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星期三)9時1分至14時3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王委員榮璋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6時5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曾銘宗  吳秉叡  賴士葆  黃國昌  余宛如  盧秀燕  費鴻泰  王榮璋  羅明才  陳賴素美 邱泰源  施義芳  江永昌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吳志揚  廖國棟Sufin.Siluko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黃偉哲  林俊憲  鄭運鵬  陳歐珀  蕭美琴  蔣乃辛  張麗善  林德福  管碧玲  王惠美  陳亭妃  邱志偉  顏寬恒  黃昭順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何欣純  高金素梅 郭正亮  周陳秀霞 蔡易餘

   委員列席24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主任秘書

呂秋香

 

綜合規劃處

處長

黃叔娟

 

公務預算處

處長

李國興

 

基金預算處

處長

楊明祥

 

會計決算處

處長

林秀敏

 

綜合統計處

處長

葉滿足

 

國勢普查處

處長

劉天賜

 

主計資訊處

處長

潘城武

 

主計人員訓練中心

主計官兼執行長

林世杰

 

主計室

主任

辜儀芳

 

人事處

處長

游金純

 

秘書室

主任

黃國華

 

政風室

主任

張福長

 

審計部

審計長

林慶隆

 

 

副審計長

王麗珍

 

 

副審計長

林勝堯

 

 

主任秘書

逄廣進

 

第一廳

廳長

李順保

 

第二廳

廳長

帥華明

 

第三廳

廳長

林汝玲

 

第四廳

廳長

林榮國

 

第五廳

廳長

曾石明

 

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行秘書

郭大榮

 

總務處

處長

蕭瑞泳

 

會計室

主任

吳鈞富

 

人事室

主任

雷 諶

 

政風室

主任

姜常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處長

洪嘉憶

 

教育農林審計處

處長

林日清

 

臺北市審計處

處長

李香美

 

新北市審計處

處長

李錦常

 

桃園市審計處

處長

林建志

 

臺中市審計處

處長

賴政國

 

臺南市審計處

處長

吳錦祥

 

高雄市審計處

處長

江上進

 

基隆市審計室

主任

周怡

 

宜蘭縣審計室

主任

李奕勳

 

新竹縣審計室

主任

洪春熹

 

新竹市審計室

主任

林建成

 

苗栗縣審計室

主任

皡隽

 

彰化縣審計室

主任

張漢卿

 

南投縣審計室

主任

謝淑芬

 

雲林縣審計室

主任

賴恒宗

 

嘉義縣審計室

主任

陳正鏞

 

嘉義市審計室

主任

黃森裕

 

屏東縣審計室

主任

陳三民

 

花蓮縣審計室

主任

楊一芳

 

臺東縣審計室

主任

邱玉梅

 

澎湖縣審計室

主任

葉盈池

 

金門縣審計室

主任

張志乾

 

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司長

李雅晶

 

賦稅署

署長

李慶華

 

經濟部會計處

副處長

廖玉燕

 

內政部地政司

專門委員

陳杰宗

 

營建署

專門委員

廖建順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主  席:王召集委員榮璋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陳品華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二、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9人擬具「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委員王榮璋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審計部林審計長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曾銘宗、吳秉叡、賴士葆、黃國昌、余宛如、盧秀燕、費鴻泰、王榮璋、陳賴素美、邱泰源、施義芳、鄭天財、羅明才、江永昌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審計部林審計長、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林德福、吳志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決議:

一、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審查結果如下:

通過決議1項:

(一)為節能減碳、節約紙張及影印相關經費並配合未來數位化趨勢來臨,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於半年內,檢討現行相關帳冊、報帳單據、發票等紙本之運作方式,提出無紙化時代、數位化趨勢來臨之相關配套方案,並報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盧秀燕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57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58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2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42萬8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6萬7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5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1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74萬元,照列。

第66項 審計部61萬7千元,照列。

第67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68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0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1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萬7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3億8,219萬元,減列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之業務費5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之業務費200萬元(含「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100萬元、「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50萬元、「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50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0萬元,共計減列50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7,714萬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款2項1目「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編列7億8,777萬9千元,其中「獎金」原列1億0,890萬3千元,內屬年終慰問金原列63萬1千元,提案減列63萬1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王榮璋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款2項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80萬6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159萬元,提案減列159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王榮璋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編列3,380萬元,主要係為強化主計資訊集中維運平台運算所需軟硬體資源及備援措施、更新網路架構、建置IPV6通訊環境、強化資訊安全防護軟硬體及精進主計服務網站暨行動化應用服務等。惟未於預算書中完整提供相關規劃內容,爰刪減「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科目預算二分之一後,再凍結二分之一,待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未敘明至國外考察之相關詳細成果,存在浪費公帑之虞。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175萬6千元、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382萬6千元、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187萬元、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編列2,979萬6千元及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編列8,130萬9千元,其中所屬「國外旅費」編列79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過去會議成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盧秀燕  江永昌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卻於其他業務租金中影印機租金較前1年度增加,且未敘明其緣由。第1目「一般行政」、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及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其中「其他業務租金」加總原列201萬6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影印機租用及使用現況暨租金增加之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三)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費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用,已違反法律規定一事,有鑑於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由「行政院」編列預算,交「執行機關」辦理,及同法第2條規定執行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故禁伐補償預算不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再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受限制所生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而森林法的主管機關係農委會,故禁伐補償預算不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第三,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凡付出仍可收回」的作業基金,惟禁伐補償金卻是「一旦支出便無法回收」,其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顯已違反預算法規定。第四,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惟禁伐補償是法律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保留地,給予的損失補償,其性質非屬促進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故禁伐補償預算編列支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係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爰此,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歲出部分第2項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8億2,175萬6千元,扣除人事費後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就禁伐補償金預算應編列於行政院或編列於執行機關農委會林務局,並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已編列禁伐補償金16.5億元研議如何撥補予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提出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盧秀燕  羅明才  費鴻泰  曾銘宗  鄭天財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會計及決算業務」業務計畫編列221萬1千元,係為促使各機關會計事務之處理,以掌握各機關預算執行情況。惟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104年度歲出資本門預算執行率83.15%,更有12個機關歲出資本門預算執行率未達八成。爰凍結「會計及決算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落實預算之籌編及執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五)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編列預算中「國民幸福指數」相關預算共編列130萬元,卻無法對行政措施與預算有實質幫助,爰全數凍結。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三讀前,若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則該項預算予以刪除。

提案人:江永昌  陳賴素美 施義芳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曾銘宗  費鴻泰  黃國昌  王榮璋  余宛如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於「綜合統計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綠色國民所得統計,預算100萬4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施義芳  余宛如  盧秀燕

(七)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預算案「主計資訊業務─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與維護」計畫,主要係配合行政院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之目的,針對機關經費結報作業規劃建置相關資訊系統,自106至109年度分4年辦理,106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2,630萬元。惟目前各機關有的已開發相關系統,為避免重複建置造成資源浪費,爰凍結「主計資訊業務─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與維護」科目預算五分之一,待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八)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而行政院主計總處設備及投資費用內系統開發費去年已編列高額之增修費用,今年度不但持續編列,亦有金額更高之情事,其必要性與效益性有待斟酌。第9目第3節「其他設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8,764萬3千元,其中「系統開發費」編列7,885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必要性說明報告暨改進可能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江永昌

(九)行政院主計總處自2006年起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之定義,編製「社會安全收支統計」,結合家庭收支調查統計,深入分析社會給付對各類家庭所得分配影響情形,對於社會福利支出的成效評估極具參考價值,相關成果獲收錄於2009 年OECD出版之「亞太版社會指標總覽」創刊號。

由於該統計自2010年起因相關人力投入辦理國民幸福指數而停編,原有2000年至2009年統計資料亦自主計總處網站下架,原先建立「社會安全收支統計資料庫」之資料累積已然中斷。

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106年度起重行編製社會安全收支統計,並謀求合適方法儘速將停編年度之資料登錄於社會安全收支統計資料庫。

提案人: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盧秀燕  羅明才

(十)經查多項特種基金沒有法源依據,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部分,15個營業基金,其中6個沒有法律規定;作業基金部分,79個基金,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其中17個作業基金沒有法律規定;特別收入基金部分,25個基金,28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其中10個基金沒有法律規定。

另依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基金104年度221項主要營運(業務)計畫執行結果,未達預計目標者共150項,占67.87%;其中有包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業務」等4項計畫未予執行,有包括營建建設基金「貸款目標」等8項計畫之執行率均未達三成,有違各該基金之設立目的與績效達成。

鑑於特種基金無專法管理,致使不利監督亦恐引發資金調度之風險,且基金計畫未達標者超過一半,甚至有計畫未予執行,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計畫之執行率未及三成,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檢討並提出各基金之資源運用效率及存續必要之報告,並研議以專法管理,以提升整體營運效能。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施義芳  余宛如  羅明才  盧秀燕

(十一)近年來中央政府歲出賸餘數過高,顯示政府資源未做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影響政府施政效能及資源分配效率,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卻未能加強督考,作為甚為消極,爰要求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羅明才

(十二)查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訂定之目的主要在抑制公務車輛膨脹、撙節經費,而其替代性之租賃行為亦應本撙節原則;惟中央政府總預算每年雖訂定編製作業手冊,卻未核實監督各單位租賃車輛之租車成本;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中央政府租賃公務車輛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羅明才

(十三)查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累計短絀已逾620億元,而其支出僅能仰賴舉債支應及政府經費挹注,基金存續之合理性亟待評估;主計總處下設有基金預算處,職司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與執行監督等,實應審慎評估特種基金設置及存續之必要性;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存續等事宜,會同財政部研擬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羅明才

(十四)自101年度起,行政院陸續修正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等六項社會福利津貼之法規,增訂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4年定期公告調整發放標準。

查101年度所需經費係依據100年12月2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會議結論,以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刪減0.85%額度為財源,不足之數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除102至104年度援例辦理,105年度衛生福利部參照104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100年上漲3.65%為基礎,再度調高6項社福津貼發放標準,新增經費亦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然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總額6%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社會福利津貼固然有其必要性,但並非天災等緊急事項,亦為可預期之固定支出,以101至104年度支出情形分析,社福津貼調整經費每年約需70億元,但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不過140多億元,占比超過50%已令其支出結構僵化,恐影響未來緊急事項發生時支應餘裕。

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衛生福利部檢討相關經費編列情形,將6項社會福利津貼調增發放標準所需金額,回歸一般性補助款設算社會福利補助經費,俾利特別統籌分配稅款運用於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

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社會福利津貼調整經費情形   (單位:千元)

 

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因應社福津貼調整經費

6,575,000

7,002,860

7,078,555

6,951,608

特別統籌款累計撥付

9,875,902

12,562,144

12,349,716

13,565,708

 

占比

66.58%

55.75%

57.32%

51.24%

提案人: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十五)為落實地方制度法規定社會福利為地方自治事項,並給予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自90年度起行政院將原本由內政部編列預算的逐案逐項補助,改由主計總處依公式設算後直接撥付。

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總額由90年度128億元持續成長至105年度275億元,獲配對象亦由原台灣省各縣市,擴大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然而設算公式雖有考慮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分級,但設算指標(身心障礙人數、生活補助人次、教養費金額,低收入戶家庭及兒童生活補助人次戶次、就學生活補助人次、以工代賑人次,以及兒童、青少年、老人、婦女等人數)多為福利人口統計數據,因此地方政府獲配金額與轄區人口數呈現正相關,影響設算經費向直轄市集中,顯與一般性補助款謀求全國各區域平衡發展之精神不符。

此外,主計總處訂有「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由衛生福利部選定若干項目,要求地方政府優先編足經費,形同於設算制度中劃設租界,明顯與錢權下放之目的有違;亦有連江縣政府為爭取中央各類補助經費總額之極大化,刻意要求社會福利補助經費採固定額度而非依公式設算,嚴重影響民眾權益之案例。

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網站公告歷年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表,並進行專案研究評估設算制度運用於社會福利領域的成效。前述事項應於1年內完成,並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之受僱員工薪資調查,每月公布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人數、薪資、工時等重要資訊,亦有統計年報分析,極具參考價值。

由於平均數易受極端值影響,各界早有呼籲應公布薪資中位數資料,以還原其貌。該調查之表式於受僱員工薪資資料,雖有區分經常性薪資、加班費,及年節獎金、員工紅利、調薪差額等其他非經常性薪資,但僅要求受訪單位填具發放薪資總額,再除以在職人數得出薪資平均值,是以缺乏薪資中位數資料。

有關薪資中位數相關研究,主計總處於100年1月撰擬「薪資統計員工特性及差異之研究」,運用「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之人數及薪資為基準,輔以「人力運用調查」員工特性別統計資料,試行編算受僱員工特性別之經常性薪資水準,以初探各行業、職業間以及員工特徵之薪資集中趨勢與分配情形。該研究除發布94至98年度受僱員工各項特性別之薪資中位數,亦獲致數項重要結論,包括:平均數之敏感度較高,易受極端值或景氣波動影響;受僱員工低薪比重偏高,使薪資分布情形多呈現右偏型態。

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編製方法及其資料穩定性,自106年度起,除按月發布薪資平均數外,應每年度公布薪資中位數資料,並研議按季發布薪資中位數資料之方式。

提案人:王榮璋  陳賴素美 江永昌  余宛如  施義芳  盧秀燕

(十七)有鑑於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審議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及第六點已明確律定,總工程建造經費在5千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先提主管機關報審議,惟在106年度預算審查中,發現有機關未經此程序核定,即已編列106年度預算,明顯已違反預算法作業程序,而主計總處在彙編各單位預算時,亦未依法將其剔除,善盡職權。有鑑於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爾後全面清查並予剔除,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提案人:賴士葆  盧秀燕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八)有鑑於各單位預算書表多年仍以紙本送交立法院各委員辦公室進行審查,但在委員通盤審視比較各部會相同科目之預算時,卻只能以人工方式逐一累加彙整評估,除耗費人力因素外,尚不符審核需求,在雲端資訊化的時代,預算書表內資料仍僅以人工查詢方式明顯不符實際需求。有鑑於此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7年會計年度預算審議前,應將各單位預算書表資訊化,研議建立資訊查詢系統以增加委員審核的準確性及便利性。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盧秀燕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九)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我國在災害防救預算編列上,各機關應遵循移緩濟急原則調度預算,各機關應確實檢討現有預算資源,若仍有不足時才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追加預算或提出特別預算。然而觀諸過往,災害防救經費多以追加預算或及特別預算進行,而該些費用再以舉債支應,由88年至今舉債費用高達5,311億元,對國家財政已造成極大的負擔,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日後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時,應要求動支機關說明及公告可供挪用的移緩濟急數額,始得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二十)查行政院主計總處現行公布受僱員工薪資平均有二種方式,一為每月例行性公布之「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薪資統計,另一為每年度編印之「人力運用調查」內就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行業別……等敘明各分類平均薪資。

據「人力運用調查報告」所發布之統計資料,顯示行政院主計總處具有完善之單筆受僱員工受薪原始資料庫。

為使統計更加精確完整,建請每年度公布「十等分層級薪資比」,以應社會大眾知惠,作為薪資差距之參考指標,並作為政府施政及預算分配之參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十一)查行政院主計總處現行公布衡量所得分配不均的指標有二,其一為「五等分層級所得比」,另一為吉尼係數。

惟「五等分層級所得比」指標已不符合國際社會觀察貧富差距之慣用分析方式。目前國際潮流已朝向分析世界各國最高所得前百分之十、百分之五、百分之一甚至更細分者的資料,了解此些極端高所得占社會總所得之比例。

為使統計更加精確完整,建請將「五等分層級所得比」修正為「十等分層級所得比」及前百分之十與後百分之十之所得比,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0億1,723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之業務費10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之業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1,573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審計部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內,針對審計部所屬處室汰換及增購伺服器主機、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等編列177萬5千元,然而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其中「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之定義及計列標準,凡公務所需各項電腦設施、週邊設備、裝置及雲端服務等購置,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106年度預算編列費用並無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為期完整監督,要求依照規定編列,爰此,針對審計部所屬處室汰換及增購伺服器主機、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費用,予以凍結該項經費五分之一,共35萬5千元,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完整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二)審計部106年度預算案「中央政府審計」項下編列「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2,902萬8千元,主要為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半年結算查核報告。惟審計部每年完成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三)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審計部所揭露之至國外考察之報告成果卻無從辨別對我國之審計業務改革有何具體成效,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編列3,180萬3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279萬2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四)查1.部分地方政府為規避公共債務法之限制,長年藉高估歲入、膨脹歲出方式籌編預算,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面臨超逾或頻臨法定債限之窘境。2.審計部每年完成之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部「縣市地方審計」預算976萬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五)審計部106年度預算案「營建工程」項下編列「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新建辦公廳舍計畫」預算1,000萬元,自104至108年度,共編列6,500萬3千元預算,106年度編列第3年經費1,000萬元。惟1.該計畫104至105年度已編列1,717萬6千元,但截至105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僅45萬2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僅2.63%,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2.新建之辦公室計畫經費過高有浮濫之嫌。爰凍結審計部106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2,177萬6千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施義芳  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賴士葆  黃國昌

(六)審計部106年度預算依據「民國105至107年度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編列578萬元,然而依照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且再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其中「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科目之定義及計列標準,凡公務所需各項電腦設施、週邊設備、裝置及雲端服務等購置,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並應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106年度預算內「民國105至107年度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編列費用並無依照預算法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且亦無詳細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為期完整監督,要求依照規定編列,爰此,凍結審計部「其他設備」項下之民國106年度「審計機關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經費五分之一,共115萬6千元,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完整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而審計部於一般事務費較去年度大幅增加三成,亦未清楚敘明理由。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3,981萬8千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編列3,180萬3千元及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編列976萬元。其中屬「一般事務費」,合計編列1,352萬2千元,予以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江永昌  盧秀燕

(八)政府年度預算決算代表施政成效展現,故資訊應充分開放公民調閱,實際就審查結果進行評議,強化對政府施政預算之監督參與權,共同參與政策的推動,查審計部已在該部之官網上建置資料亦同步推出APP軟體供民眾查詢,惟官網未設置相關審查報告資料庫型態,且未有關鍵字搜尋功能,不利民眾查詢及相關資料運用。有鑑於此,要求審計部於網站建置資料庫,以利民眾查詢,達到全民監督參與的目的。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盧秀燕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九)有鑑於兆豐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裁罰案之嚴重性,除行政機關應檢討公股管理及金融監理之疏漏,審計機關亦應善盡審計職責。

依審計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項,得參照審計法之規定執行之。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參加公私合營事業投資,應依照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已編有預算者,應由主管機關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計畫,檢同有關資料、協議或契約等,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第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應注意審核投資機關之投資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就投資金額及其增減變動、營業狀況等,檢討是否符合原定投資目的。同條第四款又規定,公股代表有無未盡監督情事,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未盡監督責任情事。第八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如發現有違背法令,不符原訂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盡職責情事,應通知其主管機關妥適處理,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告監察院。

兆豐金控最大股東為財政部,兆豐銀行有公股董事代表,符合公私合營事業定義。爰要求審計部主動查辦,調查有無違背法令、不符原定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盡職責等情事,並將結果依法列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提案人: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陳賴素美 施義芳  盧秀燕

(十)鑑於重大公共建設預算規模龐鉅,審計部對於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之查核密度與方式,應有別於一般財務收支抽查。審計部審核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時,除了在先期規劃階段、計畫進行中及完成後進行查核外,應定時進行追蹤,評核實際完成驗收日期,考核重大公共建設之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及其績效以及財產運用有效程度,俾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及全面發揮績效審計之功能。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十一)目前我國編列機密預算之機關計有外交部、國防部及國家安全局,其中國家安全局按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9條規定部分預算得列為機密,爰該局之公開及機密預(決)算係寄編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決)算。而審計部對於外交部、國防部所屬及國安局機密預算之查核方式可以書面審核或就地審計之方式進行查核,然查審計部針對國家安全局機密預算審查方式及頻率為93及96年度派員就地辦理財務收支抽查,98年度派員辦理機密經費內部控制暨執行情形專案調查,93年度至104年度僅就地查核3次,且99年度至104年度均未派員抽查,105年度雖已派員進行財務收支抽查,惟相較於每年就地查核外交部及國防部所屬之審查密度(每年皆有查核一次),審計部就地查核國安局之頻率及深度明顯不足。考量國安局係國家情報工作法之主管機關,負有統合、協調及支援掩護機構之責,審計部應針對機密預算之執行加強審核,並依法將審查報告提送立法院。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十二)行政院轄下設有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然而,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管考公共建設類由院管制計畫,其控管範圍較寬且嚴謹,惟數量占比偏低且逐年遞減,而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數量雖多惟未涉及效益評估,且部分金額重大、執行情形欠佳計畫卻未見列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管考功能部分重疊又無法互補,管控機制設計欠妥,審計機關應加強查核,提出審計意見並予以導正,避免重複投入資源,卻仍有部分公共建設進度落後或使用率不佳之情事,俾使國家行政資源妥善配置。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羅明才

(十三)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市,該六個直轄市(簡稱六都)之機關數及中高階公務員人數均較改制前明顯增加。依銓敘部102年5月9日向考試院院會提出「五都一準改制前後地方機關組織編制變動情形」報告顯示,五都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共增加150個機關,以臺中市增加86個機關居冠,臺南市及桃園市分別增加24個及38個機關。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定員額上限,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含準用)後總計得增置約1萬2,276名員額;並可比照直轄市官等比例,故中高階公務員人數明顯增加。各直轄市改制後因員額擴增及公務員職等調升,致人事費較改制前暴增99億元,其中以臺中市增加37億元居冠,高雄市增加9億元最少。地方政府人事費負擔沈重,縣(市)人事費用占歲出比率達46%,嚴重影響地方政務之推動。且人事費擴增將持續遞延,將使得地方財政惡化及經濟建設支出受到排擠,致國家整體發展陷入停滯之困境更難以解決。地方政府升格改制為直轄市後,造成機關數及高階人力膨脹,人事費暴增,將加劇地方財政惡化,影響國家整體發展,審計部應督促權責機關針對人事費用建立檢討機制,並且執行該機制,且將該機制內容及執行結果公告,以避免不當員額擴充,排擠地方政府經建支出,俾達成改制直轄市後之施政效能與效益。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羅明才  王榮璋  盧秀燕

(十四)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我國在災害防救預算編列上,各機關應遵循移緩濟急原則調度預算,各機關應確實檢討現有預算資源,若仍有不足時才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追加預算或提出特別預算。然而觀諸過往,災害防救經費多以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進行,而該些費用再以舉債支應,由88年至今舉債費用高達5,311億元,對國家財政造成極大的負擔,爰此,要求審計部應針對日後災害防救預算經費建立審核機制,依法將審核報告送立法院,並公告審核結果。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羅明才  王榮璋  盧秀燕

(十五)審計部每年度對各主管機關之重要審核意見,其中仍待繼續改善之項數比率幾乎高達30%以上,顯見缺乏督導改進之積極功能,審計機關應持續追蹤列管並督促各機關積極檢討改進,若該項缺失已追蹤列管3年以上而未改進者,審計機關及業管機關應定期公告缺失內容及缺失改善狀況,以供社會大眾檢視。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盧秀燕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6,904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91萬3千元,該單位之年度施政目標包括「推動績效審計,加強考核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督促政府提升施政效能」。惟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針對臺北市若干重大公共建設延宕之問題,未考核其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針對臺北市政府第二預備金使用情形亦未進行後續追蹤改善情形,如何落實績效審計。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5,87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80萬元,主要為完成新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新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4,194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94萬元,主要為完成桃園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桃園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5,902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7萬7千元,主要為完成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797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67萬5千元,主要為完成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臺南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7,335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6年度預算案「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3萬8千元,主要為完成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惟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每年完成之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僅擇列重要審核意見,且未上網公開各機關之審核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爰凍結「審計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待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盧秀燕  曾銘宗  羅明才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9人擬具「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其他事項:

委員黃國昌針對本委員會未接受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乙節,提出程序發言,案經主席王召集委員榮璋說明:有關黃委員提及未接受以黨團名義提案之問題,因目前相關規定並不明確,且各方見解不一,另院會朝野黨團協商亦尚未達成共識,所以本委員會仍援例不接受以黨團名義之提案;惟未來若院會朝野協商有明確結論時,本委員會自當依相關結論處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7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旨趣說明及行政機關回應,首先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黃委員國昌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納稅者權利的保護從過去幾十年來,學說理論的發展已經逐漸形成一個共識,這個共識具有憲法人權保障的高度,需要有一部法律在實際面上予以落實。2005年財政部曾經委託葛克昌教授進行有關納稅者保護權利專法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在那次立法以後,2006年也曾有民間團體泛紫聯盟提出這個案子,得到很多立法委員的支持。不過很不幸的是,2006年本院審議這個法案時,並未順利通過。2009年,雖然修正了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至第十一條之七,訂定關於納稅人權利保護的一些法條,不過後續學者的研究證實發現當初所立的那些法條,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在實際審判案件當中,它所產生的衝擊或正面效益趨近於零。我相信在2016年新國會已經組成的情況下,納稅者保護權利法已經到了立法的時候。

