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國銀行海外分行之管理及通報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74)

許委員就本國銀行海外分行之管理及通報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本會對本國銀行海外分行之管理及通報機制,業有下列規定:

一、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本國銀行之國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偶發及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且總行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核。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所在國政府金融檢查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另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4項規定,銀行國外營業單位應指派人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同辦法第34條第3項規定,銀行設有國外分支機構者,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三、又上開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銀行對國外營業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本會依同辦法第26條第2項所定銀行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其附表第11項所列考核重點包括: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含國外分支機構主管機關)等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是否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

四、此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11條第11款規定,銀行在外國當地法規許可之情形下,應確保其國外分行及子公司遵循與國內同樣嚴謹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為,當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支機構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本會已於105年8月24日再函請各銀行加強海外分支機構防制洗錢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包括:強化總行稽核單位查核及委外查核、海外分支機構之法令遵循主管應確實熟悉當地金融法規、與當地監理機關之往來情形應即時回報總行、總行應與當地監理機關保持聯繫溝通、派駐海外之高階經理人應有完整訓練計畫等。本會將持續強化監理制度,並促使金融機構重視及落實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22)

許委員就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發會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102年度提送貴院之「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之檢討報告」提出調整方向如「明確區分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區隔考核獎金與績效獎金之評估指標」以來,即避免使用「盈餘」指標,或調降盈餘指標權重,以免與績效獎金核算制度有所重疊。以經濟部為例,102年度即刪除台電公司及中油公司與「盈餘」有關之「本期淨利」目標達成率及成長率指標,以與績效獎金區隔,本(105)年度再調降與營收相關指標權重,並刪除財務管理面向下之「權益報酬率」指標,調降財務指標權重。

二、另民國102年間檢討改革績效獎金制度時,已請各主管機關先按所擬議設計之獎酬結構,以所屬事業機構96年至100年績效獎金發放金額進行試算,並經行政院人事總處檢視結果,須符獎金制度設計應具鑑別度之差異化要求,始核定獎金級距基準。目前各事業主管機關大都以總盈餘超過法定盈餘之比率(即超額盈餘比率)設定獎金級距基準。至於未來改進方向,將研議視實施結果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依事業績效、整體經濟景氣等因素綜合考量後予以彈性調整。

三、又,本會於101年11月2日訂頒「國營事業102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訂定原則」,要求各主管機關提送所屬事業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時,須併同提出所屬事業未來經營計畫,並依經營計畫提出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以作為年終考評依據,並請主管機關檢討指標目標值之挑戰性及合理性,以強化永續經營策略;104年11月10日亦函請各事業主管機關提送所屬事業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時,應適切設定評估指標及其年度目標,並請其依近年實績檢討年度目標之挑戰性及合理性。審議各事業年度目標值時,即以各事業近3至5年年度目標、實績及權重等檢視目標值之合理性及挑戰性。行政院未來將賡續督促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請其督導各事業機構確實因應政府政策及經營環境變遷,檢視公司經營計畫及營運目標,逐年檢討審慎研訂兼具合理性及挑戰性之考成指標,並公正評核該公司經營績效,滾動檢討各項關鍵績效指標內容,以合理反映事業機構之經營績效責任。

四、此外,「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之檢討報告」改進方向除績效獎金依盈餘多寡提撥,有盈餘始發獎金,並依貴院決議,訂定平均高限基準,以及依事業組織型態,設計具差異化、細緻化之獎酬結構外,政策因素認列需遵循事先、報准、正負表列及預算數扣除等原則,主管機關核列之政策性因素及金額亦須依貴院決議函送貴院。至於經濟部所屬事業產品因與民生高度相關,常因配合政策緩漲或凍漲產品價格導致事業虧損,故其決算盈餘與預算盈餘相比時,均需考量政策因素。事業決算若為虧損,依規定不得核發績效獎金,惟若加計政策因素後,其總盈餘成為正數,則仍可申算績效獎金。對於政策因素影響金額之審認,經濟部每年邀請學者專家召開「經營績效獎金審議會」,14位審議委員中,僅4位為行政機關代表,審議過程極為審慎,行政院召開複核會議時,亦尊重主管機關審議結果。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共運輸與公共場所安全提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

許委員就公共運輸與公共場所安全提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為預防及因應交通設施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活動所造成之危害,維護與恢復國家交通設施正常運作及人民安定生活,刻正研訂「交通設施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計畫」中,俟報行政院核定後即可函頒實施。另針對公共運輸及公共場所安全之提升,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臺鐵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策進作為,包括:

1.安全人力部分:全面提高警戒、加強管制、教育訓練、人員強化、安全監控、聯防機制。

2.安全設備部分:

(1)已會同鐵路警察局適當調整車站CCTV監視設備(共建置8千餘具)裝設位置與拍攝角度,以發揮事前警惕及事後蒐證之功能。

(2)在列車配置「防身棍」,並施以列車長防身棍訓練,以防患未然。

(3)新購置之通勤電聯車、太魯閣與普悠瑪新自強號均已設置緊急通話系統,其餘車廂將陸續裝設;另將於新增購車計畫項下比照國際鐵路標準加裝偵防錄影設備,以收事前遏阻、事後蒐證之效。

(4)防爆毯目前設置於鐵路警察局及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斗六、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及臺東等站之鐵路警察局各分駐所(派出所),以利就地緊急時使用。

3.民眾宣導部分:

(1)宣導旅客不得隨身攜帶危險物品上車之規定及處置作為,並公告周知。旅客違反規定時,鐵路機構得依規定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2)旅客攜入車內之物品,鐵路機構確認有危險物品者,得經旅客同意檢查之;旅客不同意者,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3)車站及列車廣播請旅客隨時注意危險品及可疑人、事、物,如有發現立即通報臺鐵站務人員或路警(02-23115580)或110處理。

(4)「乘車安全宣導」公益影片於臺鐵各車站及列車上播放,對民眾宣導搭車遇攻擊事件緊急通報求救暨自衛防身之流程。

(二)為維護客運場站及旅客安全,公路總局已函請各區監理所積極協調地方警力補足交通運輸場站警力不足問題,並請警務單位於各客運場站配置適當警力派駐或巡邏,亦請場站管理單位視需要派駐保全人力,同時督促客運業者加強員工教育訓練,落實守望相助;另於週末、連續假期等客流高峰時期,應適度提升安全防護措施。又,公路總局於本(105)年4月函請中華民國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因應比利時布魯塞爾發生大眾運輸場站恐怖攻擊事件,請該會轉知所屬會員針對大眾運輸場站加強安全維護,以確保民眾安全。

二、另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向為政府首要施政項目,亦為民眾共同之企盼,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肩負維護社會治安職責,將持續全力要求全體警察人員積極落實執行各項偵防作為,發揮防制及打擊犯罪力量,全力遏制犯罪滋長,達成維護社會治安之目標。本次臺鐵車廂爆炸案,警政署於第一時間成立專案偵查小組,並配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積極投入案件偵辦,期迅速破案,以安定社會民心。

三、又,政府歷年來積極推動執行「社會安全網」,包括衛福部之「福利安全網」及「關懷服務網(原自殺防治網)」、勞動部之「就業安全網」、教育部之「教育安全網(原就學安全網)」及內政部之「治安維護網」五大網絡,以完備社會安全網絡,維護社會治安。

四、此外,為深化我國土安全防護能量,行政院自民國102年10月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決定推動我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CIP)工作,以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公私部門相關作為,迄今已辦理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指導綱要修正、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盤點、評鑑及分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指定演練及一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訪評、撰擬複合式CIP示範計畫,以及相關教育訓練;中長期研議推動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法之立法,以健全整體防護體制。

五、再者,我國如發生恐怖攻擊(或疑似恐怖攻擊)事件,依「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行政院國土安全應變機制行動綱要」等規定,第一時間將由國土安全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包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行政院環保署、海巡署、原能會、資通安全處等),視情況依權責成立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先期應變處置小組,情勢升高或狀況緊急時,成立二級應變中心,由權責中央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結合行政、國安體系共同執行相關應變任務。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平時即與國安單位、各部會所屬機關保持密切情資交換、通報聯繫,案發後接獲通報即於第一時間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聯繫協調國安單位研判情勢,並協調相關主管機關進行開設相關準備,視情勢需要召開「情勢因應會議」,由行政及國安體系共同合作應對,必要時提升應變層級,成立一級應變中心,由副院長擔任指揮官。

(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戰機國造政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6)

