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8分、下午5時30分

11月8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8分、下午2時50分至3時32分、5時至5時18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歐珀  柯建銘  吳秉叡  段宜康  廖國棟Sufin.Siluko 劉世芳  李彥秀  吳志揚  莊瑞雄  林岱樺  孔文吉  柯志恩  許毓仁  曾銘宗  葉宜津  邱泰源  黃昭順  鍾佳濱  江啟臣  吳玉琴  洪宗熠  張廖萬堅 蔣乃辛  陳宜民  王育敏  王榮璋  趙正宇  施義芳  張麗善  楊鎮浯  陳雪生  王惠美  許淑華  林麗蟬  賴瑞隆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昶佐  黃國書  蘇震清  呂玉玲  高金素梅 徐榛蔚  陳亭妃  林德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邱志偉  盧秀燕  吳琪銘  林為洲  蔡培慧  王金平  陳超明  蔣萬安  徐志榮  顏寬恒  Kolas Yotaka    陳曼麗  林淑芬  賴士葆  李麗芬  李俊俋  周春米  何欣純  呂孫綾  蔡適應  蔡易餘  羅致政  鍾孔炤  管碧玲  吳焜裕  郭正亮  蘇治芬  尤美女  徐永明  王定宇  江永昌  黃國昌  許智傑  黃秀芳  蕭美琴  李昆澤  陳 瑩  洪慈庸  蘇嘉全  陳賴素美 林俊憲  鄭寶清  姚文智  陳素月  張宏陸  蘇巧慧  林靜儀  吳思瑤  馬文君  費鴻泰  鄭運鵬  羅明才  楊 曜  余宛如  陳明文  劉櫂豪  陳學聖  蔡其昌  邱議瑩  劉建國  周陳秀霞 陳其邁  李鴻鈞  黃偉哲  高志鵬  陳怡潔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趙天麟       

委員請假 1人

  席

院長

蘇嘉全(11月4日上午9時至9時38分、下午5時30分、11月8日上午9時至12時8分)

 

副院長

蔡其昌(11月8日下午2時50分至3時32分、5時至5時18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1月4日上午9時至9時38分、下午5時30分、11月8日上午9時至12時8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11月8日下午2時50分至3時32分、5時至5時18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宏榮

 

編審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行政院函送提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名單,黃美瑛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彭紹瑾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郭淑貞及洪財隆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決定: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9人擬具「警察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4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尤美女等4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體育團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刪除第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6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6人擬具「放射性物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養殖漁業動力用電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4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3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1人擬具「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徐榛蔚等23人擬具「蘇花公路瓶頸路段改善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地回饋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政府資訊單位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奶粉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電信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5人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截至9月止對國內團體捐助(含公益支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105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3季對國內團體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九、考試院函,為該院及所屬105年第3季無辦理媒體政策宣導廣告相關業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員工消費合作社應繳回之代辦盈餘處理情形第3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一、臺灣省政府函送105年度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司法院函送「司法院、三終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院本部及刑事庭遷建華山司法園區」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三、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截至105年第3