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星期三)9時6分至18時5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玉琴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媒體朋友請往後到記者席,否則這樣會影響我們開會。

進行上午的議程。

勘驗105年10月5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之錄影錄音。

主席:今天的會議是本委員會接受昨天11月8日由蘇院長主持的政黨協商結果指示,就10月5日本委員會的錄音錄影以及相關的資料進行勘驗,所以今天上午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參與此次勘驗作業。剛才已做了初步的協商,現在請柯總召說明。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早上有朝野協商,事實上上禮拜黨團之間彼此就在談這件事,對於勞基法修正一路走過來的糾葛與衝突,大家都想辦法來處理,所以昨天朝野協商的結論是今天早上勘驗錄影帶,下午朝野協商,下週二舉辦公聽會。至於今天進行的程序,剛才與召委初步交換意見之後,我提個建議,請大家聽聽看。今天主席把整個上午的時間全部空下來,下午要朝野協商,所以早上全部時間都用於勘驗,至於勘驗的範圍,當然包括立法院公報處的錄音錄影帶,其他各黨有任何側錄到的影片也全部播放,沒有關係。播放完畢之後,大家登記發言,一個人要發言幾分鐘,我沒有什麼意見,3分鐘、5分鐘都可以,反正就是把早上這段時間用完。發言完畢後,第一個,既然下午有朝野協商,當然在這裡不做處理,否則待會說要不要表決怎樣,大家又傷感情。我比較期待的是,剛才跟各黨團溝通,大家都認為可以,就是看完影帶、發言完之後,你認為哪一段有問題,任何一個個人都可以提案,假設王育敏認為幾點幾分那裡有問題,要找很多人連署或個人提案都可以,都送上來,都提上來沒有關係,等下午朝野協商時,我們依照書面一案一案來處理。如果這樣,是不是今天早上的程序會比較好進行,我希望今天既然要勘驗,大家都要很有誠意,昨天朝野協商談了兩個半鐘頭,至少很順利能夠讓這個會進行,然後下午兩點朝野協商再來討論嘛!既然已經講好朝野協商要處理,院長會來主持會議,大家共同來面對,這樣好不好?我作以上的建議。

主席:請國民黨代表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同仁。謝謝主席讓我有機會代表國民黨做簡單的發言。剛剛聽了柯總召的談話,原則上我們都同意這樣的處理原則,在我們影響面對千萬勞工的權益跟生活的大議題時,我還是要勸大家要以最謙卑的態度來面對,絕對不要說「一定要按照我的意思」,一定要按照你的意思,我們絕對不會容許你這樣。剛剛從柯總召的談話裡面,我也聽到了這樣的訊息,儘量開放所有的影像,尤其是昨天我們在朝野協商的時候有提到,以公報處錄到的為原則,我覺得這個原則不對。我們還要看它的影像,也許公報處的檔案不一定會錄到那些聲音,但是影像有,我不曉得院內影像的功能怎麼樣?是不是也細到可以從比如他的嘴形的表達,如果沒有錄到聲音,但是他已經表達……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眼神最重要啦!眼神啦!

廖委員國棟:眼神也可以啊!這也是很好的一個建議,我們要做到這麼細膩,才能夠還原最真實的整個過程,我特別要表達這一點。當然,後續下午還會進行朝野協商,針對今天上午委員會所進行的整個勘驗再進一步地討論。

主席:請時代力量黨團徐總召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同仁。謹代表時代力量發言,今天如果我們在衛環委員會能對影音進行勘驗,我覺得是新國會很重要的一步,代表我們在委員會的所作所為,不僅要接受我們內部自己的檢驗,也要對社會做交代。不只是立法院的同仁,其實很多記者朋友當天都在現場,大家都有看到,有沒有異議?有異議的聲音非常大,所以這不只是麥克風有沒有收到的問題,而是民眾都在看,昨天所有的輿論都覺得今天是很重要的一步,也覺得立法院開始理性公開來處理這個問題。時代力量的立場是,我們支持進行這樣的勘驗,我們也希望大家來比較各個版本,我並不認為真相呈現出來之後,政治力可予以扭曲,如果大家都看到,真相呈現出來,讓台灣民眾知道委員會裡面真實的情況為何,我想都會有說服的效果,也會讓民眾對於立法院的信心更為增加,也不會有這麼多民眾在院外抗議。我相信勞基法修正案是全台灣民眾都非常關心的,更重要的是立法院委員會的討論是不是理性公開?希望今天各位真的好好坐下來勘驗影音錄影帶,我們好好去論述,我相信這是台灣社會對於立法院的期待。謝謝。

主席:對不起,現在只有各黨的總召……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沒有,我是要補充程序啊,剛才那個程序……

主席:程序等一下敘述時再補充,好嗎?我們先讓各黨團總召先上台發言。

請親民黨黨團李總召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同仁。長期以來立法院針對整個委員會的程序內容及其程序正義的問題,再做一次整個委員會的內容勘驗,我想這次應該是首例,以前也有過爭議,但是像這樣處理的,應該是非常少見的現象。這一次針對不管是稱做一例一休也好,或者是稱做兩例也好,在立法院的委員會應該要有充分的討論,大家能夠和平理性地討論,這是一個最高原則。法案送出委員會以後,如果還有意見、問題,再經過朝野協商取得更好的共識,這是長期以來立法院處理議案的程序與過程。我們看到這一次的過程當然有各方面的疑慮,好不容易昨天各黨在朝野協商中可以取得的共識是:首先,大家共同來表達各自的看法與意見,對於錄音、錄影的問題,大家共同勘驗,勘驗完成以後,再決定它是否符合委員會開會的程序正義;如果符合,就讓程序繼續往前走,如果不符合,我們也希望就回到原來的委員會,大家重新再來一次,我們也希望大家能夠用理性、冷靜的態度來處理這個問題。

另外,我也要藉此機會再次說明,今天美國總統大選,大家都關注究竟是希拉蕊當選還是川普當選,其實這兩個人在美國民調的不滿意度都超過50%,簡單地說,這次大選就是從兩個主要政黨所提名的兩個爛的候選人當中挑出一個比較不爛的。美國的民主制度如此先進,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兩個主要政黨綁架了這個國家。今天我們也一樣要回頭冷靜看看台灣內部的狀況,我們要警覺到政黨絕對不可以綁架國家,不管任何政黨,都應該以全民的利益作為出發點而不是以政黨的利益為出發點。民主政治就是政黨的責任制,所以政黨更應該負責任地符合全民的需求,所以我再一次呼籲各政黨的同仁,我們更應該不要站在政黨本身的利益來處理事情,不要為了贊成而贊成,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我們應該站在全民的利益來看這個問題,如此未來這個問題才能找到解決的途徑。謝謝大家。

主席:我就程序上作個宣布,因為今天勘驗錄影帶的內容是根據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的……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還有我們的版本。

主席:好。進行實況的勘驗,昨天院長交付下來的勘驗內涵是這樣。剛剛有提到,好像這邊也有一個錄影錄音……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國民黨也提供一個版本。

主席:所以國民黨這邊也提供了一個檔案,待會我們就一併播出,這是剛剛經過黨團協商有共識的部分。因為這樣的勘驗確實是國會史上的首例,我們待會就把它攤開在大眾面前來做檢視。我先宣布今天進行的程序,各位同仁如有疑義,等我宣布完之後再提出程序問題。待會將播放院內的錄影錄音以及國民黨所提供的版本,待這兩個影片全部播放完畢之後,播放過程中請勿中斷,讓影片全部播完,待看完影片之後,各黨團代表再行發言。黨團代表必須是本院的委員才能代表發言,至於發言的黨團代表是否要限制人數?不用限制人數?好,要發言的人就請到台前做發言登記。發言的內容請針對影片……

對不起,時代力量也有影片,是不是?那就有三個影片了。

陳委員瑩:(在席位上)主席,你剛剛講的是本院委員還是本會委員?

主席:本院委員,因為這次是政黨協商決定的。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到12點。

主席:我們的會議開到12點就休息,這是今天整個議事程序。發言內容請針對影片有疑義的部分進行說明,議事處的人員會記錄,但是各個委員針對影片中哪一分哪一秒有疑義,也請各位委員在會議結束前,把發言內容以書面方式記錄下來交給議事組,否則怕記錄有疑慮或爭議。發言的過程中也可以再回溯播放錄影內容,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可以嗎?因為如果發言時間拉長,而登記發言的人數很多,恐怕講不完。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沒那麼多人啦!還好啦!5分鐘。

主席:5分鐘是不是?好,那就5分鐘。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如果要回播,什麼時候來回播?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對啊,所以我要問啊!我發言一下,好不好?

主席:就是委員在發言的過程中需要回播就回播。這一次勘驗不做決議,同時也不處理臨時提案,所有勘驗的問題都會交給下午院長主持的政黨協商來處理。對於整個勘驗程序,大家是否有疑慮或是要提問?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謝謝主席,針對剛剛主席宣告的程序部分,因為今天的目的是要針對事實進行勘驗,所以不是每一個影片播完一遍就開始發言,而是播完一遍之後,應該倒帶回來,譬如說國民黨有具體主張,在幾點幾分的關鍵時刻,譬如說9點2分55到57秒、9點14分33到37秒、9點15分28到36秒、9點16分19到26秒等關鍵時刻,我認為應該倒帶重播,倒帶的次數以我們在場大家聽到最清楚為止,而且我建議待會播放時的音量不可以小聲,要大聲才行。

主席:王委員的主張跟剛剛我的宣布沒有衝突,我們在發言的過程中,如果針對哪一個時段有疑義就可以再回播。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委員。我相信大家今天是用溝通的方式、最理性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所以應該都可以講得清楚,不過對於剛才王育敏委員所講的,基本上我再重複講一次。今天早上全部在處理勘驗的事情,因為下午兩點半要朝野協商,所以早上到12點以前這段時間請大家把握,至於一個人要講3分鐘、5分鐘或幾分鐘,主席徵求大家同意就好,這個應該是沒有問題。但是講完以後,下午不可能再重新看錄影帶,你講完以後把你揭示的重點幾點幾分有問題,請你敘明並且簽名以後送到主席台,每一個人都可以提,到下午朝野協商時大家再來處理、論斷。今天在這裡不可能做表決,也不會做表決,大家不必「相爭」,也不必「冤家」,大家有什麼問題就提出來。但是,對於要不要倒帶的問題,假如一個人3分鐘、5分鐘,如果要倒帶,在倒來倒去的過程中,你的時間就結束了,你是不是要在你3分鐘、5分鐘的範圍內去倒帶?每一個人都要倒帶、倒帶,到時候要……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前面播不能只播一遍,至少要倒帶一遍,好不好?

柯委員建銘:究竟幾點幾分你要講清楚,

主席:你對哪一分哪一秒有問題。

柯委員建銘:先講清楚,有書面……送上去……

主席:我們的議事人員會協助倒帶回去看。

柯委員建銘:你要倒帶就倒帶回去看,反正這裡不做論斷,也不表決,所以倒不倒帶,其實下午朝野協商一段一段都會弄得很清楚。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不對啦,這邊要聽得很清楚。

柯委員建銘:如果王育敏說要倒帶,然後大家就開始爭論,還是要在3分鐘、5分鐘的範圍內,如果你要用你自己的時間,我沒意見,但不能說國民黨團的版本要倒11次帶。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好,我可以用我的時間。

主席:對,佔用發言時間。

柯委員建銘:我們只要把時間、公平性講好就好了,反正就是開到12點,其實你只要把你要談的是哪個時間點寫清楚就好了,至於要如何罵就隨你的意思,即使要談美國選舉也沒關係,這些都無所謂,這樣好不好?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幾秒的數字我們都有了。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我們是覺得現場這麼多證人,大家可以針對關鍵時刻聽清楚。

柯委員建銘:那是一開始就會碰的嘛!現在結論到底是什麼?

主席:就在發言時間內倒帶。

柯委員建銘:否則如果在發言時倒10個帶,5分鐘哪有可能講得完。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至少倒帶一遍,這樣合理吧?

柯委員建銘:不必倒帶,一開始就全部放,每個人的眼睛都看得到,現場也有同步攝影。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我擔心一開始的音量太小,或是會聽不到必須再放一次。

柯委員建銘:如果你要在你3分鐘、5分鐘的發言內,全部拿來處理倒帶,那是你的權利,但不能主張處理國民黨提案的20個倒帶。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只有倒帶一次而已啦!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我們會合理的提出。

柯委員建銘:反正每個人把自己的時間用完就好了。

李委員彥秀:(在席位上)不會啦,既然要處理就好好處理。

主席:那就在每個人的發言時間內去處理,並請大家掌握時間,因為開會到中午12點就會截止,不再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如果要倒帶的話,請在發言的時間內指出分數、秒數。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主席,是不是先登記?

主席:等勘驗完再登記,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可以登記了啊。

主席:好,現在開始發言登記。

現在進行勘驗,請議事人員先播放立法院公報處錄音、錄影的部分,第二段則是播放國民黨所提出來的錄音、錄影,第三段是播放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來的影片。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音量要調到最大聲哦!

(播放影片)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有異議很大聲,大家都聽到了。

主席:繼續播放國民黨黨團所提供的檔案。

(播放影片)

主席:請問剛才國民黨所提出來的檔案來源是你們自己錄的嗎?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對,在現場錄到的聲音。

主席:因為剛才李彥秀委員說還要再播一段。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那是東森新聞協助提供給我們的,很短。

主席:因為我們要知道出處是哪裡,否則各種版本我們實在搞不清楚,因為剛才只說是黨團提供的而已。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媒體朋友錄到的。

陳委員瑩:(在席位上)主席,每個版本在播放前必須先說明出處。

主席:所以剛剛那個版本是國民黨黨團線上自己錄的。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影片是立法院的,但聲音是我們自己錄的。

繼續播放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請問影片來源是自己錄的嗎?

洪委員慈庸:(在席位上)我們那時候錄的。

林委員靜儀:(在席位上)你們的影像和聲音是不同版本嗎?

王委員育敏:(在席上)是第一時間側錄到的版本。

主席:所以影像都是議事處這邊錄的?

林委員靜儀:(在席位上)等一下,如果影像是一個版本,聲音是另外一個版本,那我怎麼知道聲音是順到裡面的?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竄改的。

林委員靜儀:(在席位上)如果中間將聲音減掉什麼東西,我們如何證明啊?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時間都一模一樣,不要亂栽贓!

林委員靜儀:(在席位上)我可以提出疑惑啊!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畫面都是一模一樣的。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反正剛才開會時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各黨團提供的影片統統播放沒有關係,但基本上國民黨的版本是將立法院的影像再自己加上聲音,所以那不會不準啦,但沒關係,大家都很清楚。

今天早上是偵查庭,下午是審理庭,但是下午的審理庭沒有馬英九的規格,沒有準備程序,所以偵查庭完畢,請提供書面到審理庭來處理,好不好?

陳委員瑩:(在席位上)我們不要針對影片做評論,但必須講出出處。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剛剛國民黨的版本一樣是立法院裡面的,我們是側錄的,就是它播的時候我們另外再錄一遍,所以一模一樣。剛剛大家如果有仔細看,畫面都是一樣的,所以我在這邊要嚴厲的譴責,民進黨為什麼用栽贓、抹黑的方式,說什麼我們在移花接木,亂講一通!

主席:我只是要確認出處是誰提供的,釐清就可以了。剛剛聲音部分是國民黨自己側錄的,影像還是公報處的影像。

陳委員宜民:(在席位上)聲音也是側錄你們的啊。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都是立法院的!

主席:就是你們去側錄的。

陳委員曼麗:(在席位上)主席,我們還是要確認一下,影像是誰,然後聲音是哪裡。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都是立法院的!

陳委員曼麗:(在席位上)所以國民黨提出來的版本,影像、聲音都是立法院的,這跟第一次提出來的立法院版本應該是同一個版本吧?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我們另外再錄的,就是它播的時候我們去錄的。

陳委員曼麗:所以錄的不是立法院的版本?要把出處講清楚就可以了。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錄的就是立法院的,已經講過了,還聽不懂!

陳委員曼麗:錄的是立法院的版本?好,請你講清楚國民黨的版本從哪邊來的。

王委員育敏:你們的委員的耳朵可不可以張大一點!剛剛大家都在看,這個版本是第一時間國民黨調到的影帶,然後馬上錄下來的,因為我們擔心將來這個影片被做手腳,所以我們在第一時間就先錄了一遍,剛剛大家看到的畫面、時間長度都與立法院的版本一模一樣,這是因為我們要先保全證據,柯總召說對了。

林委員靜儀:(在席位上)聲音哪裡來的?

主席:這樣就聽懂了,10月5日之後,國民黨立刻把聲音及影像都側錄一次,以證實錄音錄影沒有被竄改,剛剛我們聽下來也都沒有疑義。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大家針對癥結提書面,下午再審。

主席:這樣清楚了,這個版本就是立法院公報處的影音檔,只是他們又重新錄了一次,以確定我們沒有做任何的更動。

接下來要播放時代力量提供的影片,請問時代力量的影片出處是哪裡?

洪委員慈庸:(在席位上)我們有二個來源的版本,一個是我們自己用手機直撥的……

主席:你們用手機直播的?

洪委員慈庸:其中一個是當天會議時,我們用手機直撥的版本,第二個是東森新聞提供的版本。

李委員彥秀:(在席位上)我拿的那個也是東森的。

主席:李委員彥秀提供的也是東森的版本,那麼那個版本播一次就好了。

好,現在播放時代力量所提供當天直播的版本。

(播放影片)

主席:接下來播放時代力量所提供的東森新聞版本。

(播放影片)

主席:因為李委員彥秀提供的也是同一個版本,我們就不再播放了。

報告委員會,所有版本播放完畢,現在依照登記發言順序進行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終於可以讓真相大白了,剛剛無論是立法院的版本、國民黨在第一時間側錄立法院影音的版本、時代力量手機直播的版本及謝謝東森新聞所提供有錄到我高喊「有異議」的版本,每個版本看下來,最關鍵的9點14分到16分,陳瑩主席詢問「有沒有異議」時,錄到的聲音非常清楚,無論任何一個版本都是「有異議」,而且在野黨在現場怎麼可能舉雙手贊成讓這個違法的會議順利召開完畢呢?這個事實經過今天在座媒體、各黨團、立法院議事人員在現場確定清楚了,是「有異議」!

今天我要在此提出的是,第一,審查報告不實,為什麼明明現場是「有異議」,結果審查報告竟然是「現場無異議通過」?從9點14分到16分,這麼清楚的連續三次「有異議」,而且爭議這麼大,議事人員怎麼能做出這樣的審查報告,居然寫「現場無異議通過」,所以這個審查報告是不實的,是違反當時會議的情況,當然無效。如果這個審查報告無效,那麼當時民進黨主張以此審查報告所發出的朝野協商通知當然也是無效。

第二,公報處的會議紀錄一樣是不實的,明明剛剛大家都有聽到「有異議」,但是公報處的紀錄不敢寫「有異議」,都寫「台下抗議」,所有的都是「現場一片混亂」,因為他們擔心寫出「有異議」之後,10月5日所召開的會議就是無效會議。

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當場有委員提出異議,就必須進行表決。請問在座各位,剛剛我們從9點14分到16分連續三次喊「有異議」的狀況,哪一次有進行表決?沒有,一次都沒有!所以這是會議上非常重大的瑕疵。另外,剛剛我們黨團這裡有個提案,那就是當天陳曼麗委員提出的提案,在沒有被宣讀與討論的情況下就通過了,這是非常非常荒謬的事情!

剛剛我們坐在台下靜靜的看,讓影片還原當天會議的情況,現場衝突這麼大,怎麼有可能這個會議會依照所有合乎會議的情況來進行,當然沒有辦法,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如果會議程序不合乎規定,這個會議怎麼會有效呢?今天各黨團都在這邊,事實再清楚不過了,國民黨立院黨團的主張非常清楚,如果10月5日整個審查過程是一片混亂,違反議事規則,會議的結論也是無效的,因為前面有重大瑕疵,所以有關一例一休的相關草案應該回到委員會重新審理,真正落實新國會強調的委員會中心主義,讓這個法案可以回到委員會重新處理,讓它的程序完備。今天我們都看到這個會議有重大瑕疵,如果按照它的結論繼續往前行,將來在立法上恐怕會留下最黑暗的一頁。今天大家都很有耐心地看完各個版本,事實的真相也已經還原了,我呼籲民進黨應該從善如流,現在學界、公民團體及在野黨都主張回到委員會重審,既然我們都看完了,承認10月5日的會議有瑕疵,這個草案就應該回到委員會重新再審理一遍。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直接要求再聽一次那個版本,聽版本的時候,時間要暫停,我們先聽第一個版本。

主席:對不起,剛剛就說在你質詢的時間,你點出哪個時間點,然後請同仁來播。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14至16分。

陳委員宜民:看14至16分的版本。第一個版本和第二個版本都要播,請先播第一個版本9時14分30秒至40秒的影片,準備時間請扣掉。

(播放影片)

陳委員宜民:我有聽到「有異議」,接下來請播9時15分28秒至36秒的影片,準備的時間請暫停。

主席:剛剛就說播放影片的時間要包括在裡面。

陳委員宜民:準備的時間當然要暫停,否則議事人員……

主席:不會,他們不會刻意耽擱。

(播放影片)

陳委員宜民:有聽到「有異議」。接下來播放9時16分19秒至26秒的影片。

(播放影片)

陳委員宜民:接下來我們看國民黨側錄的版本,其實這沒有造假的部分,請播9時14分33秒至37秒的影片,不知道為什麼,我們側錄的版本反而聽得比較清楚,議事人員應該根據這個版本做紀錄,會議紀錄第88頁只寫台下抗議是不對的,其實台下講的是有異議,我們應該注意這個部分。

(播放影片)

陳委員宜民:不管怎樣,如果還要聽我們的版本,或許可以請蔣委員萬安或李委員彥秀再聽,本席要講的是,從這件事情發生到現在,勞團已經有7個人從上禮拜五開始絕食,昨天有3個人送醫,現在還有4位繼續絕食抗議中,絕食時間已經超過了116小時,本席在此呼籲民進黨傾聽民眾、勞團的聲音,他們的要求是:拒砍7天假,同時開公聽會;這件事情應該給他們一個好的交代,本席在此呼籲大家平心靜氣地聽、看錄音、錄影帶,也希望議事人員聽這個東西的時候能秉公處理,專門委員處理事情時,不要加油添醋,也不要亂修改,因為這樣會違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一十四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同仁。經過各黨團協商,今天終於有機會還原10月5日當天的語音錄音帶,這也讓現場所有議事人員鬆了一口氣,因為整個案子已經涉及偽造文書,如果沒有機會從各家媒體或我們側錄的影帶還原當天的狀況,恐怕在現場的議事人員都涉及違法問題,我再次強調,除了9時12分至16分之間有3次有異議之外,事實上,那天陳瑩召委所主持的整場會議也違反議事規則,因為那天社環委員會不分黨派的委員都有登記發言,請問那天還沒有開始進行討論,何來的停止討論?即便停止,請問主席有沒有尊重每位委員希望開始答詢的意願?從剛才看到的影片,根本沒有任何委員針對民進黨陳委員曼麗提出來的版本有任何答詢的動作,即使最後提出停止討論動議,也要問現場委員有沒有意見,這部分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八條寫得非常清楚,除了整場風暴的會議紀錄錯誤之外,這是那天陳瑩召委的第一個瑕疵。另外,根據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出席委員提出停止討論的時候,必須有15人以上連署附議,主席也要有進行表決的動作,那一天到底有沒有表決?從立法院的影音版本、國民黨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來的版本或東森媒體的版本,都看得非常清楚,停止討論、開始討論之間都沒有進行答詢的動作,這是違反議事規則的,如果整場會議沒有按照議事規則進行完備,那天的會議紀錄是有瑕疵的,在會議有瑕疵的情況下,我不認為那天已經審查完竣,所以民進黨陳委員曼麗的一例一休版本應該退回委員會重審,那天在現場,所有在野黨各黨派的意見,大家都非常清楚,今天雖然大家都在這裡聽影音,但是我希望民進黨不要睜著眼睛說瞎話。立法院不是民進黨開的,如果要違反議事規則這樣處理下去的話,相信國人不會信服這樣的執政黨,未來立法院所有重大法案包括電業法、美豬案,請問民進黨兩位召委要這樣搞嗎?你們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我認為這個案子一定要退回委員會重審,絕不是到院會重審,因為一例一休這些條文若提到院會重審,根本沒有辦法針對條文逐字好好討論,也沒有機會修改,我相信立法院絕對是委員會中心主義,只有逐條在委員會好好的再次討論,才有機會讓勞團的聲音表達出來。在場的幾乎都是社環的委員,我們不要自廢武功,把案子退回委員會重審,相信才是委員會中心主義的初衷。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說再多都比不上還原事實真相,所以利用我的時間再播一次我們提供東森新聞的版本。

(播放影片)

蔣委員萬安:我想事實非常清楚,王育敏委員當天在台下喊了非常清楚的兩次「有異議」,今天在這邊利用再多的時間講都比不上事實真相,當場很清楚,台下是有異議的。所以今天會議紀錄總共有4個很嚴重的瑕疵,最關鍵的就是在,當陳曼麗委員提出停止詢答討論,召委陳瑩委員詢問有無異議時,不管是立法院的版本、我們側錄的版本或東森新聞的版本,都非常清楚的顯示台下喊了兩次「有異議」,可是召委完全充耳不聞,不處理。第二個關鍵就是在最後主席宣告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送院會討論,再次詢問有無異議時,台下王育敏委員也是非常清楚的喊了「有異議」,所以這份會議紀錄遠遠比不上事實真相。我想不管是哪一個版本,都非常清楚。

今天我們在委員會勘驗當天的錄音、錄影帶,所有勞團朋友一再抗議,希望這個案子重新退回委員會審查,甚至民進黨的委員也無法再次否認,10月5日當天你們的處理完全不顧議事規則的規定,所以當天的會議是完全無效,必須要將一例一休所有的七個案子重新退回委員會逐條討論。在這份會議紀錄當中更嚴重的瑕疵,是在停止詢答討論之後,所有法案進行逐條討論時,召委竟然不處理,他甚至連詢問有無異議都沒有問,直接就處理陳曼麗委員之後提出的復議案,對於復議案,其實我們在台下也有提出有異議,但是主席完全沒有處理,出現這麼大的瑕疵,代表10月5日的委員會完全無效。

今天所有的勞團朋友、所有的民眾都在看10月5日我們審查的情形,如果開了這樣的惡例,未來不管任何委員會審查任何攸關民眾權益的法案,都可以照這樣的方式,草率、違法的通過,並且要求議事人員不顧事實真相擅改會議紀錄、審查報告,我想這是民眾所無法接受的。一旦開了這個惡例,今天損及的是勞工朋友的權益,未來就可能是每一位民眾,未來攸關你們權益、福利的法案都可能因此草率、違法的通過,然後嚴重侵害你們的權益。我想說再多也比不上事實真相,也不希望現在已清楚還原的事實真相,到了下午協商的時候又再次被掩蓋。今天所有的人都清楚的看到了錄音錄影帶,再清楚不過了,希望立法院所有的議事同仁、委員同仁都能堅持事實真相,在下午協商時我們一定會堅持我們的立場。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看到側錄的畫面,其實可以看到10月5日當天的會議只有一個字可以形容,就是「亂」!所以到底當天的會議有沒有效?時代力量認為是無效的。剛剛國民黨的委員已經提出其中的爭點,包括有異議,以及陳曼麗委員的第二項提案根本就沒有提出、沒有宣讀也沒有處理,在此情況下,當天會議的程序根本不完備。我必須回過頭來說,立法院是一個多元聲音呈現的地方,法案的好壞,各自都有論斷,我們也只是反映社會上的聲音,如果立法院在實質審查的時候,沒有辦法落實,那我不曉得委員會到底要做什麼。今天畫面、聲音都呈現出來了,我們是不是要承認當天的會議沒有完成、不完備或無效?我想大家要捫心自問。如果今天我們可以容許這種事情發生,那跟當時服貿的爭議有何差異?這件事情我覺得站在程序上面,我們必須承認那天的程序不完備。所以我希望今天下午的協商,民進黨黨團能夠針對議事錄出來以後時代力量一直在爭議的部分,提出正面的回應,如果當天第二項提案根本沒有宣讀、沒有處理,怎麼可以說程序是完備的?所以時代力量的立場非常、非常簡單,法案有那麼多版本,不管是時代力量的版本、民進黨的版本或勞動部的版本,都已經提出來了,那就好好討論。從10月5日到今天,已經過了一個月又四天,如果當時能夠好好討論,我想這個案子不管結論如何,現在已經有初步的結果了,不會到今天還在看錄影帶,我不曉得這樣的事情要如何向全民交代?浪費了一個月又四天!我也不曉得接下來還會浪費多久時間。所以,關於這件事情,我們希望未來的會議,大家都能針對實質的內容來討論,而不是只用議事杯葛,如果我們今天能夠好好討論的話,我相信我們不會浪費那麼多時間。以上,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同仁。我相信我們剛剛重複看這些影音,對每個委員來講其實都是一個折磨。我相信我們進入立法院都有一些崇高的想法,希望把我們的理念付諸實現,可是我們從來沒有想到,對於過去我們所厭惡的舊國會,我們覺得不應該用這種方式處理,而且剛才我本來還想要不要重播,後來覺得不要,因為我也不要折磨我自己。而且我們看得很清楚,在我們委員會版的9點14分前後有「有異議」的聲音,這在其他版本也都有呈現出來,所以我用口頭描述就好了。

我要提的是,時代力量會提2個案子,第一、是針對第二案,剛才洪慈庸委員也有提到,陳曼麗委員的第二案是不是有完成?第二、是不是有人提異議?召委逕行處理,這樣是不是有違反整個程序?我想,更重要的是,我們撇開黨派,只要看剛才那些畫面,就應該很清楚地知道,整個委員會並沒有做實質的審查,我們不斷聽到議事人員在唸條文,我想這些條文影響非常大,有特休、一例一休或兩例的問題,有勞檢的問題,有罰鍰的問題,有非常多的規範,這些都影響到臺灣900萬勞工,我覺得臺灣勞工的切身問題值得我們在委員會好好討論。

所以我覺得今天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進展,我也希望今天是一個開始,之後這些案子能回到委員會,我們能請行政官員來報告:砍了7天假到底誰在獲利?對勞工的影響是什麼?一例一休、兩例的規範是什麼?未來國定假日有沒有一致,讓勞工和公務人員享有一樣的假期?特休的規範為何、如何可以讓它實踐?我覺得這些議題應該是更值得我們花時間討論的。

有同仁問到7月的時候我們為什麼不讓會議進行。我想這是非常清楚的:那時的召委林淑芬委員並不願意來主持這個委員會的會議,我們則希望有一個合法的委員會的進行。同樣的,其實我們剛剛看了那些畫面也知道,不斷杯葛或占領主席台也沒辦法解決問題,會議無效比不上一句「有異議」、「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或許這是一個好機會,我知道下午這些提案、這些不同意見都會回到政黨協商,可是我也可以預期,因為政黨協商必須有共識,最後可能會變成一個結論,就是跟大家講說「協商無共識」,我很不希望看到事情這樣發展。

各位,我們都坐在這裡,各黨的總召也在這邊出現過,看了這些畫面,我們都心知肚明,這整個會議的進行是無效的,我們並沒有負起我們的責任、進行實質討論。可是如果我們用政黨協商的方式來說協商無結論、無共識,讓這件事情成為懸案,然後又說「啊!我們可以在院會的層級來辦公聽會」。時代力量並不反對辦公聽會,可是我們是不是可以先好好討論這個問題,形成共識,不要讓它變成一個懸案,然後再唏哩呼嚕地在委員會辦一個公聽會,甚至急著在公聽會用一天的時間把它解決?

我認為我們剛才討論的這些問題都值得回到委員會,我想,衛環委員會的委員不管今天有沒有到,都非常關心這些議題,都需要各位委員用自己的專業和長期對這個問題的關心,好好回到委員會來討論。我比較擔心的是,這只是一個過水、只是一個過程,並沒有想要解決問題。我認為應該把它視為一個好的開始,讓未來的新國會學到教訓,以後不要再這樣子開委員會,而是會讓我們好好討論;這樣的事情對我們來說不僅是個折磨,也不是好的示範。

我最後的呼籲是,如果我們都勘驗完了,大家看完以後是不是可以摸著自己的良心想一想:上次那個委員會是有效的嗎?是不是讓我們回到委員會,好好地重新討論、好好地做實質審查?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同仁。其實我們現在都有聽到院外的聲音喊得很熱烈,所以說真的啦,今天的勘驗早就應該進行,這樣陳宜民委員就不會被打,勞工也不需要絕食。我覺得我們要聽見勞工的聲音,而不是只選擇我們想聽的聲音。這個會議在程序上本來就有瑕疵,所以我們今天回到這裡來勘驗,但是不斷播放影片對大家其實都是折磨。事實上我們所做的這些都是亡羊補牢,真正的問題在於,到底有誰聽到勞工朋友的聲音?

我們希望民進黨能夠懸崖勒馬,為什麼我會這樣說?因為說真的,像早上柯總召就不斷說:「沒關係,讓他放、讓他放!有問題就送主席台。」這種態度就是在給糖吃嘛!你吵,他就給你糖吃,這樣他也可以一邊應付勞工朋友,可是這樣的態度到底是不是在解決問題?

我覺得朝野協商就像剛剛徐永明委員說的,他認為最後朝野協商會沒有共識。如果在這個當下我們已經認為朝野協商會沒有共識,現在大家坐在這邊勘驗有什麼意義?因為這代表你們已經預設好自己的立場,大家也沒有心要去解決問題。

所以我的意思是,我們還是要重新不斷地主張,其實親民黨的立場非常清楚,我們不斷強調原先這個會議本來就是無效,不論是9時2分44秒或者是9時14分21秒,根據會議規範第四十八條和第六十條,宣讀會議程序時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就應提付討論及表決。這在會議規範第四十八條和第六十條都有清楚的說明。那天主席宣告停止討論的時候,如果全體都沒有異議的話也就算了,只要一個人有異議,就應該提付討論及表決。我們剛剛聽到當時的錄音是有異議的有聲音,沒有異議的也有聲音,而陳瑩召委就是沒有提付討論及表決,所以這個會議的過程本身就有程序上的瑕疵,因此我們可以明確判斷這個會議其實是無效的。

所以我們要針對這個部分重新主張一次,既然這個程序是有瑕疵的、這個會議也是無效的,而且我們不希望任何政黨預設任何立場,因此朝野協商真的應該懸崖勒馬。因為不斷進行朝野協商,大家都無共識,會變成惡性循環,最後還是送到院會表決,這樣勞工朋友得到的是什麼?

我們現在看到柯總召的態度就是:你吵,我就給糖;這樣還可以一邊應付勞工,告訴他們說:我有在做、我有在做;最後甚至還可以說自己並不是沒有做。其實這都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你不是在應付任何人,你今天要面對的是千千萬萬的勞工朋友。這是我們所主張的。

此外,我們親民黨認為,應該整個拿回委員會做實質的討論,而且是廣泛的討論。既然要以院會的高度去開公聽會,為什麼不能到委員會,大家來開更多的公聽會,來廣泛地進行討論?不同的階層、不同產業的勞工、不同的類別,大家都來開公聽會,好好地進行實質討論,我相信最後討論出來的最大公約數才是大家所需要的。所以我希望最後我們能往這樣的程序走,而不是為反對而反對、為吵架而吵架,或者只是大家彼此應付,這都不是應有的態度。

所以,下午的朝野協商我們希望是有結果的,而不是像現在看到的互相在應付而已,這並不是我們所樂見的,在此,親民黨要重新勸民進黨,是不是可以聽聽勞工朋友的聲音,不是一定要有人倒下了或是人數上要像太陽花學運一樣有這麼多人,大家才會重視到這樣的問題,這並不是我們想看到的。總之,希望大家能夠理性的回到委員會進行實質的審查、廣泛的討論,該是民進黨懸崖勒馬的時候了。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柯委員建銘、劉委員世芳、黃委員國昌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同仁。針對今天勘驗的整個程序,在此做以下幾項觀點的論述,第一,大家一直提到要討論,而我們也講了很多次,的確,上個會期討論了4次,而這個會期正式要討論的當天,是誰在杯葛議事呢?這是非常清楚的,當天我們非常希望能夠逐條討論,我要一再的表示,當天民進黨委員是做了準備,準備要跟大家一路討論到晚上、討論到會議一直延長,可是為何當天無法開會呢?為何當天不能正式開會、不能好好討論呢?大家捫心自問,當天是誰讓會議無法進行的。

第二,今天大家看了非常多的版本,連新聞版本都拿出來了,而這件事情非常有趣的就是,多元化的社會當然可以有各種不同角度的看法,但如果之後會議可以用各個不同的版本來討論,是否以後就很輕鬆了,反正就不用佔領主席台,既然主席台立法院公版拍到的影像、主席麥克風正式說出來的話,都不能做為被採信的最根本條件,以後也請各位不要再佔領主席台了,因為在任何會議室的角落要怎麼拍或是麥克風開得夠大聲,甚至自己拍到的影像,通通都可以算在帳上的話,以後就不用來佔領主席台了。這是一個很基本的論述,如果主席台這邊正式會議的麥克風、正式的錄影、錄音都不能夠成為這個會議的最根本標準,以後大家就各自在角落,每個政黨選一個角落,自己準備一副麥克風,然後自己錄影、自己拍,之後要怎麼論述就怎麼論述。

總之,這是一個不可以去疑惑的事情,大家可以有各種的議事攻防,大家把手冊看清楚,議事當中有非常多可以使用、攻防的方式,而不是去質疑一個正式的會議紀錄,如果是這樣,我建議以後大家都不用來佔領主席台了,就隨便找一個地方,想要講什麼都可以,大家就各自表述,然後用各自錄到的影像、各自想要使用的方式去對外做論述。

第三,方才其他黨團的委員一直在談公聽會的事情,而我們也要一再的詢問,這有1個月的政黨協商期,請問各個主張開公聽會的政黨,你們開過公聽會了嗎?上個會期我們開了4次委員會,大家充分討論,而且上個會期只有本黨的鍾孔炤委員開過公聽會,大家一直在這裡口口聲聲說沒有公聽會、沒有充分討論,那請問上個會期的4次委員會中,各位是在幹什麼呢?

事實上,我們有1個月的協商期,就是讓各個政黨有空間可以對外論述你們的立場,即各個政黨可以提出任何的法案、主張,但為何這1個月的協商期卻看不到任何的主張要開公聽會以及與外界溝通的各個政黨朋友們,開過任何的公聽會,來跟廣大的選民進行討論?我們當然相信這個國家、社會有各種多元的聲音,今天也聽到很多勞團在抗議,我們也覺得這些都必須考慮進去,但請各位也不要忘記,廣大的勞工朋友有很多不同的聲音,而我們也聽到非常多勞工朋友的聲音,他們覺得各政黨之間不要再用政治的杯葛、立場,甚至政治的思考來折磨這些在第一線的雇主或勞工,如果大家真心覺得這些法案是重要的、是攸關勞工甚至國家勞動產業的話,請大家把自己的政治杯葛、考量全部拿掉,認認真真的讓法案可以進行處理,但是我必須說,過去這1個多月的期間,各位在政治手段上、議事規則上的各種操作及杯葛,其實已經錯失了真正可以為勞工做更好的討論及充分審查的時間,而這個帳就要算在大家的頭上了。

我還是要再次強調,如果今天各位的結論是,用各種方式的錄音、錄影都可以取代正式的錄影、錄音,拜託以後大家就不要佔領主席台,因為沒有必要,即你們在任何一個角落錄出來的東西都可以算數的話,則這個主席台就還給主席、還給召委,大家好好的開會,即這個發言台就留給願意好好開會的委員、好好來做論述。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同仁。方才有人提到我的3個提案需要15位的連署人,但我們現在全部都是提案人,而非連署人,即3個提案中有7位委員,包括陳曼麗、吳焜裕、黃秀芳、吳玉琴、劉建國、林靜儀、鍾孔炤等,但我看了議事規則第五十七條,裡面提到各種委員會議關於連署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的五分之一比例行之。所以在這裡就是15人的五分之一,即3個人就夠了,而方才我提到的案子中有7位委員提案,所以我要在這裡做一個說明。

另外,對於東森提供的影片,則立法院可否去函東森,詢問他們提供的影片是幾分幾秒拍攝的,如此可以把一些時間點釐得更加清楚。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陳委員宜民:(在席位上)剛剛唸過柯委員了。

主席:他又登記了。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是開始進行第二輪發言了嗎?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來勘驗錄影帶,事實上一直以來是本黨所主張及追求的,我們希望能夠面對問題、解決問題,而我今天要談的是,在立法院有議事衝突,在立法院什麼狀況都發生過,但是面對勞基法修正案,本席在此代表民主進步黨黨團,讓大家來回顧一下,7月11日王育敏委員在場,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在本委員會進行審查,當時也有行政院版等很多的版本,而那天王育敏委員把吳志揚委員的版本拿來審,我們沒有意見,召委有這個權力可以決定,當然這違反過去的慣例。此外,審查的時候大家都很平和,案子也出了委員會並送朝野協商,因為有不同意見,試問此時有人說要召開公聽會?時代力量那時有沒有說要開公聽會呢?大家也都是坐在這裡審查。接下來7月21日換林淑芬委員主持,但我知道林淑芬委員有言明在先,可能會不主持,所以我們就找人代理,但是那天早上我們7點多到,6點多的時候,時代力量已經占領主席台,黃國昌坐在第二個位置,我就找他談,我問他:「為什麼要占領主席台?大家可以好好談嘛!」他說:「林淑芬沒有來!」我告訴他,林淑芬雖然沒有來,但是我們有代理啊!他回答代理可以,但要拿出授權書。我說:「請問什麼時候立法院委員會開會時找人代理要拿授權書?像以前王育敏委員找陳宜民委員代理,也從來沒有拿過授權書,所以請不要占領主席台好不好?」結果黃國昌跟我講什麼?他說:「你知道我們時代力量版本,你先答應我,就可以讓你開!」就是如此啊!我還原真相啊!就是在這裡啊!當然,後來我們黨團經過開會討論就算了,大家不要衝突。可是剛才時代力量,包括洪慈庸也在講,說他們希望好好開會,而且還說什麼委員會中心主義、審議式民主之類的。你們不讓人家開會,然後又說委員會沒有好好討論,其實是從你們時代力量占領主席台開始的嘛!說的和做的要一樣啊!天天在講委員會中心主義,那為什麼不讓委員會開會呢?占領主席台,這是我對時代力量最大的遺憾,我一直不解,時代力量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作為?那天我們就算了、就讓了,可是接下來10月5日要開會,國民黨在10月4日先占領這個會議室,所以我們不得不變更會議室,期間我找廖國棟委員協商數次,我說:「明天10月5日開會,我們是不是照程序來?你們要發言或是怎樣都可以,只要照程序來開會。」後來我又找黃國昌說要好好開會,答案就是先開公聽會再講。今天造成這樣的衝突,這個因果大家要弄清楚!

10月26日國民黨又預先占領這個會議室,並且占領主席台,我們也算了、也讓了;但是到了10月27日,我們必須要有所作為,所以重新開會我們就動員來開。從這個事實真相顯現,我們一再忍讓,希望委員會能夠好好開會,對於委員會中心主義,大家不要嘴巴講的和做的不一樣,還說什麼審議式民主、要辯論之類的話。今天本席在這裡,大家把因果講清楚嘛!

因為這個衝突已經很久了,所以上個禮拜我一直拜託廖國棟委員,我們就勘驗錄影帶並召開公聽會,之後再來論斷。事實上,為了開公聽會,昨天早上吵了兩個半鐘頭,終於可以開了,但是時代力量又主張不要只開一場,然後時間也不要訂。大家吵了半天,好不容易把時間訂下來,他又留一個尾巴,包括議程、程序等,說今天下午再來討論。我想大家心知肚明,這擺明是不讓整個程序進行,國民黨也是如此嘛!所以講的和做的到底有沒有一樣?我希望大家要勇敢面對、要好好來討論,其實有很多機會可以討論,像朝野協商也可以討論啊!過去曾經有法案協商20幾次才完成,因為是逐條討論,各黨的政策主張自己講清楚,然後各自負責嘛!不能表面說這很重要,為了照顧勞工權益,結果什麼會都不讓你開、所有程序都不讓你進行啊!這樣對嗎?這個難道是時代力量的價值嗎?難道是國民黨要的東西嗎?你們講的和做的要一樣嘛!大家好好討論、冷靜來面對吧!持平而論,今天這個錄影帶勘驗,只是偵查庭而已,下午審理庭時,大家不管有什麼問題,都可以一樣一樣拿到朝野協商來談。今天國民黨、親民黨及時代力量所有的發言,都說這是做假的,請大家好好想想,當初你們要怎麼發言,我都讓了,而且是讓大家暢所欲言,結果還是不行,然後還說我們預設立場,其實你們就是預設要回到委員會來,把這個程序卡住,讓民進黨在這個法案上不能照顧勞工嘛!那你們乾脆說:「我們有自由論述,不要讓這個法案在本會期通過嘛!」講清楚就好,大家不是白痴啦!希望你我好好面對歷史的一刻!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輪發言登記。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對於今天整個勘驗錄影帶的過程,本席要感謝在座非常多的媒體協助見證。事實上,勘驗結果非常清楚,現在我們國民黨也已具體寫下:在9時2分55到57秒,主席陳瑩委員自問自答,她說:「有沒有意見?」然後就往下唸,連停頓都沒有。最關鍵的時間點是9時14分33到37秒、9時15分28到36秒及9時16分19到26秒,也就是主席詢問:「有沒有異議?」的時候。我要再次強調,剛才民進黨委員是在模糊焦點,今天我們是先看立法院的版本,國民黨的版本也只是我們再錄一遍,它一樣是立法院的版本;除此之外,還有就是時代力量自己錄的版本以及一些熱心的媒體朋友,從做新聞的角度,在現場錄到的也提供出來,就是這樣而已,請民進黨委員不要硬拗說:「現在怎麼知道國民黨的版本有沒有造假?」這完全是假議題嘛!我們就以立法院的版本來看好了,「有異議」的聲音非常清楚,就是我講的9時14分到9時16分那3個時間點,這個聲音都非常清楚;換句話說,我們可以同意以官方版本,也就是以立法院公報處的版本為準,但它也是清清楚楚,這點希望民進黨不要再硬拗,因為這是事實,不容再被扭曲。我覺得這個事實一定要建立,因此,我們在這個提案已經清楚指出這些都是事實,既然有異議,主席沒有處理、沒有進行任何表決,那麼會議有重大瑕疵,所以會議無效,這是非常明確的,我們要求應該重新召開會議,並且要重新更正議事錄、審查報告及公報紀錄。我要再次強調,既然這個會議無效,重新召開委員會的會議,這是非常合理的要求。

現在大家都聽到外面勞工團體呼喊的聲音,我剛才聽了一下,發現我們社環委員會每位委員的名字都被點到,他們的訴求是希望這個案子能夠回到委員會重審。如果我們不希望讓第9屆的國會留下會議重大瑕疵的污點,那麼現在我們是有機會改正、更正的,就從今天我們整個影帶的勘驗開始做起。我不曉得民進黨委員是不是還要提出異議?剛才大家看得非常清楚,「有異議」的聲音,在座每個聽到的人都是證人,這個部分在下午的朝野協商絕對不容再被扭曲,就是「有異議」,事證非常明確。雖然剛才柯總召說,下午才是真正實質的辯論,但是今天早上的會議也非常重要,事實就是事實,不容在下午的朝野協商再被扭曲!

在此我也要感謝幾位委員的連署,包括親民黨陳怡潔委員及時代力量洪慈庸委員,我們都有共識,而且剛剛也聽得清清楚楚,有異議就是有異議,對此本席要留下紀錄,下午的朝野協商,不容任何一個政黨再針對事實硬拗,否則我們今天早上這個會就白開了!

我們這個提案寫得非常清楚,本席呼籲民進黨從頭到尾坐在這裡的委員也加入連署,因為這就是我們聽到的事實,大家可以秉著自己的專業、良心,把聽到的事實化為勇氣,勇敢簽署這份聯合的提案,如此一來,它就是一個最有力的關鍵證據,下午進行朝野協商時,大家就不用再為有沒有異議辯論,因為事實就是有異議,這點不用再爭論了。下午我們應該討論的是,既然是一個無效的會議,大家有異議也是非常清楚的,那麼接下來的程序就是回到委員會來重審,同時公聽會也可以同步召開。這是我們國民黨立院黨團的訴求,如果民進黨委員願意加入連署,希望今天在座的委員,大家就建立起這樣的共識。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同仁。其實我今天早上錯過第一輪程序發言之後,本來沒有想要來這裡發言,理由很簡單,我相信經過今天早上整個程序,大家聽了、也看了所有的錄音、錄影,我想10月5日那天的會議,包括在座的很多委員及媒體朋友,大家都在現場。因此,對於今天這個程序,我的感受可能遠遠比不上10月5日那天親身的經歷。

從昨天晚上開始,有些媒體已釋出10月5日所拍的會議實際進行狀況,因此,雖然現在大家在程序上說好留待下午來解決,但是經過昨天晚上到今天早上的這些程序,我相信立法院如果做出一個違反客觀事實的處理,那麼很多人必然無法接受,尤其是我們立委接受人民託付,進來這裡行使職權,可能也會對不起自己本來所應進行的職權行使。

另外,我之所以趕回來登記第二輪發言,是因為我講話一向是怎麼樣就怎麼樣,在立法院的議事殿堂上發言,更是如此。剛才柯建銘委員再度提起7月21日會議的爭議,那也沒關係,7月21日我坐在那個地方,他拿一堆照片跑來跟我爭執議事規則的事情,其實我們時代力量的態度很清楚,只要林淑芬委員或是林淑芬委員有證明授權的委員來主持會議,時代力量就會把主席的位置讓出來;可是剛才柯建銘委員說,只要按照時代力量的版本通過,就可以開始討論。這根本跟客觀事實不符。那天我們坐在那邊講話時,有非常多的媒體記者在場,把錄影帶全部調出來就好了啊!我今天本來不想提這件事,不過,既然柯建銘委員有指教,那我呼籲當天拍到我們兩人坐在那裡的媒體,把錄影帶全部調出來就好了,何必在這裡講這些有的沒有的話?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7月21日那天時代力量有沒有提出具體訴求?答案是有,但絕對不是說什麼按照時代力量的版本通過。時代力量在7月21日所提出的訴求是要召開公聽會,那天我不管是坐在這個會場或是事後的記者會,講的話都很清楚,我不知道有人是故意選擇性的失憶,還是真的失憶?後來在進行黨團協商時,還刻意抹黑時代力量,說10月5日那天開會時,我們才提出要召開公聽會的訴求。拜託!7月21日,媒體的報導已經那麼清楚了,這種事情還要再扯嗎?還要再掰嗎?有關召開公聽會的時程,我邀請所有真的關心這件事的朋友去看看昨天朝野協商時,時代力量到底是怎麼講的。其實這也是時代力量和本席一再主張朝野協商應直接同步轉播,讓大家可以看到的原因所在,就像我們現在的質詢情況一樣,這樣就好了嘛!如果沒有同步轉播,開完會出來以後,就按照自己個人的喜好恣意扭曲內容,這樣對嗎?昨天時代力量有哪些主張?第一,我們絕對支持召開公聽會;第二,公聽會要訂在下個禮拜,絕對沒有問題。但是對於要預先訂在禮拜二這件事,我們之所以無法同意的理由很簡單,就是委員會接下來到底要怎麼開公聽會,我們希望等到今天早上大家勘驗完了,到今天下午朝野協商時再來討論,包括委員會到底什麼時候開、怎麼開等等,都要一併討論。請問有差這半天嗎?如果連這樣的事情都要拿出來抹黑,那麼我再強調一次,大家對於昨天朝野協商整個討論的過程若有興趣,就不用在這裡聽人家轉述,直接去看錄影帶就很清楚了!

