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星期三)9時至16時5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許委員淑華

主席: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7分至13時5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段宜康  張宏陸  林德福  許淑華  周春米  周陳秀霞 許毓仁  林為洲  尤美女  蔡易餘  郭正亮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  江啟臣  陳亭妃  徐永明  鄭運鵬  陳歐珀  黃國昌  陳怡潔  林俊憲  孔文吉  張麗善  邱志偉  黃昭順  劉世芳  簡東明  呂玉玲  顏寬恒  鍾孔炤  陳賴素美 羅明才  陳超明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林勤純

法務部參事 林豐文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施明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李育德

主  席:許召集委員淑華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5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德福、張宏陸、林為洲、周春米、周陳秀霞、許毓仁、段宜康、尤美女、黃國昌、鄭運鵬、蔡易餘、鄭天財、孔文吉、許淑華、郭正亮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由於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暫時保留,稍後再確認。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主席:針對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有關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委員如有任何刪減的預算案、決議或附帶決議,均請於今日上午11時前以書面列明項目以及數額提交主席台受理,以便預先彙整,作為協商處理的依據,逾時不受理。

首先請監察院傅秘書長報告。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孟融謹代表監察院報告106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五方面:壹、105年度施政績效;貳、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參、106年度施政目標、重點及預期績效;肆、106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伍、應興應革事項。茲就各主要項目概要說明如后:

壹、105年度施政績效

一、積極處理人民陳情,致力紓解民怨

監察院積極處理人民陳情案件,105年1月至10月書狀收受7,243案(11,233件),扣除屬程序性質書狀(包括已進入司法、行政救濟程序者、併案處理、送行政機關參處等)後,需進一步查處案件為799案(879件)。105年1月至10月,因監察權行使所發揮之為民平反案件(註1)累計為268案。

註1:「為民平反案件」係指(1)監察院核派委員調查,凡調查報告涵蓋財務增益、行政變革、法令增修、懲處失職人員或維護民眾權益者。(2)監察委員核批函請行政機關查處,致人民權益獲得救濟或保障,相關機關對違失公務人員進行懲處或相關機關因而改善其制度或修正法令者。

二、落實調查業務,糾彈違法失職

105年1月至10月核派調查案件223案,調查委員共計510人次;提出調查報告226案,成立彈劾案53案(62人)、糾正案70案,並函請各機關改善案共160案。經由縝密之調查程序,確實掌握問題關鍵,落實查察違失,進而提出糾彈案,或函請機關檢討改善,致力監督行政機關,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表1 監察權行使統計

 

項目

單位

105年1月至10月\

核派調查案件

223

調查委員人次

人次

510

提出調查報告

226

成立彈劾案

53

彈劾人數

62

成立糾正案

70

 

函請各機關改善案

160

三、強化審計職權合作,督促政府施政效能

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及第69條規定,對「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各機關之績效,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函報監察院處理,監察院按其違失情形,並視其輕重程度,或派監察委員調查,或函各該機關查處,俾及時遏阻違失擴大。而政府資源有限,應整合資源,集中有限人力,化繁為簡,因此監察院與審計部除依本身職權行使外,更加強雙方的共同合作,提升辦案效率,並慎選社會關注及攸關國計民生案件,全面重點查察,縮短調查時程,追根究柢。105年1月至10月,審計部函報監察院計有184件,其中派監察委員調查者43件,以確實追究各機關違失責任,發揮監察審計加乘功效。

四、提升巡察功能,瞭解地方民瘼

為紓解民怨,發掘民隱,105年1月至10月,已巡察中央機關(構)33次,瞭解其施政情形,並提出巡察意見843項,經主管機關處理後,檢討改善105項,另研修法規10項。巡察地方機關33次,收受人民書狀329件,並於巡察現場受理人民陳訴,亦請各該機關就陳訴內容說明處理情形,或督促相關機關加速改善或處置,有效扮演人民與政府間之橋梁。

五、辦理監試工作,落實考試公平公信

為落實考試之公平、公信,監察院依監試法規定,應考試院之請,推派監察委員監試。105年1月至10月,已推派監察委員監試89人次。

六、力行廉政查核,彰顯廉政職能

為提升廉政職能,強化廉政案件查核作業,105年1月至10月,廉政委員會計審議廉政案件773案,其中審議查核案計648案,裁罰處分416件,裁罰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815萬8,400元,分就各法裁罰處分件數詳述如表2:

表2 廉政業務執行情形

期間:105年1月至10月 單位:案、件、新臺幣萬元

 

類別

審議查核案數

裁罰處分件數(註)

裁罰金額(萬元)

財產申報

329

32

743

利益衝突迴避

13

5

1,100

 

政治獻金

306

379

5,972.84

註:陽光四法查核(調查)案件可能1案涉有多位查核(調查)對象,故呈現1案可能有多件裁罰情事,爰有裁罰件數大於審議案數之情形。

七、多元宣導廉政業務,促進政治參與

監察院於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相關業務,深感法令宣導之重要性,為期能藉由擴大宣導涵蓋率,達到「預防為主,裁罰為

輔」之積極效益。截至105年10月止已舉辦47場次陽光四法宣導說明會;其中,配合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院為服務擬參選人瞭解政治獻金法令規定,於北、中、南部辦理4場政治獻金法令宣導說明會,並於全國372處數位看板輪流播放陽光四法法令規範,隨時更新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之重大即時訊息及函釋資料,供外界掌握最新資訊。此外,於選後,另提供擬參選人政治獻金申報服務,分別於105年3月間,至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等地,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計師,辦理4場如何正確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說明會。

八、廉政業務法制合作,強化防貪肅貪網絡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與法務部廉政署持續不定期就陽光四法之法制面與執行面進行意見交流,透過業務聯繫方式,分享資源及查核工具,結合司法調查權,強化防貪肅貪網絡。積極參與法務部及內政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相關修法會議、公聽會及諮詢會議等,主動積極提出修法意見,並配合貴院審議該等法案,共同促使陽光四法更加務實,俾臻完善。

九、整合系統作業,充實廉政E化

為邁向電子化政府之目標,增進財產申報人蒐集資料之便利性,降低各受查調機關及受理申報機關之行政成本,監察院及法務部自98年起,建置「財產申報查核平臺」及「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等廉政系統,在積極努力下,已完成與530餘個財產管理機關網路介接財產資料事宜。

另為提高財產申報之便利性及安全性,監察院及法務部積極推動「公職人員授權介接財產資料」服務,自104年定期申報期間擴大辦理,又於105年針對大批就(到)職、卸(離)職之公職人員提供相關服務。透過本政策之推展,「財產申報」像網路報稅一樣,既便利又安全,深受肯定。

又為方便政治獻金受贈者即時查證不得捐贈者資料,監察院持續協調中央及地方機關提供最新資訊,計有中央選舉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技部新竹、

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中港分處、高雄分處、屏東分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多家機關(構),分別以憑證、Web Service、SFTP或批次上傳等方式進行資料維護。

十、致力人權保障,拓展國際監察交流

為發揮監察院保障人權之效能,監察院配合「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內國法化,並透過調查權之行使,監督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國際人權義務。105年1月至10月,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經相關委員會完成審議之208案調查案件中,涉及各類人權議題者計82案(占39.4%)。

另於105年7月5日舉行「監察院105年被強制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家庭權利保障研討會」,邀請國際第四世界運動、國內外社福機構、學者專家、社工師與政府相關單位約160餘人,共同探討骨肉分離與兒少人權議題。對於研討會發掘之人權核心議題,監察院已函請行政院轉知所屬機關查明見復,以關注問題改善成果,善盡人權保障職責。

監察院與國際監察、人權機構向來保持良好互動,即使經費預算有限,仍努力對外拓展國際監察空間,增進國際社會之能見度。

布吉納法索國家調解使公署之國家調解使陶蕾(Alima D.TRAORE)女士及國際監察組織納米比亞籍理事長沃陶(John Walters)伉儷分別於105年3月及5月應監察院邀請來訪,分別簽署「中布合作協定」及「中納合作瞭解備忘錄」,建立雙方監察業務合作平臺,進一步與非洲地區監察機構合作,為我國國際監察交流成果再創新頁。

貳、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監察院105年度歲入預算數2,275萬3千元,截至105年10月止,累計分配數1,893萬元,累計實收數4,094萬1千元,占累計分配數執行率為216.28%。

二、歲出部分

監察院105年度歲出預算數8億2,050萬3千元,截至105年10月止,累計分配數7億1,898萬1千元,累計支用數5億8,358萬4千元,占累計分配數執行率為81.17%。

表3 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預算數

截至105年10月

累計分配數

累計實收/

支用數

占累計分配數

執行率%

歲入

22,753

18,930

40,941

216.28

 

歲出

820,503

718,981

583,584

81.17

參、106年度施政目標、重點及預期績效

監察院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就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設施進行調查,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另依據陽光四法職司財產申報受理、政治獻金專戶設立許可、陽光四法裁罰與法定公告及受理民眾查閱申請等業務。監察院秉持專業、獨立及公正行使職權,發揮澄清吏治、保障人權及安定社會之功能,並促進國家廉能政治發展。

茲將監察院施政核心工作、目標與重點及預期績效臚列如后:

發揮監察功能

促進廉政職能

致力人權保障

目標與重點

1.提升陳情案件專業處理能力,精進案件研析能力,強化查察政府通案性或制度性違失。

2.增進調查效率與品質,貫徹追蹤機制,督促行政機關澈底改善缺失。

3.周延縝密召開糾彈案件審查會,糾彈違法失職人員,落實彈劾及整飭官箴之成效。

4.加強與審計、檢調及廉政機關等聯繫合作,主動發掘時弊,追究行政及財務責任。

5.深化巡迴監察作為,瞭解民隱,協調地方政府與中央機關,有效解決問題。

1.審慎執行陽光四法,辦理法令及實務作業宣導,推展法治意識普及化,減少違法情事發生。

2.配合陽光四法修法進程,研修相關作業規範及處理標準,落實查核制度。

3.整合並精進各業務應用系統功能,充實陽光四法資料完整性與關聯性,促進資料加值運用。

4.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政治獻金報告書及遊說資料之受理查閱、刊登公報及上網公告事項,提供正確、即時、便捷之公開透明資訊。

1.強化保障及促進人權之職能,推動成立符合巴黎原則揭示條件之國家人權機關。

2.加強對妨害人權及性別平等案件之發掘,深入研究重大人權議題,適時立案調查或提供建言。

3.檢視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各機關執行情形,瞭解各機關或公務員有無違反人權及性別平等之舉措。

4.深化與各國監察、人權組織機構之交流合作,主動參與國際性或區域性會議,提升國際能見度。

預期績效

1.回應人民期盼,紓解民怨,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2.澈查違法失職及怠忽職守情事,澄清吏治,落實權力制衡監督機制。

3.促進政府善治,為民把關,興利除弊。

1.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公正,端正政治風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

2.建立與時俱進之申報受理機制、查核(調查)制度與資訊作業系統,促進廉能政府之實現。

3.擴大E化作業,整合資源與服務,完善系統使用環境,提升行政作業效能。

1.積極行使監察職權,有效監督政府機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義務,促進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

2.善盡人權保障職責,積極促進國際人權公約所載各項人權之實現。

3.強化我國人權保障機制,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肆、106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監察院106年度預算,係依據監察院施政計畫並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覈實編列。歲入預算編列2,475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增加2,000千元,主要係增列違反陽光四法規定之裁罰收入。

歲出預算編列7億6,65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減少5,399萬5千元,主要係減列撥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資訊與一般事務費及辦公大樓耐震能力補強工程等經費。

表4 年度歲入預算編列增減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來源別

106年度

105年度

增減數

合計

24,753

22,753

2,000

罰款及賠償收入

24,300

22,300

2,000

財產收入

228

228

0

 

其他收入

225

225

0

 

表5年度歲出預算編列增減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工作計畫

106年度

105年度

增減數

合計

766,508

820,503

-53,995

一般行政

671,172

699,703

-28,531

議事業務

7,714

8,405

-691

調查巡察業務

19,994

19,382

612

財產申報業務

8,314

8,127

187

一般建築及設備

58,392

83,964

-25,572

 

第一預備金

922

922

0

伍、應興應革事項

一、積極落實彈劾及懲戒效果

(一)積極追蹤案件進度監察院通過之彈劾案,依法移送懲戒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職務法庭)審理,部分因涉及刑事案件,案情較為複雜,懲戒機關審理過程費時,易使外界誤解監察權不彰。為提升監察效能,監察院每月均函送停止審理及審理中之案件一覽表,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參辦,持續與懲戒機關溝通,積極追蹤案件進度,共同提升懲戒效能。

(二)落實控管執行情形

對於已議決或判決之案件,賡續追蹤各機關有無違法執行被彈劾人之陞遷異動、考績等事項,落實彈劾及懲戒效果。

二、強化政府財政監督及績效審計

(一)建構緊密之合作平臺

持續與審計部進行合作與案件交流,對於審計部查核過程發現涉有行政違失案件,得函報監察院作為職權行使參考;監察院處理案件若發現涉及審計職權者,亦函請審計機關本於職權查處,雙方密切合作,匡正積弊。

(二)深化審計部函報案件之研析及處理

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第20條及第69條等規定函報監察院之查核案件,監察院均深入瞭解審計部審核報告資料,研擬因應措施,並作為監察職權行使之重要參據。

(三)透過審計案件強化地方巡察深度

審計部函報案件如涉及地方機關違失,亦提供各地方巡察組參考,俾促進各地方業務聯繫及資訊蒐整作業、強化地方機關巡察深度。

三、積極回應人民期盼,落實人權保障業務

(一)蒐整機關通案及制度性違失案件

針對監察院已處理之案件深入分析,找出共通性缺失;或主動發掘制度性之核心問題,經研析後,作為監察職權行使之參據,俾促進政府善治。

(二)主動研析人權重大案件,積極與外界交流溝通

監察院除受理各項涉及人權議題陳情案,更主動研析國內人權重大案件,就政府之消極不作為,是否涉有行政違失,從民眾觀點探尋施政問題,強化案件處理之深度與廣度。

(三)提供多元陳情服務,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係協助陳情人瞭解監察職權及陳情案件處理流程之第一線窗口。本於為民服務精神,陳情受理中心人員不僅受理陳情案件,尚需適時答復民眾相關法律或行政程序等問題。是以,陳情受理中心除彙整監察職權及陳情受理資訊,製作文宣供民眾索取參閱外,並綜整出各類案件之救濟途徑,以利民眾瞭解自身權益;另適時檢視更新相關訊息,透過多元陳情服務,增進民眾對監察院服務之滿意度。

陳情受理中心於每年度安排法律知能或心理輔導與諮商等訓練課程,使監察院同仁、志工與民眾溝通時,能秉持專業,以冷靜、正面的態度面對陳情民眾,傾聽其心聲,發揮愛心與耐心,俾有效提升為民服務之品質。

四、精進調查品質與效率,貫徹追蹤機制

(一)結合相關國際公約,調查涉及人權保障及輿論關注之重大案件,即時回應全民期待

針對涉及人民自由權、平等權、參政權、司法正義、生存及健康權、工作權、財產權、文化權、教育權、環境權、社會保障……等重要人權案件,及影響國家整體利益、輿論關注之重大案件進行調查,結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公約」……等國際公約,善用專業調查深入探究及釐清案件事實,並依據調查所得事實和證據,就政府各項施政及作為,提出促其注意改善之具體意見,積極行使監察調查職權,即時回應全民期待,達成保障人權,造福人群,建構廉能政府之積極目的。

(二)督促機關澈底改善缺失,促進政府良善治理效能

針對行政機關函復之改進情形,賡續追蹤,督促行政機關澈底改善,以強化政府善治,提升施政品質;另為增進案件追蹤效能,將適時發布改善缺失之新聞稿;若遇行政機關針對案件指正之缺失,未能落實改善、避重就輕者,將持續以再詢問、提案糾正、質問或列為巡察重點……等作為,促使機關正視問題,務求有效解決,以造福全民。

(三)賡續充實專業知能及發揮專業互助互補功能

充實調查人員專業素養,強化法學、調查及與人權保障相關之專業訓練,以增進調查案件時之專業分析及論證能力;另對跨專業領域案件,將以專長互補之團隊合作方式進行調查,發揮專業互助互補功能,並產生正面效果,增進全民福祉。

陸、結語

以上,謹就監察院105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06年度施政重點與預算編列情形及應興應革事項作簡要報告。監察院發揮監察職權,為民把關,杜絕浪費,亦要求自己策勵未來、精益求精。敬請指教支持!謝謝各位委員。敬祝各位政躬康泰,萬事如意!

主席:謝謝傅秘書長。

現在確認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監察院預算不多,才七億六,今年還減列了5,300萬元。本席對監察院預算並無太大意見,且監察院預算有限;至於監察院能否發揮功能,這倒是大家所期盼的。

這一屆監察委員已經上任兩年多,記得在行使監委同意權前,我曾向現任總統,時為民進黨主席小英報告,負責拉下十加一,也就是十個監察委員加一個院長。過程中,被提名人許國文先辭職了,而監察院長則差一票就落馬,這是只有高度合縱連橫才能達的效果,改天我再解密給你聽。當時民進黨在立法院只有40席,國民黨有64席,卻能在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上達到原先的預計,可說是國會行使同意權的經典之戰,這點容我他日再解密。今天在談監察院的事之前,我要先問秘書長八個字。有人曾說「寧鳴而死,不默而生」,請問秘書長知道這是誰講的嗎?換句話說,寧願大鳴大放而死,不願沈默而生,你知道是誰說的嗎?

主席:請司法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我不太清楚,但知道意思。

柯委員建銘:這個人叫陶公,是陶淵明嗎?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

柯委員建銘:陶百川,第一屆監察委員。你是監察院秘書長,理當對監察院的歷史及功能有很清楚的瞭解。陶公不是陶淵明,而是陶百川。陶百川當了多久的監察委員?我想你大概不知道,我也無意為難你。監察院何時成立?

傅秘書長孟融:正式時間應該為民國20年左右。

柯委員建銘:監察院來臺灣是民國37年,第一屆監察委員就是陶百川,他當了三十年的監察委員!秘書長有空的話,可以去三民書局買套陶百川全集,送給每一位監察委員看!看看過去的監察委員是怎麼做的?何謂現代御史?陶百川生於1903年,2002年阿扁執政時過世,享壽101歲,是中華民國現代化、民主化的重要推手!民進黨能有今天,民進黨能夠執政,能推動解嚴都要感謝陶百川!為何?1955年時監察院調查過孫立人案;1957年調查時任行政院長兼央行總裁俞鴻鈞,最後提出彈劾,讓俞鴻鈞下台;1960年調查雷震案,當時可說是監察院最光輝的時代!沒想到現在竟然有監察委員會介入炒股?落差何其之大!我希望監察委員能經由網路聽到我這席話而心生警惕,也請秘書長把話帶回去,再去買套陶百川全集放在監察院圖書館中,當然,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這套書。當陶百川過世時,陳水扁前總統送他八個字:國士之士,國寶之寶。他為什麼離開監察委員一職?從民國37年開始,他當了三十年監察委員,最後為何離開?因為他說國會功能不彰,應該全面改選!這話不容當道,不為蔣介石所接納,於是憤而辭去三十年監察委員一職!那是何時?民國六十年初期,臺灣仍處於戒嚴時期,所以後來蔣介石重新考慮讓立法委員增補選,就是這樣一路走過來的!他為了國會功能不彰,為了國會全面改選而辭去監委一職,迫使蔣介石重新考量,讓立法委員得以增補選。其實由此我們也可以看看今天的立法院,但你必須先瞭解的是,過去的監察委員是怎麼當的。他調查雷震案,調查孫立人案,在擔任國策顧問時不斷向蔣經國提出建言,促成之後的解嚴以及黨禁及報禁開放,民進黨成立,整個臺灣民主化過程中,我們必須感謝緬懷先哲。他是真正的御史,他促成台灣的民主化,方能有今天的國家社會與進步。但在進步之餘,我也不希望整個臺灣民主化會走上絕路,國會功能不彰,今天還是一樣的。

接下來,我要問你比較重要的問題,監察院有沒有在調查兆豐案?

傅秘書長孟融:有。

柯委員建銘:現在調查情形如何?結案了嗎?

傅秘書長孟融:還在進行當中。

柯委員建銘:至於過去監委蔡慶祝涉及貪污案,當然他已經被捉去關了,今天又有監委陳慶財涉及樂陞炒股案,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簡單回答就好,只要告訴我有沒有問題就好了。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要……

柯委員建銘:還是仍在調查中,回去之後才說沒問題。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依照法律在……

柯委員建銘:現在處理的程序是怎麼樣?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

柯委員建銘:什麼叫依照法律規定?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我們有一些……

柯委員建銘:處理到什麼程度?有沒有在處理?誰在處理?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有委員的自律規範,也有紀律委員會……

柯委員建銘:有問題要不要移送法辦?比照過去的蔡慶祝一樣。

傅秘書長孟融:這要看審查的結果,如果有涉及到不法,我們就依照……

柯委員建銘:這一屆的監察委員只有一個功能─如何重塑監察委員的基本形象就好了,上一屆的時候,王建自己說監察院應該關掉,鬧得天翻地覆,希望這一屆張博雅院長能夠控制的比較好,讓這些監察委員不要出包,好不好?你不要連陶公都不知道好不好,因為你是秘書長。

傅秘書長孟融:好,謝謝。

柯委員建銘:那8個字是怎麼講的─寧鳴而死、不默而生,好不好?

傅秘書長孟融:好,謝謝柯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我延續方才柯總召的問題,你覺得監察委員最重要的工作是什麼?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就是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職權,包括彈劾、糾舉、審計、糾正……

張委員宏陸:你講簡單的啦,講民眾聽得懂的,因為這些我們都知道。

傅秘書長孟融:這是他們的基本職權。

張委員宏陸:你覺得擔任監察委員,本身的道德操守要不要高?

傅秘書長孟融:當然要高。

張委員宏陸:要高到什麼程度?

傅秘書長孟融:當然要以人民的期盼及法律的要求作為考量點,當然每個人的自我道德要求都不一樣,有些人或許會更高,但基本上,應該以人民共同的價值來判斷,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我是認為這樣啦。

張委員宏陸:除了法律規定的要求之外,人民一般對於監察委員的要求,應該是他們的道德、操守必須很高才對。

傅秘書長孟融:是。

張委員宏陸:身為御史大夫,如果本身的道德操守不高,要如何去指正別人、糾舉別人,因為你剛才也有提到監委的職權,對不對?

傅秘書長孟融:對。

張委員宏陸:某監委疑似內線交易,出脫大量股票,剛才你說要去查,請問要如何查?多久時間可以查得出來?還是你們不敢查?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任何一件事情的處理,都有法律的規範,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我們有監察委員的自律規範,也有紀律委員會,依照規定,必須由紀律委員會來先行審查,依據審查的結果去做進一步的動作,例如糾彈,這要看實際的證據、資料去做研判,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就沒辦法再進一步做動作。

張委員宏陸:這一點我懂,請問你們的法定程序要多久?

傅秘書長孟融:原則上……

張委員宏陸:其實這件事是要看你們要不要盡快查而已,不是速辦速決就是拖延,就是這兩種方式。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每個案子都有一定的時間,不會放著拖延很久,一定要按照規定來進行。像我們一般的調查案,原則上是3個月。

張委員宏陸:你直接講這個案子大概要多少時間。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我不敢預判。

張委員宏陸:以你的經驗,我沒有要求你百分之百,但總有個期限,總有個大概吧。

傅秘書長孟融:我跟各位委員說明,一般的案件是3個月,重大案件是6個月,特殊重大案件則是1年,至於這個案子要看情節的輕重,由監察委員自己來判斷,因為這是屬於監察委員自律的問題、紀律的問題,我們也希望盡快查明。

張委員宏陸:我們對於監察委員本身的道德、操守要求是很高的,如果監委本身自己犯錯,結果秘書長的回答卻是由他們自己本身去決定案子要怎麼辦,難道監察院只有這個方式嗎?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這是規定在我們的規範裡面的事項,依照規定,我們一定要……

張委員宏陸:監察院沒有政風單位或什麼嗎?為什麼不能主動移送偵辦?

傅秘書長孟融:政風人員只是常務官,監委跟貴院的委員都一樣,層級比較高,所以我們另外訂了自律規範和……

張委員宏陸:你這樣講不對,如果縣市首長有問題,難道政風人員不能查嗎?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我沒有這個意思,我是說……

張委員宏陸:可是你剛才講話的意思是這樣。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因為我們對於監察委員本身要怎麼處理自己的事件,另有一套規定,所以我們一定要依照規定……

張委員宏陸:這些你剛才都講過了,我只問你一點,你認為這個案子大概多少時間可以查得出來?

傅秘書長孟融:這要看監察委員自己內部……

張委員宏陸:如果你沒有辦法回答,你就說沒辦法回答,這樣就好了,不用講到條文去,那些我們都很清楚。

傅秘書長孟融:好,那這個問題我……

張委員宏陸:我們這邊講的是政治的責任,不是背條文。

傅秘書長孟融:是,因為我不是監察委員,所以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張委員宏陸:你就說你不能回答就好,我又不會逼你,你繞圈圈繞這麼久!

傅秘書長孟融:我是據實回答。

張委員宏陸:另外,大家對監察院的存廢其實各有不同的見解,不知道秘書長的看法如何?

傅秘書長孟融:我以前在這裡備詢時,就被問過這個問題,因為涉及到憲法層次,可能要靜待各界及各位委員達成共識。監察院的存在有它特殊的功能,按照五權憲法的架構,它要執行的事項,剛剛已經說明過,所以我對監察院的看法是維持現狀比較好。

張委員宏陸:如果秘書長認為維持現狀比較好,監察院對於很多重大案件就應該主動偵辦,像復興航空這次的事件,監察院有沒有針對民航局和金管會啟動相關調查及糾正機制?你只要回答我有沒有啟動?

傅秘書長孟融:對於墜機案……

張委員宏陸:我沒有提到墜機案,我是指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事件,監察院有沒有主動調查?回答我這個部分就好。

傅秘書長孟融:有,我們的交通採購委員會在處理當中。

張委員宏陸:有沒有調查?

傅秘書長孟融:有,在處理。

張委員宏陸:有就好。另外,監察院106年度要汰換兩輛公務車,秘書長覺得有必要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是依照實際需求,因為有的車輛已達報廢年限,有的是首長座車,所以我們認為有編列的必要。

張委員宏陸:你知道監察院現在的公務車有幾輛?

傅秘書長孟融:到105年度大大小小公務車有37輛。

張委員宏陸:但我手上的資料是38輛。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我們在前幾個月又申報報廢1輛。

張委員宏陸:包括今年報廢的,你們總共還有30輛公務車,請問你們監察委員有幾位?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加上補近來的11位,總共29位監察委員,但是這些座車不是監察委員在用,很多業務都需要用車,譬如……

張委員宏陸:本席認為沒有這麼急迫,上禮拜我們對總統府也提出相同看法,總統府同意刪除兩輛公務車的購買,總統府都刪了,監察院要繼續堅持嗎?有這個必要嗎?都是民脂民膏,可以用的車輛繼續用就好,待會還有好幾個小時,秘書長可以好好思考一下,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請問監察院的職權是什麼?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監察院的職權主要依照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和監察法有關規定,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審計等職權,還有落實陽光四法有關的罰則。

許委員毓仁:依照憲法有彈劾、糾舉權,還有調查行政權有沒有失責這部分,是不是?

傅秘書長孟融:在監察法裡面有「調查」這個章節……

許委員毓仁:本席要請教秘書長幾件事,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行政機關不得享有逾越行政權之權限」,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逾越行政權之權限針對特定政黨特定事項進行調查行為,侵害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監察院如何回應?

傅秘書長孟融:這部分因為有貴院的委員和人民來陳情,對於陳情的部分,我們會依照規定處理,我看到的資料裡面有發函請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來說明……

許委員毓仁:就監察院的立場,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其實沒有行政中立,且有違法之虞,所以你們要介入調查?

傅秘書長孟融:是因為接受陳情之後,我們要依照法定程序來說明。

許委員毓仁:依照法定程序,該委員會得以針對特定政黨清查黨產之合法,是依照哪一條法律?

傅秘書長孟融:這要看條例裡面的規定。

許委員毓仁:你們現在偵查到哪裡?

傅秘書長孟融:還在調查當中。

許委員毓仁:既然要進行調查,調查機關應具備公正性,秘書長認為不當黨產的委員真的具備公正性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不便回答這個問題,因為這個要調查的結果……

許委員毓仁:所以已介入調查?

傅秘書長孟融:對,還在蒐證當中。

許委員毓仁:關於行政職權逾越的部分,針對個案行使調查權的理由,秘書長認為這個權限到何種程度是合法的、不會侵略到憲法賦予的職權?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的調查主要是蒐整資料、約詢、履勘和封存資料等等,這些事項在監察法「調查」章第二十六條之後的條文中都有規定,包括如何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要拿調查證去機關詢問,蒐集資料等等,監察法和調查案件注意事項都有規定,我們會依照法定程序來處理。

許委員毓仁:假設監察院調查到不當黨產委員會真有違法之虞,監察院會不會行使糾正權?

傅秘書長孟融:這要看委員調查的結果,再來決定要用什麼方式?

許委員毓仁:現在調查進度到哪裡?

傅秘書長孟融:已經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來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許委員毓仁:第一階段調查結果什麼時候出來?

傅秘書長孟融:這要看委員辦理的進度,我不是調查此案的監察委員,不能回答這個問題;如果是一般案子的處理時限是三個月、重大案子是六個月、特殊重大案子是一年。

許委員毓仁:最快三個月,稍微長一點是半年,最長的是一年,是不是三個月要做一個說明?調查到現在多久了?

傅秘書長孟融:還在蒐整資料中,還沒有立案調查。我們的處理程序是在接到各方的陳情或有關資料後,業務處會先研判案子,研判後給委員批示,核批之後,如果需要立案調查就立案調查,或委員自動調查、或委員會派查、或院會派查等等,這是程序規定。

許委員毓仁:本席希望監察院秉持中立的態度,對於這件事情無論是轉型正義或不當黨產上,都應該對社會有一個公平合理的交代,我覺得監察院有它應該要負責的態度。

傅秘書長孟融:是;監察院是一個比較公正、客觀、中立的機關,委員在各方面的處理上,都會遵守這個原則。

許委員毓仁: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剛才你也說過,監察院執行行政權的監督權力非常龐大,它可以糾正、彈劾行政院的不法,擁有這麼強大的權力機關,監察委員卻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產,這樣的制度設計是不是有問題?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憲法的規定,如果要從制度面研究,我們認為各界的學者專家,甚至是委員都可以進一步研究要如何產生,但這是憲法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我們只能遵照規定辦理,總統係依照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程序進行提名,並須經貴院的審查。

周陳委員秀霞:監察權最重要的,第一個是要保障人民不受公權利的傷害。其次,他必須超黨派、獨立行使。但是現在監察委員的提名,好像不是這樣,外界也批判現在的監察委員行使職權跟政黨、利益綁在一起,請問有沒有這種情形?

傅秘書長孟融:我不敢自評,這是總統的職權,總統的考量點我們並不清楚,當然總統會睿智思考監察委員職權行使的目標在哪裡?什麼人適合當監察委員?尤其最近正在推薦監察委員人選,總統會考量這些事情,因為我不是總統,所以不能回答這些問題。

周陳委員秀霞:我們不希望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傅秘書長孟融:是。

周陳委員秀霞:另外,監察委員辦案時,常常會跟著輿論走,輿論如果要讓一個人死的話,監委就會盡量想辦法找出那些官員違法失職的地方,即使是事後諸葛、雞蛋裡面挑骨頭,也在所不惜,結果柏臺御史不但不能夠伸張公義,反而成為殘害忠良的劊子手,所以我們希望監察院在調查方面一定要公正,不能看輿論的風向球來做事情。

傅秘書長孟融:委員的指教很正確,不過我相信監察委員心中自有一把尺,他一定會秉持法律的規定,而且協查的調查人員每個人的素質都很高,所以在調查的過程裡面應該會秉持法律的規定,也會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且會講求證據等各方面,我想我們的監察委員心中都會有這樣的認知,我相信不會像委員所說的有主導這些事情的情況,而且每位監察委員的案子都會受到社會公評,因為最後的調查報告以及委員會通過的各種糾正案等都會公開,如果有質疑的地方,這位委員就必須承受各方評判。

周陳委員秀霞:被總統提名任用的人,一定不會做出忤逆總統的事,一個設計不良的制度會後患無窮,所以在設計制度上,我們覺得也是有討論空間。民進黨也主張要廢除監察院,我認為這是重建國會制衡權的契機,秘書長是否支持把監察院廢掉?

傅秘書長孟融:跟委員報告,剛才我也說明過這一點,我認為是維持現狀,這是在五權憲法架構之下的機關,而且憲法、憲法增修條文都有明文規定各項主權,如果要做修正,就要經過修憲處理的問題。

周陳委員秀霞:這是民進黨的主張。在廢除之前,監察委員在執行監察權上並沒有困難,所以你認為有必要提名新監委嗎?

傅秘書長孟融:這是總統要考慮的問題,我不便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們不知道總統的考量,如果他認為業務很多、要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或是要監督政府的違法失職等等,總統認為有必要才會提名,這是我的想法!

周陳委員秀霞:民主國家的監察權,在性質上係屬國會職權的延伸,我國監察院的性質已經不屬於國會的一部分,它是純粹的監察機關,職權也沒有準司法權的強制力,但是監察院的預算還是非常得多,我認為非常不合理,你認為是不是應該要降低?

