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星期一)9時至17時3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分至11時13分;11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12時3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德福 張宏陸 周春米 許毓仁 周陳秀霞 許淑華 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林為洲 段宜康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羅致政 鄭天財 鍾佳濱 黃偉哲 江啟臣 陳歐珀 孔文吉 林俊憲 顏寬恒 曾銘宗 盧秀燕 陳怡潔 劉世芳 徐永明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明文 陳亭妃 蔣乃辛 徐榛蔚 黃昭順 呂玉玲 張麗善 陳賴素美 羅明才 簡東明 廖國棟 王惠美 鄭運鵬 吳志揚 高金素梅 蕭美琴 莊瑞雄 何欣純 趙天麟 姚文智 葉宜津 鍾孔炤 李麗芬
委員列席39人
列席官員: |
11月9日(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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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任秘書 |
林秀蓮(次長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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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邱瑞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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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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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邱太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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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顏大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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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蔡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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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
蔡碧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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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
涂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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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賴哲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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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巫滿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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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
朱家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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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王添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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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
江惠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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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
謝榮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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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
楊治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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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
林朝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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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 |
王添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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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邢泰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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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張清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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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朱兆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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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彭坤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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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姜貴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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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柯麗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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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張宏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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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楊秀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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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黃玉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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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鄭銘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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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郭珍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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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張文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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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王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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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周章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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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林錦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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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王文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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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黃和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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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李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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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陳宏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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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鄭鑫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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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
鄭文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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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徐錫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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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
莊榮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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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陳莉惠 |
主 席:許召集委員淑華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11月9日(星期三)
一、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林德福、張宏陸、周春米、許毓仁、周陳秀霞、許淑華、尤美女、林為洲、蔡易餘、段宜康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鑒於現代社會之家庭型態隨時代變遷日益多元,實務上不乏隔代教養、親戚撫育等多種類型。然現行民法親屬及繼承篇章並未將上述家庭型態納入考量,從而導致第194條、第195條對身分法益受侵害之請求權人之限制仍以父、母、子、女、配偶等核心家庭成員為主,亦造成此次僅修正民法第194條會有權利保障失衡之疑慮。爰此建請法務部應考量我國家庭類型的多元態樣,儘速全盤檢討並提出民法及其他相關修正法案送交本院審議,以維人民之權利保障。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許毓仁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了不要讓網路成為另一個犯罪領域,對於網路交易及網路犯罪而言,在民事部分,建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法務部、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機關針對網路買賣所涉事項,於消費者保護法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條文或增訂專款,規範網路買賣。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周陳秀霞 周春米 尤美女 林為洲
決議:照案通過。
三、對於偵查及協助偵查網路犯罪之人員(包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調查員、相關之司法警察人員及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建請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等相關機關研議訂定相關規範,以加強網路犯罪之查緝,以使「網路買賣及與網路有關之行為」之規範,更加完備。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周陳秀霞 周春米 尤美女
決議:照案通過。
四、鑒於台灣近年人口政策受少子化、高齡化的影響,傾向廣納外來移民以彌補人力缺口,通譯人才因此倍顯重要。又查近年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在涉外案件中使用通譯的數量明顯不足,究其原因與通譯人才之人數、培育不夠息息相關,嚴重影響外籍人士訴訟權利。以司法院培育之通譯人才為例,其教育訓練時數僅約20小時,課程偏重法律專業訓練,缺少跨文化溝通與語言訓練之相關課程,檢察機關亦同。爰此建議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就司法通譯人才之培育,參考國內外相關制度,研擬提出司法通譯人才培育之短、中、長程計畫,以改善司法通譯品質,維護外籍人士之訴訟權利。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蔡易餘
決議:照案通過。
11月10日(星期四)
二、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決議:
一、繼續進行審查。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凍結500萬元,並請法務部就下列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按轉向處遇係刑事政策下,避免標籤理論作用之制度,主要在使犯罪人早日脫離司法程序與重返社會,並可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然近年地檢署及矯正署運用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未見明顯提升。
2.我國自91年度起實施緩起訴處分制度,賦予檢察官於緩起訴時,得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受追訴與服刑。100至104年度各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概況,緩起訴處分人數除103年度有較明顯之增加外,餘概自100年度之4萬9千餘人,減為104年度之4萬7千餘人,占各年度偵查終結案件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亦以104年度之17%最低。
3.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地檢署應於所賦職權內,審酌情形善加運用緩起訴處分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第1項 法務部原列12億6,567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6,537萬6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案由:106年度法務部智慧網路i-Justice計畫,設備及投資5,428萬元,建請刪減經費1,001萬元。
說明:
一、法務部「法務智慧網路i-Justice計畫」為本部針對經社情勢變化及本部未來發展需要,所提報之106至109年4年期中程計畫。
二、行政執行機關係辦理國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業務,法務部期望利用本子計畫結合電子公文資訊交換作業機制,將原本紙本作業模式提升為電子資訊交換模式,提供跨機關資料自動交換及彙整作業,然相關系統建置推廣經費並未核實評估,爰建請刪減經費1,001萬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7,648萬2千元,凍結300萬元,並就以下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研討(考)暨進修業務」編列共計697萬元,經查其中編列210萬元進行毒品防制法規等相關研究。
林為洲委員擔任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時,曾排案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討論將K他命調整分級等相關議題,然當時諸位委員對其調整有異議,故通過要求法務部於105年9月份提送院本至立法院後再進行討論,然至今尚未有任何動作,有違反先前之決議。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2.為法務部擬辦理委辦計畫「毒品犯罪人再犯風險與醫療需求分流處遇評估工具之研究」,曾於105年度編列80萬元,又於106年度再編列40萬元。惟查,政府電子採購網發現,該公開招標計畫已歷經3次流標之結果,顯見該計畫或因國內學者無此方面專長或興趣、或因研究工具、研究方法,甚至不具研究價值之可能,而致多次無法完成委託研究。既然105年度無法完成招標,該105年度預算則無從執行,106年度的連續性預算亦無編列之必要,爰建議法務部得再斟酌計畫內容重新提出需求主題與內容。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3.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函送至立法院,目前正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惟從過去幾次公聽會及會議過程中,仍可見各部會及民間職業公會對洗錢防制法推動之必要性、推行後對於各職業之影響、應遵循之事項等認知上顯仍與法務部所欲推動之規劃有極大落差,致反對與質疑聲浪不斷。
爰請法務部提出過去兩年洗錢防制法之推動執行概況(包括法務部部內負責之專責人員配置、經費籌畫、與各部會及民間各職業公會推行宣導之執行成效、各部會回覆情形),以及根據前揭報告,未來兩年推動宣導之改善計畫,提出專案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4.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5.法務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編列504萬6千元,其中編列381萬2千元進行人權業務及推動兩公約執行計畫。
經查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惟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5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25案(占85.6%),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8案(約占14.4%),其中法律案30案、命令案7案、行政措施案1案。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7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38案未完成修正事宜,且最近1年(104年8月至105年8月)僅完成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廣播電視法乙案。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6.我國於98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立法院亦於同年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並自98年12月開始施行。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為落實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然目前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8案(約占14.4%);此外,102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開「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亦提出其他待修正之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然法務部後續之督導管核顯有疏漏。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7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部分法令及行政措施未完成修正事宜,法務部應促請各主管機關積極辦理。爰請法務部提出法令及行政措施修正之具體督導管核措施,並定期公布各項法令及行政措施之研修進度於「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提出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7.為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妥善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法務部自104年起偕同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檢討現行法令架構得否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法規適用,有關「配偶」及「夫妻」之法規中,計有45項得以「家屬」、「同居人」、「關係人」、「家庭成員」等身分將同性伴侶納入適用。雖現行法規並未完全否定同性伴侶以「家屬」、「同居人」、「關係人」、「家庭成員」等身分納入法規適用,然得以適用之法令所占比例不高,部分機關仍認為應待同性婚姻合法化後方可適用;即使可適用,其權利行使之順位亦與「配偶」不盡相同,多數法規規範權利之行使順序係依民法順位,亦即同性伴侶並無法以「家屬」或「同居人」等身分取得與「配偶」相同的權利與保障。故同性婚姻合法化仍有迫切需求,且於同性婚姻及伴侶制度合法化前,法務部應確實協調各機關針對已可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法規及過渡作法為函釋或函請所屬遵行。爰請法務部就相關議題,提出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二)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規,遭美國紐約金融服務署處以1.8億美元之罰款,罰金額度之高,為國內首見。台灣一向以金融服務業之發展自豪,1997年「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欲在亞太成立防制洗錢的區域組織(APG)時,我國因為有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法》而成為該組織的創始會員國,如今卻在洗錢防制上出現重大疏漏。主要是因為我國相關法令跟不上時代,與國際規範脫軌,致使金融機構若在海外拓展業務,隨時有遭遇國外裁罰的風險。FATF早在2012年間就重新檢討並修正為新的40項建議,作為國際打擊洗錢及反恐的最新標準。鄰近的印尼、菲律賓、泰國等,均已因受到國際組織制裁的威脅而紛紛修訂法規,只有我國修法進度嚴重落後,導致反洗錢規範遭到重擊。法務部應儘速協同相關單位修訂符合時宜的法規,搶救國家形象。爰將106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第1項第2目「法務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1,23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三)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3億4,419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並就以下19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政府破獲電信詐欺個案,常抓取中階層幹部或下游聽命行事的共犯,或是負責取錢的車手,卻難根除其首腦,致使犯罪行為難以有效遏阻。且詐騙犯相同手法常於不同地區重複使用,未能有效與兩岸交換相關情資,打擊詐騙犯罪狀態不佳。且國人赴國外從事詐騙犯罪,因實施犯罪行為之處所在外國,蒐集證據不易,然而此類犯罪具有持續再犯性,未能有效破獲案件。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2.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
鑑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未想法務部竟然不顧總統宣示,還編列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項下的大陸地區旅費46萬3千元。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3.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
鑒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未想法務部竟然不顧總統宣示,還編列辦理司法保護業務項下的大陸地區旅費15萬9千元。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4.詐騙集團的成員有年輕化趨勢。根據警政署資料,未成年詐欺嫌犯103年為562人,占整體詐欺嫌犯3.62%,至104年人數增加至812人,占整體詐欺嫌犯4.7%。另外,台北市,詐騙犯的年齡層人數最多的是18至29歲的年輕人,102年至105年第一季共845人,占了所有詐欺犯的53.21%。高雄市,104年下半年和103年同期比較,少年詐欺犯罪的比率大幅躍升62.58%。國內少年詐欺犯罪的比率近年來大幅躍升,主要是因詐欺案不法獲利可觀,刑罰又輕,導致年輕人容易誤入歧途,法務部顯然未善盡督導及預防犯罪責任。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5.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過去會各自將嫌犯帶回偵辦,但105年國內政治局勢改變,加上大陸成為重災戶,詐騙案件每年快速增長、損失上百億人民幣,且台灣刑責過輕等,造成大陸不再找我方合作,直接與各國警方進行查緝。且105年起大陸對台灣方請求犯罪情資交換,回覆率極低,在找不到大陸被害人的情況下,落網嫌犯僅能依詐欺未遂起訴判刑。同時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6.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7.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法務行政」編列3億4,419萬9千元,經查其中394萬7千元為12項赴中國大陸進行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緊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應為法務部需積極研議相關辦法而進行談判。爰此,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在中國大陸被羈押與調查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8.我國目前矯正機構得對受刑人施以獨居監禁及作業方式之規定,計有監獄行刑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6條、第27條等。然而根據上開規定,矯正機構實施獨居監禁之原因可以是出於「懲罰」、或是出於「獎勵」、或是出於「防免惡性重大之受刑人影響他人」、又或是出於「疾病、衰老等不適與他人雜居」等,究竟「獨居監禁」是獎勵、或是懲罰又或是預防保護措施定位不明,不但法令間彼此扞格,獨居監禁是否有期限或申訴、救濟之方式,法亦無明文。
根據矯正署提供「各矯正機關獨居監禁收容人數及原因調查」截至105年8月16日止,共計有287名收容人受到獨居監禁,獨居時間從0.5個月起,最長除有高達153個月者外,其中不乏有獨居監禁20個月餘、50個月餘等情況。再者,目前國內獨居監禁的實際運作情況,是將受刑人單獨監禁於獨居房內,雖並未全然斷絕與他人會面、放封等權利,但由於不能下工場作業,已大幅度減少受刑人與外界交流的機會。
國內外早有不少研究指出,長時間將受刑人孤立於人際交流之外將造成其嚴重的身心影響,包含焦慮、恐慌、疲倦、嗜睡、食慾減退等生理機能低落;甚至引發憂鬱、妄想、自殘等嚴重精神症狀。因此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做出之第20號一般性意見(禁止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肯認長時間的獨居監禁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所規定酷刑行為,更指出防免獨居監禁淪為虐待、酷刑的具體作法。
鑑於我國法令上對於獨居制度的定位不明、法規間彼此相互扞格,實務上更出現獨居監禁長達153個月之情形發生,如此長期之獨居監禁顯有構成對受刑人不人道待遇之嫌,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爰請法務部督責矯正署通盤檢視現行獨居制度之缺失,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及第20號一般性意見之方向研議獨居監禁相關法規修正之檢討報告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交檢討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9.據查法務部自民國106年起所招考之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其應考資格皆設有體格標準,除要求一定的身體質量指數、握力外,另增加身高之限制,男性不得低於165公分,女性亦不得低於160公分。又根據民國105年之招考資格,三等監獄官與四等監所管理人員並未設有身高之限制;民國99年之招考資料則顯示僅要求四等監獄管理員之男性身高須達於155公分、女性需達於150公分。
監獄官與監所管理員的主要工作內容,固然與矯正機構內之戒護與管理息息相關,因此要求所招收之管理人員須有一定的身體素質與維安能力,固可理解。然此能力是否與身高有必然之關聯?從民國99至106年間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工作內容未大幅改變,法務部用人招考之資格限制卻數次丕變、抑或從歷年來並未對已經成為監獄官或監所管理人員之身高、身體質量、體力之維持進行考核等情形看來,顯無顯著關聯。
追究其突然增加招考該等人員身高、體格最低標準之原因,係因監所超收情況嚴重,戒護壓力高漲,104年2月間高雄大寮監獄發生受刑人挾持管理人員事件、10月間亦發生技訓所人員遭收容人以紙球棒毆打等事件,為緩解民眾對管理人員維安能力質疑及保障管理人員自身之安全所設。
然監所戒護情勢緊張除與戒護人力不足密切相關外,亦與教化人力缺乏導致教化品質、教化時間、教化頻率皆不足夠有關。若未解決此一結構性原因,僅要求應考者之身高、體能之限制以示維安能力,無異於是將法務部應肩負之責任轉嫁於個人,並嚴重限制國民應考試服公職之基本權利。
爰此,請法務部提出106年度監獄官、監所管理員、法警等與戒護、押解犯人相關工作人員招考體格檢查所採計各項標準與戒護能力之關聯,以及如何改善監所戒護能力與教化能力不足之具體計畫與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10.根據矯正署的統計數據指出,截至民國105年8月底,全國各矯正機關實際收容人數是63,290人,其中因毒品犯罪入獄者為2萬7千餘人,占全體受刑人43.9%,居所有犯罪類型之首。其中因施用毒品入罪者高達10,197人,占所有毒品犯罪的36.7%,累、再犯比率高達七成。顯見現行的毒品防制政策,特別是毒品戒治之部分有檢討必要。
再查,世界衛生組織已經認定毒品成癮為一種慢性復發疾病,需要醫療資源介入,以穩定降低其濫用藥物的頻率、延緩復發的時間;並連結社福、勞動等資源協助治療者恢復穩定的工作與健康的家庭生活型態。以國內過去十年來針對施用海洛因等一級毒品者投入醫療資源施以戒癮治療之結果以觀,明顯有效降低施用人數(如附表一)。再依法務統計資料來看,近5年(99至103年)藥癮收容人出矯正機關1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平均再犯率,以生理戒治為主的觀察勒戒為23.5%,輔以心理及醫療介入的強制戒治則降為18%,於監所執行之施用毒品受刑人則為32.9%。顯示目前以監禁為主的毒癮戒治與毒品防制模式的侷限。
法務部作為毒品防制刑事政策的主管機關,自應參酌國內外先進研究,檢討現行毒品防制政策與毒品防制相關法案不足處,研擬改進方案。爰此,請法務部檢討目前我國毒品防制政策之缺失,參酌國內外毒品防制制度相關研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研議後之毒品防制整體政策及短、中、長期進程說明。
附表一:民國95年至民國104年施用一級毒品者之人數變化
年度 |
施用一級毒品 | |
人數 |
占總人口數之比例 | |
95 |
46059 |
0.20 |
96 |
50002 |
0.22 |
97 |
49919 |
0.22 |
98 |
35659 |
0.15 |
99 |
28354 |
0.12 |
100 |
25364 |
0.11 |
101 |
23147 |
0.10 |
102 |
18480 |
0.08 |
103 |
16133 |
0.07 |
104 |
17098 |
0.07 |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11.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共計6,020萬7千元,經查104年檢察機關辦案平均每件日數為50.62日,已較以往改善,惟尚有部分機關成效未如預期,仍需要積極改進。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法務部曾設定「偵字條件終結件數中平均1件所需日數」為54日,審計部亦曾於103年度函請法務部督促研提改善措施,且訂頒「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以促迅速結案。經查104年度仍有臺灣桃園、新竹、苗栗、雲林、基隆、金門地檢署終結案件平均每件高於54日,其中新竹與基隆地檢署更超過60日以上,仍待持續檢討。爰此,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績效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2.為法務部104年委託學者翻譯外國法律條文,竟發生受委託者翻譯完成,交由法務部於105年1月印製200本未公開發行的參考用書後,旋即以該國該法律條文已做部分修正為由,另行翻譯該修正條文後,即轉交民間出版社於105年9月印行,致使法務部隔了8個月後,還要自己花錢購買該新修正譯書。也就是,法務部該17萬50千元預算竟只印製200本,平均每本不包含印製費用即已花費875元;又根據法務部說法,該翻譯外國法律條文書籍,已發送各個開設法律系之大學,唯查訪台大東吳幾十校系,僅有中原大學一所獲贈;再者,參照司法院之做法,翻譯法律都公開上網,以供全民得以上網查閱。法務部此次委託案,顯然未顧及公務預算委託研究成果乃屬公共財,應上網提供民眾共享。縱有條文變更而須改版,依契約,法務部仍得付費要求翻譯更新,卻不思此圖,而任由譯者轉將權利賣給民間出版業者營利。爰要求法務部對於委託研究或翻譯案,提出該檢討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爾後並應謹守契約規定,堅守立場、主張權益,並將研究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公開上網,以供公眾查閱應用。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13.台灣政治體制係屬民主法治社會,必須透過人民票選及民意代表,以落實台灣多數民意之發展方向。雖台灣被譽為亞洲民主燈塔,但「賄選」仍係我國選舉最大弊病,嚴重影響民主法治之健全發展。
103年九合一選舉及105年總統及立委選舉,買票賄選狀況仍嚴重,按法務部資料103年村里長選舉查賄共2,318件、涉案6,487人,起訴案件僅有354件、起訴845人,一審判決有罪僅有310人;105年立法委員選舉,查賄867件、涉案2,164人,起訴案件僅有24件、起訴53人。
台灣選民民主意識已逐漸提升,期待有一個乾淨選舉的社會,因此基層選民對於檢察機關辦理賄選業務,總是批判高高抬起輕輕放下,尤其,多數案件以不起訴終結,此狀況恐有礙於民主制度之健全。爰請法務部提出賄選防制相關檢討報告,並研擬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14.根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民國100至104年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詐欺罪起訴的人數有56,887人,其中以提供人頭帳戶的詐欺案占最大宗,但檢察官多以緩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偵結,平均起訴率只有20.81%。另近年來詐欺案犯罪型態已趨於國際化、集團化、組織化、科技化,德國、日本對於詐欺案最重本刑為10年刑期,中國最高為無期徒刑,反觀我國,不但起訴率偏低,確定有罪的刑期有七成是在1年以下,輕判與縱容已讓台灣成為詐欺犯的避風港。建請法務部針對問題癥結就司法制度面以及偵查實務面進行檢討,協同有關機關提出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有效改進。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5.處理兩岸跨境詐騙案件,法務部、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然而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包含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後截至目前均未成形。顯示對打擊犯罪協調不力,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有效改進。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6.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編列共計1億3,596萬1千元,經查其中8,393萬7千元為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執行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人員流動性高,導致補助經費未能依計畫執行。據統計103年度核有補助20個地方政府中,有14個地方政府因人員流動,產生經費結餘款情事;104年度補助20個地方政府,仍有14個地方政府出現同樣情事。已連續2年同一事由導致經費結餘,顯示改善措施並未發揮。
據查,法務部於105年度增訂「個案管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並增加輔助督導員額期望能調整薪資及職位來提高誘因。然為避免出現上述之問題,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績效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7.法務部106年度於「法務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億3,596萬1千元,主要為辦理反毒業務,補助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藥癮者追蹤輔導計畫及戒毒成功計畫。經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地方政府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惟因人員流動性高,致補助經費未能依計畫執行;或人力不足,業務負荷沉重,均待檢討改進。」經查:部分縣市已連續2年因同一事由肇致經費結餘,顯示改善措施尚未發揮綜效;另部分市縣或尚未成立專責單位,或雖已成立專責單位並編有專責人力,惟專責人員業務負荷沉重,均不利毒品防制業務之遂行。爰此,為提升毒品防制工作執行成效與補助效益,請法務部協洽地方政府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18.鑑於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技術於1992年於我國刑事訴訟中開始使用,隨著技術發展,DNA鑑定方法之鑑別力愈來愈高,有關機關的保存證物義務愈趨重大。有關法務部負責證據保存相關行政規則,其中「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之最後修正日期為92年9月4日、「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於93年3月9日制定後再無修正。此外,在高檢署部分,「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之最後修訂日期為85年7月27日;法醫研究所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複驗及法醫相關鑑定事項作業要點」,於89年6月7日制定後再無修正。綜上,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對於證據保存之相關規範,歷經十數年未修正,顯有未當。
再者,法務部於105年6月7日,發函高檢署、調查局、法醫所與司法院、國防部、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與對於訂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證物保存規範」之意見,均已函覆。就此,法務部統整各部會函覆之結論為何?是否已著手制定上開規範?制定的進度與期程為何?於105年11月4日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立法計畫中隻字未提,顯然法務部對於證據保存的重視度不足。
此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屆第1會期於5月18日審議《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簡稱DNA條例)時,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於2個月內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法務部隨後於8月12日回函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公文中提到:經核各該機關就此均已有作業規範與監督機制,俟DNA條例草案三讀通過後再詳予檢視、調整,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現立法院於11月1日既已通過上開條例,法務部應儘速會同司法院與行政院各相關部會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
爰要求法務部(一)應儘速通盤檢討部內所屬機關現有證據保存之所有相關行政規則,不足處加以修正或制定相關規範。(二)應儘速會同司法院、內政部、國防部等相關單位,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上述2項要求,皆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19.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請法務部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四)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係基於法定之聽審請求權以及法治國原則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即被告與辯護人必須能瞭解被告所被訴之不利益情況,方能擬定訴訟策略,做出實質有效之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雖僅明文審判中之閱卷權,惟實務上亦多肯認刑事判決定讞後有閱卷權行使之需要,宜從寬解釋,准其所請(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317號裁定、司法院76年10月22日76台廳二字第06125號函)。
判決確定後,倘被告欲聲請再審,為提出再審聲請事由,自必須掌握判決時所有卷內之事證與物證。且判決既經確定終結,要無防免被告串供滅證、確保偵查優勢之慮。閱卷權既係為使被告能獲知國家對其控訴之事由及依憑之根據何在,自應使其能全面而充分獲取資訊,可接觸卷證之範圍更無僅限縮於特定證物種類之理;惟現行檢察署卻逕以內部函釋將閱卷之範圍排除常為聲請事由關鍵之偵查中警詢錄音錄影、並禁止拷貝,顯有過分侵略被告閱卷權之嫌。
爰要求法務部提出通盤檢討報告,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五)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六)我國目前仍為存有死刑制度之國家,死刑攸關被告生命權之剝奪,不可回復,國家之態度更應嚴謹而慎重。倘國家堅守目前仍有死刑制度存在之必要,則更有肩負起確保死刑案件之正確性、必要性與妥適性審查義務。
法務部雖訂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105年9月並修正增訂實質審查項目,值得肯定。惟對於死刑案件確定後,行政程序如何執行(應於多少期日或時間以前通知家屬或被告之委任律師),並無明確規範。亦易有將死刑之執行淪為政治操作、安撫民意工具之疑慮。
基於對被告家屬之尊重,國家剝奪被告之生命,自應通知其家屬。而委任律師之受通知權,則係基於被告有委任律師對其案件以法定之救濟管道為其辯護之權,關於是否送達被告、辯護人、是否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進行之檢核,亦已明列於形式審查項目之中。然而在現行無死刑執行程序之客觀規範之下,操作上易使行政機關為避免律師行使法律上救濟權利,而刻意規避對律師之期前通知。
爰要求法務部研議我國死刑案件執行之程序規範,包括被告、家屬及被告委任律師於此程序中應有之受告知及其它權利,提出書面報告,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七)我國目前仍為存有死刑制度之國家,死刑攸關被告生命權之剝奪,不可回復,國家更應肩負起確保死刑案件之正確性、必要性與妥適性審查義務。除國家於執行死刑前應逐項審查各形式及實質要件以外,被告亦有委任律師針對其案件以法定之救濟管道為其辯護之權利。
辯護人對於案件之掌握、訴訟策略擬定,則相當程度必須仰賴閱卷權之行使。我國實務亦多從寬解釋,准其於判決確定後為聲請再審、請求提起非常上訴行使閱卷權。惟閱卷之範圍卻僅限於針對特定部分聲請閱卷,辯護人無法聲請閱覽全卷,顯已有礙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
爰要求法務部對我國死刑案件定讞後閱卷權之行使,提出通盤檢討報告,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八)有關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緩起訴制度規定,其目的在於非重大犯罪時給予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並且紓解訟源減少司法機關案件負擔。
緩起訴之要件,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須經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現行緩起訴制度,就非重大犯罪案件賦予檢察官得就個案判斷是否以緩起訴為當之權限。
惟各檢察官就緩起訴處分卻有不同標準,使同一檢察署就同一犯罪類型案件,對外顯現出不同之緩起訴基準及標準,使外界有同罪不同罰或因人設事的質疑。爰此,為避免緩起訴制度流於恣意並出現差異性,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九)有鑑於台灣當前毒品氾濫與犯罪情勢日益嚴峻,毒品入侵校園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的資料顯示,台灣未成年者首次用毒年齡平均已降至12.5歲,顯示國內毒品問題已不容忽視,校園毒品氾濫正在扼殺我國孩子的未來,不但成為我國未來重大社會治安問題,更恐已衍伸為國安問題。
有鑑於法務部既然將落實毒品防制列為年度施政目標,就連蔡英文總統於105年參加全國反毒大會時宣示「要建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反毒就是第一要務」,蔡總統提及面對毒品防制要看見背後的結構性問題。因此,為求有效解決我國毒品犯罪及校園毒品氾濫問題,要求法務部應即主動整合各界資源,強化推動成效,並主動協調相關機關與單位及結合民間力量,研謀更積極、更有效之防制作為。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據法務部矯正署之統計,截至2016年9月為止,因毒品、公共危險罪、竊盜罪入獄者為在監受刑人的前三名,其中因酒駕在監者有6,836人,占全體受刑人10%。法務部為緩減監獄超收情形,雖積極善用行刑前、刑後多元轉向措施,亦責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訂定統一酒駕累犯處罰標準,頒有檢執甲字第10212000150號函,建議各檢察機關原則上對於5年內3犯以上之酒駕案件,始不准易科罰金。
惟,監所中因酒駕犯罪入監者倍增之原因(民國88年為1,189人至民國103年增加至10,168人,倍增10倍之多)與逐年寬鬆化、重刑化的交通犯罪立法有關。酒醉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自民國88年起,一別過去的僅以行政處罰之方式,改立於刑法之中,迄今經歷4次修正,每次修正均不斷加重刑罰及放寬成罪之構成要件,如在民國100年第3次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時,針對致死或致傷之加重結果犯增訂刑責;民國102年修法時更放寬構成要件,將呼氣酒測值0.25mg/L及血液中酒精濃度0.05%,均訂入法中。
此等修法係期透過嚴刑峻罰以達嚇阻、教育人民之效,進而養成安全駕駛的良好習慣,降低酒駕的肇事率與傷亡率。然從2002至2014年間每年因酒駕肇事死亡的人數來看,2002至2011年間死亡人數變化與1997年的修法無顯著關聯,2011至2014年因酒駕肇事死亡之人數,雖有遞減,然而同時警察機關受理一般交通事故死亡之人數與事件亦同時遞減。2011至2014年酒駕死亡人數減少與酒駕法令之關聯程度為何有待釐清。
目前既無有力的實證研究證實嚴刑峻罰可以降低酒駕傷亡率、過度加重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刑責亦有造成刑法法益保護失衡的危險、更造成人民動輒得咎、警察濫權取締的風險(如近日即有報導,警察以酒測超標須移送為恐嚇,誘導民眾拒絕酒測,使民眾面臨9萬元罰款與吊銷駕照的處罰)。法務部既然身為刑事政策之主責機關,即應評估現行酒駕防制政策成效與缺失、對不同區域、階級的民眾造成的衝擊為何,適時提出改進措施,並研議是否有修法之必要。爰此建請法務部會同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刑事廳就上述所列之事項通盤檢討擬具法規影響分析,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周春米
(十一)法務部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矯正署於「矯正業務─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科目項下另編列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356萬1千元,包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出席費等。按「轉向處遇」係刑事政策之制度,主要在使犯罪人早日脫離司法程序與重返社會,並可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惟近年地檢署及矯正署運用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未見明顯提升。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茲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建議地檢署及矯正署可酌情運用緩起訴處分、假釋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由各主政機關允於所賦職權內,審酌實際情形善加運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十二)法務部邱部長雖於105年6月對全國檢察官提出勉勵及期許,於致檢察官公開信中提及,「人民理想中的檢察官,是有能力與膽識去發見真實,主持正義……。」此舉本意在提醒檢察官讓人民信任司法。然鑑於目前檢察官品質良莠不齊、偵查不公開卻公開、甚至濫權追訴卻無法究責等之問題仍存,又囿於民國104年1月法官法施行後,因放寬法官退養金給與標準,已引發大量檢察官申請退休情形發生,導致經驗豐富之資深檢察官的離退潮,造成檢察體系因人力缺乏而更加重之工作負荷,甚至影響檢察官辦案與起訴品質。因此,若此現象再持續發生,恐更加不利未來檢察體系人力資源供需與檢察品質的提升;職是之故,要求法務部面對未來全國檢察官之人力資源供需與檢察品質提升問題,應有更積極之因應處理作為與改革方案,並落實檢察官評鑑及懲戒制度,端正檢察司法風紀,俾符人民對檢察官之司法公信的期待與信賴。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三)刑事司法活動係由審、檢、辯三方所構成。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偵查、追訴犯罪,並擔任公訴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督促刑事司法符合程序及實體正義,以求保障人權;法官斟酌證據,認定事實,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三方角色鼎足而立,缺一不可。
民國21年所制定「法院組織法」,將各級法院及各級地檢署納入規範,直至民國69年施行審檢分棣。惟「審檢分隸」後,並未依檢察體系之特質,訂立檢察機關之專屬法規,致使分屬行政、司法兩院之檢察署、法院等兩機關,仍同規範於法院組織法。為明確定位而賦予不同角色及功能之必要,故應有其他法律另定檢察機關組織之法例,如:「檢察署組織法」。
爰請法務部針對檢察體系獨立運作之組織改造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十四)有鑑於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過去辦理擴(遷)建計畫多有規劃不周審核不嚴之情事,如103及104年度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擴遷建計畫廢止,經費全數收回,105年新增5項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中,1項展延至106年執行,2項遭撤案。綜上,近年來法務部主管各級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經納編年度預算後,卻發生廢止、撤案或展延之情形而未能執行,均顯其對工程計畫之事前規劃及審核欠嚴謹,允應積極檢討改進,就現仍辦理中之類似計畫審慎執行。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五)有鑑於106年度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於「其他業務獎金」編列計1億1,067萬8千元,惟該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立法院多次決議,公務員僅能領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行政部門不得再巧立名目編列其他獎金。爰此,建請法務部宜檢討現行績效獎勵金及細部規定,並研究改進,俾使績效獎勵金制度能更臻公平合理。並應配合相關主管機關於106年內儘速辦理「其他業務獎金」法制化作業,以達激勵士氣,提昇執行績效之目的。
提案人: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周春米尤美女 張宏陸 蔡易餘 許淑華林德福
(十六)現行中央各機關所需國家賠償經費及求償收入,統籌編列於法務部,然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達成率偏低,賠償經費卻大幅超支,且整體求償比率僅9.3%。
有鑑於國家賠償事件涉及賠償義務機關之職掌與專業判斷,且實務上國家賠償及求償案件有集中於少數部會現象,為使權責相符,要求應於6個月內研修相關規定,由各機關依經驗值自行編列國家賠償金及求償收入預算,以利各機關審慎執行公權力及落實行使求償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十七)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已確立日後全球反貪腐的法律架構,貪腐問題已無國界之分。為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行政院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國際透明組織相關倡議,自民國98年起即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檢肅貪瀆案件定罪率竟呈逐年下滑,顯見肅貪成效亟待檢討改善。
經查,法務部本部及其所屬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一年度皆編列有肅貪相關業務之預算,然其功能與架構卻有疊床架屋之虞(譬如廉政署、調查局、甚至特別偵查組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連監察院之重要功能都是在監督公務員貪腐事項;結果看似政府許多機關都在查官員貪腐,但彼此之間卻又互相搶功而產生衝突與矛盾,不然就是為了怕踩線,瞻前顧後,結果變成不但是「三個和尚搶水喝」甚至變成「三個和尚通通沒水喝」。
因此,有鑑於廉政為普世價值,爰要求法務部既然身為「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負責檢肅貪瀆之主管機關,理應擔負起責任,整合資源並強化偵辦效能,落實肅貪、反貪、防貪之實際作為,以提升人民對政府打擊貪腐、推動廉能政府之信心。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八)就廉政署於101年新加坡、馬來西亞政府廉政業務考察報告內容指出,新加坡對於貪污案件之調查,素以高品質及高定罪率著稱,以2010年為例,在198件起訴的貪污案件中,即有184件獲有罪判決,定罪率為93%。然查我國廉政署提供成立迄105年8月31日止貪瀆統計數據,移送地檢署723件、起訴292件、緩起訴121件、職權不起訴11件、不起訴303件、判決有罪227件、無罪8件、有罪確定138件、無罪確定6件。若就我國案件之定罪率與新加坡進行比較,則我國定罪率狀況,約占起訴案件之78%,與新加坡高於9成之高定罪率尚有相當差距,顯示我國肅貪績效有待提升,故為落實降低貪瀆犯罪率、提高貪瀆定罪率,法務部及廉政署除仍要持續推動加強廉政革新外,請於3個月內提出強化政風機關(構)偵辦效能及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改善檢討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九)鑑於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而各機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權責機關為法務部。有關政風人員人事管理、業務指揮監督一條鞭設計目的,係為確保各級政風機構人員獨立、超然之工作立場。然現行卻發生同一位政風人員擔任政風機關(構)主管時,該機關首長為同一位之案例,此關係及密切性恐讓外界質疑政風執法的公正及效能。故要求法務部及廉政署日後處理各政風機關(構)政風主管(副主管)人員遷調時,應就遷調職缺及職期等情況,審慎進行規劃作業,後續不得再度出現此情形。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按我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女性受刑人得申請攜帶子女入監。且根據矯正署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7月為止在監所約有26名3歲以下的兒童,近3年每年約有67名兒童隨母入監。惟,監所之環境設計、人員、課程之配置多半以順利使受刑人完成教化、作業為主,並非以在監兒童的需求為考量,縱使目前收容兒童之監獄皆已提供部分的育兒設施與相關課程,實務上仍不乏發現隨母入監的兒童有學習刺激不足的情形。再查,當收容人子女離監時,是否有適當的照顧者、後續的照顧情形為何,亦缺乏相應輔導、評估與追蹤機制。
