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1分、11時59分至12時2分、下午2時31分至3時59分

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0時4分、下午5時至5時12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高金素梅 李彥秀  陳歐珀  許智傑  陳超明  吳志揚  林麗蟬  林岱樺  劉世芳  黃昭順  邱泰源  柯志恩  鄭寶清  徐榛蔚  吳玉琴  王定宇  施義芳  王榮璋  張麗善  陳宜民  趙正宇  林德福  鍾佳濱  賴瑞隆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曼麗  許淑華  賴士葆  蔣乃辛  陳亭妃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陳雪生  李鴻鈞  林昶佐  孔文吉  陳明文  蘇震清  黃國書  趙天麟  徐永明  郭正亮  張宏陸  黃國昌  洪宗熠  吳琪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秀芳  蕭美琴  李麗芬  陳素月  李昆澤  吳焜裕  Kolas Yotaka    高志鵬  蔡適應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張廖萬堅 吳秉叡  尤美女  葉宜津  吳思瑤  蘇巧慧  何欣純  蔡培慧  林靜儀  黃偉哲  周春米  李俊俋  柯建銘  劉櫂豪  鍾孔炤  劉建國  鄭運鵬  呂孫綾  羅致政  林淑芬  陳 瑩  曾銘宗  羅明才  林俊憲  蘇治芬  洪慈庸  蔡其昌  蘇嘉全  姚文智  蔣萬安  林為洲  王金平  許毓仁  顏寬恒  段宜康  蔡易餘  楊 曜  陳學聖  盧秀燕  莊瑞雄  王育敏  王惠美  江永昌  陳其邁  管碧玲  邱志偉  徐志榮  費鴻泰  邱議瑩  周陳秀霞 廖國棟Sufin.Siluko      馬文君  楊鎮浯      

委員出席 113人

  席

   

蘇嘉全(11月11日上午9時至9時31分、11時59分至12時2分、11月15日上午9時1分至10時4分)

 

蔡其昌(11月11日下午2時31分至3時59分、11月15日下午5時至5時12分)

  席

林志嘉(11月11日上午9時至9時31分、11時59分至12時2分、11月15日上午9時1分至10時4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11月11日下午2時31分至3時59分、11月15日下午5時至5時12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郭宏榮

 

   

陳小華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處理暨補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物質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3人擬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4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焜裕等4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鴻鈞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1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1人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1人擬具「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森林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第81129222號、第81129225號、第81129226號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經濟部函送水利署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二、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5年度截至第3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三、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5年第3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四、經濟部函送中小企業處105年第3季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五、科技部函送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5年第3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六、科技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第3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七、科技部函送「科技部組改之期中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八、科技部函送105年度第3季「加速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六十九、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5年第3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文化部函送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截至105年9月底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一、文化部函送105年度第3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二、總統府函送該府主管105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該會及相關所屬105年第3季媒體廣告無執行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外交部函送105年度第3季對國內團體、縣市政府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教育部函,為「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名稱修正為「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3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交通部函送「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密)交通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航空服務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截至第3季止「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新法定化粧品色素品目之使用管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多發性硫酸脂缺乏症」為罕見疾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及「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蒙藏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3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國防部函送105年度第3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函送105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名稱分別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相關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結合類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五、經濟部函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7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8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5年度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申領就學補助榮民就業追蹤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醫療機構104年及105年1至6月收支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院層級間每人感冒醫療費用之差異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預算編列與資源整合及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擔任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監察人之可行性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鹽加氟防齲相關效益之辦理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置家庭照顧者多元支持服務報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送「探討我國推動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品質及成效(103至104年)」成果報告摘要,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客家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圓山飯店活化資產、飯店空間整修等具體營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圓山大飯店與在地餐旅學校建立合作關係,並提供實習機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二、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預算通過決議(四),檢送財團法人負責人員之薪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5年預算通過決議(六),檢送財團法人負責人員之薪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5年上半年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5年第2季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勞動部函送勞動力發展署105年4至6月執行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動支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勞動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現行健檢醫護人員教育訓練機制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一、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7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二、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8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4年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四、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中市大里製菸場保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五、科技部函送105年7月份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六、科技部函送「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科技部計畫(105-109年)」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七、科技部函,為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八、科技部函,為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九、科技部函,為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科技部函,為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一、司法院函,為本院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2季「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大專校院各校註冊率等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四、行政院函送民國105年災害防救白皮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行政院、考試院函,為105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定自105年6月1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三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5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2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第3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度截至9月底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九、蒙藏委員會函,為該會主管(含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105年第3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中央銀行函送該行及中央印製、造幣兩廠105年度截至9月底止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一、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5年度第4季預計債務還本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財政部函,為更正高雄國稅局104年第2季、第3季與國有財產署104年第4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臺灣省諮議會函,為該會105年度第3季無辦理各媒體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請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查照案。