傅秘書長孟融:監察院一年預算是七億六千餘萬元,而要做的事情非常多,種類是包羅萬象,我來這裡備詢之前把所有的資料都看過一遍,發現很多的……

周陳委員秀霞:來,我們就以立法院跟監察院的職員數做比較,監察院職員有325位、司機47位;立法院職員有425位、司機67位。現在的監察委員有18位,立法委員為113席;監察院的歲出預算大概是7.6億元,我覺得有必要進行人力精簡,並讓它的功能發揮。其次,現在監察院的公務車有30輛,今年又花一千四百多萬元購買16輛車,明年又編列二百多萬元的預算,要購買2輛車,我覺得這樣非常浪費!剛剛有委員指出,總統府自行刪減2輛車預算,你們是不是也應該全部刪除?

傅秘書長孟融:車輛不只是委員使用而已,還包括到外面巡察、勘查、業務宣導以及檔案調取等都要用到車輛,是有其必要性,請委員多考量。

周陳委員秀霞:你們還有很多浪費的地方,其他設備有花了2,080萬元,明年也是編列2,080萬元,都是用於購買電腦、書籍等設備,以325位職員來算,每個人一年要花費6萬元,我覺得真的非常浪費。此外,本院曾經議決,首長、副首長、政委以及司法院大法官以外,不可以有專屬配車。而且要求監察院不能為監察委員做專屬配車,公務車應該要減少,必須統籌調派使用,報廢車輛也不能再補新車,為什麼你們不執行?

傅秘書長孟融:自貴院98年決議後,我們曾編列購買幾輛新車預算,都經過貴院通過,我們有修正一些相關規定,比如,里程要超過12萬5,000公里、車輛年限至少10年等等,所以我們編列購買車輛的預算才會通過。現在貴院已經沒有依照98年的要求,104年時編列今年購買車輛的預算也都是按照這個規定通過,我們是遵照法令規定編列公務車預算。

周陳委員秀霞:好,會後我們再好好來討論,謝謝。

傅秘書長孟融: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尤委員美女代理主席。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我想你來這裡開會,心裡一定知道會有委員詢問有關廢除監察院的問題,而有所準備,我記得你在103年剛上任的時候,對於監察院要不要廢除,包括監委要不要減半的問題,你的回答是要維持現狀,現在你上任也兩年多了,請問你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還是一樣?你在監察院這兩年多以來,相信對過程也有相當地了解。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是學法律的,我到監察院工作不是擔任監察委員,而是秘書長,所以對於所有的行政規定我都一定要研究得很清楚。監察院的案子真的很多,因為監察委員的處理和行政機關有些不同,我們雖然有一點準司法機關的性質……

許委員淑華:簡單講,你覺得還是應該要維持現狀?

傅秘書長孟融:還是維持現狀比較好。

許委員淑華:了解。

傅秘書長孟融:跟委員報告一件事,我們一年收案大概有一萬三千多件,中間經過層層處理,其實同仁真的是耗費很大的心力,要調查的案子又這麼多……

許委員淑華:了解,沒關係,我只是想了解一下你現在的態度,因為你做這個業務也兩年多了,已有更深入的了解,所以我想知道你的看法。畢竟這是國家五權憲法的重要架構,如果要考慮存廢的問題,不應該是這麼草率,還是必須經過更多通盤的考量。

再請教秘書長,張博雅院長曾表示,監察院應該是個「人權院」。在你今天的報告中也提到,你們是一個人民的後盾,其中特別提到,105年1月至10月陳情案件共收受7,243案,經過內部篩選後,進一步查處案件為799案,將近800案;為民平反的案件累積為268案。這數字其實還不錯,等於是這10個月以來,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案件被監察院平反,沒錯吧?先請教一下,為民平反案件的定義是什麼?這是你們內部自己設定出來的評鑑制度,到底由誰來決定民眾的權益有沒有被維護?相關法規又是什麼?應該沒有相關法規吧?

傅秘書長孟融:在我的口頭報告第一頁中,有針對為民平反案件做註解,「為民平反案件」係指(1)監察院核派委員調查,凡調查報告……

許委員淑華:我知道,我這裡有報告,就是有(1)、(2)兩項嘛?

傅秘書長孟融:對。

許委員淑華:但我要請教的是,這個法規是你們自己內部評鑑的制度嘛?

傅秘書長孟融:是。

許委員淑華:好,既然是你們內部的評鑑制度,到底是由誰來做評鑑?是誰來決定民眾有沒有平反的權利?你們要怎麼樣來維護?你們設定這個制度來做為民平反,不應該是以你們自己角度出發,我的意思是,制度的設定不是要作為你們的績效,而是要讓民眾真的有感,這樣幫民眾平反才有效果,否則,如果這制度只是為了要凸顯監察院的政績的話,其實這應該不是你們要去著重的地方。

傅秘書長孟融:對,根據調查的結果,我們業務處會依照案件情形作分析,分析案件是屬於哪一類的,然後經過委員的討論……

許委員淑華:我簡單問,這個評鑑的委員是怎麼來的?全部都是你們內部的委員嗎?

傅秘書長孟融:就是我們的監察委員。

許委員淑華:所以還是監察委員?

傅秘書長孟融:對。跟委員補充一下,剛剛有提到人權案件,我們人權案件有分為財產權、司法權等12項指標,我們會先判定案件是屬於哪一種科目,然後將這些案件歸類為人權案件後,再從中找出案件數……

許委員淑華:好,秘書長,因為我時間不夠,其實我的重點在於,你們設計的這套評鑑制度不應該是為了凸顯監察院的績效,而是為了真的讓人民有感,這樣這個評鑑制度才有存在的道理。

另外,監察院之所以功能不彰,其實是因為有兩個東西沒辦法很好發揮。第一個是對人的彈劾權,第二個是對事情的糾正權。事實上,我國的監察院沒有準司法權的強制力,所以很多民眾會覺得監察院的權威似乎有點不足,還是存有很多的疑慮,所以才會有很多委員提案建議將它廢除。請問,如果一個糾正案成立之後,被糾正的機關除了提出書面報告外,還應該要做什麼?

傅秘書長孟融:糾正案通過以後,會先經過調查處,然後調查報告再送到各委員會去討論,委員會通過後,看是要成立糾正案還是函請改善案,那機關……

許委員淑華:我現在之所以提這個,是因為從各項統計看來,並沒有任何行政機關或首長是因為糾正案被彈劾,也就是說,所有行政機關中沒有人為其違法或失當的行為付出代價,所以除了這個報告不斷地再做修正以及公文在往返之外,對人民來說,並沒有實質感受到監察院特別的作為。

傅秘書長孟融:有關人民的期望,其實每個人的看法都不同,以打官司為例,人民都希望自己勝訴,對方都敗訴嘛!但有時候我們要依照法律規定……

許委員淑華:秘書長,我的意思是,現在對於被彈劾的機關,你們的作法都是文來文去,如果報告來了你們不滿意,就請他再寫、再寫,就只有這樣子而已,所以這與人民的期待是有落差的。

另外,剛剛張宏陸委員特別提到有關復興航空一事,先前兩架飛機失事造成91人死亡,在今年9月,監察院的交通委員會也特別針對這兩起案件通過了糾正案,沒錯吧?

傅秘書長孟融:是。

許委員淑華:對於兩起空難,我們都認為民航局和空軍總部有嚴重的疏失,但進行彈劾表決的時候,卻無法通過半數委員的支持,因而遭到否決。我先不論這個結果,但是這個過程卻讓人感到非常遺憾,因為按照規定,彈劾案在表決的時候,應該要有9位委員出席,出席委員是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且必須投票過半數同意,而上一屆監委決定彈劾案件的選票分為成立和不成立,對嗎?

傅秘書長孟融:對。

許委員淑華:如果有監委投空白票,那這張票為何會被列在不成立當中?應該是棄權才會被列在不成立吧?

傅秘書長孟融: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同意的委員過半數,這個彈劾案就成立,所以彈劾案成立的要件是,至少要有9位委員出席審查,只要同意彈劾案成立的委員過半數,彈劾案就會通過。至於投空白票也是這9位委員中的委員所投的,所以我們是算過半數同意的票數,至於投空白票、打叉叉或兩者都圈選的情形,我們則認為是不成立票。

許委員淑華:我要說的是,現在連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長的各種投票都已採記名投票,但監察院現在還是秘密投票,如果已經是採秘密投票,但監委卻連成不成立都不敢表態的話,到底我們能夠相信現在的監委能發揮什麼樣的權力?以一個法官來講,如果他對一個案子有存疑的話,你能夠接受這個法官的判決是,他不做有罪或無罪的判定,他就是棄權嗎?不可以嘛。既然今天監委已經擔任這麼重要的職務,而且這樣的事情已經是秘密投票,但他竟然還不表態,我覺得這樣的結果令人非常遺憾。所以請教秘書長,未來有沒有可能在投票的方式和投票的紀錄上做改革?

傅秘書長孟融:這需要委員達成共識才可以修正,因為這在監察法及監察法施行細則中都有規定。再補充說明,貴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也是採無記名投票,一般來說,對人的問題都是採無記名,對事都是採記名,而我們也是遵照這樣的原則。

許委員淑華:是啊,但現在監委連投成立或不成立的表態都不敢了,竟然還投廢票,這是我們覺得相當遺憾的事情。

傅秘書長孟融:這是委員個人的心裡考量,我們也不便置評。

許委員淑華:當然是他的問題,但提名這種監委到底要幹嘛?連表態都不敢了!

傅秘書長孟融:這可能是他們的觀點不同……

許委員淑華:這當然不是你的問題,我只是具體地說出現在的狀況,如果監委連在這種事情上面,既然已經是秘密投票,可是他們卻連表態都不敢的話,那提名這樣的監委其實是會有愧這個職務啊!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會將委員的意見轉達。

主席: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監察院最常被批評的就是只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秘書長同意這個批評嗎?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我不同意。

郭委員正亮:就你的瞭解,最近這幾年有次長以上被彈劾嗎?

傅秘書長孟融:有彈劾3個政務官,包括葉世文、林陵三……

郭委員正亮:葉世文是哪個單位?

傅秘書長孟融:還有一位是花蓮的處長。

郭委員正亮:我是說中央次長以上的啦!最近10年大概有幾個?

傅秘書長孟融:我請同仁查一下,我們都有紀錄。

郭委員正亮:我們國家的部長及次長都讓你滿意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依照數據來說話,也都有統計。

郭委員正亮:針對部長及次長的表現,你認為監委不應該主動行使調查及彈劾權嗎?如果你們的數據如此之少,這正表示你們沒有作為嘛!

傅秘書長孟融:不能這樣論斷,我認為要有違法失職才能通過彈劾。

郭委員正亮:不是違法而已,失職就構成了嘛!

傅秘書長孟融:案子會不會成立要由監察委員來……

郭委員正亮:最近中國大陸的中紀委及審查部拔掉多少高官呢?

傅秘書長孟融:我不太清楚,他們的制度跟我們的不太一樣。

郭委員正亮:省級以上的幹部超過110位,2位軍委副主席被拔掉,台灣有哪位將軍被彈劾,你告訴我?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有做統計,對不起,統計資料一時……

郭委員正亮:最近10年有幾位中將被彈劾?

傅秘書長孟融:統計數字……

郭委員正亮:這表示秘書長不重視。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都有統計,我看的是這幾年的資料。

郭委員正亮:中將以上有誰被彈劾?

傅秘書長孟融:第5屆以來被彈劾的將軍有2位。

郭委員正亮:你認為真的就是這樣,表現得如此之好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不敢自評此事。

郭委員正亮:剛才許淑華委員對你們很客氣,這表示給你們監察權,可是卻沒有好好去運用。當然這不是說你,也不是在座的各位文官,真正行使職權的是那些委員,他們那麼令人丟臉,還讓你們在這裡備詢,實在是過意不去。

在你們提出糾正或糾舉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改善,你們進一步能做什麼呢?

傅秘書長孟融:質問,如果迴避不據實說明,最後會行使彈劾權。

郭委員正亮:通常會拖多久呢?

傅秘書長孟融:要看案子的進行狀況。

郭委員正亮:據我的瞭解,很多行政機關被你們糾正之後,事實上也沒有在處理,他們並沒有將你們看在眼裡,因為你們動大刀的機率極低,秘書長知道嗎?這當然不是你造成的,今天你在這邊備詢,坦白講實在是……

傅秘書長孟融:委員提出這個問題,我們回去……

郭委員正亮:回去也沒有用,你們無法給監委建言,他們根本不甩你嘛!

傅秘書長孟融:但是透過國會的質詢,他們會聽到。

郭委員正亮:就因為這樣,很多人認為監察權放在你們那邊會有問題,不如放在本院嘛!

傅秘書長孟融:每一職權的設計及行使都有其道理在。

郭委員正亮:我不是說要廢監察權,而是說放在貴院,你們好像不是很認真在執行,乾脆收歸本院,秘書長也來這裡上班,我們不會讓你們失業,這樣說不定還會有更多功能啊!

傅秘書長孟融:這涉及修憲問題。

郭委員正亮:在糾正之後,多久要提出改善,或是多久沒有提出改善,你們就會提出彈劾,對此有沒有做統計呢?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都會追蹤,看他們改善的情形為何,甚至要求議處人員是否有議處等,針對他們的回答也會在委員會來討論要不要結案等。

郭委員正亮:最後,審計部有做一些決算,可是我們都是1年後才收到決算報告,這樣難以達到及時監督的效果。本席曾到美國去考察,美國有一些政府單位是3個月就提出部分的決算報告,你們做得到嗎?

傅秘書長孟融:平時審計單位就有在做審計工作,剛才我在口頭報告也提到,如果有問題他們會將案子報到監察院……

郭委員正亮:那是你們的內部作業,預算執行狀況是無法在線上查到的。

傅秘書長孟融:預算執行是在年度結束之後。

郭委員正亮:我是說年度太慢了。

傅秘書長孟融:平常的案子要有審計的……

郭委員正亮:行政機關常常拖到年度預算截止前3個月才拚命花錢,你有沒有發現這種現象?這表示他們前面決算的情形並不好,因此都是到最後3個月才來趕進度嘛!如果你們可以每3個月就將決算做一定程度的公布,他們的壓力不就會更大。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會向審計部建議,平時就要盯著問題看。

郭委員正亮:你們改成3個月公布1次會不會有困難呢?

傅秘書長孟融:這會涉及到法律的修正問題。

郭委員正亮:這有法律問題嗎?

傅秘書長孟融:依照規定是半年決算。

郭委員正亮:半年還是太久了,很多行政機關前半年都在打混。

傅秘書長孟融:由於涉及到法律的修正,我們依照法律來……

郭委員正亮:我先問你們行政執行的狀況,如果改成3個月,你們做得到嗎?

傅秘書長孟融:這要問審計部。

郭委員正亮:你是秘書長,應該知道啊!

傅秘書長孟融:審計部是獨立審計。

郭委員正亮:我們想要來推動這種修法,美國各洲還有更短的,甚至是1個月,這會方便立法院對於預算的監督。謝謝秘書長。

傅秘書長孟融: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許委員淑華):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監察院可以更善盡職責,我們都知道監察院是憲法所明定的機關,也有其重要的職權。現在本席要談的問題,雖然立法院也有責任,可是行政機關的責任也很大,原住民族基本法在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特別明定主管機關,也就是各部會,因為法律的主管機關都是各部會,「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原基法從94年公布施行到現在已經十一年多,相關的法律有很多都還沒有修正,因此,原住民族的立委在上一屆修正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特別增加了第二項,規定「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就是在相關法律還沒有配合修法之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增加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就是希望透過解釋,來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

我舉個例子,依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在傳統領域,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那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的是什麼?是原住民族地區。兩者顯然完全不同,一個是傳統領域,一個是原住民族地區,所以必須要修法,但是十一年多來都沒有修法。當然立法院可以提修法,本席上一屆也提了,但是原住民立委畢竟是少數,法案連審議都沒有審議,所以我們才會增加第二項,給行政機關更大的解釋權,透過解釋,把森林法第十五條寫的傳統領域解釋成在原住民族地區就可以適用。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增加是在去年的6月24日,到現在一年多了,這麼簡單的工作,到現在都還沒有解釋。我曾經在10月份質詢過林全院長,他同意在2個月內做解釋,前幾天已經滿2個月了,也還沒有解釋出來。

我們來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原住民什麼時候可以狩獵?基於傳統文化和祭儀,這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是,除了傳統文化和祭儀之外,還可以非營利的自用。森林法和野保法這兩條條文,尤其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因為非營利自用符合原基法的規定,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一直沒有修正,所以我們希望能夠透過解釋,這很簡單了嘛!透過解釋讓非營利自用合法,一張公文就可以了,但是到現在一年多了還沒有解釋,所以原住民族一直被起訴、被判刑。最近媒體比較有報導的就是最高法院的王光祿事件,所以這個部分非常需要行政機關趕快來依法解釋,已經一年多了。

我們再看其他的條文,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其中也包括狩獵,那原基法第十九條是規定在原住民族地區就可以,所以這個部分也必須要配合修法,或者是透過解釋。漁業法也是一樣。還有礦業法,在原住民族地區的這些礦本來就在我們土地裡面,小小的礦我們也不能使用,所以這些都必須要修法和解釋。土地法也有一樣的情形。

秘書長,監察院是不是能夠發揮監察權?原民會沒有問題,最主要是相關的部會,像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育法,尤其是森林法,今年10月份農委會將修正案送到行政院,行政院已經送到立法院了,結果「傳統領域」這4個字竟然不改,第十五條改別的內容,但「傳統領域」就是不改,這樣是明顯違法,而且依原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可以解釋,他們也不解釋。請問監察院能夠有什麼樣的積極作為?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讀法律的,也清楚這是屬於行政法律方面,監察院曾經調查過這個案子,我們在繼續追蹤當中。如果可以的話,請委員把資料提供給監察院,我們列入追蹤,也會請我們委員會來追蹤這個案子。

鄭委員天財:秘書長,現在就是把資料給你了,會議都有議事錄,到時候你就根據議事錄,內容會很詳細的呈現出來,好不好?

傅秘書長孟融:好,謝謝委員指教。

鄭委員天財:最後,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的禁伐補償也是一樣,我會把資料再送給秘書長,因為時間到了,本席就不多說,這個部分涉及到審計,也涉及到監察院的職權,監察委員也可以調查。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會依法定的規定來處理。

鄭委員天財:好,謝謝。

傅秘書長孟融: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監察院最近有提出一些報告,要求政府各個單位要針對占用國有土地這個部分做清查,要收回被違法侵占的國有土地是一件好事,但是你們要求做這種清查只有注重到財產權,完全忽略了居住權。我們知道土地被占用,很多是因為歷史的因素,當年在戰後,政府沒有辦法安頓他們,反正就一塊土地讓他們自己去蓋,所以大家就蓋了一堆眷村或是違章建築,那他們這樣經年累月的住下來,慢慢就形成一個聚落,大家也算是安居樂業,然後在那裡結婚生孩子,一代、一代的傳下來。今天因為政府要開始清理國有土地,所以透過訴訟的方式,由於這些人都是無權占有,當年也不會簽有任何契約,有的甚至沒有租金,在這種情形之下,訴訟一告,用所有權的觀點來判決,當然他們全部都是敗訴的。敗訴不打緊,還牽涉到他們是無權占有,所以要繳付類似租金的不當得利,這麼多年算起來都是幾百萬元,我想經濟能力好的早就已經搬出去買比較好的房子,通常是比較弱勢才會繼續住在那裡,至少那是一個遮風避雨的地方。

我們來看一個例子,有一個一家五口的家庭住在台北的華光社區裡面相依為命,家裡80歲的老人家肺部有重度器官的障礙,必須插著呼吸器,他沒有辦法離開氧氣機一步,。而大兒子有重度智能障礙和精神障礙,沒有辦法和人家溝通,只有靠著輕度身心障礙的小兒子和媳婦1個月3萬多塊的薪水來養全家,可是即使再怎麼苦,他們一家人還是生活在那裡。今天政府突然說整個華光社區都是違法占有,必須要整個清除,所以透過訴訟,他們當然全部敗訴,除了要被趕走以外,還要繳一百多萬不當得利的費用。當然就法論法而言,沒有錯,他們是無權占有,政府依照法律以所有權判定,那麼無權占有的當然全部要出去,然後政府再開始追討這麼多年來無權占有的不當得利。

其實當年他們住在那裡是有歷史的因素,我們稱之為歷史的迫遷戶或是非正規住居民,所謂的非正規住居是聯合國的用語,因為聯合國開始注意到很多人民在自己的國家被迫流離失所,所以他們開始要求政府,如果是故意的違章建築當然應該要拆,因為他無權占有。如果是因為歷史的因素,當政府沒有能力安置人民,無法讓人民有一個適足居住權,所以政府就說好,這一塊土地你們有辦法就自己去蓋,或者是他們在政府的土地上,但是政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反正就是形成一個既存的事實,那這些人就是所謂的歷史違建或是非正規住居的居民。

其實監察院也知道我們簽的幾個公約,在簽署兩公約之後我們有訂施行法,所以它已經是國內法,當我們找國外專家來的時候,他們也一再提出針對這些非正規住居的居民或是歷史的違建戶,政府必須要有一些適當的措施,包括把人家遷走之前應該先和他們協商溝通,要提出一些替代方案或是先暫緩,政府將他們趕走之前要先去評估是不是有必要性、迫切性、正當性和公益性,如果非常需要這塊土地,馬上就要使用,所以要把他們請走,那是不是能夠有一些配套措施或是替代方案來安置他們?如果什麼都沒有,一個訴訟就告上去,然後把這些人全部掃地出門。對此,不曉得秘書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關於這個部分我想委員也很清楚,那個是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機關應該要去處理的問題,但是我們就監察權的行使,我們是依法來處理我們職權的事項。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你們是依法,因為所有的政府機關全部都拿你們當作藉口。

傅秘書長孟融:我還沒有講完,委員的高見我們會帶回去,作為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的一個參酌,因為各個機關有各個機關的職權,委員講的這番話,我覺得站在人權的角度、為民疾苦的角度來看是有這個意義,但是這牽涉到行政權處理的手續和資料的問題,那我們是依法行使監察權,但是委員的高見可以供這些監察委員在行使職權時的參考。

尤委員美女:好,因為你們調查的對象包括國有非公用的土地,譬如說財政部經管的、各個機關經管的,還有各縣市經管的這些公有土地、國有土地或是市有土地,這些是滿多的,當然必須做一個整理,然後造冊。

傅秘書長孟融:對,因為個案也不太一樣。

尤委員美女:但是在處理的手段上,必須注意到人民基本的人權,尤其是住居權。

傅秘書長孟融:這是行政機關在處理的時候要注意的地方。

尤委員美女:因為行政機關都說監察院要求限期,而且你們真的非常有效率,叫他們3個月要報告一次,所有行政機關都雞飛狗跳的,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和行政機關好好溝通?今天出了問題也不能夠丟給行政機關說那是他自己做錯,要讓他們知道這裡面的手段也要兼顧到人民基本居住權的問題。

傅秘書長孟融:這麼寶貴的意見我們會提供給委員參考。

尤委員美女:另外,我們一直希望政府能夠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團體是希望設在總統府,不過本席知道監察院也一直在爭取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但是現在監察院的職權只能夠對政府機關,不能夠對人民,那你們針對人民私權這種侵害的個案可以去處理嗎?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所有的案子在我剛才的口頭報告也有提到,這個比例非常高,所以我們稱做人權院,如果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就可以兼顧,對於人民這一塊,我們在事後的法規可以去增訂這方面的功能,這個都是可以規定的。如果設在監察院的話,可以一舉兩得,不但減少人力的編制,還可以就現有的架構進行人權的保障工作,我想是比較可行,這是我個人的見解。

尤委員美女:如果要設立在監察院的話,你們監察院的威信和功效就要建立起來。

傅秘書長孟融:是,那當然。

尤委員美女:否則的話,人民會覺得監察院一直在打老鼠不打老虎,或者人民對監察院無感,所以才會有廢監察院這個聲音,對不對?如果今天要把國家人權委員會放在監察院,當然你們要先把成績做出來,不能夠像本席剛才所講的例子,一律採取某種措施而造成侵害。

傅秘書長孟融:人權的問題當然要和法律並行去考慮,因為委員對於人權委員會的設置有非常深入的研究,我也拜讀過委員的大作,我們認為以現在的監察院架構來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一個比較可行、快速而且比較有效率的作法,個人的經驗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好,本席希望你們能夠提出一個很完整的研究報告。

傅秘書長孟融:是,我們都有做過這個研究,謝謝。

尤委員美女: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我就直接開門見山,這兩天的報章雜誌都在討論有關陳慶財監委一些股票相關的疑慮,可以確定的有三個事實,這個部分的資料應該都是公開的。第一個,陳慶財監委之前曾經擔任財政部官派兆豐金董事。第二個,他本身持有兆豐金股票,也有出售兆豐金股票。第三個,他本身持有樂陞的股票,也有出售樂陞的股票。這樣的事實是不是有大家在討論或是質疑的內線交易,這個就有待檢調單位去調查,我們不在此論。另外,有關監察委員調查樂陞案或是兆豐金案這些我們認為有公務人員涉弊端的問題,當然我們尊重監察委員的職權,本席沒有要在這邊討論。但是對於這樣的一個案件,基於以上確定的三個事實,今天我們要來討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還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這兩個法律的主管機關都是監察院。

首先針對利益衝突迴避法,身為監察委員最重要的就是行使監察權,這不是秘書長可以做,也不是其他人可以做的,如果這個監委曾經擔任過兆豐金的董事,本身有出售、持有兆豐金的股票,也有出售、持有大家目前質疑的樂陞案的股票,那在分案調查的時候,當然分案是秘密,秘書長,分案是秘密嘛?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向委員報告……

周委員春米:我先講完。我是說監察院面臨這兩天在報導的事件,對於人民的疑慮是不是有責任和義務要去澄清?要去說明監察院在調查這個案子的時候,陳慶財絕對不會有利益迴避的問題或者是其他相關的作為,你們要讓人民釋疑,而不是像這樣子。我們期待監察院能夠行使監察權,但是這個案子卻到了一個被質疑的監察委員手上。針對這個部分,監察院有必要做一個重要的澄清,秘書長你講。

傅秘書長孟融:陳慶財委員在10點40分有召開一個記者會,他有說明到這一點,這是我首先要說明的。

周委員春米:他說明什麼?說明他個人的部分就對了?

傅秘書長孟融:對,他自己要召開記者會。

周委員春米:那監察院的作為呢?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牽涉到委員的自律,還有委員的紀律,這是委員會要討論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委員的行為。

周委員春米:自律和紀律?

傅秘書長孟融:對,自律有自律規範。至於有沒有這個情形,要怎麼處理,有紀律委員會去討論,我們會依照這個程序來進行。

周委員春米:因為監察委員本身也要申報財產,這個案子從6、7月暑假就爆發到現在,監察院內部沒有就這個自律或紀律去調查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自己也是政務官,我們有一個強制信託,要買賣股票的話,當然我是沒有這個問題……

周委員春米:監察委員有沒有強制信託?

傅秘書長孟融:有。

周委員春米:對嘛!你們內部有規範要求。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他要買賣股票必須事先申請,申請以後要在3個月內處理,至於他是什麼時間去買賣,這個問題我早上有問他,我說媒體都有報導,他是說他也是受害者,當然我不曉得真相,不過他說那是申報日他想要賣,但是在股票還沒有賣出去之前收購案就破局,所以他也是受害者。

周委員春米:關於這個部分,待會兒我們會討論財產申報法的問題。

傅秘書長孟融:現在回到原點,政務官和委員一定要申報財產,如果財產有異動,他還是要做申報的動作。

周委員春米:現在不討論監察委員職權的部分。本席問一個具體的案子,我們認為監察委員也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的對象,今天監察院在受理相關案件的時候,譬如兆豐案或樂陞案,那監委本身是不是也要申報他和這個案件有利益上的關係,應該要迴避?監察院是不是應該叫他先做,或者他本身應該先做這樣的動作?

傅秘書長孟融:我不曉得委員的意思是指……

周委員春米: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案子從5、6月到現在,樂陞案和兆豐案在3、4個月前就到監察院了,那陳慶財委員也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的對象,他是不是應該就這個事項向監察院報告,然後迴避這個案件的調查?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不是他在調查。

周委員春米:不是他調查,那監察院是不是應該要釋疑?現在監察委員總共有幾位?

傅秘書長孟融:連院長和副院長是18位。

周委員春米:院長和副院長不調查案子,對不對?

傅秘書長孟融:是。

周委員春米:那就剩16位。我們糾舉和彈劾的案子進去監察院之後,有十六分之一的案子可能跑到他手上。

傅秘書長孟融:如果案件涉及到他本身,他應該要迴避,他應該是不會參與。因為這個案子還在調查中,當然涉及到他本身,他應該要迴避。

周委員春米:監察院之前知不知道這樣的事情?是不是應該要去調查他有沒有迴避,或是請這個公職人員自行迴避?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回去再查證一下,因為這個案子在調查當中。

周委員春米:本席沒有要討論你們調查的內容,我是說監察院在程序上面是不是應該先有所作為,讓人民相信你們監察權的行使是公正無私,而且沒有利益上的庇護問題?

傅秘書長孟融:委員的高見,我們會帶回去處理。

周委員春米:另外一個就是財產申報的問題,剛才秘書長也提到,強制信託大概只知道申報日,現在相關的格式並沒有要求他什麼時候買,什麼時候賣,對不對?

傅秘書長孟融:對,3個月內。

周委員春米:就秘書長的考慮,這個部分有沒有必要做修正,把這些財產交易的資料更詳細的呈現給大眾知道?

主席:要不要請你們同事上來補充?

傅秘書長孟融:請我們財產申報處林處長來說明,實際的作業他比較清楚。

周委員春米:好。目前我們是不用去申報交易的情形,只有申報持股的情形嘛?

主席:請監察院財產申報處林處長說明。

林處長惠美:主席、各位委員。是,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陳委員應該是信託財產的申報人,如果在信託契約期間應申報人要管理或處分他的信託財產的話,應該事前或者是同時通知我們受理申報機關。

周委員春米:只有通知嗎?

林處長惠美:是的。

周委員春米:但是陽光法案要公開的,一般民眾在你們的網站上是看不到的,是不是?

林處長惠美:一般民眾也可以查閱。

周委員春米:只能查閱到他目前持有股票的情況,沒有辦法知道整個交易的情形,是不是?

林處長惠美:我們的管理處分通知表也會上網。

周委員春米:有管理有處分的時候才會上網。

林處長惠美:是的。

周委員春米:那人民還是查得到?

林處長惠美:上網可以看得到。

周委員春米:我們不是未審先判,也不是針對陳慶財監委,只是因為這兩天的媒體報紙有報導,而且樂陞案和兆豐金案又是眾所關注,所以政府機關要有一定的作為,監察院也要擔負一定的責任,結果你們監察委員本身就被質疑,我想監察院對於這部分的程序和行政作為,有必要再做澄清和交代。

傅秘書長孟融:是。

周委員春米: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及王委員惠美均不在場。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你到監察院多久了?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從103年8月1日就任到現在兩年多。

江委員啟臣:你覺得監察院怎麼樣?

傅秘書長孟融:我個人認為還可以。

江委員啟臣:專不專業?

傅秘書長孟融:應該是很專業,因為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有資格的限制。

江委員啟臣:當然監委基本上都是經過本院投票同意。

傅秘書長孟融:是。

江委員啟臣:我想請教一下,監察院和立法院比較起來,你認為哪一個院比較專業?

傅秘書長孟融:我想都各有專業。

江委員啟臣:各有專業,你不會覺得你們比較專業嗎?

傅秘書長孟融:應該各有自己的功能。

江委員啟臣:那你認為監察院和立法院,哪一個院的形象比較好?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形象如何定義?我覺得這要看人民的觀感,我一個人……

江委員啟臣:人民的觀感,你講對了,你們可以去做一下民調,本席為什麼問這個問題?因為這關係到你們的未來,你知不知道有很多人要把監察院廢掉?而且很多都是現在執政黨的委員,他要把你們廢掉耶!那我們審預算要幹嘛?如果要加速監察院的廢除,那預算就不要編,這是最快的方式,對不對?預算就可以不要編了,你同意嗎?

傅秘書長孟融:但是我們是憲法規定的機關。

江委員啟臣:這時候你又講憲法了,當人家主張要廢你們或是同意要廢你們的時候,其實他是不講憲法的,他說要修憲把監察院廢掉,你同不同意?

傅秘書長孟融:當然我不能同意,但是修憲要得到……

江委員啟臣:你不能同意就要拿出理由,如果你剛才回答我「監察院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高於立法院」,坦白講,立法院的委員大概沒有人敢再大聲說要把監察院廢掉,為什麼我這樣講?五院憲法制度由來已久沒有錯,但是不代表不能調整,這個調整當然有它功能的考量和職權的分工,要思考怎麼樣讓整個政府的運作可以更好,所以有人主張要廢你們也不是沒有理由,一定有,不管是政治的理由、功能的考量或者是其他的理由。

監察院可不可以發揮得很好?也可以啊!我們看到一些案子的調查,對公務人員的防弊等,老實講監察院也扮演了一些功能,如果廢掉了誰來取代?有人說立法院來取代,坦白講,我自己是立法委員,我覺得我們還不夠格啦!並不是我們在自貶,而是在現階段底下,要把調查權和監察權交給立法院,人民也不見得會信任,所以監察院要爭氣一點,人民對你們是有期待的,不是沒有期待,我覺得你們也可以花一點錢去做民意調查,才會知道你們應該扮演什麼角色。

針對要不要廢掉監察院的問題,你們自己也要去思考,不要等到哪一天人家真的拿著大刀要把監察院砍掉的時候,你們才要上街頭去抗議,為什麼我這樣講?我必須很嚴肅的來談論這個問題,我們也不希望流於民粹或流於粗糙,其實有很多人向我建議,為什麼不讓監察委員民選?其實過去也曾經民選過,它也曾經是民意機關啊!今天大家對監察院的疑慮我想不外幾點,首先就是你們的代表性不足,但是行使的權利卻必須是公正獨立的,而現在的提名就算經過總統,經過立法院來背書,但光是第一關的提名就不民主,也不見得專業,因為是由特定人推薦,總統勾了就丟到立法院來,坦白講,基於政黨政治的理由和運作,執政黨不可能去反對總統提名的名單,就算有也是極端的特例,所以在這種情況底下選出來的監委,第一個,和民意或有一段距離;第二個,人民的信任度也不會達到最高。

為了讓監察權可以落實得更周到、更完整,所以有人建議可以考量民選,然後列為國會的一環,當民選之後它就構成國會的一部分,比起有人主張把監察權和調查權給立法委員,這樣人民相對會不放心,因為權力過度集中在立法院。一旦監察委員民選之後,某種程度上就變成類似美國的參議院,或者是其他國家的上議院,你懂嗎?所以整個組起來變成是一個完整的國會,可以讓監察院發揮更大的功能,更中立,更客觀,更能夠防弊,秘書長同意嗎?

