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星期四)9時3分至14時2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大禮堂
主 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3時12分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31分至14時1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黃國昌 吳秉叡 曾銘宗 賴士葆 余宛如 王榮璋 邱泰源 費鴻泰 施義芳 陳賴素美 羅明才 江永昌 盧秀燕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Kacaw 陳歐珀 張麗善 林德福 陳亭妃 廖國棟Sufin.Siluko 邱志偉 黃昭順 呂玉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周陳秀霞 顏寬恒 鍾孔炤 江啟臣 王惠美 何欣純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
105年12月5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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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
部長 |
許虞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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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處長 |
張玉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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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 |
署長 |
阮清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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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 |
署長 |
李慶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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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 |
署長 |
廖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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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 |
署長 |
曾國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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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訊中心 |
主任 |
陳泉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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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李瑞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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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
主任 |
黃凱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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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處 |
代理處長 |
袁明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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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 |
局長 |
王儷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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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局 |
局長 |
王詠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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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 |
局長 |
李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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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局 |
局長 |
吳桂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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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代理董事長兼總經理 |
張麗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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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研究委員 |
黃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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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制司 |
主任檢察官 |
宋文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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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7日(星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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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
部長 |
許虞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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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處長 |
張玉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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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 |
署長 |
廖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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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李瑞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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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
主任 |
黃凱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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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 |
局長 |
王儷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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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局 |
局長 |
王詠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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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 |
局長 |
李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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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局 |
局長 |
吳桂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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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研究委員 |
黃耀生 |
主 席:賴召集委員士葆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林上民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曾郁棻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陳品華
105年12月5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詢答及處理)
二、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部分。(詢答)
(經財政部許部長就法案及預算案提出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就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黃國昌、吳秉叡、曾銘宗、賴士葆、余宛如、王榮璋、邱泰源、費鴻泰、施義芳、陳賴素美、江永昌、羅明才、林德福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許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盧秀燕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決議:
第一案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第二案
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部分,業經詢答完畢,另訂於12月7日(星期三)繼續處理。
通過臨時提案1案:
查近來部分銀行針對個人信用卡或金融帳戶之相關資訊,要求客戶採用生物識別,例如聲紋或指紋等以便查詢(例如花旗銀行採用聲紋);唯個人生物識別資料,如聲紋、指紋、視網紋路等屬極端個人隱私資料,不像一般密碼可隨時自主更改,或不同需要設不同密碼;目前國內生物識別之採集,或認證,或管制,或使用之技術與規範等,仍處模糊地帶,未臻成熟!
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各金融體系要求客戶,利用生物識別來進行相關金融資訊應用,應要求確實依個資法取得客戶同意,並予適當規範。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曾銘宗 費鴻泰
105年12月7日(星期三)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部分。(處理)
決議: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部分,審查結果如下:
壹、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為強化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及促進資本市場稅制合理性,請財政部於6個月內委外研究股市交易成本(相關租稅)比較分析(含中國大陸、日本、韓國、香港及新加坡等),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54億9,769萬1千元,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目「一般行政」331萬元〔含「物品」50萬元、「一般事務費」161萬元(含基隆關公務車高速公路通行費1萬元,其餘16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房屋建築養護費」50萬元、「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20萬元、「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20萬元(關務署本署)、「國內旅費」10萬元、「大陸地區旅費」20萬元〕、第2目「關稅業務」120萬元〔含「物品」及「房屋建築養護費」20萬元、「稽徵業務」70萬元(含「物品」10萬元、「一般事務費」50萬元、其餘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查緝業務」30萬元〕,共計減列55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億9,218萬1千元。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6,961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879萬元,提案全數減列。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二)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致贈退休人員紀念品112萬5千元(共225人),然查,退休人員紀念品經費依照行政院頒布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編列,該命令內並無明訂金額,且規定中為酌贈,並非強制規定,鑑於國家財政資源應為有效率之應用,爰此,提案減列該項經費二分之一。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三)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獎補助費」之「獎勵及慰問」編列1,758萬3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1,506萬元(決算數1,567萬4千元)及105年度編列1,628萬1千元。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建議酌刪該項預算80萬元。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四)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關務署及所屬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6,961萬元,其中「獎補助費」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原列1,738萬2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五)關務獎勵金之編列已行之有年,對於邊境把關的關務人員亦有正面效果。然而作為法治國家,預算編列應有其法源依據,獎勵金法制化自2013年開始進行檢討,期間相關費用亦曾遭立法院黨團數度以缺乏法源為由提案刪除,迄今卻未見法制化之具體作為,令人不解。基於國會監督之立場,應持續督促行政部門早日推動法制化,避免相關獎勵金持續處於違法狀態。
關務署及所屬第1目「人員維持」編列47億7,575萬7千元,其中「獎金」之關務獎勵金原列2,30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俟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檢討提出獎勵金法制化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邱泰源 陳賴素美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106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6,387萬7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5,536萬1千元(決算數5,380萬7千元)及105年度編列4,740萬元。鑑於政府財源日益困窘,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二)財政部關務署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827萬7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677萬4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125萬8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188萬5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四)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658萬9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897萬9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五)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836萬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429萬3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六)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512萬6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1,194萬6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七)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125萬8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403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八)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836萬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541萬7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九)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512萬6千元,以處理一般經常性公務所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1,618萬8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有關基因改造食品的進口情形,經查非基改黃豆105年度1至6月進口量為3.62萬噸,104年度為2.98萬噸,顯見非基改黃豆的市場消費量還在擴張。而基改黃豆一年進口約230萬噸左右,其中大都作為油用與飼料用,加工後供食用數量一年約有20萬噸。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其容器或外包裝應加以標示為基因改造。第30條也規定,若要輸入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加以申請查驗並申報有關資訊。
然而,大豆調製品以及大豆蛋白質調製品等大豆調製之進口商品,並沒有區分基改與非基改。目前並無證據顯示這三項大豆調製品都只有非基改產品,該部份在目前法律適用上顯有疑慮。
目前關務資料並沒有該三項大豆調製品的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因此業者所進口的該三項大豆調製品即使是基改成份,也無從申報,而這些進口貨品在加工上市後當然也不會標示為基改,這就會讓業者在未知的情況下觸法。爰此凍結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關稅業務」金額十分之一約5,000萬元,待關務署與食藥署協調合作,增加並完備各項基改產品或再製品之相關分類號列,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榮璋 江永昌 余宛如 羅明才 邱泰源 施義芳 蔡培慧
(十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編列「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通訊費」5,173萬6千元,105年度編列5,303萬8千元,104年度編列4,561萬8千元(決算數4,116萬6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二)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於「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9,306萬7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8,077萬3千元(決算數7,463萬2千元)及105年度編列6,746萬9千元,106年度預算數成長甚多,似有未合理編列之虞。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三)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1億1,045萬5千元;經查,該筆預算104年度編列8,786萬8千元(決算數9,890萬3千元)及105年度編列9,766萬元,106年度預算數成長甚多,似有未合理編列之虞。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5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四)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編列「稽徵業務」1億6,335萬2千元,以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及徵稅等業務。面對態樣繁多的電子商務模式,財政部關務署應精進其進口貨物的通關及稽查稅收方式,以確保稅收如實稽徵。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五)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務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中「業務費」之「物品」編列3,219萬2千元,其中辦理查緝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各項費用118萬3千元編列過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應循撙節原則辦理,鑑於國家財政資源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爰凍結該項預算11萬8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邱泰源 陳賴素美
(十六)針對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160萬5千元部分,查財政部連年增加查緝與稽徵進口貨物之預算,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亦多配合,以臻邊境管制。惟關務署長對日本核島五縣食品進口管理鬆散,未盡把關之責更罔顧國人健康。竟有核災食品偷偷流入我國,且有日本進口商品遭不肖商人改標,海關竟未察覺,代表邊境管理出現漏洞,也重創了我國食品安全與民眾信心;財政部始緊急採取補救措施,行政怠惰莫過於此。爰凍結第2目「查緝業務」中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以資警惕,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七)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160萬5千元,其中公務文件影印費103萬5千元編列過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應循撙節原則辦理,鑑於國家財政資源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邱泰源 陳賴素美
(十八)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編列「關稅資料處理」1億3,918萬6千元,以辦理海關各項業務之電腦化作業。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九)查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編列「資訊服務費」9,306萬7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經費支用應節約。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二十)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6年度「關稅業務」預算書中,「關務服務資源整合計畫」計畫編列總經費為1億9,850萬元,執行期程自105年度至108年度止,105年度已編列713萬元,106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2,000萬元,辦理關務雲端基礎服務之需求整合作業。由於前兩年(105與106年度)預算僅占四年期計畫經費的13.67%,因此,要求關務署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具體計畫進度與逐年預算配置,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王榮璋 羅明才 施義芳
(二十一)近年來黃魚等多種魚貨,大量走私進口,不但逃漏關稅,且在缺乏政府機關把關檢驗之情況下,引發魚貨來源不明、保存不當等食安問題,將威脅國人健康。請財政部關務署會同農政機關擬具辦法,積極查緝魚貨走私事宜,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二十二)有鑑於日前中國蒜頭混充泰國等地之蒜頭闖關進口,凸顯中國農產品走私猖獗。財政部關務署應儘速檢討農產品檢測機制,杜絕中國農產品走私入台,打擊台灣本土農產品之產銷。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二十三)有鑑於日前食品偽標事件層出不窮,衝擊國內民眾食品安全及消費信心。財政部關務署應併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7年6月底前完成對食品檢測之程序,進行全面性之檢討評估,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二十四)海關緝毒犬成效卓著,近年卻出現現役緝毒犬年事已高,新緝毒犬未及補上之情事,長此以往恐影響緝毒成效。爰此,關務署應儘速投入適當資源,積極改善緝毒犬之選訓事宜。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二十五)要求關務署自106年對於來自日本進口之三廢(廢五金、廢塑膠、廢紙),以整櫃運輸者,在其他港口完成門式輻射檢測設備之建置前,應一律自高雄港進口,透過門式輻射偵測儀進行檢測。
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陳賴素美 黃國昌 施義芳
(二十六)對於違反規章經海關處分予以沒入之貨物,如必須由海關執行銷毀者,其銷毀之相關費用,應由緝案受處分人負擔,請關務署半年內研議追償機制。
提案人:黃國昌 賴士葆 費鴻泰 王榮璋 盧秀燕 江永昌
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歲入、歲出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02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203項 保險局,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22項 證券期貨局4千元,照列。
第223項 保險局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20項 證券期貨局18萬元,照列。
第221項 保險局8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5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2,573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7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購置電腦耗材等」5萬元、「設備及投資」20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2,448萬4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之文康活動費原列48萬2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應予刪除,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原列45萬元,提案全數減列。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邱泰源 陳賴素美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單位預算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110萬3千元,105年度亦編列110萬3千元。惟近期發生金融監理重大違失事件,如部分公開收購公司資本額低於收購總價,更發生百尺竿頭收購樂陞公司違約不履行,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及損害投資人權益,宜允加強相關收購條件及法規之教育訓練,爰凍結「教育訓練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教育訓練強化研習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二)近來內線交易及股市不實資訊頻傳,包括樂陞案及興航案,金管會證期局卻未於第一時間積極處理,致使證券市場失序、禿鷹橫行、一般投資人損失慘重,嚴重斲傷政府金融監理之威信。尤有甚者,金管會理應盡力協助樂陞案投資人求償,卻一度拒絕認定中信違法扣留股票在前,放任投保中心一度對做出「必須統包授權,不得單獨撤回對中信求償授權」之違法公告在後,證期局明顯失職。相關預算應酌已減列,以資警惕。爰就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之辦公用水電費原列262萬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邱泰源 陳賴素美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物品」編列105萬9千元,105年度編列103萬8千元,基於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無紙化政策,宜撙節公部門文具、耗材等經費。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四)近來內線交易及股市不實資訊頻傳,包括樂陞案及興航案,金管會證期局卻未於第一時間積極處理,致使證券市場失序、禿鷹橫行、一般投資人損失慘重,嚴重斲傷政府金融監理之威信。尤有甚者,金管會理應盡力協助樂陞案投資人求償,卻一度拒絕認定中信違法扣留股票在前,放任投保中心一度對做出「必須統包授權,不得單獨撤回對中信求償授權」之違法公告在後,證期局明顯失職。相關預算應酌已減列,以資警惕。爰就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業務費」之辦公大樓清潔費原列105萬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未來委託社會福利團體辦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單位預算106年度「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業務費」之「物品」編列129萬8千元,105年度亦編列129萬8千元,鑑於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無紙化政策,宜撙節文具、耗材等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六)為發揮訴訟經濟及保護機構之功能,投資人保護中心得提起團體訴訟、仲裁求償,有鑑於民事訴訟目前作業模式高度倚賴刑事程序,造成刑事起訴後,至民事部分起訴時間平均花費須11.7個月,相較於美國平均為26天。並且因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告、舉證程度、假扣押程序均不同,應可獨立進行。爰請投保中心應依循相關司法判決, 如有明確事證者,無需等待刑事調查起訴再提起民事訴訟,並強化蒐集證據能力及盡早提起假扣押,以增加受害人可獲補償金額,導正證券及期貨交易市場之安定性。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七)鑑於我國今年發生第一起樂陞股票公開收購無法完成交割案,接連發生復興航空停飛解散事件等,造成投資人重大損失,亦重創國內金融市場。證期局應澈底進行檢討改進並落實監督查核之責,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八)依據統計,上市(櫃)公司平均交易量小於100張者,高達513家,占總家數的32%;市值小於淨值之上市(櫃)公司家數為551家,占總家數34%。上市(櫃)股票市場存有重大結構性問題,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檢討,提出因應之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九)為督促銀行等金融機構強化並落實法律遵循,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6年6月底前,考量金融機構規模、違法態樣、罰鍰嚇阻力等因素,全面檢討調高金融業罰則及罰鍰額度,並提出修法草案。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費鴻泰 賴士葆
