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星期四)9時4分至12時3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許委員淑華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日議程。

二、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主席:今天排定的議程是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本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在11月7日已經進行報告並詢答完畢,歲入部分也已處理完畢,現在繼續處理歲出部分預算,預算數及歲出部分的提案皆已宣讀完畢,現在針對歲出部分的提案進行協商。在處理提案之前,先向各位委員報告,林為洲委員以書面撤回提案第37-8案及第37-9案等兩案,今天處理的議案總共有103案,提案數相當多。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從第1-1案開始。第1-1案是本席的提案。

段委員宜康:我們是不是先處理通案?通案是第1-1案、第1-2案、第1-5案及第1-13案。

主席:先看手冊第1至第3頁的部分。

邱部長太三:請人事處,因為人事總處……

段委員宜康:通案的部分在院長那邊一定會再協商,所以我們這邊刪也無所謂,刪了以後那邊會恢復。

邱部長太三:不然保留協商,好嗎?

段委員宜康:我建議這部分處理一下,該刪多少就刪,刪一些沒關係,不要再保留了,你們商量一下!

邱部長太三:第1-1案、第1-2案、第1-K案三案都是。

林委員為洲:這部分主要是針對獎金,是分列在不同單位下的獎金,包括行政執行處等等。這在法務部下面,請問段委員可以怎麼處理?

邱部長太三:都在你們的審查之下,績效不好你們……

段委員宜康:第1-K案及第1-2案的目的都希望你們可以完成法制化,所以部長可不可以承諾法制化的時程?

邱部長太三:人事總處現在正在研議。

段委員宜康:是。

邱部長太三:我們回去積極跟他們溝通。

段委員宜康:我的意見是,譬如第1-2案凍結一部分,要求你們要法制化,看來很合理,主決議的部分要求你們法制化也很合理,因為你們現在已經在做了,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用主決議來處理。

段委員宜康:所以你們就要講清楚所謂的「前端完成」是指什麼,請說明一下。

楊處長翠華:有關法制化作業,其實人事總處已於104年7月13日及15日分別開過兩次會,相關的項目,目前除了高檢部分不算在內之外,調查局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獎金、執行署執行績效獎金和醫師不開業獎金這四項,總處已經同意依照上述二次會議決議納入法制化作業中,並擬定法制化依據。有關第六屆立法委員賄選部分,由於此為期限性的給付,所以不需要有法律依據,總處已同意我們依行政規則規範之,人事總處目前正在研訂公務人員獎金支給辦法草案,待研訂完成後,即有整套的法制化依據,這是針對各部會的通案性,所以問題並不在我們這邊。

段委員宜康:郭委員提的第1-K案就很清楚的要求你們配合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即人事總處─儘速辦理其他業務獎金法制化作業,既然他們已經在進行而且法務部的部分已經完成了,那麼這個主決議應該沒有問題,文字可以修正為「並應配合相關主管機關於106年完成其他業務獎金法制化作業」,本席建議就照這個主決議處理,至於預算部分則不凍結也不刪減。

邱部長太三:建議將第1-1案、第1-2案及第1-13案併入主決議第1-K案。

林委員為洲:第1-13案只有部分與此有關,並不是專指獎金。

邱部長太三:建議將文字修正為「並應配合相關主管機關於106年內儘速辦理其他業務獎金法制化作業,以達激勵士氣、提升執行績效之目的」,敬請委員支持。

林委員為洲:是包含第1-1案、第1-2案及第1-5案嗎?還是第1-5案要另外處理?應該是另外的吧!

主席:是不是依照款項目節的順序處理比較清楚?

段委員宜康:現在是處理法務部本部還是包含其他部分?

主席:先處理法務部本部,所以是1開頭的提案部分。

段委員宜康:所謂的通案應該包含法務部主管所屬機關在內吧?既然除了查緝毒品等獎金之外,所有其他業務獎金都沒有法源,那就一併依此原則處理,因為都得等到人事總處完成後才能法制化。

邱部長太三:第1-5案、第3-1案、第5-2案、第6-1案、第6-2案及第37-1案都是有關獎金方面的提案,是不是都拿出來一併處理?

主席:沒有關係,我和主席及各位同仁報告,法務部自己也請注意,如果我們後面審到相關的部分,你們再提醒即可,好不好?我們就不要在這裡浪費時間了。

邱部長太三:我們以今天的最新編號為主,先和各位委員報告,第1-1案、第1-2案、第1-5案、第3-1案、第5-2案、第6-1案、第6-2案和第37-1案都涉及到獎金的部分,我們原則希望這些都能併到第1-K案的主決議處理。

林委員為洲:所以待會要重新整理一個提案嘛!

邱部長太三:好。

段委員宜康:我和主席及各位建議,所謂併到第1-K案即表示這些提案不予處理,就是只處理第1-K案,因為第1-K案已經要求他們明年要完成法制化作業。但是如果明年法務部送來預算時,還未完成法制化作業,我們便不客氣了,也就無話好講了,好不好?

主席:這些提案的提案委員像剛剛唸到的第1-5案提案委員林為洲有沒有意見?

邱部長太三:可以啦!林委員,拜託!

林委員為洲:OK,但是待會要重新研擬一個提案,就是主決議要重新研擬,讓我們也參與其中,對不對?

段委員宜康:主決議重新研擬,照我講的,那一句改掉,如果各位同仁同意,統統來當提案人,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接著討論第1-13案,本案涉及檢察業務,請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邦樑:本案是關於各個地檢署的預算,委員提到緩起訴處分制度。其實我們持續都有加強宣導檢察官運用緩起訴處分;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前門轉向政策,我們也一直積極促請檢察官運用;對此,我們還是會持續努力。

另外,追訴犯罪和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本來就是檢察官的首要工作,如果刪減各個檢察署的預算,檢察署的運作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建請各位委員能免予刪減這個預算。以上,謝謝。

邱部長太三:委員希望這個比例能提高一點。

林委員為洲:受刑人愈來愈多!

邱部長太三:和各位委員報告,我在上任之後確實也在內部會議提出希望各檢察長宣導檢察官運用緩起訴處分。因為如同委員提到的,緩起訴處分不但讓比較不那麼惡性或微罪的人犯得以受到警惕,也可以減少監獄人犯的數量,這一點是確實的。因此,請委員能不能不要刪減這個預算,我再於內部要求他們逐年提升這個比例,好不好?

段委員宜康:這個預算一定要刪減,張宏陸委員和許淑華委員的意見剛好和我的意見相反,我認為緩起訴沒有標準,只要符合要件即可緩起訴,對不對?請問你們的標準為何?像我質詢時舉出的案例也可以嗎?如果這樣也可以,你們就昭告天下,讓大家都知道這樣也可以。

邱部長太三:我作一建議,請檢察司邀集各個地檢署訂定一個委員要的報告。這個預算就不要刪,因為……

段委員宜康:也不光如此,對於緩起訴處分金,你們如何運用?

邱部長太三:全部入國庫,國庫再撥50%給各個地檢署辦理各項……

段委員宜康:就是做公關、補助啦!

邱部長太三:不是,這要做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等工作,如果沒有這筆經費……

許處長專琴:緩起訴處分金的50%撥還法務部辦理收支併列,這個收支併列的內容最主要如下:第一項,犯保機構的相關業務經費;第二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提撥;第三項,其他公益團體的補助款。

段委員宜康:「其他公益團體」由誰認定?

邱部長太三:這通常都由犯保分會的榮譽主任委員或……

段委員宜康:檢察長。

邱部長太三:對,各個地檢署的檢察長,因為他們都是分會的榮譽主任委員或會長,所以這通常由他們決定。

段委員宜康:受刑人的假釋都還要報到法務部,現在緩起訴處分卻由地檢署自己決定。

林司長邦樑:這是依職權要送再議的案件。

邱部長太三:我們儘量訂出一個標準,就是裁量準則……

林司長邦樑:我們會儘量訂定這個標準,但是在實務操作上可能會有一些問題,亦即每個地區……

段委員宜康:可以啦!這個預算要刪,不刪不行啦!哪有不刪的?

林委員為洲:刪減一部分的預算,並請他們提專案報告……

林司長邦樑:對於酒駕的公共危險案件,現在我們已經訂定相關標準,譬如酒精……

邱部長太三:確實都有訂定。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再研議,然後來報告,好不好?說真的,如果刪減這個預算,事情會很大條,刪減5%真的不行啦!昨天賴市長還說司法院的預算已經增加2倍,而我們今年的預算已經刪減快2億7,000萬元,你們還要刪減這個預算……

沒有啦!如此處理的話,地檢署真的會有一點挫折感,我是說真的。

林委員為洲:打擊士氣。

邱部長太三:委員要求他們更加一致化、標準化,我覺得這是應該的,所以是不是讓我們訂一個緩起訴的基準?

林委員為洲:包括緩起訴金的運用方面……

邱部長太三:那本來就有一個辦法。

林委員為洲:因為你們本來就有一個監管辦法,是拿去發獎金嗎?不會吧!

邱部長太三:不是啦!現在是犯罪被害人保護,當犯罪發生後我們要去安撫他,告訴他後續可以申請的法律程序為何,這些都必須請人去處理,有時候是由犯保協會去做,有時候則是委託外面的公益團體幫忙。譬如那天蕭美琴委員說的毒販戒治,他出獄之後我們也要給予補助,這樣人家才會幫忙我們做,那些都需要錢。針對委員提出的部分,我們會訂標準表,好嗎?

段委員宜康:不是我的部分,那是大家都會受到影響的,我也不是當事者。

張委員宏陸:部長,其實你們的緩起訴金給很多特定團體,雖然說是公益團體……

邱部長太三:如果有需要,以後我們每年……

林司長邦樑:我們都公開在網站上面了。

張委員宏陸:若是你們要訂這個,要跟地方的社會局聯繫,對於真正需要的部分要多給一些,檢察官怎麼知道哪一個團體需要,不知道的結果就是隨便補助。

主席:確實,剛剛很多委員講的,在地方上除了犯保之外,你們所謂對公益團體的補助,事實上就像是檢察長的私房錢,所以我們除了要瞭解補助的標準外,建議本案還是酌減,好不好?