傅秘書長孟融:在民國81年憲法修正的時候,當時的監察院失去國會的資格,所以當初的監察委員就參照大法官和考試委員等,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設了幾款的資格條件,表示擔任監察委員有一定的門檻,這個資格看起來都是非常的高,和民意代表是不一樣的,因為民意代表的競選沒有資格限制,所以在行使職權的時候,他們的看法就會不太一樣。當然委員的高見認為要仿照外國的參議院制度和上議院制度……

江委員啟臣:當然啦!如果要用選舉的方式,也是可以設門檻和條件,不是不行。

傅秘書長孟融:那就要看委員以及全民的共識是不是有達到要修憲的情形,但是這是不是最適當的方法,我在這裡不敢置評。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們要不要研議一下?我也不敢講它是最適當的。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對於制度方面,當然也有人去探討……

江委員啟臣:當大家都在談監察院的改革,談考、監兩院的廢除,你們也要想一想自己的出路啊!當然我們也要想一想調查權和監察權可以不存在嗎?也不行嘛!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外部監督一定要存在。

江委員啟臣:一定要嘛!既然這樣的權利有存在的必要性,我們就必須用最適當的機關和最適合的人來從事這個權利的工作。如果大家認為現在這個權利應該存在,但是這個機關和人好像不太適合,所以要把你們幹掉,那就是要改革嘛!那改革有很多種途徑,我覺得監察院本身也應該去研究一下你們未來的路怎麼走。

傅秘書長孟融:制度是人訂的,但是制度的運作在乎人。

江委員啟臣:所以要對的人。

傅秘書長孟融:人的想法和做法非常重要,我個人到這種年紀的體會是這樣,我是學法律的。

江委員啟臣:你還年輕。

傅秘書長孟融:我67歲了。

江委員啟臣:還好啦!我的意思是說,這個部分你們應該去思考,起碼要去研議和研究,瞭解一下民眾對你們的看法。

傅秘書長孟融:是。

江委員啟臣:你們也可以和立法院比較一下,我們相互鞭策也沒有關係,至於立法權、監察權和調查權適不適合全部集中在同一個機關,這個是可以考慮,可以討論的,如果要分開在兩個機關的話,那調查權是交給政府派任的人就好,還是應該交給民眾給予權力的人,我覺得這些你們應該要納入考量。

傅秘書長孟融:是,謝謝委員的高見,我們會帶回去研究。

江委員啟臣:我下次會再問你,不然這預算就要砍了。

傅秘書長孟融:是,我們再回去研究。

江委員啟臣:謝謝。

傅秘書長孟融:謝謝指教。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監察院要改革,其實有很多事可以從自己做起,請問秘書長,你們現在有多少人?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法定員額是520人,現在有450人。

徐委員永明:不是,我是說你們的委員人數。

傅秘書長孟融:委員數是18人。

徐委員永明:18人是包含院長和副院長?

傅秘書長孟融:是。

徐委員永明:但是你們卻有座車33部,為什麼要編那麼多?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的車子不是委員在用而已,包括行政人員要出去洽公……

徐委員永明:這邊講的專用車應該就是委員在坐的吧?

傅秘書長孟融:不完全是委員在用,我們包括很多的行政事項,還有案子的調卷……

徐委員永明:你這邊有其他車輛啊!所謂首長、副首長專用車不是委員在用的嗎?

傅秘書長孟融:首長、副首長是我們的院長和副院長,還有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徐委員永明:你們的法定人數有29個委員,現有人數只有18個。

傅秘書長孟融:對。

徐委員永明:你看考試院的法定人數19人,現有人數19人,他們還滿編,我的意思是說,你們有這麼多車子,今年又要再換2部,副首長的車子一定要換嗎?有這麼多空位在那裡。我想請問,這些委員的辦公室還留著嗎?你們現在只有18個委員。

傅秘書長孟融:對,原來的規模,因為不曉得11個委員沒有補上。

徐委員永明:那這些辦公室現在怎麼了?秘書呢?配置都還維持?

傅秘書長孟融:秘書沒有進用。

徐委員永明:監察院給人的社會形象不只是你們有沒有在做事、有沒有在浪費,你們有38部車,那委員數現在只有18個,你說有其他人要用,可是需要這麼多車子嗎?你們有這麼多案子嗎?這個本席等一下會再問。

我們再來看,院長薪水32萬元,副院長21萬元,他們不辦案,他們主要的功能是什麼?

傅秘書長孟融:領導我們這些監察委員,還有所有的行政人員。

徐委員永明:他們能涉入個案嗎?

傅秘書長孟融:他偶爾會參與巡察和調查案件。

徐委員永明:可是他不辦案,對不對?監察委員也是獨立行使職權。

傅秘書長孟融:沒有,他有時候會參加案件的調查或是討論。

徐委員永明:你們一年的薪資要花掉四千三百多萬元。在監察院的報告中有提到,你們調查提出報告案226案,我除了一下,105年度的預算是8億2,000萬元,平均一個案子要花363萬元。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不是只有調查案……

徐委員永明:我當然知道,可是監察院每年這樣的支出,調查報告應該是你們最重要的產出。

傅秘書長孟融:還有很多的行政工作,還有蒐集資料等。

徐委員永明:不是啦!人民關心的是監察院做出來的東西是什麼,我當然知道你們有行政工作,你們還有司機咧!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不是只有調查案子,還有陽光四法的審議案子,業務包羅萬象。

徐委員永明:秘書長,監察院的問題就在於人民感覺不到它的存在,一有新聞就像今天講的,監察委員在賣股票,對不對?然後車子這麼多,其實你們人數也沒補齊,今年又要再換車?

傅秘書長孟融:換車的問題是因為車子已經……

徐委員永明:我當然知道車子可以換,按照規定可以換車。

傅秘書長孟融:車子已經由四十幾部縮減到現在的三十幾部,因為已經達到年限……

徐委員永明:監察委員沒有補滿,那你還是要維持這麼多車子。

傅秘書長孟融:所以去年貴院通過我們……

徐委員永明:你還說四十多部變成三十幾部,已經算是進步了。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這個意思,我是說去年貴院通過我們買16部……

徐委員永明:有些東西你們自己可以改,也可以更主動。我們來談監察法,我後來才發現你們很大耶!監察院可以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傅秘書長孟融:沒有,在修憲之後這個已經是貴院的職權,這一點不能適用了。

徐委員永明:對,那為什麼不把它修掉?監察法第五條還是明列在那裡。

傅秘書長孟融:沒有修掉也是不能用,因為這個牴觸憲法。

徐委員永明:不能用又牴觸憲法,那還留在那裡,監察院沒有自覺嗎?

傅秘書長孟融:要修這個條文,還是要整部去討論……

徐委員永明:這個條文你都覺得是違憲,是你自己講的。

傅秘書長孟融:那就不能適用。

徐委員永明:不能適用還要留在那裡,你們不能主動提嗎?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問題我們有研究過,就是說……

徐委員永明:我們看第八條,為什麼監委要不記名投票?他們不能記名投票嗎?不能像立法院都公布給大家看嗎?

傅秘書長孟融:記名與否我們正在研議,要委員達成共識。

徐委員永明:你們支不支持記名?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我是說我們委員正在研究,記不記名要達成共識,這個我們會研究。

徐委員永明:你們自己要被公開,還要自己研究,自己決定,那你們當然不願意啊!

傅秘書長孟融:不一定是這樣,對於人的問題……

徐委員永明:監察委員有自己的職責,可是監察委員也應該要負他的政治責任。

傅秘書長孟融:當然委員的高見是對的,但是我們對人的問題是採無記名,這個和貴院職權行使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一樣,也是無記名。

徐委員永明:哪有?我們現在院長、副院長選舉已經要往記名走了。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是改革,這個問題在我們委員達成共識以後會做決定,我們正在研究。

徐委員永明:你們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這個,結果你們的彈劾是偷偷摸摸的進行。

傅秘書長孟融:不會偷偷摸摸。

徐委員永明:不記名就是偷偷摸摸,你們過程有公開嗎?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過程不能公開。

徐委員永明:過程也不能公開,那彈劾案可不可以公布?第十三條規定「得公布之」,你們愛公布就公布,不愛公布就不公布,「得」的標準在那裡?

傅秘書長孟融:容我說明一下,我們如果……

徐委員永明:如果彈劾案沒成,可不可以公布?

傅秘書長孟融:彈劾案不成是沒有公布,為什麼是這樣?我們有研究過這個問題……

徐委員永明:因為監察委員可以不用負責任啦!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這樣。

徐委員永明:不記名,不公布,不公開。你要不要看隔壁圍牆的立法院現在弄成什麼樣子?監察院還可以說「我們會研擬」、「我們來想想看要不要讓大家知道我們投票的行為是什麼」、「我們是怎麼去談這個彈劾案的」。

傅秘書長孟融:監察法第十三條有規定,如果……

徐委員永明:我知道法有規定,所以我才說監察院要改革啊!你不要拿這個東西保護你,憲法都沒辦法保護你了,你還跟我講監察法。

傅秘書長孟融:好,如果委員的高見是這樣,我們會帶回去研究。

徐委員永明:我覺得你們要搞清楚,今天院長和副院長沒來,每個月領二、三十萬還不用做調查,大家都覺得監察院是一個盲腸,你們還在憲政的保護之下說沒有問題,你們可以活得好好的,不公開、不計名,彈劾有沒有成也不要講原因,你不覺得這個「得」應該改掉嗎?秘書長,你對這兩個條文的態度是什麼?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會研究這個問題……

徐委員永明:不要研究啦!這個問題已經討論幾十年了!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這是委員行使的職權,不是我個人要不要的問題。

徐委員永明:不是,我是問你們的態度,監察院應該有一個大政方針,未來要有一個改革的方向,而不是在憲法裡面保護你們自己而已。

傅秘書長孟融:所以我們會做……

徐委員永明:你們要改革,證明監察院存在的必要啊!

傅秘書長孟融:有關利弊,我們會做深入的研究。

徐委員永明:什麼叫利弊?我是在幫你耶!你們這個東西不改,彈劾不成功也黑箱,彈劾成功也黑箱。

傅秘書長孟融:萬一這個公務員沒有被彈劾成,反而因為公布造成他名譽受損,誰要負責?我們有考慮到這一點。

徐委員永明:你們都不彈劾他,他哪有名譽受損的問題?

傅秘書長孟融:不行,常務公務員……

徐委員永明:那你來這邊質詢應該也要黑箱,否則我質詢你,你答不出來,你名譽受損怎麼辦?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我就沒有辦法……

徐委員永明:怎麼辦?我怎麼彌補你?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是我們討論……

徐委員永明:你幫公務員想那麼多啊!我還以為你們是在監察公務員的咧!

傅秘書長孟融:這是因為我們的研究……

徐委員永明:怕人家告你們?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這樣。

徐委員永明:對啊!有憲法保護你們,你有什麼好擔心的?監察院如果是這個態度,秘書長如果是這個態度,那預算刪掉算了啦!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不在場)鍾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個人贊成剛才徐永明委員的意見,未來要把預算做一個刪減,但是在還沒有辦法刪減之前,我有一些思考想要請教一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其實廢除監察院和考試院是民進黨一貫的政策,甚至有很多委員認為乾脆不要補提名,屆滿之後也不要再提名,讓監察院名存實亡,就像台灣省政府和福建省政府一樣,我個人當然有思考到這一點,但是限於種種的現實。我看到蔡總統在今年10月11日「執政決策協調會報」中指示,要就懸缺的11位監察委員來做遴選,希望能夠進行提名,顯然蔡總統已有定見,不曉得秘書長知不知道為什麼蔡總統要違背我們一貫的政策立場,決定補提名11名監察委員?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我不知道總統的思考,但是在憲政架構下,監察院的存在有它的功能,而且行使職權,因為他也是學法律的,大概有朝這方面來思考,不過總統的心中怎麼想我是不知道。

陳委員歐珀:總統或許認為監察院還有一些功能,當然他內心更希望這些功能能夠獲得人民的肯定,所以他要補提名11名監察委員。依我個人的看法,現有的18位監察委員是由馬總統提名的,剛才不管是徐永明委員或是其他的委員都有提到,事實上我們對監察院目前職權的伸張是非常的不認同,但是我們對你們有期待,這也是國人的想法,所以監察院現在既然存在,當一天和尚就好好的敲一天鐘。

監察院最大的目標就是要整飭官箴,那新政府一直強調要改革,要解決人民的問題,讓人民有耳目一新的感覺,所以我今天特別來這裡提出一個想法,就是易經的第三卦屯卦,「動乎險中,大亨貞」,不曉得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知道這個卦嗎?

主席:請監察院許副秘書長說明。

許副秘書長海泉:主席、各位委員。個人不清楚。

陳委員歐珀:這是一個好卦,是本席對你們期許的卦,既然要存在就要動起來,就要改革,就要彰顯你們為民謀求福利的功能,扮演好為民除害的角色,我希望未來你們能夠朝這個方向來努力。我知道監察院相關的業務算起來是很多,但是執行起來恐怕績效是非常的差,監察院的職權最主要有四大項:第一,糾彈不法,促使公務員有為有守。第二,促進政府善治,革除不良行政。第三,投入人力經費與產出效益。第四,督促政府開源節流,為民把關。你們106年的施政目標則是「監察院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就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設施進行調查提出糾正案。」

單就你們的施政目標,我們來看看你們過去做了哪些事情,到底應興應革的事情準備好了沒有,做得好不好,這個是大家要檢驗的。過去監察院執行了很多案子,大半都是民眾檢舉或是陳情,然後你們受理,最主要是以公部門為主,公部門的行政花費是來自於老百姓的血汗錢,當然你們就要盡監督的責任。本席前陣子看到總統針對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要求做一個整頓,我最近也發現到國營事業,甚至一些具有多數官股的事業公司卻是我們要好好整頓的一環,為什麼這麼講?我在交通委員會也針對陽明海運提過質詢,從2009年到今年上半年,帳面上總共虧損了338億元,如果加上變賣資產,是不是隱藏性的負債,我不曉得,如果加上變賣資產就超過25億美元,等於750億元,如果現在清算這家公司的話,我們還要付30億元。

本席查了一下,這麼大的公司經營績效這麼差,造成虧損連連,其中是不是有人謀不臧的情形?所謂的「人」,是不是指人力的浪費,冗員太多?「謀」就是經營階層的決策錯誤,造成巨大的虧損。至於「不臧」,就是貪贓枉法或者是掏空國庫,這個部分相關單位要去調查,包括監察院在內。我們在102年有問過你們有沒有調查,有,你們102年有調查,那調查結果呢?針對陽明海運,你們的調查結果呢?你們沒有糾舉,更沒有彈劾啊!一個國營事業公司虧損得這麼嚴重,結果監察院一點作用都沒有,那你們有存在的必要嗎?立法院沒有調查權,所以我們要不到它海外公司的年度報表,也無法瞭解他們的決策是怎麼形成。你們有調查權卻不去使用,民眾檢舉了,但是你們的調查,結果卻是什麼都沒有,這件事情如果沒有給國人一個交代,包括你們當時是怎麼調查的,我想是不能讓人民信服啦!

本席希望陽明海運能夠重生,而不是希望它倒,所以政府要積極的介入,除了內部整頓之外,還要以台灣航運發展的競爭力做為思考,我們是這樣子在看待這個國營事業,我希望監察院針對國營事業的部分能夠好好的澈查,因為人謀不臧的問題太嚴重了,如果監察院能夠查出來,你們就有存在的必要,審預算我也會支持。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我是公務人員出身,人家是怎麼看待公務人員?薪水領那麼高,退休以後退休俸那麼高,其實公務人員要的是一個尊嚴,本席每每在質詢台上質詢我們的公務人員,我都會顧慮到你們的尊嚴,可是人民不會這麼想,你看,浪費國家那麼多錢,掏空國家那麼多錢,結果監察院也沒有作用。針對國營事業的部分,我會提供一些資料給你們,我善盡我的原則,你善盡你的職責,大家好好把事情做好,謝謝。

傅秘書長孟融:好,謝謝委員,我們會帶回去處理。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劉委員世芳、鍾委員佳濱、何委員欣純、呂委員玉玲及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處理監察院的預算,恰巧週刊也報導了一件事情,如果這個報導是正確的,而且有它的消息來源的話,我想這對監察院會是一個非常大的打擊,因為監察委員本身的品性和操守非常的重要,監察委員肩負的責任就是在國家所有官員的行政作為後面做一道防火牆,以及在事後做出糾正和彈劾,這是國家在憲法之下賦予監察院的一個重要責任。請問秘書長,針對這樣的一個報導,你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監察院傅秘書長說明。

傅秘書長孟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委員的事情,我們是依照委員自律規範以及委員的紀律委員會來處理,到底有沒有這回事或是這件事情的真相如何,這必須依循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所以我們一定會處理這個案子。

蔡委員易餘:目前委員的自律規範是由誰訂定的?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監察院訂定的。

蔡委員易餘:監察院所定的規範?

傅秘書長孟融:對。

蔡委員易餘:在自律規範中,最重的情節是如何處罰?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規範中有規定委員什麼事情不能做,委員的事情要處理必須經過紀律委員會討論,討論的結果看情形如何再來處理。

蔡委員易餘:所以縱使有這樣的規範,但是是否要適用這樣的紀律規範,還是要回到紀律委員會,由委員會自己去討論?

傅秘書長孟融:是。

蔡委員易餘:所以有沒有可能是在符合這樣的情節之下,但是在委員會討論後將他放掉,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

傅秘書長孟融:我相信我們委員都會秉公處理。

蔡委員易餘:我也希望所有委員都能秉公處理。我想請問的是,涉嫌像在這種非常漂亮的內線交易時間出脫持股,我們不曉得這中間到底有什麼故事,但是如果是以週刊報導的這種行為,在規範中如何處罰?

傅秘書長孟融:這要看紀律委員會討論的結果,要看這樣的事情是否屬實。

蔡委員易餘:自律規範沒有規定相關的罰則嗎?

傅秘書長孟融:不是沒有罰則,這有處罰規定。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十七條規定,處分為一、促其注意。二、警告。三、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四、推請委員依法提案彈劾。五、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有以上處理的情形。

蔡委員易餘:有警告……

傅秘書長孟融:從最輕到最重分別是一、促其注意。二、警告。三、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四、推請委員依法提案彈劾。五、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這在監察委員自律規範裡都有規定。

蔡委員易餘:聽起來前三種是比較輕的狀況,最後一種移送法辦的部分就變成由司法院介入了。

傅秘書長孟融:對。其中還有提案彈劾的方式。

蔡委員易餘:提案彈劾這種方式看起來是最有牙齒的、最兇的方式。

傅秘書長孟融:所以有沒有這回事必須經過紀律委員會就事實的了解。

蔡委員易餘:當然,毋枉毋縱。

傅秘書長孟融:是,法定程序都要遵守。

蔡委員易餘:不論是在司法院或是監察院,這都是非常重要的指標。

傅秘書長孟融:是。

蔡委員易餘:既然有這樣的自律規範存在,那麼應該要好好的思考這件事情。

傅秘書長孟融:是,當然。

蔡委員易餘:接下來的問題是,監察院在104年共彈劾31人,就我看來,在這31人中應該是以司法人員為最多,共計彈劾19人,31人中有19人是司法人員。所以根據這個數據資料,這樣看起來,台灣是司法院的問題比較多一點嗎?

傅秘書長孟融:大概是監所人員方面比較多,法官跟檢察官也有,但是數量較少。就我所知,最近兩年大概總共就有7、8位檢察官或法官被彈劾,最重的處罰有降級……

蔡委員易餘:最重的處罰為何?

傅秘書長孟融:免掉其法官職務,轉調行政人員,這是依照法官法的規定處理的。

蔡委員易餘:這樣的案件多嗎?

傅秘書長孟融:我看到的資料是最近有一位。另外還有記過、申誡等等。

蔡委員易餘:你說最近只有一位?

傅秘書長孟融:是。

蔡委員易餘:就我的了解,包括針對這19位司法人員的彈劾案,真正可以成功彈劾到法官的比率非常低,雖然彈劾19位的案件量最多,可是可以成功彈劾的相對較少。當然我也不是要監察院跟司法院有對抗的感覺,但是事實上人民確實對司法非常不信任,這個不信任是遠高於任何的比率。我應該這麼說,整部憲法的設計,對於法官違法的狀況或是法官在裁判上有一些比較離譜的情形,大概只有監察院可以稍微制衡法官的一些作為,如果監察院在這部分無法有guts、無法成功讓司法人員了解他們背後還有一道力量,藉以告知每一位司法人員在審理程序中不能有一些違法失當的作法,如果監察院無法做到,那麼我覺得這個法官是無法控制的。

所以過去這幾年來,我對監察院感到很失望,因為我覺得你們沒有扮演起這樣的角色,你們沒有辦法充分的讓司法院或是其他行政官員覺得你們是一個有意義的存在,你們沒辦法讓這些官員對你們感到害怕,反而是讓我們看到一件件奇怪的案件,譬如基隆的張通榮已經被確定有關說酒駕了,已經是這麼明確的事情,結果你們卻放過他。你知道這件事情讓台灣人對於監察院的存在澈底失去信心,大家都說要把監察院廢掉。對此,請問秘書長有何看法?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彈劾案的審理,多數委員贊成彈劾才會成立,所以委員怎麼想、為什麼成立或不成立,這是委員自己心中的那一把尺……

蔡委員易餘:當然是有心中那一把尺,可是當心中這一把尺遇到這麼明確的案件,卻無法落實大家認為應該做的事,我覺得心中這把尺是不是太短了一點?

傅秘書長孟融:因為委員是法律出身的,這個應該很清楚,我剛才答復另外一個委員也提到,在打官司的時候,人民的期望都是希望自己贏而別人輸,如果輸了以後,他們會覺得這個審判是不是有問題等等,這個複雜性,大概委員也都有經驗,但是究竟如何?依照法律制度,他們行使職權時應該秉公、公正、客觀的處理。

蔡委員易餘:我們希望未來繼續努力,好不好?

傅秘書長孟融: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張委員麗善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如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段委員宜康、林委員德福、林委員為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段委員宜康書面意見: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法第26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換言之,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案,均係以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之工作有違法失職情事為前提。而認定是否確有違法失職情事,皆以明確具體之事證為依據。故調查案件,實為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糾舉案及糾正案之基礎。

惟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每一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件數累計達20件以上者,宜暫停自動調查之申請。故查103年8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止,各監察委員進行調查案件之統計數據,發現有20件以上未完成調查(一般、重大、特殊重大)的監委共高達14位。

有關限制監委暫停自動調查申請之規定,其實監察院於98年2月11日監察院(98)院台業貳字第0980701552號令,針對此條修正發布之前,為規定10件以上,而當時從10次提高到20次修正主要理由,該規定影響監委監察職權之充分發揮,爰予檢討修正。

誠如,上述統計數據及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是否意味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件數20以上的監委們,日後就不能自動提出調查嗎?此限制之次數規定應有待商榷?其實監委本應要行使憲法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所賦予的監察職權,而不是加以限制,此規定恐違背憲法及法律所賦予監委行使職權之虞。故要求監察院應對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進行研議並修正之。

林委員德福書面意見:

監察院。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增裕政府財政收入,監察院是否應參酌行政院等鄰近機關,對提供員工使用之汽車停車位收取租金,俾符相關規定?

監察院。依照停車場使用管理規範及本院決議,機關學校應對提供員工使用之停車位收取租金或費用,以增進財政負擔公平。請問如果監院不予收取租金、費用為宜,亦請提供相關看法,以資參酌?

監察院。貴院首長專用車輛遠逾現有監察委員人數,建議106年度預算汰購2輛公務車預算全數刪除,以資撙節並杜絕訾議,請問貴院是否應更清楚說明公務車用途及必要性?

監察院。近年公職人員各類財產使用網路申報件數雖略有增加,惟整體網路申報率僅約四成,請問貴院是否充分了解多數公職人員不願使用網路申報的理由?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使用率不高,貴院是否有提升網路申報之便捷度及使用率之辦法?

監察院。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到,近年監察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率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其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竅實。請問為何有如此高的變動率?是否如立院預算中心所稱:預算編列流於形式?還是有誤解?

監察院。立院預算中心調查指出,實際出國人數及天數均低於原計畫所定,惟經費支出並未相對撙節,且集中於下半年執行,恐有消化預算之嫌。請問監委執行預算是否如此浪費?請提出清楚資料說明?

林委員為洲書面意見:

監察院目前員額除監委二十九人外,職員有四五○人,每年約六億元預算,而監察委員之職權有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提出糾正案、調閱文件、行使調查權、收受人民書狀、巡迴監察、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受理及審核政治獻金之申報及監試。監察權在民主國家,性質上是國會職權的延伸,彈劾是憲法上針對負有政治責任的政務官或受終身職保障的法官之違失,藉由國會提案及審判,而使其去職的制度。懲戒為公務員法的制度,乃行政長官基於監督權的作用,對所屬事務官違失時,予以行政上的不利處分。至於瑕疵行政的糾正,一般輔由國會所屬的行政監察使依議員交付的陳情書進行調查,調查結果係向相關機關提出認定不當決策或法令的改進意見,如未獲合理回應,即報告議員依立法職權或以政治力迫使機關遵從,以達處理民怨、苦情救濟的目的。

問題

1.國民黨主張維持五權憲法,認為監察院不該廢除,然而民進黨過去一直主張廢除監察院與考試院,請問秘書長,民進黨現在為國會多數,若修憲成功廢除監察院則監察委員之職權由何機關執行承接?

2.而若監察院如持續存在,請問秘書長是否支持修正監察法,明訂立法委員於接受人民陳請案時,得函請監察院調查處理。監察院對於立法院之函請,應優先予以調查,報告完成後,應逕送該立法院查照?

3.監察委員職權中的調查權是具有強制性的,與國會調查權本質不相同,立法院與監察院雖職權有所重疊之部分,然依據五權憲法中仍有許多不同之處,請問秘書長,監察委員經由民選而不是由總統提名是否能有更中立客觀的樣態出現?

主席:現在先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進行討論提案。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我們先處理歲入部分再處理歲出部分。

宣讀歲入部分預算數及相關提案。

106年度監察院歲入來源別預算: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6項 監察院2,430萬元

第1目 罰金罰鍰及怠金1,960萬元

第2目 沒入及沒收財物460萬元

第3目 賠償收入10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7項 監察院22萬8,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21萬8,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1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5項 監察院22萬5,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2萬5,000元

壹、主決議

106年度監察院於「財產孳息─租金收入」及「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下,分別編列中華郵政公司等承租場地收入21萬8千元及收取藥品費用等相關收入22萬5千元,尚無編列停車費相關收入。惟據監察院提供之資料,其院區分別有156個汽車停車位及90個機車停車位,供公務與員工使用。

經查:

(一)依停車場使用管理規範及本院決議,機關學校應對提供員工使用之停車位收取租金或費用,以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1.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在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之下,各機關得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並收取租金或費用,列屬財產收入或其他收入預算科目。

2.依規費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財政部前以97年1月2日台財庫字第09603518320號函規定,除已收取租金者外,應依規費法規定徵收使用規費。

3.本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況中央政府機關多位於大台北地區,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路網密集,交通便捷;且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自行開車之誘因,亦與近年來政府力倡之節能減碳政策大相違背。

(二)監察院允宜參酌鄰近之行政院等機關,對提供員工使用之汽車停車位收取租金或停車費

按財政部依據本院前揭決議,已於103年9月11日以台財庫字第10303730980號函檢送「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停車場使用情形清查及管理規範報告」暨相關彙整表予本院。據該部清查結果,各機關設有停車場者共924筆,已訂定管理辦法者計776筆,其中依規費法訂定規費收費標準者6筆、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者277筆,以上2類104年度預估收入合計10億3,065萬餘元。

按監察院位居臺北市核心區域,周邊交通便捷、大眾運輸路網密集,且由鄰近該院之各中央機關汽車停車位收費情形以觀,行政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每月800元)。基於公平性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監察院允應儘速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訂定相關收費標準,並向使用之員工收取租金或停車費。

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3點之()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管理……,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在當前政府財政困窘下,監察院宜就所經管資產,積極強化及增進運用效益,以增裕政府財政收入。

綜上,目前鄰近監察院之中央機關,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基於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增裕政府財政收入,監察院職司糾舉、匡正積弊、澄清吏治,允應儘速就非公務用停車位訂定相關收費標準,並向使用之員工收取租金或停車費,俾符相關規定。

監察院汽車及機車停車位概況表

 

停車位種類

數量

汽車停車位

156

 1.公務使用(含公務車輛、身心障礙、洽公、記者、約詢單位等)

54

 2.一級主管使用

15

 3.職員使用

87

 

機車停車位

90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

監察院及其鄰近中央機關汽車停車位收費情形一覽表

 

機關

名稱

停車場收費

標準名稱

實施或最新修正日期

收入

科目

停車位總數

非公務用停車位

收取租金情形

監察院

研擬草案中

-

-

156

102

擬俟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收費標準後,再行參酌研擬。

行政院

行政院院區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要點

104.1.1

租金或其他收入

254

202

每月800元

內政部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內政部停車位管理要點

104.1.1

其他收入

111

76

每月800元

教育部

教育部各辦公大樓員工停車場收費管理要點

99.10.29

租金收入

115

89

每月800元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林森辦公大樓)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

103.7.1

租金收入

35

15

每月800元

立法院

 

(院區)

-

-

-

128

0

車位係提供委員、公務車、記者及洽公民眾使用,均屬公務使用,未收取費用。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財政部103年9月11日台財庫字第10303730980號函及附件。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貳、

建請監察院基於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增裕政府財政收入,應儘速就非公務用停車位訂定相關收費標準。

說明:

一、106年度監察院於「財產孳息─租金收入」及「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下,分別編列中華郵政公司等承租場地收入21萬8千元及收取藥品費用等相關收入22萬5千元,尚無編列停車費相關收入。據資料顯示,其院區分別有156個汽車停車位及90個機車停車位,供公務與員工使用。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在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之下,各機關得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並收取租金或費用,列屬財產收入或其他收入預算科目。

三、依規費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前開收費列屬規費收入預算科目,且基於公平性與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對於各機關學校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車輛,財政部前以97年1月2日台財庫字第09603518320號函規定,除已收取租金者外,應依規費法規定徵收使用規費。

四、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3點之()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管理……,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在當前政府財政困窘下,監察院宜就所經管資產,積極強化及增進運用效益,以增裕政府財政收入。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參、主決議

近年來政府力倡節能減碳政策,惟監察院位於台北市交通便捷之處,卻無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員工自行開車之誘因。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各機關得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並收取租金或費用。行政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基於公平性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監察院應於二個月內研擬並訂定公務用停車位訂定相關收費標準,並向使用之員工收取租金或停車費。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主席:現在就歲入部分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處理第壹案。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這3案都一樣,都是同一件事,如果沒意見就照案通過就好了。有困難嗎?

許副秘書長海泉:是不是可以讓我們檢討,我們檢討之後,儘可能朝這個方向努力。

張委員宏陸:我們也是叫你們檢討。

許副秘書長海泉:是不是給我們一點作業時間?

周委員春米:時間要多久?

許副秘書長海泉:能不能給我們三個月的檢討時間?

