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8項 外交部181萬元,照列。
第69項 領事事務局,無列數。
第70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無列數。
第71項 國防部1萬元,照列。
第72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3億4,972萬5千元,增列第3目「賠償收入」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012萬5千元。
第149項 僑務委員會,無列數。
第205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00萬元,照列。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1項 領事事務局原列36億0,220萬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項下「證照費」5,000萬元,改列為36億5,22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歲入項目中,有關核發晶片護照規費收入24億1,220萬元,查其印刷及製作護照費用支出,僅10億7,068萬2千元,為國庫帶來高達14億元以上收益,顯見晶片護照製作核發收取之規費有其調降必要,故建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研議調降申領晶片護照之規費,以嘉惠廣大民眾。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劉世芳
第62項 國防部所屬258萬5千元,照列。
第118項 僑務委員會13萬元,照列。
第165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億5,233萬8千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4項 外交部2,928萬5千元,照列。
第85項 領事事務局,無列數。
第86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無列數。
第87項 國防部,無列數。
第88項 國防部所屬3億3,695萬7千元,照列。
第169項 僑務委員會780萬5千元,照列。
第225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579萬元,增列第2目「廢舊物資售價」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9萬元。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4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7億4,448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1項 外交部5億9,457萬9千元,照列。
第82項 領事事務局682萬2千元,照列。
第8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3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1至7樓之共12種場地租借需付相關租借費用,每次由3,000元至1萬元不等,雖於「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第6點中規定,「若屬政府機關及公益機構辦理公共政策有關之活動,場地租借費用得以八折優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使用本學院活動場地:1.外交部及所屬各單位舉辦之活動;2.府、院為政務協調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主辦之外交相關活動,經外交部核可免費使用本學院活動場地者……」,但於106年度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預算書之歲入部分,並無編列任何經費收入,除非全數乃外交部及所屬單位免費使用。為擴大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之場地使用、增加該院歲入,建請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提升改進報告,並於107年度預算編列1萬元,納入歲入來源。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呂孫綾 林昶佐 羅致政 陳亭妃
第84項 國防部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原列61萬元,增列39萬元,改列為100萬元。
第85項 國防部所屬24億1,396萬1千元,照列。
第166項 僑務委員會25萬6千元,照列。
第223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億3,891萬9千元,照列。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8款「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外交部(不含第9目「外交支出機密預算」)原列224億4,576萬1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596萬3千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23萬4千元;「檔案及資訊處理」450萬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事務管理」項下「業務費」4萬9千元及「特別費」1萬5千元;「桃園國際機場接待室基本行政維持」16萬5千元,以上除「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事務管理」項下「特別費」外,其餘科目均自行調整)。
(二)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55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推動公眾外交及辦理重要外交文宣業務等經費」100萬元及「訂閱外文期刊、報章雜誌、購買與業務相關之書刊及輿情資訊研蒐等費用」100萬元;「外交領事人員進修」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800萬4千元(含「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800萬元,除駐利比亞代表處經費728萬2千元外,其餘經費科目自行調整;「駐外文化中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千元)。
(四)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出國訪問」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2,246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4億2,329萬4千元。
本項提案1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屬獎金性質,不僅未有法律依據,亦易生國家獨厚公務員之社會觀感。爰針對外交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獎補助費」中「獎勵及慰問」預算編列410萬4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劉世芳
(二)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3億4,383萬4千元。其中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經常支出439萬4千元;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2,387萬7千元。查此些團體過去有其成立之時代背景,但現時今日之臺灣民主發展,是否仍需要由外交部補助,或應由各團體自行募款營運,不無檢討之餘地。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指出,外交部常年編列補捐助部分特定團體經費,將使輔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有關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及「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計2,827萬1千元,減列5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三)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億8,648萬2千元中,外交部編列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439萬4千元,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2,387萬7千元,總計2,827萬1千元。鑑於外交部對上述單位連年補助,對我國增進國際間對我之認識與支持或促進國際間重視我和平生存及發展權利之成效存疑,爰凍結2,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四)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其中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400餘萬元、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2,300餘萬元等等,受補助單位年年接收外交部經費挹注,惟補助成效未見量化、質化標準,應一併改善。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中,減列100萬元、凍結100萬元。
提案人:徐志榮 江啟臣 呂玉玲
(五)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背景鮮明,前者理監事政黨比例偏頗,後者屬前者區域組織,恐有重複補助之嫌,且近期兩者路線相當親中,不僅與成立時反共宗旨相違背,更無助於國家安全與對外宣傳,人事費比重所占過高顯有不合理之處,復兩組織對台灣國際空間拓展功用與所獲補助費不成正比。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中,減列2,827萬1千元。
提案人:蔡適應 陳亭妃 羅致政 劉世芳 呂孫綾
(六)外交部長期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及「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此二組織有其歷史背景,然近來,兩組織之人事長期為特定人士擔任,功能不彰,幾乎完全倚賴外交部補助之情況為人所詬病。因此,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億8,648萬2千元中,減列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及「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共2,827萬1千元。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與「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早期有其戰略組成之因素,然現恐不具備足夠的世界影響力,並淪為延續黨國不分體制以來特定政黨安插人事之組織,遭人民詬病。鑑此,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7億7,150萬1千元中,減列2,827萬1千元。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八)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中,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預算編列439萬4千元及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2,387萬7千元,合計2,827萬1千元,查「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及「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之成立有其時代背景,惟時至今日,國際及兩岸現況已多有變遷,上述2單位之效用已漸趨式微,且其主要人事已多年未有變動,有淪於為特定團體人士酬庸之嫌,是否仍有必要繼續以政府公帑補助其運作,實有疑義。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7億7,150萬1千元中,凍結2,827萬1千元,俟外交部將補助上述2單位之經費挪出,變更使用計畫調整至同一科目項下其他用途,並提出完整規劃實施計畫,且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九)「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功能有限,外交部106年度預算編列439萬4千元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主要支應人事費用,致可用於補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已經外交部多年補助,早應轉型為自主籌募經費之社會型組織。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中,減列439萬4千元。
提案人: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王定宇 蔡適應 陳亭妃
(十)外交部編列預算補助的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過去每年耗費國庫近3千萬元,而106年度也不例外,在「對國內團體之捐助」有關「其他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計畫」預算編列439萬4千元,用以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惟大多數國人強烈質疑,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兩組織深具特定意識形態,其人事費比重又遠高於其他NGO,加上歷年來,對台灣的國際空間拓展「完全沒有任何功用」、職位淪為酬庸性質,如,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由前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總統府秘書長曾永權擔任理事會主席。就整體性而言,外交部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經費和資源,將勢必受到排擠及限縮。爰要求外交部應於1個月內,對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之捐助資源分配合理性提交檢討報告。並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有關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預算編列439萬4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十一)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有關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預算編列439萬4千元。經查,該補助經費有275萬元高達62.58%用於人事支出,遠高於外交部106年度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總金額3億8,568萬9千元,其中用於人事費18.43%(7,111萬元)之比例。鑑於政府財政日漸困窘,外交部應將有限之經費用於可增進我國國際能見度與提升國際形象,有助於強化政府整體對外關係之NGO團體。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中,減列439萬4千元。
提案人:王定宇 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十二)「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功能有限,外交部104年度對其補助2,667萬7千元當中即有1,190萬8千餘元使用於人事費用,占總補助經費之44%,比例甚高令真正業務可用經費甚稀,外交部106年度預算編列2,387萬7千元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致可用於補助其他NGO之資源相對限縮,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已經外交部多年補助,早應轉型為自主籌募經費之社會型組織。爰針對外交部對該團體之補助經費2,387萬7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王定宇 蔡適應 陳亭妃
(十三)外交部編列預算補助的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過去每年耗費國庫近3千萬元,而106年度也不例外,在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中預算編列2,387萬7千元,用以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惟大多數國人強烈質疑,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兩組織深具特定意識形態,其人事費比重又遠高於其他NGO,加上歷年來,對台灣的國際空間拓展「完全沒有任何功用」、世界自由民主聯盟總會總會長薪水甚至超過部長的薪水,職位淪為酬庸性質,如世界自由民主聯盟由前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饒穎奇擔任總會長,就整體性而言,外交部對其他國內團體之捐助經費和資源,將勢必受到排擠及限縮。爰要求外交部應於1個月內對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及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之捐助資源分配合理性提交檢討報告。並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有關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預算編列2,387萬7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十四)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有關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預算編列2,387萬7千元。經查,該補助經費有1,207萬3千元高達50.56%用於人事支出,遠高於外交部106年度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總金額3億8,568萬9千元,其中僅18.43%(7,111萬元)用於人事費。再者,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前身為「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以反共、反對專制獨裁為成立宗旨,近年卻參與專制獨裁之中國共產政權相關活動,已違反其成立目的。鑑於政府財政日漸困窘,外交部應將有限之經費用於可增進我國國際能見度與提升國際形象、有助於強化政府整體對外關係之NGO團體。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億2,489萬7千元中,減列2,387萬7千元。
提案人:王定宇 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十五)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有關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439萬4千元及「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2,387萬7千元,合計2,827萬1千元。查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與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之成立有其時代背景,惟時至今日,國際及兩岸現況已多有變遷,上述二單位之效用已漸趨式微,且其主要人事已多年未有變動,有淪於為特定團體人士酬庸之嫌。又查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理事長饒穎奇又於105年11月赴中國參加中共官方於人民大會堂舉辦之孫中山紀念會,此舉與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反共產主義之成立宗旨大相逕庭,更可見該組織之人事亟需調整。爰建請外交部不應再編列預算補助其人事所需費用;兩組織所需之活動經費,宜應向外交部提案申請。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十六)鑑於「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之立會宗旨為聯合全世界愛好自由民主人士,反對專制獨裁之迫害……云云,又其總會長饒穎奇先生日前赴中國出席活動時,竟於中國國歌演唱時起立致敬,並在台下聆聽中共領導人演講,對照其立會宗旨實為荒謬。再則,面對中共各外交場域對我強力打壓,又該會長期接受外交部補助龐大經費,此情此景對於國人同胞以及外交人員的情感、士氣傷害之鉅,實已無法彌補。故要求外交部對於該會不再以預算編列方式、亦不得作任何形式之補助;並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將外交部過往補助該會之相關資料,主動提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作為後續調查之基礎。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林昶佐 蔡適應 劉世芳
本項通過決議60項:
(一)外交部以「公共新聞稿委外案」採購中央通訊社訊息服務,其採購之形式、內容,恐有違反預算法第62條之1、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行政院100.01.13院臺聞字第1000090931號函)所規定之「新聞置入」情事。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業務費」中「公共新聞稿委外案」預算編列95萬元中,凍結9萬5千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二)查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1點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然本計畫卻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立法院決議,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相關資訊揭露欠明,不利預算審議。爰針對外交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預算編列1億0,461萬7千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林昶佐 徐志榮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陳亭妃 王定宇
(三)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國內外各項資訊及週邊設備、資料庫與系統維護等經費」預算編列3,318萬4千元,預算書內並無細部說明;另外交部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1億0,461萬7千元,對資訊系統設備之維護與強化是否有經費重複編列之嫌。爰針對外交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國內外各項資訊及週邊設備、資料庫與系統維護等經費」預算編列3,318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林昶佐 徐志榮
(四)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業務費」中「公文辦畢歸檔委外服務與所需場地及檔案庫租金等經費」預算編列2,351萬8千元,惟公文歸檔已屬現今機關內部人員之職責,外交部應有人力承辦上述業務,實不應委外辦理,徒耗公帑,且現今使用網路雲端作業頻繁,資料皆可用電子化儲存,是否需要特租資料庫儲放歸檔公文,有待商榷,外交部應詳實評估該項需求,具實編列。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業務費」中「公文辦畢歸檔委外服務與所需場地及檔案庫租金等經費」預算編列2,351萬8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五)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事務管理」預算編列254萬9千元,較105年度之9,117萬3千元,減編8,862萬4千元。按外交部解釋,105年編列8,842萬4千元,用以給付美國在台協會(AIT)現址之辦公室租金,租期99年,1次付清。然查美國在台協會(AIT)不及於105年遷往新址,105年之預算將保留或繳回,未予說明。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之成立有其緣由,現時今日是否有存在之必要,應予檢討。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事務管理」預算編列25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六)查105年在台北賓館舉行的國慶酒會,以台灣傳統美食做為主題,但夜市美食區的大型背板夜市底圖,竟套用香港街景,顯見外交部執行預算未審慎把關,無法利用國慶酒會為國家宣傳。爰針對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辦理國慶酒會、場地佈置及國慶彩牌架設等費用」預算編列79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蔡適應 劉世芳 呂玉玲 林昶佐 徐志榮 羅致政 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七)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0,999萬元,辦理一般性外交事務,預算說明欄其一載明預算編列1,393萬元用途為「委託舉辦民意調查及就當前外交施政重要議題進行深度研究等委辦經費」。惟外交部近年未發布任何民調,亦未說明委託外交施政重要議題之必要性。爰針對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下「委託舉辦民意調查及就當前外交施政重要議題進行深度研究等委辦經費」1,393萬元中,凍結1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八)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預算編列7,956萬7千元,凍結700萬元,俟外交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監察院2016年9月調查報告指出,原行政院新聞局國際宣傳業務併入外交部國際傳播司後,推廣績效受限於該部本位主義,欠缺跨部會橫向協調,造成成效低落,無法有效提升我國能見度。爰針對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956萬7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2.外交部國際傳播司製作文宣視聽資料與出版品,旨在增進國際對台灣之認識。然綜觀全球科技數位化、以及近年社群媒體之蓬勃發展,傳統文宣雜誌等出版品之全球行銷擴散效果,早已被證實不如數位內容。外交部若要「增進國際對台灣之認識」,便應思索傳統行銷之外的更多可能性,檢討傳統出版品之效能,減量紙本出版品之發行數量,將行銷主軸調整至數位內容與社群媒體,發展出更加節省資源但更有效率的行銷方法,以及規劃更方便數據化的成效檢測方式。經查,外交部對外行銷台灣之Youtube頻道為「Trending Taiwan潮台灣」,成立1年多,卻只有4,447人訂閱,「Trending Taiwan潮台灣」FB粉絲專業,也只有2,640人。其影片內容雖然精美,然其訪客回訪率、滯留時間、擴散程度等等,都需更多大數據來仔細評估,而Facebook粉絲專頁,亦甚少與群眾互動,無法激起火花,足見外交部並未有效利用數位媒體行銷之能量,有待通盤檢討與改善。鑑此,爰針對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預算編列7,956萬7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3.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預算編列包含製作國情紀錄片、今日台灣電子報以及台灣光華雜誌等各類向國際進行國情宣傳之出版品,惟新南向政策為我國重大外交政策,查預算編列說明,僅光華畫報部分提及東南亞語系版之製作發行,其餘部分皆無提及就新南向政策強化宣傳,且預算說明中亦無提及最基本之製作、分發數目,以及其他成本效益分析。爰針對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預算編列7,956萬7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4.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預算編列7,956萬7千元。惟此項計畫效益不明,且相關績效指標亦未將此納入評比,其成效無可考核。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5.目前政府正推動新南向政策,要全面加強與東南亞、南亞地區國家之經貿、社會、文化等各層面之交流;因此,如何在國際宣傳上強化對上述國家介紹台灣極為重要,然查外交部製作國情紀錄影片及今日台灣電子報,並沒有東南亞、南亞語言版本。爰針對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預算編列7,956萬7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就如何配合新南向政策加強國際宣傳、改善措施及成效等,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6.查外交部今日台灣電子報連年編列英、日、法、西、德、俄等6種語言版本經費,惟西、德、俄語言電子報始終未上線,且英、日、法版本維護進度鬆散,更長達半年未曾更新,預算顯有浮編之實。爰針對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3,567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7.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製作國情資料」之「發行台灣光華雜誌月刊」預算編列2,371萬9千元,其中編輯發行光華畫報等相關費用較105年增列了191萬7千元,並無任何細部說明,為符撙節,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九)外交部已決定將裁撤4個館處(美國關島辦事處、北歐挪威代表處、沙烏地阿拉伯吉達辦事處與北非利比亞代表處等4處),然106年之預算規模仍以原120個單位編列,有檢討之必要。又駐日單位長期對日談判不利,無力向日索償各項債權及台籍慰安婦受害人補償費,只能替日本政府向台灣宣傳福島5縣核災食品安全無虞,角色錯亂,顛倒是非,功能不彰,自我矮化。爰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9億4,574萬7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十)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2,576萬9千元,作為顧問費。根據行政院104年11月1日發布生效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顧問費若按件計酬者,應明列其工作範圍、工作目的及內容、應提送之成果等條件,並訂定勞務契約辦理。惟「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2,576萬9千元,作為顧問費之用,卻未詳實說明,亦未就其工作項目、工作目的及內容製作目標成果報告,預算執行恐不利檢討、監督。爰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2,576萬9千元中,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駐外機構顧問費用之用途及執行成效」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十一)近年來外交部駐外館處逐年漸增,駐外業務所需經費亦隨之提高,惟各駐外館處或有功能不彰者,及同1國家駐外館處數量過於密集等(日本駐橫濱辦事處與駐日本代表處相距未逾30公里,車程不超過30分鐘)情形,顯然外交部應就駐外資源配置妥適規劃之必要。爰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5,132萬7千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駐外資源作通盤檢討整合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羅致政
(十二)查經濟部派駐人員駐外,然確有對當地商情無法掌握,台灣業者、學者欲至當地研究、調查,卻被當地廠商威脅,駐外人員無能協助。預算說明與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無法一致,難以理解預算編列實際情況,不利監督。爰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經濟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750萬2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林昶佐 徐志榮
(十三)外交部編列「駐外觀光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用以向國際市場推展台灣觀光暨加強國際觀光事務聯繫工作,惟過去工作內容效益說明未臻詳盡。爰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觀光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988萬7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十四)外交部編列駐外原子能科學發展工作所需經費,工作內容說明未臻詳盡。爰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原子能科學發展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92萬7千元中,凍結3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劉世芳
(十五)外交部編列駐外金融單位工作所需經費,工作內容說明未臻詳盡,爰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金融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79萬8千元中,凍結140萬元,俟外交部會同相關單位金融人員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十六)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漁業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69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外交部編列駐外漁業單位處理涉外漁業相關事務等工作所需經費,過去工作內容效益說明未臻詳盡。爰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漁業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69萬6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2.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漁業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69萬6千元。預算說明與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無法一致,難以理解預算編列實際情況,不利監督。爰針對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漁業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69萬6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林昶佐
3.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項下「駐外漁業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69萬6千元。查該筆係106年度新增預算,主要為協助處理涉外漁業相關事務,惟我國105年屢屢與鄰近國家有漁業爭議,尤以105年4月,我漁船在沖之鳥礁遭日方公務船強行扣押,我方雖與日方協商,並於10月舉行「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會議」,然並無具體結果,甚至沖之鳥礁爭議亦未在此會議上進行討論,造成我漁民怨聲載道,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具體說明此筆預算使用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十七)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預算編列3億0,036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預算編列3億0,036萬6千元。其中參與南海共同研究計畫;推動參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會議或活動與相關洽助及推廣工作等;參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領袖會議及部長級年會、專業部長會議、資深官員會議、工作小組、次級論壇會議及推動APEC倡議與計畫相關活動;贊助國際組織舉行會議或活動等經費,計需1億1,928萬2千元。查520後國際參與空間減少,外交部無法提出積極作為,往往只能以「遺憾」二字帶過,如何拓展國際參與空間,外交部應有積極檢討及作為。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2.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預算編列3億0,036萬6千元。查105年自新政府上台後,我國參與相關國際組織活動屢屢受阻,究其原因,乃因大陸施壓所導致,因目前兩岸關係停滯,連帶影響我外交空間,造成過去兩岸外交競爭惡況再現,我國在國際組織上發聲空間越來越有限;然綜觀幾次參與國際組織與會議受阻情形,皆可發現外交部在事件處理上愈趨消極,此值外交險峻時刻,外交部理應有所積極策略,正面因應,為我國外交空間帶出一條活路。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就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提出具體策略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3.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之預期成果包含「深化並廣化我參與聯合國體系相關機制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惟目前我國僅有「駐紐約聯合國事務工作小組」之常設任務編組處理聯合國相關業務,能量極其不足,對於我國參與聯合國相關事務之幫助與推展相當有限。為避免105年11月11日我國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受邀出席相關國際活動,卻因無法進入聯合國而徒留遺憾之事,未來又一而再、再而三地重複發生,外交部應研議聯合國相關事務之處理單位提高層級,或參考其他非聯合國會員國之作法,設立辦事處訓練代表團,蓄積處理聯合國相關事務之能量。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4.鑑於近期我國參與聯合國糧農組織漁業委員會(COFI)、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皆遭受阻礙無法出席,顯見外交部對我國際空間緊縮毫無積極對策,爰針對外交部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4,918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通盤檢討如何發揮外交資源及人力之最大綜效以深化及爭取加入國際組織,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5.近期我國參與聯合國糧農組織漁業委員會(COFI)、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皆遭受阻礙無法出席,顯見外交部對我國際空間緊縮毫無積極對策,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預算編列3億0,036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外交部通盤檢討如何發揮外交資源及力之最大綜效以深化及爭取加入國際組織,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6.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之「獎補助費」中「對外之捐助」預算編列2,010萬6千元,其預算說明欄位稱為贊助國際組織舉辦會議或活動等經費。贊助國際組織舉辦會議及活動以換取我國在外交上之參與、曝光及支持,係為外交政策及國際推銷上常見手段之一,故外交部編列此項預算之目的尚無不妥。惟以贊助模式提高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參與、曝光及支持,若未針對贊助成效檢討,其贊助恐流為形式,對我國國際組織會議或活動參與、曝光及支持幫助有限,亦不利外交部做國際組織及活動務實參與之日後精進方向。經查,外交部於預算書總說明中未記載任何國際組織會議或活動之贊助說明,外交部應研提「國際會議贊助成效結果報告」。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十八)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7億7,150萬1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外交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目前政府正推動「新南向政策」,推動及資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甚為重要,然外交部於預算書中,就如何配合新南向政策加強亞太地區各項交流活動,說明未臻詳盡;另外,研究設計會辦理各項國際交流活動之工作內容效益未明,不利預算審議。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7億7,150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2.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已任命助選功臣蒲博思(Reince Priebus)出任白宮幕僚長。蒲博思與台灣有長年交情,104年10月以共和黨全國委員會主席身分,率共和黨領袖出席台灣的國慶典禮,並了解台灣選情,與前總統馬英九和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總統會面。然蔡英文總統106年1月擬第2次出訪中南美洲,參加1月10日友邦尼加拉瓜總統就職典禮,而美國新任總統川普也將在1月20日就職,蔡總統可能利用過境美國機會,和川普幕僚長會面交換意見,台美關係升溫將更有機會。爰要求外交部應依照我國總統過境美國之慣例、往例,立即進行審慎評估,安排跟美方人士,不論是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爭取互動跟溝通的機會。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7億7,150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3.外交部補助設置中華台北亞太經濟合作研究中心,為我國所設置之國家級APEC國內研究單位,名稱應冠以「台灣」或「中華民國」,而非沿用權宜名稱。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7億7,150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陳亭妃 羅致政 劉世芳 呂孫綾
4.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說明第4點第5款,「條約法律司推動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以及其他相關重要環境公約與組織之相關活動;推動與重要國家簽訂司法互助、經貿協定及出席各種國際會議及活動等經費,計需149萬6千元」。經查,我國與他國簽訂有關民、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議)僅有下列:一、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議):美國(91年簽訂)、菲律賓(102年簽訂)、南非(102年簽訂)。二、民事司法互助協定:越南(99年簽訂)。又自103年至今未與任何國家簽訂相關民、刑事之協定(議),成效較為不彰。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7億7,150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5.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經貿交流活動」預算編列2億0,688萬9千元,主要工作為推動區域經濟整合、推動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舉辦與歐洲各國雙邊諮詢會議、對美進行雙邊經貿諮商及爭取參與多邊自由貿易機制、補助「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補助亞太商工總會秘書處等。然查外交部並未積極推動RCEP;TPP是否續行也因美國總統大選結果以致情勢不明;對日經貿交流,連年高額逆差,尚欲再進口核災食品毒害台灣人民。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經貿交流活動」,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6.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經貿交流活動」預算編列2億0,688萬9千元。觀之我與歐洲經貿交流推動情形,外交部現階段以低調遊說方式來進行歐洲地區貿易推動,請駐歐盟各會員國代表處洽請歐盟執委會、部長理事會及歐盟各會員國等支持,並洽歐洲議會通過友我決議案,以利歐盟就範疇界定與我進行正式或非正式會議,外交部應儘早進行適當地與各國啟談成功與否之影響評估,俾利做為遊說方式檢討改進。另查,歐洲議會於105年7月5日在法國史特拉斯堡全會就歐盟執委會「貿易及投資政策文件」通過決議案,包含「籲請歐盟執委會立即與臺灣啟談投資協定」之條文,惟該決議案簽署至今已近半年,外交部應該積極追蹤啟談投資協定相關條文的後續發展,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經貿交流活動」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羅致政 劉世芳
7.第4目「國際會議與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經貿交流活動」中「亞東太平洋司:就區域經濟整合等議題進行交流或研討;推動臺日經貿交流及對話等經費」預算編列540萬元。惟查105年爆發沖之鳥礁爭議,外交部於我國相關經濟海權爭取談判上,並未有具體成果,導致漁民怨聲載道,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曾於105年11月14日召開「美國大選結果對於我國之影響」專案報告,其中對於未來東亞經濟情勢之丕變,包括日本是否主導TPP之談判,外交部皆未有具體因應之策略,只能消極「靜觀時變」。我國外交空間爭取不易,相關經貿談判屢屢受阻,外交部應有具體策略,未雨綢繆,才能化危機為轉機。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對於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現有台日經貿交流及對話提出具體缺失檢討與精進策略,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8.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3億4,383萬4千元,其中說明包括「條約法律司:推動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以及其他相關重要環境公約與組織之相關活動;推動與重要國家簽訂司法互助、經貿協定及出席各種國際會議及活動等經費,計需149萬6千元。」查過去日本食品改標事件,日本裁處麒麟株式會社等3家供應商,但台灣的進口代理商卻躲過刑罰,原因是日方以「無邦交」為由,拒絕助台司法調查。日本與台灣貿易關係緊密、人民交流頻繁,但外交部卻無力推動與日本政府簽訂司法互助協議,顯有失職。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條約法律司業務與日本簽訂司法互助協議部分,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9.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預算編列3億4,383萬4千元,其中說明包括國際傳播司為配合府院高層出訪,辦理新聞業務等經費。查104年、105年均僅編列42萬5千元,實支費用104年為254萬4,266元(久揚專案)、105年為304萬5,544元。106年僅增列至160萬元,是否足以支應實際所需,不無疑問。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有關國際傳播司業務部分,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林昶佐 徐志榮
10.經查「英翔專案」期間,總統府副秘書長釋放總統與美國民主黨前總統柯林頓先生通話20分鐘,並預祝11月總統大選順利之消息,該消息經媒體製成新聞後發布,導致外界質疑總統府及外交部於美國總統選舉前表態押寶,造成我國外交、國安空前危機。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8,501萬9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府院高層出訪新聞業務處理檢討及改善計畫」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11.經查外交部研究設計會近年研究成果較為受限,無法跳脫傳統事務思維,功能性與重要性不如早年,提供戰略性政策建議成效不彰。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億6,638萬4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陳亭妃 呂孫綾 羅致政
12.我國主要貿易競爭國韓國已與東協、歐盟及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新加坡業已加入東協,並與美國、日本、韓國、歐盟等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而我國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對提升我國貿易條件,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外交部應會同經濟部依雙邊貿易金額之多寡,建立FTA簽署之優先順序,對重要貿易國家優先簽訂。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億6,638萬4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陳亭妃 王定宇 蔡適應
(十九)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之「其他協助各項國際交流活動」中「亞東太平洋司:辦理亞太國會議員聯盟各項交流活動;加強與各國友臺團體交流;協助向日本索償各項債權及臺籍慰安婦受害人補償費;出席臺日諮商會議;亞協行政委託等經費,計需1,105萬元。」經查日本內閣於105年8月24日已同意撥款10億日圓處理韓國慰安婦議題,惟針對我方於105年8月30日提出之4項訴求未為回應,亞東關係協會僅以「對話沒有交集」回應人民,顯見協助慰安婦向日索償作業毫無進展。且外交部及亞東關係協會於沖之鳥漁權爭議後,對於沖之鳥屬於「礁」或「島」之態度曖昧不明,致使日本於該海域扣押我國漁船,海洋事務合作對話會議又協調未果,難以向社會人民交代。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有關亞協行政委託等經費預算編列1,105萬元中,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及亞東關係協會會長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亞東關係協會辦理臺日諮商會議、慰安婦受害求償擬定方向及檢討精進作法」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二十)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訪賓接待」3億8,397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外交部106年度預定接待外賓亞太地區僅403人次,相較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主軸,恐有力猶未及之處。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訪賓接待」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陳亭妃 劉世芳 羅致政 呂孫綾
2.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訪賓接待」之「業務費」中,超過99%之預算皆編列於「一般事務費」下,且查其說明並無法了解其編列之標準與細目支出情形,亦未說明106年度邀訪人數較105年度減少之原因。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訪賓接待」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3億8,341萬7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就本科目編列方式及上述問題做更進一步之詳細說明,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3.鑑於國人沈瑞章先生遭索馬利亞海盜挾持4年7個月後獲釋返台,其妻子楊秀慧女士更發聲明,控訴外交部營救消極無能,顯示過去外交部在拓展亞西及非洲地區外交工作毫無績效可言。爰針對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訪賓接待」3億8,397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俾有效撙節開支及檢討改進,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二十一)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駐外技術服務」預算編列10億4,818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外交部辦理駐外技術服務,就其是否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調整相關計畫內容,說明未臻詳盡;另外推動資訊通信及地理資訊系統專案技術合作、友邦人才培訓計畫等之內容,亦不明確,不利於預算審議。爰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駐外技術服務」預算編列10億4,818萬4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2.鑑於外交部未能確實審核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4年度預算,致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為降低104年度決算短絀,於該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與外交部協商增加委辦業務預算,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決算因此得以由虧轉盈。經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係政府捐助成立、由外交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外交部應落實財務監督。惟外交部未監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預算編列確實,而於該會年度預算經審議通過後,始配合調增委辦計畫及經費,實有失職之處。爰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駐外技術服務」之「業務費」中「委辦費」預算編列9億3,306萬4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3.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友邦或友好國家技術合作,所訂計畫準備期程衡量標準為14個月,前置作業期程甚長: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為我國辦理對外援助業務之專業機構,並接受外交部委託執行合作計畫協助友邦及友好國家發展,從早期傳統農漁業合作計畫,逐步拓展至公共衛生、教育、資訊通訊及環境保護等領域。另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願景2022核心策略暨中期組織結果架構」所訂計畫準備期程衡量標準為14個月,即新計畫提案後,自計畫界定、準備、評估至核定階段之作業需費時逾1年,「前置作業期程」甚長。部分與友邦或友好國家技術合作計畫之前置規劃及相關作業未臻周延,影響新舊合作計畫之有效銜接:據審計部對外交部與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所發之104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指出,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有部分國家計畫將於103年全數屆期,惟至102年底尚無新計畫提案,另部分國家之新技術合作計畫開始期程與原計畫結束期程存有1年未能無縫接軌等情事。又,上開計畫截至103年底,仍無合作計畫銜接執行,由留任人員續為輔導及辦理新計畫磋商等事宜者,計有貝里斯、薩爾瓦多、巴拉圭、聖文森、多明尼加、瓜地馬拉等6個國家。按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與友邦或友好國家相關技術合作之前置規劃……等事宜是否周延,及各項作業管控是否周妥?皆為影響新舊合作計畫是否能有效銜接?對此疑義,外交部應對外說明清楚。另經檢視截至104年底止,尚有部分將於105年屆期之國家合作計畫,至104年底尚無新計畫提案,如泰國、布吉納法索;又,部分計畫原訂104年執行,惟至104年底仍未啟動,如史瓦濟蘭電子公文暨檔案管理發展計畫、尼加拉瓜煮食蕉發展計畫、聖克里斯多福吉尼維斯食品加工商業化發展計畫,類此計畫將無法持續利用原投入人力及資金籌設或硬體設施、另覓場所……皆致開辦費用徒增。綜上,鑑於國際技術合作計畫之推動,在援外業務上扮演著重要角色,外交部應督促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針對國際技術合作計畫執行模式變革後實務上發生之缺失,通盤檢討問題癥結,強化制度之周延性,避免新舊計畫銜接不良問題引發合作國家負面觀感。爰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駐外技術服務」之「業務費」中「委辦費」預算編列9億3,306萬4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林昶佐 呂孫綾 劉世芳
(二十二)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編列80億0,879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總預算案各機關歲出二級用途別科目分析總表「對外之捐助」科目計10個主管機關共編列88億2,520萬元(總統府、行政院、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等機關),然查外交部106年於「駐外機構業務」援外預算5,997萬3千元、「國際會議及交流」1億8,169萬1千元、「國際合作」79億1,368萬3千元及「國際關懷與救助」1億1,711萬1千元等工作計畫共82億7,245萬8千元;另機密預算編列4億6,344萬9千元。外交部106年度編列之援外預算高達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外之捐助」科目預算總額之93.74%(未含機密),惟其預算編列過於簡略,實不利於審議。據外交部公布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年度報告說明,其統計資料係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定義之「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統計定義分類。惟該部年度預算書僅列各司執行之主要計畫項目,欠缺計畫總經費、分年編列經費及預期效益,亦無邦交國或非邦交國之援助數據,顯過於簡略,宜參酌前揭相關規定編列預算及表達,以利預算之審議。綜上所述,外交部援外預算龐鉅,然編列過於簡略,不利預算審議,宜依國際合作發展法之規定,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編表,以達到客觀明確,並利於審議其計畫績效。爰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02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編列80億0,879萬5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林昶佐 劉世芳 羅致政 呂孫綾 王定宇
2.外交部辦理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計畫,就其是否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調整相關計畫內容,說明未臻詳盡。爰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編列80億0,879萬5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3.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說明第4點北美司編列1,300萬元,係參與艾森豪總統紀念堂籌建計畫經費」。經查,104年外交部駐美代表處捐贈100萬美金予艾森豪紀念堂委員會,並編列105年度預算630萬元進行籌建計畫。雖艾森豪總統於50年代對我國貢獻許多,然106年度預算編列之籌建計畫經費卻為去年之2倍,是否有其必要性,實有待商榷。爰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編列80億0,879萬5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4.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之「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等計畫經費6,492萬7千元」,並在預算總說明中特別提到「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的推動。然自98年起,辦理此計畫即衍生許多爭議,包括遴選學生標準完全欠缺多元文化背景,僅以在校成績、英語能力、才藝表演等項目做為遴選。其次,出訪除了大大小小的「表演」及拜訪「高官」之外,沒有看到任何國際青年深度交流和互動的內容,淪為「菁英雜耍團」、「免費出國玩耍團」。其中在表演方面,也無可避免的使用原住民族歌舞元素,但荒謬的是,因為評選標準的緣故,除剛開辦的幾屆外,幾乎沒有原住民學生能夠參與,而是由非原住民學生來演繹原住民文化,根本稱不上文化交流,而只是模仿的文化。外交部又在預算總說明中宣稱,藉由青年大使交流,具體展現台灣在國際社會扮演「人道援助提供者」、「文化交流推動者」、以及「中華文化領航者」的角色,完全無視原住民族文化並非中華文化,完全忽略台灣邁向多元平等而非單一文化主導的進步方向,走向主流文化霸權的回頭路。又宣稱是人道援助提供者,更忽視了與國際友人平等交流的原則,帶著上對下的立場和眼光進行交流,這樣錯亂的文化交流,反而傷害台灣的多元文化和族群平等、讓交流學生有錯誤的學習、更傷害了台灣的國際形象。爰針對「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等計畫」,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羅致政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5.鑑於外交部過去長期編列預算,用於提供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及生產部門之建設與永續發展、強化技術團隊,加強人才之培訓與補充及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經查各友邦國家辦理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情形不如預期,且實務上面臨無法繼續營運之高風險,顯然技術移轉及輔導作業仍有待精進,爰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編列80億0,879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6.鑑於外交部過去長期編列預算,用於提供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及生產部門之建設與永續發展、強化技術團隊,加強人才之培訓與補充及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經查各友邦國家辦理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情形不如預期,且實務上面臨無法繼續營運之高風險,顯然技術移轉及輔導作業仍有待精進,爰針對第5目「國際合作」項下「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預算編列80億0,879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二十三)鑑於新南向政策為我國重大政策,其中經貿往來及雙邊投資更為其中不可或缺之部分,惟我國目前與新南向18國家(東南亞10國、南亞6國及紐澳2國)簽訂之投資保障協議、司法互助協議及FTA覆蓋率嚴重偏低,爰建請外交部會同有關單位,積極推動,並適時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具體規劃期程以及洽談進度等相關事項進行專案報告,如事涉機密,得以秘密會議為之。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二十四)外交部在洽簽FTA上,除經貿專業議題外,外交部擔任「促進者」之重要角色,但已簽署之FTA並未及於主要貿易國家,而目前採取「堆積木」方式進行部分,或為經濟合作,或為投資保障,或為投資促進,由於進度緩慢,對有效提升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增進商品在主要市場競爭力之助益有限。外交部應會同經濟部研議規劃,建立優先順序及整體布局並擬定策略,加速洽簽FTA以拓展我國對外貿易。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二十五)鑑於我國「新南向政策」啟動,又台灣與東協及南向各國之間的關係不僅止於經濟貿易方面,亦在於各國人員的互動交流。台灣身為亞太地區的重要成員,應為區域的和平穩定和繁榮進步做出貢獻,因此外交部應進一步強化我國與東協各國關係,以增進相互理解、穩步拓展雙向交流、強化全面的夥伴關係,作為外交部重點工作指標。故建請外交部應積極結合民間智庫力量,強化蒐集東協及南向各國政經局勢及政策資訊,並建立定期對話機制,藉由外交部過去良好基礎,以及台商、台僑、新住民及新2代的經驗背景,作為新南向的重要樞紐與連結,積極推動高層官員密切互訪,並透過文化、觀光、醫療、科技與農業等雙邊及多邊交流管道措施,強化東協與其他新南向國家關係,以建立台灣與南向各國的緊密夥伴關係。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林昶佐 蔡適應 劉世芳
(二十六)鑑於「新南向政策」為我國重要國策,且於美國總統選舉後,全球及區域經濟情勢丕變,相關語言、經貿、談判人才之培訓,乃當務之急。經查,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106年度預算中,外交領事人員訓練之相關預算,卻較上年度減列「行政院國際經貿談判與訴訟談判班、夜間各類語文班」等經費,與我國對外政策所需之人才方向,實有不符。爰建請外交部於2個月內提出我國對外經貿談判人才培訓、強化新南向政策所需之專業語文人才之相關計畫,以利推動重大政策。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二十七)鑑於我國「新南向政策」啟動,尤以我外交人員作為第一線駐地接觸的關鍵,因此外交人員是否足夠、在語言精確能力上是否勝任,在在攸關未來推動新南向政策的順暢與否。惟對照2012年迄今外交部與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有關東南亞語文組的需用名額就一路掛零,反觀內政部移民署近5年經由特考方式,總計已累計錄取75名,105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開缺越南文員額,就有10人,比日文組的5人多出1倍;再查,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各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以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需用名額42名,分為10個語系分組錄取,其中法文組、日文組、韓文組、葡萄牙文組亦有2名員額;德文組、阿拉伯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等4組,至少都有1名需用員額。今我新南向政策底定明確,未免外交部於政策推動因語言人才出現斷層,建請外交部於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中,應有東南亞等國語文組若干名額,俾利我國重大外交政策之順利執行。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林昶佐 蔡適應 劉世芳
(二十八)鑑於外交部官員養成教育長期重歐輕亞,而亞洲中又重日韓、輕東南亞,造成我駐外人員無法以當地語言進行外交工作,而依賴當地雇員協助,恐生安全顧慮。由於近年來東南亞地區經貿整合呈現快速發展之態勢,加上我國新南向政策與東協國家如新加坡、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越南等,都具有貿易、投資、產業、文化、教育等各層面的密切合作關係,區域經濟已然成形;然我國懂東南亞語言之外交人員甚稀,為加強我國與東南亞各國經貿及文教關係能更為進步,並進行相關議題深入研析,外交部當務之急應培養我派駐東南亞地區之人才,營造部內使用東南亞語言之機會與環境,訂閱東南亞語言之外文期刊、報章雜誌,鼓勵成立語言社團、讀書會等,以求更加落實我國新南向政策。
提案人: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蔡適應
(二十九)鑑於2005年外交部開始對國人與越南、印尼、烏克蘭等21個國家的跨國結婚,採取境外面談的審查制度,其中東協10國除了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3國之外,其餘7國人民與我國人通婚均須經境外面談程序。東南亞相關駐處受理面談案每年逾6千對,每案平均約需花費2小時,等於每位領務人員每日僅能面談4至5對,因此對於登記面談案件的消化速度,嚴重挑戰各駐處工作順暢;且駐處投入如此龐大的精力時間,僅限於執行結婚面談業務,恐排擠其他重要外交業務的推動。正值我國新南向政策全力啟動之際,外交專業人員應以外交為其本務,且內政部移民署特考亦有錄取東南亞相關語言員額,亦能分攤部分境外面談工作。爰建請外交部積極與內政部就我國人民與東南亞人民跨國婚姻境外面談等相關審查機制、及人力配置,繼續溝通協調,以解民瘼。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劉世芳 王定宇 林昶佐 蔡適應
(三十)鑑於2016年國際情勢詭譎,6月底英國去留歐盟公投脫歐派意外勝出、9月間德國執政聯盟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及其友黨於地方選舉因難民政策意外重挫、11月中美國總統大選川普意外勝出、韓國總統朴槿惠陷入親信干政之政治風暴……等,「黑天鵝現象」屢見不鮮,世界各地經濟政治社會動盪、種族主義與排外衝突四起,傳統國際關係、政經情勢分析方式之預測精準度已漸下降,「意外」已成常態,爰建請外交部於擬定外交戰略、就國際雙邊及多邊外交關係進行研判與應對規劃時,對於低發生機率之「黑天鵝現象」加強分析、預判,切莫因其發生機率較低而疏於準備可能情境(scenario)之應對方案。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三十一)鑑於台灣參與WHO、ICAO以及UNFCCC等聯合國專門機構或NGO皆受到中國打壓,爰要求外交部除應以正式或非正式方法積極說服各民主國家與聯合國正視台灣2,300多萬人民參與國際組織的基本權利外,更應於3個月之內,提出一套具體且長久有效的方案,用以因應中國蠻橫打壓台灣打出世界、參與國際空間,並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呂孫綾 蔡適應 羅致政
(三十二)近來中國屢屢打壓我國國際空間,諸如無法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會議,以及出席國際糧農組織〈FAO〉漁業委員會〈COFI〉會議遭到驅離出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會議被迫調整參與之官員層級,罕見疾病基金會於聯合國罕見疾病非政府組織委員會成立大會演說遭到取消等情事。然而,經查外交部網站於「外交資訊」項下,揭露「中國大陸阻撓我國際空間事例」〈http://www.mofa .gov .tw/Content_List.aspx?n=442A97CFB4A0C56C〉,然卻僅載錄至97年資料,顯然與事實有所差距。考量我國涉及國際參與事宜,除自力爭取外,亦透過友邦及友我國家之發聲管道,於此,要求外交部於106年6月底前更新網站中「中國大陸阻撓我國際空間事例」之內容,並建立此頁之英文界面,以突顯我國「務實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提升我參與國際組織之質與量」之積極作為,持續擴大國際組織參與的原則。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三十三)鑑於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西藏精神領袖再遭中國打壓。中國更警告蒙古,禁止讓達賴喇嘛11月18日抵達蒙古,暗示達賴喇嘛的造訪有損兩國關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耿爽指出,中國強烈要求蒙古方面從維護兩國關係健康穩定發展的大局出發,切實履行在涉藏問題上的承諾,不允許達賴「竄訪」,不能為達賴集團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及便利,也說,達賴圖謀將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中方堅決反對他以任何身分及名義,到任何國家從事反華分裂活動,反對任何國家官方人士與他有任何形式的接觸。但根據「美聯社」報導,達賴喇嘛的接待方表示,此行為宗教性質,未計劃與官員會面。蒙古佛教與西藏佛教密切相關。中國政府血腥鎮壓西藏、維吾爾等周邊國家與人權的問題層出不窮,現在台灣的公民力量與青年世代崛起,正是彰顯台灣自由民主價值的時刻。在105年9月初,達賴喇嘛則在印度達蘭薩拉表示樂意訪問台灣,是以,爰建請外交部應與國內相關單位共同研議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西藏精神領袖達賴喇嘛等訪台事宜,俾利台灣參與國際人權社會與國際接軌加強友誼。
提案人:陳亭妃 呂孫綾 羅致政 蔡適應
(三十四)鑑於外交部為協助國內業者實地瞭解邦交國之投資環境,於106年度之預算中,編列補助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及參加投資考察團機票款補助1,625萬7千元。依規定考察團所赴國家應限於邦交國,但實際執行時,部分考察團所赴國家包括非邦交國,有失該補助之本意,且與該部補助辦法未合;100至104年度補助投資考察之人數,最少40人,最高56人,但各年度新增補助之投資案件並不多,顯示業者對赴邦交國投資之意願不高。鑑於邦交國多在非洲或中、南美洲,地理位置遙遠,語言及生活環境與我國大相逕庭,投資風險高,進而使補助投資考察之機票款對提高國內業者赴該等國家投資意願之效果有限。爰建請外交部檢討續辦該考察補助之必要性,並另行研擬其他有效措施。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三十五)外交部106年度編列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1億0,461萬7千元,所規劃辦理之網路建置計畫屬跨年期計畫,卻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及立法院決議,列明全部計畫之非機敏性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相關資訊揭露欠明,實不利預算審議,外交部應檢討改正。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三十六)外交部一次性活動、活動性比賽委外辦理浮濫,實有為辦活動而辦活動之嫌,例如:委託「坎城國際創意節」台灣官方徵件及社群議題網路操作,花費近140萬元預算在其官方網站中,每月僅1篇文章,最多關注僅百餘人,成效低落;「2016亞太文化日」委外服務,原預算編列305萬元,最後追加到330萬元,成本控管失當;「台灣獎助金」行政事務以300萬元委外給國家圖書館,讓人質疑政府職能是否只剩發包。爰要求外交部應重新檢視各司處一次性活動辦理之必要性,連續委外辦理超過3年之活動、研討會活動、教育訓練活動、影片徵求活動、行政事務應檢討改為自行辦理之可行性,累積傳承相關經驗。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三十七)外交部現有固定發行之「外交部通訊」(季刊)與「台灣光華雜誌」(月刊),為我國對外宣傳刊物,兩者目標對象及內容取向,部分有所重疊。考量我國財政情形,各部會對外宣傳內容應思考統合,以整合全國資源,俾利於在國際間發揮最大能見度與成效。於此,要求外交部於3個月內提出「外交部通訊」及「台灣光華雜誌」未來編排改革報告與刊物整併評估。並進一步,與僑務委員會宏觀媒體共同思量「品牌」名稱,避免讓國際友人有所混淆,不利於我國行銷國家意象。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劉世芳
(三十八)國慶酒會、場地布置與國慶彩牌架設等設施,長年累月形成黨國遺緒以來之「特殊美學」,每年皆被年輕民眾批評缺乏美感,風格亦難以認同。外交部應從美學、文化、轉型正義等之面向,與時俱進,加入年輕思維,考量重新設計之可能,訂立改善之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王定宇
(三十九)外館是一個國家外交布局的展現,也是承轉當地經貿文化的重要據點,政治往來、區域經濟、地緣關係都是設立或裁撤的權衡要素。當前新政府主推「新南向政策」,則東協10國迄未設點的柬埔寨和寮國,應積極推動;又非洲幅員遼闊,但目前僅設有6館處(南非2處),先前肯亞詐騙案甚至得由駐南非代表長途跋涉,可見目前各外館之領務轄區仍有重新考慮的空間。綜上,建請外交部通盤檢討駐外館處之設立、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以整體外交策略作為支撐,靈活調整,以有效分配國家資源。為求資訊充分公開,並請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王定宇
(四十)由於政府財政日漸拮据,外交人力與資源有限,外交資源之機動調度更顯重要。為因應未來外交任務之變遷,外交部於考量外交整體戰略層面之同時,應就駐外資源之配置妥適規劃,據以執行外館據點與外交人員之有效調度及運用,俾發揮外交資源及人力之最大綜效。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四十一)依「國有財產法」第14條及第20條之規定,國有財產在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應由外交部或各使領館依所在地國家法令,辦理確定權屬之程序。外交部於2014年頒布之「境外國有財產管理作業規範」第13條亦明定,領有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境外國有財產權利憑證,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列專冊控管。然境外國有不動產之產權屢有爭議,其中有因外交關係生變或中共積極介入所致者,如日本光華寮事件;監察院亦曾就我國在韓國國有不動產歷年來未依時續約、契約不符現況或被占用等複雜情況,對外交部提出糾正。境外國有不動產之產權登記,事涉國家主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已自2005年起將外交部駐外單位列為實地訪查對象,惟為維護國家利益,確保不動產產權為國家實質控有,外交部應儘速釐清境外國有不動產之產權現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王定宇
(四十二)我國於1989年起,分別購置駐日本代表處、駐大阪、橫濱、福岡辦事處之館舍,為保產考量,館處所有權以權宜辦法作為登記。經查現有登記名義多屬舊有單位及前代表名下,恐造成未來在法律上使用權之困難。就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產權為例,目前館產權利書上,原有亞東關係協會「東京辦事處」已不存在,馬紀壯前代表亦過世多年。依日方主管不動產登記單位規定,法人不動產若因法人名稱變更或負責人死亡,應變更法人或負責人名稱。外交部雖聲稱此舉需耗費公帑,然而基於「亞東關係協會」和「交流協會」是自台日斷交而成立的雙方對口機構,情況特殊,考量現實差異以維護權益,應變更登記符合事實之名稱,登記費用應有協議空間。於此,要求外交部將此案列為台日雙邊會談之討論議題,儘速完成相關事宜。
提案人:蔡適應 陳亭妃 呂孫綾 劉世芳 羅致政
(四十三)我國與韓國在1992年邦交中止,韓方對我國在韓國有財產以性質區分為「外交財產」及「非外交財產」。其中外交財產依國際法國家繼承原則交予中國大陸。非外交財產則維持現狀,共計27筆、約1萬3千坪土地,集中於首爾市及仁川市兩地。有關韓國土地被占用案,監察院自102年5月22日提案通過,糾正外交部及駐韓國代表處。經查其中有17筆尚在協商處理中,包含漢城華僑中學、漢城華僑協會、僑民服務委員會〈即中國國民黨駐韓直屬支部〉所占用的幾筆土地,迄今仍無法收回。爰要求外交部除依監察院指示,按季回報具體進展及相關作為外,正式訓令駐韓國代表處於106年底前,以司法程序與行政變更所有人雙軌同時積極處理此案,避免國產淪為私產之疑義。
提案人:蔡適應 陳亭妃 呂孫綾 劉世芳 羅致政
(四十四)近年鄰近國家起訴多起台灣人於當地之犯罪案,於法院審判後,將台灣犯罪嫌疑人交由中國政府。雖以屬地主義之法律原則觀之,中國法院對中國受害詐騙案之台灣犯罪嫌疑人有其管轄權,然中國與台灣之主權爭議長年未解,中國境外緝捕政策亦惡名昭彰,早受世界多國譴責,於法於理為求謹慎,外交部於海外應多注重中國境外打擊犯罪之措舉,是否造成侵害台灣主權國際情勢之虞;此外,台灣人於海外遭遇司法事件,外交部也應盡力協助,確保海外台灣人之權利,避免當地政府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或導致不公平之審判。105年外交部曾提出增加國際法人才培訓之構思,然國際局勢多變,有諸多權衡角力之處,應更積極加強法律人才與資源。尤其外館應具備充足法律知識、熟習國際法、當地實質法與訴訟法等之足夠專業法律人才,才能有效協助解決爭議。請外交部檢視整體法律資源之現況,並提出積極改善法律資源與人才之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王定宇
(四十五)為提升駐外機構經費運用效能,並增進外交業務協調功能,外交部自89年推動駐外機構經費運用制度改進方案,具體改善措施包括推動駐外機構經費統籌收付制度,並於中、大型駐外館處派置專任會計人員等。而置有外交部以外人員之中、大型駐外館處實施經費統籌收付制度已趨普及,惟設置專任會計人員卻未見增加,允應加強辦理,以落實該改進方案。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四十六)有關「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外交部雖於101年度報院核定調整,惟自99年起,駐外人員安全事件共近50起,其中涉及嚴重暴力攻擊的案件更多達35起,包括遭搶劫有21起;遭武裝搶劫且受傷有11起,但我駐外人員普遍因房租補助費額度限制,無法在駐地居住治安較好的市區房舍。以美國主要城市紐約、洛杉磯、波士頓、舊金山為例,外交部3等秘書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的上限,相較於合理房租水準,落差約400至1,200美元。經查105年度審議預算決議之辦理情形,外交部於104年通盤檢討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標準案,刻正就行政院回覆意見補充資料中。據此,要求外交部積極研訂合宜可行之房租補助費標準,並加強與相關單位協調,以強化駐外基層人員人身及財產安全,並提升其居住環境品質。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劉世芳
(四十七)經查106年度外交部主管人事支出費用占整體歲出比例,所有外交部主管部分為32.99%,外交部為34.1%、領事事務局為14.8%、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竟高達60.2%。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主要職掌為辦理外交領事人員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今正值我國推動外交重大政策之際,外交人才需求孔急,該學院人事費用竟高達六成以上,其業務費用支出僅38.2%,顯見其業務配置有改進之必要。故建請外交部針對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之相關業務逐一檢視,在有限預算作更為效率之運用。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劉世芳 王定宇 林昶佐 蔡適應
