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8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80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建議將溯溪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15)

林委員就建議將溯溪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溪流溯溪活動之性質係以沿著溪谷行進於河床逆流行進而上,視河川地形(如瀑布或巨石)進行技術性行進與攀登之活動。該溯溪活動係屬登山、攀岩運動,迥異於本部業管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所規範活動種類之屬性:利用水體從事活動(如游泳、衝浪、潛水),或於水體上操作乘騎器具活動(如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爰以,無法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管理。

二、溪流溯溪活動相關管理法規、教練認證及行為規範,均屬教育部(體育署)權責。該部除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1條第2項訂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攀登嚮導需具備攀岩、溯溪等專業技能外;並於105年8月3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50023346A號函頒布「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在案。建議體育署本於權責與專業,綜整轄管現有溯溪活動相關規定,訂定管理法源以建置管理機制,俾維護從事溯溪活動人員安全。

三、本部觀光局所轄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將持續協助安全維護,強化遊客自我風險管理意識;與地方定期實施聯合稽查、建立緊急通報機制、不定期召開安全維護會議。至於非屬國家風景區之水域,觀光局將責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加強宣導、防範,俾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

(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建請在資訊教育課綱制定過程中,應建構能幫助學生自學的平台與內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19)

林委員就「建請行政院在資訊教育課綱制定過程中,應建構能幫助學生自學的平台與內容」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科技領域課程將透過資訊科技與生活科技兩門科目之實施,培養學生運算思維、科技設計與創作能力、並建立面對科技社會之態度,進而促進學生創新設計、批判思考、解決問題、邏輯與運算思維等高層次思考的能力。透過科技領域的設立,將科技與工程之內涵納入科技領域之課程規劃,藉以強化學生的動手實作及跨學科,如科學、科技、工程、數學等知識整合運用的能力。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科技領域之課程目標如下:

(一)習得科技的基本知識與技能並培養正確的觀念、態度及工作習慣。

(二)善用科技知能以進行創造、設計、批判、邏輯、運算等思考。

(三)整合理論與實務以解決問題和滿足需求。

(四)理解科技產業與職業及其未來發展趨勢。

(五)啟發科技研究與發展的興趣,進而從事相關生涯試探與準備。

(六)了解科技及其對個人、社會、環境與文化的互動與影響。

三、本部針對預定於107學年度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科技領域已進行以下之準備事項:

(一)為銜接國中科技領域(含生活科技、資訊科技)動手自造精神及撰寫程式能力,自105學年度起逐年補助各縣市政府至少成立1所自造教育示範中心,推動國中小自造教育,作為生活科技領域學習前哨站,提供各縣市教師研習與交流學習的平臺。

(二)為鼓勵學校利用暑假期間透過活動方式提供學生學習撰寫程式的機會,本部自104學年度起將程式教育課程納入國民中小學夏日樂學試辦計畫辦理。

(三)因應知識經濟和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數位化學習將是新型態的學習方式,教育部於103年8月1日起,與國家教育研究院、財團法人台達電子文教基金會共同推動「高級中等學校MOOCs課程計畫(下稱本計畫)」專案,邀請教師進行課程內容規劃、研發、推廣,並參與課程製作各階段編制流程,檢核每單元教材規劃內容及成品之妥適性,並辦理研習推廣活動,推廣本計畫研發之教學影片,於學科中心網站或其他網站,放置課程訊息或平臺連結。計畫目的如下:

1.發展各學科/學群開放性線上課程,以縮短城鄉差距及資訊的落差。

2.面對差異化教學,建立以學習者為中心的翻轉教學,提升學習效能。

3.延伸課堂教學,使學生能主動學習、樂於學習。

(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檢討現行化粧品成分規定及建構化粧品成分資料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08)

林委員就檢討現行化粧品成分規定及建構化粧品成分資料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本部已設置化粧品衛生管理諮議會,委員涵蓋醫學、藥學、免疫學、毒理學、化粧品科學等風險管理領域,針對各項化粧品品質與安全性相關議題,如成分之添加限量、禁用成分之殘留上限、產品酸鹼值與依據風險程度標示警語等提出建議,作為化粧品管理政策之參考。

二、經持續蒐集國際間化粧品管理規範,檢討我國現行化粧品管理規定,105年已公告化粧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等雌激素成分及Antihistamine抗組織胺成分等。另本部刻正研修「化粧品中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化粧品中抗菌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等修正草案中,以確保化粧品使用安全。

三、本部除已編製化粧品原料基準並適時編修收載化粧品常用之原料提供化粧品業者使用外,亦可至衛生福利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含藥化粧品基準)」、「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總表」、「化粧品中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表」、「化粧品中限用成分」、「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等化粧品添用成分相關資料。

四、未來將持續蒐集國際間化粧品法規及最新科學研究結果,提送化粧品衛生管理諮議會審議,適時增修我國管理規定,使我國化粧品管理規範與國際接軌,保障國內消費者化粧品之使用安全。

(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應加強化粧品不良反應衛教推廣,並儘速研擬於全台設置北中南三處化粧品不良反應通報檢查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07)

林委員就行政院應加強化粧品不良反應衛教推廣,並儘速研擬於全台設置北中南三處化粧品不良反應通報檢查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化粧品品質以及消費者使用安全,前行政院衛生署自97年起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qms.fda.gov.tw),並辦理化粧品不良品及不良反應通報作業(自103年起更名為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除原有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之外,增加化粧品不良反應之通報),俾利於發現疑似化粧品不良事件之人員,能及時反應至衛生主管機關,並進行調查及處理。

二、截至105年8月底止,已接獲445件化粧品不良事件通報件數(不良品429件;不良反應16件)。倘接獲化粧品不良事件通報,通報中心將依通報作業流程請化粧品業者儘速進行調查瞭解,業者並須回復調查報告與處置措施。如有多件類似通報案件,將由當地衛生局與業者就案內產品回收下架,並協助調查國內是否有其他類似案例,蒐集國外資訊及進行成分安全性評估等作業。若有必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提案至化粧品衛生管理諮議會評估是否禁用(或限用)導致不良反應之產品或成分,並提供國人相關資訊,保障國人使用產品安全。

三、查中國大陸建置之化粧品不良反應監測資訊系統(不包括不良品通報),僅開放衛生主管機關及國家監測機構、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監測哨點、化粧品業者使用,並未開放消費者直接登錄該系統通報,故消費者尚須經由鄰近化粧品不良反應監測哨點確認同意為不良反應後,始由該監測哨點進行通報。