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同仁。有關雙週84工時改為單週40工時,這是前政府做的決定,在這樣的改制之後,我們所有勞工的荷包是減少的,因此,民進黨很負責的為了要解決這個問題,同時為了要讓全國所有民眾放假一致,還要讓辛苦的勞工朋友們保障休假,而且讓他們的加班費提高到2倍以上,所以我個人願意主持這樣的會議,沒有落跑,雖然壓力很大,但我們還是全都承受。

今天勘驗這個錄音、錄影帶,剛才國民黨提出你們自己側錄的版本,針對這點,我要強調,本院所有的會議還是要以立法院的錄音、錄影為準,為什麼?因為雖然你是側錄,可以使用這個影像,但是現在科技發達,對於你後製的部分,大家會有質疑,所以我們要有統一的版本。

再來,每個人的角度不同,今天既然有主席在主持會議,我希望大家能夠以主席的位置來做統一,不要自己到處去這邊錄一下、那邊錄一下,否則未來我們根本不需要主席,也不需要在立法院裡面開會。

另外,我希望大家不要一直在這裡批評說當天會議如何云云,其實為什麼主席要做裁示、為什麼當天是那種狀況,我要請大家回溯一下。在開會當天的前一個晚上,你們把所有的麥克風都借走了,不拿出來讓我們使用;你們也把801會議室霸占了,門鎖起來,不讓我們進來;更有甚者,你們還把所有空下的會議室全部借走,擺明就是不讓我們順利進行這個會議,請問你們的立場到底是什麼?本席身為主席,在沒有其他辦法之下,只好更換會議室,可是會議都還沒開始,大家已經鬧成一團。從立法院的版本,我們剛剛看起來,就是一片混亂、就是大家一直在吵,我問了大家有沒有異議,但是在這個版本中,我們聽到的聲音是什麼?這不是多數委員上來說:「就是有異議啊!」、「我有喊啊!」或是誰有喊之類的,就可以算數的。請問前一天晚上你們為什麼要把所有的麥克風借走並且收起來?大家就是希望所有聲音可以透過麥克風錄進去,所以一樣地,那天的會議應該要回到我們開會的本質,請大家要守規矩、坐好、保持安靜,你們都打算不讓我們開會了,還怪本席不讓你們詢答,這是一個很奇怪的邏輯,你們心裡到底在盤算什麼?

剛剛每個人都有立場,我們下午也會繼續剛才總召說的審理庭,到時候大家可以針對錄影、錄音的內容提出討論。但是本席覺得,如果今天大家同意播放很多版本勘驗,那我們的依據到底是什麼?所以我們應該要回歸到立法院的統一系統才對。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有啊!剛剛的版本都有錄到。

陳委員瑩:所以不要再生出很多版本,因為今天這種惡例一開,本席認為未來整個議事規則會全部亂掉,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同仁。10月5日那天大家都在場,剛剛陳瑩委員也說到有側錄,因為東森新聞都已經播放出來了,當陳瑩委員說有沒有異議的時候,王育敏委員大聲喊有異議,但是主席沒有處理。你是在質疑東森新聞造假嗎?為什麼側錄就不算?為什麼其他人都有聽到,只有你沒有聽到。本席要告訴大家的是,將來主持會議時,我們可不可以聽而不見?明明有聽到卻說沒有聽到。別人都有聽到,只有你沒有聽到,你可以聽而不見,然後不處理,如果是這樣,那麼將來主席是不是都可以聽而不見?就算有人喊有異議,主席卻說沒有聽到,但是別人有聽到喔!你看,東森新聞的影片播放出來,本席有聽到,大家都有聽到,只有主席沒有聽到,可以用這種聽而不見的方式主持會議嗎?

陳委員瑩:(在席位上)你不需要針對本席,那天就是很吵,就是沒聽到……

林委員為洲:有人舉手說有異議,你說你沒有聽到,但是別人都有聽到,可以用聽而不見的方式主持會議嗎?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也可以用視而不見的方式主持會議,即使你有舉手,本席也可以說沒看到。進行舉手表決的時候,雖然你有舉手,但本席也可以說沒有看到,就算有錄影,你也說沒看到,即使有錄音,你也說沒有聽到,如果可以這樣主持會議,有一點你說的沒錯啦!就是將來真的不知道該怎麼開會了。

國民黨變成少數黨之後,不管是在院會也好,或是在委員會也好,我們表決輸多少次了?但是我們接受,就連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也通過了,因為表決輸了嘛!所以現在國民黨很辛苦。但是程序要走、會議要進行,我們能夠接受表決輸了,但是不能接受主席聽而不見。如果主席可以聽而不見,將來是不是也可以視而不見?本席舉手,主席卻看別的地方,那怎麼辦?就說沒看見嗎?如果本席舉手,主席卻不計入投票數,那怎麼辦?這是一個大原則嘛!

當主席問有沒有異議時,如果有人說有異議,這時候的處理方式就是要表決嘛!我們是少數,我們願意接受這樣的結果。至於前面的過程,不管是佔領主席台也好,或是佔領會議室也好,其實這都是一個過程,到最後還是要面對,當你們在野的時候,這些手段用的比我們多百倍,當時我們也接受了,但是到最後大家都要面對,不可能永遠佔主席台、佔會議室嘛!

你曾經佔過365天嗎?曾經佔過幾個月嗎?也不會,到最後還是要進入會議程序。但你們就是沒有耐性,本席覺得你們就是沒耐性,一定要在那一天通過,把案子送出委員會,不是嗎?所以本席要求退回委員會,重開公聽會,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開這個會,本席希望大家就是要來討論該如何解決問題,但是有一些話本席要先說清楚,黃國昌委員在場最好,因為本席不希望自己發言的時候你不在場。7月11日王育敏委員審議勞基法修正案的時候,大家是不是很平和?我們現在先把因果關係說清楚,因為我們當時的立場就是要開會。從所有的行為來看,到底是誰在阻止開會?這點很清楚嘛!21日時代力量的委員佔領主席台,當時有很多人來,大家都很勤勞,很有計畫性,其實我沒想到會上演這齣戲,本席以為大家可以好好討論,因為前一場會才這樣而已。當天佔領主席台時,黃國昌委員是不是坐在第二個位置?本席就坐在第三個位子,你說等林淑芬委員到場再開會,是不是這樣?本席說,我們早就知道林淑芬委員不會來,所以我們有請代理主席,你說可以找代理主席,但是要拿授權書來,本席當時有沒有告訴你,立法院什麼時候代理主席需要授權書?你接著說,如果今天要開會,就要照我們時代力量的主張再來講,是不是這樣?黃委員不要緊張,先坐好。

黃委員國昌:(在席位上)本席是要登記啦!你在緊張什麼。

柯委員建銘:當時我們兩個在那邊爭辯,這一段你可以調錄影帶出來看沒有關係,因為本席是很坦然的面對所有事情,雖然我們是執政,是多數,但是我們也懂得尊重少數,只要會議能夠順利進行就好了。然後我們就到旁邊的會議室討論,回來之後,就覺得算了,不要開會了,那天你是在你們的記者會上才說要開公聽會。

本席現在還原的這些事情都是事實,你那天有沒有在這裡舉牌說要開公聽會?你能否認沒有談到這件事情嗎?其實我們的爭辯很單純,當時本席是說現在不和你們爭辯,等黨團會議的時候再做處理就好了,所以當時我們是不是退讓了?10月5日也是一樣,10月4日國民黨先佔領這裡,對不對?所以我們不得不變更會議室,因為我們要開會。

10月26日也是因為國民黨再次占領,所以沒辦法開會,因此我們27日當然要有自己的作為。請問,在這個過程當中,黃國昌委員,10月5日凌晨6時的時候,你們很勤勞,一早六點多就占領301會議室,本席告訴你,希望大家能夠好好討論,儘量讓會議順利進行,但你卻說要先開公聽會,好,那我們就來談公聽會的事情。這麼久以來,之前只有鍾孔炤委員開過公聽會,勞動部部長也來立法院報告過4次。這個案子從上一屆就開始談,大家都知道當時有一個伏筆,不過這件事要再往前推,因為這是2001年就留下來的,就是有關那七天假的問題,所以我們當然要面對、要解決嘛!當然,各黨有各黨的主張,也提出各黨的版本,黃國昌委員也一再強調委員會中心主義,這些都很好,你們要求審議式民主、要辯論,這些主張都很好,但是不讓我們開委員會,這算什麼審議民主?這是什麼委員會中心主義?這是本席對於時代力量到目前為止最大的遺憾。

坦白說,你們為什麼要搞這一套呢?我們可以好好處理嘛!這不是時代價值,是時代遺憾,這怎麼會是時代價值呢?委員會中心主義就是要面對所有議題,我們也曾經是少數黨,甚至曾經是極少數的在野黨,但是到最後,所有的問題還是要往前推進,所有的問題還是要去解決、去面對。

包括昨天的公聽會,國昌兄,你不是說時代力量絕對贊成開公聽會嗎?搞了兩個鐘頭之後,到最後要簽朝野協商結論時,你又說公聽會為什麼要星期二召開,星期五不行嗎?你們這麼做,明眼人都知道你們是在阻礙公聽會,不管你們說公聽會要怎麼處理、要找誰來參加,我們全部都答應你,不管請誰來參加都沒有關係,就算要把官員找來質問也沒有問題,可以開整天然後由院長來主持,難道這樣的公聽會層級會低嗎?

可是你又回過頭說,如果要重審的話,要由委員會來開公聽會,我說為什麼要由委員會來開這個公聽會?話題一直在那邊繞來繞去。當時本席是說,如果重審的話,公聽會就不是委員會必要的程序,但是如果這個會議是由院長主持,並且邀請朝野各黨參加等的型式來開會,不管大家要怎麼發表意見都沒有關係,難道這個層次會低嗎?

但是後來徐永明委員又說,為什麼公聽會只開一次?結果又為了這件事情吵了半個鐘頭,最後才勉強簽了一個結論,就是今天早上勘驗錄影帶,下午召開朝野協商,但是還留了一個尾巴,就是公聽會的時程、方式要等看完錄影帶再來討論,但本席知道看完錄影帶之後,大家一定會再爭吵、爭辯。後來是連國民黨的委員都看不下去,他們說沒有關係,這樣就好了,國民黨主張星期二開公聽會。

本席現在是還原過程,因為以後大家還要一起開會,就算不擔任立委,以後也是朋友,我們的理念也會有一樣的地方,而且大家都認識那麼久了。每一個人都會為自己的政黨辯護、擴張版圖,這些本席都可以同意,但是你要用正當手段,而不要用抹黑的方式,因為本席沒有辦法接受這樣行為。

當時你在這裡矇著眼,也不知道是在哭還是怎樣,本席真的看不出來,你還說民進黨無恥,這到底是在做什麼?還要小英總統出來說話,本席告訴過你,這件事總召出來說話就好了,不需要請總統出面,我們可以針對這些事情談清楚。本席是把事情還原,我們就是希望好好開會,從頭到尾都是在野黨在阻擋我們,難道我們就這樣放任下去嗎?大家要面對嘛!

今天我不是故意要忤逆,也不是要曉以什麼大義、小義,都不是,我們只是要爭個道理,因為我們希望大家能夠好好面對,討論整個程序要怎麼處理。立法院新的一屆開始,大家當然都會有新的看法,這一點我們都同意,也可以接受,所以不管大家要怎麼修改議事程序,我們都可以討論。民主進步黨在這裡勇敢的告訴各位,我們是少數黨出身的,所以我們最懂得尊重少數,我們特別要懂得如何以大事少,因此,本席希望議事能夠和諧的進行,大家好好的談。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要說明的是,其實不管是10月5日或是10月27日的會議,一次是審查一例一休,一次是確定議事錄,在這兩次會議當中,本席在這邊很沈痛的說明,這兩次會議,不管是在302會議室開會,或者在801會議室開會,其實霸占主席台的都是民進黨的委員。

有關10月5日在302會議室的那次會議,其實在前一天,也就是10月4日下午,那天本席和李彥秀委員是有借用801會議室的,2時到4時是李彥秀委員借用,4時到6時是我們借用,當時我們還在使用會議室,但是民進黨已經先去霸占301會議室和302會議室,而且沒有來和我們商量,也沒有來敲門說你們要進來使用。所以從這種狀況來說,或是依照議事程序來看的話,本席要說明的是,其實10月5日和10月27日都是你們民進黨占領主席台,不是我們在野黨占領主席台。我們現在要爭取的就是一個發言的機會,為什麼10月27日會發生衝突?謝謝親民黨的陳怡潔委員剛剛聲援本席,如果10月5日的議程好好走,後面的議事錄更正也有做,怎麼會有10月27日那樣的傷人事件?後來在黨團協商的時候,吳秉叡委員甚至說為什麼蘇震清委員要掐本席的喉嚨,是因為10月5日本席喊蘇震清打人。大家剛剛看過錄影帶,有看到10月5日本席喊蘇震清打人嗎?在他發生襲胸事件之前,本席連他叫什麼名字都不知道耶!怎麼可能會喊蘇震清打人呢?結果在黨團協商的時候,吳秉叡幹事長卻說是因為本席10月5日喊蘇震清打人,所以他才會掐本席的喉嚨,大家今天都看到了吧?本席剛好趁這個機會澄清一下,其實是蘇震清打人喊救人,怎麼會有這種事呢?

本席今天要說的是,到現在為止,那些在立法院群賢樓前面絕食抗議的勞團代表,7位勞團代表中已經有3位倒下,昨天已經送醫,另外4位現在還在絕食抗議,已經超過118小時了,馬上就要滿120小時,他們所為何來?不就是為了爭取全國勞工的權益嘛!我們今天要爭取的,其實就是要求執政黨至少要給我們在野黨一個機會,讓我們能夠為民眾發聲,就是這樣而已。

其實10月27日吳玉琴委員宣讀到本席的提案時,本席是要過來這邊說明提案,結果卻發生這種不幸的事情。我們今天要說的是,少數要服從多數,但這是立基在多數尊重少數的基礎上,如果今天不管什麼事情,都是民進黨在霸占主席台,然後都是用「一分瑩」的方式處理,那將來我們的民主基礎在哪裡呢?身為國會委員,我們當然要為民眾發聲,如果連說話的機會都沒有,這樣議事要如何運作下去?

所以本席在這邊呼籲,其實今天的狀況很清楚,請柯總召不要下指導棋,不要說什麼兩階段處理,我們今天已經很清楚的聽到了,也謝謝親民黨的陳怡潔委員,還有時代力量的洪慈庸委員,他們已經簽了我們的提案,這個提案的內容就是要求更正10月5日的議事錄審查公告,以及更正公報紀錄的錯誤,把這個案子重新發回社環委員會做實質審查,以上,謝謝。

主席:請委員發言時不要針對個人做人身攻擊。

陳委員宜民:(在席位上)本席沒有攻擊,本席攻擊誰了?

主席:你剛才說「一分瑩」,本席覺得這樣不適合啦!

陳委員宜民:(在席位上)本席又不是第一個說「一分瑩」的人,拜託一下,大家都在說啊!

主席:好,請不要再提了,我們主持議事就是要按照程序走,好不好?不要這樣。因為時間的關係,會議到12時就要結束,所以現在截止登記,因為還有3位委員要發言。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開這個會,最主要的目的是要處理光碟勘驗的問題,本席說過了,本來本席是連第一輪都不想發言的,但是剛才聽到柯總召的談話,他又扯到7月21日的事情,所以本席要再說一次,7月21日本席就坐在那邊,當時有很多人在看,那時候到底說了什麼,大家去調當時的錄音、錄影就知道了。

第二個部分,7月21日時代力量的委員在主席台這邊坐了三個位子,我們那時候的訴求很清楚,就是只要主席授權的人來了,我們就同意會議可以合法召開。至於旁邊的兩個位子,當時陳曼麗委員和吳玉琴委員各坐了一個位子,那時候的狀況有照片可以看。而我們要求的就是按照議事規則好好開會,但柯總召認為即使沒有書面授權,或不管什麼型式的授權,都應該要有人代理主席開會。我們針對這個議事程序的確是有爭執,因為我們有我們的主張,那天最後的結果,大家只要去看當天的新聞帶就清楚了。至於昨天朝野協商的實況,本席再說一次,大家可以去看那個錄影帶,把它從頭看到尾,然後再評斷到底是誰在就事論事,是誰把一堆事情全部包挾起來吵,這個部分本席不想再說了,請大家回去看錄影帶就好。

第三個,10月5日、10月27日,時代力量的委員就是坐在位子上等著開會,10月27日那一天本席有走到前面,當時本席只說了一句話,就是不要這樣處理,因為本席知道10月27日這樣的處理方式沒有辦法解決問題。至於本席回到位子上所公開說的話,我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公開的檢驗和批判,如果要公開討論、公開論辯也沒有關係,本席隨時候教,不用浪費今天的議事程序和大家的時間,以上說明。

主席:總召,剛才已經宣布截止登記發言了。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大家在吵到底要以側錄的影片還是以立法院的系統為主,因為現在麥克風都對著主席台,如果以後都要以立法院的系統為主,我們建議多裝幾支麥克風,柯總召,這樣對不對?應該要360度都能收音才對。因為現在在勘驗這些錄影畫面,但是大家卻在吵要以哪個版本為主,所以我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釐清。

為什麼要勘驗?就是認為原來的處理方式有爭議,就像檢警辦案也是要靠證據,所以我們不能只以立法院的為主,其他的就不算數,照這樣看起來,如果只以立法院的紀錄為主,感覺起來你們就是柿子挑軟的吃嘛!因為你們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剛剛大家不斷在吵誰才是正版、誰才是側錄,針對這個部分,我們認為應該多採納幾個版本,大家再多做討論,因為勘驗本來就是要拿出證據,所以本席認為這樣爭吵沒有意義。

接下來是另外一個部分,我們之所以認為有異議,是因為當時還有秩序的問題,剛剛我們又重新看了一次,根據時代力量黨團的直播內容,其實在召委宣告散會之前,有委員提出程序問題,可是當時好像沒有處理,當議事程序錯誤的時候,其實可以向與會者或主席提出糾正錯誤的建議。不論是提出無效會議還是提出程序問題,其實都是屬於會議規範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這些都算是秩序問題,以權宜問題的順序來說,最優先處理的就是秩序問題,這個部分其實是應該處理的,但是當天召委也沒有就所謂的秩序問題進行處理,所以我們還是要重申,我們認為這個議事是有瑕疵的。

另外,我們比較不懂的是,其實民進黨非常支持砍七天假,可是在今年4月份的時候,幾乎是同樣的委員會委員,卻要退回陳雄文部長砍七天假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關於這個部分,本席也希望能夠了解一下,為什麼現在立場會有所不同?因為幾乎是一樣的委員,立場卻不一樣,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我們希望民進黨能夠說明一下,謝謝。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不要走,本席等一下說給你聽。

陳委員怡潔:我們要強調一點啦!柿子真的不要挑軟的吃,不能只做對自己有利的事,剛剛大家一直討論側錄內容是否可以採用,這樣的態度我們真的不能認同。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同仁。經過一個早上的討論,除了勘驗之外,各黨團、各委員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論述,不過本席要先提一個建議,就是停開今天下午社環委員會的會議,因為如果要協商的話,基本上社環委員會的委員也是主角,如果只有黨團代表參加,其實很難協商出什麼結果。因為第一、因為社環委員會的委員全程參與了那兩次會議。再者,今天早上他們全程在這邊觀看錄影、錄音,也聽了大家的高見,為了節省協商的時間,提高協商的效率,其實我們應該要停開下午的會議,讓委員會願意參加協商的委員能夠專心參與,否則我們可以預料這個協商到時候又是不了了之或是無法討論,不然就是委員疲於奔命。他到底是要在這裡開會?還是要去協商?我們不能阻擋委員參與協商,對不對?如果有委員想過來參加協商,其實我們都很歡迎,也希望他們能夠參加。但是委員會的會議同時也在進行,本席覺得這樣反而是浪費時間,而且無助於解決這件事情,所以第一個,本席要求下午的會議先暫停,全力解決協商的部分。

第二、過去總總,本席覺得就不要再多談了,現在我們只想要把當天會議的真相還原,但是要還原當天的會議不是只看一種證據,科學辦案絕對不是只看一種證據就好,各方的證據、各種證據都應該拿出來、攤出來檢視,我們應該用最科學的態度,來分辨哪些可以做為證據,哪些不足以做為證據,更何況我們也不是為了辦案而辦案。大家是在這邊想辦法還原當天的事實,之後再看透過什麼合意的方式讓這件事情解套。目前除了還原真相之外,其他可以解套的方向,當然幾乎所有的在野黨都主張應該回到委員會重審,包括現在外面在吶喊的這些團體代表,他們也希望把案子退回委員會重審,這是一種聲音。另外一種聲音是執政黨認為既然已經送出委員會,那麼就直接留到院會處理,不管是要逐條審查或是做什麼處理都可以。

但是本席想請問的是,如果在院會裡面逐條討論、辯論,這不是和回到委員會一樣嗎?如果回到委員會處理,程序上是不是更加完備,正當性也會更加充分?也可以讓外面這些苦苦吶喊的人回家。只要這個程序可以重來,那我們就能夠顧及程序正義,否則的話,如果是到院會處理,到時候一定又是吵吵鬧鬧,然後呢?外面這些人也會覺得程序正義已經被破壞了,就算最後強行表決通過,程序正義也被破壞殆盡了。

當它的立法正當性,還有合法性、合理性都不被社會接受的時候,這樣的立法,本席不相信這是為政者、當政者、執政黨願意看到的,我們做為在野黨,也會覺得自己沒有盡責,沒有顧及最基本的程序正義。所以本席覺得,在狀況、真相還原之後,執政黨應該展現執政的雍容大度海納百川,對不同的聲音都要加以採用,或者是妥協。本席相信這件事最後必須以具有高度智慧的方式進行政治解決,沒有辦法用口舌之戰解決這樣的問題。

所以本席建議,第一個,下午社環委員會先停開,大家好好協商出一個結果,因為下午除了要處理議事內容之外,接下來要面對的問題就是要不要退回委員會,這一點我們還是要面對,本席希望不要再拖了,大家應該要去面對,因為時間拖越久越不利,如果可以儘快排入議程,我們就可以直接在委員會進行審查,以上的建議,謝謝。

主席:向委員們報告,蘇院長交付的只有早上的會議要進行錄影、錄音的勘驗,下午我們還是要繼續開委員會,因為環保署已經來了三次,但是都沒辦法上台報告,我們覺得這樣會嚴重耽擱議程。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第一個,本席要先針對剛才黃國昌委員最後說的事情再補充一下,所謂的委員會中心主義,就是希望以後委員會能夠好好開會、很順暢的開會,當然,在野黨挑戰執政黨是天經地義的,但是也要適可而止,不是每一次會議都要杯葛,不讓會議進行。

剛才江啟臣委員說希望下午會議停開,讓全部的委員都去參加朝野協商,但是我們昨天朝野協商的時候說得很清楚,大家也簽名了,今天早上就是勘驗錄影帶,下午由蘇院長主持朝野協商,各黨黨鞭要到場,至於各黨要帶幾個人參加,我們沒有意見。今天早上開會前,各黨也在這裡發言過,早上就是勘驗錄影帶,下午朝野協商,可是現在又要突然變更,要求委員會下午的會議停開。

早上討論時沒有說停開的問題,就是要續開嘛,如果停開的話,這不是讓環保署的議案不能進行嗎?已經拖多久了?各位,這個會期中央政府的總預算案要不要通過?委員會要不要好好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

江委員啟臣:(在席位上)會過啦!不用擔心啦!

柯委員建銘:大家不要忘記,其實下午只是詢答而已,而且各位委員都很厲害,每一天可以跑好幾個委員會。協商時黨鞭一定在場,至於其他的委員,不管是要來聲援或是argue都沒有關係,你可以抽空來就好了嘛!基本上下午的協商不是打群架,下午是由蘇院長主持朝野協商,並不是越多人參加越好,因為那樣一定會沒有結論。我們希望下午能集中焦點,早上也說的很清楚,有什麼問題就提出書面意見,下午再一項一項的討論。也就是說,下午會由蘇院長主持協商,這一點我們早上已經說的很清楚了,但是你們現在又突然說要變更,要求下午的會議停開,這就是要讓委員會沒有辦法進行,環保署尤其可憐,因為他們的業務報告、預算報告都沒有辦法進行,12月底法定會期就結束了,中央政府總預算要不要處理?

如果一直不讓委員會開會,到最後要怎麼辦?直接用表決的嗎?這樣你們在野黨監督的空間會多嗎?不可能的嘛!即便可以延會,例如延半個月,大家可以看到上一個會期的狀況,國營事業預算到現在還沒有審議完竣,院會還沒有三讀通過,歷史上很少有這樣的紀錄,只有102年9月政爭的時候發生過,沒有處理完相關的議案。當時本席一直要求王院長召開朝野協商,討論審議國營事業預算的問題,但是國民黨覺得無所謂,你們認為只要併決算處理就好了。今天我們又看到同樣的情形,大家擔任立法委員就是要替民眾看緊荷包、要監督政府,但這是哪門子監督政府的方式?你們根本就是放水嘛!根本就是不想處理、不想盡自己的職責嘛!

所以你們就讓狀況亂成一團,卡住議程、杯葛議事,到目前為止,今年剩下不到兩個月,國營事業預算還沒有通過。上個會期最後是怎麼做的?你們了提一千多個案子進行表決,一個小時只表決八個案子,這樣對嗎?既然是大家說好的事情,就應該要理性面對、好好的處理,請不要再做任何變更。剛剛4黨黨鞭都上台說過了,但本席還是要再次懇請各位,下午就由院長主持朝野協商,如果委員有意見,可以一問再問,沒有關係,朝野協商時各黨黨鞭都會在,其他委員不管是要來表示意見,或是要來吵架都沒有關係,你們儘管來,但我們召開這個會議的目的不是要帶人來吵架。

拜託各位,今天好不容易走到這裡,關於勞基法的爭議,至少我們往前推進了一步,本席希望大家可以在這個軌道上面一步、一步的往前推,共同面對自己提出的法案核心價值,給所有勞工朋友一個交代,而不是用吵架的方式解決問題。

主席:早上的會議其實是院長協商後的決議,所以到中午12時結束,下午會進行正常的議事程序。因為上午的會議是院長特別交代的,並不是正常程序的會議,是臨時放進來的議程,而不是我們平時處理的內容,所以今天……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本席提出散會動議。

主席:為什麼要提散會動議?我們12時就會處理完上午的議程,下午還要審查環保署的預算。我們下午繼續開會,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散會動議要處理啊!

李委員彥秀:(在席位上)主席,你就處理散會動議,要按照程序走。

主席:下午繼續開會,本來早上……

李委員彥秀:(在席位上)主席,按照議事規則,請你處理散會動議。

主席:我們先休息好了,因為我們原來的議程是兩天一次會,你們這樣是在杯葛議事的進行。

李委員彥秀:主席,這不叫杯葛,請你看一下議事規則好不好?提散會動議是本委員會每一位委員的權利,不管人多、人少你都得處理。

主席:休息。

李委員彥秀:主席,你這樣處理議事是有問題的,我們先提了散會動議,就算要休息,也要先把散會動議處理完吧!總召,下午大家要參加協商,可是這邊也在質詢環保署,這樣要怎麼處理?今天樓下有那麼多人在抗議。

陳委員宜民:(在席位上)議事人員要依照議事規則處理啦!

李委員彥秀:要按照議事規則走啦!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散會動議。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散會動議:

針對此次(11月9日)會議,本黨提出散會動議。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開散會動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舉手表決。贊成散會動議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4人。

不贊成散會動議,即下午繼續開會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不贊成者7人。不贊成者多數,下午繼續開會。

本席在上午的會議中收到4件對於議事錄勘驗的紀錄,我們會全部送交下午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處理,上午的會議就到此結束,下午2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天下午的議程。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11月7日(星期一)9時至12時40分

13時10分至16時5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曼麗  吳玉琴  洪慈庸  林靜儀  吳焜裕  鍾孔炤  陳宜民  劉建國  王育敏  李彥秀  蔣萬安  黃秀芳  林淑芬  陳 瑩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吳秉叡  王榮璋  黃國昌  賴士葆  盧秀燕  邱議瑩  廖國棟  吳志揚  鄭天財  江啟臣  羅致政  林德福  黃偉哲  張麗善  徐榛蔚  蔣乃辛  陳賴素美 黃昭順  莊瑞雄  呂玉玲  邱志偉  邱泰源  

高金素梅 蕭美琴  林俊憲  羅明才  王惠美  顏寬恒  周陳秀霞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何啟功(林部長奏延請假)

 

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姜郁美

 

研究員

馮潤蘭(赴日實地勘查團團長)

 

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李伯璋

 

醫事司簡任技正

黃純英

 

外交部常務次長     (上午)

李澄然

 

亞東關係協會副秘書長

周學佑

 

經濟部常務次長

王美花

 

國際貿易局組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陳吉仲

 

國際處簡任技正兼科長

林家榮

 

農糧署分署長

莊老達

 

漁業署科長

洪柏懿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蔡慧敏

 

副處長

廖家群

主  席:吳召集委員玉琴

專門委員:趙弘靜

主任秘書:劉錦章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江文宏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就「全民健康保險調整部分負擔以落實分級醫療之可行性暨相關配套措施」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三、邀請衛生福利部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外交部次長、經濟部次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嚴格管制日本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跨部會赴日實地勘查報告」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衛生福利部何次長啟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副主任委員吉仲列席報告並備詢。委員陳曼麗、林靜儀、洪慈庸、吳玉琴、吳焜裕、劉建國、陳宜民、鍾孔炤、王育敏、李彥秀、蔣萬安、黃秀芳、王榮璋、邱議瑩、林淑芬、高金素梅、盧秀燕、楊曜、鍾佳濱、陳瑩、邱志偉邱泰源及張麗善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何次長啟功暨各相關主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暨各相關主管、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蔡副主任委員慧敏、外交部李次長澄然暨各相關主管、經濟部王次長美花等即席答復。)

決定: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張麗善及廖國棟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1項:

一、依據醫療法第二十八條醫院評鑑與督導考核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查大型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力配置,關係勞動權益及病人健康安全,故除醫院品質評鑑外,中央主管機關亦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地方督導考核。

據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發函各地方政府,於106年1月1日起,進行逐月監測,並於半年後提出成果報告,並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二、為維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輸入日本食品的衛生安全,以國人健康為第一優先,科學證據為基礎,並參酌其他國家的規定及執行情形,及踐行風險溝通程序,確保日本輸臺食品之衛生安全。爰要求:

(一)行政院相關部會,包括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外交部、經濟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調整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應由相關部會經過審慎評估後,基於「加強管制,安全

輸入」原則,落實以「風險食品管制」方式,確保我國人飲食安全。

(二)相關配套措施之落實

1.要求輸入時需檢附日本官方或其授權機關(或機構)開立之輻射檢測報告及產地證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應加強查驗。

2.針對輸入之日本食品及我國漁獲之輻射檢測結果,須持續公布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網站,以公開資訊,並供民眾查詢。

3.未來相關資訊應採公開透明方式處理,並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立之日本食品資訊專區予以公開。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林靜儀  吳玉琴

三、為維護民眾健康及食品安全,如要進口群馬、櫪木、茨城及千葉等四縣之食品輸入時,政府相關部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嚴格執行及管制把關,針對特定地區之特定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及輻射檢驗證明外,應採逐批查驗,如有檢出輻射污染食品,應不得流通上市。

為保障民眾食安權益,針對未來若調整之日本輸入食品須採逐批檢驗,嚴格把關,杜絕輻射污染食品進口。

提案人:吳焜裕  陳曼麗

連署人:林靜儀  鍾孔炤  吳玉琴

四、105年9月起衛生福利部頻傳部分負擔調漲以達到分級醫療的訊息,此政策屬健保體制之重大決策,然而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並未於105年9月總額協商時一併納入討論,顯然政策制定程序未盡周全。而對於達到分級醫療而言,部分負擔調漲並非唯一且根本之方式,應有相關政策或支付制度調整之

因應。再者,部分負擔調漲政策恐影響弱勢民眾就醫權益,應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及實務性配套機制,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卻仍未見。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兩週內提出「分級醫療之整體政策規劃與相應配套機制報告」,以及「部分負擔調漲之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和實務性配套說明」。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五、依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0條第2項規定:「醫務室、衛生所設置標準,除前項規定外,準用附表()規定。」,故而致衛生所不可滯留病患過夜。偏鄉離島衛生所之設置,除保障民眾之健康安全外,常遇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後送至本島時,如民眾因病須送至本島治療,但因氣候狀況不佳,交通工具無法行駛,又須留滯衛生所觀察時,卻因受限上開規定,而可能影響生命安全,此外偏鄉離島與本島衛生所任務需求不盡相同,應考慮其特殊性及需求。

為維護偏鄉離島民眾之健康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行文地方政府加強說明衛生所觀察床得應病人病情需要,留觀治療病人。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六、所謂「性傾向矯正治療」、「扭轉性傾向治療」或稱「迴轉治療」為被認定同性戀者,透過醫療人員的輔導、勸導,經過祈禱或其他方式治療,可成功轉變異性戀者。但同性戀從精神病除名,已有26年歷史,為保障同志人權,不應以任何形式(醫療或民俗方法),從事「性傾向矯正治療」,先進國家更明文禁止公私立醫療保險機構,支付所有「性傾向矯正」療法和療程。

經查,目前尚有醫療人員以同性戀為病症之一種,並進行迴轉治療,向當事人宣稱同性戀之嚴重性並強化治療之必要,但該治療方式,並無實證基礎。

為倡導性別友善觀念,並尊重與支持多元性別之群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

(一)研修將「迴轉治療」公告為「醫師法第28條之4第一款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提出「醫療人員多元性別加強宣導計畫」,並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七、現行捐血機構依照〈捐血者健康標準〉辦理捐血活動,捐血者健康標準之訂定亦在保護受捐者之安全,但仍須給予捐血者應有之尊重,其相關規定不應歧視不同性傾向之人權,或予以污名化,且部分內容應與時俱進,加以調整。如〈捐血者健康標準〉第四項刪除男性間性行為者,第五項修改為HIV帶原者,第八項增列注射胎盤素者。

故應將性別友善觀念納入,並尊重多元性別之群體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二個月內研議檢討並修正。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八、有鑑於國人對日本福島災區五縣市食品目前仍有相當多的疑慮與不安,為增加政府與民眾的溝通,爰建請召開北中南花東共10場[公聽會及專家學者會議],透過公開對話的過程,才能解開民眾的疑惑。在未召開10場公聽會及專家學者會議前,日本福島災區五縣市食品仍禁輸台。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王育敏  蔣萬安

連署人:高金素梅

九、有關日本福島五縣食品是否輸臺一案,行政單位日前進行跨部會赴日實地勘查報告,惟風險評估報告尚未出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部會應於風險評估報告出爐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十、為稽查高風險食品恐會壓縮現有例行性邊境查驗人力,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評估充實邊境稽查人力,落實逐批檢驗,以保障民眾食安權益。

提案人:陳曼麗  吳焜裕  林靜儀  鍾孔炤  陳 瑩  吳玉琴  陳宜民  李彥秀  王育敏  蔣萬安

十一、為維護民眾健康及食品安全,對於輸入日本食品的衛生安全,應以國人健康為第一優先,科學證據為基礎,而政府相關部門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嚴格執行及嚴格把關,爰建請相關行政部門召開公聽會及專家學者會議,踐行風險溝通程序,確保日本輸台食品之衛生安全。

提案人:陳曼麗  吳焜裕  林靜儀  鍾孔炤  陳 瑩  吳玉琴

另有臨時提案2案,不予通過:

一、有鑑於105年5月30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已通過王育敏等4位國民黨委員提案,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惟目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輻射疑慮,且在日本輸台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尚不透明之狀況下,不應貿然解禁。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公開查驗、源頭查核等相關紀錄,並於公佈日本食品輸台需檢附產地證明與無輻射檢測證明之執行情形報告之前,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捍衛國人健康。此執行情形報告目前尚未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委陳吉仲則已表示:「盼能針對特定高風險產品加強管制,而非對區域全數管制。」農委會顯然不顧國人健康外,還將此作為對日貿易談判的籌碼。蔡政府的對日軟弱作為著實讓國人深感痛心!目前由於台日之間並無司法互助機制,如之前發生的種種偽標事件,日本皆不願配合,顯見對日本福島五縣市食品進口問題的管制措施都無法真正落實,爰要求在台日雙方未達成司法互助之前,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嚴禁輸台。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王育敏  蔣萬安

連署人:高金素梅

二、有鑑於台日之間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尚未簽訂,且台日之間司法互助亦未達成,在上述兩項協議未完成前,偽標事件恐層出不窮,並可見所有管制措施都是空談。爰要求台日之間未有司法互助及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之前,嚴禁日本福島災區五縣市食品進口。

提案人:陳宜民  李彥秀  王育敏  蔣萬安

上述2案經舉手表決:贊成者少數,本2案不通過。

(在場委員含主席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修正或遺漏之處?(無)無修正或遺漏,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處理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案(詢答及處理)。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環境用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五條條文草案」等2案。(詢答及逐條審查)

三、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詢答及處理)

主席:現在進行本次會議議程,原定本次會議為兩天一次會,但因為早上會議時間被借走,所以我們從今天下午到明天有一天半的時間進行相關議程。今、明兩天的議程如下:一、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繼續處理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案進行詢答及處理,希望今天能夠順利處理,但需視會議時間而定。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環境用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五條條文草案」等2案,我們也希望今天能夠完成詢答及逐條審查;四、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今天可能只能進行詢答的部分,至於預算審查部分,只能留待明日會議再做處理。

現在請環保署李署長就上述四項議題一併提出報告,報告完畢之後,再進行綜合詢答。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本人非常感謝貴委員會排除萬難,終於安排由環保署進行業務報告及幾項預算案、解凍案及審查法案,雖然各案內容不是很多,譬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環境用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五條條文草案」等兩項法律修正案,係因刑法就不法利得的追討已經修正完畢,此兩項法律修正案只需做相對修正,也就比較單純,但由於本署業務項目很多,因此本人非常感謝大家的支持。

環保署進行環境保護工作,我們還是以民眾健康為 出發點,這也是委員們及民眾不斷關切的問題,譬如冬季空氣品質不良的問題,令大家感到非常的憂心,我們當然都會全力做一步一步地推動,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當然還不滿意。

其次,本署在推動循環經濟方面,我們透過宣導與推廣不斷推動循環經濟的概念,希望社會大眾能夠接受,讓我們能夠多留一些地球資源給下一代。大家都很清楚過去線性經濟是由原物料、生產、使用到廢棄、掩埋或焚燒,我們希望做得能夠更加進步,從源頭就盡量減少原物料的使用,甚至原物料在設計成為興建房屋的建材時,從房屋鋼架結構到未來拆除之後都要設計可再循環利用,這點荷蘭早已推動,也就是從原物料製造到重複使用,這點大家都很清楚。我們希望許多物品都可以回收再利用,儘可能做到零廢棄物,甚至廢棄物處理的部分,我們可以做級配或底渣處理,經過再利用提煉重金屬,透過循環利用的方式,希望各式各樣的金屬與原料能夠留多一點給我們的下一代,我想除了是環境正義的問題之外,也是世代正義的問題。根據我們前往荷蘭考察的結果,荷蘭僅有1,700萬居民,居民人數比台灣還少,荷蘭政府以整體內閣進行跨部會整合推動循環經濟,荷蘭推動循環經濟預估可以創造五萬多個工作機會及七十幾億歐元的產值,相當新臺幣二千多億元。循環經濟將帶來的好處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收、減少土地與水的使用,這些好處大家都耳熟能詳,我不再贅述。具體做法為廚餘、農業廢棄物,譬如稻草、甘蔗葉、蕃薯梗與花生梗,這些木材可以做為生質能源,甚至經過厭氧發酵之後轉換成沼氣與熱能,不但可讓豬仔保溫,還可以運用豬屎尿轉換為再生電力,這些都是資源化的作為。

再者,污泥再利用也是一樣,我們看到荷蘭最大城市─阿姆斯特丹有兩座很大的工廠,一座是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廠旁邊設有焚化爐,一邊是產生廢氣,另一邊產生電力與熱能再傳輸回去,尤其歐洲在冬天天寒地凍時,雙邊資源可以互通,便可產生熱能以供應城市居民使用。

現今垃圾焚化爐的功能都不斷改變,我們從這張圖可以看得出世界垃圾焚化爐的演變過程,譬如我們進料時應該減少體積,以達到回收、減量與再利用,從1970年至1980年垃圾焚化爐主要功能為減少體積,中期為1980年至1990年為污染控制,在煙囪旁邊進行污染設備的更新與提高標準;1990年至2000年則是發電,譬如焚化爐發電可提供幾十萬戶的電力;2000年至2010年為加強能源回收,希望設備能夠upgrade整體效率;2010年至2020年則是底渣再利用。現今桃園、台中、高雄、台南等縣市都很努力朝著底渣再利用的方向來執行,事實上底渣可以再利用,尤其桃園的地方建設工程都會使用焚化爐底渣,上述幾個縣市都會將底渣再利用,我們都予以高度的肯定。舉例而言,台北港鋪設2公里的道路級配,光是這2公里的道路級配即可省下1,000萬元。本人要呼籲的是,有些縣市議會認為其他縣市不要的底渣才會轉運給自己的縣市使用,事實並非如此,畢竟臺灣實為生命共同體,如果不管什麼樣的垃圾要不分區域一起焚燒,最後大家再一起處理底渣的問題,當然環保署不贊成在各地都興建垃圾焚化爐,希望未來全臺灣都沒有垃圾,並關閉所有的焚化爐,這是我們衷心期待之事,但目前暫時無法做到,所以各縣市還是要互通有無,我們期待大家都能這麼做。

我們看到焚化爐底渣處理再利用的照片,左上角這張照片是在提煉重金屬,甚至會提煉出金塊,當然,在提煉過程需要依賴人工進行垃圾分類,至於不能焚燒的部分要再做揀選,完成處理之後可以再做成水泥塊,作為道路級配之用。

我們看到下一張圖片,雖然本署提倡循環經濟已有二、三年,但是全世界還不是太流行循環經濟,北歐國家比我們進步大約四、五年,甚至是運用國家的力量推動循環經濟,我們希望能夠有一天能夠從民眾到政府,由整體內閣運用循環經濟進行跨部會協調與處理。

接續我將快速向貴委員會報告本署施政重點,第一就是加速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因為大家對空氣都很敏感,尤其冬天吹北風,空氣呈現紫爆或達到紅色警戒,這點大家都很著急,連地方政府也都很著急。原本環保署預定規劃6年加速清淨空氣行動計畫,經過同仁加班修改為4年加速清淨空氣行動計畫,行政院已於10月份完成核定,我們正逐步推動相關計畫,包括政府應變,也希望民眾能夠改變行為,其他包括加強防制各種工地揚塵、各式各樣鋁管與鍋爐重油的油煙也都能夠妥善處理,我們也希望全國民眾能夠共同努力,減少使用二行程機車等固定污染源或移動污染源,我們還是有信心管制污染源。

我們在討論空氣之後,接續討論水的部分,在水體水質改善方面有下列幾項措施,包括我剛剛提到的沼氣部分,環保署推廣「豬牛屎尿也是寶,發電賺錢尚蓋好」,本署各處與全國養豬協會已經溝通很多次,但這部分還是需要時間處理,一方面畜牧業明(106)年1月1日開徵水污費,我們希望全國各縣市都能共同配合。因為鄉村民眾生活在充滿畜牧臭屎尿味的環境已久,大排水溝都充滿豬屎尿的臭味,對鄉村民眾實在有失公允,事實上工業早就已經開徵水污費,所以請大家一起努力面對如此難以抉擇的問題。如果大家無法共同努力改善環境的話,鄉村永遠不可能發展成為在地觀光產業。事實上,我經常聽到一些朋友述說,他們想要在鄉村小路悠閒騎腳踏車,沿路卻一直聞到臭豬屎味,他們沒幾分鐘就騎不下去了。當我聽到他們描述這些問題,就知道整治河川污染不能不做,即使我們被挨罵也要做這件事情,所以環保署才會向畜牧業開徵水污費。但事實上,畜牧屎尿沼氣經過處理之後,不但不用繳電費,還可以發電賺錢,世間上怎麼會有這麼好的事情?所以大家應該極力推動相關政策,而不要減少其他的誘因,這一點需要倚賴大家的支持。至於河川方面,有幾個城市的河川正進行現地水質改善,囿於時間關係,有關專業處理的部分,我無法向各位委員一一報告。事實上,有很多地區都在推動環境監測,有關水質的改善及排水污染,本署也一直有做處理。

此外,我們針對德翔台北貨輪擱淺案也費了很大的勁做處理,過去幾個月受到颱風影響,包括墾丁、台東、高雄、金門等地區頻頻發生海洋污染事件,譬如金門「港泰台州」貨輪緊緊卡在礁石上,還加上潮水不夠高,每次颱風一來甲板就破了好幾個洞,為了要修補甲板的破洞,還必須配合潮水較高時段進行拖離,相關工作確實很困難,我們一直也都在處理,本署同仁也都非常熱心追蹤相關進度。

有關廢棄物方面,一般廢棄物的減量回收再利用是我們持續在做的工作,包括我們已經公告垃圾袋的政策,並禁止店家免費供應塑膠袋給顧客,希望能夠逐步擴大實施。

有關化粧品含柔珠塑膠微粒方面,這一點是委員們不斷提醒的問題,也是委員們非常支持的政策,我們後續將與業界召開公聽研商會議,希望符合大家的期待,提前管制化粧品塑膠微粒。現今實為多元社會,我們必須聽取各界意見之後再做處理。

有關垃圾處理跨區合作方面,大家都知道南投與雲林等縣市有幾萬噸垃圾,像高雄市、台北市等大縣市首長也都承受議會的壓力,以協助一些未設置焚化爐的縣市處理垃圾焚化的問題,本人在此特別的感謝他們在非常艱難政治壓力之下仍然給予協助,但我們還是會追蹤到底,大家共同努力面對問題。

有關廚餘與廢食用油申報管理部分,以夜市而言,第一階段完成稽查兩千多個夜市,共有兩千六百個攤商;第二階段截至7月底完成稽查15個夜市,再增加185個攤商,我們也都在處理廢食用油的問題。事實上,廢食用油可以轉換為生質柴油,達成資源循環再利用的目標,所以我們都朝著循環經濟的大理念來處理廢棄物。

再者,我們看到事業廢棄物也是一樣,我們都希望能夠朝著循環經濟的方向努力,大院貴委員會初審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已交由黨團協商,我非常感謝貴委員會能夠協助審查「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利事業廢棄物業務之執行能更順利,我們希望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能夠在本會期三讀通過,謝謝各位委員的協助。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方面,之前我已經向大家報告有關行政審查部分,民眾可以透明公開全面參與,因為這些都是我們馬上可以做的部分,我們都已經做了,中期目標為修改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或者是必須將其列為政策細項,我們在年底之前明列半年期程的政策目標,長期目標則是希望未來能夠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這些我們都還在努力之中,我們希望能夠針對修正草案內容向貴委員會做報告。

有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部分,最近大家非常關心此項議題,重點是本署已經掌握277家大型排放源,並進行盤查與登錄。我們一定要掌握基本的大型排放源的數量,將來相關行政命令,如同螢幕上第一項所載明,我們完成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制法」6項子法及1項公告,並下達3項行政規則。事實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制法」母法已於去年通過,今年相關子法、公告及行政規則要陸續上路之後,才能夠有秩序的推動。另外我們已經成立「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研訂「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我們也召開過多次會議,現在各部會已經同意朝此方向執行,並提出兩百多項的行動方案,正報院核定中。

有關低碳永續家園方面,大家已經很清楚國家建設包括太陽能光電、風力發電、沼氣發電等等,我們配合總統政策正逐步推動,行政院也非常積極處理,包括受污染的農地,我們正與農委會農試所合作,研究如何在一定的透光度之下在植物上面進行太陽能發電,下面的植物又可以萃取重金屬,讓土地能夠還原,恢復原有的地力。

在綠色消費方面,大家看到照片中的美女就是現任監資處的處長。當時管考處推動很多綠色標章,包括環保集點,希望大家能夠一起推動綠色消費。如果這樣的環境意識不斷地擴展到每一個人,對整體環境的維護都有幫助。

此外,關於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設置,非常感謝召委及各位委員不斷地在過程中讓我們向委員會說明、報告,大家都提出了非常寶貴的意見,我們也根據這些寶貴的意見做了一定的update、修正,並蒐集更詳細的資料。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成立是一個起步,現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大概管300多種毒物,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之後,第一步希望能夠管到3,000多種,也就是增加10倍。日本單單登錄這件事情,資料的蒐集就用了134個工作人員。台灣是世界第九大化工大國,我們不是小國,所以理論上我們希望未來再繼續增加人力。為了因應這件事情,我們非常積極地處理。在行政院尚未通過組織法之前,我們已經將暫行規程送到委員會,也將組織法草案送至大院審議,據我了解,立法院院會應該會在下個禮拜就付委,感謝委員會、大院極力的協助。我們當然希望這項組織法能夠儘快通過,以正式通過的組織法來處理,如此一來對業務的推動幫助更大,但是在過渡期間還是需要大家幫忙,因為食品安全的維護刻不容緩,需要大家協助。

關於土壤地下水污染,很感謝業務單位把相關的表格很清楚地列出來,包括處理多少公頃、剩下多少公頃還沒有處理,例如最下面387公頃還在整治中,這些就是配合剛剛說的太陽能光電發電的業務,都可以結合在一起。

因為時間的關係,相關的研究就請大家參閱書面報告,包括得到一些專利、土地地力的更新、土壤遭重金屬污染的排除,我們都非常努力在做,但是經費非常昂貴,單單是彰化,前後大概花了9億元,後面還有3億元在等著。彰化地區由於電鍍廠廢水污染灌溉渠道而影響土地,這是一件嚴肅的事情。

在國際合作方面,除了IEP(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Partnership)、APEC,還有這兩天在進行中的「水污染執法策略及實務國際研討會」,共有15個國家參加,亞洲國家大概都到場了,包括越南、泰國、緬甸、印尼、馬來西亞、斯里蘭卡、蒙古、巴基斯坦,這對將來南向政策的推動其實也有幫助,因為他們經濟發展的軌跡和我們幾乎類似,在這方面我們已經承受了很多痛苦,我們把這些痛苦變成經驗及知識,希望和他們一起合作。

在環境的監測方面,現在大家在手機上都可以看得到「精進環境即時通APP」,行政院已經同意、支持我們在未來的4年再花費10億元,增加10,200個空氣監測站及1,000個水質監測站,希望能夠把各項的環境資訊對民眾完全透明、公開,讓大家一起監督、督導、督促。

關於幾項臨時提案,之前大部分的臨時提案都已經處理了,只有4項還在研議之中,我們處理完之後就會向大會報告,包括剛剛講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這4個案子請大家來協助。

另外,關於兩項修法的提案,剛剛已經報告,這兩個提案相對地單純,都是針對有關的罰則及不當利得的追討,因為刑法已經規定了,就不需要有此處不必要的競合,請委員會能夠支持,謝謝。

再來就是凍結預算案,環保署的預算少的可憐,大家都知道,我一直說環保署是小部會,都是靠頭腦在做事情。單單是台東焚化爐的經費就有20億元,雲林的焚化爐也有39億元,兩個加起來就比環保署的公務預算48億元還要多,而這兩座焚化爐的經費可能都要賠下去、放水流、完全浪費,所以環保署的預算一定需要大家來支持。大家要責備、要監督署長,我隨時可以向大家請教,但是請支持環保署的預算。在此懇求及拜託各位,這些凍結案都是地方鄉鎮公所、地方的環保工作一定要使用的經費,包括機具、設備、各項計畫,這些經費不到國防預算的零頭,一定要拜託大家,謝謝。

最後,本署歲入預算大概9,000多萬元,歲出預算48億元,詳細的書面資料都有預算簡單的分布表格,內容比較單純,我就不再贅述,稍後委員如果有所垂詢,我們再做詳細的報告。以上請大家多多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李署長累積了3次會議的內容在做報告,給你的時間確實不多,但是因為今天只有一個下午的時間,本席擔心待會的答詢時間會拖得很長,只好縮減大家的時間。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委員會委員每位質詢6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質詢6分鐘。有關預算的部分,委員可以等到明天審查預算的時候再說明或要求,今天請針對業務的部分多做陳述。15時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請洪委員慈庸質詢。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詢答的時間很少,所以本席僅就一些中部比較重視的問題請教署長。今年9月份曾經召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修正草案的研商公聽會,請問署長,這個緊急防制辦法的機制當初設立的目的是什麼?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譬如空氣中懸浮微粒達200微克,已經對健康產生危害,我們可能就用公權力認定為緊急狀態,但是初期的時候就用預警方式,要求大家不要放炮,但我們希望再往前,在48微克的時候呼籲民眾搭乘公車、捷運,讓綠色集點能夠加10倍。我們希望各地方政府和民間公司、廠場簽約,如果我們預估未來一個星期會有空氣污染,民間公司、廠場主動減量,那麼其空污費的費率將予降低。

洪委員慈庸:緊急防制的方法就是公權力介入解決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的問題。

李署長應元:有的部分是採取獎勵方式,剛才所說的部分就是採用獎勵方式,但是在還不是非常惡化的時候,公權力就會強力介入。

洪委員慈庸:這次修正的重點是增訂PM2.5,將何謂嚴重惡化的數值放入,同時也重新修訂四個等級,這是這次的調整重點。關於剛才講到的預警,PM2.5是大家最重視的,之前預警的等級是54微克/立方公尺,這個數值在一般民眾的認知就是紅色警戒、綠色警戒的劃分,但這次的修正中,你們的預警等級措施大部分是針對一般民眾和商家做一些宣導性的動作,比如避免二行程機車、減少空氣污染排放、減少燒金紙與廢棄物等等,但民間的反映是這都是平常就該做的改善空氣品質的事情,不應該是緊急措施,所以我們一直很質疑這部分的實質意義。大家一直在討論這部分,但環保署並沒有正面的回應。

李署長應元:謝謝洪委員關心,我們將原本的54微克提前到48微克,到達48微克時,我們就採取剛才所說的一些獎勵措施。據我的瞭解,台中市政府在這方面非常積極,包括補助重油鍋爐的改善,而且預算無上限。我們希望能實施類似的諸多獎勵措施,由地方提出,地方出三分之一,我們出三分之二。

至於空污費,平常我們會調查這些廠場,對於在空氣品質不好時主動降載,甚至停爐者,我們會加以獎勵,獎勵辦法現在正在研議中。至於民眾方面,我們呼籲民眾不要騎乘二行程機車,在緊急狀況時則劃定管制範圍,禁止二行程機車進入市區,這是強制性的,平常的時候則是鼓勵汰換。

洪委員慈庸:我是反映民間的聲音,大家認為這些預警的做法對於緊急防制的部分是沒有實質意義的。對於特定污染源,在達到哪個等級時會開始採取強制措施?

