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44分
11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8分至9時38分、下午3時13分至4時43分、5時至5時1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曾銘宗 陳歐珀 吳志揚 林麗蟬 劉世芳 蘇震清 黃昭順 柯志恩 廖國棟Sufin.Siluko 鍾佳濱 王育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邱泰源 李彥秀 江啟臣 吳秉叡 鄭運鵬 陳明文 王榮璋 許淑華 許毓仁 吳玉琴 王惠美 張麗善 林德福 趙正宇 李昆澤 賴瑞隆 林岱樺 黃偉哲 蔣乃辛 洪宗熠 盧秀燕 賴士葆 趙天麟 林昶佐 鄭天財Sra.Kacaw 吳琪銘 徐榛蔚 顏寬恒 蔣萬安 葉宜津 王金平 高志鵬 孔文吉 邱志偉 徐志榮 段宜康 黃國書 鄭寶清 施義芳 楊鎮浯 羅致政 江永昌 許智傑 何欣純 余宛如 吳思瑤 劉櫂豪 張廖萬堅 張宏陸 李麗芬 呂玉玲 呂孫綾 林俊憲 柯建銘 蘇巧慧 Kolas Yotaka 蕭美琴 陳雪生 邱議瑩 陳素月 周春米 鍾孔炤 陳 瑩 郭正亮 陳其邁 尤美女 王定宇 蔡易餘 吳焜裕 陳曼麗 徐永明 黃國昌 黃秀芳 蔡適應 林淑芬 姚文智 管碧玲 蘇嘉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陳賴素美 劉建國 蔡其昌 蔡培慧 羅明才 陳學聖 林為洲 費鴻泰 蘇治芬 林靜儀
陳超明 馬文君 楊 曜 李俊俋 李鴻鈞 陳亭妃 陳宜民 高金素梅
莊瑞雄 周陳秀霞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陳怡潔
委員請假 1人
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10月28日上午9時1分至9時44分、11月1日上午9時8分至9時38分、下午3時13分至4時4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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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1月1日下午5時至5時11分) |
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0月28日上午9時1分至9時44分、11月1日上午9時8分至9時38分、下午3時13分至4時4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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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1月1日下午5時至5時11分) |
紀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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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宏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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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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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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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一、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四、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六、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七、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1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九、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宜民擬撤回前提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三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四十、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四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四十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經濟部函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7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8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5年度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申領就學補助榮民就業追蹤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醫療機構104年及105年1至6月收支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院層級間每人感冒醫療費用之差異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預算編列與資源整合及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擔任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監察人之可行性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鹽加氟防齲相關效益之辦理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置家庭照顧者多元支持服務報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探討我國推動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