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rels/.rels

docProps/core.xml

2017-01-04T00:28:00Z 24 207;287;81;; ;; en-US Dpc38 2004-10-07T10:24:00Z 2017-01-04T00:28:00Z 2

docProps/app.xml

LCEWA01.DOT 0 LibreOffice/7.5.5.2$Linux_X86_64 LibreOffice_project/50$Build-2 15.0000 81 34230 35957 36056 336

word/footer1.xml

635 -138430 PAGE 286 PAGE 286

word/styles.xml

word/document.xml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國內觀光產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4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553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7-307 ) 許委員就提振國內觀光產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陸客縮減,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針對國際旅遊市場,以布局全球為策略,在「創新」及「永續」之理念下,推展觀光,主要客群包括日韓、港星馬、歐美、紐澳等,並逐步增加亞洲新興市場如東協、印度及中東等地,朝精進宣傳推廣促銷方式、開拓高潛力客源市場、旅遊產品多元創新等方向研訂相關措施,期使來臺國際旅客持續穩步成長,並提升旅客之滿意度、重遊率。查本( 105 )年 1 月至 9 月來臺旅客達 791 萬 6,153 人次,較 104 年同期成長 4.84% ,各主要市場均呈現正成長。又觀光局於國際宣傳推廣方面,已結合航空公司、旅行社、飯店業、遊樂業、伴手禮店家、旅運業、各公協會等共同合作推廣臺灣觀光,每年亦與國內業者及地方政府共同組團至海外參加大型旅展暨辦理推廣活動,且不定期協助國內業者及地方政府進行海外宣傳推廣。另觀光局已研擬推動擴大國內旅遊實施計畫,期透過資金及資源挹注於受影響之觀光地區、鼓勵機關與企業團體旅遊、補助村里與社團旅遊等精緻國內旅遊活動之作法,達到活絡地方觀光產業目的。 二、針對協助觀光產業因應近年地方政府調整不動產持有稅賦過劇衝擊產業部分,經查稅法並無其他機動調整機制之困境,交通部已錄案研參。 三、查教育部規劃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草案,其中有關職場體驗已配合「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勞動部請交通部等部會積極協助盤點優質職缺並彙整,後續將透過勞動部建立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媒合機制,媒合觀光產業之優質企業與有意願就業之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以提供個別化訓練,傳承觀光產業之技術及經驗。此外,觀光局亦將配合上述媒合機制,協助輔導觀光旅館業提供職缺給餐飲相關科系學校,媒合有意願就業之高中職應屆畢業生投入旅宿業就業市場。 四、至有關許委員提及透過國民旅遊卡設計,鼓勵公務員投入國內旅遊消費一節,國發會已於本年 10 月 6 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國民旅遊卡制度研商會議」,並獲致結論略以,國民旅遊卡制度實施以來,確實促進公務員休假及帶動消費,並提升觀光旅遊業之發展,實施期程自 106 年至 108 年,未來將參考公務員持國民旅遊卡消費情形及我國觀光與內需產業發展狀況,持續滾動檢討。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觀光產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4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553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7-309 ) 許委員就提振觀光產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國內觀光產業轉型開發多元市場客源,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已規劃以獎勵補助推動國內旅遊方式,輔導接待陸團旅行業運用既有合作模式,透過上下游產業串聯,開闢新型態之國內旅遊商品,提高國人參團在地旅遊,並鼓勵國人前往因陸團縮減受衝擊之地區住宿消費,或參加地方政府或觀光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規劃之主題或深度遊程,透過在地消費及體驗為當地創造商機,達到活絡整體旅遊市場成效。又觀光局所屬各管理處分別投入人力及時間陪伴扶植在地社區,協助發掘在地獨特資源,營造觀光吸引力;輔導發展特色產業,推展特色觀光活動,並運用網路行銷及多元通路,加強宣傳,促使在地旅遊永續發展。另在國際旅遊朝向在地深刻體驗行程趨勢下,觀光局將戮力與地方合作,期藉由推廣體驗觀光,使觀光旅遊在地深耕、發揮在地特色,推動過程,需中央與地方共同努力,以落實各項執行策略。此外,觀光局亦戮力扶植國際性或具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以增加地方觀光相關產業效益。活動主辦單位辦理活動計畫如符合觀光局相關規定,且具傳統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可依規定申請,觀光局將協助與輔導。 二、至許委員所提透過體育性質之民間團體幫助地方增加內需活動一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已積極推動「運動 i 臺灣計畫」,輔助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發展特色運動,鼓勵結合民俗節慶及在地風光,培養運動參與及運動觀賞人口。又體育署亦已辦理「優質運動遊程徵選活動」,結合臺北國際旅展行銷推廣,提供國人多樣化運動參與選項;並試辦「國際運動活力城市示範計畫」,發展多元服務樣態及商業模式,以發揮異業串連效果。另體育署推動跨部會合作「自行車道整體路網串連建設計畫」,輔助辦理單車樂活計畫;亦結合觀光局推廣臺灣自行車節系列活動,宣傳全國十大經典車道,招攬國內外參賽者及遊客,帶動運動觀光人潮。此外,體育署亦將持續輔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以創新型態及跨域整合方式,打造指標型賽事活動,使其朝向精緻化與優質化發展。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解決陸客來臺觀光人數驟減衝擊國內相關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4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554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7-316 ) 黃委員就解決陸客來臺觀光人數驟減衝擊國內相關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國內觀光產業度過難關,並轉型開發多元市場客源,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已規劃以獎勵補助推動國內旅遊方式,輔導接待陸團旅行業運用既有合作模式,透過上下游產業串聯,開闢新型態之國內旅遊商品,提高國人參團在地旅遊,並鼓勵國人前往因陸團縮減受衝擊之縣市地區住宿消費,或參加地方政府或觀光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規劃之主題或深度遊程,透過在地消費及體驗為當地創造商機,達到活絡整體旅遊市場成效。另觀光局已針對受衝擊之陸團旅行業者研擬相關輔導措施,包括辦理轉型拓源訓練,透過研習教育課程、國內旅遊及接待東南亞、穆斯林旅客之踩線活動及媒合會方式,以協助產業靈活變化經營方式降低衝擊。 二、政府啟動「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係為我國新階段之經濟發展,尋求新方向及新動能,將秉持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核心理念,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等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之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並非放棄中國大陸市場,係在促使西進與新南向政策發揮相輔相成效果。又為因應近期陸客來臺人數劇減衝擊旅遊業,政府除開拓外國觀光客來臺,協助國內觀光產業轉型為多元之國外旅客市場外,未來將推動下列工作: ( 一 ) 擴大國內旅遊措施:針對受到陸客明顯影響之地方政府,鼓勵公務員集體旅遊,並透過獎勵社區、機關、學校、企業增加辦理團體旅遊,活絡國內旅遊市場。 ( 二 ) 提供紓困並協助產業轉型升級:提供遊覽車融資紓困措施、研擬受衝擊產業稅賦減免措施及相關融資協助,亦針對產業裁員衍生勞工失業提供救助與輔導。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大選結果可能影響未來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PP )進程,建請相關機關應儘速做好準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605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8-328 ) 許委員就美國大選結果可能影響未來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PP )進程,建請行政院及所屬相關機關應儘速做好準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當前美國民主、共和兩黨總統候選人均表態反對 TPP ,參眾兩院部分議員則對特定議題亦有保留。另此次眾議院全面改選,政府除持續關注美國總統大選結果外,亦將密切留意眾議院改選後的政治生態。 二、美國總統候選人希拉蕊雖於競選期間表示不支持 TPP 最終文本,惟希拉蕊係歐巴馬總統亞洲再平衡政策( Rebalance to Asia )主要推手,過去在歐巴馬政府擔任國務卿任內亦曾將 TPP 稱為貿易的「黃金標準」,渠當選總統後應不致於放棄 TPP 。華府智庫認為,倘希拉蕊當選後擬尋求修改 TPP 協定,修改部分內容等同重啟談判,難度較高,較可行之作法為針對特定領域或國家透過雙邊換文( side letter )等方式新增規範。倘川普當選,以目前渠對 TPP 的論點來看, TPP 前景不樂觀,但須同時觀察其餘會員對於歷時多年才達成共識的 TPP 協定是否將採取其他的作法。 三、美國兩黨候選人雖均提出質疑立場,惟恐為選舉語言,且現今歐巴馬政府仍積極推動 TPP ,國際情勢瞬息萬變,未來如何發展尚難斷言: ( 一 ) 倘美國國會於選後跛鴨會期通過 TPP 且日本亦完成國內審議,預期美國將運用其政治力量敦促其餘會員儘快完成國內審議程序。倘全部會員均通過國內審議程序,樂觀估計最快可於 2017 年生效。我國須著手依據 TPP 第 30 章規定申請入會,積極遊說現有會員支持我加入第二輪談判,並加緊準備相關的雙邊談判、國內溝通及產業調適因應等工作。 ( 二 ) 倘美國國會未於選後跛鴨會期通過 TPP ,並將此議題留待新任總統處理,美國新政府團隊預料將優先處理如基礎建設、患者保護與平價醫療及移民等國內議題。 四、 TPP 縱有延宕,惟未來多邊、區域及雙邊之經貿場域,都將視 TPP 為標竿逐步納入其規範,類似 TPP 的區域經濟整合機制亦將持續進行,爰行政部門仍將持續合力辦理各項推動我國加入 TPP 之準備工作,促使我國加速經濟結構改革及市場自由化。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補貼就業者每年 6,000 元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605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8-332 ) 許委員建議政府補貼就業者每年 6,000 元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補助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公務人員休假,人事行政總處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 14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並配合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休假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即國旅卡補助)。爰政府係以定額之國旅卡補助,取代原較優厚之不休假加班費,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二、另「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略以:勞工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加發部分為不休假加班費,該部分即等同於公務人員之不休假加班費。 三、有關補貼就業者每年 6,000 元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補助效果短期雖可見,惟核銷作業龐雜、耗時,且稽核不易。鑒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補助並非振興觀光產業之唯一手段,政府將以經濟效益高並可確切落實之觀光政策為優先考量,從長期、提升國旅整體環境著手,積極推廣國旅市場,協助國內觀光產業發展優質安全、區域性深度的旅遊服務,擴展多元國外旅客市場,建構觀光產業永續發展。 四、此外,為有效振興國內觀光產業,交通部觀光局已研擬推動「振興國內觀光措施」,期透過資金及資源挹注於受到影響之觀光地區、鼓勵機關與企業團體旅遊、補助村里與社團旅遊等精緻國內旅遊活動等做法,達到活絡地方觀光產業目的。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業法修法應有清晰的目標,謹慎規劃並落實具體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605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8-333 ) 許委員就電業法修法應有清晰的目標,謹慎規劃並落實具體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次電業法修法之核心精神為「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盼藉由本次修法產生新經濟動能,營造友善綠色電力發展環境、促進提升電業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並增進用戶權益,共創政府、電業與用戶三贏。 