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5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南海仲裁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53)
許委員就「南海仲裁案」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於本(105)年7月12日對南海仲裁案做出之判斷嚴重損及中華民國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之權利,我國絕不接受,該判斷對我國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我國主張太平島可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之要件,中華民國對包括太平島之內之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和海洋法上之一切權利。
二、我國也多次向各國呼籲南海爭端應依國際法和海洋法,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和平方式解決。我也願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和相關國家共同保護及開發南海資源。
三、關於南海爭議,我國主張應透過多邊協商,並以平等地位獲納入相關多邊爭端解決機制之方式和平解決。我國也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同時,確認相關國家均有義務維護南海航行和飛越自由。
四、依據蔡總統於本年5月20日就職演說,對於東海議題與南海議題,主張應「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另外,政府將依據蔡總統於本年7月19日關於南海議題之指示,持續在南海地區捍衛漁權,強化護漁能量,確保漁民作業安全;針對南海議題,呼籲多邊協商,由本部和相關國家加強對話溝通,協商尋求合作共識;加強科學合作,請科技部開放科研名額,由相關部會邀請國際學者至太平島進行地質、氣象、氣候變遷等科學研究;人道援助,由本部和相關國際組織合作,讓太平島成為人道救援中心及運補基地;並鼓勵海洋法研究人才,強化國家因應國際法律議題時的能量。
五、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所有,這是中華民國的主權與堅持,政府絕對會捍衛國家的領土與主權,也不讓任何損害我國家利益的情形發生。政府捍衛我南海諸島主權和海域權利之決心從未改變,也請委員繼續支持政府施政,共同維護我國家利益。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金融業經營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49)
許委員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金融業經營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強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之機制問題:
(一)協助具發展潛力及創新營運模式之新創企業:
1.開辦多元保證業務:陸續開辦如直接保證、批次保證、相對保證、供應商融資保證等多項新種保證業務,透過多元保證方式,增加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及具發展潛力之新創企業融資意願,以協助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融資。
2.推出創業及創新發展之專案貸款:結合各相關單位提供之資金及資源共同辦理各項保證業務,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經濟部)、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臺北市政府)及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勞動部)等信用保證服務。
3.協助企業取得直接保證後再向銀行融資:具發展潛力之新創企業如因金融機構對其產業不熟悉或評估其風險較高,致無法循現有融資管道順利取得資金者,如電影、數位內容等文創產業,可利用信保基金直接保證方式,直接向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取得保證函後(直接保證平均保證成數約為8成),再憑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
(二)目前國內中小企業產業結構係以服務業為主,依信保基金本(105)年1月至8月之保證資料,所提供之信用保證亦係以「批發及零售業」約占48%為最高,另製造業約占32%及營造業約占11%,並與現行中小企業產業結構分布相當。
(三)信保基金現行案件審核,除依企業財務報表分析其財務與營運狀況外,另綜合考量並分析企業信用紀錄及所屬產業前景及未來發展等因素,依個案核予保證額度。
(四)經濟部將持續責成信保基金提升人員之案件審核相關技能、瞭解新興產業如行動科技、物聯網、大數據等發展趨勢與其創新商業模式,並積極配合政策加強推動各項協助中小企業之信用保證措施,以協助新創產業發展。
二、有關協助改善金融業經營困境問題:
(一)為使我國金融業於穩健成長中,能發揮協助經濟結構轉型及產業發展之功能,金管會業提出「金融挺實體經濟-三力四挺政策專案」。其中在銀行業之融資資源部分,業於本年9月30日推出「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以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險原則下,對新創重點產業積極辦理授信。
(二)上開方案重要內容如下:
1.放款對象:包括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七大新創重點產業。
2.實施期間:自本年10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並分2期辦理。第1期為本年10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計15個月);第2期為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計12個月)。
3.放款目標值: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1期本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增加1,800億元;第2期依第1期執行情況再行擬訂。
(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中,有關罰鍰數額之訂定及擴大沒收制度之設計與否等疑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44)
江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中,有關罰鍰數額之訂定及擴大沒收制度之設計與否等疑義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18條已參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國際規範即FATF40項建議之第4項建議規範,明訂沒收之範圍不限於本案之犯罪所得,亦及於其所移轉、變更、隱匿、掩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重大犯罪所得,與國際標準相符。又上開修正草案第6條至第10條、第12條有關違反洗錢防制預防措施,性質上非屬洗錢犯罪行為,而係行政違規,既非洗錢行為自無從以「洗錢數額為上限」作為裁罰執行之法律依據。惟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執行效能而認有提高罰鍰上限之必要,行政院尊重委員審議結果。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保障農民基本生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40)
陳委員就保障農民基本生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農業長年來扮演充裕軍糈民食、安定社會、培養工業、促成臺灣經濟起飛之重要角色,政府為肯定並感謝農民之貢獻,在尚未建立農民年金給付制度前推動「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由編列預算之方式發放屬福利津貼性質之老農津貼。
二、另依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老農津貼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7,000元;同時,為建立調整機制,其後每4年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前次調整之前1年CPI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且調升不調降。本(105)年老農津貼發放額度業依上開規定調整為每月7,256元,以使老年農民生活不致受CPI變動之影響。
三、又,有關老農津貼排富規定,分為所得及不動產兩項,並依財政部財資中心提供之資料為比對計算基礎,考量農業經營特性,對於農民從事農業所得、從農營生之農業用地及居住農舍均未計算。倘最近1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達50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始不符合請領資格。
四、此外,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自本年6月23日召開第1次會議,迄10月13日止已召開16次會議,完成我國13項年金(退休金)制度專案報告及研討,並於第8次會議進行「農民健康保險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制度」報告。依報告顯示,截至本年6月30日止,農保被保險人125萬9,870人,每月領取老農津貼(7,256元)者計63萬1,874人。目前面臨問題包括農保由於被保險人年齡偏高,造成身心障礙、死亡等事故風險集中,致財務收支失衡;老農津貼係為照顧長期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福利津貼方式發放,如未來依CPI調整或增加額度,將影響投入農業發展之預算等。
五、目前農民年金相關制度業已納為年金改革討論範疇,且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自第13次會議起,進入年金實質議題之討論,並訂於11月12、13、19及20日分別在北、東、中、南區辦理4場分區座談會,以擴大蒐集民意,並預定於106年1月中旬召開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凝聚社會改革共識,該會議之結論亦將作為年金改革修法之依據。
(五)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建請政府應檢討目前電力傳輸系統設置方式,並針對受災嚴重之屏東等縣市優先完成輸配電纜地下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64)