品質及成效(103至104年)」成果報告摘要,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客家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圓山飯店活化資產、飯店空間整修等具體營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圓山大飯店與在地餐旅學校建立合作關係,並提供實習機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預算通過決議(四),檢送財團法人負責人員之薪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預算通過決議(六),檢送財團法人負責人員之薪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5年上半年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5年第2季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勞動部函送勞動力發展署105年4至6月執行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現行健檢醫護人員教育訓練機制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7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8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4年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中市大里製菸場保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科技部函送105年7月份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科技部函送「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科技部計畫(105-109年)」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科技部函,為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科技部函,為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科技部函,為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科技部函,為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司法院函,為本院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2季「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大專校院各校註冊率等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民國105年災害防救白皮書,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行政院、考試院函,為105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定自105年6月1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5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2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第3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度截至9月底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蒙藏委員會函,為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5年第3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中央銀行函送該行及中央印製、造幣兩廠105年度截至9月底止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5年度第4季預計債務還本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財政部函,為更正高雄國稅局104年第2季、第3季與國有財產署104年第4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臺灣省諮議會函,為該會105年度第3季無辦理各媒體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文化部函,為該部105年度預算有關「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原列1億5,0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決議准予動支2,500萬元,繼續凍結2,5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九十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3年度決算書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案」等4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104年1月23日農防字第1041470932號公告,名稱並修正為「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1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9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四、行政院函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於第9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國銀行海外分行之管理及通報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核算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共運輸與公共場所安全提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戰機國造政