(四十八)外交領事人員進修相關預算分別編列於外交部及其所屬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有業務疊床架屋致資源重複配置之虞。語言能力雖為外交人員需備之基本工作能力,卻非一蹴可成,鑑於派員出國語訓成本較高,在政府財政日益困難下,外交部允宜善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每年開辦之各級語文訓練班資源,避免資源重複配置。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四十九)外交部援外預算龐鉅,然編列過於簡略,不利預算審議。建請外交部依「國際合作發展法」之規定,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編表,以達到客觀明確,並利於審議其計畫績效。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五十)鑑於國際合作發展法第14條「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經費應視政府財政能力,並考慮國際援外標準編列之;其涉及國家機密者,得編列機密預算。」外交部公布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年度報告,依其說明統計資料係以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定義之「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統計定義分類,然其於年度預算書中僅列各司執行主要計畫,欠缺計畫總經費、分年編列經費及預期效益,亦無邦交國或非邦交國之援助數據,過於簡略。爰建請外交部依國際合作發展法之規定,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編表,以利於審議援外計畫績效。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五十一)鑑於國際技術合作計畫之推動,在援外業務上扮演著重要角色,外交部應督促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針對國際技術合作計畫執行模式變革後實務上發生之缺失,通盤檢討問題癥結,強化制度之周延性,避免新舊計畫銜接不良問題引發合作國家負面觀感。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五十二)外交部每年度皆編列數億元預算委由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友邦技術合作計畫,然該會近年委辦計畫預算執行率逐年降低,且部分已移轉友邦之技術合作計畫營運狀況不佳,外交部應督促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改善,並於計畫規劃階段即全盤考量如有移轉之後續營運輔導配套措施,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五十三)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於2016年11月22日公開表示,上任後的施政重點就是「美國優先」,他將立即發出意向書,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要代之的是能為美國創造工作機會的雙邊貿易,包括生產鋼、汽車等,讓創新與製造回到美國,為美國工人創造工作機會與財富。外界普遍認為此舉恐讓中國的一帶一路主導了整個亞太經濟,不利相關部分國家的經濟貿易動向。對此,經濟部日前於立法院專案報告指出,台灣與美方在待決經貿議題之處理,預料將面臨更大壓力,對我之影響衝擊。然美國是台灣最重要的經貿夥伴之一,爰建請外交部研提因應措施,俾利提升我繼續在台美TIFA架構下的經貿合作關係,爭取簽署更多更有利之貿易協定。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五十四)針對進口日本核災區食品議題,105年11月16日在「日本非福島地區食品進口管制措施」中,第2點與第3點指出,將開放群馬、櫪木、茨城、千葉等4縣市之「檢附官方產地證明、輻射檢測證明雙證件的食品(茶、水、嬰兒奶粉及野生水產品等4類產品除外)」、「美國、日本不能上市的食品,台灣禁止進口」,日前行政院也宣示過,將以「超高標準」做為檢驗的依據,詳細標列出食品生產地區、有效期限和檢驗結果,確實為國人作好邊境把關的工作,我政府是比歐、美、日等國家的作法更嚴謹、更嚴格標準在處理。惟至今還有部分國人存有疑慮,由此顯示政府各所涉單位沒有和民眾、團體做好充分溝通、消弭社會大眾疑慮。基此,保障人民食品安全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對於恢復日本非福島地區食品進口,杜絕任何輻射汙染食品進入台灣,以及捍衛國人健康乃是政府絕不能打折的承諾和目標,爰建請外交部應責成第一線的駐日代表處,並會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單位做好橫向溝通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具體因應措施的書面報告,俾保障國人健康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五十五)為落實「全民外交」政策理念,外交部辦理「外交小尖兵」選拔活動以紮根於年輕學子;然該活動僅以英語人才溝通能力為培育重點,以政府目前正推展「新南向政策」,其中東南亞語文人才至關重要,若僅以英語顯有不足之處,應考量增加其他尤其是東南亞語文之人才培育。請外交部就未來如何擴大或改進計畫內容,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林昶佐 蔡適應 劉世芳
(五十六)外交部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中「資訊服務費」,其中乃維護營運「NGO雙語網站」。外交部NGO雙語網站建置完成後,連年編列維護營運經費以確保該網站之運作功能,惟是項預算之執行時而產生大量賸餘,時而因預算不敷致需勻用相關經費支應,顯未依業務實需核實編列,且網站使用未具效益。是以,外交部NGO雙語網站每年維護營運的經費,迄今投入已逾2,000萬餘元,除建置期間未依規定編列預算外,每年維護營運經費亦未核實編列,致預算執行時而過裕,時而短絀,不利經費之管控。鑑於外交部往年與「NGO雙語網站」廠商契約日期為每年11月至次年10月,橫跨2個會計年度,致使次年度預算執行率不如預期。建請外交部調整與廠商契約時間為1至12月,並自107年度開始實施。
提案人:呂玉玲 呂孫綾 江啟臣 羅致政 劉世芳 徐志榮 蔡適應 林昶佐 王定宇 陳亭妃
(五十七)外交部106年度預算支出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業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162萬5千元。惟查該筆預算較去年增列251萬5千元,增列幅度近三成,預算書內卻無具體說明,恐有浮編之嫌,建請外交部提供此目「國外旅費」預算編列內容說明。
提案人:呂玉玲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王定宇 徐志榮 江啟臣 陳亭妃
(五十八)外交部106年度預算「駐外機構業務」之預算說明與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無法一致,難以勾稽預算編列實際情況,不利監督,外交部應自107年度起就編列於「駐外機構業務」之各部會駐外機構預算為體例一致之說明,並清楚列示計畫內容,以利審查。
提案人:呂玉玲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馬文君 陳亭妃 劉世芳 江啟臣 徐志榮
(五十九)據台北市政府體育局針對世界大學運動會表示,至2017年1月19日應會有150國參賽,惟中國當局屢影響他國參賽意願,外交部應積極通盤掌握邀請狀況,與各單位間積極橫向溝通,避免遭中國遊說影響而不參與此次世界大學運動會,並整合相關資源積極邀請參賽國政要訪台,以期擴大台灣的國際能見度。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馬文君 徐志榮 呂孫綾 羅致政 王定宇 劉世芳 呂玉玲
(六十)外交部對旅外國人遭遇緊急危難時提供必要之協助為其職責,但緊急危難情況不一,救助乃解燃眉之急,屬社會救助、或借款、或慰問,性質不一,建請外交部檢討「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規定之妥適性,作必要之修訂,以符實際。
提案人:呂玉玲 呂孫綾 林昶佐
第2項 領事事務局原列14億8,966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特別費」1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8,965萬4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既屬獎金性質,不僅未有法律依據,亦易生國家獨厚公務員之社會觀感。爰針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獎補助費」中「獎勵及慰問」預算編列26萬4千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883萬6千元,汰購辦公設備及資訊軟硬體設備等經費,106年度編列1,051萬4千元,較105年度所編765萬9千元增加285萬5千元,用途不明,應予說明。爰針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中「汰購本局辦公設備及資訊軟硬體設備等經費」預算編列1,051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3,270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根據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人數統計顯示,95至104年間我國每年平均約995萬6千人次出國。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旅外國人動態登錄人數自91年8月開辦至今,登錄人次最高者為104年之3萬7千餘人,相較平均每年近千萬之出國人次實屬偏低(比率僅約0.38%),為提升該網頁之效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應廣為宣傳並配合手機之普及開發APP。爰針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資訊服務費」辦理「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蔡適應 陳亭妃
2.鑑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建置有「旅外國人動態登錄網頁」,供國人出國觀光、遊學或洽商時登錄個人及旅外停留資料,以利駐外館處瞭解國人動態,並備天災、動亂、急難事件或協尋請求時,能立即聯繫國人,通知應變或提供協助,亦可儘速代為聯繫在臺家屬。惟登錄人次(團數)偏低,該系統利用率待加強。經查,根據內政部移民署之歷年入出國人數統計顯示,每年平均約995萬6千人次。而前述旅外國人動態登錄人數自91年8月開辦至今,登錄人次最高者為104年之3萬7千餘人,相較平均每年近千萬之出國人次實屬偏低(比率僅約0.38%)。爰針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3,270萬2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預算編列10億7,068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外交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預算編列10億7,068萬2千元。其中印製晶片護照費計需9億7,650萬元,然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估算106年度之護照總核發量與105年同為195萬本,但本工作預算卻較105年增加210萬元,原因為何應予說明。爰針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預算編列10億7,068萬2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2.鑑於106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歲入項目中,有關核發晶片護照規費收入24億1,220萬元,查其印刷及製作護照費用支出僅10億7,068萬2千元,為國庫帶來高達14億元以上收益,顯見晶片護照製作核發收取之規費有其調降必要。爰針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預算編列10億7,068萬2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就晶片護照規費調整,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3.鑑於護照內頁中,台灣人拼音姓名長年無法登記為母語,違背母語教育及國家語言平等之精神,應檢討並修正護照施行細則。爰針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預算編列10億7,068萬2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4.鑑於印刷及製作護照成本中,除直接成本以外,涵蓋大量間接成本,造成國人辦理護照的負擔;又護照辦理的工作,常年採取登錄外包作業,進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及行政文書勞務服務委外採購案」,大量透過勞務承攬及勞動派遣人力方式是否合宜,又缺乏行政責任與課責,恐衍生國人個資外洩的疑義。爰針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0億2,314萬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陳亭妃 呂孫綾 羅致政
5.由偽、變造護照查獲數量觀之,99年度為41本,104年度增為79本,其中屬晶片護照者,99年度尚僅2本(占總查獲量4.88%),至104年度已增為77本(占總查獲量97.47%),105年度截至7月底共查獲36本偽、變造護照,其中即有33本為晶片護照。因此,晶片護照防杜偽造及冒用功能,恐已遭非法集團破解。爰針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刷及製作護照」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4,117萬7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陳亭妃 呂孫綾 羅致政
(四)鑑於中華民國護照享有在164個國家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入境,對於我國護照便利性提升實屬不易,惟經查我國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截至105年7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高達10萬4千餘本,恐嚴重影響我國免簽證之待遇。爰針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印製申請證照表件及須知」預算編列1,96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以對護照保管宣導有效整合,俾使資源有效運用,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五)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6年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其中之一為「放寬新南向政策相關國家外籍人士來臺簽證簡化措施」,然查「新南向政策」涉及之東協10國、南亞6國、紐澳2國中,除斯里蘭卡、孟加拉、尼泊爾、不丹、巴基斯坦外,皆已開放線上簽證或免簽,該績效如何檢驗,應有再說明之必要。爰要求外交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預算執行績效之檢驗。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六)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6年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其中之一為「與我邦交國簽署雙邊協議簡化跨國文書驗證流程之國家數佔我邦交國總數之比率,年度目標值4%。」我國現有22邦交國,以4%計算年度目標值為0.88國,預算執行成效,難以檢驗,建議改以簽約國數量為年度目標值,以利預算執行績效之檢驗。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七)鑑於我國護照可在120個國家免簽證入境,相對易遭人蛇集團冒用變造,近年來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且以晶片護照居多,其防偽措施有待加強。此外,截至105年7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仍有10萬4千餘本,其中近二成護照係在國外遺失或失竊,為避免該等護照於海外遭非法使用過於猖獗,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外交部除應加強宣導呼籲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護照外,亦應檢視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等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被偽造及冒用。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八)鑑於2008年底發行晶片護照,至今我國護照已可在超過160個國家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入境,相對易遭人蛇集團冒用變造。近年來偽、變造護照查獲量逐年增加,顯見防偽措施有待加強。此外,至105年7月底,累計遺失或遭竊尚未逾效期護照仍有10萬4千餘本,其中在國外遺失或失竊之護照將近二成,為避免護照於海外遭非法使用,影響我國免簽證待遇,建請外交部應加強宣導旅外國人及僑胞妥善保管,亦應強化護照設計、查驗及補(換)流程等相關控管機制,以防杜護照被偽造及冒用。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九)鑑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國外旅客申請簽證及其他入境相關服務之重要業務單位,為配合新南向政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網站應強化對於新南向國家民眾之友善服務,此外,日本及南韓來台旅客亦為推動觀光產業之重要潛在對象,增設新南向國家及日、韓語系版本之網站刻不容緩。鑑於相關駐外館處已建置不同語系之網站資訊,建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妥為強化說明引導民眾至駐外館處及觀光局網頁取得各語系之資訊。
提案人: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第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原列8,582萬6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59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獎補助費」9萬元。)
(二)第2目「外交領事人員講習」第1節「外交領事人員訓練」項下「短期進修、專業訓練及國際交流」1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522萬6千元。
主席:第8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9款「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部分。
第9款 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國防部原列16億0,565萬8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495萬6千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0萬元及項下「人事費」之「獎金」100萬元;「業務費」之「特別費」15萬元、「一般事務費」100萬元、「物品」50萬元及「水電費」30萬6千元,以上科目除「特別費」外,其餘均自行調整)。
(二)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545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0,020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有鑑於日前國家安全會議重新評估並提議P-3C長程定翼反潛機移編回海軍運用,然而國防部馮世寬部長表示任內P-3C長程定翼反潛機都將留在空軍,不會移回海軍,顯見部長個人意見與軍種本位主義已與國家政策有所違背。為求國家政策能有效推行,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4億1,077萬8千元中,凍結1,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二)國防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編列1億8,736萬8千元中,凍結2,0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中山科學研究院自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成為政府立法設置的國防科技研發機構,負責生產製造及銷售;但改制後公共關係費,寬濫支用於專任董事、諮詢委員及顧問等人的個人日常開支。依審計部公布去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決算審核報告」,指該院公共關係費,購買包括服飾、寢具、化妝品,及個人車輛維護、油料及電信等個人日常開支「難以審認與推展中科院業務具關聯性」。國防部為中科院督導機關,國防部長出任中科院董事長,國防部副部長、副參謀總長等人出任董事會董事,均恐有未盡督導之責,為提升中科院善用國防部年度補助研發科技相關經費支用。爰就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編列1億8,736萬8千元中,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2.有鑑於「國防科技發展推行會產業合作發展會報(產合會報)」係為我國國防工業自主之重要政策規劃業務工作之一,係為評鑑督導國防工業廠商「認識制」之唯一單位,但國防部卻將此一核心業務委外交由特定民間社團辦理,雖經公開招標甄選辦理,然而卻仍是由軍職退役人員所辦理,容易衍生不法情事,阻礙國防工業自主政策;另105年度無視本院預算審查決議仍執意逕行招標情事,不僅違反預算法第52條,更有藐視國會之虞,爰針對國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編列1億8,736萬8千元中,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徐志榮
3.政府為貫徹杜絕酒駕決心,落實酒駕零容忍,於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加重軍人酒駕刑責,國防部同年10月配合修頒「國軍官兵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懲罰基準表」,明定肇事人員之懲罰要件與基準,復於「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規範肇事人員應於發生當日定時回報反映。經審計部6月公告105年半年結算查核報告,調查現役軍人酒駕違規或肇事後,未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未於事發後主動通報(回報)且未受懲處者:計87人次(占酒駕人次47.27%)。顯見國軍軍紀廢弛,國防部督導機關未防範於未然,爰針對國防部預算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編列1億8,736萬8千元中,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4.有鑑於國防部本部106年度於「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工作計畫編列1億8,736萬8千元,並分3項分支計畫辦理,各為:「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6,812萬1千元、「國防資源管理」7,813萬3千元、「法務及督考」4,111萬4千元,其計畫預期成果略以:「1.辦理戰略研析、建軍規劃、國防政策、組織編裝、國防評估等業務。……。(2)完成『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書』,持續宣導國防施政理念與建軍戰備成果,促使國防事務透明化,達到全民參與及全民支持國防事務之目的。……。」《國防法》第31條第1項即明定「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然經洽國防部卻無法提供渠等3項報告書以前年度向立法院提出情形,是否自該條文制定迄今,均未向立法院提出,不無疑慮。按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資料,與國防部每2年定期提出之國防報告書雖似有部分內容重疊,然國防報告書提出對象為全民其內容本應簡明易懂;而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之提出對象均為立法院,報告內容允應有更完整且專業之說明,顯非國防報告書所能替代。爰針對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5.國防部106年度之「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中「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部分,106年度編列6,812萬1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為用於舉辦大量會議、論壇、研討之印刷、布置、雜支、慰勉等,然在成效難以檢驗,是否為利於流用而編不得而知,且國防部推動業務簡化,減少會議數量,業務有效推行,輔以國家財政拮据,應撙節支出之情形下,爰針對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中「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部分,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6.我國推動兵役制度朝募兵制轉型之內涵,即在於希能透過強化人力素質使數量雖縮減之部隊,戰力仍得以提升,爰「招募優質人力」當為國防部推動募兵制極為重要之核心要務。由於志願役人力無法如預期獲得滿足,迫使國防部將募兵制計畫實施期程由原定103年底延長2年至105年底,嗣依實際招募情況又於104年8月25日發布新聞稿自承,105年年底國軍志願士兵編制現員人數恐仍無法達到所訂目標。然為期在有限時間內募得所需志願役人力,國防部近年向社會青年招募志願士兵多以偏高之錄取率進用,其素質堪慮,恐不利所訂「打造精銳新國軍」政策目標之達成。國防部近年招募社會青年作為志願士兵之最主要來源,101至104年度國防部由其招募而來之志願士兵,均係以逾40%之高錄取率獲得,亦即平均每10個報名者中,約有近半數可獲錄取。為加速補足志願役人力,國防部以此偏高之錄取率錄用志願士兵,素質堪慮,似已偏離其意欲「招募優質人力」之初衷,如因此降低國軍素質,造成日後部隊教育及管理上之困擾,顧此失彼之結果,恐得不償失。爰針對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7.國防部106年度「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計畫下編列600千元「委辦費」,係辦理『中』日韓外交與軍事政策發展及台灣之因應作為;該委辦案名稱已明顯揚棄中華民國國號,並將中華民國降格為台灣,顯不恰當;國軍各部隊遵循之精神指標為「為中華民國生存發展而戰、台澎金馬百姓安全福祉而戰」,然國防部高司單位卻未能依循此精神指標辦理業務,徒增基層部隊不知為誰而戰、為何而戰之困擾。為避免國軍對國家名稱定位混淆,爰針對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之「業務費」中「委辦費」,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8.國防部迄今尚未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之紀錄,恐與國防法規定不符。爰針對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國防資源管理」,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9.國防部106年度之「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中「國防資源管理」部分,106年度編列7,813萬3千元,較105年所編5,622萬8千元增加2,190萬5千元。查其增列之項目集中於物品(增加101萬9千元)、一般事務費(增加1,273萬元)、國內旅費(142萬2千元)、雜項設備費(79萬9千元)。然其此些項目之預算執行成效難以檢驗,是否為利於流用而編列,不得而知。且國防部推動業務簡化,應減少會議數量,以利業務有效推行,輔以國家財政拮据,應撙節支出。爰針對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中「國防資源規劃」部分,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10.國防部前於104、105年度所訂「落實權益保障,強化依法行政作為」之施政目標中,即已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納為檢討其主管法律、命令及各項行政措施之依據。據此,國防部對所招募之女性軍職人員當應以性別平等觀念,積極落實兩性平權作為。惟從近年女性軍職人員工作分配上,國防部仍有主觀上之歧視。經查國防部於部隊勤務分配上,仍允許女性士官兵免值22時以後之衛哨,且不允許女性士官兵單獨站哨,此看似「優惠」女性士官兵之政策,其中卻有「女性即弱」之歧視含意。近年國軍內部人力吃緊,此「優惠」政策反而導致部隊缺額由女性士官兵補上後,人力不減反增之狀況,更因為勤務緊張之狀況,未能有效促進性別平等之宣導,反而造成國軍內部性別歧視加劇。爰針對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國防資源管理」之「業務費」,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1.有鑑於國防部辦理募兵制,規劃計畫與預期目標相差甚遠,導致募兵制始終未能募足所需員額,國防部過於樂觀,國防部甚至對外傳達近2年(103、104年度)志願役招募成效良好並超越目標之景況,落差頗大;然國軍整體志願役人力迄今仍無法增加至計畫所訂目標乃不爭之事實,國防部資源司身為募兵制執掌單位,未善盡計畫預期掌握程度,自訂相對易於達成之門檻,導致發生目標達成率超出期望,卻無法有效落實募兵制推動之狀況。國防部資源司亦未委託研究募兵制度未來改善之道,卻編列大幅研究預算,著重非當急切重研究之要點。爰針對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國防資源管理」之「業務費」中「委辦費」辦理「國軍動員制度及相關」,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2.國防部106年度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計畫下之國防資源管理編列業務費,其中按日案件計資酬金及委辦費之說明皆有提及辦理工合會報相關業務,惟依照105年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中之通案部分第一案,即陳稱工合會報為評鑑督導國防部工業廠商認試制之唯一單位,但國防部卻將此一核心業務委外交由民間社團辦理,雖經公開招標甄選,然卻仍是由軍職退役人員所承辦,容易衍生不法情事,故要求國防部將該項委辦業務收回自行辦理;國防部未尊重立法院決議,仍舊在106年編列相關委辦預算,爰針對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國防資源管理」之「業務費」,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13.國防部迄今尚未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之紀錄,恐與國防法規定不符。爰針對歲出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法務及督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三)國防部106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一般科學研究」預算編列5億3,923萬3千元中,凍結1億5,000萬元(含擎揚專案凍結二分之一),俟國防部於106年4月底前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秘密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防部「一般科學研究」主為辦理國家科技學術合作,國防科技研究,開發具前瞻性應用之國防科技項目,由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主導。然國防部擬推出「臺灣DARPA」,預計將由資源司科技企劃處擴編人力為「國防科技處」,未來再升格為國防部直屬的「國防科技室」,主導未來國防科技發展。顯見過去預算編列及業務執行上存有弊端,而必須進行大規模之組織改造工作。縱以實驗編組進行,如何實踐,如何檢驗實驗成效,亦未具體說明,而此構想其與各軍現行之軍品研發工作業務重疊,不無疑慮,更可能取代軍備局現行之業務,有向外界釋明之必要。爰針對第3目「一般科學研究」項下「軍品研發」,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2.國防部本部106年度於「一般科學研究」工作計畫項下之「軍品研發」分支計畫編列國防科技學術合作(以下簡稱學合計畫)預算4,950萬元;依「捐助經費分析表」所示,該筆款項將全數捐助予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辦理。中科院改制行政法人後,該項計畫預算改由國防部本部編列,其需求及使用單位不應再侷限於中科院,然國防部仍循例將所編學合計畫預算全數捐助中科院,再由該院尋求學者辦理研究;而國防部及其所屬所提研究需求計畫,則反需向科技部爭取研究經費。又如向科技部申請學合計畫經費尚需經該部學術審查會議審議,是否具學術研究價值或符合一定學術格式為其重要審查內容,爰通過審查之研究計畫恐與國防部需求之優先順序未能配合;而各軍種如有機敏性高,或具迫切性然卻無法通過學術審查之計畫,未能以國防部款學合計畫預算續行辦理,其妥適性恐待商榷。爰針對第3目「一般科學研究」項下「軍品研發」,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款項將全數捐助予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之適法性」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3.有鑑於國防部於105年10月24日赴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國防科技發展推行會、國防科技處在我國國防產業策略之組織編制、業務分工、預期目標與成果」提出專案報告時,於書面報告指出為成立「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委員會」,預劃裁撤「國推會」及學合會報,然106年度之國防科技學術合作(學合計畫)之預算說明並未提及如何配合上述國防科技產業管理機制再造之規劃,爰針對第3目「一般科學研究」項下「軍品研發」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蔡適應 呂孫綾
4.國防部編列為執行國防科技研究,開發具前瞻性應用之國防科技項目,建立未來武器系統發展所需之技術基礎。計畫具體項目不明,未能顯出補助之效益,不利於預算審議。爰針對第3目「一般科學研究」項下「國防專技」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5.國防部編列為執行國防科技研究,開發具前瞻性應用之國防科技項目,建立未來防空武器系統發展所需之技術基礎。計畫具體項目不明,未能顯出補助之效益,不利於預算審議。爰針對第3目「一般科學研究」項下「擎揚專案」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四)有鑑於中山科學研究院所研發之銳鳶無人機系統雖號稱性能優秀、甚至傳聞曾有國外買家欲向我國購買,然自該系統實裝實用以來,不僅於104年9月空軍AT-3教練機失事意外中未能如預期發揮功能,105年10月27日更發生陸軍特戰指揮部戰術偵蒐大隊於阿里山山區進行演訓時無人機失蹤之事件,爰針對第4目「科技專案」項下「中科院科技專案計畫」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原列2億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蔡適應 呂孫綾
第2項 國防部所屬﹝不含第10目「國防支出(機密計畫)」及第12目「科學支出」(機密計畫)﹞原列3,004億6,211萬元,除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18億0,642萬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1目「軍事行政」1,720萬5千元:
1.國防部所屬100萬元、「人事行政」100萬元、「官兵權益保障作業」5萬元、「行政事務」200萬元。
2.陸軍司令部「軍法及法制作業」20萬元、「軍事醫療作業」項下「業務費」之「國內旅費」10萬元及「政戰綜合作業」100萬元。
3.海軍司令部「情報及測量作業」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設備及投資」項下「雜項設備費」100萬元、「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50萬元、「督察作業」50萬元、「政戰綜合作業」50萬元。
4.空軍司令部「人事行政」100萬元、「情報及測量作業」100萬元及「政戰綜合作業」30萬元。
5.後備指揮部「國會連絡作業」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3千元及「政戰綜合作業」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千元。
6.憲兵指揮部「政戰綜合作業」項下「業務費」之「通訊費」1千元。
7.政治作戰局「政戰綜合作業」300萬元。
8.軍備局「情報及測量作業」項下「業務費」之「軍事裝備及設施」、「國內旅費」5萬元。
9.軍醫局100萬元。
10.參謀本部「人事行政」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行政事務」項下「業務費」100萬元。
11.國防部電訊發展室「情報及測量作業」100萬元。
(二)第2目「情報行政」692萬元(含「行政管理」項下「業務費」之「水電費」10萬元、「資訊服務費」20萬元、「物品」50萬元、「一般事務費」10萬元、「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0萬元,「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萬元,「獎補助費」之「獎勵及慰問」162萬元;「情報教育訓練」項下「業務費」20萬元;「情報建築及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00萬元)。
(三)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1,670萬元:
1.國防部所屬「軍事書籍編印」50萬元。
2.陸軍司令部「教育行政」100萬元、「作戰綜合作業」項下「業務費」之「國內旅費」20萬元、「訓練綜合作業」200萬元。
3.海軍司令部「教育行政」100萬元、「訓練綜合作業」200萬元。
4.空軍司令部「教育行政」100萬元。
5.後備指揮部「動員整備」100萬元、「作戰綜合作業」100萬元。
6.國防大學「教育行政」100萬元。
7.參謀本部「教育行政」500萬元。
8.資電作戰指揮部100萬元。
(四)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5,760萬元:
1.國防部所屬「營產管理」100萬元、「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100萬元。
2.陸軍司令部「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1,000萬元、「後勤補給支援」500萬元。
3.海軍司令部「後勤綜合勤務」100萬元、「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項下「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300萬元、「一般作戰設施」100萬元、「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項下「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500萬元、「後勤補給支援」500萬元。
4.空軍司令部「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250萬元、「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1,000萬元、「後勤補給支援」250萬元。
5.政治作戰局「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10萬元。
6.軍備局「營產管理」300萬元、「後勤綜合勤務」50萬元。
7.軍醫局100萬元。
8.參謀本部「後勤綜合勤務」100萬元。
9.防空飛彈指揮部「後勤補給支援」項下「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00萬元。
10.軍事情報局「後勤補給支援」項下「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100萬元。
11.資電作戰指揮部「後勤補給支援」項下「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200萬元。
(五)第5目「一般裝備」3億7,960萬2千元:
1.國防部所屬「政戰裝備」項下「國軍政教視聽器材」300萬元。
2.陸軍司令部「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項下「傾卸車」6,440萬元、「新型通用直升機」100萬元、「裝步戰鬥車」100萬元、「沐浴機籌購」100萬元、「國軍消防車籌購」3,022萬2千元、「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項下「生物偵檢車」50萬元、「訓練模擬儀器」項下「直升機作戰訓練系統(HTTS)」100萬元、「一般通電裝備」項下「手持式無線電機缺裝補充案」100萬元。
3.海軍司令部「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項下「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500萬元、「野戰炊膳車」1,000萬元、「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1億5,794萬元、「新購BLOCK 1B方陣快砲」6,000萬元、「各式靶機具採購案」500萬元、「淨水車」200萬元、「機動飛彈車」2,000萬元、「籌獲新型兩棲船塢運輸艦第二階段」500萬元、「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項下「柴電潛艦第一階段」50萬元、「一般通電裝備」項下「艦艇導航雷達換裝案」1,000萬元。
4.政治作戰局「政戰裝備」104萬元。
(六)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1,450萬元:
1.國防部所屬「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辦理「國軍民用型車輛籌補」150萬元、「其他設備」項下「醫療設備」辦理「國軍衛生部隊衛勤裝備整備」100萬元。
2.空軍司令部「營建工程」項下「一般設施整建工程」之「石子山洞庫系統整建」100萬元及「佳山洞庫系統整建」100萬元。
3.軍備局「土地購置」項下「土地收購與糾紛處理」1,000萬元。
(七)第13目「環保業務」390萬1千元:
1.國防部所屬「環保設施維護」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
2.空軍司令部「環保設施維護」100萬元。
3.憲兵指揮部「環保設施維護」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0萬6千元。
4.軍備局「環保設施維護」項下「業務費」之「物品」5萬元、「一般事務費」164萬5千元。
以上科目除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獎勵及慰問」162萬元外,其餘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4億9,642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99億6,568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7項:
(一)國防部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官兵權益保障作業」,預算編列554萬8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防部今年士官兵自殺事件頻傳,權益保障作業是否落實,成效如何,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陸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官兵權益保障作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2.105年國軍屢屢傳出軍中霸凌與自殺案件,重傷三軍形象,且多為國軍基層幹部與弟兄,顯見在官兵權益宣導部分明顯不足,導致三軍官兵求救無門,憤而走上絕路,爰針對陸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官兵權益保障作業」預算,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3.105年國軍屢屢傳出軍中霸凌與自殺案件,重傷三軍形象,且多為國軍基層幹部與弟兄,顯見在官兵權益宣導部分明顯不足,導致三軍官兵求救無門,憤而走上絕路,爰針對海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官兵權益保障作業」預算,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4.105年國軍屢屢傳出軍中霸凌與自殺案件,重傷三軍形象,且多為國軍基層幹部與弟兄,顯見在官兵權益宣導部分明顯不足,導致三軍官兵求救無門,憤而走上絕路,爰針對空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官兵權益保障作業」預算,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5.105年國軍屢屢傳出軍中霸凌與自殺案件,重傷三軍形象,且多為國軍基層幹部與弟兄,顯見在官兵權益宣導部分明顯不足,導致三軍官兵求救無門,憤而走上絕路,爰針對政治作戰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官兵權益保障作業」預算,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呂玉玲 江啟臣 馬文君
(二)國防部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陸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預算編列1億0,216萬9千元中,凍結1,000萬元,俟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6年度之「軍事行政」中「政戰綜合作業」,其中「物品」費用列660萬5千元,較105年度增列28萬元;國內旅費較105年度增加96萬8千元。增加幅度不低,然支用不明,僅以領據核銷,易流為單位首長私房錢。且查國防部推行業務簡化工作,但物品費、國內旅費卻異常增加,未有說明,不利立法院監督。爰針對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2.有鑑於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發生中士官自殺事件,相關證據指稱該士官自殺前遭受多次上級欺壓,身心靈不堪負荷導致自殺。陸軍司令部政治作戰室辦理心輔制度,既未察覺該士官身心遭受大量壓力,亦未舉報該連有欺壓、霸凌事件發生,身為軍士官兵第一線心理壓力的防線,陸軍司令部未負起應有之職責,顯有失職之處。為督促陸軍司令部了解心輔體系之重要及落實心輔分級制度,爰針對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3.近期國軍發生數起官士兵輕生之遺憾事件,為保持官士兵心理健康,隨時注意有否輕生或自傷之徵象,為政戰心輔人員之重要職責。為了解軍中政戰心輔作為之成效,精進加強官士兵心理健康,爰針對陸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羅致政
(三)海軍司令部106年度於「一般裝備」業務計畫編列各項軍事裝備購製計畫案達34項,其中屬106年度新增者計13項。該等新增案多屬分年性計畫,期程跨越多年且總經費龐鉅,既列為公開預算允應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內容以利本院審議,惟該司令部就該等軍事裝備籌購案多數皆隱匿採購數量資訊,僅列計畫總經費及分年預算額度,致無從得悉計畫購製品項之單位購置成本以評估所編預算之合理性。經查海軍司令部106年度多項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卻未揭露應有之購製數量資訊,如預計於106至114年度辦理,總經費達144億3,444萬7千元之「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第一批)」、規劃於106至112年度執行,預計耗資136億8,350萬5千元之「機動飛彈車」、訂於106至114年度分年採購、總經費需101億5,936萬2千元之「BLOCK1B方陣快砲」等,共計有10項計畫於預算書中僅列計畫總經費及分年預算額度,卻均未載明計畫購製品項之數量,無從知悉平均每單位購製成本。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主計處辦理預算編制、內部審核等業務,卻未善盡業務職掌責任,爰針對海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主計作業」原列303萬1千元中,凍結四分之一,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四)國防部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海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預算編列3,141萬4千元中,凍結3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海軍陸戰隊99旅近6個月發生3起士官兵自殺事件,海軍司令部編列政戰綜合作業費用,辦理心理輔導制度,目標旨於有效紓解士官兵壓力,惟近6個月仍然發生士官兵自殺事件,顯見海軍司令部心輔體系未能有效達成目標,成功接住壓力瀕臨崩潰之軍士官兵。為督促海軍司令部提升心輔成效,有效反制營中霸凌、欺壓事件,達到軍士官兵服役期間,能適時紓解累積之壓力,防止日後憾事再生,爰針對海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近期國軍發生數起官士兵輕生之遺憾事件,為保持官士兵心理健康,隨時注意有否輕生或自傷之徵象,為政戰心輔人員之重要職責。為了解軍中政戰心輔作為之成效,精進加強官士兵心理健康,爰針對海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蔡適應 劉世芳 陳亭妃 王定宇 羅致政
(五)有鑑於空軍現有13架S-70C型海鷗救護直升機多已達30年壽限,恐影響飛行安全與後續救護任務遂行;惟於106年度預算書中未見空軍司令部對該型機有延壽或換裝規劃。近日國防部交辦陸軍司令部針對「陸軍UH-60M移交15架予空軍可行性」進行研討,如此恐將影響陸軍戰備任務執行。為確保空軍S-70C型海鷗救護直升機能繼續執行現行之救護任務,空軍司令部應儘速檢視實際需求。另針對空軍作戰需求評估作業不實、失當,爰針對空軍司令部「軍事行政」原列4億4,153萬9千元中,凍結2,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六)近期國軍發生數起官士兵輕生之遺憾事件,為保持官士兵心理健康,隨時注意有否輕生或自傷之徵象,為政戰心輔人員之重要職責。為了解軍中政戰心輔作為之成效,精進加強官士兵心理健康,爰就空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原列1,364萬3千元中,凍結136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羅致政
(七)國防部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政治作戰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預算編列3億2,514萬9千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軍人之職責主要為捍衛國家及人民安全,爰軍人必須具備強健的體魄與健全的心理。然而,105年迄10月25日軍中官兵自殺事件已25件,自我傷害已遂者更高達19位,著實影響軍中官兵士氣,也斲傷軍譽,令人質疑軍事行政管理及心輔措施的妥適性,爰針對政治作戰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預算編列3億2,514萬9千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2.有鑑於105年2月發生憲兵濫搜民宅案。顯見國軍保防業務行使、法治教育之落實及人權觀念之教育顯待加強。對此,爰針對政治作戰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預算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江啟臣 馬文君
3.有鑑於現階段我國政府財政狀況仍有待改善,國防預算應有輕重之分,應優先將有限預算用於軍事投資或科學研究等對國軍戰力提升效益較高之部分;且現行國軍政治作戰業務所使用、製作之宣教內容,其中諸多部分仍保有大量過去威權時代之封閉思想或大中國之意識型態,落後於今世之民主開放精神,並與兩岸所維持之現狀不符,諸如陸軍官校校歌仍有「黨旗飛舞」等黨國不分字眼,為敦促國軍重新檢討政治作戰規劃及方向,使之與時俱進,具體提升部隊精神戰力,爰針對政治作戰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預算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蔡適應
4.有鑑於國軍今年自殺、自殘事件頻傳,發生至10月以前累計逾20件,近年最高。且根據統計資料,逾半與環境壓力及霸凌欺壓有關。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辦理政戰綜合作業,項下業務包含「辦理心輔幹部,期能有效掌握官兵情緒」及「專業督導機制,協助各級心輔人員提升,發揮心輔專業能量」,惟國軍內部今年自殺、自殘事件頻傳,經調查後逾半與環境壓力及霸凌欺壓有關,政治作戰局編列預算辦理相關業務,仍無法督導各級心輔單位人員及有效防止官兵心緒紓壓,亦無法解決軍中霸凌事件頻傳之狀況,導致自殺、自殘事件接連發生,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責無旁貸。為督促政治作戰局達到有效掌握官兵心緒、防堵積壓崩潰、霸凌事件解決,爰針對政治作戰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八)有鑑於《災害防救法》中規定,國軍部隊在災害防救方面依法是扮演支援或協助角色,國防戰備事項方為其本務。國防部主計局主計作業肩負嚴密管制年度預算執行情形重任,仍毫無節制將國防預算用於代墊救災業務,國防部越俎代庖為人詬病,主計局放任國防救災呆帳高築達數十億元,責無旁貸。爰針對主計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主計作業」之「業務費」,原列3,078萬5千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防部所屬預算第1目「軍事行政」,軍醫局「軍事醫療作業」項下「人事費」1億7﹐976萬2千元,前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募兵制上路致義務役醫科預官於104年停徵,每年軍醫將短缺約400人。現行基層部隊軍醫人力短缺,嚴重影響基層連隊官兵健康及醫療救護,損害部隊戰力甚鉅。爰就軍醫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軍事醫療作業」之「人事費」,原列1億7,976萬2千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就軍事醫療體系與醫療救護人力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十)國防部所屬106年度單位預算軍醫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軍事醫療作業」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8,506萬3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現階段我國政府財政狀況仍有待改善,105年度同一科目為50萬4千元,106年度預算竟暴增至8,973萬4千元,增幅極端驚人,而其編列緣由卻未清楚說明本年度本科目暴增之原因與必要性,爰針對軍醫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軍事醫療作業」之「業務費」中「房屋建築養護費」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蔡適應
2.軍醫局106年度軍事行政項下之軍事醫療作業,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較105年預算大幅成長178倍,卻未見相關說明,爰針對軍醫局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軍事醫療作業」之「業務費」中「房屋建築養護費」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馬文君 江啟臣
(十一)直屬院檢單位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軍法及法制作業」,預算編列666萬7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因應國防部軍法轉型,軍人犯罪在平時業已全面移交司法機關審理,是以國防部軍法及法治業務經費應依現行制度變革予以精簡調整之必要,爰針對直屬院檢單位第1目「軍法及法制作業」預算編列666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2.經102年軍事審判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現役軍人於非戰時之期間,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撓部屬請願等,以及違犯殺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軍刑事案件,已從軍法機關移轉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因此國防部直屬院檢單位之業務已大幅萎縮;有鑑於現階段我國政府財政狀況仍有待改善,雖本科目已較105年度減列2百餘萬元,但仍應有撙節之空間,為促使國防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於預算較上一年度增加成長或新增之處清楚說明其緣由,並優先將有限預算用於軍事投資或科學研究等對國軍戰力提升效益較高之部分,爰針對直屬院檢單位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軍法及法制作業」之「業務費」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蔡適應
(十二)參謀本部第1目「軍事行政」中「人事行政」部分,106年度編列8,627萬6千元,其中「業務費」8,266萬6千元,較105年度所編6,886萬3千元增列1,380萬3千元。查其增列項目包括辦理人事勤務、人才培育、人事整備、人事管理等所需「物品」增列126萬元、「一般事務費」增列741萬4千元及「國內旅費」增列723萬9千元。查國防部推行業務簡化工作,但物品、一般事務費、國內旅費卻異常增加,用途不明,是否淪為單位流用之財源,未有說明,不利立法院監督。爰要求國防部在預算編列時應明列退伍旅費項目,且專款專用。
提案人:江啟臣 馬文君 徐志榮
(十三)參謀本部第1目「軍事行政」中「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部分,106年度編列3,372萬2千元,與105年度所列預算數額相同。然查其中「辦理運輸督導、外站單位業務訪查、重要購案簽約前廠商調查、簽約後履約督導、銀行及美軍帳務中心對帳訪問、拓展軍備交流、與美業務部門洽談拜會、軍備交流會議、外站人員返國開會、重大軍售購案審查會議、返國洽公等所需國外旅費」106年度編列1,008萬1千元,較105年度所編1,500萬元,大幅增加858萬1千元。查蔡政府一方面積極推動國機國造、國艦國造,期待透過國防科技研發引領國防產業之發展,但另一方面卻編列國外旅費與美洽談,其目的為何,未見說明及增列大筆預算,實不利立法院監督。爰針對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增加之「國外旅費」,僅能用於赴任駐美軍事代表團人員川費、搬遷費等,不得挪用。
提案人:江啟臣 馬文君 徐志榮
(十四)陸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教育行政」預算編列1億4,103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陸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依預算書預期成果第6點提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規定及行政院性別主流化要求事項,完成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規則)修訂,並藉由性別主流化宣教、活動、講習及研討,落實官兵性別平權觀念。」鑑於陸軍官校104學年第一學期1,255個學生當中僅有85人修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為各軍事學校比例最低之學校,可見性別主流化教育,成效有限。爰針對陸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教育行政」預算編列1億4,103萬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就性別主流化成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蔡適應 劉世芳
2.陸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教育行政」編列1億4,103萬元,其中「物品」費用編列2,160萬4千元,較105年度所編2,057萬6千元增列102萬8千元;「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2,042萬1千元,較105年度編列548萬元增加1,494萬1千元,「雜項設備費」編列625萬1千元,較105年度所編279萬1千元增列346萬元,三者增幅近2,000萬元。然支用用途不明,且查國防部推行業務簡化工作,但「物品費」、「雜項設備費」、「設備養護費」卻異常增加,未有說明,不利立法院監督。爰針對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教育行政」,陸軍司令部原列1億4,103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3.陸軍司令部為因應「募兵制」政策,積極推動志願役官、士、兵參與進修,並擴大與民間校院及合格證照培訓機構合作,於各營區設置「教學點」,開設「學位學程」、「技職證照專班」等;由於項目類別眾多,為使外界更了解此案辦理內容,以精進「募兵制」政策成效,爰針對陸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教育行政」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956萬3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就辦理志願役官士兵在營進修之成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羅致政
(十五)陸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訓練綜合作業」預算編列7億3,058萬1千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陸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訓練綜合作業」,106年編列7億3,058萬1千元,其中為辦理重大演訓所需軍事裝備及靶船(機)採購等所需「軍事裝備及設施」編列4,350萬4千元,較105年度之670萬元大幅增加;然未聞106年度國軍將有特殊重大演訓活動,甚至曾傳出106年度漢光演習將不會有實兵操演,故此預算增幅之必要性令人質疑。爰針對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訓練綜合作業」,陸軍司令部原列7億3,058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2.陸軍司令部連年於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計畫下編列高額「獎補助費」給部隊訓練場所在之縣市政府,惟屏東縣政府卻要求索討大武營區土地,並揚言提告國防部。為避免國防部睦鄰美意被地方政府誤會,且國軍與屏東縣政府如有法律糾紛之際發放睦鄰費,恐易生困擾,爰針對陸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訓練綜合作業」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1億9,500萬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呂玉玲 馬文君
(十六)海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預算編列4億1,983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海軍官校近年所招收學生概以士官二專班為多數,惟該班別畢業學生技能證照獲得比率,較同有辦理該學制之陸軍專科學校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相對偏低,允宜檢討原因研謀改善。經查,海軍官校於其全球公開網站「招生資訊─教育環境與制度」所揭示之內容中,就海軍「士官二專班課程設計」亦載述:「……其教育目標在於以培養健全人格與專業技術之海軍專業技術士官,以完整之學識課程及兼具軍民兩種專長之教育為內涵,並輔導考取證照,以精練專業技術能力及奠定爾後進修深造發展潛力。」可悉技能證照培訓與輔導考取,為國軍士官二專班辦學之一重要目標與績效展現。然經就辦有士官二專班之各軍校近年該班別畢業學生技能證照獲得比率加以檢視,海軍官校該項比率表現顯欠理想。該校士官二專班102至104年度畢業學生均僅有約三成餘獲照率,明顯較陸軍專科學校之逾九成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之約五、六成為低,如此辦學績效恐與國防報告書強調之「注重技能證照培訓」及該校揭示之「輔導考取證照」有相當落差。爰針對海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預算編列4億1,983萬6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海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遠航訓練」編列3,663萬1千元,鑑於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海軍遠航訓練透過敦訪友邦和平親善,磨練海軍官兵遠洋作戰的能力,印證官校應屆畢業生航海實務與本職學能之餘,積極走訪東南亞國家實施敦睦外交,宣慰僑胞,自106年起每3年安排走訪東南亞航次,以實際行動響應政府新南向政策。國防部及海軍司令部應就遠航訓練積極走訪東南亞國家實施敦睦外交提出報告,爰就「教育訓練業務」預算編列4億1,983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十七)空軍司令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訓練綜合業務」,106年編列28億6,964萬元,其中「業務費」編列27億2,057萬元,較105年度所編19億0,266萬7千元增加8億1,790萬3千元。其中「辦理基地訓練、部隊訓練、聯合訓練、戰備任務訓練、漢光演習靶材實彈射訓及飛彈射擊訓練靶機作業服務等所需軍事裝備及設施」,即增加8億6千萬餘元;而「物品費」、「一般事務費」、「國內旅費」、「雜項設備費」合計增加逾1,300萬元,預算需求大增,但未具體說明預算需求,不利立法院監督。基於國防部推行業務簡化工作,輔以國家財政拮据,應撙節支出之原則,爰針對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訓練綜合業務」,空軍司令部原列28億6,964萬元中,凍結2,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秘密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十八)鑑於國防大學近年發生歧視愛滋生事件,顯見國防大學之人權教育及衛生、性別教育有待加強。國防大學為培育專業軍事人才之大學,應對此進行通盤檢討與改進,包含學生及軍教職員之教育;內、外部申訴管道之改善;國內外各項學術交流計畫應增列考察人權教育制度等。以防軍中及校園再傳歧視事件。爰針對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所列2億8,059萬5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王定宇 江啟臣 蔡適應 呂孫綾
(十九)國防部由於志願役人力未能依募兵制計畫時程募足,為急於補充該等人力,近年向社會青年招募志願士兵多以偏高之錄取率錄用,惟以「招募優質人力」之初衷,募得之人力,國防應立即做精進檢討,並責成相關募兵單位,確實依照落實「改良式募兵制」政策作為招募改善,爰針對國防部參謀本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預算12億0,102萬4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二十)國防部對志願士兵志願留營續服發給留營慰助金制度自104年4月實施以來,申辦情形並未如預期,尤其105年度至8月底止實際發給人數及金額與年度預計數差距頗大,接續的106年度對志願士兵志願留營續服是否已積極檢討改善?為此,爰針對國防部參謀本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教育行政」預算編列8億8,330萬5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二十一)參謀本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作戰綜合作業」預算編列1億4,369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參謀本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作戰綜合作業」編列1億4,369萬4千元,較105年度增列2,789萬2千元。其中「辦理聯合作戰、戰備整備、作戰演訓等計畫、制定、執行與督導作業編列742萬1千元,105年度雖無相同名稱之分支計畫,然對照其105年度原有之辦理「戰備督考作業、維安工作、長官視導」等分支計畫,工作內容具高度同質性,若業務相似,則106年度之預算較105年度前揭三項分支計畫390萬7千元,預算編列是否覈實,不無疑義。又根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地方政府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如請求國軍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及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請求國軍協助環境清理、復原重建相關工作所需費用,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43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然國防部自103年至今怠於請求任何受支援機關歸墊應支付之請求國軍協助環境清理、復原重建相關工作所需費用,累計達1,500萬餘元,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參謀本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中「作戰綜合作業」原列1億4,369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各受支援單位請求歸墊,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2.參謀本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作戰綜合作業」之「業務費」中「辦理聯合防空規劃、資電作戰演習作業所需「人事費」、「業務費」編列3,073千元,惟查該業務費編列包含「國外旅費」953千元,「國內旅費」900千元,國內外旅費相加已達該項預算半數以上,似將旅行當作主要業務項目,顯有浪費預算之嫌,爰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3.參謀本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作戰綜合作業」之「業務費」中「辦理漢光演習指揮機制漢光兵推及實兵演練、戰力展示、校閱編成等工作所需「人事費」、「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獎補助費」合計編列2,800萬元,惟105年漢光演習意外頻傳,戰車、悍馬車翻覆,均為往年所無,顯示作計室所編列之教育訓練費用使用不當,為真正使用於確保官兵安全之用途,爰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4.參謀本部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作戰綜合作業」之「業務費」中「辦理要塞軍事管制區禁限建作業所需業務費」編列34萬3千元,惟查作計室主管該項業務卻未於漁民登靠太平島事件時主動對外說明,甚至提供錯誤訊息,造成漁民與政府對立,顯示對於相關業務不甚熟悉,無需使用相關業務費,爰凍結5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二十二)因應國防需求,國防部於全國各地設置多處飛彈陣地;然而飛彈陣地影響周邊居民權益甚鉅,不僅戰略考量上容易成為攻擊目標,亦造成地方發展受限,且平時營區演練車輛機具之移動及其噪音,更是民眾須長期承擔。而現行國防部「睦鄰工作要點」,卻未將「飛彈陣地」列入睦鄰範圍內,顯然該要點有立即檢討之必要,爰針對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訓練綜合作業」原列1億6,772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防部就「睦鄰工作要點」等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何欣純
(二十三)國防部陸、海、空三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陸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原列1,587萬6千元,惟查該計畫為新支計畫,且計畫內容與設施修繕維護管理計畫大致相同,疑有重複編列之嫌,爰針對第4目「後勤與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陸軍司令部原列1,587萬6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陸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與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106年度編列1,587萬6千元,主用於辦理職務宿舍整修。提供國軍良好之生活、訓練環境為社會共識,然相關預算之編列未詳實說明預定改善之處所、擇定之標準、可達之預期成效,不利預算監督。爰針對第4目「後勤與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陸軍司令部原列1,587萬6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3.海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106年度編列1,200萬元,主用於辦理職務宿舍整修。提供國軍良好之生活、訓練環境為社會共識,然相關預算之編列未詳實說明預定改善之處所、擇定之標準、可達之預期成效,不利預算監督。爰針對第4目「後勤與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海軍司令部原列1,20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4.空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106年度編列8,395萬4千元,主用於辦理職務宿舍整修。提供國軍良好之生活、訓練環境為社會共識,然相關預算之編列未詳實說明預定改善之處所、擇定之標準、可達之預期成效,不利預算監督。爰針對第4目「後勤與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空軍司令部原列8,395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二十四)軍備局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預算編列1億0,361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軍備局於106年度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為辦理「營產管理訓練、講習、會議、參訪、空置營地委外(保全)及環境清理等」編列「一般事務費」2,953萬元,較105年度之1,943萬5千元大幅增加1,009萬5千元(增幅51.94%),其項下為辦理空置營地委外巡管及環境清理所需費用達2,619萬8千元,為近年最高,實顯軍備局在檢討釋出已無使用需求之空置營區方面,相關作為有欠積極。軍備局近年營地清理釋出情形,截至105年6月底止,國防部所屬仍有191處空置營區、1,906幢(座)空屋,面積(樓地板面積)分別達946公頃及35萬7,302平方公尺。其近年除103年度釋出營地面積663.43公頃成效較顯著外,其他年度如102及104年度各僅約185公頃及153公頃,差距頗大;105年度至6月底止亦僅釋出約120公頃,相對於尚有多達946公頃之空置營區而言,其清理釋出之進程似過於緩慢。綜上,國防部所屬迄今空置營區及空屋為數仍多,年需2,600餘萬元巡管及環境清理費用,除耗損公帑外,亦不利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爰針對軍備局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所列預算1億0,361萬4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江啟臣 馬文君
2.軍備局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106年度編列1億0,361萬4千元,其中辦理「營產管理」訓練、講習、會議、參訪、空置營地委外巡管(保全)及環境清理等「一般事務費」,106年度編列2,953萬元,較105年度所編1,943萬5千元增列1,009萬5千元。辦理營產作業用辦公設備、機具所需雜項設備費,計需200萬元,較105年度所編20萬元增加10倍。各項預算數額大幅增加之原因不明,用途不明,易成為單位流用之對象,不利立法院監督。爰針對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軍備局原列1億0,361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3.軍備局106年度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編列358萬元,惟105年度僅編列46萬元,兩年度說明皆相同,金額卻相差近8倍,顯不合理,爰針對軍備局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之「業務費」中「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358萬元項下,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呂玉玲 馬文君 陳雪生
4.軍備局106年度於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營產管理」,為辦理「營產管理訓練、講習、會議、參訪、空置營地委外(保全)及環境清理等」編列「一般事務費」2,953萬元,較105年度之1,943萬5千元大幅增加1,009萬5千元(增幅51.94%),其項下為辦理空置營地委外巡管及環境清理所需費用達2,619萬8千元,為近年最高,實顯軍備局在檢討釋出已無使用需求之空置營區方面,相關作為有欠積極。經查軍備局近年營地清理釋出情形,截至105年6月底止,國防部所屬仍有191處空置營區、1,906幢(座)空屋,面積(樓地板面積)分別達946公頃及35萬7,302平方公尺。其近年度如102年度及104年度各僅約185公頃及153公頃,差距頗大;105年度至6月底止亦僅釋出約120公頃,相對於尚有多達946公頃之空置營區而言,其清理釋出之進程似過於緩慢。由於國防部所屬空置營區在完成釋出前,該等營區地域及其區內空屋仍屬國防部權管,偌大營區及其周邊如無人監管,極易形成髒亂及治安死角,軍備局因此每年須為辦理「空置營地委外(保全)及環境清理」支用相關經費,空置營區、空屋環境清潔及委外巡管所需費用不貲。為減少該等經費支出並使空置營區及早釋出供活化使用、創造相關資源效益,軍備局允應加速辦理各地空置營區之釋出作業。除耗損公帑外,亦不利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為促其檢討加速釋出以供活化利用,有關軍備局為辦理空置營區巡管及環境清理所編列之「一般事務費」2,953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馬文君 徐志榮
(二十五)陸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陸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水電供應」編列8億7,890萬1千元、海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水電供應」編列6億9,335萬7千元、空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水電供應」編列7億3,025萬1千元,海軍司令部為響應政府能源節約政策,撙節水電能源,現行以不超過前一年度同期水電用量之水電管制作法不具效益,影響部隊官兵生活必需與正常作業,更甚者部分軍事院校訓練機構變相停電節約,導致學術研究停滯與訓練績效不彰,影響軍士官養成素質與部隊戰力甚鉅。應請國防部及各軍司令部就如何不影響戰備下實施節能減碳撙節水電能源及推動綠能等提出書面報告。爰針對國防部所屬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水電供應」30億0,424萬3千元項下,凍結2,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二十六)國防部歲入「廢舊物資售價」與105年度相比減收1,428萬5千元,國防部理應檢討及思考如何開源節流,以廢舊物資裡的空彈殼為例,本應有更好價位合法輸出,經查過去也曾交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扣抵彈藥費用,惟審計部認為國防單位互利不宜,管理單位竟僅為解決此類疑義就簡化作業,將其銷毀當廢銅變賣。爰就陸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一般彈藥購製與維護」預算編列22億2,371萬9千元項下,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廢舊物資歲入提升具體作法」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二十七)陸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與通資業務」項下「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編列11億2,397萬8千元,其中「業務費」為11億2,331萬8千元,較105年度所編8億1,057萬6千元增列3億1,274萬2千元。查其增幅主用於辦理各營區募兵制、性別主流化生活營舍及一般公共設施修繕維護、災損緊急復原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築養護費,計編列8億9,300萬2千元。提供國軍良好之生活、訓練環境為社會共識,然相關預算之編列未詳實說明預定改善之處所、擇定之標準、可達之預期成效,不利預算監督,爰針對陸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與通資業務」項下「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編列11億2,397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二十八)陸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辦理通信資訊各類交換機、海、地覽、光纖、電台等裝備維護;迅安系統裝備委商及循軍購執行後續維持等所需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預算編列3億3,070萬5千元,由於迅安系統維護作業美方未能完全移交國軍,致使國軍指管系統整合未臻完善,爰凍結5,003萬4千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二十九)陸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預算編列73億7,229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陸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與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106年度編列73億7,229萬6千元,其項下業務費70億4,367萬3千元,較105年度所編59億9,381萬元大幅增加。然增列之預算集項下於辦理各項旋翼機及運輸機登航空裝備之單位維保、地區及基地計畫備料零附件及材料購製所需軍事裝備及設施(14億3,830萬7千元)、辦理地面部隊個人戰鬥裝具零附件購製所需軍事裝備及設施(5億7,000萬元)。相對於此,各式戰、甲、砲車單位維保、地區及基地計畫備料零附件及材料購製所需軍事裝備及設施費用卻是逐年下降(106年:5億2,530萬2千元;105年:6億7,980萬6千元;104年:6億9,980萬6千元)。近年戰車翻覆意外頻傳(裝甲車墜入太湖、CM11翻覆、膛炸),是否受後勤維保預算逐年下降影響,國防部應予說明。爰針對第4目「後勤與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陸軍司令部原列73億7,229萬6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2.陸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之「業務費」中「辦理地面部隊個人戰鬥裝備零附件購置所需軍事裝備及設施」編列5億7,000萬元,惟查該筆費用係新增計畫,而預算書內亦無詳細說明,顯有編列浮誇之嫌,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陳亭妃 林昶佐 呂孫綾