李委員就戰機國造政策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落實國機國造政策推動,現規劃重要具體發展項目包括空軍新式「高級教練機」研製等,已列為本部重要推動方向,以落實推動國防科技植基於民間,說明如后:

(一)整合國內商源並針對外購組件進行研發,將研發成果技轉民間,同時引進關鍵技術。

(二)透過新式高教機自研自製案,可扶植國內航空供應鏈廠商,提升關鍵技術能量,並可帶動航空產業效益加速國防工業發展。後續依據未來敵情威脅及國機國造能力,檢討研發因應未來戰場需求之「下一代先進戰機」。

(三)本部依聯合作戰需求,進行國防科技前瞻,已完成下一代戰機等武器近、中、遠程規劃,後續由國內商源進行整合,依期程推動國機國造。

(四)另以新式高教機作為「國機國造」之啟始計畫,貫穿高教機、初教機、發動機及下一代戰機,達成國防自主並開創航太產業研製、量產、維護及延壽之願景。

二、本部將秉持「國防法」第22條,發展國防自主科技能力,以帶動相關產業發展,並依蔡總統提出「五大產業創新研發計畫-振興國防產業」政見,戮力執行,以建立新式「高級教練機」完整設計、製造、組裝與測試之能量,續為研發下一代戰機做好準備,並帶動航空產業往核心設計、製造與高產值方向發展,提升國內產業科技水準,達成「國防自主」願景。

(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潛艦國造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1)

李委員就潛艦國造計畫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為落實國防自主目標,本部積極推動潛艦國造專案,具體規劃作為,摘述如次:

(一)本部於6月15日成立國防產業發展小組,積極推動國機國造及國艦國造等重要指標專案,以帶動國防產業發展。

(二)產業能量訪查:7月25日赴台船及中鋼公司現地訪查,另規劃9-10月訪查宏昇等3家公司。

(三)舉辦產業論壇:8月29日於鳳山行政中心舉辦造船產業論壇1場次,各界研提建言將納入「國防產業發展策略」之參據。

(四)8月下旬與經濟部成立潛艦國造推動小組,共同執行潛艦國造產業能量訪查及分工整合。

(五)潛艦國造區分「合約設計」及「建造」兩階段方式推動,本部已編列30億元執行合約設計工作,後續依合約設計成果,規劃建造期程及所需預算,整合國內、外產製能量,由國內船廠逐步推動,並建立技術能量,持續落實「潛艦國造」政策。

二、本部將秉持「國防法」第22條與行政院政策指導,持續運用本部與民間產、學、研能量,戮力國防科技研發工作,以前瞻25年之國艦國造專案,結合產、官、學、研之資源與能量,發展國防科技並帶動國防產業發展與經濟成長,達成「國防自主」願景。

(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台灣婦產科醫師與助產師缺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9)

李委員就有關台灣婦產科醫師與助產師缺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婦產科專科醫師人力由於醫療糾紛、工作負擔、值班、少子化及健保給付等項因素,以致成長趨緩,且婦產科專科醫師平均年齡相較其他科有偏高之情形,爰本部擬具提高全民健保五大科別支付標準、五大科住院醫師津貼等多項策略,婦產科住院醫師招收情形已有明顯改善,截至105年7月底招收率已達100%。

二、有關改善醫療執業環境及解決婦產科醫師與助產師人力不足等問題之具體措施包括:

(一)提升內、外、婦、兒、急診等五大科健保支付標準,102年醫院總額協商50.55億元,103年投入1億元,用於調整急重難科別之支付標準,並於104年編列1.6億元,用於提升急診照護品質。105年亦編列91.7億提升門住診費用。

(二)增加內、外、婦、兒、急診等五大科住院醫師津貼,自102年9月1日開辦津貼補助,對於五大科住院醫師專科訓練期間,每人於每年訓練結束後補助12萬元津貼,並於105年賡續辦理。

(三)自101年起開辦生育事故救濟後,相關醫療糾紛司法訴訟鑑定案件減少7成,截至105年8月底止,審定案件410件次,救濟案件343件,共救濟3億2,571萬餘元。並於105年6月30日施行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四)本部獎勵27家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25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急救責任醫院。105年度加強提供「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含早產兒)」照護資源,以提升偏遠地區婦兒科之照護服務。

(五)有關改善助產人力不足之具體措施:

1.為保障產婦健康照護之品質及善用助產人員人力,本部辦理「友善多元溫柔生產醫院試辦計畫」,並將助產所納入孕婦產前檢查及子宮頸抹片採樣之合約機構,於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6點第2款及第3款明定,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孕婦產前檢查服務及辦理子宮頸抹片採樣者,如其為助產所,應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助產人員。

2.為應業務需要及助產師(士)於醫院發揮其角色功能,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3條附表(一)綜合醫院、醫院設置標準表項目三、(2)護產人員已規定「設有產房之醫院,得有助產師(士)編制至少一人以上;其人員同時具有護理人員及助產人員資格,應優先以助產人員資格辦理執業登記」。

3.有關培育及提升助產人員品質部分,台灣助產學會或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亦可參考國外助產發展佳之國家案例,據以評估與規劃我國助產人才培育計畫。

(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TPP」、「AEC」、「AIIB」及「RCEP」等區域性之經濟組織持續且快速整合之下,可能拉大台灣與全球各國之競爭力條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1)

李委員就「建請行政院檢討我國面臨亞太區域經濟整合進展快速之下,遂有遭邊緣化之可能性,但仍未見我國外交部於政策中有實際之行動與處置。鑒於『TPP』、『AEC』、『AIIB』及『RCEP』等區域性之經濟組織持續且快速整合之下,更可能拉大台灣與全球各國之競爭力條件。」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TPP推案情形:

(一)行政院已成立「TPP專案小組會議」統籌協調各部會推案,未來將以「加入TPP整體影響評估」、「法規落差盤點及調整」、「爭取成員國支持」、「國內能力建構」、以及「對內溝通」等方向為重點。

(二)外交部配合行政院TPP專案小組規劃,持續向所有成員國說明我國爭取加入第二輪談判之立場及準備情形、宣介我為符合TPP標準之法規修訂成果,同時亦推動雙邊FTA/ECA或其他經貿協定。美國及日本均已於本(105)年4月表示,原則歡迎我國及韓國、菲律賓、印尼、泰國表達對TPP之高度興趣,我將持續尋求所有成員之支持,爭取加入TPP。

(三)鑒於美方支持我加入TPP至為關鍵,外交部持續透過各管道積極遊說洽助,並獲美各界正面回應。除美國國務院已表歡迎臺灣加入之意願外,美國國會多位參眾議員亦已公開表達支持、本年迄今共25個州級參、眾議會已通過支持我加入TPP之友我決議,外交部並委請史丹福大學民主發展暨法治研究中心等重要智庫舉辦相關研討會,以提升我推案之國際能見度。

二、RCEP推案情形:

(一)我國係採「堆積木」策略,提升與RCEP成員雙邊經貿關係,迄今推案之成果包括:(1)簽署ECA:已於102年7月與紐西蘭簽署台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102年11月與新加坡簽署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2)完成可行性研究:已完成與印尼、印度等國之雙邊ECA可行性研究。

(二)行政院於104年4月17日核定並公布「我國推動參與RCEP策略」,擬定短中長期推案步驟,外交部積極與經濟部等相關機關合作推動,我相關駐外館處亦因地制宜推展相關準備工作,期能全面強化與RCEP成員雙邊關係,逐步累積整體推案動能。

三、總統已宣示我應加強和全球及區域的連結,提升對外經濟的格局和多元性。本部未來仍將配合整體規劃,與其他相關部會持續推動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區域經貿協定或雙邊ECA,並透過落實新南向政策,尋求新投資及貿易機會。

(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104年底後不再徵召義務役役男服常備兵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

李委員就104年底後不再徵召義務役役男服常備兵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在行政院及國防部戮力提升各項招募及留營誘因下,志願役人力雖穩定成長,然國防部審慎評估,陸軍外島、主戰部隊、海軍艦艇及陸戰隊等單位兵力,仍未滿足國家及國防安全需求,基此,經向總統報告並獲同意,106年持續徵集部分82年底前出生之役男入營服役,以穩固基層戰力。

二、國家需要足夠軍隊保衛國家安全,國防部已於105年8月16日宣布106年持續徵集82年(含)之前出生役男9,600員(含海巡署及國安局);另83年次(含)之後出生役男維持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政策不變。

三、國防部將在既有良好招募及留營基礎下,循序穩健落實推動兵役制度轉型,積極執行招募與留營工作,儘速達成募兵制人力成長目標。

(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貧富差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4)

