拿回原住民保留地的時候,還需要自己提出證明?如果還要用這樣一種證明才可以歸還,那當初土地莫名其妙被國家拿走,現在要拿回來卻有重重阻礙,這樣的制度是不是也有問題?

詹森林先生:當然,從國家管理機關而言,為了便於認定財產的歸屬,可能會要求相關的當事人提出一些證明文件,但是其實原住民相關土地問題的解決,如果我們推而廣之,是涉及所謂的轉型正義的問題,如何妥善處理轉型正義剛好是這次政黨輪替可以仔細去思考的,這是我目前給委員的答復,謝謝。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想我可以代原住民發出一些聲音:原住民的土地權、自決權和很多權利真的不想再被現在的體制所綁架!

接下來是有關原住民族基本法裡面傳統領域的問題。在民間提問的問卷中有關原住民權利的部分,詹被提名人表示,國家應該要本於憲法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來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並且表示,個人的收益如果因傳統慣習而受到限制,原則上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請問詹被提名人,你認為傳統領域的慣習直接或間接限制了私有土地的開發是符合憲法的嗎?

詹森林先生:我所謂的慣習特別要強調的是原住民族的文化以及傳統習慣,這其實在原住民的相關法規裡面也有提到,甚至不是專門規範原住民的相關法規,比如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我們都有關注到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及習慣,所以在處理原住民的相關事項時,不管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所謂的司法機關廣義而言包括大法官,都必須特別注意到立法者一再以原住民族的文化傳統做為最高的規範宗旨。這是我想先回答委員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那我直接告訴詹被提名人現在傳統領域最常遇到的狀況。就以前幾個月通過的台東杉原棕櫚濱海度假村私有地開發案為例,行政院說,依照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經過部落同意後才能開發,這樣的決定是符合憲法的,這也符合你說的尊重落實原住民族權益而可以限制基本權利的情況嗎?

詹森林先生:對不起,委員剛才所說的案子我也是從媒體上得知,詳細的相關細節我真的不知道,不過,如果處理到這樣的案子,以及處理到任何與原住民族權益相關的案子,我還是認為要以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傳統為最高的宗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的,其實我這樣講的脈絡是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知情同意權的行使,這就是憲法保障原住民權利的展現,也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得以限制基本權利的情況,並沒有所謂的侵害私人財產權的問題。可是,關於傳統領域的知情同意權,原民會之前跟我說,傳統領域的知情同意權涵蓋私有土地會侵害人民的財產權。我想詹被提名人聽了我的說明,應該和我有同等的驚訝,這也代表我們的行政人員對於相關的法律其實還有很多的不瞭解,甚至是原民會的人!詹被提名人對於原住民族的權利價值有如此積極的態度,我希望未來在審查的時候能夠多加注意。

接下來是有關同性婚姻的問題。時代力量曾經針對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召開過記者會,我在會中特別強調同性婚姻應該受到保障,希望即將上任的大法官都能重視這樣的人權議題。但是很不幸的,前幾天看到詹被提名人的台大同事,也就是外文系退休的畢老師墜樓身亡的消息,他長年留在台灣貢獻自己的專長,也和他的伴侶相守三、四十年,但到頭來他們只能是法律上的陌生人。即使現在有那麼多人一直在倡議同性婚姻,目前也有10個地方政府自主開辦同性伴侶關係的註記,可是法律效果仍然有限,尤其是夫妻之間的遺產、收養子女等問題,距離落實婚姻平權其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詹被提名人在問卷回覆中提到,性別平等是憲法第七條宣示的人民基本權利,也認為傳統文化應該要與時俱進,不得違背憲法所表彰的基本價值,更強調同性的雙方如果有營造共同家庭生活的意願,應該享有婚姻自由,顯然您是認為同性婚姻應該受到憲法的保障。可是5月30日法務部長邱太三在面對尤美女委員質詢的時候,宣示將朝制定專法的方向努力。請問詹被提名人,您既然主張同性婚姻應該受憲法之保障,那麼,對於此一另立專法的隔離政策,您認為有沒有違憲的疑慮?

詹森林先生:在支持同性婚的前提之下,法律如何去予以規劃、設計,我想基本上這是立法部門應該去考慮的,當然,想像上可以另定專法─同性婚姻法,另外一個就是修改民法。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和第九百八十條是以異性婚為其前提,而分別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所以民法的確是以異性婚為其規範的前提。當然,我們也不能因此就怪罪民法,因為民法在制定的時候是以傳統的異性婚,也就是以所謂的延續子嗣做為立法的基礎,但是隨著時代的演變、觀念的進步,我個人是認為應該要允許同性可以結為配偶,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究竟是應該另定專法,如有些人主張,或者是直接修改民法,不要再稱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訂定,或者是男未滿十八、女未滿十六不得訂定婚約,而直接就規定當事人得依其自由意願締結婚約?基本上我並沒有任何特定的立場,我認為這兩種方式都可以。當然,觀感上一定是修改民法似乎比較能表彰對同性戀者的價值的維護,代表著他們就是跟一般人民一樣。我個人是比較傾向這樣的立法,但是請容我再強調一次,這不應該是司法要僭越的,而應該交由立法者去決定的,因為畢竟立法者才是真正民意的來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假設我們另立一個專法,但是把婚姻這個名詞保留給異性夫妻,用這種分流的方式給予同性的同伴一個保障,請問,這是否違憲?

詹森林先生:我恐怕就會從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提出質疑。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非常感謝。在您回覆的時候其實也留下一個伏筆,就是憲法第二十三條列舉的各種事由。我突然想到之前金鐘獎頒獎典禮上,李天柱在後台發表同性戀會造成人類滅絕的言論,我沒有意思要去批評他個人的言論。但是如果針對人類滅絕的說法,請問詹被提名人,這會不會就是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公共利益?

詹森林先生:我說一個真正發生的事情。幾年前臺灣大學曾經舉辦一個同性婚姻的研討會,也有很多同學、外界人士參與,會場有一位主持的老師,我不知道他是真正出於正義,或者在解決當時的一些氣氛,他曾經說過:「如果同性婚姻化,會有國安問題。」我馬上接著說:「我個人並不認為會有那麼嚴重的國安問題。」因此,對我而言,允許同性結婚已經不是國安問題了,更不會有所謂的人性滅絕,是不是?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人類滅絕。

詹森林先生:我想這是不會的,因為人是會自己存在的,人是否決定替其祖宗延續後代,這是個人的選擇,我一向尊重每一個人的選擇,我也要求每一個人要為自己的選擇而負責,他選擇之後會不會有愧對祖宗的感覺、造成國安的問題或者會有人類滅絕的想法,我想這是他自己應該去承受的觀念,而毋須他人加以任何的指責或過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感謝詹老師的選擇。

接下來我想請教有關於原住民參政權的議題。我相信老師應該非常清楚,我之前也提問過其他的大法官被提名人,但是我還是要重複再問。具原住民身分的選舉人、被選舉人只能選擇他要去選原住民的立法委員嗎?還是他也可以選擇區域立委的選舉?

詹森林先生:我想原住民的身分應該是中華民國人民加原住民身分,在這樣的理解之下,應該容許原住民在任何的特定選舉去選擇,他在這次的選舉是要以國民的身分參選,或者是以原住民加國民的身分來參選,這是我的看法。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主要舉的例子就是在2003年的時候,有一位原本是臺中的縣議員,後來他要參選臺中的立法委員,但是因為他在前一年回復了阿美族的身分,沒想到他要選區域立委的時候,最後被中選會要求註銷阿美族的身分,我想個人的身分不應該跟選舉綁在一起。

再回到最源頭,當初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及原住民的身分就是跟所有的選舉及參政綁在一起的。舉例來說,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區分是來自日本時期,一直延續到現在中華民國時期,對於原住民的身分有歧視的意味,因此,直到現在我們的身分居然是跟選區、地域放在一起。詹被提名人在回覆的時候有提到,山原、平原的區分是否符合前揭憲法宣示,依尊重原住民族之民族自決原則非無疑義。如教授所說,這個區分其實是光復之前國民政府來到臺灣登記來的,是殖民思維的產物。我們現在覺得很可怕的一件事情,就是現在原住民身分法已經有山原、平原的區分,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有關原住民的立法委員代表也分了山原、平原,接下來又出現行政院本來要處理平埔族群恢復族群身分,又多加了一個平埔原住民的身分,這樣是不是又延續了過去的殖民思維,然後又增加了一個很荒謬的原住民身分?你認為這樣的荒謬現象是不是也不符憲法的精神?

詹森林先生:關於任何與原住民相關的事項,我個人認為應該依照憲法增修條文所揭示的原住民自決、尊重原住民自己的意願。身分是與生俱來的,而不是被賦予的,頂多是被父母、祖先賦予,而不是被任何機關賦予的,這是我的看法。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當平埔族群基於他們的共識要求恢復族群身分時,可以不另立專法,不新增分類,直接廢除違法的行政函釋,這樣的做法應該是合憲的。假設現在平埔族群不是用現行山原、平原的立委選制,就不會有自己的族群代表,這樣會不會有牴觸憲法的疑慮?

詹森林先生:將來如果平埔族民恢復平埔族身分的時候,這的確會妨礙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好。接下來我繼續再問幾個主要的問題,首先是有關於原住民狩獵的議題,現在有非常、非常多的原住民雖然移居到平地,但是仍然在維持我們的文化、傳統,不過,原住民的定義的確要跟文化與傳統一起解釋,假設原住民去打獵,請問我們的狩獵權利在國際上是屬於哪一種人權?

詹森林先生:委員是指原住民的集體權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是,這也是文化權。

詹森林先生:對,這是文化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假設我們要走向進步的社會,但是在司法上對於原住民的集體權卻有那麼多限制,您認為是不是也違反了剛剛所提到的國際上的文化權,以及我國憲法有關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的意旨呢?

詹森林先生:是的,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尊重多元文化是當然的道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但是為什麼有那麼多的族人被抓甚至是每3個獵人就有1個被抓?假設我們要做很多憲法及司法的改革及推動,你有什麼樣的建議?

詹森林先生:我想首先應該對執法的人員,特別是從警察、檢察官、法官開始,加強關於原住民相關知識的教育。我們臺大法律系的王皇玉教授是女教授,她對原住民已經有一些研究。她曾經在文章中的最後提到,加強執法人員對原住民族相關知識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我也百分之百的贊同。相信委員也很清楚,其實司法官、尤其是法官基於固有的人權保障,在許多的判決之中已經去弱化法律的規定,做出比較有利於原住民的裁判。鑑於此一趨勢,立法上對於原住民狩獵權的限制,也從原來的有罪到除刑,一直到現在採用行政罰法,我想這些都是身為原住民的委員您所熟悉的。對於所有人民教育,加強和原住民族的溝通,我認為是非常有必要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謝謝詹被提名人以如此迅速、不加思索地回覆我與原住民權利相關議題,希望未來詹被提名人審查到相關議題時,能夠繼續堅持立場,謝謝。

詹森林先生: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林委員為洲:主席、詹被提名人、各位同仁。請問詹被提名人目前所擔任的職務為何?

主席:請詹森林先生答復。

詹森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台大法律學院專任教授兼任台大法律學院院長。

林委員為洲:好,那我就稱呼你詹院長。

詹森林先生:不敢。

林委員為洲:請問平時唱國歌時,詹院長會唱嗎?

詹森林先生:唱國歌是在臺灣每一個人從小到大,或者說許多人會做的事,但請容我講,唱國歌時不會有人注意到我有沒有唱哪幾句。

林委員為洲:你的意思我大概知道,也就是有的句子你會唱,有的句子你不會唱,是這個意思嗎?

詹森林先生:不,我是說我在唱的時候,不會有人注意我究竟有沒有唱……

林委員為洲:哪幾句?

詹森林先生:對,哪幾句。我也希望……

林委員為洲:這是你的秘密,不希望別人知道?還是怎樣?

詹森林先生:不是。如果有幸通過貴院審查,擔任大法官,我希望我在唱的時候不會有人注意到我究竟有沒有唱;如果有唱,有沒有唱哪幾句。請容我稍微延伸一下,美國總統在進行國情報告時,美國大法官也會在場。當美國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基於禮貌或對總統的尊敬,在場之人都會起立鼓掌,唯獨九位大法官坐著,不管其內心如何澎湃洶湧或是不服,都不會顯現在表情上,這是我期待我們的大法官將來會有的表現,也期待所有國民對我們的大法官應有的看法。

林委員為洲:這樣的講法非常好,我之所以提這個問題,固然是因為有其他大法官候選人直接批判國歌,還說因為有的字句無法認同,違背良心,因而唱不出來,我覺得這樣是把事情看得太嚴肅了!你知道英國國歌唱什麼嗎?

