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星期四)9時3分至15時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管委員碧玲

主席: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5年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53分、下午1時38分至2時37分

105年11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2時49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 黃偉哲  邱議瑩  張麗善  高志鵬  徐永明  蘇震清  孔文吉  林岱樺  陳明文  管碧玲  蘇治芬  邱志偉  王惠美  蔡培慧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黃國昌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鍾佳濱  江啟臣  賴士葆  鍾孔炤  徐榛蔚  黃昭順  賴瑞隆  蕭美琴  何欣純  呂玉玲  馬文君  林德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周陳秀霞 羅明才  陳歐珀  林俊憲  劉世芳高金素梅 Kolas Yotaka    吳秉叡  鄭運鵬  陳曼麗  盧秀燕  陳亭妃  施義芳  陳賴素美 許淑華  蔣乃辛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人員:105年11月28日(星期一)

     經濟部部長李世光、常務次長楊偉甫暨相關人員

  水利署署長賴建信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文成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俊銘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王儷倩

1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經濟部部長李世光

   主任秘書陳怡鈴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鄭國榮

  國營事業委員會組長簡豐源

  能源局局長林全能

   主任秘書李君禮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文成

            總經理鍾炳利

內政部地政司公地行政科科長鄭惠月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王鵬智

     國家公園組科長孫維潔

法務部參事何俊英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副司長劉文惠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組長蕭奕志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組長溫秀琴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蔡書彬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科長曾淑芬

  社會及家庭署副組長顏靚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專門委員郭菁

        空保處技士任怡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簡任技正李顯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技正梁伯州

         科長陳炳華

         科長吳宜倫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林秀燕

主  席:黃召集委員偉哲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楊雅如      員 曾淑梅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105年11月28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本日討論事項併案詢答,經濟部李部長世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朱董事長文成暨鍾總經理炳利、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郭董事長俊銘暨胡總經理南澤報告後,委員黃偉哲、邱議瑩、廖國棟、高志鵬、徐永明、蘇震清、張麗善、孔文吉、陳明文、管碧玲、蘇治芬、王惠美、邱志偉、林德福、鄭天財、賴瑞隆、簡東明、徐榛蔚、陳歐珀及Kolas Yotaka等20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李部長世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郭董事長俊銘、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朱董事長文成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鍾佳濱、林岱樺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

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2案:

一、台水公司轄區供水普及率雖已達92.36%,然而在南部較偏遠區域至今無自來水供應,造成居民生活不便,特別在高雄市岡山區、路竹區、橋頭區、梓官區、永安區及彌陀區自來水普及率明顯不足,請台水公司針對上述地區提出如何加強自來水接管率以及如何提升較偏遠地區改善自來水普及率,提出檢討報告於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二、高雄市阿公店水庫在北高雄扮演重要民生工業用水的供應功能,同時也是北高雄市民重要的休憩娛樂區域,其觀光之功能非常重要,請經濟部針對阿公店水庫周圍相關遊憩設施及觀光資源如何強化,與提升阿公店水庫觀光價值,提出專案報告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黃偉哲  王惠美

三、颱風災害屢屢造成停電,而電纜線地下化比例較低的區域更是災情嚴重,請台電公司以各縣市為基準,儘速盤點電桿地下化的數量,並參考歷年災損情形,依急迫性分區處理電桿地下化,避免每次風災來襲造成大規模停電的情況一再發生。請經濟部和台電公司於2個月內提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  邱議瑩  黃偉哲  王惠美

四、鑑於國家實驗研究院已研發自來水系統地震損失評估工具「TWATER」,專用於自來水管線的地震風險評估,作為水公司管線耐震補強或汰換的優先順序參考;也可在地震發生後的極短時間內,推估可能的管線損壞區域與數量,協助水公司緊急應變。請自來水公司研議該TWATER在高雄地區佈設之效益評估,於3個月內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  邱議瑩  黃偉哲  王惠美

五、鳳山淨水場為高雄地區之供水中心,因輸水管線於73年埋設後至今未汰換,管齡老舊,滲漏情形嚴重,偶因災害或施工不當導致破管,應加速管線汰換更新,請自來水公司於一個月內研議高雄地區整體管線汰換時程,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  邱議瑩  黃偉哲  王惠美

六、鑑於地下管線三維地理資訊系統可增進自來水管線之佈設與管理之效率,尤其自來水管線的詳細資料,如管徑、管材、接頭型式等,與活動斷層及土壤液化潛勢區等的圖資套疊,都可以經由地理資訊系統中之空間分析運算,據以進行風險評估與效益分析。請自來水公司研議以地下管線三維地理資訊系統協助自來水管線管理之評估,於106年6月底之前提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  邱議瑩  黃偉哲  王惠美

七、今年的莫蘭蒂颱風及梅姬颱風,分別造成84萬及316萬戶停電,且大多發生在中南部縣市。在高雄莫蘭蒂颱風造成23萬戶停電,梅姬颱風造成13萬戶停電。在高雄岡山、茄萣、路竹等區同樣面臨嚴重災情,不僅是大規模的停電,甚至有民眾遇到停電三天仍未修復,嚴重影響生活起居的情形,搶修流程及通報機制紊亂,顯示台電公司的災後重建管理出現問題,也嚴重損害民眾對台電公司的信心。請台電公司重新研議災害搶修之處理作業規範,強化搶修人員的調度能力,災情通報系統應暢通,不能全將責任讓搶救人員承擔。此外,也應加強專業人力的培養,避免搶修人力不足,使得搶修能量受到限制的情形一再發生。請台電公司提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  邱議瑩  黃偉哲  王惠美

八、鑑於近十餘年來環保意識逐年高升,高市府力推的高雄厝建築型態,比綠建築更環保,雨水回收、太陽光電一應俱全。台灣降雨量豐沛,但能夠留下運用於民生、農工的水資源卻有所不足,有關綠資源再利用,中南部日照天數較多,宜推廣太陽能發電;北部降雨量豐沛,適合陽台回收雨水系統集水,雨水回收系統規劃每戶在陽台、頂樓佈雨水回收管線集水。請經濟部水利署除節流外,再多進行開源相關規劃,以利減輕台灣長期水資源不足的窘境。請經濟部水利署提出水資源開發評估報告及雨水利用系統評估之研究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高志鵬  蘇震清  邱議瑩  黃偉哲  王惠美

九、今年八月美國麻州發布的「儲能之州」報告,估算麻州若在2025年安裝600萬瓩的儲存容量,能夠提供尖峰負載5%的供電量,為用戶省下8百萬美金。德國於二月持續提供太陽光電與儲能系統的補助,瑞典則要提供六成補助。全球各國競相發展儲能系統,可見其潛力。大型儲能系統的發展能夠有效減輕尖峰負載的壓力與相關成本,請台電公司針對電網型儲能系統進行規劃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邱志偉  王惠美

十、針對沼氣發電,除能源局、農委會等有關單位皆已規劃相關方案外,台電公司也應站在協助立場,積極配合。爰建請台電公司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並提出相關計畫協助推動,於3個月內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邱志偉  王惠美

十一、根據能源局電價審議委員會於105年9月發布之決議,本年10月份起將不調整電價,並推動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然參考台電公司統計自10月1日至11月1日之數據,申請件數僅501戶,離每月設定目標2萬戶有極大落差。爰建請台電公司除應積極繼續推動,並針對現況提出改善方式,於一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並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邱志偉  王惠美

十二、針對我國智慧電表之設置,其中對於低壓用電戶之設置目標將於2024年達300萬戶。然我國低壓用電戶共1,300萬戶,設置目標竟不足總用戶之四分之一,勢將嚴重衝擊2025年非核家園與乾淨能源目標。爰此,建請台電公司應於1個月內提出更積極之規劃。

提案人:蘇治芬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邱志偉  王惠美

1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51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本日討論事項併案詢答。委員高志鵬、張麗善、王惠美、鄭運鵬及周陳秀霞說明提案要旨。經濟部李部長世光就行政院提案報告後,委員廖國棟、陳明文、邱志偉、蘇治芬、徐永明、張麗善、王惠美、林岱樺、孔文吉、蘇震清、黃偉哲、蔡培慧、管碧玲、賴瑞隆、江啟臣、鄭天財及陳曼麗等17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李部長世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朱董事長文成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邱議瑩、鍾佳濱、劉建國及高志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電業法公聽會之舉行,因事關我國能源政策,影響深遠而重大,建議除於105年12月1日舉行公聽會外,另於105年12月5日再加開一場公聽會,並將下列提綱納入該次公聽會提綱:()推動綠能應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還是電業法?電業法修正草案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之連動關係;()綠能發電業及售電業者是否應該提供備用供電容量?既有IPP業者之法律與市場定位?()網售合一的公用售電業設計如何落實市場開放與公平競爭?再生能源併網聯責任歸屬?再生能源業如何與電網併聯?躉購電價所需補貼反映在電價上?台電公司可將綠電躉購補貼金額直接反映在電價上?()能源局、電價審議委員會及電業管制機關的功能性、差異性?()目前世界各國對於離岸風力發展還在起步階段,面對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產業問題?()電力排放係數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關係?推動的電業改革模式如何解決缺電問題並兼顧電價與節能減碳?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孔文吉  江啟臣

二、有鑑於全球已施行電業自由化之國家,其電價都呈現逐年上漲之趨勢,舉例而言,英國一般用電在電業自由化後上漲到每度7元,而商業電價則是自2011年至2015年從每度8.3元漲到11.5元;德國則是從2010年每度2.05歐分,到2011年EEG份額急劇增加至一度3.53歐分,再到2012年增至一度3.59歐分,每年調漲電價;澳洲則是因為各城市的電價不同,但平均而言從1990年到2014年的電價走勢,各城市電價上漲2至3.5倍;加拿大、日本以及美國電價也成長1至2.5倍;然而執政者一再提出「修法只是提升競爭力、電價不會漲價」的論述。為保障國內民眾權益,爰要求經濟部承諾,未來不管是在修法上,或是推動政策上,都不可違背蔡英文總統選前的承諾,民生基本用電不會漲價。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現在進行審查,依據預算法第五十條及相關規定,照業務計畫部分、營業收支部分、生產成本部分、轉投資計畫部分、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資金運用部分及補辦預算部分逐項審查。

請問各位,是否支持一面宣讀一面協商呢?

廖委員國棟:(在席位上)不可以!

主席:如果不要的話,我就不會這樣做,大家要有共識才會這樣做,既然沒有共識就先宣讀再協商。

其實,好幾個委員都這樣做,我在交通委員會的4年都是這樣做,當然我來這裡就會尊重大家的慣例。

現在宣讀今天的審查項目及委員提案。

審查項目: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

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部分

參閱第14-41頁

二、營業收支部分

營業總收入:7,470億3,009萬6千元

(第43頁)

營業總支出:7,421億6,200萬5千元

(第43頁)

稅前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

(第43,63-64頁)

三、生產成本部分

參閱第43,47-50,82-150,166-191頁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

增加投資:無

收回投資:無

(第41-42頁,160-161頁)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部分

245億8,541萬7千元

(第30-38頁,151-155頁)

六、資金運用部分

參閱第67-68頁

 

七、補辦預算部分

8,754萬4千元

(第46,225頁)

委員提案:

1、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中油公司)主要業務範圍包括:石油、天然氣、地熱(蒸氣)及其有關能源礦類之探勘、開採及經營,油氣產品煉製、進出口、儲、運、銷及其有關服務業務、石化原料之生產及供應等。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營業成本7,111億1,213萬8千元,營業費用203億0,507萬元,營業外收入28億1,928萬8千元,營業外費用107億4,479萬7千元,本期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且已是持續2年衰退;然中油公司卻始終在營業利益率及淨利率等指標未做出明顯改善,甚為不妥。中油公司應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爰提案增列營業收入10%,以茲敦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2、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營業收入編列744,210,808千元,較105年的營業收入858,352,809千元,短少114,142,001千元,亦即衰退13.3%。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發布之經濟預測,預估106年全年經濟成長率為1.87%,較105年經濟成長率預估值1.35%為高,由此可知中油之營業收估計過於保守,要求106年營業收入應較105年多0.5%,因此建議106年之營業額應增加37,210,540千元。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3、

106年度預計淨利48.68億元,較105年度預算數衰退13.30%,已持續2年衰退,且營業利益率及淨利率等指標尚未明顯改善,營業總收入增列788,000千元。

  說明:

目前國內油品供給主要為台塑石化公司與台灣中油公司,二者於經營範圍、銷售結構、煉製成本等雖有所差異,然其經營業務均以煉製及石化等為主。揆諸近年度中油和台塑石化的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等表現,可看出由於不公平競爭如中油公司有政策負擔面臨較多的民粹抗爭等,導致中油的EPS不如台塑,但中油公司銷售績效及獲利能力仍有努力空間。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4、

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減幅13.30%。提案增加營業收入500,000千元。

  說明: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部分產品銷售量較105年度衰退,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明年經濟成長預測結果有違,應依預算籌編相關規定,積極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俾增加營業收入,並於國內油氣市場穩定供應無虞下,積極拓展油品及石化品等國際市場,以增裕獲利來源。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5、

中油公司106年度天然氣銷售收入編列199,254,750千元,銷售成本編列181,549,140千元,天然氣銷售毛利大約177億元,其中62.66%的天然氣是賣給台電,也就是說台電公司在天然氣採購方面就貢獻了中油公司111億元的毛利,而台電公司最後又會將購氣成本轉嫁到電價上,爰提案凍結預算40億元,俟中油公司與台電公司重行進行天然氣銷售議價,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6、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中「投資性不動產收入」編列342,599千元,做為中油大樓以及閒置土地出租使用。經查近年來中油總部招租以及閒置土地使用情形均不甚理想,亟待改善、提升。爰提案增列「營業外收入─其他營業外收入─投資性不動產收入」10%,以達閒置資源有效利用之目標。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7、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營業外收入─其他營業外收入」下編列「投資性不動產收入」3億4259萬9千元,雖較上年度預算數略有增加,然較前(104)年度決算數3億6466萬4千元,卻係減少2206萬5千元,顯有過度低估之虞,鑑於特種基金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建築用地,以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提高資金運用效能,爰提案增列該公司106年度「投資性不動產收入」預算3000萬元,以覈實編列預算並惕勵有效運用資產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8、

中油106年預算案編列環境保護經費5,809,504千元,但相關工作目標,竟與去年工作目標相同無任何創新計劃,其中溫室氣體減量之工作目標,更缺乏具體目標數據,為因應巴黎氣候協定,我國將採取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之目標,中油為我國溫室氣體排量之第七名事業單位,應配合政府積極達成減碳目標,故建議凍結本預算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9、

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落實工安分級查核工作、防止職業傷害、推動承攬商安全管理及保障勞工安全等目標,該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成效有待改進,提案減列20000千元。

說明:

台灣中油公司近5年來共發生19起重大工安事件,每年度仍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除造成員工及承攬商多人傷亡,且導致民眾不安。應落實檢討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以確實維護民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10、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經查103年度及104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中油公司執行勞檢後,分別提出271項次及293項次缺失。又查,近5年來該公司屢屢發生員工或承攬商之職災事件;其中104年度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計有17人,105年度至8月底止,再發生員工及承攬商6人受傷及2人死亡,凸顯該公司對於工業安全管理等尚待加強改善,爰提案酌予凍結「工業安全支出」預算2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11、

106年度該公司編列「工業安全」預算支出達19億7,232萬7千元,累計5年投入於工安維護逾百億元。惟每年仍發生多起重大公案事件,除造成員工與承攬商多人傷亡,更導致當地居民不安。是項預算經費凍結2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由於中油近五年來,編列公安預算逾百億元,惟每年仍發生多起重大公案事件,除造成員工與承攬商多人傷亡,更導致當地居民不安,可見執行工法與監督機制均有莫大缺失。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

連署人:張麗善

12、

中油106年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經費1,972,327千元,但相關工作目標,竟與去年工作目標相同無任何創新計劃。多年來,中油工安事件頻傳,105年光是在高雄市就發生6次工安意外,顯見中油並未善盡維護工安之責任。故建議凍結本預算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13、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工業安全項下「管理活動成本」預算鎮編列564,519千元,辦理工安教育訓練支出、設備購置之成本及驗證費之支出、監控及檢測相關設備維修之支出、工安防護所需等。惟依據今年經濟部提出之管線安全演練報告,以及近期發生基隆油管線破裂事件,顯見工業安全未受重視。爰提案凍結1/3,俟提出相關報告說明後予以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14、

106年度將「推展煉化一體,開發高值產品」及「致力創新研發,追求永續發展」列為策略目標之一,並編列「研究發展支出」21億3,835萬2千元,作為加強探勘技術、高值石化品、綠色能源等研發經費。提案減列100,000千元。

說明:

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各項「研究發展支出」21億3,835萬2千元,雖較105年度預算數22億7,844萬6千元減少1億4,009萬4千元(減幅6.15%),惟相較103年度決算數則大幅增加4億1,207萬9千元。

投入研發多年但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不增反降;雖然石油化學品之售價受國際市場供需等因素有所變動,然亦凸顯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致無法提升該公司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15、

公司106年度將「推展煉化一體,開發高值產品」及「致力創新研發,追求永續發展」列為策略目標之一,並編列「研究發展支出」21億3,835萬2千元,作為加強探勘技術、高值石化品、綠色能源等研發經費,其中包括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相關經費5億0,351萬5千元。經查106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3,887.92元(每公噸,以下同),低於105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8,288.54元及103年度與104年度決算單位售價3萬5,127.22元及2萬4,074.43元,投入研發多年但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不增反降。凸顯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致無法提升該公司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爰提案酌予凍結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研究發展支出」10%,俟台灣中油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16、

106年度將「推展煉化一體,開發高值產品」及「致力創新研發,追求永續發展」列為策略目標之一,並編列「研究發展支出」21億3,835萬2千元,其中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相關經費5億0,351萬5千元。提案減列100,000千元。

說明:

為配合政府石化高值化「質的提升在臺灣、量的擴充在海外」政策,該公司近幾年度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相關經費遽增,106年度預算案數5億0,351萬5千元,分別較105年度預算案數5億9,085萬7千元、104年度決算數3億7,110萬9千元及103年度決算數2億5,490萬8千元,減少1億1,921萬9千元、增加1億3,240萬6千元及2億4,860萬7千元,增減幅分別為-19.14%、35.68%、97.53%。該公司近年積極投入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惟103年度石化研發投入比率僅14.77%,106年度預計亦僅23.55%。執行率不高,又高雄石化專區據傳已經出局經費求改變,預算編列應力求務實。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17、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研究發展支出」之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經費編列5億0,351萬5千元,惟近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遽增,石化產品單價卻未明顯提升,且106年預算營收編列大幅降低正是因為石化品外銷未能積極拓展而拖累,顯見研發成果未能轉化為實際運用,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石化品外銷比率13.94%,較103年度及104年度決算石化品外銷比率18.47%及15.36%,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本預算凍結5,000萬元,待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18、

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員額1萬5,836人與105年度相同;然106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編列215億2,350萬5千元,則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6,176千元。且查中油公司營業收入較上年度衰退,營業利益率及淨利率等獲利能力指標均下滑,尤應檢討提升經營績效,人力資源配置亦應檢討撙節,人事費用應與員額減少同等比例,爰提案酌予凍結中油公司106年度「用人費用」1億元,並提供向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19、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正式員額薪資,共計編列12,650,997千元,然中油公司已連續兩年度減列編制員額,預算編列卻較前年度為高,預算編列宜符合員額數量之波動,爰提案凍結997千元,俟提出正式員額薪資修正相關計畫並向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邱志偉  張麗善

20、

台灣中油公司近年來違反勞基法之樣態甚廣,其中包括: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24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39條)、未依規定給與勞工退休金(違反第55條)等。查國營事業之設置,係為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及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負有特定政策任務,且對其他民間企業具有相當之示範效果,應避免因違反勞基法,造成負面不良觀感,而損及政府形象。台灣中油公司雖為提升經營績效,但更應落實撙節成本原則,實施超時工作報酬控管措施,爰提案減列「用人費用─超時工作報酬」支出10%。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21、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超時工作報酬預算編列18億9,365萬2千元。經查,同期間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萬5千元,減幅13.30%,超時工作報酬減少幅度仍低於營業收入減少之幅度。台灣中油公司為提升經營績效,落實撙節成本原則,應實施超時工作報酬控管措施,故建議酌予凍結10%,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22、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超時工作報酬,共計編列1,893,652千元,然中油公司至今年10月累積虧損700多億,應考量任務編制是否妥善並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652千元,俟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徐永明  

23、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津貼,共計編列127,658千元,然中油公司明年預計減少用人數,津貼預算卻僅少量減列,預算編列宜更為謹慎,爰提案凍結158千元,俟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徐永明  

24、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獎金費用」編列34億3,240萬5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30億4,206萬1千元高出甚多,且經查台灣中油公司資產負債預計表列明累積虧損達908億3,488萬元。爰提案酌予凍結「獎金費用」預算20%,俟台灣中油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25、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獎金,共計編列3,432,405千元,然中油公司至今年10月累積虧損700多億,應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405千元,俟提出獎金修正相關計畫並向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徐永明  

26、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福利費,共計編列2,086,904千元,然中油公司至今年10月累積虧損700多億,應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904千元,俟提出福利費修正相關計畫並向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張麗善  

27、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水電費」預算編列68億7,144萬2千元,較前(104)年度決算數增加10億9,080萬8千元,增幅18.87%,惟查政府大力提倡節能減碳措施,長期虧損之國營事業本應加強控管營運成本並積極檢討相關節能措施以發揮帶頭示範功能,以符政府節能政策與撙節原則,爰提案酌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水電費」1億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28、

根據中油公司所提供之資料,103年度至104年度國內旅費、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預算數分別為,2億2,531萬1千元及2億2,567萬5千元,決算數為1億2,727萬1千元及1億2,582萬元,執行率分別僅為71.92%及71.54%,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1億6,478萬9千元及1億6,858萬6千元,均高逾103年度及104年度之決算數。由上述可知,中油公司近年度國內旅費、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偏低,相關旅運費預算並未能覈實編列,爰提案減列「服務費用─旅運費」20%。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29、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旅運費」預算編列31億796萬1千元,較前(104)年度決算數增加6億7,072萬4千元,增幅達27.52%,恐有過度寬列,未依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且查該公司近三年度國內旅費、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均偏低,尤其是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尚不足七成,於公司累積虧損與財務狀況欠佳下,容有撙節空間,爰提案酌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旅運費」1億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30、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旅運費」預算編列31億796萬1千元,較前年度決算數亦增加6億7,072萬4千元,增幅約27.51%;查該公司旅運費今年度預算較前年度決算增加甚多,於公司整體營運和財務狀況欠佳下,容有撙節空間,爰提案酌予凍結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旅運費」2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31、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編列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內旅費2億2,357萬7千元,其中國外旅費4,519萬3千元,大陸地區旅費979萬8千元,國內旅費1億6,858萬6千元。經查,中油公司103年度至104年度國內旅費、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決算數為1億2,727萬1千元及1億2,582萬元,執行率分別僅為71.92%及71.54%,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1億6,478萬9千元及1億6,858萬6千元,均高逾103年度及104年度之決算數,顯有浮之嫌,爰提案凍結預算3000萬元,俟中油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32、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4,519萬3千元,參據該公司提供資料,103年度至104年度國外旅費預算數分別為4,670萬4千元及4,706萬8千元,決算數分別為2,946萬5千元及3,127萬8千元,執行率分別僅為63.01%及66.45%,顯見近年度國外旅費執行率低逾7成,預算未能覈實編列。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本預算減列2,000萬元。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33、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大陸地區旅費9,798千元,參據該公司提供資料,103年度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分別僅為38.36%及31.47%,顯見近年度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低逾4成,預算未能覈實編列,且鑑於蔡政府之大陸政策不明,造成兩岸急凍,各項會議、往來之層級與實效俱低。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本預算減列20%。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34、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3億970萬8千元,相較105年度編列2億8,716萬4千元,增加2,254萬4千元,增幅達7.85%。鑒於該公司於國內油品市場顯居主要地位,並無廣告競爭需求,於公司負擔巨額虧損與負債下,大幅增加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之非必要性支出,顯無合理依據,有違成本控管與撙節原則,爰提案酌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00萬元。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35、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3億970萬8千元,較上(105)年度預算數增加2,254萬4千元,增幅7.85%,更較前(104)年度決算數大幅增加1億1,434萬6千元,增幅達58.53%,恐有過度寬列,未依其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且鑒於該公司於國內油品市場顯居主要地位,收入衰退實肇因於經營績效不佳,於負擔巨額虧損下大幅增加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顯無合理依據,有違成本控管與撙節原則,爰提案酌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00萬元,以惕勵檢討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36、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編列71億3,449萬2千元,較上(105)年度預算數增加10億5,575萬1千元,增幅17.37%,較前(104)年度決算數更是大幅增加32億9,523萬5千元,增幅高達85.83%,惟查該公司累積虧損與財務狀況欠佳,近期又屢屢發生多起工安事故或管理疏失,實應強化自主管理能力,並合理撙節管控成本,爰提案酌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億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37、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編列71億3,449萬2千元,較前年度決算大幅增加38億3,925萬7千元,增幅約85%,惟查該公司累積虧損與財務狀況欠佳,近又屢屢發生多起工安事故或管理疏失,實應強化自主管理能力,並合理撙節管控成本,爰提案酌予凍結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億元,並提供向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38、

台灣中油公司105年度預算案「專業服務費」編列62億4,276萬3千元,較上(105)年度預算增加3億4,699萬4千元,增幅5.89%,更較前(104)年度決算數增加31億9,379萬9千元,增幅高達104.75%;惟查其部分預算執行效益有待審酌,恐未確實參酌以往年度執行量能覈實編列預算,於公司營運績效不佳且負擔巨額負債下,應予適度撙節,爰提案酌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專業服務費」5,000萬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39、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服務費用」項下「專案服務費」編列62億4,276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58億9,576萬9千元,增加3億4,699萬4千元,增幅為5.88%;較104年度決算數30億4,896萬4千,增加31億9,379萬9千元,增幅高達104.75%。惟台灣中油公司近年營業收入持續衰退,獲利能力仍無明顯改善,專案服務費卻年年增加,且增加幅度甚高,有浮濫編列之虞。爰此,提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服務費用─專案服務費」3,000萬元。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40、

中油106年度編列專業服務費為62億4,276萬3千元,多屬研究發展費用,且佔該筆預算超過70%。經查台灣中油本身已有煉製研究所、探採研究所,實不宜編列鉅額的委外研究費用,故建議酌予凍結10%,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同時嚴格考核該項預算之執行效力,每三個月以書面提報研究內容、成果及績效送交立法院備查,避免持續浪費公帑。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41、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收入預算數7,442.1億元,較前三年度的預算數明顯減少。惟所編列之「公共關係費」2,065千元卻比前三年為高,顯未付核實編列,為撙節開支,爰減列5%。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42、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公共關係費」編列2,065萬元,經查106年度營業收入較前幾年度衰退,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三、支出:……營業成本與費用增加幅度,以不超過營業收入成長幅度為原則」規定未符外,「公共關係費」卻不減反增。爰提案酌予凍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公共關係費」預算20%,俟台灣中油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43、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服裝費」科目編列4,155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增加71萬9千元。

項目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預算案數

106年度預算案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服裝費

44,909

30,224

39,685

28,059

40,840

41,559

查該公司106年度營業收入預算數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1,141.4億元,相較103年度及104年度決算數,又分別減少4,476億元及994億元。而106年度「服裝費」編列4,155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71萬9千元(增幅1.76%),較103年度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1,133萬5千元及1,350萬元,增幅別為37.50%、48.11%。惟查106年度員工人數1萬5,836人與105年度相同,服裝費之增加並不合理。

爰參酌103年度服裝費決算數,刪除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編列「服裝費」11,559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44、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服裝費」編列4,155萬9千元,除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71萬9千元(增幅1.76%)外,亦較103年度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1,133萬5千元及1,350萬元,增幅達37.50%、48.11%。中油公司106年度營業收入較前幾年度衰退,但在服裝費用支出上卻較近幾年度預、決算數增幅頗大。顯見中油公司並未審酌營收概況及員工人數,也未有檢討相關費用之效益性及必要性,爰提案減列「服裝費」25%。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45、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於「服裝費」編列4,155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71萬9千元。惟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員工人較105年度無顯著增加,然服裝費預算不減反增,有違常理。此外,台灣中油公司105年度營業收入較前幾年度持續衰退,預算編列應考量營收概況與實際人數。爰此,提案刪減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服裝費」預算70萬元。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46、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租金與利息」預算編列73億4,545萬4千元,,更較前年度決算數大幅增加2億9,946萬3千元,呈現該公司租金與利息費用逐年成長,顯不利公司營運成本與財務控管。經查該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閒置建物1處,低度利用或閒置土地及房屋面積龐大,顯應確實檢討提升資產運用效能,以適度抑制租金與利息逐年攀升趨勢,並積極推動活化以發揮資產效益。爰提案酌予凍結台灣中油公司105年度「租金與利息」預算1億元,以惕勵檢討其資產運用效能,適度抑制租金與利息逐年攀升趨勢。俟台灣中油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47、