李署長應元:我們在中級就開始介入,在緊急時當然就會全部介入。

洪委員慈庸:特定空氣污染源的管制從什麼時候開始?

李署長應元:這個問題請蔡處長答復。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答復。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大概是從中級開始。

洪委員慈庸:在附件三初級的部分有針對特定空氣污染源的管制,以火力發電廠來說,台中市有世界最大的火力發電廠,上會期我們有討論一個降載的機制,在紫爆時台中市政府會請台電降載,但你們現在修改成初級,之前初級的標準是150微克,也就是說達到150微克時才實施固定污染源的管制,請他們改用低灰分或低硫分的燃料,或由他們請別的縣市發電。這樣問題就來了,當初我們的協調是在70微克時就降載,民間就罵市政府沒有魄力,現在你們竟然修改成150微克。10月中旬台中紫爆的狀況非常嚴重,民代、市政府都被罵得要死,當時PM2.5的濃度只有107,現在卻改成達到150才要求降載,這要怎麼辦?

李署長應元:那次是颱風在中南部造成的氣象因素,那不是長期的,我們當然希望不要有一點污染,連紅色警戒都不要發生,但那是不可能的,我們希望能透過四年計畫在兩年和四年之間逐漸減少紫爆和紅色警戒的狀況,在天候因素改變時不騎乘二行程機車、不燒金紙、不燒稻草、鍋爐改用天然氣,中火也花了100億將台中露天儲存場改成室內儲存場,而且那天也停了1個機組。

洪委員慈庸:台中已經優先其他縣市和與台電達成紫爆時即降載的協議,其他縣市也要跟進和台電商談,你們現在這樣修改,他們就有藉口。問題在於,在不一樣的時間發生紫爆,只要那時的空氣品質是民眾無法接受的,就應該對固定污染源強制降載,現在你們制訂的標準實在是過於寬鬆,我希望環保署能重新檢討,我們真的希望空氣品質能逐漸改善。你們預計這個措施實施之後,PM2.5的濃度每年可以降低多少?

李署長應元:我無法以濃度降低多少來計算,我先以紅色警戒來計算,全國平均值在兩年內降低20%,四年內降低40%,這樣民眾比較容易瞭解。至於要以多少微克來計算,我請處長或科長到委員辦公室報告,這個數字是有的,只是因為地區不同,所減的量也不同,不容易評估。

洪委員慈庸:到時再麻煩署長。

李署長應元:沒問題。

洪委員慈庸:之前世界銀行就公布了空氣污染是現代人類四大死因之一,2013年全球有550萬人因為空氣品質的問題而死亡,可見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尤其在我們中部和南部,希望環保署針對這個辦法再做全面性的檢討,因為這個東西不但民間不能接受,我們也沒辦法接受,我們被罵死了。

李署長應元: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是一個島國,四面環海,台灣還有一些離島,和海的關係更是密切,但我看環保署預算中有關海洋污染防治的預算少得可憐,連水污染防治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底環境垃圾清除工作經費計算在內,明年的預算大概編列了1,600萬,不比今年增加多少,另外還有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捐助、補助、獎助經費900萬,大概就只有這樣,整個環保工作都側重在陸地,事實上島國應該非常重視海洋,可是我們經費的偏差太嚴重,署長有沒有這種感覺?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支持委員的看法。

楊委員曜:但是從你們的預算看不出來。

李署長應元:環保署的整體預算本來就少,今年更被統刪,要不是增設化學局增加預算,整個預算是被統刪。

楊委員曜:我並不是說經費一定要有多少,而是說海洋污染整治部分所占的比例真的是少得可憐。

李署長應元:我同意。

楊委員曜:明年的預算已經編列了,希望明年編列後年度的預算時,海洋污染整治經費能夠大幅提高,我在上一屆立委任內就有這樣的要求和呼籲,基本上,換黨執政以後,有些思維是必須改變的,好不好?

李署長應元:我們希望澎湖內灣的計畫能夠執行,屆時視需要再向行政院專案提報,因為澎湖是最美麗的海灣,花蓮、宜蘭、台東的海灣受到太平洋環流影響,很難清理,但澎湖、金門是封閉的海灣,在垃圾的清理上相對的比較容易。有關這方面的問題,請葉處長補充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答復。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明年度的預算除了剛才委員所說的水污基金外,我們也以環教基金加強海洋環境教育,兩者合計約五千多萬,明年會補助19個縣市做這方面的工作。

楊委員曜:環教和防治預算的用途一樣嗎?

葉處長俊宏:最主要是在海漂與海底垃圾的清除,因為垃圾是人丟的。

楊委員曜:教育面是比較長久、比較慢的工作,並不是說這種預算不好,而是說整個台灣的海域有很多必須整治的地方,以澎湖內海灣為例,底下有很多沉網,署長算是很有誠意,署長上次特別勘查澎湖內海,澎湖鄉親給予高度肯定,但我們上次走的路線可能看不到很多沉網,這是急迫需要處理的問題,和環境教育可能有一定的區別。我並不是要為難你們,我是以台灣島國來看問題。

李署長應元:我支持,以淨灘活動為例,我們是透過環境教育活動去辦淨灘,另外一個原因是我們爭取行政院預算並不容易,所以以基金來做這些事情。這點我必須坦白的說。

楊委員曜:你們要多加強海洋的部分。既然講到海洋,我就提出海洋污染環境防治和緊急應變的問題。從雲海號到德翔台北號,台北附近常有各種船隻擱淺,我們在這方面的緊急應變措施確實很不足。從雲海號事件開始,我就一直呼籲政府部門不應該放任其擱淺而不作為,環保署一貫的態度是希望交通部以商港法予以處罰,但商港法的處罰太輕,應該由環保署本於環保主管機關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最高可以處罰150萬,而且可以連續處罰。

李署長應元:我們曾經處罰這樣的案子,是不是請葉處長補充一個例子?

楊委員曜:我講的不是油已經溢出的情況,而是只要船隻一擱淺,你們必須更積極,因為海域的污染比陸地污染更為快速,蔓延的範圍更廣泛,在處理上確實不應該太消極。

李署長應元:我很希望能照委員所說的辦理,但如果沒有污染情況,還是在交通部的權責範圍內。他如果拖走,或是預防性地要求船隻不能走很容易擱淺的航線……

楊委員曜:如果沒有污染的情況發生,你們不一定要予以處罰,但是你們一樣可以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代行處理應變措施,譬如應該抽油的話,你們就直接代行,不要坐視船隻的油漏出來,希望新政府、新署長在做法和思維上能有一些改變。

李署長應元:還沒漏油之前就先把油抽走,我們已經這樣做了。

楊委員曜:你們先代執行,然後再代位求償。

李署長應元:同意、支持,我們已經在做了。

楊委員曜:最後,有關離島垃圾處理的問題,這兩天蘭嶼也有聲音出來了,署長對於離島垃圾處理的基本態度和原則到底是什麼?

李署長應元:基本上,離島不需要設置焚化爐,離島垃圾的處理包括減量、分類、回收、固定運回本島,但澎湖算是大縣,澎湖不是蘭嶼,澎湖是一個獨立生活、有百萬觀光客,觀光產業非常發達的地方,澎湖縣長基於維護澎湖環境整潔的立場,我們給予高度肯定也予以支持,所以我們就理念的部分和他溝通,我們不方便在地方制度法評價……

楊委員曜:我們就事論事,地方政府的需求和地方民意的需求不見得是劃上等號的,澎湖垃圾轉運行之有年,最重要的是澎湖垃圾量不足以支應垃圾焚化爐的運作,在這種現狀下貿然的在離島再設一個焚化爐是有問題的。

李署長應元:我相信縣長一定會和地方民意去溝通。

楊委員曜:我不覺得中央的政策應該完全遵照地方,我也不相信你們對任何政策都那麼聽話。請署長注意聽,澎湖推行低碳島已經將近10年,花了多少經費、預算、人力,現在竟然要設立一個和低碳島完全背道而馳的焚化爐,我不相信環保署沒有任何立場和態度。假如一直採用地方政府的意見,那事情就好辦了,以後地方政府說什麼,環保署照做就好了。

李署長應元:我有就理念上和縣長溝通,基本上我們不支持離島興建焚化爐,我們也就循環經濟等等和縣長溝通,澎湖的街道滿乾淨的,掩埋場的管理也做得不錯,需要繼續加強的是這部分。

楊委員曜:對,加強、再深化現有的運作模式才是重點。

李署長應元:我們有充分的溝通。

楊委員曜:我向來對澎湖縣政府各項事務的推展是很支持的,但焚化爐的政策確實與中央的長久政策、地方的民意需求、澎湖的長遠發展相違背,我在此先和署長做溝通。

主席:請林委員靜儀質詢。

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知道我們現在有很多空污測站,但我個人認為不要迷信測站,因為同一個地區,一個村有紫爆,隔壁村不可能是綠色,這點大家都知道。不過,地方上有很多環保團體向我們陳情,希望能夠更清楚的公布到底有哪些測站。據我瞭解,有些測站是環保署設立的,有些測站是縣市政府設立的,中科等園區內也有測站,署長是否可以說明測站的設立標準及運作標準為何?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我請監資處蕭處長答復這個問題,新處長以前擔任過監資處處長,現在重新接任監資處處長不到一個星期,如有需要請老處長支援一下。環保署設立了76個測站。

主席:請環保署監資處蕭處長答復。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這些測站有中央設立的,也有地方設立的,甚至還有工業區設立的。空氣污染防制法明確的要求環保署要去認證這些測站,瞭解其品保、品管,然後我們就可以將這些測站統統連結進來,這樣台灣就會有非常多的測站,當然我們會要求其品質。至於網頁上的顯示,我們正準備大幅的修正我們的網頁,讓民眾可以從我們的網頁看到更清楚的資訊。

林委員靜儀:除了環保署設立的測站,地方和園區設立的測站也都經過環保署認證,也就是他們的資料是可接受的,是不是這樣?

蕭處長慧娟:目前還沒有。

林委員靜儀:為什麼他們一直說環保署是不知道的?

蕭處長慧娟:不是不知道,而是我們期待那些資料能夠比較正確,所以我們將來會好好的做這件事。

林委員靜儀:你期待,我也期待、大家都期待,要期待到什麼時候?我們知道有這麼多的測站,園區的測站什麼時候可以和環保署連結,讓有疑慮的民眾可以看到園區的測站其實也是有資料的?

李署長應元:蔡處長負責這方面的已經二、三年了,請蔡處長答復。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答復。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資料已經開始進來了,有些特殊公會的部分還沒有全部進來,到年底,國營事業的測站也會全部進來。

林委員靜儀:今年年底國營事業的測站就會進來,在環保署網站上可以看到嗎?

蔡處長鴻德:如果地方特殊公會的測站全部都進來,加起來大概是219個站,全台灣的密度很夠了。

林委員靜儀:大家比較懷疑的是園區裡的測站,以後在環保署網站可以看得到嗎?

蔡處長鴻德:以前大家的品管做得不一樣,中央的品管可能做得比較好,地方及國營事業做的比較差一點,我們把他們的程度拉上來以後,資料就可以比對了。

林委員靜儀:我也很期待看到更多資料的釋出,這樣民眾比較不會有無謂的恐慌,也能比較清楚的證明空氣狀況的好壞。台中市政府採用的是AQI,也就是一小內的空氣品質,環保署用的是PSI,也就是去24小時內的空氣品質。請問一下為什麼有的要用AQI,有的要用PSI?

蔡處長鴻德:AQI是把PM2.5加入,變成一個AQI的指標,我們現在重新檢討,可能會改成一個指標就好,不然真的會亂掉。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裡面的資訊非常多,還有sub2那一類的。

蔡處長鴻德:以後我們會將PM2.5拉到原來的指標系統中,變成只有一個指標。

林委員靜儀:所以你們要改成一個指標,到時會採用PSI還是AQI?

蔡處長鴻德:大概是類似AQI,先進國家大概都是採用AQI。

林委員靜儀:也就是顯示即時的、過去一個小時某個地方的空氣污染狀況嗎?

蔡處長鴻德:對,是過去的移動平均值。

林委員靜儀:有的是採用過去的平均值和今天的平均值相加,然後再除出來,那樣無法顯示即時狀況,大家希望看到的是即時狀況。

蔡處長鴻德:還是可以看得到即時狀況。

林委員靜儀:很多團體特別去看了才發現原來有這個差別,以台中為例,在遇到紫爆,我們要知道小朋友能不能上學時,我們當然不會想看到昨天的資料而是要看到現在AQI的資料,因此,這部分應該儘量的整合。

另外還有學校掛空污旗的問題,很多媽媽也問過我這個問題,但環保署的標準還沒有訂出來,學校空污旗不知道怎麼掛。我在今年5月29日第27次委員會中就質詢過這個問題,你們答應我各級空氣品質預警與嚴重惡化警告空氣污染物濃度標準的修正在這個學期開學之前會訂出來,現在已經開學了,甚至已經期中考了,小朋友已經上學半個學期了,請問這個案子什麼時候出來?

蔡處長鴻德:我最近再整理一下。

林委員靜儀:你個人整理嗎?靠你一個人嗎?沒有其他同仁幫忙整理嗎?

蔡處長鴻德:我上星期剛接任,我希望能將AQI的問題一併解決。

林委員靜儀:這個指標是否有參考其他國家?

蔡處長鴻德:最主要是參考美國。

林委員靜儀:為什麼參考美國?美國的地形、空污狀況和我們類似嗎?

蔡處長鴻德:美國在健康風險調查和流病調查方面做得比較好,以前全世界各國只要沒有健康的資料,大概都會採用美國已經做過的資料。

林委員靜儀:我知道。

蔡處長鴻德:除非本土的數據足夠推翻他們的數據,不然我們真的只能參考美國的標準。

林委員靜儀:你說美國健康風險評估做得比較好,我可以接受,但我看過日本的,日本環境省的公告是採用AQI,也就是我們接下來會修正的方式,它甚至包含了很重要的大氣監測和自動車─也就是移動污染源,環保署在我們之前提到紫爆時常常說那裡面有一部分是移動污染源,我們有沒有可能在預報的警示系統中看到移動污染源的狀況?

蔡處長鴻德:現在已經可以看得到了,全部的測站都可以看得到。

林委員靜儀:我們之前都沒有查到這些東西。我們再看空氣品質預警表,其中包含PM10、PM2.5、SO2、XNO2等等細項,這些細項也各有初級、中級、緊急的預警,要掛空污旗的時候,如果PM10超過了,SO2還沒超過,一氧化碳超過了,那麼是要掛在嚴重那邊,還是輕微那邊?

蔡處長鴻德:哪一種嚴重就叫做指標污染物,其中只要有一種嚴重就是當做指標。

林委員靜儀:只要其中一種嚴重就掛空污旗嗎?

蔡處長鴻德:對,就掛那種顏色的旗。

林委員靜儀:我要就這個部分拜託環保署,因為你們的參考值沒有出來的話,學校無法執行,小朋友就要在紫爆的天氣裡上體育課,所以這些都在等你們,你們什麼時候可以將標準訂出來?

蔡處長鴻德:再給我一個月的時間。

林委員靜儀:再給你一個月的時間,也就是今年年底嗎?

蔡處長鴻德:AQI要一併解決,這樣可能不會亂掉。

林委員靜儀:好,雖然你們原本告訴我9月可以訂出來。

蔡處長鴻德:公聽會已經召開過了,只是少一個程序而已,就要發布了。

林委員靜儀:請你們儘快處理,大家都在等你們。

蔡處長鴻德:好。

林委員靜儀:空品旗的部分,有些是教育部的版本,有些是環保署的版本,也就是說緊急應變程序各個版本都有,有的是144,有的是100,是不是因為有的縣市比較能「耐」,有的縣市比較不能「耐」?環保署會不會向各縣市建議做個整合,或者是讓各縣市各自評估?如果母親住台中,小孩在南投,是不是就要用不一樣的空品旗?

李署長應元:謝謝林委員很寶貴的垂詢,在下星期全國各縣市環保局局長擴大會議中,我們會把這個意見提出來,大家整合一下。

林委員靜儀:我們對環保署很期待,剛才蔡處長說一個月後會訂出發布各級空氣品質預警與嚴重惡化警告空污濃度標準,讓教育部及學校有所依循,請你們趕快把進度趕出來,這個空污會讓大家壓力很大。

李署長應元:好,謝謝,我們會追蹤。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質詢。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從7日開始召開,為期兩週,到目前為止,我收到的資訊是我們還沒收到官方的邀請,請問署長,我們的代表官員應該還沒有進入會場,對不對?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對,我們NGO的部分是進去了。

李委員彥秀:那是就技術性而言,但和過去我們官方參與的情況不同。

李署長應元:是有不同。

李委員彥秀:我要再次提醒署長,署長特別在媒體上投書,這表示署長很用心,對這點我非常肯定。新政府上任後,台灣的國際空間越來越少,雖然外交不屬於你的事務,但這一塊至少對你的業務是有影響的,我覺得你應該回行政院向長官報告一下。

剛才楊委員曜提到外島的狀況,我覺得兩岸確實需要持續溝通。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前幾天我到金門看到貨輪擱淺的狀況,你們說已經在處理了,但我聽說船東已經破產,處理起來非常棘手,當然,大陸方面也在積極處理中。現在最主要的問題在於我們的外交部和陸委會完全沒有功能,沒有辦法溝通,我們的機具又無法處理,擱淺的船隻距離我們太近了,你認為兩岸要不要對話?現在我們的空氣污染有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四十是境外污染,也就是來自中國大陸。

李署長應元:委員講得非常好,就空氣污染、氣候變遷來講,台灣都有權利被邀請參加,台灣也有義務要盡這個世界公民的義務。

李委員彥秀:這些其實都環環相扣。

李署長應元:對。我們在第一時間就知道他們的船東破產,我們已經先處理了清油等等問題。

李委員彥秀:到現在船隻還留在那裡,我當然知道這不是我們能夠處理的,也不是我們的責任。

李署長應元:潮水還不夠大,11月15日會有一個6公尺的大潮。

李委員彥秀:你們現在是預估,我們當然希望它真的會來。

李署長應元:之前都是因為卡在礁石,周邊有污染的話,我們會隨時處理,但船隻的拖吊的確牽涉到技術的問題。

李委員彥秀:這些議題都不是署長的事務而是屬於兩岸的事務,你應該站在環保署署長的位置上回去好好的建議,以高度智慧處理,我不知道你們打算怎麼處理,因為這是執政黨的決定。

署長上任之初、環保署之前也說過打算徵收空污費,但是空污費和降低污染其實是兩件事情,徵收空污費不絕對能降低污染源,因此我希望在這兩件事情的勾稽和改善空氣污染方面能有更具體的方案。

另外,請大家看後面這個影片,之前彰化人可能都認為空氣污染和台化汽電共生爐有關,但近期停爐之後,彰化的空污似乎沒有太大的改善,經濟部長也說希望明年麥寮石化能夠順利換照。台中市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未來對於中部空污的改善,民眾及各地方政府的一致目標都是制訂相關的法規,但政府處理這個問題的橫向聯繫似乎不同調,事實上也無法同調,因為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是不太可能的,我們要參加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又希望能符合那樣的標準,事實上,我們根本沒有足夠的配套措施。再生能源在短時間內能補足多少火力發電─包括天然氣燃燒發電的不足,要投注多少經費等等都是未知數,在兩、三年內能夠補齊嗎?再說,面對明年可能缺電的情況,新政府的能源政策是很不清楚也很不成熟的,未來在產業的保護、居民的環境意識與勞工權益三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點?

李署長應元:我們現在和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就與環保相關自治條例的訂定進行溝通,因為三個不同的自治條例都有不同的議題,比如雲林縣完全禁止的規定和中央法規有牴觸,因此請他們重新研議,彰化縣政府所引述的法源……

李委員彥秀:你們是要台中市政府重新研議,還是你們聽他們的,或者他們聽你們的?

李署長應元:中央有中央的法規,大家互相協調,中央和地方政府垂直的互相協調。

李委員彥秀:我提醒你,未來民營電廠都有展延申請的可能性,你們要怎麼處理呢?現在民眾對自己的環境權非常重視,如有衝擊的話怎麼辦?如果各縣市政府說要停工、撤回執照,你們要如何取得平衡?

李署長應元:我一直認為彰化石化廠事件是一個意外,在最後一個星期,他們彼此理解、互相接受,之前是因為互信不足,我聯絡雙方的結果是三方對於降載量,比如煤的量減少一半……

李委員彥秀:已經四個月了,你說最後一個星期已經可以圓滿處理了。

李署長應元:彰化台化廠事件,產業和縣政府之間……

李委員彥秀:非常遺憾的是你沒有在第一時間內介入。今天時間太少了,我非常想問焚化廠興建的問題,我看到你們在106年的預算編列了110億元,目前林內、台東兩個焚化爐是停用的,未來是否會啟用?另外一個問題是,你們既然編列了預算,未來各地方的焚化爐要收回中央自己做決定,現在到底還要不要興建焚化爐?包括澎湖和彰化,到底要不要興建焚化爐?

李署長應元:基本上我們不蓋新的焚化爐。

李委員彥秀:我們現在已經是全球焚化爐密度最高的,確定不蓋嗎?

李署長應元:我們不蓋新的焚化爐。

李委員彥秀:確定不蓋?

李署長應元:確定。

李委員彥秀:都不蓋?

李署長應元:確定。

李委員彥秀:但是未來林內,台東的焚化爐還要不要用?

李署長應元:但舊的焚化爐要upgrade,同時要增加已經在運作的24座焚化爐的發電效能、提高其燃燒效率。他們本來可以達到90%,但是現在有的只有70%。

李委員彥秀:你言下之意是未來可能要啟動林內和台東焚化爐,因為他們是現有的焚化爐,你要儘量的協調啟動?

李署長應元:對,因為20億元幾乎就是這樣浪費掉了。

李委員彥秀:不論你做任何決定,執政黨要完全負責,我尊重你的專業決定,但還是要和民意作最好的溝通。

我再提一下再生能源不穩定性的問題,這個問題和經濟部有關,但環保署和經濟部應該做更好的溝通。

李署長應元:這點我同意。

李委員彥秀:否則面臨缺電的問題,包括剛才幾位委員所說的國營事業的發電,未來的時程要降低排碳的管制,我要求你們將降低排碳量、管制排碳量的時程訂出來。這個問題和經濟部有關,看起來不是環保署可以獨自決定的,所以我問了經濟部,經濟部說要和環保署共同處理,所以我拜託你們是否可以用專案方式處理,兩個部會一起協調,訂出一個表可以好好的列管國營事業。

李署長應元:我們每個月都有對話。

李委員彥秀:對話要有用才行。

李署長應元:絕對有用。據我瞭解,目前外國要來投資再生能源的金額以千億計,現在是相關法規的規定……

李委員彥秀:日本、德國再生能源的備載量幾乎是50%到100%,因為它是不穩定的,定所以備載量要高一點,而且再生能源還是會有鄰避效應的問題,還是會面臨民眾基於環境意識而做的抗議,民眾甚至會要求不能做。

李署長應元:我們相對的以地層下陷地區、鹽埔地等等類似這樣的做法來提高效能。

李委員彥秀:我支持再生能源,但我不認為政府應該太樂觀,因為現在台灣人的環境意識非常高,不是政府說要做就可以做,也不是有錢就可以做的。

最後我要再次的提醒你,我要求國營事業降低排碳量的管制要有確實的數字和達成率,我希望能跨部會的給我們完整的答復,之前也有委員提到這個問題,包括台中火力發電廠。我希望環保署能儘快的升格為環資部,給你們牙齒不然我擔心你這麼有溝通能力的人矮人一截,怎麼可以?

李署長應元:感謝指教,我們會認真來做。

李委員彥秀:請你要求經濟部和國營事業提出排放量的表,也拜託給我們一份,我幫你列管,也會去經濟委員會幫你質詢。好不好?拜託!

李署長應元: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質詢。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環保署已經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籌備之中。

吳委員焜裕:希望組織法能好好規劃,要比以前的毒管處功能再擴展一些,如果對化學藥品無法充分管理,將無法達到當初立法的目的。

李署長應元:吳委員的修正版本,我們都儘量納入,例如吳委員希望政治任命能多一點取才的空間,我們寫進去,又如食品安全部分也寫進去了,再擴大到化學品部分。如果時間方便,我們再到委員辦公室詳細報告。

吳委員焜裕:這方面如果做得好,食品安全、民生用品部分都可以得到保護。

現在人才缺乏,署長過幾天會找考選部討論此事,這方面的確需要引進專業人才。民主國家重要的決策和執行都需要專業人才,過去我們並不重視,台灣未來的進步也要靠專業人才。

在環保署的預算中編列很多焚化爐的預算,澎湖部分可能比較有問題,對於舊有的焚化爐的更新,本席建議要事先作評估。一、二十年前要興建焚化爐,民眾常常會激烈抗爭,因為擔心焚化爐排放的污染物會影響他們的健康。當時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裡面並沒有包括健康這部分,所以民眾會嚴重抗爭,未來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應該要包括健康的評估。另外,焚化爐已運作一、二十年,你們應該作詳細的研究、評估、調查來回應民眾的關切,了解到底污染物的排放對焚化爐附近民眾的健康是否有影響?這件事如果做得好,未來焚化爐要更新會比較順利,民眾比較不會抗爭。這件事希望你們好好規劃,好嗎?

李署長應元:首先,煙囪排放物要符合標準,不合標準就停爐,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有關周邊居民的健康,我們在擴大環保局長會議會提出來報告,因為現在焚化爐都是由地方的縣市政府委託經營或是自己經營。

吳委員焜裕:這件事情有兩個問題,第一個,現在焚化爐排放的污染物都是由操作單位委託廠商檢驗,民眾無法信任,你們要如何改變制度,讓民眾能夠信任,這點很重要。

李署長應元:這部分我請蕭總隊長簡單說明一分鐘。

吳委員焜裕:我想沒有時間了。

李署長應元:這部分我們自己會抽驗、關心。

吳委員焜裕:我聽說操作單位委託採樣檢驗單位去採樣,如果戴奧辛超過標準,檢驗公司要重新採樣、重新檢驗,直到符合標準為止。

李署長應元:我會請我們的專家去調查、處理。

吳委員焜裕:你們要建立新的制度和做法,做出來的結果讓民眾能夠信任,這件事很重要。

其次,你們一直以為地方能夠做,其實很多地方都不像台北市,台北市環保局有很多專業人才,但是很多鄉下的縣市欠缺專業人才,所以如果你們全部交給地方政府去做,我認為會出問題。現在你們編列20億元讓地方提出計畫來改善空氣污染,本席很擔憂,我認為中央應該和地方合作,不要全部讓地方自己做,免得到最後這些錢都白花了,問題仍無法解決。

李署長應元:這部分我們是請各大學環境教育、環境健康、環境醫學的專家組成委員會來審查他們的計畫,計畫如果不好,我們也不會胡亂花錢。

吳委員焜裕:過去也是這樣做,這麼多年來環保署都是請專家組成委員會,但是錢花下去了,還是有這麼多問題要解決,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我會特別注意。

吳委員焜裕:你們都是請各大學的專家來審查計畫、基金,像是空污費收了這麼多年,本席過去也曾當過空污委員,我曾問過為什麼今年的空氣品質比較好?到底是因為今年氣候比較好,還是因為景氣比較差,這是沒有答案的。我們真的要好好思考要如何做,中央的專家、人才比較多,應該要和地方合作,不要只想著把錢花下去就沒事了,不然人民的納稅錢好像丟到水裡一樣,咚一聲就隨水流去。

李署長應元:委員的提醒,我們會注意。現在監資處正提出相關計畫,要研究PM2.5污染源、氮氧化物如何來、硫氧化物如何來,甚至用碳同位素來監測是從哪裡來的碳,藉此知道是哪裡的排放源。委員提到到底是什麼影響空氣,當然天氣一定是很大的影響,至於具體來說,機車占多少?煙囪占多少?也有人說高空沉降氣流又是不同的影響因素,這部分現在有專門的計畫來探討。

吳委員焜裕:這個問題真的要注意,很多空氣污染的專家不一定能解決問題,因為科學有它的限制,科學不是萬能的。

李署長應元:當然。包括人的行為也有關,過去都沒有這些問題,現在這些問題都是人造成的。不管是商業、機車、燒金紙或燒稻草,我們都來做,讓所有的排放源全部降低,等到天氣不佳時也不會影響那麼大,這是我們的目標。

吳委員焜裕:民間團體和學者花很多時間呼籲大家重視,可是我們不要重視這件事,就忽視了其他問題。現在你們要在3、4年花300億元,可是其他問題不要忽略了,同樣要做。PM2.5當然很重要,不過如果所有的資源、時間、人力都投入PM2.5,其他事情就會做得比較差,因此署長在做決策、分配資源時要平均處理各種污染問題。

李署長應元:對,總體的空氣污染。

吳委員焜裕:還有水污、各方面也要。

李署長應元:當然,我是說300億元的部分。

吳委員焜裕:你現在一下子投入這麼多,其他業務的資源會比較不夠。

李署長應元:多謝委員提醒。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塑膠微粒禁止添加到美容、清潔用品裡面,臺灣到底什麼時候才要開始禁用?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在公聽、研商,整個法制作業程序已經走到這個階段,目前暫定是107年不可以製造和輸入,109年就完全不可以販賣。這是我們目前規劃的時程。

林委員淑芬:公聽、研商你們已經辦過了,除了業者以外,全臺灣包括環保團體、公民團體和很多民意代表都反映,世界品牌清潔用品的輸出大國美國在2015年簽署無柔珠水域法以後,就規定2017年不得再生產,2018年全面禁售。再以韓國為例,韓國非常、非常晚立法,他們在今年9月29日才完成禁止添加塑膠微粒的立法、法制作業,但是他們準備明年就開始禁止製造和輸入,而且和美國同步,2018年起就要禁止販售。

我今天要講,臺灣的市場沒有美國大,也沒有韓國大,卻要等到2018年人家全面禁止販售以後才不得製造和輸入;而且比美國和韓國還要慢,要到2020年才不得販賣。我們懷疑:這是不是為了配合國際大廠的需求,在相關業者於2018年禁止製造以後,再幫他們銷2年的庫存?所以我們要求,除了業者的意見以外,在全臺灣人民普遍高度支持之下,和美國及韓國同步,2018年就開始全面禁止銷售!至於2018年以前什麼時候要禁止製造和輸入,你們自己去決定,我們唯一想看到的是2018年全面禁止銷售,可不可以?

李署長應元:這個部分其實我們一直在進行內部研議,之前是這樣預告,經過公聽、研商之後,根據雙方的意見,我們希望能夠往前,這點我們的業務處已經在研議了。

林委員淑芬:對於你們預告的2020年,我們非常不能接受,在公聽會的過程當中,大家也都一面倒地表示反對2020年才開始禁售,所以除了業者的利益,你們更要考慮到自己的身分是環保署!可是環保署對塑膠微粒也非常不在乎,香港的團隊都已經研究出來了,他們在香港近海捕捉到藍色的球狀塑膠微粒,孔徑從0.332到1.015mm不等,根據他們的估計,香港720萬生活人口每年有3,422億顆塑膠微粒流向海洋。按照香港這樣的研究,我要問你,臺灣塑膠微粒污染的量有多少?你提得出相關數字嗎?你們提不出來!這些塑膠微粒孔徑這麼小,是污水下水道系統無法捕捉的,這在國民黨執政時代,從民進黨的立委到國民黨的立委,不分黨派,大家都高度重視,消費者也希望你們禁售。既然大家都不想使用這些產品,就沒有理由基於保護廠商的利益而不馬上禁止,也不要高舉著自由貿易、違反世界貿易規範的大旗。韓國今年9月立法通過,明年就要禁止製造,後年就要禁止銷售,韓國做得到,不要告訴我們臺灣做不到!我們希望臺灣最晚要在2018年同步不能再販售,可不可以?

李署長應元:我們來積極研議,事實上我們內部已經在會前研議過這件事情了。

林委員淑芬:署長,你都說積極研議,可是我們都不知道你的積極研議到底是什麼態度!你是支持2018年禁止販售還是不支持?你說的積極研議是什麼意思?

李署長應元:我們積極研議提前半年到1年之間。

林委員淑芬:半年到1年我們不同意啦!有什麼困難呢?你的困難在哪裡?為什麼要幫人家銷庫存?為什麼要保護業者的利益更甚於保護環境呢?

李署長應元:當然不是為了保護業者的利益……

林委員淑芬:那就講一個理由啊!你講世界貿易,那為什麼韓國今年才通過一個法,明年馬上就全部禁止製造和輸入、2018年就全面禁止銷售?他們的立法過程比我們慢耶!韓國做得到,你說我們做不到,困難到底在哪裡?

李署長應元:我請主持公聽會的吳處長……

林委員淑芬:不要!我不要聽他說,我要請教署長個人的意見和態度為何。你的意思是最快2019年,那我們為什麼要幫人家2018年的產品銷庫存呢?

李署長應元:我們倒也不是……

林委員淑芬:我們為什麼這樣縱放呢?

李署長應元:也不是這樣,我們相關部門的人員跟我講,這件事情必須公聽、研商,像加拿大等幾個國家都有18個月的預告期……

林委員淑芬:韓國為什麼從2016年到2018年……

李署長應元:韓國有韓國的法制作業,我們有我們的法制作業……

林委員淑芬:我們半年前、1年前就跟環保署講了,你一上任就答應我們了,從你答應我們,到2020年也超過18個月了!

李署長應元:所以我們宣布了,我們該有的程序走完……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你們的18個月比韓國還要漫長?我們就是不懂!

李署長應元:我不太清楚韓國是18個月……

林委員淑芬:你為什麼要提出18個月這樣的訴求和說法?道理何在?

李署長應元:這是因為我們大部分行政命令的預告期……

林委員淑芬:我就沒有聽過大部分的行政命令從預告草案到公告要有18個月的時間!我沒有聽過啊!

李署長應元:是不是可以請吳處長說明?

林委員淑芬:署長,沒關係啦!這只是為或不為,支持或不支持啦!其他都是推托之詞。好,我不問你這個問題,因為你再講也是這個樣子!

接下來是化學局的事情,關於化學局,我只問你一句話,未來食安方面只要在非法添加的議題上破功,是不是給你們6億元、增加80個人力成立的化學局就願意扛起所有的責任?請問你有沒有辦法?

李署長應元:我沒有這個能耐,……

林委員淑芬:你沒有這個能耐?

李署長應元:我們現在是從300多項化學物質擴大到3,000多項化學物質……

林委員淑芬:我跟你講,大家都說食安管理的源頭在化學局,我只有講非法添加,如果非法添加的議題發生了破口,是不是化學局願意負起全部的責任?

李署長應元:委員,在江宜樺院長的時代曾經為塑化劑之類的問題找出57種化學物質,這些化學物質沒有其他的部會處理,所以現在的化學局就是負責類似這樣的……

林委員淑芬:所以我才問你,出問題是不是你們願意負責啊!

李署長應元:我們現在會來處理這些問題,但並不是百分之百。如果我們有100個人、200個人或300個人,而且有足夠的預算,像美國,我當然願意啊!我們沒有。我現在局部地增加,把風險降低,逐步擴大管制的項目。

林委員淑芬:我要提醒你一句話,因為現在你們高舉著食安源頭管理的大旗,要了6億元和近百人,並且宣稱你們會做源頭管理,所以我要告訴你,千萬不要誇大不實,也不要宣稱療效,免得到時候造成誤會……

李署長應元:謝謝委員的提醒。

林委員淑芬:因為現在化學局的化學資訊平臺管制3,775種化學物質,可是出問題的都不是這3,775種化學物質,而是不允許的、非法的添加。現在你們納管的這3,000多種並不會出大問題,因為既有的各部會都管理了,會出問題的是非法添加,所以我只問你這一個,你們願不願意做這件事?化學局成立之後,既然要源頭管理,目前海關進口CCC code裡面輸入代碼801開頭的第5項只要註明「本貨品非屬人用藥、環境衛生用藥、動物用藥及毒性化學物質」字樣,就可免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口輸入,請問你知道這部分從100年7月到103年7月,3年之間進口的量是多少嗎?6,000噸!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有源頭管理、沒有後市場追蹤,因為沒有業務主管機關,也無法得知其是否依申報用途使用,更無從把握他們的流向!對於這些沒有源頭管理和業務主管機關的化學物品,你們化學局願不願意挑起、負擔管理的責任?

李署長應元:願意。

林委員淑芬:好。

李署長應元:委員提醒的問題,就是說我們沒辦法包山包海,這麼少的預算,只能逐步的擴大。

林委員淑芬:本席現在說的是801,這是所有的部會都不管的。

李署長應元:目前有57種幾乎都沒有部會管,其中49種都沒有部會在管,我們也管。

林委員淑芬:不止啦!只要是801進口的就是沒有部會在管,全部都納入化學局管理,可不可以?

李署長應元:可以。

林委員淑芬:那要寫進你們的組織條例的任務裡面,如果不寫的話,本席就會提一個版本把這個部分放進去,要通過哦!

李署長應元: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質詢。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提一些問題請署長幫忙澄清,因為最近的空氣品質不佳,雖然已經到冬天了,但是我們還是看到很多紫爆的情形,所以大家對於空氣品質仍然不滿意,尤其是在中部地區,像署長的故鄉雲林也是一樣。現在許厝國小主要的爭議就是氯乙烯這個部分,我們看到台塑的回應是說他們周界所監測到的VCM還是遠低於國家標準。可是國家標準就是「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這個標準有附表一跟附表二,本席現在就是要針對附表一跟附表二的判斷依據來討論。處長應該很清楚,氯乙烯跟氯乙烯單體是不是同樣的東西?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我對這個並不內行,所以請蔡處長來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答復。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是一樣的東西,我們現在都是用附表一。

陳委員曼麗:附表一是環保署的,那附表二是勞動部的,這是一樣的東西,可是環保署所訂的排放標準、排放管道和周界是10ppm跟0.2ppm,勞動部所訂的數字是3和13,這個東西有什麼影響呢?雖然是同一件事情,可是卻有兩種不同的數字。我們的國家衛生研究院有就許厝國小、六輕做研究,我們看到國衛院所引的數字幾乎都是勞動部的數字。勞動部如果說現在是三點多ppm,看起來很低,因為勞動部所訂的標準是3ppm,可是我們會看到,如果移到環保署這邊來的話,其實是應該要10ppm。由於引用的錯誤,後來我們也會看到煙道的排放標準。本席想請問,像這樣排放標準不一致,不同的單位會不會有一些困擾?如果我們現在要確認排放是不是符合標準,到底是由誰來做申報和檢驗?是由業者來申報呢?還是由環保單位來抽樣檢驗?現在是採取哪一種方式?

蔡處長鴻德:定期檢測申報本來就是業者應該要做的,環保單位當然是可以抽樣,像我們現在已經在許厝國小旁邊和VCM廠的周界採樣。

陳委員曼麗:環保署有在要求業者檢驗申報嗎?

蔡處長鴻德:業者現在應該是有申報……

陳委員曼麗:沒有,本席要告訴處長,我們有去查了,環保署並沒有要求業者去做檢驗申報。

蔡處長鴻德:對。

陳委員曼麗:另外,環保單位雖然可以去抽樣檢驗,可是我們看到環保署的資料,你們5年只提供了1件,我不知道是不是只有做1件,但是我們搜尋以後發現5年來只有提供1筆資料,這就表示根本沒有在做,這樣你覺得業者會好好的去做這件事情嗎?他們會覺得反正官方也不會去查。

蔡處長鴻德:關於這個部分,因為要檢測的項目滿多的,所以我們可能要去看哪一種的風險比較大,像VCM的風險大,那我們就要開始有一些動作,像這個東西就要去進行檢測,以前可能沒有什麼要求,現在大概還是要去要求,否則業者還是不會去做檢測。

陳委員曼麗:本席要請署長和處長再來看一個資料,就是我們有訂煙道的排放標準,不過雖然有排放標準,但是沒有去做檢驗,在勞動部的「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有列出491種,只有200種有做檢驗申報;環保署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列了500種,比勞動部還多了9種,可是只有10種進行檢測申報。環保署雖然訂了500種,可是只有10種有做檢驗申報,而勞動部就做了200種,所以我們就會覺得在這個部分過於放鬆,並沒有好好的管理,也會被大家所詬病,這要怎麼辦?

李署長應元:對這個部分我回去了解一下,如果有這樣的狀態,照理說,既然法令有規定,業者就應該要定期申報,這樣才合理。我們要定期抽檢,尤其是像許厝國小這個案子,長期來應該要有移動的檢測車,在當地至少有10個檢驗站,照理講應該有這些資料才對,這一點我回去了解一下好不好?

陳委員曼麗:如果他們都沒有好好的落實檢驗或是我們官方沒有好好的去要求他們,我覺得就是環保署失職了。

李署長應元:那當然。

陳委員曼麗:關於周界的標準,基本上就是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所以就是使用的範圍和管理的範圍,它的定義就是這樣,這也是環保署的定義。但是測試周界的這些點,其實許厝國小已經在這些點以外了,因為它不是這些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的範圍,所以許厝國小根本就不在周界裡面了,所以不可以用這個數據來當成許厝國小的數據,本席認為應該要特別去鑑定一下這個周界的標準。

李署長應元:當時我們有派監測車到許厝國小去,也請工研院去檢驗,縣政府也有長期在那邊監測。許厝國小是特例,但是我們對於整個通案的部分,剛才陳委員提到在500種裡面只有檢測申報10種,勞動部是對人,所以比較直接……

陳委員曼麗:所以他們檢查比較多種嗎?

李署長應元:對,對人比較直接,不管怎麼樣,我們會就這個部分來進行了解。

陳委員曼麗:可是在500種裡面只有10種,這也是滿奇怪的。

李署長應元:在什麼狀況下需要申報、在什麼狀況要去抽驗或是檢查,我認為這需要制度化。

陳委員曼麗:好,關於周界的標準,勞動部對VCM是訂200ppb,但是台塑仁武廠檢驗的周界就是313ppb,我們又看到台氯公司的周界經檢驗是5,375ppb,還有另外一個數字是2,000多。所以我們訂的是200ppb,可是人家的排放量超過200ppb很多,像這樣我們要怎麼讓他們被發現、被處罰、被禁止,這樣才不會造成大家對空氣品質的擔心,所以本席希望環保署在這個部分要加強。

李署長應元:我們會支持。

陳委員曼麗:最後,關於空氣品質的部分,現在我們在VCM的部分有排放標準,周界也有排放標準,可是大家要呼吸的地方卻沒有VCM空氣品質的標準。從民國94年到104年,環保署有關有害空氣污染物的研究計畫就有50件,這50件計畫應該會有個結果或有個建議、環保署要如何管制?方才署長也有提及積極研議,不然這些計畫就都放在倉庫裡面了。關於空氣污染物的管制時程,到底我們有沒有去做?如果我們沒有實際去做,雖然這些計畫有結論,但是沒有作為,我認為這樣是很糟糕的。

李署長應元:關於方才委員所提包括要多少頻率去測等等,還有台塑仁武廠的部分,我會去檢視這些資料,我認為不應該這樣來處理。

陳委員曼麗:最後本席show一張比較表,在空氣品質的標準上,美國是10ppb,台灣是無。我們在氯乙烯的部分等於是長期忽視它的存在,現在碰到許厝國小這麼大的事,全國都在關切我們的空氣品質,包括大家對這個部分的要求或者要被看見或是要去執行、落實,本席認為這個一定要做到,謝謝。

李署長應元: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質詢。俟劉委員建國質詢完畢就休息5分鐘。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就你們要成立的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做一些討論,最後也想談一下方才陳委員曼麗所提的空氣污染問題。小英總統在選前就有講食安五環。請問署長,你們現在要成立毒物及化學局物質,是不是就是要符合他的政見?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總統的政策指示,我們會來研議,在規模上,因為國家的預算有限,一時之間無法達到我們很滿意的結果,但是我們會逐步加強,比方說,剛剛提及江宜樺院長的時候有57種……

陳委員宜民:食安五環裡面的第一環是設立毒物管理機構……

李署長應元:即落實……

陳委員宜民:現在的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只是落實毒物管理的第一步?

李署長應元:對。

陳委員宜民:將來還會花更多錢?現在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部分是6.7億元?

李署長應元:對,現在第一步是80人,將來希望能朝150人……

陳委員宜民:將來要變成150人?

李署長應元:沒錯。其他國家像日本,單單登錄就用了一百三十幾人。

陳委員宜民:現在你們要成立這個單位,次長也有來本席辦公室跟我討論,而你們的八大職掌,說穿了就是只有4點,而且一、二點是可以合併的,一、化學物質登錄政策與法規研擬;二、化學物質登錄政策與法規執行及監督,所以這兩點可以合起來,即「研擬、執行及監督」。同樣的,三、四點也可以合併,五、六點也可以合併,七、八點也可以合併。講了半天,其實都是在登錄、法規研擬,都在做paperwork,請問會真正去做一些檢驗嗎?

李署長應元:會。

陳委員宜民:沒有啊!裡面都沒有啊!哪裡有檢驗?

李署長應元:包括查核的部分,也包括執行和監督,法規要落實去執行……

陳委員宜民:你們的預算書裡面有說要做檢驗嗎?

李署長應元:如果有需要檢驗才檢驗,去查核時,若有需要拿到檢驗所檢驗的話,檢驗所可以檢驗。

陳委員宜民:你們檢驗所的名稱為何?

李署長應元:環境檢驗所。

陳委員宜民:那是環境檢驗所,那不是毒物局啊!毒物局裡面有編設備費嗎?

李署長應元:沒有,它是環保署的一部分。

陳委員宜民:沒有編設備費嘛!全部都在登錄,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要登錄,而且要查察、勾稽,檢驗所是環保署的一部分……

陳委員宜民:這個組織的規程其實是在今年9月22日才經行政院核定准予發布,10月5日才送到立法院備查,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至少要3個月的審查期限,現在才11月,你已經把預算書送上來了,而且這部分都還在審查,你就在編預算了,請問署長,這個組織條例的法規在哪裡?

李署長應元:環保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這樣的授權,可以成立這樣的機關。

陳委員宜民:但是還沒有成立、還沒有通過啊!

李署長應元:沒錯。

陳委員宜民:為什麼就開始編預算呢?

李署長應元:我們很積極,因為這是國家的重大事情……

陳委員宜民:你沒有尊重立法院的審查程序。

李署長應元:我們現在連組織法都送過來了,現在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裡面……

陳委員宜民: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現在根本還沒有組織法令,怎麼可以先編預算?

李署長應元:法令包括令,令就是行政命令,暫行規程也是行政命令,這是主計總處可以支持的。

陳委員宜民:現在的毒物局或化學局,你們說要跟食安有關,你也提到因為安全急迫性,所以要管理3,775種,你是用食安的理由而要成立這個單位,對不對?我們有提書面意見,你們給我的回應是,因為之前發生多起食安事件,所以為了食安而要成立這個單位,但是根據104年12月31日訂定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所有要登錄的物質裡面,很多東西你們都不登錄,包括鄰苯二甲酸酯等,其實這些東西常常會變成罐頭食品的塗料,或是化粧品的添加物,可是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裡面,你們都不予登錄啊!

此外,關於化學物質登錄中心,現在你們是委託外面的單位來協助你們做登錄,而在登錄資料的Q&A裡面,有人上網詢問:敝公司製作食品香料是否不用登錄?你們的回答是:食品添加物無須進行登錄。還有人問:化粧品的原料需要作登錄嗎?你們的回答是:化粧品無須進行登錄。若食品添加物、香料、化粧品都不需要登錄,那這個化學局在做什麼?

李署長應元:委員,這是舊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現在我們要擴充未來的部分……

陳委員宜民:你們的法還是在那裡,還是不用登錄啊!

李署長應元:我們有一個跨部會的平台,包括經濟部……

陳委員宜民:你們要先修法吧!

李署長應元:對。

陳委員宜民:你們還沒修法,現在成立這個單位又不能登錄,哪有辦法維護民眾的食安?

李署長應元:我們有一個附表。

陳委員宜民:所以你現在是在唬弄我們啊!這部分要編6.7億元,編制有80人,但是這些東西都不能登錄……

李署長應元:陳委員應該很清楚,6.7億元……

陳委員宜民:都在做paperwork。

李署長應元:我請法規會來補充說明。

陳委員宜民:在預算書裡面,你要委託外面的廠商去做登錄,6,000萬元的部分是外面廠商去登錄,那你們怎麼需要80人,甚至要到150人來做這件事?

李署長應元:除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外,我請法規會來說明一下。

陳委員宜民:這不是浪費納稅人的錢嗎?

李署長應元:在相關的附表,我們從人力的增加之後……

陳委員宜民:你還要先修法才能夠登錄啊!

李署長應元:有兩個部分,一個是跨部會的平台,有這麼多部會、這麼多作用法,我們可以互相協調。

陳委員宜民:你們這邊其實都是不受本法的管制嘛!

李署長應元:陳委員,我請法規會來說明將來我們要如何修法。

陳委員宜民:我要回過頭來講,是誰寫這個東西給本席的?上禮拜我們要求書面答復,你們寫這個東西,說是為了食安,可是明明你們現在的法就沒有辦法做這些登錄,這個人是不是應該抓起來打屁股?

李署長應元:陳委員,請本署法規會林芬參事說明一下,好不好?謝謝。

陳委員宜民:不是這個人寫的,請寫的人說明。是哪個人寫的?