決定: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請改交該會與財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請查照案。

決定: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審查決議:「不予審議」,請查照案。

一四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審查決議:「不予審議」,請查照案。

一四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審查決議:「不予審議」,請查照案。

一四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1,000萬元,提出研擬「核能安全與資訊透明法」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700萬元,繼續凍結300萬元,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原子能科學發展」800萬元,提出核能安全管制政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除辦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後續健檢及長照服務諮詢580萬5,000元與員工核能體檢費15萬元外)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1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50萬元,繼續凍結50萬元,請查照案。

一五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核能電廠安全管制法規與技術研究計畫」5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核子保安與應變」100 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一般行政」2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放射性物料管理」1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核能研究所」預算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4,500萬元,繼續凍結500萬元,請查照案。

一五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輻射偵測中心歲出預算300萬元(含「環境輻射偵測」第2節「人造游離輻射偵測」98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200萬元,繼續凍結100萬元,請查照案。

一五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多明尼加部分2,000萬元,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政府部門補助國內民間團體及機構參與或辦理國際會議及活動整合平台」3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資訊服務費」中「NGO雙語網站維護營運經費」1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補助「臺灣民主基金會」經費5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3年度決算書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案」等4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一六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美國奧勒岡州、華盛頓州、愛達荷州、加利福尼亞州、明尼蘇達州、密蘇里州、阿肯色州、堪薩斯州、南達科他州、蒙大拿州、北達科他州、威斯康辛州、愛荷華州及內布拉斯加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糧稻穀驗收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104年1月23日農防字第1041470932號公告,名稱並修正為「禁止未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家禽輸送至屠宰場之防疫措施」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七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吳清波先生建請修正護照條例,使年滿60歲或65歲老人之申請護照規費減半或減免繳納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謝評全先生建請檢討修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及第8條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所提「中華民國聯合發展法」之立法請願文書案2份,經審查結果,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所提「中華民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之立法請願文書案2份,經審查結果,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請查照案。

一八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所提「中華民國維持和平行動部組織法」之立法請願文書案2份,經審查結果,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請查照案。

一八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建請立即表決三讀通過所提「中華民國駐外外交人員法」之立法請願文書案2份,經審查結果,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請查照案。

一八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提出中華民國與冰島共和國等7國聯合發展暨共同防禦條約,請酌處請願文書案3份,經審查結果,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請查照案。