鑑於我國已於民國103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因此國家之政策、法規與措施皆必須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要求。爰此建請法務部應依本決議就現行攜子入監之政策、法規與准予收容兒童之監所軟硬體設施,諸如:得否准許兒童入監之評估機制、監所內部托育環境、人力之充實與改善、在所兒童的評估與輔導,以及兒童出所後之後續追蹤等事項,通盤檢討是否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並積極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合作研擬具體改進措施與改善進程,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二十一)鑑於我國獄政制度及假釋制度的改變,法務部於矯正經費運用上,著重在超額收容的問題,卻未有重新整體通盤的審慎考量及評估,包括收容人的變化:高齡收容人、長刑期收容人、毒品犯的增加;針對毒品犯增加後的戒治及醫療業務;以及在實施收容人健保制度後,補助健保費用占矯正署歲出經費10%,且在未排富下,全由政府補助,恐有不公,或排擠其他業務經費。爰要求法務部應就獄政制度,作通盤性的檢討及評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二)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106年度於「矯正業務─補助收容人健保費」科目編列12億4,767萬2千元,102年度實施收容人健保制度後,102至104年度收容人健保費補助分別為10.2億元、9.4億元及10.7億元,105及106年度預算編列數更達14億元及12.5億元,占整體矯正機關歲出經費之比率分別為11.2%及10%,收容人健保費補助費遽增,產生排擠矯正業務經費現象;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政策亦曾引發不符公平正義之爭論,且戒護人員勤務大增,衍生人力問題。鑑於政府財政困窘,允宜審酌成本效益,檢討研修相關制度,以兼顧社會公平正義及收容人醫療權益。爰要求法務部應與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共同研商,通盤檢討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政策之妥適性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二十三)監所超收人數過多,除肇致長期監所管理困難,延伸至收容人之戒護、教化人力不足,實不敷支應運用需求,又,囿於監所員額總數之限制,對戒護、教化之專業人力需求,常依靠大量約聘僱監所管理員、教化人員,即便在106年預算執行完畢,達成法務部於104年函報行政院「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之戒護人力、教化人力1:8:100之比例,惟監獄戒護教化工作人員之統計黑數,和背後之工作額外負荷,往往由現有人員與約聘僱人員共同承擔。爰請法務部依照立法院決議,對監所管理人員、教化人員之聘僱、考核制度,及對監所各種職聘方式之工作可負擔分量,進行妥適性檢討。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1,684萬6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45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6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30萬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第4項 廉政署原列4億2,374萬9千元,減列第2目「廉政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364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4,984萬1,000元,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關日前發生臺北市政風人員測謊乙案,廉政署表示,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條第7款規定,「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係政風單位職掌範圍;另本條例第9條亦規定政風人員除受本署指揮監督外,亦應秉承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政風業務,即俗稱之「雙首長制」,本案即係秉首長之命辦理。
查廉政署於101年新加坡、馬來西亞政府廉政業務考察報告,建議事項指出,我國目前關於政風人員之法律規定,僅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該法律雖明列政風人員之掌理事項,但並未就其內容、目的、範圍設有規定,較接近組織法性質,故目前政風人員於機關內部執行反貪、防貪、肅貪等相關工作時,往往存在權限不明之疑慮,且目前因政風人員並無獨立權限,案件調查有賴機關行政首長之行政授權,從而調查過程中易受首長意志左右,影響調查機制之運作,亦不利發現真實。
綜上,政風機構人員乃擔任前線工作,執行職權應本於超然性及獨立性,惟因「雙首長制」制度設計,恐使政風人員和機關首長之關係,讓外界產生質疑空間,或對辦案人員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提昇政風機構效能,達到肅貪之目標。爰此,請法務部及廉政署針對政風人員「雙首長制」情形,進行整體研議、評估、檢討及改善措施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蔡易餘 尤美女
2.廉政署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廉政業務」編列4,984萬1千元,係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貪瀆預防、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政風機構督導審核等業務所需經費。
然法務部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已7年,截至104年12月止,列管貪瀆起訴案件計2,722件、8,154人;同期間該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2,784人,定罪率71.7%;不法利益金額約為47.6億元。惟104年度列管貪瀆案件計368件、1,082人,分別較103年度減少108件及566人,減幅達22.7%及34.3%,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653人,定罪率66.6%,創歷年新低,廉政署應確實檢討改善,並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爰此,請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3.廉政署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廉政業務」編列4,984萬1千元,經查其中48萬9千元為兩項赴中國大陸進行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緊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應為廉政署須積極研議相關辦法而進行談判。爰此,請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在中國大陸被羈押與調查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二)法務部廉政署與監察院同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主管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規定,各有主管範圍。但我們從106年度的廉政署預算書,與監察院的預算書,在同為以「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罰鍰收入」科目中,廉政署編列數高達1億2,210萬2千元,監察院則列數1,900萬元,相較之下高達6倍,監察院的部分甚至還包含違反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規定之罰鍰收入。基層公務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受罰數額,反較高階公務人員或民意代表高,顯示廉政法治教育未落實。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應積極檢討實際原因,加強宣傳、輔導申報,以減輕基層官員因不諳申報內涵而無端受罰之情況,並在3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所屬委員參考。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原列124億7,267萬7千元,減列第6目「司法科技業務」101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4億7,166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各矯正機構為防杜違禁物品流入,維護矯正機構安全,按監獄行刑法第12條之規定,監所於入監時及必要時得對受刑人施行身體檢查。惟對收容人實施身體檢查時,往往會令其赤身裸體,並檢查生殖器、肛門等身體私密處,嚴重干預收容人的隱私權及人性尊嚴,故執行時應嚴加注意受刑人的隱私保障。緣此法務部於民國91年10月5日發布「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說明,要求各矯正機關:「實施收容人檢身應注意其隱私與自尊及執行技巧,有全身檢查之必要者,應設置檢查室為之,不得於走道、眾人出入之處所實施,檢查時應注意其隱蔽性,不得多人同時脫光衣服一起受檢,或在眾人前面脫光衣服檢查,並嚴禁雜役在場。」
惟,根據矯正署提供之《矯正機關檢身室數量及因檢身勤務疏失遭致懲處案件統計表》65間矯正機關中就有7間未設置檢身室或檢身間,僅以帷幕、布簾或門板區隔,隱蔽性恐有不足;且近3年來(102年1月~105年6月止)矯正人員因未落實「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遭懲處37人中,均是因為疏漏檢查導致受刑人夾帶違禁物品入所,並非是因違反該函規定檢身時保障隱私時之注意事項。以上均顯示矯正機構對受刑人隱私保障之輕忽。
爰此,凍結民國106年矯正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中矯正業務費50萬元,待矯正署提出如何督責各矯正機構矯正人員落實「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以保障受刑人檢身時隱私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二)我國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嚴重,為使矯正機關收容量維持合理人數,短期對犯罪人可善用緩起訴、緩刑、易服社會勞動等前門轉向政策,及假釋制度之後門政策,中長期則宜以推動監所擴、改、增建方式因應為主。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地檢署及矯正署可酌情運用緩起訴處分、假釋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
惟觀察100至104年度執行情形未明顯提升,緩起訴者占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17%,比100至103年度平均18.5%,減少程度達1.5%,緩起訴人數較103年,減少4,000多人。且矯正機關辦理及規劃中之監所新/擴建計畫,工程進度及計畫核實進度緩慢,尤以宜蘭監獄106年擴建工程計畫,截至105年7月編列預算執行率僅達13.29%
爰此凍結「改善監所計畫」100萬元,俟法務部矯正署對「改善監所計畫」新/擴建進度及計畫核實期程對監所收容超額之和緩效果,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
(三)為加強大陸地區台籍收容人之人道探視,法務部矯正署應利用參訪大陸監獄,探視台籍收容人。
提案人:林為洲 段宜康 郭正亮 尤美女 江永昌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四)第2目「矯正業務」中「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分支計畫之「1.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原列1億4,041萬9千元,建請法務部辦理下列事項,並請將辦理狀況於106年7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有鑑於少年受刑人受刑罰裁判確定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係將少年受刑人先解送成人監獄執行,而各監獄收容對象複雜,難以落實分界管理,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7(c)款被剝奪自由之兒少應與成年犯隔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爰請法務部通盤檢視少年受刑人收容政策,並提院部會談討論,以保障少年權利。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李麗芬
(五)鑑於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又兒童權利宣言也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也因此《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並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第9條也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也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女性受刑人,甚至是男性受刑人,必須攜子入監之情事,實非得已,又我國雖非該公約締約國,惟仍為我政府無法迴避遵守的義務。又目前我國矯正機關附屬監所,一則容額超收嚴重,監所生活品質堪憂,再則,設備實非專門針對隨母入監之兒童所設計,因此,從生理與心理需求,均不利於兒童之發展,而此又非可迴避、必當面對之情;爰要求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受刑人攜子入監之需求,提出評估機制與規劃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所屬委員。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六)監獄行刑法63條:「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另依照受刑人生活手冊,各級受刑人接見、通信的對象:(1)第四級或未編級者,得與親屬接見及發送書信。(2)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者,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然而,第四級受刑人若是無期徒刑者,根據各類別及各級的責任分數,即便每月操行、教化、作業都得滿分12分,竟要近4年才得以抵銷責任分數504分,始能寫信給非親屬,更何況要得到滿分的條件相當嚴苛,例如要捕獲逃脫者,才得增加操行分數至1分、成績全監第一才得以增給0.5至1.3分。
書信是受刑人唯一得以與外界溝通的方式,尤其是無期徒刑受刑人,必須長期關在監獄,若無法與外界溝通,身心將承受更大壓力,不利於教化與管理。爰此,為鼓勵受刑人,而收教化之效,法務部矯正署應就受刑人之通信及訪視權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通盤檢討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七)有鑑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況嚴重,104年雖有所改善,但超額收容率仍高達13%,嚴重影響矯正機關運作、收容人權益及刑罰執行。而原定105年完工之台北監獄新(擴)建計畫至今執行率僅68.18%,原定106年完工之宜蘭監獄擴建計畫,至今執行率僅13.29%,進度嚴重落後。原定106年推動之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與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皆因規劃進度延誤,致使經費未及編入106年度預算,終至期程延宕。矯正署明知超額收容問題嚴峻,卻未能有效推動監所擴(遷)建計畫與進度掌控,顯有不當。綜上,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應檢討相關計畫,加速矯正機關之新擴建,以有效降低超額收容比率。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八)鑑於矯正機關長期存在超額收容問題,不僅增加戒護管理風險,更有礙對收容人教化、技訓、輔導措施之品質,爰期藉由改善監所計畫,增加核定容額,適度緩解收容擁擠現象;要求矯正機關於辦理改善監所計畫之執行及規劃情形應持續加強檢討。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九)監所超收嚴重,導致監所環境、居住、衛生等條件惡化,向來為社會大眾所關切,亦為矯正署近年積極謀求改善之問題。根據矯正署之統計數據,截至2016年9月底,全國各矯正機關實際收容人數是63,043人,超收6,948人,超收比率12.4%。為解決超收問題,法務部提出監所改建十年計畫,以增、修、擴建監所之方式紓解超收困境。唯,縱以增、修、擴建監所之方式舒緩超收困境,仍需三至五載之時間,方能小有所成。
再查,監所多為早期興建之舊式建築,以戒護、安全為主要考量,未必能合於近年新式建築工法及節能減碳綠建築之政策要求。爰此建請矯正署依本決議於增、修、擴建監所之際,除應參採營建署及具綠建築專業知能人士之建議,使新建監獄同時兼具安全與節能減碳之功能外,並應依不同監獄類型、監獄內收容之人數就通風、空氣品質、溼度、用水、溫度、環境清潔等事項擬具改進措施,使在監收容人於超收問題解決前亦能享有合理的生活環境。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十)第2目「矯正業務」中「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3億1,334萬元。建請法務部辦理下列事項,並請將辦理狀況於106年3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我國允許收容人帶3歲以下子女入監服刑,然而現行因為女子監獄空間不足以及受刑人之作息限制,以至於對嬰幼兒無法提供完善的支持。然而照顧責任國家化,國家對於監獄內或外之嬰幼兒應提供同等的支持,因此對監所內的幼兒,應提供適當照顧。由於完善配套措施需配合法規修訂,但修法曠日廢時,而嬰幼兒健康安全不應有所耽誤,故建請法務部偕同衛福部先行辦理下列事項:
第一、配合嬰幼兒作息,增加使用監所保育室的時間,同時調整收容人工廠作業時間,避免影響其積分。
第二、北、中、南三所女子監獄應與社政機關建立早療篩檢的體系。
第三、研議並落實收容人之子女入監或出監時之個案評估及輔導流程,並與社政單位之資源進行連結。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李麗芬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3億5,981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法務部之行政執行終結案件全部發憑證之比率逾6成,其中以罰鍰案件居多,法務部之行政執行終結案件比率104年度為60%,並且是以發執行憑證方式終結,對於實際所需徵收之罰鍰並未真正徵收到,因此,建議行政執行機關宜加強與移送機關聯繫協調,請其確實清查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情形提高案件之徵起率,行政執行機關應盡調查之能事,以全部徵起為目標,依法執行,如確已查無義務人財產可供執行,始能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以提升執行績效。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二)106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於「執行業務」工作計畫編列2,165萬5千元,係行政執行官依法辦理及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經費,另於「執行案件處理」工作計畫編列11億3,214萬5千元,係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等業務經費。經查100至104年度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終結情形,以全部發憑證結案之件數高達300餘萬件至400餘萬件,占總件數逾6成最多,其中又以罰鍰案件之件數及比率最高,顯示移送終結案件中,大多數案件並無任何徵起金額,有欠執行實益。有鑑於此,行政執行署允宜研議調整執行方式,以提升整體執行績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三)鑑於近3年來,滯欠大戶列管人數及待執行金額增加,然而徵起金額卻降低,且每年強化行政執行效能之衡量指標,以提升投資報酬率卻逐年降低。爰此,行政執行署應就此提出改善或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滯欠大戶列管人數、待執行及徵起金額
單位:人數、新臺幣億元、% | |||
項目別 |
103年底 |
104年底 |
105年10月底 |
滯欠大戶列管人數─個人數 |
546 |
597 |
580 |
滯欠大戶列管人數─法人數 |
174 |
187 |
190 |
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A |
1,099.87 |
1,195.20 |
1,196.26 |
該年度待執行金額B |
2,118.86 |
1,940.14 |
1,924.78 |
占該年度待執行金額百分比A/B |
51.91 |
61.60 |
62.15 |
單位:人數、新臺幣億元、%
項目別 |
103年 |
104年 |
105年1-10月 |
徵起金額C |
461.61 |
296.48 |
196.90 |
滯欠大戶徵起金額D |
308.66 |
145.32 |
72.31 |
占該年度徵起金額百分比D/C |
66.87 |
49.01 |
36.72 |
年度績效目標:強化行政執行效能
衡量指標:提升投資報酬率 (當年累計執行徵起金額/當年預算累計支用數) |
103年 |
104年 |
105年1-6月 |
原訂目標值 |
22倍 |
23.5倍 |
25.5倍 |
實際達成值 |
41.18倍 |
22.2倍 |
16.43倍 |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億6,200萬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6,450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30萬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二)鑑於近年國內接連爆發塑化劑、毒澱粉及偽劣油等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之食安事件,惟近5年各地方檢察署偵查有害食藥用品案件之定罪率概呈逐年下降趨勢,加上該類案件之起訴率及定罪率皆低於整體民生犯罪案件,要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積極落實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強化查緝能量及具體查處作為,以遏止黑心業者不法行為,進而有效減除民眾食安恐慌與達成國人期待。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8,930萬9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826萬9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7,052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582萬6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978萬9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5,408萬4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6,714萬6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9,109萬6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4,252萬7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2,381萬4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633萬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3,027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282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5,567萬2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501萬9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886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5,305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3,335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0,425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171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976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675萬8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199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096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639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900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5,121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671萬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4億6,266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預算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30萬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二)106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於「司法業務調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區旅費380萬8千元,較105年度之377萬3千元,增加3萬5千元(增幅0.93%)。
據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項,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由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觀之,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且105年度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亦僅30萬5千元,執行率尚未及1成(8.08%)。
綜上,調查局近3(102至104)年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皆未達80%,105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執行率亦僅8.08%,然106年度預算數仍較105年度增加,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三)106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於「司法業務調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80萬8千元,較105年度之377萬3千元,增加3萬5千元。然該預算額度依其近年執行情形皆未達八成以上,恐有浮編之虞。
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頁,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由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觀之,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四)106年度法務部調查局原編列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預算380萬8千元,然經查該項預算102至104年執行率皆未達80%,且105年上半年度執行率未及10%。依據法務部調查局與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之說明,新政府上台後,大陸地區與我方之各項工作會談、參訪交流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作為有明顯趨緩情形。綜上,由於調查局近年之大陸地區旅費計畫執行率欠佳,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五)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
鑑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
尤其政府目前財政壓力吃緊,還於「司法調查業務」項下「毒品犯罪防治」分支計畫編列45萬元大筆的大陸地區旅費,尤其中共目前對台灣停擺官方交流,如何與中共洽談?沒有成果的旅費支出,似乎成了公款吃喝?爰此,請調查局於1個月內提出使用說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以澄清疑慮。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六)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
鑑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
尤其政府目前財政壓力吃緊,還於「司法調查業務」項下「經濟犯罪防治」分支計畫編列321萬8千元大筆的大陸地區旅費,尤其中共目前對台灣停擺官方交流,如何與中共洽談?沒有成果的旅費支出,似乎成了公款吃喝?爰此,請調查局於1個月內提出使用說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以澄清疑慮。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七)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於「司法調查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區旅費380萬8千元。經查,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項,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復查,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且105年度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亦僅30萬5千元,執行率尚未及1成(8.08%)。該預算額度依其近年執行情形恐逾所需,且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八)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請法務部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九)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科技鑑識工作─業務費」編列1,791萬元,其中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編列708萬元。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科技鑑識工作─業務費」編列1,791萬元,其中為興建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編列33萬7千元。
然依法務部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一)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其他設備─強化科學偵查檢驗設備中程計畫─設備及投資」編列3,251萬3千元,其中編列1,800萬元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之費用。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二)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前瞻鑑識科技進階計畫─設備及投資」編列1,139萬7千元,係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之費用。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三)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前瞻鑑識科技進階計畫─業務費」編列682萬9千元,其中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編列161萬8千元。
然依法務部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四)依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調查(工作)站調查專員兼組長之職期為4年,得連任1次。但因業務需要,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2年。惟查福建處(金門)調查專員裡面有10位,包括兼任主管的有4位都在15年以上,顯然調查局針對人員遷調未依要點規定執行。其實調查人員職掌為案件調查工作,及掌握所分配轄區之狀況,進行有關國家安全、貪污瀆職、賄選查察、毒品防制、經濟犯罪等情報資料之蒐集及案件線索之發掘。而遷調實施要點機制除以培育人才及增進工作歷練外,主要用意乃避免調查人員長期在同一個據點區域,進而衍生不利執行調查業務之情事。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應落實調查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五)鑑於日前發生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被檢舉侵吞諮詢人員費用乙案,查調查局每年度皆編列諮詢人員提供資料補助費、辦理諮詢人員聯繫慰助等經費,其主要協助調查局蒐集境外人士對我不友好活動、貪瀆不法、賄選查察、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及毒品防制、洗錢及電腦犯罪防制、組織犯罪防制、社會安定及治安預警及其他有關影響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等工作範圍之資料,及部分諮詢人員婉拒調查局給與渠熱心提供資料之經費補助,改以致送禮品慰問等。為避免類似侵吞事件再度發生,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提出有關諮詢費用確實交付及據實查核之研議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十六)法務部調查局乃肩負國家安全及犯罪防制兩大使命工作,包括防制內亂與外患、保護國家機密、貪瀆防制和賄選查察、國內安全調查,以及防制非法槍械、毒品、組織犯罪、經濟犯罪與洗錢等。惟查98至105年7月止,共發生5位調查局人員,將職務上應秘密之資料洩漏與他人,故為杜絕類似洩密肇生,法務部調查局應於4個月內研議並提出內部機密資訊安全控管措施之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四、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散會
主席:議事錄第33頁第九案倒數第3行:「……監獄內收容之人數訂定通風、空氣品質、濕度、用水、溫度、環境清潔擬具改善措施,……」,其中的「訂定」修正為「就」,「擬具」的前面增加「等事項」,請問各位,對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
三、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一),檢送該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處理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
(一)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二),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九)之預算凍結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今天議程採綜合詢答、逐案處理的方式進行。現在請司法院呂秘書長報告立法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105年度預算解凍案。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以下就106年度立法計畫提出報告,可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已經送立法院審議的,另外一部分是司法院正在研議中的,已經送立法院審議的法案有破產法,將要改名為債務清理法,這是自民國24年以來,關於債務清理最重要的一個法律修正,原來的條文僅一百五十九條,在新的修正案已經變成三百四十七條,是為了結合當前社會經濟情況的改變,做一種符合當前社會經濟需要的立法調整,至於司法院正在研修中的法案包含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希望能夠朝法庭化來進行;刑事訴訟制度的改變,這中間包含調整上訴審做一個比較堅持的事後審制;關於重罪羈押、防逃及偵查中閱卷等問題都會進行修正,詳細的修正內容已經在我們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參照。另外還有一個是人民參與審判法草案,司法院正在研擬中,因為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到底要採取什麼樣的模式,各方意見並不一致,所以司法院的立場是廣聽民意,或許要等到明年6月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於將來人民參與審判的模式有一個定調以後,我們再開始進行研擬相關的條例。
第三個部分是涉及到組織法的部分,這裡面包含根據大法官釋字664號解釋,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限制少年虞犯的要件及明確要加以重新改訂;再來是關於法院組織的部分,包含有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這些組織法的改變涉及到法官法施行以後要跟法官法來搭配,另一個是建構終審法院的大法庭制度,以及法院跟檢察署之間相關事項的調整;還有關於法官法的修正,各界對於法官的評鑑都非常關切,如何使法官的評鑑尤其是個案評鑑能夠有更好的效率,司法院也非常重視,所以這部分將來會列為修法的一個重點;最後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因為在法官法實施以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裡面許多的規定已經被排除適用,所以也應該為相應的修正,以上這些是我們主要的修改重點,不過跟各位委員報告,因為即將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對於很多重大的司法制度可能會有一些新的建議,所以在全國司改會議作成的建議當中屬於司法院權責部分,我們會全力以赴配合,所以到時候或許會有一些其他相關連的法律修正案,特別補充報告。
接下來報告司法機關106年度預算案,106年度司法預算主要是依照施政的重點,秉持零基預算的精神,通盤檢討現有業務計畫跟擬定的新興施政措施,按照緩急輕重優先順序編列,現就三個要點向各位委員報告,第一個是106年度施政重點及預期績效,第二個是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第三個是對行政院所加註的意見略加補充說明。
首先就106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來作報告,我想各位委員都瞭解司法的功能主要是透過辨別是非、評價善惡、定紛止爭、保障人權、實踐人間的正義,要達到這樣的目標有三個重要的核心支柱,第一個要有非常優秀勤勉的法官,第二個要有非常完整的法律制度做為配套,第三個要有非常堅強的行政團隊做為法官審判的資源以及法官跟人民之間的連結關係,在這三樣的重點工作當中,司法院過去在歷任的司法同仁及各界的指教努力之下,已經建立了很多的良好基礎,這些基礎是延續性的,所以我們也要把過去好的經驗流傳下來繼續推廣深化。
106年度的施政計畫跟預期績效大致上可以從幾個方面來說明,第一是關於大法官釋憲的業務,大法官釋憲的功能是影響人民權利保障的一個重要關鍵,所以如何發揮釋憲的功能各方都非常重視,這部分司法院已經朝向讓大法官的解釋法庭化,以審判的方式來作為釋憲,將來或許還會推動裁判憲法訴願,讓憲法的意旨能夠貫串到每一個個案,這都會涉及到釋憲制度的改變,除此之外,促進司法交流、宣揚釋憲成果也是將來在大法官釋憲的領域裡面我們要重視的。
第二是關於審判行政的部分,首先是強化審級功能,提高各級的審判績效,這在全國的法官及司法同仁努力之下,憑良心講其實我們的審判績效是不錯,雖然有一些民意調查對於司法的信任好像不高,不過因為調查有各種的技術問題,就司法院內部的紀錄來看,對於律師作成的問卷其實都不錯,當然這樣的審判績效我們還要進一步落實,這裡面包含推動集中審理、行政訴訟採更嚴謹的證據制度、對於各種刑事案件裡面已經很明白了、被告不爭執了、輕微的案件,我們要從速來處理,還有疑慮或是涉及到重罪的,我們以更嚴格的方式來進行審判程序,將刑事案件做適度的分流,這樣才能夠讓法官在有限人力裡面,集中更多的精力判斷困難、有爭點的案件。
第二個是健全法制,促進司法效能,這裡面包含各種相關法令的修改,譬如強制執行法、公證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等,都要持續來推動,並加強法官審判專業化,這次在司法院新任許院長的司法改革主張裡面,特別強調邁向專業化的審判是將來司法院該做的事情,因為現在社會越來越多元,所以很多的紛爭、很多的知識都超過我們傳統法律人所能瞭解的,所以如何透過專業的審判讓這些專業的糾紛能夠快速而妥當的處理,是將來司法院推動施政的一個重點。
第三個是關於人民參與審判,我剛才已經報告過,人民參與審判模式目前國內有兩種主要的看法,第一種是採取英美法體制的陪審,第二種採歐陸、大陸法系的參審,兩邊都有相當的人數來參加,至於哪一種才是好,將來我們會在聽取各方的意見以後,擬具一個最符合台灣需要、能夠解決問題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下一個是關於充實審判知能,提升裁判品質,這裡面關於法官所需要的知識、所需要的相關資源系統,我們都會加強,除了現有的機制以外,將來如何透過制度的調整、觀念的改變、個案的演練,形成一個優質的司法文化,這要司法行政團隊按部就班、一步一步來推動。最後是完善程序保障,維護司法人權,在這次許院長的就職演說裡面,他認為當前很重要而且一定要堅持的司法改革主張,第一項是堅持司法核心理念,譬如審判獨立、人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等等,這些是非常高並且非常重要的司法原則,將來司法院會在這些大原則之下來檢視現有的法律或是現有的行政規則有無背離。
第三是關於推動一般的司法行政,剛才跟各位委員報告過,司法行政在一個國家的司法體制,尤其在我們大陸法系的國家裡面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第一他要支持法官的審判,讓法官的審判有充分的資源,第二他要做為法官與人民之間連結的橋梁,所以如何來推動司法行政的改革是很重要的,司法院在106年將要推動一種務實有感的司法改革,換句話說,關於過去已經有的制度,但是還沒有貫串到最底的一些問題,司法院也會重視,有一些過去沒有注意到的司法改革項目,我們會重新擬定,一定要讓這個改革真正的發揮時效;第二項是關於加強研究發展,落實效能管理,我想各位委員都知道在司法機關所使用的法律非常的精深,尤其在我們大陸法系國家,透過一個法條可能要解決非常多種不同的社會紛爭,所以需要非常專業的審判以及專精的知識,這部分透過法官或是其他司法行政同仁出國考察、學術交流、研究進修或是普遍蒐集各項資料等等,都是必要的手段;第三項是加強溝通互動,宣導司法改革理念,我想各位委員都非常清楚,台灣法官基本上都非常優秀、清廉、勤勉,他們雖然很努力,但是民眾對法官的判決接受度未必很高,這代表法院的判決跟民眾的感覺之間有一段的差距,這或許是出自於法官的判決內容本身,也或許出自於民眾對法律並不是很瞭解,畢竟我國法律大體上都是移植外來的制度,並沒有以我國深厚的社會文化做為一個根基,中間可能會有落差,將來在司法院改革的過程當中,如何讓法官能夠去感受人民所希望的,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另一方面我們也透過法治教育、法院觀摩等等的方式,讓民眾瞭解現在法律運作的一些基本原理及規則;下一項是結合社會資源,提升服務效能,現在台灣非常的多元,很多政府部門的工作其實都有賴於很多社會志工的介入,我想這一塊將來司法院也會繼續辦理;最後一項是改善司法環境,深化司法職能,這要從各個硬體的設施著手,我們希望法官能夠在一個比較好的環境下來進行審判,當事人也能夠在一個比較好的環境來進行訴訟程序,這些硬、軟體的改善同樣是我們將來要努力的目標。
接下來報告106年預算編列的情形,歲入的部分一共編列60億4,692萬8,000元,比上一年度增加4,924萬8,000元,主要是配合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收費基準的實施等等,還有一些其他的雜項收入,收入來源裡面最多的是裁判規費,占94.3%,其次是其他收入;歲出的部分106年度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一共編列了245億6,653萬5,000元,較105年度減列2億6,970萬7,000元,支出最多的部分是人事費,占65.2%,其他像設備及投資占了17.16%,現在因為很多法院正在更新、整建,所以這一部分的費用雖然總額數比過去少,但是實質上在司法預算裡面也占了滿高的比例。最後一部分是對行政院所加註的意見做簡要說明。行政院加註意見的第一點是認為整個106年度的歲出比上年度增加2.2%。第二點是關於車輛的部分,比檢察部門多了很多。第三點是關於辦公廳舍部分,尤其是關於新北司法園區費用的問題。就第一點來看關於歲出的部分,今年的總歲出編列的概算占全國總預算的1.23%,其實比起往年來看,這樣的比例並沒有特別高,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給司法院獨立編列概算的權限,但是司法院仍然非常撙節的編列預算,一定要把錢用在刀口上,該用的才用,這一點各位委員可以從我們預算的各個項目看出來。有關第二點車輛的部分,也是基於這樣的原則,因為整個司法院的人口比,要比法務部檢察署多了兩倍多,我們辦理案件的類型非常複雜,除了刑事案件以外,譬如民事及強制執行等案件都經常要出差勘驗,所以有關車輛的數量不能跟法務部相提並論,因為我們業務的種類非常多,也非常龐雜。第三點要特別跟委員報告,行政院對我們新北司法園區所編列的第二年園區預算27.5億元,認為不妥,希望能把27.5億刪掉,甚至把去年已經通過的30億的都繳回,關於這一點我要特別跟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報告,新北司法園區的這塊司法用地,對司法院來說,在推動司法施政上是非常重要的,關於新北司法園區我們原先的規劃就是要把智慧財產法院搬過來。第二個要成立北部的少家法院。第三個在許院長就任以後,我們計劃在新北司法園區重新設立商業法院。第四個要成為我們資訊的備援中心。在這塊土地中關於智慧財產法院,因目前智慧財產法院是租板橋高鐵的房子,其實非常不方便,就一個法院來講,擔負智慧財產案件解決紛爭的重要法院,卻長期在板橋火車站租房子,不但租金高,對業務的推動也非常的不利,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在新北司法園區蓋一個正式智慧財產法院的辦公廳舍。
第二個是北部少家法院,係根據大院過去在家事事件法成立時,已經做成的附帶決議,所以我們積極推動在北部建立一個北部少家法院,對於北部地區少年家事案件的弱勢當事人,在就審方面會比較方便。第二個因為它是一個專業法院,將能夠更專業、有效的解決少年及家事的紛爭。
第三個是我們希望在這個地方籌建商業法院,臺灣是一個以貿易為導向的國家,關於貿易、公司的糾紛非常多,而且隨著社會形態改變,公司跟公司之間的合併、公司內部的經營等,很多商業糾紛都已經超出我們傳統法官在大學或審判經驗當中所體會過的經驗,所以需要有一個非常專業的法院,要有專精研究的法官來辦理,因此商業法院有其籌建的必要。將來我們的智慧財產法院、北部少家法院、商業法院建立在新北園區,這個地方也剛好是新北市政府的智慧財產園區,所以建在這個地方,對於因應臺灣新的社會需要,是非常有必要的。
再者,行政院去年通過我們30億元的預算時並沒有加註意見,也承蒙大院各位委會的支持,讓我們通過第一期的預算30億元,今年就我們續編第二期加註的意見,好像跟原來的初衷不合,對司法院的施政也有重大的影響,所以在此特別提出來報告。
第三部分係依照主席剛剛的指示,就我們105年度的凍結案提出報告,凍結案主要有兩個,第一個凍結的是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的經費,凍結十分之一,因為人民觀審制度在各界的反對意見非常強烈,基本上司法院也體會到這樣的感覺,所以我們可能先暫停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的問題,等全國司改國是會議之後,再作一個最後的定奪,不過在這段期間,司法院其實在各法院已經就人民參與審判的各種模式進行演練,透過這樣的演練,也讓許多法官更加體會審判的精緻化,就這點來說,模擬法庭的觀審活動,其實還是有相當的貢獻。
第二個凍結的是交付光碟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十分之一,因為現在法律已經修改,交付光碟已經沒有問題,所以我們希望大院能夠就這兩個解凍案給我們支持解凍,謹作以上報告。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審查會委員若有任何預算刪減提案之決議或附帶決議,請於上午11時前提出書面列明項目及數額提交主席台受理,以便預算彙整作為協商處理之依據,逾時不予受理。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在這裡恭喜你當選秘書長,人生的際遇難料,我想你人生的第一志願也不是司法院秘書長,你有沒有想到你會擔任秘書長?一般法界人士,第一志願應該是大法官,秘書長絕對是一個苦差事,所以你要先了解你這個角色位置是在做什麼事情?
其次,對於你擔任秘書長一職,本席要表示肯定。本席剛才在看你的報告,內容包括立法計畫、預算以及解凍案等,我看到你並沒有在看稿念,而是自己一直在侃侃而談,就代表你對這項業務的熟悉,通常很多部會首長在進行施政報告時,大都是照稿念,由此可以看出你對業務的熟悉度,當然從你過去的經歷也可以看出來,過往你曾擔任過檢察官、法官,對嗎?你當檢察官時參加過檢改會,也搜索過國民黨黨部、查過賄選,當然,這只是做所當做。你當法官時曾參與過司法改革,有過一句很有名的話,「箱子給院長,獨立審判還給法官」,這是不是你講的?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這算是大家共同討論的。
柯委員建銘:沒錯,這句話確實滿經典的。此外,你也出了書,所以除了恭喜以外,我認為由你來當秘書長是適合的。但我要告訴你,你的責任與挑戰才要開始。在講到責任與挑戰前,我要先談一下,我在立法院這麼久,當了16年黨團總召,所有預算、法案到最後都是由我代表參加朝野協商,所以我經歷過很多任的司法院秘書長。在此,我要為前任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講幾句公道話。持平而論,我認為他有兩個面向值得肯定。第一,以司法院秘書長來說,勤走立法院溝通,甚至隨時處於溝通狀態,一直在溝通法案、預算,做得最頻繁的就是林錦芳前秘書長。這是我這麼多年來觀察所有秘書長的心得,我認為這點你該學習。第二,從量化數據來說,他當司法院秘書長六年,所通過與司法院有關的法律案最多,你知道有多少嗎?
呂秘書長太郎:我沒有估算。
柯委員建銘:56個。持平而論,從這兩個面向來說,我必須在這裡替林前秘書長講幾句公道話。我相信他有遺憾,他的兩大遺憾我們也都知道,而其中一個就是抄襲問題。他主持整個研究計畫、發表,實無涉所謂抄襲,我後來與他碰過面,對此他也很坦然,他還為此寫過一篇文章。坦白說,現在事情過去了,但這件事他其實是可以提告的,不過他說要有同理心,可見他能體會人格被抹煞、被誣衊的心情。我講這話沒在隱喻什麼,只是認為他對同理心的解釋值得肯定。
另外一個面向的問題就是觀審制。觀審制在立法院討論了六年,卻始終無法通過,他時任秘書長,我們要求模擬法庭要辦幾次、經費該怎麼處理,乃至於到韓國考察,他都儘量做。事過境遷,但從這兩點講起來,或者有人用這兩點來攻擊他,現在我倒覺得當時很多人是打蛇隨棍上,牆倒眾人推,坦白講,我可以感到他所承受的壓力,這是你前任秘書長的處境,雖是時代的遺憾,卻也是我的持平之論。
接下來我要告訴你,你的挑戰和責任才開始!你要做一個偉大的溝通者,要很有耐心地溝通法案,乃至預算。你所面對的挑戰是什麼?你知道你面對的挑戰在哪裡嗎?秘書長,你知道你面對的挑戰在哪裡?
呂秘書長太郎:現在還不能完全體會。
柯委員建銘:只要你站在這位置上,你就會被修理!來立法院就是一種挑戰!你所要面對的挑戰一個是原罪問題,一個是實際狀況問題。所謂原罪就是,司法院與法務部是永遠的對立,就像藍綠對立一樣,因此看到司法院秘書長和法務部部長乃至次長出現爭辯的場面是何其多啊!今天蔡廳長坐在那裡,記得當時蔡廳長和蔡碧玉檢察長之爭,正是司法院和法務部間永遠的藍綠之爭!或者說不亞於藍綠之爭!你要瞭解這點。你們整天說要審檢分隸,可是他們一聽到審檢分隸就是反對,所以這是制度問題。當然,這是大家的理念之爭,卻也是本位之爭,是不是?你有體會到這點嗎?你覺得法務部和你之間的溝通管道非常暢通嗎?你覺得行政院和你非常暢通嗎?如果真的暢通,你剛才就無須對行政院的加註意見做報告了!你必須了解的第一點是,你面對了原罪的處境,而司法院和法務部之間永遠不可能和諧!第二點,你要面對立法院,面對行政院,這都是你的挑戰,這當中還有法務部等著。你當了秘書長就得瞭解,你的挑戰和責任才開始!對此,你必須有相當的體會,否則你會做得很痛苦!我只是先把我所看到的告訴秘書長。以最近的洗錢防制法為例,要不要擴大沒收範圍?法務部和司法院看法絕對不一樣!以過去的洗錢防制法來說,刑法優先,但行政處分是否保留?這個看法當然也不一樣,類似情況實在太多了。過去審查速審法時,現任的吳陳鐶大法官在速審法通過時還在罵司法院,大家推來推去,法務部說一直更審是司法院的問題,司法院卻說是起訴證據不嚴格的問題,所以速審法通過時,吳陳鐶就在那個位置罵司法院。這裡面有很多法理之爭,我希望你能瞭解。更重要的是,未來司法改革該怎麼做?坦白講,溝通工作就靠你了!因為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在獲得同意權通過後,八年看不到人影,根本無法找他們溝通!監察委員則是一任六年,兩者真是全世界最好的職務!立法委員每四年挑戰一次,得天天服務選民,而他們根本無須面對選民,所以只剩下你一個。也因此,你的理念必須非常清楚,必須完整表達司法改革究竟要怎麼做?我現在問你,你大概答不出來。無論如何,你的角色與立場必須很清楚,現在開始,你所面對的是到立法院就整個國家的司法改革做溝通,這得全靠你一個!我能問許宗力嗎?不可能!我能問大法官嗎?不可能!講了這麼半天,所謂司法改革,其實就是讓人民恢復信心而已,就是這麼一句話!你要面對四個修法問題:第一,人民參與審判,到底是採觀審制還是陪審制?這點要弄清楚。第二,刑事訴訟法是你們主管的,是一部小的人權憲法,而刑事訴訟法該談的太多,豈是一本皇朝記事所能道盡的?前幾天邱太三拜訪許宗力院長,談到最高法院對非常有爭議的法律意見要不要開辯論庭,秘書長,這個要不要修法?
呂秘書長太郎:就最高法院言詞辯論來說,目前民事訴訟法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刑事訴訟法則以不開為原則……
柯委員建銘:對啊!所以我問你要不要修法?
呂秘書長太郎:就法制來看,刑事訴訟法修法是必要的……
柯委員建銘:那就要趕快把案子送進來啊!刑事訴訟法該修的面向很多,包括兩人權公約所提及的部分,而你絕對會為此與法務部相抗。所以你要面對的第一個問題是,人民參與審判到底要採哪種制度?第二,刑事訴訟法如何修?特別是與兩人權公約及起訴狀一本主義有關的部分。第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願,以及法院組織法、大法庭這些究竟要不要?我認為這四個問題要先解決,至於其他則都是枝節問題!若這四個問題你沒想清楚,如何把案子送進立法院?整個司法改革你要先面對這4個面向的問題,我們從法制面來講就是如此。
最後我要告訴呂秘書長,方才你自己也講了,今年給了你們30億元,新北司法園區第一次被行政院加註意見,整個司法院預算245億元,坦白說,除了扣除資本支出之外,其餘均為正成長。現在我們再來談一個問題,車輛汰舊換新是小事,司法園區的問題要如何處理?整個行政院的意見很清楚,他們不太想給錢,你們就併入華山司法園區去,並加高其容積率。前秘書長林錦芳在卸任之前還來看我,當時我們還談論到這個問題,我倒是很佩服他,他念茲在茲的正是司法院必須面對的問題,如今行政院把它送至立法院,讓立法院來決定,但是我們在這個時候大家要談清楚,總共新北司法園區需要多少錢?
呂秘書長太郎:新北司法園區土地的有償撥用……
柯委員建銘:請秘書長說明清楚,到底整體計畫需要多少錢?
呂秘書長太郎:土地的部分不算,大約需要60億元。
柯委員建銘:行政院在第二期的撥款就不止30億元。
呂秘書長太郎:土地不算。
柯委員建銘:當然要算土地,難道土地是免費的嗎?
呂秘書長太郎:如果連同土地經費在內,約為110億元。
柯委員建銘:新北司法園區已經撥了30億元,今年還有27億元行政院還加註了意見,等待立法院所有同仁來思考此一問題,這部分是不是要併入華山司法園區?
呂秘書長太郎:報告委員,那邊已經滿了。
柯委員建銘:當然我對於他們要調高容積率的作法予以尊重,方才呂秘書長表示,未來還會規劃納入資訊備援中心與及智慧財產法庭等等,這些我們也都可以理解,但這些問題要好好的溝通,這是預算審查的重點,至於其他的部分,我認為司法院的預算還好,未來預算法與法律案就靠你了。好不好?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的鼓勵、指教與提醒。如果林前秘書長知道你如此的肯定他,他一定非常的欣慰。謝謝。
柯委員建銘:我講的是公道話。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呂秘書長,媒體報導未來推動司法改革,其中,最高法院就重大法律爭議案件開庭可望常態化,預計是院檢第一步合作付諸實行的改革案。根據呂秘書長表示,對於最高法院擴大法律審的範圍,未來對於法律爭議案件開庭可望常態化,請問何謂「法律爭議案件」?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這個案件本身涉及法條的解釋或適用,超脫案情本身的……
林委員德福:那應該要有一些認定上的依據吧?
呂秘書長太郎:有。根據我們的瞭解,最高法院在8月份已經制定言詞辯論要點。
林委員德福:請問呂秘書長,社會輿論是不是法律爭議案件所參考的標準?
呂秘書長太郎:如果社會輿論認為某案件應該如何判決,就法律體系而言,一般比較不屬於法律爭議案件,但如果社會輿論所指出的問題點是過去案件中所沒有的,這可能是新的法律內容,即有言詞辯論的價值。
林委員德福:因為過去有許多的案例,當法官判決確定之後,其實也造成社會輿論有不同的見解與看法,甚至經常被社會輿論指稱為「恐龍法官」。事實上,法官的判定有其一定的依循與規範,並不是個人想要怎麼判決,就可以怎麼判的。如果法官未能依法執行判決,我相信他們也不敢亂判。
根據法務部邱太三部長表示,為了主動請求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最高法院檢察署將成立言詞辯論與法律意見研究組。依本席看來,最高法院是老神在在,以不變應萬變。依呂秘書長之見,這其中還是會有一些因應變通的辦法嗎?
呂秘書長太郎: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最高法院之判決是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言詞辯論。至於在何種情況下最高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或須經言詞辯論,這屬於審判核心的問題,在現行法制之下,要由審判庭決定。最高檢察署要向最高法院提出聲請,而最高法院一定會依照法律精神來處理。
林委員德福:換言之,他們還是會有一些依循的準則來處理嗎?
呂秘書長太郎:是的。
林委員德福:因為現行最高法院只就死刑案件的「生死辯」開庭,邱部長說為了讓最高法院開庭常態化,最高檢察署已準備好將視案件派檢察官蒞庭。請問秘書長,審、檢、辯三方在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是不是純粹法律審,仍兼有事實審判的性質嗎?
呂秘書長太郎:報告委員,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涉及事實,但是在事實當中有些包含某一種法理,可能在過去案件所沒有,但具備法的續造,就是繼續充實法律內容,可以做為辯論的對象。至於單純說到底是判死刑或不必判死刑?如果這不涉及對法律解釋或適用的話,其實在最高法院召開辯論庭的意義比較不大,畢竟它也無法再調查事實。
林委員德福:如此說來,它只有純粹法律審,至於事實審的性質就絕對沒有考量,是不是?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最高法院也不能展開事實調查,所以重點在對於法的解釋、適用、下級審有不同的意見,抑或是最高法院審查在過去有不同的意見要做統一的討論與決定,有關法律的解釋與適用,這才是最高法院最重要的任務。
林委員德福:我再請教秘書長,根據司法院表示,為讓司法更加公開、透明,將於各法院網站建置專區,對外公開法官事務分配等資訊;也會陸續公開法官姓名、承辦專業案件類型等資料。請問你認為司法如此的公開、透明化,會不會增加刑事庭法官承辦案件的壓力?
呂秘書長太郎:應該不會。因為事務分配對於司法公正是非常的重要,也就是要讓人民知道這件案子為何是由張法官、李法官或哪個法官承辦,相關規則都需要事先預定好,所以目前都是在法院做個別公告,我們希望將來相關資料可以上網公告。
林委員德福:秘書長認為在此情況之下,會不會造成司法黃牛更有機會?
呂秘書長太郎:根據我個人過去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經驗,理論上司法黃牛大部分是來自對司法的不瞭解,尤其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根本不瞭解法院現在在做些什麼,或是由哪位法官承辦,如此黃牛才有存在的空間;反之,如果司法愈透明,黃牛則愈沒有存在的空間。
林委員德福:那些企圖影響審判結果的人,會不會讓這些人有更多走後門的機會?
呂秘書長太郎:報告委員,無論在法理概念或據我的瞭解,因為公務上網而有走後門的機會並不會增加,因為當事人在開庭時都知道是由哪位法官承辦自己的案子。
林委員德福:秘書長,對於在法官公開的資料中,為何沒有當事人的照片?你說最近接到一些通報,有當事人涉及重案,可能會對法官造成一些壓力,所以關於公布照片部分,目前沒有考量,請問沒有照片難道就無法跟著法官嗎?
呂秘書長太郎:一般說來,可以減少這樣的機會,因為照片可以讓很多人都看到,機會是大一點。
林委員德福:如果當事人有心施壓,會不會找人跟蹤來確認?
呂秘書長太郎:一般是覺得如果已經達到犯罪程度,現行法就可以處理,只是避免法官在公開審判時造成太多壓力,但又要讓人民有知的權利,避免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黃牛從中作祟,所以我們參考各國法律及現行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要求,做適度的公開。
林委員德福:有法警維持秩序的院方法官怕被跟,承辦案件的律師難道就不怕嗎?
呂秘書長太郎:律師部分不是由我們主管,根據我們瞭解,其實有些律師並不喜歡接這種重大敏感的案件,以避免困擾。
林委員德福:本席認為要公開就全面開放,否則就維持現狀,不要用這種「猶抱琵琶半遮面」的作法,這根本也不算公開透明,你對此有何看法?