李署長應元:我們有擴充的法令解釋。

陳委員宜民:不能唬弄我們,浪費納稅人的錢。

李署長應元:不會唬弄你,請林參事說明一下。

陳委員宜民:明明就在唬弄。

主席:請環保署法規會林參事答復。

林參事芬:主席、各位委員。毒管法前一次修正的時候有針對以前塑化劑引起的不安,在第七條之一已經訂定化學物質的登錄規定不是僅限於毒性化學物質,所以我們為了……

陳委員宜民:但是在你們現在的法令裡面,很多東西就是不予登錄,不是嗎?那怎麼辦呢?

林參事芬:對,這個部分就是化學物質的登錄不僅限於毒性化學物質,毒性化學物質是化學物質的一部分。

陳委員宜民:所以你們還是要修法,才有辦法登錄,對不對?

林參事芬:目前第七條之一就授權可以登錄。

陳委員宜民:所以你們要告訴我,到底你們target、希望登錄的有哪些東西是與食安有關,要不然的話,主要都是跟環境安全有關,不是跟食安有關,更不要講你們現在登錄的東西,勞安所也在登錄。勞安所有沒有在登錄?

李署長應元:陳委員,因為時間的關係,請你安排時間讓我們說明,江宜樺前院長當時在塑化劑事件發生之後,跨部會找出了57種沒有人管的部分,我們現在都有辦法管。

陳委員宜民:我要講的是,有時候不是小英的政見就一定要實施,因為也是有「凸槌」的時候。她講錯話,你為什麼就一定要實施呢?明明現在毒物局沒有辦法解決食安的問題嘛!

李署長應元:但是食安的問題很嚴肅,我們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的授權,的確是可以設立的。

陳委員宜民:當初也講要設立長照局,林全也說要設立,結果後來有沒有設立長照局?也沒有啊!現在整個組織架構當中,有200多個都是想要設立而沒有設立的,你為什麼一定要插隊讓它設立呢?是為了要迎合小英的政見去設立的嗎?而且吊點滴要解決的問題就這樣子來做很不好……

李署長應元:沒有,因為食安發生問題的時候,我們的食品有幾千種下架,每次發生食安的問題,都是幾百多億的損失,而且是國家名譽的損失。

陳委員宜民:請你聽我說,你們現在提出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職掌及分工非常混亂,而且80個人的編制已經擴大太多,甚至很多是委外辦理,有6,000萬元是委託外面去做登錄的工作,還要編到80個人的編制,原來你們一個處只有4個人……

李署長應元:陳委員,美國是1萬人。

陳委員宜民:美國那麼大,你在跟我比什麼?

李署長應元:日本光是登錄就有134個人,我們不是只有登錄……

陳委員宜民:日本比我們大,日本有1億多人,我們只有2,300萬人,什麼事情都跟日本比……

李署長應元:當然,我們也沒有很小,我們的化工產值沒有很小……

陳委員宜民:如果照這樣講的話,你就是浪費納稅人的錢。你的比喻不倫不類,你知道嗎?

李署長應元:委員,我會到你辦公室說明更清楚。

陳委員宜民:好。第三,黑機關不得成立,所以請環保署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要提出能夠說服人的報告,好不好?

李署長應元:好,謝謝。

陳委員宜民:否則成立這個單位真的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李署長應元:謝謝你的指教,你的提醒,我們一定來處理。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署長,在你上任以後,106年度環保署的總預算之中有沒有比較先進的環保相關預算的編列,還是比較特殊、想要做的事情?本席給你1分鐘,請你簡單說明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當然是空氣污染,你也知道環保署的公務預算實在很少,所以很多都是用基金處理,包括在空氣污染的部分,我們希望能縮短期程……

劉委員建國:比你還沒有當署長以前多編了多少預算來處理空氣污染的問題?

李署長應元:第一個是時間,本來是6年,現在改成4年,所以每年的強度比較強,這是300億元的部分。另外,我們又增加40億元,1年20億元,因為各地方空氣污染的情況不一樣,台中、彰化、雲林的污染比較嚴重,桃園、新竹、台東、花蓮比較沒有污染,做的事情不一樣,所以地方提出來……

劉委員建國:署長,所以你告訴我們、向委員會報告的是,簡單來說,你做署長以後,為了改善空氣污染的品質,你每年有多編20億元就對了?

李署長應元:對,還有時間縮短。

劉委員建國:好,麻煩你提供資料本委員會參考。

李署長應元:其次就是水的污染,尤其是鄉下的河川遭到養豬的豬屎尿污染,你也很清楚,騎單車經過的時候常常都覺得臭味難當,我覺得這件事情一定要處理。農民只要透過將沼氣、沼渣轉作發電,就可以賣電賺錢,也不必再繳水污費,接下來還可以當作肥料。

劉委員建國:預算面你多編多少來做改善?

李署長應元:我請葉處長說明一下,好不好?包括使用基金的部分,因為公務預算很少。

劉委員建國:簡單說一個數字就好了。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答復。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畜牧業的水污費在環保署編了1,200萬元,而公共建設的經費要輔導畜牧業撰寫沼渣、沼液的肥分計畫大概是以2,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劉委員建國:就是多了1,200萬元?

李署長應元:還有一個2,000萬元。

劉委員建國:就是3,200萬元。

李署長應元:意思是每個縣市政府對於任何農民……

劉委員建國:要來改善全國的養豬戶所造成的臭味?

李署長應元:不是,這只有一半,第一步是今年要請農民提出計畫,但是我們擔心農民不會寫,就請縣市的環保局協助農民,農民只要提出計畫,就給予補助,如果不夠,我們再增加。第二,農委會那邊還有另外編預算。所以這是兩個部會的預算。以上是最主要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如果能夠把相關的說明儘早給我們……

李署長應元:可以。

劉委員建國:因為明天要審預算。

李署長應元:好。

劉委員建國:所以第一個部分,你還是重視空氣污染;第二個部分,你重視水的污染……

李署長應元:第三就是廢棄物,我們希望循環……

劉委員建國:我想你應該有很多要做的,但是我的質詢時間只剩5分鐘……

李署長應元:就是這3項。

劉委員建國:好。在空氣污染的部分,我必須向署長說明一個背景資料讓你參考。這幾天看到兩件有關焚化爐的事件,我實在感觸很多。第一件是澎湖縣要興建一個焚化爐,引起環保團體抗議,最終環保署與澎湖縣政府溝通以後,決定目前朝向不要興建焚化爐,改用替代性的循環資源方式來處理垃圾。第二件是台肥公司在苗栗廠要興建小型焚化爐,苗栗市福安里、福星里等里民懷疑可能會影響健康,組成自救會群起反對,最後台肥基於長久以來與地方的夥伴關係,即使這個小型焚化爐是合法申請的,最後還是決議不要興建,改作停車場,這樣很好。

現在我想提供署長一個數字,請你回想一下。我提出環保署104年相關的數字與大家分享。目前全國營運中的垃圾焚化爐有24座,焚化量達662萬噸,在處理的能量部分,其中家戶垃圾每個年度可以處理432萬噸,還有餘裕量處理事業廢棄物229萬噸,也就是說,如果以24座正在營運的焚化場來換算,每天處理的家戶垃圾達18,142噸,一般廢棄物達11,862噸,事業廢棄物達6,280噸。這些數字可以很清楚地說明一件事情,就是全國24座焚化爐處理完家戶垃圾之後,還有餘裕量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對不對?但是照環保署當時的公文,焚化場興建的原意是以處理家戶垃圾為第一優先,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為原則。

劉委員建國:這是根據環保署當時的公文。所以基於優先處理滿足家戶垃圾的政策目標、需求,環保署要求各地方政府焚化場甲方保證量的優先順序應該是先處理區域內的家戶垃圾,其次才能協助跨區調度的家戶垃圾,這裡都是講到「家戶」;如果還有餘裕量,才能夠收一般事業廢棄物,回歸到市場的機制處理。環保署最近的公文是104年4月10日,更早以前還有其他的公文。

其實台灣開始興建焚化廠是一件讓人覺得很有趣、也很離譜、甚至很惡質的事情,但是這些都不是在你當署長的任內發生的,說起來有一段很長的歷史。

第二,為深化「垃圾處理區域合作」政策,環保署於104年初與地方政府協商訂定「垃圾處理區域聯防機制」,以解決地方政府垃圾跨區調度及合作處理事宜,並將全國分為5區,細節就不再贅述,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能夠跨區合作。在這個過程中,台灣處理垃圾的問題、焚化政策的主導權都還是在中央,這應該是正確無誤的,但是監察院在105年2月3日函文糾正環保署,指稱環保署目前原有舊版的區域合作機制效果不彰,「區域合作機制」明顯失靈,致使部分縣市垃圾無法正常處理而嚴重久置,部分縣市焚化廠反因垃圾量不足而頻繁停爐,凸顯環保署統一調度分配、風險預測及應變管理機制迄未健全,洵有欠當。

過去的署長這樣處理,做的不好,現在換了新任的署長,應該不會再犯下過去的錯誤,所以我們對李署長有所期待。92年全國開始鼓勵各縣市興辦垃圾焚化爐的時候,共有36座焚化爐,結果不到4年,很奇怪的是,36座焚化爐就減少10座,只剩下26座,目前還有24座焚化爐在營運,剩下2座就是署長這幾天對媒體所說的,其中台東的焚化爐被稱為「備而不用」,雲林的焚化爐則被稱為「妾身未明」。當年經建會編了一筆很有趣的預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涉及政府未來年度負擔經費明細表」,如果有時間,我應該好好請教主計長這是何種編列。

我覺得現在如果還要讓台東的焚化爐營運,很抱歉,對於當年的過程,不知道署長還有沒有印象。現在如果讓這座焚化爐開始營運,還要召開公聽會、說明會,並徵求地方的同意。如果照你的說法,他們開始要處理了,還要一段時間,對不對?而且19億元的建設攤提費,我們都儘量給他們了。

李署長應元:那是逐年編列,沒有一次編列。

劉委員建國:對,但是在仲裁以後我們就把錢給他們,照法律的程序走。署長,這不是法律的層次,我覺得你這樣處理,可能跟你想凸顯空氣污染、改善空氣污染的想法有一點矛盾。第二,對垃圾的處理也是矛盾的。

第三,看了這座焚化爐,再來看林內焚化爐,會覺得更好笑、更矛盾。那座焚化爐原本是「備而不用」,現在又要它準備營運,之前還要開公聽會等等;對於林內焚化爐,你們又編列36億多元作為興建焚化爐建設費營運期間焚化廠所需操作處理費用,你告訴我這是以前編的,問題是這筆預算現在又編在這裡,你們也不給雲林縣政府,因為差別就在雲林縣的環評被撤銷。

李署長應元:沒有產權就沒有辦法……

劉委員建國:它有撤案,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對。

劉委員建國:所以當時的政府告訴我們一個觀念,就是台東的焚化爐備而不用,程序全部走完備了,所以編了這筆19億元的預算就算未來編列的錢都給了,但是林內這座焚化爐,很抱歉,因為程序不完備,所以沒辦法把原先編列的經費給地方政府,只能繼續匡列在環保署的預算裡,項目名稱是「未來年度負擔經費明細表」,也就是說,你們還想要地方政府準備重新啟動環評,未來可以啟動營運……

李署長應元:我們沒有叫它做。地方政府如果沒有提出,我們沒有叫它做。我們尊重地方政府。

劉委員建國:怎麼沒有叫它做?

李署長應元:全國的空氣污染、事業廢棄物、家戶廢棄物是遵照……

劉委員建國:抱歉,怎麼沒有叫它做?對於台東的焚化爐,你不應該這樣講,所以我們同事才會問:署長,你好像對興建焚化爐有特別的好感。對不對?你還趕快緊急地半夜起來回私訊說不是這個樣子,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當然不是。謝清泉局長一早就告訴我,他昨天在議會被人家罵了一整天。他很清楚我不是這樣講。

劉委員建國:台灣以前已經造就了全世界密度最高的焚化廠興建比例,4年之後,以前的政府改變了,減了10座,變成26座,其中1座備而不用,另1座妾身未明。我們今天是要處理整體台灣的垃圾處理減量,可以再減量、做循環利用,都照你的意思在講,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我都了解,我都支持。現在縣政府不收他縣的垃圾,因為地方議會……

劉委員建國:縣政府不收他縣的垃圾,就是監察院所說的,區域焚化由環保署主導,建設攤提費也是你們給地方政府的,你不給他們錢,哪有主導權讓人家調度?這說不過去。以前的署長「兩光」,沒辦法執行,現在的署長這麼強、這麼有power,你把錢給他們,他們敢不做,就試試看!

李署長應元:雲林縣幾萬噸的垃圾都處理了,你就知道即使在沒辦法的情況下還是要做。

劉委員建國:所以這種預算不要再提出來了……

李署長應元:不是,那是當初他們編的時候有一個……

劉委員建國:這樣就很奇怪嘛!這是……

李署長應元:中央不可能主動,因為這是當初中央要人家建的……

劉委員建國:對啦!

李署長應元:所以他們如果有使用,錢才給他們,他們如果沒有使用,當然不給。

劉委員建國:因為當初是中央叫他們建的,所以今天才有資格說要區域焚化,對不對?現在實際的現狀就是家戶垃圾送到24座焚化廠,燒不夠……

李署長應元:委員,焚化爐會壞掉……

劉委員建國:所以焚化爐就停爐嘛!

李署長應元:焚化爐會壞掉,對不對?

劉委員建國:焚化爐當然會壞掉。所以在你們的政策目標裡面,準備讓營運十幾年的焚化爐更新設備,讓他們可以恢復正常運轉。

李署長應元:對,正確。

劉委員建國:這筆預算編多少?你把這筆預算拿出來給大家看、檢討。對於現在正在營運的高雄市、各縣市的焚化廠,你們鼓勵他們設備更新,讓他們可以增加餘裕量。

李署長應元:正確。

劉委員建國:如此一來,對於台東的焚化爐,你們就不必再討價還價,對不對?對於雲林的焚化爐,你們也可以告訴他們不必想再啟用環評了。一個地方政府辦理環評,到最後被法院撤銷環評,現在還在「肖想」重新啟動環評,簡直是腦袋壞掉了,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關於這個部分,我想劉委員非常清楚,我們尊重地方政府。

劉委員建國:好,不要再讓總統為這件事情操心了,好不好?署長,你有power。謝謝。

李署長應元: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蔣委員萬安質詢。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時間有限,首先我想請教署長有關焚化爐的議題。我想署長很清楚,澎湖的焚化爐已經編列了預算,通過了環評,也選好場址了。我知道署長之前曾經與澎湖縣溝通過,環保署的確編列了10.13億元的補助經費,目前澎湖面臨的問題是他們的垃圾必須運到高雄處理,在兩難的情況下,之前傳出要開始興建焚化爐。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陳縣長還在評估,因為那是地方職權,所以基本上我們尊重他,但是我們也提供他一些方向,譬如生質能源、廚餘、垃圾分類減量,諸如此類能夠變成循環經濟的也來加強,所以這些資金、資源能夠用在這方面。

蔣委員萬安:現在環保署的立場是確定……

李署長應元:大方向我們不鼓勵興建焚化爐,至於本島的部分,總量是夠的,沒有錯。如果當時立法的時候決定只蓋5座大型焚化爐,每一座都管6、7個縣市,由單一的焚化爐處理,問題是當時並沒有這樣立法,所以現在有的地方議會就反對處理他縣的垃圾,就是不燒!

蔣委員萬安:環保署身為中央主管機關,你們的意見當然非常重要,你們也花了10.13億元要補助興建焚化爐……

李署長應元:那是當時。

蔣委員萬安:對。回顧一下歷史,當時是這樣,後來環保團體、地方人士反對,署長與澎湖縣溝通之後,他們現在要進行評估。

李署長應元:對。

蔣委員萬安:所以環保署的立場還是非常模糊,你說大方向不鼓勵,但是最終你們到底有沒有確定不會補助這10.13億元嗎?還是這筆經費會繼續這樣編?

李署長應元:為什麼這樣做?因為依照地方制度法,環境衛生是地方自治事項,所以基本上我們是用溝通,不能公開說縣長不能蓋,他還是可以蓋,我們不這樣講,否則對人家不尊重,因為這是地方政府的自治事項。但是他希望中央協助的部分,我們跟他溝通,提出幾個方法請他先用、參考看看,我認為縣長有聽進去,現在正在評估。

蔣委員萬安:如果評估的結果出來是需要興建焚化爐,環保署的態度是……

李署長應元:如果他說要興建,個人的看法是到目前為止他們並沒有做這樣的定見。

蔣委員萬安:如果他們評估出來是要興建……

李署長應元:蔣委員,假設性的議題在政治上很敏感,你也非常了解,我現在一說,明天整個天就翻過去了。我剛剛已經講的很清楚,我尊重縣長這樣的過程,程序上尊重他。

蔣委員萬安:署長,我可以了解,你可以這樣閃避、不正面回答,你很清楚表明你的態度是不願意承認,即便澎湖縣政府評估之後是需要興建,不過署長的態度非常模糊,你不敢正面回答環保署的立場。

李署長應元:我是因為要尊重他。

蔣委員萬安:尊重歸尊重,如果結果評估出來是要興建的話……

李署長應元:那是假設性議題,因為經過那麼多替代方案的研議,所以他們現在也比較保守一點。

蔣委員萬安:好,沒關係。焚化爐的議題不只在澎湖,其實前面很多委員也提到,現在在台灣還有雲林、台東,這牽涉到很多不同的因素及爭議。其實大家也很關注台東的焚化爐,我知道署長也有去了解。台東的焚化爐在2005年就已經完工,經過環評,也試運轉過,環保署每年也補助大概1億多元的經費。

李署長應元:就是還那個19億元的錢。

蔣委員萬安:對。但是署長在接受媒體或對外談話的時候,就如同你剛剛的回答,你都是推給地方制度法,都說:中央能做的都做了,地方也要負擔一些責任,否則沒有道理。舉例來講,蘭嶼的垃圾必須先運到台東,然後再輾轉到高雄,歷經200多公里的路途,其實是沒有必要的。站在環保署的立場,你們能夠透過什麼樣的方式或手段來解決台東焚化爐啟用的問題?

李署長應元:第一個,我們要和縣市首長溝通,這是地方的職權,這個不是推給他,而是基於垃圾處理的規定。因為每個縣市的垃圾量不同、垃圾的樣態不同。工業區的人口很多,垃圾量大,所以台北市有好幾座焚化爐,高雄也有好幾座焚化爐,台東的人口少,所以它有這樣的狀態。那個時候的政策是這樣,當然後來有檢討,因為整個國家的環保意識提高之後,除了垃圾減量、回收再利用,再加上垃圾不落地,台灣這些政策受到世界的肯定,所以總量沒有那麼多……

蔣委員萬安:署長,環保署有沒有具體的手段要來……

李署長應元:有,譬如我們鼓勵村里設立垃圾回收站、資源回收站等等類似這樣的東西,希望一起努力,我們可以予以協助,這都有助於垃圾整體總量的減少。第二,包括掩埋場的活化,掩埋場如何處理……

蔣委員萬安:署長,我現在是在問焚化爐啟用的問題。

李署長應元:焚化爐的目的是為了整個垃圾的處理,對不對?焚化爐是工具之一,所以如果地方縣議會決議底渣不回收,垃圾給其他縣市燒,空氣污染留在其他縣市,其他縣市的議員可能會堅持反對焚燒該縣市的垃圾,因為該縣市沒有任何的回饋行為,如果他們願意把底渣收回去,我認為雙方都會願意冷靜的互相合作。底渣不收回來的話,對方就會不收你的垃圾,那個時候縣長就被迫必須想辦法,而焚化爐就是他的工具之一。

蔣委員萬安:接下來我想問署長一個問題,之前我在上個會期也提過,就是關於地方政府禁燒生煤及石油焦的問題。最早雲林縣提出禁用生煤及石油焦的自治條例,後來環保署函告無效。台中提出的自治條例則把名稱中的「禁用」改為「管制」。上個會期我問過雲林縣政府有沒有再送這項自治條例至環保署備查,後來雲林縣議會鑑於台中市的自治條例還沒有通過生效,仍然處於觀望,所以雲林縣議會就予以駁回。我想請教署長,台中送進行政院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目前到底核備了沒有?

李署長應元:還沒有。當然,行政院有徵詢主管機關環保署的意見,就裡面相關的條文,環保署認為有的部分有不清楚的地方,所以現在是請台中市政府就部分的地方再釐清一下,釐清之後再……

蔣委員萬安:所以台中市政府釐清之後有再送進來嗎?

李署長應元:還沒有,因為台中市幾個最主要的大污染源,譬如中火、中龍,都有做善意的回應,譬如冬天停爐1機(即降載),對於開放式的儲煤槽,也已經用預算100億元興建室內的儲煤槽,這些很積極的做法讓台中市政府感受到他們的積極回應,但是目前我們的文下去還沒有回來。

蔣委員萬安:所以如果台中市政府針對行政院的意見回覆之後再送進行政院,環保署的建議是什麼?

李署長應元:如果它針對環保署所講的那幾條都有回應之後,我們當然就會予以核備。

蔣委員萬安:會予以核備?

李署長應元:如果有改正的話。現在有幾個縣市,包括你剛剛講的雲林,雲林還在看其他縣市,所以我們現在要和幾個縣市互相溝通,因為這是共通性的議題,每一個地方都發生這個問題,譬如石油焦,我們認為就是要禁燒,因為它的排放比較高,我們認為應該要儘快來處理,這一點我們支持。但是煤的部分,其他國家最快是10年會禁用,有的是40年,像英國,所以長期什麼時候要停止使用生煤,也是我們要研議的,這要配合世界能源替換的速度。所以對於各個地方的自治條例管制生煤及石油焦的使用,我們會在分別協調的時候訂出相關通用性的準則,讓地方可以互相援用。

蔣委員萬安:另外,彰化縣也有一個「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其實同樣也是針對生煤及石油焦的部分。現在這些縣轄市相關的自治條例需要向環保署核備、由環保署函告是否有效,台中市則是需要向行政院核備。署長剛剛的說法其實還是沒有很正面回答。如果台中市政府送進來的修正有針對這幾項正面答復、符合這些條件,環保署的建議是讓行政院予以核備,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直轄市是行政院主管,但是行政院就這個部分還是會徵詢環保署的專業意見,包括許可證的許可要件有哪些,譬如加嚴標準、排放標準有一定的SOP,必須經過這些SOP才符合法制的程序。像彰化的話,它援用的地方制度法和空氣污染防制法……

蔣委員萬安:署長,如果對於這些條件、環保署的意見,台中市政府都一一回覆,也一一做到,並將這個自治條例送到行政院,環保署的建議是不是就會予以核備?

李署長應元:那當然。如果按照環保署的意見都做了一定的說明、補充或修正,環保署當然要……

蔣委員萬安:所以就不會再以逾越母法的問題予以駁回,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因為雲林縣的情形……

蔣委員萬安:我說的是台中市。

李署長應元:台中市的大方向不同,所以不會發生這個問題,不會發生駁回,就是完全牴觸就駁回、無效,不會做這樣的宣告,而是它做了一定的修正、研議、補充,按照環保署給行政院的意見都答復之後,我們當然會……

蔣委員萬安:署長,我們希望到時候如果台中市政府的自治條例再送進來的時候,環保署能夠以很確定的立場,建議行政院予以核備。台中市最主要的兩個污染源就是中火及中龍,我想署長非常清楚,請環保署秉持堅定的立場,對於地方政府提出的自治條例,請行政院予以核備。

李署長應元:就是在那個條件之下。

蔣委員萬安:當然要在符合那個條件之下。

李署長應元: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瑩質詢。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本席在總質詢的時候,曾經向署長請教有關台灣汽機車排放量的標準,署長要不要在這裡再向大家說明一下,我們目前的標準是什麼?在近期內又要達到什麼樣的標準?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汽機車排放標準有所謂的第4期、第5期、第6期,關於這個部分的具體期程,還是請主管的處長向委員說明,不然我會漏氣。

陳委員瑩:你不會漏氣。

李署長應元:我們知道後面會加嚴標準。

陳委員瑩:目前應該是第5期。

李署長應元:對。

陳委員瑩:你上次告訴我們,應該在明年、後年馬上就會邁入第6期。

李署長應元:對,在總質詢的時候。

陳委員瑩:我那天特別再請教署長,在歐洲……

李署長應元:你是說火車,那個時候你在講火車的……

陳委員瑩:歐洲已經訂了4期的標準,我們台灣是沒有訂的。

李署長應元:火車沒有。

陳委員瑩:今天我想在這裡向署長要一個期程。當時你告訴我火車訂到2期,其實不管是火車,還是汽機車,2期標準是非常落後的,這是你講的。

李署長應元:汽機車因為量很大,有幾百萬台。火車的量不多,但是我們現在準備朝向電氣化,老火車其實應該逐漸汰換,這個部分我們會跟交通部說。

陳委員瑩:整個南迴還在使用老火車,有一些鐵路支線也都在使用老火車,這些沿線的居民就很倒楣,還是你覺得……

李署長應元:我一定向交通部長要求這件事情,好不好?

陳委員瑩:標準是你訂的,你不用要求他。

李署長應元:好。

陳委員瑩:署長,你可不可以針對火車的部分加以處理?因為它還是會污染。台灣的汽機車比照歐盟的標準,已經要進入6期。

李署長應元:對,沒錯。

陳委員瑩:我身受其害,因為我住在台東,東部幹線都是柴油車,現在南迴也都是,我們常常一邊坐、一邊聞那些又臭又黑的臭氣、廢氣,所以我們希望訂定一個標準,免得未來我們政府又買錯火車了。

李署長應元:陳委員,現在交通部是說火車將在111年完全電氣化。當然,如果是完全電氣化的火車,我們就不需要訂這個標準。我會向交通部部長說,這是委員已經關切好幾次的事情了,要加快……

陳委員瑩:全部,要包含支線。

李署長應元:對。

陳委員瑩:你這樣講,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我們現在還花50億元去買60輛2期標準的火車?這是很奇怪的事,你們這樣的邏輯不通。

李署長應元:火車是他買的,我認為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一定會跟他講,這個沒有道理。

陳委員瑩:但是你是環保署署長,這個標準是你訂的,你們今天沒有趕快加緊腳步把這個標準訂出來,你就是失職。

李署長應元:好,這個部分我們來改進。的確是沒有做,以前沒有火車標準。

陳委員瑩:從開始有火車到現在幾十年了,我們聞了幾十年的廢氣,難道到現在我們還要再等到遙不可及的100多年?到時候能不能如期完成,我還是打問號。已經剩下沒幾年了,因為你們的標準都不訂,所以腦袋灌了水泥的台鐵就一直買,竟然買2期的火車,真的不像話,這個真的有弊案,如果現場有記者,請好好去查一下。

李署長應元:謝謝你提醒,我會後一定馬上打電話給部長,為什麼編這50台?

陳委員瑩:我們可以切割講一下,你覺得火車標準不用訂了,是不是?因為你說火車在111年就全部電氣化了。

李署長應元:當然,請委員會要求我們空保處也要訂定,免得到時候他們不執行就麻煩了。

陳委員瑩:我覺得你們還是訂一下。

李署長應元:一定來訂。

陳委員瑩:可不可以給本席一個期程?

李署長應元:可以。

陳委員瑩:什麼時候會完成這個標準的訂定?

李署長應元:按照預告等等程序,因為這是法制作業的程序,所以有一定的期程,可能需要半年,好不好?半年以內訂定,好不好?

陳委員瑩:半年就訂了,請你們參考先進國家的標準。

李署長應元:好。

陳委員瑩:拜託,不要因為台鐵要去買2期的火車。我們現在都要邁入第6期了,如果你們還在配合台鐵訂2期,我就跟你們翻臉,真的。

李署長應元:好,謝謝,半年內。

陳委員瑩:好,半年內我還在當立委,還可以追你們。我不想入閣,入閣很辛苦。

再請教署長,在您上任之後公布了太魯閣禁止採礦,並允諾會與礦務局討論做政策環評,而且還會納入舊礦環評機制等等。日前地球公民基金會發函向經濟部礦務局陳情,希望能夠檢討西部復礦的政策,暫緩礦場整個案子的審查;但是經濟部礦務局發函回覆表示,台灣礦業開發以內需為主,不足部分採進口方式辦理,基於未來水泥產量將逐漸降低,在其開發總量不致擴張的情況下,尚無須就礦業開發進行政策環評。所以現在我們到底要聽誰的?環保署說了算,還是經濟部說了算?

李署長應元:當兩個部會意見不同的時候,就是行政院決定。這個部分已經到院的協調階段,我是不是可以借30秒請詹副主委說明一下?他是這方面的專家,也有去協調這件事情。

主席:請環保署詹副署長答復。

詹副署長順貴: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已經有張景森政委主持過1次協調會,會議的結論是請礦務局把所需的礦料種類、相關的政策再具體化之後,下一次會再召開研商會,還沒有完全定案。

陳委員瑩:所以目前是沒有定案的狀況?

李署長應元:對,還在協調,就是兩個部會的意見不同,所以礦務局的文還不是定論。另外,就國家公園內不開採的政策,我們還是這樣主張。

陳委員瑩:我想民眾對於署長的積極是很有期待、也給您掌聲的,希望署長能承諾這個部分,不要讓民眾所關心的礦業政策環評變成煙霧彈。

李署長應元:好,我們會努力來爭取。

陳委員瑩:將台灣礦場的區位與原民會調查後即將公布的傳統領域調查結果比對,發現大概有8成的現役礦場都在原住民的傳統領域裡面。原基法早在2005年的時候就已經通過了,對於第二十一條大家都很熟悉,就是政府或私人單位在原住民傳統領域的範圍內從事開發、資源利用的時候,都應該要徵詢當地原住民族的同意或參與。請教署長,現在的礦場到底有哪些有取得原住民的知情同意權,實踐原基法的相關規定?

李署長應元:對於個案,我並沒有掌握,我請本署處理環評業務的劉處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綜計處劉處長答復。

劉處長宗勇: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在原住民領域範圍內進行開發或資源利用一事,上次行政院有一個協商,因為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要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責成相關單位去辦理,所以我們目前並沒有有關位在原住民保留地裡面的各個礦場是否有獲得原住民知情同意權的相關資料。我們這邊有的是……

陳委員瑩:你們沒有相關的資料?

劉處長宗勇:對,但是我們有做過環評的相關資料,這邊有一份名冊,可以給委員參考。

陳委員瑩:我在這裡要特別提醒你們,國內總共有254個礦區、189個開工礦場,其中有五分之四的礦場是從來沒有經過環評的。雖然我們很多族人是以採礦業賴以維生的,但是族人的生活環境、採礦造成的水土流失、空氣污染、廢水污染等等,已經很嚴重地影響我們的健康及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本席具體建議,希望你們能夠重新透過環評來檢視這些已經存在數十年的礦區是否還適合開發,這個部分有沒有問題?

李署長應元:向委員說明一下,例如環保署已經有環評法施行之後的資料,總共有30個案子,其中23個通過,7個沒有通過,包括我們在5月底、6月初也有一個礦場的案子沒有通過,所以環評該把關的部分我們會把關;至於原基法授權要和原住民部落溝通的部分,那是原民會的職權,我們也會請原民會列席來共同把關,好不好?

陳委員瑩:好。另外,本席最後還有一個要求,那就是礦區往往存在於原住民保留地和傳統領域,所以希望環保署請原民會全力協助全面檢視有哪些礦區位在原住民保留地或傳統領域,並且要求這些礦區業者要落實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李署長應元:好,只要有任何這種環評事項,我們一定會請原民會列席,因為原民會也是委員……

陳委員瑩:不是請他們列席,我的要求是請這些礦區業者要遵守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這個不需要原民會列席。

主席:不是列席,是知情同意權哦!

李署長應元:OK,如果業者沒有尊重原民會、遵守原基法,環評就不會通過,那他就沒有辦法開採。

陳委員瑩:對,但是你們有告知宣導的義務啦!

李署長應元:這個部分我們一定會主動告訴他們,謝謝。

陳委員瑩: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王委員育敏改提書面質詢。

請黃委員秀芳質詢。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在前一陣子提到秋冬中部地區頻頻紫爆,所以環保署準備按照季節來提高空污費。對此外界有很多人質疑,不知署長看法如何?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應該這樣說,當整個生產量、排放量減少時,費率就會下降,因為我們是按照排放量來訂定費率。

黃委員秀芳:但是工廠不可能因為季節性來調整排放量啊!

李署長應元:沒有錯,就像中火在冬天時也有降載,主要是因為冬季冷氣的使用量減少,所以不用發那麼多電,它可以歲修又降載。至於有些工廠,如果我們有新的機制,跟他們商量夏天多生產一點,畢竟夏天因為天氣等種種原因,空氣品質比較好……

黃委員秀芳:所以這是環保署……

李署長應元:對,這是一個獎勵的方向,亦即在還沒有達到初期預警每立方米48微克時,我們就這樣做……

黃委員秀芳:你們準備什麼時候開始做?

李署長應元:我們現在要把它變成具體的案子,在下個禮拜舉行全國環保局長的擴大會議中,我們會把這樣的機制向與會局長說明,希望能夠透過各縣市執行,我想下個月應該就可以處理了。

黃委員秀芳:下個月就可以處理?

李署長應元:因為這是獎勵措施,屬於行政命令,不必修法。

黃委員秀芳:所以是獎勵,不是調高空污費?

李署長應元:包括這段期間,鼓勵大家都去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好比坐bus……

黃委員秀芳:署長是說鼓勵工廠或是發電廠降載,而不是調高空污費?

李署長應元:有的工廠會預估整年的排放量,而費率本來就有不同的級距,當我們預告空污時,如果它願意降載,使得排放量減少,那麼對於這段期間的相關費率,我們會調降來給予鼓勵。像這樣,就達到鼓勵效果,甚至更進一步,我們希望地方政府能夠和這些主要的排放源業者簽署合約,到時候只要他願意主動降載,我們就會特別給予鼓勵。

黃委員秀芳:好,希望環保署的計畫能夠趨於成熟再對外公布,否則會讓很多人產生疑慮。

另外,在本屆第1會期時,本席提過有關廢輪胎的問題。日前彰化有家處理廠發生大火,其實在夏天時,常有許多廢輪胎堆積在回收廠,相信署長也了解堆積廢輪胎的嚴重性,請問它會造成什麼樣的傳染疾病?

李署長應元:輪胎本身不會,但是輪胎裡的積水最明顯的就是會帶來登革熱……

黃委員秀芳:署長在第1會期時提到,對於廢輪胎,環保署這邊有因應措施,可是到現在為止,我看也沒什麼處理嘛!

李署長應元:有的。委員可以看到,最近都沒有地方議員在反映這件事了,之前議員、立委都會接獲業者反映。現在我們1年大概處理1萬噸,之前是因為國際原物料價格變動,導致有些回收業者利潤變少,所以沒有做;但是現在處理之後再利用做為輔助燃料的部分,經過我們協調相關廠商增加處理量,1個月大概是5,800噸;至於磨粉的部分,1個月是1,800公噸;另外,熱裂解的部分是1,000噸;還有,我們也安排出口,所以目前整個台灣的總量,包括二輪也有類似這樣的案子,都有在處理。

黃委員秀芳:可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是回收量一直在遞減當中;也就是說,廢輪胎一直在增加,但回收量卻逐漸減少,以致有些廢輪胎堆積在汽車修復廠或回收廠。請問對於這種情形,你們要如何處理?

李署長應元:我們採取3個方式:第一個是出口,現在日本有幾個廠商都願意進口;第二個是燃燒,就是當成輔助燃料,所以委員提到的這個部分……

黃委員秀芳:你說當成輔助燃料,那目前國內有幾家……

李署長應元:本來有5家,目前剩下2家,所以我們和業者協調增加處理量,現在1個月是5,800噸。事實上,對於這件事我已追了多次,每個月都會追,因此,我有信心,包括出口、切碎、熱裂解及變成燃料,方式有很多種,詳細資料我在會後再提供委員了解。

黃委員秀芳:對於廢輪胎的業者,你們已經徵收……

李署長應元:你講的那個業者,我們也有派人去了解,就是主動處理……

黃委員秀芳:有關廢輪胎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你們已經徵收了,之後這些廢輪胎經過回收廠再到處理廠。但是現在我們看到的回收量是減少的,相對的,你們徵收的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也是減少的,可見到目前為止,這些廢輪胎可能就堆置在回收廠,沒有進到處理廠,因為回收之後,必須送到處理廠,回收業者才能拿到處理費用,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這件事的幾個處理方式,之前曾經有委員所說的現象,那是在9月之前,現在這個部分已經處理了。我要向委員說明的是,回收的錢只能給那一個階段的處理者,像有人囤積在那個地方孳生蚊蟲,連鄰居都遭殃,也都有開立罰單處理,而且協調派人去載……

黃委員秀芳:你剛才說目前有幾家處理廠?

李署長應元:剩下2家,這是做燃燒處理的部分,但是我們現在協調出口……

黃委員秀芳:只有2家,有辦法處理這麼多的廢輪胎嗎?

李署長應元:因為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家數,所以這點我請許執行秘書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許執行秘書答復。

許執行秘書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處理廠,目前有15家,專門在做輪胎收進來之後的破碎工作。事實上,現在1個月大概有1萬噸的廢輪胎量,而這些處理廠的處理量達到1萬3,000噸,所以綽綽有餘。過去之所以會阻塞,主要是因為像剛才署長說的,再利用機構原本有5家,後來由於民意或是空污問題減為2家,但是這段期間,我們協調他們增量,因此,目前已恢復到1月份那時的每個月再利用量有8,600噸。

另外,委員非常關心貯存在回收商的部分,這是因為輪胎膠片一大堆,價格問題造成買賣上無法達成共識,所以業者要囤貨居奇……

黃委員秀芳:對於這部分,你們是否可以協助?因為我們看到回收廠的廢輪胎堆積如山啊!

許執行秘書永興:我們徵收的回收處理費只能用在處理廠的部分,而且因為它是屬於有價物,所以回收商在價格上要跟處理廠自己談好,那目前我看……

黃委員秀芳:所以會不會是因為處理廠把這個價格壓低之後……

許執行秘書永興:也有可能。剛才署長提到一個重點,就是我們現在開放出口,所以12月底有70噸的膠片要送到日本試燒,倘若試燒OK,這個價格就會回升。

黃委員秀芳:我們希望環保署針對廢輪胎的部分能夠循環再利用啦!

李署長應元:會,一定。會後我會把每個階段的量詳細列出,送給委員參考,包括馬來西亞……

黃委員秀芳:好。人家說「黑輪」可以變成「黑金」,所以拜託署長針對這部分再多用心。

李署長應元:可以,沒問題。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質詢。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目前本席的選區前鎮、小港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空污……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對,委員非常關心,我們很感謝。

賴委員瑞隆:這個問題攸關我的選民健康,尤其我們高雄人因為工業付出那麼多代價,這是有必要改善的,特別是新政府上台之後,我想這是我們執政的價值,在改善空污這一塊,務必要大力推動。

李署長應元:是。

賴委員瑞隆:空污的成因大概分成3種,其中包括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針對固定的部分,大家都很努力,所以現在已經降低了;至於移動的部分,我認為還有非常大的進步空間,特別是在前鎮、小港這個區塊,因為這邊重車非常多,尤其是柴油車。

現在我要請署長看看投影片中的幾張照片。我在選區跑的時候,常常看到這個畫面,如果你在小港……

李署長應元:柴油車。

賴委員瑞隆:對,很多,排放的黑煙也很多,因為我實在看不下去,所以請辦公室同仁去拍照。從畫面上看起來,黑煙排放非常嚴重,在此情況下,小港空氣怎麼可能會好?如果我們無法有效改善這些柴油車輛的排煙狀況,小港空污要改善是不可能的事,因為就算工廠努力降低排放量,但是移動污染源這部分沒有處理啊!坦白講,我覺得長期以來這部分做得並不好,如果環保署把改善空污列為重點工作,那麼我希望署長能夠大力支持,畢竟每個區塊是不一樣的,像這種問題在台北就不嚴重,你在台北一天要看到這麼多的重車……

李署長應元:所以針對港區的部分,我們希望和交通部協調,只要是排氣、排煙未達標準者,在一定期間之後就不准進入港區,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對於期別,我們會要求比較進步、排放量比較少的期別;第三點是我們希望針對舊車濾罐器給予一定補助,畢竟一輛車那麼貴,零件要全部換掉可能沒有辦法,所以我們用濾罐器來補助。針對柴油車,除了以上幾個方案之外,包括產源的部分,我們也是鼓勵廠商使用合格的柴油車去送貨。希望透過這幾方面同時進行,委員所關心的移動污染源中最重要的柴油車部分,能夠……

賴委員瑞隆:署長,我們就直接來具體落實啦!現在高雄市環保局已經提出小港空品禁區的概念,如果能夠落實,當地的空氣品質絕對會大幅改善。好比你要做港區的生意,就必須讓你的柴油車排放量達到標準,那這個做得到嗎?做得到,只要你加裝濾煙器……

李署長應元:濾罐器。

賴委員瑞隆:對,就可以做到有效改善。其實目前世界各國大都採行這個方式,要求柴油車、重車加裝濾煙器。像剛才我秀出的那幾張照片,只是在我跑選區的過程中擷取一小段時間請辦公室同仁拍下的,每次看到這些畫面,我的心就很痛……

李署長應元:高雄市環保局有提出這樣的計畫……

賴委員瑞隆:對,署長能否大力支持?高雄市環保局把小港區劃為空品禁區,未來不管在工業區或是港區進出的車輛,都要達到環保標準,對此署長會不會大力支持?

李署長應元:會。每個地方的空氣品質的確不同,而且有其特性,像委員的選區小港的確就有這樣的特性,所以對於高雄市環保局提出的這個概念,我們會全力支持。

賴委員瑞隆:什麼時候可以完成這件事?有沒有一個目標期程?

李署長應元:對不起,有關目標期程我了解一下,好不好?

賴委員瑞隆:可不可以努力?

李署長應元:他們提上來的話,我們會儘快;至於什麼時候,我請蔡處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答復。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已經跟港務公司溝通,而他們對法規的部分比較有疑慮,所以我覺得相關法規的母法可能要做修正,等到修正之後……

賴委員瑞隆:我是問多久時間可以完成所有作業程序?

蔡處長鴻德:因為這個……

賴委員瑞隆:署長,半年內可不可以?

蔡處長鴻德:因為有些已經公告了……

賴委員瑞隆:署長,可以嗎?

李署長應元:有關修法的部分,因為往往我們提出……

賴委員瑞隆:我們要有一個目標啦!當然,有時候會……

李署長應元:提出來可以做,但是法要通過是在立法院,所以操之在我的部分,我會處理。

賴委員瑞隆:請署長努力,好不好?

李署長應元:好,有關行政部門的部分,我們來處理。

賴委員瑞隆:要進港區賺這個錢,其實都是把內部成本外部化了,然後讓人民去承受,殊不知這也攸關轉型正義的一部分,我們要去做,不要讓小港人成為濾煙棄兒!

另外,有關濾煙器的補助,不知現在進行到哪裡了?

李署長應元:我們在清淨空氣行動計畫裡面編有預算,所以現在我們要和地方政府共同執行這件事;至於行政命令的部分,我們現在就可以開始來做了。

賴委員瑞隆:小港什麼時候可以獲得這項補助?可不可以補助他們?如果在政策上給予補助,就會產生比較大的誘因,否則的話,透過道德勸說,效益恐怕會打折。

李署長應元:原則上,這個政策我會全力支持;至於具體細節,包括經費如何提撥、與地方如何……

賴委員瑞隆:如果要等到全台同步實施,也許有的地方,像台北市並不具急迫性,但是這個在小港做起來……

李署長應元:這點我請蔡處長向委員說明。

蔡處長鴻德:我們應該是這個月會跟貨車業者……

賴委員瑞隆:如果貨車業者不支持呢?

蔡處長鴻德:這就是雙方要談判的,其實這對他們有利。

賴委員瑞隆:如果政府的誘因夠強,我想他們應該會支持才對,所以我希望政府能夠有區隔性,在高雄,這是雪中送炭;在台北,則是錦上添花。因為台北的空氣狀況相對好很多,但在高雄,移動污染源降低,對地方是非常大的幫助。

李署長應元:我們有一定額度的補助,就是足夠的誘因,因為我們不可能買一輛新車給他嘛!

賴委員瑞隆:所以要加裝濾煙器啦!也許給他15萬元、20萬元……

李署長應元:對,這部分我們有補助。

賴委員瑞隆:如果政府沒有任何作為,剛才照片中顯示的狀況將會持續發生,無法改善,畢竟光靠道德勸說,難度很高,而且誘因不足,我想駕駛也不想在路上開這種車。好不好?

李署長應元:我們編有一筆預算額度要來補助濾煙器,但是具體數字,到時候再……

賴委員瑞隆:可不可以在1個月內給我消息?

李署長應元:可以。

賴委員瑞隆:希望針對小港的空氣改善,環保署能夠有更積極的作為。

李署長應元:好,1個月。

賴委員瑞隆:最後,我要請教有關空污金的部分。前政府時代,空污金大都供作睦鄰及公關之用,包括中國現代化研討會、素食養生樂活展、親子電影院、龍舟錦標賽、老歌音樂會、生物科技、豐年祭等等,像這些都是公關活動,我認為新政府上來之後,能夠把錢用在刀口上,真正落實空氣污染的改善。好不好?

李署長應元:我們支持。

賴委員瑞隆:不要用在公關活動上,如果有人找你,請你直接說服對方,錢應該用在刀口上。謝謝。

李署長應元:這個部分我支持。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質詢。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大家都喜歡你。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我的責任,是我應該做的。

鍾委員孔炤:這項業務報告及預算審查拖了好久。

李署長應元:對。

鍾委員孔炤:實在是不好意思,剛好遇到……

李署長應元:我知道,我很瞭解立法院的生態。

鍾委員孔炤:請你多包涵一下。大家都很辛苦,環保署的各位官員以及在座的各位,大家好。

李署長應元:謝謝鍾委員給我們鼓勵。

鍾委員孔炤:署長今天的業務報告特別提到未來的空氣品質,也很強調鄉下河川的污染要如何整治,未來你可能會採取收費的方式。

李署長應元:應該是說,如果養豬戶做沼氣發電,不但可以賺錢,也不需要再收污水費。污水費的目的是鼓勵養豬戶來做沼氣發電。沼氣發電之後的沼液、沼渣又可以當肥料。

鍾委員孔炤:鄉下的養豬戶不可能養幾千隻豬。

李署長應元:所以我們希望小型的豬舍能集合在一起做。

鍾委員孔炤:他們都是分散的。

李署長應元:我們會逐步來做,先從5,000隻到2,000隻規模的豬舍做起,不到2,000隻的,像雲林和屏東這種區域性的,幾百隻的豬舍就合併起來做。

鍾委員孔炤:我支持河川污染的整治。但我比較擔心的是,在沒有良好的溝通與宣導下,一般鄉下的養豬戶,不是養很多豬的大戶,他們會認為政府又要向他們徵收費用,會造成誤解。這個部分我要特別提醒一下署長。

李署長應元:好,謝謝。我們會加強宣導。

鍾委員孔炤:一定要加強宣導後再做後續的處理,不然到時候……

李署長應元:我們和各地的養豬協會及地方政府環保局都不斷地溝通、宣導。也告訴他們,如果他們要做這樣的工作,只要透過環保局提出計畫書,我們會全部補助,所以他們不必煩惱不會寫計畫書。我非常肯定這樣的作法,就是只要你願意,我們就協助你寫計畫書。我想這是比較積極的作法。

鍾委員孔炤:好,謝謝署長。我看到署長特別投書瑞典的報紙,期盼我國能參與氣候變遷公約,我也給你掌聲。畢竟你也關心台灣要怎麼走出去,也希望台灣能夠參與氣候變遷的公約。

李署長應元:謝謝委員。但是我們的參與,還是有一定的困難。這一點我們希望透過國會,希望國會也能夠發聲。

鍾委員孔炤:所以我才知道其實署長私下也做很多努力,希望……

李署長應元:包括歐洲的記者來訪,我們都讓他們瞭解,我們願意做地球公民的一份子。

鍾委員孔炤:台灣是地球公民的一份子。署長應該也知道工業4.0,就是透過物聯網所掀起的工業第四次革命。你在報告書中特別提到在這場工業革命中,物聯網的網際網路創造了很多商機。剛剛你提到希望透過沼氣,運用這些資源來創造更多商機,不論是增加養豬戶的額外收入也好……

李署長應元:也創造工作機會。

鍾委員孔炤:環保署在預算書中特別編列了一億兩千多萬的第5年檢測發展計畫,這是延續性的,「第5年」表示這已經做了第5年,但是裡面又新編了有關物聯網布建的第1年計畫,包括執行的方法、運用與計畫。請問部長,這2項預算的編列是不是有重複性、重疊性?

李署長應元:監測計畫包括全國那麼多的水質監測,有水庫的水質、河川的水質及海灘的水質;空氣監測有那麼多的監測站,這些都有連線。新的部分……

鍾委員孔炤:既然有這些新的預算,跟8年之前的延續性計畫,其實最主要的是你要如何去規劃運用,然後新的……

李署長應元:新的是希望在全國……

鍾委員孔炤:下午有這麼多委員都特別關心空氣監測的品質系統,不過一直聚焦在問你裁罰的部分。我很認真聽你講了20分鐘報告書的內容,你也特別提到整合的布建面,其實這部分處理好,才能增加裁罰的精準度。

李署長應元:對,所以我們要布建1萬200個。

鍾委員孔炤:而不是我們說空氣品質超過PM2.5就怎樣怎樣,重點是整合面的布建方式必須完備,你們才能去判斷,裁罰得更精準。

李署長應元:對,有資料顯示超過標準,我們才能去裁罰,委員講得非常正確。我們一方面配合行政院科技發展物聯網的布建……

鍾委員孔炤:今年增加的一億三千七百多萬,就是希望能夠透過物聯網的測試方式加以整合,包括建置智慧型的感知器系統,用這個方式讓未來的裁罰有更精準的判斷。

李署長應元:對,完全正確。而且這個和總統提出的亞洲矽谷這樣的科技發展與IoT(物聯網)整個都搭配在一起。

鍾委員孔炤:這裡面還是少了一個水質的感測。

李署長應元:水質感測有設1,000個站。

鍾委員孔炤:工研院有幫你們做過一些研究報告。

李署長應元:對。水質感測要設1,000個站。

鍾委員孔炤:何時能完成?

李署長應元:4年。

鍾委員孔炤:其實你們在做物聯網有關環境品質感測的執行計畫中忽略了水質的檢測,因為你們要設一萬多個空氣品質監測站……

李署長應元:在水質感測方面,我們要在4年設1,000個站,我請蕭處長來補充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監資處蕭處長答復。

蕭處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規劃時,不論空氣、水質都讓他很容易拿到資料。當然,資料的正確性也是很重要的,所以4年的計畫……

鍾委員孔炤:我剛才要問你的是,對於水質的檢測,你們要讓委員知道你們的計畫一共是4年,不是今年或明年就會到位1,000個站。

蕭處長慧娟:4年完成1,000個站。

鍾委員孔炤:這樣我清楚了。署長說要設1,000個站,若我明年問,你說才設置150個站而已,到時……

李署長應元:4年要完成1,000個站,包括河川、水庫與海灘,這幾個和水有關的方面。

鍾委員孔炤:除了這部分之外,廢清法也修正通過對於廢棄物的清理與再利用了。我記得當時有委員要求車輛要裝GPS,這已經推廣很久了,但是後來因為廠區內外的因素而未能推動,其實源頭就在場區內,場區內可以引進物聯網的概念,將處理階段予以細分,包括大數據分析的預警。署長一直講要創造更多通路與財源,你要利用產品,那麼通路一定要確立。

李署長應元:我完全支持,委員講到重點了,因為沒有去化的管道就不可能做,所以現在高雄市、桃園市、台中市等幾個縣市己經就去化的管道進行內部工程部門和環保部門的協調。

鍾委員孔炤:我們大家共同努力就是希望事前能做好規範。

李署長應元:對。

鍾委員孔炤:你也要鼓勵業者升級,因為這些東西都在廠區內。最起碼你鼓勵這些產業升級,比我們事後編列預算去徵收空污費、水污費,或編列河川污染防治的預算……

李署長應元:所以第七點你用紅色來顯示,我非常謝謝你,就是說底渣再利用產品變成級配,類似這樣,這只是一個例子,這個去化的管道、通路一定要……

鍾委員孔炤:你剛才特別提到底渣,前幾天你也辦了一個國際研討會,參與的人很多,世界各國都來了。當時你特別說要填海造路,你的報告書中也特別提出台北港的問題。我想請問署長,這幾天在興利方面,你說要建立通路,要怎麼做?怎麼讓產業能夠活化?

