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9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21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165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萬9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04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80萬9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95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0萬5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64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38萬8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220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45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2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3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334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3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6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萬1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53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4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6項 監察院2,430萬元,照列。
第92項 法務部921萬8千元,照列。
第93項 司法官學院7千元,照列。
第94項 法醫研究所2萬5千元,照列。
第95項 廉政署1億2,216萬6千元,照列。
第96項 矯正署及所屬309萬1千元,照列。
第97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9萬9千元,照列。
第98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萬4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4萬6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69萬2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34萬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24萬1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4,804萬9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4,592萬3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6,652萬9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8,633萬7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1,248萬4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132萬9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3億2,535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964萬9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567萬1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4,830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0,763萬3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4,030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2,282萬5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2,191萬4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3,501萬7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432萬3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135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042萬6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371萬1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891萬元,照列。
第12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3,686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276萬4千元,照列。
第126項 調查局147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2萬3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26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45萬1千元,照列。
第16項 司法院162萬3千元,照列。
第17項 最高法院1,614萬3千元,照列。
第18項 最高行政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19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82萬1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40萬元,照列。
第21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62萬3千元,照列。
第22項 智慧財產法院5,332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6,170萬1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544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127萬1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585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51萬7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3億8,705萬6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7,755萬1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6,917萬4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0,967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6,363萬5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118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1,992萬6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5,956萬1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023萬3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297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00萬3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7,553萬5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5,465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億1,861萬7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351萬9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029萬3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676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734萬2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13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1萬5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511萬2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8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531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萬3千元,照列。
第52項 考試院2,582萬5千元,照列。
第5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80項 法務部107萬元,照列。
第81項 司法官學院2千元,照列。
第82項 廉政署1千元,照列。
第83項 矯正署及所屬9萬元,照列。
第8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5萬3千元,照列。
第85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萬5千元,照列。
第8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8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9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5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9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0項 調查局24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92萬8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6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90萬8千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4萬1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5萬5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4,514萬3千元,照列。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2萬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653萬2千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1,214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6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30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1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26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3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6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5萬8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7萬6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萬4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5萬1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5萬3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萬2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4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6萬9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萬3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60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6萬3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2萬7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4萬6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萬1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1項 考試院5萬6千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10萬5千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46萬9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監察院22萬8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務部21萬9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0萬7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13萬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5萬4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1,230萬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16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7萬9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萬5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2萬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4萬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無列數。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31萬6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4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5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6萬4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5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1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4萬7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4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4萬8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9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8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8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7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8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6萬4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204萬9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0萬6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26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基於國史館主掌管理我國重要檔案史料,投入國家預算資源已建立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目前雖已開放線上閱覽,但經查,已數位化之史料文物檔案約50萬7,282卷,卻僅開放7,473卷(不到2成)開放供民眾線上閱覽,實有未該。
此外,又查,國史館近年來(100至105年度),各種出版品之印製發行冊數總量約11萬冊,銷售量不到6萬冊,顯見,國史館出版品近年來之銷售情形未盡理想。
爰此,為達研究推廣之目標,避免政府投入資源將史料檔案數位化之浪費,且為提升國史館出版品之銷售績效以增加國庫收入並減輕出版品之印製成本與庫存成本,建議國史館應研訂改善之道,以更有效率之方式加速開放線上閱覽,並積極謀求有效之出版品行銷策略,以增裕國庫收入。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88萬4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2萬6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8千元,照列。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66萬9千元,照列。
第23項 立法院44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立法院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入」編列697萬4千元,較105年度之1,102萬3千元,減少404萬9千元(減幅36.73%)。
經查立法院99至104年度歲入實際執行數均遠逾預算數,各年度超收比率最低58.91%,最高達209.10%,而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已超收56.94%,顯示立法院歲入預算之編列較為保守,長年存有低估情形。復查,106年度「一般賠償收入」及「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等收入預算,有低估情形:
1.未估列「一般賠償收入」:立法院近年來每年均有廠商因逾期違約而繳交罰款收入,惟均未估列是項收入。
2.低列「收回以前年度歲出」、「廢舊物資售價」及「其他雜項收入」:在「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方面,查102至104年度各年度收回委員酒款為376萬3千元、564萬4千元及599萬7千元,該項收入如扣減前揭委員酒款後,各該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13萬1千元、53萬元及202萬3千元,然106年度僅編列30萬元,顯有低估;在「廢舊物資售價」及「其他雜項收入」方面,亦未參酌以前年度決算,依經驗數編列,存有低列現象。
綜上,立法院以國會事務為首要,不同於其他行政機關有較多之歲入來源,致各年度編列之歲入預算多未及千萬元,惟檢視歷年預、決算數,發現長年存有低估情形,似宜參照歷年實際執行數覈實編列為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二)立法院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入」編列697萬4千元,較105年度之1,102萬3千元,減少404萬9千元(減幅36.73%)。然據立法院99至105年度歲入決算數,皆較預算數高出50%以上,顯然預算編列過於保守,致使長年低估歲入,部分歲入項目如「廢舊物資售價」及「其他雜項收入」未參酌以前年度決算,過於低列。綜上,爰建請立法院參照歷年歲入決算數,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第24項 司法院37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109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5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5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59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千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63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32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6萬2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3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702萬9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247萬5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757萬9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91萬6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333萬8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35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731萬1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萬3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99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64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315萬8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42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217萬3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1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26萬5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51萬7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480萬6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04萬9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48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6萬6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萬9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24萬5千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580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3千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萬5千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千元,照列。
第65項 監察院22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06年度監察院於「財產孳息─租金收入」及「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下,分別編列中華郵政公司等承租場地收入21萬8千元及收取藥品費用等相關收入22萬5千元,尚無編列停車費相關收入。惟據監察院提供之資料,其院區分別有156個汽車停車位及90個機車停車位,供公務與員工使用。經查:
1.依停車場使用管理規範及立法院決議,機關學校應對提供員工使用之停車位收取租金或費用,以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1)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在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之下,各機關得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並收取租金或費用,列屬財產收入或其他收入預算科目。
(2)依規費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財政部前以97年1月2日台財庫字第09603518320號函規定,除已收取租金者外,應依規費法規定徵收使用規費。
(3)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況中央政府機關多位於大台北地區,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路網密集,交通便捷;且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自行開車之誘因,亦與近年來政府力倡之節能減碳政策大相違背。
2.監察院允宜參酌鄰近之行政院等機關,對提供員工使用之汽車停車位收取租金或停車費。
按財政部依據立法院前揭決議,已於103年9月11日以台財庫字第10303730980號函檢送「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停車場使用情形清查及管理規範報告」暨相關彙整表予立法院。據該部清查結果,各機關設有停車場者共924筆,已訂定管理辦法者計776筆,其中依規費法訂定規費收費標準者6筆、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者277筆,以上2類104年度預估收入合計10億3,065萬餘元。
按監察院位居臺北市核心區域,周邊交通便捷、大眾運輸路網密集,且由鄰近該院之各中央機關汽車停車位收費情形以觀,行政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每月800元)。基於公平性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監察院允應儘速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訂定相關收費標準,並向使用之員工收取租金或停車費。
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3點之(四)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管理……,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在當前政府財政困窘下,監察院宜就所經管資產,積極強化及增進運用效益,以增裕政府財政收入。
綜上,目前鄰近監察院之中央機關,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基於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增裕政府財政收入,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檢討訂定相關收費辦法。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二)建請監察院基於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增裕政府財政收入,於3個月內就非公務用停車位檢討訂定相關收費辦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三)近年來政府力倡節能減碳政策,惟監察院位於台北市交通便捷之處,卻無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員工自行開車之誘因。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各機關得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並收取租金或費用。行政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基於公平性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監察院應於3個月內檢討訂定相關收費辦法。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第106項 法務部61萬1千元,照列。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7萬5千元,照列。
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09項 廉政署10萬4千元,照列。
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8,155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67萬1千元,照列。
第11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41萬6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26萬5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39萬8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4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46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9萬9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131萬9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84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23萬1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3萬2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54萬4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85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1萬8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200萬8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76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萬6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21萬2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67萬6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05萬5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萬9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9萬7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萬3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60萬1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43萬4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4萬7千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3萬4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2項 調查局87萬9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9億6,763萬4千元,減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8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5,943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有鑑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No.169))第20條第1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提案人:林為洲 林德福 許淑華 鄭天財
(二)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7條規定:「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民國35年7月2日我國制定公布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惟經查,上開組織條例第1條:「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其職掌如左:一、護衛陵墓。二、管理陵園。三、辦理陵園建設。四、辦理陵園農林事業。五、指導陵園內新村建設。」與第13條:「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於北平碧雲寺國父衣冠塚,置管理員1人,助理員二人,均委任。」之規定顯不合時宜,我國現今因時空背景等因素,治權已不再及於中國,該條例所規範之內容,與現實顯有悖離,實無存在之必要,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故上開組織法第17條與條例第1條之規定,已因情勢變遷而不合時宜,應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建請總統府檢討該條例存在之合理性。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段宜康 尤美女 蔡易餘
(三)台灣新任總統上任後,依照慣例,新任總統攜副總統及五院院長,會到忠烈祠致祭,其儀式包含奏中華民國國歌、向國父遺像上香、獻花、恭讀祭文及遙祭國父陵寢。
遙祭國父陵寢,即面向中國大陸南京方向鞠躬,其目的是要有效表達中華民國慎終追遠之精神態度,惟台灣社會在多元文化的參與之下,早已能夠包容多元文化並存於社會當中,「遙祭國父陵寢」儀式恐會加深單一人物偶像化之疑慮,更不應藉由慣例儀式綁架國家元首之理念實踐。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為將儀式去封建化,取消原有「遙祭國父陵寢」儀式;為配合轉型正義之政策,爰請總統府逐步檢討既有的慣例儀式,端正民主制度之價值觀。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段宜康
(四)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列有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143人(預算書第54頁、60頁),然105年10月15日之實際人數僅118人,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差額達25人,占預算員額之17.48%。經查,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消長,核實配置,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復查,目前各中央機關多已依規定執行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覈實減列其預算員額,以106年度預算員額與105年6月底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比較,中央機關合計差額為232人,僅占預算員額之1.18%,其中行政院暨所屬合計之差額更僅有3人,占預算員額之0.02%,然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之差額達27人,占預算員額之14.67%,相對而言,差異頗大。立法院於審議10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時即作成決議:「……105年度預算員額卻仍編列153人,差額已達27人,在政府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執行全面凍結不得新僱之情形下,允宜覈實調減其預算員額,以符規定。爰此,建請總統府於106年度預算案覈實編列人事費用。」綜上,政府為貫徹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規定渠等人員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目前各中央機關亦多已配合辦理;惟總統府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仍未配合實際人數覈實減列,106年度預算員額仍高於106年1月預估實際人數29人,占預算員額20.28%,與整體中央機關相較,差異頗大。爰此,建議總統府允宜依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逐年檢討覈實減列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以落實政府政策。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五)依據「國慶籌備委員會組織要點」規定,國慶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依循往例,皆由立法院院長擔任,惟國慶典禮皆在總統府前廣場舉辦,且亦由總統以國家元首身分邀請外賓與會,公務預算也編在總統府及內政部,似應直接由總統府負責籌備國慶典禮。另,回顧歷年國慶,場地布置、典禮內容一成不變淪為窠臼,新政府應改變過往僵化思維,展現民主國家新氣象。爰此,建請總統府檢討國慶典禮籌備流程及規定,評估由總統府負責統籌規劃之可行性。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六)聯合國通過之「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又稱巴黎原則)指出,國家人權事務之最高機關應在組織、運作、經費上皆具備獨立性,此亦為國家人權政策能否澈底落實之重要關鍵。爰此,建請總統府提出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規劃時程,並於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前,強化既有機制之人權促進與保障功能。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段宜康 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七)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為回應台灣人民當前對司法改革的期待,並落實選舉時的政見,總統府將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目前規劃將以三階段方式進行,分別是:意見徵集、分組議題討論、總結會議,目前所啟動的即是意見徵集階段。總統府已於105年11月21日設置非法律專業人士過半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由總統自任召集人,統籌規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相關事項,並於11月25日召開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