李委員就貧富差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隨著知識經濟發展、全球專業分工、人口老化及家庭小型化,多數國家所得不均度呈現長期擴大趨勢,我國所得差距在民國69年後亦緩步上升。為審慎因應,行政院已成立「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透過「社福」、「就業」、「薪資」及「租稅」四大面向,積極推動相關政策,並持續滾動檢討修正,以改善我國所得分配狀況,確保經濟發展果實由全民共享,說明如下:

(一)「社福」策略方面:持續推動社會救助及社福補助,並定期調整補助額度,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生活水準;另補助托育費用,辦理育兒津貼,推動幼兒免學費及增加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以減輕弱勢家庭育兒負擔。

(二)「就業」策略方面:透過各項結盟、輔導及育成等措施,促進社會企業發展;推動各項人才培育及職訓方案,包括在職者與失業者之職訓服務,以及農民學院等,以積極協助經濟弱勢及原鄉、農村民眾就業。

(三)「薪資」策略方面:擴大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結合評鑑、指數及相關表揚,引導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獲利與員工共享;適時檢討基本工資,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透過提高薪資資訊透明度及強化工會集體協商力量,獎助勞資協商利潤分享,以提高勞工議價能力。

(四)「租稅」策略方面:檢討遺產及贈與稅制,落實房地合一稅制及土地房屋稅負合理化,並持續落實針對高額消費課稅,以促進租稅政策之重分配效果。

二、至所提政府財政赤字加鉅一節,說明如下:

(一)自103年初推動健全財政措施,以及近2年稅課收入超徵及各機關撙節支出下,中央政府整體收支執行情形優於預期,歲入歲出差短持續縮減。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連同特別預算赤字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率,已從98年度金融海嘯之高峰3.4%,下降至106年度預估之0.9%,106年底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案數5兆6,170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33.9%,較105年度34.1%,降低0.2個百分點,債務成長率2.79%亦未超過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成長率3.68%,顯示政府債務改善。另為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動,政府積極推動各項重大措施,適度舉債作為加速建設財源,以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預估106年底舉債空間距「公共債務法」規定之債務上限比率尚餘留6.7個百分點,顯示財政穩健及經濟發展得以兼顧。

(二)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截至104年12月底各級政府潛藏負債計17兆7,490億元,惟屬政府未來應負擔或有法定給付義務,或未來社會安全給付事項,與「公共債務法」管制政府因融資行為產生之債務不同,未必成為政府實質債務。依「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定義,潛藏負債並不計入政府債務統計,世界各國所列債務及占GDP比率等資訊,亦未計入潛藏負債。上開潛藏負債包括舊制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地方政府等積欠保險費補助款暨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涉及勞工保險及軍公教退撫制度整體財務問題,政府業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推動年金改革,以建立永續發展年金制度。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當一個國家的軍人被矮化、弱化甚至醜化時,這個國家的國防戰力仍否堅實一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3)

黃委員就當一個國家的軍人被矮化、弱化甚至醜化時,這個國家的國防戰力仍否堅實一節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軍隊士氣是戰力的泉源,戰勝的憑籍。若國人不支持國軍,甚至弱化醜化國軍形象時,官兵的士氣將受嚴重打擊,更無法建構堅實的國防戰力;因此總統就任後多次視導國軍,除表達與國軍榮辱與共的決心,期勉國軍針對相關違失,知恥知病,勇於改革,並於視導國軍部隊時宣示加快官兵個人裝備更新及老舊營舍改善等各項具體作為,強化官兵生活照顧,贏回軍人尊榮。

二、本部為提升國軍形象,凸顯官兵於第一時間投入災害搶救,降低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確保國土安全等作為,完成「國軍支援災害防救任務文宣標準作業程序」案,於7月1日令頒全軍遵循,藉以整合文宣管道與資源,展現官兵救災成效,塑建國軍「苦民所苦、急民所急」之正面形象,爭取國人認同與支持。

三、近期93軍人節及中秋節遭逢莫蘭蒂與馬勒卡颱風期間,本部指導各級部隊主動提供各項文宣素材,製播有助提升國軍形象之短片,均獲媒體正面報導及支持,迄9月18日執行成效摘報如后:

(一)本部製作7部國軍正面形象影片: 為提升國軍榮耀向心,本部於93軍人節期間製作「致敬」、「對不起」、「感恩」、「守護」、「榮耀軍裝」、「老兵大愛」等6則影片,並為展現國軍在中秋佳節堅守崗位,讓民眾安心過節,由心戰大隊製作創新動畫影片「國圓家圓」短片,上述影片均上傳全民國防教育臉書、國防部發言人臉書及YouTube等社群媒體,累計瀏覽人次150萬3,762人,1萬6,834次分享。

(二)陸、海軍司令部製作6部國軍救災影片:

1.陸軍司令部9月14、15、17日於國防部發言人臉書、陸軍司令部臉書及YouTube等社群媒體上傳「迷彩身影,安定人心」、「愛不變,家永遠」、「第一到達和最後撤離的迷彩身影」等3則影片,累計瀏覽人次9萬7,449人,1,915次分享。

2.海軍司令部9月15、17、18日於爆料公社臉書、YouTube及海軍陸戰隊指揮部臉書等社群媒體上傳「水下作業大隊救災實況」、「守護家園」、「一股堅實而沉默的力量」等3則影片,累計瀏覽人次3萬3,015人,339次分享,成效持續增長中。

(三)統計本次「莫蘭蒂及馬勒卡颱風」期間,國軍救災文宣及正面新聞報導數量如次:

1.發布新聞稿:13則。

2.發送簡訊:18則。

3.民間媒體報導:241則。

4.臉書刊登:138則。

5.軍聞媒體報導:184則。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新南向政策與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5)

黃委員就新南向政策與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現階段之經濟發展,與區域中許多國家高度關聯及互補,我國應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共享資源、人才與市場,並在科技、文化與經貿等各層面,廣泛交流合作,增進彼此多元關係,期能透過與亞太區域國家之合作,為東協、南亞及紐澳國家之經濟創新、結構調整及永續發展,作出積極貢獻。行政院依據蔡總統本(105)年8月16日召開對外經貿戰略會談通過之「新南向政策綱領」,已於本年9月5日正式啟動「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將秉持「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核心理念,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及「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之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

二、自本年5月20日以來,政府強調在尊重1992年兩會會談歷史事實與既有政治基礎上,致力維持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穩定之現狀及兩岸既有機制,並多次重申,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已展現最大彈性及善意,並獲致國際社會及國內民意多數肯定。推動新南向政策與兩岸經貿,都是全球布局策略之一環,本質上並無衝突,在經貿與產業層面上,兩岸仍多有互補與合作空間。「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已將「兩岸善意互動及合作」納入重點工作,行政院陸委會將依政策整體規劃,就兩岸在區域和平及發展層面,找尋共同利益與共同關切議題及項目,包含經貿、教育、文化、醫療等各層面,研議及規劃相關議題與合作事項,推動與陸方展開協商及對話,促使新南向政策與兩岸關係相輔相成,共創區域合作典範。

(十二)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屏東縣自來水普及率過低及部分鄉鎮用水驗出重金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3)

周委員就屏東縣自來水普及率過低及部分鄉鎮用水驗出重金屬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提高屏東縣自來水普及率部分:

(一)截至民國104年底,屏東縣自來水普及率48%,偏低原因主要為該縣地下水豐沛、居民慣於取用便利之地下水與山泉水,以及部分地區地處偏遠,辦理延管工程經費浩大居民無力負擔,接水意願偏低等所致。

(二)經濟部「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100年至105年)」,屏東縣100年至104年已辦理合計4.6億元,改善5,147戶,自來水普及率由100年45%提升至104年48%;另本(105)年已核定經費約1.1億元,預計改善2,006戶。

二、有關屏東縣部分鄉鎮地下水遭污染部分: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5條規定,轄內地下水污染預防及監測等事宜,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確有污染行為,污染行為人應處以刑責或科以罰鍰。台水公司如發現疑似水源遭污染事宜,將主動通報主管之地方政府環保單位。另台水公司已核定「萬丹鄉供水系統供水工程計畫」,將於106年度開始執行,預定110年完成;屆時可供應萬丹鄉民安全無虞之自來水。

