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時15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書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秘書長:出席委員46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因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增列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之提議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為報告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建議增列報告事項共4案(如下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1

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陳超明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擬請增列下表所列各案,其餘依原議程草案所列。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法  案  名  稱

提案人

審查會

1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

司法及法制

外交及國防

2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

財政

3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

財政

4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邱志偉

財政

5

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蔡易餘

司法及法制

6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周春米

司法及法制

7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

周春米

司法及法制

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亭妃

內政

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亭妃

內政

10

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陳亭妃

教育

 

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王榮璋

交通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主席:現在依下列順序處理:一、時代力量黨團之提議;二、國民黨黨團之提議;三民進黨黨團之提議。

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增列報告事項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所提增列報告事項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增列報告事項之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照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

繼續處理增列討論事項部分。依下列順序處理:一、親民黨黨團之提議;二、時代力量黨團之提議;三、國民黨黨團之提議;四、民進黨黨團之提議。

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之提議。親民黨黨團之提議共有2案,先進行第一案。

親民黨黨團提案:

一、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草案提出異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1案如下:

案由:親民黨黨團鑑於國內發生食安餿水油及美牛、美豬事件後,就一直關心民眾食的安全,因此對於這次擴大開放核災食品,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應先公開全部風險溝通會議資料與會議紀錄,及公開風險評估報告,因為以食藥署11月11日發出的公文第三點為例,行政部門就自己自爆今年七到九月有跟民間團體溝通,但是根據主婦聯盟的臉書在11月14日晚上表示:「今年七月,本會曾提供問題與日本民間團體名單予衛福部,但政府沒有採納。」所以可以合理懷疑衛福部、農委會根本沒有進行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因此台日應由雙方官方與公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對於水產品、食品、食品加工品等的產製程、檢驗程序相關事項提出完整調查,並提出風險評估報告。而對於11月12日到11月14日連三天十場公聽會正當性提出質疑,建請院會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應以民眾的食品安全為優先,依據前述台日官方及公益民間團體所做成的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邀集利害關係人及反對的民間團體重新召開公聽會。核災食品開放與否,應先做好所有的風險溝通、風險評估、安全控管及邊境措施,在確保不會犧牲下一代的健康,並形成全民共識的前提下,再來討論開放與否。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主席:請問院會,對親民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分發表決卡並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二、反對者:4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案。

二、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草案提出異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2案如下:

案由:「親民黨黨團有鑑於民眾對於日本福島五縣市核災食品解禁輸台有高度疑慮,而在今年11月22日由行政院食安辦公室所舉辦風險溝通座談會上,許多民間團體不願為政府解禁政策背書及反對開放,但執政黨不僅否決在野黨主張舉辦聽證會、重開十場公聽會等各項提案,而11月29日舉辦的「台日經貿會議」,政府保證「核食解禁」、「漁權」等不會列入議題猶言在耳,但日方卻在會議致詞時開宗明義表示:「感受台對日食品進口的努力」,再度引發民眾嘩然與恐慌,為避免政府罔顧民意,在沒有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之前,不得逕行解禁犧牲國人及下一代的健康,親民黨黨團特提案要求行政院院長林全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之規定,率同相關部會及台日經貿談判小組成員赴本院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主席:請問院會,對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9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二、反對者:4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之提案,共4案。

現在進行第一案。

一、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陳委員學聖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8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王惠美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黃委員國書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二案。

二、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2.

有鑑於醫師工時超長、過勞情形嚴重,影響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病關係和諧,更不斷發生醫師因過勞危及健康與生命,而因缺乏法律保障求償無門之憾事。然勞動部以醫療工作具有特殊性質、《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等理由,不贊成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衛福部未能積極提出解決方案,嚴重損及健康人權及醫師勞動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時間一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4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進行第三案。

三、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案,司法互助協議已是在事件之後的處理手段,恐有緩不濟急之疑。應將對國人之食品安全保障防線拉到更前方,由台、日官方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採樣、抽樣小組,聯合針對日本福島等五縣食品及相關生產環境,包括水產品及海水進行採樣,以作為風險評估之依據。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我國政府應要求日本政府,由雙方官方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針對福島等五縣之食品及相關產製、檢驗程序,進行檢驗及評估。在評估報告向本院進行報告並由行政部門提出完整的管制、檢驗、程序要件,確保安全無虞,並經本院同意之前,行政部門不得片面開放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進口,以維國人飲食安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時間一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40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0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4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案。