周委員春米:好。

林委員為洲:尤委員的提案是要求兩個月內檢討。

許副秘書長海泉:多給我們一個月的時間,好不好?三個月的時間來做檢討,檢討後做處理。

主席:第壹案、第貳案及第參案併案,請監察院於三個月內提出報告。

許副秘書長海泉:相關的辦法。

主席:對,訂定相關的收費辦法。

許副秘書長海泉:對,三個月內檢討訂定相關辦法。

主席:第壹案、第貳案及第參案併案通過。

歲入部分提案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如未涉及歲入部分,預算均照列。

現在處理歲出部分。

宣讀歲出部分預算數及相關提案。

106年度監察院歲出機關別預算:

第6款 監察院主管7億6,650萬8,000元

第1項 監察院7億6,650萬8,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7,117萬2,000元

第2目 議事業務771萬4,000元

第3目 調查巡察業務1999萬4,000元

第4目 財產申報業務831萬4,000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5,839萬2,000元

第1節 營建工程3,545萬元

第2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213萬5,000元

第3節 其他設備2,080萬7,000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92萬2,000元

1-1、

106年度監察院於「一般行政」、「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計畫科目下,各編列「國外旅費」63萬7千元、171萬5千元及153萬5千元,建請減列3%。

說明:

一、106年度監察院於「一般行政」、「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計畫科目下,各編列「國外旅費」63萬7千元、171萬5千元及153萬5千元,分別為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出國考察旅費、參加國際監察組織相關會議及國外人權考察之機票與生活費、委員國外考察及隨行秘書旅費等,共計388萬7千元,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

二、以近年監察院國外旅費之預、決算及執行情形觀之,該院102年度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1-2、

106年度監察院新增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e化專案」,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及「其他設備─資訊設備」計畫科目下,分別編列125萬4千元及394萬6千元,合計520萬元,建請減列10%。

說明:

一、106年度監察院新增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e化專案」,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及「其他設備─資訊設備」計畫科目下,分別編列125萬4千元及394萬6千元,合計520萬元,其工作項目為建置派查管理系統及擴充財產申報管理系統功能。

二、依監察院106年度單位預算案之總說明,其施政重點中關於「財產申報業務」乙項列有:「……3.整合並精進各業務系統功能,完善系統使用環境,充實陽光四法資料完整性與關聯性,促進資料加值運用,提升行政作業效能。……5.順應政府服務創新,推動業務電子化,增進行政效能充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核平臺介接資料之深度及廣度,積極推動『讓財產申報像網路報稅一樣便利』專案,提升財產申報之便利性及正確性……。」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前於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後,應向監察院申報之公職人員人數驟增,為落實陽光法案,提升廉政業務效能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監察院爰與法務部持續推動陽光法案相關業務e化功能,陸續辦理及建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全面服務申報人計畫等,藉由電子系統作業輔助人力之不足,並透過網路平臺整合各項資料,提升資料加值運用與跨機關政府資源共享,並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程序,提供有如網路報稅之便利性。101年度至105年度監察院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相關擴增功能及維運等相關經費合計2,576萬9千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1-3、

一、本(106)年度監察院「一般行政」科目編列6億7,117萬2,000元,其中包括業務費5,112萬9,000元。

二、按86年本院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該院調查人員均應公開招考,並比照調查局調查人員,依「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支給專業加給;另參照監察院處務規程第12條所訂調查處職掌內容,故非調查人員不得從事調查工作,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次按考試院所訂職務說明書、職系說明書,行政機關主管職務應歸為一般行政職系,則監察院調查處處長、副處長及組長等主管職務係屬一般行政職系,縱令該員具備調查人員資格、以各種名目協查,皆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是監察院調查處副處長、組長雖自調查官或調查專員升任,但已非調查人員,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

三、惟查監察院調查處自87年以來,除周姓副處長未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外,餘薛姓、李姓、鄭姓、陳姓副處長及曾姓前組長皆為專職行政人員,卻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亦即該等人員(以12職等為例)本應支領「薪俸+一般專業加給(36,690元)+主管加給+8,000元」,卻支領「薪俸+調查人員專加給(52,835元)+主管加給」,實與上開決議及規定有違,並有藐視國會之嫌,爰本預算予以減列5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俟監察院向本會提出人事檢討及追究責任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林為洲  顏寬恒

1-4、

政府近年常有財政困窘之意,鑑於監察院近兩年關於涉訟輔助費編列皆未使用的狀況,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替納稅人把關,爰此減列按日按件計酬資金項下,職員因公涉訟輔助費20千元。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林為洲

1-5、

三節慰問金不同於退休金,乃因早期公職人員薪資水準普遍較低而發放,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作為獎金給予,屬錦上添花之性質,今公務人員之待遇已不同於以往,宜依撙節原則,重新考量是否發放、因何發放。又今年(105年)行政院已修正其〈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將於106年度開始停止發放三節慰問金予月退休金高於2萬5千元之退休人員,此一標準於合理縮減三節慰問金浮濫發放之同時,兼顧較為低薪之員工之生活補貼,足為可採,爰建議減列「一般行政」項下「獎補助費」分支計畫獎勵及慰問費52萬元,監察院允宜依此標準重新審視其三節慰問金之發放,而非僅依憑服務年資與年齡作為發放依據,並明定於〈監察院退休人員照護要點〉中,以為法源依據。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1-6、

以近年監察院國外旅費之預、決算及執行情形觀之,該院102年度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103年度及104年度監察院實際派員出國人數分別為38人次及39人次,均低於原預計出國人數,分別減少17.39%及17.02%;各該年度實際出國人天數,更分別較原出國計畫分別大幅減少54.17%及60.72%。惟該2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支出僅各減少6.97%及12.50%,並未相對撙節,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該院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96萬1千元,執行率僅24.72%,其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恐有消化預算之嫌,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637千元,俟監察院針對上述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1-7、

機關單位名稱:監察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 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國外旅費

預算金額:637千元

預算書頁【51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

預算書頁【         】

提 案

擬減列數

擬凍結數 400千元

說明

103年度及104年度監察院實際派員出國人數分別為38人次及39人次,均低於原預計出國人數;各該年度實際出國人天數,皆較原出國計畫少。惟該2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支出並未相對撙節,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該院國外旅費實際執行率僅24.72%,其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恐有消化預算之嫌。監察院應檢討並於二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並提出國外旅費預算覈實編列與強化管控機制之可行方案,以提升預算資源之有效運用與預期效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1-8、

1.102年度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2.103年度及104年度監察院實際派員出國人數分別為38人次及39人次,均低於原預計出國人數,分別減少17.39%及17.02%;各該年度實際出國人天數,更分別較原出國計畫分別大幅減少54.17%及60.72%。但該2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支出僅各減少6.97%及12.50%,並未相對節省,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率僅24.72%,其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恐有消化預算的顧慮。

3.政府近年常有財政困窘之意,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替納稅人把關,爰此凍結一成63千元,待監察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運用,經同意後方可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林為洲

1-9、

政府近年常有財政困窘之意,鑑於監察院機關首長特別費高達219萬元,在政府經費不寬裕的情況下,監察院業務似乎未有立法院多,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替納稅人把關,如何有效運用此筆預算?爰此凍結500千元,待監察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運用,經同意後方可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1-10、

106年度監察院新增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e化專案」,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編列125萬4千元,其工作項目為建置派查管理系統及擴充財產申報管理系統功能,經查,近年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件數及網路使用情形之資料以觀,100年度至104年度網路申報件數分別為1,688件、2,659件、3,275件、3,772件及 4,336件,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亦同步由100年度之16.89%,成長至104年度之41.35%,可略見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惟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僅約四成,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該項比率仍僅40.66%,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254千元,俟監察院針對上述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1-11、

政府近年常有財政困窘之意,鑑於監察院物品項下預算達85萬元,在政府經費不寬裕的情況下,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替納稅人把關,監察院此刻更換電腦周邊設備及儲存媒體,是否有其急迫性?所為何用?爰此凍結400千元,待監察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詳細說明如何運用,經同意後方可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1-12、

以近年監察院國外旅費之預、決算及執行情形觀之,該院102年度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103年度及104年度監察院實際派員出國人數分別為38人次及39人次,均低於原預計出國人數,分別減少17.39%及17.02%;各該年度實際出國人天數,更分別較原出國計畫分別大幅減少54.17%及60.72%。惟該2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支出僅各減少6.97%及12.50%,並未相對撙節,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該院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96萬1千元,執行率僅24.72%,其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恐有消化預算之嫌,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715千元,俟監察院針對上述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1-13、

1.102年度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2.103年度及104年度監察院實際派員出國人數分別為38人次及39人次,均低於原預計出國人數,分別減少17.39%及17.02%;各該年度實際出國人天數,更分別較原出國計畫分別大幅減少54.17%及60.72%。但該2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支出僅各減少6.97%及12.50%,並未相對節省,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率僅24.72%,其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恐有消化預算的顧慮。

3.政府近年常有財政困窘之意,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替納稅人把關,爰此凍結一成171千元,待監察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運用,經同意後方可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1-14、

106年度監察院於「調查巡察業務」計畫科目下,編列「委員國外考察」1,535千元。

近年監察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率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該院102年度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爰提案減列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監察院單位預算第三目「委員國外考察」1,535千元。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1-15、

一、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每一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件數累計達二十件以上者,宜暫停自動調查之申請。惟查103年8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止,各監察委員進行調查案件之統計數據,發現有20件以上未完成調查(一般、重大、特殊重大)的監委共高達14位。

二、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案,均係以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情事為前提。而認定公務人員及行政措施是否確有違法失職情事,皆須以具體且明確之事證為依據。故調查案件,發現違法失職之事實真相,實為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糾舉案及糾正案之基礎。

三、綜上,有關每一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件數累計達二十件以上者,宜暫停自動調查之申請之規定,恐違背憲法及法律所賦予監委行使職權之虞。爰此,提案凍結300萬元,俟監察院針對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提出相關修正,並函送立法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1-16、

我國於2009年簽訂兩公約,然監察院針對公有土地占用議題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卻仍偏重財產權而忽視兩公約所保障之居住權,使各機關在監察壓力下無法落實公約對居住權之要求,甚或成為機關不願踐行兩公約居住權規範之藉口。爰此建議凍結監察院調查巡察業務項目預算2,000千元,請監察院就調查巡察業務研擬強化居住權等公約規範、協助機關落實公約要求之具體計畫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1-17、

以近年監察院國外旅費之預、決算及執行情形觀之,該院102年度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103年度及104年度監察院實際派員出國人數分別為38人次及39人次,均低於原預計出國人數,分別減少17.39%及17.02%;各該年度實際出國人天數,更分別較原出國計畫分別大幅減少54.17%及60.72%。惟該2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支出僅各減少6.97%及12.50%,並未相對撙節,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該院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96萬1千元,執行率僅24.72%,其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恐有消化預算之嫌,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535千元,俟監察院針對上述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1-18、

1.102年度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2.103年度及104年度監察院實際派員出國人數分別為38人次及39人次,均低於原預計出國人數,分別減少17.39%及17.02%;各該年度實際出國人天數,更分別較原出國計畫分別大幅減少54.17%及60.72%。但該2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支出僅各減少6.97%及12.50%,並未相對節省,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率僅24.72%,其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恐有消化預算的顧慮。

3.政府近年常有財政困窘之意,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替納稅人把關,爰此凍結一成153千元,待監察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運用,經同意後方可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林為洲

1-19、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我國公職人員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據實申報其財產,並分由監察院、機關內部之政風單位、各級選舉機關受理。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之查核,指申報年度申報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歷年來監察院之一定比例查核,皆為百分之5左右,僅達法定最低標準,有鑒於監察院之主要職掌即為澄清吏治、除弊肅貪,此工作績效與比例標準似有改進空間,爰凍結監察院「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分支計劃業務費100萬元,監察院宜積極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查核工作,提高查核比例並實質審查財產申報資料,俟監察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1-20、

根據監察院的廉政權行使統計表顯示,自民國103年第5屆監察委員上任以來,總共只處理了93件迴避案件,今年39件,調查報告的部分,自上任以來總共提出了41份,今年的產出則只有13件,於此情形下,106年度之預算編列突然大幅增加52萬7千元,預算說明中未見詳細之解釋,僅略稱「增列一般事務費等」,爰建議凍結「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分支計畫「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業務費52萬7千元,監察院應於六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財產申報處就106年度「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相關之施政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1-21、

106年度監察院於「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編列汰換院長座車及公務用車各1輛預算,金額分別為150萬元及63萬5千元,共計213萬5千元,建請除首長車輛外之預算,其餘減列公務用車預算10%。

說明:

一、106年度監察院於「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編列汰換院長座車及公務用車各1輛預算,金額分別為150萬元及63萬5千元,共計213萬5千元。

二、監察院現有公務車輛共38輛,扣除大客車3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預計106年度報廢1輛及汰換2輛等8輛公務車後,尚有公務車30輛,分別為首長專用車28輛、副院長座車1輛及副秘書長座車1輛,其中除前於101年5月汰換11輛外,甫於105年度編列預算1,472萬元汰換新購16輛。

三、目前該院首長專用車輛已遠逾現有監察委員人數(含院長、副院長共計18人),即使未來監察委員補足至法定人數(29人),以該院現有公務轎車高達30餘輛而言,尚足以供監察委員公務所需及各項任務統籌調派使用。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1-22、

106年度監察院於「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編列汰換院長座車及公務用車各1輛預算,金額分別為150萬元及63萬5千元,共計213萬5千元。

監察院現有公務車輛共30輛,分別為首長專用車28輛、副院長座車1輛及副秘書長座車1輛。

目前該院首長專用車輛已遠逾現有監察委員人數(含院長、副院長共計18人),即使未來監察委員補足至法定人數(29人),以該院現有公務轎車高達30餘輛而言,尚足以供監察委員公務所需及各項任務統籌調派使用。

綜上,監察院現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高達31輛,為數眾多且遠逾監察委員人數,106年度預計汰換之2輛公務車報廢後,亦無礙整體車輛調度,允無再購置新車之必要。爰提案減列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監察院單位預算第5目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2,135千元。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1-23、

監察院現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高達31輛,為數眾多且遠逾監察委員人數(18人),不免令人質疑未能落實車輛統籌調度規定及本院之決議,現有公務車輛當已足夠支援各項任務之統籌調派使用,縱106年度預計汰換之2輛公務車報廢後,亦無礙整體車輛調度,允無再購置新車之必要。爰106年度編列之汰換新購2輛公務車預算213萬5千元全數減列,以資撙節並杜絕訾議。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1-24、

1.目前監察院共計有33輛公務轎車,其中高達31輛為首長(副首長)專用車,超過現有監察委員18人甚多,亦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之29人,恐未落實車輛統籌調度規定及本院決議。

2.監察院現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高達31輛,為數眾多且遠逾監察委員人數,不免令人質疑未能落實車輛統籌調度規定及本院決議,加以現有公務車輛當已足夠支援各項任務之統籌調派使用,縱106年度預計汰換之2輛公務車報廢後,亦無礙整體車輛調度,允無再購置新車之必要。爰建議106年度編列之汰換新購2輛公務車預算213萬5千元全數刪除,以資撙節並杜絕訾議。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林為洲

1-25、

依據車輛管理手冊第18點,公務車之使用,除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應集中調派。查監察院公務車輛明細表,該院目前已有38輛公務車,若扣除大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一般公務用機車,仍有30輛4人座轎車可供該院統籌規劃使用。本屆(第5屆)監察委員共18人,其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扣除預計於106年度淘汰之公務轎車與其他特殊用途車輛各一輛後,仍足以支應車輛之調派,爰建議減列監察院「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分支計劃運輸設備費213萬5千元。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1-26、

近年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系統等相關擴增及維運作業,並將提升財產申報之便利性及正確性列為106年度施政重點。惟整體公職人員各類財產使用網路申報比率僅約四成,容有提升之空間。爰此建議凍結監察院「其他設備─資訊設備」項目預算980千元,請監察院應提出改善財產申報系統相關功能與使用介面之方案,以助提升網路申報之便捷度及增進其使用率,並於二個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1-27、

106年度監察院新增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e化專案」,於「其他設備─資訊設備」編列394萬6千元,其工作項目為建置派查管理系統及擴充財產申報管理系統功能,經查,近年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件數及網路使用情形之資料以觀,100年度至104年度網路申報件數分別為1,688件、2,659件、3,275件、3,772件及4,336件,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亦同步由100年度之16.89%,成長至104年度之41.35%,可略見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惟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僅約四成,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該項比率仍僅40.66%,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3,946千元,俟監察院針對上述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1-28、

1.政府近年常有財政困窘之意,鑑於監察院今(105)年度預算已編列高達1千903萬9千汰換及購置個人電腦、周邊設備。

2.為何在政府經費不寬裕的情況下,明年(106)還需要再度編列471萬元,再度汰換及購置個人電腦、周邊設備?實在令人費解!

3.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替納稅人把關,監察院此刻更換電腦、周邊設備,是否有其急迫性?所為何用?

4.爰此凍結471萬元,待監察院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詳細說明(106)明年度471萬元汰換電腦設備與今年預算已經編列高達1千903萬9千元汰換及購置個人電腦、周邊設備,為何一再購置電腦?經同意後方可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林為洲

1-A、主決議

106年度監察院於「一般行政」、「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計畫科目下,各編列「國外旅費」63萬7千元、171萬5千元及153萬5千元,分別為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出國考察旅費、參加國際監察組織相關會議及國外人權考察之機票與生活費、委員國外考察及隨行秘書旅費等,共計388萬7千元,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經查:

(一)近年監察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率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其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以近年監察院國外旅費之預、決算及執行情形觀之,該院102年度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102年度至106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之預、決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國外旅費預算

國外旅費預算執行情形

預算數

出國計畫項數

決算數

執行率

出國計畫變更情形

出國計畫執行項數

102

3,887

5項

3,031

77.98%

取消1項變更4項

5項

103

3,887

5項

3,616

93.03%

變更6項

6項

104

3,887

5項

3,401

87.50%

變更6項

6項

105

3,887

5項

961

24.72%

變更1項

4項

 

106

3,887

5項

-

-

-

-

註:1.資料來源,監察院。

2.102年度至104年度為法定預算數及審定決算數,105年度為法定預算數、決算數為截至8月31日之執行數,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3.監察院表示,變更出國計畫包括變更出國之國家或地區、人數及天數等。

(二)實際出國人數及天數均低於原計畫所定,惟經費支出並未相對撙節,且集中於下半年執行,恐有消化預算之嫌

103年度及104年度監察院實際派員出國人數分別為38人次及39人次,均低於原預計出國人數,分別減少17.39%及17.02%;各該年度實際出國人天數,更分別較原出國計畫分別大幅減少54.17%及60.72%。惟該2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支出僅各減少6.97%及12.50%,並未相對撙節,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該院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96萬1千元,執行率僅24.72%(詳附表1),其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恐有消化預算之嫌。

103年度及104年度監察院派員出國計畫執行概況表

單位:人次、天數、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3年度

104年度

預算數

實際數

增減比率

預算數

實際數

增減比率

出國人數

46

38

-17.39%

47

39

-17.02%

出國人天

635

291

-54.17%

639

251

-60.72%

 

國外旅費

3,887

3,616

-6.97%

3,887

3,401

-12.5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監察院提供之資料。

綜上,近年監察院編列相同國外旅費預算及出國計畫項數,惟實際執行結果,計畫變動幅度甚大,其出國人數及天數均低於預算所定,然經費支出卻未相對撙節,復有集中於下半年執行之情事,顯示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並有消化預算之嫌,該院國外旅費預算允宜檢討覈實編列與強化管控機制,俾提升預算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達成出國計畫預期效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第1-B案目前提案人數未足3人。

1-C、主決議

為落實陽光法案,同時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監察院於99年即投入預算,建置完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庫,以利應申報人得以隨時隨地上網申報,不受空間與時間限制;且該院於105年推動「讓財產申報像網路報稅一樣便利」專案,業已完成部分財產項目與業管機關之介接,便利程度大幅提升。惟網路申報系統之使用率雖逐年皆有緩步提升,今年利用此系統申報之人數比例仍僅佔總申報人數之4成,未使資源達到最有效之利用,監察院允宜持續積極改善網路財產系統介面之使用者親和性與介接內容之完善,以增進網路申報之使用率。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1-D、主決議

「受理遊說案件登記及調查」為監察院職權之一,經查監察院官方網站所提供「監察統計資料」,其中「遊說調查案件審議結果」、「遊說案件之登記、公開及查閱情形」兩項目,指出104年度未受理任何遊說案件。

此狀況顯示出,「受理遊說案件登記及調查」並未被有效率運用,爰請監察院於三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書面檢討報告,並積極推廣此項服務,使民眾能有效運用。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1-E、主決議

鑒於資訊需求日新月異及資訊化程度持續加深之同時,資訊運用流程中面臨的資安威脅與挑戰亦不斷攀升,故針對新型態資安威脅,監察院應定期檢測外部服務網站與資通訊設備,強化整體資安防護縱深機制,加強系統監控與應變措施,俾利有效阻絕惡意入侵行為。爰此,監察院於每6個月定期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程序演練及相關系統檢測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1-F、主決議

民國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考試院及監察院屬憲法機關,監察權、考試權得獨立行使。

監試法第1條規定:「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依本法之規定,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

本院審議監察院98年度預算案關於監察委員領取監試費所作決議:「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係監試法規定之職責,惟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係比照典試委員長支領同等酬勞,……相當不合理……。本院審查98年度考選部預算時,雖已取消監察委員監試酬勞而改以出席費每次3,000元代替,惟考試委員擔任典試業務時連出席費都不能領取,卻獨厚只負責監試的監察委員,顯不相當,……建請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不得支領監試酬勞及相關車馬費、出席費等各項費用。」而監察院回應上述決議略謂:監試費之發給,係考試機關依預算內容自行訂定辦理,其均予尊重且未置喙。

監試法已不符現行五權憲法架構,且該法之主管機關為考試院,監察委員得獨立行使憲法所規範職權即可;爰請監察院檢討監試法中由監察院或監察委員派員監試,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1-G、主決議

現行監試法係民國三十九年公布施行,已不合於今日憲法架構。該法制訂之時,監察院為民意機關,監督國家考試進行,有其理據,惟今日監察院已是獨立監察機關,考試權由考試院獨立行使,顯見監試法不合時宜,請監察院研擬廢止監試法。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1-H、主決議

監試法自39年修正後迄今未再修正,惟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考試院無須向監察院負責,故監試法中由監察院或監察委員派員監試之規定,已不符現行五權憲法架構,應予廢止。茲說明如下:

(一)修憲後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改由本院行使同意權,監察權、考試權應各自獨立行使職權

由於修憲前之憲法架構下,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爰為樹立國家考試之威信,並尊重監察權之行使,39年修正公布之監試法,明定考試院舉辦國家考試需由監察院或監察委員監試。惟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與考試院同屬憲法機關,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本院同意任命,故監察權、考試權應各自獨立行使職權。

(二)監試法已不符現行五權憲法架構,監察委員領取監試酬勞頻滋爭議,建議廢止監試法

1.本院審議監察院98年度預算案關於監察委員領取監試費所作決議:「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係監試法規定之職責,惟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係比照典試委員長支領同等酬勞,……相當不合理……。本院審查98年度考選部預算時,雖已取消監察委員監試酬勞而改以出席費每次3,000元(已降為2,000元)代替,惟考試委員擔任典試業務時連出席費都不能領取,卻獨厚只負責監試的監察委員,顯不相當,……建請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不得支領監試酬勞及相關車馬費、出席費等各項費用。」而監察院回應上述決議略謂:監試費之發給,係考試機關依預算內容自行訂定辦理,其均予尊重且未置喙。

2.監察院有關監試之職權並非憲法所明定,係根據監試法賦予而來,按監試法第3條規定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事項,監察委員行使監試僅係作為國家考試之外部監督機制。鑑於94年第4屆監察委員未能如期產生,期間舉辦國家考試之公正及公平性,並未受有無監察委員監試之影響,加以監試法乃修憲前憲法制度下之產物,已不符五權分立原則,徒增監察委員領取監試費爭議,應考量予以廢止。

綜上,依現今憲法架構,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同由總統提名,經本院同意任命,監察權、考試權實應各自獨立行使職權。鑑於監試權並非監察委員憲定職權,監試法乃修憲前憲法制度下之產物,已不符現今五權憲法架構,為杜爭議,建議廢止不合時宜之監試法。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1-I、主決議

監試法自39年修正後迄今未再修正,惟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考試院無須向監察院負責,故監試法中由監察院或監察委員派員監試之規定,已不符現行五權憲法架構,應予廢止。本院審議監察院98年度預算案關於監察委員領取監試費所作決議:「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係監試法規定之職責,惟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係比照典試委員長支領同等酬勞,……相當不合理……。本院審查98年度考選部預算時,雖已取消監察委員監試酬勞而改以出席費每次3,000元代替,惟考試委員擔任典試業務時連出席費都不能領取,卻獨厚只負責監試的監察委員,顯不相當,……建請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不得支領監試酬勞及相關車馬費、出席費等各項費用。」

監察院有關監試之職權並非憲法所明定,係根據監試法賦予而來,按監試法第3條規定應於監試人員監視中為之事項,監察委員行使監試僅係作為國家考試之外部監督機制。鑑於94年第4屆監察委員未能如期產生,期間舉辦國家考試之公正及公平性,並未受有無監察委員監試之影響,加以監試法乃修憲前憲法制度下之產物,已不符五權分立原則,徒增監察委員領取監試費爭議,應考量予以廢止,爰此建請監察院於一個月內研議相關廢止監試費用,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1-J、主決議

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監察委員調查人民書狀所訴事項,及依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推派委員調查案件。查102年至105年8月止各監委出國考察資料,均以專案調查研究案為主,其中部分專案調查出國報告內容未盡周詳及一致性,且亦未充分公告於監察院官網。爰此,特提案請監察院應允宜完備將各監委出國考察調查報告公布上網,俾利政府機關殊值借鏡,促使行政作為。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1-K、主決議

落成於1915年及1998年被指定國定古蹟的監察院,乃為臺灣現存西洋歷史式樣少數建築之一,然已成為國內文化、藝術參訪之景點,惟因主體建築經歷百年使用,造成許多建材老化,故大小修繕未曾間斷,查監察院近各年度皆編列國定古蹟結構損壞調查、屋頂、外牆去漆等修復工程預算經費,鑑於古蹟修繕及維護具有特殊性,整修方式應採較精美考究進行施工。爰此,監察院應在建築無危險及安全顧慮下,保有原始材料比例及原有建築風貌進行修復及維護,另亦須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修復工程。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1-L、主決議

106年度監察院於「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編列汰換院長座車及公務用車各1輛預算,金額分別為150萬元及63萬5千元,共計213萬5千元。經查:

(一)監察院現有公務車輛眾多,且首長專用車輛遠逾監察委員人數,當足夠各項任務統籌調派使用,尚無汰購新車之必要

監察院現有公務車輛共38輛,扣除大客車3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預計106年度報廢1輛及汰換2輛等8輛公務車後,尚有公務車30輛,分別為首長專用車28輛、副院長座車1輛及副秘書長座車1輛,其中除前於101年5月汰換11輛外,甫於105年度編列預算1,472萬元汰換新購16輛。

目前該院首長專用車輛已遠逾現有監察委員人數(含院長、副院長共計18人),即使未來監察委員補足至法定人數(29人),以該院現有公務轎車高達30餘輛而言,尚足以供監察委員公務所需及各項任務統籌調派使用,其再於106年度編列汰購新車預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顯待商榷。

(二)首長專用車輛過多,恐令人質疑未能落實車輛統籌調度規定及未符本院決議

本院曾決議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車,且要求監察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其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採統籌調派,使用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本院相關決議如下:

1.本院審查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主管部分)通過決議:「……,中央政府五院除正副首長、部會首長(含政務委員)、副首長與次於部會首長及司法院大法官得配給專屬配車外,其餘應比照立法院公務車之制度與配車比例,不得提供專屬個別職務之配車。……。」

2.本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主管部分)通過決議:「……要求未來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應採每日實際公務需求統籌調派,公務車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司機也要遇缺不補。」

綜上,監察院現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高達31輛,為數眾多且遠逾監察委員人數,令人質疑未能落實車輛統籌調度規定及本院決議,加以現有公務車輛當已足夠支援各項任務之統籌調派使用,縱106年度預計汰換之2輛公務車報廢後,亦無礙整體車輛調度,允無再購置新車之必要。爰建議106年度編列之汰換新購2輛公務車預算213萬5千元全數刪除,以資撙節並杜絕非議。

監察院現有公務車輛概況表                       單位:輛

車輛種類

數量

購置年月

備  註

其他特殊

用途車輛

2

1

98.03

院長座車、預計106年度汰換

1

99.11

副院長座車

首長專用車

28

1

99.11

秘書長座車

11

101.05

101年度汰換

10

105.04

105年度汰換

5

90.03

預計105年底前汰換

1

90.06

預計105年底前汰換

副首長專用車

1

1

99.11

副秘書長座車

公務轎車

2

1

91.07

預計106年度汰換

1

90.03

預計106年度報廢

   小 計

33

-

-

21人座大客車

2

1

94.04

 

1

96.06

 

15人座大客車

  1

1

91.10

 

小客貨兩用車

2

2

98.03

 

   共 計

38

-

-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監察院提供之資料及其106年度單位預算案。

2.監察院尚有一般公務用機車乙部,未列示於表內。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主席:我們上午就把所有監察院的提案都處理完畢再休息。

現在處理第1-1案。副秘書長,我在本案的說明中已經講得很清楚,你們的國外旅遊包括隨行人員部分編了這麼多的錢,我認為可能需要做一些刪減,你們要不要表示一下意見?

許副秘書長海泉:我們的出國有三項,一是職員部分,有27萬7,000元;二是參加國際性會議部分,有140幾萬元;三是首長部分,只有36萬元,剩下的是委員國外專案考察,我們的經費已經儘量節省使用,這部分是否能讓我們照列?

主席:我想這有一些是不必要的出國,應該要減少,並不是你們的經費花得比較節省少就好了,出國考察經費事實上也不需要再編列,我建議刪減3%。

許副秘書長海泉:我們這個費用才300多萬元,刪3%大概是10幾萬元。

主席:現在你們的考察到底是考察什麼?

蔡委員易餘:監察院出國去考察,可是全世界都沒有監察院,我們去全世界都找不到五權憲法,只有台灣有呀!

許副秘書長海泉:有時候會個案考察台灣的外館,這也是依職權行使的,在我們的預算裡,對於海外駐外機關沒有另外編列調查費用。

主席:不用每年編,你們只要看一次,又不是每年都去看。

許副秘書長海泉:全世界有很多地方。

主席:我實在覺得這個必要性非常不足。

許副秘書長海泉:我們的考察報告都要公開上網。

主席:那是規定,報告一定要上網,但你們去看的那種外館,每年都看同樣的東西,有沒有這樣的必要性?

許副秘書長海泉:是不同的館。

主席:這個預算雖然不多,但不是多不多的問題,而是有沒有必要的問題,你們還有包括隨行秘書的費用。

許副秘書長海泉:之前在美國不是有個駐外人員用了外傭嗎?我們正好出去考察參加會議,回程就順便到那裡約詢、調查完畢,費用不夠都要自己貼錢。

主席:如果費用不夠,監察委員自己會再貼,但隨行秘書的部分呢?

許副秘書長海泉:職員部分,原則上是有一定額度,如果超過,可能委員要自己掏腰包幫他們貼這個錢,就不從別的地方勻支。

段委員宜康:如果照我的意見,是全數刪除,因為從102年到105年8月的各年度監委國外考察費用部分,你們看一下去考察的名稱,其實絕大多數都跟監察院業務不相干,什麼叫做「考察外館」?你們是假設外館有特定案件要查,譬如外館有人員被檢舉涉及違法案件,你們去查是不是有被糾正、彈劾相關的可能,這是一回事,但是又沒有這樣的案子,頂多有一次是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考察暨巡查駐外館處6天(越南及寮國);此外,周陽山委員參加美國全國祈禱會及傳達我國監察職權,這就是剛才蔡易餘委員講的,世界各國都沒有,所以要去宣導說我們這個制度很好;還有一個「臺鐵火車站風貌更新計畫之探討」,如果要去日本考察如何更新,這應該是臺鐵派人去,為什麼是監察院派人去?至於去日本溫泉產業發展現況、溫泉標章核發辦法及流程之考察,這為什麼是監察委員去考察,而不是行政院交通部或經濟部去考察?還有對於免稅商店業者銷售管理作法的考察,這為什麼不是財政部去考察?另外有一個夜店違法及犯罪防制專案調查研究,你們跑到香港去考察香港的夜店、飲酒店,這不是很奇怪嗎?坦白講,監委或監院同仁需要出國去看一看,這也無可厚非,其實行政部門甚至立法院也都會如此,但考察題目跟你們自己的業務也不相干,這要通過實在有點勉強。至於高鐵轉轍器異常改善執行成效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去日本4天,就有點接近,因為轉轍器是從日本來的,可能有人檢舉這個轉轍器需要改進,這是針對那個特定案件做調查,就比較接近。可是你們所有的出國,不管隨行人員或監察委員,有的連考察名稱都很簡單,只有「越南訪查」,究竟去越南訪查什麼也沒有講,一位監委帶著主秘就去了5天,這部分我們要求改善,我的建議是減列50%,要求他們檢討改善,明年再編來。

傅秘書長孟融:關於剛才提到考察的各種情形,其實是我們行使職權裡發現有些相關問題,所以有時候會在上一年度的年底擬定一個通案性的專案調查研究,出去考察的這些事情是跟他們執行業務發現的問題有關,才會做通案性調查研究,順便利用這個機會巡查外館的情況,剛才委員提到的幾個案子就是這樣而來的。所以我們的編列是有必要性,請委員再思考一下。

段委員宜康:你們監察院的考察要跟監察院職掌有關,這沒有錯嘛!

傅秘書長孟融:是。

段委員宜康:當然我承認我沒有看考察報告裡面的內容,但從標題來看,如果今天不講是監察院的考察,這跟一般行政機關去考察的題目有什麼不一樣?

傅秘書長孟融:譬如106年度我們要去考察或專案研究的題目,都是在年底時,各委員會提出一個案子……

段委員宜康: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不管你們制定考察題目的程序,我要瞭解的是,舉例來說,你們為瞭解陪審制等選定香港實地訪查,監察院為何需要瞭解陪審制?我以為這是司法院的業務。是因為有人向監察院檢舉嗎?就算檢舉到監察院,監察院看他有沒有違法,為什麼要去香港?我們現在沒有陪審制呀!因為他們有在研究、在推,所以你們要事先去瞭解?你們不是事後才處理、才提糾正嗎?

許副秘書長海泉:像信義區發生夜店殺警案,我們去香港考察後覺得夜店要課稅,也增加滿多收入,大概是藉由職權行使發現了這個問題。

主席:我看就參照剛才段委員建議的,刪減50%。

許副秘書長海泉:是不是就照原來的提案刪3%?

段委員宜康:有好幾個案子,選一個最高的啦!