一八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5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八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防救災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展覽館入口處設置十二生肖獸首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持續推廣公車進入校園,提升學生交通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檢討現行農產品批發市場制度,引進外部監督力量,確保價格真正公開透明,並導入食農教育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制定共享經濟專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文化部人員晉用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交通部修正汽機車新車強制裝設晝行燈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與安全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食安業務整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我國人民與巴基斯坦籍人士結婚無法至我國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或香港事務局服務組依親簽證面談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改善勞動條件及輔導產業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加強輔導廠商申請化粧品GMP驗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兩岸產業合作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加強環保標章、綠色生活業務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新匯流法修法原則及細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針對眾多業者未依規定於網路平臺販賣未經審驗商品提出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黨職併公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改革應先釐清繁複的給付方式、保費分擔方式,並尋求社會共識,提出可長可久的年金改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面對社會結構轉變、老年人口的長期照護,運用智慧行動醫療平台,將可大幅擴大資源整合效益,創造最佳照護模式,提供居家更優質與更及時的醫療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以租稅優惠吸引中外資金,是否能發揮效果及應如何精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不可廢止行之有年的年度經建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新任委員遴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莫蘭蒂颱風造成臺東縣延平鄉紅葉村上方崩塌,居民事前屢向農業委員會反映,部落後方土石有坍塌之虞,惟該會水土保持局均未處理,致部落遭土石淹沒,要求查明是否因人為因素釀禍,並立即整合各機關資源投入紅葉村災後復原工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全國仍有11個行政區未設置國中,影響學生就學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法務部矯正署業務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勞動基準法第36條7休1解釋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積極招攬全球優秀人才是政府應優先解決的課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交通部針對UBER引發之問題,打算採用多元計程車方案處理,但是在尚未與計程車工會形成共識前,實際上不宜貿然實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臺鐵將小規模車站設立成為一人車站或無人車站,但是有些觀光地區車站每逢假日就會湧現大批觀光客,如果還是無人服務,常會引發糾紛,臺鐵應就這部分著手檢討人力配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近年來高雄市中林路發生多起路面塌陷,政府應儘速查明原因提出解決因應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明文,有鑑於近年來故宮文物衍生出版品及文創商品不斷傳出中國業者侵權、仿冒故宮文創商品等爭議,過去政府與中國簽訂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毫無作用,又歷任院長消極處理,查緝不力,致使中國侵權問題出現舊案未清、新案疊加的情況。政府應積極透過司法程序儘速爭取權益,並研議其他方式維護故宮之智慧財產權,以遏止盜版歪風、維護國家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陳委員明文,有鑑於全國今年迄今員警自殺人數創五年新高,員警高壓過勞致使出現身心疾病等問題益發嚴重,相關單位應正視自殺防治問題,提供員警多元的心理諮商管道,並積極檢討員警勤務之必要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明文,鑒於近年來多處地方政府積極向中央爭取影視基地建設,未來可能造成各大影視基地功能重疊造成資源浪費,或出現資源排擠的問題。