四、鑒於我國已建置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包括不良品及不良反應通報),提供單一直接管道,讓消費者可隨時線上通報化粧品不良事件,並得上傳產品資訊、醫療院所診斷報告等相關資料電子檔,藉由使用者的通報,以便快速掌握相關訊息,儘早釐清產品是否有衛生安全疑慮後進行必要處理措施,保障全國民眾化粧品使用安全。

五、此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該署網站建立通報及安全監視專區,以及每年持續辦理「化粧品不良事件通報」暨系統操作流程宣導研習會,積極向民眾宣導若購買到不良品或使用時發生不良反應,可至「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進行通報。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05)

林委員就少子女化問題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陽明大學與交通大學合併,係屬大學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由學校自主由下而上提出之合併案,因校內尚未完成溝通程序且未達成共識,卻對外發表聲明,爰造成不同意見爭議。針對類此個案,本部將提醒學校進入校務會議討論前,應加強校內溝通及資訊透明公開,如以公聽會、座談會等方式蒐集各方意見,並應載明投票方式、投票門檻等情形。

二、永達技術學院103年7月31日申請停辦,本部即於同年8月7日召開學生安置協調會議,8月18日召開學生及家長說明會,103學年度開學前所有學生至新學校完成報到入學手續,同年10月間進行訪視,未安置學生人數包括自行轉學及因工作服役及興趣等因素,本部並提供安置學校相關補助費用,並進行實地訪視瞭解學生學習與適應情形,積極維護學生權益。

三、面臨少子女化趨勢,未來私立學校如有經營不善停辦之情事,本部為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原則採逐年停招以符入學信賴保護原則,讓學生得於原校就讀畢業,或由學校輔導轉學至適合的學校就讀,學籍資料將由停辦學校或本部協商由其他學校承接。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74條規定,私立學校停辦後或學校法人改辦、解散後,其資產處置應以維持公共利益為最優先考量,爰董事會訂定之捐助章程,仍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另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應無董事會恣意處分校產,違反政府賦予學校用地租稅減免之立意。

五、另依私立學校法第71條規定,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各私立學校後,得申請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本部並訂定「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作業原則」,學校法人如有改辦照護中心等需求,本部將提供學校相關諮詢及協助,以活化現有土地及資產。

六、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本部刻正訂定「高等教育轉型條例」(草案),規劃提供教職員轉職之公勞保年資銜接與教職員優退慰助金等,協助私立大專校院教職員順利轉職,消除人才流動障礙,並提供人員轉職之誘因。

七、另為積極因應前述國內少子女化趨勢及挑戰,平順解決高等教育供過於求的現象,本部預計於106年度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本基金規模計新臺幣50億元,因應策略如下:

(一)「轉型」因應策略:協助學校利用閒置校舍及土地,以利推動與教學、研究、實驗及推廣教育相關事業之轉型計畫,以增進學校財務收入,維持學校正常運作。

(二)「退場」因應策略:當學校無法繼續辦學時,在妥善安置教職員工,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停辦、改辦或辦理解散清算,且依私立學校法及法人捐助章程規定處理賸餘財產,以確保校產之公共性。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國定假日規範之因應對策、颱風天補假與薪資計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04)

林委員俊憲就「國定假日規範之因應對策、颱風天補假與薪資計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國定假日規範之因應對策:勞動基準法有關「週休二日」修法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一旦修正通過,將以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作為配套。至修法未通過前,勞工國定假日仍依本部105年6月21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令釋辦理,國定假日為19日。本部將持續與立法委員及各界溝通,期儘速完成相關立法程序。

二、颱風天補假與薪資計算:

(一)為保障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本部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該要點已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工資給付及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

(二)為研議天然災害出勤法制化之可行性,本部於104年10月20日及12月22日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及團體召開研商會議,與會者認為世界主要國家,均未就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訂有法令規章。此外,各行各業性質及民生服務需求不同,尚不宜一體以「放假」之形式,全面禁止勞工出勤。

(三)另本部業已修正並發布「工作規則參考範本」,增訂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工資給付規定,並請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輔導轄內事業單位參照前開要點及「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事先透過勞資會議協商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天災發生時勞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等事項。

(四)因天然災害發生非可歸責於勞、資雙方,考量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前提下,希望雇主本於照扶勞工,依上開要點辦理,惟各行各業性質不同,民生服務需求亦不同,涉及勞資雙方權益甚鉅,勞動部將會經過審慎程序評估,與各方團體溝通凝聚共識。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引進台灣疫情適用之登革疫苗,並規劃弱勢團體及中低收入戶相關減免扶助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10)

林委員就引進台灣疫情適用之登革疫苗,並規劃弱勢團體及中低收入戶相關減免扶助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104年12月全球首支登革疫苗問世,為法國Sanofi Pasteur藥廠所生產之Dengvaxia,屬4價活性減毒疫苗,目前已在墨西哥、菲律賓、巴西、薩爾瓦多及哥斯大黎加5國核准上市,惟其對登革病毒第2型保護力相對較低,對施打疫苗時登革病毒抗體為陰性者之保護力較低,且小於9歲之孩童施打後住院風險反而會增高。此外,該疫苗適用年齡為9-45歲,而依我國登革熱流行病學資料顯示,感染之高風險族群為老年族群。

二、目前尚有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與巴西Butantan Institute合作研發的TV003疫苗,以及日本Takeda公司發展的TDV疫苗,分別進行第二期及第三期臨床試驗中,惟距疫苗正式核准上市仍需數年時間。

三、為研發適合國人需要之疫苗,本部疾病管制署已研議進行50-80歲老年族群之4價登革疫苗臨床試驗計畫,並規劃與國際團隊及專業團隊合作。未來如新增登革疫苗進行臨床試驗成功並經核准上市,本部疾病管制署將綜合評估我國登革熱流行風險、高風險族群及防疫經費等因素,訂定符合我國防疫需求之登革疫苗接種政策,以維國人健康及生命安全。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知名影音平臺Youtube為例,英文關鍵字搜尋「visit Taiwan」、「travel Taiwan」,無法見到臺灣官方之觀光介紹影片,有可改善之處,並請回復臺灣觀光產業之發展方向與方針、近期來臺旅客之增加幅度、觀光收益之成長預估資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23)