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潛艦國造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台灣婦產科醫師與助產師缺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TPP」、「AEC」、「AIIB」及「RCEP」等區域性之經濟組織持續且快速整合之下,可能拉大台灣與全球各國之競爭力條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104年底後不再徵召義務役役男服常備兵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貧富差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當一個國家的軍人被矮化、弱化甚至醜化時,這個國家的國防戰力仍否堅實一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新南向政策與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屏東縣自來水普及率過低及部分鄉鎮用水驗出重金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因違反美國法令遭紐約州金融署裁罰1.8億美元一案,針對兆豐銀行遭質疑涉及可疑活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央廣鹿港分臺宿舍區閒置空間改造為傳統藝術中心相關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塑膠微粒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服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重酒駕刑罰及提升交通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各機關與特別收入基金派員赴中國大陸出差計畫執行情形及後續報告之資訊公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制度架構及給付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推動參與本年「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38屆大會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九二共識問題之優先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文創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減少食物浪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加強毒品查緝與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南海仲裁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中國醫藥大學新竹縣健康產業園區開發案用地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各體育協會監督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公園遊樂設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要求交通部宣導駕駛人行駛時開啟頭燈之行車安全觀念和修正機車設計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酒駕防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江委員永昌,有關部分機關首長剋扣機關工作獎勵金、查緝獎金、加班款項等,以作為部門公積金,更甚者,可能淪為首長個人小金庫。針對此情況,本席強烈要求行政院應針對各相關部會及所屬單位查明,若有違法情事應嚴格查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林委員德福,有鑑於受到莫蘭蒂、梅姬颱風及近日連續降雨影響,導致蔬菜價格居高不下,菜籃族看到菜價都買不下手。農委會與公平會,應積極將不法哄抬價格的業者,移送檢調偵辦,以穩定民生所需農產品之價格。刑法第251條(不法囤積牟利重罰)已於103年5月30日三讀,請農委會、公平會與法務部共同提供數據說明,查緝不法哄抬蔬菜價格成果,須包含起訴人數、刑度、罰金、日期與地點。此外,並說明該法有無調整之必要,以肅清囤積牟利之不法份子。另外,農委會擴大釋出倉貯蔬菜數量,是否可以研擬利用網路電商服務概念?直接提供民眾網路選購,讓民眾得以購得價格合理之蔬菜,穩定市場供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內經濟持續低迷,林內閣先是表示經濟成長率(GDP)「保1」不容易,再是宣示保1仍有機會,又再是仍會努力保1的說法,特表芻議。近年來,占台灣GDP超過七成的出口,在連續18個月的負成長後,好不容易由負轉正2個月,2016年9月出口額又再度轉為衰退。不可否認,經濟成長率是國際間比較各國經濟表現的重要指標,政府很難視若無睹,但當經濟低迷到必須靠「進口嚴重衰退」才能維持正的成長數字時,政府努力「保1」或「保正」的意義在哪裡?甚至讓人更擔心為了「保1」或「保正」,是否會導致政府資源運用的錯置或過度支用?爰此,本席提醒政府,如何將台灣經濟帶出谷底、邁向榮景,才是全民希望真正所寄,1%的經濟成長率,在已成事實的長期景氣不振時,是否值得政府設定為努力的目標?勉力「保1」不但易排擠其它更重要的經濟政策,事實上,人民也不會有深刻的感受,政府宜再審思慎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內毒品愈益氾濫,青少年藥物濫用問題嚴重,不僅有深入校園情形,且年齡層還逐漸下降,特再籲請政府正視並積極以應!所謂「拉K一時,尿布一世」,所有青少年不可不慎。據資料顯示;近年來毒品需求和供應不但沒有減少,更有新興毒品不斷流入市面,顯示過去以「量」為目標的策略未有明顯效果。新興毒品都是摻雜三、四級毒品(如K他命、一粒眠等)及管制藥品,有些甚至成分都不明,醫師形容這是種「很恐怖」的現象,因為新型態毒品成分複雜,致死率可能比單一毒品還高。從實證研究,青少年常因一時的好奇、貪圖快感,或在同儕壓力下而吸食毒品,總是在剎那間的猶疑或心智不足下的一時「軟弱」下,造成終身無法自拔的遺憾。爰此;如何讓「拒毒」成為年輕人的必修課,政府應再深入研擬出一個更具體有效的辦法,以確保國人尤其是懵懵懂懂的年輕人,不會輕易嘗試,以免走錯一步,終身被毒品綁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時序屆秋,卻頻頻出現入秋來的限電危機,特再籲請政府務實電力能源問題,顧及民生及產業真正需求,勿再迷失在意識形態治國的圈圈內!日前台電的供電燈號突然亮起「供電警戒」的橘燈,備轉容量只剩90.2萬瓩,逼近紅燈「限電警戒」的90萬瓩門檻。