許處長專琴:那部分現在我們是編公務預算,所以……

邱部長太三:這不是資訊公開的部分,第一,他們希望不要由檢察長單獨決定;第二,希望能跟社會更多公益團體結合。

陳次長明堂:現在的審查會都有審查委員名單及審查會紀錄,不是由審查長個人決定,與早期已經不一樣了。

邱部長太三:我們希望各地檢署一定要由審查委員會審查各項補助經費的動支,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現在是已經有了,還是沒有?現在已經有那個委員會了嗎?

邱部長太三:外部的都會找更保外聘的委員。

陳次長明堂:各地檢有一個審查會。

尤委員美女:那個審查會是更保的?

邱部長太三:不一定。

尤委員美女:會有民間團體嗎?

邱部長太三:它是外聘的,有檢察官,也有外面更保、犯保協會或是社會人士。

尤委員美女:裡面有社會人士嗎?還是只有更保、犯保?

林司長邦樑:以過去我在檢察署服務的經驗,我們都有找外面的專家,特別是財會部分的專家,而且主席並不是由檢察長擔任,都是由主任檢察官擔任。

張檢察長清雲:就是由一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一些外部的委員一起審查,他們必須提出申請書,計畫今年度要做哪些與公益有關的事項、需要多少錢,我們不會完全補助,而且事後他們要報成果,說明這些緩起訴處分金用於哪些事項,經我們審核後才會讓他通過,如果他報的不夠明確,下次他再申請我們就不會核准。

主席:本案是不是保留送協商?

段委員宜康:不用保留送協商,這個案子可以在我們委員會做決定,主要是第1-13案許委員的提案,法務部可否接受減列一部分?要刪多少,你們就照比例自行調整。

陳次長明堂:建議報告後動支。

主席:你們就自己決定要如何做預算的整合,我們建議刪減300萬元,好不好?

許處長專琴:凍結300萬元啦!

主席:凍結沒有任何意義。

蔡委員易餘:你們這個金額現在一半是入國庫,另一半是地檢署……

在場人員:全部入國庫。

蔡委員易餘:你剛才說是要使用的單位向你們申請,目前跟你們申請的單位多嗎?還是事實上是由你們自己決定?

邱部長太三:好啦!凍結300萬元啦!

主席:是不是刪減150萬元就好了?但還是要請法務部把各地方檢察署減列的明細送給本委員會參考。

陳次長明堂:凍結啦!我們來報告後動支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我們來報告都沒有問題。

段委員宜康:我做一個建議,我們的目的不是不讓他們做這項業務,反而是覺得他們做得不夠,就像你們跟張委員宏陸都質疑緩起訴人數怎麼會減少,應該善用緩起訴才對,我的出發點則是認為有時緩起訴太過浮濫,總之都是認為他們做得不好或不夠,既然如此,就應該凍結,而非刪減預算。我們可以凍結更多一點,例如凍結500萬元,要求他們來報告,經委員會同意之後始得動支。這樣好不好?

蔡委員易餘:我贊成段委員說的,因為設計緩起訴制度是為了鼓勵檢察官好好運用這個制度,也可以收到緩起訴金。當然,我們現在比較在意的是這些錢進了國庫之後到底如何使用,所以,討論要刪減多少預算是沒有意義的,反正檢察署還是可以收更多啊!就算我們砍了150萬元預算,檢察署只要抓到一個有錢的當事人,透過緩起訴把這150萬元榨回來就好了,所以刪預算是沒有意義的。我們需要的是知道法務部到底怎麼檢討、如何運用緩起訴處分金,所以我也建議先凍結預算,再請法務部來報告。

林委員為洲:但如果刪除的話,等於是法務部得不到這樣的補助,也就是說雖然緩起訴金都會回到中央,但法務部那50%的補助就會減少。

尤委員美女:不,這裡講的是檢察業務,不是緩起訴處分金,與緩起訴金無關。所以,我比較建議,如果目的是要法務部改善,應該凍結預算,他們才會來報告。而且報告中應該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如同許委員所提的,為什麼他們沒有善用緩起訴,導致緩起訴的量減少?所以,應該要求他們善用緩起訴,也應該制定出緩起訴的標準。第二個部分才是到底有沒有善用緩起訴處分金、使用上有沒有受到監控,外加剛才提到的緩起訴標準在哪裡,法務部應該向我們提出整體報告。所以我建議凍結本預算。

邱部長太三:那就凍結500萬元,我們也會就緩起訴機制的運作狀況等議題向委員報告,到時候再動支。

主席:既然要凍結,凍結1,000萬元也沒有關係啦!不論是1,000萬元或500萬元,都得先來報告才能動支。

段委員宜康:這筆預算是針對整體檢察業務。

林委員為洲:對啦!不只是緩起訴。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建議把第1-13案修正為「建請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後,經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邱部長太三:針對緩起訴制度的運作做報告。

段委員宜康:對啦!就是以緩起訴制度之運作與改善為主。

尤委員美女:也要包括緩起訴處分金運用狀況啊!

邱部長太三:也會包括運用與改進。

主席:處理第1-6案。

林委員為洲:名為志工,但為什麼除了編列誤餐費之外,還有交通費、又有訓練費?這樣還可以稱為志工嗎?

楊處長翠華:委員,這個部分在志願服務法有規定,雖然針對交通費規定的是「得」支付,但我們還是會編,因為我們每年都會分北、中、南、東4個場次辦志工活動,而志工不一定就是當地人,例如在北部辦,志工卻可能從南部、中部北上,還是要支給交通費,所以我們還是會編列,但都是依規定、與規定相符,希望委員不要刪減這筆預算。

林委員為洲:預算金額有2千多萬元耶!

楊處長翠華:這是所有相關預算,包括本部與所屬單位,不限部本部。

林委員為洲:包含所有相關單位的志工?

楊處長翠華:對。

林委員為洲:但我也只要求刪20萬元而已,好像沒什麼意思。那就繼續刪好了。

楊處長翠華:這些志工都很難得,其實有很多退休教師或退休公務人員自願前來,一個早上也只有200元而已。

林委員為洲:包含交通費嗎?

楊處長翠華:沒有,如果是參加活動,交通費另外算,但一定要有事實證明。而且平常沒有支給交通費。

邱部長太三:只有特定活動才給,平常即使志工一個月輪到3次,也由他們自己前來,我們只有在辦活動時才補助。

主席:什麼叫志工?

許處長專琴:志工和義工不一樣,義工沒有錢拿,志工有錢可領。

楊處長翠華:法務部的志工制度從民國七十幾年開始,一直到現在……

林委員為洲:等一下好了,這筆規模太小,稍後等大筆的好了。

邱部長太三:感謝林委員為洲同意第1-6案撤案。

主席:處理第1-7案,請行政單位說明一下。

楊處長合進:第1-7案是有關文書與檔案委外人力,由於現在人力非常短絀,行政院對於重複性、經常性或不涉及公權力的工作,都希望儘量委外辦理,而我們也的確是因為人力短絀而增加這些委外人力費用,如果這筆預算刪掉了,業務真的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拜託委員明察,不予刪除。

邱部長太三:這些志工大多是在機關前面的櫃台,對外與人民接觸,內部文書檔案則不適合給志工管理,因為顧及洩漏或遺失等可能,確實不適合。林委員建議用約聘僱人員,又涉及勞基法等規定,很麻煩,而且同樣要花一筆錢。與其如此,不如委外處理比較好。

林委員為洲: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1-7案耶!

邱部長太三:對。

陳次長明堂:現在連工友都不能增加。

楊處長合進:其實,這些委外人力擔任的都是職員的工作。

主席:現在的政府整個亂了套,全部都要委外,編制內人員根本不夠。

林委員為洲:你講的內容跟我看到的不一樣耶!你現在在講哪裡?

邱部長太三:第1-7案啊!

林委員為洲:第1-7案是討論一般行政啊!喔!你在講其中一部分,也就是關於志工的部分。但本案不只針對這一部分,而是總預算數5億多元底下的全部業務。

在場人員:法務部所有預算……

楊處長合進:是一般行政維持,而其中有520萬元是……

主席:委外的部分?

楊處長合進:是,等於是委外人員的薪資。

尤委員美女:不是已經有2千多名替代役了嗎?替代役男在做什麼?

主席:沒有善用替代役。

楊處長合進:替代役沒辦法做。

尤委員美女:不能做這個?

楊處長合進:沒有辦法。而且,現在替代役的役期很短,訓練完馬上就要退役了,而處理文書檔案也需要一些專業。

林委員為洲:現在這種非典型僱用所占比例都很高。

主席:這等於於約聘僱方式嗎?

楊處長合進:不是約聘僱,應該是派遣人力。現在行政機關因為人力短缺,都是這樣處理。

陳次長明堂:他們的工作多半是處理檔案、協助校對文書這一類。

林委員為洲:還是要小刪一部分。

楊處長合進:這樣事情會做不了。如果刪減,會產生一個狀況,就是他們每個月薪資才2萬2千元,加上加班費種種費用,才會用到這些預算,一旦刪減,我們未來公告的薪水幾乎就會比基本工資還低了,所以,刪減之後會有問題。

主席:你們的人力可以減少啊!

楊處長合進:但業務就會受影響,現在業務真的在增長,而且他們一直在加班,有些人加了班,還沒有加班費可以領,真的是這樣。

邱部長太三:要是刪了,他們的工資就比基本工資還低了。

許委員毓仁:請問,你們聘這些人主要是做什麼工作?

楊處長合進:文書校對與歸檔等等。根據現行檔案法規定,有很多檔案業務必須處理,譬如說運送、立案編目等等。

許委員毓仁:那這是多少人的預算?

楊處長合進:總共12人。

主席:沒關係,你就不要聘到12人,請6個人看看嘛!