建議中央政府應與地方政府、包含跨部會積極協調並產生就文化產業達成共識,協助地方政府培養正確觀念,建立正確文化政策的互補及延續性,並參考國內外包含公營或民營製片廠成功案例,通盤考量藉影視基地用於培植國內優秀影視產業團隊,或吸引他國團隊與資金投入台灣影視產業等,提出整體影視產業發展藍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素月,鑒於行政院10月6日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將由每包11.8元調增至31.8元,每包增加20元,增加的稅課收入作為長照穩定財源。惟因香菸將漲,市場已經出現惜售、囤積現象,且因有人囤貨,市場缺貨,有縣市出現民眾買不到菸之現象。為避免菸稅捐調漲後,爰要求行政院責成財政部與台灣菸酒公司協調,在菸稅調高前,應於新菸品的包裝盒上標示,以與漲稅前的舊品區隔,預防刻意囤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教官全面退出校園政策,籲請教育部審慎行事。因為無論從家長、學校以及校安事件的通報統計分析來看,教官存在確有其特殊的功能性,無法僅以受過70個小時課程領有合格證的校安人員來取代,另外目前教育部所規劃的教官退場機制,表面看似多元,但實際上卻沒有一項行得通,這樣要如何讓教官有尊嚴退出校園?對於教育部為了要滿足轉型正義的口號,但卻犧牲掉最該被重視的校園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徐委員榛蔚,鑑於國內海砂屋及海砂公共工程問題,長期危害國人居住使用安全,以及國產砂石明明足以支應全國營建所需,但政府卻放任中國廉價淡化海砂進口,導致花東業者倒閉逾半,影響相關產業員工生計甚鉅。為解決上述問題,中央應妥善利用花東疏濬清淤之優質河砂,依循國砂國用原則,明定重大公共工程使用國產砂石比例並積極推動砂石生產履歷制度之建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嘉義縣發生警車與救護車相撞事件,造成一死四傷的不幸意外,突顯救護車於執行職務時,因其他車輛未禮讓而肇事的高危險性。救護車發生交通事故原因中,以「民眾未依規定讓車」所佔比例最高,不但增加社會成本負擔,甚或衍生刑事責任或民事鉅額賠償等問題,主管機關應加強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我國人口逐漸邁向超高齡社會,幼固然已有所養,老卻不一定能無憂無慮。銀髮族群的整體照護需求,勢將形成財政、醫療及人力上的龐大負擔,且是無從迴避、也不容拖延的共同責任。為邁向健康高齡社會,要求行政院必須正視人口老化危機及長照需求,並且及早因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巴黎氣候協定於11月4日正式生效,但是我國不應該在防治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的議題上缺席,因此要求行政院應該考慮對於投資於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之設備、軟體或技術之支出等,得以部分抵減應納事業所得稅之稅額,才能提高工業、運輸和商業界對於節能減碳與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等投資意願,以協助達成國家減碳目標,並帶動國內產業的高值化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世界衛生組織WTO為扼阻超級病菌在全球各醫療院所肆虐,發布最新醫療指導方針,包括確保病患在術前洗澡、確保手術團隊盡力清洗雙手等簡易守則,及建議何時使用抗生素以避免感染等等,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機關加強對醫療機關及醫護人員的宣導與教育,以扼阻超級病菌的孳生,保障醫護人員及就醫民眾的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此作出裁決,認為黨產會的處理「合法性」有疑義,要求停止執行凍結帳戶的處分。高等行政法院這些裁決,總結可以歸納為兩句話:討黨產必須依法而行,不可恣意而為。這也是對黨產會一個清晰而嚴肅的提醒:勿當權力怪獸!不可自扮警察,又要身兼檢察官和法官。建請行政院責成黨產會,現階段最好先做好財產清查的工作,所有處分必須兼顧合法性及法律的競合關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長林全日前接受廣播專訪,針對民眾最關切的房市和股市問題作出回應,目前政府政策是不繼續打房,不碰證交稅。林全表態有助澄清政府立場,減少政策紛擾,但從另一面來看,也讓人感覺是政府放任市場失敗,消極不作為,究竟房市股市政策該何去何從?但台股指數上漲,成交量反而急凍,反映的是投資人對台灣經濟及產業的未來沒有信心,尤其這一波股市漲幅都是外資短線炒作台積電等大型股所造成的假象,並非健康上漲;要求行政院研擬健全市場機制,並恢復投資人的信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將通盤檢討稅制,在明年4月提出稅制改革。林全院長已經表示,明年4月提出的稅改,會通盤檢討所得稅,期待林揆能針對長久以來所得稅不但未能平均社會財富,反而加深貧富不均的不公平現象拿出有效的辦法,並降低薪資所得者的沉重負擔。至於造成稅收大幅流失,並且悖離國際潮流的兩稅合一,更應一併檢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期政府政策背離民意,發生抗議團體闖入立法院抗議,遂以優勢警力進駐,加強院區警戒。據悉,警力從月初持續進駐到8日,甚至會視議事狀況,延長警戒時間,確保抗議團體,無法闖入院區影響議事,但看看立院周邊,中山南路大門直接關上,各出口警力倍增,但現場抗議人員可是寥寥無幾。這種用大砲打小鳥、用警力擋民意的政府,只會徒增警察同仁的工作時間,影響週邊交通,讓民眾觀感不佳,本席要求警政署應針對這次支援人力進行檢討,對於未來社會運動防範,如何運用有效人力支援,避免警力浪費提出說明,另相關因任務管休人員,為顧及士氣及任務遂行,應於最快時間內完成補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行政院重申創新、就業、分配三大經濟政策主軸時,遭台積電張董事長吐槽,企業不應盲目追求成長乙節;再籲請政府在推行新政時,因多聽諍言,勿馬耳東風任意孤行!創新是企業的活水,台積電所以能在國際半導體業引領風騷,靠的就是不斷研發與創新,張忠謀董事長為什麼說:「創新是分配問題的罪魁禍首」?政府是否應該要認真想想,這暮鼓晨鐘的寓意為何?本席以為;其關鍵就在於所有創新企業,贏家只有前幾名,最後更形成贏家通吃、大者恆大局面,放眼全球頂尖創新企業,蘋果、谷歌、微軟、亞馬遜、臉書等等,哪個不是因龐大金流及背後無形壓力,逼著他們開疆闢土,不斷上演併購、壟斷、鯨吞市場的戲碼。