事後雖得知;主要是大林電廠5號機破管,及多個機組同時歲修,導致備轉容量率跌至2.8%。然不論歲修或天氣回暖,真正最根本的原因;還是我們的總供電能量已不如昔曰甚遠,政府有責應從總體經濟、產業投資的高度認真思考能源政策的走向。相信所有人都希望生活在電力充裕,又沒有空氣污染的環境裡,惟魚與熊掌豈能兼得?近期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所衍生的爭議,就是最熱門的現實問題!環保與經濟發展的爭議,地方有其考量,中央也必須有明確的立場,否則對台灣的產業、民生皆非好事。但願政府能自本次限電危機中領悟出,能源政策必須是穩定而可靠的,台灣綠能受先天環境限制,如果為堅持兌現一個為爭取選票的口號,一件不確定無虞的政策,導致台灣供電危機常態化,這是府院所樂見的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內政部警政署為合理規範各警察機關刑案新聞之發布,以確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及偵查不公開原則,因此訂定「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然因該要點不甚明確且有模糊空間,常產生偵查不公開原則有因地而產生不同的見解及適用,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對於警察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必須全國標準一致,並兼顧治安維護與民眾知的權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高齡化社會已經是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影響的不僅是世代的問題更關係到國家整體發展競爭力,我國長照制度問題至今尚未解決,又要面臨少子化以及高齡老人照顧超高齡老人的社會現象。因此建請行政院必須重視隨著人口的老化程度所衍生的服務需求,以及弱勢族群和急需長照協助的家庭的需求,研擬整套完善的措施及籌措穩定的財源,以符合需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2015年2月,美國獨自公布「無人飛行系統出口政策」,規範美製軍用無人機,必須在嚴格的條件下,才能進行銷售或轉移。美國務院月初與其他48個國家,共同針對武裝或具攻擊能力型之無人飛行載具,發表聯合宣言,呼籲所有國家,共同制訂使用與出口的國際規範。我國外交部在聯合宣言公布的第一時間,便公開表示歡迎與支持,期望未來的國際規範制訂,能為區域帶來和平穩定。的確,唯有訂定國際規範,才能使無人飛行載具的運用與出口有所遵循;並避免遭不法組織利用,攜帶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引為犯罪用途。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金融海嘯後,全球經濟一直未見令人振奮的成長動能,IMF推估,未來五年已開發國家的技術進步,需使總要素生產力回復至接近海嘯前的水準,才可能替目前的景氣除霜解凍。未來創新發明可能再次帶動技術大幅進步及生產力躍升,建請行政院應重視其對全球長期經濟成長的重要性,乃至於對台灣經濟生存命脈的衝擊,研擬並推廣創新發明及數位科技之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發會表示近期製造業採購經理人指數(PMI)或景氣燈號等,都顯示國內經濟緩步復甦,第四季沒有悲觀的理由,預計景氣燈號可以一路亮「綠燈」(景氣穩定)到年底。然而蔡總統已宣示創新對於台灣經濟的重要性、也宣示未來的經濟必須外需內需並重,因此要求行政院應該儘快建構以創新為主的經濟驅動模式與路徑,更應該清楚說明經濟成長的願景,沒有願景的經濟成長數字只會是無感、冷漠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TPP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的35%,對外投資總額的16%,是我國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依中華經濟研究院的估計,如果TPP生效,而我國沒加入的話,我國實質出口會減1.3%,GDP下降0.27%,而就業人數會減少7,000人。反之,如果我國加入TPP,實質出口會增加1.95%,GDP增加1.91%,就業會增加6.5萬人。無疑的,加入TPP對我經濟會有重大的貢獻;反之,會對我經濟產生負面的影響。現在美國大選將完成,未來TPP的進程可能有大幅變化,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機關應儘速做好準備,以便隨時因應最新的變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今年入秋以來,颱風接連來襲,強風豪雨輪番肆虐。隨著地球暖化愈趨惡化,極端化氣候勢將難以避免,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與民間通力做好防災與減災準備,才可望將損害降至最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決定從明年度的1,078億元科技預算中,切出100億元支持科技旗艦計畫,以大力推動「5+2」產業政策,並鼓勵跨部會攜手和產、學、研合作,極大化產業和社會發展效益。但僅能有極少有技術整合方案可以獲得支持,致使整廠輸出之奢望難以落實;而服務業少數企業的技術雖然有些發展,但普遍服務水準卻仍然低落,乃至於一般服務薪資無法提升。建請行政院應將類似機制若推廣到其他行業,就可以促成這個最大產業的生產力普遍提升,消費者樂於擴大消費,薪資和就業自然同時增加。政府科技資源分配模式必須大刀闊斧的變革,以造福更多企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房屋稅是否過高,是近來全民最關切的議題之一,其實,當初調高房屋稅,主要還是回應民眾對近幾年來房價愈炒愈高的不滿情緒。景氣低迷,大部分受薪階級的所得不是停滯就是減少,對於任何稅負的增加,都感受深刻,如何兼顧居住正義和民眾住的基本需求,就需要更細膩的政策配套。調高房屋持有成本,其實已是大眾的共識,但針對調高房屋稅後衍生的各種問題,則必須加以解決,政策實施才能持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下半年陸客減幅加速,政府雖然提出各種方案,包括以增加新南向政策各國旅客來填補陸客的短缺,惟其成效可能有限,因為新南向政策各國雖然近幾年經濟成長快速,但還沒達到富庶國家地步,出國觀光尚未蔚然成風,即或出國觀光,台灣也未必是首選。因此,與其外求不如自助,建請行政院擬議將現行適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消費的民眾,由公務員,擴增至全台就業人口,全年可創造677.4億元的在地消費,也促進在地就業的提高。此舉會使在地消費淨增加648億元(扣除原有的公務員國旅卡消費29億元),不但完全抵銷全年陸客減少的衝擊,還可因內需增加,即可使GDP至少提升約0.15%。