(十)為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及全面檢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對象及權益保護、爭議處理機構之「處理爭議之程序及效力」及「對於評議結果之救濟途徑」、以及消費者請求金融機構提供相關文件權益等問題,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半年內全面檢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提出修法草案。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十一)為推動公司治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91年起,逐步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以期發揮專業及監督功能,促進整體市場健全,強化公司治理,惟獨立董事近年來,並未發揮實質功效,反淪酬庸性質之角色,據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統計,歷年度因公司財務報告編製不實向獨立董事求償者共有六件;再者,據報載,有158位獨立董事任職同一公司超過9年以上,超過190名官員於退休後曾任獨立董事,該等人士是否有金融監督之專業令人質疑,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於退休之軍職、政務、公務人員或民意代表擔任獨立董事之情形,並無相關統計,對於獨立董事對金融市場影響之研究,顯有所不足,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就目前金融上,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是否曾任軍職、公職、政務或民意代表之具體資訊,做一詳查與統計,並針對加強獨立董事專業監督功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十二)股市是經濟的櫥窗,也是經濟發展重要的動力來源,但目前股市面臨交易量大幅衰退等結構性問題,請金管會於半年內提出振興股市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王榮璋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三)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突然宣布解散事件,重大影響國內金融及交通,民眾因此產生重大損失,然而,基於公司治理方式及金融市場所顯示之跡象,此事件並非無跡可尋,復興航空在宣布解散前曾爆量交易之資訊皆有揭露及控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發揮其功能,強化與上市櫃公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訊交流及相關資訊之公開,因應可能產生之風險及損失。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邱泰源 羅明才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4,345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5萬元、「設備及投資」10萬元)、第2目「保險監理」65萬元(含「委辦費」5萬元、「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20萬元、其餘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265萬2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社會觀感上不佳,更可能導致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515萬1千元,其中內屬文康活動費原列21萬元,提案減列21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邱泰源 陳賴素美
(二)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無法源依據又引發社會大眾之不滿,甚至加劇一般勞工之相對剝奪感。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515萬1千元,其中「獎勵及慰問」原列3萬元,提案減列3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邱泰源 陳賴素美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不斷惡化,應行撙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之「基本工作維持」編列1,515萬1千元,其中「水電費」原列226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邱泰源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515萬7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應行撙節,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黃國昌
連署人:羅明才 邱泰源 陳賴素美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公文登記、收送聯繫、編碼等簡易行政、文書處理暨歸檔點收、拆釘整卷、掃描等作業委外經費」編列150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9萬7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內「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209萬7千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出,爰凍結十分之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六)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不斷惡化,應行撙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之「保險監理」編列641萬7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原列25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邱泰源
(七)政府基於照顧經濟弱勢民眾的投保權益,於2009年7月21日開放保險公司承辦微型保險商品,然而微型保單自開辦以來,至今只有24萬人投保,投保率偏低,且續保率僅七成,在推動上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微型保險係針對經濟弱勢民眾設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協調推廣微型保險,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達到照顧弱勢族群之目的。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邱泰源
(八)國人登山活動日益頻繁,保險業者亦於2014年開始販售登山險,然而實行至今,登山險的規定例如登山險時間的起算點、保險人數限制、登山險只保障國內登山行程等,與民眾之需求有落差,產生造成投保率偏低之狀況,並且仔細比較旅行平安險與登山險差異並不大,但民眾若針對由出門至返家,有較完整之保障,仍需要分別購買旅行平安險及登山險,此種狀況是否合宜,尚待討論,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督促產險公會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國內登山團體共同進行討論,充分瞭解民眾需求後,推出符合民眾需求之登山險,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邱泰源
(九)查近年來保險業者透過各種違法搭售、招攬方式行其業務,保險監理亂象層出不窮,並造成國人相當大的權益受損,主管機關難辭其咎。
為了解保險業辦理與銀行貸款連結之保險業務有無違法搭售之情形,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過去3年受理相關爭議案件及後續處理情形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王榮璋 邱泰源
(十)我國已於103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並將於105年底提出首次國家報告。身權公約第25條健康權(e)款,規範締約國應:於提供健康保險與國家法律許可之人壽保險方面,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該等保險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提供。
然而,我國商業保險實務層面,無論於壽險或產險方面,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作為仍普遍存在。雖則身心障礙者投保人壽保險,可以增加保費方式,或出具除外責任同意書,以避免日後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爭議。但多數保險業務員或因教育訓練不足,或因公司內部作業標準模糊不明,往往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承保,造成身心障礙者購買保險商品極為困難。
爰要求保險局於106年6月前,檢討身心障礙者遭遇歧視性拒保、理賠時受到不合理刁難之情形,據以修正「人壽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注意事項」,並將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榮璋 余宛如 羅明才 邱泰源 施義芳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編列之「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政策研究」委託研究預算案,應將研究案之期中及期末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黃國昌 費鴻泰 王榮璋 賴士葆 盧秀燕 江永昌 施義芳
(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預算案關鍵策略目標第三項「擴大發展普及數位金融服務」為鼓勵金融業積極推動網路投保,其衡量標準為增加網路投保之便利性,106年度網路投保件數目標值為19萬5,000件,然經查該目標值與104年度網路投保22萬6,031件與105年度(7月底止)26萬6,162件相較,實屬偏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6年度之目標值欠缺積極性,實應有所改善,有鑑於此,為順應時代潮流與提升消費者便利性,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未來應參考現況及發展趨勢,審慎設定目標值,以利客觀評估績效。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余宛如 邱泰源 施義芳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余宛如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等3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等3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銀行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等4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等3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等2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等3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等3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等3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主席:今天排定的議程是審查本院委員提出與監理沙盒有關的修正草案共計25案,我們就依照提案順序進行提案說明,每位委員說明時間5分鐘。
請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旨趣。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金融科技是每個國家都非常重視的,其發展正對傳統金融產生破壞性的創新,所以每個國家都在積極的推動,包括新加坡、英國等先進國家都非常積極推動。
政府支持整個金融創新發展推動要成功有二個要件:一是非常大的市場,二是主管機關強力支持。臺灣沒有很大的市場,所以在發展過程中,政府必須強力支持,必須付出更大的心力。鑑於這樣的基礎,本席與費鴻泰委員等17人提出現在英國與新加坡正在實施的監理沙盒,希望讓金融科技的創新在相關消費者保護及風險可控管的前提下試辦,不管是傳統金融還是新興的金融科技,能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基此,我提出了保險法、銀行法、證交法、期交法、投信投顧法、電子支付管理條例及電子票證管理條例等相關修正案,提案修法的目的是希望能給傳統金融業與新興金融科技業有試辦的法律基礎,在這7部相關法律中增訂法律依據之後,授權金管會有更大的彈性去制定相關執行細節,希望稍後的逐條審查大家能一起支持,讓國內傳統金融業或新興金融科技產業,在主管機關與立法院的支持下能夠先去試辦,雖然臺灣沒有很大的市場規模,但是有主管機關與立法院的支持,就能讓他們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另外,雖然有金融監理沙盒,但我也要利用這個機會拜託金管會要全面檢討所有的金融法規,這二者必須並行不悖。一方面是全面檢討相關法規,讓金融機構、傳統金融業與非傳統金融業有更大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是開金融監理沙盒試辦環境,兩者並行不悖。我再次強調,金融監理沙盒與全面檢討法規兩者必須同步進行,這樣才能讓傳統金融業與非傳統的金融科技業有更大的發展空間。謝謝。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說明提案旨趣。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說明一下沙盒的概念,我覺得有很多人不是那麼的清楚,沙盒這個名詞主要來自於資訊工程,原本預要啟動的一組程式在虛擬、模擬的環境裡先測試,確保運行無虞不會損壞系統,才回到正規環境中,那個虛擬或模擬的環境就是所謂的沙盒(Sandbox)。
今天談的金融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是來自於英國金融產業,我們都知道金融科技發展在全球蓬勃成長,英國作為全球金融中心國家,雖然有高度的監理機制、有高度的金融商品或市場、有各種不同的周邊單位,但他們還是希望能推動英國成為全球金融科技中心。英國在推動監理沙盒之前,有所謂創新專案(Project Innovate),並增設創新中心,為創新產業提供與監管對接等各種支持,他們希望能夠積極融合創新、科技與金融業的匯流。在Regulatory Sandbox推出後,英國將類似功能的部門,包含金融科技諮詢小組、國家科技辦公室、金融業務監理局、金融審慎監督局、英國貿易投資署等,皆納入FinTech發展戰略計畫。
除了英國之外,新加坡與澳洲也積極follow英國的發展經驗。新加坡由金融管理局主導,在6月份推出新加坡的沙盒機制,提供業界完善的一站式服務,任何在沙盒中註冊的FinTech公司,允許在事先報備的情況下,從事和目前法令有所衝突的業務。即使以後被官方終止相關業務,也不會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我們再來看看澳洲,澳洲過去如果要進行相關金融服務的話,需要向澳洲證券與投資委員會取得金融服務牌照AFS,但澳洲政府於2016年5月提出監理沙盒相關法案,允許FinTech新創團隊有6個月的時間可以在沒有申請AFS的情況下進行新創服務。至於大陸法系國家,例如中國,也已經開始進行「是否應該開展監理沙盒」的內部討論。日本則是將「實驗性法律修正」的精神擴及金融以外的新創領域,推出「產業競爭力強化法」。香港也推出監理沙盒了。所以這個改變是全球的潮流與趨勢。
我們在談到監理沙盒時,還是要談一下監理沙盒底層的監管邏輯,包括一、以消費者獲益為中心,並確保消費者保護;二、支持真正的金融創新、三、讓監管體制更具彈性,並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測試創新;四、透過金融創新促進有效競爭;五、建立監管者與創新者之間的良性關係和合作機制;六、彈性的差異化監管。
從英國、新加坡、澳洲實施監理沙盒的設計來看,監理沙盒是公私部門高度協作的低密度監理,其目的在於促進負責任創新,而且這個測試機制使得新創業者、既有金融業者及監理機關同時享有實驗機會。而最核心的監理利益是促進金融普惠,確保金融服務機會因新創科技之引入而更加平等,市場能獲得更公平的競爭。
依照全球的發展概念,我們看到金融監理沙盒的核心價值在於推動普惠金融、提供安全試驗場域、促進市場競爭,同時改變了政府部門與民間的互動方式,政府不再是主動的管理者,而是積極與民間業者、消費者一起協作,因為我們知道,科技的變化是快速的,是瞬息萬變的,唯有改變政府角色,才能在數位經濟時代,真正的推動數位經濟產業。
因此,我再次肯定金管會這次大步邁出,往金融科技更推進一步,支持金融監理沙盒的相關法案。同時我要再次強調,雖然臺灣不是第一個在全球推動金融監理沙盒的國家,但是如果我們通過這些相關法案,對臺灣新創業者是具有非常非常大的意義,代表著政府協作方式改變、態度改變,同時給予新創場域更大的嘗試空間。
最後,我這裡有一份金融科技業者的意見,希望能納入國會記錄,稍後我會交給相關工作人員。謝謝。
主席(曾委員銘宗代):請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也有提出與金融沙盒相關的修正案,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
新政府上台之後,蔡政府積極推動五大產業創新研發計畫,包括生醫、綠能、智慧、國防航太及亞洲矽谷,獨獨沒有金融業,可見在政府心目中沒有金融創新的概念,難怪對於這麼多委員所提出的相關修法,金管會還是以保守心態一棒子全部打死了,認為只需要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就好,這個部分稍後詢答時我們再來好好談談。
李主委,我認為你是非常創新的,我看你是非常open的,請不要那麼保守,我們看出政府根本沒有將金融創新納入五大發展中。
其次,本席的提案分為幾個重點,第一,有關金融監理沙盒,剛剛二位委員都提到,就是劃一塊領域來從事金融創新產業,簡單以白話文來講就是非金融業與金融業都能參與創新,把計畫提出來,試做一段期間,這段期間由政府高度監管。什麼叫高度監管?以後可能每月或每週都要向金管會報告,這就叫高度監管。這個有一點類似金融業的法租界,也就是這個地方在這段期間可以不受相關法規的規範,讓你們去自由創新。什麼人可以發起?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特別是科技業,大家都提到的網路業、網路創新,由非金融業來從事金融行業,簡單來說,就是由非金融業者及金融業者一起提出創新計畫,政府就給予一段實驗試做期間,這段期間屬於法律豁免或刑法豁免,就是這樣的概念。
第二,我的提案與其他委員不一樣的地方在於主管機關要成立專案辦公室,專門負責政策的協調、溝通與推動,而且在審查時需要金融專業與非金融專業人才一起來擔任審查委員。有些委員的提案是在一開始申請時就要進行資格審查,我覺得不需要,應該要鼓勵大家都來創新,不管是金融業或非金融業、科技業或非科技業,臺灣人才濟濟,臺灣有的就是創新人才,鼓勵他們創新,大家去想,第二階段才是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時就成立一個委員會來進行審查,審查委員要包括金融專業與非金融專業。大家都知道金融人才,特別是長官們的心態比較保守,我們瞭解金融業是高度管制行業,當然要小心、謹慎,我們也不願意看到金融監理沙盒、FinTech實施之後產生像中國大陸P2P那樣的一堆爛帳,最近打著P2P旗號的e租寶(Ezubao),以「投資低門檻、高回報」吸引中國大批民眾投資,一年半內非法吸收資金500多億元(臺幣2,500億元),90萬受害投資人遍布全國31個省市區,我們不願意看到這樣的結果,所以特別提出相關修法。
我再次說明,我的提案與其他委員的提案不太一樣之處在於,第一,提出申請的資格不應該予以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請,不需要進行二次審查(資格審查及計畫審查),直接審查計畫即可;第二,審查委員應該包括金融專業與非金融專業。我們也知道例如第三方支付業者希望那些預付款可以從事投資行為、買金融商品,這個部分我們尊重相關主管機關,因為這是有一點風險的。
我們希望在創新與風險之間取得平衡,臺灣一直都自詡為進步的國家,我們希望金管會的長官們用比較開放的心胸來看待每一位委員的提案,這個趨勢目前在全世界是由英國主推,亞洲地區主要是新加坡,香港也在跟進,我希望臺灣也能很快跟進。以上是我個人提案的簡要說明,也請各位指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報告。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指定來貴委員會報告,感到非常光榮,就推動金融監理沙盒一事,我們對各位委員的用心都非常感佩。
對於剛才各位委員的指教,我分兩部分來說明:
第一,我們的看法與各位委員一樣,金融科技的發展是抵擋不住的世界潮流,但是金融科技發展要如何與金融業好好結合在一起,共創雙贏局面,這也是我們所關心的,我們的出發點與各位委員一樣,就是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是要促進金融科技的創新,並與金融產業達到雙贏發展。
第二部分,我們的建議跟各位委員在立法格式上、技術上不一樣的地方,我們是建議就選擇只修正一項跨性質的金融法律,會提出這樣的看法有幾個想法,第一是從立法經濟來考量,因為幾位委員提的法案不是要修八個法,就是七個法,但我們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事實上是跨金融產業以及科技產業要結合的事情,像金融業、保險業、證交業、期貨業、金融科技以及電子支付等等,這些正好在這個法裡面都能面面照顧到,假使能只修一個法,不僅在時間上比較經濟,而且在體例上也是比較恰當,但我還是要再強調,我們的想法跟各位委員是一樣的,是不是就在這個審查會上,大家好好提出意見,一起來討論,當然我們還是會虛心受教,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賴委員士葆):現在請許委員毓仁說明提案旨趣。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金融科技正在重新定義金融業的許多部分,但是我們今天談「金融」,更不要忘了後面的「科技」,其實FinTech並不只是financial加technology,更重要的是TechFin,也就是technology去drive finance,以科技驅動金融業。科技發展對金融產品的影響和服務與日俱增,透過監管沙盒機制,可以提供金融科技的創新發展,並和現狀去接軌,讓舊有的金融產業產生更多的機會,也讓原本被高度管制的產業有重新創新的可能性。
目前金融科技的業務有P2P lending、線上匯款和提匯的業務,過去無論是換錢或是匯款,都是以銀行為主體,但是在今天數位科技及科技進步的時代,其實這些行動和行為應該跳脫出高度被管制的機制,由科技和網路來進行。
第二個是群眾募資,從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群眾募資已經變成一個非常重要的募資機制;再來是行動支付,這也是以手機為生活中心的一個重要機制,如何讓科技真正走入到無論是商業或是在日常生活的領域當中,今天我們討論的監理沙盒法案是非常關鍵的,金融科技的發展已經重新定義金融業的產業範疇、業務模式及商業價值鏈定位,政府對於促進產業發展,以及面臨監理所帶來新的挑戰,我想我們要推動一個有責任式的創新,也希望台灣在推動金融科技可以為台灣的新創產業開發一個新的可能性,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依慣例,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
請吳委員秉叡發言。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想就媒體上看到的新聞報導評論來跟主委請教,報導指出中國最近兩年的外匯存底從4兆美元,快速地萎縮到3兆1,000億美元,也就是兩年間少了9,000億美元的外匯存底,等於是少掉台灣兩個GDP。外匯存底在中國會大幅減少的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中國原有的資金在外逃,尤其是預估如果美國升息之後,合理來講資金外逃情況應該會加劇,因為美國升息,用美元存放的孳息會增加,所以原來從美國跑出來的資金或是其他國家的資金,會再跑回去美國,這樣說對不對?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是。
吳委員秉叡:為了阻擋外匯存底急速減少的趨勢,中國現在倒過來在管制外匯,導致歐盟商會反彈、抗議,這個新聞將兩個連結在一起,不知道你有沒有看到?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不起,我沒有看到。
吳委員秉叡:歐洲企業、歐盟商會為什麼會反對?就是因為已經把人民幣列為正常貨幣,甚至在貨幣市場上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可是中國卻去管制外匯,目的是為了減少資金外逃,可是同一個時間,我認為這樣代表了中國的風險在增加當中,尤其看到香港及中國的房地產,資金累積跟泡沫膨脹幅度應該是很大的,在這個時候,我們對於台灣放寬海外有價證券投資信評等級及開放業者投資中國不動產,這樣的方向好像跟剛才發生的這些趨勢是背道而馳,它的風險在加劇、資金在外逃、房地產泡沫有可能會破,結果我們卻去放寬投資,你知道現在投資金額有多少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不起,我要再查一下。
吳委員秉叡:台灣全體保險業可以投資國外額度是8兆3,830億元,其中中國地區額度包括參股投資部分是4,468億元,非參股部分是8,383億元,105年6月底的實際投資額度分別是350億元跟1,601億元,雖然可投資額度跟實際投資額度有很大的差距,但把可投資額度放寬,就是讓這些保險業可以去中國投資房地產的金額增加,至於會不會去投資,當然是由個案去判斷,但是這樣的放寬,就是使得這個風險會加劇、危險會加大,這部分你有什麼看法?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分兩方面跟委員說明,第一,我想國際化,尤其是金融市場或是投資市場的國際化,這是一個世界趨勢,想抵擋也抵擋不住。第二,剛才委員也提到任何投資都有風險,業者必須自己評估這個風險,我們會把到國外或是到大陸投資的相關規定放寬,其實只是配合世界潮流的做法,若要真正具體投資,還是要做詳細的評估。
吳委員秉叡:主委,但是能夠投資多少部位跟額度的總量是金管會在管制的,如果照你這樣講,那麼乾脆把管制總量放寬,全部都取消,讓個案自己去監理就好了嘛!我跟你說,歷任的金管會主委,我都問這樣的問題─台灣的金融機構到中國投資,你們統計的數額到底是不是詳實?因為這不是只有銀行在中國開分行、子行的問題,還有影子銀行,就是所謂的租賃公司,也包括保險公司的產險跟壽險,這些金融機構到中國的曝險到底多少?這個數字的調查是否詳實?我覺得跟媒體的報導及跟實際上提供的數字都有一段差距。有時候人要趨吉避凶,尤其是政府會有引導的功能,如果依照全世界這樣的發展趨勢,很可能美國到明年就會升息,升息了之後,全世界資金往美國走的機率很大,中國現在就已經因為這兩年資金外逃,外匯存底兩年減少9,000億美金,這個金額是這麼的大,可見中國資金外逃嚴重到中國政府必須去管制外匯,不准隨便離開中國,更引發了歐盟商會對中國的抗議,台灣現在跑去中國的資金,將來要從中國退出來,都不一定辦得到,那麼你現在還大幅放寬說可以去,放寬的部分包括泡沫可能最嚴重的不動產投資的放寬,這樣的政策趨勢正確嗎?光是只要用一個跨國投資是不能擋的,應該是國際慣例這樣的講法,如果中國是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我同意你的說法,如果中國還在管制外匯,去的錢都不一定拿得出來,將來發生問題怎麼辦?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分兩方面來說,剛才委員提到保險業,目前台灣保險業的總資金大概有21兆,算是很多,正巧國內整個大環境跟世界大環境一樣,投資管道不是很多,所以當然會出外找出路,不過我這邊有一個數字提供委員參考,到105年第三季為止,壽險業對大陸的投資是2,160億元,占整個業主的權益比重是17.8%,這個數字倒沒有很偏高。
吳委員秉叡:我知道,我現在跟你談的是剛才從前提開始談過來的,中國的資金外逃嚴重到引發中國去管制外匯,使得全世界其他國家的外匯要從中國拿出來都不容易,因為這個國家可以高度政治去處理,他們並不是一個完全自由的市場,我做個比喻,如果投資管道多,我寧願在台灣的投資管道多,去放寬中國的投資管道,卻不檢討台灣的投資管道,我也承認保險業在台灣的投資管道事實上是不夠的,你常常逼得他們都只能購買股票、買債券啊!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最近放寬了很多保險業回國投資的規定,譬如股票,公共建設也是我們一個鼓勵的部分。
吳委員秉叡:你講這個東西!我請教你,投資的公共建設在哪裡?投資了多少?管道放寬了,但事實上進到公共建設的投資要有適當的標的,也不是你講的這麼快速!不過這個是枝節,我現在只是要跟你講,當國際趨勢是這樣子,這時候去放寬中國不動產投資的可能額度,不是個案上面的,我認為你要注意風險,要注意到這裡面隱藏的危機,一旦美國升息,中國的資金外逃會更加嚴重,中國對外匯管制一定也會更加地嚴格,到時候在中國的資金,想要抽出來都很困難,現在如果去的管道打開了,將來投資進去之後拿不回來,風險就發生了,雖然你說2000多億元只占業主權益的17%多,如果逐年的損失,金融市場是會有信心連動的,如果在中國發生了鉅額的損失,你認為在台灣的金融機構的波及不會很嚴重嗎?應該是會出現一些問題哦!所以請你要慎思這個風險。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我們會提醒業者注意這個風險,並且我們內部也會檢討額度的規定。
吳委員秉叡:好,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討論的法案是有關於金融監理沙盒,我相信大家都瞭解金融監理沙盒基本上最重要的概念,並不是片面的去講所謂的完全去管制化,而是希望讓金融科技業者跟監理機關在試驗期間,彼此之間相互磨合,一方面讓業者知道現在規範的狀況,另一方面讓金融監理機關去檢討目前的法規,對於這些金融科技業者在推動一些創新產業的時候,是不是會造成障礙?所以比較好的目標設定,應該是為了要讓負責任的金融創新能夠在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目標之下,去健全化整體規範,整個目標的設定應該是這樣,也正是因為這樣,剛才很多提案的委員提到不管是從英國、新加坡、澳洲,甚至到最近馬來西亞、香港等國家,都開始推動金融監理沙盒,在這樣的立法過程當中,他們對於目標的設定都相當清楚,同時也對於在申請進入金融監理沙盒的criteria設定得非常明確,但是我覺得比較遺憾的是,如果金管會認為金融監理沙盒是接下來要去推動的一個政策方向,為什麼在今天所有提案裡面,看不到金管會的版本?主委,理由是什麼?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的看法跟民進黨一些委員討論過……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們支持哪一個版本?就是支持今天推出來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版本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就是余宛如委員提出來的增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二條之二。
黃委員國昌:我的意思是目前金管會的管制態度,就是以余宛如等委員所提出來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來當作金管會的政策立場的條文,是這樣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是一樣的。
黃委員國昌:你們也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沒有提出版本嘛!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黃委員國昌:金管會要有自己的立場,不要把責任推給余委員,余委員是立法機關要監督你們的,自己版本不拿出來,還要把責任推給余委員,主委要有擔當一點啊!請教你,目前要讓業者申請的要件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跟黃委員講一下,這個我們是詳細跟余委員及王榮璋委員討論過……
黃委員國昌:我已經講過好幾次了,不要再說一些有的沒有的,請你針對問題回答,第一個,申請的核准要件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個我們會在子法裡面來訂定。
黃委員國昌:你現在把所有的事情都推給未來訂定子法以後再來訂定,你覺得要豁免那些法律規範,申請的要件是不是核心事項?如果是核心事項,可以不用在法律條文裡面訂定,卻要求本院委員開一張空白支票、做一個空白立法,全部的事情都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這種金管會嗎?許可的要件是什麼?講出來。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當然是要結合金融業及金融科技業兩個的需要來看……
黃委員國昌:你到現在還在講空話!要去結合他們的需要或是要保護消費者,我統統都贊成,講具體的東西出來,要件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第一個是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從事輔助金融機構業務發展的資料的蒐集、處理、分析或供應,例如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提升金融服務……
黃委員國昌:請你不要告訴我金融科技業的定義,你們在2015年所頒佈的公告我有看到,現在我問的是要申請進入這個sandbox來進行試驗的許可要件是什麼?請說出來。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些都可以來申請,申請的時候再來審查,我們當然……
黃委員國昌:對,申請再來審查,但你審查的要件是什麼?主委,到現在你是在迴避問題,聽不懂問題,還是沒有答案所以在閃避問題呢?你知不知道申請的要件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知道要創新、要安全……
黃委員國昌:要創新、要安全,這就是你現在跟大家講的審查要件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
黃委員國昌:請問你寫在哪裡?
李主任委員瑞倉:就是今天要審查的時候,大家討論……
黃委員國昌:你把金管會支持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版本拿出來看,你們把審查要件寫在哪裡?我看了很久都沒有看出來,什麼叫今天要討論,金管會這麼好混嗎?全部來這邊講一些空話,現在是要立法。
李主任委員瑞倉:草案裡面有規定申請實驗的項目與程序,實驗計畫的審查、實驗的監控……
黃委員國昌:對,全部都由主管機關來訂定,那個主管機關就是你們。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黃委員國昌:所以今天來這邊就是要求本院的委員開一張空白支票給你,所有的事情都讓你回去訂,我現在還只是問許可的基準、審查的程序是什麼?豁免的期間有多長?執行監理的程序是什麼?消費者保護的措施是什麼?指導協助的機制是什麼?這些全部都是在我們討論有關於監理沙盒裡相關規範當中的重中之重,一些行政執行面的細節事項,我絕對贊成授權給金管會去做,但是如果今天金管會完全不負責任,要推動這麼重大的政策,結果竟然沒有你們自己的版本,而且你們不要把責任推到幫你們提案的這些委員身上,這些委員都很辛苦,他們花了很多時間,提了很多草案,而我今天只針對金管會,你們卻連這些重中之重應該要設定一些要件,應該要設定具體內容法律條文的版本,到現在都提不出來,請問主委,金管會有沒有要提?若沒有要提,是否就按照委員所提的版本討論為準?
李主任委員瑞倉:當時金管會透過立法委員提案是為了作業的方便。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要透過立法委員提,我也沒有意見,但問題是你要透過立法委員提出的話,最起碼你們要幫替你們提案的委員把這些東西都寫出來,但這部分我在今天的草案中都沒有看到。
李主任委員瑞倉:就委員剛剛所指教的幾項,像是審查程序、豁免期間等,很多事實上是可以在行政規章裡去訂定。
黃委員國昌:對,所以我講的沒有錯,你今天還是要我們的委員開一張立法的空白支票給你,這些事情像是消費者保護的措施要怎麼用?在豁免的期間中,關於執行的機制要怎麼與業者間擬定出一套方案,怎麼就業者的需求去做磋商?而你們到現在卻是全部一片空白,你只有講兩件事,第一件是立法交由委員討論,第二件是其他沒有規範的事情全部交給金管會去做就好。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是一個試驗環境,試驗完之後還是要……
黃委員國昌:我知道是試驗環境,但那個試驗環境長的什麼樣子難道不需要規範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它試驗完之後還是要回歸到一般法律規定。
黃委員國昌:我知道試驗完之後還是要回歸到一般法律規定,但是在試驗空間當中,設定的條件是什麼?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是什麼?你要追隨外國的立法例,保護我國金融科技創新業者,我百分之百贊同,但是我今天質疑的重點是金管會不負責任,推這麼重要的政策,腦袋空空,什麼都沒交出來,就要大家簽一張空白支票給你,讓你可以回去慢慢想、慢慢做。我先請問你關於消費者保障的機制,你會不會要求Informed consent呢?現在有沒有想法?還是一片空白,等回去再慢慢研議、討論?你會不會要求要消費者Informed consent呢?
李主任委員瑞倉:會。
黃委員國昌:那要怎麼做等回去再慢慢討論?第二,你會不會要求加入實驗的企業必須要確保對於參與實驗的消費者所受的損害,並且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且要擔保它有足夠的資歷可以承擔這些損害賠償責任,你會不會要求?