四、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院會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4.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會改革已為本屆新國會之朝野共識,其中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為其中重要之硬體搭配。衡諸歐美等民主國家之國會之委員會會議室配置,均以馬蹄型(官員席面對委員席)設計之,兼顧國會議員與行政部門官員各就立法與行政平等發言及論辯之,同時規劃議事採訪及攝影區域、旁聽席等區域,莫不希望藉由公開透明,提高公民參與。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於第九屆第三會期前,先擇一委員會試辦『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試辦一會期後,再全面改建本院所有委員會會議室空間」。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建請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提議記名表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時間一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9人,贊成者18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1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8人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  陳宜民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二、反對者:50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孔文吉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林德福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陳超明  陳學聖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11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徐榛蔚  楊鎮浯  簡東明  徐志榮  李彥秀  盧秀燕  黃昭順  顏寬恒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之提案,共6案,進行第一案。

一、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主計總處12月6日公布11月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較去年同期上漲1.97%,創八個月新高,漲幅前三名皆為食品類,其中蔬菜漲37.53%,漲幅最驚人。主計總處12月22日也公布,1至10月薪資平均為4萬9,392元,扣除同期間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1.3%,實質經常性薪資持平,實質薪資則減少1.03%,換句話說,若是月領基本工資20,008元的勞工,平均月薪資實質減少206元。

在現今民生物價高漲下,雖然財政部日前公布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將調高,另外亦調高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額以及拉寬部分課稅級距等,但調高的額度必須等到107年納稅時方能適用,而且,其實這些調高措施,事實上是因應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後累計上漲已達3%,依照所得稅法第五條強制規定調整,不過是所得稅按物價的平減而已,根本不是政府主動降稅,其實國家稅收已連續3年超徵,根據財政部統計,去年超徵1,800億元,今年1月至11月已經超徵1,185億元,全年稅收預估可望超徵1,200億元。這些超徵的稅收,若能於明年立即歸還納稅人,達到實質減稅的效果,勢必可減輕國人經濟壓力,更可能達到活絡國內市場經濟,刺激內需之效果;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院,在國內整體經濟情勢未好轉前,政府應該把從人民身上多收的稅捐,還給人民,不論透過減稅或退稅等方式,都應將超徵之稅收,還稅於民』,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報告院會,蘇委員震清聲明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方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5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4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國民黨黨團針對方才表決結果要求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重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4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進行第二案。

二、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台日經貿會談,民進黨政府似已準備開放日本福島核災地區四縣茨城、櫪木、群馬、千葉農產品及食品進口,引起國人高度焦慮恐懼。據衛生福利部食藥署表示日本政府對食品產製來源標示並無統一標準且拒絕承諾提供我國產地來源安全證明,亦不肯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在在證明,蔡英文政府已無法為核災食品的安全作出有效把關,無法讓民眾能吃得安心。眾所周知,輻射食品會在人體內累積長達有數十年之久,此次福島災變釋出的銫-137與鍶-90,目前國內檢測能力不足,何況海關邊境管理根本無法做到逐批查驗大量的日本進口食品。由於我國每年進口日本食品占進口食品數量的四分之一,以此換算日本食品在台市佔率高達近二成,一旦貿然開放,國人每天都有可能誤食受核災污染食品,長期下來,國人健康將遭受嚴重侵害,甚至遺禍下一代。當前台日之間又未簽署司法互助協議,若發生食安問題,民眾根本求償無門。民進黨長年以來奉行『非核家園』政策,520上台後卻改口日本核災地區食品只要檢測合於標準,就可安心食用,完全違悖長期以來『輻射零檢出』、『非核家園』之主張,又企圖將十場開放核災區食品公聽會匆促於三天內開完,罔顧程序正義,甚至不惜以黑箱作業蒙騙國人,合理懷疑,政府將以出賣國人健康換取日本外交利益。民調已指出高達7成4的國人根本不贊成政府開放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請民進黨政府為了國人更為了下一代孩子的健康著想。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你是否同意政府開放日本福島311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之公投提案,交付全民公投,讓政府聽到人民的聲音,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2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報告院會,高委員志鵬、葉委員宜津聲明方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方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2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6人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4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案。

三、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行政院長林全今(105)年6月針對日本核災輻射食品特別向大眾強調:『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鬆綁日本輻射食品的規劃,也沒有時間表。』言猶在耳,150天後,卻見林全變臉說:『福島周邊這些區域,我們看別的國家怎麼做,再看哪些有風險,嬰兒產品、野生動物,我們認為有風險,就不能讓它進口,別的國家都已經在做了,針對不是核災食品,我們卻認定核災食品,我們要清楚論述。』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林全院長應向全民論述清楚,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長林全針對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向立法院作專案報告,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3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方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39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9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4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案。