李署長應元:以台北港為例,我們鋪了2公里,用底渣再利用做級配鋪路基,光是這樣就省下1,000萬元。一方面也要有去化……

鍾委員孔炤:底渣從哪裡來?是焚化爐嗎?

李署長應元:對。

鍾委員孔炤:焚化爐裡面的底渣會比較乾淨嗎?

李署長應元:各縣市必須經過水洗篩選……

鍾委員孔炤:如果底渣可以填海造路,那我也想問你對爐石的看法呢?

李署長應元:關於爐石的部分,我請吳處長來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答復。

吳處長盛忠:主席、各位委員。爐石的部分,我們現在也在試,就是鋪在比較大的地方。

李署長應元:基本上那個反而比較乾淨,比底渣還乾淨。

鍾委員孔炤:吳委員一直看我,非常無奈的表情,好像我拖太久了。

主席:你已經超過3分鐘了。

鍾委員孔炤:我超過太久了,我也很不好意思。

李署長應元:我們可以到辦公室跟委員說明。

鍾委員孔炤:包括台北港,因為你們有B1到B8。

李署長應元:對。

鍾委員孔炤:現在你們用的是B1到B6,包括混凝土、淤泥等這些廢棄物,可能含有重金屬、有機化合物或農藥。而底渣是焚化爐裡很多垃圾囤積出來的東西,會不會有衝突性?

李署長應元:轉爐石相對單純。

鍾委員孔炤:如果比底渣相對的單純,那爐石的部分你要如何處理?

李署長應元:我的意思是爐石反而更單純,我們會後再向委員說明。

鍾委員孔炤:會後你再回頭看看,廢清法第二條之一修正的時候……

李署長應元:我知道,我們會後再向委員說明。

鍾委員孔炤: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沒辦法繼續詢問署長。

主席:請環保署找時間到鍾委員辦公室再做更詳細的說明。

李署長應元:好。

主席:接下來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談的是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剛剛你們也拜託我們讓這個組織法趕快通過。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所以成立,就是因為過去台灣發生很多起將工業用的化學物質添加到食品裡的事件,譬如胡椒粉裡添加工業用的碳酸鎂,或是將原本應該用在觀賞用水族箱的孔雀石綠放到養殖魚塭裡,所以我們才會去催促設立專責的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我們設立這樣一個專責機構的目的,其實就是希望它能做跨部會的整理與整合,對這些化學物品的主要來源與流向做有效的管理。我們希望它能從源頭來控管,能夠有效的管理。事實上,如果要從源頭管理,就必須建立有效的資料庫,才有可能去有效的管理,對不對?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對。

尤委員美女:當我們要做有效的管理時,會牽涉到來源的流向、使用方式、對環境及對人體有沒有危害,其中人體可能包括大眾,也包括這些勞工的暴露……

李署長應元:所以對於它的藥理、毒理等等化學反應、機轉都要建立制度與建立資料,到時候進口多少、製造多少,還有流向到哪裡去,我們都要去調查,甚至不同部會之間也要互相勾稽。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會有新化學物質與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的登錄辦法,對不對?

李署長應元:對。

尤委員美女:在這個登錄辦法裡,我們看到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預算中,你們編列了6,500萬元的費用,但是你們在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裡面的年度KPI(關鍵績效指標)裡面,預計106年核准標準登錄作業的化學物質件數只有9件,這樣會不會太少?

李署長應元:袁處長,我認為這個太少了,這幾個KPI的指標都要調高。

尤委員美女:沒錯,整年度的KPI才訂9件,那我們設立這樣一個專門的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李署長應元:我完全同意,光是這樣聽起來就覺得不可能這樣。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會訂9件呢?

李署長應元:應該說一年增加新的化學物質大概有一千多件,這一千多件都必須優先處理。

尤委員美女:沒錯,最主要就是要把他們登錄進去,不然你們設立這個系統做什麼?

李署長應元:對,我完全支持委員。

尤委員美女:KPI設了9件,我們來看看這個門檻為什麼這麼高,為什麼只有9件?其實你們有一個「新化學物質與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其中第六條裡規定:「新化學物質屬限定場址中間產物或聚合物,製造或輸入預估每年達十公噸以上者,應依附表一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登錄新化學物質資料。」這樣的規定其實是符合歐盟REACH的規定,但是我們來看看你們在附表一裡面規定要登記譬如毒理資訊、生態毒理資訊,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危害評估資訊與暴露評估資訊,但是你們在這個附表下面的備註2又規定,每年製造或輸入1公噸以上未滿1,000公噸者且不屬於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分類者,得免除提出附表一資料大項8.危害評估資訊及9.暴露評估資訊。原來的登錄辦法裡是規定只要10公噸就必須登錄,結果在附表一的備註裡面卻規定只要不滿1,000公噸就不需要登錄,而且是自己認為它不是致癌物質,不是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就不必提出暴露風險與危害評估,這樣做對嗎?這是由誰來認定?是廠商自己認定。然後原來是規定10公噸,這裡卻變成1,000公噸,到底是為什麼?

李署長應元:這個部分我真的不了解,我沒有那麼深入,我請袁處長來說明。其實舊的環保署環管處只有10個人,那時的量說不定還比較大,還有300多種。現在我們要增加這些人力,就是要處理不論是經濟部的50幾種或40幾種無法處理的,現在都要處理。我們第一步先擴充到三千多種,但是100公斤以上有2萬7,000種,包括這些都要收納為登錄。事實上,不同的品項、不同的藥理性質有不同的管理強度。我請袁處長來做簡單的補充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答復。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既有化學物質的話,誠如方才委員所提到的,我們要他提供資料的門檻會比較高,但是如果是新化學物質的話,登錄時所有資料要比較完整。國外很多既有化學物質本身的測試結果在國際上已經都有了,所以要求他們提供的資料比較容易取得,可是在新化學物質方面,因為他們要來申請時必須再做一些測試,所以在歐盟的部分,同樣都會給它一個機會。就是說,你先提出你的測試方法,而這測試方法到了未來的化學局要審查的時候,如果你的測試方法講得合理,我們就給你一定時間來正式提出你測試的一些毒理資料。

尤委員美女:對,但是現在最重要的是,你應該登錄,對不對?你應該把這些東西登錄,否則說實在的,今天我們講的是你自己認為它不屬於致癌物質,但是不是致癌物質是要靠整個經驗和實證的累積。

袁處長紹英:是。

尤委員美女:我們不能說事情發生了,然後一看全部都沒有登錄,為什麼?因為他認為不是致癌物質。

袁處長紹英:報告委員,他提出的資料,我們還是要審查。換句話說,他提出沒有致癌的一些測試報告,我們將來會有專家群來幫忙審查他這樣講對不對,如果不對,我們還是要他提出更正式的測試報告,不是自己宣告沒有毒,就代表沒有毒,不能這樣做。

尤委員美女:好,那這就確認到,當你把門檻設為1,000公噸以上,才需要登錄所謂的風險評估和危害暴露評估。在這種情形下,難怪你的KPI值會只有9件。你那個門檻太高了……

袁處長紹英:是,所以那個KPI我們回去會再檢討。我想我們再檢討,提出報告……

尤委員美女:法律規定10公噸,後面的備註又跑出1,000公噸……

李署長應元:謝謝尤委員非常關心這部分,我想,到時候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組織法時,就麻煩尤委員支持。我們會專案向每位委員來說明,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好。

李署長應元:包括要提高KPI的部分都會來改變,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O.K.

李署長應元:謝謝。

主席:謝謝尤委員。接下來請邱委員泰源質詢。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是公衛學者,是全世界的專家,能夠參與環保這個部分,我想是非常適得其所,也非常敬佩你。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不敢,我很認真做,在學習。

邱委員泰源:我要和署長討論的,也是和醫療有關的手術煙霧。

李署長應元:抱歉,我對這部分真的不內行。

邱委員泰源:不,你應該很內行。

雷射、超音波刀、電刀差不多是手術房一定會用到的工具。林靜儀委員曾經說過,婦產科在燒炙含有病毒的東西時要很小心,不然自己的臉也可能會長出菜花這類的東西來,所以這部分其實是很重要的。手術時產生很多有毒的煙霧,如果和紫爆相較,紫爆小於2.5微米,手術的煙霧更小,只有0.1到0.5微米。以濃度來說,紫爆是70,電刀手術的手術房可以達到66到120,表示就這個濃度或者是小顆粒,即使外科口罩最多也只能阻擋90%,N95口罩大概也只有百分之九十幾的阻擋,所以哪些人可能是受害者?

李署長應元:醫生、護士、麻醉師,當然麻醉師麻醉完畢後會先離開。照理說,這在工作場所發生,依我以前在勞委會服務所知,這屬於工安。就環保署立場來看,有的是一般性室內的空氣品質和戶外空氣品質這2種,但這很專業,真的以前在這方面不內行。我們很敬佩像邱委員這麼內行,可以把這些事情提出來讓社會瞭解。請指教。

邱委員泰源:現在社會上已經開始注意這些事情,所以我們要趕快來關心、處理。醫生、護士,連工友都可能受害,當然病人是最慘的,因為他躺在那裡最久。還有,像實習醫生要進到手術房實習,也會受害。

李署長應元:是。

邱委員泰源:所以是全民受害。請問署長有什麼看法,有什麼建議?

李署長應元:說真的,我對這部分真的不內行。但工作場所可能對工作人員造成傷害,依我之前在勞委會檢驗任何工作場所,像這樣的空氣或機械的物件,譬如高空洗玻璃窗,各種安全防護措施都要做,包括你說的戴口罩。但是在手術房,如果不是剛才你講只有0.1到0.3μm,沒有親自在手術房的人實在不瞭解。所以我想這部分,是不是邱委員等這些專家和外科醫學會,就手術房這部分要如何訂定、參考外國的標準……

蕭處長慧娟:(在台下)衛福部在研究了。

李署長應元:監資處蕭處長說這部分衛福部在處理了,所以如果有需要……

邱委員泰源:這樣很好。我只是提出一些建議。

李署長應元:很好,謝謝邱委員,請指教。

邱委員泰源:抽煙機第一時間把它抽出去是很重要的觀念。負壓手術房很重要,要把煙霧抽出去,未來可能會研究改採水刀方式,這也是一種方式。還有宣導醫事人員要有這種觀念,當然衛福部也要幫忙。另外,相關的單位,包括醫院的評鑑單位,將來特別要注意到降低手術室的空污。署長,你看這樣可以嗎?

李署長應元:我覺得很好。雖然這是衛福部的權責,不過我在行政院院會時都和林部長坐在一起,我會跟林部長轉達邱委員對這方面很關心、很內行,請衛福部可以和邱委員一起來研究。

邱委員泰源:關心是有,但我不是很內行。

李署長應元:雖然你說你是一般醫學科,但也做到理事長。我想外科醫學會這部分比較多,包括我們處理SARS也採取負壓病房、隔離病房,所以把有毒的空氣外抽這樣基本的觀念,我覺得很好而且是可行的,不是不可行。還有,納為醫學評鑑、醫院評鑑關切的事項,我也覺得這樣很好,應該這樣提出來,應該關心。

邱委員泰源:謝謝署長願意加強這個重要觀念,並且對我的建議給予肯定。這方面我們大家一起來注意。

李署長應元:好。

邱委員泰源:謝謝署長。

李署長應元: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先處理程序的問題,因為稍後繼續詢答,時間會超過5點半,所以本席在此先徵求各位是否同意延長會議時間。今天下午除了詢答之外,還有2個簡單的法案、5個解凍案要處理,再來可能會請議事人員宣讀預算及委員提案內容。今天只進行宣讀,明天才會處理預算的審查。現在徵求大家同意延長會議時間,可以嗎?因為早上的時間被剝奪了,所以今天整個時間就壓縮得非常嚴重。可以的話,那麼5點半後,我們就繼續延長會議時間。

接下來請徐委員榛蔚質詢。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質詢時間很短,請主席稍微讓榛蔚好好地把這個議題表述一下,好嗎?

主席:6分鐘好嗎?

徐委員榛蔚:主席,拜託一下。

因為時間很短,其他的話就不多說了。請教署長,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是參考日本設立的嗎?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這是比較屬於歐盟那種REACH性質。歐盟這10年來所謂REACH的制度,全世界都這樣在……

徐委員榛蔚:但今天您的報告裡面,看起來整個組織架構是有點參考日本,也是看到日本對於環保、食安非常地重視……

李署長應元:這幾個先進國家,我們都有參考,包括美國……

徐委員榛蔚:日本是先進國家。

李署長應元:對。

徐委員榛蔚:本席來自於花蓮,來自於地方,所以為民喉舌是本席應該要做的,希望中央和地方的聲音能夠被傾聽到、被尊重到。我們來看一下最近發生彰化台化廠無法如期換照的事件,其實中央和地方的作法有所牴觸。經濟部李部長說,他們完全採取最新、最嚴格的標準把關,結果統統符合標準,環保署也一樣,是唯一口徑一致的,但台化還是被迫停廠了。幸好台化有其他工廠,可以讓員工轉職到其他工廠。但是現在還有很多廠岌岌可危,大家膽戰心驚,像雲林麥寮、台中火力發電廠等很多地方的企業都非常擔心。

署長上任不久,即在5月26日提到台泥、亞泥的部分,當時本席曾就這個問題和署長說過,其實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的25公頃土地現在已經停止開採,也沒有再開採,而且在進行復育的工作。

李署長應元:這一點我們給予肯定。

徐委員榛蔚:我們再來看西部6個礦區的復礦案,環保署環評大會在10月14日決定全案仍需進行二階環評,但是他們所有的過程都是完全合法的,也向經濟部請示了,也讓行政院、監察院核定,統統都是合法的,可是還是一樣要二階環評。為什麼要二階環評呢?

為什麼東部產業會有水泥?因為國家在推動政策時,保留了西部的水泥礦,把這個產業東移。86年東移以後,政府持續輔導,之後行政院在88年5月25日核定促進東部區域經濟轉型為觀光產業為主、工礦產業為輔的產業型態。所有的企業都配合政府政策而移往東部,所有的法規及經濟部礦務局也嚴格地去審議、核定,也統統合格了,但是現在國家的走向是要把它停掉,是不是這樣?因為詢答的時間很短,本席要……

李署長應元:我們不是要把它停掉,而是認為基於國家總量的需要有一個政策的環評。就像委員剛剛講的,在國家公園裡面如果能夠停止開採,這部分我們給予肯定。

徐委員榛蔚:現在這部分已經停了。我們現在再來看看……

李署長應元:就個案啦。

徐委員榛蔚:我們不說個案,請看本席帶來的資料。以亞泥的部分來說,其實它的環境保護做得非常、非常好。它是澳洲認定永續發展的典範。日本石灰石協會也來台灣花蓮這幾家水泥廠取經,給予肯定。甚至在美國,對於亞泥致力於綠化的部分,他們也都非常、非常肯定。

我們再看第2張有關自然景區災情的資料。在這幾次連續的風災下,自然景區土石滑落,反觀在它採礦的綠色植覆部分,20年來都沒有災情,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給他們肯定呢?就是說,對於景觀上的破壞,他們遵從國家的律定對整個綠色景觀進行維護,所以對於配合國家政策走向的企業,我們是不是應該給它鼓勵呢?

李署長應元:就這部分,我希望可以在施政報告完之後,找個時間去看看委員所說的這幾個進步的地方。我們親自去看。好不好?

徐委員榛蔚:是,我們來看一看好了。

我們再看現在水泥業對環境保護的作為。我們首先看它的產業廢棄物。剛才本席說過,日本石灰石協會認為它是綠化的典範,澳洲政府認為它是永續發展的典範,中國曠野工程師協會也給予表彰。衡諸全世界的水泥業,我想就台灣做得最好,這是因為政府盯的最好。它現在做環保,我們說水泥的高溫窯場,其實它對環保工程做了多少呢?它處理了我們所有的事業廢棄物、家庭垃圾等非常、非常多的廢棄物。這些資料,本席可以提供給你。

還有,它配合經濟部、環保署做二氧化碳的捕獲、封存和再利用,可以變成生質柴油,也可以做保健食品。其實很多企業都在不斷提升自己對於環境保護的功能,以及配合政府推動的政策。在他們以企業家精神不斷地回饋地方的時候,我們的政府卻說斷就斷,說砍就砍,說停就停。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給企業或二、三萬個家庭一點交代呢?

之前5月26日環保署還說可以輔導上萬名工作人員成為生態導覽員,這些人都可以做嗎?你們現在做了嗎?從5月26日迄今已經事隔5個半月了,試問:你做了什麼?這些家庭該怎麼辦?這些企業又該怎麼辦?今天本席不惜背黑鍋,我已經被很多團體給罵慘了,但我仍然必須為我們的鄉親發聲,東部除了觀光之外還有礦產,因為這是民國86年所制定的政策,所以我們很難理解,政府在520之後要做什麼卻統統可以做,不但福島核災食品開放進口、美豬也要開放進口,而且經濟部李世光部長宣告,全國可以加裝太陽能板,最後違建卻可以合法,您可知太陽能板所產生廢水污染的情況有多嚴重,不能因為政府政策,由你說要做哪項就可以做,以往企業歷經數十載的努力經營,養活了幾代人,現在你說停就停,所以本席……

李署長應元:徐委員所提及花蓮的情況,我會找時間前往當地瞭解實況,該肯定的,我們會肯定,但是,無論風力發電或太陽能發電,該做環評的部分還是要做環評。至於委員垂詢西部的案子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我們還是要尊重環評的程序。

徐委員榛蔚:我們真的不要這麼官僚,你應該與地方企業及所有在第一線工作場域人員進行座談,請你聆聽所有鄉親的聲音。第二,因為花蓮占國土的六分之一,幅員太遼闊,再加我們人力與人事薪資也不足,所以我們需要環保署協助花蓮偏鄉地區,請署長多幫忙。第一、我們請補助購置的掃街車、清溝車、煙霧機等申請案已經送到環保署,請署長予以支持。第二、花蓮地區揚塵問題非常的嚴重,請加強解決美崙溪、立霧溪、秀姑巒溪中、下游的揚塵問題,我們年年都要解決這個問題,可是年年都無法解決。第三、方才有委員詢問無人回收廢輪胎的問題。第四、花蓮幅員寬廣,從北到南長達180公里,電動車應普設充電站,否則我們要如何推廣電機車?如果環保署不廣設充電站,署長認為電動車推動得起來嗎?

李署長應元:謝謝徐委員的指教。有關補助花蓮掃街車、清溝車的部分,我們在相關項目裡面會進行研議。至於各河口、溪口揚塵的問題,包括西部濁水溪、台東地區也都一樣,我們向全世界徵詢長期整治揚塵的辦法,但都無法解決問題,主要因為臺灣有颱風……

主席:徐委員的發言時間已到。

徐委員榛蔚:為了花蓮的產業,本席要求環保署針對這八千多人的連署書及79個團體連署書,請署長要多傾聽地方的聲音,並與地方多做連結。謝謝。

李署長應元:謝謝。

主席(鍾委員孔炤代):方才徐委員所提出的建言,請署長多傾聽業者的聲音。

請吳委員玉琴質詢。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本席在5月26日詢問環保署有關柴油車的問題,當時我希望環保署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商柴油車定檢的問題,目前這部分正處於空窗期,公路總局也未針對柴油車進行定檢,環保署也沒有設立臨時站進行抽查,無法落實柴油車定檢。請問署長,現在由誰負責這件事?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會與交通部航港局研議針對幾個重點地區,譬如臺中市臺中港、高雄市小港等地區,凡是沒有符合標準的柴油車將限制時段駛入港區……

吳委員玉琴:署長,本席在今(105)年5月份就提出質詢,現在已經事隔5個月,請署長告知本席,你何時可與交通部完成協調?

李署長應元:因為行政院已於今年10月中旬核定清淨空氣行動方案,所以這部分請給我一個月的時間。

吳委員玉琴:好,我給你們一個月的時間處理,請你們不要再拖延,柴油車定檢正處於三不管地帶,不應該讓柴油車如同移動污染源一般,進而影響空氣品質。

另外,方才有委員提及,空污基金補助給電動車及電動車配備,本席看到明年度編列預算有三億多元,但對於柴油車加裝濾煙器的補助金額反而不高。請部長看到螢幕上的圖表,柴油車檢驗與空污費的柴油小客車與大客車在第四期與第五期的數量較多,但是柴油小貨車與大貨車第三期比較多,這代表柴油車輛並未更新,若政府補助車主換新車,購車費用還滿龐大的,所以環保署只能補助車主加裝濾煙器。本席認為,電動車應該是經濟部的主管業務,反而由環保署空污基金編列很多經費予以補助,你們的預算要不要再做一些調整?

李署長應元:最主要是二行程機車的數量很多,許多中、下階層都是靠機車代步,政府要有補助才能夠讓許多的公司行號比較有誘困,所以我們針對……

吳委員玉琴:對的,但是環保署只補助垃圾車加裝濾煙器而已,你們在政策上應否再做一些調整?

李署長應元:請空保處蔡處長補充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空保處蔡處長答復。

蔡處長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現今我們在整體創新措施中會納入這部分……

吳委員玉琴:你們會逐步補助車主加裝濾煙器,以改善空氣品質,對不對?

蔡處長鴻德:對,我們已經擬訂相關草案。

李署長應元:行政院已經通過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將由6年縮短為4年,環保署有300億預算……

吳委員玉琴:這些都包括在內了嗎?

李署長應元:對。行政院已經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

吳委員玉琴:請署長提供清淨空氣行動計畫書給本席參考。

李署長應元:好的。我們會後便將計畫書送給委員。

吳委員玉琴:謝謝。其次,本席要詢問蘭嶼垃圾的問題,大家看到聯合晚報也有相關報導,本席在今年8月份前往蘭嶼,特別針對蘭嶼垃圾問題做一些瞭解,我們發現蘭嶼垃圾是由台東縣政府主管,環保署再補助台東縣政府經費,台東縣政府將蘭嶼垃圾清運工作委託承包廠商處理,事實上,廠商是你們給多少錢,他們就處理多少垃圾量,而不是蘭嶼所有垃圾都要清運。不知署長是否清楚實際的情況?

李署長應元:後來我知道廠商是挑選可轉售再利用的垃圾運回台東,所以這個問題絕對要做檢討。我們已經與台東縣謝局長溝通這件事情。

吳委員玉琴:我們已經向蕭總隊長做過溝通,未來與台東縣廠商能否給予開口契約,應該保證他們會將蘭嶼所有垃圾運回臺灣。此外還有關蘭嶼資源收回的問題,此行我們看到有許多熱心民眾在從事資源回收的工作,結果他還要付運費才能夠把這些資源回收的物品運回臺灣。如此一來,他所做的資源回收根本就在做白工,所以我們為了確保資源回收能夠由政府出資協助運送,讓他們可以由清潔隊及民間團體在資源回收上可以做更多的資金運用,而不是全部花在運費上。

李署長應元:此一問題請環境督察總隊蕭總隊長補充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蕭總隊長答復。

蕭總隊長清郎: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召委關心蘭嶼處理垃圾與資源回收的問題。因為召委針對蘭嶼資源回收有所指示,我們特別召開協商會議,我在會議中特別強調,本署所補助的資源回收費用,一定要顧及公家與民間所收取的資源回收者的權益,兩者均應兼顧,在下年度的計畫中,應該會將這個精神放進來。

吳委員玉琴:因為預算的關係,我也知道今年是無法逼著你們趕快處理,但蘭嶼垃圾已經爆滿,快要變成一個垃圾島了,希望趕快將這些垃圾清理,當然,你們一定要跟縣政府溝通。

李署長應元:我們會跟縣政府一起溝通,其實昨天我就已經要求同仁先去蘭嶼看這個情形。

吳委員玉琴:我在8月就帶他們去看過了。

李署長應元:我知道。這件事之所以在溝通後還會造成這樣的問題,主要是媒體報導說這些垃圾為何沒有在臺東處理,而走了200多公里,用了那麼多能源。理論上,垃圾應該要在地處理,這是最環保的,但是我們也知道臺灣並不需要那麼多焚化爐,空氣污染總量是包括事業廢棄物與家用廢棄物,這要以整個臺灣來看,所以其實他們也協助了這件事。很多縣的工業區都沒有垃圾處理設施,我們處理整個垃圾問題是要以國家整體來看,我想大家都知道這件事的來由,我就不再多說,但總是要把這個問題解決。

吳委員玉琴:蘭嶼垃圾要回到臺東,再運到高雄,但是高雄去年就拒燒。

李署長應元:他們是在幫忙。

吳委員玉琴:有沒有可能從屏東的港口運到高雄去?這樣的距離更近。

李署長應元:就技術面而言,要用海運或陸運這牽涉到海象等種種問題,但那樣是直線,距離比較短,我們會視運費及安全來做總體考量。

吳委員玉琴:針對蘭嶼海漂垃圾的問題,關於淨灘的工作,社區民眾都有在做,可是海底垃圾這一塊,環保署有何政策?

李署長應元:以澎湖為例,我們會搭可以潛水的船,真的去看海底的情形。

吳委員玉琴:需要坐船及潛水伕協助。

李署長應元:澎湖部分我會去看,至於蘭嶼的狀況我並不了解,我只知道有些人去浮潛,針對蘭嶼海底垃圾狀況,我請水保處安排時間去看。

吳委員玉琴:署長可能不知道蘭嶼的海底垃圾是由誰付錢的。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葉處長答復。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是離島建設基金。

吳委員玉琴:對,我們查明後知道是由離島建設基金支付,而不是由環保署付錢。

李署長應元:對呀!

吳委員玉琴:這樣就沒有你們的事了嗎?

李署長應元:我們很「歹命」,對於垃圾問題,我們要關心,對於油污問題,我們也要關心,但有些問題是跨部會的。

吳委員玉琴:有個情況要跟署長討論,你們在編列預算時,對於離島垃圾的轉運只匡了三個縣市,分別為金門、馬祖、澎湖,卻忽略了離島,未來這個項目可否改成離島垃圾轉運,而不是離島縣的垃圾轉運?

李署長應元:理論上,蘭嶼就屬於台東縣,不像澎湖、金門是完全不屬於本島,所以我們要透過臺東縣政府來協助這些離島,如果委員對於編列方式有這樣的指教,我會請總隊研議一下。

吳委員玉琴:因為他們常常被忽略,我才要特別提醒你們注意蘭嶼、綠島、小琉球這三個離島。

李署長應元:我的同仁告訴我這就是由離島建設基金處理,但我們會跟縣政府溝通。

吳委員玉琴:是,要協助我們跟縣政府溝通。

李署長應元:當然,沒問題,這是應該的。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質詢。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這個法源,環保署向輪胎製造及輸入業者都有徵收輪胎回收、處理的相關費用,既然在輪胎輸入及製造過程中已經徵收了處理費用,政府也有責任利用這些費用解決回收及處理的相關問題。但是近年來花蓮縣在廢棄輪胎的處理上遇到很大阻礙,許多輪胎因為無法進行處理而長期堆置,甚至遭受地方環保局的罰單,我覺得這對業者而言非常不公平,既然他們已經繳了錢,政府就有責任解決這個問題。我知道過去環保署有補助地方政府廢棄輪胎及廢棄農藥用容器等特殊廢棄物的基本處理費用,但其中並未納入長距離運輸的費用,因為我們要走蘇花公路運到西部,還有其他運輸費用。現在先不講運輸費用補助的問題,光是回收及處理部分,地方清潔隊及環保局就不願意處理,長期堆置在那裡。業者已經付錢,政府機關卻不願意回收,這個問題的責任歸屬到底在哪裡?

主席:請環保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應元:主席、各位委員。以前沒有這個問題,因為當能夠賺錢時,就有市場機制在處理,他們都沒有抱怨。最近因為回收價格及國際原物料因素,所以開始產生問題,我們已經安排讓廢輪胎能夠出口,需求增高之後,價格可以提高,就回歸到市場機制。

蕭委員美琴:署長提到市場機制,這個我可以理解,但是你們是不管賺錢還是賠錢,都有向業者收錢。

李署長應元:收錢是沒有錯,但關於向誰收、誰可以得到補助這部分,我請許執行秘書說明,他也到花蓮跟理事長……

蕭委員美琴:輪胎的處理費用你們已經收了,就有責任處理嘛!

李署長應元:因為回收場跟處理業者不同,我們是補助處理業者。許執行秘書還特別到花蓮去跟業者及相關的理事長說明,我請許執行秘書向委員報告。

主席: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許執行秘書答復。

許執行秘書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們目前向責任業者(輪胎生產製造業者)收的是處理費,沒有包括回收。回收方面,依照廢清法可分為兩部分,一個是一般廢棄物部分,可以交給清潔隊,由清潔隊統一清運,送到處理廠……

蕭委員美琴:廢輪胎是一般廢棄物還是事業廢棄物?

許執行秘書永興:目前出問題的都是汽車維修業。

蕭委員美琴:就是你們認定的事業廢棄物。

許執行秘書永興:屬於事業廢棄物,依照廢清法第二十八條,要自行或委託清運。其實花蓮大概有一半的汽修業都是自行或委託別人清除,目前共有三家在收。根據環保局的統計,10月已經載運54公噸,但還是有部分業者堅持要政府付費幫他們清運,這跟廢清法的立法意旨完全不同。

蕭委員美琴:依照廢清法,你們收了費用,但是在你們預算的歲入中,光是廢輪胎部分,一年大概就有5億經費,你們不做後續處理,這5億元花到哪裡去了?

許執行秘書永興:我們收了4億9,000萬元,其中的20%放在非營業基金中,另外的80%是放在處理業的破碎處理費,去年的信託基金為4億0,400萬元,共花了4億0,300萬元,幾乎是平衡。

蕭委員美琴:你們花了4億多元,是交給處理廠?

李署長應元:是交給處理業者。以前因為處理廠來向我買,我有利可圖,所以這不是問題,現在既然成為問題,我們也專程到花蓮去看……

蕭委員美琴:環保問題不能用利益來算計。

李署長應元:我們當然瞭解,但這也需要費用,如果是這樣,回收費用就要收高一點。剛剛委員講到花蓮運送的路程比較遠,這跟西岸有不公平之處,是不是要特案處理,我們可以去瞭解一下。

蕭委員美琴:請你們去瞭解,因為我在講的不是只有廢輪胎問題而已。

李署長應元:汽車行與家戶廢棄物部分,是由清潔隊來收,但是汽車是事業體,要由他們自己處理,所以分為這兩種情形。

蕭委員美琴:好,既然署長說到事業廢棄物,其實花蓮沒有大型產業,大部分就是觀光產業,這些飯店、夜市產生的廢棄物,也是叫做事業廢棄物,雖然其內容物與家庭廢棄物類似,但我們花蓮沒有焚化爐,垃圾必須運送到宜蘭利澤的焚化爐處理,現在處理和運送的費用也要提高,處理事業廢棄物上沒有任何運輸上的補貼,在目前觀光產業非常辛苦的狀況下,幾乎很多都生存不下去,甚至最近還有大量解僱員工的問題,在此前提下這個事業廢棄物的處理成本比其他縣市都還要高,因為要經過蘇花公路段,而且路途遙遠,甚至這個焚化廠的回收及處理費率是宜蘭現在訂的,我們沒有任何置喙的餘地。

李署長應元:花蓮的部分,本來是要給台東,……

蕭委員美琴:台東也沒有焚化爐啊!

李署長應元:有的東西是環環相扣,蕭委員提到行政院現在有3億元協助國內觀光產業,所以,針對花蓮的特殊狀況,我請我們相關同仁研議,也和你的辦公室瞭解……

蕭委員美琴:如果其內容物是一般、且與家庭廢棄物內容物雷同的話,能否比照家庭廢棄物清運的相關規定,因為交通的特殊狀況及觀光產業現在面臨困境,……

李署長應元:感謝蕭委員關心這件事,我會請同仁去研究宜蘭焚化爐的費率。

蕭委員美琴:既然你們現在推區域整合,要用區域來解決問題的話,縣市垃圾的清運,其實也需要中央更積極來協調。

李署長應元:可以。

蕭委員美琴:花蓮沒有焚化爐,無論是縣府的財政或業者成本上,在經營上都比其他縣市更辛苦。

李署長應元:我們瞭解花蓮的特殊性,所以,包括垃圾的內容物及法律的適格性,我們都會整體考量。這個議題有其合理性,我們會去研究。謝謝。

蕭委員美琴:好,謝謝。

主席(吳委員玉琴):本日會議的詢答全部結束,稍後會處理解凍案及兩個法案,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先處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環境用藥管理法刪除第四十五條條文草案」。

一、進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條文部分:

第三十九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主席:二、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部分:

第四十五條  (刪除)

主席:這是為了配合刑法的修正,把沒收的部分全部刪除,請問各位,對以上兩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兩案均照案通過。

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經審查完竣,合併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

現在處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環保署(公務預算及基金)解凍案5案。請宣讀。

1、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7,97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案。

2、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案。

3、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4、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30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案。

5、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區域環境管理」4億5,576萬1,000元,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主席:現在逐案處理。處理第1案,這是上一屆陳節如委員的提案,基本上是可以解凍。第1案予以解凍,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解凍。

第2、3案合併處理,都是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的管理費用,一個凍200萬元,一個凍結100萬元。兩案因尚未協調好,均不予解凍。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均不予解凍,繼續凍結。

第4案是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的300萬元,本案准予解凍,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李署長應元:(在席位上)需要。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同意解凍。

第5案的凍結數是3,000萬元。

李署長應元:(在席位上)茲事體大。

主席:本案准予解凍,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解凍。

除第2案、第3案繼續凍結外,其餘各案均同意動支,並報院會處理。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環保署106年度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的預算數及提案,宣讀之後,明天上午開始逐案審查。請宣讀。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收支部分

(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3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2,925千元

第184項 環境檢驗所2,320千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49項 環境保護署31,288千元

第150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9,067千元

第151項 環境檢驗所10,790千元

第152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2,013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2項 環境保護署629千元

第203項 環境檢驗所2千元

第20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1項 環境保護署7,397千元

第202項 環境檢驗所,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1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4,803,865千元。

第1項 環境保護署3,796,098千元。

第1目 科技發展95,484千元。

第2目 一般行政836,354千元。

第3目 綜合計畫2,072,890千元。

第4目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40,559千元。

第5目 水質保護88,141千元。

第6目 廢棄物管理128,482千元。

第7目 環境衛生管理48,944千元。

第8目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20,575千元。

第9目 環境監測資訊343,668千元。

第10目 區域環境管理117,001千元。

第11目 第一預備金4,000千元。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670,233千元。

第1目 科技發展5,500千元。

第2目 一般行政135,373千元。

第3目 綜合企劃29,900千元

第4目 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124,382千元。

第5目 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308,513千元。

第6目 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65,530千元。

第7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35千元。

第8目 第一預備金400千元。

第3項 環境檢驗所270,482千元。

第1目 科技發展42,084千元。

第2目 一般行政143,136千元。

第3目 環境檢驗85,062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200千元。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67,05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9,910千元。

第2目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17,042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00千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基金部分: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71億8,534萬7千元。

2.基金用途:103億8,711萬元。

3.本期短絀:32億0,176萬3千元。

(三)解繳國庫:無列數。

二、信託基金─1.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6億7,903萬8千元。

(三)總支出:52億元。

(四)本期賸餘:4億7,903萬8千元。

二、信託基金─2.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46萬2千元。

(三)總支出:900萬元。

(四)本期短絀:753萬8千元。

提案:

1、

環境保護署編列罰金罰鍰來源為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等違反相關環保法令案件之罰鍰收入,惟106年度編列之預計收入相較起105年度竟減列9,470千元,減幅超過40%,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環保相關法令之查緝績效恐有便宜行事、怠惰督察之虞。爰此,提案增列預算收入1,000萬元,以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核違反相關法令之決心及績效。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數為2,455萬2千元、105年預算數為2,247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入有過於寬列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罰金罰鍰歲入預算」增加50%、650萬元。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3、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282萬7千元、105年預算數為1,403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入有過於寬列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一般賠償收入」增加10%、99萬元。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4、

環保署106年預算業務費項下委辦費總計高達513,292千元,占整體業務費總額795,583千元比例高達64.5%,形同環保署核心業務過半均以委辦方式實施,削弱其本身職能,且各項委辦計畫均未提供計畫內容,致使國會難以審查、監督。建議統刪環保署委辦費10%,並凍結10%,待環保署提供各計畫明細及歷年實施結果報告,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5、

系爭預算高達1,237千元。經查,相關大陸考察業務欠缺實際效益,有關大陸海漂垃圾污染台灣沿海問題,多年來協商也無任何實際成效。環保署應審視檢討大陸地區出訪之必要性與效益性。為撙節預算使用,建請減列大陸地區旅費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6、

106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赴大陸計畫合計有6項計畫,預算數為1,237千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多項計畫並未符合上開規定,諸如:()「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兩岸空氣汙染管制策略及技術交流會議」等,天數太長,應力求精簡;()我國環保技術較中國進步,故應是要由中國派員來我國學習研討;()台灣長期受中國空氣污染影響,如何改進空汙問題?應由我方提議改善方案,而不是受於對岸政策控制;()派員赴大陸計畫於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其次,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106年度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派員赴大陸計畫明細表,俾利檢視是否有重複情形;以及提供104、105年度之考察和參加會議報告,以瞭解成效。爰此,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減少非必要或無效之會議,建議刪減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500千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7、

106年度環保署派員赴大陸計畫旅費預算合計1,237千元,我國境外汙染源占3成,空氣品質防治而言,必須內外兼籌。該派員赴大陸計畫共6項,其中5項3年內無赴同一單位拜會,環保署應提出考察計畫及具體合作目標,又「港泰台州號」至今尚未處理完畢,對當地居民已形成嚴重影響。爰提案減列200千元,凍結857千元,待環保署提出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9月15日原停於廈門外海貨輪「港泰台州號」吹至金門海域,且船身破洞漏油,造成嚴重汙染。該船隻仍停於原地,貨輪拖離計畫數次改變,移除進度遲緩,顯然兩岸溝通不順暢,海洋事務處理失當,故減列兩岸洽商金門連江海漂垃圾汙染防治方式費用2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8、

106年度環保署派員赴大陸計畫有「大陸湖泊污染整治及事業廢水水質監測考察」及「兩岸洽商金門連江海漂垃圾污染防治方式計畫」,兩計畫預算數為360千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環保署105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多項計畫並未符合上開規定,諸如:()台灣環保技術已領先中國數十年,反之,應是要由中國派員來考察,及在台洽商相關事宜,何以是我方派員考察及洽商?;()洽商金門連江海漂垃圾一事,即便不在台灣或金門連江,也應於福州、廈門一代會談,何以預算書上擬前往北京或上海?地域上完全與金門縣、連江縣無直接關聯性。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應全數刪減。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9、

一、106年度環保署派員出國合計有27項計畫,包括考察計畫1項、開會計畫24項及進修與實習計畫各1項,預算數為5,001千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環保署106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中,如:實習「雲端服務及物聯網應用研習」計畫,台灣本身應也有相關技術,且物聯網技術本身就是一種網路運用,應可透過網路取得相關資訊,日本亦是相關技術大國,何以捨近求遠?而其中有六項開會計畫是至中國開會?

二、每年冬季中國沙塵透過東北季風吹向台灣,造成台灣PM2.5指數飆高,相關環境主張及PM2.5具體作為及要求,必需於會中提出,若無法於會中提出因應中國沙塵造成台灣危害之相關具體作為及要求,則「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兩岸空氣污染管制策略及技術交流會議」、「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大會及相關籌畫、工作諮詢會議」、「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研商及交流」等相關會議,應是無參與之必需性。另「兩岸環保事務交流或合作會議」,究竟為交流或合作,兩岸環保觀念相差甚遠,若要交流應是中國派員至台灣吸取台灣經驗,怎麼會是我派員前往。

基於上述,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除1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釐清究竟為合作還是交流,以及提出會具體向中國提出的因應PM2.5之要求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0、

環保署106年公務預算編列各項派員出國計畫達27項,總經費高達5,001千元,經查環保署每年派員出國計畫眾多,除公務預算外,基金預算亦編列大量出國旅運費,項目及內容重疊性高、效益不明,且部分會議派員人數、天數過多,有精簡必要。又如特地派員赴美進修雲端服務及物聯網應用研習、考察法令規範,其必要性何在,實有檢討必要。建議減列1,000千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1、

105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出國合計有32項計畫,包括考察計畫1項、開會計畫25項及實習計畫1項,預算數為487萬2,000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多項計畫並未符合上開規定,諸如:「考察韓國水體汙染總量管制技術及高科技廠廢水處理、化學品管理資訊揭露,及生物毒性管制法令規範」計畫,國內已有相關法規、規範,該單位目前已有相關監督水質汙染系統,應是檢討稽查監督管理方式,而不是藉由考察方式,再來修正檢討。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其次,出席定期會議中,「國際環保組織活動等及雙多邊會議」及「雙邊環保合作協定相關會議」,擬派人數分別為7人及6人,應予以減少;再者,105年度我國在國際會議遭中國施壓,多次發生無法參與會議的情形,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106年度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派員出國計畫明細表,俾利檢視因應計畫及是否有重複情形。綜上,建議刪減派員出國預算5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2、

系爭預算每年皆編列四百萬至五百餘萬元之譜,經查,各單位出國旅費項目,參訪主題難以避免重疊性與類似性,部分考察成果相似,成果效益不明,國外旅費業務更欠缺先期研究,未確實審視其出訪之必要性。為撙節預算使用,建請減列出國旅費1,6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3、

106年度科技發展項目,業務費用多為委辦費,與105年度相較,增列45,101千元,且決算數25,740,783元,僅占預算數54.37%。研究項目包含有關噪音管制、奈米科技、懸浮微粒、碳足跡項目等多項研究,相關研究進行多年,已累積許多研究成果,研究計畫之效益欠缺明確性與必要性;此外,委辦費用占業務費用比重過高,宜檢討改進。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45,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0千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進方案及將近3年(103至105年度)科技發展各委辦計畫之研究成果列表(含計畫名稱、金額、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成果摘要等)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4、

106年度科技發展項目,業務費用多為委辦費,與105年度預算50,383千元相較,增列4千多萬。研究項目包含有關噪音管制、奈米科技、懸浮微粒、碳足跡項目等多項研究,相關研究進行多年,已累積許多研究成果,研究計畫之效益欠缺明確性與必要性;此外,委辦費用佔業務費用比重過高,宜檢討改進。建請減列科技發展業務費共20,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5、

一、該科目預算係辦理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業務之委辦費及一般事務費。

二、然此預算科目委辦費佔99.16%,且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數為2,574萬元、剩餘數比率為45.63%,顯示此預算歲入有過於寬列之嫌。

三、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科技發展」刪減100萬元;凍結獎補助費2,000萬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16、

環保署106年度「產品碳足跡資訊揭露服務計畫」計畫預算編列7,500千元,然而查「產品碳足跡計算服務平台」,所有功能皆需加入會員才能使用,違背資訊公開原則,會員資格資料蒐集包含公司類型、公司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聯絡電話等,資料蒐集讓民眾加入會員有所疑慮,而平台內容資料也揭露得非常不清楚,完全無法達到資訊揭露之目的。

基此,建議刪減1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完整的改善揭露及網站便利之計畫,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7、

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尚未妥善完成105年預算凍結案及決議內容,包括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創新規劃、移動污染源改善方案、溫檢基金未來十年之歲入方案及總量管制規劃、塑膠微粒之環境調查等作業,爰凍結106年度「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之二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105年度之預算凍結案及決議案完成具體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8、

環保署106年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設備及投資費用791千元汰換通訊及事務機具,經查,環保署每年均編列同樣預算汰換同樣之設備,且編列標準顯較市價為高,是否屬業務或日常必須,有無必要連年編列此項預算,實有斟酌餘地,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對於非必要性支出應秉持撙節原則,建議減列3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9、

106年度系爭預算8,274千元,相同預算項目每年皆辦理施政計畫、施政方針、重大公共建設及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研擬及協調,與辦理環保替代役管理及房屋修繕事宜,以及彙編環境政策、圖書室採購、管理及館際合作會費等,相同工作與修繕費用每年編列,預算每年編列之必要性有所疑慮,且難以監督執行成效。建請有關─綜合企劃─01綜合策畫環境保護計畫之預算,除勞動派遣人力辦理綜合策劃環境保護事務工作預算外,其餘部分減列共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0、

系爭預算業務範圍包含:辦理環境管理相關業務推展工作,需委辦費2,100千元;辦理環境資源管理相關專業領域資訊收集、彙整及分析,提升環境規劃管理決策之專業性及效率,需委辦費3,000千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庫更新及強化網路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功能,需委辦費1,800千元;配合其他法規施行或修正,辦理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或審查作業執行,需委辦費1,684千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意見之蒐集彙整及分析提列,並執行評鑑交流相關工作,委辦費4,500千元。預算內容欠缺效益說明,高額委辦費用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綜合企劃工作─02環境管理預算共2,25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1、

106年度綜合企劃02.環境管理─0251委辦費5,100千元,其中包含0200辦理環境管理相關業務推展工作委辦費及0251環境資源管理相關專業領域資訊收集、彙整及分析之委辦費。相關費用運作效益不明、欠缺具體規畫。未充分發揮預算效益,監督不易,必要性值得商榷。又上述科目費用與103-104年度環境資源管理及決策支援專案工作計畫內容近似,但該2年期計畫經費共為4,400千元,本年度計畫預算偏高,爰此,基於上述理由,為發揮最大預算效用,建請減列費用共1,500千元,其餘凍結1,500千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用途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2、

環保署106年預算綜合企劃項下02環境管理編列620萬元獎補助費,經查此項獎補助費用連年編列,申請單位重疊性高,且活動內容與預算目的不符,例如每年補助工總業務費及民間團體會員大會,甚至捐助私立大學從事產學合作、科技研發項目,顯示其補助範圍、對象過於浮濫,與「環境管理」關連性何在實值檢討,建議減列3,000千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23、

1.環保署長年掌理環境影響評估審理業務,各業務機關對於相關法規運用以及實務運作上須要再檢討或精進之處,理應知之甚詳。環保署所編列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整合研修作業業務費120萬元與為配合其他法規施行或修正辦理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或審查作業執行委辦費168萬4千元,共288萬4千元。

2.國家產業發展與環境生態保護雙方意見迭有齟齬,環境保護署主動扮演定紛止爭的角色,責無旁貸。惟在檢討現行環評制度時,除提升審查效率外,亦應重視強化環評監督與擴大民眾參與現場勘查,以免淪為紙上談兵。

3.環保署應密切整合上述意見擬定精進作為,爰凍結環評現勘相關事宜業務費、環評審查會議各方意見蒐集彙整提列分析並執行評鑑交流工作提升品質與效率委辦費以及資料庫更新強化網路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委辦費共710萬元。待提出整體計畫並詳細說明具體作為後,方得解凍。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24、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綜合企劃」項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業務費編列21,274千元,其中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等相關工作,需業務費8,710千元。每件開發案若遇需環評時,往往須召開數次到數十次之會議,會議報告及「環境影響說明書」為要式規定。然而,每開一次會議就必須重新印製相關資料,浪費紙張、耗費資源、不符節能減碳之精神。環保署身為環境保護的主管單位,更要以身作則,應研擬推動公文無紙化,從自身做起,爰提案減列100千元。

說明:

一、環評會議往往召開數次,以利澤地熱電廠開發案為例,截至目前為止已召開四次的環評會議,每次印紙本55份「環境影響說明書」,包括附件等約有800頁左右。惟第四次的說明書,改的地方並不多,只是加上一部份的說明,約修改40頁左右,每開一次會議就必須重新印製相關資料,浪費紙張、耗費資源、不符節能減碳之精神。

二、同樣的政府機關,經濟部工業局面對申請案,也要到工業局去接受審查,則規定申請書全部以電子檔送交。審查會當天的報告,還會特別要求不需要再印紙本,原因是說推動公文無紙化,節省紙張。主導推動公文無紙化、節能減碳的環保署,更要以身作則,應研擬推動公文無紙化,從自身做起,爰提案減列100千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25、

亞洲水泥在花蓮太魯閣開礦引發關注,無獨有偶宜蘭潤泰礦區也有類似情況,環保署在類似開發爭議中,應基於環境保護立場,掌握全部開發(採)情況,但環保署目前沒有完整資料,林務局所主管之土地即有超過三十個採礦之開發案,環保署卻無掌握資訊。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83年通過之後,開發(採)並無檢送環境影響評估,縱使日後採礦期限展延嚴格把關,亦應先掌握目前所有山坡地開發情形,應該掌握所有開發(採)案、開發(採)期限、面積。爰此,建請「環境影響評估」項下之「業務費」預算為21,274千元凍結二分之一,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26、

106年度綜合企劃(04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編列預算計13,840千元,較上年編列12,720千元,多出1,120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政府推廣英文環保刊物,提升我國在全球環境保護形象,然而每年編列大筆預算,印製出版物、DVD等資訊,是否符合全球環保潮流?已是亟需討論的議題,若要再增加更多預算,進行相關出版品、DVD的印製,究竟是正面的推廣,還是負面的環保教材。

政府機關應將國際網路資訊充分利用與公開,予人民知悉,並進行相關的國際宣傳,透過YOUTUBE等網路平台,配合QR-Code或其他方式,取代DVD或大量書面文宣的印製,並簡化相關內容的專業用語,充分的揭露不足之處;使當地居民充分瞭解台灣並非是用文宣在講環保,而是從文宣、出版品等就開始在做環保,爰此,基於上述理由,樽節政府財政與推廣環保,建議刪減5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擬具相關出版品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7、

106年度系爭預算13,840千元,包含出國參加雙邊會談與環保組織活動,以及,與105年預算12,720千元相較有所增加。相關國際會議參與之必要性不明,具體效益值得商榷,國外旅費使用監督不易,應撙節使用。出版英文版環保政策月刊,提供我國駐外單位、國外政府、研究機構、非政府組織等,並製作英語暨西語多媒體簡報及潤飾英文文件,提升國際環境形象等預算,委辦費高達3,300千元。高額委辦預算,監督不易,國外旅費更應審慎使用,建請刪減預算共2,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8、

106年度綜合企劃分支計畫「04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編列預算計13,840千元,但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雖分別針對不同階段設計不同公共參與程序,惟公共意見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機關或開發單位欠缺實質拘束力。又公共參與能發揮實質效果之前提下,在於政府機關將資訊充分公開予人民知悉,但環境影響評估之相關資訊不夠公開、揭露不足;另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報告書之技術性過高,導致資訊公開亦無法使得當地居民充分瞭解開發行為之內容,民眾仍需耗費時間及蒐集,降低公共參與意願,環評審查結論對於開發行為具有否決效力,且涉及環境保護利益、產業發展利益等問題,以上,皆是人民對於政府已缺乏信任,持續推廣英文環保政策月刊,提升我國國際環境形象,推動之成效,令人質疑,又項下「8.辦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業務費1,500千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近2倍。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1,000千元,其餘凍結1,200千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環評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9、

有鑑於106年度綜合企劃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編列委辦費656萬元,其中330萬元係辦理環保署辦理英文版環保政策月刊,且採每月寄送方式;惟去紙本化乃現行閱讀之趨勢,且環保署已有相關網站可下載上開月刊,採每月寄送之方式花費甚鉅,與環保節能概念不符,能否提升我國國際環境形象之成效,亦有待商榷。爰此,刪除「綜合企劃」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委辦費」330萬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30、