邱部長太三:這麼多年來,每個人都已有自己負責的工作。

主席:像歸檔、清理、上架這些工作,替代役就可以協助啦!

楊處長合進:我們部內的替代役……

主席:那2,862名替代役呢?

楊處長合進:那是其他地方,不是指本案。

邱部長太三:這2千多人不全是用在法務部,還有行政執行署、矯正機關等等,像執行署就有滿坑滿谷的案件,而且現在所有行政執行分署都要有替代役。

尤委員美女:所以替代役都沒有在法務部嗎?

陳次長明堂:部本部沒有。

主席:500多萬元確實不算很多。

邱部長太三:沒有的話就要減薪。

主席:後面還有。

林委員為洲:我們是在替你們著想,我們都想節省經費,同時又不影響你們的運作,但你們實在很會講,講到最後,彷彿沒有一毛錢可以刪。我都已經想盡辦法找出這麼細的項目,例如駐衛警制服,104年已經做過,現在又要編一些,再穿一年難道不可以,一定要換新的嗎?為什麼?是什麼情形?

楊處長合進:我們有4個駐衛警……

主席:等後面再刪啦!

林委員為洲:好,跳過。

邱部長太三:感謝。

主席:處理第1-8案,這是針對毒品防制法規研究,請檢察司說明。

林委員為洲:好,說明一下,因為這部分爭議很大,你們防制的績效做得令大家不滿意,法制上又有很多爭論,包括分級制在內,卻沒有方案足以有效控制。要修法嗎?你們拿不定主意;有沒有其他機制可以防制?你們也沒提出有效方案。

林司長邦樑:委員關心K他命從第三級毒品調升為第二級的問題,其實,從民國95年一直到現在,毒品審議委員會已經做過8次討論,而經過8次討論,都決定維持第三級。毒品審議委員會成員不只有法務部,邀集的也包括衛福部的衛福專家、執法部門專家,另外還有教育、警政、食品藥物等專家,共同組成委員會,開會之後達成這樣的共識。委員所關心的問題也可能涉及剛才提到的修正毒危條例,其實,我們在去年底已經將毒危條例修正草案送到行政院審查,而行政院審查後認為其中有一些問題必須重新處理。我們修正毒危條例的重點包括場所管理、無毒標章設置、毒品基金設置三項,行政院審查以後,要求法務部重新整理,而我們已經重新蒐集相關機關的意見,特別是對於毒品基金的收入、用途,我們都會蒐集資料、審慎處理。我特別向委員報告這部分,建請委員免予減列,我們也會提供一份資料給委員參考。

林委員為洲:上一個會期,我們曾經將K他命修法提出討論,雖然最後沒有一致的結論,但我當時擔任召委時,也要求你們針對毒品防制提出有效的報告,結果你們後來卻沒有主動提出報告。該案固然有爭論,因為委員彼此之間本來就有不同見解遭到擱置,但我們同時也要求法務部提出報告,而後來你們並沒有提出報告。毒品氾濫確實是嚴重的,你們針對防制毒品氾濫,除了修法以外,其他措施到底做得怎麼樣?哪些部分才會達到效果?我覺得都看不到成效,所以,針對這個部分,你們還要再向委員會作更詳細的報告。我就改為要求凍結好了,總之就是要你們一直重視這個問題,畢竟修法不行,大家不同意修法把將K他命從三級毒品提升為二級毒品,卻又沒有其他有效辦法,而這又是社會很關心的問題。

郭委員正亮:我要補充林委員為洲的意見。在這個會期,我提了幾項修法案,其實你們都可以報告,例如我修警察職權行使法,包括網咖有前科,警方就有權去裝監視器。雖然法務部不是主管單位,但對於這種問題,你們還是可以提出一些修法建議,可是你們都沒有提出報告啊!雖然警察機構不是你們管的,但你懂我的意思吧!

邱部長太三:我懂。

郭委員正亮:例如校園輔導員是不是至少要有1人負責反毒工作?這也不是你們管的,而是教育部,但法務部可以統籌嘛!

邱部長太三:其實,行政院在反毒會報以外,確實也請我們幾個部會合作。但坦白說,重點其實不在我們這個部分,以校園反毒為例,我們向教育部建議將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但如果列入,吸食就是犯罪,學生更是只要摸到就不行,所以教育部會有比較大的考量。其次,對於到底要不要鼓勵學校作自主性的尿篩,教育部也有其考量。對於一些場所的管理又涉及經濟部宣導等問題。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報告,沒有問題,只是這不只是我們的問題。

段委員宜康:我建議,這筆預算金額也不多,凍結不好。而且,第1-8案以及周委員的第1-9-1案都與毒品防制相關,後面還有其他委員的凍結案,我們要不要針對一般行政合併凍結300萬元,也就是針對一般行政項下的預算合併凍結300萬元,至於解凍條件,包括第1-8案、第1-9-1案在內,以及後面還有尤委員的提案……

尤委員美女:第1-25案。

段委員宜康:第1-25案不包含在這一目,而我們現在要凍結的是一般行政這一目。我建議連同後面在一般行政項下的提案合併凍結300萬元,反正就等你們來作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林委員為洲:報告內容就針對這幾案,包括第1-8案等一般行政項下的提案?

段委員宜康:對啦!

林委員為洲:後面還有針對一般行政的提案。

主席:對,到第1-12案。

段委員宜康:在一般行政項下的提案中,關於毒品防制的就是第1-8案與第1-9-1案,主決議是後面的事。

林委員為洲:所以,就是要求法務部針對第1-8案與第1-9-1案報告?

段委員宜康:後面還有部分提案,雖然與毒品不相干,譬如說第1-3案、第1-4案,第1-10案

也要求凍結,還有第1-11案、第1-12案。我知道內容不一樣,但都是凍結案,所以我建議把這些凍結案合併,在一般行政項下凍結一定數額,但解凍條件也是把這些內容都納入。另外,我向大家報告,剛才林委員為洲同意把第1-8案改為凍結案,那第1-8案與第1-9-1案相關,周委員春米能不能同意也把第1-9-1案改為凍結案?

周委員春米:你是說我能不能把這個案子改為凍結40萬元?可以。

段委員宜康:那我建議,針對第1-8案、第1-9-1案,外加後面要審的第1-3案、第1-4案、第1-10案、第1-11案與第1-12案也都是一般行政項下的凍結案,就合併凍結300萬元,法務部必須滿足這些提案,除非你們覺得這些提案要求窒礙難行。既然這些提案大多是要求你們先來報告之後始得動支,所以必須在你們做了報告、滿足這些提案要求的條件之後,這300萬元才能動支。我覺得不宜像剛才林委員為洲主張的凍結10萬元、20萬元,這樣很彆扭,因為凍結一點點很奇怪,乾脆合併凍結,這樣法務部也會有感覺,以上是我的建議,好不好?

林委員為洲:有第1-8案、第1-9-1案、第1-3案等等。

段委員宜康:這些提案都是針對一般行政。

主席:尤委員美女也有。

林委員為洲:有我的提案、有尤委員美女的提案,也有周委員春米的提案,但第1-9案就無關。

段委員宜康:第1-9案是減列案。我要講清楚,我現在處理的是凍結案,所以第1-9案等一下才會處理。

尤委員美女:第1-12案文句要修改。

鍾司長瑞蘭:在文字部分,倒數第3行建議改為「待法務部就相關議題」,「完成」到下一行的「遵行」刪除,改為「待法務部就相關議題提出報告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面都一樣。

主席:周委員也覺得沒問題嘛!那我們就處理第1-9案。

林委員為洲:第1-9案談到一般行政下的資訊管理業務一般事務費,我要求減列100萬元。法務部能不能說明一下?因為看起來比105年多編很多,而且缺乏足夠的說明。

許委員毓仁:有一筆7,000多萬元的政府軟體業務費用。

在場人員:在人事總處,可以全國用。

許委員毓仁:對,可以全國用,這筆錢你們不可以用嗎?而且這7,000多萬元是一年預算,要連續編4年。

林委員為洲:也是資訊相關預算。

許委員毓仁:要是那筆預算可以把你們的都整合進來,你們就不用編啦!所以我認為應該全刪。

鄭處長輝彬:其他事務費增加106萬8千元,最主要是因為105年的其他事務費是編列在資訊服務費底下。

許委員毓仁:資訊服務費是什麼,你要講清楚啊!

鄭處長輝彬:資訊服務費編列4,000多萬元,最主要是因為法務部與其他機關一樣,系統都要透過這筆預算統籌委外開發。

許委員毓仁:但我要問的是,人事長他們已經編列一年7,000多萬元的經費,還要再連續編3年,整合政府所有資訊,那你們這裡的預算還要再編嗎?

鄭處長輝彬:沒有關係,就法務部來說,如同檢察機關有辦案系統、行政執行機關有案管系統一樣,矯正機關也有獄政系統,而獄政等系統都是法務部比較特殊的系統,所以由資訊處統一委外,也用這筆預算進行維護作業,皆由資訊處統籌。這106萬8,000元在105年編在資訊服務費項下,106年減列171萬1,000元,雖然這部分看起來有增加,但實際上還比去年減少64萬元。這106萬元最主要是用在購買授權,光是我們與票據交換所連線查詢,一年就要付30萬元,還有國外法律資訊檢索系統的使用授權與聯合知識庫的授權,以上3項授權費用加起來就要106萬元左右。也就是說,我們今年已經減列總金額了,只是在科目上調整,主要就是使用授權費,希望委員免予減列。

林委員為洲:你這樣解釋得不夠清楚,我的提案卻寫得很清楚,就是你們今年針對同一科目編的經費比105年多編了1,465萬7,000元,再看其中細目,對於最為特殊的事務性經費編了十幾萬,你們卻沒有詳細說明,也就是說,不知道增加的部分到底出於什麼原因,去年編列452萬元,今年卻多編了1,400多萬元,這是什麼?純粹是科目不同嗎?新年度編列在不同科目,又是基於什麼原因?

