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臺中市生活圈道路補助計畫及汽車燃料使用費調整分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
張廖委員就臺中市生活圈道路補助計畫及汽車燃料使用費調整分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自本(105)年起調整汽車燃料使用費(以下簡稱汽燃費)分配,並取消對直轄市生活圈道路補助計畫,係調整分配方案整體考量,因生活圈道路補助計畫經費係來自本部公路總局汽燃費分配款支應,且新四都直轄市新增分配額度之自主財源業足夠支應105年至107年已核定生活圈道路補助計畫經費。至張廖委員詢及本部終止臺中市政府前已獲核定之生活圈計畫補助經費,造成臺中市生活圈中央補助款與增額之汽燃費分配款間約短缺10.79億元一節,查係該府將生活圈計畫核定經費全數匡列之結果(包含104年未執行數14.4億元及東勢至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108年至109年擬由生活圈補助3.4億元均予計入所致),依「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104-107)計畫補助執行要點」規定,工程經費撥付應由地方政府依據工程實際進度並檢具相關資料經審查核定後始得撥款,本部已多次請該府考量實際執行能量及計畫期程,優先由汽燃費積極辦理已核定之生活圈分項計畫,後續倘有經費不足時,再敘明理由及提送工程實際執行進度資料送本部公路總局審查同意後,由生活圈計畫協助處理。
二、有關汽燃費調整分配,係回應合併升格直轄市首長及貴院委員爭取汽燃費分配合理調整,並使直轄市提高財源自主性之訴求,本部自102年起已邀集各直轄市政府召開4次會議討論,並確定調整方案係依據分配單位之道路面積、交通量等參數經適度合理加權進行相關試算,以反映政經發展變化。另國道汽燃費分配相較於其他等級公路系統比重較高,係考量因國道為公路系統最高等級道路,其單位面積平均養護修建成本較其他公路系統為高,經參考各級公路鋪設厚度,將各級公路面積數值予以加權換算,尚屬合理。本部亦於上述會議中已請各直轄市政府倘有更合理可行之分配方式,可提出討論,惟後續均無共識之方案提出,爰仍宜維持目前之調整方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南海仲裁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
許委員就「南海仲裁案(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面對「南海仲裁案結果」,我政府鄭重聲明,本案仲裁庭於審理過程中並未正式邀請我國參與仲裁程序,亦未徵詢我國意見,目前相關仲裁結果已嚴重損及我國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之權利。中華民國政府鄭重表示絕不接受,其結果對我國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
二、本部李部長大維於7月13日至立法院報告「南海仲裁案對我國及周邊各國之影響及因應」並備質詢時,已提及我政府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之主權主張是根據1947年公布之南海諸島位置圖,我國堅持1947年提出對南海諸島的主張。
三、我政府已鄭重聲明,仲裁庭就「南海仲裁案」所做之判斷對我無法律拘束力,南海諸島屬於我國領土,我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臺美互為重要之亞太安全暨經濟夥伴,雙方持續保持多面向、多層次及多管道之密切溝通及交流,其中亦包括我國對於南海諸島及其周遭水域之權利主張,美方對我方立場已有充分瞭解。
四、我政府捍衛南海諸島之決心堅定,未來將續透過各種方式及管道向美方及國際社會表明,我盼各方透過多邊協商,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之方式處理南海爭端,且我應以平等地位獲納入相關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臺美為區域間重要夥伴,未來亦將保持密切溝通,共同為促進南海乃至於區域和平、穩定與繁榮貢獻心力。
五、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的權利,我政府絕對會採取堅定行動捍衛國家領土與主權。關於南海爭議,我國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政府捍衛我南海諸島主權和海域權利之決心從未改變,也請委員繼續支持政府施政,共同維護我國家利益。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正在規劃4年之智慧運輸系統建設計畫,針對該計畫辦公室應提升至行政院層次,才能發揮整合功能與綜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0)
許委員鑒於交通部正在規劃4年之智慧運輸系統建設計畫,要求行政院針對該計畫辦公室應提升至行政院層次,才能發揮整合功能與綜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業已擬定「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06-109年)」,擘劃未來4年推動智慧運輸系統之藍圖。有關透過智慧運輸以因應「氣候變遷」及提升「交通安全」兩項課題已參酌納入該4年計畫內容及推動策略。另本部亦將於本(105年)10月派員參與世界智慧運輸大會(ITS World Congress),與我國產業界共同於國際上行銷我國智慧運輸發展,及共同爭取世界智慧運輸大會在臺灣舉辦之機會。
二、有關智慧運輸推動專案辦公室係以落實本部智慧運輸發展建設計畫為目的,初期設置於本部,以作為智慧運輸推動及整合平臺,整合本部及部屬單位智慧運輸系統建設,並推動相關智慧運輸應用服務。為執行計畫內容需與經濟、科技、環境及警政等相關部會整合部分,本部將主動協調,以收綜效;未來依計畫推動如需提升專案辦公室層級,再依需要提升擴充。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南海仲裁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1)
許委員就「南海仲裁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本(105)年7月12日發布之「南海仲裁案」結果,本部已於第一時間蒐集各國之初步反應,未來將持續留意各國之官方回應及後續作為,作為政府未來研擬政策之參考。
二、本案仲裁庭於審理過程中並未正式邀請我國參與仲裁程序,亦未徵詢我國意見,目前相關仲裁結果已嚴重損及我國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之權利。中華民國政府鄭重表示絕不接受,其結果對我國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的權利,我政府絕對會採取堅定行動捍衛國家領土與主權。關於南海爭議,我國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
三、蔡總統嗣於本(7)月19日就「南海仲裁案」後續提出之原則與作法如下:
(一)捍衛漁權,強化護漁能量,確保漁民作業安全;
(二)多邊協商,由本部和相關國家加強對話溝通,協商尋求合作共識;
(三)科學合作,請科技部開放科研名額,由相關部會邀請國際學者至太平島進行地質、氣象、氣候變遷等科學研究;人道援助,由本部和相關國際組織合作,讓太平島成為人道救援中心及運補基地;
(四)鼓勵海洋法研究人才,強化國家因應國際法律議題時的能量。
四、另外,臺美互為重要之安全暨經濟夥伴,我與美方一向保持多面向、多層次及多管道之密切溝通,任何雙方關切之議題,均能即時坦誠交換意見。雙方默契良好、互信極佳,美方對於我政府就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之主張及立場有充分瞭解,亦曾公開肯定我呼籲各方應自我克制、避免採取任何升高緊張情勢之單邊措施,及尊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原則及精神。
五、我政府捍衛南海諸島主權之立場堅決,未來將續與透過各種方式及管道向美方及國際社會表明,並盼各方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之方式處理南海爭端。臺美在此區域係重要夥伴,未來亦將保持密切溝通,共同為促進南海乃至於區域和平、穩定與繁榮貢獻心力。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掌握大陸經濟發展契機,加強對陸銷售優質物料機件,提振兩岸貿易,助益臺灣經濟增長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23)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掌握大陸經濟發展契機,加強對陸銷售優質物料機件,提振兩岸貿易,助益臺灣經濟增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係全球第2大經濟體,最大出口國,第2大進口市場,其內部政策及發展對全球貿易投資均有重要影響,亦有可觀的商機。本部將持續蒐集中國大陸最新政策,協助業者瞭解其最新經貿及投資環境變化資訊,俾掌握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契機,拓銷中國大陸市場。
二、為協助我國廠商爭取中國大陸十三五規劃政策衍生之相關商機,本部105年已委託外貿協會辦理多項研究調查,包括:
(一)針對中國大陸製造業2025年發展、汽車零組件供應鏈、ICT供應鏈、京津冀節能環保產業、智慧醫療產業進行市場調查,包括各產業市場規模、生產概況、產業發展動向等,以及中國大陸邊境貿易對臺灣廠商影響,俾找出臺灣廠商進入之機會與策略。
(二)為使研究成果達到擴散效果,相關資訊將透過外貿協會發行之經貿透視雙周刊、網站及APP提供廠商參考,並舉辦成果發表研討會,以及邀請成功拓展中國大陸市場的廠商進行經驗分享,以協助我國廠商掌握中國大陸市場機會。
三、依據財政部海關統計,我國產品出口中國大陸仍以中間財為主,105年將透過下列作法爭取中國大陸市場採購商機:
(一)針對中國大陸新興發展階段而我具有優勢且互補之中間財或資本財(如機械設備、汽車零組件、車用電子、建材、安全器材等)籌組專業參展團或拓銷團,辦理聯合拓銷及產業形象推廣活動,如105年已參加春季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甘肅蘭州、河北邯鄲及長春臺灣名品博覽會、中國大陸節能減排商機拓銷團、中國大陸電動車及車用電子拓銷團,及本年10月將參加秋季中國大陸進出口商品交易會。
(二)持續拜會中國大陸重要經貿單位邀請其組團來臺,以及邀請陸商來臺採購,如本年8月的機械產業聚落採購日及智慧生活產業產業聚落日、10月6日的全球政府採購大會等。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來政府力推創新創業,除了千億元規模的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發會籌設百億元國家級投資公司也預計9月上線,各級政府單位也配合推動國際天使來台,鼓勵民間企業設立天使投資基金,應積極鼓勵台灣本地的天使與創投家,只有長期在地耕耘,才能真正與台灣創業生態鏈有實質連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55)
許委員對「鑒於近來政府力推創新創業,除了千億元規模的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國發會籌設百億元國家級投資公司也預計9月上線,各級政府單位也配合推動國際天使來台,鼓勵民間企業設立天使投資基金,要求行政院應積極鼓勵台灣本地的天使與創投家,只有長期在地耕耘,才能真正與台灣創業生態鏈有實質連結」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政府為協助國內現有企業重新點燃成長動能,透過國發基金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結合民間投資基金共同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投資計畫所辦理之募資,並期以誘發國內投資、帶動產業升級及創造就業機會。
國發基金為引發民間投資,推動創新產業發展,另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提供完善資金協助五大創新產業度過在種子期及首輪投資階段資金募集不易之高風險期,且透過國內標竿企業、專業基金管理人及產業、技術、財務、行銷等投資相關人才的協助,進行跨領域整合,以完善五大創新產業生態體系,厚植國內企業全球競爭力。
國發基金另配合政府提振景氣措施,於102年12月辦理「創業天使計畫」,提供各領域創新、創意者創業所需資金,以促進國內創業動能。該計畫係結合國內天使投資人與創投業者等投資專家,協助創業家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及經營輔導。
綜上所述,政府近來戮力推動創新創業相關投資方案,業已將培養國內投資專才與完善國內創新產業生態體系納入推動方案,後續相關政策推動,將參採貴委員寶貴意見,把政府政策、產業龍頭、資金及育成中心等因素全盤納入考量,並逐步建立正面看待創業失敗之社會價值觀。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提振民間投資、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及因應人口老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76)
許委員對「政府應提振民間投資、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及因應人口老化」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有鑒於臺灣經濟目前面臨諸多挑戰,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並採創新思維提振國內投資,以帶動國內經濟結構轉型,及提升長期經濟競爭力。此外,為因應人口結構老化,政府亦積極強化留才及攬才,以確保我國能維持量足質佳的人力資源,具體做法如次:
一、激發投資動能
推動「擴大投資方案」,藉由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大主軸著手,期於短期提振景氣,中長期打造下一世代產業,厚植成長潛能。其中,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攸關能源、交通及新興產業等各項基礎設施,有助改善生產環境,可帶動民間投資動能,促進新興產業發展。此外,政府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與民間資金以共同投資方式,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及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之投資計畫,以發揮資金槓桿作用,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二、推動五大創新產業
為帶動產業結構轉型,政府正啟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方案,將以「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產業」五大創新產業,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
三、強化留才及攬才
政府積極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針對外籍人士來臺、留臺所遭遇的簽證、居留、金融、稅務、保險等問題,研提多項改革策略,以期吸引及留住外國優秀人才在臺工作及生活。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鼓勵人才、資金、創意等核心價值在台灣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62)
許委員就如何鼓勵人才、資金、創意等核心價值在台灣發展之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鑒於鼓勵人才、資金、創意等核心價值之發展攸關我國未來產業的升級與轉型,爰政府過去二個多月以來,已多次與新創社群及相關業者討論,聽取各方建言,擬定「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並經本院105年9月8日院會通過。本方案定位為「鏈結亞洲 連結矽谷 創新台灣」,主要係連結矽谷等全球知名的科技聚落等資源,並透過推動物聯網產業創新研發及健全創新創業生態系,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非欲複製矽谷或建造硬體設施。
其中有關鼓勵人才、資金及創意之具體策略包括:
一、活絡創新人才:透過單一窗口,包含全球招商及攬才服務中心、Contact Taiwan入口網站及海外駐點等,輔以放寬外國人才來台管道並完善我國留才環境等措施,積極延攬國際人才。此外,透過完善國內校園創業環境,鼓勵或補助青年或博士後研究赴海外蹲點實習,並加強訓練產業需求人才,建立產學合作平台,培育更多國內創新人才。
二、完善資金協助:持續成立天使基金加碼早期投資,協助創業者度過前期募資的高風險階段,以活絡創新資本市場,並優先吸引亞洲新創事業來臺IPO。此外,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及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協助國內現有企業創新轉型升級,完善創新創業各階段之資金協助。
三、鼓勵創意實現:透過「完備創新法規」及「提供創新場域」等措施強化我國創新創業生態體系,以鼓勵創意實現,具體策略包括:
(一)完備創新法規:規劃推動我國財經法制改革,創造有善數位經濟發展之環境,如公司法全盤修正、研議推動監理沙盒、電子商務及智慧聯網等重要財經法制措施。
(二)提供創新場域:透過強化既有創新聚落功能、加強與亞洲等新創聚落連結、轉型既有學校育成中心、與知名加速器聯盟等方式,創造合作契機,積極打造創意實現場域。此外,促成國營事業、大企業與新創事業及加速器合作,擴大我國創新創業能量並增加創意實現之可能。
本院已責成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上述做法擬定具體分工,未來將督促各部會合作,集中資源,扶持在地新創並吸引國際人才來台,將臺灣打造為亞洲創新與創業人才匯集中心。感謝貴委員指教,敬請鼎力支持。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入服務照顧對象,在如何妥善配置及有效運用資源,應研擬完善計畫,避免浪費公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58)
許委員對推動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入服務照顧對象,在如何妥善配置及有效運用資源,應研擬完善計畫,避免浪費公帑。所提質詢,經交據輔導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妥善資源配置方面
(一)配合募兵制推動,本會研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條之1、第33條、第34條條文修正案並推動修法,104年12月30日業奉總統公布,本會全般檢討完成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相關法令及行政規則之修正,函陳行政院核定自本(105)年3月1日施行「分類分級退輔措施」。除維持原服務對象(榮民)權益不變,針對募兵制之青壯退除役官兵,提供以「就學」與「就業」為主,輔以「就醫」及「服務照顧」之輔導與服務。
(二)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完備照顧退除役軍人及提供實質安置就業機會,本會訂定「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就學生活津貼」、「會外職訓補助」、「企業進用獎勵」及「職訓機構輔導就業績優獎勵」等相關配套辦法,另分別會銜經濟部與國防部,訂定「家屬水電優待」與「優先承包國防部勞務委外勤務」等相關辦法,擬訂完善計畫,俾相關單位據以執行。
(三)有關原退輔措施方案每年預算約10億元,係依102年國防部提供退伍人數及原規劃提供之輔導措施估算。因相關輔導措施在大院三讀時已有部分調整,另105年依國防部提供最新預估退伍人數,推估平均每年約需2.5億元,本(105)年約需1.7億元。為能確實精算募兵制預算需求,本會將定期請國防部提供最新預估退伍人數,並滾動修正預算需求。
二、有關服務照顧經費分散不易掌握方面
(一)本會與基金會業務歸併調整,係依大院審查100年預算案分組審查委員提案及審計部97-99年審核通知(與基金會業務雷同有重複之虞)辦理,並於100年7月取得大院提案委員及審計部認同在案。
(二)爰為免社福資源重複,由本會召集基金會共商研議,明確劃分就學補助及各項救(慰)助發放資格及標準,業務明確區隔後,旋於101年修正行政規則,並配合調整預算(業經大院審查在案),臚列如下: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7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75期 院會紀錄
374
375
|
業務項目 |
本會 |
基金會 |
|
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對象「就學學制」不同) |
高中職以下 |
大學以上 |
|
(均係第一類榮民、第一類榮民遺眷) |
||
|
救助與慰問(申請對象「救助事由」不同) |
急難救助、三節慰問、特殊事故救助榮民(含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第一類榮民遺眷 |
重大災害救助(係第一類榮民、第一類榮民遺眷) |
(三)本會與基金會之行政規則均已律定不得重複申辦外,另透過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資訊系統管控(稽核)機制,排除同一事由重複編列與發放等情事,以持續照顧弱勢榮民及遺眷生活,彰顯政府德意。
三、有關提升桃園職訓中心運用效率方面
(一)本會職訓中心自辦訓練能量約為1,800人,101年至104年自辦訓練計畫人數介於1,175人至1,655人之間,訓練執行人數介於1,320人至1,808人之間,平均執行率達109.8%。(如附表2)
(二)中心自辦訓練因屬職前訓練,訓練時數概為400-904小時,參訓對象為無職榮民(眷)(105年3月1日起增加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訓練目的主在培養職技專長及取得就業所需證照。委外訓練屬進修訓練,訓練時數短(平均約80小時),訓練目的主在協助參訓對象取得就業所需之證照書),兩者訓練目的不同。
(三)查近3年(101年至104年)中心自辦訓練平均編列29,026千元,委外訓練平均編列38,431千元,自辦訓練約占總訓練費用43%;惟自辦訓練時數為委外訓練的5至10倍,故個人訓練成本相對較高。
(四)中心101年至104年自辦、委外訓練就業率逐年成長,並與勞動力發展分署同質性之自辦養成訓練相較,104年訓後就業率達78.9%,與勞動部就業導向職業訓練75%相當(如附表3)。
(五)本會為提升職業訓練成效,研採具體措施如下:
1.精選符合產業發展趨勢,且會外專業訓練機構已辦理具高競爭、高就業率,如工研院、資策會、生產力中心等專業機構所辦105個會外職業訓練課程,由本會補助參訓,提供退除役官兵多元參訓選擇。
2.針對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依不同年齡層及需求開設職訓「分齡專班」,提高訓練成效,調整現行混合編班模式,區分青壯官兵單獨開班,避免教學困擾,增進學習效果。
3.職業訓練以培育具「一個專長多項能力」為主,將單一班隊之訓練改以提供套餐模組化方式規劃課程及輔導取得多張證照,使學員訓後具備就業所需專長,提高職場競爭力。
4.建立「軍中專長與民間專長雙軌認證制度」,將本會辦理之現有訓練班次與軍中專長結合,建立民間專長及證照轉換對照表,提供國軍官兵進修及轉換職業之參考。
5.加強與產業連結,已與統一超商、國光、欣欣、大南、指南客運、家樂福超市、安永生鮮等企業辦理產訓合作班,確立為用而訓,提升就業率。
6.依據「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辦理職訓機構輔導訓後就業成效優異獎勵,除研採模組化檢討增開160小時以上全日制職訓課程,以強化就業競爭力,並藉由職訓機構所掌握就業市場充沛人派資源,提供退除役官兵就業機會。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許委員)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總統蔡英文於「八一原住民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允諾在總統府成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21)
許委員就總統蔡英文於「八一原住民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允諾在總統府成立「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蔡英文總統基於尊重原住民族為臺灣「原來的主人」的地位,於105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其中為「號稱多元文化的臺灣社會,惟迄今原住民族在健康、教育、經濟生活、政治參與等許多層面的指標,仍與非原住民存在著落差。同時,對於原住民族的刻板印象,甚至是歧視,仍然沒有消失,政府做得不夠多,讓原住民族承受了一些其他族群沒有經歷過、感受過的痛苦和挫折」乙節,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
二、為進一步促進政府與原住民族的和解,總統宣布將成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建構一原住民族集體決策機制,建立國家和原住民族的對等關係;並承諾要求相關機關定期召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形成政策共識,並協調及處理相關事務。
三、我國現行法制針對族群平等議題,主要規範於憲法第5條及第7條,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等規定就國家應保障多元文化,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政治參與及其發展等事項作有明確規定,顯示憲法尊重多元文化,對於維護原住民族權利予以特別保障。
四、惟我國尚無針對族群平等制定單行法規作規範,致平等權保障事項散見眾多法律中,無法全面涵蓋原住民族、少數族群及其他弱勢團體需求之法制現況,確實應予檢討。鑑於我國前於民國55年3月31日即簽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具體表明我國反對歧視之立場。
五、本會也將遵循蔡英文總統提出之原住民族政策與目標,與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相關機關溝通協調,以具體落實憲法保障族群平等之精神。
六、從長期來看,為建立臺灣多元族群實質平等,具體立法不失為可行方法之一;惟除消極面的立法外,亦可從族群平等教育方面著手,認識不同族群的文化,將族群平等之概念、肯認差異、尊重包容等精神納入義務教育授課內容,積極凝聚互尊共榮之族群融合意識,從根本解決族群歧視問題,俾建構共存和共榮的社會,成為真正多元而平等的國家。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符合農藥殘留標準之茶葉滯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60)