詹森林先生:對不起,這點我不知道。

林委員為洲:日本國歌你知道唱什麼嗎?

詹森林先生:日文我更無法理解了。

林委員為洲:那我告訴你,英國國歌叫天佑女王(God Save the Queen),日本國歌則是吾皇萬歲,大意就是說皇帝會萬萬歲,綿延千萬年。如果用那位大法官的標準來看英國國歌與日本國歌,那麼他會認為那些國歌早就該廢掉,現在都什麼時代了,還存在著封建思維?我要說明的是,不論英國或日本,都不會因為國歌留有歷史傳統或封建遺緒,而影響其成為一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這是我所要講的。臺灣太意識型態化了,唱一個國歌有這麼嚴重嗎?「三民主義,吾黨所宗」,請問三民主義有變成法律來約束我們嗎?其實也未必!那不過就是國歌!就像日本,也不會因為國歌歌頌吾皇萬歲而變成一個封建專制的國家啊!國歌有其歷史,歷史有時候是很珍貴的。我們現在保留了很多歷史遺跡,都是從封建遺緒所留下來的,難道要全部清除掉?只因為其代表了某種威權,所以必須去除?有必要嗎?有時候那些歷史遺緒剛剛好成為最大的觀光資源,我們到英國不就是去看白金漢宮,到日本不就是去看皇宮嗎?不要太把每件事都意識型態化,尤其是一個法律人,而大法官也是法律人。我們應該依照現在的法律來治理我們的國家,不要用自己的意識型態來解釋所有看到的事情。

接下來要進入今天的主題,提名大法官主要係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且有資格限制,請問詹院長是依據第四條的哪一項?

詹森林先生:第五款。

林委員為洲:所以是司法院組織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詹森林先生:對。請容我說明一下,第五款包含三種情形:一是曾任國際法庭法官;二是曾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三是曾在學術機關從事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

林委員為洲:您是哪一部分?

詹森林先生:我個人應該是,曾在學術機關從事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相關著作,我不敢講權威。

林委員為洲:所謂學術機關包括大學?

詹森林先生:當然是學術機關。

林委員為洲:第五款常和第四款混淆……

詹森林先生:第四款和第五款顯而易見的差別就是,第四款有年限要求,第五款沒有。

林委員為洲:即使未達到年限,若符合第五款要求也可以提名?

詹森林先生:依照條文解釋是如此。

林委員為洲:至於第六款就更模糊了,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研究法學固是無庸置疑,大法官當然是研究法學的,而聲譽卓著的概念也滿模糊的,繫乎主觀判斷。這幾款看下來,後面兩款是比較模糊的,但我不會用模糊來批判,畢竟前面幾款很明確,譬如擔任何種職務幾年、若在學校服務要具備何種資格等。因此這條條文有明確部分,也有模糊部分,我想當時之所以如此設計,應該是希望可以廣納人才,不要有所遺漏,尤其是很適合擔任大法官,卻不一定符合前面幾項規定者,故而列了第五款及第六款以廣納人才。螢幕上這張是現任大法官的情況,是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這六款的資格標準來提名的,紅字部分是即將要卸任的大法官。如果將這一次被提名的7位加進去,您是依第五款規定被提名的,有些人是適用第六款,也有好幾位是適用第四款,只有一位是適用第二款。本席辦公室所製作的這張表格是將大法官依照他們被提名的資格標準分別列出來,其中好像有點錯誤,像詹院長應該是適用第五款資格而被提名的。

詹森林先生:我是適用第五款。

林委員為洲:所以這張表格可能有一些需要更改的地方,詹院長是以第五款而被提名的。我今天要講的是,這一次的提名還是有一些美中不足之處,因為依第二款被提名的大法官特別少。雖然條文明文規定,以任一款資格的被提名為大法官的人數不能超過總名額的三分之一,也就是5位。對於這項規定,我的解釋是希望以各款資格任命的大法官能夠儘量平衡,這樣將來召開大法官法庭會議解釋憲法時,提出的見解會更衡平,因為會有來自於不同領域的大法官,包括法院、司法機關、檢察機關、民間律師、學者等。但是很遺憾的,現任大法官中只有一位是依據第二款「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被任命的,而這一次雖然提名7位,但還是看不出有讓大法官更為均衡的企圖,這令我們感到滿遺憾的。現在感覺是集中以第四款資格被任命的最多,對於這樣的情況,你有什麼見解?

詹森林先生:對不起,這涉及到總統提名權的問題了。當然我個人可以從學者觀點來表示意見,我非常贊成林委員剛才所說的,大法官應該有多元組成,因為大法官最主要的任務之一是解釋憲法,而憲法牽涉到所有法律,也牽涉到法律以外的相關事項,所以應該要多元。透過多元的組成,大家在討論過程中,或許能彼此學習、相互說服,形成共識,這是非常重要的,就此而言,我是同意林委員所說的。至於具體各提名人之情形,除了我個人,我不是適用第四款而是適用第五款之外,對於其他被提名人,究竟總統是依何考慮、以何條款予以提名,有的我不知情,有的我也不便有任何看法。

林委員為洲:好,但我們很確定的是,依第二款資格提名的大法官是沒有的,因為裡面並沒有具檢察官身分的被提名人,我認為這是滿遺憾的。

另外,我剛剛在台下聽了整整15分鐘其他委員與詹院長的詢答,其中曾詢問到有關同性婚姻法律的部分,對於詹院長的回答,我相當讚賞,你提到法律的立法或修法其實不是大法官的職權,大法官可以主動提出立法嗎?

詹森林先生:憲法沒有賦予大法官這項任務。

林委員為洲:立法屬於立法權,所以應該由立法院去討論後形成共識,而不是由大法官來指導。我覺得在這一次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的過程中,很多委員可能會詢問大法官被提名人有關於兩性婚姻、平權婚姻、同性婚姻,以及憲法適當與否、憲法有沒有瑕疵、刑法死刑規定是否需要廢除或修改等問題,我倒覺得大法官應該像詹院長一樣,因為已經有現行條文的存在了,對於法律的修改,不必要表達太多的意見,像您剛才所說,你保留一些自己主觀的看法。但是你們在解釋憲法時,是要依照現有條文來解釋,不能依照自己認為完美的憲法來解釋吧!對於我的講法,你認同嗎?

詹森林先生:我基本上認同。

林委員為洲:法律就是法律,現在的憲法就是現在的憲法,請大家尊重現在已經有的法律,謝謝。

詹森林先生:謝謝委員。

主席:請徐委員榛蔚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徐委員榛蔚:主席、詹被提名人、各位同仁。根據詹被提名人的資料顯示,您是專精於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方面的法學專家,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證書,大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人民權利最後一道防線及救濟的管道,更是解決憲政上歧異紛爭的重要指標,所以表面上感覺大法官跟民生問題是沒有關係的,但是以剛才所說的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其實都與民生息息相關。對此,本席有幾個人權方面的問題想要請教詹被提名人,現在已經是地球村的時代了,臺灣與大陸地區、外國人士通婚的頻率很高,可說是一種常態,目前臺灣有超過50萬的新住民及20萬的新臺灣之子,其中有67%是來自大陸地區,請問您知道大概有多少人嗎?

主席:請詹森林先生答復。

詹森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詳細數字我不知道,但我有一些親朋好友就是與大陸相關人士因結婚而產生親屬關係。

徐委員榛蔚:所以用國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限制是不是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目前大陸配偶要6年才能取得身分證,而國籍法對於外配的限制則是4年就能取得身分證,相信您接觸的案例也很多,是否可以幫我解釋一下或給予一些建議?

詹森林先生:我先講個真實的案例,我有一位非常要好的朋友,他的太太也是內人非常要好的朋友,他們有一位大陸媳婦,我與那位大陸媳婦也因此經常有機會往來。並不是在他成為臺灣配偶之後才感覺到法律對他的不便利,事實上,在他結婚之前,就已經開始有這種不便利了,坦白講,這是一、兩年前的事情,我也是從那個案子才開始注意到,如果台灣人民跟大陸人民有婚姻的話,就會涉及到一些法律規範,不過這是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明文規定,在該規定之下,我們來看相關的問題。至於訴諸平等權,那當然又是另外一個很大的問題,不過,我們是要從具體的條文來做審查,而憲法增修條文是不是要考慮到目前兩岸通婚情況越來越普遍?從前立法當時的考量,就我所看到的,立法說明是擔心利用所謂的兩岸婚姻而讓大陸大舉入侵台灣,然而這樣的立法背景在現在是否還存在?有沒有那麼多的大陸人民願意被當成所謂入侵台灣的人?我雖然沒有實證研究,但我是有點存疑。所以,我們是否應該從立法上去考量,如果制定的時空背景已經改變,從立法上去著手或許是解決的方法。

徐委員榛蔚:您的意思是,現在就從兩岸關係的部分做立法修正,是不是?

詹森林先生:這是我建議的一個方向。

徐委員榛蔚:所以,對於違反憲法平等的部分,就不用提出大法官釋憲,其實您已經做說明,是嗎?

詹森林先生:憲法第七條所謂平等權不應該區別男女、宗教、種族、黨派、階級,更不必去區分台灣人民跟大陸人民,至於有什麼現實情形之需要,那是以個案作考量。

徐委員榛蔚:謝謝詹被提名人這麼理性的說明。其實大法官有時候真的是跟人民息息相關,因為現在的消費型態不同,尤其您又專精於消保法的部分,本席想請教目前盛行的網路交易議題,這方面產生了非常多的爭議和糾紛,但實在是無法可管,相信您也經手很多人民的投訴,您手上也有很多的案例。像是江蕙的告別演唱會,很多黃牛在網路平台上代購,造成很多糾紛,消費者付了錢,賣家卻跑掉,找不到人,求償無門。請教您對網路交易這部分的看法,您認為是要立專法還是在現行的消保法裡面做修正?

詹森林先生:如果能夠納入消保法是最好的方式,法律真的不要立得太多,能夠有一個專法,從專法去對所有相關事項加以規範,這是最佳的立法方式。

徐委員榛蔚:現在這方面的爭議非常多,是否在立法院修法的過程中也請您提供意見,好讓保護消費者的執法過程更為順利、圓滿,請您對消保法的部分加以協助,也給予建議。

詹森林先生:消保法是我二十幾年來所熱衷研究教學的項目,但我必須針對委員剛才所提的問題做說明,如果我能夠通過大院的審查而擔任大法官,恐怕就不太適宜針對法律案的制定有個人的意見。我對於我自己所能期待的是透過寫文章來表達,但對於個別法案,特別是諮詢上,我恐怕有一點猶豫。

徐委員榛蔚:您的徒子徒孫那麼多,要讓消保法更為完備,尤其現在交易行為越來越多元,這個部分又是您的專長,您也是桃李滿天下,讓一部法更符合人民的需求,同時讓執法者依法有據,這是您可以協助的地方。

另外,有關司法改革的部分,台灣到底是民主法治還是民粹專制的國家?我們這樣講,司法究竟能不能獨立?目前台灣的媒體非常發達,有很多的司法案件,媒體未審先判或是製造輿論,讓判決受到影響,要讓民眾重新信賴司法的最好方式,就是讓人民參與整個司法的審判過程,可以避免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及法官濫權的疑慮。請問過去司法院推動人民參與的審查制度,您支持司法改革制度嗎?

詹森林先生:對不起,我非常嚴肅看待將來能夠擔任大法官這項職務,對於今天的答復,如果是純粹與司法行政有關,我不太認為自己能夠做合適的答復;但如果是訴諸到憲法相關的條文,我站在這個位置,我想依舊可以表達一點看法。關於人民審查和憲法相關的,最主要的應該就是憲法第八十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這一條所謂的法官,是否可以引進人民?這是可以從憲法的觀點來看,就我已經發表過的相關答復,我是肯定憲法第八十條的法官是可以包括人民,所以請容委員讓我就第八十條的觀點來答復您的問題。

徐委員榛蔚:所以,您講的就是獨立審判的意思,是嗎?

詹森林先生:如果從憲法第八十條而言,我認為假設司法行政機關要引進人民審判,我個人認為並不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徐委員榛蔚:好的。為避免承審法官的預判,將採用起訴狀一本,對於現行刑法訴訟的制度是否會有影響?另外,外界對於司法院規劃的參審,這就不用說了,因為剛才已經說了。對於起訴狀一本,您是贊成還是反對?