鄭處長輝彬:我剛才說明的是後半段的其他事務費。至於前半段是今年法務部申請了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的相關經費,這筆經費是國發會的經費,時間從106年到109年。今年增加1,400多萬元,最主要是分為兩大區塊,第一是用在推廣全國法規資料庫,我們每年也會舉辦競賽或法制相關推廣作業,以今年為例,參加法規推廣比賽的學生人數就有23萬多人。第二,由於法務部與所有相關機關的資訊費用都編在這裡,而我們以往在資訊安全這一塊比較薄弱,所以我們今年向國發會爭取經費,希望所有機關都能導入ISO 27001。去年行政院把本部所屬所有機關的資訊安全等級從C級調升到B級,總共有83個機關,升級之後就要驗證,所以,我們為部分機關編列了ISO 27001驗證的預算。另外,我們也幫13個機關做健診,所謂的健診就是去檢查這些機關的電腦有沒有被藏後門、看伺服主機有沒有問題,另外還會做漏洞掃描與滲透測試。而法務部比較特殊的是,所有機關相關經費都編列在本部資訊處底下,這筆錢是要供100個機關使用,分攤下去之後,錢比較少,集中來看,才導致科目金額比較大。

林委員為洲:所以這筆預算也會牽涉到採購吧?

鄭處長輝彬:對,所有機關、也就是100個機關的採購都由本部資訊處處理。

林委員為洲:減列100萬元。不,減列50萬元好了。可以嗎?為了讓你們在發包過程中能夠節省一點,所以減列50萬元,這樣實際發包會有困難嗎?

鄭處長輝彬:這項預算包含100多個機關,可不可以改為凍結?我們會來報告。

陳次長明堂:我們的經費真的編得很少,因為現在的政府訴求「往上集中」,所以法務部要管所有地檢署和執行署,他們的預算都編在這裡了,而且預算不到2,000萬元。

林委員為洲:但你剛才已經報告完了,現在不能再讓你報告,只能減列。

陳次長明堂:資安很重要,但現在預算已經不到2,000萬元,再減列50萬元就不夠了,尤其是處理資訊安全。改為減列20萬元,好不好?

許委員毓仁:我跟各位行政部門官員分享一下,要是每個提案都刪不了,我們回去也很難交代啦!你們總是要讓我們好好做我們的工作嘛!而且這1,000多萬元也只刪100萬元。

邱部長太三:但我們已經比去年少編2億7,000萬元了耶!

林委員為洲:行政院內部可以檢討啊!

到底哪裡可以刪?

陳次長明堂:這筆不要刪啦!

邱部長太三:第1目。

林委員為洲:一般行政?那我們就一次處理掉。總要有一些成果,能省就要省。

段委員宜康:對啦!讓你們調整。

林委員為洲:我們對於第1目已經凍結300萬元。

段委員宜康:那第1目也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相較於司法院,我們真的很窮,比起國防部等部會,我們的預算更只是零頭。

段委員宜康:但法務部針對第1-9案已經解釋過,法務部及底下所有機關、大約100個機關的資訊業務預算都包含在這1,900多萬元裡面,要砍也不好砍,所以我建議針對第1目減列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好不好?

邱部長太三:好。

主席:處理第1-14案。

林司長邦樑:關於委員所關心的洗錢案,其實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正由大院審查中,我們是根據FATF提出的40項建議、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與精神藥物公約,還有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國際規範擬制洗錢防制法草案,也非常謝謝委員給了很多意見。我們也藉由洗錢防制法的修正因應107年的第三輪相互評鑑,對於公部門與私部門聯繫的工作,我們都在積極與相關重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部會聯繫,而且也舉辦了國際研討會,例如我們在下週一就邀請美國專家前來,與我們分享美國防制洗錢經驗,所以,建請委員免予減列。

許委員毓仁:請問「辦理法律事務業務」是什麼意思?可以具體說明嗎?

鍾司長瑞蘭:這部分原本是檢察司的業務,而法律事務司也有法律事務司的業務。法律事務司雖然列了1,153萬元,但其中有822萬5,000元是鄉調的獎補助金,以及全國各地方調解委員的保險費,所以這800多萬元是不能動的,扣掉這筆獎補助金之後,剩下給我們司裡業務用的只剩下331萬元,如果再凍結,我們的業務真的會沒法推動,因為我們整個司有很多法案要推動,若是預算再減列或凍結,就可能無法推動,因為我們只剩下331萬元。

許委員毓仁:所以,這筆預算主要是獎補助金的800多萬元,是不是?

鍾司長瑞蘭:1,000多萬元中有800多萬元是獎補助金,真正的業務費只有331萬元,其他還有保險費,以及鄉鎮調解費用,這要編給全國鄉鎮市的調解委員,都不能動,獎補助金不能動、保險費也不能動。

許委員毓仁:那剩下的300多萬元是要做什麼的?

鍾司長瑞蘭:剩下331萬元,我們要負責很多工作,像是民法修法、行政法類修法,以及個資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修法,統統都要靠這筆錢。其實,光是邀請委員來討論的出席費,整年下來大概就要好幾百萬元了,另外還要再做一些業務宣導,委員可不可考量免予減列?

許委員毓仁:主要是那800多萬元放在這一項下,編列上比較有問題,因為我本來看不太出來,是經過你的解釋,我才知道你們實際上可以動用的只有300多萬元。你們之後在編列上可不可以修正一下?

鍾司長瑞蘭:我們以後會再與會計討論。

許委員毓仁:對,就是科目問題,既然這是固定支出,編列成這樣很模糊啊!

邱部長太三:許委員是關心洗錢問題。

許委員毓仁:對,照你們這樣寫,我看不出你們在做什麼業務,所以我才會把我關心的寫在說明部分。拜託你們以後不要這樣編列預算,如果只寫辦理法務業務,還只註明一、二、三、四、五,看起來都是同樣的標題,沒人看得懂!

那就刪10%,好不好?

鍾司長瑞蘭:10%?

許委員毓仁:對啊!總要處理啊!

鍾司長瑞蘭:可是10%就是100多萬元,那我們的事務費300多萬元扣掉100多萬元之後,就只剩200萬元了。

許委員毓仁:不行,不能每項都沒辦法刪。

鍾司長瑞蘭:重點是洗錢業務經費不是法律事務司在用。

許委員毓仁:那洗錢業務屬於哪一司?我來刪。

這樣好不好,你剛才是不是提到你們辦理一系列修法相關業務?

鍾司長瑞蘭:是。

許委員毓仁:那你們可不可以把計畫提供給我?

鍾司長瑞蘭:可以。

許委員毓仁:我們看過報告之後,如果覺得可以,就不刪,但現在要先予以凍結,反正你們都要來說明。

尤委員美女:我的第1-3案也是關注洗錢,不過因為要求凍結的是一般行政預算,因此併入一般行政項下處理,許委員的提案要不要併入我的提案,請法務部一併報告?

許委員毓仁:可以一起報告,但我還是希望知道法務部在做什麼。

鍾司長瑞蘭:好。

許委員毓仁:因為我比較關心的是你剛才提到的幾項修法案子,那就請你提出簡單規劃報告,說明修法進度是什麼,這樣就可以了。

鍾司長瑞蘭:是。

邱部長太三:一併報告。

許委員毓仁:不,我還是希望看到你們的報告,不是併入尤委員的提案處理,還是請你們單獨針對我的提案提出報告,好不好?

段委員宜康:無論是在第1目或第2目凍結,法務部都要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也會包含你想了解的報告,這點不會有問題。

林委員為洲:但那種報告會有好幾項內容。

段委員宜康:是有好幾項內容,但每一個部分都要滿足提案要求,所以對他們來說,困難度更高啊!如果分別報告的話,假設他們必須提出10項報告,其中9項通過,只有1項沒通過,那就是9項被凍結的預算都過關,只有1項凍結,凍結金額就可能只有5萬元。如果我們要求報告必須滿足所有要求,對他們來說更困難啊!因為每項說明都要被大家接受,只要有一項不被接受,這300萬元還是不能用。

許委員毓仁:尤委員,你那300萬元是在哪一項下?

邱部長太三:坦白說,我們未來最大的挑戰在於洗錢防制,如果沒有通過APG的評鑑,我國的金融就會遭到目標性的制裁,簡單來說,屆時無論要設置分行、匯款、增加業務,恐怕都會被其他國家杯葛,理由就是我國洗錢防制做得不夠。本部檢察司有一位檢察官前幾天就前往泰國參加會議,就是希望了解APG的評鑑重點項目有哪些,等他回來,搞不好我們還要增加很多防制項目,如果委員凍結我們的預算,萬一我們要做,恐怕會受阻。另外,我剛才也向林委員報告過,2018年最大的挑戰是中國大陸與我們同時接受評鑑,如果我們沒過,換他們過,那我們會更慘。

段委員宜康:我向各位建議,針對第2目預算,包括剛才許委員提的第1-14案減列案,內容有洗錢、肅貪、跨國詐騙等等,都是社會所關心的題目,我們只是覺得,可能是法務部做得令大家不滿意,我們希望法務部多做,但要是刪了他們的預算,剛好會跟我們的期待相反,這是第一點。第二,有些提案要求減列,是因為我們覺得法務部根本用不到,譬如說許委員提到去中國大陸參加會議。但我們希不希望他們用到呢?看起來,我們其實希望他們用到,只是會不會用到,我們不知道。如果用不到,這筆錢就不會動用,就算給他們,他們也用不到,也就不會浪費。除非發生一種狀況,就是我們認為這筆錢根本不該花,或是太浪費,那就刪除。如果是因為覺得法務部做得不夠,其實應該逼他們去做,因為問題不在於錢花得太多,而是他們做得太少。我認為,對於各減列的主題,委員都已經提出凍結案,所以我建議不再減列,而是希望法務部各單位都能滿足這些凍結案的期待,包括要改善、要報告的,每一項都要滿足,所以我建議比照第1目,凍結一定金額,讓法務部來滿足這些要求,因為我們大多希望他們報告之後,經同意始得動支,那我們就凍結一個數目,要求他們都來報告,但不要再減列。

許委員毓仁:這樣好了,我是要凸顯這個問題,就是法務部在編列預算時,把800多萬元的保險金等經費藏在裡面,我們在審查預算時也看不出來,行政單位又說只有300多萬元經費可以用,這其實是大問題,所以我還是希望這件事單獨處理。但我也答應意思一下,凍結50萬元,請法務部提報告出來。畢竟這也不是什麼太大的困難,我們就不要在這件事情上繼續爭執了。

邱部長太三:好。

許委員毓仁:洗錢防制是很重要的,所以就讓我們往前進吧!