二、另本次修法以綠能先行為原則,於修法通過後 1 年至 2.5 年完成開放再生能源得透過代輸、直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放寬過去對再生能源售電的限制;修法通過後 6 年至 9 年完成廠網分工,惟台電公司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三、有關修法後對電價之影響: ( 一 ) 本次修法不涉及現行電價訂定機制之變更,且長期電價主要係受燃料成本等外在因素影響,為減少民生電價受國際燃料價格波動影響,本次修法透過設置電價穩定基金,以避免電價大幅波動。 ( 二 ) 此外,負責供應民生用電的公用售電業價格受到管制,以保障民生基本用電價格不調漲,至用電大戶依電價公式計算並合理反應成本,以達到國家整體的節能目標,提高國內能源使用效率。 四、行政院業於 105 年 10 月 20 日將「電業法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本部將持續主動向委員說明修法內容及爭取支持,並適時對外說明「電業法修正草案」相關內容,釐清外界疑慮及尋求各界支持。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偵查不公開原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604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8-323 ) 許委員就偵查不公開原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各警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處理之各項具體作法,係依據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各警察機關均應遵守,標準一致,該要點律定各警察機關應遵守「新聞發言人制度」、「不得透露或發布新聞事項」、「防止媒體跟拍,維護偵查秘密應採取措施」、「主動監看查處」及「每月新聞處理檢討」等機制,各點規範要求摘要如下: ( 一 ) 第 2 點、第 3 點及第 8 點律定各警察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制度及規劃適當媒體採訪場所,不得由個人任意對媒體發言及洩漏案情等偵查秘密。 ( 二 ) 第 4 點要求警察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並明確律定蒐證影帶、犯罪嫌疑人偵詢內容、偵辦方向、攸關案件相關人之隱私等 13 類具體事項,不得透露或發布新聞。 ( 三 ) 第 5 點規定,基於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及預防犯罪立場,於公共利益及兼顧人權保障下,認為必要時發布新聞之程序及要件。 ( 四 ) 第 6 點規定警察機關之新聞宣導資料,不得揭示之內容。 ( 五 ) 第 7 點規定警察機關於偵查刑案之前、中、後階段,防杜媒體跟拍、保護犯罪嫌疑人隱私等維護偵查秘密事項應採取措施。 ( 六 ) 第 9 點律定各警察機關(警察局)監看及查處媒體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報導案件機制,主動查處違失案件或對媒體不實報導澄清說明。 ( 七 ) 第 10 點律定警察機關每月召開刑案新聞處理會議,檢討有關刑案新聞處理缺失。 二、另為讓各警察實務單位更易瞭解及執行,本部警政署就查處各警察機關發生之違失個案進行檢討分析,綜整後提供具體改進作法,通函各警察機關參照,近年辦理相關補充函示要求如下: ( 一 ) 強化偵查卷證資料保密,減少洩漏機會發生: 1 . 有關刑案現場相關照片、蒐證影像、警詢筆錄及移送書等案卷資料,於偵查中(包含移送檢察機關後)應予嚴謹保管,除循文書作業由相關主官(管)核示程序外,不得透露或揭示於非案件偵辦人員,並注意案卷資料傳遞保密措施,必要時應由專人持送,減少偵查案情外漏之機會。 2 . 案件調查時,應落實使用偵詢室,對未設置偵詢室之警察單位,應將犯罪嫌疑人帶至隱密之適當處所,或帶至鄰近設有偵詢室之警察單位製作警詢筆錄;另實施警詢時應確實管制非偵查人員不得進入或靠近,防杜無關之人得以在外聽得偵詢內容。 3 . 查緝行動或案件處理現場為媒體發現,應予適當管制並制止記者進入現場內部,不得放任媒體隨同進入現場內部拍攝查緝情形,以免發生記者傷亡情事或遭質疑帶同記者辦案洩漏偵查內容等,產生重大爭議。 ( 二 ) 發布新聞應基於公共利益,不得迎合媒體報導需求: 1 . 要求各警察機關發布新聞,應基於維護公共利益考量,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始得依據「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第 5 點規定之要件及程序適度發布新聞,且發布新聞內容應慎重,不得對犯罪行為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以評論推斷犯案動機,以免妨害後續偵查之進行及避免民眾對司法案件因媒體渲染形成輿論決斷。 2 . 發布新聞資料不得揭示嫌疑人或相關當事人性向、親屬關係、交友狀況等無關公共利益資訊外,偵辦人員或知悉案情的同仁不得私下透露給媒體,並注意媒體記者可能以閒聊方式取得其所要的資訊。 3 . 發布新聞或接受採訪,不得透漏偵查之內容或揭示相關偵查、刑事鑑識技術或誇大案情,避免造成負面影響。 ( 三 ) 提供資料應適當剪輯,避免妨害相關人隱私與權益: 1 . 對於犯嫌作案影像(或相關當事人影像)或扣案贓證物等蒐證資料,如有發布新聞必要,應對相貌、帳冊姓名個資等作去識別化處理適當剪輯節錄,不得未經剪輯即提供媒體報導。 2 . 執行攻堅、執行搜索、逮捕之蒐證畫面,除特殊重大案件偵破時有須特別對外說明之必要,或其他案件基於預防犯罪、請民眾協助指認或提供線索等考量,原則上不得作為新聞資料發布。 3 . 偵破重大或暴力案件,如為彰顯警察勤務作為,展現警察維護治安之用心,得適當節錄提供攻堅、制伏歹徒畫面,惟進入現場後(破門後)實施搜索、扣押過程之相關對話、影像仍不得提供。 三、近年偵辦刑案應遵守偵查不公開要求,受到各界高度關注,為落實偵辦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要求,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要求各司法警察機關遵守,該辦法規定須因偵破影響社會重大之民生犯罪等,或基於為請民眾提供犯罪線索、預防(防範)犯罪目的等維護公益目地考量,在遵守偵查不公開規定下,得適度發布新聞。而本部警政署所訂定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已律定相關查處機制及應注意事項,提供各警察機關明確之遵守戒線,惟每個案件案情不一,有否發布新聞必要,須由偵辦機關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訂定之要件進行評估,本部警政署將持續針對缺失案件進行分析檢討,提供具體作法函各警察機關參照,以落實人權保障,並期各警察機關間對外提供案件新聞資料之認定減少落差。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制度及籌措穩定的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604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8-324 ) 許委員就長照制度及籌措穩定的財源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長照失能人口及需求快速成長,為在財源、長照服務提供與整合管理上更積極回應民眾需求,本部規劃長照十年計畫 2.0 ,包括四大目標及十項策略,分述如下: ( 一 ) 四大目標: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向前端優化初級預防功能;向後端提供多目標社區式支持服務。 ( 二 ) 十項策略:建立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的服務體系、培訓以社區為基礎的健康與長期照顧團隊、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整合型服務中心、提高服務補助效能與彈性、鼓勵服務資源發展因地制宜與創新、開創照顧服務人力資源職涯發展策略、健全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中心組織定位與職權、增強地方政府發展資源之能量、強化照顧管理資料庫系統、建立中央政府管理與研發系統。 二、長照財源規劃說明: ( 一 ) 為推動長照十年計畫 2.0 , 106 年各相關部會合計編列 177.52 億元,其中本部編列 162.26 億元(含公務預算約 100 億元及基金預算約 62.26 億元),其用途係為: ( 一 ) 擴大服務對象,包括自然增加之失能者、 50 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49 歲以下身心障礙者、 55 歲至 64 歲平地原住民等; ( 二 ) 滿足服務對象所需長照服務; ( 三 ) 推動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等之創新服務; ( 四 ) 培訓社區為基礎之健康與長照社區照護團隊; ( 五 ) 提供多元連續的綜合性長期照顧體系; ( 六 ) 縮短長期照顧之城鄉差距。 ( 二 ) 為更積極回應失能家庭需求,並擴大長照服務經費,必需有額外且穩定財源挹注,期全力發展社區化的長照服務,用最快的速度把平價、普及之長照服務體系建構起來;經評估現階段以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菸稅作為長照服務之指定用途,是現階段較為可行之作法,也是目前支撐長照最佳財源,及政府可以運用之資源。依財政部預估遺贈稅稅率由現行 10% 調增至 20% ,推估所增加基金額度一年約 63 億;另依該部規劃菸稅每包調增 20 元,初步估計一年挹注 225 億。 ( 三 ) 基此,為擴大並穩定長照財源,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修正草案已經 10 月 6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 10 月 7 日函送大院審議。本部將持續進行各界之溝通與說明。 ( 四 ) 未來本部將視長照資源布建、整合服務模式試辦、需求評估與支付標準滾動式檢討長照財源,籌措發展長照服務。 三、有關長照 2.0 計畫長照需要人數推估,係依據長照需要率及人口推計數推估而得,至長照服務提供失能人數一節,仍需配合服務能量及經費規模等併同考量。茲將長照需要人數推估摘自長照 2.0 計畫如下: ( 一 ) 長期照顧需求評估:長照需要評估係以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s )、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量表( IADLs ),以及「簡易心智狀態問卷調查表」( Short Portable Mental Status Questionnaire ,簡稱 SPMSQ )等為主要評估工具;另失智症則以臨床失智評分量表( the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簡稱 CDR )評估;至於衰弱之評估係以體重減少( shrinking/weight loss )、走路功能需要協助、低活動力( low activity )等指標評量。 ( 二 ) 長照需要推估人數:各目標族群之長照需要率資料係依據不同調查計畫結果,配合國發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 2016 至 2061 年)數據─中推估人口推計數據,長照需要推估人數公式:長照需要推估人數 = 長照需要率( % ) x 人口推計數。為政策研擬所需進行長照需要人數之高推估及低推估,結果分別為高推估 73 萬 7,623 人,以及低推估 65 萬 9,188 人。 四、有關長期照顧多元化、社區化及普及化,及機構住宿式服務補助等情,說明如下: ( 一 ) 為提供失能家庭所需長期照顧服務,本部業推動長照計畫 2.0 ,以社區化及在地化的精神,積極整合醫療、長照、預防保健資源, 106 年預計投入 178 億元預算,服務人數預估自 51 萬 1 千餘人增至 73 萬 8 千餘人,並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模式,積極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於各鄉鎮廣佈「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A 級)」 - 「複合型服務中心( B 級)」 - 「巷弄長照站( C 級)」,向前優化社區初級預防功能,向後端延伸在宅照顧,透過專業照管專員評估以及 ABC 服務單位提供多元服務項目,同時結合交通接送服務提供小區域定時接送至服務定點,提供民眾具整合、連續、彈性、多元的照顧服務、預防照顧以及生活支援服務,強化在地社區照顧網絡,落實在地安養、在地老化目標,減輕照顧者負擔。 ( 二 ) 另為完善長照服務網絡,除了推動多元居家及社區式服務模式外,現行對於機構式住宿式服務部分,係以提供重度失能長輩獲得高密度的生活照顧與醫護服務,針對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重度失能老人,以及經地方政府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之中度失能老人,由中央設算經費協助地方政府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 1 萬 8,600 元,以減輕家庭照顧負荷。同時為提升老人福利機構服務量能,政府並針對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設施設備及人事服務費用等予以補助。另為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顧系統,保障失能老人能獲得適切的服務,降低經濟弱勢之失能長者使用機構服務之經濟負擔,長照十年計畫 2.0 規劃提高機構安置費用補助標準,擴大安置補助對象,並採階梯式擴大提供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相對經濟弱勢重度失能、失智老人機構安置補助。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建構以創新為主的經濟發展模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604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8-327 ) 許委員對政府應建構以創新為主的經濟發展模式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鑒於過去幾年,全球經濟表現平疲,以及我國面臨產業轉型等結構性課題,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並採以創新為主的經濟發展模式,以帶動國內經濟結構轉型,及提升長期經濟競爭力,具體做法如次: 一、推動五大創新產業 為帶動產業結構轉型,政府正啟動五大創新產業推動方案,將以「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產業」五大創新產業,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其中,「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將透過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連結國際研發能量、提升軟實力建構物聯網供應鏈、打造智慧化多元示範場域等策略推動,期以物聯網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並由創新創業驅動經濟成長。 