(三十)海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辦理N4迅安系統維護所需軍事裝備設施養護,本年度編列2億8,821萬5千元,由於迅安系統維護作業美方未能完全移交國軍,致使國軍指管系統整合未臻完善,無法落實國防自主之政策,爰凍結4,803萬6千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三十一)海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預算編列139億9,738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海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置及保修」之「業務費」中「N1裝備零附件購製」─「採購各式指、管、通、情裝備及損害航安、掃雷水械、艦機輔降及救災裝備與器材」編列8億6,682萬元,較105年度增列近6倍,惟該筆預算雖大幅增列,在預算書內卻無說明增列原因,與105年度預算書敘述內容類似,無法詳細了解增列原因,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2.海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置及保修」之「業務費」中「N4艦艇修護及委商保修」─「委項下科院辦理船位自動回報系統等各式裝備維修;委生製項下心辦理20公厘T75S機砲設備檢修及各級艦艇、可修件委託公、民營廠商、康定級艦可修件或尋軍購管道實施保養維修及新興兵力後續維保需求等所需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編列33億6,142萬4千元,較105年度增列近1倍,惟該筆預算雖大幅增列,在預算書內卻無說明增列原因,無法概知預定辦理情形,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3.海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置及保修」之「業務費」中「N5飛機修護及委商保修」─「辦理500MD/ASW及S-70C(M)二型反潛機委託公、民營廠商或尋軍購管道實施保養維修、S-70型發動機冷段模組及AQS-18吊放式聲納系統維修所需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編列464,876千元,較105年度增列近1倍,主要係新增辦理S-70型發動機冷段模組及AQS-18吊放式聲納系統維修等經費,惟該筆預算雖大幅增列,在預算書內卻無法詳細了解增列原因,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4.海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置及保修」之「業務費」中「N6飛彈光電裝備器材及序號彈藥維修」─「委項下科院辦理雄風飛彈系統委修(製)所需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編列6億7,260萬7千元,較105年度增列近1倍,惟該筆預算雖大幅增列,在預算書內卻無具體說明,與105年度預算書敘述內容一模一樣,無法窺知增列原因,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三十二)空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辦理戰術數據鏈路暨聯戰指揮系統作業維持,本年度編列1億6,690萬5千元,由於迅安系統維護作業美方未能完全移交國軍,致使國軍指管系統整合未臻完善,無法落實國防自主之政策,爰凍結2,781萬8千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陳亭妃 林昶佐
(三十三)空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預算編列202億3,820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空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辦理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本年度編列74億2,993萬1千元,考慮購製以培植國內產業為方向,爰針對「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預算編列202億3,820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2.空軍司令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辦理軍事單位裝備保修,本年度編列128億0,827萬7千元,明顯高於歷年額度,爰針對「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預算編列202億3,820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三十四)鑑於現階段我國政府財政狀況仍有待改善,憲兵指揮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之「業務費」中「軍事裝備及設施」,105年度之法定預算為183萬2千元,同一科目106年度預算竟暴增至1,515萬1千元,雖其編列緣由為辦理官兵戰鬥裝備採購所需軍事設備及設施等,實有其必要性,但仍並未清楚說明新增此一編列出現於本年度之原因,為促使國防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於預算較105年度增加成長或新增之處清楚說明其緣由,爰凍結5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蔡適應
(三十五)鑑於現階段我國政府財政狀況仍有待改善,憲兵指揮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後勤補給支援」,105年度之法定預算為1,010萬2千元,同一科目106年度預算竟暴增至1億2,032萬9千元,雖觀其編列緣由,預算之增加主要來自於辦理本部官士兵各項通(專)服裝、消耗性配件、團體被服、陣營具及生活設施採購等所需物品等,實有其必要性,但仍並未清楚說明新增此一編列出現於本年度之原因,為促使國防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於預算較上一年度增加成長或新增之處清楚說明其緣由,爰針對憲兵指揮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後勤補給支援」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0,754萬5千元中,凍結5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蔡適應
(三十六)鑑於國軍目前使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製的國防部「衡山指管系統」、海軍「大成指管系統」等均無法有效具有互通能力,除影響作戰訊息傳遞時效及增加人員配置外,在國防預算捉襟見肘之際,各系統研製過程項下造成重複投資,且各系統均有各自後續維護費用,浪費國防資源。為撙節支出,改善並提升國軍自行研製指管系統之互通能力。爰就國防部參謀本部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預算編列1億3,976萬2千元中,凍結2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陳亭妃
(三十七)鑑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建置「國軍地面部隊C4ISR系統」,因國軍目前使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製的國防部「衡山指管系統」、海軍「大成指管系統」等均無法有效具有互通能力,除影響作戰訊息傳遞時效及增加人員配置外,在國防預算捉襟見肘之際,各系統研製過程中造成重複投資,且各系統均有各自後續維護費用,浪費國防資源。為撙節支出,改善並提升國軍自行研製指管系統互通能力,爰針對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國軍地面部隊C4ISR系統─先導生產階段」3億7,454萬4千元中,凍結1億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國軍後續指管系統研製通用軍規標準」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三十八)陸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訓練模擬器」預算編列1億6,847萬2千元,凍結1,5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陸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訓練模擬器」,預算編列1億6,847萬2千元。鑑於英國於1980年代即發展模擬訓練館,而我國遲至2009年方發展多功能模擬館模式,落後近30年,如今世界各先進國家訓練模擬的方向均朝向VR、AR、MR發展並已完成建置,結合定位及雷射導向,陸軍的訓練將更能結合小單位場地、降低訓練干擾、增加訓練評率等,惟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仍辦理及建立「實兵模擬接戰系統」及其庫儲設施採購,顯有檢討需求方向需要,爰凍結1,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2.陸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訓練模擬儀器」辦理「實兵模擬接戰系統」編列1億5,872萬2千元,惟查該筆費用係新增計畫,而預算書內亦無詳細說明,對該筆計畫毫無所悉,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3.陸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分支計畫「訓練模擬儀器」辦理「實兵模擬接戰系統」,本年度編列1億5,872萬2千元,由於本案藉由建置「實兵模擬接戰系統」,結合戰場模擬作戰環境與人員訓練,僅適合於小部隊攻防訓練使用,與國軍作戰構想不符,爰針對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訓練模擬器」預算編列1億6,847萬2千元,凍結1,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三十九)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預算編列38億8,136萬3千元,凍結3億8,0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部分,總計畫經費358億5,185萬9千元,分106至114年執行,106年度編列38億8,136萬3千元。惟查海軍司令部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案所涉金額龐鉅,得標廠商技術取得及財務管控能力尤為計畫成敗關鍵,然執行迄今進度顯有落後,且因支付廠商高額預付款而大幅調整預算執行方式並緊縮交艦期程,全案預算編列是否允當,是否能如期完成,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原列38億8,136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呂孫綾
2.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19億4,845萬9千元。獵雷艦得標公司慶富造船,該公司負責人的3董1監,持有公司股份都為0,與常理不符且有脫產疑慮,經查該公司董事長原於105年4月左右尚持有25萬5千股,目前出脫全部持股,後其他董事也相繼出脫持股,變成0持股,另該案也因延誤相關期程遭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出風險警告,獵雷艦為國艦國造的指標案件。爰針對「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預算編列38億8,136萬3千元,凍結3億8,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王定宇
3.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之「辦理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所需作業費」編列114萬4千元,查日前海軍挪用空軍F16性能提升經費支應籌獲獵雷艦相關作用,顯示籌獲獵雷艦作業程序相當混亂,作業進度控制不佳,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王定宇
(四十)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部分,總計畫經費144億3,444萬7千元,分106至114年執行,106年度編列5,100萬元。惟查第一艘沱江號成軍後,傳出有浮力、耐波力與航行震動等問題,是否影響後續量產計畫,不無疑義。爰針對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預算編列5,100萬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四十一)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辦理「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預算編列7億9,628萬9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秘密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海軍司令部計編列「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第2年度「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及「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兩部分共7億9,774萬3千元,惟該等級潛艦國造計畫除所需經費龐鉅外,亦涉及若干關鍵技術需倚賴他國、國內相關技術人才是否足夠支援及製造時程與性能能否應合軍需等問題,於資源投入前允應審慎評估。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於105年度提出「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案,希能於108年度獲得潛艦之「設計藍圖」及「技術移轉」,計需29億9,770萬8千元,其第二階段─潛艦建造(規劃完成原型艦乙艘)所需預算及時程尚待「另行規劃」,爰無從知悉全案之經費需求,而在實作上面臨之困難,國防部亦坦承計有柴油主機、主發電機、空氣淨化系統、逃生系統、消磁系統及陰極防蝕系統等6大關鍵系統無法由國內自行研發製造;另國內船廠特殊專業建造技術不足部分,尚需「自力提升相關工技能量或聘請國外專業技術人員來台指導」,且「國內對關鍵性系統整合,仍待整合提升」。我國如欲自製潛艦,部分關鍵技術需賴外國協助,然在潛艦係初次嘗試國造情況下,國內有無足夠已具備相關技術基礎或經驗之人才支援,以利自行研製所需配備或於製造過程中進行技術學習及移轉,恐有疑慮;又該等精密機艦之建造涉及多種系統設備之整合,從規劃設計到製造完成往往需耗時多年。綜上,國防部對潛艦購置需求欲採國造方式以達國防自主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立意良善,惟仍宜務實就經費、技術、人才及供需時程等各項影響因素審慎評估。鑑於國艦國造計畫需用經費龐鉅,對國家財政負擔之影響深遠,爰針對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辦理「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就該計畫各階段經費需求、規劃時程、辦理事項及執行結果,以及潛艦國造性能評估、是否可有效面對中共武力嚇阻、滿足國防需求等事項向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提出秘密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江啟臣 馬文君 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王定宇
2.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預算金額120億8,074萬6千元。潛艦上的特殊設備,世界上生產廠商有限,且均受該國政府輸出許可的管制,無廠商的合作意向書,僅用調查或有關廠商口頭表達有意願的邏輯,合約設計絕不應進入實質合約設計階段,且海軍所辦理的相關國內廠商能量研討會應予公開接受檢視,避免黑箱疑慮,另經查海軍合約設計作業期程應可以年度為階段,然均非以年度為節點,允應檢討或調整,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提出「關鍵技術需倚賴他國、國內相關技術人才是否足夠支援及製造時程與性能能否應合軍需等問題」,允應於資源投入前允應審慎評估。爰針對「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預算編列7億9,628萬9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合約設計風險評估及專案管理期程暨作法」秘密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蔡適應 羅致政 呂孫綾 王定宇
(四十二)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之「新購BLOCK 1B方陣快砲」預算編列3億3,891萬3千元,凍結6,851萬9千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編列「新購BLOCK1B方陣快砲」,全案106至114年計需101億5,936萬2千元。經查,海軍司令部已與美方於106年7月簽署發價書,並協議該發價書於106年經我國立法院預算通過且支付首期款後,始生效執行;惟依據國防部部頒「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建案作業規定」之規定(伍、二、(一)後段),對美軍購投資建案「嚴禁由各司令部(單位)自行對外協商,另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前,亦不可簽署發價書」,本項建案流程已明顯違反規定。爰針對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之「新購BLOCK 1B方陣快砲」年度預算3億3,891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就簽署發價書之內容及過程,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江啟臣 馬文君
2.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新購BLOCK 1B方陣快砲」部分,總計畫經費101億5,936萬2千元,分106至114年執行,106年度編列3億3,891萬3千元。然「BLOCK 1B方陣快砲」籌購數量中,分為向美國購買新砲及現有BLOCK1型回運美方原廠執行性能提升至BLOCK 1B型兩類,諸此均未依規定列明於預算書中,不利審議預算時評估其合理性。且此預算案8月底才送至立法院,尚未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國防部在105年7月20日已與美國在台協會簽署發價書,且已議定履約金額及期程,恐有侵犯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虞。爰針對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新購BLOCK 1B方陣快砲」,預算編列3億3,891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四十三)空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新式高級教訓機」預算編列5億5,502萬5千元,凍結1億元,俟考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空軍司令部「一般裝備」項下「新式高級教訓機」部分,國防部建案總經費686億3,901萬7千元,分106至117年編列,106年度編列5億5,502萬5千元。惟其籌獲期程、籌獲方式國防部未提出具體說明,任憑外界猜測,對國防戰力之影響評估亦未見說明,不利預算監督。爰針對空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新式高級教訓機」原列5億5,502萬5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考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2.鑑於空軍現有F-5及AT-3使用年限、壽期等因素,恐無法再有效執行空軍基礎飛訓,須採購「新式高級教訓機」以符所需。原空軍規劃6年完成換裝,以維飛訓安全,現因「國機國造」政策須延長換裝期程為12年,且目前國內仍在設計階段,是否能如期如質交機執行戰訓任務,恐有疑慮。在不增加預算之下,於換裝期間確保飛訓安全及避免戰備空窗期,爰針對空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新式高級教訓機」5億5,502萬5千元,凍結1億元,俟考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羅致政 蔡適應 呂孫綾 陳亭妃 王定宇
3.空軍現有F-5型機及AT-3教練機因年限、壽限等因素,擬分別於民國109、110年開始全數汰除,而空軍為免飛訓任務有空窗期,故擬採購66架新型新式高級教訓機,並其全案之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於105年8月1日奉行政院核定。惟依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建案作業規定,10億元以上非極機密新增個案之投資綱要計畫,需於目標年度12個月前完成建案程序,並於目標年度9個月前陳報行政院審核,故本案之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雖奉行政院核定,惟近兩年來國防部對於將採購案之機型、規格如何、採全自研自製亦或關鍵組件採國際合作等等,未見定案。另自研自製,雖有利於提升我國航太產業之研發能量,但考量目前國內可能之合作商,其現有實績、技術能力、研發能量、關鍵零組件可否取得、能否協助台灣航太相關業者進軍國際軍用及商用市場、能否接軌國際上最新技術等等,不無疑問。考量未來敵我情事之演變、新機研發風險、產業升級、空軍現有教練機妥善率之戰力維持以及現有F-5戰機及AT-3教練機汰換時程等因素,漫長的研製時程及屆時能否符合空軍需求,不無問題。建議國防部應先確認相關規格、需求,以及考量未來是否要與國際廠商合作,俟國防部定案後,再予以審酌本案,爰針對空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之「新式高級教訓機」預算編列5億4,909萬5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考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馬文君 江啟臣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四十四)空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後續IDF戰機性能提升」預算編列51億6,375萬6千元,凍結1億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秘密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空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後續IDF戰機性能提升」部分,106年度編列51億6,375萬6千元。惟查依據106年度預算書所列之辦理依據為「全案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奉國防部101年12月27日國備計評字第1010020432號令核定,計畫辦理IDF戰機性能提升,計需167億2,657萬4千元,納入103-107年度編列。」對照105年度預算書所列之辦理依據為「全案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奉國防部101年12月27日國備計評字第1010020432號令核定,計畫辦理IDF戰機性能提升,計需167億2,657萬4千元,納入103至106年度編列。105、106年分別編列49億6,651萬8千元及55億8,269萬千元」執行年度及預算分配顯有問題。爰針對空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後續IDF戰機性能提升」原列51億6,375萬6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秘密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2.空軍司令部106年度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辦理「後續IDF戰機性能提升」編列51億6,349萬9千元,國防部於101年12月27日核定該案投綱暨總工作計畫並納入103至106年度編列。依據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建案作業規定,投資個案預算金額調整達原始奉核投綱計畫之總計畫金額20%(含)以上,10億元以上建案,需重新召開投資綱要計畫審查會議;未滿10億元建案則應修訂投綱計畫。本案未經該規定循程序重開投資綱要審查會議,即逕行變更原奉核計畫,違反建案規定及紀律,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秘密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呂玉玲 馬文君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四十五)軍備局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輪型迫砲車」研製案預算編列4,263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國防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軍備局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輪型迫砲車」研製案部分,總經費4,263萬3千元,自106年起執行3年,規劃以「雲豹甲車」底盤系統作為基礎,重新製造2輛底盤系統,結合81公厘(含)以上車裝迫砲系統,完成2輛輪型迫砲車研製。然其執行方式未清楚揭示,且有雲豹甲車之研發及採購之前車之鑑下,本計畫能否順利執行,不無疑慮。爰針對軍備局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輪型迫砲車」研製案原列4,263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2.鑑於國防部軍備局建案之「輪型迫砲車」研製案,因先前底盤動力系統使用大陸劣級零件弊案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製之30公釐鏈砲於測試時撞樹砲管歪損等,致使國人對國軍建案有所疑慮。為能確保本建案後續能在符合國軍建軍需求及標準規範下執行,並避免弊案再生,爰就國防部軍備局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輪型迫砲車」研製案預算編列4,263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四十六)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預算編列5億0,597萬6千元,較105年度之2億0,308萬3千元大幅增加3億0,289萬3千元,增幅達149.15%,惟其中所列多項軍事設施整建計畫預算依其工程屬性核未依規定由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編列。業務計畫之「營建工程」工作計畫所編列多項軍事設施整建計畫預算,按其工程屬性依規定應由營改基金編列。爰針對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預算編列5億0,597萬6千元中,凍結5,0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軍事設施整建計畫預算未編列於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四十七)海軍司令部106年度於「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工作計畫,續為「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編列第11年度預算332萬3千元,計畫繼續辦理PCM專案管理、環境監測、委託規劃設計等作業。該案自95年度建案編列預算執行迄今已歷11年之久,卻仍處於規劃設計、環境監測等評估及設計階段,尚未進行實質建設工程,由於計畫執行停滯多時致展延期程達8年之久,預計至114年度始能完工,其計畫之提出與評估顯過於草率。海軍司令部指出,在左營軍港現有大型軍艦停泊席位不足情況下,左營軍港現有設施已不敷使用,有闢建第二港區極具必要性。惟展延期程達8年之久,且未來能否順利按預定進度完成招標及施工,並依修訂後期程於114年度完工亦尚有諸多不確定性,其計畫執行延宕甚久,益顯計畫提出前之評估有欠周妥,必要性與急迫性恐受質疑。爰針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項下「一般設施整建工程」預算編列1,376萬1千元中,凍結2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評估報告及預期說明」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江啟臣
(四十八)基隆市海光一村因臨時管理委員會與正式管理委員會在適法性有爭議,惟政治作戰局仍未願與住戶協調妥適處理,造成國軍袍澤情感受創。爰針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項下「補助眷村重建原眷戶購宅」預算編列1億6,841萬4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陳亭妃 羅致政 林昶佐
(四十九)陸軍司令部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4節「其他設備」項下「軍事教育設備」之「辦理兵科訓練指揮部(中心)106至110年充實專業教育設備(施)」原列7,018萬元,惟查該筆費用係新增計畫,而預算書內亦無詳細說明,對該筆計畫毫無所悉,爰凍結8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五十)國防部所屬第11目「一般科學研究」項下「軍品研發」部分,陸軍司令部編列300萬元、海軍司令部編列164萬元、空軍司令部編列175萬元,主為辦理國家軍品研發工作,然國防部擬推出「臺灣DARPA」,預計將由資源司科技企劃處擴編人力為「國防科技處」,未來再升格為國防部直屬的「國防科技室」,主導未來國防科技發展。其與各軍現行之軍品研發工作業務重疊,不無疑慮,更可能取代軍備局現行之業務。爰針對國防部所屬第11目「一般科學研究」項下「軍品研發」,上開軍種合計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馬文君 徐志榮
(五十一)國防部依國防自主政策,並在蔡英文總統一聲令下,辦理國機、國艦國造計畫,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立意良善,但相關計畫所需經費龐大,以國家目前財政狀況,相關核心技術以潛艦為例,柴油機、主發電機、空淨化系統、逃生系統、消磁系統及陰極防蝕系統等六大關鍵系統無法由國內自行研發製造,相關魚雷、聲納、武器等亦都須仰賴國外購置,更嚴重的是根本無法取得,國防部長更大言不慚表示值得投資,要求針對辦理國機、國艦國造計畫,相關風險評估、計畫期程、關鍵技術取得方案、經費需求、後續維管經費規劃、財政需求影響評估、須辦理事項、執行結果,應每半年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五十二)國軍志願役人力增加緩慢,招募人數未盡理想,國防部因此調整募兵制計畫期程延至105年底,並已調薪、降低招募目標人數,來達成目標,但106年度志願役預算員額距目標仍有兩萬人,募兵制計畫持續未能募足所需員額,與國防部向社會大眾傳達志願役兵員招募成效良好,訊息落差頗大,加上蔡英文總統對募兵制很多的批評及意見,要求針對募兵制政策國防部的未來方向為何,關係年青學子人生的規劃,應該要對外明確表示,不能再因為蔡英文總統一句話又出現髮夾彎,而且針對募兵制計畫的目標,包括:人數目標落後、優質人力參與低落、戰鬥部隊現員不足、兵力間隙問題,應如何解決,國防部應於3個月內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劉世芳
(五十三)鑑於國軍人力持續精簡,致國防部所屬部分營區閒置或過剩,依軍備局統計,102至105年6月底,累計核定移管釋出營地件數計767件,面積1,120餘公頃。而為了管理空置營區、空屋環境清潔及委外巡管所需費用不貲,其中環境清理費已從102年度之296萬2千元,驟增至104年度之793萬3千元;委外巡管(保全)經費亦從102年度之422萬8千元,大幅增加至104年度之1,243萬6千元。綜而言之,國防部所屬迄今空置營區及空屋為數仍多,年需2,600餘萬元巡管及環境清理費用,除公帑支出外,亦不利國家資源進行有效率之利用,爰建請軍備局於2個月內,檢討加速釋出空置營區(舍),以供活化利用,促進國家資源之效益。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陳亭妃 羅致政
(五十四)外界質疑空軍司令部106年度為辦理「軍事單位裝備保修」業務編列預算128億0,827萬7千元,為近年來最高。如以該項預算近年最高實支數92.59億餘元,加計106年度新增偵蒐雷達等裝備保修需求費用18.01億元估算,所需額度尚不逾111億元,所編列預算額度容有過裕,建請國防部向外界清楚說明,以供國人瞭解。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五十五)海軍司令部前於102年度「一般裝備」業務計畫中,新增「籌獲獵雷艦第2階段」計畫,全案總經費達358億5,185萬9千元,原預計自102至113年度分12年編列預算籌獲6艘獵雷艦,嗣因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於105年6月修正延長計畫期程至114年度。海軍司令部就該於102、103年度各編列5,000萬元及15億3,433萬2千元;104、105年度賡續編列第3、4年度預算各19億0,063萬7千元及4,400萬5千元。在計畫期程延後1年下,後續各年度預算額度當可望較修正前降低,惟106年度編列數38億8,250萬7千元卻反較計畫修正前原預計數35億5,569萬1千元增加3億2,681萬6千元,建請國防部說明編製內容。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五十六)海軍司令部106年度於「一般建築及設備」業務計畫之「營建工程」工作計畫,續為「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代稱:「威海計畫」),計劃繼續辦理PCM專案管理、環境監測、委託規劃設計等作業。惟該建案編列預算執行迄今已久,卻仍處於規劃設計、環境監測等評估及設計階段,尚未進行實質建設工程,由於計畫執行停滯多時、期程延宕甚久,預計至114年度始能完工,顯計畫提出前之評估有欠周妥。國防部宜就該案說明清楚,並督促海軍司令部嗣後確實執行。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劉世芳
(五十七)海軍司令部106年度於「一般裝備」業務計畫編列各項軍事裝備購製計畫案達34項,預算總額127億4,154萬元,其中屬106年度新增者計13項、36億0,266萬1千元。該等新增案多屬分年性計畫,期程跨越多年,既列為公開預算允應依規定列明計畫內容以利審議。惟海軍司令部就該等軍事裝備籌購案採購數量資訊,僅列計畫總經費及分年預算額度,致無從得悉計畫購製品項之單位購置成本以評估所編預算之合理性。其次,海軍司令部106年度多項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未列明計畫內容,建請國防部說明編製內容。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五十八)鑑於國軍近年來演訓偶生危安意外造成人員、裝備損失。未來國防部應嚴查演訓期間投機取巧行為,杜絕類案再生。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羅致政
(五十九)105年5月美國眾議院通過《2017國防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17),包含多項與台灣有關的補充提案(amendment),其中一案將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加環太平洋軍演(RIMPAC)。因應全球區域統合之趨勢,台灣政治地緣位置敏感,不能置身亞太地區整體軍事安全之事外,請國防部就本法案及相關補充提案對台灣的影響評估,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王定宇 江啟臣
(六十)鑑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後,國防部為其法定監督機關,惟監督業務卻由軍備局辦理,與法不合,且相關體制亦不利監督功能之發揮。經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自103年4月16日施行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自此已不再隸屬於國防部軍備局,而為直接接受國防部監督之行政法人,甚至該院設置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明定:「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本院置董事長1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改制後之組織型態,與其原為中央三級機關下設之軍事機構顯已不同。然實際上該等監督業務卻仍由軍備局辦理,除與法不合外,其相關體制亦不利監督功能之發揮。綜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後,國防部為其法定監督機關,監督業務當由該部直接辦理,惟實際卻由軍備局負責執行,除與法不合外,由軍備局局長出任該院當然董事之體制設計亦不利監督功能之發揮。國防部應檢討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利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在合宜之監督體制下妥適運作。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六十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後,國防部為其法定監督機關,監督業務當由該部直接辦理,惟實際卻由軍備局負責執行,除與法不合外,由軍備局局長出任該院當然董事之體制設計亦不利監督功能之發揮。上開疑義存在多年,建請國防部宜說明將如何處理,國防部處務規程、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利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在合宜之監督體制下妥適運作。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六十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為行政法人,依設置條例,國防部為其法定監督機關,目前監督業務卻由軍備局辦理,與法不合,且相關體制亦不利監督功能之發揮,且由軍備局長出任當然董事,體制設計與法不合,要求國防部檢討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以利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在合宜之監督體制下妥適運作。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六十三)依國防法第31條第1項明定「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然至目前為止,國防部皆未就上述規定將相關報告書提供立法院,要求國防部應於3個月內儘速提出,爾後並應依法定期向立法院提出。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六十四)國防部本部106年度於「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工作計畫編列1億8,736萬8千元,並分3項分支計畫辦理,各為:「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6,812萬1千元、「國防資源管理」7,813萬3千元、「法務及督考」4,111萬4千元,其計畫預期成果略以:「1.辦理戰略研析、建軍規劃、國防政策、組織編裝、國防評估等業務。……。(2)完成『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書』,持續宣導國防施政理念與建軍戰備成果,促使國防事務透明化,達到全民參與及全民支持國防事務之目的。……。」惟國防法第31條第1項明定:「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然經洽國防部卻無法提供渠等報告書過往向立法院提出之紀錄,對此,國防部宜須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六十五)鑑於國軍歷經「精實案」、「精進案」、「精粹案」等3大組織結構調整後,人力大幅縮減,基層官兵反應業務業務不減反增,甚至國防部交辦各單位執行「簡併業務」,並無有效達到業務簡併,只是原有應作業之業務,增加一項「簡併業務」之業務項目。為有效縮減國軍內部繁雜業務,要求國防部編列相關經費,進行國軍內部意見調查,彙整基層軍士官兵意見,製成研究報告,分析國軍內部繁冗業務及業務失衡實況,做為日後業務精簡、人力效率利用及防止國軍弟兄過勞發生之政策改良方向。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六十六)國防部組織法明定國防部需進用一定比例以上之文職人員,國防部應當積極落實俾符法制。惟該部文職人員之任用,長年均未達法定最低進用標準,除請該部確實依法辦理,並應依業務需求及可達成目標核實檢討所需預算員額,俾降低政府資源之閒置與浪費。國防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其立法意旨,乃在於期藉由公開考試制度篩選,廣納優秀文官,為軍中注入新活力、新思維,改變軍中舊有文化及習性,以強化國防部國防政策運籌擘劃能力。國防部本部文職人員長年未依法足額進用,宜請該部確實依法辦理。國防部本部於102年1月組織調整後,軍文職編制規劃為609人,依國防部組織法規定,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203人。現行國防部組織法修正公布實施前之舊法即有相同限制規定,惟國防部本部該等文職人員近年來均進用不足。如,101至104年度實際進用人數各為155人、170人、173人及181人,占各該年度最低法定應進用員額比率為79.41%、83.33%、85.22%及89.16%;是項占比雖逐年增加,然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文職人員僅176人,尚較104年度之180人為低,距最低法定進用員額仍不足27人。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六十七)依據國防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國防部於102年1月組織調整後,軍文職編制規劃為609人,依上揭國防部組織法規定,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203人。惟國防部本部該等文職人員近年來均進用不足,如101至104年度實際進用人數各為155人、170人、173人及181人,占各該年度最低法定應進用員額比率為79.41%、83.33%、85.22%及89.16%;是項占比雖逐年增加,然截至105年度8月底止,文職人員僅176人,尚較104年度之180人為低,距最低法定進用員額仍不足27人。國防部本部長年未依法足額進用文職人員,致每年均有高額人事費賸餘數。國防部組織法明定國防部需進用一定比例以上之文職人員,國防部應當積極落實俾符法制。惟該部文職人員之任用,長年均未達法定最低進用標準,除請該部確實依法辦理,並應依業務需求及可達成目標核實檢討所需預算員額,俾降低政府資源之閒置與浪費。
提案人:蔡適應 陳亭妃 呂孫綾 林昶佐 羅致政 劉世芳
(六十八)國防部本部106年度於「一般科學研究」工作計畫項下「軍品研發」分支計畫編列國防科技學術研究(學合計畫)預算,全數捐助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明顯違背落實國防科技植基民間之政策,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已經改制為行政法人,過去研究成果僅65%應用於後續關鍵技術發展及武器系統研發專案,且學合專案並未建置網站,對外資訊公開,要求國防部應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將學合計畫經費,與中央部會相關機構、學者專家或民間頂尖業者,建構共同研發平台,結合民間技術能量,提升國防科技研發成果。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六十九)鑑於國防自主產業為國家重要政策,其中國機國造、國艦國造為主要項目,而國機與國艦國造需鉅額經費挹注,然目前國機、潛艦之若干關鍵技術,非我國能力所及;且有無具足相關技術之人才支援,以及製造時程與性能能否符合需求,國防部相關單位均應審慎評估,以免政策震天價響,但成果闕如。爰建請國防部責成相關單位每半年提出為落實國防自主產業當前所面臨之窒礙與解決方案之規劃評估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陳亭妃
(七十)據國防部105年8月18日所發布新聞稿,將「優先配置……主要武器裝備維持妥善及對美軍購案款等所需經費,並落實『國機國造、國艦國造』及國防科技研發等政策……」其中,為落實「國機國造、國艦國造」方面,國防部106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案之「一般裝備」業務計畫中,新增編列多項軍機、船艦軍事投資案,第1年度預算,包括空軍司令部「新式高級教訓機」5億5,502萬5千元、海軍司令部「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沱江級艦)」5,186萬7千元、「籌獲新型兩棲船塢運輸艦第二階段」13億2,677萬8千元、「新一代飛彈巡防艦第一階段合約設計」2,465萬元及「快速布雷艇」3,408萬元;並持續為海軍司令部「潛艦國造第一階段合約設計」及「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兩案,分別編列第2年度及第5年度預算7億9,774萬3千元及38億8,250萬7千元,合計66億7,265萬元。惟,該等期以國造方式籌獲之機、艦(艇)若干關鍵技術是否需倚賴他國?國內相關技術人才是否足夠支援及製造時程與性能能否應合軍需……等疑問,建請國防部向外界清楚說明,以供國人瞭解。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七十一)國防部原先規劃82年底出生的義務役男,104年將最後一次徵召,全部規劃改服替代役。國防部日前完成年度募兵員額總決算,因募兵未達計畫員額,仍決定105年繼續徵集82年次前出生尚未服義務兵役的役男。爰建議未來國防部儘早於明年上半年公開說明該年度是否仍需要徵集82年次以前之義務役男,以便尚未服役之役男,進行生涯規劃。
提案人:羅致政 劉世芳 呂孫綾
(七十二)查為增加誘因以促進募兵成效,行政院於104年3月27日同意國防部所報志願役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待遇調整案。其中留營慰助金之發放目的在於激勵基層志願士兵留營誘因,然查105年各軍發放情形未臻理想,預算執行率不佳,究為105年預算編列時對留營人數之預估失準,或以此作為誘因之政策無法發揮預期效果,應予檢討。如何提升基層志願士兵留營之意願,國防部應持續檢討。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針對志願役士兵申辦留營之各項措施提出檢討報告及策進作為。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七十三)經查國防部轄下部分戰鬥部隊編現比嚴重偏低,據資料顯示,105年8月底陸軍外島步兵部隊及機步部隊編現比各僅56.59%及58.67%,尚未及六成,與同劃屬戰鬥部隊之空軍防砲部隊及陸軍防空飛彈部隊分別達84.85%及88.36%之編現比相較,差距頗大。現行戰鬥部隊加給發給方式,係不分任何戰鬥部隊種類,採同一額度之齊頭式給與,對於其中相對較為艱苦、較無人願往之部隊,欠缺進一步之激勵、補償機制;又該加給僅以官兵服役部隊別認定發給,並未考量其在該部隊服役年資之長短而有所差別。如此作法,顯與「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所定,希能達「長留久用」及「依服役年限,採取級距發給」之意旨未符,恐無助於有效改善類如陸軍外島步兵部隊、機步部隊等單位現階段編現比偏低現象。綜上,國軍目前部分戰鬥部隊編現比偏低,戰力堪憂,現行戰鬥部隊加給之發給方式恐無法有效加以改善,國防部允宜進一步檢討使該項加給之發給更趨合理,以增進該等戰鬥部隊兵員之招募及留營誘因,並就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江啟臣 馬文君
(七十四)為增加誘因以促進募兵成效,行政院於104年3月27日同意國防部所報志願役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待遇調整案。惟戰鬥部隊勤務加給發放標準不定,例如同為戰鬥部隊之海龍兩棲偵察營,未列其中,第一線作戰部隊,如化學、工兵、通資電等,亦未列其中,是否因此影響志願役士兵留營意願,容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防部檢討戰鬥部隊加給發放之成效,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七十五)為促進募兵成效,建請國防部應參照其他勤務加給之發給方式,增訂戰鬥部隊加給之支給規定,並依部隊勤務相對艱苦程度及職責輕重再作更合理之給與額度區分,且使支領該項加給之官士兵,得同時支領其他各項勤務加給,以收實質增加其待遇、增進募兵誘因之效,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七十六)鑑於陸軍關渡指揮所軍士官移防岡山時,因駕駛夜間疲勞駕駛導致傷亡事件,要求國防部應落實安全駕駛宣導,並強化預防作為,以防憾事再生。經查陸軍關渡指揮所4名軍士官移防岡山時,因駕駛夜間疲勞駕駛,移防車輛追撞大貨車,導致車上1名上尉連長遭拋出車外慘死,其餘3名乘客分別受輕重傷。根據基層官兵反應,上級皆以「夜間行駛車輛較少,較不易發生交通事故」為由,要求駕駛官兵於夜間進行駕駛任務。雖依照規定上夜間駕駛任務之駕駛,應休足一定時數以免精神不濟,惟軍中人力短缺、業務繁重,常有駕駛官兵於當夜有駕駛任務,仍必須執行當日業務,導致夜間駕駛因視線不良、精神不濟,因而引起交通事故意外。爰請國防部除演訓外應儘量避免夜間行車派遣,並加強交通安全宣導及強化安全作為,以維行車安全。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羅致政
(七十七)國軍歷年來自殺、霸凌、歧視及侵害人權案件層出不窮,國防部各單位每年都誓言全力改善,惟仍不見成效。嚴重影響軍中士氣及國軍之社會形象。國防部應針對其所有所屬單位包含各級軍事學校之人權、法治及衛生教育進行全盤的檢討與改進,勿再淪為敷衍塞責之形式作為。因此,國防部應就上述情形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王定宇 江啟臣
(七十八)鑑於國軍軍中內部霸凌事件頻傳,國防部應擬定「反霸凌主題宣導活動計畫」,並定期舉辦反霸凌宣傳週,鼓勵基層軍士官兵就單位霸凌事件勇於舉報,揪出潛藏在基層單位作威作福之土皇帝。於反霸凌週活動期間,國防部就1985專線、官兵權益保障會體系之申訴情報,國防部應成立專案人員,積極派人調查處理,以達「將土皇帝趕出國軍」,重拾以往軍士官兵上下相親相敬之榮景。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七十九)鑑於國軍內部軍士官自縊事件層出不窮,今年4月至今已發生11起輕生事件,軍隊心輔機制功效不彰,遇到同袍或長官長期刻意刁難,團體排擠,軍方無法深入了解及解決,造成當事人心理狀態不佳,最後發生不幸,建議國防部將原心輔機制做檢討,將團體霸凌及長官刁難等事件列入優先輔導排除計畫,避免部隊軍士官兵發生相同憾事。
提案人:羅致政 劉世芳 呂孫綾
(八十)外界質疑,後備指揮部106年度於「軍事行政」業務計畫項下「軍眷服務」工作計畫之「獎補助費」科目編列,主要係新增「國軍因戰公傷殘退役官兵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預算所致,而該項給付發給對象為因作戰或因公傷殘之退役官兵。惟該等官兵除已依軍人撫卹條例按殘等標準每年給與撫卹金外,本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規定需予輔導安置並發給就養給付者,國防部是否亦另行增訂發給項目及金額,建請國防部說明編製內容。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八十一)鑑於85年實施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致使諸多不同意改建戶不僅其權益不如違占(建)戶,且須面臨強制執行,返還房地。考量目前眷改條例中,針對不同意改建戶之相關權益之修正法案,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爰建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暫緩強制執行,並對不同意改建戶,進行逐戶之修法後說明並依相關法定程序辦理,以使軍眷袍澤瞭解修法後之權益。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陳亭妃 羅致政
(八十二)針對106年度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編列美金兌台幣匯率以1:32.45計算,明顯高估匯率造成國庫籌資壓力,爰建議配合行政院通案檢討。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八十三)針對106年度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編列美金兌台幣匯率以1:32.45計算,明顯高估匯率造成國庫籌資壓力,爰建議配合行政院通案檢討。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八十四)針對106年度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編列美金兌台幣匯率以1:32.45計算,明顯高估匯率造成國庫籌資壓力,爰建議配合行政院通案檢討。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八十五)鑑於屏東縣政府為促進地方發展,推動「變更屏東都市計畫(「機十」機關用地為住宅區、樂齡產業專用區、運動休閒健康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配合大武營區遷建計畫)」,其中大武營區變更範圍內土地權屬(23.65公頃),其中縣有土地約占54.76%;軍備局土地約占44.90%;國有財產署土地約占0.34%。然根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分別於104.03.26、104.05.06及104.05.28函復,表示該營區現為陸軍航特部特訓中心正常駐用,考量營區人員住用、訓練場地及各類裝備、物資眾多,無法先行調遷至周邊營區共駐;因應「大武營區」搬遷作業,該部現已展開「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整建工程,將依期程於105年執行規劃設計,預定於110年完工,該營區將於是年完成搬遷。如此進度,與屏東縣政府期待實有落差,且軍方於媒體上疑似指控縣府為「惡房東」,為融洽軍民關係,故建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縝密規劃其他營區搬遷方案、縮短搬遷期程之相關措施,並與屏東縣政府協商,儘速完成營區搬遷,促進地方發展。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陳亭妃
(八十六)據統計,截至105年6月底,國防部仍有191處空置營區,為辦理空置營區、空屋環境清潔及委外巡管,每年編列鉅額預算執行,為減少該等經費支出,國防部應積極檢討有效利用各該閒置營區之方法,以使獲得活化。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針對主管空置營區、空屋之活化利用方法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八十七)針對國防部隊分年性軍事投資計畫動輒有因故辦理保留、延長計畫期程等情事,探究其原因,或因事前評估作業不週,或因執行過程人謀不臧,以陸軍司令部「裝步戰鬥車(代稱:迅馳專案)」計畫為例,執行期間因原型車及小批量產製之雲豹甲車陸續發現車身鋼板出現裂縫,無法通過驗收,致原訂計畫由103年度完成,延至110年,國防部卻未能進行檢討,追究相關失職人員,直至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發現甲車「動力底盤系統」以大陸廉價零件裝置混充,整案始攤在陽光下,要求國防部針對近年來對於執行狀況不如預期之分年性軍事投資計畫,應建立評核檢討機制,尤其軍品採購數額動輒上億,更應機動依執行情形進行調整修正,對相關人員更應進行失職調查、懲處或主動移送司法單位調查,針對辦理預算保留及延後計畫期程之分年性計畫1.陸軍司令部「裝步戰鬥車」計畫、2.陸軍司令部「國軍夜視裝備第二階段續購案」計畫,於3個月內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八十八)針對國防部隊分年性軍事投資計畫動輒有因故辦理保留、延長計畫期程等情事,探究其原因,或因事前評估作業不週,或因執行過程人謀不臧,以海軍司令部「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計畫為例,得標廠商不僅未能依約完備開工,當年預算辦理保留,而招標作業延遲,首艦完成時間距最初規劃已延後4年,卻僅修正延後計畫期程1年,國防部卻未能進行檢討,103年給付得標廠商第1期款(15.2億元),在未履行任何合約事項,105年又再度給付第2期款項(33.22億元),且以大幅調整預算執行方式,要求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針對相關執行狀況不如預期之分年性軍事投資計畫,應建立評核檢討機制,尤其軍品採購數額動輒上億,更應機動依執行情形進行調整修正,並要求針對辦理預算保留及延後計畫期程之分年性計畫1.海軍司令部「S-70反潛直升機性能提升」計畫、2.海軍司令部「籌獲獵雷艦第二階段」計畫,於3個月內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八十九)國防部為落實聯合國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近年已做出許多改善。惟女性高階軍官之晉升人數近年卻未見相對合理提高,尤其是女性將官最多僅1人;且女性校官亦逐年減少中,其至105年8月底止為1,044人,占校官總人數比率6.6%,人數與比率於近年來持續降低,似顯女性軍職人員於軍中之升遷發展相對居於弱勢。又國防部女性軍職人員之職務分派仍過偏於非戰鬥部隊,亟待改善。國防部當秉持促進性別平等理念,並就上述事項之規劃及改善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王定宇 江啟臣
(九十)鑑於國軍女性軍職人員己達1萬7,134人,為近年來最高。惟女性階軍官之晉升人數,近年卻未見相對合理提高,且女性校官亦正逐年減少中,其至104年8月底止為744人,占校官總人數比率是7.1%,人數與比率均為近年最低,似顯女性軍職人員升遷發展相對居於弱勢,且職務派遣亦過偏於非戰鬥部隊,同時既然強調男女平權,即應避免較艱苦任務皆由男性擔任,較安逸工作則由女性負責之「差別待遇」或「同酬不同工」情況發生,國防部應適當秉持促進性別平等之理念,就上述現象積極朝性別平權方向加以改善。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九十一)鑑於國軍軍人自我傷害案例頻傳,根據2013年洪仲丘事件發生後,國防部統計自2000到2012年,國軍死亡人數高達2,088人,其中自殺死亡有332人佔16%;而自2012年至今,4年半來因病停、退除役者,共有11,776人,其中48%為因心理疾病退役,而志願役官、士、兵因病退除役有1,826人,心理疾病便佔了近八成的1,440人,顯見許多軍人不適服役而無退場機制,只能如報載之一名因心理疾病退伍的軍官向媒體所爆料,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九成以上都是裝病!」爰建請國防部責成人事、軍醫及其他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研擬完畢國軍軍人不適服役之退場機制,避免所謂裝病退役以及自我傷害一再發生,損害國軍形象。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陳亭妃 羅致政
(九十二)為國防部電訊發展室與軍事情報局,成為情蒐大陸和預警情報的重鎮,為中共國安情治單位謀我日亟之軍事情報機構,更需謹慎恪遵各項保防安全之工作紀律。惟國防部電訊發展室與軍事情報局日前發生違反工作紀律、甚或遭中共吸收成為共諜情事,顯見其管理必有加強之處,故要求國防部針對此二攸關軍事情報單位,督促其管理改進,並將其相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說明。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九十三)鑑於南海海域爭議,致使我國領土太平島遭受領土主權矮化危機,建請國防部應將海軍陸戰隊重新佈署於太平島,宣示我國太平島領土主權及南海不可放棄之決心。自民國88年國防部撤離太平島後,太平島交由海岸巡防署駐守。惟近年中共、越南、菲律賓等國家,皆覬覦太平島領土主權,危機一觸即發。基於領土保衛、主權維護之因素,建請國防部派遣海軍陸戰隊重返太平島,與海岸巡防署聯合駐防。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九十四)國防部近年來協助災害防救,經移緩濟急、先行調整年度預算墊支之災害防救經費,據詢從未獲得歸墊。經統計,98至104年度國軍支應災害防救之各類費用累計共達16.93億餘元,國防部在先行移用其他經費墊付災害防救之需,嗣後卻無法獲得歸墊情況下,自需自行緊縮調節原有計畫經費,恐致有應辦事項未辦或減(緩)辦之情事,對正常戰備整備任務勢必產生不利影響。國軍部隊在災害防救方面依法係扮演支援或協助角色,國防戰備事項方為其本務。國防部年度預算皆係為戰備整備業務所需而編列,為協助災害防救而先行墊支之經費,除少數尚可依狀況在演訓相關科目下勻應外,絕大部分當應在一合理之計價基礎下獲得歸墊,方能無礙年度戰備整備計畫之推動。爰在現有「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之經費分攤規定下,國防部允應協調相關機關增訂需歸墊經費之公正核計及限期歸墊機制,以利未來在無所爭議下落實執行,並待歸墊機制完成後向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江啟臣 馬文君
(九十五)國軍針對東南沙官兵、特種勤務、高山、特戰、聯合警衛憲兵之副食物補助,係依照97年12月1日實施之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惟消費者物價指數97年12月基準為97.99,至105年9月為105.46,成長高達7.47,但是國軍還是沿用97年的標準,顯不適宜。爰建議國防部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每3年修改國軍副食實物補助費支給要點規定,以維護基層官士兵權益。
提案人:徐志榮 馬文君 江啟臣
(九十六)鑑於颱風救災期間,花蓮空軍401旅前進第一線救災,花蓮地區未有交通中斷致生補給困難之情況,卻發生花蓮救災士兵需吃白飯配罐頭之情況。雖當地村長稱便當店沒開,才導致有一餐吃罐頭。惟軍隊第一天挺進災區,視同作戰,卻發生第一天就因為買不到便當而吃罐頭的狀況,顯見該國軍於作戰時後勤補給有很大的問題。爰要求國防部就演訓作戰期間補給作業做通盤檢討,以免日後發生類情。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九十七)鑑於國軍內部裝備老舊,造成一個水壺使用超過25年,內部鏽蝕不堪仍在使用,致生健康安全疑慮。要求國防部整頓基層單位裝備補給庫存清點工作,將各項裝備訂定汰換退除時限,督促軍品裝備保持一定之品質,阻礙營外不肖業者販賣軍品裝備牟利,以達我國軍士官兵使用國軍官方補給發放之軍品裝備,能免於健康安全風險之疑慮。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呂孫綾
(九十八)鑑於為因應戰場部隊之偽裝需求,強化國軍戰鬥部隊偽裝欺敵能力,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三廠自99年4月1日起執行「國軍個人裝備數位迷彩研製」計畫,耗用經費441萬餘元,並於100年7月研製完成。惟依陸軍司令部於99年6月8日呈報國防部之國軍數位迷彩服需求研究成果報告陸、一略以:迷彩服材質優劣,首要考量為材質抗褪性,攸關衣物色澤改變,直接影響偽裝效果及單兵戰場存活率,其次為耐磨性及拉力強度,影響人員穿著及單兵身體機能狀況;同報告柒、三結論略以:共軍現行紅外線偵測儀器偵測波長為400至1,200nm,應納入新式迷彩服考量因素,以增加單兵戰場存活率。經查新式數位迷彩服研發後,雖已提升透氣度及戰場偽蔽效果,惟軍備局參考研析多國之野戰服特性,並非均具抗近紅外線功能,且同時考量抗近紅外線功能易隨時間經過、洗滌次數、陽光曝曬等因素,而漸次衰退及影響透氣度等問題,整體效益不佳,故現階段研改之數位迷彩服材質尚未具備抗近紅外線功能,與前述研究成果報告,迷彩服材質首要考量抗褪性及共軍現行紅外線偵測儀器偵測波長,應納入考量因素,以提升偽裝效果及單兵戰場存活率之建議不合,恐影響部隊夜間作戰匿蹤效果。綜上,現階段數位迷彩服已陸續換裝,要求國防部後續督促陸軍司令部持續蒐整使用情形及作戰任務實際需求,並就成本效益、布料印染關鍵技術及作戰場景等充分研析後,檢討評估可行之改善方案。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呂孫綾
(九十九)為中共部署之戰術彈道飛彈數量龐大且逐年增加,射程亦涵蓋台灣各地,對我心理威脅及抗敵意志之衝擊日益增加考量國軍為提升飛彈防禦能力,強化中樞地區重要政經及軍事設施,已有愛國者飛彈二型系統升級、並新購三型系統。依據國防部100年10月5日國備評字第1000014345號令核定相關提升與採購計畫,並納入96至110年度編列預算,惟因應提升或新購愛國者飛彈相關配合之工程,涉及民心疑慮及波動甚鉅,若未能儘早詳細溝通說明,一旦造成地方質疑,必將延遲國軍防空飛彈相關防禦工事部署進程,爰要求國防部、及國防部防空飛彈指揮部,應於各項工事啟動前,務必做好與地方各界溝通之各項準備工作,以利配合國軍整體各項國防安全之時程。
提案人:呂孫綾 劉世芳 王定宇 陳亭妃 蔡適應 羅致政
(一○○)花蓮縣政府為順應民意及配合政策需要,減徵花蓮機場及空軍佳山基地航道噪音干擾區域之房屋稅,以及禁、限建地區之地價稅。自83年實施以來,已累計達20億元,造成地方施政困難。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於105年度提案,決議「要求主計總處協同國防部針對國防管制區做全國性調查,同時與財政部研議一般性地方補助款公式之基準概算,將國防影響區域納入評分標準之規定,並於一週內提出實質補助及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然而,業務承辦機關主計總處未確實依立法院之決議辦理,未盡行政機關查察、匡正施政缺失之責,致使本案停滯不前。為確保地方健全發展,爰要求國防部應主動檢討「國軍重要軍事設施」納入睦鄰捐助範疇之可行性以實質補助或協助鄉鎮市地方政府進行建設,避免因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限建等因素,而導致地方稅收不足,造成地方建設與發展之阻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陳亭妃 呂孫綾 蕭美琴
(一○一)鑑於「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於104年度修正後,於「公益支出」增列「團體保險」乙項。然依據陸軍後勤指揮部函,團體保險契約內容之適用範圍,僅限縮於因國軍訓場、油彈場地等危險區域肇生危險所生之承保責任及負擔賠償之義務;此一限縮解釋並以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方式執行,致使105年度僅有高雄左營、桃園龍潭二區提出計畫,建請國防部於年底前研擬放寬適用範圍或依一般行政機關辦理區域性民眾團體保險之標準,以更為符合睦鄰之精神。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陳亭妃 呂玉玲 羅致政
(一○二)因應國防需求,國防部於全國各地設置多處飛彈陣地;然而飛彈陣地影響周邊居民權益甚鉅,不僅戰略考量上容易成為攻擊目標,亦造成地方發展受限,且平時營區演練車輛機具之移動及其噪音,更是民眾須長期承擔。現行國防部「睦鄰工作要點」,卻未將「飛彈陣地」列入睦鄰範圍內,顯然該要點有立即檢討之必要,故要求國防部檢討「精進民事工作」,研議「睦鄰工作要點」納入「飛彈陣地」相關規定。
提案人:陳亭妃 呂孫綾 蔡適應 何欣純
(一○三)鑑於屏東三軍聯訓基地,每年於車城、枋寮附近演習,時有流彈波及民宅、危害當地生態環境之情事。為顧及當地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以及保護當地之生態多樣性,爰國防部應於各項軍事演習前,就演習範圍、生態保護、波及民宅之補償措施及其他相關規劃,與屏東縣政府溝通,以紓解民怨。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陳亭妃
(一○四)鑑於海軍金江艦雄風三型飛彈誤射事件,致使我含有機敏參數之雄風三型飛彈彈頭落於台灣海峽。國防部及相關單位雖有盡力打撈搜尋作業,惟對雄風三型飛彈彈頭遭中國大陸打撈之可能性過於鬆懈,至今未提出雄風三型飛彈機敏參數遭中國大陸取得後之風險評估。國防部應因應雄風三型飛彈被中國大陸打撈後,致使機敏參數外洩之風險評估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徐志榮 江啟臣 馬文君
(一○五)鑑於「威海計畫」自95年度建案編列預算執行迄今已歷11年之久,卻仍處於規劃設計、環境監測等評估及設計階段,尚未進行實質建設工程,由於計畫執行停滯多時致展延期程達8年之久,預計至114年度始能完工,其計畫之提出與評估顯過於草率,復以海軍近期各式新型艦艇陸續成軍,對左營軍港之靠泊席位需求隨之增加,然自98年修訂計畫,竟至103年9月始獲國防部核定,致98至105年度均僅編列工程管理費,計畫進度多年來近乎停滯,計畫展延期程達8年之久,且未來能否順利按預定進度完成招標及施工,並依修訂後期程於114年度完工,仍難以確定,顯見計畫提出前之評估有欠周妥,建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就該案之檢討與後續執行,提出規劃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王定宇 蔡適應 林昶佐 陳亭妃 羅致政
(一○六)國防部辦理各項軍事裝備之購製,所需預算規模與規劃籌購數量息息相關,經查海軍司令部106年度多項(含野戰炊膳車、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第一批)、BLOCK 1B方陣快砲及籌獲新型兩棲船塢運輸艦第二階段)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未揭露應有之購製數量資訊,應明確載明數量,方有利本院審議預算時評估其合理性。
提案人:呂孫綾 蔡適應 劉世芳
(一○七)空軍司令部106年度新增軍事裝備購製案中,總經費達686.39億餘元、預計於106至117年度辦理之「新式高級教訓機」案,未載明計畫籌獲數量,容有欠當。國防部允應就空軍司令部「新式高級教訓機」案及其他有類似情形之計畫預算,妥予檢討改正預算書表編製內容,並送交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林昶佐 江啟臣 馬文君
(一○八)鑑於我國高階退休將領近日以從事觀光旅遊之名義赴中參加中國政府當局所舉辦的孫中山誕辰紀念活動時,不僅聆聽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訓示,更起身、擬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惟,中國對台仍處敵對狀態,習近平等官員亦數次發表對台恐嚇言論。基此,爰要求國防部協助國家安全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週內查明上述赴中之高階退休將領名單,並依據相關規定,提供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俾利提升國軍士氣,以正視聽。
提案人:陳亭妃 呂孫綾 羅致政 林昶佐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一○九)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理「生物偵檢車採購案」,但投標文件有偽造之虞,偵檢車的核心配備「生物偵檢器」,恐無法偵測小於PM5的病毒、細菌、孢子等生物微粒,且檢舉招標弊端爭議連連,讓上億的「生物偵檢車」可能變成廢鐵,為釐清爭議、避免造成國軍軍備品質低落,要求國防部3個月內全面檢討本案爭議項目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呂孫綾 羅致政 林昶佐 蔡適應 劉世芳 王定宇
(一一○)鑑於國防部營地資源有限,國防部列管國有土地於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陳報行政院核定時,應同時副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查照。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馬文君 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一一一)工兵部隊有多重任務特性,可藉由各式工兵機械與傾卸車搭配發揮作用,然國軍歷經精實案、精進案、精粹案,工兵部隊編制與任務已不若以往,完整的工兵部隊編制僅餘北、中、南3個工兵群,實無須分年(106至109)編配預算高達7億餘元購置92部傾卸車,且購置後又需編高額之維管費用支應,值此國家預算拮据,國防預算亦嚴重排擠社會福利等預算同時,國防部應依據編制單位、任務部署、人員現況等謹慎配置,再者傾卸車又非軍規特種車輛,戰時需求再予以動員編管車輛即可。因陸軍司令部籌購「傾卸車」92輛多用於國軍救災協助任務,並非提升國軍戰訓裝備,爰刪減總數為84輛,其中凍結20輛,並請國防部就傾卸車配制運用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一一二)為支援三軍各營區擔任消防戰備任務,分年(106至108)統購94輛消防車,預算高達9億餘元,購置後又需高專人員及編高額維管費用支應,且編配消防車對單位或增加訓練困難及維護壓力,若所屬部隊駐地偏僻,遠離消防單位地區或高機敏管制性營區實屬有配置需要,餘駐地單位平、戰時均應由警消防單位支援,值此國家預算拮据,國防預算亦嚴重排擠社會福利等預算同時,行政院應予檢討,通盤考量國家整體資源勿重複配置,而國防部亦勿以自給自足為考量,妥適運用全民能量。爰請國防部應依實需、配置分年籌購69輛「國軍消防車」。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林昶佐
(一一三)陸軍司令部「陸航基地塔台(通信)換裝」乙案,已規劃納入106至108年度執行,惟截至目前尚未提出設備整合計畫,且國內似乎無廠家具備承製經驗,鑑於塔台設備之建置攸關飛航安全至鉅,爰請陸軍司令部務須審慎規劃與執行,以確保國軍官兵及飛航設備安全。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一一四)海軍司令部「一般裝備」項下「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及「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辦理「人攜式短程防空飛彈」,本年度編列14億0,033萬5千元,未充分揭露相關計畫內容,建請海軍司令部應在兼顧軍事安全的前提之下說明編製內容,以利預算審議。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一一五)為落實國機國造及空軍高級教訓機換裝順利,因此要求空軍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須按高級教訓機時程並不得延誤,即108年9月原型機出廠、109年6月原型機首飛、110年10月先導生產。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無法按時程完成,要求空軍應有後備方案,避免高教機換裝業務,影響訓練。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江啟臣 羅致政 陳亭妃 呂孫綾 呂玉玲 林昶佐 王定宇 馬文君 徐志榮
(一一六)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4,994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總統蔡英文於105年11月30日上午參加某有關程式設計之公開活動中表示,參加該活動之原因係受國家安全局所要求。經查,國家安全局於情報行政業務內容並未有「總統行程安排」或「決定國家施政方向」等業務職掌。惟國家安全局於預算總說明記載之機關主要職掌,僅有「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及「統籌密碼管制及研發工作」。國家安全局若涉及影響國家政策方針及總統政策選擇,恐出現「情治干政」等嚴重問題,不只違反行政組織分工,更有違憲之可能。國家安全局執掌國家安全工作,卻致使國家發生重大國安危機,疏失明顯不在話下。爰針對國防部所屬(國家安全局部分)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4,994萬5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2.鑑於國家安全局職司科技情報與電訊安全、密碼及裝備管制與研發,有關保密器的研發與審核是其業務之一。在政府公務部門中除國防部外保密器大都由國家安全局負責,然國防部所屬單位的主要武器系統的保密裝置幾乎都是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負責研發、測試、產製與後續維護,其後端由國家安全局審核。按細究其保密裝置的後門,往往只有研發者才知情,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在法人化後,國防部已無法進行實質審核,倘持續維持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提供保密裝置實已存在風險,綜上所述,公務部門包含國防部所需的保密裝置,宜均應以國家安全局為單一來源為務。爰針對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4,994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一一七)國家安全局104年發生教官郭耿宏中彈癱瘓之憾事,特勤中心相關演練據傳缺乏防彈保護措施,任何精實訓練均要在滿足人員安全大前提下始得進行,國家安全局應重新提出訓練實施計畫。爰針對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情報教育訓練」中「業務費」預算編列4,371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一一八)國家安全局為我國法定情報主責機關,惟近年來預算皆呈現下滑趨勢,恐衝擊情報工作執行與推動,影響國家安全甚鉅,鑑於科技偵蒐裝備購置等,均屬延續之作為及需求,基於情資蒐購成本增加及先進科技情蒐裝備費用高等因素,若情況持續下去,勢必將影響我國情報作為,甚至影響我國人安全,爰建請國家安全局應清楚說明,並且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研議因應方案書面報告,俾利因應未來各項國安任務挑戰。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呂孫綾 王定宇
(一一九)國家安全局97年度之前將員工全數編列於機密預算,而98年起則陸續將該局正副局長、主任秘書及特種勤務指揮中心等人事費移至公開預算中予以編列,惟查情報及情報支援等一級單位主管仍以機密預算編列,恐未以必要之最小範圍定之。然情報及情報支援等一級單位主管,其人數為法定,且其待遇編列並無涉及國家安全相關事宜,基此,為增加國人對該局經費配置情況更加瞭解,爰建請國家安全局研議將上述人員待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之可行性。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王定宇 呂孫綾 蔡適應
(一二○)近來美國、德國及韓國相繼擋下中資收購案(中國紫光收購美國美光科技、中國福建宏芯投資基金收購德國愛斯強、中國紫光收購韓國SK Hynix等案),理由則為國家安全,顯見各國對中資有所防範。鑑於中共現仍頻繁接洽我通訊、運輸、半導體、農漁等產業,爰建請國家安全局應參照美國、德國等先進國家之作法,配合主管機關加強相關聯合審查機制,並應於2週內將因應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避免中資滲透臺灣,危害我國產業。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呂孫綾 王定宇 劉世芳
(一二一)鑑於105年國際情勢詭譎,6月底英國去留歐盟公投脫歐派意外勝出、9月間德國執政聯盟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及其友黨於地方選舉因難民政策意外重挫、11月中美國總統大選川普意外勝出、韓國總統朴槿惠陷入親信干政之政治風暴……等,「黑天鵝現象」屢見不鮮。世界各地經濟政治社會動盪、種族主義與排外衝突四起,傳統國際關係、政經情勢分析方式之預測精準度已漸下降,「意外」已成常態,且106年又將面臨中國共產黨第19屆黨代表大會,黨內權力核心改組,勢必將對我國影響甚鉅。爰建請國家安全局情蒐、情研部門對於低發生機率之「黑天鵝現象」加強分析、預判,切莫因發生機率較低而疏於準備可能情境(scenario)之應對方案。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呂孫綾 蔡適應
(一二二)國家安全局應協調相關單位針對我國前任執掌機敏業務之退休、退役及除役公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參加政治活動、研討會,掌握有無造成國家安全之疑慮,並參考退休、退役及除役公務人員管制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行管制年限有無符合國家安全利益,完成後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一二三)鑑於部分國家安全局人員於業務熟悉有待加強,建請國家安全局加強局內人員教育訓練及業務熟悉,避免國家安全局人員肩負國家安全重任,卻公開發表恐致我國身陷嚴重國安危機之高風險言論。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一二四)鑑於網路資訊化時代之來臨,國家安全局已新成立第七處專責掌理國家網域安全工作有關事項。惟目前國家安全局中從事資通安全業務人員人數雖已有增加,但其中具資安技術或相關合格證照者比例僅六成餘,且103年起以「公職資訊技師組」招募相關專業人員時,面臨需體格檢查、體能考試要求之考選法規限制,導致相關人才招募困難,俟於105年停開該組招募缺額,致使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招募陷入困境,進而影響國家網域及資通訊安全、作戰業務運作。爰建請國家安全局儘速研議適當之人才招募及培訓方式,提高具資安技術或相關合格證照人員數目,並完備國家網域及資通訊安全、作戰之人力質、量需求。
提案人:劉世芳 羅政致 陳亭妃 呂孫綾 蔡適應
(一二五)鑑於新政府已明確宣示「資安即國安」之政策方向,網際防護及反恐之任務國家安全局本即責無旁貸,此前透過考選專技人員的方式並無成效,亦未見積極檢討;又因國安事務多涉機敏內容,亟需量身訂製一套可行之選用機制。爰建請國家安全局應就招募民間資安人才全盤考量遴選、訓練、安全考核及獎勵作法,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羅致政 劉世芳
(一二六)鑑於中國網軍猖獗於國際,而國家安全局近年以來也早已是遭攻擊目標對象,惟經查我國國家安全局從事資安技術或管理合格證照者僅59人,具有資安專業證照人員占比亦僅64%,顯然資安人員專業能力未能配合軟體設備之增置而同步提升,對此請國家安全局清楚說明;亦建請國家安全局於1個月內就因應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儘速提升、強化資通安全人員專業能力,以確保我國國家資通安全。
提案人:陳亭妃 王定宇 羅致政 蔡適應 呂孫綾
(一二七)國家安全局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及相關機密事項程度甚深,近年已為駭客攻擊鎖定目標之一,面對中共網軍近年網路攻擊活動猖獗於國際,國家安全局雖於104年度增設第七處,增加資通安全業務人員近20名,106年度預算案並持續增編各項資訊軟硬體設備添購經費。然截至105年7月底,國家安全局資安業務人員取具資安專業證照占比仍僅六成餘,而資安人數又多為兼任人員。建請國家安全局在添購資訊設備之際,應持續配合辦理資安人員專業能力之培訓,並多元人才進用管道,俾利業務推動能竟全功。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一二八)針對國家安全局105年遭受駭客攻擊次數達58萬餘次,雖均及時成功偵測到與阻絕,呈顯其網安偵蒐集防禦技術良好,未遭駭客成功入侵。惟近年中國網軍以常態性攻擊國家安全局之對外網路,而且越來越嚴重。爰要求國家安全局應於1個月內研議防制措施,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強化我國資通安全防護與反擊能力。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王定宇
(一二九)國防部預計提升資通電作戰位階,雖然細節尚未完全公布,但外界均以「第四軍種」名稱稱呼之。同時國家安全局第七處掌理網路安全、資訊預警等業務,與「第四軍種」具有相當之關聯。爰此,為求國家資源有效運用,避免重複浪費,要求國家安全局3個月內研擬將來平時與戰時如何與國軍「第四軍種」分工合作之要點報告。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王定宇 羅致政
(一三○)國家安全局辦理資訊安全人員培訓時,應參考國防部辦理「神盾戰士」之經驗,避免重蹈覆轍。經查,國防部辦理資安「神盾戰士」計畫,與經濟部及教育部合作,於漢光演習中徵召民間資訊高手,發生本末倒置、主客易位,致使訓練成果不彰、任務執行目標混亂等情事。爰建請國家安全局辦理資訊安全人員培訓業務時,應參考國防部之培訓經驗,避免重蹈覆轍,增加訓練成本。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一三一)國家安全局因其機關性質,大門衛哨人員平時並未攜帶槍枝值勤,惟思量國家安全局機敏性,以及許多國安單位仍有配戴槍枝值勤後,國家安全局重要性實無法以一般機關觀之。復考量我國正邁向全志願役兵制,相關訓練應相當扎實,且安全顧慮可透過槍彈分離解決,爰要求國家安全局2個月內就大門衛哨勤務攜帶槍枝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王定宇 羅致政