呂秘書長太郎:對台灣而言,這是踏出第一步,我們希望是比較穩健的一步,將來看看社會的反應、法官的反應,以及實務運作的結果,或許可以逐步加強。有些比較專業的法院,像是智慧財產法院很早就公布更多了,這可能要看個別不同的法院體系來逐步調整,我們現在是先邁開一步。
林委員德福:智慧財產的面向跟刑事案件審判的面向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說,希望司改國是會議中,法律人不要過半,而是要多聽人民與土地的聲音,不要只有法律人。本席以為司法改革的路很漫長,能否與時俱進,讓多數人恢復對司法的信任與信心,是目前大家所關心的焦點。你認為大多數人是對法律有意見,還是對於認事用法的法官不認同?
呂秘書長太郎:人民對於案件的事實本身很清楚,因為他是當事人,而法官完全是局外人,只能在法定程序內蒐集資訊,法官的判斷或許跟當事人自己的感覺有些不大一樣,所以對於事實的不認同率應該高於對法律適用的不認同率。
林委員德福:短短40年,法律人的地位為何會有這樣的演變?
呂秘書長太郎:對不起,委員的意思是?
林委員德福:我剛才特別提到,多數人是對法律有意見,還是對認事用法的法官不認同?為何短短40年,法律人的地位會有這樣的演變?
呂秘書長太郎:這個其實滿複雜的,我們的法官雖然40年了,但法官進用的方法基本上是一樣的,都是從大學法律系進來,但在大學法律系教育期間,很少有實務經驗,所以很容易有法律人自己的思考;雖然他並沒有特別的怠忽或偏見,但容易用法律人的思考,將來或許可讓法官進用多元化,讓法官在職的研習能夠更貼近社會,我想這是很重要的。為何過去並沒有?這可能跟最近一、二十年媒體的發達有關係。
林委員德福:對此我倒是認同,因為很多案子在審判之後,各界的看法,尤其媒體上一些名嘴所講的,跟實務上的落差極大。電視上那些名嘴講的有時候根本不是事實,最後調查的結果都是莫須有的,但他就混淆視聽,造成一些假象,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當時說馬英九拿到2億元政治獻金,講得活靈活現的,還說什麼在地下室,車子後面對後面的接了2億元,然而特偵組全面去調查了馬英九100多萬筆的帳目,包括他的三等親也查了130幾人,另外還有一些周邊的朋友,甚至企業界也查了60幾個企業,到最後什麼都沒有,還他一個清白。你看那些名嘴在電視上大放厥詞,到最後什麼都沒有,我認為很多事情還是要以實務角度根據法律準則去辦,有些人亂講話,都是在混淆社會視聽。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周委員春米代):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院許院長在爭議中終於上任了,我知道他的壓力一定也很大,因為背負著很多人的期待。大家也睜著眼睛看蔡總統提名這位大家說有違憲的可能卻又非要他不可的人上來之後,對於司法改革到底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司法改革以後到底是要由誰主導?因為我們看到蔡總統自己說要擔任司改國是會議召集人,請問未來司改是由蔡總統還是司法院主導?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統府要召開,並聽取很多民意,但在司法國是會議召開之前,有些是司法院立即可以做的,我們馬上就會做。許院長就任的第一天就宣布成立司法改革推動小組,提出六個很重要的司法改革主張,這些主張基本上是落實的問題,爭議較小,我們本於職權現在就要做;至於重大的爭議,或許要等到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聽取人民意見後再來處理。
許委員淑華:好,我瞭解。大家對於總統有時候針對個案說三道四,認為不是那麼適合,尤其用一種下指導棋的方式,也不是很恰當。你剛才說有些重要的決策是由總統拍板,基本業務面還是由你們執行,是嗎?
呂秘書長太郎:應該不是,因為就我所瞭解,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總統是主持人而已……
許委員淑華:如果只是主持人,有必要由他自己擔任召集人嗎?以總統之尊,他這麼忙,幹嘛擔任一個無法拍板定案的主持人?
呂秘書長太郎:我不是他本人,不過我猜想因為司法改革涉及很多政府部門,譬如司法院、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都有關係,或許總統希望由他出面建構一個平臺,由專家與一般人民共同決定重要議題,凝聚共識,將來推動上比較不會有困難。
許委員淑華:那顯然就是我們現有的制度面還是不足。另外,前兩天我們看到一則新聞,就是台南市長賴清德在舊台南地院整修典禮致詞時,特別教訓在台下的司法院正、副院長,然後說完馬上走人,沒有參加剪綵。大家在討論這件事情時,認為司法尊嚴掃地,秘書長是怎麼看待這件事情的?司法院要不要表態?
呂秘書長太郎:賴市長那天談了兩個部分,一點是台南舊地院的古蹟利用問題,第二點他順道提到司法改革,表示當初在司法預算入憲時他擔任國大代表,或許他曾經參與司法概算獨立的活動,所以對司法改革期望特別殷切。在司法院立場,誠如許院長在就職演說中提到,廣開言路,聽取各方意見,是司法院將來基本的態度,所以我覺得……
許委員淑華:所以你也認同他那天的表態,即便……
呂秘書長太郎:我覺得這是他對司法改革的期許,或是他的看法,這些我們都會尊重,有則改之,無則嘉勉。
許委員淑華:當然是這樣,每個人都可以表達他們的看法,但是正副院長兩人都坐在台下,當著他們的面做這樣的表達,當然會讓外界做文章。你說的我能理解,但是如果連執政黨自己的市長都對司法這樣沒有信心,甚至可以說是用「洗臉」的方式表達,我覺得也是給你們一個很好的改進機會,否則,司法院不表態,好像也認同市長的說法,那麼未來人家也不會把司法院看在眼裡。我們都知道,院長上任時曾經提到要成立司改推動小組,本席請教秘書長,你被稱為是改革派的法官,你是否有參與1999年的全國司改會議?
呂秘書長太郎:有。
許委員淑華:那你認為有哪些可以做為我們這次司改會議的借鏡?當時的會議總共開了3天,上百位各界代表做了32項決議,超過1,800頁的會議紀錄,但非常可惜,與會人士當中,絕大部分是法律人,改革的重點一般也沒有貼近所謂民眾對司法的感受,也就是說他們講的話很多都是法律用語與文字,請問這次司改要如何改善這個問題?
呂秘書長太郎:是,據我了解,這次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現正在徵詢一般人民意見的過程,將來會把這些意見透過籌備委員篩選出重要議題,然後提交到……
許委員淑華:基本上人員會不會還是以法律人為主?
呂秘書長太郎:沒有,法律人不過半。
許委員淑華:所以會開放一些民間團體共同參與討論?
呂秘書長太郎:是,包括司法院網站、總統府網站都有入口,所有人都可以隨時上網表達對司法改革的看法。
許委員淑華:好。另外,從民調或是一些調查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其實百姓對現在的司法並沒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從這張圖中,秘書長應該可以看出這樣的結果,我應該不是第一位拿出這份資料的委員,相信之前已經有很多人拿出這個資料做參考,事實上,現在民眾對於司改的信心度是非常缺乏的,包括官方、學界及平面媒體的調查,都顯現出這樣的結果,當然,我覺得這份調查並不完全公正,如果從兩造雙方來看,詢問官司敗訴的一方,應該很少會回答是公正的;又如果是相信亂世要用重典的人,他也會覺得針對一些重刑犯,法官應該判重刑,如果沒有,那就是恐龍法官,所以,我們沒有辦法說出原因到底是出在檢警方,還是出現在審判方,但很明顯的,我們的法治教育非常不足,就是一般百姓對於這方面的了解不太夠,通常只能用他們所謂的正義感跟他們所能理解的問題,對法律形諸於自己的看法,你覺得在法治教育這一塊,我們應該如何改進?
呂秘書長太郎:就最高層的法治教育國家分工中,這是法務部職責,不過,司法院也可以做法治教育,我們的作法就是儘量推動法官觀摩,安排民眾或學生到法庭參觀。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意見溝通制度,就是人民參與審判,讓一般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程序,由法官來跟參與審判的人民溝通,學習人民對事實的觀點,人民也學習法官、法律的觀點。
許委員淑華:秘書長,上個禮拜你代表司法院發出一則新聞,宣布未來要公開法官、司法行政主管的姓名、學歷,包括經歷、負責辦理的事務以及專長等等資料,作為改革的第一步,但不包括法官的照片及獎懲紀錄。這部分被很多民間司改團體批評為做半套,因為一般民眾除了想知道是誰在審理自己的案子外,也想知道這個法官過去審案的過程跟相關紀錄,如果我們公布的這些資料未來都可以透過Google找得到,那稱為是改革的第一步,會不會太花拳繡腿了?
呂秘書長太郎:基本上踏出這一步就非常不容易,至於有人主張要把法官的獎懲紀錄也公布,其實這也無助於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譬如,這個法官3年前曾經被處罰過,現在公布了,難道要剝奪他的審判權嗎?這可能會造成很多困難,或許因為有過去那樣的獎懲紀錄,你又再重複的強調,構成一種所謂的標籤理論,讓敗訴的當事人更加不信任司法,所以總的來看是沒有助益的,當然,針對法官,我們是給他最高的尊崇、最嚴格的監督,所以法官跟一般公務員並不是很相同。
許委員淑華:如果這些基本資料你們沒有公布,而我們都能夠從網路上找得到,那就顯得有點多餘,如果真要改革,應該從更細部去研究百姓期待的什麼!我要再請教,現行法官評鑑制度,你認為有沒有符合民眾的期待?這個評鑑制度到現在已經實施滿4年,司法院對於評鑑結果內部有沒有再評鑑?如果從評鑑結果中看到問題,要如何改進?
呂秘書長太郎:是,謝謝。法官評鑑委員會名義上是設在司法院下,但其實它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單位,11位評鑑委員中,只有3位是法官,其他都是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所以他們是獨立運作,至於評鑑績效好壞,其實是不同的關鍵……
許委員淑華:現在的評鑑制度是個案評鑑……
呂秘書長太郎:是,但也有通案評鑑,依照法官法規定是每3年評鑑一次。103年曾經全面評鑑過一次,我們即將在屆滿3年後,把過去實施第一次全面評鑑的缺點改善後,再予以強化,希望達到全面評核的效果。
許委員淑華:我從評委會的資料上看到,104年全台灣的法官人數有2,084人,收案率大概是2.5%,另外,請求成立評鑑的有19件、18位法官,不到1%,意思就是法官評鑑的結果認為有問題的,其實不到1%,這跟調查顯示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有很大落差,你覺得在法官評鑑制度上,我們要如何改進?或者如何回應民眾的期待?
呂秘書長太郎:其實在先進國家中,沒有一個國家比得過台灣對法官的監督機制,幾乎沒有一個國家有像我們這樣的評鑑制度,所以,能夠踏出這樣的一步是非常不容易,我們希望累積更多的經驗,也讓法官知道哪些行為是不被容許的,我想將來一定會越來越好。
許委員淑華:所以基本上這個制度沒有要調整,就是按照現有的?
呂秘書長太郎:制度本身大體上沒有什麼問題。
許委員淑華:但是落差這麼大,你們並不覺得有問題,要繼續維持這樣?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在立法報告有提到,將來在個案評鑑會再聽取各方的意見來修改法官法。
許委員淑華:我們從民調可以知道,民眾對司法改革有一定的期待,現有的制度、評鑑雖然都有了,但似乎無法滿足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許。至於要如何做得更好,本席希望司法院能提出更完整的數據,多參考其他團體或立法院的意見,好嗎?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
許委員淑華:謝謝。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總統曾說司法改革是非常重要的目標,請問司法改革的預算總共編列了多少?編列的時候,您可能還不是秘書長,但是你知道大概編列多少嗎?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司法改革本身並沒有獨立的科目在處理,是分散在法律的修改、專家開會的出席費等等,如果委員有需要,我們再進一步作更精細的統計,但是並沒有獨立編列。
張委員宏陸:你知道大概有多少嗎?沒關係,當時你還沒有就任,不是你編列的,雖然經費分散在各科目,不過我概估了一下並不多。當時新的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秘書長還沒有就任,可是總統一直說要進行司法改革,司法院卻連預算編列都看不出重點在哪裡,你覺得這樣子對嗎?
呂秘書長太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是總統府召開的,我們初步有接觸,由於總統府沒有編制人員,所以將來會請法務部和司法院提供人力支援。我們主要是做意見的蒐集和制度的建構,不是硬體設施,所以費用……
張委員宏陸:這當然不是硬體設施,但是從預算的編列就可以看出你們的重心,你們這樣只會讓人民覺得司法院是活在自己的世界,抗拒改革。本席是想提醒秘書長,到明年還有很長的時間,司法院的預算可以去調整,要做就做真的,不要又虛應故事,可以嗎?
呂秘書長太郎:當然。
張委員宏陸:司法院資本門的預算每年都編列非常高,執行率卻非常低,你知道嗎?
呂秘書長太郎:法院資本門預算當中,由於很多法院都陸續完工在結算了,所以今年底以前執行率應該會大幅提升。例如彰化地方法院、橋頭法院、法官學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都已經完工啟用,因此今年底以前預算的執行率應該會有大幅的進展。
張委員宏陸:確定嗎?從100年到103年甚至104年,執行率都非常低,你這麼有把握喔?你認為明年度的預算可以到多高?
呂秘書長太郎:資本門的部分至少要到80%以上。
張委員宏陸:年度的80%?
呂秘書長太郎:是。
張委員宏陸:我單就資本門,其他不管。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一定會加緊督促相關法院完成工程。
張委員宏陸:80%是你說的,以我的標準來講,80%只能算及格而已。以前我也在行政單位當過首長,如果我的屬下給我80%的執行率,我一定破口大罵,那20%的東西,你在幹什麼,沒有認真做?司法院的預算雖然單獨編列,但是執行率也不能太難看。尤其現在民眾對法官和法院的信任度不高,你們的執行率這麼低,要如何提升人民對你們的信任度?連自己的工程都辦不好,還要判人家的生死!秘書長對這一點的看法如何?
呂秘書長太郎:法院並不是蓋房子的專家,我們要找委託辦理的機構……
張委員宏陸:我也不是蓋房子的專家,但是我們做出來的工程可以得到行政院的品質獎,我也不是學這個出身的,就看有沒有決心、要不要做而已,而且這是最容易做的。
呂秘書長太郎:委員擔任過行政主管,很了解情況,我們一定會按照剛才的目標非常努力地達成,讓所有興建工程的法院儘量加緊進度。
張委員宏陸:八成是你說的,從以前執行率不高的情況來看,你願意提出八成,我也願意給你一個努力的空間去試試看。如果明年還是這麼低的話,後年的預算就不會這麼輕輕地帶過,我的話先講在前面。
呂秘書長太郎:委員的要求,在座所有首長都有聽到,他們手上如果有工程,回去之後就要想想如何更快地落實。
張委員宏陸:不然你們編了這麼多預算卻不做,將造成預算的排擠,這樣是不對的。
其實不只是資本門的部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的預算執行率有多低,秘書長你知道嗎?104年度的預算2,546萬元,最後只花了427萬元,執行率只有16.81%。105年度的預算2,513萬元,到6月底只花了149萬元,執行率是24.18%。你覺得為什麼會有這麼低的執行率?
呂秘書長太郎:在少家的經費裡面有一筆是捐助弱勢少年家庭及辦理家事案件的民間團體,對方來申請,我們才補助,可能這部分申請的比較少。
張委員宏陸:這樣會不會有預算浮編的問題?既然每年都不用那麼多,應該少編一些,這些錢可以拿來做別的事情,不需要每年都編兩千多萬元,你們是不是可以少編一些?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要照顧弱勢,希望他們有需要就來申請。
張委員宏陸:你有預備金可以用啊!結果現在弄得執行率這麼低,不是嗎?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再研究看看,是不是我們的美意沒有到達每一個弱勢家庭?
張委員宏陸:我也知道這部分有秘書長所說的問題,如果你把執行率衝高,我也怕你們浪費錢。既然如此,你們幹嘛每年編兩千多萬元?我認為不需要編那麼多,可酌予刪減。如果真的有需要用到,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這件事你們研究看看。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再研究看看。
張委員宏陸:另外,你知道司法院及所屬單位所買的車每一輛大概多少錢嗎?
呂秘書長太郎:要看車輛不同的種類,如果是一般行政用的車輛大概60萬元上下,但如果是勘驗車就比較貴。
張委員宏陸:從你們的報告中看到,你們的平均購車成本每輛大概是116萬元。
呂秘書長太郎:我剛才提的是行政車輛,如果是勘驗車輛、警備車輛,因為設備比較不一樣……
張委員宏陸:院長座車是3,500cc也就算了,你知道你們有多少輛3,500cc的車嗎?2,500cc的又有多少輛嗎?你知道臺灣是否有生產3,500cc的國產車嗎?
呂秘書長太郎:臺灣應該有生產3,500cc的車。
張委員宏陸:現在還有嗎?
呂秘書長太郎:我記得Teana好像就是3,500cc。
張委員宏陸:Teana是3,000cc吧?
呂秘書長太郎:目前司法院院長的座車是租的,不過在新的預算中有編列要購置Camry 2,500cc。
張委員宏陸:你知道Camry 2,000cc每輛多少錢嗎?
呂秘書長太郎:是Camry 2,500cc,如果是自己去買,價格大概是一百零幾萬元。
張委員宏陸:一百零幾萬元買不到啦!2,500cc的車怎麼可能一百零幾萬元就買得到?
呂秘書長太郎:臺裝的差不多,正確的數字是一百一十二點幾萬元。
張委員宏陸:Camry 2,500cc最貴的要一百四十幾萬元,我為什麼要別點出這一點?各行政單位的購車預算都有限制是多少錢,而你們的預算真的超出太多了!就算是勘驗車,有需要用到很好的車嗎?2,000cc就可以跑得到,不是嗎?
呂秘書長太郎:沒有!報告委員,我們的勘驗地點是不受限的,全臺各地凡是有要求勘驗的,我們就要去,上山涉水……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那是少數特殊的情況,對不對?了不起一個地方一輛就夠了,我覺得不應該用勘驗車輛來做藉口,每輛車都買那麼貴的,你自己翻翻你們的報告,3,500cc的車有多少輛?2,500cc的又有多少輛?我不要明講,我覺得真的是不可思議!一般首長的座車採用2,000cc的也就夠了,如果你說院長特別,要單獨買一輛,我覺得尚且情有可原,但其他的買那麼多幹甚麼?我覺得這部分你們要檢討一下,不應該這樣。一輛車少10萬元,國庫每年就可以省下四、五百萬元,為什麼要這麼浪費?我真的看不懂!這一點秘書長回去要檢討一下,可以嗎?
呂秘書長太郎:好,謝謝,我們回去再看如何處理委員對此的指教。
張委員宏陸:不是只有我這樣,今天我點出來了,全國人民也都在看,看你們明年怎麼買車,我覺得這一點真的應該要檢討。謝謝。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呂秘書長,歡迎你來立法院,我想全社會、包括立法院,對新的司法團隊上任有很多期待,所以也會有很多要求。許院長在11月1日的就任典禮上宣示他要推動司法改革的決心,首先有一個具體作為,就是成立司法改革推動執行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我們想要了解的是,這樣的推動執行小組是司法院院內的任務,或是你們將來要做甚麼事、要達到的目標、要擔負的任務是甚麼,目標又為何?你們的具體作為可不可能公開上網讓民眾知道?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司法改革推動小組,司法院要設一個特別的網站,所有與司法改革有關,尤其對推動小組的各項意見都可以上網,所以公開上網沒有問題。
周委員春米:據了解是每週都開,是不是?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的構想是兩個禮拜開一次工作小組會議,然後提交全院主管會議討論,原則上先開四次,之後再召開一個首長會議,時間約略是在明年1月左右。
周委員春米:首長會議是全國各地方法院的首長嗎?
呂秘書長太郎:是,在四次的推動小組會議中,我們會把許院長所提六大主張每一個細項的執行方法為何、要怎麼做、進度到哪裡,用表格來管制,將來先從司法院相關廳處、法官、高院石院長所組成的小組開始,把相關事項列出來,再廣徵各首長及法官們的意見之後定調,以後……
周委員春米:這樣的期程大概是多久?這會不會跟總統所召開的司法改革會議有所重複?
呂秘書長太郎:不會,基本上,我們這邊的議題即使是全國司改會議中沒有做成的建議,我們也都會做,原則上希望意見蒐集到明年2月告一段落,但是在此之前已經可以做的就先去做,我們希望每次的推動小組都有一些可以做的事。
周委員春米:好,我們希望、期待、要求可以看到具體的作為。對新任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之前審查通過提名的大法官,其實立法院在兩個月的審查期間討論過很多議題,包括院長上任時所講的六大點改革,上星期的大法官會議解釋也有具體的作為,速度真的有比較快了。院長上任之後著手推動六項司法改革議題,方才秘書長也說會跟全國的司法首長討論,這些大部分是在專業訴訟方面。另外,許院長還提到七項重要施政項目,第一是法官進用多元化、第二是強化資訊公開、第三是檢討辦案管考規定、第四是犯罪被害人參與訴訟、第五是建立偵審中被告防逃機制、第六是嚴格死刑確定判決的評決、第七是強化各審判機關跟外界的溝通。
本席想要就其中的法官進用多元化請教秘書長並做討論,今天的預算提案及本院預算中心也提到一個點,也就是在法官法施行之後,法官進用多元化的推行、實行好像沒有那麼順利,這個問題並不是第一項法官進用多元化的目標列在那邊,然後大家就悶著頭往前衝、一定要達成多元化的目標與數字,因為事實上有其困難,加上這對審判制度的幫助實益到底在哪裡?我想這有一個很明確的數字,這五年來,大概只有41位律師通過轉任,這個數字對吧?另外,除了多元進用律師之外,同期間占實際法官總人數不到三成,其實不到三成這個數字從以前傳統的角度來看是滿大的,這三成並不是經過司法官特種考試進用的,但是這跟社會要求、期待的法官多元化,因為現在大家所在意及批評的是法官自身的社會歷練不夠,他可能從小到大考試都很順利,順利通過這項考試,而他的社會工作經驗、人生歷練不夠,這一點無法否認,但是,是不是可以把這樣原罪加諸在這些通過考試的法官身上?我個人覺得要持保留態度。現在本席要與你探討的是,要求法官進用多元化是一個一定要走的目標,但是實際上做起來有其困難,因為申請轉任法官的律師,他的期待、意願或本身的相關條件及考慮可能沒有那麼多,事實上律師轉任法官的並不多,不符我們的期待。目標訂在那裡,而實際的作為有其困難度,我想要了解秘書長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的垂詢,有關法官進用多元化可說是從律師轉任法官開始,這已經很久了,在我擔任司法院人事處處長時就開始推動,這幾年因為法官法施行之後,有一個遴選委員會,漸漸步上正軌,人數也比較穩定,每年大概有20位上下。不過,在許院長所提出的法官進用多元化並不限於律師,他特別提到在邁向專業審判時有一個問題,亦即或許將來可以考慮請專家做一個定期職的法官,例如某位法學教授專攻海商法,如果可以請他擔任法官的話,比去找專家來鑑定等等都好,這種定期職法官在歐陸有很多國家採用,這部分可能要進一步與考試院研商處理,包括醫療、工程等其他專業。
周委員春米:就是在專業的法庭……
呂秘書長太郎:在專業的領域。
周委員春米:然後請這些學者專家來擔任法官。
呂秘書長太郎:對。
周委員春米:針對這一點,本席要與秘書長再具體討論,我們在密集討論律師考試及司法官考試,當初我們審查司法院的人事時有丟出一個議題,在成為司法官或參加司法官考試之前是不要有幾年的工作經驗?這有兩個選項,因為考試真的很辛苦,是要讓他先專心應試考上司法官,之後要求他要有5年或一定年數的工作經驗,再進入司法官訓練所,然後才來擔任審判的工作;或者要求具有5年的工作經驗者才能參加考試?不管是哪一個選項,基本的前提是希望他能有一個比較充分的、多年的社會工作歷練或經驗。請問用人單位的看法如何?
呂秘書長太郎:關於這兩個方案,如果要規定,則我贊成第一案,就是先考上之後去工作,然後再回來。第二案會有很多問題,譬如一個滿優秀的法律人,他先考上律師之後可能就不想回來當法官了,將來在法律人才的選擇上,法官或檢察官可能會居於比較列後的選項,因為他已經經過一定時間的工作、穩定了,因此可能會更不願意轉任。所以如果先考上,讓他取得法官資格後去工作5年再回來司法官訓練所受訓,這樣做要考慮的是他已經考上了,卻還要去其他工作5年,會有工作安排等等的問題。
周委員春米:這確實有它的困難。
呂秘書長太郎:其中有非常多細部的問題要考慮。
周委員春米:但是前提是,現在整個社會對法官的審判條件、本身的歷練有諸多疑慮,為了保護這些法官,讓他能安心審判,讓他覺得擔任審判是有榮譽感的,是值得用一生去做的志業,我覺得司法院在這部分有必要去做這件事。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
周委員春米:另外,有一項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我們現在都不說是訴訟參加,請教秘書長,在刑事訴訟法中,有就「被害人」這三個字做規範的條文有幾條?
呂秘書長太郎:沒有統計,不過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定位是有一點曖昧。
周委員春米:曖昧?
呂秘書長太郎:對。
周委員春米:還是弱勢?
呂秘書長太郎:他是告訴人,而是不是會變成證人,類似於當事人?所以有一點點曖昧。
周委員春米:秘書長用「曖昧」這個字我不太認同,應該是弱勢吧!大家強調的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問題,主要是第一他在公訴程序上的參與不夠,第二是保護不周,第三是資訊不全。到底我們要讓犯罪被害人在訴訟參與中是高密度或低密度?抑或是不管怎麼樣,就是要維護他的基本權益?現在只有通知他可以到場陳述意見,或是由告訴代理人陳述意見,事實上並沒有交互詰問的權利,也沒有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都只能透過跟檢察官聲請,也就是繞過法官跟檢察官申請,也沒有獨立請求上訴的權利。現在社會上有太多不幸的事件,大家會考慮在訴訟參與上到底要給犯罪被害人甚麼樣的地位、甚麼樣的程度,本席想了解秘書長或相關同仁的說法。
呂秘書長太郎:犯罪被害人的參與強度到底要到哪裡?其實問題滿複雜的,如果強度很強,檢察官要受到甚麼程度的影響等等,法務部及司法院都極力在推動這個問題,據我初步了解,或許會等到司法國是會議做定調。到底要給予犯罪被害人何種強度的地位?將來在訴訟過程中,或許會變成除了當事人以外,還有一個犯罪被害人,對此我們會有一個專案報告,提供給委員會參考。
周委員春米:這部分我跟秘書長說明,其實這樣的制度大家討論很久了,不論是上一屆委員的提案,或是本屆委員也有提案,我們也知道司法院刑事廳有在做一些了解,都已經等到現在了,所以大概會有足夠的耐心等到司法國是會議,只是希望你們針對這部分能充分、儘快研討,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真的不能再等,我們希望你們將這部分列入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環,去推動、去努力。
呂秘書長太郎:是。
周委員春米:好,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選票能夠決定一個國家的未來,當這個政府失去人民的信任、不能符合人們期待的時候,通常我們的思考面向就是換人做做看,也就是政黨輪替。現在再次政黨輪替了,請問呂秘書長,你覺得現在的政府能不能解決國家目前所面臨的本質問題?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政府只能說:今天開始之後的司法院,會把過去人民對於司法不信賴的一些情況改善,也希望能有大幅的改善。
周陳委員秀霞:過去我們常常聽到執政的國民黨介入司法而受到批評的聲浪,現在換人執政了,但是這個問題仍然不能解決,而且一樣還是有介入司法的可能。從現今的司法層面來看,政府似乎有意忽略司法系統一再壯大把持權力的既得利益者,有這種現象,我相信只有有擔當的法院院長才能讓司法獨立、才能不受政治干預,所以未來是不是應該推動法院院長由法官選出,這樣比較能確保司法不受政治干預?秘書長的意見為何?
呂秘書長太郎:是,謝謝委員,有關審判獨立這個問題,憲法第八十條已經有特別的規定,就是法官應該要超越黨派,要依據法律來獨立審判,所以過去黨派介入司法時,都會被注意到。不過,以台灣目前的審判體系來看,基本上都是非常獨立的,或許外界對此還有一些不同的解讀,但是我們相信我們的司法是非常獨立的,而這樣的獨立在許院長的司法改革主張裡面,也被列在第一項的第一句話,堅持司法核心裡面的重點就是審判獨立,希望這個審判獨立不但是個案裡面要貫徹,而且要能夠深入的變成每一個法官的人格。據我個人的理解,其實現在法官在審判時,都是非常獨立的。
至於說要由法官來選院長,這個會涉及到許多的層面,這個在司法行政比較屬於純粹支援審判體系的英美法系國家,或許比較沒有問題,但是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其實首長除了要支援審判以外,他還有一個滿重要的任務,就是要監督法官,也就是要對不適任或不盡責的法官,依法來提出監督,所以如果要由法官來選院長,可能會讓這個情況有不必要的改變,所以這個要非常的慎重。
周陳委員秀霞:我們希望院長能夠夢想成真,因為我們對他的期許其實是非常大的,為什麼過去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度這麼的高?現在司法院院長換人做了,希望我們的夢想會成真。
民進黨內號稱「賴神」的賴清德,他當著司法院正、副院長的面批評,司法預算膨脹、司法信用縮水,應感羞愧。對於他這樣的說法,你有沒有什麼話要澄清一下?有沒有什麼感受?
呂秘書長太郎:基本上感受當然是非常的不好,尤其是在台南地院修復竣工啟用儀式的當天,不過這就如同我前面報告的,司法院是要廣開言路、聽取各方的意見,我想這個應該是賴市長自己的意見,這或許是因為他過去也有參與過有關司法概算獨立路線的運動,因為當初我們在推動時,他確實是有幫忙的,所以他對司法愛之深、責之切,這應該是他一時的感觸,我想他應該沒有特別的惡意,我們會秉持著有則改之、無則嘉勉的態度來看待,因為他所提出的這個問題,或許也代表著相當多數人民的看法,我們會努力的來改變他這樣的評價。
周陳委員秀霞:秘書長,你也說了,感受非常的不好,賴市長他只是地方的諸侯,為了舊台南法院的財產利用管理不順心,就這樣囂張的來攻擊司法,看來他的眼中似乎是沒有司法的,也讓人不敢相信司法真的有獨立這一件事情嗎?如果司法不能獨立運作,那還有品質可言嗎?
呂秘書長太郎:跟委員報告,其實司法是否獨立,不會因為賴市長的一番話而受到影響。
周陳委員秀霞:這個影響非常大哦!自從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以來,觀審員只能陳述意見,不能參與審判,這對司法的改革來說,沒有任何的幫助,而且批評的聲浪也非常的多,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未來我們還要不要再推觀審制?
呂秘書長太郎:基本上,觀審制我們應該是暫停了,除非司法改革國事會議大家又決定要推觀審制,否則以司法院目前的立場來說,我們是暫時停止推動觀審制的。
周陳委員秀霞:對嘛!現在是暫停嘛!你看,為了推動人民觀審制,民國101年到民國105年我們花了一億二千五百萬元來推動這個制度,你看,這樣是不是非常的浪費民脂民膏?
呂秘書長太郎:跟委員報告,其實在推動觀審制的過程裡,花費比較多的是法庭的觀摩、審判的觀摩,這個法庭的觀摩除了是要讓人民了解人民參與審判的各種模式之外,其實對於法官審理的精緻化也有相當的幫助。如果將來我們是要採取參審制的話,其實它有很多的部分是跟觀審制是一樣的,現在的推動經驗也可以作為將來的參考,因為台灣過去是沒有辦理過這樣的法庭觀摩的,謝謝。
周陳委員秀霞:那我國未來究竟是要採行參審制或是陪審制,這個目前也都還沒有一個定論嗎?
呂秘書長太郎:是,這個可能要等到明年6月的司法國是會議才能來做一個最終的定調。
周陳委員秀霞:我想這應該要凝聚共識後再來推動,這樣才是比較正確的一個作法。在決定要採行參審制或是陪審制之前,我們有一筆費用,就是有關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的經費,這有二千八百萬元,這裡面也包括了一千多萬元的宣導費用,那這部分是不是應該先凍結,等到確定之後再來執行?你的看法呢?
呂秘書長太郎:基本上,委員這樣的主張我們尊重,我們尊重委員的看法。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如果不這樣的話,像以前司法院的廣告都說觀審制好,如果以後又改口說陪審制比較好,但最後推動的卻是參審制,那民眾就會混亂了,是不是這樣?又會再次的對我們的司法感到不信任,是不是?會不會這樣?
呂秘書長太郎:所以暫時先凍結這筆費用或許也是一個比較務實的看法,我們可以等到定調之後,再馬上解凍這筆經費來做使用,謝謝。
周陳委員秀霞:好,謝謝。現在司法院所推動的科技法庭會在開庭的時候,藉由大投影的螢幕來讓原告、被告以及旁聽的民眾同時都能看到證據,讓參與開庭的人都能一起來看到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現場人人都是法官,全民法官的時代已經來臨,廣告好像是這樣說的?是不是?
呂秘書長太郎:這是廣告。
周陳委員秀霞:對!那秘書長你覺得現在科技法庭的成果你覺得滿意嗎?
呂秘書長太郎:基本上,剛開始在推的時候,在法院的內部確實是有一些阻礙,因為要改變工作的方式,其實是很不容易的,這就像當初我們要把手寫的判決書改為用電腦來輸入時,也有很多人的抗拒,不過,根據我們目前對各方意見所做的調查,在推動科技法庭這個問題上,基本上已經有相當好的效果,當然,有部分在行政上可能還需要再進一步的來處理,不過,那部分占比微小,大體上來講,這是一個還算成功的措施,我們也希望將來能夠繼續的來推廣。
周陳委員秀霞:好。還有一點,就是多數的團體都要求年金要改革,不要打假球,更強調改革應該要從肥貓下手,應該要把司法官與政務官也一併納進來,你覺得呢?
呂秘書長太郎:其實法官對這個問題是有一個共同的看法的,我個人基本上也是滿贊同的,因為法官跟一般的公務人員有極為明顯的不同,我說一個比較沒有禮貌的話,譬如說:立法院有113位的委員通過一個法條,那在個案裡面,就是會由這個法官來向人民說明這個法條的意思是在哪裡,所以他的責任是非常重的,法官是當得越久,朋友就越少,因為人際面越廣,辦案的空間就越窄,所以他犧牲了人生最重要的歲月跟生活,所以對於他的保障,憲法上是有特別規定的,不但憲法第八十一條有對他的終身職給予保障,憲法增修條文也有特別的提到,由法官轉任的大法官跟不是由法官轉任的大法官是會有不同的待遇的,可見得立憲的諸賢已經很深透的了解到,法官在執行國家公權力時的一些特殊性,基本上法官不算肥貓,我們可以很簡單的來看,前面周委員也有提到,律師要轉任法官是很困難的,所以從這你就可以知道,有一些法官到國外留學、當了教授後,幾乎是不會再回任來當法官的,因為法官的工作實在是非常、非常的辛苦。
周陳委員秀霞:好,謝謝您。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你認為我們台灣有沒有不適任法官?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一定會有的。
郭委員正亮:一定有嘛!是不是?
呂秘書長太郎:一定會有的。
郭委員正亮:那相較於過去,你認為是增加還是減少?
呂秘書長太郎:跟過去相較,我的感覺應該是有在改善,應該會少一點。
郭委員正亮:你認為是減少嗎?
呂秘書長太郎:應該會少一點。
郭委員正亮:是少嗎?我跟你講,以我們的舊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在西元2014年之前的10年,平均每年懲戒的法官是3.7名、檢察官是4.3人,新制之後呢?就是西元2014年改制之後,你們不適任的法官變成一年只有3人、檢察官只剩下2人,是這樣嗎?為什麼會減少呢?
呂秘書長太郎:懲罰的人數變少,就某個意義來看……
郭委員正亮:你剛不是講說,法官評鑑制度是台灣所獨有的?
呂秘書長太郎:是,是獨有的。
郭委員正亮:但是法官評鑑制度建立之後,不適任法官跟不適任檢察官反而變少了,不是嗎?所以法官評鑑制度在台灣哪有什麼效果呢?你剛不是還在幫法官辯護,說法官評鑑制度是舉世罕有的制度,只有台灣有,那照理來講,它應該可以分辨出更多的不適任法官跟檢察官,但結果怎麼反而相反了?
呂秘書長太郎:跟委員報告,因為法官評鑑委員會其實也是不告不理,所以要有人去舉報,它才會受理。
郭委員正亮:對嘛!黃國昌委員在當學者的時候也有開過記者會,因為沒有人敢告嘛!是不是?因為你們不能實施主動調查嘛!是不是?所以就官官相護,儘管你們有不適任法官的評鑑制度,但到最後在不適任法官方面,事實上你們受理的案件非常之少,是不是這樣?
呂秘書長太郎:對啦!
郭委員正亮:是不是這樣?
呂秘書長太郎:受理的是很多,但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後來決議……
郭委員正亮:他們決議後,變成不適任法官的數量變得非常少,對不對?
呂秘書長太郎:對。
郭委員正亮:那你還在抱怨法官評鑑制度什麼呢?這個制度根本就是護航制度,根本就沒有可以分辨出不適任法官的作用,所以你剛剛在那邊吹什麼牛呢?說台灣有法官評鑑制度是舉世罕有,這根本就沒有作用嘛!你講那麼大聲做什麼?
我再請問你一下,法官法對於不適任法官的定義,第三十條特別增加了最後一條,就是有七項可以來認定法官情節重大等等,但唯獨有一句話:「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也就是說,法律見解不列入不適任法官的評鑑理由,是不是?
呂秘書長太郎:對。
郭委員正亮:法律是這樣訂的,對不對?
呂秘書長太郎:對。
郭委員正亮:你認為這條合不合理?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這是各國的通例,法律見解會涉及審判的核心。
郭委員正亮:對。
呂秘書長太郎:有些時候,法律見解可能今天看起來並不是通說,但改天可能就會變為通說。
郭委員正亮:那我請問你一下,你認不認為台灣有一些法官的法律見解極其離譜,你認不認為有這種case呢?那當法官產生了極其離譜的法律見解,因此做出社會所不能接受的判決時,結果它卻不能做為法官評鑑的理由,你認為這個合理嗎?
呂秘書長太郎:不過,法官本來就可以有不同的意見。
郭委員正亮:是這樣嘛?你說法官可以有不同的意見?
呂秘書長太郎:法官可以有不同的意見。
郭委員正亮:那請問一下,法律統一見解這個制度是要幹嘛的?
呂秘書長太郎:法律統一見解是在終審的時候。
郭委員正亮:對,就是最高法院的時候。
呂秘書長太郎:對。
郭委員正亮:那為什麼沒有發揮作用呢?
呂秘書長太郎:其實是有的。
郭委員正亮:秘書長,我提醒你一下,你記不記得西元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你記不記得?
呂秘書長太郎:知道。
郭委員正亮:你記得這件事情嘛!對不對?這是一個6歲的女童被侵害的案子,對不對?結果人家說要以加重性侵罪來求刑7年10個月,結果到了最高法院卻被減刑只判了3年2個月,所以引起社會的憤怒,這件事情你記得吧?
呂秘書長太郎:我知道。
郭委員正亮:當時最高法院的見解是說,因為不能夠證明他有違反這個幼童的意願,對不對?秘書長,你記得有這個判決吧!
呂秘書長太郎:對。
郭委員正亮:你認為這樣離譜的最高法院的見解還不能做為評鑑的理由嗎?
呂秘書長太郎:這個要跟委員報告,有關性侵的部分,刑事的部分要嚴格的來遵守罪刑法定,所以一定要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當初性侵條文之所以會這樣子立,是因為有一些法律專家認為在條文規定的形式之下會讓人家……
郭委員正亮:所以你認為最高法院的這個法官這樣子的質疑是合理的,是不是?你知道這個案子後來是怎麼翻案的嗎?你記不記得?為什麼後來這個案子最高法院用某種技巧性的方式讓它退回了?你知道是為什麼嗎?因為後來發現這個嫌犯又性侵了另外一個3歲的女童,實在是無話可說了,你知道嗎?對於這樣一個最高法院的法官,你們事後對於他的法律見解,完全沒有任何的評論,這是什麼法官?
呂秘書長太郎:當然,這個地方……
郭委員正亮:如果法官都可以取巧,都用全世界最嚴格的程序來要求證據,那當然就可以做出不同的判決,我們又不是不懂法律,他如果要這樣子硬搞,會搞不出來嗎?可是法律見解沒有一定的公道標準嗎?你認為司法院不能夠要求這個嗎?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這個涉及審判核心,所以我們還是要儘量的尊重。
郭委員正亮:秘書長,我再問你另外一件事,台灣現在有84.6%的人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的公平和公正,有76.5%的人不相信檢察官處理案件的公正,民眾對於司法信心的低落,我認為有一些可能是個人的倫理問題,或者是程序的不公正,但是更多的可能是對於法律見解的離譜以及不一致,有部分法官明明做出離譜的判決或是做出不一致的見解,卻仍然可以奏效,造成人民對司法完全失去信任,你不覺得這個是重要的理由嗎?
呂秘書長太郎:見解不一致確實是造成人民不信任的理由,所以在許院長的司改主張中,避免裁判的歧異或矛盾被列為一大項,將來我們一定……
郭委員正亮:秘書長,同一個問題我也問過法務部長邱太三,結果他說:「對不起,請你去問司法院。」,所以本席今天才重問你一次。我當時問邱太三的問題是這樣子,關於圖利罪,陳水扁的龍潭案適用實質影響力說來斷定他介入;對於林益世的案件,他作為國民黨副主席,法官卻用法定職務說來斷定他沒有介入,很明顯法官對於圖利罪採取不同的解釋,一個是實質影響力說,一個是法定職務說,你們最高法院有做處理嗎?