二、激發投資動能 推動「擴大投資方案」,藉由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大主軸著手,期能發揮短期提振景氣,中長期打造下一世代產業,並帶動創新產業的投資,厚植整體成長潛能的效益。 三、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 政府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國發基金匡列 1,000 億元,與民間資金以共同投資方式,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及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之投資計畫,以發揮資金槓桿作用,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四、推動法制革新 中長期方面,政府將持續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的法規制度與生產要素,逐一檢視、全面革新。在法制創新方面,將前瞻數位時代的發展趨向,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的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成功嶺服役之役男集體感染流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605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8-336 ) 許委員就成功嶺服役之役男集體感染流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案內委員所提有百位服役之軍人罹患流感或出現發燒等類流感症狀而要求隔離事宜,經查本部年度迄今累計通報官兵流感確診 931 例,均屬零星個案,非同時罹患流感,且針對個案發生之單位營區環境均已完成清消作業,並依規定對具類流感症狀人員實施區隔休養,罹病人員用餐統一由單位協助於休養區用餐,餐具進行高溫消毒,以有效阻斷傳染途徑,防範群聚事件肇生。 二、委員接獲投訴位於成功嶺服役役男流感群聚案,經查單位自 10 月 15 日有回報陸軍軍醫處流感首例後,陸軍即指導單位執行各項防疫作為,迄 24 日累計就醫 12 員,其中 3 員送國軍臺中總醫院,餘員就近轉送民間醫院及診所就醫,經就診院所給予克流感藥物治療,均出院實施自主健康管理,並未有刻意隱瞞疫情之情事。 三、經統計,國軍罹患流感人員以新訓教學單位 393 例( 41.14% )為多,經分析其原因:多為營外感染,據此研判原因可能是役男防疫觀念不足,於流行期間出入人潮擁擠或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肇致感染等;另查疾管署網站流感季( 7 月 1 日)迄 10 月 24 日累計 51 例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國軍年度迄今無流感併發重症個案,顯見國軍落實執行防疫衛教、轉診就醫、通報處置等措施均已達疫情管控之效果。 四、為維護官兵健康,杜絕營內群聚感染事件肇生,本部已策頒「新進人員健康狀況管制措施」,要求各單位落實管制新進人員入營「健康狀況調查」、「異常個案醫療協處」及「強化幹部防疫警覺」等「防疫三道防線作為」,俾利及早發掘潛在傳染源,有效阻絕新增個案。 五、感謝委員關切國軍流感疫情議題,使本部能與時俱進完備各項管控機制,期達促進官兵健康,確保國防戰力之目標。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為確保我國供電穩定,政府應提出穩定供電因應措施及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604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8-322 ) 黃委員就為確保我國供電穩定,政府應提出穩定供電因應措施及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供電吃緊問題,政府部門及台電公司已從供給面及需求面推動相關措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 一 ) 台電公司已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維持機組正常運作,並努力確保規劃及施工中的燃煤及燃氣電廠(如林口、通霄等電廠更新計畫)都能如期完工商轉;另本部已完成修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建立緊急增購電力之機制,以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之供電潛力。 ( 二 ) 台電公司已完成修訂需量競價措施,並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臺、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管道,便利用戶參與,另規劃新時間電價措施,以增加抑低尖峰之效果。 ( 三 ) 為因應 106 年供電之狀況,台電公司現已著手評估使用短期緊急供電機組之可行性,期望能於 106 年夏季尖峰前完成建置,充裕國內電力供應能力;另抑低尖峰負載方面,台電公司刻正進行用戶群代表( Aggregator )需量反應相關招標工作,希藉由措施工具強化轉移用戶尖峰用電之誘因,增加抑低尖峰效果。 ( 四 ) 在中長期策略方面,將持續推動傳統火力電廠汰舊換新工作,引進高效率機組同時減少污染排放,並擴大再生能源開發及建置北部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增加電力供應能力同時降低碳排放,並將積極開發低碳燃氣機組,同時規劃興建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以滿足我國用電需求並彌補老舊機組除役後之供電缺口,未來將透過擴大智慧電表( AMI )建置,推動更具效益之時間電價及節電措施。 二、有關擴大再生能源開發規劃: ( 一 ) 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風力、水力、生質能、地熱、海洋能等,政府目標為 114 年為再生能源設置目標達總發電量 20% ,除再生能源發展外,臺灣電力系統尚包括燃煤、燃氣、燃油、汽電共生,未來再生能源占比大幅提高後,將考量整體電力系統之運轉配合,以確保全國電力系統穩定運轉。 ( 二 ) 太陽光電雖屬間歇性能源無法作為基載電力,惟太陽光電隨日照強度發電,用電尖峰時段恰好也是太陽光電發電高峰,因此發展太陽光電有助於緩解尖峰負載,能降低傳統發電廠備轉容量,降低尖峰供電成本。 ( 三 ) 規劃太陽光電 114 年設置目標量達 20GW ,年發電量 250 億度電,其中屋頂型目標 114 年完成 3GW ,推動中央公有屋頂、工廠屋頂、農業設施、其他屋頂等設置。地面型目標 114 年完成 17GW ,推動利用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區域、水域空間、掩埋場等進行設置,累計投資額約 1.2 兆元,帶動 10 萬人年就業機會,促進能源多元化及自主供應,以實現能源安全、創新綠色經濟及促進環境永續。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村里長定位及撫卹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551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7-288 ) 黃委員就村里長定位及撫卹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村(里)置村(里)長 1 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其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次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每人每年最高 1 萬 5,000 元。上開補助村(里)長保險費之立法目的,係因村(里)長依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為無給職,非一般公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爰考量村(里)長之職務關係,立法補助村(里)長保險費,保障村(里)長於任期內受傷或死亡得有一定額度之給付。為落實上開修法保障村(里)長之意旨,本部將請地方政府鼓勵村(里)長投保足額之意外險,以提高其執行職務之保障。 二、又村(里)長因其職務關係,如於任期內死亡,依據本部 89 年 10 月 27 日台( 89 )內中民字第 8907874 號函,得請領遺族慰問金 1 萬 5,000 元,該發放標準係延續適用精省前之規定,並衡酌各地方政府財政而訂。另各地方政府依其自治權責訂有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者,並得依規定請領相關給付。至村(里)長另協助執行其他公任務,則依其協助執行公任務所涉法規予以保障,例如執行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依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規定(以下簡稱災防法),得請相關給付;又如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之土石流防災專員辦理土石流防災事項致傷亡,另得再依該局所訂規範,請領相關保險給付。 三、有關村(里)長之定位及相關權利義務議題,本部前曾透過公聽會及研討會徵詢各界意見,學者專家多認為村(里)長雖係民選產生,惟並非民意代表,與其他民選行政首長亦屬有別,而屬榮譽職,具有協助公共事務推動、政令宣導及民意反映之功能。茲以近年來部分中央法令或地方自治法規賦予村(里)長之責任與任務日益繁重,村(里)長之職務定位再度引起各界討論,為重新檢討村(里)長定位、職能、權利、義務及福利等問題,本部將於近期邀集學者專家、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村(里)長代表召開公聽會,廣泛徵詢各界看法,作為本部後續檢討修法之參考。 四、針對村里長若係受命或依規定執行災防法所訂災害防救事項,而導致死亡,查災防法第 47 條業明定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如無法依前開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則比照義勇消防人員死亡請領數額,給予 1 次撫卹金 90 個基數(其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 5 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金額為新臺幣 3 萬 4,430 元,總計新臺幣 309 萬 8,700 元)。依本職身分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依第 2 項計算之撫卹金數額者,應補足其差額,所需費用由各該政府核發。因此,有關村里長是否係受地方政府之命或相關規定執行災害防救工作,而適用上開規定,需由該員所屬之地方政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辦理。 (十三)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院臺施字第 1050095657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臺立院議字第 1050705475 號 施政報告質詢 3 號) 鍾委員就經濟發展永續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經濟發展永續問題: ( 一 ) 有關五大產業創新研發計畫部分: 1 . 五大創新產業共同特徵為具有一定之國內需求,可藉此帶動新投資,進而發展國際級之企業。再者,五大創新產業亦具有在地特色,可結合地區優勢及發展條件,打造創新研發產業聚落,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之核心,並達成提升技術水準,平衡區域發展與創造就業機會之效益。 2 . 各計畫之創新策略,包括: (1) 亞洲.矽谷:由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連結國際研發能量、提升軟實力建構物聯網供應鏈、打造智慧化多元示範場域等策略推動,期能搶進下一世代之未來產業,並成為亞太青年創新與創業發展基地。 (2) 智慧機械:以臺中精密機械產業聚落優勢為基礎,結合物聯網技術,打造臺中成為智慧機械之都,串聯彰化、雲林、嘉義等地區,建構智慧機械產業生態系,打造我國成為全球智慧機械及高階設備關鍵零組件研發製造中心。 (3) 綠能科技:以國內綠能需求為基礎,作為產業之先期市場與試驗基地,積極開發太陽光電、離岸風電等技術,俟技術成熟後,可進一步切入國際綠能產業供應鏈,並爭取系統服務商機。此外,科技部已規劃於臺南沙崙綠能科學城設立「綜合研究所」及「示範場域」,以橋接學界能量與業界需求,以創能、儲能、節能、系統整合為主軸,推動綠能產業發展。 (4) 生技醫藥:以西部生醫廊帶現有產業基礎,對內積極完善生態體系,並結合未來健康趨勢及自身臺灣優勢,聚焦東亞疾病及精準醫療等領域;對外強化全球連結並與歐美先進國家生技醫藥核心區域接軌,全力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生技醫藥研發中心。 (5) 國防產業:以航太、船艦、資安三大領域為核心,厚植現有臺中航太、高雄造艦與臺北資安三大聚落產製能量,發展高教機、無人飛行載具、潛艦等關鍵技術,提升自研自製能力,以提高國防自主程度及加強資安人才培訓。 3 . 五大創新產業特殊之處在於選定具內需含量及在地特色之產業,以在地需求為起點,結合地區優勢,並透過產業發展計畫,結合中央與地方及國內與國外之資金、技術及人才,開發整體解決方案,並經在地試驗場域驗證及建立營運實績,再複製擴散至全臺及整案輸出到海外市場。將可協助廠商所提供之服務,由單一零組件、模組或產品升級為軟硬系統整合之整體解決方案,進而帶動產業創新轉型及提升附加價值;亦將整合在地產官學研之資源,建立地方自行創新研發之能量,進而發展創新產業聚落及區域均衡發展。是以,透過五大創新產業,不僅帶動產業轉型,並誘發創新營運模式,達成「創新」之政策目標。此外,各地創新聚落與區域均衡發展,則可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具體落實「就業」之既定政策。 ( 二 ) 有關政府鼓勵臺商回臺投資部分,為鼓勵臺商回臺從事創新研發及高附加價值之生產活動,經濟部採以「協助升級轉型」、「協助新創投資」、「協助發展新興及地方重點產業」、「強化輔導及投資服務」等策略,近幾年回臺投資金額呈逐年成長趨勢,自民國 95 年 9 月起至本( 105 )年 8 月止,吸引臺商回臺投資案件計 717 件,金額約 4,214 億元,促進國內就業近 7 萬 4,000 人,對提振國內經濟及促進就業機會,有明顯助益。又近年國內技術研發能量及智財權保護等優勢,吸引臺商回臺擴大國內營運規模,設立營運總部及研發中心,以本年指標性回臺投資案件為例,說明如下: 1 .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工具機大廠,於中國大陸設有生產基地外,並於馬來西亞、泰國、印尼等設有行銷據點。該公司看好臺灣精密機械產業政策,於臺中精密機械園區投資 35 億元興建「 V4.0 智慧機械專業製造廠」,做為工業 4.0 之示範生產工廠。 2 .