本席曾在4月1日針對訂立納稅者保護權利法於本院召開公聽會,基於那次公聽會集合所有學者、專家以及關心這個議題的朋友,匯集大家的意見,提出這次時代力量版納稅者保護權利法草案。基本上,這個草案具有六大特色,第一,落實保障納稅者生存權,包括第四條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以及第六條保護受薪納稅者權利;第二,貫徹量能課稅的公平賦稅理念,因此在第五條,除了明確訂出量能原則以外,也分別在第七條及第八條,針對規避租稅之禁止與租稅優惠不應犧牲公平課稅予以明確規範;第三,要求強化正當法律程序,分別規定在草案第九條及第十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中規定;第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與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這條法條是本次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項特點,雖然行政部門有些不一樣的看法,但是2016年已經到了要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追上其他國家的立法例,給予納稅者面對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的處罰或處分,能夠有一個伸張權利的管道,實現武器平等的原則;第五,設置稅務專業法庭,行政法院過去處理稅務案件所產生國賠率高或訴訟的延滯,已經為各方所詬病,我們希望透過設置專業法庭,能夠解決這個問題,事實上,這個專業的法庭也符合新任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對於未來司法改革六大目標所提出的訴求;第六,為了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因此,我們建立事實救濟機制,列入第二十一條當中。

以上條文希望在今天的審議過程中,能夠得到其他委員與行政部門的支持。如果在整部法律的修正上,有更進一步精進、細緻的必要,不論是我個人或時代力量黨團都願意配合,讓這部法律能夠更加完善。我希望最後三讀通過後可以真正落實,達到保護我國納稅者權利的功能,謝謝。

主席(吳委員秉叡代):請提案人王委員榮璋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0年前本席在第6屆立委任內,提出納稅者保護權利法草案,當時曾在財政委員會進行逐條討論,可惜最後無功而返。雖然也有林淑芬委員接續提案,但是仍然功敗垂成,本席重新回到立法院後,再次檢視整部法案,因應當前時空環境的變遷,我將原來的草案進行相當程度的修正後,在不分朝野26位立委同仁連署支持之下,今天重新提出,希望能夠解決被擱置已久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問題。

納稅過去被視為人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之一,而非必須加以保護的權利,所以目前散見於各稅法的相關規定,缺乏對納稅者與納稅行為的保護措施。稅捐稽徵法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專章也屬於宣示性的條文,以至於一般民眾在面對熟悉法令、實務經驗豐富的稅捐稽徵機關時,因為處於資訊不對等的劣勢,而無法合理主張自己的權益,甚至時常可見合法權利在行政程序上遭受侵害的情形。憲法第十九條固然明示,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是我們站在人權的觀點而言,憲法第十五條揭示的內容,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與之相較應更是核心,也更為重要。納稅雖然是人民對國家強制性的給付義務,但是它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也就是為了人民的福祉而生,自然不應該以違反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的方式為之。

本草案共計二十一條條文,其重要主張及立法精神在於保護全體納稅者十大權利。我認為全體納稅者有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的權利,有受平等課稅的權利,有僅以法律納稅的權利,有要求稽徵機關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有請求適當救濟的權利,有不受過度執行的權利,有不受重複處罰的權利,有預測及規劃稅賦的權利,有要求國家租稅優惠不得過度的權利,有要求國家財政公開透明的權利。

納稅者保護權利法至今,已經有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甚至印度、韓國、墨西哥等多國完成憲章或單獨訂定法案,台灣在這方面的進程早已落後許多,現在我們必須迎頭趕上。或許有人會擔心這個法案通過以後,將使得有錢人逃漏稅更為便利,但是我們平心而論,我國稅制的不公平存在許久,有錢人在這個法案提出之前,早已能夠聘請專業人士,從事精細的租稅規劃或規避。這種現象並非因為本案訂定而產生,反觀一般民眾目前仍處於與稅捐稽徵機關不對等的弱勢地位,無法合理主張自身權利,甚至於遭受迫害,這是極為不合理的現象。

本席認為此法案提出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藉由程序的正義,進一步實現租稅公平。懇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讓本法儘早通過,落實納稅者應有的權利保護,實現課稅公平與程序正義,謝謝。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時代力量黨團、王委員榮璋等27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

本部一向重視賦稅人權,近年來更致力於稅制、稅政革新,積極推動稅制再造及適時檢討修正不合時宜法規,並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時,確實遵循依法行政及正當法律程序,以落實納稅者權益保障。對於大院時代力量黨團及王委員榮璋等27人為健全稅制,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實現課稅公平與程序正義,推動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本部敬表贊同。

以下謹就上開提案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一、有關「法規命令」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部分

考量法律之內容難以鉅細靡遺,或有須隨社會變遷與時俱進者,立法機關常藉由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如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於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符合具體明確之條件時,並非憲法所不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3號及第62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有關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部分

實踐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原則下,應兼顧國家財政能力及人民租稅負擔能力。倘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比較範圍,包含現行所得稅法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本部敬表同意。

三、計算薪資所得應予減除必要成本費用部分

薪資所得之主要成本及直接必要費用,例如交通費、工作制服等,常由雇主或營利事業負擔並列報為費用。又薪資所得之小額零星費用常與個人日常生活費用密不可分,難以舉證,易造成徵納雙方爭議,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採固定金額,並按物價指數調整,較為簡便。另個人與執行業務者或營利事業不同,並無設置帳簿記載相關成本費用,倘計算薪資所得時,准予列舉減除成本費用,個人需保存帳簿憑證,恐大幅增加依從成本,且對於一般未保存憑證之民眾,未必真正受惠,高所得者反受益最多,造成租稅不公及稅收損失。

四、租稅規避僅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不予處罰部分

依提案條文僅限「納稅者對重要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者,始得例外處罰,然納稅者對重要事項「未為陳述」,增加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困難及稽徵成本,卻得予免罰,恐有輕重失衡,建議增列「納稅者對重要事項未為陳述」不適用免罰規定。為避免金融機構將來計算利息困難,建議由稅捐稽徵機關計算填發,並以「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作為計算利息之末日;另建議增訂過渡規定,定明得適用範圍。

五、違法取證不得作為證據部分

違法調查包含違反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如僅因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上之瑕疵,例如作成行政處分前,未給予納稅者陳述意見機會,而須捨棄已查得之事證,致逃漏稅捐者無須繳稅,對於重大逃漏稅案件,恐有違課稅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且相較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並非一概令其全無證據能力,此似有輕重失衡,建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修正。

六、扣繳罰鍰應設處罰上限部分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3號解釋,認與憲法尚無牴觸。又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係以就源扣繳作為主要課稅手段,其扣繳稅款即為最終稅負,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與納稅者之漏稅實無二致,爰漏稅罰不宜設處罰上限,與行為罰設有上限(例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不同。

七、設置「稅務專業法庭」部分

屬司法院權責,並涉及國家司法政策、預算及人民權益,宜由司法院評估。

八、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部分

依提案條文及說明,該會似屬諮詢性任務編組,經洽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建議名稱修正為「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另為避免將來產生執行困難,建議參酌本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該會應辦理事項。

九、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部分

涉及考試、任用、官等及職稱等事項,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如經政策決定設置,所需員額宜由主管機關(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調整運用,涉及機關員額配置問題,影響層面廣泛,建議改由稅捐稽徵機關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相關業務,以達相同效益。

十、大院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納稅者於行政救濟中得追加或變更原處分違法事由部分(即總額主義)

納稅者於行政救濟程序中漏未發現原處分之違法事由,致未能及時提出主張,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有相關救濟規定,可保障納稅者權利。考量現行行政救濟制度係採爭點主義,可集中爭執範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倘改採總額主義,允其得隨時提出新爭點,將使復查及訴願程序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機關自我審查功能,亦使案件審理延宕。

十一、大院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稅捐處分經法院撤銷或變更後,經一定期間未確定不得再行核課部分

考量稅捐案件之行政救濟期間並非時效概念,恐鼓勵興訟,讓取巧者藉提起行政救濟及不盡協力義務故意拖延爭訟期間,以達規避應納稅捐之目的;又參考國外相關立法例,無類此立法規定。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主席(王委員榮璋):關於司法院針對本法案的報告,礙於時間的關係,請各位委員自行參考,相關內容於今天的條文逐條審查時,再請司法院代表一一陳述意見,不再進行口頭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

首先請登記第一位的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美方對兆豐紐約分行所做57億罰款的部分,財政部追查的進度如何?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這個案子已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當中。

黃委員國昌:到目前扣押的財產到底有多少?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阮署長說明。

阮署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據我所了解,目前大概只扣押到幾千萬而已。

黃委員國昌:對蔡友才的財產,你們扣押了多少?

阮署長清華:有關這方面具體的數字,容我會後再補送給委員參考。

黃委員國昌:你們現在請求假扣押的債務人有幾人?

阮署長清華:目前只有蔡友才先生及吳總經理兩位。

黃委員國昌:那麼,扣押到的金額有沒有超過5,000萬元?甚至有超過1億元?

阮署長清華:這方面具體的數字,容我會後再跟委員報告。

黃委員國昌:兆豐這次被罰57億元,你們扣押的財產卻只有幾千萬,還不到1億元,請問剩下的金額該如何處理?如果財政部對剩下金額的立場無能為力,甚至也找不到其他要負責的人,最後當然是由全體納稅人買單,若是如此,就請你們勇敢地說出來!請問財政部,剩下的金額究竟該怎麼辦?

阮署長清華:如果沒有查扣到財產,那真的就沒有辦法去求償。

黃委員國昌:難道真的沒有其他要負責的人嗎?

阮署長清華:目前……

黃委員國昌:對這個案子我會追得很細,因為當初我曾一而再、再而三地催促財政部應儘快向該負責任的人扣押其財產,所以,請你們在會後將你們執行結果的所有相關資料全部送來本席的辦公室,到時候我們再來看在延遲的這段期間債務人已經脫產了多少?本席以為唯有這樣,我們接下來才有辦法據以追究責任。本席現在要具體問你們有沒有打算要擴大求償的範圍?如果你們的答案是沒有打算要擴大求償範圍,剩下大概超過56億的錢就必須由全體納稅人負擔,是不是如此,請你們勇敢地講出來!

阮署長清華:事實上,兆豐銀行對其內部失職的同仁,也正在研議如何處理與追償之中。

黃委員國昌:本席在提出具體詢問之前,你們剛才都不講話,徒然浪費本席很多時間,請問具體的求償計畫何時會提出來?

阮署長清華:目前我們已經在進行追償當中。

黃委員國昌:我知道,但是事實上你們現在所扣押兆豐銀行的財產竟然連1億都沒有超過,所以,我才會問你們有沒有打算要擴大求償範圍,以及你們何時會提出相關求償計畫?

阮署長清華:會後我們會跟委員……

黃委員國昌:請你們在一個禮拜之內提出來,好不好?

阮署長清華:可以。

黃委員國昌:接下來本席要感謝部長,在上次會議結束後你有打電話給本席,說你已打過電話給衛福部的部長,針對遠雄在苗栗的圈地案,他們說會把相關資料送來,的確,相關資料都有送過來,而且本席也全部看完,但看完之後卻覺得一頭霧水,為什麼?因為它的計畫內容不斷地在變更,以第一期醫院工程為例,當初設計樓地板的面積為10萬5,000平方公尺,到2013年變成9萬5,000平方公尺,同年又再一次變更為9萬平方公尺,至2014年變成8萬1,000平方公尺,換言之,第一期醫院樓地板的面積不斷在縮水,請問部長,在每一次縮水的過程中,衛福部都有沒有告訴你們縮小的狀況?

許部長虞哲:沒有。

黃委員國昌:既然從來沒有告訴你們,所以,你們只好按照第一期將20.6公頃租出去,是這樣嗎?

許部長虞哲:正因為如此,在委員質詢過後我就親自打電話給衛福部部長,請他把歷次核准的相關資料送給我們。

黃委員國昌:但本席在看完歷次變更的資料以後,除了看到樓地板面積不斷縮水之外,對目前具體的位置,以及面積究竟需要多大,在資料裡面我們仍然看不到,請問接下來你們將如何調整租約?

主席: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曾署長說明。

曾署長國基:主席、各位委員。衛福部有提供給我們有關他們核准與幾次變更的資料,坦白說,我們看過也覺得一頭霧水,目前樓地板面積跟建照核准的面積不太一樣,所以,我們現在就建照核准之面積何以跟衛福部核准籌設之面積不一樣,請苗栗縣政府提供相關資料。

黃委員國昌:如果我們要追究這件事情的責任,試問財政部做得到嗎?還是財政部也無能為力,需要更高層級的機關來做處理?本席認為,這件事情實在很荒謬,對我這樣形容,請問署長贊不贊成?

曾署長國基:事實上,裡面還是有很多問題需要我們再作一釐清。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所看到的內容就已經很荒謬了,我現在問部長,如果追究這件事情的責任,從財政部的角度來看能否做到?還是財政部也認為有事實上的困難,需要拉高層級才可以搞得清楚。因為現在不僅是面積的部分不斷在變動,還有當初提出的工程計畫,跟實際狀況確實差別很大,如果按照計畫時程,醫院現在就應該生出來了,可是事實上卻沒有。

如果我們要對這件事追究責任,請問財政部能否做到?

許部長虞哲:針對這部分,我們會先跟衛福部、苗栗縣政府作一釐清。

黃委員國昌:你們究竟需要多久的時間才能作一釐清?因為本席追究這件事情差不多半年以上,你們總要給大家一個明確的時間,不要想過一段時間大家就會淡忘這件事情,我說過:只要我開始追的事情,在沒有追到水落石出以前,我絕對不會停止!

許部長虞哲:我們會在一個月內對這件事情作一釐清。

黃委員國昌:也就是說,在一個月內你們會跟衛福部及苗栗縣政府共同釐清這件事情。

接下來本席要質詢的問題是,記得上次總質詢時我曾請教過部長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走入歷史之後的一些問題,當然,有些計畫還必須延展到2027年,至於產業創新條例中也有一些減稅的規定,按照財政部所提供的資料顯示,近8年來稅損大概有1,325億;針對致力於研發、提升台灣整體產業技術,讓台灣產業可以轉型的企業,政府都必須給予租稅的優惠,以提供廠商創新的誘因,這個大的方向,基本上大家都表示贊成,但問題是這裡面的內容有無浮濫的情形,此其一。

第二個問題是有些企業根本是違法的企業,不管他們是違反勞動法規或是食安法規,還是像台塑這樣危害台灣整個環境的企業,政府不僅不應該給予減免租稅,就連過去政府對他們曾做的租稅減免,也應該一併予以追回,只是上次我們討論這個問題所達成的共識是,修正產創條例第七十條,增加減免稅額之消極要件,準此規定,對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規之廠商應追回的金額,經過本席跟部長核對的結果,追回的金額是0元,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這是在法規生效實施以後,根據主管機關的通報我們所統計出來的數字。

黃委員國昌:這是在2014年6月增訂的條文,所以根據這項統計數字,過去兩年多台灣企業的表現是否都非常優良,沒有出現這樣狀況?

許部長虞哲:因為目前主管機關並沒有通報我們。

黃委員國昌:你們是屬於這項規定的最後一端,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黃委員國昌:主管機關則是勞動部、環保署及衛福部,這三個機關難道都沒有通報財政部?

許部長虞哲:對。

黃委員國昌:他們是否連半件都沒通報?

許部長虞哲:沒有。

黃委員國昌:再往下看,上次追到這邊時,我沒有得到一個清楚的承諾。第一,我們每年按照產創條例給了哪些廠商多少租稅優惠,因為這些優惠是拿全體納稅人的錢去補貼他們的,廠商的名單可不可以公布?

許部長虞哲:名單可以提供,但金額沒辦法。因為金額牽涉到稅捐稽徵法,那個要……

黃委員國昌:沒關係,你說名單可以公佈,但金額可能有法規上面的障礙,這部分是本院的職責,本院該處理就處理。本席現在更具體的問你,名單什麼時候可以公佈還是已經公佈了?

許部長虞哲:我們會在兩個禮拜內整理好送給委員。

黃委員國昌:除了將名單送給我,可不可以也在財政部的網頁上揭露,讓大家都知道?一樣是兩個禮拜的時間,謝謝部長。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時代力量黨團和王榮璋委員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你們對於裡面的條文有贊成的,也有反對的。但據我所知,立法院很多委員內心對這個草案都有些期望,就我長年在立法院,我覺得我們的租稅法定主義踐行不夠落實也不夠精確。像你在報告裡面提到的,如果是立法授權給你的行政裁量,有明確內容時,可以用空白立法授權,做行政命令補充,這當然OK。但是我們也看到有時候查稅不是這樣。部長知道國稅局有第四科嗎?他們查稅不一定是法有明定。我舉一個例子,以前在查建築業的稅,過去沒有規定的部分,你們就自己發明,一年如果賣4件不動產以上就算是營業行為。這在法律上並沒有明定,它跟租稅法定主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部長過去也在財政部服務過,你的看法是什麼?為什麼財政部可以自己跟民眾說一年只要賣超過4件不動產,4筆交易以上就算是營業行為?我遇到過一個服務個案,他買了一個比較大的廠房。後來因為他不需要那麼大的廠房,就分割成7個部分分別出售給需要的人,結果就當作營業行為課稅。他說他好冤枉,買了一棟建築物然後把它賣掉,也沒有公司登記,就因為一年賣超過4件以上,財政部就認為這是營業行為,並且課營業稅和營業所得稅。部長對於這個部分有何看法?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當初的解釋令並沒有指明幾件,我們是另外通報國稅局,達到6案的話,作為選案標準;至於能不能判定為營業行為不是看件數有多少。

吳委員秉叡:但是第四科不是這樣說。我以前遇到的服務案件都跟我說,一年賣4件以上,就認定是營業行為。

許部長虞哲:沒有,這個是……

吳委員秉叡:問題是,在個案處理上你們都是這樣一口咬定,我們要求進入個案認定,他說沒有,財政部通案的解釋就是這樣。

許部長虞哲:沒有,沒有這樣。

吳委員秉叡:可否請李署長上台說明一下?你們每次都用選案標準來搪塞,我問的是租稅法定主義。如果這個不是法律規定的,什麼是營業行為由你們來決定、認定的話,那就是披著合法的外衣,實際上卻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的精神。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委員提到「4件」的這件事情,部長剛剛已經解釋過了。我們目前並沒有在相關的法令理面規定這個選案條件數,但是,在營業稅的選案部分,我們有提醒國稅局,如果個人營業行為,一年銷售房屋累積到6件以上是可以列為選案標準。但在研判6件以上是不是構成營業條件時,還要看實際上的交易標的、次數及持續性,有沒有構成持續性、延續性及商業活動。

吳委員秉叡:你規定得很好聽,但在執行上卻沒有落實,還是他們認為只要有6件就認定是營業行為?你們回去可以檢討,本席跟你說今天會訂定這樣的法律其來有自,並不是隨便去拼湊來、創造的。另外,以前的合建分屋和合建分售也常有不同的做法,雖然做一樣的行為,後面課的稅卻不一樣,都讓人滿頭霧水。

李署長慶華:我跟委員報告,本署也在主動針對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及剛剛委員講的6個物件以上是不是構成營業人的條件等相關的解釋令做統合檢討,希望有一個合理的課稅規定讓大家遵循。

吳委員秉叡:楊法官有沒有看過時代力量版本的第二十一條?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調辦事法官說明。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主席、各位委員。有。

吳委員秉叡:他們創設了一個在行政訴訟法上面很奇怪的東西,這個東西不見得不對,但本席想跟法官討論一下。

目前租稅的行政訴訟都還是形成之訴,以撤銷原處分作為起訴的目的,所以它歸類為形成之訴。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第二十一條條文除了形成之訴外,若是納稅額法院要認定,請問這是什麼訴訟?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依照現行的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如涉及到金額時,即便是撤銷訴訟,法院也可能以透過判決主文的方式確認數額。

吳委員秉叡:判決主文?當事人如果沒有主張,也可以超過訴之聲明的範圍?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不行。原則上還是要在當事人訴之聲明範圍內做裁判。

吳委員秉叡:請問現在有幾件是這樣判?我看到的都是原處分維持或原處分撤銷。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第一百九十七條目前適用的情形,行政法院調查事證要明確;但是目前在實務上的確有一些事件,可能法院認為事證在法院調查過程中還不夠明確,它的作法就是以撤銷原處分的方式讓行政機關重新調查。

吳委員秉叡:今天這個問題其實找你問也不對,但司法院唯一的對口在你這裡,我就是要藉由你的嘴巴講出我的意見。因為行政法院幾乎都是採取維護行政機關的立場,行政法院是出名的「駁回法院」,雖然不用裁判費,但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的維護高達90幾個百分點,法官的心態是反正判了也是被國家收走,國家缺錢給國家收也不要緊。法院不要有這種心態,人權保障還是很重要,租稅也是一種人權,憲法為什麼要規定租稅法定主義?因為這是人民的負擔,一定要以法律明定。我當過法官,也看過很多這種狀況,我認為很多行政法院的判決都非常維護行政機關,尤其是稅捐機關,這種心態應該改變。雖然是行政法院,但也要秉持公正,依照法律原則來判案。你了解我的意思嗎?為什麼今天時代力量黨團跟一些委員要提這個法案,就是認為我剛剛提到的這幾點沒有被保護到。法院特別維護行政機關和稅捐機關的話,就沒辦法站在保護人民的立場上,人民是被課稅的對象,你若維護行政機關,要到哪裡得到它們的公平正義?請你先回座。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謝謝委員。

吳委員秉叡:部長,我剛看到你的報告裡面,對於這版本中的很多點有不一樣的意見。

許部長虞哲:是。

吳委員秉叡:照理說如果是行政機關提出的法案要司法院會銜,因為裡面有關係到司法院行政訴訟的問題,由於這是政黨及委員的提案,因此就沒有這部分,所以今天要制定這個法案,部長要特別謹慎。你們能接受及不能接受的底線,部長都要充分向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說明及溝通。由於現在沒有經過司法及行政機關,加上又是關係重大的法案,如果沒有經過詳細討論及溝通的過程就倉促端出去,本席怕會有一些後遺症。我認為財政部應該更加謹慎、認真及用功。

許部長虞哲:所以我們事先有跟時代力量黨團及黃委員溝通過,我們也有提出一些意見。

吳委員秉叡:我個人認為之所以會提出法案,就如我所講的那些問題,長年來納稅人覺得明明有一個租稅法定主義,可是就個案而言,卻讓人覺得怎麼都不會用在我的身上呢?政府給我的負擔應該是法律所明訂的,最起碼也應該是立法空白授權之下一個很嚴謹的行政命令,但是陳情人常常覺得他們沒有受到這樣的對待。再加上救濟系統在過去被歸納的慣例,都是偏向稅捐機關,這讓人民的感受很深,所以法案過與不過或怎麼過,財政部及賦稅署都有檢討及改進的必要,謝謝部長。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在什麼情況之下,你們會向小老百姓查稅呢?本席再問清楚一點,高雄市國稅局有沒有對黃姓麵包師傅進行查稅呢?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等一下請高雄國稅局局長來說明,就會更清楚一點。首先,他們在10月27日受理一個檢舉案……

曾委員銘宗:檢舉是具名還是不具名呢?

許部長虞哲:有沒有具名不重要,我們強調的是有沒有事實。這個案子是沒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曾委員銘宗:類似的情況在高雄市有多少件呢?這種小額營業人的例子,如果比照辦理的話,高雄市有幾萬件呢?

許部長虞哲:有關辦理營業登記的部分,目前有稅徵稽徵法的立法授權,即在輔導辦理登記以後,行為罰是可以不用罰的。

曾委員銘宗:如果類似黃姓麵包師傅在高雄市要查稅及輔導的話,那會有多少件呢?

許部長虞哲:有具體的檢舉案過來,我們就要去瞭解。另外,我們透過……

曾委員銘宗:類似的檢舉案一天有多少件呢?

主席: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洪局長說明。

洪局長吉山:主席、各位委員。類似的案子一天大概有三、五件。

曾委員銘宗:這三、五件都有處理嗎?

洪局長吉山:有,這個案子是被檢舉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我們會分案給服務的管區,他們就會去做稅籍清查,如果沒有辦營業登記也會輔導他去辦理營業登記。

曾委員銘宗:本席希望財政部及高雄國稅局必須依規辦理相關的查稅,不要有政治上的考量,就是不要「政治查稅」!

洪局長吉山:絕對沒有。

曾委員銘宗:請部長對外說明一下,對高雄黃姓麵包師傅的查稅絕不可以政治查稅。

許部長虞哲:絕對不會,國稅局依法行政,不可能用政治查稅。該案是有人檢舉,事後也查到沒有辦營業登記,目前國稅局要輔導他辦營業登記,而這個行為的部分是不用罰的。至於有沒有稅的問題,這要看他每個月的營業額有沒有達到……

曾委員銘宗:政府查稅是很嚴肅的公權力使用,本席希望財政部及各地方的國稅局都要審慎使用你們的公權力。

許部長虞哲:對,我們一定會審慎。

曾委員銘宗:尤其是對小老百姓的部分應該更為節制,你能不能做到呢?