四、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行政院於11月10日晚宣布召開公聽會,卻立即於12日至14日連續3天於北、中、南、東趕辦10場公聽會,公告僅一天,通知和公告時間皆不足。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的證言亦無討論,且台南場僅1個人簽名,屏東場300人乃民進黨自己動員,而台北場的64位民眾,僅4人舉手贊成開放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綜觀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也無相關團體代表出席,更遑論溝通了,且現場一片混亂,更有疑似黑衣人出現,民眾遭暴力攻擊狀況,公聽會罔顧程序正義,顯見衛福部此10場趕辦的公聽會已屬無效會議,根本淪為執政黨的『私聽會』。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今民進黨政府竟於三天內舉辦10場公聽會只想交差,敷衍了事,完全違反程序正義,公聽會程序顯然未完成。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衛福部基於國人健康甚至下一代之安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156條之規定,重新舉行10場聽證會,未舉辦之縣市及離島亦應補辦,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4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方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51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案。

五、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目前民眾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輻射高度疑慮。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5年5月30日朝野更一致通過決議,要求『在日本輸台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尚不透明之狀況下,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捍衛國人健康。』言猶在耳,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日前竟表示:『盼能針對特定高風險產品加強管制,而非對區域全數管制。』農委會顯然棄國人健康於不顧,甚至將開放輻射食品作為對日貿易談判的籌碼。蔡政府的對日軟弱作為著實讓國人深感痛心!由於台日之間並無司法互助機制,如之前發生的種種偽標事件,日本皆不願配合,顯見對日本福島五縣市食品進口問題的管制措施根本無法真正落實,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在台日雙方未達成司法互助之前,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嚴禁輸台,請公決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5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方式。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1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4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4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案。

六、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會議議程草案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案」增列為討論事項第6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國民黨黨團提案:

建議本案採記名表決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6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二、反對者:47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之提議,民進黨黨團之提議共有1案。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列下表9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劉世芳

9─02─16討論事項列表

 

議案名稱

1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姚文智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住宅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7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

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經濟委員會)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2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2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之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48人,反對者3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8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王惠美  

二、反對者:30人

廖國棟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德福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民進黨黨團之提議通過。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均已處理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之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方才通過之報告事項。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之報告事項。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之報告事項。

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之報告事項。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人

廖國棟  林德福  許淑華  鄭天財  

二、反對者:46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本案照議事處意見通過,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繼續報告。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一,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相關議案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二,現在繼續處理議事日程原列報告事項第二案以下各案,議案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

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9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航港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45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9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9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港灣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44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44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1人擬具「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一、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三、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五、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4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六、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七、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擬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十九、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二十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親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親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五、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親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親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親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親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九、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親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親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決定: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請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照國民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本案照議事處意見通過,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人

林德福  許淑華  鄭天財  

二、反對者:49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王定宇  徐永明  鍾孔炤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段宜康  蘇巧慧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姚文智  

三、棄權者:0人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6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一、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財政部函,為「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百萬分之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四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經濟部函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經濟部函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經濟部函送「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體溫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五、經濟部函,為廢止「應施檢驗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防爆電動機等四項二十一品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六、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五十九、經濟部函送「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一、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二、考試院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等4項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七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六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大學評鑑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生物製劑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懷特─薩頓症候群」罕見疾病及修正「MNGIE症候群粒線體性神經胃腸腦病變症候群」罕見疾病之ICD-10-CM診斷代碼,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七十八、內政部函,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名稱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五條附件三之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內政部函送「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標準規格準則」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荷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日本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匈牙利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九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修正「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文化部函,為廢止「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三、文化部函送「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處務規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條文及「科技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五、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5年度第3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六、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硝酸鹽氮檢測方法-分立式分析系統比色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陶瓷業噴霧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名稱修正為「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二、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三、國防部函,為「後勤及通資業務」與「一般裝備」科目申請動支105年度第一預備金7億5,5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國防部、教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一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二○、行政院函,為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二一、行政院函,為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定自105年12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二二、行政院函,為法務部本(105)年度預算「國家賠償金」科目經費不敷,動支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5,897萬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二三、行政院函,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繳納經管國有非公用房地地價稅預算不敷,動支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6,669萬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法務部函,為修正「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一二五、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金融交易及報告分析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議事處意見辦理。