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堆高機廠商,除中國大陸設有生產基地外,於新加坡、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印度等地亦有行銷據點。該公司於南投縣鹿谷鄉投資 20 億元跨領域打造茶葉觀光工廠並進行品牌設計、茶點研發等。 3 . 金可國際集團:全球最大之華人光學企業集團,海外生產據點除中國大陸外,事業群橫跨光學、生化與零售通路等,區域版圖亦涵蓋新加坡、日本、美國等區。該集團回臺於臺中科學園區投資 50 億元,建立國內最大隱形眼鏡生產基地。 二、關於生態永續問題:  ( 一 ) 有關國土保育地區劃設部分,依「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國土計畫將於 111 年 5 月 1 日全面實施,內政部業採行下列作為: 1 . 在國土計畫全面施行前,已於 102 年公告全國區域計畫,參照各目的事業法令及劃設公告之環境敏感地區納入該計畫予以指導,並依環境敏感程度區分為第 1 級及第 2 級環境敏感地區。其中第 1 級環境敏感地區,以加強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及不破壞原生態環境與景觀資源為保育及發展原則;第 2 級環境敏感地區係考量某些環境敏感地區對於開發行為之容受力有限,為兼顧保育與開發,加強管制條件,規範該類土地開發。又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表 2 之 1 ,「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均屬第 1 級環境敏感地區,按該作業規範總編第 9 點規定,申請開發之基地除有政府興辦公共設施等例外情形,不得位於該附表所列第 1 級環境敏感地區。未來如經行政院農委會將石虎棲息地或分布區域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依現行規定即不得於該地區範圍申請開發。再者,如開發基地內雖尚未依法劃定為保護區,惟開發時經調查發現係屬主要野生動物棲息地者,依上開作業規範總編第 18 點規定,則應列為保育區,並應遵守作業規範中有關保育區之相關限制規定,如保育區面積之 70% 以上應維持原始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保育區內不得劃設建築基地等。 2 . 在國土計畫全面施行後,依「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及第 22 條規定,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高之地區,應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 1 類,並應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有關石虎生存環境如經依目的事業法令公告為重要棲息環境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將評估納入前開國土保育地區劃設考量。 ( 二 ) 有關淺山森林之生態保育及石虎棲地保育部分: 1 .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業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於苗栗縣通霄鎮、苑裡鎮、銅鑼鄉、三義鄉、大湖鄉及卓蘭鎮等 6 個鄉鎮規劃石虎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面積 5,698.7 公頃,其中將近 90% 為林務局經管林班地,該規劃草案已於本年 2 月 18 日提送該會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第 10 屆第 1 次會議討論,因規劃草案內涉及 45.86% 租地造林地,倘因劃設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後,將受「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超過皆伐面積 500 平方公尺或最近 5 年內累積皆伐面積 2,500 平方公尺,則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導致承租戶無法負擔環評費用(原 2 公頃以下無須環評)。是以,該會已將上開認定標準第 16 條之建議修正草案於本年 8 月提送行政院環保署,俟該署研議並修正上述認定標準後,再據以公告石虎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2 . 在前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未公告前,行政院農委會並已實施相關保育措施,包括: (1) 由林務局及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辦理相關調查研究計畫,瞭解石虎生態及族群分布概況。 (2) 加強國有林班地內之石虎棲地巡護,拆除陷阱與獸鋏。 (3) 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取締獸鋏及盜獵,防止石虎受到危害,並進行救傷與收容。 (4) 舉辦石虎特展,強化環境教育、解說及相關教育訓練。 (5) 補助苗栗縣政府於石虎出沒及曾發生路殺事件之道路設置告示牌,提醒用路人注意以降低路殺頻率。 (6) 推廣環境友善耕作,扶持在地社區以友善耕作方式生產「石虎米」,同時輔導社區申請林務局社區林業計畫以推動在地環境巡護工作。 三、關於客家文化永續傳承問題: ( 一 ) 有關推動浪漫臺三線部分: 1 . 為落實推動「國家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政策,行政院業於本年 9 月 2 日設置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治理平臺(以下簡稱臺三線治理平臺),由林政務委員萬億兼任該平臺召集人,每季召集開會 1 次為原則,並於該平臺下設人文形塑、環境整備及產業發展等 3 個行動小組,分由客委會、行政院農委會及經濟部擔任主責機關,以達成跨部會之溝通及連結,建構客家政策新思路。再者,客委會並已於同年月 14 日與行政院農委會、經濟部就該平臺籌備相關事宜進行研商,同時亦函請各相關機關就人文形塑、環境整備及產業發展等 3 面向進行資源盤點,進一步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力量。是以,為發揮資源整併及綜效,客委會等主責機關將落實臺三線治理平臺設置要點規定,視議題需求及執行情形,不定期邀請協辦機關共同研商解決方案及檢討資源投入、執行效益,以避免資源重複挹注情形。 2 . 按行政院設置臺三線治理平臺之目的,係考量「國家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推動方案」相關事項涉及課題複雜,爰成立院級治理平臺以遂行推動上之指導、協調及審議、推動進度之控管及執行之督導等相關事項,除定期召開平臺會議外,客委會、行政院農委會及經濟部亦將就主責面向統籌邀集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各小組會議,督導、協調及控管推動進度,並以區域聯合治理概念,藉由結合生活、文化、生態、產業與觀光等共同打造一條具備歷史縱深之「浪漫大道」,其設立層級及相應組織架構,尚能符合政策所需。至於是否成立更高層級會報或推動小組,將視臺三線治理平臺運作成效再另予評估。 3 . 為重新找回臺三線在地人文特性與回復繁榮之山林產業及慢活型態,「國家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政策係運用文化生態旅遊核心策略,進行相關文史生態調查、山林經濟等基礎建設整備、扶植藝文團隊、舉辦傳統歲時節慶及創新文化產業活動等措施,並透過客庄微旅遊及吸引遊客進行文化生態體驗方式,帶動在地食材、風土餐飲、手工藝、文創等產業鏈,與活絡客庄產業經濟及吸引青壯人才回流或移居客庄,間接建構適宜文化生態旅遊之需求環境,進一步帶動小農、導覽、休閒旅遊、文史、生態及藝術等相關領域人才之在地創(就)業,達成客家文化復興之願景。在相關措施形成方式上,將配合推動地方公民論壇等作法,鼓勵公民參與,進行社會培力,由下而上凝聚共識,以落實文化公民權。鑑於臺三線上客庄與原住民地區地理位置毗連,且原、客間關係密切,又具有共同生活經驗與歷史記憶,因此,臺三線治理平臺下設 3 個行動小組已將原民會列為相關機關,客委會並已於本年 9 月 29 日邀請原住民代表及原民會召開諮詢會議,聽取對臺三線規劃案之意見與建議,藉以增進彼此交流與相互瞭解,並作為後續臺三線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 二 ) 有關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及設立客家重點實驗小學部分: 1 . 為落實客語向下扎根,客委會自 96 年起與屏東縣政府共同辦理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依據屏東大學幼兒教育系評估,發現該計畫對提升幼兒客語能力有顯著之正向成效,且在客語能力提升同時,幼兒之中文能力及數字概念並未較非全客語學童差,甚至中文能力高於非全客語班之學童。為擴大計畫成效,客委會鼓勵各地方政府共同參與,本年度計有桃園市、苗栗縣、臺中市、高雄市及屏東縣共 52 個學校參與。 2 . 按客家重點實驗小學之設立,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公立學校由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並於學年度開始前一年,提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經該主管機關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基此,為落實客語向下扎根,客委會將結合教育部、客家重點發展區之地方政府及學校研商評估設立客家重點實驗小學之可行性,並積極推動。 (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勞動部勞保局組織編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552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7-294 ) 賴委員就勞動部勞保局組織編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勞動部勞保局(以下簡稱勞保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於民國 103 年 2 月 17 日由事業機構改制為行政機關,為使勞保局改制後之組織編制契合單位組設及業務推動所需,並保障移撥人員權益,行政院人事總處依改制時勞保局原具有任用資格現職人員之職務列等、員額配置情形,以及考試院訂定之「職務列等表」、「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相關規定,核實審議其編制架構,並已酌予提高其推動核心業務之視察、專員等薦任非主管職務編制人數,降低委任人員比例,以強化勞保局組織結構及未來業務發展需求。 二、嗣為因應勞保局改制後實際業務推動及人員發展考量,勞動部已於 104 年 7 月 9 日及 9 月 18 日函請修正勞保局編制表,計減列科員、助理程式設計師等職務之編制員額 20 人,改置職務列等較高之專員及設計師職務,並經行政院於同年 11 月 26 日核定修正,勞動部於同年 12 月 8 日發布。本次修正已充分衡酌勞保局改制後組織、業務及人力運用所需,適度合理調整其組織編制。考量勞保局改制迄今僅 2 年餘,為避免修編頻繁影響組織及人員安定,短期內如無重大或特殊事由,尚不宜再予修正。 (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維護治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8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551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7-282 ) 王委員就維護治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防範高風險族群(反社會人格違常者、毒癮者及精神病人等)隨機殺(傷)人事件之發生,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及衛福部等機關已透過跨部會推動短、中長期防制措施,包括:強化社會治安維護與社會高風險族群犯罪預防研究、強化家庭教育與親職知能、提高毒癮者治療量能與落實追蹤輔導、提升精神病人追蹤與照護量能、促進高風險對象就業服務,以及促請媒體業者發揮社會責任建立自律機制等。另內政部警政署並賡續推動強化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落實偵防勤務部署與應變功能,以及迅速偵破激進暴力危害案件等措施,以安定社會民心。 二、為防範及降低家庭暴力事件之發生,內政部警政署除持續加強員警處理是類案件之能力,確實檢核家庭暴力涉刑事案件相關資料外,並推動相關防治措施,包括:落實家庭、學校及職場性別平等教育、針對重點學校辦理防治性侵害相關法令宣導、宣導強化婦女人身安全概念,以及加強高發生率場所(夜店、飲酒店、 KTV 、汽車旅館等)婦女安全協助措施。又鑑於家庭暴力及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被告再犯率高,且被害人常為婦幼等弱勢族群,為避免被告再犯外,法務部除採取積極偵查作為外,亦著重被害人之安全通報措施,包括:聲請預防性羈押,諭知刑事保護令,以及落實被害人安全通報。 三、為有效杜絕毒品入侵校園,教育部已透過教育宣導、清查關懷及春暉輔導之 3 級作為,加強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並與內政部及法務部合作推動「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模式」,共同打擊毒品入侵校園案件。內政部警政署並規劃「全面查緝毒品犯罪」、「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及「重點打擊新興毒品」等 3 項施政重點主軸,據以訂定相關策略目標。同時,法務部並採行下列相關措施: ( 一 ) 在抑制供應部分,臺高檢署定期辦理全國同步毒品查緝,聯合各司法警察機關掃蕩社區型毒販,減少青少年及學生接觸毒品之機會。 ( 二 ) 在降低需求部分,研提「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並協調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衛福部等機關共同持續推動,以維護社會治安及人民健康。 ( 三 ) 在加強掃毒力度部分,依統計本( 105 )年 1 月至 9 月(按季統計)共查獲各級毒品 5,882.5 公斤,較民國 104 年度同期 4,012 公斤,增加 1,870.5 公斤(純質淨重);另查獲毒品製造工廠 44 座;又查獲之毒品當中,第 1 級毒品 54.1 公斤(海洛因等),第 2 級毒品 581.2 公斤(安非他命等),第 3 級毒品 1213.1 公斤(愷他命等)及第 4 級毒品 4,034 公斤(鹽酸羥亞胺、假麻黃假麻黃生僉),有效打擊毒品犯罪,且成功阻絕毒品於境外。 四、為防範毒品進入國軍,國防部除已成立「國軍毒品防制小組」,下設防毒、拒毒、戒毒及緝毒等分組,全面推展國軍反毒工作外,並於 102 年完成「國軍毒品防制綱要計畫暨反毒各工作要項指導計畫」,由各司令部及該部直屬單位,依上開指導計畫,訂頒各單位實施計畫,據以執行,以建構國軍整體反毒編組網絡。