(一三二)國家安全局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又為辦理總統、副總統大選維安任務,平均每4年均汰購眾多高性能警備車輛,渠等車輛於大選結束後,除供現任及卸任總統、副總統警衛室(組)使用外,多數車輛均留置國家安全局局本部及特勤中心作為勤務督導及特勤任務用車。惟國家安全局局本部並無配賦警備車輛,卻將部分高性能警備車留置局本部作為一般公務車輛使用。為增進車輛使用效能,建請國家安全局應檢討局本部留置眾多高性能車輛之必要性,並討論是否可將多餘警備車輛移撥如憲兵、海巡或警政等確有任務需求單位。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一三三)國家安全局為第14任總統、副總統大選及新任總統、副總統警衛室隨扈車隊新購49輛警備車後,其車輛數272輛已超出編制數240輛甚多。國家安全局雖規劃將其中44輛車移撥其他機關使用,然截至105年9月底已移撥數僅17輛,仍有過半車輛尚未移撥,建請加速辦理。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一三四)國家安全局尚未處置之28輛公務車中,僅1輛將辦理報廢,然渠等未處置車輛中,多部車輛之使用年限及使用里程數均已達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所訂公務車輛汰換標準,如未能順利移撥他單位,恐亦將報廢變賣。鑑於國家安全局過往對於不堪使用之車輛均採「整批拍賣」,並以資源回收商為標售對象,致標售價格偏低。然依立法院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各機關車輛變賣應採「逐件拍賣」方式辦理,國家安全局後續辦理報廢車輛變賣時,請遵該決議辦理。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一三五)國家安全局預算書公務車輛明細表中,序號273至275之3部機車已使用近20年(分別為1997、1997及1998年購入),已逾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之「102年度以後增(修)訂之財物分類標準彙總表」規定之機車6年最低汰換年限3倍以上,且較其晚近購入(2004年)之序號278至285之8部機車已於105年9月汰除。顧慮使用人員之安全、機械設備過於老舊不利保養及易生環保空污等諸多問題,爰建請國家安全局儘速辦理上開3部機車之汰換及新車購置。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呂孫綾 蔡適應
(一三六)與國家安全局有委託關係之遠景基金會及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功能性於近年受到限縮,除上層主管外,業務執行恐較缺乏戰略性廣度及遠見,多屬於事務性質,內部更曾傳出不同背景間人員不合情事。爰要求國家安全局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思量與上述基金會互動時,應重新調整現有模式,配合政府當今施政軌道,委託基金會作更深入的研究,並隨時關注內部人員表現,以作為任務交辦和聘用依據,復達成一軌、二軌順暢合作期許。
提案人:蔡適應 王定宇 羅致政
(一三七)針對國家安全局106年度編列購置4000c.c.安全防護車,維護總統安全。惟國家安全局針對安全維護規劃未臻完善,購車預算應更有效率運用,請國家安全局檢討後儘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維安全。
提案人:呂玉玲 蔡適應 羅致政 王定宇 馬文君
主席:第9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7款「僑務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17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僑務委員會原列13億3,254萬6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107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1萬元、「物品」1萬元、「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清理、檔案資訊化及檔案整理外包服務等作業」5萬元;「資訊管理與維護」100萬元)。
(二)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280萬元(含「召開僑務委員會議」100萬元及項下「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100萬元、「獎補助費」之「對外之捐助」50萬元;「研究發展及考核業務」30萬元)。
(三)第6目「華僑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600萬元(含「辦理華僑新聞資訊服務業務」100萬元;「辦理宏觀電視頻道全球傳播業務」400萬元;「輔助海外華文傳媒暨提供節慶文宣」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98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2,267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9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印僑務統計、預決算書,蒐集彙整統計與會計相關資料等費用」編列108萬元,惟查現今政府推動環保無紙化作業,其編印費用應可降低,改以電子作業,爰予凍結2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二)查僑務委員會公務轎車數量計有5輛(1輛首長專用車、1輛副首長專用車、3輛公務轎車),105年度僑務委員會已編列69萬元汰換副首長專用車1輛,106年度再編列69萬元,汰換副首長專用車,汰換後將有3輛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公務轎車僅存2輛。由於僑務委員會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106年度將擴大招生對象,國內督導、業務訪視需求量勢必大增,可供同仁執行公務之車輛減少,是否影響業務進行,容有檢討之必要;且僑務委員會首長、副首長職務性質不同於一般行政機關首長、副首長,多於海外協助僑胞進行僑務,國內使用公務車之頻率不高,是否需要專用公務車輛代步,亦需說明。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汰換副首長專用車1輛」,「設備及投資」編列69萬元,全數凍結,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三)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與維護」之說明第6點,「業務所需資訊系統開發費用」,列「設備及投資」310萬元,然105年度同一使用用途僅列220萬元,爰針對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與維護」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799萬8千元中,凍結3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業務所需資訊系統開發費用之增加,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王定宇 呂孫綾 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四)查105年返國參與10月慶典僑胞人數3,805人,創下近5年最低人數紀錄,僑務委員會以多數僑胞已返國參加總統就職典禮,故不再重複返國為由。然查2000年、2004年、2008年同為總統就職年,返國參與10月慶典僑胞人數亦未減少。於僑務委員會提出之說明又謂「僑胞各有其政黨認同,不同政黨執政,確實參加人數會有所差異」,基此理由,僑務委員會於此分支計畫之預算額度,恢復至104年度之預算規模,未覈實編列之嫌。爰針對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國內慶典活動接待服務」編列2,020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要求106年度回國參加慶典人數達5千人,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五)參酌僑務委員會與僑民及僑團聯繫之主要目的,為「加強交流、提升台灣在國際的能見度」。然綜觀過去以來,僑務委員會所協輔海外僑團辦理活動除傳統民間節慶如元旦、春節外,其餘諸如抗戰勝利、光復、國父誕辰紀念等,仍延續過去黨國遺緒,未見轉型正義之觀點。若僑務委員會於海外協輔或自辦活動,缺乏以台灣為主體之世界觀,如何增進海外僑界對台灣之瞭解,又如何提升台灣於國際之能見度?轉型正義,為蔡英文總統主要政見之一,僑務委員會於1926年成立,有其黨國不分之歷史因素,然威權時代已過,台灣已轉型為民主法治社會,僑務委員會所協輔或辦理之海外活動,應與時俱進,符合台灣社會期待,檢討黨國遺緒,徹底改革,即刻擬定轉型正義方向之規劃。鑑此,爰針對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加強僑社聯繫及輔助舉辦多元活動」預算編列5,630萬4千元中,凍結25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蔡適應
(六)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舉辦僑社工作研討會及邀訪活動」之說明第2點「舉辦僑社工作研討會,遴選各地僑團重要幹部返國參加,以培養僑社傳承人才,並促進各僑團間橫向聯繫」,及第3點「遴邀各地僑界新生代優秀專業青年返國研習,並鼓勵其參與僑團活動及投身僑社公共事務,培養僑社新血」;又,栽培、組織新一代青年僑胞為新政府之重大僑務政策宣示,青年僑胞不僅為僑務工作傳承與發展之必須,更是我國推動踏實外交不可或缺之助力;然上述兩點預算說明不僅文字照抄105年度之預算編列,其中第3點所編列之預算金額更完全相同,爰針對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舉辦僑社工作研討會及邀訪活動」預算編列1,159萬5千元中,凍結2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海外青年僑胞之培養、組織工作,以及僑社僑團之世代傳承提出具體規劃(含培訓45歲以下僑社青年幹部成長倍增),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七)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原編預算1,884萬元中,凍結2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中央部分機關出國計畫變更比率極高,變更計畫比率超過50%,僑務委員會名列其中。顯示僑務委員會恐未審慎考量各項因素妥為編列出國計畫,致與原計畫內容及目的不一致,除影響計畫預期成效外,僑務委員會出國計畫項數自104至106年度皆高於外交部,104年變更計畫率更達100%。將使出國計畫編製流於形式,徒耗相關行政作業,亦凸顯出國計畫浮濫,恐有浪費公帑之虞。鑑於僑務委員會於本項目多有獎助僑胞返國計畫,爰針對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蔡適應 劉世芳
2.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說明第2點「推動僑胞安心計畫」及第6點「推動台灣青年海外搭橋計畫」為106年度新增之計畫,此二計畫為新政府之重要僑務政策,且應與新南向政策之總體戰略方向搭配推動,然按上揭說明,並未見此二計畫之具體完整規劃,以及可協同配合新南向政策之處,爰針對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凍結部分經費,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3.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推動臺灣青年海外搭橋計畫,創新運用僑界人脈及各項資源,提供我青年赴海外參與各項活動,以暸解政府推動僑務及涉外事務情形,搭建青年與僑界連結橋樑,增進國際視野」編列400萬元。查此項計畫列業務費150萬元、獎補助費250萬元,實際執行方式、地區、效益,預算書中未具體說明,僅以業務費、獎補助費臚列,難以審查,不利監督,有再說明之必要。爰針對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推動臺灣青年海外搭橋計畫,創新運用僑界人脈及各項資源,提供我青年赴海外參與各項活動,以暸解政府推動僑務及涉外事務情形,搭建青年與僑界連結橋樑,增進國際視野」,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4.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推動僑胞安心計畫,鼓勵僑胞返國健檢、遴選專家學者赴海外辦理推動臺灣國際醫療巡迴講座、印製文宣資料,宣揚國內優質醫療服務達到僑胞、政府及醫療產業均贏的目標」編列202萬元。查臺灣醫療技術享譽國際,歷年皆有僑胞利用返國參加慶典之時進行健檢,僑務委員會過往此類宣傳工作也未曾減少,另亦編列有僑務溝通、與僑社聯繫之經費,於溝通、聯繫之時即可宣傳,故是否有再特別編列相關預算宣傳之必要,容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推動僑胞安心計畫,鼓勵僑胞返國健檢、遴選專家學者赴海外辦理推動臺灣國際醫療巡迴講座、印製文宣資料,宣揚國內優質醫療服務達到僑胞、政府及醫療產業均贏的目標」,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5.有鑑於僑務委員會推動僑胞安心計畫,鼓勵僑胞返國「自費」健檢,經查過去僑務委員會祭出僑胞健檢「補助」惹來爭議,因而改為自費,102年更曾暫停辦理此項業務,又察臺灣醫療技術及服務已臻世界水準,倍受海外僑胞肯定眾所皆知,實無需要另編列經費印製文宣、巡迴講座推廣國內醫療品質,自然而然便有僑胞返國「自費」健檢,爰針對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預算1,884萬元中,凍結2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八)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業務費」原編預算1,488萬9千元中,凍結2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選派講師赴海外辦理巡迴講座等業務費」編列300萬元。惟查全球各地僑民藉由電視、網路,幾乎同步掌握國內政經發展走向,本預算編列目的不明,且未列入相關績效指標評比,其效益更是難以評量,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2.僑務委員會106年度「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業務費」編列242萬4千元之「國外旅費」,惟依照說明,其派員出國訪問僑社及視察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運作情形,僅編112萬4千元費用,爰針對歲出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九)查立法院預算中心103、104、105、106年評估報告,年年指出,「僑務委員會議邀請海外代表人數及所需經費居高不下,然會議成效卻未顯現,值此政府財政困窘之際,允宜研議改進之道。」僑務委員會議每年花費上千萬元,但會後提給各部會之建議,諸如增加預算,加強僑社聯繫及服務、提供各項惠僑服務、深耕青年族群厚植僑社基礎等等,皆原屬僑務委員會例行業務應注意事項,該項會議所提建議案數目及其被採納情形極為有限;且近年僑務委員會議與會人數逐年增加,各委員提議並列入紀錄之建議案卻有遞減趨勢,頗有浪費公帑之嫌。僑務委員會議之實際功能,至今是否依舊具備「發展具前瞻性之僑務政策」之功能?其績效為何?僑務委員會應當對此提出兼具量化與質化之檢討報告。另,若因應現實情勢變化,僑務委員會議實際已轉為聯絡情感性質,也應考量其與國慶僑胞晚會活動性質之雷同,評估僑務委員會議辦理之必要性,或重新擬定具體可行之會議目標和實行方式,提出充分發揮效能之績效評量計畫,並提供書面資料詳列邀請僑務委員人均旅費、住宿費等相關資訊,以利預算審議。
提案人: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蔡適應 呂孫綾 劉世芳
(十)查僑務委員會對於國內慶典活動辦理目的之說明,表示「增益僑胞對國內政經進步現況之瞭解及認同,凝聚對我向心,並帶來相當之觀光收益,對外亦可協助宣傳台灣,提升台灣國際能見度。」因此僑務委員會提供僑胞返國補助,舉辦晚會,並提供海外返國僑胞多項旅遊方案及醫療服務等等。無論此類服務是否能具體達成「感受國家進步與軟實力、宣揚國際、帶動觀光」之成效,若「僑胞」原屬本國國民,又何須「增進對台瞭解及認同」,若「僑胞」是屬「返國」,卻又享有「返國補助」之獎勵,足見此服務對象不同於一般旅外台籍人士,實際應為「國外華裔人士」。諸如外交部邀請友邦,政府於國家慶典時招待外賓,有其必要性,然重質不重量,人數多寡不見得為最重要,來台之華裔外賓是否在國際能發揮影響力,才應是此服務之重點。然歷年來,僑委會慶典活動與會人士是否具備足夠重要性和國際影響力,資訊並不明確。僑務委員會應制定固定評量標準,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蔡適應
(十一)第4目「僑民社教業務」預算編列1億8,992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僑務委員會資料,舊金山駐美中華總會館在102年5月25日總會館召開月會中,當日輪值總董提出移除我國旗臨時動議,並以違反總會館章程表決方式強行通過議案。此舉引發總會館內反對移旗人士,以肇慶總會館為原告,正式採取法律行動,官司費時3年餘。105年7月25日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做出最終判決,宣判上開移旗決議違反章程無效,總會館應將中華民國國旗回復到移旗案前狀態。惟僑務委員會指出,近年因駐美中華總會館內中國移民漸增,會館內親左商董比例幾達三分之二門檻,已有逕行動員通過重大決議可能,故105年7月30日總會館月會中,以35人舉手,18人未舉手,表決通過對本案提起上訴,阻止友我陣營要求將中華民國國旗掛回。因此僑務委員會提出因應策略包括擱置爭議,尋求共識,不再主動續行訴訟,並強化「中華傳統文化協會」功能;每年發動舊金山北灣僑團,舉辦元旦、雙十國慶等愛國活動。然僑務委員會對撤中華民國國旗案卻表示將不再主動訴訟,改支持其它友我協會,此舉恐有不戰而敗之虞。舊金山法院宣判,舊金山中華總會館應掛回中華民國國旗,僑務委員會除應該正式對外要求中國別把兩岸政治分歧帶進僑社,煽動中華總會館部分人士移旗之外,更應堅持,進而加緊研議出有利我方之因應對策,而非抱持著未戰先敗之態度。爰針對僑務委員會第4目「僑民社教業務」第1節「華僑文化社教活動」預算編列5,960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林昶佐
2.僑務委員會第4目「僑民社教業務」第2節「華僑文教中心服務工作」預算編列1億3,032萬2千元。惟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僑務委員會雖於102年8月23日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惟查內部控制制度尚未依行政院於104年7月13日修正之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來編製整體與作業層級目標及風險項目對應表;另查僑務委員會為加強辦理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業務,歷年編列預算均逾1億元,惟僑務委員會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與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有關者,僅「僑務委員會駐外人員移交管制作業」1項,尚未就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業務特性,參酌各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歷年發生異常個案缺失情形,評估業務風險,研議訂定共通性控制作業之可行性,如此將無法有效管控各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之績效評比,僑務委員會顯有疏漏之處。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3.僑務委員會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購置計畫多次變更作業期程,仍無法於預定期程內覓妥標的物,歷經5年致最後終止,耗資耗時,宜深入檢討。此外,在僑務委員會購置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說明資料中,多次提及此相關業務由外交部駐法國代表處處理,顯見外交部與僑務委員會之密切關係。外交部於巴黎等海外多點本有駐外館處,執行外交事務,未來於歐洲如何布局,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與駐外管處將如何相互配合,有待僑務委員會提供新的計畫。爰針對僑務委員會第4目「僑民社教業務」第2節「華僑文教中心服務工作」預算編列1億3,032萬2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劉世芳 呂孫綾
(十二)第5目「回國升學僑生服務」預算編列1億5,138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可知,僑生是大多不具有中華民國護照的外國人。在僑務委員會「東南亞僑務工作目標市場及成果效益分析」報告中,真正大量到台灣留學的是馬來西亞人,但馬來西亞有自己的國家政策與排華因素,其餘國家的首選,則通常是美國。顯見海外優秀人才來台就讀和工作之考量因素,並非血緣,而是該國教育品質與未來就業環境。因應「新南向政策」,有拉攏東南亞人才來台就學之策略性必要,然而僑生制度,有其歷史背景因素,長年以來與外籍生制度重疊,是否有因雙套體系引起海外學生混淆之必要,應當通盤檢討,並朝逐年讓所有外國人回歸適用「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之方向進行政策規劃。爰針對僑務委員會第5目「回國升學僑生服務」預算編列1億5,138萬7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2.僑務委員會106年度回國升學僑生服務計畫下之鼓勵海外僑生回國升學分支計畫編列7,664萬8千元經費,惟僑生招生規劃與執行情形是否能有效開拓生源、是否有中長期規劃跟布局之計畫,投入的經費有無有效運用及結合留臺校友組織跟畢業的僑生,皆付之闕如,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呂玉玲 馬文君 江啟臣
(十三)第5目「回國升學僑生服務」項下「落實在學僑生輔導與畢業留臺校友聯繫」預算編列7,473萬9千元,其中辦理「僑生資訊服務網路維護與資料建置」70萬元。查僑生處於辦理海青班相關預算中亦列140萬元辦理「來臺就學學生資料庫系統開發及資料轉置」。僑生處承辦此二業務多年,應早已建有僑生資料庫,何以再於年度預算中重複編列相關經費,其必要性應予說明。次查目前僑務委員會補助清寒僑生每月375元之健保費,1年4,500元,106年編列4,911萬3千元,計可補助10,914人,較105年所編5,456萬7千元(可補助12,126人)減少1,212人,是否預期僑生招生效果不理想,或響應行政院要求對僑生、外籍生全額自負健保所致,亦應說明。又查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工讀金與學習扶助金性質不同,據該要點2者最大差異在於該要點第4點規定「學校辦理工讀時,應依照相關勞動法規辦理;學習扶助為公法上救助性質,不適用前揭勞動法規。」105年僑務委員會以「工讀金」名義編列,僑生尚受到勞動法規之保護,106年改以「學習扶助金」預算編列,是否為規避勞動法規規定,對僑生權益保障是否影響,應予說明。爰針對僑務委員會第5目「回國升學僑生服務」項下「落實在學僑生輔導與畢業留臺校友聯繫」預算編列7,473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十四)第7目「僑民經濟業務」項下「聯繫海外僑商組織並協助推展業務」預算編列3,135萬8千元。僑務委員會以配合新南向政策為由,邀請僑商團體及僑臺商第2、3代回國參訪,編列192萬2千元,邀請對象、人數不明,執行成效難以檢驗。另又編列813萬8千元,輔助僑臺商組織擴大經貿功能,加強辦理與當地國政府與主流商會互動交流、新南向投資論壇、投資經驗研討會,然在新南向政策中,目標國多達18國,預算應如何分配,重點國家、執行方式,皆未敘明。爰針對僑務委員會第7目「僑民經濟業務」項下「聯繫海外僑商組織並協助推展業務」預算編列3,135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十五)第7目「僑民經濟業務」項下「海外華人經濟資訊彙編並促進海內外商機交流」預算編列4,188萬9千元,其中協助推動僑臺商新南向布局,編列822萬5千元,較105年所編494萬元增加近1倍。然作法不明,若是要向國內推銷東南亞市場,則經濟部104年早已提出東南亞新興市場之已有拓展政策,僑務委員會重複編列相關預算,又無具體執行方式,實有疊床架屋之嫌,且海外信保基金回收率不佳,,在推動新南向政策上要扮演何種角色,僑務委員會在海外經貿工作的角色應重新定位與思考。爰針對僑務委員會第7目「僑民經濟業務」項下「海外華人經濟資訊彙編並促進海內外商機交流」預算編列4,188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陳亭妃 呂孫綾 蔡適應
(十六)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1節「僑校發展與輔助」項下「建構數位僑教及推展雲端學習」預算編列1,694萬6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僑務委員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1節「僑校發展與輔助」項下「建構數位僑校及推展雲端學習」預算編列1,694萬6千元。查僑務委員會認為「隨著網路科技進步,國內外各大學均提供免費線上學習課程,課程內容及管道豐富多元,有意學習之僑胞均可透過網路自主學習。」則在此進步之科技時代,僑務委員會並無再特地開設任何數位僑教之必要,且國家財政困窘,應節省公帑支出。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2.僑務委員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1節「僑校發展與輔助」項下「建構數位僑教及推展雲端學習」辦理「全球華文網」網站經營、維運、網頁改版服務功能提升以及學習內容之建構,編列2,761千元。惟查「全球華文網」網站,不僅瀏覽次數少,電子報瀏覽人數寥寥可數,且未定期更新,網站相關連結亦多所錯置,甚有連結到購物網站之謬誤,且觀之臉書網站,平均按讚數亦不多,顯見該網站並未發揮其功效,資源顯有浪費。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儘速研擬改進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十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1節「僑校發展與輔助」項下「推展海外華文遠距教學」,預算編列1,482萬5千元,其中中華函授學校成立目的原為協助培訓海外僑校師資,爾後持續擴增華語文及技職教育課程,成為海外僑胞學習華語文、中華文化及華語文主要管道。現僑務委員會以修課人數逐年降低、網路資訊發達普及、課程更新速度緩慢等理由,決定改制轉型中華函授學校,於105年底結束函授業務。按僑務委員會所言「隨著網路科技進步,國內外各大學均提供免費線上學習課程,課程內容及管道豐富多元,有意學習之僑胞均可透過網路自主學習。」則在此進步之科技時代,僑務委員會並無再特地開設任何海外華文遠距教學班之必要。又僑務委員會於此分支計畫中,除推展華文外,竟假推廣華文名義置入開辦「新南向專案培訓班」,其目的是否為培訓政令宣導之種子教師應予說明。爰針對僑務委員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1節「僑校發展與輔助」項下「推展海外華文遠距教學」預算編列1,482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除僑校推廣正體字活動、行銷台灣優質正體字華語文計畫外),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十八)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2節「海外青年技訓研習」項下「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預算編列8,118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僑務委員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2節「海外青年技訓研習」項下「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預算主要用途為宣傳及開辦「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簡稱「海青班」),本計畫雖為新南向政策之重要配合項目,然按立法院預算中心所提供之預算評估報告,「海青班」之參加學員卻過度集中於馬來西亞(第31至35期海青班中馬來西亞學員占近九成五)。馬來西亞雖為我國僑生主要來源地,占僑生總數約六至七成,但為配合未來新南向政策之推動,「海青班」之推廣宣傳亦不該囿於此一既有結構(105年度舉辦50場海青班海外宣導,其中馬來西亞即占31場),特別印尼、越南、緬甸及泰國等國家每年皆有百位左右之僑生來台,其國內亦有諸多僑胞或華人社群,因此「海青班」之推廣應全面放眼新南向18國家。爰針對僑務委員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2節「海外青年技訓研習」項下「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預算編列8,118萬8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2.僑務委員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2節「海外青年技訓研習」項下「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預算編列8,118萬8千元,其中列140萬元辦理「來臺就學學生資料庫系統開發及資料轉置」。查僑生處針對來台僑生業務已列「僑生資訊服務網路維護與資料建置」70萬元,僑生處承辦此二業務多年,應早已建有僑生資料庫,何以再於年度預算中重複編列相關經費,其必要性應予說明。次查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工讀金與學習扶助金性質不同,據該要點二者最大差異在於該要點第4點規定「學校辦理工讀時,應依照相關勞動法規辦理;學習扶助為公法上救助性質,不適用前揭勞動法規。」105年僑務委員會以「工讀金」名義編列,僑生尚受到勞動法規之保護,106年改以「學習扶助金」預算編列,是否為規避勞動法規規定,對僑生權益保障是否影響,應予說明。爰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3.為招收海外青年接受實用生產技能訓練,以培養僑界技職師資及未來僑社中間人才,僑務委員會每年皆與國內各大專院校合作開辦「海外青年回國技術訓練班」,惟東南亞各國僑生比例自100年69.87%,攀升至104年90.9%,因僑生數額逐年無明顯增幅(100年4,428人至104年5,158人),導致非東南亞國家僑生人數自100年1,334人到104年僅剩470人,明顯發生員額排擠狀況,未來僑務委員會擬推動新南向政策,擴大招募東南亞僑生,情況恐怕更加嚴重。爰針對僑務委員會第9目「僑民文教業務」第2節「海外青年技訓研習」項下「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預算編列8,118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非東南亞僑生人數下降狀況及因應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十九)僑務委員會設立於民國15年,迄今滿一百年。僑務委員會因過去歷史背景發展,擁有相當豐富的史料文物等,除部分珍貴正品已交由國史館等收藏,僑務委員會仍依據「僑務委員會華僑史料徵集要點」在世界各地進行募集作業。由於考量史料文物之保存,以及資訊取得之便利,刻正陸續進行數位典藏。鑑於史料對於建立歷史知識的重要性,建議僑務委員會規劃華僑史料文物數位展,讓國人有機會透過史料文物回顧過去。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劉世芳 呂孫綾
(二十)依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遴聘要點第5點規定:「僑務委員除出席僑務委員會議外,並協助本會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有關國是及僑務政策之建議。(二)推展華僑團體聯繫、文教、經濟等。(三)反映僑情及輔導僑務。……」近年僑務委員會議與會人數逐年增加,然各委員提議並列入紀錄之建議案卻有遞減趨勢,98年度尚有182件,至104年度僅150件;而各年度建議案經僑務委員會及相關部會研議後,實際具體採行之建議案極為有限。建議僑務委員會對委員提案宜積極參採,並應檢討及強化僑務委員會議之功能。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馬文君 呂孫綾
(二十一)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僑務委員會應加強投入資源構建東南亞地區僑民網路,除秉持服務及聯繫僑胞的宗旨,持續深耕華人社團、輔導華(僑)校發展、經營僑臺商網路及發展留台校友組織外,建議增加遴聘東南亞地區僑務榮譽職人員,以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各項工作,例如東南亞之金門僑鄉重鎮如菲律賓、越南、新加坡、印尼、汶萊等國家,可增加聘請對僑社有所貢獻、於僑界具聲望及影響力之僑界人士擔任僑務榮譽職人員。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林昶佐 蔡適應 劉世芳 呂孫綾
(二十二)鑑於台商於新南向國家多有投資或設廠,為強化我國高等教育或技職教育所培育之人才能夠有效運用,甚至赴新南向國家工作,建請僑務委員會於下年度建構完成新南向臺商產業及僑生人才需求資料庫,並建置產學間人才媒合機制,以提升新南向政策之人才供給及經濟動能。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二十三)鑑於依據教育部「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所設立之台灣學校,僅有3國5校(馬來西亞之濱吉、吉隆坡;越南胡志明;印尼泗水、雅加達),甚至僑務委員會於103年11月1日起停止受理補助編制華語文教材(註:此一補助於105年8月19日起恢復受理),都對海外僑教造成嚴重傷害。另一方面,新南向政策涉及18國,顯見針對新南向國家之華語文教育之紮根與推廣,亟需加強,例如泰國除泰北地區外,主要之華語文教學主要為簡體字。爰建請僑務委員會儘速與教育部研商如何拓展與提升新南向國家之華語文教育,並提出進度報告,以強化新南向國家之華語文教育,落實新南向政策。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二十四)鑑於僑務委員會於105年度之施政關鍵策略目標,包括「強化語文與專業,提升整體人力素質」,主要指標為「提升本會同仁英(外)語能力」,經查截至105年6月底,通過英檢初級含外語檢定以上人數為175人,占僑務委員會人員之60.55%,而通過英檢中級含外語檢定以上人數為127人,占上開175人之72.57%,遠高於原訂目標值之30%。然為配合新南向政策,亟需通曉新南向各國語言之人才,爰建請僑務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人才提升或招收方案之規劃報告,以落實新南向政策所需之外語人力資源。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二十五)僑務委員會於105年9月29日宣稱,將全面檢視評估駐外人力配置,即目前海外共計17處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另有1籌備處)及19處服務據點,共53名駐外人員服務全球僑界,為配合精實僑務網絡,經初步評估,未來駐外人員可調整方向為美國檀香山、加拿大溫哥華與法國各減1人。為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已完成各核心業務資源盤點作業,成立「新南向政策推動工作小組」,並依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所列「經貿合作」、「資源共享」、「人才交流」及「區域鏈結」面向,在原有基礎上調整創新,將秉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原則開展新南向目標國家僑務經營工作。是以,爰將美國檀香山、加拿大溫哥華與法國所減人力規劃調整到「新南向政策」力推地區,如越南胡志明市與河內市、印尼泗水及馬來西亞。為避免影響政府與海外臺人和歐美僑界等關係有所變化,建請僑務委員會應妥慎因應處理。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林昶佐
(二十六)鑑於僑務委員會委員長於105年下半年度業務報告中指出,僑務委員會擬為配合新南向政策將美國檀香山及加拿大溫哥華各裁減1名駐外人員,規劃調整到「新南向政策」力推地區,建請僑務委員會因應駐外人力調整,審慎考量北美僑務業務量,並做出完整之評估及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二十七)鑑於僑務委員會為配合「新南向政策」卻未有任何新南向語系訓練課程,建請僑務委員會擬定「新南向課程訓練班」,為僑務委員會會內辦理相關業務之同仁,提供完整之訓練。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二十八)鑑於新南向政策為我國重要政策,就經濟投資面,根據針對新南向各國僑界之工作座談會,主要需要政府提升金融服務。經查僑務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海外信保基金,於104年新承作之案件共計280件,其中涉及新南向政策18國之案件,計有169件,占總新承作案件之60.3%,然細究其國家別(包含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新加玻、汶萊、越南、緬甸、柬埔寨及澳大利亞),發現集中在越南、馬來西亞、泰國,且有8個國家全年並無新承作案件。為擴大推動新南向政策之投資,建請僑務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保基金儘速與其他主管機關商議,提出提升新南向政策投資之金融服務誘因之報告,以利增加投資,落實新南向政策。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蔡適應 呂孫綾
(二十九)財團法人海外信保基金配合新南向政策將原「東南亞地區專案融資信用保證要點」修正為「新南向專案融資信用保證要點」擴大可申請適用之保證對象。僑務委員會現正研議增資財團法人海外信保基金新台幣20億元的可行性,以承保倍數20倍計算,海外承保能量將可擴增至新台幣400億元。惟查該基金案件多在海外,追償存有困難,因此,擴大適用對象及承保能量後,相關之風險管控機制,應予加強。爰要求僑務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財團法人海外信保基金之控管機制之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馬文君
(三十)僑務委員會辦理海外僑商組織並協助推展業務,應避免成為聯誼、流於形式,建請僑務委員會加強與當地政府及主流商會互動,並提出適當之活動結合(經貿情資、經貿主題式演講等),以利發揮預算效益。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三十一)查僑務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編2,898萬6千元付全球衛星訊號傳輸作業費用,占該年度宏觀電視影音頻道所需預算總額1億1,752萬6千元之比率達24.66%,然依僑務委員會統計,除中南美洲及大洋洲地區外,其他如亞洲、北美洲、歐洲及非洲等地區,僑胞透過網際網路收看宏觀電視之比率均已超過利用衛星設備,顯示衛星電視訊號已非僑胞收視首選。爰要求僑務委員會應重新檢討以租用衛星訊號方式傳播節目之必要性及成本效益關係。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馬文君 呂孫綾
(三十二)僑務委員會擬將「臺灣宏觀電視」節目製播業務及預算,預定於107年移轉至「公視基金會」轉型為國際頻道,建請僑務委員會擬定期程表,並依計畫、日期辦理。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呂孫綾
(三十三)鑑於數位科技發達,多元之媒體傳播管道不斷開發升級,電視、廣播及雜誌已逐漸數位化,僑務委員會發行之「宏觀周報」應思考轉型,以利續傳遞僑情、促進海內外交流及自由民主人權普世價值。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呂孫綾
(三十四)由於數位科技發達,多元之媒體載具不斷開發升級,電視、廣播及報章雜誌等「舊媒體」已逐漸沒落;經數位科技傳輸之「新媒體」則受新生代青睞。鑑於傳統報紙讀者已明顯大幅減少及數位閱報日益普及,「宏觀周報」應思考轉型,以利在新時代中,繼續擔負傳遞僑情、促進海內外資訊交流之任務,僑務委員會應就「宏觀周報」進行轉型檢討。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林昶佐 蔡適應 劉世芳 呂孫綾
(三十五)105年度總預算,回國升學僑生服務科目編列1億3,356萬2千元,前半年(6月30日前)預計的分配數是6,937萬4千元,但實際執行數4,916萬1,183元,執行率70.8%,是所有科目裡執行率最低,106年度編列鼓勵海外僑生回國升學7,664萬8千元,較105年度增列2,138萬元,爰要求僑務委員會應針對該科目加強預算執行率。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林昶佐 蔡適應 劉世芳
(三十六)鑑於歷年僑務委員會與國內各大專校院合作開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簡稱海青班),設立目的係培養海外青年接受實用生產技能訓練,並培養僑界技職師資與未來僑社之中堅人才,其招生對象應廣納各地華裔青年,惟經查僑務委員會近年海外招生宣導說明會過度集中於馬來西亞舉辦105年度馬來西亞31場、印尼11場、菲律賓4場、汶萊2場及越南2場合計50場;104年度馬來西亞30場、印尼16場、菲律賓2場及汶萊2場合計50場;103年度馬來西亞29場、印尼6場、菲律賓2場及汶萊2場合計39場,導致學員來源侷限單一國家,資源配置欠妥適,為配合我國新南向政策,建請僑務委員會提升海外僑界資源分配之效率與落實新南向政策。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蔡適應 呂孫綾
(三十七)為鼓勵海外華裔青年來臺接受技術訓練,僑務委員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每年派員出國辦理海外招生宣導,除偶有至印尼、菲律賓、汶萊及越南辦理外,九成以上集中於馬來西亞舉辦,導致近5期海青班學員高達94.3%集中於馬來西亞地區,限縮了亞洲地區其他華裔人口眾多之印尼、泰國、菲律賓、緬甸及越南等地青年參訓機會,資源配置似欠妥適,爰要求僑務委員會應加強其他地區華裔青年宣導及招生事宜,避免資源過度集中,影響其他國家僑生之權益。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林昶佐 蔡適應 劉世芳
(三十八)為鼓勵海外青年來臺接受技訓研習,僑務委員會每年派員出國舉辦海青班招生宣導說明會,101至105年度共舉辦197場次,除部分於印尼、汶萊及菲律賓舉行零星說明場次外,近七成五(146場次)宣導說明會集中於馬來西亞舉辦,同期間(第31至第35期)海青班學員計有5,819人,來自馬來西亞地區之學員為5,493人,比率高達94.40%。雖馬來西亞為我國僑生主要來源國家,然僑務委員會長期將海青班招生宣導說明會集中於該國舉辦,除已使該班幾乎已成為專為該國華僑青年開設之訓練班外,亦已限縮其他國家僑生參訓機會,資源配置顯有失公平,爰要求僑務委員會應重新檢討招生場次及成效。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馬文君
(三十九)僑務委員會為鼓勵海外青年來臺接受技訓研習,僑務委員會每年派員出國舉辦海青班招生宣導說明會,101至105年度共舉辦197場次,除部分於印尼、汶萊及菲律賓舉行零星說明場次外,近75%(146場次)宣導說明會集中於馬來西亞舉辦。雖馬來西亞為我國僑生主要來源國家,然僑務委員會長期將海青班招生宣導說明會集中於該國舉辦,除已使該班幾乎已成為專為該國華僑青年開設之訓練班外,亦已限縮其他國家僑生參訓機會,資源配置顯欠允當,宜檢討改進。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四十)鑑於法國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前後歷經5餘年未果,對於僑務委員會、歐洲僑界、僑校及我國政府威信均有所衝擊,建請僑務委員會與歐洲僑界溝通說明,並深入檢討該計畫未能完成之原因,俾為日後類似購置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執行時之參考。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呂孫綾
(四十一)法國巴黎係歐洲地區最大之華人聚落,歐洲地區僑界多次促請僑務委員會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僑務委員會為回應前揭需求,於100年2月至101年6月間5度陳報行政院「設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惟為因應巴黎地區優質商業區房價不斷飛漲情形,僑務委員會多次調整購置預算及執行期程。最終因無法覓得適當場所,僑務委員會經研議後於105年6月函報行政院請准同意終止購置巴黎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計畫,並於105年7月核獲同意所請。相同之事件亦發生於溫哥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籌備處,僑務委員會已終止溫哥華華僑文教中心之設置計畫。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之設置及營運關乎我僑界之經營,僑務委員會應檢討此二計畫之執行缺失,以利未來妥善覓得適當場所,使僑務工作得順利推展。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四十二)僑務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獎補助費編列3億8,430萬9千元,占整體總預算近三成。獎補助費中「對外之捐助」預算編列高達37%,相關資訊揭露方式備受關切。雖該會相關作業流程,由僑團提出申請後,經駐外單位初步審查,並提供建議補助金額後核轉該會,再依「評分基準表」考量及評估該會預算情形後,依各級分數審酌核給部分補助;並考量中國因素及僑團情誼,資料比照其他獎補助費按季將補助明細以密件處理。然而,鑑於僑務工作之特殊性,為同時兼顧國家利益及國會監督制度,建請僑務委員會參照預算法第40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條、第2條及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5條等相關法規之意旨,與相關機關研商以編列機密預算方式辦理。至尚未確定改制前,建議將「對外之捐助」執行情形送立法院以召開秘密會議之方式報告。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劉世芳 呂孫綾
(四十三)僑務委員會106年度歲出預算獎補助費編列3億8,430萬9千元,占總預算13億3,254萬6千元28.84%,其中「對外之捐助」預算編列1億4,053萬5千元,又占獎補助費36.57%,相關資訊揭露方式備受關切。據了解,僑務委員會相關獎補助申請案,由僑團提出申請後,經駐外單位初步審查,並提供建議補助金額後核轉僑務委員會,再依「評分基準表」就活動內容、參與人數、重要性、對主流社會影響力、效益、友我程度……及評估僑務委員會預算情形後,依各級分數審酌核給部分補助。至於對外捐助資料未便公開,主因係涉及我國與中國大陸在海外僑界競爭對壘之考量,避免中國大陸輕易情蒐我國輔導海外僑團之具體作法、資源分配,加碼拉攏或挑撥分化我僑團僑社;其次,為避免各僑團因不明僑務委員會核給補助之程序及審核方式而相互比較,衍生僑界紛擾等。鑑於僑務工作之特殊性,為同時兼顧國家利益及國會監督制度,建請僑務委員會將「對外之捐助」執行情形送立法院以召開秘密會議之方式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林昶佐 蔡適應 劉世芳 呂孫綾
(四十四)鑑於僑務委員會歷年對於海外僑團、僑社之獎補助經費,項目涉及國家利益、僑團和諧、甚或與反制中國統戰戰略等因素相關,故未能公布對外捐助經費之使用情形,此亦造成比照其他行政機關對其捐補助按季上網公告並函送立法院之窒礙,為求行政作為與立法監督之衡平,建請僑務委員會針對涉及國家利益等而不能公開之相關明細資料,參照預算法第40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5條等之意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研議編列機密預算,避免預算使用上之爭議,並確保國家安全、凝聚僑界。
提案人:劉世芳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四十五)為鼓勵海外青年來臺接受技訓研習,僑務委員會106年編列8,118萬8千元培訓海外專業技術青年人才,然僅透過補助機制招募學生,進行技術訓練,結訓後返回母國卻未於臺灣企業服務,將喪失鼓勵海外青年接受技訓研習之初衷與原意,預算亦未能發生實質的效益。爰要求僑務委員會應積極結合僑臺商企業相關資源,提供獎助學金名額,遴選優秀人才至國內參加僑務委員會開設之海青專班,培養專業技能,結訓後返回母國於僑臺商企業服務,真正做到替臺灣企業培養人才,增加僑臺商競爭力。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四十六)僑務委員會辦理文化社教及種子教師培訓班立意甚佳,然而為使學員運用所學向主流學校推廣臺灣多元文化,應再深入瞭解各地區教學環境,以規劃適切之課程內容。建議僑務委員會應重新檢視文化推廣及培訓教師回流情形,並檢討課程形式、課程內容與當地文化的適用性,進行質化研究,落實課程內容在地化,設計出更符合年輕教師、在地教學環境、發揚臺灣文化的培訓課程,以達預算執行之效益。
提案人:呂玉玲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江啟臣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四十七)僑務委員會鼓勵海外僑生回國升讀技職教育僑生專班及各級學校,惟近年來臺升學僑生主要為馬來西亞、印尼及越南等地區,未來僑生政策推動,應考量各個國家生源不同、學制不同,妥善分配宣導經費,有效開拓生源,亦應有中長期規劃跟布局之計畫及績效考核之機制,且應結合留臺校友組織跟畢業的僑生,透過僑生鞏固僑心,成為中華民國的友臺力量。
提案人:羅致政 呂孫綾 呂玉玲 江啟臣 蔡適應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四十八)鑑於宏觀頻道收視現況,考量國家對外文宣需要,及政府整合公共頻道之政策作法,請僑務委員會積極洽商文化部整合資源催生成立國家級之國際頻道,將臺灣宏觀電視納入公廣頻道,並訂定可行轉型及推動方案自107年度開始實施。
提案人:呂玉玲 劉世芳 江啟臣 羅致政 呂孫綾 林昶佐 蔡適應
(四十九)立法院預算中心103至106年均指出,僑務委員會之「對外之捐助」與「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資訊大多不透明,未完全揭露項目。而僑務委員會皆以海外僑團(社)恐相互比較引起爭議、中國相關部門可能之情蒐,對國家及政府僑務工作將產生負面影響等原因,拒絕公開資訊,因而不利審查和監督。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建議,僑務委員會應研商編列機密預算方式,確保國家安全及僑界利益。
提案人:林昶佐 羅致政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主席:第17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6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26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1,174億8,452萬7千元,減列:
(一)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51萬元(含「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50萬元;「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項下「業務費」之「物品」1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二)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105萬元(含「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100萬元;「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項下「業務費」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四)第5目「一般行政」1,056萬4千元(含「人員維持」項下「獎補助費」之「獎勵及慰問」936萬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之「國內組織會費」4千元;「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項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除「獎勵及慰問」936萬元及「國內組織會費」4千元外,其餘科目均自行調整)。
(五)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六)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獎補助費」5,000萬元。
共計減列6,332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74億2,120萬3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鑑於軍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基於其「職」之身分而生,退休後其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消失,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另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欠缺法源依據。復揆軍公教人員月退休所得,目前擇領月退休金仍有待政府照護之薪資微薄者占少數,政府繼續以照護義務為由,持續保留可比照現職人員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之作法,顯已失其原意。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清寒榮民子女辦理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以下就學補助,由公務預算編列304萬元,大學(含專科4、5年級)以上就學補助2,250萬元、獎學金351萬元由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支應。鑑於國家財政日益困難,對於退除役官兵子女全面性的教育補助之行政函令不僅逾越法律授權,同時易產生對特定職業別過度照顧之不良觀感,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及國家資源分配之正當性。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人事費」中「退休退職給付」預算編列15億1,977萬1千元,減列8億0,042萬元。
提案人:王定宇 林昶佐 劉世芳 羅致政 呂孫綾
(二)現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及地方政府年需經費約17億餘元。106年度中央政府分別於銓敘部統籌編列1億4,170萬4千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8億0,042萬元、教育部編列9,100萬元,合計10億3,312萬4千元。惟一般民眾薪資水準遲遲無法提升,而退休軍公教退休所得已有所改善,不問所得高低,一律發給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不合理。以目前國家財政困難,且教育部對於弱勢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相關之就學或助學措施,尚訂有家庭所得、不動產價值等補助標準,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亦應考量其必要性、合理性與公平性。爰此,106學年度起,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應以「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以及士官長以下並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軍人」為發放對象;106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編列之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經費,應配合調整減列。爰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費」預算編列8億0,042萬元,減列6億5,835萬元。
提案人: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呂孫綾
本項通過決議90項:
(一)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預算編列10億2,503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下編列各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之獎補助費10億2,503萬4千元,依說明係辦理各院之教學研究計畫經費,惟各院投入教學訓練之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等付之闕如,各總院、分院如何分配研究經費、教育訓練經費之標準、比例亦無從得知。爰針對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下「各榮總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預算編列10億2,503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計畫內容與過去效益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下「各榮總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預算編列10億2,503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皆編列上億元經費補助3所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從事重大醫學研究,惟未對每年研究計畫及執行成果提出說明與檢討。又106年度編列「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目之預算金額與前2年度完全相同,研究計畫內容說明大同小異,顯然醫學研究態度過於保守僵化。榮民總醫院為國家級醫學中心,具有臨床服務、教學及研究3大任務,業務十分重要,本計畫理應採取具體作為,鬆綁規定、提供條件,積極推動產學合作,促進台灣生技產業發產。爰針對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下「各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臨床教學與研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0億2,503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劉世芳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二)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預算編列4,060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預算編列4,060萬1千元,其中獎補助費部分編列3,920萬元。查106年為首批志願役服役滿4年未留營者之退役年限,預計退役人數將較往年增多,然106年度就學獎助之補助人次卻較105年減少(105年補助1,562人次、106年補助1,250人次),補助費用則由每人次2萬元調高至每人次平約3萬元計列。經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稱將其他經費編列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安置基金),然而安置基金與公務預算之就學補助規範二者並不相同,且安置基金所受之監督、經費之運用與公務預算亦不相同,如此之編列方式是否妥適,應予檢討。爰針對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預算編列4,060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2.鑑於社會企業正急於用人之時,求才若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鼓勵退除役官兵投身企業,並藉此習得一技之長,爰針對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預算編列4,060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王定宇 陳亭妃 趙正宇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由於歷年來人數呈現下降趨勢,其效益說明未臻明確;又為配合募兵制推動,就學服務納入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適用人數將大幅增加。故此,爰針對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40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過去執行成效與未來執行規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2目預算說明第2-(2)點,其科目用途包含補助中低(低)收入戶之退除役官兵就學生活津貼,按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6條所定,每人每月5,900元,每年共計7萬0,800元,本科目預算說明指出預計補助24人次,共計170萬元,然卻未敘明24人之推估基礎為何。爰針對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之「獎補助費」中「對學生之獎助」預算編列3,92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蔡適應 羅致政 林昶佐 陳亭妃 呂孫綾
(三)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國僅有1處位於桃園市之職訓中心,其職訓中心自辦職業訓練成本(平均每人為1萬7,319元)高於委外職訓成本(平均每人為7,636元),因而遭人詬病,且近年來訓練量皆未達六成,然106年度編列預算卻大幅增列,實有預算浮編之嫌。爰針對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105萬3千元,凍結1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徐志榮
(四)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預算編列32億9,193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提供榮民完善醫療服務,推動「醫養合一」政策,期能提升有限醫療資源之運用效益。惟該政策之逐級轉診機制功效未能發揮,較少比例之榮民願意至榮家保健組門診,對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亦待加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檢討改善,以提升資源整合成效,減少醫療資源浪費。爰針對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預算編列104億3,450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2.榮民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體系門診,仍以榮民總醫院就醫人次比率最高,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並未發揮功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提供榮民(眷)預防保健、急、慢性疾病醫療與長期照護之周全醫療照護,其所屬16所榮家保健組(第1級)、12所榮民總醫院分院(第2級)及3所榮民總醫院總院(第3級),組成榮民醫療體系3級照護網,實施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然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榮民門診人次統計,其中超過61%榮民係至榮民總醫院總院門診,約31%至榮民總醫院分院,僅不到8%榮民至榮家保健組門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顯未發揮功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未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門診費用之30%、40%及50%,且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金額增加30元至150元,此部分需自行負擔金額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額補助,105年度預算門診每人次係以178.694元估算,106年度已增為187.60元,增幅約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高就診次榮民(眷)正確就醫、避免重複用藥及加強健康管理,96年即訂頒「榮民(眷)高就診次輔導專案計畫」,分階段由各榮民服務處及榮家人員、各級榮院居家護理師、各級榮院醫師協同個案管理師及地區榮民服務處人員等進行訪視及協助就醫。從100至104年度高就診次人數觀之,對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顯仍有待加強,基此,為提供榮民完善醫療服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動「醫養合一」政策,期能提升有限醫療資源之運用效益,爰針對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之「門診補助經費」預算編列18億2,339萬6千元,及第3目項下「補助榮民健保就醫藥品及檢驗項目部分負擔費用」預算編列4億1,00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中「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預算編列32億9,193萬6千元,其中補助榮民健保就醫藥品及檢驗項目部分負擔費用4億1,000萬元,與105年數額相同。然查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估算基準,105年3月投保人數為35萬9,985人,較104年3月之投保人數36萬3,220人減少,但預付之健保醫療部分負擔卻與往年相同,應有說明之必要。爰針對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醫療部分負擔」之「補助榮民健保就醫藥品及檢驗項目部分負擔費用」預算編列4億1,00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徐志榮 馬文君
(五)按預算說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用途之一為「外訪榮民作業1,075萬1千元」,惟查本預算科目,除預期成果第2點提及「訪視榮民(眷)120萬人次,協助解決就醫、就養、就學等問題,落實社區照顧服務」,並無進一步明確說明本預算之使用方式,且有關訪視所需之車資應已編列於國內旅費及短程車費,本業務何以需要上千萬預算,仍有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進一步說明,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43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蔡適應 羅致政 林昶佐 陳亭妃 呂孫綾
(六)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9,556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加強服務各地榮民、眷,招募「榮欣志工」隊協助關懷照顧之工作,目前計有113個隊伍,並編列補助服務組組長、服務員訪查交通及誤餐費用。然查有少數服務組組長、服務員,未依政府機關應行政中立之原則,以職務之便,為特定政黨組織服務,甚為不當。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9,556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鄭運鵬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社區服務組長共編有397人每人月約20,008元,服務員6人每人月約3,350元,共計9,556萬元。過去社區服務組長屢有介入特定政黨活動,更淪為其掌握榮民眷的橋樑及工具,每逢選舉便協助特定政黨競選等行政不公情事,且沒有按表訪視榮民,但訪視表照樣登錄等相關之檢舉。然預算計畫名稱為「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本應將該管業務回歸志工本質,實不該當月薪發放,且社區服務組長之遴選辦法、考核淘汰、任期制度等作法缺乏明確之說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加強管理,並研擬規範報告。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9,556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林昶佐 陳亭妃 呂孫綾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提升訪視關懷作為、運用服務人力,編列相關預算支應費用。惟經查抽樣69員104至105年退役人員,僅11員接獲社區服務組長訪談,與志工及服務團隊關鍵績效指標值差異甚大。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9,556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4.按預算說明,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中「其他補助及捐助」用途為地區志工訪查交通、誤餐補助費,按服務組長397人,每人月約20,008元;服務員6人,每人月約3,350元,計需9,556萬元。其中服務組長部分,每人月20,008元已達現行之法定基本薪資,若服務組長身分、實際從事工作內容及時數屬志工性質,應無需領取此一數額,又若服務組長實際從事工作內容及時數確實接近全職工作者,則有假補助真僱用之嫌,嚴重違反人事及預算編列規定。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中「其他補助及捐助」預算編列9,556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上述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蔡適應 羅致政 林昶佐 陳亭妃 呂孫綾
5.新聞報導指出,104至105年初的選舉活動期間,有立法委員檢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地方輔導員,協助特定政黨競選,違反行政中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國家部會,不應替單一政黨服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更應全面主動清查現有聯繫系統中是否尚有相關情事,不應被動等待檢舉反應。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之「獎補助費」中「其他補助及捐助」預算編列9,556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王定宇 林昶佐 陳亭妃 羅致政 呂孫綾
(七)因依國防部提供輔導年限之退除役官兵數為5萬8千餘人,增加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申辦榮民急難救助及三節慰問人數,然而,辦理輔導年限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核認數並不如預期,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1,40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王定宇 呂孫綾
(八)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喪葬及遺產管理作業」預算編列291萬元,凍結1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單身亡故榮民喪葬及遺產管理,其計畫內容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喪葬及遺產管理作業」預算編列291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2.立法委員曾指出,目前台灣有12萬榮民孤墳無人管理納骨,狀況堪憂。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報告中「友善殯葬服務,精實遺產管理」,提及辦理在台無繼承人之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似乎與事實有些許相左。機關應同時協助下葬與安置,方能傳達國家照顧英靈之敬意。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喪葬及遺產管理作業」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91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林昶佐 陳亭妃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九)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20萬元,凍結3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國內退伍軍人團體辦理各項活動與交流費用,其計畫內容與過去效益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2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王定宇 劉世芳
2.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退休軍人之社會團體,其活動計畫多涉及私人聯誼、參訪性質,缺乏社會服務、照顧弱勢之精神,恐有違反「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之情形,亦偏離社會之期待,主管機關應修正補助標準、嚴格審核,並積極輔導推修軍人之社會團體正向發展,貫徹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精神。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2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呂孫綾 蔡適應 王定宇
3.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退伍軍人社團等經費,說明未提及補助那些團體及金額,國家每年編列龐大預算照顧退伍軍人福利,理應擴大參與及關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提供補助標準、對象、成效評估之報告。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2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呂孫綾 蔡適應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陳亭妃
4.鑑於隨時代之進展,我國國軍已逐步邁向、達成軍隊國家化。與此同時,退伍軍人社團亦應朝向政治中立化轉型,以成為反映退伍軍人群體意見之有機社會團體為目標,摒棄為特定意識型態進行政治動員工具之功能,特別是領受政府單位補助之登記立案之退伍軍人社團,更應忠實扮演反映退伍軍人意見之角色,避免出現替特定政治團體動員之情形發生。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作為辦理有關補助之機關,應特別注意輔導、避免上述情形發生。爰針對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之「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320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上述情形提出檢討及未來規劃、統整過去5年之補助對象及用途,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呂孫綾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陳亭妃
(十)替代役制度實施後,政府機關運用替代役情形甚為普遍,近年來政府機關運用替代役人數逐年攀升,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例,104年度核配數(社會役加環保役)為660人,至105年度成長至720人,有逐年升高的趨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就業安置率近年逐年下滑,卻擴大替代役的運用,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安置互相牴觸。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把替代役當作短期便宜人力,更是傷害政府機關運作的穩定性,宜逐年下修需求數。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幹部在職及役男替代役訓練」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07萬7千元,凍結1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呂孫綾 蔡適應 王定宇 陳亭妃
(十一)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預算編列9,609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預算較105年度所編8,488萬3千元增加1,121萬元,主要增加於設備及投資部分,包括購置就學、就業、職訓外展服務工作所需平板電腦73萬4千元、汰換個人電腦570萬元。然數量不明,105年預算書尚標明欲汰換之數量266台,但106年卻規避未寫;資料庫加密系統533萬元,其必要性應予說明。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預算編列9,609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2.政府財政拮据,各項預算應以撙節為原則,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預算編列9,609萬3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蔡適應
3.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之「設備及投資」預算較上年度增列1,345萬6千元,用途說明未臻詳盡,無從探究預算編列之急迫性,為撙節政府財政,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預算編列9,609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4.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包含各類資訊軟硬體更新、汰換或跨年度計畫賡續辦理所需之費用。經查有以下幾點疑義,說明(1)汰換本會刀鋒伺服器1項,已於105年度編列495萬2千元,為何106年度仍須編列510萬元;說明(4)汰換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機構雷射印表機323萬7千元、說明(7)汰換本會所屬服務、安養機構個人電腦570萬元及說明(8)購置就學、就業、職訓外展服務工作所需平板電腦73萬4千元等各項設備汰換、購置支出,皆未標明購置單價及數量,為求預算編列之完整清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上述情事具體說明。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5,789萬6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十二)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6,587萬9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多年,復以其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隨著清理期程延宕,清理費用及利息費用之增加,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全數變賣,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3億6,829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2.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經兩次展延後至106年底,進度不斷延宕,截至105年7月底仍有8筆土地及建物、6家國內轉投資事業、4項國外業務、2處局部民營化、7項工業區業務及70件爭訟案件待清理,且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全數變賣,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研擬妥處方案。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6,587萬9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呂孫綾 蔡適應 王定宇 劉世芳