參照《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雖有規範法律專業人士不得多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具個別領域之多元性,但所有委員皆由總統聘任,委員會之組成缺乏民間討論參與,對於蒐集社會各界司改建言恐有不完善之虞。
且司改國是會議網站中,亦有許多網友表示想參與司改國是會議之實質討論;司改國是會議之本意是為收集民間之意見,應設計一套機制由民間產生具公信力之代表,得以更全面收集司法改革之建議。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八)司法改革是台灣重要的改革議題之一,總統府並設置有「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由蔡總統英文親自擔任籌備委員會召集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目前規劃採「意見徵集」、「分組議題討論」與「總結會議」三階段方式進行,並自105年11月起民眾可以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專屬網站」發表建言,或將書面意見寄到總統府專屬信箱。鑑於國人非常關心司法改革進度,爰建議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官方網站應定期公布意見徵集情形,及籌備委員會每次會議之主題、討論事項與最後結論。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段宜康 尤美女
(九)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於「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工作計畫之「勳章製作及敬老事宜」分支計畫編列590萬3千元,其中供辦理慶賀百歲以上人瑞相關經費續同105年度編列459萬6千元。
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自88年以來百歲以上人瑞幾乎年年增加,至104年底已達3,067人,為88年底866人之3.54倍;造成總統府「人瑞敬老專案」致贈敬老狀暨禮品之數量及金額,亦隨同人瑞人數之攀升而倍增;105年度總統府「人瑞敬老專案」支用經費417萬2千元,較96年度金額108萬3千元,增加308萬9千元。
經查,無論是中央部會或是地方政府,皆針對百歲以上人瑞發放敬老禮金或禮品,總統府實無須再另編預算辦理敬老事宜。
爰請總統府,考量國家現階段財政緊縮,針對致贈百歲以上人瑞之敬老狀暨禮品,提出替代方案得以節省經費,或評估該計畫取消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0,077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對於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並未明文定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應以法律定之」;另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爰此,請國家安全會議儘速制訂其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之相關法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第3項 國史館2億0,332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白色恐怖亦為國家歷史的重要部分,但解嚴至今30年,社會對白色恐怖歷史所知無多,且尚缺乏整體圖像。過去官方對此投注之資源極少,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目前的出版品多以口述歷史為主,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現國史館台灣文獻館)針對過去38年餘的戒嚴歷史僅編史料彙編5冊,國史館亦僅針對少數案件出版戰後臺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以國史館105年度之「國史編纂」業務為例,已完成及規劃中、尚未完成之書籍當中,竟無與戒嚴時期白色恐怖之歷史相關者。國史館應該善用研究人員專長以及所藏有豐富公文書,持續整理彙編案件研究,以系統性地研究戒嚴時期政治案件與國家暴力。請國史館全面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之短中長程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二)國史館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共有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史料、專藏史料、個人史料、照片史料、底片史料、視聽史料、微捲史料、微片史料、綜合史料等10類史料文物檔案,已數位化檔案50萬7,282卷,目前提供線上閱覽之史料文物檔案包括總統副總統文物387卷(105年10月才開放)及文件史料7,086卷,合計7,473卷,僅占已數位化檔案之1.47%,比率甚低,餘約50萬卷僅提供目錄查詢。相對於其所屬台灣文獻館已提供線上閱覽之史料檔案達83萬9,704筆,占已數位化檔案之77.42%,實差距甚大,更與前揭「史料整編典藏閱覽」工作計畫希達成之預期成果相悖。
國史館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已數位化史料文物檔案達50.7萬餘卷,惟原則上僅提供目錄查詢,截至105年10月提供線上閱覽之史料文物檔案僅7,473卷(1.47%),實微乎其微。為有效達成該館欲「透過資訊網路全面開放供各界查詢、檢索、閱覽、數位加值應用」之預期業務成果;爰請國史館加速開放腳步,使各界得透過網際網路便利地閱覽史料文物檔案全貌,以達研究推廣之目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評估預期效果及成效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段宜康 周春米 尤美女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607萬元,照列。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3億1,697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1,587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編列7,000萬元,凍結700萬元,並就以下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第2款第3項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編列「人事資訊發展規劃」8,117萬7千元,及「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7,000萬元。前述兩項計畫是過去「全國公務人力資源智慧型資訊服務」計畫的延伸,這些計畫涉及全國人事資訊系統軟硬體的投資,且所涉經費金額龐大,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兩項計畫內容、效益評估及與過去計畫異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郭正亮 張宏陸 尤美女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預算,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編列7,000萬元,其預算係為辦理「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項下之「計畫1;基礎環境數位化」。
經查,人事總處配合電子化政府計畫之推動,已於第三、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中完成建置多項人事行政系統,於97年度至105年8月底累計已投入4億8,550萬7千元,多項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之建置已頗具成效,為確保系統之運作功能,已於106年度編列相關維護及提升經費,然同時又新增「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預算,惟其辦理內容與前已建置完成之系統在功能性上多有重疊,資源使用恐未具效益,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林德福
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計畫項下新增「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分支計畫7,000萬元,辦理「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之子計畫。按電子化政府推動計畫係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導,由各旗艦相關計畫主辦機關共同推動辦理,該會並就整體計畫執行情形定期檢討。該處致力於全國人事機關(構)之人事行政資訊系統規劃、建置與推動,於97年度至105年8月底累計已投入4億8,550萬7千元,多項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之建置已頗具成效,為確保系統之運作功能,已於106年度編列相關維護及提升經費,然同時又新增「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預算不無疑義,惟其辦理內容與前已建置完成之系統在功能性上多有重疊,資源使用恐未具效益;鑑於該處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避免新增資訊軟硬體設備工作計畫過於浮濫,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97至105年人事資源系統之規劃、建置與推動計畫辦理情形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蔡易餘 周春米 郭正亮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計畫項下新增「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分支計畫7,000萬元,辦理「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之子計畫。人事總處配合電子化政府計畫之推動,已於第三、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中完成建置多項人事行政系統,於106年度編列系統相關維護費用之同時,新增辦理「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以建置及強化具同質性之系統,資源使用未具效益。
我國自87年度開始擘劃電子化政府,已歷經4個推動階段,期間人事總處為辦理全國人事機關(構)之人事行政資訊系統規劃、建置與推動,於96年度提出「創新e化人事行政整合服務計畫」,獲行政院核定通過納入第三階段電子化政府─優質網路政府之子計畫,期程97至100年度,總經費2億9,898萬8千元,截至100年度止累計編列2億9,309萬1千元,執行數2億7,500萬4千元(執行率93.83%);為續建置更優質之人事資訊業務整合環境,該總處研提「全國人力資源智慧型資訊服務計畫」納入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期程101至105年度,總經費2億3,619萬4千元,截至105年8月底止累計編列2億3,735萬2千元,執行數2億1,050萬3千元(執行率88.69%)。該總處為人事行政資訊系統整合及流程簡化,於上開2項計畫累計已投入4億8,550萬7千元。
106年度新增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主要工作項目包括「建置循證化人事決策機制,強化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建置大數據Big Data服務中心,達到人事資料共享之目的」、「跨機關人事業務整合,提供公務人員及民眾My Data服務」及「建置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基礎平臺」等4項分計畫,其中「跨機關人事業務整合,提供公務人員及民眾My Data服務」之內容包括:提供民眾、人事人員、公務人員及退休公教人員等可線上查詢天然災害停班停課、機關徵才資訊、考試、待遇、生活津貼、差勤及福利等資訊、提供完善之個人退休業務整合服務、更親切且完整之事求人機關徵才服務等,所需經費共1億7,952萬2千元,占總經費之40.59%,比率最高。且其功能與多項已建置完成系統多有重疊,資源顯有重複配置。綜上,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許毓仁 林為洲 林德福
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電子化政府計畫之推動,已於第三、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中完成建置多項人事行政系統,上開2項計畫累計已投入4億8,550萬7千元。而該總處為持續提供公務人員之公職生涯全程資料整合服務、自我管理與運用並發展循證化人事決策統計分析,於106年度新增編列「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計畫」第一年經費7,000萬元(主要為「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之子計畫,期程106至109年度,總經費4億4,223萬6千元)。
經查該計畫「跨機關人事業務整合,提供公務人員及民眾My Data服務」之內容所需經費共1億7,952萬2千元,占總經費之40.59%,惟其功能與第三、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已完成建置多項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例如,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系統、全國共享版差勤系統等其他多有重疊。
此外計畫中有關建置循證化人事決策機制部分,在未推動前,查總處人事月刊內容:已完成多件人事業務循證化統計分析,其中一項中央及地方機關人事人員陞任簡任官職務因素探討,居然提到可預測陞任簡任官之機率。加上此計畫內容與銓敘部所建置人事資源管理系統功能性略有相似。為避免資源有重複配置之嫌,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銓敘部通盤針對相關人事管理系統建置及整合提出完備方案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6.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97年度至105年8月為止已經投入4億8千餘萬元建置並維護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並於106年度預算持續編列維護經費。與此同時,卻新增「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預算,其系統功能與現有之人事行政資訊系統有所重疊,恐致政府資源浪費,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7.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跨年期「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功能提升及維運計畫」中「全國性共用人事系統計畫」屬跨年期計畫,未獲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准納入科技發展計畫,而逕以該總處基本運作需求預算額度支應,恐排擠其他政務支出。另,在106年度預算書中,此項計畫除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及執行期間揭露未盡詳實外,各年度之分配額亦付之闕如,未依預算法等規定編列,不利預算審議。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立法院決議應就此項計畫進行檢討補正,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二)為增進人力精簡效果,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確實依總員額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檢討匡減未確實進用之預算員額,避免人事費高編排擠其他政事需求。
提案人:許淑華 許毓仁 林為洲 林德福
(三)針對臺大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已於今(105)年9月12日正式公告招標,該分院方面預計將在109年正式啟用,然該分院係為新竹縣市民眾期待與急迫需求之醫療建設,經查該分院僅剩公職員額尚未核定,影響醫事人才儲備與培訓計畫,日後將造成醫院運作窒礙難行。經查,生醫分院籌設計畫內容中有關員額之需求規劃,係比照床數規模相近之新竹分院,將主管及主治醫師設為公職;醫事人員總數之30%設為公職,總共需求553人倘若無法核定公職員額,將造成不易吸引優秀醫事人才到院服務、留任意願低,需重覆投入培訓成本。讓花費超過60億以上的臺大生醫分院無法達到當初成立之目的,恐怕形成大型的蚊子醫院,故要求行政院應考量醫療資源的平衡,及提高吸引優秀醫事人才至臺大新竹生醫園區分院服務誘因,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機關依生醫園區工程進度及人力需求,儘速核給公職員額,以解決新竹地區長期醫療匱乏之困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林德福
(四)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部分機關超額人力占比偏高,運用非典型人力卻趨增,恐致員額閒置。如此情況已影響人力精簡之效能,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5年度所進行之員額評鑑中,澈底檢討中央政府各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情形,並針對非典型人力比例過高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法。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五)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6年度預算員額減列6人,體現撙節用人精神,然整體觀之,中央政府每年度人事費用均有大量剩餘,顯見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未依總員額法確實檢討,減列預算員額,導致人事費用居高不下,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員額評鑑中檢討此一問題,並研擬改善辦法。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六)依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惟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統計資料,截至105年7月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為22萬7,387人,現有員額僅20萬0,931人,預算員額較現有員額高出2萬6,456人,較104年底之2萬4,780人有擴大趨勢,致使每年度人事費用預算超編,產生大量賸餘及排擠效應。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並將具體改善作法與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蔡易餘 周春米 郭正亮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第2款第3項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規定,編列辦理審議及控管各機關編制及預算員額業務所需經費254萬6千元。雖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各機關預算員額所採取的總量管理,已從105年預算員額的15萬8,845人減少為106年度的5萬5,758人,但仍有改善的空間。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如何改善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與實際進用員額之間落差提出完整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段宜康 張宏陸 郭正亮 蔡易餘
(八)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為2,550人次,較上年度成長6.8%,申請人數為歷年最高,其中男性為330人次,女性2,220人次為男性之6.7倍,男女性所占比率分別為12.9%及87.1%,顯見性別分工不均之嚴重性。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評估增加更友善工作環境、鼓勵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可行性,以促進性別平等。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周陳秀霞 段宜康
(九)在世界各國推動人權與性別平權的潮流中,同性婚姻是目前的趨勢。依我國現行民法,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尚未擴及同性婚姻。然世界各國已有二十三個國家已將同性婚姻納入婚姻保障中。目前台灣已有縣市政府開放同性伴侶申請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來保障在中央完成「婚姻平權」立法前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爰此,為能落實同志伴侶權益保障,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法務部(民法)、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銓敘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採取相關措施,俾使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行政院公務人員及約聘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恤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十)行政院函令准自65年8月份起,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經查政府每年平均約需10億餘元辦理此項補助。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生活津貼各項給與係以現職人員為適用對象,退休人員已失軍公教「職」之身分,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自不適用該支給要點。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另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欠缺法源依據。另,此項補助措施對特定族群過度照顧之不良觀感,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及國家資源分配之正當性。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立法院決議,應進行評估檢討,並提出積極改善處理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十一)偏遠地區的國中小學校,由於員額與資源等限制,造成教師流動性高,留不住正式的教師,造成代理代課教師比率居高不下。雖然各個地方政府極力利用各項措施,但其中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由於對於偏遠地區定義並不符合地方政府實際需要,致使在屏東縣枋山、車城、恆春、滿洲等交通極為不便的地區服務之公教人員無法發放地域加給。爰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研議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授權地方政府得以就當地現況定義偏遠地區,讓地方政府得在針對偏遠地區有更多留下優秀公教人員的手段;所需經費納入中央設算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差短一併考量。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段宜康
(十二)鑑於網路駭客攻擊猖獗,顯成為嚴肅全球性資安議題,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人事機關(構)業務資訊化之規劃及推動,包括人事業務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設計開發及維運管理、系統之推動輔導及教育訓練、人事資料之蒐集分析及運用等,另保有大量公務人員個人基本及履歷資料,故保護個資及避免資料外洩或竄改為重要之工作。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加速強化相關人事管理資訊系統資安防護機制,加強系統監控與應變措施,並於每6個月定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程序演練及相關系統檢測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於「交通及運輸設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82萬元,用以汰換8人座客貨兩用車1輛,該車輛雖已達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規定之可汰換年限,惟其行駛總里程數僅8萬9,650公里,且104年度平均每月使用天數亦僅9天,使用率偏低,是否仍需汰換,容有檢討空間。為符合經濟效益原則,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立法院決議,應視現有車輛狀況,若無不堪使用之狀況,應先集中調派運用現有車輛,如確有不敷調派使用情形,允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視其業務實際需求,以報支短程車資或臨時性租賃車輛方式因應。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林德福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億2,796萬4千元,照列。
第5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億2,850萬7千元,照列。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4億9,059萬5千元,減列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47萬4千元〔(含「圖書管理」項下立法報章資料專輯印刷費17萬4千元及「議政博物管理」項下「業務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47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8,912萬1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建請106年度立法院秘書長特別費47萬6,400元,凍結1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除了關照國內機關體制間之政策是否相互配合之外,亦可擷取他國經驗作為補強我國之資本,縱使今日新聞傳播、網際網路發達,許多外國新知在我國國內即可吸收,有時實際出國走訪仍是必要。立法院一般行政項下與法制局預算中皆編列有出國考察經費,分別派員或至中國考察兩岸事務,並撰寫研究報告,供立法委員監督兩岸政策之參考,或至其他國家進行國會議事運作研究,參加定期會議等,立意良善,立法院於預算審查時自當傾力支持。
惟經費之編列仍應合理編列,不宜過度寬鬆,切實執行出國經費。除交通費預算估計似與實際票價水準有所出入之情形外,生活費之編列亦過度支給,查102至104年度立法院出國考察之預算執行率皆在五、六成左右,有浮編之疑慮,允宜依合理、撙節之原則調整之。爰凍結立法院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待各相關單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二)立法院場所因設置時間長久,許多設備無法跟上現今需求,如殘障廁所設備設施、無障礙廁所、會議室空間等,屢屢讓受邀至立法院參與公聽會或參訪之身心障礙團體感到不便,甚至深感抱怨,有鑑於此,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俟立法院研議全院設施、空間無障礙化之辦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具體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三)立法院106度預算於「立法諮詢業務」編列518萬元,係為提供委員有關法律案、預算案之研究、分析、評估、諮詢等,明確為立法委員之立法諮詢對象。
經查,法制局研究員共有45人,平均薪資為9萬1,789元,其人力與薪資均為充足,在其提供之參考資料「法案評估」105年度僅有在10月與11月份數量較高外,其餘研究量並未有大量產出;「專題研究」每月平均2至3個主題,足以顯示其研究量仍有待提升。
其次,法制局應提供各立法委員辦公室對於修法增訂之意見或提供更完善修法內容,方能減少不必要之立法資源浪費,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四)立法院委員曾於105年3月初提出臨時提案,為建立友善職場,打造無歧視的工作與家庭兼顧的工作場所,立法院應儘速設置托育中心,適用立委、職工、記者與助理等。此案獲通過後,立法院人事處更發出公文表示,立法院已確定將於立院青島三館1樓(原親民黨黨團辦公室)設立托嬰中心,提高照顧立法院委員、助理、職工等人員所屬出生2個月以上,未滿2歲之嬰幼兒照顧,即日起展開意願調查,托嬰中心也將於106年初正式開設。
然而,托育中心目前進程並未有後續消息,爰請立法院相關負責單位,提供托育中心進程與確切營運時間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全體委員。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五)有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與法制局為研究幕僚單位,其研究人員皆因職務之專業性而另外領有研究性質之「專業加給」支給;惟近年來立法院預算中心與法制局調派人力支援院內其他非研究處室之現象仍然存在,與專業研究加給之支出事實不符,造成不公,洵非妥適。基此,建請立法院自第9屆第3會期起,相關人員應即全部歸建;若因借調單位有實際人力需求者,則該調派人員自借調日起,不得支領研究性質之專業加給,以符公允。此外,亦鑑於預算中心與法制局為立法院之重要幕僚單位,並建請立法院應持續強化該兩立法專業幕僚單位之專業與功能,以增益國會之立法與預算審查之品質及效能。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六)有鑑於目前立法院相關警衛安全維護任務係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負責,並與現有預算員額之駐警共同負責台北院區(尚包括有委員辦公會館、委員住宿會館、青島天橋、首長寓所及新店等區域)之維安工作。惟囿於近年來立法院院區陳抗活動不斷,加以目前現有自聘之駐警員額有24人,且年齡皆多已近退休資格,近十年內人員將全數退休(遇缺不補),因此,未來之維安人力負擔,勢必將由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逐步收下負責,而若僅以現有保六總隊之警力負責維安,恐難以負荷。
經查,立法院中部辦公室之維安問題相對單純,其警衛安全任務目前係由保六總隊第二大隊第五中隊負責(約有15名警力),卻與駐院區之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同酬不同工,實非公允,既然同屬負責立法院之維安任務,自應不該有所特別。職是之故,為解決未來立法院院區維安人力不足之問題,建請立法院應主動與內政部警政署溝通及協調,逐年擴增現有院區之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維安警力人員與重新檢討現有中部辦公室維安警力之配置妥適及與台北院區之警力分工問題;並建議警政署應檢討將保六總隊第二大隊第五中隊原派駐立法院中部辦公室警力,全數裁減改納編至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統籌督導管理,另研擬修改及擴大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編制之配套措施,以因應立法院院區維安人力不足之問題。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七)立法院為我國之國會殿堂,惟現址土地因產權分屬台北巿及新北巿政府,每年皆支付逾5千萬元之租金預算;加以,立法院院區現址使用分區仍為台北市政府所有之「國中用地」,致使立法院之土地利用及維修不但處處受限,辦公空間使用效益更是難以提昇。經查,新北市政府已同意有償撥用經管之市有土地(即青島三館基地)予立法院,立法院並於106年度亦編列預算辦理;近來,雖據悉台北市政府有意透過「以地易地」之換地方式,將產權轉予立法院,讓立法院現址土地得以成為機關用地,惟迄今仍無下文。準此,為節省土地租金支出,為國家節省公帑,建請立法院應主動積極和台北市政府持續溝通,儘速辦理取得立法院之土地產權,讓國會之土地得以自主做整體規劃利用,俾有效提昇辦公空間之使用效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八)立法院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案之「公報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新增委辦費3,000萬元,由於為維護議事轉播之公正性與獨立性,要求頻道業者於轉播時段內不得播放任何廣告,所編列經費對於合作之電視台業者而言,恐有不敷經營成本之虞,兼之目前已實施手語翻譯服務,未來將逐步擴大實施,增加所需經費。鑑此,為永續推動國會議事轉播工作與相關服務,爰建請立法院審慎檢視該項工作之實際預算需求,並規劃經費籌措之長期規畫。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九)立法院106年度單位預算案「公報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新增委辦費3,000萬元,係規劃委託國內電視頻道業者辦理國會議事轉播之經費。經查:
1.立法院已於第9屆第1會期試辦「國會議事轉播」。
準此,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立法院已於105年3月10日通過「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並於105年4月8日首播「國會議事轉播」。
2.為賡續辦理「國會議事轉播」,106年度編列3,000萬元委辦費。
立法院106年度為賡續辦理「國會議事轉播」,預計將公開徵求3至4個電視頻道,由於為維護議事轉播之公正性與獨立性,要求頻道業者於轉播時段內不得播放任何廣告,預估頻道業者所需經費(包括設備、人力及訊號傳輸、儲存等)約3,000萬元。
按105年6月6日立法院4個黨團、3家合作電視台、有關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舉行期中檢討會議,會中3家合作之電視台均同意第2會期繼續以公益無償方式進行轉播,並已完成簽約。惟「國會議事轉播」長期使用其有限之電視頻道,3家合作電視台恐無法支撐其經營成本,106年度雖編列預算3,000萬元,是否足以支應全程之議事轉播,不無疑慮。
3.於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首次實施手語翻譯服務,未來將逐步擴大實施,相關經費需求恐增加。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聽障人士平等參與政治之權利,立法院於105年9月13日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實施手語翻譯服務,預計未來將逐步擴大實施至國是論壇及施政總質詢等。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5年7月11日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修正通過增訂:「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另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準此,未來組織法修正通過,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勢將增加相關業務經費。
綜上,「國會議事轉播」及手語翻譯服務,乃國會突破性重大變革,立法院已於105年4月8日委託3家合作電視台無償辦理,並已於9月13日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初次實施手語翻譯服務。由於「國會議事轉播」長期使用其有限之電視頻道,3家合作電視台於經營成本因素下,恐難長久無償轉播或虧損轉播,而議事轉播相關之手語翻譯服務及未來可能實施之同步聽打服務,未來將逐步推動。是以,為永續推動立法院「國會議事轉播」及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友善之服務,未來相關經費籌措允宜有長期性之規劃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期能有步驟性、全面性地構建立法院新國會藍圖。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十)為提升立法品質,立法院於民國88年修正公布立法院組織法第21條,將法制局與預算中心獨立出來,以便調整員額編制與編列預算,期望能因應日漸增加的立法工作,提供委員強而有力的問政諮詢支持,乃立法院重要的幕僚組織。法制局主要的工作內容為研究、分析與評估立法政策與法律案,提供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與預算中心聯合研究、及議題研析。預算中心則是負責有關中央政府預算、決算與各種相關法律案之研析。法律案與預算案影響層面龐雜,有賴幕僚單位以其來自各領域的專才提供鞭辟入理、直指問題核心之評估意見,方能有效為人民把關監督政府運作,協助提升立法品質。
又查立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26條,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法定編制員額皆設有研究員11至17人,另設有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在這樣的員額編制下,評估報告之產量與品質應尚能兼顧,而仍有改進空間;並宜配合政府資訊公開之政策方向,將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評估報告於審查後上網公布,配合議事公報之公開,使更多人能夠理解立法院修法考量之可能因素思辨,參與修法過程之思辨,將院內幕僚單位認真負責寫出評估報告轉化為大眾可共享之資產,發揮公共財之積極效益。爰建議法制局與預算中心做如上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十一)立法院於96年11月30日配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將常設委員會數目由12個修正為8個,並酌修其名稱,修正後條文內容為:「立法院依憲法第67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員會。四、財政委員會。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六、交通委員會。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惟查目前立法院處務規程,並未配合組織法之修正而修訂。按現行立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法制局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一)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又第9條規定:「預算中心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二)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前揭條文內容,均沿用委員會舊銜,實有未妥。故要求立法院應於1個月內完成將立法院處務規程及相關法令,依據組織法之修正進行修訂。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十二)依據94年6月10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113人,……。」立法院於96年11月30日配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將常設委員會數目由12個修正為8個,「立法院依憲法第67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員會。四、財政委員會。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六、交通委員會。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經查,目前立法院處務規程,並未配合組織法之修正而修訂。按現行立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法制局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一)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又第9條規定:「預算中心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二)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前揭條文內容,均沿用委員會舊銜,實有未妥。復查,另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於101年12月25日修正通過,立法院會計處自102年1月1日起配合該條例規定更名為主計處,主辦主計職稱亦更改為處長(原稱會計長),惟立法院組織法第30條及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及第19條,仍沿用其舊名,亦未配合修正。爰此,立法院組織法及立法院處務規程,允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之規定,配合修正。