(二)為確保飲用水安全,行政院環保署訂定「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督導地方環保局執行飲用水水質稽查管制,並協助地方環保機關辦理飲用水水質標準中重金屬、氰鹽、消毒副產物、揮發性有機物、農藥及其他影響健康物質項目之水質抽驗。本年1月至8月屏東縣政府環保局共抽驗自來水水質277件均合格,自來水淨水場及簡易自來水水源水質稽查38場次均合格,飲用水連續供水設備水質抽驗116件均合格,包盛裝水水源水質稽查15場次均合格,自來水水質處理藥劑稽查13處、抽驗13件均合格,飲用水連續供水設備維護稽查134件、合格率95%。另為宣導國人飲用水安全之正確認知及觀念,行政院環保署已建置飲用水全球資訊網,提供飲用水管理條例法規及飲用水安全宣導資料,宣導提醒非自來水供應地區民眾使用簡易自來水、山泉水及地下水(井水)等做為飲水用途時,應自行維護水井等設施設備並定期檢驗水質等注意事項,相關電子檔供地方環保局及民眾免費下載使用,以確保使用之安全。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7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77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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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因違反美國法令遭紐約州金融署裁罰1.8億美元一案,針對兆豐銀行遭質疑涉及可疑活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9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99)

蔡委員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因違反美國法令遭紐約州金融署(下稱DFS)裁罰1.8億美元一案,針對兆豐銀行遭質疑涉及可疑活動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兆豐銀行與DFS所簽合意處分令(consent order)內容,兆豐銀行在西元(下同)2010年至2014年間因箇朗分行之受款人帳戶關閉,致紐約分行呈報數量顯著之退匯可疑交易,該等關閉帳戶係肇因於箇朗分行辦理認識客戶(KYC)作業不足。

二、兆豐銀行在2010年至2014年間並未向本會通報該行有因涉及洗錢或不法活動而遭起訴案件,至於遭DFS裁罰案件有無涉及洗錢或其他不法活動,已由司法檢調機關偵辦,本會將積極協助司法檢調機關。

三、檢附兆豐銀行2010-2014年受本會裁罰案件如附表。

(所附附件逕行轉送蔡委員)

(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央廣鹿港分臺宿舍區閒置空間改造為傳統藝術中心相關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8)

王委員就將央廣鹿港分臺宿舍區閒置空間改造為傳統藝術中心相關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依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稱央廣)捐助章程第8條規定,央廣接受捐贈之土地,於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不得任意處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稱國產署)亦於歷次央廣鹿港分臺宿舍區土地活化利用會議中表示,央廣土地使用須符合捐贈目的。

二、文化部已設有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傳藝中心),機關所在地雖在宜蘭縣,惟傳藝中心肩負全國傳統藝術傳承推廣之責,經常深入全國各地進行傳統藝術之傳承與推廣,業務範疇未受地域之侷限。文化部另設有文化資產局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負責文化資產及工藝保存與傳承推廣,並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在地工藝人才培育。彰化縣有許多優秀傳統工藝師,均可與傳藝中心、文資局及工藝中心等進行合作,提升及發展彰化地區傳統工藝。

三、由於央廣鹿港分臺宿舍區之土地,應依其捐助章程規定在符合法定捐贈目的下使用,為積極活化利用該土地,文化部已於本年9月1日函請央廣儘速與地方人士積極溝通,於符合該臺土地捐贈目的下,提出結合廣播專業與鹿港整體特色之規劃方案,並在方案未完成前,積極開放運用辦理相關活動,加強與地方民眾交流。

(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塑膠微粒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51)

蔣委員就塑膠微粒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民國104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報告,現行市面常見塑膠微粒材質多為聚乙烯(polyethylene,PE)、聚丙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壓克力(polymethyl methacrylate,PMMA)及尼龍(nylon)等,其尺寸小於5毫米(mm),可應用於生物實驗、工業製造、清潔用品、洗衣粉、洗滌劑、牙膏等產品,不限於化粧品。目前國際針對化粧品管理,係著重於規範產品安全及品質衛生,歐盟、日本等先進國家,尚未因該等成分可能造成人體危害及環境污染,禁止使用於化粧品。

二、鑑於塑膠微粒影響生態環境,故產品添加塑膠微粒宜予規範,衛福部已分別於104年3月及12月召開「化粧品產業溝通討論會議」,建議業者逐漸減少化粧品使用塑膠微粒,改以其他替代成分為優先考量。另行政院環保署已於本(105)年6月20日與業者協商個人清潔用品(含化粧品)不予添加塑膠微粒事宜,呼籲業者及早更改產品配方及生產製程。此外,該署亦已於本年6月29日與衛福部及經濟部等商品主管機關研商管制事宜,並於8月23日預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含牙膏)製造、輸入及販賣」草案,將禁止粒徑範圍小於5mm之塑膠微粒,做為人體去角質或清潔用途之固體塑膠顆粒,該草案並已參考完成管理規範國家之案例,據以規劃適當緩衝期,俾將衝擊降至最低。未來該草案實施後,衛福部將配合禁止使用塑膠微粒政策,協助輔導化粧品相關業者遵循辦理。

(十六)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92)

柯委員就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即現行所稱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復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另依銓敘部民國96年5月11日令釋及103年7月21日書函略以,公保被保險人如同時有2種職業而符合參加公保及其他社會保險者,須擇一參加,不得重複參加2種保險。

二、為保障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勞動權益,勞動部勞保局前於本(105)年8月29日函周知各大專校院,如僱用未能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兼任教師,請依規定於渠等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為渠等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

三、教育部為確保兼任教師權益,前已數次函請公、私立大專校院依規定辦理;該部將賡續透過人事服務簡訊及公、私立大專校院人事主管會報等適當場合,加強宣導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等相關事宜,並不定期辦理查核,以落實保障兼任教師權益。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服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82)

許委員就長照服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長照失能人口及需求快速成長,為更積極回應民眾需求,衛福部規劃編列162.26億元(含公務預算100億元及基金預算62.26億元),其用途為:(一)擴大服務對象,包括自然增加之失能者、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至64歲平地原住民等;(二)滿足服務對象所需長照服務;(三)推動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等之創新服務;(四)培訓社區為基礎之健康與長照社區照護團隊;(五)提供多元連續之綜合性長照體系;(六)縮短長照之城鄉差距。未來政府將持續規劃穩定之財源,全力發展社區化之長照服務,儘速建構平價、普及之長照服務體系。

二、為充實照顧服務人力,衛福部採行之因應策略包括:(一)加強及培訓人力來源,訓練對象納入新住民,並鼓勵中高齡及二度就業人口投入;(二)將大專院校老人服務、長照等科系所培育人才納入長照人力一併規劃,並積極納入五專、二技學生,期使教、訓、用有效銜接;(三)推動月薪及時薪制併行,並規劃獎勵以月薪聘僱照顧服務員之居家服務單位,以提高照顧服務員實質薪資待遇;(四)規劃試辦依不同時段、區域、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或特殊情況,研訂補助標準加給之可行方式;(五)積極建立照顧服務員形象識別並溝通其職業價值與意義,增進社會大眾對居家服務內容與照顧服務員角色之正確認知。

三、另為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員留任與發展之誘因,衛福部除補助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營運費、勞健保費及勞退準備金、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費及輔助照顧工作簡易配備外,業自民國103年7月調高照顧服務費至每小時200元,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本(105)年6月計9,292人,較103年底7,945人成長16%。

四、為試辦外籍看護工多元聘僱模式,以利居家服務單位彈性運用人力,有助提供多元服務,降低民眾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之依賴,解決家庭自行聘僱衍生之管理問題,同時透過居家服務單位之訓練、督導及管理,提升照顧品質,以及保障外籍看護工之勞動權益,勞動部自102年3月起試辦推動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以下簡稱外展服務),由該部邀集專家學者及衛福部共同審查通過之居家服務單位,聘僱外籍外展看護工,搭配本國照顧服務員,輪班或共同指派至符合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提供照顧。截至本年7月,計有4家居家服務單位參與試辦,合計聘僱46名外籍外展看護工,搭配68名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歷年至本年7月止累計服務被看護者828人次。至外展服務推動已2年餘,勞動部將賡續配合衛福部整體長照政策規劃及發展期程,適時檢討外籍看護工相關規定。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重酒駕刑罰及提升交通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26)