詹森林先生:這同樣是涉及到立法政策的選擇。

徐委員榛蔚:是的,沒有錯。

詹森林先生:基本上,這不是大法官或是大法官被提名人所該表明的立場,當然大法官會從憲法的觀點來審查以起訴狀一本主義所制定的、特別是刑事訴訟法是否符合憲法的相關規定,當然一定是憲法第八條所謂人民之自由權,或者也許會牽涉到憲法中人民有訴訟權的相關規定,請委員容許我僅從憲法的相關條文來回復您的問題。

徐委員榛蔚:好的。因為起訴狀一本要規避「卷證不併送」,也不會讓法官有預判或是以偏蓋全和先入為主,它的爭議也是在這裡,詹被提名人是專家,相信您也很清楚。

詹森林先生:不敢。

徐委員榛蔚:另外,現在有一些司法的判決問題層出不窮,有一些承審法官限於法律文字的窠臼和社會經驗的不足,本席所要講的就是恐龍法官或是娃娃法官。據了解,去年好像針對這個部分做了一些修正,比方說若要轉任法官,需有3年的律師工作經驗等,對於這些試行的措施,您支持繼續往下推動嗎?事實上,人民對於恐龍法官、娃娃法官的判決,在情理上面是沒有辦法認同的,但限於法律文字的窠臼,所以才會有不同的司法官考試機制的看法。

詹森林先生:如何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從法官的部分是有幾點可以提供協助的,基本上,這也算是司法行政的事項之一,但若從憲法的角度出發,就是我們要如何看待憲法第八十條規定的法官,第八十條看起來似乎只要求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的干涉,好像沒有要求法官必須做出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但我們仍可以從憲法第八十條去解釋,法官應做出同理心的裁判,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

徐委員榛蔚:謝謝詹被提名人的表述,而您提供的相關資料也非常的豐富,尤其是關懷弱勢的部分,也是本席十分關注的,而這也表示詹被提名人是非常有同理心的,而且非常有正義感,在此祝福詹被提名人。謝謝。

詹森林先生:謝謝徐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雪生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陳委員雪生:主席、詹被提名人、各位同仁。請問詹被提名人現在的職務是什麼?

主席:請詹森林先生答復。

詹森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陳委員雪生:請問大法官的職責是什麼?

詹森林先生:憲法有明文規定大法官的職責,就是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還有一些我不希望發生的,即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及政黨的解散。

陳委員雪生:其權力是來自哪裡?

詹森林先生:看起來是直接來自於憲法,但其實是來自於人民的賦予。

陳委員雪生:來自哪一國的憲法?

詹森林先生:當然是中華民國。

陳委員雪生:所以大法官也可說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守護者。

詹森林先生:是的。

陳委員雪生:既然大法官的權力是來自於中華民國的憲法,而你現在是大法官被提名人,所以你可以大聲說出你是中華民國大法官的被提名人嗎?

詹森林先生:這是沒有任何疑問的,我是中華民國大法官的被提名人。

陳委員雪生:最近我看了電視、報章雜誌等媒體的報導,有一些大法官被提名人表示,他只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另外,關於唱國歌一事,您也唱得出來嗎?

詹森林先生:方才我已經回答過了,我跟陳委員一樣,從小就開始唱國歌了,不過,我希望以後唱國歌不會有人注意到我究竟在唱什麼樣的文字、文意的國歌,這是一個法律人希望能夠有的期待,特別是擔任大法官之一員的時候。

陳委員雪生:前幾天我在對行政院長總質詢時提到,因為國慶那天電視拍到他的嘴巴並沒有打開,事實上,我從小就在唱國歌了,但那時並不曉得國歌的字詞、字義為何,就只曉得要唱而已。基本上,國歌對國家是很重要的,國歌也是對國家的一種認同,這一點是相當重要的,希望你有機會當了大法官,也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守護者,則國歌、國旗應該要給予尊敬才是,好不好?

詹森林先生:我絕對尊重中華民國的國旗及國歌,不過國旗的部分,中華民國憲法第六條有明文規定,但國歌的部分,卻不見諸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

陳委員雪生:最近有報載,您是廢死聯盟的五人幫之一,請問是否屬實?因為我看到您的大名有在廢死聯盟的榜上。

詹森林先生:這恐怕是有誤會,我並沒有參與任何的廢死聯盟。

陳委員雪生:針對死刑存廢與否,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曾經發函給各個大法官候選人,而詹被提名人曾表示,既然既有之大法官解釋,與死刑之刑事法規定有關者,皆明示死刑並不違憲。請問,如果您順利當選,會不會對死刑重新解釋是否違憲?

詹森林先生:我的確會重新檢視死刑是否違憲,我在回答相關問題時是引用既有的3號大法官會議解釋,那3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基本上都認為,在現行憲法上並不違憲,但那幾乎都是針對個案的情形,基本上,我個人感受比較強烈的就是很早以前有一位胡關寶先生的case,如果我沒記錯的話,還有人到總統府前下跪,希望總統能夠予以特赦,還有免除死刑是否違憲的爭議,但是一方面總統並沒有特赦,他方面大法官依舊關上救濟的大門,這一幕讓我印象非常深刻。而那一號解釋是說,因為刑法本來就有第五十九條,法官得視個案情況,如果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得以減輕其刑。透過刑法第五十九條,那個被告就不會被判死刑了,但問題是法官在個案裡面,是不是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而免除個案被告的死刑?這是法官之權限,而非被告自身應擁有的、不被處以死刑的權利,所以就此而言,如果有機會的話,我真的不希望台灣有太多死刑的case,請容許我說「I have a dream. I have some dreams. One of the dreams is that no one in Taiwan will be punished to death.」我真的很期待有這樣情形的發生。

陳委員雪生:自古有云「殺人者死」。您聽過這句話吧!

詹森林先生:當然,那是劉邦入漢時所講的。

陳委員雪生:然台灣的司法令本席非常的擔憂,近來發生許多殺人事件,包括弒母案、學長殺學妹、割喉案等,都因為法官判定「有教化之可能」,於是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讓這些殺人的凶嫌可以在鬼門關前繞了一圈又回來了。對於部分法官濫用這個所謂的教育性,已引發了社會的討論。教化真的有用嗎?我們可以從數據來看,殺人罪入獄者大約有2,007件,其中87人有前科,那就表示這些人是再犯,等於4.1%的人有再犯之虞,所以當法官所認定的「可教化」的殺人凶嫌再犯,請問這些做出這些判決的法官可以為此負責嗎?

詹森林先生:我不便在此對個案的裁判有所批評,但這讓我想起很久以前的一個刑案,關於一位姓湯原住民的case,大家都比較關注的是,他最後依舊被執行死刑而賦予無限的同情,可是我另外注意到的是,他在被判死刑至執行死刑的期間,死者的家屬到監獄裡去探望他,甚至因此與他成為好友,那是非常非常感人的一幕,是超越法律以外人性真正的表現。所以我希望所有法官,包括我自己,能夠從這些血淋淋的案子裡體會到人性的尊嚴,以及生命的可貴。

陳委員雪生:現在監獄裡還有多少死刑犯,你知道嗎?

詹森林先生:詳細的數字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有一些待執行的案子。但是,前幾天剛好有徐自強先生的case,21年來他徘徊於鬼門關之間,前幾天終於無罪確定,那也是一個我們在決定死刑是否應該存在於台灣時大家可以學習的真實案例。

陳委員雪生:我是覺得一些監獄裡的死刑犯有的已經關了10年還沒被槍斃,他們每天那種煎熬,所以趕快解決、處分了就好,我覺得法務部長及一些衛道人士是有一些心理上的狀態。

詹森林先生:那個前提是因為他們是被依法判處死刑,如果他們沒有被依法判處死刑,他們也就不必每天晚上如報紙所報導的,一聽到牢門前有聲音就開始恐懼。

陳委員雪生:剛才徐委員也提到,現在社會上還有很多恐龍法官,他們可能不食人間煙火,對於自己判決的責任根本搞不清楚,對於刑案凶嫌以不符比例原則來量刑,讓台灣民眾對司法失去信心。

如果未來您順利擔任大法官,請問您對於司法改革有什麼作為?

詹森林先生:我是被提名為大法官,而不是被提名為司法院大法官兼院長或副院長,關於司法改革,其實絕大部分是屬於司法行政,也就是院長、副院長及相關幕僚人員負責的事項,做為一個大法官,當然絕對期盼司法改革能夠成功,可是從大法官的職務上,其實是不應該對司法改革有任何直接建言,但如果從憲法的觀點上來看,憲法第八十條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大法官可以做為觸角到司法改革的。如果以憲法第八十條為依據,引進人民裁判是可以符合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那麼,引進人民裁判似乎是司法改革中的一環。

陳委員雪生:您在台大授課的學生表示,因為您曾經擔任過律師,所以可以從比較務實的角度學習民法,但也有提到會看到民法中透露出一絲資本主義的味道,或許是債法的特色,針對以上你有什麼看法?

詹森林先生:您指的是學生的想法嗎?

陳委員雪生:對。您在台大授課的學生表示,可以從一些務實的角度學習民法,也有提到會看到民法中透露一絲資本主義味道,或許是債法的特色。

詹森林先生:債法主要牽涉到私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那位學生所謂的資本主義,究竟真正意涵是如何,我不知道,所以我也無從替那個學生所謂債法含有資本主義的味道做任何解讀,但是我毋寧更認為,債法具有人權保護的味道、具有相互尊重的味道,這是債法一個很高的指導原則,也是希望研究債法、使用債法的所有人能夠體會的。一個最簡單,大家可以體會的就是,我們非常要求誠實信用,而這個誠實信用究竟與資本主義有著如何的關聯是個人解讀,但是絕對可以立基於對他人的尊重。

陳委員雪生:請問詹院長,網路上有在評論台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招生有黑箱作業,包括您的兒子及羅昌發大法官的兒子,您能否藉此機會解釋、說明一下?

詹森林先生:關於羅大法官的兒子有沒有讀台大科法所,對不起,我不知道,我也可以公開說明,我是台大科技法律研究所第一任所長。先從我兒子講起,我兒子報考那一年,我剛好出國研究,不管別人相信不相信,請容我說明,我兒子報考研究所沒有讓我知道,他可能怕考不上,會非常不好意思,當時我在美國,這都有資料可以查詢,他是考上以後才告訴我的。當然,委員所說的,我也曾經在網路上看過,我所能說的是:絕對沒有任何黑箱作業。第一,我兒子考的時候,我沒有參與任何院務。我自己擔任2任所長時,辦理科法所招生作業,絕對沒有和院長有任何聯繫,也不會受到任何不當影響。一直到目前為止,我現在是院長,但是,科技法律研究所的招生日期,特別是口試日期,我完全不知道,那些都是現任所長辦理,我真的完全不知道。

陳委員雪生:詹被提名人,謝謝你的說明,也祝福你。

詹森林先生: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超明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陳委員超明:主席、詹被提名人、各位同仁。詹院長,在法律的理論、在法律的基礎、在法律的立論,你是台大法學院院長,所以我今天不跟你談這些,因為我不敢在孔夫子面前賣文章,不敢在關公面前耍大刀。

主席:請詹森林先生答復。

詹森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沒有,不敢,法律是每個國民都應該可以學習的。

陳委員超明:對。我現在以民間的觀點要請教你幾個問題,這可能和大法官沒有關係,但是和司法改革有關係。第一,現在我們的總統都是台大法律系出身的,你是台大法學院院長,所以你是訓練總統的老師,我看到這幾年來,你們很會訓練總統,但是訓練出來的總統到目前為止大概都不成功,你以法學院院長的觀點怎麼解釋?你不要看我這樣問,從你的觀點,我就可以了解你們法律人的思維,因為我時間有限,請你快一點。

詹森林先生:好,我可以很快回覆:第一,陳總統、馬總統、蔡總統都不是我的學生,他們都是我的前輩。

陳委員超明:法律系很會辯。

詹森林先生:第二,我是法律學院的院長,應該為法律學院的一切……

陳委員超明:我是說既然你是法學院院長,你應該把這個當做主題來研究,你們都關在象牙塔裡面,我要點出一點,你們自我保護、以自我為中心太嚴重,你們是高談闊論,沒有實務解決,所以沒有訓練成功的總統。我現在問你這些問題,後面還有後續的,就先點到為止。所以你們法學院的都沒有務實,國家給你們那麼大的資源,訓練那麼多總統出來,沒有一位成功的,你們要自我檢討,也要改進。

詹森林先生:謝謝陳委員指教。

陳委員超明:好,司法改革從李登輝總統、陳水扁總統、馬英九總統,歷經了17年的司法改革,改革到最後,據天下雜誌的調查,民眾的信任感只剩下28.8%左右,請問你認為原因為何?