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決定採「兩階段」修法方式開放電業,第一階段先開放綠能發電,並分割台電的發電及輸配電業務為兩家公司,第二階段再開放售電業。然電業自由化應該要做,而且早就該做;但是,目標和手段都要有詳盡的規劃,並設定清楚的步驟,不能以為「拆解台電」就等於「電業自由化」。要求行政院應有謹慎的規劃或清晰的目標,拿出具體政策落實,同時提升發電效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面對來勢洶洶的金融科技(Fintech)浪潮,政府與產業應了解科技的穿透力是很難阻擋的,隨著世代交替,Fintech的服務將會跨越國界。Fintech並不是一個新創公司與傳統金融業的競爭,而是一個台灣金融業與新創公司合作一起面對全球大廠的賽局。速度如果不夠快,最後的結局可能連台灣的市場都很難保住,建請行政院應責成所屬相關機關,思考如何槓桿新創Fintech的優勢,來對應數位世代的新服務,並在轉型升級的過程當中更大程度的攜手共創未來金融,採用雙模並進的方式:一方面策略性的調整當前的金融服務,一方面與新創Fintech共同創造未來的新事業模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在經濟政策上,對於全球經濟結構的重大轉變毫無敏感性,我國的龍頭企業在這次全球產業併購潮中,也曾努力加入,然日月光與矽品的合併,政府陷入中資的政治疑慮,又台灣的金融業應提早進行下一波的整併了,以符合產業收縮、企業必須合併的需求,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機關提出具有高度的金融產業戰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流感持續發威,除B型流感外,A型流感也不容輕忽,據了解,目前已有上百位服役之軍人罹患流感或出現發燒等類流感症狀而被要求隔離,要求行政院責成國防部儘速就相關疫情提供明確名單及向家屬說明,並積極治療,以維護國軍戰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焜裕等29人擬具「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萬安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陳宜民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Kolas Yotaka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顧立雄等24人擬具「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委員顧立雄等提案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鴻鈞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二、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第八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刪除第二十八條條文;並將第一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八條條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4人擬具「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現行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颱風期間蔬菜價格大幅上漲,建請行政院建立「平抑蔬菜價格之標準作業程序」,儘早解決人民的生計問題,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臨時提案,鑒於今年七至十月間先後四個颱風侵襲台東縣,其中更以尼伯特颱風所帶來之災損最為嚴重。據統計四次風災所造成之損失總計高達近五十億元,同時重創台東縣內觀光產業,致使縣政府財政窘境雪上加霜,然中央政府之前承諾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協助災後重建卻遲遲未能履行,導致台東縣民災後復建進度緩慢,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就台東地區災後重建經費核撥提出檢討,並盡速履行對台東縣民災後重建之承諾,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民國57年起,政府推動九年國民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是以每一鄉鎮,設置一所國中的原則。然而實施48年來,全國368個行政區,迄今仍有11行政區都沒有設置國中,其中有9個是在原住民鄉鎮。不僅如此,全國55個原住民鄉鎮市區,卻有30個僅有「一間」國中。然而,大部分學生住家距離學校遙遠,必須搭公車上學,卻因為公車是屬於偏遠路線,一天僅一至兩班來回,造成學生趕首班公車到學後,還是遲到,下午又要提早下課,趕最後一班車回家,長期遲到早退。至於沒公車路線的學生,就要跋山涉水走上遙遠的一段路,才能求學。為保障學生教育的平等權,以及避免上述情形發生,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提出解決問題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全國自來水管線漏水問題,推動「降低漏水率10年計畫」(民國102-111年度,十年總經費645億元)。104年度雖成功將漏水率降低至16.63%,但卻是改以較低基期計算方式而得之結果,有高估降低漏水率辦理績效之嫌,業經審計部「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列案。為珍惜水資源,因此爰提案要求台灣自來水公司重行檢討本案,真實反映「降低漏水率10年計畫」辦理績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C型肝炎戕害國人健康甚鉅,提供C型肝炎新藥供民眾使用,顯有助於提昇病人福祉與健康。然司法院釋字第473號解釋理由書既明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給付,應嚴守必要性原則,僅限支應維持全民健康制度必要之費用,且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與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額必須相當,益徵C型肝炎新藥由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應,恐悖於全民健康保險社會保險之本質。是以,就提供C型肝炎新藥供病患使用所需之費用,自無從納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給付,而應悉數由單位預算支應,方為正辦。