主席:我們來併案好了,還有第1-6案、第1-7案。

陳主任月香:主席,是否允許我說明一下,我們國外旅費逐年減列的結果,現在只剩下300多萬元,一個委員最多只能分到5萬元。

主席:不是說那個經費一個人花多少,不足部分他會貼,而是這樣的考察有沒有必要性,如果沒有必要就不用編了。

林為洲委員提的第1-6案是要凍結,你的看法如何?

林委員為洲:我們現在就來決定減列多少,然後將凍結的合併在一起,如果減列的多,就不再凍結,直接合併就好了。

主席:就照剛才段委員建議的,50%好了。

許副秘書長海泉:請委員高抬貴手,減3%。

主席:這樣只刪一點點,等於你們又平均把每位委員的旅費酌減,其實有些不需要出去考察的根本就不要去,你們自己要斟酌哪些是跟你們相關的業務才對。

林委員為洲:即使你們剛才講到有些業務,譬如去夜店考察之後,監督行政單位訂定相關辦法、制度,好像實際達到一個功能,其實業務單位更應該做這個事情,而不是監察院去做,譬如夜店管理,當然是警政署、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應該去考察外國執行的狀況,由行政單位去考察才更為正當、更為直接,不是由你們考察再告訴行政單位說應該這麼做,這太迂迴繞道。

許副秘書長海泉:今年是不是就減3%,我們以後在考察的選定上會更審慎。

主席:要不然我這個案子就刪10萬元,後面你們要凍結的案子就另外再凍結。

段委員宜康:因為提出減列的只有許委員這一個案子,要刪減3%,這個我們尊重,所以就減列3%;提出凍結的有好幾個案子,我們就選一個比較高額度的來凍結。

主席:除了第1-6案、第1-7案之外,還有第1-8案、第1-14案、第1-17案、第1-18案等,提出凍結的共有8案。

段委員宜康:第1-14案是減列153萬5,000元。

蔡委員易餘:剛剛段委員講的真的很有道理,如果監察院要考察,應該是針對跟監察業務有關的部分,所以去考察外館的預算使用,這好像有點關係,但是如果去督導行政機關訂定規則,這跟監察院真的沒有關係,好像是我們立法院的問題吧!而且各機關自己都會知道該去訂定什麼樣的細則,為什麼監察院要去日本溫泉考察,還去夜店,本席覺得這樣的出國行程完全無法達到目的,所以這部分應減列153萬元。

主席:很多委員對你們的國外考察都有意見,所以確實需要檢討。

許副秘書長海泉:我剛才說減列3%,我們以後的主題會更審慎。

主席:你們應該是減少出國的次數和人數,不然我們還是減列30%?

蔡委員易餘:我的153萬元是指調查巡邏業務部分,應該不影響你們開會,你們編列議事業務171萬5,000元是開會用的。

主席:現在388萬元就包含了,我們統刪就可以了,好不好?統刪30%是不是比較合理?蔡委員是提50%。

周陳委員秀霞:要不然就先凍結,報告完再解凍。

段委員宜康:減列50萬元,你們自己去處理,也不必來報告了。

許副秘書長海泉:是不是減列……

段委員宜康:一樣啦,包括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調查巡查費用、國外旅費,合併減列50萬元。

林委員為洲:你們就督促行政單位去考察。

主席:這樣子第1-1案、第1-14案就併案,減列50萬元。

處理第1-2案、第1-10案、第1-26案、第1-27案、第1-28案。

傅秘書長孟融:資訊設備更新在業務上有必要性,因為在政治獻金的查核、申報財產都需要高度的、正確的資料運用,如果資訊設備不好就會很不方便,所以這些經費有其必要性。而且我們跟法務部、廉政署等很多機關都有連線,要去調查才方便,尤其是申報財產、政治獻金到底可不可以收受,相關調查非常重要,所以資訊設備在業務上有其必要性。

林委員為洲:雖然你們推廣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e化專案,可是網路申報的比例還是只有40%左右,成果並不算很好。你們花了很多經費推廣e化,希望以網路取代實體,網路申報雖然每年有成長,可是目前仍然只達到40%,效果不太好。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是逐年在增加,而且定期申報財產的比例比較高。不使用網路申報的原因,我們也作過分析,包括在偏鄉地區、怕資訊洩露、用自然人憑證比較麻煩。其實如果資訊工作做得好,資訊是不會外洩的,我們一直在做法令宣導。例如委員收受政治獻金時可以快速查核,知道可不可以收受,這都有它的功能性。現在網路申報的比例是逐年在增加,像我就是直接上網申報,很快速,所以請不要刪減。

林委員為洲:公職人員網路申報的比例,以司法官最低,是怕洩密嗎?立法委員網路申報的比例有達到70%,總平均比例只有40%,所以你們還要再加強宣導,因為這可以減少很多的麻煩和紙張、郵寄的支出。這是必然的趨勢,只是你們宣導得還不夠,連最方便使用網路的公務人員,他們的使用比例也只有40%,老百姓當然更困難,因為有城鄉差距的問題。所有政府機關統統有簡便的資訊系統,連鄉公所都有,所以本席想請你們就推動網路申報要如何加強宣導作一個報告,預算先凍結一部分。

許副秘書長海泉:預算照列啦,主決議再要我們加強宣導。

主席:第1-2案、第1-10案、第1-26案、第1-27案、第1-28案是不是就改成主決議,文字請監察院同仁先擬一下。

處理第1-3案。

許副秘書長海泉:委員提案是認為我們有幾個人感覺上不符合規定,他們是擔任組長,有領調查加給。向各位委員報告,他們雖然是組長,但是本身的調查工作都照常在做,還是要協查案件,不是只有擔任行政職的組長。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的薪資給與一定要依照法令規定,不能給當然不會給,要給與一定要有法令規定。這些同仁都有協查,所以才能領調查加給,這不能隨便給的。

尤委員美女:周姓副處長為什麼沒有支領調查人員專案加給?是工作情形不一樣嗎?

傅秘書長孟融:他不是調查人員,所以沒有協查,我們分為調查員、調查專員、調查官,一定要有做調查工作才能領調查加給。像是處長、副處長都沒有調查加給,只有行政人員的待遇。

尤委員美女:這是不是就不要通過?

主席:是不是不要減列,先凍結1,000萬元,你們再找顏委員溝通?這是顏委員的提案,我們尊重他,反正沒有刪你們的預算,你們找他談一下啊!

尤委員美女:那就凍結100萬元,並提書面說明,1,000萬元太多了。

段委員宜康:凍結100萬元,請送書面說明。

主席:100萬元太少,凍300萬元啦,書面報告後予以解凍。

處理第1-4案。

傅秘書長孟融:這是公職人員權利保障法裡面規定應予補助,才2萬元,而且不一定有。

張委員宏陸:有時候很難預測,如果真的有需要,本來就要給。

主席:那就不予通過。

處理第1-5案。

傅秘書長孟融:這個標準是依照全國統一規定的,可以領才能領,不能領就不能領,不是我們監察院的規定,全國各機關都一樣,2萬5,000元以下的人才能領,這是全國一致的。

主席:第1-5案保留。第1-6案、第1-7案、第1-8案剛才討論過,處理第1-9案。

傅秘書長孟融:首長特別費也是依照全國統一規定的標準編列的,五院部長統統一致。

主席:許委員提案凍結50萬元,是不是就照許委員提案通過,請監察院來說明後始得動支?

傅秘書長孟融:這是全國一致性的,全國各機關都一樣。

段委員宜康:我知道這不是監察院的問題,但這的確是個問題。因為我們都習慣齊頭平等,以致同一個層級的首長特別費也都一致。坦白講,業務性質不同,繁簡不一,除非把特別費當作薪資,否則特別費都一樣其實是不合理的。但今天我們不討論這個,只是部長特別費都一樣,市長特別費一樣,院長特別費也都一樣,雖然一樣是部長,可部長與部長間會差很多。今天我們不處理這問題,另外再找機會處理。

主席:許委員並沒有刪減,只是凍結而已。

林委員為洲:還是寫書面說明會比較好。

主席:許委員也沒說要刪啊!

林委員為洲:他只是質疑你們的業務沒那麼多,卻一樣列了那麼多的特別費。

傅秘書長孟融:四個首長加起來,一年特別費才219萬元。

尤委員美女:那改為主決議好了。

主席:第1-9案改為主決議。

現在回頭處理周委員所提第1-5案。

周委員春米:大家現在在檢討年金問題,也檢討到三節補助問題。對此,我們的第一個要求是與行政院相同,第二,三節慰問金停止發放的限制是月退高於25,000元。現在問題在於,能否精算出哪些人月退高於25,000元,哪些又低於25,000元?其比例是多少?若有,我們就照比例來減列。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都計算過才編列的。

周委員春米:大概是多少?這52萬元是算過的?

彭主任國華:剛開始編列是在9月8日之前,當時是依照以前的標準來編列,後來我們做了調整,也就是依行政院規定。我們符合條件的職員有六位,遺族有兩位,退職的技工工友有52人,全年總計為60人,所編列的經費為36萬。換句話說,減去122萬4,000元。

周委員春米:所以我刪得太少了?

彭主任國華:我們是依照行政院規定計算出來的。

周委員春米:很好,態度很誠懇。必須刪減多少?

彭主任國華:會計處會做統一處理,大概是122萬。

周委員春米:我是提案刪減52萬,那麼應該刪減多少?

彭主任國華:依照行政院規定,我們總共需要發給60人,全年所需預算為36萬。

周委員春米:所以可以減列……

彭主任國華:122萬4,000元。

周委員春米:但我的提案只刪50萬元,可以增加嗎?

傅秘書長孟融:數字一定要對,一旦刪減後就沒有了。

彭主任國華:主計總處表示,這是全國性問題,所以他們會通案處理,屆時所減列的幅度都會一樣。

周委員春米:但我們現在要處理提案啊!

主席:現在要說明?還是要再算一下?

陳專門委員幸敏:因為審查其他機關預算討論到相關議題時,是決定送院會處理,畢竟標準已經調整過,屆時就會通案處理。

周委員春米:院會是哪個院會?

陳專門委員幸敏:立法院院會會把所有機關的相同問題一起處理,因為各機關都會有這種狀況。

周委員春米:我建議先照案通過,畢竟你們不會亂給。

主席:若各位沒有意見,第1-5案通過。

第1-10案併第1-2案、第1-26案、第1-27案、第1-28案,改為主決議提案。

主決議

106年度監察院新增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e化專案」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計畫科目編列125萬4千元,於「其他設備-資訊設備」計畫科目下編列394萬6千元,合計520萬元,其工作項目為建置派查管理系統及擴充財產申報管理系統功能,經查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使用情形資料以觀,100年度至104年度網路申報件數分別為1,688件、2,659件、3,275件及4,336件,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亦同步由100年度之16.89%成長至104年度之41.35%,可略見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惟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僅約四成,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該項比率仍僅40.66%,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爰請監察院加強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之宣導及系統使用之親和力。

提案人:許淑華  張宏陸  林為洲  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周陳秀霞 

主席:現在處理第1-11案。

許副秘書長海泉:這與電腦設備有關,是否酌減10萬元即可?

主席:但這是凍結案。

許副秘書長海泉:對,但我們建議是否酌減10萬元即可?

主席:第1-11案減列10萬元,第1-12案、第1-13案、第1-14案均相同。

處理第1-15案。

段委員宜康:有關施行細則規定,記得以前監察委員未調查案件是累計達十件以上者,宜暫停調查之申請,現在卻改成二十件?那以後是不是要改成三十件?因為這代表監委積案太多,故宜暫停自動調查之申請,趕快把手上的案子處理完,別再找案子了。根據103年8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監察委員進行調查案件統計數字發現,累積達二十件以上沒有完成調查結案,包括一般重大案件、特殊重大案件在內,共有14位監委,請問這14位監委是否有申請自動調查?

傅秘書長孟融:調查有好幾種態樣,自動調查、委員會決議、院會決議、人民陳情核批調查等。可能因為委員人數少,以致案件分得多。但既然案件那麼多,就不要申請自動調查,採輪分、核派調查為宜。至於普通案件、重大案件、特殊重大案件均有時間限制,依照規定,若超過時間,必須申請展延時要提出報告,其用意就在於管制委員自動調查,自己找案子。

段委員宜康:所以現在就照規定走?

傅秘書長孟融:對,但因為現在委員人數比較少,以致每個人手上的案件就會很多。

段委員宜康:好,本案撤案。

尤委員美女:現在監委案子多,可能都累積超過二十件了,難道還能申請自動調查嗎?

傅秘書長孟融:有些是分案分到的。

尤委員美女:原本不是規定停止申請自動調查嗎?現在是不停止,縱使累積案件已經超過二十件,仍可以申請自動調查嗎?我想我們必須預防一種情形,那就是分到的案子不想辦,只想辦有興趣的案子,以致其他案子不斷累積,光顧著調查社會上發生的重大事件,我認為這也是必須檢討的問題。

主席:第1-15案撤案。

現在處理第1-16案。

尤委員美女:凍結50萬元,請你們來報告,因為我想知道結果。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會把委員意見帶回去研究,再寫成書面報告。只是要兼顧人權及弱勢族群,我想委員也知道法律規定就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民間團體對此滿在意的,加上現在有很多迫遷案,以致抗爭不斷。我認為這件事的源頭在於監察院,因為所有的政府機關都受監察院監察,所以我們非這麼做不可,而且現在問題已經嚴重到連安置暫緩都沒辦法了。我可以凍結少一點,但你們一定要來報告。

傅秘書長孟融:政府機關在處理這類問題時一定要有配套,監察院是根據調查結果來執行法律規定,不過我在基層工作過,所以我知道行政機關必須有配套,譬如拆遷要怎麼安置、補償,這些都是行政機關要做的事。就監察院立場而言,我們必須督促政府依照法令規定執行。委員既然提出高見,我們會帶回去作為委員執行案件時的參考。

尤委員美女:本案凍結50萬元,請監察院來報告。

傅秘書長孟融:我們會把書面報告寫得很清楚,等委員同意後再解凍。

尤委員美女:好,就改提書面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主席:本案凍結50萬元,提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1-17案及第1-18案均已討論過,現在處理第1-19案。

林處長惠美:查核項目包括,按一定比例查核、個案查核及前後年度是否有異常增減的比對。其中,一定比例之查核都超過5%,最多可以達到7%、8%。至於個案查核方面,因大院曾做成決議,要求法務部需將申報公務人員有涉貪情況之案件交給監察院,故現在法務部每月都會轉送給我們,我們也至少抽查了20%以上。在前後年度有無異常增減部分採實質查核,而法務部則是用申報來的資料做比對,但我們是把兩個年度與相關資料所屬機關介接進來後的資料做逐項比對,看有無異常增減。換句話說,在個案查核、一定比例查核與前後年度異常增減查核上,我們均進行實質查核。至於法務部之所以能查到20%以上,是因為法務部所屬政風機關有一千多個,可針對個別單位應申報人員進行篩選,故可以查核的人從五、六人到二、三十個不等。在一千多個政風機關查核完畢後,有問題的才移給法務部做進一步審議。現在每年向監察院申報的人有七、八千人,至於監察院所受理的申報件數則達一萬多件,以查核人力來說,我們總共才15人,與法務部相較確實有差異存在。我們近年來希望可以透過查核平台來加強查核比對,以增加查核效率。

周委員春米:根據公職人員申報資料審查與查閱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人年度申報總人數5%,所以你們就只抽5%。

林處長惠美:那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周委員春米:你們就只是達到法定最低標而已!

林處長惠美:那只是一定比例的查核,而我們查核有三種……

周委員春米:我查過你們的查核比例,以你們這兩年的查核來說,像104年、103年均為5.01%、5.02%,剛好達到法定規定……

林處長惠美:那是指一定比例的查核。

傅秘書長孟融:報告委員,所謂5%的查核是用申報的人數來抽5%,我們的5%是實質查核,不是他自己申報財產就算了事,我們要到銀行等有關機關去調資料做實質查核,實質查核的功夫較比對申報人的書面資料更為深入,還有……可以,是,書面報告後解凍。

周委員春米:因為我是提凍結案。

主席:第1-19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1-20案,也是周委員的提案。

周委員春米:一樣的。

主席:第1-20案照案通過。

第1-21案、第1-22案、第1-23案、第1-24案及第1-25案都是有關車輛的部分,因此這五案一併處理。

早上有很多委員特別提到座車問題,事實上現在監察院的車輛還有三十幾台。張宏陸委員所提之1-L案主決議,其中也有刪減數,就與前述五案一併處理,不再另作主決議。說實話,車輛的汰換率沒有那麼高,監察院一直不斷地換車,很多委員都有疑慮,老實說不必這樣一直換。

許副秘書長海泉:如果再補進來11人,可能就不夠了。

主席:現在就有38台了耶!

許副秘書長海泉:31台。

張委員宏陸:我認為就算通過,車輛還是夠,明年的預算不用編,我認為沒有必要,而且你還編列一個首長座車一百五十幾萬元,請問你要買多好的車?我認為這個預算真的沒有必要。上禮拜我們審總統府的預算,連他們自己都砍了八百多萬公務車的預算,所以我覺得這筆預算明年就不用了。

黃處長坤城:報告委員,我是秘書處處長,我補充說明。今年本來要汰換3部屆齡的車輛,其中院長那一部是8年,基本上是因為常常在路上會滑、會拋錨,原來是開2,400cc的TOYOTA車輛,後來顧慮到首長的安全,我們也查訪過五院各首長、副首長的用車大概是多少cc數,我們也非常謹慎,後來只敢編列2,500cc國產車的價格,在車輛上我們也盡量考慮到節能減碳及節省經費,因為比較過各院的情形,所以才提出購置2,500cc的車輛,這真的有業務上的需要。

另外,我們本來要汰換2部公務車,也經行政院同意,後來我想院長那部車若汰換下來就可以當公務車用,因此我就主動減列一部公務車的預算,所以原本要汰換3部,現在只要汰換2部,請各位委員盡量幫幫忙。

張委員宏陸:換句話說,原來院長那部車還是可以用啊!而且你們去年才買了10部的首長專用車耶!105年4月耶!你們105年才買了10輛的首長專用車,請問那是做什麼用的?

陳主任月香:請容我說明。那是106年度的預算,因為我們有11個委員還未補實,所以那部分現在尚未採購,預算是105年度的,所以跟這個預算沒有關係。

張委員宏陸:你們還有10台尚未購置,那就更不用編了!

陳主任月香:對,是6台。

周陳委員秀霞:我認為應該全部刪除,不要這麼浪費。

許副秘書長海泉:首長那一部因為已經8年以上,曾有發生拋錨的狀況,是不是那一部讓我們買,公務車這一部,我們就尊重委員的意見。

黃處長坤城:報告委員,那是兩年度的預算數。

主席:什麼叫兩年度的預算?

黃處長坤城:105年度假設我們沒有去執行那6部車,目前我們已經下訂了,因為我們知道總統府已經準備要提名了……

張委員宏陸:下訂就可以坐啊,有規定院長一定要搭2,500cc或3,000cc的車輛嗎?有規定嗎?

主席:首長座車需要較高的安全性,這一點我們可以接受,但現在問題是那6輛你已經下訂,也可以更改啊!剛剛很多委員講的就是,你買了那麼多車,而且現在你還有6部還沒有來。

黃處長坤城:兩個年度的預算執行是分開來處理的。

主席:分開來處理,但是你就是買這麼多車嘛!

陳主任月香:報告委員,我們提出需求經行政院核准之後,我們自己本身已經刪掉1輛了,院長這一部我們也比照一般院長的座車,還降低級數來買,這部分確實有它安全性的考量,這一部的預算能否幫我們保留。

傅秘書長孟融:跟各位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的公務車淘汰之後並不是就報廢或者拿去賣掉,並非如此,我們還會捐給學校作為汽車科學生的實習之用,我們都是充分利用這些汽車。

尤委員美女:現在一位委員一部車,委員只有上下班時間使用,即使要出外調查,也不是每天出去啊!

周陳委員秀霞:之前本院不是曾做過一個決議,不再有專屬配車嗎?

許副秘書長海泉:那是98年,98年之後都有報到貴院說明以後,後面委員也認為業務上有需要,才有辦法去買的,所以建議還是讓我們買1部車。

尤委員美女:就是刪63萬5,000元那一部,至於院長那一部的預算就留著,大家覺得如何?

主席:好。第1-21案、第1-22案、第1-23案、第1-24案及第1-25案就減列63萬5,000元。

第1-26案、第1-27案、第1-28案都討論過了。

現在補宣讀第1-B案。

決議1-B、

一、按監察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略以:監察院置處長4人、副處長4人、調查官24至28人、組長13人、科長8人、調查專員24至28人、調查員24至28人。次按監察院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略以:業務處設第1組至第3組及陳情受理中心;第12條規定略以:調查處設第1組─第5組;第13條規定略以財產申報處設第1第5組;第14條規定略以:秘書處設議事、文書、檔案、總務、管理、公關等6科。惟查該院人事管理體系紊亂,在第四屆時,為讓特定人員支領主管加給,將調查處4個組長缺拿到委員會用,把科長缺拿到業務處用,但這些組長、科長下面並無部屬,仍然承辦業務。第5屆情形雖稍見改善,但仍有下述秘書處、業務處及財產申報處之違法事實:秘書處沒有組長編制卻有組長、業務處沒有科長編制卻有科長、財產申報處編制5組卻有6個組長;編制只有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卻憑空生出調查主任,實皆與上開法令規定有違。

二、再按86年本院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該院調查人員均應公開招考,並比照調查局調查人員,依「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支給專業加給,故非調查人員不得從事調查工作,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又按考試院所訂職務說明書、職系說明書,行政機關主管職務應歸為一般行政職系,則監察院調查處處長、副處長及組長等主管職務係屬一般行政職系,縱令該員具備調查人員資格,亦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末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俸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標準支給或不依規定標準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是調查處副處長、組長雖自調查官或調查專員升任,但已非調查人員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惟查監察院調查處自87年以來,除周姓副處長未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外,餘薛姓、李姓、鄭姓、陳姓副處長及曾姓前組長皆為專職行政人員,卻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實與上開決議及規定有違,並有藐視國會之嫌,應依法予以追繳。

三、綜上所述,監察院現行人事管理體制紊亂、違法濫發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嚴重影響該院人員士氣,除監察院應立即檢討改進、回歸法定人事體制、追繳相關人員溢領薪資、獎金,並於1個月內向本院提出專案檢討改進報告外,另應追究考試院、人事行政總處、審計部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之監督失職責任。

提案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林為洲  顏寬恒

主席:先處理第1-A案。第1-A案是否照案通過,還是撤案呢?撤案,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剛剛是用減列50萬元的話,就變成你只是把它的錢減了,他不需要來報告,但主決議其實是要他來報告的耶!

段委員宜康:沒有要他們來報告啦!這個主決議可以通過,因為它只是要求國外旅費預算允宜檢討覈實編列與強化管控機制,這個提案只有要求這樣,照案通過就好了。

主席:第1-A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1-B案。

林委員為洲:第1-B案也一樣。

主席:第1-B案不一樣耶!提案中有要求追繳相關人員溢領的薪資、獎金。

段委員宜康:我的建議是,我們請他做報告,如果他的報告大家不滿意,再來追究責任,在他尚未報告之前就要他追究責任,這變成說也不用報告了,就直接追究責任了,反而這個邏輯也不太對。

主席:還有1個月之內要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有關提案內容,你們看看1個月內會不會太短,還是要多給你們一點時間,讓你們提出檢討報告?

許副秘書長海泉:是否2個月還是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改為2個月。第1-B案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1-C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1-C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1-D案。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一個「受理遊說案件登記及調查表」,但是到目前為止,好像都沒有受理遊說案件,是否都沒有人來遊說而都採取陳情方式?

傅秘書長孟融:我曾看過研究,遊說法好像是內政部主管,有關於設……

尤委員美女:你這個是依照遊說法來的?

傅秘書長孟融:是,那是根據遊說法而來,我們只是執行機關,並非主管機關。陽光四法都不是我們主管,我們只是執行,所以我們要背負這個責任……

主席:第1-D案不予處理。

現在處理第1-E案,段委員的提案。

段委員宜康:針對監察院的資安防護這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定期送一份書面報告給我們,這表示你們有在重視,好不好?

許副秘書長海泉:我們都是按照行政院的規範來做,像今年行政院有特別的措施,我們也都被納入,若照這個提案,我們就是每六個月把我們的執行情形,提出書面報告給貴院。謝謝。

主席:第1-E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1-F案。

傅秘書長孟融:那是考試院的職掌,我們是照法律規定來執行的,那是考試院主管的法規,並非我們監察院主管。

主席:第1-F案不予處理。

周委員春米:你們有派人去監試嗎?

許副秘書長海泉:監試法是考試院主管的法規,依照監試法的規定,國家的考試,除了檢核以外,要請監察院派員監試,所以目前只要考試院舉辦考試,就會發文請本院派委員監試,他們來函我們才派,法規主管機關是考試院,廢不廢的權責不在我們。

主席:第1-G案撤案。

現在處理第1-H案。

段委員宜康:第1-H案一樣。

主席:第1-H案撤案。

第1-I案也撤案。

段委員宜康:那個費用是考試院給的,所以這個要在考試院的時候處理。

主席:第1-J案照案通過。

第1-K案照案通過。

第1-L案剛才已併案討論過,不再處理。

(協商結束)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歲出部分之協商結論:第1-1案、第1-6案、第1-7案、第1-8案、第1-12案、第1-13案、第1-14案、第1-17案、第1-18案併案處理,修正為減列50萬元;第1-2案、第1-10案、第1-26案、第1-27案、第1-28案併案處理,改為主決議(前已宣讀);第1-3案不予減列、凍結300萬元,送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第1-4案不予通過;第1-5案照案通過;第1-6案、第1-7案、第1-8案已併第1-1案處理;第1-9案不予凍結、改為主決議,將「替納稅人把關,如何有效運用此筆預算」修正為「爰建議監察院有效運用此筆預算」,其餘照第1-9案;第1-10案已併第1-2案處理;第1-11案修正為減列10萬元;第1-12案、第1-13案、第1-14案已併第1-1案處理;第1-15案撤案;第1-16案凍結5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餘照案通過;第1-17案、第1-18案已併第1-1案處理;第1-19案照案通過;第1-20案照案通過;第1-21案、第1-22案、第1-23案、第1-24案、第1-25案併第1-L案一併減列63萬5,000元;第1-26案、第1-27案、第1-28案已併第1-2案處理;第1-A案照案通過;第1-B案之「1個月內」修正為「2個月內」,其餘文字均照提案內容;第1-C案照案通過;第1-D案不予處理;第1-E案照案通過;第1-F案不予處理;第1-G案撤案;第1-H案撤案;第1-I案撤案;第1-J案照案通過;第1-K案照案通過;第1-L案已併第1-21案處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提案已全部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之歲出預算部分均照列。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休息,下午2時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我們先處理歲入的部分,然後再處理歲出的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入預算。

106年度考試院主管歲入預算: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3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1目 賠償收入無列數

第54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2項 考試院2,582萬5,000元

第1目 行政規費收入2,582萬5,000元

第5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1項 考試院5萬6,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6,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5萬元

第62項 考選部6萬元

第1目 廢舊物資售價6萬元

第63項 銓敘部10萬5,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7萬5,000元

第2目 廢舊物資售價3萬元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46萬9,000元

第1目 財產孳息646萬9,000元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0項 考試院24萬5,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4萬5,000元

第61項 考選部580萬元

第1目 雜項收入580萬元

第62項 銓部7萬3,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7萬3,000元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萬5,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2萬5,000元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000元

第1目 雜項收入8,000元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出預算。

106年度考試院主管歲出預算:

第5款 考試院主管278億4,347萬9,000元

第1項 考試院3億4,852萬1,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3,499萬元

第2目 議事業務259萬1,000元

第3目 法制業務96萬2,000元

第4目 施政業務及督導892萬8,000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6目 第一預備金105萬元

第2項 考選部3億3,453萬5,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0,969萬3,000元

第2目 考試業務研究改進2,336萬8,000元

第1節 試題研編及審查700萬2,000元

第2節 考選資料處理829萬9,000元

第3節 研究發展及宣導806萬7,000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9萬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69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78萬4,000元

第3項 銓敘部250億3,916萬7,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億8,833萬元

第2目 人事法制及銓敘643萬7,0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73萬2,000元

第4目 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2億2,649萬元

第5目 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1,372萬2,000元

第6目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244億0,140萬4,000元

第7目 退休撫卹業務205萬2,000元

第1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205萬2,000元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637萬7,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368萬4,000元

第2目 保障暨培訓3,169萬3,000元

第1節 保障業務192萬2,000元

第2節 訓練與進修業務2,977萬1,00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00萬元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億1,570萬2,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0,058萬3,000元

第2目 國家文官培訓業務1億3,438萬1,000元

第3目 中區公務人員培訓7,972萬3,000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3萬5,000元

第1節 交通及運輸設備63萬5,000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38萬元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5,365萬1,000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110萬1,000元

第2目 退撫基金監理1,245萬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10萬元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5億6,552萬6,000元

第1目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14億2,079萬6,000元

第2目 一般行政1億1,436萬3,000元

第3目 退撫基金管理3,006萬7,000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0萬元

主席(林委員為洲代):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出部分委員之提案。

1-1、

機關單位名稱:考試院單位預算

歲 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

預算金額:              預算書頁【 70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

(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248萬7千元    預算書頁【 70 】

提 案

擬減列數:248萬7千元

擬凍結數

說明

一、考試院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皆已有針對各相關業務規劃派員出國計畫。以民國104年為例,銓敘部至美國考察其所屬業務;考選部至韓國、土耳其考察其所屬業務;保訓會至美國、芬蘭、香港澳門、馬來西亞、奧地利、比利時、日本(國家文官學院)考察其所屬業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至新加坡考察其所屬業務。考試院所屬機關業已詳盡就其業務進行出國考察報告。

二、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主要職責為加強及建構院、部、會之一般行政事務管制考核,應加強與前述部會間就考察項目之溝通與聯繫,實毋須就各機關業務另外編列出國考察或訪問預算,恐有資源重複投入之情形。以104年為例,考試院出國考察包括法國、比利時、新加坡、馬來西亞、德國、日本,其考察國家與所屬部會重複率甚高。就其考察團又多有要求各部會另外派員出席,足徵確有資源頭重複投入之情形。爰此全數減列。

單位

106年派員出國計畫預算

考選部

54萬4千

銓敘部

58萬6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7萬5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23萬5千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1-2、

一、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二、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項下,辦理首長因政務需要出國訪問國外旅費66萬3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1-3、

考試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編列共計334,990千元,在分之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資訊業務─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8,818千元,其中1,150千為用於更換考試院之人員之個人電腦汰換費用。

考試院於104、105年度皆已編列1,175千元左右作為個人電腦汰換所用,據查一般桌用電腦平均可用年限約為5年,如有損毀應以維修為主更新為輔,正值國家財政拮據之際政府單位因撙節支出避免不必要之花費,爰此提案刪除該經費1,0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1-4、

考試院於106年度「一般行政計畫」編列出國經費66萬3千元。出國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提案凍結663千元國外旅費,請提出詳細使用說明,待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同意後,方能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5、

鑑於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辦理優惠存款,並無類似公務人員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明文規定,而僅納入「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中比照辦理,於法無據。尤以部長級以上退職政務人員,若係依2004年以前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舊制規定,事務官年資併計政務辦理退休,係以最後在職之政務官月俸為其退職金之計算基礎,遠高於一般公務人員,顯有不公。爰此,為落實年金制度之永續性及維護公平正義,凍結第一目「一般行政」費用2億元,俟考試院刪除支領(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特任政務人員公保優存,並修正《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於下會期(第九屆第三會期)開議前,送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提出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1-6、

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另依據以下之規定:一、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技工人力,並採行下列措施:1、採取替代措施:……。2、改進工作分配:各機關學校得改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工友、技工工作,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3、協助辦理業務: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技工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二、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第()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三、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除環境確屬特殊,經行政院核准繼續進用者外,均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院及所屬尚列管超額待精簡人力45名,106年度卻仍計畫僱用127名非典型人力(臨時人員19人、勞務承攬73人、派遣人力35人),預算達4,483萬6千元(詳附表1),且多分派辦理一般行政工作,恐未落實上開規定,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考試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相關撙節非典型人力及有效統籌調派超額人員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1-7、

民國60年仍屬黨國體制時期,中國國民黨以機密速件發函給考試院,要求將國民黨黨工列入優惠存款適用對象,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

按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張委員正修報告:「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未依循各種行政法規範之訂定程序,絕對是違法,絕對自始無效。」且按大法官釋字第7號、釋字第20號,皆明確指出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乙節 ,向為社會關注且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

綜上,黨職併公職之決策,乃考試院之行政錯誤,卻未見考試院進行檢討,爰此,擬凍結考試院106年度預算歲出第1目第2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3,000千元,待考試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及建議替代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1-8、

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

經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

參該院近3年度(102-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年度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

爰此,擬減列106年度考試院預算第2目第2節「考銓業務考察」500千元。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1-9、

一、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

二、考試院近3年度(102-104年度)預、決算書,102年度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顯現考試院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

三、且歷次出國皆要所屬相關單位之公務員陪同並協助撰寫出國報告,該出國已流於形式且成效不彰,爰建請減列50%。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1-10、

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經查,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人員之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標準,視出差人員官等及前往地區各有不同。

是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

且若參該院近3年度(102-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年度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爰此,提案刪除該預算1,155千元,以吻合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1-11、

一、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二、另查,考試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係辦理院會、業務會報、事務檢討會、工作檢討等相關事項,及研究考察各國考銓保訓制度,蒐集編譯各國考銓保訓法制資料,與國內考察、實地參訪等業務。整項工作計畫106年度編列259萬1千元之經費,國外旅費即編列115萬5千元、占40.03%,考試院經費分配顯有不當。