106年度中油公司編列「折舊及攤銷」編列201億1,121萬4,000元,經查,其與104年度編列所差不遠,唯目前國庫財政困窘,加上中油年年嚴重虧損,截至105年8月底該公司長、短期債務合計達3,271億元,預計106年底債務餘額仍高達4,666.61億元。凸顯該公司近年來債務餘額持續,已造成沉重利息負擔。目前國營事業應共體時艱,節省既有資源,避免嚴重浪費。故建議凍結該項「折舊及攤銷」的預算經費10億元,同時應提供書面資料向經濟委員會報告相關折舊、攤銷及損失明細,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48、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會費、捐助與分擔」編列17億5,386萬2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3億1,086萬元,增加4億4,300萬2千元,增幅為33.79%;較104年度決算數7億8,722萬元,增加9億6,664萬2千元,增幅高達122.79%。惟該公司預計106年底仍有待填補累積虧損908.35億元,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財務欠佳之事業,應審酌財務狀況,進一步檢討縮減捐助範圍,其中虧損嚴重之事業,更應確實撙節捐助支出及縮減敦親睦鄰經費之規模,……。」有相違背。爰提案刪減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會費、捐助與分擔」預算1,000萬元。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49、

106年度編列會費捐助與分攤費用包括參與國際組織、學術團體、職業團體、捐助個人及國內團體、捐助政府機關(構)、分攤其他費用、獎勵費用、補貼用戶費用等共計1,753,862千元,遠較上年度預算數高出443,002千元,尤較前年度決算數多出一倍之多。

除睦鄰費用、國際或國內團體與中油事業相關者以及支付員工訓練等必須支出,細查明細仍有部分與中油事業無關之機構會費;另,「國際組織會費」編列項目「其他」預算數高達772千元,衡諸同項目及對象支出而言,編列金額似有浮濫之嫌。為撙節支出,允宜審酌財務狀況,爰減列「會費捐助」2,000千元。

提案人:邱議瑩  邱志偉

連署人:蘇震清  蔡培慧

50、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會費、捐助與分擔」─「捐助與補助」預算編列14億9,120萬5千元,較上(105)年度預算案數增加8億4,715萬5千元,增幅為42.83%,更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8億8,178萬5千元,增幅高達144.69%;惟查該公司106年底預計累積虧損逾908億元,財務狀況欠佳,本應儘量撙節各項支出,然其捐助經費卻較前幾年度預、決算數不減反增,甚有大幅成長,恐有過度寬列之虞,應秉撙節原則覈實編列預算,爰提案酌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捐助與補助」預算2億元。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51、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編列106年度「損失與賠償」,係按照成品計畫產銷數量、運轉及油價情形估列,惟上年度預算數僅685,823千元,亦較前年度決算數高出135,403千元。然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營業收入預算數7,442.1億元,較前三年度的預算數明顯減少,考量營運不易,應致力於降緩損失及賠償給付。爰此,減列該科目預算數10%,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品質管控之能力。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52、

台灣中油公司近年度營運成本率仍屬偏高,宜賡續將傳統式煉製結構作適度之調整,以有效控制營運成本。106年度營業成本711,100,000千元,營業費用20,300,000千元,二項合計731,400,000千元,提案減列成本400,000千元。

說明:

()台灣中油公司受到101年4月以前國內汽柴油等售價未隨國際油價足額調整等因素影響,致100年度及101年度決算之營運成本率均大於100%。復因日本311震災後天然氣需求大增,天然氣現貨價格高漲,該公司自101年10月起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實施緩漲緩跌之彈性平準措施等影響,致102年度營運成本偏高。而103年度年中以後受到國際油價崩跌,該公司因煉製成本延後反應,更產生銷貨毛損。為兼顧國內油品穩定供應與煉製效益,該公司允宜適度增加採購彈性,如:適時採購低價現貨降低採購成本、積極洽尋新原油及天然氣種類,多元採購原油及天然氣,以爭取油氣採購可議價部分更大還價空間,並宜審慎妥為利用避險工具等方式分散油氣採購風險。

()該公司煉製結構及石化產品產能等未能有效發揮經濟規模生產,亦為營業成本偏高重要原因之一;自92年度起該公司陸續進行煉製結構改善計畫,主要為大型資本支出投資 ,如增建汽、柴油加氫脫硫工場、烷化工場、重油轉化工場及相關設施等。且因配合政策負責供應國內工業用及發電用之低硫燃料油,故其煉製製程仍有部分生產低經濟價值之燃料油等重質油品 ;該公司104年度重質油料轉化率28.0%,雖較前幾年度已有改善(100年度與101年度主要受桃園廠重油轉化工場停爐大修等因素影響偏低),惟相較於台塑石化公司104年度重油轉化率43% ,仍有賡續改善提升之空間。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53、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製造費─服務費用─水電費,共計編列5,927,881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27,909,惟政府力行節能減碳,國營事業應起帶頭示範之作用,實有再檢討之必要,爰提案減列5%。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張麗善  徐永明

54、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製造費用─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共計編列7,857千元,較上年度增列428千元,連年營運績效不佳,卻仍連年編列高額費用,爰提案減列10%。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林岱樺  張麗善

55、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自製材料生產費用─服務費用─水電費,共計編列19,014千元,較上年度增列3,242千元,惟政府力行節能減碳,國營事業應起帶頭示範之作用,實有再檢討之必要,爰提案減列5%。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林岱樺  張麗善

56、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自製材料生產費用─材料及用品費,共計編列71,972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5,208千元,連年營運績效不佳,卻仍連年編列高額費用,爰提案減列10%。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林岱樺  張麗善

57、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油氣輸儲費用─用人費用─臨時人員薪資,編列7,844千元,較上年度增列3,345千元,避免臨時人員人力需求過剩,抑或是行政責任難釐清,實有再檢討之必要,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俟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58、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油氣輸儲費用─服務費用,共計編列5,274,891千元,較上年度增加470,934千元,恐有浮列預算之餘,爰提案刪減10%。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59、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油氣輸儲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849萬6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06萬7千元,增加42萬9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數546萬7千元,增加302萬9千元。惟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對營業基金之水電費及印刷裝訂費規定:「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按本年度業務量水準及相關設備需要,核實估列,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爰此,提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油氣輸儲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60、

查中油公司在油氣輸儲費用科目今年較去年減列45,741千元,但此科目工作項下的修理保養與保固費今年編列1,717,002千元,較去年的1,269,724千元,增加447,278千元,大幅成長了35%。更較前年的修理保養與保固費決算1,016,479千元,成長了69%。在整體油氣運輸設備並未增加的情況下,其修理保養與保固費卻如此大幅成長,實不尋常,因此要求減列2千萬元,其餘凍結247,278千元,俟其提出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61、

查中油公司在油氣輸儲費用科目今年較去年減列45,741千元,但此科目工作項下的專業服務費今年編列719,390千元,較去年的的614,588千元,增加104,802千元,成長了17%。相較於前年的專業服務費的決算僅336,955千元,差距更大,更顯示專業服務費編列之浮濫,要求刪減專業服務費104,802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62、

台灣中油公司於106年度油氣輸儲費用中,編列719,390千元專業服務費,經查該項目編列預算逐年高升,較上年度預算數高出470,934千元,亦較前年度決算數3,638,154千元,多了近1.4倍之多,若無重大原因,顯有違常理。故建議酌予凍結10%,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63、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油氣輸儲費用」編列「用品消耗」3,731萬元,有鑑於106年預算編列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衰退達13.96%,且獲利能力尚未明顯改善,待填補虧損高達908億餘元,辦公用品、報章雜誌、油庫綠美化等消耗品開支宜撙節支出,避免浮濫。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本預算凍結20%,待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64、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氣輸儲費用─租金與利息,共計編列643,642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14,234千元,租金預算連年編列,應積極撙節支出,容有強化議價能力及研謀降低費用之必要,恐有浮列預算之餘,爰提案刪減15%。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65、

中油106年預算案油氣輸儲費用─賠償給付─公害賠償預算8,612千元,較上一年度4,900千元增列3,712千元,增加幅度竟達75.75%。中油應積極改善油氣運送設備,避免造成環境公害,賠償不減反增實屬不合理,故建議凍結本預算5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66、

石油為我國主要能源,亦為我國合纖、塑膠、橡膠及其他化學品等中下游石化產業基本原料來源;然而,我國卻高達95%以上之能源仰賴進口,自有能源比例甚低,凸顯我國能源供給及石化產業供應鏈之脆弱。經查中油公司相關探勘計畫,103年間陸上探勘於白沙屯9號修井新獲資源量0.93億立方公尺外,國外油氣探勘則僅有部分新增蘊藏量與產量,在海域探勘部分則已累計虧損逾20億元,顯見中油公司在海域探勘上有極大需要改善之必要,為提升資金運用效率,避免低度效益探勘,爰提案減列「探勘費用」支出15%。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67、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增加1億1,922萬1千元,增幅2.15%;惟查該公司104年度是項探勘費用決算數僅29億4,791萬9千元,當年度預算執行率僅42.35%,而106年度預算案數卻較104年度決算數大幅增加27億808萬6千元,增幅高達91.86%,恐未確實參酌以往年度執行量能覈實編列預算,且鑑於該公司近年積極進行海外油氣探勘地區之地區性政治風險相對較高,宜審慎評估處理,以免再次發生預算執行率低落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爰提案酌予減列是項費用10%。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68、

鑒於國內所需能源幾乎全數仰賴進口,為提高我國自產能源比例,台灣中油公司長期投入國內、外與海域之油氣探勘工作;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賡續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提案減列289,000千元。

  說明: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增幅2.15%,主要係專業服務費及使用材料費增加所致。另104年度「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且106年度預算案數較104年度決算數,遽增27億0,808萬6千元,增幅達91.86%。「油氣探勘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檢驗試驗費」40億3,080萬1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39億3,108萬元,增加9,972萬1千元,增幅2.54%,故為避免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應參酌以往年度執行量能,酌減106年度預算數289000千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69、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增幅為2.15%。

查104年度油氣探勘費用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為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106年度預算案數較104年度決算數,遽增27億0,808萬6千元,增幅高達91.86%。為避免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爰減106年度預算增加之1億1,922萬1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70、

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另104年度「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且106年度預算案數較104年度決算數,遽增27億0,808萬6千元,增幅達91.86%。故為避免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允宜參酌以往年度執行量能。爰提案酌予凍結「油氣探勘費用」預算10%,俟台灣中油公司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71、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賡續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增幅2.15%,主要係專業服務費及使用材料費增加所致。惟104年度本項決算數為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故為避免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之「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預算凍結5,000萬元,待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72、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服務費用,共計編列4,294,299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近83,036千元,連年營運績效不佳,卻仍連年編列服務費用,為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10%。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73、

台灣中油公司於106年度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明細中,編列69,059千元旅運費,經查該項目前年度決算數為27,473千元,已近2.5倍之多,顯逾合理範圍。爰建議凍結10%,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74、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40億9,329萬7千元,有鑑於台灣中油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惟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相對較高,且檢視104年度之決算,本項執行率均不到五成,106年度卻增編預算,其執行量能有待商榷,為免浪費浮濫,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本預算凍結5,000萬元,待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75、

106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單位預算「油氣探勘費用」項下「委託檢驗費用」,計編列新台幣4,030,801千元,應凍結30%。

說明:106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油氣探勘費用」項下「委託檢驗費用」,計編列新台幣4,030,801千元。中油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海外油氣探勘風險相對較高,造成該公司油氣探勘損失不少,106年度預算較104年度決算數大幅增加,中油應要審慎評估海外投資風險,建議預算凍結百分之30,俟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張麗善  王惠美

76、

106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於探勘費用中,有關於國外探勘部分編列新台幣3,318,345千元,主要作為國外合作探油分攤費用,應凍結10%,俟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後始得動支。

說明:

為充分掌握自有油源以穩定供應國內能源需求,台灣中油自1959年以來,在台灣陸上、海域、海峽兩岸以及海外的油氣探勘經營,油氣探採績效斐然,海外部分包括美國、澳洲、印尼、厄瓜多,甚至遠到非洲的查德、利比亞、剛果、尼日等國礦區,都有中油的足跡。然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隔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時,並無說明是項計畫執行內容及相關成效,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有關於國外探勘部分編列新台幣3,318,345千元,應凍結10%,俟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77、

中油公司於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明細表」中「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409,329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399,606萬4千元增列9,723萬3千元,其中專業服務費包含的國外探勘部分,在104年度合作探油分攤包含尼日、剛果、查德、印尼、緬甸、美國、澳洲礦區,駐外單位經費編列11,752萬元;105年度合作探油包含尼日、剛果、查德、印尼、美國、澳洲礦區(無緬甸礦區),駐外單位經費編列12,417萬5千元,增列665萬5千元;106年度合作探油包含尼日、剛果、查德、美國、澳洲礦區(無緬甸、印尼礦區),駐外單位經費編列12,834萬5千元,增列417萬元,駐外單位經費連年增加,為秉撙節原則,建議凍結駐外單位經費10%,俟該處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說明,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78、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共計編列48,546千元,連年營運績效不佳,卻仍連年編列高額費用,爰提案刪減10%。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79、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探勘費用─租金與利息─房租,共計編列3,458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近800千元,租金預算連年編列,應積極撙節支出,容有強化議價能力及研謀降低費用之必要,爰提案刪減15%,以資惕勵改善。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林岱樺

80、

中油公司投資哈弗可探油案效益不佳,106年度中油預計哈弗可探油案投資損失,按業務需要編列2,603,872千元。又哈弗可探油案收入及厄瓜多礦區服務收入減少,於其他營業收入8,431,02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減少2,743,877千元。以及,哈弗可探油支出增加致本年度什項營業成本預算7,002,39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582,251千元。

顯見明年度該探油投資案收入難以負荷及急速增加之損失以及探油成本。在中油公司退出投資之前,應共體時艱盡量節撙使用經費。爰提案要求凍結什項營業成本預算582,251千元。俟提交經費使用報告予本委員會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81、

台灣中油公司代彰化縣政府操作溪州垃圾資源回收廠業務連年發生虧損,且虧損未見好轉,106年度編列費用210,306千元,提案減列10000千元。

說明:

台灣中油公司代彰化縣政府操作溪州垃圾資源回收廠業務,102年度至105年度分別發生虧損4,974萬4千元、334萬6千元、3,621萬元,105年度預算案數編列盈餘421萬2千元,惟105年截至8月底止虧損為1,384萬8千元,除因環保署近10年核定補助底渣處理費逐年縮減,以及飛灰處理成本增加之外,台電公司調降焚化廠售電每度0.5元,焚化廠售電收入頓時減少所致外,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82、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成本─服務費用─水電費,共計編列56,341千元,較上年度增列5,752千元,惟政府力行節能減碳,國營事業應起帶頭示範之作用,實有再檢討之必要,爰提案刪減15%。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張麗善  

83、

查中油公司在其他營業成本科目中用人費用較去年增加6%,但該科目今年旅運費編列24,360千元,較去年19,942千元,增加4,418千元,成長了22%。由兩者相較,旅運費成長過高,要求刪減旅運費2,000千元。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84、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成本─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共計編列27,120千元,較上年度增列2,791千元,惟政府力行節能減碳,國營事業應起帶頭示範之作用,實有再檢討之必要,爰提案刪減15%。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張麗善  

85、

106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單位預算「什項營業成本」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計編列新台幣107,045千元,應凍結30%。

說明:106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中,於「行銷費用說明」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計編列新台幣871,104千元。目前桃園市復興區族人都殷切期盼當地能有一座加油站,以嘉惠後山地區民眾生活生產生計及觀光遊客之服務,然而目前中油設立進度緩慢,建議預算凍結百分之30,俟台灣中油公司提出具體時程,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  

連署人:張麗善  

86、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編列4246萬元,較105年度預算數3937萬8千,增加308萬2千元;較104年度決算數3836萬4千元,增加409萬6千元。惟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對營業基金之用品消耗規定:「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檢討編列,其中不含服裝費用之部分,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爰此提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預算200萬元。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87、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成本─損失與賠償給付─各項損失,共計編列2,603,872千元,哈弗可探油案投資應經審慎評估效益後執行,損失編列有浪費公帑之嫌,社會觀感不佳,爰提案減列5%,惕勵檢討改善。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張麗善  

88、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行銷費用」166億5,094萬2千元,較上(105)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9,934萬1千元,增幅1.21%,較前(104)年度決算數更增加14億2201萬6千元,增幅9.34%;惟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之營業收入與銷售收入分別係較105年度衰退13.5%、13.15%,其他營業收入更大幅衰退24.55%,增加行銷費用恐未盡合理,不符成本控管與撙節原則,爰提案酌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行銷費用」1億元,以惕勵檢討強化預算執行效益並合理撙節支出。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89、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行銷費用」166億5,094萬2千元,分別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9,934萬1千元;惟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營業利益率及淨利率為分別為1.72%、0.65%,惟如與105度營業利益率1.48%及淨利率0.66%相較,106年度獲利能力仍無明顯變化,改善幅度甚微。爰提案酌予凍結台灣中油公司「行銷費用」2億元,以惕勵檢討強化預算執行效益並合理撙節支出。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90、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共計編列7,145,96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201,534千元,也較前年度增列1,263,836,預算連年編列,允應檢討並研謀改善,實有再檢討之必要,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偉哲  邱志偉  張麗善  

91、

中油於106年度推動加油站節能減碳,將增設150座太陽能發電站以及水銀燈落日計畫,預計未來每年可節電306萬度。爰提案酌減行銷費用項下水電費1,000千元,持續節撙能源經費。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92、

查中油公司在行銷科目中用人費用較去年減列26,697千元,但該科目今年旅運費卻編列598,784千元,較去年的553,789千元,增加44,995千元,成長了8%。在整體行銷業務較去年規模僅增加1%,且用人費用又減少的情況下,旅運費卻多編了近4千5百萬,實在驚人,因此要求刪列旅運費2千萬,其餘凍結24,995千元俟中油公司提出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93、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行銷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5億9,878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5億5,378萬9千元,增加4,499萬5千元,增幅為8.12%。其中國內旅費編列4,675萬8千,較105年度預算數4,375萬4千元,增加300萬4千元;國外旅費編列831萬2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14萬8千元,增加16萬4千元。惟查,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對營業基金之旅運費規定:「國內旅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核實編列,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各基金(除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外)出國考察、訪問、參加國際會議等計畫……其所需經費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因特殊需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爰此,提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行銷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預算400萬元。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94、

106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單位預算「行銷費用」項下「旅運費」,計編列新台幣598,784千元,應凍結30%。

106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中,於「行銷費用說明」項下「旅運費」,計編列新台幣598,784千元。中油公司近年度國內外旅費執行率僅約七成,未能覈實編列,尤其是國外旅費與前往大陸地區的旅費均不足七成,106年度預算仍編列高額經費,建議預算凍結百分之30,俟台灣中油公司提出具體時程,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張麗善  王惠美

95、

106年度該公司於「行銷費用」項下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871,104千元,其中辦理土地改良修護費39,775千元、一般房屋修護費138,836千元,凍結兩項預算經費各20%。

說明:由於中油近五年來,煉製事業部高雄廠、大林廠及石化事業部林園廠工安意外頻傳,且土地、水及廢棄物等污染遭裁罰案件高達五十三件,累積裁罰金額一千二百多萬元,可見執行工法與監督機制均有莫大缺失。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張麗善  廖國棟

96、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行銷費用」編列「一般房屋修護費」1億3,883萬6千元,其中擬於100站台灣中油直營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及燈具改善計畫,每站約要花600-800萬元,擬發電自用之餘賣給台電,並規劃將直營加油站的雨棚燈具全改為LED燈或省電燈具,惟太陽能設備裝設費用高昂,所費不貲,成本難以回收,且裝設評估顯有浮濫之虞,宜撙節開支。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本預算刪減3,000萬元。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97、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行銷費用─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共計編列4,931,85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21,414千元,運算之編列運用顯有不當,實有再檢討之必要,爰提案刪減10%。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徐永明

98、

查中油公司行銷費用科目項下專業服務費今年編列181,785千元,較去年的143,942千元,增加37,843千元,成長了26%。相較於前年的專業服務費的決算僅70,407千元,成長幅度更達158%。查專業費用工作內容為:會計師及精算公費、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講課鐘點費、委託調查研究費、教育訓練費、電腦軟體服務費及保警及保全費用等。上述工作項目費用在整體行銷業務較去年規模僅增加1%的情況下,應該不致於有如此大的增加,再加上又與前年的決算相比,更顯編列浮濫。因此要求刪減專業服務費1千萬,其餘凍結27,843千元,俟中油公司提出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99、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行銷費用─材料及用品費,共計編列766,897千元,較上年度增列7,962千元,惟政府力行節能減碳,國營事業應起帶頭示範之作用,物品費應依實際需求編列,實有再檢討之必要,爰提案刪減15%。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徐永明

100、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行銷費用」編列「用品消耗」6,370萬6千元,有鑑於106年預算編列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衰退達13.96,且獲利能力尚未明顯改善,待填補虧損高達908億餘元,辦公用品、報章雜誌、加油站綠美化等消耗品開支宜撙節支出,避免浮濫,且另已編列各項加油站保險、整修費用、油槽清洗、收銀機、加油機、電腦設備之修護等等費用。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本預算凍結20%,待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101、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行銷費用─損失與賠償給付,共計編列6,47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3,620千元,應合理事先規劃各項投資效益,避免冒險投資帶來嚴重的損失,預算書中說明簡略,難以辨識損失金額之編列是否合理,爰提案刪減15%。

提案人: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徐永明

102、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管理費用」14億2,284萬1千元,雖較上(105)年度預算數減少4,356萬2千元,減幅2.97,惟其前(104)年度決算數高達17億3,192萬5千元,尚較本年度預算數高出3億908萬4千元,差距17.85%,顯見是項預算變化甚具,且查該公司近年度勞動檢查之缺失項次仍屬偏高,且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顯見其營業管理與工安管理機制均亟待檢討改進,爰提案酌予凍結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1億元,俟中油公司就其近三年度管理費用編列情形與實際支出控管檢討情形,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103、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管理費用」14億2,284萬1千元;惟查台灣中油公司近5年來共發生19起重大工安事件,且近年度勞動檢查之缺失項次仍屬偏高,不僅導致財產損失、員工職災傷亡事件,更造成社會恐慌不安,後續追蹤辦理情形亦有多項缺失,顯見其工安管理、反應機制與專案監督控管能力亟待檢討改進,爰提案酌予凍結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3,000萬元,以惕勵檢討改善。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104、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服務費用,共計編列147,79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8,560千元,惟政府力行節能減碳,國營事業應起帶頭示範之作用,以成就上行下效之效果,爰提案刪減15%。

提案人: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王惠美

105、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共計編列18,210千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1,221千元,且較前年度決算高出5,377千元,該項預算有逐年上升之趨勢,其高額增列是否必要,恐有疑義,為免浮濫編列,爰提案酌予凍結台灣中油公司10%,以惕勵檢討改善。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連署人:高志鵬  蔡培慧

106、

石化工業為第一大污染工業,也是排碳大戶,在當今巴黎協後低碳發展趨勢之下,除了中油除了因應減碳之策略外,還應妥謀如何碳吸存之積極策略,,植樹造林為碳吸存之最積極策略,乃是透過樹木的光合作用積極去化廢碳,把碳轉化成碳氫化合物,成為可再生資源,供給人們再利用,惟中油對於可積極去化廢碳之植樹造林的規劃與實務卻相對冷淡,謹刪減管理費用─專業服務費3,151萬元之15%。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107、

高雄煉油廠於2015年年底熄燈,查高雄煉油廠包含新興區、燕巢區、楠梓區及三民區等宿舍區,逾期借住戶問題長期懸而未決,在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及妥善溝通之前,便以興訟手段處理,強行進行催遷作業,不僅影響中油公司與油人職、員工之間的關係。為使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妥善處理高雄煉油廠宿舍區逾期借住戶問題,爰於「管理費用」項下之「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原列之575萬元,予以全數凍結,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妥為處理上開問題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治芬  劉世芳  黃偉哲  管碧玲

108、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編列「用品消耗」846萬3千元,有鑑於106年預算編列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衰退達13.96%,且獲利能力尚未明顯改善,待填補虧損高達908億餘元,且本項用人費用已減少,各項辦公用品、報章雜誌等消耗品開支卻按上年度預算數編列,宜撙節支出,避免浮濫。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本預算凍結20%,待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109、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19億3萬9千元,雖較上(105)年度預算數減少6,245萬3千元,卻較前(104)年度決算數增加1億6,027萬6千元,增幅達9.21%,且查台灣中油公司近年度持續投入石化高值化研發經費,然其預、決算數增幅頗大,也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無法提升該公司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爰提案酌予減列該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5,000萬元,以惕勵檢討改善。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110、

中油高雄煉油廠雖於去年11月1日關廠,卻未見該廠區內之土地、房舍、設備之積極規劃評估,謹刪研究發展─用人費用─超時工作報酬81,733千元之10%。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111、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研究發展費─服務費用─水電費,共計編列53,74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2,255千元,惟政府力行節能減碳,國營事業應起帶頭示範之作用,爰提案刪減15%,以資惕勵。

提案人: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王惠美

112、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於「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水電費」編列5,374萬3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4,148萬8千元,增加1,225萬5千元,增幅為29.53%;較104年度決算數2,060萬9千元,增加3,313萬4千元,增幅高達160.77%,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虞。惟查,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對營業基金之水電費及印刷裝訂費規定:「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按本年度業務量水準及相關設備需要,核實估列,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爰此提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水電費」預算400萬元。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113、

查中油公司研究發展費用科目下今年預算規模較去年減少3.2%,但其修理保養與保固費今年卻編有122,250千元,較去年的94,019千元,增加28,231千元,增加30%;也較前年決算的45,537千元,大幅成長168%。對於此固定支出項目,預算卻年年大幅增加,實不尋常。要求刪減10,000千元,其餘凍結18,231千元俟中油提出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114、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將「推展煉化一體,開發高值產品」及「致力創新研發,追求永續發展」列為策略目標之一,配合政策發展石化高值化,持續投入鉅額研發經費,期經由國內產、學、研各界合作、共同開發新關鍵性技術與產品,降低對特用化學品之進口倚賴度,並協助國內石化廠商試產其研發成果,順利生產客製化、少量高值之關鍵產品,以提高競爭力;然中油公司近年來雖投入大量研發資金,但石化產品單價並未明顯提升。爰提案減列「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專業服務費」20%。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115、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研究發展」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1億3,317萬元,有鑑於106年預算編列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衰退達13.96%,且獲利能力尚未明顯改善,待填補虧損高達908億餘元,惟近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驟增,卻未能將成果轉化為實際運用,且委託調查研究費用評估顯有浮濫之虞,宜撙節開支。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本預算凍結20%,待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116、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研究發展費─材料及用品費,共計編列129,13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6,935千元,說明過於簡略,難以辨識預算編列是否合理,為撙節開支,爰提案刪減10%,以資惕勵。

提案人: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王惠美

117、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員工訓練費─服務費用共計編列154,68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1,209千元,為落實環境正義,追求永續發展原則,爰提案刪減15%,以資惕勵。

提案人: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王惠美

118、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外費用─租賃費用明細表─服務費用共計編列432,967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5,151千元,為落實環境正義,追求永續發展原則,響應相關政策,爰提案刪減15%。

提案人:黃偉哲  邱志偉

連署人:王惠美

119、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外費用─租賃費用─材料及用品費,共計編列134,32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6,832千元,實無業務上之迫切需要,營運虧損累積績效,爰提案刪減10%。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王惠美

120、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預算案─什項費用─服務費用,共計編列1,725,55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811,545千元,應考量有無業務上之迫切需要與營運績效,爰提案刪減10%。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邱志偉  王惠美

121、

查中油公司什項費用科目項下專業服務費今年編列241,445千元,較去年的114,818千元,增加126,627千元,成長了110%。相較於前年的專業服務費的決算僅60,804千元,成長幅度更達297%。查專業費用工作內容為:會計師及精算公費、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講課鐘點費、委託調查研究費、教育訓練費、電腦軟體服務費及保警及保全費用等。上述工作項目費用在整體什項業務較去年規模僅相差無幾的情況下,專業服務費竟然在兩年間成長近四倍,實在驚人。因此要求刪減專業服務費2千萬,其餘凍結106,627千元,俟中油公司提出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122、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什項費用」編列「用品消耗」2,267萬8千元,有鑑於106年預算編列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衰退達13.96%,且獲利能力尚未明顯改善,待填補虧損高達908億餘元,辦公用品、報章雜誌、綠美化等消耗品開支宜撙節支出,避免浮濫。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本預算凍結20%,待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123、

據預算法第34條:「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中油公司「台中廠至通霄站新設陸管投資計畫」;然依據該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出:陸上管線施工因涉及路權單位申請協調、當地居民溝通、民情壓力等變數,不確定因素較多。且由於該計畫為105年度新興計畫,但該年度預算未經審查完竣,106年度續編列繼續計畫預算恐有疑義,爰提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天然氣事業部台中廠至通宵站新設路管投資計畫」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124、

中油「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係為供應台電公司「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發電計畫」及國內北部地區新增民生及工業用戶等用氣需求,降低北中南三座接收站分區輸氣成本及風險;然該公司提供該項計畫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可行性─替代方案」,「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綜合考量未來天然氣需求將偏重北部發展趨勢,以及建構國家級天然氣輸儲系統等因素,以觀塘工業區(港)為主方案,台北港為替代方案計畫,其內容偏屬簡略,與預算法規定未盡相符。且由於該計畫為105年度新興計畫,但該年度預算未經審查完竣,106年度續編列繼續計畫預算恐有疑義,爰提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預算全數減列。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125、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編列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14億4,740萬9千元(投資總額600.84億元)。經查替代方案偏屬簡略,與預算法規定未盡相符外;復舉債籌資比率超逾7成,財務負擔重,允宜審慎妥擬財務規劃,俾利未來營運與財務健全發展。爰提案酌予凍結台灣中油公司「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126、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賡續編列「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14億4,740萬9千元,依「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結論,該計畫後續施工,除須遵照環評承諾辦理,降低對鄰近藻礁生態、環境及海域之影響外,仍需積極與地方政府、當地民眾及環保團體等溝通,且部分用地問題急待解決,顯見仍有環評承諾等不確定因素,為加強進度控管,以維運我國未來能源供應安全。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本預算凍結5000萬元,待提出專案報告後,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127、