提案人:張宏陸 尤美女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十三)於實行民主政治的社會中,新聞媒體占據舉足輕重之地位,尤其是在這資訊爆炸的時代,若不掌握媒體消息,難免自外於時代之外。對人民抑或是政府機關來說,媒體扮演著中介的橋樑,傳遞雙方的訊息,政府藉由新聞媒體得知人民心聲,人民藉由媒體知道政策走向,進而互相試圖說服、影響。是故公正客觀、不作假的新聞媒體若能忠實扮演第四權的角色,對民主社會的運作必有助益。
我國向來引以為傲的言論自由,亦表現於新聞媒體的百家爭鳴之上,新聞媒體為求生存,必有些許商業利益考量,又或是鎖定不同閱聽群眾進行客製化的報導方式,然若於謹守新聞職業道德之範疇中,這樣的不同反而是吾人應該珍惜之處。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新聞輿情系統中,每日皆詳實揀選目前檯面上各大報與一些小型報紙之新聞,以便立法委員蒐集輿情,實感德便;然仔細觀察,或有些報章之間報導常出現驚人之一致性,甚至是段落轉折、用詞皆大同小異,令人不禁憂心輿情系統新聞揀選之品質。
另需注意的是,新聞系統收集之新聞,多是傳統報紙媒體,然政府亦應觀察到近年來新興媒體之崛起,新聞版圖不再是傳統傳媒獨占大餅,網路上許多新興媒體,如報導者、風傳媒、端傳媒、新頭殼newtalk、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等,其報導敢於發掘許多傳統大社不敢碰觸的區塊,體現出與傳統報社不同的關懷,採訪內容調查詳盡深入,使我國新聞業更加豐富,立法院輿情系統應考慮將之納入,以利立法院委員資訊管道之豐富。爰建議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將上述建議納入106年度預算計畫之執行,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張宏陸
(十四)社會分工愈見精細,通才者少,而專精於單一領域者之權威著作,其知識之價值則愈發珍稀,期刊系統提供知識產出方與積極接受方雙方之交流平台,以有形之對價換取無價之知識,學術場域因而得以持續活絡發展,實為吾人所樂見。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鼎力支持立法院委員問政,提供豐富藏書、報刊雜誌、中外文期刊及電子期刊系統等多樣管道以利問政資訊蒐集,可謂立法院智庫,受益良多。
於電子期刊系統中,多數期刊資料庫皆能直接自委員辦公室利用,惟刊載於「法源法律網」之相關學術文章,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預算中雖有購置下載文章之點數,實際上卻需致電國會圖書館館方,由其協助下載刊載於法源法律網之文章方可,辦公室電腦系統無從自由下載。法源法律網乃我國學界一大權威網站,深受我國學者信賴,故其刊載之文章素質與產量皆高,乃立法院委員問政不可或缺之幫助。問政內容為立法委員可受公評之職務範圍,配合國會議事轉播系統,雖為公開透明,然於問政內容形成之過程中,仍為受隱私保護之範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於法源法律網文章下載之處理方式,不無可改進之處。爰建議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關於法源法律網文章之下載,能秉持公平利用之精神,比照其他期刊系統之開放,建立一個更友善於立法委員及委員辦公室問政業務進行之措施,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張宏陸
(十五)按立法院為委員公務交通所需配有公務車72輛及公務車駕駛67人,均屬勞工身分。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勞工之正常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其餘工作時數為延長工時,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給之。
然,據悉現行公務車駕駛於夜間、假日出勤,其工資之給付並未按照勞基法規定加給之。以假日出勤為例,每出勤1小時,僅獲得加班給付費用100元,雖假日出勤每次最少給付4小時之加班費用,但若假日出勤超過8小時,超過之時數均不得請領加班費。
再查,立法院另僱有約聘公務車駕駛數人,其勞動條件亦未合於勞基法規定,例如有每日正常及延長工時合計超過12小時,卻未如實給付加班費用之情。
公務車駕駛之身心狀況、勞動條件攸關駕駛本身、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爰請立法院通盤調查公務車駕駛實際之每日工時及勞動條件,檢討現狀不合勞基法之處,擬具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蔡易餘 張宏陸
(十六)鑑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之陳設不符正常開會之形制,爰要求立法院秘書長應於第9屆第3會期前提出改善會議室形制之計畫,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周春米 林為洲 郭正亮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06年度司法院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228萬7千元,以及其主管之22個地方法院另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共3億8,101萬1千元。
經查以95至104年度各地方法院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收結情形觀之,104年度新收件數近233萬件,較103年度之240萬餘件減少3.27%,而調解事件新收件數,則由95年度之6萬餘件逐年增加至104年度之11萬餘件。又由地方法院辦理民事第一審調解事件終結情形,近年終結件數與新收件數呈同步上升趨勢,104年度之終結件數為11萬餘件,其中調解成立件數由95年度之1萬8,763件增至104年度之4萬1,576件。
近10年各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由95年度之28.66%逐年增至100年度之39.47%,其後則下降為101年度之37.35%、102年度之38.63%、103年度之37.53%及104年度之37.27%,顯示近年調解績效已出現停滯現象,且自102年度起呈現下降之勢。
綜上,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有效提高民事調解成立率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第1項 司法院原列29億2,655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2,635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按司法院統計資料指出,民國99年各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新收件數為439,734件,終結件數437,694件,未結件數為39,568件,平均每一案件結案日為57.86天。至民國104年新收案件數增加為465,529件,終結件數460,262件,未結件數為54,634件,平均每一案件結案日為66.5日。兩相比較可知,民國104年較民國99年新收案件數增加、終結案件數量亦增加,同時未結件數亦上升,平均每一案件結案日數延長至8.61日。
又,根據司法院民國95年之調查,法官每周平均工時已高達60小時,每月平均分案超過70件。時至民國105年,按照民間團體調查,法官每周工時雖略有降低,但仍高達55小時以上,遠超出一般勞工每周平均43小時之工時。以每人每月收案量及月結案量來看,新收有高達百件之情,平均未結案量亦高達七、八十件。在案件爆量的壓力下,法官也只能犧牲民眾訴訟的權益,長期下來更成為司法不被人民信賴的肇因之一。
案件遲遲未結與案件量過大壓縮裁判品質二事均與司法信賴度及人民的訴訟權保障息息相關。爰請司法院參酌各國如何簡化訟源、訴訟程序之方式以及司法人員人力配置與工作負荷等制度,提出解決目前司法人員過勞現象之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2.司法院於「一班行政」項下編列「加班值班費」3,410萬2千元,為配合政府周休二日政策,請司法院鼓勵公務員正常上下班與正常休假,提振公務員工作效率與士氣。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4年立法院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已明文立法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除依法令或涉及國家機密者外,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一定時間內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司法院雖於105年2月、5月先後發函至各級法院,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自統計報告以觀,駁回率已從過去的85%降至34%,惟實務操作上,仍有以法所無之要件駁回當事人聲請之情形。
爰請司法院提交改善情形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2.司法院及所屬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十分之一,直至司法院向各級法院法官加強相關教育訓練、提出具體成果,並就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之統計及分析之凍結案,業於105年3月23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決議不予動支。
經查,104年9月至105年1月各地方法院駁回法庭錄音聲請之比例仍高達61%,其中駁回理由為「聲請人未敘明聲請理由」者占駁回總數26%,「非為主張或維護正當法律上利益」者占24%,仍需改善。爰此,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三)司法院於105年11月7日召開司法改革推動執行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有限度將司法事務之分配、司法人員基本資料等資訊,於司法院與各法院之網站予以公開。此舉不但能提升民眾對司法的認知外,更能使人民據以監督司法權的運作,進而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值得肯定。
惟司法院網站雖自105年11月1日以來進行多處更新,部分系統之使用上仍有不便之處。舉例而言,頻繁使用的「裁判書查詢系統」中,部分文字無法顯示於該系統,例如將司法院蔡燉副院長之「」字鍵入該系統中,竟顯示「查無資料」;於判決書文字中,僅顯示蔡□燉。再者,人民於查詢裁判時,無法一次查詢所有法院,須逐一點選各法院,甚為不便。就此,建議可參考民間裁判書查詢系統(例如:法源法律網、Lawsnote)之優點,檢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使用上不便之處,並加以改進。
此外,根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統計,中央政府機關於政府資料平台開放資料集情形中,司法院僅開放384筆,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行政院二級機關。又,司法院官方網站關於統計資料分散各處(司法統計、性別統計),建議可參考其他行政機關網站模式,設計統計專區,並於不侵害個人資料與隱私的前提下,儘可能公布司法院統計資料,透過政府資料的透明開放,提升施政效能及公民參與。爰凍結司法院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資訊服務費20萬元,司法院應於4個月內針對上開裁判書查詢系統、資訊公開、資料統計等問題,提出檢討並予以修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四)凍結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2,000萬元,並就以下8項提案理由,請司法院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提出具體經費運用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司法院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120萬7千元,審計部前曾就司法院於人民觀審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提出審核意見,為免徒耗有限資源及有利制度之建置與遂行,請司法院就下列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1)106年度司法院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120萬7千元,其中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2,800萬元,預計用以舉辦座談會、公聽會、製作文宣廣告、刊物、舉辦模擬法庭活動等;另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項下,新增編列人民參與審判網站暨問卷調查系統建置計畫經費85萬元,供更新、擴充現有人民參與審判網站內容並建置問卷調查系統。
(2)司法院於101年2月擇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所法院辦理觀審模擬審判,且為應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院主管所作決議,於103年度增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觀審模擬法庭試辦法院,再於104年度增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辦理。爰目前司法院共指定臺灣士林、嘉義、基隆、高雄、宜蘭及花蓮等6所地方法院試辦模擬法庭。
(3)自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以來,對於目前試行之觀審制度,觀審員僅陳述意見未能參與判決,無助司法改革之批評聲浪時有所聞,而針對人民參與審判之模式,各界迭有爭論,且本院委員亦曾提出採行不同模式之法案。因此,就現階段而言,我國究採行觀審制、參審制或陪審制,尚無定論,且審計部前曾就司法院於人民觀審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招致訾議等,提出審核意見,則司法院於106年度續編列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相關宣導經費,恐欠妥適,且其自101年度起即增列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所需經費,101至105年度合計編列1.25億餘元,截至104年底止,執行數約近7千萬元,金額頗鉅。有鑑於此,為免有限資源無謂浪費,司法院應積極整合各界意見,並於獲得共識後再予以推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2.司法院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自民國100年起逐步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並陸續選定6所地方法院試辦模擬法庭共53次,包括觀審制、參審制、陪審制;惟以每一試行法院每年經常性運作經費8,882萬餘元估算,每年試辦模擬法庭所需經費已高達5億餘元,卻遲遲未對採行何種制度提出定論。近兩年外界對編列相關試行經費迭有爭論,包括行政院及審計部均多次要求司法院需兼顧政府財政狀況,於推行初期本撙節原則規劃辦理。建請司法院儘速提出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建議方案與執行期程規劃,以期儘早完成立法,落實司法民主化的目標。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3.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刑事審判行政」編列3,120萬7千元,其1,280萬元係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預計用以舉辦座談會、公聽會、製作文宣廣告、刊物、舉辦模擬法庭活動等。
然自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以來,對於目前試行之觀審制度,觀審員僅陳述意見未能參與判決,無助司法改革之批評聲浪時有所聞,而針對人民參與審判之模式,各界迭有爭論,且立法委員亦曾提出採行不同模式之法案。因此,就現階段而言,我國究採行觀審制、參審制或陪審制,尚無定論,且審計部前曾就司法院於人民觀審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招致訾議等,提出審核意見,如自101年度起即增列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所需經費,101至105年度合計編列1.25億餘元,截至104年底止,執行數約近7千萬元,為免有限資源無謂浪費、浪費國家公帑,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4.如今人民參審之制度採擇上,雖已摒除觀審,然在陪審或參審之選擇上,仍有諸多不同意見。不同意見不僅僅是學說意見分歧之爭,更多是源於缺乏國內實證背景資料,以至於討論只能停留在各國立法例之探討及引進、僵持在實行於我國之後各種效果與隱憂的個人臆測。
諸多問題如:引進參審或陪審的成本評估(如為落實法庭有效言詞對質詰問,是否應補充如速記員及相關配備)、一個案件平均耗費的期程多久(影響到參與審判之人民可能須向雇主請假的時日)、預計參與審判每年能消化我國多少案件(案件類型要放寬到哪?死刑或無期徒刑?十年以上?)、倘若不能消化大量案件,認罪協商制度是否足夠協助承接每年龐大的案件量、除持續推動堅實的第一審以外,是否有需要一併改行不對稱上訴等等。
縱然最終制度採擇仍需待未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研討,司法院位貴為五院之一,掌握較多資源及管道得以整合目前實務之情況、反映基層法官對於制度變革之建議及看法,對於我國司法制度如此重大之革新,應肩負起整合各級法院法官與當前模擬法庭試辦經驗之責,做階段性報告,俾提供日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參考。
爰請司法院對目前模擬法庭試辦狀況做階段性報告,並公開上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5.目前人民參審之最終制度採擇尚仍待司改國是會議討論。司改會議既然要揮別過去只限於法律人的模式,期待能不只是法律圈內人艱澀難懂的制度變革,要能更平易地深化到每個民眾,讓司法不再是遙不可及,更貼近民眾需求,則更應當抱持著廣納各界意見的開放態度,將各項資訊公開上網,使有意研究何種型態人民參與審判最適合台灣、實務界應有何種因應措施的各界學者專家,有研究的素材。
司法院應將所有模擬法庭之程序記錄公開上網,從準備程序、選任到審判、評議,各階段都應錄音並委外轉譯,以此方式製作的記錄必須連同模擬案件的卷宗資料全部上網,使人民參與審判這項課題在公共論壇上能得到更深入的討論。
爰請司法院將所有模擬法庭之程序記錄,從準備程序、選任到審判、評議,各階段皆錄音並委外轉譯為書面記錄後,連同模擬案件卷宗資料上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6.如今人民參審之制度採擇上,雖已摒除觀審,然在陪審或參審之選擇上,仍有諸多不同意見。不同意見不僅僅是學說意見分歧之爭,更多是源於缺乏國內實證背景資料,以至於討論只能停留在各國立法例之探討及引進、僵持在實行於我國之後各種效果與隱憂的個人臆測。
為使政策之研議能有所本,模擬審判更應發揮其「模擬」、「擬真」之功用,要求司法院:
(1)進行模擬審判的法院必須製作相關裁定書、判決書等書類,如關於證據排除與否的裁定(參審及陪審)、判決書(參審)。
司法院迄今進行的模擬,從未讓法官實際製作過裁定書或判決書。然而,書類製作對法官造成的負擔,其實才是決定審判行為與品質的關鍵。當法官開始在模擬審判中製作判決書及裁定書,並且認識到他們必須根據與素人一同評議的結果製作判決書,並且該判決書仍會受到上級審審查,方會開始衍生法官是否會在評議過程中企圖影響民眾的問題,也才能接續來討論法官指示的界限為何。這絕非單純參考外國法例引進即可,亦須我國實務的實踐兩相對照,方有實益。
(2)司法院應就參審及陪審的程序進行,根據模擬經驗,嘗試製作標準流程:
開庭並不在我國法律學分或任何司訓所課程,實務上各法庭若有不同,也無從檢討這些異同是否合理。未來參審或陪審之引進,應使參與審判之人民對程序正義有最基本的一致理解;為使所有相關司法從業人員對於制度之變革亦有一致之理解,亦應嘗試就各種審判型態編製基本流程。以陪審而言,法官的審前說明、評議前指示及選任程序的詢問問題,也應該要有參考的範本。以參審而言,法官在選任程序詢問的問題、審判過程中對參審員的指示與說明的界限、評議過程中法官與素人的發言次序、評議的投票規則等等,亦都需要準則。
爰請司法院其後所有模擬法庭皆製作相關裁定書、判決書等書類、並研議妥擬各項標準流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周春米 張宏陸
7.司法院自101年開始模擬審判,截至105年8月底,已進行56場。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最終係參審或陪審,亦須待司改國是會議之後方有定論,惟政策之辯論,亦須有充分背景資料為基礎,收斂彼此的爭執點,有效溝通雙方意見不同係源自於哪些對於實務情境的理解不同所致,討論方有實益而不至於流為各說各話的失焦謾罵。
觀諸目前已經試辦的模擬審判,皆為一審事實審,沒有二審、甚至三審的模擬審判。然而倘若引進人民參與審判,以我國目前二審為覆審制,即顯與英美的陪審制不同,要評斷政策的可行性,則司法院應試行模擬二審、乃至三審之法庭,俾利日後討論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否有配合修正之必要。
爰請司法院開始試行模擬二審、三審法庭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周春米 張宏陸
8.有鑑於我國刑事審判制度改革方向最終選擇參審亦或陪審尚無定論,仍需待日後司改國是會議研議,在政策定調以前,司法院無相關法源依據統籌要求檢方一同進行模擬,且最終定版之法規亦有相當高之風險與現行模擬適用之規定有所出入;再者,試行模擬案件在簡化後,是否堪可比擬複雜之實際案件,亦有疑慮。
建議在政策定調之前,暫行停止目前模擬法庭之活動。
爰請司法院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提出具體經費運用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五)凍結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分支計畫業務費2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關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開庭常態化之議題,長久以來多有討論。
最高法院刑事庭部分,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也就是於刑事審判第三審中,進行言詞辯論為例外情形。惟最高法院於2012年11月16日發布新聞稿,宣告:自2012年12月起,對於刑事二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此外據報載,司法院長與法務部長於本月10日院部會談中,對「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達成共識,可見未來第三審法院判決行言詞辯論之次數將會增加。對此,司法院秘書長表示將進行「言詞辯論規則」之研究;惟最高法院發言人表示,最高法院為法律審而非事實審,若要將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開庭常態化,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立法院於審議105年最高法院預算時,曾做出「最高法院應儘速研擬刑事言詞辯論規則」之決議。最高法院亦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書「105度年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詳列該院自101年12月至105年6月之辦理情形,目前則有「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尚在研擬中。惟若未來最高法院將進行言詞辯論開庭常態化,以「要點」規範是否即已足夠?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等相關條文是否應進行配合修正?司法院應再行研議。爰請司法院應於6個月內進行相關法案研修,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2.我國司法審判體制係採三級三審制,「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審及二審係採所謂「事實審」,法院需處理案件之實體,依照當事人之言詞辯論判決;第三審為法律審,基本上不介入案件之事實認定,僅就第一審及第二審之法院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並負責統一重要法律見解。
對於訴訟當事人,可於一、二審進行言詞辯論,當事人及辯護人可於訴訟中爭執案件之疑慮,惟案件上訴至第三審時,僅能交由最高法院法官判決,且當事人無公開資訊可查閱,僅能接受其判決結果。
第三審案件,僅依最高法院法官之見解做出決定,且討論過程無對外公開,最高法院之封閉體系恐加深人民對司法之不信任。
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在先進國家早就習以為常,在我國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的阻隔,對於法律審性質有錯誤認知,對於法律爭點應廣納各界法律人進行辯論。爰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針對最高法院建立「常態性辯論庭」之可行性做出評估報告,並研擬法律審之言詞辯論規則之建議。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六)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司法院106年度預算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20萬元,俟司法院會同相關單位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七)凍結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家事事件法》第23條明定強制調解原則,多數案件須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方得進入訴訟,因而家事案件處理之品質有賴家事調解制度之完善;《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明定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等,並於第30條規定每年定期評核,檢視委員是否適任。惟各法院調解委員執行職務,仍有疲勞調解、缺乏性別平權意識或強勢調解等情況,而當事人未能獲得申訴相關資訊,或因目前記名申訴之方式而不敢提出申訴,至於法院收到申訴,或查無民眾申訴情事,或甚至未加調查即予以樣板回覆,均顯示目前申訴調查方式有所缺漏。前述情事導致實務現場調解委員之不適任情況所在多有,每年經評鑑不適任者卻寥寥可數,無法引導良好的家事調解環境,對家事案件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
為落實《家事事件法》及《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之精神,爰請司法院確實檢討家事調解委員評核機制,修正申訴方式,並提出促請各法院落實及強化家事調解委員評核及退場機制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2.司法院為辦理聘任、考核家事調解委員等事項,於民國101年5月2日發布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此外,為加強法院家事調解功能,促使家事調解程序妥適進行,以及回應各界對家事調解制度提出加強家事調解委員性別平權、尊重多元文化觀念之訓練、暢通申訴管道等建議,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修正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據該司法院統計,辦理家事業務之21家法院自民國101年家事事件法施行以來,至104年12月底,計有7家法院受理民眾申訴家事調解委員,合計22件,受理結果,查無申訴情事19件,經個案評核3件,口頭告誡2件,解任1件。
司法院雖已建立民眾申訴家事調解委員及不適任委員之退場機制,惟根據審計部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之查核情形,有部分法院仍未依規定於家事調解室、訴訟輔導科等適當處所放置調解程序簡介及申訴處理流程;已放置者,則有未放置於家事調解室之情形,不利當事人於調解可即時獲取相關資訊。
此外,尚有部分法院並未依規定定期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評鑑之情事。司法院為回應外界對於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鑑或定期評鑑,因參與之人員多無外部委員致無法從多元觀點執行調解業務之質疑,曾函請相關法院邀請具有性別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社工、心理或其他專家學者參與。惟查,目前僅有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另訂家事調解委員評核及評鑑要點,並於辦理定期評鑑及個案評核時,邀請至少一名外部委員參與,其餘法院則未依函示辦理。
綜上,家事事件法自民國101年施行以來已逾5年,仍有不適任家事調解委員退場機制、調解委員評鑑辦理等問題仍待解決,爰要求司法院針對上開情形積極改善,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八)凍結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截至104年6月為止,不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居民,在台的外籍人士約有77萬,司法院統計104年各級法院涉外案件總數已近萬件,其中使用通譯人員之涉外案件數超過6千件,顯示我國司法通譯人才之需求,目前司法院規劃之特約通譯培訓內容以法律常識及審判程序為重,然對於法律專有名詞等介紹卻僅一語帶過,特約通譯經培訓後未必具備良善之司法通譯能力,亟待針對特約通譯規劃進階培訓課程,以及運用國內既有教學資源,培育司法通譯人才。爰請司法院增辦特約通譯備選人進階研習,並研商與教育部合作,於各大專院校法律系及外語系規劃推動司法通譯人才培訓之課程、培訓計畫或學程,提出相關短、中、長程完整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2.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的規範,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備通譯協助之。
面對我國在台新住民及移工人數日增、已破百萬人之際,對於新住民或移工等未能通曉國語之族群(甚或是國內原住民)及數量遽增之涉外案件,卻未能提供足額並兼備司法專業之通譯人員,缺乏整體的通譯政策,除了造成司法程序當中難以建立使用通譯的法理判準外,僅依賴人員經驗判斷,對案件當事人之權益亦有所損害。
鑑於面對涉外案件,司法通譯制度之完善應亦為展現我國訴訟體制良窳的關鍵之一,加以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未來必將和東南亞國家有更密切之互動;爰此,有鑑於我國司法通譯案件數量逐年攀升中,卻缺乏整合性的通譯政策,為符合人民對人權保障之期待,建請司法院應積極主動會同相關機關,加強辦理通譯人才資料庫,澈底檢討現行司法通譯制度問題,以保障各族群在司法上的權益,展現對多元族群的尊重包容及人權的保障。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九)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編列10億6,340萬2千元,其中177萬6千元係為赴中國大陸、港澳地區進行司法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緊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司法院應積極研議相關辦法來協助其他機關進行談判。爰此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十)105年5月20日後,由於政府對於兩岸關係政策模擬兩可,停滯不前,導致兩岸所有交流完全停擺,政府亦毫無作為,再編列大陸地區旅費相關預算無疑浪費公帑。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許淑華 林德福
(十一)106年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於「一般行政」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項下,對現職員工或選送派員赴國內及赴國外學校進修所需補貼之教育費用,原預算編列869萬7千元。然依據銓敘部公告之最近期統計資料顯示,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中,具研究所學歷之比率,自80年底的3.41%成長至105年9月底之22.97%,計增19.56個百分點。由此可見,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入學再進修漸轉為個人對自我成長之要求,與政府提供補助與否並無直接影響。另考量到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困窘,且各機關對員工進修之補助尚非法定義務,應「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綜上,因應當前之社會環境及政府財政狀況,該項補助已不合時宜,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十二)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1億1,954萬1千元,其中869萬7千元係為對現職員工或選送派員赴國內及赴國外學校進修所需補貼之教育費用。
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困窘,各機關當本緊縮原則檢討經常支出,且對於公務人員之補助項目及範圍,尤應審慎評估,以公帑補助至國內各大學校院進修之員工,僅少數人受惠,對增進機關業務效能之助益恐屬有限。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十三)106年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於「一般行政」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項下,共編列869萬7千元,係對現職員工或選送派員赴國內及赴國外學校進修所需補貼之教育費用。
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各機關(構)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對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公務人員之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出國期間生活費、交通費、保險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等,酌予補助。是以,各機關對員工進修之補助尚非法定義務,需「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
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困窘,各機關當本緊縮原則檢討經常支出,且對於公務人員之補助項目及範圍,尤應審慎評估,政府對員工之進修補助尚非法定義務,早年為增進公務人員之學習意願,而對自行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之員工予以補助,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社會學習氛圍改變、公務人員教育程度提升,考量當前政府財政能力,繼續提供補助恐非合宜,允宜審視經費狀況,爰請司法院針對國內外進修補助之績效、合宜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十四)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來源應予多元化,因此司法院於87年起就提供律師轉任法官之管道,亦於民國100年修正法官法第5條,舉凡律師、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均可轉任,顯示法官多元進用為司法院重要改革事項之一。惟近5年轉任法官人數共僅121人,只占同期間整體法官任用總人數比率30.95%,顯示法官多元任用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強化,爰請司法院積極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對策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十五)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制定法官法,並於100年7月6日公布。本次制定重點之一,即為法官進用之來源應多元化,以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其中第5條規定,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執業律師與學者,得申請轉任法官。此外,本次制定通過以下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惟查,近年法官多元進用情形之成效並不符預期。就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部分:101年94人申請、22人通過;102年111人申請、8人通過;103年未辦理律師轉任公開甄試;104年87人申請、11人通過,申請人數與通過人數相差懸殊。此外,自行申請部分,100年與103年均1人申請、0人通過;101年、102年均無人申請。104年18人申請、5人通過。
在檢察官轉任法官部分,100年29人申請、20人通過;101年44人申請、21人通過;102年29人申請、17人通過;103年22人申請、14人通過;104年30人申請、15人通過;105年目前有23人申請,15人通過,成效相對較佳。此外,公設辯護人轉任部分,103與104年度僅各1人申請,均通過;學者部分則無人申請轉任法官之紀錄。
然而,若以「實際分發人數」、而非「遴選通過人數」來看,實際轉任法官的數量更少。據統計,101年度至104年度由多元進用管道轉任法官人數分別為35人、23人、20人及18人,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且該期間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共計96人,約占同期間實際任用法官總人數329人之29.18%,尚未及三成,加以轉任法官人數中,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65人居最多數(占67.71%),而律師轉任者尚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均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改進。
綜上所述,於法官法施行後,多元進用轉任法官人數呈下降之勢,是否得於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達成立法院將考試進用之法官人數降至20%以下之附帶決議,不無疑問。爰請司法院應於6個月內對法官法第5條多元進用成效不彰之原因進行檢討分析,並研擬因應對策或修法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十六)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1億1,954萬1千元,其中543萬3千元係為辦理轉任法官甄審業務經費。
按法官法第5條明定法官之積極資格,擴大進用管道,期提升人民對法官裁判之信賴,亦即現行法官多元進用之管道,包含律師轉任(分為申請參加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轉任)、檢察官、學者、公設辯護人申請轉任、法官申請再任。
以近5年考試分發法官及多元進用人數資料觀之,於法官法施行後,考試分發法官人數已由100年度之93人,降至104年度之38人,可略見多元進用成效;惟101至104年度由多元進用管道轉任法官人數分別為35人、23人、20人及18人,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且該期間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共計96人,約占同期間實際任用法官總人數329人之29.18%,尚未及三成,加以轉任法官人數中,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65人居最多數(占67.71%),而律師轉任者尚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均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改進。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法官多元進用之檢討與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十七)有鑑於社會對司法公信力觀感不佳,對司法判決高度不信任,各界認為考試分發法官平均錄取年齡過輕(25歲),缺乏社會歷練,致使判決不符社會普遍期待,故立法院於100年審議法官法時通過附帶決議,考試進用法官比率應從八成逐年降低至兩成以下,並透過檢察官、律師、學者轉任等方式,提高多元進用比率。然自100年至今,多元進用人數逐年降低,而106至108年暫定考試進用法官人數卻逐年遞增,未來多元進用法官比率恐有下滑之可能。綜上,爰建請司法院依照立法院附帶決議,重新檢討法官多元進用執行成效,回應各界對司法改革之期待,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連署人:段宜康
(十八)我國法官產生方式係依《法官法》第二章「法官之任用」規定,經由司法特考及訓練後分發任用,或是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轉任法官。
司法院自95至99年度進用法官人數共計333人,其中以考試分發人數248人占75%為最多,且近5年(100至104年度)進用法官人數共計445人,仍以考試分發326人、約占73%為最高,顯示我國法官人力來源,向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