林委員就知名影音平臺Youtube為例,英文關鍵字搜尋「visit Taiwan」、「travel Taiwan」,無法見到臺灣官方之觀光介紹影片,有可改善之處,並請回復臺灣觀光產業之發展方向與方針、近期來臺旅客之增加幅度、觀光收益之成長預估資料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網路科技的發達,動態影音資料成為鼓動外籍旅客旅遊重要的宣傳管道。本部觀光局除透過youtube影音頻道加強觀光行銷影片宣傳外,更透過該頻道素人及網路影音達人提供更多有趣的臺灣觀光影片,吸引多樣族群目光。例如103年、104年與Google台灣合作,分別推出「台灣旅行無攝限-全球網路影片投稿大賽」及「台灣旅行無攝限-YouTube影音達人作夥遊台灣」活動,募集150部來自世界各國參賽之影音作品;累積全球超過137萬的觀看次數,並邀請6位追蹤者加總超過千萬人次的國際影音達人親身造訪臺灣,把最具『台』味的特色風情介紹給全球旅人。未來將依委員建議持續於該影音頻道提供更多元、更豐富的宣傳影片,吸引外籍旅客來臺。

二、有關臺灣觀光產業發展方向,將以「輔導產業多元發展,促進轉型開拓市場」為目標,加強推動下列措施,發揮臺灣獨有之觀光資源及產業優勢,讓觀光旅遊不只帶來產值,也能促進地方就業及安定社會結構。

(一)輔導產業轉型:獎勵接待業者加強辦理組團景點考察、開發多元特色產品、提升接待新客源能力。

(二)推廣在地旅遊:推動「體驗觀光.點亮村落」示範計畫,深耕在地產業,促進青年返鄉。

(三)推展智慧觀光:結合大數據分析、推廣電子票證及台灣好玩卡。

(四)深耕重遊旅客:爭取日韓、港星馬、歐美等成熟市場旅客重遊。

(五)活絡國旅市場:推廣國民旅遊卡優惠旅遊產品、鼓勵國內團體旅遊及校外教學。

(六)開拓南向市場:強化數據分析、市場產品區隔、簽證便捷化、創新行銷、軟硬體環境整備。

三、依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105年1-8月整體來臺旅客累計714萬3,912人次,較去年同期成長6.42%,倘依觀光局104年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報告,全體來臺旅客每人每日平均消費為207.87美元,每人平均停留夜數6.63夜,匯率以31.898粗估,預估帶進整體觀光外匯收入達新臺幣3,141億元,仍較去年同期增加約新臺幣190億元。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陸客縮減,影響觀光產業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32)

林委員就陸客縮減,影響觀光產業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有關陸客減少因應策略,將以「開拓多元客源」,「資源到位協助受影響業者、地區度過難關」及長期「協助國內觀光產業轉型」為目標,就積極開拓多元客源、短期鼓勵國內旅遊、協助國內觀光產業紓困以及中長期產業轉型等擬定具體策略:

一、開拓多元市場

(一)開拓新興市場客源

1.擴大免簽適用國家:東協國家除現有新加坡、馬來西亞2國外,自105年8月1日起對泰國及汶萊旅客來臺實施30天免簽,並先行試辦1年。

2.擴大團簽簡化作業(觀宏專案)團進團出適用對象:自105年9月1日起,由原來印尼、印度、越南、菲律賓等國家,增加寮國、柬埔寨及緬甸納入適用國家。(原適用國家泰國已另試辦免簽)

3.擴大線上簽核適用國家:自105年9月1日起,10年內曾持美、加、英、日、澳、紐、歐盟申根及韓國等指定國家簽證之印尼、越南、菲律賓、印度、緬甸、柬埔寨及寮國旅客,得先上網登錄,取得憑證後,免簽入境臺灣。(原適用國家泰國已另試辦免簽)

(二)增加成熟市場來客數及重遊率

1.加強廣告宣傳:強力放送廣告片、微電影、國片影劇、跟著偶像遊臺灣與主要旅行社簽約擴大送客。

2.擴大包機:日本地方包機及熊本復航高雄、日韓市場運動行銷如西武臺灣日、阪神臺灣日、汝矣島櫻花馬拉松、香港包機東部離島。

3.優惠促銷:馬來西亞參團送福袋及印尼參團旅客送刷卡金、港澳市場與航空、飯店、農場等合作推出重遊誘因、港星馬送出採果券等。

(三)紮根歐美市場

1.擴大開發通路、增加銷售業者:與香港合作推動長線1程2站、擴大亞洲郵輪聯盟參與港口及宣傳力道、非國籍航空合作加強吸引過境旅客。

2.強化網路影音傳播如:YouTube、增加影音庫資料,導入通路follower。

3.掌握異業結盟機會:與國際品牌及在地重要活動結盟合作,強打品牌意象。

二、協助產業轉型:輔導產業調整經營東南亞市場及國民旅遊市場

(一)旅行業:獎勵開發多元產品,包裝區域、深度及主題行程;補助業者辦理市場轉型相關教育訓練,協助參與海外推廣活動與海外業者洽談媒合,補助公協會辦理市場開拓座談會。

(二)旅宿業:輔導學習東南亞旅客接待技巧及觀光旅館取得清真餐飲認證,於東南亞地區進行星級旅館及好客民宿品牌網路宣傳,協助業者赴東南亞行銷推廣及加入國際訂房平臺。

(三)遊覽車:公路總局辦理駕駛員招募及建立駕駛員轉職之媒介機制,協助遊覽車司機轉業。

(四)購物店:透過旅行業品保協會邀請購物商店參與轉型交流座談會,以協助轉型開發新產品或轉營其他國際或國內旅客購物市場。

(五)導遊人員:辦理導遊外語(韓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訓練課程,加強現職導遊人員取得第二外語能力資格。鼓勵旅行社新聘及培養東南亞語相關人員,提升旅行業僱用及培育東南亞語別導遊人員接待服務能力及儲備接待人才之意願。

三、擴大國內旅遊:針對受衝擊較嚴重之旅遊業、縣市加強推動國旅,及接待東南亞華裔市場旅客。

(一)針對接待陸客團受衝擊影響較大之旅行社調查轉型意願

1.輔導陸客團旅行社轉型辦理國內旅遊及接待東南亞華裔人士旅遊教育訓練課程。

2.辦理轉型國內旅遊行程規劃研習營。

3.辦理受影響重大之旅宿、餐廳及遊覽車等業者媒合會。

(二)輔導陸客團旅行社轉型辦理國內旅遊及到受影響地區旅遊

1.鼓勵轉型業者包裝國內旅遊產品,優先規劃安排受影響較大區域,結合住宿及購物。

2.輔導轉型之旅行社安排國內旅遊之旅宿、餐食及交通費,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3.輔導轉型之旅行社辦理國內旅遊,優先僱用華語導遊隨團服務。