3.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清理期程持續延宕,行政院於98年11月1日核定榮民工程公司以切割營造業務與民間投資人亞翔工程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之方式民營化,留存業務依行政院99年5月24日核定之「民營化未隨同移轉業務清理計畫」,預計清理至100年底。嗣因清理進度未如預期,經行政院於101年11月26日核定展延清理期程至103年底。其後又以清理業務未完成,報經行政院於104年1月19日核定第2次修正計畫,展延至106年底,清理期程持續延宕。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之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執行概況表,截至105年7月底仍有8筆土地及建物、6家國內轉投資事業、4項國外業務、2處局部民營化、7項工業區業務及70件爭訟案件待清理,允宜加強清理進度及控管,以免期程再次延宕。再者,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累計虧損嚴重,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該清理計畫截至104年底累計虧損221億8,347萬2千元,105年截至7月底累計虧損仍有217億9,456萬元。另該計畫自清理以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截至105年7月底已補助該計畫累計虧損8億0,922萬4千元;補助安置基金代舉借款利息實際數則為5億3,621萬9千元。該計畫截至105年7月底仍有279億6,845萬2千元融資性負債待清償,尚無法償還安置基金代舉借之73億餘元款項,潛藏債務頗為龐大。綜上所述,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復以其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隨著清理期程延宕,清理費用及利息費用之增加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全數變賣,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研擬妥處方案。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6,587萬9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4.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復以其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隨著清理期程延宕,清理費用及利息費用之增加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全數變賣,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研擬妥處方案。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6,587萬9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林昶佐 陳亭妃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5.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係行政院於98年核定榮工公司的留存業務,依行政院99年5月24日核定之清理計畫,預計清理至100年底,但是100年底卻未能完成清理。行政院復於101年11月26日核定展延清理期程至103年底,惟103年底依舊無法清理完畢;行政院又於104年1月19日核定展延計畫,展延至106年底。該項清理計畫自99年起已3度辦理展延,迄今未予結案,顯見行政效率低落、未能積極辦理,相關負責官員更是督導不周、連年浪費國家公帑,敗壞國家財政紀律,實不可取。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6,587萬9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6.榮民工程公司奉行政院核定,切割核心營造業務與民間投資人合資成立民營化新公司,並於98年11月1日完成民營化,其餘未隨同移轉之業務、資產及負債則留存榮民工程公司賡續清理至完結。而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則於99年經行政院核定「榮民工程公司民營化未隨同移轉業務清理計畫」,預計清理於100年年底。惟近年清理進度落後,其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而隨著清理期程延宕,清理費用及利息之增加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使全數拍賣,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0至104年度共填補6億9,002萬8千元,加計105年度編列1億1,919萬6千元,合計8億0,922萬4千元,又於106年度編列1億6,587萬9千元,無法預估整體清理期程與逐年預定績效,卻又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宛若無底洞。為確實落實清理計畫,爰針對第5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6,587萬9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十三)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6億6,271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每年皆編列數億元經費補助各榮總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病床,然大多數榮總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恐形成資源浪費。爰針對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6億6,271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議以實際住院每日人次方式補助,有效運用資源,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呂玉玲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對特種基金之補助」預算編列16億5,947萬6千元,用於補助各榮總分院執行公共衛生政策、補助各榮總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維護作業經費90年度起自銓敘部移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辦理所屬醫療機構退休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退休撫卹金、補助樂生療養院寄醫榮民醫療照護費用等。然查多數榮總分院開設之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占床率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維護同時又編列費用補助轉型護理之家,兩者資源配置是否重疊,不無檢討之處。爰針對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之「獎補助費」中「對特種基金之補助」預算編列16億5,947萬6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公費就養及醫療補助」預算編列324萬元,用於補助各榮總分院收容被棄養一般民眾及榮民(遺)眷精神病患所需伙食費250萬5千元,補助回台未滿6個月或未具健保資格之榮民、清寒榮民外籍或大陸配偶就醫醫療補助39萬8千元,公費就養榮民入住榮家防疫檢驗(查)33萬7千元。經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106年補助各榮總分院收容被棄養一般民眾及榮民(遺)眷精神病患所須伙食費編列依據,係以103、104年補助情形推估,平均每人每年補助金額2萬8千元(每人每日約76元),預估補助137人、計383萬6千元;而106年預算編列數係以105年預算數為基準進行統刪,爰編列250萬5千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預算數額不足以支付實際需求之情形下,是否妨礙業務之執行及對人民之照顧,不無疑義。爰針對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之「獎補助費」中「公費就養及醫療補助」預算編列324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十四)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9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預算,其中配置每月照顧服務員626人,計需2億4,053萬1千元。然查105年以同樣之預算數額編列配置照顧服務員卻有665名,人員與經費如何計列,應予說明。又經統計,105年7月各榮總分院公務病床照顧服務員僅579名,然公務病床佔床率低,又逐漸轉型護理之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編列相關預算時之計算標準,是否搭配政策整體考量,應有再說明之必要。爰針對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編列3億3,449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2.政府正推動長期照護10年計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榮民照護體系為其中重要一環,應就未來如何配合長期照護政策詳加說明,然預算說明未臻詳盡。爰針對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9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預算說明第1-(2)點敘明,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以每5床應有1名照顧服務員之比例計算,及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配置每月照顧服務員626人,計需2億4,053萬1千元。惟經查105年度同一預算科目,配置每月照顧服務員人數卻為665人,人數有所差異,所需費用卻一模一樣,實有違預算核實編列精神之虞。爰針對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2億4,068萬1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加強提高榮民醫療體系衛材集中採購率,以降低營運成本,提升醫療能量,鑑於平均集中採購率由104年的42.38%到105年降至29.05%,成效反逐年遞減。爰針對第6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各級榮民醫院營運督導管理」預算編列329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江啟臣 徐志榮
(十六)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億5,684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安養養護工作編列業務費7億5,684萬元,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家委外醫護人力待遇太低留用不住,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竟以缺額狀況下已能滿足榮家照護能量為由,刪減106年度各榮家勞務外包醫護人力員額需求1至3員不等,將嚴重影響榮民傷病與身心障礙之就養與安養照護品質。爰針對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億5,684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徐志榮 江啟臣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16所榮家相關業務經費7億5,684萬元,以維護榮民權益,落實服務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落實服務照顧榮民,對無法自行管理財物或保管財物有安全疑慮之榮民,提供重要財物代為保管服務,並定有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惟部分榮家保管臨時支用金超過規定限額,為避免肇生財物管理風險,應宜檢討改進。爰針對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億5,684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編列84億5,620萬1千元,作為16所榮家辦理全供給制方式公費就養,及部分供給制方式自費就養所需經費。104年榮民輔導統計要覽指出,安置就養分為全供給制(公費),及部分供給制(自費),凡申請且符合就養安置條件者,公費榮民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進住榮家或自行外住,自費榮民則自付服務費住進榮家。隨著中國來臺榮民逐漸年老及亡故,公費就養榮民由95年之8萬9,964人,逐年遞減至104年之4萬6,680人,其中外住就養者,由7萬7,500人逐年遞減為4萬0,680人,內住榮家則由8,239人減為4,875人。故公費就養榮民乃以外住居多,其照顧係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負責。查內住榮家人數逐年遞減,空置床位增加,就養榮民外住人數偏高,允宜瞭解其需求,並提升入住各榮家誘因。據統計,就養榮民安置各榮家之人數,95年度尚有1萬0,292人,至105年7月底已減為6,624人,呈逐年下降趨勢。然人數減少主要為公費就養之內住榮家榮民,自費安養人數各年度皆維持約2千人左右。隨安置各榮家之就養榮民人數減少,各安養機構開設床位數亦由95年之1萬1,525床減為105年7月底之7,980床,空床數有1,356床。然若以95年度之空間及開設床位為基準,則有近4,901床空位。為滿足榮民(眷)安置需求,各榮家分別設有安養、失能養護、失智養護及夫妻房等不同類型床位,目前除配偶可併同榮民安置外,自103年起將安置對象擴及榮民之父母。另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外住就養榮民3萬8,873人,其中有眷3萬5,911人、單身2,962人,渠等年歲漸高,專業照顧需求增加,復以近年來榮家持續辦理設施整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經由各地加強宣導並瞭解渠等需求,以提升入住榮家誘因,落實服務照顧榮民暨有效運用榮家資源。爰針對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7億5,684萬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十七)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6億6,429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預算書第66頁列出馬蘭榮家等補照罰鍰290萬6千元,金額龐大,但未說明細節內容與被裁罰原因,且亦不見相關新聞,不利立法院監督。爰針對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6億6,429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林昶佐 陳亭妃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維護榮民權益,落實服務照顧,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對無法自行管理財物或保管財物有安全疑慮之榮民,提供重要財物代為保管服務。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截至105年7月底所屬榮家及榮民服務處共代管1,096位榮民重要財物,包含487張定存單,金額計5,844萬4千餘元;160本存摺,存款計3億7,270萬餘元;新臺幣現金2,770萬1千餘元、歐元6,300元、美金2,000元、舊臺幣11元及提款卡81張。另依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第7點「保管方式」(一)規定略以,臨時支用金以3,000元為限,由負責支用單位統一保管。惟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之調查統計資料,新竹、佳里、花蓮及白河等4所榮家保管榮民臨時支用金,有100位金額超過前揭3,000元限額之規定,4所榮家超限比率分別為52.04%、17.83%、39.29%及4.82%,保管個人臨時支用金最高金額約介於1萬2千元至7萬元間,恐肇生財物管理風險。綜上所述,為落實服務照顧榮民,對無法自行管理財物或保管財物有安全疑慮之榮民,提供重要財物代為保管服務,並定有保管榮民重要財物作業原則,惟部分榮家保管臨時支用金超過規定限額,爰針對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6億6,429萬4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羅致政
(十八)政府財政拮据,各項預算應以撙節為原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安養機構之辦公及事務機器費用預算編列2,052萬8千元,似有偏高之虞。爰針對第8目「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2,316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劉世芳 羅致政 王定宇 蔡適應
(十九)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薪給」預算編列608億5,827萬2千元,雖該項給付係依法辦理,惟發給人數仍應核實精算,爰凍結5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二十)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獎補助費」中「差額補貼」預算編列210億2,848萬8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工作計畫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分支計畫編列退除役官兵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以下簡稱優存補貼)204億6,419萬8千元。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2016年9月22日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表示,8月1日就任的12名轉投資事業高階經理人,其中7名軍職退役人員都已簽署停領18%優存切結書。另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退除役官兵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32條規定已轉(再)任該會暨所屬機構,105年度截至7月底仍續支領優存補貼者有144人、補貼1,278萬1千元;依同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已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權利,105年度截至7月底仍辦理優存補貼者,有17人、補貼247萬2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104年度軍職人員退伍轉(再)任公職人員(不含拒提供資料者)續領取18%優惠存款利息計3,606人、金額4億4,462萬5千餘元。另104年決算審查報告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因實際辦理退除役人數未如預期剩餘數高達29億9,842萬5千元,顯見該筆預算金額顯有高估,實應減列。爰針對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獎補助費」中「差額補貼」預算編列210億2,848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定宇 林昶佐 劉世芳 羅致政 呂孫綾
2.退除役官兵已轉(再)任公職、已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權利者,仍續享受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與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規範標準不一,未符公平原則。爰針對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之「獎補助費」中「差額補貼」預算編列210億2,848萬8千元,凍結部分經費,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林昶佐 陳亭妃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二十一)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書說明,「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服務與管理」用途為「辦理單身宿舍管理等作業費」預算編列270萬5千元。經查105年度科目預算編列數額與106年度相同,惟105年度之預算說明為「辦理退員作業所需印刷費等270萬5千元」,令人不解本預算科目之實際用途,有違預算應詳實編列之精神。爰針對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服務與管理」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27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二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預算編列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慰問金,係依據國防部93年2月17日(93)睦眺字第02269號修頒「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人事處理作業要點」辦理,惟國防部迄今無是項人員核定案件。爰針對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慰問」之「獎補助費」中「獎勵及慰問」預算編列50萬元,全數凍結,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核定案件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林昶佐 陳亭妃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二十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職訓中心,其自辦或委外之職業訓練就業率(約六成),近年來雖漸有增長,卻仍低於勞動部各區職訓中心一般職訓就業率(約近九成),且多有退除役官士兵於職訓所學與其在役期間之專長無法相互配合、相輔相成之情事,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同國防部進行通盤檢討,就屆退官士兵,針對其在役期間受訓獲得之專長,諸如工程、化工、機械維保操作等,可與民間企業人才需求相符相近之部分,提供其將技術技能轉用於民間需求之必要訓練,促使軍民人才流通、改善退役官士兵就業求職狀況。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二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近年訓量均未及六成,其自辦訓練年最大訓量約3,190人次,早已無法滿足榮民榮眷職訓需求而需委外辦理,配合募兵制推動納入輔導短役期官兵後恐將更顯不足,亟待妥善規劃。職訓中心101至104年度每年自辦訓量介於1,320人至1,857人之間,各年度實際訓量占最大可訓量比率約介於41%至58%之間,105及106年度分別規劃訓練1,618人(51%)及1,805人(56.58%),均未及六成,自辦訓練成本高於委外職訓,近年來就業率雖有提升,惟仍落後勞動部各職訓中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104年度其職訓中心自辦職業訓練成本平均每人為1萬7,319元、委外訓練為7,636元,而各地榮民服務處委外訓練為5,469元,職訓中心自辦訓練成本顯高於委外訓練。就訓練成果觀之,職訓中心自辦職訓之就業率由101年度之50.83%,逐年增加為104年度之67.50%;委外就業率亦從101年度之57.20%,至104年度增為60.02%,榮民服務處委外就業率則由101年度之47.70%,至104年度增為68.85%,整體就業率雖有提升,惟仍低於勞動部各區職訓中心一般職訓就業率之至少在87%以上。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含安置基金)編列上億元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經費,然其職訓中心近年訓量均未及六成,自辦訓練成本高於委外職訓,近年來就業率雖有提升,惟仍落後勞動部各職訓中心,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加強持續提升就業率。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二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業務,106年度(含安置基金)編列上億元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經費,然其職訓中心近年訓量均未及六成,自辦訓練成本高於委外職訓,近年來就業率雖有提升,惟仍落後勞動部各職訓中心,允宜加強辦理,以持續提升就業率。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二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訓中心自辦訓練年最大訓量約3,190人次,101至104年度每年自辦訓量介於1,320人至1,857人之間,各年度實際訓量占最大可訓量比率約介於41%至58%之間,105及106年度分別規劃訓練1,618人(51%)及1,805人(56.58%),均未及六成。查其自辦訓練成本高於委外職訓,近年來就業率雖有提升,但仍落後勞動部各職訓中心,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持續加強辦理,以提升就業率。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二十七)為提升募兵制誘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行政院核定自105年3月1日施行「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將服役4年以上、未滿10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就學、就業、就醫輔導及服務照顧對象。為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之公務預算及安置基金於各項輔導業務新增經費合計達2億1,868萬1千元。惟經查(一)近年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就業安置能量已漸萎縮,推介至私人企業就業已漸成為該會就業輔導工作重要之一環;(二)近年新增推介就業之榮民中,軍官比率高於士官兵,恐不利募兵制推動。綜上所述,國軍士官、士兵不論在每月薪資所得、行(職)業社會地位及退除役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業安置資源上都顯較軍官居於劣勢,再者,依國防部提供國軍人力結構配置,現役志願役士官、士兵占志願役國軍比率達76%,而101至104年度退除役志願役士官、士兵亦占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總數79%,士官、士兵為志願役官兵主力,亦應為就業輔導重點,為提升募兵誘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未來允應持續加強對志願役退除役士官、士兵之就業輔導。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釐清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二十八)鑑於目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業業務中軍官比率仍遠高於士官兵,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予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資料,2012至2015年間,整體就業輔導中,會內安置部分軍官占87.86%,士官兵僅12.14%,會外安置部分軍官占55.35%,士官兵占44.65%,整體而言,軍官成功就業輔導安置比率仍高於士官兵,惟募兵制之成功推動,有賴於基層士官兵志願役招募情形,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進一步檢討目前就業安置之作為,改善目前「重軍官、輕基層」之弊病,以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志願役士官兵。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二十九)近年推介就業之榮民,不論會內會外,退除役士官、士兵人數比例皆低於軍官。士官、士兵乃軍中基層骨幹,而101至104年度退除役志願役士官、士兵亦占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總數79%,為提升募兵誘因,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持續加強對志願役退除役士官、士兵之就業輔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三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甄選推薦就讀校院作業要點」、「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等相關業務。查該項業務,除關係募兵制未來成敗,且影響國家人力資源之整體提升,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儘速與國防部協調,針對在營國軍人員、即將屆退國軍人員以及退除役官兵於就學、職訓各項目作必要之需求調查,再提出總體精進規劃檢討,並報請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說明,以利國家整體人力資源之培訓與整合。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三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提升退除役官兵人力素質,強化職技專業訓練,促進多元就業機會,歷來均將「退除役官兵推甄考選錄取率」列為關鍵績效指標,104年度為92.7%,105年度為95.2%,106年度增至96.8%,看似不斷提升,惟對照同年度大學指考錄取率,103學年度為95.7%,104學年度為95.6%,105學年度已增至97.7%,換言之:取率標前述「退除役官兵推甄考選錄取率」目標值顯然略低,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參考近年推甄考選錄取率,每年檢討調整目標值。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三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學輔導業務之榮民就學學雜費及獎學金補助原皆由公務預算編列,但自104年度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是否需檢附適性評量及以就業為導向之讀書(就業)計畫作為劃分原則,凡檢附資料者,其補助經費以安置基金支應,未檢附者則由公務預算支應。另補助榮民、榮眷參加大專院校進修及推廣教育及學分班補助,原皆由公務預算編列,但自103年度起,榮民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補助經費,改由安置基金編列;榮眷進修補助則改由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但榮民榮眷基金會會106年度未編列該項補助。此外,前述就學學雜費及獎學金補助、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補助過往及現行由公務預算支應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皆界定其為「就學輔導業務經費」,然由於安置基金設立宗旨主要為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故其改由安置基金支應之經費則界定為「就業輔導經費」。綜上所述,隨著政府財政日益拮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近年來竟將就學輔導業務經費分散於公務預算、安置基金及榮民榮眷基金會中編列,造成業務歸屬與程序繁雜不堪,外界亦不容易掌控其編列在哪裡的基準為何,且導致外界不易監督與檢視全貌。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釐清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三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業、就醫、就養、就學、優待及救助,惟現今部分上開輔導業務所涉及之預算,如就業輔導服務、就學輔導業務、服務照顧業務等,在單位預算、安置基金及榮民榮眷基金會均有編列,頗為混淆;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收支及保管辦法」,安置基金係為籌措退除役官兵安置計畫長期所需基金而設,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則係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之規定,為保留退除役官兵在大陸地區繼承人權益而設,足見安置基金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性質特定,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就單位預算、安置基金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之預算編列予以釐清,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三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將業務經費分散於公務預算、安置基金及榮民榮眷基金會編列,外界不易掌握其業務全貌,應儘速將分散之業務整合,提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效能,以便立法院監督。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蔡適應 呂孫綾 王定宇
(三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業輔導業務之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事項,自102年度起,榮民榮眷基金會增加部分原由公務預算支應之日間、夜間養成班、短期訓練經費,而106年度公務預算除編列職訓中心之基本作業費用1,270萬6千元外,職訓及就業輔導費用皆由安置基金支應,然106年度安置基金於「其他業務費用」亦編列就業輔導相關經費計3億2,888萬元。隨著政府財政日益拮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近年來在公務預算辦理之業務經費與安置基金及榮民榮眷基金會,似有重複編列之虞。綜上所述,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釐清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三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照顧業務所辦理之清寒榮民子女之就學補助,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以下係由公務預算支應,大學(含專科4、5年級)以上則由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另公務預算編列榮民、榮眷及遺眷急難救助慰問補捐助經費,而榮民榮眷基金會亦編列榮民榮眷重大災害救助經費,似有重複編列之虞。綜上所述,隨著政府財政日益拮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近年來竟將服務照顧業務經費分散於公務預算及榮民榮眷基金會中編列,造成業務歸屬與程序繁雜不堪,外界亦不容易掌控其編列在哪裡的基準為何,且導致外界不易監督與檢視全貌,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詳細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三十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在作業基金部分,共有79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74個附屬單位之分預算,多數作業基金有法源依據而設,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住宅基金係依住宅法第7條規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係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規定等;惟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下有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3家山地農場、2家平地農場等6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有台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台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2個附屬單位預算及10個分預算,俱無法源,此與一般作業基金顯然有別,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修法事宜,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三十八)榮民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體系門診,仍以榮民總醫院總院就醫人次比率最高,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並未發揮功效:為提供榮民(眷)預防保健、急、慢性疾病醫療與長期照護之周全醫療照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16所榮家保健組(第1級)、12所榮民總醫院分院(第2級)及3所榮民總醫院總院(第3級),組成榮民醫療體系3級照護網,實施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然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榮民門診人次統計,其中超過61%榮民係至榮民總醫院總院門診,約31%至榮民總醫院分院,僅不到8%榮民至榮家保健組門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顯未發揮功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未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門診費用之30%、40%及50%且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金額增加30元至150元,此部分需自行負擔金額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額補助,105年度預算門診每人次係以178.694元估算,106年度已增為187.60元,增幅約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高就診次榮民(眷)正確就醫、避免重複用藥及加強健康管理,96年即訂頒「榮民(眷)高就診次輔導專案計畫」,分階段由各榮民服務處及榮家人員、各級榮院居家護理師、各級榮院醫師協同個案管理師及地區榮民服務處人員等進行訪視及協助就醫。由100至104年度高就診次人數觀之,對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顯仍有待加強。綜上所述,為提供榮民完善醫療服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動「醫養合一」政策,期能提升有限醫療資源之運用效益。惟該政策之逐級轉診機制未能發揮功效,高就診次榮民(眷)人數仍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檢討改善,以提升資源整合成效,減少醫療資源浪費。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三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助高就診次榮民(眷)正確就醫、避免重複用藥及加強健康管理,96年即訂頒「榮民(眷)高就診次輔導專案計畫」,分階段由各榮民服務處及榮家人員、各級榮院居家護理師、各級榮院醫師協同個案管理師及地區榮民服務處人員等進行訪視及協助就醫。高就診次榮民(眷)由100年度之4,199人增為103年度之5,528人,104年度略減為4,859人,其中連2年皆為高就診次計由102年度之1,172人增104年度之2,112人,其中104年度高就診次之4,859人中,確有醫療必要者1,786人,無醫療必要者236人,而不確定是否有就醫需求者則有437人,顯示國人對於醫療資源之利用觀念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工作仍有待檢討及加強。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劉世芳 蔡適應 林昶佐 王定宇 陳亭妃 呂孫綾
(四十)榮民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體系就診人數經資料統計,105年1至7月有98萬5千餘門診人次,其中超過61%榮民係至榮民總醫院總院門診,約31%至榮民總醫院分院,僅不到8%榮民至榮家保健組門診,顯示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並未發揮功效。多數榮民集中之總院就診,造成醫療資源浪費,醫護品質下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提出改善計畫,並在106年度上半年將執行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蔡適應 呂孫綾 王定宇
(四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全國設有16所榮譽國民之家、19所榮民服務處、3所榮民總醫院及12所榮民總醫院分院,為整合所屬各機構資源及提供榮民完善醫療服務,推動「醫養合一」政策,組成榮民醫療體系3級照護網,就所屬機構進行區域或功能資源整合。經查榮民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體系門診,仍以榮民總醫院總院就醫人次比率最高,3級照護網之責任分區及逐級轉診機制並未發揮功效,對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仍待加強。爰此,為提供榮民完善醫療服務,提升資源整合成效,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醫養合一」政策中逐級轉診機制,與未來對於高就診次榮民(眷)之輔導,提出檢討作為,以將有限醫療資源運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羅致政 陳亭妃
(四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每年皆編列數億元經費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病床,然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又同時補助經費將公務病床轉型護理之家,在政府長照政策轉型之際,是否重複編列造成資源浪費,應予檢討。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因應長照2.0之推動,有關公務病床與護理之家之未來及因應策略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四十三)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補助經費5億9,159萬1千元,惟多數分院之占床率偏低,僅少數超過八成,恐有浪費資源之嫌,宜儘速檢討改善。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蔡適應 呂孫綾 王定宇
(四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每年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支應「所需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之費用,及住入榮院護理(康復)之家或榮譽國民之家之醫療費用」(該辦法第8條),惟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資料統計,各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預算病床占床率普遍不高,以105年1至10月為例,占床率超過八成者,僅桃園分院及員山分院,另玉里分院、鳳林分院、台東分院及灣橋分院等4分院,占床率均不及五成,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原因,以為爾後編列公務預算之參考。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四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醫療照護」工作計畫之「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分支計畫編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下稱公務病床)養護作業經費5億9,159萬1千元。另於「長期照顧與身心障礙醫療復健服務」分支計畫編列公務預算病床每月照顧服務員626人之勞務外包經費2億4,053萬1千元。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預算病床占床率偏低: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示,該會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相關規定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之公務病床養護作業費,持續收治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失能、需長期照護之榮民,入住之榮民大多屬單身、無依、經濟弱勢之失能及失智者。然由103至105年7月底12家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占床率觀之,103年度平均占床率超過八成僅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104年度則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及鳳林分院,105年截至7月底亦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員山分院與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部分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照顧服務員流動率偏高,允宜探究原因研謀改善;另各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所需照顧服務員係由各分院自行以勞務承攬方式辦理招標,每月向該會結報核銷。然由各榮民總醫院分院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流動率觀之104年度流動率高於30%計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玉里及台東分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及灣橋分院等5家;105年截至7月底亦已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及灣橋分院與臺北榮民總醫院台東分院等3家流動率超過30%,與部分榮家同有流動率偏高現象。綜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每年皆編列數億元經費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病床,然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恐形成資源浪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研議以實際住院人日方式補助,以有效運用資源。另部分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照顧服務員流動率偏高,亦應探究原因以求改善。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釐清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四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每年皆編列數億元經費補助各榮民總醫院分院開設榮民養護公務病床,然大多數榮民總醫院分院平均占床率皆未達八成,恐形成資源浪費,建請研議以實際住院人日方式補助,以有效運用資源。另部分榮民總醫院分院公務病床照顧服務員流動率偏高,亦宜探究原因研謀改善。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四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提供榮民醫療服務,於1958年即成立台北榮民總醫院,隨後並於1982年成立台中榮民總醫院,1990,榮民榮眷比例年成立高雄榮民總醫院,其間並陸續成立各分院,迄今有3家榮民總醫院及11家分院,病床數至2015年底,共計11,643床;惟查近20,榮民榮眷比例標年來,因全民健保之施行,榮民榮眷至榮民醫院就診住院比例,已大幅減少,1996年尚有高達40%,至2015年底,在門診部分,榮民榮眷比例僅約21%,在住院部分,榮民榮眷比例約23%,換言之,榮民醫院服務對象,主要為一般民眾,為使榮民榮眷就醫方便,並讓國家醫療資源做最有利配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其定位重新檢討。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四十八)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年皆編列上億元經費補助3所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從事重大醫學研究,惟未對於每年研究計畫及執行成果提出說明與檢討。又105年度編列「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項目之預算金額與前2年度完全相同,研究計畫內容說明大同小異,顯然醫學研究態度過於保守僵化,榮民總醫院為國家級醫學中心,具有臨床服務、教學及研究3大任務,業務十分重要,本計畫理應採取具體作為,鬆綁規定、提供條件,積極推動產學合作,促進台灣生技產業發產,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劉世芳 蔡適應 林昶佐 王定宇 陳亭妃 呂孫綾
(四十九)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退休軍人之社會團體,補助計畫往往淪為私人聯誼性質,違反政府公費補助精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該加強查核、輔導補助計畫,以增進社會公益,落實退役軍人之福祉。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以達到公正、公益之精神,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蔡適應 呂孫綾 王定宇
(五十)鑑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志工服務照顧榮民作業」於各縣市設有19處榮民服務處,以人力不足為由,招募志願服務人員,設置組長若干人;依其遴選限制,不得有其他兼職,需以專務服務榮民為其標準,並保持行政中立為其基本要求。今竟傳出於選舉期間,少數榮民服務處未能恪遵行政中立,且志工組長還介入選舉情事。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逐一清查各處榮民服務處空間環境,是否仍有逾越行政分際情事,儘速檢討志工組長是否有其他兼職事項,日後遴選志工及組長時,應以其服務熱忱、具備與社會對話能力為考量,逐次降低志工與組長平均年齡,以上建請事項,並請於2個月內完成,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說明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五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利息4,668萬3千元及補助榮民工程公司虧損填補經費1億1,919萬6千元,合計1億6,587萬9千元。針對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清理計畫已多次展延,導致清理支出較預期增加,持續編列預算補助,尚非合理。為加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榮民工程公司清理作業之督導管制,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五十二)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分支計畫編列「對特種基金之補助」1億6,587萬9千元,包括補助安置基金代榮民工程公司舉借款利息4,668萬3千元及補助榮民工程公司虧損填補經費1億1,919萬6千元。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又其清理計畫潛藏債務龐大且未充分揭露,隨著清理期程延宕,清理費用及利息費用之增加將使累積虧損更形惡化,最終恐致名下土地資產縱全數變賣,亦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加速清理工作,並研擬處理因應方案。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馬文君 徐志榮
(五十三)榮民工程公司清理進度落後,清理計畫歷經兩次展延後仍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且清理費用及利息之增加,公司名下之財產恐遭變賣。清理計畫造成政府財務負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研擬106年度計畫,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在106年度上半年將執行成果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蔡適應 呂孫綾 王定宇
(五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事業計27家,除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持有30%榮民製藥公司股權外,餘皆為安置基金所持有,而半數以上之投資公司係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其餘則包括客運、工程建設、製藥及投資等業務。截至105年底27家投資事業總投資金額計37億4,371萬2千元,除南鎮天然氣公司及遠東氣體工業公司持股比率低於20%外,餘皆高於20%。查以公股持股50%為界,國營事業與公私合營事業所受監督密度迵異。政府對於投資事業管理係以持股有無逾50%為分界,超過者為國營事業範疇,未逾者屬公私合營事業,二者監督管理分屬不同機制。國營事業需依預算法、決算法、國營事業管理法、審計法、會計法及政府採購法等諸多法令下接受政府規範與監督;公私合營事業則由主管機關透過派任之公股代表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法制參與事業經營管理,監督密度有顯著差異。部分轉投資事業公股持股比率控制在略低於50%、且有部分事業經交叉計算之持股比率已逾50%,恐有規避監督之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截至105年7月該會轉投資事業中,公股比率達40%~50%(不含)者計欣隆、欣桃、欣中、欣林等天然氣公司、欣欣客運、欣欣大眾、欣欣水泥、國華欣業、泛亞工程及榮民製藥等10家,其中欣欣客運(公股比率49.07%,以下同)、國華欣業(49.68%)、及泛亞工程(47.91%)等3家公司,皆係略低於50%。另經交叉計算之公股持股比率已逾50%者,則有欣嘉石油、欣欣客運、大南汽車及國華欣業,雖政府對渠等事業具實質控制力,惟仍未能納入國營事業管理範疇,接受相關法令規範及國會監督。綜上所述,國營事業係以公股持股比率有無逾50%為界,而國營事業與公私合營事業之監督密度迵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部分轉投資事業公股持股比率控制在略低於50%、且有部分事業經交叉計算之持股比率已逾50%,恐有規避監督之嫌。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五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透過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持有轉投資事業共計27家,其中包含國華欣業(股)公司(49.68%)及欣欣客運(股)公司(49.07%)等10事業直接持股皆超過40%,另有如欣嘉石油氣(股)公司(52.17%)等4事業,計算交叉持股後皆超過50%,極有藉由規避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50%者」,而逃避有關法規控管與立法院監督之嫌,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就上述情事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五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藉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目的,係為安置榮民就業。經查部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轉投資事業公股持股比率控制在略低於50%,由於以公股持股50%為界,國營事業與公私合營事業所受監督密度迵異,上述轉投資事業恐有規避政府監督之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公股比率達40%~50%(不含)者計欣隆、欣桃、欣中、欣林等天然氣公司、欣欣客運、欣欣大眾、欣欣水泥、國華欣業、泛亞工程及榮民製藥等10家,其中欣欣客運(公股比率49.07%,以下同)、國華欣業(49.68%)、及泛亞工程(47.91%)等3家公司,皆係屬略低於50%。另經交叉計算之公股持股比率已逾50%者,則有欣嘉石油、欣欣客運、大南汽車及國華欣業,雖政府對渠等事業具實質控制力,惟仍未能納入國營事業管理範疇,接受相關法令規範及國會監督。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持股超過35%以上,足以會薦董事長、總經理之公司,安排相關人員提供書面資料並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以利瞭解安置及營運狀況。又相關公司雖未達強制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標準,惟其經營項目多屬公用事業或與民眾生活相關,允宜督促定期編製,以揭露其實踐社會責任情形。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陳亭妃 呂孫綾
(五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部分轉投資事業公股持股比率控制在略低於50%、且有部分事業經交叉計算之持股比率已逾50%,有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嫌;部分轉投資事業內安置率逐年下滑,已低於公股持股比例,違反安置政策原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蔡適應 呂孫綾 王定宇
(五十八)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直接持股或交叉持股逾40%之轉投資事業設置勞工董、監事,強化公司工會權利,提升退除役官兵安置就業之福祉。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五十九)轉型正義係蔡總統施政重點,其中更是重視原住民族之權利回復。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農場山莊,以前多是原住民傳統領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協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清查兩者重疊之土地,以作為今後政府施政的依據,並在半年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六十)不論是對台灣基層棒球貢獻、挑戰美國職棒的追夢旅程,抑或是身披國家隊戰袍的幕幕動人場景。陳金鋒於105年9月18日正式退休,觀其生涯,於中華中學青棒隊效力期間與榮工棒球體系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此外,榮工系統上培養出多位叱吒各級棒球戰場,或投身棒球教育的重要人物,顯見其對於台灣棒球史有著不可抹滅之貢獻。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其下轉投資事業之盈虧狀況與體質,分析評估重啟榮工棒球隊之可行性,提出各項可行與不可行論述。不論球隊置於棒球何種體系,或加入職棒,希冀藉此彰顯政府支持國球、帶動棒球環境之決心。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林昶佐 陳亭妃 呂孫綾 王定宇 羅致政
(六十一)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各榮民之家主任(16人)、職業職訓中心主任(1人)、全台榮民服務處處長(19人),每個月皆領有特別費6千元(其中6所甲種榮民服務處處長,每月特別費為7千8百元),此36名人員一年共領特別費272萬2千元。依《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之規定,特別費係指「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然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附屬機構並非機關、學校,且中央政府特別費係依組織層級編列,得編列本項費用者,一級機關(院)為首長、副首長及正、副秘書長,二級機關(部)為首長及副首長,三級機關(局、署)為首長,因此榮民服務處、職訓中心及安養機構編列特別費實為不妥,亦非合法之舉。爰此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榮民之家主任、職訓中心主任、榮民服務處處長特別費之適法性,以符合我國現行法規有關特別費之使用意旨。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六十二)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所公布中央機關列管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列管資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詳評案件205件皆已完成詳評。惟需補強95件中,截至105年7月底僅完成38件,補強施工中19件,仍待補強案尚有38件,包括安養機構37件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件。臺灣地處地震頻繁地帶,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應儘速清查並落實完成自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相關補強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六十三)我國於63年修正公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開始有地震力之規定,經歷數次增修後,大幅提高建築構造之耐震設計規範。為加強公有建築物結構安全,行政院於89年6月16日以臺89內營字第17610號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要求各部會及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並補強工作,嗣於97年11月27日修正該方案並要求落實,實施期間自98至102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公務預算編列服務機構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補強工程經費共計1億9,618萬8千元。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所公布中央機關列管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列管資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詳評案件205件皆已完成詳評。惟需補強95件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截至105年7月底僅完成38件,補強施工中19件,仍待補強案尚有38件,包括安養機構37件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件。臺灣地處地震頻繁地帶,該會暨所屬應儘速加強補強作業,以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綜上,臺灣地處地震頻繁地帶,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應儘速清查並落實完成自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相關補強作業,以維護公共安全。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將此疑義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釐清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六十四)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中,截至105年7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尚有38件補強案仍未完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加速補強耐震作業,確保人民安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將105年度下半年補強計畫之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六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前台北榮民宿舍,部分建築老舊被判定危樓,亦影響當地社區環境治安。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國產署協調,儘速完成財產轉移,以釋放閒置國有用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六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編列84億5,620萬1千元,作為16所榮家辦理全供給制方式公費就養,及部分供給制方式自費就養所需經費。另於「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工作計畫項下編列19所榮民服務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4,982萬5千元、協助辦理榮民(眷)就養、就醫暨各項服務照顧之志工作業經費1億0,547萬3千元與榮民及榮眷生活輔導宣慰及座談經費571萬元。按104年榮民輔導統計要覽指出,安置就養分為全供給制(公費),及部分供給制(自費),凡申請且符合就養安置條件者,公費榮民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進住榮家或自行外住,自費榮民則自付服務費住進榮家。隨著中國來臺榮民逐漸年老及亡故,公費就養榮民由95年之8萬9,964人,逐年遞減至104年之4萬6,680人,其中外住就養者,由7萬7,500人逐年遞減為4萬0,680人,內住榮家則由8,239人減為4,875人。故公費就養榮民乃以外住居多,其照顧係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負責。經查,內住榮家人數逐年遞減,空置床位增加,就養榮民外住人數偏高,允宜瞭解其需求,並提升入住各榮家誘因:據統計,就養榮民安置各榮家之人數,95年度尚有1萬0,292人,至105年7月底已減為6,624人,呈逐年下降趨勢。然人數減少主要為公費就養之內住榮家榮民,自費安養人數各年度皆維持約2千人左右。隨安置各榮家之就養榮民人數減少,各安養機構開設床位數亦由95年之1萬1,525床減為105年7月底之7,980床,空床數有1,356床。然若以95年度之空間及開設床位為基準,則有近4,901床空位。為滿足榮民(眷)安置需求,各榮家分別設有安養、失能養護、失智養護及夫妻房等不同類型床位,目前除配偶可併同榮民安置外,自103年起將安置對象擴及榮民之父母。另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統計截至105年7月底,外住就養榮民3萬8,873人,其中有眷3萬5,911人、單身2,962人,渠等年歲漸高,專業照顧需求增加,復以近年來榮家持續辦理設施整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經由各地榮民服務處加強宣導並瞭解渠等需求,以提升入住榮家誘因,落實服務照顧榮民暨有效運用榮家資源。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六十七)隨榮民結構變化,榮家內住人數逐年遞減,空置床位增加,鑑於就養榮民外住人數偏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瞭解其需求,加強宣導並提升入住榮家誘因,以落實服務照顧榮民暨有效運用榮家資源。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六十八)查內住榮家人數逐年遞減,據統計,就養榮民安置各榮家之人數至105年7月底已減為6,624人,呈逐年下降趨勢。然人數減少主要為公費就養之內住榮家榮民,自費安養人數各年度皆維持約2千人左右。隨安置各榮家之就養榮民人數減少,各安養機構開設床位數亦減為105年7月底之7,980床,空床數有1,356床。然若以95年度之空間及開設床位為基準,則有近4,901床空位。空置床位增加,就養榮民外住人數偏高。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妥善規劃各榮家未來發展各地榮民服務處加強宣導並瞭解渠等需求,以提升入住榮家誘因,落實服務照顧榮民暨有效運用榮家資源。
提案人: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羅致政 陳亭妃
(六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編列84億5,620萬1千元,作為16所榮家辦理全供給制方式公費就養,及部分供給制方式自費就養所需經費。另於「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工作計畫項下編列19所榮民服務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4,982萬5千元、協助辦理榮民(眷)就養、就醫暨各項服務照顧之志工作業經費1億0,547萬3千元與榮民及榮眷生活輔導宣慰及座談經費571萬元。按104年榮民輔導統計要覽指出,安置就養分為全供給制(公費),及部分供給制(自費),凡申請且符合就養安置條件者,公費榮民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進住榮家或自行外住,自費榮民則自付服務費住進榮家。隨著中國來臺榮民逐漸年老及亡故,公費就養榮民由95年之8萬9,964人,逐年遞減至104年之4萬6,680人,其中外住就養者,由7萬7,500人逐年遞減為4萬0,680人,內住榮家則由8,239人減為4,875人。故公費就養榮民乃以外住居多,其照顧係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負責。資源共享計畫執行成效仍待提升,按行政院96年10月核定之資源共享計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家照顧對象由榮民擴大至因公傷殘替代役或警察,及低(中低)收入戶失能或身心障礙民眾。惟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示,各榮家截至105年7月底尚無替代役或警察申請安置。另已有9所榮家與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共享,提供安養58床、失能養護69床及失智養護18床,合計145床,惟截至105年7月底實際安置人數僅10人,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提升執行成效。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七十)鑑於目前就養於榮家之榮民人數逐年減少,且自2007年10月行政院核定資源共享計畫,至2015年6月長期照顧服務法制定公布,為配合未來台灣社會邁向高齡化後之長照需求,一方面為避免榮家既有軟硬體資源浪費並有效傳承照護機構營運管理人才與經驗,另一方面有效解決台灣目前長照資源不足之問題,榮家應規劃轉型以應時勢之所趨,惟目前各榮家提供各地方政府之安養床位及實際使用比例皆仍偏低,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積極與各榮家所在地地方政府之社政單位洽談進一步擴大合作之可行性,並盤點需修正之相關法規,儘速配合長照需求推動榮家轉型。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七十一)榮民之家空床問題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新統計資料,全台16所榮家共8,160張床位中,有1,556張空床,空床率約五分之一。儘管行政院早在9年前推出「資源共享計畫」,放寬因公傷殘的警察、替代役、高齡身障者等入住榮家,但據指出,不僅警察、替代役入住人數掛零,安置失能、失智者比例亦不如預期,成效有待提升。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加速自費入住計畫之核定與執行,配合國家長照2.0政策,讓榮家納入長期照護資源讓不具榮民身分的一般民眾也可申請入住。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林昶佐 陳亭妃 呂孫綾 王定宇 羅致政
(七十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安置就養榮民,設有16榮家5住就養榮民,惟查自2006年以來,就養榮民逐漸減少,開設床數亦隨之遞減,10年間,入住就養榮民減少約35%,至今年10月,就養榮民僅6,666人,空床數達1,321床。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榮民需求、就養環境進行總清查,另為因應國人長照需求,並研究開放非榮民入住可行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七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編列84億5,620萬1千元,作為16所榮家辦理全供給制方式公費就養,及部分供給制方式自費就養所需經費。另於「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工作計畫項下編列19所榮民服務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4,982萬5千元、協助辦理榮民(眷)就養、就醫暨各項服務照顧之志工作業經費1億0,547萬3千元與榮民及榮眷生活輔導宣慰及座談經費571萬元。按104年榮民輔導統計要覽指出,安置就養分為全供給制(公費),及部分供給制(自費),凡申請且符合就養安置條件者,公費榮民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進住榮家或自行外住,自費榮民則自付服務費住進榮家。隨著中國來臺榮民逐漸年老及亡故,公費就養榮民由95年之8萬9,964人,逐年遞減至104年之4萬6,680人,其中外住就養者,由7萬7,500人逐年遞減為4萬0,680人,內住榮家則由8,239人減為4,875人。故公費就養榮民乃以外住居多,其照顧係由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負責。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允宜妥善規劃各榮家未來發展:依104年6月3日制定公布(公布後2年施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榮家附設長照機構之相關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長照人員訓練認證標準及評鑑等,均需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然截至105年7月底,16所榮家皆尚無長照床位開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妥善規劃各榮家未來發展。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七十四)依據104年6月3日制定公布(公布後2年施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榮家附設長照機構之相關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長照人員訓練認證標準及評鑑等,均需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然截至105年7月底,16所榮家皆尚無長照床位開設。為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妥善規劃各榮家未來發展。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七十五)隨榮民結構變化,榮家內住人數逐年降低,空置床位增加,就養榮民外住人數偏高,按行政院96年10月核定之資源共享計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家照顧對象由榮民擴大至因公傷殘替代役或警察,及低(中低)收入戶失能或身心障礙民眾,惟榮家截至105年7月底尚無替代役或警察申請安置。另已有9所榮家與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共享,提供安養58床、失能養護69床及失智養護18床,合計145床,截至105年7月底止實際安置人數僅10人,執行成效有待提升,然為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各榮家與長照法接軌及未來發展應妥善規劃,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劉世芳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王定宇
(七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榮民安養及養護」工作計畫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照顧服務員及護理人員勞務外包經費5億4,735萬6千元。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示,其中護理人員編列203人,經費為9,987萬6千元(203人*4萬1千元*12個月),照顧服務員編列1,243人,經費為4億4,748萬元(1,243人*3萬元*12個月),由各榮家自行辦理委外勞務承攬招標採購。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104年度流動率高於30%者,計有新竹、臺南、花蓮、八德及高雄等5所榮家,其中臺南及花蓮榮家分別高達88.24%及70.73%;105年截至7月底亦已有新竹、花蓮及中彰等3所榮家流動率超過30%。至護理人員勞務承攬方面,104年度流動率高於30%者,計有桃園、新竹、岡山、屏東、馬蘭及中彰等6所榮家,其中岡山及中彰榮家分別高達76.47%及200%;105年截至7月底亦已有岡山及高雄等2所榮家流動率超過30%。由於榮家照護人力流動率高除影響經驗傳承及團隊合作能力外,亦不利與受照顧長者建立良好互動關係。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應檢討、探究前揭榮家高流動率之癥結及強化委外勞務承攬廠商督導機制,以維護基層照護人力之穩定及照護品質之提升。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七十七)鑑於長期照護為我國重要政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榮家為長照政策重要之補充資源,而榮家內照護人力之充足,亦為提升服務照護品質之重要指標。若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其中照服員於安養之比例為15:1(日間)、養護比為8:1(日間)、失智比為3:1(日間);護理人員於安養須隨時至少1人值班、養護比為20:1、失智比為20:1;而社工員之安養比為80:1、養護比為100:1、失智比為100:1。經推估,目前各榮家照護人力中,護理人員尚堪充足,而照服員之人力短缺,尚可以委外方式填補,但社工員則為嚴重不足,恐影響長期照護之品質。爰此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提出榮家照護人力資源運用之報告,以利長期照護計畫之推動與提供良好之服務照護品質。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七十八)榮家照護人力流動率高除影響經驗傳承及團隊合作能力外,亦不利與受照顧長者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探究前揭榮家高流動率之癥結及強化委外勞務承攬廠商督導機制,以維護基層照護人力之穩定及照護品質之提升。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七十九)鑑於行政院刻正全力推動長照2.0政策,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地榮家系統,係納入長照政策推動單位,各榮家空餘床位之一定比例,經報請行政院同意,可辦理一般民眾自費入住試行計畫,不但不影響榮民就養權益,更可提升整體醫療資源,將國家珍貴長照資源妥適整合運用。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與各地榮家榮民說明,有關政府開辦長照政策之目的,藉由榮家既有資源與基礎,透過充分的溝通了解,配合政府積極推動長照政策。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八十)目前長居中國大陸之就養榮民人數仍有1千人左右,每年給付就養金約2億多元,惟至105年7月底,其平均年齡已高達89.5歲,不僅高於全體就養榮民平均年齡(80.9歲),更遠高於我國男性國人平均餘命77歲;針對就養金之發放,現行查核機制採取每年兩次手指紋郵寄驗證,以及抽查式實地訪視,難謂全無缺漏而致生詐領等相關問題之虞,然若考慮行政成本,亦難採取普查式之實地訪視,惟現今科技日新月異,遠端語音或視訊通信之成本已大幅下降,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議加入語音通訊聲紋比對或即時視訊等活用數位科技之方式,進行長居中國大陸就養榮民之身分驗證。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八十一)大陸地區就養榮民每月補助標準超過1萬4,000元,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復以大陸地區山寨文化盛行,為避免道德危機,冒充、詐領補助之情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強化查核機制,以落實照顧榮民之目的,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八十二)鑑於就養榮民每月補助標準超過1萬4,000元,復以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平均年齡呈增長趨勢,且遠高於國內就養榮民、男性國人及大陸地區男性之平均餘命,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復以大陸地區山寨文化盛行,為避免道德危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強化查核機制,以落實照顧榮民之目的。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徐志榮 馬文君
(八十三)查就養榮民、義士、榮胞給與72億7,794萬元,就養榮民眷屬補助費1億3,109萬7千元及就養榮民亡故喪葬補助費1億8,051萬6千元。其中就養榮民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萬4,150元,春節加發1.5個月零用金,三節加菜金每節120元。長居中國就養榮民平均年齡明顯高於全體就養榮民平均年齡,且呈增長趨勢。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資料,100至104年度長居中國就養榮民人數由2,345人減為1,125人,實際給付就養金由4億5,673萬3千元降為2億3,157萬8千元;105年截至7月底長居中國人數為1,001人,給付就養金為1億6,628萬2千元,然其平均年齡由100年度之86.3歲逐年增加,至105年7月底平均年齡已高達89.5歲,其中90歲以上計有459人,百歲以上則有26人;相較全體就養榮民平均年齡(100年度80歲,105年度80.9歲)、男性國人平均餘命77.01歲。又隨科技日新月異,為避免道德危機,允宜強化查核機制。現行查核機制依就養榮民赴中國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10條,由各榮家每年上、下半年實施手指紋驗證,如有未寄回驗證紙或寄回指紋模不清,無法辨識之情形時,即暫停發給就養給付,並於每上、下半年派訪時列入訪視對象,以查證是否生存。由101至105年度上半年執行成果,皆未發現指紋不符者,而模糊無法辨識比率除102年度下半年、103年度上半年及105年上半年外,餘皆低於1%。各年度實地訪查人數比率由101上半年8.60%,至105年上半年已增為18.7%;而實地訪查皆未發現冒充者,然查訪者有無辨視榮民為本人之相關資訊及能力尚存疑慮。值得注意為各年度實地查訪死亡比率(介於2.08%至9.21%),遠高於指紋驗證模糊比率(大都小於1%),顯示指紋驗證機制有其限制性。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復以中國山寨文化盛行,僅以指紋驗證能否有效嚇阻道德危機尚存疑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允宜強化查核機制,除加強驗證人員及訪視人員之專業能力外,亦可輔以生活照片或影片作為佐證附件,或將年齡逾95歲之榮民列為年度專案訪查對象等。綜上,就養榮民每月補助標準超過1萬4,000元,復以長居中國就養榮民平均年齡呈增長趨勢,且遠高於國內就養榮民之平均餘命,且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復以中國山寨文化盛行,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個月內,應全面澈底檢討、強化查核機制,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照顧國內榮民權益。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八十四)有關「安養機構房舍及生活設施整建工程」部分,其中白河榮家、岡山榮家、屏東榮家及馬蘭榮家之耐震補強工程皆包含公共藝術設置,為加強榮家與地方社區之連結,彰顯地方人文特色,爰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執行上述工程時,應與榮家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協調合作,共同設計規畫結合地方人文特色之榮家公共藝術。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陳亭妃 蔡適應 林昶佐 呂孫綾
(八十五)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6年度於「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工作計畫之「退休及贍養官兵眷屬各項補助」分支計畫編列退除役官兵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204億6,419萬8千元。然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前之各項退除給與、預算編列及發放作業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然政策、制度規劃、法規修訂及命令核定仍屬國防部權責。除役官兵已轉(再)任公職、已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權利者,仍續辦理優惠存款,顯然未符公平原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檢討改善,以提升資源整合成效,減少公帑浪費。
提案人:陳亭妃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八十六)退除役官兵已轉(再)任公職、已停止或喪失領受退休俸權利者,仍續享受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與公教之標準不同,不符合公平原則,形成政府財政負擔,遭成民眾觀感不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與國防部儘速研議修法,提出解決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王定宇 蔡適應 呂孫綾
(八十七)政府為配合募兵制,經立法院增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1條,明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本條制定時,立法委員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針對本項變革,提出影響評估,查分類分級退撫措施已於105年3月1日起施行,預算將增減多少?業務是否變動?預期效益如何等,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孫綾 林昶佐 王定宇 劉世芳 羅致政 蔡適應
