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防救災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3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2)
許委員就提升防救災能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因應強烈颱風尼伯特侵臺,於本(105)年7月6日14時30分二級開設,並於20時30分提升為一級開設,持續運作至7月9日17時5分調整回部會應變機制。開設期間共計召開9次工作會報、9次情資研判會議及1次記者會,相關會議資料均通報各地方應變中心,累計疏散撤離1萬7,396人,收容安置4,002人。行政院林院長並於7月9日前往臺東縣及屏東縣勘災、林副院長及吳政務委員宏謀於7月10日前往臺東縣勘災,吳政務委員並於同日進駐臺東縣,協調整合部會資源,全力投入復原與重建工作,並以「從寬、從速、從簡」原則辦理屋損及農損之便民救助作業。
二、內政部營建署因應尼伯特颱風重創臺東地區,就「共同管道」及「市區電線電纜地下化」推動如下:
(一)臺東縣因屬都市化較低之城鄉型縣市,且無重大工程推動,目前尚無共同管道建設;惟於民國90年初政府曾推動「M臺灣計畫」,爰於94年至98年間編列4億106萬4,482元補助臺東縣政府建設寬頻管道(95.496公里),以作為收納弱電管線使用。
(二)有關市區電線電纜地下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8條規定,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畫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圳、堤堰、鐵路交叉道、公共汽車站等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聯繫,取得協議,修築計畫報經核定後,各該事業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設施,必須配合道路修築計畫辦理。另「共同管道法」第12條規定,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又,為加強道路管線管理,將持續推動共同管道建設,以提供用路人平整安全之道路;此外,經濟部、通傳會等中央管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督促所管管線事業機關(構)積極配合辦理。
(三)為降低颱風期間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危害,已訂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巡查、處理與督導計畫」,要求各地方政府於每年防汛期間定期巡查轄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廣告物,並於颱風警報發布後進行全面查察,定期巡查尚未解除列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加強必要處置;另依「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已訂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明定廣告物設置許可及備具文件等相關規定。至有關確保災區房屋具防災能力部分,為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老舊私有住宅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業務,已依臺東縣政府所提需求核定本年度耐震能力初步評估650件及詳細評估20件,總補助經費約1,100萬元,如後續補助件數不足,將積極協調處理。
三、為提升全國整體災害防救能量,內政部消防署「災害防救深耕第2期計畫(103年至106年)」採「分梯、分年」方式,於全國367鄉(鎮、市、區)公所推動執行,期使災害防救第一線地方政府於協力機構協助下,培育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防救專業,俾整體防救體系運作更加順暢。另自99年度起,政府均於防汛期前動員全國辦理演習,由中央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結合地方政府全面辦理,並配合國防部萬安演習同步實施,以驗證整體災害防救機制運作能力;104年各部會辦理各式災害防救演習及演練合計逾639場次,參與人員超過2萬7,661人次;又,村里為防災最基層單元,政府已持續推動自主防災社區,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業已協助地方政府成立513個土石流自主防災社區,培訓2,000餘位土石流防災專員;經濟部水利署已推動成立336個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培訓1,500餘位防汛護水志工;此外,政府亦推動企業聯合防災,聯結超商、公民營加油站、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廠商逾8,800個水災災情查報點,遇有災情隨即通報應變處置,提升民眾防災意識,強化民眾自主防救災,減少災害發生。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4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13)
許委員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建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追蹤管考機制,俾使監督機制透明化並落實民間參與,財政部已辦理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提前解除或終止契約案件之比率及後續追蹤機制部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自民國89年2月9日公布施行,截至本(105)年8月,已簽約1,422件促參案件(含非依促參法辦理之廣義民間參與案件),其中提前解除或終止契約者143件,占總簽約件數10.05%。為減少上開情形案件,透過辦理走動式啟案輔導、個案諮詢服務、教育訓練以複製成功促參經驗、函送作業手冊與契約參考文件供主辦機關參考,以及建置完整履約管理與協調、仲裁機制,使各年度解約或終止契約數占當年簽約案件比,由93年19.5%降至104年1.4%,呈現逐年降低趨勢。另為避免解除或終止契約案件發生閒置情形,自100年起已將解除或終止契約案件納入追蹤管考,適時召開會議研商該公共設施續處措施。
(二)獎勵金支用之審核機制部分:本年2月1日修正「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要點)之獎勵金計算方式,並將獎勵金繳回機制期限延長為3年及增訂地方政府應訂定獎勵金支用原則,以建立相關審核機制。截至本年9月10日止,計15個地方政府依前述獎勵要點函報獎勵金支用原則。至尚未訂定支用原則之地方政府,將持續督促其辦理情形,以落實獎勵金支用審核機制。
(三)部分促參案件大幅擴張附屬事業規模,致公共建設主體事業比例萎縮部分:為利主辦機關評估附屬事業之開發經營,刻研訂「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附屬事業規劃原則」,就附屬事業投資規模及比例等事項,提示主辦機關應妥適規劃,以維公共利益,預計本年底完成後函送主辦機關參考應用。
(四)對公益性維持方式應予以明確定義及規範,並訂定相關作業規範部分:99年12月24日及104年5月15日分別函送「促參標準作業流程及重要工作事項檢核表」及「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以及本年10月4日修正發布之促參法施行細則,提供各主辦機關參考利用。
(五)強化民間自行規劃參與之促參案件辦理程序部分: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促參法第46條第6項授權規定,於本年4月11日發布「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供各主辦機關遵循。
二、至交通部以簽訂三方融資合約方式助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鐵公司)取得3,083億元之第一聯合授信額度部分,說明如下:
(一)由於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融資案,多採抵押借款方式,且「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簡稱獎參條例)及金融相關法令對此亦無規範,金融機構為確保其債權,尚難接受並落實國際間「專案融資」作法。為促進高鐵建設之順利推動,交通部爰依「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以下簡稱興建營運合約)第11.3.3條、第12.3條及「申請須知補充規定」4.3條規定,提供高鐵公司融資協助。惟因銀行團要求高鐵融資案,若政府不給予保證,須有足夠之擔保,交通部經與財政部多次討論,考量本融資案之金額相當可觀,需結合國內大多數金融機構參與,若發生問題將對國內金融秩序產生衝擊,甚至可能引發金融系統性風險問題,為避免此一情形產生,交通部爰同意當興建營運合約終止時,對銀行團承擔高鐵公司積欠銀行團債務之承擔金額不小於授信餘額,於89年2月2日簽訂三方契約(同日高鐵公司與銀行團簽署高鐵第一聯合授信契約)。
(二)鑑於高鐵係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對社會經濟發展與國民生活影響極大,為使高鐵計畫持續完成不致中斷,若民間機構無法履約完成興建或經營不善,政府自應接續完成或接手經營,故強制收買實有必要。此外,為減少金融機構之疑慮,合約有必要對強制收買作明白之宣示,以顯示政府推動高鐵計畫之決心,故依據獎參條例第44條規定,於興建營運合約中約定,高鐵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興建或營運許可時,其必要且堪用之營運資產及興建中之工程,應報請主管機關強制收買之。
(三)綜合前述,三方契約主要係約定收買資產價金支付及撥款控管機制之程序、方式,以達成確保授信餘額小於收買資產價金,政府從資產收買對價將部分金額轉為承擔高鐵公司融資貸款,代該公司清償,並未增加政府負擔。
(四)興建營運合約5.1條規範,於高鐵興建期間,發起人持有之股份總數合計不得低於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5%,按此持股比例之設定,實係因預期經濟環境處於榮景,為吸引更有實力或有意加入之投資者,故考量不予過度限制。高鐵公司五大發起股東之持股比例於興建期間皆符合25%規定,惟因發起人皆係上市公司,欲再增資須經各該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通過,在高鐵公司鉅額累積虧損之情形下,各該公司股東應不會支持增資案;並因過程中各界認為允許原始股東再增資涉圖利問題,全數由公股泛公股增資則可排除此疑慮,嗣後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已要求由高鐵公司原始股東減資6成,以負起過去經營虧損責任,並不得參與增資。