詹森林先生:請容我以法學教育而非以憲法觀點來看,這有很多方面,其實大家也都提過了,對於大家的看法,我基本上贊同應該從法學教育開始,讓在法學院就讀的學生就瞭解他們擁有多麼神聖的使命,我經常跟學生說,……

陳委員超明:對於你說的這點我可以承認,但你不要帶著微笑。再請問一個問題,民進黨中一位元老說要廢除司法官考試制度,因為現在司法官的訓練和歷練時間都太短,不曉得人間的時事,請問你贊成這個意見嗎?本席在問你這些,你卻只準備大法官的考試,你們真的不像立法委員一般,什麼事情都要懂。其次,你們強調自由心證,對於證據主義、經驗法則都不承認,都以法官說了為準,現在法學院訓練出來的學生都變得如此。再者,司法官和檢察官互相尊敬,因為怕檢察官提出來卻被判無罪時,檢察官會找他麻煩,沒有懷疑之心。本席並非法律人,但是我們聽到很多實務的觀感,不過對你提到法治教育我要給你稱讚,以前大家都說要有守法精神,但那是包青天時代的思想,現在已經變成違法的人都成功守法的人卻都失敗的情況,所以法治教育必須要成功,可是你身為院長如果沒有將這個觀念散佈出去,只是嘴上講講而已的話,本席告訴你,制度其實已經有改變,可是你們教育出來的學生心態卻都沒有改,你們自己要檢討!所以你說大法官要跟我考試,還不夠格呢!自己人關自己人、自己革自己的命,有多麼困難!你有那個氣魄去改嗎?如果你以學術的力量去進行改革可能還比大法官來得好,不果你覺得要從教育制度去改革,我承認這點。

針對讓人民親近司法,讓人民抵抗司法,你要不要再補充一下?不對的地方你們都只會背法條,本席說的你聽得懂嗎?

詹森林先生:請問主席,我可不可以以台語說明?

陳委員超明:都可以,可是時間很寶貴,你要答復得快一點。

詹森林先生:首先要跟委員報告的是,我在教課時時常跟學生說,讀法律有一個很重要、很神聖的權利,以醫生為例,醫生只能救人,法官卻能判生死。

陳委員超明:我也會講,法律人跟政治人講話有一樣的影響力,難怪法律人和政治人也差不多了。大家都說法庭講的都是假的,本席不想談論這麼多,只請問幾個觀念上的問題。我可以告訴你很多我們聽到的話,那些都是實務,必須真正找對問題才能解決,不是你們這些學者說說就可以的,可是這次的被提名人中只有兩位有實務經驗,其他都只有教授經歷。

再請教你一個問題,陳菊市長為阿扁總統請命,因為他認為那是政治事件,林全院長也認為太陽花事件是政治事件,所以建議應該合理、合情、寬容地處理,請問你認為這是否為政治事件?

詹森林先生:這是個案事件。

陳委員超明:大法官對個案事件不做評論,但本席現在是徵求你的觀點。

詹森林先生:如果是在私底下,我們可以……

陳委員超明:那就私底下再講,不過你可以解釋什麼是政治事件、什麼是法律事件嗎?我想不明白耶!連立法委員都不清楚,一般民眾怎麼搞得清楚!

詹森林先生:這是個案事件。

陳委員超明:我替你定義好了,如果要解決的是支持我方民眾的抗爭就是政治事件,不支持我方民眾的抗爭就是法律事件,你們實在沒有擔當!法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依法行政,對不對?

詹森林先生:在法律上是人人平等的,不論是哪個執政黨,對他所做的事法律上都應該同樣看待。

陳委員超明:把政府包圍起來的抗爭都不是法律事件了,那以後我有樣學樣,只要發生任何事都去包圍並說這是政治事件,這就是我要跟你探討的問題,現在我已經價值混淆、觀念改變,所以我要請教未來的大法官,什麼是政治事件、什麼是法律事件?既然是要依法行政,怎麼又以政治事件來解決?你們擔任教授時,就說要維持司法獨立,那麼怎麼可以用這個方式解決呢?本席實在搞不清楚,請你教教我。

詹森林先生:法律事件和政治事件有時真的很難區分。

陳委員超明:雖然你剛才這樣說,但是當真正遇到問題時,你們真的沒有有擔當地將這個問題講清楚,也不敢明目張膽的說,在行使同意權時,你們一定會通過,但是以後若就此提請釋憲時,你們一定要仔細評估,你們一直在反威權,但是等你們上位時卻不講威權制度,只講權貴主義,對於這樣的立論,我們很看清你們,你應該要看妥不妥、對不對,現在卻說不談論個別事件,本席也常常在想什麼是個別事件,其實這是通案,我只是提出這個問題,但我知道你不敢回答。

詹森林先生:如果我通過貴院的審查,並經過總統任命,我會警惕……

陳委員超明:對未來都很敢說,但在目前答復時卻不敢亂講,因為有幾個被修理過了。

有關廢死,你是贊成的對不對?

詹森林先生:終局上是贊成的。

陳委員超明:本席不反對你的見解,但也不表贊同。你們都說要保護受害人、要有配套措施,但有沒有想到將殺人犯、死刑犯都交付教化是在變相鼓勵?民進黨最崇拜的美、日都沒有廢除死刑,如果你們的外圍民間司法改革組織做了很多,那就請他們去體會臺灣反廢死的比率高達85%以上,蔡英文總統說要讓民眾有感,要親近司法,可是你們為了選票、為了潮流的立委,覺得我是人權的維護者,自鳴得意!在這個時代,臺灣的環境可以這樣做嗎?我告訴你,要務實一點啦!如果有膽量,就要民間附隨組織趕快提出廢死法律,不要以人權當藉口,我告訴你,這是變相鼓勵殺人犯!你們都以歐洲的想法為思考方向,認為廢死是潮流、是先進的,但是請永遠記得,最先進的美國、最鄰近的日本都沒有廢死,這樣國家會被你們愈弄愈壞。要記住本席說的話,好不好?

詹森林先生:是。

陳委員超明:剛才問到大法官的職權,請趕快將法定大法官職權背出來。

詹森林先生:我們的職責是一、解釋憲法;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三、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四、……

陳委員超明:偉大的候選人,你以為我不懂,要聽你背一次嗎?重點是大法官要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但是今天被提名的這七位大法官被問到職權為何時,都不講這些前提,你們在逃避什麼?躲避什麼?迴避什麼?

詹森林先生:對不起,那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我剛才講的是位階更高的憲法。

陳委員超明:憲法,對嘛!所以你們就是會辯,我現在問的是大法官的職責,這是最先的自我要求嘛!

詹森林先生:是,謝謝陳委員提起大法官行使職權必須超出黨派之外……

陳委員超明:所以要超出黨派,不是問你大法官的職權,這些我也會讀,我國文不錯,我雖然不是台大的,但也是政大的,好不好!

詹森林先生:我可以在這裡重複三次!謝謝!謝謝!

陳委員超明:我告訴你,要超出黨派,超出黨派的政治意識,超出自我的政治偏見,獨立行使職權。

詹森林先生:謝謝陳委員的提醒。

陳委員超明:我一直要教你們,因為你們一直轉來轉去,都在迴避……

詹森林先生:陳委員,你願意聽我講三次……

陳委員超明:當大法官要有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道德勇氣!來,我再請教你一個問題,你要慎重回答。中華民國是一個正常國家?或者是不正常國家?

詹森林先生:照英文講的,please define……

陳委員超明:不要用英文回答嘛!你在怕什麼!

詹森林先生:對不起!對不起!請先……

陳委員超明:我英文沒有那麼好,法律的術語沒有你那麼多,你用英文回答,你知識高嗎?

詹森林先生:沒有!沒有!非常對不起!我是說,所謂的正常,因為每一個人所了解的正常不正常是不一樣的……

陳委員超明:我跟你講,你再辯!我問你,你就直接回答正常或不正常嘛!用國語聽不懂,要用英文回答嗎?

詹森林先生:台灣絕對是一個正常國家,中華民國絕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

陳委員超明:那表示院長被提名人跟你不一樣喔!他用東、西德來比喻喔!好不好?你們要讀書,不要關在自己的象牙塔,現在兩岸的關係叫做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書多讀一點,東、西德和台灣與中國大陸是不一樣的。真的,聽到那種院長的講話,我覺得很悲哀。不正常的國家,那你就是不正常的大法官,不正常的院長!教你一句話,你們邏輯很會辯,但是我看起來很爛!

第二,你認為三民主義是不是有問題的主義?

詹森林先生:三民主義是我們中華民國憲法前言所揭示的一個……

陳委員超明:有幾個被提名人說它有問題,三民主義讀一下嘛!民有、民治、民享,它跟民進黨執政的觀念、理念都是一樣的,它是反威權的,你們竟然說它是有問題的主義,我發覺你們才有問題,孫中山先生是世界各國人士崇拜的歷史人物,但是因為他創立國民黨,你們就覺得他有問題,我看你們這幾個人只認為日本、美國、歐洲的偉人才是偉人,中華民族的偉人都不算偉人,你們有偏見,歧視中華文化,你們沒有了解歷史,還自鳴得意的一直在講,非常悲哀啊!大法官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執行憲法開會權及保障人民權益,我覺得……

詹森林先生:我絕對贊成你這句話。

陳委員超明:……不承認、一直在否認這樣,悲哀!悲哀!我本來想說你們書生可以救國,結果發現你們是書生誤國,實在非常危險,什麼髮夾彎,什麼都來,馬上就變了調!今天你的答復不錯,雖然沒有給你很多時間。不過,我發覺你們一再迴避,不敢面對問題,但未來不能這樣,因為不曉得會發生什麼事,所有媒體都說你們是台獨5大候選人,你們想要釋憲來制憲,這個問題很大,因為一個人講了那些話出來,這很敏感,大法官德高望重,要有穩定的力量,要有持平之心,但你們現在是顛倒在做!不過,你在答復時,算是很真誠,你以為我傻傻,法律懂的沒那麼多,但是看人我們大概也看的很準。

還有一點,真的這個院長被提名人要換人,我建議蔡總統把提名的許院長候選人換掉,換成內政部葉俊榮部長,他謙虛、禮貌,非常公平,又有慈悲心,你們的院長、副院長被提名人自鳴得意,高談闊論,怎麼能當司法院的院長呢!謝謝。

詹森林先生:謝謝。

主席:報告全院委員會,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王委員定宇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王委員定宇:主席、詹被提名人、各位同仁。我看了一下你的口頭報告和資料,你本身在消費者保護法和民法方面學有專精,根據你的背景資料,你是在德國拿到博士,也在德國擔任過客座教授,所以,你應該可以在大法官的職位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你在口頭說明的書面上特別提到,法律應該保護經濟上的弱勢者;然後你說:「契約正義,不能僅注意『經濟上弱勢者』之保護,而且應一併注意『資訊上弱勢者』及『法律上弱勢者』之保護。」說得很好。這大概就是一般民眾對司法陌生、畏懼甚至不信任的原因,因為他是資訊上的弱勢者,不只是社會政經地位的弱勢者,他到法院根本聽不懂你在講什麼,如果沒有錢請律師,一般人光是聽到開庭的程序就嚇壞了,何況他面對的可能是大財團、擁有高社經地位的人,相形之下,他不只是社經地位上的弱勢,連法律攻防都不知道該怎麼進行。所以,我看你寫這一段是點出問題了,接下來就是該怎麼做。關於該怎麼做,今天我要就教於您的是有關舉證責任的轉換(倒置),或者是預約免責不可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特別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這和刑法的無罪推論無關,有人把不當黨產條例的倒置扯到無罪推論,那是亂用,這是從民事上的舉證責任轉換過來的,變成強勢者要去證明。而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之一條也規定不得預先約定免責,例如簽約,消費者來這邊買什麼東西、會員證或加入什麼的,現在他們就先在條約裡面註明,表示如果有什麼事情的話跟他們無關,是消費者自己倒楣。行政法律上不可以這樣!