呂秘書長太郎:在審判獨立之下,我們……
郭委員正亮:請問這個案子已經多久了?最高法院為什麼不處理?請問現在圖利罪到底是要根據實質影響力說,還是法定職務說?
呂秘書長太郎:最高法院後來就這個問題,已經有一個比較一致的看法。
郭委員正亮:到底是哪一個嘛!
呂秘書長太郎:是採實質影響力說。
郭委員正亮:是實質影響力說嗎?
呂秘書長太郎:對。
郭委員正亮:那你可不可以保證,未來馬英九如果因為其他的案子,包括三中和國發院等案子被告圖利,你們法官也會用實質影響力說來據以審判?你可不可以在這裡做保證?
呂秘書長太郎:我不能夠做保證。
郭委員正亮:為什麼呢?
呂秘書長太郎:審判獨立是……
郭委員正亮:你不是說最高法院做出法律統一見解嗎?
呂秘書長太郎:那是法官本於他的確信所做成的見解,如果在司法行政的立場,我們不能夠指示法官……
郭委員正亮:秘書長,對不起,我現在說的是法律見解,不是程序和證據的自我要求。實質影響力說和法定職務說的法律見解差別這麼大,那你還不能夠說到時候法官在圖利罪的部分會用實質影響力說來做審判,你連這個都做不到?那你還說法律統一見解,統一什麼啊?
呂秘書長太郎:這個還是要由最高法院的法官自己……
郭委員正亮:你剛才不是說已經統一了嗎?
呂秘書長太郎:對,最高法院依照自有的統一見解,以現有的機制去處理。
郭委員正亮:所以你統一沒有意義嘛!到最後法官又回到自由心證,又可以隨便他講了,是不是?那這個統一見解有什麼意義呢?
呂秘書長太郎:按照過去的慣例,對於最高法院自己做成的統一見解,內部大概都會遵守。
郭委員正亮:秘書長,我會繼續盯這個議題,謝謝你。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呂秘書長,剛才聽到郭正亮委員在向您請教法官評鑑,在法官法第三十一條有規定「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在您上任之前,我們也向前任秘書長請教過這個問題,其實這個評核看起來有一點官樣文章,因為回收率低,而且三年一次對訴訟當事人提供網址讓他來做回答,如果法院的判決對當事人不利的話,他大概就會不滿,所以由當事人來參與評核,我覺得在客觀性上面會有一些問題。
我們整理了上一次受評核的案件,坦白說,回收率非常低,然後分數「極佳」和「佳」的很高,加起來將近有九成都是正面的評核,我不曉得是題目設計的問題還是什麼樣的問題,對於這些法官,如果當事人的反應都這麼好,為什麼社會普遍認為司法不公平?其實這是一個詭異的數字。對於法官評核的結果,或者是在法官評核之後,如果「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我們就要交給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那上一次的評核有沒有送法官評鑑的?沒有,一件都沒有。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段委員宜康:我們發現這個評核的結果沒有一件被送法官評鑑,對於這樣的一個評核,我不曉得為什麼回收的資料有九成都覺得法官是「佳」或「極佳」,那我們要因為這樣就自滿嗎?就高興嗎?我覺得不是,司法院應該就這個評核是不是合理另外去訂一個機制,為什麼評核的結果會是這樣?如果這個評核是有效的,社會為什麼覺得司法不公正?為什麼覺得這個審判是有問題的?司法院可不可以就這個部分來做檢討?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現在正在研究,在我們的立法計畫中有稍微提到,關於個案評核的方式,確實如同委員特別垂詢的,那個案件回收率太低,可能在問題的設計上並沒有很周延,所以我們委請中研院幫我們設計一個好的問卷,希望能夠把每三年的定期全面評核真正的落實。
段委員宜康:下一次的評核是什麼時候?
呂秘書長太郎:應該是106年。
段委員宜康:明年就會用新的問卷,是不是這樣?
呂秘書長太郎:如果來得及的話,應該會啦!我們請中研院儘量來設計。
段委員宜康:第二個要向您請教的,關於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我看到最高法院的發言人說可能要修法,我想修法指的是刑事訴訟法,包括法務部邱部長,包括檢察總長,包括司法院新上任的許院長看起來都有共識,說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應該變成常態,我不曉得是不是指刑事案件,但是本席從一個根本的問題向您請教,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看起來原則上是不用言詞辯論,對不對?
呂秘書長太郎:對。
段委員宜康:言詞辯論是法院認為有必要。那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剛好相反,為什麼會這樣?民事案件是「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也就是民事案件的三審言詞辯論是常態,不經言詞辯論是例外,那刑事訴訟法剛好相反,這是因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特質不同,還是我們修法過程的疏漏?是什麼原因您知道嗎?
呂秘書長太郎:我所瞭解,可能是因為司法院的民事訴訟修正委員會和刑事訴訟是兩個不同的組織,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其實是採取比較跨大一步的方法……
段委員宜康:你說哪一個跨大一步?
呂秘書長太郎:在民事訴訟。
段委員宜康:跨大一步,覺得這是比較進步的做法。
呂秘書長太郎:比較進步一點。
段委員宜康:但問題是修法歸修法,實務上不是這樣啊!我們統計了101年到今年1至9月的民事庭開庭次數,101年開庭次數是零,102年是6次,103年3次,104年1次,開庭次數占上訴事件實體判決終結件數的比例從0%到今年1至9月最高的0.7%,從來沒有超過1%。如果照您所說,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是比較進步的做法,那你修法歸修法,最高法院民事庭不開庭,你修法有什麼用呢?你常態是要開庭,可是它常態不開庭,所以如果要修法讓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變成常態,我的答復是修法沒有用。
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結果開庭的次數比刑事庭還要少,刑事庭至少開了40次,從101年到今年1至9月,最高占到2.5%,雖然比例還是很低,那個數字還是很可憐,可是不經言詞辯論是常態的刑事庭反而開庭的比例比較多。應該言詞辯論是常態的民事庭不開庭,那你們為什麼叫我們修法?基於尊重,我不請最高法院鄭院長上來,我問你司法院就好了,許院長贊成最高法院開辯論庭變成常態,你們有什麼具體做法嗎?你剛才回答本會委員說還是要修法,我就告訴你修法沒有用,既然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和司法院新任許院長有共識,你告訴我們一個具體的做法,怎麼樣落實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變成常態?
呂秘書長太郎:我想修法是要修啦!至少在法制上,法的精神上面讓它變……
段委員宜康:那你回答我,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修了啊!
呂秘書長太郎:那個是實務操作沒有按照法的精神。
段委員宜康:是啊!那你先實務操作讓我們看嘛!我為什麼要修法?修法是我們要花力氣耶!如果實務操作可以成功的話,你告訴我為什麼民事庭不開庭?所以本席問你在實務操作能給我們什麼保證,在修法之後你做得到?你告訴我啊!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會和最高法院保持密切聯繫,然後鼓勵他們,就我所瞭解,他們已經定了一個言詞辯論的要點,有了要點明確化以後,將來他們在操作上應該會更容易。
段委員宜康:你們法院要依法判決,民事訴訟法如果照你所說,第四百七十四條的修正是司法院送來立法院的,沒有錯吧?你們自己修的法最高法院不遵守,然後現在要我們再來修法,司法院要再送一個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它是照民事訴訟法這個精神去修的,然後叫我們通過,你覺得我們會相信你們嗎?本席要求做給我們看,你今天有什麼具體的做法在實務上可以逼最高法院的法官開庭?你要告訴我們,否則這個修法就不要送進來了。你回去向許院長回報,說我們立法院,至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有委員這樣要求,請司法院能夠提出具體的保證,能夠落實法律,謝謝。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秘書長,針對臺南的舊地方法院,到底司法院規劃的是什麼樣的一個計畫案?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臺南地院現在是國定的二級古蹟,要如何讓古蹟活化再利用,成為臺南重要的景點和建物,其實這一點我們和臺南市的立場是一樣的。這一棟臺南舊地院成為地方法院已經有八十幾年的歷史,有許多司法的記憶在裡面,委員應該也去看過,那裡有很多設施都是特別為法庭布置的,包括它的法檯是用磨石子做的,而不是用木板隔的,包括它的檔案室和拘留室,如果這個空間能夠保留下來作為一個司法的見證,我想是很重要的。
另外一方面,我們瞭解臺南市政府希望把這個文物館當成城市博物館的系列,我們希望將來在司法文物的保留和臺南其他系列的博物館之間能夠取得平衡。在上一次臺南舊地院開幕的時候,我們馬上就請臺南地院莊院長來說明目前的情況,我們也會來研究,儘量在兩全兼顧之下找到一個好的方案。
陳委員亭妃:秘書長,你們現在到底有什麼規劃?完全是司法博物館,還是有保留一部分來做法庭審理和辦公廳舍的使用?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目前的想法是希望把它當成司法博物館,對裡面重要的司法象徵保留,其他開放給民眾參觀。
陳委員亭妃:這個有問題哦!你現在要講清楚,司法博物館當然是開放給人民參觀,不論是臺南市民或是全國各地,甚至於世界各國要看到我們司法的過程,所有的觀光客都可以進入司法博物館,司法博物館的精神是博物館的精神,可是似乎現在不一樣哦!你們還有保留一部分要做法庭審理以及辦公廳舍的使用。
呂秘書長太郎:那個部分不屬於古蹟,是後來增建的部分。
陳委員亭妃:哪一部分增建?我們的古蹟是整塊耶!
呂秘書長太郎:我請莊院長向您報告。
主席:請臺南地方法院莊院長說明。
莊院長崑山: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可能有一部分的誤會,臺南地院的舊址在七十幾年間因為院舍不敷使用,所以72年間在古蹟本體的後面,在那裡的一塊空地蓋了一棟行政大樓,那個部分是72年蓋的,並不屬於古蹟。
陳委員亭妃:你們現在還沒有做辦公廳舍,目前是做什麼樣的用途?
莊院長崑山:目前是荒廢中。
陳委員亭妃:荒廢中嘛!基本上如果我們未來可以做規劃,院長,我不是反駁你,今天我們要共同來討論什麼是對臺南最好,什麼是對舊臺南地院最好。
莊院長崑山:我們的目標和心願也是這樣子。
陳委員亭妃:後面這個新建的部分,其實也不算新啦!如果依照日治時期所興建的這個時間點,確實它有晚了一點點,但是一樣有它的歷史價值存在。如果院長這麼說,大家會誤解它完全是新的建物,不是啦!比起原本舊臺南地院的原始建物,它只是新一點點。
莊院長崑山:是,它是72年的時候興建的。
陳委員亭妃:是啊!所以並不是我們硬要把地院新的建物搶過來,不是,它現在還是荒廢的。因為臺南地院已經從舊的臺南地方法院搬到新址,全部都移過去了,所以我們現在才去思考到底什麼對舊臺南地院比較好。秘書長、院長,基本上臺南地院是全國90座國定古蹟之一,而且它和總統府及國立台灣博物館並列日治時代非常有代表性的三大建築物,為什麼這個建築物對於臺南這麼重要?你們也知道,現在舊的警察局,也就是文學館的對面,在這裡要做美術館,美術館加文學館再加孔廟文化園區,再加上公11,我們希望這整個環帶能變成一個有價值的文化歷史專區,這個文化歷史專區目前差在哪一塊?就差在舊臺南地院。我們如何讓舊臺南地院成為人民可以親近的古蹟?未來這一帶是完全開放耶!美術館也開放,文學館也開放,現在就獨缺司法博物館,司法博物館如果可以和臺南市政府創造雙贏,然後納入城市博物館的精神,我們不一定要將後面較新的行政大樓作為未來的辦公廳舍,現在這邊根本就荒廢沒有在用啊!
莊院長崑山:目前我們是建議規劃法扶基金會進駐那個地方。
陳委員亭妃:為什麼你們硬要把它湊在那裡?那也很奇怪啊!
莊院長崑山:那個是可以區隔開的,因為前棟古蹟……
陳委員亭妃:你不要區隔開,你自己去現場看,以現場的氛圍來說,你把法扶放進這個行政大樓會很突兀、很奇怪,如果今天在這裡有一個導覽室,或者是在文學館、美術館之間有一個休息空間來開放,是不是會更好?
莊院長崑山:是。
陳委員亭妃:在城市博物館和司法博物館的一個思考邏輯當中,怎麼把它並融和共存才是我們要的,否則為了一個舊臺南地院,地方的期待和中央的想法永遠就像兩條平行線,剛才秘書長說希望能夠雙贏,那雙贏在哪裡?
莊院長崑山:我們非常肯定賴市長規劃文化園區的想法,以後如果是司法博物館的話,一樣是納入那個文化園區,一樣會對外開放,我們也是非常肯定這樣的做法。
陳委員亭妃:院長,今天司法博物館給人家的感覺就是硬梆梆,你怎麼讓城市博物館和司法博物館的精神可以結合?
莊院長崑山:是,這個以後我們會規劃,也是我們考量和地方政府合作的一個重點。
陳委員亭妃:加入美術館的精神,然後再加上文學館和城市博物館,如果我們可以在城市博物館和司法博物館之間有一個雙贏的規劃模式,整個都納入我們文化園區,形成一個美術、歷史、文化園區的範圍,我覺得這太棒了,這是本席的選區,也是我一路以來看到能帶動地方發展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因為這裡都是老城區和舊部落,如果可以藉著這樣一個美術、歷史、文化園區的帶動,我相信這是地方的福氣,過去大家對於司法硬梆梆的觀念和想法也可以改變,這才是我們要的,也是地方殷殷期盼的,所以秘書長和院長可不可以告訴我們,對於這樣子的方向,到底誰要做平台來和臺南市政府溝通?然後司法院可以摒除自己的本位主義,大家把這樣一個區塊做到最好、最棒,讓臺南市民可以共同享受這樣的榮耀,這才是我們要的。那這個時間點呢?秘書長。
呂秘書長太郎:剛才委員提到的這些構想,基本上我們都非常贊同,至於要如何達到雙贏,我們會請莊院長就近做一個平台,因為他對於建物各方面都非常瞭解,那麼將來司法院一定會從雙贏的觀點去做一個好的規劃。
陳委員亭妃:而且要配合現在的美術館和文學館來作為一個帶狀的文化歷史專區,以這樣的概念去執行,要整體性的,不要再規劃一個區塊說這裡要做法扶,這裡要做辦公廳舍,我覺得這樣子只會讓大家覺得格格不入。
莊院長崑山:是,謝謝委員指教。後面的行政大樓只是我們早期的建議事項,那個部分並沒有定案,今天聽了委員的指教以後,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做更妥善的規劃。
陳委員亭妃:麻煩把它做整體的規劃,我相信在整體規劃之後,它會變成黃金地帶、鑽石地帶,這是我們的期待,謝謝院長,謝謝秘書長。
莊院長崑山:謝謝委員。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上一屆開始擔任立法委員,從101年我就開始質詢有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部分,後來司法院在102年1月開始成立了原住民族專業法庭,這個專業法庭一開始只有9個,經過要求和協調,後來所有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包括行政法院也開始有原住民族專業法庭,這是法院的部分。另外,在法扶基金會的部分,這也是司法院的業務,當時有協調原住民族委員會和法扶基金會合作,由原民會出相關的費用,從102年4月開始執行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專案,提供原住民法律諮詢和訴訟代理等,但是因為原住民人口散居在各個地方,案件類型也非常的多元,原住民族因為文化、語言和傳統習慣的因素而被起訴和判刑的案例非常多,因此,本席希望司法院所轄的法律扶助基金會要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這個部分目前的規劃進度怎麼樣?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前幾天法扶基金會的執行長到司法院來有稍微提到,目前好像預定要在花蓮找一個房子,那麼司法院原來在監管會設了一個法律扶助的經費,我們要把它解凍。
鄭委員天財:那只是成立一個中心,你現在談的是辦公室。
呂秘書長太郎:對。
鄭委員天財:辦公室的部分我知道。秘書長,還有法扶基金會的同仁,這不是只有辦公室的問題,你們現在只有規劃到辦公室,更重要的是律師,因為這個律師偶爾才接觸到和原住民文化、生活、語言及傳統習慣相關的案件,他臨時要去學習、去瞭解會有困難,所以這個法律服務中心最需要發揮的功能就是進行教育訓練,對於負責這方面案件的律師給予充分的教育訓練,而且還要有非常好的資料庫,讓相關的資料案件不必重新提出來然後再去找,這個部分非常重要,是不是能朝這個方向去努力?
呂秘書長太郎:對,相關的經費司法院會在許可範圍內儘量來協助。
鄭委員天財:好,我們現在談另外一個問題,今天難得有最高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行政法院的院長列席。有關原住民族基本法,因為有原住民族的立法委員提出,所以在2005年通過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特別規定相關的法律必須在3年之內修法,但是立法到現在已經11年多了,到明年2月就滿12年,相關的部會都沒有修法,譬如說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只能因為傳統文化和祭儀才可以狩獵,但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有規定非營利的自用可以狩獵。再來就是森林法,我們住在山上,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森林法規定要傳統領域才可以,但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是原住民族地區,這個部分我們要求了很久,已經11年多了,一直到上個月行政院提出了森林法第十五條的修正條文,可是他們竟然視而不見,還是維持傳統領域的範圍。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範圍和原住民族地區是大大的不同,何況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現在還沒有依法來劃設公告,這也是國家的怠惰,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我們很多的案件就被起訴、被判刑,今天為什麼要請最高法院的院長上來?當然秘書長可以做一些相關決策的提供,現在也有這麼多的院長在這裡,像這樣的情形是國家的怠惰,行政機關到現在為止還是視而不見,還是不修法。雖然我們原住民族立委有提出修法,但是原住民的立法委員非常的少數,法案在立法院就是過不了,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好幾個法律我們都送到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有的就擱在那邊不審查,有的連排案的機會都沒有,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最高法院的院長,還有所有的院長,我們原住民族該如何是好?我沒有講個案,今天是講通案。
主席:請最高法院鄭院長說明。
鄭院長玉山: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最高法院審理的是法律案件。
鄭委員天財:我們談的就是法律案件。
鄭院長玉山:關於原住民的案件也是要依據法律來做裁判,當然鄭委員要考量的因素可能更大,那麼當法官的人就是依法審判,這個是天經地義,而且當法官的人也不可能逾越法律以外去處理任何的事情。
鄭委員天財:院長,我雖然法律念得不好,都是念最後一名,但是這個本席很清楚,我今天為什麼要請你上來?就是要拜託你,因為有些法官非常棒,在最高法院曾經有過一個非常棒的判決,他提到這是國家的怠惰,我們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合法的,但是因為野保法沒有修法,森林法沒有修法,所以這是國家的怠惰,有的法官就這樣寫哦!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傳統領域還沒有劃設,有的法官就說這明明是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像烏來是不是?是嘛!像這個就很清清楚楚,那有的法官會去問原民會這個是不是傳統領域?是!但是法律還沒有完備,所以這個部分必須要最高法院帶頭。
最高法院曾經有一個判決,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一個辦法,警政署和內政部訂的這個辦法對於自製獵槍的定義逾越了法律的授權,他還提到兩公約,每一個人都會隨著科學的進步而製造不同的獵槍,我們原住民族也應該依兩公約隨著科學的進步,而不是回到日據時代以前的自製獵槍。因為內政部當時對於自製獵槍的定義是日據時代以前的那種獵槍,而最高法院的法官說這個是逾越法律的授權,而且還引用了兩公約,所以現在非常清清楚楚,這個國家包括立法院,包括行政院都不修法,導致我們雖然符合原基法的規定,卻不符合野保法,不符合森林法,然後繼續的被判刑,最高法院能不能做一個統一的解釋?或者透過司法院還是誰,用刑事的一個會議來解釋?過去你們有沒有做過這方面的?
鄭院長玉山:關於委員提到的這個問題是沒有。
鄭委員天財:統一解釋是誰在做?早期有很多統一的解釋,雖然不是判例。
鄭院長玉山:最高法院會做統一見解的時候,就是先前的案例和我現在要判的案例可能意見不一樣,這時候就會提會討論。還有另外一種情形,其實法律爭執最多的地方是在非常上訴,但是非常上訴法律就是明文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那麼這一種法律見解萬一有衝突的話,一樣也會提到大會去討論。至於您剛才提到的那些問題,譬如製造槍械的問題,這是整個國家政策的問題,也是一個立法政策的問題,在這個部分,恐怕最高法院不會去撤……
鄭委員天財:院長,有做判決啦!是原住民族勝訴,這個沒有問題,因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確實沒有授權內政部去管制,你們常常會談到安全或是治安,但是從來沒有因為原住民族的獵槍而造成治安的問題,完全沒有。我要拜託院長,統一見解是需要的,為什麼?因為各個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不同的法官真的會做不同的判決,所以無罪的有,有罪的也很多,請你回去之後慎重的思考,能夠做統一的見解,當然你要先看相關的這些判決,可以嗎?
鄭院長玉山:可以。
鄭委員天財:謝謝。
主席:先處理時間問題,今天早上的會議進行到所有預算數及提案全部唸完為止,下午2點30分繼續開會,這中間如果列席官員和委員有事情可以先離開,我們中午有準備便當。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段委員宜康暫代主席。
主席(段委員宜康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人民對於法院及司法的期待非常殷切,我們也知道司法院及各個法院的壓力都滿大的,其實每個法官所負擔的案件量也滿大的。根據統計,99年的新收案件有將近44萬件,終結的有四十三萬七千多件,未結案件有三萬多件,平均每件案件的結案日數為57.86天;104年的新收案件有46萬件,未結案件約五萬多件,平均結案日數為66.5天。由此可知,每位法官每個月收到的平均案件量超過70件,一週的工作時數幾乎都超過55個小時,說實在的,這對每個法官的負擔的確太沈重了,有這麼多案件量,且工作這麼長的時數,若要求每個法官對於每件案件的辦案品質都非常良好,其實有點強人所難。這就涉及如何把案件減量,當然訴訟是憲法賦予每個人的基本權利,所以就此部分要如何改革,才不會讓這些案件不斷地徘徊在法院中?一些替代方案,例如調解制度、仲裁制度等等所謂alternative的方案就非常重要。
在法院中,家事案件是人民非常有感的案件,所以在家事事件法通過之後,所謂的調解就非常重要,我們希望大部分的案件能經由調解真正解決人民的問題,而非經由法官的審判。此時,調解員的素質以及他是否有性別觀念就非常重要,因為婚姻、家庭的問題牽涉到傳統的家庭制度,以及能否從傳統的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內等觀念中跳脫,如果連調解委員也抱持這樣傳統觀念的話,他在處理調解案件時,雖然是無心的,卻會在無形中傷害到當事人,甚至會用這種傳統的觀念壓制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常常會看到這些家事調解委員口出歧視的言語,但他自己不知道,甚至對律師也說出帶有歧視的話語,有資料顯示,當律師的打扮比較中性時,調解員還去問律師,你到底是男生還是女生。這是什麼意思?在調解時,重點應該是調解的案件,律師是男生還是女生跟調解員有什麼關係?這關係到調解員對於性別的意識,當律師穿著較為中性化時,調解員有義務要去辨別他是男生或女生嗎?如果他是同志呢?難道不可以嗎?我們的性別平等教育已經實施那麼久,大家要有性別的概念,這是我們一再要求的,但總是有這樣的調解員,或者他對於女性的態度就認為:因為你這麼「刺」,所以被丈夫打是應該的。
這些情況要靠評核來改善,家事事件法上路已超過4年,但是關於評核機制,對於家事調解員的評核,受理申訴的只有25件,進入個案評核的只有4件,其中3件被口頭告誡,1件為不續聘。但是從很多律師及當事人的回應可知,他們都覺得遇到調解委員不當的調解,但為什麼申訴的案件那麼少呢?因為你們要求要記名申訴,包括要填寫調解案號,要填寫調解案號的話誰敢去申訴?申訴了以後那件案子不就可能會死在那裡!這就如同評鑑法官,若是案件還在進行中就把法官送評鑑,那大概也是會死在那裡,沒人敢送評鑑,所以必須等案件判決確定,脫離那個法官之後才會提起評鑑。同樣的,對於這些調解員是不是非要記名申訴不可,鈞院可能要再檢討。此外,當他提出申訴,法院收到申訴後可以調查的證據其實也很欠缺,你們怎麼知道調解員在那個小房間裡面說了什麼?為此,是否有必要全程錄音?若是全程錄音是否涉及當事人隱私的部分尚須考量,但重點是如何讓調解員的素質提升?當然訓練非常重要,還有他們有沒有性別的概念、有沒有多元文化的訓練及意識也都非常重要,因為臺灣社會愈來愈多元,我們的外勞及外配人數達到七十幾萬人,他們也會遇到很多訴訟案件或婚姻案件,若是不瞭解他們多元的文化,要怎麼幫他們調解呢?這些都有待加強。因此,針對調解委員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加強改善?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關於調解委員的選任、訓練及監督,雖然我們已經訂有相當的辦法,但是如同委員所提醒的,可能還有一些不周全之處,尤其是訓練的部分,我們要特別注意性別意識……
尤委員美女:你們要加強。
呂秘書長太郎:不只是法規要加強,我們在實際落實上一定會貫徹委員的提醒。
尤委員美女:其次是家事調查官的部分,設立家事法院除了調解之外,另外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家事調查官,因為法官高高在上,根本不知道民間發生什麼事情,所以需要家事調查官實際進入家庭中調查,但是家事調查官配置的員額與原本預估員額相較還差了40%,今年卻連招考都沒有,明年也只招考6個名額。像士林地院、新竹地院、雲林地院及臺南地院每年的家事案件都有近1萬件,卻只有1名家事調查官,我們知道現在很多地方法院都仰賴地方政府的社工員做家事訪查,但是社工員有很多社工員的工作,也非司法院的司法社工,所以我們才會設立家事調查官,希望他們能夠實際調查,但是很多家事法院、地方法院的法官不知道設立家事調查官的目的為何,因為已經有社工員去做家庭訪視了,所以根本不需要家事調查官,導致現在家事調查官的工作有點像是在複查,當社工員做訪視之後覺得有不妥之處,法官再指派家事調查官去調查。而家事調查官的品質不錯,大家就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不能由這麼好的家事調查官來調查他自己的案件,仍然是由社工員調查?且社工員的loading又非常大,他們所有的支出是由地方政府支出,而地方政府的經費其實非常有限,所以就家事調查官的部分,是不是該配置的就要配置?我們已經給你們員額了,但你們卻不招考,請問這部分是否能夠改善?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關心,從家事事件法公布之後,家事調查官可以說是家事事件法運作的最重要核心之一,不過由於總員額法的關係,我們能夠運用的員額受到限制。
尤委員美女:但是我們有給你們員額。
呂秘書長太郎:將來在總員額法的規範下及可以運用的員額範圍內,我們儘量按照委員剛才的提示擴充家事調查官,但若是擴充這部分就會排擠到其他的員額。
尤委員美女:另外是通譯的部分,目前我們的外籍勞工有57萬,合計外籍人士有77萬,其中來自於東南亞的外籍人士高達73萬,這些人多多少少會涉及民事或刑事的糾紛,當他們到法院時,法院要提供他們能夠聽的懂得語言,這是基本的訴訟權,也是憲法上的權利。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的通譯明顯不足,尤其是現在的國家那麼多,有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等,而且現在東歐國家的外籍人士也愈來愈多,因此,通譯其實愈來愈重要。現在法院的作法是,如果他懂得中文就不需要通譯,但他會講中文不代表他瞭解法律用語,即使我們是律師會講英文,假使叫我們去美國的法庭開庭,我們大概也無法勝任,在這種情形下,是不是能夠建構一個當事人語文程度的判斷標準,來判斷他是否需要通譯?不是只要他會講中文就不需要通譯,而是要能夠判斷這些東西他懂不懂,如果他不懂,就應該幫他請通譯,所以我希望能建立一個判斷當事人語文程度的標準,來決定是否需要通譯。
再者就是通譯培訓的規劃,這部分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現有的通譯,我們現有的培訓過程缺少跨文化的溝通能力,雖然他會講該國的語言,但不代表他瞭解該國的文化,有些文化的語言是倒裝句,若是不瞭解這些倒裝句可能就會翻譯錯誤,那麼對方可能就會回答錯誤,如此就會影響判決的結果,所以針對現有的通譯必須加強跨文化溝通的能力以及語言能力。像日本訓練通譯的作法是,在各大專院校開設司法通譯學程,廣納留學生、移民及其他雙語或多語的人才,長期培養司法通譯。現在政府要推行新南向政策,各種語言的人才非常重要,其中也不乏司法通譯的人才,因為懂得司法通譯的人才與一般懂得商業語言不同,所以我們應該培訓自己的司法通譯人才。我們是否能與大專院校組成策略聯盟、跨院合作,以長期培養司法通譯呢?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提出這麼多好的方法,這些應該都具有相當的可行性,會後我們會即刻著手辦理,找一些有開設外國語文學系的大學,再加上一些司法的東西,將來經過一定的認證,例如修習一定的學分之後,即可以延攬作為司法通譯的人才。至於判斷是否需要通譯的標準,在技術上我們再來思考,因為當當事人在法庭時,若是要臨時鑑定是否需要通譯可能沒有那麼容易,可是我們還是儘量朝這個目標來做。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恭喜您榮任秘書長,我跟您算是舊識了,所以有些客套話就容我省略,直接進入正題。第一,有關人民參與審判的法案,司法院何時可以提出?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可能要到6月司法國是會議就參與審判的模式有一個定調之後……
黃委員國昌:6月?
呂秘書長太郎:據說總統要在明年6月召開。
黃委員國昌:明年6月才要開?
呂秘書長太郎:對,明年6月會有2天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由蔡總統親自主持。
黃委員國昌:明年6月才要開,那你們打算什麼時候把法案提出來?等模式定了之後,何時可以提出?
呂秘書長太郎:模式一定了之後,我們馬上就會邀請專家著手研究……
黃委員國昌:我知道你們一定是請專家研擬,但是何時提出,請給我一個答案。老實說,這件事情讓我很痛苦,因為實在是混太久了,整整浪費6年的時間,關於責任如何追究我相信社會自有公評,但是我們要展望未來,請問人民參與審判條例的草案何時可以提出?
呂秘書長太郎:根據廳裡初步預估,定案之後我們希望在3個月內提出草案。
黃委員國昌:明年9月嗎?
呂秘書長太郎:對。
黃委員國昌:現在秘書長講的話在立法院裡有紀錄,我明年9月再來檢驗。我自己的草案已經寫好了,為什麼我現在還沒有提出來?因為我要等你們,如果你們不送來,就算我提出來立法院也不會審,所以沒有用,你們是不是要加速辦理?我想請秘書長回去和大院長反映,請慎重考慮,明年6月才要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以很多事情在明年6月前無法決定。第二,勞工特別的訴訟程序專法何時要提出?這是副院長於人事同意權詢答時答應我的事情,但是在你們的立法計畫中,我沒有看到這項內容,讓我非常失望。你們是還要再研究,還是改變心意了?
呂秘書長太郎:關於勞動的特別程序法,我們的司改推動小組已經請副院長主持,他初步已請黃冠成教授負責籌劃,應該很快……
黃委員國昌:有沒有時程規劃?
呂秘書長太郎:大概1年內可以完成。
黃委員國昌:1年喔?我這麼忙,我寫法案都沒有你們那麼慢。
呂秘書長太郎:我們儘快。
黃委員國昌:你們人才這麼多,動作是不是可以加快?呂秘書長,你應該知道勞工期待這個法案期盼了非常久,而且現在已經讓步了,一開始是要勞動法院,但是司法院一直用勞動訴訟案件量不足作為搪塞的理由,後來你們卻設了智慧財產權法院,依照秘書長的認知,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案件量會比勞動訴訟的案件量多嗎?
呂秘書長太郎:當然沒有,但是因為勞工法院的原告大多為勞工,如果我們設立一個專責法院,勞工可能因為某些因素反而會有些不便。不論將來是否要設勞動法院,勞動程序法對於勞工證據偏在的問題先謀求解決比較務實,而我們也特別請副院長主持推動小組,今天委員的意見我一定會轉達,希望不要超過1年,能愈快愈好。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秘書長。勞動訴訟程序專法我一樣會提出對案,我期待司法院的案子能儘快提出,不要讓我的法案在立法院苦苦的等待,因為立法院裡面的習慣是你們的版本沒有送來,委員版本也不會審。
第三件事情,針對法官法的修正,司法院對於全面評核這件事情有沒有要提檢討的計畫?上次辦全面評核應該是在2014年,辦完全面評核以後,移送評鑑的經我確認後人數為零,所以這個制度會檢討,對不對?
呂秘書長太郎:會,而且已經請中研院幫我們設計一個好的問卷,11月25日委託案就會開標了,所以應該很快就會進行了。
黃委員國昌:就全面評核而言,司法院接下來的改善計畫是什麼,再麻煩秘書長隨時讓我知道好嗎?
呂秘書長太郎:好。
黃委員國昌:再者,我對於新的司法院、新的司改團隊有著很高的期待,過去的一些陋習我建議將其慢慢改掉,過去的一些陋習、現在司法不受人民的信賴,這些我們必須很沈痛的面對,不要粉飾太平、不要寫作文,我的意思是說,在你們106年司法院書面報告第2頁提到「(一)強化審級功能,提高審判績效。1.落實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審採嚴格限制的續審制。」,呂秘書長覺得這是現實嗎?
呂秘書長太郎:目前是沒有做到。
黃委員國昌:你也承認目前是沒有做到的,所以以後就勇敢的在裡面寫出來,民事集中審理從2000年、2003年修正到現在2016年,搞了13年都沒有落實,這不需要面對、不需要檢討嗎?在官方文書中寫這種八股文是要騙誰呢?要騙不懂訴訟程序的人民嗎?我們現在的第二審有採取嚴格的續審制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有發揮功能嗎?在第四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下,第二審是嚴格的續審制嗎?第四百四十七條在審判上真的有用嗎?秘書長要不要跟大家說明一下?
呂秘書長太郎: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審的更新權是列舉的,後來案子送到立法院以後,有委員認為第一審沒有充實,第二審就將其限制是不合理的,所以開放了一個條件,不過這並不是正常的,希望在新任許院長的領導之下,會按照我們在報告書上說的,讓第二審成為一個很堅強的事後審。
黃委員國昌:但你們的立法計畫裡面,刑事訴訟的修正好像是你們的重心,可是案件量也非常多的民事訴訟,還有如何落實民事集中審理這件事情,在你們的立法計畫裡完全沒有看到有任何可能的修正,還是你們要先進行評估呢?如果在進行評估的時候,相信呂秘書長也很清楚,去看形式上的法條是沒有意義的,方才您提到的第四百四十七條原則上也是禁止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但臚列了6款例外,本席過去曾擔任民事訴訟法學者,在整理那6款例外的時候,我發現實際上的操作,第二審原則上容許,例外才禁止,我這樣講應該是沒有錯,為何現在會操作成這個樣子,具體的問題在哪裡,司法院總應該有對策要來面對,要不然你們今天提出的書面報告永遠都是這樣寫啊!就是在上面寫一堆形容詞,但是跟現實可能就脫節得太厲害了吧!
呂秘書長太郎:關於如何落實,其實司法院有一個重要的議題,這在許院長就職演說中有提到,就是落實金字塔形的訴訟結構,當然這個金字塔形不一定是民國88年時合併到司法院來,至少到第二階段,就是把終審尤其是最高法院的人數要大幅的降低,降低以後法官在二審的人數就可以多一點,然後再撥一些人到一審來,讓一審可以充實起來。金字塔形基本上在解決法律見解的歧異、集中審理、避免裁判矛盾上是一個最重要的前提,不過這是一項大工程,不瞞委員說,許院長目前的想法是將其拿到司法國是會議中,經大家充分討論以後,將會做出一個很果決的行動。
黃委員國昌:關於第三審上訴,前幾天大院長和法務部長有碰面,關於刑事訴訟要開言詞辯論庭的議題,突然受到大家的重視,但是秘書長應該知道,民事訴訟、民事第三審上訴要求的言詞辯論是「應」言詞辯論,第四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是比刑事訴訟法規定得更嚴格,從2003年增列這個條文以來至今,最高法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庭的表現只有4個字可以形容,就是「失望透頂」,不僅是失望透頂,而且明知道法條怎麼寫的,結果根本就沒有把立法者的誡命當成一回事,上次我請教最高法院院長這個問題的時候,請他給我一個書面的答復,那份書面答復老實說我看不下去,請問司法院針對民事第三審上訴如何落實言詞辯論有沒有任何的方案?因為現在就是沒有第四審,所以最高法院愛怎麼搞就怎麼搞,不高興開言詞辯論庭,違反法律明文規定又so what?大家又能拿他們怎樣?相同的法條如果是要求第一審的話,那個判決在第二審早就被廢棄了,現在是沒有人在監督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愛怎麼做就怎麼做,這種狀況已經存在非常久,當然我知道你們一定會說最高法院案件量負擔非常的重,但也沒有重到開言詞辯論庭的次數是鳳毛麟角。總之,希望秘書長告訴我,你們會對這件事情有一些比較積極的檢討方案,而不是只有在刑事法院那邊很熱鬧而已。
你常常在看最高法院的判決,應該可以了解也贊成我的看法,就是最高法院有時不管是做裁定或是判決時,不是在挑原則上重要性的法律問題,而是用不合法裁定在閃避原則上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因為這個問題太困難了,而且因為太困難,所以第三審上訴理由狀沒有具體指謫原判決為違背法令之理由,沒有點出重要的法律問題就裁定駁回,這種事情可說是非常的多,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認為我在這裡說得不正確,我可以直接舉出一些裁判矛盾的例子給你們看,即同一個案子、同一個法律爭點,有人上訴不合法被裁定駁回,但有人卻上訴有理由,這種裁判歧異的狀態,同一個案件、同一個法律爭點,那個法律爭點的部分我記得呂秘書長也有寫過相關的文章,即附停止條件的請求權到底可否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換言之,同一個案子,當事人因為一併請求的關係,一併請求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他不請求,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有理由,將原審廢棄發回,這個就是我們的最高法院,還沒有開言詞辯論庭,閃避重要的法律問題所造成的裁判矛盾,我相信當事人拿到這兩份,即一個上訴有理由判決、一個不合法裁定駁回,回家後他可能都傻了,這就是我們的最高法院,他還請同一位律師在同一個案件寫同一份上訴理由狀!所以呂秘書長可否答應我就這個部分司法院可以回去檢討?因為主席已經站起來了,雖然我還有很多問題要問,但我也要尊重主席及其他委員的發言時間。
呂秘書長太郎:這個部分,本來在立法是「應」,例外是不必,就我所了解,最高法院現在已經有一個比較具體的操作,假設最高法院將來在言詞辯論的件數漸漸多了,而且都是進行有意義的言詞辯論,或許民事訴訟就沒有調整的必要,如果還是沒有什麼績效,其實但書的部分,所謂不必要的情況,我們還可以立法加以調整,讓其但書變得更少。
黃委員國昌:我對於新的司改團隊非常的支持,包括你們今年的預算,雖然是別人編的,但我知道不能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所以司法的預算我會全力支持,但這是今年的部分,而我也會給你們時間,明年我們再次站在這個地方的時候,可能我們黨團對於司法院的預算的態度就要看你過去這一年表現的成果了,我知道你們會面對很多困難,甚至還戴了好幾頂鋼盔往前衝,所以請你們加油!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林委員俊憲及蕭委員美琴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新的新竹地院開始啟用了嗎?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還沒有,應該已經快啟用了。
林委員為洲:已經好幾年了。而且新竹地院及新竹地檢署是同時由縣政府撥用土地,然後開始同時興建的,新竹地檢署已經在去年就開始啟用了,兩者所建造的面積大概也差不多,為何新竹地院到現在還不能啟用呢?為何行政效率這麼低呢?對此,老百姓是殷殷期盼,因為舊的地院非常不方便,而且地方很狹窄、停車不方便。對此,請江院長說明。
主席: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江院長說明。
江院長德千:主席、各位委員。新竹地院在辦理搬遷的過程中,本來預計今年要搬進去,但是我們裝修標的廠商在今年4月2日開工,5月25日就無預警的倒閉,所以委員在3月30日到本院開會的時候,那時廠商正在積極的進行,但是5月25日就倒閉了,倒閉之後我們就要處理一些善後問題,又要重新按照政府採購法來發包,一直到7月15日再次發包,到9月2日又開工,工期是到明年4月17日,所以本院決定大概的搬遷時程是在明年7月1日。
林委員為洲:明年7月1日才能開始啟用?