台灣中油公司於106年度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08億3318萬6千元,內容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有鑑於高雄煉油廠於2015年年底熄燈,查高雄煉油廠包含新興區、燕巢區、楠梓區及三民區等宿舍區,逾期借住戶問題長期懸而未決,中油公司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應納入宿舍區改善方案,妥善辦理、解決問題,爰此「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原列108億3318萬6千元,建議凍結3300萬元,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妥為處理上開問題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治芬  劉世芳  黃偉哲  管碧玲

128、

高雄煉油廠雖已於2015年熄燈停止運作,然因工廠區、鄰近油槽、油管輸送管途經路線及周邊地區污染嚴重,至今被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的面積,總計超過200公頃,其中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更達到177公頃。然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卻未積極提出整治計畫詳細內容,且實際執行期程未做合理分配,爰要求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後勁地區進行全面性調查,並將周邊地區的土壤及地下水列入整治範圍,提出整治計畫與汙染調查進度之執行時程與方案,以保障當地居民之健康安全,於一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俟經濟委員會委員同意後,方可解凍。

提案人:蔡培慧  高志鵬  蘇震清

129、

鑑於1947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楠梓區後勁設煉油廠,至此工安事故不斷,過去曾發生原油滲漏引發地下水點火燃燒、第二低硫燃油工場氫氣管線銲道撕裂,導致氫氣外洩引發火警等事件,造成當地居民長期處於不安與空氣汙染嚴重之生活壓力下。

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七十九年報請行政院之二十五年高雄煉油廠遷廠計畫,至今仍未確切執行,雖高雄煉油廠46座工場已全部停產,但廠區內相關生產與操作設備,仍放置於廠區內。

現階段除完成遷廠目標外,後續的污染整治也應同步並行,但顯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遷廠與環境維護並無任何計畫及經費配套。

本席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與高雄市政府及地方居民溝通協商,提出高雄煉油廠停止使用後的轉型利用計畫。爰此,擬凍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三分之一,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培慧  邱議瑩  蘇震清

130、

台灣中油公司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需要、扶持產業發展或多角化策略等目的,投入龐大資源參與各類事業經營,惟其有多家轉投資事業公股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經查,台灣中油公司轉投資持股40%以上之部分子公司包括:國光電力(股)公司與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公司分別向中油公司採購天然氣及承租廠房土地,兩家公司104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占其年度總支出比率分別達77%及74%;淳品實業(股)公司與尼米克船東控股(股)公司亦分別提供台灣中油公司油料進出口輸儲服務及載運中油購自卡達液化天然氣服務,其中尼米克船舶管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卻規避政府適度之監督管理,亟需檢討,爰提案減列以前年度投資額10%。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131、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為支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轉投資及充實營運資金等,預計舉借長期債務566.41億元(向金融機構舉借376億元及發行公司債或1年以上循環票券190.41億元);並由營運資金償還債務299.9億元。根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該公司長、短期債務合計達3,271億元(含應付公司債券1,349億元、長期借款310.5億及短期借款1,611.5億元),較104年底之3,639.84億元,雖略有降低;但預估至106年底債務餘額仍高達4,666.61億元。債務餘額居高不下,已形成中油公司經營上之沉重負擔,為免沉重利息費用侵蝕盈餘,允應於確保資金調度平穩下,積極研謀降低資金籌措成本,爰提案減列「長期債務舉借」支出20%。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廖國棟

132、

鑒於台灣中油公司為配合蔡政府綠能政策,擬第一階段斥資6-8億元於100站台灣中油直營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第二階段還要擴及1,300個加盟站,等於一個站約要花600-800萬元,擬發電自用之餘賣給台電,以及計畫將直營加油站的雨棚燈具全改為LED燈或省電燈具,爰提案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應提供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與燈具更換節電計畫之詳細內容、經費、實施期程與效益評估等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廖國棟  孔文吉  王惠美

133、

中油106年預算案編列補辦預算87,544千元,辦理宏越責任公司(越南潤滑油參配廠暨倉儲接收站投資計畫)因104年台幣兌美元匯率貶值造成之匯差損失。目前中油已有多項外國投資事業,未來為配合政府南向政策,將有更多對外投資的規劃,中油應積極掌握匯率波動,提升匯率避險措施,盡可能避免對外投資產生匯兌損失。請中油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34、

中油公司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損益明細表」項下「其他營業成本」中探勘費用編列696,270萬6千元,其中「專業服務費─海域探勘」包含「測勘與地質研究」,編列1,004萬6千元,105年度附屬預算亦同樣編列1,002萬元,惟106年度預算編列1萬元,與過去編列預算數相去甚遠,本項之設立目的及是否有其編列之必要,請中油公司於1周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相關書面說明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35、

中油106年預算案編列持股39%之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損失115,710千元。中美和石化公司主要生產項目為PTA,自101年起,中國PTA產能急遽增加,造成產銷失衡,PTA價格低迷,101年至今每年皆產生鉅額虧損,目前預估106年仍無法達到損益兩平。PTA產銷失衡情況已長達五年,中油作為中美和石化公司大股東,卻對連年虧損情形束手無策。要求:中油公司和中美和石化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減少虧損或退場機制之具體方案,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36、主決議

中油高雄煉油廠去年11月1日關廠,原有設備應積極維護並尋覓買主,以去化設備並落實循環經濟,廠區土地應規劃進行污染整治、活化利用,宿舍區應整體更新利用,尤其石化業過去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一直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亦應同時從文化資產的角度考量石化煉油博物之可行性,請中油公司於二個月內提送經濟委員會有關高雄煉油廠設備、廠區、宿舍區及文資保存之評估規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37、主決議

中油公司為台灣的排碳大戶,中油永安液化天然氣廠及橋頭油庫理應負起其週邊地區之植樹造林綠化的責任,以積極吸存、去化廢碳,請中油公司針對永安中油公司週邊之茄萣、湖內、路竹、永安、岡山、彌陀、梓官及橋頭等八個行政區,提報植樹造林之在地吸碳固碳綠化評估及規劃策略,並於二個月內提報本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蘇震清  邱議瑩  王惠美

138、主決議

大岡山地區因永安工業區、中油永安LNG廠、橋頭油庫及興達港,油、氣管線遍及橋頭、岡山、永安、路竹、湖內等區,管線佈設已超過二十年,中油公司應每天確實巡檢,定期向居民提報巡檢結果,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使人民住的安心,預防高雄前鎮氣爆事件之重演。在石化工廠廠區內多以衛星定位系統、無線射頻系統與手持式電子裝置之整合設施,使巡檢員可以盡到其確實檢查管線、提報問題、解決問題之標準作業程序,以防備巡檢員因疏忽、怠惰、草率而偽報巡檢結果,以落實廠區的安全維護。請中油公司研析大岡山地區比照配置以衛星定位系統、無線射頻系統與手持式電子裝置之管線巡檢系統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於二個月內提報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139、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6,559萬4千元,減幅3.22%,亦較104年度決算審定數減少2,608萬6千元,減幅1.3%;惟查台灣中油公司累計近5年度投入工業安全經費逾百億元,然其每年度勞動檢查缺失項次仍高達近300件,且發生數起員工或承攬商職災傷亡事件,近5年來共計發生19起重大工安事件,更造成社會恐慌不安,顯見其工安管理機制亟待檢討改進,爰請台灣中油公司就其工業安全支出編列情形、執行效益與重大工安事件後續檢討情形,於一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善盡國營事業企業責任。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40、

彰化縣溪州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自民國90年6月2日起正式由台灣中油公司代彰化縣政府操作營運20年,惟查台灣中油公司近年來辦理該項代操作業務皆呈現虧損情形,102年度至104年度分別發生虧損4,974萬4千元、334萬6千元、3,621萬元,儘管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盈餘421萬2千元,惟截至8月底止卻實際虧損1,384萬8千元,顯見該項代操作溪州垃圾資源回收廠業務績效不佳,有鑑於台灣中油公司依約需代操作至民國110年6月1日止,尚有五年代操作期間,仍應積極檢討其績效不佳問題並研議財務改善可行策略,以確實改善營運狀況。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41、

台灣中油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計有7名員工借調至其他機關,包括經濟部國會聯絡組1人、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1人、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4人及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1人;惟查其借調人員工作內容大多擔任非具專業性、科技性或稀少性之文書工作或行政職務,與行政院所訂借調人員應以「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及「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等規定不符,且借調機關以該公司之主管機關經濟部為主,基於主管機關負有督導國營事業權責,該非必要性借調恐有不當,宜儘速歸建,爰請經濟部、國營會與台灣中油公司確實檢討其借調人員之必要性與妥適性,於一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42、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萬,減幅13.3%,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亦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且係持續兩年度呈現大幅衰退,全數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後,106年底預計有待填補之累積虧損數仍高達908億3,488萬元;另查該公司104年度決算係淨損14億232萬3千元,發放之經營績效獎金卻高達44.06億元,殊非合理,顯見該公司營運績效考核制度有待檢討改善,爰請經濟部與台灣中油公司重新檢討其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績效考核標準,於一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檢討改善其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提案人:蘇震清  黃偉哲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高志鵬  王惠美

143、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萬,驟減13.30%;惟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顯見其獲利能力連年下滑已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與營運表現;反觀近年度台塑石化公司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等表現皆明顯優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爰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其年度營運績效目標與開源節能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改善經營體質。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王惠美

144、

依台灣中油公司提供資料,截至105年8月底止該公司計有7名員工借調至其他機關,借調機關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主。依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借調或兼職:()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者。()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者。()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者。()因援外或對外工作所需者。……。」惟借調之人員除協助借調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防災查核業務外,尚有擔任經濟部國會聯絡人、文書處理及人民陳情等業務,顯與規範要點未相符合。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清查借調人員,並將與規定不符或無必要繼續借調者儘速歸建。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王惠美

145、

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爰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閒置土地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以減輕國家之負擔。

提案人:徐永明  黃偉哲

連署人:高志鵬  王惠美

146、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萬,驟減13.30%;惟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惟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對營業基金之營業收支及盈餘規定:「一、盈餘目標:各事業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其餘凡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為求公司之永續以及維護國人之權益,爰此提案要求台灣中油公司,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147、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台灣中油公司係從事煉油與輕油裂解等石化工廠,為該法所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依該公司提供資料,103年度及104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中油公司執行勞檢後,分別提出271項次及293項次缺失。又查,近5年來該公司屢屢發生員工或承攬商之職災事件;其中104年度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計有17人,105年度至8月底止,再發生員工及承攬商6人受傷及2人死亡(詳附表2),凸顯工安管理工作尚待加強改善。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三個月內提出工業安全改善方案,以確實塑造員工健全之工作環境與維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蘇震清  王惠美

148、主決議

中油公司近年度國內外旅費執行率僅約七成,未能覈實編列,該公司103年度至104年度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分別僅為63.01%、38.36%及66.45%、31.47%,均低於七成、大陸旅費更不足四成,106年度的預算案均高逾103年度及104年度之決算數,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經委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149、主決議

中油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海外油氣探勘風險相對較高,造成該公司油氣探勘損失不少,106年度預算較104年度決算數大幅增加,中油應要審慎評估海外投資風險,以提升油氣探勘績效,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150、主決議

為充分掌握自有油源以穩定供應國內能源需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自1959年以來,在台灣陸上、海域、海峽兩岸以及海外的油氣探勘經營,油氣探採績效斐然,海外部分包括美國、澳洲、印尼、厄瓜多,甚至遠到非洲的查德、利比亞、剛果、尼日等國礦區,都有中油的足跡。然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隔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時,並無說明是項計畫執行內容及相關成效,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151、主決議

有鑑於該公司104年度決算報告書載明,累計虧損達1,013餘億元,佔資本額比例達-77.91%,即累計虧損已達資本額二分之一,依公司法必須向股東會報告,或提出經營績效改善對策。為督促強化該公司財務結構,且不宜放任虧損日益嚴重,故要求該公司於一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報告改進之具體計畫。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

連署人:張麗善  王惠美

152、主決議

高雄煉油廠內宏南、宏毅宿舍建置於日治時期,為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之附屬眷舍基地,歷史場域完整,已被高市文化局已登錄為文化景觀園區。有鑑於中油社區已是高雄價值,應保存見證歷史的文化資產,然現行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未具體提出完整文資保存計畫。爰此,要求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詳細進行高煉廠中的文資調查,將宿舍群、廠務區及工廠區的二戰遺跡,進行具體、有系統性調查及造冊,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出高雄煉油廠文資調查與保存詳細計畫辦法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蔡培慧  高志鵬  蘇震清  王惠美  管碧玲

153、主決議

中油公司目前預定在桃園觀音的觀塘工業區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LNG),分二期推動,一期投資608億元,建置300萬噸天然氣年營運量,二期投資營運量也是300萬噸,第一期表定2016年開始啟動、2023年執行完畢,該接收站攸關2025年非核家園能否落實,目前進度卻出現延滯,若該接收站進展不如逾期,恐將危及新政府的非核家園政策,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儘速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務求2023年達成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的商轉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54、主決議

美國及歐盟國家2016年1月16日解除對伊朗的經濟制裁,伊朗重返國際社會的第一步就是增產石油,甚至與主要供油國家沙烏地阿拉伯展開石油價格戰。目前中油公司原油採購集中於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阿曼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並未積極與伊朗進行原油採購的談判,為減少中油公司的購油成本,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儘速與伊朗展開購油談判。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55、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驟減13.30%;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反觀近年度台塑石化公司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等表現,明顯優於台灣中油公司,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研謀具體經營對策,以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56、主決議

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仍編列高達908億3,488萬元之累積虧損,仍待逐年以撥用盈餘、法定公積、特別公積、資本公積、折減資本及國庫撥補等方式填補,卻因累積虧損金額遠超過填補金額,致仍有鉅額缺口待填補。另長期債務106年度編列2,466億3,124萬3千元亦較105年度之2,261億3,000萬元增加205億0,124萬3千元,增幅9.07%,在長期負債餘額快速攀升下,亦將造成沉重利息費用負擔,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研謀因應對策,並檢討落實執行開源節流措施,以改善經營體質與財務狀況。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57、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4年度該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16萬9千公秉占當年度煉產量2,052萬公秉之比率僅0.82%。在天然氣方面,103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3.77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194.64億立方公尺之1.94%,且104年度自有天然氣產量或煉產量占比均較103年度、102年度為低。該公司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未及5%,凸顯出自有油氣比重偏低之嚴重問題,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58、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近5年來共發生19起重大工安事件,其中103年8月探採事業部驗收鑽孔涉水導致員工1死及承攬商1死,同年5月及7月大林煉油廠二橋油庫R-05原油槽遭雷擊引發火警及高雄煉油廠南區廢棄物處理工場電氣室冒煙等2件事故則造成500萬元財產損失;104年度發生大林煉油廠中林儲運課計量站丙烯管線洩漏、永安液化天然氣廠9號變電站電弧灼傷承攬商3人、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中工配氣站關三線絕緣法蘭墊片破裂造成洩漏等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造成承攬商3人受傷;105年度4月及7月則分別發生油銷部新竹供油服務中心通信鐵塔承商保養人員墜落及油槽承攬商夾傷,造成承攬商2人死亡,為減少相關工安事件繼續發生,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落實檢討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以確實維護民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59、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按中油公司資料顯示,前揭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土地及建物,105年度尚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達4,329萬3千元,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積極檢討妥處,以提升資產運用效能。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60、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超時工作報酬預算編列19億9,459萬1千元,較上年度減少2,289萬5千元,減幅1.3%,同期間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萬5千元,減幅13.30%,「超時工作報酬」減少幅度仍低於「營業收入」減少之幅度,顯示超時工作無助於增加企業營收,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積極減少員工超時工作情事,避免因違反勞基法,造成負面不良觀感,而損及政府形象。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61、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增幅2.15%,另104年度「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且106年度預算案數較104年度決算數,遽增27億0,808萬6千元,增幅達91.86%,為避免中油公司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儘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106年度計劃明細,以釐清能否順利執行預算。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62、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編列「研究發展支出」21億3,835萬2千元,作為加強探勘技術、高值石化品、綠色能源等研發經費,該公司106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3,887.92元(每公噸),低於105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8,288.54元(每公噸),及103年度與104年度決算單位售價3萬5,127.22元及2萬4,074.43元,投入研發多年但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不增反降;雖然石油化學品之售價受國際市場供需等因素有所變動,然亦凸顯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致無法提升該公司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積極將研發成果轉化為實際運用,以提升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63、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編列捐助經費14億9,12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6億2,604萬2千元增加8億6,516萬3千元,增幅138.20%。中油公司106年底預計累積虧損逾908億元,財務狀況欠佳,捐助經費較前幾年度預、決算數,卻不減反增,顯不合理,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撙節開支,減少非必要性的捐助。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64、主決議

截至104年底止台灣中油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包括中殼潤滑油(股)公司49%及國光電力(股)公司45%等10家子公司 ,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中油公司投入轉投資事業之投資金額相當龐鉅,卻未能納入國營事業管理範疇,迴避國會監督,實屬不當,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儘速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讓立法院得以實質監督。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65、主決議

我國自產能源不足,高度依賴進口,其中液化天然氣(LNG)進口後尚需仰賴後端設備完備方能順利運作,天然氣儲運基礎設備之良窳及能否足敷中長期使用,攸關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安全,並影響下游產業健全發展。鑒於LNG之運輸、儲存需鉅額投資,且天然氣發電成本較高,目前國內液化天然氣營運週轉天數,較煤炭(30天)及石油(60天)安全存量天數相對低,為預防短期不確定因素發生,如:天然災害、海域封鎖、船隻故障、政治因素、戰爭等導致供氣中斷問題 ,維持一定儲氣量以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有其必要性。依據天然氣事業法及能源局公告「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 規定,天然氣生產及進口事業應至少自備15天之儲槽容量;但根據台灣中油公司提供資料顯示,101年度起最低存量可用天數均在8天以下,且大致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以104年為例,最低存量可用天數僅為7.2天,實屬嚴重偏低,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應備足可供應15天使用之儲槽容量天然氣,以備不時之需。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66、主決議

我國自產能源不足,95%以上之能源均仰賴進口,原油採購價格與天然氣採購價格更是非常容易受到國際價格波動所影響,再加上中油公司並未積極在國際期貨市場中(例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對原油商品與天然氣商品進行價格避險,導致中油公司屢屢買到價格高漲之原油與天然氣,嚴重衝擊中油公司經營績效,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進行油氣採購須搭配國際期貨進行避險,以規避國際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

提案人:陳明文  林岱樺  邱志偉  王惠美

167、

106年度預算編列「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56億5,600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然104年度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顯示執行進度延宕,並有經費延至本年度編列之嫌。爰此,要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編制預算時,務必按照籌編規範,並務實進度執行建設工程。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168、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編列營業收入及預計淨利呈現持續衰退之現象,衰退幅度雖低於上一年度之56.83%,然獲利率仍需積極檢討,以期提升營運績效。鑑此,比較台塑與中油獲利差距可達100-400億元,除檢討內部營運治理方法,允宜調整現行實施之浮動油價機制週期,避免僅反映當時世界油價卻未考量投資折舊及購油當時進價。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169、

環保署與商業保險業者共同推動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環境責任保險」,於今年5月正式上路。全台營業中的加油站約2,500家,其中255家發生所在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情形,一旦受到汙染,整治工程動輒數千萬,實非一般業者負擔得起,造成環境傷害及污染整治經費的不良後果難以估計。中油每年繳納逾三億元的土污費,若投保環境責任保險則至多可請領25%退費,對營收效益不可謂不豐。爰此,建請中油研議直營加油站率先投保,為環保立下良好典範,亦帶領國內相關業者逐步跟進。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170、

石油輸出國家組織(OPEC)成員國與非OPEC產油國計劃舉行限產談判,而各國動向不明也導致外界對減產協議的達成倍感懷疑,近期油價走跌,前景未明。

因應世界產油國家之原油減產政策,建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即早研議對策,維持長期且穩定的購油來源。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171、

截至去年為止,中油投資的礦區因探勘結果不如預期,高達27處礦區退出,位在美國的Snickers亦於今年一月退出,今年度投入國外探勘費用高達33億多元,為中油支出之大宗。國外礦區從投資到可以探勘、鑽井至少10年,建請中油投資國外礦區前,務必進行一定時間之勘採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必須將外派人力之生命財產安全列於優先。其次,規劃與外國合作時,務必審慎選擇友善互惠之合作夥伴;同時,須考慮我國的特殊國際地位以及與特定國家之關係,切莫輕易將耗資鉅額的勘採成果售出給對我國不友善之國家。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震清  邱志偉  蔡培慧  王惠美

172、主決議

有鑑中油高雄五輕工廠已正式關廠,但有關楠梓廠區勞宅問題遲遲未解,更已嚴重侵害員工應有權益。爰此,提案中油應即研商有關,研擬妥適方案,在不損及員工相關原有權益之前提下,尤應加速勞宅爭議解決,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檢討進度、至當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實維護相關員工應有權益!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黃昭順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173、

台灣中油公司為配合台電公司因應新能源政策及電力需求成長之電力缺口,106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賡續編列「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14億4,740萬9千元(投資總額600.84億元)。替代方案簡略,與預算法規定未盡相符,且逾7成資金係舉債支應,應審慎妥擬財務規劃;後續仍有環評承諾等不確定因素,應加強進度控管,以維運我國未來能源供應安全。

  說明:

1.鑒於台灣中油公司近幾年度債務餘額迅速增加,104年底長期債務達1,779億2,000萬元。「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投資總額600億8,356萬2千元,預計現值報酬率5.69%,投資回收年限為計畫完成後23.5年;其中自有資金168億5,111萬6千元,另432億3,244萬6千元(比率71.95%)將以舉債支應,允應審慎評估整體財務負擔能力及風險管控,妥擬固定資產投資之長期規劃,俾利未來營運與財務健全發展。

2.依「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結論,該計畫後續施工,除須遵照環評承諾辦理,降低對鄰近藻礁生態、環境及海域之影響外,仍需積極與地方政府、當地民眾及環保團體等溝通,以利計畫後續推動,存有環評承諾、土地取得及證照核發等不確定因素,允應審慎推動並加強後續控管,以利計畫如期如質完工,俾提升我國天然氣儲運效率與能源供應安全。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174、

台灣中油公司轉投資之多家公司持股以些微比率避開50%之國營事業監督門檻,致政府龐鉅投資卻乏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不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應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

  說明:

1.政府對於投資事業管理係以持股50%為界線,超過者為國營事業範疇,未逾者屬公私合營事業,二者監督管理分屬不同機制。公私合營事業則由主管機關透過派任之公股代表於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法制內參與事業經營管理,監督密度有顯著差異。

2.截至104年底止台灣中油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包括中殼潤滑油(股)公司49%及國光電力(股)公司45%等10家子公司。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雖政府對渠等事業之投資金額相當龐鉅並具實質控制力,仍未能納入國營事業管理範疇,得以迴避國會監督。

3.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台灣中油公司轉投資持股40%以上之部分子公司亦有此現象,包括:國光電力(股)公司與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公司分別向中油公司採購天然氣及承租廠房土地,兩家公司104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占其年度總支出比率分別達77%及74%;淳品實業(股)公司與尼米克船東控股(股)公司亦分別提供台灣中油公司油料進出口輸儲服務及載運中油購自卡達液化天然氣服務,其中尼米克船舶管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卻規避政府適度之監督管理,應檢討。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175、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為支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轉投資及充實營運資金等,預計舉借長期債務566.41億元(向金融機構舉借376億元及發行公司債或1年以上循環票券190.41億元);並由營運資金償還債務299.9億元(包括金融機構147.4億元及公司債152.5億元)。鑒於該公司近年債務餘額居高不下,已形成經營上之沉重負擔,為免沉重利息費用侵蝕盈餘,允應於確保資金調度平穩下,積極研謀降低資金籌措成本。

  說明:

(一)近年來債務餘額居高不下,已形成經營上之沉重負擔截至105年8月底該公司長、短期債務合計達3,271億元(含應付公司債券1,349億元、長期借款310.5億及短期借款1,611.5億元),較104年底之3,639.84億元,雖略有降低;惟預計106年底債務餘額仍高達4,666.61億元,占同期間資產總額8,631.48億元之54.07%,已形成經營上之沉重負擔。

(二)為免沉重利息費用侵蝕盈餘,允應於確保資金調度平穩下,積極研謀降低資金籌措成本

106年度利息費用50.27億元,雖較105年度預算數64.06億元及104年度決算數59.82億元,分別減少13.79億元、9.55億元;惟如與106年度預計營業利益127.94億元、本期淨利48.68億元相較,分別占其39.29%及103.27%,占比仍屬偏高,顯示沉重利息費用已侵蝕盈餘,允應於確保資金調度平穩下,積極研謀降低資金籌措成本,以減輕財務負擔。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176、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近年來違反勞基法之樣態包括: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24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39條)、未依規定給與勞工退休金(違反第55條)等。查國營事業之設置,係為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及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負有特定政策任務,且對其他民間企業具有相當之示範效果,應避免因違反勞基法,造成負面不良觀感,而損及政府形象。

說明: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177、決議

中油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按該公司提供資料,前項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土地及建物,105年度尚須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合計達4,329萬3千元,故應積極推動活化以發揮資產效益。截至105年8月底止上開土地及建物大多雖已進行或預計進行活化措施,惟其中仍有高雄成功廠區土地、嘉義油庫土地及台北市中崙站旁土地等3處尚未提出相關規劃,應積極研謀推動活化措施。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178、

台灣中油公司身負國家經濟建設與發展之重責大任,且提升自主能源比率為該公司主要經營策略之一,然數十年來成效仍相當有限,應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之掌握,並提升油氣探勘成效,以提高自主能源比率及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說明:

台灣中油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仍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4年度該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16萬9千公秉(較103年度之自有油源減少1萬9千公秉)占當年度煉產量2,052萬公秉之比率僅0.82%。在天然氣方面,103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3.77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194.64億立方公尺之1.94%,且104年度自有天然氣產量或煉產量占比均較103年度、102年度為低。該公司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未及5%,凸顯自有油氣比重均偏低。應加強探勘成效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179、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近5年來共發生19起重大工安事件,其中103年8月探採事業部驗收鑽孔涉水導致員工1死及承攬商1死,同年5月及7月大林煉油廠二橋油庫R-05原油槽遭雷擊引發火警及高雄煉油廠南區廢棄物處理工場電氣室冒煙等2件事故則造成500萬元財產損失;104年度發生大林煉油廠中林儲運課計量站丙烯管線洩漏、永安液化天然氣廠9號變電站電弧灼傷承攬商3人、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中工配氣站關三線絕緣法蘭墊片破裂造成洩漏等多起重大工安事件,造成承攬商3人受傷;105年度4月及7月則分別發生油銷部新竹供油服務中心通信鐵塔承商保養人員墜落及油槽承攬商夾傷,造成承攬商2人死亡,顯見中油公司相關工安管理機制顯待全盤檢討改進。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強化工安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180、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近近年度營運成本偏高,其主因之一為該公司煉製結構及石化產品產能等未能有效發揮經濟規模生產所致;自92年度起該公司陸續進行煉製結構改善計畫,主要為大型資本支出投資,如增建汽、柴油加氫脫硫工場、烷化工場、重油轉化工場及相關設施等。且因配合政策負責供應國內工業用及發電用之低硫燃料油,故其煉製製程仍有部分生產低經濟價值之燃料油等重質油品;中油公司104年度重質油料轉化率28.0%,雖較前幾年度已有改善(100年度與101年度主要受桃園廠重油轉化工場停爐大修等因素影響偏低),但相較於台塑石化公司104年度重油轉化率43%,仍有改善提升之空間。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181、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計淨利48.68億元,將全數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除影響盈餘繳庫外,且預計106年底仍有待填補累積虧損逾908億元,待填補虧損仍嚴重;另長期債務餘額快速攀升下,亦造成沉重利息費用負擔。經查中油公司104決算報告,104年度累積虧損1,013億6,216萬3千元占資本額1,301億元之比率高達-77.91%,累積虧損比率已逾資本額二分之一,主管機關經濟部與中油公司應積極面對財務結構之問題,不宜放任待彌補虧損日益惡化。爰提案要求經濟部與中油公司於2個月內提出公司財務結構現況以及未來改善計畫,並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王惠美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張麗善

182、主決議

鑒於台灣中油公司為配合蔡政府綠能政策,擬第一階段斥資6-8億元於100站台灣中油直營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及燈具改善計畫,等於一個站約要花600-800萬元,其中光是太陽能計畫就高達4.5億元,第二階段還要擴及1300個加盟站,擬發電自用之餘賣給台電,並規劃將直營加油站的雨棚燈具全改為LED燈或省電燈具,爰提案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應提供加油站增設太陽能發電與燈具更換節電計畫之詳細內容、經費、實施期程與效益評估(含回本估算)等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183、主決議

鑒於台灣中油公司「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選址過程倉促,疑有溢價併購之疑慮,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完整投資決策、併購考核與備案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184、主決議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營業成本7,111億1,213萬8千元,營業費用203億0,507萬元,營業外收入28億1,928萬8千元,營業外費用107億4,479萬7千元,本期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106年預計淨利持續衰退達13.96,且獲利能力尚未明顯改善,待填補虧損高達908億餘元,106年度利息費用高達50.27億元,沉重利息費用已侵蝕盈餘,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戮力改善,爰提案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應積極檢討,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提升營運績效與長、短期負債利息費用負擔改善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廖國棟