此外,並與法務部保持密切合作,有效列管軍人施用毒品,以防堵毒品流入軍中。 五、為強化打擊詐欺,內政部警政署已成立「打擊詐欺犯罪中心」任務編組,採「內部整合、外部合作」模式,進行打擊詐欺作為,包括:頒布提升防制黑道幫派從事網路詐欺犯罪獎勵措施;由各警察局建構轄區集團網絡關係圖像,整合全國打擊詐欺情資,瓦解詐欺集團,並追繳不法所得;定期分析並追蹤曾遭遣返之詐欺嫌犯及詐欺治安顧慮人口入出境紀錄,並通報駐外聯絡官、外交部或移民單位,及時向其出境目的國反映,共同防止國人赴外從事詐騙行為。另法務部亦已採行下列精進作為: ( 一 ) 完備電信詐騙犯罪之偵審法制: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於第 3 條有關重大犯罪之門檻,將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擴大本條重大犯罪之範圍,將「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 339 條、第 339 條之 3 及第 339 條之 4 列入,並刪除犯罪所得門檻規定。另為有效遏阻跨國電信詐欺犯罪,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中修正第 2 條第 1 項,使刑法第 339 條之 4 亦可符合此次修正條文第 2 條第 1 項後段犯罪組織「最重本刑逾 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之定義,未來如有合乎刑法第 339 條之 4 之電信詐騙犯罪,將可依據修正後之規定嚴懲。上開 2 修正草案已分別於本年 8 月 29 日及 9 月 9 日函送貴院審議。 ( 二 ) 召開跨部會平臺會議,研商打擊機制:與內政部警政署、外交部、行政院陸委會、臺高檢署於本年 6 月 3 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就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之查緝作為、目前面臨查緝障礙之因素、如何有效突破當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之查緝障礙、如何將犯罪所得返還跨境電信詐欺之被害人、保全扣押之可行性、證據證明力之困境等議題,研商有效之查緝方法及處罰方式。 ( 三 ) 阻斷詐欺集團吸收媒介管道:持續清查過濾涉外詐欺集團之交往對象,擴大追查集團成員招募、協助購置赴外機票之周邊外圍組織,以阻斷詐欺集團吸納成員與媒介至國外從事詐騙行為之管道。 ( 四 ) 加速犯罪贓款之返還:臺高檢署已於本年 4 月 28 日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兩岸間跨境犯罪所得標的之凍結、扣押、沒收及移交,可賴雙方就查贓、追贓及返贓事宜進行司法互助合作,達到填補被害人損害目的。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及參與國際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8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551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7-285 ) 黃委員就兩岸關係及參與國際組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蔡總統 520 就職演說及國慶談話,均強調尊重 1992 年兩岸兩會會談之歷史事實,並在既有基礎上,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及兩岸人民之權益福祉,是兩岸共同目標與責任,兩岸應共同珍惜過去雙方交流協商成果,儘速恢復具建設性且不設前提之良性溝通與對話,讓兩岸關係向前邁進。此外,有尊嚴參與國際事務亦是臺灣民眾長期之期盼,政府呼籲中國大陸尊重臺灣國際參與權利,致力兩岸良性互動,以建構和諧穩定之兩岸關係。 二、我國於民國 60 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以來,參與聯合國項下專門機構屢受阻撓,惟政府基於全民福祉及國人對參與聯合國體系之期待,持續積極推動參與相關國際組織。目前參與情形如下: ( 一 ) 「世界衛生大會」( WHA ):本( 105 )年我已第 8 度受邀出席 WHA ,衛福部林部長奏延並於大會發表演說;我國另與美國、歐盟、日本等國進行 59 場雙邊會談,凸顯我國於世界公共衛生體系之貢獻。 ( 二 ) 「國際民航組織」( ICAO ):本年我雖未獲邀出席 ICAO 大會,惟仍派團以召開記者會、舉行雙邊會談及舉辦酒會等方式向國際發聲,我國參與訴求及因中國大陸打壓而無法與會之情形已普獲國際關注與支持。 ( 三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現階段政府規劃請友我國家以公開聲明、為我執言等具體行動支持我國有意義參與本年 UNFCCC 第 22 屆締約方大會( COP22 ),並將與友我國家進行雙邊會談,尋求合作機會。我國與會之 NGO 觀察員代表亦將積極申請在 COP22 會場內舉行周邊會議,並以我駐外館處文宣作為通路,積極向國際發聲。 ( 四 ) 「國際刑警組織」( INTERPOL ):我國已正式致函 INTERPOL 執委會主席 Mireille Ballestrazzi 及秘書長 Jurgen Stock ,表示盼獲邀以觀察員身分出席本年大會。儘管目前經評估出席機會不樂觀,惟政府仍將續與美方及理念相近國家密切合作,爭取國際對我案之支持與瞭解。 三、未來政府將在既有國際支持上,持續秉持「踏實外交、互惠互利」之原則,積極推動國際洽助工作,向國際社會說明我推動參與 WHO 、 ICAO 、 UNFCCC 及 INTERPOL 等國際組織,係基於全人類共同福祉等專業訴求,彰顯我參與正當性,厚植友我人脈並累積國際支持動能;同時,適時透過國際宣傳,爭取國際輿論對我參與國際組織案之關切與支持,爭取各界促請重要國際組織納我參與。此外,政府亦將強調專業貢獻及專業論述,持續對國際事務做出貢獻,以亞太經濟合作( APEC )為例,我國自 1991 年加入 APEC 以來,即以 APEC 建設性成員自許,除與各經濟體共同討論區域內關切議題,亦在衛生、中小企業、縮短數位落差、婦女創新及經濟、緊急災害應變及農業等多項議題上做出積極貢獻,為亞太區域各國所肯定,並主動尋求與我合作成功參與之經驗。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企業併購及金融產業整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605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8-335 ) 許委員就國內企業併購及金融產業整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對於企業併購之立場,均持開放態度,且尊重市場機制,並著重於資訊揭露是否充足、股東與勞工權益保障是否落實及是否符合企業併購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範。 二、如涉及外資或陸資企業擬投資或併購我國上市(櫃)公司,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且應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並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產業政策及兩岸政策辦理。 三、另有關金融產業整併部分: ( 一 ) 金融機構整併係由併購雙方洽談,本會對於金融機構基於發展業務需要進行之併購,原則尊重且鼓勵積極進行,並遵循: (1) 必須依照市場機制; (2) 必須依循相關法令規定; (3) 必須符合大眾利益等三項原則。 ( 二 ) 為協助金融機構進行整併,本會已建立明確併購法制,要求金融機構之整併程序必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基於公平、公開、透明等原則進行。尤其須持續注意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與守法性,同時要求兼顧股東、員工及客戶之權益。而金融機構如有提出具體之併購申請案,本會將依上揭原則予以審理。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科技( Fintech )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605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8-334 ) 許委員就金融科技( Fintech )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除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專責處理及推動金融科技相關事宜外,近期已推出金融科技十大計畫內容摘述如下: ( 一 ) 計畫一、擴大行動支付( Mobile Payment )之運用及創新,促進國內行動支付相關產業之發展。 ( 二 ) 計畫二、鼓勵銀行與 P2P 網路借貸平臺( peer to peer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合作,共創雙贏,發展新型態融資管道,提供個人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選擇。 ( 三 ) 計畫三、促進群眾募資平台健全發展,鼓勵創新並提供中小企業募資管道,增加創櫃板公司資金與業務媒合契機。 106-109 年度預計申請登錄創櫃板家數分別為 30 、 3 2 . 34 及 36 家。 ( 四 ) 計畫四、鼓勵保險業者開發 FinTech 大數據應用之創新商品,藉由金融科技之發展提升保險業競爭力,並透過研發創新商品,因應市場多元需求。 ( 五 ) 計畫五、建置基金網路銷售平台,發展智能理財服務,因應 FinTech 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供投資人及基金業者多元化之基金銷售管道,爰建置基金網路銷售平台。 ( 六 ) 計畫六、推動金融業積極培育金融科技人才,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督導及協助金融業積極培育金融科技人才,提升數位金融專業能力。 ( 七 ) 計畫七、打造數位化帳簿劃撥作業環境,建構網路化、行動化服務介面及直通式( straight through processing-STP )作業平台,營造創新服務數位化帳簿劃撥作業環境。 ( 八 ) 計畫八、分散式帳冊( Distributed Ledger )技術之應用研發,推廣及發展金融領域分散式帳冊技術之應用。 ( 九 ) 計畫九、建立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 Financial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Analysis Center, F-ISAC ),建置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提升整體金融市場資安應變及防護能量。 ( 十 ) 計畫十、打造身分識別服務中心( Authent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Service Center ),提供方便、快速、多樣化的身分識別機制。 二、除上揭計畫外本會也關注金融科技創新產業的發展,以厚植金融科技的根基。因此本會已請金融總會成立基金及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基地,以育成具潛力之金融科技公司,並培育金融科技專業人才,來提升金融業之競爭力。查金融科技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定結果,共核定 15 家培育團隊進入培育計畫,有 5 家補助型培育, 10 家一般型培育,進入 FinTechBase 輔導培育。 三、針對金融科技發展前景,許委員對金融科技多項建言,本會當列為推行相關業務之參考。 (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培慧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院臺施字第 1050095633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臺立院議字第 1050705475 號 施政報告質詢 4 號) 蔡委員就農地流失及細碎化之危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農地流失及細碎化之危機問題: ( 一 )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1442 號判決意旨:「土地徵收是對財產權具目的性之侵害,而非國家純粹取得財產權之工具,更非調整私益衝突之手段,而是為實現公益之最後不得已措施。因此,國家對興辦公共事業所需之土地,必須用盡所有法律之手段,均不可得,最後始得以徵收方式為之。」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徵收乃公共建設用地取得之最後手段,且為保護優良農地,維持糧食生產安全,以及避免因徵收後導致農地流失、細碎分割,「土地徵收條例」已明定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以及具公益性及急迫性之公共建設外,不得納入徵收範圍,以彰顯保護農地之必要。 ( 二 ) 基於公有土地乃國家之珍貴資源,為儲備土地,並確保公有土地永續經營利用,行政院核定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已明定公有土地應儘量保持公有,以不出售、不放領為原則。目前公有耕地已全部停辦放領;大面積公有土地不予出售之政策,亦已具體落實於「國有財產法」第 53 條規定,地方公有土地面積超過 500 坪者,亦請地方政府參照國有土地處理在案。 ( 三 ) 另基於我國採私有財產權體制,土地仍多為私人持有,買賣移轉則尊重市場運作為原則,倘以購買方式作為農地儲備手段,恐須考量土地取得成本及政府財政負擔,故行政院農委會長期以來主要以推動租賃方式,協助有意營農者承租農地,取得農地經營權,自民國 96 年起建立農地銀行媒合平臺,積極活化農地利用及促進農地流通,並協助青年從農。近年農地銀行更從單純仲介媒合角色,轉型具儲備利用功能,亦即考量出租能否達到土地集中利用效果或承租者是否為青農、大專業農、產銷班或集團經營組織等,具改善農業人力結構目的。此調整作法係參考日本農地中間管理機構經驗,具體工作主要如下: 1 . 充分掌握公私有休廢耕農地數量、區位,積極開發農地媒合物件:在私地方面,除持續接受有意出租農地地主委託,亦主動蒐集掌握糧政申報休耕有案與經營現況為休閒荒廢農地之地主聯絡資訊並洽詢其經營權交託意願;在公地方面,請財政部國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輔導會、台糖公司提供經管閒置待租之國公有耕地(台糖公司為全部出租耕地)資訊,並即時將其租地資訊,於農地銀行網站揭露,以完整掌握可釋出經營權之公、私有休(廢)耕農地數量、區位,除於公開網路平臺提供需地者媒合服務外,並綜整供作專案農業政策推動運用。 2 . 研議多元交託方式,促使地主釋出經營權:農地銀行執行農地租賃媒合,因地主對出租農地普遍存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陰影,且不清楚承租人背景,擔心出租後難以取回及農地被濫用等,導致地主卻步。為促使年老及無意耕作地主釋出經營權,除一般租賃外,將同時納入耕作協議、共同或合作經營,以去除地主疑慮,並藉由施政資源整合利用,如離農獎勵、補貼措施等,強化其經營權釋出。 3 . 