李主任委員瑞倉:第一個,我們……
黃委員國昌:你先說會不會要求?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是,我要先說明……
黃委員國昌:好,沒有關係,我讓你說明。主席,不好意思,可否再多給我點時間,因為你剛剛也聽到,我問的問題李主委都不回答,在那邊繞來繞去,全部都在講形容詞。
主席:再給你1分鐘。
李主任委員瑞倉:其實這方面最重要的還是免除刑事責任,至於民事責任恐怕需要業者與消費者間有一個……
黃委員國昌:你今天讓大家看到的只有waiver,豁免現在的刑事責任,而別人豁免完的是還有Enforcement agreement,就是在這個實驗的過程中,他們必須要遵循的相關事項,還有一個執行的機制與個別的指導在,你說要保護消費者,我剛剛就請教你幾個很基本的問題,你說要Informed consent,第二個,你會不會要求參與實驗的企業,必須要承諾保證加入實驗的消費者如果受損,企業會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必須提出足額的擔保,確保當損害賠償責任發生時,他有資歷可以賠償,你會不會要求?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個會納入考量。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現在對於這個問題就是沒有答案。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是,我們正在……
黃委員國昌:第三個,對於所要求參與實驗的消費者必須要有一個公平的退場機制,請問你目前的規劃與設計是什麼?是否你也說要回去再思考?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黃委員國昌:今天我們在訂定金管會要推動這麼重要的政策時,金管會對於法案的想法,除了抽象的理念以外,對立法裡應具體規劃應該有的東西,主委都是「一片空白」,如果你要否認也可以,但否認前請先回答我剛剛問你的這些問題。
李主任委員瑞倉:委員所提的這些是英國的例子,事實上我們也蒐集了新加坡、澳洲、加拿大等,我們正在研究……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要採取英國的例子、新加坡、澳洲,甚至美國國會議員9月時提到美國國會的法案,你要採取任何國家的立法例,我都沒有意見,但現在我挑戰的是金管會不僅沒有版本,而且根本沒有想法。
主席:好,我們等下修法的時候再來細談。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我這次的提案有關金融監理沙盒的部分是採取國外相關國家的作法,在授權有個立法依據之後,讓金管會在執行的時候有更大的空間,設定要實驗、退場的條件還有消費者保護的情況,基本上我是贊成給金管會更大的授權空間去做執行面的相關考慮,其實國外的情況也是這樣,所以細節部分等一下在討論法案時再進一步說明。
主委,面對低薪的情況,現在整個社會,尤其是年輕的學生學貸越背越多,薪水越來越少,工作越來越忙,但卻也越來越窮,請教主委,金管會面對低薪的情況,能做什麼來改善?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這確實是個問題,而金管會只能配合各部會政策,看如何創造就業機會、提高薪水,並協調銀行在這方面給予資金的流通。
曾委員銘宗:這是協助部分。現在上市、上櫃公司加起來共1,604家,而上市、上櫃公司是臺灣最有競爭力,也是最有能力調薪的公司。請問在過去一年中,上市、上櫃公司調薪的比例與幅度為何?可否請局長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104年的員工福利費用比103年增加545億,比例為3.9%。
曾委員銘宗:所以上市、上櫃公司員工福利調了將近4%,對不對?
王局長詠心:是。
曾委員銘宗:依照主計總處公布的資料顯示,當前的薪資條件,日常薪資在3萬元以下者占38%,月薪不到4萬者占68%,大學畢業生平均薪資只有28K,倒退16年。這是國內情況,接著是國際上的比較。若以西元2000年為基準,台灣的薪資指數從2000年的100,一路往下降至2013年的95.5,所以台灣是在降薪的。至於亞洲,從100成長至218%,換言之,從2000年到現在,亞洲的平均薪資已經調整一倍以上。若以全球觀之,也有123%的成長,顯見臺灣的薪資在國際上沒有一點競爭力,導致人才大量外移。依照調查,台灣地區20歲至35歲的年輕朋友有62%願意出國工作,為何?有89%認為台灣起薪太低,76%認為臺灣的發展機會太少。另外,OECD的調查指出,臺灣高科技人才外移比例高達60%,居世界之冠,第二名的印度為50%。1991年時,老闆分給員工的盈餘還超過50%,2014年變成不到44%,換句話說,員工所分到的盈餘越來越少,這是薪資無法大幅成長的重要原因。在櫃買中心及證交所協助下,我在11月15日公布了上市櫃公司104年平均福利排序,非常謝謝。我希望能鼓勵企業多雇用員工,促進就業人數,我尤其要提到台積電。台積電在台灣地區有超過4萬以上的員工,平均每人福利超過200萬元,所以我要在此就台積電對台灣社會所做的貢獻表達敬佩之意。在我所公布的資料中,上市公司第一名是鴻準,第二名是和泰,第三名是聯發科。至於上櫃公司則為浩鼎、藥華醫藥、晶炎,不過在公布之後,浩鼎竟然發布新聞稿說我數字不正確。其實數字都非常正確,因為這是平均福利,包括員工的認股權在內,而浩鼎平均為630萬元,其中薪資為127萬元。金管會過去曾公布證交所高薪100指數,櫃買中心也公布過勞工就業88指數,除此外,請問金管會還能為臺灣的低薪做什麼?主委剛剛講的是其他措施,這我贊成,但以金管會所能影響到的及所能採行的措施來說,金管會能做什麼?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會透過公司治理來加重企業的社會責任,並加重企業對員工的照顧。
曾委員銘宗:只有這樣嗎?請問主委是否敢公布上市、上櫃公司的平均薪資?這個可不可以公布?依法能否公布?
李主任委員瑞倉:目前尚未與業界達成共識,我們會再做協商。
曾委員銘宗:不需要共識,因為這是股市觀測站的公開資料,我都可以公布了,金管會敢不敢公布?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來研究一下。
曾委員銘宗:可以不要研究嗎?我都公布了,而且是上個月就公布了!我已經做在前面了!主委,三個月內公布,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必須考慮其效果。
曾委員銘宗:公布後的效果很好啊!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是,而是擔心會引起公司間勞工的比較,並造成更大的勞資對立。
曾委員銘宗:不會,我認為這可以帶動良性循環,而且我已經公布了,11月15日就公布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也許可以考慮把好的典範公布出來,讓大家學習。
曾委員銘宗:主委可以請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公布,而非直接由金管會公布。主委,可否公布上市、上櫃各前五十名公司的薪資?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會和交易所及櫃買中心協調。
曾委員銘宗:這個交代就可以了,我都敢公布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但我要尊重他們,畢竟這屬於他們的職責範圍。
曾委員銘宗:不行!我都敢公布了!我尊重你的意見,目前就先公布前五十名,後面的以後再說。其實我原本還想公布後五十名,畢竟這些都是公開資訊。
李主任委員瑞倉:目前已經有全國百大幸福企業的相關數據,這也是一個指標。
曾委員銘宗:那不一樣。主委,這個沒問題吧?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會和交易所及櫃買中心協調。
曾委員銘宗:主委基本上贊成?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是贊成,但必須由他們執行。
曾委員銘宗:沒錯,請主委於三個月內公布上市、上櫃公司前五十名的薪資水準,這應該沒問題吧?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會把協商結果告知委員。
曾委員銘宗:我都敢公布了,而且迄今沒有後遺症。我希望第一年能公布前五十名,明年公布後五十名。其實公布去識別化後的後五十名也可以,這次我也公布了後五十名,只是已經去識別化,我想這需要逐步來。臺灣低薪問題如此嚴重,所以金管會必須站在主管機關立場盡洪荒之力,這個沒問題吧?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個可以,謝謝。
曾委員銘宗:謝謝。
主席(盧委員秀燕代):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主委,今天這個sandbox大家都關注,行政院這種鴕鳥的作法令人家沒有辦法苟同,大家都開大門走大路,我原本很早就提案,曾委員最早就提案了,行政院要推你的版本,統統否決我也沒有意見,好歹你提出一個正式開大門走大路、經過行政院院會的版本,結果不是啊!你偷偷走小門,弄好了請立委幫你提案,丟臉到家,對不對?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啊!
賴委員士葆:金管會這麼大的事情,你一點立場都沒有,被人家講得啞口無言,到現在為止真的是腦袋空空,這個東西我們看了很難過,一個金管會主委,可惜!前幾天我才誇獎你,說你的表現很開明等等。哎呀!看到案子就全部縮回去了,全部是財政部的調調─保守、保守再保守,關門、關門再關門,然後統統不要你們的,就是要一個這個東西,你知道嘛!立法可以這樣立嗎?一竿子把其他的都納進來,有人這樣「舞」的嗎?沒有這樣「舞」的,你也知道這樣子,所以你不敢提、不敢經過行政院會,就用委員來提,出了問題人家罵提案委員而已,不會罵你,對不對?你說這個跟我們沒有關係,人不是我殺的,是不是?有功勞都是你的,這個版本裡面的內容都是我的,好的話都是你的,不好的統統是余委員的,有人這樣子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賴委員言重了,我們的想法……
賴委員士葆:事實就是如此啊!怎麼言重?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是這樣的。
賴委員士葆:事實就是如此啊!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是這樣的啦!
賴委員士葆:為什麼?請問曾委員提案到現在已經多久了?兩個月以上了,這麼長的時間你為什麼不經過行政院會?這麼大的事情,又不是其他什麼爭議法案,你嘴巴講都講一套,講鼓勵開放、創新、好耶!然後你的版本統統不好,不好看,姿勢有夠難看,真的。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會啦!行政院也公開支持過這個版本。
賴委員士葆:為什麼不經過行政院院會提出版本呢?有這麼難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時間來不及啊!
賴委員士葆:什麼來不及?請問曾委員提多久了?兩三個月了,提這麼久了怎麼來不及?人家在提這個東西你要趕快對策,到現在為止難怪人家問你都沒有對策,對不對?當然,你剛才忘了講一句話─那時候我不是主委,你這樣講反而更好,把責任推給前任主委不是更好,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應該這樣啦!機關是延續的。
賴委員士葆:是啦!我剛剛看了一下即時新聞,你的講話比較像一個主委。股市交易量不好,還在怪前朝,應該叫施俊吉講話要節制一點,就算證所稅是股市沒有交易量的元凶,這個命題假如對,他也被槍斃、斬首示眾了,屍首還掛在午門好幾回,每天「弄弄轉」,國民黨因此付出這麼慘痛的教訓,政權全部丟掉,行政權沒有、立法權沒有了,代價已經付出來了,還在責怪。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覺得施前主委發言的重點不是在怪前朝,而是就事論事,把證交稅對整個股市的影響、事實點出來……
賴委員士葆:那怪媒體,媒體不應該亂寫、斷章取義,都是媒體害的,是不是?我這樣講有沒有錯?這個元凶千該萬死抓來槍斃、斬首示眾、繞街示眾、屍首掛在午門……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是啦!施前主委應該是就事論事。
賴委員士葆:我剛剛才誇獎你,你現在又拉回來了,你要挺他喔!你剛才說,我們現在看怎麼樣比較重要。政權交給你們半年了,「不會生產不要嫌厝邊」、「不會駛船嫌溪彎」,「不會駛船嫌溪彎」這一句話講得真好,嫌溪太彎了,船沒有辦法開,開不過去一直撞,對不對?不能這樣子,政權交給你們半年了,一切就是交易量怎麼出來?針對問題,我看他提了5個藥方,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背書,看起來就是piecemeal,就是片段式的、沒有整體。你說大戶不回來,想辦法讓他回來啊!不是,你們一直鼓勵,法人占的比重太高,奇怪,你們不是希望跟美國一樣,法人機構愈多愈好、股市安定嗎?我看不懂啊!你認同他的5個藥方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施前主委有他的專業,他的看法當然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賴委員士葆:你都不知道,因為他差一點接你的位子,我們都知道,所以你不敢批評他。就事論事,主委你要跟他講,開什麼藥方要經過我,我是主委啊!要叫他跟你報告……
李主任委員瑞倉:沒有,交易所……
賴委員士葆:雖然他以前是政務委員官當很大,我知道他在綠營心目中是有地位的,我們當然要安排一個時間請他來。他的話講太多了,我覺得他的這些話應該是你來講,難道不是嗎?你今天難道沒有被篡位的感覺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沒有啦!
賴委員士葆:哎呀!我都替你叫屈,前面的委員說你腦袋空空,後面的委員說你被人家篡位,然後你都靜靜的隨便人家,反正好官自我為之……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覺得這樣……
賴委員士葆:你還在位就好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對施前主委很瞭解,我覺得他是一位值得敬重的人,因為公誼和私交我們都很好。
賴委員士葆:所以他講的你照單全收?剛才我看即時新聞誇獎你,你是欺騙這些善良的媒體小姐先生們?
李主任委員瑞倉:沒有。
賴委員士葆:你剛剛說不要怪這個,主要是要量,看未來的量怎麼弄?要看未來,因為政權交給你們半年了,該有的辦法也要出來了,我現在看到你們的財經政策是什麼?除了加稅再加稅,變成這樣啊!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想澄清的是,施前主委並不是特別指責哪一個人,他的原意應該是這樣子。
賴委員士葆:是嘛!所以我說錯,該指責的是媒體,媒體亂寫,人家不是那個重點,後面媒體寫錯了,你的意思是這個意思?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沒有看到媒體寫錯的報導。
賴委員士葆:你google一下,就看到標題寫兩邊交鋒。我看你也回答不出來,小心喔!你快要被篡位了,你請回座吧!
接著本席要請教央行楊副總裁,臺幣最近一直貶,然後看到川普現在一直在戳中國大陸,完全一副生意人在play的樣子。看起來第一個,是不是美國很快要升息?第二個,臺幣要續貶嗎?
主席(曾委員銘宗代):請中央銀行楊副總裁說明。
楊副總裁金龍: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第一個問題,Fed是不是會升息?根據目前市場的pricing,已經反映12月要升息。
賴委員士葆:確定12月要升息?
楊副總裁金龍:對。
賴委員士葆:臺灣的因應呢?我們會不會跟進?
楊副總裁金龍:當然它升息的時候,包括對川普政策大家的預期,他的政策如果付諸實施,會通貨膨脹,因為目前美國已經要接近充分就業的階段,所以它的擴張性財政政策如果再下去,恐怕會引起通貨膨脹,這個就是目前殖利率都上升的主要原因。
賴委員士葆:12月幾乎確定要升息?
楊副總裁金龍:是,好像是、幾乎是……
賴委員士葆:臺幣怎麼跟進,還是怎麼樣因應?
楊副總裁金龍:上一次委員在這邊質詢的時候,我也回答說,川普當選以後,市場基本上都認為他會採擴張性財政政策,利息上升,所以外資就會出去,臺幣到目前為止算是貶值的,全球的新興國家大部分都是貶值的。
賴委員士葆:我們的貶值比率有沒有比別的國家高?
楊副總裁金龍:不會的,我們的新臺幣相對都是穩定的,雖然我們是在貶值,但是我們是相對穩定。
賴委員士葆:也就是說,我們是穩定當中繼續貶,是嗎?
楊副總裁金龍:是否就這樣繼續貶,也很難說。
賴委員士葆:從你的話裡面我們可以推測你要講的下一句就是:未來會在穩定當中繼續貶。
楊副總裁金龍:原則上,匯率還是由市場供需來決定;目前外資在國內股市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所以,他們的動態會影響到……
賴委員士葆:他們動態如何確實很重要,請問外資目前也是繼續在撤退嗎?
楊副總裁金龍:據我所了解,從今年年初到10月份應該都是淨流入,自11月份以後到現在則是流出,就整年來看,跟亞洲其他國家比較,外資在台灣還是淨流入。
賴委員士葆:請問外資在11月與12月大概流出多少?
楊副總裁金龍:證期局會公布這項數據。
賴委員士葆:流出很多嗎?
楊副總裁金龍:我們就整年來做個比較,外資在台灣仍然是淨流入,跟亞洲其他國家相比,我們淨流入的金額還是比較大。
賴委員士葆:所以,看起來我們也有升息的空間?
楊副總裁金龍:是否升息,將由理監事會做決定。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金融監理沙盒相關法案,透過這些立法不僅要鼓勵民間創新,政府本身與時俱進也非常重要,否則,若是政府食古不化,這些法案也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像瑞典的行動支付已經高達八成,其央行甚至在試驗無紙幣計畫;至於韓國則是想從2020年達到無硬幣社會,打算明年開始試辦不用零錢,現在本席手上這張餘額卡,就是到超商付款買東西之後,如果我不希望找零,店員就會發給我這張餘額卡,不知道我們的央行有沒有與時俱進在金融監理沙盒上帶頭示範?為方便民眾,你們最近有沒有打算推出無紙幣、無硬幣的計畫?
主席(賴委員士葆):請中央銀行楊副總裁說明。
楊副總裁金龍: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中央銀行在2014年就開始推廣電子票證零錢加值服務,就像委員剛才提到超商把要找給消費民眾的餘額輸入在卡片內,再將卡片拿給消費民眾是一樣的道理。
盧委員秀燕:因為國內各個企業規模大小不一,有一些規模比較小的企業本身沒有能力做金融的支付,所以,建議央行發行零錢卡,以取代目前在外面流通的零錢,坦白說,我們周遭很多國家的商店都不再找零,所以,當我們使用零錢時也會覺得滿落伍的,既然央行有自己的鑄幣廠,能否發行零錢卡以取代長久以來所使用的找零錢模式?
楊副總裁金龍:事實上,四大超商都可以這樣做。
盧委員秀燕:但攤商又如何?他們哪有能力發行零錢卡?
楊副總裁金龍:那是當然。
盧委員秀燕:所以,我請你們不要仰賴企業本身來做這件事,以韓國為例,他們也都是由央行帶動來做「金融監理沙盒」的實驗;請教副總裁,央行本身能否發行零錢卡以取代長久以來所使用的找零錢模式?
楊副總裁金龍:就金融創新的角度來看,央行要不要發行電子貨幣,事實上,我們在1996年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但後來我們認為此舉可能會影響到民間的金融創新。
盧委員秀燕:央行自己做電子貨幣,跟民間做的部分並不相同,何來影響民間的金融創新?
楊副總裁金龍:會有影響。
盧委員秀燕:韓國央行推廣無硬幣的社會,試問這會影響到他們民間的金融創新嗎?
楊副總裁金龍:韓國打算建造一個零硬幣社會也是由民間來推廣的。
盧委員秀燕:我只問你央行有沒有打算自己發行零錢卡以取代目前國人所慣用的找零錢模式?
楊副總裁金龍:沒有。
盧委員秀燕:就快要過年了,今年央行在新鈔的準備上有何計畫?請副總裁準備一下,稍後再跟本席說明。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金管會李主委幾個問題,首先是朝野委員對今天要審查「金融監理沙盒」相關法案的共識還滿高的,所以我相信這些法案會通過,若果如是,根據李主委的預估,會有哪些金融創新會申請試驗「金融監理沙盒」?本席以為,你們雖然沒有提出自己的版本,但至少對這方面應該有個概念才對。
其次,如果企業提出這方面的申請時,請問你們在審查上需要多少時間?不要像你們對大陸大媽買台股所採取以拖待變的方式,審了半天到最後沒有下文,請問金管會,你們對每個申請案有沒有自我要求在多少時間內可以審查完畢,並讓他們上路進行實驗?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昨天我正好遇到一個業者,他們公司已經有具體想法,而且……
盧委員秀燕:什麼樣的項目呢?
李主任委員瑞倉:就是金融科技要跟證券業結合在一起的問題,他們是有基本想法,另外我也知道有另外一個是票券業和P2P的結合,目前他們都有構想,也都積極在做。
盧委員秀燕:所以民間的確是躍躍欲試?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
盧委員秀燕:那你們的審查、行政作業如何?
李主任委員瑞倉:以英國例子來看,最早是3個月……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們大概也是3個月審查時間,到時候准就准,不准就不准?
李主任委員瑞倉:當然這要看個案,有的個案也許很複雜,必須長一點的時間。
盧委員秀燕:不准至少也要告訴人家,不要讓人家等,所以,你們最久會給人家多久時間?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把它列為一個努力的目標。
盧委員秀燕:3個月?
李主任委員瑞倉:期望是這樣。
盧委員秀燕:好,謝謝。如果是百花齊放,大家躍躍欲試,如果今天法案初審通過,年底就會三讀,明年就可以開辦,主委預估明年一整年大概會有多少申請個案?會不會超過10件,突破個位數?
李主任委員瑞倉:目前我們沒有辦法預估會有多少件,但我們會很積極來訂定相關子法。剛才有委員說我們都沒有想法,其實這是不對的,因為一般立法通例,尤其是行政法規,就是母法定一個原則性規定,其他授權由行政機關訂定,我們相關單位也正在積極研擬相關子法。
盧委員秀燕:沒關係啦!我看你很不服氣,對於黃國昌委員、賴士葆委員、曾銘宗委員的指教很不服氣,沒關係,待會兒審查法案時,你再好好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沒有不服氣啦!曾委員就坐在那邊,我對曾委員有不服氣的表現嗎?沒有嘛!
盧委員秀燕:接下來,我想請教在座的多位官員,因為再過半個月就要過新曆年了,每年民眾都會對明年有個展望,或是對現在的社會狀況有個評估,所以有些媒體會票選一個字來代表民眾對社會現況或明年的期望,基此,我要請李主委選一個字,如果你要選一個2017年的代表字,你會選什麼字?
李主任委員瑞倉:一定要說嗎?
盧委員秀燕:這有什麼不能說?這是國家秘密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好,我選「升」,提升的「升」。
盧委員秀燕:你的意思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國家的各種產業、各方面都能提升。
盧委員秀燕:楊副總裁呢?