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05年度第3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經濟部函送105年度第3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七、經濟部函送臺灣中興紙業、高雄硫酸錏及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第3季清理工作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八、經濟部函送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及伊朗敏感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之二、第十九條之四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僑務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3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4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廢止「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換照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名稱修正為「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七條及「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附件二、第十三條附件四、「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及「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四、福建省政府函送105年度第3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內政部函送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青年住宅興建營運移轉案」營運執行計畫書、青年住宅工程品質執行措施及具體住宅管理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內政部函送「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5年第3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5年度第3季無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及所屬與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105年第3季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主管105年度截至第3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105年度第3季補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與相關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文化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及國內團體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外交部函送105年第3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及所屬105年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05年度7至9月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函,為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艦艇油料及養護經費不敷,動支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4,273萬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函送「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職業棒球運動整體產業發展規劃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教育部函,為該部105年度有關「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預算准予動支5,000萬元,繼續凍結5,000萬元乙案,檢送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廢止「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修正「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會考核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5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建議將溯溪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建請在資訊教育課綱制定過程中,應建構能幫助學生自學的平台與內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檢討現行化粧品成分規定及建構化粧品成分資料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應加強化粧品不良反應衛教推廣,並儘速研擬於全台設置北中南三處化粧品不良反應通報檢查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國定假日規範之因應對策、颱風天補假與薪資計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引進台灣疫情適用之登革疫苗,並規劃弱勢團體及中低收入戶相關減免扶助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知名影音平臺Youtube為例,英文關鍵字搜尋「visitTaiwan」、「travelTaiwan」,無法見到臺灣官方之觀光介紹影片,有可改善之處,並請回復