強化農會居中服務功能,輔導試辦代管代營:基於農地單點隨機式之經營權媒合,無法有效達成農地集中利用效益,故採取強化農會居中服務角色作法,本( 105 )年輔導 5 家農會試辦代管代營,藉由整合轄區潛在可供利用農地,結合自有經濟事業或鏈結農產業專區、產銷班、大專業農等經營場域需求,整合集中農地利用,提升農業經營效率,並於形成模式後擴大推動辦理。 4 . 強化網站功能:運用網路無遠弗屆特性所開發之農地銀行網站,提供農地租地資訊流通之公開平臺,並協助農會控管作業進度與呈現績效。為利農地儲備功能推動,將優化網站資訊接收與回復功能,易於地主委託案件及需地者提出要求,並主動進行媒合服務;另強化農地資訊蒐集、多元交託模式與青年農民需地專案媒合等行政支援系統功能,便捷民眾查詢、利用及有效簡化業務執行操作應用。 ( 四 ) 現行國、公有農地即具儲備利用性質,因此,為能充分利用該類土地,針對國產署經管之國有土地,目前正由行政院農委會與內政部及國產署洽商中。另就台糖公司經管之公有土地,仍將持續由行政院農委會或地方政府配合產業發展需求,洽商台糖公司釋出土地以規劃專區方式,計畫性引介農民承租區內土地耕作。 二、關於微型水力發展之再生能源發展計畫問題: ( 一 ) 經濟部已進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研修,其中水力發電部分,獎勵對象原限於不具經濟規模且對環境影響較小之「川流式水力」,未來研擬放寬獎勵範圍,以未達 2 萬瓩之「小水力」發電系統作為獎勵對象;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不及 500 瓩之自用發電設備,得不受「電業法」相關限制之規定,已研擬放寬至 2,000 瓩,可簡化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行政程序,並提升設置意願。 ( 二 )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現行修法之方向,未達 2 萬瓩之水力發電系統,除抽蓄式水力、機組汰舊換新不在獎勵範圍外,就川流式水力、原圳路加裝引水設備、既有水利設施加裝壓力鋼管連接發電站等,皆可納入獎勵範圍,並配合簡化行政程序,有助推動水力發電。 ( 三 ) 台電公司就全臺堰壩水庫、水力電廠、灌溉渠道等現有水利設施,篩選出具潛能之水力適用地點,開發規模估計約 4 萬瓩,預計於本年 12 月完成第 1 階段優選小水力發電機組初步評估, 106 年 1 月至 107 年 6 月每半年由北、南、中區依序完成各區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台電公司將依據研究結果所篩選出之地點及規模,協商各水利設施轄管單位,共同積極推動開發綠能。 ( 四 ) 另台電公司正自行研究經濟部所轄相關水利設施設置小水力電廠,如鯉魚潭水庫景山水力發電計畫( 4,000 瓩)、湖山水庫小水力發電計畫( 2,000 瓩)、集集攔河堰小水力發電計畫( 6,500 瓩)等,預計至遲於 106 年完成各水庫之可行性研究報告據以推動;鯉魚潭水庫景山水力發電計畫將由經濟部水利署提供土地,供台電公司興建與營運,預計 106 年 7 月開工, 109 年 7 月商轉。 ( 五 ) 另行政院農委會自 105 年度起於該會農業科技計畫辦理「微水力發電設置技術」,建置實驗型發電機組與簡易測試平臺,進行發電效率分析。未來該會將研議與各水利會合作機制,協助水利會提供具開發之處所,以共同發展相關技術、爭取合理躉購費率及尋求在地利用案例。 三、關於進口黃豆分流管理問題: ( 一 ) 有關進口黃豆分流管理方面: 1 . 目前我國進口黃豆、玉米、油菜及甜菜等項目,已區分為基因改造及非基因改造食品,並採不同貨品分類號列之分流管理機制。進口時應依其專屬貨品分類號列之輸入規定,向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2 . 財政部所屬海關職司關稅稽徵、查緝走私及配合執行各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委託事項(即貨品邊境貿易管理);有關貨品分類號列( 11 位碼,貿易管理及統計用)及輸出入規定,均屬貿易主管機關經濟部國貿局委託事項。按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現行稅則號別第 1201.90.00 號下,分別列有「其他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及「其他非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 2 專屬號列,即 1201.90.00.91-6 及 1201.90.00.92-5 。上開 2 號列其輸入規定均為「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B01 」(進口時,應依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編訂「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及「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主管機關食藥署於邊境港埠就黃豆進行品項檢驗,近 3 年內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3 . 至有關增修專屬貨品分類號列以區分食品級、非食品級基因改造黃豆部分,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基於現行黃豆進口主要係供煉製沙拉油及其他食品用途,採輸入規定「 F01 」管理已較嚴謹,亦無流用問題,爰維持管理現況,未增列食品級黃豆與飼料用黃豆專屬貨品分類號列。惟為維護國人食的安全,若主管機關進一步審酌認有應更嚴格區分基因改造、非基因改造黃豆實際用途,採行飼料、食用分流機制之必要,財政部關務署將配合辦理以協助維護國人食的安全。 ( 二 ) 有關持續加強基改食品原料稽查,落實各種標示規定方面: 1 . 自「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施行以來,衛福部為加強基改食品原料稽查及落實各種標示規定,本年已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國內 34 家資本額 3,000 萬以上大豆油脂及醬油釀造工廠之黃豆來源及產品標示進行抽查,經稽查大豆油脂及醬油產品與產品標示皆符合規定。 2 . 為持續辦理加強基改食品原料稽查,落實各種標示規定,衛福部亦於本年及 106 年規劃陸續執行「機關學校福利社及午餐團膳業」、「餐盒食品工廠 HACCP 」、「豆製品製造業」、「醬料(醬油調味醬)製造業」等稽查專案。 ( 三 ) 有關修訂飼料用及食品用黃豆標準方面: 1 . 經濟部食品及飼料類 CNS 國家標準主要提供產品「品質要求」與「分級」之依據,廠商可據以進行產品之分級銷售,並提升產品品質,係屬自願性而不具強制力,經濟部標檢局目前制定有 CNS 2793 「大豆」國家標準,主要提供不同種皮色澤之大豆分類方式(區分為黃色、青色、褐色、黑色及混合色大豆),另依據大豆之「水分」、「破碎粒」、「損害粒」、「夾雜物」等情況,依照一般農產品分級原則將大豆產品區分為一級至四級,不涉及衛生安全議題。 2 . 至衛福部及行政院農委會主管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飼料管理法」已分別規範黃豆等食品與飼料上市販售之衛生安全要求,需符合該強制性衛生安全要求之產品,始得於市面販售。 ( 四 ) 有關加強推動國產非基改雜糧供給率方面: 1 . 國內種植之雜糧種類以花生、食用玉米、硬質玉米、甘藷、紅豆、小麥、大豆、胡麻等為主。經查 104 年國內雜糧生產面積為 7 萬 2,264 公頃,總產量約 49 萬公噸,使用品種多為國內自行育成品種,且國內目前均未核准基改作物種植,爰國產雜糧均屬非基改作物;另查 104 年雜糧類進口量約為 827 萬公噸,核算國產雜糧自給(供給)率約為 5.6% 。 2 . 為提高國內雜糧自給率,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規劃自本年至 109 年於北部二期稻作低產區、中部沿海再生稻區、黃金廊道區、南部水稻生產區等,推動稻作轉種雜糧等相關措施;透過建構雜糧代耕體系、建立集團產區及區域型採後理集貨處理中心,採行契作契銷模式,輔導共同採購資材防治及統一分級制度,並導入追溯與驗證制度,建立企業化經營,塑造「在地新鮮、優質安全、生產追溯、特色品牌」之優質國產雜糧產品形象,俾與進口品市場區隔。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院臺施字第 1050096130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 日臺立院議字第 1050705520 號 施政報告質詢 11 號) 林委員就追查不當黨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追查不當黨產問題: ( 一 ) 有關政府應公開資訊部分,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政策,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已設置專屬網站(網址為 http : //www.cipas.gov.tw/index.action ),並於該網站設立資料專區,公開揭露黨產會委員會議、聽證程序等清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相關資料與動態供民眾知悉。另黨產會第 2 次委員會議亦已決議,將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於民國 96 年設置之「清查不當黨產網站」資料,以超連結方式建置於黨產會網站歷史資料專區內對外公示,黨產會刻正辦理重新申請網址公開等建置作業。 ( 二 ) 有關黨產會何時約談馬英九、連戰部分,黨產會係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成立之獨立機關,專責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相關事務,黨產會依法被賦予主動調查職權,視需要可運用調取卷宗及資料、詢問等必要調查方法,以蒐集所有不當取得財產事證,再據以認定並作成處分。故如有必要,自不排除詢問相關人士以取得確切事證之可能。 ( 三 ) 有關黨產會位階部分,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設黨產會為該條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考量黨產會業務具任務性與階段性,爰依立法意旨本撙節精神,定位為相當三級獨立機關,又同條例第 18 條規定,黨產會主任委員為特任,相當中央二級機關首長,已實質彰顯黨產會之特殊性。復查同條例第三章「組織」已就黨產會設置訂有規範,並於第 19 條第 3 項授權行政院訂定該會組織規程,是以行政院訂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以規範黨產會人員組成運作。黨產會職權範圍皆依上開條例規定,目前尚無執行上之困難。 二、關於安平二期國宅爭取重建及重建期間相關補助問題: ( 一 ) 按臺南市安平二期國宅係 84 年由前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所興建,後經鑑定為高氯離子建築物,惟興建當時國家規範( CNS )並無規定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為協助安平二期國宅住戶進行重建之規劃,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業於 100 年 8 月 26 日同意核列計畫經費 900 萬元補助臺南市政府辦理「臺南市安平二期國宅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案」(營建署補助 630 萬元,臺南市政府配合款 270 萬元),刻正進行先期規劃及更新方案研擬作業。 ( 二 ) 有關林委員希望透過營建署補助協助臺南市安平二期國宅重建部分,該署與臺南市政府及其規劃團隊已研商參照類似案例臺北市修德國宅海砂屋重建道義補助案,協助安平二期國宅重建更新。 ( 三 ) 針對臺南市安平二期國宅重建案之方案與財務計畫,營建署已召開 2 次專案工作小組會議,最近 1 次會議於本( 105 )年 10 月 7 日召開,尚待臺南市政府及其規劃團隊參考與會委員及各單位意見修正後再提送營建署召開會議研議,後續建議方案將提報內政部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報告。 三、關於選區重劃問題: ( 一 ) 按立法委員選舉區之劃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5 條第 3 項業規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 7 屆立法委員為準,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 10 年重新檢討 1 次,如有變更之必要,應依第 37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規定辦理。另依同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選會應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 2 年 2 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於 1 年 8 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貴院同意後發布。 ( 二 ) 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縣市選舉區之變更係於 96 年 1 月 31 日公告,依前開規定,中選會應於 106 年重新檢討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如有變更必要,應以本(第 9 )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 2 年 2 個月月底(即 106 年 11 月 30 日)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據以計算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舉區如有變更必要,該會自當廣徵各方意見,擬具選舉區變更案,於 1 年 8 個月前(即 107 年 5 月 31 日前)送經貴院同意後發布。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檢討中古車買賣資訊揭露等相關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550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7-281 ) 王委員就檢討中古車買賣資訊揭露等相關規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經濟部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實施,規定買賣契約內容應記載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交易次數、交易車輛之原使用情形(如自用車或計程車等)、曾否發生重大事故及是否為泡水車等資訊,其應記載事項第 8 點亦明定,出賣人明知該車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應告知買受人,違者,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返還扣除使用利益之價金及自解約日至返還日之利息。 