185、主決議

鑒於台灣中油公司近幾年度債務餘額迅速增加,104年底長期債務達1,779億2,000萬元。「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投資總額600億8,356萬2千元,預計現值報酬率5.69%,投資回收年限為計畫完成後23.5年;其中自有資金168億5,111萬6千元,另432億3,244萬6千元超過七成資金將以舉債支應,允應審慎評估整體財務負擔能力及風險管控,妥擬固定資產投資之長期規劃,俾利未來營運與財務健全發展。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186、主決議

有鑑於台灣中油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台灣中油公司轉投資持股40%以上之部分子公司亦有此現象,包括:國光電力(股)公司與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公司分別向中油公司採購天然氣及承租廠房土地,兩家公司104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占其年度總支出比率分別達77%及74%;淳品實業(股)公司與尼米克船東控股(股)公司亦分別提供台灣中油公司油料進出口輸儲服務及載運中油購自卡達液化天然氣服務,其中尼米克船舶管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卻規避政府適度之監督管理,允宜檢討。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針對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於一個月內提出如何確保政府龐鉅投資得以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之措施與規劃,並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俾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187、主決議

有鑑於台灣中油公司部分主要產品銷售量較上年度減少,宜積極研謀拓展國內外商機,俾提高產銷營運量暨增加營收,依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主要產品銷售量值明細表所載,包括:液化石油氣、燃料油及石油化學品等預計銷售量較105年度衰退;另106年度主要產品預計銷售總價均較105年度減少。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發布之經濟預測,預估106年全年經濟成長率為1.88%,較105年經濟成長率預估值1.22%為高,凸顯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擬定拓展油品外銷目標欠積極,且石化品外銷比率呈現逐年衰退趨勢,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出積極拓展油品及石化品等國際市場之規劃報告,以積極增裕獲利來源。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188、主決議

有鑑於台灣中油公司截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仍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公告現值77.89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3,666萬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公告現值計13.03億元,105年度須負擔地價稅6,62萬元。閒置建物1處,面積485.94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63萬5千元,105年須負擔房屋稅l萬3千元,低度利用及閒置土地等資產面積龐大,台灣中油公司迄今仍有多筆低度利用或閒置之土地及建物,鑒於該等資產價值龐鉅,且105年度須負擔稅捐4,329萬3千元,且總公司雖已遷至高雄,但實際業務辦公大樓位處信義區精華地段,允應積極檢討妥處,爰要求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以提升資產運用效能。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189、主決議

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落實工安分級查核工作、防止職業傷害、推動承攬商安全管理及保障勞工安全等目標,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累計近5年度投入工業安全經費逾百億元,惟各縣市勞工局執行勞動檢查提出缺失項次達近300件,且發生數起員工或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事件,凸顯台灣中油公司之工安管理工作尚待加強改善,並應徹底研謀改進,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出落實檢討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之報告,以確實維護民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190、主決議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有鑑於台灣中油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海域及國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鑒於國內外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相對較高,造成該公司以往年度油氣探勘損失,例如:該公司前幾年陸續遭遇委內瑞拉東、西帕里亞礦區受委內瑞拉礦區國有化政策,強制徵收該公司權益;厄瓜多政府修改石油法,規定外資油公司之礦區合約必須由原生產合約(Participation Contract,簡稱PC)轉換為服務合約(Service Contract)等損失。102年4月間簽約之緬甸陸上D礦區,於礦區內同構造鑽3口井,探勘費用累積547萬9千美元,惟經評估結果無商業開發價值,已按該公司技術團隊及經營人建議於103年4月底退出等等。且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編列本項費用較104年度決算驟增,其執行量能有待商榷,為免浪費浮濫。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應針對探勘風險進行檢討以及效益評估,並注意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以確保投資收益。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191、主決議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什項營業成本」編列「哈弗可探油支出」26億元,有鑑於本年度其他營業成本預算70億239萬9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5億8,225萬1千元,主要係哈弗可探油支出增加所致,且本項亦編列哈弗可探油案投資損失26億387萬2千元,海外探勘風險甚巨,台灣中油公司投入生產中礦區各項油氣生產工作,除宜加速已發現礦區之佐證評估,儘早規劃投產外,並宜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及地區政治情勢之掌握,以避免發生投入鉅額探勘經費後,復因諸多因素致影響探勘績效,為免浪費浮濫。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應針對本項投資提出提出檢討以及效益評估,並積極降低海外探勘風險。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192、主決議

中油公司106年度編列國外旅費1,549萬3千元、大陸地區旅費979萬8千元及國內旅費1億6,858萬6千元,共2億2,357萬7千元。經查,近3年度之國外旅費、國內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之執行率偏低。爰建請中油公司提出檢討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黃偉哲  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蔡易餘  王惠美

193、主決議

中油公司販售之油品有一定口碑,然其加油站內之公共設施仍有改善空間,諸如動線設計等。除中油產品優質外,應可朝服務品質之強化進行。爰建請中油公司規劃具體相關方案提升服務品質,於一個月內送交書面資料於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蔡易餘  黃偉哲  王惠美

194、主決議

中油公司推動節能減碳,配合經濟部推動「水銀路燈落日計畫」,中油公司先前曾針對365座苗栗以南直營加油站進行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評估,後決定於明年第一期推廣將先設置100站,預計每天將可發電6,000度。為大力推動再生能源,中油公司應積極推動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爰建請中油公司評估提高推廣目標之可能性,於二周內將評估結果以書面資料送交本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蔡易餘  黃偉哲  王惠美

195、主決議

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中油公司於明年度預算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近五年已投入逾百億元經費。惟每年度仍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件。爰建請中油公司應落實檢討並改進相關工安管理機制,於一個月提出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蔡易餘  黃偉哲  王惠美

196、主決議

中油公司針對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相關經費,於明年度預算編列5億0,351萬5千元,較近年度預、決算數有明顯增幅,然之石化產品單價並未明顯提升。爰要求中油公司研擬具體改善方案,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管碧玲  黃偉哲  蔡易餘  王惠美

197、主決議

查台灣中油公司至105年8月底止經管資產有低度利用土地5筆,面積17.06公頃,閒置土地5筆(如以地號計算則為87筆),面積10.89公頃。

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加速提升再生能源之發展利用,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儘速盤點各廠區建物設施、土地,並優先運用閒置資產,用以施設太陽能發電設備。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198、主決議

中油轉投資事業有部分呈現連年虧損情形,106年預計虧損以及無收益之公司: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國光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油未來若繼續持股,應審慎評估投資效益。

油轉投資事業導致投資虧損或無投資收益原因,如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五年來因中國大陸PTA產能急遽增加,造成產銷失衡,預估損失新台幣115,710千元;中殼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去年拆廠後,105年至109年執行土壤汙染整治,預計投資損失新台幣18,130千元;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尚未正式商轉,預計投資損失新台幣2,904千元。

上述公司未來前景不明,將損及中油利益。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針對上述公司進行投資效益以及持有必要性評估,做為未來是否繼續持有股份之依據,並送交報告予本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199、主決議

中油預算書指出,漁船站因受漁業景氣蕭條及漁源枯竭影響致發油量銳減,造成營收與成本難以達成平衡,部分漁船站呈現持續虧損情形,約66,441千元,經營日趨困難。為使漁民能就近購買漁業用油以及確實受惠用油補貼,爰要求中油評估自營漁船站皆列入石油基金補助對象之可行性,以其彌平補貼政策造成之連年虧損。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200、主決議

中油公司今年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皆呈13%左右的衰退,查其原因在於國際原油、原料油及天然氣價格下跌所致。在公司營業收入與成本均呈衰退,以及政府倡導節能減碳的狀況下,中油公司的行銷費用今年編列16,650,942千元,反較去年成長了199,341千元。因此要求中油的行銷仍保持去年的規模,一則仍可保持行銷的競爭力,二來在整體預算收入減少下,力行撙節,且亦可響應減碳政府政策。

提案人:管碧玲  蔡培慧  蘇震清  王惠美

12-1、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工業安全支出19億7,232萬7千元,主要在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落實工安分級查核工作、防止職業傷害、推動承攬商安全管理及保障勞工安全等目標上。

然依據103年度及104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中油公司執行勞檢,分別提出271項次及293項次缺失。又近5年來台灣中油公司屢屢發生員工或承攬商之職災事件;其中104年度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計有17人,105年度至8月底止,再發生員工及承攬商6人受傷及2人死亡,顯見台灣中油公司年年編列高額工業安全支出,卻無法達到原本預期目標,不僅危害勞工生命安全,更影響公司形象,爰提案凍結是項預算1億元,俟台灣中油公司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蘇治芬  張麗善  蔡培慧  孔文吉  蘇震清  管碧玲  王惠美

15-1、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編列「研究發展支出」21億3,835萬2千元,將「推展煉化一體,開發高值產品」及「致力創新研發,追求永續發展」列為策略目標,並加強探勘技術、高值石化品、綠色能源等研發是項,提升公司營運效能。

台灣中油公司近年度配合政策發展石化高值化,持續投入鉅額研發經費,期經由國內產、學、研各界合作、共同開發新關鍵性技術與產品,降低對特用化學品之進口倚賴度,並協助國內石化廠商試產其研發成果,順利生產客製化、少量高值之關鍵產品,以提高競爭力。

查該公司106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3,887.92元(每公噸,以下同),不僅低於105年度預算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2萬8,288.54元,也低於103年度與104年度決算單位售價3萬5,127.22元及2萬4,074.43元。雖投入研發多年,但石油化學品平均單位售價不增反降;石油化學品之售價雖受國際市場供需等因素有所變動,但也凸顯台灣中油公司石化產業高值化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轉化為實際商業運用,致無法提升公司石油化學品之附加價值,增加公司營收。是以;爰提案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台灣中油公司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孔文吉

18-1、

鑒於立法院於三讀通過攸關勞工「一例一休」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然該條例通過後,衝擊台鐵公司未來營運。台鐵評估依據新法,若要符合「一例一休」,將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現在員工每個月4個周六加班8小時,加上三班制若沒請假,最高可請領36小時加班費,平均會加班到68小時,每個月加班時數將比新法增加22小時,加班費用勢必增加。

台鐵局如此,其他國營事業未來也同樣會面臨相同情況,在原編列之106年度人事相關預算無法因應新法施行之情況下,為避免台灣中油公司人106年度原編列之人事預算短缺,危害公司員工權益,中油公司人事費全數凍結重編,俟依據新修正勞基法重新編調並送本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29-1、

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內旅費2億2,357萬7千元,其中國外旅費1,549萬3千元,大陸地區旅費979萬8千元,國內旅費1億6,858萬6千元。

參據該公司提供資顯示,103年度至104年度國內旅費、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預算數分別為,2億2,531萬1千元及2億2,567萬5千元,決算數為1億2,727萬1千元及1億2,582萬元,執行率分別僅為71.92%及71.54%,105年度及106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1億6,478萬9千元及1億6,858萬6千元,均高逾103年度及104年度之決算數。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2點:「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應依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及編列國外旅費。」之規定,該公司應審慎編列出國計畫及年度預算,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將派員出國計畫及旅費預算表報送主管機關審核。然該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之編列均較103年度及104年度決算數高,顯見預算並未覈實編列,為降低台灣中油公司非必要支出,強化公司營運效能,爰提案減列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5%。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45-1、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服裝費」編列4,155萬9千元,除較105年度預算數增加71萬9千元(增幅1.76%)外,相較103年度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1,133萬5千元及1,350萬元,增幅達37.50%、48.11%。

又該公司106年度員工人數1萬5,836人與105年度相同,所需工作服經費卻較105年增加,明顯不合常理,且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營業基金之營業收支規定:「三、支出:各事業之成本與費用應依照業務計畫之實際需要及本作業規範編列,並檢討減列不具效益、已過時或績效不彰之成本及費用。……營業成本與費用增加幅度,以不超過營業收入成長幅度為原則。……3、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以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比率與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各事業特性從嚴核列。」,是以,爰提案刪減是項預算55萬9千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50-1、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捐助經費14億9,120萬5千元(包括:捐助個人9,908萬8千元、社團3億1,789萬8千元與政府機關10億7,421萬9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及104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8億6,516萬3千元及12億4,661萬8千元,增幅為138.20%及509.68%。

然該公司106年底預計累積虧損逾908億元,且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萬,驟減13.30%;惟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在財務狀況欠佳情況下,捐助相關經費應採節約方式編列,卻較前幾年度預、決算數增加,明顯不合常理。

台灣中油公司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多方設法抑減成本費用,減少不經濟或無助公司形象等相關支出,唯台灣中油公司卻反其道而行,無助提升公司營運獲利,爰提案減列「捐助與補助費用」1億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91-1、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行銷費用項下,編列工作場所水費,21,470千元,較105年度預算21,371千元增加99千元。依據該公司預算說明,水費係依據各營業處及各加油站,按預計用水度數乘平均單價估列。

查台灣自來水公司每度用水CO2排放量統計資料顯示,104年度每度用水CO2排放量0.154公斤,用水量越大,表示公司排碳量越大。又台灣在溫管法中設定,2050年溫室氣體減少到2005年一半,也提出自主減碳承諾「2030年降至2005五年標準的百分之廿」,又巴黎協定也在本年11月4日生效,台灣也不能自外於減排之列。且行政院也在10上月要求所屬機關年底提出初步溫室氣體減量對策。

台灣中油公司擁有之煉油廠,不僅排放大量的CO2,更是空氣汙染來源之一,作為國營事業,台灣中油公司應負起節能減碳的責任,是以,為強化台灣中油公司節水減碳之作為,爰提案刪減是項預算470千元,以督促台灣中油公司強化內部減碳作為。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127-1、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06年度編列108億3,318萬6千元。該公司近年度因鉅額投資及仍有虧損,財務狀況弱化,不符穩健經營原則,爰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3億6,685萬元,提請公決。

提案人:張麗善

連署人: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201、主決

有鑑於台灣中油公司遭高雄市勞工局裁罰違反勞基法,且是該波名單中罰額最高的雇主單位,台灣中油公司因未將工資全額列入退休金計算基礎,導致退休金給付不足,屢查均未改善,遭重罰一百二十萬元。且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超時工作報酬預算編列19億9,459萬1千元,較上年度減少2,289萬5千元,減幅1.3%,同期間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萬5千元,減幅13.30%,超時工作報酬減少幅度仍低於營業收入減少之幅度。按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各營業基金應確為趕辦具時間性之重要業務所需,從嚴編列超時工作報酬,其中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加班費最高以不超過105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經參酌營運量、考績晉級等因素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針對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情況、以及未來如何因應勞基法修正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202、主決

台灣中油公司所屬「康運輪」裝載一萬六千噸航空油於105年12月1日上午8時48分裝載油料進入深澳港執行例行性運補作業擱淺,歷經3日搶救才脫困,其裝載油料是否外洩引發民眾疑慮,根據《科學人》雜誌的說明,原油裡的有毒化合物因地而異,但問題最大的是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PAH),包括、苯、甲苯與二甲苯,這些化合物會對人類和動、植物造成危害。《BBC中文網》報導也指出,原油中的多環芳烴等化學物質很難溶於水,會持續留在環境中,對人體健康有巨大威脅。過去常有船隻擱淺事件,船隻漏油污染海域,影響生態及產業,例如今年3月曾在石門外海擱淺的「德翔台北」的船體,因風浪衝擊而斷裂,大量重油洩漏,船上載運的化學物也有污染海域之虞。因離陸地有一段距離,海上污染往往難以引發眾人關注;現在雖因有方便的網路和社群媒體傳遞,訊息得以擴展。不過相較於地震、颱風等防災探討,海上防災的比例便算弱勢了。此顯示我們對海洋的疏離和輕忽,更以十幾年前的阿瑪斯號事件為例,即因缺乏海岸、海域生態的基礎資料,不但未能取得應有賠償金額,甚至還倒賠700多萬台幣。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針對「康運輪」擱淺事件之搶救決策、經過、經費開支以及是否有危害環境之影響,提出完整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203、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長期以來油氣探勘所獲仍有限,自有油源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甚低,104年度該公司自有油田所獲原油16萬9千公秉(較103年度之自有油源減少1萬9千公秉)占當年度煉產量2,052萬公秉之比率僅0.82%。在天然氣方面,103年度自有油田所獲天然氣3.77億立方公尺,占當年度煉產量194.64億立方公尺之1.94% ,且104年度自有天然氣產量或煉產量占比均較103年度、102年度為低。該公司近幾年度自有油源或天然氣占公司煉產量之比重仍未及5%,自有油氣比重均偏低,不利台灣中油公司長期營運。

目前台灣中油國外探勘開發預計在澳洲、美國、查德、剛果、尼日等國家現有礦區分別實施油氣探勘,為呼應蔡英文總統南向政策,維持我國油氣平穩價格,發展與東南家國家經貿合作關係,同時提升台灣中油公司自有油氣比,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就東南亞地區研擬油氣探勘計畫,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204、主決議

查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高達908億3,488萬元之累積虧損,雖以逐年以撥用盈餘、法定公積、特別公積、資本公積、折減資本及國庫撥補等方式填補,卻因累積虧損金額遠超過填補金額,致仍有鉅額缺口待填補。

又該公司長期債務106年度編列2,466億3,124萬3千元,較105年度之2,261億3,000萬元增加205億0,124萬3千元(增幅9.07%),在長期負債餘額快速攀升下,再加上該公司獲利雖退的情況下,龐大的債務已讓中油公司無法喘息,為減少非必要之支出,強化公司償債能力,爰要求中油公司於三個月內擬具非必要開銷節約措施,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205、主決議

鑒於台灣中油公司中油位於大潭觀塘工業區第3天然氣接收站,開發後恐會破壞120公頃藻礁,引發民眾疑慮,有民眾與地方社團認為桃園市府委託中央大學的調查報告卻隻字未提,呼籲市府依照《文資法》規定,將觀新地區27公里的海岸線畫為「藻礁自然地景區」。而地方政府表示桃園海岸線要畫設保護區,應以科學的生態調查為基礎,沿海各項開發案也都必須遵照相關法令規定及保育規範,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法、海岸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濕地法等,「觀新藻礁保護區」是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公告,約占海岸線4.3公里,總面積315公頃,公告區內允許有限度捕魚活動;中油第3天然氣接收站在保護區外,距離保護區約2.4公里,已經要求開發單位要將藻礁調查研究資料納入環境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據查地方政府委託中央大學擴大調查藻礁案,將於106年6月前完成調查報告,是否作為藻礁保護措施的科學依據;在藻礁保育工作方面,是否完成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畫設,民眾疑慮甚深。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應針對開發案是否有破壞生態與影響漁民捕魚活動之虞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生態與兼顧漁民生存並消除民眾疑慮。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廖國棟  王惠美

206、主決議

鑒於台灣在溫管法中設定,2050年溫室氣體減少到2005年一半,也提出自主減碳承諾「2030年降至2005五年標準的百分之廿」,又巴黎協定也在本年11月4日生效,台灣也不能自外於減排之列。且行政院也在10上月要求所屬機關年底提出初步溫室氣體減量對策。

台灣中油公司擁有之煉油廠,不僅排放大量的CO2,更是空氣汙染來源之一,作為國營事業,台灣中油公司應負起節能減碳的責任,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105年底前擬具符合巴黎協定之減碳計畫,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207、主決議

依據台灣中油公司提供103年至105年環保訊息統計資料顯示,103年,高雄林園廠就廢氣排放異常問題,103年36件、104年12件,105年截至9月底有11件。

高雄林園石化廠,主要生產烯烴類及芳香烴類產品,為林園石化工業區之核心,除了充分供應各種石化基本原料滿足本地區之石化下游工廠外,並有多餘的產品以長途管線輸送到35公里以外 的仁武、大社工業區,以彌補該地區石化基本原料之不足。然該廠區距離高雄市區僅17公里。東臨高屏溪與屏東縣交界;而緊鄰之汕尾三村及 中芸,鳳芸溪洲等村落,居民又多以養殖及近海漁業為生,廢氣問題危及民眾的身心安全。

為降低廢氣排放,提供林園石化區空氣品質,減少排碳量,園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三個月內擬具林園廠區空氣品質改善計畫,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孔文吉

208、主決議

依據103年度及104年度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等單位對中油公司執行勞檢,分別提出271項次及293項次缺失。又近5年來台灣中油公司屢屢發生員工或承攬商之職災事件;其中104年度該公司員工及承攬商因職災而導致傷亡人數計有17人,105年度至8月底止,再發生員工及承攬商6人受傷及2人死亡,顯見台灣中油公司年年編列高額工業安全支出,卻無法達到原本預期目標,不僅危害勞工生命安全,更影響公司形象,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一個月內擬具工安改善報告,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209、主決議

鑒於國內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引發媒體、地方團體、民意代表及民眾高度關切,要求投資、贊助、回饋地方建設、活動、污染防治設施,或補助(償)民眾,使得回饋金業務逐年成長;台灣中油公司為解決上述問題,除提供一定金額存款開設專戶或成立財團法人方式,以孳息回饋地區民眾外,106年度並編列後勁、林園、桃廠及小港區沿海6里公益基金發放回饋金預算0.41億元。

目前台灣中油公司以設置公益基金專戶或成立財團法人方式,將孳息回饋煉油廠所在地或其周邊地區居民,是故台灣中油公司應依「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處理原則」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回饋作業規範與管考規定 ;然查台灣中油公司目前僅依據其所制定之各項公益基金管理要點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所提個案需求資料,作為配發之標準,相關回饋、補助範圍仍缺乏一致性標準可循,容易造成糾紛。

是以,為強化公益型基金之財務規劃功能,俾有限預算資源作最佳配置,以提升業務執行效益。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三個月內,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回饋作業規範與管考規定。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210、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近年來違反勞基法之樣態包括: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24條)、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違反第39條)、未依規定給與勞工退休金(違反第55條)等。

國營事業之設置,係為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及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負有特定政策任務,且對其他民間企業具有相當之示範效果,應避免因違反勞基法,造成負面不良觀感,損及公司形象。為保障勞工權益,爰提案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出勞工權益改善報告,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211、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長期投入國內、外與海域之油氣探勘工作;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以提高我國自產能源比例,降低對國外進口能源依賴性。

台灣中油公司雖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海域及國外礦區之油氣探勘,然國內外油氣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等階段時程長,且海外油氣探勘地區性政治風險相對較高,造成台灣中油公司以往年度油氣探勘損失,例如:台灣中油公司前幾年陸續遭遇委內瑞拉東、西帕里亞礦區受委內瑞拉礦區國有化政策,強制徵收該公司權益;厄瓜多政府修改石油法,規定外資油公司之礦區合約必須由原生產合約(Participation Contract,簡稱PC)轉換為服務合約(Service Contract)等損失。102年4月間簽約之緬甸陸上D礦區,於礦區內同構造鑽3口井,探勘費用累積547萬9千美元,經評估結果無商業開發價值,相關技術團隊及經營人於103年4月底退出。

上述案例顯示,海外探勘風險甚巨,台灣中油公司投入生產中礦區各項油氣生產工作,除宜加速已發現礦區之佐證評估,儘早規劃投產外,並宜加強對國際能源資源及地區政治情勢之掌握,以避免發生投入鉅額探勘經費後,復因諸多因素而退出,致影響油氣探勘績效,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三個月內就降低海外探勘風險,提高我國自產能源比例擬具專案報告,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212、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8,583億5,280萬9千元,減少1,141億4,200萬1千元萬,驟減13.30%;惟106年度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淨利56億5,610萬6千元,亦大幅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減幅達13.93%,雖衰退幅度低於105年度之56.83%,然獲利率衰退現象仍持續。

目前國內油品供給主要為台塑石化公司與台灣中油公司,二者於經營範圍、銷售結構、煉製成本等雖有所差異,然其經營業務均以煉製及石化等為主,而近年度台塑石化公司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等表現,明顯優於台灣中油公司,足可證明台灣中油公司銷售績效及獲利能力有改善之必要,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三個月內擬具檢討強化公司營運獲利績效之相關報告,送本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213、主決議

台灣中油公司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需要、扶持產業發展或多角化策略等目的,投入龐大資源參與各類事業經營,惟其有多家轉投資事業公股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有規避監督之嫌。

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台灣中油公司轉投資持股40%以上之部分子公司亦有此現象,包括:國光電力(股)公司與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公司分別向中油公司採購天然氣及承租廠房土地,兩家公司104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占其年度總支出比率分別達77%及74%;淳品實業(股)公司與尼米克船東控股(股)公司亦分別提供台灣中油公司油料進出口輸儲服務及載運中油購自卡達液化天然氣服務,其中尼米克船舶管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顯有圖利該公司之嫌,卻規避政府監督管理。爰提案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於一個月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就轉投資事業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張麗善  孔文吉  王惠美

214、主決議

目前桃園市復興區族人都殷切期盼當地能有一座加油站,以嘉惠後山地區民眾生活生產生計及觀光遊客之服務,然而目前中油設立進度緩慢,沒有明確具體時程,於中油一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時程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215、主決議

由於中油近五年來,編列公安預算逾百億元,惟每年仍發生多起重大公案事件,除造成員工與承攬商多人傷亡,更導致當地居民不安,可見執行工法與監督機制均有莫大缺失。

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一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216、主決議

中油公司長期持續投入鉅資,進行國內外礦區之油氣探勘,惟海外油氣探勘風險相對較高,造成該公司油氣探勘損失不少,106年度預算較104年度決算數大幅增加,中油應要審慎評估海外投資風險,以提升油氣探勘績效,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一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217、主決議

由於中油公司長期投入巨資進行國外礦區油氣探勘,惟探勘、佐證、開發及生產歷時甚長,政治風險性相對增高,例如102年4月簽約之緬甸陸上D礦區,於103年4月退出即損失547萬9千美元,特別該公司近年積極於非洲等地合作探勘油氣,該地區政治情勢相對不穩定,更應密切留意並妥為因應。,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一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218、主決議

有鑑於該公司106度預算案「其他營業費用─油氣探勘費用」項下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而104年度「其他營業費用─油氣探勘費用」預算數69億6,080萬6千元,決算數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為避免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故要求該公司於一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報告改進之具體計畫。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張麗善  王惠美

219、主決議

由於中油近五年來,煉製事業部高雄廠、大林廠及石化事業部林園廠工安意外頻傳,且土地、水及廢棄物等污染遭裁罰案件高達五十三件,累積裁罰金額一千二百多萬元,可見執行工法與監督機制均有莫大缺失。爰為落實立法院監督之責,是項計畫應於一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王惠美  張麗善

220、

「康運輪」12月1日載送2萬公秉重油行經瑞濱海域,突然機械故障又逢大浪,導致船尾坐底中油碼頭近岸200公尺,雖船隻及油料並未外洩,但憂心發生漏油危機,中油趕緊派遣船隻抽油及將「康運輪」帶離。但是先前調派6艘船隻協助拖拉無功折返,在有萬匹馬力的日本拖船協助,另外5艘船隻同時作業,邊拉邊推最後成功脫困遠離近岸,返回中油碼頭內。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油氣輸儲費用」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717,002千元,其中包括機械設備修護費及交通運輸修護費等,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應檢討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221、主決議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7,442億1,080萬8千元,營業成本7,111億1,213萬8千元,營業費用203億0,507萬元,營業外收入28億1,928萬8千元,營業外費用107億4,479萬7千元,本期淨利48億6,809萬1千元,較105年度減少7億8,801萬5千元。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106年預計淨利持續衰退達13.96%,且獲利能力尚未明顯改善,待填補虧損高達908億餘元,106年度利息費用高達50.27億元,沉重利息費用已侵蝕盈餘,應正視財務結構惡化問題並戮力改善,爰提案要求台灣中油公司應積極檢討,並於一個月內就外部專家較關心的三大項議題,包括第一,跟台塑間的比較,尤其為何台塑每年都賺的比中油多?第二,高雄煉油廠關廠後,200多公頃的土地如何利用?第三,中油是外匯需求者,在匯率方面如何避險?提出提升營運績效與長、短期負債利息費用負擔改善專案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222、

中油公告,讓出非洲查德礦區35%探勘權益給大陸海南華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2日簽署權益讓渡書,並完成交割手續,中油等於收回之前投資的1.14億美元(約新台幣36億元),未來將按照中油35%、華信35%、查德政府30%比率分配權益。中油表示,讓出權益主要是降低未來財務支出,雙方將依權益比分擔責任及分享權利,中油仍有查德礦區主要經營權,該礦區預計明年進入前置規畫作業,最快2018、2019年開發。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賡續編列56億5,600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案數55億3,678萬4千元,增加1億1,922萬1千元,增幅2.15%,主要係專業服務費及使用材料費增加所致。惟104年度本項決算數為29億4,791萬9千元,執行率僅42.35%,故為避免發生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對「其他營業成本─油氣探勘費用」預算檢討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223、

有鑑於在遠離人口稠密的離(沿)岸設置石化專區,技術層面已不是問題。若能於遠離住宅的臨港區域設置石化工業專區集中管理,將可獲得降低建置成本、工安風險更易管控、工安風險更易管控,以及結合在地人才提升創新能力等五大綜效,兼顧經濟、環保永續訴求。石化專區可因群聚輸送距離短,建置成本低,亦可避免埋管過程可能引發之民眾抗爭及社會成本。透過建立專區共同規範,設施都在專區內,若發生事故,亦可侷限於工業區裡。此外,因供水、供電及廢水處理等由廠商共同投資設置,對物料資源及環境更可收節能減碳之效。因此應由政府制定專區設置相關獎勵辦法,以中油為核心,凝聚下游產業、大學研發能量與外商之技術資源,強化產業研發能量,並結合下游產業與南部大學當地人才,開發綠能、生技、環保、材料等高科技應用領域,開創石化產業高值化契機,維護南部地方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研究發展支出」之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經費編列5億0,351萬5千元,惟近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遽增,石化產品單價卻未明顯提升,且106年預算營收編列大幅降低正是因為石化品外銷未能積極拓展而拖累,顯見研發成果未能轉化為實際運用,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石化品外銷比率13.94%,較103年度及104年度決算石化品外銷比率18.47%及15.36%,呈現逐年下滑趨勢。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於一個月內提出「石化產業高值化專案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224、

有鑑於桃園在地聯盟聯合當地居民和環團認為「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將導致當地七千六百年以上的礁體恐被活埋,要求中油及早尋覓替代方案並撤港,不要當歷史罪人。也呼籲農委會啟動國家地景保護機制,儘速提報為保護區。蠻野心足生態保育協會律師林丞琳建議,依文化資產管理法將藻礁指定為自然地景。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表示,這件事情並非只有單一的中油管線問題,而是腹地開發工業港填沙時會覆蓋藻礁,影響的生態層面更廣。承諾將擇日現勘,如果確認藻礁應受文資法保護,農委會很樂意配合將藻礁暫定為自然地景。

查台灣中油公司106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賡續編列「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14億4,740萬9千元,依「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結論,該計畫後續施工,除須遵照環評承諾辦理,降低對鄰近藻礁生態、環境及海域之影響外,仍需積極與地方政府、當地民眾及環保團體等溝通,且部分用地問題急待解決,顯見仍有環評承諾等不確定因素,為加強進度控管,以維運我國未來能源供應安全。爰提案台灣中油公司針對「藻礁生態維護」提出專案報告後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225、主決議

有鑑於台灣中油公司有多家轉投資事業之公股比率相當接近50%國營事業門檻,形同政府從屬公司,皆以些微比率避開50%門檻。部分公股持股比率偏高之轉投資事業,與政府機關業務往來甚為密切,年度關係人交易比率已逾50%,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及50%,可規避相關規範,不利大眾對該等事業透明化之監督。台灣中油公司轉投資持股40%以上之部分子公司亦有此現象,包括:國光電力(股)公司與台耀石化材料科技(股)公司分別向中油公司採購天然氣及承租廠房土地,兩家公司104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占其年度總支出比率分別達77%及74%;淳品實業(股)公司與尼米克船東控股(股)公司亦分別提供台灣中油公司油料進出口輸儲服務及載運中油購自卡達液化天然氣服務,其中尼米克船舶管理公司當年度收入甚至全部來自台灣中油公司,無其他自行開創營收,與該公司業務關係緊密,卻規避政府適度之監督管理,應予檢討。爰要求台灣中油公司針對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於一個月內提出如何確保政府龐鉅投資得以積極規範與透明化監督之措施與規劃,並檢討相關管理監督機制,俾利國家資源效益管理。

提案人:孔文吉  張麗善  王惠美  廖國棟

226、主決議

經濟部為辦理中油公司高雄廠遷廠,對於原廠區公有宿舍退休人員眷舍權益問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03年4月17日決議針對86年2月12日核准改建532戶集合住宅部分,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請中油公司於活化土地規劃時研議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興建,並於未完成興建前不得進行催遷,然中油公司並未遵照委員會決議辦理,亦未針對上述宿舍問題納入104年遷廠規劃,對於中油公司行政怠惰,不積極辦理本案,藐視本院決議,情節重大,宜應儘速處理,未免民怨擴大,中油公司應於3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並向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黃昭順  蘇震清  張麗善  王惠美

主席:提案宣讀完畢,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張委員麗善:(在席上位)本席有新增提案。

主席:你增加多少案?我們一面協商一面宣讀新增提案。請就協商位置,請議事人員一面宣讀新增提案,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先看歲入。有關營業總收入總共有7案一起討論。是要增加什麼歲入,是否可行,先請委員表示意見,再請台灣中油公司回應。提案委員只有陳委員明文在,請台灣中油公司說明一下有辦法增列嗎?