臺灣觀光產業之發展方向與方針、近期來臺旅客之增加幅度、觀光收益之成長預估資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陸客縮減,影響觀光產業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應增加勞動檢查員額,以符合ILO建議,並加強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員本職學能訓練,以提升勞動檢查量能,遏止違法超時加班亂象,確保勞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評估各大專校院是否廢除大學英語畢業門檻,或以實質課程取代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本屆奧運我國選手與協會產生許多糾紛,各體育協會之最高守則應為推動我國運動幫助選手,然而體育署及各體育協會似乎對我國選手多加拖累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里約奧運爭議事件,針對體育競技人才育成機制、教練制度、體育協會經費分配與管理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國裁罰案,加強金融事業管理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各項勞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報酬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桃園市蘆竹區坑子里的赤塗崎溪遭上游違法工廠排放廢水污染,此事件不僅影響該區參與國家卓越社區評鑑,並破壞當地農作物及生活用水,爰要求環保署負起跨縣市污染取締責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建議檢討國內貨車座位數核定規定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試辦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民眾在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自行攜帶具定位功能之器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日前發生銀行自動櫃員機盜領案,請本院相關部會研擬措施,提升臺灣金融產業資訊安全之防護能力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提升我國農產品品質及拓展國際市場,應研擬相關措施以建立與維持非疫生產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各地方政府之清潔隊員每天除了有清運垃圾的繁雜工作,更要配合推動社區清潔、宣導垃圾分類、加強資源回收,工作不分晴天雨天,亦須忍受惡臭,在垃圾車後方值勤,操作清潔器械更具有一定危險性。又各縣市的地理環境不同,清潔隊員除在馬路平地執行勤務,甚有可能要在崎嶇的山路行進,勤務既辛苦、又具有相當之危險性。惟現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針對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僅發給其遺屬濟助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顯為不足。為落實對於清潔隊員之政策,爰建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儘速修正「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將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死亡提高為230萬,以加強對於基層清潔隊員之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賴委員瑞隆,鑒於為延攬外國頂尖人才來台任教,考量引進廚藝學院專業廚藝師資及教學課程,有助於培育國際級廚藝人才,提升台灣產業教學升級及國際競爭力,惟依《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補習班聘外籍老師,只能教語文,不能教授廚藝。為解決爭議,雖勞動部於105年3月9日重新公告指定工作內容為,外國人獲國際廚藝機構認證及具有國際廚藝證照,於公司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可從事教授廚藝工作。然目前補習班仍受限《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招收境外學生僅能研習華語,故為有效吸引國際人才來台,爰此應參照國外制度,儘速檢討並修改法令,將廚藝教學納入可招收外籍生之項目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賴委員瑞隆,針對位於高雄市小港區台灣電力公司大林發電廠5號機組,於今(105)年10月21日19時發生故障跳脫,此已是該最近一週內第4度故障跳機,導致雖是週末假日用電量低,卻出現備轉容量率僅4.98%「供電警戒」橘燈之假日供電吃緊奇特現象,顯見台電公司對電力供給之應變出現問題,對備轉容量之規畫因應亦失去戒心,加上第一、二號機組設備採購案發生問題,導致原定今年9月1日商轉時間延遲,爰要求經濟部確實督促台電公司,說明最近4度故障跳機之原因及因應措施,以及對大林電廠一、二號機組延遲商轉提出懲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賴委員瑞隆,鑒於高雄市小港區內有高雄港、臨海工業區,導致區內重要道路之重車來往相當密集頻繁,包括油槽車、貨櫃車等重型車輛,致使該區區內主要幹道之行人、機踏車或小型車輛等行車危險係數相對地增加,今年(105年)10月27日又不幸發生一起油槽車擦撞機車男童慘死婦命危事件,為保障高雄市小港、前鎮地區居民生命安全,爰要求交通部應檢討該地區交通狀況,並應加速完成各類重車專用道,以及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五、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台中地區空氣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台中民眾身受PM2.5指標過高之苦。