四、創新產品、穩固陸客

(一)改變以往獎助組團社包裝產品模式,透過鼓勵臺灣接待社開發創新旅遊產品,主動提供大陸組團社攬客

1.新產品包裝熟悉旅遊補助。

2.新產品行銷(產品目錄、新媒體製作等)補助。

(二)推動大陸旅客來臺多元創新旅遊產品

1.推廣臺灣分區及主題產品。

2.以推廣環島以外優質行程為主,深化來臺體驗行程。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應增加勞動檢查員額,以符合ILO建議,並加強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員本職學能訓練,以提升勞動檢查量能,遏止違法超時加班亂象,確保勞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09)

林委員俊憲就「行政院應增加勞動檢查員額,以符合ILO建議,並加強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員本職學能訓練,以提升勞動檢查量能,遏止違法超時加班亂象,確保勞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自104年起,補助地方政府增聘325名勞動條件檢查員,已使我國勞檢人力接近ILO建議之工業化國家標準(1:15,000),104年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次量合計已達154,469場次,較前年增加37.3%。另為使我國勞動檢查人力達到已開發國家標準,本部刻正研擬「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檢查人力提升計畫」,規劃透過擴大授權直轄市辦理勞動檢查業務及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增員方式,分階段增加勞動檢查人力,第一階段預計將使我國勞動檢查人力提升至1,000名,有效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規定。

二、另依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相關規定,檢查員應接受執行職務之專業訓練,包括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職前訓練含150小時以上之學科訓練及60場次之術科訓練,以培養檢查員對一般勞動法令認識及檢查技能;另在職訓練則含專業檢查、法規研討及檢查新知等訓練,使檢查員具各該領域之專業檢查知能,以應付不同製程或作業型態安全衛生檢查需要;至地方主管機關進用之勞動條件檢查員部分,除已要求各地方政府參照公務人員基礎訓練及各機關新進公務人員訓練內容,對新進檢查人員施予基本訓練外,並由本部統一辦理集中勞動條件檢查學科訓練,講授法制、實務及廉政規範等相關課程外,並由各單位指派資深同仁會同新進人員實施現場檢查實務訓練。此外,本部亦逐年辦理在職教育訓練,強化檢查技巧,齊一檢查尺度。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21)

林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強化軍品管理作為,於102年6月策頒「國軍各類軍品管理具體作業指導」,各單位應要求所屬依策頒年度各類清點計畫週期執行清點作業,各級清點成果需呈報上一級業管單位備查,各級督管單位應運用年度督導時機詳加查考及檢討。

二、因應後勤組織調整、簡併、裁編及營區駐地轉移等,為求料件配賦相符,本部於103年12月令頒「國軍各類軍品全面專案清點」指導計畫,清點期程自104年2月起至106年1月底止,藉由專案清點方式,鼓勵單位將多餘料件繳回,確保軍品帳物管理之正確性。

三、陸軍已研改「二級補保系統」防弊、防呆功能,系統新增「憑單條碼接收入帳」、「條碼化派工單管制撥發」、「保修廢餘料入帳核銷」、「保修工令鏈結匯出廢品清冊」、「盤點機庫存清點」等5大功能,配合複式稽核等現行作業,可杜絕私購料件、防範私藏料件、嚴密廢品回收及多餘軍品管制。

四、本部已完成庫儲條碼資訊化作業,簡化接收、撥發及盤點等補給作業流程,並構連各層級補給資料庫,落實資產透明化,可即時管制庫儲料件存量現況,依需求迅速調撥分配,降低人力作業負荷,提升補給管理效率。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評估各大專校院是否廢除大學英語畢業門檻,或以實質課程取代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22)

林委員就「評估各大專校院是否廢除大學英語畢業門檻,或以實質課程取代」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按行政院於91年提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強調提升國際競爭力,其中全面提升英語能力即為重要策略,本部前於93年「未來四年施政主軸行動方案」中鼓勵大學設定英語畢業門檻;於第三期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第一階段(102-103年)中,將「訂定學生英語基本能力指標並逐年提高檢定通過率,並建立未通過英語檢測學生之輔導機制」訂為共同績效目標。惟考量英語畢業門檻之訂定係本部基於提升學生英語能力所訂之引導指標,並未強制學校辦理,準此,本部係要求學校應以精進教學作為優先,並建立分級輔導措施,以精進教學成效,確實提升學生於語言面向之國際競爭力,於政策制定及評鑑上,並非以通過英語檢測率為單一總結性指標。

二、部分學校為強調對學生英語能力之重視,直接將英語檢定門檻設為畢業條件進行檢核,倘學生無法通過英語門檻,學校亦以提出補救教學措施或其自訂相關檢測取代。惟上述作為非本部強制學校規定,爰本部透過教務相關會議持續向學校宣導改善,並以105年9月10日臺教高(二)字第1050111306號函再次重申:大學應實質改革英語教育,並制定以學生為主體,以學習成效為導向之個案式診斷方式,以分級能力加值進行教學與輔導的方式強化學生英語能力。同時業已於第三期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第二階段(104-105年)增訂「建置整合英語文學習成效診斷與教學輔導系統,並訂定學生英語能力加值目標並達成設定目標」。至目前「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教學增能計畫」於學生學習面向之英文能力檢定指標,將於106年起之延續性計畫中刪除。

(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本屆奧運我國選手與協會產生許多糾紛,各體育協會之最高守則應為推動我國運動幫助選手,然而體育署及各體育協會似乎對我國選手多加拖累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28)

林俊憲委員就本屆奧運我國選手與協會產生許多糾紛,各體育協會之最高守則應為推動我國運動幫助選手,然而體育署及各體育協會似乎對我國選手多加拖累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102年1月1日因配合組織改造,併入教育部,為統籌國家體育事務之全國體育行政事務,並依各專業領域屬性各司其職,包含綜合規劃組、學校體育組、全民運動組、競技運動組、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及運動設施組等業務組室,以蓬勃運動產業、健全學校體育發展、推展全民運動、卓越競技實力、營造優質友善運動環境等為目標,以多方面向續推動我國體育運動發展。

二、鑒於2016年里約奧運期間各界對體育運動發展之各項建言,行政院院長林全特於本(105)年9月7日召開行政院政策列管會議中邀集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研商,並指示教育部研修「國民體育法」,涉及體育團體組織部分,應與體育團體做好完善溝通,並於105年10月20日前辦理草案預告、12月20日前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另有關「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應立即研修據以輔導體育運動團體,以提升其組織效能。