許委員就符合農藥殘留標準之茶葉滯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茶葉品質生產安全,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積極推動茶葉三級品質管制,透過輔導優質茶集團產區及衛生安全製茶廠,建立自主管理登錄制度及茶葉衛生安全供應鏈,並加強輔導取得或通過產銷履歷、有機驗證、產地證明或臺灣農產生產追溯(QR-code)等溯源機制;該會亦依據「農藥管理法」進行田間及製茶廠之茶葉農藥殘留抽驗,本(105)年度全國抽驗強度與頻度為2,050件,截至8月底已抽查982件,9件不合格,合格率99%。
二、另有關茶品符合農藥殘留標準,收購茶商卻要求完全零檢出始願意收購之情形,係屬茶農與茶商兩造間之商業行為,針對茶商之認知落差,行政院農委會將協同衛福部及南投縣政府等向茶農、製茶工廠、收購茶商及消費者加強對農藥殘留標準之認知教育;目前衛福部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訂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茶葉之殘留農藥符合該標準則無違反規定,相關規定該部將持續於業者說明會進行宣導與溝通。
三、又,有關茶園受鄰田農藥污染之問題,行政院農委會除持續宣導安全用藥知識,強化輔導使用非農藥防治資材及有機栽培管理外,亦將請該會防檢局及藥毒所檢討現行茶樹病蟲草害相關防治用藥內容,以符產業發展需求。
(十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來臺觀光陸客人數縮減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7)
李委員就來臺觀光陸客人數縮減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來臺陸客縮減情形,本部觀光局業持續透過觀光小兩會及駐陸辦事處關注瞭解,並向陸方表達我方歡迎陸客來臺觀光立場不變,期許兩岸旅遊交流宜常態化穩定發展。
二、有關陸客減少因應策略,將以「開拓多元客源」,「資源到位協助受影響業者、地區度過難關」及長期「協助國內觀光產業轉型」為目標,就積極開拓國內外客源、短期鼓勵國內旅遊、協助國內觀光產業紓困以及中長期產業轉型等擬定具體策略,說明如下:
(一)開拓多元市場:開拓東南亞、穆斯林等新興市場客源,並增加日韓、港澳等成熟市場來客數及重遊率,另持續紮根歐美市場。
(二)協助產業轉型:獎勵旅行業開發多元產品,包裝區域、深度及主題行程;並輔導旅宿業接待東南亞、穆斯林旅客等多元客源;另持續辦理導遊外語(韓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訓練課程,加強現職導遊人員取得第二外語能力資格。
(三)擴大國內旅遊:提出補助國旅市場試辦計畫,針對受衝擊影響較大之旅行社及縣市,加強推動國內旅遊;另鼓勵公務人員辦理國內團體旅遊、各級學校擴大辦理校外教學、社區村里、社團及企業多舉辦國內團體旅遊,以帶動觀光產業商機。
(四)創新產品、穩固陸客:除落實陸客來臺旅遊品質,強化各項旅遊安全措施外,持續加強推動陸客來臺多元創新旅遊產品,及擴大辦理行銷活動,爭取更多自由行旅客來臺,使相關產業雨露均霑。
三、我國觀光產業需永續經營、多元布局,目前陸客來臺旅客數趨緩,惟其餘如日本、韓國、港澳及東南亞均有顯著成長,國內旅遊亦日趨活絡,觀光局將持續協同觀光旅遊業多角開拓海外市場以及發展國內旅遊,以穩固觀光產業發展。
(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目前多數先進國家極力發展以身障兒童為設計核心理念,賦予兒童能有健全且健康之成長與遊戲環境,維護我國身心障礙兒童之遊戲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3)
李委員就目前多數先進國家極力發展以身障兒童為設計核心理念,賦予兒童能有健全且健康之成長與遊戲環境,維護我國身心障礙兒童之遊戲權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遊戲」是兒童學習與發展的重要媒介,也是兒童應享有的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有明定,身心障礙兒童參加玩耍、娛樂以及休閒和體育活動的平等機會應該獲得保障。
二、目前台灣14歲以下身心障礙兒童人數達4萬697人,約占同齡兒童人口的1.28%,為保障身障兒童的遊戲權,內政部依《建築法》、《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暨相關規定,針對機械遊樂設施定期全面抽查及複查,並辦理安全檢查、違規查處及現場勘查,目前刻正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機械遊樂設施無障礙設備草案,預定於今(105)年底前發布。另經濟部制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在國家標準CNS12642之9.1至9.4章節,已針對無障礙兒童遊戲場設施訂有相關規定。
三、有鑑於現行提供身障及一般兒童共融式的遊樂設施尚未普及,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刻正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探討先進國家共融式兒童遊樂設施之規範與演變及其實際推動情形,俾供各相關主管機關參考,以規劃更為周延的無障礙兒童遊樂設施,保障身障兒童之遊戲權益。
(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建請檢討我國青年居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0)
李委員就建請檢討我國青年居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本部統計處100年調查資料,6類弱勢家庭無自有住宅約39.5萬戶,其中有入住社宅意願為32.8萬戶。
二、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之構想,係參考國際經驗取社會住宅存量5%為低標,考量臺灣剛起步,取2.5%為8年目標,以目前全國住宅存量約840萬戶計算為21萬戶,簡化為20萬戶。其取得方式包含新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及透過容積獎勵取得社會住宅資源等,包租代管即是由政府或專責機構承租市場上的空餘屋作為社會住宅。
三、本部刻正研擬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策略包含協助地方政府取得房地、以中央住宅基金土地長期租予地方政府、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推動包租代管、補助各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自償性不足之部分融資款及自籌款、以都市計畫方式多元取得社會住宅資源、成立專責機構、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關係、加強社會住宅行銷宣導、建置社會福利輸送機制(衛生福利部)及研訂社會住宅興建管理作業參考原則。
四、有關社會住宅保障青年及弱勢族群居住之議題,考量住宅法施行至今已3年有餘,且民眾對社會住宅接受度漸高,本部業研擬住宅法修正草案條文,包括修正條文第四條: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該修正草案並已於105年9月2日函送大院審議。
五、本部將持續與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合作,致力打造高品質無障礙的社會住宅,並促進社會住宅與當地社區的融合,期許社會住宅能成為住戶滿意,讓鄰居歡迎的優質社區。
(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我國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生態保育及維護之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3)
李委員就檢討我國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生態保育及維護之工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背景說明:
(一)受到全球氣候變遷及過漁的影響,對東沙珊瑚環礁生態系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設立國家公園首要工作目標即在珊瑚礁生態系的保護和復育,行政院95年12月19日核定「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計畫」時函示,未來應優先辦理資源復育、監測與生態研究等工作,俟復育措施已達到一定成果後,方考慮推動後續之生態旅遊與環境教育工作。
(二)東沙環礁國家公園位於南海北部,範圍廣達35萬多公頃,擁有豐富海洋生態系與生物多樣性,另位處大陸棚與開放海域所隱含內波等物理作用與蘊藏之非生物資源亦極具探索研究價值,因海域生態調查研究受限於天候、海況、交通工具、儀器設備等諸多因子,影響研究調查及復育工作進行。
(三)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目前積極進行保育研究、復育及監測工作,因距高雄450公里,目前交通、飲食、住宿及公共服務設施等仍有諸多限制因子,現階段暫不開放生態旅遊。規劃小眾環境教育,自100年起與海巡署、教育部等單位合作辦理「東沙海域安全及國家公園生態體驗營」活動。
二、目前辦理情形:
(一)主要係辦理東沙環礁海域大型獵食性生物資源調查、東沙海域(環礁、礁台、海草床)生物多樣性調查、地層震測探勘、陸域鳥類、甲殼類調查等計畫,自95年起至105年止,計有78件委託辦理計畫。研究成果包括出版3本東沙珊瑚、魚類與海藻圖鑑,東沙草木誌、東沙昆蟲記等7本解說手冊。經調查顯示,東沙環礁陸域生物資源累計紀錄已有248種植物、141種昆蟲、284種鳥類等;海域生物資源累計紀錄已有320種珊瑚、703種魚類、391種軟體動物、49種棘皮動物、125種甲殼動物及217種大型藻類。
(二)外來種銀合歡移除與原生種植物復育工作:持續進行移除與防治作業中,迄今已控制島上銀合歡入侵嚴重區共2.6公頃,並施行原生植物復育。
(三)環境生態監測工作:由東沙管理站駐島人員辦理長期鳥類調查、植物物候、海灘廢棄物、環礁內海域水質監測及珊瑚礁生態系健康狀況等各項監測研究工作。
(四)東沙珊瑚礁復育監測與人工復育區:自97年起設置長期監測點,每年檢測珊瑚覆蓋率恢復情形,結果覆蓋率有明顯增加趨勢。另自99年起於東沙島邊建立2個珊瑚人工復育區共9公頃,培育可供移植使用之珊瑚株,累計培育總數約1,996株。利用這些培育1年至2年以上的珊瑚進行第2次分株培育並移植至潟湖其他復育區,累計至105度完成6個珊瑚復育區,珊瑚培育總數約2,066株。
(五)自100年起與海巡署等單位合作,每年辦理2梯次的「東沙海域安全及國家公園生態體驗營」活動,經由學員實地觀察與體驗,以達推廣海洋環境教育及培育種子人員之目的。
(六)建置東沙海洋研究中心:
1.科技部核定「國際海洋研究站建置計畫-東沙」計畫(計畫期程為101年11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總經費新台幣1億1,279萬8千元。
2.研究課題與共同合作:海管處與科技部、國立中山大學自102年起共同規劃執行相關計畫,以探討海洋環境變遷與海洋生態變動之關係,至105年已進行合作調查研究件數為76件,合作海洋專家學者來自美國、法國、新加坡、以色列、比利時、英國、俄羅斯、日本、加拿大等國家。
三、未來工作重點:
(一)持續進行珊瑚礁生態系復育與監測:海管處與科技部東沙國際海洋研究站進行固定監測樣站,持續進行氣象水質監測工作,並依海域現況,進行棲地與生物的復育計畫。
(二)強化海洋研究中心研究量能:協助國內外學術單位進行海洋相關研究,並提高本國海洋學術研究專業人才之培育量能;增進國際間對南海珊瑚礁生態資源之瞭解及我國能見度,彰顯我國保育海洋資源之努力和成果。
(三)規劃環境教育活動:評估生態復育情況,依環境負荷能力檢討改善各項設施,作為環境教育規劃參考。
(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政府應檢討我國用電危機,確保穩定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6)
李委員就建請政府應檢討我國用電危機,確保穩定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電力穩定供應對於產業發展及吸引投資至關重要,政府業規劃短、中長期需求面及供給面之管理措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一)短期措施方面:
1.需求面部分:由台電公司啟動需量競價措施及計畫性減量措施,促使大用戶調整生產計畫,降低尖峰時段用電需求;
2.供給面部分:由台電公司依本部所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緊急增購汽電共生電力,調動閒置機組加入供電,並協調民營電廠機組在短時間內提升供電能力因應,確保停限電情事不致發生。
(二)中長期策略方面:
1.需求面部分:未來將透過擴大智慧電表(AMI)建置,推動更具效益之時間電價及節電措施,抑低用電需求
2.供給面部分:將持續推動傳統火力電廠汰舊換新工作,引進高效率機組同時減少污染排放,並擴大再生能源開發及建置北部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增加電力供應能力同時降低碳排放。
二、在電力需求持續成長之趨勢下,政府將持續檢視經濟成長、氣溫因素等重要指標,並與重要企業組織加強聯繫,瞭解產業用電需求,滾動檢討電力預測,並持續推動各項電源開發計畫,確保電力供應無虞。
(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連假國道夜間收費措施應審慎研議,勿一意孤行推行爭議性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3)
李委員針對後續連假國道夜間收費措施應審慎研議,勿一意孤行推行爭議性政策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近年國道肇事資料統計分析,深夜清晨時段之肇事程度較其他時段嚴重,其中夜間時段(0-6時)佔全日的25%,但該時段之死亡事故比例卻高達全日的34%,且104年連續假期暫停收費時段(23-6時)之平均肇事件數,約為一般假日同時段的1.4倍,肇事率(件數/百萬車公里)約為1.017倍,而參考國外研究資料,夜間事故發生率約為日間2~3倍,基於不鼓勵民眾夜間駕車之立場,本部爰於本(105)年端午假期實施國道夜間維持收費政策。
二、經端午連續假期執行成果檢討,連續假期國道夜間無論收費與否,交通量(延車公里)與旅次長度等交通特性之時段分配並無顯著差異,但已能引起部分民眾對於夜間行車安全議題之關注;至於中秋節,雖然安全議題仍然存在,但本部在廣納各方意見後,考量中秋為民眾團圓日子,返鄉車潮預期大於端午節,加上許多地區無縫公共運輸環境仍未成熟,以及尚須與民眾持續溝通理念,因此,本次中秋節連續假期國道夜間實施暫停收費,後續並會再委託專業機構評估各種作為,深入分析夜間肇事和死傷風險,及健全各地公共運輸環境,以找出最有效改善措施。
三、由於國道容量有限,且連續假期返鄉出遊人車潮具有集中特性,易造成尖峰時段交通瓶頸路段塞車情形,本部未來仍會持續著重於提升公共運輸運能,強化公共運輸服務吸引力,期轉換用路人返鄉出遊運具選擇習慣,增加使用公共運輸、減少私人運具使用,並透過科技與經驗累積,強化管理發揮國道之最佳服務能力,使交通服務與建設真正能夠符合安全、永續及友善之目標。
(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建請檢討我國桃園機場一遇暴雨、雷擊,即造成機場內部淹水與停電之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9)
李委員建請行政院檢討我國桃園機場一遇暴雨、雷擊,即造成機場內部淹水與停電之事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105年6月2日大雷雨造成桃園機場災情,本部除由王政務次長及吳前常務次長於第一時間前往現場勘察災情,坐鎮應變外,賀陳部長於當日深夜22時30分親往桃園機場視察,了解旅客出入境情形及災損復原狀況,並指示桃園機場公司「以人為本、由旅客角度出發」,全面檢視復原工作。
二、為確保桃園國際機場不再發生類似災害,桃園機場公司已針對豪大雨等極端天氣加強警戒,並持續依「水災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內所制訂之原則,適時成立防汛應變小組與執行防汛應變小組各項任務。另除確實落實巡檢排水系統、清除排水障礙等防汛整備工作,亦調度完備防災資源以及建立氣象預警監測機制,一達警戒標準,隨即啟動因應機制,以掌握災防先機。
三、桃園機場公司除持續進行防汛整備工作之外,並已針對災防整體機制、重大災變資訊傳遞機制、妥善規劃旅客疏運與安置計畫、維護管理機制、桃園機場工程管理以及強化防汛整備等六大面向制定短中長期具體改善作為及籌組機場體檢委員會。短期桃園機場公司已優先檢視與強化災害之應變措施及災防作法,包括強化防汛應變演練程序(檢討任務編組、聯防機制、資通訊平臺、旅客安置、聯外交通備案等)、訂定演練計畫、設立稽查巡檢機制、改善防水(如105年7月6日完成拆除H幹管3孔箱涵0K+640)與電力備援設施等,並與桃園市政府建立防汛溝通平臺,共同研議桃園機場及周邊地區之防汛改善策略、埔心溪水域整治等課題。另擬定中長期改善作為如下:
(一)中期:
1.管線圖說數位化。
2.系統升級與主動維修:桃園機場公司規劃於5年內完成高壓電力系統、行李輸送系統及空橋設備等系統升級計畫;針對硬體設備設施汰舊換新部分,桃園機場公司持續滾動式檢討設備設施之適用情形,於屆年限前,落實維護保養作業,及執行相關改善工程,以維設備設施運轉品質;年限屆滿時,則透過編列資本支出計畫經費,汰換舊有設備。
3.機場外環境系統改進與合作作為,包括桃園機場鄰近流域防洪能力檢討及滾動式檢討聯防機制並加強合作。
4.排洪工程改良。
5.106年4月底由外部專家完成工程及關鍵基礎維生系統等設施診斷。
(二)長期:推動機場總體檢,將聘請專家會診,包括機場服務層次與公司管理層次,將從機場整體系統、機場重大建設、環境、法規面及因應國際標竿機場競爭等,配合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檢討案辦理綜合體檢。本階段預定於106年12月底前提出初步檢視成果。檢討項目至少包括1.機場整體系統災防能量、2.機場重大建設規劃、3.法規面、4.環境面及5.與國際標竿機場交叉檢視設施條件等。
四、未來本部將持續督促桃園機場公司落實推動各項改善作為,以確實提升桃園國際機場防災應變能力及該公司治理效能。
(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新政府上任至今,對於輔導會去向之政策搖擺不定,讓基層官兵與退伍軍人對國家信心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5)
李委員對新政府上任至今,對於輔導會去向之政策搖擺不定,讓基層官兵與退伍軍人對國家信心不足。所提質詢,經交據輔導會查復如下:
一、退伍軍人的安置與輔導工作是國家的責任,世界先進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洲、韓國等,均設有專責機關辦理軍人退輔事務。我國退輔工作由本會專責辦理,本會成立迄今逾61年,累積許多的工作經驗,對於穩定國家社會之力量,有一定貢獻,長期以來也獲得許多正面的鼓勵與支持。
二、配合政府施行募兵制之兵役制度重大變革,本會積極推動「分類分級退輔措施」,行政院並核定自本(105)年3月1日施行,除維持現有「榮民」身分條件及權益之前提下,並將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提供所需之輔導服務。
三、因應未來志願役退除役官兵青壯化,就業需求勢必大幅增加,「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將以輔導青壯退除役官兵就業為導向,積極推動各項就學、職訓輔導作為,以提升退除役官兵就業競爭力,順利退後就業。
四、本會代表政府照顧榮民及退伍軍人,對於各項輔導政策均縝密規劃,以渠等權益為第一考量,日後仍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的規定,與時俱進,提供最好輔導安置與照顧,以彰顯國家對退伍軍人的承諾與照顧。
(二十)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我國公共場域遊具應朝向多元化之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2)
李委員就我國公共場域遊具應朝向多元化之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條明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依標準法制修訂4種與兒童遊戲場有關之國家標準,其中CNS 12642、CNS 15912及CNS 15913為規範遊戲設備之安全及性能標準,而CNS 12643則為遊戲場鋪面材料之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方法。至於遊戲設備外型設計、製造材質,前開國家標準均未予以限制,因此,遊戲場設備之設計人員在符合前述安全及性能前提下,可充分運用創造力設計出可滿足兒童玩樂本質及提供多元化發展的遊戲場設備。
三、另,衛福部社家署於本(105)年6月22日召開「公園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遊具規劃」會議,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內政部營建署、教育部等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討論,獲致會議決議如下:
(一)未來地方政府針對公園或學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遊具招標採購規劃時,建議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並建立專業諮詢顧問機制,參酌社區居民使用行為,蒐集兒童心理、幼兒發展、身障兒童特殊需求等專家學者意見,納入需求說明書中,考量多元設計並兼顧遊具安全品質,以維護兒童遊戲權益。
(二)衛福部社家署將蒐整兒童心理、幼兒發展方面相關人才資料庫,並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蒐集先進國家經驗,以供地方政府參考。
(三)建議各地方政府可擇定某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為示範點,以供轄內相關單位設計規劃兒童遊戲場時之指引與觀摩。
(四)由於公園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地方主管機關多為工務、建設單位,未來在執行面部分,請內政部營建署本於為地方工務及建設單位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輔導與協助,以落實公園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與多元設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美港公路為和美、伸港之重要聯絡道路,建請美港公路應比照台61線主線採高架化,以有效分散車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96)
王委員鑒於美港公路為和美、伸港之重要聯絡道路,建請美港公路應比照台61線主線採高架化,以有效分散車流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美港公路105年7月發生三天內兩起死亡車禍案,依據彰化縣警察局調查及相關報導,事故原因略述如下:
(一)7月27日:腳踏車騎士逆向行駛並闖紅燈穿越美港公路,於路口與自小客車發生碰撞,騎士送醫不治。
(二)7月30日:行人行走於美港公路車道上,遭自小客車碰撞,行人當場不治。
二、該兩起事故肇因皆為民眾(死者)未遵守交通規則所致,與台61乙線是否高架化尚無直接關係。
三、另查台61乙線目前交通情形良好,道路服務水準為A至B級,主要路口亦設有交通號誌管制人車通行。近期因應該路段之事故成因,已調整彰新路口號誌並啟動什泉街口號誌,應可滿足當地交通運轉及安全需求。
四、依據彰化縣警察單位提供資料,103年至105年間之A2事故中,以違反號誌管制之情形比例最高(超過五成),本部公路總局已函請彰化縣府加強交通安全宣導及違規取締;本部亦將責請公路總局持續關注本路段之事故情形,採行必要之交通管理措施或以交通工程予以改善。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交通部應儘速編列彰化火車站之美化整修相關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95)
王委員就交通部應儘速編列彰化火車站之美化整修相關預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彰化縣政府正推動辦理彰化市鐵路高架化可行性研究,計畫於大肚溪以南、花壇站以北路線高架化,增加3處通勤站,既有彰化站亦一併改建,目前可行性研究正由本部審查中。考量未來彰化市鐵路高架化計畫推動及避免重復投資,經本部臺鐵局評估不採大規模修建方式。
二、彰化站各項旅運設施仍依程序逐年編列預算方式辦理提升服務品質,例如100年出資8500萬元興建彰化站跨站人行天橋、104年編列約665萬元辦理該站第1、3月臺雨棚延長及旅運設施改善工程,及105年亦辦理該站照明、空調及站房油漆等改善工程。
三、彰化站已使用超過50年,如大幅改建,其結構安全仍有疑慮,故臺鐵局將儘速推動彰化站整修方式進行美化改善,以提升旅運品質。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長期照顧機構人力及防災應變不足,建議強化機構評鑑、落實安全檢查及消防演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94)
鄭委員就長期照顧機構人力及防災應變不足,建議強化機構評鑑、落實安全檢查及消防演練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老人福利機構公共安全,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業明定機構應符合建管及消防相關法規,爰本部業督請各縣市政府結合消防、建管及衛生等單位針對轄內機構每年至少辦理1次不定期無預警聯合稽查,並於每3年進行1次評鑑,如查核有不符規定者,則依老人福利法及相關法規限期令其改善及裁罰,並追蹤列管至改善為止。另並將公共安全相關項目(每半年檢修申報1次等)列為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一級指標項目,如有不符合者,不得列為優、甲等機構,並應輔導至改善為止。
二、另本部業於105年7月11日召開研商老人福利機構火災事件預防及處理會議,決議透過防火教育訓練或示範觀摩演練等,提升老人福利機構人員對火災之事前預防與整備,以及事發時之緊急應變能力,並督導老人福利機構於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時確實將外籍看護工納入任務編組,提升其消防安全概念及實務操作知能。