(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展覽館入口處設置十二生肖獸首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02)
蔡委員就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展覽館入口處設置十二生肖獸首一事所提質詢,經交據國立故宮博物院查復如下:
一、故宮是世界知名且重要博物館,文物的徵集備受國內外矚目,各界對博物館收藏文物的真實性、藝術的原創性及歷史文化的象徵性尤為重視。由於藝術界、收藏界、建築界、文史工作者與地方人士多表達十二生肖獸首非原創性藝術作品,亦非依公共藝術辦法設置之藝術品,不適宜放置故宮南部院區中庭主要入口。因此,基於博物館專業考量,故宮決定尊重各界意見,拆除位於南部院區中庭的十二生肖獸首。
二、至於十二生肖獸首後續處理方式,故宮預定於105年10月8日舉辦座談會,擴大邀集各界人士討論後確定。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持續推廣公車進入校園,提升學生交通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28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2-187)
許委員就持續推廣公車進入校園,提升學生交通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降低大專院校學生族群機車事故率,交通部自民國104年起推動「大專院校公車進校園專案」,藉由該專案執行與學校、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共同合作,改善學校聯外公共運輸環境,搭配校方管制措施,以促使學生降低使用機車及多搭乘公共運輸。該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執行該專案至今已納入32所學校(執行成效便利15所學校聯外公共運輸及完善14所學校聯外公共運輸,尚有3所未完成通車,賡續追蹤檢討中)。另公路總局為鼓勵各大專院校加入該計畫,已於「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鼓勵公車駛進校園補助原則」將購車、營運費用、候車亭建置、公車動態系統APP建置等納入該計畫,並透過績效獎勵機制,各校依據運量及傷亡事故指標之具體成效,可經由各地方政府及各區監理所申請,獎勵回饋鼓勵學生使用大眾運具。此外,本(105)年9月5日教育部亦已持續鼓勵尚未加入公車入校園之學校加入辦理,並請大專院校衡量學校周遭交通運輸需求,直接與當地政府及公車業者洽談合作,並將需求計畫提報公路總局。
二、為鼓勵大專院校開設交通安全相關通識課程,教育部將邀請交通部相關專家學者研發具有學術專業性之交通安全通識課程及輔助教材;又該部將函請設有交通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結合服務學習課程,發揮其交通安全專長,至社區及中小學協助交通安全相關知識及技能之推動。另該部將請各大專院校,於新生訓練或相關活動中,宣導交通安全意識與技能。此外,該部亦持續推動各級學校交通安全教育,並以機車騎乘安全及鼓勵學生搭乘大眾運輸系統為重點;建立多元方式進行宣導;每年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執行情形觀摩研習及辦理高中職及大專院校輔導屆齡學生考領機車駕照。
三、為矯正駕駛人酒駕違規行為,公路總局自101年7月16日起已開設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酒駕專班,將酒後違規駕車之汽車駕駛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數由原3小時增為4小時,並建立駕駛人正確之飲酒及駕駛觀念,以預防駕駛人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公路總局刻正研議針對酒駕者延長道安講習時數及付費接受道安講習之可行性。另自102年3月1日起,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如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者(累犯),依同條第3項規定,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照,3年不得再考領,對累犯者予以加重處罰。此外,交通部亦已訂定第12期(105年-107年)「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計畫,以解決人、車、路(環境)構成之道路交通問題。
四、為加強騎乘機車交通安全宣導,內政部警政署已訂定「交通安全宣導執行計畫」,請各警察機關成立交通安全宣導團,將機車行車安全及路權觀念列為宣導重點,要求各警察機關透過新聞傳播媒體等加強宣導,並利用網路加強與年輕族群對話,灌輸正確路權觀念,預防違規肇事。又該署編製用路人手冊,由各地方警察局分送各大專院校,作為學校交通安全宣導之教材;加強取締機車高危險駕駛行為,如闖紅燈、超速、酒駕、未戴安全帽、無照駕駛等違規。另依據地區特性,擬定機車違規重點執法項目及勤務方式,並針對轄內大專院校周邊易肇事路段,妥適規劃勤務加強攔查取締,強化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安全維護工作。
五、未來交通部仍將持續結合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民間公益團體共同努力推動提升學生交通安全之工作。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檢討現行農產品批發市場制度,引進外部監督力量,確保價格真正公開透明,並導入食農教育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18)
林委員就檢討現行農產品批發市場制度,引進外部監督力量,確保價格真正公開透明,並導入食農教育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檢討現行農產品批發市場制度,確保價格真正公開透明一節,查國內農產品批發市場運作機制皆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相關法規辦理,每日拍賣交易資訊皆透明公開於「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行情站」、「畜產行情資訊網」及「漁產品全球資訊網」供民眾、農漁民與承銷人參考;另輔導於臺北第一果菜批發市場拍賣場設置「手機遠端監視系統」,已於105年7月1日啟用,全臺各地農友手機可免費下載安裝對應之APP系統軟體,即可於手機觀看拍賣現場,拍賣實況一覽無遺,確保公平、公正、公開之拍賣交易,將視成效推廣至其他批發市場運用。
二、有關朝向以「媒合」生產者與消費戶之農產品訊息流通,進而促成交易一節,為因應電子網路商務化之時代潮流,改進批發市場交易空間與時間之運用,提高供貨品質,穩定產品價格,輔導臺北農產運銷公司推動辦理果菜預約交易作業,於105年1月完成「蔬果預約交易暨行情查詢APP網站建置」,透過蔬果預約交易網路平臺,串聯登記在案之所有供應單位及供應人、承銷人,可上網查詢瞭解目前產地供應單位供貨之品種、等級、規格、包裝方式、箱重、訂購數量、交易日期及價格等項目之資訊,透過該公司拍賣員之連繫媒合,完成預約交易,現階段已有隼人瓜苗、冬瓜、甘藍、南瓜、木瓜、番石榴、蓮霧、鳳梨等較規格化之果菜品項,經由本項網路平臺完成交易,當賡續加強宣導推廣,俾批發市場之交易制度更加多元及提升運銷效率。
三、有關設法導入「食農教育」一節,本會自100年起推動「養豬場以單一牧場名稱出豬」,並於104年串聯單一牧場出豬與肉品市場拍賣序號,統一全國肉品市場豬隻之8碼追溯碼,逐年將前開資訊整合為國產生鮮豬肉追溯系統,供消費者在採購豬肉時,能即時查詢養豬戶相關資料,建構「食農教育」中的資訊串聯;另南投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南投縣肉品市場)已於園區內建置臺灣豬事文化館,打造豐富多元之體驗網絡空間,將產業與教育推廣結合,傳遞與豬有關的知識,深化食農教育;另於臺北及臺中魚市場開辦假日社區魚市,深入里鄰,除便利消費者採購外並提供烹調教學及食魚相關知識;另輔導臺北農產運銷公司建置網站「果菜漫談」網頁、「農產運銷報導月刊」果菜專欄、警察廣播電台「與警廣有約」節目、暑假期間「親子親一夏果菜運銷之旅」等途徑介紹包括傳統拍賣及現行電腦拍賣作業、拍賣交易技巧、果菜產銷常識、蔬果品項、產期、產地及選購清洗要領、簡易蔬果農藥檢驗操作,宣導農藥安全常識及安全標章之認識及參觀果菜包裝作業、零批場及農特產品專賣店等。
四、有關將「食品安全」概念導入其中一節,為提升農產品批發市場環境衛生及安全,近年積極輔導老舊批發市場改建(修繕),魚市場部分推動魚貨不落地、電腦拍賣等,如高雄蚵子寮魚市場導入HACCP衛生管理作業,強化上市前水產品安全及源頭管理,並將批發魚市場納入藥物殘留檢驗的主要採樣區域;果菜批發市場部分,輔導市場訂定「進場果菜農藥殘留處理要點」,採用生化快速檢驗法,每天於拍賣前對進場果菜抽樣檢驗,檢驗結果不合標準(抑制率35%以上)者,取樣送衛生主管機關複驗,並通知供應單位(人)延後採收,抑制率45%以上者則予以拒絕交易並扣留銷毀,104年於全國37處批發市場採用生化快速檢驗計32萬4,745件,合格者32萬2,743件,合格率99.4%,不合格者1,390件,依規定銷毀,攔截不合格品流入市面,以維護消費者健康。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制定共享經濟專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16)
林委員就制定共享經濟專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共享經濟為當前數位經濟發展之創新商業模式之一,鑑於其型態多元,國際間多先提出政策立場,再依其原則,檢視既有相關法律規範。以歐盟為例,歐盟執委會於本(105)年6月初發布共享經濟指導原則,包括市場進入條件、法律責任、消費者保護、勞動法制及租稅等,該會認為新經濟模式可創造新市場需求,亦能帶給傳統行業新客源,應盡力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在創新發展及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我國目前處理共享經濟議題之方向與歐盟一致,政府期待創新產業及新經濟模式在臺發展,亦歡迎國外資金與技術來臺,惟營運模式應以合法登記、依法繳稅及公平競爭為必要前提。至林委員所提制定共享經濟專法一節,因各國法律體系不同,制定專法於我國尚無法兼顧共享經濟多元及變動趨勢,故對於共享經濟之處理方式,係由相關部會先行檢視現行法令,如能採解釋或函令方式處理,各部會可逕行處理以求時效,如涉母法規定,再推動個別法律之修正。國發會將協調相關部會持續關注國際發展趨勢,積極推動法規調適工作,在確保消費者、勞動權益及據實繳稅等原則下,打造良好產業發展環境。
二、另針對Uber及Airbnb在臺發展衍生爭議及後續管理,分別說明如下:
(一)Uber:交通部將秉持「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積極與國際接軌」兩大面向,持續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及偏鄉地區之彈性運輸服務,以回應社會大眾對計程車服務品質與形式之期待,並協助計程車開發提供多元服務,正面迎向網路時代競爭生態。
(二)Airbnb:共享經濟衍生之短期住宿行為依現行法令已有規範,未來如需通盤檢討旅宿制度,將同時研議修正「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發展觀光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等法規之可行性,並廣徵各界意見,以凝聚修法共識。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文化部人員晉用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20)
林委員就文化部人員晉用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各級文化機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之公務人員配置,包含行政類及技術類人員,以文化部所屬之文化部文資局為例,除由文化行政職系、法制職系等行政類公務人員執行及督導全國文化資產之保存、活用、教育、推廣等業務外,對於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維護、技術修復等專業技術性業務,並置有建築工程職系、土木工程職系、礦冶材料職系等技術類公務人員辦理。目前公務人員晉用制度,實已兼顧不同文化資產專業領域應具備之專長,且可晉用具文化資產保護專業之技術人才。
二、至地方政府各級文化機關各類人員晉用係屬各該地方政府權責,為利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各級地方政府對於涉及建築專業之文化資產保存業務,可規劃晉用建築工程職系或土木工程職系等專業技術公務人員辦理,使其文化資產獲專業之保存及修復。另可辦理在職訓練,加強承辦人員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令之實務運用能力及預防文化資產毀壞之專業,以提升人員執行文化資產保護之素質。
三、未來文化部將積極研議是否推動增置文化資產行政人員考試類科或修正考試應試科目,倘經該部評估有新增考試類科或修正考試應試科目之需求,鑒於新增考試類科或修正考試應試科目,係屬考選部權責,將由文化部依「公務人員考試設置新增類科處理要點」及相關考選法規,函送本院人事總處據以函轉考選部核辦,本院人事總處並已於本(105)年10月3日將林委員建議函轉考選部參處。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交通部修正汽機車新車強制裝設晝行燈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26)
林委員就交通部修正汽機車新車強制裝設晝行燈規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汽機車新車強制裝設晝行燈之法令規定,本部已於104年5月15日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發布「晝行燈」相關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新型式機車新車自106年起應配備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新型式小型車自107年起,新型式大型車自108年起應安裝晝行燈,並經檢測審驗合格,取得審驗合格證明後,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領照,本項規定並沒有要求使用中已領有牌照之汽機車車輛需強制加裝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
二、另有鑑於白天開頭燈可提高車輛日間可辨識性,所以針對使用中的汽機車,除於隧道等路段行駛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應開亮頭燈外,於其他道路路段行駛時,採取宣導鼓勵汽機車駕駛人於白天開啟頭燈行駛,本部也已經函請相關政府機關優先要求各級公務車輛(含機車)及轄管客運與遊覽車大型營業車輛,宣導實施駕駛人白天開頭燈行駛,提醒來車注意、增加反應時間、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事故發生。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與安全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30)
林委員就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與安全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於105年7月19日國道2號遊覽車事故發生後,已全面檢討及盤點現行管理作為,據以提出遊覽車安全策進作為,並擬定立即可執行(6項)、短期(10項)、中長期(6項)等22項執行措施,藉由車輛安全設備、駕駛人及業者相關資訊揭露,督促業者加強自律,落實自主管理,以建立優良業者品牌形象等措施,期能有效改善旅遊安全。其中短期執行措施中,為加強大客車安全管理,本部將督同審驗機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及公路總局研議由源頭審驗規範新車於製(打)造應符合電系審驗相關規範,並研議大客車電系設備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設備規格可變更及不可變更明確規範,另遊覽車經檢測審驗合格後至公路監理機關登檢領照時,審驗機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將抽查10%實際登檢領照車輛的車輛規格與審驗合格車輛是否相符(1年內增至抽查25%)。
二、有關落實車輛檢驗部分:
(一)車輛原廠(含底盤車)對其電系均訂有使用規範,各項電器設備應符合原廠規範並在正常使用及維護保養下較無安全性疑慮。為加強業者車主對營業大客車善盡維護保養責任,本部已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車齡將10年以上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應檢附4個月保養紀錄表規定,修正為適用不分車齡之所有營業大客車於定期檢驗均須檢附。
(二)對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項目,本部已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定期檢視聯合國車輛安全法規調和導入實施,俾與國際接軌一致。
三、為使陸客來臺觀光市場穩健發展,本部觀光局業採取相關措施,重建大陸民眾對來臺旅遊的正向觀念:
(一)明文規範旅行業應使用合格車輛與駕駛人、限制大陸觀光團行程每日平均里程數上限、遊覽車應裝設GPS等,並要求旅行業、導遊及隨團服務人員應實施旅客搭乘遊覽車之逃生安全演練,同時將緊急意外事故應變處理納入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加強宣導旅遊安全之重要性。
(二)有鑑於陸團來臺旅遊行程多為8天7夜環島產品,觀光局積極鼓勵旅行業以分流、分區概念,結合臺灣特色美食、溫泉泡湯、休閒農業、原民部落以及自行車等體驗活動,主動開發新產品與客層,逐步引導市場朝向區域、深度、主題式之體驗旅遊與多元產品發展,提升產品價值及接待服務品質與安全。
(三)為提升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對於低價團及劣質一條龍經營模式,觀光局除持續提供大陸觀光團體接待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加強購物商店稅務查核,減低購物商店與旅行社結合操作低價團之空間外,並將加強旅遊品質稽查力度,防制旅行社有擅增購物行程、購物停留時間過長等違規情事,同時結合權責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積極辦理旅遊地區聯合稽查,確保各接待環節品質與安全無虞,積極維護旅遊品質。觀光局將持續加強透過各種行銷推廣管道,向全球民眾傳達安心體驗臺灣旅遊之認知,並歡迎各國遊客來臺觀光。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食安業務整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34)
林委員就食安業務整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食品安全須從農場至餐桌全方位管理做起,生產端包括國內農場、國際輸入源頭、食品製造與加工廠、運輸通路、販賣與餐飲、餐食容器具及食品用洗潔劑等。鑑於食品從生產到消費各階段涉及之工作項目專業且複雜,爰目前係分由各部會依其業務職掌共同辦理。又為強化及有效整合食品安全管理業務,自衛福部食藥署於民國99年1月1日整併改制迄今,已增加該署預算員額共251人,較該署整併改制前之職員增加61.4%;另為協調各部會就食品相關業務之運作及分工,行政院已於98年6月1日成立跨部會任務編組「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且於103年10月22日成立常設性任務編組「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及辦理相關會議。至林委員所提建議,將留供參考。
二、另為強化農藥及動物用藥品管理工作,確保其安全性及有效性,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對於申請登記之農藥及動物用藥品均予以嚴格審查,並對已核准登記之藥品,持續進行風險評估,凡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即公告禁用。同時持續加強農藥販售源頭管理,業修正「農藥管理法」,新增農藥販賣業者應開立「販售證明」,及農藥業者之農藥進銷貨等資料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以利進行藥劑流向管制,減少農民違規用藥。另在動物用藥品部分,加強其製售管理、查核原料及成品流向,每年成立計畫執行畜禽產品安全衛生及畜牧場用藥品質監測等查驗工作,賡續加強養畜禽業者教育宣導正確安全用藥,遵守動物用藥品停藥期,生產衛生安全之畜禽產品。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8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82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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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我國人民與巴基斯坦籍人士結婚無法至我國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或香港事務局服務組依親簽證面談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35)