江院長德千:是。目前安排的期程是如此。
林委員為洲:真的拖得滿久的,大概超過1年了。
江院長德千:是。
林委員為洲:廠商倒閉,那是有什麼弊端嗎?還是你們太過苛刻?所以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江院長德千:因為新竹地院是司法院同時進行的10項工程中唯一是由法院自行招商,沒有給營建署代辦,即交由民間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公司來做,我們覺得他們的專業度是足夠的,但是在監督方面就弱了一些,而且法院行政體系的參與度是比較高一些,即參與的過程中難免法官的眼光、要求的角度就比較嚴謹。
林委員為洲:你的說明我大概知道了,而我也有去了解一下,你們每項工程品質的驗收都非常嚴謹,甚至院長還帶領所有的法院法官,一起加入驗收的行列,甚至連每塊磁磚都要去敲看看。
江院長德千:我們是以非常高密度的方式去檢驗。
林委員為洲:這是好事,但一方面工程進度也要有所把握才是,也希望在明年7月之前能夠啟用,讓民眾可以滿意法院環境等相關的服務,所以請你們加把勁。
江院長德千:是。
林委員為洲:再者,不久之前高等行政法院曾對黨產會的行政處分做出停止執行的判決,就黨產會因應的方式我要來就教秘書長,黨產會做了一個行政處分,凍結了國民黨要在永豐銀行、台灣銀行來領取、兌現支票,以支付日常的費用,包括員工的薪資,也就是用行政處分來凍結,讓它不能領取,在經過行政救濟之後,高等行政法院做成了處分,認為這個行政處分是有問題的,所以要暫停執行,意思是國民黨可以去領錢了,而黨產會的反應是另外再做一個行政處分,然後繼續凍結。行政機關做行政處分,然後經過合法的行政救濟程序,決定這樣的行政處分暫時不能執行,結果行政機關不理它、完全不管它,再對同一個對象、同樣一件事情,再做一個行政處分,繼續予以凍結,這樣可以嗎?先不談對象是不是國民黨,任何一個機關法人或是個人,當其受到行政處分認為不合理、不公平,提起行政救濟,行政法院也做了裁處,對於同樣的一件事情行政機關竟不理行政法院的裁處,然後再做一次處罰,也就是開了罰單後又再開一次,有這樣的處理方式嗎?如果這是可以的話,整個行政救濟的體系就崩潰了,將來行政機關對於民眾權益受到損害提起行政救濟,然後贏了、勝訴了,行政機關不予理會,對於同樣的行為接著又再做一次行政處分,大家都知道,行政救濟是不告不理,只能針對當事人提起的行政救濟來做裁處,新的行政處分即使是對同一個人、同一件事情,也沒有辦法解釋未來,也沒有辦法約束新的行政處分,我們現在先不管政治因素,基本上,行政救濟體系是保障人民面對行政處分唯一可以走的救濟道路,如果連這樣的事情都可以做,行政救濟體系可說是崩潰了,結果司法院主管機關對於這樣的事情沒有一點聲音,就任由他們再做一次行政處分,而且是針對同一件事情、同一對象,如果這樣可以的話,我現在比較憂心的是,整個行政救濟體系崩潰了以後,我們先不管黨產會,將來各級政府、所有行政機關,只要針對人民做行政處分、裁罰,就可以不管行政法院的裁決,你有什麼看法?你期待這樣的行政救濟體系崩潰嗎?
呂秘書長太郎:司法機關除了大法官有比較抽象的解釋法律外,其他都是個案的救濟啦!在個案裡面如何來表達聲音,個案法官都是在裁判書上表達。剛才委員垂詢時認為司法院沒有聲音,司法院實在不便就個案來表示什麼聲音。
林委員為洲:我覺得這個問題很嚴重,我認為這不是個案的問題,而是整個行政救濟體系的問題。我覺得你們可以針對救濟體系,因為我第一次聽到這樣的狀況,行政機關居然可以對裁定停止的行政處分,再開一個同樣的行政處分來處理同樣一件事情,我覺得很憂心啊!現在我們等於無法可管,將來行政機關可以不管行政救濟的法律程序,這個問題非常嚴重。
請問黨產會可不可以就高等行政院法院所做的處分提起抗告?可不可以?就這件事情來講,黨產會可不可以抗告?這個還要研究嗎?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詳細的案情……
林委員為洲:它可以提起抗告,應該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吧?
呂秘書長太郎:可以抗告。
林委員為洲:它不循這樣的方法,不用這樣的正當程序,它在教所有的行政機關,將來不需要向各級行政法院提起抗告,而是罰單再開一張就好了,然後你們完全沒辦法。你們再裁處一次,它可以再開一張,可以這樣玩的,我憂心的是這個啦!請你們必須針對這樣的狀況,整個行政救濟體系受到侵害,面臨崩潰的情形有所說明,謝謝。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
主席(周委員春米代):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士葆、徐委員徐永明、曾委員銘宗、陳委員明文、張委員麗善、黃委員昭順、賴委員瑞隆、呂委員玉玲、徐委員榛蔚、簡委員東明、羅委員明才及陳賴委員素美均不在場。
請Kolas Yotaka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本席今天打算請您來釐清一個新聞事件,前幾天我們看到一則媒體報導,而且是紙本媒體的報導,看到後我們有滿錯愕的,想說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新聞指出,原民法扶中心原民會撒手不管,可是總統在8月1日向原住民道歉的當時,有宣示要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但媒體的報導讓我們覺得有非常多的問號,所以本席今天特別來請問您,因為媒體報導說司法院不管原住民、原民會不管原住民,小英跟原住民道歉後說要成立法院服務中心,結果你們都沒有動,也不管,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是不是請秘書長說明清楚,讓大家瞭解真正事實的全貌到底是什麼,不然我們是很難接受的。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就司法院的立場,司法院非常樂意協助讓這個法律服務中心成立,所以司法院沒有不管。至於其他部門的部分,因為消息不是從司法院出來的,我們不瞭解這個訊息是怎麼樣,不過我想大家應該都是有志一同吧!前幾天我們還跟法扶基金會的執行長討論過,我想原民法律服務中心應該會有一個解決,而且正在推進。
Kolas Yotaka委員:其實本席也非常支持法律服務中心,是不是可以請秘書長清楚的說明,8月1日總統道歉之後,對於司法院來說,司法院在這項業務上做了哪些努力?分別在什麼時候做了什麼事情?可不可以清清楚楚的告訴我們?
呂秘書長太郎:基本上,原民法律服務中心裡面,現在就是要找一個固定的辦公處所,然後增加人員、教育訓練等等,當然這些都需要經費。經費部分,司法院在法律扶助基金裡面,應該可以廣義的包含原民法律扶助,所以司法院目前可以提供一些經費的挹注。
Kolas Yotaka委員:媒體報導說你們拖太久了,所以秘書長必須清楚的告訴我們,因為以我的瞭解,是我們在等新任司法院長就職、確定預算之後,我們才可以進行法律服務中心的選址、選地,以一般對行政機關的概念及預算使用的邏輯,其實就是這個樣子。可是現在一直有人在說你們太晚了、太晚了,拖拖拖拖拖,從總統道歉到現在,一直在拖,媒體就是這樣報導的,本席今天給你機會說明清楚,8月1日之後,你們到底做了什麼?一定要告訴社會大眾,因為我們都很希望法律服務中心趕快成立,可是現在為什麼被拖延,還是其實根本沒有拖,在這當中,大家分別努力做了些什麼?
呂秘書長太郎:之前進行過什麼樣的協調,我並不清楚,我到司法院以後……
Kolas Yotaka委員:那有誰知道?請相關的同仁上台說明,可以嗎?不然你一直說不知道,原住民也說司法院都不管原住民。
主席:請法扶會陳執行長說明。
陳執行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我是法扶會的執行長,有關原民法律服務中心的籌設,其實中間的過程一直都沒有停,包括選址、原民律師的招募、原民法務的招募,以及對一般律師有關文化敏感度的加強,還有跟部落的連結,事實上都沒有斷。我們與原民會的合作也一直都很順暢,只是後來因為……
Kolas Yotaka委員:那這則報導怎麼會那樣寫呢?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有做澄清,因為那則報導……
Kolas Yotaka委員:所以你們有澄清那篇報導是錯誤的,你們其實已經適度澄清了?
陳執行長為祥:有,我們有在官網上面……
Kolas Yotaka委員:你們澄清的重點在哪裡?錯誤在哪裡?
陳執行長為祥:澄清的重點在於,因為這是從小英總統在8月1日宣示以後,原來規劃的規模與之前不太一樣,之前是法扶會設在那邊,跟原民會共同合作,各自有分工的項目。
Kolas Yotaka委員:所以在小英總統道歉之後,包括法扶、原民會及司法院都講得非常清楚,你們彼此要如何分工,都是非常清楚的?
陳執行長為祥:對,現在基於事權統一,希望由司法院這邊來做統籌的規劃,所以在後面規劃的過程中,原民會的角色就會比較淡化,但這是整個政策調整的問題。
Kolas Yotaka委員:請問預算是何時確定的?因為我們在媒體上看到,司法院接下來會編列700多萬元,這筆預算是何時確定的?
陳執行長為祥:預算是106年的預算,現在還在大院這邊做審查。
Kolas Yotaka委員:我問的是何時確定明年要編700多萬元?
陳執行長為祥:今年5月就跟司法院這邊達成結論了,所以是在小英總統宣示以前,因此政策調整以後才會有一些重新的分配。
Kolas Yotaka委員:重新的分配?如何重新分配?
陳執行長為祥:工作的分配。
Kolas Yotaka委員:所以一切都是等到新任司法院長上任,預算確定之後,你們才有進一步的規劃動作與選址的考量?是這樣嗎?
陳執行長為祥:應該說規劃的動作一直沒有停過,只是規劃完以後還要去執行,因為牽涉到預算的執行,就必須依照相關的預算規定。
Kolas Yotaka委員:相關預算的什麼規定?現在大家的爭執點是,如果錢也有了,為什麼一直拖到現在?
陳執行長為祥:因為當時106年的預算有附帶條件……
Kolas Yotaka委員:什麼附帶條件?
陳執行長為祥:附帶條件是要等法扶會和原民會就原民中心裡面的人事,簽署合約後才能夠動支,但是我剛才也有提到,後來整個規模變動以後,相關的人事及經費都是由司法院這邊來處理,但監管會司法院對預算動支的條件還在,我們還在走解除動支條件的程序。
Kolas Yotaka委員:所以是要等待解凍,確定解凍之後,你們才可以進行選址?
陳執行長為祥:對,才可以實際選址。
Kolas Yotaka委員:您剛才的解釋非常清楚了,如果是這樣的話,媒體的報導就是錯誤的,我們如果只是看媒體的報導,就會覺得司法院和原民會真的撒手不管了,但你們其實是完全依照預算解凍正常的流程,確定預算堪用以後,才要進行下一步,包括選址在內,並不是說連地點都不知道,也不是什麼時候可以很快找到什麼地點,而是必須等待預算解凍,才可以來進行選址?
陳執行長為祥:是,選址部分是一直在進行的,但要真正定案,必須預算能夠動支,這樣才能夠去簽約,因為現在預算還沒有解凍,所以我們不能去簽約。
Kolas Yotaka委員:我們都很關心這個議題,本席也非常支持,但本席要請教執行長及秘書長的是,以我們的瞭解,原住民族委員會有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原民會每一年都編列千萬元以上的預算,來替原住民支付打官司、寫書狀或請律師代理的費用。另外,刑事訴訟法在104年1月14日修正通過,第三十一條明確指出,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所以現在原住民族人已經有這兩項司法工具可以使用,來捍衛自己的司法人權。我現在要請教的是,即將成立的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如何把錢用在刀口上?以及如何與我剛才指出的那兩項法律工具合作並用,更有效率的來使用公資源,替原住民族來辯護,捍衛原住民族的司法人權?這個法律服務中心的角色到底是什麼?現在已經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已經有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法律扶助要點,現在又要設法律服務中心,它的重點是什麼?請你告訴我們。
陳執行長為祥:現在協助的方式基本上是案件進來以後,依照我們的機制派給現在執業的律師,但現實的狀況是,一般執業律師對於原民議題其實不是那麼熟練,尤其是一些牽涉到文化敏感度的議題,可能會跟現有的法制有衝突的地方,一般的律師會覺得這部分沒有辯護的空間,所以將來的中心會比較著重在具有文化敏感度,與國家法制有衝突的指標性案件上。
Kolas Yotaka委員:這一點很重要,本席還要請教一個關鍵的問題,這個法律服務中心到底是屬於原民會的單位,還是司法院的單位?
陳執行長為祥:一開始的規劃有一點是兩邊,現在應該是很明確,會設置在司法院底下,由法扶來協助籌設。
Kolas Yotaka委員: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是由司法院,甚至由原民會來出營運的費用?甚至還有人事費,應該是由法扶來支應才對。
陳執行長為祥:那是一開始的規劃,剛才我也跟委員報告過了,後來的規劃已經改變了。
Kolas Yotaka委員:所以現在……
陳執行長為祥:8月1日以前確實是那樣的規劃,但是後來就已經沒有了。
Kolas Yotaka委員:所以司法院出了700多萬元,按照媒體的說法,這700多萬元是基本設施維運費,應該是這樣吧?
陳執行長為祥:對。
Kolas Yotaka委員:那人事費誰出呢?人事費在哪裡?已經有結論了嗎?
陳執行長為祥:司法院年度給我們的員額裡面還有一些充裕,我們會先挪一部分來做為原民中心的人事使用。
Kolas Yotaka委員:所以從頭到尾,原民會與這件事情,你們已經清楚的分工,這個單位就是屬於司法院,並且由司法院來支應行政維運的費用,甚至人事費是由法扶來執行?應該是這樣吧?
陳執行長為祥:是。
Kolas Yotaka委員:所以這篇報導說司法院不管原住民,原民會也撒手不管,應該是錯誤的吧?
陳執行長為祥:我們認為這跟我們參與及中間操作的事實不太符合。
Kolas Yotaka委員:感謝法扶及秘書長今天的說明,因為釐清真相是非常重要的,謝謝。
陳執行長為祥: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志揚、高委員金素梅、邱委員志偉及孔委員文吉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許委員毓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許委員毓仁書面質詢:
司法院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自民國100年起逐步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並陸續選定6所地方院試辦模擬法庭共53次,包括觀審制、參審制、陪審制;惟以每一試行法院每年經常性運作經費8,882萬餘元估算,每年試辦模擬法庭所需經費已高達5億餘元,卻遲遲未對採行何種制度提出定論。近兩年外界對編列相關試行經費迭有爭論,包括行政院及審計部均多次要求司法院需兼顧政府財政狀況,於推行初期本撙節原則規劃辦理。建請司法院盡速提出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建議方案與執行期程規劃,以期盡早完成立法,落實司法民主化的目標。
司法院近年陸續推動改革,為檢視改革成效,也多次辦理相關民意調查。據該院104年度「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的比率48.5%,高於信任比率44%。另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3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指出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比率為74.3%;104年的報告更顯示,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與不公正度持續上昇7%已高達84.6%。司法院應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法官法相關規範,提升司法公信力及回應國人對法官的期待,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
本席希望司法的改善,能讓台灣的法律環境更臻健全。
主席:現在進行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之處理。
請宣讀預算數,歲入、歲出部分一併宣讀。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165萬2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7萬6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37萬6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20萬元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6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00萬元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
第1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3萬元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萬9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4萬9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00萬元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04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42萬7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661萬3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80萬9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萬5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78萬4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95萬8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60萬4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235萬4千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0萬5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3萬5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927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64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4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36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38萬8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3萬8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35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220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20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10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0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45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5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4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00萬元
第4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2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2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2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4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3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3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0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42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45萬元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334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4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33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1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200萬元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3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3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5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6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75萬元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萬1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0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3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70萬元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萬2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6萬1千元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1萬元
第5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6千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5萬5千元
第5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1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6項 司法院162萬3千元
第1目 行政規費收入3萬元
第2目 司法規費收入1萬5千元
第3目 使用規費收入157萬8千元
第17項 最高法院1,614萬3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1,597萬3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17萬元
第18項 最高行政法院101萬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99萬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2萬元
第19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82萬1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1,348萬9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33萬2千元
第20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40萬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330萬7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9萬3千元
第21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62萬3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347萬6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14萬7千元
第22項 智慧財產法院5,332萬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5,311萬6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20萬4千元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6,170萬1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3億5,675萬6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494萬5千元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544萬5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6,407萬8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136萬7千元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127萬1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2,085萬9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41萬2千元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585萬4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3,482萬5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102萬9千元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51萬7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531萬1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20萬6千元
第2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3億8,705萬6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13億8,052萬8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652萬8千元
第2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7,755萬1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4億7,532萬7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222萬4千元
第3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6,917萬4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5億6,536萬9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380萬5千元
第3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0,967萬2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4億0,595萬8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371萬4千元
第3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6,363萬5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1億6,184萬5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179萬元
第3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118萬3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7,052萬5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65萬8千元
第3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1,992萬6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5億1,624萬6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368萬元
第3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5,956萬1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5,895萬8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60萬3千元
第3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023萬3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1億4,878萬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145萬3千元
第3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297萬2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7,216萬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81萬2千元
第3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00萬3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8,899萬3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101萬元
第3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7,553萬5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2億7,263萬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290萬5千元
第4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5,465萬7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1億5,306萬3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159萬4千元
第4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億1,861萬7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3億1,533萬4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328萬3千元
第4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351萬9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1億1,217萬5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134萬4千元
第4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029萬3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2,985萬9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43萬4千元
第4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676萬7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4,605萬3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71萬4千元
第4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734萬2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6,697萬6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36萬6千元
第4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13萬1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8,741萬1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72萬元
第4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1萬5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1,100萬3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11萬2千元
第4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511萬2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2,481萬2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30萬元
第4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8萬1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85萬6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2萬5千元
第5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531萬6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1,499萬1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32萬5千元
第5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萬3千元
第1目 司法規費收入97萬7千元
第2目 使用規費收入1萬6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1,214萬4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206萬4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8萬元
第24項 最高法院6萬4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4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6萬元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5千元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千元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9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萬5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4千元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3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萬8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5千元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1千元
第30項 法官學院30萬6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9萬8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8千元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1萬2千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2千元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26萬9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18萬9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8萬元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3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萬5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2萬8千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9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萬6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3千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萬9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7萬4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5千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3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3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2萬元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萬6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66萬6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9萬元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6萬9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6萬9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0萬元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5萬8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9萬6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6萬2千元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7萬6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2萬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5萬6千元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萬4千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20萬4千元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5萬1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8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4萬3千元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5萬3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51萬8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5千元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萬2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萬6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6千元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4萬元
第1目 財產孳息4萬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20萬元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6萬9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4萬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2萬9千元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萬3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8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5千元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60萬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4萬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6萬元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萬2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3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9千元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6萬3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2萬3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4萬元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2萬7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7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2萬元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6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元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萬4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萬4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2萬元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6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6萬元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4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2萬4千元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4萬6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4萬4千元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萬1千元
第1目 財產孳息1千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元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元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
第1目 財產孳息無列數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元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1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37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7萬元
第25項 最高法院109萬2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09萬2千元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5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5萬元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5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5萬元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萬7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01萬7千元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59萬4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59萬4千元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8千元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8萬7千元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63萬1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63萬1千元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9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58萬9千元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32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32萬元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6萬2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16萬2千元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3萬6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63萬6千元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702萬9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702萬9千元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247萬5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247萬5千元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757萬9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757萬9千元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91萬6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991萬6千元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333萬8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333萬8千元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35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35萬元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731萬1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731萬1千元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萬3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03萬3千元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99萬5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199萬5千元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64萬1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64萬1千元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315萬8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15萬8千元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42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742萬元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34萬7千元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217萬3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217萬3千元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1萬6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031萬6千元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26萬5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126萬5千元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51萬7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51萬7千元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480萬6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80萬6千元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04萬9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04萬9千元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48萬7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48萬7千元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6萬6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86萬6千元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萬9千元
第1目 雜項收入3萬9千元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3萬元
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245億6,653萬5千元
第1項 司法院29億2,655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0億6,340萬2千元
第2目 大法官釋憲業務517萬1千元
第3目 民事審判行政263萬5千元
第4目 刑事審判行政3,120萬7千元
第5目 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465萬7千元
第6目 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2,512萬2千元
第7目 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496萬9千元
第8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2億7,440萬元
第9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41萬2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100萬6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740萬6千元
第10目 第一預備金101萬7千元
第11目 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12億0,928萬2千元
第12目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2億8,627萬7千元
第2項 最高法院4億8,701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7,606萬元
第2目 審判業務636萬9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81萬3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92萬元
第2節 其他設備289萬3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77萬元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583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134萬7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335萬6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8萬9千元
第1節 其他設備88萬9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3萬8千元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億9,273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660萬8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525萬9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86萬5千元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249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1,941萬6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251萬3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1萬2千元
第1節 其他設備21萬2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5萬7千元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747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179萬9千元
第2目 行政訴訟審判467萬3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2萬4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8萬2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54萬2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7萬4千元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91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696萬2千元
第2目 懲戒案件處理155萬3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6萬7千元
第1節 其他設備16萬7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3萬1千元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433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725萬9千元
第2目 研習業務6,647萬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0萬1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6萬3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23萬8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0萬元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9億6,226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0,103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78萬4千元
第3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27億5,485萬9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38萬6千元
第1節 其他設備138萬6千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20萬元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5億9,761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5億0,124萬3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339萬8千元
第3目 刑事補償3,879萬5千元
第4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745萬4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21萬8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266萬8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255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51萬1千元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5,274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3,457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706萬3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8萬4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無列數
第2節 其他設備68萬4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2萬3千元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2,491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1,065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166萬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13萬9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70萬7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143萬2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46萬6千元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億9,107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7,015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722萬7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30萬4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277萬2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53萬2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8萬5千元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4,879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4,152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658萬2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6萬6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無列數
第2節 其他設備56萬6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2萬7千元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9,849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4億7,027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億0,587萬1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1,217萬7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51萬2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43萬3千元
第1節 營建工程無列數
第2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63萬5千元
第3節 其他設備579萬8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22萬3千元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3,983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5,929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6,535萬9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931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52萬4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95萬8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69萬8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426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39萬元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億6,471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1億5,192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9,444萬4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1,207萬6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2萬5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48萬6千元
第1節 其他設備548萬6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56萬1千元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6億8,604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7,436萬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106萬3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1,745萬4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12萬2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7億0,454萬元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17萬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399萬元
第2節 其他設備318萬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34萬元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4億7,793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3,696萬3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415萬6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540萬2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44萬1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3萬5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63萬5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無列數
第6目 第一預備金33萬5千元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1,919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739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303萬9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470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22萬9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254萬元
第2節 其他設備68萬9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52萬7千元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億0,936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2億9,014萬3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9,791萬6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1,011萬9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51萬6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995萬9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647萬元
第2節 其他設備348萬9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70萬8千元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0,995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7,696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405萬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483萬5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39萬7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200萬元
第2節 其他設備139萬7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51萬3千元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1,081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5,699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410萬9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539萬7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9萬1千元
第5目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無列數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63萬6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190萬5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173萬1千元
第7目 第一預備金28萬3千元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0,163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6,255萬2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122萬5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537萬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6萬5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96萬2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無列數
第2節 其他設備196萬2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6萬3千元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億7,806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3,591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649萬2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422萬1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7萬5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80萬2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54萬5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25萬7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5萬8千元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億3,747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3,705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047萬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942萬5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57萬9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949萬6千元
第1節 營建工程無列數
第2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462萬5千元
第3節 其他設備487萬1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45萬6千元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0,532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5,922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3,888萬3千元
第3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9萬5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65萬9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665萬9千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26萬3千元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億4,437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億4,967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8,907萬4千元