三、此外,內政部消防署已於105年7月7日函請地方政府加強查核轄內護理之家、長照機構等類似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規制及防火管理等措施是否符合規定並依法處理,如場所設於集合式住宅或大樓內,該棟大樓整體之消防安全應一併查核,以加強類似場所消防安全,並請地方政府確實依照該署94年3月16日消署預字第0940500157號函頒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以人力較少、較困難樓層之情境,將外籍人員納入模擬演練,並派員驗證,避免流於形式。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在臺無國籍兒童人數增加,政府僅能保障部分權益,建議修訂國籍法,增訂特別條款,讓無國籍兒童和成年人能享有相關權益之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9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95)
鄭委員就在臺無國籍兒童人數增加,政府僅能保障部分權益,建議修訂國籍法,增訂特別條款,讓無國籍兒童和成年人能享有相關權益之保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因地狹人稠,資源有限,對固有國籍之認定,採以父母雙系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之國籍政策。對於父不詳,生母為外國人者,渠等即具有外國國籍,尚非屬無國籍人,如欲取得我國國籍,得依國籍法申請歸化,合先敘明。對於在國內出生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不論其國籍,皆可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二、衛生福利部持續召開社政人員處理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特殊個案聯繫會議,建立平台,針對如逃逸外勞在臺所生非本國國籍子女,依個案狀況釐清其身分,如經洽生母原屬國,認該兒少為其本國人,則請該國協助將該兒少接回本國,由其親人養育。如生母及生父原屬國不認該兒少為其本國人,則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認定為無國籍人,經國人收養後,即可依國籍法申請歸化。目前對於該兒少身分認定,均有法令可處理,現由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列管者,係尚待確認其身分。有關兒少生母為外國人或不詳之身分認定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國人者:兒少之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國人者,如該兒少屬非婚生子女即可由生父辦理認領,依國籍法規定,該兒少即具有我國國籍。如生母於懷胎期間與其他男子有婚姻關係,其被推定為生母配偶之子女,就須由生母或其配偶提起親子否認之訴改變婚生子女身分,待身分轉換為非婚生子女身分後,再由國人生父認領後,即得依國籍法規定認定具有我國國籍。
(二)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外國人或不詳者:兒少之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為外國人者,該兒少即與生父或生母具有相同之外國國籍,非屬無國籍人,如符合國籍法規定,亦得申請歸化。
(三)生母及生父均無可考者:如兒少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倘渠等身分尚未確認,逕予認定具有我國國籍,並無法解決棄嬰問題,蓋逃逸外勞不敢就醫係因在臺違法居留之故,另對其在臺所生子女,逕予認定具有我國國籍,將對我國社會產生下列衝擊:
(一)恐使更多外國人以不當方式在臺生子,增加社會成本及負擔:各國對移民政策之訂定,大多以國家利益及人民福祉為優先考量,而我國地狹人稠、資源有限,移民政策更須周妥。倘將生母為外國人,父不詳者,逕予認定具有我國國籍,恐將鼓勵外國人以來臺生子,取得我國國籍方式,享受我國社會福利之利益,造成我國財政負擔,爰須考量民眾接受度及社會資源排擠效應等因素。
(二)恐造成移工棄養子女,並挑戰居留管理制度:查現於我國就業之外國人數日益增多,且同一國籍之外籍勞工,因溝通無障礙,兩性交往的可能性頗高,如貿然將生母為外國人,父無可考之兒少認定為具我國國籍,恐將鼓勵此類情形不斷增加。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5款規定,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得於在我國合法居留期間,向本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爰如將生母為外國人,父無可考在我國出生之兒少認定為具有我國國籍,將使得外勞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5款依該兒少取得居留權,並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此恐對以合法途徑在臺居留之外國人並不公平。
四、我國雖面臨少子女化問題,但政府已推動相關鼓勵婚育措施,另為吸引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9條規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以提高吸引人才之誘因。另牛津大學人口學家科爾曼表示「人口年齡結構改變及對社會福利之衝擊,不是移民可以解決的。」移民之影響並非均為益處,亦出現文化、社會衝突、國家安全、社會福利之負擔,近年歐盟、美國對於移民政策已改採緊縮及保守態度。對於生母為外國人、生父無可考,在臺出生之兒少,依現行法令體制均可處理。惟如逕賦予我國國籍,將破壞入出國及移民管理及國籍體制,恐造成我國社會負擔,亦對守法移民不公。綜上,有關此類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兒少之各項權益保障應回歸各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渠等國籍身分認定與基本生活權益保障,建議應予脫勾處理。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高雄市楠梓陸橋因規劃設計問題致生車流交織衝突及汽機車動線混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5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67)
劉委員就高雄市楠梓陸橋因規劃設計問題致生車流交織衝突及汽機車動線混亂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高雄市楠梓陸橋係由高雄市政府設置及管養,劉委員105年8月31日邀集本部、公路總局、高雄市政府等相關單位現勘,結論係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與本部進行專案檢討改善,並由本部協助經費補助。
二、查高雄市楠梓陸橋周邊道路動線規劃,因事涉高雄市政府整體都市計畫及市區道路動線規劃,故本案建議後續宜由高雄市政府先行進行該區域整體規劃,所需經費可由該府分配之汽燃費項下支應辦理,或另向市區道路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循生活圈計畫申請補助辦理;未來規劃過程中倘涉本部相關議題,本部公路總局將視需要提供管養機關(高雄市政府)相關技術協助。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養護機構照顧品質不一、安全設施檢查未落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9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200)
施委員就養護機構照顧品質不一、安全設施檢查未落實等情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老人照顧係依在地老化及社區化為政策目標,對於健康且具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係鼓勵其自主社會參與、活力老化,針對失能老人則積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提供居家式及社區式服務為優先,讓其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家與社區中生活,至需密集性照顧或醫護服務時,再輔以機構式服務,俾落實多元連續之照顧模式。
二、依老人福利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轄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查核效益,提升機構照顧品質,本部業督請各地方政府聯合社政、衛政、建管、消防等相關單位,針對轄內老人福利機構每年至少辦理1次無預警聯合稽查;針對前述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應依老人福利法及相關法規限期令其改善,進行相關裁處,並追蹤列管至改善為止。另本部業將公共安全相關項目(每半年檢修申報1次等)列入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一級指標項目,如有不符合者,不得列為優、甲等機構。本部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辦理機構業務聯合稽查及評鑑,落實老人福利機構辦理建築物及消防安全相關措施,以保障住民權益。
三、另查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已分別於105年7月7日及21日函請地方政府針對轄內各類安養收容與醫療照護機構及人口聚集或大型活動場所,加強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規制及防火管理等措施;如機構設於集合式住宅或大樓內,該棟大樓整體之消防安全應一併查核,提升機構公共安全,預防火災發生並確保住民權益。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落實國內核電廠之安全檢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04)
周委員就落實國內核電廠之安全檢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核三廠本(105)年發生3起消防系統噴灑事件,經查證均為消防系統誤動作,原因係控制二氧化碳系統噴灑之組件故障引起,並經屏東縣政府於本年7月21日赴核三廠稽查確認無發生電弧及火災之情事。台電公司目前均已完成檢修、測試及設備改善,並修訂相關程序書加強檢測工作。另行政院原能會已於第一時間掌握確認機組安全,未有任何輻射外釋之疑慮。此外,該會已開立注意改進事項,要求台電公司進一步改善二氧化碳系統之可靠性,後續將持續追蹤核三廠改善成效。
二、國內各核電廠自建廠以來,對廠內控制、電力等各式安全系統電纜(包含消防系統)皆依核能法規定期進行量測絕緣等完整測試;當測試結果不符合標準時,皆依廠內標準作業程序更換檢測合格之新電纜。針對消防系統可靠度再提升問題,台電公司亦極為重視,並責成各核電廠進行平行展開檢視,務必讓未來消防系統可靠度再提升。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新竹縣「碧歐工業區」申請變更用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66)
林委員就新竹縣「碧歐工業區」申請變更用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民國104年核定「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案件,重要原則如下:
(一)各地方政府根據未來之發展藍圖,就轄區內整體產業發展策略方向,以及產業用地之實際供給與未來需求情形,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規劃變更原則,以避免工業區用地之流失。
(二)必要之工業區及需求大於供給地區,不建議工業區採個案變更方式變更為其他分區,除已提出替代方案或其他因應措施者。
(三)個案變更建議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全國區域計畫及區域性部門-區域產業發展計畫之指導。
二、新竹縣政府考量竹東鎮整體產業受鄰近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及工業技術研究院之影響,為因應未來發展商業、服務機能及居住之需求,加上本案基地已經停工,土地閒置未加以利用,故同意麗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變更部分甲種工業區(面積6.5298公頃)為商業區(面積2.2749公頃)、科技商務服務專用區(面積2.2641公頃)及公共設施用地等(面積1.9908公頃)。
三、本案辦理過程:
(一)102年12月24日公開展覽30天、103年1月8日於竹東鎮公所辦理公開說明會。
(二)103年11月17日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新竹縣都委會)第276次會審議通過。
(三)104年1月9日新竹縣政府報請內政部審議。
(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於104年4月14日召開第1次會議聽取簡報。
四、未來工作重點:
(一)本案專案小組於第1次會議時,即以案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內政部都委會)第808次會議審議變更工業區案之附帶決議,爰請新竹縣政府詳予補充說明該縣之產業政策、工業區變更之定位、目標、方向、轉型策略及整體發展(區域性及小區域)之構想與劃設原則等,並經新竹縣都委會審議通過且提內政部都委會報告後,再併同專案小組意見續審。
(二)新竹縣政府依前開決議,於104年10月13日函送「新竹縣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報告案」相關資料到內政部,並經專案小組於同年11月19日及本(105)年3月18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
(三)新竹縣政府於本年5月9日復函送前開策略報告案之補充資料到內政部,該部將俟該策略報告案提會報告後,始由專案小組續審。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原博館籌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1)
蘇委員就原博館籌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大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及19次全體委員會決議略以,請本會綜合考量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下稱原博館)各項籌設因素,暫緩推動相關計畫,並重新辦理原博館選址評估作業在案。
二、依據上開決議,本會於105年7月6日函請各縣市政府提報原博館建議設館基地,經彙整計有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新竹市、苗栗縣、屏東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政府提報。本會業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原博館選址評估小組,將以公正、客觀等原則辦理原博館選址評估作業。
(三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輔導會轉投資事業會薦高階經理人均由退役將官擔任,顯然只拔擢退役將領擔任要職,甚至淪為酬庸,輔導會應使全體榮民皆有任用機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90)
盧委員對輔導會轉投資事業會薦高階經理人均由退役將官擔任,顯然只拔擢退役將領擔任要職,甚至淪為酬庸,輔導會應使全體榮民皆有任用機會。所提質詢,經交據輔導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強化轉投資事業機構經營管理效能,業已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第22點,會薦高階經理人員遴選標準,不以軍階或特定職務為考量,凡具大專以上學位、工作經驗15年以上、經國防部或輔導會推薦具領導管理學能且符合榮民資格者均可候選。若無符合資格條件之人選,輔導會得公開甄選專業人員,其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遴選。
二、依上開要點,迄今已陸續遴選多位校級人員推薦至轉投資事業擔任高階經理人,不再侷限於將級人員方能擔任高階經理人。
三、基上,本會現行推薦高階經理人仍以具領導管理及專業學能為主要考量,且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遴派對象,符合本會安置就業任務。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國際訂房網站在國內未設立客服據點,相關法令無法規範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50)
蔣委員就國際訂房網站在國內未設立客服據點,相關法令無法規範一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國際訂房網站為服務我國旅客,目前已有Agoda、Booking、Expedia等網站在臺設立登記公司,其負有遵守國內法令規定之義務,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各類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發生消費糾紛,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調處;如查獲其提供之服務除「代訂房服務」外尚涉旅行業專屬業務,觀光局將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3項「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之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二、倘國際訂房網站未在臺設立登記公司,其提供「國內訂房」服務者,因最終須透過國內旅宿業者對消費者提供服務,主管機關仍可督導與其合作之旅宿業者須遵守消保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各類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違反者可依消保法或各縣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法令等規定處罰。
三、至其提供「國外訂房」服務者,因締約對象、履約地均在國外且屬外國企業法人,雖非我國法令管轄權所及,如有發生消費爭議申訴時,仍可協請外交部提供國外可協助單位資訊供參。惟因消費者確實需承擔較高風險,觀光局前已向消費者宣導儘量選擇國內合法業者提供之服務,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有關委員建議就同類型網購平臺與有關部會制訂相關規範等意見,本部已將委員意見納入考量,未來將研議其可行作法。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五股楊梅高架道路之高乘載專用車道現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86)
吳委員針對五股楊梅高架道路之高乘載專用車道現況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五楊高架高乘載專用車道係環評審查委員會要求設置,原規劃於南向高乘載專用車道設有2處岔出、2處匯入區間;北向亦設有3處岔出、2處匯入區間供高乘載車輛變換車道,以減輕高乘載車道上慢速車對後方車流之影響。
二、有關五楊高架高乘載專用車道經常因慢速車影響而塞車問題,五楊高架設置高乘載專用車道為國道首例,本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前於103年委外辦理之「五楊高架HOV車道實施效益評估」報告,曾建議「於雙向上坡路段之HOV車道檢討增設開放車輛岔出區間」。通車後經本部高速公路局觀察,初期確有慢速車輛行駛於高乘載專用車道,導致高乘載專用車道行駛速率較低。經檢討後於泰山轉接道-機場系統交流道雙向上坡路段之高乘載專用車道再增加車輛岔出區間(南下長約2.7公里,北上長約3.5公里)。
三、另高乘載專用車道匯入、岔出路段之加強措施一節,高速公路局除依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圖型化標誌外,亦於路面劃設一實一虛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用路人可依標誌及標線指示規定行駛。
四、經高速公路局於五楊高架高乘載車道進行相關加強措施與宣導後,交通量已達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交通尖峰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達60車次以上之規定。據觀察,現況符合高乘載專用車道使用條件之小型車旅次,平常日約有60%願意使用HOV專用車道,而例假日則有75%以上願意使用高乘載專用車道,大客車方面則各路段變動範圍頗大,主要依路況與車輛性能決定是否使用高乘載專用車道,約在40%-50%左右。在大部分時段,行駛該車道之速率亦在可接受範圍。另依實施效益評估結果顯示,至目標年(民國120年),五楊高架之旅行時間、燃料消耗及空氣污染等各項指標皆為正面績效。
五、針對五楊高架高乘載專用道運作效能,本部後續仍請高速公路局本於權責持續觀察,並依交通運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我國學術機構常態性且最重要之經費來自於科技部補助計畫,為妥善分配及運用有限的預算資源,應要求責成所屬機關針對我國學術研究經費分配與執行狀況做全面改善,以避免補助資源過度集中於特定學校機關,並應建立嚴謹之財務處分及後續調查研究補強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25)
許淑華委員「鑒於我國學術機構常態性且最重要之經費來自於科技部補助計畫,為妥善分配及運用有限的預算資源,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針對我國學術研究經費分配與執行狀況做全面改善,以避免補助資源過度集中於特定學校機關,並應建立嚴謹之財務處分及後續調查研究補強機制。」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補助資源集中於特定學校機關之現象
(一)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透過嚴謹審查,擇優補助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係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並依科技部所規定程序審查及重點擇優補助,審查重點包含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等要項,整合型計畫另審查整合之必要性(總體目標、整體分工合作架構、各子計畫間之相關性及整合程度)、人力配合度(總計畫主持人之協調領導能力、各子計畫主持人之專業能力及合作諧和性)、資源之整合(各子計畫所需各項儀器設備之共用情況及研究經驗與成果交流構想等)、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之配合度及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綜合考量後給予合宜的補助。
(二)良性競爭,有助於推升國家整體學術研究質量
科技部支持學術研究發展,不會因申請機構性質差異而有所不同,且透過學研機構計畫共同評比的良性競爭,有助於推升國家整體學術研究質量。
二、部分計畫主持人於同一期間身兼多項研究計畫
(一)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與委託研究計畫性質不同
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則是基於支援學術研究之機關任務,編列預算、訂定相關補助規定,鼓勵受補助機構進行(辦理)補助事項,以支持全國學術研究機構之基礎學術研究及培養國內科技學術研究人才,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所規範委託研究計畫性質不同,亦非屬該管理要點之適用範圍,爰無逾越該管理要點第七點件數限制之情事。
(二)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件數已由上限5件降為4件
為使資源合理分配,並顧及單一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工作之負荷,控管核給補助計畫件數,科技部已訂定補助單一計畫主持人計畫件數核給基準,明文要求計畫主持人同一執行期間合計總件數不得超過4件。
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追回經費及後續補強機制有待檢討
(一)依個案審認追回補助經費種類
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係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遵守相關程序所作成,認定違反行為證據確切時,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成書面告誡、停權及追回補助經費之處分建議。如作成追回經費之處分,審議委員將會審酌案件違反情形與整體研究計畫執行之相關性,決定追繳補助經費之種類,此乃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審議後所為之評量,其專業判斷意見,科技部均予以尊重。
(二)未配合規定者降低管理費補助比率,另積極協助機構健全學術倫理制度
學研機構未能配合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之相關規定者,科技部得視情節輕重追繳補助經費、於該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或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率。此外,科技部刻正積極協助學研機構健全其學術倫理制度,俾利科技部得以有限之學術資源發揮最大功效,正面提升學術研究風氣。
四、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訂定判斷原則,並公開處分考量因素及結果
(一)審慎衡酌案情並依個案作成決議
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審議,科技部均秉持嚴謹、專業、公正態度審慎處理,任何判定對於學者之學術聲譽影響至鉅,故是類案件經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時,各領域之審查委員依其個人學識素養與專業經驗,將會衡量違反情節、考量各種因素及參酌科技部歷年來相關案例與處理結果等作成處分決議。故違反事實之認定,實屬學術倫理審議委員之專業學術判斷,並依法定程序所作決議。
(二)認定標準為嚴重影響科技部審查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