陳總經理綠蔚:有關於營業收入的部分,我們在計算105年油價的預算收入時,當時油價是1桶70美元,而106年的油價則是1桶53美元,所以是因油價的關係導致銷售收入減少,如果營業收入要增加,就是銷量或是油價要增加,銷量的部分已經比去年增加了,但油價都是跟著公式走,所以前面4案有關營業收入的部分,可否請委員不要增加?另外有關於天然氣凍結40億的部分,希望能由本公司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再來動支,是因為天然氣的價格並不是我們跟台電協商就可以,是由能源局在管控……

主席:所以你的意思是無法增加就對了?

陳總經理綠蔚:對,但第6、7案有關於投資性不動產的部分其實就是大樓的出租,去年出租的部分是2.93億元,今年是編3.43億元,委員說要增加3,000萬元,我們來努力看能否增加1,000萬元,好嗎?

主席:可以增加1,000萬元是嗎?會增到誰的租金?比如說那些占用戶,你們給人家的使用補償金會不會增加?

陳總經理綠蔚:不會,都是中油大樓。

主席:委員覺得呢?他們說可以增列1,000萬元,算是很積極回應。好,第1案到第7案併案,增列1,000萬元,你們自行調整,還是要增加在第6案、第7案?就用王惠美委員的第6案,增列1,000萬元。

陳總經理綠蔚:謝謝。

張委員麗善:主席,我們聽不到宣讀,他在講話我們也聽不到,不會差那幾分鐘好嗎?

主席:不會,案子等一下會印給大家,宣讀最主要就是做紀錄和錄音,不然我們也可以審到時再來讀,沒有問題。

孔委員文吉:是怕吵啦!又要說明又要念,聽不到。

主席:不吵啦!我們都已經完成一個案子了,就是增列1,000萬元。接下來營業總支出的部分,第8案到第17案是同一個業務項目,就是工安環保跟衛生環境保護,其中增加第12-1案。

陳總經理綠蔚:第8案到第13案是安環的部分,第14案到第17案是研發的部分,第8案到第13案有關凍結的部分,本公司基本上都遵照辦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希望本公司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我們會來檢討。希望安環的部分不要減列,坦白說,我們董事長上任後都開始加強安環事先預防的觀念,希望委員多支持這方面。

主席:安環那麼重要,凍結20%可以嗎?你說凍結全部照辦,其中有兩項是20%,這樣也要照辦嗎?

蘇委員治芬:凍結5%啦!

陳總經理綠蔚:不是這樣的,凍結5%可以嗎?

主席:投降也不用那麼快。你說安環很重要不能減列,卻隨隨便便說20%也可以,那我們就減20%好了。

孔委員文吉:本席的第11案是20%啦!

主席:那就減20%。

孔委員文吉:你們每年有關工業安全的支出是19億多元,5年就差不多100億元了,不能說這部分不能減,但要檢討工業安全這部分為什麼要花那麼多錢,本席是建議凍結20%。

陳董事長金德:過去本公司各事業部的工安的確不盡人意,各事業部自行稽查和管理,但同樣的事業部也並非澈底執行,所以我們這次把工安的部分集中在總公司的總管理處,再擴編兩個組,把人力拉上來,增加有關製程工安的研究和稽查,所以這部分請不要減列,給我們檢討的機會,能否依蘇委員的建議是凍結5%,再向貴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孔委員文吉:凍結20%,你們好好檢討,好嗎?

陳董事長金德:太多了!

蘇委員震清:有關工安的問題是大家越來越重視的,而且俗話說沒錢事情辦不好,我們是希望能夠澈底落實,原則上維持不減列,一下子凍太多也怕會有很多麻煩,但不是只有簡單幾句話就叫檢討,我們對陳董事長的期許非常深,在此和各位委員商量,是否就凍結5%,我們會很落實要求他們的檢討報告,好嗎?

張委員麗善:工安是真的非常重要,但是你們這幾年來發生了一些工安事故,104年、105年無論是受傷或死亡都有統計數字,真的要非常慎重檢討,今天要凍結的話,孔委員文吉是凍結20%,本席是凍結1億元。

主席:1億元是幾%?

張委員麗善:我也不曉得。

孔委員文吉:意思一下啦!我們凍結10%,請他們提專案報告。

主席:就1億元,然後孔委員及張委員麗善一起連署,好嗎?

蘇委員震清:照張委員的啦!

主席:用張委員的提案,跟孔委員一起連署好嗎?

孔委員文吉:本席的第11案是凍20%。

蘇委員震清:讓他們檢討啦!

孔委員文吉:要好好檢討啦!我們也不刪嘛!

蘇委員震清:我們是不是就照張委員的案?

主席:用張委員的案,可是張委員的案不是在這個項目,那就用第12-1案凍結1億元,孔委員也連署,這樣好不好?好。

廖委員國棟:主席,本席的第9案還沒說明。

主席:現在是用第12-1案,然後凍結1億元。剛剛大家是聽總經理和董事長說明環安的部分很難減列,一減就怕到時捉襟見肘,無法好好處理工安事件,所以大家比較有共識,請廖委員指教。

陳委員明文:廖委員當總召對工安問題是比較重視的,所以不要凍結好了。

廖委員國棟:先減再凍。

主席:不要啦!大家都說不敢減,怕減了以後會出事。廖委員,我們通過的就是你的第12-1案。我們就以第12-1案併案,在場的委員全部參加連署好嗎?

陳委員明文:不主張凍結的不連署,我們反對。

主席:陳委員不連署,其他在場委員都連署。我們可以排專案報告沒問題,那就凍結1億元,第8案到第17案就併案以第12-1案通過。本席從頭到尾都說是第8案到第17案,所以工安以外你們還要談後面嗎?這兩案有什麼問題,有關研發的部分嗎?

陳董事長金德:跟委員們說明我們的研發單位,包括綠能、探採及煉製三個研究所,行政院將來的政策也是希望所有的事業單位能提升研發的費用,所以希望儘量不要減列。

廖委員國棟:請告訴本席前三名的研發成果。

林處長珂如:研發其實就是協助煉廠做技術的改善,也推動石化高值化,最近也有很多節能減碳的計畫及綠能,我們配合政策去做研發。104年我們很努力將執行率提高到八成九左右。

廖委員國棟:高值化好像是另列在其他的經費?

林處長珂如:高值化這部分有轉投資,也已經變成轉投資公司,但在轉投資之前,我們必須做一些製程的研發和產品進步的技術研究。

廖委員國棟:轉投資是哪一家?

主席:本席主持的審查會拒絕指出你們承辦業務公司的名稱。

廖委員國棟:這樣就是偷偷委外,不夠公開。

主席:不是,請不要公開這些資訊,委員如果有研究需要,請私底下再詢問,在此不宜公開。

廖委員國棟:還有什麼成果?

林處長珂如:其實最近COP 22之後,對節能減碳的要求很高,所以我們有編列一些預算在執行節能減碳的工作,比如一些降低碳排放量的研究,其實對國家來講是非常重要的。

廖委員國棟:有數據可參考嗎?

林處長珂如:已給立法院預算中心,也可以提供給委員。

廖委員國棟:你們都沒有拿出來,我們當然要質疑。本席問你們前三名的成果有什麼,你們也講不出來。

林處長珂如:其實106年研發領域的第一個部分是石化高值化,編了5.04億元,工安環保編了2.93億元,節能減碳編了2.53億元的預算,以這些為主軸來編列。

廖委員國棟:有什麼引以為豪的成果?

林處長珂如:我們共有三個研究所包括探採、煉製和綠能科技研究所的成果,之後再跟委員逐項報告。

廖委員國棟:那就保留,減列改保留。

林處長珂如:三個研究所分別是探採研究所、煉製研究所及綠能科技研究所,希望委員能夠支持。

廖委員國棟:因為我是提減列1億元。

張委員麗善:你們在外銷成果方面應該是不合格的,連兩成都不到,到目前為止你們研發成果及外銷成果不佳,這個部分除了要好好說明之外,我配合廖國棟委員的意見。

陳董事長金德:我們很多研發是致力於製程的改善及生技產品、相關油品的研發,這些落實在製程改善中,新的產品也頗受歡迎,甚至取得相關的專利,由於研發很難顯示具體成果,不過嘉義的煉製研究所及高雄的綠能研究所對致力於本公司製程改善都有相當的成果,包括探採也是歷史悠久,這部分請委員不要減列。

廖委員國棟:董事長,我們支持你們做研發,一定要研發,這是現在進步的動力,問題是你們要提出實際的成果,不能只在文字上繞來繞去,這有21億元耶!

主席:你們的技術不研發,人民就很痛苦。

陳董事長金德:我們再找時間專門向您報告有關研發相關的項目,好嗎?

主席:你們把過去5年的研發成果細目製成明細提供給委員會。

廖委員國棟:我支持徐永明委員說的凍結10%。

主席:凍結10%,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廖委員國棟:我可以不減列,但因為我們沒有看到實質的成果,就把減列改為凍結。

主席:凍結10%嗎?

廖委員國棟:減列改成凍結5%。

主席:好,凍結5%,提書面報告。

第8案至第17案以第12-1案凍結1億元,然後以第15-1案凍結5%,其餘照列。

處理第18案至第26案,含第18-1案。

廖委員國棟:雖然總統府的公告還沒出來,但是一例一休的法案已經通過,請先告訴我們,你們對於第18-1案要怎麼處理?

主席:意思是因為加班費增加,怕你們錢不夠用。

孔委員文吉:請中油說明你們的人事費用,現在員工有多少人?受到一例一休影響後,明年度的人事費用要增加多少?

馮處長建春:我們的預算員額總共是1萬5,836人,一例一休於6日三讀通過後,經計算加班費大約需要2億元;另外,106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亦有調整,關於基本工資的部分也會有所增加,我們預估大約需要3億元。因此,我們在現有的人事費編列上已經很務實編列,希望委員能夠支持。

主席:用剛才增列的歲入1,000萬元來補一例一休夠不夠?

陳董事長金德:勞基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審議期間,公司的董事會或業務會報已經討論過,基本上我們採取兩個方式,一個是增加加班費,另外一個是增加人力,因為我們很多工廠是三班排班制,如果不處理的話,馬上會有觸法之虞。但是受限於國營事業的員額有一定的限制,只能少,不能增加,所以我們採取折衷的方式,有的增加加班費,有的則是繼續增加人力,每個事業部有不同的情況,我們也請各事業部將情形上報,基本上是以酌增加班費及酌增人力的方式解決這樣的狀況,因應勞基法修正,目前我們可以處理,所以請委員不要凍結人事費。

蘇委員震清:廖委員他們的提案是好意,怕面對一例一休你們會有不夠的情況,既然你們的說明是照現在編列的人事費用包含加班及增加人力的部分完全沒有問題,那麼就照原列數,因為這樣的人事費用足夠,不用擔心,是不是?

廖委員國棟:你們要如何應變?

蘇委員震清:他們就說現在夠用。

廖委員國棟:重編嘛!

蘇委員震清:他們已經算過不會不夠,他們要負責,如果不夠他們就要處理,他說沒有問題就沒有問題了。

廖委員國棟:不要東挪西挪的挪用喔!

孔委員文吉:要不要退回重編?我們是幫你們想。

陳董事長金德:我們已經討論過,會酌增人力,有些地方的排班方式也會調整,謝謝委員的好意,有關人事費用的部分沒有問題,我們照這樣執行,也會與部裡協商相關人力、與工會討論排班,以因應勞基法修正。

孔委員文吉:排班會不會影響工安?

陳董事長金德:不會。

孔委員文吉:確定嗎?

陳總經理綠蔚:我們一定會全力避免這樣的狀況,一定會做妥適的處理。

主席: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就不用擔心,至於經費如何處理,請委員提出建議。

廖委員國棟:要不要先保留?

蘇委員震清:就照原列數。

主席:不要保留,我們可以決定。

廖委員國棟:等一下再說啦!我們再多瞭解一下,因為他們的員工有幾萬人,不是只有300人。

蘇委員震清:所以董事長及總經理對於整個公司的運籌帷幄一定要深入瞭解,既然董事長與總經理已經跟委員報告這沒有問題,我們也盡到善意提醒的責任,如果有問題的話,他們要負起全部的責任,而且人事費用的部分也不能凍結,因為1月1日的薪水還是要照發。

孔委員文吉:可以凍一點。

蘇委員震清:人事費用不能凍,其他項目要凍結我們都贊成,但是人事費用要怎麼凍?

張委員麗善:突然增加3億元的部分你們有辦法處理嗎?

陳總經理綠蔚:剛才董事長特別提到,我們內部開過好多次會議,從一例一休或二例的問題開始討論時,我們就大概把整個狀況演練、模擬過。

廖委員國棟:我建議執政黨的委員要一起承擔這個責任,我認為保留送朝野協商比較安全,反正最後該過就過,該……

主席:你們現在是針對一例一休的預算要全部通案處理嗎?

廖委員國棟:對啊!所有國營事業都會碰到這個問題,他們有幾萬個員工,不是只有幾百個員工。

主席:請問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廖委員國棟:保留送朝野協商。

主席:剛才聽說明,董事長與總經理都有十足的把握,我們現在先繼續處理,等處理到最後一案之後再回頭來處理,請你們利用這段時間向委員仔細說明,看能不能讓委員放心,我們儘量不要送朝野協商,但你們要讓委員接受。第18案至第26案,含第18-1案,稍後再回頭繼續討論。

處理第27案至第42案「服務費用」,含第29-1案。

張委員麗善:先請董事長說明,你們國外旅費每年的執行率都很差,尤其是現在我們跟大陸之間的關係如此,你們明年度編列這些預算要如何消化?請說明第33案。

馮處長建春:有關旅費的部分,因為很多與大陸相關的會議取消或是有計畫上的變更,所以在派往大陸的部分我們都會斟酌考量,確實我們也認為這部分的執行率可能沒有那麼高,所以在旅費的部分我們可以看看要如何處理。

主席:可以減列就對了?

張委員麗善:減列反而幫你們解套對不對?

陳總經理綠蔚:我們去大陸的目的大概有兩個,一個是研究發展或開會,另外,我們有很多的油品及相關產品都是銷往大陸,所以很多是為了業務的往來。現在針對開會的部分可能會有減少,但是我們是做油品生意的公司,希望儘量讓同仁去拓展市場。

主席:提著皮箱,全世界到處跑。

張委員麗善:總經理,如果能夠獲利的話,我們當然支持你們往大陸去走,但是103年、104年馬政府還相當支持兩岸的合作關係,那時候的成效都不到四成了,以目前政治的環境,你認為有機會達到你們的預期目標嗎?

陳總經理綠蔚:103年、104年時,因為本公司的營運狀況不是很好,所以我要求大家要降低國外的旅費,原本要安排5個人的,只准他們去2個人,對於這部分其實是我這個總經理應該負一部分的責任,但是對於中油這樣的國際型企業,應該要多給我們一點支持。

主席:國外旅費總共是多少?

張委員麗善:針對大陸編列979萬元。

主席:大陸反而不多。

陳董事長金德:跟大陸地區的合作包括海峽兩岸的探採就有兩案,目前也跟華信合作查德的探採,相關貿易往來也有滿多合作,所以需要這樣的預算。

主席:剛才聽下來,我覺得張委員的關心也有道理,我具體建議,以張委員提的第33案減列20%,但是數字讓他們在國外旅費中自行調整,這樣可以嗎?也就是979萬8,000元減列20%,在旅運費中自行調整,ok?

孔委員文吉:跟大陸的探採合作及銷售我們都支持,但是你們的執行率太低還是無法說服我們。

主席:對啦!所以我們還是減列。

孔委員文吉:再加上你們的旅運費又增加了,所以我覺得這裡有減列的空間。

主席:孔委員講的有道理,我們就用張委員所提的第33案減列20%,然後你們在旅運費中自行調整,這部分就是含第30案至第33案。

孔委員文吉:國內旅費二億多元的部分是要做什麼用?

陳總經理綠蔚:就是整個國內的出差費及相關的旅運費等等。

孔委員文吉:這部分執行多少?

陳總經理綠蔚:執行1.5億元。

孔委員文吉:你們編列二億多元,只有執行1.5億元,這樣執行率不到七成,國內旅費應該也有減列空間吧?主席,我建議國內旅費也減列20%。

主席:孔委員,我剛才已經裁示了。

張委員麗善:剛才的只有大陸而已喔!

主席:不是,我們用第33案的數字,但是讓他們在旅運費自行調整,不是純粹只減列大陸。

張委員麗善:主席,第33案只針對大陸而已喔!

主席:所以我是全部併案處理,但是用第33案的數字讓他們在旅運費裡自行調整,然後大家說好。

孔委員文吉:國內旅費二億三千多萬元,他們只有執行一億五千多萬元,那麼還有八千多萬元是不是超編了?

張副總經理瑞宗:謝謝委員的指示,旅運費的部分包含國內旅費、出國以及大陸的預算,今年總共編列約2.25億元,目前為止已經花了1.5億元,整個費用的編列……

主席:你們很奇怪,剛才第30案到第33案我已經全部處理完了,為什麼現在又回來處理?

孔委員文吉:不是,剛才我們是談大陸的旅費。

主席:不是啊!剛剛談大陸旅費的時候我們就說用第33案的數字減列20%,但是讓他們在旅運費中自行調整,大家也同意了,結果現在又回到旅運費,這樣就不對了,所以你們是想怎樣?

孔委員文吉:現在我們是說他們國內旅費的部分執行率不佳,所以要他們說明。國內旅費的部分再減一點好不好?

陳總經理綠蔚:我們其實用在很多地方,包括同仁出差到各地打井等等都需要這些經費,請委員支持。

主席:就照我剛才說的那樣啦!

孔委員文吉:你們的執行率真的欠佳……

陳總經理綠蔚:我們還有一個月。

孔委員文吉:剛才討論旅運費只有針對大陸旅費的部分減少一點,難道國內旅費的部分不用檢討嗎?

蘇委員震清:因為現在我們是審明年度的預算,到11月你們結算已經花了一億多元,還有這個月還沒有處理,剛才召委已經講過了,我們就是照第33案減列20%,以第33案處理,但到時候全部自行調整。

你們是國營事業,要出去賺錢,如果不讓你們出去賺錢,你們要怎麼做生意?不是只賣臺灣的部分就足夠了,所以這部分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我相信你們不是要亂花、出去玩,所以我們要看到你們的成果,如果你們替政府賺很多錢,我們就都沒有意見,委員們只是希望你們真的要落實。

主席:孔委員,就剛剛說的那樣,我們不要回頭,但是請他們每季做一次旅運費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好不好?

孔委員文吉:好,執行率要加強。

主席:到第42案,還要處理哪一案?既然沒有,第18案到第26案,含第18-1案,第27案到第42案,含第29-1乙案,第33案之數字減列20%,刪減額度在旅運費中自行調整,其餘照列。

接下來,處理第43案到第47案,含第45-1案,請委員表示意見。

孔委員文吉:我幫王惠美委員問一下,請說明服裝費編列4,100多萬元,為什麼增加那麼多?

陳總經理綠蔚:基本上,服裝只有第一線的現場人員才有,包括廠裡、礦場或加油站,坐辦公室的同仁統統沒有服裝,在第一線的工廠或加油站,因為相關的工安標準,服裝的材質有一定的規格,比如加油站員工服裝的棉要60%以上來避免靜電,服裝都是給第一線的同仁穿的,不是給坐辦公室的人,請委員給予支持。基本上,這關係到同仁的安全性等等。

蘇委員震清:這個我支持。

主席:你們要將服裝放在工安的設備,之前我們質詢不是提到完全沒有防護衣的配備嗎?

蘇委員震清:這不是穿漂亮的。

主席:防護衣經費有沒有含在內?

孔委員文吉:服裝費有含防護衣嗎?

陳總經理綠蔚:我們叫做工作服。

主席:這個不要刪,因為全部都沒有防護衣。

蘇委員震清:這個照原列數,我支持。

主席:這是哪一案?

蘇委員震清:第43案、第44案及第45案。

主席:這個不行!針對防護衣購買狀況,你們要來書面報告。

蔡委員培慧:事實上,工作服及防護衣的安全性是最重要的。這個我們不要刪,但是我們聽取報告就可以了。

主席:對,來書面報告,我們也不凍結。

張委員麗善:那個材質有防火、防燃嗎?

在場人員:看是哪一種。

主席:我們就這樣處理,第43案至第47案照列,但是防護衣相關配置辦理情形要給我們書面報告。

處理第48案至第50案,含第50-1案,第48案至第50案是會費捐助及分擔。

蘇委員震清:請總經理說明一下。

陳總經理綠蔚:基本上,這有兩個部分,因為會費捐助及分擔有很大一部分是關於高雄林園地區聯外道路的捐贈,另外一方面是有關主計總處在105年刪除公益支出名稱的定義,所以併在其中。現在三輕聯外道路就有6.84億元,另外宜蘭有一部分,因為都市計畫,我們也捐助宜蘭縣政府約1億多元,主要增加原因在此。

陳董事長金德:有關新三輕的部分,當初是環評承諾,所以林園地區有若干條道路要捐助,那個早已經承諾,並委託市政府執行。剛才提的宜蘭是整個都市計畫變更,依照一定的程序捐助,那是固定的。

蘇委員震清:就照原列數,好不好?

孔委員文吉:第50-1案撤案。

主席:這部分照列,是不是?

蘇委員震清:就照原列數。

主席:好,第50-1案撤案,我們就依原列數照列。

處理第51案。請說明損失與賠償是什麼?

陳總經理綠蔚:這裡面主要是兩個,第一個是高雄煉油廠關廠以後,基本上,它的設備必須變賣,會計帳上必須處理。第二個是我們在印尼有一家Harsco公司,這家公司大概有18年,它的油礦大概在明、後年要開始關閉油田,因為合約到期,有些部分像是停工損失、相關資產的減損要列入其中,所以106年這部分會比較多一點,請各位委員支持。因為這部分屬於整個設備停用或油井關廠以後,必須提列的相關資產減損。

蘇委員震清:怎麼會用賠償給付這麼難聽的名稱呢?

在場人員:會計科目是這樣。

蘇委員震清:是會計科目的問題?

在場人員:對,會計科目是這樣。

蘇委員震清:很像是賭博輸了要賠償一樣,給人的感覺是如此。如果是會計科目,那就無可厚非,這應該也是實際精算出來的,簡言之,這個不能減列,不然到時候無法沖銷,就照原列數。

主席:那就照列。接下來,我要跟各位委員討論一個通案,就是營業成本7,000多億元要減列4億元,如果我們處理這個案子,下面全部都含在這個案子裡。從這裡處理以後,下面的討論就都是指定項目,這是一種方式,就是從這個案子來處理一個總數,下面所有的案次則是指定項目;另外一種方式是從下面處理,這個案子暫不處理。請問各位委員要怎麼進行?

蘇委員震清:就是減列4億元,然後個案處理,對不對?

主席:你不要全部減列4億元,他們受得了嗎?我是指減列4億元的這一案,我們拿來處理,處理完後,如果是1億元,那1億元就下面指定項目。

蘇委員震清:我知道。所以現在是……

主席:我覺得4億元太多,你一開口就要4億元!

蘇委員震清:你們先表示意見。

孔委員文吉:7,000多億元,減列4億元怎麼會太多?

在場人員:7,000多億元不用審了,是嗎?

主席:不是不用審,而是下面就指定項目。這是你們廖國棟委員提的案子,7,000多億元最多減列4億元,是你們的案子,不要罵我!所以我現在尊重大家。

孔委員文吉:這是幾案到幾案?

主席:不然往下走,這一案暫不處理。

蘇委員震清:針對這個案件,我們支持廖委員的提案,全部的案子減列4億元,現在個案處理,4億元要有項目,不然要讓他們自行調整嗎?如果你們有個別案件,我們在4億元當中再針對個案處理。

主席:你不必聽陳董受得了嗎?

陳董事長金德:減列4億元比較多,希望能夠不要減列這麼多,好不好?

孔委員文吉:既然董事長這樣講,我們就逐案來談。現在7,000多億元減列4億元,應該不過份!

蔡委員培慧:是不是減列4億元?至於是哪些項目,由我們來指定,好不好?

主席:4億元就指定下面的案子!總經理說4億元,董事長說無法到4億元,你們兩位到底可以到幾億?所以是國民黨的總召提出最多刪4億元而已,我們就尊重你們,好嗎?後面再指定項目。

蘇委員震清:我們就以廖委員的提案來處理,針對個案的部分就提出來談,其他的由他們自行調整,這樣的方式最簡單,好嗎?

主席:我們百分之百尊重廖國棟委員提的4億元,並往下指定項目,好不好?

蘇委員震清:有特別項目的人請拿出來談!

主席:我要談第107案及第127案。

孔委員文吉:這是從幾案到幾案?

主席:往下全部到底。

孔委員文吉:都可以談嗎?有關第75案及第76案海外探勘的部分,你們長期持續投入,但是沒有好好評估海外投資的風險。你們也到過美國、澳洲、印尼及厄瓜多,遠到非洲的查德、利比亞及剛果都有中油的足跡,可是海外探勘的績效都不好,這部分是不是可以減列一點?你們自行調整,這部分有沒有需要檢討或減列呢?

蘇委員震清:減列5,000萬元。

孔委員文吉:減列5,000萬元。

張委員麗善:我提的第74案也是針對探勘,我本來要凍結,那就改為減列5,000萬元。

主席:所以我們就是從這裡到第131案,你們一案就減列5,000萬元,我們後面的案子都不必談了。現在是哪一案要減列5,000萬元?

孔委員文吉:請問海外探勘的整體預算是多少,不管是油氣的合作或探勘?

廖執行長滄龍:現在海外部分的預算總共33億元。

孔委員文吉:執行率是多少?