許委員就加重酒駕刑罰及提升交通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現行酒後違規駕車行為,依其酒精濃度高低及肇事與否等之情節輕重,分別涉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85條之3等處罰規定。查自民國102年3月1日起,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若曾違反上開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者(累犯),依同條第3項規定,除處9萬元罰鍰外,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嚴格對累犯者予以加重處罰。又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酒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與外國立法例比較並無偏輕,且檢察機關已執行5年內三犯原則不准易科罰金之嚴格刑事政策,是否有再修法加重酒駕刑責,宜再審慎研議。至許委員提及日本酒駕連坐法律之實施,值得臺灣引用推動一節,查日本道路交通法對於提供酒類致人酒駕者雖定有處罰規定,惟並非完全採連坐處罰概念,係就可認定駕駛人有酒駕之虞而不予勸阻或仍提供酒類者,始有處罰之適用,推動實施尚有處罰販酒業者之法理依據疑義(有無不當連結)、實務上難以舉證處罰等問題尚待解決;且本(105)年7月28日第7次治安會報內政部警政署報告「防制酒駕累犯及規範販酒業者責任研析」,其中針對連坐處罰部分結論為:「以我國國情而言,相關餐飲業者及社會大眾目前似難接受該項作法,建議暫緩推動。」

二、為提升交通安全,政府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為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及相關單位與各地方政府秉持一貫持續分從教育、宣導、執法等各層面,研議相關防範及取締酒駕之機制與法令規定。交通部除將配合社會輿論反映之交通違規行為及其對交通安全影響輕重程度,滾動式調整每年各期宣導工作項目內容,亦將持續配合各階段社會環境發展所需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管理需要,透過交通管理法令修正加重重大惡性違規處罰及即時裁罰與其他改善交通執法配套措施加強管理。另交通部已訂定第12期(105年─107年)「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計畫,並分別從交通工程設施、教育宣導、執法等項目,針對減速、停讓增加相關管制作為,以解決人、車、路(環境)構成之道路交通問題。此外,該部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06至109年)研議「車聯網科技發展應用計畫」中,期導入先進科技應用,以推動智慧交通管理。

(二)為有效防制酒駕事故發生,內政部警政署每月規劃全國同步取締酒駕勤務至少2次,要求各警察機關每月同步實施4次以上專案勤務,並視轄區特性及治安狀況,妥適規劃勤務部署,落實區域聯防機制,加強攔檢稽查作為,並於每季及每月將「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分析統計表」,分別函發各地方政府首長及警察局局長,建議透過道安會報機制,共同防制酒駕肇事案件發生。又該署會同交通部辦理「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視導,督考各單位防制酒駕工作執行情形,每月20日與交通部共同舉行記者會,發布各地方政府防制酒駕執行成效。另該署全球資訊網已規劃「防制酒駕專區」,並建置「警政服務App」軟體,擴大宣導效果,亦透過警察廣播電臺,辦理防制酒駕宣導專訪;針對各節慶連續假日,國人飲酒頻率較高之時機,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取締酒駕執法與宣導措施,以及製作交通安全宣導品,強化民眾酒後不開車觀念。此外,該署亦將持續推廣轄內餐飲、超商及販賣酒類業者結合優良計程車隊,提供全天候便捷大眾運輸資源,建構優質交通安全環境。

(三)為有效提升交通安全教育效益,教育部利用各類活動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宣教、透過融入學科課程方式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教學活動、培訓種子教官於校園實施交通安全講習、輔導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屆齡學生考領機車駕駛執照、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評鑑,督導各級學校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委請國立交通大學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研討會、督導各地方政府辦理高齡者交通安全教育推廣及運用媒體廣為宣達交通安全觀念。

另配合107學年度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之實施,該部將納入交通部推薦3名交通安全專家學者,參與相關領域教科書審查,並請出版社參考交通部研編訂高中以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教材,進行教科書編撰。此外,該部亦已推動各項學生騎乘機車安全管理與減少機車使用措施如:大專公車入校園措施、機車安全教育延伸校園─學校多元運用行政部門與NGO(非政府組織)到校宣教、鼓勵各大專校院開設交通安全課程,以及號召大學校長重視學生機車安全與鼓勵搭乘大眾運輸。

三、至有關提高道安工作層級部分,交通部已錄案研參。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各機關與特別收入基金派員赴中國大陸出差計畫執行情形及後續報告之資訊公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6)

許委員就中央政府各機關與特別收入基金派員赴中國大陸出差計畫執行情形及後續報告之資訊公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各基金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係配合基金業務推動需要,於符合基金設置目的及用途之前提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以下簡稱編審要點)規定報行政院核定後,始由基金編列預算,並送貴院審議,尚無規避監督等情形。各機關應依「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詳實按照所管費用性質,就用途別預算科目定義範圍,確定各項費用應歸屬之科目,如係委辦或補助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辦理相關法定職掌業務,因配合個案計畫需求,需派員赴大陸地區執行公務,列帳用途別科目為「委辦費」或「獎補助費」,尚符合「預算法」第97條規定。各機關單位決算書表「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所列資料,係包括以本年度預算、以前年度保留款、補助費及委辦費等財源支應之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有助於監督執行績效。

二、至部分機關及基金辦理赴大陸地區計畫執行率未達80%,主要係兩岸交流會議或活動因故停辦、調整舉辦地點至其他地區及實際辦理人數、天數、交通費、生活費等本撙節原則支用所致。行政院主計總處已於年度預算籌編會議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要求各機關及基金,應參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衡酌業務發展妥善運用資源,核實編列預算。此外,編審要點對於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之變更原則及經費支應方式已有規範,尚不致造成預算編列成為控留額度及科目之手段。

三、另依編審要點第9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後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之規定,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除屬機密性質者外,並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報告登錄事宜。為強化出國報告資訊公開及利用,國發會已建置「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利資訊共享。出國報告審核表需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名掃描後上傳至上開資訊網,以落實各機關內部審核及管理機制。國發會按季辦理報告抽查及催繳,以及每年彙辦執行情形2次,如抽查發現報告內容有過於簡略情形,則退回各機關修正,透過上述作為,將可強化公務出國報告品質。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制度架構及給付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89)

許委員就年金制度架構及給付方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推動年金改革,於總統府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自本(105)年6月23日起,迄本年9月29日止,已召開14次會議。自第13次會議起,已進入「年金制度架構」、「給付」、「基金管理」、「財源」、「領取資格」、「制度轉換機制」及「特殊對象」等實質議題之討論。

二、許委員所提建議有關各年金制度朝向重新規劃一體適用之制度、將目前多數屬於確定給付制之年金制度儘早調整為確定提撥制等,係屬「年金制度架構」議題範疇;另所建議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之改革方案,係屬「給付」議題範疇;至於建構一套獨立且受政府監督之行政法人退休基金管理組織,則屬「基金管理」議題範疇;上述議題將於委員會議中陸續進行深入討論。

三、委員會預計召開20次會議,綜整各項議題共識後,提出改革備選方案,並將於本年11月中下旬召開北中南東分區會議,以及於民國106年1月召開國是會議,以擴大各界參與,凝聚改革共識;國是會議結論將作為年金改革修法之依據,修法草案將循行政程序,函送貴院審議。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推動參與本年「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38屆大會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19)

許委員就我推動參與本年「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38屆大會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本年我推動參與ICAO大會案,政府各相關單位於會前已就本案密切研商及擬定推案策略,外交部並持續透過友我國家駐華機構及相關駐外館處,積極洽請理念相近國家、邦交國與友我國家支持及採取具體行動助我。

二、另在交通部民航局致函ICAO理事會主席Dr. Olumuyiwa Aliu,表達與會之意願後,陸委會8月4日亦發布新聞稿,希望在兩岸彼此之善意下,我國本年可順利受邀參加大會。

三、政府對ICAO最終並未邀我與會表達遺憾及不滿。本部及交通部於9月23日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我未收到邀請函,係對臺灣極不公平之對待,ICAO此一錯誤決定,對整體國際飛航安全更是重大損失,我政府基於「專業、務實、有貢獻」參與之理由,仍由民航局何副局長淑萍於9月25日晚間率團前往蒙特婁,與各國代表團進行雙邊交流。

四、我國雖未受邀出席本年ICAO第39屆大會,惟透過國際洽助過程,全球各重要民航國家及各界人士已更加瞭解及支持我國參與ICAO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已為我推案累積動能及厚植人脈。未來我仍將秉持「專業、務實、有貢獻」之原則,洽請國際社會支持,繼續積極推動參與ICAO的工作,以期進一步強化我民航管理,保障國人及全球旅客之飛航安全。感謝委員對本案之關切。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83)

許委員就政府對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應有積極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TPP為一高標準之國際經貿協定,未來多邊、區域及雙邊之經貿場域都將視TPP為標竿逐步納入其規範,類似TPP之區域經濟整合機制也將持續進行,爰行政部門將持續合力辦理各項推動我國加入TPP之準備工作,促使我國加速經濟結構改革及市場自由化。