許部長虞哲:應該要這樣子。

曾委員銘宗:今天的主題是討論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草案,我贊成相關的立法。過去幾年來,有關財政部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部分,我們可以先來看看整體的訴願案件,早期每年大概有七、八千案,經過這幾年的簡化之後,大概維持在2,300件到2,400件左右,其中最多的就是營所稅及關稅的部分,在營所稅中有個問題是訴願的大宗,那就是商譽到底如何攤銷,因為很多訴願案件都炫A及到商譽攤銷如何認定的問題。

許部長虞哲:由於行政法院有一個類似的具體判決,假定納稅義務人有舉證出來,國稅局就要詳細去查,不能一概否認。

曾委員銘宗:現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是不是出價取得的商譽就可以攤銷,原則上是不是這樣呢?

許部長虞哲:對。

曾委員銘宗:過去有銀行就曾經跟金管會的RTC標購問題金融機構,而且是超過其帳面上的價值,這部分是不是出價取得呢?

許部長虞哲:我們要看一個相關的證據……

曾委員銘宗:證據很清楚,就是向金管會的RTC標的,據我的理解,很多個案國稅局不認,都要經過協商,我覺得這非常的不合理,因為這是他們向金管會的RTC標購取得的商譽,如果你們不認帳,也難怪會有很多的訴願及行政訴訟的個案。你有沒有辦法進一步要求國稅局,針對真的是出價取得的相關商譽,應該准其認列呢?

許部長虞哲:賦稅署有訂一個讓國稅局認定的標準。

曾委員銘宗:希望財政部儘快解決這部分的問題。

其次,部長擔任過訴願會的主任委員,關於關稅的部分,有些是稅則認定的問題,但也發現相同的貨品在不同時間進口會被歸類為不同稅則號別。還有相同的貨品從不同的關口進來,比如從台北關、高雄關及基隆關進來也會發生適用不同稅則的狀況。這種案件非常普遍,部長,如果放著讓很多進口商都去訴願及打行政訴訟官司,我覺得非常沒有道理,財政部及關務署能不能澈底解決這種現象?對於不同時間進來卻適用不同的稅則及稅率,還有不同關進來也適用不同的稅率,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合理的狀況,讓進口商到處在提行政訴訟,財政部應該做適當的處理。

許部長虞哲:訴願委員會中有一位關務署的副署長,如果討論到相關關稅的案子,我們會請他作成附帶決議。

曾委員銘宗:作附帶決議沒有用,從我當訴願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到你當訴願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時,這種案子還是很普遍,你們不能讓進口商在不同時間進來卻適用不同的稅率,還有不同海關進來也適用不同的稅率,我認為真的是沒有道理可言。

許部長虞哲:事實上經過檢討,關稅的案件是有減少……

曾委員銘宗:還是不少。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我們還會積極請關務署處理,因為現在有好幾個關,所以要訂定一致的標準。

曾委員銘宗:要有統一解釋。問題是像這樣的情況非常普遍,關務署也好,財政部也好,都不願意主動介入做統一解釋,換個進口商,不同時間進口、不同港口進口,就適用不同稅率,真的沒有道理!署長,是不是?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超祥: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稅則要改作業規範,一定要經過關務署稅則法制解釋完之後,才能修改,這樣就可以達到一致性……

曾委員銘宗:對!署長,我希望關務署能夠更積極,否則,你們讓不同進口商在不同時間進口、在不同關口進口,就適用不同稅率,這真的沒有道理,你讓人家一直打訴願和行政訴訟,真的沒有道理!

接著,有關六都公告地價問題,六都地價最近公告了,平均漲幅超過30%,每戶增加稅額3,135元,部長,你對這樣的調幅,有何評論?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主要是公告地價調整,地價稅屬於下游,公告地價調整後,才有地價稅的徵收,當然,現在如果沒有申報地價,是按照8成計價,再乘上稅率,自用住宅稅率是千分之二;非自用住宅是千分之十到千分之五十五。地價每三年公告一次,當然前三年(102年到105年)地價是有上漲,所以就一次反映。

曾委員銘宗:基本上,我贊成公告地價適度調漲,但調整的時機非常重要,尤其最近除了地價稅大幅上漲以外,另外房屋稅也大漲,我覺得政府要增加稅收,應該兼顧民眾的負擔,也要顧及調整的時機,一下子地價稅增加30%,房屋稅更是大幅增加,我覺得調整時真的要看時機。財政部其實也有參與各縣市的地價調整,你們要適度反映稽徵機關的意見。

許部長虞哲:跟委員報告,公告地價調整,事實上財政部並沒有參與,因為這是各地方政府權責,由內政部督導。不過,因為房屋稅、地價稅都屬於地方稅,所以財政部賦稅署有發函給地方稅務稽徵機關,希望在調整房屋稅或地價稅時要審慎考量,當然,公告地價部分,則是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曾委員銘宗:基本上要調我是沒有意見,但是要顧及目前的整個經濟情況,並採行漸進方式,不然,一下子房屋稅調漲,幅度又相當大,有些調50%、100%,甚至調漲好幾倍,現在地價稅又調漲30%以上,我相信在這不景氣的時候,其實並不合適。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的資本市場是大家所關心的,雖然主管單位是金管會,但跟財政部也是息息相關,因為股市交易量,像昨天不到500億,是今年第三低,法人還擔心會不會引發流動性風險,老實講,市場價格一定是要尊重市場,但是量一直萎縮,那就不是市場了,變成有行無市,雖然我們的股價這麼高,看來一片榮景,問題是量沒有了,市場幾乎就要熄滅了,是不是?雖然活絡股市,讓量增加,金管會是主管機關,但對你們來講,也會影響到你們的稅收,部長要不要再明確告訴我們,到目前為止,證交稅比預估的減少多少?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預估到年底為止,大概少100多億。

賴委員士葆:占多少百分比?今年預估1,200億,是不是?

許部長虞哲:不是,1,189億是每天的成交量……

賴委員士葆:不是!我是問今年的預估,就是今年度財政部想要收到的證交稅是多少錢?

許部長虞哲:當初預算是888億右左。

賴委員士葆:現在呢?

許部長虞哲:現在大概500、600億。

賴委員士葆:所以預估少100多億,那很多,等於少了十幾%!

許部長虞哲:到年底會少100多億。

賴委員士葆:對嘛!就少100多億,如果是800多億左右,少100多億,那就是12%、13%,比率不可謂不高啦!

許部長虞哲:對!

賴委員士葆:如何讓量活絡,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金管會主委曾說過證交稅是不是調降,是可以研究的方向,其實這是財政部的事,不是他的事情,因為稅是財政部主管,不是金管會主管,所以他是越俎代庖,丟出了這個看法,部長要如何回應?

許部長虞哲:我想過去也有很多這樣的經驗,證交稅調整,一下子當然有其效果,但馬上會恢復原狀,所以之前大概也有類似建議,但是一樣要審慎為之,因為調降下來以後,將來要再調回去是不太容易。

賴委員士葆:下降容易上來難,而且效果短暫,你的意思是這樣,就是不可輕率為之,這是你的重點?

許部長虞哲:我想應該要審慎,因為降稅……

賴委員士葆:簡單來講,你的立場就是暫時不考慮,是不是?

許部長虞哲:我們會從其他稅制……

賴委員士葆:不是!我這樣講是不是很清楚了?是不是把你心裡的話讀出來了?就是暫時不考慮?請問你是不是暫時不考慮?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當然要配合金管會,因為現在金管會還沒有正式提出來。

賴委員士葆:現在暫時不考慮,等金管會提出來,你們再重新考慮,是不是?

許部長虞哲:我們再通盤評估。

賴委員士葆:我同意你的觀點,這要很小心,效果說不定只有短期而已,因為一降下來,過去的歷史經驗顯示,稅收沒有增加太多,對整個市場活絡也沒有幫助太多。問題是現在市場上好像是希望有這個藥,但顯然部長目前是不考慮,但如果金管會丟出這個議題,你們願意考慮,是不是這個意思?

許部長虞哲:我們再通盤檢討。

賴委員士葆:你就小心處理這個事情吧!

許部長虞哲:謝謝。

賴委員士葆:我們還是希望量能夠擴大,如何把量擴大,行政單位要好好全盤考量。

其次,今天討論的這個題目,是很大的事情,可是我們看到只有委員的版本,行政部門並沒有提案,這麼大的事情,某種程度是對現在的稅務機關表達強烈不滿的法案,我想在座的立委們、民意代表們,或多或少都有接到這種多年跟你們纏訟、打官司、打交道的陳情案件,你們那種高傲的嘴臉、姿態,讓人家實在不敢苟同,所以這個案子提出來,我們立委們是一片好評,但我只是要問,為什麼沒有你們的版本?你要不要講一下,為什麼沒有你們的版本?我們曾幾何時已經變內閣制了?我們看到一些重要的法案,都是立委們提的,行政部門都沒有提,譬如廢特偵組,也是立委提案,然後就廢除了,行政部門都沒有立場!行政部門到底怎麼了?好,就像那是屬於政治法案,但像這個案子,攸關人民重要的納稅權利法案,你們竟然沒有版本?不可思議啊!部長,你們的立場到底是如何?什麼時候財政部這麼chicken!

許部長虞哲:因為每個國家有不同的制度,像目前我國對於納稅人之權利保護,是訂在稅捐稽徵法專章,並非全部沒有。有些國家是訂定專法,所以,是有不同的方式。

賴委員士葆:就大方向而言,你贊不贊成訂定專法?請問你是否贊成?

許部長虞哲:我想最重要的是內容的部分。

賴委員士葆: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如果你要捍衛,就應該說我們已經訂定專章了,所以,沒有必要訂定專法,這才是講出你身為部長的立場。如果現在要訂定專法,就代表現有的法令,對納稅者的保護不足,因此才要訂定專法。這代表著有很多冤獄、冤判,讓老百姓不服,所以民意代表是反映老百姓的意見,這是在打你的臉,因此,這個法案是道道地地在打財政部的臉,而到了這裡,你還不敢講,只會說尊重立院,你給予人家的感覺是如此。部長,曾幾何時,財政部這麼大的一個部,居然變成這樣弱勢。今天這個法案,充滿著對於財政部現行的租稅制度強烈地不滿,才會提出這個法案,這是極為明顯之事。

舉例而言,曾幾何時,財政部幾已淪為政治的打手,特別是賦稅署,為何麵包師傅一被檢舉,第二天馬上就被查稅?怎會這麼有效率啊?請問你,一般的檢舉,是在何時會有動作?反應時間是多長?

許部長虞哲:我想是沒有馬上第二天去查。

賴委員士葆:馬上就是第二天,怎會沒有呢?

許部長虞哲:沒有,是10月27日……

賴委員士葆:為什麼都是見了新聞才查呢?沒見報就沒有查呢?

許部長虞哲:沒有,事實上,我們是通知他11月8日去說明。

賴委員士葆:若是11月8日,現在是幾日?

許部長虞哲:今天是11月2日。

賴委員士葆:是啊!為什麼馬上就去修理他呢?應該是8日才對。

許部長虞哲:是要在11月8日前說明。我剛才說過,你輔導他去做營業登記,如果有辦理,就沒有行為罰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這是小事情吧!請問是處罰什麼?

主席: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洪局長說明。

洪局長吉山: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辦理營業登記的話,會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賴委員士葆:就是罰錢。

洪局長吉山:對,如果我們通知並輔導他去辦理的話,就沒有這個處罰了。

賴委員士葆:是訂在11月8日,為何提前去通知他呢?

洪局長吉山:不是,我們是因為檢舉的內容中有他的名片,上面有營業項目、地址及營業人,所以我們的通知是請他在那一天來說明……

賴委員士葆:哪一天?

洪局長吉山:11月8日。

賴委員士葆:那為何這兩天就要說明呢?

洪局長吉山:另外,我們也告訴他,在十五天內辦理營業登記的話,就不必處罰了,這部分也有在公文中。

賴委員士葆:請問部長,白函及黑函都可以檢舉,你們都要處理嗎?隨便一個路人甲或路人乙,不具名的檢舉,這樣的話,檢舉會滿天飛,你們都要處理。

洪局長吉山:因為他有提供具體的事實。

賴委員士葆:請問檢舉者有無出示他的名字及身分證,有號碼嗎?

洪局長吉山:那是匿名檢舉,但是在檢舉時有提供名片,上面有相關的具體事實。

賴委員士葆:部長,要講清楚,今天是在談納稅者的權利保護法案,如果這樣一來,檢舉會滿天飛,只要誰與我有仇,我就寫一封匿名信去檢舉,你們都要處理。這個東西不得了,一般的行政單位是不處理黑函的,只處理白函,何謂白函?就是要具名並有身分證字號,讓你可以追得到,規規矩矩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白函是要處理的,可是黑函是挾怨報復,我一天到晚收到人家的爆料,我在問政時都不敢用,因為我是要確認再確認,我後來才發現,立法委員常會變成別人鬥爭的工具。如果不去確認再確認,就會如此。你們現在是,人家一檢舉,你們就有意無意地變成政治打手。所以,我們強烈地反對,三級機關的首長不必具備任用資格就可變成政務官,例如局長,你是高雄的局長,以後你這個職位就不需要具備任用資格了。一般文官沒有機會升遷了,我們強烈反對此制的道理即在於此。現在的態勢已經出現了,以後稅務署長、國稅署長、賦稅署長及各區國稅局長,都改成官派了,則以後這些不需要具備任用資格的職位,就變成追稅、查稅的政治打手,這是很可怕的事,我們絕對強力反對。要讓全國老百姓知道,有關於大家的權益,稅務應該是中立的,不應變成政治的打手。

許部長虞哲:應該是這樣的。

賴委員士葆:我要向二位長官報告,令人遺憾的是,這件事已使得高雄國稅局及財政部,淪為陳菊的打手,這是非常悲哀的事。

許部長虞哲:我們沒有這樣子。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坐在台下心裡蹦蹦跳,因為今天股市大跌百點,為什麼股市大跌百點?你不曉得嗎?你沒有這個消息嗎?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不曉得。

盧委員秀燕:我個人認為,股市大跌百點,有其國內外因素,國內因素是物價、菜價上漲,薪水不漲、地價稅暴漲,所以,民眾認為民進黨完全執政,不會處理經濟,只會搞鬥爭,因而看衰經濟,對產業、經濟沒信心,所以,今天股市暴跌百點。其次,關於國外因素,美國正進行總統大選,不論是希拉蕊或川普當選,美國是世界經濟的龍頭,可能也會有影響。請問許部長,對於今天股市暴跌百點,有何看法?

許部長虞哲:股市有漲有跌,當然有一部分會反映國外的情況。

盧委員秀燕:與國內因素有關係嗎?

許部長虞哲:應該是國內外所有的因素都有,心理因素也有關係。

盧委員秀燕:只是心理因素嗎?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畢竟是由金管會主管。

盧委員秀燕:與你們也有關係,所以我要問,因為股市的護盤,財政部是有責任的。你們的次長就是國安基金的負責人。雖然現在國安基金已經退場,但是,財政部次長今天有沒有參加政府的股市小組,動用四大基金護盤?還是大家不聞不問,只有一個立法委員關心,股市大跌百點也沒關係,還是政府對於股市完全不關心?就你的了解,你們的次長現在在做什麼?

許部長虞哲:次長應該在辦公室。

盧委員秀燕:有在護盤嗎?

許部長虞哲:我不曉得他有沒有在護盤,不過,我想他一樣會很關心的。

盧委員秀燕:看起來財政部對此事的反應是,第一,沒消息。第二,也不太關心。

許部長虞哲:沒有,因為這部分我們是督導公股事業,我們當然關心。

盧委員秀燕:這兩天,全國民眾都收到地價稅單,人民真的是藍瘦香菇(難受想哭)啊!為什麼?尤其是六都的地價稅暴漲,請問二位,你們有「藍瘦香菇」嗎?你們都住在台北市,也是地價稅暴漲的直轄市之一。

許部長虞哲:當然,我有接到地價稅稅單。

盧委員秀燕:你家漲多少?

許部長虞哲:我沒有詳細去看。

盧委員秀燕:你不知道你家漲多少,還回答:當然。

許部長虞哲:沒有,台北市在六都之中,包括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確實較其他縣市高。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當然是「藍瘦香菇」。賦稅署李署長呢?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我有看到自己的地價稅單,確實有增加,因為我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所以增加的金額是可以接受的。

盧委員秀燕:妳增加多少?

李署長慶華:大概增加了三成左右。

盧委員秀燕:妳是公務人員,有國家薪水的保障,而且算是高官,所以可以忍受,妳覺得一般民眾可以忍受嗎?因為全國的自用住宅占了七成,約有七百萬戶是自住,這些民眾不炒房地產,在這段時間,薪水沒有漲,物價及菜價都漲,此時政府還讓地價稅暴漲,民進黨政府是怎麼回事啊!是跟民眾過不去嗎?還是專門來搶錢的?

許部長虞哲:我想公告地價是每三年公告一次。

盧委員秀燕:對呀!這就是大家覺得民進黨不會執政的原因,為什麼?第一,當房地產在漲的時候,你不去調;卻在房地產大跌、物價漲、薪水不漲、經濟不景氣之時,才去調高,不會執政。第二,房地產在這段時間是大跌的,所以,現在調漲,並不符合現況。

許部長虞哲:因為根據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公告地價是每三年公告一次,這是法有明文的。

盧委員秀燕:但你們可以不調,或者是微調。以本席的選區台中市為例,不止是市區較精華地段漲,連偏遠地區如新社,也漲了五成,石崗、神岡漲四成,會不會太離譜了?

許部長虞哲:公告地價的調整是地方政府的權限,地價稅是地方稅,地方政府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予以公告。

盧委員秀燕:六都一共漲了一千多億元,平均每都約有二百億元,既然地方政府這樣子搶錢,跟民眾過不去的話,中央補助款就可以少給一點啊!因為地方政府的錢都已搶夠了,卻還要向中央要求更多的補助款,地方政府這樣子剝削人民,合理嗎?六都已經搶了這麼多錢,所以,你們明年撥給它的統籌分配款或補助款,要不要少一點?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我們會統籌考量,因為,地方的自籌能力如果是好的,當然有關係。

盧委員秀燕:好,所以你們要檢討。接下來本席要請教的是,國父是有一套道理的,曾說過「住者有其屋」,只要是自住者都應輕稅,所以,中華民國的稅法中有關房地屋的部分,與其他國家不一樣,本席是唸地政出身,全世界各國只有市價的概念,中華民國則有市價、公告現值、公告地價等區分,現在民進黨政府不會提振經濟,所以,要將所有房地產的價格調成市價。但是,怎可全部調成市價呢?因為,我們就是透過市價、公告現值、公告地價來區分,是不是炒房或者為自住,如果民眾是自住,就以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來課稅,讓房地產的價格低一點,如果是炒房、商用,做買賣的話,就以市價核課稅金。因此,這些區分是有作用的,你們如果全部調成市價,就只需要一個市價就好了,何必還要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許部長虞哲:向委員報告,根據內政部的統計,在105年調整之後,全國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平均是20.5%而已。

盧委員秀燕:20.5%?

許部長虞哲:是的。

盧委員秀燕:那麼我們的薪水有漲20.5%嗎?

許部長虞哲:不是,是指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才20.5%,換言之,它距離一般正常交易價格還差很遠。

盧委員秀燕:對呀!但是我們寧願讓自住者是非常輕稅的,這20.5%還不夠,他只要不是買賣客,而是自住,每年房子在折舊,房子也未出租,沒有收入,甚至要低到10%才合理,為何會覺得20.5%是低的?我覺得要10%才合理呀!

許部長虞哲:所以在地價稅部分,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才千分之二,非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最起碼是千分之十,其後累進為千分之十五至千分之五十五。從此種稅率的設計,可以看出來,我們對於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還是很優惠的。

盧委員秀燕:對呀!但是他在調了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之後,雖然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在中央的規定較低,但對民眾而言,無形是變相暴漲,所以,剛才李署長說,她的部分是漲了三成。今天有人為了解決問題,主張將稅率調低,但是這是沒有用的,如果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不斷地暴漲,漲到一百倍的話,你再調低稅率,二者還是要相乘的。

許部長虞哲:對。

盧委員秀燕:這是不合理的,我只是透過問政,替人民講出來罷了,人民在這段時間很鬱卒,是「藍瘦香菇」啊!恨死民進黨政府了。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內政部會予以考量。

盧委員秀燕:最後一個問題,剛才你們談到高雄黃士福先生之事,只有一個系統去檢舉他,因本席在財委會非常久,與稅務人員很熟悉,我聽說提出檢舉者,只有一個人,是陳菊的人,就是高雄市政府的人,你們要不要證實?這太離譜了吧!

主席: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洪局長說明。

洪局長吉山: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是匿名檢舉,所以我不曉得檢舉人是誰。

盧委員秀燕:檢舉是用何種信封裝的?

洪局長吉山:不是,是以e-mail傳到我們的檢舉熱線信箱。

盧委員秀燕:你們反查就可以知道是誰了。請你查查,那是不是來自高雄市政府的傳真機,或者是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中陳菊政府旁邊的人,她的嘍囉在整這個人?因為,衛生局也同時出動,你們今天動用國家的公權力,在欺侮小市民,但他犯的不是大罪,你們說,只是要去輔導他。

洪局長吉山:對。

盧委員秀燕:然而在同時,竟然有人動用公權力在處理此事。我要求你立刻反向去查傳真機,看看到底是誰,是否為高雄市政府的傳真機,或者是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家中的傳真機,他的身分是什麼?你可以保密,但是有人告訴我,此人是高雄市政府系統的人,如果你們無法證實,今天政府以此種手段去修理小市民,那以後在政治鬥爭時,大家都可以學習高雄市政府的手段,以查水錶的方式,來修理人民,這會沒完沒了的。將國家的公權力做為打擊異己、政治鬥爭的手段,則中華民國完蛋了,國家就真的完蛋了。所以,你有辦法去查嗎?你們要不要澄清呢?

洪局長吉山:我們再了解看看,但是我們主要是根據他有具體事實,我們是去輔導他,因為他有營業事實,所以,我們去輔導他辦理營業登記。

盧委員秀燕:他被恐嚇,就嚇死了。

洪局長吉山:因為我們的人也沒有與他接觸。

盧委員秀燕:衛生局同時去查,高雄國稅局也查,他是何等人物啊?政府以中央國稅局及地方衛生局的單位,去對付他,嚇都嚇死了,這就是恐嚇威脅。

洪局長吉山:報告委員,我們未與納稅人接觸。

盧委員秀燕:是動用國家公權力恐嚇威脅。他即使未被你們查到稅,嚇都嚇死了。最重要的是,這是動用國家公權力,打擊異己的手段。是非常地不道德,非常可惡。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大家都很關心高雄黃士福先生的案子,剛才我聽到局長說,是民眾的檢舉,是嗎?

主席: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洪局長說明。

洪局長吉山: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一個匿名的檢舉。

費委員鴻泰:我看到你們的報告,這是你們高雄國稅局給我們某位委員辦公室的報告,案情摘要我唸給你聽:105年10月31日下午某報記者來電,要求採訪黃姓麵包師傅,被檢舉逃漏稅事件,然後你們記錄,因不了解本件事由,服務科承辦人員上Ptt去查詢相關資料,得知有網友在網站上爆料,已向鳳山分局檢舉。這是你們的報告。換言之,是因為有媒體朋友去向你們查詢此事,你們上網去找到資料?還是有人向你們檢舉,你們才知道這資料?在局長回答問題之前,我手上有這兩張你們的報告,不是我寫的,是你們所寫的。顯示有記者去問,你們不知道,所以趕快上網去Ptt看,上面有人揭露此事,而且有人去鳳山分局檢舉,換言之,不是有人檢舉,你們去查的,而是你們上Ptt去查的,這其中有個癥結是,你們在說謊。

洪局長吉山:不是,向委員報告,他是在10月27日檢舉,記者來問此案辦理情形,是向服務科詢問,但服務科不知道有此一案件,所以,就向總局三科查詢,他們也不知道,因為記者告訴他,在Ptt網站上已出現有人檢舉的訊息,他才上去看,是有這個案子,再去查出是由鳳山分局辦理。

費委員鴻泰:所以,對於高雄國稅局總局而言,並不是人家去檢舉,你們才要去查的,而是有記者訪問你們,在不得已之下,趕快上網去查查看,才知道的。

洪局長吉山:不是,他是在105年10月31日來問的。

費委員鴻泰:請問局長,高雄有多少流動攤販,沒有去做營利事業登記?先說高雄有多少流動攤販?

洪局長吉山:目前我沒有這個資料。

費委員鴻泰:你不知道。那麼,高雄有多少流動攤販,沒有去做營利事業登記?

洪局長吉山:這個資料我沒帶來,手邊沒有。但是,通常我們會做稅籍清查。

費委員鴻泰:我要請教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陳副處長,因為你們負責地方稅,請問高雄有多少流動攤販?

主席:請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陳副處長說明。

陳副處長財源: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營業稅已經……

費委員鴻泰:知道就說,不知道就說不知道。

陳副處長財源:不知道,沒有統計數據。

費委員鴻泰:好,本席曾在臺北市議會服務過10年,請問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莊副處長,台北市有多少流動攤販?