廖執行長滄龍:以今年而言,執行率沒那麼好,最主要是國外探勘還包含我們要取得一些礦區的預算。因為今年評估的幾個案子後來都不如我們所預期的好,所以我們沒有……

孔委員文吉:33億元預算的執行率是多少?

陳董事長金德:海外探採的部分,當然是高風險、高投資,也是高獲利,總體而言,海外探採是賺錢的,這部分的確跟一般做生意不一樣,不可能錢不花在探採,那本來就是高風險,所以整個探採事業部是賺錢的。

張委員麗善:董事長,首先是第127-1案,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總共編列108億元,事實上,你們在這部分也無法達到預期目標,所以也無法完成。所以你們說現在總計要減4億元,這部分你們已經浮編3億多元。

陳總經理綠蔚:剛剛我們談的那個案子是營業支出,就是費用部分,一般建築是資本支出,兩者不一樣。

張委員麗善:不含在4億元當中!

陳總經理綠蔚:對。

張委員麗善:好,這不含在4億元當中。

孔委員文吉:剛才還沒說你們海外探勘的執行率是多少?

主席:你們都沒有聽主席說什麼,剛剛之所以要減列4億元,就是以中油總預算減列4億元,所以我的案子是以到第131案為主減列4億元,我不知道你們總經理的腦筋在搞什麼?

陳總經理綠蔚:對,抱歉。

主席:剛才所有的委員願意減4億元是中油總預算減4億元,你們要注意聽主席怎麼主持會議。

張委員麗善:是到第131案,我講的是第127-1案。

主席:對,所以剛剛總經理是在胡說八道。

陳總經理綠蔚:抱歉。

主席:你到底有沒有能力適任總經理?

陳總經理綠蔚:抱歉,我回去檢討。

主席:對於正在進行的事情,你要活在當下,注意聽看看會議怎麼進行,你自己已經全部讓了4億元,就是所有的中油總預算已經減4億元了,這樣你懂吧?

陳總經理綠蔚:了解。

張委員麗善:顯然減4億元太少!

主席:可是這是國民黨所提的全部預算。

張委員麗善:光是一般建築與設備計畫就應該減3億多元,才能夠幫他們解套。第127-1案,你們要不要說明一下?

主席:他們最關心的是律師,我們把律師費全刪掉,讓他們不能打官司,他們就沒辦法用這些錢,但可以保留,因為住戶希望有兩或三年的緩衝期,所以他們最多可以保留3年,整個架構大概是這樣。若要讓他們解套,我們應該處理第107案,將律師費全部刪除,不允許他們打官司傷害老員工,他們只要不打官司就不能強制執行。

孔委員文吉:我知道,假如單位沒有律師訴訟費也是滿……

主席:可是我們絕對不能給這筆訴訟費,不允許他們打官司傷害自己的同仁。

張委員麗善:讓他們自己看要怎麼處理。

主席:建設費用會用不掉是因為沒有打官司,也沒有強制執行,所以他們不會用,因此我們應該處理第107案。至於第127案的建設費用,他們用不掉可以保留3年,而住戶至少有2至3年的緩衝期,目前我接到的陳情是這樣。

孔委員文吉:除了剛才海外探勘的費用之外,第75案、第76案……

主席:我們等一下會……

孔委員文吉:可以再減列多一點,因為預算有33億元,他們只執行13億元,還有20億元未使用。

主席:我們針對項目去分配額度。

孔委員文吉:我覺得海外探勘費用可以減1至2億元。

主席:剛剛說是5,000萬元,最後我們再來分配額度,總共有多少案要先指定出來,我們再逐案分配指定額度。

陳董事長金德:訴訟費用包括很多項目,因為我們有多國外契約,事實上,國外契約的審定或談判在在需要這些訴訟費用,所以宿舍是另外一個問題,但是訴訟費用……

主席:所以你承諾絕不動宿舍嗎?

陳董事長金德:這個會窒礙難行。

主席:既然窒礙難行,我就刪你們的預算。

劉委員世芳:我的案子是第107案及第127案,應該有很多高雄的選民向管委員陳情,有關中油宿舍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以其他方式處理,譬如土地或房舍盡量採活化的方向,而非現在僅以訴訟的方式請他們離開。中油公司派員說明整體訴訟費用是500萬元,包括中油的探勘。至於強制執行的部分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最主要是中油公司董事會必須能夠決定。

主席:強制執行又協調和解的這種案子多的是,並非強制執行就要花錢。

劉委員世芳:我同意主席的說法,他們的說法則是中油的探勘會有一些法律訴訟需要律師費,但是就我所了解,可能管委員也非常清楚,這些案件只是法律諮詢,而非法律訴訟。不可能在油源探勘時跟別人訴訟,一定是法律諮詢費用,所以我還是堅持主張這些法律費用必須以凍結的方式,等到尋求好的方向可以來解決,而非砲口向內才予以解凍。第127案也是類似的方向,除非可以說出現在中油探勘的法律諮詢費用花了多少錢,就可以酌減這筆凍結的費用,否則我覺得要繼續凍結,因為本來我們就有提供方案,並不是沒有提供,這個部分可能要拜託各位委員跟管委員多多支持。

主席:第107案呢?

劉委員世芳:他們有提到裡面有一部分是中油探勘的法律費用,這是法律的諮詢,不是法律的訴訟啦!所以如果要減低凍的額度,我是同意,因為這跟我要講的不一樣,但我還是一樣覺得中油公司不能砲口對內,因為這些都是曾經在中油服務過的人。雖然已經到了強制執行,可是還是有其他的方案,而且我們有提到要以活化的方式來代替,更何況你們每次都告訴我們宿舍管理辦法是引用行政院的版本,但其實這3、40年你們引用了10幾個版本,讓住戶無所適從,這個不太好,不要用這樣的方式處理。

主席:你的國際契約需要多少錢?那個部分除外,其他的刪掉嗎?

劉委員世芳:他們到現在還是弄不出來國際契約多少錢啊!

陳董事長金德:我們就是總數4億元,然後再來指定項目。

主席:對,現在是要指定這一項啊!

陳董事長金德:這一部分,我坦白跟委員報告,宿舍的處理實在是已經沒辦法再拖了,如果要我們放棄不執行,這恐怕會窒礙難行,希望各位委員能夠諒解。

主席:你看幾千戶或多少人要被你們趕走,你去聽姚人多怎麼講。

蔡委員培慧:這不是諒解的問題,我覺得你們應該先做好安置,再去處理這些議題,所以剛才劉委員的意思就是這些法律訴訟是不是可以暫時先停頓,你們先去實行安置計畫。不是不繼續,畢竟剛才劉委員也特別強調,這些你們訴訟的對象,其實都是中油的資深員工,應該要比較妥當的來處理這個方案,所以你要告訴我們法律訴訟到底有多少是跟這幾個案子有關的,那這些經費就應該凍結,你現在講這些並沒有回答我跟劉委員的疑問。

主席:你把國際契約拿出來,其他的就全數凍結,劉委員剛才說她提的是凍結案,不是刪減案,法律跟諮詢的費用就全數凍結,好不好?那要如何解凍?

蘇委員震清:提書面報告,好嗎?

主席:專案報告。

蘇委員震清:有那麼多時間排專案報告嗎?我沒有意見。

主席:那麼就全數凍結,專案報告後才能解凍。

孔委員文吉:我覺得法律訴訟費用不要全數凍結,因為行政機關萬一有訴訟問題,還是要聘請律師,所以看是不是能凍結一部分,不一定要全數凍結,我是幫他們考量。

主席:那麼就凍結80%,專案報告以後才能夠解凍,還有沒有要指定哪一案?

蘇委員震清:到第127案,我是覺得這些重大建設的部分是不是應該要提出來,另外再做處理?

主席:你剛才說要另外處理的,就從第130案開始好了,也就是我們的4億元是到第129案,第130案再另外處理。

蔡委員培慧:針對第128案及第129案,我覺得也不要凍結,但是我想調整為主決議,因為這牽涉到不管是高雄楠梓區後勁煉油廠,或是高雄煉油廠對當地土地的污染,這些污染要怎麼改善,你們應該要排定期程向我們提出報告,好不好?

主席:應該要刪,因為我們要指定項目,但還沒有指定到4億元,用第127-1案來指定好不好?第127-1案是3億元全部減列嗎?你們4億元以外還要減列,要減列在第127-1案嗎?

蘇委員震清:對,減列在第127-1案啦!

主席:然後第127-1案減列不算在4億元以內?

蘇委員震清:對。

主席:我知道你是想要偷懶,我就說總數4億元,你們現在又要加。

蘇委員震清:真的要好好檢討。

主席:董事長,要看你了,我是說總數4億元哦!他現在要加減列數。

陳董事長金德:如果整個中油的預算總數減4億元,現在第127-1案也減,其他1億元,這樣加起來是可以的。

主席:加起來是多少?

陳董事長金德:總數是4億元。

主席:可是他們現在想翻盤,我知道你們是為了獎金。如果花太多,到時候盈餘太少,你們的獎金就會太少,但是董事長光明正大不想要這樣,他就是堅持總數4億元。

孔委員文吉:現在還在談減列的項目,我這邊的是第94案,國外旅費是不是可以減一點?他們的執行率只有7成,這裡是5億9,000萬元,是不是能夠減列5,000萬元?

主席:你們提一個方案給我們,看中油要把4億元放在哪裡,我們要指定項目。

王委員惠美:太誇張了吧!我們還沒有全部看完,你一口氣4億元就砍下去了。

主席:我們是以廖委員的案來百分百通過。

王委員惠美:我講一下第123案、第124案,105年……

主席:等一下,孔委員的旅運費先處理,你們可以減多少?

陳總經理孫蔚:除了剛才委員指定的項目之外,4億元所剩下的部分,能不能由我們自行調整完,再來……

主席:他現在就是要指定旅運費,旅運費可以被指定多少?

陳總經理孫蔚:那裡面不是只有旅費,還有貨物的運費,不要減5,000萬元,減1,000萬元好不好?

孔委員文吉:總經理,我們都尊重你,反正那個額度,你認為是1,000萬元還是2,000萬元……

陳總經理孫蔚:1,000萬元好不好?

主席:旅運費指定減列1,000萬元,剛剛那個5,000萬元是哪一案?

孔委員文吉:探勘的部分本席剛才講過。

主席:探勘是減列5,000萬元嗎?

孔委員文吉:探勘費用還可以再減多一點,因為他剛才講33億元才執行13億元,你認為可以減列多少?

主席:要問他們,可以減列多少?5,000萬元嘛!他說要增加……

孔委員文吉:本席認為應該可以增加1到2億元。

主席:不行啦!如果把它減列掉,其他委員要指定怎麼辦?

孔委員文吉:先暫訂5,000萬元啦!

主席:暫訂5,000萬元!

王委員惠美:主席,剛剛廖國棟召委雖然提4億元,但他的案可以過,別的案也可以過,怎麼只准4億元而已?

主席:他的是通案的總數。

王委員惠美:本席是針對第123案及第124案,現在是105年12月了,這是屬於新興的事業,沒有通過預算照理講絕對不可以用,有可能12月初通過後就去開支嗎?105年的新興事業沒有後續的延續計畫,106年又繼續這樣編列,會不會有問題?符合預算法嗎?105年預算沒有過,新興事業就不能做嘛!

陳董事長金德:105年的部分我們已經報請行政院同意依預算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就細部設計的部分先行動支。

王委員惠美:等於立法院沒有過,但行政院過了,你們就可以用就對了?

陳董事長金德:我們是按照預算法第八十八條來處理。

主席:王委員要減列多少?

王委員惠美:你們等於是105年、106年統統都用就對了?你們自己說能力所及多少?不行的話,我們先刪掉,你們執行才不會太難看。

主席:我們不休息,要離開一下的可以自行離開。

王委員惠美:105年和106年的預算要一併執行確定沒有問題?不然就砍考績獎金好了。

在場人員:有關這兩個案子106年的預算執行沒有問題。

王委員惠美:本席先給你機會,但是明年年底一定會再來追究這個部分。

主席:那第127-1案呢?

陳董事長金德:總數是4億元。

主席:目前有指定的是6,000萬元

陳董事長金德:第127-1案能減3億元就3億元。

張委員麗善:這3億元是含在4億元當中嗎?這樣不行!光這個部分減3億元,那其他都不用了嗎?

主席:第127-1案減2.5億元是嗎?

張委員麗善:主席,這是剛剛總經理和董事長沒有搞清楚。

王委員惠美:你們有說好總數是4億元嗎?好像意見不太一樣。我們會尊重你們的意見,過去很多狀況是中油先拜託我們委員砍一點預算,不然執行不力是很難看的。

黃委員偉哲:你們怎麼可以自己來拜託我們砍預算好讓績效容易達成,那當初何必編那麼多?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陳董事長金德:總數4億元,第127-1案是2.5億元,探勘是0.5億元即5,000萬元,其他的1億元就看各位委員指定哪些項目?

主席:第94案是1,000萬元

陳董事長金德:還有剛才一個20%即200萬元的案子。

主席:剛才那個200萬元還要納進來嗎?那個是另外的,董事長想要有所作為。

黃委員偉哲:變成自己編的預算來拜託……

主席:誰來拜託?董事長沒拜託,他就是說最多4億元。

黃委員偉哲:那就少砍一點,要發揮執政黨立委的職責,所以不要砍那麼多。

主席:少砍?他們是要拜託多砍耶!

黃委員偉哲:所以我們還是要少砍……

主席:所以最多就是4億元!

王委員惠美:委員故意的啦!就是要他們績效不佳,扣它們的績效獎金。

黃委員偉哲:執政黨本來就是應該要少砍,當初就不該編那麼多預算,編了再拜託立委來砍,何必呢?其實這樣子我們都要演一場戲。

主席: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才中油與大家協調的結果如何?

陳董事長金德:根據剛才的決定總數刪除4億元的話,我們希望探勘可以刪除1億元、旅運1,000萬元、研發2,000萬元、輸儲2,000萬元、一般建築2.5億元,這樣總數就是4億元。

主席:其餘照列嗎?

張委員麗善:剛剛廖委員國棟是說營業成本減4億元,而一般建築是費用的部分,這兩個是不一樣的。

主席:本席剛剛主持時,是說全部加在一起減4億元。

陳委員明文:營運成本也沒錯。

主席:它是營運成本沒錯,本席從頭到尾在主持時,一直是談總數是多少,所以到第131案並沒錯,這已經講過很多次。我們尊重中油,究竟是要4億元再外加,還是4億元為總數,剛剛討論的結果還是以總支出的4億元為主,但是前面講的200萬元不算……

王委員惠美:看看沒關係,預算給他過,看你們有沒有要保留?

主席:是不是就照剛剛董事長宣讀的協商結果通過呢?

陳委員明文:好。

主席:從第52案到第131案,其中刪除4億元的部分,就照陳董事長剛剛所報告之內容,第128案、第129案則改為主決議,第107案法律事務費凍結80%,其餘照列。接下來繼續處理主決議的部分。

張委員麗善:剛剛董事長講的,我們還是不清楚到底要減列哪些科目,要不要書面說明?

主席:就是探勘部分減列1億元;旅運費減列1,000萬元;研發部分減列2,000萬元;輸儲部分減列2,000萬元;一般建築部分減列2.5億元,總數是4億元。

王委員惠美:形勢比人強,7,000多億元砍4億元!沒關係,還是讓你們去做,但說真的要認真做,不要辜負民眾,這些是納稅人的錢!

張委員麗善:我說明一下,不是7,000多億元砍4億元。裡面包括營業成本跟所有的費用,總共將近1兆元,才減4億元喔!費用有2,000多億元,成本有7,000多億元耶!費用另外……

陳委員明文:沒有,我們現在講的還是營運成本7,000多億元嘛!

張委員麗善:現在是全部都包含在這裡面喔!

陳委員明文:沒有……

主席:前面還有一個旅運費20%的案子,然後……

陳委員明文:沒有錯啦!但是國民黨時代怎麼刪也刪不到4億元,我告訴你,坦白講,沒有到4億元……

主席:回頭處理第18案至第26案……

陳委員明文:總經理,國民黨時代有刪到4億元嗎?

張委員麗善:他們是兩權相害取其輕,看哪一個比較輕就取那個啦!

主席:現在回頭處理剛剛保留的部分,第18案至第26案,包含第18-1案。請說明,剛剛委員說主要是針對勞基法修訂的因應之道。

孔委員文吉:牽涉到勞基法修正,剛才我們也討論了很多,廖總召是說,這個是不是保留送黨團協商?

張委員麗善:好啦!保留送黨團協商。

孔委員文吉:送黨團協商,針對一例一休……

主席:委員繼續發表意見,我要先補充說明,剛剛嚴厲的指控我承擔不起,因為我當召委主持這個預算協商。去年貴黨執政的時候,總數刪不到4億元,刪了3億多元,今天我們已經刪超過4億元,所以不要這樣指控。

接下來,針對第18案至第26案,包含第18-1案,有2位委員希望保留送朝野協商。今年的預算好像還沒協商嘛!有問題喔!已經12月了,今年的預算國營事業部分都還沒協商完喔!如果我們要送朝野協商,會發生什麼事?請說明一下。

王委員惠美:不太會有事啦!沒有的話,報行政院,還是在花,沒有差啦……

主席:新增事務就不能執行喔!一例一休……

王委員惠美:剛剛他們報院就可以了啊……

主席:一例一休的部分算不算新增事務?說明一下。未完成三讀之預算,新增事項是不能支用的。一例一休所衍生的費用算不算新增費用?如果是的話,我們把它送朝野協商,你們又再杯葛不協商,結局是什麼?他們的加班費就全都不能支用了。所以,大家討論一下。

徐委員永明:中油要不要講一下,你們的現狀跟勞基法修正之後的差距很大嗎?差3億元,是不是?3億元還是5億元?

王委員惠美:修改勞基法不就是希望員工多休息、少加班嗎?多請人……

徐委員永明:你們解決的方案是加班還是擴充員額?

陳董事長金德:每個事業部都已經檢討過了,有的是要調整加班;有的是增加人力;有的班次要做調整,每個事業部都不同。因應勞基法的修正,這部分明年的預算是可以因應的,就看將來法令通過之後的施行結果為何,我想基本上沒有問題,而且這個是用人費,請不要送協商,整個是人事費用。

張委員麗善:董事長,你們在1年前就已經開始編列預算了,現在面臨一例一休的政策,這可以事先預估嗎?

陳董事長金德:兩個方案都有檢討啦!基本上,不是增加人就是增加加班費,就看將來施行的結果,如果有必要併其他的決算,會併決算辦理,但就整個用人費用來講數額不大,所以我們可以克服。

王委員惠美:他們都是先知,預算都有寬列,不用擔心啦!

黃委員偉哲:但在整個用人預算裡面的占比不高。

主席:現在就怕送朝野協商後會變成新增預算而不能執行啊!要凍結還是不凍結……

張委員麗善:等一下,我們要問一下總召,他去別的委員會的時候就堅持要送朝野協商。

主席:問一下。我是擔心這個,因為一旦送朝野協商真的就有那個問題。

先看主決議,好不好?你們動作要快。

處理第132案。

陳總經理綠蔚:可能要修正一下文字,第一階段是斥資4.5億元,並不是6至8億元。

主席:斥資4.5億元,好。還有嗎?

陳總經理綠蔚:第二階段部分能不能加上「研議」?

主席:「研議」擴及1,300多個加盟站,好。還有嗎?

陳總經理綠蔚:大概就是這樣子,做文字修正,好不好?我們就遵照辦理。

主席:好,修正通過。

處理第133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34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35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36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37案。

主席:通過。

處理第138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39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40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41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42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43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44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45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46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47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48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49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50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51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52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53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54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55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56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57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58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59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60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61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62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63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64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處理第165案。

方執行長振仁:目前天然氣事業法對於天然氣的部分,就儲槽跟存量有兩項規定,第一項,儲槽容量至少是15天;第二項,就儲槽裡面的天然氣存量有一個下限的規定,是4.9天。目前我們的儲槽容量本身是15.6天,符合法規規定,而儲槽裡面的實質天然氣存量是7.2天,都高於法定的要求。所以,針對本提案,是不是我們提供一個書面說明給委員?提案的文字,我們建議做修正,然後提一個報告。

主席:你稍微講一下。

方執行長振仁:「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應備足可供應15天天然氣之儲槽容量,以備不時之需」,就是把「儲槽容量天然氣」改成「天然氣之儲槽容量」,文字顛倒一下。儲槽容量我們是夠的,這牽涉到準備還有成本的問題,陳委員,好不好?

主席:你們寫一下,只有change嘛!這樣聽起來就是只有天然氣跟儲槽容量change而已。

張委員麗善:董事長,15天沒有問題吧?

陳董事長金德:容量。

張委員麗善:好。

主席:就是「使用之天然氣儲槽容量」,就這4個字顛倒而已……

陳委員明文:「可供15天天然氣使用之儲槽容量」。

主席:不是,是「可供15天使用之天然氣儲槽容量」。

陳委員明文:「可供15天使用之天然氣儲槽容量,以備不時之需。」

主席:就這樣顛倒,那7個字換一下。陳委員,那就這樣修正通過好嗎?

陳委員明文:好啦!可以。

主席:那第165案就修正通過。

陳總經理綠蔚: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處理第166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67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68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69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70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71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72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73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74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75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76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77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78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79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80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81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82案。

陳總經理綠蔚:第182案跟前面的部分一樣,是不是能做一些文字修正?

主席:請說。

陳總經理綠蔚:「斥資6-8億」改成「斥資4.5億」,然後在「第二階段」後面加「研議」,變成「第二階段研議擴及1,300個加盟站」,就跟前面那個提案很類似。

主席:就是「第二階段還要研議擴及」,第一階段是「斥資4.5億」,那我們……

張委員麗善:總經理要不要看清楚一下,我們6至8億是含太陽能計畫跟燈具……

陳總經理綠蔚:那這個部分我們就遵照辦理。

主席:那第182案就不修正,照案……

陳總經理綠蔚:1,300個加盟站要研議啊!

主席:就是後面的「研議」要,但前面不改,也就是第一階段不改,第二階段加「研議」。

陳總經理綠蔚:好,謝謝。

主席:那我們修正通過。處理第183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84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85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86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87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88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89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90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91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92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93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94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95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96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97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98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199案。

陳總經理綠蔚:第199案要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漁船加油站的補貼,是否能把文字作一點修正?

主席:怎麼修?

陳總經理綠蔚:「爰要求中油……」改成「爰建請中油與能源局評估自營漁船站皆列入石油基金補助對象」,就加這幾個字,因為石油基金是由能源局所主管的。

主席:「要求」不必改「建請」,「爰提案要求中油公司會同……

陳總經理綠蔚:好,遵照辦理……

主席:不是,要求你們要去找能源局啦!所以「要求」不要改啦!

陳總經理綠蔚:好,遵照辦理。

主席:必要性評估啊!那就照案通過。處理第199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00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01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胡說八道。總經理,你又被我抓到頭腦不清楚,請看一下。第201案的用人費用根本還沒定嘛!你再看看最後的文字。

陳總經理綠蔚:不是,它是……

主席:所以中油將其用人費用之檢討,依第201案……

陳總經理綠蔚:對啊!提出完整報告,就是提出完整報告……

主席:前面是依哪一案?我們18到那個還沒定,所以文字要改啊!

陳董事長金德:張委員的第201案是針對夜點費沒有納入平均工資,受地方勞務主管機關裁罰,就是有關他的加班費,因為夜點費沒有……

主席:這跟一例一休無關嗎?

陳董事長金德:無關。

主席:所以不是針對一例一休的加班費?

陳董事長金德:不是,它是針對夜點費沒有納入平均工資受裁罰,所以我們已經在檢討了。

主席:好,那平反,我在替你們護航,第201案就照案通過。

處理第202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03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現在處理第204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05案。

陳董事長金德:第205案中油公司會依法辦理。

黃委員偉哲:這是委員會的提案,如果這個提案跟法律有違背的地方,當然就是不能夠違背法律。

陳董事長金德:因為我們的開發範圍不在保護區之內。

主席:因為這個案是剛剛後面才補提出,他們來不及……

陳董事長金德:我們的開發範圍不再保護區範圍內。

張委員麗善:你們現在就是要評估一下啊!

陳董事長金德:漁民的部分受兩個部分拘束,一個是保護區範圍之內,那是桃園市政府跟農委會相關權責機關,針對漁民在保護區之內可以做怎麼樣的捕魚活動,或是什麼樣的活動不能進行,主管機關是林務局跟桃園市政府。

黃委員偉哲:我建議一下文字,你們在最後第三行講說「台灣中油公司應針對開發案是否有破壞生態……」,你們可以加上「是否有違背法令破壞生態」,如果中油你自己認為沒有違背法令的話,你們當然就可以去執行,但如果有違背法令的話,當然這個案子本身就……

張委員麗善:主席,第205案我同意撤案。

主席:好,第205案不予處理,撤案了。

黃委員偉哲:主席,我可否建議第204案的最後一句話「擬具非必要開銷節約措施」,把「非必要開銷」刪除掉,變成「擬具節約措施」,因為節約措施本來就是要節約非必要,所以這是贅字。

主席:好,我們把「非必要」刪除。我們回來復議第204案,把最後一行「非必要開銷」予以刪除,修正通過。第205案撤案。現在處理第206案。你們不知道有這個嗎?這是新增加的,你們來不及看嗎?他們都在協商,還來不及看。沒關係,慢慢看。

陳總經理綠蔚:第206案我們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07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08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09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10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請注意案子裡的文字,必須理性及四平八穩。

處理第211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12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13案。

陳總經理綠蔚:我們是不是於三個月後提出相關報告呢?

主席:本案中有很多具體公司的名稱,這樣好嗎?

陳總經理綠蔚:這都是我們的轉投資公司。

主席:好,第213案修正通過。

處理第214案。

孔委員文吉:半年前本席帶中油公司去桃園復興鄉,從澤仁村到宜蘭大同鄉是長達七、八十公里的北橫公路,你們應該在此設一個加油站,這是很簡單的事情。

陳總經理綠蔚:我們會做,也已經要設了。

黃委員偉哲:他們做的已經超過您的進度了。

孔委員文吉:本席已經會勘過2次,桃園市政府也會全力配合。

主席:委員認真協調的事項,總是要留一個紀錄。

第214案通過。

處理第215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16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17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18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19案。

陳總經理綠蔚:是否將「莫大缺失」改為「均有待加強」?

主席:好,改為「均有待加強」,第219案修正通過。

處理第220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21案。

陳總經理綠蔚:請給我們多一點時間,是否改為「三個月」?

主席:第221案改為「三個月後」,修正通過。

處理第222案。

陳總經理綠蔚:遵照辦理。

主席:通過。

處理第223案。

陳總經理綠蔚:請給我們多一點時間,是否改為「三個月」?

主席:第223案改為「三個月後」,修正通過。

處理第224案。

孔委員文吉:本席撤案。

主席:第224案撤案,不予處理。

處理第225案。

陳總經理綠蔚:是不是也改為「三個月」?

主席:第225案改為「三個月後」,修正通過。

處理第226案。本案是要求你們「3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張委員麗善:中油公司沒有做好善後處理。

王委員惠美:這涉及到一些人民的權利問題,所以不可以用書面。

黃委員偉哲:那是退休人員!

陳董事長金德:是占用戶,監察院也正式糾正中油公司,現在國營事業中只有中油公司還沒有完全處理好占用宿舍的問題。目前這些訴訟已經判決確定,也在執行當中,少數一、二戶的弱勢者,我們會安置公寓給他們住,而大部分的人都有房舍。

張委員麗善:你們就在3個月內提出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方式。

主席:其實本案並沒有凍結,只是要你們提出專案報告,屆時本委會如果時間不夠而沒有排的話,專案報告等於是書面報告,因此本案都可以照辦。

第226案照案通過。

現在回到保留的用人費用部分。

孔委員文吉:這牽涉到勞基法的修正案,我們酌凍一點,並要求提出專案報告,那就不用送朝野協商了。

主席:凍多少?

蘇委員震清:5%嗎?