101至104年度多元進用轉任法官人數未及三成,101至104年度由多元進用管道轉任法官人數分別為35人、23人、20人及18人,呈現逐年下降趨勢,約占同期間實際任用法官總人數329人之29.18%;其中多以檢察官轉任居多,律師轉任者少,無學者轉任。
參照外國法官產生方式,較指標性進步人權國家,如:美國、英國,多以選舉或遴選方式產生,設立篩選法官品德之管道,鮮少有依考試訓練即產生法官的狀況,此機制亦是遭批判奶嘴法官、娃娃法官之主要原因。
且按100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時,同時通過與法官考試進用比例相關附帶決議乙項:「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檢討法官產生之方式,強化法官道德品行篩選門檻,以達成吸納優秀人才及提升人民對法官裁判信賴之目的。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十九)106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第四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經費963萬9千元,較105年度之第三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850萬元增加113萬9千元(增幅13.40%)。
司法院所屬法院第一期法庭科技化計畫於95年度開始執行,第二期計畫係於101至104年度分4年執行,其後於105年度辦理第三期計畫,預計105年底完成一、二審法院民、刑事科技法庭之建置,並規劃於106年度賡續辦理第四期計畫及完成一審法院行政訴訟、家事、少年等科技法庭之建置;其中第二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經費共計7,554萬3千元,實際執行數7,519萬8千元(執行率99.54%)。
以104年度至105年6月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情形觀之,104年度各法院刑事與民事案件使用科技法庭協助審理之案件比率分別為10.62%、5.46%,105年1月至6月比率分別提升至36.75%、21.98%,且刑事與民事使用科技法庭開庭數各為2萬8,810件、1萬2,151件,均較104年度成長。又依司法院提供法院科技法庭建置資料,據了解,各法院「刑事科技法庭」與「民事科技法庭」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均未及四成,顯示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審理刑事與民事案件之比率仍有待提升。
司法院為加速審判流程、提升司法透明度,自95年度起開始辦理第一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嗣後陸續執行第二期、第三期計畫,並規劃於106年度辦理第四期計畫,以使各法院逐步採用科技法庭協助審理案件,惟其各法院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偏低。
綜上,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辦理電腦資訊作業─設備及投資」編列3億2,434萬3千元,其中963萬9千元係為辦理第四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經費。
經查,該計畫為透過各法院科技法庭之建置,可望藉由法庭之實物提示機、投影機及電腦等設備,即時提示各項卷證資料,使審判過程更加透明及順暢。依據104年度至105年6月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情形觀之,104年度各法院刑事與民事案件使用科技法庭協助審理之案件比率分別為10.62%、5.46%,105年1至6月比率分別提升至36.75%、21.98%,各法院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未及4成。
爰此,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提升科技法庭使用比率之檢討與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二十一)司法院於95年開始執行「科技法庭」計畫,希望透過各法院科技法庭之建置,可望藉由法庭之實物提示機、投影機及電腦等設備,即時提示各項卷證資料,使審判過程更加透明及順暢,加速審判流程、提升司法透明度,以達成科技法庭之目標。
經查,截至105年6月底止,各法院「刑事科技法庭」與「民事科技法庭」含數位錄音設備之建置間數分別計288間、154間,占總法庭數之比率分別達90%、81.91%,惟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均未及四成,顯示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審理刑事與民事案件之比率仍有待提升。
執業律師對於閱卷皆有共同的困擾,對於未有電子卷證之案件總要一頁一頁影印,一方面耗時,另一方面造成資源損耗,各地區法院尚未能落實電子卷之運用,科技法庭有助於及時提示各項卷證資料之功能。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提升科技法庭及電子卷證之運用比率,以提升法院及辯護人處理案件之效率。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二十二)司法院刻正推動「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並已完成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之民事及刑事庭科技法庭之建置,106年度編列第4期計畫經費約963萬9千元,預計建置數位卷證科技法庭並採購相關電腦主機。惟經查104年度各機關運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之比例占總開庭數分別為:刑事案件10.62%、民事案件5.46%,105年度統計至6月底,分別為:刑事案件36.75%、民事案件21.98%,其使用比例雖有上升惟仍屬偏低。
建置科技法庭目的在於讓法庭更公開、更便利並使各方得透過相關設備詳實進行訴訟程序以減少訴訟紛爭,司法院應確實落實使用科技法庭。爰此,要求司法院應研擬提升科技法庭使用比例並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提升運用比例之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二十三)司法院為廣泛運用實物提示系統及相關電腦影音錄製功能,透過於法庭建置大型投影設備,讓審、檢、辯三方及當事人能經由投影機提示各項證據資料,達成科技法庭爭點聚焦、加速審判流程、提升司法透明度之目標,於民國101至104年度辦理「第二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計畫經費7,554萬餘元。
目前各法院已完成362間科技法庭,為配合使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之需要,陸續使用、製作數位卷證。根據審計部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之查核情形,目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使用率最高。惟其他諸如彰化地方法院運用科技法院之審理情形,刑事案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379%,民事事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0084%;台南地方法院之刑事案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4527%,民事事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009%,運用度仍待加強。
綜上,司法院耗資大筆經費於各法院逐步建置科技庭,以達加速審判流程及提升司法透明度之目的,惟許多法院運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之比率仍待提升,爰要求司法院針對上開情形加以改善,積極推動各法院運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二十四)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民事審判行政」編列263萬5千元,係為推動民事調解業務及督促所屬法院妥速辦理各類民事事件審判。
經查,以近10(95至104)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收結情形觀之,新收件數由95年度之4,569件增至104年度之6,260件,然同期間終結件數並未同步增加,其年度終結比率由95年度之82.01%升至97年度之86.00%後即逐年下降,至104年度已下滑至72.81%,其未結件數則由95年度之1,118件,攀升至104年度之2,152件,為近10年最高。
又查近10年平均每位法官每月辦結件數,自95年度之19.36件略增至104年度之20.32件,工作負荷量並未顯著增加;就平均結案日數(即終結事件中平均1件所需日數)而言,95至99年度分別為35.32日、33.50日、29.46日、25.96日、24.02日,雖速度逐年提升,然自100年度起,各年度之平均結案日數轉趨增加,至104年度已增為45.08日,創10年來新高,顯示近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結案速度大幅下降,104年度結案日數更首次超逾年度管考標準(40日)。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提升審結效能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二十五)有鑑於提升裁判品質與效率,貫徹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為司法院重要施政項目之一。惟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近年新收件數持續攀升,然同期間終結件數並未同步增加,至104年度之未結件數已達近10年新高,且結案日數首次超逾年度管考標準。爰此,建請司法院應積極督促相關法院檢討辦理訴訟案件落後管考標準之原因,積極研謀改善措施,以強化及提升審結效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二十六)司法院為考核各級法院執行審判業務績效,訂定各級法院辦案列管事項及管考標準,近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結案速度之管考標準皆訂為40日。
以近95至104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收結情形觀之,新收件數由95年度之4,569件增至104年度之6,260件;就平均結案日數而言,自100年度平均結案日數24.84天、101年度:26.07天、102年度:31.78天、103年度:39.69天,104年度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平均結案日數45.08天,為近10年新高,且未結案件數達2,152件,首次超逾年度管考標準。
爰請司法院針對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審理效率逐年下降之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擬定改善措施。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二十七)司法院106年度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228萬7千元;其主管之22個地方法院另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共3億8,101萬1千元。經查:各法院自95年起積極推動調解制度,司法院亦已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擴大強制調解及移付調解之適用範圍,並將調解成立,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或裁判費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同時新增第二審得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等規定。然近年法院辦理民事調解績效略呈下降之勢,推動調解制度及提高調解案件成立率,可發揮息訟止紛之功能,並節省當事人與法院之勞力、費用及時間,進而提升裁判品質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爰建議司法院允宜積極推動與強化相關措施,以提高調解成立率,俾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及紓減訟源,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二十八)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中的角色與權益,長期以來廣受討論,亦為影響人民對於司法信賴的重要議題。立法院於2013年3月20日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中,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被害人之表達意見及溝通之權利,司法院應於6個月內會銜行政院研擬完成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評估報告。」2013年4月,立法院吳委員宜臻等27人提出「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增訂第九編之一「犯罪被害人之訴訟參加」;並於2013年4月23日就本制度舉行公聽會,會中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分別舉辦類似研討會廣納各方意見。司法院並於2013年9月13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可行性之探討」公聽會凝聚共識,與會者一致肯認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保障應更加精進、強化;惟就訴訟制度上如何規劃落實,尚待討論。吳委員宜臻所擬具之上開草案,於2015年3月25日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進行審議,惟該次會議中,司法院與法務部、各委員間並無共識,主席宣告另定期繼續審查,並再無後續。
現行實務中,司法院係以「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條列犯罪被害人、告訴人12項權利,其中包括:「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權」、「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權」、「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法院閱卷、抄錄權」、「請求法院隔離訊問權」、「證人之費用請求權」、「法院審理中,向法院陳述意見權」、「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權」、「法院判決後,就判決內容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法院判決後,請求檢察官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權」、「協商程序中,就協商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權」、「第一、二審法院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惟此「告知書」之性質,應僅為刑事訴訟法修正前之暫時性配套,而非落實被害人訴訟上權益長久之策。
德國於2015年12月21日通過第3次被害人權利改革法案(Drittes Opferrechtsreformgesetz),對於加強刑事程序中被害人之權益保護,大幅修正第五編「被害人參與訴訟」等數十條條文,並新增第406i條至第406l條規定,係德國自80年代以來,刑事被害人保護進程中的最新一次重要改革。此外,日本刑事訴訟法與其刑事訴訟規則之第二編第三章第三節,皆亦有「被害者參加」之規定。由此可見外國立法例對於被害人訴訟權益之重視,值得我國參考。
司法院曾於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會議中,表達對於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之疑慮。憂心若被害人以參加人身分參與訴訟,可能會使被告與其辯護人,必須同時與檢察官、訴訟參加人、訴訟參加代理人進行攻防,恐出現兩造對抗失衡之情形,導致審判預斷,滋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疑慮。惟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害人訴訟權益之保障不足,使其僅具證人之地位,而導致部分人民對於司法之不信賴,亦為事實。此外,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於105年11月1日就職時,亦提出「犯罪被害人」參與訴訟係司法院施政重要項目之一。就此,司法院應儘速參考近年外國與各界之成果與研究意見,以及「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中之各項權益,於不造成被告方武器不平等的情形下,研擬相關制度並修正刑事訴訟法,以俾強化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上之權益保障。爰請司法院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法案研修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二十九)蔡總統於2015年8月25日發表之司法改革政策主張中,宣示應貫徹無罪推定及證據法則,推動「起訴狀一本主義」,確認檢察官定位,落實檢察一體、檢察獨立原則,並確立檢察一體原則之法制化,以維持追訴標準之一致性。司法院亦於105年度立法計畫報告中,將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納入修法重點,決議著手重新進行完全之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法制之研究。
立法院早於2007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附帶決議中,明文提及「……應於6年內刑事訴訟制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指明刑事訴訟法修正的核心及方向: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排除預斷、維護公平審判的訴訟核心價值,應儘速修法改採「起訴卷證不併送」機制,同時研議採行證據開示及訴因制度等配套措施,使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確能以適正而公平之程序妥速發現真實,以兼顧社會秩序之維護與基本人權之保障。此後,立法院亦有多位委員提出相關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於2012年後著手進行之刑事訴訟法修正,研擬採取「折衷式卷證不併送制度」,惟此折衷式制度隨即引發各界疑慮。例如:司法院自2012年起於各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與會之學者專家多建議配合採取「完全」起訴狀一本制度,避免參與審判之人民產生事先預斷,並得解決法官與參與審判人民間資訊落差問題。此外,於2014年10月2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刑事訴訟採行卷證不併送之具體措施及時程規劃推動情形」專題報告會議中,法務部代表亦表明不反對起訴狀一本主義之修法,而是反對司法院所採折衷式、半套式之修法,如要修正希望貫徹完全的起訴狀一本制度。又,司法院於2015年10月20日召開之「刑事訴訟制度」公聽會中,許多學者、律師皆表示應澈底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支持折衷制度者已相對占少數。
綜上,自立法院2007年做出應於6年內改採起訴狀一本之附帶決議後,已逾9年。各界當前對於採取「完全起訴狀一本制度」皆有共識,且未來我國刑事訴訟體制即將因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重大變革,司法院應儘快完成起訴狀一本主義精神之刑事訴訟法修正,並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法案研修報告及期程。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三十)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採用所謂「起訴卷證併送主義」,亦即檢察官起訴時必須將「卷宗」、「證物」一併送交至法院,法官得以在開庭前閱覽卷宗了解案情,法官能在開庭時掌握案情,掌握刑事審判程序進行。
惟,卷證併送機制恐會造成司法審判公正漏洞,檢察官所提供之卷證資料,同時也會呈現檢察官單方面之主觀立場,再加上法官開庭前閱卷,易造成法官對犯罪嫌疑人有預斷心態,難以維持其法官之公正心證。
參照美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起訴時僅移送一本起訴書,不得附帶使法官事前產生預斷之證據資料,甚至也不會在起訴書中記載被告人的前科、學歷、經歷、性格以及犯罪動機和目的等情況,以保證法官的中立以及法庭審訊時的對抗性和實質性。
為強化司法審判制度之公正,爰請司法院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於我國起訴狀一本主義落實之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三十一)台灣社會民主發展可貴之處,係依正當民意表達之管道以落實國家民主之進步;惟,我國發展民主選舉30多年,卻屢次選舉都有候選人為達政治目的,以賄選手段敗壞選舉風氣,嚴重影響民主法治之健全發展。
參照104年司法院統計年報,地方法院受理「妨害投票罪」108件、涉案665人,545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9人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人數397人;高等法院受理「妨害投票罪」19件、涉案74人,緩刑人數19人,得易科罰金人數47人。實際狀況,犯罪行為人幾乎得易科罰金,或處以緩刑,並無實際懲罰效果。
法院之懲處對賄選犯罪行為人並無有效遏止賄選之風氣,爰請司法院針對賄選判決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三十二)司法院近年陸續推動改革,為檢視改革成效,也多次辦理相關民意調查。據該院104年度「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的比率48.5%,高於信任比率44%。另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3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指出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比率為74.3%;104年的報告更顯示,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持續上昇7%,已高達84.6%。司法院應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法官法相關規範,提升司法公信力及回應國人對法官的期待,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三十三)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496萬9千元,主要為編列「辦理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經費1,293萬8千元,期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等。
依據近期官方、學界及平面媒體相關民意調查資料或報導,均顯示民眾對於司法公信力之觀感欠佳,如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5年2月23日發布之「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高達84.6%比率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與該中心103年全年度調查結果相較(不信任比率為74.3%),民眾對於法官之不信任度更上升10.3個百分點;天下雜誌105年5月「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結果,最不被信任對象之首為法官,不信任度高達65.4%,且法官信任度吊車尾(28.4%),而人民對司法體系亦展現高度不信任,信任度僅25.9%。
爰此,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法官法或相關規範及推動司法改革之目標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林德福
連署人:許淑華
(三十四)司法院106年度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計畫項下,編列「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經費1,293萬8千元,期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等。經查,近期官方、學界及平面媒體之民意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遠高於信任比率,顯示司法公信力不佳,與國人之期待落差亦甚大,司法院允應妥謀檢討法官法等相關規範與推動成效,俾達成健全法官制度及確保人民受公正審判之立法目的。爰此,請司法院檢討法官法等相關規範與推動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郭正亮
(三十五)按法官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據司法院表示,第1次辦理法官評核作業係於103年7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止,依法第2次法官全面評核應於民國106年啟動。
第1次法官全面評核之作業方式主要為郵寄問卷回傳及線上評核,惟查其評核結果,受評核案件數為75,215件,回收數僅10,429件,回收率13.87%;評核人(含當事人、告訴人、訴訟代理人等)共226,823人,回收數12,947人,回收率5.71%。其評核成果之可信度如何顯有疑慮,亦無法成為司法院依該法第31條第2項將有應付個案評鑑事由之法官移付評鑑之有力依據。
爰請司法院就進行法官全面評核之效率與可信度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三十六)鑑於法官法施行至今僅於103年辦理過一次全面評核,該次評核計有1,055位法官評為極佳,49位法官被評核為待改進或亟待改進,惟因回收率僅13.877%,僅提供各級法院參考,未發揮實質監督效果。又法官法規定每3年至少應完成1次全面評核,目前司法院規劃於106年進行第2次全面評核作業,亦即採行法規規定之最低標準辦理,恐難以達成提升整體司法品質之目的。
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的〈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有84.6%的台灣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為提升人民對司法機關信任度並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之期待,司法院應檢討加強全面評核機制並切實參考評核結果以淘汰不適任之法官。爰此,要求司法院應每年進行全面評核並通盤檢討全面評核制度提出改善及精進作為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三十七)截至104年6月為止,不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居民,在台的外籍人士約有77萬,司法院統計104年各級法院涉外案件總數已近萬件,其中使用通譯人員之涉外案件數超過6千件,顯示我國司法通譯人才之需求。目前通譯教育訓練之立意良好,但法律專有名詞及相關規定受限於上課時數,無法全盤介紹,多數特約通譯非法律專業背景,即使經過通譯培訓課程後,對相關名詞亦未必通曉,亟待有效之工具協助其於法庭上順利完成通譯工作,保障當事人應訴權利。爰請司法院參考國內外通譯經驗,規劃推動法庭通譯用語手冊編纂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三十八)我國法官之產生,為了讓具社會經驗之法律人進入法官職業,以強化社會公平正義之實踐,除《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亦提供遴選之管道,讓有志成為法官之法律人,得以先由其他法律相關職業後再依遴選管道,遴選為法官。
按《法官法》第7條第2項之遴選委員產生,考試院代表2人、法官代表6人、檢察官代表1人、律師代表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現行機制中遴選委員多以法律相關職業為主,非法律人僅能從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爭取,且院長相對權力掌握學者及社會人士之遴聘,有失其公平性之疑慮。
現行機制非但缺乏多元專長參與委員會,且遴選委員產生方式欠缺民主機制的參與,爰請司法院針對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分配及產生,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三十九)大法官的提名,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之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15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12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5條第4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8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然依據此次施行大法官同意權後,符合上述第2款曾任實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之大法官資格相當鮮少,大部分集中於第4款及第5款,在釋憲時恐怕無法有足夠實務或經驗作為參考,有鑑於此,司法院應於6個月內,以多元兼重的精神,研議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之大法官資格規定,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四十)立法院於2015年1月23日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關於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規定。過去實務判例對於聲請再審創設出「新規性」及「確實性」要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故修正上開條文第1項第6款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增訂第3項對於第1項第6款「新事實及新證據」之定義,應包含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希望透過再審門檻的放寬,保障憲法上人民依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基本權利。
惟查,上開條文修正後,2015年通過再審聲請之數量並無明顯增加。2015年地方法院刑事聲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聲請數量共463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共431件),較2014年新增37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增加40件),惟最後「開始再審」之件數為14件,較2014年之10件僅多4件;被駁回之件數則高達438件,較2014年增加32件。此外,2015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聲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聲請數量為1,245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共1,223件),較2014年新增23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增加21件),惟最後「開始再審」之件數,與2014年同為9件;被駁回之件數則高達1,228件,較2014年增加19件。由此可知,再審相關條文於2015年1月23日修正後,開始再審之數並無明顯增加。
此外,開始再審後「更為審判」之數量亦無明顯增加。2015年地方法院刑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更為審判為9件,僅較2014年多1件。2015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更為審判僅為4件,較2014年少了5件。
綜合上述,聲請再審之要件於2015修正後,門檻雖已放寬,惟實際開啟再審、最後更為審判之案件量並無明顯變化。為釐清修法成效不彰之原因,爰要求司法院針對上開問題進行分析,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四十一)司法院106年度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120萬7千元;其主管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9個法院另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案件業務所需經費共3億2,253萬6千元。經查:司法院於94年成立「法院審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諮詢小組」,延聘金融領域專家為諮詢委員,支援法院妥速審結金融案件,擴大司法事務官職掌範圍及引進財稅金融專業人才,輔助法官審理重大金融犯罪等專業案件。102至104年度各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540件,占比近三成。爰建議司法院允宜繼續督導各級法院提升重大金融案件之審判效能,加強法官審理金融案件之專業化,期落實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四十二)鑑於民法第194條精神慰撫金判定因個案複雜程度不同難以訂定統一標準,僅得交由個案法官斟酌情事後定之,為追求更公平之基準,司法院應透過統計實務個案裁判的結果,累積更多相關案件樣本數後,進一步分析作為慰撫金計算的基準。
司法院103年即開放刑事案件量刑資訊系統供律師、檢察官及當事人參考使用,精神慰撫金案件亦應建置相關系統對外公開查詢供民眾及律師參考,同時法院亦可參考該資訊行使裁量權,以期達成較為妥適的結果。爰此,要求司法院應研議就各精神慰撫金案件判決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建置相關系統供民眾、律師及法院參考之可行性。因法院所判決之精神慰撫金金額一向偏低,也請司法院一併檢討。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四十三)有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可否得從程序中獲知卷證資訊一事;大法官會議於2016年4月29日公布釋字第737號,大法官會議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第101條第3項規定限制辯護人之閱卷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意旨;但仍保留,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
司法程序應保障當事人雙方之權益,方能彰顯其司法正義;司法院為刑事訴訟法之主管機關,爰請司法院針對辯護人於偵查中之閱卷權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意見,並針對「限制或禁止閱卷」之狀況訂定其認定程序。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四十四)刑事司法活動係由審、檢、辯三方所構成。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偵查、追訴犯罪,並擔任公訴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督促刑事司法符合程序及實體正義,以求保障人權;法官斟酌證據,認定事實,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三方角色鼎足而立,缺一不可。
民國21年所制定「法院組織法」,將各級法院及各級地檢署納入規範,直至民國69年施行審檢分棣。惟「審檢分隸」後,並未依檢察體系之特質,訂立檢察機關之專屬法規,致使分屬行政、司法兩院之檢察署、法院等兩機關,仍同規範於法院組織法。為明確定位而賦予不同角色及功能之必要,故應有其他法律另定檢察機關組織之法例,如:「檢察署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係屬司法院所主管,爰請司法院偕同法務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四十五)最高法院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其中極為重要之功能即在統一各級法院之法律見解,避免裁判歧異,使人民之訴訟不因分案繫屬於不同庭即產生不同法律見解之適用結果,使判決具有可預見性,以昭法院之公信。其裁判應具有引導下級審、確保法律適用一致、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
現行所採行之決議制度,雖係由全體法官參與討論所作成,具取得多數見解之民主正當性基礎,惟決議非裁判權之作用,亦易招致權責不符之質疑;而從實際效用以觀,我國最高法院各庭間仍時有不同之歧異見解。
爰請司法院及最高法院檢討裁判見解歧異之現況,檢視現行決議制度之問題,參考過去曾被提出之解決方案(如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德、日法例之大法庭制度),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第2項 最高法院原列4億8,701萬2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8,700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有關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開庭常態化之議題,長久以來多有討論。
最高法院民事庭部分,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也就是於民事審判第三審中,以進行言詞辯論應為原則。立法院於審議105年最高法院預算時,曾做出「最高法院應儘速研擬民事言詞辯論規則」之決議。最高法院亦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書「105度年辦理情形報告表」(第54頁)中,詳列該院自101年12月至105年6月之辦理情形,目前則有「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尚在研擬中。
就此,司法院應儘速完成上開要點之訂定,以符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三審應行言詞辯論」之精神,保障當事人於公開法庭言詞辯論權利,並發揮法律審功能,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爰請最高法院應於6個月內研擬完成「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二)過去我國實務以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之定性為立論,鮮少於最高法院開啟言詞辯論庭,而有違反直接審理原則、剝奪被告在場、聽審、辯明等訴訟程序參與權之慮。近年來經各界多方討論,院部對於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亦已取得初步共識。
最高法院亦已於104年底至105年間經多次會議,擬定民事庭及刑事庭言詞辯論要點,惟各要點之適用成效,仍仰賴未來各庭之具體落實。
爰請最高法院對於民事庭及刑事庭言詞辯論規則在最高法院各庭間適用情況及未來修正規劃(包括適用言詞辯論審有無案件類型區分必要、應行辯論事項、量刑應調查事實、法官指揮訴訟程序與揭露事項有無更細緻化規定之必要,針對有重要法律問題,是否應仿效司法院憲法法庭法律鑑定人制度、是否須通知被告到庭等),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三)鑑於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惟依現行最高法院統計資料(101年至105年9月)民事庭開庭次數僅有14次,開庭比例極低,顯示例外吞噬原則之現象。