二、另行政院消保處亦已於 104 年 5 月起至本( 105 )年 5 月間召開 3 次會議達成共識,請臺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儘速與各車廠協調,妥適運用相關資料,建置中古車況資訊平臺;短期內先就各車廠及交通部之里程數資訊優先整合上線供民眾查詢,日後再逐步納入其他資訊,該公會刻正辦理相關建置作業。此外,為避免民眾因資訊不明而買到凶車,行政院消保處已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是否管有凶車紀錄資料,並就該資料之提供及納入上述平臺開放外界查詢事宜研議可行性。行政院消保處將持續協調相關機關(單位)賡續強化中古車況資訊之揭露,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村里長定位及福利互助給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553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7-311 ) 陳委員就村里長定位及福利互助給付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村(里)置村(里)長 1 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其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次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每人每年最高 1 萬 5,000 元。上開補助村(里)長保險費之立法目的,係因村(里)長依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為無給職,非一般公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爰考量村(里)長之職務關係,立法補助村(里)長保險費,保障村(里)長於任期內受傷或死亡得有一定額度之給付。為落實上開修法保障村(里)長之意旨,本部將請地方政府鼓勵村(里)長投保足額之意外險,以提高其執行職務之保障。 二、又村(里)長因其職務關係,如於任期內死亡,依據本部 89 年 10 月 27 日台( 89 )內中民字第 8907874 號函,得請領遺族慰問金 1 萬 5,000 元,該發放標準係延續適用精省前之規定,並衡酌各地方政府財政而訂。另各地方政府依其自治權責訂有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者,並得依規定請領相關給付。至村(里)長另協助執行其他公任務,則依其協助執行公任務所涉法規予以保障,例如執行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依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規定(以下簡稱災防法),得請相關給付;又如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之土石流防災專員辦理土石流防災事項致傷亡,另得再依該局所訂規範,請領相關保險給付。 三、茲以近年來部分中央法令或地方自治法規賦予村(里)長之責任與任務日益繁重,有關村(里)長之定位及相關權利義務議題,各界迭有建議意見,為重新檢討村(里)長定位、職能、權利、義務及福利等問題,本部將於近期邀集學者專家、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村(里)長代表召開公聽會,廣泛徵詢各界看法,作為本部後續檢討修法之參考。 四、針對村里長若係受命或依規定執行災防法所訂災害防救事項,而導致死亡,查災防法第 47 條業明定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如無法依前開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則比照義勇消防人員死亡請領數額,給予 1 次撫卹金 90 個基數(其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 5 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金額為新臺幣 3 萬 4,430 元,總計新臺幣 309 萬 8,700 元)。依本職身分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依第 2 項計算之撫卹金數額者,應補足其差額,所需費用由各該政府核發。因此,有關村里長是否係受地方政府之命或相關規定執行災害防救工作,而適用上開規定,需由該員所屬之地方政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辦理。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調高房屋稅後衍生的各種問題,必須加以解決,政策實施才能持久乙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05009605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2-8-331 ) 許委員就調高房屋稅後衍生的各種問題,必須加以解決,政策實施才能持久乙節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鑑於最近各界反映地方政府調整房屋標準價格,造成房屋稅稅負偏重,為檢討現況,蒐集各地方政府意見,財政部於 105 年 10 月 4 日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召開「房屋稅相關問題」會議,獲致共識,將對房屋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標準等部分,研訂相關參考標準或調整計算參考公式,供地方政府未來作業參考。 二、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 3 年重行評定 1 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依上,地方政府依法應每 3 年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乙事,屬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由地方政府本於地方自治精神及自有權能辦理。財政部賦稅署於 105 年 8 月 4 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就房屋標準價格調整幅度及是否適用舊屋等節應審慎評估,並加強溝通宣導,期能化解民眾疑慮。 三、至都更後要繳交幾十倍稅負,恐屋主參與都更意願會大打折扣乙節,財政部建議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2 款有關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之規定,延長為 4 年。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麗芬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院臺施字第 1050096127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 日臺立院議字第 1050005520 號 施政報告質詢 8 號) 李委員就研議恢復女性培育人才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研議恢復女性培育人才機制問題: ( 一 ) 為充分培育女性人力資本,發掘並拔擢女性優秀人才,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已改制為行政院人事總處)於民國 87 年及 88 年開辦共 2 期之「女性領導者研究班」,招收對象除政府機關主管人員外,亦包括企業界及學術界人士。嗣於 90 年改為「行政院女性領導發展研究班」,增列非政府組織人員為參加對象,並因應國內政經、國際情勢發展調整授課主題內涵。嗣為回歸以公務人員為專門培訓對象之組織願景目標,於 97 年停辦該專班。 ( 二 ) 提升女性權益與促進性別平等,為政府施政之重要目標。行政院已於 100 年 12 月函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將提升女性公共參與機會及擴大參與管道列入具體行動措施,並定期列管追蹤相關機關辦理成效外,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亦相當重視女性人才培育之議題。依本( 105 )年 9 月 21 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決議,關於建構女性公共治理人才、培植女性公共治理能力,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運用新思維,邀集行政院人事總處、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該處未來將就現行公私部門女性公共治理人才培育相關資源進行盤點,並針對公私部門合作培育女性公共治理人才等相關議題,研商具體可行作法,以促進女性公共治理參與機會。 二、關於健全警察人員心理健康問題: ( 一 ) 為強化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功能,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多年來結合心理衛生及諮商輔導概念,建立三級防處體系,首重在初期預防宣導工作上,要求各級主官(管)重視警察人員身心健康照護及心理諮商輔導工作,並採「主動發掘、即時關懷」策略,以發揮「關鍵時刻、即刻救援」之效。經統計 96 年至 100 年發生警察人員自殺共 44 件,而近 5 年( 101 年至本年)發生 23 件,件數大幅減少,顯見在三級防處機制運作下,落實各項防治作為,應能有效防範警察人員自殺事件發生。 ( 二 ) 由於本年迄今已發生 8 件警察人員自殺事件,警政署已邀請專家學者共同研商防治,並結合「珍愛生命守門人」策略,刻正推動相關務實可行之具體作法。除要求各級主官(管)及同儕應主動發掘風險個案,提供即時關懷與協助,適時轉介由專業心理師或醫師諮商與治療外,並從根本面重視警察人員健康照護工作,以及培育正向心理素質,鼓勵同仁自主管理身心健康狀況,如發現問題,即時尋求專業諮詢與協助,以解決身心健康隱憂。 ( 三 ) 警政署為培育各級關老師及基層正、副主管幹部具備有發掘個案、關懷傾聽、陪伴回應及轉介諮商之基本知能,每年均於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辦理相關職能研習班,惟受限班期參訓人數,專業訓練無法全面化。另規劃定期舉辦全國實務工作講習,再由各警察機關逐級辦理基層關老師及幹部工作講習,並藉由強化宣導預防面向,營造組織團隊互助關懷文化,及早發掘身心異常徵兆同仁,以團隊力量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化解自殺危機。 ( 四 ) 為建置專業心理諮商輔導機制,警政署前已針對關老師角色及工作效益無法發揮、易遭質疑及被標籤化、污名化等問題,邀請專家學者及實務代表共同研商,獲致相關具體結論,並持續將各環節再予強化精進,期以建置對警察同仁有力支持且主動協助之服務機制;藉由提升關老師專業性,獲取警察人員信任,進而願意主動求助,減少標籤化或污名化疑慮,使關老師成為前線執勤警察同仁重要之後援服務者,而非洩密者。 ( 五 ) 另為強化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輔導效益,警政署亦已導入外部專業力量之協助,各警察機關現有遴聘 200 名專業心理師及精神科醫師擔任「心理輔導諮詢委員」,除協助指導規劃宣導預防及警察人員心理輔導事宜外,並提供個案轉介諮商服務與協助。經統計本年迄今,補助警察人員轉介心理輔導諮詢委員諮商晤談計 224 人次,團體諮商或座談 18 場次,共使用經費 47 萬 6,500 元,尚不含部分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轉介諮商之人次或場次。此外,警政署將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連結其他公、私部門資源網絡,如自殺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地方政府員工協助方案、民間協會、宗教或公益團體等,擴大諮商輔導能量,建置多面向求助管道,使警察人員能安心勇於向外尋求諮詢與協助。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院臺施字第 1050096131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 日臺立院議字第 1050705520 號 施政報告質詢 12 號) 周委員就國軍演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軍事演習範圍部分,因三軍聯訓基地為國軍唯一可執行聯兵旅級實兵、實彈測考之訓場,重要性無可替代,其訓場面積達 2,200 公頃,並有海空場域配合,爰目前並無其他具相同條件之替代訓場。國軍現於年度內演訓前,均由國防部、各軍司令部、八軍團指揮部、陸戰隊指揮部、三軍聯訓基地及進訓部隊等單位,主動拜會地方政府及當地鄰里,適時說明演訓期程及操演範圍,並於射擊前經地方媒體及訓場發布射擊公告等相關訊息。未來除持續落實上述做法外,並將藉由各級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時機加強溝通說明,於年度演訓時增加與地方政府交流互動,期有效降低疑慮,兼顧國防安全與地方民情需求。 二、有關避免漁船(筏)出海從事佈靶或拖靶部分,查本( 105 )年度陸軍航特部「靶船新品製作」標案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執行,案經可盟公司得標,契約內容包含靶船製作及佈靶作業,惟佈靶方式則未指定敘明,爰該公司自行決定雇用漁船佈靶,遂生爭議。為避免日後漁民受罰或衍生漁船(筏)從事非漁業行為等疑義,國防部已將上述情形列入未來採購契約加以規範,俾符合「漁業法」相關規定,以臻周延。 三、有關降低演訓對環境肇生影響及污染部分,為改善實彈演習所致干擾,國防部已計畫自民國 106 年起減少基地射訓頻次、延長部隊進訓間隔,並同步實施訓場復育工程等措施,以維周邊生活環境及居民正常作息。另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致造成污染者,不予處罰,惟須負責清除其所造成之海洋環境污染。國防部或所屬機關將於演習前積極瞭解區域內水土保持規劃及保育類(含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分布,期以最小範圍實施演習,若致環境生態及水土保持破壞,該部亦將主動協助修復,致力減輕對水土資源及生態環境之影響。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委員李鴻鈞、黃國昌、盧秀燕、蔣乃辛、陳亭妃、賴士葆、王定宇、鄭天財、蘇巧慧、柯志恩、管碧玲、林德福、邱志偉、陳宜民、徐永明、鄭寶清、費鴻泰、羅致政、莊瑞雄、姚文智、王惠美、林岱樺、周陳秀霞、陳瑩、鍾佳濱等 25 人就「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院授主預彙字第 1050102598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臺立院議字第 1050705290 號及 105 年 10 月 27 日臺立院議字第 1050705476 號)