而隨著併購及以大吃小的策略,讓許多傳統企業消失無形,而失去分配的公平。又如;電力是產業之母,供應不穩,必將嚴重打擊投資意願,新政府了然於胸,卻提不出過渡期間的妥善對策,反而病急亂投醫,甚至飲鴆止渴的冒出個裝設太陽能可以免除違建的餿主意,綠能創新走到這種地步,豈不匪夷所思?政府推動5+2創新產業用意良好,但不應忽略以前推動的產業。企業不能沒有創新,創新卻不等於分配正義,甚至威脅分配正義,如何取其平衡?是政府不容迴避的重要課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鑑於高雄亞洲新灣區計畫內多數土地皆屬國防部、中油、台電、台糖等國營事業,然前述土地目前皆以未來使用規劃等理由,未能配合亞洲新灣區政策,釋出土地,尤以205兵工廠仍未有遷建計畫,多年來亞洲新灣區開發計畫,因中央未能全力支持,導致進度延宕,故建請中央政府應針對高雄「亞洲新灣區計畫」擬定策略發展計畫,配合協助釋出國有土地,以帶動引進金融服務、觀光文創、企業總部、創新產業之進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第一次會議中,國內漁民引頸期盼待決的沖之鳥爭議,我方竟是毫無作為,漁權、賠償、道歉,一項未得,提出嚴正抗議!在台、日雙方會後的各自發布新聞稿中,日方對沖之鳥爭議隻字未提,似乎雙方唯一的共識,就是明(2017)年在台灣再開一次會。據瞭解;會議之中,日方寸土不讓,堅持沖之鳥是島,日本擁有其周圍200浬的經濟海域,一招封喉!而我方連狗吠火車的氣勢都不足,遑論抗議!蔡政府逢日必軟的表現,真讓國人瞠目結舌?漁權,必須仰賴政府來爭取,如果連政府都退縮不前,那漁民只能仰首望天哀嘆了!現在漁民最關心的是;以後沖之鳥附近海域,是否還能夠去作業?能否保障作業權與安全?本席要求政府應向國際發聲,主張日本應該要道歉、賠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沖之鳥是礁非島,日本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也無權主張200浬經濟海域,在日本沒有獲得國際社會,或國際組織的明確認可前,沖之鳥礁周遭海域係屬公海,該區域為我重要遠洋漁業漁場,如有必要;我政府會派遣海巡船艦保護我漁船之合法作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在立法院初審國防部預算時,部分委員認為,基於培養軍校生國家認同,提案要求國防部須將陸軍官校校歌歌詞一句「黨旗飛舞」,改為「國旗飛舞」!三軍官校性質與大學雷同,參考國內各級學校更改校歌前例,均透過校內師生的機制處置,而非透過國會提案達到變更目的,重點是變更的權利行使,應該是在於校方、學生、校友等與學校情感連結的人,變更的方式應該是透過學校與相關人員的合議下完成,軍校生的國家認同比一般學生強烈,軍校校歌更具有闡揚武德精神之意義,國防部應本維護國軍傳統精神及兼顧權利正義,廣徵黃埔現(退)役校友、學生意見,再行合理方式處理,而非一味的由部分人士決定!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目前民眾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輻射高度疑慮。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5年5月30日朝野更一致通過決議,要求「在日本輸台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尚不透明之狀況下,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捍衛國人健康。」言猶在耳,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日前竟表示:「盼能針對特定高風險產品加強管制,而非對區域全數管制。」農委會顯然棄國人健康於不顧,甚至將開放輻射食品作為對日貿易談判的籌碼。蔡政府的對日軟弱作為著實讓國人深感痛心!由於台日之間並無司法互助機制,如之前發生的種種偽標事件,日本皆不願配合,顯見對日本福島五縣市食品進口問題的管制措施根本無法真正落實,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在台日雙方未達成司法互助之前,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嚴禁輸台,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二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六案委員鍾孔炤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七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四案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五案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七案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第十八案委員蘇巧慧等31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第二十四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第二十五案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政黨法草案」、第三十二案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條文草案」、第三十四案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案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第九十四案文化部函,為該部105年度預算有關「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原列1億5,0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決議准予動支2,500萬元,繼續凍結2,5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一案,遞更為第二案。)