主席:請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莊副處長說明。

莊副處長麗雪: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營業稅已移撥至國稅局,所以我們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費委員鴻泰:妳說什麼?

莊副處長麗雪:流動攤販是屬於營業稅的範疇,所以,我們沒有這個資料?

費委員鴻泰:好,洪局長,台北市政府莊副處長說得很直接,營業稅屬於國稅,所以,他們沒有這個資料。當然,他們的建設局應該會有資料,是市場管理處會知道,所以,我不必請問妳了。

請問洪局長,你們的轄區有多少攤販?這是你要負責抽稅的部分,如果你不知道,就代表你失職。

洪局長吉山:我們的統計資料是,未使用統一發票的一共有六萬多戶,包括流動攤販的免用統一發票部分,一共有六萬多戶。

費委員鴻泰:你們有沒有去查訪?

洪局長吉山:平常我們會做稅籍清查,服務管區會沿街去看他有沒有辦理營業登記,或是已經停業、歇業。

費委員鴻泰:你們有幾個分局?

洪局長吉山:12個分局及稽徵所。

費委員鴻泰:請問這12個單位,每個月清查到的未辦理營業登記的案件有多少?

洪局長吉山:我們的清查,通常分為三年,稅籍清查是全部的家數分為……

費委員鴻泰:我知道案件很少,一個月大概只有幾件。局長,其實我也沒有要太苛責你們,我只是要向五區國稅局表明,你們要提供專業服務,你們的老闆是全國人民,不是只有林全及蔡英文,亦非只是陳菊。你們應以平常心辦案,這是你們的職責,因為你們的人手不夠,若要求你們全部都查,在短期之內要做到也是很困難。但不能因為牽涉到阿扁或陳菊,你們就變成政治辦案。

事實上,你們的官員也說,有民眾檢舉,國稅局本於職責,就應予以了解,但是,民眾不能亂檢舉,稅務員也不能擾民,要有相當的證據,才能依法開查。

洪局長吉山:是的。

費委員鴻泰:你們有多少相當的證據?你們是直接發函給他。請局長最好要講實話。

洪局長吉山:是。

費委員鴻泰:不知道就不要說,你們有沒有去做相關的了解?或者是到現場看看?就直接發函給他。本席是很尊敬財政部的,因為我覺得,相對於你們的同學在事務所或公司行號的工作,你們對於國家的奉獻很多,但是,你們的所得是相對較低的。所以,我一直很尊敬你們。然而,我看到陳水扁、看到馬英九到現在,以前很少用政治追殺了,像你們這樣赤裸裸地用政治追殺,尤其是對一個小老百姓,他的營業場所、工作的地方,才三坪大而已,他能做多少麵包呢?還要扣掉房租及成本,他一天可以賣多少麵包,我相信不會到八萬元。你們就開始這樣做,就是因為陳菊生氣了,我真的瞧不起陳菊,你在保護陳水扁的人權時,有沒有保護小老百姓的人權?不要政治辦案了。

洪局長吉山:報告委員,我們是輔導他登記,並沒有打壓,什麼都沒有。

費委員鴻泰:洪局長,你說沒有,在報導上卻是有的。如果你們用政治辦案,就不要怪我用政治來質詢了。我是一直以專業對待你們,若你們要配合長官,要以政治辦案,我在質詢的聲音或方式,會比現在大很多的。請不要低估人民的力量。

接著請教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台北市的地價稅平均每戶漲了多少?全國每戶自宅平均漲了404元,財政部說每戶增加3,135元。本席的服務處及立院辦公室,每天接到上百通電話在問,政府在搶錢嗎?請問,台北市的地價稅平均每戶漲了多少?

莊副處長麗雪:如果是自用住宅的話,每戶漲不到1,000元。至於非自用住宅……

費委員鴻泰:我是問妳,平均每戶漲了多少?我是要一個平均數字。

莊副處長麗雪:平均數字是三、四千元。

費委員鴻泰:台北市應該會較全國為多。

莊副處長麗雪:對。

費委員鴻泰:台北市的地價本來就高,所以我們的拆遷補償費才只有加兩成,有的縣市加四成。再請問妳,每戶每年平均所得,今年會比去年增加三千多元嗎?妳個人有增加三千多元嗎?

莊副處長麗雪:沒有。

費委員鴻泰:好。最後,請教部長,當全國稅收都增加時,老百姓的所得並沒有增加,他們的被剝削感卻增加了,當然不能說是剝削,但繳稅的確是增加了。這樣做是不好的。真的是民怨四起,不能因為你當了部長之後,讓全國老百姓覺得是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好嗎?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因為公告地價調整的關係。

費委員鴻泰:你們還是可以有所作為的嘛!請部長不要做解釋了,我只是將人民的心聲告訴你,好嗎?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主席:謝謝費委員,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余委員宛如代):現在繼續開會。

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我的瞭解,部長擔任過五區國稅局局長。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還有賦稅署署長。

王委員榮璋:還有財政部次長,到現在的部長,在稅務行政方面,您是有史以來,歷練最為完整,對於國家稅務應該有深入的了解。

許部長虞哲:還是需要不斷地精進,因為社會情況一直在改變。

王委員榮璋:所以,您對於稅法相關的規定,熟悉的程度到多少?

許部長虞哲:在內地稅會比關稅較為熟悉些。

王委員榮璋:所以,您會有所不足。如果再加上相關的執行法規及解釋函令,以您的歷練及專長,您覺得熟悉的程度到多少?

許部長虞哲:我不敢講,不過,通常應該是在賦稅署時,最為熟悉。

王委員榮璋:所有加總,有沒有五成?

許部長虞哲:應該有。這些規定中,如果是較大的部分,我應該都會了解。

王委員榮璋:好。以您的歷練、能力及專長,大概有五成。

許部長虞哲:一定有的。

王委員榮璋:我也願意相信是如此。請教部長,就您的經驗及理解,對於一般納稅人及民眾而言,他們對於稅法或租稅上相關的規定,不用談到解釋函令部分,您覺得他們在熟悉或了解的程度是如何?

許部長虞哲:一般民眾事實上不太了解。

王委員榮璋:可以到你程度的幾分之幾?

許部長虞哲:一般民眾對於與他們有關的,例如綜合所得稅,因為每年都要申報,應該較為熟悉。

王委員榮璋:即以綜合所得稅為例,一般民眾對其相關規定的了解及理解的程度如何?

許部長虞哲:會較高些。

王委員榮璋:高到什麼程度?

許部長虞哲:當然也要靠制度上的改變,所以,目前我們在綜合所得稅部分,有個稅額試算,約有三分之上以上……

王委員榮璋:我之所以問您這樣的問題,是因為在事實上,納稅義務人與稽徵機關,不論是相關的資訊及解釋令方面,並未在一個同等的位置,剛才多位委員的詢答中也點出了相關的問題。在資訊上,或者是雙方所握有的工具,也是無法對等。在此一情況下,您覺得,今天我們所提出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無立法之必要?

許部長虞哲:基本上,目前我們的稅法是稅捐稽徵法有專章規定,但其條文是不太夠的。

王委員榮璋:所以,以您對實務的了解,基本上您也認為對於納稅者之權利保護,也應仿效先進國家,給予更多的支持。本席在前面的說明中也談到,目前有相關保護的立法,不論是以專章或單獨立法的國家,如美、英、法、加、澳及紐西蘭等,他們的情況不會是納稅人特別弱勢,或不了解法令,以及在與稽徵機關間有不同意見時,他們顯得特別地弱勢。而在相當程度上,這些國家是較我們更為民主先進的國家,都要以立法的方式來保障其納稅人,所以,在台灣,事實上有其必要性。您同意嗎?

許部長虞哲:對,我們贊同。

王委員榮璋:好,接著請教楊法官,目前在勞工、選罷、醫療、工程、家事及金融等案件,都設有專庭或專人辦理,在智慧財產及少年案件,還設有智財法院及少年法院,但在你們的報告上,認為財政部這方面的案子不需要設專庭,請問原因為何?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調辦事法官說明。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司法院並不反對就承辦的稅務行政案件設立專庭,只是我們希望委員能夠考量到,目前各個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在承辦此類稅務案件時,因為案件量較少,如欲成立專庭,有其困難。所以,我們是希望能在文字上做些調整,即允許除了專庭之外,可以用專股,即指定專人辦理的方式,來處理相關案件。

王委員榮璋:是在地方法院的部分?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對。

王委員榮璋:好,這部分在以後進行到逐條討論時再討論。接著再請教,以2013年為例,在最高行政法院稅務案件中,納稅人的實質勝率只有6.22%,相較於德國人民勝率達42%,是因為我們民眾比較濫訴,明明不應該訴訟的也提出訴訟,還是其中有什麼原因,以致勝率如此低?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剛剛委員提到6.22%的部分,據我了解,這個數據是一位學者,針對判決內容做進一步實質分析,自己分類所得的結果。根據司法院統計結果,勝率平均在15%上下,這個數據若跟德國相較,民眾可能不是很滿意,據我們了解,德國法人民的勝率是百分之四十幾,這個數據是因為德國法有稅務協商的機制,也就是在法院進行,類似稅務調解的機制,所以德國把大量案件,透過這種方式來處理,最後的結果可能是……

王委員榮璋:他們是經由調解?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對。

王委員榮璋:這部分調解的結果,應該有利於納稅人?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對。

王委員榮璋:如果不利於納稅人,或按照原來稅捐機關的裁定,應該不會列入勝率裡面。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是的。

王委員榮璋:針對您的了解,或司法院的研究,未來我們司法機關,是否也可以進行這樣的調解或調處?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國內有些相關的學術文獻,至於是不是要進一步採納這樣的制度,基本上,可能還要跟主管機關再溝通。

王委員榮璋:還是我們這邊就做裁判了?剛剛黃委員也有提到,我們是不是就進行裁定了?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就調查事實的部分,如果法院有足夠的資源,能夠在訴訟過程中,把相關事實調查清楚,在此情況下,法院直接透過主文,判出一個確定的數額,大部分法官並不反對,只是要考量法院在調查事實上,我們可能比較欠缺稅務機關查核的能力。

王委員榮璋:這其實牽涉到專業,就是未來在分庭、專人或承辦法官,在稅務上的專業和能力,但他需要具備有什麼專業,未來在專庭裡面,承辦法官需要什麼專業?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目前我們會定期舉辦,有關稅法或跟財稅相關的課程,然後要求這些法官……

王委員榮璋:在他原來基礎訓練裡面,沒有關於稅務或有相關的經驗,他只要上過課之後,就可以做裁定?我覺得這種講法跟作法,是羞辱我們稅務行政人員,因為法官在做事實認定及裁定時,只需具備這樣的能力,就可以判定,然後裁定稅額。我覺得在資格認定上,應該有更進一步的規定和要求,而不是只上過一定時數的課程,僅僅這樣就可以了。有關這部分,待會進入逐條時,我們再進一步討論。謝謝。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謝謝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我想國家很多工作,都靠財政部在努力奮鬥,本席在此致上最高的敬意。我們都知道1966年有一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臺灣也將其內國法化,其中提及一定要給國民最低的生存權,雖然影響生存權的因素有很多,但財政支持是最重要的一環,同時國家也要給每一個人及其家人,足夠的生活條件,我們國家也採用這個公約的施行法,並將其內國法化,因此,課稅不能課到其最低限度的生存。

有關醫療的部分,也對民眾非常重要,在很多地方看到弱勢團體,雖然我們有健保,但他還要負擔一些相關費用,包括出去看病要付部分負擔,甚至開一些刀,有很多也需要自費,所以即使在臺北市,仍然有很多弱勢團體,在醫療的提供上都不足,不曉得在課稅的部分,我們有沒有考慮到這部分?尤其是如何給弱勢團體基本的生存權?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有多種稅目,以綜合所得稅來說,對於所得不太高或中低收入戶來說,通常減掉免稅額、扣除額之後,大概都扣不到稅。另外,有關房屋稅的部分,自用住宅的稅率比較低,而且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也不用課稅,所以他擁有的自用住宅,若是一般的小房屋,大概也不會課到房屋稅。至於擁有自己的土地,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也比較優惠,目前是千分之二。

邱委員泰源:我想請教的是,在維護民眾生存權之下,我不曉得有沒有什麼機制,或你們是怎麼計算出,譬如在我們免稅額裡面,有沒有考慮到醫療相關事項?

許部長虞哲:龐大的醫療費用,確實會影響納稅人的給付能力,所以在列舉扣除額中,可以將醫藥費列入,而且沒有金額限制。

邱委員泰源:如果不是採用列舉方式呢?

許部長虞哲:我們另外有一個標準扣除額。

邱委員泰源:在標準扣除額中,有沒有考慮到醫療照顧?

許部長虞哲:如果不想用列舉,就用標準扣除額方式處理,因為有人認為,用標準扣除額方式比較簡便,也不用蒐集單據,所以每個人狀況不一樣。

邱委員泰源:你還是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因為總有一個基本扣除額,有沒有將醫療成分涵蓋在裡面?人是由生到死的照顧,預防保健也很重要。

許部長虞哲:應該都有涵蓋在免稅額及扣除額中。

邱委員泰源:有沒有什麼機制或詳細的內容,可以證明醫療照顧有涵蓋在裡面?

許部長虞哲:不管免稅額或扣除額,都會隨著物價指數調整,除了修法把它調高之外,另外也會跟著物價指數調整。

邱委員泰源:這個太專業了,我不了解,我只照顧民眾的生存權。

許部長虞哲:醫療的確很重要。

邱委員泰源:你們到底是怎麼算出來的?我希望有機會可以了解,因為我們還是看到,有很多人負擔不起,雖然現在稅法就是這樣運行,但還是要小心,因為這一、二個禮拜,臺灣舉辦世界醫師大會,會長特別注意到許多弱勢團體,他們的死亡率、疾病率比較高,而且蔡總統也同意會長的建議,應該跨部會處理這件事,所以這件事絕對要重視。

許部長虞哲:好。

邱委員泰源:另外,聽起來大家都說,臺灣的健保好像不錯,因為有健保,只要去看病就不會有事,其實對比較有錢的人來說,部分負擔或自費是OK的,但對很多人來說,並不一定,像我有一個朋友,本來要我幫他掛個號,後來知道要多少錢之後,就說先不要看好了,等錢存比較多的時候再來看,竟然還存在這種情形,所以恐怕有很多問題,是需要我們關心的。

許部長虞哲:是,除了生病醫療之外,另外一種是保險,在商業保險方面,扣除額是有一定的限制。

邱委員泰源:這些人恐怕沒有辦法參加商業保險。

許部長虞哲:在健保的部分,完全不限金額,反正負擔多少,可以全額列舉扣除。

邱委員泰源:現在健保的收入,遠遠不及國民需要醫療費用的需求,這中間有很大的差距,擠壓到提供的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以健保來講,你做了一塊錢,可能給人家0.8或0.9,像臺北市一個醫師開業,除非他的病人非常多,不然他的收入,沒辦法比他受聘到醫院任職還多;如果他的病人不多,健保核扣非常多、點值又低,不曉得賦稅署或國稅局等相關單位,有沒有考量到,醫師在不敷成本的情況下,提供民眾的健康服務?

許部長虞哲:有考量到這部分,事實上,我們都有跟健保署做溝通。

邱委員泰源:可是最近聽到,本來已經談好的一些溝通方式,有時候常常被翻案。

許部長虞哲:對於必要費用的減除,屬於健保的部分……

邱委員泰源:對於必要費用的減除,請你們一定要體諒醫師,因為他們不止付出有形成本,有形成本就是那些器材,還要付出無形成本,就是付出時間、精力及專業,雖然每個行業都有專業,但醫師要面對很多無形的壓力,他看每個病人,如果看得好當然OK,如果看不好,又要面對醫療糾紛的重大壓力,所以在扣稅的部分,應該注意到醫療人員,在有形、無形當中的付出。

許部長虞哲:有,這方面我們都會注意到,謝謝。

邱委員泰源:今天有討論草案第四條,生存權保障的精神,將其納入在其他稅法中,恐怕是要考量的,儘量不要以社會救助的方式來處理,因為用社會救助的方式,難以給弱勢團體民眾尊嚴,如果他守一點尊嚴,恐怕就會忽視健康。

許部長虞哲:當然,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來說,事實上,所得稅是不用課的,但畢竟他要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所以社會救助也是需要的,否則他自己沒辦法活下去,所以政府在這方面,一定要有補助及救助的措施。

邱委員泰源:我最後的結論有兩個:一、民眾由生到死,健康照顧所要付出的部分,應該要去精算,希望他的健康在維持最低生活、生存的情況下,能夠幫他省下一些錢,不管是用扣除額或用列舉的方式,我們呼籲要幫生病的病人考量,也希望醫療收入的課稅要合理,這部分請你們一定要堅持。

許部長虞哲:好。

邱委員泰源:謝謝。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王委員榮璋):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上週有去財政資訊中心,我聽到你們在簡報,有關電子發票的推動成效,因為本席非常關心,整個數位化財政的部分,所以回去看了一下,電子發票的相關數據,我覺得滿吃驚的,政府推動電子發票16年,從2000年開始到2016年,所編的預算加起來,總共有14.7億,而且目前預算書中還有「電子發票服務躍升計畫」,大概從2017年編到2020年,又要再編6.58億,換句話說,從2012年到2020年這8年,我們在推動電子發票上面的預算,已經高達21億元,你們統計到去年的數據是,全年開立電子發票數達49.5億張,聽起來非常多,但細看之下,B2B開立的電子發票僅占24%,B2C僅占16%,所以我想問部長,如果不算2017年到2020年的預算,我們花了14.7億,可是這16年推動的成果,還有八、九成是用紙本發票,不知道部長對推動的結果,滿不滿意?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當然還有努力的空間,尤其載具的部分占百分之十六點多,也涉及一般消費者的習慣問題,不過總是要去突破,因此,去年修正加值型營業稅法時,也把信用卡放進去,等於使用刷卡的時候,就能帶出電子發票,這也是財政資訊中心目前在推動的部分,希望不僅公股銀行,其他銀行也加進去,還有最重要的是這些營業人,也能加入電子發票開立行列,這樣比例就會慢慢提高。另外,B2B的部分,也是財政資訊中心、國稅局需要努力的,比較可喜的是,台南有一個企業,他的中下游都一起使用電子發票,整個串連起來是很有幫助的。

余委員宛如:部長,你覺得主要的困境,是電子載具及營業人嗎?

許署長虞哲:在B2C的部分。

余委員宛如:你們現在編了6.58億,有一個中長程計畫到2020年,所以我想問部長,B2G的部分呢?我看一下你們的數據,B2G的電子發票,主要是推動政府機關交換的方式,接收電子發票,目前雖然已經有825個政府機關,接受電子發票,但是只有7個單位,試辦電子化報核作業,但電子化報核作業,跟電子發票的推廣應用,是非常實際相關的,所以我覺得要推動E化,政府一定要帶頭做。我有去跟主計處做了解,他們已經通函要求各機關,可以用電子發票報支經費,是否推動政府機關跟學校,要求已使用統一發票往來的廠商,也能夠開立電子發票,並全面推動政府電子化報核作業。剛剛部長沒有提到這部分,所以希望從部長這邊,了解一下B2G的部分。

許署長虞哲:有關B2G的部分,政府機關的確有帶頭作用,如果能夠這樣做是很好的。因為報核系統是由主計系統來做,所以我們財政資訊中心也會與主計總處聯繫,據瞭解好像明年開始有個系統……

余委員宛如:共用性結報電子報核系統,麻煩你們再去瞭解一下。

許部長虞哲:好。

主席: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陳主任說明。

陳主任泉錫: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報核系統對我們的B2G而言是非常關鍵的,因為現在雖然使用電子發票,但沒有這個報核系統的話,公家機關無法去我們的電子發票平台,將電子發票下載到他們的系統,他們就無法做電子報支。關於技術面的部分,我們已經與主計處做了協調,他們有一個計畫,根據我們初步的瞭解,明年開始他們去規劃,預計後年可以提供使用。這是初步的規劃時程,這個時程我們必須尊重主計總處。

余委員宛如:好,請部長進一步去瞭解。

另外,我剛才提到是否可以要求已經使用電子發票的政府機關與學校,要求與他們往來的廠商改用電子發票,這個部分部長能否回應一下,你們有沒有做進一步的瞭解或你們怎麼做?

許部長虞哲:我們先從財政部自己開始做起,財政部做得好才有資格去要求其他部會。

余委員宛如:不過只是財政部耶,你們現在大概編到2020年,4年而已。我想問部長,你們的目標呢?我就不問你們預算編列的部分了,我問的是你們的目標到底是到哪裡?現在你們的戰術要怎麼做?其實我要問的是這個部分。除了剛剛我們提到主計總處的共用性結報電子報核系統之外,如何去推動政府單位或學校的相關單位與採購的廠商,都能使用電子發票,否則這些預算花下去會看不到成效。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除了財政部本身要做以外,另外也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因為整個資訊是他們在統籌負責的。

余委員宛如:好,請部長去瞭解一下,我希望能聽到你們的時程與規劃,在未來4年能有效的推動這件事情,不要再拖了。

許部長虞哲:好。

余委員宛如:我看到財政部為了要鼓勵消費者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今年起統一發票開獎提高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為100萬元10組,2,000元獎有8,000組,提高消費者存取無實體發票的誘因。為了落實無紙化並簡化作業流程,是否可以將電子發票專屬獎項的中獎獎金,直接匯入中獎人的信用卡帳戶?這點在執行上有沒有困難?

許部長虞哲:2,000元以下應該沒問題,因為根據稅法的規定,超過2,000元以上要扣繳20%,所以這部分在技術上可能還需要克服一下。關於稅款怎麼處理的問題,我們會訂一個時間點,因為總是要去克服這個問題。

余委員宛如:部長認為大概需要多少時間,是否能給我一個明確的時間?

許部長虞哲:我們有正式行文給金管會,若金管會同意的話,會很快進行研究。

余委員宛如:我會再跟部長追蹤這件事情。謝謝部長。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有幾個問題想跟部長討論一下。目前我國的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有關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今天這個草案也提出針對這個專章的部分,請部長說明一下兩者有何不同。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專章裡的條文沒有幾條,在稅捐稽徵法裡的專法就是另外一個法律。

施委員義芳:內容有何不同?

許部長虞哲:它的條文比較多,內容比較廣泛一點,所以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當然更周延一些。

施委員義芳:過去在專章的執行方面,有沒有遇到特殊的情況或有爭議的部分?

許部長虞哲:大概還好,目前的實施狀況也是朝專章的方式來進行。

施委員義芳:剛才召委提到,在100年時林淑芬委員曾經提過類似的專法,當時財政部是站在反對的立場,不知今天部長的態度如何?

許部長虞哲:隨著時代的演進,我們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是更有必要的。

施委員義芳:你會全部接受嗎?

許部長虞哲:主要是內容,假如委員都能接受,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施委員義芳:條文裡有提到保護官的設置,在現有的政府體制下,除了消保官以外,是不是有其他單位有這樣的職銜?

許部長虞哲:據我瞭解不一定有「官」,事實上國稅局也好,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也好,都有設協商或諮詢單位。將來我們或許會在專責單位設專人處理相關事務。

施委員義芳:目前國內的警政、消防或環保單位,是開罰單或可以把人帶走的單位,如果每個單位未來都設置保護官的話,部長有何看法?

許部長虞哲:我們或許不稱為保護官,但將來成為公務員後,一定要有職稱或考試資格……

施委員義芳:所以這方面你是會支持的?

許部長虞哲:支持,但是我們希望不要稱為保護官,我們是在專責單位裡由專人來處理事情,讓國稅局或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重視這個業務,未來財政部也能去考核他們。

施委員義芳:很多單位都有申訴或諮詢的0800電話,請問部長的首長信箱一年的投訴數量有多少?獲得解決的大概有多少?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我沒有具體的統計數字,非常抱歉。

施委員義芳:沒關係,你可以在一星期或兩星期後提供給我,但是諮詢的部分一定要發揮功能。

許部長虞哲:好。

施委員義芳:有關復查委員會的部分,目前民眾要復查時,一般復查委員會在進行審理時,會將審理的結果告訴民眾,但民眾無法充分表達他們的想法或需要解釋的部分。未來部長是否能針對復查委員會的部分做一些改善?

許部長虞哲:目前是由各個國稅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自己成立復查委員會,主要是自我審查的功能,當納稅人有抱怨或提出異議後,要自己先審查一下,因為很多機關沒有復查委員會。

施委員義芳:復查就是你們自己查一查再告訴他們結果。

許部長虞哲:沒有,我們是很慎重的組成委員會,因為不能由原查處理而應該由另外一個復查委員會來審理,通常由局長或副首長來……

施委員義芳:關於這個部分,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所以剛才提到的解決數量和復查的進行情況,請到本席的研究室來報告一下。

許部長虞哲:好。

施委員義芳:另外,在草案裡有提到訴願委員會,這與現有的機制有何不同?

許部長虞哲:目前我們的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實很多都是由部外專家學者組成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專家學者。

施委員義芳:草案裡面也提到主管機關,因為財政部的層級,主管機關很多,未來是每個層級都會設,還是如何?