三、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2目「議事業務─02考銓業務考察」項下,辦理出國考察之國外旅費115萬5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1-12、

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惟查: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人員之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標準,視出差人員官等及前往地區各有不同。是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

由於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之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均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故無從探究實際考察國別是否如預算所定,惟若參該院近3年度(102-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年度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並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

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百萬餘元,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地區概括,難以評估其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另該院近年實際出國考察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並如數用罄,未撙節支出,容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應檢討改善。爰提案將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項下編列之出國考察經費 115萬5千元全數凍結,待考試院就出國考察之相關計畫,諸如預計前往之國家及期間、考察預期效益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蔡易餘  段宜康  周春米

1-13、

針對106年度考試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5千元,然經查該項計畫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僅以歐美亞地區含糊概括,不利於評估其預算之合理性。加以,依據考試院近年出國考察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可悉,該院實際出國考察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且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該院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並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不符零基預算之精神。

綜上,為節減不必要支出,針對該項預算建議凍結231千元,俟考試院嚴謹評估出國考察預算之運用,並提出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1-14、

考試院在未擬定出國考察計畫的情況下,僅以「前往歐洲、美洲、亞洲考察各該國公務人員考選、銓敘、保訓及退撫基金制度」之模糊目標即匡列1,155千元之國外旅費預算,其編列預算之合理性不明,爰此建議凍結議事業務項下之國外旅費1,155千元,請考試院擬定完整考察計畫,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1-15、

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提案凍結1,155千元國外旅費,請提出詳細使用說明,待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同意後,方能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16、

依據《典試法》第3條第2項:「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考試院及考選部對於典試委員之任用有最直接的影響力。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考選部次長許舒翔備詢所述,典試委員名單資料庫多達兩萬多人可供考選部參考。

但考選部公布近3年來典試人員遴聘報告,去年有逾8成的典試委員都是重複遴聘,典試人員重複比率過高,以2014年為例,各項考試合計4,365人次,實際只有3,083人,且第一次參與典試工作僅505人、16.38%,甚至有1,158人、37.56%已連續3年獲聘,此舉恐有礙考試題目多元性發展。

近年,國家考試多次傳出典試委員洩題之醜聞,又加上典試委員連續臨聘比率高,此狀況恐讓國人降低對典試委員之信任,爰凍結106年度考試院歲出第2目第1節「考銓議事業務」100千元,待考試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針對典試委員重複遴聘次數予以限制,報告完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1-17、

經查委任及薦任官等公務人員女性比率均高於男性,惟簡任官等男性比率達69.8%,女性僅有30.2%,顯見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簡任官等部分,不僅性別比例失衡,訓練進修的性別比率更有劇烈差異,簡任官等訓練進修的性別比例,男性超過七成而女性不足三成(薦任官等訓練進修男性則占六成)。考試院雖已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但對於促進國家考試、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顯有極大改進空間,爰此建請凍結考試院議事業務預算之十分之一,共計259千元,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含升遷、訓練)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1-18、

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人權訓練課程施行成效如何,若自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各法案觀之,對性別及人權影響之評估內容大多簡略,顯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

為避免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以工作坊形式進行模擬實作。亦應研議如何於訓練中納入相關課程充實,以利各部會充實性別統計資料庫,期能提升性別影響評估之品質。爰此建議凍結考試院法制業務預算200千元,請考試院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1-19、

一、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二、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05考銓研究發展」項下,辦理考業務需要出國訪問經費31萬3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1-20、

一、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二、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06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項下,辦理文官制度國際交流與學術交流國外旅費35萬6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1-A、主決議

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銓業務考察」係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公務人員考選、銓敘、保訓及退撫基金等人事制度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經查: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美亞地區概括,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復查,出國考察計畫未事先規劃,僅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由於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之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均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故無從探究實際考察國別是否如預算所定,該院近3年度(102-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附表),102年度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未撙節支出,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並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宜檢討改善,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近年考試院出國考察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人、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出國

人數

預算數

21

21

21

21

21

實際數

17

27

17

-

-

增(減)比率

-19.05%

+28.57%

-19.05%

-

-

考察

經費

預算數

1,197

1,147

1,155

1,155

1,155

實際數

1,197

1,126

1,154

-

-

執行率

100.00%

98.17%

99.91%

-

-

註:1.資料來源,考試院各年度預、決算書。

2.以上出國人數均含隨行秘書。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1-B、主決議

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十九人。此係1947年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之下的決定,前考選部、銓敘部次長徐有守先生在2002年的一場座談中提到:「行憲以後我國才有考試委員,行憲以前是沒有考試委員的,來到台灣以後,大家都知道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一個省一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一個加起來十九個考試委員,因為全國不止十九個省」

十九名考試委員之設置,實有超越組織任務需求之嫌,對照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人數亦僅有7至9人。相較之下,考試院為「獨立考選、銓敘文官」之目的,設置19個具憲政地位之特任官,是否妥適,應重新評估。爰此建請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1-C、主決議

鑒於考試委員支領薪資,並無類似立法委員以《立法委員行為法》明文規定,而僅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比照辦理,於法無據。考試委員相關預算比照部長級待遇支給之人事費(月俸、公費、年終獎金、不休假加班費、休假補助、退休及離職儲金及保險費等)、文康活動費、車輛油料養護費等經費,尚未包含統籌調派的駕駛、及佐理人員的人事費,106年度共編列19名考試委員之相關預算約6千萬餘元。

考試委員原列11名,嗣民國36年修正考試院組織法時,將大陸整體幅員納入考量而擴增,惟現行的考銓相關制度僅適用於臺灣,故考試委員設置19人恐有偏多,且考試院相關業務已分別由考選部、銓敘部及保訓會三個部會分別執行,考試院僅有協助業務之進行。爰此,要求考試院評估考試委員人數之合適性,予以縮減,以節省公帑,並於三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並提案修改考試院組織法送本院審議。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蔡易餘

1-D、主決議

隨著我國人口結構朝高齡化、少子化發展,年金財務平衡及永續經營已成為亟需面對之議題,而我國部分年金制度因現行費率與精算最適費率差距甚大,且未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致產生逾17兆元之各級政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其中軍公教人員部分即達7兆餘元。時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於105年6月23日正式啟動,要求銓敘部應考量各類職域退休保障,兼顧政府未來財政負擔及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保障,妥為設計軍公教退休撫卹制度。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1-E、主決議

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銓敘部雖自88年起即著手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事宜,且於99年7月經修法通過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惟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並未依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時之附帶決議完成修法,致現行公務人員之法定基金提撥率已提高為15%、支領月退條件由『75制』變更為『85制』、取消55歲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優惠、從嚴規範退休再任權益及配偶支領月撫慰金條件等規定內容,與軍教人員相關規定發生重大差異,造成軍公教退休人員權益失衡,……。」準此,因軍教人員之年金制度改革未能同步進行,已造成軍公教人員間之權益嚴重失衡,政府正研議中之年金制度改革應該更引以為鑒,應將社會高度關注之政務人員及司法官之年金制度同步檢討,以避免改革失之衡平,成效受限。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1-F、主決議

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根據中央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列管超額待精簡員額應予以彈性運用,改進工作分配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或鼓勵其退離,以有效改善人力資源運用情況。然考試院在未能有效減少列管超額人力之前,卻擬於106年度僱用127名臨時、承攬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並編列預算達4,483萬6千元,實為公帑之浪費。綜上,爰建請考試院檢討人力資源運用效率,妥善統籌調派超額人力,適度調整非典型人力之雇用。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1-G、主決議

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經查:

一、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技工人力,並採行下列措施:1、採取替代措施:……。2、改進工作分配:各機關學校得改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工友、技工工作,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3、協助辦理業務: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技工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

二、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依各機關學校團體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除環境確屬特殊,經行政院核用者外,均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三、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第()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考試院及所屬當依上開規定,有效運用技工、工友、駕駛及駐衛警等現有人力,改進工作分配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並協助其辦理未涉及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等事務性工作,予以有效轉化運用或積極辦理移撥。惟該院及所屬尚列管超額待精簡人力45名,106年度卻仍計畫僱用127名非典型人力(臨時人員19人、勞務承攬73人、派遣人力35人),預算達4,483萬6千元(詳附表),且多分派辦理一般行政工作,恐未落實上開規定,爰要求檢討改善,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考試院暨所屬106年度臨時人員、勞力外包人力及超額列管人員表

單位:人、新台幣千元

 

機關別

超額列管員額

非典型人力

臨時人員(1)

勞力外包(2)

合計(1)+(2)

駐警

技工

工友

駕駛

合計

預算

承攬

派遣

預算

預算

考試院

30

2

2

0

34

14

726

14

0

5,276

28

6,002

考選部

0

0

0

0

0

1

260

10

0

5,274

11

5,534

銓敘部

0

0

0

2

2

0

0

16

0

7,264

16

7,264

保訓會

0

0

0

5

5

0

0

3

13

6,640

16

6,640

文官學院及所屬

0

0

3

1

4

4

2,100

26

10

13,590

40

15,690

監理會

0

0

0

0

0

0

0

2

0

168

2

168

管理會

0

0

0

0

0

0

0

2

12

3,538

14

3,538

合計

30

2

5

8

45

19

3,086

73

35

41,750

127

44,836

註:1.資料來源,表內各機關106年度預算書及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一覽表「列管精簡項目欄」。

綜上,考試院及所屬尚有列管超額人力45名,惟106年度仍編列僱用127名臨時、承攬及派遣人力預算4,483萬6千元,恐未有效運用現有人力,允宜全院統籌調派超額人員,俾撙節非典型人力經費,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1-H、主決議

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為2,550人次,較上年成長6.8%,申請人數為歷年最高,其中男性為330人次,女性2,220人次為男性之6.7倍,男女性所占比率分別為12.9%及87.1%,有明顯的性別分工存在。因此爰請考試院研擬制度改善,並透過政策宣導,以期提升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假比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2-1、

機關單位名稱:考選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 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研究發展及宣導

預算金額 806萬7千元

預算書頁【         】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

預算書頁【         】

提 案

擬減列數:1067千元

擬凍結數

說明

一、近5年考選部辦理高普考、特考等各類科考試,概因命題偏難、閱卷偏嚴、到考人數偏低,以及相關職務內涵影響意願等因素,而有連續5年均不足額錄取,以及不足額錄取率超過5成之情形如下,不僅無法因應用人機關需求,亦恐浪費辦理相關考試之人力、物力及財力。

二、考選部每年辦理國家考試耗費相當之人力、物力及財力,以為國羅致優秀人才,近年所辦理高普考試及特種考試部分類科有連續5年不足額錄取,以及不足額錄取比率超過5成之現象,要求應研修各種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以落實教考訓用合一,發揮為國掄才之預期效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2-2、

考選部於106年度「研究發展及宣導」編列「大陸地區旅費」係參訪大陸專技人員考試辦理現況11萬元。經查:該預算出國考察計畫內容係瞭解大陸辦理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專利代理人之考試及職業管理現況,顯不合理;僅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復查,欲前往考察之國家考試制度與考察之目的顯不相當亦無必要性,考選部並未撙節支出,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並與預算法之計畫預算未符,宜檢討改善,建議該預算全數刪除,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2-3、

考選部106年度於「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85萬元,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等經費。

經查,選業務基金104年度補助辦理OSCE經費僅118萬5千元,自105年度起移至考選部編列公務預算則調高為485萬元,主要係因是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致。惟辦理臨床技能測驗(OSCE)之宗旨係:改變醫師問診態度並使醫病互動人性化,以提昇醫療品質;統合醫療專業標準,齊一醫學教育品質;確保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參加醫師考試之臨床診療水準。因此,臨床技能測驗(OSCE)係醫學教育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考評項目之一,屬醫學教育之一環。又通過臨床技能測驗係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其目的在提升醫療品質,故基於教、考、用相互配合原則,是項經費當宜由教育部、考選部及衛生福利部分攤,始能反映各該機關之施政支出(若依政事別分類,教育部預算屬教育支出、衛生福利部預算屬社會福利支出、考選部預算屬考試支出),故補助OSCE測驗經費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故提案刪除3,811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2-4、

一、考選業務基金104年度補助辦理OSCE經費僅118萬5千元,自105年度起移至考選部編列公務預算則調高為485萬元,因該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致。

二、然臨床技能測驗(OSCE)係醫學教育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考評項目之一,屬醫學教育之一環。又通過臨床技能測驗係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其目的在提升醫療品質,基於教、考、用相互配合原則,經費應由教育部、考選部及衛生福利部分攤,始能反映各該機關之施政支出,故補助OSCE測驗經費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且依據考選部提供資料,該部核定補助105年度OSCE測驗經費為381萬1,068元,而所編106年度補助預算卻達485萬元,實屬偏高。爰建請減列110萬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2-5、

針對106年度考選部單位預算,「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原於「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4,850千元,該項預算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OSCE)等經費。然經查是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編列之預算亦從104年度1,185千元調高至106年度4,850千元,且相較於105年度考選部核定補助之經費為3,811千元,106年度之補助預算確屬偏高。綜上,為敦促考選部秉持撙節原則編列該項預算,爰提案刪減800千元。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2-6、

1.鑒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抗議,表示立場才是。

2.尤其政府目前財政壓力吃緊,還編列110千元大筆的大陸地區旅費,尤其中共目前對台灣停擺官方交流,如何與中共洽談?尤其預算說明,為借鏡先進國家之考選制度,派員赴大陸參訪,是要學習中共比台灣先進的制度?實在說不過去。爰此,減列大陸地區旅費110千元。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2-7、

考選部106年度於「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85萬元,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OSCE)等經費。原由考選業務基金與各機關分攤補助OSCE測驗經費,惟自105年度起改編公務預算後即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且所編預算亦屬偏高。依據考選部提供資料,該部核定補助105年度OSCE測驗經費為381萬1,068元,而所編106年度補助預算卻達485萬元,亦屬偏高,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提案凍結4,850千元補助,請提出詳細使用說明,待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同意後,方能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2-8、

一、近年來大專校院陸續增設法律相關系所,每年畢業生高達5,000人,也有超過一萬人以上報考律師高考,加上考選部2011年改變律師高考錄取制度,分成二試均採全程到考人數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若加以換算則總錄取率是到考人數的10%以上。過去4年,平均每年錄取超過900人,是10年前的將近3倍,更是30年前的50倍。

二、學界與實務界認為現行律師高考制度,包括報考資格、科目與其數量、所占成績比重,以及及格門檻等應予檢討修正。為維律師高考之有效性,爰建議考選部單位預算106年度度第5款第2項第2目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806萬7千元,凍結80萬元,俟考選部就律師考選及訓練制度提出修正,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結果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2-9、

一、經查,101年至103年三年間之各項國家考試,每年筆試應試科目由題庫提供考題之比率約僅占15%至18%之間,其他有超過2千餘科應試科目仍需臨時命題,顯見考選部題庫編製與試題研究仍有待努力。

二、國家考試之試題,應具備多元與參特質且能與時俱進,達到考試評量功能與維護考試的公平性。爰建議考選部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2項第2目第1節「試題研編及審查」項下700萬2千元,凍結70萬元,俟考選部就如何加強國家考試題庫建置與試題命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2-10、

依據《典試法》第3條第2項:「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考試院及考選部對於典試委員之任用有最直接的影響力。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考選部次長許舒翔備詢所述,典試委員名單資料庫多達兩萬多人可供考選部參考。

但考選部公布近3年來典試人員遴聘報告,去年有逾8成的典試委員都是重複遴聘,典試人員重複比率過高,以2014年為例,各項考試合計4365人次,實際只有3083人,且第一次參與典試工作僅505人、16.38%,甚至有1158人、37.56%已連續3年獲聘,此舉恐有礙考試題目多元性發展。

近年,國家考試多次傳出典試委員洩題之醜聞,又加上典試委員連續臨聘比率高,此狀況恐讓國人降低對典試委員之信任,爰凍結106年度考選部預算歲出第2目第1節「題庫之編制及審查」600千元,待考選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針對典試委員重複遴聘次數予以限制,報告完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2-11、

依據《典試法》第27條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就條文而言僅規範「應考人」不得申請名單,但實務上典試委員名單是屬完全保密,惟典試委員掌握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審查標準、擬題、閱卷等……重大考試作業,典試委員名單保密,如有洩題狀況時恐難以究責,造成典試委員有權無責之狀況。

爰此,擬凍結考選部106年度歲出第2項第2目「考選業務研究改進」3,300千元,待考選部針對典試委員名單評估其適度公開名單之可行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2-12、

機關單位名稱:考選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 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交通及運輸設備

預算金額:690千元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車輛汰換

(第一、二級)

預算金額:690千元

提 案

擬減列數:全數刪減

擬凍結數

說明

查「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 2點第 1款規定,公務轎車、旅行車、客貨兩用車及各型交通車,(現行規定為購置及租賃作業要點第2點修正為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除有特殊情況報行政院核准外,不得增購或汰換,此規定係為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撙節購車及相關經費支出。參酌考選部預算說明並無詳細說明是否有特殊情形需汰換,且95年亦購置另輛同款車型做為副首長專用車,然考選部僅汰換其中一輛,預算說明中並無詳細解釋為何汰換該專用車。爰此提案全數刪除該預算,考選部應延長該公務車使用年限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2-A、主決議

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其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均適用報名費之減免。經查,考選基金自99年度設置以來迄105年度8月底止,已吸收19萬8,112人之報名費減免,共計1億0,867萬9千元,其中屬高普初等考試者為2,845萬2千元、屬特種考試者為8,022萬4千元、屬軍職轉任考試者為3千元。然而「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下滑嚴重,104年度僅為32萬7,608人,較99年度之53萬6,803人減少20萬9,195人,減幅幾近4成。因此,雖考選部已調高報名費之收費標準,惟「公務人員考試」業務仍入不敷出,故對於弱勢照顧之補助,不應由自給自足性質之作業基金來應付,如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之醫療減免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公務預算補助,爰此要求考選部應於一個月內研議由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名費減免之補助經費,並向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2-B、主決議

近5年考選部辦理高普考、特考,因到考人數偏低,以致於有部分類科連續5年不足額錄取,每年考試亦皆有部分類科不足額錄取率超過五成。請考選部提出書面報告探討問題成因與改善方式。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2-C、主決議

近年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屢屢出現錄取不足之情形,99年度及100年度錄取不足人數皆僅10餘人,然自101年度起錄取不足人數大幅增加,101年度至105年度分別有148人、56人、381人、238人及117人,其中又以土木工程類科人數最多,該類科101年度及103年度各錄取不足146人及256人,分別占錄取不足總人數之98.65%及67.19%。且據考選部統計,近年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其他類科之錄取情形亦相繼惡化,105年度該等考試共有7類科錄取不足,其中以建築工程及環保技術類科較為嚴重。爰此要求考選部於一個月內研議前揭類科之改進措施,以有效改善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之情形,方能適時補足用人機關之人力需求。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2-D、主決議

為維護典試工作的品質,典試法於民國104年1月新增第17條規定,各種考試典試委員及其他命題委員等典試人員應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惟依規定,得以被納入典試人力資料庫者,是由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所組成之專長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第4條參照),被外界質疑容易有近親繁殖與學閥的產生。為建立平等公正的國家考選制度,爰建議考選部應檢視典試人員資料庫建置有關規定,並於一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2-E、主決議

依據考選部104年7月份完成之「國家考試園區─國家考試臨床技能與職能測驗中心、闈場與多功能學舍」建設計畫書略以:「98年底考試院請監察院撥用4筆土地予考選部興建國家考試闈場及試務大樓,99年5月21日監察院回復同意,100年5月行政院核定撥用1,370坪土地,建置國家考試園區。」另依該建設計畫書所示,本計畫經費需求概估14.06億元,包含設計階段作業費、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工程建造費、工程其他費用等項目。經查:行政院自100年5月核定考試院撥用監察院所管文山區華興段4小段(0474、0475、0479、0498)等4筆土地中,尚有0498地號土地由監察院已退休職員借用中,且自費興建房舍計11戶,至今5年餘仍占用不肯搬離,恐影響國家考試園區預訂興建進度。復查,為了解本案之可行性及規劃方向,考選部於103年度「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工作計畫編列預算295萬元委外規劃園區興建計畫,是項委辦計畫於103年8月決標240萬3千元,惟全數保留至104年度執行,迄至105年8月底尚有48萬0,600元未執行。

綜上,國家考試園區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行政院亦於100年5月核定撥用土地興建,相關委外規劃預算業已執行並完成建設計畫書,惟自行政院核定撥用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且相關計畫內容仍未抵定,顯見事前規劃未周,以致預期效益未能彰顯,經費運用效率不佳,允宜積極解決土地遭占用事宜,並全盤考量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2-F、主決議

國家考試園區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行政院亦於100年5月核定撥用土地興建,相關委外規劃預算業已執行並完成建設計畫書,惟自行政院核定撥用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且相關計畫內容仍未抵定,顯見事前規劃未周,以致預期效益未能彰顯,經費運用效率不佳,允宜積極解決土地遭占用事宜,並全盤考量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故提案要求考選部於三個月內研議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並提供書面報告至本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2-G、主決議

為精進文官考選多元評量、合格合用政策,並提升優質試務環境品質,考選部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國家考試園區」興建計畫,其經費需求概估14.06億元。然是項計畫自行政院100年核定撥用1,370坪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考選部即匆促編列預算,以致是項委辦計畫於103年決標240萬3千元,惟全數保留至104年度執行,迄至105年8月底尚有48萬0,600元未執行,顯見其事前規劃未周即匆促執行,經費運用效率不佳。綜上,爰建請考選部應積極調解土地爭議,審慎評估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2-H、主決議

鑑於警察特考自100年起對警察人員進用改採「雙軌分流考試制度」,依應考人有無接受警察專業教育或訓練區分考試種類,因而屢遭質疑考試不公等爭議。嗣經監察院調查發現,目前國家考試制度中,僅有警察特考有內外雙軌制設計,因內外軌錄取率差距極大,且考科迥異、訓練課程樹和結訓門檻也有落差,不但未能落實公平取才,也有悖國家考試公平原則,更不利警察未來實際執行犯罪偵查工作。準此,建請考選部應即會同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審慎檢討目前警察特考雙軌制考試衍生之爭議,檢討並積極研議具體改善解決之方案。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2-I、主決議

囿於我國近年來,國家考試偏重外勤之類科,如警察、移民行政人員、調查人員、國安人員、海巡人員、法警及鐵路事業人員等公務人員特考,皆將體能測驗列為第二試,採取淘汰制,任一項目未達及格標準即予以淘汰;表示體能測驗具有門檻決定性質,更直接關乎應考人錄取與否之關鍵。然該制度實施至今,卻因不同性別間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差異處置之公平與否爭議以及和真實的執業情境頗具差異等問題,導致質疑聲浪不斷,實有進一步檢討之空間。

準此,有鑑於國家考試之體能測驗攸關選任特定公職人員之重要職能衡鑑,為精進考選制度並提昇體能測驗之信、效度,並弭平各方爭議,建議考選部應正視並善用國家考試之體能測驗,以期有效展現特定類科之第二試功能,俾達考、用合一目標。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2-J、主決議

為配合國家發展及社會需求,並吸引優秀人才,考選部於106年度「研究發展及宣導」工作計畫編列806萬7千元預算,辦理研修(訂)考選法規,並成立各類考試改進小組,研究改進各項考選制度,以落實教考訓用合一。惟查近年辦理之高普考試及特種考試部分類科,概因命題偏難、閱卷偏嚴、到考人數偏低等因素,而有連續5年均不足額錄取,以及不足額錄取率逾5成之情形,不僅無法因應用人機關需求,亦恐浪費辦理相關考試之人力、物力及財力。爰此,建請考選部積極檢討其原因,並適時研就改進相關考選制度,以羅致優秀人才為國服務。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2-K、主決議

考選部於2011年改革律師考試,將律師考試分為二試,第一試錄取三分之一,第二是再錄取三分之一,換算後,總錄取率近報考人數10%,2012~2015年平均每年錄取超過900人,是10年前近3倍人數;2001年後大學學歷普及化,也造成法律系畢業學生暴增,再加上,現行律師考試制度,僅需修7科、20學分以上的法律課程,即可報考。

面對目前律師考試制度,法律實務界、學界對現行制度爭論不斷;制度設計應依社會需求,限制其人數保障律師工作權,亦或是,將律師視為資格論,設立一定程度之門檻,開放多元參與,應考量個別參與考生報考意願;考試制度設計亦影響律師服務業市場規模及執業狀況;對於需要法律辯護或諮詢者,會影響其法律服務品質之風險;而教育體系中,律師考試制度影響其「教─考─訓─用」之教學制度運用。

針對目前社會上對律師考試制度之疑慮,考選部應主動回應社會疑慮,爰請考選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律師考試制度改革及律師角色之期待,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3-1、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後任職於「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者,停止月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與公務人員轉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即須停止支領雙薪之限制不同;另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者,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惟退職政務人員轉任政府轉投資事業者並無相關規範。故退職政務人員與退休公務人員再任雙薪之規範不同且更寬鬆,有待檢討。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3,000千元,俟銓敘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檢討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規範之修法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3-2、

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除前述之櫃買中心總經理外,行政院、交通部、金管會、經濟部、農委會及衛福部均有高階官員退休後未滿3年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情形,其中不乏退休同月旋即再任者,其再任職務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正副執行長、資深顧問、主任秘書等高階職缺,月薪在10萬元以上,甚至達20萬元以上,僅少數不支薪或支領兼職酬金。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關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主因在於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惟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允宜修法補強之。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3,000千元,俟銓敘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公務員服務法針對離職後的旋轉門條款限制作檢討與修法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3-3、

銓敘部106度預算於「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437千元,編列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表揚經費400萬元。

銓敘部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業務,固係為激勵公務人員士氣,惟除頒發獎金之外,相關衍生之選拔、表揚及宣導活動等經費,恐過度鋪張而未符撙節原則,允宜檢討選拔效率並善用網路、社群、平面媒體等平台進行宣導,亦應避免過當之燈光、音響、表演等慶祝活動,以節省公帑,故提案刪除該預算2,0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3-4、

銓敘部106年度於「人事法制及銓敘」業務計畫,編列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表揚經費4,000千元。其中獎金部分僅2,400千元,550千元為審查費,其餘1,050千元為宣傳、場佈、燈光、音響、主持等費用。該獎項獎額為共十名,因此除獎金外,所衍生之相關經費每人平均16萬元,約當獎金之67%,恐有過度鋪張之虞。綜上,為敦促銓敘部秉持撙節原則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業務,爰提案刪減200仟元。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3-5、

民國60年台灣仍屬黨國體制時期,中國國民黨以機密速件發函給考試院,要求將國民黨黨工列入優惠存款適用對象,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

按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張委員正修報告:「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未依循各種行政法規範之訂定程序,絕對是違法,絕對自始無效。」且按大法官釋字第7號、釋字第20號,皆明確指出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毫無正當性,造成社會關注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

綜上,黨職併公職之決策,乃考試院之行政錯誤,卻未見考試院與銓敘部進行相關檢討,爰此,擬凍結銓敘部106年度預算歲出第2目第2節「人事法制、管理及銓敘業務」550千元,待銓敘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及建議替代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3-6、

一、政府以行政院65.7.30.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准自65年8月份起,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並列入公教福利品供應範圍」,准自65年8月份起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費,合先敘明。

二、惟,軍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基於其「職」之身分而生,退休後其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消失,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另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欠缺法源依據,也與司法院釋字第443、614號解釋,對於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意旨不符。

三、爰建議銓敘部106年度第5款第3項第6目「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01公務人員退休給付」項下,所編列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計1億4,14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計1,414萬元,俟銓敘部就退休軍公教人員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合理性進行檢討,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法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3-7、

現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及地方政府年需經費約17億餘元。106年度中央政府分別於銓敘部統籌編列1億4,170萬4千元、退輔會編列8億0,042萬元、教育部編列9,100萬元,合計10億3,312萬4,000元。惟一般民眾薪資水準遲遲無法提升,而退休軍公教退休所得已有所改善,不問所得高低,一律發給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不合理。以目前國家財政困難,且教育部對於弱勢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相關之就學或助學措施,尚訂有家庭所得、不動產價值等補助標準,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亦應考量其必要性、合理性與公平性。爰此,106學年度起,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應以「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以及士官長以下並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軍人」為發放對象;106年度銓敘部所編列之退休(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經費,應配合調整減列。提案凍結第六目「公務人員退休撫恤給付」一億元,俟銓敘部修正相關規定,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3-A、主決議

目前公務人員退休轉(再)任雙薪之規範業已完成法制化作業,但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之規範與退休公務人員不同且更寬鬆。現行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之支領雙薪限制不一,且政務人員之規定相對寬鬆,恐未盡公允,爰此建請銓敘部在二個月內檢討並研究評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研議為與公務人員一致性規範,並提出相關之修法提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3-B、主決議

現行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之支領雙薪限制不一,且政務人員之規定相對寬鬆,未盡公平,要求應研議為一致性規範。

說明:

一、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執行長職務,多有淪為酬庸與安排政府行政機關高官退休轉任之用,且其薪資待遇漫無標準且普遍有過高現象,部分人員並有支領雙薪之不當情形,已經監察院93年8月糾正在案。

二、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後任職於「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者,停止月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與公務人員轉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即須停止支領雙薪之限制不同;另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者,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然退職政務人員轉任政府轉投資事業者卻無相關規範。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林德福  許毓仁

3-C、主決議

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但是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要求應儘速修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3-D、主決議

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但目前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關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綜上,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宜修法補強。爰此建請銓敘部在二個月內檢討並研究評估修改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並提出將公務員離職後任職財團法人納入旋轉門條款限制之修法提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3-E、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以下簡稱旋轉門條款)。準此,該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範圍為「營利事業」。經查:

(一)公務員離職再任之限制,因法人屬性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有欠合理

如前所述,公務員離職再任時點之職務規範僅限營利事業,故倘公務員離職後旋即於財團法人任高缺,則不受該法規範,形成公務員離職再任之限制,因法人屬性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之現象,茲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與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為例:

交易所與櫃買中心之業務皆係政府授權獨家經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且交易所與櫃買中心之人事及業務均係由政府控制,與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業務更是密不可分。惟交易所屬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受旋轉門條款規範,因此尚無證期局員工退休(離職)後直接再任交易所高缺之情形;櫃買中心屬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證期局員工退休(離職)後直接再任櫃買中心高缺之情形屢見不鮮,前任及現任櫃買中心之總經理,均係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或局長退休旋即再任(註1)。可知業務性質相同之交易所與櫃買中心,僅因法人屬性不同,即形成公務員離職再任限制寬嚴不一現象,殊欠合理。

櫃買中心雖不屬於政府直接參與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註2),惟係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公務員退休轉任該中心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註3)停領月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惟其高階人員薪資待遇相當優渥,如總經理104年度年薪(含獎金)即高達764萬餘元(註4),由具行政監督職權之主管機關高階公務員退休立即轉任,有欠公平。

(二)主管機關員工退休後直接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或其轉投資事業高缺,形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

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除前述之櫃買中心總經理外,行政院、交通部、金管會、經濟部、農委會及衛福部均有高階官員退休後未滿3年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情形(詳附表),其中不乏退休同月旋即再任者,其再任職務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正副執行長、資深顧問、主任秘書等高階職缺,月薪在10萬元以上,甚至達20萬元以上,僅少數不支薪或支領兼職酬金。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關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綜上,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惟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允宜修法補強之,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會提出專案報告。

註1:例如:現任櫃買中心代理董事長暨總經理係105年7月1日就職,惟係105年6月30日於金管會證期局代理局長之職務退休。

註2:櫃買中心之捐助章第6條規定:「本中心之捐助基金,由下列捐助人捐助之:台北市證券商同業公會、台北市證券商同業公會、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證券相關機構。」

註3: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五、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或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第32條第6項:「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1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註4:資料來源為金管會105年3月22日函本院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周邊單位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專任人員由公務員退休轉任者之104年度薪酬概況調查表」,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887號。

財團法人名稱

政府捐助比率(%)

再任職位

退休年月

再任年月

原職機關

交通部

中華顧問工程司

94.12

執行長

102.06

102.11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局長

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

100.00

主任秘書

99.02

100.0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22.82

總經理

103.07

103.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秘書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註2)

-

總經理

102.08

102.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局長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12.37

董事長

102.09

102.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檢查局局長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總經理

103.07

103.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組長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

董事長

104.04

104.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經濟部

中興工程顧問社

95.83

董事長

102.02

103.01

經濟部部長(不支薪)

執行長

103.02

103.10

經濟部能源局局長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50.00

董事長

103.09

103.09

行政院顧問(14職等)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97.26

董事長

104.03

104.03

經濟部貿易局局長

全國認證基金會

56.70

副執行長

93.03

93.0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科長

資深顧問(註3)

95.01

95.08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

台灣糖業協會(註4)

100.00

董事長

90.04

90.04

行政院政務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村發展基金會

99.61

董事長

103.12

103.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長

 

衛生福利部

醫藥品查驗中心

100.00

執行長

103.06

103.06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聘任研究員

 

註:1.資料來源,各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本報告整理。

2.本表資料日為104年底,當時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總經理係102年9月退休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局長擔任,於105年7月轉任臺灣證券交易所總經理,原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總經理一職由105年6月退休之金管會證期局代理局長轉任。

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擔任全國認證基金會資深顧問,不支薪,按月支領兼職酬金1.2萬元。

4.同註2,本表資料日為104年底,當時台灣糖業協會董事長由行政院政務委員轉任。查104年2月台灣糖業協會脫離台糖公司之督導案經台糖公司提起訴訟獲判勝訴定讞,惟台糖公司於105年1月始取得法院核判之法人登記證書,目前台灣糖業協會董事由台糖董事長兼任。

