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7分、10時16分至12時26分、下午2時31分至2時42分

11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4分至11時41分、下午5時至5時18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柯志恩  陳歐珀  廖國棟Sufin.Siluko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吳志揚  李彥秀  蘇震清  黃昭順  曾銘宗  陳雪生  邱泰源  吳玉琴  李昆澤  鄭天財Sra.Kacaw  林麗蟬  鄭寶清  王惠美  蔣乃辛  林德福  陳曼麗  孔文吉  趙正宇  王定宇  王育敏  徐榛蔚  洪宗熠  呂玉玲  林岱樺  賴士葆  賴瑞隆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劉櫂豪  吳琪銘  高金素梅 羅明才  陳明文  吳秉叡  郭正亮  余宛如  施義芳  莊瑞雄  陳素月  黃國書  高志鵬  許智傑  陳賴素美 鍾佳濱  林俊憲  李俊俋  蕭美琴  蘇治芬  蔡易餘  張宏陸  張廖萬堅 Kolas Yotaka    李麗芬  邱議瑩  何欣純  段宜康  吳焜裕  柯建銘  蘇巧慧  吳思瑤  呂孫綾  葉宜津  趙天麟  鄭運鵬  尤美女  黃偉哲  陳 瑩  費鴻泰  鍾孔炤  顏寬恒  蔣萬安  王金平  蔡適應  周春米  徐志榮  黃國昌  許毓仁  楊鎮浯  羅致政  許淑華  江永昌  江啟臣  林為洲  陳怡潔  劉世芳  王榮璋  洪慈庸  林淑芬  蘇嘉全  姚文智  周陳秀霞 管碧玲  黃秀芳  邱志偉  劉建國  陳亭妃  林靜儀  楊 曜  陳其邁  陳超明  陳學聖  李鴻鈞  馬文君  蔡其昌  張麗善  蔡培慧  陳宜民  盧秀燕  

委員出席 113人

  席

院長

蘇嘉全(11月25日上午9時至9時27分、10時16分至12時26分、11月29日上午9時4分至11時41分、下午5時至5時18分)

 

副院長

蔡其昌(11月25日下午2時31分至2時42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宏榮

 

編審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戶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電信法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九、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3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1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0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5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勞動部函送105年度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辦理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勞動部函送「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勞動部函,為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勞動部函,為修正「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05年度第3季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三、交通部函送「交通立法策略之精進作為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六條附表二及第九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基金會決算及預算收支短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基金會接受管理亡故榮民遺產,處分活化工作未臻妥善,檢送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基金會收支呈現短絀,應積極研謀開源節流之道,檢送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榮眷就業進修補助條件寬鬆,恐造成資源浪費,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基金會現金資產未善加活用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全面檢討修正榮民代表董事、監察人遴選辦法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外交部函,為有關我與美方延續無償交換使用房地一案,業經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完成換函確認程序,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八、行政院函,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5年度預算「榮民安養及養護」科目經費不敷,動支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7,480萬9,000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司法院函,為「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二、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條文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與「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水泥、汽車用輪胎、防護手套、作業用安全帶、安全鞋、防護頭盔、護目鏡、千斤頂及鋼纜等九類四十七品目商品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經濟部函送「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經濟部函送「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准許設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經濟部函送「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經濟部函送「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經濟部函送「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經濟部函送「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4彰化縣)」、「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5雲林縣)」、「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6宜蘭縣)」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17花蓮縣)」,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歐盟一般軍用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一、經濟部函送「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經濟部函送「工業管線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經濟部函送「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經濟部函送「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密)經濟部函送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之「臺菲地熱發電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有關「我國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務困境、全民推廣之可行性以及落實分級醫療」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臺越土壤及地下水保護技術暨科學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九十五、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生至合作機構接受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教育部函送「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七項附件「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選任罷免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蒙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章嘉紀念館規劃計畫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固定資產投資」之「機械及設備」建置戶外轉播EFP設備凍結7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綜合規劃發展」凍結1,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經濟發展業務」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凍結5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公共建設業務」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2,000萬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5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預算凍結7,97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一一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繼續凍結,請查照案。