因應各領域案件,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本係多元組成,違反學術倫理之判定雖依領域特性而有其差異,惟事涉國家補助及獎勵科學研究資源分配公平性之目的,科技部係以嚴重影響審查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作為違反學術倫理之認定標準。
(三)已擬定學術倫理案件之公開原則
依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14點規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如涉公共利益,科技部得適切對外說明。在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原則下,科技部業擬定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之公開原則,對於情節重大涉有公共利益或足以影響我國國際聲譽之案件,科技部將會適切對外說明,公開內容包含違反事由、違反類型及科技部處理結果。
五、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屢有發生虛報、浮報情事
過去發生不當支用研究經費情事,科技部業蒐集各機構及研究人員實務上之問題及建議,並參酌美國、加拿大、德國與日本等國經費核銷制度,以及專家學者提供之學術補助制度興革建議,檢討改進情形說明如下:
(一)對於計畫各項支出用途均嚴加審查
1.對於研究計畫之經費報銷內容有疑義者,科技部均要求執行機構提供該筆經費用途與計畫執行之關聯性理由,並請計畫主持人說明,另針對該項說明進行進一步審查,如與計畫無關聯者,均不予報銷。
2.至於計畫執行過程中,倘經費核銷遇有法令解釋之疑義,則請執行機構依分層負責機制由授權人員依權責處理;若執行機構授權人員無法處理時,應簽報首長核處;再無法核處時,可函請科技部函釋。
(二)提高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抽查比率
已修正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抽查比率由以補助經費5%為下限,提高至6%;如有涉浮報、虛報情形並經審議處分機構,提高次年度之抽查比率,以補助經費7%為下限。
(三)經費浮報虛報行為課責
制度上已積極促成經費流用比率、報支核定流程、報支品項認定、彈性支用額度放寬等幾項改進措施,對於不法及浮濫案件,倘經認定證據確切時,按情節輕重給予計畫主持人書面告誡、停權,向執行機構追回研究經費、降低管理費補助比率等處分或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四)責成執行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執行
1.執行機構應建立內部分層負責機制及簡便合理之作業程序,並依機構內授權分工建立經費執行爭議處理機制,俾於計畫請購(動支)或核銷階段,計畫執行單位與相關會辦單位意見分歧時,能有機制進行協調,使計畫的執行得以權責相符,並可提升經費執行效率。
2.科技部於進行經費查核時,均要求執行機構應出示依機構內部作業程序所建立之有關行政作業規範、經費支用與計畫相關之合理性認定等分層負責機制、個案處理流程等文件。倘經認屬認定浮濫者,將由核給執行機構之管理費中扣回,未建立機制、機制不全或對於支出與計畫相關性之認定情節嚴重者,科技部將降低日後補助計畫之管理費比率。
六、科技部應檢討研究成果報告公開方式之時效性
(一)為保障研究成果之專利申請、技術移轉(授權)等,爰給予緩衝期間
為兼顧學術自由並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綜整考量專利保護、技術移轉、資料累積以發表具影響性的成果、延伸研究等實際需要,計畫主持人如為申請專利、技術移轉(授權)、或將報告寫成論文發表於國際學術期刊或雜誌、或需進一步研究論證等情況,尚不宜立即公開研究成果者,科技部已給予公開成果報告之緩衝期限,俾利於研究成果的後續應用,從而促進知識的正向擴散與交流。
(二)成果報告仍以立即公開為原則,延後公開以2年為限
1.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3個月內至科技部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電子檔,研究成果報告,除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外,應供立即公開查詢。
2.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2年為限,惟情形特殊報經科技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電力裝置容量、火力發電環保規範、水力發電效率及智慧電表裝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3)
許委員就我國電力裝置容量、火力發電環保規範、水力發電效率及智慧電表裝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增加電力裝置容量措施:
(一)台電公司100年度電力系統裝置容量為4,139.6萬瓩,104年度電力系統裝置容量為4,10
3.6萬瓩,減少約36萬瓩,主因是台電公司進行舊燃煤機組之更新擴(改)建工程,其中大林電廠1、2號機於101年9月除役,及林口電廠1、2號機於103年9月除役,共減少120萬瓩之裝置容量。為確保電力穩定供應,政府部門及台電公司將透過供給面及需求面推動相關措施。
(二)供給面:台電公司刻正進行林口、大林、通霄等電廠機組汰舊換新工程,藉由引進高效率機組,在增加電力供給同時,減少每單位發電量之污染排放。其中林口新1號機(80萬瓩)已於105年夏月期間試運轉提供電力,預計10月可正式商轉。另外106年預計有林口新2號機(80萬瓩)、通霄新1號機(89.3萬瓩)加入系統,107年則預計有大林新1、新2號機(各80萬瓩)加入系統,本部將持續督促台電公司執行後續各項電廠機組汰舊換新計畫,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三)需求面:台電公司已完成修訂需量競價措施,並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臺、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管道,便利用戶參與,另公布新時間電價措施,以增加抑低尖峰之效果。
二、火力發電機組因應環保規範趨嚴之因應措施:
(一)台電公司電源開發方案係長期性規劃作業,各項環保排放標準於新建火力機組規劃時均列入考慮,惟新建機組使用年限約30~40年,建置時無法預見未來之環境變化而預先規劃。
(二)提升機組發電效率,在相同發電量下,可減少燃料使用量,有效減少空污排放量。
(三)現有火力機組為符合日益趨嚴之環保排放標準,台電公司除積極進行設備改善外,在調度及電源開發上亦增加燃氣複循環機組之發電量及建置,以降低空污排放量。
三、水壩(庫)淤積嚴重及水力發電機組老舊因應措施:
(一)水庫淤積為天然現象,加上上游集水區人為開發及無適當水保措施,更加劇水庫淤積,影響水庫壽命及營運效益。我國早期水庫原始設計無排砂設施,上游來砂進入水庫後無法排出,使用機械清淤又受限於週邊道路、環境衝擊及土砂去化問題,無法有效減少淤積,台電公司已配合放水操作及發電時機,盡力達成排渾蓄清之功效。
(二)超出耐用年限之水力發電機組,若拆除更新,耗費成本高且所需工期長,在衡量再生能源永續經營及最低成本原則下,僅配合大修週期持續辦理局部更新及汰換。
四、智慧電表裝置(AMI)之推動措施:
(一)台電公司102年完成高壓系統(24,624戶)全面建置智慧電表後,可掌握全國年用電量近60%,並提供需量競價方案即時資訊,促使今(105)年達成抑低尖峰26.7萬瓩的成效。另低壓系統(1,300萬戶)完成10,392戶智慧電表安裝,期促進我國相關產業培養低壓用戶系統整合能力,目前台電公司刻依行政院指示,積極推動低壓智慧電表擴大布建,朝向鼓勵國內廠商投入技術研發、修訂「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促進節電成效、整合智慧家庭等應用模式,以提升低壓AMI推動的衍生效益。
(二)推動低壓AMI布建過程中,發現我國建築物密集致通訊訊號易遭遮蔽而通訊不良,若不解決通訊問題而持續布建亦無法達到預期目標。台電公司未來推動方式如次:
1.加速辦理「AMI通訊模組評選機制及適用技術」研究案,預計105年底前完成電表標準化,106年完成通訊模組化,並於106年1月至108年6月布建第一階段20萬戶低壓AMI。
2.具備節電潛力之用戶優先布建,並考量技術及成本,以區域型方式(如都會地區、供電瓶頸地區等)逐步擴建,且持續滾動檢討並評估成本效益。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濟部日前宣布支持業者組成「國家隊」,以推動臺灣成為全球軟性主動式有機發光二極體(AMOLED)面板產業聚落,要求規劃獎勵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85)
許委員就經濟部日前宣布支持業者組成「國家隊」,以推動臺灣成為全球軟性主動式有機發光二極體(AMOLED)面板產業聚落,要求行政院規劃獎勵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平面顯示器是我國政府極力推動之重點產業,產業以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TFT-LCD)為主,主要生產廠商包括友達、群創、華映、彩晶、元太及凌巨等公司。推動顯示器產業10多年以來,我國已形成由北至南,從上游材料零組件到下游終端產品之完整產業供應鏈。目前受到全球消費性電子產品需求減弱之影響,迫使國內廠商須尋求能提高顯示器面板產品附加價值之技術。
二、因AMOLED具有輕薄、節能、不易破、高色域、快速反應、高對比等亮點,基於AMOLED面板產能與良率提升,FHD解析度已達量產階段,而隨著韓廠搭配AMOLED面板,搶占高階智慧型手機市場占率,甚至逐年推出曲面智慧型手機,促成AMOLED面板儼然成為高階產品必備規格。
三、顯示器產業是臺灣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除創造可觀產值外,同時亦提供大量就業機會,因此針對組成面板業國家隊一事,政府會徵求國內相關業者意願並廣納意見,善盡事前溝通協調與規劃輔導之責任。
四、目前本部提供之相關獎勵措施,如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等,本部會協同有意願業者補足產業缺口,同步連結國際供應鏈夥伴,協助國內業者投入下世代軟性顯示產線,帶動整體顯示產業鏈轉型升級。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國際產業併購案例,恐將影響我國業者將來的客戶組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78)
許委員就近期國際產業併購案例,恐將影響我國業者將來的客戶組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近期全球高科技產業掀起整併風潮,從上游半導體產業、面板產業到中下游ICT製造產業皆出現整併個案,整併類型包括同業間的整併、上下游的整併、甚至是跨領域的整併。
二、觀察全球高科技產業整併的主因,在於多數主流產品趨於成熟,如個人電腦、平板電腦等市場已開始降溫,智慧型行動電話市場成長趨緩。因此,部分國際大廠尋求轉型,一方面分割出售獲利空間較低之業務部門,另一方面購併具發展潛力或業務與技術互補的企業。
三、以日本業者軟體銀行(Softbank)併購英國業者安謀(ARM)為例,Softbank雖為電信服務業者,但在物聯網(IoT)新興應用崛起的風潮下,透過布局上游的晶片運算核心,可讓Softbank在開發IoT相關應用時,更能掌握硬體業者之開發趨勢,與上游晶片廠商之合作亦更加密切。
四、因應國際市場趨緩的影響,我國產業亦積極尋求轉型,近年來已逐漸朝製造業服務化的方向發展,在提供製造服務之外,更積極發展高附加價值之系統整合、雲端服務、供應鏈整合、全球運籌整合等服務。在此轉型需求下,我國資訊電子產業亦尋求整併機會,包括聯發科、日月光與矽品、漢微科等,皆進行跨業或同業間的整併。我國於104年7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企業併購法,並自105年1月8日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包括簡化併購程序、增加併購彈性、併購對價選擇多元化及保障投資人等,對於活絡國內企業併購活動,促進組織調整及加速企業轉型,有極大助益。未來仍將積極配合產業需求並致力調適相關法規,以提供企業更優質友善的法制平臺,促進產業整併。
五、因應國際產業整併的趨勢與國內產業發展的需求,政府已陸續規劃並推動如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等創新產業發展方案。透過相關計畫,政府將協助我國業者發展如物聯網、智慧製造等創新產業,並協助業者與法人投入研發相關新興技術。同時,政府將支持業者透過購併或其他策略合作的方式,建構國內產業生態體系,並協助業者進行跨業整合,發展新興領域之垂直應用。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運用大數據編製所得分配、財富分配統計之跨部會協商工作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79)
許委員就運用大數據編製所得分配、財富分配統計之跨部會協商工作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主計總處查復如下:
一、為了解所得分配概況,國際間主要透過家戶面所得抽樣調查蒐集資料,並以可支配所得之吉尼係數來衡量全體家庭間所得不均程度;另為瞭解高、低所得家庭差距概況,再輔以五等分位差距倍數來觀察。
二、由於全球化及知識經濟發展,讓部分人的所得快速累積,成為所謂金字塔頂端高所得者。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研究指出,家戶面所得調查因抽樣限制,難以完整涵蓋頂端高所得者(top earners),故無法用以觀察頂端高所得者之所得。
三、另我國目前國富統計家庭部門財富資料,係依據財政部相關財稅檔案及中央銀行資金流量統計彙編而成,係總計之概念,惟因相關資料無法辨識各家戶個別資料,爰迄未編算家庭財富分配統計;財富分配統計可陳示貧富差距情形,作為相關經社決策之釐訂參據,深具意義,惟編製家庭財富分配所需資料量龐大且涉及個人隱私,採抽樣家戶統計調查方式成本及困難度甚高,致各國政府多以發布所得分配統計為主。
四、為了解金字塔頂端所得集中情形,目前國際間針對該族群進行之研究,以法國經濟學家皮凱提以財稅資料推估設算高所得者擁有的所得占比為主流,各國學者爰據以建立全球財富及所得資料庫(The World Wealth and Income Database),我國亦由中央研究院院士朱敬一率領之研究團隊,運用財政部各項財產資料,建立我國最高10%、5%、1%、0.1%及0.01%者財富占比與所得占比,以觀察我國金字塔頂端財富與所得集中情形,其中財富相關研究刻正進行中,而所得相關結果資料已上載至全球財富及所得資料庫,供國際比較及相關研究應用。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裁罰一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依照臺美簽訂之金融監理備忘錄,善盡母國監理責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75)
許委員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兆豐銀行)遭美裁罰一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是否依照臺美簽訂之金融監理備忘錄,善盡母國監理責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金管會於95年與紐約州金融署(下稱DFS)之前身紐約州銀行廳簽署合作備忘錄(下稱MOU),MOU約定,雙方監理機關就有關海外據點課處重大裁罰,或其他正式執法處分,在實務上可行且合法情況下,應事前通知對方。
二、本次DFS對兆豐銀行裁罰,事先並未通知金管會。金管會將再與DFS溝通,請其未來應依循雙方簽署之MOU,加強監理合作。
三、兆豐銀行於105年8月1日告知金管會將遭DFS核處鉅額罰款後,金管會旋即根據前揭備忘錄,於當日(8月1日)由金管會銀行局局長署名致函DFS署長,要求分享監理資訊。
四、金管會對銀行之監理,係以合併監理為原則。未來將透過定期互訪、雙邊會談等方式,與其他國家主管機關加強監理合作。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振興經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5)
許委員就振興經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促進投資方面:
(一)為提振經濟成長,當前政府以促進投資為政策重點,積極推動具有國內需求及在地化特色之「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等五大創新產業,並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主動拜訪國內企業,協助民間投資計畫落實,藉由促進投資動能帶動國內就業機會。政府將賡續秉持前瞻性思維,解決產業投資所面臨課題,發揮厚植整體經濟成長潛能之功能,進而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之永續成長模式。
(二)行政院已通過「擴大投資方案」,將從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大政策主軸著手。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所提出之投資項目,均攸關能源、交通、新興產業等各項基礎設施,除可帶動投資動能、改善生產環境、推動新興產業發展,亦有助於創造就業機會。此外,亦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引導民間資金以共同投資方式,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創新轉型之投資計畫,該基金將著重於民間新投資及創造就業機會之投資案。
(三)經濟部為促進民間投資,以「掌握脈動」、「主動出擊」、「落實深耕」等三大策略進行全球招商;另設置行政院全球招商及攬才聯合服務中心單一聯絡窗口,提供海內外投資者「專案、專人、專責」一站式諮詢服務;主動關懷企業投資意向及投資障礙問題,並不定期召開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議,邀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逐案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促進投資落實。未來該部亦將從確保穩定水電供應、強化企業投資研發誘因、產業用地活化、推動創新產業及協助企業數位轉型等面向全力配合。
二、有關健全房地產市場方面:
(一)我國之房地產市場係自由經濟市場,在健全市場機能之政策上,本自由經濟之精神,從法令面健全住宅租售市場供需雙方公平交易機制,從制度面建置及發布充分住宅市場相關資訊,並加強推動住宅金融機制及住宅市場供需引導,促成住宅租售市場適當供需,確保供給者及消費者雙方權益。
(二)為透過合理調配及循環利用公共資源,照顧弱勢族群及青年族群居住需求,內政部刻正規劃8年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將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來達成。後續將藉由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通力合作推動及配套修法解決土地取得、經費來源、人力組織問題,以達成目標。
(三)由於不動產經紀業對於房地產景氣循環及區域發展最為敏銳,且因經紀業進入門檻不高,常隨著都會區房價上漲、新開發地區、繁榮商圈或重大建設發展等,即有大量仲介業之設立。對於競爭激烈或無法獲取利潤之地區,則有退出市場之情形,因此房仲業隨著市場供需情形而有設立或消減之情況,係自由經濟市場之正常現象,目前或有部分經紀業者對市場心存觀望態度而未申請結束營業備查,但依數據顯示,尚無大量結束營業情形,內政部仍當審慎觀察,必要時自當給予業者必要之協助或輔導。
三、有關租稅公平方面:
(一)證券市場內外資股利稅負一節:
1.目前我國居住者個人股利所得係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5%至45%課稅,營利事業階段繳納稅額之半數,得扣抵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103年度整體股利所得有效稅率19.18%;非居住者個人按單一稅率20%就源扣繳,平均而言,居住者股利所得稅負相較非居住者,尚無偏高。惟就適用最高稅率45%之居住者而言,其股利所得稅負(含營利事業階段及個人階段)49.68%,高於非居住者稅負(含營利事業階段及個人階段)33.6%。
2.股利所得課稅涉及我國資本市場整體稅制設計、各類所得稅負衡平及財政健全,目前主要國家對於股利所得課稅方式不盡相同,為健全資本市場、接軌國際稅制並兼顧租稅公平,財政部已將檢討我國個人股利所得課稅制度列入中期政策推動方向,並於該部賦稅署網站設置「友善租稅環境」專區,廣徵各界意見,供未來政策研議之參考。
(二)房屋稅制一節:
1.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無法適時合理反映實際狀況,如能縮短評定時程為2年或逐年調整,於建材或街路繁榮程度變動大時,其調整幅度將較溫和,而在街路繁榮程度沒落時,亦得適時調降路段率。財政部將聽取各界意見後,檢討鬆綁3年期間限制之可行性。
2.由於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之時間不一,調整幅度亦不同,有無影響自住房屋稅負之情形,財政部將瞭解各地方政府近期重新評價情形,整體檢討自住使用房屋之稅負。
3.由於房屋及土地之稅基評定,影響課稅合理性與公平性,財政部與內政部已建立平臺,將共同推動房屋稅及地價稅稅基合理評估機制,俾提升房地稅基之正確性與合理性。
四、至有關壽險保費節節上漲一節:
(一)壽險公司釐訂保費之三項要素為保單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及預定附加費用率,其中保單預定利率之設定主要受投資環境、未來景氣預期及市場利率水準走勢等影響。保單預定利率為一種「折現」觀念,又人壽保險商品為長期契約,當預期長期市場利率走揚,將促使保險商品設計時反映較高之預定利率,則保費較低;當預期長期市場利率走跌,保險公司將設定較保守之預定利率,保費則相對較高。
(二)臺灣雖處於低利率環境,惟基於國人對保險之需求,人壽保險契約保費收入不減反增,103年人壽保險契約保費收入即達2兆元, 104年人身保險業保費收入近3兆元,除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投保率(有效契約件數/人口數)逐年增加外,人身保險滲透率(保費收入對GDP之比率)亦逐年增加,壽險公司在金融市場重要性越來越高,應無所稱保費高漲之情況。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臺鐵公共運輸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8)
許委員就強化臺鐵公共運輸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本(105)年7月7日晚間,臺鐵1258次區間車於臺北松山車站進站前發生車廂爆炸事件,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已採行下列相關措施:
(一)在安全人力方面:
1.提高警戒:強化各列車制服、便衣警察護車勤務及巡邏密度,提高見警率及對可疑人物適時盤查。
2.加強管制:加強月臺巡邏,提高車站剪收票口門禁管制、車站及列車巡查強度。
3.教育訓練:增加從業人員緊急事件應變能力與提高執勤之自衛及處理能力,包括危險品辨識與防護處理、災害防救應變、CPR(或AED)急救訓練等,相關演練均已納入臺鐵局「動員、災防、反恐」演習實施計畫。
4.安全監控與聯防:共構車站(臺北站、板橋站、新烏日站、新左營站)商家於與臺鐵局簽定合約時,均列入安全監控及通報計畫案內;各車站皆與當地軍、警、消、地方政府,以及醫療體系等單位建立聯防機制。
(二)在安全設備方面:
1.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以下簡稱鐵路警察局)適當調整車站CCTV監視設備(共建置8千餘具)之裝設位置與拍攝角度,以發揮事前警惕及事後蒐證之功能。
2.於列車上配置「防身棍」,並施以列車長防身棍訓練。
3.於新購置之通勤電聯車、太魯閣與普悠瑪新自強號設置緊急通話系統,其餘車廂亦將陸續裝設;另將於新增購車計畫項下比照國際鐵路標準加裝偵防錄影設備。
4.於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斗六、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及臺東等站之鐵路警察局各分駐所(派出所)設置防爆毯,以利就地緊急時使用
(三)在民眾宣導方面:
1.宣導旅客不得隨身攜帶危險物品上車之規定及處置作為,如違反規定,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2.旅客攜入車內之物品,鐵路機構若確認有危險者,得經旅客同意檢查;旅客不同意者,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3.車站及列車廣播提醒旅客隨時注意危險品與可疑人、事、物,如有發現立即通報臺鐵站務人員、路警(02-23115580)或110處理。
4.於臺鐵各車站及列車上播放「乘車安全宣導」影片,就旅客搭車遇攻擊事件緊急通報求救暨自衛防身流程進行宣導。
二、另鐵路警察局亦採行下列相關作為:
(一)強化情蒐作為及危安預警,針對網路社群揚言仿傚或煽動犯罪者,即追查來源及動機,依法處理;發現疑為恐怖攻擊活動致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情事,即循主官、業務及勤務指揮三線系統報告,並通報各相關單位嚴加防處。
(二)針對各車站及列車加強規劃安全維護勤務,增加巡守密度與廣度,並要求執勤員警提高警覺,對可疑人、事、物加強盤查,以維護各站、車秩序及旅客安全。
(三)統合護車大隊、各分局之警力,加強編排臺鐵及高鐵護車勤務,強化車廂偵檢,發揮護車勤務效能。
(四)加強與臺鐵局、臺灣高速鐵路公司等協調聯繫,並結合沿線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及捷運警察隊警力相互支援。
(五)每年配合臺鐵局實施「鐵安演習」,強化反恐意識及應處能力;配合臺灣高速鐵路公司實施「聯合桌演」;結合臺鐵及高鐵事業單位辦理「危安事件實警演練」,強化橫向聯繫機制。
(六)會同刑事警察局透過鷹眼及淨網專案勤務,協同轄區周邊友軍單位,加強查處列車上之虞慣犯及不法大量訂(購)票情事,以維護東部鐵路安全與秩序。
三、為維護國家交通設施正常運作,交通部刻正研訂「交通設施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計畫」;又為避免機場及航空器遭受恐佈攻擊,目前我國各民用機場均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負責安全維護,除旅客、行李及貨物上機前均須接受安檢外,該局對於機場周邊及航廈內外亦加強派員巡邏,各機場並設有監視系統進行監控及犯罪預防。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維護警察執法尊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40)
