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星期四)9時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玉琴

主席:現在已經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4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10月5日(星期三)9時至9時1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 瑩  黃秀芳  吳焜裕  洪慈庸  陳曼麗  林靜儀  鍾孔炤  吳玉琴  劉建國  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林淑芬  楊 曜  李彥秀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俊憲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葉宜津  陳亭妃  賴瑞隆  林昶佐  邱志偉  陳賴素美 李昆澤  王定宇  鄭寶清  陳歐珀  趙正宇  張廖萬堅 蕭美琴  黃昭順  邱議瑩  陳怡潔  鄭天財  蔡適應  鍾佳濱  尤美女  柯建銘  呂玉玲  徐榛蔚  陳雪生  洪宗熠  蘇震清  賴士葆  費鴻泰  許毓仁  林為洲  柯志恩  林德福  盧秀燕  曾銘宗  吳志揚  高金素梅 蔣乃辛  邱泰源  楊鎮浯  簡東明  趙正宇  周陳秀霞 羅明才

   (委員列席45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郭芳煜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羅五湖

 

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施貞仰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黃肇熙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劉傳名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所長

劉佳鈞

 

綜合規劃司

司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長

石發基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法務司

司長

王尚志

 

內政部民政司

副司長

羅瑞卿

 

經濟部

政務次長

沈榮津

 

工業局

副局長

蕭振榮

 

國營事業委員會

科長

李麗紅

 

商業司

專門委員

許福添

 

中小企業處

科長

林昱奇

 

人事處

專門委員

王奐寅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副組長

張嘉魁

 

證券期貨局

組長

簡宏明

 

法律事務處

科長

王朝安

主  席:陳召集委員瑩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程 序 動 議

(一)委員陳曼麗等7人,針對本次會議議程所列各案,提出停止報告及詢答,請議事人員逐案宣讀條文,宣讀後並請立即處理。

決議:無異議,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宣讀後並立即處理。

(二)委員陳曼麗等7人,針對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提案停止討論,各案之條文均保留,均審查完竣,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各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決議:無異議,照案通過。

決 議

一、條文均已宣讀完畢,各案保留。

二、全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陳瑩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復 議 動 議

委員陳曼麗等7人,針對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所為之決議提出復議。

決議:復議不通過(採口頭表決方式)。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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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昭順:(在台下)有意見,我們要先程序發言……

(台下:有異議!)

(台下:我們要程序發言!我們要程序發言!請讓我們程序發言!)

(台下:抗議!我們要程序發言!我們要程序發言!)

(台下:抗議!抗議!)

(現場一片混亂)

蘇委員震清:(在台下)抗議什麼啦!人家在……

(台下:抗議!抗議!我們要程序發言!抗議!抗議!上次會議無效,我們要程序發言!我們沒有辦法過去!請記者回去!)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針對議事錄的部分,現在有陳宜民委員所提書面意見。陳宜民委員的提案……

(台下:請記者回位!我們要程序發言!抗議!抗議!)

主席:案由:茲因105年10月5日衛環委員會民進黨陳瑩召委主持勞基法一例一休等七案審查會議,嚴重影響了違反了憲法第七十一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第十二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

(台下:上次會議無效!上次會議無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等規定,議事錄應屬無效。

陳委員宜民等提案:

案由:

茲因105年10月5日衛環委員會民進黨陳瑩召委主持「勞基法」(一例一休)等七案審查會議,嚴重違反「憲法第71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12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2、33、54、55條」等規定,議事錄應屬無效。說明如下:

六大違法處:

一、9時2分43-57秒 本黨委員大聲提出要求「照程序開會」、「違法會議」,主席陳瑩裝聾不予處理,卻開始處理陳曼麗等委員停止詢答、討論,宣讀條文的提案,尤有甚者當主席陳瑩詢問「有沒有反對?」「有沒有意見?」於委員時,不等委員回答(竟然連半秒鐘的間隔都沒有──引用前總統府資政郝明義於媒體投書所言,事實亦如此),更蓄意就直接說「好,沒有意見,請宣讀條文。」本項裁處,違反以下規定:

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2條」之規定:「……,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主席應為決定之宣告。」

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3條」之規定:「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

二、9時2分43-57秒 陳瑩不讓勞動部官員上台向委員說明報告。

違反「憲法第71條」之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違反「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之規定:「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三、9時14分20秒 陳瑩未依正常程序讓委員們進行「逐條」審查討論,竟立即處理陳曼麗等委員提案停止詢答討論,不讓委員們進行「逐條」討論,七個版本計11條條文,居然一次包裹處理,完全違悖國會改革「委員會中心主義」之精神。

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3條」之規定:「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

四、9時14分32-44秒 陳瑩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現場本黨委員喊有、有異議、抗議啊,但主席充耳不聞。陳瑩亦未採用表決方式,亦未清點在場委員人數處理此議案,程序嚴重瑕疵。本黨團數十位人在場怎可能無異議!