報告院會,第一二六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除第一四一、一四四、一四七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一二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物管理及展覽」原列1億7,321萬8,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265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凍結8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一般裝備」項下「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一般裝備」項下「一般通電裝備」中「劍龍級潛艦電戰系統性能提升案」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105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勞務成本」項下「用人費用」凍結11億0,501萬元及「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凍結3億6,194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105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勞務成本」之「服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凍結1,0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105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共關係費」凍結998萬5,000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總統府函送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凍結該府「一級主管主管加給」部分預算,請專案報告之決議,為免影響員工權益,請安排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內政部函送修正「體位區分標準」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及第六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名稱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並修正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七、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函為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日本食品輸入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外交部日前提出擬整併部分駐外館處其中包括駐吉達辦事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鼓勵醫學教授至基層院所應診,提升醫療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參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創新、就業、分配三大經濟政策主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將教保或托育人員納入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以避免流感疫情造成學校停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國家級投資公司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市小港區南星路降低肇事事故、提高交通安全係數、增強道路養護品質以及如何保障沿路民宅安全等事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通傳會收回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頻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本(105)年我推動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大會及「國際刑警組織」(ICPO)大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重視學術倫理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施政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外籍勞工有效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替代役應以從事社會服務為主,以適才適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前拍板將藉減稅、提高獎勵容積來加速推動都更,應審視國內總體住宅現況,一切程序也應回歸法制,包括事業概要申請門檻、租稅問題、獎勵容積皆應以法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改革應尊重並理解被改革者的心情,與利益相關各方深度溝通,以減輕反對壓力,增加改革合理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能源轉型及兼顧穩定供電、電價與控制排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必須審慎因應若美國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將影響臺灣國際經貿戰略及產業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業法既然要開放綠電先行,應反映成本,才能促進節能和提升能效,讓綠能產業健康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軍太平洋司令部規劃於2017年初預在太平洋地區進行驗證Multi-DomainBattle(多領域戰鬥)的作戰構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階段性成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提振經濟,進而活絡股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審慎考量繼續設置高雄考區,以保障南部考生應考試之權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穩定長照財源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復興航空驟然宣布解散,影響旅客權益、員工失業及社會大眾錯愕,政府應善盡監督、應變或管理之角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研擬規劃106年2月2、3日調整放假,將春節假期從6天延長為10天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協調台電公司與南投縣政府於水里高職辦理產學合作專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鍾委員孔炤,有鑑大量解僱案於今年截至十月為止,已較去年同期高,且不少案件之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程序不夠熟悉,與法不符或具瑕疵。爰此,建請行政院勞動部評析研擬,如何提高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相關規範與程序之認知,且研議修法讓法令更加完備,以保障勞工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行政院在2007年10月核定農委會漁業署署本部南遷至高雄市前鎮區,並於同年10月29日舉行揭牌儀式正式進駐,惟隔年2008年政黨輪替後,漁業署即藉由業務等因素將高雄署本部業務與相關人員逐步遷移調回台北。經統計,目前留在高雄署本部僅有38人,且多屬基層行政人員,顯見2008年政黨輪替後,農委會漁業署並未確實落實漁業署南遷政策。高雄為台灣漁業重鎮,政府應將相關漁業人力資源分配於署本部,落實漁業署實質南遷。爰此,要求行政院於二個月內就落實農委會漁業署南遷事宜提出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莊委員瑞雄,針對屏東縣105年度秋裡作紅豆因氣候因素影響,導致受根腐病侵害嚴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比照風災,予以辦理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日前桃園捷運公司及桃園市政府公布機場捷運調降A4站至A11站票價,惟A7站票價未調降,對於周邊居民而言,A7體育大學站與A8長庚院站尚有一段距離,應視為一獨立生活圈,並比照A6泰山貴和站做為獨立站,調降A7站票價,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日前桃園捷運公司及桃園市政府公布機場捷運票價方案,對於必須每日搭乘此線之通勤族來說,其定期票優惠仍然不甚合理,反觀高鐵公司建置成本遠超過機場捷運,仍然推出48折的票價優惠,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陳委員其邁,有鑑於國民黨至今仍實質控制中廣之董監事、人事與財務,違反廣播電視法中黨、政、軍應退出媒體的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應立即調查,若確有違法情事應依法處置,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姚文智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住宅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全案經過二讀,下次會議進行三讀。爰於本次會議進行三讀。)