5.本表「政府捐助比率」欄係以政府原始及累計捐助比率較高者查填之。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3-F、主決議

公務人員之考績制度,政府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工表現之考核,且為公務人員升遷、獎懲,乃至於留強汰弱之依據。惟以103年度為例,在全國26萬6,007位受考績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中,計有19萬7,606人考績列甲等、比例達74.28%。其中,另以中央各機關中一般人員為例,簡任(派)官考績列甲等者4,649人、占其人數之92.68%,而薦任(派)官與委任(派)官考績列甲考等者分別只有76.37%與67.80%。亦即,考績甲等對於公務人員來說不但好拿,而且官當得越大拿得越多,顯已不符考績之目的。考績必須能夠真實反映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也必須儘量與人民對於政府表現的滿意度觀感一致,以達到獎優汰劣的目的。爰要求銓敘部於一個月內,就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考評標準與程序提出檢討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3-G、主決議

銓敘部考量政府遷台初期尚未開放政治團體設立,以及當時部分團體組織任務係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等時空背景,自58年起陸續報請考試院同意將「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社團人員年資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考試院並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另銓敘部於77年7月28日提報考試院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採計要點於76年12月3日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黨務年資,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惟為使黨職併公職年資制度確實斷根,95年4月20日第10屆第180次考試院會議通過,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自考試院決議後,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已退休處分確定者不予撤銷。是以,自該日後已停止黨職併公職年資,即便採計要點廢止前已任公職者仍不得併計。

有關公(政)務人員採計黨職及相關社團年資之人數及其支領月退休所得情形,據銓敘部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至於黨職併公職之平均年資及平均月退休所得部分,早期公務人員退休案件之核定並未電腦化,尚須以人工逐一清查相關檔案文件比對及統計其年資採計情形,故關於是類人員黨務年資及非黨務年資之月退休所得,目前難以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惟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乙節,向為社會關注且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時值年金改革契機,倘未有相關完整資訊,當不利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決策參據。

綜上,95年4月20日以後黨職年資雖已不得再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惟以往採計之原則是否適法合理,亦應併同年金制度改革漸進處理,以符公平正義,相關資訊提供之完整性亦應加強,俾利評估其影響性並作為決策參據,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3-H、主決議

軍公教人員月退撫給與本質上即應按月發放,然囿於早年交通不便、資訊及金融機構服務不夠發達普及、實務發放作業困難,以及退休人員生活所需等背景因素,乃規定每6個月定期預先發放一次。然當前已邁入資訊科技時代,軍公教人員退休經濟生活亦不復以往困難,現仍維持每半年預發制度,恐名實不符。現行軍公教每年月退撫金之發放時點係落於國家歲入之淡季1月及7月,政府因此須先舉債支應而增加債息負擔。經財政部推估軍公教月退撫給與若改採按月發放,年約可節省債息3.36億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則保守估計可增加基金運用收益年約0.32億元,合計總效益3.68億餘元。爰此建請銓敘部檢討並研究評估修改每6個月定期預先發放之制度,並於二個月內提出按月發放之可行性方案與確切之施行日期。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3-I、主決議

考試院為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激勵工作熱忱、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自訂「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及表揚,其所需經費,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支應。經查,若以10名傑出貢獻人員估計,平均每位受獎人除直接獲得獎金約24萬元之外,所衍生之相關經費每人平均16萬元,約當獎金之67%,相關選拔、表揚及宣導活動經費達160萬元,未符撙節原則,有過度鋪張之嫌,爰此建請銓敘部檢討選拔、宣傳、籌備之效率,並在一個月內提出有效之節省公帑方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4-1、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辦訓練與進修業務,無論是邀請專家學者建言,或請其擔任訓練進修講座,除具獨特之專長者外,不應經常性邀請相同專家學者參與,俾廣納建言並汲取不同專家學者之學識經驗,以增益跨域學習及完善文官培訓制度。

二、保訓會為辦理各項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104年度所邀請專家學者人數計141人,其中與前兩年度(102-103年度)重複之人數有74人,重複比率52.48%,略有偏高。爰建請減列1,435千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林德福  許毓仁

4-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用途別科目,編列邀請專家學者授課、舉行研討會、參加座談之鐘點費、出席費、稿費等經費合計743萬5千元。

經查,該會所辦訓練與進修業務,無論是邀請專家學者建言,抑或請其擔任訓練進修講座,除具獨特之專長者外,實不宜經常性邀請相同專家學者參與,俾廣納建言並汲取不同專家學者之學識經驗,以增益跨域學習及完善文官培訓制度。惟保訓會為辦理各項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104年度所邀請專家學者人數計141人,其中與前兩年度(102-103年度)重複之人數有74人,重複比率52.48%,恐有偏高。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5,000千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相關檢討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4-3、

針對106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用途別科目,編列邀請專家學者授課及舉行研討會之鐘點費、出席費、稿費等經費合計7,435千元。然該會近年該預算編列,自104年度6,491千元調高至106年度7,435千元,增加近1.5倍,應本撙節原則辦理。加以,104年度該會邀請之專家學者人數141人當中,與前兩年度重複邀請之專家學者數共計74人、比率高達52.48%,應汲取不同專家學者之學識經驗,以增益跨域學習及完善文官培訓制度。

綜上,為敦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節減不必要支出,針對該項預算建議凍結800千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嚴謹評估該項預算之運用,並廣納不同專家學者參與,提出完善文官培訓制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4-A、主決議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保訓會近年辦理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重複邀請相同專家學者之比率平均達5成以上。爰請保訓會檢討講師人材資料庫之增補與更新,並徵詢相關民間團體推薦符合資格之講師名單,以確保多元性。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5-1、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於106年度「中區公務人員培訓─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房屋建築及設備」科目,編列弘道樓教室(含明德堂)、秋瑾樓與文康大樓耐震結構補強經費計2,570萬元。

經查,自103年度起編列預算,及至106年度止相關建物結構補強之可支用預算數達4,738萬2千元(含預算編列數、經費流用數、經費勻支數),其中103年度及104年度應補強建築均於當年度辦理完竣,惟105年度部分則因涉及文化景觀園區之適用,及設計圖面需送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審查,故該年度預算截至8月底尚未執行,補強工程進度僅57.1%,有待加強。

且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之「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計畫為期4年(103年至106年),總經費約4,738萬2千元,核屬繼續經費,其各年度預算書內容,卻僅揭露當年度所需經費,至其全部計畫內容、期程、總經費以及各年度應分配之預算數額等資訊均未列明預算全貌,與預算法規定未合。爰此提案凍結5,000千元,俟國家文官學院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中區培訓中心之「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預算編列、執行進程等相關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6-1、

機關﹙單位﹚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 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退撫基金監理-退撫基金稽查業務-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預算金額:8,000千元

預算書頁次:【         】

提 案

擬減列數: 10%

擬凍結數:

說明:

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106年度編列預算,擬建置監理e化平台,然該平台之功能似與基金管理會已建置之資訊系統雷同,其各自建置相關資訊平台而未就現有政府資源整合,顯未能發揮政府資源整合綜效,或有檢討空間。若基金監理會確有所需,應該與基金管理會及其他金融監理單位建立資訊共享及資源整合機制,以充分運用政府現有資源並避免資源重複投入,以降低監理成本,提高監理效益。

提案人: 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6-2、

機關﹙單位﹚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 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退撫基金監理-退撫基金稽查業務-業務費-資訊服務費

預算金額:2,000千元

預算書頁次:【         】

提 案

擬減列數: 10

擬凍結數:

說明:

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106年度編列預算,擬建置監理e化平台,然該平台之功能似與基金管理會已建置之資訊系統雷同,其各自建置相關資訊平台而未就現有政府資源整合,顯未能發揮政府資源整合綜效,或有檢討空間。若基金監理會確有所需,應該與基金管理會及其他金融監理單位建立資訊共享及資源整合機制,以充分運用政府現有資源並避免資源重複投入,以降低監理成本,提高監理效益。

提案人: 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7-1、

1.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去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今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2.此刻還要編列雜項設備費高達290千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提案凍結290千元雜項設備費,請提出詳細使用說明,待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同意後,方能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7-2、

1.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去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今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2.此刻還要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高達11,044千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提案凍結11,044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請提出詳細使用說明,待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同意後,方能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7-3、

1.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去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今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2.視察費用8天編列104萬6千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提案凍結1,046千元國外旅費,請提出詳細使用說明,待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同意後,方能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許委員淑華):歲入部分無提案,均照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歲出部分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先處理考試院部分。秘書長,先請同仁把一些相近的案子整理一下,等一下提出來併案討論。

李秘書長繼玄:第1案、第2案、第4案、第8案、第9案、第10案、第11案、第12案、第13案、第14案、第15案、第19案及第20案都是考試院出國案,我先作2分鐘的報告。考試院出國預算這一次共有13項提案,為節省各位委員寶貴時間,容許我就各提案內容進行綜合說明以後,以下各出國預算都併案處理。第一,由於考銓、保訓業務的範圍非常廣,所以考試院各院部會針對其組織工作的職掌出國考察,考察的主題和內容資源不會重複,而且會形成互補,這一點請各位委員放心。第二,考試委員出國預算沒有註明考察國家是因為考試委員出國和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出國不一樣,一般行政機關是首長制,所以首長可以指定屬下明年度去哪裡,而考試委員依據憲法是獨立行使職權,所以他們可以自行決定,或者組團,或以個別的方式出國,而且考試院的院長、副院長和考試委員出國還常常受到大陸方面的干擾,所以也必須等與考察的國家聯繫好之後,才能確定要去哪裡。因此,我們跟主計總處為了這個問題有一個共識,就是我們在預算編列都是秉持撙節原則,依據事實的需要,以全年度作基礎,匡限在既有的額度內,換句話說,匡限在去年度的額度內,覈實編列、覈實報支,不敷使用則自行墊付。考試院今年所編的預算,依照今年出國預算報支的情況,事實上都是屬於補貼性質,因為每一次出國都自貼。我尊重各位委員的提案,容我很誠懇地建議,有關出國預算的各提案合併處理,一共凍結出國預算總數248萬7,000元的十分之一,在考試院提出書面報告以後,始得動支。

主席:我重複一下剛剛念的,第1-1案、第1-2案、第1-4案、第1-8案、第1-9案、第1-10案、第1-11案、第1-12案、第1-13案、第1-14案、第1-15案、第1-19案及第1-20案,總共13案,剛剛秘書長是建議總預算的248萬7,000元凍結10%。

周委員春米:因為我們看到你們今年截至7月底的執行率只有6.15%。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今年度我們出國都在10月、11月。

周委員春米:現在執行到多少?

李秘書長繼玄:差不多七成,今年比較特殊,因為今年是交接,前半年舊的部會首長和我們的首長也沒有動,後半年新來的也都在忙公務。

主席:像今天早上,監察院還有各部會都會提出很多出國的考察,委員並不是反對出國考察,而是每一年都編,而且有的時候甚至跟業務沒有直接相關,有時候我們會覺得這樣是否太過浮濫,所以有必要做一些調整。因為這分散在各科室,有時候是主管去,然後又帶秘書去,還有生活費等等都包含在裡面,到底有沒有需要每年這樣頻繁、不斷地考察,甚至考察地點很多是相同的,可能每一年都考察同樣的地方,到底有沒有這樣的必要?監察院很多考察也是這樣。

李秘書長繼玄:我們也是配合政府的政策,每年度的考察主題也都不一樣,我們現在出國考察事前也都做了周詳的準備,回來以後,考察報告3個月內一定上網,所以社會大眾也都會看到考試委員出國的狀況。

主席:上網本來就是固定的作業流程,各位委員,是不是就凍結50%?

林委員為洲:請教一下,出國的部分包括考試委員及其他業務單位及首長的,是不是?

李秘書長繼玄:對。

周委員春米:統統是248萬7,000元,就是包括考選、銓敘、保訓?

李秘書長繼玄:沒有。

周委員春米:只有考試院的。

李秘書長繼玄:委員都是獨立預算。

周委員春米:大家對考試院的考察成果似乎沒有一個可以說服我們的理由,或者比較鮮明的印象。

李秘書長繼玄:今天審預算,我們下個會期就這件事來做專案報告。

張委員宏陸:我們在看這個其實是覺得到底考察的目的、目標和成果在哪裡?我們也都看不出來啊!預算上也都沒有寫,到底是考察還是旅遊?這個差很多,以考試院的業務,有那麼多東西可以去考察嗎?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委員,因為……

張委員宏陸:要想當然是有很多,但是我們從計畫上完全看不出來。

李秘書長繼玄:今天預算先這樣,我們下個會期來做專案報告,好不好?因為考銓、保訓業務太廣了,凍結20%等於每個考試委員凍結1萬多元。

林委員為洲:這是明年的預算,你們都在年底才會執行,都是10月、11月才會執行。

尤委員美女:每年每一位考試委員都會出國?還是不一定?

李秘書長繼玄:不一定,目前我們是這樣編,像今年去美西,一個人要11萬多元,他們配合的是5萬5,所以很多還是要自貼,前年去西德更貴。

主席:你都挑貴的去,當然就會貴啊!

李秘書長繼玄:去東南亞也是。

林委員為洲:凍結20%,來報告。

周委員春米:下個會期來報告。

林委員為洲:來得及啦!你剛才講執行都在10月、11月。

李秘書長繼玄:10%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好啦!凍結10%,主要是要他們來報告。

主席:第1-1案、第1-2案、第1-4案、第1-8案、第1-9案、第1-10案、第1-11案、第1-12案、第1-13案、第1-14案、第1-15案、第1-19案及第1-20案,總共計13案,凍結10%,向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只是凍結而已,沒有刪減,我們對你們很好,今天早上監察院的都刪掉了。

李秘書長繼玄:謝謝委員。

主席:處理第1-3案。

李秘書長繼玄:第1-3案是有關汰換個人電腦案,現在考試院一共有桌上型個人電腦256部,其中166臺已經使用超過5年,很老舊了,依照主計總處的106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五分之一的比例汰換,明年度我們編列汰換46部,所以編列115萬元,為了應實務需要,請委員同意先凍結20萬元。

林委員為洲:我是提案減列100萬元,你說凍結20萬元?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這46部照規定是一定要換的。

林委員為洲:照規定一定要換?

主席:那是使用年限,不一定馬上要換。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電腦太舊的話,新的軟體不相容。

在場人員:99年買的,而且是XP版。

李秘書長繼玄:新的軟體就不能運作。

蔡委員易餘:現在你們少了副院長,等於少了一組人使用。

主席:林為洲委員是不是要減列?

林委員為洲:能省就省,減列一點好了。

主席:少買2臺。

林委員為洲:減列10萬元。

主席:第1-3案減列10萬元。

處理第1-5案。

李秘書長繼玄:第1-5案是有關年金改革的問題,我們伍院長也幾度在公開講話強調政府一體,年金改革也是非做不可,考試院會全力配合。段宜康委員所提的這個案子在年金改革處理的議題裡面,預計12月31日、1月7日、1月8日和1月14日就要召開北中南東四區的座談,1月21、22日要開國是會議,由於提案是凍結人事費,這是屬於法定義務支出,建議交黨團協商,配合人事費的統刪決議來辦理,我們考試院也依年金改革的進度,適時向貴委員會提報告。

主席:保留,如果段委員會來,暫時先保留。如果他沒有來,我們再回到剛剛那個決議。

處理第1-6案。

李秘書長繼玄:第1-6案是林委員的提案,我分三個部分說明,第一個是超額人力的部分,考試院現在有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1人,從91年7月1日以來就凍結不補,都列案控管,逐年消化中。第二個是勞務承攬14個人是負責水電空調、環境清潔維護、消毒、清運垃圾等等,以本院現有人力,沒有這個專業和多餘的人力來做這些事,但這些又非做不可。第三個是臨時人員14人,都是因應短期性、臨時性、急迫性的實際需要,如大批考試及格證書的校對、裝封、寄發,工期大概1個月;協助大量檔案的清查、銷毀作業,工期大概4、5個月;圖書加工及盤點工期大概也4、5個月,都是臨時性的。以上這些人力需求確實是實務工作的需要,由於這個科目也是人員維持費,是法定義務支出,是否比照前案,交由黨團協商,配合人事費統刪的決議來辦理,我們也向貴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林委員為洲:不用,凍結100萬元,等報告後再來動支。

李秘書長繼玄:書面報告好不好?

林委員為洲:書面報告?

李秘書長繼玄:因為這些也是非付不可的。

林委員為洲:好。

尤委員美女:人力需要那麼多?127個非典型人力。

李秘書長繼玄:沒有,那是全部院、部、會。

主席:所有考試院的機關。

李秘書長繼玄:對,我們部分的人很少。

主席:第1-6案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第1-7案。

李秘書長繼玄:第1-7案也是年金改革的問題,和第1-5案雷同,我們考試院配合年金改革的進度,適時向貴委員會提書面報告,至於凍結預算的部分,建議改凍20萬元,提報告後,始得動支。

主席:這是蔡委員的提案。

李秘書長繼玄:也是年金改革的一部分,在處理中,我們也會提書面報告給貴委員會。

蔡委員易餘:這個也是你們決定就可以了?還是總統府決定?

李秘書長繼玄:銓敘部會報到考試院,我們也會配合行政院一起來辦,不是只有我們自己。

主席:第1-7案要照案通過嗎?

李秘書長繼玄:改凍結20萬元,提書面報告?

主席:本來是凍結300萬元。

李秘書長繼玄:主要是配合年金改革。

蔡委員易餘:再做一次報告。

主席:還是凍結100萬元?

蔡委員易餘:凍結100萬元比較有行動力。

李秘書長繼玄:我剛才向委員報告,我們伍院長一再講會全力配合,非做不可。

主席:第1-7案凍結100萬元,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蔡委員易餘:文字調整一下,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及建議替代方案」刪除,因為替代方案就是你們年金改革的方案。

主席:文字改為「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始得動支。」修正後通過,凍結金額改為100萬元。

處理第1-16案。

李秘書長繼玄:尊重蔡委員意見辦理,我們提書面報告。

主席:第1-16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1-17案。

李秘書長繼玄:第1-17案遵照尤委員意見辦理,提書面報告。

主席:第1-17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1-18案。

李秘書長繼玄:尊重尤委員意見辦理,但是凍結的部分改為這項法制業務預算的10%,所以改為凍結10萬元,並提書面報告。

主席:第1-18案凍結10萬元,其餘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主決議。

李秘書長繼玄:主決議統統遵照辦理。

主席:第1-A案照案通過;第1-B案照案通過;第1-C案照案通過;第1-D案照案通過;第1-E案照案通過;第1-F案照案通過;第1-G案照案通過;第1-H案照案通過。

李秘書長繼玄:其中第1-C案要求我們於3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但因為我們最近在忙年金改革,必須將年金改革送出來之後,再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因此3個月的時間恐怕……

蔡委員易餘:你是指在年金改革會後?

李秘書長繼玄:等考試院審議年金改革之後,再來辦理此案,確實事有輕重緩急。

尤委員美女:你預計多久?6個月?

李秘書長繼玄:明年的第4會期再提出。

張委員宏陸:我建議剛剛唸的主決議都照案通過。

周委員春米:因為這個議題已討論很久了,你們試著先提看看,因為我們還有一些建議你們再回去討論檢討。

李秘書長繼玄:改6個月好了?

尤委員美女:第1-C案與年金無關。

李秘書長繼玄:我們知道,但我們最近在忙年金改革。

主席:他說因為現在在忙年金的事情。

張委員宏陸:政府機關不能為了做某件事情,而其他的事情就不能做。我覺得還是照3個月,屆時如果有什麼問題,你們來報告時可以提出延期。

主席:從第1-A案到第1-H案主決議全部都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考選部預算。處理第2-1案。

上次部長跟我提到,第2-1案併第2-4案對不對?

蔡部長宗珍:我們可否就第二目的第2-1案至第2-8案一起討論?因為在這幾個案子裡面有4個提案的主題跟研究發展及宣導有關;第2-3案、第2-4案、第2-5案及第2-7案是一組;第2-8案是一組。第2-1案是由主席針對各類科錄取率不足問題之提案,這個問題我們之前已經解釋過,也有提交書面資料,經過我們長期的努力,今年度已經有大幅的改善。其實類科錄取不足有很多原因,但我們長期都有在努力。另外我們對於大陸考察部分預算全數刪除並沒有意見。至於OSCE部分,真的要拜託委員一定要支持,因為這涉及整個醫學的提升,我們補助的不是OSCE的測驗,而是推動OSCE測驗的行政費用。如果連這部分的錢都沒有補助的話,醫學教育界就無法推動這項任務。因為這攸關國家未來的醫學教育和醫療品質,所以懇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保留補助辦理OSCE經費。有關周委員提到律師考試及訓練制度部分,現在我們已經非常緊鑼密鼓在進行中,也已經研擬一些草案,所以能否請委員們同意研究發展及宣導部分統刪30萬元,科目讓我們自行調整?

主席:我的提案第2-3案、第2-4案、第2-5案及第2-7案部分,上次你有講過希望不要動這部分的預算,後來我說這個科目讓你們調整,我同意撤第2-4案,但針對第2-1案,上次我有跟你提到在這個科目刪減30萬元。

蔡部長宗珍:是研究發展及宣導部分?

主席:第2-1案刪30萬元;第2-4案撤案。

蔡部長宗珍:上次主席不是已經同意我們第二目「研究發展及宣導」統刪30萬元嗎?

主席:對,刪30萬元。

蔡部長宗珍:第二目的第2-1案至第2-8案統刪30萬元。

主席:這是我的部分,但不知道其他委員有無意見?

蔡部長宗珍:可否請委員支持我們的OSCE?這真的是醫學界非常重要的常識。

尤委員美女:OSCE經費應該要保留,這有利於他們的實際測驗。

蔡部長宗珍:拜託主席把我們部分類科錄取不足……

林委員為洲:請你們說明為什麼OSCE完全不能動?

蔡部長宗珍:OSCE的全稱是醫學臨床技能測驗,這是測驗醫學系的學生到底能不能在其專業學習上承接醫師的專業技能,也是臨床的考試。這個臨床考試完全是逼真演出,有演員也有劇本來考學生的醫學技能反應。長期來講,我們希望能夠納入國家考試中,也就是希望醫師可以考OSCE。可是現在國家沒有辦法直接接上OSCE,因為這是非常專業的測驗,必須要由醫學界的支援和醫院的全力協助。這其實要由司長來講,司長比我更清楚。我們從開辦OSCE以來,一直要靠著各大醫學系,也就是透過醫學教育的聯合組織一起來推動。他們實際進行測驗時,費用是非常昂貴的,所以要靠各個教學醫院來挹注,我們編列這項預算不是幫忙他們去做測驗,而是讓他們有一個行政中心可以運作。如果刪除這項經費的話,中央推動OSEC的錢就沒有了。因為其他真正在做測驗的錢是由各家醫院出資,這也就是這部分的經費不能刪減的原因。

林委員為洲:他們參加這個測驗要不要繳費?

蔡部長宗珍:要繳6,000元。

林委員為洲:是他們要考證照資格裡面的一個科目?

蔡部長宗珍:不是,他們是應國家考試的資格,現在是設定為應醫師考試的資格。

林委員為洲:先要經過這個測驗才能來考試?

蔡部長宗珍:對。

林委員為洲:我的質疑是報名費,報名費是由你們收嗎?

蔡部長宗珍:是OSCE在運作時收取的。

林委員為洲:照理說應該由教育部或衛福部編列預算負擔費用,或者大家一起負擔OSEC中心的運作,怎麼反而是考選部自己獨立來負擔這項費用?

尤委員美女:針對這個部分我補充說明一下,當初OSCE甫成立時我有去看過、實際瞭解,因為我們現在開始有在外國接受醫學訓練的醫生將成為台灣的醫師,但大家對於他們的技術是質疑的,所以現在大學醫學院想把這項制度建立起來。因為我們以前的考試都採筆試,現在擬增加實際臨床測驗,如果要實際臨床測驗,考試者必須通過若干關卡,包括態度、看診、角色的扮演,也會有實際的病人,甚至會有人體解剖和縫合等等,每道關卡都會有考選的主考官站在雙面鏡後面觀看測試,為其打分數。所以本席覺得這有其必要,但這項費用並不是全部由……

許委員毓仁:但為什麼是由考選部出錢?

尤委員美女:不是由考選部出錢,其實剛剛考選部表示只出行政費用而已,因為這是屬於考試的一部分,考試並不是只有筆試,現在要增加術科的臨床測試,而術科的行政費用是由考選部編列預算,至於其他設備部分則由衛福部和醫學院負擔部分費用,所以本席建議不要去動這項經費。

周委員春米:第2-1案到第2-8案刪除……

主席:周委員的意思是,是不是要按照考選部的建議?

周委員春米:對。

尤委員美女:其實我覺得第2-1案、第2-2案、第2-6案可以刪10萬元,但OSCE的預算,我們就不要去動它。

周委員春米:跟我們的結論一樣。

主席:因為這樣他們不好調整,既然OSCE不能調整,就大方向讓他們統刪30萬元,這樣會比較好調整。

蔡部長宗珍:可不可以統刪30萬元,第二目科目,讓我們自行調整?

張委員宏陸:不行!針對大陸考察預算,我絕對要全數刪除。不然讓你們統籌後,屆時你們會挪用。

主席:他們有備註要全刪。

蔡部長宗珍:那已經要全刪了。

張委員宏陸:你現在說要全刪,但本席提案的第2-2案還是要照案通過,不然如果我們決議讓你們統刪,自行調整,屆時你們可能又重新調整。換言之,雖然你們有備註,如果我們讓你們全部科目統刪,科目自行調整,屆時你們還是會再自行調整。

蔡部長宗珍:可不可以第二目有關大陸考察預算全刪,其餘第二目部分讓我們可以在19萬……

張委員宏陸:你們應該11萬元全刪,另外你們要統刪多少,再去提一個數額出來。不然你們現在科目可自行調整,屆時又做調整,這樣不行啦。

蔡部長宗珍:刪20萬元好了?

許委員毓仁:不行!全刪。

周委員春米:大陸考察已經刪了。

主席:大陸考察經費11萬元全數刪除;OSCE部分科目就不調整;其它第二目部分統刪30萬元。

蔡部長宗珍:刪20萬元?

主席:因為你剛剛講的11萬元已經刪掉了。

蔡部長宗珍:是含在裡面的,委員,我們這部分的經費真的是不夠用。

尤委員美女:其他的就刪20萬元。

段委員宜康:我建議第二目,除了許毓仁委員和張宏陸委員的提案減列11萬元之外,其他的部分減列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另外要凍結50萬元,請他們來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蔡部長宗珍:委員,這個目沒有凍結的項目。

林委員為洲:許毓仁委員針對OSCE有提案凍結,主管單位要來報告。

蔡部長宗珍:可不可以提出完整的書面資料供參考?因為我們針對這部分已經有完整的書面資料了。

周委員春米:就提供書面資料。

蔡部長宗珍:容我在此建議,針對OSCE部分,我們提書面報告,明年4月OSCE考試時,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撥冗考察OSCE好嗎?

林委員為洲:好,聽起來滿有趣的。

段委員宜康:周委員的凍結案,也是提書面嗎?

蔡部長宗珍:周委員可不可以容許我們另外再作書面報告?其實我們已經在做了。

周委員春米:第2-9案與第2-10案不太一樣。

主席:不一樣,因為是為了方便他們說明。

周委員春米:針對第2-8案,你們何時可以提報告?

蔡部長宗珍:針對律師考試、訓練制度的檢討,我們現在已經正在做了,委員可不可以給我們比較充裕的時間?

周委員春米:大概多久?

蔡部長宗珍:2個月可以嗎?

周委員春米:可以,2個月;也就是在年底?

蔡部長宗珍:在年底,也就是過年前。

主席:本席提案的第2-1案刪減10萬元;張委員及許委員分別提案的第2-2案及第2-6案全數刪除。

有關第2-3案、第2-4案、第2-5案及第2-7案部分,段委員是否同意不凍結?

段委員宜康:好。

主席:第2-3案、第2-4案、第2-5案及第2-7案均改主決議,提出書面報告。

針對第2-8案,剛剛周委員提議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周委員春米:改主決議。

主席:好,第2-8案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2-9案。

蔡部長宗珍:針對第2-9案及第2-10案,懇請周委員及蔡委員不要凍結,因為典試委員遴聘的決定權並不在考選部,這是我必須要喊冤的。從人選的決定到遴聘以及最後的聘典試委員都不是考選部的權限,我們完全沒辦法碰;我們提建議名單時一定會考量遴聘的次數,可是我們沒有辦法去拘束典試委員、典試委員長。

蔡委員易餘:決定權在考試院?

蔡部長宗珍:對,決定權在考試院。而且我們現在的作法是,除了考試委員之外,不會有人可以重複被遴聘。

蔡委員易餘:考試委員……

蔡部長宗珍:所以考選部沒有辦法處理這個部分。

蔡委員易餘:本席建議改主決議,倒數第二行「並針對典試委員重複遴聘次數予以限制」,其中「予以限制」改為「以3次為限」,後面增列「考試委員擔任國家考試召集人與典試委員長者亦同」這樣可以嗎?

蔡部長宗珍:這不是考選部的權限。

尤委員美女:他說典試委員的遴聘不是考選部的權限,所以這是不是要改凍考試院預算?

蔡委員易餘:我在考試院一樣有提案。

主席:這一案就……

蔡委員易餘:撤案。

主席:好,撤案。繼續討論第2-9案。

蔡部長宗珍:跟周委員報告,考選部很願意做題庫,可是做題庫的決定權也不在考選部,依據典試法明文規定,這必須要經過典試委員會的同意,典試委員會的主導者其實是在考試委員。

周委員春米:好多次的典試就會有好多次的典試委員會?

蔡部長宗珍:如果要推動律師二試題庫化,必須先經過考試院的同意,同意這個考科改成題庫,因為改成題庫的整個作業方式不一樣,所以……

周委員春米:剛剛應該先審考選部預算。

蔡部長宗珍:很抱歉!這個部分……

周委員春米:好啦,本案就不予處理。

主席:還有一案是段委員的提案。周委員,這一案是撤案嗎?

周委員春米:就不予處理,因為要放在考試院。

主席:第2-9案不予處理;第2-10案撤案。

周委員春米:撤案。

主席:處理第2-11案。

蔡部長宗珍:針對第2-11案,向蔡委員報告,只要涉及到「典試」這兩個字,考選部都沒有權限,所以典委名單的公開與否有兩個關鍵:第一,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有沒有含蓋到典委的資料;第二,最終局的典委名單是決定在考試院院會。所以考試完後恐怕考選部也沒有辦法公布典試委員名單,除非典試法修正,給考選部這個權限;一定要有法律的授權,否則目前這個權限我們沒有辦法碰。因為涉及「典試」兩個字,依據現在的典試法都非屬考選部的權限。換言之,考完試後,是不是應該公開典委名單?這恐怕會涉及典試法要不要提供明文的授權依據,然後課責的對象目前……

蔡委員易餘:典試法是你們主管的嗎?

蔡部長宗珍:其實是典試法主要管的都是典試事項,典試事項的主體其實是典試委員會,以目前來講,典試委員會的典試委員長一定是考試院正、副院長或考試委員,只有考選部長有參與典試委員會,其他只要談到典試都跟考選部的權責沒關,簡單回蔡委員的問題,考選部是不是主管機關?考選部的法規都沒有主管機關的概念,基本上考選部不被認為是真正的主管機關。

周委員春米:所以典試法的主管機關是考試院?如果要修法的話……

蔡部長宗珍:它沒有主管機關的概念。

周委員春米:典試法是誰提出來的?是考試院提的?

蔡部長宗珍:是考試院提的,但是在考試院相關的法律裡面都沒有主管機關的概念。我覺得這個問題要從修法的部分去改善,不用主管機關,因為這邊有兩個機關在……

蔡委員易餘:你們想要當典試法的主管機關嗎?

蔡部長宗珍:立委比較有睿智來思考這個問題,恐怕不是考選部……

蔡委員易餘:思考上應該是要這樣,怎麼會一部法沒有主管機關,這部法到底是誰在管的?

蔡部長宗珍:其實典試法主要談到的都是典試委員會,如果要叫考選部做事的話,他們就會講試務機關或者考選部。

蔡委員易餘:你的意思是,典試法讓這些典試委員會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

蔡部長宗珍:典試委員會就是由典試委員組成的。可否懇請蔡委員撤案?我們可以就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形成程序做一份書面報告,但這個事項我們真的沒有辦法處理。

主席:我們應該做更多瞭解才對。

尤委員美女:你們可以做專案報告?

蔡委員易餘:我們可以做書面來提供這些相關資訊,包含上次蔡委員要求的部分。

蔡委員易餘:提書面好不好?

蔡部長宗珍:有,針對典試委員的形成程序我們已經提給蔡委員了,我們還可以提一份書面的完整說明,讓大家知道典試法架構之下的典試權限的分配,可以嗎?

蔡委員易餘:所有的工作都是由考選在做。

蔡部長宗珍:對,技術性的……

蔡委員易餘:你們負責所有的行政工作。

蔡部長宗珍:挨罵的也是我們,被告的也是我們,可是大部分的權限都不在考選部,這是典試法的規定。

主席:其實聽起來,我們應該要排專案報告,才能讓我們更加清楚,未來如果真的要檢討,我們才知道應該要怎麼……

蔡委員易餘:我贊成段委員的,我們提出……

蔡部長宗珍:我很樂意來做這個議題的報告,但可否不要凍結?

