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星期五)上午10時1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  林志嘉

秘書長:出席委員76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增列部分,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議。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院會建議增列報告事項共3案(如下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案名

1

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

 

3

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照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其餘報告事項照議事處編擬議程草案通過。

接著處理增列討論事項部分,依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順序處理。

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之提議,共計兩案,先處理第一案。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提出異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1案如下:

案由:親民黨黨團鑑於國內發生食安餿水油及美牛、美豬事件後,就一直關心民眾食的安全,因此對於這次擴大開放核災食品,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應先公開全部風險溝通會議資料與會議紀錄,及公開風險評估報告,因為以食藥署11月11日發出的公文第三點為例,行政部門就自己自爆今年七到九月有跟民間團體溝通,但是根據主婦聯盟的臉書在11月14日晚上表示:「今年七月,本會曾提供問題與日本民間團體名單予衛福部,但政府沒有採納。」所以可以合理懷疑衛福部、農委會根本沒有進行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因此台日應由雙方官方與公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對於水產品、食品、食品加工品等的產製程、檢驗程序相關事項提出完整調查,並提出風險評估報告。而對於11月12日到11月14日連三天十場公聽會正當性提出質疑,建請院會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應以民眾的食品安全為優先,依據前述台日官方及公益民間團體所做成的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邀集利害關係人及反對的民間團體重新召開公聽會。核災食品開放與否,應先做好所有的風險溝通、風險評估、安全控管及邊境措施,在確保不會犧牲下一代的健康,並形成全民共識的前提下,再來討論開放與否。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親民黨黨團提案: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建請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5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蘇委員震清聲明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親民黨黨團要求本案重付表決。

親民黨黨團提案: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建請本案重付表決、並採記名表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5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提出異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2案如下:

親民黨黨團有鑑於民眾對於日本福島五縣市核災食品解禁輸台有高度疑慮,而在今年11月22日由行政院食安辦公室所舉辦風險溝通座談會上,許多民間團體不願為政府解禁政策背書及反對開放,但執政黨不僅否決在野黨主張舉辦聽證會、重開十場公聽會等各項提案,而11月29日舉辦的「台日經貿會議」,政府保證「核食解禁」、「漁權」等不會列入議題猶言在耳,但日方卻在會議致詞時開宗明義表示:「感受台對日食品進口的努力」,再度引發民眾嘩然與恐慌,為避免政府罔顧民意,在沒有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之前,不得逕行解禁犧牲國人及下一代的健康,親民黨黨團特提案要求行政院院長林全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之規定,率同相關部會及台日經貿談判小組成員赴本院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高金素梅

主席:請問院會,對親民黨黨團之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親民黨黨團提案: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建請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張委員宏陸聲明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親民黨黨團要求本案重付表決。

親民黨黨團提案: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建請本案重付表決、並採記名表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之提案,共有三案。

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一案。

一、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內容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記名表決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建請討論事項案 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為第二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內容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案,司法互助協議已是在事件之後的處理手段,恐有緩不濟急之疑。應將對國人之食品安全保障防線拉到更前方,由台、日官方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採樣、抽樣小組,聯合針對日本福島等五縣食品及相關生產環境,包括水產品及海水進行採樣,以作為風險評估之依據。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我國政府應要求日本政府,由雙方官方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針對福島等五縣之食品及相關產製、檢驗程序,進行檢驗及評估。在評估報告向本院進行報告並由行政部門提出完整的管制、檢驗、程序要件,確保安全無虞,並經本院同意之前,行政部門不得片面開放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進口,以維國人飲食安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建請討論事項案,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劉委員建國聲明對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許委員智傑聲明對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為第三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內容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會改革已為本屆新國會之朝野共識,其中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為其中重要之硬體搭配。衡諸歐美等民主國家之國會之委員會會議室配置,均以馬蹄型(官員席面對委員席)設計之,兼顧國會議員與行政部門官員各就立法與行政平等發言及論辯之,同時規劃議事採訪及攝影區域、旁聽席等區域,莫不希望藉由公開透明,提高公民參與。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於第九屆第三會期前,先擇一委員會試辦『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試辦一會期後,再全面改建本院所有委員會會議室空間」。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記名表決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建請討論事項案 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21人,反對者71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1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二、反對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孔文吉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林德福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李彥秀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王惠美  

三、棄權者:6人

王育敏  林麗蟬  盧秀燕  馬文君  陳超明  黃昭順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案。國民黨黨團之提案共有14案。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行政院長林全今(105)年6月針對日本核災輻射食品特別向大眾強調:『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鬆綁日本輻射食品的規劃,也沒有時間表。』言猶在耳,150天後,卻見林全變臉說:『福島周邊這些區域,我們看別的國家怎麼做,再看哪些有風險,嬰兒產品、野生動物,我們認為有風險,就不能讓它進口,別的國家都已經在做了,針對不是核災食品,我們卻認定核災食品,我們要清楚論述。』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林全院長應向全民論述清楚,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長林全針對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向立法院作專案報告,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行政院於11月10日晚宣布召開公聽會,卻立即於12日至14日連續3天於北、中、南、東趕辦10場公聽會,公告僅一天,通知和公告時間皆不足。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的證言亦無討論,且台南場僅1個人簽名,屏東場300人乃民進黨自己動員,而台北場的64位民眾,僅4人舉手贊成開放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綜觀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也無相關團體代表出席,更遑論溝通了,且現場一片混亂,更有疑似黑衣人出現,民眾遭暴力攻擊狀況,公聽會罔顧程序正義,顯見衛福部此10場趕辦的公聽會已屬無效會議,根本淪為執政黨的『私聽會』。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今民進黨政府竟於三天內舉辦10場公聽會只想交差,敷衍了事,完全違反程序正義,公聽會程序顯然未完成。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衛福部基於國人健康甚至下一代之安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156條之規定,重新舉行10場聽證會,未舉辦之縣市及離島亦應補辦,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2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要求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目前民眾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輻射高度疑慮。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5年5月30日朝野更一致通過決議,要求『在日本輸台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尚不透明之狀況下,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捍衛國人健康。』言猶在耳,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日前竟表示:『盼能針對特定高風險產品加強管制,而非對區域全數管制。』農委會顯然棄國人健康於不顧,甚至將開放輻射食品作為對日貿易談判的籌碼。蔡政府的對日軟弱作為著實讓國人深感痛心!由於台日之間並無司法互助機制,如之前發生的種種偽標事件,日本皆不願配合,顯見對日本福島五縣市食品進口問題的管制措施根本無法真正落實,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在台日雙方未達成司法互助之前,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嚴禁輸台,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3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6人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林麗蟬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要求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提案第四案。

四、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審視現行公民投票法相關規範諸多限制人民直接表達意見之權利,影響直接民權無法充分表達,本屆公投法由民進黨團召集委員主導審查,民進黨團應本於長期主張將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降低,以補代議政治不足,還權於民,並促使社會出現重大爭議議案,民眾可以訴諸直接民意,落實主權在民之民主基本價值,儘速於本會期結束前將公民投票法於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建議改列本(13)次院會討論事項第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提案第五案。

五、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5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6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及委員尤美女等3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6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4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7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七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七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8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陳 瑩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8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9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賴士葆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9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賴委員士葆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請問院會,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0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5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羅明才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委員李彥秀等19人,鑑於受僱醫師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刻由衛生福利部研擬中,惟為提升國內醫療環境,研擬進度自刻不容緩,更應於107年1月1日前令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方為正辦。又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規劃說明,『增加臨床醫療人力供給』為其推動策略之一,但考量『落實分級醫療與轉診』同為該部之配套措施,即有必要審慎評估倘日後民眾就醫行為模式改變,斯時各級醫療機構為確保服務量能及專科醫師訓練所需之醫療人力究為如何、是否可能反致醫療人力過剩等情形發生,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請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審酌醫療體系改革之方針、時程與醫療人力缺口之關連,重行檢討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配套措施,以免徒耗醫師養成所投入之資源,甚至流浪醫師產生,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0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黃委員昭順聲明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之處理,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高潞.以用委員聲明對第九案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1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高潞.以用委員聲明對第九案之表決係按「贊成」,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2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6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3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三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2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十四、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14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四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四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62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三、棄權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趙委員天麟聲明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之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擬建請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莊瑞雄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4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曾銘宗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二、反對者:40人

江啟臣  王育敏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蘇震清  楊 曜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一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第二案照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之第四案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均已處理通過,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教師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6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6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刪除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廢止「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七、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3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廢止「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七、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用鹽品之碘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鉬酸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亞鐵磷酸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鈣」,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胺基乙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矽」,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焦磷酸鐵」,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本多酸鈣」,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營養成分檢驗值與罐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106-109年)」計畫書核定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微生物檢測通則-細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土壤、底泥及廢棄物中總汞檢測方法-冷蒸氣原子吸收光譜法(NIEA M317.04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土壤、底泥及廢棄物中總汞檢測方法-冷蒸氣原子吸收光譜法(NIEA M317.03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廢棄物及底泥中金屬檢測方法-酸消化法(NIEA M353.02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廢棄物及底泥中金屬檢測方法-酸消化法(NIEA M353.0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客家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3季補助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5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3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財政部函送「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一、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2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三、內政部函送移民署105年第3季自行及聯合訪視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統計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內政部函送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青年住宅興建營運移轉案」營運執行計畫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第26次大會A.1023(26)之決議及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所採納MSC.359(92)、MSC.384(94) MSC.387(94)「2009年海上移動式鑽探裝置構造和設備章程修正案」之決議案,檢送公告「海上移動式鑽探裝置安全證書(2009)」,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六、交通部函,為「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標準」名稱修正為「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賽速安勃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賽福芬胺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得拉本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四氯曼普胺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益斯普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依普克敏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氟大滅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賜諾特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賜派滅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草滅淨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祿芬隆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巴拉刈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覆滅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度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先行放行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二、第十一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二、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三、司法院函,為廢止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相關函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四、司法院函,為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五、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六、教育部函送「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教育部函送「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一、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蘇迪勒風災災區範圍」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杜鵑風災災區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二、行政院函,為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尼伯特風災災區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三、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四、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五、文化部函送105年1至10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現在處理剛才同意的報告事項增列部分,宣讀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部分。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相關議案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第一一七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除一五○案、第一五一案及第一五三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宣讀。