三、為健全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組織運作,本部業規劃提出強化方案以四大方向為主,並著手據以辦理,其策略包括:

(一)組織開放化:考量體育組織特殊性,跳脫人民團體法規範,策略包括提升體育團體的團體會員比例並納入地方政府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親等迴避及職權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等。

(二)營運專業化:體育團體應遴選經營或運動之專業人士擔任重要幹部、設立專業組織(選訓、教練、裁判及紀律委員會)、建立會務標準化流程、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及培訓計畫等資訊應適時辦理與公告,及為維護教練選手權益,應建立申訴機制與設立仲裁小組。

(三)財務透明化:建立財務稽核制度、公告年度預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經費情形,另涉及廠商贊助與選手雙方贊助商合約規範有競合部分,應參考國際案例及維護選手權益原則下,建立具有共識性的規範機制。

(四)績效考核客觀化:由主管機關實施訪評制度、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輔導訪視,並依據客觀之績效考核標準獎補助各體育運動團體。

四、另本部體育署業於105年9月10日假救國團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舉辦「2016體育運動發展論壇-里約奧運檢討及未來策進措施」,就現有的選、訓、賽、輔、獎制度的改善面向廣邀各界體育相關人士及社會大眾共同與會討論,以謀思未來策進作法,並將本次論壇過程中之意見交流彙整結果,提供本部或相關單位作為政策評估之參考。

五、為使修法作業順利,除辦理前述論壇廣邀各界體育相關人員參與討論,另由本部體育署於105年9月20日分別開召上、下午二場「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草案)研修方向說明會」,邀請奧亞運及非奧亞運單項協會參與,進行溝通說明,並將各單項協會所提意見綜整,提至教育部法規會議討論。

六、全國性亞奧運競賽種類單項運動協會為民間團體(以下簡稱亞奧運協會),其依「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申請通過後成立,依其組織章程辦理會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部體育署。各亞奧運協會係為聯繫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之窗口,其主要任務為負責選手之選拔、訓練及參賽等事宜,其依本部體育署相關規定,提報計畫申請補助經費以辦理下列各項活動,本部體育署則依權責辦理相關輔導作為,包括審辦、備查亞奧運協會所報各項計畫及經費核結等,其包含:

(一)選手培訓及參賽:亞運、奧運優秀運動選手、潛力選手培訓及參賽、參加國際性單項運動競賽賽前培訓、聘用外籍運動教練、設立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辦理寒暑期或專項訓練營。

(二)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

(三)主辦全國性競賽。

(四)參加或主辦運動教練或裁判講(研)習會(含國際性)。

(五)其他有利於競技實力提升配套計畫。

七、為促使我國體育運動之革新與發展,以因應時代脈動與時俱進,業於102年6月規劃提出我國《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以「健康國民、卓越競技、活力臺灣」為主軸,具體擘劃我國未來十年整體體育運動發展之目標、經費需求、實施方向與步驟,據以形塑102年-112年國家體育運動新願景,並於短、中、長程各階段逐步落實,以達成我國民眾創造愉快運動經驗、培育健康卓越人才之使命,厚實國家之體育運動大業。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里約奧運爭議事件,針對體育競技人才育成機制、教練制度、體育協會經費分配與管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31)

林委員就里約奧運爭議事件,針對體育競技人才育成機制、教練制度、體育協會經費分配與管理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壹、里約奧運爭議事件檢討

本屆里約奧運參賽期間發生網球謝淑薇選手不滿教練遴選問題,及羽球戴資穎選手與單項運動協會之贊助與規範爭議事宜,國內各界對於我國體育團體改革提出諸多建言,總統與院長已指示應檢討並朝組織開放化、營運專業化、財務透明化、績效考核客觀化4項原則改革,本部體育署依據上開改革方向,將儘速研修「國民體育法」,及「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據以輔導體育運動團體健全業務運作並強化其組織功能,以利建構更優質的體育環境。

貳、體育競技人才育成制度之規劃

一、運動選手培養方面

為奠定國家競技運動發展基石之願景,健全傑出運動員培育體系,透過基層訓練站及學校體育班之資源整合模式,達成學校普及、運動與競技發展之「扎根厚基」及「卓越拔尖」兩大核心目標。為厚植各級運動人才,落實運動員培訓,特訂定金字塔式的四級運動選手培訓體系,玆說明如下:

(一)第一級為國家代表隊選手,由國家級教練給予高強度與競賽節奏的訓練,成為國家代表隊的骨幹,準備參與國際重要賽會,為國爭光。

(二)第二級為國家儲備選手如繼續升學進入大學校院就讀、服兵役或成為職業選手,則進入第二級的成才階段,由專業的教練施予專項體能與技巧戰術訓練,培養成為未來國家代表隊的人選。

(三)第三級為具潛力選手獲基層教練舉薦輸送進入中學,並進入第三級育才階段後,施予全面性及專項性的運動訓練,並依其能力特性培養為運動專項優秀青少年選手。

(四)第四級為基層運動選手,透過科學選才,在國中、小階段廣為發掘基層運動選手,並給予運動能力多樣化的發展,以奠定基礎體能。

本部體育署為提供競技運動長遠之發展,有計畫培育選手攀登高峰,將透過「選」、「訓」、「賽」、「輔」、「獎」,選-科學選才、訓-培訓制度、賽-運動參賽、輔-運科輔導及獎-獎勵措施等五項要素,建構優質的培訓環境,以達成競技運動長遠之發展。

二、教練培養方面:

(一)目前我國對於教練的培育採分級培訓方式辦理,並輔導單項運動協會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所訂定的基本規範下而設計的培訓課程,教練通過講習及測驗通過後,按各單項協會所規定的辦法取得C、B、A三個不同等級的證照,另有本部訂定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國家級等四個等級的教練。

(二)為培育我國菁英運動教練人才,提升訓練績效,厚植競技實力,亦訂有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運動教練人才作業要點,輔導奧亞運運動競賽種類之全國性運動團體、全國性體育運動總會及設有體育學系(所)、競技運動系(所)、教練所或運動科學相關研究所之大專校院,辦理菁英運動教練人才培育。

(三)為積極提高我國各級教練的水準,養成教練接受終身教育的習慣,促進教練制度的規範化與制度化,本部體育署特依據「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所宣示的重點,擬訂「我國教練體系之建置與規範手冊-伯樂計畫(草案)」,明確建立教練培育體系、教練增能制度、基層教練及國家代表隊教練職責,後續將送請中華體總、單項運動協會提供意見及進行研討,並採滾動方式研修,以使本計畫符合時代潮流及接軌國際。