另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惟刑事案件上重大法律爭議得於法庭上藉由公開辯論,樹立公開透明的法律見解形成過程,避免日後紛爭。爰此,要求最高法院應積極推動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583萬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億9,273萬2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249萬8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747萬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91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433萬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9億6,226萬8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原列15億9,761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752萬9千元。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列6億5,274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5,270萬9千元。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原列4億2,491萬6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488萬6千元。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列4億9,107萬5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103萬5千元。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原列1億4,879萬6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878萬6千元。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列15億9,849萬4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843萬4千元。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列7億3,983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3,977萬9千元。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列12億6,471萬7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6,463萬7千元。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列16億8,604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7萬元、第5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500萬元,共計減列50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8,097萬9千元。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列4億7,793萬2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7,789萬2千元。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原列3億1,919萬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1,917萬元。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列14億0,936萬1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0,930萬1千元。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原列3億0,995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0,993萬9千元。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列6億1,081萬4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1,078萬4千元。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原列4億0,163萬7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0,161萬7千元。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原列4億7,806萬7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7,802萬7千元。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列9億3,747萬7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3,740萬7千元。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原列5億0,532萬8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0,529萬8千元。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列9億4,437萬5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4,429萬5千元。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列5億0,601萬7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0,598萬7千元。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原列2億3,097萬8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3,096萬8千元。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原列2億9,427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9,425萬9千元。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原列2億8,640萬8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638萬8千元。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原列3億3,196萬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193萬元。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556萬6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6,357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970萬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766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438萬6千元,照列。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4,852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842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考試院單位預算之「國外旅費」凍結10%,並就以下1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考試院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皆已有針對各相關業務規劃派員出國計畫。以民國104年為例,銓敘部至美國考察其所屬業務;考選部至韓國、土耳其考察其所屬業務;保訓會至美國、芬蘭、香港澳門、馬來西亞、奧地利、比利時、日本(國家文官學院)考察其所屬業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至新加坡考察其所屬業務。考試院所屬機關業已詳盡就其業務進行出國考察報告。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主要職責為加強及建構院、部、會之一般行政事務管制考核,應加強與前述部會間就考察項目之溝通與聯繫,實毋須就各機關業務另外編列出國考察或訪問預算,恐有資源重複投入之情形。以104年為例,考試院出國考察包括法國、比利時、新加坡、馬來西亞、德國、日本,其考察國家與所屬部會重複率甚高。就其考察團又多有要求各部會另外派員出席,足徵確有資源重複投入之情形。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2.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項下,辦理首長因政務需要出國訪問國外旅費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3.考試院於106年度「一般行政計畫」編列出國經費66萬3千元。出國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考試院提出詳細使用說明。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4.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
經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
參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5.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
考試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顯現考試院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
且歷次出國皆要所屬相關單位之公務員陪同並協助撰寫出國報告,該出國已流於形式且成效不彰。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6.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經查,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人員之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標準,視出差人員官等及前往地區各有不同。
是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
且若參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7.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另查,考試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係辦理院會、業務會報、事務檢討會、工作檢討等相關事項,及研究考察各國考銓保訓制度,蒐集編譯各國考銓保訓法制資料,與國內考察、實地參訪等業務。整項工作計畫106年度編列259萬1千元之經費,國外旅費即編列115萬5千元,占40.03%,考試院經費分配顯有不當。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8.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惟查: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人員之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標準,視出差人員官等及前往地區各有不同。是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
由於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之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均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故無從探究實際考察國別是否如預算所定,惟若參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並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
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百萬餘元,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地區概括,難以評估其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另該院近年實際出國考察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並如數用罄,未撙節支出,容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應檢討改善。爰請考試院就出國考察之相關計畫,諸如預計前往之國家及期間、考察預期效益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段宜康 周春米 江永昌
9.針對106年度考試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然經查該項計畫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僅以歐美亞地區含糊概括,不利於評估其預算之合理性。加以,依據考試院近年出國考察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可悉,該院實際出國考察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且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該院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並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不符零基預算之精神。
綜上,為節減不必要支出,俟考試院嚴謹評估出國考察預算之運用,並提出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10.考試院在未擬定出國考察計畫的情況下,僅以「前往歐洲、美洲、亞洲考察各該國公務人員考選、銓敘、保訓及退撫基金制度」之模糊目標即匡列115萬5千元之國外旅費預算,其編列預算之合理性不明,爰此,請考試院擬定完整考察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11.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考試院提出詳細使用說明。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2.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05考銓研究發展」項下,辦理考銓業務需要出國訪問經費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13.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06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項下,辦理文官制度國際交流與學術交流國外旅費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億5千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辦理優惠存款,並無類似公務人員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明文規定,而僅納入「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中比照辦理,於法無據。尤以部長級以上退職政務人員,若係依2004年以前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舊制規定,事務官年資併計政務辦理退休,係以最後在職之政務官月俸為其退職金之計算基礎,遠高於一般公務人員,顯有不公。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後任職於「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者,停止月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與公務人員轉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即須停止支領雙薪之限制不同;另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者,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惟退職政務人員轉任政府轉投資事業者並無相關規範。故退職政務人員與退休公務人員再任雙薪之規範不同且更寬鬆,有待檢討。
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
爰此,為落實年金制度之永續性及維護公平正義,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費用1億5千萬元,俟考試院刪除支領(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特任政務人員公保優存、修正《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並檢討杜絕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規範之修法成效、補正黨職併公職之歷史錯誤,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2.民國60年仍屬黨國體制時期,中國國民黨以機密速件發函給考試院,要求將國民黨黨工列入優惠存款適用對象,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
按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張委員正修報告:「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未依循各種行政法規範之訂定程序,絕對是違法,絕對自始無效。」且按大法官釋字第7號、釋字第20號,皆明確指出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乙節,向為社會關注且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
綜上,黨職併公職之決策,乃考試院之行政錯誤,卻未見考試院進行檢討,爰此,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三)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另依據以下之規定:一、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技工人力,並採行下列措施:1、採取替代措施:……。2、改進工作分配:各機關學校得改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工友、技工工作,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3、協助辦理業務: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技工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二、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第(九)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三、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除環境確屬特殊,經行政院核准繼續進用者外,均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考試院及所屬尚列管超額待精簡人力45名,106年度卻仍計畫僱用127名非典型人力(臨時人員19人、勞務承攬73人、派遣人力35人),預算達4,483萬6千元,且多分派辦理一般行政工作,恐未落實上開規定,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100萬元,俟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相關撙節非典型人力及有效統籌調派超額人員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四)依據《典試法》第3條第2項:「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考試院及考選部對於典試委員之任用有最直接的影響力。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考選部次長許舒翔備詢所述,典試委員名單資料庫多達兩萬多人可供考選部參考。
但考選部公布近3年來典試人員遴聘報告,去年有逾8成的典試委員都是重複遴聘,典試人員重複比率過高,以2014年為例,各項考試合計4,365人次,實際只有3,083人,且第一次參與典試工作僅505人、16.38%,甚至有1,158人、37.56%已連續3年獲聘,此舉恐有礙考試題目多元性發展。
近年,國家考試多次傳出典試委員洩題之醜聞,又加上典試委員連續遴聘比率高,此狀況恐讓國人降低對典試委員之信任,爰凍結106年度考試院預算歲出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議事業務」10萬元,待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針對典試委員重複遴聘次數予以限制,考試委員擔任國家考試召集人與典試委員長者亦同,報告完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五)經查委任及薦任官等公務人員女性比率均高於男性,惟簡任官等男性比率達69.8%,女性僅有30.2%,顯見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簡任官等部分,不僅性別比例失衡,訓練進修的性別比率更有劇烈差異,簡任官等訓練進修的性別比例,男性超過七成而女性不足三成(薦任官等訓練進修男性則占六成)。考試院雖已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但對於促進國家考試、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顯有極大改進空間,爰此凍結考試院第2目「議事業務」預算之十分之一,共計25萬9千元,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含升遷、訓練)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六)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人權訓練課程施行成效如何,若自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各法案觀之,對性別及人權影響之評估內容大多簡略,顯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
為避免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以工作坊形式進行模擬實作。亦應研議如何於訓練中納入相關課程充實,以利各部會充實性別統計資料庫,期能提升性別影響評估之品質。爰此凍結考試院第3目「法制業務」預算10萬元,請考試院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七)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銓業務考察」係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公務人員考選、銓敘、保訓及退撫基金等人事制度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經查: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美亞地區概括,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復查,出國考察計畫未事先規劃,僅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由於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之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均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故無從探究實際考察國別是否如預算所定,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未撙節支出,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並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宜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八)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此係1947年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之下的決定,前考選部、銓敘部次長徐有守先生在2002年的一場座談中提到:「行憲以後我國才有考試委員,行憲以前是沒有考試委員的,來到台灣以後,大家都知道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1個省1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1個加起來19個考試委員,因為全國不止19個省」。
19名考試委員之設置,實有超越組織任務需求之嫌,對照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人數亦僅有7至9人。相較之下,考試院為「獨立考選、銓敘文官」之目的,設置19個具憲政地位之特任官,是否妥適,應重新評估。爰此建請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九)鑑於考試委員支領薪資,並無類似立法委員以《立法委員行為法》明文規定,而僅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比照辦理,於法無據。考試委員相關預算比照部長級待遇支給之人事費(月俸、公費、年終獎金、不休假加班費、休假補助、退休及離職儲金及保險費等)、文康活動費、車輛油料養護費等經費,尚未包含統籌調派的駕駛、及佐理人員的人事費,106年度共編列19名考試委員之相關預算約6千萬餘元。
考試委員原列11名,嗣民國36年修正考試院組織法時,將大陸整體幅員納入考量而擴增,惟現行的考銓相關制度僅適用於臺灣,故考試委員設置19人恐有偏多,且考試院相關業務已分別由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3個部會分別執行,考試院僅有協助業務之進行。爰此,要求考試院評估考試委員人數之合適性,予以縮減,以節省公帑,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並提案修改考試院組織法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蔡易餘
(十)隨著我國人口結構朝高齡化、少子化發展,年金財務平衡及永續經營已成為亟需面對之議題,而我國部分年金制度因現行費率與精算最適費率差距甚大,且未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致產生逾17兆元之各級政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其中軍公教人員部分即達7兆餘元。時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於105年6月23日正式啟動,要求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應考量各類職域退休保障,兼顧政府未來財政負擔及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保障,妥為設計軍公教退休撫卹制度。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一)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銓敘部雖自88年起即著手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事宜,且於99年7月經修法通過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惟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並未依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時之附帶決議完成修法,致現行公務人員之法定基金提撥率已提高為15%、支領月退條件由『75制』變更為『85制』、取消55歲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優惠、從嚴規範退休再任權益及配偶支領月撫慰金條件等規定內容,與軍教人員相關規定發生重大差異,造成軍公教退休人員權益失衡,……。」準此,因軍教人員之年金制度改革未能同步進行,已造成軍公教人員間之權益嚴重失衡,政府正研議中之年金制度改革應該更引以為鑒,據此,考試院、行政院(含法務部)及司法院應將社會高度關注之政務人員及司法官之年金制度同步檢討,以避免改革失之衡平,成效受限。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二)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根據中央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列管超額待精簡員額應予以彈性運用,改進工作分配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或鼓勵其退離,以有效改善人力資源運用情況。然考試院在未能有效減少列管超額人力之前,卻擬於106年度僱用127名臨時、承攬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並編列預算達4,483萬6千元,實為公帑之浪費。綜上,爰建請考試院檢討人力資源運用效率,妥善統籌調派超額人力,適度調整非典型人力之僱用。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十三)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經查:
1.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技工人力,並採行下列措施:1、採取替代措施:……。2、改進工作分配:各機關學校得改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工友、技工工作,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3、協助辦理業務: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技工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
2.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依各機關學校團體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除環境確屬特殊,經行政院核用者外,均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3.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第(九)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考試院及所屬當依上開規定,有效運用技工、工友、駕駛及駐衛警等現有人力,改進工作分配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並協助其辦理未涉及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等事務性工作,予以有效轉化運用或積極辦理移撥。惟該院及所屬尚列管超額待精簡人力45名,106年度卻仍計畫僱用127名非典型人力(臨時人員19人、勞務承攬73人、派遣人力35人),預算達4,483萬6千元,且多分派辦理一般行政工作,恐未落實上開規定,爰要求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綜上,考試院及所屬尚有列管超額人力45名,惟106年度仍編列僱用127名臨時、承攬及派遣人力預算4,483萬6千元,恐未有效運用現有人力,允宜全院統籌調派超額人員,俾撙節非典型人力經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十四)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為2,550人次,較上年成長6.8%,申請人數為歷年最高,其中男性為330人次,女性2,220人次為男性之6.7倍,男女性所占比率分別為12.9%及87.1%,有明顯的性別分工存在。因此爰請考試院研擬制度改善,並透過政策宣導,以期提升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假比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第2項 考選部原列3億3,453萬5千元,減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21萬元(含「大陸地區旅費」1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432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考選部106年度於「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85萬元,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等經費。
經查,考選業務基金104年度補助辦理OSCE經費僅118萬5千元,自105年度起移至考選部編列公務預算則調高為485萬元,主要係因是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致。惟辦理臨床技能測驗(OSCE)之宗旨係:改變醫師問診態度並使醫病互動人性化,以提昇醫療品質;統合醫療專業標準,齊一醫學教育品質;確保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參加醫師考試之臨床診療水準。因此,臨床技能測驗(OSCE)係醫學教育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考評項目之一,屬醫學教育之一環。又通過臨床技能測驗係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其目的在提升醫療品質,故基於教、考、用相互配合原則,是項經費當宜由教育部、考選部及衛生福利部分攤,始能反映各該機關之施政支出(若依政事別分類,教育部預算屬教育支出、衛生福利部預算屬社會福利支出、考選部預算屬考試支出),故補助OSCE測驗經費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考選業務基金104年度補助辦理OSCE經費僅118萬5千元,自105年度起移至考選部編列公務預算則調高為485萬元,因該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致。
然臨床技能測驗(OSCE)係醫學教育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考評項目之一,屬醫學教育之一環。又通過臨床技能測驗係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其目的在提升醫療品質,基於教、考、用相互配合原則,經費應由教育部、考選部及衛生福利部分攤,始能反映各該機關之施政支出,故補助OSCE測驗經費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且依據考選部提供資料,該部核定補助105年度OSCE測驗經費為381萬1,068元,而所編106年度補助預算卻達485萬元,實屬偏高。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針對106年度考選部單位預算,「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原於「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485萬元,該項預算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OSCE)等經費。然經查是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編列之預算亦從104年度118萬5千元調高至106年度485萬元,且相較於105年度考選部核定補助之經費為381萬1千元,106年度之補助預算確屬偏高。綜上,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四)考選部106年度於「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85萬元,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 OSCE)等經費。原由考選業務基金與各機關分攤補助OSCE測驗經費,惟自105年度起改編公務預算後即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且所編預算亦屬偏高。依據考選部提供資料,該部核定補助105年度OSCE測驗經費為381萬1,068元,而所編106年度補助預算卻達485萬元,亦屬偏高,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五)近年來大專校院陸續增設法律相關系所,每年畢業生高達5,000人,也有超過一萬人以上報考律師高考,加上考選部2011年改變律師高考錄取制度,分成二試均採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若加以換算則總錄取率是到考人數的10%以上。過去4年,平均每年錄取超過900人,是10年前的將近3倍,更是30年前的50倍。
學界與實務界認為現行律師高考制度,包括報考資格、科目與其數量、所占成績比重,以及及格門檻等應予檢討修正。為維律師高考之有效性,爰請考選部於2個月內,就律師考選及訓練制度提出修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六)考選部於2011年改革律師考試,將律師考試分為二試,第一試錄取三分之一,第二是再錄取三分之一,換算後,總錄取率近報考人數10%,2012至2015年平均每年錄取超過900人,是10年前近3倍人數;2001年後大學學歷普及化,也造成法律系畢業學生暴增,再加上,現行律師考試制度,僅需修7科、20學分以上的法律課程,即可報考。
面對目前律師考試制度,法律實務界、學界對現行制度爭論不斷;制度設計應依社會需求,限制其人數保障律師工作權,抑或是,將律師視為資格論,設立一定程度之門檻,開放多元參與,應考量個別參與考生報考意願;考試制度設計亦影響律師服務業市場規模及執業狀況;對於需要法律辯護或諮詢者,會影響其法律服務品質之風險;而教育體系中,律師考試制度影響其「教-考-訓-用」之教學制度運用。
針對目前社會上對律師考試制度之疑慮,考選部應主動回應社會疑慮,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律師考試制度改革及律師角色之期待,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七)依據《典試法》第27條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1.任何複製行為。
2.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3.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就條文而言僅規範「應考人」不得申請名單,但實務上典試委員名單是屬完全保密,惟典試委員掌握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審查標準、擬題、閱卷等…………重大考試作業,典試委員名單保密,如有洩題狀況時恐難以究責,造成典試委員有權無責之狀況。
爰此,請考選部針對典試委員名單評估其適度公開名單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八)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其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均適用報名費之減免。經查,考選基金自99年度設置以來迄105年度8月底止,已吸收19萬8,112人之報名費減免,共計1億0,867萬9千元,其中屬高普初等考試者為2,845萬2千元、屬特種考試者為8,022萬4千元、屬軍職轉任考試者為3千元。然而「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下滑嚴重,104年度僅為32萬7,608人,較99年度之53萬6,803人減少20萬9,195人,減幅幾近4成。因此,雖考選部已調高報名費之收費標準,惟「公務人員考試」業務仍入不敷出,故對於弱勢照顧之補助,不應由自給自足性質之作業基金來應付,如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之醫療減免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公務預算補助,爰此要求考選部應於3個月內研議由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名費減免之補助經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九)近5年考選部辦理高普考、特考,因到考人數偏低,以致於有部分類科連續5年不足額錄取,每年考試亦皆有部分類科不足額錄取率超過五成。請考選部提出書面報告探討問題成因與改善方式。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十)近年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屢屢出現錄取不足之情形,99及100年度錄取不足人數皆僅10餘人,然自101年度起錄取不足人數大幅增加,101至105年度分別有148人、56人、381人、238人及117人,其中又以土木工程類科人數最多,該類科101及103年度各錄取不足146人及256人,分別占錄取不足總人數之98.65%及67.19%。且據考選部統計,近年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其他類科之錄取情形亦相繼惡化,105年度該等考試共有7類科錄取不足,其中以建築工程及環保技術類科較為嚴重。爰此要求考選部於3個月內研議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十一)為維護典試工作的品質,典試法於民國104年1月新增第17條規定,各種考試典試委員及其他命題委員等典試人員應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惟依規定,得以被納入典試人力資料庫者,是由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所組成之專長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第4條參照),被外界質疑容易有近親繁殖與學閥的產生。為建立平等公正的國家考選制度,爰建議考選部應檢視典試人員資料庫建置有關規定,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二)依據考選部104年7月份完成之「國家考試園區─國家考試臨床技能與職能測驗中心、闈場與多功能學舍」建設計畫書略以:「98年底考試院請監察院撥用4筆土地予考選部興建國家考試闈場及試務大樓,99年5月21日監察院回復同意,100年5月行政院核定撥用1,370坪土地,建置國家考試園區。」另依該建設計畫書所示,本計畫經費需求概估14.06億元,包含設計階段作業費、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工程建造費、工程其他費用等項目。經查:行政院自100年5月核定考試院撥用監察院所管文山區華興段4小段(0474、0475、0479、0498)等4筆土地中,尚有0498地號土地由監察院已退休職員借用中,且自費興建房舍計11戶,至今5年餘仍占用不肯搬離,恐影響國家考試園區預訂興建進度。復查,為了解本案之可行性及規劃方向,考選部於103年度「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工作計畫編列預算295萬元委外規劃園區興建計畫,是項委辦計畫於103年8月決標240萬3千元,惟全數保留至104年度執行,迄至105年8月底尚有48萬0,600元未執行。