林俊憲委員就我國人民與巴基斯坦籍人士結婚無法至我國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或香港事務局服務組依親簽證面談案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巴基斯坦籍人士與我國人結婚之文件驗證及依親簽證面談事,我政府考量語言、地緣及文件查證之便利性等因素,原係規劃由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兼理巴國業務;嗣因國人及其巴籍配偶入境沙國簽證取得不易等因素,復考量國人與其巴籍配偶團聚權,爰增加香港事務局服務組共同負責該項結婚依親面談業務。近期因各國對國境安全更加重視及嚴格把關,致部分與國人結婚之巴籍人士入境香港簽證取得受阻,無法赴香港申請依親面談。
二、本案經先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瞭解相關情形,據該組查復略以,經該組側詢港府對巴基斯坦簽證核發原則獲告,「港方係按個案處理每個簽證申請案,不會針對個別國家做出拒發簽證之指示」,另該組目前仍持續受理我國人與巴籍人士結婚依親面談案,本(105)年8月及9月均曾受理我國人與巴基斯坦籍人士結婚依親面談各一件,爰尚無香港政府全面限制巴籍人士入港之情形。
三、另為維護我國人之結婚權益,解決上述國人之巴基斯坦籍配偶入境沙烏地阿拉伯及香港簽證取得困難之現況,本部刻正規劃合適之第三地面談館處,並已電請相關駐外館處進行評估,預計於一個月內完成規畫。屆時倘與國人結婚之巴基斯坦籍人士主張取得簽證困難,無法赴我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或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接受面談,將可申請並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改赴我駐該第三地館處辦理。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改善勞動條件及輔導產業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06)
林委員就改善勞動條件及輔導產業轉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查復如下:
一、民國103年7月3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已增訂「過勞預防條款」,明確規定勞工因從事輪班、夜間或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雇主應採取調整、縮短工時、更換工作內容、實施健康檢查等預防措施。勞動部並於同年9月5日發布「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針對長工時、重工作壓力之高危險族群,研訂相關服務工具指引,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又該部自104年起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力,擴大勞動監督檢查能量,並鎖定高工時及易引起過勞之行業,將「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工時、例假及過勞預防等相關規定納入監督檢查重點項目,並於本(105)年將過勞情形較嚴重之行業,如「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保全服務業」、「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國道客運業」及「醫療院所」等納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另該部亦於104年委託建置北、中、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區域服務網絡資源,協助企業辨識過勞高風險族群、提供勞工健康諮詢及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等措施。此外,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等相關條文,自本年1月1日起實施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並明定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需要,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另為改善勞工工時過長,落實週休2日,已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年6月30日函送貴院審議。
二、為加速國內產業升級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行政院已擇定「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及「國防」五大創新產業,作為驅動臺灣下一世代產業成長核心,並以「創新、就業、分配」三原則,將「效率驅動」轉換為「創新驅動」。行政院於本年7月21日核定推動「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聚焦國內具高附加價值及優勢之產業,推動產業導入智慧化相關技術,建構智慧機械產業新生態體系,以減緩勞動人口結構變遷,加速累積人力資本、創新產業生產流程並大幅提高生產力,以達成改善企業利潤、提高勞工薪資與建構友善職場環境之目標。
(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加強輔導廠商申請化粧品GMP驗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11)
林委員就加強輔導廠商申請化粧品GMP驗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經濟部統計處民國103年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統計資料,我國化粧保養品製造商計735家,從業人員13,283人。惟多數廠商屬小型製造商兼營販售,營業規模及資源有限。且目前政府實施之「化粧品優良製造驗證制度」係自願性質,除有外銷需求之廠商,其餘業者大多缺乏投入建置化粧品優良製造系統之意願與能量。
二、為提升國內化粧品產業水平,且與國際管理制度接軌,本(105)年9月9日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該草案明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惟初期為避免衝擊過大,衛福部將依據產品風險及安全性,以逐步公告化粧品種類方式實施優良製造制度,並給予業界若干年限之緩衝期,經濟部亦將密切配合後續作為。
三、另經濟部工業局自97年起推動化粧保養品產業相關專案輔導計畫,如本年度「推動粧點美麗新時尚計畫」,由「產業化輔導」、「化粧品產業環境建構與應用技術開發」、「化粧品GMP驗證與推廣」及「產業人才培訓」等面向輔導國內化粧保養品業者進行化粧品製程及產品技術改良、化粧品優良製造系統建置及驗證、國產化粧品外銷輔導、本土創新型化粧品原料開發及人才培訓等。
四、為強化化粧品業者自主性管理及提升產品品質,以及使業者熟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後,化粧品GMP制度等實務作業,衛福部食藥署自103年至本年7月已舉辦15場不同主題之教育訓練(如品管實驗室、微生物檢測、安定性試驗、內部稽核等),未來將參考業者建議,持續辦理說明會與教育訓練,以輔導業者符合法規要求。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兩岸產業合作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33)
林委員就兩岸產業合作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規劃及推動兩岸產業合作策略與作法,經濟部自民國97年底啟動兩岸搭橋專案,採「政府搭橋,民間上橋」方式,透過兩岸輪流舉辦產業合作交流會議,並以「一產業一平臺」合作模式,進行民間企業深度交流與洽談。由於推動兩岸產業合作有其必要性,未來將持續維持暢通溝通管道,維繫兩岸良性對話。
二、有關未來兩岸產業合作,將朝下列方向推動:
(一)協助國內產業界在技術升級與轉型之同時,亦可爭取中國大陸內需市場,以擴大營運規模,開啟國內新興產業海外應用與服務商機。
(二)面對新興市場消費力持續成長,兩岸廠商可透過深化技術與資本合作,開發面向新興市場之新產品,以進一步擴大出口。
(三)藉由兩岸合作成功模式,可吸引歐美日跨國企業透過臺灣,再轉進中國大陸投資、開發市場,以降低相對風險,創造雙贏。
(四)持續鼓勵透過公協會、智庫等各種相關民間交流管道與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平臺,針對兩岸產業發展等議題進行對話與溝通。
三、此外,推動新南向政策與兩岸經貿都是全球布局策略之一環,本質上並無衝突,在經貿與產業層面上,兩岸仍多有互補與合作空間。「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已將「兩岸善意互動及合作」納入重點工作,行政院陸委會將配合擬訂具體工作項目,據以推動執行。
(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加強環保標章、綠色生活業務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12)
林委員就加強環保標章、綠色生活業務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使全民落實環保,力行綠色生活,行政院環保署已自民國101年起推動環保旅店計畫,鼓勵民眾入住旅館自備盥洗用品、續住不更換床單及毛巾等,並由業者自主加入該計畫及申報成果。截至本(105)年9月21日止,全國加入該計畫之旅宿業者計922家,該署將持續推廣旅宿業者參與環保旅店計畫,並鼓勵民眾選擇環保旅店住宿。另為鼓勵旅館業者落實執行環保政策,交通部觀光局已將旅館業設置「綠建築及環保設施」納入星級旅館評鑑項目,並針對首次取得環保標章及綠建築標章之旅館及民宿,補助其取得標章之申請費、審查費、硬體設施改善費等,且亦請各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於辦理教育訓練時,加強宣導環保節能政策,以貫徹永續發展策略。又,為促進全民綠色消費,行政院環保署已自96年起推動民間企業與團體實施綠色採購計畫,結合各地方環保局等辦理綠色消費宣傳活動及環保標章、綠色生活業務宣導,截至本年9月21日止,已辦理相關宣導活動3萬7,089場次,宣導人數104萬4,090人。
二、此外,為落實我國節能減碳目標及推動綠色生活,經濟部已採行相關措施如下:
(一)針對用電器具能源效率管理,推動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註明產品耗電量與能源效率數據,使消費者清楚瞭解產品使用能源資訊,目前已推動12項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受理廠商自願性申請,經審核確認符合能效基準者,授予「節能標章」於產品之張貼使用權,並鼓勵消費者優先選用高能源效率產品,目前已推動48項節能標章產品。
(二)推動並鼓勵消費者選用省水產品,除落實全民節水外,並促進業界投入研發省水器材,擴大省水標章產品之種類與範疇,目前已核發5千餘件省水標章產品使用證書;落實國內節水常態化,於103年3月將「一段式省水馬桶」及「兩段式省水馬桶」,依省水效率分為「金級」及「普級」,並於本年5月4日修正「自來水法」部分條文,明定國內銷售之用水及衛生設備等產品,應具省水標章;辦理年度節水績優選拔活動,針對各機關學校、商業及產業(製造業、科學園區或工業區)等節水績效卓著者,給予獎勵及表揚。
(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新匯流法修法原則及細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27)
林委員俊憲就「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新匯流法修法原則及細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廣電三法」中之「黨政軍」條款:通傳會鑒於通傳產業的重要性、電信產業與廣電產業在本質上的差異性,並考量網際網路具有高度自由的特性、以及通訊傳播基本法相同服務相同管制的目標,未來將採取穩健、務實並可行的作法,檢視去年三讀過程中因未獲共識而未完成修正如黨政軍條款限制等部分,再思考繼續推動修法之必要性,該會並將就渠等未獲共識之議題廣納各界意見,期使廣電三法更能符合各界需求。
二、有關匯流法制之修法細節與方向:通傳會目前將優先研議將原「匯流五法」中「電信事業法」及「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兩草案整併為一法之法制作業,其中原解除現行電信法之第一類、第二類管制模式、頻譜與執照分離發放等精神仍將續存;未來將賡續就稀有資源如無線頻譜之活用、以及創造通傳產業公平合理之法規環境如電信與有線電視之管制密度等議題進行研議。
三、關於「抓大放小、鼓勵創新」之修法原則:通傳會目前在對通傳產業之管制義務方面,規劃分為「一般義務」與「特別義務」,在「一般義務」方面,係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對於通傳業者規定須遵循之最低義務,包括對消費者揭露所提供服務之資訊、定型化契約內容等等,而「特別義務」,則係對具有產業影響力的通傳業者,才須遵循之義務,期將管制強度降到最低必要程度,以「抓大放小、鼓勵創新」之原則擬定相關規範。同時,也將研議未來新、舊法交接時之過渡機制,降低對業界的衝擊。
四、「新匯流法案」推動時間、草擬方向與未來展望:通傳會本屆委員到任後,即積極著手進行、並以今年底對外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與整併後之「(新)電信法」(名稱暫定)草案為目標,同時並進行「廣電三法」之檢視作業。展望未來,期以匯流法制再修正,使整體通訊傳播法規環境更為完備,使我國通訊傳播產業得以與國際接軌發展。
(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針對眾多業者未依規定於網路平臺販賣未經審驗商品提出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29)
林委員俊憲就「針對眾多業者未依規定於網路平臺販賣未經審驗商品提出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電信法於88年修正第49條第3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37期院會紀錄明載其立法目的為「以落實維持電波秩序之目的」,考量其意旨係為避免商家於查扣現場以所陳列非法器材未標價非販賣客體為脫詞,聲稱其不構成「販賣」非法器材,故立法時特別加上「公開陳列」,以防止脫法卸責,並彰顯商家對於該公開陳列之非法器材有「管理」之責任。惟立法時係以實體店面或展場之展售、廣告為規範對象,至於其後因技術演進發展之「網際網路平臺」是否得予適用,容有討論餘地。按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公開陳列」規定,其後續之法律效果為「處罰」,對於處罰、課人民義務、限制人民權利或例外規定,自應從嚴解釋,不宜擴張適用。
二、復查網際網路發展迄今,為保障言論自由與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各國立法及法院判決對於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之法律責任均細分處理,以在免責及究責之間求取平衡,例如歐盟2000年6月8日公告之電子商務指令第4節中間服務提供者責任,於第12條至第15條規定免責或究責之條件,詳細規定網路平臺業者之免責條款,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第14條、第47條、第48條及第50條規定,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46條之一、第69條、第94條及第103條規定,均採相同的立法原則,至少應考量其執行之手段,如以通知下架為前提,即可滿足對網路平臺業者課責之立法趨勢。本案若解釋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公開陳列」處所之適用範圍包括「網路平臺」,網路平臺一有違法器材之販售,該平臺業者即構成同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罰要件,對網路平臺業者應承擔義務似過於苛責,不利網際網路之發展,亦不符國際立法趨勢,故從比較法觀點,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公開陳列」處所之適用範圍,是否納入「網路平臺」,允宜慎酌。
三、無論採行何種解釋,均應考量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若解釋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公開陳列」處所之適用範圍包括「網路平臺」,雖然符合「落實維持電波秩序之目的」,但其手段或有過度之虞,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另是否合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立基與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確待商榷。是以,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公開陳列」,解釋上當以不包括「網際網路平臺」為妥。
四、另通傳會對諸多新興網路拍賣平臺販售無通過審驗商品以通知下架處理之後續精進作為部分,通傳會將於105年10月31日前邀集既有及新興網路拍賣平臺業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召開討論會議,並以行政指導網路拍賣平臺業者積極配合相關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十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黨職併公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500935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3-203)
蔡委員就黨職併公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公務人員曾任黨職年資採計為退休年資,係依考試院訂定「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辦理。該要點經考試院第7屆第153次及第185次院會決議自民國76年12月3日廢止,該要點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於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該要點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又因94年、95年間,社會各界對於黨職年資併計公職退休年資,提出諸多質疑,爰經考試院第10屆第180次會議決議,自95年4月20日起,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不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蔡委員所提問題,行政院院長已責成林政務委員美珠列為優先改革項目進行處理。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改革應先釐清繁複的給付方式、保費分擔方式,並尋求社會共識,提出可長可久的年金改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56)
許委員就「年金改革應先釐清繁複的給付方式、保費分擔方式,並尋求社會共識,提出可長可久的年金改革方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推動國家年金制度改革,業自本(105)年6月8日起於總統府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各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組成,作為人民表達意見的民主參與平台,透過充分資訊公開及溝通討論,凝聚改革共識。委員會迄10月6日止已召開15次會議,自第3次至第11次會議分別由各主管機關針對我國財政概況及13項年金制度進行專案報告,包括公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軍人保險、軍人退撫制度、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制度、國民年金、農民健康保險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法官退養金制度、檢察官準用法官退養金制度及政務人員退職金制度等。關於各職業別之年金制度各項資訊均已大幅透明公開並經充分討論,相關報告資料與會議紀錄亦同步公布於委員會網站,以利國人共同瞭解各項年金制度。
二、委員會自第12次會議起,已進入年金實質議題之討論,各項議題包括:「年金制度架構」、「財源」、「給付」、「領取資格」、「特殊對象」、「基金管理」及「制度轉換機制」,並訂於11月12、13、19及20日分別在北、東、中、南區辦理4場次分區座談會,以擴大收集民意;預定於明(106)年1月中旬召開國是會議,凝聚社會改革共識。國是會議之結論將作為年金改革修法之依據,修法草案將循本院暨考試院行政程序,送請貴院審議。