(四)另為健全奧亞運選手教練培訓選拔制度,本部體育署參考105年9月10日舉辦「2016體育運動發展論壇」所提建言,將建立組訓(含教練選手遴選)標準作業流程與時程規劃,並將檢討國家教練制度、總教練任期等,以建立可長可久之制度。

三、體育協會經費分配與管理

(一)本部體育署依據「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輔導各協會提報年度計畫,經衡酌其前1年度計畫執行、體育團體訪視以及參加國際性運動賽會成績等情形,進行實質審查並核予補助經費。

(二)為監督及考核受補助之各協會,本部體育署每年均辦理2次業務輔導考核,惟為更落實監督機制,及促進各協會管理與發展,自104年起針對協會組織與會務運作、會計制度及財務狀況、業務推展績效等面向,試辦訪評作業,以輔導協助各協會自我改善,並落實其組織宗旨及相關會務運作。

(三)為促進單項協會財務透明化,本部體育署刻正研修「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明定單項協會應建立財務稽核制度、公告年度預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經費情形,未來並將加強督導單項協會落實補助經費妥善運用,落實執行對各單項運動協會之補助。

參、結語

本屆奧運期間發生諸多風波,引起全國民眾高度關心,本部體育署已於奧運結束後召開「2016體育運動發展論壇─里約奧運檢討及未來策進措施」,全面檢討國家體育政策及國內體育運動團體運作,力求革新現行制度,並廣納各方選手、教練、專家意見作為改善目標,健全國內體育運動團體運作及監督機制。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國裁罰案,加強金融事業管理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73)

許委員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國裁罰案,加強金融事業管理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金管會已於本(105)年8月24日函請各銀行加強海外分支機構防制洗錢法令遵循及風險控管,包括:強化總行稽核單位查核及委外查核、海外分支機構之法令遵循主管應確實熟悉當地金融法規、與當地監理機關之往來情形應即時回報總行、總行應與當地監理機關保持聯繫溝通、派駐海外之高階經理人應有完整訓練計畫等。另於8月31日召開金融控股公司總稽核座談會,除請總稽核加強督促落實海外分支機構防制洗錢及法令遵循之內部查核外,並請台灣金融研訓院等周邊機構舉辦防制洗錢研討會,請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積極參與,並自9月份起舉辦一系列訓練課程,以提升金融從業人員之風險意識及執行效能。該會另已積極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銀行業者會商,徵詢各界意見,儘速提出強化監理之具體改進做法。

二、另財政部為加強公股金融事業管理,亦將從(一)強化董事會功能,落實參與公司經營;(二)及時檢討公股代表適任性;(三)建立重大事件通報機制;(四)增進海外從業人員之訓練及素質,強化涉外事務處理能力等面向,積極落實各項改善措施。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81)

許委員就國防預算向來都是政府總預算中的最大宗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國防法第22條落實「國防自主」,並進行科技前瞻,以建構「長期性、整體性」之武獲策略,藉長期整體規劃,可留住科技、人才和資金,並持續累積武器系統研製能量。

二、為落實國防自主目標,本部積極規劃推動國機國造、國艦國造專案:

(一)國機國造:

1.藉由現役戰機性能提升專案,以國內、外商源合作方式,達成工業合作及技術轉移,並引進關鍵技術。

2.透過新式高教機籌獲案,可扶植國內航空產業提升關鍵技術能量,並可帶動航空產業效益加速國防工業發展。後續依據未來敵情威脅及國機國造能力,檢討研發因應未來戰場需求之「下一代先進戰機」。

(二)國艦國造:

1.水面艦:國內已具自製能量,本部依聯合作戰需求,前瞻未來作戰場景,規劃未來新興兵力,採批量、循環及長期方式自製籌獲,以滿足建軍備戰需求。

2.潛艦:依合約設計成果規劃建造期程及所需預算,整合國內、外產製能量,由國內船廠逐步推動,並建立技術能量,持續落實「潛艦國造」政策。

(三)本部以前瞻25年整體規劃,循序推動國機國造、國艦國造專案,期達成下列目標:

1.以持續商機增加科研發展及產業工作業會。

2.與大學進行產學合作,培育科技人才。

3.以研發帶動科技人才需求,並以持續需求留住人才。

4.將人才、資金及技術留在國內,厚植國防自主能量。

5.以國防科技帶動產業發展,以經濟發展成果回饋支持科技發展。

三、本部將秉持「國防法」第22條與行政院政策指導,持續運用本部與民間產、學、研能量,戮力國防科技研發工作,以前瞻25年之國艦國造專案,結合產、官、學、研之資源與能量,發展國防科技並帶動國防產業發展與經濟成長。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各項勞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報酬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91)

許委員就各項勞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報酬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推動年金改革,於總統府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自本(105)年6月23日起,迄本年9月29日止,已召開14次會議。自第13次會議起,已進入「年金制度架構」、「給付」、「基金管理」、「財源」、「領取資格」、「制度轉換機制」及「特殊對象」等實質議題之討論。

二、有關各年金制度朝向重新規劃一體適用之制度、將目前多數屬於確定給付制之年金制度儘早調整為確定提撥制等,係屬「年金制度架構」議題範疇;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之改革方案,係屬「給付」議題範疇;至於建構一套獨立且受政府監督之行政法人退休基金管理組織,則屬「基金管理」議題範疇;上述議題將於委員會議中陸續進行深入討論。

三、委員會預計召開20次會議,綜整各項議題共識後,提出改革備選方案,並將於本年11月中下旬召開北中南東分區會議,以及於民國106年1月召開國是會議,以擴大各界參與,凝聚改革共識;國是會議結論將作為年金改革修法之依據,修法草案將循行政程序函送貴院審議。

(十八)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桃園市蘆竹區坑子里的赤塗崎溪遭上游違法工廠排放廢水污染,此事件不僅影響該區參與國家卓越社區評鑑,並破壞當地農作物及生活用水,爰要求環保署負起跨縣市污染取締責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93)

鄭委員就桃園市蘆竹區坑子里的赤塗崎溪遭上游違法工廠排放廢水污染,此事件不僅影響該區參與國家卓越社區評鑑,並破壞當地農作物及生活用水,爰要求行政院責成環保署負起跨縣市污染取締責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業於105年7月25日偕同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前往桃園市蘆竹區坑子里赤塗崎溪流域展開地毯式搜索,追查違法工廠排放廢水污染來源,針對該區域可疑工廠進行清查,於該流域上游處(新北市林口區)查獲一家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工廠,將其製程產出之作業廢水排放至溪流。環保署現場已督請地方環保局立即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告發,並責令業者停止污染行為。