word/media/image46.jpeg

word/media/image28.jpeg

word/media/image29.jpeg

word/media/image45.jpeg

word/media/image44.jpeg

word/media/image27.jpeg

word/media/image36.jpeg

word/media/image19.jpeg

word/media/image43.jpeg

word/media/image26.jpeg

word/media/image35.jpeg

word/media/image18.jpeg

word/media/image42.jpeg

word/media/image25.jpeg

word/media/image17.jpeg

word/media/image34.jpeg

word/media/image24.jpeg

word/media/image41.jpeg

word/media/image33.jpeg

word/media/image16.jpeg

word/media/image50.jpeg

word/media/image20.jpeg

word/media/image12.jpeg

word/media/image21.jpeg

word/media/image8.jpeg

word/media/image10.jpeg

word/media/image9.jpeg

word/media/image38.jpeg

word/media/image37.jpeg

word/media/image39.jpeg

word/media/image13.jpeg

word/media/image47.jpeg

word/media/image22.jpeg

word/media/image30.jpeg

word/media/image48.jpeg

word/media/image49.jpeg

word/media/image7.jpeg

word/media/image11.jpeg

word/media/image5.jpeg

word/media/image6.jpeg

word/media/image4.jpeg

word/header1.xml

635 -137795 立法院公報 第 105 卷 第 96 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 105 卷 第 96 期 院會紀錄

word/footer2.xml

635 -138430 PAGE 287 PAGE 287

word/_rels/document.xml.rels

word/header2.xml

635 -137795 立法院公報 第 105 卷 第 96 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 105 卷 第 96 期 院會紀錄

word/numbering.xml

word/fontTable.xml

word/settings.xml

[Content_Types].xml

word/media/image40.jpeg

word/media/image23.jpeg

word/media/image32.jpeg

word/media/image15.jpeg

word/media/image31.jpeg

word/media/image14.jpeg

word/media/image1.jpeg

word/media/image2.jpeg

word/media/image3.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