有鑑於106年度綜合企劃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共編列8次出國考察,惟出席國外會議之必要性與效益難以評估。爰此,全數凍結「綜合企劃」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國外旅費」2,823千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國外旅費之考察事項、會議內容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31、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綜合企劃」項下推展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業務費中之國外旅費編列2,823千元,其中派員出席國際環保組織活動及雙多邊會議等,需國外旅費855千元。惟相同計畫目的去年派四名人員出差美國,前年更僅各派一名人員出差歐洲及美國,但今年卻一次欲派遣七名人員出差。考量國家財政困窘,撙節開支,應縮減出國考察人數,每次應以一至二名人員出差為宜,爰提案減列300千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32、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綜合企劃」項下推展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業務費中之國外旅費編列2,823千元,其中派員出席雙邊環保合作相關會議,需國外旅費840千元。惟相同計畫目的去年派四名人員出差日本編列183千元,前年派四名人員出差美國編列759千元。今年雖會議場地未定,但卻編列六名人員出差,派遣出差人力略微虛浮。考量國家財政困窘,撙節開支,並參考前兩年出差人數,應將今年預計派遣出差人數由六名降為四名,衡酌人數、出差地等差異,爰提案減列100千元。

說明:如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33、

106年度環保署派員出國計畫預算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工作小組及相關會議,旅費預算合計352千元。雖我國非該會議締約國,為建立永續家園,提出減碳自主貢獻承諾,設定2050年排碳量不得超過2005年50%,然我國未來能源政策不明,恐高度仰賴火力發電,且移動汙染源未能有效控管,與減碳自主貢獻承諾相違背,環保署應先具體說明未來減碳之計畫及每年之目標達成率。爰提案減列352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4、

一、該科目預算係作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污染防治、垃圾減量與營造友善城鄉環境之用。

二、然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保留數比率為14.44%、2億8,412萬9千元;剩餘數比率為3.84%,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

三、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凍結獎補助費2億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35、

環保署於101年度至108年度編列「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共53億4,900萬元,經查:

「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先行計畫為97年至100年「河川及海洋水質維護改善計畫(第2期)」,然現行計畫中對「海洋」整治標的比例過少;海洋污染防治措施僅在「建置海洋污染管理資訊系統」進行海洋汙染敏感區調查與加強事後的「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能力」,不見對常態性海洋水質背景質與生態資料庫進行實質作為,也因此至今無法進一步對於海洋生態損失計行評估;又,該子計畫「活力海洋與綠色港灣」目標設定於106年完成構建2處綠色港灣,以期達到「綠色港灣、樂活埠堤」,然,對全國沿海(海港)水質檢測與實質海洋環境提升(含常態淨灘)作業無進一步成效。

綜上所述,爰凍結預算5億7,800萬元,環保署應於三個月內通盤檢討,並重新擬具臺灣遊憩海域、經濟港灣水質改善計畫與建構「海洋生態」相關背景數值(彙整)平台計畫,並列入「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績效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36、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辦理水汙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獎補助費編列465,500千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海洋汙染防治工作,強化海洋汙染緊急應變能力,查核船舶廢油汙染排放管制等,需獎補助費22,133千元。海洋汙染由於影響層面較廣,往往需要中央政府由上而下的統合防治,此計畫補助地方政府之項目內容與環保署另一「水質保護」項目中的「海域汙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諸多重複,為明確事權及撙節財政不致浪費,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

說明:

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海洋汙染防治工作等,期補助對象為全臺鄰海地方政府。具體計畫內容為辦理港口船舶廢油污水排放情形稽查作業、海域水質監控、購置海洋污染防治設備、辦理海洋污染防治設備訓練及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演練、海洋環境教育等工作,以提升地方政府海洋污染防治及緊急應變能力。

二、惟環保署另一「水質保護」項目中的「海域汙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亦針對海洋汙染事件緊急應變模擬、提升海洋汙染防治管理系統功能、精進海洋汙染防治及緊急應變策略等相類似項目編列22,000千元,相同項目諸多重複,為明確事權及撙節財政不致浪費,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37、

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度,配合內政部「國家溼地保育計畫」,編列預算900萬元;惟該計畫於105年6月20日發函報請行政院審議,尚未獲行政院核定。該計畫尚未獲得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900萬元之預算,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爰此,刪除「環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獎補助費」900萬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38、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加強基層環境建設」項下推展水汙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獎補助費編列465,500千元,其中行政院審議「國家濕地保育計畫」編列第一年費用9,000千元,辦理本署且獲選為國家重要濕地場址之濕地營造、復育等工作,然該新興計畫未獲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允宜檢討改善,又我國有多起保育溼地和經濟開發衝突之案例,環保署卻未堅守保育溼地之立場,對環境保育、永續發展、教育推廣之理念相違背。爰減列4,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人為設施或操作,都與藻礁的生存與健康有關。當前藻礁有三大類危機,一為化學性,二為物理性,三為生物性。化學性如桃園沿岸工業廢水的排入;物理性包括突堤效應等造成漂砂之掩埋,以及臨時護堤被沖刷流出沙土;生物性包括各類大型開發案如工業區、工業港的闢建、中油海底天然氣輸送管線的開挖工程、人為觀光行為的踩踏及過度採補藻礁生物,都會對藻礁的生長及造礁產生負面影響。

二、我國桃園海岸最古老的藻礁約有7,500年歷史,觀新藻礁之動物密度為高美濕地的5倍,香山濕地的8倍,尤其是觀新藻礁的環節動物與節肢動物的數量特別豐富,亟需就地進行保育,然中油海底天然氣輸送管線的開挖工程位於觀塘工業區,因1999年已通過環評,因此未再進行新的環境評估。該接收站初期規劃填海造陸77.2公頃,估計其中約35公頃為藻礁地形,對藻礁的危害空前之大。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9、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推展水汙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計畫,獎補助費編列465,500千元,其中行政院審議「國家濕地保育計畫」編列第1年經費9,000千元,補助設置且獲選為國家重要濕地之保育等工作。高雄茄萣溼地擁有國際級濕地潛力,雖尚未獲選為國家重要濕地,但相關團體積極申請納入。惟高雄市政府卻一意孤行欲開闢切過濕地的1-4號道路,第一次環評已遭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卻想透過二次環評搶通關。環保署對此事件卻未堅持保育溼地之立場,反而放任高雄市政府不斷闖關,此態度愧對「國家濕地保育計畫」之宗旨,爰提案凍結9,000千元,待環保署明確表達保育溼地之立場,並研擬未來面對相關爭議時之應對計畫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根據《濕地保育法》濕地分級的八項評比指標,茄萣濕地就符合其中七項,而《拉姆薩濕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 of Wetlands)定義的標準,更是達到國際級,就因為全球4.95%的黑面琵鷺在此棲息。內政部目前正為茄萣濕地進行再評定作業,茄萣濕地級別尚未公告,高雄市政府卻急著審查開發案,欲開闢切過濕地的1-4號道路。

二、查高雄市政府欲開闢切過濕地的1-4號道路,第一次環評已遭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卻想透過二次環評搶通關。但高雄市環保局卻認為濕地級別與環評審查不相衝突,且環保署亦未挺身而出捍衛濕地之保育。環保署一面喊著濕地必須積極保育,但面對地方政府在溼地上的開發行為,卻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之態度,愧對「國家濕地保育計畫」之宗旨,爰提案凍結9,000千元,待環保署明確表達保育溼地之立場,並研擬未來面對相關爭議時之應對計畫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40、

環保署106年度新興計畫「國家濕地保育計畫」為5年計畫,期程106年至110年,總經費6,300萬元。環保署於106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900萬元。惟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然卻未見環保署依預算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爰建議凍結「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年預算9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相關效益分析報告,向本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41、

經查:

(一)「國家濕地保育計畫」依據行政院105年03月08日臺建字第1050009680號函辦理。

(二)該計畫自106年至110年度,共計5年期。該計畫於本年度6月提出草案,行政院審議中,未獲核定。

(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二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係指期程二年以上,並依據行政院施政重點、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其他重要施政事項所擬訂者。各機關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衡酌其業務性質、財務需求及重要程度,其涉及重大政策及跨機關性質者,應函報行政院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六點:也揭示新興工程計畫各主辦機關於計畫提報審議前,應先將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研究)及總工程建造經費概估函報主管機關。

(四)《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綜上所述,本案預算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程序不符;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依據,環保署應依計畫編審辦法及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完成,再據以編列概算及預算案,爰凍結本計畫編列在「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全部預算,待環保署依法定程序核定計畫完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42、

有鑑於我國24座營運中焚化廠,每年約產出70萬~100萬噸底渣。然而隨著焚化底渣數量日益增加,地方政府無法取得足夠掩埋場用地,環保署開始採取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之政策,惟在此政策之下,卻導致許多不肖業者是將焚化廠底渣非法棄置,以台南市為例,半年來三度在安南區發現堆置焚化爐底渣,且總掩埋量2萬餘噸,顯見補助地方政府底渣再利用之方針有待改善。爰此,刪除「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4,000萬元,凍結2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焚化底渣再利用的證明文件、對違法業者撤照、環保局委外的監督與稽查,擬定標準作業程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43、

有鑑於雲林縣各鄉鎮垃圾因外縣市焚化爐歲修及風災重創,截至105年10月24日既有堆置量已達約3,000噸,且自105年11月1日起清運缺口更將擴大為每日146.5噸,每月將有近4,500噸之垃圾暫置各鄉鎮,縣府雖積極宣導垃圾分類,垃圾每日可減量20噸,但仍不足以填補清運缺口。環保署於105年9月底要求雲林縣府儘速完成焚化廠環評程序,惟仍遭當地區民反對,顯見去年至今,環保署僅每年協調處理雲林縣之垃圾清運,但自有焚化爐卻遲不啟用之核心問題,一直未獲有效解決。爰此,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2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督導各縣市政府針對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之方案,及各縣市焚化爐整合協調與應變計畫,並提出協助雲林縣焚化爐重啟爭議之有效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44、

環保署106年預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02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1,347,102千元補助地方政府。然而近兩年地方政府陸續發生垃圾大戰,近日又發生蘭嶼垃圾爆量、無法處理問題,經查,目前台灣計有24座焚化爐,總設計容量達900萬噸,而104年總焚化量僅653萬公噸,顯示問題並非容量不足,而是區域調度問題。建議凍結本項預算1億元,待環保署就解決地方垃圾處理危機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陳曼麗

45、

105年度合計畫─加強基層環保建設(02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總經費編列1,347,102千元,部分縣市每年皆面臨垃圾清運的重大問題,然而有些縣市卻是焚化爐有餘量,卻無垃圾可燒的情況,此一問題出自於整體垃圾區域調度的制度及調配,然而環保署卻遲遲無法妥善調度,致生有餘量的縣市不燒家戶垃圾而去燒工業垃圾,部分垃圾處理量不足的縣市年年都要忍受垃圾山,爰此,基於上述理由,為凍結3,0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備妥完善調度計畫報告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46、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推展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獎補助費編列1,347,102千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離島地區垃圾轉運工作,並辦理興建垃圾前處理設施及改善既有垃圾處理相關設施等工作。2003年民進黨首度執政時即喊出「零廢棄」的目標,並提出預定2020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回收率。但澎湖缺乏焚化爐,卻未積極輔導加強回收率之提高,2015年的回收率僅52.7%,與全國平均資源回收率相較之下屬於中後段班。究其原因,乃環保署不斷地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轉運工作,降低提高資源回收率之動力,此乃環保署預算之錯置。爰提案凍結28,55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加強資源回收率提高之辦法及具體措施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澎湖每日產生50噸垃圾,觀光旺季甚至達90噸,每年合計約產生1.8萬噸的垃圾,由於澎湖縣境內並無焚化爐,一向以每噸2,100元送往高雄焚化處理,最近甚至醞釀調漲至2,300元。細看垃圾成分組成,澎湖面積小、人口少,主要發展觀光,垃圾成分相較單純,像是廚餘、紙類、塑膠就占九成,等於大多可以回收,根本不用蓋焚化爐。

二、2003年民進黨首度執政時即喊出「零廢棄」的目標,並提出預定2020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回收率。但澎湖缺乏焚化爐,卻未積極輔導加強回收率之提高,2015年的回收率僅52.7%,與全國平均資源回收率相較之下屬於中後段班,同樣沒焚化爐的連江縣卻有將近70%的垃圾回收率。究其原因,乃環保署不斷地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轉運工作,降低提高垃圾回收率之動力,使得部分離島過於依賴此補助,此乃環保署預算之錯置。爰提案凍結28,55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加強資源回收率提高之辦法及具體措施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47、

環保署為精進資源回收、再生產品再利用及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辦理「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執行期間從102年迄106年,106年預算編列5億2,680千元。惟檢視近3年垃圾回收成效增加幅度有限,其中廚餘回收量、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自102年度起逐年下降,顯示垃圾減量成效已出現鈍化。

此外,底渣資源化產品常因品質不穩、雜質異味等問題造成使用者再利用之意願降低。又底渣之處理方式除再利用外為衛生掩埋,惟近年公有垃圾掩埋場剩餘可掩埋容積相當有限,若無法提升或落實底渣再利用,恐導致底渣無處可去,而遭任意棄置,污染環境。為落實政府推動「循環經濟」之目標,並考量國家經濟狀況,爰提案建議刪減「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106年度預算2,680萬元並凍結1億元,待環保署提出垃圾減量檢討方案及底渣再利用提升計畫,向本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48、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5億2,680萬元,為落實國內資源永續循環利用,建構資源永續循環社會,政策已賡續推動,惟近來回收策略執行出現瓶頸或部分計畫規劃未盡嚴謹周延,影響原定計畫目標之達成,104年度保留待執行數4.34%,賸餘數11.34%,且近3年垃圾回收成效增加幅度有限,其中廚餘回收量、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自102年度起均逐年下降,顯示垃圾減量成效漸鈍化,爰減列2,680萬,凍結5,000萬,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配合資源永續及「零廢棄」趨勢,我國垃圾清理政策以「源頭減量、資源回收」為主要方向。近年資源回收觀念普及,全國垃圾回收量逐年攀升,由95年度之276萬公噸,增至104年度之399萬公噸,垃圾回收量攀升44.56%。惟近3年垃圾回收成效增加幅度有限,其中廚餘回收量、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自102年度起均逐年下降,僅資源回收量微幅增長,顯示垃圾減量成效漸鈍化,相關措施亟待精進以突破瓶頸。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49、

「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為102年至106年跨年期計畫,編列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據悉,國內多個縣市自104年初起,相繼陷入垃圾大戰,除因多座垃圾焚化廠適逢歲修外,另外縣市調漲垃圾處理費率,以及未依契約履行,亦肇致垃圾無法有效處理。監察院亦於105年度02月03日調查後進行糾正(105財正0006號)如下:

()本年度國內「跨縣市合作處理垃圾政策」自90年代推動迄今,已逾10多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迄未健全統一調度分配、風險預測及應變管理機制,肇使國內多個縣市自104年初起,相繼陷入垃圾無法正常處理致生民怨窘境,部分縣市焚化廠反因垃圾量不足而頻繁停爐;甚且,該等垃圾無法正常處理之縣市「垃圾妥善處理率」,竟仍大部分呈現100%,顯與事實難以契合。又,臺中市政府除與彰化縣政府轄內焚化廠違規超收處理事業廢棄物,背離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書件所載內容外,復將所收受之南投縣垃圾率由約定每日150公噸調降至60公噸,已違背雙方簽訂之行政契約及區域合作政策。

()「區域合作機制」明顯失靈,致使部分縣市垃圾無法正常處理而嚴重久置,部分縣市焚化廠又因垃圾量不足而頻繁停爐,凸顯環保署統一調度分配、風險預測及應變管理機制迄未健全,洵有欠當。

()垃圾清理工作固屬地方自治事項,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本應責無旁貸,惟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地方制度法、該署組織條例及相關主管法令,既分別負有策劃、指示、督導、查核、協調、補助、代行處理之責,容難以置身事外,允應積極督同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研謀解決良策,以維護政府形象並遏阻垃圾處理危機任何可能發生之機會。

()國內24座營運中焚化廠之平均廠齡已逾15年,其中13座逾半數更已逾或將屆原規劃之20年服務年限,且公有公營焚化廠效能普遍不彰,致整體運轉率遞減及偏低,無異減損全國垃圾總處理容量。

環保署作為缺失影響國民權益,應於「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中改善垃圾減量成效不佳與積極處理掩埋場剩餘容量容積比率低之地區後續配套(如桃園市)。同時亟應協同各級地方政府未雨綢繆,妥為規劃未來垃圾處理方式,以邁進零廢棄與妥善處理垃圾之職責,落實永續健全發展。環保署於「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上仍有改善執行空間。

綜上所述,爰要求環保署於三個月內,提出因應計畫與執行改善之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50、

環境保護署雖長期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但由於底渣品質不佳,公共工程使用有疑,底渣於公共工程的利用率始終無法大幅提高。此外。儘管底渣有三級品管制度,卻因制度漏洞,底渣往往遭業者違法棄置在農田、魚塭,造成二次土地、環境污染,並衍生農產品之食安問題與健康疑慮。爰此凍結106年度「加強基層環保建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之二分之一經費,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底渣品質改善作法,並提供如何提升底渣於公共工程之再利用率政策手段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51、

查環保署106年度編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獎補助費55,800,000元,然焚化爐底渣違法再利用事件頻傳,近日又接連發生農地、魚塭遭違法傾倒焚化爐底渣,這些焚化爐底渣普遍不但有臭味,還夾帶碎玻璃、碎陶瓷與鐵釘,甚至仍有重金屬含量偏高之情形,顯見焚化爐底渣品質控管不良,產生再利用去化的市場受限。

爰此提案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項下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10,000,000元整,俟環保署提出焚化爐底渣品質控管強化計畫、落實品質控管及嚴審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推動獎補助款事宜後,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52、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推展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獎補助費編列1,347,102千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獎補助費為55,800千元。查地方政府將底渣委由再利用公司處理後,監督力道即減弱,導致底渣隨意傾倒,汙染農田或魚塭之新聞時有所聞,環保署應課責地方政府環保局應盡好監督責任。爰提案凍結5,58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加強地方環保局監督再利用公司之辦法或措施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全台24座焚化爐,每年會產生約100萬噸底渣,必須送掩埋場處理,不過掩埋場有一定容量上限,因此不少縣市開始將底渣再利用,作為道路級配及公共工程回填材料,但像是南投縣政府,對於底渣是否造成二次汙染仍有疑慮,堅決反對再利用,顯示出各地方政府對於底渣如何處理其實沒有一定的準則,且底渣是否完全無汙染疑慮亦值得疑慮。

二、惟地方政府將底渣委由再利用公司處理後,監督力道即減弱,無法明確掌握底渣的去向。且底渣處理費所費不眥,故許多再利用公司經常隨意傾倒來節省處理費,卻造成汙染農田或魚塭之新聞時有所聞,爰提案凍結5,58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加強地方環保局監督再利用公司之辦法或措施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53、

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預算20,000千元。

說明:

一、焚化爐應優先燃燒境內外新產生的生活廢棄物,仍有餘裕量才處理掩埋場的舊垃圾焚化;否則將造成新舊垃圾大戰的荒唐現象。

二、掩埋場的垃圾含土量及濕度高,除燃燒後易產生較多底渣及飛灰外,亦有可能產生較多酸性氣體及戴奧辛,恐縮短焚化爐壽命及降低焚化效率。

三、爰凍結環境保護署「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預算百分之二十五,共20,000千元。俟環保署盤點各焚化爐餘裕量,並參考北投焚化廠過去燃燒內湖掩埋場垃圾的操作經驗,擬定合適的掩埋場垃圾占總焚燒垃圾量的比例,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林靜儀

54、

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度新增「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該計畫於105年7月20日始函報行政院審議,惟行政院於105年10月28日退回該計畫於環保署,要求補正再行提報。各機關各項計畫應依計畫編審辦法及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完成,再據以編列概算及預算案方為妥適。此計畫為106年度新增,惟該計畫在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5,000萬元預算,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爰此,刪除「加強基層環保建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有關「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之獎補助費5,000萬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55、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推展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獎補助費編列1,347,102千元,其中依行政院審議「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計畫內容包含離島中小型焚化廠興建等等。民進黨政府在2003年首度執政時曾宣布不再興建焚化爐,並以「零廢棄」的目標作為替代。而按照澎湖垃圾的組成來看,近九成的垃圾屬可回收之垃圾,再加上垃圾焚化爐易造成空氣汙染,影響澎湖觀光發展,且尚未徵詢地方居民同意,興建焚化爐,非屬必要之事,爰提案減列50,000千元。

說明:

一、據報載,由於澎湖目前沒有焚化爐,垃圾只能轉運高雄,該計畫也打算補助澎湖興建一座新的焚化爐,處理澎湖、金門與連江三離島縣的垃圾,由環保署全額補助興建費10.13億元。目前已編列5000萬元預算,在明年用於修繕屆齡除役的焚化爐,希望焚化爐可以延役15至20年外,還有一部分將補助澎湖作為興建焚化爐的規劃。

二、澎湖每日產生50噸垃圾,觀光旺季甚至達90噸,每年合計約產生1.8萬噸的垃圾。細看垃圾成分組成,澎湖面積小、人口少,主要發展觀光,垃圾成分相較單純,像是廚餘、紙類、塑膠就占九成,等於大多可以回收,根本不用蓋焚化爐。

三、2003年民進黨首度執政時即喊出「零廢棄」的目標,並宣布不再興建焚化爐,提出預定2020年時要達到75%的垃圾回收率,環保署應延續過去政策發展垃圾回收率之提升而非興建焚化爐來處理垃圾。焚化爐往往是空氣汙染之主要元兇之一,而空氣清淨計畫亦是環保署近年來主要政策目標,興建焚化爐不啻是與其政策目標背道而馳。此外,澎湖屬觀光大縣,若因焚化爐造成的空氣汙染影響到觀光風景,亦會影響當地居民之生計。

四、焚化爐之興建往往是地方最具爭議之問題,澎湖一來垃圾成分較為單純,九成以上垃圾可以回收,實在找不出需蓋焚化爐之理由。另外,其製造的空氣汙染可能進而影響觀光影響到當地居民生計。更重要的是,是否興建焚化爐尚未徵詢過當地居民之意願,卻先貿然編列預算著手興建焚化爐,不顧人民之感受,故提案減列50,000千元,將興建中小型焚化廠之相關經費予以減列。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56、

106年度環保署於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用途項下,垃圾焚化爐整備工程、推動區域合作、中小型焚化爐興建、3離島垃圾轉運等相關工作,然全國焚化廠密度已是全球第一,各焚化廠尚有餘裕量,且各地環保意識抬頭,對安全家園有著高度的企盼,焚化廠興建爭議較大,林內焚化廠、台東焚化廠也因地方反彈聲浪大、垃圾焚化量低於BOT合約等問題已停閒置10餘年未啟用,因此針對垃圾處理環保署應先考慮由全國統籌調度,協助解決垃圾問題,並採取多元化方式,落實垃圾分類及減量回收再利用,故刪除1,0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隨著生活品質提升及環保意識抬頭,民眾對於自身權益之維護和保障生活品質之要求越來越高。由於興建焚化廠之效益均仰賴地方政府之支持與配合,且須先取得在地民眾之認同與首肯,故鄰避效應仍為該計畫推動主要阻力因素,該署允應積極協調溝通,加強土地正義及嚴謹規範環境污染管理作業,取得民眾信任,方能達成政策目標。

二、近10年全國垃圾產生量及平均每人每日垃圾產生量逐年遞減,源頭減量措施已具一定成效,然近3年垃圾減量成效有鈍化現象。復為達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目標,環保署應優先中央統籌調度,落實源頭減量,待該署檢討精進,俾利我國邁入循環經濟時代。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57、

經查:

(一)「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11月24日召開之「106年度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規畫事宜」辦理提報計畫。

()該計畫自106年至111年度,共計6年期。計畫目標包含「焚化廠整備工程」、「區域合作推動」、「澎湖縣中小型焚化廠興建及三離島縣垃圾轉運」、「環保設施效能提升」、「垃圾清理督導」。該計畫於本年度6月提出草案,行政院審議中,未獲核定。(105年07月20日環保署督字第1050058190號函)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二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係指期程二年以上,並依據行政院施政重點、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其他重要施政事項所擬訂者。各機關擬訂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衡酌其業務性質、財務需求及重要程度,其涉及重大政策及跨機關性質者,應函報行政院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六點:也揭示新興工程計畫各主辦機關於計畫提報審議前,應先將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研究)及總工程建造經費概估函報主管機關。

()《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綜上所述,本案預算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程序不符;施政計畫為預算編列之依據,環保署應依計畫編審辦法及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完成,再據以編列概算及預算案。爰凍結本計畫編列在「加強基層環保建設」科目全部預算,待環保署依法定程序核定計畫完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58、

環保署106年度新興計畫「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為6年計畫,總經費110億3,300萬元。環保署於106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5,000萬元。惟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然卻未見環保署依預算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爰建議凍結「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106年度預算5,0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相關效益分析報告,向本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59、

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預算10,000千元。

說明:

一、焚化廠燃燒垃圾,除了會排放含戴奧辛與重金屬的空氣外,亦會產生底渣與有害飛灰。焚化廠是否延役、更新,允宜於辦理評估與先期規劃時,評估近20年來對周遭居民健康以及環境的影響。

二、爰此,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預算五分之一,10,000千元,俟環保署擬定計畫,評估延役的焚化廠近20年來對周遭居民健康、環境的影響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林靜儀

60、

查環保署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草案),計畫於澎湖規劃興建乙座日設計處理量100公噸之中小型焚化廠,預估經費10億1,300萬元,此與環保署在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業務報告書面文件所提循環經濟為兩個相反發展方向;同時亦與過去政府正面回應民間「不要焚化爐、要零垃圾」的呼聲及宣示「不再興建焚化廠」的承諾相違背。

爰此提案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項下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1,000,000元整,俟環保署修正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內容能名符其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61、

1.和美焚化爐設計量能只有45公噸/日,溪洲焚化爐的設計量有900公噸/日,所以和美焚化爐量能只有溪洲的5%。目前溪洲實際處理量只有780公噸/日,應該有足夠空間可以完全處理掉和美的垃圾處理量。

2.小型焚化爐的燃燒效率比較差,產生的空污卻比較多,之前和美的營運狀況並不理想,常常停爐。建議和美焚化爐可以直接除役,不要再延役。這樣編列的30萬評規費及1億元施工費可以刪除。

3.澎湖若興建焚化爐,評規要5,500萬,施工要9.6億元,但是目前澎湖還在評估當中,也尚未經過環評以及民眾認可。建議先刪除相關預算,待澎湖經過評估決定,也完成環評以及相關民意程序,再行編列相關預算。

4.環保署目前的延役計畫中,編列了和美焚化爐延役的預算以及澎湖興建焚化爐的預算,要興建以及延役污染較嚴重,而且效率較差的小型焚化爐。根據這樣的情況,爰凍結106年度10%之預算,500萬元。

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重新評估及提出焚化爐延役的修正計畫,經行政院通過,到本委員會報告後,再由委員會決定解凍或繼續凍結。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62、

環境保護署106年度「加強基層環境保健設」項下推展解決地方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民眾抗爭)之垃圾區域調度緊急清理經費、處理設備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汙染場址改善、水汙等相關環保工作,編列獎補助金64,800千元,然近年民眾抗爭事件有逐年成長趨勢,環保署應與民眾積極溝通,並強化汙染場監督及考核機制,俾提升污染場址管制之有效性,降低環境再度受污染之風險,環保署亟待檢討精進。爰減列14,800千元。

說明:

一、活化掩埋場為重要課題,尤其垃圾掩埋時,未做資源分類,事後重新檢視這些陳年垃圾時,發現掩埋了大量的可燃物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和土石,其中以含有腐植土的土石為最大宗。以台北市內湖垃圾山為例,內湖垃圾山的舊垃圾,60%為土石方、36%為可燃垃圾、4%為資源回收物,而可燃垃圾中又有三成是塑膠類廢棄物,包括舊塑膠袋及其他塑膠製品。內湖垃圾山的復育花了八年13.8億元清除222萬立方公尺的垃圾,大約占總垃圾量的三分之二,底下還有90萬立方公尺的垃圾。

二、2014年底因為各地焚化爐調配和管理問題,中南部爆發垃圾大戰,無處可去的垃圾只能堆置在掩埋場,部分地方政府因此希望開放已經封閉的掩埋場,卻未進行溝通,引發掩埋場周遭居民抗議,要如何有效率推動垃圾減量,才是關鍵。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63、

一、該科目預算係作為空氣保護與噪音管制之相關業務經費。

二、然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剩餘數比率為69.63%,顯示此預算歲入有過於寬列之嫌!

三、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凍結500萬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64、

106年度「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科目之預算數編列40,559千元:雲林許厝分校的遷校議題、台化與彰化縣的對抗、高雄大林蒲遷村等事件,環保署有責任做好空汙管理及監測,政府不應環境治理上無法決斷,是否超標、是否符合標準、是否代表沒有汙染?是否會對民眾造成健康影響,環保署對此應有積極作為。

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改善前,故建議刪減5,000千元,其餘凍結5,000千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時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65、

經查,原定105年度09月公告施行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至今仍無法施行。嚴重影響相關行政單位與地方行政單位有效進行空氣汙染防制。再者,現行公告之草案,在空氣汙染指標上與各縣市數值標準無法統一,造成空汙防制執行混亂,不見環保署相關業務單位著手處理。

另,106年度預算「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增列法規研修經費17萬4,000元,其實質執行內容不清,實有浪費國家公帑之嫌。

綜上所述,執行缺失影響國民權益,未見環保署積極著手改善。爰要求環保署於一個月內,公告《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提出「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法規研修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66、

有鑑於我國空氣品質問題逐年嚴重,根據能源局統計,交通運輸是國內的排碳大戶,交通運具僅次於工業部門,其中又以公路運輸占九成六最多。近五年以來,部分縣市政府雖均有推行U-bike,惟我國已有大學教授分析研究表示,「將U-bike延伸到U-motor、U-car,將是台灣交通減碳的關鍵解方」,國內電動汽機車的技術已經很成熟,若能透過共享、智能汽機車,將可兼顧環保及安全。共享汽車隨著環保議題、科技發展擴及到全球,至今已有超過27個國家開始參與,亞洲主要是日本、新加坡、南韓、香港、大陸等國。反觀,我國城市充電設備不足,目前民間自行推出的共享汽、機車還在摸索階段。為保障國人健康並有效解決移動污染源之空污問題,爰此,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交通工具污染防制方式,廣納各方意見並參酌國外可行作法,提出具體可行策略、推廣計畫與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67、

有鑑於近年來我國空氣品質不佳,各縣市政府針對固定污染源分別訂立較嚴格之標準,中南部六縣市共同宣誓支持「禁燒生煤及石油焦」政策。例如:雲林縣通過「禁燒生煤自治條例」,台中市通過「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等。然而已經通過的自治條例,卻有牴觸中央法規之問題,顯見中央與各縣市政府並未做橫向溝通,亦未提供自治條例訂定時相關中央法規之意見。爰此,凍結「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各縣市政府進行協調,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自治條例並召開公聽會,於做出統一解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68、

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100年通過至今,建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安全,但是今,政府遲遲無法落實法律,相關執行仍然停滯在策略規劃,查105年多為活動及文宣辦理,過去無論在委員會或是公聽會上,貴署皆已承諾會立即實施辦理,但至今遲遲未見實際成效,業務執行態度及成效,令人質疑。

基於上述理由,在落實查察室內空氣品質前,建議全數凍結「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6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69、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推展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規劃及推動,業務費編列600千元。查我國現行的二氧化硫濃度標準,相較歐美國家寬鬆甚多。二氧化硫為常見的空氣污染物,會刺激眼、鼻,對哮喘病患者及慢性呼吸系統病患者的健康影響更為明顯。其對健康影響,主要是短時間暴露影響較顯著,尤其是每小時之二氧化硫濃度標準更要嚴加把關,應該加強管制標準。爰提案凍結6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提高二氧化硫濃度標準之措施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現行二氧化硫空品標準是小時平均值250ppb、日平均值100ppb及年平均值50ppb。雖近年來空氣中二氧化硫濃度大幅改善,1994年全國年平均值為8.07ppb,去年已降低為3.13ppb,遠低於年平均值標準50ppb。不過,美國在2010年修正二氧化硫空品標準,將24小時平均值140ppb及年平均值30ppb取消,但增訂小時平均值75ppb,相較我國標準是加嚴3倍以上。

二、二氧化硫為常見的空氣污染物,會刺激眼、鼻,對哮喘病患者及慢性呼吸系統病患者的健康影響更為明顯。其對健康影響,主要是短時間暴露影響較顯著,故美國饞增訂小時平均值。台灣小時平均值與美國相比過於寬鬆,考量二氧化硫主要影響為短時間暴露。爰提案凍結6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提高二氧化硫濃度標準之措施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70、

106年度全球大氣品質保護業務,預算編列30,084千元,與105年預算數26,924千元相較大幅增加,其中包含:推動我國溫室氣體管制策略,執行各部門成果彙整及行政支援,需委辦費15,300千元;建置我國排放效能標準自願減量工作機制,協助專案工作會議及相關行政支援,需委辦費10,000千元;出席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大會、相關籌劃工作諮詢會議等,需大陸地區旅費237千元;輔導地方政府推動溫室氣體盤查與研擬因應策略,需委辦費4,200千元;內容包含法規修訂、宣傳作業、兩岸交流活動等,其中高額委辦費效益有所疑慮,相關預算使用監督不易,106年預算大幅增加,應撙節使用。建請減列04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共6,32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71、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推展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業務費編列30,084千元,為建立永續家園,配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發展,提出減碳自主貢獻承諾,設定2050年排碳量不得超過2005年50%,然我國能源政策不明,再生能源發電量尚無法補足電力缺口,恐高度仰賴火力發電,且我國在公約的定位以及國際對溫室氣體的管制措施仍充滿不確定性,溫室氣體管制法仍有許多配套子法仍欠完備,存在授權不確定、重減緩輕調適、缺乏跨部會的整合權限。爰刪5,084千元,凍結5,000千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72、

環保署106年度「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編列3,008萬4千元,主要在因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發展,辦理相關法規研修,推動國內溫室氣體管制策略等工作。經查,因應京都議定書決議,節能環保車輛之兩大要件為「低空污排放」及「低噪音」,又目前歐盟對於「低空污排放」、「低碳排放」之標準,已要求須引擎須適用2012年UIC624-4的排放標準。惟環保署除要求一般民眾使用之汽、機車須符合相關排放標準,對屬於政府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火車」卻未要求其引擎之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等排放標準,顯有失公允,並有違政府節能減排、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爰建議刪除「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6年度預算500萬元,並凍結1,500萬元,待環保署重新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向本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73、

環保署106年預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04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計畫編列30,084千元,其中獎補助費29,500千元占本項預算比例達98%,經查環保署有關機制建立、行政支援委辦費用逐年倍增,而施政績效亦僅提及建置完成262家廠商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制度,委辦事項過於浮濫,侵蝕行政機關核心職能,致使立法機關難以監督。建議減列5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74、

1.有關空氣污染防制事務種類繁多,國人重視程度節節上升。環保署推動清淨空氣計畫改善空氣品質,原屬正當。

2.然而環保署就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本年度編列976萬5千元,實際執行成效容有檢討餘地,各種經費運用大部分流於宣導、計畫與補助形式,中長期成效,有待觀察。

3.又環保署於收支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就本筆經費運用情況列進「1,042萬元推動清淨空氣計畫,改善空氣品質」之一環,益發凸顯「05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業務執行過程產生挪為他用之疑義。

解凍條件:明確說明本項經費運用情況,如欲繼續推動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業務,亦必須提出具體作為。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75、

行政院環保署自101年委託辦理「推動水區劃定計畫」北、南二區2項計畫,截至105年7月底補助地方政府共計4,982萬8千元,已公告劃定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河川水系共89條。惟迄今仍有29條未完成水區劃定及公告水體分類程序,該計畫之執行績效實有待檢討。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預算2,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於河川水區劃定及訂定水體分類為決定水體用途及污染涵容量之重要作業,提出加速辦理評估主要河川流量、支流流量、水體、水質、流域人口數及居民用水結構,及如何加速推動劃定並公告水區之具體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76、

有鑑於對事業廢水雖已有建置自動監視及連線傳輸系統,然而工廠私設暗管,藉由雨季偷排之案例仍層出不窮,案件通常是因河川顏色改變、發生惡臭,始會開始追緝上游元兇。再者,除了受事業廢水監視系統的廠家外,私設工廠污染之問題更為嚴重,且間接污染農地,影響層面更擴及國人食安健康。爰此,凍結「水質保護」預算2,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事業廢水管制,提出強化水質自動監測系統之預警功能,並研議污染來源與特性以及其他偵測之有效防治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77、

105年度環保署「水質保護」(03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本年度預算數編列36,126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雲林縣斗六市及古坑鄉湖山水庫,未來以供應雲嘉地區民生用水為主,在104年年底完工目,105年7月開始供水,至今都105年年底了,相關的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都尚未規劃,源頭的清水溪及桶頭堰也都未進行水質檢測,恐將造成民眾水源使用上的疑慮,然而104年底完工至今整整一年時間,環保署竟未有相關動作,顯示在水庫防治上,環保署有怠惰之嫌。

基於上述理由,督促環保署積極處理,建議刪減「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500萬元,並凍結十分之一,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78、

有鑑於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度於水質保護─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之預算編列,與105年度預算相比,增加考察韓國水體污染總量管制及生物毒化管制相關法令國外旅費25萬4千元,惟前三年度均未至韓國考察,預算中有關拜會韓國內容說明過於簡短,無法有效了解本次考察之實質目的與預期成效,欠缺評估效益。爰此,全數刪除「水質保護─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國外旅費」25萬4千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79、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推展湖泊水庫及河川汙染防治,業務費中之國外旅費編列254千元,其乃考察韓國水體汙染總量管制技術及高科技廠廢水處理、化學品管理資訊揭露,及生物毒性管制法令規範。惟此計畫預計考察天數為7天,且擬派3人赴韓,但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為撙節開支,應減少赴韓考察人數或減少天數,爰提案減列85千元。

說明:如案由。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80、

環保署106年預算水質保護項下03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16萬元大陸地區旅費,考察大陸湖泊污染及事業廢水水質監測。然而台灣在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制之技術與成效遠遠超過中國大陸,若僅是經驗交流、法令規範分享,實無特地編列預算考察之必要,建議本項旅費16萬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81、

105年度辦理水質保護(05工業區下水道及汙水管制)編列8,473千元,經查此項編列存在相關缺失:

一、工廠在規劃廢水排放系統時,會偷偷埋設暗管,並於雨季或氣象條件不佳時,暗暗排放未處理之廢水,且案例不占少數,今年度又發生數起偷排廢水,大都是污染案件爆發後,才被糾舉出廠家埋設暗管。環保署執行查緝成效明顯偏低,本年度加入自動監測、連線傳輸及查驗,仍然無法抑止相關事件發生。

綜合上述,環保署引入新技術仍無法有效抑止不肖業者繼續偷排廢水,顯示環保署監督不利,基此,建議刪減2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82、

106年度環保署於「水質保護」項下推動海域汙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用途,並依「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提升海洋污染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能力。

本計畫依污染事件等級分類,可透過系統針對各機關執掌分工對應污染事件所需之應變等級,初步判定污染事件所需通知之對象,並協助各縣市環保機關通報者,確實通報所需應變之機關,並達到跨單位橫向聯繫之功能,然各地海域災情頻仍,今年3月「德祥台北輪」及「港泰台州」號,擱淺船隻處理及災害研判過於輕估,造成難以估計之浩劫,聯繫與通報系統顯然有嚴重瑕疵。

台灣海岸線約有1,688公里(包含台灣本島與澎湖地區),海岸地區為海洋與陸地之交界處,兼具海陸生態之特性,同時也具高度敏感性與脆弱性,油汙對沿近海漁業資源破壞及環境生態破壞甚劇,環保署應檢討預防措施、緊急危機處理、後續生態,盡速建立事故好發區域的資料庫。爰減列4,246千元,並凍結5,000千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83、

有鑑於監察院於2015年10月提出調查報告,表示關於中國大陸海漂垃圾造成金門與馬祖嚴重垃圾問題,污染當地海域與沿岸生態,影響漁業發展與景觀,督促相關機關改善。環保署雖業已規劃辦理離島3縣市淨灘及海漂(底)垃圾清除處理5年計畫。惟金門縣今年5月進行淨灘活動,仍清出13噸海漂垃圾,顯見環保署協助離島地區處理海飄垃圾問題之成效有限。爰此,凍結「水質保護─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1,200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提出如何改善金門、馬祖海飄垃圾之具體可行方案,及強化海洋污染應變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84、

106年水質保護編列88,141千元,然而105年可以說是台灣海域災難年,台北德翔、紐埃籍耘海、港泰台州三艘大型輪船在台灣海域輪流擱淺,期間油污外洩,台北德翔上甚至有危險貨品,都對海洋生態資源影響巨大,台灣作為海洋王國,四面環海,海洋資源保護全仰賴環保署盡心盡力。

一、海洋污染防治環保署應擔負起總指揮的機關角色,但環保署卻僅把自己的定位劃定再除污,以致一個海洋王國,除污、船體處理、漁業損失、環境復原都是不同機關所屬,陷入多頭馬車的窘境,屢次出狀況屢次都尋找不到統籌指揮的單位。

二、海洋污染,應包含污染後的復育及觀察追蹤,此一塊環保署於今年幾次的船隻污也未見相關作為。

綜合上述,海洋資源為台灣重要的國家資產,環保署作為環境保護的主管機關,應擔負起捍衛海洋環境的責任,因此在環保署準備好擔負起海洋污染處理權責前,建議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85、

我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自民國93年修正後至今再也沒有檢討修正過,此12年期間已歷經「耘海貨輪」、「德翔臺北」、「港泰台州號」、高雄西子灣漁船等擱淺事件,其漏油污染引發台灣海洋浩劫。此辦法將污染分級第一級事件交由地方政府處理,地方往往難以應付,油污染也難以第一時間進行緊急應變與處置。爰此,凍結106年度「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之4,246千元,待「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進行檢討修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86、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海域污染防治規畫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業務費編列24,246千元。海洋汙染事件發生時,運用雷達監測車現場監控實際污染狀況,提升模擬準確度及提供應變決策參考,功不可沒。惟海洋汙染為偶發事件,雷達監測車平時並無特別作用,但環保署仍編列4,500千元,編列略顯浮誇。爰提案凍結50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詳細支出明細及用途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透過海洋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模擬工具,結合輸入海氣象條件進行模擬,可預先掌握油污染或化學品污染可能擴散範圍並進行污染應變器材預先布防及應變資材前運鄰近地點進行污染防治措施。當油污染事件發生時,運用雷達監測車現場可持續監控海面上油污,由雷達數據產出有效掌握污染情形,提升應變效能。並可作為應變決策參考。

二、海洋汙染事件發生時,運用雷達監測車現場監控實際污染狀況,提升模擬準確度及提供應變決策參考,功不可沒。惟海洋汙染為偶發事件,雷達監測車平時並無特別作用,但環保署仍編列4,500千元,編列略顯浮誇。爰提案凍結50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詳細支出明細及用途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87、

有鑑於環保署自92年起推動「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然巨大垃圾回收量不增反減,查近三年之統計數據顯示,102年回收量達到83,924公噸,103年減少至65,837公噸,104年更僅有63,532公噸,巨大垃圾回收量逐年下降,顯見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之成效不彰。爰此,刪除「廢棄物管理」預算800萬元,凍結3,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如何提高巨大垃圾回收率,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加強落實資源回收等工作,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88、

有鑑於台南社大海廢社,針對近10年來海洋垃圾之研究發現,海洋垃圾除漁業用魚網、魚線、魚鉤、浮具等,還有塑膠袋、保麗龍等已嚴重污染海洋,造成海洋生物極大威脅;且我國塑膠袋濫用非常嚴重,進而造成淹水,海龜、鯨魚肚子裡也有塑膠袋之問題。我國自2003年推展限用塑膠袋政策,顯見該政策逐漸鈍化應予以檢討。爰此,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3,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限用塑膠袋政策,及保麗龍回收比例偏低之原因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另針對加強商家宣導及民眾教育等提出具體可行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89、

有鑑於國人平日產生之生活廢棄物,種類繁多,且使用年限及排出頻率不盡相同,且垃圾以一次性使用、及日常生活垃圾為多數。參酌部分縣市已經開始先行推廣禁用一次性餐具,成效頗佳且有部分縣市陸續跟進。環保署可藉由已經施行之縣市之成效,針對垃圾源頭減量問題加以研議,例如:在夜市、離島地區提供旅行杯與其他重複使用餐具之清洗、供應服務,減少免洗餐具,並推動全國地方政府同步施行。爰此,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3,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如何推動全國一致性之垃圾源頭減量具體方案與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90、

有鑑於我國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之問題嚴重,以105年7~10月為例,於屏東、桃園、新北、新竹、台南、苗栗等地,均查到非法棄置或掩埋事業廢棄物之案例,不僅造成環境污染,更不利農業安全,進而影響食品安全。101年12月5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增訂要求處理機構應裝設磅秤設備及監視系統、及標示資源化產品用途,且清除、處理機構於申請許可應繳交自律切結聲明等措施,以補強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惟迄今非法棄置案件仍頻繁發生,顯示有再檢討強化管理措施之必要。爰此,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3,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如何有效杜絕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及加強管理之問題,提出具體可行之管控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91、

查環保署102至106年報院計畫「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分項工作中編有垃圾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示範計畫小計6.95億元,另一分項工作編有興設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小計14.056億元,兩項生質能源中心相關計畫合計高達21.006億元,顯見環保署對生質能源之重視,惟環保署於105年3月18日報院刪除垃圾焚化廠轉型為生質能源中心示範計畫,並將興設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修正為與生質能源中心完全無關的3離島縣垃圾轉運處理計畫。同時環保署在106年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再度減列推動及規劃生質能源化預算2,100千元,足見環保署輕易更改重要政策,漠視廢棄資源朝生質能源化發展並與國家重要綠能政策違背。

爰此提案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1/10,計12,848,200元,俟環保署提出廢棄資源生質能源相關發展計畫,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92、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廢棄物管理」項下推展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編列8,832千元,其中檢討增修強化源頭管理制度及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相關法令研議、公聽會、業務檢討等工作,需業務費4,461千元。然《廢清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討論了十年之久,而合併的《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亦於2013年即提出民間版本,且今年第九屆第一會期亦付委討論,相關法規討論研商已久。但環保署仍編列四百多萬的預算進行研議,不經令人懷疑過去是否沒有任何作為,預算編列虛浮,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

說明:

一、《廢清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討論了十年之久,2013年民間組織看守台灣提出兩法合一的《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環保署亦推出政院版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而今年第九屆第一會期亦將相關付委討論。從其爭議時間起算,過去十年皆對此法案諸多討論,然環保署卻仍編列了四百多萬元的預算進行研議之用,預算使用略為虛浮。

二、第九屆第一會期於衛環委員會討論的《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雖然與會立委多表支持,然環保署對此僅提出寥寥八行的報告,提出此擁有121法條的草案,數量龐大、內容複雜,顯見環保署對此法律案十分無心,且本身亦未準備好政院版相應。

三、環保署應整理過去研議之會議資料,並於本會期(第九屆第二會期)儘速處理審查相關法律。而不是編列龐大預算召開不需要的研討會、公聽會,故意拖延時間。因預算編列虛浮,為撙節開支,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93、

106年度廢棄物管理分支計畫「01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03資源循環再利用」及「02事業廢棄物管理」工作計畫之預算金額共62,372千元。去年廢輪胎回收長時間未獲解決,又下年度起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因恐鉛酸電池回收稽查成效不彰,不思如何加強稽查成效,反而逕行取消鉛酸電池補助。再者,廢棄物資源化的循環經濟相關工作的推動未見積極作為。基此,建議刪減1,500千元,其餘凍結6,000千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時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94、

106年度廢棄物管理(02事業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為55,750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根據環保署調查,台灣每年產出廢棄物約2,710萬公噸,其中事業廢棄物有1,880萬公噸,佔了68%。我國現行廢棄物管理政策以「資源循環零廢棄」為長期政策目標,近年施政作為著重於「源頭減量」及「廢棄資源回收再利用」兩大方向。但是台灣近年仍發生多起亂傾倒事業廢棄物之事件,顯示部分業者缺乏法治觀念,常假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

二、環保署於今年3月15日召開場記者會,宣傳「列管GPS車輛突破8,888輛」並稱將「使廢棄物流向無所遁形」。唯許多業者仍藉GPS車輛管理之漏洞,亂傾倒事業廢棄物,顯然須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之政策破功,環保署在有關事業廢棄物對於業者「後端」的管理,並無法達到環保署自稱「無所遁形」之境界,明顯有誇大該項政策之效果,不免有欺騙國人之虞。

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1,0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近年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概況表

 

發布日期

非法棄置地點

標題

103年4月

台南市白河區

八掌溪畔非法棄置廢棄物 環保局協請當地居民聯合守護

103年8月

雲林縣大埤鄉

環檢警調合作查獲不肖業者回填廢棄物並移送法辦

104年1月

雲林縣台西鄉

查獲臺西鄉旭安段非法回填營建廢棄物移送法辦

105年4月

台南市安南區

環檢警查獲非法棄置疑似事業廢棄物於農地。

105年7月

屏東縣新埤鄉

檢警環聯合查壞不肖環保業者棄置實驗室廢棄物

105年7月

桃園市蘆竹區

環境執法鍥而不捨,法辦非法棄置廢棄物源頭

105年8月

新北市、新竹縣

事業廢棄物委託不法清理,產源將付出代價

105年8月

台南市麻豆區

環檢警聯合查緝查獲麻豆魚塭疑涉違規使用廢玻璃纖維做為魚塭土堤

105年9月

台南市麻豆區

台南市鋁渣處理廠疑似將未處理之廢棄物送往麻豆土資場非法處理,對環境造成危害

 

105年11月

雲林縣斗六市

承租廠房堆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為躲避檢警及環保主管機關查緝,均選擇未裝設有GPS的車輛清除、載運事業廢棄物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及各縣市政府之新聞稿,以各媒體新聞。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95、

106年度廢棄物管理分支計畫「02事業廢棄物管理」工作計畫之預算金額55,750千元,近年來含有汞、六價鉻、鎘、鉛等有害物質之廢五金、其他廢棄的有毒金屬仍不時被舉報任意傾倒在鄰近地區,且通常就在農田或飲用水源的周遭,回收處置後之廢水,若無妥當處理,恐又對河川、空氣造成二次污染,更甚者如環保流氓為所欲為、遮雲蓋月。又有法規不明、公權力退縮事宜,政府對於工業廢棄物相關法規應嚴加檢討,立場要明確且應符合國際規範。基此,建議刪減1,500千元,其餘凍結6,000千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時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96、

環保署106年預算廢棄物管理項下02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6,030千元辦理廢清法及子法研修,其中含5,356千元之委辦費,相關法令之研修屬主管機關日常業務範圍,亦為行政機關之核心職能,且環保署105年度亦曾以同樣科目、同樣名目編列5,870千元委辦費,實有預算浮編、浪費公帑之嫌,建議減列2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97、

環保署106年預算廢棄物管理項下03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63,900千元,其中「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編列43,000千元辦理推動廢棄物回收、減量、延長產品生命週期及產品友善化設計,並持續推動廢棄物減量政策、低碳垃圾清理及垃圾車更新相關工作。然而近年焚化爐底渣及部分事業廢棄物去化受阻,例如廢棄輪胎,回收場堆積如山,導致回收業者不再收受廢輪胎,甚至造成環境污染,然而環保署對於輔導出口或開發新用途卻無具體成效,顯示本計畫執行流於形式,未能解決問題。建議減列5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環保署就相關問題提出可行做法,向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98、

有鑑於事業廢棄物源頭減量成效不彰,自101年度起全國事業廢棄物申報量逐年增高,104年度事業廢棄物甚至比103年度增加了32.1公噸,共達1,916萬公噸。儘管再利用率略有提升,但因未能訂定明確源頭減量之成效指標與減量措施,事業廢棄物實際上並未減量。爰凍結106年度「資源循環再利用」之十分之一,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事業廢棄物提出具體事業廢棄物減量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99、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廢棄物管理」項下推展資源循環再利用,業務費編列63,900千元,其中推動低碳垃圾清理及垃圾車更新相關工作,需委辦費10,000千元。查除此計畫外,在加強基層環保建設計畫中也編列了135,500千元補助地方政府更新換購低碳垃圾車。另在空氣汙染防制基金裡亦編列了126,900千元補助政府機關換購低碳垃圾車。同樣是政府單位換購低碳垃圾車,卻分列在三個不同的計畫與項目中,疊床架屋,且加總共有272,400千元,爰提案減列10,000千元。