主席:本案現在進行三讀。宣讀。

住宅法(三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住宅政策與全國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全國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

(三)直轄市、縣(市)住宅業務之補助、督導及協助辦理。

(四)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

(五)住宅政策、補貼、市場、品質與其他相關制度之建立及研究。

(六)基本居住水準之訂定。

(七)社會住宅之興辦。

(八)其他相關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轄區內住宅施政目標之訂定。

(二)轄區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轄區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

(四)住宅補貼案件之受理、核定及查核。

(五)地區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

(六)轄區內住宅補貼、市場供需與品質狀況及其他相關之調查。

(七)社會住宅之興辦。

(八)其他相關事項。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配合政策需要興辦社會住宅,並準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五 條  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未來環境發展、住宅市場供需狀況、住宅負擔能力、住宅發展課題及原住民族文化需求等,研擬住宅政策,報行政院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中央住宅政策,衡酌地方發展需要,擬訂住宅施政目標,並據以研擬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住宅政策、衡酌社會經濟發展、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產業、人口、住宅供需、負擔能力、居住品質、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並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住宅計畫執行情形,擬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推動住宅計畫,得結合公有土地資源、都市計畫、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融資貸款、住宅補貼或其他策略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每年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等,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成立住宅審議會;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

中央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

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直轄市、縣(市)之住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處分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四、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

五、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捐贈收入。

六、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

第二章 住宅補貼

第 九 條  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

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三、承租住宅租金。

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

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申請前項住宅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具備第四條第二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者,其申請第一項第三款之租金補貼不受第三條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及第十三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

前項規定,實施年限為三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 條  前條第一項各種住宅補貼,同一家庭由一人提出申請;其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家庭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貼:以無自有住宅之家庭為限。

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以自有一戶住宅之家庭為限。

前條第一項住宅補貼對象之先後順序,以評點結果決定之。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增加評點權重;評點總分相同時,有增加評點權重情形者,優先給予補貼:

一、經濟或社會弱勢。

二、未達基本居住水準。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其屬有結構安全疑慮之結構補強。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擬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住宅行情、人口數量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

主管機關預定每一年度之住宅租金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戶口數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狀況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

第十二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認定、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面積、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補貼額度、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申請政府住宅補貼者,除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外,其受補貼居住住宅須達第四十條所定之基本居住水準。

第十四條  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土地於興建期間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前項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未依建築主管機關核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自核定期限屆滿日當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一項申請程序、前項申報改課程序及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接受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狀況。

接受住宅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接受之補貼或重複接受之住宅補貼:

一、接受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二戶以上住宅、接受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擁有住宅。

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三、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查核業務,應於核定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後,將受補貼者之相關資料予以建檔。

第三章 社會住宅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

三、接受捐贈。

四、購買建築物。

五、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六、獎勵、輔導或補助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七、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民間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

三、購買建築物。

四、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以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方式,承租及代為管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三、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

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以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興辦社會住宅,得獎勵租屋服務事業辦理。

住宅所有權人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一、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二、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應課稅租金收入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視新建、購買、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社會住宅資金融通之必要,自行或協助民間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中長期資金。

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  前條第三項屬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興辦社會住宅者,主管機關得給予入住者租金補助。

第二十七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檢具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及有關文件,向興辦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對申請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社會住宅申請興辦案件,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以合議制方式辦理;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核准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

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興辦應備文件、審查事項、核准、撤銷或廢止核准、事業計畫之內容、變更原核定目的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係以新建建築物辦理者,其建築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在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第二十九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前項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優惠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民間需用基地內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有土地機關依讓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辦理讓售。

第三十條  主管機關得補貼民間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或購買社會住宅貸款利息、部分建設費用、營運管理費用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社會住宅。但採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興辦方式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會住宅興辦人變更其原核定目的之使用時,應將依本法取得之優惠及獎勵金額結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繳交全數結算金額;其有入住者應於安置妥善後,始得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社會住宅之註記。

前項優惠及獎勵金額,於自營運核准日起,至營運終止日止之期間取得者,得不納入計算。

第一項社會住宅興辦人辦理所有權移轉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同時變更原核定目的之使用者,並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項及前項結算金額,應繳交該主管機關設置之住宅基金;未設置住宅基金者,一律撥充中央主管機關住宅基金。

第二項及第四項結算金額計算方式、計算基準、同意條件、應檢具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二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因故無法繼續營運,社會住宅經營者對於其入住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經營者不予配合,強制實施之;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與受接管社會住宅之經營權、財產管理權之限制及補助協助安置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前項必要附屬設施之項目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