一一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凍結300萬元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區域環境管理」4億5,576萬1,000元,凍結3,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9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一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梅姬颱風造成臺中地區水稻、香蕉及芝麻損害之清查及救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將於2019年舉辦第一屆東亞青年運動會,為使比賽場館符合國際標準及成立國家級中部訓練基地,建請教育部研議補助經費,使比賽場館及中部訓練中心得以順利建設」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北屯區中平路509巷及576巷年年發生自來水管破裂情事,建請應優先汰換管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北屯區北興里集會所前之長安新村及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用地撥予臺中市政府闢建停車場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船隻漏油預防及應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生技醫藥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捍衛太平島主權及沖之鳥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日商百尺竿頭公司公開收購樂陞科技普通股,逕行宣告停止收購,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新竹縣人口長期不斷增長,逐步達到60萬人口大關,建請教育部相關單位參酌區域運動資源平衡發展下,應儘速同意竹東鎮運動中心經費補助案,以早日完成場館興建,提供縣民優質運動生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制定「國土安全法」,以有效統合國內反恐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針對已開闢省道之私人土地未辦理補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大眾運輸工具之博愛座存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重新開放加拿大牛肉進口僅查看帶骨肉是否帶有禁止進口的脊髓與神經組織,應加強檢驗普利昂蛋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多數醫師表示照護人員多半無法察覺受照顧者營養失調問題而造成受照顧者身體健康受損,建議將營養照護納入長照服務體系」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與新南向各國政府關係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醫療暴力頻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台化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操作許可證展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原住民族捕獵野生動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衛福部計畫提高醫學中心部分負擔,但「以價制量」可能無法落實分級醫療,應透過發展社區健康照護模式及提供未來醫療人員第一線社區醫療教育的管道。對基層院所的介入,應擺脫消極性思維,推出更多實質強化輸送系統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解決企業創新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五加二」創新產業並建請創造國內投資機會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管會新任正副主委應致力於金融產業發展,戮力興利,才不負全民所託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商會及歐洲商會將聯名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對TRF監理原則一事,要求檢討修正金管會處理TRF事件之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特別休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週休二日修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申請直接聘僱外籍勞工作業程序複雜、電子系統紊亂無章,恐不利直接聘僱制度推動,建請勞動部整合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建請主管機關研擬宗教寺廟合法化輔導之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教官退出校園」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就「勞工保險規定45歲以下子宮切除始得請領失能給付是否妥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房屋稅提議要追溯30年、為長照將遺贈稅調升及我國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45%產生內外資課稅待遇不一致等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前委員國勇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梅姬颱風來襲讓許多民眾連放兩天颱風假,一些放錯假之縣市則怪罪氣象局預測失準;建請應運用國家經費協助氣象專業升級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發展政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客縮減,影響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公布中國大陸對我打壓之事例於官網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落實分級醫療的改革,應該落實「強化基層醫療體系」,輔以周全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提升老年人健康,與其照顧一堆臥床十年的失能老人,不如提早重視老年人身體、心智、感官等功能的完整,增加高齡人口健康生命,建立一個零失能的超高齡社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B型肝炎治療藥品之健保給付規範及加強B型肝炎篩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開放泰國及汶萊免簽證之相關疑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關長照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老年人健康,與其照顧一堆臥床十年的失能老人,不如提早重視老年人身體、心智、感官等功能的完整,增加高齡人口健康生命,建立一個零失能的超高齡社會」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台化公司彰化廠停廠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落實社區安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就有關長照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第九屆第二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審計部答復部分