一一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2,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1億1,152萬9,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2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之補助學校推動多元升等制度與成效推廣觀摩研討及制度改進等55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1億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二分之一,繼續凍結二分之一,請查照案。

一二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含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與建置及推動技術型高中課程綱要相關工作)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8,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及辦理高教創新轉型業務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之發展技職校院評鑑制度原列2,751萬9,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等教育」中「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師專業發展」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新課綱之實施,推動教師增能措施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社區教育」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高齡及婦女教育」2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資訊系統及網站維運業務」1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際及兩岸交流」中「鼓勵國外留學計畫」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原列3億4,393萬3,000元,凍結之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輔助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學院及人文學院二館等新建工程新臺幣2億6,745萬9,000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二分之一,繼續凍結二分之一,請查照案。

一三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立社教機構及公共圖書館之輔導與充實」之補助國立圖書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共圖書館強化服務功能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1,0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特別費」二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體育行政業務」中「體育行政及督導」500萬元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4,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邁向頂尖大學計畫」3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原列25億3,082萬5,000元,凍結二十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凍結大法官議事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1項決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應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臺灣省諮議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議會交流事務」預算凍結43萬2,000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臺灣省諮議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園區藝文活動」編列160萬4,000元凍結四分之一,請查照案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直轄市及縣()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九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供應事業及能源用戶達應辦理能源管理法規定事項之能源供應數量、使用數量基準及應儲存之安全存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於第9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國內觀光產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觀光產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解決陸客來臺觀光人數驟減衝擊國內相關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大選結果可能影響未來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進程,建請相關機關應儘速做好準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補貼就業者每年6,000元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業法修法應有清晰的目標,謹慎規劃並落實具體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偵查不公開原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制度及籌措穩定的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建構以創新為主的經濟發展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成功嶺服役之役男集體感染流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為確保我國供電穩定,政府應提出穩定供電因應措施及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村里長定位及撫卹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勞動部勞保局組織編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維護治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及參與國際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企業併購及金融產業整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檢討中古車買賣資訊揭露等相關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村里長定位及福利互助給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調高房屋稅後衍生的各種問題,必須加以解決,政策實施才能持久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麗芬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委員李鴻鈞、黃國昌、盧秀燕、蔣乃辛、陳亭妃、賴士葆、王定宇、鄭天財、蘇巧慧、柯志恩、管碧玲、林德福、邱志偉、陳宜民、徐永明、鄭寶清、費鴻泰、羅致政、莊瑞雄、姚文智、王惠美、林岱樺、周陳秀霞、陳瑩、鍾佳濱等25人就「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劉委員世芳,有鑑眾多南部民眾反映,考選部欲取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高雄考區。爰此,建請行政院與考試院考選部協調,並研究評估,審慎考量繼續設置高雄考區,以維護南部考生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交通部中華郵政公司為宣揚台灣原住民特色與文化,委託原住民藝術家彩繪十六座原住民族文化特色郵筒」。其中,有座放置卑南鄉公所的郵筒外觀,將卑南族的羅馬拼音寫成「Puyuma」,明顯不同於卑南族民族議會主張的「Pinuyumayan」,導致當地族人不滿,甚至不排除大規模抗議。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溝通,未來推動原住民文化時,相關物品設計過程應徵詢族人的意見,事後也要邀請族人參與審核,勿忽視民族會議所做出的決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鍾委員佳濱,鑒於推動新南向政策,招收東協各國學生來台就學,然面臨學生簽證核發困難之問題,故要求針對學生簽證問題進行跨部會聯繫,並請改善目前「逐一面談,從嚴審查」之規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股成交量迭創新低,社會輿論又起調降證交稅呼聲,特再提醒政府,國內金融投資市場低迷,台股急凍,豈是單一證交稅問題?直前台股不振,不也一面倒地怪罪政府不該課證所稅嗎?結果去(104)年取消證所稅後台股依然病厭厭,由此可知;把台股問題歸因稅制是簡化問題又拿錯藥方。對股市稍有瞭解者都知道;經濟結構性因素才是股市收縮主要原因。換言之,台股不是傷風,而是體質衰弱、抵抗力衰退因而反覆感冒。正確地說;台股的根本問題是在經濟、產業(包括投資環境)的不振,及國內諸多不確定的行政管制措施,不僅讓企業不會讓海外子公司回台上市,連國內公司都要赴海外上市,這些才是問題癥結所在。蔡政府該檢討的是;現行施政的所作所為,到底對經濟有益亦或有害?激化勞資對立、兩岸關係低迷、環保抗爭加烈、限電風險提高,哪一樣有助經濟與產業發展?如果政府的政策與作為讓企業、大戶害怕而退場,散戶失去信心不再進場,台股要如何再起?「股市是經濟的櫥窗」,其精準的意涵就是股市榮枯是經濟景氣的先行指標,爰此;根源問題還是在經濟、產業及全盤的財經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已於日前召開完最後一次(第20場)會議後,要請問蔡政府;是否已有了整體的共識及結果?20次的年金改革會議「開始」與「結束」軍公教都以退席、抗議收場,這樣的結果算是會議圓滿成功了嗎?20次的年改會結束了,但同樣是份「沒有答完的考卷」,卻沒有看到蔡政府提出任何合理的解決方案,讓人合理的質疑,蔡政府不過是想藉著假民主的程序,為政府的年改違憲政策背書,所謂的「趨同意見」,是行政結論?還是政治語言!接下來林萬億政委的方案,為什麼不是在年改會中討論?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74號釋文: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但蔡政府有聽進半分嗎?我行我素毫不掩飾!另外較有爭議的是「請領年齡是否延後至65歲」,軍警消第一線的人力能行嗎?大部分的家長更不接受讓「老老師」來教孩子的事實也故意忽略,難道為了年金問題,政府就要犧牲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未來發展?年金改革重要的前提,不是應該是「不能犧牲人民現在的安定,來換取變數仍多的未來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美軍太平洋司令部規劃於2017年初預在太平洋地區進行驗證Multi-Domain Battle(多領域戰鬥)的作戰構想,特表芻議。這項作戰概念的主要精神,是強調為因應日益複雜之軍事威脅型態,應更重視跨軍種聯合作戰,甚至在許多狀況下必須徹底打破軍種藩籬,以提升整體作戰效能。事實上從冷戰開始,軍種聯合作戰的概念就已存在現代作戰的型態中,但事實上美國各軍種,仍多傾向以軍種建軍為主要導向,但在全球整體戰略態勢的逐漸改變下,美軍已不得不必須要重新思考!本席要提醒的是,「多領域戰鬥」概念,基本上已跳脫傳統作戰範圍,強大如美軍都要面對整體戰爭型態的改變而調整作戰構想,那麼我國軍在台澎防衛作戰的整體作戰構想上,面對敵人日增之軍事實力與武力威脅,難道不應去思考更有效之嚇阻戰略作為?「保持現狀便是落伍」,國軍所面對的是攸關國家存亡的威脅,理應更力求突破客觀條件的限制,是否應將如何創造不對稱作戰優勢,列為防衛作戰與戰略規劃之探討重點。美軍這一波變革,對我國軍應具有相當重要的啟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未來美國經貿政策勢將傾向所謂「保護主義」走向,籲請政府應即研擬有效因應策略,降低我國可能遭受的損傷。雖然美國不一定會中止自由貿易協議,但是因為美國會要求更多的條件,因此最終將會使包括TPP在內的許多貿易協議因此而延遲,甚至無疾而終。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近年來成長速度已經大幅減緩的國際貿易,可能會更加的受到阻礙。這對於經濟體較大的國家,如美國、大陸,可以利用其國內市場的需求,而減少傷害;但是,對內需市場較小的國家,例如台灣,未來受到國際貿易萎縮的衡擊就勢必會很大。既然這是以幾乎無法迴避的現實,那台灣是否應即有所因應策略,而不該是任遭凌遲!換句話說;新政府的因應之道應已很明顯,除了一方面應爭取新南向市場的支持,另一方面則應投入更多的努力與各國洽談FTA,問題是;東協十國已經與大陸、日本、韓國、紐澳及印度都簽署了個別的FTA,現在他們也在努力協商多邊的「區域綜合經濟夥伴協議」(RCEP)。也就是說;台灣如果想要積極進入南向國家,就應該更努力參與RCEP,而大陸的態度是決定性的關鍵,因此,如何讓大陸願意重新回到談判桌,應該是蔡政府首要努力的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美國白宮新主人川普的入主,中美關係是否仍能如蔡政府主打「聯美媚日抗大陸」的戰略構想,籲請有關切勿再自我感覺良好。川普在勝選演講中,特別強調「美國利益優先」與「公平交往」,然由於台灣在外交上的孤立處境,使得懲罰台灣的相對成本減少,台灣會不會成為川普誓言打擊「不公平交往」的儆猴之雞,成為向保守派表功被祭旗的優先對象,讓人充滿悲觀的想像空間。更由於九二共識僵局,兩岸關係急凍,台灣已在經濟面連動受傷,又將如何同時面對最大的兩個貿易夥伴關係,都呈負向的衝擊?川普抨擊美國長期以來扮演世界警察,勉力承擔世界秩序的重擔,導致了美國的衰落,因此要求日、韓負擔美國在亞洲駐軍的費用,這是川普式的「公平算盤」,相對邏輯當然也可能要求我國提高對美軍購,對政府拮据的財政勢將肇致衝擊,而其在亞太布局力道漸弱所留下的空間,顯然大部分將由大陸填補,以民進黨向來對大陸的「敵性思考」,是否對台灣的安全也加速亮起了紅燈?蔡政府若真顧惦在台灣生存的2,300人民福祉著想,是否應正向思考,不要再用理盲、仇恨及霸凌的意識形態治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內政部今年起開辦「產業訓儲替代役」,眼尖民眾發現,某家鍋貼業者也申請獲准六名替代役員額,引發「鍋貼替代役」的譏評。替代役應該以從事社會服務為主,以適才適所為原則,如果公家機關跟產業界都把他們當成廉價勞工,用來填補人力空缺,絕非建立替代役制度的初衷,行政院應該針對問題檢討改進。由於「少子化」緣故,役男人數逐年銳減,替代役也相對減少,一些重度仰賴替代役的機關,未來勢必面臨「缺工」困境,必須及早因應,補充必要人力,才不會影響業務執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府院日前拍板將藉減稅、提高獎勵容積來加速推動都更,政府顯然想藉此帶動國內經濟成長動能,但都更仍需回歸都市更新(RENAISSANCE)原意,不宜為加速都更又大開各類獎勵的方便之門,本席贊同積極推動都更,但要求行政院必須審視國內總體住宅現況,一切程序也應回歸法制,包括事業概要申請門檻、租稅問題、獎勵容積皆應以法律規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準總統川普要推動製造業回流美國,創造工作機會,川普的美國重返製造政策,首當其衝的就是中國大陸和台灣,一旦川普政策付諸實施,台商在兩岸分工、「以大陸為工廠」的代工出口經營模式,可能成為重災區,因而台灣經濟戰略必須盡快轉向,才能穩住陣腳,化危機為轉機。要求行政院除了要有明確、精準的政策方向外,也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鼓勵及協助兩岸台商盡速進行結構性調整,將川普海嘯轉化為升級的契機,這才是面對新挑戰應有的正確做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即將步入超高齡化社會,儘速建構一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照服務體系,實刻不容緩,問題是,長照制度的順利執行,必須以穩健的財源做基礎,政府既已決定長照財源用稅收,而捨棄保險,則調高營業稅。要求行政院應在財源穩定的情況下,建構可長可久的制度,並以誠懇的心和謙卑的態度,與民眾對話。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年金改革委員會初步完成改革輪廓,但並未得到若干軍公教團體的支持,反而釀成改革者與被改革者更尖銳的對立,要求行政院應尊重並理解被改革者的心情,與利益相關各方深度溝通,不該對其汙名化,更不能藉此挑動不同階級與族群的紛爭,謀取政治利益。更應鼓勵民間發動恢復軍公教名譽的社會運動,還給改革過程中長期受辱者的名譽,減輕反對壓力,增加改革的合理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內復興航空驟然宣布解散,留下大量旅客滯外及員工失業的爛攤,讓投資人和社會大眾錯愕不已。兩次飛安事故及過度擴張造成營運困境,加上兩岸關係倒退陸客止步使載客率大跌,讓興航選擇黯然退出航空市場。要求行政院應善盡監督、應變或管理的角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20年來,國內新電廠開發愈見困難,包括核四、彰火等電廠,不是興建過程延宕,就是在評估作業時就已胎死腹中,以致於近年台灣供電情況每下愈況,備用容量率在1999年達到28.1%的近30年高峰後一路下滑,去年時只剩11.5%,今年更極可能掉至個位數。要求行政院應更細緻的說明轉型的路徑、時程與投入成本,以利企業、國人提前做準備,期間也必須要兼顧「穩定的供電、電價與控制排汙」,才能將我國第三次能源轉型的陣痛降至最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退出TPP並與貿易夥伴重新協商「公平的雙邊貿易協定」,除了將影響APEC亞太自由貿易區願景實現的路徑之外,也將牽動主要國家在亞太區域主導權之爭,更將影響台灣國際經貿戰略和產業布局的利益,要求行政院必須密切關注,在處理台美經貿關係的重要挑戰,必須審慎因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發展綠能雖是實現非核家園目標的必要手段,但在成本、技術和穩定度方面卻不容樂觀。因此,電業法既然要開放綠電先行,「價格正確」才是正辦,要求行政院應讓電價反映成本,才能促進節能和提升能效,讓綠能產業健康發展。若不此之圖,還想補貼綠能,則不但浪費社會資源,甚至引發缺電危機,對經濟產生不可彌補的傷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日前重話批評政府夸談發展「創新」產業,卻不見對現有產業發展提供襄助,我國包括資通訊與科技業在內的高科技產業及擁有高就業的傳統產業,都面臨發展瓶頸,並不意味政府可以任其「自行進化」或「自生自滅」。事實上,這些曾為台灣經濟打下厚實基礎的高科技產業,除面對國外極大的競爭壓力,本身發展也到了一個高原期,需要政府提供諸如電力、土地等必要協助,以利再次進行創新。至於傳統產業,則是支撐就業與社會安定的要角,政府亦沒有不助其創新求發展的道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民進黨政府上臺後,陸客來臺人數明顯銳減,以觀光產業為主的中南部7縣市首當其衝。106年度行政機關放假方案已由行政院長林全拍板,明年假日共有116天,春節假期6天,從1月27日放到2月1日(除夕到初五),比今年少3天。2月2、3日為周四及周五,若能調整放假,延長春節假期為10天,可有效促進國內觀光旅遊產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內高職生逾八成畢業即就業,產業缺工嚴重,為提供高職生就業誘因,並能藉此培育並穩固地方人才,應鼓勵國營事業用人在地化,透過「產學合作」回饋鄉里。要求行政院協調台電公司與南投縣政府於水里高職辦理產學合作計畫,透過契合式專班,在校落實學科基礎教育,暑假期間至台電現場實習,由台電輔導訓練,並參加國家級技術士證照考試,畢業錄取後接受台電安排的職前專業訓練,協助國家電力產業健全發展及均衡地方教育。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主席:報告院會,楊委員曜、蘇委員震清聲明對剛才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十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合併進行討論)