非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其轉租對象應以第四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

第三十六條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機關(構)、學校、團體對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進行輔導、監督及定期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周知。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之評鑑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管理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

二、將住宅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居住。

三、改建、增建、搭蓋違建、改變住宅原狀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

四、其他違反租約中得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之規定。

承租人因前項情形由經營管理者收回住宅,續因緊急事件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經營管理者應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之。

第四章 居住品質

第三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營造住宅景觀及風貌,得補助或獎勵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或歷史原貌之住宅。

前項補助或獎勵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

前項基本居住水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

第四十一條  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下列事項,並納入住宅計畫:

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二、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

三、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四、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之推動。

五、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六、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之項目。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第四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住宅品質之提升,得定期舉辦居住環境改善之評鑑、獎勵或競賽,並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作為直轄市、縣(市)住宅計畫經費補助之參考。

第四十三條  為提升住宅安全品質及明確標示住宅性能,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指定評估機構受理住宅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申請評估。

前項評估制度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分方式、獎勵措施、評估報告書、指定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評估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住宅性能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及實施必要之檢測,完成評估後,應製作發給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

前項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於住宅所有權移轉或點交時,應一併交付住宅所有權人及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新建住宅經辦理住宅性能評估達一定標準者,得予獎勵並登載於政府相關網站。

屋齡達一定年限之住宅,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評估費用。

前項屋齡達一定年限之住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四十六條  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五章 住宅市場

第四十七條  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住宅資訊:

一、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

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住宅補貼政策成效。

三、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及居住滿意度。

四、其他必要之住宅資訊。

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構)、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

資料蒐集、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析住宅市場供給、需求資訊,得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之地區,視實際情形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措施。

第四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建置住宅相關資訊,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五十條  主管機關應鼓勵法人或個人,對無自有住宅或住宅條件亟待改善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提供承租或購置適當住宅之市場資訊。

第五十一條  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應配合提供之相關統計資訊,提供予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五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

前項服務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 居住權利平等

第五十三條  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之相關意見與解釋。

第五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五條  有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經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七條  社會住宅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配合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安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就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外,政府已辦理之各類住宅補貼或尚未完成配售之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應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終止利息補貼或完成配售為止。

本法施行前,政府已辦理之出租國民住宅,其承租資格、辦理程序等相關事項,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該出租國民住宅轉型為社會住宅或完成出、標售為止;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作業,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完成標售為止。

第六十條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之原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其社區管理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該社區名義,於公庫開立公共基金專戶,並將其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撥入該專戶;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專戶基金撥入社區開立之公共基金專戶。

第六十一條  原由政府興建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其他設施,已納入國民住宅售價並登記為公有者,於本法施行後,應由該管地方政府列冊囑託地政機關,將該設施更名登記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其權利範圍按個別所有權之比率計算,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非屬更名登記範疇,應更名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前項個別所有權之比率,以個別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占該住宅社區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比率計算。但該國民住宅社區為多宗土地興建,得以各宗建地個別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占該宗建地內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比率計算之,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考量該社區之特殊性或住戶整合需求,採以有利於未來社區發展之更名登記方式。

地政機關辦理第一項更名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其權利範圍於主建物辦理移轉登記時應隨同移轉。

第六十二條  以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價購,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活動中心及其他設施,未於本法施行之日前,完成移交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或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予以完成出售者,且係單一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出資並由該社區使用者,依前條有關更名登記之規定辦理,或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由該管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出(標)售;其所得價款,交予社區作為公共基金。

前項設施係由數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共同出資者,由該管地方政府依規定辦理出(標)售;其所得價款,按原價購時之分擔比率交予各社區作為公共基金。

本法施行後,以社區公共基金價購第一項管理站、活動中心及其他設施,得依前條有關更名登記之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核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如下決議:「住宅法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朝野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為使住宅審議會能充分反映多元族群需求,主管機關邀集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時,應納入熟悉原住民事務者。

(二)為有效監督政府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之目標,內政部應每季就社會住宅推動進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內政部網站建置社會住宅專區,供全民知悉及查詢。