許委員就維護警察執法尊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5)年8月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張姓警員於執勤時遭吳姓嫌犯凶殘砍殺,內政部除由部長率警政署長前往醫院慰問及發給慰問金外,並呼籲社會大眾支持愛護警察,給予警察一個有尊嚴之執法空間。本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於法務部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再次蒐證後,已將吳姓嫌犯裁定羈押;對任何挑戰公權力案件,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將從嚴從速追訴,並促請法院做出符合人民期待之裁判。
二、又鑑於警察人員需24小時輪服勤務,執行任務必要時需使用警械及強制力,常處於高暴力、高衝突及高危險性之犯罪情境,致罹患疾病、發生意外及涉訟等情形明顯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爰內政部警政署已研訂「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據以成立「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接受各警察機關因公涉訟案件補助申請、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及其他法律事務協助、所需費用及補助金額之審議。該委員會設立可減輕因公涉訟員警心理壓力,有效提升員警工作士氣;未來該署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主動關懷協助因公涉訟員警,並列管、追蹤及輔導聘請律師協助訴訟,以維護警察執法尊嚴。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產業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0)
許委員就兩岸產業合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兩岸產業競爭趨勢及兩岸產業技術之互補或競爭等議題,經濟部已多次洽詢業界及智庫專家代表進行評估;另有關兩岸三地共同開發與開拓新興市場等議題,亦持續進行評估與研究,以尋找合作或共同拓銷之機會。此外,推動新南向政策與兩岸經貿都是全球布局策略之一環,本質上並無衝突,在經貿與產業層面上,兩岸仍多有互補與合作空間。「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已將「兩岸善意互動及合作」納入重點工作,行政院陸委會將配合擬訂具體工作項目,據以推動執行。
二、隨兩岸產業發展與全球經濟快速變化,兩岸產業均面臨升級轉型之壓力,故持續推動兩岸產業合作有其必要性。目前可行模式包括以下3方面:
(一)兩岸產業分工,擴大對新興市場投資與出口:在優勢互補前提下,兩岸已在智慧型手機、平面顯示器等資通訊領域形成垂直分工模式,且極具國際競爭力。面對新興市場消費力持續成長,兩岸廠商可透過深化技術與資本合作,針對新興市場開發新產品,進一步擴大對新興市場出口。兩岸產業搭橋會議多年來已成功促成兩岸廠商共同開拓國際市場,未來將聚焦有相關交流與媒合需求之產業,持續運作兩岸搭橋平臺機制,促進兩岸產業合作與交流。
(二)兩岸廠商軟硬實力結合,共同進軍新興市場:除出口外,兩岸廠商可攜手尋求互補性高之策略夥伴,共同赴新興市場投資。舉例而言,隨著東協國家消費力上升,其服務業市場發展前景可期,兩岸可在東協市場將既有之製造業合作關係延伸至服務業領域。臺灣近年在文創、環保、醫療服務、觀光、教育、物流、批發零售及加盟連鎖等發展頗有實績,惟臺商普遍營運規模較小,在國際布局受到較多限制。未來將探討如何強化現有平臺機制,有效結合臺灣服務業領域廠商之軟實力與中國大陸廠商之硬實力,共同布局新興市場。
(三)兩岸共通標準延伸至新興市場:透過兩岸標準論壇,目前針對半導體照明、平面顯示、太陽光電、雲計算等重點產業,已形成兩岸共通標準。未來政府將與中國大陸合作探討,爭取將兩岸共通標準延伸至其他重點新興國家。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促進青年就業與提升薪資及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5)
李委員就促進青年就業與提升薪資及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政府已加速推動經濟轉型、改善投資環境、加強青年人才培訓等相關措施,例如勞動部推動「就業與技術傳承的世代合作,整合「職涯輔導」、「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三大專業體系,建構訓用合一模式,提升青年技能並順利接軌職場。另結合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依青年不同階段,提供各項促進就業措施。由經濟部推動「青年創業專案(103-105年)」,分從創夢啟發、圓夢輔導、投資融資及創新研發等四大面向,每年協助成立新創企業3,130家,創造及穩定就業人數3萬8千人。
二、另為提升青年薪資,政府將藉由產業結構調整,創造「創新、投資、就業」良性循環,並鼓勵企業與員工共享利潤,主要政策計有,調整產業結構(推動五大創新產業,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推動服務輸出、創新等措施,以加速產業升級);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引導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獲利與員工共享;推動政府採購案將調薪納入評選加分項目,以鼓勵廠商為員工加薪);提升企業加薪誘因,本(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條文,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而增加支出,得列為營業費用加成減除之適用範圍;適時檢討基本工資,行政院已於本年9月12日核定基本工資,月薪部分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從現行20,008元,調至21,009元、時薪部分,本年10月1日起先由120元調升至126元,106年1月1日起調升至133元。
三、又,為增加青年未來就業競爭力,教育部於在學階段即著重協助學生就業能力養成,包含增進學生專業及應用基礎能力;強調跨域及國際移動能力;培養積極學習之適應力及軟實力、落實就職前後教育訓練;建構區域產學整合聯盟、重視實務教學及強化系所與產業聯結等策略,期縮短學用落差俾順利接軌職場。
四、面對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包括公保、勞保等各種職業年金制度正面臨龐大財務壓力,年金改革已是當前迫切議題,且攸關國家財務永續及世代正義。總統府已於本年5月30日訂定「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設置要點」,同年6月8日完成遴聘並公布委員名單,行政院同日成立年金改革辦公室,積極推動年金改革,透過社會溝通凝聚共識,研擬可行之年金改革方案,以確保各職業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德翔臺北輪事件後續求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1)
李委員就德翔臺北輪事件後續求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德翔臺北輪事件公部門投入各項應變或預防措施費用,行政院環保署已於本(105)年4月20日召開「本國籍『德翔臺北』貨輪擱淺油污染事件權益保障」研商會議,經綜整第1階段(本年3月10日至4月30日)求償資料,已於本年5月31日函船東求償。另針對行政院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函送該局執行各項行政支出費用求償資料,以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函送殉職飛行人員撫卹求償金額,行政院環保署亦已分別於本年6月21日及8月3日函船東求償。此外,該署復於本年9月2日召開「德翔臺北輪擱淺案公部門求償進度追蹤第1次會議」,將持續綜整第1階段公部門求償相關資料,並召開第2次進度追蹤會議,俾利後續求償事宜。至第2階段(本年5月1日至8月31日)公部門求償費用,經該署綜整各應變單位提供資料,亦已於本年9月12日函船東求償。
二、另漁業損失求償部分,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新北市政府及金山區漁會已於本年4月6日成立求償專案小組,針對漁船船體、主機及漁具受污等直接損失,由漁民保存證據,向船東委託之中華海事檢定社申請會勘及採樣送驗,依檢驗結果協助漁民與船東協商賠償事宜。截至本年9月8日,已協助直接受損漁民與船東進行8次協商,共43艘漁船完成損害會勘,其中34艘已完成理賠金額協商。至漁民無法於油污染海域作業等間接損失,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已補助金山區漁會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辦理調查評估工作,預定本年底前完成,後續將由金山區漁會依調查評估結果求償。此外,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已依「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委託研究單位辦理油污染事件生態損失及復育評估,同時亦規劃針對我國海域發生海事意外事故之熱區,優先進行長期性海域生態資源調查工作,充實我國海域生態資源背景資料,將自民國106年起於北部海岸(萬里、金山、石門及三芝等4區)進行漁業資源調查計畫。
三、又,觀光營業損失求償部分,新北市政府已於本年8月16日將委外經營富基漁港漁產品銷售中心營業損失求償資料及求償金額函送交通部觀光局,並經該局北海岸及觀音山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北觀處)於本年8月25日函船東求償,惟因船東委託律師事務所對於求償資料仍有意見,北觀處已於本年9月6日函轉新北市政府辦理後續事宜。
四、此外,為預防海難事故發生,交通部業依「災害防救法」訂定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會同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行政院海巡署及國防部等,建立海難救援標準作業程序,即時搶救遇險人員,並由該部航港局訂定船舶安全管理計畫,督導業者強化船舶自主管理與落實船員訓練,並辦理船舶檢查及應急演練,以確保航行安全。至船舶殘骸移除部分,交通部業督導該部航港局於不造成二次污染前提下,督促船東採浮揚拖帶方式,於擱淺後5個月內將全部船體移除,未來該部仍將依「2007年殘骸移除奈洛比國際公約」精神及航港法規規定,秉持對環境影響最小原則,督促遇險船舶船東辦理船體移除工作,俾落實維護海洋環境。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檢討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9)
李委員就檢討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我國已於民國104年7月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將排放量降為2005年排放量之50%,且亦於同年主動發布「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宣示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依現況發展趨勢推估情境(business as usual, BAU)減量50%,依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數據與溫管法長期減量目標基準年換算,相當於2005年排放量再減20%。行政院環保署已依溫管法第11條規定,成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並於本(105)年8月30日預告「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草案,未來將依該準則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每5年為1期之階段管制目標,並廣徵各界意見後送行政院核定,據以推動。未來該署將持續蒐集國際因應氣候變遷作法,據以研訂溫管法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並與相關部會共同研擬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配合各部會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逐步落實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工作。
二、另為促進潔淨能源發展,逐步減少整體能源部門排碳量,經濟部業全面加速推動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措施如下:
(一)能源使用需求面:以「創新、就業、分配」之新經濟發展模式,持續推動產業結構優化轉型;加強設備、器具、車輛法規之能源效率管理(縮減期程、高效率產品滲透率)、全面落實使用行為節能規範、指定能源大用戶每年節電1%;104年推動智慧節電計畫,由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節電計畫;規劃推動天然氣替代燃油及燃煤等前瞻節能作為,持續引導節能潛力開發。透過工業、服務業、農業、交通及住宅等產業結構調整及全面朝向前瞻節能規劃推動節能,預期將使能源密集度每年平均下降3%,抑低電力需求年均成長率至1.0%。
(二)能源供給面:全力推動無碳自主再生能源發展,目前檢討提升擴大推動目標至2025年裝置容量2萬7,423MW;擴大低碳天然氣使用,提升液化天然氣接收能力,興建北部第三接收站,使天然氣用量於114年提高至1,850萬公噸,並持續評估配合減量目標推動擴建規劃;針對電廠新設或擴建計畫,要求採用最佳可行技術之效率審查。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應責成相關單位,儘速對屏東縣境內大眾運輸系統之建設,予以規劃、設置及經費上之協助,以減少機慢車事故及人命之傷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03)
周委員要求行政院應責成相關單位,儘速對屏東縣境內大眾運輸系統之建設,予以規劃、設置及經費上之協助,以減少機慢車事故及人命之傷亡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近年來在屏東地區推動多項鐵路建設計畫,其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一)臺鐵高雄-屏東潮州捷運化計畫:本計畫已於104年8月23日全面啟用營運,除消除24處平交道及6處公路立體交叉,活絡地區交通並減少行車事故外,在旅客服務方面,西部幹線雙軌電氣化將由屏東延伸至潮州,並發揮捷運化功能,提升路線容量,增加高雄至潮州間列車數,大幅縮短旅客通勤時間,俾利臺鐵與高鐵左營站轉乘服務。
(二)臺鐵南迴鐵路臺東潮州段電氣化計畫:目前環島鐵路尚未電氣化路段包括南迴線及屏東線潮州至枋寮段,本計畫將辦理上開鐵路之電氣化工程,計畫路線總長約123.4公里,預計109年12月達成電氣化通車目標,111年3月全部完工,目前先期工程已動工,主體工程預計105年底前開工。
(三)臺鐵恆春支線:目前正由本部鐵工局辦理可行性研究,計畫路線自枋寮附近延伸至恆春,採車城山線,路線長度約37.7公里,目前已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本部後續將循程序辦理計畫審議事宜。
二、為協助屏東地區改善公共運輸環境及服務品質,本部「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99-101年)」及「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102-105年)」對於屏東地區(市區+公路客運)已投入資源約9.52億元,對於屏東縣政府所提計畫,只要能夠切符實際需求,本部皆予支持並優先核列。
三、又本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103年度已補助屏東縣政府進行「公共運輸系統整合規劃」,期能協助屏東縣以既有公共運輸服務為基礎,透過供給與需求之調查,找出屏東縣境內公共運輸供給之缺口,並依規劃成果提出相關補助計畫,該案刻正執行辦理中,屏東縣政府預計105年度11月完成。
四、另為改善屏東縣因機車車禍造成之傷亡,本部公路總局已於104年6月起,透過「公車進校園專案」計畫,補助屏東縣政府將市區客運508路線繞駛進入屏東科技大學,期能透過運具轉移使用公共運輸,減少學生傷亡事故;105年度除賡續辦理上述路線外,更與屏東科技大學合作,新闢兩條聯絡學校與學生住宿區之公車路線,截至8月底止,與前一年度相較,屏東科技大學已減少學生7.81%事故發生率,同時減少25.34%事故受傷率,已初具執行效果。
五、本部後續將持續協助屏東縣政府依其整體公共運輸系統整合規劃研究成果,並透過區域發展中心(高屏地區為中山大學協助)提供屏東縣政府專業諮詢,及輔導屏東縣政府研提相關公共運輸計畫,俾更完備屏東地區轄內之公共運輸服務。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南海仲裁案之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89)
周委員就南海仲裁案之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年行政院農委會業就南海海域(約為東經105至123度及北緯5至21度間之範圍)進行漁業調查,每年至該海域作業之我國漁船數約200至300艘,主要漁業種類包括延繩釣、扒網、單船拖網、刺網、一支釣及籠具漁業等,推估年總漁獲量約2,400公噸,年產值約2至3億元,赴太平島200浬專屬經濟海域作業者,多為季節性短期作業,作業漁船數每年約在50艘以下。
二、另南海海域目前油氣資源探勘活動主要集中於南海四周,產油氣盆地集中於南海北部及南部,依據2013年之國際機構報告,預估南海油氣儲量約為石油11億桶,天然氣預估約有190萬億立方英尺,近年各國均將探勘目標延伸至深水區域,預期將大幅提高南海油氣蘊藏量之估計值;我國太平島位於南海南部海域,周遭油氣盆地分布眾多,為積極進行我國海域油氣探勘工作,經濟部礦務局於民國100年4月將南海太平島周圍100海哩範圍核定為太平島礦區,面積約13.8萬平方公里,探礦權為期4年,於104年4月期限屆滿前,已延長至106年4月。
三、又,為因應南海仲裁案宣判後續之局勢發展,經濟部已提出具體作為如下:
(一)太平島足以「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完全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1條「島嶼」之定義。南海仲裁案係菲律賓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7之仲裁程序,以中國大陸為對象提請之國際仲裁,因控訴對象為中國大陸,我國自始非該案當事方,爰無自居被告參與仲裁之義務,仲裁判斷對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
(二)針對我國南海海域及太平島礦區油氣資源賡續辦理石油及天然氣探勘相關研究,期藉由國際交流瞭解及汲取他國探勘、開發之理論、技術及經驗,並尋求共同合作開發之契機。
四、此外,為維護我國漁船作業權益,行政院海巡署已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加強臺菲重疊海域護漁作為及宣導:
1.強化護漁作為:依據漁汛及漁船作業分布情形,彈性部署、機動調整護漁勤務,目前每日於巴丹群島北方及東方海域各部署1艘艦艇執行護漁任務,並由國防部每日派遣1艘定偵艦於巴丹群島西方進行策護,防範我國漁船遭菲國干擾或扣押。
2.加強漁民宣導:為防範我國漁民進入菲國領海遭扣押,除積極拜會東港及小琉球區漁會,並利用海上登檢及港口安檢時機,宣導漁民避免進入菲國領海;另為擴大宣導層面,亦將漁民家屬納入宣導對象。
(二)強化南沙太平島海域巡護:
1.提升南沙海域巡邏頻度及密度,自本(105)年8月起,經常保持1艘大型艦於太平島周邊200浬內實施漁業巡護。
2.為整合南海巡護兵力,該署「碧海專案」與國防部定偵艦偵巡任務期程交錯,以強化海域任務連續性。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怡潔就陸客來臺觀光安全與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94)
陳委員就陸客來臺觀光安全與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於105年7月19日國道二號遊覽車事故發生後,已全面檢討及盤點現行管理作為,據以提出遊覽車安全策進作為,並擬定立即可執行(6項)、短期(10項)、中長期(6項)等22項執行措施,藉由車輛安全設備、駕駛人及業者相關資訊揭露,督促業者加強自律落實自主管理,以建立優良業者品牌形象等措施,期能有效改善旅遊安全。其中立即可執行措施,已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原車齡10年以上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應檢附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規定,修正為不分車齡之所有營業大客車均須檢附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此外,亦已責成審驗機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實施車輛審驗後再抽驗複查作為,遊覽車經檢測審驗合格後至公路監理機關登檢領照時,審驗機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將抽查10%實際登檢領照車輛的車輛規格與審驗合格車輛是否相符(1年內增至抽查25%),並持續檢討遊覽車辦理安全審驗應符合之車輛安全法規。
二、行政院於事故發生後,即邀集經濟部、財政部、本部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多次會議討論,林院長亦於105年8月4日行政院第3509次院會指示本部提報遊覽車安全策進作為,涉及車體製造廠管理、車輛安全審驗、路檢稽查、行車動態監理、駕駛人管理、遊覽車公司評鑑分級等環節,「請交通部協同經濟部、勞動部共同落實,防堵意外發生。各部會亦應記取教訓,進一步落實各項改進措施,讓我們早日看見改革的成效。」
三、為提升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與安全,本部觀光局業採取相關措施,重建大陸民眾來臺旅遊的正向觀念:
(一)於法制面規範旅行業應使用合格車輛與駕駛人、限制大陸觀光團行程每日平均里程數上限及遊覽車應裝設GPS系統等,並要求旅行業、導遊及隨團服務人員應實施旅客搭乘遊覽車之逃生安全演練,讓參加團體旅遊的旅客得到更高一層的安全保障。
(二)宣導面則將緊急意外事故應變處理納入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加強宣導旅遊安全之重要性。執行面則透過協調熱門景點實施人流控管、景點權責機關強化轄區安全維護,加強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稽查及結合權責機關與縣市政府實施旅遊重點地區聯合稽查等,以確保旅遊接待品質與安全無虞。
(三)在市場面,積極扭轉陸團來臺旅遊行程多以8天7夜環島市場模式,鼓勵國內接待旅行業以分流、分區概念,結合臺灣在地特色美食、溫泉泡湯體驗、休閒農業、原民部落以及自行車等體驗活動,創造新產品與客層,逐步引導市場推出區域、深度、主題式的體驗旅遊與多元產品,以提高產品價值及接待服務品質與安全。觀光局將持續加強利用各種行銷推廣管道,向全球民眾傳達安心體驗臺灣旅遊的正確認知,並歡迎各國遊客來臺觀光。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天麟就政府推動氫能應用必須兼顧本土產業發展,並應加強與日本技術合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47)
趙委員就政府推動氫能應用必須兼顧本土產業發展,並應加強與日本技術合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蔡總統2025年「非核家園」之國家整體能源願景,以及2030年全國排碳量達到2005年水準並減少20%之減碳目標量,我國積極推動各種新及再生能源之開發及應用,本部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政策目標,將進一步擴大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推廣目標,於2025年將分別裝置容量達20 GW及3 GW,惟再生能源現階段尚在發展,尚無多餘電能可電解產氫。
二、由於我國石化燃料(天然氣、石油、煤炭)幾全仰賴進口,而燃料電池所需料源,目前在國內仍幾乎全由天然氣重組產生,除受限於現階段我國天然氣存量有限以外,最主要係受國際天然氣價格影響,故我國氫經濟的發展,需考量相關技術研發進程、經濟效益以及國內天然氣儲量之配合。
三、本部與國家型能源計畫,均持續對法人及學校投入資源以建立技術能量與培育相關人才,本部能源局也自98年起投入3.45億元及業界投入4.5億元,共同進行定置型發電系統與移動式載具產品的示範運轉驗證,從產氫、儲氫、電池組及燃料電池系統逐漸完備產業鏈;其中備用電力產品於高抗災通訊平臺應用顯現價值,市場動能逐漸顯現。
四、另為加速產、官、學對氫能及燃料電池相關議題之溝通與協調,目前本部能源局所委託執行之氫能及燃料電池法人能專計畫中,除由工業技術研究院賡續投注相關技術提升及累積研發能量、台灣經濟研究院設有「燃料電池夥伴聯盟」,另在中華經濟研究院設有「燃料電池推動辦公室」;現階段任務除協助相關業者赴日本、德國等國際展覽會進行實際推廣,並在國內協助推廣定置型燃料電池備援電力等產品應用;此外,各部會相關推動措施如下: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將燃料電池納入通訊平臺備援電力之補助項目。
(二)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訂定之「日月潭電動載客船舶補助要點」,業包含氫能燃料電池電動船,已有2艘燃料電池電動船在日月潭水域內持續試運轉。
(三)由本部工業局訂定之「經濟部發展電動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業將燃料電池機車納入補助範圍。
(四)另本部標檢局所訂「電動機車整車國家標準」,亦已將燃料電池電動機車納入規範對象內。
五、本部推動電動機車過程中同時推動國產氫能燃料電池機車:
(一)亞太燃料電池公司及光陽公司均已成功開發氫能燃料電池電動機車,其中亞太公司業於101年提供80輛氫能燃料電池機車於墾丁供遊客試騎體驗;另外光陽公司與明道大學合作於99年至102年間執行本部能源局氫燃料電池電動機車示範運轉驗證計畫。上述廠商均已成功開發氫能燃料電池電動機車,惟生產成本仍待降低且關鍵零件(如儲氫罐、離子交換膜等)技術仍未能掌握於國內廠商,以致機車成本約新臺幣30至65萬元,非一般消費者能負擔。
(二)為降低氫能燃料電池電動機車之售價並鼓勵國內技術研發及產業化,本部業於104年10月19日修正並公告「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電動機車補助範圍由原來已包含之鋰電池電動機車,擴大至燃料電池及其他複合動力之電動機車。
(三)本部標檢局及法人機關已建置符合ISO16111之儲氫罐測試能量,由本部工業局協調亞太公司電動機車儲氫罐送測程序及測試費用,且於104年10月26日赴亞太公司溝通後續輔導開發及整車測試等規劃,該公司表示後續將尋找國內專業電動機車製造廠進行合作,共同研發更具市場競爭力之氫能燃料電池電動機車。