主席:還是改成主決議,請他們來做專案報告。

尤委員美女:我建議改成主決議,請他們就典試法問題來做專案報告。

主席:第2-11案不凍結,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2-12案。

蔡部長宗珍:第2-12案也是要拜託大家支持,因為這不是我的公務車,是政次的公務車,這部車已經20年了。因為兩輛公務車都20年,有委員提到兩位次長的公務車都是20年,可是我們不敢編兩輛車,現在只能先編一輛車的預算,看看明年能不能准許我們換……

林委員為洲:105年那輛車是誰的?

蔡部長宗珍:那已經是好多年前的。

林委員為洲:應該是95年。

蔡部長宗珍:這已經是20年的車了,懇請……

主席:應該要把監察院那6輛車拿來給他們才對。8年就該換了,我們自己調整預算。林為洲委員同意撤案嗎?

林委員為洲:撤案。

主席:好,撤案。

處理主決議第2-A案。

蔡部長宗珍:針對林委員提案第2-A案,我們也想要再哭一下,因為我們到處去請相關的機關來編列預算,但都沒有人理我們。換言之,我們也覺得這樣是合理的,應該要由相關主管機關來編列,但先前沒有清楚的主管機關,比如身障特考的主管機關勞動部也不認為完全跟他們有關,衛福部也不認為完全跟他們有關,所以就沒有人要編。我們現在是在拜託原民會考量就原民特考的補助由他們來編列,只有這是比較清楚的主管機關,其他都沒有辦法有清楚的主管機關。我們也願意提出相關的書面報告,因為這裡面涉及的問題其實沒那麼複雜。林委員可否准許我們不要做專案報告,改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文字修改為「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處理第2-B案。

蔡部長宗珍:第2-B案我們同意辦理,因為我們已經有現成的資料。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第2-C案。

蔡部長宗珍:針對第2-C案,其實我們已經有現成的資料,可否准許我們改提書面報告資料?

主席:照案通過?

林委員為洲:我要求你們於1個月內研議。

蔡部長宗珍:因為我們一直都有做這方面的研議,所以我們也有現成的資料可以提供。

林委員為洲:文字修正為「3個月內研議改進措施,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蔡部長宗珍:好,謝謝委員。

主席:第2-C案改為「3個月內研議改進措施,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處理第2-D案。

蔡部長宗珍:第2-D案是針對「典試人力資料庫」部分,其實我們已經在檢討中,所以這個提案我們同意辦理。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第2-E案。

蔡部長宗珍:有關第2-E案、第2-F案及第2-G案,可否懇請提案的張委員、林委員及郭委員撤案?因為國家考試園區從頭到尾都沒有編列過預算,只編列過規劃費預算,在我接任之後,我們真的很嚴謹地做檢討,的確也認為有重新檢討的必要,我們同意委員們的意見,要審慎評估興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以我們並沒有編預算,從以前到現在也都沒有編列任何興建的預算。因為此案涉及比較複雜的背後因素,即其中有一塊被占用的土地是當年監察院在考試院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那塊地交給考試院,考試院再交給考選部,但後來才知道先前占用的這些人跟監察院之間有一些複雜的法律關係,現在被占用的人手上拿著監察院當年同意他們永遠使用的同意書,這是當年的監察院給的。其實我們是基於這些考量,所以我們要重新檢討國家考試園區興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還要減縮它的規模。因為我們也沒有編預算,所以可否請委員准許撤案?

主席:委員要求你們提出書面報告來說明,這並不困難。

蔡部長宗珍:提出書面報告是沒有問題,其實我們一直都有針對這個案的完整始末做報告,但是我們也認為要調整興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

主席:委員也是提案要求你們提出可行性報告。

蔡部長宗珍:如果同意我們提書面報告,我們可以就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一案來做書面的說明,可以嗎?

主席:第2-E案、第2-F案及第2-G案均照案通過。第2-E案張宏陸委員要求提專案報告。

蔡部長宗珍:改為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可以嗎?

主席:第2-E案專案報告改為書面報告,第2-F案及第2-G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2-H案。

蔡部長宗珍:有關第2-H案,我們已經在檢討中,也已經有報告了。因為郭委員只要求我們要檢討,沒有要求做書面報告,而我們也都在進行中,所以我們同意辦理。

主席:第2-H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2-I案。

蔡部長宗珍:也一樣,我們照案辦理。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第2-J案。

蔡部長宗珍:我們同意辦理。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2-K案。

蔡部長宗珍:本案與剛剛周委員的提案一樣,可否併案,改提書面報告?

主席:第2-K案併第2-8案,改提書面報告。

考選部預算處理完畢。

接下來處理銓部部分。

現在處理第3-1案。

周部長弘憲:我們彙整第3-1案、第3-A案及第3-B案分別由林委員、尤委員及主席所提提案,即有關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規範的問題,因現行規範與一般公務人員所規範的不同,委員要求退職政務人員應該與公務人員規範相同才合理、公平。針對這部分的問題,我們在政務人員退職輔卹條例裡面都已經有規範了,現在已經送到考試院,考試院也已經交付審查。所以這部分實際上我們已經做了,而且方向和各位委員所提意見是完全一致。

主席:第3-A案及第3-B案是主決議。第3-1案是林為洲委員提案。

段委員宜康:因為公務員已經有規範了,但政務人員沒有規範。

周部長弘憲:目前是沒有規範。

段委員宜康:林為洲委員提案第3-1案是規範政務人員。因為這個部分要經過考試院院會,也就是說銓部即便提出了草案,還是要經過考試院院會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對。

段委員宜康:照理說,這應該是在處理考試院,而不是處理銓部。因為銓部已經提出了修正,但如果考試院不同意、不通過,銓部即使提100次也沒有用。現在林委員不在場,這個案子要怎麼處理呢?還是我們把它併到……

主席:併到主決議。

段委員宜康:做成主決議嗎?還是要併到考試院第1-5案還沒有處理的那個部分,我們把它兼容並蓄?

周部長弘憲: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能否不凍結預算,改成書面報告?

主席:針對段委員提出的問題來回答,到底是不是……

周部長弘憲:主管機關是銓部沒有錯,但是依照憲政的體制,法案都必須經過考試院通過才能送到大院來,理論上我們是主管機關,但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考試院。我們修的跟公務人員完全一樣。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我們用主決議讓他們提出整體規劃報告,至於考試院那邊我們凍他們要考……

段委員宜康:其實很方便,你把它整段移到考試院第1-5案的提案底下,凍結的數額也不用凍,就只凍結2億元。反正是一樣的標準,你們提專案報告,我們就解凍,好不好?本案等處理第1-5案時再來一併處理。

主席:好,第3-1案先不予處理,從第3-2案開始處理,至於第3-A案與第3-B案稍後再來處理。

現在處理第3-2案。

周部長弘憲:第3-2案提到的是有關公務人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問題,委員希望能將財團法人納入。

主席:委員提案要凍300萬元,你們有沒有意見?

周部長弘憲:與旋轉門相關的提案還包括主決議的第3-C案、第3-D案與第3-E案。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在公務員服務法裡做修正了,現在正在函請各機關表示意見,就是把直接、間接相關的財團法人、董事、理事、監事都納入,與各位委員提案要求的方向完全一致。

主席:所以還是要凍結部分金額?

周部長弘憲:公務員服務法的修法還是要經過考試院。

主席:不然就併入主決議好了。

尤委員美女:就併主決議提案,一樣請他們提報告。

主席:那就2個月好了。

周部長弘憲: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對,請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第3-2案併第3-C案、第3-D案與第3-E案,請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現在處理第3-3案。

周部長弘憲:第3-3案、第3-4案及第3-I案分別是林為洲委員、郭正亮委員及尤美女委員所提,是有關我們舉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表揚部分,委員希望我們撙節經費,因此提案予以刪減。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是公務員的最高榮譽,由考試院主辦,我們是承辦機關。這部分的每年預算是400萬元,獎金部分240萬元,扣除獎金部分只剩下160萬元,這160萬元包括審查費、出席費及場地布置費用,又因為我們要廣為宣傳,所以還要委外做一些宣傳影片。對於這筆經費的使用,實際上我們都非常撙節,如果再刪減200萬元或20萬元,我們會比較難運作。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是由考試院主辦的,考試院非常重視這個項目,而且對於公務員來說,這個獎項是給予他們榮譽,可以激勵公務員士氣,所以對於這部分的預算,請委員給我們較為寬裕的經費來辦理。

尤委員美女:是不是就不要減列了?我建議改為主決議,請他們檢討並提出報告。

主席:1個月之內?

周部長弘憲:是不是同意我們在1個月之內提書面報告?

主席:第3-3案、第3-4案併第3-I案,並將第3-I案倒數第2行修正為「爰此建請銓敘部在1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

現在處理第3-5案及第3-G案。

周部長弘憲:第3-5案及第3-G案都是針對黨職併公職的年資問題,雖然以前已經將其斷源,不能再併計,但是一些退休人員之前的黨職年資已經併入公職年資的部分還是有繼續在領取,委員希望我們就這部分去檢討,並且提出替代方案,其實這部分是考試院的職權,那……

主席:蔡委員要凍結的數目不大,才55萬元而已。

段委員宜康:部長的意思是說,我們凍結銓敘部的預算,對於這個問題他們還是莫可奈何,因為這不是他們的職權,本席建議這個部分一併於第1-5案處理,兼容並蓄啦!

尤委員美女:凍結數額的部分就併入第1-5案,第3-5案併第3-G案,以主決議通過。

蔡委員易餘:好,請他們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主席:第3-5案併第3-G案,多久時間內要提出書面報告?2個月還是1個月?

蔡委員易餘:好,2個月,原提案「及建議替代方案」等字刪除。

主席:好,那就改為2個月,且將最後一行「及建議替代方案後,始得動支」等字刪除。

周部長弘憲:2個月好像不夠,因為這涉及年金改革,蔡委員是不是能給我們較長一點的時間?

蔡委員易餘:多久?

主席:3個月?

蔡委員易餘:3個月好不好?

主席:3個月啦,如果有困難,到時候你們再向蔡委員報告。

周部長弘憲:好。

主席:第3-5案併第3-G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現在處理第3-6案。

周部長弘憲:周春米委員所提第3-6案與段宜康委員所提第3-7案都是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的問題,這部分當然值得檢討,但是因為這部分的權責屬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不是能讓我們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相關規定,再向貴會提出書面報告?

段委員宜康:好,本席所提第3-7案倒數第2行修正為「俟銓敘部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相關規定,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主席:好,第3-6案併第3-7案,照上述文字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主決議提案。

第3-A案照案通過。

第3-B案照案通過。

第3-C案、第3-D案及第3-E案剛剛已經處理完畢。

現在處理第3-F案。

周部長弘憲:周春米委員所提第3-F案是有關於考績制度改進問題,周委員講的也沒錯,現在考績甲等比例達到74.28%,一般是官等比較高的,甲等比例也比較高,這部分我們都有持續檢討,看看要用什麼樣的考評方式才能真正做出比較精準的考績,不要讓人覺得官等比較高的列甲等比例就比較高,這部分我們都有在持續檢討,委員能不能允許我們就這部分提出書面報告即可?

主席:第3-F案就照案通過啦!

尤委員美女:主席,他要求改提書面報告,我們就改為提書面報告好了。

主席:好,第3-F案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後通過。

第3-G案剛剛已經處理過了,文字修正為「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通過。

現在處理第3-H案。

周部長弘憲:尤美女委員所提第3-H案,希望我們退休金的發放能從半年預先發放方式改為按月發給方式。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在做了,這個是要提到考試院審議的,我們已經將方案送考試院,但是送考試院後還是要經過考試院的通過。

尤委員美女:那就照案通過嘛!

周部長弘憲:是不是可以改為提出書面報告?我們會將其經過與提考試院的書面文件提交貴會。

尤委員美女:那就改為2個月內提出按月發放之可行性方案……

周部長弘憲:我們已經提出來了。

尤委員美女:確切施行日期有可能嗎?不可能嗎?

周部長弘憲:有關施行日期,比較合理時間可能是107年1月1日,因為電腦系統要全部更改,畢竟這涉及幾十萬人,如果能夠更快一點,最快也是明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尤委員美女:沒關係,你就提書面報告給我們。

周部長弘憲:這兩個時間點要由考試院決定。

主席:好,第3-H案文字修正後通過。

第3-I案剛剛已經處理完畢。

接下來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部分。

現在處理第4-1案,這是本席的提案,謝謝主委上次有來特別說明。

李主任委員逸洋:第4-1案、第4-2案及第4-3案的性質好像一樣,是不是一併處理?

主席:好,第4-1案、第4-2案、第4-3案及第4-A案一併處理。

上次主委同意刪除10萬元,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逸洋:我再說明一下,這不是訓練與進修的講座,講座部分是在學院那邊。因為本會負責的是後端評量,以閱卷為最大宗業務,有1萬3,000個考試錄取與升官等的閱卷都由我們負責;另外一個評鑑中心法則負責高階部分,評鑑中心法的學者大概只有60位左右,所以重複率就會很高。至於閱卷的重複率高,是因為教材撰寫是件苦差事,沒有人要做,因為不同學派會一直提出批評,所以教材撰寫後,命題會是同樣的人,而閱卷的重複性也會比較高。

這項預算的執行率都高達99.99%,700多萬元大概只剩下二、三千元,明年更會不夠,因為明年增加「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評量,會需要更多的錢。雖然委員提案是要刪減一點點,但我們的錢就會不夠,如果能夠允許我們提報告,我們再看看要怎麼樣來改進。我們的困難就是教材撰寫沒有人要撰寫,而撰寫之後連帶命題就會有重複,因為他對教材最為瞭解,閱卷也與此有關。至於評鑑中心法是國內專家本身就比較少,所以一定會重複,目前確實有這樣的困難。

委員提案所講的確實是目前的現況,但我們這樣做是有原因的,如果委員能夠高抬貴手最好,如果一定要刪減,我們的錢就會不夠,因為明年還要多出一個項目,而這個多出來的項目是我到任後才決定的。

段委員宜康:好啦,讓主委去做做看。

主席:這個部分,我已經有做面子給他了耶!

李主任委員逸洋:本來是說刪減在不同的科目。

主席:你昨天跟我說的都不算數,那以後我也都這樣喔!我已經很客氣了,同意只刪減10萬元!

李主任委員逸洋:那時候是說委辦費用刪減10萬元,要不然能否同意這個刪減金額的科目讓我們自行調整?有沒有辦法在訓練與進修項下……

主席:你們如果來跟我說一說之後都不算數,我也這樣喔!

李主任委員逸洋:那時候我沒有說這個項目要刪減,我是說委辦費用刪減。如果委員堅持,我同意刪減。其實我不是不守信用,而是那時候我跟委員說明時有提到這個項目的困難,是不是改刪在委辦費部分,那時候召委也同意了,不過沒關係,這個部分就刪減10萬元,但是希望科目能讓我們自行調整。

段委員宜康:好啦,這個部分刪減,其他部分就不刪減了。

李主任委員逸洋:其他部分也沒有提案。

我再次向召委報告,我那時候是說這個科目不要刪,改刪減在其他科目。

主席:但我有同意讓你們自行去調整啊!

李主任委員逸洋:對,所以我剛剛詢問科目能否自行調整。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個部分要刪減多少?

主席:10萬元。

尤委員美女:刪減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對,我同意的是這樣啊!

第4-1案、第4-2案、第4-3案與第4-A案……

李主任委員逸洋:第4-A案是主決議提案。

主席:第4-A案照案通過就可以了。

李主任委員逸洋:好,主決議照案通過。

主席:第4-1案、第4-2案及第4-3案併案,刪減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而第4-A案照案通過。

李主任委員逸洋:對,第4-A案通過沒關係,我們來檢討看看。

尤委員美女:所以第4-1案、第4-2案及第4-3案併案刪減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這樣還要不要來報告?

主席:不用了。

尤委員美女:就以第4-A案來報告?

李主任委員逸洋:第4-A案的部分,我們會去檢討,委員是要求我們檢討講師人才資料庫,我們檢討之後再提出書面報告也可以。

主席:抱歉,第4-2案與第4-3案是凍結案,所以只有第4-1案刪減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至於第4-2案與第4-3案,二位提案委員均不在場,看看在場委員是不是要凍結預算?

尤委員美女:第4-2案、第4-3案就併第4-A案,請他們提書面報告。

主席:好,第4-2案、第4-3案併第4-A案,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接下來處理國家文官學院部分。

現在處理第5-1案。

李主任委員逸洋:第5-1案提到的是中區培訓中心的弘道樓、秋瑾樓與文康大樓耐震結構補強經費,這幾幢大樓有的是民國55年的建築,所以耐震結構補強很重要。林為洲委員提案指出我們預算執行進度落後,連續預算也沒有透明化,其實連續預算是指5,000萬元以上的經費,而我們這部分的經費加起來只有3,370萬元。

有關這部分的預算,我們於11月22日發包出去,29日就已經動工了,如果這部分的經費被凍結,會影響到付款,因為明年6月就整個完工了,預算一被凍結,我們依照工期給廠商的付款就會出問題。因為這些建築物是民國55年興建的,再加上又在斷層旁邊,所以一定要趕快進行耐震結構補強,我們也是照著這樣去執行的,進度方面沒有困難,所以請委員支持這項預算,免予凍結。

這是二個年度的預算,委員提案提及到很多年度,其實有的在之前就執行完畢了,與這部分的預算無關。這二年的預算,105年度編列800萬元,106年度編列2,700多萬元。

主席:那就改為主決議,不要凍結,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逸洋:好。

主席:第5-1案改為主決議,因為這部分都已經在進行了,就請你們針對相關進度提出書面報告,1個月應該可以吧?反正你們每個月都會有進度,如果有需要進一步瞭解,再下一個月……

李主任委員逸洋:是不是改為2個月?因為才剛剛發包出去,2個月可以嗎?11月22日才發包,29日開始動工,才剛開始而已。

主席:好,第5-1案改為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部分。

現在處理第6-1案。

高執行秘書誓男:第6-1案與第6-2案都是針對「退撫基金稽查業務」這個科目,我們明年要建立一個e化平台,這部分是分二個費用,第6-1案是有關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800萬元,第6-2案則是有關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00萬元。有關委員提案部分,我從三點向委員做簡要報告。

首先,許淑華委員的提案中提到,本會要建置的監理e化平台,與基金管理會已建置之資訊系統雷同,其實基管會的資訊系統比較著重於營運與內部稽核,所以會包括一些會計系統、財務系統,以確保內部財務勾稽的正確性,當然要達到其績效目標,也會有風險控管。而監理會屬於外部監理機關,因為角色與功能不同,所以我們未來建置的監理e化系統,是著重於外部稽查,目的是希望在建置這個系統之後,可以直接介接到基管會的系統,針對他們每天交易後的交易資料進行客觀驗證,可以達到過去所不能達到的功效。過去是每月、每季、每年依照他們所提供的資料來稽核,所以過去的稽核方式難免比較被動,要靠他們提供相關資料。未來這個資訊系統建立後可以直接介接,我們就能主動稽核,這是第一點。第二,我們的即時性比較高,不用等到他們每月、每季將財務報表勾稽完畢後才提供給我們資料,我們直接介接,可以將他們交易完的資料直接拿來進行分析工作,所以我們的監理會比較即時。最後就是我們會建立營運分析系統與預測系統,未來針對營運部分,他們是著重於正確性,而我們是著重於合法性與如何提升其績效。至於未來在預警部分,我們會加強於資產配置的模擬分析、投資方式的模擬分析,希望藉著與他們目前進行的不同配置方式與投資方式去做模擬分析,如果有更好的結果,就能提供給他們去做改變的參考,以提升他們績效。所以我們的監理e化平台建置後,根據其功能,會更加主動、即時,也更加具有預警性。

第二,我們這個計畫是依照103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第8屆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中所做成的附帶決議,決議要求本會發揮積極性的監理功能,來提升基金的投資績效,減輕政府的財務負擔。決議中特別提到積極性,剛剛我們提到的主動、即時與預警,就是往這個方向去走,所以我們在去年就根據貴會決議提出一個方案,就是要推動這樣的資訊系統,這部分的整個預算都是依照政府的標準來編列的,都是覈實編列,所以希望各位委員能夠大力支持。

如果以投資效益來說,保守估計目前基金淨值是5,600多億元,建置這個e化平台需要投資1,000多萬元,但未來如果因為這個功能提升而能使該基金能增加獲利,如果每年提升0.1%的績效,就能增加5億元的收入,就算只能提升0.01%的績效,也可以增加5,000萬元的收入。所以針對這部分的預算,懇請委員大力支持。

張委員宏陸:你剛才一直講到「他們」,請問「他們」是指誰?

高執行秘書誓男:基金管理委員會。

張委員宏陸:你說要建置e化系統,以後就可以不必向他們要資料,請問「他們」包括哪些單位?

高執行秘書誓男:就是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系統。

張委員宏陸:你可以看到管理委員會多少資料?全部都可以看到嗎?

高執行秘書誓男:他們日常交易……

張委員宏陸:我是問你們能看到多少?全部百分之百嗎?基金管理委員會有一些也會委外操作,對不對?委外操作也是在做你們的生意,這筆錢為什麼不叫他們出?雖然錢不多,為什麼不叫他們分攤這筆錢?他們一年做你們這麼多生意啊!

高執行秘書誓男:監理會的運作方式跟我們不一樣,他們是他們的部分……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他們是他們,請問你們是不是有些也算是委外?委託他們操作……

高執行秘書誓男:我們只是監督他們,並沒有直接負責營運管理,營運管理部分,基金管理委員會本身有自行與委外……

張委員宏陸:對嘛!

高執行秘書誓男:我們只做外部監督。

張委員宏陸:他們也有委外部分嘛,有沒有?

高執行秘書誓男:有,他們有委外管理。

張委員宏陸:那些人是不是領操作費用?

高執行秘書誓男:就是給他們一點管理費。

張委員宏陸:對嘛,管理費嘛,有固定抽成,對不對?

高執行秘書誓男:對。

張委員宏陸:他們賺你們的錢,你們要求提供資料,但卻要自己花錢建置平台

高執行秘書誓男:我們現在是要直接介接……

張委員宏陸:你懂我的意思嗎?

高執行秘書誓男:我知道。

張委員宏陸:雖然這筆預算在基金裡不算多,但是以做生意的道理來說,你來做我的生意,要把資訊提供給我,但是東西弄得不夠快,我還要自己花錢建置平台來看東西,應該由他們出錢才對啊!

高執行秘書誓男:站在監理管理基金運作的立場,我們只能介接管理會的資料,沒有辦法要求介接外部委託廠商的資料,外部委託廠商是根據契約與管理委員會之間有其權利義務關係,那部分是他們自己要去談的。

張委員宏陸:你們可以要求他們……

高執行秘書誓男:這個部分恐怕……

張委員宏陸:應該要去要求啊!如果這筆錢是你們私人的,你們會拿出來嗎?

高執行秘書誓男:他們的運作資料可能會提供給管理會,而我們是直接向管理會要資料。

張委員宏陸:這個我知道,如果這間公司是你們自己經營的,你會花這筆錢還是會要求他們……

高執行秘書誓男:這個部分我可以跟管理會討論,但是他們投資有分為自行委外部分,委外部分未來能不能這樣做……

主席:好了,我覺得這部分不用再……

高執行秘書誓男:是,懇請各位委員支持這筆預算,希望未來工作……

主席:好,就小刪20萬元。

高執行秘書誓男:好,謝謝委員。

主席:第6-1案刪減20萬元。至於第6-2案的部分,剛剛有說明了嗎?10萬元。

高執行秘書誓男:第6-2案剛剛有一起說明了,因為是整個系統。

主席:好,第6-2案就刪減10萬元。

接下來處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部分。

現在處理第7-1案。

周部長弘憲:有關第7-1案,許毓仁委員提案要求凍結29萬元,其實這是我們辦公的基本需求,包括影印設備系統、影印機、掃瞄機、傳真機等,另外還有視訊系統等,因為我們有國外委託,他們必須按季向我們簡報,這部分都需要用到視訊系統。

主席:許毓仁委員的提案只是凍結而已,我們是不是就照案通過,你們再來報告就好了。

周部長弘憲:提書面報告嗎?

主席:對,第7-1案通過,請提書面報告。

現在處理第7-2案。

周部長弘憲:這部分是不是也提書面報告,至於凍結數額能否降低一些,不要凍結到1,104萬元,因為這些資訊設備都非常重要,我們要處理在職公務員……

主席:那你建議凍結多少?

段委員宜康:凍結100萬元?

周部長弘憲:好。

主席:好,第7-2案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

現在處理第7-3案。

周部長弘憲:第7-3案是有關出國考察旅費,因為我們有國外委託,必須要去查看,通常他們在臺灣沒有據點,所以我們必須去他們那裡去考察。

主席:沒關係,許毓仁委員的提案只是凍結而已,要照案通過嗎?

周部長弘憲:因為我們實際上是有這方面的需求,必須去國外看他們……

段委員宜康:這個部分能不能照案通過,請他們送書面報告過來,我們改成主決議好不好?

周部長弘憲:好,我們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第7-3案改為主決議,請提出書面報告。

現在回頭處理第1-5案。

李秘書長繼玄:有關第1-5案,段委員提到公保優存的問題,這在這次的年金改革委員會已經在處理了,是裡面最重要的議題之一,年金改革委員會於12月31日、1月7日、8日……

段委員宜康:秘書長,你搞錯了!第1-5案所要處理的部分與年金改革議題不相干,大家把它當成年金改革的一部分,但實際上年金改革不會處理到這個部分,所以我才在這次預算審查中提出來。

我向大家說明,本來政務人員的年資在2004年之前可以併事務人員年資,因為一般政務官有比照十二職等、十三職等、十四職等,常任文官出身去轉任政務官,其實薪資沒有什麼太大變動,例如常務次長轉任政務次長,薪資是一樣的,沒有錯吧?但是如果去擔任特任官,例如部長,他的薪資就跳了一大截。2004年以前的特任官可以用政務人員年資與常任文官年資併計,併計之後來領取優存,也就等於是以最高薪水來計算年資,這樣就跳了一大截,所以本席所提第1-5案的重點是處理特任官,政務人員中特任官把事務官與政務官的年資併計的部分。

剛才還有二個提案要併進來一併處理,因此,我把提案第1-5案的文字作修正,第1-5案的說明「一、鑑於政務人員……,顯有不公。」為第一點;提案第3-1案的說明「二、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有待檢討。」是第二點;第3-5案黨職併公職的說明第二行,「三、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是第三點;接著,下一段是我們的要求,就接回原本第1-5案的倒數第五行,「爰此,為落實年金制度之永續性及維護公平正義,凍結第一目『一般行政』費用2億元,俟考試院刪除支領(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特任政務人員公保優存、修正『退休人員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並提供檢討杜絕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領雙薪之修法成效、補正黨職併公職之歷史錯誤,送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提出專案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這樣說明各位還清楚嗎?專委清楚嗎?

張專門委員智為:大概清楚。

尤委員美女:你要不要拿書面?

段委員宜康:我沒有書面,這是我自己寫的,稍後我再跟專委講一次這個部分。所以這跟年金改革沒有關係。

李秘書長繼玄:民國62年開始把政務官併事務官的年資是行政院做的,考試院於93年1月1日將其廢止,這次林全院長也指派一位政務委員專門處理這件事情,當行政院完成修訂的法案後會送銓敘部,銓敘部會再報考試院。

段委員宜康:周部長,如果我沒記錯的話,你剛才說已經報考試院了,對不對?是這個案子嗎?你們報的是第3-1案政務人員領雙薪的部分嗎?

周部長弘憲:對。

段委員宜康:對啊!這就是剛才秘書長報告的,銓敘部已經報到考試院院會了,所以林為洲委員所提的這個案子很簡單,只要考試院院會通過就完成解凍條件了,這很好解決。雖然這個金額看起來很大、很嚇人,但只要考試院院會通過就解決了,如果你們急著用錢就趕快送進來,如果不急著用錢,你們就慢慢來。

李秘書長繼玄:我瞭解了,是退職撫卹條例的那個案子,那已經交全院審查,現在在待審中,但是委員刪減2億元,我們用到2月底就……

主席:是凍結。

段委員宜康:我沒有刪減,凍結多少你們可以用到4月底?凍結1億5,000萬元。

李秘書長繼玄:請委員少凍一點。

段委員宜康:1億4,000萬元。

李秘書長繼玄:可不可以凍結1億元就好?

段委員宜康:不行。

蔡委員易餘:凍一半,給你們半年去解決這件問題,這三件事情都已經對外宣示要解決了。

主席:現在改成凍結1億5,000萬元嗎?

段委員宜康:1億5,000萬元。

主席:文字的部分再請段委員提供。

蔡委員易餘:我提的第1-7案也是黨職併公職的提案,就併入段委員提的第1-5案,那100萬元就不用了,就併入1億5,000萬元。

李秘書長繼玄:黨職併公職現在行政院在處理中,是由一位政務委員負責處理,這個案子需要會行考試院,所以一定會報到考試院。

蔡委員易餘:如果責任在於行政院,我們還是會讓你們解凍。

主席:第1-7案併入第1-5案。

蔡委員易餘:因為這個問題明年度一定要解決,解決後你們就可以動支了。

主席:我重新宣告,原本蔡委員所提第1-7案是凍結100萬元,現在不凍結,一併併入第1-5案凍結1億5,000萬元,提案文字再請段委員修正。

蔡委員易餘:第1-16案剛才處理考選部的時候沒辦法處理到……

李秘書長繼玄:這部分我們遵照委員決議辦理。

蔡委員易餘:我要修正文字,最後倒數第二行「並針對典試委員重複遴聘次數予以限制,」後增加「考試委員擔任國家考試召集人與典試委員長者亦同」之文字,可以嗎?

主席:可以,請再重複一次修正文字。

蔡委員易餘:文字修正為「……予以限制,考試委員擔任國家考試召集人與典試委員長者亦同」。

李秘書長繼玄:報告主席,剛才考試院有一些主決議的部分要提專案報告,我們比照部會的都改成提書面報告。

主席:第1-A案、第1-D案、第1-E案、第1-B案、第1-C案、第1-H案、第1-F案及第1-G案等,原主決議中提到專案報告的改為書面報告。

提案部分均已討論完畢,我們先休息10分鐘。

(協商結束)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宣讀協商結論。

歲出協商結論:提案第1-1案併第1-2案、第1-4案、第1-8案、第1-9案、第1-10案、第1-11案、第1-12案第1-13案、第1-14案、第1-15案、第1-19案及第1-20案計13案,凍結10%,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1-2案併第1-1案處理;第1-3案減列10萬元;第1-4案併第1-1案處理;第1-5案修正為凍結1億5,000萬元,說明修正合併第1-5案、第3-1案及第3-5案修正,說明一採第1-5案第一段「鑑於政務人員……,係以不公。」文字部分,說明二採第3-1案開頭「依政務人員……,有待檢討。」文字部分,說明三採第3-5案第二行「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公務人員215人)。」文字部分,最後一段參照提案第1-5案倒數第五行文字,「爰此,為落實……優惠存款辦法』、並檢討杜絕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規範之修法成效、補正黨職併公職之歷史錯誤,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提出專案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第1-6案凍結100萬元,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第1-7案併第1-5案處理,說明最後一段倒數第二行作文字修正,刪除「及建議替代方案」等文字,其餘照第1-7案;第1-8案、第1-9案、第1-10案、第1-11案、第1-12案、第1-13案、第1-14案及第1-15案併第1-1案;第1-16案倒數第二行「予以限制,」後增列「考試委員擔任國家考試召集人與典試委員長者亦同,」之文字,其餘照第1-16案;第1-17案照案通過;第1-18案凍結10萬元,其餘照案;第1-19案及第1-20案併第1-1案處理;決議第1-A案、第1-B案、第1-C案、第1-D案、第1-E案、第1-F案、第1-G案及第1-H案報告部分均以書面報告提出,其餘照案通過。第2-1案減列10萬元;第2-2案照案通過;第2-3案、第2-4案、第2-5案及第2-7案均改為主決議,提出書面報告;第2-6案照案通過;第2-8案改為主決議,於二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第2-9案撤案;第2-10案撤案;第2-11案改為主決議,就典試法提出專案報告;第2-12案撤案;第2-A案修正為三個月內改提書面報告;第2-B案照案通過;第2-C案修正為三個月內研議改進措施提出書面報告;第2-D案照案通過;第2-E案、第2-F案及第2-G案均以書面報告提出,其餘照案通過;第2-H案、第2-I案及第2-J案照案通過;第2-K案併第2-8案處理,改為提出書面報告。第3-1案不予處理;第3-2案不予凍結,改為主決議,於二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第3-3案及第3-4案不予減列,改為主決議,文字修正參閱第3-I案倒數第二行改為「爰此建請銓敘部在一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第3-5案不予凍結,改為主決議,修正為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作文字修正,第3-5案最後一段倒數第一行將「及建議替代方案」文字刪除;第3-6案及第3-7案一併改為主決議,文字修正為「俟銓敘部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相關規定,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第3-A案、第3-B案及第3-C案改為二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其餘照案通過;第3-D案及第3-E案改為二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其餘照案通過;第3-F案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其餘照案通過;第3-G案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第3-H案於二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第3-I案文字如前修正。第4-1案減列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2案及第4-3案不予凍結,改為主決議,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第4-A案照案通過。第5-1案不予凍結,改為主決議,於二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第6-1案減列20萬元;第6-2案減列10萬元。第7-1案不予凍結,提出書面報告,餘照案;第7-2案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餘照案;第7-3案不予凍結,改為主決議,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

李秘書長繼玄:第1-17案及第1-18案也是改書面。

主席:第1-17案及第1-18案改成書面報告,我們再將文字作修正。現在提案均已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如果沒有涉及歲出預算部分,我們均照列。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交黨團協商。

現作如下決議: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所有公務預算皆已審查完畢,提報院會,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許召集委員淑華分別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及討論事項四我們另外再定期審查,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