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迅為編列單位預算支應C型肝炎新藥,不得由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總額支應,以維護國人醫療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高鐵運輸服務已經成為國人日常通勤與假期返鄉之重要交通選擇,然而高鐵針對突發事件處理作業程序一直不甚理想,導致乘客權益受損。進一步來說,當發生突發狀況,雖然高鐵開設緊急應變中心處理乘客接駁事宜,但是列車、車站與官方網站上即時資訊揭露不清,站內乘車動線也規劃不完善,導致乘客旅程混亂;尤其當突發事件發生於假期返鄉乘客的搭乘高峰時段,紊亂情況更為嚴重。爰此,要求行政院研擬改善高鐵突發事件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之有效措施,以保障乘客權益、提高服務品質與乘客滿意度,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王惠美等17人臨時提案,根據國內食品輸入統計,進口黃豆當中,基改黃豆占97%(224萬噸),非基改黃豆僅占3%(7萬噸),而食藥署表示,進口基改黃豆幾乎全用於榨油與飼料,但市售黃豆製品或飲料卻十有八九都標示非基改,令人質疑3%的非基改黃豆能製造那麼多的非基改食品嗎?基於國人食安考量,本席要求行政院善用食品進口大數據,揪出虛偽標示之廠商;加強食品安全稽查,讓消費者「食在安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食藥署於105年7月8日宣布重新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惟加拿大在104年2月才爆發狂牛症,而該病情潛伏期長達七年,食藥署任意重新開放進口,更應該加強檢驗造成狂牛症的普利昂蛋白,並公布於眾,以維護民眾食安,本席特提案建請政府,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交通部公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自105年起分階段強制汽、機車出廠時,須配備日行燈,來降低未來車禍發生機率,但囿於本規定目前只能要求新車上路前強制安裝與引擎連動的車頭燈或日行燈,對現行已領牌上路車輛並無約制力,加上國人白天開(騎)車關燈的慣性已根深蒂固,可預見推動初期效果有限。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對於所屬單位於106年度編列預算時,將現行公務車輛安裝與引擎連動的車頭燈或日行燈為表率,另針對道路使用頻率較高的已領牌的營業用車輛,以專案專款補助方式強制安裝,藉以降低車禍發生率,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三、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2015年十月因自來水鉛管乙事引起民生用水恐慌,大台北地區共3萬多用戶使用鉛管。經本席追蹤了解,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已改善台北市轄內自來水鉛管進度達56.7%,新北市轄內用戶改善進度僅42.86%。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為台北市轄下事業單位,受台北市議會監督;但供水範圍擴及新北市數個行政區,卻不受新北市議員監督,權責不分之故,顯見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仍較優先處理北市行政區內自來水鉛管的問題,而對於新北市用戶較為怠慢,並不能公允對待北市與新北市之居民,讓新北市民眾淪為二等公民。爰此,行政院應立即提出改善方案,以統一自來水事權之管理,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是一個多風災地區,颱風經常造成重大損害,尤其是電力供應方面。未來所面對的是極端氣候,沒有最強的颱風,只有更強的;沒有人敢保證下一個颱風不會更強,也沒有人敢保證颱風只往一個地區跑。根據經濟部統計,全台共有4.1萬公里的電纜線需要地下化,但政府目前僅編列70億元,進行特定地區422公里的纜線地下化,只佔1%,顯然過於片面和不足。爰建請行政院比照「流域綜合治理計畫」6年660億元特別預算治水方式,針對全台遇風容易致災地區編列專款預算治理,以免阻礙國家經濟及都市發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臨時提案,台灣不少家庭想收養無依兒童,但收養之路波折跌宕,兒少法規定收養兒童以國內為先,但卻未規範寄養家庭有優先權,如果原本寄養的孩子要被出養,寄養家庭又能夠收養,這樣是不是最美好的結局呢?台灣人不是沒有愛心,是受到法令限制,才會出現無力扶養的台灣小孩多被國外收養的爭議。爰建請行政院應思考讓法令適度鬆綁,多點人性、少些冷漠,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應透過滾動式來全面檢討收養制度的相關規定,避免再有更多家庭面對不捨與難過的境況,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六、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105學年度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中,多科試題與原住民族相關,然而其題目與答案對於民族教育的思考性不足,且均以選擇題的方式呈現,答案過於片面,加深學生對原住民族社會文化之誤解。因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對學生具有總結其學習成效之效果,若題目中所含價值觀不夠多元,將無法驗證出應考者是否具有現代人應有之多元尊重素養。爰此,建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二個月內,修正《學測/指考命題小組工作手冊》及《學測/指考命題(顧問)工作小組手冊》,針對命題小組/命題顧問之聘任原則及規約等相關規定,於命題委員/顧問中,納入具有多元文化與民族意識之命題專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陳學聖、陳怡潔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我國高達22.7%之縣市僅有7成到7成5家戶可以上網,部分縣市民眾曾使用電腦比率甚至不到7成,顯見現行「普及偏鄉數位應用計畫」執行成效不彰,資訊近用上仍有明顯城鄉差距,不利兒少之資訊學習發展。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教育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完善鄉鎮數位發展基礎建設,均衡建置數位機會中心,將增加偏鄉基地台建置、提升偏鄉上網速度等,列入優先推動政策,以強化兒少資訊應用能力,保障偏鄉及原住民孩童的資訊近用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