第3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69萬8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40萬4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278萬3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162萬1千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52萬8千元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0,601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5,496萬1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085萬8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787萬9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31萬4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72萬5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133萬3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39萬2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8萬元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3,097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1,019萬9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216萬1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649萬7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1萬3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77萬5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63萬5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114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3萬3千元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億9,427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6,411萬2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825萬2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832萬1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5萬5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27萬7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190萬5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137萬2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6萬2千元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8,640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6,047萬2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064萬2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394萬9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09萬2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無列數
第2節 其他設備109萬2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5萬3千元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3,196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9,948萬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437萬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346萬1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5萬6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29萬7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290萬5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139萬2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9萬6千元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556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0,913萬6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489萬7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83萬3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15萬4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045萬7千元
第1節 其他設備1,045萬7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8萬9千元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6,357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3,431萬9千元
第2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2,624萬2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05萬2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25萬2千元
第2節 其他設備180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96萬6千元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970萬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841萬8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118萬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萬4千元
第1節 其他設備7萬4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2萬8千元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766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8,336萬5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285萬6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87萬5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4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5萬4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無列數
第2節 其他設備45萬4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6萬7千元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438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331萬4千元
第2目 審判業務74萬5千元
第3目 少年及家事事件處理16萬7千元
第4目 公證及提存事件處理2萬7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0萬5千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無列數
第2節 其他設備10萬5千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萬8千元
主席:歲入部分並無委員提案,繼續宣讀歲出部分之提案。
4款-1、
司法院主管106年度「司法風紀宣導經費」編列335萬6千元,據司法院最近期公布之「104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關於民眾對於法官表示信任程度之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比率為44.0%,雖較103年度上升0.6個百分點,惟不信任比率為48.5%,仍高於信任比率。爰建請減列10%。
說明:
一、依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5年2月23日發布之「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高達84.6%比率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與該中心103年全年度調查結果相較(不信任比率為74.3%),民眾對於法官之不信任度更上升10.3個百分點,顯示民眾對司法公信力之觀感仍不佳。
二、以近年實際職務評定比率資料觀之,每年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逾97%,以此推估,未能採計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者係屬少數,恐易形成常態現象,並有過於優厚之嫌。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4款-2、
106年度司法院主管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9個法院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案件業務所需經費共3億2,253萬6千元,建請減列10%。
說明:
一、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司法院並據此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除規定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專業案件外,並規定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審理金融等社會矚目案件,且依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之規定,法院為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之。
二、但據警政統計年報統計,104年度查緝經濟案件中,違反金融相關法規者計2,111件(較103年度增加112件、增幅5.60%)、估計金額達93億餘元,且依法務統計年報,102年度至104年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濟犯罪案件新收件數計153件、終結件數計669件,可見近年經濟金融犯罪案件仍層出不窮。以近3年各級法院重大刑事案件及違法重大金融案件終結情形觀之,102年度至104年度經地方法院審理後實際以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計1,406件,其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295件(占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之比率為20.98%);而102年度至104年度高等法院暨分院辦理第二審重大刑事案件之終結件數計485件,其中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245件(占比為50.52%)。整體而言,近3年各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540件,占重大刑案終結件數(2,051件)之比率為26.33%。
三、重大金融犯罪嚴重危害金融秩序,影響國家經濟發展甚鉅,近年來我國金融犯罪案件層出不窮,102年度至104年度各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540件,占比近三成,司法院應督導各級法院提升重大金融案件之審判效能,並加強法官審理金融案件之專業化,期落實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4款-3、
106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編列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經費37億餘元,且100年度至104年度司法機關規劃辦理擴遷建計畫所需經費高達上百億元,然計畫之整體執行率偏低、多項計畫嗣後辦理撤銷或終止、累計賸餘數近9億元,屢經審計部提出其重大資本計畫執行率偏低之審核意見,加上行政院亦連年加註請司法院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等意見,顯示其預算之編列與執行均欠周妥,影響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因此就「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經費37億餘元」建請減列7億元。
說明:
一、106年度司法院主管編列各項擴遷建分年延續性計畫37億餘元,且司法院主管各機關近5年規劃辦理之擴遷建計畫總經費高達上百億元,惟有執行率偏低、多項計畫未執行及累計賸餘數頗鉅等情事,顯示其預算之編列與執行均欠周妥,衍生預算資源閒置或無效率問題。
二、100年度至104年度司法院主管各機關規劃辦理之擴遷建計畫計13項,計畫總經費逾150億元,截至104年底止,已編列預算數98億餘元(詳附表1)。由該等資本支出計畫各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觀之,100年度至103年度執行率分別為31.16%、63.89%、74.91%及81.61%,而104年度執行率僅52.78%,顯示104年度司法機關辦理資本計畫預算整體執行率未升反降,且為近4年新低。
三、由各年度個別計畫執行率觀之,部分計畫執行率連年未及八成,甚有低於五成情事。以104年度規劃辦理之9項計畫為例,該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共20億餘元,執行數僅10億餘元(執行率52.78%),其中高達6項資本計畫之執行率遠低於八成。
四、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統計要覽,關於該會列管之1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100年度至104年度項數分別為236項、233項、221項、202項及202項,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92.15%、93.73%、95.34%、95.71%及93.82%,均達九成以上,司法機關資本計畫預算之執行率與之相較,明顯偏低。
五、據審計部100年度至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計部對司法院主管資本計畫預算執行,連年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包含:計畫整體執行率偏低、多數計畫執行進度明顯落後等情事,亟待督促檢討改善。
六、按100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行政院皆對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加註意見,其中關於辦公廳舍遷建計畫乙項,均提出「所需經費龐大,請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意見。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1-1、
按司法院統計資料指出,民國99年各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新收件數為439,734件,終結件數437,694件,未結件數為39,568件,平均每一案件結案日為57.86天。至民國104年新收案件數增加為465,529件,終結件數460,262件,未結件數為54,634件,平均每一案件結案日為66.5日。兩相比較可知,民國104年較民國99年新收案件數增加、終結案件數量亦增加,同時未結件數亦上升,平均每一案件結案日數延長至8.61日。
又,根據司法院民國95年之調查,法官每周平均工時已高達60小時,每月平均分案超過70件。時至民國105年,按照民間團體調查,法官每周工時雖略有降低,但仍高達55小時以上,遠超出一般勞工每周平均43小時之工時。以每人每月收案量及月結案量來看,新收有高達百件之情,平均未結案量亦高達七、八十件。在案件爆量的壓力下,法官也只能犧牲民眾訴訟的權益,長期下來更成為司法不被人民信賴的肇因之一。
案件遲遲未結與案件量過大壓縮裁判品二事均與司法信賴度及人民的訴訟權保障息息相關。爰此凍結106年度司法院「一般行政」經費2,000千元,直至司法院參酌各國如何簡化訟源、訴訟程序之方式以及司法人員人力配置與工作負荷等制度,提出解決目前司法人員過勞現象之檢討,以書面向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1-2、
近年司法院主管各機關規劃辦理多項司法機關擴遷建資本計畫,其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配合遷建辦公廳舍,於98年間耗資近1.5億元購置土地,經詢悉,該法院預計於105年度提出增建第二辦公室計畫,惟截至105年8月底止,該土地僅為綠化使用,後續辦公廳舍增建計畫亦尚未經核定,該土地取得迄今已逾6年,卻仍閒置未積極運用,影響土地使用效能。爰此提案凍結5,000千元,待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苗栗地方法院增建第二辦公室計畫進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3、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編列119,541千元,其中1,776千元係為赴中國大陸、港澳地區進行司法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警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為司法院應積極研議相關辦法來協助其他機關進行談判。爰此提案凍結1,776千元,待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4、
司法院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加班值班費」34,102千元,為配合政府周休二日政策,鼓勵公務員正常上下班與正常休假,提振公務員工作效率與士氣,爰提案刪減106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加班值班費」34,102千元之50%,共計17,000千元。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1-5、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基本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37,147千元,其1,268千元係為租用公務車租金1,268千元。
經查,司法院現有公務車輛為22輛,且過半數為近幾年採購之車輛,已夠司法院公務使用,故為撙節支出及避免浪費公帑,爰此提案減列1,268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6、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基本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37,147千元,其949千元係為司法院院長特別費用。
日前基隆地方法院有23法官發表聲明,質疑獲蔡英文總統提名為司法院長的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宗力,如果再任大法官恐有違憲之虞,日後要推動司法改革將困難重重,且公然於立法院同意權審查會,指稱台灣「不是正常國家」,引發爭議,對於是否能適任中華民國司法院院長,及統領司法院進行司法改革,深感堪慮,爰此提案減列其特別費949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7、
106年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於「一般行政」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項下,對現職員工或選送派員赴國內及赴國外學校進修所需補貼之教育費用,原預算編列869萬7千元。然依據銓敘部公告之最近期統計資料顯示,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中,具研究所學歷之比率,自80年底的3.41%成長至105年9月底之22.97%,計增19.56個百分點。由此可見,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入學再進修漸轉為個人對自我成長之要求,與政府提供補助與否並無直接影響。另考量到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困窘,且各機關對員工進修之補助尚非法定義務,應「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綜上,因應當前之社會環境及政府財政狀況,該項補助已不合時宜,爰提案刪減該預算870千元。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1-8、
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來源應予多元化,因此司法院於87年起就提供律師轉任法官之管道,亦於民國100年修正法官法第5條,舉凡律師、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均可轉任,顯示法官多元進用為司法院重要改革事項之一。惟近5年轉任法官人數共僅121人,只占同期間整體法官任用總人數比率30.95%,顯示法官多元任用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強化,建請司法院積極研議並提出相關對策。爰提案106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第一項第一目「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轉任法官甄審業務」經費5,433千元,建議刪除50%,計2,716千元。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1-9、
司法院歷年來資訊設備均編列極高的經費,甚者有每位法官均可配置一台手提電腦,該項支出不符公帑節用之原則,爰建請減列100,000千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1-10、
106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第四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經費963萬9千元,因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審理刑事與民事案件之比率,爰建請減列10%。
說明:
一、106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第四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經費963萬9千元,較105年度之第三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850萬元增加113萬9千元(增幅13.40%)。
二、司法院所屬法院第一期法庭科技化計畫於95年度開始執行,第二期計畫係於101年度至104年度分4年執行,其後於105年度辦理第三期計畫,預計105年底完成一、二審法院民、刑事科技法庭之建置,並規劃於106年度賡續辦理第四期計畫及完成一審法院行政訴訟、家事、少年等科技法庭之建置;其中第二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經費共計7,554萬3千元,實際執行數7,519萬8千元(執行率99.54%)。
三、以104年度至105年6月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情形觀之,104年度各法院刑事與民事案件使用科技法庭協助審理之案件比率分別為10.62%、5.46%,105年1月至6月比率分別提升至36.75%、21.98%,且刑事與民事使用科技法庭開庭數各為2萬8,810件、1萬2,151件,均較104年度成長。又依司法院提供法院科技法庭建置資料,據了解,各法院「刑事科技法庭」與「民事科技法庭」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均未及四成,顯示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審理刑事與民事案件之比率仍有待提升。
四、司法院為加速審判流程、提升司法透明度,自95年度起開始辦理第一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嗣後陸續執行第二期、第三期計畫,並規劃於106年度辦理第四期計畫,以使各法院逐步採用科技法庭協助審理案件。惟其各法院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偏低。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1-11、
本院於100年6月14日制定法官法,並於同年7月6日公布。本次修法重點之一,即為法官進用之來源應多元化,以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其中第5條規定,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執業律師與學者,得申請轉任法官。此外,本次修法通過以下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佔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惟查,近年法官多元進用情形之成效並不符預期。就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部分:101年94人申請、22人通過;102年111人申請、8人通過;103年未辦理律師轉任公開甄試;104年87人申請、11人通過,申請人數與通過人數相差懸殊。此外,自行申請部分,100年與103年均1人申請、0人通過;101年、102年均無人申請。104年18人申請、5人通過。
在檢察官轉任法官部分,100年29人申請、20人通過;101年44人申請、21人通過;102年29人申請、17人通過;103年22人申請、14人通過;104年30人申請、15人通過;105年目前有23人申請,15人通過,成效相對較佳。此外,公設辯護人轉任部分,103與104年度僅各1人申請,均通過;學者部分則無人申請轉任法官之紀錄。
然而,若以「實際分發人數」、而非「遴選通過人數」來看,實際轉任法官的數量更少。據統計,101年度至104年度由多元進用管道轉任法官人數分別為35人、23人、20人及18人,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且該期間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共計96人,約占同期間實際任用法官總人數329人之29.18%,尚未及三成,加以轉任法官人數中,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65人居最多數(占67.71%),而律師轉任者尚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均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改進。
綜上所述,於法官法施行後,多元進用轉任法官人數呈下降之勢,是否得於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達成本院將考試進用之法官人數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之附帶決議,不無疑問。爰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業務費1,000千元,司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對法官法第五條多元進用成效不彰之原因進行檢討分析,並研擬因應對策或修法計畫,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1-12、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119,541千元,其中5,430千元係為辦理轉任法官甄審業務經費。
按法官法第5明定法官之積極資格,擴大進用管道,期提升人民對法官裁判之信賴,亦即現行法官多元進用之管道,包含律師轉任(分為申請參加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轉任)、檢察官、學者、公設辯護人申請轉任、法官申請再任。
以近5年考試分發法官及多元進用人數資料觀之,於法官法施行後,考試分發法官人數已由100年度之93人,降至104年度之38人,可略見多元進用成效;惟101年度至104年度由多元進用管道轉任法官人數分別為35人、23人、20人及18人,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且該期間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共計96人,約占同期間實際任用法官總人數329人之29.18%,尚未及三成,加以轉任法官人數中,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65人居最多數(占67.71%),而律師轉任者尚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均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改進。
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430千元,待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法官多元進用之檢討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13、
今年五月二十日後,由於政府對於兩岸關係政策模擬兩可,停滯不前,導致兩岸所有交流完全停擺,政府亦毫無作為,再編列相關預算無疑浪費公帑。爰提案司法院106年度第一項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1,776千元,建議全數凍結。由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許淑華 林德福
1-14、
104年本院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1條,已明文立法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除依法令或涉及國家機密者外,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一定時間內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司法院雖於今年2月、5月先後發函至各級法院、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自統計報告以觀,駁回率已從過去的85%降至34%,惟實務操作上,仍有以法所無之要件駁回當事人聲請之情形。
爰凍結司法院106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中,「業務費」500千元,直至司法院提交改善情形專案報告,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1-15、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119,541千元,其中8,697千元係為對現職員工或選送派員赴國內及赴國外學校進修所需補貼之教育費用。
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困窘,各機關當本緊縮原則檢討經常支出,且對於公務人員之補助項目及範圍,尤應審慎評估,以公帑補助至國內各大學校院進修之員工,僅少數人受惠,對增進機關業務效能之助益恐屬有限。爰此,提案刪減5,697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16、
司法院及所屬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十分之一,直至司法院向各級法院法官加強相關教育訓練、提出具體成果,並就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之統計及分析之凍結案,業於105年3月23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查,決議不予動支。
經查,104年9月至105年1月各地方法院駁回法庭錄音聲請之比例仍高達61%,其中駁回理由為「聲請人未敘明聲請理由」者佔駁回數總26%,「非為主張或維護正當法律上利益」者占24%,仍需改善。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17、
司法院於本月11月7日召開司法改革推動執行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有限度將司法事務之分配、司法人員基本資料等資訊,於司法院與各法院之網站予以公開。此舉不但能提升民眾對司法的認知外,更能使人民據以監督司法權的運作,進而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值得肯定。
惟司法院網站雖自本月1日以來進行多處更新,部分系統之使用上仍有不便之處。舉例而言,頻繁使用的「裁判書查詢系統」中,部分文字無法顯示於該系統,例如將司法院蔡燉副院長之「」字鍵入該系統中,竟顯示「查無資料」;於判決書文字中,僅顯示蔡□燉。再者,人民於查詢裁判時,無法一次查詢所有法院,須逐一點選各法院,甚為不便。就此,建議可參考民間裁判書查詢系統(例如:法源法律網、Lawsnote)之優點,檢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使用上不便之處,並加以改進。
此外,根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統計,中央政府機關於政府資料平台開放資料集情形中,司法院僅開放384筆,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衛福部、金管會等行政院二級機關(如附表)。又,司法院官方網站關於統計資料分散各處(司法統計、性別統計),建議可參考其他行政機關網站模式,設計統計專區,並於不侵害個人資料與隱私的前提下,盡可能公布司法院統計資料,透過政府資料的透明開放,提升施效能及公民參與。爰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資訊服務費200千元,司法院應於六個月內針對上開裁判書查詢系統、資訊公開、資料統計等問題,提出檢討並予以修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表取自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乙-69頁。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1-18、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辦理電腦資訊作業─設備及投資」編列324,343千元,其中9,639千元係為辦理第四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經費。
經查,該計畫為透過各法院科技法庭之建置,可望藉由法庭之實物提示機、投影機及電腦等設備,即時提示各項卷證資料,使審判過程更加透明及順暢。依據104年度至105年6月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情形觀之,104年度各法院刑事與民事案件使用科技法庭協助審理之案件比率分別為10.62%、5.46%,105年1月至6月比率分別提升至36.75%、21.98%,各法院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未及四成。
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9,639千元,待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提升科技法庭之檢討與措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19、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民事審判行政」編列2,635千元,係為推動民事調解業務及督促所屬法院妥速辦理各類民事事件審判。
經查,以近10(95-104)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收結情形觀之,新收件數由95年度之4,569件增至104年度之6,260件,然同期間終結件數並未同步增加,其年度終結比率由95年度之82.01%升至97年度之86.00%後即逐年下降,至104年度已下滑至72.81%,其未結件數則由95年度之1,118件,攀升至104年度之2,152件,為近10年最高。
又查近10年平均每位法官每月辦結件數,自95年度之19.36件略增至104年度之20.32件,工作負荷量並未顯著增加;就平均結案日數(即終結事件中平均1件所需日數)而言,95年度至99年度分別為35.32日、33.50日、29.46日、25.96日、24.02日,雖速度逐年提升,然自100年度起,各年度之平均結案日數轉趨增加,至104年度已增為45.08日,創10年來新高,顯示近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結案速度大幅下降,104年度結案日數更首次超逾年度管考標準(40日)。
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2,635千元,待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提相關提升審結效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20、
106年度司法院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228萬7千元,以及其主管之22個地方法院另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共3億8,101萬1千元。
經查以95年度至104年度各地方法院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收結情形觀之,104年度新收件數近233萬件,較103年度之240萬餘件減少3.27%,而調解事件新收件數,則由95年度之6萬餘件逐年增加至104年度之11萬餘件。又由地方法院辦理民事第一審調解事件終結情形,近年終結件數與新收件數呈同步上升趨勢,104年度之終結件數為11萬餘件,其中調解成立件數由95年度之1萬8,763件增至104年度之4萬1,576件。
近10年各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由95年度之28.66%逐年增至100年度之39.47%,其後則下降為101年度之37.35%、102年度之38.63%、103年度之37.53%及104年度之37.27%,顯示近年調解績效已出現停滯現象,且自102年度起呈現下降之勢。
爰此提案凍結41,011千元,待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有效提高民事調解成立率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21、
106年度司法院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120萬7千元,審計部前曾就司法院於人民觀審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提出審核意見,為免徒耗有限資源及有利制度之建置與遂行,爰建請3,120萬7千元全數減列。
說明:
一、106年度司法院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120萬7千元,其中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2,800萬元,預計用以舉辦座談會、公聽會、製作文宣廣告、刊物、舉辦模擬法庭活動等;另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項下,新增編列人民參與審判網站暨問卷調查系統建置計畫經費85萬元,供更新、擴充現有人民參與審判網站內容並建置問卷調查系統。
二、司法院於101年2月擇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所法院辦理觀審模擬審判,且為應本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院主管所作決議,於103年度增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觀審模擬法庭試辦法院,再於104年度增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辦理。爰目前司法院共指定臺灣士林、嘉義、基隆、高雄、宜蘭及花蓮等6所地方法院試辦模擬法庭。
三、自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以來,對於目前試行之觀審制度,觀審員僅陳述意見未能參與判決,無助司法改革之批評聲浪時有所聞,而針對人民參與審判之模式,各界迭有爭論,且本院委員亦曾提出採行不同模式之法案。因此,就現階段而言,我國究採行觀審制、參審制或陪審制,尚無定論,且審計部前曾就司法院於人民觀審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招致訾議等,提出審核意見,則該院於106年度續編列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相關宣導經費,恐欠妥適,且其自101年度起即增列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所需經費,101年度至105年度合計編列1.25億餘元,截至104年底止,執行數約近7千萬元,金額頗鉅。有鑑於此,為免有限資源無謂浪費,司法院應積極整合各界意見,並於獲得共識後再予以推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1-22、
司法院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自民民國100年起逐步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並陸續選定6所地方法院試辦模擬法庭共53次,包括觀審制、參審制、陪審制;惟以每一試行法院每年經常性運作經費8,882萬餘元估算,每年試辦模擬法庭所需經費已高達5億餘元,卻遲遲未對採行何種制度提出定論。近兩年外界對編列相關試行經費迭有爭論,包括行政院及審計部均多次要求司法院需兼顧政府財政狀況,於推行初期本撙節原則規劃辦理。建請司法院盡速提出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建議方案與執行期程規劃,以期盡早完成立法,落實司法民主化的目標。爰提案106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第一項第四目「刑事審判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分支計畫項下,編列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28,000千元,建議刪除50%,計14,000千元。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1-23、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刑事審判行政」編列31,207千元,其2,800千元係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預計用以舉辦座談會、公聽會、製作文宣廣告、刊物、舉辦模擬法庭活動等。
然自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以來,對於目前試行之觀審制度,觀審員僅陳述意見未能參與判決,無助司法改革之批評聲浪時有所聞,而針對人民參與審判之模式,各界迭有爭論,且本院委員亦曾提出採行不同模式之法案。因此,就現階段而言,我國究採行觀審制、參審制或陪審制,尚無定論,且審計部前曾就司法院於人民觀審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招致訾議等,提出審核意見,如自101年度起即增列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所需經費,101年度至105年度合計編列1.25億餘元,截至104年底止,執行數約近7千萬元,為免有限資源無謂浪費、浪費國家公帑,爰此提案減列2,8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24、
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中的角色與權益,長期以來廣受討論,亦為影響人民對於司法信賴的重要議題。本院於2013年3月20日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中,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被害人之表達意見及溝通之權利,司法院應於6個月內會銜行政院研擬完成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評估報告。」同年4月,本院吳委員宜臻等27人提出「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增訂第九編之一「犯罪被害人之訴訟參加」;並於同月23日就本制度舉行公聽會,會中決議司法院及本部應分別舉辦類似研討會廣納各方意見。司法院並於同年9月13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可行性之探討」公聽會凝聚共識,與會者一致肯認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保障應更加精進、強化;惟就訴訟制度上如何規劃落實,尚待討論。吳委員宜臻所擬具之上開草案,於2015年3月25日本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進行審議,惟該次會議中,司法院與法務部、各委員間並無共識,主席宣告另定期繼續審查,並再無後續。
現行實務中,司法院係以「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條列犯罪被害人、告訴人十二項權利,其中包括:「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權」、「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權」、「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法院閱卷、抄錄權」、「請求法院隔離訊問權」、「證人之費用請求權」、「法院審理中,向法院陳述意見權」、「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權」、「法院判決後,就判決內容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法院判決後,請求檢察官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權」、「協商程序中,就協商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權」、「第一、二審法院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惟此「告知書」之性質,應僅為刑事訴訟法修正前之暫時性配套,而非落實被害人訴訟上權益長久之策。
德國於2015年12月21日通過第三次被害人權利改革法案(Drittes Opferrechtsreformgesetz),對於加強刑事程序中被害人之權益保護,大幅修正第五編「被害人參與訴訟」等數十條條文,並新增第 406i 條至第 406l 條規定,係德國自80年代以來,刑事被害人保護進程中的最新一次重要改革。此外,日本刑事訴訟法與其刑事訴訟規則之第二編第三章第三節,皆亦有「被害者參加」之規定。由此可見外國立法例對於被害人訴訟權益之重視,值得我國參考。
司法院曾於本院第8屆第7會期本委員會第6次會議中,表達對於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之疑慮。憂心若被害人以參加人身分參與訴訟,可能會使被告與其辯護人,必須同時與檢察官、訴訟參加人、訴訟參加代理人進行攻防,恐出現兩造對抗失衡之情形,導致審判預斷,滋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疑慮。就此,本席亦為贊同。惟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害人訴訟權益之保障不足,使其僅具證人之地位,而導致部分人民對於司法之不信賴,亦為事實。此外,許宗力院長於本月1日就職時,亦提出「犯罪被害人」參與訴訟係司法院施政重要項目之一。就此,司法院應儘速參考近年外國與各界之成果與研究意見,以及「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中之各項權益,於不造成被告方武器不平等的情形下,研擬相關制度並修訂刑事訴訟法,以俾強化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上之權益保障。爰凍結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分支計畫業務費1,000千元,司法院應於六個月內進行相關法案研修,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1-25、
蔡總統於2015年8月25日發表之司法改革政策主張中,宣示應貫徹無罪推定及證據法則,推動「起訴狀一本主義」,確認檢察官定位,落實檢察一體、檢察獨立原則,並確立檢察一體原則之法制化,以維持追訴標準之一致性。司法院亦於105年度立法計畫報告中,將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納入修法重點,決議著手重新進行完全之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法制之研究。
本院早於2007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附帶決議案中,明文提及「……應於6年內刑事訴訟制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指明刑事訴訟法修正的核心及方向: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排除預斷、維護公平審判的訴訟核心價值,應儘速修法改採「起訴卷證不併送」機制,同時研議採行證據開示及訴因制度等配套措施,使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確能以適正而公平之程序妥速發現真實,以兼顧社會秩序之維護與基本人權之保障。此後,本院亦有多位委員提出相關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於2012年後著手進行之刑事訴訟法修正,研擬採取「折衷式卷證不併送制度」,惟此折衷式制度隨即引發各界疑慮。例如:司法院自2012年起於各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與會之學者專家多建議配合採取「完全」起訴狀一本制度,避免參與審判之人民產生事先預斷,並得解決法官與參與審判人民間資訊落差問題。此外,於2014年10月2日本委員會「刑事訴訟採行卷證不併送之具體措施及時程規劃推動情形」專題報告會議中,法務部代表亦表明不反對起訴狀一本主義之修法,而是反對司法院所採折衷式、半套式之修法,如要修正希望貫徹完全的起訴狀一本制度。又,司法院於2015年10月20日召開之「刑事訴訟制度」公聽會中,許多學者、律師皆表示應徹底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支持折衷制度者已相對占少數。
綜上,自本院2007年做出應於6年內改採起訴狀一本之附帶決議後,已逾9年。各界當前對於採取「完全起訴狀一本制度」皆有共識,且未來我國刑事訴訟體制即將因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重大變革,司法院應盡快完成起訴狀一本主義精神之刑事訴訟法修正,爰凍結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分支計畫業務費1,000千元,司法院應於六個月內進行相關法案研修,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1-26、
有關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開庭常態化之議題,長久以來多有討論。
最高法院刑事庭部分,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也就是於刑事審判第三審中,進行言詞辯論為例外情形。惟最高法院於2012年11月16日發佈新聞稿,宣告:自2012年12月起,對於刑事二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此外據報載,司法院長與法務部長於本月10日院部會談中,對「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達成共識,可見未來第三審法院判決行言詞辯論之次數將會增加。對此,司法院秘書長表示將進行「言詞辯論規則」之研究;惟最高法院發言人表示,最高法院為法律審而非事實審,若要將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開庭常態化,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本院於審議105年最高法院預算時,曾做出「最高法院應儘速研擬刑事言詞辯論規則」之決議。最高法院亦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書「105度年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詳列該院自101年12月至105年6月之辦理情形,目前則有「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尚在研擬中。惟若未來最高法院將進行言詞辯論開庭常態化,以「要點」規範是否即已足夠?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等相關條文是否應進行配合修正?司法院應再行研議。爰凍結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分支計畫業務費500千元,司法院應於六個月內進行相關法案研修,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1-27、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兩公約施行法經本院98年3月31日完成三讀程序後,於98年4月22日公布,並自98年12月10日施行。
復按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其中主辦機關為司法院者,計有刑事訴訟法第8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3第2項等6案,仍處於研議階段,未能如期完成檢討與修正事宜。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7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司法院卻尚有6案未完成修法,實有未當,爰凍結落實刑事訴訟法新制相關業務推動預算153千元,俟該院至本委員會報告刑事訴訟法修法時程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1-28、
台灣社會民主發展可貴之處,系依正當民意表達之管道以落實國家民主之進步;惟,我國發展民主選舉30多年,卻屢次選舉都有候選人為達政治目的,以賄選手段敗壞選舉風氣,嚴重影響民主法治之健全發展。
參照104年司法院統計年報,地方法院受理「妨害投票罪」108件、涉案665人,545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9人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人數397人;高等法院受理「妨害投票罪」19件、涉案74人,緩刑人數19人,得易科罰金人數47人。實際狀況,犯罪行為人幾乎得易科罰金,或處以緩刑,並無實際懲罰效果。
法院之懲處對賄選犯罪行為人並無有效遏止賄選之風氣,爰此,凍結司法院歲出刑事審判計畫之業務費1,000千元,待司法院針對賄選判決提出檢討報告,並提出遏止賄選風氣之具體方案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1-29、
如今人民參審之制度採擇上,雖已摒除觀審,然在陪審或參審之選擇上,仍有諸多不同意見。不同意見不僅僅是學說意見分歧之爭,更多是源於缺乏國內實證背景資料,以至於討論只能停留在各國立法例之探討及引進、僵持在實行於我國之後各種效果與隱憂的個人臆測。
諸多問題如:引進參審或陪審的成本評估(如為落實法庭有效言詞對質詰問,是否應補充如速記員及相關配備)、一個案件平均耗費的期程多久(影響到參與審判之人民可能須向雇主請假的時日)、預計參與審判每年能消化我國多少案件(案件類型要放寬到哪?死刑或無期徒刑?十年以上?)、倘若不能消化大量案件,認罪協商制度是否足夠協助承接每年龐大的案件量、除持續推動堅實的第一審以外,是否有需要一併改行不對稱上訴等等。
縱然最終制度採擇仍需待未來司改國是會議研討,司法院位貴為五院之一,掌握較多資源及管道得以整合目前實務之情況、反映基層法官對於制度變革之建議及看法,對於我國司法制度如此重大之革新,應肩負起整合各級法院法官與當前模擬法庭試辦經驗之責,做階段性報告,俾提供日後司改國是會議之參考。
爰凍結司法院106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中,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8,000千元,直至司法院對目前模擬法庭試辦狀況做階段性報告,並公開上網,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1-30、
目前人民參審之最終制度採擇尚仍待司改國是會議討論。司改會議既然要揮別過去只限於法律人的模式,期待能不只是法律圈內人艱澀難懂的制度變革,要能更平易地深化到每個民眾,讓司法不再是遙不可及,更貼近民眾需求,則更應當抱持著廣納各界意見的開放態度,將各項資訊公開上網,使有意研究何種型態人民參與審判最適合台灣、實務界應有何種因應措施的各界學者專家,有研究的素材。
司法院應將所有模擬法庭之程序記錄公開上網,從準備程序、選任到審判、評議,各階段都應錄音並委外轉譯,以此方式製作的記錄必須連同模擬案件的卷宗資料全部上網,使人民參與審判這項課題在公共論壇上能得到更深入的討論。
爰凍結司法院106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中,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8,000千元,直至司法院將所有模擬法庭之程序記錄,從準備程序、選任到審判、評議,各階段皆錄音並委外轉譯為書面記錄後,連同模擬案件卷宗資料上網,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1-31、
如今人民參審之制度採擇上,雖已屏除觀審,然在陪審或參審之選擇上,仍有諸多不同意見。不同意見不僅僅是學說意見分歧之爭,更多是源於缺乏國內實證背景資料,以至於討論只能停留在各國立法例之探討及引進、僵持在實行於我國之後各種效果與隱憂的個人臆測。
為使政策之研議能有所本,模擬審判更應發揮其「模擬」、「擬真」之功用,要求司法院:
1.進行模擬審判的法院必須製作相關裁定書、判決書等書類
如關於證據排除與否的裁定(參審及陪審)、判決書(參審)。
司法院迄今進行的模擬,從未讓法官實際製作過裁定書或判決書。然而,書類製作對法官造成的負擔,其實才是決定審判行為與品質的關鍵。當法官開始在模擬審判中製作判決書及裁定書,並且認識到他們必須根據與素人一同評議的結果製作判決書,並且該判決書仍會受到上級審審查,方會開始衍生法官是否會在評議過程中企圖影響民眾的問題,也才能接續來討論法官指示的界線為何。這絕非單純參考外國法例引進即可,亦須我國實務的實踐兩相對照,方有實益。
2.司法院應就參審及陪審的程序進行,根據模擬經驗,嘗試製作標準流程:
開庭並不在我國法律學分或任何司訓所課程,實務上各法庭若有不同,也無從檢討這些異同是否合理。未來參審或陪審之引進,應使參與審判之人民對程序正義有最基本的一致理解;為使所有相關司法從業人員對於制度之變革亦有一致之理解,亦應嘗試就各種審判型態編制基本流程。以陪審而言,法官的審前說明、評議前指示及選任程序的詢問問題,也應該要有參考的範本。以參審而言,法官在選任程序詢問的問題、審判過程中對參審員的指示與說明的界線、評議過程中法官與素人的發言次序、評議的投票規則等等,亦都需要準則。
爰凍結司法院106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中,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8,000千元,直至司法院其後所有模擬法庭皆制定相關裁定書、判決書等書類、並研議妥各項標準流程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周春米 張宏陸
1-32、
司法院自101年開始模擬審判,截至105年8月底,已進行56場。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最終係參審或陪審,亦須待司改國是會議之後方有定論,惟政策之辯論,亦須有充分背景資料為基礎,收斂彼此的爭執點,有效溝通雙方意見不同係源自於哪些對於實務情境的理解不同所致,討論方有實益而不至於流為各說各話的失焦謾罵。
觀諸目前已經試辦的模擬審判,皆為一審事實審,沒有二審、甚至三審的模擬審判。然而倘若引進人民參與審判,以我國目前二審為覆審制,即顯與英美的陪審制不同,要評斷政策的可行性,則司法院應試行模擬二審、乃至三審之法庭,俾利日後討論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否有配合修正之必要。
爰凍結司法院106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中,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8,000千元,直至司法院開始試行模擬二審、三審法庭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觀審 |
參審 |
陪審 |
觀、陪雙主場 |
合計 | |
正團 |
21 |
32 |
2 |
1 |
56 |
影子團 |
13 |
6 |
24 |
0 |
43 |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周春米 張宏陸
1-33、
有鑑於我國刑事審判制度改革方向最終選擇參審抑或陪審尚無定論,仍需待日後司改國是會議研議,在政策定調以前,司法院無相關法源依據統籌要求檢方一同進行模擬,且最終定版之法規亦有相當高之風險與現行模擬適用之規定有所出入;再者,試行模擬案件在簡化後,是否堪可比擬複雜之實際案件,亦有疑慮。
建議在政策定調之前,暫行停止目前模擬法庭之活動。
爰凍結司法院106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中,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28,000千元,直至司改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司法院提出具體經費運用計畫,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1-34、
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第九屆第一會期第24次司法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司法院106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2,000千元,直至司法院會同相關單位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1-35、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兩公約施行法經本院98年3月31日完成三讀程序後,於98年4月22日公布,並自98年12月10日施行。
復按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其中主辦機關為司法院者,計有刑事訴訟法第8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3第2項等6案,仍處於研議階段,未能如期完成檢討與修正事宜。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7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司法院卻尚有6案未完成修法,實有未當,爰凍結落實刑事訴訟法新制相關業務推動預算50千元,俟該院至本委員會報告少年事件處理修法時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1-36、
《家事事件法》第23條明定強制調解原則,多數案件須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方得進入訴訟,因而家事案件處理之品質有賴家事調解制度之完善;《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明定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等,並於第30條規定每年定期評核,檢視委員是否適任。惟各法院調解委員執行職務,仍有疲勞調解、缺乏性別平權意識或強勢調解等情況,而當事人未能獲得申訴相關資訊,或因目前記名申訴之方式而不敢提出申訴,至於法院收到申訴,或查無民眾申訴情事,或甚至未加調查即予以樣板回覆,均顯示目前申訴調查方式有所缺漏。前述情事導致實務現場調解委員之不適任情況所在多有,每年經評鑑不適任者卻寥寥可數,無法引導良好的家事調解環境,對家事案件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
為落實《家事事件法》及《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之精神,凍結106年度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之經費1,000千元,待司法院確實檢討家事調解委員評核機制,修正記名之申訴方式,增加調解過程錄音以便事後調查了解調解現場狀況,並提出促請各法院落實及強化家事調解委員評核及退場機制之具體措施,提出報告予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1-37、
司法院近年陸續推動改革,為檢視改革成效,也多次辦理相關民意調查。據該院104年度「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的比率48.5%,高於信任比率44%。另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3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指出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比率為74.3%;104年的報告更顯示,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持續上昇7%,已高達84.6%。司法院應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法官法相關規範,提升司法公信力及回應國人對法官的期待,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爰提案將106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第一項第七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計畫編列之14,969千元,刪除30%,計4,490千元。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1-38、
法官評鑑乃監督法官是否需要接受懲戒最重要的依據。為了讓法官評鑑機制更為健全,以降低出現恐龍法官或是暴走法官的機率,法務部應該主動納入外界相關專業人士、專家學者參與評鑑,而且給予比例保障,以透過外部介入力量強化法官評鑑功能。另外,法務部也應增加與當事法官交互詰問的次數,讓有爭議的法官能夠獲得客觀的評鑑結果,使評鑑制度能發揮更好的功能。爰提案將106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第一項第七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計畫編列14,969千元,刪除20%,計2,993千元。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1-39、
按法官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據司法院表示,第一次辦理法官評核作業係於103年7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止,依法第二次法官全面評核應於民國106年啟動。
第一次法官全面評核之作業方式主要為郵寄問卷回傳及線上評核,惟查其評核結果,受評核案件數為75,215件,回收數僅10,429件,回收率13.87%;評核人(含當事人、告訴人、訴訟代理人等)共226,823人,回收數12,947人,回收率5.71%。其評核成果之可信度如何顯有疑慮,亦無法成為司法院依本法第31條第2項將有應付個案評鑑事由之法官移付評鑑之有力依據。
爰此凍結106年度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費用1,000千元,待司法院就進行法官全面評核之效率與可信度進行檢討,以書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張宏陸
1-40、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4,969千元,主要為編列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經費1,293萬8千元,期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等。
依據近期官方、學界及平面媒體相關民意調查資料或報導,均顯示民眾對於司法公信力之觀感欠佳,如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5年2月23日發布之「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高達84.6%比率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與該中心103年全年度調查結果相較(不信任比率為74.3%),民眾對於法官之不信任度更上升10.3個百分點;天下雜誌105年5月「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結果,最不被信任對象之首為法官,不信任度高達65.4%,且法官信任度吊車尾(28.4%),而人民對司法體系亦展現高度不信任,信任度僅25.9%。
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待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法官法或相關規範及推動司法改革之目標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德福
連署人:許淑華
1-41、
截至去年6月為止,不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居民,在台的外籍人士約有77萬,司法院統計104年各級法院涉外案件總數已近萬件,其中使用通譯人員之涉外案件數超過六千件,顯示我國司法通譯人才之需求。目前通譯教育訓練之立意良好,但法律專有名詞及相關規定受限於上課時數,無法全盤介紹,多數特約通譯非法律專業背景,即使經過通譯培訓課程後,對相關名詞亦未必通曉,亟待有效之工具協助其於法庭上順利完成通譯工作,保障當事人應訴權利。爰凍結106年度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2,000千元,待司法院參考國內外通譯經驗,規劃推動法庭通譯用語手冊編纂計畫,提出報告予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1-42、
截至去年6月為止,不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居民,在台的外籍人士約有77萬,司法院統計104年各級法院涉外案件總數已近萬件,其中使用通譯人員之涉外案件數超過六千件,顯示我國司法通譯人才之需求,目前司法院規劃之特約通譯培訓內容以法律常識及審判程序為重,然對於法律專有名詞等介紹卻僅一語帶過,特約通譯經培訓後未必具備良善之司法通譯能力,亟待針對特約通譯規劃進階培訓課程,以及運用國內既有教學資源,培育司法通譯人才。爰凍結106年度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2,000千元,待司法院增辦特約通譯備選人進階研習,並研商與教育部合作,於各大專院校法律系及外語系規劃推動司法通譯人才培訓之課程、培訓計畫或學程,提出報告予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1-43、
司法院106年度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計畫項下,編列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經費1,293萬8千元,期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等。經查,近期官方、學界及平面媒體之民意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遠高於信任比率,顯示司法公信力不佳,與國人之期待落差亦甚大,司法院允應妥謀檢討法官法等相關規範與推動成效,俾達成健全法官制度及確保人民受公正審判之立法目的。爰此,建議該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司法院檢討法官法等相關規範與推動成效,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項目 |
調查結果或評論 |
時點及來源 | |
官方 |
司法院 |
民眾對法官表示不信任比率為48.5% |
104年10月編印之104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 |
學界 |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 |
84.6%民眾質疑法官之公平公正性 |
105年2月23日發布之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 |
平面媒體 |
天下雜誌 |
‧法官信任度吊車尾 ‧對法官不信任度達65.4% |
105年5月25日第598期 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 |
今周刊 |
‧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度加劇 ‧逾7成不相信有公正判決 |
105年6月27日第1018期 封面故事「失衡的正義」 |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郭正亮
1-44、
針對106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8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原列2億7,440萬元,鑑於該項預算為辦理「司法院、三終審法院及台高院院本部及刑事庭遷建華山司法園區工程計畫」(總經費逾91億餘元,分8年辦理,本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然經查,近年司法機關規劃辦理擴遷建計畫所需經費總計已高達上百億元,惟預算之執行仍有欠周妥。加以,行政院於106年度對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針對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有提出建議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之意見;為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益,咸認為實為可行之提議。
爰此,為經濟有效運用機關辦公室空間,針對是項預算建議凍結1/10,俟司法院重新檢討及評估「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與新北司法園區計畫整併,並提出完備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正亮 段宜康 周春米
1-45、
司法院106年度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工作計畫項下之「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編列2億7,400萬元;智慧財產權法院106年度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工作計畫項下之「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編列27億5,485萬9千元;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工作計畫項下之「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編列7億454萬元;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共計預算達37億餘元,該等資本計畫於未來年度尚需逾百億元經費,金額甚為龐鉅。經查,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已提出新北司法園區計畫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106年度續編土地購置預算建議配合調減等意見。復查近年司法機關辦理類此計畫之執行進度迭有落後情事,且104年度整體執行率更為近4年新低,審計部對其重大資本計畫亦屢提出執行率偏低之審核意見。且近年司法院及所屬曾有耗資購置土地後閒置未有效利用,抑或編列土地購置預算後,再辦理註銷等情事,造成預算資源閒置。爰此,為期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及節省公帑,建議前述各院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司法院參採行政院加註意見重新檢討新北司法園區計畫,審慎評估計畫整併之可行性,以強化執行與管控能力俾依規劃如期如質完成,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06年度司法機關編列擴遷建計畫之繼續經費概況表 | |||