另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大概是雷曼兄弟連動債之後所做的修法,我相信過去修法時應該也有參酌你的意見,其第十一條也特別提到「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第九條、第十條是在規定什麼?KYC(know your customer),你們要了解客戶,不只是為了犯罪查察而要知道他們是誰,要知道他們的本事,當客戶面對金融消費品之時到底他們懂不懂、財力能不能支付?如有違反的話,不好意思,金融服務業要負賠償責任。此外,第六條也規定了不得預先約定免除責任。

對這些你本來就熟知的部分,我講了這麼長的時間,是要先問你兩個最近的案子──樂陞案和即將爆發、跟大陸人民幣有關的TRF案。我相信就這兩個案子你應該有研究。

主席:請詹森林先生說明。

詹森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不敢講有研究,我也是從媒體上得知,因為我並沒有處理到這兩個案子。

王委員定宇:今天我們不是針對個案,而是用個案來討論我國在法律、法治上要如何予以保護你自己開宗明義也講的「資訊上弱勢者」,他們也許擁有財富,所以才會去投資,但有關樂陞案,宣布要購併的前一天,百尺竿頭換了董事長,你知道嘛!這還沒有進入到金融體系喔!進到投審會的階段,已經進入到政府程序了,投審會對其背後資金來源、未到位情形的掌握可能都有問題,最後到了受託銀行中國信託的階段,當他們發現不能交割的時候,自中國信託得知以至允許受害者把股票拿回去,時間上拖了五、六天。

請問一下詹院長,依據我剛才講的,不管是舉證責任之轉換、不能預約免責或是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樂陞案的受害者可不可以要求受託的金融機構予以賠償,對此你的建議是什麼?

詹森林先生:就如同我剛才回答其他委員時所說的,對個案我真的不能夠表達任何意見,但我非常贊同您剛才講的,民事舉證責任的轉換有其一定的道理,除了剛才委員所提到的相關條文之外,在民事訴訟法第兩百七十七條但書的規定更是民事舉證責任上所謂的帝王條款、祖宗條款,已明示「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如果有特殊情事之時,就其主張之事實不必負舉證責任,而是反過來由對方負舉證責任。實務上最常見的大概就是醫療案子,因為醫療案子中的病人可能是富有之人,但他卻欠缺醫療資訊……

王委員定宇:他們沒有專業能力。

詹森林先生:對。

王委員定宇:你提到這個,因為今天審查大法官,每個委員詢問的問題五光十色地都不相同,有的我相信你也聽不懂他在問什麼啦!我沒有在暗示誰。現在我要問的事情是,臺灣一般民眾比較會接觸到衙門、司法的情況其實就是由於這一塊,他們經常是醫療上的弱勢,或像樂陞、TRF的案子上他們是金融上的弱勢,在民法、消保法或金融消保法裡面的設計,以前是攻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但這裡面特別把它轉換回來,變成是擁有資訊優勢的人要去證明自己無過失。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包含TRF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部分有19家銀行,其跟上手銀行的契約也沒有揭露,所尋找的每個客戶都要一百萬美金,也不能說他們是政經地位低下,都是有錢的喔!可是他們對這個商品不了解,這完全不符合消費金融保護法裡面相關的條文。也許你不便在這邊談論個案,但你是未來的大法官,我希望你能告訴我們一個價值,就是臺灣的法律會去保護資訊弱勢者,對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你們會督促使之落實,這就不是在講個案了。我給你1分鐘,你是不是可以表述一下?

詹森林先生:是的,關於消費者保護法,除了剛才委員所提到的那些條文之外,其實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更是揭示了資訊揭露的重要性,請容我唸一下,第五條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這是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的明文規定,它所課予的義務主體是政府,最主要應該是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要去制定……

王委員定宇:法律。

詹森林先生:對,制定法律,規定應提供充分資訊。其次被課予義務的主體是企業經營者,所以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交易之時要提供充分的消費資訊,以便消費者知道……

王委員定宇:其實剛才說的這個部分,我們慢慢讀就會讀懂,但是社會大眾,尤其受害者火急攻心的時候就讀不懂,所以政府要做出態度,比如TRF或樂陞的案子,政府應該就這個法條的精神予以協助,司法界適用的法律也應該本於保護資訊弱勢者的精神,就其所做出的判決,受害者也許不曉得在法律上是怎麼得出的,但應該要讓他們知道自己可以信任司法體系、相信政府會讓其討回公道,歷來在不知情的狀況之下而受害的人數以億計。如果你到了司法院之後,請你落實此一精神,並加以推動,針對現在社會上很多的亂象跟怪象,司法訴訟是最後一道解決的方案,我不希望它成為一個不被信任的制度。

由此衍生下來,有關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部分,該條例裡面其實也有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的情形。有人說這是違憲,有人說這個設計變成是違反無罪推論,你怎麼看?

詹森林先生:首先,它與違反無罪推論的部分應該是無關,因為無罪推論是刑事訴訟的問題,黨產並沒有涉及到刑事訴訟。

王委員定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處理這一塊,沒有處理到刑事的部分。

詹森林先生:對,委員指的是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王委員定宇:就是他們要證明合法來源,才是合法黨產。

詹森林先生:對。

王委員定宇:惟1年後他們無法舉證的部分就予以沒入。就舉證責任的轉換,剛才我們已經講了,它跟無罪推論的部分根本無關,就你來看這個設計,有何評論?

詹森林先生:坦白講,這也是很特殊的一個設計,當然對個案我還是不便表示意見,我的談論不是在……

王委員定宇:這不是個案,這是一個條例、是一個適用的法條。

詹森林先生:對,我先聲明,我在談這個條文的時候並不把它繫諸於任何個案,特別是現在繫屬中的個案。這個案子的立法原理應該是,一個政黨之財產如果在扣除所謂的黨費、政治獻金、競選前及競選期間的捐獻和競選後的政黨補助之外,顯不相當……

王委員定宇:合理、合法的來源之外。

詹森林先生:對,就顯不相當,那他們有義務要說明狀況,為什麼會有這些與收入顯不相當的財產?我想這是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立法意旨,在此範圍內,它應該沒有明顯的違反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規定。

王委員定宇:所以不違反?不違反的話,連民法的舉證責任部分都不違反,更不要講到違憲這一塊了。

就這個部分,我們繼續往下討論,因為你是留學德國拿到博士,我們的司法制度比較像德國,這幾天我已經詢問過很多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算起來你是第四位還是第五位了,對於判決的案子本身,國內憲法法庭可以比照德國有訴願的憲法解釋方式,或者有人說是憲法異議,你贊不贊成?目前是不可以,只能適用法條加以解釋,甚至被判決定案了,比如郭瑤琪的案子,也只能從再審等方式著手,現在我不是要你評論這個個案,而是我看到不論是院長或是被提名的大法官,對於判決定案的案件本身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可以提起憲法異議或是憲法訴願的設計方式,你們都是支持的,而我們不希望你們在這裡支持,但是未來卻都沒有落實。在德國有90%的案件都是這種案件,大法官其實有九成的案件都是跟人民有關,你怎麼看這件事情?

詹森林先生:這有部分牽涉到司法改革,有部分牽涉到當事人基本人權的保障。對於司法改革究竟是否適宜引進憲法訴訟,我不表示意見,但是我從憲法上有關維護人民的訴訟權……

王委員定宇:憲法訴願這個事情?

詹森林先生:對,我是贊成的。

王委員定宇:所以你贊成就是對於現有審判制度判決的案件本身,應該是可以聲請釋憲做裁判的?

詹森林先生:對,這是可以從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上面得以推論的。

王委員定宇:司法的陌生、司法讓人民的畏懼,這裡我不講敬畏,而是講畏懼,以及司法讓人民的不信任,我們有多期待你們這一屆的大法官或者司法院長及副院長,希望你們能把冷冰冰的條文變成改革的動力,然後讓人民或者臺灣的法律制度可以感受到那樣的改變,很多都在這些冷冰冰的條文裡面,很多人是不懂、不了解受害,最後呈現結果就是對司法的不信任。詹院長從學界要進入到大法官這個位置,我希望你要記得在這邊詢答還有的初衷,請你協助不只是所謂政經地位的弱勢者,還有資訊的弱勢者、司法訴訟的弱勢者,要把它落實到我們相關的法條裡面,甚至很多過去釋憲都沒有執行的釋字第530號,我希望可以看到你們把它落實,我們是期待也是祝福。

最後因為時間的關係,大概只剩下二十幾秒,我也不會跟院長借3分鐘,我希望在未來的司法院,當要進行司法國是會議時,不會只有法條、刑法這一塊,民法以及行政法也應該納入司法改革這一塊,因為我們談的司法改革,重要的部分我們都知道,但是很多民法以及行政法庭的事情,其實跟人民的權利義務會更加相關,我們期待你們能提出,也祝福你能夠擔任大法官。謝謝。

詹森林先生: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莊委員瑞雄:主席、詹被提名人、各位同仁。其實剛才聽了詹院長今天在立法院的一些答詢,可以看得出來這一次大法官被提名人的人選裡面,外界可能會把這一批被提名人的思想定性成是比較自由派的。從你的答詢中,因為可能你過去在學術界,所以今天到立法院來,我看你在答詢的過程中,可能一度有混淆。

主席:請詹森林先生答復。

詹森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應該還好吧!

莊委員瑞雄:本席跟你說,我光是看陳超明,我們那個大委員在詢問你三民主義,他跟你說是「民有、民治、民享」,我聽了覺得「花煞煞」,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是在講中華民國是基於三民主義,然後是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共和國,而不是什麼三民主義叫做「民有、民治、民享」,這個部分詹院長知道吧?

詹森林先生:那是憲法前言,我剛才也有稍微提到。

莊委員瑞雄:我是怕你們兩個像是在「答嘴鼓」一樣,說得讓全國的同胞大家都「花」了。三民主義是「民族、民權、民生」,說什麼「民有、民治、民享」,弄得大家都「花去」了!

詹森林先生:如果我剛才的回答有讓……

莊委員瑞雄:沒有,你沒有回答,那是陳超明自己在自問自答,你沒有回答,這個還好。但是我看到院長今天所提供的資料,本席嚇了一跳,你說贊成終局的廢除死刑、支持同性婚以及支持安樂死,甚至支持代理孕母,在臺灣其實這些議題都是非常爭議的,但是在法學界,當然這也是一些具有時代意義、可以爭論的、有名的議題,可是不只是在國內,連國外也都具有爭議性,譬如廢除死刑,你認為要終局廢除死刑。我不曉得詹院長的看法,這個死刑制度的設立,當初這樣的立法是國家基於對加害者的一個報復,刑法設定要剝奪人的生命是讓他永久跟社會做隔離,而在整個刑制政策裡面,我不知道院長的看法如何?

詹森林先生:關於刑法,我差不多是在三十年以前讀的,我是韓忠謨老師……

莊委員瑞雄:你三十年前讀刑法,就可以這麼先進,這是很不簡單,但是問題是另外一派的講法是「要教育」。

詹森林先生:是,刑法就是兩大刑法主義,一是應報主義,一是教育主義。

莊委員瑞雄:對。

詹森林先生:就我個人理解,當時可能是比較基於所謂的應報主義,從而有死刑的設計,但是隨著這幾十年來的社會變遷以及觀念的改變,死刑是否依舊有存在的必要,這是大家應該要考慮的。請容我重申,這個是立法院首先要去決定的問題,大法官不會主動表示死刑是否應該廢除,大法官應該是先尊重現行法律有無死刑,如果有機會表示意見,才從憲法的基本價值上審查死刑是否合憲……

莊委員瑞雄:詹院長所講的剛好只對一半,為什麼我會這麼說?過去你在台大法學院擔任院長,你比較晚回來,所以我那時候沒有讓你教到。我要說的是你擔任台大法學院的院長,你講話有一定的份量,當了大法官以後,會引領整個國內對於這個制度的見解及方向,你身為大法官,又擔任過台大法學院的院長,大家會認為你很厲害,也會覺得你這樣想可能有你的道理。你這樣想當然有你的道理,但是在你答詢的過程中,談到你對於生命的價值,這個我是可以贊同,但是另外一個問題是,我很清楚你的領域,過去我看了很多你所發表的關於民法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的文章,消費者的保護牽扯到最近一個有名的問題,亦即政府推動長照的政策,這個立意都非常良善,可是有關財源從何而來的問題,我相信院長應該也知道,第一是……

詹森林先生:第一是保險,第二是稅。

莊委員瑞雄:不是保險。

詹森林先生:我是說有人說用「保險」,有人說用「稅」。

莊委員瑞雄:現在的政策是用「遺產稅」,這是第一項,你知道第二項要從哪裡來嗎?請問詹院長,你有抽菸嗎?

詹森林先生:沒有。

莊委員瑞雄:你不抽菸,關於有抽菸者的意見,我倒想要就教你這個問題,不論抽菸者是中下階層或是高層,抽菸者一定各個階層都有,如果長照的財源是從菸捐而來,你認為這會不會有差別待遇?有沒有涉及到違憲的問題?

詹森林先生:當然稅法和憲法的關係就是憲法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莊委員瑞雄:是,可是納稅的主體其實不是人民啊!