決議:復議案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另作決定如下:

二、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鍾孔炤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1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40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漁會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文化部函,為該部105年度預算有關「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原列1億5,0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決議准予動支2,500萬元,繼續凍結2,500萬元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案,遞更為第三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其餘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針對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所定之辦法,第3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應於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後2個月內完成公告之。〕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32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三案,遞更為第四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宜民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四案,遞更為第五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民年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五案,遞更為第六案。)

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及委員蘇治芬等21人分別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六案,遞更為第七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七案,遞更為第八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徐國勇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八案,遞更為第九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九案,遞更為第十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案,遞更為第十一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六十一條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明文等20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遞更為第十二案。)

決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六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遞更為第十三案。)

決議:(一)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不予廢止。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三案,遞更為第十四案。)

決議: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四案,遞更為第十五案。)

決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十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五案,遞更為第十六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為:「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最高不得超過其原改建基地內原階坪型之輔助購宅款金額,並得價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第一項),前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亦同。(第二項),前二項眷戶及其共同生活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其意願於六個月內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予以安置;其實施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主管機關未完成本條例第22條之1第3項適用對象後續安置前,不得報請行政院函請本院廢止本條例。〕

十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物理治療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醫事放射師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醫事檢驗師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心理師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呼吸治療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六案,遞更為第十七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一)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物理治療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醫事放射師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四)醫事檢驗師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心理師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