二、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設有定期召開各縣市聯繫會報機制,提供地方環保局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案例剖析,意見交流平臺,強化橫向聯繫溝通;並透過組織網路群組,建立即時通報系統;若污染事件發生於縣市交界處,環保署即督導協調地方環保局分工作業,或直接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協助偕同前往執行聯合稽查。涉及重大環保犯罪案件,即啟動環、檢、警合作平臺,執行跨區域污染源查察,發揮跨域治理督導協調功能,迅速反映環保污染事件,並予以妥善處理。

三、本案環保署後續將持續督導地方環保局加強稽查管制,強力取締違規污染業者,並不定期執行抽查,以維護環境品質。

(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01)

徐委員就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國有出租基地,依國有財產法第43條第3項、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5條及本院82年4月23日台82財字第11153號函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1點規定,自82年7月1日起,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租金。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1年間邀集法務部、各直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召開調整國有土地租金率相關事宜會議,各機關代表多認為公告地價調整機制已具反映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利用情形及區域性等差異性,且國有土地出租尚有政府照顧人民之政策目的,宜維持現行租金計收方式,未來再適時檢討調整租金率。三、105年7月19日本院函財政部,鑑於「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逾23年迄未修正,請該部就不動產市場變化通盤檢討。財政部已邀集相關機關會商,後續將依會商結果研提意見陳報本院。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建議檢討國內貨車座位數核定規定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24)

林委員建議檢討國內貨車座位數核定規定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及第41條規定,貨車係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車輛,其座位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3個座位;另無論國內製造或進口車輛,均係由車輛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向審驗機構提出審驗申請時,分別對其製造或進口車輛宣告其座位數,並由審驗機構依規定審驗核定後,據以登載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及行車執照。

二、鑑於國際間已有製造可兼顧裝載休閒器材需求之雙廂式貨車,為因應車輛多元使用之潮流趨勢,本部前已於105年4月14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並獲有共識,在現行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三種車輛分類不變及汽車租賃分類營運範圍不變之前提下,貨車(包括雙廂式貨車)之座位數,將接軌國際一致朝回歸依車輛製造廠原廠設計之座位數據以核定,本部已督同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及公路總局積極檢討所涉新車審驗、登檢領照及使用中車輛變更規定,並已於105年9月1日、9月30日召開2次會議討論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本部將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完成法規修正作業。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試辦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25)

林委員就試辦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屬公共政策議題,而國道高速公路路權係由所有國道用路人共有共享,高速公路路網除擔負國內主要公路骨幹運輸之外,部分路段並實質肩負地區性交通幹道功能,本部高公局雖然為高速公路管理機關,但開放供550 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之路段及時段,本部及高公局必須充分尊重路段所行經之地方政府及社會大多數用路人之意見,相關評估及政策才具備正當性及可執行性。

二、惟為尊重大型重型機車騎士之行駛權益,並考量現階段社會民意及部分地方政府仍未形成開放共識,且基於安全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本部已責成高公局將開放議題納入交通管理政策參考,將持續從人、車、路等交通條件,研議試辦最適時機,近期預訂辦理事項摘述如下:

(一)研訂未來如果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之評估指標。

(二)持續以1年期為規劃期程辦理開放意向調查,今(105)年預訂於11月前辦理完成。

(三)除函請公路總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等單位提供大型重機於各級道路相關違規、事故資料,預定105年10月中旬可供本部高公局進行後續數據分析外,並請高公局蒐集國三甲線快速公路有關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情形(含違規、肇事)資料,供本部參考。

(四)責成高公局就現階段若開放試辦國4、國6、國8、國3新化以南等路段行駛國道,其相關配套準備情形,如試辦及停辦評估機制、ETC收費方式、建議大型重機黏貼eTag是否涉及現行相關法規修正、相關標誌牌面等之建置地點、時程、經費等進行估算,並對執行試辦有無窒礙難行之處等問題積極研辦中,預計105年10月31日前將完成初步研議成果。

(五)俟前述意向調查、數據分析及配套準備情形等資料蒐集完成後,高公局預定105年12月上旬再次邀請本部所屬相關單位、國4、國6、國8、國3南部路段所轄地方政府、重機團體及相關公(工)會、公警局等單位,召開綜合討論會議,屆時將公布研析結果,供與會單位或人員參考,並廣收各方意見。

(六)高公局預定106年第1季完成綜合評估,陳報本部供開放試辦決策參考。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民眾在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自行攜帶具定位功能之器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14)

林委員就民眾在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自行攜帶具定位功能之器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壹、就入山、入園管制方面

一、入山管制部分:依據「國家安全法」、「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等,為提醒民眾入出山地管制區攜帶相關裝備,於101年10月15日公告修正相關規定,並於入山申請表件上,將申請人之行動電話、衛星電話、GPS及緊急連絡人電話等資料納入表中,以利掌握登山者資訊,於失聯等狀況發生時,有助於迅速掌握位置或相關訊息之查詢所需。

二、入園管制部分:

(一)國家公園係以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為目的。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規定,對於該管制區域,本部營建署已於101年3月22日修訂「進入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於該須知第4點規定進入生態保護區應隨身攜帶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及可供緊急聯絡之通信設備,並隨時接受國家公園管理處和國家公園警察隊檢查。

(二)本部另於105年8月31日召開「修正『進入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研商會議」,會中決議將該須知第4點規定之「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及可供緊急聯絡之通信設備」文字修正為「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或其他具定位功能器材及可供緊急聯絡之通信設備」,目前刻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正事宜。

三、鑑於地方政府轄管山域環境特性差異性高,地方政府對於是否訂定登山活動自治條例,各有不同考量,如臺中市、南投縣、花蓮縣政府積極防治轄區山域事故,降低登山搜救資源,進而訂定相關登山活動自治條例,規範登山客進入公告山域應攜帶之相關定位功能之器材,如:衛星定位儀、可定位之智慧型手機或其他具定位功能等器材,以及領隊或隊員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依登山計畫活動等事項;本部消防署基於地方自治權責予以尊重。另行政院院長針對臺中市政府於105年6月30日行政院第3504次會議中提案提示:「為加強登山安全管理,臺中市政府所提意見,在不修正『國家公園法』的前提下,請本部研議強化國家公園內的登山安全規範,落實國家公園的登山安全管理」,本部營建署除已於105年8月31日檢討修正「進入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申請許可作業須知」,後續將持續會同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檢討精進各管處既有之登山安全管理措施與規範。