楊副總裁金龍:因為我們今天的主題是關於金融科技以及金融創新,如果要我想一個代表字,我選「新」,代表新氣象。
盧委員秀燕:經濟部的曹科長呢?科長是很重要的中堅官員,不是只有部長才可以講話,所以我特別請你上台,身為政府中堅官員,你會選什麼樣的字?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曹科長說明。
曹科長素維:主席、各位委員。我選創造的「創」。
盧委員秀燕:國發會的林參事會選那個字?
主席:請國發會法制協調中心林參事兼主任說明。
林參事兼主任志憲:主席、各位委員。我會選「新」,因為事實上現在國發會推很多法案,有關人才那一部分,希望到時候法案能很順利的推動。
盧委員秀燕:法務部的蔡檢察官會選那個字?
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蔡檢察官說明。
蔡檢察官麗清:主席、各位委員。我會選「安」,希望明年大家可以更安心、安全、安定的過生活。
盧委員秀燕:所以對於食安問題,你很有感受,是不是?還有加牛含瘦肉精進來,這段時間是不是造成你很不安?所以你會希望「安」?然後這段時間社會動盪不安,大家不斷上街頭,蔡檢察官是不是會覺得很不安,所以你會選擇「安」字?
蔡檢察官麗清:對於檢察官來講,民眾的安全是我們最關心的,我們是覺得……
盧委員秀燕:那你怕不怕開放日本核災食品進口?
蔡檢察官麗清:這個議題可能要大眾一起討論。
盧委員秀燕:謝謝。我會選什麼?本來我是想選「詐」或「騙」,現在這個政府上台以來,不斷「詐」、不斷「騙」,本來說反核,結果卻要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本來要週休二日,結果現在變成什麼「一例一休」,根本也不是週休二日!本來一大堆民進黨委員連署要七天假,結果昨天自己都舉手反七天假。本來說要維護食安,結果民進黨政府一上台就開放含瘦肉精的加拿大牛進口,接下來可能還有美豬等等。所以大家都說這是一個「髮夾彎」的政府,因此我會選擇「彎」字,為什麼呢?現在的政府的確是「髮夾彎」,但是我們小市民總是期待,希望政府能夠轉彎,不要再髮夾彎了,而「彎」要看彎到哪裡去,可以彎到好的方向,也可能彎到不好的方向。我們正站在中華民國的分岔口,在這個轉彎的節骨眼,如果轉得好,我們國家有救,人民有希望;如果轉不好,變成髮夾彎,那麼人民就慘了,國家也就向下沈淪。所以我會選「彎」字。
最後的時間,我要請教李主委,施俊吉不是你的後輩,就我的消息,剛好相反,他本來是金管會的主委,但是因為他不想當主委,第一,證交所的董事長不用那麼常來備詢。第二,薪水待遇好太多了。他不來才輪到你,他今天在給你做行政指導,說股票不好、要怎麼救台股,你在這裡備詢這麼多次,他認為你都講不出所以然來,所以他現在給你開三個藥方。這三個藥方,請問主委都接受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認為公務員在做事情不是只有考慮到待遇,施主委會在那個位置,也不是因為那邊錢多。我必須公開說明,我和他的公誼和私交恐怕已經有20年以上,所以情誼非常好,他不可能對我說三道四,也許只是就事論事。因為我還沒有看到那個報導,我不知道他怎麼形容……
盧委員秀燕:你還沒有看報導,我現在可以拿給你看,就是因為他覺得你當金管會主委,到現在台股都沒搞好,所以他現在給你開藥方,他覺得你不是家屬,而是病患,你曉得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沒有。
盧委員秀燕:所以他覺得現在台股的情形很嚴重。他覺得你沒做好,才給你開藥方。老實講,這個工作誰要做?金管會主委要做啦!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見得。
盧委員秀燕:輪不到證交所的董事長來開藥方!結果他現在給你開藥方,你有何感想?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天經地義是證交所董事長的職責。
盧委員秀燕:那不然就證交所董事長兼金管會主委就好了,國家還可以省給一份薪水,不用聘請你啊!
李主任委員瑞倉:還是要分工。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自己唯唯諾諾,你現在本末倒置,不但沒有辦法監理證交所,應該是你要監理他,結果現在還接受他的行政指導!
李主任委員瑞倉:事實上他早就跟我談過他的意見了。
盧委員秀燕:所以他發表的言論都是經過你的同意,得到你的授權?
李主任委員瑞倉:那倒不必,就他的職務,他要發表這個意見,不必經過我的同意。
盧委員秀燕:所以以你們的公交及私誼,對於這三點,你是欣然同意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尊重他的看法。
盧委員秀燕:你會按照他的行政指導往前邁進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不叫行政指導,他應該是公開的建議。
盧委員秀燕:有關台股,他是不是把你當病人?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是。
盧委員秀燕:不然他開什麼藥方?
李主任委員瑞倉:本來在公事上,他就是要提出這些建議。
盧委員秀燕:說藥方是很難聽的。其實已經針砭了現在台股的情況不好,金管會沒有作為,所以你自己要想想看,你自己可以阿Q的認為沒關係、你不在乎、你和他的私交很好,可是其實用這樣的字眼,我覺得對你、對金管會以及對台股都是很大的傷害。你自己想想看,謝謝。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看了一下,有關施俊吉給主委開藥方一事,是不是好像有一些誤會,他好像是在一個論壇上面做專題演講,所以被節錄下來,其實他建議的幾點,主委在上個禮拜也都去找財政部部長談過了,是不是如此?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是。
余委員宛如:我剛才聽有些委員提到你腦袋空空,或是我們今天所審的金融監理沙盒法案是開個空白支票給金管會。我覺得這是有些誤解,所以我想先請問主委,你記不記得你是何時上任的?
李主任委員瑞倉:10月27日。
余委員宛如:今天是幾號?
李主任委員瑞倉:12月7日。
余委員宛如:12月8日吧?你看短短的一個多月,馬上就提出一個案子,然後讓我們這些委員都可以進入討論,這個速度算是快的吧?
李主任委員瑞倉:事實上,光是要不要立法,我們內部就有充分的討論。
余委員宛如:對啊!其實都已經討論過很多次了,對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余委員宛如:再來,有人誤會你是不想經過行政院的程序,所以就要我幫你背書。對此說法,我也覺得很冤枉,真的很冤枉。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個有報備了。
余委員宛如:行政院知道,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當然知道,發言人也公開支持啊!
余委員宛如:是啊!行政院都知道,不然我也不敢給你簽,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余委員宛如:另外我再問你,有關金融監理沙盒,在你們內部是不是做過滿多的研究?有看了哪些國家的方案?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同仁已經蒐集了英國、新加坡,另外,我不知道泰國的部分有沒有,但是我知道有加拿大和澳洲。
余委員宛如:都在密切觀察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余委員宛如:在今天還沒有提出金融監理沙盒草案之前,金管會對金融科技有做了哪些政策措施?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先在內部成立一個金融科技辦公室。
余委員宛如:除了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之外,還有做哪些project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也在政策白皮書裡提出這種構想。
余委員宛如:還有呢?
李主任委員瑞倉:另外也訂有推動計畫。
余委員宛如:除此之外,是不是還有一個金融科技的基地?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余委員宛如:事情還滿多的,上個會期在暑假休會期間還辦理了10場公聽會,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余委員宛如:我都有參加。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謝謝委員。
余委員宛如:所以今天提出這個法案並不是無中生有吧?
李主任委員瑞倉:確實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才提出的。
余委員宛如:我請問主委,我們既然稱這個法案為沙盒,這個沙盒的「邊」、「框」是什麼意義?既然稱為沙盒,我們想像它是虛擬的或是一個試驗場域,這個「框」有什麼意義?請主委說清楚。
李主任委員瑞倉:就是給業者一段時間,就他們想發展金融科技的構想……
余委員宛如:但是他們要在這個「框」之下、沒有法律規範之下、一個比較鬆的方式讓他們去試驗,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個其實是一個保護的場所。
余委員宛如:保護的場所,就是監理沙盒的框有三,分別是資安(資訊安全)不能缺席、消費者的保護一定要做到,以及隱私權的保護也一定要做到。以上是監理沙盒的框,否則就不叫監理沙盒了。主委瞭解了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余委員宛如:其次,這到底是不是空白支票?監理沙盒的相關法規須要定得很死嗎?主委怎麼看?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覺得這方面的發展是日新月異的,照英國的講法就是「有無限地空間」,但也有……
余委員宛如:我要提醒主委,監理沙盒就是要創新,台灣不缺法,每個產業要創新時都被法給綁死了。所以監理沙盒就是要讓法規鬆綁,讓新創可以在其中發展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因為這些一定都是日新月異的,只要是定在法裡面……
余委員宛如:定死就不用玩了嘛!我們不缺法,你們要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我有;你們要提銀行法,我也有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修行政規章比較靈活……
余委員宛如:對,要靈活,主委講到重點了。主委看看這些國家,不管是新加坡還是澳洲的作法,他們在監理沙盒的草案或是法規出來之後,接下來是怎麼做的?
李主任委員瑞倉:他們會給出一個實驗的期間,就我看到英國的例子,即使是在實驗期間,他們對消費者的保護不管是在沙盒裡面還是在沙盒外面都是一樣的,所以他們也很重視對消費者的保護。
余委員宛如: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至於其他的作法,我們同仁有分工研究各國的作法,不必等法案通過,我們內部就已經在開會了。
余委員宛如:事實上你們已經開會,也已經在做了對不對?而且之前就已經有所謂的「priority program」,你們都已經有guideline了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只是原來照priority program……
余委員宛如:只對金融業開放而未向科技業開放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不想立法而不是不想……
余委員宛如:沒錯。
李主任委員瑞倉:經我們同仁研究的結果是要改由立法的方式處理。
余委員宛如:我要提醒主委,要支持創新、要讓新創有呼吸的空間,不能用法規將它們定死。重點是,在原則出來之後要用什麼領導?應以guideline(指導原則)指導。在台灣的成文法規裡,如果沒有法源的出處,要如何訂定行政規則?怎麼實施政策指導呢?這是不行的!所以我們今天才要訂定監理沙盒的法規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其實比較專業的行政法都會採取這種方式。
余委員宛如:沒錯。我手上有新加坡與英國監理沙盒的guideline,所以我要再次提醒主委,他們並不是將它入法,而是提供指導方針。因為我們要鼓勵創新、鼓勵新創,必須要有彈性,所以重點是,進入沙盒之後若出了沙盒,法規就要協同檢討並予以滾動式修正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
余委員宛如:我要再提醒主委,金融科技的產業已經連續4年成為全球投資金額最大的產業,自2008年到2015年,這7年內投資在金融科技業裡的金額就成長了42倍,光是今年第一季,金融科技業就有211件獲得高達50億美元的創業資金,預估2016年全年全球FinTech的投資金額將成長57%。所以,對台灣的悶經濟來講,我們真的需要讓這樣的創新機會能探出頭來,這是非常重要的。
李主任委員瑞倉:台灣企業的特色就是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裡其實創意很多。
余委員宛如:不只創意很多,就連科技也很厲害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所以要給他們一個場所試驗。
余委員宛如:台灣的未來就在你們的手上,金融科技一旦打開,所有相關的產業都可以獲得提升與發展。然而,在鼓勵你們之餘,我也要舉一個例子讓主委瞭解未來的發展。在金融海嘯後,英國於2010年起大幅修改金融監理法令,原有的金融監理單位FSA被認為過度保護金融機構,而疏於照顧民眾的權益,所以我們今天在這邊爭取金融科技,就是希望推動普惠金融,也就是推動金融民主化,讓銀行不願意做的業務都有可能服務到更需要的人。2012年時,因為FSA過度保護銀行的權利,於是被一拆為二,成為審慎監管局(PRA)與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前者依然負責金融機構的監理,後者則負責為進行金融行為的機構授權,包括金融與非金融的機構,主要目的就是在提倡競爭。
講了這麼多,主要還是強調,金管會身為台灣金融事業的主管機關,不是只有監管而已,還要鼓勵並提倡市場的公平競爭,你們一定要把這兩個角色扮演好。
李主任委員瑞倉:FCA下的消費者保護中心主管正好上週來訪,……
余委員宛如:你們要多交流,以瞭解自己真正的功能為何,謝謝主委。
李主任委員瑞倉: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榮璋發言。
王委員榮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們今天討論監理沙盒,這麼長的一段時間以來,事實上相關的討論,包括座談會與公聽會都開過很多場了。其中不論是金管會,還是委員,或關心此事的新創業界就此部分都有許多討論。請問在監理沙盒的作法上、範圍上以及涵蓋哪些行業上,在各國推動的過程中是否已有一致性的原則?我們今天也看到,委員們要修8個法,內容會分布在8種法規中,其實那8種法規所代表的就是8種不同的行業,當然也有7個的部分。對於這部分的範圍,也有委員認為只要修一部法即可,像是只要修許委員所提的那個部分,就可以執行這樣的工作。國內對這部分的看法並不相同,請問國際上有出現一致性的作法或範圍嗎?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各國的政策目的都相當一致,與我們今天要推的有相同的想法,亦即提供一個空間……
王委員榮璋:我可不可這樣請教你,在國際上,無論是走在前面的,還是我們憑藉著自己在科技和金融上的專業,因發現其重要性而打算要努力推動的,其實大家都還沒有一致性的作法,像是監理沙盒要怎麼做、要如何進行等,這些在國際上並沒有……
李主任委員瑞倉:觀念應該是一致的,但是各國有各自不同的環境……
王委員榮璋:作法不一樣嘛!重點發展的部分以及結合原來擅長的部分也是不同的嘛!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
王委員榮璋:事實上金融業是受到高度監理的,但我們特別開放科技進入金融業後,基於沙盒的原則,雖有高度監理,但也容許犯錯,而且也要令其免於受罰。請問這樣的情況會不會出現衝突?
李主任委員瑞倉:其實與他的發展應該是對立的,因為金融科技業的發展是有點想取代原來金融機關傳統的功能。
王委員榮璋:所以給他們一些特別的條件、待遇,當然也會看他在實驗階段發展的情況,也就是培育的過程中,看其會長成什麼樣子,對於原有的金融相關業務來說,我們預期會有哪些衝擊及影響?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金融業來說,這也是一項挑戰,但有時挑戰就是一個轉機。
王委員榮璋:也會刺激他們改變。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
王委員榮璋:其實這有點像是不公平的競爭。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是,其實台灣金融業有一個優勢,就是金融業的服務據點太多了,而且服務得非常周到……
王委員榮璋:這樣不好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是很好的,但就容易安於現狀,若充分受到法律保障,就不希望別的相關行業進來,這樣就不好了,可是光讓科技業自己去充分的發展的話,像大陸的例子我們都可以看到,所以這些都是要事先提防的。
王委員榮璋:我們希望朝正向、好的方向來發展,但是誠如主委提到大陸的例子,所以此時我們要如何避免掌控、掌握?
李主任委員瑞倉:站在金管會的立場,就是希望把幾個不同的業者結合在一起,一方面提供金融機構金融專業上的協助,避免一些不必要的……
王委員榮璋:未來在監理沙盒的部分,主管機關要扮演的責任及角色是很重要的,即他既是一個培育者,也是一個監督管理的人,甚至於是一個裁判。這裡面以金融業務來說,金管會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於科技的部分,就我們了解的程度以及專業的程度來看,我們準備好了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科技業想發展的業務或是技術方面與金融業無關的,那就不是屬於金管會的業務,應該是其他部會……
王委員榮璋:但是他會透過這樣的方式,不再是以傳統金融的通路、方式來進行。再來,金融的部分之所以要高度監管,很重要的原因是為了要保護消費者,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王委員榮璋:所以需要高度的監理,並不是有資金、有本錢、有通路的就可以去做。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王委員榮璋:所以未來透過科技的管道、通路、方式來做的話,可否保障消費者呢?以法律體例來說,明知有可能有違反目前法規的事情,所以將其排除不罰,在此情況下,能否相當程度或是一定程度,對於未來在這個部分的金融消費者仍然可以得到相當程度的保障?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消費者的保護,現在已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即使在監理沙盒的實施期間,消費者的保護也是要強調,俟實驗完畢開始辦理的時候,又會回歸到正常的法律,所以當然還是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
王委員榮璋:我的問題是,我們準備好了嗎?即運用現代資訊科技的方式及手段來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在新的通路、方法、作為下,我們目前的監理人員還是有辦法能夠確保消費者的權利,保障他們在金融方面的基本利益及相關權利的保障,而這部分做好準備了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王委員指的做好準備……
王委員榮璋:這裡有一個前提,就是對科技的部分是否了解,包括用這樣的方式可能產生的問題、影響等等。
李主任委員瑞倉:科技業的想法、作法及想推出的計畫,必須向金管會做出詳細的報告,然後我們目前對此的想法,應該也要向社會大眾說明。
王委員榮璋:這裡面其實有難為、矛盾的地方,如果過度的掌控,這部分無法有成長,但如果一昧的放任或是掌控不足,是有可能危害到消費者的權利及利益,所以今天不管有無審查通過,金管會都應該要做好相關的準備,總之,我們希望這部分能夠發展起來,但也要確保金融消費者相關的利益及權利。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會繼續努力。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有聽過「風險社會」這個名詞嗎?對此,主委有何看法?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我只能望文生義,但可否請委員指教一下真正的定義是什麼?
邱委員泰源:現在的風險源自於科技的應用,很多的領域都是人類無法掌握的,所以核能安全、輻射、電磁波等等,大概都是我們生活高度依賴科技產品所隱藏的各種危險因子,而且無所不在,所以要期待一個百分之百,安全而無風險的社會,恐怕是很難的,因此,要學習如何和風險共存,創造出一個三贏的局面,才是當務之急。
而今天談的regulatory sandbox比較屬於社會制度方面的問題,但我現在要從生物科技方面來跟主委談談,過去幾十年來生物科技醫療的發展,我要在此舉出3個例子,第一,新藥的開發,這對人類、科技發展及國家存亡都很重要;第二,人類生活品質的提升,包括美容醫學的發展,在新藥的開發上,當然有很多的guidelines、SOP,而美容醫學方面,因為公務機關可能跟不上時代,所以採用限制的方式一直在予以管制;第三,偏遠地區醫療不足,事實上,這些地區的鼓勵措施大多是不足的,所以整個步調沒有辦法跟隨時代的使命,這部分我們政府機關一定要去努力改善,包括立法院也是有責任的,本席認為,風險社會中教育是最重要的,怎麼樣掌握核心精神?像用特管辦法來管美容醫學,等於限制了一個經過多年專業訓練醫師的發展,以醫師的成長教育來看,這是非常不應該的。至於如何掌握核心精神與價值,使醫師能真正以病人為本、以人為本,並以大眾利益為依歸,我想這是改變制度所需要努力的。第二,要有適當的guideline;第三,要有鼓勵,這是這麼好的東西,結果竟沒人知道?倘若沒有鼓勵,年輕人誰敢嘗試?至於生物科技,我想是比較簡單的,不過想要改社會制度,乃至金融、人文制度,恐怕很難。
現在回到今天的主題─金融監理沙盒,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為了讓新加坡的金融機構可以在沙盒內測試創新成果,結合FinTech,並豁免了一些法規,其重點有三:第一,強調創新價值,要有原創點子;第二,申請者必須把結果回饋新加坡;第三,要有具體的監理沙盒時程,讓申請者有所依循。請問主委,草案所授權訂定的監理沙盒法規是否包括上述三點精神?
李主任委員瑞倉:草案仍在討論階段,尚未真正擬出,至於委員所提示的新加坡有關創新、回饋及適當時程等問題,我們一定會做考量。
邱委員泰源:一定要落實創新價值,舊科技有時也可以有新的運用,重點是要回饋國家與社會!我剛才提到很多guideline,大家也討論很多,相信貴會一定有很好的打算,但我認為檢討與落實才是最重要的。
上週本席曾提到互助保險,目前似乎仍屬違規事項,那麼Uber、Airbnb,乃至區塊鏈是否違法?是否符合創新標準?我想民眾對這些似乎並不很清楚。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請保險局李局長來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李局長說明。
李局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保險法規定,非經核准之保險業不可經營保險業務,而委員所提到的幾項事務,均需檢視其實質內容是否屬於保險。至於區塊鏈,就監理沙盒中有關金融科技創新這部分來講,是可以看看能否用區塊鏈來協助保險業保單的開發與……
邱委員泰源:我希望你們可以積極一點,目前台大已經成立區塊鏈中心,所以,政府腳步不能落後學術機構太多,對此金管會有何看法?
李局長滿治:在金融科技創新這部分,我們會積極推動,並運用於保險業上。
邱委員泰源:也就是說你們是被動接受申請,而不是主動出面輔導、管理諸如Uber或Airbnb這些現在仍有疑問的企業?你覺得未來這些有沒有可能成為創新的一部分?
李局長滿治:在現有的法規框架下可以執行者,我們會盡量協助;但有些需要證照,或需要專業許可,在法規未修正前,恐怕是沒有辦法。
邱委員泰源:所以兩者如何取得平衡是很重要的。無論如何,風險是一定有的,卻又不能損及大眾利益。監理沙盒制度未來是否可能擴及金融業以外的領域,如醫療?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有五大創新產業,生技醫藥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我想知道未來監理沙盒是否能連結舊的傳統產業?畢竟不能讓他們受到過重的打擊,所以能否寬廣地連接到非金融業?