一、審計部函送委員黃偉哲、黃昭順等2人就「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3年度至104年度)」等案審核經過所提諮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最近發生多起學術單位主管論文造假、剽竊及其他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惟職司我國科學政策牛耳之科技部長對此現象之態度是「這種事,古今中外、先進國家都會發生」,可見目前所爆發的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早已司空見慣、見怪不怪,故我國學術風氣如水走下,大學排名連年退步。在上之德風,在下之德草,風行草偃。請行政院重視學術倫理,並要求各學術單位徹查其各級主管之論文造假、剽竊之清況,以端正學術風氣,並向本院提報清查結果,先正己,才能正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鑑於我國已引進外勞近六十萬人,外勞生活習慣和我國地方居民截然不同,彼此磨合不易,又加上語言溝通上的障礙,每每造成民眾的困擾,尤其很難找到外勞主管反映委屈,民眾有怨難伸,以高雄市路竹區北嶺社區為例,該社區存在若干外籍勞工宿舍,在宿舍週邊的玩樂、喧嘩、吵鬧,衝擊到當地居民生活。請行政院就外勞環境衛生、宿舍管理、電動機車與社區治安等面向予以有效管理及管制之制度化規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三、本院邱委員泰源,就國家級投資公司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高雄市小港區南星路為該區重要交通要道,上下班尖峰時段車流量相當大,導致半聯結車出事比率極高,而車禍原因為多數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其次,重車出入相當頻繁,也導致南星路沿路居民住宅常被震壞,為保障當地居民行車安全,維護居家安全,爰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就如何降低肇事事故、提高交通安全係數、增強道路養護品質以及如何保障沿路民宅安全等事項,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徐委員志榮,鑑於今年公費流感疫苗施打對象雖然擴大至50歲以上,惟對於密集接觸抵抗力較弱幼兒的教保、托育人員以及國小教師,卻未納入施打公費疫苗的對象中,實為為德不卒。為避免往年因流感疫情爆發時,造成學校停課之情形再次發生,爰建議行政院應責成衛生福利部明年度將教保或托育人員亦納入施打公費疫苗的對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4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條文中「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修正為「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其餘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志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徐國勇等32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李俊俋等25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九節節名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四章章名;並將第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六節節名、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九節第一款款名、第七十六條、第九節第二款款名、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九節第三款款名、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九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另依協商結論第五十一條修正為:「報紙、雜誌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或敘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第五十二條修正為:「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第一項),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第二項),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三項),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第四項),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第五項)」;第五十四條修正為:「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七十六條修正為:「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第一項),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第二項),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第三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第四項),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第五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第六項),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第七項)」;第八十三條修正為:「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一、連署人不合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第一項),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並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第二項),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連署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第三項),罷免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一、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二、未於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三、未於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第四項),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第五項)」;第八十七條修正為:「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第一項),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第二項)」;第一百十條修正為:「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項),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第三項),報紙、雜誌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第四項),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第五項),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第六項),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第七項),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八項)」;第一百二十四條修正為:「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第一項),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第二項),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第三項)」;第五條及第七十七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第四章章名,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節名、款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現行法或修法後的罷免法制,均因「複數選區」、「單一選區」之差異,難以修訂更妥適之規範。