三、在委員會討論過程中,委員與各界對於各項年金制度資訊之公開、完整、正確及透明,多予肯定,認為有助相互理解。召集人陳副總統建仁亦多次籲請委員及各界秉持彼此尊重、理解的態度,不以汙名化任何職業別來成就改革,而是致力於使國家有限的資源,能夠永續地照顧每一位國人老年生活。
四、另為呈現青年世代在年金改革過程中之聲音與意見,委員會除納入2位青年世代代表,特於第10次會議邀請臺灣勞工陣線洪主任敬舒進行「青年當前就業概況與未來風險」專案報告,以呼應年金改革應考量青年世代處境與負擔之意見,並透過國家資源合理配置,厚植青年紅利,有助於具世代互助功能年金制度永續,並促進「公平分配」及健全「人口結構」,使老年經濟安全網長期存續。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面對社會結構轉變、老年人口的長期照護,運用智慧行動醫療平台,將可大幅擴大資源整合效益,創造最佳照護模式,提供居家更優質與更及時的醫療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55)
許委員就「在面對社會結構轉變、老年人口的長期照護,運用智慧行動醫療平台,將可大幅擴大資源整合效益,創造最佳照護模式,提供居家更優質與更及時的醫療服務」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運用「智慧行動醫療」,與本部提升「智慧醫療照護」之政策一致,皆以增進全民健康與醫療照護為主要目的。應用資通訊科技提供居家優質及時的醫療服務,於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皆有相當之推行成果。本部將吸取國外建置經驗,持續加速「智慧醫療照護」發展。
二、本部已針對各式穿載式裝置、居家遠距照護等實際應用委託花蓮慈濟醫院辦理相關試辦,成果簡述如下:
(一)穿戴式裝置:建置整合穿戴裝置以持續紀錄活動,發展個人化照顧服務。穿戴式裝置可改善高齡者的科技產品接受度,針對穿戴式裝置應用於失能/失智者照顧的智慧型手環,探討使用的可行性以及對於照顧的成效影響。配合各種生理量測以及運用穿戴裝置設定不同活動,並持續活動記錄,可以提供被照顧者個人化的照顧,並透過穿戴裝置搭配活動記錄提供被照顧者與家庭成員間更多的互動。
(二)居家遠距照護:結合雲端平台及穿戴裝置達到遠端監控,照顧者及醫院可以追蹤照顧結果及身體變化,能幫助病患改善身體機能。
(三)家屬即時影音聯絡簿:透過平台可以持續記錄,更新目前的情況,也可以透過留言互動,每當有最新消息,服務業者也會同時通知至家屬的電郵信箱。
三、為推動遠距健康照護服務,本部已建立相當基礎,包括建立社區生理量測據點/居家生理量測據點;設立遠距健康照護資訊平台,進行照護資訊交換與服務資源整合;開發遠距生理資訊傳輸設備界面規範,完成公版生理資訊傳輸軟體App及驅動程式;整合各區遠距健康照護資源,與異業結合合作,建構健康生活照護服務網絡等,目前已有12個縣市辦理,已設置966個社區生理量測據點,1,903個居家生理量測據點。
四、為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來臨,本部規劃推動照護雲計畫,規劃建置雲端照護資訊平台,整合介接本部社政、衛政長照相關資訊系統資料,建立系統資料介接互通測試與驗證,建構個人化照護資料庫,設計個人福利或服務歸人管理,促進資訊流通,提供民眾更完整、便利性服務,並提供相關主管機關整合性資訊、即時性管理與分析。後續規劃配合長照服務法擴充、建置相關資訊系統,完善建置具整合且及時性個人服務或歸人之資料庫,並發展多元服務及管理應用。
五、因應人口老化將建構智慧健康醫院,利用國內相關資料庫以健康風險評估為基礎,建立資訊化互動溝通平台,初期針對重要慢性疾病(如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腎臟病及衰弱症等)發展具國內實證基礎之風險評估模式,提升各醫院E化能力,對於就醫病人協助進行慢性疾病風險評估;同時藉由導入醫病共同決策模式(SDM),落實慢性病防治。中期將依發展結果及使用者意見逐步擴大醫院之資訊化服務能量;長期將擴展至社區相關健康促進服務,期能增進慢性病防治服務效能及提升國人健康識能。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以租稅優惠吸引中外資金,是否能發揮效果及應如何精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51)
許委員就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以租稅優惠吸引中外資金,是否能發揮效果及應如何精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產業創新條例於民國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5年,本部為因應當前產業發展需要,提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5年9月5日函請行政院審議。
二、本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提出租稅相關措施,除帶動投資外,另一層目的是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提供完善制度以落實推動相關產業發展,例如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及有限合夥特定事業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制度,即是為推動「5大創新產業-智慧機械」及「創新產業」發展所提出之措施。財政部於行政院法案審查會議中對租稅措施提出不同意見乃基於其權責考量,後續財經二部仍將持續對修正條文草案進行溝通協調,尋求最適方案。
三、鑑於無形資產為文創產業及新興產業重要資產,而其價值須藉由優質評價作維繫,無形資產評價業務之推動,有助於創新創意業者取得所需資金或股權等,將可加速文創產業與新興產業發展。為健全國內無形資產評價環境,本次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亦針對第12、13條無形資產評價條文提出修正,以期提升評價公信力,並連結金融體系,帶動無形資產流通與運用。本部目前相關推動情形與成果說明如下:
(一)成立「無形資產評價能力鑑定委員會」:邀請無形資產評價相關機構參與,包括: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公會、民間評價協會及學校等。
(二)爭取企業與學校認同:迄今已獲得國內企業包括聯發科技、宏碁、宏達電等45家企業及清華大學等47家學校認同。
(三)推動成果:自105年起開始辦理初級無形資產評價能力鑑定,迄今已累計超過1,000人次報名。
四、本部為減少投機者囤積、炒作工業區土地,目前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新開發園區如以出售方式提供廠商使用之土地,於出售須知中規範廠商須於2年內建廠並完成使用,並按總承購價額之10%繳付完成使用保證金,於完成使用後才得無息退還,如廠商未於於2年內建廠並完成使用,其所繳之完成使用保證金沒收不予退還。
(二)另為促進閒置用地強化使用,業於產業創新條例修法草案納入「強制收買」規定;此外本部刻正研擬「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以出租方式提供廠商設廠所需土地,以降低廠商投資成本,促進產業投資,掌控工業區土地使用效能,建立產業用地儲備制度。
五、充裕人才課題部分,我國推動5大創新產業,亟需解決當前國內學用落差問題,提供量足質優之高附加價值人才,為此本部已依行政院「人力加值培訓產業發展方案」,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以推動「教訓考用循環」模式,邀集產業共同規劃、推動人才能力鑑定機制,並促進企業優先面試/聘用能力鑑定合格者,以達「教訓考用循環」之目標,並納入民間鑑定能量,透過民間證照採認機制,與民間既有的優質證照形成合作伙伴,帶動相關培訓服務,促進國人就業及提高待遇。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不可廢止行之有年的年度經建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48)
許委員就本院不可廢止行之有年的年度經建目標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配合總統任期,落實責任政治,國發會刻正依據蔡總統治國理念及林院長施政重點,研擬「國家發展計畫─民國106至109年四年計畫暨民國106年計畫」,預定12月底前陳報本院核定。
二、上述國家發展計畫將訂定國家發展目標,包括四年計畫目標及106年計畫目標。國家發展目標除由國發會衡酌內外在主客觀趨勢、課題與條件,研訂經濟成長率、物價上漲率、失業率等重要總體經濟目標之外,並將參考各部會規劃之重要計畫與策略,設定重要政策性目標,作為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的準繩。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新任委員遴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39)
廖委員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新任委員遴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置委員19人至29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求聘用委員的遴聘公開、公平、公正,訂有原住民族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除須符合遴聘要點相關法定資格條件外,更綜合考量用人唯才、超越黨派、性別比例及兼顧原鄉與都會區域平衡等原,遴薦適任人選報請行政院核聘。
(二)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係依據該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所訂定,有關部分族群對於新任族群委員認為不具代表性乙事,經查尚符法制,對所推薦人選未被聘用所產生的誤解與認知差距,原住民族委員會已與相關族群個別溝通說明,容俟將來修法解決。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莫蘭蒂颱風造成臺東縣延平鄉紅葉村上方崩塌,居民事前屢向農業委員會反映,部落後方土石有坍塌之虞,惟該會水土保持局均未處理,致部落遭土石淹沒,要求查明是否因人為因素釀禍,並立即整合各機關資源投入紅葉村災後復原工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37)
廖委員就莫蘭蒂颱風造成臺東縣延平鄉紅葉村上方崩塌,居民事前屢向本院農業委員會反映,部落後方土石有坍塌之虞,惟該會水土保持局均未處理,致部落遭土石淹沒,要求查明是否因人為因素釀禍,並立即整合各機關資源投入紅葉村災後復原工作等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次紅葉村係屬崩塌災害,主要崩塌範圍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尚未列入地質敏感區,依目前各國科學研究進展,仍無法事前精確預測崩塌時間及地點。另依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要點,土石流潛勢溪流之新增及調整之提報方式,主要由地方政府針對風險潛勢、影響範圍等有新增及調整需要者,進行初步勘查後提報本會水土保持局審查後公開,針對紅葉村範圍地方政府未曾提報申請,爰崩塌地非屬土石流潛勢溪流。