主席:報告院會,請各黨團幹部於下午2時30分至議場三樓進行協商。

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分)

繼續開會(16時6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545023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7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395號、105年07月1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045號、105年07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373號、105年07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412號、105年07月1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454號、105年09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588號、105年10月0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492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孔炤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第19次會議、第21次會議、第2會期第1次會議及第3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10月5日、11月14日及11月17日分別舉行第9屆第2會期第4次、第12次及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陳召集委員瑩擔任主席,勞動部部長郭芳煜、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羅瑞卿、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吳明機及副局長蕭振榮、法務部參事劉成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組長張嘉魁、證券期貨局科長王朝安及專門委員王秀玲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之重要法律,自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以來,於八十五年至一百零四年間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鑒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為落實週休二日,同時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使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增訂休息日規定,增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於休息日工作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另有鑑於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增訂工作時間四小時以內、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或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四小時、八小時或十二小時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配合四週彈性工作時間之例假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併同規範,爰刪除現行四週彈性工作時間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

()為落實週休二日,並考量例假出勤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定明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之時數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另就依本法實施彈性工作時間者,規範其例假及休息日之配套。(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現行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爰修正休假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四、委員王育敏等17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服務年資未滿一年之勞工,無法享有特別休假之權利,不僅有違國際勞工組織第132號公約之規定,且不利國家勞動力之恢復與調整。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勞工,增訂其事業單位或雇主應每年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確保勞動力獲得長遠維持。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按特別休假之功能,在於使勞工透過假期放鬆身心、調整體力與精神狀態,並陪伴親屬以充實家庭生活,有助於國家勞動力之維持與培養。然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須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方能向雇主申請特別休假,致服務年資未滿一年之勞工,無法享有特別休假之權利,影響勞工權益甚鉅。

()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第132號公約規定,最低服務年資為申請特別休假之必要條件,惟各國之主管機關,訂定最低服務年資之期間應以不超過6個月為限。另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全時勞工(一週工作時間30小時以上者)連續受僱達6個月以上,即依法享有10天特別休假;連續受僱6個月以上之部分工時勞工,其申請特別休假之辦法,依每週工作日數、每年工作天數及服務年資,由厚生勞動省另定辦法為之,以確保勞工休憩權之行使。

()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針對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勞工,增訂其事業單位或雇主應每年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以確保勞動力之維持與再生,使勞工得以調劑身心,促進其家庭與社會生活。

五、民主進步黨黨團之書面提案要旨:

為配合落實週休二日之修法,增訂休息日工資照給規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行政院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採「一例假、一休息日」方式,落實週休二日。為消除外界對於「休息日」等同於「無薪假」之疑慮,使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爰擬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明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照給」。

六、時代力量黨團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台灣勞動工時居高不下,每年實際平均總工時已超過兩千一百小時,不僅超過OECD國家之均值1,770小時,也遠高於美、日、德等先進國家,已在世界上名列前茅,然而薪資卻未相對成長,儼已成為過勞之島。為保障勞工休息權及身心健康,並落實周休二日以確實縮短工時,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台灣勞工工時居高不下,依據勞保局統計資料,我國勞工發生腦心血管疾病(俗稱過勞)之案例在現行核定率下(2015年下半年核定率僅26.8%),自2012至2015年四年來,過勞核定件數已達1,258例,其中516例為死亡案例。

我國勞工之實際工作時數,已遠超乎國際水平:根據勞動部統計,2014年台灣勞工全年總工時達2,134.8小時,不僅超過OECD國家之均值1,770小時,也遠高於美、日、德等先進國家。再根據勞動部統計處2015年職類別薪資調查顯示,我國全體受雇者仍有15.8%維持每週工作六日,若包含週六彈性上班者,則共有約28%。其中,服務業受雇者中有18.2%僅周休一日,部分服務業如零售業、公共汽車客運業之比例均超過2成,住宿及餐飲業之比例更達43%,顯見我國仍有相當比例勞工,未能於每周獲得完整二日之休息。我國雖已於2016年實施每周工時40小時制,但現行勞動基準法仍有相當缺失,無法達成落實周休二日、真正縮短工時之目的。