二、加入TPP之推動工作因涉及跨部會整合與協調,行政院已於105年9月20日成立經貿談判辦公室,由鄧政務委員振中兼任總談判代表,目前各部會推動我國加入TPP之辦理情形如下:

(一)整體影響評估:TPP整體影響評估報告涵蓋總體面向及產業與議題別項目。鑒於評估議題廣泛,爰按業務權責分工,由各部會分工撰擬,刻正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修正。

(二)比較TPP條文與國內現行法規:TPP條文公布後,相關部會已針對第一波法規落差盤點結果提出修法草案,並已送立法院審議中,另已擬定行政命令落差項目之修訂程序及時程。目前各該法案修正進展如下:

1.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5年7月20日經總統公布生效。

2.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商標法、藥事法、郵政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行政院函請貴院審議。

(三)爭取會員國支持:本部目前已訪問大部分TPP會員國,表達我加入TPP之意願;為充分瞭解TPP協定,本部運用多種場合請益TPP會員國有關協定之確切內容及談判經驗;另透過委託TPP會員國(如:美、加、馬、墨、秘等)重要智庫研析我國加入TPP對該國之影響分析、說帖暨座談活動。本部將持續就各國對我關切雙邊經貿議題,研擬解決方案,並利用WTO、APEC會議及各種雙邊對話場合,展現我國加入TPP的決心與準備進度,爭取各會員國支持我方加入TPP。

(四)國內能力建構:就未來TPP相關法規的執行面,特別是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及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SPS)措施,通盤檢視後提出相對應之計畫草案。

(五)深化國內溝通及意見徵詢:成立「TPP溝通專案辦公室」、設立「TPP專網」(http://www.tpptrade.tw/)及臉書「TPP來面對」粉絲頁(http://m.facebook.com/taiwantpp/),作為與各界的行動導向雙向溝通平臺。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九二共識問題之優先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86)

許委員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九二共識問題之優先性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研復如下:

一、政府已明確表達尊重1992年兩岸兩會協商達成若干共同認知與諒解的歷史事實之政策立場,在兩岸政策主張、法律規範及相關作為措施等,均持續展現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最大善意及彈性。

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社會大眾關切之重要法案,根據陸委會民調顯示,8成以上(83.4%)民眾支持早日完成立法。且兩岸間之協商、溝通、對話非常重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可建構兩岸協商之準則及依據,將有助雙方的對話及交流。政府期待能早日完成立法,惟因其涉及大院的審查程序,因此行政部門尊重大院的審議期程及安排。

三、有關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後續的處理程序,政府將充實相關利弊影響評估,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再依其相關規定進行檢視,及審酌國會與各界意見進行後續事宜,以落實「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之原則。

四、有關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攸關我方相關產業利益,政府積極推動兩岸協商的態度不變,但為能符合多數民意及國會監督原則,將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依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相關規定,審酌整體情勢、國會與社會各界意見,推動後續協商之準備工作。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文創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58)

李委員就文創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整體環境正處於創新驅動、平衡發展之結構調整期,文化為重要之觸媒,不僅可使文化創意有價,更能成為流通之載體,豐富民眾文化底蘊,進而深植於日常生活。因此,透過文創產業帶動文化經濟,以厚植國家軟實力,為文創發展之重點課題。

二、有關文創產業政策與發展,行政院已責成文化部積極推動,為擘劃符合國家文創產業發展之政策方向,該部將以提升文化內涵提振文化經濟,並透過文化經濟傳播,使臺灣人共享臺灣文化內涵,同時使世界認識臺灣文化,文創產業發展將以「向下紮根,走向國際」兩個面向逐步落實,政策推動重點包括:

(一)深耕文化內容,以雙軌資金厚實文化經濟基礎:在文化產業中,文化係核心內涵,產業則為表現型態。文創產業主要係對於藝術文化創作之加值,扶持文化產業不僅需挹注資源強化核心內涵,亦須引入多元資金協助產業發展。因此,文化部將以「投資」與「補助」雙軌資金並行,若內容具文化性與公共性者,將注入獎補助資源,扶植實驗性藝術,呵護新生創意;若內容具市場性,則透過多元資金挹注,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投資,打開市場。俟公司邁入成長階段,藉由國際參展及產業媒合,協助其建立品牌及海外通路。在影視音樂產業方面,將強化內容質量,提供產製面之投資及融資協助、階梯式人才養成,優化基礎建設等,提升影視音樂產業發展。在出版產業方面,將推廣國民閱讀,鼓勵民間製作文學電視節目及表演藝術作品,建立華文出版及影視媒合平臺,支持作家及漫畫家海外駐村、交流及合創出版,推行文學外譯計畫並協助海外版權推廣,培育出版經紀及版權人才,振興出版產業榮景。此外,亦將致力於蓬勃動漫原創能量,包括設置漫畫基地,提供創作支援、跨域媒合、展示行銷及發表平臺,挹助原創漫畫發表及編輯力創新出版、辦理出版及版權經紀人才培育,拓增原創漫畫作品閱讀人口。

(二)推動成立中介組織:為加強政府與業界溝通協調及促進業界整合串聯,透過將文化資源下放由專業治理,完善文創產業補助及投資機制,刻正研擬新設中介組織,以由下而上之精神,聽取民眾及文化界聲音,期發揮研發調查、多元資金統籌、通路拓展、人才培育及國際連結等功能,形成協力推動文化經濟之體系。

(三)打造文化實驗室:為支持文化多元與創新、鼓勵青年及新銳創意工作者、完備藝術支持體系、加速文化與科技整合運用,並結合周邊形成首都創意產業及藝文聚落,特建構「文化實驗室」,將以「展望21世紀臺灣文化產業」為定位,結合文化創意之上中下游,成為創意、製作、展演、媒合資金與通路之場域,未來將引進文創先進國家之文化機構進駐設立文化據點,增進文化之國際交流與合作,並連結周圍支援夥伴,串連資源,延伸外溢效果。

(四)打造臺灣成為世界品牌島,行銷臺灣價值:已提出「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擘劃「建立基礎、加值題材、在地體驗、國際輸出」等推動策略,藉由全面爬梳臺灣文化生活,萃取在地文化元素進行產業開發及題材加值運用;針對目標分眾市場整合行銷;結合地方政府、社區、文創園區與聚落,豐富臺灣文化路徑深化觀光內涵,推動政府及民間採購文化品牌,創造就業機會並活化地方,進而以在地文化支援臺灣品牌拓展。此外,將賡續舉辦臺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臺北國際書展及金馬、金鐘、金曲等具世界指標地位之獎項,達到「打造臺灣成為世界品牌島」之願景。

三、另國發會亦發揮政策協調之跨部會平臺功能,透過計畫審議與跨部會協商工作,全力推動文創產業之發展。以本(105)年為例,經該會審議通過之重要文創產業相關方案或計畫,在社會發展方面,如「文創發展藍海計畫」、「影視音產業發展中程計畫」、「出版產業振興方案106-109年中程計畫」等。在公共建設預算審議方面,如「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均可有效帶動國內文創產業產值提升,促進文創產品出口。行政院已從產業政策、預算審議等面向採取具體措施,將有助於推動文化經濟、提振文創產業發展能量。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減少食物浪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2)

李委員就減少食物浪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有效日期;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有效日期應印刷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爰食安法已明確規定包裝食品應標示有效日期。自願標示「最佳享用日期」或「產品製造日期」,尚無違法之虞,惟倘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事,則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為減少剩餘糧食浪費及建立更細緻之糧食生產管理策略,衛福部及行政院農委會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衛福部:持續要求業者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落實先進先出及貨架管理;針對即期食品,建議業者設置專區或利用於烹調使用等用途,並研議於「社會救助法」納入實物給付專章,鼓勵地方主管機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實物給付服務,於保障食品衛生安全之前提下,兼顧食品之利用性。食藥署於本(105)年度輔導食品通路業者符合「理想食品及農產品通路商企業指引」,協助業者落實「源頭把關、嚴管安全、落實衛生、資訊透明、消費者保護、緊急應變、品質提升」七大面向,及早處理即期產品、杜絕逾期食品產品,並於本年9月6日舉辦「中秋聰明烤,掌握食安五『要』一把罩」記者會,以建立國人健康及糧食安全思維。

(二)行政院農委會:自102年起推動「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藉由農糧產業結構調整,鼓勵農民種植生產進口需求量大之進口替代性作物,或種植具外銷潛力、有機及產銷無虞之地區特產等作物,以促進產銷平衡及推動地產地銷。上開計畫104年全年兩個期作申報契作進口替代、具外銷潛力作物及轉作地區特產等作物面積達12.7萬公頃,較100 年增加5.5萬公頃。