二、本會水土保持局執行整體性治山防災相關計畫,係依整體調查規劃成果,針對土砂災害嚴重區域,依保全對象、崩塌率、土石流潛勢溪流等因子,排定保育治理優先順序,視實際需要提報工程審議會議進行審查。針對本案居民反映,本會水土保持局曾於104年9月16日派員勘查紅葉村第2鄰及第3鄰後方農路興建擋土牆及排水溝案,會勘時現場上、下邊坡均無沖蝕溝情形,覆蓋良好,且該處並非本次莫蘭蒂颱風造成崩塌之位置。
三、紅葉村於105年9月15日凌晨4時發生崩塌,本會水土保持局人員獲報後隨即於15日中午風雨仍強時進入勘查,16日由該局孫副局長邀集專家學者前進災區指揮救災,17日清空瓶頸段紅谷橋斷面,18日完成第一道截水溝(105公尺),並於26日前陸續完成主流開挖深槽300M(清疏土石10,500立方公尺)、村落巷道土砂清除200公尺及第二道防護導流土堤310公尺等,有效導流有害土砂及防護聚落。後續亦將積極擬訂合宜之治理對策,治理規劃期間亦邀請林務局及地方政府進行分工整治,有效保護聚落安全。
四、本會水土保持局將協同地方政府,結合部落在地意見,積極辦理災害復建工作,主要包括:
(一)短期災後復建工程:擬定辦理導流堤400公尺(高4公尺)、護岸修復400公尺及沉砂空間土方清除20,000立方公尺等,預估工程經費29,000仟元,預定106年防汛期前完成部落基本保護工作。
(二)中長期治理規劃:擬定辦理「紅葉村集水區整體治理調查規劃」,預估經費約5,000仟元,內容包含集水區調查、模擬分析、評估及圖資建立、防災作為處置等項目,預定106年9月30日前完成調查規劃。整體治理工程將視調查規劃成果檢討辦理。
五、綜上所述,以目前之科技尚無法事前精確預測崩塌時間及地點,另居民反應有崩塌之虞地點,經勘查覆蓋良好,亦與本次崩塌地點不同,並無怠於處理情形。災後本會水土保持局積極協同地方政府進行緊急處理及後續災後整體治理規劃,期能儘速恢復居民安全的生活環境。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全國仍有11個行政區未設置國中,影響學生就學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38)
廖委員就全國仍有11個行政區未設置國中,影響學生就學權益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直轄市、縣(市)立國民中小學之興辦及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事項。復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另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一)設置分校或分班。(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三)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四)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二、承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係依上開規定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學校。然受少子女化趨勢影響,近年來各地方政府設校需求趨緩,惟針對偏遠地區,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提供膳宿設備;於交通不便地區,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等措施,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三、鑑於偏遠地區交通與生活較為不便,教育資源相對較為不足,為弭平城鄉差距並解決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問題,確保學生學習權益,本部相關推動措施說明如下:
(一)民國85年起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於符合教育優先區指標界定標準之學校如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等地區,秉「教育均等、教育正義」目標,提供推展親職教育活動、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修繕整建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補助、整修學校社區化活動場所等補助。
(二)為積極改善偏鄉教育環境,本部復於104年4月28日發布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推動實驗教育、數位共學、資源媒合,以改善偏鄉資源匱乏之問題;並於104年10月2日發布偏鄉學校教育安定方案,推動偏鄉宿舍改善、合理教師員額、行政減量、精進公費生培育制度、教學訪問教師機制及偏鄉教育資源媒合平臺等,以穩定偏鄉師資,提供學生更穩定的學習環境。其中,有關偏鄉宿舍改善部分業以專案計畫推動,105年度計補助323校、514棟師生宿舍辦理整建、修繕及購置宿舍設備,以改善宿舍環境與居住品質,經費計2億6,668萬4,743元。
(三)為弭平城鄉差距造成學生學習上弱勢,審酌偏遠地區學校所面臨之問題,有囿於法規以致無法徹底解決之情形,本部刻正訂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明訂偏遠地區學校之類型標準;教師員額及人事彈性運用;優先補助偏遠地區學校住宿設施等所需經費;偏遠地區學校設置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標準;行政減量;偏遠學校單獨或聯甄聘任之初聘教師介聘限制及教職員工額外津貼等,預計於105年10月送行政院審查、11月送立法院審議。
四、受少子女化趨勢影響,各界亟為關注教育資源運用之效益,有關學校之設置,宜由地方政府本主管機關權責,就行政區域、人口數及需求審慎規劃,以兼顧學生學習及教育資源運用之效益,惟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本部將賡續挹注資源協助偏遠地區教育之發展,以弭平教育資源落差問題;訂定偏鄉教育專法,保障偏鄉教育之永續發展,另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朝穩定偏鄉師資,提升偏鄉教育成效努力,以確實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並提升學習成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法務部矯正署業務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42)
江委員永昌就對法務部矯正署業務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藉由刑事政策及機動調整移監紓緩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一節,辦理成效如下:
(一)假釋審核層面
1.為使假釋審核更臻周延,經本部矯正署提示各矯正機關除針對再犯風險高、危害治安嚴重者,從嚴審核外,初犯、過失、偶發犯等惡性輕微者,則以從寬原則審核。
本政策自104年7月份實施迄今,全國假釋總核准率逐月提升,本(105)年度8月份更高達43.4%(歷年來最高);此外,以假釋核准人數觀之,8月份假釋核准人數1,140人,亦較政策實施前每月平均核准850人已大幅增加,足見本部矯正署及所屬各矯正機關鼓勵受刑人自新及落實政策之決心,並希能透過本政策強化受刑人悛悔意念,並紓緩超收現況,提昇整體收容品質。
2.加速假釋核辦流程:本部矯正署針對刑期2年以下受刑人之假釋案以專案辦理,透過專函陳報及優先審核,加速假釋釋放;另本部已簡化假釋核辦流程,將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改由最後事實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核發,並建置檢察與矯正機關間書類電子化銜接,以減省作業時程,使受刑人儘早假釋復歸社會。政策自推動至今,假釋核辦時間已大幅減少,日後本部矯正署將持續落實政策,在業務範圍內,盡力縮短假釋核辦期程,亦期待未來能儘快建置法院裁判書類與檢察、矯正機關全面電子化銜接機制,俾使假釋核辦與釋放作業更加精進。
(二)有關本部矯正署本(105)年度機動調整移監辦理情形:
就機關超額收容情形而言,北部、西部地區之機關較東部、南部地區機關嚴重,為維持收容人一定之生活品質,本部矯正署持續積極辦理機動調移監,將北部、西部地區矯正機關受刑人移往東部、南部地區矯正機關收容。本(105)年度除105年1月25日至2月22日春節期間,考量家屬接見需要及囚情穩定暫停辦理移監外,自1月份至8月份機動調整移監人數累計3,854人次,稍能紓解北部、西部地區矯正機關嚴重超額收容情形,未來仍將持續辦理。
二、強化收容人職能培力及提升就業成功率
(一)引進社會資源、強化收容人職能培力
1.鑑於在監技能訓練對收容人之復歸社會有所助益,本部矯正署每年持續增加經費預算推動辦理技能訓練,歷年訓練人數亦逐步增加,以105年為例共編列7,999萬元,預計培訓收容人6,392人次;惟在矯正機關持續超額收容、經費有限及戒護警力不足,致壓縮技訓發展空間下,本部矯正署及所屬各矯正機關仍積極引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界社會資源,辦理收容人職能培力,截至本(105)年9月份止共培訓7,413人,已大幅超前預定目標。
2.依104年6月17日公布施行之就業服務法第24條修正案,勞動部對自願就業之更生受保護人,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另依104年4月12日公布施行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5條修正案,勞動部對更生受保護人納入求職、職業訓練、創業及就業推介等就業促進津貼對象。基此,有關更生人之就業媒合等就業促進服務係屬勞動部業管事項,惟為協助收容人出獄後順利復歸社會,本部矯正署定將強化與勞動部合作關係,協助收容人職能培力及強化轉介服務,俾利收容人出獄後能真正重獲新生。
(二)提升就業成功率
1.本部矯正署自101年11月開始推動在監受刑人之就業促進服務,由各矯正機關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各縣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合作,將受刑人出獄後之就業服務事項提前引進監所,媒合就業成功之受刑人於出獄後,由各服務中心辦理出獄後就業促進事項。本政策實施迄今,媒合成功率101年為44%、102年為45%、103年為56%,104年為59%,連續4年均逐步攀升。惟參與就業媒合成功者,因無法立即出獄,有時雇主需才孔急,致另雇他人,又收容人出監後另謀他職或報到後因未具足夠專業能力或適應不良遂而離職,以致實際就業比率不高。