周委員就建請政府應檢討目前電力傳輸系統設置方式,並針對受災嚴重之屏東等縣市優先完成輸配電纜地下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電公司供電線路係依「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之相關規定設置,除每年編列預算執行各項維護工作及加強既設線路巡檢維護外,並依運轉情形,分階段規劃汰換。近年來因氣候變遷造成颱風強度不斷增強,導致臺灣本島及離島遭受複合型災害規模持續增高,為提升整體防災效能,台電公司將採用「電桿選用系統」軟體全面進行評估,依不同區域及地形檢視現場架空線路電桿建置合理性,並依評估結果適時辦理加裝雙向之橫面地支線、加裝基樁、採雙抱併桿或H桿、縮短桿距等方式加強配電線路及設備抗災能力,以確保供電穩定及提升供電設備妥善率。
二、針對莫蘭蒂及梅姬颱風造成數百萬戶停電,本部已邀集台電公司進行檢討,該公司將針對各縣市常因颱風等天然災害造成配電事故之供電區段或事故發生時搶修困難之路段,推動「強化配電線路防災韌性計畫」,並主動與地方政府接洽研商計畫內容(包含防災型地下化、電桿強化及需地方政府協助事項),逐年推動,以降低天然災害之影響。
(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彥秀就民眾辦理被繼承人死亡登記時,加強宣導開具遺產清冊之重要性,並提供司法院書狀範例網址供民眾利用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45)
李委員就民眾辦理被繼承人死亡登記時,加強宣導開具遺產清冊之重要性,並提供司法院書狀範例網址供民眾利用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民眾死亡後,繼承人須申請繼承等項目繁多且較為複雜,服務亦散於各相關機關,本於便民服務精神,整合民眾辦理死亡登記後續應辦理事項,本部製作「死亡登記後續辦理事項一次告知單」範本,於104年8月17日及8月27日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按實際需求、地緣關係及法律修正情形自行增列辦理事項,於民眾申請死亡登記時,提供民眾參考。該告知單相關建議辦理事項,均有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應辦理之權責單位名稱及電話,方便民眾了解及洽詢,民眾得依該告知單提供之權責機關名稱上網搜尋,連結至該機關網址,了解相關應辦理事宜。
二、另本部於104年9月8日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其製作之「死亡登記後續辦理事項一次告知單」,置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並上傳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我的E政府」網站,提供民眾多元下載服務。爰現行民眾辦理死亡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業已提供「死亡登記後續辦理事項一次告知單」,其中辦理事項「陳報遺產清冊或拋棄繼承」已提供被繼承人住所地地方法院名稱及電話,方便民眾了解及洽詢,又為保障民眾權益,於105年10月4日修正上開告知單範本並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修正,於備註新增開具遺產清冊之必要性及提供司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書狀範例下載網址等說明事項。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針對日前臺灣大學發生古物遭竊事件,顯示台灣各縣市校園內古文物與古書籍,未獲得妥善保存維護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36)
黃委員就針對日前臺灣大學發生古物遭竊事件,顯示台灣各縣市校園內古文物與古書籍,未獲得妥善保存維護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係為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轄屬各校所保管之各項文物並無鑑定認定之專業,且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規定,有關古物之鑑定、分級及調查列冊追蹤應由文化部專業協助本部辦理之。
二、本部現行針對各校保管之各項重要文物,視屬珍貴動產,依循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辦理,針對轄屬各校院內保管之各項珍貴物品,依循「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辦理,由校方將珍貴動產分類、編號、攝照製卡建檔及保管,並登記於備有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以便備查,有關要點內所稱之珍貴動產,係指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之動產或具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之財物,經校方認定具有珍貴保存價值者。
三、綜上,本部並未具備鑑定臺灣各縣市校園所保管之各項物品是否具備國家文化資產價值身份之專業及權責,爰並未主動針對案內所述之古物進行認定及造冊登錄追蹤。
四、至有關案內提及古蹟營運經費乙節,本部業於103年8月27日以臺教秘通字第1030120224號函知各轄屬大專校院及附設醫院,請各校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規定,自104年起將相關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維護管理所需經費落實於預算編列。
五、本部將邀請文化資產保存法主管機關文化部提供專業協助,共商妥適協助校園內所保管具文化資產價值文物之保存維護事宜。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陸客縮減,影響觀光產業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41)