機關別 |
計畫名稱 |
截至105年度 已編列預算數 |
106年度 預算案數 |
司法院 |
司法院、三終審法院、臺高院院本部及刑事庭遷建華山司法園區工程計畫 |
230,540 |
274,400 |
智慧財產法院 |
新北司法園區土地購置計畫 |
3,000,000 |
2,754,859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計畫 |
1,527,337 |
704,540 |
合計 |
- |
4,757,877 |
3,733,799 |
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及各該法院單位預算(案)書。
100年度至104年度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與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設計畫 預算執行率比較表 | |||||
項 目 |
各年度預算執行率 |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
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 |
31.16% |
63.89% |
74.91% |
81.61% |
52.78%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經列管之公共建設計畫 |
92.15% |
93.73% |
95.34% |
95.71% |
93.82% |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3月出版之統計要覽。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1-46、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274,400千元,主要為進行司法院之司法院、三終審法院、臺高院院本部及刑事庭遷建華山司法園區工程計畫。
檢視該計畫,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之期程少則4年、多則長達10餘年,且僅106年度即編列37億4,125萬3千元,預計未來年度尚需上百億元經費,金額甚為龐鉅,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又按100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行政院皆對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加註意見,對於其辦公廳舍遷建計畫均提出「所需經費龐大,請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意見。至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針對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106年度續編預算建議配合調減等意見。
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待司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院加註意見重新檢討,並審慎評估計畫內容整併之可行性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A、主決議
依法官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可連晉二級,然因晉至法官俸表最高俸級一級之年限縮短(至20年),日後將無級可晉,自無從產生獎勵表現良好法官之效果,不符激勵原則。又按職務評定制度施行迄今已逾4年,經洽銓敘部提供符合晉二級條件之法官人數資料,共高達1,053位,亦即於105年度有逾半數法官可連晉二級,顯未盡合理,且依銓敘部之公務人員專案考績銓敘審定結果統計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中央政府公務人員晉二級(一次記兩大功)人數分別僅36人、11人及27人,二者人數差距實過於懸殊。
復以前揭近年實際職務評定比率資料觀之,每年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逾97%,以此推估,未能採計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者係屬少數,恐易形成常態現象,有過於優厚之嫌,有鑑於此,司法院應於一個月內檢討與研議連晉二級之規範,並向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B、主決議
鑒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執行出國考察計畫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規定:「二、為發揮出國考察之效益,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編列出國考察計畫預算前,應上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參酌各機關歷年出國考察計畫執行情形一覽表,規劃出國考察地點及項目,避免同一考察項目於3年內重覆至同一國家(或地區)進行考察。」惟經查司法院於102年前往日本考察裁判員制度花費約87萬元,103年亦派員前往日本考察同一制度花費約95萬,105年也編列66萬元前往日本考察裁判員制度實務運作計畫。4年內3次前往同一地區考察相同制度,似難認司法院確有審酌出國考察之必要性。爰此,本會要求司法院應切實評估出國必要性,於3個月內向本會提出106年度出國考察必要性之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1-C、主決議
有鑑於社會對司法公信力觀感不佳,對司法判決高度不信任,各界認為考試分發法官平均錄取年齡過輕(25歲),缺乏社會歷練,致使判決不符社會普遍期待,故本院於100年審議法官法時通過附帶決議,考試進用法官比率應從八成逐年降低至兩成以下,並透過檢察官、律師、學者轉任等方式,提高多元進用比率。然自100年至今,多元進用人數逐年降低,而106年至108年暫定考試進用法官人數卻逐年遞增,未來多元進用法官比率恐有下滑之可能。綜上,爰建請司法院依照本院附帶決議,重新檢討法官多元進用執行成效,回應各界對司法改革之期待。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連署人:段宜康
1-D、主決議
106年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於「一般行政」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項下,共編列869萬7千元,係對現職員工或選送派員赴國內及赴國外學校進修所需補貼之教育費用。
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各機關(構)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對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公務人員之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出國期間生活費、交通費、保險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等,酌予補助。是以,各機關對員工進修之補助尚非法定義務,需「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
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困窘,各機關當本緊縮原則檢討經常支出,且對於公務人員之補助項目及範圍,尤應審慎評估,政府對員工之進修補助尚非法定義務,早年為增進公務人員之學習意願,而對自行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之員工予以補助,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社會學習氛圍改變、公務人員教育程度提升,考量當前政府財政能力,繼續提供補助恐非合宜,允宜審視經費狀況,
爰請司法院針對國內外進修補助之績效、合宜性,至本委員會進行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1-E、主決議
我國法官之產生,為了讓具社會經驗之法律人進入法官職業,以強化社會公平正義之實踐,除《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亦提供遴選之管道,讓有志成為法官之法律人,得以先由其他法律相關職業後再依遴選管道,遴選為法官。
按《法官法》第七條第二項之遴選委員產生,考試院代表二任、法官代表六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現行機制中遴選委員多以法律相關職業為主,非法律人僅能從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爭取,且院長相對權力掌握學者及社會人士之遴聘,有失其公平性之疑慮。
現行機制非但缺乏多元專長參與委員會,且遴選委員產生方式欠缺民主機制的參與,爰請司法院針對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分配及產生,進行檢討,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1-F、主決議
我國法官產生方式係依《法官法》第二章「法官之任用」規定,經由司法特考及訓練後分發任用,或是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轉任法官。
司法院自95年度至99年度進用法官人數共計333人,其中以考試分發人數248人占75%為最多,且近5年(100年度至104年度)進用法官人數共計445人,仍以考試分發326人、約占73%為最高,顯示我國法官人力來源,向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
101年度至104年度多元進用轉任法官人數未及三成,101年度至104年度由多元進用管道轉任法官人數分別為35人、23人、20人及18人,呈現逐年下降趨勢,約占同期間實際任用法官總人數329人之29.18%;其中多以檢察官轉任居多,律師轉任者少,無學者轉任。
參照外國法官產生方式,較指標性進步人權國家,如:美國、英國,多以選舉或遴選方式產生,設立篩選法官品德之管道,鮮少有依考試訓練即產生法官的狀況,此機制亦是遭批判奶嘴法官、娃娃法官之主要原因。
且按100年6月14日本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時,同時通過與法官考試進用比例相關附帶決議乙項:「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爰請司法院提出改善報告,檢討法官產生之方式,強化法官道德品行篩選門檻,以達成吸納優秀人才及提升人民對法官裁判信賴之目的。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1-G、主決議
司法院於95年開始執行「科技法庭」計畫,希望透過各法院科技法庭之建置,可望藉由法庭之實物提示機、投影機及電腦等設備,即時提示各項卷證資料,使審判過程更加透明及順暢,加速審判流程、提升司法透明度,以達成科技法庭之目標。
經查,截至105年6月底止,各法院「刑事科技法庭」與「民事科技法庭」含數位錄音設備之建置間數分別計288間、154間,占總法庭數之比率分別達90%、81.91%,惟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均未及四成,顯示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審理刑事與民事案件之比率仍有待提升。
執業律師對於閱卷皆有共同的困擾,對於未有電子卷證之案件總要一頁一頁影印,一方面耗時,另一方面造成資源損耗,各地區法院尚未能落實電子卷之運用,科技法庭有助於及時提示各項卷證資料之功能。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提升科技法庭及電子卷證之運用比率,以提升法院及辯護人處理案件之效率。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1-H、主決議
司法院刻正推動「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並已完成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之民事及刑事庭科技法庭之建置,106年度編列第四期計畫經費約9,639,000元,預計建置數位卷證科技法庭並採購相關電腦主機。惟經查104年度各機關運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之比例佔總開庭數分別為:刑事案件10.62%、民事案件5.46%,105年度統計至6月底,分別為:刑事案件36.75%、民事案件21.98%,其使用比例雖有上升惟仍屬偏低。
建置科技法庭目的在於讓法庭更公開、更便利並使各方得透過相關設備詳實進行訴訟程序以減少訴訟紛爭,司法院應確實落實使用科技法庭。爰此,本會要求司法院應研擬提升科技法庭使用比例並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提升運用比例之方案向本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1-I、主決議
司法院為廣泛運用實務提示系統及相關電腦影音錄製功能,透過於法庭建置大型投影設備,讓審、檢、辯三方及當事人能經由投影機提示各項證據資料,達成科技法庭爭點聚焦、加速審判流程、提升司法透明度之目標,於民國101年至104年度辦理「第二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計畫經費7,554萬餘元。
目前各法院已完成362間科技法庭,為配合使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之需要,陸續使用、製作數位卷證。根據審計部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之查核情形,目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使用率最高。惟其他諸如彰化地方法院運用科技法院之審理情形,刑事案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3790%,民事事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0084%;台南地方法院之刑事案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4527%,民事事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009%,運用度仍待加強。
綜上,司法院耗資大筆經費於各法院逐步建置科技庭,以達加速審判流程及提升司透明度之目的,惟許多法院運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之比率仍待提升,爰要求司法院針對上開情形加以改善,積極推動各法院運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1-J、主決議
大法官的提名,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之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然依據此次施行大法官同意權後,符合上述第二款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之大法官資格相當鮮少,大部分集中於第四款及第五款,在釋憲時恐怕無法有足夠實務或經驗作為參考,有鑑於此,司法院應於一個月內,以多元兼重的精神,研議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之大法官資格規定,並向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K、主決議
司法院106年度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228萬7千元;其主管之22個地方法院另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共3億8,101萬1千元。經查:各法院自95年起積極推動調解制度,司法院亦已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擴大強制調解及移付調解之適用範圍,並將調解成立,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或裁判費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同時新增第二審得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等規定。然近年法院辦理民事調解績效略呈下降之勢,推動調解制度及提高調解案件成立率,可發揮息訟止紛之功能,並節省當事人與法院之勞力、費用及時間,進而提升裁判品質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爰建議司法院允宜積極推動與強化相關措施,以提高調解成立率,俾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及紓減訟源,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95年度至104年度各地方法院民事調解事件收結情形彙總表 | ||||||
年度 |
民事事件 新收件數 |
調解事件 新收件數 |
民事第一審調解事件 | |||
終結件數 |
調解成立 件數 |
調解不 成立件數 |
調解成立占終結件數比率(/) | |||
95 |
2,511,314 |
66,970 |
65,476 |
18,763 |
25,320 |
28.66% |
96 |
2,663,828 |
81,624 |
80,505 |
24,320 |
32,301 |
30.21% |
97 |
2,483,144 |
78,391 |
78,260 |
24,457 |
29,031 |
31.25% |
98 |
2,285,985 |
81,481 |
81,265 |
28,562 |
29,919 |
35.15% |
99 |
2,221,940 |
81,479 |
82,572 |
30,587 |
30,820 |
37.04% |
100 |
2,250,205 |
83,034 |
82,190 |
32,442 |
28,234 |
39.47% |
101 |
2,425,822 |
97,563 |
95,085 |
35,513 |
33,511 |
37.35% |
102 |
2,400,576 |
101,518 |
101,472 |
39,197 |
36,406 |
38.63% |
103 |
2,405,810 |
110,085 |
109,037 |
40,920 |
40,814 |
37.53% |
104 |
2,327,093 |
113,245 |
111,562 |
41,576 |
40,990 |
37.27% |
1.資料來源,整理自104年司法統計年報。
2.表內民事第一審調解事件終結件數係調解成立、調解不成立、駁回、撤回及其他件數之合計數。
1-L、主決議:
有鑒於提升裁判品質與效率,貫徹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為司法院重要施政項目之一。惟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近年新收件數持續攀升,然同期間終結件數並未同步增加,至104年度之未結件數已達近10年新高,且結案日數首次超逾年度管考標準。爰此,建請司法院應積極督促相關法院檢討辦理訴訟案件落後管考標準之原因,積極研謀改善措施,以強化及提升審結效能。
說明:
一、司法院為考核所屬法院年度執行審判業務績效,經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法院執行審判業務管考標準。近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結案速度之管考標準皆訂為40日,然經追蹤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審判業務執行結果顯示,改變管考標準及採行之改善措施,尚無法有效改善該等法院結案速度落後情形。
二、106年度最高法院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259萬元。經查最高法院民事事件新收件數由95年度之4,569件增至104年度之6,260件,然同期間終結件數並未同步增加,其年度終結比率由97年度之86.00%後下滑至104年度之72.81%,其104年度之未結件數達2,152件,為近10年最高。另由法官工作負荷及結案速度以觀,平均每位法官每月辦結件數自95年度之19.36件略增至104年度之20.32件,工作負荷量並未顯著增加;就平均結案日數而言,至104年度已增至45.08日,創10年來新高,顯示近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結案速度大幅下降。此外,截至105年9月之未結件數3,141件,終結比率僅55.85%,與去年同期(104年9月之未結件數2,132件,終結比率僅67.00%)比較,顯示其裁判績效未升反降,亟待強化及提升審結效能。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1-M、主決議
司法院為考核各級法院執行審判業務績效,訂定各級法院辦案列管事項及管考標準,近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結案速度之管考標準皆訂為40日。
以近95-104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收結情形觀之,新收件數由95年度之4,569件增至104年度之6,260件;就平均結案日數而言,自100年度平均結案日數24.84天、101年度:26.07天、102年度:31.78天、103年度:39.69天,104年度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平均結案日數45.08天,為近10年新高,且未結案件數達2152件,首次超逾年度管考標準。
爰請司法院針對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審理效率逐年下降之情形提出檢討報告,並擬定改善措施。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1-N、主決議
我國司法審判體制係採三級三審制,「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審及二審係採所謂「事實審」,法院需處理案件之實體,依照當事人之言詞辯論判決;第三審為法律審,基本上不介入案件之事實認定,僅就第一審及第二審之法院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並負責統一重要法律見解。
對於訴訟當事人,可於一、二審進行言詞辯論,當事人及辯護人可於訴訟中爭執案件之疑慮,惟案件上訴至第三審時,僅能交由最高法院法官判決,且當事人無公開資訊可查閱,僅能接受其判決結果。
第三審案件,僅依最高法院法官之見解做出決定,且討論過程無對外公開,最高法院之封閉體系恐加深人民對司法之不信任。
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在先進國家早就習以為常,在我國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的阻隔,對於法律審性質有錯誤認知,對於法律爭點應廣納各界法律人進行辯論。爰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針對最高法院建立「常態性辯論庭」之可行性做出評估報告,並研擬法律審之言詞辯論規則之建議。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1-O、主決議
本院於2015年1月23日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關於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規定。過去實務判例對於聲請再審創設出「新規性」及「確實性」要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故修正上開條文第1項第6款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增訂第3項對於第1項第6款「新事實及新證據」之定義,應包含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希望透過再審門檻的放寬,保障憲法上人民依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基本權利。
惟查,上開條文修正後,2015年通過再審聲請之數量並無明顯增加。2015年地方法院刑事聲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聲請數量共463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共431件),較2014年新增37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增加40件),惟最後「開始再審」之件數為14件,較2014年之10件僅多4件;被駁回之件數則高達438件,較2014年增加32件。此外,2015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聲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聲請數量為1,245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共1,223件),較2014年新增23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增加21件),惟最後「開始再審」之件數,與2014年同為9件;被駁回之件數則高達1,228件,較2014年增加19件。由此可知,再審相關條文於2015年1月23日修正後,開始再審之數並無明顯增加。
此外,開始再審後「更為審判」之數量亦無明顯增加。2015年地方法院刑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更為審判為9件,僅較2014年多1件。2015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更為審判僅為4件,較2014年少了5件。
綜合上述,聲請再審之要件於2015修正後,門檻雖已放寬,惟實際開啟再審、最後更為審判之案件量並無明顯變化。為釐清修法成效不彰之原因,爰要求司法院針對上開問題進行分析,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1-P、主決議
司法院106年度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120萬7千元;其主管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9個法院另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案件業務所需經費共3億2,253萬6千元。經查:司法院於94年成立「法院審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諮詢小組」,延聘金融領域專家為諮詢委員,支援法院妥速審結金融案件,擴大司法事務官職掌範圍及引進財稅金融專業人才,輔助法官審理重大金融犯罪等專業案件。102年度至104年度各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540件,占比近三成。爰建議司法院允宜繼續督導各級法院提升重大金融案件之審判效能,加強法官審理金融案件之專業化,期落實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1-Q、主決議
鑒於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精神慰撫金判定因個案複雜程度不同難以訂定統一標準,僅得交由個案法官斟酌情事後定之,為追求更公平之基準,司法院應透過統計實務個案裁判的結果,累積更多相關案件樣本數後,進一步分析作為慰撫金計算的基準。
司法院103年即開放刑事案件量刑資訊系統供律師、檢察官及當事人參考使用,精神慰撫金案件亦應建置相關系統對外公開查詢供民眾及律師參考,同時法院亦可參考該資訊行使裁量權,以期達成較為妥適的結果。爰此,本會要求司法院應就各精神慰撫金案件判決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建置相關系統供民眾、律師及法院參考。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1-R、主決議
有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可否得從程序中獲知卷證資訊一事;大法官會議於2016.4.29公佈釋字737號,大法官會議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第101條第3項規定限制辯護人之閱卷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意旨;但仍保留,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
司法程序應保障當事人雙方之權益,方能彰顯其司法正義;刑事訴訟法為司法院之主管機關,爰請司法院針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之閱卷權提出檢討報告及修法建議,並針對「限制或禁止閱卷」之狀況訂定其認定程序。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1-S、主決議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採用所謂「起訴卷證併送主義」,亦即檢察官起訴時必須將「卷宗」、「證物」一併送交至法院,法官得以在開庭前閱覽卷宗了解案情,法官能在開庭時掌握案情,掌握刑事審判程序進行。
惟,卷證併送機制恐會造成司法審判公正漏洞,檢察官所提供之卷證資料,同時也會呈現檢察官單方面之主觀立場,再加上法官開庭前閱卷,易造成法官對犯罪嫌疑人有預斷心態,難以維持其法官之公正心證。
參照美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起訴時僅移送一本起訴書,不得附帶使法官事前產生預斷之證據資料,甚至也不會在起訴書中記載被告人的前科、學歷、經歷、性格以及犯罪動機和目的等情況,以保證法官的中立以及法庭審訊時的對抗性和實質性。
為強化司法審判制度之公正,爰請司法院於司改國是會議後,提出於我國起訴狀一本主義落實之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1-T、主決議
司法院為辦理聘任、考核家事調解員等事項,於民國101年5月2日發布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此外,為加強法院家事調解功能,促使家事調解程序妥適進行,以及回應各界對家事調解制度提出加強家事調解委員性別平權、尊重多元文化觀念之訓練、暢通申訴管道等建議,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修正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據該司法院統計,辦理家事業務之21家法院自民國101年家事事件法施行以來,至104年12月底,計有7家法院受理民眾申訴家事調解委員,合計22件,受理結果,查無申訴情事19件,經個案評核3件,口頭告誡2件,解任1件。
司法院雖已建立民眾申訴家事調解委員及不適任委員之退場機制,惟根據審計部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之查核情形,有部分法院仍未依規定於家事調解室、訴訟輔導科等適當處所放置調解程序簡介及申訴處理流程;已放置者,則有未放置於家事調解室之情形,不利當事人於調解可即時獲取相關資訊。
此外,尚有部分法院並未依規定定期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評鑑之情事。司法院為回應外界對於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鑑或定期評鑑,因參與之人員多無外部委員致無法從多元觀點執行調解業務之質疑,曾函請相關法院邀請具有性別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社工、心理或其他專家學者參與。惟查,目前僅有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另訂家事調解委員評核及評鑑要點,並於辦理定期評鑑及個案核時,邀請至少一名外部委員參與,其餘法院則未依函示辦理。
綜上,家事事件法自民國101年施行以來已逾五年,仍有不適任家事調解員退場機制、調解委員評鑑辦理等問題仍待解決,爰要求司法院針對上開情形積極改善,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1-U、主決議
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的規範,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備通譯協助之。
面對我國在台新住民及移工人數日增、已破百萬人之際,對於新住民或移工等未能通曉國語之族群(甚或是國內原住民)及數量遽增之涉外案件,卻未能提供足額並兼備司法專業之通譯人員,缺乏整體的通譯政策,除了造成司法程序當中難以建立使用通譯的法理判準外,僅依賴人員經驗判斷,對案件當事人之權益亦有所損害。
鑑於面對涉外案件,司法通譯制度之完善應亦為展現我國訴訟體制良窳的關鍵之一,加以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未來必將和東南亞國家有更密切之互動;爰此,有鑑於我國司法通譯案件數量逐年攀升中,卻缺乏整合性的通譯政策,為符合人民對人權保障之期待,建請司法院應積極主動會同相關機關,加強辦理通譯人才資料庫,徹底檢討現行司法通譯制度問題,以保障各族群在司法上的權益,展現對多元族群的尊重包容及人權的保障。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1-V、主決議
刑事司法活動係由審、檢、辯三方所構成。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偵查、追訴犯罪,並擔任公訴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督促刑事司法符合程序及實體正義,以求保障人權;法官斟酌證據,認定事實,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三方角色鼎足而立,缺一不可。
民國21年所制定「法院組織法」,將各級法院及各級地檢署納入規範,直至民國69年施行審檢分棣。惟「審檢分隸」後,並未依檢察體系之特質,訂立檢察機關之專屬法規,致使分屬行政、司法兩院之檢察署、法院等兩機關,仍同規範於法院組織法。為明確定位而賦予不同角色及功能之必要,故應有其他法律另定檢察機關組織之法例,如:「檢察署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係屬司法院所主管,爰請司法院偕同法務部,於司改國是會議後,針對法官、檢察體系獨立運作之組織改造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1-W、主決議
鑒於法官法施行至今僅於103年辦理過一次全面評核,該次評核計有1,055位法官評為極佳,49位法官被評核為待改進或亟待改進,惟因回收率僅13.877%,僅提供各級法院參考,未發揮實質監督效果。又法官法規定每3年至少應完成一次全面評核,目前司法院規劃於106年進行第二次全面評核作業,亦即採行法規規定之最低標準辦理,恐難以達成提升整體司法品質之目的。
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的〈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有84.6%的台灣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為提升人民對司法機關信任度並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之期待,司法院應檢討加強全面評核機制並切實參考評核結果以淘汰不適任之法官。爰此,本會要求司法院應每年進行全面評核並通盤檢討全面評核制度提出改善及精進作為後向本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1-X、
鑑於近年國人對於法官信任度不高,司法公信力持續低落,然於法官法施行後,近4年度法官職務評定之實際運作結果,評定相當考績考列甲等比率高達98%,恐流於形式,且連續4年評定良好連晉二級之法官人數逾千人,易使所定之獎金及晉級制度轉變成常態性給與;依據司法院首度辦理法官全面評核作業之結果,亦有欠缺參考性之疑慮,均不利發揮監督功能,難以達成提升整體司法品質之立法目的,要求司法院應落實檢討改進相關制度之運作缺失,俾以有效之監督機制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
說明:
一、依銓敘部提供法官法施行前後之法官考績案及職務評定案銓敘審定資料,98年度至100年度法官考績考列甲等比率介於89.83%至89.99%間、乙等比率介於9.90%至10.11%間、考列丙等比率均低於1%且無考列丁等者。而法官法施行後,101年度至104年度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在97%以上、未達良好比率僅介於1.74%至2.66%間。
二、復以前揭近年實際職務評定比率資料觀之,每年法官職務評定良好比率均逾97%,以此推估,未能採計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者係屬少數,恐易形成常態現象,並有過於優厚之嫌,實應併同法官職務評定之實際運作結果,檢討研修連晉二級之規範。
三、據司法院最近期公布之「104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其中關於民眾對於法官表示信任程度之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比率為44.0%,雖較103年度上升0.6個百分點,惟不信任比率為48.5%,仍高於信任比率。又依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5年2月23日發布之「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高達84.6%比率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與該中心103年全年度調查結果相較(不信任比率為74.3%),民眾對於法官之不信任度更上升10.3個百分點,顯示民眾對司法公信力之觀感仍不佳。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1-Y、主決議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故行政院對司法概算並無刪減權限,僅得加註意見。基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惟鑑於近年來,為編列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行政院對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皆多有加註相關意見,尤以對其辦公廳舍遷建計畫概算,年年均提出「所需經費龐大,請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意見;連審計部對司法院主管資本計畫預算執行成效偏低等情事,亦皆連年提出審核意見。準此,基於國家財政困難之際,為節省公帑開支,建請司法院共體時艱,於未來年度預算編列時,尊重行政院對司法概算之加註意見,配合調減。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1-Z、主決議
有鑑於司法院主管資本計畫預算,僅106年度即編列37億元,未來年度尚需102億元,金額過於龐鉅,政府財政負擔沉重。經查,行政院對司法院司法概算加註之意見指出,多項計畫經費皆有所高估,且行政院建議新北司法園區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一案,實為可行之提議。復以近年司法院及所屬曾耗資購置土地,卻閒置未有效利用之情事,且100年度至104年度司法院13項括遷建計畫執行率過低,104年執行率更僅有52.78%。綜上,爰建請司法院參採行政院加註意見,參採行政院意見重新檢討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及評估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整併之可行性,並重新檢討所主管各項擴遷建等資本計畫,審慎規劃,節省公帑。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1-甲、主決議
有鑑於近年司法院及所屬曾耗資購置土地,卻閒置未有效利用,復有編列土地購置預算後,再辦理註銷等情事,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配合遷建辦公廳舍,於98年間耗資近1.5億元購置土地,係預計於105年度提出增建第二辦公室計畫,惟截至105年8月底止,該土地僅為綠化使用,後續辦公廳舍增建計畫亦尚未經核定,該土地取得迄今已逾6年,卻仍閒置未積極運用,響土地使用效能。又司法院前曾辦理籌建智慧財產法院辦公廳舍土地購置計畫,計畫總經費達13億3,600萬元,於95至97年間編列預算計6億元,因行政院未核定林口相關用地整體規劃方案,致無法辦理土地撥用,續予保留至101年度,嗣後基於預算執行效率,且已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保留期限,司法院爰於101年度全數辦理註銷,除造成預算資源閒置外,亦恐排擠其他重要施政與司法資源之配置。
綜上,106年度司法院主管共編列4項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預算達37億餘元,該等資本計畫於未來年度尚需逾百億元經費,金額甚為龐鉅;衡酌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已提出新北司法園區計畫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106年度續編土地購置預算建議配合調減等意見,復以近年司法院及所屬曾有耗資購置土地後閒置未有效利用,抑或編列土地購置預算後,再辦理註銷等情事,造成預算資源閒置。
爰此,要求司法院應參採行政院加註意見重新檢討新北司法園區計畫,審慎評估計畫整併之可行性,期有效運用司法資源之及節省公帑。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江永昌
1-乙、主決議
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已提出新北司法園區(遷建其所屬智慧財產法院等)計畫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106年度續編土地購置預算建議配合調減等意見。又司法院前曾辦理籌建智慧財產法院辦公廳舍土地購置計畫,計畫總經費達13億3,600萬元,於95至97年間編列預算計6億元,因行政院未核定林口相關用地整體規劃方案,致無法辦理土地撥用,續予保留至101年度,嗣後基於預算執行效率,且已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保留期限,司法院爰於101年度全數辦理註銷,除造成預算資源閒置外,亦恐排擠其他重要施政與司法資源之配置。有鑑於此,新竹縣近期已完成新建司法大樓,為配合新竹科學園區、生醫園區對於智慧財產等相關法律專業需求,建請司法院將籌建智慧財產法院辦公廳舍遷往至新竹縣,並於一個月內將研議結果提供書面報告給提案委員與本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丙、主決議
【解決最高法院裁判見解歧異之問題】
最高法院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其中極為重要之功能即在統一各級法院之法律見解,避免裁判歧異,使人民之訴訟不因分案繫屬於不同庭即產生不同法律見解之適用結果,使判決具有可預見性,以昭法院之公信。其裁判應具有引導下級審、確保法律適用一致、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
現行所採行之決議制度,雖係由全體法官參與討論所作成,具取得多數見解之民主正當性基礎,惟決議非裁判權之作用,亦易招致權責不符之質疑;而從實際效用以觀,我國最高法院各庭間仍時有不同之歧異見解。
爰請司法院及最高法院檢討裁判見解歧異之現況,檢視現行決議制度之問題,參考過去曾被提出之解決方案(如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德、日法例之大法庭制度),於三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2-1、
有關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開庭常態化之議題,長久以來多有討論。
最高法院民事庭部分,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也就是於民事審判第三審中,以進行言詞辯論應為原則。本院於審議105年最高法院預算時,曾做出「最高法院應儘速研擬民事言詞辯論規則」之決議。最高法院亦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書「105度年辦理情形報告表」(第54頁)中,詳列該院自101年12月至105年6月之辦理情形,目前則有「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尚在研擬中。
就此,司法院應儘速完成上開要點之制定,以符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三審應行言詞辯論」之精神,保障當事人於公開法庭言詞辯論權利,並發揮法律審功能,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爰凍結最高法院「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500千元,最高法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完成「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2-A、主決議
鑒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惟依現行最高法院統計資料(101年至105年9月)民事庭開庭次數僅有14次,開庭比例極低,顯示例外吞噬原則之現象。
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惟刑事案件上重大法律爭議得於法庭上藉由公開辯論,樹立公開透明的法律見解形成過程,避免日後紛爭,如公職人員貪汙案究竟應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即為需開庭釐清之重大法律爭議。爰此,本會要求最高法院應積極推動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2-B、主決議
【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
過去我國實務以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之定性為立論,鮮少於最高法院開啟言詞辯論庭,而有違反直接審理原則、剝奪被告在場、聽審、辯明等訴訟程序參與權之慮。近年來經各界多方討論,院部對於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亦已取得初步共識。
最高法院亦已於104年底至105年間經多次會議,擬定民事庭及刑事庭言詞辯論要點,惟各要點之適用成效,仍仰賴未來各庭之具體落實。
爰請最高法院對於民事庭及刑事庭言詞辯論規則在最高法院各庭間適用情況及未來修正規劃(包括適用言詞辯論審有無案件類型區分必要、應行辯論事項、量刑應調查事實、法官指揮訴訟程序與揭露事項有無更細緻化規定之必要,針對有重要法律問題,是否應仿效司法院憲法法庭法律鑑定人制度、是否須通知被告到庭等),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8-1、
國人對司法公信力之觀感不佳,導因於台灣近年來屢次出現恐龍法官與恐龍判決。目前已被維基百科收錄的台灣近幾年被媒體批評為恐恐判決的就多達12件,包括貪汙行賄案以及弒親殺童案,民間團體甚至走上街頭抗議恐龍法官的判決。某些恐龍判決的案件還遭日本、大陸、香港等地媒體爭相轉載並視為荒唐奇聞。司法院應即刻檢討司官之遴選、養成與評鑑制度,確實達到監督防腐以及淘汰不適任法官的目標。爰提案將106年度法官學院單位預算第八項第二目「研習業務」業務計畫所編列之66,470千元,刪除30%,計19,941千元。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淑芬 林德福
9-1、
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交通及運輸設備─運輸設備費」編列920千元,為汰換大法官座車一輛。
經查,目前司法院共擁有12輛大法官公務車,其購置年限最久為94年3月;最短為104年10月,然以94年購買觀之,雖已達到可汰換之年限,然在考量撙節支出及大法官運用公務車之次數與里程,提案刪減預算92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9-2、
司法院智慧財產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2,754,859千元,主要為進行新北司法園區土地購置計畫。
檢視該計畫,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之期程少則4年、多則長達10餘年,且僅106年度即編列37億4,125萬3千元,預計未來年度尚需上百億元經費,金額甚為龐鉅,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又按100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行政院皆對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加註意見,對於其辦公廳舍遷建計畫均提出「所需經費龐大,請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意見。至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針對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以及該筆新北市政府土地不再辦理有償撥用105年度已編30.1 億元列入賸餘繳庫,106 年度仍續編有償撥用款27.5 億元。在考量撙節支出及避免預算與浮濫編列,提案刪減預算2,754,859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9-3、
針對106年度「智慧財產法院」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原列27億5,485萬9,000元,鑑於該項預算為辦理新北司法園區計畫土地購置經費,然經查,近年司法機關規劃辦理擴遷建計畫所需經費總計已高達上百億元,惟預算之執行有欠周妥。加以,行政院於106年度對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針對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有提出建議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之意見。
爰此,為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益,並經濟有效運用辦公室空間,針對「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預算,建議凍結1/10,俟司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重新檢討評估「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與新北司法園區計畫整併,並提出完備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10-1、
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7,454千元,主要為進行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計畫。
檢視該計畫,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之期程少則4年、多則長達10餘年,且僅106年度即編列37億4,125萬3千元,預計未來年度尚需上百億元經費,金額甚為龐鉅,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又按100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行政院皆對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加註意見,對於其辦公廳舍遷建計畫均提出「所需經費龐大,請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意見。至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針對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106年度續編預算建議配合調減等意見。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待臺灣高等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院加註意見重新檢討,並審慎評估計畫內容整併之可行性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8-1、
司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704,540千元,主要為進行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計畫。
檢視該計畫,除土地購置計畫外,其餘資本計畫之期程少則4年、多則長達10餘年,且僅106年度即編列37億4,125萬3千元,預計未來年度尚需上百億元經費,金額甚為龐鉅,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又按100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行政院皆對司法院提出之司法概算加註意見,對於其辦公廳舍遷建計畫均提出「所需經費龐大,請兼顧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妥為安排各項工程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施政」之意見。至行政院對106年度司法概算加註意見中,針對新北司法園區計畫部分,更提出併入華山行六司法園區計畫重新規劃、106年度續編預算建議配合調減等意見。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二分之一,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院加註意見重新檢討,並審慎評估計畫內容整併之可行性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主席:委員提案均已宣讀完畢,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先處理歲入部分,再處理歲出部分。歲入部分目前沒有委員提案,請問各位,對歲入部分均照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歲出部分,林委員為洲撤回1-5案、1-6案及9-1案。
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處理4款-1案。
林委員為洲:這個案可以撤,我們就撤案。
主席:好,4款-1案撤案。
處理4款-2案。
林委員為洲:減列101萬元。
主席:好,4款-2案減列101萬元。
處理4款-3案。
林委員為洲:因為有很多資本門的部分,我們是建議把這些部分集中起來,併案……
主席:1-2案有沒有包括在內?
林委員為洲:對,在裡面。
主席:現在我們把4款-3案、1-2案、1-44案、1-45案、1-46案、9-2案、9-3案、10-1案、18-1案、1-Y案、1-Z案、1-甲案、1-乙案共13案一併處理,整個是凍結……
林委員為洲:沒有,直接就減列500萬元,給他們去調整,全部是減列500萬元。
主席:這13案合併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林委員為洲:1-20案也是嗎?
主席:剛剛講的擴建計畫部分,4款-3案、1-2案、1-44案、1-45案、1-46案、9-2案、9-3案、10-1案、18-1案、1-Y案、1-Z案、1-甲案、1-乙案共13個提案合併減列500萬元,科目由司法院自行調整,並將調整結果告知本委員會。
1-1案跟1-4案都是有關法官過勞的部分,工時都很長,所以也牽涉到加班費的編列,達3,000多萬元,在這部分……
蔡處長新毅:加班費的額度從90年就定下來了,但是業務跟人員都增加,而且馬上又要推動司改了,如果被刪除的話,就業務的推展恐怕會有困難。
林委員為洲:會不會過勞?
蔡委員易餘:加班費的執行率差不多都是多少?
蔡處長新毅:100%,根本不夠花。希望委員能夠支持這個經費,謝謝。
蔡委員易餘:不會說因為加班費減少就沒有法官過勞的問題,主要在於案件辦理的速度,所以我認為減列加班費是比較不好,還是朝向用凍結的方式,提出……
主席:這兩案合起來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
1-3案跟1-13案、1-8案一起看。
林委員為洲:現在還有兩岸的業務嗎?
在場人員:有,政治上高層是比較忌諱,但司法事件還是天天在發生啊!
林委員為洲:考察、會談、互訪等,這些都還有嗎?
呂秘書長太郎:司法高層會談部分,這是兩年一次,前年在澳門舉辦,明年則在香港,就是兩岸四地的高層有一個交流會議。
林委員為洲:這樣子好不好?如果有的話,也不會影響你們實施的進度,我們就凍結一部分,你們來報告實際進行的狀況。事前你們一定會聯繫嘛!包括目前大概有哪一些互訪、考察行程。你們報告了、有具體計畫了以後,如果真的要進行的話就予以解凍。總金額是……
主席:總金額是177萬元左右。
林委員為洲:不多。
主席:凍結十分之一?
林委員為洲:十分之一才17萬元左右,這樣就要來報告一次……
蔡委員易餘:我們在處理法務部預算的時候也有提案,可是後來沒有凍結,事實上就兩岸共打協議,法務部的業務是比司法院還要多,既然法務部的部分沒有凍結……
林委員為洲:好啦!提出書面報告,好不好?改主決議。
蔡委員易餘:好。
主席:1-3案跟1-13案改成主決議,司法院提書面報告。
1-7案、1-15案、1-D案一起看好了。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請司法院說明一下?
呂秘書長太郎:鼓勵員工到國外去進修,對臺灣來講是很重要的,因為比起先進國家,臺灣還有很多可以進步的空間。我們從去年開始,所有到國外去參訪、進修的人回來以後都要將報告上網,法官學院這邊都要開一個心得檢討會,所以效果應該是不錯,學習外國好的經驗,其實非常有助於我方的成長。
主席:我們希望法官的品質能夠提升,改成主決議好不好?
周委員春米:好。
主席:改成主決議,你們也來報告……
周委員春米:有出去進修的法官,就其進修的方向或研習課程,跟我們做書面報告就可以了。
主席:那就改成主決議,提出書面報告。
1-8案、1-11案及1-12案一起看。
蔡處長新毅:多元進用方面,我們每年的進用人數跟需用名額有關,而且考試分發人員,從提報需用名額到實際任用,這中間其實要3年的時間,包含受訓2年。律師轉任部分,從公告招考名額一直到實際進用也要2年半的期程。101年法官法施行以後,多元進用的人數是35人、考試分發81人,總共是116人,那時候考試分發還占當年度進用人數的70%;到了104年,大家認為進用人數變少了,其實當年多元進用是18人、考試分發38人,所以考試分發的人數已經降到67%;今(105)年考試分發只占37人,但多元進用已經提升到25人,考試分發的進用率降低至60%。所以多元進用的比例逐年在提高,考試分發的比例逐年在降低,對於立法院的決議,就是10年以後考試分發的比例不能超過20%,我們是朝這個方向在邁進,而且執行率非常好,甄審經費的執行率也達100%,因此這部分拜託各位委員支持。
林委員為洲:1-11案、1-12案,我覺得這個OK啦!
主席:那改成凍結,好不好?就是他們要改善,還是……
周委員春米:剛剛人事處長是說今年法官考試分發的有幾位?比例上面……
蔡處長新毅:37人,多元進用是25人。所以多元進用的比例是逐年提高,考試進用的比例是下降的,不斷在提升績效,而且今天的初審作業已經快結束,就要進行口試了,這個經費是遞延、在進行中的,換句話說,一個律師考進來,從遴選合格到分發要2年半的時間,所以可能也不能從單一個年度來看。實際上考試分發的比例確實在逐年下降,從最高的74%一直在下降,到今年已經是60%了。拜託委員,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可以改成主決議,我們提出書面報告以說明執行的狀況?
周委員春米:好……
林委員為洲:好,可以。就是1-8案、1-11案、1-12案、1-F案……
主席:1-8案、1-11案、1-12案及1-F案都是,這4案全部改成主決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還是……
林委員為洲:書面報告,就執行狀況……
主席:好,提出書面報告。
蔡委員易餘:要達到20%,事實上還有很大的距離……
林委員為洲:過程當中再看啦……
主席:處理1-9案。請司法院說明一下。
何處長君豪:我這邊有準備一些資料,事實上97年的預算是2億7,000萬元;98年是3億4,000多萬元;到了99年是4億元,我是在102接任,只剩下1億9,000多萬元,次年也是1億9,000多萬元。我們是相當撙節,如果沒有做出績效絕對不增加預算,後來有科技法庭時才到達2億7,000萬元。後面有一些說明是針對要買什麼設備,這些是全部要買的部分,可以看一下各個法院推動的狀況,首先推動得比較成功的,也就是全面在做的法院是臺南高分院,新北的數量事實上也衝得滿高的。最近在10月30日,聯合報的部分,剛才委員提到這是廣告,這不是廣告,是記者去看的時候有感,所以幫法院寫的報導。如果刪減20萬元的話還在我們可以承受的範圍內,但以鼓勵的立場來講,好像會覺得說大家比較不支持,這是一個象徵性的意義,我們是尊重,當然如果可以的話,假如撤案,會有正向的,現在很多法院都很積極在做,以上補充。
林委員為洲:還是減列20萬元,好不好?
何處長君豪:好,謝謝。
主席:好,1-9案減列20萬元。
1-10案、1-18案、1-G案、1-H案、1-I案一起看。
何處長君豪:1-10案初步協調的結果是說要撤案……
林委員為洲:1-G案、1-H案、1-I案呢?
何處長君豪:那個是主決議。
林委員為洲:現在就用主決議來處理,好不好?
何處長君豪:好。
主席:1-10案、1-18案、1-G案、1-H案、1-I案全部都改成主決議,提出綜合書面報告。
何處長君豪:好,謝謝委員。
主席:1-14案跟1-16案,這是法庭錄音的部分,司法院說明一下好嗎?
林廳長瑞斌:有關法庭錄音的申請駁回之情形,104年6月之前駁回率是85.2%,後來經過立法院各位委員的關心和監督,我們陸陸續續修了應行注意事項以及法庭錄音辦法,駁回率降至50.6%,到今年8月為止,6月是30.3%,6至8月的平均總駁回率是34.11%,顯然有相當的成效。在這裡跟委員特別報告,雖然事實上看起來還有一定的比例、有三成駁回,可是我們去分析駁回的原因,確實絕大部分都是因為當事人在書狀上面可能略有不足,讓法院在判斷之時沒有辦法直接照法律的規定予以准許,簡單講,確實是因為他們的書狀未敘明其如何主張或維持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所以,希望委員能夠多多支持。
主席:書狀表明不足,是不是就請他們補正敘明就好了,這樣就駁回?
林廳長瑞斌:程序事項可以補正,實體事項的說明是不是可以補正,我們不敢跟委員承諾一定就可以或不可以補正。
主席:可是這只是在申請錄音光碟而已,又不是……
林廳長瑞斌:萬一被駁回,實際上它沒有確定力,也就是說,他可以再敘明理由、重新再申請,這是可以的,當事人的實質權利並沒有受影響,我們在這一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於首長會議也拜託各位院長回去能夠轉達,我們有發函……
周委員春米:還是很高……
主席:對啊!三成算滿高……
林廳長瑞斌:准許的有六成多!一般來講,各種訴訟及非訟案件都會有一定比例的駁回案件,這是事實。
主席:沒有,這跟訴訟無關,只是他們要申請光碟,而你們不給,三分之一……
林廳長瑞斌:確實是因為當事人本身的因素,比如他根本不是有權申請的人、申請的時候已經超過時效,或者他申請的時候錄音帶已經銷毀、超過保存期限,各式各樣的理由都有,我剛剛報告……
郭委員正亮:民眾對程序不了解……
林廳長瑞斌:對,總有些人民對一些程序不是很了解,這部分請各位委員多多支持,謝謝。
林委員為洲:不過,這也表示你們宣導得不夠,這是當事人的權利,你們沒有盡到提醒的義務,讓他們得到足夠的資訊,所以這些申請案在程序上面不符合規定。你們應該要有一個改善的措施,當事人只是申請在庭上的發言紀錄,我覺得你們應該針對改善的措施來做報告。
林廳長瑞斌:我們同意可進一步做更詳細的報告,謝謝。
蔡委員易餘:確實我們在接觸很多法律服務之時,當事人都已經打過官司了,還不知道他們可以申請法庭錄音光碟。司法院在態度上是不是比較不希望當事人來申請或是怎麼樣,不然的話為什麼當事人不知道?法官可以主動告知,讓當事人知道他有這樣的權利,所以這部分我比較傾向維持凍結,看金額多少,請司法院提出檢討報告,好不好?
主席:那就凍結50萬元,針對怎麼樣改善你們來做報告。而且必須透過法院和律師公會的聯席座談,讓律師比較清楚他們應該要符合怎麼樣的程序來申請才不會被駁回,我覺得這是需要宣導、溝通的。
林廳長瑞斌:我們儘量來做。
主席:1-14案和1-16案凍結50萬元,俟報告後始得動支。
1-15案經處理了。
處理1-17案。
周委員春米:這個提案主要是針對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不是很好使用,是凍結20萬元,看哪個業務單位要說明一下。
何處長君豪:1-17案部分,以往我們是採取所謂的大五碼,現在把它改成萬國碼,這點我們在做了,目前已經準備要開放複選查詢法院,甚至已經在做了;另外一個是資料庫的部分,就是open data,事實上那個計畫是open data的計畫,他們在今年初的時候也跟g0v政府的一些年輕人開過會,他們也是希望我們把資料release出去,我們本身也在做這方面的準備。因為這個可能卡住過年,如果沒有過年,這個不用到6個月,3個月裡面就會做好,我們是不是4個月提出書面報告?
林委員為洲:好,可以。
何處長君豪:就是暫時不要凍結,因為凍結反而速度會更慢。
主席:你要凍結,還是改成主決議?
何處長君豪:凍結速度反而更慢,我們現在已經開始在做了,複選法院大概3到4個月就可以提出來,如果是報告,我們4個月就提報告,不會到6個月,因為是已經在做的東西;如果凍結,就是往後再delay。
林委員為洲:才20萬元。
何處長君豪:凍結沒有關係,我們可以調節一下,大概4個月,我們4個月就可以提出報告,有一些大概2到3個月就可以出來。
主席:1-17案凍結20萬元,4個月內提出報告。
郭委員正亮:「」字可以打出來?
何處長君豪:「」字大概2個月就可以打出來。
主席:1-17案凍結20萬元,於4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解凍。
處理1-19案。
邱廳長瑞祥:1-19案是民事廳這邊的,一方面1-19案是最高法院相關的收案、結案情形;另一方面這邊凍結263萬5,000元的部分,就是民事廳所有的業務;另外在1-L案、1-M案的部分來講,有兩個主決議,是不是能夠併到1-L案、1-M案的主決議,我們來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1-19案、1-L案、1-M案案全部改成主決議,綜合報告。
邱廳長瑞祥:謝謝委員!
主席:處理1-20案。
邱廳長瑞祥:1-20案也是民事廳的,從去年底開始,一直到今年年初,在調解部分我們做了很多事務,也很努力在做,當然我們也督促各法院繼續在做。張宏陸委員在1-K案也有提出一個主決議,是不是1-20案就併入主決議,由司法院就調解業務部分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1-20案和1-K案合併看,林委員,要不要變成主決議?
林委員為洲:好,報告之後才能動支。
邱廳長瑞祥:也是我們推行的重要業務,除了這個之外,還有行政型、民間型的ADR,我們現在正在努力做。
林委員為洲:來做專案報告,可以嗎?
蔡委員易餘:事實上法官會比我們還希望瞭解,但是該處理的都是法官不斷調解,因為判決要寫判決書。
邱廳長瑞祥:我們很努力,也希望能夠把它做得更好。
林委員為洲:來專案報告,不用凍結啦!
邱廳長瑞祥:好,謝謝委員!
主席:1-20案要歸屬到第四款,屬於司法院主管,改成主決議;1-K案屬於司法院第一項的主決議。
邱廳長瑞祥:好,謝謝!
主席:這樣聽得懂嗎?
林委員為洲:聽得懂。
蔡廳長彩貞:接下來的1-21、1-22、1-23、1-29、1-30、1-31、1-32、1-33案都是屬於人民參與審判的部分,我們請求是不是可以把這些提案統一看看,在明年6月國是會議結束以後,有形成人民參與審判最終型態的共識,給我們1個月的時間,我們來提出比較具體的方向,這個時候再來解凍,我們接續把具體草案擬出來,做其他整備的一些工作。所以這總總有關刪除、部分刪除、動支等等,是不是可以做統一處理?
主席:1-21、1-22、1-23、1-29、1-30、1-31、1-32、1-33案一共8案,全部凍結2,800萬元,於國是會議後……
蔡廳長彩貞:是不是給一小部分?萬一我們有一些日常性的支出。
主席:你們要凍結多少,凍結2,500萬元?
蔡廳長彩貞:凍結2,000萬元好不好?
在場人員:凍結2,500萬元。
主席:凍結2,500萬元,於國是會議之後1個月內提出完整支用計畫,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林委員為洲:許淑華委員說要全部保留送協商,因為大家很關心,各種參審、陪審爭議滿多的。
郭委員正亮:國是會議是明年6月。
林委員為洲:所以還有時間。
郭委員正亮:問題是從現在到5月他們都不用吃飯?總是要留一些費用給他們。
段委員宜康:不要再送協商,我的建議是,委員會可以處理的,不要再保留送協商,那是不好的習慣。
郭委員正亮:建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權威啦!
段委員宜康:委員會不要表決卻送給人家協商,很奇怪。
林委員為洲:怕有爭議性,因為許委員現在不在,她有交代這樣的事情。有什麼其他方案可以採行,讓你們可以開始著手進行?
郭委員正亮:凍結少一點就好了,不然就凍結2,000萬元。
主席:她的問題是要協商,不是要凍結多少,我是覺得這個部分不需要去協商,因為協商只是把時間拖了,林委員要不要打電話?
林委員為洲:我跟她講了,這個先保留一下。
主席:暫保留,然後他去聯絡許委員。
林委員為洲:好。
蔡廳長彩貞:主席,我另外再報告一個也是有關人民參與審判的1-B案,也就是要我們3個月內提出一個報告,去檢討過去102到103年有法官分批到日本考察。因為司法院106年的預算,出國已經沒有編列人民參與審判的考察,這個部分似乎就沒有必要麻煩委員費心地檢討,看我們106年度有沒有出國考察的必要性,106年我們內部已經主動沒有編列那一筆預算了。
主席:段委員的意見呢?
段委員宜康:好,撤案。
蔡廳長彩貞:謝謝。
主席:1-B案撤案。那剛才的十幾個案子,我們……
林委員為洲:這個我們溝通好了,就遵照大家的意見,凍結2,500萬元。1-21案,有關參審制司法改革那部分,總共有8案子,凍結2,500萬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主席:好,1-21案、1-22案、1-23案、1-29案、1-30案、1-31案、1-32案及1-33案,共8案,全部凍結2,500萬元,直到司改國是會議對於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1個月內,司法院提出具體經費運用計畫,向本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蔡廳長彩貞:1-24案是關於要我們提出被害人訴訟參加的報告……
主席:等一下,國是會議在6月份就會開完,2天而已,7月份是休會,那麼要到9月嗎?
在場人員:下會期好了。
蔡廳長彩貞:那時候再解凍會不會……
林委員為洲:太晚解凍,會不會有運作上的困難?
主席:就是9月。
蔡廳長彩貞:如果這樣的話,可不可以凍結少一點?
呂秘書長太郎:3個月的時間會沒有辦法辦活動。
蔡廳長彩貞:對,幾乎完全沒有辦法動。
主席:你們那3個月會做什麼嗎?
蔡廳長彩貞:金額少凍一點,就凍結2,000萬元,可以嗎?
主席:好,凍結2,000萬元,直至司改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司法院提出具體經費運用計畫,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蔡廳長彩貞:是。
主席:我們就凍結2,000萬元。繼續處理1-24案。
蔡廳長彩貞:1-24案是要我們提出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的專案報告,我們已經在前一、兩個會期提出專案報告給貴委員會了,就這個制度,我們已經初步研究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也提出我們初步的看法。當然大家也瞭解,被害人訴訟參加如果太早進入參與訴訟程序的話,會影響控辯雙方當事人對等的實質公平,也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預斷的疑慮,尤其是我們將來採人民參與審判,被害人過早進入訴訟程序,會影響參與審判人民對整個案件心證的正確形成。所以,我們是期待將來被害人訴訟參加在國是會議定調以後,那時候當然司法院會就整個刑事訴訟做通盤檢討,需不需要納入給被害人什麼樣的程度,或許比現在更深化一點程度的參與訴訟,那麼就有待國是會議來定調。
周委員春米:這是我的提案,主要是目前我們檢討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就被害人參與訴訟的程度是很低的,當然這幾年或最近都有討論,只是還沒有明確的方向,不曉得這個議題在明年會不會列入國是會議,不然我們就等國是會議整個司改工作定調之後,向本委員會提專案報告有關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權利方面。
蔡廳長彩貞:但是,如果在國是會議上已經討論定調的話,我們就提出修法意見,不要再做專案報告了,可以嗎?
周委員春米:對、對。
蔡廳長彩貞:謝謝委員。
周委員春米:那就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1-24案改成主決議,一樣是國是會議定調後3個月內提出報告。
段委員宜康:國是會議到底什麼時候開?又不是你們開,你們什麼時候可以……
呂秘書長太郎:是規劃在6月份,有2天。之前有蒐集意見,然後開各種小組會議。
林委員為洲:2天,聽起來怪怪的!
主席:前面會先有一些前置作業,到最後就集中……
1-24案改成主決議,於國是會議定調後3個月內提出完整報告。
繼續處理1-25案。
蔡廳長彩貞:有關1-25案也是相同的情形,就是有關起訴狀一本的採行問題,我們也知道過去大院已經有做過決議,要求我們研擬有關起訴狀一本的相關規定。司法院其實在過去主要是折衷院部之間,對於起訴狀一本,部裡面表達人力不足的情形,所以我們做了一個折衷式卷證不併送制度的修正草案,但現在各方面好像還是不能接受這個草案。起訴狀一本這個重要的議題,據我所知,應該國是會議也會討論,所以是不是可以採跟剛才1-24案相同的處理方法,等國是會議結束,就起訴狀一本如何定調,包括起訴狀一本的配套是否要證據開示等等這些,之後我們再提出書面的修法意見。
周委員春米:主要是大家對起訴狀一本制度也討論很久了,這不是只有司法院的問題,當然也有法務部的問題,考量相關的客觀條件,還是等國是會議決定後3個月內提出修法意見和時程,就改成主決議。
蔡委員易餘: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很早以前刑事訴訟法就已經定調的方向,所以它跟司法國是會議是沒有關係的,司法院應該要立即提出一些相對的修正法案。
蔡廳長彩貞:當然在這個大框架下是大家都有共識的,只不過是像美式的起訴狀一本,或是日本比較折衷式的起訴狀一本,重在卷證不併送,到底要不要併採證據開示、訴因制度,跟起訴狀一本配套的一些非常重要的制度應否在國是會議上討論,也要就教於在座的各位先進和委員。如果要在國是會議上進一步討論,併採至什麼樣程度的配套制度,跟具體法案的設計密切相關,所以我們必須要有一個全盤的考量。
主席:1-25案、1-S案都改成主決議,待國是會議定調後三個月內提出完整修正意見和期程,向本會做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沒有凍結,就改成主決議,向本會做專案報告。
處理1-26案。
蔡廳長彩貞:1-26案和1-27案主要都是針對終審法院的言詞辯論要不要納入刑事訴訟法來討論,我不知道今天最高法院的終極意向為何……
主席:這裡面跟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有關的是1-26案、1-27案、1-N案、1-丙案、2-1案、2-A案等,都跟高法院的言詞辯論有關,只是凍結的數目不一樣嘛!
蔡廳長彩貞:是,如果最高法院內部有一個規定,可以行言詞辯論的話,我們在刑事訴訟法修法的必要性就大為減低;如果認為不適當用內規來規範,還是需要明文化的話,當然我們修法的必要性就會比較大。看看最高法院和各位委員的意思……
鄭院長玉山:就刑事的部分,本院已經制定了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是在今年1月31日。因為後面有一個議案提及最高法院應該要提出施行以後的報告,現在已經在施行當中,也有案件在進行言詞辯論,至於其成效如何,時間到了會再做一個比較,就像委員的提案是希望我們能做一些檢討。剛剛有提了幾件給周委員,是有關言詞辯論要點,刑事的部分也有。
周委員春米:你們剛剛提到的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是在什麼時候的會議中決議的?
鄭院長玉山:在今年5月31日決議,但是有1個月的復議期間,要等到7月1日才能夠施行。
周委員春米:這是關於進行言詞辯論的一些準備和注意事項,而到底要不要開言詞辯論庭,你們就此一前提還是很抽象、模糊,認為有必要者得行言詞辯論,早上幾個委員的質詢好像也不太認同最高法院在合議部分的言詞辯論太少。
鄭院長玉山:因為這些部分牽涉到審判核心的問題,包括要不要開言詞辯論庭、言詞辯論進行的內容如何,但一旦決定要開言詞辯論庭時,要怎麼樣進行,我們在言詞辯論要點當中予以規定。法律上現在的原則還是不開言詞辯論庭,不開言詞辯論庭是不是就是沒有必要辯論,這在審判……
周委員春米:我凍結的部分是在司法院的預算,有關刑事的言詞辯論,因為你們的前提還是當案件涉及重要法律爭議,合議庭認有必要之時,現在我們的考量是,好像也有爭議說是不是要修法,所以我們就暫時凍結一部分,看看這部分是否要修法或者有其他一些更明確的規範,這部分的預算是凍結在司法院這邊。既然有修法的爭議、其他選擇的方向,是不是你們去研究一下,再跟本委員會說明?
段委員宜康:凍結500萬元啦!
鄭院長玉山:修法部分,屬於司法院的權限……
段委員宜康:500萬元啦!
周委員春米:民事庭的部分是凍結在最高法院……
主席:那個都已經規定啦……
周委員春米:要一起討論嗎?
鄭院長玉山:先討論刑事的部分。
主席:好,先討論刑事的部分,是1-26案、1-27案、1-N案……
1-26案、1-27案要凍結多少?一個是凍結50萬元,一個是凍結15萬元。他們兩個是凍結不一樣的部分,一個是凍結在大項的部分,一個是凍結在小項的部分。
1-27案不是耶!只有1-26案而已。更正一下,只有1-26案。
主席:2,000萬元那個是另外的,跟這個不一樣。這是在大項裡面嗎?是扣掉2,000萬元,只剩下一千多萬元而已?可是還有800萬元是屬於那個的,所以它其實沒有多少錢。要不要做個主決議,要他們來報告就好?
在場人員:這也是司法院的方向。
周委員春米:就凍結在2,000萬元裡面?
主席:不過凍結在2,000萬元裡面,那個是要等國是會議,你這個部分需要等國是會議嗎?不用吧!這個單獨啊!不然就凍結20萬元,主要是要你們來報告。這個部分凍結20萬元,等你們來報告後就解凍。
蔡廳長彩貞:其實有沒有凍結,我們都會來報告,我們對大院都是很尊重的,現在如果方向不變,希望委員……
主席:這要問最高法院啊!民事訴訟法規定全部都要以言詞辯論為原則,結果你們搞了老半天都沒有實行,現在刑事訴訟法是不是也要一樣改成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你們能不能做得到?