2.為提升更生人就業比率,本部矯正署將引進出獄前就業轉銜機制,並依勞動部訂定之「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轉介機制」辦理,由每年各矯正機關辦理2至3場之就業博覽會,調整為每月辦理收容人轉介服務,俾利更生人於出獄後能立即與勞動部及各縣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銜接,接續辦理更生人後續之推介媒合、職業訓練或協助就業等服務。
三、強化毒品矯正處遇成效
依法務統計資料顯示,98至102年施用毒品收容人出矯正機關滿1年之再犯率,自99年開始呈現遞減之勢,對於政府各部門與矯正機關合作辦理各項毒品戒治處遇措施之努力,應給予肯定。另本部矯正署為加強引進藥癮醫療資源,與衛生福利部合作辦理「矯正機關藥癮、酒癮戒治醫療服務獎勵計畫」,引進專業戒治醫療團隊,透過藥酒癮門診、戒癮衛教、團體心理諮商或輔導、出監所轉介諮詢及出監所追蹤等服務,預防或延緩個案出監所後再次復發。未來更將積極爭取增加106年度計畫經費,擴大戒治醫療服務量能。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勞動基準法第36條7休1解釋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43)
有關江委員永昌就「勞動基準法第36條7休1解釋令」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敬復如下:
一、為避免雇主濫用或誤用例假之例外規定,常態性使勞工連續工作多日造成過勞,本部前於105年6月29日以令廢止內政部75年間允許例假得彈性安排之釋函,並自同年8月1日起生效。自同日起,有關例假之規範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6條「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規定。
二、例假之立法意旨在於合理中斷勞工之連續勞動,該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惟務實考量基於公眾生活便利等因素,難以避免勞工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本部爰研擬新令釋允三類特殊情形得為例外,雇主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惟其間隔至多12日。
三、該解釋令係本部基於職掌之業務,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所為之行政解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意旨及立法精神,並未牴觸或違反該條文之文義。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積極招攬全球優秀人才是政府應優先解決的課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65)
黃委員就積極招攬全球優秀人才是政府應優先解決的課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活絡創新人才,配合五大創新產業發展對外籍高階人才之需求,本院將在現有留才攬才相關措施之基礎上,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加強延攬及留用國際優秀人才,補充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及協助開拓國際市場,相關說明如下:
(一)強化「國家層級網實合一國際人才單一服務窗口」:加強國家層級海外人才媒合單一網路平台「Contact Taiwan」及諮詢服務平台功能,以網實合一的方式,提供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各項事務諮詢及相關法令規定、生活資訊等服務,並協助產業延攬特殊及關鍵人才。截至本年7月底,已提供外國專業人士諮詢及轉介服務564件次、進行企業需求訪談135家次,掌握需求職缺273個;而Contact Taiwan網站於本年6月28日上線後,短期間累計瀏覽人次已破40萬。
(二)強化我國留才環境:國家發展委員會透過舉辦座談會、線上問卷調查、整理各研究及調查報告等方式重新盤點目前外籍人才來臺、留臺遭遇的問題與困境,並從簽證、工作、居留、金融、稅務、保險及國際生活等七大面向研提27項改革策略,完成「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期解決延宕多年的留才問題。該方案業經本年9月1日本院院會討論通過,將俟核定後積極落實推動。
二、為順應產業跨世代、跨境、跨領域、跨虛實等發展趨勢,政府已擇定「亞洲.矽谷」等五大創新產業,做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國家發展委員會後續將配合五大創新產業發展,依其產業特殊攬才需求,推動專案性攬才計畫,期透過政府一系列留才攬才政策,以延攬優秀人才,並創造優質留才環境,為經濟注入源源活水,協助產業發展與升級轉型。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67)
黃委員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方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現依立法院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1條通過附帶決議,規劃「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轉型方案」,其中包含軍訓教官轉型相關配套措施,以維護現職教官工作權益。
二、目前「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轉型方案」及其相關配套措施刻正研議中,並需邀集學校代表共同研商,全案完成後將儘速對外公布。
(三十)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交通部針對UBER引發之問題,打算採用多元計程車方案處理,但是在尚未與計程車工會形成共識前,實際上不宜貿然實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62)
顏委員有鑑於交通部針對UBER引發之問題,打算採用多元計程車方案處理,但是在尚未與計程車工會形成共識前,實際上不宜貿然實施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Uber爭議問題,行政院已於105年8月26日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請本部對Uber違法營業部分,續依公路法規定取締裁罰,並研議修法加重罰鍰;另請財政部加強查緝追討Uber逃漏營業稅。
二、本部推動多元化計程車,並非為了解決Uber爭議或使其合法化量身打造之措施,而係讓現有合法計程車業者有機會提供消費者期待之多元化、客製化、精緻化服務,透過車輛外觀、顏色、費率等法規鬆綁,使計程車業者在資訊透明及預約叫車前提下,能與時俱進結合電子支付及行動裝置應用發展品牌,提供智慧、安全、客製化之運輸服務,正面迎向網路時代競爭生態。
三、本部自104年起規劃多元化計程車政策,已進行問卷調查,並與相關計程車業界溝通,消費者及業者對推動多元化計程車多持正面態度,105年亦接獲計程車業界陸續詢問何時可推動上路及建議加速推動進程。本部自規劃階段已進行多次座談會聽取建言及加強與計程車公(工)會溝通說明,並依歷次討論意見逐步修正方案。多元化計程車因在計程車總量管制前提下推動,部分業者選擇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將有擴大市場效果,也因與原有巡迴攬客之一般計程車市場有別,對既有計程車業者將有利於市場區隔。部分計程車工會以推動多元化計程車之前應先解決Uber違規營運問題為由,建議應暫緩推動,惟經本部考量多元化計程車措施有助於計程車業者提升服務品質,且與取締Uber並行不悖,仍有持續推動之必要性。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臺鐵將小規模車站設立成為一人車站或無人車站,但是有些觀光地區車站每逢假日就會湧現大批觀光客,如果還是無人服務,常會引發糾紛,臺鐵應就這部分著手檢討人力配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63)
顏委員有鑑於臺鐵將小規模車站設立成為一人車站或無人車站,但是有些觀光地區車站每逢假日就會湧現大批觀光客,如果還是無人服務,常會引發糾紛,臺鐵應就這部分著手檢討人力配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檢討簡易站或無人車站人力配置1節,臺鐵局依車站各種業務量多寡、行車運轉等需求配置人力,目前簡易站基本配置人力為3人,另招呼站為不派人車站,該小站皆為旅客量稀少、營收虧損、設備簡易之車站,為維旅客乘車權益與地方民意需求仍持續維持營運。
二、臺鐵局位於觀光地區等車站均配置人力,如平溪、集集、內灣等三支線,假日、尖峰時段亦加派志工等人力協助旅客服務。針對無人車站該地區舉辦活動時,均主動加派人力服務;另因目前人力運用困窘,將俟未來人力充裕時,適時調整人力運用。
三、臺鐵局推動電子票證乘車業務係為便利旅客乘車,省去購票時間,同時亦提供票價優惠,鼓勵旅客多加使用。目前於臺鐵環島全線及支線(平溪線、深澳、內灣、六家、集集及沙崙線)各站均可使用。復查招呼站並無配置站務人員,亦未建置各項票務設備,惟考量使用票卡乘車,進出車站皆需刷卡,為顧及旅客乘車權益,於招呼站站場內設置立竿式讀卡設備,方便旅客上下車刷卡。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近年來高雄市中林路發生多起路面塌陷,政府應儘速查明原因提出解決因應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60)
賴委員就近年來高雄市中林路發生多起路面塌陷,政府應儘速查明原因提出解決因應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自104年5月至105年9月,高雄市中林路發生數起塌陷事件,處理情形略述於次:
(一)有關104年9月18日台電公司電纜潛盾工程造成高雄市中林路塌陷:經濟部於事故發生後即督促台電公司全力進行相關工業、民生管路修復及分階段逐步恢復中林路交通,經承攬商積極努力,高雄市政府後同意潛盾洞道工程復工,中林路亦於105年7月31日恢復原有交通功能,台電公司於工程施工期間將持續路面監測作業,並於施工困難度較高之潛盾洞道接合處增設冰凍工法,以避免電纜潛盾洞道工程再次造成路面塌陷事故。
(二)另105年9月29日中林路中鋼南門附近污水人孔(高市府水利局管有)周遭路面下陷,105年9月30日高市府水利局要求台電包商施作緊急性回填處置。
二、本部工業局南區工業區管理處業於105年9月30日召開中林路與沿海四路口塌陷調查專家學者會議,已就初步可能導致路面塌陷成因進行充分探討。後為調查分析細部塌陷成因與提出改善建議,本部工業局南區工業區管理處業邀請三位外部專家與相關管線單位現場勘查,後續將函請高市府水利局將調查結果提供本部工業局彙整。預計於105年10月19日提出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