陳委員就陸客縮減,影響觀光產業案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觀光局訂定有「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供轉型期間有資金需求之(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申請,係做為資訊化所需軟硬體資金、硬體修繕資金或企業經營必要之營運週轉金,目的是協助產業轉型及升級,為永續經營做準備,非僅為短時間之紓困,該優惠貸款經費來源為國發會300億中長期資金。
二、有關陸客減少因應策略,觀光局以「開拓多元客源」,「資源到位協助受影響業者、地區度過難關」及長期「協助國內觀光產業轉型」為目標,就積極開拓多元客源、短期鼓勵國內旅遊、協助國內觀光產業紓困以及中長期產業轉型等擬定具體策略:
(一)開拓多元市場
1.開拓新興市場客源
(1)擴大免簽適用國家:東協國家除現有新加坡、馬來西亞2國外,自105年8月1日起對泰國及汶萊旅客來臺實施30天免簽,並先行試辦1年。
(2)擴大團簽簡化作業(觀宏專案)團進團出適用對象:自105年9月1日起,由原來印尼、印度、越南、菲律賓等國家,增加寮國、柬埔寨及緬甸納入適用國家。(原適用國家泰國已另試辦免簽)
(3)擴大線上簽核適用國家:自105年9月1日起,10年內曾持美、加、英、日、澳、紐、歐盟申根及韓國等指定國家簽證之印尼、越南、菲律賓、印度、緬甸、柬埔寨及寮國旅客,得先上網登錄,取得憑證後,免簽入境臺灣。(原適用國家泰國已另試辦免簽)
2.增加成熟市場來客數及重遊率
(1)加強廣告宣傳:強力放送廣告片、微電影、國片影劇、跟著偶像遊台灣與主要旅行社簽約擴大送客。
(2)擴大包機:日本地方包機及熊本復航高雄、日韓市場運動行銷如西武台灣日、阪神台灣日、汝矣島櫻花馬拉松、香港包機東部離島。
(3)優惠促銷:馬來西亞參團送福袋及印尼參團旅客送刷卡金、港澳市場與航空、飯店、農場等合作推出重遊誘因、港星馬送出採果券等。
3.紮根歐美市場
(1)擴大開發通路、增加銷售業者:與香港合作推動長線1程2站、擴大亞洲郵輪聯盟參與港口及宣傳力道、非國籍航空合作加強吸引過境旅客。
(2)強化網路影音傳播如:YouTube、增加影音庫資料,導入通路follower。
(3)掌握異業結盟機會:與國際品牌及在地重要活動結盟合作,強打品牌意象。
(二)協助產業轉型:輔導產業調整經營東南亞市場及國民旅遊市場
1.旅行業:獎勵開發多元產品,包裝區域、深度及主題行程;補助業者辦理市場轉型相關教育訓練,協助參與海外推廣活動與海外業者洽談媒合,補助公協會辦理市場開拓座談會。
2.旅宿業:輔導學習東南亞旅客接待技巧及觀光旅館取得清真餐飲認證,於東南亞地區進行星級旅館及好客民宿品牌網路宣傳,協助業者赴東南亞行銷推廣及加入國際訂房平臺。
3.遊覽車:公路總局辦理駕駛員招募及建立駕駛員轉職之媒介機制,協助遊覽車司機轉業。
4.購物店:透過旅行業品保協會邀請購物商店參與轉型交流座談會,以協助轉型開發新產品或轉營其他國際或國內旅客購物市場。
5.導遊人員:辦理導遊外語(韓語、印尼語、越南語、泰語)訓練課程,加強現職導遊人員取得第二外語能力資格。鼓勵旅行社新聘及培養東南亞語相關人員,提升旅行業僱用及培育東南亞語別導遊人員接待服務能力及儲備接待人才之意願。
(三)擴大國內旅遊:針對受衝擊較嚴重之旅遊業、縣市加強推動國旅,及接待東南亞華裔市場旅客。
1.針對接待陸客團受衝擊影響較大之旅行社調查轉型意願
(1)輔導陸客團旅行社轉型辦理國內旅遊及接待東南亞華裔人士旅遊教育訓練課程。
(2)辦理轉型國內旅遊行程規劃研習營。
(3)辦理受影響重大之旅宿、餐廳及遊覽車等業者媒合會。
2.輔導陸客團旅行社轉型辦理國內旅遊及到受影響地區旅遊
(1)鼓勵轉型業者包裝國內旅遊產品,優先規劃安排受影響較大區域,結合住宿及購物。
(2)輔導轉型之旅行社安排國內旅遊之旅宿、餐食及交通費,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3)輔導轉型之旅行社辦理國內旅遊,優先僱用華語導遊隨團服務。
(四)創新產品、穩固陸客
1.改變以往獎助組團社包裝產品模式,透過鼓勵臺灣接待社開發創新旅遊產品,主動提供大陸組團社攬客
(1)新產品包裝熟悉旅遊補助。
(2)新產品行銷(產品目錄、新媒體製作等)補助。
2.推動大陸旅客來臺多元創新旅遊產品
(1)推廣臺灣分區及主題產品。
(2)以推廣環島以外優質行程為主,深化來臺體驗行程。
(九)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計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45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5-259)
徐委員國勇就「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計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業務自103年2月17日配合組織改造,自部本部移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賡續辦理,而為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業務,委託執行「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104年係採5區標案方式辦理,做為創業業務移撥分署之基礎。
二、為利整合創業資源,調整標案內容,故105年採一個標案執行,但仍維持五區駐點服務窗口,服務品質未受影響。本案已規劃106年業務移由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執行,未來將就其需求公開招標發包辦理,以加強在地服務,使各分署提供職業訓練、就業媒合及創業協助之就業服務體系更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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