主席:處理第1-15案。

林司長邦樑:在第1-15案中,委員關心到我們的肅貪定罪率,到今年9月為止,我們的肅貪定罪率71.8%,比起一般定罪率確實偏低,但主要原因是貪瀆的基本刑度較重,還有,貪瀆案件比較具有高智慧性、隱密與狡詐的性質,基於這些原因,導致在蒐證上比較困難。其實,在判決上,我們也發現法官彼此之間的見解也不見得完全相同。當然,檢察部門自身也要繼續努力,為了讓檢察官等檢察部門同仁在業務上、專業智能上更加精進,部內編列了肅貪業務經費,雖然經費很少,只有這12萬5,000元,但象徵我們認為各檢察機關除了在查緝面要努力之外,部內在肅貪業務上訓練同仁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所以建請委員免予刪減。

邱部長太三:還有第7-1案,是針對最高檢肅貪的相關提案,同樣是許委員提的,在第97頁。

顏檢察總長大和:許委員,最高檢察署負責督導,實際上,今年的成績已經比去年好了。既然你要求我們加強督導,那也請委員多支持預算。

蔡委員易餘:我建議,肅貪費用金額也不很多,如果再刪,觀感上也很奇怪,畢竟這是肅貪相關經費。我們還是希望法務部好好辦理肅貪業務,既然這部分金額不多,就讓它通過吧!請許委員斟酌一下。

林委員為洲:除了第1-15案,還有第4-1案與第7-1案,3項提案總共減列大約265萬元。

陳次長明堂:凍結這筆預算,要求法務部報告,好不好?

郭委員正亮:第4-1案與第7-1案分別在第68頁與第97頁。

尤委員美女:我建議改為主決議,請法務部改善之後來報告。

林委員為洲:就是針對肅貪部分?

尤委員美女:對,是針對這三項肅貪相關提案,包括第1-15案、第4-1案與第7-1案。

郭委員正亮:對啊!刪肅貪經費不好啦!

邱部長太三:對,外界也會以為立法院不支持。

郭委員正亮:還是刪別的預算好了,別刪肅貪預算。

林委員為洲:還有第4-3案,許委員,所以我們兩人現在是同案,也就是4案一起處理,那我們要怎麼做?

陳次長明堂:專案報告吧!

林委員為洲:除了專案報告,凍結數要設定多少?

陳次長明堂:不要凍結啦!改為專案報告。

林委員為洲:好,改為主決議,並要求法務部針對這幾項提案專案報告。不過,段委員也有提案啊!就是第4-2案,針對的是廉政業務。

段委員宜康:凍結有什麼不一樣?先凍結預算,你們再來報告嘛!這樣子會亂啦!會亂啦!你就1目1目的來才不會亂啦!這是不同的機關怎麼凍結,1目1目的來啦!雖然是肅貪,但是,有的在法務部、有的在這個目、有的在不同的機關,這樣子會混亂啦!

主席:那就撤案好了。處理第1-16案。

許委員毓仁:已經有來說明了,部長應該知道本席很關注電信詐騙案,也質詢過兩、三次,但是,一直都沒有一個具體的數字或是辦案的狀況及成效,而且你們一再表示是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而不能說明,其實,根本不知道你們都在做什麼,這是本席最大的疑問,因此,能否針對這個部分提出報告,你們到底掌握了多少國外電信詐欺犯在全球的據點?之前本席曾提過在台灣有幾個機房,你們是否有去調查?看起來也是沒有嘛!還有幾個要爆的點,你們是否有掌握到?每次本席問過之後就是不了了之,因此,針對可以提的部分,是否應該私下讓本席了解是怎麼一回事?如果都不講,沒有人知道你們在幹什麼?

陳次長明堂:因為最近台灣也有破獲幾個案子……

段委員宜康:許委員,你的第1-28案是一個凍結案,是不是這個部分就不要減列,等到第1-28案再做處理,可以嗎?第1-28案是教育訓練費,又不太一樣,我們可以做一個修改,因為同樣是在第2目,因此,我們可以就跨國詐騙的法務部偵辦進度與具體成效,請他們向委員報告。你就不要凍結教育訓練的部分,改為凍結法務行政,在這整個目訂出一個數額予以凍結,其他還有關心到肅貪或其他的部分,我們就在處理凍結案時一併處理,好嗎?也就是說,你不要特別指定凍結哪一個部分,直接在法務行政項下凍結一個數字,並請他們達成我們提出的要求,這是本席剛才一開始提的建議,至於你的提案1-28就稍微做個修改即可。

許委員毓仁:但是,這兩個凍結數字相差太多,一個是72萬元、一個是1,200萬元。

段委員宜康:凍結是這樣,如果我們將其他數字合併凍結,在72萬元與1,200萬元中間抓一個中數,因為這個部分不會只有你的案子要凍結、不會只凍結72萬元,這樣可以嗎?

許委員毓仁:段委員,你的意思是兩個併起來處理嗎?

段委員宜康:因為要凍結的也不是只有你的案子,還會有其他的案子,像是尤委員也有提出凍結案,因此,我們就按照剛才第1目的模式,提出一個數字,至於你的第1-28案就處理成針對整個跨國詐騙的偵辦進度及成效要做一個清楚的說明。

許委員毓仁:如果本席將第1-16案併到第1-28案,但是,第1-28案的科目好像與本席檢討的內容又不太一樣。

陳次長明堂:分門別類報告,再按照段委員所講的,凍結一個總數。

段委員宜康:因為第1-28案是法務部要針對問題的癥結,也就是司法制度面,我們就把它放進去,就司法制度面與偵查實務面進行檢討,這個沒有錯啊!這樣就全部包括在裡面,只是你凍結的數額會提高、凍結的面會擴大。

郭委員正亮:報告之後始得動支,那個報告就可以列項。

陳次長明堂:一個總額,項目可以要求。

許委員毓仁:為洲,你的想法是什麼?給一些建議?

郭委員正亮:其實並沒有違反你的本意。

許委員毓仁:其實,本席的重點不是硬要凍或硬要刪,而是本席關注這個議題並且質詢過3次,卻完全沒有向本席報告過任何的進度,實在是令本席無法接受!不知道是什麼樣的問題,究竟是不重要或是怎麼樣,因此,本席就會……

段委員宜康:本席要提醒法務部,一旦被我們凍結之後,你們當然就要提出報告,但是,在你們提出報告之後,假設許委員還是不滿意,我們也會支持他,因此,在你們公開提出報告前的這一段時間,一定要向許委員提出說明。至於他所關心的事情之中,若是有你們不方便公開說明者,可以私底下向他說明,等到你們過來公開報告時,因為私底下已經說明過,他就知道你們有一些不能公開講,而你們也私底下告訴過他,所以他也能夠了解。總之,你們不能把這件事當作形式化的應付公式,既然許委員很關心這個問題,你們就要認真的處理,司長,你了解嗎?

林司長邦樑:可以。

林委員為洲:條列報告事項,包括這幾個案子,而且這個文要擬一下。你看,現在的凍結案包括許委員的第1-16案,還有第1-17案、第1-18案、第1-19案,還有其他人的,所以你們要整理一下,在這裡面要求你們報告的有多少的題目。譬如本席自己也提了第1-22案的凍結案,凍結400萬元,關於大陸考察的部分,我們認為現在兩岸共打都停頓了,大陸考察經費還編列這麼多,根本就用不到,因此,你們就必須要來報告,為何還要編列為兩岸共打而赴大陸考察、會談、互訪的經費?第1-23案是尤委員美女提的凍結案、第1-24案也是尤委員美女、周委員春米及郭委員正亮提的凍結案,另外,第1-25案、第1-26案、第1-27案也是,還有第1-32-2案……

段委員宜康:本席建議,我們在處理這些凍結案的時候,關於格式的處理,譬如第幾案是刪減案改凍結案,我們就要把它列出來,而且第幾案到第幾案都是依它的提案,提出報告之後始得動支,但是,關於凍結的數額,我們就規定一個總數,這樣各位委員的提案才會都存在,這樣你了解嗎?也就是說,他的減列案改成凍結案,我們就不需要將所有的都念一遍,他們要來報告什麼什麼,因為本來的提案都在,你們就去整理一下,這樣才會比較清楚。

林委員為洲:這樣才不會漏掉那個報告。

尤委員美女:對啦!就是不要含糊籠統,如果只是第1-16案一直到第1-32案全部都是凍結,至於每個案子要報告些什麼,到時候解凍時就真的看不出內容。

邱部長太三:我們再整理一下,每位委員的提案內容要點。

林委員為洲:條列報告的項目,要條列出來。

邱部長太三:對,他原本就是希望我們向他提出報告,並不是不希望我們做。以後只要是不能公開說明的,我們就私下向委員報告,好嗎?不能公開的就私下報告,那麼法務行政就依照剛才段委員的建議,凍結500萬元,從第1-16案至第1-32-2案。我們等一下就把項目兩邊都列出來,包括每位委員提案中的內容要點以及要報告的題目。

蔡委員易餘:所以是第1-12案到第1-32案?

邱部長太三:第1-32-2案。

蔡委員易餘:第1-32-2案?

邱部長太三:謝謝。

蔡委員易餘:因為本席也提了一個第1-27案,這裡的法務行政總共就是凍結500萬元嗎?