為避免過長工時損害勞工身心健康、並賦予勞工合理之休息日數與休假,爰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勞工休息權及勞動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為使勞工取得工資相關詳實資訊、得以確認工資是否正確核算(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為例:適用不同加發倍數之時數分別為何,雇主應主動向勞工揭露之),故增訂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修改條文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維護輪班制勞工休息權及身心健康,爰參考歐盟工作時間指令(Working Time Directive)等規定,明定輪班制勞工出勤間隔應至少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修改條文第三十四條)

()為有效降低我國勞工總工時,真正落實週休二日,並得在例假加班後獲得完整之補假,爰明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例假。(修改條文第三十六條)

()為求我國不同受雇群體間之權益平衡,爰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關於特別休假之規定,提高勞工特別休假之日數,以使勞工與公務人員之有薪休假獲得衡平。(修改條文第三十八條)

()為有效保護吹哨者,增加勞工舉報雇主違法行為之意願,爰修訂本法,增列雇主不得因勞工之申訴,終止、解除、變更或不給予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修改條文第七十四條)

()鑑於對工資及工時之保障乃勞工權益之核心,而本法對於違反規定之雇主原定罰則金額過低,無法產生有效之抑制效果,爰參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之分類,提高罰鍰金額。(增列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修改條文第七十九條)

七、委員陳怡潔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勞動部「一例一休」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非但沒有正視臺灣勞工過勞問題,反而意圖用「假日換加班費」的修法方式,讓勞工繼續接受長工時。為從法令與政策上,改變臺灣勞工過勞的現象、有效地降低工時,落實勞工週休二日,親民黨黨團爰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之修正,明定勞工週休二例假日;另修正第七十四條「吹哨者條款」,增訂雇主對「吹哨者」勞工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而公務員對「吹哨者」勞工身分負保密責任;並配合修正第七十九之行政罰,若雇主違反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吹哨者條款等攸關勞工權益之規定,將罰鍰從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提高至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主管機關應限期令雇主改善,雇主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八、委員鍾孔炤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勞動基準法自立法以來迄今未曾修改過勞工特別休假之日數。然現今社會多元的生活型態與家庭需求,勞工確實需要更多可以自行彈性運用的休假日,爰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相關規定,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提高勞工特別休假之日數。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為增加勞工可茲自行彈性運用的特別休假日數,以因應多元的生活型態與家庭需求,放寬特別休假的相關規定,讓新進員工、久任勞工、非自願離職之勞工均能適當增加其休假日數。

()針對新進人員的部分,參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規定,勞工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之。依據該條之精神,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係已屬相對穩定,故有預告期間之保障。同理,新進員工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亦應適度降低請特別休假的門檻,酌給第一年的特別休假權。

()資深有經驗的勞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為鼓勵勞工久任,參酌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增加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使勞工之年休假日數與公務人員趨於一致,平衡公私部門之休假權益。

()新增第二項,讓勞工有權主動要求雇主改依曆年制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解決過去每年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數計算方式不易釐清的問題。並新增第三項,如勞工非自願離職時,當年度之服務年資亦應依比例計算特別休假日數。

九、委員林淑芬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勞工辛勤工作所累積之生理或心理疲憊,需給予一段長時間休假亦可使勞工恢復身心疲勞,以維護國家整體勞動力及確保勞工休息權,並縮短勞工與公務人員有薪休假之差距,爰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參酌勞動法學者有關「勞動基準法上特別休假制度之再檢討」研究指出,特別休假制度的目的性可區分為「勞動力維持培養說」與「休息權說」。前者主張特休制度不僅在使勞工恢復身心疲勞,也是雇主維持、培養勞動力之有效方法;後者,則是主張特別休假是落實憲法中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具體化措施。無論上述何種學說,皆彰顯特別休假制度設計,對勞資雙方皆有利,是維護國家整體勞動力不可或缺勞動條件之一。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Holidays with Pay Convention)明定有薪休假之最低服務年限資格不得超過六個月。況且,參考亞洲鄰近國家日本,雖未簽署該公約但其勞動基準法仍賦予勞工工作滿六個月即享有有薪休假制度設計。相形之下,我國勞工特別休假門檻過高,應予以修正。此外,為縮減公務人員與勞工之間有薪休假之差距,工作滿一年以上者皆比照公務人員特別休假規範。(修正第三十八條)

()此外,勞動基準法對於工時、工資管理不當之處罰標準過於單一僵硬,特別是對於大型企業不具有嚇阻效力,爰修訂依照事業單位人數規模訂定不同罰金,並針對累犯給予加重處分。(修正第七十九條)

十、勞動部部長郭芳煜分別就行政院、各黨團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修正第二十三條部分: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二十三條有關工資明細之記載及提供義務之規定,本部意見如下:

本條增訂雇主應提供並記載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可使勞工掌握工資完整資訊,並確明勞資雙方權利義務,本部敬表認同。

()修正第二十四條部分:

行政院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二十四條,係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有關休息日規定,增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另,增訂工作時間四小時以內、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及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應分別核計四小時、八小時及十二小時之工作時間及工資,其出勤時數,並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以控管整體加班時數,有助於促使雇主於要求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俾以落實「週休二日」的目標,懇請各位委員支持。

()修正第三十條之一部分:

行政院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條之一,係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有關例假規定酌予調整,將原有關四週彈性工作時間之例假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範,懇請各位委員支持。

()修正第三十四條部分: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四條更換班次間休息時間之規定,本部意見如下:

本條有關勞工採晝夜輪班制於更換班次時,應給予勞工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因涉及事業單位排班、人力調配等面向,影響層面廣泛,建議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

()修正第三十六條部分:

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所提「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行政院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六條,明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本部意見如下:

1.勞動基準法所稱「例假」之內涵

(1)查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係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

(2)綜觀整部勞動基準法,有關一般情況下得使勞工於假日出勤之情形規定於第39條,亦即雇主可於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勞工於第37條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之特別休假工作,惟工資應加倍發給,俾補償勞工無法休假之損失;前開規定並將排除第36條所定例假之適用。

(3)至於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少數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合法地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綜合上述規定,可知例假與其他休假之差異及強制性。

2.「每週二例」窒礙難行之處

(1)以最常見的情況來看,如果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工作5日,勞工非工作日之2日均定為例假,若有同事請假或休假,僅能從其他輪休之員工中找人代班(加班)出勤;惟對於輪休者而言,該2日因均屬例假,同事請假或休假並不符例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出勤之要件,必然產生違法情事,勞資間幾無合理運作空間。全世界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勞動法令,採「每週2例假」之立法例。

(2)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所提「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因涉及勞雇權益甚鉅,建請審慎。

3.行政院版之「週休二日」實為現階段最務實可行之方案

(1)勞動基準法「例假」之特殊性及強制性已如前述,為免勞資間因僵硬之立法而失去自主協商及合理運作空間,影響勞雇需求及企業運作,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所採取之「週休二日」規劃,同樣可以達成禁止事業單位將勞工每週40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排入6天,導致無法落實「週休二日」等情形,但仍保有偶有休息日需出勤之可能,衡平考量勞工權益及企業運作彈性。

(2)行政院版本亦配套採取「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及「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之作法,透過「工時安排,總量管制」、「工資成本,以價制量」二軌,可促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嚴謹,除可有效保障勞工週休二日權益外,並合理兼顧企業運作彈性,懇請各位委員支持。

()修正第三十七條部分:

行政院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七條,配合週休二日法令制度之確立,將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全國一致之規定,給予全國一體適用之秩序,以解決近日因全國國定假日不一致所引發之紛擾。國定假日、紀念日及節日為國之儀典,仍應依循紀念日及節日之主管機關─內政部所定規範。至於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仍予保留,使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懇請各位委員支持。

()修正第三十八條部分:

委員王育敏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鍾孔炤等17人及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本部意見如下:

本條針對特別休假給假日數之調整,立意良善,尤其我國產業特性以中小企業居多,更需就初入職場及資淺勞工特別考量,以保障其權益。

()修正第三十九條部分:

民主進步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九條休息日之規定。本部意見如下:

本條明定「第36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照給」,應有助於消除外界對於「休息日」是否可能淪為「無薪假」之疑慮,對於勞工之權益有更明確之保障,本部敬表同意。

()修正第七十四條部分: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增訂申訴勞工可能遭受不利處分之型態部分;親民黨團所提增訂申訴勞工可能遭受不利處分之型態、增訂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以及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本部意見如下:

1.所提增訂「申訴勞工可能遭受不利處分之型態」部分,包括減薪、調降、不合理之管理措施、工作條件之不利處置、終止、解除、變更、不給予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等,因部分修正內容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日後於執行上,恐衍生其他爭議。又查勞動基準法第74條已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修正內容已可由原條文之「其他不利處分」含括。

2.有關增訂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部分,查現行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等已有相關規範。如因洩密情事致勞工權益受有損害,其亦得依國家賠償法究責,尚無須於勞動基準法中另行規範處理。

3.所提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部分,查目前勞動法令針對雇主違反法令之申訴及程序,已有相關規定保障,如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檢查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勞工如為保障其個人權益提出申訴,當可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另有關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部分,已有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規範,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修正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九條部分: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擬依事業單位之規模處罰;親民黨團所提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擬提高違反罰鍰處罰下限為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上,針對部分條文之違反,另大幅提高下限為15萬元以上罰鍰等;委員林淑芬等18人所提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依事業單位之規模處罰,並對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罰;本部意見如下:

1.所提依事業單位規模處罰,其修正雖可督促雇主遵守勞動基準法,惟擬修正提高罰鍰額度,並非就違法具體個案,審酌違法情節是否重大,逕依其事業單位規模即予加重處罰額度,恐失比例原則,建請審慎評估。