本席建議台中發電廠應考慮進行燃煤機組調整,以減輕空氣污染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民國95年行政院提出5年5千億重大建設,當時無黨團結聯盟要求台中鐵路要進行高架化,也獲得行政院核定豐原到大慶段,其中第一階段共有10個車站,包含5個舊車站和5個新車站,終於順利通車,大慶至烏日站高架化也應加速進行,以造福地方鄉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吳委員志揚,鑒於近來菜價飆漲,加上基本工資也調漲,包滿青菜、蔥花的國民小吃水煎包已經漲價,士林夜市每顆從12塊漲到15塊,現在連平價小火鍋價格也撐不住,某家連鎖涮涮鍋店一口氣狠漲30元,其他業者也漲了5~10元不等。萬物齊漲只有薪水不漲,讓許多民眾面對龐大支出感到相當無奈。大部分民眾認為食物價格大漲,是因為前陣子接二連三的颱風導致,但這只是季節性因素,根據主計處公布的物價指數,會發現台灣食物行情已飆漲10多年。究其原因,除了天災,還有運銷體系不透明的人禍所致。本席建請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嚴查層層運銷體系,務求價格透明,避免中間商賺取不合理暴利,並將其轉嫁消費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了第3季國民所得概估統計,未經季節調整實質GDP與104年同季比較之經濟成長率(YOY)概估為2.06%。然主計總處的新聞稿對政府消費只是一句話帶過,絲毫未加以說明其內容或成長原因,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對外說明第3季經濟大幅成長之內容或成長原因,並主動向民眾表達「政府為您做了甚麼事」(WHAT)、「政府帶給您多少貢獻」的相關政策作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人民幣今年10月加入SDR成為一籃子貨幣成員後,再度陷入貶值噩夢。但對於擁有全球第二大人民幣存款餘額的台灣來說(統計至9月底止為3,116億元人民幣),人民幣貶值會讓眾多企業及民眾產生龐大匯損。首當其衝的就是台灣出口產品被中國大陸取代的機會提高以及人民幣貶值最大問題應該是引發資金外逃,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應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人民幣去化管道,而非只是放任這筆大額存款以定存方式轉存中國銀行台北分行(粗估約有7成比重),賺取微薄利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接連發生多起重大食安事件後,政府貫徹查察並致力於亡羊補牢。近2年來,雖仍有偶發小型食安事件,但整體而言,已無大型食安事件再發生,食安風暴漸次平息。事實上,「建立從農場到餐桌的安全體系」,是推動食安5環的重點精神。政府的責任不只是讓民眾「有得吃」,而是要「吃得安心又安全」。包括源頭控管預防、重建生產管理、加強產品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全民監督食安等5項重點工作,各環節不僅環環相扣,更串起各級政府、廠商與民眾的緊密合作的網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社會對於創新仍多停留在生產效率提升的刻板印象,使其因應創新帶來的挑戰,往往措手不及。因此,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所屬機關應就平台的准駁,著重如何公平訂價、資料隱私及安全性、從業人員的管制、避免潛在操縱市場及消費者,以及公平合理的課稅標準等面向來思考,就能為朝跨國界發展的平台經濟,打造出一個創新和適度監管的平衡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去年進口的黃豆,將近九成八為基因改造,這些在國外被列為「飼料級」的基改黃豆,卻被當作「食品級」進入國人的肚子,對國民健康恐造成極大傷害。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詳盡規定進口基改作物之分類、用途,進行嚴格管理,確保國人食的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投資環境,台灣這幾年一直有個奇特的現象,就是各種國際評比都名列前茅,但實際吸引投資及人才的表現卻疲弱不振。這種「分數高、表現差」的高反差問題,凸顯出政府各種革新作為沒有完全對症下藥;其中一個關鍵是,過於執著於修法及簡化,卻忽略了行政程序革新的重要性。要求行政院建立可持續的投資及人才友善環境,除了靠創新創意及產業升級,更要仰賴政策法規的品質與競爭力的提升,以利台灣要在全球及兩岸賽局中維持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南沙太平島年度火砲實彈射擊操演,原訂10月底舉行,但因故延後到12月,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上午表示,因為近期颱風造成海巡署預定前往南沙巡弋船期延期,國防部督訪團無法成行所致。2012年為擴大太平島防務,由國民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委林郁方提案要求國防部檢討部分火砲移撥海巡署,多年來由陸戰隊負責協訓以建立戰備能量,時至今日海巡署對於相關火砲射擊操演仍須倚靠國防部督訪團才能成行,行政機關基於本務,應具獨立執行公務之能力,對於太平島射擊能量,海巡署對於人員訓練與師資培育,應加速建立能量,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地方政府以霸凌的強勢,向中央施壓欲達討好民眾之方式,特表芻議!不論彰化縣為了強徵台化土地進行都更,用變相手法迫使台化停工,引發員工抗爭,或屏東縣為了索討軍方「大武營區」土地進行開發,硬槓國防部要求軍方交出土地。都是地方首長濫權「圈地」的事件,手法之霸道,幾乎已到了罔顧程序正義和政府體制的地步,而其用意無非是要端出「政績」以驕地方人民,或著眼土地開發的龐大利益以突出其表現。如果被索求的單位,確實損害地方環境或民眾利益,當然應依規定開罰或索賠,但地方首長動輒採取「逼走」的手段,來遂行其目的,實不可取,畢竟民主國家應依法行政。又如;台南市提出在台糖沙崙農場打造「國際電影城」大計畫;台中市也有打造「中台灣電影中心」的雄心。地方首長充滿雄心壯志,當然是可喜的現象。但這些諸侯用跳躍、灌氣的方式來凸顯自己的宏圖,用霸道、打壓、破壞法制的手段來達成目標,藉名人招牌光環,卻只有想法沒有計畫,先喊先贏的作法,中央欲允還羞的回應,更讓地方有樣學樣,新政府到處嚷稱財政困難,這些地方的支票卻漫天亂開,讓人擔心會不會自不量力,甚至留給政府難以收拾的無盡禍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為了加速推動太陽能,經濟部長李世光支持全台違建都可在安裝太陽能發電板後就地合法,提出嚴正異議籲請政府正視。本席完全支持節能減碳政策,也希望人民擁有一個安全的居家環境!但是,違建與綠能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違建不僅引發公共安全的疑慮,對居住者而言亦有安全問題。政府豈能為了加速推動太陽能發電的綠能,竟支持加裝太陽能板的違建即可合法,完全無視公共安全及違法者,可因合法化得到的鉅額利益?