三、又,針對國內廢棄食品管理機制,衛福部於本年4月就通路業者逾有效日期食品之管理進行調查,並於本年5月6日公布通路商推估逾期食品量約為3萬6,880公噸/年等調查結果。行政院環保署並於本年8月26日召開公聽會,研議列管總公司資本額達2,500萬元以上之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應至該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連線申報廢棄食品之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該署將配合宣導食品業者符合相關規定,協同強化流向管控。

四、此外,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社會救助及災害儲備所需糧食,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自92年底起與地方政府合作,依「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持續免費提供地方政府新期公糧白米,救助低收入戶、經濟弱勢家庭及受災居民等對象(每年約2,600公噸白米);104年起更透過食物銀行體系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供餐服務等多元管道,全面照顧弱勢族群及急難民眾所需;本年截至8月底已提供國內救助及儲備防災糧食需求計2,276公噸白米,且為避免過期食米廢棄造成糧食浪費,該署亦要求地方政府災害儲備糧於屆保存期限前1個月或次年度申請之儲備糧食進儲後,應以轉撥社會救助方式推陳。

五、至所提健全「實(食)物銀行」發展一節,目前各地方政府均有推動相關措施,本年度計有21個地方政府辦理32項方案計畫,分別有實物倉儲式、食物券式及資源媒合式3類;至金門縣政府則提供獨居老人送餐服務及國中小學生免費營養午餐等替代性方案,故未開辦相關計畫。衛福部並規劃建置實(食)物銀行管理系統,該系統已於102年8月啟用,功能包含基本資料管理、進出管理、庫存管理等功能,俾利社工人員管理資源,同時可有效追蹤物品發放紀錄。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加強毒品查緝與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61)

李委員就加強毒品查緝與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調查局持續推動查緝毒品任務,本(105)年1月至6月(按季統計)共查獲各級毒品3,637公斤,較上年度同期2,549.2公斤,增加1,087.8公斤,並查獲毒品製造工廠13座;又其中查獲第1級毒品46.8公斤(海洛因等),第2級毒品515.8公斤(安非他命等),第3級毒品835.1公斤(愷他命等),以及第4級毒品2,239.2公斤(鹽酸羥亞胺、假麻黃生僉)。另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高檢署)之「緝毒督導小組」亦積極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緝毒執行小組」,指揮轄區司法警察,協調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每年進行全國不定期同步掃毒行動,本年已分別於1月30日至31日、4月22日至24日、7月4日至6日進行3次大規模全國同步查緝毒品行動。同時,為防範毒品進入校園,高檢署除定期辦理全國同步毒品查緝,聯合各司法警察機關掃蕩社區型毒販,減少青少年及學生接觸毒品機會外,並針對高風險家庭兒童及少年、中輟(離校)生、施用第3、4級毒品人口,訂有「強化對高危險族群宣導及講習」、「強化學校輔導好奇誤用毒品學生健全人際關係」、「增強學生家長與社區關懷高危險兒少拒毒防毒能力」及「健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專職人員體系(原春暉專案)」等策略,有助強化校園反毒工作。

二、內政部警政署為落實毒品查緝專責警力及精進團隊緝毒能力,已於刑事警察局成立毒品查緝中心,依毒品犯罪情勢,規劃整體警察機關緝毒方針,訂定毒品專案行動計畫,並遴選有經驗之緝毒人才,提升緝毒能量;持續針對各類毒品案件,由各警察機關自行辦理一般性(無令狀)掃毒工作;各警察機關全力配合高檢署於暑期辦理全國同步查緝毒品專案,展現緝毒震撼效果;要求各地方政府警察局依轄區治安特性,主動規劃地區性緝毒行動,並針對轄內易販售、施用混合型毒品等場所,以及其他經常被查獲販賣及聚集施用毒品之營業場所、治安重點地區,列為巡邏及臨檢重點,以阻絕新生毒品人口。又為有效降低少年學生涉毒情事發生,內政部警政署分別於本年7月29至31日、8月21至23日實施「護少專案」,全面掃蕩學生藥頭,並結合教育單位與學校,針對易發生少年學生施用毒品場所或地點加強查察,溯源追查供毒分子,斬除校園供毒管道,防制毒品進入校園。

三、另教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共同推動「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模式」,由校園主動通報情資,傳遞檢警機關向上溯源查察藥頭,以防阻毒品犯罪入侵校園。目前警方查獲疑似學生之青少年藥物濫用案件,均交由各地方政府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轉知個案就讀學校加強輔導,警方並與教育單位相互勾稽遭警查獲之藥物濫用學生個案人數,以掌握學生藥物濫用情形。此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學生施用毒品,須立即進行法定通報,否則依法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目前兒少責任通報已是普遍認知,惟為避免學校隱匿個案或未針對個案進行輔導,各校倘有通報不實或藉故予學生轉、退學情事,經教育部查察屬實者,將施以口頭申誡或行政處分;對完成輔導期程個案之輔導教官,訂有相關獎勵措施,以鼓勵學校人員積極發現藥物濫用學生並進行輔導。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南海仲裁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77)

李委員就「南海仲裁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於本(105)年7月12日對南海仲裁案做出之判斷嚴重損及中華民國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之權利,我國絕不接受,該判斷對我國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我國主張太平島可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之要件,中華民國對包括太平島之內之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和海洋法上之一切權利。

二、中華民國主張,關於南海爭議,應透過多邊協商,依據「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之方式和平解決。我國應以平等地位獲納入相關多邊爭端解決機制;我國也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

三、臺美近年來互信堅強,溝通管道多元且暢通無阻,雙方持續在政治、經濟及安全等各方面均保持密切及穩定之合作。

四、有關南海仲裁案部分,臺美雙方在裁決結果發布前後,均保持聯繫,我國也多次向美國及區域各國呼籲南海爭端應依國際法和海洋法,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和平方式解決。我也願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和相關國家共同保護及開發南海資源,美方對此充分瞭解。此外,本部對於美國「向亞洲再平衡」政策及其對前揭仲裁案之立場亦均有掌握。未來也將在維繫良好臺美關係及捍衛國家整體利益之前提下,善盡區域和平維護者之角色。

五、未來,政府將持續在南海地區捍衛漁權,強化護漁能量,確保漁民作業安全;針對南海議題,呼籲多邊協商,由本部和相關國家加強對話溝通,協商尋求合作共識;加強科學合作,請科技部開放科研名額,由相關部會邀請國際學者至太平島進行地質、氣象、氣候變遷等科學研究;人道援助,由本部和相關國際組織合作,讓太平島成為人道救援中心及運補基地;並鼓勵海洋法研究人才,強化國家因應國際法律議題時的能量。

六、政府捍衛我南海諸島主權和海域權利之決心從未改變,也請委員繼續支持政府施政,共同維護我國家利益。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中國醫藥大學新竹縣健康產業園區開發案用地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08)

徐前委員就中國醫藥大學新竹縣健康產業園區開發案用地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案土地位屬新竹縣竹北(斗崙地區)區段徵收範圍,係新竹縣政府為開發都市邊際土地及改善交通動線,並配合臺灣科技大學於竹北設立新竹校區,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設校用地。又該區段徵收案已辦竣財務結算,新竹縣政府業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民國102年3月7日函送區段徵收成果報告報請內政部備查在案。

二、新竹縣政府於104年10月27日召開臺灣科技大學預定地規劃協商會議結論略以,臺灣科技大學竹北校區使用區位維持102年3月27日會議協議,臺灣科技大學使用7公頃之原位置分配,其餘以外土地尊重新竹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項。因該區段徵收範圍內臺灣科技大學仍保有使用7公頃之原位置分配,尚無違原開發目的。

三、查「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文教用地為文教區)案」,係新竹縣政府列入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施政建設計畫,故該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逕為變更,並依該法第19條規定,於104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辦理本案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於104年11月26日於該府舉辦公開展覽說明會),並將相關公告訊息函知新竹縣議會、竹北市民代表會、竹北市斗崙里長等,以及刊登相關資訊網站。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2月21日第285次會審議通過,並於本(105)年2月23日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69次會審議,同意將文教用地變更為文教區。復經內政部於同年4月18日核定,並經新竹縣政府於同月28日公告發布實施在案。

四、另文教區之土地使用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二、學校。三、體育場所、集會所。四、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本案文教區土地之使用管制都市計畫書已有規定,屬新竹縣政府之權責,將由新竹縣政府本權責辦理。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各體育協會監督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5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68)