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2條」之規定:「……,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五、9時14分58秒 陳瑩主席宣告:復議,有無異議?本黨委員喊有異議。主席不願採納本黨意見,強行不讓復議案通過(本黨委員喊:會議無效),最後陳瑩針對該7案審查完竣,全案送院會黨團協商,……,請問有無異議?現場本黨委員皆喊:有異議,但陳瑩主席充耳不聞,不予處理,逕自宣告會議結束。

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2條」之規定:「……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六、此次(10月5日)審查會議之議事錄,並未經下次衛環委員會確認後,且無印發給各委員,最後竟違法將審查報告送出,且審查報告以「均經在場委員無異議通過」,嚴重違反事實真相。

違反「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之規定:「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4條」之規定:「每次院會之議事錄,於下次院會時,由秘書長宣讀,每屆最後一次院會之議事錄,於散會前宣讀。前項議事錄,出席委員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行處理。」

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5條」之規定:「議事錄應印送全體委員,經宣讀後,除認為秘密事項外,並登載本院公報。」

違背議事錄處理之原則:「立法委員全體應該明瞭議事錄為立法院內部文書,其功能除作為歷史文獻外,主要是在確定上次會議的內容,以作為本次會議繼續議事之基礎。」及「查『議事錄』乃是由立法院職員所記錄,散會之際,因來不及將記錄文字提會認定。為求得議事效力之確定,所以應於下次會議時,印發全體委員,並由秘書長宣讀,以求院會認證。」

基於此次「勞基法」修正案攸關全國勞工工時、工資與休假的規範基準,對全國人民的勞動、生活、乃至於經濟發展都有著極為深遠的影響。針對上述六大違法,蘇嘉全院長接受本黨協商提議,於10月7日()上午9時院會三樓舉行協商。除民進黨外,本黨、親民黨及時代力量皆強烈要求重新審查此案,最後並無共識。前總統府資政亦是出版人的郝明義基於義憤,於10月18日以「在床上強暴還是強暴」為題投書媒體,指稱該次會議「破壞會議程序正義」、「綠恐有負人民期待」,更遑論目前已至少有近百位學界教授發出「『勞基法』修正案應回到委員會審議學界反對民進黨架空委員會之聯署聲明」,此次審議過程,已嚴重破壞了民主審議的立法體制,基此:

1.10月5日衛環委員會民進黨陳瑩召委主持「勞基法」(一例一休)審查會議,未經質詢及正常程序之逐條討論,在在野黨強力的抗議下,未清點人數,亦未表決,悍然強行以16分鐘包裹處理,甚至逕行宣布「無異議」通過,此次會議議事錄實屬違法無效(因此次議事錄無效,審查報告亦無效,連帶此次議事處所發朝野協商通知亦無效)。

2.此案應重新召開審查會議並依正常議事程序進行。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李彥秀  王育敏  蔣萬安

主席:對於陳宜民委員的提案,針對非議事錄的錯誤或遺漏,這個部分不予處理。

王委員育敏:(在台下)怎麼不予處理呢!

(台下:抗議!抗議!怎麼可以不處理!)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我們衛環委員會不處理黨團的提案……

(台下:抗議!抗議!)

(台下:主席國會暴力!主席國會暴力!)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所以主席裁定議事錄紀錄確定,有沒有異議?

(台下:有異議!有異議!)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針對主席裁示議事錄確定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林靜儀委員提出記名表決,現在進行表決。

贊成主席裁示議事錄確定者,同意贊成者請舉手。有林靜儀委員同意,吳焜裕委員同意,劉建國投贊成,還有陳瑩委員贊成,還有黃秀芳委員贊成,鍾孔炤委員贊成,還有陳曼麗委員贊成,總共是……這樣幾票?

反對的,反對的,反對的請舉手。沒有。

(台下:拜託你們真的不要這樣做!讓大家好好討論,好不好?)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好。現在贊同的有7位,贊成的有7票。無意見的……

(台下:讓大家好好討論,好不好嘛!)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我們等一下再做程序的發言,好嗎?我們先做議事錄的確認。

主席確認第4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不要這樣子處理嘛!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在進行報告事項第二案,請宣讀第5次的會議紀錄,請議事人員宣讀第5次的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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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10月26日(星期三)9時至9時

17時28分至17時2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慈庸  黃秀芳  劉建國  林靜儀  吳玉琴  陳曼麗  李彥秀  吳焜裕  陳 瑩  陳宜民  林淑芬  蔣萬安  鍾孔炤  王育敏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段宜康  柯建銘  邱泰源  邱議瑩  張麗善  江啟臣  葉宜津  柯志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林昶佐  廖國棟  鄭寶清  徐榛蔚  鄭天財  蕭美琴  蔡適應  鄭運鵬  林德福  林俊憲  羅致政  林麗蟬  王定宇  黃昭順  王惠美  李昆澤  蘇震清  陳亭妃  管碧玲  施義芳  賴瑞隆  張廖萬堅 王榮璋  郭正亮  陳明文  邱志偉  呂玉玲  莊瑞雄  蔡易餘  周春米  陳歐珀  呂孫綾  孔文吉  徐志榮  李麗芬  許智傑  吳志揚  簡東明  Kolas Yotaka     高志鵬  劉櫂豪  蘇治芬  黃國書  吳琪銘  陳賴素美 趙正宇  姚文智  余宛如  尤美女  林岱樺  周陳秀霞 何欣純  陳怡潔  吳思瑤  洪宗熠  鍾佳濱  江永昌  林為洲  蔣乃辛  楊鎮浯  羅明才  許淑華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73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林奏延