四、上開自治條例內容,係針對事前未申請或未依規定辦理之登山客作事後之處罰;因此,中央山域主管機關可參酌未來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訂定及執行情形,適時檢討進入特定山域之申請許可相關規定,以協同地方政府有效積極管理山域,降低山域意外事故之發生或減少發生意外事故之傷亡。

貳、就山域意外事故應變作為方面

一、山域救援協調機制部分:

(一)行政院103年10月20日召開「國家公園山難急難救助運作機制協調第2次會議」決論略以,有關國家公園園區內山難人命搜救指揮協調任務由本部消防署負責,協調及行政作業由營建署負責。

(二)本部103年10月16日國家公園安全維護及急難救助機制報告會議結論略以,有關國家公園急難救助工作,由管理處長擔任行政綜合協調總指揮官,第一時間即由管理單位動員及主導,俾掌握救援時效,並視事故規模向鄰近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請求支援,俟支援人員抵達事故現場時,由消防機關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管理處則持續綜理相關行政、後勤、聯繫及後續檢討報告等事項。

(三)本部消防署業於104年4月23日以台內消字第1040823072號函修正「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為實際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山域管理機關為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之「協同處理機關」,透過釐清地方政府與中央山域管理單位彼此權責分工,強化山域事故人命救助效能。

二、本部消防署於105年3月16日函發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105至106年強化山域意外事故救援機制指導計畫,請各消防機關特別就強化與各機關、團體、民間救難團體、專家、熟悉山域人士等協調聯繫機制與作為、建立第一時間通報、出動救援機制、強化指揮體制、落實作業程序、提升救援技術與能量等事項加強辦理。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日前發生銀行自動櫃員機盜領案,請本院相關部會研擬措施,提升臺灣金融產業資訊安全之防護能力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13)

林委員就日前發生銀行自動櫃員機(以下稱ATM)盜領案,請本院相關部會研擬措施,提升臺灣金融產業資訊安全之防護能力一案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銀行業應對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二、為確保金融機構資訊安全,本會已請銀行公會訂有「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等規範,過去並就國內外發生之資安事件,督促銀行公會及各金融機構採取相關因應作為。

三、本次發生ATM盜領案後,本會已採行下列措施:

(一)請各金融機構對個案相同機型ATM加強檢測、強化ATM監控機制及應變處理能力,並加強總行與海外分(子)行連線及銀行內網之控管機制。

(二)請銀行公會檢視該會相關自律規範之周全性及妥適性。

(三)另請金融機構於105年辦理下列兩項工作,藉以發現資安之威脅與弱點,俾據以實施技術面與管理面相關控制措施:

1.ATM資訊安全之防護演練。

2.請外部資安團隊針對與客戶相關之ATM及網路銀行系統進行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作業。

四、另有關國內資安鑑識業者檢測20家銀行行動App結果發現似存在資安風險一節,本會已請各金融機構全面檢視其已發布之App是否存在該資安風險,如有該等情形,應立即採取改善措施。

五、本會未來將持續對國內金融業可能面臨之資安風險,提出解決作法,並督導銀行公會及各銀行配合辦理,以強化銀行資訊安全之防護能力,維持金融市場之穩定。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提升我國農產品品質及拓展國際市場,應研擬相關措施以建立與維持非疫生產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17)

林委員就提升我國農產品品質及拓展國際市場,應研擬相關措施以建立與維持非疫生產區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查復如下:

一、關於推動建立與維持非疫生產區一節,說明如下:

(一)動物疫病管控方面:本會防檢局考量我國口蹄疫及禽流感尚未清除,擬推動建置無疫生產鏈,以農企業帶領小農建立符合國際規範的衛生安全管理生產鏈,藉以強化飼料廠、種原場、飼養場、屠宰場、加工廠及運輸車輛等生產系統之衛生安全管理,並提升其競爭力,再以合作共生方式,建構品牌及銷售網絡,確保國人食用畜禽產品的衛生安全,並利於後續外銷之推廣,刻正研擬相關法規及後續推動計畫,積極邀請業者參與。

(二)植物疫病害蟲管控方面:

1.因我國為東方果實蠅及瓜實蠅(統稱果實蠅)發生國家,寄主鮮果實無法順利輸銷日本等非疫國,為突破檢疫限制可採用檢疫殺蟲處理或建立非疫生產點(區)。

2.我國農業產區連續且無天然屏障可隔絕果實蠅活動,氣候適合果實蠅終年發生,加上交通便利,人員貨物往來各地無限制,較難以自然環境地區或行政區建立果實蠅非疫生產點(區),爰採檢疫處理殺滅果實蠅輸銷果品(如輸日芒果等)。

3.近年國內設施農業栽培技術日趨成熟,自104年起本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葡萄非疫生產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理小果番茄非疫生產區及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辦理木瓜非疫生產區研究計畫,積極建立非疫生產點(區)作業規範及維持非疫狀態管理模式,以利突破檢疫障礙。

4.為建立非疫生產區,俾利向外國輸銷我國農產品,本會防檢局於105年3月21日召開「研商果實蠅非疫生產區可行性」討論會議,並二度邀請果實蠅專家與臺中區、臺南區及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舉辦建立果實蠅非疫生產點(區)專家會議,針對建立非疫生產點(區)所需之技術規範、栽培設施(如搭設設施、推動產銷履歷驗證等)要求,緩衝區建立之可能性以及農民間可配合的作業方式等議題進行討論。本會將持續追蹤相關計畫執行情形,據以評估於我國建立非疫生產點(區)之可行性。

二、關於提升我國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一節,說明如下:

(一)本會國際處推動農產品國際行銷計畫辦理各項農產品海外宣傳拓銷活動,協助提升臺灣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並推動臺灣農產品電商發展,未來將與海外當地代理商、電商平臺或代運營商合作,輔導國內農產電商業者,拓展海外跨境電商市場。另配合南向政策,規劃輔導國內優良農產及其加工品業者取得「Halal」認證,採海外參展、商機媒合策略,協助業者拓展亞洲及中東穆斯林市場。

(二)另本會農糧署為推動我國優質番茄外銷,積極協助有意參與外銷番茄之產銷班購置番茄選果機,推行共選共銷及均一品質規格,並搭配本會國際處委託小果番茄外銷專用包裝計畫,設計外銷專用小包裝,建立臺灣優質番茄品牌,近10年番茄外銷從零星出口,迄104年已達44公噸,顯示我國番茄具外銷潛力及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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