詹森林先生:對。

莊委員瑞雄:我看我們整個菸酒稅法的規定,課稅的主體是製造商,甚至是進口商,根本沒有提到抽菸的人,可是現在很明顯的,一包菸多了20元,而這個部分要用來做長照,所以我們現在如果要抽菸,我們都會說「走,我們來挺長照」。所以,對於長照的經費、財源是從特定的抽菸者口袋拿出來,不曉得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詹森林先生:當然,最理想的理論是類似專款專用,既然是從特定人課的稅,就應該用在該特定人的身上,然而從國家財政的觀點來說,或許沒有辦法容許這樣處理。我對稅並沒有研究,但是最近剛好看到這個議題,我認為專門從吸菸者身上課稅,並轉用於長照,是不是可以完全禁得起憲法第十九條有關稅捐相關的檢驗,恐怕是很值得考慮的事情。

莊委員瑞雄:真的有一點問題,如同為了挺長照,下次的財源就從有開車的人身上找,這個就很怪;再者,總不能訂定法律,規定有穿西裝的人要抽多一點稅金,然後拿來給長照使用。我感謝您表達這樣的看法。

其次,你真的很敢,表示支持同性婚。這個議題在全世界都非常有名;事實上,國內也有很多人談到,認同同志婚的時機是不是成熟了,以及民風如何的問題。你願不願意再闡釋一下,你支持同性婚的真諦跟中心思想是什麼?

詹森林先生:我在當兵的時候,有一位長官比較特別,他不是我的直屬長官;當兵的人當然都是男的,然而他的舉止讓我覺得他有同性戀的傾向;坦白講,一開始的時候,我也覺得怪怪的,但是或許是因為聊得來,他好像比較會跟我談;雖然我們並沒有很深入的交談,不過我對同性戀者慢慢有了自己的體會。我個人一向尊重別人,我認為同性婚的兩個人不會傷害到第三人。當然有人會從風俗習慣來看……

莊委員瑞雄:宗教、信仰。

詹森林先生:我剛才來的時候是搭計程車,我問那一位司機對同性婚的看法,他說他不贊成,我問為什麼,他表示就是覺得不好。一樣的,我們都尊重每一個人。既然這是兩個人之間的婚姻,他們為什麼要屈服於別人的看法?在台灣,我不認為宗教是阻礙同性婚的理由,事實上,臺灣的宗教對相關議題的看法是非常自由的,對同性婚構成障礙的宗教,大概是天主教、基督教。兩個人願意在一起,他們也不是基督徒、天主教徒,為什麼要拿基督教、天主教的教義加諸於他們的身上?這對他們而言,是沒有意義的事情。

莊委員瑞雄:好,感謝,我差不多知道您的想法了。

另外,我要談法學界爭議很久的代理孕母的議題。我覺得你的想法是很自由的,但是在鄉下的話,這不是主流的看法,但是觀念的形成未必要拘泥於任何一個時間點,行政院、衛福部可能也要送一個案子出來了。代理孕母在國內已經超過半數了,可是有幾個問題很怪。我們闡釋觀念最主要是為了釐清、解決產生的法律問題。有關胎兒的權利能力,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其次,代理孕母不願意做代理孕母,並認為孩子是自己的,或是懷胎八、九個月,甚至要臨盆了卻後悔的時候,就會出現法律爭;再者,委託人死亡之後,也會產生遺產繼承的問題。事實上,前大法官戴東雄先生,過去曾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很多見解。本席的看法是,代理孕母可以解決很多事情,但是重點是我們到底要給小孩子幸福,還是我們在意的是這個孩子是誰的?有關社會大眾對於代理孕母的議題,有沒有辦法取得一定的共識,或者接受度如何的問題,您的核心思想是什麼?

詹森林先生:美國也有發生代理孕母的爭議,而且引起大家重視,就是有血緣的父母跟代理孕母搶小孩的案件。萬一小孩生出來卻沒有人要怎麼辦?這的確是很嚴重的問題,但是我相信發生的機率不會很高,因為想利用代理孕母成為父母的人,應該會有一番設計,我們不必擔心少數案子而妨礙多數的案子。當然,最好的作法是立法容許大家追求幸福,也為可能遭遇不幸的小孩設計很好的制度,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從立法加以考量,制定良善的法律。兼顧想要透過代理孕母擁有自己後代的人的想法,是立法者的義務,也是現代人享有的對政府的基本要求,同時是我們對這一批人應該要寄予的關心。

莊委員瑞雄:我看你針對前面的委員答詢時,似乎用暗示、隱諱的方式透露你自己的想法,讓你是否對國家、國旗或國歌忠誠劃下很大的問號。你做到法學院院長,現在是準大法官,而且通過審查的機率很高,在這樣的情況下,讓人民知道你內心真正的信仰是一件好事,所以本席要追問,人民對國歌真的有忠誠義務嗎?有哪一個法律條文規定,不喜歡唱國歌的話,就是不忠於這個國家?甚至有在野黨的委員問,沒唱國歌做什麼立委?這個問題要請你講一下。

詹森林先生:我剛才已經講過了,憲法沒有規定國歌,所以要怎麼唱國歌,跟他是否認同這個國家沒有必然的關係。

莊委員瑞雄:感謝。

主席:謝謝莊委員,謝謝詹被提名人。

請周委員春米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周委員春米:主席、詹被提名人,各位同仁。我延續剛剛幾位委員的提問,剛才有委員問到唱國歌,以及國歌開口第一句是「三民主義」的歌詞,對此您的答復很富於睿智,從美國大法官的例子轉幾個彎表示大家不一定在乎你在唱什麼。你應該是想表達有沒有唱國歌、「三民主義」的歌詞與否,並不是用來證明你對國家忠誠的方式、義務,是不是?

主席:請詹森林先生答復。

詹森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如同我剛才答復委員的詢問一樣,國歌並沒有規定在憲法,唱不唱國歌對一個人是否認同國家是沒有關係的。

周委員春米:不管國歌有沒有規定在憲法,當然我們有守法守憲的義務,只能說這是一種政治上的價值,唱國歌與否並不能證明這個人對於國家的忠誠度,院長的意思應該很明確,就是可以做這樣的結論。

剛才院長在口頭補充報告中,你很認真準備了上次我們在公聽會的相關提問,包括廢死、性別平等、同性婚姻、安樂死、代理孕母及原住民自決。有關代理孕母的問題,院長很明確表示你是贊成代理孕母的實施。在1987年院長有一篇登載在外國期刊的文章,從文章看起來,這並不是你個人的表述,而是介紹西德法院的裁判要旨,其中有一判決理由,即借父生子契約(代理孕母契約),由於是以孩子為法律行為的客體,並因而使其淪為交易的物品,而應該認為該契約含有違背善良風俗的特性,本契約嚴重違背孩子的利益。這項判決應該分兩個層次,第一是代理孕母的契約及制度,第二是我們准不准許代理孕母有商業的利益?就商業利益的部分而言,我國的法律或將來衛福部會去推動的,我猜院長的態度應該是不贊成有所謂的商業利益。

詹森林先生:當然。

周委員春米:我們再往前推,現在代理孕母有其社會及人倫上的需要,也誠如你講的,即我們這一代對國家的義務,因為人丁越來越少了。從倫理及感情上來講,一個家庭或一位配偶是不是可以容許去教養一位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呢?我覺得這是一項很大的考驗,當然不只是會衝擊到無法生育的配偶的權益,還有將來這位小孩被撫養及教育的權益。我想這個制度在國內是有爭議的,不過我們還是很期待院長對這部分可以明確做出回應。

剛才院長在答復幾位委員時,如果經過立法院的同意,你在司法行政上不太願意去表態,而在具體個案上也不願意去表示意見,這部分我非常尊重你。接下來我還是要問你三個問題,院長於81年開始在台大法律系任教,現在是在科法所嗎?

詹森林先生:我現在是台大法律學院的院長,曾經擔任過科技法律研究所的所長。

周委員春米:是,從81年到現在已有二十幾年的光陰,台大都是錄取大家認為成績比較優秀的學生,我想能夠教育及傳授法律知識給這些學生,這應該是非常榮耀的一件事情,而你可說是立基於這項二十幾年法學教育的條件上。其次,你另外的背景資料,就是曾經擔任過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委員,也曾經被推薦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委員。所以不管是從以前的教育或是後來的實務界,我認為你有必要條件也有充分條件回答接下來的三個提問。

第一個,在之前司改會議上有個聲音,希望司法院能回歸單純的司法審判,不要再有司法行政。大家雖然一直在努力,可是在實務上確實有一些問題存在。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30號認為司法院是審判機關,司法審判和司法行政是不能混為一談的。但是有人認為這不是在原來的解釋書裡面,而是在解釋理由書裡面,有點訴外裁判。不論如何,大家期待司法院是個純粹的司法機關,這個方向是沒有變的。基於以上的論述和前提,請問詹被提名人是否同意,司法院在司法行政上、刑事政策上或相關的法律政策上有所謂的法律提案權?

詹森林先生:從憲法的觀點來看,這牽涉到司法院在憲法上享有如何之權利,如果將來司法院作為一個純粹的審判機關,當然它應該在提案權上縱然不是完全沒有,至少也要有很大很大的限制。

周委員春米:這是在解釋上面,如果將來怎麼樣,我就認為應該可以怎樣,可是我是請教您個人的看法。

詹森林先生:憲法增修條文容許司法院提法律案,但這似乎是立基於它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將來如果如委員所說,司法院成為純粹的審判機關,在權力分立的權責之下,它當然不應該一方面是審判機關,他方面又是類似立法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

周委員春米:立委在委員會質詢針對的是行政機關,但司法院還是有提案權,所以除了為預算要到立法院備詢之外,它既然有提案權,就必須接受立法院的監督。至於立法是否可以監督到審判這部分,在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憲法的分際上應該有很明確的界線。

其次,有關法官的考選和養成,依照現行的制度,您對之前曾經教育過的大學生是否有充分的信心,認為他們經過這麼嚴格考試的汰換,通過了考試,也通過了政府舉辦的訓練,就有能力擔任審判的工作?還是你認為說這只是基本的,在社會的期待下或是在目前的環境和社會條件要求下,他們還是需要經過一定的工作歷練,才能擔任審判的工作?我想聽聽您的意見。

詹森林先生:我從憲法第八十條規範法官的規定來回答委員的問題,憲法第八十條所期待的法官絕對不是一個單純受過法學教育或是剛完成法學教育就來擔任法官,憲法第八十條的法官應該有願景、有同理心,能夠作成讓人民信服的裁判。我在德國參觀過幾次法庭的審判,對於德國人民對法官的高度信賴感,一方面非常羨慕,一方面也非常期待台灣哪天能有那種情形。

周委員春米:大家都這樣期待,但是上禮拜我問蔡副院長被提名人時,他說德國的制度也是專業的法官,並不需要有工作上的歷練。

詹森林先生:他的專業歷練是在他的法官養成過程中,德國人完成法學教育之後有兩個時期,一個……,我是不是可以講外文?

周委員春米:講30秒,因為我還有兩個問題。

詹森林先生:一個就是他們的Referendar,類似我們的學習司法官,在學習司法官的過程之中,他就有必要到許多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甚至國外去歷練。

周委員春米:台灣現在也是有啊!我們國內的制度也是有啊,只是人民還是覺得這樣不夠。當然,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不高有很多因素,並不是單一的,我只是說,像院長這樣在法律教育上擔負重責,而且你也接觸過法官、檢察官,根據這樣的經驗和工作,你對這個問題到底有沒有明確的看法?我是不是可以說,你認為還是需要經過一定的工作歷練,不管兩年、三年、五年,不一定是參加那個考試,而是這樣才可以來當司法官,擔任審判工作?我可以幫你下這個結論嗎?

詹森林先生:從期待憲法第八十條所規範的法官能夠做出具有同理心、能夠讓人民信服的裁判的觀點,我同意委員的看法。

周委員春米:好。

接下來,因為我認為你將來在我們的法律界是一個很重要的意見領袖,所以我們很想聽聽你的意見,這就是有關律師考試的改革。今天姑且不談其他,現在的律師高考有兩個應考資格,一個是單純法律系畢業就可以,第二是其他學系畢業,但是只要修了20個以上的法律學分,就可以參加律師考試。因為現在律師的行業有很多問題,這部分我就不在這邊贅述,但是律師高考確實也到了需要改革的時間點,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想請教院長,你認不認為如果要進入法律市場擔任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過完整的法學教育,才可以進入法律的職業市場?

詹森林先生:是的。訴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人民要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在許許多多的場合,特別是在刑事訴訟時需要有律師的協助,在刑事訴訟之外,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同樣……

周委員春米:當然都需要。

詹森林先生:對。所以,從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觀點上來談,我當然認為我們必須要對律師有非常高的要求,其要求之高或許不亞於對法官的要求,很多很好的裁判其實是來自於律師的協助,所以……

周委員春米:在朝的需要在野的協助?