2.調整罰鍰處罰下限或上限,如將罰鍰處罰下限提高為3萬元甚或15萬元,因我國適用勞動基準法尚含眾多中小企業及微型事業單位,未考慮企業規模及違反之情節,若一律大幅提高處罰下限,恐未周妥,建議維持現行罰鍰下限額度。至提高罰鍰上限究應如何調整,較為合理,建議再予審慎研議。

3.所提對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罰、限期改善及按次連續處罰部分,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已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爰現行主管機關已有相關規範可為遵循。

十一、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吳明機分別就行政院、各黨團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縮短工時係為國際趨勢,且為台灣社會所認同,爰105年起每週勞工法定工時已於「雙週84小時」調整為「每週40小時」,而為落實週休二日,行政院提出本次「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的修法重點,在於讓勞工每7日能有2日之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若於休息日出勤,雇主須額外給予加班費,並將國定假日回歸由內政部規定,調整全國國定假日一致。

經濟部於草案提出的過程中,皆秉持經濟發展應與勞工權益並重之理念,盡力與產業界溝通,讓企業了解修法之目的,幫助反映企業之意見並解除其疑慮。企業界普遍認同週休二日之國際趨勢,現行亦有不少企業已實施週休二日,給予休假勞工之休假安排優於勞動基準法,惟考量規模較小之企業以及服務業轉型困難,尤其是微型、個人營業體所面對的成本上漲及排班壓力,希望能給予彈性加班空間,以使企業生產或營運作業得以維持。對於部分勞工而言,有加班彈性,亦可使有意願於休息日加班者可增加更多收入。

為因應勞工生活型態多元發展,兼顧企業產能需求,期盼修法兼顧勞工權益與產業競爭力,並給予彈性,以利產業結構轉型與社會長遠發展。

十二、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照案通過: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

1.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動議之內容,請併入該黨團原提案之立法說明,並作為本法施行細則未來修法之參考。

2.委員陳宜民、陳曼麗等12人提案,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行政院所提版本條文,提議點名表決。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2人(含主席),贊成者吳玉琴、陳曼麗、劉建國、鍾孔炤、吳焜裕、黃秀芳及林靜儀等7人;反對者王育敏、陳宜民、蔣萬安及洪慈庸等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李委員彥秀聲明上項表決係採反對立場,列入紀錄。)

3.另有委員陳宜民等3人、委員王育敏等4人、委員李彥秀等3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委員劉建國等7人、委員蔣萬安等4人所提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動議等6案,均不予處理。

()修正通過: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

1.第三十四條:依委員劉建國等5人、委員王育敏等4人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之修正動議,將現行條文修正如下:「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月○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第七十八條之一:將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條文第二項第一款句首修正為:「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後通過。

()保留交付協商: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等,計6條。

1.第二十四條:行政院提案,併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協商。

2.第三十六條:行政院、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及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之提案,併委員李彥秀等3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協商。

(就上述2條文是否保留交付朝野協商,經舉手表決:在場委員含主席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通過本2條文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3.第三十八條:委員王育敏等17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委員鍾孔炤等17人及委員林淑芬等18人之提案,併委員陳瑩等3人、委員鍾孔炤等4人、委員李彥秀等3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委員陳宜民等4人、委員林淑芬等3人、委員蔣萬安等4人、委員林靜儀等3人及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等9案,均保留送協商。

就第38條之審查,逕付表決以下2案:

(1)委員陳宜民等3人提案,有鑑於勞動部尚未針對蔡英文總統之指示提出特休假修法版本,以彌補勞動基準法關於「一例一休」及「刪除七天假」之修法所造成勞工權益嚴重之侵害,爰要求待行政院提出特休假的版本後,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再開始進行此次勞動基準法的審查。

(經舉手表決:在場委員含主席11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2)委員劉建國等7人提案,針對第38條條文提案及修正動議各案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經舉手表決:在場委員含主席11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通過本條文併修正動議各案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4.第三十九條: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併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協商。

5.第七十四條: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及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之提案,併委員劉建國等8人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協商。

6.第七十九條: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併委員陳宜民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協商。

()不予處理:委員陳宜民等4人所提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動議,非為院會交付本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故不予處理。

()通過附帶決議5項:

1.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其立法精神係讓勞工得享「週休二日」,可以充分休息。惟少數不肖雇主以每日工時不超過8小時,但卻要勞工於六、日上班之方式,規避給予勞工「週休二日」!

爰要求勞動部應正視此一不當扭曲現象,並於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落實勞工最低應於每七日中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以維護勞工權益及健康,落實週休二日!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李彥秀  

2.親民黨黨團有鑑於我國勞工工時過長,休息時間嚴重不足,勞工過勞、甚至致死案例時有所聞,影響勞工健康福祉甚鉅,例如護理師之花花班現狀。惟現行法就勞工休息時間之規定並不完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雖規定應給予輪班制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然「適當」一詞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致實務上爭議頻生,勞資雙方無可遵循,爰要求勞動部應考量不同產業特性及不同工作模式,落實輪班制勞工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3.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施行日期,自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不得超過一年。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4.因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法律修正案,對部分工時勞動者尤其「打工族」的勞動權益有可能有影響,勞動部應於法律通過後,儘速研議於法案宣導後,加強部分工時勞動者從事較多的行業進行勞動條件檢查,以確保其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林靜儀  黃秀芳  

5.因應勞動基準法之修正,勞動部應於法律通過後,全面強化勞動條件檢查,以確保勞工之權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十三、爰經決議: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

十四、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本院各黨團及委員提案

本院各黨團及委員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鑑於雇主短付工資等爭議頻仍,為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並使勞工得以掌握關於工資之完整資訊,爰於第一項增訂雇主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規定,其包含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金額、休假、特別休假及其他假別之金額及其計算,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項目(包含: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等),將明定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予以規範。

二、第二項參照第一項規定修正之。

審查會:

本條文照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通過。

(保留,併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增訂休息日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休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標準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分述如下:

(一)所稱休息日,係指因現行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茲因休息日出勤工作,勞工無法充分休息,爰於第二項定明雇主使勞工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在工作時間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二)有鑑於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爰於第三項定明,四小時以內者、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或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四小時、八小時或十二小時之工作時間及工資。

(三)以月薪制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元為例:

1.例一:休息日工作一小時者,以四小時計,應另再加給之工資為九百元(計算方式:150×1 1 3 ×2+150×1 2 3 ×2=900)。
2.例二:休息日工作二小時者,以四小時計,應另再加給之工資為九百元(計算方式:150×1 1 3 ×2+150×1 2 3 ×2=900)。
3.例三:休息日工作六小時者,以八小時計,應另再加給之工資為一千九百元(計算方式:150×1 1 3 ×2+150×1 2 3 ×6=1900)。

 審查會:

本條行政院提案保留,併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前項各款之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單位為半小時;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延長工作時間之計算遇有爭執,若勞工提出紀錄及計算者,雇主應就相反之主張負舉證責任。

(照案通過)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現行第一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例假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範,爰予刪除,現行第四款款次遞減。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月○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勞工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台灣勞工平均工時過長、輪班型態漸趨多元,有鑑於輪班制勞工在班與班間若無法充分休息,將容易導致長期疲勞,且原條文中「適當」休息時間之定義不明,為保障勞工休息權及身心健康,爰參酌歐盟工作時間指令(Working Time Directive)等規定,於第二項中明定勞工在更換班次間應有至少連續十一小時之完整休息時間。

審查會:

一、本條文照委員劉建國等5人、委員王育敏等4人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之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為使各種型態之輪班勞工均能受到本條規定之保障,將現行條文第一項「晝夜」二字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適當」之休息時間,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為明確相關規定使勞資雙方可資遵循,修正為「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四、增列第三項,給予勞方遵循本條規定排班之緩衝時間。

(保留,併委員李彥秀等3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行政院提案:

一、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後,為落實週休二日,並考量例假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定明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

二、配合現行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有關二週、八週及四週彈性工作時間所定各項調整原則,增訂第二項規定,其中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定二週及八週彈性工作時間之例假仍維持每七日至少一日,僅休息日可彈性調整,惟例假及休息日之總數不減損;至第三款所定四週彈性工作時間之例假與現行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同,其例假與休息日亦可於例假及休息日總數不減損之前提下彈性調整。

三、為落實休息日應使勞工休息為原則,工作為例外,另考量休息日出勤之時數性質上屬延長工作時間,爰增訂第三項,定明除受到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之限制外,於核計是否超過一個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之四十六小時之時,亦併予列計,以避免勞工過勞(例如:勞工於休息日若僅工作二小時,依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應列計延長工作時數為四小時,並併入一個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之四十六小時計算)。

四、依現行解釋,現行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不受同條第二項所定時數之限制,爰休息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數,參照該解釋之意旨,於第三項但書明文規範。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為真正落實周休二日之政策目標,有效降低工時,以保障勞工適足休息的權利,避免雇主濫用變形工時制度,爰明訂勞工每周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二、根據勞動部統計處2015年職類別薪資調查顯示,我國全體受雇者仍有15.8%維持每週工作六日,若包含週六彈性上班者,則共有約28%。其中,服務業受雇者中有18.2%僅周休一日,部分服務業如零售業、公共汽車客運業之比例均超過2成,住宿及餐飲業更有高達43%受雇者每周工作六日,顯示現行法規無法真正達成周休二日的目標,有進一步修正之必要。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

明定勞工週休二例假日。

審查會:

本條行政院、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及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之提案保留,併委員李彥秀等3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李彥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不列入前項之計算。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第一項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照案通過)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行政院提案:

一、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中央內政主管機關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酌為修正。

二、另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係指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併予說明。

審查會:

本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保留,併委員陳瑩等3人、委員鍾孔炤等4人、委員李彥秀等3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委員陳宜民等4人、委員林淑芬等3人、委員蔣萬安等4人、委員林靜儀等3人及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等9案,送黨團協商)

 

 