說明:

一、環保署更新換購低碳垃圾車之補助計畫內容,空汙基金與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汰換垃圾車)重複,衍生部分地方政府未辦理指定項目,仍可獲致環保署補助計畫經費等問題。

二、查除資源循環再利用計畫編列了10,000千元辦理低碳垃圾車更新工作外,環保署在加強基層環保建設計畫中也編列了135,500千元補助地方政府更新換購低碳垃圾車。另在空氣汙染防制基金裡亦編列了126,900千元補助政府機關換購低碳垃圾車。換句話說,同樣是政府單位換購低碳垃圾車,卻分列在三個不同的計畫與項目中,加總共有272,400千元。同樣預算目的卻編列在不同項目甚至藏入空汙基金中,其心可議,且疊床架屋,爰提案減列10,000千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100、

本年度系爭預算相較105年度預算35,803千元大幅增加,其中包含辦理研討會、研商會、訓練等,以及補助各單位廁所清潔、居家環境維護等預算,相關預算效益不明,應撙節使用。建請排除「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海灘環境清潔維護」及「人員酬金與案件計資酬金項目」等預算,剩餘部分減列1,35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01、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環境衛生管理」項下推展公共衛生環境管理,業務費編列39,142千元,其中辦理友善城鄉環境維護清理推動計畫等,委辦費17,000千元,又根據105~106年度「地方政府環境清潔維護考核及環境清潔活動計畫」招標計畫,預算為5,600千元。然此計畫流於各縣市派代表鄰里競賽,流於形式無實質效應,且徒增鄰里長之困擾,爰提案減列5,600千元。

說明:

一、現行「地方政府環境清潔維護考核及環境清潔活動計畫」,乃地方政府之考核為期兩個月,採無預警方式辦理,目的為以公平公正之方式來考核地方政府平時環境清潔維護情形。然此考核計畫為各縣市政府派處績優里為代表,考核委員亦只會到該里做不定期之考核,其他鄰里則置身事外。此種環境競賽考核方式,流於形式且無實質效應,徒增鄰里長之困擾,勞民傷財。

二、環境清潔乃地方政府與環保署共同之責任,基本的整潔必須有基本的維持,並非透過整潔競賽的方式來達成目的。此種競賽有如國中小學的班級環境整潔比賽,可笑且無實質監督管制力量,爰提案減列5,600千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102、

環保署106年預算環境衛生管理項下02飲用水管理編列9,802千元,包括督導水質改善、辦理說明會、辦理飲用水安全推廣、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等,然而在「科技發展」及「水質保護」業務項下均有類似項目,恐有重複編列之嫌,且研討、宣導、推廣內容為何、效益何在,是否有必要每年編列相同預算,均有斟酌餘地,建議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03、

有鑑於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保產品逐年增加,但市面上卻常見未申請標章而使用其他類似環保標章圖樣或文字之產品,導致民眾混淆;另查,標章產品審查通過後存有抽驗密度不足之問題,103年度抽驗率為10.52%,104年度抽驗率為8.13%,105年度至8月底止,抽驗率為4.34%,連三年抽驗率逐年下降,顯見環保署對於通過環保標章申請之產品,抽驗比例過低,難以維護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制度之公信力與權威性。爰此,刪除「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預算100萬元,凍結1,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改善環保標章產品抽驗比率、密度過低之問題,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4、

為辦理列管重要施政計畫追蹤管考、風險管理、施政績效評核、為民服務品質,與推動重大環保公共建設及考核地方環保機關績效等需要,編製相關管考作業規定、報表、資料等工作,請專家學者參與列管計畫、施政績效、自行研究計畫評核之出席費及資料審查等;管考制度之管理、評估、研析,規劃及推動等業務,每年皆編列高額預算,具體內容與效益不明。建請凍結預算1,000千元。待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具體內容與效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05、

系爭預算內容包含追蹤管考、網站與媒體推廣、宣傳活動,辦理環境保護產品規格標準計畫。其中有關研(修)訂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及檢討第二類產品環境訴求評定基準,參與全球環保標章網路組織活動,委辦費高達3,780千元。辦理環境保護產品追蹤管理計畫,精進追蹤環保產品制度、辦理環保產品查核及追蹤管理等,委辦費亦高達1,225千元。並利用網站及網路媒體宣傳環保標章與綠色消費,委辦費亦高達2,900千元。相關委外業務比例過高,每年環保標章之推動效益已呈現停滯,預算使用效益有待強化。為避免預算使用監督不易,並撙節使用。建請除「運用勞動派遣人力辦理環保標章等事務工作」項目經費以外,有關02-推動環保標章預算其餘部分,共減列1,037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06、

環保署106年預算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計畫項下02推廣環保標章計畫編列9,337千元,然而推動至今成效有限,有效產品數僅5千餘件,相較於其他節能、省水標章,環保標章辨識度偏低,推廣方式及審核標準有檢討空間,建議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07、

105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編列20,575千元(02推動環保獎章計畫),其中編列7,905千元編列9,337千元委辦費,維護環保標章之公信力與權威性,並確保消費者對環保產品之滿意度,應為環保標章重要工作項目。惟標章產品審查通過後之抽驗密度不足,101年度至105年8月底抽驗件數分別為273件、329件、400件、410件及225件,與同期間累積通過環保標章審查之有效產品件數分別為3,352件、3,802件、3,802件、5,046件及5,187件相較,抽驗密度顯偏低。

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刪減該委辦費300萬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08、

106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04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經費編列3,446千元」,而「05公害糾紛損害賠償事件之責任裁決經費編列1,009千元」,根據環保署「年度裁決書查詢系統」近五年平均3件。

然台灣公害事件糾紛並非罕見,顯見環保署在推行公害糾紛處理規劃不足之處,查環保署「公害糾紛處理資訊系統」,其網頁設計簡陋、資訊接露不足,相關程序說明應簡化、圖表,並印製相關文宣於地方縣市窗口提供索取,方使民眾能維護自身權益。爰此,基於上述理由,建議凍結300萬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09、

經查,現行全國空氣品質監測執行與呈現方式有下列缺失:

(一)現有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60站、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5站、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6站、國家空氣品質監測站2站、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4站、其他空氣品質監測站2站,共計79站;選定站址原則與設置原則含糊,相關公開資訊也不足,以致民眾對於相關檢測資訊信任度降低,且無改善作為。

(二)空汙監測數值網站與APP呈現公告資訊混亂,且與多數縣市政府採用之「AQI」數值不一致,與民眾需求有極大落差。全國應統一採取「AQI」數值表現,使民眾能知道當下空氣污染狀況。

(三)現有空氣品質監測站針對交通空氣汙染與一般空氣汙染數值無相關對照資訊呈現,無法讓民眾有效接收固定汙染源與交通汙染源對照資訊。應比照日本環境省大氣環境監測網頁,以「一般測定」和「自動車排出測定」兩資訊並置呈現。

綜上所述,執行缺失影響國民權益,未見環保署有效著手改善。爰要求環保署於兩個月內,提出因應計畫與執行改善之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10、

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度新增「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行應用計畫」,本計畫為106年新增且為跨年度計畫,但並未清楚說明:

1.該計畫成立之目的

2.透過環境品質物聯網大數據之分析,對於污染治理及改善成效有何助益

3.各年度執行規劃與預期達成目標

爰此,刪除「環境資訊監測」預算2,100萬元;凍結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該計畫之具體內容、執行方針、效益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11、

經查,「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行應用計畫」於本年度10月20日由行政院核定辦理。(院臺環字第1050035776號)為105年至109年跨年度計畫,核定計畫總經費為10億4,760萬元,本年度經費需求為1億3,692萬元,與核定計畫預算數不合。爰刪除溢出之預算額度。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12、

環保署106年度新興計畫「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為4年計畫,期程106年~109年,總經費10億4,760萬元。環保署分別於106年度「環境監測資訊」業務計畫下編列預算1億2,100萬元、「區域環境管理─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分支計畫下編列預算1,600萬元,總計1億3,700萬元。

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惟卻未見環保署依預算法規定提出相關資料,爰建議凍結「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106年預算1億3,7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相關效益分析報告,向本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鍾孔炤  陳曼麗

113、

環保署推動「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總經費10億4,760萬元,計畫期程106年至109年。106年度分別於「環境監測資訊」業務計畫預算編列1億2,100萬元、「區域環境管理」業務1,600萬元,計1億3,700萬元,然而該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不符,建議本計畫預算全數凍結,待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陳曼麗

114、

105年6月14日環署資字第10500467260號函報行政院審議「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總經費1,047,600千元,執行期間106至109年,屬跨年度連續性預算(107年度以後經費需求計910,600千元),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37,000千元,其中該科目配合編列66,000千元(業務費26,000千元及設備費40,000千元),建置智慧環境感測數據中心及整合平臺。相關計畫效益不明,編列高額預算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發揮最大效益。請減列環境監測資訊03-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總經費共30,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15、

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度預算新增「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行應用計畫」,本計畫為106年新增且為跨年度計畫,但並未清楚說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與環境執法間之關連性,以及如何透過物聯網大數據進行跨網絡之整體合作模式,以及稽查不法之評估效益。爰此,凍結「區域環境管理─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有關「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行應用計畫」之預算1,6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16、

106年度(02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網站管理經費)編列130,712千元,其中存在下列問題:

一、台灣民眾對於空氣品質觀念逐漸抬頭,然而台灣空氣監測站卻也呈現出一種資源分配不均衡的狀況,單是雙北生活區就配有18處監測站,整個北區的監測站就有25處監測站,然而工業區較多的南部縣市,如六輕所在的雲林縣,固定測站僅4處,設站相關標準的改善、站點的擴充,環保署應積極因應時代及民眾意識而改進。

二、長期的空氣汙染,對國民身體危害之大,然而環保署對於大型污染企業的管理卻長期處於懈怠,空氣品質監測並非仰賴空氣監測站,仍須落實定時駐廠稽查及突襲稽查,然而六輕駐廠稽查卻是直到社會輿論壓力出現後,才終於願意執行,對於此執行率,令人民質疑。

基於上述理由,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刪減「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1,000萬,其餘凍結十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相關擴站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117、

環保署106年預算環境監測資訊02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項下編列設備費69,890千元汰換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及設備。經查,目前環保署設置之空氣品質監測器包括一般、工業、交通、國家公園、背景及其他等六種,除一般空氣品質監測60站外,其餘站數甚少,尤其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僅5站,配置點過少,對於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恐有不足。爰提案凍結500萬元,待環保署就監測站合理配置規劃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蔣萬安  

118、

有鑑於高雄懸浮微粒與臭氧兩項污染物均超標,每逢秋冬PM2.5更屢屢達危害標準,爰要求環保署針對南高雄小港、林園、前鎮及北高雄左營、楠梓、仁武與大社等地區居民做流行病學調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119、

有鑑於高雄大林蒲地區鄰近石化工業區,汙染與潛在風險較高,爰要求環保署比照雲林台西,為大林蒲地區的學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120、

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本年度5000萬的預算執行中,不得包含和美焚化爐的延役評估以及興建經費。也不得包括澎湖焚化爐的新建評估以及興建費用等相關費用。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121、

環保署建構綠能永續新世代垃圾處理計畫中,編列3離島縣垃圾轉運費用,初步編列轉運費1億元/年,總額5億元。因為離島鄉更沒有資源以及能力處理自身的垃圾問題,建請環保署更改預算名稱及內容為離島垃圾轉運費用,將蘭嶼、綠島以及小琉球也納入垃圾轉運的補助範圍。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122、主決議

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年度預算編列運用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合計200人,在組織再造之過程中,機關整併、業務移撥等,可能造成人員不足,非典型勞動力的確是足以解決一部份的問題,但政府機關若持續用非典型勞動力可能礙於機關長期的運作,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及正式員額以及非典型勞動力之比例是否適當。行政院組織改造迄今,透過員額評鑑等方式檢討屬業務萎縮或超出可設置員額規定之節餘人力列管出缺不補,並提出及研議各項控管措施,要求各機關核實檢討節餘人力之有效運用,以精簡超額預算員額。環保署(含所屬)超額人力占比偏高,在業務大幅委外情形下,運用非典型人力卻呈遞增趨勢,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落實超額人力之檢討與轉化運用,提升人力資源運用效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23、主決議

一、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爭議在於距離林內淨水廠不到兩公里的距離,其環評被撤銷至今,都尚未重啟環評,對林內淨水廠的危害更有著難以克服的技術問題,林內焚化廠存在此種種問題之下,根本沒有啟用之可能,編列3,672,646千元其用意,令人質疑,政府難道是想強渡關山,不顧雲林百姓生活飲用水安全,啟用林內焚化廠?

二、林內焚化廠絕對沒有備而不用的問題,當初環評有明顯瑕疵(除林內淨水廠外,尚有生態、水源水質、施工前健康風險評估……等)。

三、林內焚化廠建在水源區旁,環境評估根本不可能通過,而為了當地飲用水安全著想,焚化廠更不可以啟動,環保署還要再編列3,672,646千元,非常不合乎情理,基於上述理由,未來不得編列。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24、主決議

環保署106年度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規劃及推動計畫,編列4,000千元,105年度10月截止,19家畜牧廠送審、23加畜牧廠廠複審,截至10月25日已經有3間畜牧廠通過其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的計畫,預計105年底通過40間畜牧廠,水污費106年即將上路,環保署推動糞尿資源化利用計畫卻未見積極度,考量未來水污費上路後,對於畜牧業者將造成重大負擔,而政府相關配套卻無積極作為,因此要求環保署應先針對畜牧業者的水污費首年徵收應與五折,107年六折、108年七折,依此,並於111年前,輔導7成以上畜牧廠糞尿資源化利用。

提案人:劉建國  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洪慈庸  吳焜裕

125、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審計報告書,公害陳情案件處理輔助系統及公害陳情污染熱區已建置多年,惟公害陳情案件數仍持續攀升,尚未能有效發揮建置目的。且未能有效降低公害陳情案件數達成輔助系統之預期目的,應檢討管制考核機制,適時就輔助系統闕漏研擬強化措施,以提升使用效能。環保署應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書面報告,研擬具體精進措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26、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審計報告書,全國細懸浮微粒濃度雖已逐年改善,惟與標準值仍有差距,且對主要污染源尚乏有效防制措施。影響PM2.5濃度之主要污染源,仍乏有效防制因應措施。環保署應提出書面報告,研擬具體精進措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27、

為解決澎湖內海嚴重汙染,環保署應重點落實「澎湖內灣海域環境品質監測計畫」,積極研擬連續性年度計畫,辦理澎湖內灣海域之垃圾、沉網與底泥清除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研擬具體規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28、

2016年10月時,高達40個環保團體共同連署,反對環保署再次新建焚化爐,並要求環保署正視資源回收再利用與落實零廢棄政策之推動。環保署未來應對於焚化爐新建議題,必須審慎研議,並重視地方民意反應。應考量國家減碳目標之推動,並落實零廢棄與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方向。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29、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報告,環保署106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推動環保標章計畫」預算編列933萬7千元,主要辦理環境保護產品規格標準、追蹤管理、綠色生活行銷網絡經營及推廣等計畫。經查,環保標章與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大幅增加,但追蹤查核密度不足,且產品續約率不高,亟待改善。環保署應作成書面報告,研擬上述改善之具體精進作為。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30、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報告,非法棄置事件頻繁發生,允應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管理,並確實掌握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物之最終去處,俾維護環境及國人健康。環保署宜善用部會間航照資源,預防偵測非法棄置廠址。包含如林務局轄下設有農林航空測量所,均定期對台灣本島進行航測製圖及農林資源航遙測調查業務,已累積大量本島圖資,環保署宜與農委會林務局協議,分析可能之非法棄置熱點,並委請農林航空測量所定期航測,以利及時發現非法棄置事件;另就可疑發生非法棄置之熱點,轉知該地環保機關及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先行防範措施。環保署應作成書面報告,研擬上述改善非法棄置事件之具體精進作為。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31、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報告,環保署106年度「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億2,680萬元。經查,近3年垃圾回收成效增加幅度有限,其中廚餘回收量、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量自102年度起均逐年下降,僅資源回收量微幅增長,顯示垃圾減量成效漸鈍化,相關措施亟待精進以突破瓶頸。近3年該署補助地方政府第2類型產品使用於公共工程之底渣再利用量分別為102年度之42萬2,322公噸、103年度之53萬9,431公噸及104年度之50萬1,805公噸,底渣再利用率雖已達目標值,然有下降趨勢,由103年度之57.56%,減至104年度之51.68%,底渣品質顯有再提升之必要。環保署應作成書面報告,研擬改善底渣處理管道漸趨窄化之具體精進作為。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32、

依據立法院106年預算報告,環保署106年度「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分支計畫預算編列獎補助費4億6,55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及執行海洋污染防治等工作。改善水體環境水質工作推動多年,部分河川嚴重污染長度比率未見明顯下降,亟待檢討精進整治措施,俾因應未來全國水體環境之整體變遷。環保署應作成書面報告,研擬改善水體環境水質具體精進作為。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33、主決議

1.「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於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但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於去年7月1日公布施行,至今未依據巴黎協定內容修訂法規內容並提出具體氣候行動之措施,包括訂定碳稅、針對移動排放源及固定排放源進行盤查及管制等,行政效率待改善,建請環保署於2016年底前提出具體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案,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陳曼麗

134、

刪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30,000千元;暨凍結200,000千元。

說明:

一、查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業務職掌僅限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惟會致災的化學物質不限於毒性化學物質;又毒化局的設立目標之一為落實食安政策,然而用在食品中的化學物質時常出乎意料,故毒化局應執掌所有化學物質之管理為宜。

二、又毒化局僅提供化學物質登錄平台及勾稽,卻欠缺實質管理如標準的訂定及稽查。

三、毒化局的運作需要毒理學及風險評估的人才,允宜與考選部討論,增加職系。

四、爰刪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30,000千元。並凍結上開預算200,000千元,俟環保署檢討上述業務職掌不足之處,擬定新計畫,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林靜儀

135、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為辦理行政院食安五環之推動政策中第一環源頭控管,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及勾稽檢查,以維護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書之106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包含建立資料庫及「流向追蹤」,另於環保署106年度施政計畫亦提及從源頭預防化學物質風險,「追蹤有害物」……等,然從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機關職掌及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均未將化學物質流向追蹤納入,明顯無法達成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原始初衷在食安第一環做好源頭控管。

爰此,刪除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3,000,000元,並凍結預算100,000,000元,俟環保署將化學物質流向納入化學雲流向歸戶中,發揮食安預警作用,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136、

經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本署得設環境檢驗所、環境研究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其他環境保護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為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毒物業務管理相關業務組織擴編,雖105年09月22日經行政院核定准予發布(於10月5日函送立法院備查),但行政院核定暫行組織章程草案之核報非法律層級。

()《預算法》第92條明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綜上所述,爰凍結該局全數預算6億7,023萬3千元,待該局組織依法成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鍾孔炤  吳焜裕

137、

一、該科目預算係作為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相關業務經費。

二、然該局組織法尚未完成立法,依據預算法第92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且該預算扣除人事費與設備費,委辦費所佔比例達51.70%,顯示該局並無急迫性!

三、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且為維護國家法制體系,爰建議「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全數凍結,待該法完成組織法立法程序,且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138、

有鑑於環保署組織條例第22條:「本署得設環境檢驗所、環境研究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其他環境保護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由該規定可知,環保署另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應以法律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編106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預算,惟該局設立前目前僅有「行政院環境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該組織章程並非法律,故毒化局目前尚無法源依據。

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將「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業務中,毒物管理相關業務移出至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專責辦理。毒化局之成立目前於法無據,惟若依照預算法之規定全數刪除,將影響既有業務之辦理,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編列預算時有重大瑕疵。

為不影響原有毒物相關業務之進行,爰此,凍結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增加編列之預算358,307千元,待毒化局相關之組織條例通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39、

本年度增列行政事務工作及辦公房舍裝修等經費70,181千元。毒物局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22條規定設置,於105年7月28日環署人字第1050060974號函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草案」。本局內部單位,依暫行組織規程草案設置,且辦公處所為國有財產局撥用大安會館工毒物局使用,是否仍需編列高額預算進行修繕與整建,整建幅度與規模亦值得商榷。相關應撙節使用,避免預算浮編疑慮。建請減列預算10,2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40、

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未妥善規劃業務內容,包括化學物質資訊平台之列管化學物質不足,輸入規定代碼「801」之化學物質仍無法可管、未落實毒物管理之「社區知情權」、化學物質登陸資訊公開查詢平台資訊公開不足等。爰凍結106年度「一般行政」之十分之一經費,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完成法制化程序,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措施與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41、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預算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編列水電費270萬元,衡諸毒化局使用辦公廳舍面積及員額數,水電費恐有浮編或浪費之嫌。考量政府力推節能政策,各機關應嚴格力行行政院所推動四省方案,建議減列7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42、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預算「綜合企劃」業務編列2,990萬元,辦理綜合計畫策劃、毒性及化學物質研究、計畫追蹤管制與考核。經查,未來毒化局編制從13人逐漸增加至80人,預算總額僅6億餘元,然而編列大筆管考(440萬)、為民服務(350萬)、國際合作(550萬)、科技發展規劃(450萬)等預算,與其組織、業務規模顯不相符,且其名稱籠統、內容欠缺,實有假藉升格三級機關之便而浮編預算之嫌,建議減列5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43、

106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建構寧適家園計畫」於「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毒性化學物質危害諮詢與監控」分支計畫預算編列1億5,550萬元,為維持中央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環境事故專業技術服務計畫,執行災害監控及支援地方救災單位現場環境偵檢工作,為完備全國整體毒災防救體系,環保署委外建置環境事故技術小組,年編上億經費以維持及提升該技術小組現場應變能量。惟所培訓之專業技術人員異動頻仍,實不利經驗之累積與傳承,影響毒災應變時效與能力之提升,允宜檢討改善。爰刪減550萬元,並凍結5,000萬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對於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污染防制及緊急防治工作等相關作業,亦須具備基本專業知識。查該技術小組成員係計畫聘用人員非公務人員,成立迄今,人員流動率不低,以103年度之25人最高,流動率達22.3%,由於毒化事故發生態樣不可預測,其專業技術能量尤賴經驗之累積,方能擴大環境事故之應變能量,惟該技術小組人員異動頻仍,實不利毒災應變經驗之累積與傳承。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44、

該局為三級機關,原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規定,因設立之急迫性,且環境資源部完成改組時程尚難確定,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為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然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為撙節開支,臨時性機關應共體時艱,不宜過度鋪張,應優先完成急迫性之任務。爰提案減列63.5萬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45、

環檢所環境檢驗106年度編列270,482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2009年行政院引進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KPI),要求旗下部會建立可用數字管理的KPI,改變長久以來公務體系都用文字說明、預算達成率來表述績效,亦即採用關鍵績效指標的重點在於反應施政重點。

二、環檢所106年度的施政目標有:1.檢驗測定業務管理。2.創新檢測技術開發,提升鑑識量能。3.妥適配置預算資源,提升預算執行效率。然該所106年度歲出預算編列2億7,048萬2千元,除「一般行政」計畫1億4,313萬6千元外,最主要工作計畫為「科技發展」計畫4,208萬4千元及「環境檢驗」8,506萬2千元。揆該所106年度「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選定,為「建立污染源鑑識模式及應用」、「機關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報概算數」及「機關年度資本門預算執行率」(附表一)。惟該所依據「104年至107年中程施政計畫」執行環境檢測工作,除辦理環境科學及研究外,尚辦理地方環保局及檢測機構管理與輔導相關之「環境檢驗」工作計畫,其預算編列占歲出預算近3成(31.45%),卻未列入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恐難有效反映該所整體施政實績,不無規避本院監督之嫌,允宜檢討改善。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議「環境檢驗所」刪減50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46、

106年度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相較105年度預算16,200千元大幅增加。業務說明中包含推動環境鑑識,奈米研究評析等委辦計畫。計畫多為委外性質,且部分研究內容主題與往年有所類似,研究效益有待商榷。本年度另新增水體環境污染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等計畫經費25,884千元。該計畫編列高額預算,經查計畫之妥適性與效益性不明,為撙節預算,並避免委外研究等經費監督不易。建請刪減11,225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47、

爰建議刪除106年度「科技發展」計畫辦理廢棄物及底泥特性鑑識技術開發業務費預算1,180千元。

增刪理由:

1.本計畫當中對於「金屬穩定同位素分析應用於環境鑑識之可行性研究」及「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檢測技術開發」,依據目前國內外現有完成計畫相關文獻所提供資料顯現對此技術仍未達成熟的運用階段。

2.因鼓勵環保署科技發展計畫之遂行及作為,未來對於廢棄物底泥相關鑑識技術等資源建立,於此兩年計畫初始階段,爰建議刪除「金屬穩定同位素分析應用於環境鑑識之可行性研究」業務費280千元及「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檢測技術開發」900千元,待觀察第一年計畫遂行之成效,再進行相關計畫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陳曼麗  鍾孔炤

148、

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單位預算「河川流域汙染源受體模式推估研究」270千元。

說明:

一、查污染源變異性大,污染物在環境中亦會變異,因此若無法掌握製程特性及重大污染源的變動,即難以藉由回推估算找出污染源。

二、又如意外排污的情形下,實無法藉由回推估算找出污染源,而須透過即時監測。

三、環檢所允宜回歸專業,開發檢驗採樣方法以採到更多數據。爰凍結「河川流域汙染源受體模式推估研究」預算270千元,俟環檢局檢討該研究方向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林靜儀

149、

105年度預算僅138,086千元,106年度大幅增加。該所較上年度增列房屋修繕等經費5,050千元。經查,相關硬體增建之妥適性與增建規模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建請刪減1,05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50、

103年度環境保護人員訓練(01環保專業訓練)所編列經費8,622千元,經查,該所環保專業訓練成效仍存在問題:

一、環訓所成立於民國80年,職司全國環保人員專業訓練工作。依據《環境基本法》,配合環保署施政主軸及政策推動之需要,以辦理環保專業技術、環境管理、環境檢驗、污染管制系統應用等環保從業人員環保專業訓練為目標,以提升其專業知識與技能。

二、該所歷年辦理環保專業訓練,依訓練類別分為環保法規政策、環保專業、行政管理及資訊應用等4大類。近5年訓練經費由100年度之2,349萬6千元,減至104年度之1,247萬3千元(詳附表1);實際參訓人次由100年之9,702人次,減至104年度之8,889人次(詳附表2),該所訓練業務規模有逐年縮減趨勢。另由每年實際訓練量占該所可容納訓練量之容訓率觀之,近3年實訓量由102年度之1萬7,177人天,減至104年度之1萬5,186人天,致該所容訓率於104年度降為75.6%,未及8成(詳附表3),顯示該訓練機構未發揮最大效益,政府資源顯有閒置之虞。

爰此,建議刪減200萬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待環保署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附表1:100年度至104年度辦理環保專業訓練經費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環保專業訓練經費

預算數

決算數

100

23,502

23,496

101

20,531

20,505

102

18,244

18,227

103

14,830

14,822

104

12,495

12,473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及其決算書。

 

附表2:100年度至104年度各類人員參訓情形

單位:人次

年度

預計參訓總人次

各級環保機關人員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事業機構環保從業人員

環保志(義)工

環保替代役

實際參訓

總人次

100

8,600

3,630

2,630

2,247

671

524

9,702

101

8,600

3,166

3,027

3,143

215

520

10,071

102

8,600

4,891

2,147

1,709

261

609

9,617

103

8,600

4,270

1,972

2,292

-

579

9,113

104

8,600

4,254

2,060

2,075

-

500

8,889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附表3:環訓所102年度至104年度訓練能量情形

單位:人天

年度

容訓量

實訓量

容訓率

102年

20,000

17,177

85.9%

103年

20,080

16,729

83.3%

104年

20,080

15,186

75.6%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提案:

1、

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及廣告費計11,700千元。經查,106年度此項經費較105年度增加1,570千元,與104年度決算6,333千元相比更是大幅增加81.5%,該基金每年編列大筆廣告及業務宣導費用,但其成效如何難以評估,恐有浪費之虞,為撙節開支,建議減列3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2、

有鑑於每年秋冬季節,台灣西部地區因受大氣擴散條件不佳影響,空氣品質不良天數偏高,根據環保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顯示,PM2.5之監測濃度在西半部地區呈現由北到南增加之趨勢;另依據環保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顯示,104年全國PM2.5平均濃度約為22~28.3μg/m3,反觀美國PM2.5年平均濃度標準12μg/m3,顯示國內尚有減量空間。針對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屬重要影響因素,顯見細懸浮微粒之成因分析、監測採樣及降低技術亟待改善。爰此,刪除「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監測」預算5,000萬元,凍結1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細懸浮微粒管制與改善策略,以及境外傳輸之監測與技術提升,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3、

經查,原定105年度09月公告施行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至今仍無法施行。嚴重影響相關行政單位與地方行政單位有效進行空氣汙染防制。且現行公告之草案,在空氣汙染指標上與各縣市數值標準無法統一,造成空汙防制之執行混亂,民眾無所適從,未見環保署相關業務與各縣市政府協調與妥善修正政策。

綜上所述,執行缺失影響國民權益,未見環保署積極著手改善。爰凍結空氣汙染防制基金1億3,550萬1千元,要求環保署於一個月內公告《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提出空氣汙染指標修正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4、

106年度環保署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空氣汙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監測」項下水電費,編列1千2百萬,較105年度增列480萬,然近來水電費未調漲,且對照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用,105年度與106年度金額相同,顯示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及監測車數量數量亦未大幅增加,基於政府財政撙節考量,提案刪減480萬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5、

空氣品質監測─水電費106年度預算編列1,200萬元辦理全國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及監測車(行動測站)所需水電費,惟106年辦理全國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車(行動測站)之測站周圍安全、需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27萬1千元與105年度相同,顯見全國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及監測車(行動測站)並未增加,既然全國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車(行動測站)未增加,水電費也無調漲,106年水電費卻需增加480萬元,顯不合理,建議刪減辦理全國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及監測車(行動測站)所需水電費106年預算經費480萬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6、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汙染防制基金項下辦理空氣汙染防制計畫,專業服務費237,220千元,較去年183,132千元多編列54,088千元,然影響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之主要污染源,仍缺乏有效防制措施,惟未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尋求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恐無法有效善,細懸浮微粒污染問題影響國人健康甚劇。爰刪除3,722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由於空氣污染物之產生與能源使用、產業製造、交通運輸、農業廢棄物焚燒、建築營造、民眾活動等多元化面向密切相關。為改善空氣品質,且完成我國自主減碳之目標,由源頭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為當務之急,為推動細懸浮微粒管制工作,環保署透過各項管制政策,包括加嚴排放標準、建立稽查檢驗制度,期能降低污染排放量。迄今全國細懸浮微粒濃度改善雖具成效,惟與標準值仍有差距。

二、依據環保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104年度PM2.5之監測年平均濃度變化,在西半部地區亦呈現由北到南濃度增加之趨勢。雲嘉南與高屏地區濃度較高,各測站約為26.1~32.3μg/m3之間,中部地區25.8μg/m3次之,北部及竹苗地區約在17.6~21.9μg/m3之間,而東部地區亦低於西半部地區,約在10.4~15.2μg/m3之間。全國PM2.5近年平均濃度約為22~28.3μg/m3,反觀美國PM2.5年平均濃度標準12μg/m3,顯示國內尚有減量空間。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7、

106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於業務計畫01空氣品質監測─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編列237,220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計畫內容說明第2「辦理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監測(每3天1次執行採樣檢測)及相關數據產出品保、採樣抽查機器查核實驗室查驗等工作」需專業服務費68,000千元,該項目性質與第6「細懸浮微粒(PM2.5)質量濃度與成分採樣及監測」需專業服務費6,320千元,以上述項目,疑有重複性編列預算經費,該預算支出令人質疑。

二、計畫內容說明第10「辦理空氣品質監測業務之講課鐘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等」需300千元;該項目疑有浮濫編列之虞,應提供預計各場次明細說明,俾利瞭解支出及用途。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8、

系爭預算105年度預算僅183,132千元,106年度大幅增加。經查,業務包含整合中央及地方監測資訊,建置監測資料管理系統及智慧城市簡易空氣品質監測物聯網工作等,編列專業服務費12,000千元。辦理空氣品質預報、紫外線校驗、監測系統功能提升及資料解析發布,與國際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等,編列專業服務費9,600千元。系爭計畫編列高額經費,增加預算幅度大增,實際效益不明,預算使用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3,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9、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億6,918萬7千元、105年預算數為1億8,313萬2千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1空氣品質監測─專業服務費」刪除70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10、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下空氣品質監測106年度編列專業服務費預算2億3,722千元,其中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校驗,不定期故障排除檢修調校、零件組與標準氣體供應安全檢查與品質內稽管制作業及測站遷移等專業服務費7,000萬元。惟此次尼伯特風災造成臺東縣空氣品質監測設施損壞,環保署卻未能於風災後第一時間掌握,反是經由地方居民向本席台東服務處反映後環保署才知道,凸顯環保署對國內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之使用狀況未能有效掌握,實有檢討之必要性,爰建議刪減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校驗,不定期故障排除檢修調校、零件組與標準氣體供應及安全檢查與品質內稽管制作業及測站遷移等專業服務費106年度預算700萬元,並凍結2,800萬元,待環保署說明如何定期保養維護、校驗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並向本委員會提供105年度迄今之維護保養、校驗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報告及檢討計畫,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11、

有鑑於每年十月到隔年四月,受到氣候季風影響,我國西半部地區空污問題嚴重,雖係受到氣候影響,但根據環保署統計顯示,秋冬空氣污染來源僅約三成是中國霾害影響,七成仍是本地污染,顯見我國冬季空氣污染問題,亦仍須檢討國內管制之問題。以台中火力發電廠為例,曾於104年11月8日首次因應空氣污染問題主動降載,日後仍陸續因應空氣污染問題配合降載,降載後能對空氣品質改善多少雖難以量化,惟仍是改善我國空氣品質的方式之一。爰此,刪除「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固定污染源管制─專業服務費」預算4,000萬元,凍結6,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推動「季節性管制方案」,要求地方政府加強查核排放大戶,研議加嚴空污管制或配合降載等措施,擬定全國一致性之標準作業流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2、

106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於業務計畫02固定污染源管制─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236,350千元,存在下列問題:

一、計畫內容中,許多辦理項目只修改為「管制計畫、查核計畫、改善計畫等」,而增加預算金額,應將相關計畫統籌執行辦理,不適宜編列各項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基金有浮濫編列。

二、本年度專業服務費共有11個計劃,內容包含「空氣污染、有毒物質污染、氣狀及粒狀污染等」,肯定貴單位用心擬於計畫預算,至於,執行成效,令人匪夷所思,該計畫的重要性,應再檢討審理。

三、對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訓練教材審查、命題、審題等,需專業服務費4,000千元,以上執行內容須高額預算經費,此預算編列令人疑慮,應再檢討審理。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13、

查環保署自民國94年起即開始進行『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質排放調查及管制策略研擬計畫』,自民國94年起,迄今十年期間已累計超過十次以上相關的委託計畫,歷次計畫亦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制,實質管制卻毫無動靜。然環保署106年度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再次編列辦理固定污染源行業別及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檢討研修計畫預算專業服務費16,000,000元。

爰此提案刪除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辦理固定污染源行業別及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檢討研修計畫預算專業服務費8,000,000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14、

查環保署於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編有辦理重大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暨光學量測技術查核計畫預算17,200,000元,然環保署對一級致癌物質氯乙烯雖訂有10ppm的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但並未對氯乙烯之排放管道進行氯乙烯排放檢測,且環保署並未對業者進行檢測及申報要求,致國內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程排放管道所排放之氯乙烯是否合乎10ppm的排放標準,產生管理漏洞;同時環保署對台塑麥寮廠、台塑林園廠、台塑仁武廠及台灣氯乙烯公司林園廠等重大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氯乙烯實際排放情形無法充分掌握。

爰此,凍結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辦理重大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暨光學量測技術查核計畫預算3,000,000元,俟環保署完成台塑麥寮廠、台塑林園廠、台塑仁武廠及台灣氯乙烯公司林園廠等重大污染源排放管道氯乙烯檢測並將氯乙烯列入定期檢測及申報項目,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15、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汙染防制基金」項下辦理固定汙染源管制工作,專業服務費費編列236,350千元,其中辦理空氣汙染物目測判煙檢查人員訓練計畫需2,300千元,辦理空氣汙染防制相關訓練教材審查、命題等需4,000千元。惟依照法令規定,空汙基金支用範圍未包括人員訓練,且辦理環境保護專業訓練為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之業務,爰提案減列6,300千元,回歸公務預算支應。

說明: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範圍包括: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及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等14項,並無含括人員訓練事宜,故以空污基金支應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出國研習與專業訓練,有未恪遵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之虞。

二、依環境基本法第13條第1項:「中央政府應辦理環境保護專業訓練,建立環境保護專業人員資格制度,以提升環境保護工作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該所掌理各類環境保護人員之訓練。是以,環境保護專業訓練為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環訓所)主要業務職掌之一。其訓練課程包含環保行政管理、政策法規、專業技術與資訊應用等4大類,其中環保專業技術類係以各項污染防治與管理技術為主,行政管理類則以提昇各級環保機關人員行政管理、效能及溝通協調能力課程為主。並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包括環保署及所屬機關、各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各項污染防制與管理業務人員,為環境保護專業主要訓練對象。

三、由於空污基金支用範圍尚無含括訓練人員事宜,106年度空污基金預算編列辦理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檢查人員訓練計畫經費,有未恪遵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之虞。再者,上揭訓練內容實屬環訓所業務範疇,理應由環訓所主政,爰提案減列6,300千元,回歸公務預算支應。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16、

刪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附屬單位預算「辦理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檢查人員訓練計畫」2,300千元。

說明:

一、空污基金支用範圍尚未包括人員訓練;又辦理環境保護專業訓練為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主要業務職掌之一。

二、「辦理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檢查人員訓練計畫」係為培訓執行稽查工作之環保機關人員,屬環檢所業務職掌項目。爰刪除「辦理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檢查人員訓練計畫」預算2,300千元。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林靜儀

17、

106年度環保署於空氣汙染防制基金之專業服務費用途項下,「辦理環境事故及空氣污染之諮詢、監控、環境實測、支援地方政府緊急應變及提供空氣汙染分析之化學物質安全與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等相關工作」,編列50,000千元專業服務費,然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已於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及管理之工作計畫編列12,400萬,其中毒性化學物質流向監控及毒性化學物質流布調查編列38,000千元,該計畫與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所屬業務重複,預算有重複編列之疑,爰提案減列38,000千元。

說明:

一、國際趨勢在化學品源頭管理已日趨嚴格,我國自塑化劑事件,在社會壓力之下,政府重新檢視我國化學品氾濫的嚴重問題。因而仿照歐盟REACH的化學品登錄制度,然而我國共有7.9萬多種化學物質於市面上流竄,每年約增加100多種新化學物質,環保署應以預警原則、預防原則加以防範,並加強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已單位整合轉型為專門管理「毒物」、「有害化學物質」、「毒品」之機關,將其職掌專業化、專門化,達成垂直整合及橫向溝通之統合性管理機構,主要職掌包括上下游流向分析、提供可疑廠商名單、擴大勾稽檢查、資訊評估篩選等,故化學物質安全管理之相關工作應由該局管理。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18、

系爭預算105年度預算僅13,786千元,前年度決算數僅11,810千元,106年度大幅增加。經查,業務包含新增維護固定污染源管制作業所需應用系統電腦軟體等經費,需購置無形資產20,006千元。軟體建置費用預算有浮編疑慮,效益不明,為避免監督不易,並撙節預算,建請減列5,2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9、

106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2固定汙染源管制及服務費用購置無形資產費編列20,006千元,為維護固定污染源管制作業所需應用系統電腦軟體等經費,相較於上年度預算數13,786千元,明顯多出6,320千元,卻無說明增設購置內容,對於購置無形資產費費編列似有浮濫現象,應提出明細表。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0、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汙染防制基金項下辦理移動汙染源管制工作,國內各類污染源對細懸浮微粒濃度(PM2.5)影響,以移動源影響比率最高達37%,我國共有一千三百多萬量機車,自民國96年起,每百人持有機車之比例達90人以上。汽車亦有七百多萬輛,造成的醫療、社會、環境等多重成本的支出,故移動汙染源為我國境內空汙防制之首要管理項目,然近年細懸浮微(PM2.5)濃度之防制成效有限,電動車等低汙染車輛推廣不如預期。爰刪除6,800萬元,凍結10,000萬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影響PM2.5濃度之國內各類污染源觀之百分之十六為大貨車排放之廢氣,柴油大貨車占大貨車之最,故政府應輔導業者汰換及排氣檢驗之工作。然大貨車高達數百萬,補助費幾萬塊汰舊更新為低汙染貨車,對業者誘因偏低,且低污染電動車因充電站不足,亦未能普及化推動,政府單位應檢討實際方案之可行度。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1、

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03移動污染源管制編列1,268,930千元。防制PM2.5為環保署近年工作重點,其中移動污染源占了37%,老舊車輛占比過高及汰換過慢為主因之一,環保署近年推動方向主要為淘汰二行程機車、推動電動機車、電動車。然而國內車齡10年以上二行程機車約150萬輛,但占PM2.5污染源僅2%。反之,16萬輛大貨車對PM2.5之影響高達16.8%,其中車齡20年以上者將近7萬輛,但環保署卻無任何具體改善措施。建議凍結本項預算1億元,待環保署會商交通部,就減少移動污染源提出合理可行方案,向本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22、

1.在106年度預算中,03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勵,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編列預算5億5,000萬元。包括補助離島電動機車(個人)2,583萬元以及電動機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個人)2億3,000萬元。

2.除此之外,環保署還在106年度03移動污染源管制,在專業服務費中,編列辦理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推廣使用及週邊使用環境建置等計畫,預算2,000萬元。在03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勵,編列補助民眾購買使用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捐助、補助與獎助3,500萬元。在05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其中補助政府機關推廣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5,000萬元。

3.綜合以上,編列補助購買電動車預算共有2億5,583萬。另外又編列推廣電動車,以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及建立電池交換系統之預算,總共有1億500萬元。與補助電動車輛有關的預算至少有3億6,083萬元。

4.作為環境特別公課,空污基金首要目的在減少污染排放,而非取代經濟部成為電動車產業的主要補貼者。

5.建議凍結前述補貼電動車相關預算的5%,1800萬。

解凍條件:

請環保署提出可以直接減少污染排放,並可在下一個年度積極執行的其他可行計畫,包括能夠減少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的補助或改善方案,送本委員會通過後,方得解凍。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黃秀芳

23、

1.環保署主要的任務,應該是減少污染。在空污防治的工作上,應該更加著力在加速淘汰高污染車輛,加強對於高污染車輛的檢驗以減少污染。

2.電動車產業的推廣,應該是經濟部的核心業務,而不是環保署的主要核心業務。不應該因為空污基金有餘額,而將空污基金用於其他業務。

3.105年度,參加第29屆國際電動車研討暨展覽會,編列國外旅運費140千元。

4.106年度,參加第30屆國際電動車研討暨展覽會,編列國外旅費120千元。

5.環保署需要年年編列預算參加國際電動車研討暨展覽會嗎?

6.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三條第四項,(四)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7.建議刪除106年度編列國外旅運費預算120千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24、

一、計畫內容中「辦理使用中車輛召回改正計畫,需專業服務費26,000千元」,應將此計畫詳細說明用途,不適宜編列多於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基金有浮濫編列。

二、機車排氣定檢站應定期評鑑或考核,並每年檢討,檢討結果應公開,不適者應列於汰除,俾讓新成立之機車行有機會申設機車排氣定檢站。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5、

106年度環保署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空氣汙染防制計畫─移動汙染源管制─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為10億8,600萬元,然根據104年度決算,該預算執行率僅有62%,不只顯示於補助款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執行有所不利,更表示其有樽節空間,且為推廣電動機車所推動電池交換系統,讓電動機車可以在加油站等地換電池之政策,執行成效一直不佳,爰此,提案刪減2千萬元,其餘凍結1/10,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26、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9億3,714萬6千元、105年預算數為10億8,65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3移動污染源管制─捐助、補助與獎助」刪除600萬元;凍結1億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27、

一、經查在「03移動污染源管制」項目,關於辦理低污染源車輛推廣建置的經費規劃共606,000千元。包括「辦理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推廣使用及周邊使用環境建置等計畫,20,000千元」、「補助學術、民間團體辦理宣導活動,1,000千元」、「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550,000千元」、「補助民眾購買使用電動車電池交換系統,35,000千元」。然而,環保署統計截至2015年底預估使用中的二行程機車還有約216多萬輛,從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汰舊的二行程也只不過13萬輛左右。環保署每年編列大筆預算宣導或補助民間及個人使用低污染車輛,卻看不見顯著成效。

二、改善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的方式除了加強對污染源檢驗之外,且應著重於提升大眾運輸系統的使用率,然而本項目計畫對於這方面相關的研究付之闕如,顯然有本末倒置的情形。建議凍結「03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五分之一,俟環保署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28、

106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4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1,238千元,該項目無詳細說明內容,國內或是國外?如有出席之相關研討會議與目前政策能否有幫助?皆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29、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汙染防制基金項下辦理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計畫,其中推動工作相關業務用文具、紙張等消耗用品,需用品消耗115千元,然前年度決算數為31千元,使用率僅26%,且為達成永續環境家園之目標,環保署應減少紙張等消耗用品之使用。爰減列65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0、

環保署為改善空氣品質於104年8月19日奉行政院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109年)」,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電動公車(E-BUS)、電動蔬果運輸車、柴油車加裝濾煙器、飯店使用天然氣鍋爐、河川揚塵防制、兩岸空氣品質改善交流合作及推動細懸浮微粒(PM2.5)管制相關基礎及背景研究等8項措施。並於10月27日業務書面報告說明加速加速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作為,預計執行期程提前於108年完成。

經查:該計畫指出指出我國PM2.5空氣品質不符標準之原因,除大型工業源外,老舊車輛占比大且汰換速度緩慢亦為主要成因之一。環保署針對「移動汙染源」,為推動機動車輛空氣污染減量措施,自97年至105年06月總補助淘汰851,601輛二行程機車(詳附表一)。然,移動汙染源最大比例為大貨車(詳附表二),經審計部104年決算結果報告指出,國內大貨車截至105年9月底登記數16萬6,609輛,其中車齡逾25年以上者達24,743輛(詳附表三),未見環保署提出相關改善策略,降低移動汙染源最大比例項目。且未與交通部協調研議淘汰與管制措施,難謂妥適。

附表1:環保署歷年義助淘汰二行程機車數量及經費一覽表

年度

義助數量(輛)

義助金額(元)

97

51,607

77,410,500

98

89,449

134,173,500

99

74,249

111,373,500

100

77,533

116,299,500

101

89,895

134,842,500

102

139,328

208,992,000

103

133,731

200,596,500

104.01

614

921,000

104.02

4,243

6,364,500

104.03

6,411

9,616,500

104.04

8,752

13,128,000

104.05

11,407

17,110,500

104.06

14,846

22,269,000

104.07

8,401

12,601,500

104.08

8,707

13,060,500

104.09

9,439

14,158,500

104.10

10,639

15,958,500

104.11

8,645

12,967,500

104.12

24,977

37,465,500

105.01

6,418

9,627,000

105.02

6,577

9,865,500

105.03

17,773

26,659,500

105.04

18,571

27,856,500

105.05

18,600

27,900,000

105.06

10,789

16,183,500

總計

851,601

1,277,401,500

備註:

1.本署義助淘汰二行程機車每輛1,500元。

2.103年度以前僅有年度統計翊料。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提供。

附表2:國內移動污染源對PM2.5濃度影響比率一覽表

單位:

污染來源

污染比率

移動源

37.0

大貨車

16.8

自行小客車

7.4

客運車及其他等

5.0

其他大客車

2.9

四行程機車

2.9

二行程機車

2.0

※註:1.資料來源,行政院104年8月19日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

 

附表3:大貨車車齡逾10年以上統計表

單位:輛

年度

10年至未滿15年

15年至未滿20年

20年至未滿25年

25年及以上

101

23,591

40,657

40,334

6,931

102

20,422

34,486

45,850

11,000

103

21,211

30,047

47,521

15,603

104

22,661

26,836

47,858

20,124

105

25,476

25,196

44,552

24,743

註:1.資料來源:交通部統計查詢網。

2.105年度統計數據為1月至9月。

綜上,環保署對主要移動污染源缺乏有效防制措施且亟欠缺監督機制,爰凍結106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汙染防制工作」科目,共計8億592萬5,750元。要求環保署於三個月內,針對全國各縣市大貨車移動汙染源PM2.5防治措施提出具體施行政策,並與交通部協商因應管制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31、

系爭預算包含辦理監督查核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成效。經查,前年度決算數僅5,746千元,理監督查核業務是否需編列高達7,800千元之專業服務費,值得商榷。且具體計畫不明,效益未定,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1,8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32、

106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5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治工作─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8,050千元,針對「辦理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空氣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及空氣品質改善成果分析相關業務之講課鐘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等,需專業服務費250千元」,在其他計畫中,皆有編列相關預算,有重複編列疑慮,缺乏效益評估,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5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3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空氣汙染防制費除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

經查:

(一)依該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106年度編列空氣汙染防制業務所需61億9,778萬6千元,較105年度增加22億4,220萬6千元,主要係增加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科別105年度編列11億2,490萬元,106年度編列32億1,550萬3千元,相差20億9,060萬3千元。

(二)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環保署近三年核定補(捐)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經費,分別為18億6,518萬3千元、22億0,447萬3千元及20億4,496萬1千元;實際執行數分別為13億8,230萬6千元、16億3,435萬6千元及11億1,923萬8千元;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74.1%、74.1%及54.7%,均未達8成(詳附表1),且有下降趨勢。另外,各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執行率未達60%者連年增加,由102年度之2縣市,到104年度增長為11縣市,其中7縣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執行率逐年遞減,顯示空污基金核撥地方政府之年度補(捐)助計畫經費運用成效未臻落實。

附表1:近年度空污基金對地方政府補助計畫經費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地方

政府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助計畫核定金額

實際執行數

占比

(%)

補(捐)助計畫核定金額

實際執行數

占比

(%)

補(捐)助計畫核定金額

實際執行數

占比

(%)

臺北市

205,237

106,656

52.0

230,668

189,495

82.2

121,217

83,804

69.14

新北市

113,110

72,340

64.0

124,317

93,787

75.4

127,355

55,888

43.88

臺中市

110,107

88,592

80.5

124,335

81,488

65.5

106,727

60,052

56.27

臺南市

150,439

132,071

87.8

126,670

83,388

65.8

111,684

58,323

52.22

高雄市

86,000

67,846

78.9

119,250

63,014

52.8

202,847

84,579

41.70

基隆市

44,670

38,530

86.3

48,655

42,221

86.8

34,799

22,188

63.76

桃園市

67,416

62,767

93.1

64,499

56,842

88.1

91,583

33,333

36.40

新竹市

53,210

35,780

67.2

95,114

83,067

87.3

73,623

46,887

63.69

新竹縣

61,010

54,052

88.6

96,866

91,879

94.9

99,184

54,757

55.21

苗栗縣

35,824

25,371

70.8

41,554

37,322

89.8

23,537

17,899

76.05

彰化縣

119,978

80,847

67.4

128,986

70,664

54.8

154,543

76,830

49.71

南投縣

93,647

68,245

72.9

92,972

79,661

85.7

81,202

35,075

43.19

雲林縣

188,075

138,318

73.5

156,913

98,291

62.6

196,648

85,202

43.33

嘉義市

80,937

74,502

92.0

93,185

60,970

65.4

91,955

61,924

67.34

嘉義縣

72,550

57,953

79.9

99,760

69,795

70.0

105,008

70,321

66.97

屏東縣

77,066

62,402

81.0

143,937

108,163

75.1

130,684

62,345

47.71

宜蘭縣

71,116

38,741

54.5

117,826

81,329

69.0

77,456

58,897

76.04

花蓮縣

31,804

21,984

69.1

36,875

25,986

70.5

48,841

21,869

44.78

臺東縣

89,071

70,076

78.7

101,472

83,601

82.4

64,081

49,599

77.40

金門縣

41,572

30,176

72.6

83,407

69,103

82.9

49,106

39,807

81.06

連江縣

27,335

16,765

61.3

28,595

18,068

63.2

24,776

16,104

65.00

澎湖縣

45,009

38,292

85.1

48,617

46,222

95.1

28,105

23,555

83.81

  •  

1,865,183

1,382,306

74.1

2,204,473

1,634,356

74.1

2,044,961

1,119,238

54.73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2.桃園縣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更名為桃園市。