許部長虞哲:目前國稅的部分,財政部有設訴願委員會。另外,每個地方政府都有訴願審議委員會,不過地方政府的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分子,因為他的來源是各類型的來源,稅務可能只是一小部分而已。

施委員義芳:中央就是只有財政部。

許部長虞哲:中央是財政部。

施委員義芳:所以這個部分未來要定義清楚。

許部長虞哲:對,因為我在擔任常務次長時也兼任過訴願委員會的主任委員。

施委員義芳:你對稅務專業法庭有何看法?

許部長虞哲:關於專業法庭,當然要尊重剛才司法院的法官所講的,所以剛開始可能沒辦法有稅務法庭,不過剛開始可能有專庭或專股,因為每個編制都不太一樣。

施委員義芳:這可能是未來的趨勢,像德國、美國等國家,都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

許部長虞哲:這方面我們當然要尊重司法院。

施委員義芳:畢竟現在在行政法院裡面,一般在判決時常常引用公部門的結果作為他的判決,所以未來在這個部分,稅務的專業法庭是有他的必要性。

許部長虞哲:是。

施委員義芳:在整個審理的過程裡,民眾的勝率大概遠遠低於我舉例的德國,德國的勝率大概有40%。在台灣,我們的勝率大概只有6%,遠遠低於德國,實在相差太多了。

許部長虞哲:不過我們一審的部分,就是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還有高等行政法院,這部分大概將近百分之二十以上是撤銷的。在最高法院二審的部分才比較低一點而已。當然,屬於剛才委員所指教的有關於德國的部分,剛才司法院也有提到,因為有很多是透過調解的。透過調解以後,因此他可能……

施委員義芳:不過照一般的訴訟,只要上訴的話,公部門贏的機會相當高。

許部長虞哲:也不會啦!剛才提過,我們在一審的部分,事實上有……

施委員義芳: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你,專業法庭還是有設置的必要。

許部長虞哲:當然,我們尊重司法院。

施委員義芳:好,接下來我們談草案的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有8年的條款,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許部長虞哲:這個用意雖然很好,但是我們考慮到有些納稅義務人沒有盡到協力義務,又提起行政救濟,因此很可能一個案子等法院判決撤銷後,已經超過8年了。

施委員義芳:這中間有人會蓄意濫造或阻擋審理嗎?

許部長虞哲:我想多多少少會有這些案子,我不能說每個案子都這樣,但畢竟有一些案子會這樣。

施委員義芳:請你們對目前8年以上在審理的案件做個統計。

許部長虞哲:好,我們試著來做。

施委員義芳:現在你也無法回答這些案件有多少,所以請你們做統計。

許部長虞哲:對,因為有些案子要從已經公告欠稅的部分來找。

施委員義芳:統計的金額也要給我。

許部長虞哲:好,但時間可能要稍微長一點。

施委員義芳:兩週或三週好不好?

許部長虞哲:好。

施委員義芳:我給你三週的時間。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施委員義芳:因為這個部分牽涉到大戶,譬如陳由豪的例子,從2000年到2004年他大概欠稅4.5億元,像這種方式的話,他就是一直拖延他的訴訟,也就是說,如果以前就有這個法案成立的話,他在2012年就OK了。未來在這個8年的部分,財政部在這方面應該要有其他的堅持,在這個部分要很謹慎。

許部長虞哲:我們要很審慎的考量,第一,起算點從什麼時候開始,然後年限算到8年,這部分都要審慎的考量。

施委員義芳:最後我用很短的10秒鐘請教你,你對貨物稅條例電器業者的看法如何?

許部長虞哲:我們課貨物稅的時間已經很久了,其中有幾類,譬如橡膠輪胎、平板玻璃、飲料品、電器類這部分……

施委員義芳:我想提醒部長,乖的小孩子,你不要再去懲罰他了。

許部長虞哲:關於這個部分,未來要實施能源稅的時候,這些會取消掉。

施委員義芳:好,找個時間請次長到我的辦公室來說明,謝謝。

許部長虞哲:好,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稅的問題息息相關,包括國內的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兩個引擎,一個是房市,一個是股市。現在看起來事事不順,造成整體經濟遲緩。我們看到股市已經破記錄的創新低了,昨天的成交量是多少?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大概六、七百億吧!

羅委員明才:不到500億。

許部長虞哲:我講的是包括上市、上櫃、興櫃加起來。

羅委員明才:我們以上市來說,因為以前上市平均是一千六百多億,最好時加一加有兩千多億。現在面對只有不到500億的情況之下,如何振興股市?我們看到很多號子如雨後春筍般一家、一家的開,現在是春江水暖鴨先知,看到這些號子不斷的結束營業或縮小規模,從以前的全盛時期到現在不斷的關,關到現在剩下不到900間。從業人員也不斷地離職、失業、整併,面對這樣的慘況,許部長對於稅制方面以及如何振興股市,有沒有什麼具體的作為?

許部長虞哲:我們有一個中期的稅改方案,其實我們課的不只是證券交易稅而已,還有股利的課稅問題,這是很多人提到的。另外,有關股利怎麼課稅,兩稅合一,營所稅稅率、綜所稅稅率,這些我們都會列入中期租稅改革方案。

羅委員明才:可是股市已經送入加護病房了,等到明年的中期稅改討論會,再討論個3個月、5個月以後,還要再經過立法院的審查,現在在加護病房,明年召開這個會議時,已經快要壽終正寢了。怎麼辦?

許部長虞哲:這個部分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我想他們會提出……

羅委員明才:現在的主委是誰?

許部長虞哲:李瑞倉主委。

羅委員明才:上週本席在這裡質詢時,李主委覺得證交稅是必須調降的。還有股利扣抵減半的部分也值得來研究,本席的提案已經提出來了,主管機關都覺得箭在弦上,是必須來做改變的時候,部長對此有何看?

許部長虞哲:我想他是說證交稅可以研究,股利課稅部分,我們已經列入租稅改革方案。

羅委員明才:這些都要改嗎?

許部長虞哲:對。

羅委員明才:現在是起心動念,如果說他要研究,沒事不用研究,好的時候不必要研究,就是因為真的很不好,情況很差時,他覺得必須要研究了。這個時間能不能快一點?我們看到,現在很多券商的從業人員都虧錢了,日交易量多少才是break-even?

許部長虞哲:以證交稅來講的話,包括上市、上櫃、興櫃加起來,一天要1,189億元。

羅委員明才:要一千多億元。

許部長虞哲:對。

羅委員明才:現在只有500億而已,很明顯都是虧錢嘛!

許部長虞哲:委員說的五百多億是一天,事實上1到10月大概是八、九百億左右。

羅委員明才:那也是虧啊!是不是?

許部長虞哲:今年證交稅大概會短徵,不過還好其他稅目有超徵,所以相抵後還是有點超徵。

羅委員明才:一葉知秋啦!在證券方面,他們是嗷嗷待哺,所以本席要為這些從業人員請命,因為這攸關著三、四萬個以上的家庭,他們如今都在節衣縮食地苦撐。看到國內的觀光業,由於陸客沒來政府就立馬去拯救觀光業,現在證券業也可說是住進加護病房了,所以是不是可以請部長加快速度,多提出一些措施以活絡經濟。

許部長虞哲:主管機關不只要研究稅,其他的部分也必會採取有效的措施。

羅委員明才:現在許多國內大企業旗下的金雞母,這些小金雞都不在台灣上市了,您知道為什麼嗎?台灣股市的周轉率是多少?

許部長虞哲:與其他國家相比……

羅委員明才:現在大約是4.5%左右,周轉率已經非常低了。周轉率低代表流動性變差,請問我們的本益比高不高?

許部長虞哲:不錯。

羅委員明才:本益比很低。

許部長虞哲:和其他國家比,我們還不錯。

羅委員明才:和香港與上海比起來,他們的本益比再加上本夢比是很活絡的,企業就是要待在這樣的環境上市上櫃,企業的未來性才會有高市場認可度,如此股價才會高,如今台灣的魅力可說是全數盡失。

許部長虞哲:大家都很清楚,股市是經濟的櫥窗,因此經濟好的時候股市也會好,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統計,今年的經濟成長率是1.22%,明年度會更好些,預估是1.88%。

羅委員明才:請教部長,你覺得現在的股市好不好?

許部長虞哲:以點數來看股市,我們的股市還不錯,有九千多點。

羅委員明才:點數是有點虛的東西,幾家權值股加一加就將近占了總市值的一半以上,一家台積電的市值是5兆元,全部的總市值是30兆元,由此就可知它占了多少。此外還有鴻海等蘋果供應鏈,這些加一加就可以發現許多傳產股或中小企業型的股票是嚴重超跌。換言之,現在股價的水準和過去4,500點的時候是相近的,甚至還比4,500點的時候還低,所以這些問題都點出了現在的股市呈現畸型的發展,希望政府可以多多傾聽中小企業與股市股民的聲音,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個好的、有良性循環的制度,俾利經濟不斷地成長。部長認同嗎?

許部長虞哲:我們認同。

羅委員明才:我們一起努力。現在我再繞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有權利就有義務,請問我們的納稅義務人有多少人?

許部長虞哲:綜所稅的納稅義務人有六百多萬戶。

羅委員明才:許多納稅義務人要改換國籍準備落跑。

許部長虞哲:沒有,那是極少數的人,不過這部分也已納入我們的改革方案中了。

羅委員明才:沒事這些人不會跑,希望政府能正視這個問題,思考他們為什麼想要跑?如果是好的,他們留都來不及了何必要跑?這是一個問題,希望你們能瞭解。現在要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請問部長贊不贊成?

許部長虞哲:目前的稅捐稽徵法有個納稅權利保護專章,現在時代力量黨團與委員王榮璋等27位委員認為有設立專法的必要。

羅委員明才:部長認為需不需要設一專法特別保護?

許部長虞哲:專法以目前來講,條文會比較多,內容也會比較周延,所以在內容上我們也贊同。

羅委員明才:既然部長贊同,且名稱定為「權利保護」,納稅義務人把錢拿出來,這幾年國家的稅收每一年都超徵,去年大概超徵了一千八百多億元,前年超徵一千六百多億元,大前年超徵800億元。對納稅義務人來說,我繳了那麼多讓國家有錢,多出來的部分是不是該退給我?但為什麼沒有看到……

許部長虞哲:過去10年有4年短徵6年超徵,並非超徵就要退稅,否則短徵的話是不是又要加稅呢?應該不能這樣講。如果某年歲入超徵,公債的發行就會變少,在釋股收入的部分我們就不釋股了,因此對全民還是有幫助的。

羅委員明才:一個簡單的概念是,既然有權利就要有義務,義務是我繳稅了,但今天談的既然是權利保護法,如果國家稅收超徵了很多,部長有沒有想過退稅的機制?

許部長虞哲:退稅要依稅法規定辦理,不能直接退稅。

羅委員明才:如果國家的稅收每年都超徵5,000億元的話……

許部長虞哲:我剛才也提到很多短徵的狀況,像在10年中就有4年短徵。

羅委員明才:對,但我講的是這3年,你對國家的未來沒信心嗎?也許未來每年都會超徵5,000億元,如果這樣情況出現的話,請問部長考不考慮退稅?

許部長虞哲:不會,我們會透過租稅改革以達成相同的目的。

羅委員明才:也就是改變方法降低稅率嗎?

許部長虞哲:會透過租稅改革調整。

羅委員明才:這樣就有點為德不卒了,既然是講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就應該要把這樣的機制考量進去。如果國家稅收多的話就應該要退稅給人民,希望政府把這樣的精神放進去,謝謝。

主席:今日中午不休息,會議繼續進行至本日議程結束為止。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特別感謝王榮璋委員,我們自第6屆起就共同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王召委還特別用力,他不在的第7屆與第8屆,本人也替他提過兩次,可惜連一次都無法在立法院討論。很高興第9屆王召委回到立法院,他擔任召委的這個會期馬上就排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草案。

基本上,我除了重申稅捐法定主義,對於最低生活所需不能課稅以外,還看到了專業上的不平等。對於整部法,雖然行政部門都不予認同,從他們的書面資料就可看出他們認為無此必要。不過我們卻認為,雖然在行政本位上認為不需要,但對人民來講這確實是非常有需要的權利法案,對此,我是相當支持。

今天我在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外,關於納稅的部分,我要問部長知不知道現在流行一句話,叫做「賭博救社福,抽菸救長照」?對此,部長有何感想?你覺得這句話有道理嗎?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不見得完全有道理。

林委員淑芬:是哪裡沒道理?

許部長虞哲:因為政府有編列長期照護經費的預算,大約是一百七十幾億元。

林委員淑芬:在一百七十幾億元中,未來菸稅的部分會占幾億元?

許部長虞哲:那是預算以外……

林委員淑芬:那是明年,但是後年以後就算讓一百七十幾億元再上升到300億元,如果一包菸要課20元的菸稅……

許部長虞哲:如果是按照原草案的話……

林委員淑芬:預估是幾億元?

許部長虞哲:是225億元,但因菸捐沒有調整,所以會減少六十幾億元。

林委員淑芬:對,但這還不是一樣,加起來就是160億元,所以在未來的公務預算中,抽菸的菸「稅」,不是「捐」而是未來要課的菸「稅」的確占了長照財源的一半以上,所以抽菸救長照的邏輯有錯誤嗎?

許部長虞哲:不只如此,長照的財源還包括遺產稅與贈與稅。

林委員淑芬:我說的是有一半以上的財源是來自抽菸的菸稅,請問遺產稅有占到一半嗎?

許部長虞哲:沒有,但是要整個加起來……

林委員淑芬:既然如此,哪裡有邏輯上的錯誤?有關「公益彩券救社福」,請問部長有沒有研究過公益彩券都是誰在買的?是窮人還是富人?

許部長虞哲:應該都有。

林委員淑芬:我指的是在比例上誰比較多,你們有做過抽菸族群態樣的調查分析嗎?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是衛福部主管的。

林委員淑芬:你們要課人家的稅,怎麼沒做背景調查?抽菸目前都以勞動階級居多,美國的研究也是如此;而公益彩券都是經濟弱勢者在買希望的。如果要對經濟上相對弱勢的勞動階級和經濟弱勢族群課以菸稅,承擔國家長照的財源,讓買希望的窮人多買一點公益彩券幫忙挹注社會福利預算的話,這就是你們在賦稅上學到的公平正義嗎?

許部長虞哲:社會福利除了公益彩券以外是絕對不夠的,絕大部分還是要靠政府的……

林委員淑芬:你答非所問,一點邏輯都沒有。稅制是政府用以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手段,透過這種手段要達到再分配的實質平等,我們今天要討論這個問題是因為你上個禮拜脫口而出地說有減稅空間。按照你們現在規劃的遺贈稅和菸稅,遺贈稅是機會稅,稅收不穩定,而菸稅課徵的目的則是在抑制吸菸,如果手段成功了,收入就會愈來愈少,這對長照而言財源的不穩定性會愈來愈高。從這點來看,恐怕就要討論到稅收不足的問題,長照作為新總統、新政府最重要的公共政策,如果其財源是如此不確定也不穩定的話,部長要處理的應該就不是以減稅為優先而已,而是稅制還有檢討的空間。

許部長虞哲:對,確實如此。

林委員淑芬:你覺得稅制有哪些空間可以檢討?

許部長虞哲:長照財源初步匡定是……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在問你長照,而是問台灣有哪些稅收還有檢討的空間可以增加財源?

許部長虞哲:遺產稅、贈與稅、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

林委員淑芬:你是在裝瘋賣傻嗎?我在問你這個,你到底在回答什麼?台灣各級政府的歲入來源,70%都是來自課稅收入,你還回答什麼所得稅?課稅收入中比重最重的就已經是所得稅了,所得稅占課稅收入的40%以上,營所稅與個人綜所稅比例相當,所以撐起這個國家的賦稅就是所得稅。

許部長虞哲: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稅率是45%,在全世界算是中上的,但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只有17%,在世界上算是低的。

林委員淑芬:你今天講了一句非常持平而公正的話,我今天就是要跟部長討論我國營所稅近年名目稅率與實質稅率的問題,不只是你提到營所稅17%的名目稅率,事實上這幾年來,我國營所稅的實質稅率是多少,你知道嗎?

許部長虞哲:低於17%,因為有一些租稅減免。

林委員淑芬:17%是天花板,怎麼會是地板?我國的營所稅在民國98年以前是25%,趁2009年發生金融風暴時下調到17%,因此99年開始實質減稅後,我國營所稅的實質稅率居然還不到10%,你知道嗎?

許部長虞哲:雖然當初把營所稅的稅率從25%降到17%,但同時也拿掉了很多租稅減免。

林委員淑芬:有拿掉哪個租稅減免?

許部長虞哲:促產條例都拿掉了,後來調整產創條例的時候就只剩下投資研發抵減的部分而已。

林委員淑芬:促產拿掉後還有產創,如果只是拿到那麼多,為什麼營所稅的實質稅率再回升起來也都在11%左右和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率差不多?一個大公司繳的稅率和一個上班族繳的稅率居然差不多!雖說產創條例只剩研發與研究的抵減,但每年就高達了1,000億元以上的減免稅額。所以我認為政府讓大財團享有便宜的勞動成本,造成人事費用不斷地cost down,又讓環境付出代價,但稅收卻又繳付得這麼低。光是103年度依產創條例第十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投資抵減的稅額就高達幾億?部長知道嗎?你說產創只剩下投資研發,其他抵減的項目都拿掉了,但光是剩下這個項目,一年就抵減了幾億元,部長知道嗎?這些抵減掉的錢本來都是要繳入國庫中的錢!你知道少掉了幾億元嗎?你身為財政部部長卻連這個基本的概念都沒有,還談什麼賦稅和稅改?

許部長虞哲:我知道,是86億元。

林委員淑芬:怎麼會是86億元,是1,326億元。

許部長虞哲:我說的是投資抵減的稅額。

林委員淑芬:對,就是1,326億元。我再問你,以2014年獲利百億,也就是營業單位稅前淨利獲利百億元以上企業(指營業額在百億元以上的財團)的有效稅率,你知道最低的前十名都是哪些大公司、大財團嗎?他們的有效稅率是多少你知道嗎?你是財政部部長,這算是基本資料吧!

許部長虞哲:大概是百分之十幾。

林委員淑芬:什麼百分之十幾?以2014年為例,你知不知道獲百億元以上的企業,最低的有效稅率是多少?你們有算過嗎?是哪一家公司?財政部有沒有資料,我讓幕僚給你打pass,難道連財政部的技術官僚都沒有資料嗎?財政部是這樣做事的嗎?怎麼連這些基本data都沒有?連國家賦稅的基本資料都沒有掌握嗎?這是什麼財政部啊!部長請你回答我,就算不講2014年的,也可以給我2015年或2016年的也可以。

許部長虞哲:沒有單獨統計獲利100億元以上的稅率。

林委員淑芬:居然沒有統計稅前淨利獲利百億元以上的資料,但我從網路上都可以找到資料了,你怎麼會說沒有統計?2014年獲利百億元以上最低的有效稅率是-13%,該公司就是華亞科。繳稅繳最低的前十名還包括了南亞塑膠、南亞科和台化,這就是我們以租稅支持策略型產業的手段,這是國家重點栽培的策略型產業嗎?傳統、高污染、高耗能、要付出高環境成本的南亞塑膠、南亞科和台化都包括在內。繳稅最低的還包括了金融資本業,像是開發金和元大金,請問部長有沒有掌握資料啊!財政部都沒有資料、沒有統計、沒有基本的data還要立委算給你看,不是太荒謬了嗎?這是什麼財政部啊!我並不反對租稅減免,也不反對以租稅支持策略型產業的手段,但我剛剛唸到獲利百億元以上有效稅率前十低的企業,從我手上的資料來看金融資本的發展……

主席:委員時間到了。

林委員淑芬:高污染、高耗能的石化產業顯然就不是這個國家要支持的策略型產業嘛!對污染環境又不善待勞工的企業大幅減稅,請問這個部分我們要不要討論?這個國家的賦稅,有關營所稅的部分有沒有檢討的空間?大家都在講,我們為了撙節財政支出,讓財政可以永續經營所以要推動年金改革,我們不談開源就只談節流,但要讓國家財政能永續發展的不是只有節流而已,還要處理不公平的開源,難怪台灣是企業天堂,因為法定勞動成本最低、營所稅的稅率也最低……

主席:謝謝林委員,因為後面還有其他委員等待發言,歡迎常來財政委員會討論。

林委員淑芬:我很不滿意財政部什麼都不知道,這樣的部和這樣的部長是不及格的。

主席:接著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週表示為了讓受薪階級有感,本來考慮要調高薪資標準扣除額等,但隨後又召開記者會說政策未定,仍要通盤審慎地考量。本席認為國內稅收已連3年超徵,去年更超徵了近2,000億元,目前以標準扣除額申報的比例高達八成左右,換算起來,大約有500萬個申報戶是採標準扣除額的,財政部若調高標準扣除額,將有500萬戶受惠。請問財政部許部長是否願意支持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增列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之項目?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扣除額要如何調整的部分,我認為要通盤研議,因為明年會有一個中期稅改方案,在這個稅改方案中,我們會針對綜合所得稅的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鼓勵課稅的制度以及兩稅合一的部分進行檢討。

林委員德福:許部長,本席會有此看法就是為使稅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營造更好的生活品質,以減輕長照家庭經濟上的負擔。我們都知道,政府的長照2.0要造福所有的年長者,甚至是弱勢和失能的民眾,但要全面性地去做很困難。然而,有些家庭現階段確實會聘請外傭照顧長者或失能的長輩等,這樣的需要確實存在,但在稅收的扣除額中並無長照特別扣除額。如今國家的稅收超徵,我認為應優先考量有長照需求家庭的負擔,政府應給予特別扣除額,如此,對這些家庭來說才比較公平。對此,部長怎麼看?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會列入明年度稅改的檢討中。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要優先考量,因為這些家庭確實有需要,他們每一年都要支出幾十萬元,如果這幾十萬元的支出不讓它扣除的話,很多聘請外庸協助長照的家庭成員就會經常向我反映這一點。有的家庭甚至還要請到兩位外傭,就因為家中長輩失能得很嚴重,才需要請到兩位來照顧,所以我算一算一年最少要花60萬元。

根據本席的統計,這些家庭一年最少要花60萬,他們每個月至少要花費2萬5,000元以上,所以,這部分的特別扣除額應該優先納入,以減輕這些家庭的負擔,請問部長,是否認同本席這個看法?

許部長虞哲:當然,各項扣除額中長期照顧的部分非常重要,但不容諱言的,還是要看政府整個租稅改革的狀況後,再做通盤檢討。

林委員德福:到時候你們應從輕重緩急來考慮優先順序,這部分確實非常重要。

許部長虞哲:有關稅改的方案,大概在明年四、五月就會提出來,所以,時間上已經很快了。

林委員德福:在現行稅捐稽徵法中有一個章節,簡要規範納稅人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請問許部長,另外針對納稅者權益保護制定專法,財政部的立場如何?

許部長虞哲:就內容而言,還是要徵求委員的同意,如果到時候委員都同意時,我們也贊同另立專法。

林委員德福:因為今天會議主席王榮璋委員等人所提版本,跟時代力量黨團版本一樣,他們呼籲要在中央及地方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解決相關爭議,依部長的看法,目前賦稅人權與過去相較究竟是有改善或是開倒車?

許部長虞哲:應該是有改善。

林委員德福:請問部長,目前稅務爭議案比過去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

許部長虞哲:在稅務爭議案件中,訴願的案件是呈現減少的情況,這主要是政府採取若干疏解訟源的措施,目前已確實發生一些效果。

林委員德福:屬於北歐國家的丹麥有七成民眾認為稅制是公平的,其境內差不多有超過一半的人繳納所得稅,是占其所得的60%;反觀我國,過去曾有人做過一項調查,結果顯示有54%受訪民眾認為我國稅制不公,本席認為,納稅是對人民、企業財產進行合法的課取,因此,也必須讓納稅人心服口服,政府除了向納稅人課稅之外,也要保護納稅人應有之權益,基於上述,本席建議財政部在推動稅改方案前應進行民調,以確認稅制改革的項目是朝民眾希望的方向前進,請問許部長,對於這一點有何看法?

許部長虞哲:我們可以藉民調的方式多蒐集一些民眾的意見,其實,目前部裡也設立了網站,供所有民眾提出稅改的建議與意見。

林委員德福:據本席了解,有很民眾認為現行稅制中確實有一些不公允之處,希望能納入稅改方案中,面對這種情況,如果財政部能從民調中蒐集到相關訊息,對你們研擬稅改方案必然能有集思廣益的效果,藉此也可以了解人民真正想的稅改內容為何,所以,本席希望財政部一定要做這方面的民調工作,而且,藉此所蒐集到的相關訊息,在你們提出稅改方案之前,能讓我們委員先做了解,請問部長能否做到?

許部長虞哲:會的。

林委員德福:因為這次王榮璋委員等人所提版本與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中都有提到,把財政部列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中央主管機關,這樣一來,財政部一方面要達成課稅額的目標,另外一方面又要保護納稅者的權利,難免會產生一些立場上的衝突;有專家學者認為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應設於行政院,至於諮詢的內容,應為專庭法官判決的參考,請問部長,對這樣的設計有何看法?