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五、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委員鍾孔炤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給休假四日。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前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時,當年度之服務年資,應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年未滿者十日。

三、年以上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四、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五、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加至三十日。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

一、特別休假之功能,在於使勞工透過假期調適身心,陪伴親屬充實家庭生活,裨益於國家勞動力之維持與培養。然現行法規定,勞工須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方能向雇主申請特別休假,致服務年資未滿一年之勞工,無法享有特別休假之權利,影響勞工權益甚鉅。

二、據國際勞工組織第132號公約規定,各國主管機關訂定特別休假之最低服務年資,應以不超過6個月為限。另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全時勞工(一週工作時間30小時以上者)連續受僱達6個月以上,即依法享有特別休假;連續受僱達6個月以上之部分工時勞工,其申請特別休假之辦法,依每週工作日數、每年工作天數及服務年資,由厚生勞動省另定法規命令為之。

三、爰新增第一項第五款,明定雇主或事業單位針對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之勞工,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給予特別休假。另因原條文所列應給予特別休假之主體不甚明確,爰酌修文字。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特別休假有助於勞工於辛勞工作之後,消除工作產生之疲勞,並有助於勞工健康權之維護與生活品質之提昇。

二、為求我國勞動權益之平衡,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關於特別休假之規定,修正本條勞工特別休假之天數至與公務人員相同,以衡平勞工與公務人員享有有薪休假的權利。

委員鍾孔炤等17人提案:

一、勞動基準法自立法以來迄今未曾修改過勞工特別休假之日數。然現今社會中,勞工確實需要更多可以自行彈性運用的休假日,以因應多元的生活型態與家庭需求。

二、在新進員工部分,參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規定,勞工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之。依據該條之精神,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則其勞動關係已屬相對穩定,因此給予預告期間之保障。同理,新進員工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亦應適度降低請特別休假的門檻,酌給第一年的特別休假權。

三、為鼓勵勞工久任,使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與公務人員趨於一致,爰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修訂本條文規定,增加勞工特別休假日數。

四、新增第二項,讓新進勞工,自到職隔年一月一日起可主動要求雇主改依曆年制計算休假日數。

五、新增第三項,如勞工非自願離職時,當年度之服務年資亦應依比例計算特別休假日數。

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

一、特別休假制度有助於勞工恢復工作後所產生的疲勞,亦可維護勞動力,以落實勞工休息權。

二、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Holidays with Pay Convention)明定有薪休假之最低服務年限資格不得超過六個月。況且,參考亞洲鄰近國家日本,雖未簽署該公約但其勞動基準法仍賦予勞工工作滿六個月即享有有薪休假制度設計。相形之下,我國勞工特別休假門檻過高,應予以修正。此外,為縮減公務人員與勞工之間有薪休假之差距,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工作滿六個月以上即享有四天特別休假,工作滿一年以上者比照公務人員特別休假規範,以縮小勞工與公務人員有薪假差距。

審查會:

本條委員王育敏等17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委員鍾孔炤等17人及委員林淑芬等18人之提案保留,併委員陳瑩等3人、委員鍾孔炤等4人、委員李彥秀等3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委員陳宜民等4人、委員林淑芬等3人、委員蔣萬安等4人、委員林靜儀等3人及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等9案,送黨團協商。

委員陳瑩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半年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十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雇主應依前項各款規定於勞工指定之期日給予特別休假。但勞工指定之期日給予特別休假,有妨礙事業正常營運時,得變更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變更勞工特別休假期日者,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

     特別休假年度未休完之日數,得遞延至翌年行使。

委員鍾孔炤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三個月以上應給休假四日。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到職當年按前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時,當年度之服務年資,應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滿三個月時及每年度之前與勞工協商排定特別休假日期,雇主無企業重大事由不得要求勞工同意變更。

委員李彥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年以上年未滿者十四日。

  年以上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年以上年未滿者四日。

  二、年以上年未滿者七日。

  三、年以上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年以上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六、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特別休假日期應以由勞工優先指定為原則,雇主不得拒絕。但雇主有急迫之需,應與勞工另行約定休假日期。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雇主應給付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日期以及未休假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推定其未予勞工各款之特別休假,勞工得請求給付加倍工資。

委員陳宜民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半年以上一年未滿者七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四日。

  三、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七日。

  四、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六、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三十日。

委員林淑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四日。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十四年未滿者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加三十日。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工優先指定為原則,雇主不得拒絕。但雇主有急迫之需,應與勞工另行約定休假日期。

      特別休假因雇主急迫之需或勞工個人因素導致年度未休完之日數,得遞延至翌年三月底前行使。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之原因可歸責於雇主者,其應休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委員蔣萬安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二、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四、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五、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規定所稱工作滿一年期間之計算,應以勞工任職或服務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勞工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第一項之特別休假之行使,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或協商不成時,以勞工指定日期為行使特別休假者,雇主不得拒絕。但雇主或事業單位有營運急迫上之需求,且另行安排特別休假期日對勞工顯無不利益者,不在此限。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或事業單位應發給工資。但雇主或事業單位能舉證未休之特別休假係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一、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給休假四日。

  二、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三、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四、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五、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六、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勞工請休特別休假,於預定施休日之十四日以上前提出申請者,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到職日之隔年一月一日起,得與雇主協議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當年度之服務年資,應按第一項之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勞工當年度之特別休假日數,於該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休畢者,應休未休之日數應由雇主計給為工資。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日。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三年以上年未滿者十四日。

  年以上年未滿者二十一日。

  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別休假之日期應依勞工之意願排定。但該日期有礙企業正常營運之虞者,不在此限。

      特別休假得遞延至隔年休畢。

      特別休假如有下列情形而未能行使者,應發給工資:

  一、勞工已請求而遭雇主否准者。

  二、終止契約。

(保留,併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本院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本院民進黨黨團提案:

配合第三十六條增訂休息日之規定,於本條配合增訂工資照給之規定。至休息日之工作時間依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計算。

審查會:

本條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保留,併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保留,併委員劉建國等8人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對勞工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解僱、調職、不合理之管理措施、工作條件之不利處置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終止、解除、變更或不給予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七十四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向雇主申訴,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為落實本條立法對於保障吹哨者保護之宗旨,故增訂申訴勞工可能遭受不利處分之型態。

二、所謂不利申訴勞工處分,除解雇、調職等使其職業身分喪失或轉變以外,重新分配工作或其他違反個人意願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亦應為禁止。

三、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習慣,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使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為其基礎,如勞工與雇主訂立勞動契約,或雇主依本法七十條所訂立之工作規則,使事業勞工所遵守而使人產生法律確信之習慣,若雇主因申訴勞工之揭發,而無正當理由不給予申訴勞工依習慣所應受領之津貼、獎金及升遷,亦屬本款規定所稱習慣上應享有之權益。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參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體例,增訂雇主對「吹哨者」之勞工的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而公務員對「吹哨者」勞工身分負保密責任。

二、為強化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受理程序及辦理時程之踐行,並確保檢舉人之身分保密,爰酌修原條文規定,以茲明確。

審查會:

本條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及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之提案保留,併委員劉建國等8人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劉建國等8人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公務員有洩密情事者,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修正通過)

第七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有前項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下列標準處罰鍰:

一、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有前項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下列標準處罰鍰:

一、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工資與工時係勞動權益之核心,為確保勞工此核心權利之落實,有必要針對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惟本法原定罰則金額過低,常使雇主寧可繳納罰鍰而拒絕遵守相關規定,不足以產生嚇阻效果,爰提高罰鍰金額,增加雇主於違反本條規定時所需負擔的成本損失,以達成本法保護勞工之目的。

三、為使罰則之核定符合各種規模之事業單位,以資衡平,參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之分類方式,依事業單位之規模處以適當之處罰。

審查會:

本條文照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二項第一款句首「三十人以下」,修正為「未滿三十人」。

(保留,併委員陳宜民等4人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條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三十人以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於一年內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加重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規定或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針對違反對勞工工時與工資保障規定之罰則,已另增訂於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爰配合修正本條。

本院親民黨黨團提案:

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中,雇主違反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吹哨者條款等攸關勞工權益之規定,其罰鍰過輕,爰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修正草案,將雇主違反攸關勞工權益規定之罰鍰從二萬以上三十萬以下,提高至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以下,主管機關應限期令雇主改善,雇主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工時、工資管理不當之處罰標準過於單一僵硬,特別是對於大型企業不具有嚇阻效力,爰修正第一項,改為三十人以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二、此外,罰則未訂定累犯加重罰則,導致許多事業單位持續違反勞基法,爰修正第一項,加重重複違反同一法條之事業單位。

審查會:

本條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保留,併委員陳宜民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陳宜民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545017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105年06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50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7月11日舉行第9屆第1會期第39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之審查,會議由王召集委員育敏擔任主席,勞動部部長郭芳煜、法務部參事劉成焜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委員吳志揚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臺灣已是現代化國家,工作賺錢不再是民眾唯一的目標,還包括追求精神生活的充實,週休二日已成為國人的生活共識與基本人權。然現行法令每週40小時工時,乃變形之週休二日,卻遭部分僱主以降薪、時薪制、取消福利等方式,縮減勞工原有之權益,特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改為「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比照軍公教現制,保障勞工朋友之權益。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臺灣已成為現代化國家,工作賺錢已不再是民眾唯一的目標,更重要的還包括追求精神生活的充實,透過兩個完整的休假日,民眾可以放鬆身心靈,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被日常工作所干擾,也可以增加家庭生活、促進親子關係,包括美國、德國、日本、中國都已是全面實施週休二日的國家。

()週休二日對於運動休閒與觀光產業的助益也非常大,民眾有更多時間可以出遊,而業者可以規劃更多元的休閒內容,或是到球場好好打球、看球賽,藉此擴大內需消費市場,有助產業的活絡。