(八十八)教官退出校園議題持續,教育部在105年8月初宣布將落實立法院決議,5年內讓現有的3,500名教官「有尊嚴」地退出校園,雖目前仍未有最終定論,僅初步規劃包括轉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回歸國防部等退場方式。對此政策執行方向,國防部曾表示,考量到教官與現行軍隊體制已經有所落差,因此難以回歸國防部。考量教官退場,牽涉人數高達3,500位教官,造成的不安定感事關重大。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上述人員是否得依據其學經歷等專業背景,適度轉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相關機構服務,或僅得以一般退除役軍官身分的接受輔導,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適應 劉世芳 林昶佐 王定宇 羅致政 呂孫綾 陳亭妃
(八十九)為統籌規劃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及安置事宜,43年11月1日成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並於53年5月5日制定、53年5月15日公布施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特別明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執行主管業務,得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並依安置需要與事業性質,釐訂管理經營辦法。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7條規定,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主管機關就國(公)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撥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畫使用之。許多國有土地即因此交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理作為輔導安置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用。惟直至今日已逾60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當年取得的國有土地不是經營績效低落,就是出租給一般民眾使用,或是任其荒廢,早已喪失安置國軍退除役官兵之就業目的。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管之國有土地,已喪失安置國軍退除役官兵之就業目的,且其經管之國有土地亦包含應歸還給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土地,及地方政府確有建設及發展經濟之用地需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實應清查土地並依法歸還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查經管之國有土地情形並訂定歸還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辦理時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啟臣 徐志榮 呂玉玲 鄭天財
(九十)一般民眾薪資水準遲未提升,退休軍公教所得已有改善,目前不問所得高低或福利,救助性質不明,一律發給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並不合理,以目前國家財政困難,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出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書面報告,以維社會公平正義及符合國家資源分配正當性。
提案人:蔡適應 羅致政 劉世芳 王定宇 呂孫綾 林昶佐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26款暫行保留。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9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21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165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萬9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04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80萬9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95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0萬5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64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38萬8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220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45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2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3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334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3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6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萬1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53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4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6項 監察院2,430萬元,照列。
第92項 法務部921萬8千元,照列。
第93項 司法官學院7千元,照列。
第94項 法醫研究所2萬5千元,照列。
第95項 廉政署1億2,216萬6千元,照列。
第96項 矯正署及所屬309萬1千元,照列。
第97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9萬9千元,照列。
第98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萬4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4萬6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69萬2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34萬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24萬1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4,804萬9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4,592萬3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6,652萬9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8,633萬7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1,248萬4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132萬9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3億2,535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964萬9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567萬1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4,830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0,763萬3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4,030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2,282萬5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2,191萬4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3,501萬7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3,432萬3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135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042萬6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371萬1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891萬元,照列。
第12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3,686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276萬4千元,照列。
第126項 調查局147萬元,照列。
主席:一、歲入部分第2款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時間是到下午6時,由於還有討論事項尚待處理,故酌予延長時間繼續處理討論事項,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我們酌延會議時間。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2萬3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26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45萬1千元,照列。
第16項 司法院162萬3千元,照列。
第17項 最高法院1,614萬3千元,照列。
第18項 最高行政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19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82萬1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40萬元,照列。
第21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62萬3千元,照列。
第22項 智慧財產法院5,332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6,170萬1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544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127萬1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585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51萬7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3億8,705萬6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7,755萬1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6,917萬4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0,967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6,363萬5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118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1,992萬6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5,956萬1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023萬3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297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00萬3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7,553萬5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5,465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億1,861萬7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351萬9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029萬3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676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734萬2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13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1萬5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511萬2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8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531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9萬3千元,照列。
第52項 考試院2,582萬5千元,照列。
第5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80項 法務部107萬元,照列。
第81項 司法官學院2千元,照列。
第82項 廉政署1千元,照列。
第83項 矯正署及所屬9萬元,照列。
第8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5萬3千元,照列。
第85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萬5千元,照列。
第8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6萬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8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9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5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9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0項 調查局240萬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92萬8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6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90萬8千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4萬1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5萬5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4,514萬3千元,照列。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2萬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653萬2千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1,214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6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30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1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26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3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5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6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5萬8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7萬6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萬4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5萬1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5萬3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萬2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4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6萬9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萬3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60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56萬3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2萬7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4萬6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萬1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1項 考試院5萬6千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10萬5千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46萬9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監察院22萬8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務部21萬9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0萬7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13萬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5萬4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1,230萬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16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7萬9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萬5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2萬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4萬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無列數。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31萬6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4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5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26萬4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5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1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4萬7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4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4萬8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9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8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8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7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8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6萬4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204萬9千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0萬6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26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基於國史館主掌管理我國重要檔案史料,投入國家預算資源已建立史料文物查詢系統,目前雖已開放線上閱覽,但經查,已數位化之史料文物檔案約50萬7,282卷,卻僅開放7,473卷(不到2成)開放供民眾線上閱覽,實有未該。
此外,又查,國史館近年來(100至105年度),各種出版品之印製發行冊數總量約11萬冊,銷售量不到6萬冊,顯見,國史館出版品近年來之銷售情形未盡理想。
爰此,為達研究推廣之目標,避免政府投入資源將史料檔案數位化之浪費,且為提升國史館出版品之銷售績效以增加國庫收入並減輕出版品之印製成本與庫存成本,建議國史館應研訂改善之道,以更有效率之方式加速開放線上閱覽,並積極謀求有效之出版品行銷策略,以增裕國庫收入。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88萬4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2萬6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8千元,照列。
第10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66萬9千元,照列。
第23項 立法院44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立法院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入」編列697萬4千元,較105年度之1,102萬3千元,減少404萬9千元(減幅36.73%)。
經查立法院99至104年度歲入實際執行數均遠逾預算數,各年度超收比率最低58.91%,最高達209.10%,而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已超收56.94%,顯示立法院歲入預算之編列較為保守,長年存有低估情形。復查,106年度「一般賠償收入」及「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等收入預算,有低估情形:
1.未估列「一般賠償收入」:立法院近年來每年均有廠商因逾期違約而繳交罰款收入,惟均未估列是項收入。
2.低列「收回以前年度歲出」、「廢舊物資售價」及「其他雜項收入」:在「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方面,查102至104年度各年度收回委員酒款為376萬3千元、564萬4千元及599萬7千元,該項收入如扣減前揭委員酒款後,各該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13萬1千元、53萬元及202萬3千元,然106年度僅編列30萬元,顯有低估;在「廢舊物資售價」及「其他雜項收入」方面,亦未參酌以前年度決算,依經驗數編列,存有低列現象。
綜上,立法院以國會事務為首要,不同於其他行政機關有較多之歲入來源,致各年度編列之歲入預算多未及千萬元,惟檢視歷年預、決算數,發現長年存有低估情形,似宜參照歷年實際執行數覈實編列為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二)立法院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入」編列697萬4千元,較105年度之1,102萬3千元,減少404萬9千元(減幅36.73%)。然據立法院99至105年度歲入決算數,皆較預算數高出50%以上,顯然預算編列過於保守,致使長年低估歲入,部分歲入項目如「廢舊物資售價」及「其他雜項收入」未參酌以前年度決算,過於低列。綜上,爰建請立法院參照歷年歲入決算數,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第24項 司法院37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109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5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5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59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千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63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32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6萬2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3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702萬9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247萬5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757萬9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91萬6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333萬8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35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731萬1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萬3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99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64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315萬8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42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217萬3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1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26萬5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51萬7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480萬6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04萬9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48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6萬6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萬9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24萬5千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580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3千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萬5千元,照列。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千元,照列。
第65項 監察院22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06年度監察院於「財產孳息─租金收入」及「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下,分別編列中華郵政公司等承租場地收入21萬8千元及收取藥品費用等相關收入22萬5千元,尚無編列停車費相關收入。惟據監察院提供之資料,其院區分別有156個汽車停車位及90個機車停車位,供公務與員工使用。經查:
1.依停車場使用管理規範及立法院決議,機關學校應對提供員工使用之停車位收取租金或費用,以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1)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在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之下,各機關得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並收取租金或費用,列屬財產收入或其他收入預算科目。
(2)依規費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財政部前以97年1月2日台財庫字第09603518320號函規定,除已收取租金者外,應依規費法規定徵收使用規費。
(3)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況中央政府機關多位於大台北地區,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路網密集,交通便捷;且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自行開車之誘因,亦與近年來政府力倡之節能減碳政策大相違背。
2.監察院允宜參酌鄰近之行政院等機關,對提供員工使用之汽車停車位收取租金或停車費。
按財政部依據立法院前揭決議,已於103年9月11日以台財庫字第10303730980號函檢送「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停車場使用情形清查及管理規範報告」暨相關彙整表予立法院。據該部清查結果,各機關設有停車場者共924筆,已訂定管理辦法者計776筆,其中依規費法訂定規費收費標準者6筆、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者277筆,以上2類104年度預估收入合計10億3,065萬餘元。
按監察院位居臺北市核心區域,周邊交通便捷、大眾運輸路網密集,且由鄰近該院之各中央機關汽車停車位收費情形以觀,行政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每月800元)。基於公平性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監察院允應儘速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訂定相關收費標準,並向使用之員工收取租金或停車費。
依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3點之(四)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管理……,積極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在當前政府財政困窘下,監察院宜就所經管資產,積極強化及增進運用效益,以增裕政府財政收入。
綜上,目前鄰近監察院之中央機關,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基於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增裕政府財政收入,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檢討訂定相關收費辦法。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二)建請監察院基於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增裕政府財政收入,於3個月內就非公務用停車位檢討訂定相關收費辦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三)近年來政府力倡節能減碳政策,惟監察院位於台北市交通便捷之處,卻無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員工自行開車之誘因。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各機關得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並收取租金或費用。行政院、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針對非公務用停車位提供員工使用者,均已收取租金或停車費。基於公平性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監察院應於3個月內檢討訂定相關收費辦法。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第106項 法務部61萬1千元,照列。
第107項 司法官學院7萬5千元,照列。
第108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09項 廉政署10萬4千元,照列。
第110項 矯正署及所屬8,155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67萬1千元,照列。
第11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41萬6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26萬5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39萬8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4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46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9萬9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131萬9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84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623萬1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3萬2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54萬4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85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1萬8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200萬8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76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萬6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21萬2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67萬6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05萬5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萬9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9萬7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萬3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60萬1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43萬4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4萬7千元,照列。
第13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3萬4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3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142項 調查局87萬9千元,照列。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9億6,763萬4千元,減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8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5,943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有鑑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對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於招標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經常受各行政機關忽視;此規定並非僅限於招標專屬原住民族之商品,對於原住民族提供之勞務亦得採取限制性招標,惟各行政機關似認定於購買原住民族提供之商品,方有本條之適用,以致本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美意,總無法有效落實。
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1989(No.169))第20條第1項:「各國政府在適用於一般勞動者之法律無法對原住民族提供有效保障之情形,應於各該國法令架構下,與原住民族合作,採行特殊措施,以確保原住民族所屬勞動者在受僱及勞動條件上受到有效保障」。行政機關於招標採購一般性勞務時,亦應將此國際趨勢意旨於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落實,作為裁量辦理方式之一。
提案人:林為洲 林德福 許淑華 鄭天財
(二)據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7條規定:「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民國35年7月2日我國制定公布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惟經查,上開組織條例第1條:「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其職掌如左:一、護衛陵墓。二、管理陵園。三、辦理陵園建設。四、辦理陵園農林事業。五、指導陵園內新村建設。」與第13條:「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於北平碧雲寺國父衣冠塚,置管理員1人,助理員二人,均委任。」之規定顯不合時宜,我國現今因時空背景等因素,治權已不再及於中國,該條例所規範之內容,與現實顯有悖離,實無存在之必要,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故上開組織法第17條與條例第1條之規定,已因情勢變遷而不合時宜,應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建請總統府檢討該條例存在之合理性。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段宜康 尤美女 蔡易餘
(三)台灣新任總統上任後,依照慣例,新任總統攜副總統及五院院長,會到忠烈祠致祭,其儀式包含奏中華民國國歌、向國父遺像上香、獻花、恭讀祭文及遙祭國父陵寢。
遙祭國父陵寢,即面向中國大陸南京方向鞠躬,其目的是要有效表達中華民國慎終追遠之精神態度,惟台灣社會在多元文化的參與之下,早已能夠包容多元文化並存於社會當中,「遙祭國父陵寢」儀式恐會加深單一人物偶像化之疑慮,更不應藉由慣例儀式綁架國家元首之理念實踐。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為將儀式去封建化,取消原有「遙祭國父陵寢」儀式;為配合轉型正義之政策,爰請總統府逐步檢討既有的慣例儀式,端正民主制度之價值觀。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段宜康
(四)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列有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143人(預算書第54頁、60頁),然105年10月15日之實際人數僅118人,預算員額與實際人數差額達25人,占預算員額之17.48%。經查,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消長,核實配置,經檢討有節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復查,目前各中央機關多已依規定執行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覈實減列其預算員額,以106年度預算員額與105年6月底技工、工友及駕駛實際人數比較,中央機關合計差額為232人,僅占預算員額之1.18%,其中行政院暨所屬合計之差額更僅有3人,占預算員額之0.02%,然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之差額達27人,占預算員額之14.67%,相對而言,差異頗大。立法院於審議10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時即作成決議:「……105年度預算員額卻仍編列153人,差額已達27人,在政府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執行全面凍結不得新僱之情形下,允宜覈實調減其預算員額,以符規定。爰此,建請總統府於106年度預算案覈實編列人事費用。」綜上,政府為貫徹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規定渠等人員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目前各中央機關亦多已配合辦理;惟總統府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仍未配合實際人數覈實減列,106年度預算員額仍高於106年1月預估實際人數29人,占預算員額20.28%,與整體中央機關相較,差異頗大。爰此,建議總統府允宜依規定及實際人力需求逐年檢討覈實減列技工、工友及駕駛之預算員額,以落實政府政策。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五)依據「國慶籌備委員會組織要點」規定,國慶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依循往例,皆由立法院院長擔任,惟國慶典禮皆在總統府前廣場舉辦,且亦由總統以國家元首身分邀請外賓與會,公務預算也編在總統府及內政部,似應直接由總統府負責籌備國慶典禮。另,回顧歷年國慶,場地布置、典禮內容一成不變淪為窠臼,新政府應改變過往僵化思維,展現民主國家新氣象。爰此,建請總統府檢討國慶典禮籌備流程及規定,評估由總統府負責統籌規劃之可行性。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六)聯合國通過之「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又稱巴黎原則)指出,國家人權事務之最高機關應在組織、運作、經費上皆具備獨立性,此亦為國家人權政策能否澈底落實之重要關鍵。爰此,建請總統府提出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規劃時程,並於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前,強化既有機制之人權促進與保障功能。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段宜康 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七)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為回應台灣人民當前對司法改革的期待,並落實選舉時的政見,總統府將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目前規劃將以三階段方式進行,分別是:意見徵集、分組議題討論、總結會議,目前所啟動的即是意見徵集階段。總統府已於105年11月21日設置非法律專業人士過半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由總統自任召集人,統籌規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相關事項,並於11月25日召開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
參照《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雖有規範法律專業人士不得多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具個別領域之多元性,但所有委員皆由總統聘任,委員會之組成缺乏民間討論參與,對於蒐集社會各界司改建言恐有不完善之虞。
且司改國是會議網站中,亦有許多網友表示想參與司改國是會議之實質討論;司改國是會議之本意是為收集民間之意見,應設計一套機制由民間產生具公信力之代表,得以更全面收集司法改革之建議。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八)司法改革是台灣重要的改革議題之一,總統府並設置有「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由蔡總統英文親自擔任籌備委員會召集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目前規劃採「意見徵集」、「分組議題討論」與「總結會議」三階段方式進行,並自105年11月起民眾可以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專屬網站」發表建言,或將書面意見寄到總統府專屬信箱。鑑於國人非常關心司法改革進度,爰建議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官方網站應定期公布意見徵集情形,及籌備委員會每次會議之主題、討論事項與最後結論。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段宜康 尤美女
(九)總統府106年度預算案於「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工作計畫之「勳章製作及敬老事宜」分支計畫編列590萬3千元,其中供辦理慶賀百歲以上人瑞相關經費續同105年度編列459萬6千元。
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自88年以來百歲以上人瑞幾乎年年增加,至104年底已達3,067人,為88年底866人之3.54倍;造成總統府「人瑞敬老專案」致贈敬老狀暨禮品之數量及金額,亦隨同人瑞人數之攀升而倍增;105年度總統府「人瑞敬老專案」支用經費417萬2千元,較96年度金額108萬3千元,增加308萬9千元。
經查,無論是中央部會或是地方政府,皆針對百歲以上人瑞發放敬老禮金或禮品,總統府實無須再另編預算辦理敬老事宜。
爰請總統府,考量國家現階段財政緊縮,針對致贈百歲以上人瑞之敬老狀暨禮品,提出替代方案得以節省經費,或評估該計畫取消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0,077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對於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並未明文定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應以法律定之」;另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爰此,請國家安全會議儘速制訂其諮詢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之相關法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第3項 國史館2億0,332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白色恐怖亦為國家歷史的重要部分,但解嚴至今30年,社會對白色恐怖歷史所知無多,且尚缺乏整體圖像。過去官方對此投注之資源極少,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目前的出版品多以口述歷史為主,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現國史館台灣文獻館)針對過去38年餘的戒嚴歷史僅編史料彙編5冊,國史館亦僅針對少數案件出版戰後臺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以國史館105年度之「國史編纂」業務為例,已完成及規劃中、尚未完成之書籍當中,竟無與戒嚴時期白色恐怖之歷史相關者。國史館應該善用研究人員專長以及所藏有豐富公文書,持續整理彙編案件研究,以系統性地研究戒嚴時期政治案件與國家暴力。請國史館全面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之短中長程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二)國史館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共有總統副總統文物、文件史料、專藏史料、個人史料、照片史料、底片史料、視聽史料、微捲史料、微片史料、綜合史料等10類史料文物檔案,已數位化檔案50萬7,282卷,目前提供線上閱覽之史料文物檔案包括總統副總統文物387卷(105年10月才開放)及文件史料7,086卷,合計7,473卷,僅占已數位化檔案之1.47%,比率甚低,餘約50萬卷僅提供目錄查詢。相對於其所屬台灣文獻館已提供線上閱覽之史料檔案達83萬9,704筆,占已數位化檔案之77.42%,實差距甚大,更與前揭「史料整編典藏閱覽」工作計畫希達成之預期成果相悖。
國史館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已數位化史料文物檔案達50.7萬餘卷,惟原則上僅提供目錄查詢,截至105年10月提供線上閱覽之史料文物檔案僅7,473卷(1.47%),實微乎其微。為有效達成該館欲「透過資訊網路全面開放供各界查詢、檢索、閱覽、數位加值應用」之預期業務成果;爰請國史館加速開放腳步,使各界得透過網際網路便利地閱覽史料文物檔案全貌,以達研究推廣之目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評估預期效果及成效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張宏陸 段宜康 周春米 尤美女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607萬元,照列。
主席:第1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3億1,697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1,587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編列7,000萬元,凍結700萬元,並就以下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第2款第3項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編列「人事資訊發展規劃」8,117萬7千元,及「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7,000萬元。前述兩項計畫是過去「全國公務人力資源智慧型資訊服務」計畫的延伸,這些計畫涉及全國人事資訊系統軟硬體的投資,且所涉經費金額龐大,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兩項計畫內容、效益評估及與過去計畫異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郭正亮 張宏陸 尤美女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預算,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編列7,000萬元,其預算係為辦理「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項下之「計畫1;基礎環境數位化」。
經查,人事總處配合電子化政府計畫之推動,已於第三、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中完成建置多項人事行政系統,於97年度至105年8月底累計已投入4億8,550萬7千元,多項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之建置已頗具成效,為確保系統之運作功能,已於106年度編列相關維護及提升經費,然同時又新增「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預算,惟其辦理內容與前已建置完成之系統在功能性上多有重疊,資源使用恐未具效益,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林德福
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計畫項下新增「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分支計畫7,000萬元,辦理「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之子計畫。按電子化政府推動計畫係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導,由各旗艦相關計畫主辦機關共同推動辦理,該會並就整體計畫執行情形定期檢討。該處致力於全國人事機關(構)之人事行政資訊系統規劃、建置與推動,於97年度至105年8月底累計已投入4億8,550萬7千元,多項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之建置已頗具成效,為確保系統之運作功能,已於106年度編列相關維護及提升經費,然同時又新增「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預算不無疑義,惟其辦理內容與前已建置完成之系統在功能性上多有重疊,資源使用恐未具效益;鑑於該處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避免新增資訊軟硬體設備工作計畫過於浮濫,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97至105年人事資源系統之規劃、建置與推動計畫辦理情形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蔡易餘 周春米 郭正亮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計畫項下新增「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分支計畫7,000萬元,辦理「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之子計畫。人事總處配合電子化政府計畫之推動,已於第三、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中完成建置多項人事行政系統,於106年度編列系統相關維護費用之同時,新增辦理「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以建置及強化具同質性之系統,資源使用未具效益。
我國自87年度開始擘劃電子化政府,已歷經4個推動階段,期間人事總處為辦理全國人事機關(構)之人事行政資訊系統規劃、建置與推動,於96年度提出「創新e化人事行政整合服務計畫」,獲行政院核定通過納入第三階段電子化政府─優質網路政府之子計畫,期程97至100年度,總經費2億9,898萬8千元,截至100年度止累計編列2億9,309萬1千元,執行數2億7,500萬4千元(執行率93.83%);為續建置更優質之人事資訊業務整合環境,該總處研提「全國人力資源智慧型資訊服務計畫」納入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期程101至105年度,總經費2億3,619萬4千元,截至105年8月底止累計編列2億3,735萬2千元,執行數2億1,050萬3千元(執行率88.69%)。該總處為人事行政資訊系統整合及流程簡化,於上開2項計畫累計已投入4億8,550萬7千元。
106年度新增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主要工作項目包括「建置循證化人事決策機制,強化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建置大數據Big Data服務中心,達到人事資料共享之目的」、「跨機關人事業務整合,提供公務人員及民眾My Data服務」及「建置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基礎平臺」等4項分計畫,其中「跨機關人事業務整合,提供公務人員及民眾My Data服務」之內容包括:提供民眾、人事人員、公務人員及退休公教人員等可線上查詢天然災害停班停課、機關徵才資訊、考試、待遇、生活津貼、差勤及福利等資訊、提供完善之個人退休業務整合服務、更親切且完整之事求人機關徵才服務等,所需經費共1億7,952萬2千元,占總經費之40.59%,比率最高。且其功能與多項已建置完成系統多有重疊,資源顯有重複配置。綜上,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許毓仁 林為洲 林德福
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電子化政府計畫之推動,已於第三、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中完成建置多項人事行政系統,上開2項計畫累計已投入4億8,550萬7千元。而該總處為持續提供公務人員之公職生涯全程資料整合服務、自我管理與運用並發展循證化人事決策統計分析,於106年度新增編列「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計畫」第一年經費7,000萬元(主要為「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之子計畫,期程106至109年度,總經費4億4,223萬6千元)。
經查該計畫「跨機關人事業務整合,提供公務人員及民眾My Data服務」之內容所需經費共1億7,952萬2千元,占總經費之40.59%,惟其功能與第三、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已完成建置多項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例如,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系統、全國共享版差勤系統等其他多有重疊。
此外計畫中有關建置循證化人事決策機制部分,在未推動前,查總處人事月刊內容:已完成多件人事業務循證化統計分析,其中一項中央及地方機關人事人員陞任簡任官職務因素探討,居然提到可預測陞任簡任官之機率。加上此計畫內容與銓敘部所建置人事資源管理系統功能性略有相似。為避免資源有重複配置之嫌,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銓敘部通盤針對相關人事管理系統建置及整合提出完備方案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6.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97年度至105年8月為止已經投入4億8千餘萬元建置並維護人事行政資訊系統,並於106年度預算持續編列維護經費。與此同時,卻新增「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計畫」預算,其系統功能與現有之人事行政資訊系統有所重疊,恐致政府資源浪費,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7.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跨年期「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功能提升及維運計畫」中「全國性共用人事系統計畫」屬跨年期計畫,未獲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准納入科技發展計畫,而逕以該總處基本運作需求預算額度支應,恐排擠其他政務支出。另,在106年度預算書中,此項計畫除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及執行期間揭露未盡詳實外,各年度之分配額亦付之闕如,未依預算法等規定編列,不利預算審議。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立法院決議應就此項計畫進行檢討補正,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二)為增進人力精簡效果,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確實依總員額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檢討匡減未確實進用之預算員額,避免人事費高編排擠其他政事需求。
提案人:許淑華 許毓仁 林為洲 林德福
(三)針對臺大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已於今(105)年9月12日正式公告招標,該分院方面預計將在109年正式啟用,然該分院係為新竹縣市民眾期待與急迫需求之醫療建設,經查該分院僅剩公職員額尚未核定,影響醫事人才儲備與培訓計畫,日後將造成醫院運作窒礙難行。經查,生醫分院籌設計畫內容中有關員額之需求規劃,係比照床數規模相近之新竹分院,將主管及主治醫師設為公職;醫事人員總數之30%設為公職,總共需求553人倘若無法核定公職員額,將造成不易吸引優秀醫事人才到院服務、留任意願低,需重覆投入培訓成本。讓花費超過60億以上的臺大生醫分院無法達到當初成立之目的,恐怕形成大型的蚊子醫院,故要求行政院應考量醫療資源的平衡,及提高吸引優秀醫事人才至臺大新竹生醫園區分院服務誘因,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機關依生醫園區工程進度及人力需求,儘速核給公職員額,以解決新竹地區長期醫療匱乏之困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林德福
(四)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部分機關超額人力占比偏高,運用非典型人力卻趨增,恐致員額閒置。如此情況已影響人力精簡之效能,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5年度所進行之員額評鑑中,澈底檢討中央政府各機關非典型人力運用情形,並針對非典型人力比例過高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法。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五)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6年度預算員額減列6人,體現撙節用人精神,然整體觀之,中央政府每年度人事費用均有大量剩餘,顯見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未依總員額法確實檢討,減列預算員額,導致人事費用居高不下,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員額評鑑中檢討此一問題,並研擬改善辦法。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六)依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惟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統計資料,截至105年7月底止,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為22萬7,387人,現有員額僅20萬0,931人,預算員額較現有員額高出2萬6,456人,較104年底之2萬4,780人有擴大趨勢,致使每年度人事費用預算超編,產生大量賸餘及排擠效應。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並將具體改善作法與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蔡易餘 周春米 郭正亮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第2款第3項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規定,編列辦理審議及控管各機關編制及預算員額業務所需經費254萬6千元。雖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各機關預算員額所採取的總量管理,已從105年預算員額的15萬8,845人減少為106年度的5萬5,758人,但仍有改善的空間。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如何改善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與實際進用員額之間落差提出完整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段宜康 張宏陸 郭正亮 蔡易餘
(八)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為2,550人次,較上年度成長6.8%,申請人數為歷年最高,其中男性為330人次,女性2,220人次為男性之6.7倍,男女性所占比率分別為12.9%及87.1%,顯見性別分工不均之嚴重性。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評估增加更友善工作環境、鼓勵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可行性,以促進性別平等。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周陳秀霞 段宜康
(九)在世界各國推動人權與性別平權的潮流中,同性婚姻是目前的趨勢。依我國現行民法,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尚未擴及同性婚姻。然世界各國已有二十三個國家已將同性婚姻納入婚姻保障中。目前台灣已有縣市政府開放同性伴侶申請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來保障在中央完成「婚姻平權」立法前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爰此,為能落實同志伴侶權益保障,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助法務部(民法)、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銓敘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採取相關措施,俾使已於縣市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為「同志伴侶」之行政院公務人員及約聘人員亦享有婚假、家庭照顧假、陪產假、喪假、撫恤金領受及死亡補償領受等權利。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十)行政院函令准自65年8月份起,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經查政府每年平均約需10億餘元辦理此項補助。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生活津貼各項給與係以現職人員為適用對象,退休人員已失軍公教「職」之身分,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自不適用該支給要點。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另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欠缺法源依據。另,此項補助措施對特定族群過度照顧之不良觀感,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及國家資源分配之正當性。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立法院決議,應進行評估檢討,並提出積極改善處理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十一)偏遠地區的國中小學校,由於員額與資源等限制,造成教師流動性高,留不住正式的教師,造成代理代課教師比率居高不下。雖然各個地方政府極力利用各項措施,但其中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由於對於偏遠地區定義並不符合地方政府實際需要,致使在屏東縣枋山、車城、恆春、滿洲等交通極為不便的地區服務之公教人員無法發放地域加給。爰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研議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授權地方政府得以就當地現況定義偏遠地區,讓地方政府得在針對偏遠地區有更多留下優秀公教人員的手段;所需經費納入中央設算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差短一併考量。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段宜康
(十二)鑑於網路駭客攻擊猖獗,顯成為嚴肅全球性資安議題,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人事機關(構)業務資訊化之規劃及推動,包括人事業務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設計開發及維運管理、系統之推動輔導及教育訓練、人事資料之蒐集分析及運用等,另保有大量公務人員個人基本及履歷資料,故保護個資及避免資料外洩或竄改為重要之工作。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加速強化相關人事管理資訊系統資安防護機制,加強系統監控與應變措施,並於每6個月定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程序演練及相關系統檢測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度於「交通及運輸設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82萬元,用以汰換8人座客貨兩用車1輛,該車輛雖已達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規定之可汰換年限,惟其行駛總里程數僅8萬9,650公里,且104年度平均每月使用天數亦僅9天,使用率偏低,是否仍需汰換,容有檢討空間。為符合經濟效益原則,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立法院決議,應視現有車輛狀況,若無不堪使用之狀況,應先集中調派運用現有車輛,如確有不敷調派使用情形,允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視其業務實際需求,以報支短程車資或臨時性租賃車輛方式因應。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段宜康 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林德福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億2,796萬4千元,照列。
第5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億2,850萬7千元,照列。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立法院主管」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4億9,059萬5千元,減列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47萬4千元〔(含「圖書管理」項下立法報章資料專輯印刷費17萬4千元及「議政博物管理」項下「業務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文書印刷」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47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8,912萬1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建請106年度立法院秘書長特別費47萬6,400元,凍結1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除了關照國內機關體制間之政策是否相互配合之外,亦可擷取他國經驗作為補強我國之資本,縱使今日新聞傳播、網際網路發達,許多外國新知在我國國內即可吸收,有時實際出國走訪仍是必要。立法院一般行政項下與法制局預算中皆編列有出國考察經費,分別派員或至中國考察兩岸事務,並撰寫研究報告,供立法委員監督兩岸政策之參考,或至其他國家進行國會議事運作研究,參加定期會議等,立意良善,立法院於預算審查時自當傾力支持。
惟經費之編列仍應合理編列,不宜過度寬鬆,切實執行出國經費。除交通費預算估計似與實際票價水準有所出入之情形外,生活費之編列亦過度支給,查102至104年度立法院出國考察之預算執行率皆在五、六成左右,有浮編之疑慮,允宜依合理、撙節之原則調整之。爰凍結立法院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待各相關單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二)立法院場所因設置時間長久,許多設備無法跟上現今需求,如殘障廁所設備設施、無障礙廁所、會議室空間等,屢屢讓受邀至立法院參與公聽會或參訪之身心障礙團體感到不便,甚至深感抱怨,有鑑於此,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俟立法院研議全院設施、空間無障礙化之辦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具體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三)立法院106度預算於「立法諮詢業務」編列518萬元,係為提供委員有關法律案、預算案之研究、分析、評估、諮詢等,明確為立法委員之立法諮詢對象。
經查,法制局研究員共有45人,平均薪資為9萬1,789元,其人力與薪資均為充足,在其提供之參考資料「法案評估」105年度僅有在10月與11月份數量較高外,其餘研究量並未有大量產出;「專題研究」每月平均2至3個主題,足以顯示其研究量仍有待提升。
其次,法制局應提供各立法委員辦公室對於修法增訂之意見或提供更完善修法內容,方能減少不必要之立法資源浪費,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四)立法院委員曾於105年3月初提出臨時提案,為建立友善職場,打造無歧視的工作與家庭兼顧的工作場所,立法院應儘速設置托育中心,適用立委、職工、記者與助理等。此案獲通過後,立法院人事處更發出公文表示,立法院已確定將於立院青島三館1樓(原親民黨黨團辦公室)設立托嬰中心,提高照顧立法院委員、助理、職工等人員所屬出生2個月以上,未滿2歲之嬰幼兒照顧,即日起展開意願調查,托嬰中心也將於106年初正式開設。
然而,托育中心目前進程並未有後續消息,爰請立法院相關負責單位,提供托育中心進程與確切營運時間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全體委員。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五)有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與法制局為研究幕僚單位,其研究人員皆因職務之專業性而另外領有研究性質之「專業加給」支給;惟近年來立法院預算中心與法制局調派人力支援院內其他非研究處室之現象仍然存在,與專業研究加給之支出事實不符,造成不公,洵非妥適。基此,建請立法院自第9屆第3會期起,相關人員應即全部歸建;若因借調單位有實際人力需求者,則該調派人員自借調日起,不得支領研究性質之專業加給,以符公允。此外,亦鑑於預算中心與法制局為立法院之重要幕僚單位,並建請立法院應持續強化該兩立法專業幕僚單位之專業與功能,以增益國會之立法與預算審查之品質及效能。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六)有鑑於目前立法院相關警衛安全維護任務係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負責,並與現有預算員額之駐警共同負責台北院區(尚包括有委員辦公會館、委員住宿會館、青島天橋、首長寓所及新店等區域)之維安工作。惟囿於近年來立法院院區陳抗活動不斷,加以目前現有自聘之駐警員額有24人,且年齡皆多已近退休資格,近十年內人員將全數退休(遇缺不補),因此,未來之維安人力負擔,勢必將由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逐步收下負責,而若僅以現有保六總隊之警力負責維安,恐難以負荷。
經查,立法院中部辦公室之維安問題相對單純,其警衛安全任務目前係由保六總隊第二大隊第五中隊負責(約有15名警力),卻與駐院區之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同酬不同工,實非公允,既然同屬負責立法院之維安任務,自應不該有所特別。職是之故,為解決未來立法院院區維安人力不足之問題,建請立法院應主動與內政部警政署溝通及協調,逐年擴增現有院區之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維安警力人員與重新檢討現有中部辦公室維安警力之配置妥適及與台北院區之警力分工問題;並建議警政署應檢討將保六總隊第二大隊第五中隊原派駐立法院中部辦公室警力,全數裁減改納編至保六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統籌督導管理,另研擬修改及擴大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編制之配套措施,以因應立法院院區維安人力不足之問題。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七)立法院為我國之國會殿堂,惟現址土地因產權分屬台北巿及新北巿政府,每年皆支付逾5千萬元之租金預算;加以,立法院院區現址使用分區仍為台北市政府所有之「國中用地」,致使立法院之土地利用及維修不但處處受限,辦公空間使用效益更是難以提昇。經查,新北市政府已同意有償撥用經管之市有土地(即青島三館基地)予立法院,立法院並於106年度亦編列預算辦理;近來,雖據悉台北市政府有意透過「以地易地」之換地方式,將產權轉予立法院,讓立法院現址土地得以成為機關用地,惟迄今仍無下文。準此,為節省土地租金支出,為國家節省公帑,建請立法院應主動積極和台北市政府持續溝通,儘速辦理取得立法院之土地產權,讓國會之土地得以自主做整體規劃利用,俾有效提昇辦公空間之使用效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八)立法院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案之「公報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新增委辦費3,000萬元,由於為維護議事轉播之公正性與獨立性,要求頻道業者於轉播時段內不得播放任何廣告,所編列經費對於合作之電視台業者而言,恐有不敷經營成本之虞,兼之目前已實施手語翻譯服務,未來將逐步擴大實施,增加所需經費。鑑此,為永續推動國會議事轉播工作與相關服務,爰建請立法院審慎檢視該項工作之實際預算需求,並規劃經費籌措之長期規畫。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九)立法院106年度單位預算案「公報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新增委辦費3,000萬元,係規劃委託國內電視頻道業者辦理國會議事轉播之經費。經查:
1.立法院已於第9屆第1會期試辦「國會議事轉播」。
準此,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落實國會公開透明願景,立法院已於105年3月10日通過「立法院議事影音訊號委託轉播試辦實施要點」,並於105年4月8日首播「國會議事轉播」。
2.為賡續辦理「國會議事轉播」,106年度編列3,000萬元委辦費。
立法院106年度為賡續辦理「國會議事轉播」,預計將公開徵求3至4個電視頻道,由於為維護議事轉播之公正性與獨立性,要求頻道業者於轉播時段內不得播放任何廣告,預估頻道業者所需經費(包括設備、人力及訊號傳輸、儲存等)約3,000萬元。
按105年6月6日立法院4個黨團、3家合作電視台、有關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舉行期中檢討會議,會中3家合作之電視台均同意第2會期繼續以公益無償方式進行轉播,並已完成簽約。惟「國會議事轉播」長期使用其有限之電視頻道,3家合作電視台恐無法支撐其經營成本,106年度雖編列預算3,000萬元,是否足以支應全程之議事轉播,不無疑慮。
3.於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首次實施手語翻譯服務,未來將逐步擴大實施,相關經費需求恐增加。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聽障人士平等參與政治之權利,立法院於105年9月13日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實施手語翻譯服務,預計未來將逐步擴大實施至國是論壇及施政總質詢等。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5年7月11日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修正通過增訂:「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另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準此,未來組織法修正通過,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勢將增加相關業務經費。
綜上,「國會議事轉播」及手語翻譯服務,乃國會突破性重大變革,立法院已於105年4月8日委託3家合作電視台無償辦理,並已於9月13日第9屆第2會期開議日,針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初次實施手語翻譯服務。由於「國會議事轉播」長期使用其有限之電視頻道,3家合作電視台於經營成本因素下,恐難長久無償轉播或虧損轉播,而議事轉播相關之手語翻譯服務及未來可能實施之同步聽打服務,未來將逐步推動。是以,為永續推動立法院「國會議事轉播」及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友善之服務,未來相關經費籌措允宜有長期性之規劃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期能有步驟性、全面性地構建立法院新國會藍圖。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十)為提升立法品質,立法院於民國88年修正公布立法院組織法第21條,將法制局與預算中心獨立出來,以便調整員額編制與編列預算,期望能因應日漸增加的立法工作,提供委員強而有力的問政諮詢支持,乃立法院重要的幕僚組織。法制局主要的工作內容為研究、分析與評估立法政策與法律案,提供法案評估、專題研究、兩岸研究、與預算中心聯合研究、及議題研析。預算中心則是負責有關中央政府預算、決算與各種相關法律案之研析。法律案與預算案影響層面龐雜,有賴幕僚單位以其來自各領域的專才提供鞭辟入理、直指問題核心之評估意見,方能有效為人民把關監督政府運作,協助提升立法品質。
又查立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26條,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法定編制員額皆設有研究員11至17人,另設有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在這樣的員額編制下,評估報告之產量與品質應尚能兼顧,而仍有改進空間;並宜配合政府資訊公開之政策方向,將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評估報告於審查後上網公布,配合議事公報之公開,使更多人能夠理解立法院修法考量之可能因素思辨,參與修法過程之思辨,將院內幕僚單位認真負責寫出評估報告轉化為大眾可共享之資產,發揮公共財之積極效益。爰建議法制局與預算中心做如上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十一)立法院於96年11月30日配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將常設委員會數目由12個修正為8個,並酌修其名稱,修正後條文內容為:「立法院依憲法第67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員會。四、財政委員會。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六、交通委員會。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惟查目前立法院處務規程,並未配合組織法之修正而修訂。按現行立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法制局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一)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又第9條規定:「預算中心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二)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前揭條文內容,均沿用委員會舊銜,實有未妥。故要求立法院應於1個月內完成將立法院處務規程及相關法令,依據組織法之修正進行修訂。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許淑華