以往被詬病的「雙二一門檻」,以及修法後之罷免門檻仍然因為「複數選區」、「單一選區」及中央、地方層級選舉等不同層級選舉在不同選區中適用罷免法制的落差,亦可能導致對被罷免人不公平,甚至箝制人民主張罷免權的權利。爰要求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一年內針對罷免法制於「複數選區」、「單一選區」、「中央層級選舉」、「地方層級選舉」做出妥適評估並提出修法意見,以維護人民實行罷免權利之保障。2.有鑑於第九屆立法院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罷免法制進行增修,包括建立電子系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並增訂中選會針對刪除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之個別事由須列冊通知以及修正罷免辦事處相關條文。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六個月內,檢視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後,相關罷免法制作業辦法,於進行修訂後送至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6人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五條修正為:「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第一項),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第二項),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第三項),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第四項),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第五項),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第六項)」;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王榮璋等提案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麗蟬等34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八、本院委員柯志恩、陳宜民、吳志揚等12人臨時提案,針就台大生化所教授爆發登載於國際著名期刊「自然細胞生物學」文章,因涉嫌實驗造假而主動申請撤文事件,目前科技部表示將依台大調查結果決定進一步的處置,然此論文中提到多筆科技部支持之專題研究經費,科技部依職權不應坐待台大處理,除應依「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積極主動介入調查外,針就以上兩作業要點中,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類型之標準應明確規範,而涉及補助經費及獎項追回之機制,也應積極研擬改善,以更符合違反學術倫理處理公平原則,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農業缺工嚴重,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成立「農事服務團」應急,但對聘用「農務人員」的設限須為失業者,實際運作結果,對改善缺工效果有限。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溝通,研議農務人員應召募在地或鄰近鄉鎮的新農村勞動力,包括婦女、新住民、原住民等,只要有意願投入農業,接受基礎的農事技能訓練後,即可上工,除提供當地居民工作機會外,也才能紓解農村缺工的情形,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行政院刻正研議將國民旅遊卡部分額度,限制僅得用於觀光局核定之套裝行程或團體旅遊。惟增進國內觀光量能之方法所在多有,觀光產業之態樣亦屬繁多,何以僅獨厚套裝行程、團體旅遊,而非兼顧多元旅遊方式。如此作法是否得平等培育扶植國內觀光業者不無疑問,爰建請行政院秉持公平原則,並徵詢基層公務員意見,另行妥適檢討國民旅遊卡之使用限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文化部地方文化館補助經費無適時發揮、公平分配於原住民族地方文化館舍,爰提案要求文化部儘速改進,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為改善國內房市及股市投資環境,建請行政院督導相關部會,提出具體解決方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公民團體近日前進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實地檢測核災輻射,在鄰近五縣驗出核污銫-137超標,而福島更是超標20倍。另外日本官方調查顯示,福島核災周圍五十公里內有十座水壩,其底部發現積藏的核污染最嚴重超標達八倍,確定水源已遭受嚴重污染,這些被污染的水源流經福島鄰近數個縣市,因此未被揭露受污染的農作物不計其數。另日本政府承認,福島第一核電站每天有至少300噸遭受核污染的地下水流入海洋,且這種情況在核事故發生後一直存在;而日本原子能研究開發機構預估,放射性銫順著海流5年後將到達北美,10年後回到亞洲東部,30年後幾乎擴散到整個太平洋,其對深海魚類的汙染無法估算。另外針對車諾比核災,歐盟直到車諾比滿30年(銫-137半衰期30年),在原子能總署、世衛組織及綠色和平組織共同調查後,才同意微幅開放烏克蘭食品。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杜絕核污染於境外,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全面禁止日本核災食品進口,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酒駕再犯率高達36.86%,且年齡集中在30至40歲中年人,以104年為例,警方取締酒駕違規10萬7,372件,移送法辦6萬5,449件,顯示還是有不少國人心存僥倖心態酒後上路,輕忽自己與他人生命。因此,有些國家思考另類處罰方式,來減少層出不窮的酒駕案件。以泰國為例,經判決酒駕或交通違規者,須到醫院的太平間勞動服務,讓酒駕者親眼看到肇事後果;美國加州更有法官處罰酒駕累犯清洗屍體,時刻提醒酒駕者別再犯。上述處罰方式,無非是希望酒駕者能夠「目睹」酒駕的慘況,進而「感受」酒駕可能帶給自己、家人或他人的後果,最後「改變」酒後駕車的行為。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整合,仿效他國有效做法,規定酒駕危險駕駛行為人服社會勞動役時,優先至「醫院急診室」或「殯儀館」等場域服勞役,藉此讓酒駕者「從心警惕」、「從心改變」,以收減少酒駕交通意外傷亡之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美國「電傳勞動促進法」,為因應天然災害或警急狀態,將聯邦雇員疏散至約定地點,以電傳勞動方式執行公務,致國家得以正常運作。