()104年總統大選時,各主要政黨所提勞工政策,均不約而同喊出週休二日制度,總統當選人蔡英文表示「要真正來落實週休二日」,國民黨候選人朱立倫也提出「推動勞工週休二日」,顯見週休二日已成為我國勞工政策之共識。

()臺灣雖然已正式實施每週40小時工時,但由於法令的不完備,使得某些僱主透過每天工作時數的調整,把40小時分配到一週的六天,造成勞工不僅沒有因為每週40小時工時而獲益,反而因為變形工時,連日常生活都受到影響。甚至有些僱主因為每天工時不足,因此把勞工改為時薪制,或是藉機降薪、縮減福利,對勞工的傷害更大。

()為真正落實全面週休二日,讓勞工有完整的休假日可以運用,也避免僱主利用變形工時逃避法令、欺壓勞工,故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改為「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比照軍公教現制,保障勞工朋友之權益。

四、勞動部部長郭芳煜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對於吳志揚委員等16人所提之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明定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

查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係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綜觀整部勞動基準法,有關一般情況下得使勞工於假日出勤之情形規定於第39條,亦即雇主可於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勞工於第37條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之特別休假工作,惟工資應加倍發給,俾補償勞工無法休假之損失,前開規定已刻意地排除第36條之例假。至於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合法地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綜合上述規定,可知例假與其他休假之差異及強制性。

如果勞動基準法修正為「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從最常見的情況來看,如果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工作5日,勞工非工作日之2日均屬例假,若有同事請假或休假,僅能從其他輪休之員工中找人代班(加班)出勤;惟對於輪休者而言,該2日均屬例假,但同事請假或休假並不符例假可出勤之要件,即「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然產生違法情事,勞資間幾無合理運作空間。又以大眾運輸業為例,連假期間為載運量高峰期,由於運量需求之增加亦非屬「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如果例假由每週1日修正成每週2日後,勢必大幅減少彈性因應短期運量上昇之空間,無法符合大量返鄉或出遊民眾搭乘之需求,在保障勞工權益的同時,可能使企業營運失去合理之彈性。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允許特定行業實施「8週彈性工時」(如石化、鋼鐵等製造業),每週2日例假之強行規範勢必架空該規定原有之工時彈性,影響產業秩序。再者,全世界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勞動法令,採「每週2例假」如此嚴格之立法例。

針對外界常有「公務員法令可以規定週休2日,勞工為何不行」之疑問,必須要澄清的是,公務員服務法雖規定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惟另有但書(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此外,該法並未有類同勞動基準法所定例假原則上不得工作之強制規定;換言之,公務員之2日例假均可能被要求出勤,毋須特定之要件。更進一步來說,勞動基準法與公務員服務法雖均有所謂之「例假」,其法律名詞相同,但定義完全不同。勞動基準法之例假規定更為嚴謹,更能保障勞工權益,但仍應合理兼顧勞資需求及企業營運之彈性。

委員所提草案因涉及勞雇權益甚鉅,仍需通盤考量,本部將持續就上開議題與各界溝通,審慎研議。

五、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三十六條條文,照案通過。

六、爰經決議: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交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法案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

七、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一、臺灣雖已實施每週40小時工時,但是法令不完備,某些僱主透過工作時數的調整,把40小時分配到一週的六天,造成勞工不僅沒有因為每週40小時工時而獲益,反而因為工時變形,連日常生活都受到影響。甚至有些僱主因為每天工時不足,因此把員工改為時薪制,或藉機降薪、縮減福利,對勞工的傷害極大。

二、臺灣已成為現代化國家,工作賺錢不再是民眾唯一的目標,還包括追求精神生活的充實,透過兩個完整的休假日,民眾可以放鬆身心靈,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世界上許多國家早已實施週休二日。而這更是國、民兩黨在總統大選時之主要政見。

三、為真正落實全面週休二日,讓勞工有完整的休假日可運用,也避免僱主利用變形工時逃避法令、欺壓勞工,故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改為「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比照軍公教現制,保障勞工朋友之權益。

審查會:

本條文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不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經黨團協商」。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各位委員如欲在廣泛討論階段登記發言,請至議事處登記。

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發言時間為3分鐘。

李委員鴻鈞:(16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親民黨黨團針對勞基法作以下表述:依據今年年初整體上市上櫃之營收顯示長期趨勢是逐年上升,2015年之營收更達到30.8兆元,該年度前三季的純益就高達1.44兆元,亦代表逐年成長。然而,台灣的勞工卻處於長工時、低薪資又過勞的環境。企業違反勞基法的情況,從違法超時工作、違法解僱、未付加班費、勞保高薪低報等不一而足,即使主管機關均年年開罰,卻也年年違法,這就是我們台灣多數勞工目前的處境。另依據主計總處最近完成104年GDP分配數據顯示,分配給勞工的比例降至43.97%,這是歷年來的第三低,但這項指標在民國78年到84年間均在50%以上,之後便逐年下降。94年降至45.42%,104年降至43.97%,近20年的GDP分配給勞工的比率是降低的,分配給企業大股東的營業盈餘則是增加的,整個營業盈餘占GDP的比率在民國70年到85年大約在30%上下,那時逐漸升高,去年甚至是35.08%,這是創下這11年來的最高,所以受僱人員占GDP比率升高代表這個社會的分配趨勢均等,如果降低,就代表分配得愈來愈不公平。因此,對於如何促進勞工的權益,親民黨的立場如下:

第一,我們支持縮短法定工時,重視勞工過勞的問題:因為現在我們勞工的平均工時長期排名在全球第四,所以不是用錢來解決勞工過勞的問題,而應該透過修法,有效降低工時。

第二、我們支持勞工全面週休二日儘快實施:公部門的週休二日從民國90年即開始實施,公私部門勞動權益的失衡亟待改善,我們應該在法令上、政策上降低台灣勞工工時過長的現象,因此,我們應該落實親民黨主張的這兩個方向,希望大家能在院會秉持這個方向處理,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6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在這個地方要很沈痛地告訴在座所有立法委員,今天我們能繼續開會是台灣民主的重要時刻,也是憲政時刻,勞基法已經後延四個多月,我想中間的所有過程讓每一個人都非常刻骨銘心。我要告訴各位,今天發生的事情對我個人事小,但是在整個勞基法修法的過程,我們看到陳瑩委員在召開公聽會的立法院議事場內遭到外面的團體推打、毆打,我的辦公室也被包圍;我們也看到,關於婚姻平權的問題,我提出修法是一個選項,馬上就有人提出要罷免我。各位,今天中午,外面團體看到我就追打,我個人認為不管他們是用拳頭拳打腳踢,或是丟保特瓶,都無所謂,但是有一個人勒住我的脖子,要置我於死地,甚至剛才臉書上還有人發文要用車子撞死我。

各位,我今天要告訴大家一件事情,台灣民主的輓歌已經響起,台灣民主已經走上絕路,工運團體已經走上絕路。立法院不能修法,立法院要處理法案時,大家必須暴力相向,這是我們要的台灣民主嗎?對此,我感到很遺憾。剛才時代力量,乃至於國民黨都說,外面有團體抗爭,我們今天不要開會。這樣的話,立法院乾脆關門算了!熄燈打烊,大家各自回家,告老還鄉,我們還需要這個立法院嗎?今天我們能繼續開會,這是台灣民主非常關鍵的時刻,民主才能走得下去。因為外面有團體抗議,今天我們就不要開會,剛才我們就為這件事情爭辯,試想,每個法案都如此處理的話,立法院還需要嗎?因此,我在此要告訴各位,我們共同思考一個問題,台灣民主是不是走上絕路了?難道這樣的暴力相向是所謂的進一步價值,所謂的時代價值,所謂的台灣民主嗎?希望各位好好想想,感謝各位,謝謝。

主席:顏委員寬恒聲明上午所有表決與國民黨表決結果一致,列入紀錄。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16時15分)主席、各位委員。民主進步黨黨團對於這次勞動基準法的修正抱著非常大的信心和熱誠,因為我們的目的在於落實週休二日、全國放假一致、增加勞工特休假,相比現行法律,這個修法絕對是向前邁進一大步。

為達落實週休二日的目的,每星期的工時要修正為40小時,且明定一天工時是8個小時,如果這能真正落實,一個星期的工時則確實為40小時;但是當企業經營或勞工需要彈性時,這個修法也讓他們有可以在休假日加班的約定,而且這個加班費相比過去實在增加不少;過去版本是前二個小時1.33倍,現在要修正為2.33倍,過去版本是二個小時之後1.66倍,現在要修正為2.66倍;再者,為免雇主沒有正當理由隨便要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切斷勞工工時成為零碎工時,我們又規定只要勞工出勤最少要算4個小時工時,超過4個小時則以8個小時計算,這也是讓雇主付出比較多成本,讓他們必須考慮是否要請勞工在休息日加班,這是以價制量的作法,俾讓勞工可以真正得到休息,但是萬一真有彈性的需要,他們也可以得到很多的工資補償,所以我們認為這是一個有彈性的作法。

至於落實全國放假一致一事,很多媒體都報導,放假日不一致會造成如何的混亂、困難等等問題,我想當年媒體都已經充分報導,以前國民黨執政時,本來的版本也是落實週休二日之後一樣要取消這七天假。在過去國民黨執政時,現在在場的許多國民黨委員也是支持這樣的看法,如今身為在野黨,他們就反對,當然今非昔比,他們可以有不同的意見,這是相對的,但是大家要想想,如何才是對台灣最好,我們要在現有基礎上向前進步,但是如果這一步跨太大步,我們也擔心會引起後遺症,因此這是大家相忍為國之下的不得已考量。

最後,我們也很負責任地提出增加勞工特休的版本,今天大家在媒體上也有看到,其中並沒有很高深的理論,特休假到底要幾天才適當,這是考量、思考的問題,不是理論的問題,所以我們對我們的版本很有信心,請大家全力支持,謝謝。