(三)內政部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方案第一年規劃先以六都進行試辦,此舉加速城鄉差距擴大,非六都地區青年人口外移更形嚴重。為有效縮小城鄉差距,內政部應主動協助非六都地區縣市興辦青年社會住宅,吸引及鼓勵青年返鄉、遷居。內政部應於住宅法公布施行後二個月內,針對協助非六都地區興辦青年社會住宅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四)針對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歷史性違章建築、土地產權或地籍不清之住宅等非正規住居(informal settlement)拆遷,內政部應建立並強化必要性與公益性評估分析,納入開發範圍內聚落住民及人權之調查及影響分析,並依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居住權利之規範,建立針對減少拆遷之替代方案、拆遷安置措施等之磋商及救濟程序,落實於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修正。

(五)當前低收入戶有自有住宅者大約僅占三成,有七成沒有自有住宅只好租屋,這七成當中,只有2%有申請到租金補貼。剩下的98%可能是不知、不會、或是不能申請,但最主要的理由應該是不能,因為無法以可負擔價格承租合法房屋。以低收入戶的所得,在都會地區通常僅能租用不合法房屋為住所,像頂樓加蓋或地下室等。

社會救助法在九十九年通過的修法,將租金補助辦法主管機關從內政部(未組改前)變成營建署,結果原本只要有租約事實即可申請的租金補助,變成也必須符合合法住宅。光台北市當時就有1500戶低收入戶面臨立即被取消租金補助的困境,所以只好用權宜措施改成已經有補助者繼續補助新申請的適用新規定。

目前社會住宅量體尚未大幅出現,包租代管制度也還沒上路,要低收入戶或其他弱勢者都租到合法房屋有一定困難度。

為了解決弱勢租戶租屋引導其轉向承租合法住宅,符合住宅法第四條所範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其承租住宅的租金應該再依據承租戶的所得水準再給予分級。

而其設定優惠租金與一般應收租金所產生之差額,建議應該由興辦單位之主管機關(各級政府住宅單位)吸收,而非由各縣市社會局(處)去補貼差額,以避免排擠社會福利預算。

(六)本次住宅法修正攸關社會住宅未來規劃設計、興建、獎勵、營運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應確實執行法令,以彰顯國家照顧弱勢,並提昇全國整體住宅品質及管理能力。住宅法立法目的不僅應解決都會地區青年及弱勢民眾住宅需求,更應兼顧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之居住正義,避免因資源分配不均,過度集中於直轄市及都會地區,擴大城鄉差距。爰此,主管機關應每半年定期於官方網站公告中央政府補助各地方政府住宅相關經費及各地方政府預算執行狀況,並針對財政能力不佳縣市建立適當之經費補助標準,不應以競爭型計畫限制偏遠及離島地區之發展。

(七)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主管機關應協助寬籌經費、人力,其涉及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法案完成三讀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現在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12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原住民族自有住宅比例只有73%,比全體國民自有住宅比例少13%,尤其是位於都會區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原住民自有住宅比例均未達6成。以臺北市為例,原漢差距高達28.7%,顯示原住民族的住宅問題非常嚴重,亟待政府重視,所以,天財等立法委員提出住宅法修正案,明定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基於原住民族教育、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的需要,應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族居住的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修法通過之後,有助於在都會區推動足以學習及文化傳承、家庭親子教育以及課業的輔導。此外,這次修法也特別在第二十五條條文說明欄明定,主管機關應按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的比例,保障原住民入住一般社會住宅的比例不得低於2%。

非常謝謝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趙天麟委員的安排審查,也非常謝謝各黨團的支持,讓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條款能夠在住宅法三讀通過。非常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12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各位關心住宅法審議的全國民眾大家好!住者有其屋的理想,蔡總統有揭櫫,責成行政單位積極處理,希望明年為啟動年,8年可以有20萬戶的社會住宅,讓每一個民眾,雖然能力有限,但都可以住到房子,這樣的理想我必須要告訴全國的民眾,立法院沒有遲到,我們在諸多的困難當中,大家理性的審議,三讀通過了這樣的條款,身為主審的召集委員,本席備感榮幸。在此,立法院完成了我們的任務,也請行政院、各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要加油,我們會繼續監督你們。

在這次社會住宅的審議中,我們展開了許多亮點,有三種方式可以做社會住宅,包括興建、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過程中我們容納了許許多多對弱勢者的照顧及誘因,我們有容積獎勵,可以長期融資,在租金補貼裡,還有相關賦稅減免,我們保障了3成以上的弱勢者入住,以及看到了原住民族在語言、文化以及傳承的需要,這些都列入母法中予以保障。或許很多人在媒體上看到立法院的印象就是僵局、衝突、對立,可是在住宅法的審議上,我看到的是理性、充分專業的審查與立法,我覺得這值得給立法院各黨派委員一個掌聲。