爰建請勞動部會同國安局、國防部、科技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擬定「電傳勞動緊急應變機制」,俾因重大天災、疫情或恐怖攻擊發生時,令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員尚能持續履行職務,國家公共服務不致中斷,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臨時提案,根據賽門鐵克的報告指出,台灣名列102年全球整體網路威脅的第九名,同時「進階持續性滲透攻擊」(Advanced Persistent Threat,以下簡稱APT)日益猖獗,台灣亦是最常被列為攻擊目標的國家之一,亞太地區有75%的APT駭客會透過各種工具、技術以及程序對台灣進行攻擊,可見台灣資訊安全的整體風險偏高。有鑑於內政部、財政部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需優先於各部會有更高層級的資安防護。故為保障民眾個資安全,強化政府機關資安管理能力,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戶政司及地政司、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於六個月內,全機關通過ISO27001或同等級之資安認證,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2015年十月因自來水鉛管乙事引起民生用水恐慌,大台北地區共3萬多用戶使用鉛管。經本席追蹤了解,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已改善台北市轄內自來水鉛管進度達56.7%,新北市轄內用戶改善進度僅42.86%。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為台北市轄下事業單位,受台北市議會監督;但供水範圍擴及新北市數個行政區,卻不受新北市議員監督,權責不分之故,顯見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仍較優先處理北市行政區內自來水鉛管的問題,而對於新北市用戶較為怠慢,並不能公允對待北市與新北市之居民,讓新北市民眾淪為二等公民。爰此,行政院應立即提出改善方案,以統一自來水事權之管理,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八、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販賣生鮮食品之投幣式販賣機與智慧物流取貨櫃興起,但目前無人販賣機之衛生法規尚未制定,為防民眾買到生菌數超標商品引發疾病,為此,建請衛福部等相關主管單位加強稽查並提供負責廠商資訊等標示,以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是一個多風災地區,颱風經常造成重大損害,尤其是電力供應方面。未來所面對的是極端氣候,沒有最強的颱風,只有更強的;沒有人敢保證下一個颱風不會更強,也沒有人敢保證颱風只往一個地區跑。根據經濟部統計,全台共有4.1萬公里的電纜線需要地下化,但政府目前僅編列70億元,進行特定地區422公里的纜線地下化,只佔1%,顯然過於片面和不足。爰建請行政院比照「流域綜合治理計畫」6年660億元特別預算治水方式,針對颱風容易致災地區編列專款預算治理,以免阻礙國家經濟及都市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臺灣空氣汙染情況日趨嚴重,其中又以細懸浮微粒(PM2.5)對人體造成的危害最大。細懸浮微粒又稱「PM2.5」,粒徑不到髮絲的28分之1,可經由鼻咽喉深入肺泡或隨血液循環全身,因重金屬、碳粒等污染物也常附著其上,長期累積在人體,將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已將它視為一級致癌物。臺灣社會為空氣污染付出的醫療及社會成本甚鉅,政府應重視並立即防制。而細懸浮微粒(PM2.5)的境內汙染來源眾,移動源所佔空污比率高達37%,其中又以二行程機車及柴油車,所排放的廢氣嚴重影響空氣品質。本席爰建請行政院研擬有效措施,鼓勵並加速民眾汰換二行程機車及柴油車,或於柴油車上加裝濾煙器,以改善臺灣空氣品質,維護國人身體健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昆澤、吳琪銘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全國社會住宅租金皆以市價打折後計算,仍高於其他國家社會住宅之租金,且計算結果與市場行情區別度有限,不符合居住正義之精神,對於居住問題並無實質改善。社會住宅之精神應為改善青年、弱勢居住問題,且蔡英文總統政策為推動居住正義,爰要求內政部針對社會住宅租金,應參考其他國家納入其他相關因素,提供更低廉的租金計算方式,貫徹蔡英文總統之社會住宅政策,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今年適逢3年一次的地價調整年度,全台各縣市地價稅平均漲幅高達3成,是1994年以來最大調幅,引發民眾強烈不滿,許多人認為地價稅暴漲,難以負擔。目前以自用住宅課徵的只有300萬戶,但政府評估應該有800萬戶自用住宅住戶,可見有500萬戶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益。在地價稅開徵前,財政部沒有加強宣導,導致民眾收到稅單時,稅額至少是5倍差距,引起民怨,雖然財政部已緊急展延30天至11月30日止,但仍有數百萬戶民眾不知道適用優惠稅率之申請已展延或未能及時申請,導致權益受損,爰建請行政院財政部應放寬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至年底12月31日為止,並加強宣導,以免民眾權益受損,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三、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5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際上包括美國、加拿大、法國、英國與韓國等,為避免塑膠微粒污染海洋,最終進入海鮮影響國人健康,陸續提出限制於化妝品中使用塑膠微粒的法案。環保署雖已提出「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含牙膏)製造、輸入及販賣」草案,但完全禁止販賣時程卻晚於英法韓等國訂定的2017年或2018年初。因此,爰提案要求環保署將禁止製造與輸入時序提前至2017年7月開始實施,2018年7月全面禁止販售,以接軌國際趨勢,保障國人健康,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4人臨時提案,鑒於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3項:「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選擇之權。」及兒童權利公約第5條:「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之父母或於其他適用情形下,依地方習俗所規定之大家庭或社區成員、其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兒童負有法律責任者,以符合兒童各發展階段之能力的方式……」綜上,國際人權公約對家長教育參與權之重視,因此建請行政院研議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專法之可行性,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極限運動中滑板項目已成為2018亞運及2020奧運之比賽項目,然我國對於該項運動的培訓十分匱乏,以極限運動場地為例,全台僅剩9座,而且其設計過時、規劃不專業、設備殘缺,使不少愛好者改為利用公眾場所進行練習,造成練習者自身及往來民眾安全上的疑慮,故此特請政府相關單位對於全國極限運動場地設施進行體檢,研擬極限運動場館管理及維護辦法,並檢討極限運動之亞奧運培訓計畫,給予該項運動發展所需之資源,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18案,討論事項依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第二案及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第二案以下依序排列;其餘議程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納入議事錄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3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排列,予以通過。