(十二)依據94年6月10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113人,……。」立法院於96年11月30日配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將常設委員會數目由12個修正為8個,「立法院依憲法第67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一、內政委員會。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三、經濟委員會。四、財政委員會。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六、交通委員會。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經查,目前立法院處務規程,並未配合組織法之修正而修訂。按現行立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規定:「法制局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一)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又第9條規定:「預算中心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一、第一組:……(二)關於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二、第二組:(一)關於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前揭條文內容,均沿用委員會舊銜,實有未妥。復查,另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於101年12月25日修正通過,立法院會計處自102年1月1日起配合該條例規定更名為主計處,主辦主計職稱亦更改為處長(原稱會計長),惟立法院組織法第30條及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及第19條,仍沿用其舊名,亦未配合修正。爰此,立法院組織法及立法院處務規程,允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之規定,配合修正。
提案人:張宏陸 尤美女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十三)於實行民主政治的社會中,新聞媒體占據舉足輕重之地位,尤其是在這資訊爆炸的時代,若不掌握媒體消息,難免自外於時代之外。對人民抑或是政府機關來說,媒體扮演著中介的橋樑,傳遞雙方的訊息,政府藉由新聞媒體得知人民心聲,人民藉由媒體知道政策走向,進而互相試圖說服、影響。是故公正客觀、不作假的新聞媒體若能忠實扮演第四權的角色,對民主社會的運作必有助益。
我國向來引以為傲的言論自由,亦表現於新聞媒體的百家爭鳴之上,新聞媒體為求生存,必有些許商業利益考量,又或是鎖定不同閱聽群眾進行客製化的報導方式,然若於謹守新聞職業道德之範疇中,這樣的不同反而是吾人應該珍惜之處。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新聞輿情系統中,每日皆詳實揀選目前檯面上各大報與一些小型報紙之新聞,以便立法委員蒐集輿情,實感德便;然仔細觀察,或有些報章之間報導常出現驚人之一致性,甚至是段落轉折、用詞皆大同小異,令人不禁憂心輿情系統新聞揀選之品質。
另需注意的是,新聞系統收集之新聞,多是傳統報紙媒體,然政府亦應觀察到近年來新興媒體之崛起,新聞版圖不再是傳統傳媒獨占大餅,網路上許多新興媒體,如報導者、風傳媒、端傳媒、新頭殼newtalk、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等,其報導敢於發掘許多傳統大社不敢碰觸的區塊,體現出與傳統報社不同的關懷,採訪內容調查詳盡深入,使我國新聞業更加豐富,立法院輿情系統應考慮將之納入,以利立法院委員資訊管道之豐富。爰建議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將上述建議納入106年度預算計畫之執行,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張宏陸
(十四)社會分工愈見精細,通才者少,而專精於單一領域者之權威著作,其知識之價值則愈發珍稀,期刊系統提供知識產出方與積極接受方雙方之交流平台,以有形之對價換取無價之知識,學術場域因而得以持續活絡發展,實為吾人所樂見。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鼎力支持立法院委員問政,提供豐富藏書、報刊雜誌、中外文期刊及電子期刊系統等多樣管道以利問政資訊蒐集,可謂立法院智庫,受益良多。
於電子期刊系統中,多數期刊資料庫皆能直接自委員辦公室利用,惟刊載於「法源法律網」之相關學術文章,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預算中雖有購置下載文章之點數,實際上卻需致電國會圖書館館方,由其協助下載刊載於法源法律網之文章方可,辦公室電腦系統無從自由下載。法源法律網乃我國學界一大權威網站,深受我國學者信賴,故其刊載之文章素質與產量皆高,乃立法院委員問政不可或缺之幫助。問政內容為立法委員可受公評之職務範圍,配合國會議事轉播系統,雖為公開透明,然於問政內容形成之過程中,仍為受隱私保護之範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於法源法律網文章下載之處理方式,不無可改進之處。爰建議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關於法源法律網文章之下載,能秉持公平利用之精神,比照其他期刊系統之開放,建立一個更友善於立法委員及委員辦公室問政業務進行之措施,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張宏陸
(十五)按立法院為委員公務交通所需配有公務車72輛及公務車駕駛67人,均屬勞工身分。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勞工之正常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其餘工作時數為延長工時,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給之。
然,據悉現行公務車駕駛於夜間、假日出勤,其工資之給付並未按照勞基法規定加給之。以假日出勤為例,每出勤1小時,僅獲得加班給付費用100元,雖假日出勤每次最少給付4小時之加班費用,但若假日出勤超過8小時,超過之時數均不得請領加班費。
再查,立法院另僱有約聘公務車駕駛數人,其勞動條件亦未合於勞基法規定,例如有每日正常及延長工時合計超過12小時,卻未如實給付加班費用之情。
公務車駕駛之身心狀況、勞動條件攸關駕駛本身、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爰請立法院通盤調查公務車駕駛實際之每日工時及勞動條件,檢討現狀不合勞基法之處,擬具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蔡易餘 張宏陸
(十六)鑑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之陳設不符正常開會之形制,爰要求立法院秘書長應於第9屆第3會期前提出改善會議室形制之計畫,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周春米 林為洲 郭正亮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司法院主管」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06年度司法院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228萬7千元,以及其主管之22個地方法院另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共3億8,101萬1千元。
經查以95至104年度各地方法院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收結情形觀之,104年度新收件數近233萬件,較103年度之240萬餘件減少3.27%,而調解事件新收件數,則由95年度之6萬餘件逐年增加至104年度之11萬餘件。又由地方法院辦理民事第一審調解事件終結情形,近年終結件數與新收件數呈同步上升趨勢,104年度之終結件數為11萬餘件,其中調解成立件數由95年度之1萬8,763件增至104年度之4萬1,576件。
近10年各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件數占終結件數比率,由95年度之28.66%逐年增至100年度之39.47%,其後則下降為101年度之37.35%、102年度之38.63%、103年度之37.53%及104年度之37.27%,顯示近年調解績效已出現停滯現象,且自102年度起呈現下降之勢。
綜上,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有效提高民事調解成立率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第1項 司法院原列29億2,655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2,635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按司法院統計資料指出,民國99年各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新收件數為439,734件,終結件數437,694件,未結件數為39,568件,平均每一案件結案日為57.86天。至民國104年新收案件數增加為465,529件,終結件數460,262件,未結件數為54,634件,平均每一案件結案日為66.5日。兩相比較可知,民國104年較民國99年新收案件數增加、終結案件數量亦增加,同時未結件數亦上升,平均每一案件結案日數延長至8.61日。
又,根據司法院民國95年之調查,法官每周平均工時已高達60小時,每月平均分案超過70件。時至民國105年,按照民間團體調查,法官每周工時雖略有降低,但仍高達55小時以上,遠超出一般勞工每周平均43小時之工時。以每人每月收案量及月結案量來看,新收有高達百件之情,平均未結案量亦高達七、八十件。在案件爆量的壓力下,法官也只能犧牲民眾訴訟的權益,長期下來更成為司法不被人民信賴的肇因之一。
案件遲遲未結與案件量過大壓縮裁判品質二事均與司法信賴度及人民的訴訟權保障息息相關。爰請司法院參酌各國如何簡化訟源、訴訟程序之方式以及司法人員人力配置與工作負荷等制度,提出解決目前司法人員過勞現象之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2.司法院於「一班行政」項下編列「加班值班費」3,410萬2千元,為配合政府周休二日政策,請司法院鼓勵公務員正常上下班與正常休假,提振公務員工作效率與士氣。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4年立法院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已明文立法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除依法令或涉及國家機密者外,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一定時間內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司法院雖於105年2月、5月先後發函至各級法院,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自統計報告以觀,駁回率已從過去的85%降至34%,惟實務操作上,仍有以法所無之要件駁回當事人聲請之情形。
爰請司法院提交改善情形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2.司法院及所屬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經費十分之一,直至司法院向各級法院法官加強相關教育訓練、提出具體成果,並就受理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准駁情形、依據、理由及類型之統計及分析之凍結案,業於105年3月23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決議不予動支。
經查,104年9月至105年1月各地方法院駁回法庭錄音聲請之比例仍高達61%,其中駁回理由為「聲請人未敘明聲請理由」者占駁回總數26%,「非為主張或維護正當法律上利益」者占24%,仍需改善。爰此,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三)司法院於105年11月7日召開司法改革推動執行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有限度將司法事務之分配、司法人員基本資料等資訊,於司法院與各法院之網站予以公開。此舉不但能提升民眾對司法的認知外,更能使人民據以監督司法權的運作,進而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值得肯定。
惟司法院網站雖自105年11月1日以來進行多處更新,部分系統之使用上仍有不便之處。舉例而言,頻繁使用的「裁判書查詢系統」中,部分文字無法顯示於該系統,例如將司法院蔡燉副院長之「」字鍵入該系統中,竟顯示「查無資料」;於判決書文字中,僅顯示蔡□燉。再者,人民於查詢裁判時,無法一次查詢所有法院,須逐一點選各法院,甚為不便。就此,建議可參考民間裁判書查詢系統(例如:法源法律網、Lawsnote)之優點,檢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使用上不便之處,並加以改進。
此外,根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統計,中央政府機關於政府資料平台開放資料集情形中,司法院僅開放384筆,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行政院二級機關。又,司法院官方網站關於統計資料分散各處(司法統計、性別統計),建議可參考其他行政機關網站模式,設計統計專區,並於不侵害個人資料與隱私的前提下,儘可能公布司法院統計資料,透過政府資料的透明開放,提升施政效能及公民參與。爰凍結司法院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資訊服務費20萬元,司法院應於4個月內針對上開裁判書查詢系統、資訊公開、資料統計等問題,提出檢討並予以修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四)凍結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2,000萬元,並就以下8項提案理由,請司法院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提出具體經費運用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司法院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120萬7千元,審計部前曾就司法院於人民觀審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提出審核意見,為免徒耗有限資源及有利制度之建置與遂行,請司法院就下列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1)106年度司法院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120萬7千元,其中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2,800萬元,預計用以舉辦座談會、公聽會、製作文宣廣告、刊物、舉辦模擬法庭活動等;另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項下,新增編列人民參與審判網站暨問卷調查系統建置計畫經費85萬元,供更新、擴充現有人民參與審判網站內容並建置問卷調查系統。
(2)司法院於101年2月擇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所法院辦理觀審模擬審判,且為應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院主管所作決議,於103年度增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觀審模擬法庭試辦法院,再於104年度增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辦理。爰目前司法院共指定臺灣士林、嘉義、基隆、高雄、宜蘭及花蓮等6所地方法院試辦模擬法庭。
(3)自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以來,對於目前試行之觀審制度,觀審員僅陳述意見未能參與判決,無助司法改革之批評聲浪時有所聞,而針對人民參與審判之模式,各界迭有爭論,且本院委員亦曾提出採行不同模式之法案。因此,就現階段而言,我國究採行觀審制、參審制或陪審制,尚無定論,且審計部前曾就司法院於人民觀審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招致訾議等,提出審核意見,則司法院於106年度續編列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相關宣導經費,恐欠妥適,且其自101年度起即增列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所需經費,101至105年度合計編列1.25億餘元,截至104年底止,執行數約近7千萬元,金額頗鉅。有鑑於此,為免有限資源無謂浪費,司法院應積極整合各界意見,並於獲得共識後再予以推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2.司法院為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信賴,自民國100年起逐步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並陸續選定6所地方法院試辦模擬法庭共53次,包括觀審制、參審制、陪審制;惟以每一試行法院每年經常性運作經費8,882萬餘元估算,每年試辦模擬法庭所需經費已高達5億餘元,卻遲遲未對採行何種制度提出定論。近兩年外界對編列相關試行經費迭有爭論,包括行政院及審計部均多次要求司法院需兼顧政府財政狀況,於推行初期本撙節原則規劃辦理。建請司法院儘速提出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建議方案與執行期程規劃,以期儘早完成立法,落實司法民主化的目標。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3.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刑事審判行政」編列3,120萬7千元,其1,280萬元係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動經費,預計用以舉辦座談會、公聽會、製作文宣廣告、刊物、舉辦模擬法庭活動等。
然自司法院推動人民觀審制度以來,對於目前試行之觀審制度,觀審員僅陳述意見未能參與判決,無助司法改革之批評聲浪時有所聞,而針對人民參與審判之模式,各界迭有爭論,且立法委員亦曾提出採行不同模式之法案。因此,就現階段而言,我國究採行觀審制、參審制或陪審制,尚無定論,且審計部前曾就司法院於人民觀審法律尚未三讀通過前,即編列相關規劃與宣導經費,招致訾議等,提出審核意見,如自101年度起即增列推動人民觀審制度所需經費,101至105年度合計編列1.25億餘元,截至104年底止,執行數約近7千萬元,為免有限資源無謂浪費、浪費國家公帑,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4.如今人民參審之制度採擇上,雖已摒除觀審,然在陪審或參審之選擇上,仍有諸多不同意見。不同意見不僅僅是學說意見分歧之爭,更多是源於缺乏國內實證背景資料,以至於討論只能停留在各國立法例之探討及引進、僵持在實行於我國之後各種效果與隱憂的個人臆測。
諸多問題如:引進參審或陪審的成本評估(如為落實法庭有效言詞對質詰問,是否應補充如速記員及相關配備)、一個案件平均耗費的期程多久(影響到參與審判之人民可能須向雇主請假的時日)、預計參與審判每年能消化我國多少案件(案件類型要放寬到哪?死刑或無期徒刑?十年以上?)、倘若不能消化大量案件,認罪協商制度是否足夠協助承接每年龐大的案件量、除持續推動堅實的第一審以外,是否有需要一併改行不對稱上訴等等。
縱然最終制度採擇仍需待未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研討,司法院位貴為五院之一,掌握較多資源及管道得以整合目前實務之情況、反映基層法官對於制度變革之建議及看法,對於我國司法制度如此重大之革新,應肩負起整合各級法院法官與當前模擬法庭試辦經驗之責,做階段性報告,俾提供日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參考。
爰請司法院對目前模擬法庭試辦狀況做階段性報告,並公開上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5.目前人民參審之最終制度採擇尚仍待司改國是會議討論。司改會議既然要揮別過去只限於法律人的模式,期待能不只是法律圈內人艱澀難懂的制度變革,要能更平易地深化到每個民眾,讓司法不再是遙不可及,更貼近民眾需求,則更應當抱持著廣納各界意見的開放態度,將各項資訊公開上網,使有意研究何種型態人民參與審判最適合台灣、實務界應有何種因應措施的各界學者專家,有研究的素材。
司法院應將所有模擬法庭之程序記錄公開上網,從準備程序、選任到審判、評議,各階段都應錄音並委外轉譯,以此方式製作的記錄必須連同模擬案件的卷宗資料全部上網,使人民參與審判這項課題在公共論壇上能得到更深入的討論。
爰請司法院將所有模擬法庭之程序記錄,從準備程序、選任到審判、評議,各階段皆錄音並委外轉譯為書面記錄後,連同模擬案件卷宗資料上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6.如今人民參審之制度採擇上,雖已摒除觀審,然在陪審或參審之選擇上,仍有諸多不同意見。不同意見不僅僅是學說意見分歧之爭,更多是源於缺乏國內實證背景資料,以至於討論只能停留在各國立法例之探討及引進、僵持在實行於我國之後各種效果與隱憂的個人臆測。
為使政策之研議能有所本,模擬審判更應發揮其「模擬」、「擬真」之功用,要求司法院:
(1)進行模擬審判的法院必須製作相關裁定書、判決書等書類,如關於證據排除與否的裁定(參審及陪審)、判決書(參審)。
司法院迄今進行的模擬,從未讓法官實際製作過裁定書或判決書。然而,書類製作對法官造成的負擔,其實才是決定審判行為與品質的關鍵。當法官開始在模擬審判中製作判決書及裁定書,並且認識到他們必須根據與素人一同評議的結果製作判決書,並且該判決書仍會受到上級審審查,方會開始衍生法官是否會在評議過程中企圖影響民眾的問題,也才能接續來討論法官指示的界限為何。這絕非單純參考外國法例引進即可,亦須我國實務的實踐兩相對照,方有實益。
(2)司法院應就參審及陪審的程序進行,根據模擬經驗,嘗試製作標準流程:
開庭並不在我國法律學分或任何司訓所課程,實務上各法庭若有不同,也無從檢討這些異同是否合理。未來參審或陪審之引進,應使參與審判之人民對程序正義有最基本的一致理解;為使所有相關司法從業人員對於制度之變革亦有一致之理解,亦應嘗試就各種審判型態編製基本流程。以陪審而言,法官的審前說明、評議前指示及選任程序的詢問問題,也應該要有參考的範本。以參審而言,法官在選任程序詢問的問題、審判過程中對參審員的指示與說明的界限、評議過程中法官與素人的發言次序、評議的投票規則等等,亦都需要準則。
爰請司法院其後所有模擬法庭皆製作相關裁定書、判決書等書類、並研議妥擬各項標準流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周春米 張宏陸
7.司法院自101年開始模擬審判,截至105年8月底,已進行56場。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最終係參審或陪審,亦須待司改國是會議之後方有定論,惟政策之辯論,亦須有充分背景資料為基礎,收斂彼此的爭執點,有效溝通雙方意見不同係源自於哪些對於實務情境的理解不同所致,討論方有實益而不至於流為各說各話的失焦謾罵。
觀諸目前已經試辦的模擬審判,皆為一審事實審,沒有二審、甚至三審的模擬審判。然而倘若引進人民參與審判,以我國目前二審為覆審制,即顯與英美的陪審制不同,要評斷政策的可行性,則司法院應試行模擬二審、乃至三審之法庭,俾利日後討論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否有配合修正之必要。
爰請司法院開始試行模擬二審、三審法庭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周春米 張宏陸
8.有鑑於我國刑事審判制度改革方向最終選擇參審亦或陪審尚無定論,仍需待日後司改國是會議研議,在政策定調以前,司法院無相關法源依據統籌要求檢方一同進行模擬,且最終定版之法規亦有相當高之風險與現行模擬適用之規定有所出入;再者,試行模擬案件在簡化後,是否堪可比擬複雜之實際案件,亦有疑慮。
建議在政策定調之前,暫行停止目前模擬法庭之活動。
爰請司法院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提出具體經費運用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五)凍結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分支計畫業務費2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關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開庭常態化之議題,長久以來多有討論。
最高法院刑事庭部分,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也就是於刑事審判第三審中,進行言詞辯論為例外情形。惟最高法院於2012年11月16日發布新聞稿,宣告:自2012年12月起,對於刑事二審宣告死刑之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此外據報載,司法院長與法務部長於本月10日院部會談中,對「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達成共識,可見未來第三審法院判決行言詞辯論之次數將會增加。對此,司法院秘書長表示將進行「言詞辯論規則」之研究;惟最高法院發言人表示,最高法院為法律審而非事實審,若要將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開庭常態化,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立法院於審議105年最高法院預算時,曾做出「最高法院應儘速研擬刑事言詞辯論規則」之決議。最高法院亦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書「105度年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詳列該院自101年12月至105年6月之辦理情形,目前則有「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尚在研擬中。惟若未來最高法院將進行言詞辯論開庭常態化,以「要點」規範是否即已足夠?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等相關條文是否應進行配合修正?司法院應再行研議。爰請司法院應於6個月內進行相關法案研修,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2.我國司法審判體制係採三級三審制,「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審及二審係採所謂「事實審」,法院需處理案件之實體,依照當事人之言詞辯論判決;第三審為法律審,基本上不介入案件之事實認定,僅就第一審及第二審之法院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並負責統一重要法律見解。
對於訴訟當事人,可於一、二審進行言詞辯論,當事人及辯護人可於訴訟中爭執案件之疑慮,惟案件上訴至第三審時,僅能交由最高法院法官判決,且當事人無公開資訊可查閱,僅能接受其判決結果。
第三審案件,僅依最高法院法官之見解做出決定,且討論過程無對外公開,最高法院之封閉體系恐加深人民對司法之不信任。
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在先進國家早就習以為常,在我國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的阻隔,對於法律審性質有錯誤認知,對於法律爭點應廣納各界法律人進行辯論。爰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針對最高法院建立「常態性辯論庭」之可行性做出評估報告,並研擬法律審之言詞辯論規則之建議。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六)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司法院106年度預算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20萬元,俟司法院會同相關單位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七)凍結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家事事件法》第23條明定強制調解原則,多數案件須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方得進入訴訟,因而家事案件處理之品質有賴家事調解制度之完善;《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明定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等,並於第30條規定每年定期評核,檢視委員是否適任。惟各法院調解委員執行職務,仍有疲勞調解、缺乏性別平權意識或強勢調解等情況,而當事人未能獲得申訴相關資訊,或因目前記名申訴之方式而不敢提出申訴,至於法院收到申訴,或查無民眾申訴情事,或甚至未加調查即予以樣板回覆,均顯示目前申訴調查方式有所缺漏。前述情事導致實務現場調解委員之不適任情況所在多有,每年經評鑑不適任者卻寥寥可數,無法引導良好的家事調解環境,對家事案件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
為落實《家事事件法》及《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之精神,爰請司法院確實檢討家事調解委員評核機制,修正申訴方式,並提出促請各法院落實及強化家事調解委員評核及退場機制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2.司法院為辦理聘任、考核家事調解委員等事項,於民國101年5月2日發布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此外,為加強法院家事調解功能,促使家事調解程序妥適進行,以及回應各界對家事調解制度提出加強家事調解委員性別平權、尊重多元文化觀念之訓練、暢通申訴管道等建議,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修正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據該司法院統計,辦理家事業務之21家法院自民國101年家事事件法施行以來,至104年12月底,計有7家法院受理民眾申訴家事調解委員,合計22件,受理結果,查無申訴情事19件,經個案評核3件,口頭告誡2件,解任1件。
司法院雖已建立民眾申訴家事調解委員及不適任委員之退場機制,惟根據審計部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之查核情形,有部分法院仍未依規定於家事調解室、訴訟輔導科等適當處所放置調解程序簡介及申訴處理流程;已放置者,則有未放置於家事調解室之情形,不利當事人於調解可即時獲取相關資訊。
此外,尚有部分法院並未依規定定期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評鑑之情事。司法院為回應外界對於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鑑或定期評鑑,因參與之人員多無外部委員致無法從多元觀點執行調解業務之質疑,曾函請相關法院邀請具有性別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社工、心理或其他專家學者參與。惟查,目前僅有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另訂家事調解委員評核及評鑑要點,並於辦理定期評鑑及個案評核時,邀請至少一名外部委員參與,其餘法院則未依函示辦理。
綜上,家事事件法自民國101年施行以來已逾5年,仍有不適任家事調解委員退場機制、調解委員評鑑辦理等問題仍待解決,爰要求司法院針對上開情形積極改善,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八)凍結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經費50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截至104年6月為止,不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居民,在台的外籍人士約有77萬,司法院統計104年各級法院涉外案件總數已近萬件,其中使用通譯人員之涉外案件數超過6千件,顯示我國司法通譯人才之需求,目前司法院規劃之特約通譯培訓內容以法律常識及審判程序為重,然對於法律專有名詞等介紹卻僅一語帶過,特約通譯經培訓後未必具備良善之司法通譯能力,亟待針對特約通譯規劃進階培訓課程,以及運用國內既有教學資源,培育司法通譯人才。爰請司法院增辦特約通譯備選人進階研習,並研商與教育部合作,於各大專院校法律系及外語系規劃推動司法通譯人才培訓之課程、培訓計畫或學程,提出相關短、中、長程完整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2.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的規範,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備通譯協助之。
面對我國在台新住民及移工人數日增、已破百萬人之際,對於新住民或移工等未能通曉國語之族群(甚或是國內原住民)及數量遽增之涉外案件,卻未能提供足額並兼備司法專業之通譯人員,缺乏整體的通譯政策,除了造成司法程序當中難以建立使用通譯的法理判準外,僅依賴人員經驗判斷,對案件當事人之權益亦有所損害。
鑑於面對涉外案件,司法通譯制度之完善應亦為展現我國訴訟體制良窳的關鍵之一,加以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未來必將和東南亞國家有更密切之互動;爰此,有鑑於我國司法通譯案件數量逐年攀升中,卻缺乏整合性的通譯政策,為符合人民對人權保障之期待,建請司法院應積極主動會同相關機關,加強辦理通譯人才資料庫,澈底檢討現行司法通譯制度問題,以保障各族群在司法上的權益,展現對多元族群的尊重包容及人權的保障。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九)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編列10億6,340萬2千元,其中177萬6千元係為赴中國大陸、港澳地區進行司法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緊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司法院應積極研議相關辦法來協助其他機關進行談判。爰此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十)105年5月20日後,由於政府對於兩岸關係政策模擬兩可,停滯不前,導致兩岸所有交流完全停擺,政府亦毫無作為,再編列大陸地區旅費相關預算無疑浪費公帑。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許淑華 林德福
(十一)106年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於「一般行政」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項下,對現職員工或選送派員赴國內及赴國外學校進修所需補貼之教育費用,原預算編列869萬7千元。然依據銓敘部公告之最近期統計資料顯示,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中,具研究所學歷之比率,自80年底的3.41%成長至105年9月底之22.97%,計增19.56個百分點。由此可見,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入學再進修漸轉為個人對自我成長之要求,與政府提供補助與否並無直接影響。另考量到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困窘,且各機關對員工進修之補助尚非法定義務,應「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綜上,因應當前之社會環境及政府財政狀況,該項補助已不合時宜,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十二)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1億1,954萬1千元,其中869萬7千元係為對現職員工或選送派員赴國內及赴國外學校進修所需補貼之教育費用。
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困窘,各機關當本緊縮原則檢討經常支出,且對於公務人員之補助項目及範圍,尤應審慎評估,以公帑補助至國內各大學校院進修之員工,僅少數人受惠,對增進機關業務效能之助益恐屬有限。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十三)106年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於「一般行政」計畫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項下,共編列869萬7千元,係對現職員工或選送派員赴國內及赴國外學校進修所需補貼之教育費用。
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各機關(構)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對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公務人員之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出國期間生活費、交通費、保險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等,酌予補助。是以,各機關對員工進修之補助尚非法定義務,需「視預算經費狀況」而定。
當前中央政府財政困窘,各機關當本緊縮原則檢討經常支出,且對於公務人員之補助項目及範圍,尤應審慎評估,政府對員工之進修補助尚非法定義務,早年為增進公務人員之學習意願,而對自行利用公餘時間進修之員工予以補助,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社會學習氛圍改變、公務人員教育程度提升,考量當前政府財政能力,繼續提供補助恐非合宜,允宜審視經費狀況,爰請司法院針對國內外進修補助之績效、合宜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十四)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來源應予多元化,因此司法院於87年起就提供律師轉任法官之管道,亦於民國100年修正法官法第5條,舉凡律師、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均可轉任,顯示法官多元進用為司法院重要改革事項之一。惟近5年轉任法官人數共僅121人,只占同期間整體法官任用總人數比率30.95%,顯示法官多元任用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強化,爰請司法院積極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對策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十五)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制定法官法,並於100年7月6日公布。本次制定重點之一,即為法官進用之來源應多元化,以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其中第5條規定,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執業律師與學者,得申請轉任法官。此外,本次制定通過以下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惟查,近年法官多元進用情形之成效並不符預期。就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部分:101年94人申請、22人通過;102年111人申請、8人通過;103年未辦理律師轉任公開甄試;104年87人申請、11人通過,申請人數與通過人數相差懸殊。此外,自行申請部分,100年與103年均1人申請、0人通過;101年、102年均無人申請。104年18人申請、5人通過。
在檢察官轉任法官部分,100年29人申請、20人通過;101年44人申請、21人通過;102年29人申請、17人通過;103年22人申請、14人通過;104年30人申請、15人通過;105年目前有23人申請,15人通過,成效相對較佳。此外,公設辯護人轉任部分,103與104年度僅各1人申請,均通過;學者部分則無人申請轉任法官之紀錄。
然而,若以「實際分發人數」、而非「遴選通過人數」來看,實際轉任法官的數量更少。據統計,101年度至104年度由多元進用管道轉任法官人數分別為35人、23人、20人及18人,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且該期間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共計96人,約占同期間實際任用法官總人數329人之29.18%,尚未及三成,加以轉任法官人數中,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65人居最多數(占67.71%),而律師轉任者尚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均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改進。
綜上所述,於法官法施行後,多元進用轉任法官人數呈下降之勢,是否得於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達成立法院將考試進用之法官人數降至20%以下之附帶決議,不無疑問。爰請司法院應於6個月內對法官法第5條多元進用成效不彰之原因進行檢討分析,並研擬因應對策或修法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十六)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1億1,954萬1千元,其中543萬3千元係為辦理轉任法官甄審業務經費。
按法官法第5條明定法官之積極資格,擴大進用管道,期提升人民對法官裁判之信賴,亦即現行法官多元進用之管道,包含律師轉任(分為申請參加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轉任)、檢察官、學者、公設辯護人申請轉任、法官申請再任。
以近5年考試分發法官及多元進用人數資料觀之,於法官法施行後,考試分發法官人數已由100年度之93人,降至104年度之38人,可略見多元進用成效;惟101至104年度由多元進用管道轉任法官人數分別為35人、23人、20人及18人,呈現逐年下降趨勢,且該期間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共計96人,約占同期間實際任用法官總人數329人之29.18%,尚未及三成,加以轉任法官人數中,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65人居最多數(占67.71%),而律師轉任者尚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均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改進。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法官多元進用之檢討與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十七)有鑑於社會對司法公信力觀感不佳,對司法判決高度不信任,各界認為考試分發法官平均錄取年齡過輕(25歲),缺乏社會歷練,致使判決不符社會普遍期待,故立法院於100年審議法官法時通過附帶決議,考試進用法官比率應從八成逐年降低至兩成以下,並透過檢察官、律師、學者轉任等方式,提高多元進用比率。然自100年至今,多元進用人數逐年降低,而106至108年暫定考試進用法官人數卻逐年遞增,未來多元進用法官比率恐有下滑之可能。綜上,爰建請司法院依照立法院附帶決議,重新檢討法官多元進用執行成效,回應各界對司法改革之期待,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連署人:段宜康
(十八)我國法官產生方式係依《法官法》第二章「法官之任用」規定,經由司法特考及訓練後分發任用,或是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轉任法官。
司法院自95至99年度進用法官人數共計333人,其中以考試分發人數248人占75%為最多,且近5年(100至104年度)進用法官人數共計445人,仍以考試分發326人、約占73%為最高,顯示我國法官人力來源,向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
101至104年度多元進用轉任法官人數未及三成,101至104年度由多元進用管道轉任法官人數分別為35人、23人、20人及18人,呈現逐年下降趨勢,約占同期間實際任用法官總人數329人之29.18%;其中多以檢察官轉任居多,律師轉任者少,無學者轉任。
參照外國法官產生方式,較指標性進步人權國家,如:美國、英國,多以選舉或遴選方式產生,設立篩選法官品德之管道,鮮少有依考試訓練即產生法官的狀況,此機制亦是遭批判奶嘴法官、娃娃法官之主要原因。
且按100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時,同時通過與法官考試進用比例相關附帶決議乙項:「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檢討法官產生之方式,強化法官道德品行篩選門檻,以達成吸納優秀人才及提升人民對法官裁判信賴之目的。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十九)106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第四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經費963萬9千元,較105年度之第三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850萬元增加113萬9千元(增幅13.40%)。
司法院所屬法院第一期法庭科技化計畫於95年度開始執行,第二期計畫係於101至104年度分4年執行,其後於105年度辦理第三期計畫,預計105年底完成一、二審法院民、刑事科技法庭之建置,並規劃於106年度賡續辦理第四期計畫及完成一審法院行政訴訟、家事、少年等科技法庭之建置;其中第二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經費共計7,554萬3千元,實際執行數7,519萬8千元(執行率99.54%)。
以104年度至105年6月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情形觀之,104年度各法院刑事與民事案件使用科技法庭協助審理之案件比率分別為10.62%、5.46%,105年1月至6月比率分別提升至36.75%、21.98%,且刑事與民事使用科技法庭開庭數各為2萬8,810件、1萬2,151件,均較104年度成長。又依司法院提供法院科技法庭建置資料,據了解,各法院「刑事科技法庭」與「民事科技法庭」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均未及四成,顯示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審理刑事與民事案件之比率仍有待提升。
司法院為加速審判流程、提升司法透明度,自95年度起開始辦理第一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嗣後陸續執行第二期、第三期計畫,並規劃於106年度辦理第四期計畫,以使各法院逐步採用科技法庭協助審理案件,惟其各法院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偏低。
綜上,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辦理電腦資訊作業─設備及投資」編列3億2,434萬3千元,其中963萬9千元係為辦理第四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經費。
經查,該計畫為透過各法院科技法庭之建置,可望藉由法庭之實物提示機、投影機及電腦等設備,即時提示各項卷證資料,使審判過程更加透明及順暢。依據104年度至105年6月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情形觀之,104年度各法院刑事與民事案件使用科技法庭協助審理之案件比率分別為10.62%、5.46%,105年1至6月比率分別提升至36.75%、21.98%,各法院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未及4成。
爰此,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提升科技法庭使用比率之檢討與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二十一)司法院於95年開始執行「科技法庭」計畫,希望透過各法院科技法庭之建置,可望藉由法庭之實物提示機、投影機及電腦等設備,即時提示各項卷證資料,使審判過程更加透明及順暢,加速審判流程、提升司法透明度,以達成科技法庭之目標。
經查,截至105年6月底止,各法院「刑事科技法庭」與「民事科技法庭」含數位錄音設備之建置間數分別計288間、154間,占總法庭數之比率分別達90%、81.91%,惟整體運用科技法庭比率均未及四成,顯示各法院使用科技法庭審理刑事與民事案件之比率仍有待提升。
執業律師對於閱卷皆有共同的困擾,對於未有電子卷證之案件總要一頁一頁影印,一方面耗時,另一方面造成資源損耗,各地區法院尚未能落實電子卷之運用,科技法庭有助於及時提示各項卷證資料之功能。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提升科技法庭及電子卷證之運用比率,以提升法院及辯護人處理案件之效率。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二十二)司法院刻正推動「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並已完成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之民事及刑事庭科技法庭之建置,106年度編列第4期計畫經費約963萬9千元,預計建置數位卷證科技法庭並採購相關電腦主機。惟經查104年度各機關運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之比例占總開庭數分別為:刑事案件10.62%、民事案件5.46%,105年度統計至6月底,分別為:刑事案件36.75%、民事案件21.98%,其使用比例雖有上升惟仍屬偏低。
建置科技法庭目的在於讓法庭更公開、更便利並使各方得透過相關設備詳實進行訴訟程序以減少訴訟紛爭,司法院應確實落實使用科技法庭。爰此,要求司法院應研擬提升科技法庭使用比例並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提升運用比例之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二十三)司法院為廣泛運用實物提示系統及相關電腦影音錄製功能,透過於法庭建置大型投影設備,讓審、檢、辯三方及當事人能經由投影機提示各項證據資料,達成科技法庭爭點聚焦、加速審判流程、提升司法透明度之目標,於民國101至104年度辦理「第二期法院法庭科技化計畫」,計畫經費7,554萬餘元。
目前各法院已完成362間科技法庭,為配合使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之需要,陸續使用、製作數位卷證。根據審計部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之查核情形,目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使用率最高。惟其他諸如彰化地方法院運用科技法院之審理情形,刑事案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379%,民事事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0084%;台南地方法院之刑事案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4527%,民事事件僅占受理件數之0.009%,運用度仍待加強。
綜上,司法院耗資大筆經費於各法院逐步建置科技庭,以達加速審判流程及提升司法透明度之目的,惟許多法院運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之比率仍待提升,爰要求司法院針對上開情形加以改善,積極推動各法院運用科技法庭審理案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二十四)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民事審判行政」編列263萬5千元,係為推動民事調解業務及督促所屬法院妥速辦理各類民事事件審判。
經查,以近10(95至104)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收結情形觀之,新收件數由95年度之4,569件增至104年度之6,260件,然同期間終結件數並未同步增加,其年度終結比率由95年度之82.01%升至97年度之86.00%後即逐年下降,至104年度已下滑至72.81%,其未結件數則由95年度之1,118件,攀升至104年度之2,152件,為近10年最高。
又查近10年平均每位法官每月辦結件數,自95年度之19.36件略增至104年度之20.32件,工作負荷量並未顯著增加;就平均結案日數(即終結事件中平均1件所需日數)而言,95至99年度分別為35.32日、33.50日、29.46日、25.96日、24.02日,雖速度逐年提升,然自100年度起,各年度之平均結案日數轉趨增加,至104年度已增為45.08日,創10年來新高,顯示近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結案速度大幅下降,104年度結案日數更首次超逾年度管考標準(40日)。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提升審結效能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二十五)有鑑於提升裁判品質與效率,貫徹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為司法院重要施政項目之一。惟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近年新收件數持續攀升,然同期間終結件數並未同步增加,至104年度之未結件數已達近10年新高,且結案日數首次超逾年度管考標準。爰此,建請司法院應積極督促相關法院檢討辦理訴訟案件落後管考標準之原因,積極研謀改善措施,以強化及提升審結效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周春米 段宜康
(二十六)司法院為考核各級法院執行審判業務績效,訂定各級法院辦案列管事項及管考標準,近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結案速度之管考標準皆訂為40日。
以近95至104年最高法院民事事件收結情形觀之,新收件數由95年度之4,569件增至104年度之6,260件;就平均結案日數而言,自100年度平均結案日數24.84天、101年度:26.07天、102年度:31.78天、103年度:39.69天,104年度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平均結案日數45.08天,為近10年新高,且未結案件數達2,152件,首次超逾年度管考標準。
爰請司法院針對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審理效率逐年下降之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擬定改善措施。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二十七)司法院106年度於「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228萬7千元;其主管之22個地方法院另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事件業務所需經費共3億8,101萬1千元。經查:各法院自95年起積極推動調解制度,司法院亦已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擴大強制調解及移付調解之適用範圍,並將調解成立,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或裁判費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同時新增第二審得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等規定。然近年法院辦理民事調解績效略呈下降之勢,推動調解制度及提高調解案件成立率,可發揮息訟止紛之功能,並節省當事人與法院之勞力、費用及時間,進而提升裁判品質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爰建議司法院允宜積極推動與強化相關措施,以提高調解成立率,俾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及紓減訟源,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二十八)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中的角色與權益,長期以來廣受討論,亦為影響人民對於司法信賴的重要議題。立法院於2013年3月20日第8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中,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被害人之表達意見及溝通之權利,司法院應於6個月內會銜行政院研擬完成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評估報告。」2013年4月,立法院吳委員宜臻等27人提出「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增訂第九編之一「犯罪被害人之訴訟參加」;並於2013年4月23日就本制度舉行公聽會,會中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分別舉辦類似研討會廣納各方意見。司法院並於2013年9月13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可行性之探討」公聽會凝聚共識,與會者一致肯認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保障應更加精進、強化;惟就訴訟制度上如何規劃落實,尚待討論。吳委員宜臻所擬具之上開草案,於2015年3月25日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進行審議,惟該次會議中,司法院與法務部、各委員間並無共識,主席宣告另定期繼續審查,並再無後續。
現行實務中,司法院係以「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條列犯罪被害人、告訴人12項權利,其中包括:「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權」、「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權」、「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法院閱卷、抄錄權」、「請求法院隔離訊問權」、「證人之費用請求權」、「法院審理中,向法院陳述意見權」、「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權」、「法院判決後,就判決內容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法院判決後,請求檢察官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權」、「協商程序中,就協商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權」、「第一、二審法院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惟此「告知書」之性質,應僅為刑事訴訟法修正前之暫時性配套,而非落實被害人訴訟上權益長久之策。
德國於2015年12月21日通過第3次被害人權利改革法案(Drittes Opferrechtsreformgesetz),對於加強刑事程序中被害人之權益保護,大幅修正第五編「被害人參與訴訟」等數十條條文,並新增第406i條至第406l條規定,係德國自80年代以來,刑事被害人保護進程中的最新一次重要改革。此外,日本刑事訴訟法與其刑事訴訟規則之第二編第三章第三節,皆亦有「被害者參加」之規定。由此可見外國立法例對於被害人訴訟權益之重視,值得我國參考。
司法院曾於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會議中,表達對於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之疑慮。憂心若被害人以參加人身分參與訴訟,可能會使被告與其辯護人,必須同時與檢察官、訴訟參加人、訴訟參加代理人進行攻防,恐出現兩造對抗失衡之情形,導致審判預斷,滋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疑慮。惟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害人訴訟權益之保障不足,使其僅具證人之地位,而導致部分人民對於司法之不信賴,亦為事實。此外,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於105年11月1日就職時,亦提出「犯罪被害人」參與訴訟係司法院施政重要項目之一。就此,司法院應儘速參考近年外國與各界之成果與研究意見,以及「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中之各項權益,於不造成被告方武器不平等的情形下,研擬相關制度並修正刑事訴訟法,以俾強化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上之權益保障。爰請司法院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法案研修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二十九)蔡總統於2015年8月25日發表之司法改革政策主張中,宣示應貫徹無罪推定及證據法則,推動「起訴狀一本主義」,確認檢察官定位,落實檢察一體、檢察獨立原則,並確立檢察一體原則之法制化,以維持追訴標準之一致性。司法院亦於105年度立法計畫報告中,將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納入修法重點,決議著手重新進行完全之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法制之研究。
立法院早於2007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附帶決議中,明文提及「……應於6年內刑事訴訟制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指明刑事訴訟法修正的核心及方向: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排除預斷、維護公平審判的訴訟核心價值,應儘速修法改採「起訴卷證不併送」機制,同時研議採行證據開示及訴因制度等配套措施,使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確能以適正而公平之程序妥速發現真實,以兼顧社會秩序之維護與基本人權之保障。此後,立法院亦有多位委員提出相關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於2012年後著手進行之刑事訴訟法修正,研擬採取「折衷式卷證不併送制度」,惟此折衷式制度隨即引發各界疑慮。例如:司法院自2012年起於各地方法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與會之學者專家多建議配合採取「完全」起訴狀一本制度,避免參與審判之人民產生事先預斷,並得解決法官與參與審判人民間資訊落差問題。此外,於2014年10月2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刑事訴訟採行卷證不併送之具體措施及時程規劃推動情形」專題報告會議中,法務部代表亦表明不反對起訴狀一本主義之修法,而是反對司法院所採折衷式、半套式之修法,如要修正希望貫徹完全的起訴狀一本制度。又,司法院於2015年10月20日召開之「刑事訴訟制度」公聽會中,許多學者、律師皆表示應澈底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支持折衷制度者已相對占少數。
綜上,自立法院2007年做出應於6年內改採起訴狀一本之附帶決議後,已逾9年。各界當前對於採取「完全起訴狀一本制度」皆有共識,且未來我國刑事訴訟體制即將因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重大變革,司法院應儘快完成起訴狀一本主義精神之刑事訴訟法修正,並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法案研修報告及期程。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三十)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採用所謂「起訴卷證併送主義」,亦即檢察官起訴時必須將「卷宗」、「證物」一併送交至法院,法官得以在開庭前閱覽卷宗了解案情,法官能在開庭時掌握案情,掌握刑事審判程序進行。
惟,卷證併送機制恐會造成司法審判公正漏洞,檢察官所提供之卷證資料,同時也會呈現檢察官單方面之主觀立場,再加上法官開庭前閱卷,易造成法官對犯罪嫌疑人有預斷心態,難以維持其法官之公正心證。
參照美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起訴時僅移送一本起訴書,不得附帶使法官事前產生預斷之證據資料,甚至也不會在起訴書中記載被告人的前科、學歷、經歷、性格以及犯罪動機和目的等情況,以保證法官的中立以及法庭審訊時的對抗性和實質性。
為強化司法審判制度之公正,爰請司法院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於我國起訴狀一本主義落實之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三十一)台灣社會民主發展可貴之處,係依正當民意表達之管道以落實國家民主之進步;惟,我國發展民主選舉30多年,卻屢次選舉都有候選人為達政治目的,以賄選手段敗壞選舉風氣,嚴重影響民主法治之健全發展。
參照104年司法院統計年報,地方法院受理「妨害投票罪」108件、涉案665人,545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9人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人數397人;高等法院受理「妨害投票罪」19件、涉案74人,緩刑人數19人,得易科罰金人數47人。實際狀況,犯罪行為人幾乎得易科罰金,或處以緩刑,並無實際懲罰效果。
法院之懲處對賄選犯罪行為人並無有效遏止賄選之風氣,爰請司法院針對賄選判決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三十二)司法院近年陸續推動改革,為檢視改革成效,也多次辦理相關民意調查。據該院104年度「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的比率48.5%,高於信任比率44%。另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3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指出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比率為74.3%;104年的報告更顯示,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持續上昇7%,已高達84.6%。司法院應督促各法院落實執行法官法相關規範,提升司法公信力及回應國人對法官的期待,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林德福
(三十三)司法院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496萬9千元,主要為編列「辦理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經費1,293萬8千元,期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等。
依據近期官方、學界及平面媒體相關民意調查資料或報導,均顯示民眾對於司法公信力之觀感欠佳,如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5年2月23日發布之「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資料,關於民眾對於法官信任度部分,高達84.6%比率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與該中心103年全年度調查結果相較(不信任比率為74.3%),民眾對於法官之不信任度更上升10.3個百分點;天下雜誌105年5月「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結果,最不被信任對象之首為法官,不信任度高達65.4%,且法官信任度吊車尾(28.4%),而人民對司法體系亦展現高度不信任,信任度僅25.9%。
爰此,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法官法或相關規範及推動司法改革之目標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林德福
連署人:許淑華
(三十四)司法院106年度於「司法業務規劃研考」計畫項下,編列「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所需經費1,293萬8千元,期革新司法制度、落實法官法等。經查,近期官方、學界及平面媒體之民意調查結果,民眾對法官之不信任比率遠高於信任比率,顯示司法公信力不佳,與國人之期待落差亦甚大,司法院允應妥謀檢討法官法等相關規範與推動成效,俾達成健全法官制度及確保人民受公正審判之立法目的。爰此,請司法院檢討法官法等相關規範與推動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郭正亮
(三十五)按法官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據司法院表示,第1次辦理法官評核作業係於103年7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止,依法第2次法官全面評核應於民國106年啟動。
第1次法官全面評核之作業方式主要為郵寄問卷回傳及線上評核,惟查其評核結果,受評核案件數為75,215件,回收數僅10,429件,回收率13.87%;評核人(含當事人、告訴人、訴訟代理人等)共226,823人,回收數12,947人,回收率5.71%。其評核成果之可信度如何顯有疑慮,亦無法成為司法院依該法第31條第2項將有應付個案評鑑事由之法官移付評鑑之有力依據。
爰請司法院就進行法官全面評核之效率與可信度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三十六)鑑於法官法施行至今僅於103年辦理過一次全面評核,該次評核計有1,055位法官評為極佳,49位法官被評核為待改進或亟待改進,惟因回收率僅13.877%,僅提供各級法院參考,未發揮實質監督效果。又法官法規定每3年至少應完成1次全面評核,目前司法院規劃於106年進行第2次全面評核作業,亦即採行法規規定之最低標準辦理,恐難以達成提升整體司法品質之目的。
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的〈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有84.6%的台灣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為提升人民對司法機關信任度並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之期待,司法院應檢討加強全面評核機制並切實參考評核結果以淘汰不適任之法官。爰此,要求司法院應每年進行全面評核並通盤檢討全面評核制度提出改善及精進作為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三十七)截至104年6月為止,不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居民,在台的外籍人士約有77萬,司法院統計104年各級法院涉外案件總數已近萬件,其中使用通譯人員之涉外案件數超過6千件,顯示我國司法通譯人才之需求。目前通譯教育訓練之立意良好,但法律專有名詞及相關規定受限於上課時數,無法全盤介紹,多數特約通譯非法律專業背景,即使經過通譯培訓課程後,對相關名詞亦未必通曉,亟待有效之工具協助其於法庭上順利完成通譯工作,保障當事人應訴權利。爰請司法院參考國內外通譯經驗,規劃推動法庭通譯用語手冊編纂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三十八)我國法官之產生,為了讓具社會經驗之法律人進入法官職業,以強化社會公平正義之實踐,除《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亦提供遴選之管道,讓有志成為法官之法律人,得以先由其他法律相關職業後再依遴選管道,遴選為法官。
按《法官法》第7條第2項之遴選委員產生,考試院代表2人、法官代表6人、檢察官代表1人、律師代表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現行機制中遴選委員多以法律相關職業為主,非法律人僅能從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爭取,且院長相對權力掌握學者及社會人士之遴聘,有失其公平性之疑慮。
現行機制非但缺乏多元專長參與委員會,且遴選委員產生方式欠缺民主機制的參與,爰請司法院針對遴選委員會之成員分配及產生,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三十九)大法官的提名,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之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15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12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5條第4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8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然依據此次施行大法官同意權後,符合上述第2款曾任實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之大法官資格相當鮮少,大部分集中於第4款及第5款,在釋憲時恐怕無法有足夠實務或經驗作為參考,有鑑於此,司法院應於6個月內,以多元兼重的精神,研議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之大法官資格規定,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四十)立法院於2015年1月23日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關於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規定。過去實務判例對於聲請再審創設出「新規性」及「確實性」要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故修正上開條文第1項第6款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並增訂第3項對於第1項第6款「新事實及新證據」之定義,應包含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希望透過再審門檻的放寬,保障憲法上人民依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基本權利。
惟查,上開條文修正後,2015年通過再審聲請之數量並無明顯增加。2015年地方法院刑事聲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聲請數量共463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共431件),較2014年新增37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增加40件),惟最後「開始再審」之件數為14件,較2014年之10件僅多4件;被駁回之件數則高達438件,較2014年增加32件。此外,2015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聲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聲請數量為1,245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共1,223件),較2014年新增23件(其中為受裁判人之利益聲請者增加21件),惟最後「開始再審」之件數,與2014年同為9件;被駁回之件數則高達1,228件,較2014年增加19件。由此可知,再審相關條文於2015年1月23日修正後,開始再審之數並無明顯增加。
此外,開始再審後「更為審判」之數量亦無明顯增加。2015年地方法院刑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更為審判為9件,僅較2014年多1件。2015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再審案件終結情形中,更為審判僅為4件,較2014年少了5件。
綜合上述,聲請再審之要件於2015修正後,門檻雖已放寬,惟實際開啟再審、最後更為審判之案件量並無明顯變化。為釐清修法成效不彰之原因,爰要求司法院針對上開問題進行分析,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四十一)司法院106年度於「刑事審判行政」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所需經費3,120萬7千元;其主管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暨分院、地方法院等29個法院另於「審判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刑事案件業務所需經費共3億2,253萬6千元。經查:司法院於94年成立「法院審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諮詢小組」,延聘金融領域專家為諮詢委員,支援法院妥速審結金融案件,擴大司法事務官職掌範圍及引進財稅金融專業人才,輔助法官審理重大金融犯罪等專業案件。102至104年度各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終結件數中,罪名為違法重大金融案件計540件,占比近三成。爰建議司法院允宜繼續督導各級法院提升重大金融案件之審判效能,加強法官審理金融案件之專業化,期落實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四十二)鑑於民法第194條精神慰撫金判定因個案複雜程度不同難以訂定統一標準,僅得交由個案法官斟酌情事後定之,為追求更公平之基準,司法院應透過統計實務個案裁判的結果,累積更多相關案件樣本數後,進一步分析作為慰撫金計算的基準。
司法院103年即開放刑事案件量刑資訊系統供律師、檢察官及當事人參考使用,精神慰撫金案件亦應建置相關系統對外公開查詢供民眾及律師參考,同時法院亦可參考該資訊行使裁量權,以期達成較為妥適的結果。爰此,要求司法院應研議就各精神慰撫金案件判決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建置相關系統供民眾、律師及法院參考之可行性。因法院所判決之精神慰撫金金額一向偏低,也請司法院一併檢討。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四十三)有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可否得從程序中獲知卷證資訊一事;大法官會議於2016年4月29日公布釋字第737號,大法官會議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第101條第3項規定限制辯護人之閱卷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意旨;但仍保留,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
司法程序應保障當事人雙方之權益,方能彰顯其司法正義;司法院為刑事訴訟法之主管機關,爰請司法院針對辯護人於偵查中之閱卷權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意見,並針對「限制或禁止閱卷」之狀況訂定其認定程序。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四十四)刑事司法活動係由審、檢、辯三方所構成。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偵查、追訴犯罪,並擔任公訴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督促刑事司法符合程序及實體正義,以求保障人權;法官斟酌證據,認定事實,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三方角色鼎足而立,缺一不可。
民國21年所制定「法院組織法」,將各級法院及各級地檢署納入規範,直至民國69年施行審檢分棣。惟「審檢分隸」後,並未依檢察體系之特質,訂立檢察機關之專屬法規,致使分屬行政、司法兩院之檢察署、法院等兩機關,仍同規範於法院組織法。為明確定位而賦予不同角色及功能之必要,故應有其他法律另定檢察機關組織之法例,如:「檢察署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係屬司法院所主管,爰請司法院偕同法務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四十五)最高法院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其中極為重要之功能即在統一各級法院之法律見解,避免裁判歧異,使人民之訴訟不因分案繫屬於不同庭即產生不同法律見解之適用結果,使判決具有可預見性,以昭法院之公信。其裁判應具有引導下級審、確保法律適用一致、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
現行所採行之決議制度,雖係由全體法官參與討論所作成,具取得多數見解之民主正當性基礎,惟決議非裁判權之作用,亦易招致權責不符之質疑;而從實際效用以觀,我國最高法院各庭間仍時有不同之歧異見解。
爰請司法院及最高法院檢討裁判見解歧異之現況,檢視現行決議制度之問題,參考過去曾被提出之解決方案(如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德、日法例之大法庭制度),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未來採行之刑事審判制度定調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第2項 最高法院原列4億8,701萬2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8,700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有關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開庭常態化之議題,長久以來多有討論。
最高法院民事庭部分,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也就是於民事審判第三審中,以進行言詞辯論應為原則。立法院於審議105年最高法院預算時,曾做出「最高法院應儘速研擬民事言詞辯論規則」之決議。最高法院亦於106年度單位預算書「105度年辦理情形報告表」(第54頁)中,詳列該院自101年12月至105年6月之辦理情形,目前則有「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尚在研擬中。
就此,司法院應儘速完成上開要點之訂定,以符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三審應行言詞辯論」之精神,保障當事人於公開法庭言詞辯論權利,並發揮法律審功能,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爰請最高法院應於6個月內研擬完成「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郭正亮 段宜康
(二)過去我國實務以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之定性為立論,鮮少於最高法院開啟言詞辯論庭,而有違反直接審理原則、剝奪被告在場、聽審、辯明等訴訟程序參與權之慮。近年來經各界多方討論,院部對於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亦已取得初步共識。
最高法院亦已於104年底至105年間經多次會議,擬定民事庭及刑事庭言詞辯論要點,惟各要點之適用成效,仍仰賴未來各庭之具體落實。
爰請最高法院對於民事庭及刑事庭言詞辯論規則在最高法院各庭間適用情況及未來修正規劃(包括適用言詞辯論審有無案件類型區分必要、應行辯論事項、量刑應調查事實、法官指揮訴訟程序與揭露事項有無更細緻化規定之必要,針對有重要法律問題,是否應仿效司法院憲法法庭法律鑑定人制度、是否須通知被告到庭等),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三)鑑於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惟依現行最高法院統計資料(101年至105年9月)民事庭開庭次數僅有14次,開庭比例極低,顯示例外吞噬原則之現象。