孔委員文吉:凍1億元。

主席:我們照廖委員國棟的第18-1案凍結1億元,並提出書面報告。第201案也不需要改文字了。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宣讀結論。

協商結論:

106年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提案處理如下:

營業總收入部分之第1案至第7案併案處理,通過第6案改增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營業總支出部分之第8案至第17案,包含第12-1案及第15-1案併案處理,通過第12-1案,凍結1億元,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本案新增提案人及連署人以書面為準。另通過第15-1案,改凍結5%,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其餘預算照列。

第18案至第26案及增列第18-1案併案處理,凍結1億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27案至第42案,包含新增第29-1案併案處理,通過第33案,減列20%,於旅運費中自行調整,其餘預算照列。

第43案至第47案及新增第45-1案預算照列。有關防護衣配置及辦理情形提書面報告。

第48案至第50-1案併案處理,第50-1案撤案,其餘預算照列。

第51案預算照列。

第52案至第131案併案處理,通過第52案,減列4億元如下:探勘費用減列1億元、旅運費用減列1,000萬元、研發費用減列2,000萬元、輸儲費用減列2,000萬元及一般建築費用減量2億5,000萬元。另併第107案改凍結80%,提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第128案及第129案改成決議案後通過。

決議部分處理情形如下:

第132案之「擬第一階段斥資6-8億元」不予修正,並修正為「第二階段還要研議擴及」,修正通過。

第133案至第141案均照案通過。

第142案至第150案均照案通過。

第151案至第159案均照案通過。

第160案至第164案均照案通過。

第165案倒數最後一行「儲槽容量天然氣」修正為「天然氣儲槽容量」,修正通過。

第166案至第175案均照案通過。

第176案至第181案均照案通過。

第182案之「還要擴及」修正為「還要研議擴及」,修正通過。

第183案至第187案均照案通過。

第188案至第198案均照案通過。

第199案至第200案均照案通過。

第201案、第202案及第203案均照案通過。

第204案最後一行刪除「非必要開銷」,其餘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第205案撤案。

第206案至第212案均照案通過。

第213案將「一個月內」修正為「三個月後」,修正通過。

第214案至第218案均照案通過。

第219案第4行「監督機制有莫大缺失」修正為「監督機制均有待加強」,修正通過。

第220案照案通過。

第221案將「一個月內」修正為「三個月後」,修正通過。

第222案照案通過。

第223案將「一個月內」修正為「三個月後」,修正通過。

第224案撤案。

第225案將「一個月內」修正為「三個月後」,修正通過。

第226案照案通過。

主席:有委員提修正動議的部分照剛才宣讀的結論通過,沒有修正動議的部分均照列或隨同調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中油公司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完竣。

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51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陳董事長率同列席同仁離席,辛苦你們了,我們給你們這麼多信任,也請你們要好好做。

我們中午不休息,繼續宣讀條文,電業法總共有8個修正草案,於11月30日已詢答完畢,廣泛討論無人登記發言,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於條文宣讀完後會另行協商,現在開始宣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開發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促進能源轉型、電業多元供給、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二、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三、再生能源發電業:指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發電業。

四、輸配電業:指於全國設置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

五、售電業:指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

六、公用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

七、再生能源售電業:指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

八、電業設備:指經營發電及輸配電業務所需用之設備。

九、主要發電設備:指原動機、發電機或其他必備之能源轉換裝置。

十、自用發電設備:指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為供自用所設置之主要發電設備。

十一、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

十二、用戶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等設備。

十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十四、電力網: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至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以輸送電能之系統。

十五、電源線: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至該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或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

十六、線路:指依本法設置之電力網及電源線。

十七、用戶:指除電業外之最終電能使用者。

十八、電器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十九、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指經營與用戶用電設備相關之檢驗、維護事項之事業。

二十、需量反應:指因應電力系統狀況而為電力使用行為之改變。

二十一、輔助服務:為完成電力傳輸並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及穩定所需採行之服務措施。

二十二、電力排碳係數:電力生產過程中,每單位發電量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電力技術法規之擬定。

三、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五、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核轉。

二、協助辦理用戶用電設備之檢驗。

三、電業與民眾間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許可及核准。

三、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

四、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及管理。

五、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六、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七、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國營電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撤銷、重要人員任免核定管理及監督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前,前二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辦理第四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事項。

第 四 條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電業,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前項之一定規模與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 五 條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第 六 條  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為保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整體性並達成穩定供電目標,於該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六年施行。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市場發展狀況,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二年為限;第二次以一年為限。

第二章 電力調度

第 七 條  電力調度,應本於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及能源政策原則為之。

第 八 條  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

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擬訂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及緊急處置等事項之規定,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 九 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第 十 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設立電力交易平台。

前項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交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章 許可

第十三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第一項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年。

第十四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

第十五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內,取得電業管制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開始施工,並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施工完竣。

前項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但有正當理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施工完竣後三十日內,備齊相關說明文件,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電業執照。

前項申請,應經電業管制機關派員查驗合格,並取得核發或換發之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售電業應填具申請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十六條  發電業經核發籌設許可、擴建許可或工作許可證者,非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

前項變更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七條  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八條  輸配電業對於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七十一條準用上開規定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但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應於停業前,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停業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年。

電業應於歇業前,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歇業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將電業執照報繳電業管制機關註銷;屆期未報繳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逕行註銷。

第二十條  電業停業、歇業、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延展致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或經勒令停止營業或廢止電業執照者,電業管制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使用發電業之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一條  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第二十二條  發電業執照所載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變更者,發電業應於變更前,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發電業違反法令經勒令停工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原有電業執照之一部或全部。

發電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發電業應於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管制機關。

第二十四條  電業籌設、擴建之許可、工作許可證、執照之核發、換發、應載事項、延展、發電設備之變更與停業、歇業、併購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應備書件及審查原則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四章 工程

第二十五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

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命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第一項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安全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壓及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該容量除得依本法規定自設外,並得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者購買。

前項備用供電容量之內容、計算公式、基準與範圍、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

前項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並定期公告。

第一項電力排碳係數之計算方式、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電量、電壓、頻率、功率因數、負載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輸配電業或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應依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用戶拒絕接受檢驗或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停止供電。

前項之檢驗,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驗及檢驗結果得通知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依第五十九條規定登記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之。

第一項用戶用電設備之範圍、項目、要件、配置及其他安全事項之規則,及前項檢驗之範圍、基準、週期及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

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

第三十五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之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電業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設置專用電信。

輸配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依第六條第二項及電信法相關規定,申請經營電信事業。

第三十七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以平行、交叉或共架方式設置,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

前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平行、交叉或共架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第三十八條  輸配電業因設置、施工或維護電力網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或通行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

第三十九條  輸配電業於必要時,得於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上空及地下設置電力網。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輸配電業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先行施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處理期間處理終結者,電業得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先行施工。

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者,其土地使用或取得,準用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中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

發電業因設置電源線之用地所必要,租用國有或公有林地時,準用森林法第八條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

發電業設置電源線之用地,設置於漁港區域者,準用漁港法第十四條有關漁港一般設施之規定。

第四十條  為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失或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失,應按損失之程度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所規定之事項,為避免特別危險或預防非常災害,得先行處置,且應於三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四十四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九條至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營業

第四十五條  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

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

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

前項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接供電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及審查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並由行政院定其施行日期。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調度相關作業後,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一年為限;第二次以六個月為限。

第四十六條  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得對用戶酌收費用。

第四十七條  公用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向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買電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再生能源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公用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第四十八條  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

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

第四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第五十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一條  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

前項電度表由輸配電業備置及維護。

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第五十四條  公用售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

第五十五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第五十六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

第六章 監督及管理

第五十八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置主任技術員,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設計或監造者,其圖樣設計資料及說明書或竣工報告單送由電業審查核定時,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方得審查核定或接電。

前項之技師,應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執行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設計或監造等業務,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所聘僱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電力工程相關科別技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技師證書者。

二、電力工程相關職類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者。

三、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電匠。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現職人員,或曾辦理登記且期間超過半年之人員,於修正施行後未符合前項資格者,仍具擔任其原登記級別之電氣技術人員資格。

電器承裝業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資格、要件、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定期申報檢驗維護紀錄。

前項電力設備與用電場所之認定範圍、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維護、申報期限、記錄方式與管理,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認定範圍、資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一條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所定工程範圍外,應由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辦理。但該工程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得由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設計及監造。

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範圍,應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既有電業實施之工程範圍為準;其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全國性電機技師公會、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相關公會定之。

電業或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屬於電業設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禁止電業使用該設備;其屬於用戶用電設備者,電業對該設備不得供電。

第六十二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他人之登記執照。

二、將登記執照交由他人使用。

三、於停業期間參加投標或承攬工程。

四、擅自減省工料。

五、將工程轉包、分包及轉託無登記執照之業者。

六、工程分包超過委託總價百分之四十。

七、對於受託辦理承裝、檢驗、維護為虛偽不實之報告。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或因應查核前項行為及登記資格要件之需要,得通知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三條  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因執行業務所為之陳述或報告,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第六十四條  發電業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發電業生產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優於電業管制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基準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加強機組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與投資再生能源發展等經費之認定、運用、管理及監督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就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報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十六條  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七章 自用發電設備

第六十八條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其銷售量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能源效率達電業管制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

二、生產電能所使用之能源屬再生能源者,其生產之電能得全部銷售予電業。

前項購售之契約,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未滿二千瓩者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副本送電業管制機關。

第七十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裝設之用戶用電設備,應在其自有地區內為之。但不妨害當地電業,並經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許可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自用:

一、生產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優於電業管制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基準。

二、屬申請共同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時,共同設置人個別投資比例應達百分之五以上。

三、生產之電能不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電力網轉供自用者,準用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自用發電設備之電源線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第七十一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裝置、供電、設置、防護、通報、與電信線路共架及置主任技術員,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

第八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第七十三條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

第七十四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拒絕電力網互聯之要求。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同意而進行併購。

五、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

六、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公告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

七、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電源線直接供電予用戶。

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規劃、興建或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用戶之線路。

十、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

十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十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拒絕用戶之供電請求。

十三、未依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時間供電。

十四、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拒絕政府機關要求緊急供電。

十五、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將純益超過部分之半數用以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或其餘半數用以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有前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情形之一經電業管制機關處罰,且依前項規定按次處罰達二次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電業執照。

第七十五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兼營其他電業、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兼營其他事業、第三項規定未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或交叉補貼;或違反第四項所定準則中有關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或會計監督及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而施工。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且施工。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備用供電容量之申報程序及期間、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第七十六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設置電業設備。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三、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

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五、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線路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之規定。

七、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定之電價或收費費率收取費用。

八、未依第五十八條規定置主任技術員。

九、未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

電業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電價或各種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七十七條  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七十八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

二、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修理或改換不合規定之電業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

三、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第七十九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查核。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一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驗、對未經檢驗合格用戶接電、未定期檢驗、未記載定期檢驗結果及未通知不合規定用戶限期改善。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接受查核。

三、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四、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或通知。

五、未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報請核准或補行報告。

六、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查明應檢附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即允許接電。

七、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理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審查核定時,未查明應檢附之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即擅自審查核定或接電。

八、違反第六十五第二項規定,未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或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未依核准之內容執行。

第八十二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設置;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自用發電設備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電能。

三、違反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用戶用電設備。

四、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者,其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上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罰;裝置容量未滿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第八十三條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四條  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

二、聘僱不符第五十九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資格之人員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三、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查核。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有前項第一款之情形,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登記。

第八十五條  同業公會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業者加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及會同電業停止供電。

第八十六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裝置自用發電設備。

二、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三、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

四、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五、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驗及維護其自用發電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六、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線路。

七、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五十八條規定置主任技術員。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不符第五十九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資格者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七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器承裝業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之規定。

三、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力設備與用電場所之記錄方式、管理或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管理、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四、專任電氣技術人員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

有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得會同電業對該負責人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之用電場所停止供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電業捐助。

四、企業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八十九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充足之費用,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與處置費經費。

第九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以專責進行電力技術規範研究、電力設備測試、提高電力系統可靠度及供電安全。

第九十一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而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電業執照,應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者,依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

第九十三條  電業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第九十四條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第九十五條  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第九十六條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劉委員建國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減少事業排放空氣污染物,維護民眾健康,提升生活品質,電業設備應禁燒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前項禁燒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電業設備停燒後改採之燃料,應成立公開透明之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其組成和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鄭委員運鵬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之二  為鼓勵生育,積極營造有利養育之友善環境,減輕育兒之經濟負擔,電業供給使用之家庭用電,應給予家庭十二歲以下兒童每人一定用電度數電費之減免。

前項電費減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並每五年檢討一次。

高委員志鵬等51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開發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促進電業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確保穩定供電與彈性,增進社會福祉,以達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區域型綜合電業、發電業、輸電業、配電業及售電業。

二、發電業:指設置發電廠,以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三、輸電業:指設置輸電線路及變電所,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

四、配電業:指設置配電線路及變電所,以轉供及銷售電能之公用事業。

五、售電業:指專門從事電能買賣之非公用事業。

六、區域型綜合電業:指直轄市、縣(市)政府與配電業合組經營,可包含發電業或售電業業務之公用事業。

七、營業區域:指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申請核定供綜合電業或配電業經營業務之區域。

八、電業設備:指經營發電、輸電、配電等業務所需用之設備。

九、主要發電設備:指原動機、發電機或其他必備之能源轉換裝置。

十、電力調度中心:依本法規定成立,負責全國電力調度及輸電線路系統與電力網管制之財團法人。

十一、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之再生能源。

十二、用戶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線路、變壓器、開關等設備。

十三、電力網:指聯結輸電、配電線路及變電設備,以輸送電能之系統。

十四、線路: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與其支持設施。

十五、電源線:指發電廠聯結至電力網,以躉售電能之線路。

十六、供電:指電業透過電力網轉供或銷售電能至用戶,以提供電能之服務。

十七、直供:指發電業自設線路聯接至用戶處,並輸送電能予用戶之行為。

十八、轉供:指電業透過其他輸、配電業之電力網代為輸送電能至用戶或電業之行為。

十九、用戶:指依電業營業規章之規定,向電業請求供電者。

二十、電器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之承裝事項之事業。

二十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之檢驗、維護事項之事業。

二十二、需量反應:指因應電力系統狀況而為電力使用之改變。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全國電業工程安全、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三、用戶用電安全之監督及管理。

四、全國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辦理用戶用電設備檢驗之協助及查驗。

二、電業設備安全之查驗。

三、電業與民眾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核准與查核。

六、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為推動電業自由化、確保用戶用電權益、有效管理電業經營及監督電力市場公平競爭,由行政院指定電業監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三、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及管理。

五、監督電力調度之執行及調處電力調度中心與電業間、電業與電業間、用戶與電業間及其他與電業相關之爭議。

行政院指定電業管制機關前,前項各款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 四 條  輸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設置區域型綜合電業、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兩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第 五 條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 六 條  公用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公用電業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發電業及售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事業,應報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備。

現有之全國性綜合電業(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依第十章附則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分階段進行其發電、輸電、配電業務及核能電廠之分割獨立。

電業不得經營其他電業,惟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前項完成分割獨立前之全國性綜合電業。

二、區域型綜合電業。

第 七 條  電業經營發電業務,應依使用不同能源種類之發電設備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交叉補貼。

同時經營二個以上營業區域或二種以上公用電業者,應依其營業區域或經營類別,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經核准兼營之公用電業,亦同。

區域型綜合電業及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之電業應依發、輸、配、售電業務,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發電業務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力監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 電力調度

第 八 條  電力調度,應本安全、公平、公開、經濟及能源政策原則為之。

第 九 條  為使電力調度符合安全、公平、公開、經濟及能源政策原則,電業監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輔導成立財團法人電力調度中心。

為成立前項之電力調度中心,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者,應於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前,捐助一定金額。

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新設或擴建之發電業、輸電業、配電業、區域型綜合電業,應於申請核發或換發電業執照前,以一定金額捐助或捐贈電力調度中心。

前二項電業捐助與捐贈之一定金額、方式與電力調度中心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及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 十 條  電業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雇人,不得為電力調度中心之執行首長。

電力調度中心之董事、監察人,由電業監管機關指派之有關專家任之。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電業監管機關指派之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派得連任。

第十一條  電力調度中心應依電業監管機關所定電力調度規則,執行電力調度業務。

電力調度中心未成立前,電力調度業務,由電業監管機關指定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之電業執行之;被指定之綜合電業,不得拒絕。

第一項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及緊急處置等事項,由電業監管機關訂定電力調度規則管理之。

第十二條  輸電業應接受電力調度中心之調度,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  下列電業設備所生產或輸送之電能,應接受電力調度中心之調度。但有正當理由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區域型綜合電業設置之發電廠、電源線、線路及變電所。

二、輸電業設置之輸電線路及變電所。

發電業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電力調度中心調度。

第十四條  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經由電力調度中心調度者,應按其接受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區域型綜合電業及輸電業設置之線路及變電所,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電業收取費用。

前項轉供費用,得由電力調度中心代收之。

第十五條  電力調度中心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得規劃、設立電力交易所。

電力交易所之交易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  電力調度中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電業接受調度、使用電力網或參與市場。

二、無正當理由,使調度相對人給予優先調度、特別優惠或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其他濫用執行電力調度業務之行為。

第十七條  電力調度發生爭議時,應先依電力調度中心之指示辦理,並得由電業或電力調度中心送請電業監管機關調處,再依調處結果辦理。

第十八條  電力調度中心應上網即時揭露其職掌內電力調度及市場運作之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揭露內容及格式,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電力調度中心因違反法律或營運不善,致有無法繼續營運之虞時,電業監管機關得派員或指定輸電業接管,繼續辦理電力調度業務。

前項接管之要件程序、期間、費用負擔與管理,及接管人之選派、職權、行為基準、監督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電力調度中心應提撥一定數額之營運保證金,以支應因重大事故發生或營運不善致有無法正常或繼續營運之虞,或調度不當時之賠償、營運或接管等費用。

營運保證金應信託或委任信託業或其他金融機構經營之。

第一項營運保證金之數額基準、提撥、調整與差額補足之時間與程序、運用範圍、支應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及前項信託之經營範圍與期限、受託機構或委任保管機構之資格、評選程序、費用支應、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電業監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令電力調度中心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電力調度中心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章 許可

第二十二條  電業監管機關為電業籌設或擴建之許可時,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應將能源政策、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與電力系統安全納入考量。

電業監管機關為維持電力系統安全、能源政策及電能供需之區域均衡,得以適當之能源配比,規劃或限制主要發電設備之使用能源種類及設置區位。

第二十三條  為鼓勵分散型區域供電系統及地方區域發展之需要,電業監管機關得許可新增籌設區域型綜合電業之申請。

第二十四條  電業於籌設或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電業監管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第一項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展期不得逾二年。

第二十五條  電業監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審酌下列事項,劃分及調整營業區域:

一、行政區域。

二、人口分布。

三、經濟效益。

四、自然地理環境。

五、公平競爭。

六、其他特殊需要。

電業監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前項各款規定要求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之全國性綜合電業(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其配電業務劃定不同之營業區域並依不同營業區域分割成立個別之區域型配電公司。

第二十六條  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內,取得電業監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開始施工,並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施工完竣。

前項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但有正當理由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准展期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之一  電業應於施工完竣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監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電業執照。

前項申請,應經電業監管機關派員查驗合格,並取得核發或換發之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電業執照應載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售電業應填具申請書,向電業監管機關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始得營業。

電業執照應載內容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電業經核發籌設許可、擴建許可或工作許可證者,非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

前項變更之審查,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二十九條  電業執照所載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變更者,電業應於變更前,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電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電業監管機關得逕為變更電業登記,並換發電業執照:

一、違反法令經勒令停工。

二、營業區域經電業監管機關依職權核定變更。

電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業應於公司執照變更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監管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監管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判刑確定者。

二、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監管機關。

第三十條  除售電業外,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監管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期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監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最長以十年為限。

前項延展之審查,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售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六個月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展期不得逾三年。

第三十一條  區域型綜合電業、輸電業或配電業對於其他電業或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八十三條準用上開規定或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區域型綜合電業或配電業不得直接供電予其營業區域以外之用戶。但有正當理由,經用戶所在地區域型綜合電業或配電業同意,並送電業監管機關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  電業不得擅自停業。但發電業、售電業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發電業、售電業停業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前,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監管機關申請核准。

電業不得擅自歇業。擬歇業者,應於歇業前,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監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歇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電業執照報繳電業監管機關註銷;屆期未報繳者,電業監管機關得逕行註銷。

第三十四條  電業停業、歇業、未依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延展致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或經廢止電業執照者,電業監管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但使用發電業之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五條  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營業區域、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先向電業監管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第三十六條  電業籌設、擴建、施工之許可、執照之核發、變更、延展與停業、歇業、併購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應備書件及審查原則之規則,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工程

第三十七條  電力網設備,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其裝置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公用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第一項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安全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壓及頻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電量、電壓、頻率、功率因數、負載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十條  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及維護檢驗結果。

前項電業檢驗、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令電業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停止其工作及使用。

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四十三條  電業對用戶裝置之用戶用電設備,應檢驗合格後,方得接電。對已裝置之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用戶拒絕接受檢驗或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電業得停止供電。

前項檢驗,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依第七十五條規定登記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之。

第一項用戶用電設備之範圍、項目、要件、配置及其他安全事項之規則,及前項檢驗之範圍、基準、週期及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線路。

第四十五條  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同時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前項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程序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通訊相關法規設置專用電信。

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依第六條及電信相關法規規定,申請經營電信業務。

第四十七條  電業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以平行、交叉或共架方式設置,並應注意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

前項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平行、交叉或共架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第四十八條  公用電業因設置線路之必要,得於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其上空或地下設置線路,並應事先徵得其管理機關(構)同意。無法取得同意時,得請該主管機關協調後送請行政院核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規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九條  公用電業因設置線路之必要,得於私有土地及其上空、地下,或建築物之上空、地下設置線路。其設置,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予以合理賠償,且應於施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

前項設置輸電線路支持設施所需用之私有土地,由公用電業與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利。價購不成或無法取得使用權利時,得提送電業監管機關。

第一項輸電線路通過之需用空間範圍,應協議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輸電線路通過之需用空間範圍,為三十四萬五千伏特導線水平兩側外緣外加四公尺,六萬九千伏特及十六萬一千伏特導線水平兩側外緣外加三公尺;地下輸電電纜通過之需用空間範圍,為構造物水平兩側外緣外加一公尺。

第二項至第四項土地及需用空間範圍、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之劃分與應遵行事項及第三項補償基準,由電業監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條  公用電業對於妨礙線路勘測、施工或維護之植物,得於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移植或修剪之;通知無法送達,得以公告方式辦理。

前項植物位於國家公園或保育相關法規公告劃設之區域者,應先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所有人或占有人因第一項之砍伐、移植或修剪而遭受損害者,公用電業應予賠償。

第五十一條  公用電業對於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之事項,為避免緊急危難或預防非常災害,得先行處置。但應於三日內報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並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五十二條  原設有電力網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公用電業提出,經公用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除涉及公路之使用,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之事項,公用電業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提請電業監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依法定程序處理。

第五章 營業

第五十四條  輸電業應興建及維護特高壓以上之輸電線路及變電所,以提供電能轉供服務,但不得購售電能。

輸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能轉供服務,以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准,不得拒絕提供電業使用。

第五十五條  區域型綜合電業及配電業對營業區域內用戶之供電請求,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區域型綜合電業得於其營業區域內、外設置發電廠及電源線,並得向營業區域內、外之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購買電能。

第五十六條  配電業應規劃、興建及維護其營業區域內之配電線路及變電所,並向營業區域內、外之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購買電能,以滿足其用戶之電能需求。

配電業不得於其營業區域內外設置發電廠及電源線。

配電業或售電業為銷售電能,得透過既有電力網轉供電能。

配電業之配電線路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所有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非有正當理由,並送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准,不得拒絕提供電業使用。

第五十七條  發電業除應設置發電廠生產電能外,並得向其他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購買電能。

發電業除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外,並得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予用戶,如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應設置電源線。

前項轉供用戶之供電電壓及用電容量規模,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電業監管機關並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全面開放一般用電用戶之用電選擇權。

能源種類為再生能源者,其生產之電能得以轉供或直供之方式,售予所有用戶,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第五十八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區域型綜合電業、發電業及配電業於透過電力網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監管機關申報。該容量除得自設外,並得向其他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購買,惟能源種類為再生能源且發電容量不及二千瓩者,不在此限。

前項備用供電容量之計算公式、基準與範圍、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區域型綜合電業或配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訂定每月基本電費。

第一項基本電費採訂定每月底度收取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電費,不得加計基本電費。

第六十條  區域型綜合電業或配電業對用戶之供電,得酌收線路工程費。

第六十一條  公用電業之電價及輸電業、配電業與電力調度中心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監管機關擬定並送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電業監管機關訂定前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聽證會,其修正時,亦同。

公用電業及輸電業、配電業與電力調度中心應依第一項公告之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第六十二條  電業監管機關為辦理第六十一條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審議,應設立電價及費率審議小組。

前項電價及費率審議小組,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置委員八人,其中四人由電業監管機關就經濟、法律、會計等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遴選擔任,二人由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二人由電業監管機關邀請消費者團體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前項電價及費率審議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三條  電價及費率審議小組為辦理電價及費率之審議,得要求電業提供相關資料或要求電業指派人員列席會議說明,電業不得拒絕。

第六十四條  為降低電價短期間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用於一般民生用電電價之短期補貼。

前項電價穩定基金設置管理條例,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電價穩定基金完成設置前並為因應現存全國性綜合電業進行分割獨立可能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電價穩定機制,以降低電價短期波動對一般民生用電負擔之衝擊,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經由區域型綜合電業或配電業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

前項電度表,由該區域型綜合電業或配電業備置,並維護之。

第一項之電度表應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全面更新為智慧型電表。

第六十六條  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其補助不得低於○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前之優惠基準。

前項補助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六十七條  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用電,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其補助不得低於○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前之優惠基準。

前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用電補助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八條  自來水、電氣化軌道運輸系統等公用事業及公用路燈用電,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偏遠地區一般家庭用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偏遠地區一般家庭用電之範圍及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公用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

為保障人民基本用電權,公用電業非有正當理由,對一般民生用電用戶不得任意斷電,若有必要採取斷電措施者,應符合比例原則。

第七十一條  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監管機關核准。

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應優先供電,電力調度中心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

第六章 監督及管理

第七十三條  為調解電力調度執行及調處電力調度中心與電業間、電業與電業間、用戶與電業間及其他與電業相關之爭議,電力監管機關應以公平、公開原則處理之。

第七十四條  電業應置領有電力工程相關科別技師證書之專責人員,負責督導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事項及統籌電業設備相關工程事宜。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十五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設計或監造者,其圖樣設計資料及說明書或竣工報告單送由電業審查核定時,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方得審查核定或接電。

前項之技師,應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執行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設計或監造等業務,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所聘僱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電力工程相關科別技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技師證書者。

二、電力工程相關科別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證書者。

三、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電匠。

電器承裝業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資格、要件、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六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定期申報維護紀錄。

與用電場所之認定範圍、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維護、申報期限、記錄方式與管理,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認定範圍、資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所定工程範圍外,應由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辦理。但該工程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得由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設計及監造。

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範圍,應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既有電業實施之工程範圍為準;其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全國性電機技師公會、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相關公會定之。

電業或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屬於電業設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禁止電業使用該設備;其屬於用戶用電設備者,電業對該設備不得供電。

第七十八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他人之登記執照。

二、將登記執照交由他人使用。

三、於停業期間參加投標或承攬工程。

四、擅自減省工料。

五、將工程轉包、分包及轉託無登記執照之業者。

六、工程分包超過委託總價百分之五十。

七、對於受託辦理承裝、檢驗、維護為虛偽不實之報告。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或因應查核前項行為及登記資格要件之需要,得通知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核,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七十九條  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因執行業務所為之陳述或報告,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第八十條  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應按月將其電能供需、業務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具年報,送電業監管機關備查。

電業監管機關對於前項報告,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報告之內容及格式,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一條  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再生能源發電業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加強機組運維、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與投資再生能源發展等經費之認定、運用、管理、與監督方式等相關規定,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二條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輸電業及配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發電業、輸電業及配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前二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章 自用發電設備

第八十三條  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得設置自用發電設備,以供自用或售予電業。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售予電業,除下列情形外,其銷售量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能源效率達電業監管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

二、能源種類為再生能源者,其生產之電能得全部銷售予電業。

前項之購售契約,應送電業監管機關備查。

第八十四條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監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轉送電業監管機關備查。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五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供電、設置、防護、通報及與電信線路共架,準用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四條規定。

第八章 基金

第八十六條  電業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能源研究發展、節約電能、電力普及、電力網更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依前項規定應繳交之基金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能源政策及公平負擔原則,依使用能源之種類及效率定之;其基金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七條  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每年按其核能發電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及設施除役等相關工作所需費用。

前項基金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章 罰則

第八十八條  未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監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或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日處罰。

第八十九條  電力調度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監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核定之收費費率而任意增收費用。

二、未依規定期限或數額,提撥或補足營業保證金。

三、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責經營電力調度業務。

四、未依第七十二條規定優先提供調度。

有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監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指定執行電力調度業務。

二、未依第十三條規定接受調度。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拒絕電力網互聯。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直接供電予其營業區域以外之用戶。

五、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併購。

七、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拒絕提供電業使用。

八、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

九、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購售電能。

十、未依第七十條規定供電。

十一、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停止供電。

十二、未依第七十二條規定優先供電。

有前項之情形,電業監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連續處罰達三次者,並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第九十一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先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輸電業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規劃或興建其營業區域內之電力網。

二、輸電業未依核定之輸電線路分布圖興建輸電線路或變電所。

三、配電業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規劃或興建其營業區域內之配電線路或變電所。

第九十二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核定之電價、各種收費費率收取費用。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而兼營者。或違反第七條項規定,未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或交叉補貼者。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而施工。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施工。

五、未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裝置電力網設備。

六、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七、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備置電表儀器。

八、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九、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驗或維護電業設備或記載檢驗、維護結果。

十、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檢驗用戶用電設備。

十一、未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電業線路。

有前項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三條  電力調度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監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命令或查核。

二、未依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公告各種收費費率。

有前項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四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拒絕補充說明或檢查。

二、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未依法登記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檢驗。

四、未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備用供電容量。

五、未依第七十四條規定置專責人員。

有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五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二、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展延。

三、未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四、未依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公告電價或各種收費費率。

五、未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六、未依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送請備查,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查核。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六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二、未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期限報告或通知。

三、未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七條  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七十二條規定優先供電。

二、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關於銷售電能或售電與電業以外之用戶之規定。

三、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設置。

有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有第一項之情形,其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上者,由電業監管機關處罰;其裝置容量為未滿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第九十八條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日處罰。

第九十九條  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

二、聘僱未具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資格之人員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三、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檢查。

有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有前項第一款之情形,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登記。

第一百條  同業公會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業者加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有第二項之情形,主管機關並得會同電業停止供電。

第一百零一條  區域型綜合電業、發電業或配電業未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準備適當之備用供電容量,其未達部分,每萬瓩由電業監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未滿萬瓩部分不計入,並得按日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具第七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資格者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二、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

三、專任電氣技術人員違反第七十九條規定。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並得會同電業停止供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進行電力技術規範研究、電力設備測試、提高電力系統可靠度及供電安全,得輔導並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電力研究試驗所。