那是否也意味著,政府為了建築安全訂定的所有建築標準、要求的建照審核、按圖施工等都不必太理會了?再說,違建的認定不就是為了擔心加蓋的建物,會影響全般原建築的結構及安全嗎?難道加裝太陽板,這些影響建築安全的顧慮就沒有了?就如同,經漂白的洗錢就不是犯罪了嗎?那麼,請問清境農場那麼多的違章民宿,是否也在屋頂多裝上幾塊太陽能板,就也可以就地合法?政府為推動一個政策,到如此目無法紀、飢不擇食、不擇手段,是否也等於變相的告訴人民,可以任由的巧立名目來玩法弄法?可以為某一目的而讓公共安全與法治精神成為陪葬品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行政院自去(104)年7月底執行外籍與港澳人士來台申辦「創業家簽證」相關計畫,該計畫原預計1年核發2,000張簽證,進而吸引外籍創業家來台深耕,以帶動國際人才交流以及提昇我國產業轉型;然而根據統計,截至今(105)年10月6日止,僅有35人申請、26人通過,達成率僅1.3%。瀏覽相關計畫,歸納出台灣缺乏整體新創環境、缺乏完整宣傳以及足夠誘因、法規規定僵化、商業登記流程繁瑣又無單一辦理窗口等因素,導致相關計畫乏人問津,行政院必須正視上述問題,提出改善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民國57年起,政府推動九年國民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是以每一鄉鎮,設置一所國中的原則。然而實施48年來,全國368個行政區,迄今仍有11行政區都沒有設置國中,其中有9個是在原住民鄉鎮。不僅如此,全國55個原住民鄉鎮市區,卻有30個僅有「一間」國中。然而,大部分學生住家距離學校遙遠,必須搭公車上學,卻因為公車是屬於偏遠路線,一天僅一至兩班來回,造成學生趕首班公車到學後,還是遲到,下午又要提早下課,趕最後一班車回家,長期遲到早退。至於沒公車路線的學生,就要跋山涉水走上遙遠的一段路,才能求學。為保障學生教育的平等權,以及避免上述情形發生,要求行政院於三個月內提出解決問題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為推行我國流行音樂產業及周邊音樂產業,帶動產業群聚,展現多元文化,建請文化部針對北部流行音樂中心主體工程多次延宕乙案,應檢討完工日期,並迅為解決工程經費短缺之問題,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近來菜價飆漲,加上基本工資也調漲,包滿青菜、蔥花的國民小吃水煎包已經漲價,士林夜市每顆從12塊漲到15塊,現在連平價小火鍋價格也撐不住,某家連鎖涮涮鍋店一口氣狠漲30元,其他業者也漲了5~10元不等。萬物齊漲只有薪水不漲,讓許多民眾面對龐大支出感到相當無奈。大部分民眾認為食物價格大漲,是接二連三的颱風導致,但這只是季節性因素,根據主計處公布的物價指數,會發現台灣食物行情已飆漲10多年。究其原因,除了天災,還有運銷體系不透明的人禍所致。本席建請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嚴查層層運銷體系,務求價格透明,避免中間商賺取不合理暴利,並將其轉嫁消費者,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臨時提案,鑒於內政部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三期將於今(105)年終止,該計畫性質補助之一係牽涉到原鄉辦理既有公墓更新,目前全國原鄉公墓總計393處,已滿葬或近滿葬者共263處,約占原鄉公墓約七成。然而內政部殯葬設施三年計畫(102年至105年)執行時未考量地方預算不足,使得原鄉目前公墓飽和問題仍然未獲實質解決,建請內政部民政司賡續編列預算報請行政院,以紓解目前原鄉公墓用地不足的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經濟停滯不前及產業面臨轉型問題,未來應積極推動數位化並促進新創產業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六、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高鐵運輸服務已經成為國人日常通勤與假期返鄉之重要交通選擇,然而高鐵針對突發事件處理作業程序一直不甚理想,導致乘客權益受損。進一步來說,當發生突發狀況,雖然高鐵開設緊急應變中心處理乘客接駁事宜,但是列車、車站與官方網站上即時資訊揭露不清,站內乘車動線也規劃不完善,導致乘客旅程混亂;尤其當突發事件發生於假期返鄉乘客的搭乘高峰時段,紊亂情況更為嚴重。爰此,要求行政院研擬改善高鐵突發事件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之有效措施,以保障乘客權益、提高服務品質與乘客滿意度,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王惠美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衛院推估,到2022年時,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急診科這5大科別醫師的人力將短少約7千名;其中內科人力荒最嚴重,全台恐缺3,788人,婦產科則有醫師年齡老化問題,屆時一半的醫師年紀逾60歲。而根據衛福部規定,住院醫師每週工時最高88小時,連續工時上限為32小時,但勞工二週工時只有80小時,台灣醫師一週工時比勞工高二倍;同時大多數醫院的住院醫師人力不足,其一個月工時約三百至四百小時,已成標準的「血汗醫師」;另外醫事處資料顯示,我國醫師每年遭起訴比率,是美國的400倍、德國的9倍、日本的13倍,85%醫療訴訟集中在內、外、婦、兒、急診五大科:而98年至103年急診室暴力事件達824件,所以高工時、醫療糾紛及急診室暴力成為年輕醫師不想走入五大科的重要因素,因此縱使是台大及長庚等教學醫院都已很難招到年輕醫師,已出現嚴重「五大皆空」窘境。為維護民眾就醫品質、保障醫師權益及健保永續經營,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解決方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王育敏、李彥秀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顯示,兒少濫用管制藥物的問題已向下蔓延至國小階段,且輕忽菸酒等成癮入門物質,兒少因不了解管制藥品成癮性與對身體的傷害性,以致問題日益嚴重,戕害兒少身心健康。爰建請教育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建立多元的反毒教育及強化戒癮治療之機制;警政署及經濟部應針對娛樂場所提昇查緝量能,並擬定約束業者自律之具體計畫,從源頭杜絕毒品,保障兒少身心健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張麗善、蔣乃辛、陳學聖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老年人口將在民國107年超過14%,正式邁進高齡社會;114年將急速增加到20%,成為超高齡社會,老化速度之快,大幅超過其他國家。