呼吸治療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森林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七案,遞更為第十八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四十七條之四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十條之四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森林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四)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光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八案,遞更為第十九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一)礦業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光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九案,遞更為第二十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17人及蘇震清等17人分別擬具「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案,遞更為第二十一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九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一百十一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9人擬具「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遞更為第二十二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遞更為第二十三案,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遞更為第二十四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運鵬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遞更為第二十五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六、(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遞更為第二十六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近來菜價飆漲,加上基本工資也調漲,包滿青菜、蔥花的國民小吃水煎包已經漲價,士林夜市每顆從12塊漲到15塊,現在連平價小火鍋價格也撐不住,某家連鎖涮涮鍋店一口氣狠漲30元,其他業者也漲了5~10元不等。萬物齊漲只有薪水不漲,讓許多民眾面對龐大支出感到相當無奈。大部分民眾認為食物價格大漲,是接二連三的颱風導致,但這只是季節性因素,根據主計處公布的物價指數,會發現台灣食物行情已飆漲10多年。究其原因,除了天災,還有運銷體系不透明的人禍所致。本席建請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嚴查層層運銷體系,務求價格透明,避免中間商賺取不合理暴利,並將其轉嫁消費者,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呂玉玲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最新「友善校園問卷調查」結果指出,有高達八成的學生認為校園有霸凌事件。其中校園最常發生的霸凌狀況,首推言語攻擊(78.7%),其次為排擠孤立(53.3%)、惡意姿勢或眼神(40.2%)、肢體攻擊(24.3%)及網路傳播(22.1%)。另一份調查顯示,至少四萬名以上的兒少過去一年受霸凌傷害,而有高達六成五(65.2%)兒少不會告訴老師或家長被霸凌,所以教育部104-105年霸凌通報數只有619件、471件,確認數則為206件、109件。因此綜合上述調查結果與教育部通報情形,顯示校園霸凌匿報情形嚴重。為保護兒少健康成長及杜絕校園霸凌,本席等要求行政院研擬有效遏止霸凌措施;政府與學校即知即報即處理;加強校園霸凌法制與防治宣導,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鼎金系統交流道國道十號東行方向增設銜接國道一號北上匝道計畫業經本席多年爭取,本已於103年5月間核定,今為求進一步降低對周邊區域之交通衝擊,擬將工法改為大跨徑沉箱基礎設計方案,經費因而增為6.42億元,由於本工程對於紓解國十北上銜接國一之交通需求具有實質效益,亦能改善市區大中路平面道路壅塞情況,改善行車危險問題。爰此,要求交通部、行政院儘速辦理本案基本設計審查確定方案可行性,並同意經費調整,以期早日改善鼎金系統交流道之交通問題,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販賣生鮮食品之投幣式販賣機與智慧物流取貨櫃興起,但目前無人販賣機之衛生法規尚未制定,為防民眾買到生菌數超標商品引發疾病,為此,建請衛福部等相關主管單位加強稽查並提供負責廠商資訊等標示,以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2015年十月因自來水鉛管乙事引起民生用水恐慌,大台北地區共3萬多用戶使用鉛管。經本席追蹤了解,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已改善台北市轄內自來水鉛管進度達56.7%,新北市轄內用戶改善進度僅42.86%。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為台北市轄下事業單位,受台北市議會監督;但供水範圍擴及新北市數個行政區,卻不受新北市議員監督,權責不分之故,顯見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仍較優先處理北市行政區內自來水鉛管的問題,而對於新北市用戶較為怠慢,並不能公允對待北市與新北市之居民,讓新北市民眾淪為二等公民。爰此,行政院應立即提出改善方案,以統一自來水事權之管理,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臨時提案,查隨著網路公民意識崛起,英、美等各先進國家積極推動開放政府政策,讓政府運作更加透明,讓民眾更容易監督施政,同時亦因網路頻寬成本大幅降低,促使網路直播服務蓬勃發展,許多政策研討、國會議事……等,也陸續透過網路平台直播,讓更多民眾方便觀察、參與。此外,近年許多重大司法案件,常成為民眾關注焦點,但由於現行機制,必須到場聆聽才能完整瞭解案件整理過程,導致大多數民眾都是透過二手資訊來瞭解案件,相當不方便且也容易造成對案件判決的誤解。因此,在推動開放政府的趨勢下,為使法院審理案件透明,減少民眾誤解,爰提案建請司法院限期於六個月內,開放所有應公開審理案件之法庭期日現況,不分期日類別,免費直播及點播服務,提出具體評估方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司法院研處。