許部長虞哲:針對要不要設置專庭,我們將尊重司法院的意見,至於諮詢委員會的設置,如果能就近在國稅局或是地方稽徵機關設置,應該比較能快速處理納稅人提出的問題或反映的意見。

林委員德福:照部長所說,應該也非常認同要區分地方與中央,是嗎?

許部長虞哲:因為我們的稅收有地方稅,也有國稅,所以,在中央與地方分別設立,應該馬上就可以解決納稅人的問題。

林委員德福:新任金管會主委李瑞昌上週在委員會有委員質詢他是否調降證交稅,以鼓勵投資人進場,他的回答是可以研究,並表示他會跟財政部討論,惟金管會證期局的官員曾說大戶離開台股,可能是因為股利所得稅偏高,請問部長,李主委是否已經就證交稅跟你交換過看法?

許部長虞哲:目前還沒有,不過,我從報上看到李主委說要研究是否調降證交稅的報導,所以,還要看將來研究的結果如何;至於股利課稅的部分,我們已將其列入中期的租稅改革方案中。

林委員德福:相信許部長在這段時間也都看到國內整個股市猶如一灘死水,須知,股市乃是經濟發展的櫥窗,最近每天的成交量幾乎都是五、六百億而已,殊不知現今股市的加權指數已達九千多點,過去如果上了九千點,成交量都在千億以上,從今年年初到現在,股市成交量超過千億以上的僅有四天,距離過去成交熱絡的景況的確很遠,對於調降證交稅以刺激股市的方式,不知道部長有何看法?

許部長虞哲:第一,主管機關金管會對如何促成股市交投熱絡與繁榮,我想他們一定有意見,至於降低證交稅是否一定對股市有幫助,我想還是等金管會提出研究結果之後,我們再跟他們討論。

林委員德福:如果每天股市的成交量都在五、六百億左右,政府收到證交稅的額度也是不大的,如果藉由調降證交稅或是其他很好的措施,以鼓勵投資人進場,我們認為這的確值得研究,畢竟國內還有那麼多的企業,他們必須透過股市的交易方能吸收到一些資金,以挹注整個企業的發展,只是股市從520之後到今天都像一灘死水,幾乎是擺在那裡不動,相信部長也一定很清楚這樣的情況。

許部長虞哲:國內資本市場除了股市之外,還有債券市場,因為公司金融債券停徵證券交易稅的部分到今年年底為止,現在行政院已將相關法案送來立法院,根據法案的規定,對國內資本市場中有關債券及債券ETF的部分,我們希望繼續停徵證券交易稅10年。

林委員德福:像這些對活絡或刺激國內資本市場的利多措施,我覺得政府有必要多多釋出,這樣一來,股市、債市交投熱絡,對未來經濟的發展必然有很大的幫助。謹提供以上意見,盼供部長參考。

許部長虞哲:是,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彥秀、吳委員志揚、蕭委員美琴、黃委員偉哲、鄭委員運鵬、林委員俊憲、陳委員歐珀、黃委員昭順、蔣委員乃辛、邱委員志偉、徐委員榛蔚、陳委員明文、蔡委員易餘、呂委員玉玲、周陳委員秀霞、顏委員寬恒及陳賴委員素美皆不在場。

現在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調辦事法官幾個問題,首先是針對財政專業法庭的設置,請問司法院是否持贊成的立場?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調辦事法官說明。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設置專庭的部分,我們並不反對,但考慮到規模比較小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可能因為人數的問題,以致沒有辦法用專庭的方式處理,而是改以指定專人的方式來取代。

江委員永昌:在你來立院備詢之前到底有沒做一些功課,目前稅務案件占行政法院的案量究竟有多少?你剛才不是說對專庭的設置司法院並沒有特別的意見,不是嗎?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若就稅捐案件來看,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從104年1月到105年9月的統計數字,大概平均占百分之二十三點多。

江委員永昌:你們的統計數字,跟我要求財政部提供的數字並不一樣,他們統計的數字是占35%,惟不論是占百分之二十三點多或是占35%,都可以看出稅務案件在司法審判上的確占有一定的量。接下來本席要問的是,在這些案件中人民勝訴的機率為何?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對這部分,我們沒有最近統計的資料,但平均人民勝訴的機率大概在10%至15%上下。

江委員永昌:從這項統計結果顯示,稅捐機關勝訴的比率較高,人民勝訴的機率則比較低,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會不會質疑法官在稅務上的專業能力不夠,導致人民對法院的判決也無法心服口服,請問會不會發生這樣的現象?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對這一點,我沒有辦法……

江委員永昌:也許你沒有辦法做這樣的推斷,所以,請教楊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成立稅務專業法庭,會不會比較能讓人民心服口服?

目前行政法院的法官,對被指派或被分案到某個稅務件的審理,你們的依據究竟為何?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法院都會訂定內部事務分配的辦法。

江委員永昌:該辦法對審理稅務件的法官有無背景的相關規範?譬如他必須修滿多少學分,或是必須具備相關的證照,還是過去有相關的經驗或歷練?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目前行政法院的法官,大部分都是從普通法院轉任,他們在轉任的過程中,我們都有進行相關的培訓,而在相關訓練的過程中,我們都有安排稅法的課程。

江委員永昌:這部分的課程的確有需要,目前對稅務人員的進用就像會計師一樣,除了要具備專業證照之外,還要上過完整的訓練課程,未來針對稅務上有爭議的案件,我們希望仍應走上設置專業法庭的方向;當然,我們也相信法官或多或少也都具有這方面判斷的能力,但為使民眾更加心服口服,我們認為成立專業法庭確有其必要。

就像歐美國家都有設立專門的財稅法庭,甚至其訴訟規則也不是照一般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而是另外有一套規範,請問楊法官對此制度設計的見解如何?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據我所了解,德國的確設有稅務法院,至於委員目前提案的條文則是在行政法院下面設置專庭,兩者在規模上是不太一樣的。

江委員永昌:你今天既然代表司法院來財委會列席備詢,我希望你就只要講司法院的意見,不要像剛才一開始回答本席問題那樣,什麼都說好、什麼都可以設置,最後又說還得看委員怎樣通過這個條文。

根據我剛才所做的闡述,應該要建立一個稅務專業的法庭才是一種比較好的方式,請問楊法官是否認同這一點?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對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帶回去研究。

江委員永昌:等一下就要審查這個法案,你還能再帶回去研究嗎?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就委員提的條文內容,我們沒有反對的意思。

江委員永昌:在態度上你不能這樣消極,如果你們贊成,你就勇敢說贊成,怎麼可以說你們不反對委員提的法條,反正最後也是由立法院做成決議?我想這不是一種負責任的說法。

我現在舉個實例來說明,過去有稅捐機關對人民稅務做出處分,人民有爭議,之後遂向該管機關提出訴願,結果人民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判決的結果是撤回原處分,並請行政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然後再把流程重新跑一遍,這樣不僅曠日廢時,而且浪費國家訴訟資源,更浪費人民寶貴的時間與物力,從這麼多案例中,我們當然會思考如果法官在稅務上具備專業能力,必然會做適法之裁判,同時,也不致於又另外請稅捐單位再重新算算看,我們是看到人民的疑慮與需求,才有這樣的法條提出來。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事實上,有關提升行政法院法官素質的工作,我們一直都在持續進行中。

江委員永昌:你們持續提升行政法院法官的素質,跟設立稅務專業法庭完全是兩回事,對於要不要設立稅務專業法庭,今天你只要表達你們司法院是不是贊成的立場。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按照司法院所提之書面意見,我們贊成這樣的專庭設立。

江委員永昌:好的,謝謝。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財政部許部長幾個問題,這次修法的草案有論及租稅解釋的函令,原則上必須公開,請問目前公開的形式為何?有沒有不公開的情形?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都是上網公告,而且要刊登行政院公報。

江委員永昌:各部會所發布的法律解釋函令,是否都有上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還是只有你們財政部這樣做?此舉是否已達成行政程序上解釋函令的公開?

許部長虞哲:是的,已經達成。

江委員永昌:財政部目前是否還有援引未公開的解釋函令去處理納稅人在稅務稽徵上所遇到的問題?

許部長虞哲:沒有,目前部裡所發布的任何解釋函令,都有上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江委員永昌:如照部長所說,財政部目前所有解釋函令都有向社會大眾公開,在此情況下,這次修正條文中提到公開的原則及未公開的部分不得援引,請問這要給財政部什麼建議?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乃是針對已往所做的解釋函令,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或許已經失去效用,所以,經過我們嚴審之後再做公開。

江委員永昌:未來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函令,若有援引已往所做的解釋函令,而這個在網路或公報上都找不到有公開過的訊息,在此前提下,這些解釋函令就不能作為你們援引的依據,請問部長,你剛才講的是不是這個意思?

許部長虞哲:對,已往所發布解釋函令若未納入法律彙編內,我們是不能用的。

江委員永昌:本席現在就舉一個實際的例子,這是過去財政部所頒訂的行政命令,在文字上可以說錯誤百出,該行政命令的內容為: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即釋字第705號,這個解釋函令主要是針對民眾打你們違憲;另外,還有公益團體醫院免稅條件選擇全額列資本支出者是否之後提列折舊扣減,釋字第703號函說你們違憲;以及子女滿20歲在大陸地區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列認扶養親屬免稅額,釋字第692號函也是說你們違憲,類此函令不勝枚舉,請問財政部,你們對上述解釋函令如何處理?從這些函令我們可以清楚看出,你們過往所做解釋函令還有很多不適合甚至有違憲之處……

許部長虞哲:委員剛才提到捐地節稅的案例,當事人認為應以法律規範,所以,上會期我們立法通過依所得稅法來作解釋。

江委員永昌:本席所要強調的是,你們所做的解釋函令不應踰越母法的規範,也就是說,你們應該限縮對行政法令的解釋範圍。

許部長虞哲:是。

江委員永昌:現在要立的這部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當中有提及,稅捐機關在查稅的過程中,可能會掌握到納稅者很多其他方面的資料;或許納稅者會認為他的商業模式乃是合法避稅,而非故意逃漏稅,所以,當納稅者提起訴願時,對你們掌握到所有核課的資料,在進行復查階段可否同意讓納稅者申請閱覽?

許部長虞哲:有關閱覽的部分,相關的法律都有規範。

江委員永昌:在哪些法律中有閱覽的相關規範?

許部長虞哲:譬如訴願法中就有閱覽的相關規定。

江委員永昌:部長是贊成納稅者享有此權利,對嗎?

許部長虞哲:當然贊成,但僅限於當事人本身相關的資料,至於跟其他人相關的資料,我們就無法同意。

江委員永昌:過往曾發生稅捐單位已掌握納稅者所有核課資料,因為納稅者稅法的知識還不是那麼完備,只要稅捐單位提出再補充的要求,就立即配合補充,他真的不知道稅捐單位要求補充資料的目的,最後納稅者很可能掉入一個陷阱,就是漏掉你們沒有要求他補報的部分,稅捐單位便因此認定他逃漏稅,到時候稅捐單位的處罰,跟原先補報加徵滯納金的處分是完全兩回事,我覺得財政部在這方面應給予納稅者合理的權限,俾讓他們跟你們之間能建立一個比較好的對應關係。

許部長虞哲:對這部分,草案裡面已有考慮到,基本上,我們也同意,只是在文字上我們希望能稍作修正。

江委員永昌:最後,我希望你們可以接受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但是要由外部專家組成,反正也不要像你們講的占用你們的員額或造成人事總處的困擾,而且也不會因為他們是財政部內部人員,因此會在課稅和保護納稅人之間取決不下,這可以韓國為例,其實今天的草案也有提出。待會協商時,我希望你們能夠瞭解納稅者保護自身權利並不會妨礙國家稅捐稽徵。

許部長虞哲:謝謝。

主席:今天登記發言委員均已詢答完畢,作如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陳賴委員素美書面意見:

請財政部就以下內容向本席做詳盡說明。

1.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6日視察財政資訊中心,財政部長在現場對媒體表示,稅收連續3年超徵,去年超徵額度更將近2000億元。並且開門見山地回答「退稅不太可能」,又進一步提到,在總稅收不變的情況下,會將營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股利所得稅改革通盤討論,雖然調整幅度目前不明,但是,可望提高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標準扣除額。

但財政部卻在當天三小時後召開記者會做否認,說法反覆,造成國民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也顯示政府部門施政步調不一致,失序又零亂,政府治理機制明顯出了問題。

對此,請財政部做出說明,並請財政部對於「提高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標準扣除額」之可能性做出說明。

2.近期存款不足退票的大額「芭樂票」再現,中央銀行先前公布8月存款不足退票概況,退票金額飆高至新台幣117億元,退票比率攀高至0.74%,較7月增加0.13個百分點,主因為大戶退票較7月大增21.6億元,當中又有2張大額異常退票計19.3億元。央行並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調查。

然,上述該案亦藏有有相關稅務問題,財政部執掌國家稅務工作卻迄今仍未動作,有推諉疏失之嫌,對此請財政部一週內提出說明,及將財政部本案掌握相關資料提供本席。

另,金管會請於一週內提供本席近一年各家銀行異常退票張數、金額數。

主席:接下來審查討論事項,並處理提案。

請議事人員宣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及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7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條文及修正動議5案、臨時提案2案。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條文部分: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

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程序正義,特制定本法。

關於納稅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一般原理原則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前項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政府,包括自治條例。

各級行政機關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僅得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前項法律,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包括自治條例。

各級行政機關所頒佈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免稅權利。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第一項所稱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佈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享有不受課稅之權利。

第一項所稱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佈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非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納稅者為獲取薪資所得必要之成本、費用,於計算薪資所得時,應予減除。

前項扣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納稅者一律平等,依其實質能力負擔稅捐,不因其他事由受到差別待遇。

納稅者之稅捐負擔,不因其選擇與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而增加。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納稅者因獲取薪資所支出之必要成本與費用,於計算薪資所得時,應予扣除。

前項扣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國家基於財政收入以外之公益目的,給予納稅者稅捐優惠者,應以法律明定其公益目的及實施年限,並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過度。

前項稅捐優惠之擬定,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第三項之滯納金,按補繳稅額百分之十五計算;第三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第三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處逃漏稅捐之處罰罰鍰。但納稅者對重要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主管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對於為規避稅捐而濫用法律形式之納稅者,主管機關應依與實際經濟事實相當的法律形式決定其稅捐負擔,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前項情形,由主管機關負證明責任,並應於課稅處分書載明認定理由。

第一項之滯納金,按補繳稅額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以該項補繳稅額為母數,自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原應繳納年度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之處罰。但納稅者對重要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主管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二章 資訊公開與正當法律程序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並供查詢、下載及利用:

一、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

二、稅式支出情形。

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之資訊。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並供查詢、下載及利用:

一、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

二、稅式支出情形。

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之資訊。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前項公開之方式、範圍及應行公開之期限,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其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以對納稅者基本權利侵害最小之方法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

稅捐稽徵機關違背法定程序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裁罰處分前,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或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之處分,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送達於處分相對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

前項處分未以書面為之者,無效。未敘明理由者,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其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以對納稅者基本權利侵害最小之方法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

稅捐稽徵機關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稅捐稽徵機關為課稅或處罰處分前,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或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之處分,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送達於處分相對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範圍及其必要性。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範圍及其必要性。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不能調查或調查花費過鉅時,救濟不能調查、計算之部分,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依推計方式核定應納稅額,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方法及其基礎資料。

前項所稱之推計,係指以間接證據推論稅捐構成要件事實之存在。

稅捐稽徵機關以業經查明之事實為推計課稅之基礎時,應以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就與推計方式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斟酌之。

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以推計之結果進行漏稅處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稅捐稽徵機關不能調查或計算課稅基礎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作成推計課稅處分,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方法及其基礎資料。

稅捐稽徵機關以業經確定之事實進行推計課稅基礎時,應以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就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斟酌之,使與課稅基礎之實額相當。

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以推計之結果進行漏稅處罰。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稅捐稽徵機關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三章 過苛調節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反義務者,得減輕其處罰。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反義務者,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者,除依各稅法規定應負賠繳稅款責任外,其依各稅法規定科處之罰鍰,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四章 財稅法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相關部會之設置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稅捐相關之訴願案件。

前項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稅捐訴願事件。

前項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

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與資訊提供。

四、各機關關於納稅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五、檢討稅捐優惠、稅捐規避,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全國性納稅者權利保護團體及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職掌下列事項:

一、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納稅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與資訊提供。

四、各機關關於納稅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五、檢討稅捐優惠、稅捐規避,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遴選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全國性納稅者權利保護團體及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遴選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若干名,職掌事項如下:

一、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調查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職掌下列事項:

一、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其提供相關資料。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任用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原處分違法事由,請求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進行審查裁決。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原處分違法者,亦同。

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核實確認。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正確稅額者,行政法院得審酌一切情況及已查明之事實,依所得心證定其稅額,並應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曾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課稅處分作成日起已逾八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榮璋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動議部分:

江委員永昌等所提修正動議:

王榮璋委員等提案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條 (稅捐法定主義)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前項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政府,包括自治條例。

各級行政機關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暨解釋函令,僅得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第三條 (稅捐法定主義)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前項法律,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政府,包括自治條例。

各級行政機關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僅得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第三條 (稅捐法定主義)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前項法律,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包括自治條例。

各級行政機關所頒佈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免稅權利。

第五條 (量能原則)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非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納稅者為獲取薪資所得必要之成本、費用,於計算薪資所得時,應予舉發或設算減除。

前項扣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量能原則)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非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納稅者為獲取薪資所得必要之成本、費用,於計算薪資所得時,應予減除。

前項扣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量能原則)

納稅者一律平等,依其實質能力負擔稅捐,不因其他事由受到差別待遇。

納稅者之稅捐負擔,不因其選擇與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而增加。

第八條 (財政資料公開)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並供查詢、下載及利用:

一、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並持有之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

二、稅式支出情形。

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之資訊。

第八條 (財政資料公開)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並供查詢、下載及利用:

一、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

二、稅式支出情形。

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之資訊。

第九條 (財政資料公開)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並供查詢、下載及利用:

一、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

二、稅式支出情形。

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之資訊。

第九條 (解釋函令之公開)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前項公開之方式、範圍及應行公開之期限,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解釋函令未依第2項規定之程序公開者,稽徵機關即不得援引。

主管機關應委託外部研究單位,定期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

第九條 (解釋函令之公開)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前項公開之方式、範圍及應行公開之期限,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解釋函令之公開)

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公開。

第十一條 (受調查者之權利)

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範圍及其必要性。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被調查者得請求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稅捐稽徵機關亦得自行錄影、錄音。

第十一條 (受調查者之權利)

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範圍及其必要性。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受調查者之權利)

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前,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範圍及其必要性。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之一 (復查、訴願程序閱監核課資料之權利)

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或訴願後,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系爭核課、裁罰裁罰有關資料或卷宗。

稅捐稽徵機關對前項之聲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之一,並具體敘明理由者外,不得拒絕或節略。

 

 

提案人:江永昌  邱泰源  余宛如

賴委員士葆等所提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賴委員士薛等人,租稅優惠之擬訂,攸關全民利益,不宜由稅捐機關自行律定,且納稅義務人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之行政效率亦待提升。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法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明訂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與數場公聽會之舉行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此外,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答覆,以強化行政效率,並符民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六條條文修正說明:租稅優惠之擬訂,攸關全民利益,不宜由稅捐機關自行律定,應經由數場公聽會之舉辦,廣納民間與專業意見,完善租稅優惠之內容,且須經由立法院審議通過,以尊重民意,並符程序正義,方為周延。

二、第七條條文修正說明: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時,應考量申請人等待的焦慮及時效性,政府部門體察與順應民意,爰於本條文明定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答覆,以強化行政效率,並符民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王榮璋委員草案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草案條文

說明

第六條 (租稅優惠不得過度)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與數場公聽會之舉行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第六條 (租稅優惠不得過度)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第八條 (稅捐優惠不應犧牲公平課稅)

國家基於財政收入以外之公益目的,給予納稅者稅捐優惠者,應以法律明定其公益目的及實施年限,並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過度。

前項稅捐優惠之擬定,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租稅優惠之擬訂,攸關全民利益,不宜由稅捐機關自行律定,應經由數場公聽會之舉辦,廣納民間與專業意見,完善租稅優惠之內容,且須經由立法院審議通過,以尊重民意,並符程序正義,方為周延。

第七條 (實質課稅與租稅規避責任)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第三項之滯納金,按補繳稅額百分之十五計算;第三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第三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處逃漏稅捐之處罰罰鍰。但納稅者對重要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主管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答覆。

第七條 (實質課稅與租稅規避責任)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第三項之滯納金,按補繳稅額百分之十五計算;第三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第三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處逃漏稅捐之處罰罰鍰。但納稅者對重要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主管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無相關條文。

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時,應考量申請人等待的焦慮及時效性。

基於政府部門體察與順應民意,爰於本條文明定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答覆,以強化行政效率,並符民需。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曾銘宗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費委員鴻泰等所提修正動議: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王榮璋委員等27人

時代力量黨團

說明

第十四條 (減責事由)

納稅義務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反義務者,得減輕其處罰。

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減責事由)

納稅義務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反義務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八條 (責任之減輕)

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反義務者,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一、新增關於處罰罰鍰之額度。

二、參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訂之。

第十七條 (稅務專業法庭)

各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稅務專業法庭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每年應接受十六小時以上之稅法專業訓練。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十七條 (稅務專業法庭)

各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條 (稅務專業法庭)

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一、新增審理稅務訴訟案件的稅務案件專業法官,每年應接受稅法專業訓練,以因應稅法新制。

第十九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職掌事項如下:

一、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並調查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案件,並對於稅捐稽徵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提出撤銷、變更或其他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四、列席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

五、每年向財政部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調查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由財政部於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人員,任用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具八年以上工作經驗,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律師、會計師,具八年以上執業經驗,聲譽卓著者。

三、大專院校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講授稅法或財稅課程五年以上,並具有專門稅法或財稅著作,聲譽卓著者。

四、具有法官、律師、會計師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格,現任或曾任財稅機關簡任職等以上公務員五年以上,具有稅法或財稅專業素養,表現優異者。

前項任用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

第十九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若干名,職掌事項如下:

一、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調查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四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主管機關應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職掌下列事項:

一、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其提供相關資料。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任用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新增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列席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每年向財政部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二、明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任用資格。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羅明才  盧秀燕

盧委員秀燕等所提修正動議:

本院委員盧秀燕,對於今日所討論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對於健全稅制、落實納稅者應有之權利保護,實現課稅公平與程序正義之立法意旨深感認同,將使法條中部份內容更將周延,爰提出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基於財政需要課徵稅捐,除落實租稅法定主義之外,更應以法律確保稅捐稽徵不能過度嚴苛而侵害人民權利,基此,為妥善保障納稅者基本權益,使納稅者能維持具有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同時促進徵納雙方地位之平等,實有訂定專法保障納稅者之必要。因此,對於今日所討論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本席亦參與連署。

二、綜觀本草案之立法意旨,為保障納稅者之權益,完善增訂相關法條,惟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之設置編列於主管機關(財政部)之下,有所擔憂;財政部為稅捐課徵執行單位之主管機關,若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與執行機關均為財政部所主管,恐有球員兼裁判之虞,無法盡善其責。

三、為期本草案之立法目的確實落實,避免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淪為虛設,爰將該委員會及權利保護官之設置改設於行政院下,以期能確實行使職權,徹底落實本草案之立法美意。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正動議

 

擬修正條文

現行修正版本

說明

第十八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之設置)

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於行政院下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

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與資訊提供。

四、各機關關於納稅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五、檢討稅捐優惠、稅捐規避,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全國性納稅者權利保護團體及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之設置)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納稅者保護基本政策之諮詢意見,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

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與資訊提供。

四、各機關關於納稅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五、檢討稅捐優惠、稅捐規避,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並以相關政府部門代表、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全國性納稅者權利保護團體及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政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組成人數、任期、選任及組織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為保障納稅者權益所制定之法律,徹底落實本法之立法意旨,考量稅捐執行機關已為財政部,若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同設置於其下,恐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無法盡善其責。

為更加完善保障納稅者之權益,避免本法立法美意淪為空泛,爰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改為設置於行政院下,以期能獨立行使職權,更為周全實現租稅公平,確實落實納稅者應有之權益保護。

第十九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若干名,職掌事項如下:

一、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調查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九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若干名,職掌事項如下:

一、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行使職權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調查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委員會改設於行政院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亦隨同修改。

黃委員國昌等所提修正動議:

原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條 (稅捐法定主義)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前項法律,在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包括自治條例。

各級行政機關所頒佈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免稅權利。

第三條 (稅捐法定主義)

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前項法律,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包括自治條例。

各級行政機關所頒佈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免稅權利。

 

第二十一條 (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課稅處分違法者,亦同。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應提出答辨書狀,具體表明對於該追加或變更事由之意見。

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定其數額。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正確稅額者,行政法院得審酌一切情況及已查明之事實,依所得心證定其稅額,並應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自本法於○年○月○日修正通過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撤銷或變更日起已逾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原處分違法事由,請求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進行審查裁決。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原處分違法者,亦同。

行政法院對於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核實確認。但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正確稅額者,行政法院得審酌一切情況及已查明之事實,依所得心證定其稅額,並應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曾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課稅處分作成日起已逾八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提案人:黃國昌  江永昌  王榮璋

附帶決議部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為我國在稅捐稽徵法制上,就納稅者程序保障最為具體之法律之一。為使納稅者於國家行使稅捐稽徵相關作為時不受侵害,並兼顧課稅公平與租稅人權之精神得以早日實現,請財政部賦稅署盡速檢視現行相關法規,於三個月內將與本法有牴觸之處重行研擬後,送交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盧秀燕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臨時提案部分:

1、

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掘起,但跨境電商較不仰賴在顧客或供應商所在地設立據點,產生了各國營業稅與所得稅課稅困難與稅收流失等問題。全球各國目前都已著手研究如何課徵電商的所得稅,為避免我國稅收流失,財政部應針對電子商務的所得稅如何課徵進行研議,並每季將研究進度提交書面報告送交財委會。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2、

政府在2010年開始擴大推動電子發票,如今電子發票成績斐然,約占發票總量六至七成,電子發票開立雖已成為主流,但仍有逾八成的電子發票,還是以紙本形態存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目前提供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條碼式之電子載具,條碼式電子載具有其限制性,在無條碼掃描器的店家就必需印出紙本電子發票。為減少紙本電子發票,財政部應研議如何再整合其他行動支付系統加入共通性載具中,及如何鼓勵店家設置條碼掃描器,以供民眾使用條碼式共通性載具。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盧秀燕  羅明才

3、

為彰顯政府維護納稅者人權之決心,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審查完成後,通函各稅捐稽徵機關,要求各該機關為各項稅捐稽徵行政行為時,應遵循本法對於納稅者程序性權益保障之規範,讓本法未來上路後得以無縫接軌。

提案人:盧秀燕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各位手上都有條文對照表,我們從第8頁開始。

首先是法案名稱,目前有兩個版本,但內容一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曾委員銘宗:我純粹討教,過去是用「納稅者」還是「納稅人」?我覺得這個可能要與過去相關稅法中的用語一致,不要突然迸出一個名詞,創造出「納稅者」。不管是稅捐稽徵法或所得稅法的用語都是「納稅人」、「納稅義務人」,現在要不要在這裡又創造出「納稅者」?