李主任委員瑞倉:各行各業都有這方面發展的可能,以醫療、醫藥來說,若其創新事項與金融業無關,其自身本即有相關的監理服務系統。假設到醫療機構就醫要付錢時,就可能會有這類的相關需要,此時金管會曾協助業者和金融業者相結合……
邱委員泰源:我想金管會應該要提高高度,畢竟行政院畫出來的圖多漂亮,尤其數位國家創新經濟包含那麼多項目,所以大家一定要open-minded,站在很高的位置來看整個國家的發展,不能我發展我的,別的部門發展別的部門的,彼此一定要相結合,兄弟有時也要相扶持,大家一起前進。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的態度就是這樣。
邱委員泰源:最後,金融監理沙盒其實是在鼓勵金融創新,穩定既有的金融體系,增加普及性與公平性,這些早上大家已經談了很多。不過我認為核心價值在於金融的普遍優惠,並保護消費者,以促進大眾福祉為依歸,建立以人為本的社會,這是本席所一再強調的。更重要的是,政府機關要積極開放,做好風險監督,而非只是保守監理開後門,如此方能以創造大眾福祉為依歸,希望大家都能往這方面努力。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的立場與委員所指教的相同。
邱委員泰源:謝謝。
主席(曾委員銘宗代):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有人問過主委有關證交所施俊吉董事長救台股開三藥方一事,請問這新聞主委看了嗎?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剛剛看過標題,也知道內容。
費委員鴻泰:你知道是哪三藥方嗎?你剛才在回答某位委員提問時說支持,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因為這三個藥方是我們與財政部協調出來的。
費委員鴻泰:這也是我要提出來討論的,因為這三個藥方開與不開是一樣的!請問這三藥方由誰落實?施俊吉開的救台股三藥方由誰來幫忙落實?
李主任委員瑞倉:稅制的問題要由財政部支持……
費委員鴻泰:是啊!他開的三藥方通通要財政部做,其中小額投資免稅又回到27萬元銀行利息免稅上。至於檢討股利稅費則與兩稅合一有關,當沖交易降稅,曾委員提了很多次,很多委員也附和,包括我在內,但都議而不決。這三個藥方每一個都需要財政部點頭,星期一在這個場地我問過許部長和你,你們連一個小小的當沖都做不了,更何況其他的都是明年5月以後稅改的內容,所以施俊吉提出的救台股的三個藥方是掛在遠遠的地方,就如同要一個生病的人走到100公里以外的藥店看看有沒有藥,這要怎麼救?可見講這三個藥方根本是外行人,要不然就是根本不是這個藥方。藥不在你的手上,要走到藥房買,到了藥房以後,藥房又告訴你爬到5,000公尺的高山上看看有沒有,這叫做藥方嗎?現在看來,金管會與相關的系統─包括今天早上你回答的金融沙盒等等,根本拿不出一點辦法!剛才黃委員國昌講的,憑良心講,主委和金管會成員們,你們要聽進去啊!你們的方法到底是什麼?施俊吉開的三個藥方,有開和沒開一樣。如果是財政部開的藥方,那麼我就會問財政部何時完成?但現在是施俊吉開的藥方,財政部要買單,開和不開有什麼關係?
上星期一包括我在內的多位委員都講得很完整給你們聽了,如果要救股市─我不是要替某個人做宣傳,曾銘宗擔任主委時發出三支箭,每支箭一射出去都有聲音,而且都射中標的物,這會讓人有感受的,你們看看人家是怎麼做的,你們可以參考,不是去怪劉憶如,開一個讓財政部買單的藥,這樣的藥不叫做藥方。我無指責之意,我只是告訴你們要對症下藥,而且要有能力去做。我引用王榮璋講的話:「如果要用稅來解決一個問題,表示這個政府是沒有出息的。」當然,稅可以解決很多問題,但不能以稅為主力,這三個藥方都是以稅為主力,那還談什麼?不用他們說我們也知道。我們回過頭來談今天的主題─金融監理沙盒,不管是金融監理沙盒或金融2.0、3.0或4.0,你們有多少研發人員?
李主任委員瑞倉:金融科技辦公室是任務編組,只有7位工作人員,當然還有其他的周邊單位……
費委員鴻泰:還有哪些周邊單位?
李主任委員瑞倉:金融研訓院、證交所、櫃買、證基會及金融相關的單位。
費委員鴻泰:主委,你真的不熟,趕快進入狀況,我隨便講講都比你說的多很多。你剛才提到的5個單位,開過多少研討會?
李主任委員瑞倉:9月開了15場。
費委員鴻泰:哪幾個單位開了15場?你不知道的話請其他人說明也沒有關係。
主席:請金管會綜規處林副處長說明。
林副處長志吉:主席、各位委員。這15場分別是由各業別的金融公會……
費委員鴻泰:你一一的講給我聽,我在考試耶!
林副處長志吉:9月分銀行公會開一場,保險公會開一場,研訓院、保發中心及證基會各開一場,存保、財經、聯卡、聯徵也都有開。
費委員鴻泰:都是關於金融監理沙盒嗎?
林副處長志吉:金融科技……
費委員鴻泰:我上網查過你們的資料,你不要胡扯。
林副處長志吉:那叫做「金融科技發展座談會」,本會在9月9日開了一場。
費委員鴻泰:主委聽懂了嗎?你們寫了多少研究報告?如果是委外辦理,受委託單位提出了多少研究報告?
林副處長志吉:當時都有會議紀錄,我們總共……
費委員鴻泰:我不要會議紀錄。前一陣子我到新加坡,我在那家船型飯店Sands hotel的會展中心聽了一場,是由他們的金管局辦的,他們每個星期都辦,甚至同時辦好幾場,反觀我們呢?不管是金管會自己辦或委託他人辦理,你們有研究報告嗎?金融研訓院主要功能是研究訓練,今年年中我問過他們,去年一整年既不研究也不訓練,都在開會賺錢。我最近也看了一些報告,你知不知道Acceature公司?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不起,我不知道。
費委員鴻泰:有沒有人知道?
主席:請金管會資訊服務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福隆:主席、各位委員。Acceature是一個顧問公司。
費委員鴻泰:它做什麼事情?
蔡處長福隆:它是一個會計顧問公司,同時對金融科技……
費委員鴻泰:它是從Arthur Andersen獨立出來的公司,他們最近做了一個針對未來銀行會變成什麼樣銀行的研究,我上網看了你們的相關單位,沒有人做這樣的研究。它研究的結果,第一個是現在的銀行加上數位金融,比如網路轉帳,今天報紙登載,有個業者說我們百分之八十的交易都是用現金,這方面我們比其他國家落後太多。第二個是沒有實體銀行的數位銀行提供金融服務。主委這是什麼意思?你聽不聽得懂?
李主任委員瑞倉:聽得懂。
費委員鴻泰:算你聽懂,因為時間關係,我不問那麼細了。第三個是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類似亞馬遜。第四個是最可怕的,就是社群媒體提供的金融服務,如FB、Twitter。請問你們有沒有做第二、第三及第四項的相關研究?否則以後我們的銀行會被亞馬遜、阿里巴巴、FB及Twitter打得垮垮垮。從520你們執政後,你們都沒有做這方面的相關研究或研討會,我語重心長的講,要人沒人、要方法沒方法,很令人擔心。金管會應該是最專業、最有前瞻性的單位,你和你的團隊都要加油。
李主任委員瑞倉:好。
主席:請施委員義芳發言。
施委員義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討論金融監理沙盒,根據2015年世界經濟論壇報導,未來的金融包括六大領域:支付、保險、存貸、投資、投資管理、市場資訊供應。相對的,這些功能中的創新項目也會從無現金世界、保險串聯裝置到新興平台之類。很多國家都將這六個項目做為核心與拓展金融的業務。請問,就這六大領域,國內和世界比較,我們的強項與弱點在哪裡?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強項有兩方面,一是科技,一是金融服務業很健全。
施委員義芳:其他沒有談到的都是弱的地方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的監理比較嚴格一點。
施委員義芳:我也查閱了英國和新加坡監理沙盒的流程,英國比較嚴謹,總共有7個項目,從監理沙盒計畫、評估、試驗到審查報告等等,到目前為止,英國的申請項目大概有24項,今年手中的項目就有可能上路。這24項中有3家的部分是英國和民間業者合作推動的,換言之,英國除了民間業者外還融入了政府的協助,同時也將VISA等公司做為協議合作的對象。目前金管會有沒有就民間帶入監理沙盒的部分議成服務或合作?
李主任委員瑞倉:到目前為止,英國的申請案件大概是69個,已經通過而在試驗的有24個,申請和通過案件的比率不到三分之一。至於剛才委員所提的問題也是我們訂定子法時要考慮的事情。
施委員義芳:也就是會融入政府與民間的合作。請問,金融機構和新創團隊的部分會不會媒合?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就是我們要立法訂定監理沙盒的主要目的。
施委員義芳:新加坡監理沙盒的流程比較簡單,只有三個程序,但新加坡比較創新也是最大的特色就是以前別人談到的點子都不能再談、不能申請,不然會被退件,因為他們鼓勵的是創新,要求的是市場沒有提過的,他們不想和英國一樣,不想追著英國跑,這樣才會帶入原創投資的創新模式,也會改變整個產業,原創計畫會投下震撼彈。金管會比較趨近於新加坡的模式或英國的模式?
李主任委員瑞倉:兩國的長處我們都會參考。
施委員義芳:兩國的模式你們都會參考、都會融入,除此之外有沒有其他構想?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雖然是個高度監理的事情,但基本上我們希望將來定出的法規儘量用在服務和協助業者並保護消費者。
施委員義芳:我也參考了國內KPMG 2016年度FinTech的研究報告,這個報告中提到了多元化的主導地位,也就是顛覆者會顛覆產業,創新者會站在領導地位,類似以前的柯達、柯尼卡被數位取代的情形,未來科技的創新一定會居於主導地位。這個報告也提到中國現在是前段班,它弄了一個所謂的螞蟻金服,請問螞蟻金服的故事有沒有可能在台灣發生?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是支付的問題。
施委員義芳:會不會發生?
李主任委員瑞倉:有可能。
施委員義芳:以後它籌資的話可不可以貸款給其他需要的廠商?
李主任委員瑞倉:貸款方面最好和銀行業合作。
施委員義芳:這樣的話螞蟻金服就不可能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應該有互蒙其利的地方。
施委員義芳:既然我提到了,你就研究、研究吧。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施委員義芳:有關金融科技專利的數量,從這個圖表可以看出美國永遠是世界第一,所以它的金融科技專利數量是全球第一,從這個圖表也可以看出日本是我國的20倍,韓國是我國的11倍,中國是我國的10倍,我們號稱創新大國,為什麼在專利的領域輸人家這麼多?
李主任委員瑞倉:原因之一是我們對於金融採取高度監理,而且銀行業據點很多、服務很好,本來這是一個優勢條件,現在反而變成妨礙這方面發展的因素。
施委員義芳:這要如何鼓勵、推展?
李主任委員瑞倉:積極鼓勵把兩方面結合一起。
施委員義芳:另一個比較讓人擔心的問題是阿里巴巴和騰訊也來台灣申請專利,申請的專利合計大概有900件,獲得台灣允許的部分大概有300件。我國接受專利申請的案件從2015年的9件到2016年的63件,遠低於中國來台灣申請的數量,未來阿里巴巴和騰訊是否可以在台灣直接發展金融科技?
李主任委員瑞倉: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就是因為兩岸對金融科技發展採取的態度不同,大陸很開放,等產生各種問題後才針對問題解決,台灣則是希望一開始就監管好,所以發展的速度受到限制。
施委員義芳:這樣對台灣後續的發展有什麼影響?
李主任委員瑞倉:今天如立法通過,我們訂定子法時會考慮開放的問題。
施委員義芳:今年3月主委還未上任,但金管會已經發現問題,所以在今年3月發文給全國銀行公會,內容是因應中國在台灣申請專利的部分所帶來的衝擊。過去業者針對這個部分是否提出了策略報告?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點請蔡處長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資訊服務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福隆: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金融科技專利的部分,銀行局有請銀行公會研議相關的配合措施,最重要的還是要鼓勵業者提出研發,然後申請國內或國際專利。
施委員義芳: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這個策略報告提出了嗎?
蔡處長福隆:銀行公會的報告在上個月已經提出來了。
施委員義芳:是否可以把這個報告送到我辦公室?
蔡處長福隆:可以。
施委員義芳:最後我要提醒主委,金管會未來的角色與提供的服務是整合科技、金融、法律及風險評估等等專業領域,對這部分,主委以為如何?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會往這方面努力。
施委員義芳:你們要培訓相關的人才,讓業者能去打亞洲盃與世界盃。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中午不休息,會議進行到本日議程結束為止。
請陳賴委員素美發言。
陳賴委員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金管會的職責與存在的精神是什麼?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做好金融監督管理。
陳賴委員素美:金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這就是金管會最主要的職責,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陳賴委員素美:金管會比較站在防弊、保護市場交易安全的立場,就某種程度來說,這與創新破壞式發展的金融科技相衝突,但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也是金管會最重要的職責之一,所以不能光是站在防弊的角度,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
陳賴委員素美:主委本身對金融科技發展抱持什麼樣的態度?
李主任委員瑞倉:積極開放。
陳賴委員素美:主委認為金管會同仁的態度都和主委一致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就我的觀察是一樣的。
陳賴委員素美:前陣子媒體報導,金管會此次面對創新金融業務採減法策略,對外界表示希望採取增訂一條法條而不是大動七、八部法律的方式,力拚今天能初審過關。請主委就這部分說明金管會的立場。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會提出這樣的意見事實上是因為這樣的方式和委員所提法案的法條立場是一致的,不過,我們是從立法的精簡考量。其次,因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經概括了所有的金融業,假如金融科技要進來,我們只要在這個法中訂定相關的規定,那樣比較能一體適用。
陳賴委員素美:主委說你們和立委的立場是一致的,過去金管會總是以單位小、人員少、錢不夠當理由,造成很多政策腳步遲緩的結果,這次金管會比過去稍有進步,但我還是覺得不夠積極努力。我看了很多版本,很多立委都很認真、努力,但就如勞動部一樣,一例一休都是各個委員和各政黨提出法案,勞動部沒有提出任何政策,這樣讓我們感覺我們的內閣是被動的、不夠積極的。主委認為這需要改進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是由4位委員先提出的,有很多委員連署,所以我們發現這樣的事情應該趕快因應。
陳賴委員素美:本席期望金管會未來能朝向比較積極、正面的方向。金融監理沙盒就像小朋友遊戲的沙池,可以讓小朋友在沙池裡面玩,也就是允許業者在風險可控制的環境下儘量測試創新產品與服務,以避免現有法規層層的限制或過度的監管扼殺創意,這也是我們今天討論的初衷。主委是否認同?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就是我們的態度。
陳賴委員素美:自從網路、智慧手機與社群媒體大行其道之後,不少傳統業者面臨生存的危機,例如當初小黃司機想也沒想到會有網路叫車的Uber搶生意;中國阿里巴巴旗下的餘額寶用戶已經達到2.95億戶,是全球最多的用戶基金,更搶走了銀行的基金生意。我們再看英國、新加坡都已經訂立了金融科技發展政策,並推出金融監理沙盒,讓金融科技的好點子無須經過機關的層層審視及嚴格的把關,可以儘速的在一個受限制的場域中測試創意或有新商業模式的產生。除此之外,我認為主管機關對新科技也應有識別力與容錯力,主管機關不應該只是監理者,應該也是合作夥伴。主委是否可以告訴我們金管會如何提升識別力與容錯力?金管會如何使本身不僅是監理者,也成為業者的合作夥伴?
李主任委員瑞倉:牽涉到其他部會的業務,我們一定會請教其他部會,請其他部會協助,另外我們也會請教專家、學者及實務上的業者一起討論。
陳賴委員素美:金管會應該還有努力的空間,因為第三方支付業者在什麼情況下屬經濟部管轄,什麼情況下屬金管會管轄,兩個部會監管的程度、差異及實質的實益在哪裡?這種分開監督管理的模式,主委認為合適嗎?未來打算怎麼樣整合或調整?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知道劃分的一個原則是上市、上櫃。
陳賴委員素美:我剛才問的題目是第三方支付業者會在什麼情況下屬於經濟部管轄?在什麼情況下會屬於金管會管轄?未來會不會因為有兩個管轄單位而變成兩個和尚沒水喝,我問的是這個問題,你回答的好像不是我問的問題。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儷娟:主席、各位委員。依照電支條例的規定,每日的量在10億元以下屬於經濟部,超過10億元比較大型的才屬於我們專營的電子支付業者,其他屬於經濟部的第三方支付業者,雖然在經濟部登記,但有兩個不同的代號。
陳賴委員素美:問題是在只要一發生問題,我們都會找金管會,所以你們回去好好的做這方面的考量,你們趕快和經濟部討論。
接著要和主委討論的是股權性質群眾募資,這是金融科技創新的應用,發起募資的公司想向群眾發起募資股份時是否受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規定的規範?股權性質群募資金是如何運作的?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應該是私募資金,請王局長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如要公開募集都需受證交法的規範,但我們特別將群眾募資排除,這部分有兩個平台,一個是在櫃買中心的創櫃板,另一個是券商群眾募資平台,在這兩個平台上做群眾募資且符合相關的規範就不受證交法的限制。
陳賴委員素美:現有法規「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買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對業者和投資者有所規範和限制,例如資本額、投資者可投資金額為多少等等,你認為這些規範好理解嗎?
王局長詠心:如果是券商的群募平台,募資的公司基本上是非常微型的企業,所以我們的規範是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者,因為這些是比較微型的企業,在募資時投資人的風險比較高,所以我們規定每位散戶投資人在每個募資案的投資額為5萬元,在一個平台一個年度不超過10萬元。
陳賴委員素美:主委認為一般創新企業的負責人付得起這些成本嗎?目前台灣有多少家完成募資案?我告訴主委,目前只有第一金證券、元富證券與創夢市集等3家業者完成募資案,相較於金融監理沙盒,金管會對於這個業務的職掌要多費一點心。
此外,台灣當前還需要一個具有彈性而能使監管者、金融業者及金融科技業者進行高度協商的監理標準、製作環境與機制,也就是說應該協助主管機關降低因採取推動創新政策而造成的非預期負面結果所衍生的聲望危險,這是我們必須思考的。依我看,金管會對於這方面似乎比較不熟悉,因此請金管會在會後給本席書面說明。另外就是有關電子支付的問題,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昨天出席2016創新論壇「行動支付商機與未來」,表示金管會訂定的電子支付目標是2020年要提高到52%,金管會有這個信心嗎?
主席:請金管會資訊服務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福隆: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陳賴委員素美:這是你們努力的目標,但我們看到央行的發展及資策會的資料顯示,截至去年為止只有4.8%,國內很多消費者還不瞭解行動支付的使用,所以我對於2020年要達到52%的目標存疑,希望金管會能夠在這方面多加努力。
李主任委員瑞倉:現在已經達到30%。
陳賴委員素美:現在已經有30%,這表示金管會和資策會資料中的標準與內容不太一樣。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講的是電子支付。
陳賴委員素美:後面的問題,我會在會後以書面提出。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上次向主委請教FinTech的問題,主委說那是一顆雞蛋,希望可以靠那一顆雞蛋生出更多的雞蛋,謝謝主委的指教,我特別回鄉下老家看了雞怎麼生雞蛋。我們今天討論一下這個雞蛋到底是真的雞蛋還是只是放在那裡好玩、當裝飾品。
政府要搞FinTech,在主委的想法中,哪些FinTech的項目應該被納入新的沙盒規範,哪些項目有問題不應該被納入?就主委所知,目前新創業者需要的FinTech的幫助是什麼?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還是以電子支付為主。
許委員毓仁:就這樣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除了電子支付,還有第三方……
許委員毓仁:這些目前都有了,電子支付法人已經通過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P2P也可以。
許委員毓仁:還有呢?
李主任委員瑞倉:區塊鏈或者生物辨識。
許委員毓仁:還有呢?
李主任委員瑞倉:理財投資顧問用機器人。
許委員毓仁:我看你這顆蛋可能營養不太良,感覺你不太知道裡面有什麼。金管會要管制又要發展金融科技,會不會有裁判兼球員之嫌?你們會不會自我認同混淆?這樣怎麼有辦法搞定呢?
李主任委員瑞倉:不會,金管會是一個監理單位,假如雙方業者要集合在一起,我們是站在協助的立場,所以不會裁判兼球員。
許委員毓仁:如果今天有一個金融科技項目與金管會管理範疇相違背,請問金管會的態度如何?
李主任委員瑞倉:因為它需要申請,如果它的申請不合規定,也許我們會退回。
許委員毓仁:主委知道其他國家的沙盒是如何運作的嗎?今天我們要審這個法案,你自己有沒有做一番研究?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看了一些資料。
許委員毓仁:新加坡的沙盒已正式推出,請你告訴我他們的作法,需要幾天的工作時程?整個施行狀況如何?
李主任委員瑞倉:他們好像是21天可以完成。
許委員毓仁:本席這裡有一份資料是新加坡目前施行沙盒的整個狀況,我們今天如果要過這個法,金管會自己要有比較清楚的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因為今天通過之後,對政府來說就是一個宣示。本席很支持李主委挺這個金融創新,因為這表示整個金融科技新創就會動起來,問題是如果沒有這些配套措施該怎麼辦?你們ready了嗎?英國在這方面是怎麼做,主委可曾研究過?
李主任委員瑞倉:英國也是要先提出申請,之後要經過審議,平均起來他們的作業時間大概需要3、4天。
許委員毓仁:在除外責任方面,除免除沙盒業者的法律責任外,對於承辦官員的行政罰則是否也會一併處理?