值得注意是,由「高齡化社會」進入「超高齡社會」,台灣歷時約25年,與日本相當,與法國歷時長達115年、美國72年、英國47年相較,我國在時程上快了一倍以上,但細究我國與日本、英美法等國在高齡社會生活環境上的關注卻遠遠落後,例如日本電梯內擺放椅子供體力不支或容易暈眩者短暫支撐避免跌倒,美英法的人行道平坦寬敝且多點設置椅子可供休憩,以鼓勵民眾外出,北歐等國的高齡友善環境設施更不勝枚舉,反觀我國雖榮獲2016年最適宜居住地寶座,但高齡者之友善環境設施卻極待加強,尤其城鄉差距極大,資源分配不均,生活環境並不利高齡化社會發展。爰建請行政院應盡速邀集相關單位因應我國邁入超高齡社會之高齡友善環境,研議政策綱領、實施指標、建議事項以及各部會高齡友善環境之最低比例預算,以妥適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文化部地方文化館補助經費無適時發揮、公平分配於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舍,爰提案要求文化部儘速改進,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一、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食藥署於105年7月8日宣布重新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惟加拿大在104年2月才爆發狂牛症,而該病情潛伏期長達七年,食藥署任意重新開放進口,更應該加強檢驗造成狂牛症的普利昂蛋白,並公布於眾,以維護民眾食安,本席特提案建請政府,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是一個多風災地區,颱風經常造成重大損害,尤其是電力供應方面。未來所面對的是極端氣候,沒有最強的颱風,只有更強的;沒有人敢保證下一個颱風不會更強,也沒有人敢保證颱風只往一個地區跑。根據經濟部統計,全台共有4.1萬公里的電纜線需要地下化,但政府目前僅編列70億元,進行特定地區422公里的纜線地下化,只佔1%,顯然過於片面和不足。爰建請行政院比照「流域綜合治理計畫」6年660億元特別預算治水方式,針對全台遇風容易致災地區編列專款預算治理,以免阻礙國家經濟及都市發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臨時提案,查根據國外雲端服務供應商所公布2016年第一季的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平均網速達14.8Mbps,名列全球第21。這樣的網速雖比全球平均網速6.3Mbps還高出許多,但在亞太地區,我們還落後韓國、日本、香港……等國家。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網路是最重要的基礎建設,但我國網路連線速度卻明顯落後於鄰近幾個主要競爭國家,對我國推動「互聯網+」相關產業而言,相當不利。因此,為提供我國民眾更好的網路環境,並提昇產業競爭優勢,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相關單位,於三個月內,針對提昇我國平均連網速度,研擬出具體的推動政策,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2人臨時提案,鑒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規定,行政院於103年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兒權推動小組),執掌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保障政策。而各地方政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10條規定,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兒權會),並因應100年兒少法修法意旨,多已逐步訂定相關兒少代表遴選要點,推動兒少代表參與兒權會。目前多數縣市於召開兒權會時,已邀請兒少代表為列席人員,會議紀錄時有青少年代表提出建言;然中央之兒權推動小組至今尚未有兒少代表。地方政府已執行之事,中央不見任何動作,恐難為各縣市之表率。爰此,建請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應邀請至少2名兒少代表參與討論兒少福利與權益事務之討論,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販賣生鮮食品之投幣式販賣機與智慧物流取貨櫃興起,但目前無人販賣機之衛生法規尚未制定,為防民眾買到生菌數超標商品引發疾病,為此,建請衛服部等相關主管單位加強稽查並提供負責廠商資訊等標示,以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陳明文、葉宜津、蔡培慧、林俊憲、王定宇等19人臨時提案,鑑於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7次會議之決議內容,建請農委會應儘速規劃成立「農業電視台」,並比照客家電視台與原住民電視台經營模式辦理,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台灣因地理位置居多地震環帶,於夏秋季節時期又多颱風。因此每遇天災發生造成停電、道路崩塌、中斷等情形時,鐵路、公路、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公共設施防救人員仍必須冒著危險進行防救工作,替社會大眾服務,在此情形下實應給予額外災害防救出勤津貼。為此,建請相關主管機關研擬額外給付災害防救出勤津貼之規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陳賴素美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語言是一個族群發展與維繫認同的關鍵,客語復興運動推展迄今已有30個年頭,目前聽講客語能力較佳者仍為高齡者為佳,教育部及客家委員會應研議如何讓家中長輩成為推動客語為「家事語言」的推手,搭配學校本土語言課程的教學,讓客語能真正落實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成為「活的語言」,並鼓勵現職教師參加客語認證,並規劃後續進修課程,提升客語課程的開課能量與品質,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2015年十月因自來水鉛管乙事引起民生用水恐慌,大台北地區共3萬多用戶使用鉛管。經本席追蹤了解,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已改善台北市轄內自來水鉛管進度達56.7%,新北市轄內用戶改善進度僅42.86%。