主席:曾委員有沒有具體建議?

曾委員銘宗:我是覺得過去都用「納稅義務人」或「納稅人」……

許部長虞哲:所有相關稅法都是使用「納稅義務人」。

曾委員銘宗:對嘛!那就用「納稅義務人」,不要又創造出一個名詞,到時候又要來解釋這個名詞。既然過去稅法都使用「納稅義務人」……

江委員永昌:你要從法案名稱開始修正?

曾委員銘宗:當然啊!

黃委員國昌:因為過去對於納稅者的定位通常是以義務的角度來看待,所以會用「納稅義務人」這個詞,但是本法不一樣,稍後會討論到第三條部分,就是就納稅者這個主體有依法律納稅的權利與義務,所以不是單純的從義務面角度來規範的。其實我倒不認為用「納稅者」這個中性詞來描述,對於接下來的法律適用會造成困難。

曾委員銘宗:那是我的看法,憲法第十九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就已經很清楚了,其實我沒有特別的意見,只是擔心與稅捐稽徵法或其他法律的用語不一樣,等於是又創造出新的名詞,到時候是要使用「納稅者」還是「納稅義務人」?當然黃委員所說的也有道理,但是憲法第十九條已經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我純粹只是想讓法律用語一致。

主席:法制局洪組長有沒有意見?

洪組長文祥:主要是因為後面的條文都用「納稅者」,如果名稱要改為「納稅義務人」,希望後面的條文用語能與名稱配合一致,我們尊重委員會的意見。謝謝。

主席:法務部劉參事,這部分有沒有要一致性的規定?

劉參事成焜:如果在這裡創設出「納稅者」,我不知道「納稅者」的定義上會不會有問題,因為所有稅法都用「納稅義務人」。

主席:納稅者就是納稅的人。

劉參事成焜:委員,我擔心在適用上有個案產生疑義,不過這個部分可能要請財政部來釐清「納稅者」這三個字是不是就足以代表了。

許部長虞哲:如果從稅法角度來看,「納稅義務人」會比較清楚,因為大家使用這個名詞已經這麼久了。

黃委員國昌:我是不會堅持啦!但法案名稱如果是「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法」,感覺在定位上就先給予非常強烈的義務性色彩,然後在這個原則下將其定位成義務性主體,再給予這個義務性主體權利保護。用「納稅者」這個名詞去描述在各種不同稅法下的租稅主體,我覺得是比較中性的用法。在法律適用上,到目前為止,我還想不到會產生混淆或混亂的可能性。

主席:我說一下我個人的看法。基本上,如果我們還是用「納稅義務人」,要與之前相關法律的用語一致,那這個就與稅捐稽徵法的專章一樣了,我們今天制定法律就是要突顯出不同,所以我贊成黃委員的立場與意見。曾委員是否同意還是用「納稅者」?

曾委員銘宗:名只是個形式,這個專法會不會變成稅捐稽徵法的專章,是要看之後的內容。對於名稱,我不堅持,純粹是看財政部的意見,因為這涉及到以後還要與各稅法連結,而各稅法規定的是「納稅義務人」,而本法的用語則是「納稅者」。剛才我就說過,憲法第十九條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那是憲法層級的規定,不是名稱改為「納稅者」就沒有義務了,憲法層級的規定已經很清楚了。不過我不堅持,尊重二位的提案。

主席:謝謝曾委員,曾委員的意思是要看財政部對此是否堅持,部長對這個部分應該最清楚,因為你的稅務行政資歷完整。

許部長虞哲:目前的相關稅法、稅捐稽徵法都是用「納稅義務人」沒有錯,但是現在是制定另外一個法律,是有關權利保護的部分,對此,我尊重委員的意見。

主席:好,謝謝。法案名稱就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通過。

現在討論第一條,第一條有本席等27人提案條文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二個版本。

黃委員國昌:有關第一條,我支持王榮璋委員的版本,王榮璋委員的版本在文字上的內容寫得比較完整。

主席:請問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

我知道財政部有提出修正建議條文,請先發給在座委員,這樣也方便大家稍後的討論。

第一條照王委員榮璋等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討論第二條,第二條有本席等27人提案條文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二個版本,二個版本的內容都一樣。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法屬特別法性質,而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也將稅捐稽徵法定位為特別法性質,這二部法律在之後的適用上會不會有競合問題?主管機關認為會不會有這樣的疑慮?

曾委員銘宗:哪個優先?

許部長虞哲:在立法通過之後,納稅義務人權利專章部分就要拿掉,以避免困擾,既然已經有權利保護的專法了,在本法施行以後,我們就會開始處理修法。

主席:這樣問題是不是就能解決了?

曾委員銘宗:不是只有專章的部分,還有其他條文,是不是要全部修正?

許部長虞哲:要看未來立法通過以後……

主席:看本法通過的內容是什麼,到時候再來修正稅捐稽徵法。

第二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是第一章章名「一般原理原則」,只有本席的版本有章名。

黃委員國昌:我同意。

許部長虞哲:對於章名,我們沒有意見。

主席:好,第一章章名照王委員榮璋等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討論第三條,第三條除了本席等27人提案條文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之外,還有江委員永昌等及黃委員國昌等另提之修正動議,總共有四個版本,請大家參考一下。

江委員永昌:我的修正動議主要是加上「暨解釋函令」。

黃委員國昌:請大家直接看我所提出的修正動議,除了直轄市、縣(市)以外,還必須包括「鄉(鎮、市)政府」,因為鄉鎮市政府在地方自治上也有課稅的權利。

現在大家討論的焦點應該是在第三項,我的修正動議只有行政規則與解釋函令,我之所以沒有把法規命令納入,是因為在符合特定要件下的法規命令是有可能觸及權利與義務的核心事項,跟目前大法官解釋的方向是一致的,所以我沒有把法規命令納入是刻意遺漏,但也不是所有法規命令都能做這樣的事情,只有符合一定特定要件下的法規命令可以做這樣的事情。

主席:請各位委員參看財政部初擬建議條文,這裡包括鄉(鎮、市)公所及自治條例。

綜合各版本內容、修正動議與臨時提案,現在的重點是法規命令要不要納入?行政規則與解釋函令大家都沒有意見,法規命令是否要納入?

曾委員銘宗:第二項可能要請財政部或法務部再釐清一下。第一項規定「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第二項則規定前項法律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的自治條例,財政部要講清楚,是不是對於所有的稅收,鄉鎮、縣市都可以訂定條例?這樣的影響很大耶!財政部沒有意見嗎?你們要想清楚,這個法律是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的自治條例。第三項規定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免稅權利,也就是實質內容不能改變,但是第二項規定是可以改變的,對不對?這樣也OK嗎?雖然目前沒有發生過這種情況。

許部長虞哲:應該是鄉(鎮、市)公所,而不是鄉(鎮、市)政府,而且根據地方稅法通則,他們是可以課稅的,只要經過縣政府、議會同意是OK的。另外,有些自治條例也有減免房屋稅、地價稅等,地方稅有減免是沒有錯。

曾委員銘宗:但那些是稅法明確授權才有的。

許部長虞哲:沒有,自治條例是可以的,地方稅法是OK的。

黃委員國昌:這是憲法中有關於中央地方分權的事項。

曾委員銘宗:如果他們規定所得稅……

許部長虞哲:所得稅不行,地方稅才可以,例如房屋稅、地價稅,要特別做個建設需要減免的話……

曾委員銘宗:有些分成的稅怎麼辦?

許部長虞哲:分成的稅不行,國稅都不行,只有地方稅OK。

曾委員銘宗:假設他們要對所得稅做解釋,這是不可以的?

許部長虞哲:都不行。

曾委員銘宗:遺產及贈與稅呢?

許部長虞哲:遺產及贈與稅也不行,是我們分成給他們,那還是國稅、中央稅。

主席:法規命令的部分呢?

許部長虞哲:我建議依照黃委員所說的不要納入,在經過立法授權後,確實有一些減免的情況,還是會有的。

另外,第三項可否在「僅得規範」中加上「解釋法律原意、」?也就是修正為「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這樣比較清楚,其實行政規則與解釋函令都不能逾越法律。

主席:好,這個部分照財政部建議之修正意見。

許部長虞哲:另外,「各級行政機關」是不是修正為「主管機關」?因為第二條規定的是主管機關而不是各級行政機關,換句話說,其他部會……

主席:你現在是說第三條嗎?

許部長虞哲:對,第三條第三項。因為第二條用語是主管機關,第三條第三項的「各級行政機關」是不是也修正為「主管機關」?

主席:好,第三項照財政部所提修正意見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曾委員銘宗:我再請教一下,還是剛才提到的問題。部長,地價稅或營業稅現在有訂定上下限,地方政府可不可以不依照你們訂定的規定?不行嗎?

許部長虞哲:法律已經明定了,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減免。委員,自治條例是OK的,第三項的解釋函令……

曾委員銘宗:我講的是第二項。

許部長虞哲:第二項的自治條例是可以的,因為是經過縣市議會同意的。

曾委員銘宗:可以?

許部長虞哲:對。

曾委員銘宗:因為這是特別法,要優先適用喔!

許部長虞哲:對,但是不能與法律牴觸,因為我們的是稅法,而那個只是自治條例而已。

曾委員銘宗:但是第二項規定的前項法律有包括自治條例啊!

許部長虞哲:對,台北市跟幾個地方市政府也有派人列席,他們現在有……

曾委員銘宗:以後不管你們訂定的上下限,他們可不可以自己訂定?

許部長虞哲:租稅減免是OK的,自治條例目前有,而且也有課稅,例如景觀維護稅等,確實鄉鎮公所有在課稅。

曾委員銘宗:我的問題是我們對於房屋稅或地價稅不是有訂定上下限……

許部長虞哲:房屋稅有,而地價稅是很明確的。

曾委員銘宗:台北市政府可不可以自己訂定?不依照你們的上下限,行不行?因為這是特別法,要優先適用啊!

許部長虞哲:是沒有錯,但是不能逾越法律啊!

主席:我們沒有在裡面定比例與內容是比任何……

曾委員銘宗:我問你,它自己定行不行?法務部,可不可以?這樣解釋下來行不行?

主席:法務部就曾委員剛剛的意見……

曾委員銘宗:我沒有意見,但我是怕到時候就亂了。

主席:謝謝曾委員提醒。請法務部說明。

劉參事成焜:就我現在的理解,可能不會發生曾委員講的那種情況,因為自治條例應該是講地方稅法通則所規範的地方稅,所以不會牽涉到其他的稅。

曾委員銘宗:您講的是特別稅課還是這個?那一般呢?

許部長虞哲:沒有,他講的是特別稅課,那是要加稅的。另外自治條例是地方本身為了比如都市建設之類的,就房屋稅、地價稅部分……

曾委員銘宗:不會就好,我先提醒你們,不要到時候發生這個問題喔。

主席:謝謝曾委員。第三條按照本席的提案條文內容作如下修正,第三項修正為「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其餘則照原本內容,第三條作如上修正。

江委員永昌:召委,你的意思是照你的版本,然後把「法規命令」拿掉,但是加上「解釋函令」,是不是?

主席:對,是。還有「僅得」後面的文字做調整與改變。

江委員永昌:可否順便解釋一下,剛才曾銘宗委員曾問到,因為有時鄉鎮市公所的立法品質很差,我自己也當過市民代表,其實鄉鎮市公所的自治條例並非鄉鎮市公所代表會通過即可,還要往上提送,對吧?這部分請你解釋一下。

劉參事成焜:你的意思在講地方自治條例……

江委員永昌:可以把這部分講得更清楚,就是並非只要地方代表會通過就能適用,還要往上送……

劉參事成焜:對啊!

江委員永昌:還要上級核定。自治條例如果不適用或是有牴觸之處,上級也會直接刪除它的條文。

劉參事成焜:對,地方自治條例會送到行政院。

主席:第三條就照剛才的決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第四條一共有本席等以及時代力量黨團兩個版本,請問衛福部是否有意見?

王簡任視察燕琴: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四條所定最低生活費用,因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所以在社會救助法中已經有「最低生活費」之訂定,且其公布是依照當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由中央跟直轄市政府分別公告,所以全國有7個最低生活費。此一「最低生活費」是社政機關用於審核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的基準,目的是針對陷於貧窮線以下的民眾,由政府提供經濟上長期性的扶助,跟這個法案所提的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在意義上、概念上有所不同,為了避免混淆,我們建議將這個名詞改成「基本生活費用」。

主席:針對衛福部所提修正意見,請問各位委員有無其他意見?也就是把本條中所謂的「最低生活費用」改成「基本生活費用」。

徐組長燕珍:主席、各位委員。本條第二項規定最低生活所需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我們看過95年跟100年時委員的提案版本,當時版本的用語是「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如果是「社政主管機關」,因為在102年政府組織改造時,社政的業務都已移撥到衛生福利部。有可能這個草案是在組改之前研擬的,所以建議將訂定最低生活所需費用的機關調整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上是內政部法規會報告。

主席:第四條修正為「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福部,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佈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請問各位有不同意見嗎?

王簡任視察燕琴:主席,這部分跟社會救助法已經脫鉤,其實不需要會同衛福部做公告,因為我們參照的都是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自行去計算……

主席:所以你希望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公布就好,你們不……

王簡任視察燕琴:我是建議……

主席:這是你個人的建議還是代表部裡面?

王簡任視察燕琴:我代表部裡面。

費委員鴻泰:請教中位數60%此一金額跟各種扣除額相比的狀況是如何?舉例我們的……

李署長慶華:目前的平均數,以目前的60%來算大概是……

費委員鴻泰:不是平均數,是中位數,中位數跟平均數是不一樣的。

李署長慶華:中位數的60%就是15萬9,000元左右。這邊指的基本生活費,如果從稅法的角度來看,應該包含所得稅裡面規定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以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如果是這樣,因為目前每個人的免稅額是8萬5,000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每人9萬元,再加上薪資特別扣除額12萬8,000元,三者合計已超過15萬9,000元。

費委員鴻泰:跟各位報告,我是教統計的,榮璋兄跟黃委員的提案都用中位數,請問哪個國家是用中位數為計算基準呢?中位數是很模糊的,為什麼不用平均數呢?因為平均數相對於中位數更客觀一點,中位數是起起伏伏的,在統計上不精準。如果它是Normal Distribution,中位數、眾位數、平均數三者可能三合為一,但如果不是呈現對稱的kashifer,通常中位數並不很精準,到時候會有爭議,你懂我講的意思吧?平均數大概不會有爭議,中位數、眾位數會有爭議。

黃委員國昌:其實一開始在訂定最低生活費時是參照社會救助法所定的標準,因為那部法律所定的標準就是中位數的60%,我們希望follow那邊的基準來制定,這樣比較不會混淆。至於中位數跟平均數在現在實際的data中的數值是多少,倒不是當初在寫這個法條時的考慮因素,當時的考慮就是最低生活費用這個概念,依照現有法律秩序當中的定義去訂定。

費委員鴻泰:這部分純粹是技術問題,如果我們的所得真正呈現出以中間數完全對稱的常態分配,中位數、眾位數、平均數會是一樣的,但是通常所得的圖形是skewness to the right,在這種圖形中,中位數是不準的。

主席:我知道費委員的意見,但我跟費委員說明一下,我們原來在最低生活費用這部分也是採用平均數,因為第6屆我剛好在衛環委員會,後來改成中位數最主要的原因是,如果極端值大的時候,平均數就會出現問題。目前勞工的平均工資是3萬9,000元,但是所得中位數這部分大概少5,000元,簡單地講就是如果有錢的人太有錢的時候,在計算平均數的時候就會有影響。

費委員鴻泰:我只是說給大家參考,這部分可能會有問題。

主席:瞭解,謝謝。我確定一下,請問財政部,衛福部的意見是不必會同他們,你們OK嗎?

許部長虞哲:應該是OK啦!因為按照中央主計總處公布的……

主席:第四條就照我剛才所讀的修正內容,把「會同衛福部,」這5字及逗點刪除後修正通過。

劉參事成焜:主席,條文第三項中的「公佈」的「佈」字沒有人字旁。

主席:好,第三項的「公佈」修正為「公布」後修正通過。

接著處理第五條。第五條一共有本席的第五條、時代力量黨團的第五條跟第六條以及江永昌委員等的修正動議。

黃委員國昌:現在我們看的第五條及本席所提第六條,大概有三個內容,第一個是量能課稅原則,至於文字上要依照王委員的文字或是財政部的文字,我都贊成。第二部分是就獲取薪資所支出的必要成本與費用,在計算薪資所得時將其扣除,我知道現在有一個標準扣除,至於扣除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扣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部分我所寫的是貫徹之前大法官解釋的原則,希望納稅者的租稅負擔,不會因為他選擇單獨申報或是跟配偶合併申報而增加。

主席:有關黃委員剛剛所講的第五條第二項這部分,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的緣故,目前已經修正了。

江委員是否說明一下您的修正動議?

抱歉,江委員,剛剛曾委員已表明要發言,請曾委員先發言。

曾委員銘宗:我的建議是第一項後段的文字「非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能否寫得更精準?

主席:「非」字已經拿掉了,變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

曾委員銘宗:「無」字也很奇怪,文字能不能更精確一點?文字上是否請法務部指導一下,可否修改的更精確一點?

主席:我們先確定第一項,第一項為「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江委員永昌:請教一下,這個條文如果改為「有合理之政策目的得為差別待遇」,跟剛剛召委念的文字「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有何差別?

費委員鴻泰:一個是正面表列,一個是負面表列。

江委員永昌:那我要支持正面表列。

費委員鴻泰:正面表列比較麻煩。

黃委員國昌:我回答一下江委員的問題。其實這個法條的結構在宣示的原則就是,原則上不得為差別待遇,除非有合理的政策目的。

江委員永昌:這個為例外?

黃委員國昌:對。如果按照江委員的寫法,可能原則、例外的涵義就不見了。

主席:江委員,可以嗎?

江委員永昌:可以。

主席:第一項這部分就確定。

第二項財政部有意見,對嗎?

許部長虞哲:對。我認為這一項的用意很好,但是跟各位報告,以104年為例,薪資所得的人數超過1,000萬人,每個人都要舉證的結果所增加的依從成本不曉得要多少,到最後結果等於大部分人都不舉證,不舉證就無法扣除了,但現在我們採取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所有人都可以減掉12萬8,000元。會舉證的人是誰呢?一定是高所得者,他們可以請會計師舉證。現行每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是12萬8,000元,這個額度對高所得者可能比較不利,但是對中低所得者而言,幾乎可以全部減掉,如果改成逐一列舉制,對高所得者固然有利,但對中低所得者可能不利。一個政策的結果對中低所得者不利,對高所得者有利,是否應考慮一下?這個用意很好,所得扣稅前本來就應該減掉成本、費用,但是第一個,因為我們薪資所得者的人數太多了,而且綜合所得稅不像一般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後者要記帳的,現行制度很簡單,就是每年減除12萬8,000元,甚至於會隨著物價上漲自動調整,這對絕大多數納稅人是有利的。這個法條的用意很好,我很佩服,所得扣稅前要減除費用成本沒有錯,但是國內若這樣做會造成困擾。我想美國稅法是可以的,但是稅務爭訟的案子不曉得因此增加多少,因為每個人看法不一樣,到底可不可以,稅務機關若從嚴認定,可能就會產生爭議。

主席:費委員有很多實務經驗,可否作個說明?

費委員鴻泰:我跟在座尤其是新進的委員報告,我從當議員到現在22年,每年都到各個里擺攤替民眾報稅,所以瞭解很多稅法的狀況。中華民國的綜所稅,民眾可以不必花什麼腦筋就自己報稅,在美國絕大多數的家庭都花100美金去找類似記帳士或是事務所的人幫忙做。我們都有秘書,秘書在平常就會幫忙整理,這沒有問題,但對一些人而言真的很麻煩。就像我在幾年前推動的,我們到醫療院所的花費全部都可以扣除,但是一般人都不太會保留收據,所以我們就要求中央健保局的資料庫都是通的。許部長所講的在實務上確實是如此,但是如果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跟現在的所得如果沒有差很多的話,其實稅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要簡單,越簡單,你日後找人家幫你申報所得稅的成本就低,如果只為了差個幾百塊錢,最後搞得那麼複雜,這得不償失。

主席:各位委員,第五條是否就保留第一項,其他部分就刪除?

許部長虞哲:沒有錯,確實以前配偶之間兩人會有差別待遇,後來第十五條整個修正了,我自己也可以請人幫忙申報,這部分已經修正過,所以沒有這個問題。

黃委員國昌:我們現在是審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上,我希望所宣示的是一個清楚重要的原則,其他稅法相關的規範必須要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建立起來的原則。剛才部長的意思是,現在所寫的第六條之所以沒有必要,是因為在目前的稅法規範秩序狀態下已經不存在這樣的現象了,是這樣嗎?

許部長虞哲:委員是講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嗎?

黃委員國昌:沒有,我是說選擇跟配偶不一樣……

許部長虞哲:那個是這樣,因為第十五條已經修正過了。

黃委員國昌:如果現在的稅法規範狀態已經是調整成這個樣子了,這個非常好,我的意思是把這個放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作為一個原則,讓以後稅法做相關修正時,能夠繼續符合這個原則,對財政部而言應該不會有困擾。

許部長虞哲:假定我們是採個別申報制就完全一樣,但目前我們是採家戶所得制,因此受扶養親屬包括父母親或是小孩子給你扶養,這確實會有差異,就是給誰扶養會存有差異,而且我們標準扣除額是二選一,所以還是有差異,除非我們將來走向個別單位制,就是納稅人自己申報自己的,但是目前我們還沒有走到這一步,尤其是父母親和自己合併申報,或是為了節稅而大家生活在一起,另外還有一些未成年子女也在家裡。所以當初大法官有做出解釋,配偶的部分不能因為合併申報或是單獨申報而增加稅負,這部分後來全部改掉,但是我們還是採家戶單位申報制。其實每個國家的制度都很不一樣,像美國、法國都很不一樣,所以這部分是否容許未來固然要改進,但現在放在這裡,馬上就受人家挑戰了,因為「或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而增加」,於此配偶是沒有問題,但其他受扶養親屬是有影響的,我們也可以舉一些例子讓黃委員瞭解,確實是不一樣。

黃委員國昌:以現在規範的現狀而言,還是會因為申報的方式而影響到稅額嗎?

許部長虞哲:沒有,受扶養親屬。

黃委員國昌:原則上,這個部分我尊重部長的意思,但可以先不這麼快就通過,等我看過部長給的例子之後,最後再回頭處理,這樣可以嗎?

許部長虞哲:好。

費委員鴻泰:比如有兄弟兩人,父母可以扣除20萬,假設你的稅率高,是40%,父母受你扶養,40%是8萬元;而我的所得低,稅率是10%,父母受我扶養,就是2萬,來回就差了6萬,所以很多兄弟姊妹之間都在協調。

許部長虞哲:會搶來搶去啦!

費委員鴻泰:我聽的是協調。

江委員永昌:請教一下,現在是在討論第五條第二項,是嗎?