詹森林先生:對。

周委員春米:好,那我當然可以幫院長來做結論,你認為最好還是有受過完整的法學教育才能夠進入律師的市場;我們同意他來考試,但是如果要進入這個市場,我們希望要求他受過完整的法學教育。是不是可以做這樣的結論?

詹森林先生:從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觀點,我贊成委員的看法,當然,委員所謂的法學教育或許不限於是學校的法學教育,英國就是如此,英國有很多不受學校教育的人可以當律師。

周委員春米:好,最後一個問題,我想你的態度很明確了,就是你贊成憲法訴願這樣一個制度,你也贊成把判例、決議納入可以解釋有沒有違背憲法的範圍裡面,但是這樣將來勢必會增加大法官會議的負擔,其實我們也不要說是負擔,但是它實際上運作下去就是會有這樣的狀況,屆時要如何來因應這個問題?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黃委員偉哲:主席、詹被提名人、各位同仁。我想請問詹老師幾個問題。基本上,雖然您在學界這麼久,但對於許許多多司法的問題,有時候在新聞上來看,您並沒有特別比較立場鮮明的發言,直到被提名成為大法官被提名人之後。您對民法有非常精深的研究,您曾經提到在判決書查詢系統中該隱匿的沒有隱匿,不需要隱匿的卻隱匿起來,譬如民事訴訟判決的求償金額、當事人被告的姓名。那個時候因為個資法的適用,大家對於刑事訴訟的被告或相關人的個資一律改用圈圈叉叉。您那個時候的想法跟現在的想法是怎樣?

主席:請詹森林先生答復。

詹森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非常佩服委員的用心,您真的有找過相關的資料。我當時是參加……

黃委員偉哲:找得很辛苦。

詹森林先生:我當時是參加司法院的座談會,一方面是因為我看……

黃委員偉哲:就保護隱私的合憲性、判決必要的揭露性。

詹森林先生:對,特別我從學者的觀點來看,判決是供研究之用,而研究判決的妥當性、適法性跟該案當事人的姓名應該是沒有關係的。在德國,他們不會把當事人的姓名寫出來,他們只會用那個當事人的姓的第一個capital,比如我姓詹,就用J;如果姓黃,就用H,這對法學的研究沒有任何的妨礙。但是如果將當事人的姓名、甚至當事人的地址暴露,我在教學的時候就講過,如果有人不滿意任何一個人,可以上網去看他有沒有曾經在法院裡面被告,甚至可以download他的判決,到他家門口朗讀,這對當事人的隱私是一個多大的妨礙,為什麼他必須為了一件官司而讓所有人都知道他的隱私?我當時的想法是如此,我現在的想法依舊是如此。

剛才委員特別提到金額也不必透露,對不起,我印象不是非常地深刻……

黃委員偉哲:沒關係,下次我可以提供給你。

詹森林先生:但就這一點而言,如果該金額與法律之適用是否妥當有關的話,我認為是應該揭露的。我本人就受司法院的委託,曾經去研究過慰撫金的金額是否妥當。所以,在此而言,那個金額的揭露,我認為是有必要的。

黃委員偉哲:好。另外一個問題,我想問一下詹老師,您過去曾經擔任過檢評會的委員及司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剛剛大家都一直提到,現在的法官或司法官,尤其泛稱的司法官、包括檢察官,其社會公信力在臺灣是不高的。德國、日本與臺灣同樣是大陸法系的國家,他們法官的地位是很高的,日本的檢察官可能會因為一件起訴的案件後來被判無罪而內疚、自責非常久,為什麼證據沒有蒐集齊全,讓聽訟的法官沒有辦法定當事人的罪?但是在臺灣,不管有什麼事情,檢察官先起訴再說,當事人有什麼話就跟法官說,這是很多檢察官的邏輯或根深蒂固的想法,因為檢察官起訴了,就是司法英雄,民眾會拍拍手;如果最後當事人被判無罪,甚至無罪定讞了,已經人事已非了,過了3年、5年、7年、8年、10年、20年,那個時候檢察官都不知道在哪裡。這樣的心態會讓民眾對於司法官、甚至對司法失去信心。

坦白講,今天大家問了非常多問題,譬如安樂死、廢死、同性婚,很多不見得是大法官站在釋憲的立場直接相關的,但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這些議題的意見闡述與觀點,有時候可以讓民眾了解大法官是什麼樣的人。過去美國總統提名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時,外界也會以贊成墮胎與否或贊成開放槍枝與否來定義其為保守派或自由派。現在回到問題本身,檢察官評鑑雖不見得與大法官直接相關,但我想請問,您過去擔任那麼久的評鑑委員,您覺得法官究竟應維持出世或入世?我知道法官平常下了班也是一般公民,但我也知道很多法官並不與外界接觸,而只與司法界的人接觸,相反的,也有很多法官滿入世的。您覺得這樣的評鑑制度是否真能找出好的法官、淘汰不好的法官?還是只是最低階段的汰除工作?

詹森林先生:徒法不足以自行,這一套評鑑制度的立意絕對良善,端視如何執行,並在執行過程中找出更完善之處,再透過立法來修正,這點我絕對贊同。

黃委員偉哲:對。

詹森林先生:針對委員所言,檢察官起訴之後就好像沒事了這點,我也深感遺憾!司改會曾希望能建立檢察官問責制度,亦即追究檢察官起訴案件後,被判無罪的比例,以及為何會判無罪?在擔任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期間,曾經發生二審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眾所皆知,提起第三審上訴必須以法律上的理由為限,而該檢察官只提起上訴聲明書,卻未提上訴理由書,這種檢察官的行為絕對有害於當事人、被告。也因此,當事人在憲法上的訴訟權保障,必須由相關的訴訟當事人來共同保障,而檢察官當然是憲法所要求應保障人民訴訟權之一環。

黃委員偉哲:將來您擔任大法官後,您可能不會、也不應該直接介入檢察官評鑑或法官評鑑,但這些主張將來都會見諸青史,也會留下紀錄,成為司法改革的依據與憑藉。您期許自己做一個出世的大法官或入世的大法官?

詹森林先生:我期許……

黃委員偉哲:食不食人間煙火?

詹森林先生:講到我對法官的期許,請容我講一個真正的故事。我曾在法國一處律師事務所短暫學習過,有一天律師帶我去坐車,我以為要去法院,結果不是去法院。我問他要去哪裡?他說,去法官家。我說,不會吧?去法官家做什麼?他說,去遞狀啊,你怎麼這麼緊張?我說,真的嗎?事情就是這樣子!同樣的,到了法庭後,在法官尚未進入法庭前,我所學習的那個律師與對造的律師當著當事人的面聊了起來,兩人一副好朋友的樣子,那一幕讓我非常羨慕。我們現在對法官的守則是,法官以及檢察官不得有不正當之往來……

黃委員偉哲:跟接觸。

詹森林先生:這條的制訂,等於藐視法官,等於假設法官及檢察官會有不正當的往來。我希望將來能沒有這一條!

黃委員偉哲:所以你會判這條違憲?大法官是合議制,尤其我們有十五位大法官,每個人的見解都不一樣。這幾天我們談到一些政治敏感議題或社會關注議題,看法見仁見智,不見得完全一致,但將來如果碰到這類議題的釋憲,希望您能秉持現在的看法與立場。謝謝。

詹森林先生:謝謝黃委員。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詢問,詢答時間為30分鐘。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詹被提名人、各位同仁。詹院長這次之所以被提名為大法官,主要是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之資格,之前林為洲委員也有詢問過你這個問題,對吧?

主席:請詹森林先生答復。

詹森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周陳委員秀霞:但是我看過有關院長的資料,你授課與研究的範圍主要都在民法,在你的簡歷中也提到自己的專長是民事法,請問院長,可否說明您究竟是從事哪方面的公法學或比較法學的研究?

詹森林先生:我剛才在回答林委員時有特別提到,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其實是三個規定,第一是曾任國際法庭法官,就有資格被提名為大法官。第二是曾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第三個是曾在學術機關從事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我是第三種情形,我是從事比較法學的研究,而不是從事公法學的研究,這是有歷史紀錄的。到目前為止,我幾乎沒有什麼公法學的研究,我的著作如果真要說與公法有關,很早之前我曾寫過一篇兩岸婚姻的文章,那時候我們還沒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是我研究最高法院有關鄧元貞的兩岸婚姻案,我從民法的觀點提出我的看法,我認為應該要保障臺灣人民的婚姻,其實我最後有稍微提到,這是人民的婚姻自由,如果從這一點上來看,那大概是我唯一直接與公法學有關的。不過請容我強調,民法並非與憲法無關,民法只是看起來與憲法無關,但是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工作權其實是落實於民法之中,大法官既有的解釋中,有許許多是與民法直接、間接有關的,財產法如此,身分法也是如此。

周陳委員秀霞:好,謝謝。院長為什麼不以「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這個資格來提名呢?因為這樣比較名符其實,這不禁讓我們質疑是不是為了規避每一款資格不能超過三分之一人數的限制?

詹森林先生:我是臺灣法學會所推薦的人選,當時我在填寫相關表格時,的確是自行勾選第四款,也就是在大學任教十二年,並且講授法官法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在這過程當中,總統府相關人員跟我聯絡表示,總統經過綜合考量之後,認為我也符合第五款所謂「在學術機關從事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我也同意總統的看法,因為這是總統提名權的一部分,這就是為什麼我是被總統以第五款的資格而提名的。但是請容我再次重申,我不是從事公法學之研究,而是從事比較法學之研究。我為什麼是從事比較法學之研究?因為我們的民法、消保法本來就是外國法制,民法是德國法,消保法是美國法、德國法、英國法等等,我在所有的著作教學之中我都有引進比較法制,並且我在學校也有開設比較民法學與比較消費者保護法學等課程。

周陳委員秀霞:另外再請教詹被提名人,我看了您的資料,我發現您在102年度總所得是726萬元,當時您是台灣大學專任教授,薪資是247萬元,其中有一些沒有來源的執行業務所得是13.4萬元,可否請您說明您有兼任律師嗎?

詹森林先生:絕對沒有,那是不可能。

周陳委員秀霞:您的103年度總所得751萬元,您當時也是台大專任教授,薪資是178萬元。另外,您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一筆薪資是114萬元,金額不算少,但是在您的簡歷中並沒有提到您曾經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擔任職務,為什麼會有這一筆錢,可否請您說明?

詹森林先生:這個絕對要說明。第一,委員所說的總額並不是我個人的薪資,因為所得說是夫妻合併申報,所以那是包括內人的薪資在內。第二,我的確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擔任申訴審議委員,我沒有提的原因是總統府的作業非常非常嚴格,他們說我所講的任何一句話都要有證據,而且證據要有證明原本,而我在公共工程委員會擔任委員,臨時要他們出具我擔任委員的證明原本,他們在作業上有一些困難,至少在時間上是來不及。實際上,不只是我沒有在資料上填寫我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委員,其實我還有很多的委員職務並沒有填寫,為什麼沒有填寫?因為我沒有辦法要求人家給我什麼文件證明,就如我也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的審議委員,而且那個資歷遠比我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委員更久,但是他們從來不會發給我一張委員聘書,所以……

周陳委員秀霞:我們看了這樣的資料會有一個想法,就是未來屬於公立大學教授兼職所得應該要設有天花板的限制,否則如果兼職所得超過本職薪資,這樣是非常的不合理。剛才被提名人也解釋,這是夫妻合併申報所得,這點本席瞭解了。

另外,您在103年總所得為751萬元,但我看您的薪資暴增到1,613萬元,因為報稅資料裡面沒有詳列明細,是否可以說明你賺錢的秘訣?

詹森林先生:對不起,我沒有賺錢秘訣,那是一個仲裁案的仲裁報酬。

周陳委員秀霞:是仲裁報酬?

詹森林先生:是的,我有揭露……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我沒有看到報稅資料的明細,所以才會請教您。

詹森林先生:既然是報稅資料,當然有詳細的明細,那是有扣繳憑單為證。

周陳委員秀霞:好,謝謝。

從詹被提名人教授的經歷來看,您是由學者轉任大法官,但是大法官所做的釋憲職權涉及到價值的主觀意識判斷,與以往學者在於釐清法律責任、查出法律條文方面的著墨點是有所不同。請教詹被提名人,未來你要如果做角色轉換?要如何發揮您的能力?