主席:那就是凍結500萬元,相關的業務報告要送來本委員會。

陳次長明堂:專委會寫,合併凍結案,每一個題目都要報告。

邱部長太三:現在是法務行政,謝謝。

主席:處理第1-32案。送協商。

林委員為洲:到院會協商。

邱部長太三:這是很不簡單才爭取到的。

主席:好,處理第1-A案。

邱部長太三:謝謝。

林委員為洲:這是主決議案,第45頁。

周委員春米:第1-32-1案與第1-32-2案還沒討論啊?

主席:你的提案就是合併凍結500萬元。

周委員春米:500萬元或是300萬元?500萬元,是嗎?好。

邱部長太三:第1-A案就遵照辦理。然後是第1-A-1案。

林司長邦樑:委員有提到,提出專案報告的時間是3個月,但是,關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部分,實際上,我們還要再與司法院洽商,因此,能否請委員同意將時間延長為6個月,謝謝。

周委員春米:專案報告是3個月,作業辦法是6個月嗎?司長的意思是這樣嗎?

林司長邦樑:我想連同整個就是6個月內提出。

周委員春米:執行情形以及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確定在6個月內就能向我們提出書面報告嗎?

林司長邦樑:對,我們提出書面報告。

周委員春米:好,同意。

邱部長太三:那就改為6個月,其他都按照周委員的提案。

尤委員美女:關於剛剛整個凍結案的部分,第1-25案的文字修改一下,在第30頁的附表上面的最後一行,改為「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議後之毒品防制整體政策及短、中、長期進程說明,始得動支。」。

主席:第1-A-1案沒有問題了。

處理第1-B案。

林司長邦樑:這個部分看看是否要加檢察機關,如果不加的話,我們也沒有意見。主要是執行死刑的部分,委員是希望在死刑執行前能通知被告家屬、以及辯護人,這部分的職掌與部裡面的業務有關,也跟衛福部、最高檢的業務有關。我們會交代……

主席:大家沒意見。

林司長邦樑:第1-C案跟第1-A案是一樣的,都是對於判決確定後的案件,我們未來在報告時會做分項處理,會針對委員關心的死刑部分做說明,也會遵照辦理,謝謝。

主席:第1-D案。

林司長邦樑:第1-D案,剛剛委員有指教,但是在實務上,各檢察機關對緩起訴處分要訂定一個統一的參考標準,因為每個檢察署所在轄區不一樣,每個區域要訂一個共通適用的標準,在實務操作上恐怕會有困難,而且不止是地域的標準不同,他還牽涉到緩起訴處分及其他緩起訴處分條件,有些是要得到被告的同意,有些是要跟行政機關或是其他部門做聯繫。所以要直接訂在一個全國共通的標準裡面,在實務上可能會有些困難。我們現在只有針對酒駕公共危險的部分,實際上各個檢察署都有依照自己轄區的特性都有訂定一個標準,基於以上原因,委員是不是可以同意不要訂定這樣的標準,以上。謝謝。

段委員宜康:最後一行文字,修正為「本會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改進。」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

郭委員正亮:關於第1-E案,你們應該積極一點,法務部應即主動整合。

邱部長,你是小英最信任的……

邱部長太三:因為是校園的部分,教育部就會考量很多。

郭委員正亮:如果這樣,永遠反毒也做不到,而且校園最嚴重……

主席:第1-E案,沒問題嘛!

郭委員正亮:沒事……

主席:好,處理第1-F案。

林司長邦樑:第1-F案,是關於酒駕的政策,我們是刑事政策的主責機關,但是實際上這部分還牽涉到其他相關部會,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跟衛福部,如果直接由法務部這邊主管的刑法來做處理的話,恐怕沒有辦法全面性的解決這個問題,所以如果可以的話,建議委員的提案看要怎麼樣修正,或者是撤案。以上意見。

尤委員美女:倒數第二行文字修正為「請法務部會同衛福部、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司法院刑事廳就上述所列的事項通盤檢討。」加上這些部會。3個月夠嗎?

邱部長太三:6個月。

尤委員美女:那就改6個月好了。

林司長邦樑:第1-G案,也是對緩起訴處分的假釋前門跟後門轉向處遇的部分,關於緩起訴部分,我們之前有跟委員報告過,我們會要求所屬檢察機關加強運用緩起訴處分、以及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前門政策。另外,我們也會鼓勵他們運用修復式司法,希望緩起訴處分人數能夠逐年增加,但是實際上緩起訴處分的個案,每個個案的事實是……

郭委員正亮:你們的建議是什麼?

林司長邦樑:是不是可以不要提。

郭委員正亮:不要提?

段委員宜康:你們來報告就好了,有困難嗎?

郭委員正亮:對啊!反正緩起訴你們本來就要來做報告了。

段委員宜康:你們要嘛就講明,做不到的原因是什麼,要嘛你們就具體建議要怎麼修改?你們還是來報告好了,我的案沒有請你們來報告,這個案又沒有,那要什麼時候才能聽你們報告呢?

郭委員正亮:好啦!第1-H案是善意的提醒,對檢察官人力的……

林司長邦樑:第1-I案,蔡委員關心檢察署法的問題,這部分其實我們國家的法院組織法跟德國的法院組織法是一樣的,而且這個問題國內也一直在討論當中,因為這個案在明年的司改會議也有可能會討論,所以本案是不是可以刪除。

蔡委員易餘:不要刪除,將文字修正為「等司改國是會議後一併討論」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你要不要在最後一行加上於司改會議後提出專案報告?

蔡委員易餘:好,ok。

郭委員正亮:第1-J案只是提醒而已,第1-K案已經併入……

主席:處理第1-L案。

邱部長太三:法律事務司……

陳次長明堂:這個已經提出來了,這部法已經送去行政院……

主席:這已經有送了嗎?

陳次長明堂:這個案子已經送了。

邱部長太三:10月27日就已經送行政院了,沒問題,就按照這個通過。而第1-M案,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第1-N案也沒問題?

邱部長太三:對。

主席:好,照案通過。第1-O案也是照案通過。

處理第1-P案。

段委員宜康:其實這是一個大問題,全世界到底有多少國家的監所可以攜子入監?如果女性受刑人攜子入監,孩子在3歲以下的成長過程中所接觸的統統都是女性,這樣他是不是生長在一個正常的環境,這實在是兩難,所以尤委員提出一個大問題,但是這恐怕不宜由法務部自己來做評估。

尤委員美女:這就是那天我所質詢的,這應該先做評估,畢竟孩子年紀太小,無法與母親長期分離,最好的方式就是在監獄外有托育機構,讓孩子晚上可以回來跟媽媽一起睡,像德國採用母子同監的方式,他們總共興建6座母子同監的監獄,其中的設施設備與訓練內容就不一樣。當然我們不會要求監獄要到這麼進步,但是至少孩子白天在外面,晚上回來跟媽媽睡,這樣怎麼去處理,所以我們才會說這要與衛福部去研究改進相關措施。可以嗎?

邱部長太三:參考外國的經驗……

尤委員美女:現在你們要改善獄政,你們在新的監獄時候就要把這規劃進去。要3個月還是6個月?

陳次長明堂:6個月。

主席:給你們6個月的時間就要做得很完善,還要結合各部會的意見做得更完善。請尤委員看看要不要再加上衛福部等文字。好,那就把3個月改為6個月。

第1-P案修正通過。

處理第1-Q案。

段委員宜康:第1-Q案與第1-R案都是一樣的?

主席:請矯正署人員說明。

鍾視察志宏:依照健保法的規定……

段委員宜康:我們沒有要你們修法,而是要你們去檢討,你們應該找衛福部商量,因為補助健保費用占矯正署歲出經費達到10%以上,對你們而言,這是一筆沈重的負擔,這樣是公平的嗎?對於收容人的經濟情況,無論他身在獄中或外面,我們都應該要有一套標準。如果收容人家庭經濟不好的話,我們當然應該幫他負擔健保費;反之,如果收容人家庭經濟可以負擔的話,為何我們要花這麼多的錢?這部分有沒有可能做一些調整?你們要反映這個問題。

鍾視察志宏:依照健保法第五條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占36%以上,目前經費約只負擔33%,所以每年大約補助兩百多億的經費,依補助回去健保的經費來看,就算我們減少對收容人的健保費補助,政府負擔健保總經費所占比例又更低了,等於這中央政府總預算的減少,並無法改善,它還是要再補回去。

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我們再提出報告好了。

主席:好,第1-Q案與第1-R案,請法務部提出報告,我們照案通過。

段委員宜康:再說你們矯正署被這個排擠,但你們是替中央其他機關去承擔了這個責任,這應該是這樣講,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對。

郭委員正亮:各大醫院建置費用,應該由各大醫院支付……

主席:好,繼續處理第1-S案。

郭委員正亮:這是檢討案,可以照案通過啦!

主席:現在處理第3-1案。

尤委員美女:第3-1案已經處理過了,第3-2案也處理過了。

主席:第3-2案還沒有處理。剛才第3-1案是併案處理,現在我們回到第3-2案。

尤委員美女:第3-2案與第1-4案的內容一樣,只是去動不一樣的部會,因為這要求不一樣的部會要來做報告。

在場人員:我們在一般行政……

邱部長太三:這就併到那個報告。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可是,這是不同的單位。

段委員宜康:本席建議,法務部要記得來報告前面凍結案的時候,譬如尤委員提案有提到法醫研究所、高檢署、調查局、部本部等單位,你們都要針對相關機關一併做報告,所以我們就不另外凍結,但是,你們在前面一般行政報告時,就不可以只報告那個部分,還要把後面提案有提到的相關部分都一併做報告。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就是第1-4案、第1-32-1案、第3-2案、第7案及第37-3案。

段委員宜康:這不要併,只是說我們也不用見諸文字,但是我們都會記得,法務部部長來報告這個案的時候,他的報告內容還要包括法醫研究所的報告,還要包括高檢署、調查局的報告,若要做成主決議,其實也是可以的,不然改成主決議好了,這樣子才比較清楚。換言之,就不要凍結,改主決議。

邱部長太三:不要凍結,改主決議。

尤委員美女:不凍結、改主決議,但這個部分法務部屆時要一併報告。

邱部長太三:對,後面的文字會提到,即主決議就一併報告。

段委員宜康:尤委員說前面的經驗是這樣,即過去這樣凍結解凍之後,你們的報告也沒有確實改進。

尤委員美女:你們給我們的答復是不需要改,然後一份公文過來就沒了,所以現在之所以要凍結,就是要求你們各個單位證物監管鍊其實是從前面調查開始、從刑事警察局開始一直到法務部彼此之間的界面、交接,包括證物保存多久、證物交給誰等等,都要做好連繫,而不是到時全部都說不知道這個證物跑到哪裡去,所以我們要的是SOP,把整個監管鍊給弄起來。

邱部長太三:要整個弄起來。

尤委員美女:換言之,法務部你們自己要去監督,並把所有相關部會整個統合起來,像我們這次也凍了司法院、警政署相關預算,而現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高檢署……

段委員宜康:就將其凍結啊!我支持尤委員的建議,凍結法醫研究所的預算,只是金額上不要凍結那麼多。

陳次長明堂:一併凍結啦!好不好?