主席:是。

江委員永昌:這是在講納稅者為獲取薪資……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五條第二項。

江委員永昌:就是納稅者的稅捐負擔,所以還沒有討論到王委員榮璋原本提的……

主席:我剛才的建議就是第一項修正,把「非」字拿掉,然後後面的……

江委員永昌:不是,剛才召委主持時,我不知道你決議第五條……

主席:我是徵詢大家意見,還沒有決議。

江委員永昌:還沒有決議?

主席:對。

江委員永昌:那我現在提出來,所謂獲取薪資必要之成本費用,我認為財政部要先解釋什麼叫作「獲取薪資」?薪資有定義,薪資的成本費用也是有定義。因為王榮璋委員的版本前面寫「減除」,後面寫「扣除」,本席的動議是前面寫「減除」,後面寫「前項減除辦法」,我是用同一種寫法。我是覺得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既然是同意列舉了,所謂獲得薪資必要成本,你認為哪些不是必要成本、不是必要的費用?你自己是主管機關,你也可以定之啊!如果要把這一項完全拿掉,請給本席一個說明。

主席:請部長再對此說明。

許部長虞哲:目前我們薪資所得雖然不能減掉必要成本費用,但是我們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一年大概是12萬8,000元,假定今天讓他減掉必要成本費用,我們一定要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拿掉,二者不能同時存在,對不對?剛才報告現在薪資所得人數有一千多萬人,你要記載這些必要成本費用的話,一定要記帳啊!要保存憑證,以備將來申報時可以用到。那麼我們可以想像到,就中低所得者來看,應該不會到12萬8,000元,為了這一點點,因此要設置帳戶保存憑證,造成絕大部分的中低所得者就不會了,結果他連現在的12萬8,000都不見了。那誰會保存憑證而且會記帳呢?一定是高所得者,他能夠聘請會計師、記帳師幫他處理這些,而且因為他的所得高,他的服裝費、交通費等各方面一定會比較好。當然我們修正的結果,用意是很好,我很肯定,有些國家也是這樣,但是稅務的爭議會很大,確實是如此,因為我們在研讀美國稅法時,一點點東西就提起行政爭訟,所以我們是考慮到這個原因。

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是,你可以訂定減除辦法,就計算薪資所得,本席的動議是舉證或設算,薪資所得者自己要去舉證,我沒有說要拿掉12萬8,000元,這就跟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一樣,薪資所得扣除額原本的12萬8,000可以留著啊!

許部長虞哲:沒有,假如你要減這個的話,不可能同時存在。

江委員永昌: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也是同時存在。

許部長虞哲:我們現在是針對薪資所得,因為當初沒有減成本費用,才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這個是這樣來的!

費委員鴻泰:在經濟學的財政篇開宗明義就講,我們對於一個稅要考慮四樣東西,第一個是經濟的競爭能力,第二個是財政的收支狀況,第三個是公平正義,第四個是稽徵成本。如果照這樣的作法,稽徵成本一定增加,不管是國稅局或是我們自己。我剛才講美國的綜所分得很細,一般像我們這樣所得的人,大概都要找個會計師,起跳是100美金,這還是我住在美國時候的價碼,我不太清楚現在是多少。所以,我是建議聽聽許部長,許部長一輩子在搞稅,他滿客觀的,很多稅法都經過他的手上修正或是制定,我建議還是要考慮稽徵成本。實際上,這沒有說哪一個是先後,就像馬英九以前執政時搞一個證所稅,他一直強調一樣東西,叫作公平正義,我不曉得跟他說服多少次,我說稽徵成本必須得考量,事實上,你的稅最後是減少了,因為大家覺得很麻煩,乾脆就不玩了。

黃委員國昌:我簡單說明一下,我後來被部長說服,主要是當初在寫這個條文時,的確是從純理論上著手,投入的成本必須要扣掉,那才是真的賺的。但是,你考慮到稽徵成本的問題,變成是整個國家承受了重的稽徵成本,得利者可能是比較高所得那一端的人,等於高所得那端的人,他們能夠節稅的成本交由整個國家來承擔,我擔心會出現逆分配的狀況,所以我接受許部長剛才的說法。

江委員永昌:這樣我也可以接受,但我要求把稽徵成本算給我看。

費委員鴻泰:那個都要假設……

江委員永昌:假設也可以,我同意嘛!就像剛才召委講的,對不對?

費委員鴻泰:以你的智慧,你自己就可以想像了。

江委員永昌:我無法想像,我不懂。如果像費委員所講,可以去假設、推估,讓這一項不要納入,但現在不是已經推估到你所講的第四項,要考慮到稽徵成本,而只是拿這個作為理由。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江委員提的不能講沒有道理,部長回去就模擬一下嘛!推算一下,找個時間弄個報告出來,簡單幾個page跟我們講大概稽徵成本要花多少,這個可以估算得出來,大家就有個焦點了。基本上,我是同意剛才幾位委員所講的觀點,特別是費委員所說的,原來就有薪資特別扣除額這一項,已經可以省掉這些東西了,否則就是列舉扣除額了,一般現在比較高所得者都是用列舉扣除額,高所得者沒有人用標準扣除額。

費委員鴻泰:我們同意要尊重每位委員的意見,我舉例來講,我們幫人家服務報稅,凡是要列舉的部分一定要有憑單,憑單有各式收據等等,比如你去買衣服好了,有的有給統一發票,有的沒有給統一發票,那以後如何認列?因此,他們的第一線工作人員,如果說只有薪資標準扣除額,那對於這一項,只要有工作,就在電腦直接key in了;如果有列舉的話,每一張單據都得去檢查,當然現在委員要求去做,那就去做,我是講給你聽,很多東西如果差不多的話,我寧願選擇簡單。

主席:照江委員和賴委員的意見,麻煩財政部人員幫我們做一下模擬。第五條就照本席的版本,第一項做修正之後通過,好不好?好。那我們繼續進行第六條。

賴委員士葆:本席補充一下,我有個再修正案,我接續你們後面再加幾個字,看起來王委員提案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都是對優惠政策訂一個上限或什麼的,然後要做評估,我們認為做評估是很大的事情,希望能夠加開幾場公聽會,就這樣而已。條文前面的精神,我都可以接受,但我認為應該要加幾場公聽會,同時也希望能夠入法,否則稅式支出的評估大概都是由財政部來做,我們認為財政部的客觀性不夠,希望能夠納入外界的民意。

許部長虞哲:事實上,目前稅式支出是要由提出的主管機關先提出來,我們復評,不是由我們自己做,因為目前提出租稅減免……

賴委員士葆:部長,我知道各單位會做評估,但最後還是官方,當然不一定是由你們提,都是官方提,我覺得應該聽一點外界專家學者的意見,我主要是補這一塊而已,是不是在官方評估之外,我們再加一點外界的聲音進來,基本上是補強,跟各位的精神並沒有什麼出入。

主席:我們逐項處理。請問各位,對第一項有無異議?這部分有實施年限,還有目的。

黃委員國昌:我覺得實際上的內涵差不多,我不會堅持一定要用我的文字,用王委員的文字,我也OK。但是我要問一個事情,就是在稅法或其他法律當中,等於包括實施年限,以及包括政策目的,這些都會寫在稅法或其他法律之中嗎?

許部長虞哲:比如產業創新條例有實施年限,還有最近在擬議的住宅法也有年限,相關稅法都要有。跟委員報告,王委員所提草案跟目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條文一模一樣。

黃委員國昌:我的問題很簡單,就是實施年限跟目的……

許部長虞哲:有,都要明定。

黃委員國昌:都會在法律裡面明定?

許部長虞哲:我們會要求主管機關要明定,一定要明定。

主席:它的稅式支出估算出來之後,我們就可以看它有沒有達到當初的目的,然後要另外診斷跟結果有沒有相當。所以未來在租稅這個部分,我們一旦訂定下去,它一定要有這些東西。

黃委員國昌:好,對於第一項,本席支持王委員榮璋的條文。

賴委員士葆:既然部長這樣講,我具體建議,就是採王榮璋召委的版本,本席再加上幾個字,各位討論看看能否同意,也看財政部的意見如何。

主席:第一項就採用本席的版本。

賴委員士葆:第一項OK啦!

主席:那第二項的部分,就是後面賴委員的意見,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曾委員銘宗:目前實務上有做稅式支出的只有所得稅,其他都沒有嗎?

許部長虞哲:各稅都有,以貨物稅為例,像電動機車,主管機關經濟部就一定要提出來。

曾委員銘宗:所以現在各稅都有,不像原來只有所得稅。

許部長虞哲:不是,那是在預算書裡面列示才會如此,但若要租稅減免的話,現在則是都要有。

曾委員銘宗:稅式支出只有經過財政部,對不對?

許部長虞哲:對。

曾委員銘宗:賴委員建議開公聽會之後,本來是要送立法院通過,我是覺得送立法院備查就好,不然稅式支出就只有財政部看過而已,那不就沒有什麼用處嗎?

許部長虞哲:方才賴委員的意思是說要舉行公聽會,其實到這裡就好了,因為法律案一定要經過立法院的審查,無論是稅法的租稅減免或是其他法律的租稅減免,一定要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才行,假如在審議的過程中發現主管機關提出的稅式支出評估或是在公聽會中大家都表示反對,屆時你們可能就會將其否決掉了。

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很簡單,「數場」等文字就不要了,就是修正為「稅式支出評估及公聽會……」。

黃委員國昌:實質內容上我同意賴委員的建議,就是加上公聽會,但法條的文字上若規定「應經稅式支出評估與公聽會之舉行」,而這個公聽會指的是擬訂租稅優惠的主管機關嗎?即舉行的主體是誰?

許部長虞哲:稅式支出評估也是要主管機關先提出,他們才曉得政策目的是什麼、為什麼要減免。

賴委員士葆:舉例來說,經濟部依促產條例將這個期間定為15年,而這個15年是如何決定的?以前這個都是由他們自己定的,現在則是要求還要召開公聽會,讓外面的意見可以進來,如此才會比較完整一點。

主席:我們都同意,現在就是文字上要怎麼寫會比較完整一點。

黃委員國昌:本席建議修正為「前項優惠之擬訂,應於舉行公聽會後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賴委員士葆:可以啦!

主席:修正為「前項優惠之擬訂,應於舉行公聽會後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大家有無其他意見?

許部長虞哲:可否修正為「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主席:修正為「前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第六條就依方才的修正文字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條。

第七條有賴委員等提出修正動議,還有時代力量黨團及本席等的提案條文。

黃委員國昌:第七條的實質內容上,我會支持財政部初擬的建議條文,因為寫得比較完整,不過可否請賴委員說明一下,針對財政部擬的條文,你又做了什麼樣的修正?

賴委員士葆:其實我是修正王榮璋委員的提案,其最後一項提到「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本席則將6個月改為3個月,我擔任立委快20年,多多少少都有碰到這樣的案子,其實我常常替納稅義務人叫屈,就是稅官在要稅的時候,真的是急急如律令,可是當納稅義務人提出rebattle的時候,卻是等不到任何的回應,所以給6個月時間太長了,因為所有的資訊都在政府手上,所以3個月的時間綽綽有餘,在此提供一個數字給大家參考,現在所有的官司中,稅務的糾紛、跟政府的糾紛不是排名第一不然就是第二,而民間的勝率不到6%,表示都是政府打贏,因為法官不見得懂這些東西,也不一定會用心看這件事情,反正就是認為財政部對,所以就判財政部贏,而王委員及時代力量提出這個條文,也一定是因為一些多年的陳案,那些納稅義務人雖被罰但一直不服氣,所以鬧到現在、抗議到現在,一定有這樣的因素在裡面,所以政府、官方不一定要有那麼大的衙門,一定要6個月的時間才行,這樣的規定太寬鬆了,本席認為3個月的時間絕對enough來做一些回應。

許部長虞哲:一般的答覆其實1個月就夠了,但條文是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即他在從事交易時,並不曉得事後財政部或國稅局會做什麼處理,所以才會規定特定交易行為前,而且這樣的規定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就已經存在了,且時間就是規定6個月,所以本人建議還是維持6個月,萬一3個月內無法答覆,這樣一來就表示失效嗎?事實上是不可以的,總之,我們會要求6個月內要答覆,而特定交易行為因為很複雜,我們手上不一定有資料,而是納稅義務人在從事一個新的交易行為之前,不曉得未來會如何處理……

賴委員士葆:但你們這個「特定」其實也不怎麼特定,反正是否特定都是由你們來認定。

許部長虞哲:沒有!沒有!那是他自己有新的行為。

賴委員士葆:我處理過不少「特定」的案子,真的是一搞就搞好久,有一個案子是我民國90年落選前處理的,但一直到半年前才處理完畢,總共花了十幾年的時間,那個案子就非常「特定」了,具體內容我就不提了。總之,我們碰到很多這樣的事情,之所以會拖那麼久,就是因為每次rebattle時,都等很久財政部才有回應,問題是財政部並沒有相對一樣,財政部跟人家要什麼東西都要求要很快給,而財政部給人家東西卻給得很慢。本席尊重各位的意見,只是提出來說看能不能快一點。

曾委員銘宗:在條文裡面有規定納稅者,可是第七條第三項、第五項和最後一項又是規定納稅義務人,到底是要用納稅者還是納稅義務人,應該要統一吧!

黃委員國昌:其實大家如果看財政部建議的條文,就已經都有改了,本席之所以支持財政部建議的條文,就是因為在最後一項有明定過渡條款,區分事實已經發生、還沒有裁罰跟已經裁罰但是還沒有確定的情形,都按照前面的精神加上帽子了。如果大家看財政部初擬的建議條文,其實剛剛提的那些問題基本上都不存在。但是本針席對財政部的條文要問部長一個問題,倒數第三項規定「但納稅者對重要事項未為陳述或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這裡的「對重要事項未為陳述」是指沒有主動講嗎?等於是要先有一個陳述義務,在違反這個義務以後才不給優惠,你們加的這個義務會不會太重了?

許次長虞哲:有些稅是採核定制,譬如查定房屋稅、地價稅等稅額,但是有很多稅的稅額是要自己申報的,像遺產贈與稅、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該申報卻沒有申報,請問我們要怎麼去找這些資料?因為資料畢竟是在納稅人手上,對這些部分都不來陳述、不來申報,那事後被我們查到了,如果都不能處罰,我想這樣也不好,本來是「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我們加上「未為陳述」,因為如果他們根本就不來,那我們要怎麼辦?根本就不來比陳述還更糟糕。「為不實陳述」只是有差別而已,譬如說100元卻只申報20元,但是完全都不來就變成是0元,都不理我們。

黃委員國昌:那我們把「未為陳述」這個概念留著,但是把文字調整成:「納稅者對重要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或對依法應申報之事項拒絕陳述」,這樣可以嗎?因為在法條上規定「對重要事項未為陳述」,這是一種消極不作為的狀態,那在這種消極不作為的狀態之前,等於是說他有申報義務,你們問他,他又不跟你們講,在這個時候你們免除優惠,我覺得這樣規定是合理的,只是連前面這個前提都沒有,就只是規定「對重要事項未為陳述」,這時候他就會覺得自己根本都沒有被問到,到底哪些是重要事項,搞不好他覺得他都已經講了,但是你們又說有些重要事項他根本都沒有講。

主席:請黃委員提出要修正的文字。

黃委員國昌:本席建議修正為:「第三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對重要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就依法應申報之事項拒絕陳述,致使主管機關短漏核定稅捐,不在此限。」,這樣可以嗎?

賴委員士葆:主席,本席對於財政部說的6個月沒有意見,但是主席的版本和財政部的版本有很大的不一樣,主席的版本是規定:「納稅者對重要事項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但是財政部的版本是規定:「未為陳述、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就是加了「未為陳述」,這幾個字一加進來,就讓人覺得有點恐怖,好像一頂帽子,而且權力很大,等於都掌握在你們稅務機關手裡,所以應該要想一下,財政部的版本比主席的版本多了這幾個字,這是很可怕的幾個字。

主席:剛才黃委員也是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什麼叫「未為陳述」?是什麼都沒有講嗎?文字上不是很清楚。

主席:如果照黃委員所提修正意見,財政部認為可以嗎?

李署長慶華:我們也贊同黃委員的意見,因為我們版本所規定的「未為陳述」是指根本都沒有申報,也不提供任何的資料。不過委員講的「拒絕陳述」,因為拒絕是一種意思表示,那要由誰來認定他有拒絕的意思?而且他可能根本都不理我們,也沒有表示拒絕。所以是不是還是照我們版本所規定的「未為陳述」?

黃委員國昌:這樣規定會太寬了,本席非常的擔心。

李署長慶華:我們是建議照黃委員的意見規定為「或就依法應申報之事項未為陳述」。

黃委員國昌:那如果經請求後仍未為陳述呢?

李署長慶華:因為已經是我們所查獲的重大規避稅負案件,事實上,我們在調查的時候都會通知納稅義務人,只是如果他們都沒有任何的蛛絲馬跡,都沒有申報,有的時候我們根本就掌握不到這些資料,有的時候是因為我們去查一些資金的流程,才會發現他有異常規避稅賦的情形。

主席:我們了解,委員們剛剛也都說了他們擔心的問題,我們就看要如何具體的規定來加以約束,好不好?署長,你們建議就「未為陳述」如何修正?就是規定為「或就依法應申報之事項未為陳述」,後面的部分就不改了嗎?

李署長慶華:就是把黃委員所提的條件加進去,然後這部分是規定「未為陳述」,就是掛一個前提,並不是對任何案件都以「未為陳述」來做判斷,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周延一點?也可以免除委員認為我們會無限上綱的疑慮。

黃委員國昌:現在這個但書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其實滿重的,因為會涉及到你們到底可不可以另就他的逃漏稅加以處罰。本席的意思是,你們先通知他,如果他還是消極,這個時候你們再來發動這個但書,這樣會比較有正當性。本席建議可以規定為「就依法應申報之事項經請求後仍未為陳述」。

李署長慶華:那規定「經通知」可以嗎?因為我們跟納稅義務人之間不是用請求,所以是不是規定「經通知後未為陳述」?

主席:那就修正為「經通知後未為陳述或為不實陳述……」,好不好?

曾委員銘宗:後面規定「或為不實陳述」,其實有的案子都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他們可能也不記得了,其實不是故意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的資料,所以這樣對納稅義務人來講風險也很高,可能案子已經過了5年,你們的稽徵期間是7年,你們說他們為不實陳述,其實有些人並不是故意的,而且有時候也不是故意提供不正確的資料。如果規定「未為陳述、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要納稅義務人負責,我覺得其實都不合適。

賴委員士葆:這個條文真的是要好好的去思考,這裡有好幾位教授,包括費委員、黃委員,我們以前在報所得稅的時候,常常會在報完稅以後才發現少報了去演講時拿到的5,000元,這樣是不是不實陳述?

主席:各位委員,這裡指的是第三項的情況。

費委員鴻泰:很顯然賴委員並不是自己報所得稅,跟大家報告,在20萬元以內或課稅金額達1萬5,000元,都是只補不罰。你看你都不食人間煙火,要怎麼辦呢?

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我們主要是在討論第三項的租稅規避,就是規定「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曾委員銘宗:沒錯,但是去查租稅規避有時候都是很久以後的事了,你還記得去年的事嗎?有時候根本就不記得了,所以可能還要有故意,如果規定「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的資料」,可是過了幾年之後哪裡還記得呢?

費委員鴻泰:這樣規定確實是嚴了一點,像我們106年的所得是在107年申報,而5年是從什麼時候起算呢?就是從108年2月1日開始起算5年,他們才開始去查稅,換句話說,從108年開始,經過109年、110年、111年、112年,106年距112年很長的時間,真的有時候不記得了。我們必須要從人性的角度來看,尤其是愈上年紀,像我連昨天吃了什麼東西都想不起來了,更何況是經過7年的時間!這都不是我們現在發生的事情,所以我們要替以後來考慮一下,我們立一個法不要讓人家覺得過於嚴苛。

主席:本席了解,那這個條文的這個部分就暫時保留,請財政部先研究一下,就委員們所擔心的部分,請你們去擬出文字。另外,關於賴委員剛才所提6個月的部分,賴委員可以接受嗎?

賴委員士葆:對。

主席:好,謝謝。第七條保留。接下來是第二章章名「資訊公開與正當法律程序」,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進行第八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的第九條和江委員永昌等所提修正動議。

江委員永昌:本席是建議在「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之後加上所持有的不動產、存款和有價證券,本席之所以加了這些,就是因為在這個條文裡面的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就只有呈現動態變動,沒有辦法呈現所得分配級距跟靜態財產之間的關連性,如果要檢討稅負與財富重分配之實證效果,在財政部的大數據技術容許的前提之下,是不是可以進一步去揭露不同所得分配級距所擁有的不動產、存款和有價證券?當然這要在大數據技術容許的前提之下,不知道財政部的看法如何?

李署長慶華:跟委員報告,對存款跟有價證券的部分,基本上我們並沒有完整的資料,在我們現在所蒐集的課稅資料裡面也沒有這些,像我們在查的財產資料裡面沒有存款、有價證券的資料,因為有價證券有時候會落後,那個資料反而會是不正確的。但是我們可以參考江委員等的提案來修正為「並持有之不動產棟數」,因為如果不動產個別揭露的話,會變成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稅捐稽徵法保密的問題,所以是不是可以修正為「並持有之不動產棟數」?

曾委員銘宗:不動產包括土地和房屋,那怎麼會規定棟數呢?

李署長慶華:那就規定「筆數」可以嗎?

黃委員國昌:江委員建議把財政資料公開繼續延伸到持有財產的分布,我覺得這樣滿好的、很有意義,只是說在現實上是否做得到。本席想再確認江委員的意思是怎麼樣,這裡是規定「全體國民之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譬如說把所有的納稅者劃成10等分,所得在前10%的人所負擔的稅在全部的稅裡面所占比例是多少,就是10%的人負擔了這麼多稅,如果在後面加上不動產的筆數,那是他們所持有不動產的筆數、價值或什麼呢?

主席:現在先請財政資料中心陳主任向各位說明,第一,關於委員所提出來的項目跟要求,以目前的資料能不能做得到;第二,如果現在的資料沒有,是否有辦法建置出來?

陳主任泉錫:剛才所提到的這些資料內容是可以的,像財產的筆數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筆數是個人的,而這裡是規定所得分配級距,所以就必須把筆數變成一種平均的概念,因為是10%,每個人的筆數都不一樣,所以必須把這10%的人所有的筆數加起來再除以人數,所以這是一個平均的概念而不是個別的概念,那這個數量是可以算出來的。如果要把價值拿來平均,就只能用公告現值來算,不過這是可以做的,也是一種平均的概念。

江委員永昌:當然,在技術層面要如何去克服,本席還沒有想到那麼多,不過本席的意思就是,我們不就是要去檢討稅負跟財富重分配的實證效果嗎?本席在想的是這一件事,不過我們只有對動態的財產去做,卻沒有包括靜態的部分,像所持有的不動產就是靜態的,說不定從那個數據所得到的感受會遠大於所得跟稅負之間的關連性。人民對所擁有的不動產跟所得與稅負比例這些數據的感受,恐怕跟這個實證效果所要告訴人家的,說不定差距是很大的。如果你們在數據的技術上能克服,本席當然是建議你們儘量朝這個目標去做。

主席:還有存款跟有價證券。

許部長虞哲:那個不行,我們沒有資料,而且隨時都在變動。

陳主任泉錫:財政部沒有資料。

黃委員國昌:那這樣子是否就把不動產的筆數也放上去?我有看到朱敬一最近的研究,裡面就是在處理財富跟不動產交易之間的關係,結果真的滿驚人的,所以將這些data公開以後,對未來檢討租稅公平性是很有幫助的。

主席:江委員是否同意我們就把不動產筆數放進去?俟一段時間過後,我們再來看看這些資料是否完全、看看是否還要修法。

賴委員士葆:這部分我沒有意見,只是財稅中心有這些資料嗎?也就是他們會知道前百分之五或是百分之十的人手中有多少間房子嗎?本席懷疑你們會有這部分的資料。

主席:賴委員,他們表示可以。

賴委員士葆:請財政部研究一下,即建置一個國人財富資料,畢竟江委員所提的是一個財富的概念,即所得是流量的概念、財富是一個存量的概念,而這些都是存量的概念,之前我們都沒有公布存量方面的資料,所以可以請財政部回去研究,看看如何去彙整,必要時公布國人財富相關的資料,這樣一來事情就解決了。

主席:賴委員是指這個案子通過後就做成附帶決議?

賴委員士葆:可以啊!請財政部研擬一下,就是積極研擬彙整計算國人財富相關資料,並擬定相關公布辦法內容,附帶決議的內容大概是這樣子,屆時我們再來通過就好。

主席:你們擬好後就給賴委員看。第九條的部分……

許部長虞哲:「並」要改成「及」。

主席:本席等提案第八條第一款前面的文字不變,後面加上「及持有之不動產筆數」,做如上修正。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審查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榮璋等27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案等2案因尚未審查完竣,所以另擇期再審;臨時提案3案一併保留,亦另擇期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議程處理到此,如有登記發言不在場委員補提書面質詢,就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4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