附表

案名

1

委員鄭天財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3

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5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排列,予以通過。

附表

法案名稱

提案人

審查會

1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王定宇

司法及法制

2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羅致政

司法及法制

外交及國防

3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條文修正草案

蘇震清

司法及法制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一與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陳其邁

內政

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邱泰源

內政

6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邱泰源

財政

7

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邱泰源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賴瑞隆

內政

9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賴瑞隆

交通

10

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賴瑞隆

司法及法制

教育及文化

1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賴瑞隆

內政

12

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王榮璋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1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李俊俋

內政

1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王定宇

內政

1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劉世芳

內政

 

二、討論事項

(一)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親民黨黨團鑑於國內發生食安餿水油及美牛、美豬事件後,就一直關心民眾食的安全,因此對於這次擴大開放核災食品,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應先公開全部風險溝通會議資料與會議紀錄,及公開風險評估報告,因為以食藥署11月11日發出的公文第三點為例,行政部門就自己自爆今年七到九月有跟民間團體溝通,但是根據主婦聯盟的臉書在11月14日晚上表示:「今年七月,本會曾提供問題與日本民間團體名單予衛福部,但政府沒有採納。」所以可以合理懷疑衛福部、農委會根本沒有進行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因此台日應由雙方官方與公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對於水產品、食品、食品加工品等的產製程、檢驗程序相關事項提出完整調查,並提出風險評估報告。而對於11月12日到11月14日連三天十場公聽會正當性提出質疑,建請院會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應以民眾的食品安全為優先,依據前述台日官方及公益民間團體所做成的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邀集利害關係人及反對的民間團體重新召開公聽會。核災食品開放與否,應先做好所有的風險溝通、風險評估、安全控管及邊境措施,在確保不會犧牲下一代的健康,並形成全民共識的前提下,再來討論開放與否,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志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徐國勇等32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李俊俋等25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予以通過。

(四)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為: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案,司法互助協議已是在事件之後的處理手段,恐有緩不濟急之疑。應將對國人之食品安全保障防線拉到更前方,由台、日官方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採樣、抽樣小組,聯合針對日本福島等五縣食品及相關生產環境,包括水產品及海水進行採樣,以作為風險評估之依據。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我國政府應要求日本政府,由雙方官方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針對福島等五縣之食品及相關產製、檢驗程序,進行檢驗及評估。在評估報告向本院進行報告並由行政部門提出完整的管制、檢驗、程序要件,確保安全無虞,並經本院同意之前,行政部門不得片面開放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進口,以維國人飲食安全。」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五)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為: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會改革已為本屆新國會之朝野共識,其中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為其中重要之硬體搭配。衡諸歐美等民主國家之國會之委員會會議室配置,均以馬蹄型(官員席面對委員席)設計之,兼顧國會議員與行政部門官員各就立法與行政平等發言及論辯之,同時規劃議事採訪及攝影區域、旁聽席等區域,莫不希望藉由公開透明,提高公民參與。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於第九屆第三會期前,先擇一委員會試辦『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試辦一會期後,再全面改建本院所有委員會會議室空間」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23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

(六)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復興航空公司未經交通部核准於11月22日無預警停航,嚴重衝擊國內公共運輸,對民眾造成極大不便與觀光產業損失,投資人血本無歸,員工面臨失業引發勞資糾紛,外界強烈抨擊政府沒有事先掌握,對危機無立即妥適處理,政府機制明顯嚴重失能失靈。近日蔡英文總統、林全院長與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在處理接管復興航線事宜,府院不同調且前後說法不一,各部會束手無策,引發社會各界高度質疑。復興航空停航沒做好預警,後續處理更涉及到國際及兩岸航權分配,以及攸關國民飛航運輸之權益,爰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林全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復興航空無預警停航事件善後事宜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7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

(七)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行政院長林全今(105)年6月針對日本核災輻射食品特別向大眾強調:「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鬆綁日本輻射食品的規劃,也沒有時間表。」言猶在耳,150天後,卻見林全變臉說:「福島周邊這些區域,我們看別的國家怎麼做,再看哪些有風險,嬰兒產品、野生動物,我們認為有風險,就不能讓它進口,別的國家都已經在做了,針對不是核災食品,我們卻認定核災食品,我們要清楚論述。」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林全院長應向全民論述清楚,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長林全針對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向立法院作專案報告」,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1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