綜上,國家考試園區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行政院亦於100年5月核定撥用土地興建,相關委外規劃預算業已執行並完成建設計畫書,惟自行政院核定撥用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且相關計畫內容仍未底定,顯見事前規劃未周,以致預期效益未能彰顯,經費運用效率不佳,允宜積極解決土地遭占用事宜,並全盤考量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三)國家考試園區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行政院亦於100年5月核定撥用土地興建,相關委外規劃預算業已執行並完成建設計畫書,惟自行政院核定撥用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且相關計畫內容仍未底定,顯見事前規劃未周,以致預期效益未能彰顯,經費運用效率不佳,允宜積極解決土地遭占用事宜,並全盤考量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故要求考選部於3個月內研議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並提供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十四)為精進文官考選多元評量、合格合用政策,並提升優質試務環境品質,考選部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國家考試園區」興建計畫,其經費需求概估14.06億元。然是項計畫自行政院100年核定撥用1,370坪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考選部即匆促編列預算,以致是項委辦計畫於103年決標240萬3千元,惟全數保留至104年度執行,迄至105年8月底尚有48萬0,600元未執行,顯見其事前規劃未周即匆促執行,經費運用效率不佳。綜上,爰建請考選部應積極調解土地爭議,審慎評估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十五)鑑於警察特考自100年起對警察人員進用改採「雙軌分流考試制度」,依應考人有無接受警察專業教育或訓練區分考試種類,因而屢遭質疑考試不公等爭議。嗣經監察院調查發現,目前國家考試制度中,僅有警察特考有內外雙軌制設計,因內外軌錄取率差距極大,且考科迥異、訓練課程數和結訓門檻也有落差,不但未能落實公平取才,也有悖國家考試公平原則,更不利警察未來實際執行犯罪偵查工作。準此,建請考選部應即會同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審慎檢討目前警察特考雙軌制考試衍生之爭議,檢討並積極研議具體改善解決之方案。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十六)囿於我國近年來,國家考試偏重外勤之類科,如警察、移民行政人員、調查人員、國安人員、海巡人員、法警及鐵路事業人員等公務人員特考,皆將體能測驗列為第二試,採取淘汰制,任一項目未達及格標準即予以淘汰;表示體能測驗具有門檻決定性質,更直接關乎應考人錄取與否之關鍵。然該制度實施至今,卻因不同性別間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差異處置之公平與否爭議以及和真實的執業情境頗具差異等問題,導致質疑聲浪不斷,實有進一步檢討之空間。
準此,有鑑於國家考試之體能測驗攸關選任特定公職人員之重要職能衡鑑,為精進考選制度並提昇體能測驗之信、效度,並弭平各方爭議,建議考選部應正視並善用國家考試之體能測驗,以期有效展現特定類科之第二試功能,俾達考、用合一目標。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十七)為配合國家發展及社會需求,並吸引優秀人才,考選部於106年度「研究發展及宣導」工作計畫編列806萬7千元預算,辦理研修(訂)考選法規,並成立各類考試改進小組,研究改進各項考選制度,以落實教考訓用合一。惟查近年辦理之高普考試及特種考試部分類科,概因命題偏難、閱卷偏嚴、到考人數偏低等因素,而有連續5年均不足額錄取,以及不足額錄取率逾5成之情形,不僅無法因應用人機關需求,亦恐浪費辦理相關考試之人力、物力及財力。爰此,建請考選部積極檢討其原因,並適時研究改進相關考選制度,以羅致優秀人才為國服務。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第3項 銓敘部250億3,916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除櫃買中心總經理外,行政院、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均有高階官員退休後未滿3年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情形,其中不乏退休同月旋即再任者,其再任職務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正副執行長、資深顧問、主任秘書等高階職缺,月薪在10萬元以上,甚至達20萬元以上,僅少數不支薪或支領兼職酬金。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主因在於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惟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允宜修法補強之。爰此,請銓敘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公務員服務法針對離職後的旋轉門條款限制作檢討與修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銓敘部106度預算於「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43萬7千元,編列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表揚經費400萬元。
銓敘部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業務,固係為激勵公務人員士氣,惟除頒發獎金之外,相關衍生之選拔、表揚及宣導活動等經費,恐過度鋪張而未符撙節原則,允宜檢討選拔效率並善用網路、社群、平面媒體等平台進行宣導,亦應避免過當之燈光、音響、表演等慶祝活動,以節省公帑,爰此,建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三)銓敘部106年度於「人事法制及銓敘」業務計畫,編列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表揚經費400萬元。其中獎金部分僅240萬元,55萬元為審查費,其餘105萬元為宣傳、場佈、燈光、音響、主持等費用。該獎項獎額為共10名,因此除獎金外,所衍生之相關經費每人平均16萬元,約當獎金之67%,恐有過度鋪張之虞。綜上,為敦促銓敘部秉持撙節原則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業務,爰建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四)考試院為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激勵工作熱忱、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自訂「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及表揚,其所需經費,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支應。經查,若以10名傑出貢獻人員估計,平均每位受獎人除直接獲得獎金約24萬元之外,所衍生之相關經費每人平均16萬元,約當獎金之67%,相關選拔、表揚及宣導活動經費達160萬元,未符撙節原則,有過度鋪張之嫌,爰此建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五)民國60年台灣仍屬黨國體制時期,中國國民黨以機密速件發函給考試院,要求將國民黨黨工列入優惠存款適用對象,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
按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張委員正修報告:「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未依循各種行政法規範之訂定程序,絕對是違法,絕對自始無效。」且按大法官釋字第7號、釋字第20號,皆明確指出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毫無正當性,造成社會關注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
綜上,黨職併公職之決策,乃考試院之行政錯誤,卻未見考試院與銓敘部進行相關檢討,爰此,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六)銓敘部考量政府遷台初期尚未開放政治團體設立,以及當時部分團體組織任務係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等時空背景,自58年起陸續報請考試院同意將「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社團人員年資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考試院並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另銓敘部於77年7月28日提報考試院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採計要點於76年12月3日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黨務年資,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惟為使黨職併公職年資制度確實斷根,95年4月20日第10屆第180次考試院會議通過,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自考試院決議後,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已退休處分確定者不予撤銷。是以,自該日後已停止黨職併公職年資,即便採計要點廢止前已任公職者仍不得併計。
有關公(政)務人員採計黨職及相關社團年資之人數及其支領月退休所得情形,據銓敘部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至於黨職併公職之平均年資及平均月退休所得部分,早期公務人員退休案件之核定並未電腦化,尚須以人工逐一清查相關檔案文件比對及統計其年資採計情形,故關於是類人員黨務年資及非黨務年資之月退休所得,目前難以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惟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乙節,向為社會關注且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時值年金改革契機,倘未有相關完整資訊,當不利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決策參據。
綜上,95年4月20日以後黨職年資雖已不得再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惟以往採計之原則是否適法合理,亦應併同年金制度改革漸進處理,以符公平正義,相關資訊提供之完整性亦應加強,俾利評估其影響性並作為決策參據,並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七)政府以行政院65年7月30日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准自65年8月份起,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並列入公教福利品供應範圍」,准自65年8月份起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費,合先敘明。
惟,軍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基於其「職」之身分而生,退休後其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消失,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另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欠缺法源依據,也與司法院釋字第443、614號解釋,對於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意旨不符。
爰請銓敘部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八)現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及地方政府年需經費約17億餘元。106年度中央政府分別於銓敘部統籌編列1億4,170萬4千元、退輔會編列8億0,042萬元、教育部編列9,100萬元,合計10億3,312萬4,000元。惟一般民眾薪資水準遲遲無法提升,而退休軍公教退休所得已有所改善,不問所得高低,一律發給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不合理。以目前國家財政困難,且教育部對於弱勢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相關之就學或助學措施,尚訂有家庭所得、不動產價值等補助標準,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亦應考量其必要性、合理性與公平性。爰此,106學年度起,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應以「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以及士官長以下並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軍人」為發放對象;106年度銓敘部所編列之退休(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經費,應配合調整減列。請銓敘部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九)目前公務人員退休轉(再)任雙薪之規範業已完成法制化作業,但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之規範與退休公務人員不同且更寬鬆。現行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之支領雙薪限制不一,且政務人員之規定相對寬鬆,恐未盡公允,爰此建請銓敘部在2個月內檢討並研究評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研議為與公務人員一致性規範,並提出相關之修法提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十)現行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之支領雙薪限制不一,且政務人員之規定相對寬鬆,未盡公平,要求應研議為一致性規範。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一)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但是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要求應儘速修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二)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但目前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綜上,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宜修法補強。爰此建請銓敘部在2個月內檢討並研究評估修改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並提出將公務員離職後任職財團法人納入旋轉門條款限制之修法提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十三)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以下簡稱旋轉門條款)。準此,該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範圍為「營利事業」。經查:
1.公務員離職再任之限制,因法人屬性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有欠合理。
如前所述,公務員離職再任時點之職務規範僅限營利事業,故倘公務員離職後旋即於財團法人任高缺,則不受該法規範,形成公務員離職再任之限制,因法人屬性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之現象,茲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與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為例:
交易所與櫃買中心之業務皆係政府授權獨家經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且交易所與櫃買中心之人事及業務均係由政府控制,與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業務更是密不可分。惟交易所屬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受旋轉門條款規範,因此尚無證期局員工退休(離職)後直接再任交易所高缺之情形;櫃買中心屬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證期局員工退休(離職)後直接再任櫃買中心高缺之情形屢見不鮮,前任及現任櫃買中心之總經理,均係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或局長退休旋即再任。可知業務性質相同之交易所與櫃買中心,僅因法人屬性不同,即形成公務員離職再任限制寬嚴不一現象,殊欠合理。
櫃買中心雖不屬於政府直接參與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惟係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公務員退休轉任該中心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停領月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惟其高階人員薪資待遇相當優渥,如總經理104年度年薪(含獎金)即高達764萬餘元,由具行政監督職權之主管機關高階公務員退休立即轉任,有欠公平。
2.主管機關員工退休後直接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或其轉投資事業高缺,形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
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除前述之櫃買中心總經理外,行政院、交通部、金管會、經濟部、農委會及衛福部均有高階官員退休後未滿3年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情形,其中不乏退休同月旋即再任者,其再任職務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正副執行長、資深顧問、主任秘書等高階職缺,月薪在10萬元以上,甚至達20萬元以上,僅少數不支薪或支領兼職酬金。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綜上,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惟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允宜修法補強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十四)公務人員之考績制度,政府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工表現之考核,且為公務人員升遷、獎懲,乃至於留強汰弱之依據。惟以103年度為例,在全國26萬6,007位受考績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中,計有19萬7,606人考績列甲等、比例達74.28%。其中,另以中央各機關中一般人員為例,簡任(派)官考績列甲等者4,649人、占其人數之92.68%,而薦任(派)官與委任(派)官考績列甲考等者分別只有76.37%與67.80%。亦即,考績甲等對於公務人員來說不但好拿,而且官當得越大拿得越多,顯已不符考績之目的。考績必須能夠真實反映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也必須儘量與人民對於政府表現的滿意度觀感一致,以達到獎優汰劣的目的。爰要求銓敘部於1個月內,就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考評標準與程序提出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五)軍公教人員月退撫給與本質上即應按月發放,然囿於早年交通不便、資訊及金融機構服務不夠發達普及、實務發放作業困難,以及退休人員生活所需等背景因素,乃規定每6個月定期預先發放一次。然當前已邁入資訊科技時代,軍公教人員退休經濟生活亦不復以往困難,現仍維持每半年預發制度,恐名實不符。現行軍公教每年月退撫金之發放時點係落於國家歲入之淡季1月及7月,政府因此須先舉債支應而增加債息負擔。經財政部推估軍公教月退撫給與若改採按月發放,年約可節省債息3.36億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則保守估計可增加基金運用收益年約0.32億元,合計總效益3.68億餘元。爰此建請銓敘部檢討並研究評估修改每6個月定期預先發放之制度,並於2個月內提出按月發放之可行性方案與確切之施行日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列1億8,637萬7千元,減列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627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用途別科目,編列邀請專家學者授課、舉行研討會、參加座談之鐘點費、出席費、稿費等經費合計743萬5千元。
經查,該會所辦訓練與進修業務,無論是邀請專家學者建言,抑或請其擔任訓練進修講座,除具獨特之專長者外,實不宜經常性邀請相同專家學者參與,俾廣納建言並汲取不同專家學者之學識經驗,以增益跨域學習及完善文官培訓制度。惟保訓會為辦理各項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104年度所邀請專家學者人數計141人,其中與前兩年度(102至103年度)重複之人數有74人,重複比率52.48%,恐有偏高。爰此,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相關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針對106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用途別科目,編列邀請專家學者授課及舉行研討會之鐘點費、出席費、稿費等經費合計743萬5千元。然該會近年該預算編列,自104年度649萬1千元調高至106年度743萬5千元,增加近1.5倍,應本撙節原則辦理。加以,104年度該會邀請之專家學者人數141人當中,與前兩年度重複邀請之專家學者數共計74人、比率高達52.48%,應汲取不同專家學者之學識經驗,以增益跨域學習及完善文官培訓制度。
綜上,為敦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節減不必要支出,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嚴謹評估該項預算之運用,並廣納不同專家學者參與,提出完善文官培訓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三)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近年辦理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重複邀請相同專家學者之比率平均達5成以上。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檢討講師人材資料庫之增補與更新,並徵詢相關民間團體推薦符合資格之講師名單,以確保多元性。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億1,570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於106年度「中區公務人員培訓─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房屋建築及設備」科目,編列弘道樓教室(含明德堂)、秋瑾樓與文康大樓耐震結構補強經費計2,570萬元。
經查,自103年度起編列預算,及至106年度止相關建物結構補強之可支用預算數達4,738萬2千元(含預算編列數、經費流用數、經費勻支數),其中103及104年度應補強建築均於當年度辦理完竣,惟105年度部分則因涉及文化景觀園區之適用,及設計圖面需送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審查,故該年度預算截至8月底尚未執行,補強工程進度僅57.1%,有待加強。
且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之「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計畫為期4年(103至106年),總經費約4,738萬2千元,核屬繼續經費,其各年度預算書內容,卻僅揭露當年度所需經費,至其全部計畫內容、期程、總經費以及各年度應分配之預算數額等資訊均未列明預算全貌,與預算法規定未合。爰此,請國家文官學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中區培訓中心之「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預算編列、執行進程等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原列5,365萬1千元,減列第2目「退撫基金監理」項下「退撫基金稽查業務」30萬元(含「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35萬1千元。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5億6,552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104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105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此刻還要編列雜項設備費高達29萬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凍結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雜項設備費」29萬元,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二)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104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105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此刻還要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高達1,104萬4千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凍結第3目「退撫基金管理」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三)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104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105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視察費用8天編列104萬6千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6,650萬8千元,減列「國外旅費」5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62萬元(含「獎補助費」52萬元及「資訊管理」項下「物品」10萬元)、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63萬5千元,共計減列175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6,475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06年度監察院「一般行政」科目編列6億7,117萬2千元,其中包括「業務費」5,112萬9千元。
按86年立法院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監察院調查人員均應公開招考,並比照調查局調查人員,依「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支給專業加給;另參照監察院處務規程第12條所訂調查處職掌內容,故非調查人員不得從事調查工作,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次按考試院所訂職務說明書、職系說明書,行政機關主管職務應歸為一般行政職系,則監察院調查處處長、副處長及組長等主管職務係屬一般行政職系,縱令該員具備調查人員資格、以各種名目協查,皆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是監察院調查處副處長、組長雖自調查官或調查專員升任,但已非調查人員,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
惟查監察院調查處自87年以來,除周姓副處長未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外,餘薛姓、李姓、鄭姓、陳姓副處長及曾姓前組長皆為專職行政人員,卻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亦即該等人員(以12職等為例)本應支領「薪俸+一般專業加給(3萬6,690元)+主管加給+8千元」,卻支領「薪俸+調查人員專加給(5萬2,835元)+主管加給」,實與上開決議及規定有違,並有藐視國會之嫌,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300萬元,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人事檢討及追究責任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顏寬恒
連署人:周陳秀霞 林為洲
(二)我國於2009年簽訂兩公約,然監察院針對公有土地占用議題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卻仍偏重財產權而忽視兩公約所保障之居住權,使各機關在監察壓力下無法落實公約對居住權之要求,甚或成為機關不願踐行兩公約居住權規範之藉口。爰此凍結監察院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目預算50萬元,請監察院就調查巡察業務研擬強化居住權等公約規範、協助機關落實公約要求之具體計畫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三)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我國公職人員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據實申報其財產,並分由監察院、機關內部之政風單位、各級選舉機關受理。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一定比例之查核,指申報年度申報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歷年來監察院之一定比例查核,皆為5%左右,僅達法定最低標準,有鑑於監察院之主要職掌即為澄清吏治、除弊肅貪,此工作績效與比例標準似有改進空間,爰凍結監察院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分支計劃「業務費」100萬元,監察院宜積極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查核工作,提高查核比例並實質審查財產申報資料,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四)根據監察院的廉政權行使統計表顯示,自民國103年第5屆監察委員上任以來,總共只處理了93件迴避案件,105年39件,調查報告的部分,自上任以來總共提出了41份,105年的產出則只有13件,於此情形下,106年度之預算編列突然大幅增加52萬7千元,預算說明中未見詳細之解釋,僅略稱「增列一般事務費等」,爰凍結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分支計畫「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之「業務費」52萬7千元,監察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財產申報處就106年度「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相關之施政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五)106年度監察院新增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e化專案」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計畫科目編列125萬4千元,於「其他設備─資訊設備」計畫科目下編列394萬6千元,合計520萬元,其工作項目為建置派查管理系統及擴充財產申報管理系統功能,經查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使用情形資料以觀,100至104年度網路申報件數分別為1,688件、2,659件、3,275件及4,366件,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亦同步由100年度之16.89%成長至104年度之41.35%,可略見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惟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僅約四成,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該項比率仍僅40.66%,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爰請監察院加強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之宣導及系統使用之親和力。
提案人:許淑華 張宏陸 林為洲 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周陳秀霞
(六)政府近年常有財政困窘之意,鑑於監察院機關首長特別費高達219萬元,在政府經費不寬裕的情況下,監察院業務似乎未有立法院多,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爰建議監察院有效運用此筆預算。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七)106年度監察院於「一般行政」、「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計畫科目下,各編列「國外旅費」63萬7千元、171萬5千元及153萬5千元,分別為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出國考察旅費、參加國際監察組織相關會議及國外人權考察之機票與生活費、委員國外考察及隨行秘書旅費等,共計388萬7千元,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經查:
1.近年監察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率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其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以近年監察院國外旅費之預、決算及執行情形觀之,該院102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至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2.實際出國人數及天數均低於原計畫所定,惟經費支出並未相對撙節,且集中於下半年執行,恐有消化預算之嫌。
103及104年度監察院實際派員出國人數分別為38人次及39人次,均低於原預計出國人數,分別減少17.39%及17.02%;各該年度實際出國人天數,更分別較原出國計畫分別大幅減少54.17%及60.72%。惟該2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支出僅各減少6.97%及12.50%,並未相對撙節,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該院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96萬1千元,執行率僅24.72%,其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恐有消化預算之嫌。
綜上,近年監察院編列相同國外旅費預算及出國計畫項數,惟實際執行結果,計畫變動幅度甚大,其出國人數及天數均低於預算所定,然經費支出卻未相對撙節,復有集中於下半年執行之情事,顯示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並有消化預算之嫌,監察院國外旅費預算允宜檢討覈實編列與強化管控機制,俾提升預算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達成出國計畫預期效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八)按監察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略以:監察院置處長4人、副處長4人、調查官24至28人、組長13人、科長8人、調查專員24至28人、調查員24至28人。次按監察院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略以:業務處設第1組至第3組及陳情受理中心;第12條規定略以:調查處設第1組至第5組;第13條規定略以財產申報處設第1組至第5組;第14條規定略以:秘書處設議事、文書、檔案、總務、管理、公關等6科。惟查該院人事管理體系紊亂,在第4屆時,為讓特定人員支領主管加給,將調查處4個組長缺拿到委員會用,把科長缺拿到業務處用,但這些組長、科長下面並無部屬,仍然承辦業務。第5屆情形雖稍見改善,但仍有下述秘書處、業務處及財產申報處之違法事實:秘書處沒有組長編制卻有組長、業務處沒有科長編制卻有科長、財產申報處編制5組卻有6個組長;編制只有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卻憑空生出調查主任,實皆與上開法令規定有違。
再按86年立法院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該院調查人員均應公開招考,並比照調查局調查人員,依「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支給專業加給,故非調查人員不得從事調查工作,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又按考試院所訂職務說明書、職系說明書,行政機關主管職務應歸為一般行政職系,則監察院調查處處長、副處長及組長等主管職務係屬一般行政職系,縱令該員具備調查人員資格,亦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末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俸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標準支給或不依規定標準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是調查處副處長、組長雖自調查官或調查專員升任,但已非調查人員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惟查監察院調查處自87年以來,除周姓副處長未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外,餘薛姓、李姓、鄭姓、陳姓副處長及曾姓前組長皆為專職行政人員,卻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實與上開決議及規定有違,並有藐視國會之嫌,應依法予以追繳。