段委員宜康:不同機關沒有辦法合併啦!本席建議法醫研究所部分凍結30萬元,即第3-2案修正為凍結30萬元。

主席:好。

接著處理第4-1案廉政署的部分。

賴署長哲雄:這部分如果刪200萬元,確實對廉政工作的推動會造成很大的困難,所以可否第4-1案、第4-2案、第4-3案併案處理,合併凍結100萬元?

主席:我只有小刪30萬元。

賴署長哲雄:讓我們凍結啦!

陳次長明堂:合併凍結。

賴署長哲雄:讓我們合併凍結100萬元,可以嗎?

段委員宜康:凍結100萬元再加上許委員本來要刪的30萬元改為凍30萬元,兩者加起來共凍結130萬元。

陳次長明堂:10萬元好了。

主席:第4-1案刪減10萬元好了,科目自行調整。

處理第4-2案、第4-3案及第4-4案。

林委員為洲:凍結100萬元,然後也要提報告。

主席:第4-2案、第4-3案及第4-4案就共同凍結100萬元。

處理第4-A案。

邱部長太三:沒有問題,遵照辦理。

主席:處理第5-1案關於矯正署的部分。

林委員為洲:這也是跟大陸業務有關,但現在兩岸交流停頓,也沒有任何的互訪,所以這些費用也花不到啊!可否請行政單位說明一下?

郭委員正亮:如果花不到,錢也會留著,並不能弄到別的科目去,搞不好明年兩岸關係突然轉好。

邱部長太三:機率很高。

郭委員正亮:連川普都當選了。

林委員為洲:什麼事不會發生呢!

尤委員美女:這是矯正業務的預算,請問去大陸要去考察什麼?

段委員宜康:去大陸要去考察什麼?

巫署長滿盈:實際上在大陸監所裡面還有很多我們的台籍同胞。

段委員宜康:你是去關心嗎?

巫署長滿盈:去關心、慰問。

段委員宜康:那怎會編在矯正署呢?

林委員為洲:應該編在國兩司等單位。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應該要刪掉。

段委員宜康:你們是去觀摩他們獄政嗎?但他們的獄政一定不會比我們好,對不對?

巫署長滿盈:硬體方面是比我們好多了。

尤委員美女:他們是硬體比我們好,但軟體就不行了。

林委員為洲:這主要是在做什麼?

主席:有去觀摩還是單純只是去慰問?

巫署長滿盈:有觀摩,其實我們還辦了一些兩岸的論壇,在此過程中,多多少少都會影響到他們的觀念。

尤委員美女:這跟第5-1-1案也一樣啊!所以應該一起看才對。

段委員宜康:第5-1-1案江委員有請我們連署,但後來他修正為凍結案。

邱部長太三:改為凍結案啦!這樣比較有彈性。

林委員為洲:尤委員也覺得這樣很奇怪。

尤委員美女:去年本來要刪,後來沒有辦法刪成,說實在的,若要考察大陸的獄政,還不如去考察歐美、德國、英國的獄政,他們的獄政也做得很棒啊!為何你們每年都要去大陸考察獄政呢?這真的很奇怪,所以本席建議刪除。

主席:這還有包括探視國人的部分,是不是?所以第5-1案及第5-1-1案凍結,凍結數就參考林為洲委員提出的76萬8,000元?

林委員為洲:全數凍結,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主席:現在是全數凍結。

邱部長太三:對。

尤委員美女:就依照江永昌委員提的內容來凍結,換言之,他要全數凍結,但內容改為要去中國探視被關的台灣籍受刑人。

林委員為洲:把這兩個案子合併起來處理,就是全數凍結,經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如果真的有探望的業務,那真的可以去探望。

主席:凍結40萬元好嗎?

段委員宜康:凍個二、三十萬元,還不如改成主決議,要求他們在執行預算時要去探望在大陸的我國受刑人。

邱部長太三:還包括被羈押的人。

段委員宜康:改為主決議,有人建議修正為「為加強大陸地區台籍收容人之人道探視,矯正署應利用參訪大陸監獄探視台籍收容人,宣導跨國移交收容人法,協助其了解自身權益及如何運用科技協助管理,確實達到良好的矯正功效。」但我覺得不應該往這個方向來修正,而是修正為「加強大陸地區台籍收容人之人道探視」,我覺得這樣子就好了,也就是預算要用在加強大陸地區台籍收容人之人道探視,不然也可修正為「為加強大陸地區台籍收容人之人道探視,矯正署應利用參訪大陸監獄探視台籍收容人」。

主席:是凍結40萬元還是改成主決議?

段委員宜康:改為主決議。

主席:文字上請段委員、工作人員幫我們整理一下,稍後會再重新宣讀。原則上第5-1案、第5-1-1案就改為主決議,文字稍後再宣讀。

處理第5-2案。

林委員為洲:請矯正署說明一下關於獎金的部分。

主席:第5-2案已經處理過了。

處理第5-3案。本席建議刪減10萬元。

巫署長滿盈:這個費用是用在假釋委員的出席審查費,而委員關心的是核准率的問題,其實在民國100年的時候,核准率大概在30%左右,而現在已經提升至43.75%了,總之,這部分我們一直有在努力,因為我們有考慮到監所內超額收容的情形非常嚴重。

郭委員正亮:出席費還是2,000元?

巫署長滿盈:對。

郭委員正亮:好像30年來從未調整過。

巫署長滿盈:對,沒有調整過,其實委員來就是一整天,拿個2,000元是非常的少。

陳次長明堂:不要刪啦!

郭委員正亮:許委員,出席費才2,000元!

主席:撤案。

處理第5-4案。

尤委員美女:凍結50萬元。

主席:第5-4案凍結50萬元。

處理第5-4-1案。

尤委員美女:本案好像有一些修正。

巫署長滿盈:我們建議修正為「有鑑於少年受刑人受刑罰裁判確定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係將少年受刑人先解送成人監獄執行,而各監獄收容對象複雜,難以落實分界管理,不符合權利公約第三十七條(c)款被剝奪自由之兒少應與成年犯隔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爰請法務部通盤檢討檢視少年受刑人收容政策並提院部會談討論,以保障少年受刑人權益。」也就是提報到法務部、司法院,以解決這個問題。

邱部長太三:希望本案能夠撤案,改為主決議。

尤委員美女:不是撤案,而是改為主決議,內容就依方才矯正署唸的文字。

李委員麗芬:我本來要凍結200萬元,但昨天有跟矯正署溝通過了,的確,看起來是可以跟司法院多做一些溝通,所以可以將其改主決議,希望可以提到院部會議去討論,然後請在明年7月以前向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邱部長太三:好的。謝謝。

尤委員美女:要列進去嗎?

李委員麗芬:我這裡有文字。

尤委員美女:就改主決議,即第2目「矯正業務」中「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分支計畫之「1.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原列140,419千元,建議法務部辦理下列事項,並請將辦理狀況於106年7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邱部長太三:好的。謝謝。

主席:第5-4-1案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5-4-2案。

周委員春米:未滿3歲兒童隨母入監其實是最後的手段,基本上我們也不希望他們跟著母親入監,但是跟著母親入監似乎是最後一個選擇,所以希望相關矯正署業務能就這個部分多加注意。本來我是提案凍結,但昨天矯正署有來說明,並提出幾個比較具體可行的方向、做法,也有提出具體的時間表,所以這個部分就改主決議。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

主席:好。

處理第5-5案。

蔡委員易餘:現在的監所人滿為患,改善計畫的執行率看起來都是不夠的,所以這部分俟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邱部長太三:遵照辦理。

主席:第5-5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5-6案。

巫署長滿盈:同意刪除101萬元。

主席:第5-6案刪減101萬元。

處理第5-A案。

段委員宜康:如果是判無期徒刑,在關了4年之後,才可以寫信給非親屬,既然已經關在裡面,結果還不能寫信,這不是很奇怪嗎?

尤委員美女:這沒道理。

邱部長太三:我們會一併檢討,好不好?

主席:照案通過?

邱部長太三:遵照辦理。

段委員宜康:倒數第3行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應就受刑人之通信與訪視權利,向本會提出評估報告」。

尤委員美女:應該要通盤檢討。

主席:第5-A案修正通過。

處理 第5-B案。

郭委員正亮:這是關於監所擴建計畫進度嚴重落後,請解釋一下。

巫署長滿盈:最主要是監所的建案比一般民宅的建案難標出去,同時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也很難標出去,像宜蘭監獄就標了5次……

郭委員正亮:所以要增列預算才有辦法標出去嗎?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

邱部長太三:行政院會有要求我們要專案報告,而獄政改革有分10個項目……

郭委員正亮:所以我這個案子也沒有問題了?

尤委員美女:這跟第5-5案不是一樣的嗎?要不要併案處理?