李主任委員瑞倉:除非他有重大過失或是故意。
許委員毓仁:什麼情況下,你們覺得會是類似相關的重大過失?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個部分在刑法裡面會有規範。
許委員毓仁:為什麼金管會到現在還沒有自己的沙盒版本?這件事情從新政府上台之後,蔡總統就在政策上提出非常明確的指示。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知道金管會原來的態度並不想立法,因為覺得沒有必要,後來院內推出一個領航計畫,希望用領航計畫來處理;但領航計畫只是一個行政規章,無法讓在實驗階段的業者免除相關特別法的刑事責任,所以一定要立法。
許委員毓仁:一旦通過沙盒立法,估計何時會開始啟動?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會很快訂定相關的子法。
許委員毓仁:主委希望今天能通過一條條文,這是最低限度,對我們來說可能是法律框架的討論,你認為要通過哪一條?對其他法案來說,你覺得它們不重要嗎?還是你認為有其他方式可以去做相關的配套措施?
李主任委員瑞倉:其實幾位立法委員所提出來的法案和我們建議的立場、想法、作法都是一樣的,只是我們後來再加以研究結果,原提案要修的法條太多,有的要修8部法律,有的要修7部法律;我們後來發現只要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裡面增修一個條文即可涵蓋各種範圍。
許委員毓仁:早上黃國昌委員提到金管會有一些職權上的問題,今天在通過這個法之前,你有辦法一併去做處理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通過之後,我們會趕快提出來。
許委員毓仁: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蔣委員乃辛、蔣委員萬安、黃委員昭順、廖委員國棟、呂委員玉玲、陳委員亭妃、鍾委員孔炤均不在場。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前次質詢中,本席曾請主委回去做功課,有關保險安定基金要去追償退場的保險機構,不知道主委回去之後,有沒有去做更深刻的了解?有關刑事案件的起訴與民事案件的起訴現在共有幾件,都發展到什麼樣的狀況?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可否請李局長來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李局長說明。
李局長滿治: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安定基金部分,目前大概有幾件案子正在處理中,刑事案件已移送了35件─有的還在偵查中,有的起訴,有的不起訴,有的還在判決當中;民事部分有31件。安定基金陸陸續續都在進行訴追的動作。
江委員永昌:像國華產險、華山產險、國華人壽、國寶人壽、幸福人壽都已經倒閉、解散了,我們用保險安定基金賠付,然後人家來接收接管,對不對?請問你們有沒有向這些涉案的負責人求償?
李局長滿治:這個部分如果是安定基金有賠……
江委員永昌:對於有責任的人,你要向他追償,為什麼在你的刑事移送案件裡面會有3件沒有列管到?
李局長滿治:因為民事和刑事不見得完全一致……
江委員永昌:現在都已經什麼時候了,再加上我上次的質詢,到目前為止,對於我們的要求,刑事案件偵辦13件、已起訴13件、不起訴4件、簽結2件,還漏了3件。你們不能丟給財政部,要主動去追蹤啊!請問安定基金究竟誰來負責,他應該去對負責人、對有相關責任的人求償。本席看不出你們在這個部分有很積極的作為。
李局長滿治:因為安定基金是接管人或清理人,他等於是這個機構的負責人,至於刑事部分,因為都是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江委員永昌:至少你們要了解進度,追蹤到哪裡?怎麼會在本席調資料的時候,說這3件你們無可知悉?
李局長滿治:因為有些案子,檢調機關偵辦的結果,我們不一定會拿到資料……
江委員永昌:這3件是對誰追討,到哪裡去了,你們自己也要知道啊!加強一下好嗎?
李局長滿治:好的;刑事案件部分,我們會努力去跟檢調機關了解……
江委員永昌:你現在去追償?問題是公司已經解散、倒閉、賠付,被接管了,所以這些有刑責的人一定是你們求償的對象。至於民事求償部分,我們總共花了多少錢去賠付?一共是303億元,扣掉資產賠付了203億元……
李局長滿治:國寶跟幸福是303億元。
江委員永昌:在民事訴追當中,因為它的公司還有一些相關問題,所以最後我們去求償大概只有130億元,對不對?
李局長滿治:對,差不多。
江委員永昌:現在打贏官司勝訴的大概是5件,判我們贏的總共有17億元;敗訴的這一件是5,000萬元,剩下的113億元仍然未定。奇怪的是,你們給我的資料,包括我自己追蹤的結果,203億元的賠付,結果我們可追償的只有130億元;這130億元當中,判勝訴的17億元,到目前為止才拿回208萬元。
李局長滿治:跟委員報告,訴追部分屬於不法人員的訴追,問題是金融機構的缺口不見得都是這些不法的人所造成的,有些是外在客觀環境造成經營不善,而我們只針對它不法、不當的部分追償,兩者的金額不一定會完全一致。
江委員永昌:我再講一次,總共可以追償130億元,並不是203億元,已經勝訴的17億多元,目前我們才拿回208萬元;可是我們訴訟到現在,花掉的律師費是6,000萬元!
李局長滿治:跟委員報告,訴追的部分……
江委員永昌:這樣子要如何對社會大眾交代?
李局長滿治:我們對不法人員都是很積極在追償,問題是等我們去追償時,可能因為證據問題或是他的財產部分,有些就變成沒辦法直接去執行。但是對不法人員的追償,政府介入之後,一定會訴追到底;至於最後的……
江委員永昌:你這樣講,真的太官話了!就我剛剛講的,你可以具體承諾!203億元的賠付,結果我們只能承作130億元,這130億元打官司到現在,勝訴部分才17億多元;而這17億多元,到現在只拿回208萬元,卻花了6,000萬元的律師費,後面還有113億元要去追償,律師費還要繼續花下去嗎?你的整體評估是怎麼樣?你們的官司是愈打愈花錢,還是真的捍衛到我們國家與人民的權益?我們沒有看到你們有比較好的作為啊!
李局長滿治:對不法人員的追償是一定要做的,我們會督促安定基金盡力來追償。
江委員永昌:請加油,好不好?本席會再繼續追蹤。
同樣是在前次的質詢,本席問過你銀行反洗錢的專職機構,你說你們已經做了監理及相關的統計,不論是國營或民營銀行,他們都設了專職機構,只是規模大小以及他們的法尊成本,你們當時是訂注意事項要他這樣做,我說要提升法階的地位,你們說會去研究。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在2007年做第二輪評鑑時,認為台灣有40項未達到洗錢防制工作組織的要求,重點是什麼,你們要不要說明一下?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40項只剩下1項還未完成。
江委員永昌:哪一項?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儷娟:主席、各位委員。就是要修洗錢防制法,針對國內PEP的部分。
江委員永昌:不只是這個部分,本席說過,洗錢防制法正如火如荼地展開,我們希望能夠跟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接軌,達到他們的要求,其中一項有關黑名單數據服務的建立,現在進行到什麼程度?
李主任委員瑞倉:各銀行都去買了。
江委員永昌:到底是怎麼買?提供黑名單數據服務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它是什麼樣的企業型態?
李主任委員瑞倉:國內、國外都有。
江委員永昌:我們現在是不是只要花錢就了事?兆豐分行因為被重罰,所以兆豐銀行打算花10億元的成本來提升法尊。但本席認為並不是買了就好,還要看一下它是銀行的規模,還是銀行局的數據服務,這些都需要確立。不只是拿到黑名單數據服務就可以,它後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第一、要不要做系統分析?你拿到一個黑名單,這裡面的帳號如果是在國內的銀行或是國外的分行,其匯款或是相關的金融往來資料會跳出來,我們就知道;可是你以為那些犯罪的人會那麼笨嗎?當他知道這個帳號被列入之後,他有可能改用其他帳號,因為他會有自己的人脈或相關的關係,所以我們要去建立一個系統,做相關的分析,這個部分你們做了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個資料庫……
江委員永昌:主委,這個部分你們沒有做。事實上,黑名單也要做風險評估,這個人或這個帳號被列入黑名單,問題是他有沒有交易異常或是其他可疑事項,在這種狀況之下,其風險評估就得升高,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去做?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個本來就是銀行的例行業務,除了靠黑名單資料庫之外,它也要依照KYC程序做好自己的內控。
江委員永昌:聽主委這樣說,本席有些失望。我的意思是,APG很快就要進行第三輪的評鑑,你覺得我們能過關嗎?現在我們的銀行只是去購買黑名單這個數據服務,其他部分沒有加強的話,到時候我們可不要被列為洗錢黑名單,主委了解本席的意思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會要求業者加強……
江委員永昌:你要怎麼做?
王局長儷娟:跟委員報告,目前銀行業者已針對風險評估部分做自行查核,也會委請外部專家來協助他們,讓他們自己的系統在辨識方面能夠更加地精進。
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是,你們不要以為花錢買了黑名單服務數據,就可以了;包括高風險及誤判的部分,也都要去做。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看到Fin Tech(科技金融或金融科技)正如火如荼的推動,但是今天修法的部分,好像沒有看到行政院的版本,未來對於金融科技或是在網路上有很多衍生性的金融服務,主委有什麼樣的想法與作為?
主席(賴委員士葆):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原本不想立法,但是我們看到立法委員這麼積極的提案,而且也想到沒有立法的話,就沒辦法推動金融沙盒,所以金管會改變想法,覺得應該要立法。我們知道立法院很快就要審這個法案,在作業時間的考量下,我們的草案完成之後,就送到行政院,再透過立法委員提案的方式來提出我們的看法。
羅委員明才:對這個新興項目以及它未來的發展,行政院有什麼樣的規劃或輔導?是支持還是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行政院也公開聲明支持這個案子。
羅委員明才:截至目前為止,網路金融科技發展的規模大概有多大?有幾家業者參與?
李主任委員瑞倉:委員所謂的規模是指什麼?
羅委員明才:它的交易金額或是未來市場發展的量大概會有多少?
李主任委員瑞倉:事實上現在還沒有開始做。
羅委員明才:國外部分情況如何?包括大陸、英國、美國、日本,可否說明一下?
李主任委員瑞倉:他們當然有,以英國為例,截至11月底已有69案提出申請,通過24案,正在試驗中。
羅委員明才:韓國呢?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不起,我手上沒有韓國的數據。
羅委員明才:韓國還沒有開始做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據我們的資料來看是還沒有。
羅委員明才:大陸呢?
李主任委員瑞倉:大陸本來就是開放的。
羅委員明才:銀行本是特許行業,結果現在竟上網開了方便之門,不但申設,還開始推動業務,以致詐騙案件充斥,請問金管會有何作為以防止網路上的金融犯罪?
李主任委員瑞倉:所以必須立法納入管理,如此我們處理起來才有法源與根據。
羅委員明才:網路無國界,很多IP都從是肯亞、摩納哥等地連線過來的,若缺少國際監理合作,我們如何做好管制?
李主任委員瑞倉:當然有國際監理合作。
羅委員明才:跟哪一國?
主席:請金管會資訊服務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福隆: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資安會報底下設有網路防範詐欺跨平台會議,該會議由內政部主導,刑事警察局執行相關業務,統籌了法務部、NCC、金管會、經濟部等部會。而這個跨部會打擊犯罪與防範詐欺平台會議,都有跟相關的國際組織合作。
羅委員明才:所以已經做好準備,以後不會再出現網路詐騙嗎?
蔡處長福隆:我很難說詐騙完全不會存在,而且當前跨國性的詐騙技術可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想這是永遠會同時存在的。
羅委員明才:本案一旦通過,勢將如火如荼,是否所有業者都可以申請?有無門檻限制?
李主任委員瑞倉:原則上只要涉及金融監督管理都必須申請。
羅委員明才:申請門檻是比照銀行業?還是比照保險業?或者沒有限制?
李主任委員瑞倉:就科技業者來說,並無門檻。
羅委員明才:沒有門檻?只要一元就可以申請?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要以計畫內容而定,此時我們會協助申請者,使其與金融業相結合。
羅委員明才:這些公司需要加入存保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就監理沙盒來說,不需要!
羅委員明才:現在國際上很多地方都可以使用比特幣,台灣可以用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實務上有,但仍非法定貨幣。
羅委員明才:以後交易的金額只限於新臺幣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問題可否請央行答復?
羅委員明才:銀行屬特許行業,但由於網路發展之故,已經有人直接在網路上開銀行,從事很多金融服務,對此,央行立場為何?我國貨幣發行由央行負責,未來網路上這類銀行服務業若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央行要如何約制其分際?又要如何管理?
主席:請中央銀行楊副總裁說明。
楊副總裁金龍:主席、各位委員。剛剛羅委員提到比特幣,我就針對比特幣來答復委員。基本上,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商品,投資人當然可以投資該項商品,但央行要在此與金管會聯合呼籲投資者,對於這類商品的投資必須小心!因為其波動幅度很大,此其一。第二,比特幣這種商品很容易成為洗錢工具,基此,我們呼籲投資者必須小心比特幣這種投資商品。
羅委員明才:雖然比特幣是商品,但目前商品、點數、貨幣的概念已越來越模糊,以前買東西只能用現金,現在點數、積分都可以換到東西!
楊副總裁金龍:沒錯!
羅委員明才:這已經和以前的觀念完全不一樣了!換言之,點數一多,就可以取代貨幣功能。
楊副總裁金龍:對,但點數的基礎還是來自貨幣,所以我不認為這可以取代一個國家的法幣。
羅委員明才:當比特幣的勢力強過台幣時,以後大家可能會棄台幣要比特幣,那麼持比特幣是不是可能比台幣好用?臺灣畢竟存在著來自對岸的軍事威脅,或許有一天會再出現四萬換一塊的情形!
楊副總裁金龍:既然非法定貨幣,非Legal Tender,就不會有這種事發生。
羅委員明才:我剛剛所講的那些店家是否需要加入存保?
楊副總裁金龍:哪些?
羅委員明才:網路上相關的金融服務業。
楊副總裁金龍:如果說……
羅委員明才:假設我把一生的積蓄全部換成比特幣,因為未來台灣可能不用台幣啊?不管去超商或夜市,嗶一下就可以買東西了,又何必拿台幣呢?
楊副總裁金龍:存保存在的主要精神是保護存款者,所以定義仍在存款者,而買比特幣是購買商品,是投資者,非存保……
羅委員明才:所以這就是認定的問題了!歐盟有Euro,所以消費者不見得要拿法郎消費,他可以不要法郎,用Euro啊!或許一開始只是一個類錢幣商品,但難保未來亞洲不會出現亞元啊!
楊副總裁金龍:對啦!
羅委員明才:一旦有亞元,我們就不需要台幣了!
楊副總裁金龍:這個我同意,Euro原先只有概念,最後卻變成歐洲央行所發行的Legal Tender,成了貨幣,也就是從概念變成貨幣。
羅委員明才:礙於時間關係,所以我要提醒央行,時代在變化,貨幣發行是央行的職權,彼此間有無影響,我希望你們能分析一下。
楊副總裁金龍:好。
羅委員明才:最後,近來外資是否不斷持續匯出,以致我們的外匯存底不斷降低?原因為何?目前匯出的情況如何?
楊副總裁金龍:11月與截至目前為止的12月,都是匯出。但整體來說,由年初到現在,仍是淨流入。
羅委員明才:為何這兩個月匯出特別明顯?量是多少?
楊副總裁金龍:跟川普的當選有關,以致capital outflow。其次,美國在12月時會升息,這點也有關係。
羅委員明才:美國會升息,已經確定了嗎?
楊副總裁金龍:市場已經反映了,認定升息的機率很高。
羅委員明才:如果升息會升幾碼?
楊副總裁金龍:以過去的經驗來看,大概是一碼。
羅委員明才:會逐步升息?
楊副總裁金龍:是。
羅委員明才: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由於鍾委員孔炤已到場,所以我們依照慣例,給鍾委員5分鐘發言時間。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很多委員都提到監理沙盒問題,相信主委也瞭解此舉所可能帶來的經濟效益,但我想知道的是,這種經濟效益對勞工有何益處?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一旦運作後,不論科技業或銀行業,只要有獲利,最後都會回饋到勞工身上。
鍾委員孔炤:所以推動的立意在於防止人才外流,增加勞工就業率,並推動金融科技、刺激經濟,獲得金融主導權?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
鍾委員孔炤:同時可以減少企業上市成本與時間,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
鍾委員孔炤:所以這就是我們推動的理由?請問主委是否知道顧家祈?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不起,我不知道這個人。
主席:對不起,暫停一下。報告委員會,請尊重正式會議的進行,要講話請到外面去,好不好?你們在這裡講話太大聲,沒辦法進行答詢,對於鍾委員不公平。
請繼續發言。
鍾委員孔炤:謝謝主席。顧家祈是在金融科技的領域創業,也是仲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創辦人。當時他在臺灣申請國發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以創新不足、市場不夠為由而被拒絕,但是新加坡相中他,去年在亞洲地區36個城市的競賽當中他脫穎而出。屢次錯失優秀的初創者,臺灣又將有多少人才因此而流失?對於臺灣的這些勞工朋友而言,又減少了多少就業機會?全世界的國家都在推動監理沙盒機制,願意接受顧家祈的新加坡也是其中之一,各國各有作法和優勢,但跟臺灣的體質不太一樣。我也想聽聽主委看法,你認為臺灣要如何更加精進?不能說歐洲有一套、澳洲有一套、新加坡有一套,而中國也有一套,臺灣是跟著他們走,還是我們有另外的新想法、新創意、新管理機制?
李主任委員瑞倉:顧家祈的個案,當然現在看起來是個遺憾,過去就是沒有這種機制,讓他們可以順利地做一些事業,所以現在我們要積極地趕快把金融監理沙盒機制建立起來。
鍾委員孔炤:金融監理沙盒具備的優勢如下:金管會介入督導,可以有效管控勞方,可使資方更予授權經營,勞方獲得更高信譽自許。這些初創者基本上都是「校長兼撞鐘」,自己也是勞工的身分。新創企業的結果不如預期,不會存有誤觸法律的責任,讓初創經營者不受阻礙與壓力,這是一個優勢、是你們現在所要做的,對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這對人才的培養和產業發展都有好處。
鍾委員孔炤:觀察各國的優勢,對於這些初創者,你們有沒有什麼想法或概念、要怎麼幫助他們?
李主任委員瑞倉:這個機制就是讓他們有一個合法的試驗場所,讓他們豁免後續可能會沾惹上的法律責任,成功了以後,就回到正常的……
鍾委員孔炤:在新創的過程當中,是不是有一些比較優惠的條件?有沒有想到這個機制?
李主任委員瑞倉:金管會的立場就是希望結合這些創新業者和金融業者、好好地做。
鍾委員孔炤:創新業者新創立一家公司,達到一定規模之後就可能賣掉,又再組成另外一個新的公司,因為他們拿到更大筆的資金,要去做更大的創新事業。透過這種循環經濟,他們在臺灣可以有更大的事業,這就是我們一直在推的監理沙盒機制。
李主任委員瑞倉:對。
鍾委員孔炤:因為他們可能要募資,在他們還處於初創的階段,我們是不是有提供一些優惠,3年內給予營業稅的減免,或者2年後給予所得稅的減免,有沒有這種減免的制度?2年或3年之後,當然最後企業都要回歸到公司化的制度裡面去,有沒有這種機制?
李主任委員瑞倉:其實這個機制不必在監理沙盒機制裡面來做,這方面我國本來就有法律和既有的機制在運行。
鍾委員孔炤:感謝主席特別讓我延長2分鐘的時間,再一次謝謝主席。最後我做一個總結,臺灣還是屬於成文法的國家,但機制上的彈性太少,相對於其他國家,其實他們已經形成了監理沙盒機制,所以臺灣更要積極地做。我再次提醒,臺灣金融規劃的過程當中,請主委多多考慮勞工,幫助勞工創造更多就業的機會。
李主任委員瑞倉:謝謝指教。
鍾委員孔炤:謝謝,也謝謝主席。
主席: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全部結束。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管會在1個禮拜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余委員宛如所提金融科技業者相關意見之資料,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余委員宛如書面意見:
金融科技業者意見如下:
金管會及立法院願意順行民意及全球趨勢,願意開始發展金融科技產業,其立意甚佳,然而在其他國家提出厚厚數百頁的金融科技法令沙盒運作辦法,並公告半年徵求產業意見回饋的方式時,我們卻只提了一條金保法中的增訂第三十二修之二,即算是完成本國金融科技法令法盒運作辦法,就顯得有些草率,還期望法案能更完整縝密!但就目前文字修文意見,提供如下四點建議及看法:
1.首先是在案由中,「……為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增進金融包容性,認為有必要促進金融業與科技業合作,以提升金融服務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此提案文意本身就產生了謬誤,因為金融科技正是為了促進金融的競爭,提昇消費者價值,金管會在提案案由中,卻只列了促進金融業與科技業合作,反而忽略了金融科技本身挑戰既有金融業務模式的競爭性,以及提到提升金融服務之可及性等,卻忽略了消費者價值的強化與選擇權,此案由會使此沙盒案仍意旨在發展對傳統金融業有合作利益價值的項目,而忽視對消費者利益有價值的項目,應該修正案由之說明,使其意旨更為全面。
2.法案修定內文僅提供了「在試驗期間,原銀行法等相關罰則之免則」,似並不含其他法令之適用免除權,例如資本額門檻的免除適用;組織經營辦法的免除適用等等,同時立法權,立新法等等,與國際之金融科技沙盒涵蓋範圍相去甚遠,有些令人憂心,我們會不會對外宣稱本國有了金融科技法令沙盒,但卻沒有其國際對等的功能,更難如國際上不少國家金融法令沙盒可有兩兩互相承認的國際同盟功效,或許真要國際運用時又得重新來過,頗為建議先定義我國金融科技發展策略,及對應發展協助單位,再完整的規劃較為妥適。
3.「……實驗完成後進行商轉之業務准入與輔導等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此法案只給了主管機關也就是金管會權限對申請實驗企業商轉等後續,可定之,但卻完全無完整配套及延續的承諾及時效規定,對新創事業而言申請沙盒似乎是更有經營風險。如果可以,建議明訂行政單應於核准通過時也提出商轉後續延續作法及於適行期內完成新法通過!同時試驗期為期多長也應先明訂,才不會造成新創風險!