第一百零四條  電業監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查驗、核給證照或登記,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標準,由電業監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電業或依法經營與電業相關之承裝、檢驗、維護等業務之事業,其已聘僱具有電力工程相關實務經驗之技術人員,得經主管技能檢定機關專案辦理技能檢定,取得電力工程相關類科技能檢定合格證書。

前項專案辦理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營與電業相關之承裝、檢驗及維護等業務之事業,其已聘僱之技術人員,未具第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資格並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者,仍得於修正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聘僱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取得電業執照者,應自電業監管機關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而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電業執照,由電業監管機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者,依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專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所列發電設備之折舊年限屆滿為止。

第一百零九條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應依第七條之規定,完成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之建立,並不得交叉補貼。

第一百十條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年內,應將該公司所屬輸電業務分割成立獨立之國營輸電公司,接受電力調度中心之調度。

第一百十一條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年內,應將該公司所屬發電業務及配電業務分割成立個別獨立之國營發電公司及國營配電公司。

第一項配電業務分割後成立之國營配電公司,並應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根據主管機關所劃定之不同營業區域分割成立個別之區域型國營配電公司。

第一百十二條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年內,應將該公司所屬核能電廠分割成立國營核能發電公司,其所屬核能發電設備應於民國一百十四年前全部停止運轉。

第一百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十條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十四條  電業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第一百十五條  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第一百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蔣委員乃辛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各級公私立學校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以普通電價一半為計算基準。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若供電成本與一半普通電價間,有電費價差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張委員麗善等27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建立權利義務對等之電業機制、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綜合電業及發電業。

二、發電業:指設置發電廠,以生產及銷售電能之事業。

三、售電業:指專門從事電能買賣之事業。

四、綜合電業:指設置發電廠及電力網,以生產、轉供及銷售電能之事業。

五、營業區域:指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申請核定供綜合電業經營業務之區域。

六、電業設備:指經營發電、輸電、配電業務所需用之設備。

七、主要發電設備:指原動機、發電機或其他必備之能源轉換裝置。

八、自用發電設備:指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為供自用所設置之主要發電設備。

九、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十、用戶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等設備。

十一、電力網:指聯結輸電、配電線路及變電設備,以輸送電能之系統

十二、電源線;指發電設備與電力網連接之線路。

十三、線路:指依本法設置之電力網及電源線。

十四、用戶:指依電業營業規章之規定,向電業請求供電者。

第 四 條  為確保用戶用電權益、有效管理電業經營及監督電力市場公平競爭,應成立電業管制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三、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及管理。

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前,其依本法應執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電業管制機關成立後,中央主管機關與其職掌重疊之組織,應檢討裁併。

第 五 條  綜合電業為公用事業(以下簡稱公用電業);發電業、售電業為非公用事業。

第 六 條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 七 條  綜合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電力網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綜合電業應依發、輸、配電業務,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綜合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及變更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前二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章  電力調度

第 九 條  電力調度,應本安全、公平、公開、經濟及能源政策原則為之。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定期間內輔導並編列預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電力調度中心(以下簡稱電力調度中心)。

前項電力調度中心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及管理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電力調度中心專責經營電力調度業務,並應依電業管制機關所定電力調度規則執行之。

電力調度中心未成立前,電力調度業務,由電業管制機關委託綜合電業執行之。電業管制機關應編列預算以支付委託期間之必要設備成本及其相關營運費用。

第一項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及緊急處置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十六萬一仟伏特以上電壓之電力網、電源線及輸電業,應接受電力調度中心之調度。但有正當理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電力調度中心得依調度需求及電業申請,要求電業提供必要之電能及服務,不得拒絕。

電業因提供前項必要電能及服務,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經由電力調度中心調度電力,得請求電力調度中心依電力調度規則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綜合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電業收取費用。

前條第二項電能與服務費用及前項核准轉供費用,得由電力調度中心代收之。

第十五條  電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雇人,不得為電力調度中心之經理人。

電力調度中心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電業管制機關指派之有關專家任之。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電業管制機關指派之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電力調度中心因違反法律或營運不善致有無法繼續營運之虞時,電業管制機關得派員或指定綜合電業接管,繼續辦理電力調度業務。

前項接管之要件、程序、期間、費用負擔與管理,及接管人之選派、職權、行為基準、監督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電力調度中心應提撥一定數額之營運保證金,以支應因重大事故發生或營運不善致有無法正常或繼續營運之虞,或調度不當時之賠償、營運或接管等費用。

營運保證金應予信託或委任經營之。

第一項營運保證金之數額基準、提撥、調整與差額補足之時間與程序、運用範圍、支應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及前項信託之經營範圍與期限、受託機構或委任保管機構之資格、評選程序、費用支應、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保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令電力調度中心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電力調度中心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章  許可

第十九條  電業籌設或發電業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其經營類別檢附下列書件,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

一、綜合電業:

(一)經營計畫。

(二)工程計畫。

(三)財務計畫。

(四)擬營業之區域圖。

(五)主要發電設備及位置圖。

(六)輸電線路分布圖。

(七)配電線路分布圖。

(八)供電計畫。

二、發電業:

(一)經營計畫。

(二)工程計畫。

(三)財務計畫。

(四)主要發電設備及位置圖。

(五)準備適當備用供電裝置容量計畫。

(六)發電營運經驗證明及完工實績證明。

三、售電業:

(一)經營計畫。

(二)財務計畫。

(三)擬營業之區域圖。

前項許可之申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第一項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展期不得逾二年。

第二十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能源政策、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及電力系統安全。

第二十一條  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內,取得電業管制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開始施工,並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施工完竣。

前項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但有正當理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展期者,不在此限。

電業應於施工完竣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及核發或換發電業執照。

前項申請,應經電業管制機關派員查驗合格,並取得核發或換發之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二十二條  電業經核發籌設許可、擴建許可或工作許可證者,非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

前項變更之審查,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二十三條  電業執照應依其經營類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綜合電業: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三)資本額。

(四)營業區域。

(五)發電廠址。

(六)總裝置容量。

(七)主要發電設備能源種類及裝置容量。

(八)有效期限。

二、發電業: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三)資本額。

(四)發電廠址。

(五)總裝置容量。

(六)主要發電設備能源種類及裝置容量。

(七)有效期限。

三、售電業: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三)資本額。

(四)營業區域。

(五)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條  電業營業區域,以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之營業區域圖為準,不得自由伸縮。

營業區域圖,應懸掛於營業所內。

第二十五條  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最長以十年為限。

第一項延展之審查,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  綜合電業對於發電業或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發電業設置之電源線,得經過綜合電業之營業區域。

第二十八條  電業不得擅自停業。但發電業、售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發電業、售電業停業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前,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

電業不得擅自歇業。擬歇業者,應於歇業前,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歇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電業執照報繳電業管制機關註銷;屆期未報繳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逕行註銷。

第二十九條  電業停業、歇業、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延展致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或經廢止電業執照者,電業管制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但使用發電業之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條  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第三十一條  電業執照所載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變更者,電業應於變更前,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電業違反法令經勒令停工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原有電業執照之一部或全部。

電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業應於公司設立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管制機關。

第三十四條  電業籌設、擴建、施工之許可、執照之核發、變更、延展與停業、歇業、併購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及審查原則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四章 工程

第三十五條  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其裝置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綜合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綜合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第三十六條  供電電壓及交流電頻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供電電壓之變動率,以不超過下列百分數為準:

一、電燈電壓,高低各百分之五。

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高低各百分之十。電燈、電力、電熱合一線路時,依電燈電壓之標準。

第三十八條  供電所用交流電頻率變動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標準週率百分之四。

第三十九條  電業應照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應三相交流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該容量除得自設外,並得向其他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購買。

前項容量之內容、計算公式、基準與範圍、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發電及購電之度數、電壓頻率及負荷之變動。

第四十二條  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及維護其檢驗結果。

前項電業檢驗、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定裝置規則之規定,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中央主管機關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應委託其認可之公會定期檢驗,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用戶拒絕接受檢查或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得要求電業停止供電。

前項用電設備委託公會定期檢驗之對象、類別、方式、週期等處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四十五條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電業得拒絕供電。

前項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派員施行防護措施;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線路。

第四十七條  電業職工及裝修設備之電匠,應習練觸電急救法。

第四十八條  觸電或電業設備發生意外,致有死傷時,電業應即將事實經過,報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四十九條  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通訊相關法規設置專用電信。

綜合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依第七條第一項及電信相關法規規定,申請經營電信業務。

第五十條  電業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以平行、交叉或共架方式設置,並應注意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

前項電業線路及電信線路之平行交叉共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第五十一條  綜合電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公有林地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如有損害,應予以合理賠償,並應於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

第五十二條  綜合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無償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如有損害,應予以合理賠償,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五十三條  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得於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第五十四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第五十五條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電業提出,經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電業對於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所規定之事項,為避免特別危險或預防非常災害,得先行處置,並應於三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五十七條  電業對於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內,如未預留該區域所需之電業設備用地,綜合電業應勘選適當地點辦理地目變更。其所需用土地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

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並兼顧各區域之經濟發展需求,各級政府應協助綜合電業辦理前項業務。

第五章 營業

第五十九條  發電業除應設置主要發電設備生產電能外,並得向其他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購買電能。

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

前項轉供用戶之供電電壓、用電容量規模及管理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訂定。

第六十條  綜合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其營業區域內之電力網及向其他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購買電能,以滿足用戶及其他電業之電能需求。

前項電力網之規劃,應依電業管制機關訂定之規劃準則辦理。

綜合電業對營業區域內用戶請求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綜合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給所有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為確保供電安全與穩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綜合電業辦理第一項之業務。

第六十一條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訂定每月基本電費。

第六十二條  綜合電業對用戶申請設置聯結至電力網之線路,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得拒絕。

前項綜合電業所設置之線路,得對用戶酌收線路工程費。

第六十三條  綜合電業之電價與綜合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綜合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送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第六十四條  綜合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於其營業區域內公告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發電業擬訂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第六十五條  經由綜合電業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

前項電度表,由該綜合電業備置及維護。

第六十六條  電業供給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售電成本為準。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售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綜合電業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減收之電費,經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其收費與電價間之差額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綜合電業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減收之公用路燈電費,其收費與電價間之差額由第八十四條之基金補償給電業。

第六十八條  綜合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

第六十九條  電業因不得已事故須全部或一部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並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第七十條  電業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用戶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第七十一條之違規用電情事者。

二、用戶欠繳電費,經限期催繳仍不交付者。

電業對於前項第一款之停電,於用戶償付違規用電賠償費款後,得恢復供電。

電業對於第一項第二款之停電,於用戶繳清所欠電費後,應即恢復供電。

第七十一條  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電業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該機關負擔。

第六章 監督及管理

第七十三條  電業應置主任技術員,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四條  電器承裝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設計或監造者,其圖樣設計資料及說明書或竣工報告單送由電業審查核定時,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方得審查核定或接電。

前項之技師,應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執行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設計或監造等業務,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電器承裝業應聘電器承裝相關類科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證書者,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電匠,從事電器承裝相關工作。

電器承裝業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五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用電場所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會同電業停止供電。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第一項場所之認定範圍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六條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所定工程範圍外,應由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辦理。但該工程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得由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設計及監造。

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範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既有電業實施之工程範圍為準;其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全國性電機技師公會、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相關公會定之。

電業或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屬於電業設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電業使用該設備;其屬於用戶用電設備者,電業對該設備不得供電。

第七十七條  電業及電力調度中心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報告,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報告之內容及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七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電業從業人員之勞動條件,得會同勞動主管機關隨時查驗之,如有違反勞工法令或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停止其工作。

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第七章 自用發電設備

第七十九條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八十條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電業,除下列情形外,其銷售量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能源效率達電業管制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

二、生產電能所使用之能源屬再生能源者,其生產之電能得全部銷售予電業。

前項購售之契約,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未滿二千瓩者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副本送電業管制機關。

第八十一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之用戶用電設備,應在其自有地區內設置之。但不妨害當地電業,並經第七十九條之許可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二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供電、設置、防護、通報及與電信線路共架,準用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至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規定。

聯結於電力網之自用發電設備,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繳交相關費用。

第八章 基金

第八十三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每年按其核能發電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及設施除役等相關工作所需費用。

前項基金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四條  電業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及天然氣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清潔能源補貼、能源研究發展、節約電能、電力普及、公用路燈補貼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依前項規定應繳交之基金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能源政策及公平負擔原則,依使用能源之種類及效率定之;其基金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章 罰則

第八十五條  未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或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六條  電力調度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核定之收費費率而任意增收費用。

二、未依規定期限或數額,提撥或補足營運保證金。

三、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責經營電力調度業務。或未依電力調度規則調度

有前項之情形,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七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指定執行電力調度業務。

二、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接受調度。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拒絕電力網互聯。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

五、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經同意而併購。

六、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未規劃或興建營業區域內之電力網。

七、違反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拒絕營業區域內用戶之供電請求。

八、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

九、未依第六十八條規定供電。

十、違反第七十二條規定,拒絕政府機關要求緊急供電。

有前項之情形,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達三次者,並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第八十八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核定之電價、各種收費費率收取費用。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兼營,或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或交叉補貼。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而施工。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施工。

五、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所準備之備用供電容量。

有前項之情形,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九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裝置電業設備。

二、未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三、未依第四十一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者。

四、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裝置保安設備。

五、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檢驗並記載檢驗結果。

六、未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電業線路。

有前項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條  電力調度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查核。

二、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各種收費費率。

三、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送請備查,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查核。

有前項之情形,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一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拒絕補充說明或檢查。

二、未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置主任技術員。

三、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有前項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二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

二、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三、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告電價或各種收費費率。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送請備查,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查核。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三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四十六條規定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派員施行防護措施。

二、未依第四十八條規定通報。

三、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期限申報或通知。

四、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停電未逾十五日不報請核准。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四條  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設置。

二、違反第八十條第一項關於銷售電能之規定。

三、違反第八十一條規定設置用戶用電設備。

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者有前項之情形,其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上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罰;裝置容量未滿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有第一項之情形,電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五條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六條  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

二、聘僱未具第七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資格之人員從事電器承裝相關工作。

有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有前項第一款之情形,情節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登記。

第九十七條  同業公會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業者加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具第七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資格者從事電器承裝相關工作。

二、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記。

三、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所委託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並成立財團法人,以進行電力技術規範研究、電力設備測試、提高電力系統可靠度及供電安全。

第一百條  主管機關及電業管制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查驗、核給證照或登記,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或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取得電業執照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而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電業執照,應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者,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專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電業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修正之。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五條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三年後施行。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開發國家多元電力資源,推動永續能源發展,促進電業多元供給,保障用戶權益,強化電業抗災能力,確保電力供給,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電力技術法規之擬定。

三、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四、定期檢討電業設備抗災能力。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六、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核轉。

二、協助辦理用戶用電設備之檢驗。

三、電業與民眾間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業籌設、擴建及電業執照申請之許可及核准。

三、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

四、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及管理。

五、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六、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七、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國營電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撤銷、重要人員任免核定管理及監督事項,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電業管制機關前,前二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人民代表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辦理第四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事項。

第五十九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人民代表、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

前項審議方式、人數、比例、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條  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王委員惠美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立法目的)

為開發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促進電業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保障用戶權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二、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

三、輸配電業:指於全國設置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

四、公用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

五、一般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

六、售電業:指公用售電業及一般售電業。

七、直供:本法核准之各類型發電業及發電設備設置電源線直接聯結至用戶,且該用戶未與電力網聯結。

八、轉供:本法核准之各類型發電業及發電設備售電予用戶,並透過電力網輸送電能。

九、電業設備:指經營發電及輸配電業務所需用之設備。

十、主要發電設備:指原動機、發電機或其他必備之能源轉換裝置。

十一、自用發電設備:指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為供自用所設置之主要發電設備。

十二、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之再生能源。

十三、用戶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等設備。

十四、電力網: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至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以輸送電能之系統。

十五、電源線:指聯結主要發電設備至該設備與輸配電業之分界點或用戶間,屬於同一組合之導線本身、支持設施及變電設備。

十六、線路:指依本法設置之電力網及電源線。

十七、用戶:指除電業外之最終電能使用者。

十八、電器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之承裝事項之事業。

十九、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指經營與用戶用電設備相關之檢驗、維護事項之事業。

二十、需量反應:指因應電力系統狀況而為電力使用行為之改變。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電力產業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三、全國電業工程安全、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四、用戶用電安全之監督及管理。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六、全國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辦理用戶用電設備檢驗之協助及查驗。

二、電業設備安全之查驗。

三、電業與民眾有關用地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核准與查核。

六、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

二、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三、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四、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五、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及管理。

六、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國營電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撤銷、重要人員任免核定管理及監督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之。

為執行第四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事項,電業管制機關得設置電價費率審議會及電業調處委員會。

電業管制機關設立前,第四項至前項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行政院本法施行五年後,應於一年內規畫在行政院設獨立行使職權之電業監理管制機關;本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電業管制機關業務移撥至電業監理管制機關。

第 四 條  (組織形式)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第 五 條  (國公營電業)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第 六 條  (兼營限制)

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輸配電業依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兼營者,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二章 電力調度

第 七 條  (調度原則)

電力調度,應本於安全、公平、公開、經濟及能源政策原則為之。

第 八 條  (調度規則)

輸配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電力調度規則,負責電力調度業務。

前項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即時資訊、運作揭露、費用分攤及緊急處置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時亦同。

第 九 條  (調度爭議處理)

電力調度發生爭議,應送電業調處委員會調處,再依調處結果辦理。

第 十 條  (電力調度營運保證金)

輸配電業負責電力調度業務,應提撥一定數額之營運保證金,以支應重大事故或調度不當之賠償。

前項之營運保證金之數額、提撥之程序及支用、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輔助服務)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與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之申請,提供必要之電能及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必要之電能及服務,得向發電業與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不得兼任)

非公用電業之董事、股東、監察人及受雇人不得兼任輸配電業董事、股東、監察人及受雇人,以維持電力調度之中立性。

第十三條  (轉供費用)

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電業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電力交易所)

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設立電力交易所。

電力交易所之組織、成員、交易管理、結算、資訊揭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  (財務查核)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令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章 許可

第十六條  (申請書件)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第一項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年。

第十七條  (審查原則)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能源政策、能源配比、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平競爭、電能供需及電力系統安全。

第十八條  (施工許可)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內,取得電業管制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開始施工,並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施工完竣。

前項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但有正當理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施工完竣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電業執照。

前項申請,應經電業管制機關派員查驗合格,並取得核發或換發之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售電業應填具申請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十九條  (計畫變更)

發電業經核發籌設許可、擴建許可或工作許可證者,非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

前項變更之審查,準用第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

售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六個月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三年。

第一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輸配電業對於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要求與其電力網互聯時,不得拒絕。但要求互聯之電業設備或自用發電設備不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準用上開規定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但發電業及一般售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電業應於停業前,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停業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年。

電業應於歇業前,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歇業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將電業執照報繳電業管制機關註銷;屆期未報繳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逕行註銷。

第二十三條  電業停業、歇業、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申請延展致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或經勒令停止營業或廢止電業執照者,電業管制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接續經營。協調不成時,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使用發電業之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前項協調不成,其發電業之電業設備無法供電,輸配電業應調度電力供電;電力調度費用由停業、歇業、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延展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或經勒令停止營業或執照廢止之電業支付;輸配電業並得向供電用戶收取原電價之費用。

第二十四條  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條  發電業執照所載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變更者,發電業應於變更前,準用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電業違反法令經勒令停工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原有電業執照之一部或全部。

發電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發電業應於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管制機關。

第二十七條  電業籌設、擴建之許可、工作許可證、執照之核發、換發、應載事項、延展、發電設備之變更與停業、歇業、併購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應備書件及審查原則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四章 工程

第二十八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

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第一項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安全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電業應依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但其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壓及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該容量除得自設外,並得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或需量反應提供者購買。

一定裝置容量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項裝置容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容量之內容、計算公式、基準與範圍、申報程序與期間、審查、稽核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電量、電壓、頻率、功率因數、負載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於電業設備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前項安全保護設施之裝置處所、方法、維修、安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應依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電業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用戶拒絕接受檢驗或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電業得停止供電。

前項之檢驗,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驗及檢驗結果得通知檢驗業者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電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檢驗,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依第五十九條規定登記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

第一項用戶用電設備之範圍、項目、要件、配置及其他安全事項之規則,及前項檢驗之範圍、基準、週期及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

前項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

第三十七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第三十八條  電業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設置專用電信。

輸配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依第六條第二項及電信法相關規定,申請經營電信事業。

第三十九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以平行、交叉或共架方式設置,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

前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平行、交叉或共架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第四十條  輸配電業因設置或維護電力網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公有土地及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綠地、公園、林地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並應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及依該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輸配電業於必要時,得於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上空及地下設置電力網。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者,其土地使用或取得,準用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中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

發電業因設置電源線之用地所必要,租用國有或公有林地時,準用森林法第八條有關公用事業或公共設施之規定。

發電業設置電源線之用地,設置於漁港區域者,準用漁港法第十四條有關漁港一般設施之規定。

第四十二條  為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處理;電業處理後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四十三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失或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失,應按損失之程度予以補償。

第四十四條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之事項,為避免特別危險或預防非常災害,得先行處置,且應於三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四十六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八條至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營業

第四十七條  發電業除應設置主要發電設備生產電能外,並得向其他發電業、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買電能。

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

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

第三項直接供電之發電業較其他發電業及售電業準備較高之備用供電容量,其備用供電容量數額依第三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項發電業申請直接供電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及審查原則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二項轉供用戶及第三項直供用戶之範圍及期程,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八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轉供用戶或直供用戶之範圍,不受前條第六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九條  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

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給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得對用戶酌收費用。

第五十條  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向其他發電業、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買電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一般售電業之用戶,以電業管制機關依第四十七條第六項公告之用戶為限。

第五十一條  公用售電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備置及維護電度表者,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

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

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電業管制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電業管制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設電價費率審議會。

前項電價費率審議會,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組成之。

第五十三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發電業及一般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四條  經由公用售電業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

前項電度表,由該公用售電業備置及維護,並得向用戶酌收電表保證金,不收保證金者,得酌收租金,其保證金或租金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裝置時之市價。

前項之保證金或租金與電費分開計列。

第五十五條  發電業及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發電業及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發電業及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普通電價,並以不低於普通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第五十七條  公用售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

第五十八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第五十九條  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用戶有下列情形,公用售電業得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第二項違規用電情事者。

二、用戶欠繳電費,經限期催繳仍不交付者。

公用售電業對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停電,於用戶償付違規用電賠償費款或繳清所欠電費後,得恢復供電。

第六十條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不得拒絕優先供電,輸配電業不得拒絕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

第六章 監督及管理

第六十一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置主任技術員,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二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設計或監造者,其圖樣設計資料及說明書或竣工報告單送由電業審查核定時,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方得審查核定或接電。

前項之技師,應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執行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設計或監造等業務,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所聘僱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電力工程相關科別技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技師證書者。

二、電力工程相關科別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證書者。

三、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電匠。

電器承裝業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資格、要件、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三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定期申報檢驗維護紀錄。

前項電力設備與用電場所之認定範圍、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維護、申報期限、記錄方式與管理,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認定範圍、資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四條  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所定工程範圍外,應由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辦理。但該工程僅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用時,得由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設計及監造。

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範圍,應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既有電業實施之工程範圍為準;其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全國性電機技師公會、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相關公會定之。

電業或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屬於電業設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禁止電業使用該設備;其屬於用戶用電設備者,電業對該設備不得供電。

第六十五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他人之登記執照。

二、將登記執照交由他人使用。

三、於停業期間參加投標或承攬工程。

四、擅自減省工料。

五、將工程轉包、分包及轉託無登記執照之業者。

六、工程分包超過委託總價百分之四十。

七、對於受託辦理承裝、檢驗、維護為虛偽不實之報告。

主管機關基於健全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或因應查核前項行為及登記資格要件之需要,得通知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查核,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六條  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因執行業務所為之陳述或報告,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第六十七條  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再生能源發電業,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加強機組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與投資再生能源發展等經費之認定、運用、管理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六十八條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十九條  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報告,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報告之內容及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七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七章  自用發電設備

第七十一條  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二千瓩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前項自用發電設備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變更等事項之申請程序、期間、審查項目及管理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發電業及售電業,其銷售量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能源效率達電業管制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

二、生產電能所使用之能源屬再生能源者,其生產之電能得全部銷售予電業。

前項購售之契約,設置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者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未滿二千瓩者應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副本送電業管制機關。

第七十三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裝設之用戶用電設備,應在其自有地區內為之。但不妨害當地電業,並經第七十一條之許可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四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裝置、供電、設置、防護、通報及與電信線路共架,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

第八章  罰則

第七十五條  未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第七十六條  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核定之收費費率增收費用。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電力調度業務;或違反同條第二項,未擬定有關電力調度之範圍、項目、程序、規範、費用分攤及緊急處置之規則,送電業管制機關核定;或未依同條第二項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

第七十七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電能及服務。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拒絕電力網互聯之要求。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同意而進行併購。

五、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

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設置電源線直接供電予用戶。

七、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規劃或興建全國之電力網。

八、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用戶之線路。

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或未經許可而拒絕將電力網提供電業使用。

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拒絕用戶之供電請求。

十一、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設置主要發電設備或售電予非公告之用戶。

十二、未依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時間供電。

十三、違反第六十條規定,拒絕政府機關要求緊急供電。

十四、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將純益超過部分之半數用以加強機組運轉維護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或其餘半數作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

有前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電業管制機關處罰,且依前項規定按次處罰達二次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其電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核定之電價,收取費用。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兼營其他電業、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兼營其他事業、第三項規定未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或交叉補貼;或違反第四項所定準則中有關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或會計監督、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而施工。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變更其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且施工。

五、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容量之申報程序與期間、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第七十九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裝置電業設備。

二、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三、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

四、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五、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線路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之規定。

七、未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置主任技術員。

八、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

第八十條  電業未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一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

二、違反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未限期修理或改換不合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

三、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第八十二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查核。

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

三、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四、未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電價或各種收費費率。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形,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三條  電業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七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七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四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驗、對未經檢驗合格用戶接電、未定期檢驗、未記載定期檢驗結果及未通知不合規定用戶限期改善。

二、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接受檢查。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四、未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期限申報或通知。

五、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停電不報請核准或未事後補行報告。

六、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查明應檢附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即允許接電。

七、未依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理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審查核定時,未查明應檢附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即擅自審查核定或接電。

八、違反第六十八第二項規定,未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或接受查核,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

第八十五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設置;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自用發電設備管理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關於銷售電能之規定。

三、違反第七十三條規定設置用戶用電設備。

四、未依第七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者,其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上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罰;裝置容量未滿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七條  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

二、聘僱未具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資格之人員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檢查。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有前項第一款之情形,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登記。

第八十八條  同業公會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業者加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及會同電業停止供電。

第八十九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七十四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裝置規則之規定裝置自用發電設備。

二、未依第七十四條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三、未依第七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

四、未依第七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五、未依第七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檢驗並記載檢驗結果。

六、未依第七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線路。

七、未依第七十四條準用第六十一條規定置主任技術員。

第九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具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資格者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二、違反第六十二條第六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器承裝業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之規定。

三、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力設備與用電場所之記錄方式、管理或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管理、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四、專任電氣技術人員違反第六十六條規定。

有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得會同電業對該負責人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檢驗紀錄之用電場所停止供電。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電業管制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

前項電價穩定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每年按其核能發電之總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及設施除役等相關工作所需費用。

前項一定金額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三條  輸配電業應成立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以專責進行電力技術規範研究、電力設備測試、提高電力系統可靠度及供電安全。

第九十四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而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電業執照,應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者,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電業或依法經營與電業相關之承裝、檢驗、維護等業務之事業,其已聘僱具有電力工程相關實務經驗之技術人員,得經主管技能檢定機關專案辦理技能檢定,取得電力工程相關類科技能檢定合格證書。

前項專案辦理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六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法經營與電業相關之承裝、檢驗及維護等業務之事業,其已聘僱之技術人員,未具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資格並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者,仍得於修正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聘僱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第九十七條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專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

第九十八條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公告實施。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調度相關作業後,實施日期得延後兩次,第一次以一年為限;第二次以六個月為限。

第九十九條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告施行之日起六年後施行。

第六條第一項施行,既有之綜合電業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以多家國營子公司(發電公司或不同能源類別的發電公司及輸配售電公司)。

第一百條  為施行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現行相關法規進行既有綜合電業之發電及輸配電分離,並轉型控股母公司。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進行既有綜合電業轉型控股母公司,應就員工權益保障、累計虧損、資產切分等事項,訂定辦法後再行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電業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三條  核能發電設備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前全部停止運轉。

第一百零四條  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有關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各提案條文均已宣讀完畢,非常辛苦的大工程。

今天電業法可以順利上路,其實背後有很多協助與支持的力量,第一,我要藉這個機會感謝勞苦功高的公報處,公報處在非常非常緊迫的時間之內,日以繼夜,在尹章中處長的領導之下,完成兩大本的公聽會紀錄,他們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兩大本的公聽會報告,才能讓我們今天進行的審議得到委員會不分黨派所有委員的支持,也讓審議工作可以開始進行。另外,我要感謝黃主秘所領導的經濟委員會同仁,包括專委、簡任秘書、編審及其他同仁,他們也都加班。而且今天條文宣讀完畢以後,他們還要去做對照表,以及非常多的幕僚作業,所以他們非常辛苦,我們必須謝謝他們,更感謝在座所有委員的支持。

本案另定期繼續進行審查,本日議程處理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5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