詹森林先生: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和第五款的立法用意,就是希望至少在大法官的成員裡面有學術研究者,所以學術研究者的本質與擔任大法官之間,應該不會有所謂的一百八十度轉變,問題是學術研究者將其研究的見解實現在釋憲實務之中,所以若我能通過大院的審查、獲得總統的任命成為大法官,未來在角色的轉換上,我依舊希望過去在學術上的看法能夠實現,當然絕對是以憲法的基礎來實現我個人的看法。

周陳委員秀霞:今天下午我一直有在看詹被提名人的回答,我看到你滔滔不絕的答辯,也相信將來你會是一位很好的大法官。

詹森林先生:謝謝。

周陳委員秀霞:在此還要就教一個問題,許被提名人曾在審查會當中表示,台灣是國家,但不是正常的國家,並且說國歌第一句話中的「三民主義」問題很多,所以他不願唱國歌。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用以維護人民福祉,大法官更被尊奉為憲法的守護神,以捍衛國家最高利益,被奉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卻又不承認憲法,對此,詹被提名人有何看法?

詹森林先生:我個人絕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對我所言,中華民國是一個正常的國家,台灣也是一個正常的國家。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否定這部憲法所代表的國家,我不知道將來要如何守護及解釋這部憲法,所以當他說出這些話時,大家真的是眼睛為之一亮,也在想這些話是不是有問題。

另外,關於同性婚姻,我們也覺得你很有guts,敢承認並支持同性婚姻,你認為婚姻自由雖未見諸憲法明文,但應包含於憲法第二十二條中的概括條款,而受憲法的保障,婚姻乃婚姻當事人為營造共同家庭生活而締結,同性之雙方如有共同營造家庭生活之意願,也應該享有締結婚姻之自由,所以你同意、支持同性婚姻,以上是你的說法嗎?

詹森林先生:是。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詹被提名人,你支持同性婚姻是直接合法化,還是採行同性伴侶法?

詹森林先生:我贊成同性婚,所以應該讓同性婚有法律上明確的地位,而現行的民法解釋上,可能會造成同性婚是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甚至可能解釋為同性婚是違法的,因為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所以很清楚的,民法第九百八十條是以男、女為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我支持同性婚的前提下,我當然希望能夠讓同性婚者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如何讓同性婚者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最直接的就是從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條下手,將它修正為雙方當事人依其自由意願而結婚者,其婚姻為有效。這是一種方式,至於其他的方式,或許是所謂衝擊比較小的,即另定他法,如同德國的立法方式。既然我們要保障當事人在憲法上的地位,為什麼我們卻某種程度的強迫去另定專法?這個法益如何權衡,坦白說,我正在思考之中。

基本上,關於這兩種方式,如果是直接修改民法第九百八十條,我個人會認為它是合乎憲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如果是用另定新法的方式,並存於民法之中,我會不會對這樣的新法有合憲性的懷疑?我到現在還在思考之中。如果我有幸能夠成為大法官,我也很願意和其他大法官共同討論,究竟如何確保一個合憲的同性婚。

周陳委員秀霞:那你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詹森林先生:是。

周陳委員秀霞:將來如果同性婚姻合法以後,哪一個是「夫」?哪一個是「妻」?要怎麼判定?

詹森林先生:稱夫和妻是傳統的講法,也是民法的出發點,就是民法第九百八十條,對同性者而言,他們或許不在乎誰是夫、誰是妻。

周陳委員秀霞:將來如果合法了以後,他們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不可以隨時變動性別?

詹森林先生:他們大概不會因為結婚而影響他們的性別。委員的意思是,如果其中有一方變性是不是?

周陳委員秀霞:不是,因為雙方當事人都是同性,將來如果同性婚姻合法了以後,我們不知道誰是夫、誰是妻,但如果確定了以後,在婚姻關係持續中他們可不可以任意變動?

詹森林先生:我們為什麼要去關心同性婚何者為夫、何者為妻?我們只要尊重他們是婚姻的當事人就可以了。

周陳委員秀霞:所以法律上也不會很強制性規定他們何者為夫?何者為妻?不會有這樣的限制?

詹森林先生:會不會有,這是大院在立法時可以去考量的。我個人是認為,一旦承認同性婚,我們沒有必要用傳統的觀念、傳統的習俗硬要其中一方必須為夫,他方必須為妻。

周陳委員秀霞:還有一個問題,可以適用最高法院事實上夫妻的法律概念嗎?

詹森林先生:關於事實上夫妻的法律概念,依照最高法院的判決,基本上還是男女做為基準,所以能不能用最高法院所謂事實上夫妻的裁判看待同性婚,這已經有事實基礎的不同。其次,為什麼我們要把它說成是事實上的夫妻關係,而不是法律上的兩性婚姻關係呢?

周陳委員秀霞:不管是採行同性伴侶法,還是直接合法化,將來這樣的家庭可不可以收養子女?

詹森林先生:您問到一個非常好的問題,這個問題我到目前並沒有答案,真的!非常感謝周陳委員問這個問題,我跟我的太太討論過這個問題,也跟很多相關的人討論過,我支持同性婚的基礎是尊重當事人,但是當當事人要有第三者的時候,我們是不是也應該要尊重該第三者?這是我一直在考慮的。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我們也在想,如果同性婚姻能夠收養子女,以後會不會影響這些子女身心靈的健全發展?

詹森林先生:目前我的顧慮和周陳委員是一樣的。

周陳委員秀霞:我認為同性戀者的權益是要保障沒錯,但是在立法或者釋憲時,也應該要衡量社會發展現況來決定,不可以嚴重衝擊現行社會的價值觀,同時還要兼顧未成年孩童的身心健全發展,這些方面都要面面俱到。

詹森林先生:我贊成周陳委員的這句話,但是其中所謂的「價值觀」,恐怕每一個人都要隨時檢討何謂「價值觀」,是我個人的主觀價值觀,或者是真正社會應有的價值觀?謝謝。

周陳委員秀霞:過去都是採儀式婚,就是以公開宴客的方式,但從97年5月23日以後改採為登記婚,也就是到戶政機關去登記就可以成為正式夫妻。最高法院也提出事實上夫妻的法律概念與男女同居關係不同,而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這樣的一個見解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這些事實上的夫妻以後是否會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呢?

詹森林先生:當然可能會有些社會上的問題,但法律就是為解決人民的社會問題而存在的,法官是為實際解決人民的社會問題而存在的,所以我想我們不必畏懼這些社會問題的發生,立法者有義務制定可以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司法者也應該有勇氣依據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解決社會發生的問題。

周陳委員秀霞:事實上的夫妻是否可適用稅法上有關免贈與稅與免增值稅的規定?

詹森林先生:對不起!我對稅法沒有研究,應該說我對稅法的研究就如同對公法一樣淺薄,但在我認為,如果他們不願意有婚姻的枷鎖或名義但有真正的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基於憲法平等權的保障,也應該在稅法上享有如同登記夫妻同等的待遇和負擔。

周陳委員秀霞:詹被提名人的專長在民法,對消費者保護方面有許多著作,近來金融消費爭議非常多,儘管立法院在2008年金融海嘯之後通過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但從雷曼兄弟倒閉到連動債事件、不當保險銷售、TRF金融風暴以及近來的樂陞公開收購違約案,迄今仍有大批受害者承受既有損失,無法獲得相應的補償,這顯示現今的訴訟外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制缺陷仍然存在,詹被提名人是這方面的專精者,且兼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長達五年多,請問你對這方面有何建議?

詹森林先生:我在擔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的期間才知道台灣居然有這多保險,當然有些保險是保險公司有意無意間推銷訂立的,而許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本不知道其訂立的保險契約內容為何,比如之前我有一輛車被竊,可是保險公司卻不認定為被竊,這對我說是很大的訝異。在我成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時,就特別要求從評議上面審查這些金融業者於契約上資訊的揭露,一定要讓消費者瞭解他到底買了什麼商品,這樣的金融服務才是我們真正可以期待的服務,也是我們應該要求金融業者提供的服務。

周陳委員秀霞:發生金融糾紛時,我們常常看到大型金融機構只是罰款了事,而且他們設有法務單位,擁有豐富的法律資源,反觀消費者,卻需經過各種行政、司法救濟或調處的管道以爭取自身權益,往往曠日廢時,且所費不貲,等到真正獲得補償時很多都為時已晚。

詹森林先生:是的,甚至根本沒有補償。

周陳委員秀霞:所以在這個金融消費爭議裡,消費者是處於財力、資訊及專業實質不對等的不平等狀態,我剛剛也聽到詹被提名人說你對一些經濟、資訊、法律弱勢者特別在意,所以我想你應該會是一位不錯的大法官。

詹森林先生:謝謝委員。

周陳委員秀霞:另外,金融商品及相關服務型態越來越複雜,詐欺手法也日新月異,受害投資人因事件特殊,只能回歸民法規範處理爭議,對於這些特殊例外事件,並沒有辦法全面保護消費者,必須仰賴主管監理機關在事情發生後,再來做一些相關規範的修正與補強,但是在這個亡羊補牢的過程中,對於這些被犧牲權益的人,院長覺得要如何給予補償?

詹森林先生:委員指的是業者的補償?還是其他方面的補償?

周陳委員秀霞:對這些消費者。

詹森林先生:對這些消費者的補償,那是從業者方面求償?或是從其他方面求償?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這些消費者比較處於弱勢,就像你所說的,有的是資訊弱勢,有的是經濟弱勢,他需要仰賴主管監理機關在事情發生以後,再做一些相關規範的修正和補強。

詹森林先生:當然,行政措施的亡羊補牢是一定要的,但是對小老百姓而言,亡羊補牢無濟於事,他們要的是實質補償,但是往往這些金融業者已經人去樓空,這是我們看到很多很多的案例,此時,當然這些受害的消費者就會把箭頭轉向國家,我個人認為任何的行政機關,如果在這過程中有其疏失之處,那就要對人民受害的部分負起補償責任,這是回歸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財產權應有的當然解釋。

周陳委員秀霞:好,謝謝。今天我們也看到新聞提到,曾經犯下國內金融史上最大舞弊案的楊瑞仁又捲入樂陞收購弊案,造成投資人損失超過30億元,目前我們台灣的金融與經濟犯罪者獲取鉅額暴利,造成民眾家破人亡,但是他的法定刑和執行刑都偏低,而且還可以假釋。請問院長,這部分是不是應該提高到無期徒刑?

詹森林先生:對不起,如果是針對楊瑞仁先生這個個案,我是真的不便有任何的表示,更何況他已經是經過確定判決,並且服刑完畢。至於如何從楊瑞仁先生這件案子在立法上做彌補……

周陳委員秀霞:我是說類似這樣的經濟犯,不是說他個人,就是以後如果有類似的經濟犯,我們的刑法是不是要提高到無期徒刑,這樣才能產生嚇阻作用?

詹森林先生:這應該是由立法者先行決定,大法官只能從立法者所做的決定來審查是否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經濟犯罪者既可假釋,刑期又偏低,這些經濟犯罪者根本不怕,錢騙一騙,身上錢飽飽,只要關上幾年就出來了,他們根本不怕,也沒辦法達到嚇阻效用,所以我們認為是不是可以提高其刑期?

詹森林先生:但是刑法並不是唯一解決問題的方法,這些人並不怕關,所以如何從教育、人性上著手,就是從人性的善良面著手,讓大家認為壞事不能做,我認為這才是真正有效的方法。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終生監禁,不能出獄,他們難道不怕?

詹森林先生:如果終生監禁,可能就有違憲的問題。其次,是不是可以因為這樣的事件,就終生監禁,同樣有憲法上的問題。

周陳委員秀霞:好,謝謝。另外請教公民不服從的問題。公民這個角色在經過「萬人送仲秋」、「318太陽花學運」及「反高中課綱微調運動」後,似乎變得更鮮明,很多的社運團體只要訴諸公民行動,似乎瞬間就能夠取得正當性的制高點。林全院長在520就任以後的第一個政策,就是撤回對太陽花學運闖入行政院的學生的刑事告訴,他還強調太陽花事件是政治事件,不是單純的法律事件,所以在多點和諧、少點衝突的原則下從寬處理。社會上很多人不認同,因為他們認為在法治上有重重的疑慮和爭議,所以,在這部分我要請教詹被提名人,您對於非法、惡法的主張、看法是什麼?

詹森林先生:您提到的是一個個案事件,我不便表示意見。關於您提的問題,我們法律人有一句話說:「惡法亦法。」這是一個很高深的哲學問題,我認為它如果是實定法,我們基本上有遵守的義務,但是任何的法律,不管是善法或惡法,還是要經過合憲的審查,謝謝。

周陳委員秀霞:謝謝。

主席:報告全院委員會,本日下午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詹森林詢答部分到此為止,謝謝詹被提名人列席答詢。

10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進行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黃昭元相關事項之詢問。

現在休息。

休息(17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