綜上所述,監察院現行人事管理體制紊亂、違法濫發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嚴重影響該院人員士氣,除監察院應立即檢討改進、回歸法定人事體制、追繳相關人員溢領薪資、獎金,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改進書面報告外,另應追究考試院、人事行政總處、審計部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之監督失職責任。
提案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林為洲 顏寬恒
(九)為落實陽光法案,同時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監察院於99年即投入預算,建置完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庫,以利應申報人得以隨時隨地上網申報,不受空間與時間限制;且該院於105年推動「讓財產申報像網路報稅一樣便利」專案,業已完成部分財產項目與業管機關之介接,便利程度大幅提升。惟網路申報系統之使用率雖逐年皆有緩步提升,105年利用此系統申報之人數比例仍僅占總申報人數之4成,未使資源達到最有效之利用,監察院允宜持續積極改善網路財產系統介面之使用者親和性與介接內容之完善,以增進網路申報之使用率。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十)鑑於資訊需求日新月異及資訊化程度持續加深之同時,資訊運用流程中面臨的資安威脅與挑戰亦不斷攀升,故針對新型態資安威脅,監察院應定期檢測外部服務網站與資通訊設備,強化整體資安防護縱深機制,加強系統監控與應變措施,俾利有效阻絕惡意入侵行為。爰此,請監察院於每6個月定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程序演練及相關系統檢測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十一)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監察委員調查人民書狀所訴事項,及依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推派委員調查案件。查102年至105年8月止各監委出國考察資料,均以專案調查研究案為主,其中部分專案調查出國報告內容未盡周詳及一致性,且亦未充分公告於監察院官網。爰此,請監察院應允宜完備將各監察委員出國考察調查報告公布上網,俾利政府機關殊值借鏡,促使行政作為。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十二)落成於1915年及1998年被指定國定古蹟的監察院,乃為臺灣現存西洋歷史式樣少數建築之一,然已成為國內文化、藝術參訪之景點,惟因主體建築經歷百年使用,造成許多建材老化,故大小修繕未曾間斷,查監察院近各年度皆編列國定古蹟結構損壞調查、屋頂、外牆去漆等修復工程預算經費,鑑於古蹟修繕及維護具有特殊性,整修方式應採較精美考究進行施工。爰此,監察院應在建築無危險及安全顧慮下,保有原始材料比例及原有建築風貌進行修復及維護,另亦須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修復工程。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凍結500萬元,並請法務部就下列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按轉向處遇係刑事政策下,避免標籤理論作用之制度,主要在使犯罪人早日脫離司法程序與重返社會,並可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然近年地檢署及矯正署運用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未見明顯提升。
2.我國自91年度起實施緩起訴處分制度,賦予檢察官於緩起訴時,得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受追訴與服刑。100至104年度各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概況,緩起訴處分人數除103年度有較明顯之增加外,餘概自100年度之4萬9千餘人,減為104年度之4萬7千餘人,占各年度偵查終結案件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亦以104年度之17%最低。
3.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地檢署應於所賦職權內,審酌情形善加運用緩起訴處分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第1項 法務部原列12億6,567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6,537萬6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案由:106年度法務部智慧網路i-Justice計畫,設備及投資5,428萬元,建請刪減經費1,001萬元。
說明:
1.法務部「法務智慧網路i-Justice計畫」為本部針對經社情勢變化及本部未來發展需要,所提報之106至109年4年期中程計畫。
2.行政執行機關係辦理國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業務,法務部期望利用本子計畫結合電子公文資訊交換作業機制,將原本紙本作業模式提升為電子資訊交換模式,提供跨機關資料自動交換及彙整作業,然相關系統建置推廣經費並未核實評估,爰建請刪減經費1,001萬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7,648萬2千元,凍結300萬元,並就以下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研討(考)暨進修業務」編列共計697萬元,經查其中編列210萬元進行毒品防制法規等相關研究。
林為洲委員擔任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時,曾排案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討論將K他命調整分級等相關議題,然當時諸位委員對其調整有異議,故通過要求法務部於105年9月份提送院本至立法院後再進行討論,然至今尚未有任何動作,有違反先前之決議。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2.為法務部擬辦理委辦計畫「毒品犯罪人再犯風險與醫療需求分流處遇評估工具之研究」,曾於105年度編列80萬元,又於106年度再編列40萬元。惟查,政府電子採購網發現,該公開招標計畫已歷經3次流標之結果,顯見該計畫或因國內學者無此方面專長或興趣、或因研究工具、研究方法,甚至不具研究價值之可能,而致多次無法完成委託研究。既然105年度無法完成招標,該105年度預算則無從執行,106年度的連續性預算亦無編列之必要,爰建議法務部得再斟酌計畫內容重新提出需求主題與內容。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3.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函送至立法院,目前正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惟從過去幾次公聽會及會議過程中,仍可見各部會及民間職業公會對洗錢防制法推動之必要性、推行後對於各職業之影響、應遵循之事項等認知上顯仍與法務部所欲推動之規劃有極大落差,致反對與質疑聲浪不斷。
爰請法務部提出過去兩年洗錢防制法之推動執行概況(包括法務部部內負責之專責人員配置、經費籌畫、與各部會及民間各職業公會推行宣導之執行成效、各部會回覆情形),以及根據前揭報告,未來兩年推動宣導之改善計畫,提出專案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4.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5.法務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編列504萬6千元,其中編列381萬2千元進行人權業務及推動兩公約執行計畫。
經查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惟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5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25案(占85.6%),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8案(約占14.4%),其中法律案30案、命令案7案、行政措施案1案。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7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38案未完成修正事宜,且最近1年(104年8月至105年8月)僅完成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廣播電視法乙案。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6.我國於98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立法院亦於同年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並自98年12月開始施行。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為落實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然目前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8案(約占14.4%);此外,102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開「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亦提出其他待修正之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然法務部後續之督導管核顯有疏漏。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7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部分法令及行政措施未完成修正事宜,法務部應促請各主管機關積極辦理。爰請法務部提出法令及行政措施修正之具體督導管核措施,並定期公布各項法令及行政措施之研修進度於「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提出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7.為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妥善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法務部自104年起偕同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檢討現行法令架構得否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法規適用,有關「配偶」及「夫妻」之法規中,計有45項得以「家屬」、「同居人」、「關係人」、「家庭成員」等身分將同性伴侶納入適用。雖現行法規並未完全否定同性伴侶以「家屬」、「同居人」、「關係人」、「家庭成員」等身分納入法規適用,然得以適用之法令所占比例不高,部分機關仍認為應待同性婚姻合法化後方可適用;即使可適用,其權利行使之順位亦與「配偶」不盡相同,多數法規規範權利之行使順序係依民法順位,亦即同性伴侶並無法以「家屬」或「同居人」等身分取得與「配偶」相同的權利與保障。故同性婚姻合法化仍有迫切需求,且於同性婚姻及伴侶制度合法化前,法務部應確實協調各機關針對已可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法規及過渡作法為函釋或函請所屬遵行。爰請法務部就相關議題,提出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二)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規,遭美國紐約金融服務署處以1.8億美元之罰款,罰金額度之高,為國內首見。台灣一向以金融服務業之發展自豪,1997年「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欲在亞太成立防制洗錢的區域組織(APG)時,我國因為有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法》而成為該組織的創始會員國,如今卻在洗錢防制上出現重大疏漏。主要是因為我國相關法令跟不上時代,與國際規範脫軌,致使金融機構若在海外拓展業務,隨時有遭遇國外裁罰的風險。FATF早在2012年間就重新檢討並修正為新的40項建議,作為國際打擊洗錢及反恐的最新標準。鄰近的印尼、菲律賓、泰國等,均已因受到國際組織制裁的威脅而紛紛修訂法規,只有我國修法進度嚴重落後,導致反洗錢規範遭到重擊。法務部應儘速協同相關單位修訂符合時宜的法規,搶救國家形象。爰將106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第1項第2目「法務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1,23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三)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3億4,419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並就以下19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政府破獲電信詐欺個案,常抓取中階層幹部或下游聽命行事的共犯,或是負責取錢的車手,卻難根除其首腦,致使犯罪行為難以有效遏阻。且詐騙犯相同手法常於不同地區重複使用,未能有效與兩岸交換相關情資,打擊詐騙犯罪狀態不佳。且國人赴國外從事詐騙犯罪,因實施犯罪行為之處所在外國,蒐集證據不易,然而此類犯罪具有持續再犯性,未能有效破獲案件。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2.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
鑑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未想法務部竟然不顧總統宣示,還編列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項下的大陸地區旅費46萬3千元。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3.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
鑑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未想法務部竟然不顧總統宣示,還編列辦理司法保護業務項下的大陸地區旅費15萬9千元。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4.詐騙集團的成員有年輕化趨勢。根據警政署資料,未成年詐欺嫌犯103年為562人,占整體詐欺嫌犯3.62%,至104年人數增加至812人,占整體詐欺嫌犯4.7%。另外,台北市,詐騙犯的年齡層人數最多的是18至29歲的年輕人,102年至105年第一季共845人,占了所有詐欺犯的53.21%。高雄市,104年下半年和103年同期比較,少年詐欺犯罪的比率大幅躍升62.58%。國內少年詐欺犯罪的比率近年來大幅躍升,主要是因詐欺案不法獲利可觀,刑罰又輕,導致年輕人容易誤入歧途,法務部顯然未善盡督導及預防犯罪責任。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5.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過去會各自將嫌犯帶回偵辦,但105年國內政治局勢改變,加上大陸成為重災戶,詐騙案件每年快速增長、損失上百億人民幣,且台灣刑責過輕等,造成大陸不再找我方合作,直接與各國警方進行查緝。且105年起大陸對台灣方請求犯罪情資交換,回覆率極低,在找不到大陸被害人的情況下,落網嫌犯僅能依詐欺未遂起訴判刑。同時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6.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7.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法務行政」編列3億4,419萬9千元,經查其中394萬7千元為12項赴中國大陸進行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緊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應為法務部需積極研議相關辦法而進行談判。爰此,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在中國大陸被羈押與調查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8.我國目前矯正機構得對受刑人施以獨居監禁及作業方式之規定,計有監獄行刑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6條、第27條等。然而根據上開規定,矯正機構實施獨居監禁之原因可以是出於「懲罰」、或是出於「獎勵」、或是出於「防免惡性重大之受刑人影響他人」、又或是出於「疾病、衰老等不適與他人雜居」等,究竟「獨居監禁」是獎勵、或是懲罰又或是預防保護措施定位不明,不但法令間彼此扞格,獨居監禁是否有期限或申訴、救濟之方式,法亦無明文。
根據矯正署提供「各矯正機關獨居監禁收容人數及原因調查」截至105年8月16日止,共計有287名收容人受到獨居監禁,獨居時間從0.5個月起,最長除有高達153個月者外,其中不乏有獨居監禁20個月餘、50個月餘等情況。再者,目前國內獨居監禁的實際運作情況,是將受刑人單獨監禁於獨居房內,雖並未全然斷絕與他人會面、放封等權利,但由於不能下工場作業,已大幅度減少受刑人與外界交流的機會。
國內外早有不少研究指出,長時間將受刑人孤立於人際交流之外將造成其嚴重的身心影響,包含焦慮、恐慌、疲倦、嗜睡、食慾減退等生理機能低落;甚至引發憂鬱、妄想、自殘等嚴重精神症狀。因此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做出之第20號一般性意見(禁止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肯認長時間的獨居監禁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所規定酷刑行為,更指出防免獨居監禁淪為虐待、酷刑的具體作法。
鑑於我國法令上對於獨居制度的定位不明、法規間彼此相互扞格,實務上更出現獨居監禁長達153個月之情形發生,如此長期之獨居監禁顯有構成對受刑人不人道待遇之嫌,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爰請法務部督責矯正署通盤檢視現行獨居制度之缺失,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及第20號一般性意見之方向研議獨居監禁相關法規修正之檢討報告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交檢討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9.據查法務部自民國106年起所招考之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其應考資格皆設有體格標準,除要求一定的身體質量指數、握力外,另增加身高之限制,男性不得低於165公分,女性亦不得低於160公分。又根據民國105年之招考資格,三等監獄官與四等監所管理人員並未設有身高之限制;民國99年之招考資料則顯示僅要求四等監獄管理員之男性身高須達於155公分、女性需達於150公分。
監獄官與監所管理員的主要工作內容,固然與矯正機構內之戒護與管理息息相關,因此要求所招收之管理人員須有一定的身體素質與維安能力,固可理解。然此能力是否與身高有必然之關聯?從民國99至106年間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工作內容未大幅改變,法務部用人招考之資格限制卻數次丕變、抑或從歷年來並未對已經成為監獄官或監所管理人員之身高、身體質量、體力之維持進行考核等情形看來,顯無顯著關聯。
追究其突然增加招考該等人員身高、體格最低標準之原因,係因監所超收情況嚴重,戒護壓力高漲,104年2月間高雄大寮監獄發生受刑人挾持管理人員事件、10月間亦發生技訓所人員遭收容人以紙球棒毆打等事件,為緩解民眾對管理人員維安能力質疑及保障管理人員自身之安全所設。
然監所戒護情勢緊張除與戒護人力不足密切相關外,亦與教化人力缺乏導致教化品質、教化時間、教化頻率皆不足夠有關。若未解決此一結構性原因,僅要求應考者之身高、體能之限制以示維安能力,無異於是將法務部應肩負之責任轉嫁於個人,並嚴重限制國民應考試服公職之基本權利。
爰此,請法務部提出106年度監獄官、監所管理員、法警等與戒護、押解犯人相關工作人員招考體格檢查所採計各項標準與戒護能力之關聯,以及如何改善監所戒護能力與教化能力不足之具體計畫與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10.根據矯正署的統計數據指出,截至民國105年8月底,全國各矯正機關實際收容人數是63,290人,其中因毒品犯罪入獄者為2萬7千餘人,占全體受刑人43.9%,居所有犯罪類型之首。其中因施用毒品入罪者高達10,197人,占所有毒品犯罪的36.7%,累、再犯比率高達七成。顯見現行的毒品防制政策,特別是毒品戒治之部分有檢討必要。
再查,世界衛生組織已經認定毒品成癮為一種慢性復發疾病,需要醫療資源介入,以穩定降低其濫用藥物的頻率、延緩復發的時間;並連結社福、勞動等資源協助治療者恢復穩定的工作與健康的家庭生活型態。以國內過去十年來針對施用海洛因等一級毒品者投入醫療資源施以戒癮治療之結果以觀,明顯有效降低施用人數(如附表一)。再依法務統計資料來看,近5年(99至103年)藥癮收容人出矯正機關1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平均再犯率,以生理戒治為主的觀察勒戒為23.5%,輔以心理及醫療介入的強制戒治則降為18%,於監所執行之施用毒品受刑人則為32.9%。顯示目前以監禁為主的毒癮戒治與毒品防制模式的侷限。
法務部作為毒品防制刑事政策的主管機關,自應參酌國內外先進研究,檢討現行毒品防制政策與毒品防制相關法案不足處,研擬改進方案。爰此,請法務部檢討目前我國毒品防制政策之缺失,參酌國內外毒品防制制度相關研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研議後之毒品防制整體政策及短、中、長期進程說明。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11.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共計6,020萬7千元,經查104年檢察機關辦案平均每件日數為50.62日,已較以往改善,惟尚有部分機關成效未如預期,仍需要積極改進。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法務部曾設定「偵字條件終結件數中平均1件所需日數」為54日,審計部亦曾於103年度函請法務部督促研提改善措施,且訂頒「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以促迅速結案。經查104年度仍有臺灣桃園、新竹、苗栗、雲林、基隆、金門地檢署終結案件平均每件高於54日,其中新竹與基隆地檢署更超過60日以上,仍待持續檢討。爰此,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績效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2.為法務部104年委託學者翻譯外國法律條文,竟發生受委託者翻譯完成,交由法務部於105年1月印製200本未公開發行的參考用書後,旋即以該國該法律條文已做部分修正為由,另行翻譯該修正條文後,即轉交民間出版社於105年9月印行,致使法務部隔了8個月後,還要自己花錢購買該新修正譯書。也就是,法務部該17萬50千元預算竟只印製200本,平均每本不包含印製費用即已花費875元;又根據法務部說法,該翻譯外國法律條文書籍,已發送各個開設法律系之大學,唯查訪台大東吳幾十校系,僅有中原大學一所獲贈;再者,參照司法院之做法,翻譯法律都公開上網,以供全民得以上網查閱。法務部此次委託案,顯然未顧及公務預算委託研究成果乃屬公共財,應上網提供民眾共享。縱有條文變更而須改版,依契約,法務部仍得付費要求翻譯更新,卻不思此圖,而任由譯者轉將權利賣給民間出版業者營利。爰要求法務部對於委託研究或翻譯案,提出該檢討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爾後並應謹守契約規定,堅守立場、主張權益,並將研究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公開上網,以供公眾查閱應用。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13.台灣政治體制係屬民主法治社會,必須透過人民票選及民意代表,以落實台灣多數民意之發展方向。雖台灣被譽為亞洲民主燈塔,但「賄選」仍係我國選舉最大弊病,嚴重影響民主法治之健全發展。
103年九合一選舉及105年總統及立委選舉,買票賄選狀況仍嚴重,按法務部資料103年村里長選舉查賄共2,318件、涉案6,487人,起訴案件僅有354件、起訴845人,一審判決有罪僅有310人;105年立法委員選舉,查賄867件、涉案2,164人,起訴案件僅有24件、起訴53人。
台灣選民民主意識已逐漸提升,期待有一個乾淨選舉的社會,因此基層選民對於檢察機關辦理賄選業務,總是批判高高抬起輕輕放下,尤其,多數案件以不起訴終結,此狀況恐有礙於民主制度之健全。爰請法務部提出賄選防制相關檢討報告,並研擬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14.根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民國100至104年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詐欺罪起訴的人數有56,887人,其中以提供人頭帳戶的詐欺案占最大宗,但檢察官多以緩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偵結,平均起訴率只有20.81%。另近年來詐欺案犯罪型態已趨於國際化、集團化、組織化、科技化,德國、日本對於詐欺案最重本刑為10年刑期,中國最高為無期徒刑,反觀我國,不但起訴率偏低,確定有罪的刑期有七成是在1年以下,輕判與縱容已讓台灣成為詐欺犯的避風港。建請法務部針對問題癥結就司法制度面以及偵查實務面進行檢討,協同有關機關提出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有效改進。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5.處理兩岸跨境詐騙案件,法務部、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然而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包含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後截至目前均未成形。顯示對打擊犯罪協調不力,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有效改進。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6.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編列共計1億3,596萬1千元,經查其中8,393萬7千元為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執行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人員流動性高,導致補助經費未能依計畫執行。據統計103年度核有補助20個地方政府中,有14個地方政府因人員流動,產生經費結餘款情事;104年度補助20個地方政府,仍有14個地方政府出現同樣情事。已連續2年同一事由導致經費結餘,顯示改善措施並未發揮。
據查,法務部於105年度增訂「個案管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並增加輔助督導員額期望能調整薪資及職位來提高誘因。然為避免出現上述之問題,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績效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7.法務部106年度於「法務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億3,596萬1千元,主要為辦理反毒業務,補助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藥癮者追蹤輔導計畫及戒毒成功計畫。經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地方政府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惟因人員流動性高,致補助經費未能依計畫執行;或人力不足,業務負荷沉重,均待檢討改進。」經查:部分縣市已連續2年因同一事由肇致經費結餘,顯示改善措施尚未發揮綜效;另部分市縣或尚未成立專責單位,或雖已成立專責單位並編有專責人力,惟專責人員業務負荷沉重,均不利毒品防制業務之遂行。爰此,為提升毒品防制工作執行成效與補助效益,請法務部協洽地方政府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18.鑑於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技術於1992年於我國刑事訴訟中開始使用,隨著技術發展,DNA鑑定方法之鑑別力愈來愈高,有關機關的保存證物義務愈趨重大。有關法務部負責證據保存相關行政規則,其中「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之最後修正日期為92年9月4日、「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於93年3月9日制定後再無修正。此外,在高檢署部分,「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之最後修訂日期為85年7月27日;法醫研究所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複驗及法醫相關鑑定事項作業要點」,於89年6月7日制定後再無修正。綜上,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對於證據保存之相關規範,歷經十數年未修正,顯有未當。
再者,法務部於105年6月7日,發函高檢署、調查局、法醫所與司法院、國防部、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與對於訂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證物保存規範」之意見,均已函覆。就此,法務部統整各部會函覆之結論為何?是否已著手制定上開規範?制定的進度與期程為何?於105年11月4日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立法計畫中隻字未提,顯然法務部對於證據保存的重視度不足。
此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屆第1會期於5月18日審議《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簡稱DNA條例)時,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於2個月內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法務部隨後於8月12日回函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公文中提到:經核各該機關就此均已有作業規範與監督機制,俟DNA條例草案三讀通過後再詳予檢視、調整,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現立法院於11月1日既已通過上開條例,法務部應儘速會同司法院與行政院各相關部會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
爰要求法務部(一)應儘速通盤檢討部內所屬機關現有證據保存之所有相關行政規則,不足處加以修正或制定相關規範。(二)應儘速會同司法院、內政部、國防部等相關單位,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上述2項要求,皆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19.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請法務部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四)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係基於法定之聽審請求權以及法治國原則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即被告與辯護人必須能瞭解被告所被訴之不利益情況,方能擬定訴訟策略,做出實質有效之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雖僅明文審判中之閱卷權,惟實務上亦多肯認刑事判決定讞後有閱卷權行使之需要,宜從寬解釋,准其所請(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317號裁定、司法院76年10月22日76台廳二字第06125號函)。
判決確定後,倘被告欲聲請再審,為提出再審聲請事由,自必須掌握判決時所有卷內之事證與物證。且判決既經確定終結,要無防免被告串供滅證、確保偵查優勢之慮。閱卷權既係為使被告能獲知國家對其控訴之事由及依憑之根據何在,自應使其能全面而充分獲取資訊,可接觸卷證之範圍更無僅限縮於特定證物種類之理;惟現行檢察署卻逕以內部函釋將閱卷之範圍排除常為聲請事由關鍵之偵查中警詢錄音錄影、並禁止拷貝,顯有過分侵略被告閱卷權之嫌。
爰要求法務部提出通盤檢討報告,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五)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六)我國目前仍為存有死刑制度之國家,死刑攸關被告生命權之剝奪,不可回復,國家之態度更應嚴謹而慎重。倘國家堅守目前仍有死刑制度存在之必要,則更有肩負起確保死刑案件之正確性、必要性與妥適性審查義務。
法務部雖訂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105年9月並修正增訂實質審查項目,值得肯定。惟對於死刑案件確定後,行政程序如何執行(應於多少期日或時間以前通知家屬或被告之委任律師),並無明確規範。亦易有將死刑之執行淪為政治操作、安撫民意工具之疑慮。
基於對被告家屬之尊重,國家剝奪被告之生命,自應通知其家屬。而委任律師之受通知權,則係基於被告有委任律師對其案件以法定之救濟管道為其辯護之權,關於是否送達被告、辯護人、是否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進行之檢核,亦已明列於形式審查項目之中。然而在現行無死刑執行程序之客觀規範之下,操作上易使行政機關為避免律師行使法律上救濟權利,而刻意規避對律師之期前通知。
爰要求法務部研議我國死刑案件執行之程序規範,包括被告、家屬及被告委任律師於此程序中應有之受告知及其它權利,提出書面報告,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七)我國目前仍為存有死刑制度之國家,死刑攸關被告生命權之剝奪,不可回復,國家更應肩負起確保死刑案件之正確性、必要性與妥適性審查義務。除國家於執行死刑前應逐項審查各形式及實質要件以外,被告亦有委任律師針對其案件以法定之救濟管道為其辯護之權利。
辯護人對於案件之掌握、訴訟策略擬定,則相當程度必須仰賴閱卷權之行使。我國實務亦多從寬解釋,准其於判決確定後為聲請再審、請求提起非常上訴行使閱卷權。惟閱卷之範圍卻僅限於針對特定部分聲請閱卷,辯護人無法聲請閱覽全卷,顯已有礙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
爰要求法務部對我國死刑案件定讞後閱卷權之行使,提出通盤檢討報告,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八)有關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緩起訴制度規定,其目的在於非重大犯罪時給予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並且紓解訟源減少司法機關案件負擔。
緩起訴之要件,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須經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現行緩起訴制度,就非重大犯罪案件賦予檢察官得就個案判斷是否以緩起訴為當之權限。
惟各檢察官就緩起訴處分卻有不同標準,使同一檢察署就同一犯罪類型案件,對外顯現出不同之緩起訴基準及標準,使外界有同罪不同罰或因人設事的質疑。爰此,為避免緩起訴制度流於恣意並出現差異性,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九)有鑑於台灣當前毒品氾濫與犯罪情勢日益嚴峻,毒品入侵校園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的資料顯示,台灣未成年者首次用毒年齡平均已降至12.5歲,顯示國內毒品問題已不容忽視,校園毒品氾濫正在扼殺我國孩子的未來,不但成為我國未來重大社會治安問題,更恐已衍伸為國安問題。
有鑑於法務部既然將落實毒品防制列為年度施政目標,就連蔡英文總統於105年參加全國反毒大會時宣示「要建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反毒就是第一要務」,蔡總統提及面對毒品防制要看見背後的結構性問題。因此,為求有效解決我國毒品犯罪及校園毒品氾濫問題,要求法務部應即主動整合各界資源,強化推動成效,並主動協調相關機關與單位及結合民間力量,研謀更積極、更有效之防制作為。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據法務部矯正署之統計,截至2016年9月為止,因毒品、公共危險罪、竊盜罪入獄者為在監受刑人的前三名,其中因酒駕在監者有6,836人,占全體受刑人10%。法務部為緩減監獄超收情形,雖積極善用行刑前、刑後多元轉向措施,亦責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訂定統一酒駕累犯處罰標準,頒有檢執甲字第10212000150號函,建議各檢察機關原則上對於5年內3犯以上之酒駕案件,始不准易科罰金。
惟,監所中因酒駕犯罪入監者倍增之原因(民國88年為1,189人至民國103年增加至10,168人,倍增10倍之多)與逐年寬鬆化、重刑化的交通犯罪立法有關。酒醉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自民國88年起,一別過去的僅以行政處罰之方式,改立於刑法之中,迄今經歷4次修正,每次修正均不斷加重刑罰及放寬成罪之構成要件,如在民國100年第3次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時,針對致死或致傷之加重結果犯增訂刑責;民國102年修法時更放寬構成要件,將呼氣酒測值0.25mg/L及血液中酒精濃度0.05%,均訂入法中。
此等修法係期透過嚴刑峻罰以達嚇阻、教育人民之效,進而養成安全駕駛的良好習慣,降低酒駕的肇事率與傷亡率。然從2002至2014年間每年因酒駕肇事死亡的人數來看,2002至2011年間死亡人數變化與1997年的修法無顯著關聯,2011至2014年因酒駕肇事死亡之人數,雖有遞減,然而同時警察機關受理一般交通事故死亡之人數與事件亦同時遞減。2011至2014年酒駕死亡人數減少與酒駕法令之關聯程度為何有待釐清。
目前既無有力的實證研究證實嚴刑峻罰可以降低酒駕傷亡率、過度加重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刑責亦有造成刑法法益保護失衡的危險、更造成人民動輒得咎、警察濫權取締的風險(如近日即有報導,警察以酒測超標須移送為恐嚇,誘導民眾拒絕酒測,使民眾面臨9萬元罰款與吊銷駕照的處罰)。法務部既然身為刑事政策之主責機關,即應評估現行酒駕防制政策成效與缺失、對不同區域、階級的民眾造成的衝擊為何,適時提出改進措施,並研議是否有修法之必要。爰此建請法務部會同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刑事廳就上述所列之事項通盤檢討擬具法規影響分析,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周春米
(十一)法務部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矯正署於「矯正業務─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科目項下另編列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356萬1千元,包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出席費等。按「轉向處遇」係刑事政策之制度,主要在使犯罪人早日脫離司法程序與重返社會,並可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惟近年地檢署及矯正署運用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未見明顯提升。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茲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建議地檢署及矯正署可酌情運用緩起訴處分、假釋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由各主政機關允於所賦職權內,審酌實際情形善加運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十二)法務部邱部長雖於105年6月對全國檢察官提出勉勵及期許,於致檢察官公開信中提及,「人民理想中的檢察官,是有能力與膽識去發見真實,主持正義……。」此舉本意在提醒檢察官讓人民信任司法。然鑑於目前檢察官品質良莠不齊、偵查不公開卻公開、甚至濫權追訴卻無法究責等之問題仍存,又囿於民國104年1月法官法施行後,因放寬法官退養金給與標準,已引發大量檢察官申請退休情形發生,導致經驗豐富之資深檢察官的離退潮,造成檢察體系因人力缺乏而更加重之工作負荷,甚至影響檢察官辦案與起訴品質。因此,若此現象再持續發生,恐更加不利未來檢察體系人力資源供需與檢察品質的提升;職是之故,要求法務部面對未來全國檢察官之人力資源供需與檢察品質提升問題,應有更積極之因應處理作為與改革方案,並落實檢察官評鑑及懲戒制度,端正檢察司法風紀,俾符人民對檢察官之司法公信的期待與信賴。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三)刑事司法活動係由審、檢、辯三方所構成。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偵查、追訴犯罪,並擔任公訴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督促刑事司法符合程序及實體正義,以求保障人權;法官斟酌證據,認定事實,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三方角色鼎足而立,缺一不可。