主席:在吳委員玉琴3分鐘的發言結束之後,截止廣泛討論的發言登記,請各位委員好好利用這3分鐘登記廣泛討論的發言。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6時19分)主席、各位委員。落實週休二日、增加特休假、全國放假一致是民主進步黨推動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法抱持的三大主張,具體而言,其中包括週休制度、工時與薪資制度、特別休假制度、國定假日制度與罰則等整體規劃,為近年來勞動基準法最重大的一次修正案,影響全國七百多萬民勞動者的權益。

在這次修法中,為了避免制度過於僵化,對於週休二日部分,本黨主張若需在休息日出勤,以四個小時為一個計算單位,而且在加薪方面,前兩個小時是1加1.34,第三個小時之後是1加1.67,也增加了時薪的加班費門檻,以避免雇主任意於休息日要求勞工加班。

為了達全國休假一致,本黨主張國定假日統一由內政部規範。在實踐上,本席包括本院各委員共提了8個版本,且皆已送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其所談的是紀念日與節日法應該要有這樣的法律規範,而不是用內政的行政規範來規定,我們希望全國的假日一致,避免國定假日放假不一致造成民眾生活混亂。

最後,本黨也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修正案,具體增加勞動者特別休假的日數,尤其特別保障五年以下年資者,因為這群人大概占了快一半,約44%勞動者的權益,我們新增一個優於公務人員的部分,就是於到職六個月未滿一年後給予3天特別休假,滿一年7天,第二年10天,這部分也優於公務人員的7天,第三年起14天,第五年也加了一天,有15天。由此可見,民進黨是希望能夠給之前的勞工更好的保障,因為現在工作的轉換率很高,我們願意付出最大的努力,讓特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所以在政黨的協商上,也加入了四項規定,希望能夠讓特休假看得到也吃得到。

對於整個勞動條件的改革,我們是一直在努力,改革是需要漸進來做的,雖然我們很難一步到位,但這次勞基法的修法,我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所以也請大家一起支持,謝謝。

主席:在下一位王委員定宇發言前,我們停止廣泛討論的登記,並開始受理11個條文修正的發言登記,所以從現在開始,每位委員都可以針對每一條條文的修正或是對本條文的意見來登記發言。

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6時22分)主席、各位委員。這次勞基法的修法,內容確實不夠進步,內容確實不夠滿意,我們都希望假愈多愈好,我們都希望這個社會只有一個價值,我們希望讓勞工的權益得到完全的伸張,但可惜的是,在台灣的社會,還有380萬間的中小企業;在台灣的社會,多數的勞工及中小企業主都一樣手染著機油,兩隻手黑黑的一起在工作場域工作。因為這樣的限制,我們必須多思考,當勞基法爭辯多時,當勞工的假日一再被討論,當台灣勞工多數的薪資無法成長的時候,民主進步黨與很多的同事用了四個月的時間在討論,我們希望勞基法往前走,也許希望走100步的人,看到70步會覺得不滿意;也許你走了100步回頭看看,會認為70步的人不夠進步,但是,各位同事,我們必須向整個國家負責,我們希望周休二日、每週工時四十小時能夠落實,而其中一天在勞工的同意,加班費從原本的1.33倍、1.66倍,增加到2.33倍、2.66倍的時候,我們希望透過可以休一天,另一天由勞資雙方同意,讓員工增加薪水,讓小型企業有勞動力可以調配的彈性,這不是為了某一個黨,而是這個國家的需要。

我們也看到,為了全國休假一致,我們確實很難過,有一些紀念日沒辦法再休假,不管你認不認同蔣公,不管你喜不喜歡孔丘,有些假日就是不能再休,但是我們希望透過特休假的配套,以往根據統計,台灣多數的勞工,有將近50%的年資低於五年,所以我們這次修法特別把年資低於五年的特休假,從第一年3天一直累計到第五年15天,確實我們不夠進步,但是我們盡力讓勞工的權益往前走。

各位同事,在外面抗爭的,不管是多數還是少數的勞工朋友,你可以不同意,但是你不可以去污辱不同意見的人,因為大家一起在這裡思考怎麼讓國家更好;你可以不同意,但是你不可以說對方是走狗;你可以不同意,但是你沒有資格去污辱、毆打任何人!在國會的殿堂,每一位立委,不管藍、綠、黃,其背後代表的都是十幾萬的寄託,我們必須向900萬的勞工、380萬間中小企業負責任,讓我們今天好好地把勞基法修好,讓週休二日落實,讓特休假落實,讓第一年年資的人就可以開始休假,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6時26分)主席、各位委員。剛剛聽了很多位民進黨委員表示他們的版本有多好加多好,我只要問一個問題,如果民進黨的版本這麼好,為什麼勞工團體的抗議是如此的激烈?你們認為的好,真的是從勞工的角度、勞工的立場,為他們設身處地著想的好嗎?請大家自己捫心自問。大家說選前蔡英文總統可以跟勞團坐下來,而且影片清清楚楚地告訴大家,蔡英文總統自己出來補充解釋說:我要給你們實質的週休二日。這句話勞工聽進去了,也相信了,也把票投給了蔡英文總統及民進黨,但是,選前說實質的週休二日,選後變成一例一休,而且還要說這一例一休就是週休二日,硬坳成這樣子的情況,難怪秋鬥的時候,工鬥團體要送蔡英文政府「詐騙集團」這四個字,這四個字真的是剛剛好而已。

為何今天勞工團體在外面抗爭地那麼激烈,因為砍掉他們的國定假日,從民進黨提出來的特休版本是補也補不回來的!國民黨已經算給民進黨聽了,你們說你們的配套就是用特休假的版本來補,請問有補回來嗎?沒有,所有的天數就是補不回來。如果是這麼公平的法案,勞團為什麼要抗爭?請你們解釋。如果你們的特休方案這麼好,為什麼勞團還要持續地抗爭?請你們出來好好地解釋。

再者,對打工的年輕朋友來說,砍掉七天的國定假日,損失是一年7,000元。無論是在委員會的討論,或是在協商的討論,我們都直指這個問題,但是勞動部卻提不出任何的配套措施,對年輕人沒有任何實質的補償,還好意思在這邊說這是最好的法案!

另外,剛剛很多委員提到全國休假一致,很好啊!請大家看看,現在台積電已經對外宣稱,他們不砍七天國定假日,而且還可以週休二日,剛剛大家講得非常好,台灣要進步就要往前跨大步,週休二日,加上19天國定假日,台積電已經做得到,台積電做得到的,我們就可以往這個方向來往前跨一大步,要19天的國定假日,我們就是要站在勞工的立場……

主席:請各位委員注意,尊重其他發言委員的權利,請院會所有委員尊重發言委員的權利。接下來請洪委員慈庸發言。稍後我會讓王委員再登記發言。

廖委員國棟:休息。

王委員育敏:太過份了吧!

主席:好,我們現在就建立一個制度,即尊重發言委員發言的權利,這是非常好的,大家從現在開始尊重發言委員的權利,我們會補給王委員1分鐘的時間,現在開始計時。

莊委員瑞雄:已經照你們的意思了。

王委員育敏:抗議!

黃委員昭順:抗議!抗議!抗議!

主席:黃委員,我們補給王委員1分鐘的發言時間,現在大家對這部分都沒有爭議,為什麼要休息呢?民進黨委員現在也都沒有講話,大家都坐在位子上……

王委員育敏:請問民進黨委員在講話的時候,我們有這樣嗎?

主席:莊委員,請你回座。我們補給王委員育敏1分鐘,大家尊重王委員的發言權。

王委員育敏:沒有重講一次這種事情啦!

黃委員昭順:民進黨不能鴨霸到這種地步!你們在講話我們有吵嗎?但我們在講話,你們卻吵成這個樣子!這是什麼立法院?

主席:黃昭順委員,您剛才提的意見我們都接受,我們現在也已經補給王委員時間了,請王委員發言。

李委員彥秀:拒絕發言。

黃委員昭順:有什麼好講的!我們委員剛才在講話時你們吵成那個樣子,還有什麼好講的!

王委員育敏:本席要提出嚴正抗議,民進黨完全執政、完全的鴨霸!在此本席要對此做出最嚴正的抗議!

主席:王委員,民進黨黨團已經接受……

李委員彥秀:你們在朝野協商怎樣羞辱我們,現在竟然對外放話說要表決的是我們!

黃委員昭順:尊重有這麼難嗎?亂搞!你們民進黨是搞什麼的、是來亂的嗎?傲慢!傲慢!隨便你們啦!民進黨蠻幹!

廖委員國棟:休息!我們要求現在休息!

主席:我們再給王委員育敏3分鐘的發言,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我們要表達抗議。

黃委員昭順:搞什麼鬼!

廖委員國棟:多數暴力!

王委員育敏:多數暴力!

主席:現在院會所有委員都沒有意見,就是給王委員再3分鐘的發言時間,這不是方才黃委員提出的嗎?現在你接不接受?

黃委員昭順:不接受!

主席:剛才是你提議的,現在又不接受了?大家要互相啦!而且大家又是同事之間,現在王委員發言的時候,大家都不應影響發言委員的權益。

王委員育敏:多數暴力!

林委員為洲:小英蠻幹!你們不讓我們講,我們就不讓你們開,ok?

主席:好,請各位委員平心靜氣來處理這件事情,剛才王委員在發言,我們不要影響他的權益,現在我們補給王委員育敏3分鐘,讓他能夠充分表達。不然10分鐘好了。

王委員育敏:不是時間的問題。

主席:不然要怎麼辦,你說啊?

費委員鴻泰:我們要的是尊嚴。

王委員育敏:對,我們要的是尊嚴,你們剛剛太過份了。

廖委員國棟:謝謝大家支持,我們要堅持到底。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請四個黨團再來協商一下,休息10分鐘。

休息(16時42分)

繼續開會(17時29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因為現場的氣氛不是很好,我們現在就宣布休息,12月6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7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