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為台北市轄下事業單位,受台北市議會監督;但供水範圍擴及新北市數個行政區,卻不受新北市議員監督,權責不分之故,顯見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仍較優先處理北市行政區內自來水鉛管的問題,而對於新北市用戶較為怠慢,並不能公允對待北市與新北市之居民,讓新北市民眾淪為二等公民。爰此,行政院應立即提出改善方案,以統一自來水事權之管理,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本院委員陳瑩、劉世芳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地磅站是維持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重要管制設施之一,為落實違規超重之稽查,高公局忽略現行地磅站不足問題,反而擬「以價制量」提高罰則並新增大客車駛入地磅站之規定;惟大客車算是原住民的大宗職業,除有急就章之嫌,也有針對性敵意之議。爰此,本席提案要求交通部須於一個月內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提出增設地磅站之修正草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高金素梅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鑒於台東縣蘭嶼地區多所學校,教師調動頻繁,甚至面臨開學前招聘不到師資之情況,為保障學生受教權,應提高其教師之地域加給,增加教師前赴蘭嶼作教之意願。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規定,蘭嶼屬離島地區第二級,同屬離島的金門卻為第三級;然而,蘭嶼與台灣本島間交通航班較少、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亦低於金門,其公務人員加給卻少於金門,顯不合理。爰此,建請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提高蘭嶼地區教師之地域加給,促進任職誘因,保障學生完整受教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臨時提案,有鑑於原住民族高教人才過度集中部分學門,其中21%集中在民生學門、17.2%集中在醫藥衛生學門,又以護理學系最多,佔13.2%,明顯欠缺工程和科學相關人才。為保障原住民族受教權、維護多元文化,應善用原住民族文化及與山林資源密切之特質,調整現行教育系統與升學規劃,評估未來所需人才予以鼓勵及培養。爰提案要求政府召集產、官、學、研專家學者,全面檢討原住民族人才培育政策,評估社會趨勢與原住民族所需人才,積極改善原住民族高等教育,以培養工程和科學相關人才,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與社會趨勢,落實教育保障,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105年11月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11月9日(星期三),由黨團推派代表共同勘驗105年10月5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之錄影、錄音。

二、各黨團同意「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定於11月15日(星期二)舉行,公聽會之時程及方式,俟前項勘驗完畢後,再行協商。

貳、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第二案,原列報告事項第二案以下各案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其餘議程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部分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均照議事處編列草案通過,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3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行政院函送提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名單,黃美瑛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彭紹瑾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郭淑貞及洪財隆均為委員,請同意案」並列為報告事項第2案,其餘依原列議程草案,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18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報告事項均照議事處編列草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8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反對者:3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世芳  吳秉叡  尤美女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呂孫綾  吳琪銘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黃秀芳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2)「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2案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3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世芳  吳秉叡  尤美女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呂孫綾  吳琪銘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黃秀芳  蔡易餘  吳玉琴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陳 瑩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反對者:18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