鄭院長玉山:向委員報告,雖然如此,但是法律裡規定要行言詞辯論有其原則、重要性,所以並非每一件案子,因為第三審是法律審,這是要特別向委員報告的。另外一點,在法律審裡,被告是不是要出庭?這個部分,我們在討論當中也爭執得非常厲害,為什麼會訂定這個辦法,從去年的11月一直開會到今年的5月31日,再到今年的8月23日才定案,原因也在此,其實是滿慎重在討論這個問題。刑事的部分通過以後,已經有進行兩件,有一件是非死刑辯,有一件是死刑辯;民事的部分,在制定之後,在這個月開了4件,其實大家不要誤會就是為了立法院要開會才開這4件,不是這樣,因為開言詞辯論一定要準備,至少要準備兩個月以上,要讓當事人知道要辯論哪個法律問題,提出來之後,才正式公告,有4件剛好是公告在這個月,下個月還有。所以基本上大家都有體認。但是向委員特別報告,真的不是每一件都要言詞辯論,事實上在民事的言詞辯論中,還有一個障礙,那個障礙是「被上訴人也要委任訴訟代理人」,但是被上訴人是勝訴的一方,結果他們都拒絕要委任律師,又不符合訴訟救助,所以這時候要不要行言詞辯論?就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這個障礙還是存在的,因此這部分恐怕也需要大院和司法院再去做一些思考,因為要行言詞辯論,兩方面都要律師,但是被上訴人就是不選律師,因為他是勝訴的那一造,所以就會妨礙辯論。這種事情有沒有發生過?有的。有庭長來告訴我有2件被上訴人就是不委任律師,有此一障礙的問題,我特別向委員報告。
主席:所以你們現在刑事……
鄭院長玉山:沒有,刑事還是按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變以前,於必要的範圍要辯論,刑事的必要的範圍是由審判長決定,這是審判的核心。
段委員宜康:這個我聽不懂,我早上跟秘書長請教的,你們說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還是照法律原來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的法律有這個規定,你們卻有一堆理由說你們做不到。你們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鄭院長玉山:其實像民事的進行辯論,假如真的有法律問題的話,真的是會辯論,但是有很多情況,其實上訴有時候爭執的並不是法律問題,真的是要特別、特別跟各位委員說明這一點。這部分的審核,我們當行政主管的也不可能會去跟那個法官說要如何辦……
段委員宜康:對不起,我打個岔。我是要問司法院,如果照這個意思,刑事訴訟法要修法,對不對?那民事訴訟法也要修法,你們又把兩個對調,你的意思是這樣嗎?所以今天民事訴訟法的部分,你們覺得不切實際、做不到?
鄭院長玉山:沒有,委員誤會了!
段委員宜康:我沒有誤會,你的意思就是這樣。民事訴訟法是這樣制定,你們的意思是認為有很多實際的狀況,沒有辦法做到這樣,會有很多問題。照你的說法,民事訴訟法應該要修法。
鄭院長玉山:報告委員,「應」這個字是92年制定進去的,之前是不行言詞辯論的。
段委員宜康:是嘛!所以我早上也跟秘書長請教,「應」這個字是我們立法院的提案,還是司法院送進來改的?我不知道,你們比較清楚,聽起來應該是司法院送進來改的,現在你們覺得不應該這樣,你們就要改回去嘛!民事訴訟法的部分你們是不是要改回去?
呂秘書長太郎:在法制上,我覺得還是要朝民事訴訟的方向來規定,有了法的基本規定之後,我們將來要求或者法官在執行上就會比較有依據,目前沒做到,那是現實,針對現實,我們有一個法制可以不斷要求,如果法制本身就不足夠,那就更困難了。所以如果以許院長的基本觀點而言,他認為沒有以言詞辯論為常態的這些法規都要研究、修正以及調整。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們早上所理解的你們的態度並沒有錯嘛!無論是民事或刑事,在最高法院都應該要有言詞辯論,你們要往這個方向去推動。委員的提案也是督促你們往這個方向去推動,所以問題在哪邊?我聽不懂!為什麼花那麼多時間去爭執這些事情呢?
鄭院長玉山:謝謝委員,委員講的真的是正確的,我們要往這個方向走。刑事的部分假如要修法,以我自己本身的態度,我是非常正面的往這方面看待。以民事辯論實際的實證來看,在104年以前,有史以來才辯論18件,但是今年因為大家的共認,積極推動這個部分,今年到現在要辯論的已經達到9件了,當然這些案子都有挑過,所以裡面有個專家證人,專家證人要做什麼?就是法律上的爭執需要由另外一方面引進新的知識跟新的觀念,這部分也是向委員特別說明。
周委員春米:院長,到最高法院的部分時,我們再來討論、決定,好不好?現在是在講司法院的部分。
主席:1-26案?
周委員春米:已經處理過了啊!
主席:1-26案凍結20萬元,由司法院規劃,提出專案報告後動支。
處理1-27案。
蔡廳長彩貞:有關1-27案,在上一屆最後一個會期,我們提出因應兩人權公約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原來一讀通過,部分保留協商,保留協商的部分,我們也已經完成協商,全部達成一致的共識,只是因為時間的限制來不及二讀,受到屆期不連續的限制。後來也蒙周委員和蔡委員的關切,就協商完成的共識版我們重新提案了,現在這個法案就在貴委員會裡頭,如果貴院能夠儘速審理這個草案的話,我們這邊都能夠配合。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求不必再做另外的報告?
蔡委員易餘:好,我撤案。
主席:好,1-27案撤案。
接下來是1-28案。
蔡廳長彩貞:1-28案提案委員只是要我們去檢討有關賄選案件的判決,這個我們一定會如期提出報告。不過我們有一個請求,就是其中有關要提出遏止賄選風氣之具體方案的部分,因為查辦賄選主要並不在司法單位,司法單位是比較站在公正的立場來看待這樣的官司,所以有關提出遏止賄選風氣之具體方案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容我們不必就這個部分去做努力?
蔡委員易餘:我會提出這個案子主要是我看法務部抓賄選抓得很努力,但是這些人被抓到之後,到了司法院都被判緩刑,這對很多檢察官的士氣造成很大的打擊。這當然牽涉到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但法律明明是規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出來卻往往是兩年以下再加上緩刑,這樣對整個賄選的狀況並沒有遏止效果,此一結果是來自於法官減少他的刑度,所以我才要求你們提出相關的檢討。
蔡廳長彩貞:委員剛才指教的有關採證認事過於寬鬆,以及量刑偏輕的問題,都屬於我們要針對賄選判決提出檢討報告的部分,所以我們就這個部分來提報告好不好?
蔡委員易餘:好。
蔡廳長彩貞:那前面的那個方案我們就……
蔡委員易餘:方案不用報告了。
蔡廳長彩貞:好,謝謝。
這個是凍結100萬元,委員可不可以做成主決議?因為一旦凍結,我們的業務大概都不能動了。
呂秘書長太郎:因為這裡面還有一些業務要推動,譬如剛剛提到的關於賄選的問題,過去我們對賄選案件的研討很少,有關賄選對民主的傷害等等,我們將來會加強法官對這方面的認識。好不好?這樣可能會比較有效一點。
蔡委員易餘:你們再怎樣研討,也不會比把這些實際被抓到賄選的人判刑來得有效果啊!最好的方式就是這樣,可是我發現後來都是輕判嘛!這是我比較care的。
蔡廳長彩貞:我們會很虛心地來檢討法院在採證認事上有沒有過於寬縱的狀況,所以我們就把委員所指示的一併放在判決的檢討報告裡頭來處理,麻煩委員……
蔡委員易餘:好啦!改主決議啦!
蔡廳長彩貞:謝謝。
主席:1-28案改主決議,請司法院針對賄選判決提出檢討報告。
1-29案、1-30案、1-31案、1-32案、1-33案都已經處理完了。
接下來是1-34案,本案和證物監管鏈有關,最主要是因為我們現在通過了「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所以證物的保存非常重要,否則一旦證物遺失,就根本沒辦法用。從案發現場開始的證物保存、扣案保存,從警政署到檢察署、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有可能案子又回到檢察署,所以這整個過程裡面的證物保存和互相交接等等,都必須有一套完整的證物監管鏈。
105年5月18日本委員會有決議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訂定證物保存的規範,法務部回函表示各單位都已經有自己的規範了。可是我們看了他們的規範之後,發現內容五花八門,證物的保存方式、保存期限、銷毀期限都不一致。因為證物保存尤其是交接的時候,銜接的介面實在非常重要,所以我們對法務部和內政部警政署全部都有提案,這裡面也牽涉到司法院,也就是說,針對證物監管的部分,我們的提案是一致的。
呂秘書長太郎:其實這個問題很重要,前幾天邱部長到司法院來拜會許院長的時候,有特別提到「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沒有定主管機關的問題,我想將來一定要有一個主管機關來全程掌握這個法規所有的執行面,有了主管機關以後,就比較方便做事。就這個問題而言,法務部和司法院應該會在比較短的時間內討論出主管機關到底是誰。所以我是覺得,凍結司法院的預算好像可以再考慮一下。我們會趕快和法務部就主管機關的部分形成共識,然後把委員所關心的證物保管的默契訂出來,我想這會比較實際一點。
主席:因為所有的單位全部都有凍結,所以還是要凍結,但是我們可以把凍結數減少一點。我們就一樣凍結50萬元好了,因為這個問題是要全部一起去開會解決。
段委員宜康:我覺得前面那個刑事審判的部分有一些要等到國是會議通過之後才來報告、解凍,另外一個部分則可以不待國是會議開會,所以這一案要分成兩個部分,否則都和在一起其實會很尷尬。所以我的建議是這樣,把它分成兩個部分,總數就是2,000萬元,需要等到國是會議之後的是一個凍結的階段,譬如說分成1,500萬元和500萬元,在國是會議還沒開、下個會期你們來報告就可以解凍的那個就是500萬元,在國是會議召開之後的那個就是1,500萬元,不要全部和在一起,是不是這樣來處理?我們把前面通過的那個案子用這樣的標準來處理是不是會比較……
主席:不是,因為觀審、陪審,也就是人民參審制度的經費其實是獨立的,編了2,800萬元,是在那個大項,但是你們的細目是切開的,所以是在切開的那裡面。其實我這個案子可以和剛剛周春米委員提的第4目1-26案合併凍結20萬元,就是1-34案和1-26案合併凍結20萬元,因為在同一目裡面,但是你們要個別來報告。
蔡廳長彩貞:好,瞭解。
主席:你們這部分一定要跟法務部、內政部再協商,因為主導權不在你們,所以你們這個單獨報告,沒關係。
蔡廳長彩貞:委員的主決議是報告後始得動支,如果第二個單位不來報告,怎麼辦?所以我請求委員考慮,因為其他的單位不在我們的……
主席:我知道……
蔡廳長彩貞:是不是可以不要凍結?
主席:因為其他的單位我全部都有凍結,如果只有不凍結你們的預算,我會被罵,所以這是一起的。我連高檢署、台高檢的預算都凍結。
周委員春米:一起改成6個月,應該來得及吧?
主席:應該不用那麼久,因為每個單位都被凍結了,他們不會那麼久。還是你要分開?其實沒差。我這個提案跟那個分開好了,就是我這個提案單獨凍結20萬元,反正沒差,你們可能開一、兩次會就解決了。
蔡廳長彩貞:委員,該是我們主控的,我們沒有去啟動那個機制,而我們的預算被凍結的話,我們非常尊重委員的決定以及對我們的督促,可是主控權實在不在我們。我們當然一定會尊重貴會給我們的指示,我們一定要去協商,這是一定的,但是我想凍結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就不考慮了?
主席:這裡面包括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等等,全部都有凍。
蔡廳長彩貞:其實他們才是主要屬於這個監管鏈的重要環節。
主席:對,但是他們都說司法院不願意配合。
蔡廳長彩貞:我們全體辦理刑事案件的法院、院長都在這裡,我想大家應該都有聽到。
主席:這不會影響到,還有一千多萬元,不會啦!
蔡廳長彩貞:沒有一千多萬元,剩下幾百萬元而已,真的。
主席:還是要凍結在你們的一般行政項下?
蔡廳長彩貞:而且我們這筆費用是很多單位要一起用的,這樣子會……
我們怕凍結太多金額,到時候大院有什麼指示的時候,我們不能夠配合,也對大院會不好意思。
主席:這個部分先暫保留,我們查一下。
處理1-35案。
黃廳長梅月: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1-35案是兩公約的法案,當時是礙於立法院屆期沒有連續,所以我們就併入……
蔡委員易餘:和剛剛那個案子是一樣的。
黃廳長梅月:對,跟1-27案是一樣的。
蔡委員易餘:那就撤案。
黃廳長梅月:好,謝謝委員。
主席:好,1-35案撤案。
處理1-36案。
黃廳長梅月:1-36案是有關於家事調解制度的強化及落實,其實與後面80頁的1-T案主決議內容是一樣的,1-T案是周委員與郭委員所提的主決議案。我想委員也非常了解,這幾年司法院在建立家事調解委員的進場、退場機制、調解申訴流程的法制化,以及調解委員的評核、評鑑方面,做了相當多的努力。當然,我們也了解各法院落實的情形不太一致,所以目前尚未達到臻於完善的境地,今後我們會研議更好的具體措施,督促各法院落實。1-36案及1-T案主決議案能不能併在一起,改用主決議的方式,我們到時候再把具體的措施方案用書面提出報告,不知道這樣是不是可行?
周委員春米:可是尤委員的提案是要增加調解過程的錄音,與本席所提的主決議內容好像不是完全相同。
黃廳長梅月:錄音的部分,我剛剛也有跟委員做過報告。關於目前調解過程的錄音,主要是調解的機制是在尊重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原則,在目前法制面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下,而且也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去進行錄音,一方面恐怕會與調解的高度自主性原則有所牴觸,同時在適法性上也有疑義。
另外,在家事調解的過程中,其實當事人非常注重能夠在一個友善、尊重且可信賴的環境之下進行調解,如果進行錄音的話,恐怕他們很難坦然面對自己家庭的紛爭,而且毫無心防地把一些隱私性的事項合盤托出,所以對於調解過程採行錄音,我們是持比較保留的態度。我們剛剛跟委員報告過,委員好像也理解這樣的情形,所以我建議把委員提案裡面「增加調解過程錄音」等文字予以刪除,並將「修正記名申訴方式」等文字修正為「修正申訴的方式」。我們了解委員指教的方式,一定會往那個精神去落實,如果這樣修正的話,會跟周委員的提案很接近了,是不是可以用主決議的方式,容我們提出書面報告做處理?
主席:其實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好幾次都有提出來,但是好像一直都沒有改善,所以我們就凍50萬元,請你們提出報告,然後就如同你剛剛所講的修正為「修正申訴方式,並提出促請各法院落實及強化家事調解委員評核及退場機制之具體措施」,也就是將「增加調解過程錄音以便事後調查了解調解現場狀況」、「記名之」等文字刪掉。
黃廳長梅月:委員,我們是不是提書面報告就可以?
主席:可是你們提書面報告,要怎麼經過我們同意?那是主決議的部分改為書面報告,我們現在如果有凍結的預算,你們就要來報告。你們做完報告就早一點提出來。
1-36案凍結50萬元,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T案的主決議也類似,照樣……
處理1-37案。本案與1-40案、1-43案一樣。
1-37案、1-40案及1-43案的提案委員都不在現場,先保留。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協商。
1-38案不予處理。
主席:1-37案剛剛是併入第1案……
段委員宜康:我建議1-37案文字保留至倒數第二行「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以下文字刪除,改為主決議。
主席:1-37案、1-40案及1-43案均為人民對法官的不信任部分,要不要一併處理?
請司法院表示意見。
林廳長瑞斌:確實1-37案、1-40案及1-43案都是有關法官信任度的問題,我們很感謝段委員的支持,也願意在這個部分再做深切的檢討,並在適當時機到法院來報告。謝謝。
主席:1-37案、1-40案及1-43案改主決議。請司法院來報告。
1-38案不予處理。
處理1-39案、1-W案及1-X案類似……
周委員春米:請司法院就第1-39案報告一下。
林廳長瑞斌:有關法官評核部分,在103年所做的評核是由司法院自行辦理,確實有剛剛段委員指教過很多次,即有關回收率不足、公信力不高的問題,所以我們在明年開始要進行的全面評核,這部分做了非常大的翻轉,最主要是我們委託中研院的一個中心來辦理。下年度大概編了148萬元的預算,打算在11月25日開標,順利的話應該就可以繼續進行。進行的方法不只大大改善103年的情形,也就是說103年的作法是只針對在寄判決書的同時,將書面資料寄給評核人,也就是讓相關的當事人來評核。我們明年的作法是希望有一個當庭評核,這部分分兩階段,除了在寄判決書之同時附給當事人相關的評核資料以外,在當庭評核部分,於言辭辯論當天,也會發給來法庭開庭的當事人,他們回去之後就可以立即填寫。這樣有一個好處,因為以前有人認為,在法院還沒有判決出來之前,當事人不敢評,所以我們就將它移到寄判決書以後再評。我們認為這個程序太晚了,所以特別提前到言詞辯論的當天,因為當事人已經進行完言詞辯論,所以他們回去之後就可以填,原則上這樣的顧慮就可以降低。這是我們做的非常大的改善,也希望能夠得到貴委員會的支持,謝謝。
主席:凍結50萬元,可以嗎?
林廳長瑞斌:憑良心講,我們採購案的預算抓得實在是非常緊,如果可以的話,我們願意來做更詳細的報告。是不是可以支持我們?因為已經有一項主決議1-W案,我們願意依照這項主決議的議旨,來立法院報告,好不好?
主席:1-39案和1-W案均改為主決議,但這兩案內容還是有所不同,所以你們是不是一起,都要來報告?
林廳長瑞斌:可以,沒有問題。
主席:1-40案處理完畢了。
處理1-41案。1-41案是希望能夠編譯法庭的通譯用語手冊計畫。
林廳長瑞斌:這部分也容我來報告。非常謝謝委員長期關注這個議題,我們也確實體會到不諳本國語言的外籍人士在法庭上的訴訟權益。所以我們除了建置足夠的通譯人數以外,也一直在努力建置一個對外籍人士比較友善的訴訟環境,我們和少家廳也一起努力,將一些相關的訴訟文件翻譯成最常用的5種語言,包括越南語、印尼語等等。除了建置這個部分以外,另外我們現在已著手在做,也有初步的雛型,希望能夠有一個外語通譯專用的手冊,手冊的內涵我們參考國外的案例,可能包括常用的訴訟用語和常用的訴訟程序,讓要到法院傳譯的通譯能夠在開庭以前對於其當天到法院來可能進行的程序做初步的了解。我們打算將特約通譯的手冊翻譯成主要的幾種語言,要真正能夠達到實用的目的,這部分希望能夠得到委員的支持。謝謝。
主席:本案改為主決議,你們要來報告。
處理1-42案。最主要是長期培養大專院校的司法通譯人才。
林廳長瑞斌:1-42案也是有關於司法通譯人才培訓的問題,委員也長期關心這個問題。據我們的了解,現在有關於英語的部分,可能在認證上,對於人才的培養與取得上面比較沒有問題。目前越南語、印尼語是國內司法通譯運用最多的部分,但到目前為止只有少數幾所大學有開辦類似相關的課程。我們最大的困難是,到底是由誰來培訓司法通譯人才?照理講,以國外的經驗來看,大部分都是採證照制度,有證照者就可以得到多一點的報酬,反之沒有證照者,可能得到的報酬會稍微低一點。現在的問題是,國內建置外語通譯證照,除了英文這類以外,至於其他外國語的通譯證照,目前為止可能還沒有或者不普遍。我們當然會努力,尤委員在審查法務部預算時有一個提案,我們也看到了,如果可能的話,我們願意和各大學做一些合作,這是我們樂意見到的。謝謝。
主席:我們希望你們能夠提出短中長程計畫。因為國內有那麼多的外配,甚至第二代的臺灣之子都已經出生了,其實不是沒有人才,只是缺少培養。所以我們希望你們能夠提出短中長程計畫。本案凍結50萬元,你們要提出完整報告,對於培養人才在短程、中程及長程方面應該如何處理,應該將相關部會找來共同研商以提出完整的制度。本案凍結50萬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動支。
1-43案、1-44案、1-45案、1-46案及1-B案均已處理了。
處理1-A案。司法院有沒有意見?
蔡處長新毅:1-A案提到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者可連晉二級之規定,相對於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才能夠晉二級作比擬,顯然是浮濫。不過,我想跟各位委員報告的是,這部分可能有點誤解,因為職務評定連續4年良好可連晉二級是為了跟考績法連續2年甲等可以加晉一級之規定求得平衡,因為在法官法修正時,連續2年評定良好並沒有加晉級,所以為了與考績法求得平衡,才有這樣的設計,這與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即可晉二級之規定是完全不一樣的事情。所以如果拿這個來比擬的話,可能有點誤會了,我想這部分是必須澄清與說明的。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
蔡處長新毅:進行專案報告。
主席:那本案就不通過。
周委員春米:好。
主席:處理1-C案。請司法院報告一下。
蔡處長新毅:1-C案與1-F案的性質類似,都是跟多元進用有關,1-8案、1-11案及1-12案都已經改為主決議、要提出報告。所以建議各位委員,是不是1-C案和1-F案可以併入1-8案、1-11案、1-12案,一併處理,提出報告?
主席:我們將1-C案併入1-8案、1-11案、1-12案、1-F案,改為主決議,併案提出書面報告。
1-D案剛剛和1-7案一起處理了。
處理第1-E案。
蔡委員易餘:針對法官遴選委員的產生,我們希望遴選委員可以更加地多元參與,目前遴選委員部分欠缺民主機制。本案改提書面報告好不好?
主席:司法院有沒有意見?
林廳長瑞斌:剛剛蔡委員指教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6人,其實這裡面已經占了相當的數量,剛剛委員指教代表性的問題,譬如現在法官代表的產生不是指定的,而是由全國法官選舉出來的,憑良心講,這些法官代表根本都不是司法院可以控制的,是全體法官代表選舉出來的,所以法官部分的代表性應該是足夠的。有關於考試院代表2位的部分,我記得上會期段委員主持會議時有提到要改為考選部,所以看起來律師代表或者法官代表,法官是票選的,我印象中律師好像也是票選……
蔡處長新毅:律師是票選,這是由律師公會推薦……
林廳長瑞斌:推薦一倍的人選。不論從律師代表或法官代表看起來,後者是用票選的方式,前者則是由律師公會推薦一倍的人選,所以就其代表性來講,如果單純從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遴選出來,或是用選舉方式,恐怕都有實質上的困難;如果單純從法官的角度看起來,就民主與代表性而言,我認為應該已經足夠,如果委員願意讓我們做更詳細的說明,我們也沒有其他意見。
蔡委員易餘:針對提案所建議的方向,請司法院提書面報告給本席參考。
林廳長瑞斌:好。
主席:針對1-E主決議案,請司法院提書面報告。接下來1-F案、1-G案、1-H案、1-I均已處理完畢。
繼續處理1-J案,請問司法院對本案有無意見?
林廳長瑞斌:有關司法院組織法與大法官資格的部分,憑良心來講,這些都是很嚴肅的問題,就我所了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平常上訴法院如地方法院的法官,對大法官或是法官的資格,看起來好像並沒有什麼限制,因為他們認為做太多的限制,明顯是侵犯到總統的提名權,但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當然還是有這些限制,是不是有進一步規範第四款或第五款的情形,實值得我們做進一步研究。依據我們的了解,日本最高裁判所15位法官也是有一定比例與資格的限制,換言之,各國法制並不盡然都是一致的,所以,我們有無必要對第四款或第五款做進一步規範,我們願意再做研究。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是照案通過還是不予處理?
林廳長瑞斌:本案的提議誠可謂茲事體大,尤其還要徵詢大法官與書記處的高見,所以我們認為案由所寫「一個月內」在時間上可能要做一些彈性調整。
主席:請問你們需要多久的時間?
林廳長瑞斌:我們認為至少還需要進行內部意見的徵詢,所以,我們建議延長為六個月比較適當。
主席:針對1-J案,我們就把「一個月」改為「六個月」。
段委員宜康:本案除將「一個月」改為「六個月」之外,並要提書面報告,至於做專案報告就可以不用了。
主席:關於1-J案,除將「一個月」改為「六個月」之外,並將「進行專案報告」改為提書面報告。這樣修正,司法院就應該可以做全盤檢討,不受任何限制。
接下來1-K案、1-L案、1-M案、1-N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處理1-O案。
蔡廳長彩貞:1-N案跟前面1-26案的內容是一樣的,1-26案建議凍結20萬元,並要求我們提出研修法律的書面報告。所以,我們建議1-N案併入1-26案處理。
至於1-O案,主要是針對再審的部分,我們會根據主決議提出研究報告,因為今天審查預算委員會做了很多決議與凍結預算的處理,所以我們希望將提書面報告的最後期限從「三個月」改為「六個月」。
主席:1-N案與1-26案合併處理。
至於1-O案,除將倒數第二行「三個月」改為「六個月」之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接下來處理1-P案
蔡廳長彩貞:關於1-P案,跟第二頁的4款-2是同一件事情,可否併入4款-2處理?
主席:剛才4款-2是減列101萬元,現在1-P主決議案與4款-2合併處理,並提出專案報告。
繼續處理1-Q案。
邱廳長瑞祥:有關1-Q案,上次段委員在質詢第一百九十四條時,我們有跟段委員報告將會依照委員的指示,把相關資料做個整理與統計之後再提報委員會。
主席:1-Q案照案通過。
何處長君豪:在司法知識庫裡面有陳忠五教授於100年所做的慰撫金酌定之標準與金額之研究,而且經過他回歸分析的結果,因為他所做的預測沒有辦法達到統計上的要求,所以,以目前的情況,將這份報告公布給民眾閱覽應該已經足夠,如果未來陳教授還要再做進一步研究時,因為司法方面的事務很難加以預測,所以,可能要花費很多預算,但無法獲得其應有之效益。因為目前的做法就只有將統計的方法把回歸做進去,而這部分台大陳忠五教授已經有做,至於外網的部分我們現在都可以拿得到,或是將其單獨放在另外一個地區,俾讓民眾更容易使用到這部分的資料。
主席:你們只是就目前各級法院有關慰撫金的判決做個綜合整理,但事實上,國內法院所做慰撫金的判決,金額上都太低了,所以應該做全面檢討,因為這部分牽涉到人格權的問題,若判得太低,變成大家就想利用人格權獲得利益,所以,對這部分我們要求司法院應做全面檢討。
段委員宜康:針對本案提出以下文字修正,即將文字修正為「爰此本會要求司法院應研議,就各精神撫慰金案件判決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建制相關系統,供民眾、律師及法院參考之可行性。因法院所判決之精神撫慰金,分成慰撫金,金額一向偏低,也請司法院一併檢討。」
主席:針對1-Q案,照段委員所提文字意見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1-R案。
蔡廳長彩貞:剛才提到1-P案主決議案併入4款-2處理,惟1-P案另外還要提出一個專案報告,我們現在來看看這個案子的內容,裡面提到司法院過去為了協助與支援法官辦理國內重大財金案件,所以協調引進財稅金融專業人才以輔助法官審理的工作,根據案由的敘述,也肯定這樣結案的成效,所以,希望司法院繼續督導各法院以這樣的模式持續進行,以提升重大金融案件的審判效能,既然這個案子的進行已見成效,而且委員對4款-2案的預算部分也已減列101萬元,所以,1-P案的專案報告是不是就可以讓我們不必提了?
主席:我覺得1-P案應該要獨立出來,雖然是同樣的性質,但他主要是要你去督導這方面的案子,說實在的,我們現在判訂的洗錢防制法,金融犯罪手法越來越細膩,所以這部分可能不止是督導,也要加強法官的培訓,讓他們知道現在華爾街這些人到底在玩什麼把戲!
蔡廳長彩貞:是,培訓固然是培訓,這個提案只是肯定我們過去引進金融專業人才協助法官辦案的成效,希望我們將來能夠繼續,當然我們會繼續,但是不是可以免提專案報告呢?
主席:他建議司法院繼續督導跟……
蔡廳長彩貞:我們當然會繼續督導。
主席:你們就在業務報告的時候,順便報告督導成果嘛!反正這是主決議,沒有什麼。
處理1-R案。
蔡委員易餘:我提這個主決議主要是針對大法官第737號解釋,它已經認定要賦予偵查中辯護人的閱卷權,我想要瞭解的是,司法院針對這樣的大法官解釋到底目前有怎樣的修法草案?我在文字上要做個修正,將「犯罪嫌疑人及其」等字刪除,修正為「爰請司法院針對辯護人於偵查中之閱卷權提出檢討報告及修法意見,並針對『限制或禁止閱卷』之狀況訂定其認定程序。」
主席:司法院有沒有意見?
蔡廳長彩貞:我們已經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提出一個初步修法意見,也已經開過公聽會,我們正根據公聽會的會議紀錄修正我們的條文初稿,所以是不是我們提出一個修法意見就可以了,不要再做檢討報告?
蔡委員易餘:不用檢討報告,這個修法意見3個月提出,可以嗎?因為這個東西就是要快嘛!
蔡廳長彩貞:主要是這個大法官解釋,只是肯定辯護人有這樣的閱卷權,但是對於閱卷方式他們的指示是比較模糊的,在這個草案裡面,主要就是檢辯雙方就閱卷方式有很大歧見,我們需要一些時間化解,有進行折衝跟協商的過程,然後再修法送進貴院來。我們希望給委員至少給我們半年的時間。
蔡委員易餘:你們半年就會提供給我們修法的草案?就會送進來嗎?
蔡廳長彩貞:是。
蔡委員易餘:好,可以。
主席:1-R案修正為「爰請司法院針對辯護人於偵查中之閱卷權,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
蔡廳長彩貞:是這樣子,因為刑事訴訟法修正要跟法務部會銜,我們只能就司法院意見提出一個版本,至於行政院會銜部分,以我們過去會銜的經驗,時間有時需要兩個月,我們沒有辦法主控後面這一段的時程,所以我們還是提修法的意見,好不好?我們把這個修法意見送出去給法務部會銜,已經送出的會銜意見,還是屬於我們的修法意見,這樣我們比較可以主控這個時間。
蔡委員易餘:我沒意見。
主席:好。本案修正文字為「爰請司法院針對辯護人於偵查中之閱卷權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意見,並針對『限制或禁止閱卷』之狀況訂定其認定程序。」,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S案、1-T案均已經處理完畢,繼續處理1-U案。
蔡廳長彩貞:1-S案好像還沒有處理。
主席:1-S案已經1-25案一起處理了,都是在國是會議以後3個月提出報告。
處理1-U案,請司法院說明。這跟剛剛的1-42案……
林廳長瑞斌:1-42案跟1-41案很接近。
主席:都是一樣,就一併提出報告,併入1-41案。
林廳長瑞斌:好,1-41案、1-42案都是。
主席:但是1-42案有凍結。1-U案就照案通過……
林廳長瑞斌:1-42案有凍結50萬元。
主席:好,就併入1-42案一併報告。
林廳長瑞斌:好。
主席:處理1-V案。哪一位要說明?
林廳長瑞斌:有關審檢是不是不用再放在組織法的問題,這個提案是等到司改國是會議後,才提出組織改造的專案報告。是否容許修正為,司改國是會議如果有納入這個議題,且經過討論以後,我們再一併提出?這樣才適當。
蔡委員易餘:這個應該司法院會很贊成,你們應該隨時都可以提。好啦!就等國是會議後,你們提出專案報告,好不好?
主席:3個月?
蔡委員易餘:3個月內,好不好?
主席:本案修正為,於司法國是會議後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1-3案已經處理。
處理1-X案。
蔡處長新毅:1-X案的內容跟1-A案很像,而且希望檢討、研修連續兩晉二級規範,所以建議本案跟1-A案做相同的處理。
主席:1-A案好像是不處理,沒有通過。
蔡處長新毅:職評部分涉及法官法第七十四條的修正,第七十四條業經貴委員會審議,現在正在協商,所以沒有迫切要在這個地方做處理的需要,因為到時候我們還會再做處理,且條文已經都處理過了。
主席:1- X案不通過。
1-Y案、1-Z案、1-甲案、1-乙案均已處理。
繼續處理1-丙案。
林廳長瑞斌:跟委員報告,關於避免法院裁判歧異跟矛盾的部分,司法院已經擬定相關的大法庭制度版本,當然許院長上台以後,我們對這個部分會再重新檢視一次,不過整個方向上來講,設大法庭或是聯合大法庭的制度應該沒有問題,如果設大法庭制度以後,決議跟判例等等可能就會同時會有不一樣的設計,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你們是不是需要等司改會議,還是不用?這跟金字塔制度有沒有關係?
林廳長瑞斌:有關係。
主席:當最高法院的庭少了……
呂秘書長太郎:過渡設計……
主席:過渡,需不需要等國是會議?不用?所以現在就可以處理?我是說大法庭部分需不需要等國是會議?最高法院的意見呢?
鄭院長玉山:其實這裡講到的德日制的大法庭制度,兩者不一樣,所以可能真的像秘書長所講的,現在改的話,等到國是會議做決議不知又是什麼情形,恐怕這段時間都浪費掉了。
呂秘書長太郎:看看國是會議那邊的決議,如果那邊金字塔制度沒有通過……
主席:那就一樣改成國是會議定調後3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丙就照修正文字通過。2-1是否也處理了?
周委員春米:是不是向最高法院再瞭解一下,刑事庭言詞辯論是例外,民事庭言詞辯論是原則,但依照今年1到9月的統計,刑事庭開庭的比率是1.5%,民事庭是0.7%,原則上是要言詞辯論,但不到1%。
鄭院長玉山:是,一方面是大家也在看這個言詞辯論規則的訂法,當初也是在研究這個部分;刑事部分,原則不變,坦白向委員報告一點,刑事辯論最多的還是死刑辯,不是非死刑辯的很少,我自己的統計是,從101年後有23件,23件之中只有3件非死刑辯,就是真正的法律問題,這個非常有價值,今年只有一件銀行法的辯論,像我個人也非常期待,就像剛才段委員所提的方向,大家都很期待往那樣的方向一致前進。也誠如秘書長所講的,制定這個法律之後,至少有一個共通的態度出來,大家就往這個方向前進。至於民事的部分,原則上是例外,我調查過,有史以來到去年底,總共辯了18件,但在討論言詞辯論要點時,大家都有一個共識,今年辯論的件數到9月時就已經有4件,往後相信會逐漸增多。再向各位委員報告一點,最高法院還是法律審,所以基本上在討論時都是針對法律,不合乎法律審要件之時,他只要提事實爭辯時就不會辯論,一律就閃開了,只有法律的辯論,在法律辯論時,就有原則的重要性與非原則的重要性之分,當大家有的共識就是這個法律、這個見解時,就不會拿出來辯論。所以,基本上,它的件數一定不會多,特別向委員說明。
主席:你的意思是只要程序駁回的就不會辯論,對不對?如果不是程序駁回……
鄭院長玉山:也不一定會辯論,實體判決也不一定會辯論。
周委員春米:占實體判決的0.7%。
鄭院長玉山:這部分當然是鼓勵啊!
周委員春米:本席提案中要求要研擬完成的「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他們已經擬出來了,只是實際執行的件數可能是很少的。提案中原本是要求凍結,既然要點已經擬出來了,凍結的前提就不在了,原則上這是要辯論的,你們是否把件數提高一點還是……
鄭院長玉山:委員在2-B的主決議案中有提到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我們是可以看看這6個月的辯論實際狀況如何,看大家對這個辯論要點有何問題或意見……
周委員春米:那就併入2-B的主決議。
主席:就是2-1併入2-B的主決議,請最高法院於6個月內提出辯論情況的書面報告。
鄭院長玉山:謝謝委員。另外2-A的部分,提案中貴委員會要求最高法院應積極推動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關於這部分,假如我們方向上是一致如此的話,大家一定會往這個方向努力。提案中有提到一個具體案件,我們認為在主決議裡面是否不要針對具體案件,但我們是會往這個方向努力,稍後討論2-A、2-B時,可以一併把這部分提出來討論。當然,在法律意見不一致時,我們也是希望最高法院能夠開庭,開庭應該可以讓訴訟資料更完整,攻擊、防禦之下,也才讓真實更得以呈現,這也是我們共同的看法。
段委員宜康:那本席是否將倒數第三行的「如公職人員貪污案究竟應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即為需開庭釐清之重大法律爭議」刪掉,並將前一句的「避免日後紛爭」的「,」改為「。」後面就接「爰此,本會要求最高法院應積極推動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
鄭院長玉山:謝謝段委員。
主席:本案就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處理8-1案。
呂秘書長太郎:8-1案是有關法官的「研習業務」預算,提案的緣由是因為臺灣近年來屢次出現一些恐龍法官等等,導致社會觀感不佳,所以要把研習業務項下的經費全數刪除。不過,就因為一些法官的判決與社會觀感有落差,所以更需要研習,憑良心講,法官學院近幾年來做了不少的事情,而教育的成效有時無法完全量化,相信透過我們的努力,其成效會逐步展現,因此我建議這部分是否能夠保留原列數,因為法官學院的預算跟其他不一樣,我們每編列一塊錢,就要付出相對的人力,所有帶班的同仁更辛苦,但我們覺得這個值得做。謝謝。
主席:這個就改成主決議,即要求司法院應即刻檢討法官之遴選、養成與評鑑制度,確實達到監督防腐以及淘汰不適任法官的目標,提出書面報告。
呂秘書長太郎:應該是說加強法官的……
主席:你們看看文字要怎麼改,改好之後再送來。
周委員春米:許委員的提案主要是要求檢討法官之遴選、養成與評鑑制度,此與法官學院的業務無關吧!所以重點到底是在於要求司法院還是法官學院?
主席:不然這個就不處理,大家覺得呢?好,這個不要處理,不通過。
9-1案也不處理嘛!9-2案、9-3案已經處理過了,10-1案好像也處理了嘛!18-1也處理了。
再來是處理剛剛保留的1-34案。
蔡廳長彩貞:因為申請案件的確定都是在檢方的……
不然就凍結好了……
主席:1-34案凍結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蔡廳長彩貞:但是除了被凍結,我們還要提出報告是不是?
主席:那當然,就跟其他的一起嘛!
蔡廳長彩貞:但這個報告要怎麼樣去彙整,很難耶……
主席:我們會督促法務部,彙整大家的部分、一起做啦!因為法務部覺得要找司法院的話很困難,所以沒關係,就一起啦!你們有問題的話,我們負責來協調。
其實這不需要半年的時間,大家坐下來好好討論一下就解決了,現在大家都各自為政嘛!
其他的部會都有,只有你們沒有的話是不可能的,凍結但不報告的話,那你們就不要解凍,就是犧牲打?反正就是一起的,對不對?
1-34案已經有明確的科目,所以沒有調整科目的問題,我更正一下。
(協商結束)
主席:今天的會議直到所有的議案討論完畢為止。
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4款-1撤案;4款-2案減列101萬元,請司法院將各單位減列後之預算數提供本會處理;4款-3案併1-2案、1-44案、1-45案、1-Y案、1-Z案、1-甲案、1-乙案、9-2案、9-3案、10-1案、18-1案,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請司法院將各單位減列後之預算數提供本會處理;1-1案併1-4案,凍結100萬元,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予本會,始得動支;1-3案併1-13案,改為主決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1-5案撤案;1-7案、1-15案、1-D案均改為主決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1-8案、1-11案、1-12案、1-F案改為主決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1-9案減列20萬;1-10案、1-18案、1-G案、1-H案、1-I案合併,均改為主決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1-14案併1-16案,凍結50萬元,報告後始得動支;1-17案凍結20萬元,於四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19案、1-L案、1-M案均改為主決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1-20案、1-K案均改為主決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案,1-20案列在司法院主管之第4款,1-K列在第1項;1-21案、1-23案、1-29案、1-30案、1-31案、1-32案、1-33案凍結2,000萬元,文字修正為「直至司改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三個月內,司法院提出具體經費運用計畫,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形,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4案改為主決議,文字如前,於司改會議定調後三個月內提出報告,提出修法計畫;1-25案、1-S案均改為主決議,文字亦修正為「於司改國是會議定調後三個月內提出相關法案研修報告及期程」;1-26案凍結20萬元,請司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27案撤案;1-28案改為主決議,文字修正為「請司法院針對賄選判決提出檢討報告」;1-26案也併1-N案處理;1-34案凍結20萬元,於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5案撤案;1-36案、1-T案一併處理,凍結50萬元,後段文字修正為「修正申訴方式,並提出促請各法院落實及強化家事調解委員評核及退場機制之具體措施,提出報告予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7案併1-40案、1-43案,均改為主決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1-38案不予處理;1-39案併1-W案,均改為主決議,並分別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1-41案改為主決議,提出書面報告;1-42案凍結50萬,並請司法院提出短中長程完整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A案不通過;1-B案撤案;1-C併1-F案、1-8案、1-11案、1-12案一併處理,均作成主決議,並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1-E案通過,並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1-J案修正通過,將「一個月內」修正為「六個月內」,送書面報告;1-N案併入1-26案處理,通過;1-O案修正通過,將「三個月內」修正為「六個月內」;1-P案通過,並提出書面報告;1-Q案依段委員所提修正文字通過;1-R案文字修正為「請司法院針對辯護人於偵察中閱卷權,於六個月內提出修法意見,並針對『限制或禁止閱卷』之狀況訂定其認定程序。」;1-P案文字修正為「並於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務報告時一併提出報告」;1-T案照案通過;1-U案併1-42案通過,提出書面報告;1-V案修正通過,將報告提出的時間改於司改國是會議定調後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1-X案不通過;1-丙案修正通過,報告提出時間修正為於司改國是會議定調後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2-1案併2-B案均改為主決議,於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2-A案依段委員所提文字修正通過,其文字為「將樹立公開透明的法律見解形成過程,避免日後紛爭。爰此,本會要求最高法院應積極推動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8-1案不通過;9-1案撤案。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結論通過。
提案已全部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歲出預算部分均照列。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二,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2案。前揭105年3月23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決議不予動支,其中的第一案係關於人民觀審制的預算,故本案不予動支;另一案係關於法庭錄音光碟的部分,本案准予動支。
如果各位尚不清楚,可以看議程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一),檢送該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本案是報告後即解凍,故關於大法官會議被凍結十分之一的經費,因今日已報告,故預算解凍;另一案係有關觀審制的部分,這個部分今日不予解凍,預算不予動支;最後一案係有關法庭錄音光碟的部分,這個部分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7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