民國21年所制定「法院組織法」,將各級法院及各級地檢署納入規範,直至民國69年施行審檢分棣。惟「審檢分隸」後,並未依檢察體系之特質,訂立檢察機關之專屬法規,致使分屬行政、司法兩院之檢察署、法院等兩機關,仍同規範於法院組織法。為明確定位而賦予不同角色及功能之必要,故應有其他法律另定檢察機關組織之法例,如:「檢察署組織法」。
爰請法務部針對檢察體系獨立運作之組織改造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十四)有鑑於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過去辦理擴(遷)建計畫多有規劃不周審核不嚴之情事,如103及104年度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擴遷建計畫廢止,經費全數收回,105年新增5項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中,1項展延至106年執行,2項遭撤案。綜上,近年來法務部主管各級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經納編年度預算後,卻發生廢止、撤案或展延之情形而未能執行,均顯其對工程計畫之事前規劃及審核欠嚴謹,允應積極檢討改進,就現仍辦理中之類似計畫審慎執行。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五)有鑑於106年度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於「其他業務獎金」編列計1億1,067萬8千元,惟該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立法院多次決議,公務員僅能領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行政部門不得再巧立名目編列其他獎金。爰此,建請法務部宜檢討現行績效獎勵金及細部規定,並研究改進,俾使績效獎勵金制度能更臻公平合理。並應配合相關主管機關於106年內儘速辦理「其他業務獎金」法制化作業,以達激勵士氣,提昇執行績效之目的。
提案人: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周春米 尤美女 張宏陸 蔡易餘 許淑華 林德福
(十六)現行中央各機關所需國家賠償經費及求償收入,統籌編列於法務部,然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達成率偏低,賠償經費卻大幅超支,且整體求償比率僅9.3%。
有鑑於國家賠償事件涉及賠償義務機關之職掌與專業判斷,且實務上國家賠償及求償案件有集中於少數部會現象,為使權責相符,要求應於6個月內研修相關規定,由各機關依經驗值自行編列國家賠償金及求償收入預算,以利各機關審慎執行公權力及落實行使求償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十七)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已確立日後全球反貪腐的法律架構,貪腐問題已無國界之分。為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行政院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國際透明組織相關倡議,自民國98年起即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檢肅貪瀆案件定罪率竟呈逐年下滑,顯見肅貪成效亟待檢討改善。
經查,法務部本部及其所屬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一年度皆編列有肅貪相關業務之預算,然其功能與架構卻有疊床架屋之虞(譬如廉政署、調查局、甚至特別偵查組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連監察院之重要功能都是在監督公務員貪腐事項;結果看似政府許多機關都在查官員貪腐,但彼此之間卻又互相搶功而產生衝突與矛盾,不然就是為了怕踩線,瞻前顧後,結果變成不但是「三個和尚搶水喝」甚至變成「三個和尚通通沒水喝」。
因此,有鑑於廉政為普世價值,爰要求法務部既然身為「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負責檢肅貪瀆之主管機關,理應擔負起責任,整合資源並強化偵辦效能,落實肅貪、反貪、防貪之實際作為,以提升人民對政府打擊貪腐、推動廉能政府之信心。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八)就廉政署於101年新加坡、馬來西亞政府廉政業務考察報告內容指出,新加坡對於貪污案件之調查,素以高品質及高定罪率著稱,以2010年為例,在198件起訴的貪污案件中,即有184件獲有罪判決,定罪率為93%。然查我國廉政署提供成立迄105年8月31日止貪瀆統計數據,移送地檢署723件、起訴292件、緩起訴121件、職權不起訴11件、不起訴303件、判決有罪227件、無罪8件、有罪確定138件、無罪確定6件。若就我國案件之定罪率與新加坡進行比較,則我國定罪率狀況,約占起訴案件之78%,與新加坡高於9成之高定罪率尚有相當差距,顯示我國肅貪績效有待提升,故為落實降低貪瀆犯罪率、提高貪瀆定罪率,法務部及廉政署除仍要持續推動加強廉政革新外,請於3個月內提出強化政風機關(構)偵辦效能及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改善檢討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九)鑑於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而各機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權責機關為法務部。有關政風人員人事管理、業務指揮監督一條鞭設計目的,係為確保各級政風機構人員獨立、超然之工作立場。然現行卻發生同一位政風人員擔任政風機關(構)主管時,該機關首長為同一位之案例,此關係及密切性恐讓外界質疑政風執法的公正及效能。故要求法務部及廉政署日後處理各政風機關(構)政風主管(副主管)人員遷調時,應就遷調職缺及職期等情況,審慎進行規劃作業,後續不得再度出現此情形。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按我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女性受刑人得申請攜帶子女入監。且根據矯正署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7月為止在監所約有26名3歲以下的兒童,近3年每年約有67名兒童隨母入監。惟,監所之環境設計、人員、課程之配置多半以順利使受刑人完成教化、作業為主,並非以在監兒童的需求為考量,縱使目前收容兒童之監獄皆已提供部分的育兒設施與相關課程,實務上仍不乏發現隨母入監的兒童有學習刺激不足的情形。再查,當收容人子女離監時,是否有適當的照顧者、後續的照顧情形為何,亦缺乏相應輔導、評估與追蹤機制。
鑑於我國已於民國103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因此國家之政策、法規與措施皆必須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要求。爰此建請法務部應依本決議就現行攜子入監之政策、法規與准予收容兒童之監所軟硬體設施,諸如:得否准許兒童入監之評估機制、監所內部托育環境、人力之充實與改善、在所兒童的評估與輔導,以及兒童出所後之後續追蹤等事項,通盤檢討是否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並積極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合作研擬具體改進措施與改善進程,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二十一)鑑於我國獄政制度及假釋制度的改變,法務部於矯正經費運用上,著重在超額收容的問題,卻未有重新整體通盤的審慎考量及評估,包括收容人的變化:高齡收容人、長刑期收容人、毒品犯的增加;針對毒品犯增加後的戒治及醫療業務;以及在實施收容人健保制度後,補助健保費用占矯正署歲出經費10%,且在未排富下,全由政府補助,恐有不公,或排擠其他業務經費。爰要求法務部應就獄政制度,作通盤性的檢討及評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二)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106年度於「矯正業務─補助收容人健保費」科目編列12億4,767萬2千元,102年度實施收容人健保制度後,102至104年度收容人健保費補助分別為10.2億元、9.4億元及10.7億元,105及106年度預算編列數更達14億元及12.5億元,占整體矯正機關歲出經費之比率分別為11.2%及10%,收容人健保費補助費遽增,產生排擠矯正業務經費現象;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政策亦曾引發不符公平正義之爭論,且戒護人員勤務大增,衍生人力問題。鑑於政府財政困窘,允宜審酌成本效益,檢討研修相關制度,以兼顧社會公平正義及收容人醫療權益。爰要求法務部應與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共同研商,通盤檢討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政策之妥適性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二十三)監所超收人數過多,除肇致長期監所管理困難,延伸至收容人之戒護、教化人力不足,實不敷支應運用需求,又,囿於監所員額總數之限制,對戒護、教化之專業人力需求,常依靠大量約聘僱監所管理員、教化人員,即便在106年預算執行完畢,達成法務部於104年函報行政院「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之戒護人力、教化人力1:8:100之比例,惟監獄戒護教化工作人員之統計黑數,和背後之工作額外負荷,往往由現有人員與約聘僱人員共同承擔。爰請法務部依照立法院決議,對監所管理人員、教化人員之聘僱、考核制度,及對監所各種職聘方式之工作可負擔分量,進行妥適性檢討。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1,684萬6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45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6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30萬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第4項 廉政署原列4億2,374萬9千元,減列第2目「廉政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364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4,984萬1,000元,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關日前發生臺北市政風人員測謊乙案,廉政署表示,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條第7款規定,「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係政風單位職掌範圍;另本條例第9條亦規定政風人員除受本署指揮監督外,亦應秉承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政風業務,即俗稱之「雙首長制」,本案即係秉首長之命辦理。
查廉政署於101年新加坡、馬來西亞政府廉政業務考察報告,建議事項指出,我國目前關於政風人員之法律規定,僅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該法律雖明列政風人員之掌理事項,但並未就其內容、目的、範圍設有規定,較接近組織法性質,故目前政風人員於機關內部執行反貪、防貪、肅貪等相關工作時,往往存在權限不明之疑慮,且目前因政風人員並無獨立權限,案件調查有賴機關行政首長之行政授權,從而調查過程中易受首長意志左右,影響調查機制之運作,亦不利發現真實。
綜上,政風機構人員乃擔任前線工作,執行職權應本於超然性及獨立性,惟因「雙首長制」制度設計,恐使政風人員和機關首長之關係,讓外界產生質疑空間,或對辦案人員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提昇政風機構效能,達到肅貪之目標。爰此,請法務部及廉政署針對政風人員「雙首長制」情形,進行整體研議、評估、檢討及改善措施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蔡易餘 尤美女
2.廉政署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廉政業務」編列4,984萬1千元,係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貪瀆預防、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政風機構督導審核等業務所需經費。
然法務部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已7年,截至104年12月止,列管貪瀆起訴案件計2,722件、8,154人;同期間該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2,784人,定罪率71.7%;不法利益金額約為47.6億元。惟104年度列管貪瀆案件計368件、1,082人,分別較103年度減少108件及566人,減幅達22.7%及34.3%,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653人,定罪率66.6%,創歷年新低,廉政署應確實檢討改善,並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爰此,請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3.廉政署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廉政業務」編列4,984萬1千元,經查其中48萬9千元為兩項赴中國大陸進行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緊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應為廉政署須積極研議相關辦法而進行談判。爰此,請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在中國大陸被羈押與調查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二)法務部廉政署與監察院同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主管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規定,各有主管範圍。但我們從106年度的廉政署預算書,與監察院的預算書,在同為以「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罰鍰收入」科目中,廉政署編列數高達1億2,210萬2千元,監察院則列數1,900萬元,相較之下高達6倍,監察院的部分甚至還包含違反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規定之罰鍰收入。基層公務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受罰數額,反較高階公務人員或民意代表高,顯示廉政法治教育未落實。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應積極檢討實際原因,加強宣傳、輔導申報,以減輕基層官員因不諳申報內涵而無端受罰之情況,並在3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所屬委員參考。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原列124億7,267萬7千元,減列第6目「司法科技業務」101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4億7,166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各矯正機構為防杜違禁物品流入,維護矯正機構安全,按監獄行刑法第12條之規定,監所於入監時及必要時得對受刑人施行身體檢查。惟對收容人實施身體檢查時,往往會令其赤身裸體,並檢查生殖器、肛門等身體私密處,嚴重干預收容人的隱私權及人性尊嚴,故執行時應嚴加注意受刑人的隱私保障。緣此法務部於民國91年10月5日發布「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說明,要求各矯正機關:「實施收容人檢身應注意其隱私與自尊及執行技巧,有全身檢查之必要者,應設置檢查室為之,不得於走道、眾人出入之處所實施,檢查時應注意其隱蔽性,不得多人同時脫光衣服一起受檢,或在眾人前面脫光衣服檢查,並嚴禁雜役在場。」
惟,根據矯正署提供之《矯正機關檢身室數量及因檢身勤務疏失遭致懲處案件統計表》65間矯正機關中就有7間未設置檢身室或檢身間,僅以帷幕、布簾或門板區隔,隱蔽性恐有不足;且近3年來(102年1月~105年6月止)矯正人員因未落實「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遭懲處37人中,均是因為疏漏檢查導致受刑人夾帶違禁物品入所,並非是因違反該函規定檢身時保障隱私時之注意事項。以上均顯示矯正機構對受刑人隱私保障之輕忽。
爰此,凍結民國106年矯正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中矯正業務費50萬元,待矯正署提出如何督責各矯正機構矯正人員落實「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以保障受刑人檢身時隱私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二)我國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嚴重,為使矯正機關收容量維持合理人數,短期對犯罪人可善用緩起訴、緩刑、易服社會勞動等前門轉向政策,及假釋制度之後門政策,中長期則宜以推動監所擴、改、增建方式因應為主。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地檢署及矯正署可酌情運用緩起訴處分、假釋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
惟觀察100至104年度執行情形未明顯提升,緩起訴者占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17%,比100至103年度平均18.5%,減少程度達1.5%,緩起訴人數較103年,減少4,000多人。且矯正機關辦理及規劃中之監所新/擴建計畫,工程進度及計畫核實進度緩慢,尤以宜蘭監獄106年擴建工程計畫,截至105年7月編列預算執行率僅達13.29%
爰此凍結「改善監所計畫」100萬元,俟法務部矯正署對「改善監所計畫」新/擴建進度及計畫核實期程對監所收容超額之和緩效果,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
(三)為加強大陸地區台籍收容人之人道探視,法務部矯正署應利用參訪大陸監獄,探視台籍收容人。
提案人:林為洲 段宜康 郭正亮 尤美女 江永昌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四)第2目「矯正業務」中「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分支計畫之「1.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原列1億4,041萬9千元,建請法務部辦理下列事項,並請將辦理狀況於106年7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有鑑於少年受刑人受刑罰裁判確定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係將少年受刑人先解送成人監獄執行,而各監獄收容對象複雜,難以落實分界管理,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7(c)款被剝奪自由之兒少應與成年犯隔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爰請法務部通盤檢視少年受刑人收容政策,並提院部會談討論,以保障少年權利。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李麗芬
(五)鑑於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又兒童權利宣言也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也因此《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並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第9條也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也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女性受刑人,甚至是男性受刑人,必須攜子入監之情事,實非得已,又我國雖非該公約締約國,惟仍為我政府無法迴避遵守的義務。又目前我國矯正機關附屬監所,一則容額超收嚴重,監所生活品質堪憂,再則,設備實非專門針對隨母入監之兒童所設計,因此,從生理與心理需求,均不利於兒童之發展,而此又非可迴避、必當面對之情;爰要求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受刑人攜子入監之需求,提出評估機制與規劃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暨本會委員。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六)監獄行刑法63條:「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另依照受刑人生活手冊,各級受刑人接見、通信的對象:(1)第四級或未編級者,得與親屬接見及發送書信。(2)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者,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然而,第四級受刑人若是無期徒刑者,根據各類別及各級的責任分數,即便每月操行、教化、作業都得滿分12分,竟要近4年才得以抵銷責任分數504分,始能寫信給非親屬,更何況要得到滿分的條件相當嚴苛,例如要捕獲逃脫者,才得增加操行分數至1分、成績全監第一才得以增給0.5至1.3分。
書信是受刑人唯一得以與外界溝通的方式,尤其是無期徒刑受刑人,必須長期關在監獄,若無法與外界溝通,身心將承受更大壓力,不利於教化與管理。爰此,為鼓勵受刑人,而收教化之效,法務部矯正署應就受刑人之通信及訪視權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通盤檢討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七)有鑑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況嚴重,104年雖有所改善,但超額收容率仍高達13%,嚴重影響矯正機關運作、收容人權益及刑罰執行。而原定105年完工之台北監獄新(擴)建計畫至今執行率僅68.18%,原定106年完工之宜蘭監獄擴建計畫,至今執行率僅13.29%,進度嚴重落後。原定106年推動之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與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皆因規劃進度延誤,致使經費未及編入106年度預算,終至期程延宕。矯正署明知超額收容問題嚴峻,卻未能有效推動監所擴(遷)建計畫與進度掌控,顯有不當。綜上,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應檢討相關計畫,加速矯正機關之新擴建,以有效降低超額收容比率。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八)鑑於矯正機關長期存在超額收容問題,不僅增加戒護管理風險,更有礙對收容人教化、技訓、輔導措施之品質,爰期藉由改善監所計畫,增加核定容額,適度緩解收容擁擠現象;要求矯正機關於辦理改善監所計畫之執行及規劃情形應持續加強檢討。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九)監所超收嚴重,導致監所環境、居住、衛生等條件惡化,向來為社會大眾所關切,亦為矯正署近年積極謀求改善之問題。根據矯正署之統計數據,截至2016年9月底,全國各矯正機關實際收容人數是63,043人,超收6,948人,超收比率12.4%。為解決超收問題,法務部提出監所改建十年計畫,以增、修、擴建監所之方式紓解超收困境。唯,縱以增、修、擴建監所之方式舒緩超收困境,仍需三至五載之時間,方能小有所成。
再查,監所多為早期興建之舊式建築,以戒護、安全為主要考量,未必能合於近年新式建築工法及節能減碳綠建築之政策要求。爰此建請矯正署依本決議於增、修、擴建監所之際,除應參採營建署及具綠建築專業知能人士之建議,使新建監獄同時兼具安全與節能減碳之功能外,並應依不同監獄類型、監獄內收容之人數訂定通風、空氣品質、溼度、用水、溫度、環境清潔擬具改進措施,使在監收容人於超收問題解決前亦能享有合理的生活環境。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十)第2目「矯正業務」中「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3億1,334萬元。建請法務部辦理下列事項,並請將辦理狀況於106年3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我國允許收容人帶3歲以下子女入監服刑,然而現行因為女子監獄空間不足以及受刑人之作息限制,以至於對嬰幼兒無法提供完善的支持。然而照顧責任國家化,國家對於監獄內或外之嬰幼兒應提供同等的支持,因此對監所內的幼兒,應提供適當照顧。由於完善配套措施需配合法規修訂,但修法曠日廢時,而嬰幼兒健康安全不應有所耽誤,故建請法務部偕同衛福部先行辦理下列事項:
第一、配合嬰幼兒作息,增加使用監所保育室的時間,同時調整收容人工廠作業時間,避免影響其積分。
第二、北、中、南三所女子監獄應與社政機關建立早療篩檢的體系。
第三、研議並落實收容人之子女入監或出監時之個案評估及輔導流程,並與社政單位之資源進行連結。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李麗芬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3億5,981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法務部之行政執行終結案件全部發憑證之比率逾6成,其中以罰鍰案件居多,法務部之行政執行終結案件比率104年度為60%,並且是以發執行憑證方式終結,對於實際所需徵收之罰鍰並未真正徵收到,因此,建議行政執行機關宜加強與移送機關聯繫協調,請其確實清查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情形提高案件之徵起率,行政執行機關應盡調查之能事,以全部徵起為目標,依法執行,如確已查無義務人財產可供執行,始能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以提升執行績效。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二)106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於「執行業務」工作計畫編列2,165萬5千元,係行政執行官依法辦理及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經費,另於「執行案件處理」工作計畫編列11億3,214萬5千元,係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等業務經費。經查100至104年度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終結情形,以全部發憑證結案之件數高達300餘萬件至400餘萬件,占總件數逾6成最多,其中又以罰鍰案件之件數及比率最高,顯示移送終結案件中,大多數案件並無任何徵起金額,有欠執行實益。有鑑於此,行政執行署允宜研議調整執行方式,以提升整體執行績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三)鑑於近3年來,滯欠大戶列管人數及待執行金額增加,然而徵起金額卻降低,且每年強化行政執行效能之衡量指標,以提升投資報酬率卻逐年降低。爰此,行政執行署應就此提出改善或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億6,200萬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6,450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30萬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二)鑑於近年國內接連爆發塑化劑、毒澱粉及偽劣油等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之食安事件,惟近5年各地方檢察署偵查有害食藥用品案件之定罪率概呈逐年下降趨勢,加上該類案件之起訴率及定罪率皆低於整體民生犯罪案件,要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積極落實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強化查緝能量及具體查處作為,以遏止黑心業者不法行為,進而有效減除民眾食安恐慌與達成國人期待。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8,930萬9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826萬9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7,052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582萬6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978萬9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5,408萬4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6,714萬6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9,109萬6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4,252萬7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2,381萬4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633萬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3,027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282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5,567萬2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501萬9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886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5,305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3,335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0,425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171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976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675萬8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199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096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639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900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5,121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671萬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4億6,266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預算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30萬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二)106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於「司法業務調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區旅費380萬8千元,較105年度之377萬3千元,增加3萬5千元(增幅0.93%)。
據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項,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由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觀之,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且105年度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亦僅30萬5千元,執行率尚未及1成(8.08%)。
綜上,調查局近3(102-104)年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皆未達80%,105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執行率亦僅8.08%,然106年度預算數仍較105年度增加,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三)106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於「司法業務調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80萬8千元,較105年度之377萬3千元,增加3萬5千元。然該預算額度依其近年執行情形皆未達八成以上,恐有浮編之虞。
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頁,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由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觀之,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四)106年度法務部調查局原編列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預算380萬8千元,然經查該項預算102至104年執行率皆未達80%,且105年上半年度執行率未及10%。依據法務部調查局與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之說明,新政府上台後,大陸地區與我方之各項工作會談、參訪交流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作為有明顯趨緩情形。綜上,由於調查局近年之大陸地區旅費計畫執行率欠佳,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五)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
鑑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
尤其政府目前財政壓力吃緊,還於「司法調查業務」項下「毒品犯罪防治」分支計畫編列45萬元大筆的大陸地區旅費,尤其中共目前對台灣停擺官方交流,如何與中共洽談?沒有成果的旅費支出,似乎成了公款吃喝?爰此,請調查局於1個月內提出使用說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以澄清疑慮。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六)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
鑑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
尤其政府目前財政壓力吃緊,還於「司法調查業務」項下「經濟犯罪防治」分支計畫編列321萬8千元大筆的大陸地區旅費,尤其中共目前對台灣停擺官方交流,如何與中共洽談?沒有成果的旅費支出,似乎成了公款吃喝?爰此,請調查局於1個月內提出使用說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以澄清疑慮。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七)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於「司法調查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區旅費380萬8千元。經查,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項,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復查,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且105年度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亦僅30萬5千元,執行率尚未及1成(8.08%)。該預算額度依其近年執行情形恐逾所需,且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此,請調查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八)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請法務部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九)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科技鑑識工作─業務費」編列1,791萬元,其中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編列708萬元。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科技鑑識工作─業務費」編列1,791萬元,其中為興建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編列33萬7千元。
然依法務部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一)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其他設備─強化科學偵查檢驗設備中程計畫─設備及投資」編列3,251萬3千元,其中編列1,800萬元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之費用。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二)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前瞻鑑識科技進階計畫─設備及投資」編列1,139萬7千元,係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之費用。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三)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前瞻鑑識科技進階計畫─業務費」編列682萬9千元,其中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編列161萬8千元。
然依法務部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四)依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調查(工作)站調查專員兼組長之職期為4年,得連任1次。但因業務需要,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2年。惟查福建處(金門)調查專員裡面有10位,包括兼任主管的有4位都在15年以上,顯然調查局針對人員遷調未依要點規定執行。其實調查人員職掌為案件調查工作,及掌握所分配轄區之狀況,進行有關國家安全、貪污瀆職、賄選查察、毒品防制、經濟犯罪等情報資料之蒐集及案件線索之發掘。而遷調實施要點機制除以培育人才及增進工作歷練外,主要用意乃避免調查人員長期在同一個據點區域,進而衍生不利執行調查業務之情事。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應落實調查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五)鑑於日前發生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被檢舉侵吞諮詢人員費用乙案,查調查局每年度皆編列諮詢人員提供資料補助費、辦理諮詢人員聯繫慰助等經費,其主要協助調查局蒐集境外人士對我不友好活動、貪瀆不法、賄選查察、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及毒品防制、洗錢及電腦犯罪防制、組織犯罪防制、社會安定及治安預警及其他有關影響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等工作範圍之資料,及部分諮詢人員婉拒調查局給與渠熱心提供資料之經費補助,改以致送禮品慰問等。為避免類似侵吞事件再度發生,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提出有關諮詢費用確實交付及據實查核之研議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十六)法務部調查局乃肩負國家安全及犯罪防制兩大使命工作,包括防制內亂與外患、保護國家機密、貪瀆防制和賄選查察、國內安全調查,以及防制非法槍械、毒品、組織犯罪、經濟犯罪與洗錢等。惟查98至105年7月止,共發生5位調查局人員,將職務上應秘密之資料洩漏與他人,故為杜絕類似洩密肇生,法務部調查局應於4個月內研議並提出內部機密資訊安全控管措施之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尤召集委員美女及許召集委員淑華分別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