三十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颱風期間蔬菜價格大幅上漲,建請行政院建立「平抑蔬菜價格之標準作業程序」,儘早解決人民的生計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四、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是一個多風災地區,颱風經常造成重大損害,尤其是電力供應方面。未來所面對的是極端氣候,沒有最強的颱風,只有更強的;沒有人敢保證下一個颱風不會更強,也沒有人敢保證颱風只往一個地區跑。根據經濟部統計,全台共有4.1萬公里的電纜線需要地下化,但政府目前僅編列70億元,進行特定地區422公里的纜線地下化,只占1%,顯然過於片面和不足。爰建請行政院比照「流域綜合治理計畫」6年660億元特別預算治水方式,針對全台遇風容易致災地區編列專款預算治理,以免阻礙國家經濟及都市發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個人清潔用品內含有大量的塑膠微粒,且該物對於海洋的污染甚深,嚴重威脅海洋生物,並進而透過食物鏈影響人類身體健康。近期美國通過「無柔珠水域法」、加拿大政府也提案將塑膠微粒列為毒性物質,不再生產。然而環保署雖提出限制塑膠微粒產品的草案,卻遲至民國109年才完全禁用,在這三年間預計將有三至五千兆顆的塑膠微粒進入海洋。為保障民眾的健康與環境衛生權益,禁用塑膠微粒有其急迫性,行政院應盡速實施相關措施,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電弧爐爐渣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不得使用於結構性工程,惟近年來爐渣流入地方公共工程事件頻傳,顯示現行我國針對電弧爐爐渣之管制措施不足,一旦發生崩塌,將危及公眾安全。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針對水泥製品及營造工程研擬第三方驗證機制,並會同環保署建立跨部會合作平台,加強控管爐渣流向,以確保公共工程安全無虞,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臨時提案,鑒於教育部於105年5月20日以臺教學(二)字第1050061858號函修正函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於第21點增列「不得將服裝儀容作為處罰依據」,此番服儀解禁,應為學生自主與教育體現的重大進程;惟前開規定的不明確,形成各種解釋空間,使學校與學生間引發服裝儀容衝突。然為解決所帶來的實務運作難題,教育部復又於105年8月18日以臺教學(二)字第1050115469號函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轉知各高級中等學校(含完全中學高中部),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管教措施。然前開的輔導或管教,與處罰難以二分,為避免管教措施恐成為處罰,又因模糊不清的規定犧牲學生權益,有違學生為教育主體之精神,建請行政院監督教育部確實執行上開函釋,並於執行一年後將各校執行結果向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報告,同時兒權推動小組亦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以落實教育民主,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八、本院委員鄭寶清、趙正宇、鄭運鵬等16人臨時提案,針對桃園監獄位於桃園市人口密集區,汙水、停車或生活安全皆是問題!地方上長期以來要求遷移聲浪從未停歇,由於桃園市自升格為直轄市後,建設不斷擴充,桃園監獄使用機能阻礙地區發展,爰此建請法務部立即責成相關單位盡速與桃園市政府討論有關桃園監獄遷移案。桃園市政府方面也承諾協助法務部用地取得,因此,為配合都市更新地區推動,確實有檢討土地發展需求及更新實質環境之必要,藉由桃園監獄的遷移,輔以配合桃園市政府檢討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振興周邊地區發展,桃園監獄遷移乙案更見急迫性,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九、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要求投保單位僅能加蓋負責人印章,方能完備投保程序。惟此規定與民法第3條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之規定不符,造成民眾困擾;且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3項及第89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亦得選擇簽名或蓋章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上,顯見第15條僅能加蓋負責人印章規定已不合時宜。本席爰建請勞動部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增列負責人簽名,以符實務運作需求及民法第3條規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為推行我國流行音樂產業及周邊音樂產業,帶動產業群聚,展現多元文化,建請文化部針對北部流行音樂中心主體工程多次延宕乙案,應檢討完工日期,並迅為解決工程經費短缺之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105年11月1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撤回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之審查報告,由該委員會於11月14日、16日及17日召開3天會議(其中1天為公聽會,行政機關代表應列席,並對陳述意見負責)審查,待審查完畢;如無共識,委員會議決交黨團協商後,提報院會處理,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協商期之限制。

二、上述會議各黨團同意不以霸占主席台等手段杯葛,同意得以黨團名義提出修正動議,並依議事程序進行。

三、11月14日(星期一)進行報告及詢答,11月16日(星期三)舉行公聽會,11月17日(星期四)進行逐條討論,以上會議必要時得延長開會至下午12時。

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國民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目前民眾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輻射高度疑慮。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5年5月30日朝野更一致通過決議,要求『在日本輸台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尚不透明之狀況下,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捍衛國人健康。』言猶在耳,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日前竟表示:『盼能針對特定高風險產品加強管制,而非對區域全數管制。』農委會顯然棄國人健康於不顧,甚至將開放輻射食品作為對日貿易談判的籌碼。蔡政府的對日軟弱作為著實讓國人深感痛心!由於台日之間並無司法互助機制,如之前發生的種種偽標事件,日本皆不願配合,顯見對日本福島五縣市食品進口問題的管制措施根本無法真正落實,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在台日雙方未達成司法互助之前,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嚴禁輸台,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