 

 

政務次長

呂寶靜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蔡淑鳳

 

    醫事司

司長

石崇良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長

李伯璋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李美珍

 

    疾病管制署

副署長

莊人祥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游麗惠

 

財政部

常務次長

吳自心

 

    賦稅署

副署長

盧貞秀

 

    國庫署

副署長

顏春蘭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鍾興華

 

 

處長

王慧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陳梅英

主  席:吳召集委員玉琴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江建逸

散會

林委員俊憲:(在台下)不要丟東西啦!不要丟東西啦!

陳委員明文:(在台下)主席加油!主席加油!

(台下:主席下流!主席下流!)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我們等一下程序發言嘛!

蘇委員震清:(在台下)主席加油!主席加油!

主席:有關第5次的會議議事錄有沒有異議?

(台下:沒有!)

(台下:有異議!)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第5次、第5次,就是昨天的,昨天的沒有。

黃委員國昌:(在台下)不要這樣處理嘛!

(台下:不管他!)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沒有異議,那我們就通過。議事錄確定。議事錄確認。議事錄整個確認。

(台下:小心!小心!)

(現場一片混亂)

陳委員明文:(在台下)呂孫綾,不要動!不要動!

(台下:呂孫綾,不要過去了!)

(台下:保護議事人員!保護議事人員!)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已經議事錄確認通過了!通過了!要登記程序發言的再做登記!

(台下:不要暴力!請保護好所有會議人員!)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議事錄確認,第4次跟第5次會議。現在休息!

休息(9時8分)

附錄: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

針對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16年10月5日排定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時,審查過程中,根本未開始詢答,即依部分委員提案,主席即宣告「停止詢答」。尤有甚者,針對陳曼麗委員附錄二之提案,主席根本從未宣讀其實質內容,僅覆述提案一之內容,從而該提案之「針對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提案停止討論,各案之條文均保留,均審查完竣,並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各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並請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根本未曾在委員會通過。

又主席於會議中,三度詢問「有沒有反對」、「有沒有意見」、「請問有無異議?」會議現場顯有委員提出「有」、「異議」、「反對」,主席卻逕行宣稱無異議通過,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針對前述停止報告及詢答及停止討論二案程序動議之主席宣告,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主席應即付表決。」之規定,程序不僅明顯違法,更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爰此,建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作成如下決議:

一、2016年10月5日之會議無效,該無效會議所作之會議議事錄自始無效。

議事錄登載不實之處:

一、主席在議事錄中三度詢問「有沒有反對」、「有沒有意見」、「請問有無異議?」會議現場顯有委員提出「有」、「異議」、「反對」,卻全然並未登錄於議事錄,僅片面登錄「沒有」,刊登明顯有誤,登載不實。

二、議事錄中指出當天有三個由陳委員曼麗等提案,在宣讀條文前後,主席均複誦附錄中的提案一:「針對本次會議議程所列個案,提出停止詢答、停止討論,請議事人員逐案宣讀條文,宣讀後並請立即處理。」最後採用陳委員曼麗等所提復議案。議事錄中所載之陳委員曼麗等提案二,在會議進行中根本沒有被提出,不曾存在,而是由召集委員陳瑩自行宣告,議事錄明顯有誤,登載不實。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徐永明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

針對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16年10月5日排定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時,審查過程中,根本未開始詢答,即依部分委員提案,主席即宣告「停止詢答」。尤有甚者,針對陳曼麗委員附錄二之提案,主席根本從未宣讀其實質內容,僅覆述提案一之內容,從而該提案之「針對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提案停止討論,各案之條文均保留,均審查完竣,並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各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並請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根本未曾在委員會通過。

又主席於會議中,三度詢問「有沒有反對」、「有沒有意見」、「請問有無異議?」會議現場顯有委員提出「有」、「異議」、「反對」,主席卻逕行宣稱無異議通過,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針對前述停止報告及詢答及停止討論二案程序動議之主席宣告,出席委員提出異議時,主席應即付表決。」之規定,程序不僅明顯違法,更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爰此,建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作成如下決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復(台立社字第1054502146號)議事處之審查報告登載不實,實屬無效,應主動撤回送出之審查報告。

審查報告登載不實之處:

一、在第十點「審查結果」處刊載:本案分別有委員陳曼麗等7人提出程序動議兩案,提議停止報告及詢答,並請議事人員逐條宣讀條文後立即處理;以及停止討論,各案條文均予保留,交由黨團協商。上述兩案,均經在場委員無異議通過。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徐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