在這段時間裡,不管是看守期間的黃昭順召委所審查的個別委員條款跟版本,還是本席所審查的整個住宅法版本,今天能夠三讀通過,我們感到非常欣慰,明年的啟動年,請各級主管機關加油,達成目標。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2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住宅法五年前公布施行以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策執行之間屢見扞格,住宅政策也未能落實照顧弱勢民眾。住宅政策的履行必須能夠真正解決弱勢民眾的住宅需求;住宅法案的制定必須讓人民的居住權益獲得保障,並符合公平正義。

沉重的住宅負擔不應該成為台灣年輕人的詛咒,社會更不應該有弱勢民眾因社區排斥、年齡歧視或空間障礙而租不起、租不到適當住宅,卻求助無門。住宅更不應該只被簡化成交易商品和投資行為,居住權此刻起將成為基本人權的重要一環。

立法院這次的修法給了政府政策工具,該是政府開始履行政治承諾的時候了。在這次的修法過程中,本席要特別感謝住宅聯盟的各團體,包括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社區居住聯盟、巢運等社會福利團體,大家共同在居住正義議題上多年來努力不懈的倡議與研究,讓我們這次修法可以順利完成,另外,也謝謝內政部在短短半年內完成住宅法全文修正研議,更特別感謝趙天麟委員的排審和協商召集。

本席這次修法的主軸放在:一、降低弱勢民眾租屋負擔;二、提高公益出租人出租誘因;三、排除社會住宅興辦的障礙;四、並在社會住宅興辦過程中增加社會福利設施。低所得者承租合法房屋不易,當前低收入戶有七成無自有住宅,這些租屋者當中,只有2%有申請到租金補貼,絕大部分人是拿不到租金補助。所以在第九條的規定裡面,規定政府興辦社會住宅量體尚未大幅增加的三年內,特許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申請租金補貼不受合法房屋及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為避免低所得者因繳不起社會住宅核定的一口價租金而無法入住,我們也在第二十五條特別規範,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人的所得狀況和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標準。本席亦提出一項附帶決議()裡面,希望社會住宅設定優惠租金與一般應收租金所產生之差額,應該由興辦單位之主管機關(各級政府住宅單位)吸收,而非由各縣市社會局(處)去補貼差額,以避免排擠社會福利預算。

為了社會住宅的興辦,我們希望能夠保留一定的空間,提供給長照、身障、托育等社會福利設施,社會住宅也應該配置社會福利的服務,非營利組織可以承租社會住宅,提供經濟及社會弱勢的民眾居住服務。這次修法本席也提出六十幾條的條文修正,感謝這次院會全員的支持,也希望住宅法的通過是一個新的里程碑,謝謝。

主席:請姚委員文智發言,(不在場)姚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12時51分)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朝野同仁共同努力協商下,讓住宅法能順利在本日順利三讀通過,以下就本次住宅法修正,簡單提出親民黨團對於住宅法修正的理念與想法。本次親民黨團提出住宅法的修正案,主要是基於保障青年與弱勢居住正義,均衡城鄉發展,並且維護地方歷史文化。雖然此次住宅法三讀通過的修正版本中,僅通過30%弱勢社會住宅及規劃具歷史文化原貌之社會住宅的部分,但對於保障青年居住正義部分,親民黨團會繼續堅持下去,未來也會再提出相關修法,讓住宅法能更具體且全面。

此次住宅法修法過程中,我們也強調有關弱勢社會住宅,必須避免社會住宅過度集中在偏遠地區,讓社會弱勢者,在交通上反而更不便利,讓原本政府照顧弱勢的美意大打折扣,期待主管機關能確實秉此這樣的原則規畫辦理。另外,親民黨瞭解到原住民在都會區,也是有相當的比例,雖然為數不多,但其權益仍受到保障,親民黨成功爭取保障原住民能在都會區入住社會住宅的權益,我們也感謝朝野各黨團能夠採納我們的建議,納入立法說明,責成主管機關會同原民會,保障原住民入住社會住宅權益。

最後,親民黨期待住宅法修法三讀通過後,未來能夠真正做到幫助弱勢的居住正義,以及保障原住民的居住權益。未來親民黨仍會繼續針對保障青年的部分,持續推動社會住宅的改革。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上午議程處理到此為止,因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尚待協商,請各黨團幹部於下午2時30分至議場3樓進行黨團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12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