六、有關借鏡日本在氫能及燃料電池經驗及引進其相關專利等節,目前我國與日本交流頻繁,亦有部分臺日實際合作案進行中;現階段則可朝我國技術發展成熟,且有實績之氫能應用與日本合作,例如:在定置型系統裝置部分,包括抗災用基地臺備用電力、工業區餘氫發電、鐵道交通號誌備用電力、住宅用熱電共生裝置等;在移動載具動力部分,則包括機車、堆高機、代步車、觀光船舶等;另本(105)年底前,本部能源局將成立專案小組,針對日方提供之五千餘項氫能專利,逐項檢視評估我國燃料電池產業可引用之專利項目,並向日方請益技術引進與促進合作機會。
七、全球氫能燃料電池之普及仍面臨挑戰,需努力克服:
(一)氫能燃料電池成本高昂,國內廠商開發之電動機車每輛成本價約新臺幣30至65萬元,而日本Toyota量產型汽車氫能燃料電池汽車Mirai定價亦高達約新臺幣230萬元。
(二)現今製氫成本高昂,以最便宜方式「天然氣重組」產氫, 製造與一加侖汽油能量同等之氫氣最低亦需3至4美元之原料成本,且加氫站設置成本每座約新臺幣1.5億元。
(三)氫氣具有高度自燃性,考量國人對生命安全之重視,現階段若需建置氫氣生產設施及加氫站,恐面臨民眾安全疑慮,尚待國內外研究單位設法克服。
(五十)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國道三號(新店至安坑南下路段)尖峰時段以施工車輛擋住二車道,只剩一車道,導致大塞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5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69)
徐委員針對國道三號(新店至安坑南下路段)尖峰時段以施工車輛擋住二車道,只剩一車道,導致大塞車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民眾反映105年9月1日夜間封閉車道施工一節,係本部高公局為因應中秋節疏運計畫進行鋪面養護工程,俾於連續假期期間能提供用路人平穩舒適安全之行車環境;為避開下午5點至7點下班尖峰時段,經施工單位高公局北區工程處木柵工務段(以下簡稱木柵工務段)評估後,以晚上8點至次日凌晨6點離峰時段封閉車道作為施築原則,並經高公局北區交控中心檢視車流現況後,始於夜間8點進場施作交維封閉車道。
二、查木柵工務段於夜間8點進場施工前,高公局交控中心皆有以CMS顯示封閉2車道相關資訊告知用路人提前因應。負責交維作業之廠商完成布設後,再通知施工人員及機具進入施工區。
三、至於委員所質疑無任何工具及人員在現場施工一節,係施工人員於接獲通知後,刻自待命區運輸機具前往施工區途中,爰在此運輸期間造成所述「無工具及人員在現場施工」等情事。
四、當日夜間封閉車道施工,經高公局北區交控中心發現有交通壅塞情形,著即於夜間8:35通知施工廠商及木柵工務段,現場並即改為縮減封閉1車道,隨於夜間9時許恢復車流順暢。
五、經檢視105年9月1日交通維持布設情形,廠商未依高公局「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布設開放路肩告示牌,及安排現場指揮引導車流人員,木柵工務段已依契約扣罰廠商。高公局北區工區工程處於翌日召開本次施工壅塞檢討改進會議,針對爾後夜間施工進場前,除要求施工單位應審視上游車流狀況,在確認無交通壅塞虞慮時方可進場施布交維封閉車道作業,施工期間若有壅塞5km、時速低於30km/hr即應暫停相關作業,並緊急疏導車流,以維高速公路用路人之權益。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台灣中油公司於國外投資油氣探勘事業效益不如預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0)
蘇委員就台灣中油公司於國外投資油氣探勘事業效益不如預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以中油公司於國外投資油氣探勘之成果,近十年間(2006年至2015年)之國外礦區鑽井數合計103口,成功井數合計61口,成功率59%,遠高於國際探勘井成功率25%之水準,惟因多數成功井係位於探勘活動較成熟的美國地區,礦區規模較小,雖鑽井成功即可投入生產,但此類礦區對整體產量提升及收入貢獻較為有限,而近十年間退出27個國外礦區中,19個即屬位於美國地區之小礦區,原因多為鑽井後未鑽獲油氣或雖鑽獲油氣但不具經濟開發生產規模而封井退出。
二、中油公司歷年探勘比較成功之例,為厄瓜多16及17號礦區,由探勘期成功發現油氣後進入開發生產期,歷年累計稅後淨利,厄瓜多16號礦區約新臺幣134.91億元、厄瓜多17號礦區約新臺幣15.47億元;另於1990年併購之印尼山加山加礦區也有所斬獲,其歷年累計稅後淨利約新臺幣178.19億元。
三、另中油公司於2012年3月及2013年6月分別取得澳大利亞普陸浮動式液化天然氣開發生產計畫案5%工作權益和澳大利亞依序思氣田上游開發生產2.625%工作權益,兩案皆屬於開發中礦區,預計於2017年及2018年投產,屆時將可再提高國內自有油源比例(普陸案預估全案未來生產高峰期每年約可達天然氣360萬噸、液化石油氣40萬噸及日產凝結油3.5萬桶;依序思案預估全案未來生產高峰期每年約可達天然氣840萬噸、液化石油氣160萬噸及日產凝結油10萬桶)。另中油公司於2013年7月亦取得探勘與開發生產並進的尼日阿加德姆礦區,2016年上半年平均日產原油約15,509桶,以上礦區未來均將逐年為中油公司貢獻收益。
四、考量全球油價低迷振盪,中油公司除積極接洽評估以取得優良國外礦區外,亦致力精簡支出降低礦區操作營運成本,以提高績效毛利,並配合修井維持礦區油氣產量,同時派員參與國外礦區經營及技術委員會議,監督管控經營人之計畫執行與預算花費,確保各項工作計畫進度及預算均控制得宜。
五、中油公司於國外探採產值扣除生產成本及探勘支出,迄104年度之收支合計為新臺幣-17.11億元,加計探獲油氣礦區尚未開採之「剩餘證實可採蘊藏量價值」約新臺幣1,145.9億元,國外探採歷年總績效為新臺幣1,128.79億元。
六、有關中油公司澳大利亞AC/P21礦區、查德礦區及利比亞礦區之探勘投資金額及繼續投資與否之評估說明如下:
(一)澳大利亞(阿什莫爾卡捷21號(Ashmore Cartier, AC/P21)礦區)
1.合約期:2004年12月1日參加,第三探勘期:2010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
2.中油總支出(迄2016年7月31日):32,689千美元。
3.中油總收入(迄2016年7月31日):探勘期,尚無收入。
4.合作公司及權益比:
(1)義大利國家石油集團(Ente Nazionale Idrocarburi.,ENI)(經營人):40%。
(2)OPIC(中油公司):30%。
(3)SOGA(Sinopec Oil & Gas Australia):30%。
5.投資評估說明:
(1)中油公司於第一探勘期末(2004年12月)簽約讓入此礦區30%工作權益,隨後經營人(ENI)於第二探勘期(2005年至2010年)先後鑽探兩口義務探井,均鑽獲油氣,惟因目標砂層不厚,未達商業生產資源量,故經營人在後續探勘期內,進行進一步更精細之地質及地物研究,期能發現更多可探構造,以達到商業開採價值門檻。
(2)合作集團原訂2013年鑽探第三口探井,但因鑽機承攬保險商對井位海況有安全疑慮不願承保,導致鑽探計畫延後。目前礦區處於第三探勘期第五探勘年,尚有一口義務井必須完成;合作集團均有共識,將繼續進行合作探勘,經營人將於2016年度召開技術委員會議及經營委員會議(TCM/OCM)共同討論未來因應對策。
(二)查德(查理西3號/查理南2號/查德湖1號(BCO III/BCS II/BLT I)礦區)
1.合約期:2006年1月25日參加。
2.中油總支出(迄2016年7月31日):197,224千美元。
3.中油總收入(迄2016年7月31日):探勘期,尚無收入。
4.合作公司及權益比:
(1)OPIC(經營人/中油公司):70%。
(2)SHT(查德國營石油公司):30%。
5.投資評估說明:目前查德礦區估計發現的條件資源量約3,474萬桶,屬經濟開發邊緣之邊際型油田,全案至商業生產壽命止,中油公司35%權益扣除查德政府權利金可分得原油1,064萬桶,因此策略上讓出部分權益,引進合作公司分攤風險,並積極準備向查德政府提交專屬開發生產執照(Exclusive Exploitation Authorization,簡稱EXA)申請所需之各項文件。為求能在2017年5月24日探勘期結束前獲得查德政府之開發許可,目前規劃於等待我國政府核准的同時,於2016年底前完成開發生產計畫(FDP),備妥EXA申請所需各項文件送交查德政府審查。
(三)利比亞(摩祖克162號(Murzuq 162)礦區)
1.合約期:2007年4月17日參加,探勘期:2007年4月17日至2012年4月16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礦區工作暫停中。
2.中油總支出(迄2016年7月31日):35,867千美元。
3.中油總收入(迄2016年7月31日):探勘期,尚無收入。
4.合作公司及權益比:CPC(經營人/中油公司):100%。
5.投資評估說明:
(1)利比亞Murzuq 162礦區於2006年完成二維震測1,600公里,施測期間為進一步釐清地下可探構造續而加測二維震測694公里,二維震測總施測2,294公里。並於99年鑽探2口探勘井A1-162/1井及B1-162/1井,深度分別為3,533公尺及3,027公尺,惜未探獲油氣。於技術層面上,因探勘風險高且不符合經濟效益,技術上不建議繼續探勘。
(2)2011年2月利比亞因革命內戰,中油公司引用礦區合約之不可抗力條款於2月24日關閉分公司,所有臺籍員工緊急撤離利比亞。利國歷經8個月的內戰後,前領導人格達費政權於2011年10月垮台後,利國政府因內鬥而分裂,政情長期不穩,雖2015年底聯合國促成新統一政府成立,惟仍無法實質掌控全利比亞,又因恐怖組織ISIS肆虐,國家動盪,致我方人員暫無法返回礦區,且技術上不建議繼續探勘,擬退出礦區。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7)
黃委員就兩岸關係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堅定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現狀,建立具一致性、可預測及可持續性之兩岸關係是政府一貫立場,未來推動兩岸政策將落實傾聽民意、決策透明及依循民主原則與程序,遵循臺灣最新民意及最大共識,堅持和平及利益共享原則,以創造民眾長遠福祉。另有關中國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問題,因社會各界尚有不同意見,政府必須有更整體、均衡及周延之思考,未來將在取得社會共識下,完整考量新住民之權益保障,逐步檢討相關政策,持續營造對中國大陸配偶更友善之生活環境。
二、臺灣經濟當前面臨諸多挑戰,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並採創新思維提振國內投資,以帶動國內經濟結構轉型,提升長期經濟競爭力,具體做法如下:
(一)激發投資動能:推動「擴大投資方案」,藉由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大主軸著手,期發揮短期提振景氣、中長期打造下一世代產業、厚植整體成長潛能之效益。此外,政府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與民間資金以共同投資方式,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及其他有助企業創新轉型之投資計畫,以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二)推動五大創新產業:為帶動產業結構轉型,已啟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方案,將以「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產業」五大創新產業,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
(三)推動法制革新:將持續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之法規制度與生產要素,逐一檢視並全面革新。法制創新方面,將前瞻數位時代之發展趨向,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國家音樂廳與國家戲劇院輪椅席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2)
蔣委員就國家音樂廳與國家戲劇院輪椅席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文化部自本(105)年7月起,陸續至國家戲劇院現勘,並與兩廳院討論;依討論結果,兩廳院提送「兩廳院無障礙服務改善規劃方案說明」至文化部,所提規劃方案將陸續增設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及演奏廳輪椅席位數量,以達法令要求,相關方案內容摘述如下:
(一)國家戲劇院部分:輪椅席位改善規劃分2階段進行,第1階段增設輪椅席位數量達法定席位數,於本次工程整修期間(本年7月至106年2月)完成,將輪椅席位由現有5席增設為12席;另將配合增設無障礙電梯、提供主辦節目視聽障者預約「輔助器或口述影像」之服務、後臺區進出舞臺門檻作順坡處理以方便輪椅進出等。此外,未來盼設置共融式輪椅席位,惟事涉現有戲劇院地板結構、安全、消防等問題,將先行規劃設計評估,於第2階段施工。
(二)國家音樂廳及演奏廳部分:音樂廳及演奏廳目前為正常對外開放營運期間,文化部已請兩廳院於106年啟動輪椅席位數增設之規劃設計,於下次保養期(107年1月)施工完成。
二、另據內政部查「建築技術規則」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已就輪椅觀眾席位數、設計通則空間尺寸、陪伴者之座椅等事項訂有相關規定,經比對美國ADA 2010(2010ADA Standards for Accessible Design)及英國Building Regulation 2010有關觀眾席位條文內容,上開規則與規範所定之內容與美國及英國規定已甚為類似,主要差異係輪椅觀眾席設置之比例,該部營建署前已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5之修正,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召會研商獲致共識,將參考英、美各國之標準酌予增加,俟法制作業完成後發布施行。又為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內政部已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並於第9點明定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俾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建議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交通罰單等,於便利商店繳費時免收手續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87)
吳委員建議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交通罰單等,於便利商店繳費時免收手續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程序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行政程序所生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生之費用,不在此限。」政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交通違規罰鍰之目的,係為民眾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由使用該繳款方式之民眾支付手續費,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有關勞工保險費部分,勞動部原僅提供銀行及郵局繳納,繳款人免收手續費,且代收金額未設限,嗣於民國100年新增便利商店繳納管道,提供多元繳款方式,惟須由繳款人自付代收手續費,且代收金額限2萬元以下。又,衛福部亦提供全國各金融機構約定帳戶轉帳及臨櫃代收全民健康保險費並免收手續費之服務,且提供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手機APP及便利商店等繳費管道。至台電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等國營事業,其手續費預算支出係屬營業成本,預算編列方式與行政機關不同,尚難比照免收手續費。
二、另交通罰鍰係為少數違規行為人因不遵守交通規則,影響其他用路人所受之處罰,其與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係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徵收之費用,由政府編列相關繳納手續費預算支應,係為使公眾可共享便利省時繳納管道,與交通罰鍰手續費係以大眾稅收預算補貼少數違規行為當事人有別。是以,如編列預算將有限資源用以挹注代收交通違規之行為人繳納罰鍰手續費,並不符全民利益與資源之最有效利用及公平合理分配。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中,有關人才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8)
許委員對「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中,有關人才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有鑒於創新人才為掌握未來科技發展趨勢,並驅動國內產業升級之重要關鍵,爰「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已將活絡創新人才納入健全創新創業生態系之重要措施,輔以連結國際研發能量、提升軟實力建構物聯網供應鏈及打造智慧化多元示範場域等策略,希望能讓臺灣連結矽谷等全球科技核心聚落,並成為亞太青年創新與創業發展基地,以搶進下一世代的未來產業,具體做法如下:
一、吸引國際人才:透過全球招商及攬才服務中心與Contact Taiwan全球競才單一入口網站等管道,策略性招攬全球創新人才來臺;同時,放寬僑外生、人才來臺管道,並完善我國留才環境,包含研提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改革,加強外籍人才來臺及留臺之誘因。此外於海外設立在地整合據點,持續強化與海外國人之鏈結等。
二、培育國內人才:積極完善校園創業規範及改善育成機制,鼓勵及補助青年或博士後研究赴海外蹲點實習或受訓;同時,加強培育創新產業發展所需關鍵人才,並建立產學研合作平台,塑造地區性研發聚落等。
本院已責成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上述做法擬定具體分工,並隨時滾動檢討修正,俾利本方案之推動,未來將督促各部會合作,集中資源,扶持在地新創並吸引國際人才來台,並將委員所提之「創業拔萃方案」、「全球競才方案─Contact Taiwan」、「育才、攬才、留才整合方案」及「創業家簽證」等方案中有利於創新創業發展的相關措施納入本方案積極推動,期將臺灣打造為亞洲創新與創業人才匯集中心,感謝貴委員指教,敬請鼎力支持。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不要拼政治,要拼觀光、救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77)
許委員就政府不要拼政治,要拼觀光、救經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經本部觀光局統計,105年1月至7月整體來臺旅客達628萬372人次,較104年同期成長7.93%,各主要市場均呈現正成長,其中,仍以近年成長幅度最大之韓國市場持續大幅成長29.01%最高;其次為日本市場成長17.46%及馬來西亞成長8.01%;港澳及歐美則成長約7%。扣除中國大陸之其他國際旅客,每月均成長一至二成,累計1月至7月計達387萬837人次,成長率達13.21%;整體來臺市場在其他國際旅客持續正成長加溫下,仍能維持穩定正成長。在政府持續推動大陸市場拓展計畫及觀光新南向方案等作為下,預估今年來臺旅客仍可突破千萬人次。
二、為因應陸客縮減,觀光局以「開拓多元客源」,「資源到位協助受影響業者及地區度過難關」及長期「協助國內觀光產業轉型」為目標,已就積極開拓多元市場、協助產業轉型升級、擴大國內旅遊及創新產品穩固陸客等四面向擬定具體策略。自觀光各相關產業醞釀遊行以來,政府亦積極與業者溝通聯繫,除瞭解其訴求,並與各相關公協會說明政府對各市場之作為。
三、觀光局除持續加強耕耘日韓、港澳、星馬及美加地區等既有主要目標市場,為配合新南向政策,積極爭取東南亞新興市場旅客來臺,已陸續於泰國、印尼、越南及菲律賓等國家辦理刊登戶外廣告,進行網路(社群)媒體、電視等廣告宣傳,加強臺灣觀光形象露出,並積極邀請媒體、部落客及旅行業者來臺參訪,辦理海外推廣活動,參加當地重要旅展,增加業者交流平臺,宣傳與展銷合一,打造質量並重之臺灣觀光市場。據統計,泰國市場105年1月至7月觀光目的別旅客較去年同期成長82.89%,成長最高;菲律賓市場105年1月至7月觀光目的別旅客較去年同期成長31.2%,東南亞新興市場開發穩定有成。
四、經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兩岸交流係以不設置任何政治前提為立場,維護兩岸關係既有成果及保障人民福祉權益,是兩岸共同之責任與目標,政府對於兩岸旅遊交流持正面態度,歡迎大陸民眾來臺觀光立場不變。觀光局除推動安心旅遊,表達歡迎陸客來臺旅遊善意,亦秉持「多元開放、全球布局」理念,持續協同觀光旅遊業多角開拓海外市場及發展國內旅遊,以穩固觀光產業發展。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陸客團日漸衰減,迭有遊覽車和旅行業者宣告不支,接下來連鎖效應向旅館、航空、餐廳和零售等業擴散,應儘速研擬有效可行之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84)
許委員就陸客團日漸衰減,迭有遊覽車和旅行業者宣告不支,接下來連鎖效應向旅館、航空、餐廳和零售等業擴散。要求行政院應儘速研擬有效可行之對策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陸客減少所造成產業衝擊,經觀光局與各相關公協會業者溝通了解其訴求,已積極從開拓多元市場、協助產業轉型升級、擴大國內旅遊措施及創新產品穩固陸客等四面向研提對策,短期內以透過鼓勵國內旅遊、協助國內觀光產業紓困之方式協助產業渡過目前困境,中長期則以輔導國內觀光產業轉型升級為目標,調整臺灣觀光市場結構體質,健全優化旅遊產業環境。謹說明如次:
(一)開拓多元市場:開拓東南亞、穆斯林等新興市場客源,並增加日、韓、港、澳等成熟市場來客數及重遊率,另持續紮根歐美市場。
(二)協助產業轉型升級:獎勵旅行業開發多元產品,包裝區域、深度及主題行程,配合自由行旅客研發新產品,或朝網路旅行社(OTA,Online Travel Agents)發展。另輔導旅宿業接待多元客源、協助導遊取得第二外語能力資格及產業稅捐減免優惠貸款。
(三)擴大國內旅遊措施:透過酌予獎勵補助費用之方式,協助原接待陸團之旅行業者辦理國內旅遊及活絡受陸客市場影響變化較大之地區,刺激國內非假日旅遊消費。另鼓勵公務人員辦理國內團體旅遊、各級學校擴大辦理校外教學、社區村里、社團及企業多舉辦國內團體旅遊,以帶動觀光產業商機。
(四)創新產品、穩固陸客:透過民間赴大陸交流加強赴臺旅遊行銷,落實旅遊品質、安全,推動創新旅遊產品、爭取自由行陸客。
二、關於105年7月19日遼寧觀光團火燒車事故,觀光局於第一時間即透過「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啟動兩岸應急處理機制積極協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於9月10日偵查終結。對於該事故造成中國大陸旅客罹難,本部公路總局及觀光局等相關單位業已針對遊覽車客運車輛安全及駕駛人工時查核等研訂執行具體策進作為,本部持續公布維護交通安全之查緝成果,確保旅遊品質與安全,重建臺灣旅遊平安形象。
三、經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兩岸交流係以不設置任何政治前提為立場,維護兩岸關係既有成果及保障人民福祉權益,是兩岸共同之責任與目標,政府對於兩岸旅遊交流持正面態度,歡迎大陸民眾來臺觀光立場不變。觀光局除推動安心旅遊,表達歡迎陸客來臺旅遊誠意,亦持續透過觀光小兩會機制及駐陸辦事處,關注陸客來臺市場變動情形與相關訊息,即時回應。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27)
許委員就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有關政府必須全盤思考與改變解決紫爆問題,說明如下:
(一)空氣污染源眾多,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必須推動全方位管制措施及作為,本院環保署除持續落實許可及排放量管理、排放標準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調查及管制、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與獎勵、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工業區應變等固定污染源管制及新車管制、使用中車輛管制、潔淨燃料推動、低污染車輛推廣、綠色運輸與港區污染管制等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外,另以創新思維從能源、產業、交通、農業、建築及國土規劃等面向著手,加強整合部會量能,前於104年8月19日經本院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並提出「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推動電動公車(E-BUS)」、「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推動柴油車加裝濾煙器」、「推動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推動河川揚塵污染防制」、「推動兩岸空氣品質改善交流合作」及「推動細懸浮微粒(PM2.5)管制相關基礎及背景研究」等8項近程措施。
(二)考量民眾對空氣品質提升之殷切期盼,本院環保署將以更積極的態度改善空氣污染,減緩細懸浮微粒危害,化解民眾疑慮,爰此,該署將加速推動「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執行期程縮短提前至108年完成,並進一步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行動措施,從政府應變、全民改變、防制揚塵及管制排煙等四面向著手,分別推動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改變燃料(鍋爐重油改柴油、天然氣等)、改變風俗習慣(燒香、金紙、鞭炮、民俗活動、抽菸)、防制河川揚塵、裸露地揚塵(含道路揚塵)、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餐飲油煙、大客貨車黑煙、農業廢棄物燃燒排煙及機車青白煙等10大強化措施。
(三)此外,目前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24小時值超過空氣品質標準(35微克/立方公尺)比率約18%,其中每年10月至隔年3月之東北季風盛行期間超過標準比率約32%,這段期間臺中以南至高屏地區的超標比率更是高達48%,所以每年秋冬季節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不良是普遍現象。由於空氣具流動特性,各地區空氣污染影響來源包含當地區域污染源及上風處擴散污染源,而秋冬季節盛行東北季風,中南部空氣品質不良除受當地污染源影響外,北部地區所產生之污染亦隨風向傳遞影響中南部空氣品質,所以為改善中南部秋冬季節空氣品質,必須結合北中南各區一起改善。