4.「金融科技業經核准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完成後,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該業務之經營應受金融法規之監理。」,此法案完成後,似乎申請單位不管業務本質為何,均成為一律由金管會以金融法規來監理,也與國際金融科技沙盒申請作法不同。國際金融科技沙盒申請只是為了去除法令障礙,去除完成了,金融科技業即可以金融科技業繼續發展業務,並不會變成從此變成金融業般的受監理的精神,這一點好像立法時的思考還無法脫離監理思維,忘了或者難以有發展新產業新管理模式的思考方式。比如說,P2P匯兌,申請完後是否會變成更像外匯交易分行的監理模式?!如果不是這樣的意思,應補充修正及說明,申請試驗完成後將另行訂定此金融科技業的管理原則,而未必是監理。
5.建議文字上補充說明,一般金融科技公司並不需要申請法令沙盒,僅其作法內容有會執行到銀行法等相關特定項目者,才需申請,將何時需要申請定出,以免誤解。
主席:現在審查討論事項及處理提案。
順序上有點變動,臨時提案比較簡單,是不是就先處理?好。宣讀臨時提案,共2案。
1、主決議
鑑於央行為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對不當銷售TRF商品之銀行,且未積極處理客訴案件者,請央行暫緩核准其相關業務申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曾銘宗 吳秉叡
連署人:賴士葆 盧秀燕 費鴻泰 羅明才
2、主決議
為帶動上市(櫃)公司加薪良性循環,解決目前嚴重低薪問題,請金管會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3個月內公布上市(櫃)公司之平均薪資水準或平均福利前50名及後50名(可去識別化)排序名單,俾利解決低薪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盧秀燕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主席:處理第1案。楊副總裁,可以嗎?
請中央銀行楊副總裁說明。
楊副總裁金龍:主席、各位委員。要再討論一下。
主席:你們趕快討論。
先處理第2案。
金管會建議在第4行加2個字,改為於3個月內「研議」公布,可以嗎?我想不用了,不然拉長一點時間,5個月內可以嗎?好,改成5個月啦……
請金管會證期局王局長說明。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全部要去識別化……
主席:他說有去識別化的問題,曾委員來講一下。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是,這要在後50名,因為前面要獎勵嘛!
主席:在後50名去識別化啦!前50名是要給他們掌聲,所以不要去識別化……
曾委員銘宗:前面的時候,有好事就公布他們……
王局長詠心:主席、各位委員。福利費用是包含董監事酬勞、認股權、退休金、勞健保,因為公布出來的話,有一些公司反映這樣是造成員工的困擾,所以這部分我們要比較審慎一點。
曾委員銘宗:那你們就公布平均薪資。
主席:就是平均薪資而已耶!
王局長詠心:因為它就是把所有的平均福利費用加總起來,去除以員工人數。
曾委員銘宗:那你們就把「平均福利」劃掉嘛!就公布平均薪資。
王局長詠心:但是……
主席:「平均福利」劃掉好了。
曾委員銘宗:好不好?好……
王局長詠心:我們會覺得「平均福利」比較能夠代表一個企業的能力……
主席:奇怪,你又要……
曾委員銘宗:那也奇怪了,好吧……
主席:你到底要不要啦……
曾委員銘宗:那就公布「平均薪資水準」好了。
主席:請金管會局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曾委員,還是讓我們研議一下啦!交給兩個單位……
曾委員銘宗:主委,不要研議啦!其實我任內的時候就想公布了,公布沒什麼後遺症啦!我的辦公室沒人抗議啊……
主席:看各位委員可不可以接受,把「3個月」改成「6個月」,其中就包括營利的部分,如果真的有問題,你們拿出個數字,比如你們做了什麼等等,拿過來之後我們再來修改,好不好?用這樣的方式,就改成「6個月」啦!
曾委員銘宗:好,因為這些都是公開的資訊,沒有加上任何新的資訊,都是公開資訊,只是你們把它……
主席:而且曾委員很客氣,他提的是平均薪資水準「或」平均福利,是or而不是and,對不對?我們就通過啦!把「3個月」改成「6個月」。
曾委員銘宗:好。
主席:通過。
關於央行的這個案子,他們改了幾個字,我唸一遍:「鑑於央行為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對不當銷售TRF商品經金管會處分之銀行,且為積極處理客訴案件者,請央行配合暫緩核准其相關業務申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已經改成這樣子了。好,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已經處理完畢。
現在宣讀修正條文。
一、保險法
曾委員銘宗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提升保險業競爭力,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經本會核准者,得享有試驗監理沙盒之資格。本會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不得進行所申請之行為。
為利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監督管理,並確保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之健全,經核准之監理沙盒,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輔導、監管、調整或豁免本法之應遵行事項後,始得試驗監理沙盒。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有關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申請程序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顯著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之。
余委員宛如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主管機關得受理企業對於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並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非必要之管制障礙,主管機關應受理企業對於金融沙盒試驗之申請。
為兼顧金融科技發展並維護金融市場之健全與保障消費權益,主管機關應針對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
有關監理沙盒之推動,主管機關應成立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
有關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主管機關應成立跨領域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且所有審查會議皆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相關專家共同參與。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
余委員宛如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三 主管機關除依前條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外,應同步針對申請案所涉及之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
余委員宛如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四 為進行前條之檢討,主管機關應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政策諮詢。
前項政策諮詢,其範圍應包含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安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余委員宛如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五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政策諮詢之結果進行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案(以下簡稱建議方案),並得附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函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然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主管機關不得將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附加於函送立法院之建議方案中。
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結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前項函送備查。
余委員宛如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六 主管機關於進行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三之通盤檢討時,如涉及他部會之業務,係推動創新之必要者,應於建議方案中以專章陳述之。
二、證券交易法
曾委員銘宗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之一 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提升證券業競爭力,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經本會核准者,得享有試驗監理沙盒之資格。本會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不得進行所申請之行為。
為利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監督管理,並確保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之健全,經核准之監理沙盒,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輔導、監管、調整或豁免本法之應遵行事項後,始得試驗監理沙盒。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有關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申請程序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顯著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之。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之四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主管機關得受理企業對於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之一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並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非必要之管制障礙,主管機關應受理企業對於金融沙盒試驗之申請。
為兼顧金融科技發展並維護金融市場之健全與保障消費權益,主管機關應針對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
有關監理沙盒之推動,主管機關應成立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
有關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主管機關應成立跨領域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且所有審查會議皆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相關專家共同參與。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之五 主管機關除依前條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外,應同步針對申請案所涉及之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之六 為進行前條之檢討,主管機關應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政策諮詢。
前項政策諮詢,其範圍應包含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安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之七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政策諮詢之結果進行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案(以下簡稱建議方案),並得附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函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然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主管機關不得將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附加於函送立法院之建議方案中。
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結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前項函送備查。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之八 主管機關於進行第十八條之五之通盤檢討時,如涉及他部會之業務,係推動創新之必要者,應於建議方案中以專章陳述之。
三、銀行法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名稱:金融銀行法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健全銀行或與金融科技相關機構之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往來客戶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或與金融科技相關機構之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稱銀行或與金融科技相關機構,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或與金融科技相關機構之業務。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銀行或與金融科技相關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本法稱銀行或與金融科技相關機構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七章之一 金融科技公司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本法稱金融科技公司,謂金融相關機構以科技透過網路提供平台,媒合金融資訊、推出金融產品或進行金融活動。
金融科技公司之經營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其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金融科技公司與金融相關機構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與銀行合作或接受銀行委託發展科技金融業務或產品。
二、與銀行合作發展金融科技。
三、透過科技發展,經營金融業務。
四、使用新興科技透過網路提供平台媒合金融資訊、推出金融產品或進行金融活動。
五、使用新興科技透過網路進行電子支付、結算、代收轉付或與銀行業務對接等金融活動。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七章之二 監管沙盒
曾委員銘宗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之一 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提升金融業競爭力,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經本會核准者,得享有試驗監理沙盒之資格。本會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不得進行所申請之行為。
為利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監督管理,並確保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之健全,經核准之監理沙盒,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輔導、監管、調整或豁免本法之應遵行事項後,始得試驗監理沙盒。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有關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申請程序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顯著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之。
賴委員士葆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之一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並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非必要之管制障礙,主管機關應受理企業對於金融沙盒試驗之申請。
為兼顧金融科技發展並維護金融市場之健全與保障消費權益,主管機關應針對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
有關監理沙盒之推動,主管機關應成立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
有關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主管機關應成立跨領域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且所有審查會議皆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相關專家共同參與。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三 本法稱監管沙盒,謂金融科技公司或銀行相關機構的金融創新產品或服務得以在正式推出問市前,能有一個相對安全的環境去測試。
監管沙盒之經營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其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四 監管沙盒的機制與內容:
一、提供創新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實驗的機制。在創新的過程中兼顧金融系統安全。
二、協助創新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在監管沙盒內發展、問市。
三、在監管沙盒內運作的創新的金融產品或服務,提供政府評估改善或推進金融政策或法令的依據。
四、創新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得以在監管沙盒內豁免相關的法令政策限制。
五、協助創新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在監管沙盒內的企業免除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對參與監管沙盒創新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提供保護計劃。
七、只要通過主管機關申請,進入監管沙盒的業者,就能在創新的金融產品或服務上,從事與法令政策有衝突的業務,就算業務被終止,也能免除法律責任的追究。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五 進入監管沙盒推動創新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企業,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條之一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主管機關得受理企業對於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條之二 主管機關除依前條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外,應同步針對申請案所涉及之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條之三 為進行前條之檢討,主管機關應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政策諮詢。
前項政策諮詢,其範圍應包含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安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條之四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政策諮詢之結果進行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案(以下簡稱建議方案),並得附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函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然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主管機關不得將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附加於函送立法院之建議方案中。
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結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前項函送備查。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條之五 主管機關於進行第四條之二之通盤檢討時,如涉及他部會之業務,係推動創新之必要者,應於建議方案中以專章陳述之。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金融科技公司或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 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將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許委員毓仁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五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之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負責人、職員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銀行之權利者,銀行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項之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之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銀行、金融科技與金融相關機構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前六項規定,於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之外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四、期貨交易法:
曾委員銘宗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提升期貨業競爭力,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經本會核准者,得享有試驗監理沙盒之資格。本會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不得進行所申請之行為。
為利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監督管理,並確保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之健全,經核准之監理沙盒,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輔導、監管、調整或豁免本法之應遵行事項後,始得試驗監理沙盒。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有關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申請程序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顯著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之。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一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主管機關得受理企業對於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並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非必要之管制障礙,主管機關應受理企業對於金融沙盒試驗之申請。
為兼顧金融科技發展並維護金融市場之健全與保障消費權益,主管機關應針對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
有關監理沙盒之推動,主管機關應成立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
有關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主管機關應成立跨領域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且所有審查會議皆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相關專家共同參與。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二 主管機關除依前條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外,應同步針對申請案所涉及之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三 為進行前條之檢討,主管機關應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政策諮詢。
前項政策諮詢,其範圍應包含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安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四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政策諮詢之結果進行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案(以下簡稱建議方案),並得附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函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然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主管機關不得將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附加於函送立法院之建議方案中。
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結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前項函送備查。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五 主管機關於進行第四條之二之通盤檢討時,如涉及他部會之業務,係推動創新之必要者,應於建議方案中以專章陳述之。
五、信託業法: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主管機關得受理企業對於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並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非必要之管制障礙,主管機關應受理企業對於金融沙盒試驗之申請。
為兼顧金融科技發展並維護金融市場之健全與保障消費權益,主管機關應針對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
有關監理沙盒之推動,主管機關應成立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
有關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主管機關應成立跨領域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且所有審查會議皆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相關專家共同參與。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二 主管機關除依前條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外,應同步針對申請案所涉及之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三 為進行前條之檢討,主管機關應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政策諮詢。
前項政策諮詢,其範圍應包含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安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四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政策諮詢之結果進行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案(以下簡稱建議方案),並得附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函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然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主管機關不得將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附加於函送立法院之建議方案中。
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結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前項函送備查。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五 主管機關於進行第三條之二之通盤檢討時,如涉及他部會之業務,係推動創新之必要者,應於建議方案中以專章陳述之。
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曾委員銘宗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提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競爭力,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經本會核准者,得享有試驗監理沙盒之資格。本會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不得進行所申請之行為。
為利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監督管理,並確保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之健全,經核准之監理沙盒,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輔導、監管、調整或豁免本法之應遵行事項後,始得試驗監理沙盒。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有關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申請程序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顯著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之。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六條之一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主管機關得受理企業對於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並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非必要之管制障礙,主管機關應受理企業對於金融沙盒試驗之申請。
為兼顧金融科技發展並維護金融市場之健全與保障消費權益,主管機關應針對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
有關監理沙盒之推動,主管機關應成立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
有關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主管機關應成立跨領域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且所有審查會議皆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相關專家共同參與。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六條之二 主管機關除依前條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外,應同步針對申請案所涉及之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六條之三 為進行前條之檢討,主管機關應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政策諮詢。
前項政策諮詢,其範圍應包含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安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六條之四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政策諮詢之結果進行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案(以下簡稱建議方案),並得附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函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然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主管機關不得將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附加於函送立法院之建議方案中。
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結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前項函送備查。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六條之五 主管機關於進行第六條之二之通盤檢討時,如涉及他部會之業務,係推動創新之必要者,應於建議方案中以專章陳述之。
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曾委員銘宗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二 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提升電子票證業競爭力,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經本會核准者,得享有試驗監理沙盒之資格。本會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不得進行所申請之行為。
為利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監督管理,並確保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之健全,經核准之監理沙盒,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輔導、監管、調整或豁免本法之應遵行事項後,始得試驗監理沙盒。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有關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申請程序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顯著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之。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二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主管機關得受理企業對於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二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並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非必要之管制障礙,主管機關應受理企業對於金融沙盒試驗之申請。
為兼顧金融科技發展並維護金融市場之健全與保障消費權益,主管機關應針對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
有關監理沙盒之推動,主管機關應成立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
有關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主管機關應成立跨領域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且所有審查會議皆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相關專家共同參與。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三 主管機關除依前條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外,應同步針對申請案所涉及之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四 為進行前條之檢討,主管機關應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政策諮詢。
前項政策諮詢,其範圍應包含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安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五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政策諮詢之結果進行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案(以下簡稱建議方案),並得附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函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然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主管機關不得將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附加於函送立法院之建議方案中。
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結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前項函送備查。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六 主管機關於進行第五條之三之通盤檢討時,如涉及他部會之業務,係推動創新之必要者,應於建議方案中以專章陳述之。
八、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曾委員銘宗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提升電子支付業競爭力,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經本會核准者,得享有試驗監理沙盒之資格。本會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不得進行所申請之行為。
為利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監督管理,並確保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之健全,經核准之監理沙盒,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輔導、監管、調整或豁免本法之應遵行事項後,始得試驗監理沙盒。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有關金融科技業及資訊服務業之申請資格、申請文件、申請程序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顯著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之。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主管機關得受理企業對於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並鼓勵主管機關主動參與金融創新,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非必要之管制障礙,主管機關應受理企業對於金融沙盒試驗之申請。
為兼顧金融科技發展並維護金融市場之健全與保障消費權益,主管機關應針對申請監理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試驗計畫之審核、試驗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試驗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及企業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相關辦法。
有關監理沙盒之推動,主管機關應成立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
有關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主管機關應成立跨領域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且所有審查會議皆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相關專家共同參與。
監理沙盒之試驗,有危及金融市場及金融消費者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二 主管機關除依前條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外,應同步針對申請案所涉及之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三 為進行前條之檢討,主管機關應邀請利害關係人進行政策諮詢。
前項政策諮詢,其範圍應包含市場公平競爭、交易安全、消費者權益與保護、資安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四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政策諮詢之結果進行法令應否修改之建議方案(以下簡稱建議方案),並得附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函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然未經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申請人之書面同意,主管機關不得將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附加於函送立法院之建議方案中。
主管機關應於監理沙盒試驗申請案結案後三個月內,完成前項函送備查。
余委員宛如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五 主管機關於進行第三條之二之通盤檢討時,如涉及他部會之業務,係推動創新之必要者,應於建議方案中以專章陳述之。
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余委員宛如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二 為發展金融科技,強化金融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金融科技業或金融服務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之事業亦得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金融科技業指主要業務為下列之一者:
一、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從事可輔助金融機構業務發展之資料蒐集、處理、分析或供應。
二、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以提升金融服務或作業流程之效率或安全性。
三、其他以資訊或科技為基礎,設計或發展數位化或創新金融服務。
第一項申請實驗之項目與程序、實驗計畫之審查、實驗之監控與終止、實驗報告內容、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金融業務之實驗者,於實驗期間辦理經核准之金融業務實驗,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
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
五、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六、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
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條。
八、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金融科技業經核准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完成後,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該業務之經營應受金融法規之監理。
主席: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共2案,及附帶決議1案。
修正動議:
一、本院賴委員士葆等人,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增進金融包容性,有必要促進金融業與科技業合作,以提升金融服務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爰參考國外監理沙盒(Sandbox)制度,及近年來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等國際經濟金融組織之倡議,爰增訂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明定監理沙盒制度,金融科技業或金融服務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且主管機關應透過納入跨領域專家共同參與審議,並經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金融業務實驗,同時主管機關應成立監理沙盒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以完備業務審查與行政管理機制。是否要當?敬請公決。
增修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十二條之二 為發展金融科技,強化金融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金融科技業或金融服務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之事業亦得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金融科技業指主要業務為下列之一者: 一、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從事可輔助金融機構業務發展之資料蒐集、處理、分析或供應。 二、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以提升金融服務或作業流程之效率或安全性。 三、其他以資訊或科技為基礎,設計或發展數位化或創新金融服務。 第一項申請實驗之項目與程序、實驗計畫之審查、實驗之監控與終止、實驗報告內容、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金融業務之實驗者,於實驗期間辦理經核准之金融業務實驗,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 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 五、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六、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 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條。 八、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有關上述業務之推動,主管機關應成立監理沙盒專案辦公室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 金融科技業經核准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完成後,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該業務之經營應受金融法規之監理。 |
無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增進金融包容性(Financial Inclusion),有必要促進金融業與科技業合作,以提升金融服務之可及性(access)、實用性(usage)及品質(qu ality),爰參考國外監理沙盒(Sandbox)制度,及近年來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等國際經濟金融組織之倡議,於第一項明定,金融科技業或金融服務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 三、金保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亦得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四、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金管銀控字第一○四六○○○三二八○號令等,對金融科技業之認定,爰於第三項明定金融科技業之定義。 五、金融業務之實驗涉及專業,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委由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爰於第四項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執行。 六、有關監理沙盒試驗的推動,皆需通過主管機關審查。由於金融科技多為跨領域之結合,故為使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機制更為完善,並確保跨領域之意見得以兼顧,故明定監理沙盒試驗之審查應有金融及非金融領域之專家共同參與,以使審查機制更加完備。 七、為免除金融業務實驗期間,可能發生與銀行法等各作用法牴觸而有刑事責任之虞,爰於第五項排除相關法律條文之適用。 八、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金融業務實驗,未來業務之經營,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爰於第六項明定應受金融法規之監理。 九、主管機關實施「監理沙盒」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為同步獲取第一手新創產業發展資訊,以便最快時間內建立法令應否修改之方針。為求提高行政及立法效率,以加快我國金融創新能量之提升,主管機關應設置專案辦公室,針對監理沙盒之試驗狀況,所涉及之相關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並與其他涉及部會進行溝通協調,以有效規劃及推動相關業務。 十、為使外界瞭解金融業務之實驗辦理情形,主管機關每年度對外公布實驗結果,並送立法院參考。 |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曾銘宗 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 鄭天財
二、本院委員余宛如、王榮璋、邱泰源、江永昌、鍾佳濱等18人,為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增進金融包容性,強化消費者價值與選擇權,認為有必要促進金融業與科技業之合作與競爭,以提升金融服務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爰提案新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二條之二(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明定金融科技業或金融服務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增進金融包容性(Financial Inclusion),有必要促進金融業與科技業合作與競爭,以提升金融服務之可及性(access)、實用性(usage)及品質(quality),明定金融科技業或金融服務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
二、金保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亦得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三、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金管銀控字第一○四六○○○三二八○號令等,對金融科技業之認定,爰於第三項明定金融科技業之定義。
四、金融業務之實驗涉及專業,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委由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爰於第四項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執行。
五、為免除金融業務實驗期間,可能發生與銀行法等各作用法牴觸而有刑事責任之虞,爰於第五項排除相關法律條文之適用。
六、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金融業務實驗,未來業務之經營,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爰於第六項明定應受金融法規之監理。
七、為使外界瞭解金融業務之實驗辦理情形,主管機關每年度對外公布實驗結果,並送立法院參考。
八、提出申請之業者,需說明申請案可能與現行法令牴觸,或尋求法規免除事項,或法令適用有疑義之處,以利審查。
提案人:余宛如
連署人:施義芳 邱泰源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十二條之二 為發展金融科技,強化金融之可及性、實用性及品質,金融科技業或金融服務業於所營業務有抵觸現行法令之虞,或因測試之需有法律豁免之必要,或業務範圍依法令難以判斷為適法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之事業亦得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金融科技業指主要業務為下列之一者: 一、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從事可輔助金融機構業務發展之資料蒐集、處理、分析或供應。 二、利用資訊或網路科技,以提升金融服務或作業流程之效率或安全性。 三、其他以資訊或科技為基礎,設計或發展數位化或創新金融服務。 第一項申請實驗之項目與程序、實驗計畫之審查、實驗之監控與終止、實驗報告內容、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實驗完成後進行商轉之業務准入與輔導等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金融業務之實驗者,於實驗期間辦理經核准之金融業務實驗,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 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違反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 五、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六、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 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條。 八、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 十、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一條違反同法第六條。 金融科技業經核准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完成後,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該業務之經營應受金融法規之監理。 第一項所稱金融業務之實驗,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金融市場之行為。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金融業務實驗之結果,檢討金融法規之妥適性,予以修正,以利金融科技創新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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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增進金融包容性(Financial Inclusion),有必要促進金融業與科技業合作,以提升金融服務之可及性(access)、實用性(usage)及品質(quality),爰參考國外監理沙盒(Sandbox)制度,及近年來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等國際經濟金融組織之倡議,於第一項明定,金融科技業或金融服務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金融業務之實驗。 三、金保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亦得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四、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金管銀控字第一○四六○○○三二八○號令等,對金融科技業之認定,爰於第三項明定金融科技業之定義。 五、金融業務之實驗涉及專業,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委由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爰於第四項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執行。 六、為免除金融業務實驗期間,可能發生與銀行法等各作用法牴觸而有刑事責任之虞,爰於第五項排除相關法律條文之適用。另,依本條第四項,金融業務之實驗所涉及之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故新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之豁免,以避免發生適法競合。 七、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金融業務實驗,未來業務之經營,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爰於第六項明定應受金融法規之監理。主管機關亦需適時檢討金融法規之妥適性,以利金融科技創新發展。 八、為使外界瞭解金融業務之實驗辦理情形,主管機關應於官網上公告實驗結果,並送立法院參考。 九、按金保法第二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等相關內容尚未包含金保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金融科技業之相關業務。爰新增第七項,以確立金融科技業及金融服務業所進行之業務實驗,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金融市場之行為。 |
附帶決議: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第四項有關立法授權申請金融沙盒進行實驗項目與程序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於現行金融監理銀行、電子支付機構、信託業、證券交易與期貨交易、保險業、證券投信與投顧等業別強度具有差異性,主管機關於訂定各業別申請實驗沙盒之細部規劃時,應考量個別金融產業原本間的行業特性,顧及其實驗項目、期程及配套上之實際需要,並廣為宣傳,以利推動各金融產業沙盒計畫之成功。
提案人:陳賴素美
連署人:王榮璋 余宛如 江永昌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不管各位心裡在想什麼,我們還是照議事規則走,就是這些案子就逐條處理,各位有意見的話,可以表達出來。你們要保留的話,主席也都予以尊重,但是我們今天的會議就是要把程序走完,至於結果如何,再議。我們就從第一本的保險法開始逐條,請看第8頁。這部分有曾委員銘宗、余委員宛如、賴委員士葆分別所提三個版本,條次不同,曾委員的是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本席的是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余委員的是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請金管會表達意見。針對本條,你們金管會有沒有建議條文?如果有的話,請提供給各位委員看。現在就是在進行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
王委員榮璋:他們的……
主席:不是、不是,我們審保險法跟那個沒關係,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哪有什麼余宛如版?就是以余宛如的為主?是這樣子嗎?