徐前委員就各體育協會監督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5)年里約奧運期間各界對體育運動發展之建言,行政院林院長特於本年9月7日召開政策列管會議,邀集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研商,並指示教育部研修「國民體育法」,涉及體育團體組織部分,應與體育團體充分溝通說明,期於本年12月下旬函送貴院審議,另有關「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應儘速完成修正,俾據以輔導體育團體,提升其組織效能。

二、教育部體育署業於本年9月10日假救國團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舉辦「2016體育運動發展論壇-里約奧運檢討及未來策進措施」,就現有選、訓、賽、輔、獎制度等改善面向,廣邀體育界相關人士及社會大眾與會討論,共同謀思未來策進作法,並將該次論壇中意見交流彙整結果,作為政策評估之參考。

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內政部係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務之主管機關,該部將秉持職責加強該等團體之會務輔導,俾利運作健全;至該等團體之人事組織、經費補助、業務推行、財務稽核等業務與活動,倘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時,自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諸權責予以指導、監督,爰體育團體之業務、人事及財報等事項,自應報請教育部核處。為健全全國性體育團體組織運作,教育部業規劃四大方向之強化方案,並積極辦理,其策略包括:

(一)組織開放化:提升體育團體團體會員比率並納入地方政府所屬單項運動協會;親等迴避及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等。

(二)營運專業化:體育團體應遴選經營或運動之專業人士擔任重要幹部;設立專業組織(選訓、教練、裁判及紀律委員會);建立會務標準化流程;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及培訓計畫等資訊應適時辦理與公告;建立申訴機制與設立仲裁小組,以維護教練選手權益。

(三)財務透明化:建立財務稽核制度;公告年度預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經費情形;另涉及廠商贊助與選手雙方贊助商合約規範競合部分,應參考國際案例及維護選手權益原則下,建立共識性之規範機制。

(四)績效考核客觀化:由主管機關實施訪評制度,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輔導訪視,並依據客觀績效考核標準辦理獎補助。

(三十)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公園遊樂設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9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96)

鄭委員就公園遊樂設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公園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多屬塑膠材質,且規格齊一、毫無創意等問題,衛福部社家署已於本(105)年6月22日召開「公園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遊具規劃會議」,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內政部營建署、教育部等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與會討論,獲致決議如下:

(一)未來地方政府針對公園或學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遊具招標採購規劃,建議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建立專業諮詢顧問機制,參酌社區居民使用行為,蒐集兒童心理、幼兒發展等專家學者意見,考量多元設計並兼顧遊具安全品質,以維護兒童遊戲權益。

(二)蒐整兒童心理、幼兒發展相關人才資料庫,並委託專家學者研究,蒐集先進國家經驗,以供地方政府參考。

(三)各地方政府可擇定某公園附設兒童遊戲場為示範點,以供轄內相關單位設計規劃兒童遊戲場之指引與觀摩。

二、為維護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性,防止意外事件發生,衛福部已於民國92年4月9日訂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針對「各行業」附設之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性兒童遊樂設施訂定管理規範。惟查公園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非屬各行業附設,係由地方政府設置,應依各地方政府制定之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進行管理;各地方政府並應依行政院工程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有關公園附設兒童遊戲設施工程之材料、施工、設備安裝等規定辦理。衛福部刻正檢討「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俾確立各場所附設兒童遊戲場安全之主管機關及其權責,就稽查檢核頻率、設置單位及管理人員職責等進行檢討,以期管理機制更臻周延。

三、經濟部標準局為加強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依「標準法」第4條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已訂修4種與兒童遊戲場有關之國家標準,供各主管機關參考依循,包括:(一)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本年6月14日修訂)。(二)CNS 15912「遊戲場用攀爬網及安全網/格網之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本年6月14日制定)。(三)CNS 15913「軟質封閉式遊戲設備」(本年6月14日制定)。(四)CNS 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97年1月31日修訂)。上開國家標準均與遊戲設備之安全與性能有關,至外型設計、製造材質等均未予以限制。因此,設計人員可於符合上開安全及性能前提下,充分運用創造力設計遊樂器材,以避免公共場域遊具趨向罐頭化,無法激發兒童創意之問題。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要求交通部宣導駕駛人行駛時開啟頭燈之行車安全觀念和修正機車設計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9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97)

鄭委員要求交通部宣導駕駛人行駛時開啟頭燈之行車安全觀念和修正機車設計規範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汽機車車輛安全法規,本部已於104年5月15日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發布「晝行燈」相關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新型式機車新車自106年起應配備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新型式小型車自107年起,新型式大型車自108年起應安裝晝行燈,並經檢測審驗合格,取得審驗合格證明後,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領照,主要即係參考國外實際經驗,汽機車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至少可減少白天多車碰撞事故5.9%以上,如以我國100年機車與其他車輛相撞事故資料推算,白天開啟頭燈或晝行燈約可減少26人死亡、6,668人受傷,對於道路交通安全及社會整體成本將有很大助益,與貴委員建議相同。

二、另有鑑於白天開頭燈可提高車輛日間可辨識性,所以針對使用中的汽機車,除於隧道等路段行駛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應開亮頭燈外,於其他道路路段行駛時,宣導鼓勵汽機車駕駛人於白天開啟頭燈行駛,本部也已經函請相關政府機關優先要求各級公務車輛(含機車)及轄管客運與遊覽車大型營業車輛,宣導實施駕駛人白天開頭燈行駛,提醒來車注意、增加反應時間、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事故發生。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酒駕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02)

蔣委員就酒駕防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防制酒駕,內政部警政署已推動下列相關作為:

(一)每月規劃全國同步取締酒駕勤務至少2次,要求各警察機關每月同步實施4次以上專案勤務,並視轄區特性及治安狀況,妥適規劃勤務部署,落實「區域聯防」機制,加強攔檢稽查作為,有效酒駕防制事故發生。

(二)每季及每月將「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分析統計表」分別函發各地方政府首長及警察局局長親啟,建議透過道安會報機制,共同防制酒駕肇事案件發生;結合交通部辦理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視導,督考各單位防制酒駕工作執行情形。

(三)針對各節慶連續假日,國人飲酒頻率較高時機,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執行取締酒駕執法與宣導措施,加強防範酒駕肇事發生;製作交通安全宣導品於各宣導活動中分送,以強化民眾酒後不開車觀念。

(四)持續推廣轄內餐飲、超商及販賣酒類業者結合優良計程車隊,提供代叫計程車服務及酒醉顧客必要之交通服務,並積極宣導「指定駕駛」及「代叫計程車」等配套措施,有效遏止酒駕事故發生。

二、按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自民國88年增訂公布施行後,歷經3次修正提高法定刑度,並增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加重處罰規定,為現行法之法定刑已屬非輕,依罪責均衡原則,其刑度應可反應其責任。法院已可依據具體個案,考量行為人具有較高之危險性或造成重大損害,而量處最重刑度,自無可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情形,應可達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及保障合法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立法目的。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於102年間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並轉知所屬檢察機關,對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原則上認被告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予易科罰金,除符合特定條件,始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個案情況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且是類案件多屬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點第8項第1款所訂,三犯以上且每犯皆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累犯,而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使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直接入監,實質降低再犯之風險。

三、查美國、加拿大、澳洲、日本、法國及英國等國家規定酒駕累犯須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始可重新申請駕照開車上路;復查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並連接引擎電門以控制車輛點火開關之技術門檻不高,國內已有相關科技公司開發是類產品。目前國內對酒精偵測器雖已訂定檢測標準,惟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瞭解,目前少數有實施酒駕違規者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國家,多由法院針對特定對象(如累犯)裁定安裝,係讓該等原應被處罰限制不得再駕駛者仍繼續保有駕駛資格之管控措施,並無全面強制所有汽、機車駕駛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且此一管控措施,與國內現行法令規定酒駕違規者即處以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再駕駛之作法不同;若讓酒駕違規者在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後繼續保有駕駛資格而得以駕車,恐不符合社會對於嚴懲酒後違規駕車行為之共識與期待。另經濟部標檢局認現行國內對於汽車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後之檢測標準並無完整之配套法規及相關商品化驗證機制,若強制汽車全面加裝,亦會增加無酒駕民眾加裝上開設備之費用負擔及定期檢驗之不便。交通部仍將賡續與各地方政府藉由各項完備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與持續配套強化酒駕執法強度及密度,亦將持續推動宣導代客駕車、代客叫車及指定駕駛等相關措施,以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