(三)〈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汙染改善策略之執行,並審議督導各地方政府執行之成效,得設技術諮詢小組。技術諮詢小組定期聽取地方政府之工作報告,並加以考評績效,其功能具有代表「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地方基金運作之任務;然,105年第2次委員會會議(105年07月13日)紀錄揭示,該資訊小組與委員會運作斷裂,環保署對地方基金執行缺乏監督效能。對補助地方政府基金亟欠缺監督機制,無建立完整補助原則、審核標準、退場機制與成效評核機制等監管措施。

綜上,爰刪除106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共計16億775萬1,500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洪慈庸  陳曼麗

34、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汙染防制基金」項下辦理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汙染防制工作,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3,215,503千元,依環保署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核定補(捐)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計畫經費分別為18億6,518萬3千元、22億0,447萬3千元及20億4,496萬1千元,實際支用金額分別為13億8,230萬6千元、16億3,435萬6千元及11億1,923萬8千元,實際支用比率分別為74.1%、74.1%及54.7%,均未達8成,其經費編列明顯虛浮,爰提案減列321,550千元。

說明: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對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計畫訂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以確實執行補助作業,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款六成會撥給地方作空污防治。

二、依環保署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核定補(捐)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計畫經費分別為18億6,518萬3千元、22億0,447萬3千元及20億4,496萬1千元,實際支用金額分別為13億8,230萬6千元、16億3,435萬6千元及11億1,923萬8千元,實際支用比率分別為74.1%、74.1%及54.7%,均未達8成,甚至部分地方政府之年度實際支用金額占核定補(捐)助計畫經費比率有未達60%者,例如臺中市(56.3%)、臺南市(52.2%)、高雄市(41.7%)、桃園市(36.4%),預算過於寬列,爰提案減列321,550千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35、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汙染防制基金項下辦理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汙染防制工作,其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細項未明,另規劃推動電動二輪車(E-BIKE)、電動公車(E-BUS)等近程強化措施,以加速改善空氣品質,卻未能普及化推動,且部分老舊機車汰換率偏低,未見具體管制措施,細懸浮微(PM2.5)濃度主要污染源之防制成效有限,爰刪除21,550萬元,凍結10億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PM2.5空氣品質不符標準之原因,除大型工業源外,老舊車輛占比大且汰換速度緩慢亦為主要成因之一。揆近年環保署為推動機動車輛空氣污染減量措施,90年啟動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政策;98年新增補助電動自行車鼓勵共通規格電池之使用;103年修訂補助辦法增加補助金額,並延長補助期間;104年發布「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鼓勵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並使用低污染車輛,

二、為鼓勵民眾淘汰老舊高污染之二行程機車,除廢機車回收獎勵金300元外,自96年度起編列汰舊補助經費,經查詢交通部統計結果,截至105年9月底全國輕型機車登記數163萬7,653輛,車齡10年以上計150萬7,804輛,其中大多為二行程機車,二行程機車之淘汰速率顯偏低,未見相關改善策略,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計報告亦指出,該署迄未協調交通部研議具體管制措施,難謂妥適,允宜檢討妥擬改善措施。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36、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9億7,282萬8千元、105年預算數為11億2,49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5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捐助、補助與獎助」刪除1,500萬元;凍結10億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37、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汙染防制基金」項下辦理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汙染防制工作,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3,215,503千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需捐助、補助與獎助2,000,000千元。惟此計畫只聞樓梯響,相關執行項目皆未出爐。再加上原本就有補(捐)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計畫經費,但近三年實際支用比率僅七成左右。相關補(捐)助經費地方政府空汙改善計畫竟要增列2,000,000千元,無法說服國人,考量國家財政窘困,爰提案減列1,000,000千元。

說明:

一、空氣汙染改善計畫為目前環保署優先重點政策,並喊出紅色警戒日數兩年內要減少20%。為了加速空汙改善,環保署進而提出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然而,此計畫編列了20億元,環保署網站卻對其隻字未提,連篇新聞稿都沒有,20億的計畫卻什麼都不讓國民知道,難以說服國人。

二、環保署原本即有編列「空氣汙染防制基金」辦理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汙染防制工作,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編列3,215,503千元,依環保署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核定補(捐)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計畫經費實際支用比率分別為74.1%、74.1%及54.7%,均未達8成。但現在相關補(捐)助經費地方政府空汙改善計畫竟要增列2,000,000千元,無法說服國人,考量國家財政窘困,爰提案減列1,000,000千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38、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中「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106年編列所需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20億元,惟預計補助那些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並未詳述,20億預算又是如何推估得來?環保署僅以19個字就要立法院核撥20億預算,顯無理由。爰建議刪減該項經費4億元並凍結16億元,待環保署向本委員會提供相關補助計畫、預期效益等,並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39、

刪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300,000千元。

說明:

一、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立意良善,惟地方缺乏專業人才,且尚需時間及經費擬定、規劃,方能提出計畫;故中央宜先補助地方政府擬訂計畫的經費,俟各地方政府於106年提出計畫後,再依各地方政府所需經費數額編列107年捐助、補助各地方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的執行費用。

二、爰刪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300,000千元。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林靜儀

40、

106年度環保署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空氣汙染防制計畫─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汙染防制工作」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0億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惟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然卻未見環保署依預算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即編列龐大補助預算,且亦看不出此計畫之架構、執行方式、補助型態,爰此,提案刪減1/10,其餘凍結1/5,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1、

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100,000千元。

說明:

一、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立意良善。惟地方政府大多缺乏專業人才、能力;又中央未擬定創新型計畫的方向、目標,地方政府恐難提出計畫。

二、爰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創新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計畫100,000千元。俟環保署擬定計畫,投入資源以建置地方環保量能;並提出創新型計畫的方向、目標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黃秀芳  林靜儀

42、

經查近兩年每年依「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之檢舉車輛數量約七萬輛,地方環保局需耗人、耗時進行初審、查核及通知作業,然而最後真正之污染車輛約2萬輛,到檢不合格數也僅約1,000輛左右,成效極度不彰。

再從檢舉情形來看,檢舉達人之檢舉案件數佔全國比例高達8成,幾乎領走了全部的獎勵金。然而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的柴油車,檢舉數量卻僅兩三千輛,長期也未確實實施定檢制度。爰此,刪除「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經費4,000千元。此外,凍結此計畫經費4,00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柴油車強制定檢草案、並檢討「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之機車部分,並提出透過其他政策手段提升機車排氣定檢率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43、

系爭預算105年度預算僅2,050千元,106年度大幅增加。經查,業務包含:辦理產品碳足跡標示及環保集點制度推廣等,需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570千元(廣告費1,570千元及業務宣導費2,000千元)。上述計畫碳足跡標示及環保集點工作執行成效不佳,本年度卻再次編列高額預算,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44、

經查該業務包含整合中央及地方監測資訊,辦理產品碳標示核發及推廣專案工作計畫,編列高額專業服務費9,230千元。另辦理環保集點制度及監督查核工作,並推廣綠色產品與綠色消費,監督查核工作竟編列高額專業服務費10,000千元。系爭計畫玉畫前年度決算僅66,091千元,本年度續編高額經費,環保集點業務效果不佳,推廣綠色產品與綠色消費實際效益不明,預算使用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7,25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45、

106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專業服務費編列77,400千元,計畫內容中包含「辦理環保集點制度及監督查核工作,並推廣綠色產品與綠色消費」需10,000千元,對於環保集點制度成效有所疑慮?以及如何推廣綠色產品及綠色消費皆無詳細說明?對於該計畫未提供相關細節資料,該預算編列諸多疑慮,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2,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46、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億7,446萬4千元、105年預算數為2億1,00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捐助、補助與獎助」刪除1,50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47、

106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用─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15,000千元,針對「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及捐助國內團體發展低碳產品」需15,000千元,相較於上年度預算多5,000千元,對於該計畫尚詳細說明上年度活動執行成效,以及相關細節資料,該預算增額編列諸多疑慮,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刪減5,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48、

有鑑於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制定,其中並未納入PM2.5之空氣品質標準,PM2.5之數值,已為國人對空氣品質最為關注之議題,顯見該辦法已無法因應現行社會需求。爰此,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管理」預算2億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PM2.5之空汙問題,修訂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落實細懸浮微粒管制措施等工作,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49、

系爭預算105年度預算僅290千元,前年度決算僅116千元。106年度大幅增加。經查,業務包含:考察國外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實務

(包含室內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自動連續監測量測方法及管理運作機制等),國外旅運費100千元。研習美國空氣品質管理制度實務及管制政策執行經驗,國外旅運費440千元。相關國外研習會議效益值得商榷,預期成果不明,經費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建請減列4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50、

106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8空氣品質管理─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5,590千元,計畫內容包含1、「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相關措施會議,空氣品質監測年報及舉辦研商會等業務」需印刷及裝訂費90千元,及2、「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之媒體宣傳,需業務宣傳費3,500千元及廣告費2,000千元」。此項目尚未有明顯效果呈現,缺乏效益評估,為杜絕基金之業務宣傳及廣告費遭不當使用,故應減少支出。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51、

106年度空氣汙染防制基金─業務計畫08空氣品質管理─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18,394千元,以下計畫內容問題:

一、計畫內容中,許多辦理項目為「推估計畫、管制計畫、運用計畫、改善計畫等」,而該計畫內容與其他科目性質頗有類似,是否應檢討計畫內容及未來之成效?不適宜編列各項執行計畫來增加預算費用,以防止基金有浮濫編列。

二、本年度專業服務費共有13個計劃,內容包含「模擬制度、風險評估、交流計畫等」,該計畫為貴單位執行還是委外執行?未來執行成效,令人匪夷所思,該計畫的重要性,應再檢討審理。

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52、

106年度環保署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管理─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1億1,839萬4千元,主要係委外辦理加強改善懸浮微粒(含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污染之管制作業與管理策略,並提出防制煙塵掃除PM2.5措施,強化改善空氣品質力道,且空污基金各年度均編列鉅額預算委外辦理與細懸浮微粒相關之改善管制作業與管理策略計畫、強化改善空氣品質力道之措施,並補助辦理相關科技研究計畫。惟細懸浮微粒污染問題未見明顯改善,加以近期颱風增加,期間外圍環流及沉降作用影響,使空氣污染問題更形嚴重,且根據統計台灣空氣污染源,30%至40%來自中國大陸的境外傳輸污染,環保署應就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尋求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爰此,提案凍結本項預算1/5,待環保署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減少境外傳輸影響提出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53、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空氣汙染防制基金」項下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專業服務費費編列118,394千元,其中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需專業服務費1,770千元。惟依照法令規定,空汙基金支用範圍未包括人員訓練,且辦理環境保護專業訓練為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之業務,爰提案減列1,770千元,回歸公務預算支應。

說明: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範圍包括: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及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等14項,並無含括人員訓練事宜,故以空污基金支應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出國研習與專業訓練,有未恪遵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之虞。

二、依環境基本法第13條第1項:「中央政府應辦理環境保護專業訓練,建立環境保護專業人員資格制度,以提升環境保護工作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該所掌理各類環境保護人員之訓練。是以,環境保護專業訓練為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環訓所)主要業務職掌之一。其訓練課程包含環保行政管理、政策法規、專業技術與資訊應用等4大類,其中環保專業技術類係以各項污染防治與管理技術為主,行政管理類則以提昇各級環保機關人員行政管理、效能及溝通協調能力課程為主。並以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包括環保署及所屬機關、各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各項污染防制與管理業務人員,為環境保護專業主要訓練對象。

三、由於空污基金支用範圍尚無含括訓練人員事宜,106年度空污基金預算編列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等訓練計畫經費,有未恪遵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之虞。再者,上揭訓練內容實屬環訓所業務範疇,理應由環訓所主政,爰提案減列1,770千元,回歸公務預算支應。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54、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億9,606萬4千元、105年預算數為5億5,472萬4千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8空氣品質管理─捐助、補助與獎助」刪除979萬元;凍結2億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55、

系爭預算105年度預算僅175千元,前年度決算僅42千元,106年度大幅增加。經查,業務包含:共構機房資訊設備監控與資安防護委外服務,專業服務費編列800千元。共構機房資訊設備維護委外服務分攤,專業服務費編列2,000千元。相關電腦設備軟硬體費用監督不易,實際效益不明,編列高額預算值得商榷。為撙節經費,建請減列─01一般行政管理計─專業服務預算共1,0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56、

系爭預算105年度預算僅2,280千元,前年度決算僅1,280千元,106年度大幅增加。經查,業務包含:配合行政院資訊改造政策,辦理機房共構所需作業系統等軟體擴充及汰換,購置無形資產編列1,280千元。建置新版會計系統平臺擴充分攤費用,購置無形資產編列1,540千元。另建置新版署(部)長信箱分攤費用,購置無形資產編列1,000千元。建置新版全球資訊網分擔費用,購置無形資產編列2,000千元。相關電腦軟體等無形資產費用有浮編之餘,效益不明,欠缺評估。軟體預算監督不易,署長信箱等另行編列高額預算更值得商榷。為撙節經費,建請減列1,28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57、

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及廣告費計19,005千元。經查,106年度此項經費較105年度略微減少,但與104年度決算15,841千元相比更是大幅增加20%,該基金每年編列大筆廣告及業務宣導費用,但其成效如何難以評估,恐有浪費之虞,為撙節開支,建議減列30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58、

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附屬單位預算,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167,000千元。

說明:

一、查資源回收基金民國104年的年度績效目標為「全國資源回收率」達43.6%,而民國104年全國資源回收率為45.92%。

二、復查民國105年的年度績效目標值為45.05%,低於民國104年全國資源回收率為45.92%。且截至民國105年6月止,全國資源回收率實已達46.68%。

三、又民國106年度績效目標值訂定為45.50%,然此一目標於105年早已達成,顯見年度績效目標值過低。(106年環保署附屬單位預算p2-4~p2-5)

四、行政院於2003年12月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確立零廢棄之政策目標。然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年度績效目標值過低,恐無法更進一步提升回收效能。爰此,凍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附屬單位預算「資源回收管理計畫」167,000千元,俟106年全國資源回收率達48%,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鍾孔炤  吳玉琴  林靜儀

59、

資源回收基金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之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106年預算編列3143萬2千元,辦理資源回收之宣傳活動。然市面上常使用之飲料用紙杯為了防水,通常都會混入「聚乙烯」,須經特殊處理,才能將聚乙烯與紙杯分離,故在回收時並不能直接視為廢紙類回收,應視為容器類回收。經查,目前多數人並不知該類紙杯應丟置容器類回收,甚至有些回收說明直接將紙杯歸類為廢紙類,誤導民眾,顯見環保署資源回收之宣傳活動有檢討之必要性。爰建議刪減該項經費500萬元並凍結500萬元,待環保署向本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60、

106年度環保署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為18,382千元,然104年度編列19,302千元,決算數15,480,該預算執行率僅有80%,且大都數民眾都不清楚紙杯、餐盒、鋁箔包能防油防水的餐具,因有一層PE膜,因此不該分在紙類回收,應跟瓶罐等容器類一起回收,不只顯示於補助款預算編列過於寬鬆及政府政策宣傳不力,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爰此,提案刪減5,000千元,其餘凍結1/5,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61、

針對106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01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需18,382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編列高達12,400千元,對於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回收廣告宣傳及文宣品印製宣傳之活動,皆是必要執行項目,周遭生活環境卻毫無明顯改善,該項目執行成效,令人質疑,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62、

系爭預算業務,經查,包含辦理資源回收之媒體宣傳廣告、文宣品印刷、宣傳與溝通之活動,及促進國際資源回收制度、技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作業需印刷裝訂費80千元、廣告費5,902千元及業務宣導費12,400千元,共需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8,382千元。印刷與廣告業務,前年度決算僅15,480千元,106年續編高額費用,但宣導成效常年不佳,預算使用值得商榷。為撙節經費,建請減列3,2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63、

2015年台灣總垃圾回收率是55.56%,還被《華爾街日報》以「資源回收的天才」為標題做介紹,但咖啡紙杯卻只回收10%,其餘皆被送進焚化爐。紙杯無法順利回收主因:1.多數人並不知混入「聚乙烯」之紙杯應丟置容器類回收,回收處理過程錯誤2.紙杯回收「CP值太低」。鑒於臺灣平均每年消耗的一次性飲料杯約有15億個,其中紙杯就占了10.7億個,惟臺灣的紙杯回收率卻僅有10%,顯見環保署在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業務上有待改善之處,爰建議刪減資源回收管理計畫─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106年預算2,168萬元,凍結4,336萬元,待環保署向本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64、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編列216,800千元。台灣地狹人稠,加上空汙日益嚴重,環保署身為環境保護的主政機關,應加強資源回收率已解決垃圾及焚化爐建設問題。惟部分資源回收物稽核認證率偏低,允應積極控管流向,避免造成環境危害。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環保署改善資源回收物稽核認證率偏低並提出精進計畫且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隨著資訊科技之快速發展,電子資訊產品汰換率大,致其廢棄物產生量不斷增加。根據近期聯合國研究報告,預計2017年全球電子廢棄物將增加33%,約為6,540萬公噸。但部分資源回收物稽核認證率偏低,允應積極控管流向,避免造成環境危害。

二、以104年度為例,廢輪胎的營業量為207,596,246公斤,而稽核認證回收量僅120,770,957公斤,其他部分廢電子電器與廢資訊物品也有稽核認證回收量較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相差甚鉅等問題。這表示廢電子電器與廢資訊物品未進入制度內回收體系之比率甚高。究其主因為廢電子電器與廢資訊物品之資源化價值較高,如可攜式電腦、電腦主機等,因體制外價格多高於處理業者收購價,致進入資源回收體系內之數量較少;另回收業或處理業欲進入稽核認證體系者,至少須保留符合允收標準之主軸元件,且外觀保持完整狀態,惟一般民眾多將電腦主機之零件拆解後再予回收,致無法進入稽核認證體系。近年我國電子廢棄物回收通路複雜、回收資訊缺乏整合,致電子廢棄物流向分散,進而提升被任意處置之風險,允應積極控管流向,以避免造成環境危害。

三、更嚴重的問題是,鑒於大部分消費性家用電子產品中不乏鉛、鎘等重金屬或含鹵素耐燃劑等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均可能造成相當之危害,允應積極控管流向,俾發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引導回收產業良性發展之功能。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65、

106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0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編列專業服務費216,270千元。經查,部分資源回收物稽核認證率偏低,例如廢輪胎、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產品,認證回收量遠低於營業量,究竟是欠缺誘因、去化困難,或者另有回收管道,以致於未進入制度內回收體系?為避免資源回收物遭任意棄置,造成環境問題,建議凍結本項預算1,000萬元,待環保署提出改善措施,向本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陳曼麗  蔣萬安

66、

對於106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0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需216,270千元,該計畫中「辦理廢輪胎稽核認證回收量及處理量」,需專業服務費33,000千元;過去,因輪胎回收後,會分解成膠片,並作為替代燃料。因為全球燃煤價格降低,導致燃料價格受到波動影響,而膠片需求降低,因此賣不出去,所以源頭輪胎變成無法裂解,導致堆積如山,造成環境髒亂,有關回收處理方式,成效不彰,應檢討修改相關執行政策,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67、

1.今年度以來,台灣全省的廢輪胎的去化出現問題,但是經歷至少半年的時間,環保署仍然沒有解決廢輪胎去化的問題。

2.廢輪胎堆積,可能造成登革熱病媒蚊的滋生,登革熱的傳染。環保署應徹底檢討在廢輪胎去化處理上的問題,儘速提出解決方案。

3.建議凍結106年度編列預算330萬元。

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積極跟各地方政府協調,並配合減碳目標推廣以廢輪胎取代燃煤,尋找到適合廠商再利用,提出廢輪胎去化問題的具體解決方法,並送本委員會同意後,方得解凍。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68、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資源回收基金項下辦理資源回收管理計畫工作,近10年我國事業廢棄物總產生量由95年度之1,519萬公噸,增至104年度之1,916萬公噸,增幅達26.14%,以工業廢棄物為最大宗,然廢棄物回收後並未有效再利用,104年國內廢輪胎平均每月可回收廢輪胎1萬公噸,再利用量原先約8千6百公噸,105年度減少至7千公噸,顯示我國回收再利用政策有相當大改善空間。爰刪除91,679千元,凍結200,000千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原將廢輪胎膠片作為輔助燃料之5家再利用機構廢輪胎處理因空氣污染議題及民眾抗爭,等因素,停用、減用或停工中。因處理廠所產製之膠片數量大於後端再利用機構輔助燃料需用量,造成廢輪胎回收處理管道受阻情形。

二、我國事業廢棄物產生量年年增加,需求量卻未遞增,為減輕環境負荷,宜儘速輔導產源業者恪遵源頭減量要求,並落實「延伸生產者責任」精神,推動產業自主設定源頭減量目標,並分年追蹤其源頭減量之成果;同時,輔導產業及業者進行源頭減量技術研發,推廣產業綠色技術;另建立源頭減量資訊平台,以積極推展源頭減量技術,擴大減量成效。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69、

106年度環保署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捐助、補助及獎助編列1,131,000千元,該項下內容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充實資源回收設施及執行相關回收作業與宣傳,然資源回收管理計畫內之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其內容亦為辦理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上述計畫已有編列高額預算,恐有重複編列之疑,爰此,提案刪減8,000千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70、

系爭預算業務,包含參加國際會議及研析各國資源回收相關作業,共需國外旅運費603千元。(1)出席國際電子廢棄物回收管理夥伴會議,旅運費120千元。(2)出席歐洲廢容器會議或展覽,蒐集再利用技術、再利用管道及再生料推廣方式,旅運費140千元。(3)赴日本參訪廢車回收及資源回收管理運作機制,旅運費100千元。(4)參訪國外廢輪胎處理及回收管理管道、處理技術、污染防制技術與再利用方式,旅運費80千元。各式參加國際會議及考察資源回收相關作業,共需大陸地區旅運費166千元。該預算項目旅運費,前年度決算僅1,986千元,106年續編高額費用,研習效益不明。且常年辦理國際參訪研習,相關主題類似,實際成效難以評估,經費使用值得商榷。為撙節經費,建請減列1,01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71、

對於106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業務計畫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服務費用─旅運費需2,111千元,該計畫中出席許多國際相關研討會議,該會議與目前國內實施資源回收項目政策能否實質幫助?令人懷疑,是否為國際見面聚會?均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應檢討嚴審會議內容及參加是否對我國有所貢獻?避免淪為國際會議大拜拜,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72、

有鑑於電子產業市場發展蓬勃,電子產品用量暴增,因產品高度競爭、快速汰換,產品生命週期從以前3~5年大幅縮短至1年,因而使電子廢棄物倍速成長。電子廢棄物中含有汞、鎘、鉻等重金屬及氟氯碳化物、阻燃劑等有害化學物質,根據環保署統計,我國手機每年的回收率僅約3成;惟電子廢棄物若妥善回收管理,可從中提煉出的金、鉑、鈀等稀貴金屬富含高附加經濟價值。顯見電子廢棄物之回收管理仍有待加強,回收後亦可達到活化廢棄物資源再利用之目的。爰此,刪除「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升廢棄電子產品之回收率與加強民眾宣導等,提出具體有效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73、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資源回收基金項下辦理辦公室各項文具紙張報紙等耗材及辦公設施、器具等非消耗品之購置、各項業務座談及審查會議誤餐等,需用品消耗1,073千元,然前年度決算數為591千元,且為達成永續環境家園之目標,環保署應減少紙張等消耗用品之使用。爰減列500千元。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74、

106年度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項下旅運費編列457萬5千元,計畫內容包含參加大陸北京兩岸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技術發展研討會、環保合作協議工作小組業務溝通會議等,然具體研討會內容不明,亦無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參訪計畫監督不易,且相關單位公務預算亦編列考察費用,易流於類似業務重複執行。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此,提案刪減100萬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75、

系爭預算業務,經查,包含1.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宣傳、溝通之活動等相關宣導費,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6,725千元(業務宣導5,225千元及廣告費1,500千元)。印刷與廣告業務,前年度決算僅6,773千元,106年續編高額費用,但宣導成效常年不佳,預算使用值得商榷。為撙節經費,建請減列1,125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76、

106年度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策略規劃」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2,830萬元,計畫說明包含進行污染土壤離場管理與追蹤查核、全國土壤、地下水汙染管理與整合等工作,與「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專業服務費」項下計畫內容相似重複性大,且相關管理及整合計畫亦看不出具有對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之整體規劃;爰此,為撙節預算,避免業務重複執行,提案刪減1千萬元,其餘凍結1/5,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77、

1.目前國內對於鉻的管制方式是以總鉻濃度來管制。管制標準是總鉻濃度250毫克/公斤,監測標準是175毫克/公斤。

2.但是目前國際先進國家已經將高毒性「六價鉻」與低毒性「三價鉻」分別管制,並對六價鉻制定更嚴格的管制標準。環保署自己在102年提出的修正條文草案,要將六價鉻的管制標準按照地目訂為10毫克/公斤、20毫克/公斤,顯然環保署也知道六價鉻的管制需要更嚴格的標準。

3.目前以總鉻濃度來管制的方式,反而可能會掩蓋毒性更嚴重的六價鉻的污染問題,這是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的失職。

4.爰以上理由,建議凍結106年度編列預算1,283萬元。

解凍條件:

待環保署加速與產業界及環保團體溝通,並推動三價鉻以及六價鉻分開管制的適當標準及方法,並加速推動相關修法,送本委員會同意,方得解凍。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黃秀芳

78、

針對業務計畫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服務費用─旅運費需1,275千元,計畫內容包含9項參加研討及博覽會等,包含3場大陸合作協議及溝通會議,對於這3場會議是否順利執行?令人懷疑,其他會議皆為國際見面聚會,均無法顯示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應檢討嚴審會議內容及參加是否對我國有所貢獻?瞭解擬拜會或視察機構、拜會內容、預計前往時間、以及旅費明細表等資訊,明顯出現公務預算不明及基金預算之寬鬆之現象,應嚴謹監督審查,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79、

系爭預算業務,經查,包含:參加國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調查、整治及管理相關研討會,編列國外旅費905千元,其中:(1)參加美國環保署主(協)辦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調查、整治及管理研討會200千元。(2)出席東北亞國家主辦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國際研討會,進行雙邊交流合作160千元。(3)出席東南亞國家主辦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國際研討會,進行雙邊交流合作140千元。(4)赴歐洲參加第13屆污染土地國際研討會165千元。(5)赴美參加第9屆污染底泥整治管理研討會議120千元。(6)赴歐洲參加地質科學聯盟國際會議120千元。另編列國際會議及進行相關交流活動等,需大陸地區旅費270千元,部分出國研習項目往年亦有類似議題,參加國際交流會議效益值得商榷。為撙節經費,建請減列5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80、

凍結理由:根據環保署統計,我國103年度新增公告列管農地有220處,104年度新增公告列管農地則高達806處。另依據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之調查顯示,從2002年到2015年12月20日止,統計列管農地總數為5,574件,累計面積約932.7公頃。筆數最多的縣市分別為:彰化縣(45%)、桃園市(34%)、台中市(13%)、新竹市(4%)和台南市(2%)。以排名第一的彰化縣為例,環保署今年7月針對鹿港鎮內7個未曾調查過的高污染潛勢灌溉區(面積約1158.6公頃)進行調查評估採樣,檢測結果顯示,其中41.6公頃農地超過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占總調查面積4%,超標農地96%面積都驗出重金屬銅超標。顯見工廠排放重金屬廢水污染農地之情並未獲得有效改善,污染農地整治效率不彰。爰此,刪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計畫─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專業服務費」預算3,000萬元,凍結7,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污染農地整治工作,如何督導地方環保機關加強污染農地調查並提升整治效率,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81、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億2,074萬8千元、105年預算數為1億8,199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入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專業服務費」刪除1,0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82、

環保署編列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汙染基金106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以下簡稱土污整治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計畫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7億6,380萬元,為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復育計畫等所需經費,補助經費逐年增加,惟污染列管場址中尚未解除列管者年有增長,且有污染農地公告逾10年迄未整治,場址管理機制有待提升,應強化監督及考核機制。爰減列6,380萬元,並凍結10,000萬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地方政府辦理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經費逐年成長,期能有效地控管國內污染整治業務。揆近5年各類型污染列管場址整治情形,公告列管場址由100年度之197處,增至104年度之867處;完成整治場址由100年度之167處,增至104年度之396處,污染調查及整治業務雖具成效,然尚未解除列管場址由100年度之641處,增至104年度之3,086處,亦呈逐年成長趨勢。

二、農地污染事件迄今仍無法根絕,為能掌握全國農地污染情形,環保署自99年起持續進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亦補助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農地整治改善。揆近年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補助經費逐年增加,惟污染列管場址中尚未解除列管者連年增長,且有污染農地公告逾10年迄未整治,該署允應強化監督及考核機制,俾提升污染場址管制之有效性,降低環境再度受污染之風險。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83、

針對106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業務計畫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汙染整治相關工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763,800千元,有關此項目預算均逐年增加,較上年度預算增加138,792千元,例如:針對全國受污染農地,如何輔助改善、復育、補助作業等情形?應加以說明有哪些區域?面積大小?未來執行成效應多加檢討,並檢閱是否有此效益?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50,000千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84、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5億1834萬3千元、105年預算數為6億2508萬8千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捐助、補助與獎助」刪除1,000萬元;凍結1億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85、

106年度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汙染防制工作」計畫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7億6,380萬元,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復育計畫等所需經費,土汙基金成立以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經費逐年成長,污染調查及整治業務雖具成效,然污染列管場址中尚未解除列管者年有增長,至105年8月底止,尚未解除列管場址達3,207處,爰此,提案凍結本項預算1/5,待環保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86、

一、環保署每年編列鉅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復育計畫等之執行,從104年度起分別編列5.37億、6.12億及106年度預算7.63億。然而,部分農地控制場址已列管多年,卻未積極提報污染控制計畫進行農地整治,解除列管農地也因未能有效杜絕污染源,而遭受第二次污染,導致土壤整治成效不彰。

二、農地整治之目的是生產安全糧食供民眾食用。環保署在採用整治方案時多採用翻轉稀釋法(每公頃60~100萬元),將下層土壤翻至地表與污染土結合。雖可符合整治驗證要求,但深層長期浸水土壤翻至地表後氧化形成硬塊,反而無法耕作,失去農地整治意義。爰提議凍結「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復育計畫」之預算76,38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有效杜絕污染源、友善環境之整治復育方向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87、

系爭預算業務,經查,系爭預算前年度決算僅1,939千元,環保署召開基金管理會議及推動污染整治業務,竟須編列高達2,200千元之旅運費。推動相關業務已於其他預算中有所編列,而召集會議竟須編列2百多萬元之譜,有浮編預算之虞,經費使用值得商榷。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減列1,1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88、

有鑑於環保署統計,103年度新增公告列管農地有220處,104年度新增公告列管農地則增加至806處,截至104年底,全國列管農地公告逾10年者計97筆,顯示工廠排放廢水污染農地之情事持續增加;另查102年度處罰非法排放事業廢水件數達1,943件,103年度增加至2,390件,104年度則有2,090件,顯見環保署之稽查強度與裁罰,對廢水污染管制並無明顯成效,進而污染農地,影響國人食安健康。爰此,刪除「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700萬元,凍結5,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非法排放廢水加強稽查及源頭管理,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89、

環保署編列106年度水汙染防治基金「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項下辦理河川再生、活力海洋與綠色港灣等工作,執行多年,仍側重後端污染整治,未適時評估水體涵容能力,並針對密集度較高之污水下水道系統,進行河川廢(污)水總量管制,致全國11條重點河川歷經多年整治,仍無法有效達成水質改善目標等缺失情事。爰減列8,350千元,回歸公務機關支應。

說明: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立法原意係對地面水體之各類污染源如事業廢水、畜牧廢水及生活污水等,於採行放流水標準管制及污水下水道建設等基礎控制措施後,仍因廢(污)水排放量大且密集,超過水體涵容能力,而無法達成水質標準。國內生活污水約占全國生化需氧量(BOD5)排放量的66%,而公共污水下水道迄103年底普及率僅約37.96%。在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率未普遍,無法確實削減生活污水排放量。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90、

106年度環保署水汙染防治基金「水汙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專業服務費」,項下辦理水體水質改善相關策略推動工作,編列167萬5千元,惟查環保署單位預算水質保護計畫,即已有規劃全國水體汙染整治及水質改善工作、辦理河川汙染防治管理及水體改善業務、辦理河川汙染整治、水質改善處理等相關業務計畫,顯見本項工作訂定時未充分通盤考量,有政府施政疊床架屋情形,應重新檢討;爰此,為撙節預算,避免業務重複執行,提案刪減167萬5千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91、

過去國家對於水資源與環境教育等方面,皆漠視「海洋」,忽略了「海洋國家」對於海域資源之保護與環境政策思維。環保署在海洋環境政策提出與執行比例也極低;105年僅有補助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辦理海漂(底)垃圾清除及海洋環境教育宣導活動,透過教育源頭減量;106年業務報告也僅指出將擴大補助全國臨海縣市政府辦理「海底(漂)垃圾清除暨海洋環境教育宣導工作」卻無實質計畫。

經查,106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與「海洋」環境整治、教育僅編列於「環境教育基金」。其中,「推動水環境巡守隊培力及增能教育訓練」(518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專業服務費)僅強化河川政治,完全無「海洋」領域規劃;再者,「519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捐助、補助與獎助」也僅提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海底(漂)垃圾清除處理與獎助海洋環境教育活動,其專屬執行計畫與配套皆無。

綜上,環保署作為國家環境最高行政機關,針對「海灘/底(漂)垃圾清除」與「海洋環境教育」兩重要指標皆無實質提出對應政策之者要執行計畫,環境保育政策上,對於海洋生態保育作為亟不足。爰凍結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科目1億2,236萬8,750元,要求環保署於兩個月內重新盤整106年環境教育基金所屬計畫,並於所屬計畫中分別增訂「海洋」項目之計畫執行內容、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鍾孔炤

92、

系爭預算業務,包含出席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相關會議,編列旅運費300千元。2.參與北美環境教育年會,編列國外旅運費120千元。3.參與世界環境教育大會,編列國外旅運費120千元。4.辦理「兩岸環境教育」交流及溝通,編列大陸地區旅運費110千元。5.專家學者出席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相關會議、環境教育志工及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之團體、個人出席頒獎典禮,編列旅運費1,800千元。系爭經費前年度決算僅1,612千元,106年續編高額費用,出國參訪與研習會議之具體效益不明,頒獎典禮出席費用竟編列近二百萬元之譜,預算使用值得商榷。為撙節經費,建請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旅運費減列1,1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93、

對於106年度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0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服務費用─旅運費需2,450千元,該計畫內容參與「北美環境教育年會、世界教育大會」,每年皆參與年會、大會,該會議對於我國政策執行能否有所貢獻?另外,有關「兩岸環境教育」交流及溝通會議計畫,應提供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研討會議與目前國內實施環境教育推動政策之重要性,避免為國際見面聚會,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35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吳玉琴  

94、

系爭預算業務,包含:舉辦環境教育國際合作與交流相關研討會、說明會及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2,000千元。辦理國家環境教育獎複審、決審及頒獎典禮等作業,編列專業服務費4,100千元。辦理美國環保署IA11號環境教育交流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1,300千元。辦理國際環保合作事務行政支援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2,000千元。兩岸環境教育現況調查與交流,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千元。經查,環境教育國際交流研討會辦理實際效益不明,是否需常年編列高額經費辦理值得商榷,106年交流研討會竟編列高達二百萬元之譜;國家環境教育獎頒獎審查竟也編列超過四百萬元,顯見環境教育研習與頒獎預算編列浮濫,監督不易。為撙節經費,建請減列1,2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95、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934萬9千元、105年預算數為2,49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2推動環境教育認證─專業服務費」刪除200萬元;凍結500萬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96、

經查,〈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定義為: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但該認定辦法標準過於寬鬆,其中「人文特色之空間」爭議為關鍵,乃至政策施行演變淪為各機關國民旅遊行,喪失核心價值與浪費國家公帑。建議刪除或重新檢討定義「人文特色」標準,聚焦生態環境教育,解決環境教育實施之長期污名。且現行公告137處場所也多有爭議,評鑑制度(第十四條)與退場稽查制度(第十五條)不見徹底落實。

綜上所述,爰凍結環境教育基金─推動環境教育認證科目3,150萬元,要求環保署於三個月內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進行設施場所全面稽查,並提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檢討報告」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修正提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97、

106年度環境教育基金─業務計畫03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86,150千元,計畫內容中包含「辦理社區大學氣候變遷教育推廣計畫」需4,300千元,及「辦理台美環境教育合作與交流計劃」需6,000千元,上述兩項計畫,該計畫為貴單位執行還是委外執行?未來執行成效,令人匪夷所思,該計畫是否編列?應再檢討審理,以防止浮濫編列之虞。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減10,000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吳玉琴

連署人:楊 曜  黃秀芳

98、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1,539萬1千元、105年預算數為3,67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3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專業服務費」刪除5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99、

系爭預算業務,編列「辦理臺美環境教育合作與交流計畫」專業服務費6,000千元。經查,相關環境教育國際交流業務,已於多項其他預算編列加以執行,相關類似環教議題,是否有多次編列經費與參與國外研習之必要,值得商榷。此外,環境教育之推動應強化國內推展為主,是否需常年與國外進行所謂之「交流活動」,以及具體效益何在,皆值得商榷。為撙節經費,建請將「辦理臺美環境教育合作與交流計畫」之專業服務費6,000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00、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3,505萬5千元、105年預算數為3,60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3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捐助、補助與獎助」刪除5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101、

有鑑於監察院於2015年10月提出調查報告指出,中國大陸海漂垃圾造成金門與馬祖嚴重垃圾問題,污染當地海域與沿岸生態,影響漁業發展與景觀,再者,民間環保團體淨灘發現,淨灘垃圾總量高達上千公斤;金門縣今年5月進行淨灘活動,清出13噸海漂垃圾,顯見環保署協助離島地區處理海飄垃圾問題之成效有限。爰此,刪除「環境教育基金─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5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協助縣市政府清除海飄垃圾之具體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2、

環境教育基金106年度「環境教育推動計畫─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下「捐助、補助與獎勵」預算編列1,410萬元,為「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所需經費,然環保產品品項缺乏多樣性、銷售通路不足,致環保集點制度實施迄今,民眾參與率低,會員制之會員人數不多,經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會員人數僅3,974人,和去年相比僅成長1,365人,亟待檢討精進。爰減列6,100千元。

說明:

一、由於綠色商品之開發與生產成本,相較一般商品往往高出甚多,「環保集點」制度構想乃應運而生,讓環保回饋環保,每次「綠色消費」都能回饋下次之綠色消費。為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理念,環保署自104年起推動「環保集點制度」,預計進行3階段活動,第一階段「搭乘捷運給綠點」已於104年12月1日起推動,第二階段「綠色消費送萬點」活動,亦於105年10月12日開始。而參加活動者首須成為環保集點會員,擁有帳戶方能集綠點兌換綠色商品。經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會員人數僅3,974人(詳附表3),民眾參與意願仍有待積極推動與鼓勵。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03、

106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03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編列14,100千元,「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經查,環保署自104年起推動環保集點活動,陸續推動「搭乘捷運給綠點」、「綠色消費送萬點」等活動,106年起將推動「多元集兌點綠活愛地球」。然而參加活動必須先加入會員,截至105年8月底,會員人數僅3,974人,顯示在產品品項不足、銷售點過少情況下,民眾知悉或參與活動者甚少,是否有必要花費大筆預算推動無效之活動,實有檢討之必要,建議減列410萬元。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104、

106年度環保署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下「捐助、補助與獎勵」預算編列1,410萬元,為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所需經費。然第一階段「搭乘捷運給綠點」已於104年12月推動,因申辦步驟繁多,民眾嫌麻煩,活動推動1個月僅有500多人參與,第二階段「綠色消費送萬點」活動於105年10月開始,參加活動者須成為環保集點會員,擁有帳戶方能集綠點兌換綠色商品,但截至105年8月底會員人數僅3,974人,環保集點APP下載次數亦低於5,000次,顯示民眾參與意願仍有待積極推動與鼓勵。爰此,提案刪減300萬元,其餘凍結1/10,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民眾參與率偏低之現況,及時檢討修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之道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05、

106年度環保署編列「環境教育基金」項下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業務,編列86,320千元。其中「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需捐助、補助與獎助14,100千元。其中環保集點會員制自104年實施迄今,會員人數稀少,僅不到四千人。且其環保集點活動僅局限於搭乘捷運給綠點,但捷運可替代性低,應將此活動擴大到公車或u-bike等大眾運輸工具更符宗旨。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精進改善計畫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環保集點」制度構想乃應運而生,讓環保回饋環保,每次「綠色消費」都能回饋下次之綠色消費。為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理念,環保署自104年起推動「環保集點制度」,預計進行3階段活動,第一階段「搭乘捷運給綠點」已於104年12月1日起推動,第二階段「綠色消費送萬點」活動,亦於105年10月12日開始。而參加活動者首須成為環保集點會員,擁有帳戶方能集綠點兌換綠色商品。經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會員人數僅3,974人,民眾參與意願仍有待積極推動與鼓勵。

二、環保署推動環保集點制度,以「環保行動有價化」為目標,鼓勵民眾落實環保行為。惟環保市場在需求方面仍存有環保產品缺乏多樣性(品項)及產品銷售處(通路)不足等缺失,致迄今環保集點會員未能大幅成長,該署允宜檢討精進,俾達成綠色消費目標。且其環保集點活動僅局限於搭乘捷運給綠點,但捷運可替代性低,應將此活動擴大到公車或u-bike等大眾運輸工具更符宗旨。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待環保署提出精進改善計畫並報告於委員會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李彥秀

106、

106年度環保署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辦理環境教育活動」共編列1千215百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較105年度預算增加585萬,且104年度該項預算亦只執行68%,顯見容有撙節空間。另編列高額預算辦理宣傳與廣告,具體內容不明,宣傳費用監督不易,且專案服務費及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之計畫亦為類似宣導與推廣活動,基於政府財政撙節考量,爰此,提案刪減500萬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107、

一、該科目預算104年度之決算為458萬5千元、105年預算數為630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有浮濫之嫌!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刪除200萬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108、

有鑑於師大環境教育研究所根據研究表示,大學生對於氣候、能源議題有明顯的誤會,調查發現有47%學生沒聽過氣候變遷調適,僅有27%知道巴黎協定,有超過4成的學生誤認為台灣主要的發電來源是核能,而非火力發電,顯見我國目前環境教育成效不彰。爰此,刪除「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劃─辦理環境教育活動─專業服務費」預算100萬元,凍結1,5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加強學生與民眾環境教育之內容與可行方式,提出具體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宜民  蔣萬安

109、

經查環境教育基金之0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之科目,專業服務費中之1.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編列專業服務費用9,000千元;2.辦理全國性環境教育比賽或藝文活動等,編列專業服務費用8,700千元。此二項經費名目過於相近,恐有重覆編列、浪費公帑之疑慮。爰提案全數減列「辦理全國性環境教育比賽或藝文活動等」預算8,700千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10、

環保署編列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06年度「溫室氣體減緩計畫」預算編列2億9,600萬3千元,主要辦理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溫室氣體減量推廣等業務,其中為建立永續家園,配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發展,提出減碳自主貢獻承諾,設定2050年排碳量不得超過2005年50%,然現今能源政策不明,恐提高火力發電量補足電力缺口,造成更多碳排放,且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總量256.61百萬公噸、人均排放量10.95公噸,該年度全球人均排放量4.51公噸及4.52公噸相較,我國人均排放量遠高於全球人均排放量,環保署允宜檢討改善。爰減列96003千元,並凍結1億元,待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自1990年之136.18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不包括二氧化碳吸收量),成長至2013年之284.51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不包括二氧化碳吸收量),計增長108.93%,年平均成長率2.94%。比較各類溫室氣體排放量中,以二氧化碳為最大宗,占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之比率,2013年達94.77%。

二、我國亦藉由INDC承諾未來減量目標並予以入法。由於我國屬海島型國家,近年來氣候災難頻仍,為最容易受到全球氣候變遷影響之地區,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尚須各部會共同努力。面對此一減碳浪潮,該署允宜儘速研訂行動綱領及推動方案,建立相關機制,確立權責分工分層推動,俾逐步落實政府減碳承諾。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111、

1.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來源為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一定比例撥款,等同收入來源與空污基金連動,每年度增加與減少無法明確預期,故經費運用上應節度開支。

2.編列服務費用金額過高,多項國內外會議與技術研擬開發研討已有重疊情事產生。

3.補貼(償)、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與捐助、補助與獎助應合併列出,詳細說明,故刪除1000萬元。

解凍條件:俟本年度績效達成情形分析完成併經檢討同意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鍾孔炤

連署人:林靜儀  陳賴素美 吳焜裕

112、

1.除了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3億1544萬8千元之外,低碳永續家園另外投入2億9868萬,總計空污基金支出6億1412萬8千元在低碳溫減相關業務。

2.但是,自從環保署2012年把二氧化碳列為空氣污染物,到今年已經第5年,環保署針對二氧化碳所徵收的空污費率(包含固定污染源以及移動污染源)仍為零。

3.溫減法通過時的附帶決議一及二:一、本法施行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依循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排除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管制;並應於十年後廢止「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訂定)」公告。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一定比例之撥款,列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其他收入之來源,並於前項公告廢止後停止撥款。

4.空污費屬於環境特別公課,徵收的空污費沒有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源的減少上。將空污費用於減碳溫減相關業務,似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5.這10年內,若沒有完成溫室氣體交易制度,則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也不能再從空污基金得到財源。空污法與溫減法的銜接會發生問題。

6.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基本上是管理一定排放量之上的企業體(目前環保署納入管制的是每年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年以上的企業體),一般的溫室氣體排放行為是否會無法管制?是否要按照溫減法第五條徵收碳稅或能源稅?(溫減法第五條之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7.溫室氣體減量辦公室成立七年以來,過去每年均以空污基金支應同樣額度的預算費用,總投入相關預算超過10億以上。早該完成相關研究,提出具體減碳的行動綱領及推動方案,以及各個部門的減碳目標。

8.建議凍結數,預算金額之10%。

解凍條件:請環保署溫減辦公室,1、提出明確的進行碳排放交易的時程,以及2、是否進行碳稅或能源稅徵收的措施以及時程?以解決空污法以及溫減法之間的銜接問題。3、提出各個部門具體的減碳目標(能源部門、工業部門、農業部門、廢棄物部門等)送本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113、

系爭預算業務,包含1.辦理我國低碳路徑策略規劃、減碳關鍵技術研析及國際交流參與等,編列專業服務費28,000千元。2.辦理因應氣候變遷國際接軌等相關管理機制建構、掌握巴黎協定發展走向及推動相關對應策略等,編列專業服務費24,900千元。3.更新編撰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等,編列專業服務費14,600千元。4.辦理因應溫室氣體減量市場機制能力建構暨管理策略規劃推動、掌握全球及區域新市場機制走向等,編列專業服務費17,400千元。相關105年度僅編列75,600千元,「國際交流」等編列高額預算,效益不明,值得商榷。為撙節經費,建請減列13,100千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14、

一、該科目預算105年預算數為7,200萬元,然未見相關實體成效,淪於補助各地方政府之用!

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04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推廣─捐助、補助與獎助」刪除2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待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蔣萬安  李彥秀  王育敏

115、主決議

懸浮微粒(PM10)因環境及氣候變遷,日益惡化,空氣品質之監控便成極為重要之執行業務,監測站必須提供即時監測數據及預報資訊,方得以瞭解懸浮粒子之影響程度與範圍,進而從源頭改善,故監測站及監測儀器之維持、增設和汰換,與上開確保空氣品質之目的密切相關。

臺東森林公園原有設置懸浮微粒監測及氣象儀器乙台,用於長期監測卑南溪河川揚塵狀況,然卻遭今年七月初之強颱尼伯特所毀損,且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爰擬請就上開地點之監測儀器重行設置,以利臺東地區之揚塵防制作業。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116、主決議

據環保署統計,臺灣平均每年消耗的一次性飲料杯約有15億個,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其中紙杯就占了10.7億個,惟臺灣的紙杯回收率卻僅有10%。

經查,多數紙杯之所以無法順利回收,並非因為臺灣沒有相應處理技術,主因:1.多數人並不知混入「聚乙烯」之紙杯應丟置容器類回收,甚至有些回收說明直接將紙杯歸類為廢紙類,誤導民眾。2.回收與處理過程中,紙杯往往因為「CP值太低」,直接就被送進焚化爐。

臺灣有許多縣市之焚化爐已面臨垃圾燒不完的窘境,龐大的紙杯數量對於垃圾處理更造成一大負擔。為確實做好資源回收工作,避免回收錯誤造成環境更大之負擔,爰要求環保署徹底檢討整個紙杯回收機制、中央及地方資源回收宣導工作及資源回收稽核等機制。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黃秀芳

117、主決議

為落實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之管理、改善懸浮微粒(含細懸浮微粒PM2.5)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總計編列6,246,897千元,相較105年度預算4,012,384千元,總計增加2,234,513千元;而據環保署日前於105年10月4日預算說明會之說明,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大幅增加22億的主因係為使清淨空氣計畫期程縮短。然而清淨空氣行動計畫「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年至109年)自104年度8月起實施已滿一年,國內空氣品質不佳之問題仍未有顯著改善。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每年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改善相關計畫高達300項以上,如僅為縮短期程而大幅增編預算恐有病急亂投醫、浪費公帑之虞;爰此,要求環保署應於二個月內檢討該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各項措施之執行現況並為相關之研議,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每半年向本委員會提出執行狀況報告,俾利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的有效落實。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陳曼麗

118、主決議

近年來中南部多數民眾普遍因懸浮微粒(含細懸浮微粒PM2.5)飽受健康之威脅,然而環保署於民國82年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完成後,僅於88年檢討過各縣市一般測站的密度。雖行政院後於101年7月23日曾以院臺環字第1010044849號函核定「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復於105年7月25日臺環字第1050028870號函核定修正延長該計畫期程至109年,以辦理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惟該計畫亦僅著墨於「測站功能升級及儀器汰換」。測站除持續透過空氣品質監測儀器設施的充實汰換以提升監測的功能外,測站之資訊更係必須即時有效反映出全國各地之實際情形。爰要求環保署應立即檢討目前全國各類型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地點、數量及密度是否符合實際需求,並參酌地方政府及專家意見,規劃未來設置目標,並於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全國空氣品質的有效監測。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陳曼麗

119、主決議

近年來因廢輪胎再利用量減少,造成廢輪胎回收數量減少,業者多次陳情廢輪胎無處回收,向環保署反映卻未見積極之處理方式。而目前國內廢輪胎平均每個月約有1萬公噸的產生,按環保署現行的回收機制,每個月僅能處理8,400公噸。105年上半年度已累積高達4,800公噸的廢輪胎未為回收,得以預見下半年度將因回收量的不足致使堆置的廢輪胎數量再增加,恐會進一步引發有毒氣體或孳生病媒蚊,對環境之影響加劇;爰此,環保署應全面檢討國內廢輪胎的回收機制,儘速提出解決之道,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廢棄物因無法妥善回收進而造成環境污染之情形。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劉建國  蔣萬安  陳曼麗

主席:有關環保署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及相關提案均已宣讀完畢。

今天的會議到此告一段落,現在休息,明天上午9時開始逐案處理。

休息(18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