王委員榮璋:那個就是……
主席:沒有這回事,我們一條一條走。
王委員榮璋:金管會……
主席:金管會有版本。如果金管會的版本能夠說服我們,就按照金管會的版本就好了。你們的版本很好的話,按照你們的也可以。我們要個別版本,你們都沒有提啊!沒有這回事,我們是按照順序來的。跟各位委員報告,我沒有任何的偏袒,一切按照議事規則走,就是先到的法案先審,最先到的法案是保險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最後一個進來的,所以最後討論,我們按照規矩一步一步來走。他們有準備厚厚的一本,怎麼沒有?這麼多,怎麼會沒有?
王委員榮璋:依照八法走?
主席:當然是依照八法走。
王委員榮璋:如果八法金管會有版本,就照八法走。
主席:對,就按照他們的版本走。
王委員榮璋:但是沒有給我們看過。
余委員宛如:如果金管會對這八法有提版本的話,也沒有給我們看過,這樣子的話,現在還要審嗎?
主席:我們再休息10分鐘,讓執政黨的立法、行政部門好好溝通,好不好?我們10分鐘後再回來。
余委員宛如、王委員榮璋、陳賴委員素美針對保險法等有提出再修正條文,我們重新再宣讀一次,行政、立法兩部門就趕緊去協商,我們按照議事規則走,並且按照遞案的先後順序來審,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最後送進來的一個,所以它是擺最後處理。
請宣讀八項修正動議。
一、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動議: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修正條文
再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企業所行業務有牴觸現行法令之虞,或因測試之需有法律豁免之必要,或業務範圍依法令難以判斷為適法者,主管機關得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企業,不受本法第六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之限制。 |
|
參考英國及新加坡之制度設計,並非所有金融科技業務皆須申請進入沙盒,惟有: 一、與現行法令牴觸者 二、希望尋求特別法律免除者(Policy Waiving) 三、法令有模糊地帶者 須申請,且申請人不限法令所規範之既有業者,爰加入相關規範。 |
余宛如 王榮璋 陳賴素美
二、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動議:
再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八條之四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企業所行業務有牴觸現行法令之虞,或因測試之需有法律豁免之必要,或業務範圍依法令難以判斷為適法者,主管機關得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企業,不受本法第十八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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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英國及新加坡之制度設計,並非所有金融科技業務皆須申請進入沙盒,惟有: 一、與現行法令牴觸者 二、希望尋求特別法律免除者(Policy Waiving) 三、法令有模糊地帶者 須申請,且申請人不限法令所規範之既有業者,爰加入相關規範。 |
余宛如 王榮璋 陳賴素美
三、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動議:
再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四條之一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企業所行業務有牴觸現行法令之虞,或因測試之需有法律豁免之必要,或業務範圍依法令難以判斷為適法者,主管機關得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企業,不受本法第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之限制。 |
|
參考英國及新加坡之制度設計,並非所有金融科技業務皆須申請進入沙盒,惟有: 一、與現行法令牴觸者 二、希望尋求特別法律免除者(Policy Waiving) 三、法令有模糊地帶者 須申請,且申請人不限法令所規範之既有業者,爰加入相關規範。 |
余宛如 王榮璋 陳賴素美
四、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動議:
再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五條之一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企業所行業務有牴觸現行法令之虞,或因測試之需有法律豁免之必要,或業務範圍依法令難以判斷為適法者,主管機關得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企業,不受本法第五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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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英國及新加坡之制度設計,並非所有金融科技業務皆須申請進入沙盒,惟有: 一、與現行法令牴觸者 二、希望尋求特別法律免除者(Policy Waiving) 三、法令有模糊地帶者 須申請,且申請人不限法令所規範之既有業者,爰加入相關規範。 |
余宛如 王榮璋 陳賴素美
五、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動議:
再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條之一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企業所行業務有牴觸現行法令之虞,或因測試之需有法律豁免之必要,或業務範圍依法令難以判斷為適法者,主管機關得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企業,不受本法第二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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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英國及新加坡之制度設計,並非所有金融科技業務皆須申請進入沙盒,惟有: 一、與現行法令牴觸者 二、希望尋求特別法律免除者(Policy Waiving) 三、法令有模糊地帶者 須申請,且申請人不限法令所規範之既有業者,爰加入相關規範。 |
提案人:余宛如 王榮璋 陳賴素美
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動議:
再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六條之一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企業所行業務有牴觸現行法令之虞,或因測試之需有法律豁免之必要,或業務範圍依法令難以判斷為適法者,主管機關得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企業,不受本法第六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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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英國及新加坡之制度設計,並非所有金融科技業務皆須申請進入沙盒,惟有: 一、與現行法令牴觸者 二、希望尋求特別法律免除者(Policy Waiving) 三、法令有模糊地帶者 須申請,且申請人不限法令所規範之既有業者,爰加入相關規範。 |
提案人:余宛如 王榮璋 陳賴素美
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動議:
再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五條之二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企業所行業務有牴觸現行法令之虞,或因測試之需有法律豁免之必要,或業務範圍依法令難以判斷為適法者,主管機關得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企業,不受本法第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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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英國及新加坡之制度設計,並非所有金融科技業務皆須申請進入沙盒,惟有: 一、與現行法令牴觸者 二、希望尋求特別法律免除者(Policy Waiving) 三、法令有模糊地帶者 須申請,且申請人不限法令所規範之既有業者,爰加入相關規範。 |
余宛如 王榮璋 陳賴素美
八、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動議:
再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條之一 為促使主管機關主動參與新創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模式及給付機制等之開發測試,以移除對於金融創新不必要的管制障礙,企業所行業務有牴觸現行法令之虞,或因測試之需有法律豁免之必要,或業務範圍依法令難以判斷為適法者,主管機關得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 參與沙盒試驗之資格標準、對於消費者及金融體系之保護機制、測試計畫之審核辦法、測試計畫之監控準則、法令豁免之適用準則、計畫中止之適用準則及測試報告之內容需求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企業,不受本法第三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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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英國及新加坡之制度設計,並非所有金融科技業務皆須申請進入沙盒,惟有: 一、與現行法令牴觸者 二、希望尋求特別法律免除者(Policy Waiving) 三、法令有模糊地帶者 須申請,且申請人不限法令所規範之既有業者,爰加入相關規範。 |
余宛如 王榮璋 陳賴素美
主席:各位委員,金管會很用心地準備了厚厚的一本,把所有委員的提案都放在一起,裡面還有金管會的建議條文,所以我們就根據這本表示意見。
首先看到第1頁的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余委員宛如:感謝金管會很認真地把法條都併在一起,看得出來是只修了一個法條,然後把8種不同的版本放在一起。我以保險法為例,雖然上面是以一條取代其他不同的條次,但我建議的立法內容與精神都被遺漏了,因此大家是不是就讓它保留?因為我可能也無法現在就接受。
曾委員銘宗:基本上,我贊成金管會的條文,因為假設原來金管會透過余宛如委員等提案,只修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而不是8法都修的話,各位如有興趣,可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從頭唸唸,就知道該法係為處理消費者保護的爭議案件,畢竟第一條就是這樣明文規定的,以上是第一點。
第二點,早上大家也提到了,金融監理沙盒是每個國家,包括英國、香港、新加坡、美國,以及現在提案的澳洲都有的,所以最後大家會作比較。當大家要找台灣的相關法規時,在金融作用法規裡找不到,找了半天最後只找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這樣的立法在國際上是很奇怪的。
第三點,基於金管會內部的分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主管單位是金管會的法務處,但相關規定應該要回到作用法,該修保險法的就修保險法,該修銀行法的就修銀行法,讓各局該管的就回歸各局業管,而且也只有他們才熟悉業務,如此才會一致。如果把這部分切給法務處,又把那部分切給法務處,最後就會變得非常奇怪,屆時該如何監理?再者,法務處的人是法律上的專業,對於監理的部分,他們也真的沒辦法。我不是笑法務處,我知道你們對法律實務是很熟的,但談到保險,整個法務處裡可能就只有一個人知道;談到銀行,也是只有一個人;談到證券可能也是一個人而且還要兼辦,如此哪有辦法監理?所以本席還是主張要回到那七、八個法案中去修。而且在做國際比較的時候,最後一拿出來發現台灣的相關法規是修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裡,就會非常奇怪。
主席:好,王榮璋委員發言完畢後換費鴻泰委員發言。
王委員榮璋:現在這一本裡的金管會建議條文,其實就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前三項,只是第四項……
主席:它要修到這裡才對……
王委員榮璋:先讓我講完,只是沒有第四項後面對其他各法的排除而已。全部的文字都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裡的內容與文字,而且在這裡面,就只修了這一條。所以我要確定一下,我們的立場是不是可以接受金管會的版本,只是要把所修的內容放在各法裡面?
主席:當然可以接受。
王委員榮璋:也就是放在各法裡面,而不是放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裡。
主席:如果合理,大家都接受的話,當然就可以接受。
王委員榮璋:所以各法裡面,是不是都只修這一條?
主席:不是這樣講,我們還沒有進行到那裡。我向各位委員報告,我們今天要按照議事規則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放在最後面的,因為它最晚進來。我們的議事規則是按照進來的先後順序在走的,所以我們要審到那裡,就一定要經過這裡。如果經過這裡的條文全都是金管會的條文,而各位委員也都同意的話,我就接受,所以各位委員要放下成見,把金管會的意思放在8個法案裡,就是這樣,這就是一個答案。
另一個答案是,如果其他委員也有意見,認為金管會修得不夠好,我們就來看,該保留的就保留,至於該怎麼處理,我們就按照議事規則去處理,今天能處理多少就算多少,就算擇期再處理我也不反對,但是我剛剛說過了,之前4位委員總共提了25個案子,我們不可能統統跳過去,就只審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沒有這回事,這叫做「自我閹割」。我真的要這樣講,如果執政黨的立委和行政部門已達成這種協議的話,老實講,我會覺得非常遺憾。大家可以讀一讀議事規則,是沒有這樣做的,也不能這樣自我閹割,把自己都閹掉連人都不是了,這是不行的。我們要按照議事規則逐步去走一路走到那裡,不然就是你們每一條都反對……
王委員榮璋:當然,我們也沒要求其他的都不審查……
主席:大家都很清楚你們都不要,所以大家就這樣睜眼說瞎話。我們就講明,不要睜眼說瞎話,反正你們就是都不要嘛!沒有關係,你們不要的話,就讓社會知道我們金管會是如此保守,完全排斥金融沙盒,如果要做的話,就放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但這樣就會滑天下之大稽。該法開宗明義就是針對購買金融商品有糾紛的人,才要去找這部法,所以這是部救濟用的法。抱歉,我講多了。
費委員鴻泰:有關金融沙盒,其實我這一、兩年也真的看了很多paper,幾個月前我還特別到新加坡參加了幾個會議。我認為金管會要先打開自己的心胸,金融沙盒可以為我們創造生機,你們不是一天到晚都在談創新嗎?這就是在金融上的一種創新呀!憑良心講,如果你們真的沒有研究,或怕沒有準備好,我建議你們可以把新加坡通過的東西拿來看一看,看看哪些是適合我們的。但因涉及國情不同,所以對於哪些是適合我們的,真的要好好地研究並認真地學習。
像我今天質詢時問你們的,你們這些金融周邊單位加起來,要有一個team leader,但你們現在所缺的就是一個主其事的人。金融周邊單位包括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金融研訓院等都有很多資源,也有很多人才,但在你們會裡,一定要有人出來整合,但若由法務處出來整合的話,我就覺得沒有道理,也代表你們沒有人才,你們知道嗎?這樣是很low的。我覺得大家要去面對這件事情,不會沒有關係,就是去學,我們會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也會把我們知道的,統統講給你們聽。像我們的助理和學生們,大家都可以作為你們的後盾,這件事與任何意識型態無涉,而是為了你們金管會的upgrade,所以這是一種世界的潮流,不要排斥。如果金管會先排斥的話,我國的金融產業就沒有希望。
曾委員銘宗:我唸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給各位參考「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一條就是開宗明義地這樣寫。金融監理沙盒是國際上各國會有的法律,所以我的意思是,不要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蓋違章建築,這樣真的不好看,把相關的內容安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裡是很奇怪的。大家的提案都提出來了,8法就8法、7法就7法,你們就正正當當地安到作用法中,不要蓋違章建築,將它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裡。
主席:請李主委說明。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先向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內部分工並不是給法務處,而是給綜合規劃處,他們會統籌所有的業務。我們的心胸真的很開闊,從來也不會反對什麼。其實內容都一樣,所以我們純粹是以立法上的精簡作考慮。
主席:立法精簡是我們的事情,你們不用考慮。我們寧願不要精簡,我們要按規矩來,所以不用替我們考慮,真的不需要,立法精簡不是理由。
李主任委員瑞倉:還有一個問題,以後金融科技業可能會有跨業的情形。
主席:是啊!
李主任委員瑞倉:會橫跨不同業,假如今天保險業要以保險法處理,但因涉及跨業,比如跨到了證券業,最後到底要照保險法處理,還是照證券法處理?這在法律體例的適用上也會產生困擾。
再者,就法律的使用者而言,申請者也會很困擾,一旦要做就要去檢查8個法,未來甚至還會成為9個法,我們是從這個角度去考量的。
主席:行政部門時常要檢視100部法,這樣的狀況所在多有。
費委員鴻泰:憑良心講,把金融監理沙盒的法案擺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真的會被別的國家笑,他們會笑我們台灣到底有沒有人才。新加坡是怎麼做的?也許英國和我國的國情差得更多,他們比我們先進太多了,所以我們參考新加坡的就好,其實新加坡也比我們先進很多。你們在做資料蒐集的時候,其實只要透過官股銀行就可以蒐集到許多資料了,這是不難的。只要派人參加他們的研討會,去學習學習,跟他們交交朋友,就能從裡面拿回一些東西參考。如果把這樣的內容擺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就代表我們建立金融監理沙盒已然起步的話,就算主委不怕人笑,我還怕被人家笑呢!
李主任委員瑞倉: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不可以再重新考量單獨立一新法?
主席:不是這樣,主委,我要提醒一下,委員不是行政院的立法局,你的意見是參考用,最後還是由委員決定。你們的建議我們不接受,但這些建議我們還是要走完,畢竟今天案子都提出來了,除非要所有委員都撒案,有這麼多法案在這裡,如果你們說要重新立一新法,那就是另外一件事了,你可以重新提出來,但也要等這些都處理好。對於這樣的處理結果我沒有意見,我會尊重大家,但是金管會可以去提一個……
費委員鴻泰:你們要提專法,我沒有意見,等專法提出來後,要是大家覺得這種方式更好,就把今天的東西取消,這樣也沒什麼不可以呀!
主席:但是你們不能因為要提專法就不處理今天的法案,這樣是不行的。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沒有這個意思,我並不是不要進行法案,而是今天審完後是不是可以重新考量,像我們原來的意見是放在消保法裡……
主席:放消保法?不就被人笑死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也許單獨立一新法會更好。
主席:你們為什麼會排斥放在這8部法裡呢?你們的目的是……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們沒有排斥……
主席:那往前走就好了。
李主任委員瑞倉:可把審查完的結果……
王委員榮璋:站在行政的立場,你們要提新的法案……
主席:你和我們是「我們」,你稱他們要用「你們」,別忘了,我們是立委。
王委員榮璋:我講的是原則,如果要這樣做的話,當然也可以,行政單位當然也可以提,我們當然也能排審,不過這是一回事,今天還是要處理這些法案。我們可以另外進行……
主席:其實認真看完後,以保險法為例,總共就兩條而已。如果讓余宛如委員委屈一點(因為他很認真地提了很多),金管會的意見都是不予增列而不處理余宛如委員所提內容的話,就只剩兩條要處理而已,而且這兩條的提案人也包括你。
余委員宛如:我統計了一下被歸列為不予增列的條文,其中包含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三「主管機關除依前條受理監理沙盒之試驗申請外,應同步針對申請案所涉及之管制法令,進行通盤檢討。」我記得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除了要一邊做監理沙盒外,還要一邊修,要通盤檢討法令才是真正的永續之道嘛!我要講的是,如果只有他們前面提出的這些法,雖然也是立意良善,也是在鼓勵創新FinTech的發展,但我原本的立法意旨還是有一些遺漏,所以我認為,雖然今天要處理,但是不是可採保留,之後再把我的這些意見……
主席:如果都要保留的話,我們就不要處理了,這樣還要處理什麼?
休息5分鐘,大家討論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因為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的意見出現了明顯的落差,行政部門雖然表面支持實則杯葛與反對,對於這8個案子,他們統統不接受,只能修他們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剛才有委員指教,請各位讀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開宗明義的第一章第一條,上面規定得非常清楚,本法係為因應購買金融商品之糾紛,故與本會今日要審查的內容不符。本日審查之法案是為呼應蔡政府(蔡總統)的產業創新,這是新創的產業,也是讓科技業可join金融業的發展,兩者係循完全不同的邏輯。今天要審查的是目的不在防弊,而是在興利的法案,所以兩邊的出發點不一樣,剛才我也聽得出執政黨的行政與立法部門原本的立場,但是我也要向各位報告,要審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一定要先處理這8部法,因為按照議事規則,所有的法案是先到先排,一定要進來,這些都一定是有關係的。即使要由王榮璋召委排審,一樣也要把這些法案納進來,這些都是相關的,雖然只是審查一條,但因其中涉及第幾條不適用,所以一樣都要納進來。因此按照規矩,就是要這樣處理,更何況這個案子我們已經排審了,我和王召委也都相處得很好,所以我們今天就審到這裡。
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5案修正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本次會議議程已全部處理結束,如有登記發言不在場之委員補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議事人員協助處理。
在宣布散會以前,拜託金管會李主委能率同相關長官,好好地把許多委員的指教聽進去,這是一個興利的金融法案,不是防弊的法案。其中當然要有一點防弊的味道,問題就在你們要怎麼處理,所以我以主席的身分拜託李主委,我下下星期一就會再排,還有兩個禮拜的時間,請你們好好地商量,把我們的案子全部走一遍,思考到底要怎麼改才會覺得comfortable,說不定最後都會採用你們的版本,我們也都接受,但是一定要走完,最後才是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如此才能讓我國的這塊業務往前走,若只修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話,許多委員的指教都是會貽笑大方,也貽笑國際。
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4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