(四)為務實改善秋冬季節空氣品質,保障民眾健康,環保署將會同相關部會積極採取季節性定常強化管制作為,於秋冬季節勤查重罰加強管制污染源、加嚴固定源管制標準、檢討發電廠電力調度配置及協調地方政府實施交通管制等措施,讓秋冬季節空氣污染物持續維持低排放量,以有效對應改善空氣品質。
(五)綜上,為有效解決紫爆問題,本院環保署將全方位推動各項管制措施,除結合中央各部會加速推動「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外,再整合地方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執行「防制煙塵掃除PM2.5」行動措施,並搭配秋冬季節定常性強化管制作為,共同努力加速改善空氣品質。
二、有關各地方政府對於生煤管制以降低空污排放措施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販賣或使用,係採取「許可制」而無禁用之規定,乃賦予人民公法上申請之權利,於備齊一定申請條件時,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作成准駁決定。又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依許可制度精神,即可規範生煤及石油焦使用,達到空氣污染管制目的。
(二)另查地方政府為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所使用之行政工具,除採用本院環保署已制定之各項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及制度外,亦可因地制宜另行訂定管制法規。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地方政府倘有管制需求,需加嚴環保署已訂定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標準,可依前揭規定辦理法制作業程序,報經本院環保署審查後,予以核定。
三、有關恢復竹山光化測站事項,說明如下:
(一)空氣品質受氣象條件及地形影響顯著,南投縣竹山鎮在盛行風向為西北風時,污染物可能由臺中市傳輸至竹山,加上地形累積以及逆溫層偏低的夜間及清晨時段,污染物不易擴散,易導致細懸浮微粒及臭氧等污染物濃度偏高,此現象在冬季特別明顯。
(二)為探討竹山高臭氧形成機制,本院環保署於2001至2002期間陸續於臺中崇倫、南投草屯及南投竹山設置光化學評估監測站,研究發現,竹山所代表的下風區盛行風為西北方向時,盛行風將上風處的揮發性有機物及氮氧化物帶往竹山,並在傳輸過程中逐漸光化產生臭氧,對於竹山地區臭氧之生成已有良好之瞭解與解析。
(三)此外,本院環保署於南投市康壽國小及竹山鎮雲林國小設有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24小時監測細懸浮微粒等污染物濃度,可以提供當地最新空氣品質狀況參考。民眾可以透過該署空氣品質監測網或「環境即時通APP」,立即查詢當地空氣品質狀況。環保署亦將洽請地方環保局勘查適當地點,安排光化學評估監測車至草屯、竹山辦理監測,以瞭解近年臭氧前驅物之變化,以作為政策擬訂及預警之參考。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法務部繼調動全國各檢察署檢察長之後,應該對於各政風單位,尤其是處長等級的政風主管展開正己專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7)
許委員就法務部繼調動全國各檢察署檢察長之後,應該對於各政風單位,尤其是處長等級的政風主管展開正己專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持續督促所屬政風主管及人員恪遵規定及落實考評機制:
法務部除持續督促廉政署所屬政風主管及人員應恪遵「廉政人員守則」及「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落實相關考評機制,以維護廉政團隊紀律及形象外。另法務部廉政署現由派駐檢察官擔任視察室主任,負責統籌辦理全國政風機構之風紀視察業務,並依實際需求遴派人員擔任駐區視察,辦理轄內之視察業務,目前並已訂有「廉政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後續將落實該要點規定,執行端正廉政人員風紀。
二、持續強化高階簡任政風人員適任性,定期進行檢討及考核:
另法務部為持續強化高階簡任政風人員之適任性,責由法務部廉政署業不定期就該人員之廉潔程度、學識涵養、溝通協調、創新變革能力等面向辦理複式考核,並定期就政風主管任期進行檢討及考核,以免久任一職,影響工作立場。
三、研訂執行蒐證之準據,如有發現違失不法,定當嚴予處置:
此外,法務部廉政署刻正研訂「政風機構執行行動蒐證作業要點」,未來除作為違法犯紀公務員蒐證準據外,若高階政風主管涉犯重大風紀情事,亦將施予行動蒐證並查察,如有發現違失不法事證,定當嚴予處置,絕不護短。
四、本於嚴肅官箴之立場,嚴肅高階政風主管風紀法務部除戮力推動司法改革外,就委員所提高階政風主管風紀疑慮部分,定當強力督促廉政署本嚴以律己、嚴肅官箴之立場,維護政風人員優良形象。
(六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總統大選兩黨候選人皆反對自由貿易及「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建請政府強化我國產業核心競爭力,並建構全球化下之利益重分配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8)
許委員就美國總統大選兩黨候選人皆反對自由貿易及「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建請政府強化我國產業核心競爭力,並建構全球化下之利益重分配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雖然美國兩黨候選人均表達反對TPP,但歐巴馬政府仍積極推動TPP,我國仍應積極準備。本部目前主要工作為督促配套法案修改、更新TPP整體影響評估並擴大項目、加速體制調和與因應、國內能力建構、深化國內溝通及意見徵詢及爭取會員國支持等面向,且為TPP做準備,亦可同時提升我國在全球經貿關係上的進化,有助於與國際新制度接軌,該等投入將可引發外溢效果,促使我國加速經濟結構改革及市場自由化,有助吸引海外及國內投資促進經濟成長與就業。
二、此外,在國內準備方面我亦致力產業創新轉型升級,政府已大力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等五大創新產業,再加上新材料與循環經濟產業,共同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期達成數位國家、智慧島嶼、服務業高值化、非核家園及節能減碳願景,推動臺灣經濟結構轉型與永續發展,並同時改善企業利潤及提高勞工薪資。
三、五大創新基地將作為試煉場域,結合資金、技術、人力、土地,由製造業與服務業先行試煉,從產量下游牽引整個產業鏈發展,並配合引進外資與技術,擴大市場與需求,在過程中兼顧北中南均衡發展,讓各產業在北中南都有發展機會,透過產業聚落方式推動,連結國外產業聚落,引進國際人才、連結國際市場,將「效率驅動」轉換為「創新驅動」,以創新強化全球競爭力,並以多元出口及內需作為雙引擎,讓企業生產及人民生活互為表裡,使對外貿易和在地經濟緊密連結,確保臺灣經濟的自主性。
四、參與全球化,各國內部產業勢必因比較利益法則產生部分獲益產業及受衝擊產業,我國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對產業、企業及勞工採取調整支援措施,以提升其競爭力,並降低或消除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之衝擊,行政院已於104年12月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政府將主動提供預防性措施;個別企業及勞工項目可於項目開放後主動申請損害認定,經認定者,則由政府協助研提改善調整計畫,並提供相關協助及補助,適用對象包括農業、工業及服務業。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檢討勞工強制七休一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14)
許委員就檢討勞工強制七休一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雇主濫用(誤用)相關函釋,使勞工連續工作多日造成過勞,勞動部於本(105)年6月29日廢止內政部於民國75年所作例假彈性安排之函釋,使有關例假之規範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6條「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規定,並自本年8月1日生效後,勞工例假將不得調移,亦不能有連續工作超過6天之情形。惟運輸業及旅行業等產業於適用上有窒礙難行之處,經該部考量公眾生活便利等特殊需求,採納大眾運輸、觀光業等業者建議,允3類特殊情形得為例外,雇主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惟前後兩個例假日可間隔12日。該部已於本年9月10日作出解釋令,並自同年10月1日生效。該解釋令所指三類特殊情形如下: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者。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者。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者。
二、有關大眾運輸業於連續假期、地方政府各項主題活動、公益活動或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項疏運及遇有其他突發緊急接駁等需連續工作,導致駕駛員人力不足問題,交通部將持續協助該部臺鐵局新增人力,並責成該部公路總局協助客運業者募員,以補足大眾運輸人力缺口,並在兼顧員工身體健康、合理休息及旅客權益原則下,提供國人最佳旅運品質。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整合公共運輸之創新服務及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2)
許委員就整合公共運輸之創新服務及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於本(105)年9月12日核定交通部所提「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106年-109年)」,其中「多元服務供給」採行之具體措施包括鼓勵使用綠能車輛、鼓勵使用無障礙車輛、因地制宜選擇車種、建置車內友善環境、推動車輛汰舊換新等,另「多元資訊整合」亦期望建置公共運輸相關分析平臺,並將運用先進科技掌握公車行車資訊,增進公共運輸安全。該部將持續累積相關辦理經驗與收集成果,逐步推廣及適時配合檢討法規。
二、至有關觀光用特殊車輛、Uber營運、復康巴士及發展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服務(DRTS)等,分述說明如下:
(一)有關觀光用特殊車輛部分,為應地方政府推動地區觀光,引進特殊車輛擬申領牌照行駛道路,交通部已於99年2月9日核定「專供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發展觀光用途且行駛於特定道路路線或範圍之車輛審驗補充作業規定」,供其申請辦理審驗之依據。查高雄市政府所引進之水陸兩用(車)船,已於同年3月29日依上開規定取得審驗合格證明,並已向該部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營運使用。另為因應相關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發展市區觀光並吸引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需求,該部已於103年12月31日訂定開放式市區(雙層)公車應符合之相關車輛安全法規及管理規定,本年已有地方政府引進開放式市區雙層公車於國內使用,該部將持續檢討車輛管理制度。
(二)有關Uber營運部分,行政院業於本年8月26日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國發會、公平會及交通部等部會,針對Uber營運爭議及未來計程車產業升級等相關議題研商討論,並獲致共識如下:
1.Uber違法經營部分,交通部續依「公路法」裁罰,並將提案修正「公路法」,提高違規營業裁罰金額,有效遏止違規營業行為。現階段該部對Uber公司之處分仍在行政訴訟階段,經濟部投審會將俟行政訴訟確定後再予續處。又財政部將依法對Uber於臺灣營業行為進行查稅、追稅。另為解決類此跨境電商逃漏稅問題,併請財政部將跨境電商課稅修法列為下一會期優先法案。
2.交通部將積極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及偏(原)鄉地區之彈性運輸服務,並協助計程車開發運用新科技技術,提供多元服務,迎向網路時代之競爭。該部亦將鼓勵國內計程車提供偏鄉DRTS。
3.政府期待創新產業及新經濟模式在臺發展,我國歡迎國外資金與技術來臺,並引進創新經濟模式,惟營運之模式仍應符合政府相關法規,並與其他企業公平競爭。
(三)有關復康巴士部分,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2條,復康巴士服務係指提供身心障礙者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等設備之特製車輛,提供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交通服務。另依據各地方政府復康巴士相關要點,復康巴士係已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A等級及B等級者為主要對象,故其服務著重於社會福利制度,與一般交通服務有間。依上開規定,現行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非屬交通相關法規有關大眾運輸工具之範圍。
(四)有關發展DRTS部分,為提供民眾更優質之公共運輸服務及增加公共運輸可及性,除提供目前定班定線之客運服務外,交通部公路總局本年已選定10個偏(原)鄉地區試辦推廣DRTS,期望透過需求反應之營運模式,提供偏(原)鄉地區居民更具效能及符合需求之基本民行服務,先以較小之規模進行試辦,後續將視試辦成果研議檢討擴大規模。目前國內成功案例為高雄市湖內、大樹區接駁服務及新竹縣橫山鄉接駁計畫。另DRTS等所需智慧運輸技術支援及發展部分,亦已納入該部「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06-109年)」。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立永續性年金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90)
許委員就建立永續性年金制度所提質詢,經交據國發會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我國國人平均餘命延長、人口老化,以及簡化目前年金制度,促使各類基金達成收支平衡、提供合理保障水準,政府刻正推動年金制度改革,期達成「健全財務制度,永續發展社會保障」、「拉近給付水準,有利社會團結」、「合理分擔保費,創造勞資政三贏」、「局部整合制度,期使制度分立但保障一致」等目標。
二、年金改革亦涉及國家資源合理分配之議題,以本(10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為例,退休撫卹支出1,472億元係用於發放38萬2千餘人之退休金(加計優惠存款戶,總計約45萬人),占中央政府總預算7.5%,相較用於全國人民之社會福利支出23.3%、國防支出15.7%,以及用於投資國家未來發展之教育科學文化支出19.6%、經濟發展支出13.7%,政府資源分配之合理性應有討論空間。透過年金改革,將重新檢視國家資源分配之合理性並進行調整,俾提升資源使用效率,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飛彈誤射與南海議題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
許委員就飛彈誤射與南海議題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海軍金江軍艦誤射雄三飛彈案,法務部高雄地檢署於本(105)年8月29日偵結,檢方認定全案是過失意外,無其他陰謀或不法動機。國防部秉持坦誠務實態度,採取縝密而嚴謹之內部檢查,針對精準武器安全控管,由各軍種先期完成各類型彈藥之全面自我檢視,該部編成精英小組實施交叉抽查,經複式驗證全盤改善作為後,已確定國軍所屬精準武器部隊所採取之安全管制措施,確屬有效且可行,未來將持續革新組織文化、精實部隊訓練、嚴肅管理紀律,重建國人對國軍之信心。
二、另對臺美關係而言,我與美國互為彼此重要之安全暨經濟夥伴,雙方安全合作關係本屬緊密友好。因此,當我方接獲雄三飛彈誤射之訊息時,即於第一時間透過既有管道通知美方,美方嗣感謝我方即時釐清相關狀況。
三、又,為因應南海仲裁案結果,政府相關作為如下:
(一)面對「南海仲裁案結果」,我政府鄭重聲明,本案仲裁庭於審理過程中並未正式邀請我國參與仲裁程序,亦未徵詢我國意見,目前相關仲裁結果已嚴重損及我國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之權利。我政府鄭重表示絕不接受,其結果對我國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我政府絕對會採取堅定行動捍衛國家領土與主權。關於南海爭議,我國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
(二)政府於民國35年12月登陸太平島完成接收,45年派軍駐守太平島,至今有效統治太平島已60年。太平島為我國領土,中華民國享有包含太平島在內之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之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不容置疑。
(三)太平島上可供抽用地下水之水井為4口,每日總取水量可達65公噸,可供飲用及生活用水;島上土壤為自然化育而成,可供原生植物及農作物生長,島上共記錄106種陸域植物,種種證據顯示太平島足以「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之經濟生活」,我政府堅決捍衛太平島為一島嶼之事實,因此,中華民國對太平島享有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之完整權利。
(四)我國經營太平島不遺餘力,島上有農場、太陽能光電設施、燈塔、碼頭、通信設備及南沙醫院;人文史蹟方面,太平島上之觀音堂為駐島人員之精神寄託,島上各種文史遺址及和平建設充分證明我國從未有放棄經營太平島之打算,同時亦展現我國認真經營太平島之決心。
(五)針對南海議題,我政府捍衛南海諸島之立場堅決,未來將續透過各種方式及管道向美方及國際社會表明,我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亦盼各方共同透過「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之方式處理南海爭端。臺美為區域間重要夥伴,未來亦將保持密切溝通,共同為促進南海區域和平、穩定與繁榮貢獻心力。
(六)未來,政府將持續在南海地區捍衛漁權,強化護漁能量,確保漁民作業安全。另針對南海議題,呼籲多邊協商,除由外交部與相關國家加強對話溝通,協商尋求合作共識外,並加強科學合作,由科技部開放科研名額,請相關部會邀請國際學者至太平島進行地質、氣象、氣候變遷等科學研究,以及鼓勵海洋法研究人才,以強化國家因應國際法律議題時之能量。此外,亦由外交部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讓太平島成為人道救援中心及運補基地。
四、至有關自太平島撤艦一節,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海巡署100噸級巡防艇於104年底派駐南沙太平島,該海域常因西南氣流旺盛產生湧浪,致使船體撞擊碼頭易造成船艇損傷,且多次發生斷纜情形,另巡防艇返臺航程達860浬,以經濟速率航行需時3天以上,航程中無可供臨時泊靠港口,加上100噸級巡防艇依據船舶法規定,必須於本年7月前完成船舶檢查,否則依法不得航行,故配合維保期程,在颱風季前作執勤兵力之調整,係為人員及裝備之安全考量。
(二)勤務艦艇之派遣需考量天候、海象、自然環境等諸多變因,靈活調度,並非一成不變,100噸級巡防艇移調回臺,係行政院海巡署出於人員及裝備安全考量作成之決定,且該署有完整之部署配套規劃,絕非撤離,與南海仲裁無涉。
(三)太平島屬於我國領土,政府守護領土之立場從未動搖,未來對南沙海域巡防任務之執行與強度,不會有所減弱,行政院海巡署將持續落實南沙巡防工作,捍衛主權維護漁權。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整合食安管理系統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0)
李委員就整合食安管理系統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透過食安雲聯邦架構,督導協調相關部會逐步整合跨部會食品相關資訊,加強資料之勾稽串聯機制,其中包括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系統、行政院農委會農產品溯源系統與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資料、財政部關港貿系統、行政院環保署化學雲平臺、經濟部食品產業企業內部追溯追蹤系統等,與衛福部核心食品雲系統(非登不可、非追不可、非報不可、非驗不可、非稽不可)介接,構築食品風險預警預判及事件快速追查之資訊基礎建設。
二、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除持續督導協調部會強化食安相關資訊系統間之「食品資訊勾稽」及「食品追溯追蹤」功能,防堵違規食品原料、化工原料、化學品及飼料流入食品生產供應鏈,強化整體食品安全之管控網絡外,另將以「食安五環」-源頭加強控管、重建前端生產管理、十倍加強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為基礎,持續加強資訊基礎建設,督導相關部會共同合作,藉由跨部會已介接資訊系統之資料加值,運用大數據,針對相關產品流向資訊,進行風險分析及預警預判。
三、教育部建置之「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及公設幼兒園均已於民國104年9月上線登錄,食安事件發生時,透過平臺可立即確認問題食品之影響範圍,快速通知學校下架,對於未來預定使用之問題食品,亦可做到預警通報功能。另透過供餐菜色、熱量及食物份數之紀錄及分析,可進一步協助學生加強個人飲食健康自主管理。又該平臺目前已介接衛福部非登不可系統及行政院農委會CAS、產銷履歷等系統,故學校午餐所用午餐食材之供應商及食材之相關認證、驗證標章資訊,均可在該平臺揭露,且本(105)年已規劃與衛福部非追不可系統進行介接,期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營造安全健康之學校飲食環境。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大陸地區配偶取得公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0)
李委員就大陸地區配偶取得公民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隨跨境移動日益頻繁,多元文化已浸潤於日常生活中,為使新住民在臺適性發展,得到完善協助與照顧,政府甚為重視並持續擘劃各項作為,以建構新住民更友善之生活環境。
二、有關新住民取得公民權年限問題,大陸地區配偶與外籍配偶來臺制度係適用不同法規。
大陸地區配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在臺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得申請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得申請定居,是大陸地區配偶取得身分年限為6年;外籍配偶則依「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在臺外僑居留滿3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經許可歸化後得申請居留,分別居留1年(未出境)、2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後,得申請定居,是外籍配偶取得身分年限為4至8年。
三、考量大陸地區配偶與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問題,涉及外來人口移入制度,社會各界尚有不同意見;政府將在取得社會共識下,整體周延考量新住民權益保障,逐步檢討相關政策,致力保障其在臺就業、健康與工作權益,同時亦將持續落實對大陸地區配偶之生活照顧。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部會審查會審查過程資訊揭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11)
蔡委員就部會審查會審查過程資訊揭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發基金於民國102年12月辦理「創業天使計畫」,計畫執行期間5年,由國發基金匡列10億元支應,提供各領域創新、創意者創業所需資金,促進國內創業動能,該計畫除每季定期於計畫網站、國發會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告通過名單,除包含補助對象、縣市別、核准日期及核准補助金額外,並於創業天使計畫網站公告審議委員組成比例,俾供外界瞭解案件通過情形及審議委員之組成。鑑於申請案件尚涉及個別公司之商業機密,考量公開會議紀錄恐有洩漏申請者商業機密疑慮,使民眾對政府保密性產生質疑,對申請者亦將造成困擾;另該計畫係依個案遴選委員並採持續審議方式進行,會後公開審議委員名單,仍影響審議之公正及獨立性,因此,不宜依照貴院公告格式公開會議紀錄及審議委員名單。
二、文化部已於104年12月成立文化行政透明推動小組,本(105)年並分別就審查會議公開、受補助者資訊公開及獎補助作業標準化等7議題召開3次會議討論。目前該部處理方向如下:
(一)針對「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投資審議委員會」、「電影片分級審議會議」,以及「大陸地區電影片錄影廣播節目入臺審議」等各類型審查會議之審議結果,均已上網公告獲審議通過案件之相關資訊。
(二)審議會議研擬採取循序漸進式公開委員名單,其方式為聘任邀請各審議會議委員前,先告知事後將連同委員名單及審議結果一併公開;另為避免相同審議案件每一年度均由相同委員審議,遭外界物議,故每屆審議委員均需更新一定比例以上。
(三)有關獎勵補助案行政透明注意事項之行政規則訂定及相關審議規則修訂,刻正研議中。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週刊所報導之浩鼎案偵查內容,疑有檢調機關洩漏乙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9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98)