郭委員正亮:好,併案。

邱部長太三:好。謝謝。

主席:第5-C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5-D案。

尤委員美女:你們提的文字我們不太能夠接受,本來我的提案提到「並應依不同監獄類型、監獄內收容人之人數」,而你們在修正後是限於新建的監獄,但各位都知道,目前這些監獄的環境其實都不符合相關公約的標準,所以不只是新建的監獄應該要符合規定,現有的部分,你們還是要訂定一些標準或是改善的措施。

巫署長滿盈:因為各監所條件不一致,所以現在要去設定那些標準是有點困難的,而我們期望各監所能就其特性,朝著一定的目標去努力,畢竟各監所條件不一樣,若訂定一個統一的標準,恐怕會很難做得到。

尤委員美女:其實你們可以將監所分成A、B、C級,畢竟有的監所條件是非常不好的,所以要如何改善,你們總有一個標準啊!

巫署長滿盈:我們期望採用原則性的規定,若要訂定一個具體的標準,恐怕是很困難,比方說訂定了適合人體、舒適的濕度標準,但實際運作可能就會做不到,因為是否每間舍房都要裝設除濕機呢?換言之,有了這樣的標準,屆時我們在執行時,可能就會遭遇很大的困難。

尤委員美女:因為太潮溼、不設除濕機,結果造成很多人感染了疥瘡或是一些傳染病,到時也是要有一筆醫療費,同樣都是要支出,現在就是看這些錢要花在哪裡,事實上,很多受刑人被關之後,整個身體的狀況都是下滑的,而他們總是有出獄的一天,若因入監造成生理狀況變差,屆時付出的社會成本可能會更高。

巫署長滿盈:假如我們訂定了一個標準,外界可能會批評我們將標準訂得太低,假如訂到符合一般的標準,則是否每間舍房都要設有除濕機呢?換言之,訂了一個明確的標準,外界在檢視時,可能會覺得我們的標準是不合理的,以現有的條件來做,真的是會有困難,不過我們倒是很樂意去訂定一個原則或是行政指導,但若要明定一個標準,屆時實施一定會很困難。

邱部長太三:以符合最低……

尤委員美女:可是現在就是沒有衛生標準啊!

巫署長滿盈:以目前的設施、條件來看,最擔心就是訂了標準之後沒有辦法去做。

尤委員美女:那依不同監獄的類型、收容者的人數,就通風、空氣品質、濕度、環境清潔等項目,提出改進措施,然後提出報告。

巫署長滿盈:是。謝謝。

主席:我們就按照這樣的文字修正通過。

第5-E案照案通過。

第5-F案照案通過。

第6-1案及第6-2案方才已經併案了。

處理第6-A案。

朱署長家崎:第6-A案我們遵照辦理,但可否修正幾個文字,即修正為「行政執行機關應盡調查之能事,以全部徵起為目標,依法執行,如確已查無義務人財產可供執行,始能核發執行憑證結案」。

主席:郭委員有意見嗎?如無意見,就依這樣的文字修正通過。

處理第6-B案。

林委員為洲:改成提書面報告。

主席:現在處理開會時間,今天上午就處理到所有的預算處理完畢,稍後會幫各位準備便當,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6-B案提出書面報告。

處理第6-C案。

段委員宜康: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第6-B案、第6-C案都是提出書面報告。

現在處理最高法院檢察署。

處理第7案。

尤委員美女:因為凍結錯誤,所以要修改一下。

主席:應是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尤委員美女:不是最高檢察署,所以把全部都改為高檢署。因為這個部分也跟前面一樣,就是監管證物鍊的部分。剛剛法醫研究所是凍結30萬元嘛!所以這裡是不是也一樣是凍結30萬元?凍結30萬元,做專案報告嘛?

主席:第7案,原編號是8-1案,就凍結30萬元。

7-1案撤案。

處理8-A案。有沒有意見?

邱部長太三:可以。

主席:8-A案照案通過。

進入調查局的部分。

37-1案剛剛已經有併案了。

處理37-3案。

尤委員美女:跟剛剛的臺灣高檢署、法醫研究所一樣,我們都凍結30萬元。

在場人員:就一起。

段委員宜康:都是單獨凍結30萬元,但報告的時候是一起。

尤委員美女:大家都一樣,不是只針對你們。

主席:37-3案凍結30萬元。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一起做報告,因為法務部被凍結了300萬元。

主席:好。

處理37-1-1案。

周委員春米:當初我們提案是在於,這個計畫最高的執行率是79.3%,今年的執行率不到一成,當然今年的狀況較特殊,調查局有來充分地保證、確信一定會有所作為,好像很多委員都有提這樣的案子嘛?目前我們跟張委員宏陸、郭委員正亮的共識是這部分就不減列。

主席:37-1-1案撤案。不撤……

尤委員美女:你要改成主決議還是怎麼樣?

主席:那就改成主決議,好不好?好,改成主決議。

處理37-2案。我看就10萬元就好了,跟剛才那個一樣。

邱部長太三:要確實執行,但要有績效……

主席:37-2案、37-4案、37-5案、37-6案及37-7案也是,就看凍結多少,這樣就好了,好不好?

在場人員:主決議……

主席:前面有凍結案耶!

邱部長太三:……

主席:那就都改成主決議。

處理37-7-1案。

周委員春米:剛剛也有要求檢察司在偵查不公開的部分有具體的作法,就一起跟我們做報告,不凍結了。

邱部長太三:改主決議。

主席:37-7-1案改主決議。

37-8案、37-9案都撤掉了。

處理37-10案。

林委員為洲:那時候是協調,陳明堂次長有說要做一個報告,因為大家很關心科學鑑識的部分目前調查局所做的成果如何,37-10案、37-11案、37-12案、37-13案、37-14案都是同一個案子,做報告嘛!讓其他委員也聽……

邱部長太三:感謝,這也是我們施政的重點。

林委員為洲:書面報告。

邱部長太三:各位都知道,鑑識品質如果不提升的話,萬一辦錯了,後面更麻煩。

林委員為洲:作主決議好了,你們3個月內做報告。

將書面報告送給各委員。

主席:好,處理37-A案。

邱部長太三:遵照辦理。

主席:37-A案照案通過。

處理37-B案。

林委員為洲:檢討報告。

邱部長太三:本來就該做的。

主席:沒問題就照案通過。

邱部長太三:書面報告。

主席:好,處理37-C案。

邱部長太三:跟委員會報告,提書面報告。

主席:好,那就照案通過。3個月。

(協商結束)

主席:先休息10分鐘用餐。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宣讀協商結論。

1-1案、1-2案不予減列、不予凍結,併1-K案處理;1-13案修正為「凍結500萬,就緩起訴制度之運用改進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案不予減列,併1-K案處理;1-6案不予減列;1-7案不予減列;1-8案、1-9-1案、1-3案、1-4案、1-10案、1-11案及1-12案,就「一般行政」目合併凍結300萬,於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案於「一般行政」目減列30萬,科目自行調整;1-12案作文字修正;1-14案凍結50萬,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5案撤案;1-16案、1-17案、1-18案、1-19案、1-20案、1-21案、1-22案、1-23案、1-24案、1-25案、1-26案、1-26-1案、1-27案、1-28案、1-29案、1-30案、1-31案、1-32-1案、1-32-2案在「法務行政」項下一併凍結500萬,依委員各項提案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5案作文字修正;1-3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1-A案照案;1-A-1案文字修正為「六個月」;1-B案照案;1-C案照案;1-D案作文字修正;1-E案照案;1-F案作文字修正;1-G案照案;1-H案照案;1-I案作文字修正;1-J案照案;1-K案作文字修正,併前1-1案、1-2案處理;1-L案照案;1-M案照案;1-N案照案;1-O案照案;1-P案修正為「六個月內」;1-Q案照案;1-R案照案;1-S案照案;3-1案併前處理,不予減列;3-2案凍結數修正為「凍結30萬」;4-1案減列10萬,科目自行調整;4-2案、4-3案、4-4案凍結數修正為「凍結100萬」,「廉政業務」凍結100萬;4-A案照案;5-1案、5-1-1案改為主決議,照段委員文字修正,內容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林委員為洲等提案:「106年度矯正署於『矯正業務』項下編列768千元赴中國大陸進行考察、會談、互訪計畫,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矯正署需積極研議相關辦法而進行談判,爰凍結該項預算768千元」乙案,鑒於本提案所列關於中國大陸被羈押與調查之司法協助非屬該署權管業務,建請修正文字為:「為加強大陸地區台籍收容人之人道探視,矯正署應利用參訪大陸監獄,探視臺籍收容人。」5-2案併1-K處理,不予減列;5-3案撤案;5-4案凍結數改為「凍結50萬」;5-4-1案不予凍結,改為主決議,第2目「矯正業務」中,「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分支計畫」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原列1億4,041萬9,000元,建請法務部辦理下列事項,並請將辦理狀況於106年7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5-4-2案不予凍結,改為主決議;5-5案併5-B案照案凍結;5-6案減列101萬,提案人補林委員為洲;5-A案、5-B案併5-5案照案通過;5-C案照案通過;5-D案作文字修正;5-E案照案;5-F案照案;6-1案、6-2案併1-K案處理;6-A案作文字修正,內容後段修正為「行政執行機關應盡調查之能事,以全部徵起為目標,依法執行,如確有查無義務人財產可供執行,始能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以提升執行績效」;6-B案照案提出書面報告;6-C案照案提出書面報告;7案凍結數更正為30萬;7-1案撤案;8-A案照案通過;37-1案併1-K處理;37-3案凍結30萬,於法務部一併提出報告;37-1-1案改為決議案;37-2案、37-4案、37-5案、37-6案、37-7案均改為主決議;37-7-1案改為決議;37-8案撤案;37-9案撤案;37-10案、37-11案、37-14案、37-12案、37-13案均改為主決議,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本會;37-A案、37-B案、37-C案均照案,提出書面報告。

更正:3-1案併1-K案處理,不予減列。

主席:協商結論已經宣讀完畢,請問各位,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