(八)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為:

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行政院於11月10日晚宣布召開公聽會,卻立即於12日至14日連續3天於北、中、南、東趕辦10場公聽會,公告僅一天,通知和公告時間皆不足。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的證言亦無討論,且台南場僅1個人簽名,屏東場300人乃民進黨自己動員,而台北場的64位民眾,僅4人舉手贊成開放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綜觀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也無相關團體代表出席,更遑論溝通了,且現場一片混亂,更有疑似黑衣人出現,民眾遭暴力攻擊狀況,公聽會枉顧程序正義,顯見衛福部此10場趕辦的公聽會已屬無效會議,根本淪為執政黨的「私聽會」。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今民進黨政府竟於三天內舉辦10場公聽會只想交差,敷衍了事,完全違反程序正義,公聽會程序顯然未完成。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衛福部基於國人健康甚至下一代之安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156條之規定,重新舉行10場聽證會,未舉辦之縣市及離島亦應補辦。」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

(九)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為:

國民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目前民眾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輻射高度疑慮。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5年5月30日朝野更一致通過決議,要求「在日本輸台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尚不透明之狀況下,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捍衛國人健康。」言猶在耳,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日前竟表示:「盼能針對特定高風險產品加強管制,而非對區域全數管制。」農委會顯然棄國人健康於不顧,甚至將開放輻射食品作為對日貿易談判的籌碼。蔡政府的對日軟弱作為著實讓國人深感痛心!由於台日之間並無司法互助機制,如之前發生的種種偽標事件,日本皆不願配合,顯見對日本福島五縣市食品進口問題的管制措施根本無法真正落實,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在台日雙方未達成司法互助之前,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嚴禁輸台。」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

(十)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為:

國民黨黨團,鑑於委員蘇震清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公然行使暴力,用鎖喉的方式攻擊並推倒陳宜民委員,導致陳委員喉嚨及身體多處受傷就醫;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秩序,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暴力行為,重塑國會秩序,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規定,建請將蘇震清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5人,贊成者28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

(十一)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

(十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七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及委員尤美女等3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5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

(十三)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李彥秀18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

(十四)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

(十五)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為: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2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

(十六)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為:

委員李彥秀等19人,鑑於受僱醫師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刻由衛生福利部研擬中,惟為提升國內醫療環境,研擬進度自刻不容緩,更應於107年1月1日前令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方為正辦。又據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規劃說明,「增加臨床醫療人力供給」為其推動策略之一,但考量「落實分級醫療與轉診」同為該部之配套措施,即有必要審慎評估倘日後民眾就醫行為模式改變,斯時各級醫療機構為確保服務量能及專科醫師訓練所需之醫療人力究為如何、是否可能反致醫療人力過剩等情形發生,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請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審酌醫療體系改革之方針、時程與醫療人力缺口之關連,重行檢討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配套措施,以免徒耗醫師養成所投入之資源,甚至流浪醫師產生。」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1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

(十七)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列案之議案及其順序詳如附表:

附表

議案名

1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4人、委員鄭天財等18人分別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6人擬具「會計師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5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麗蟬等34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71人,反對者27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親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周陳秀霞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許淑華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王金平  

反對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1人

蘇巧慧  

(2)「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9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王惠美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3)「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6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王金平  

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4)「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3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王金平  

反對者:6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孔文吉  呂玉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林德福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陳學聖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林麗蟬  賴士葆  

(5)「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4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王金平  

反對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洪宗熠  李俊俋  Kolas Yotaka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6)「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王金平

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7)「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8)「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9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德福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棄權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9)「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8人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德福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0)「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德福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王金平  

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棄權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11)「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林德福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王金平

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2)「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1人

江啟臣  王育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王金平

反對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李俊俋  Kolas Yotaka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13)「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4人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4)「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4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學聖  王惠美  王金平  

反對者:6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李俊俋  Kolas Yotaka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5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陳 瑩  

(15)「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7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林德福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反對者:6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16)「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討論事項列案之議案及其順序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7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尤美女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蔡易餘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27人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林德福  許淑華  羅致政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李彥秀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