蔡委員易餘就壹週刊所報導之浩鼎案偵查內容,疑有檢調機關洩漏乙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壹週刊於8月31日所刊登《浩鼎案傳訊陳建仁翁啟惠涉貪電郵遭破解》之報導內容,是否為執法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所洩漏,及有無人涉及刑責等節,業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該報導見報後隨即分案指派檢察官調查,現仍偵辦中。戮力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為法務部之一貫立場,相關檢察、調查或廉政機關人員,若經查明確有違反情事,均將依法追究相關刑事及行政責任。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資產來自國庫之圓山大飯店,在政黨輪替前夕,險遭相關利益集團盜賣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52)
徐委員就資產來自國庫之圓山大飯店,在政黨輪替前夕,險遭相關利益集團盜賣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圓山大飯店係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下稱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該會自50年間成立,其章程第4條言明,基金由尹仲容、黃仁霖、董顯光、周宏濤、俞國華等5位先生一次捐助共新臺幣50萬元創立。按88年8月24日(88)院台交字第882500209號監察院調查報告柒、調查意見載明財團法人台灣省敦睦聯誼會(敦睦聯誼會前身)經政府主管機關查復並無政府出資之資料…。目前該會自負盈虧,並未接受政府任何補捐助款。
二、圓山大飯店(含高雄)之公有土地及臺北圓山之部分建物(金龍廳、麒麟廳、員工餐廳)管理機關為本部觀光局,並依土地公告地價5%及當年度房屋課稅現值10%租予該飯店使用,由該飯店依租賃契約條款之規定,按時繳納租金,兩者間存有民法租賃契約關係。
三、另依該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5條載明董事會為決策執行機關,即決策需經董事會討論始得做成決議。本部為加強對該會之監督,於87年12月起,敦睦聯誼會第8屆董事會補選董事時,即推薦政府機關現職公務人員進入董事會;101年3月依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質詢之決議修改章程明定董事、監察人半數以上,應為政府所推薦之現職公務人員。該董事會共有11位董事及3位監察人,目前由本部推薦現職公務人員6名董事及1名監察人進入董事會,主要任務為監督經營與財務,不參與營運管理。而敦睦聯誼會亦於105年9月12日辦理完成任期中改選,由各董事推選張學舜先生擔任該會董事長,因此該會已完成該董事會成員組成。
(七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彰化大城、芳苑等地設置空品監測站或監測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92)
王委員就彰化大城、芳苑等地設置空品監測站或監測車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本院環境保護署係負責全國性空氣品質之監測,依法設置之空氣品質監測站,主要用以監測全國性空氣品質變化,反映大區域性空氣品質分布狀況。
本院環境保護署目前共有76個空氣品質監測站、9個光化測站,各測站監測資料均公布於本院環境保護署網站,彰化縣大城鄉周邊設有二林、崙背、臺西、麥寮及臺西光化等測站,已具備區域代表性。
二、除固定式測站以外,本院環境保護署另安排移動式監測車至六輕工業區周邊鄉鎮辦理監測任務,監測範圍含蓋彰化縣大城鄉、雲林縣麥寮、東勢、褒中、四湖、崙背、斗六等鄉鎮,今(105)年8月迄今亦有一臺光化監測車停駐於彰化縣大城鄉臺西村下墘堤防辦理監測。
三、另依101年9月20日修正發布之「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規定,六輕工業區自102年9月23日起共已設置11座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地點亦包含彰化縣大城鄉在內,監測資料均提供地方環保機關。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明確規定地方主管機關須負責當地空氣品質之監測及監測品質保證,彰化縣或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自行視需要於轄區設置監測站。如有特定污染源影響,應配合加強稽查、管制及監測,以維護當地空氣品質。
四、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後,可能經由空氣傳輸、沈降、植物、動物吸收後,進入人體,本署已蒐集歷年相關調查資訊,刻正規劃多項重金屬暴露途徑(包含空水廢毒、農產品、食入、落塵、油品等)調查可能污染來源,釐清彰化縣大城鄉台西村等地居民尿液重金屬含量較高之原因,將前述各項調查結果與尿液、血液檢測結果,依流行病學調查方式分析相關性,研析各項介質影響程度多寡,並依據影響程度多寡調整管制優先順序。另外本署亦同步發展細懸浮微粒(PM2.5)微型感測器,已於彰化縣大城鄉建置5座細懸浮微粒微型感測器,可瞭解當地細懸浮微粒變化趨勢,並將評估是否再增設固定式監測站。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宏陸就有關外役監遴選涉及刑事無罪推定之原則和受刑人之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53)
張委員宏陸就有關外役監遴選涉及刑事無罪推定之原則和受刑人之權益提出緊急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考量「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第4至6款規定,將受刑人有無涉及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做為遴選審查之條件,與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悛悔實據」未盡相合,已研議修正刪除之。
二、另基於外役監之戒護安全管理與辦理遴選作業及程序之需要,覈實增訂受刑人「悛悔實據」之審查項目及修正遴選審查基準表,擬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6條、第6條附件3相關規定,俾遴選適宜參加外役監作業及階段性處遇之受刑人,完備外役監遴選作業。
三、上揭「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第6條、第6條附件3修正草案」一案刻正辦理法規預告之法制作業程序中。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委員吳秉叡、張宏陸就有關外役監遴選涉及刑事無罪推定之原則和受刑人之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12)
張委員宏陸及吳委員秉叡就有關外役監遴選涉及刑事無罪推定之原則和受刑人之權益提出緊急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考量「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第4至6款規定,將受刑人有無涉及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做為遴選審查之條件,與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悛悔實據」未盡相合,已研議修正刪除之。
二、另基於外役監之戒護安全管理與辦理遴選作業及程序之需要,覈實增訂受刑人「悛悔實據」之審查項目及修正遴選審查基準表,擬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6條、第6條附件3相關規定,俾遴選適宜參加外役監作業及階段性處遇之受刑人,完備外役監遴選作業。
三、上揭「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6條、第6條、第6條附件3修正草案」一案刻正辦理法規預告之法制作業程序中。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有完善的產業政策,解開創新創業的束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64)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有完善的產業政策,解開創新創業的束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近30年電子資通訊產業在全球供應鏈中扮演重要領先地位,是全球主要業者的合作夥伴,其中半導體產業更擁有全球最完整的聚落,從IC設計、製造到封測各領域均有國際級廠商,也是全球半導體重要生產地,2015年廠商家數287家,產值為新臺幣20,816億元,就業人數約22.64萬人,提供所需之關鍵零組件,成為產業發展的重要磐石。
二、然臺灣電子資通訊產業趨於成熟,再加上國際激烈競爭,亟需轉型。政府擇定「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技醫藥」與「國防」五大創新產業作為發展主軸,另外包含「循環經濟」與「新農業」形成「5+2」創新研發產業,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核心,以數位國家、智慧島嶼、服務業高值化、非核家園及節能減碳為發展願景。
三、鬆綁法規、人才、資金等束縛,讓更多資源得以投入,是「5+2」創新研發產業推動重點。其中,「亞洲.矽谷」係由國發會整體規劃,因應全球物聯網發展,以「創新創業驅動經濟成長,以物聯網產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為發展願景,「鏈結亞洲,連結矽谷,創新臺灣」為發展方向,四大具體產業發展策略如下:
(一)「強化鏈結亞洲,健全創新創業生態系」:如鬆綁企業設立與營運等數位經濟相關法制及強化既有創新基地,善用民間加速器等。
(二)「連結矽谷等國際研發能量」:如加強與全球主要加速器或創新聚落合作,整合國外與國內研發及新創能量,補強物聯網產業鏈缺口並搶進下一世代產業等。
(三)「軟硬互補提升軟實力建構物聯網完整供應鏈」:如盤點下世代智慧應用及物聯網技術缺口,進行產業標準與專利布局,厚植產業競爭力。並推動物聯網應用及其關鍵零組件之創新,且協助業者跨領域整合,串聯物聯網系統生態體系等。
(四)「網實群聚提供創新創業與智慧化多元示範場域」:如以全球需求導向為原則,結合臺灣在地利基與優勢,進行場域實證,強化軟硬整合與系統布局能力等。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精靈寶可夢熱潮,呼籲民眾不可誤入營區或軍事管制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7)
許委員就精靈寶可夢熱潮,呼籲民眾不可誤入營區或軍事管制區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營區、軍事管制區及堡壘地帶公告之設定範圍,依國安法及要塞堡壘地帶法規範,不得測繪或攝影,因「寶可夢」遊戲須開啟定位與照相功能才能使用,所以除營區開放時機,可開放民眾於參觀區域遊玩外,其餘全面禁止於營內玩「寶可夢」遊戲,包括進入營區洽公民眾在內。
二、國軍雖開放營區官兵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可以使用智慧型手機,但攜入營區手機均須安裝APP管理系統,限制包括照相、熱點分享、打卡定位和藍芽傳輸等4項軟體功能,並嚴禁於執行演訓、衛勤等各項勤務時使用智慧型手機,避免肇致機敏資料外洩風險。
三、關於有心人士如欲利用「寶可夢」遊戲熱潮,伺機接近、擅入營區或窺視軍事設施乙節,本部將持續要求各單位加強門禁管制、衛哨巡查及營區安全防護措施,凡發現未經申請進入或違法行為者,即通報轄區警察單位到場協處,並依要塞地帶堡壘法、國安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報請檢、調機關依法偵辦,確維軍事機密安全。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全面檢討超收之問題並研擬相關改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9)
許委員淑華就有關全面檢討超收之問題並研擬相關改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全面檢討矯正機關超收問題並研擬政策改善部分,法務部除加強「前門政策」(如緩起訴、易服社會勞動、緩刑、罰金刑、易科罰金等措施)及「後門政策」(檢討假釋審核標準,並加速審核流程)外,本署亦透過機動性調整移監,有效運用各矯正機關舍房空間(本署安全督導組業管),另近期研提「矯正機關擴、遷、改建評估方案」之政策亮點,陸續推動各項擴、遷、改建中長程個案計畫,以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輔以每年持續改善房舍、消防及戒護安全等設施及設備,以強化戒護安全及收容人之生活照護,維護收容人人權。
二、目前辦理中案件包括臺北監獄新(擴)建計畫(預計105年11月完工,106年9月啟用,增加核定容額1,344名)、宜蘭監獄擴建計畫(預計107年3月完工,107年底啟用,增加核定容額1,080名)、臺南第二監獄及八德外役監獄整修計畫等4項,本階段計畫陸續完成啟用後,預估至107年12月總核定容額約達59,400名,超額收容比率將降至5.74%左右;另盤點矯正機關現有經管用地評估尚可推動辦理包括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八德外役監獄擴建計畫及臺北第二監獄興建計畫等,預計111年後陸續完成啟用約增加核定容額6,448名,超收比例可降至0%,達成無超額收容之最終目標。
三、另有關毒癮者再犯率極高之問題,法務部矯正署賡續與衛生福利部合作辦理「矯正機關藥癮、酒癮戒治醫療服務獎勵計畫」,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於指定之五所矯正機關內開辦酒藥癮門診,引進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員、個案管理師及護理師等團隊,藉由專業醫療服務之提供,緩和甫進入矯正機關之藥、酒癮收容人之戒斷症狀,以減少戒護事故發生,並對是類收容人續以提供戒治醫療服務,俾預防出監後復發,期透過本計畫之推動,促使矯正機關與醫療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共同發展矯正機關內酒、藥癮處遇模式。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裁罰一案,要求責成所屬主管機關落實分層負責及強化董事會職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70)
許委員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裁罰一案,要求責成所屬主管機關落實分層負責及強化董事會職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各銀行海外分支機構防制洗錢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本會於105年8月24日函請各銀行調整經營思維,重視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不偏重追求獲利或降低成本,並應加強海外分支機構防制洗錢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包括:強化總行稽核單位查核及委外查核、海外分支機構之法令遵循主管應確實熟悉當地金融法規、與當地監理機關之往來情形應即時回報總行、總行應與當地監理機關保持聯繫溝通、派駐海外之高階經理人應有完整訓練計畫等。
二、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訂定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應包括明確之組織系統、單位職掌、業務範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另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8條規定,董事會應負責公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有效監督經理階層,並對所有股東負責,第四章並已訂定強化董事會職能之相關規定。
三、行政院已於105年9月10日指示本會於3週內提出強化監理改進方法,本會正積極研議具體作法,己於近日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銀行業者會商,將於行政院指示期限內提出。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裁罰案對我國金融監理應檢討強化與國際接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71)
許委員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裁罰案對我國金融監理應檢討強化與國際接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已是國際重要議題,其係為保護合法商業,避免銀行成為非法商業之工具,以維繫銀行之信譽。防制洗錢法令遵循為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之一環,本會已依國際組織發布之建議及方法論,完成訂定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等規範,並已於105年將銀行對海外分支機構之防制洗錢控管機制納入銀行申請增設海外分支機構之審核項目。法務部研擬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亦已於近期送請貴院審議,以強化防制洗錢規範,並與國際組織之最新標準接軌。本會將積極協助推動完成修法,並加強金融機構管理階層及從業人員防制洗錢法令遵循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二、借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裁罰案,本會已採行之通案措施:
(一)本會已於105年8月24日函請各銀行加強海外分支機構防制洗錢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包括:強化總行稽核單位查核及委外查核、海外分支機構之法令遵循主管應確實熟悉當地金融法規、與當地監理機關之往來情形應即時回報總行、總行應與當地監理機關保持聯繫溝通、派駐海外之高階經理人應有完整訓練計畫等。
(二)本會已於105年8月31日召開金融控股公司總稽核座談會,請總稽核加強督促落實海外分支機構防制洗錢及法令遵循之內部查核。
(三)本會已請台灣金融研訓院等周邊機構舉辦防制洗錢研討會,請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積極參與,並自9月份起舉辦一系列訓練課程,以提升金融從業人員之風險意識及執行效能。
三、行政院已於105年9月10日指示本會於3週內提出強化監理改進方法,本會正積極研議具體作法,如: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將國外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或處分列為銀行應立即向本會通報之事項;另將重新檢討銀行申請設立海外分支機構之審查機制,並強化與國外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等。本會已安排於近日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銀行業者會商,徵詢各界意見,於行政院指示期限內,提出具體改進做法。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遵長)不得隨便兼職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72)
許委員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遵長)不得隨便兼職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法令遵循制度為內部控制重要一環,為提高金融機構對法令遵循的重視,本會遵循「銀行設立法令遵循部門指導原則」之原則5-獨立性原則,訂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辦法)中有關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定,相關規範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
三、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資格應分別符合相關規定。
四、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15小時之教育訓練。
五、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報董事會。
六、法令遵循主管於金融機構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開辦新種業務前,應簽署負責,並賦予對單位法令遵循成效考核。
七、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接納,應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
有關兆豐銀行對於疑似洗錢交易未申報,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罰款一案,本會已對兆豐銀行予以裁罰。同時本會已呼籲金融機構應重視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並依行政院指示,積極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銀行業者會商,研議具體強化監理制度改進方法。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不應在電業法強行增設發電燃料配比,欲藉此達到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與能源轉型的目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88)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不應在電業法強行增設發電燃料配比,欲藉此達到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與能源轉型的目的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次電業法修正的精神,係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在電力穩定供應的前提下,以發電市場「公平競爭」、電網使用「公開公正」及用戶購電「自由選擇」為目標,提升電能使用效率,並提供再生能源多元的銷售管道。
二、綠能及低碳能源發展係現行國家能源政策方向,各發電廠必須平等負責國家能源之發電燃料配比的責任。未來會有一個明確的能源配比,透過審查許可的程序來限制較低成本燃煤電廠總量及要求售電業者符合配比義務,以避免不公平競爭。
三、電業法修正草案尚在研議中,目前並未規劃將台電公司發電部門民營化,亦不會有轉賣或圖利財團情形;另本次修正草案並未修改電價公式內容,故與電價變動無關。未來一般民眾向公用售電業購電之價格,將透過由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價公式進行管制,另設有電價平穩基金,整體調控電價,以保障民生用電價格。
(八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來台灣併購市場兩件特例: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毀約、美商美光對華亞科股份轉換之合併暫停等案件有改進空間,行政院應修改相關法規與相對應的程序規範,以保障投資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80)
許委員就近來台灣併購市場兩件特例: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毀約、美商美光對華亞科股份轉換之合併暫停等案件有改進空間,行政院應修改相關法規與相對應的程序規範,以保障投資人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關於對日商百尺竿頭求償以及檢討公開收購法規:
(一)百尺竿頭係在台成立之僑外資公司,民事訴訟將在台進行,經清查百尺竿頭持有樂陞科技私募股票6,800仟股及關係人Mega Cloud VR Investment Limited(負責人同為KASHI NO YOSHIAKI)持有私募股票14,500仟股。投資人保護中心自9月8日至9月20日正式受理投資人登記辦理團體求償訴訟,該中心並已就上開股票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二)另金管會已蒐集外國相關規範,並請投資人保護中心於105年9月9日邀集相關業者及學者專家研議修法建議,刻正通盤檢討修正,將特別強化投資人權益保障之措施(如增訂要求財務顧問公司就境內外收購方資金來源出具審查意見、增加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應審查資金來源等責任、強化資訊揭露公告事項等)。
二、關於百尺竿頭惡意未履行交割行為:
(一)其日籍負責人KASHINO YOSHIAKI涉有證券詐欺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不實罪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及第174條第1項第5款,金管會已於105年9月2日移送檢調偵辦。
(二)百尺竿頭於105年5月31日公告將公開收購樂陞科技股份及105年8月30日百尺竿頭公告無法完成本次公開收購之交割,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所稱「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重大消息,經查自105年5月31日公開收購之重大消息發布後,金管會立即督導櫃買中心依「監視制度辦法」將樂陞股票列入線上特別監視股票執行監視查核,有關投資人涉及違反證交法155條第2項準用第1項(炒作股票)及第157之1條(內線交易)情事之相關資料,金管會已於105年9月9日併案移送檢調偵辦。
三、關於美光對華亞科股份轉換之合併暫停:
(一)有關美光於105年6月8日宣布延後完成收購華亞科,華亞科至次營業(13)日早上11:59始發布重大訊息,核有延遲公告重大訊息之情事一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交所)已依規定處以新臺幣30萬元違約金。
(二)為利瞭解該收購案後續辦理情形,金管會業督促證交所函請華亞科應於105年9月20日前公告該案目前進度、股份轉換契約所定之最後交割日、是否得再展期及應踐行之程序等訊息,以利投資人參考。
(三)金管會已請證交所持續注意該收購案之後續發展,及華亞科股價之變化情形,並適時督促華亞科發布重大訊息對外說明,如有異常,當採取適度監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