另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惟刑事案件上重大法律爭議得於法庭上藉由公開辯論,樹立公開透明的法律見解形成過程,避免日後紛爭。爰此,要求最高法院應積極推動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周春米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583萬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億9,273萬2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249萬8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747萬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891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433萬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9億6,226萬8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原列15億9,761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9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752萬9千元。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列6億5,274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5,270萬9千元。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原列4億2,491萬6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488萬6千元。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列4億9,107萬5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103萬5千元。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原列1億4,879萬6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878萬6千元。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列15億9,849萬4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843萬4千元。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列7億3,983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3,977萬9千元。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列12億6,471萬7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6,463萬7千元。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原列16億8,604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7萬元、第5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500萬元,共計減列50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8,097萬9千元。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列4億7,793萬2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7,789萬2千元。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原列3億1,919萬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1,917萬元。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列14億0,936萬1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0,930萬1千元。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原列3億0,995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0,993萬9千元。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列6億1,081萬4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1,078萬4千元。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原列4億0,163萬7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0,161萬7千元。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原列4億7,806萬7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7,802萬7千元。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列9億3,747萬7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3,740萬7千元。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原列5億0,532萬8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0,529萬8千元。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原列9億4,437萬5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4,429萬5千元。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列5億0,601萬7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0,598萬7千元。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原列2億3,097萬8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3,096萬8千元。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原列2億9,427萬9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9,425萬9千元。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原列2億8,640萬8千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638萬8千元。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原列3億3,196萬元,減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193萬元。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556萬6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6,357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970萬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766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438萬6千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考試院主管」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4,852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842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考試院單位預算之「國外旅費」凍結10%,並就以下1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考試院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皆已有針對各相關業務規劃派員出國計畫。以民國104年為例,銓敘部至美國考察其所屬業務;考選部至韓國、土耳其考察其所屬業務;保訓會至美國、芬蘭、香港澳門、馬來西亞、奧地利、比利時、日本(國家文官學院)考察其所屬業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至新加坡考察其所屬業務。考試院所屬機關業已詳盡就其業務進行出國考察報告。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主要職責為加強及建構院、部、會之一般行政事務管制考核,應加強與前述部會間就考察項目之溝通與聯繫,實毋須就各機關業務另外編列出國考察或訪問預算,恐有資源重複投入之情形。以104年為例,考試院出國考察包括法國、比利時、新加坡、馬來西亞、德國、日本,其考察國家與所屬部會重複率甚高。就其考察團又多有要求各部會另外派員出席,足徵確有資源重複投入之情形。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2.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項下,辦理首長因政務需要出國訪問國外旅費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3.考試院於106年度「一般行政計畫」編列出國經費66萬3千元。出國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考試院提出詳細使用說明。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4.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
經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
參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5.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
考試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顯現考試院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
且歷次出國皆要所屬相關單位之公務員陪同並協助撰寫出國報告,該出國已流於形式且成效不彰。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6.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經查,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人員之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標準,視出差人員官等及前往地區各有不同。
是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
且若參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7.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另查,考試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係辦理院會、業務會報、事務檢討會、工作檢討等相關事項,及研究考察各國考銓保訓制度,蒐集編譯各國考銓保訓法制資料,與國內考察、實地參訪等業務。整項工作計畫106年度編列259萬1千元之經費,國外旅費即編列115萬5千元,占40.03%,考試院經費分配顯有不當。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8.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惟查: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人員之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標準,視出差人員官等及前往地區各有不同。是以,出國計畫預算當以預計前往國家為估列基礎,再依前往城市別估列出國旅費,然考試院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洲、美洲、亞洲國家概括,難以評估其出國旅費預算之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
由於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之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均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故無從探究實際考察國別是否如預算所定,惟若參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並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
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百萬餘元,惟預計前往國家含糊以歐美亞地區概括,難以評估其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另該院近年實際出國考察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並如數用罄,未撙節支出,容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應檢討改善。爰請考試院就出國考察之相關計畫,諸如預計前往之國家及期間、考察預期效益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段宜康 周春米 江永昌
9.針對106年度考試院單位預算,「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然經查該項計畫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僅以歐美亞地區含糊概括,不利於評估其預算之合理性。加以,依據考試院近年出國考察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可悉,該院實際出國考察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且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該院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並如數用罄,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不符零基預算之精神。
綜上,為節減不必要支出,俟考試院嚴謹評估出國考察預算之運用,並提出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10.考試院在未擬定出國考察計畫的情況下,僅以「前往歐洲、美洲、亞洲考察各該國公務人員考選、銓敘、保訓及退撫基金制度」之模糊目標即匡列115萬5千元之國外旅費預算,其編列預算之合理性不明,爰此,請考試院擬定完整考察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11.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出國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考試院提出詳細使用說明。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2.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05考銓研究發展」項下,辦理考銓業務需要出國訪問經費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13.經查,104年度考試院暨所屬所擬定出國計畫原有18項,按原始計畫執行者僅3項,改更計畫達17項,另新增3項計畫合計23項。而考試院及所屬105年度出國計畫預算數編列578萬8千元,截至7月底的累計執行數僅有31萬6千、執行率6.15%。顯見考試院及所屬的出國計畫並沒有審慎考量到各項因素而妥善安排出國計畫。
為使國家有限資源能夠獲得有效運用,爰建議考試院單位預算106年度第5款第1項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06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項下,辦理文官制度國際交流與學術交流國外旅費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億5千萬元,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辦理優惠存款,並無類似公務人員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明文規定,而僅納入「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中比照辦理,於法無據。尤以部長級以上退職政務人員,若係依2004年以前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舊制規定,事務官年資併計政務辦理退休,係以最後在職之政務官月俸為其退職金之計算基礎,遠高於一般公務人員,顯有不公。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後任職於「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50%以上之財團法人」職務者,停止月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與公務人員轉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即須停止支領雙薪之限制不同;另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者,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惟退職政務人員轉任政府轉投資事業者並無相關規範。故退職政務人員與退休公務人員再任雙薪之規範不同且更寬鬆,有待檢討。
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
爰此,為落實年金制度之永續性及維護公平正義,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費用1億5千萬元,俟考試院刪除支領(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特任政務人員公保優存、修正《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並檢討杜絕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規範之修法成效、補正黨職併公職之歷史錯誤,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2.民國60年仍屬黨國體制時期,中國國民黨以機密速件發函給考試院,要求將國民黨黨工列入優惠存款適用對象,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
按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張委員正修報告:「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未依循各種行政法規範之訂定程序,絕對是違法,絕對自始無效。」且按大法官釋字第7號、釋字第20號,皆明確指出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乙節,向為社會關注且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
綜上,黨職併公職之決策,乃考試院之行政錯誤,卻未見考試院進行檢討,爰此,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三)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另依據以下之規定:一、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技工人力,並採行下列措施:1、採取替代措施:……。2、改進工作分配:各機關學校得改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工友、技工工作,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3、協助辦理業務: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技工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二、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第(九)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三、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除環境確屬特殊,經行政院核准繼續進用者外,均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考試院及所屬尚列管超額待精簡人力45名,106年度卻仍計畫僱用127名非典型人力(臨時人員19人、勞務承攬73人、派遣人力35人),預算達4,483萬6千元,且多分派辦理一般行政工作,恐未落實上開規定,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100萬元,俟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相關撙節非典型人力及有效統籌調派超額人員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四)依據《典試法》第3條第2項:「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考試院及考選部對於典試委員之任用有最直接的影響力。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考選部次長許舒翔備詢所述,典試委員名單資料庫多達兩萬多人可供考選部參考。
但考選部公布近3年來典試人員遴聘報告,去年有逾8成的典試委員都是重複遴聘,典試人員重複比率過高,以2014年為例,各項考試合計4,365人次,實際只有3,083人,且第一次參與典試工作僅505人、16.38%,甚至有1,158人、37.56%已連續3年獲聘,此舉恐有礙考試題目多元性發展。
近年,國家考試多次傳出典試委員洩題之醜聞,又加上典試委員連續遴聘比率高,此狀況恐讓國人降低對典試委員之信任,爰凍結106年度考試院預算歲出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考銓議事業務」10萬元,待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針對典試委員重複遴聘次數予以限制,考試委員擔任國家考試召集人與典試委員長者亦同,報告完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五)經查委任及薦任官等公務人員女性比率均高於男性,惟簡任官等男性比率達69.8%,女性僅有30.2%,顯見官等愈高,女性比率愈低。簡任官等部分,不僅性別比例失衡,訓練進修的性別比率更有劇烈差異,簡任官等訓練進修的性別比例,男性超過七成而女性不足三成(薦任官等訓練進修男性則占六成)。考試院雖已於101年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但對於促進國家考試、文官制度之性別平等,顯有極大改進空間,爰此凍結考試院第2目「議事業務」預算之十分之一,共計25萬9千元,請考試院提出文官制度(含升遷、訓練)之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六)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人權訓練課程施行成效如何,若自各機關函報行政院之各法案觀之,對性別及人權影響之評估內容大多簡略,顯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
為避免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以工作坊形式進行模擬實作。亦應研議如何於訓練中納入相關課程充實,以利各部會充實性別統計資料庫,期能提升性別影響評估之品質。爰此凍結考試院第3目「法制業務」預算10萬元,請考試院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之具體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七)考試院於106年度「議事業務計畫」編列「考銓業務考察」係考試委員及隨團秘書等21人出國考察公務人員考選、銓敘、保訓及退撫基金等人事制度考察經費115萬5千元。經查:出國考察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僅含糊以歐美亞地區概括,不利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亦恐係預留變更出國計畫之空間。復查,出國考察計畫未事先規劃,僅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由於考試院每年例行性編列之考試委員出國考察預算均未載明欲前往考察之國家,故無從探究實際考察國別是否如預算所定,該院近3年度(102至104年度)預、決算書可悉,考試委員及隨行秘書出國考察業務之實際出國人數與預算編列人數差異甚大,102及104年度較預算數減少4人(19.05%),103年度則增加6人(58.57%),而各年度考察預算執行率則均接近100%,可悉相關出國考察計畫並未事先規劃,而係例行性匡列同額度考察預算(如104至106年度均編列115萬5千元),且如數用罄,未撙節支出,恐有消化預算之虞,並與計畫預算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未符,宜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八)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此係1947年時因應中國幅員考量之下的決定,前考選部、銓敘部次長徐有守先生在2002年的一場座談中提到:「行憲以後我國才有考試委員,行憲以前是沒有考試委員的,來到台灣以後,大家都知道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若干省,1個省1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1個加起來19個考試委員,因為全國不止19個省」。
19名考試委員之設置,實有超越組織任務需求之嫌,對照同為憲法規定應設置之政務委員,業務項目擴及跨部會,包含內政、外交、國防、交通、財政、經濟、教育等政策與法案之全國性事務,人數亦僅有7至9人。相較之下,考試院為「獨立考選、銓敘文官」之目的,設置19個具憲政地位之特任官,是否妥適,應重新評估。爰此建請考試院成立專案小組研究評估縮減考試委員人數,有效縮減員額,俾節省公帑。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九)鑑於考試委員支領薪資,並無類似立法委員以《立法委員行為法》明文規定,而僅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比照辦理,於法無據。考試委員相關預算比照部長級待遇支給之人事費(月俸、公費、年終獎金、不休假加班費、休假補助、退休及離職儲金及保險費等)、文康活動費、車輛油料養護費等經費,尚未包含統籌調派的駕駛、及佐理人員的人事費,106年度共編列19名考試委員之相關預算約6千萬餘元。
考試委員原列11名,嗣民國36年修正考試院組織法時,將大陸整體幅員納入考量而擴增,惟現行的考銓相關制度僅適用於臺灣,故考試委員設置19人恐有偏多,且考試院相關業務已分別由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3個部會分別執行,考試院僅有協助業務之進行。爰此,要求考試院評估考試委員人數之合適性,予以縮減,以節省公帑,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並提案修改考試院組織法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蔡易餘
(十)隨著我國人口結構朝高齡化、少子化發展,年金財務平衡及永續經營已成為亟需面對之議題,而我國部分年金制度因現行費率與精算最適費率差距甚大,且未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致產生逾17兆元之各級政府未來或有給付責任,其中軍公教人員部分即達7兆餘元。時值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於105年6月23日正式啟動,要求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應考量各類職域退休保障,兼顧政府未來財政負擔及軍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保障,妥為設計軍公教退休撫卹制度。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一)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銓敘部雖自88年起即著手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事宜,且於99年7月經修法通過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惟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並未依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時之附帶決議完成修法,致現行公務人員之法定基金提撥率已提高為15%、支領月退條件由『75制』變更為『85制』、取消55歲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優惠、從嚴規範退休再任權益及配偶支領月撫慰金條件等規定內容,與軍教人員相關規定發生重大差異,造成軍公教退休人員權益失衡,……。」準此,因軍教人員之年金制度改革未能同步進行,已造成軍公教人員間之權益嚴重失衡,政府正研議中之年金制度改革應該更引以為鑒,據此,考試院、行政院(含法務部)及司法院應將社會高度關注之政務人員及司法官之年金制度同步檢討,以避免改革失之衡平,成效受限。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二)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根據中央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列管超額待精簡員額應予以彈性運用,改進工作分配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或鼓勵其退離,以有效改善人力資源運用情況。然考試院在未能有效減少列管超額人力之前,卻擬於106年度僱用127名臨時、承攬及派遣人力等非典型人力,並編列預算達4,483萬6千元,實為公帑之浪費。綜上,爰建請考試院檢討人力資源運用效率,妥善統籌調派超額人力,適度調整非典型人力之僱用。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十三)考試院及所屬106年度之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預算員額為150人,其中列管為超額員額者計45人(駐衛警30人、技工2人、工友5人、駕駛8人)。經查:
1.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8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技工人力,並採行下列措施:1、採取替代措施:……。2、改進工作分配:各機關學校得改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工友、技工工作,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3、協助辦理業務: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加強充實工友、技工知能,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業務。」
2.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依各機關學校團體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除環境確屬特殊,經行政院核用者外,均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3.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第(九)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前開方案有關優惠退離規定,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考試院及所屬當依上開規定,有效運用技工、工友、駕駛及駐衛警等現有人力,改進工作分配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並協助其辦理未涉及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等事務性工作,予以有效轉化運用或積極辦理移撥。惟該院及所屬尚列管超額待精簡人力45名,106年度卻仍計畫僱用127名非典型人力(臨時人員19人、勞務承攬73人、派遣人力35人),預算達4,483萬6千元,且多分派辦理一般行政工作,恐未落實上開規定,爰要求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綜上,考試院及所屬尚有列管超額人力45名,惟106年度仍編列僱用127名臨時、承攬及派遣人力預算4,483萬6千元,恐未有效運用現有人力,允宜全院統籌調派超額人員,俾撙節非典型人力經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十四)104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為2,550人次,較上年成長6.8%,申請人數為歷年最高,其中男性為330人次,女性2,220人次為男性之6.7倍,男女性所占比率分別為12.9%及87.1%,有明顯的性別分工存在。因此爰請考試院研擬制度改善,並透過政策宣導,以期提升男性公務員申請育嬰假比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第2項 考選部原列3億3,453萬5千元,減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21萬元(含「大陸地區旅費」1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432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考選部106年度於「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85萬元,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等經費。
經查,考選業務基金104年度補助辦理OSCE經費僅118萬5千元,自105年度起移至考選部編列公務預算則調高為485萬元,主要係因是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致。惟辦理臨床技能測驗(OSCE)之宗旨係:改變醫師問診態度並使醫病互動人性化,以提昇醫療品質;統合醫療專業標準,齊一醫學教育品質;確保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參加醫師考試之臨床診療水準。因此,臨床技能測驗(OSCE)係醫學教育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考評項目之一,屬醫學教育之一環。又通過臨床技能測驗係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其目的在提升醫療品質,故基於教、考、用相互配合原則,是項經費當宜由教育部、考選部及衛生福利部分攤,始能反映各該機關之施政支出(若依政事別分類,教育部預算屬教育支出、衛生福利部預算屬社會福利支出、考選部預算屬考試支出),故補助OSCE測驗經費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考選業務基金104年度補助辦理OSCE經費僅118萬5千元,自105年度起移至考選部編列公務預算則調高為485萬元,因該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致。
然臨床技能測驗(OSCE)係醫學教育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考評項目之一,屬醫學教育之一環。又通過臨床技能測驗係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其目的在提升醫療品質,基於教、考、用相互配合原則,經費應由教育部、考選部及衛生福利部分攤,始能反映各該機關之施政支出,故補助OSCE測驗經費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且依據考選部提供資料,該部核定補助105年度OSCE測驗經費為381萬1,068元,而所編106年度補助預算卻達485萬元,實屬偏高。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針對106年度考選部單位預算,「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原於「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485萬元,該項預算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OSCE)等經費。然經查是項經費原由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共同分攤,自105年度起則全數由考選部補助,所編列之預算亦從104年度118萬5千元調高至106年度485萬元,且相較於105年度考選部核定補助之經費為381萬1千元,106年度之補助預算確屬偏高。綜上,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四)考選部106年度於「研究發展及宣導─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計畫科目,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485萬元,係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辦理醫師及牙醫師臨床技能測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 OSCE)等經費。原由考選業務基金與各機關分攤補助OSCE測驗經費,惟自105年度起改編公務預算後即全數由考選部負擔,不甚合理,且所編預算亦屬偏高。依據考選部提供資料,該部核定補助105年度OSCE測驗經費為381萬1,068元,而所編106年度補助預算卻達485萬元,亦屬偏高,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五)近年來大專校院陸續增設法律相關系所,每年畢業生高達5,000人,也有超過一萬人以上報考律師高考,加上考選部2011年改變律師高考錄取制度,分成二試均採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若加以換算則總錄取率是到考人數的10%以上。過去4年,平均每年錄取超過900人,是10年前的將近3倍,更是30年前的50倍。
學界與實務界認為現行律師高考制度,包括報考資格、科目與其數量、所占成績比重,以及及格門檻等應予檢討修正。為維律師高考之有效性,爰請考選部於2個月內,就律師考選及訓練制度提出修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六)考選部於2011年改革律師考試,將律師考試分為二試,第一試錄取三分之一,第二是再錄取三分之一,換算後,總錄取率近報考人數10%,2012至2015年平均每年錄取超過900人,是10年前近3倍人數;2001年後大學學歷普及化,也造成法律系畢業學生暴增,再加上,現行律師考試制度,僅需修7科、20學分以上的法律課程,即可報考。
面對目前律師考試制度,法律實務界、學界對現行制度爭論不斷;制度設計應依社會需求,限制其人數保障律師工作權,抑或是,將律師視為資格論,設立一定程度之門檻,開放多元參與,應考量個別參與考生報考意願;考試制度設計亦影響律師服務業市場規模及執業狀況;對於需要法律辯護或諮詢者,會影響其法律服務品質之風險;而教育體系中,律師考試制度影響其「教-考-訓-用」之教學制度運用。
針對目前社會上對律師考試制度之疑慮,考選部應主動回應社會疑慮,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律師考試制度改革及律師角色之期待,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七)依據《典試法》第27條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1.任何複製行為。
2.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3.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就條文而言僅規範「應考人」不得申請名單,但實務上典試委員名單是屬完全保密,惟典試委員掌握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審查標準、擬題、閱卷等…………重大考試作業,典試委員名單保密,如有洩題狀況時恐難以究責,造成典試委員有權無責之狀況。
爰此,請考選部針對典試委員名單評估其適度公開名單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八)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其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均適用報名費之減免。經查,考選基金自99年度設置以來迄105年度8月底止,已吸收19萬8,112人之報名費減免,共計1億0,867萬9千元,其中屬高普初等考試者為2,845萬2千元、屬特種考試者為8,022萬4千元、屬軍職轉任考試者為3千元。然而「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下滑嚴重,104年度僅為32萬7,608人,較99年度之53萬6,803人減少20萬9,195人,減幅幾近4成。因此,雖考選部已調高報名費之收費標準,惟「公務人員考試」業務仍入不敷出,故對於弱勢照顧之補助,不應由自給自足性質之作業基金來應付,如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之醫療減免係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公務預算補助,爰此要求考選部應於3個月內研議由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名費減免之補助經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九)近5年考選部辦理高普考、特考,因到考人數偏低,以致於有部分類科連續5年不足額錄取,每年考試亦皆有部分類科不足額錄取率超過五成。請考選部提出書面報告探討問題成因與改善方式。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十)近年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屢屢出現錄取不足之情形,99及100年度錄取不足人數皆僅10餘人,然自101年度起錄取不足人數大幅增加,101至105年度分別有148人、56人、381人、238人及117人,其中又以土木工程類科人數最多,該類科101及103年度各錄取不足146人及256人,分別占錄取不足總人數之98.65%及67.19%。且據考選部統計,近年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其他類科之錄取情形亦相繼惡化,105年度該等考試共有7類科錄取不足,其中以建築工程及環保技術類科較為嚴重。爰此要求考選部於3個月內研議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十一)為維護典試工作的品質,典試法於民國104年1月新增第17條規定,各種考試典試委員及其他命題委員等典試人員應自「典試人力資料庫」中遴選。惟依規定,得以被納入典試人力資料庫者,是由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所組成之專長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第4條參照),被外界質疑容易有近親繁殖與學閥的產生。為建立平等公正的國家考選制度,爰建議考選部應檢視典試人員資料庫建置有關規定,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二)依據考選部104年7月份完成之「國家考試園區─國家考試臨床技能與職能測驗中心、闈場與多功能學舍」建設計畫書略以:「98年底考試院請監察院撥用4筆土地予考選部興建國家考試闈場及試務大樓,99年5月21日監察院回復同意,100年5月行政院核定撥用1,370坪土地,建置國家考試園區。」另依該建設計畫書所示,本計畫經費需求概估14.06億元,包含設計階段作業費、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費、工程建造費、工程其他費用等項目。經查:行政院自100年5月核定考試院撥用監察院所管文山區華興段4小段(0474、0475、0479、0498)等4筆土地中,尚有0498地號土地由監察院已退休職員借用中,且自費興建房舍計11戶,至今5年餘仍占用不肯搬離,恐影響國家考試園區預訂興建進度。復查,為了解本案之可行性及規劃方向,考選部於103年度「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工作計畫編列預算295萬元委外規劃園區興建計畫,是項委辦計畫於103年8月決標240萬3千元,惟全數保留至104年度執行,迄至105年8月底尚有48萬0,600元未執行。
綜上,國家考試園區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行政院亦於100年5月核定撥用土地興建,相關委外規劃預算業已執行並完成建設計畫書,惟自行政院核定撥用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且相關計畫內容仍未底定,顯見事前規劃未周,以致預期效益未能彰顯,經費運用效率不佳,允宜積極解決土地遭占用事宜,並全盤考量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三)國家考試園區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行政院亦於100年5月核定撥用土地興建,相關委外規劃預算業已執行並完成建設計畫書,惟自行政院核定撥用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且相關計畫內容仍未底定,顯見事前規劃未周,以致預期效益未能彰顯,經費運用效率不佳,允宜積極解決土地遭占用事宜,並全盤考量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故要求考選部於3個月內研議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並提供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十四)為精進文官考選多元評量、合格合用政策,並提升優質試務環境品質,考選部自98年底即籌謀規劃「國家考試園區」興建計畫,其經費需求概估14.06億元。然是項計畫自行政院100年核定撥用1,370坪土地迄今已逾5年,部分土地仍遭占用未解決,考選部即匆促編列預算,以致是項委辦計畫於103年決標240萬3千元,惟全數保留至104年度執行,迄至105年8月底尚有48萬0,600元未執行,顯見其事前規劃未周即匆促執行,經費運用效率不佳。綜上,爰建請考選部應積極調解土地爭議,審慎評估國家考試園區興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十五)鑑於警察特考自100年起對警察人員進用改採「雙軌分流考試制度」,依應考人有無接受警察專業教育或訓練區分考試種類,因而屢遭質疑考試不公等爭議。嗣經監察院調查發現,目前國家考試制度中,僅有警察特考有內外雙軌制設計,因內外軌錄取率差距極大,且考科迥異、訓練課程數和結訓門檻也有落差,不但未能落實公平取才,也有悖國家考試公平原則,更不利警察未來實際執行犯罪偵查工作。準此,建請考選部應即會同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審慎檢討目前警察特考雙軌制考試衍生之爭議,檢討並積極研議具體改善解決之方案。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十六)囿於我國近年來,國家考試偏重外勤之類科,如警察、移民行政人員、調查人員、國安人員、海巡人員、法警及鐵路事業人員等公務人員特考,皆將體能測驗列為第二試,採取淘汰制,任一項目未達及格標準即予以淘汰;表示體能測驗具有門檻決定性質,更直接關乎應考人錄取與否之關鍵。然該制度實施至今,卻因不同性別間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差異處置之公平與否爭議以及和真實的執業情境頗具差異等問題,導致質疑聲浪不斷,實有進一步檢討之空間。
準此,有鑑於國家考試之體能測驗攸關選任特定公職人員之重要職能衡鑑,為精進考選制度並提昇體能測驗之信、效度,並弭平各方爭議,建議考選部應正視並善用國家考試之體能測驗,以期有效展現特定類科之第二試功能,俾達考、用合一目標。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十七)為配合國家發展及社會需求,並吸引優秀人才,考選部於106年度「研究發展及宣導」工作計畫編列806萬7千元預算,辦理研修(訂)考選法規,並成立各類考試改進小組,研究改進各項考選制度,以落實教考訓用合一。惟查近年辦理之高普考試及特種考試部分類科,概因命題偏難、閱卷偏嚴、到考人數偏低等因素,而有連續5年均不足額錄取,以及不足額錄取率逾5成之情形,不僅無法因應用人機關需求,亦恐浪費辦理相關考試之人力、物力及財力。爰此,建請考選部積極檢討其原因,並適時研究改進相關考選制度,以羅致優秀人才為國服務。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第3項 銓敘部250億3,916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除櫃買中心總經理外,行政院、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均有高階官員退休後未滿3年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情形,其中不乏退休同月旋即再任者,其再任職務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正副執行長、資深顧問、主任秘書等高階職缺,月薪在10萬元以上,甚至達20萬元以上,僅少數不支薪或支領兼職酬金。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主因在於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惟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允宜修法補強之。爰此,請銓敘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公務員服務法針對離職後的旋轉門條款限制作檢討與修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銓敘部106度預算於「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43萬7千元,編列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表揚經費400萬元。
銓敘部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業務,固係為激勵公務人員士氣,惟除頒發獎金之外,相關衍生之選拔、表揚及宣導活動等經費,恐過度鋪張而未符撙節原則,允宜檢討選拔效率並善用網路、社群、平面媒體等平台進行宣導,亦應避免過當之燈光、音響、表演等慶祝活動,以節省公帑,爰此,建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三)銓敘部106年度於「人事法制及銓敘」業務計畫,編列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表揚經費400萬元。其中獎金部分僅240萬元,55萬元為審查費,其餘105萬元為宣傳、場佈、燈光、音響、主持等費用。該獎項獎額為共10名,因此除獎金外,所衍生之相關經費每人平均16萬元,約當獎金之67%,恐有過度鋪張之虞。綜上,為敦促銓敘部秉持撙節原則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業務,爰建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四)考試院為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激勵工作熱忱、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自訂「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及表揚,其所需經費,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支應。經查,若以10名傑出貢獻人員估計,平均每位受獎人除直接獲得獎金約24萬元之外,所衍生之相關經費每人平均16萬元,約當獎金之67%,相關選拔、表揚及宣導活動經費達160萬元,未符撙節原則,有過度鋪張之嫌,爰此建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本撙節原則,檢討選拔、表揚及宣傳之辦理方式。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五)民國60年台灣仍屬黨國體制時期,中國國民黨以機密速件發函給考試院,要求將國民黨黨工列入優惠存款適用對象,考試院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將未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民團體員工視為國家公務員,並將其黨職年資併入公職年資計算,合計退休金及福利,黨職併公職溢領國家退休金至今未追回,至今仍有公帑支付黨職退休人員狀況;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
按考試院第10屆第188次會議張委員正修報告:「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要點未依循各種行政法規範之訂定程序,絕對是違法,絕對自始無效。」且按大法官釋字第7號、釋字第20號,皆明確指出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毫無正當性,造成社會關注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
綜上,黨職併公職之決策,乃考試院之行政錯誤,卻未見考試院與銓敘部進行相關檢討,爰此,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六)銓敘部考量政府遷台初期尚未開放政治團體設立,以及當時部分團體組織任務係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等時空背景,自58年起陸續報請考試院同意將「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社團人員年資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考試院並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嗣於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考試院會議決議將該採計要點當日廢止。另銓敘部於77年7月28日提報考試院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採計要點於76年12月3日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黨務年資,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惟為使黨職併公職年資制度確實斷根,95年4月20日第10屆第180次考試院會議通過,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自考試院決議後,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已退休處分確定者不予撤銷。是以,自該日後已停止黨職併公職年資,即便採計要點廢止前已任公職者仍不得併計。
有關公(政)務人員採計黨職及相關社團年資之人數及其支領月退休所得情形,據銓敘部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5年9月14日止仍在支領退撫給與者,計有224人(政務人員9人、公務人員215人);至於黨職併公職之平均年資及平均月退休所得部分,早期公務人員退休案件之核定並未電腦化,尚須以人工逐一清查相關檔案文件比對及統計其年資採計情形,故關於是類人員黨務年資及非黨務年資之月退休所得,目前難以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惟公(政)人員黨職併公職年資,並領取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乙節,向為社會關注且有不符公平正義之議,時值年金改革契機,倘未有相關完整資訊,當不利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決策參據。
綜上,95年4月20日以後黨職年資雖已不得再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惟以往採計之原則是否適法合理,亦應併同年金制度改革漸進處理,以符公平正義,相關資訊提供之完整性亦應加強,俾利評估其影響性並作為決策參據,並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七)政府以行政院65年7月30日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准自65年8月份起,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並列入公教福利品供應範圍」,准自65年8月份起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費,合先敘明。
惟,軍公教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基於其「職」之身分而生,退休後其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消失,政府雖本於對退休人員生活之照顧職責,另以行政院函令准其比照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欠缺法源依據,也與司法院釋字第443、614號解釋,對於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意旨不符。
爰請銓敘部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八)現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及地方政府年需經費約17億餘元。106年度中央政府分別於銓敘部統籌編列1億4,170萬4千元、退輔會編列8億0,042萬元、教育部編列9,100萬元,合計10億3,312萬4,000元。惟一般民眾薪資水準遲遲無法提升,而退休軍公教退休所得已有所改善,不問所得高低,一律發給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不合理。以目前國家財政困難,且教育部對於弱勢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相關之就學或助學措施,尚訂有家庭所得、不動產價值等補助標準,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亦應考量其必要性、合理性與公平性。爰此,106學年度起,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應以「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以及士官長以下並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軍人」為發放對象;106年度銓敘部所編列之退休(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經費,應配合調整減列。請銓敘部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相關規定,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尤美女
(九)目前公務人員退休轉(再)任雙薪之規範業已完成法制化作業,但退職政務人員再任雙薪之規範與退休公務人員不同且更寬鬆。現行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之支領雙薪限制不一,且政務人員之規定相對寬鬆,恐未盡公允,爰此建請銓敘部在2個月內檢討並研究評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研議為與公務人員一致性規範,並提出相關之修法提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十)現行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之支領雙薪限制不一,且政務人員之規定相對寬鬆,未盡公平,要求應研議為一致性規範。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一)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但是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要求應儘速修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十二)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但目前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綜上,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宜修法補強。爰此建請銓敘部在2個月內檢討並研究評估修改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並提出將公務員離職後任職財團法人納入旋轉門條款限制之修法提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十三)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為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從事與原職務具密切關係之行為(以下簡稱旋轉門條款)。準此,該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範圍為「營利事業」。經查:
1.公務員離職再任之限制,因法人屬性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有欠合理。
如前所述,公務員離職再任時點之職務規範僅限營利事業,故倘公務員離職後旋即於財團法人任高缺,則不受該法規範,形成公務員離職再任之限制,因法人屬性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之現象,茲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與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為例:
交易所與櫃買中心之業務皆係政府授權獨家經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且交易所與櫃買中心之人事及業務均係由政府控制,與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業務更是密不可分。惟交易所屬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受旋轉門條款規範,因此尚無證期局員工退休(離職)後直接再任交易所高缺之情形;櫃買中心屬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證期局員工退休(離職)後直接再任櫃買中心高缺之情形屢見不鮮,前任及現任櫃買中心之總經理,均係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或局長退休旋即再任。可知業務性質相同之交易所與櫃買中心,僅因法人屬性不同,即形成公務員離職再任限制寬嚴不一現象,殊欠合理。
櫃買中心雖不屬於政府直接參與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惟係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公務員退休轉任該中心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停領月退休金及18%優惠存款利息,惟其高階人員薪資待遇相當優渥,如總經理104年度年薪(含獎金)即高達764萬餘元,由具行政監督職權之主管機關高階公務員退休立即轉任,有欠公平。
2.主管機關員工退休後直接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或其轉投資事業高缺,形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
退休公務員再任財團法人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導致部分原居主管機關高職位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於受監督之財團法人任職,除前述之櫃買中心總經理外,行政院、交通部、金管會、經濟部、農委會及衛福部均有高階官員退休後未滿3年再任所轄財團法人情形,其中不乏退休同月旋即再任者,其再任職務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正副執行長、資深顧問、主任秘書等高階職缺,月薪在10萬元以上,甚至達20萬元以上,僅少數不支薪或支領兼職酬金。是以,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結果,難以避免利用上級或主管機關職權與人脈於退休後再任,占用職缺並支領高薪,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綜上,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惟主管機關身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權,業務關係密切,卻任由上級機關及本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但法人屬性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受旋轉門條文規範而有差別,顯示現行法律有欠完備,允宜修法補強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十四)公務人員之考績制度,政府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工表現之考核,且為公務人員升遷、獎懲,乃至於留強汰弱之依據。惟以103年度為例,在全國26萬6,007位受考績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中,計有19萬7,606人考績列甲等、比例達74.28%。其中,另以中央各機關中一般人員為例,簡任(派)官考績列甲等者4,649人、占其人數之92.68%,而薦任(派)官與委任(派)官考績列甲考等者分別只有76.37%與67.80%。亦即,考績甲等對於公務人員來說不但好拿,而且官當得越大拿得越多,顯已不符考績之目的。考績必須能夠真實反映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也必須儘量與人民對於政府表現的滿意度觀感一致,以達到獎優汰劣的目的。爰要求銓敘部於1個月內,就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考評標準與程序提出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五)軍公教人員月退撫給與本質上即應按月發放,然囿於早年交通不便、資訊及金融機構服務不夠發達普及、實務發放作業困難,以及退休人員生活所需等背景因素,乃規定每6個月定期預先發放一次。然當前已邁入資訊科技時代,軍公教人員退休經濟生活亦不復以往困難,現仍維持每半年預發制度,恐名實不符。現行軍公教每年月退撫金之發放時點係落於國家歲入之淡季1月及7月,政府因此須先舉債支應而增加債息負擔。經財政部推估軍公教月退撫給與若改採按月發放,年約可節省債息3.36億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則保守估計可增加基金運用收益年約0.32億元,合計總效益3.68億餘元。爰此建請銓敘部檢討並研究評估修改每6個月定期預先發放之制度,並於2個月內提出按月發放之可行性方案與確切之施行日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列1億8,637萬7千元,減列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8,627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度於「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用途別科目,編列邀請專家學者授課、舉行研討會、參加座談之鐘點費、出席費、稿費等經費合計743萬5千元。
經查,該會所辦訓練與進修業務,無論是邀請專家學者建言,抑或請其擔任訓練進修講座,除具獨特之專長者外,實不宜經常性邀請相同專家學者參與,俾廣納建言並汲取不同專家學者之學識經驗,以增益跨域學習及完善文官培訓制度。惟保訓會為辦理各項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104年度所邀請專家學者人數計141人,其中與前兩年度(102至103年度)重複之人數有74人,重複比率52.48%,恐有偏高。爰此,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相關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針對106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用途別科目,編列邀請專家學者授課及舉行研討會之鐘點費、出席費、稿費等經費合計743萬5千元。然該會近年該預算編列,自104年度649萬1千元調高至106年度743萬5千元,增加近1.5倍,應本撙節原則辦理。加以,104年度該會邀請之專家學者人數141人當中,與前兩年度重複邀請之專家學者數共計74人、比率高達52.48%,應汲取不同專家學者之學識經驗,以增益跨域學習及完善文官培訓制度。
綜上,為敦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節減不必要支出,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嚴謹評估該項預算之運用,並廣納不同專家學者參與,提出完善文官培訓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正亮 張宏陸 周春米 尤美女
(三)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近年辦理訓練與進修業務計畫,重複邀請相同專家學者之比率平均達5成以上。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檢討講師人材資料庫之增補與更新,並徵詢相關民間團體推薦符合資格之講師名單,以確保多元性。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億1,570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於106年度「中區公務人員培訓─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房屋建築及設備」科目,編列弘道樓教室(含明德堂)、秋瑾樓與文康大樓耐震結構補強經費計2,570萬元。
經查,自103年度起編列預算,及至106年度止相關建物結構補強之可支用預算數達4,738萬2千元(含預算編列數、經費流用數、經費勻支數),其中103及104年度應補強建築均於當年度辦理完竣,惟105年度部分則因涉及文化景觀園區之適用,及設計圖面需送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審查,故該年度預算截至8月底尚未執行,補強工程進度僅57.1%,有待加強。
且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之「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計畫為期4年(103至106年),總經費約4,738萬2千元,核屬繼續經費,其各年度預算書內容,卻僅揭露當年度所需經費,至其全部計畫內容、期程、總經費以及各年度應分配之預算數額等資訊均未列明預算全貌,與預算法規定未合。爰此,請國家文官學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中區培訓中心之「建物結構補強修繕工程」預算編列、執行進程等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原列5,365萬1千元,減列第2目「退撫基金監理」項下「退撫基金稽查業務」30萬元(含「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35萬1千元。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5億6,552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104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105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此刻還要編列雜項設備費高達29萬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凍結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雜項設備費」29萬元,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二)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104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105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此刻還要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高達1,104萬4千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凍結第3目「退撫基金管理」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三)軍公教退撫議題近年來引發社會關注,公務人員退休人數逐年增加,104年退休人數達到1萬1,803人,105年可能再創新高!連年度預算都不夠用,已要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7千餘萬元。
視察費用8天編列104萬6千元,實有浪費人民納稅錢之疑慮,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詳細使用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監察院主管」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6,650萬8千元,減列「國外旅費」5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62萬元(含「獎補助費」52萬元及「資訊管理」項下「物品」10萬元)、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63萬5千元,共計減列175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6,475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06年度監察院「一般行政」科目編列6億7,117萬2千元,其中包括「業務費」5,112萬9千元。
按86年立法院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監察院調查人員均應公開招考,並比照調查局調查人員,依「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支給專業加給;另參照監察院處務規程第12條所訂調查處職掌內容,故非調查人員不得從事調查工作,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次按考試院所訂職務說明書、職系說明書,行政機關主管職務應歸為一般行政職系,則監察院調查處處長、副處長及組長等主管職務係屬一般行政職系,縱令該員具備調查人員資格、以各種名目協查,皆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是監察院調查處副處長、組長雖自調查官或調查專員升任,但已非調查人員,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
惟查監察院調查處自87年以來,除周姓副處長未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外,餘薛姓、李姓、鄭姓、陳姓副處長及曾姓前組長皆為專職行政人員,卻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亦即該等人員(以12職等為例)本應支領「薪俸+一般專業加給(3萬6,690元)+主管加給+8千元」,卻支領「薪俸+調查人員專加給(5萬2,835元)+主管加給」,實與上開決議及規定有違,並有藐視國會之嫌,爰凍結「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300萬元,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人事檢討及追究責任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顏寬恒
連署人:周陳秀霞 林為洲
(二)我國於2009年簽訂兩公約,然監察院針對公有土地占用議題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卻仍偏重財產權而忽視兩公約所保障之居住權,使各機關在監察壓力下無法落實公約對居住權之要求,甚或成為機關不願踐行兩公約居住權規範之藉口。爰此凍結監察院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目預算50萬元,請監察院就調查巡察業務研擬強化居住權等公約規範、協助機關落實公約要求之具體計畫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三)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我國公職人員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據實申報其財產,並分由監察院、機關內部之政風單位、各級選舉機關受理。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一定比例之查核,指申報年度申報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歷年來監察院之一定比例查核,皆為5%左右,僅達法定最低標準,有鑑於監察院之主要職掌即為澄清吏治、除弊肅貪,此工作績效與比例標準似有改進空間,爰凍結監察院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分支計劃「業務費」100萬元,監察院宜積極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查核工作,提高查核比例並實質審查財產申報資料,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四)根據監察院的廉政權行使統計表顯示,自民國103年第5屆監察委員上任以來,總共只處理了93件迴避案件,105年39件,調查報告的部分,自上任以來總共提出了41份,105年的產出則只有13件,於此情形下,106年度之預算編列突然大幅增加52萬7千元,預算說明中未見詳細之解釋,僅略稱「增列一般事務費等」,爰凍結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分支計畫「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之「業務費」52萬7千元,監察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財產申報處就106年度「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相關之施政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五)106年度監察院新增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e化專案」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計畫科目編列125萬4千元,於「其他設備─資訊設備」計畫科目下編列394萬6千元,合計520萬元,其工作項目為建置派查管理系統及擴充財產申報管理系統功能,經查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使用情形資料以觀,100至104年度網路申報件數分別為1,688件、2,659件、3,275件及4,366件,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亦同步由100年度之16.89%成長至104年度之41.35%,可略見推動使用網路申報之成效;惟整體網路申報比率僅約四成,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該項比率仍僅40.66%,顯示推動公職人員財產使用網路申報,容有進一步提升之空間,爰請監察院加強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之宣導及系統使用之親和力。
提案人:許淑華 張宏陸 林為洲 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周陳秀霞
(六)政府近年常有財政困窘之意,鑑於監察院機關首長特別費高達219萬元,在政府經費不寬裕的情況下,監察院業務似乎未有立法院多,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爰建議監察院有效運用此筆預算。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許淑華 林為洲
(七)106年度監察院於「一般行政」、「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計畫科目下,各編列「國外旅費」63萬7千元、171萬5千元及153萬5千元,分別為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出國考察旅費、參加國際監察組織相關會議及國外人權考察之機票與生活費、委員國外考察及隨行秘書旅費等,共計388萬7千元,與105年度預算數相同。經查:
1.近年監察院實際執行出國計畫變動比率甚高,預算編列流於形式,其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以近年監察院國外旅費之預、決算及執行情形觀之,該院102至106年度國外旅費編列數皆為388萬7千元,且出國計畫項數均為5項。近3(102至104)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僅102年度有1項出國計畫照原定計畫,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出國計畫則全數變動,顯示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恐流於形式,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2.實際出國人數及天數均低於原計畫所定,惟經費支出並未相對撙節,且集中於下半年執行,恐有消化預算之嫌。
103及104年度監察院實際派員出國人數分別為38人次及39人次,均低於原預計出國人數,分別減少17.39%及17.02%;各該年度實際出國人天數,更分別較原出國計畫分別大幅減少54.17%及60.72%。惟該2年度監察院國外旅費支出僅各減少6.97%及12.50%,並未相對撙節,且105年度截至8月底,該院國外旅費實際執行數為96萬1千元,執行率僅24.72%,其出國計畫多集中於下半年辦理,恐有消化預算之嫌。
綜上,近年監察院編列相同國外旅費預算及出國計畫項數,惟實際執行結果,計畫變動幅度甚大,其出國人數及天數均低於預算所定,然經費支出卻未相對撙節,復有集中於下半年執行之情事,顯示國外旅費預算編列未盡覈實,並有消化預算之嫌,監察院國外旅費預算允宜檢討覈實編列與強化管控機制,俾提升預算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達成出國計畫預期效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八)按監察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略以:監察院置處長4人、副處長4人、調查官24至28人、組長13人、科長8人、調查專員24至28人、調查員24至28人。次按監察院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略以:業務處設第1組至第3組及陳情受理中心;第12條規定略以:調查處設第1組至第5組;第13條規定略以財產申報處設第1組至第5組;第14條規定略以:秘書處設議事、文書、檔案、總務、管理、公關等6科。惟查該院人事管理體系紊亂,在第4屆時,為讓特定人員支領主管加給,將調查處4個組長缺拿到委員會用,把科長缺拿到業務處用,但這些組長、科長下面並無部屬,仍然承辦業務。第5屆情形雖稍見改善,但仍有下述秘書處、業務處及財產申報處之違法事實:秘書處沒有組長編制卻有組長、業務處沒有科長編制卻有科長、財產申報處編制5組卻有6個組長;編制只有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卻憑空生出調查主任,實皆與上開法令規定有違。
再按86年立法院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該院調查人員均應公開招考,並比照調查局調查人員,依「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支給標準支給專業加給,故非調查人員不得從事調查工作,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又按考試院所訂職務說明書、職系說明書,行政機關主管職務應歸為一般行政職系,則監察院調查處處長、副處長及組長等主管職務係屬一般行政職系,縱令該員具備調查人員資格,亦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末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俸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標準支給或不依規定標準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是調查處副處長、組長雖自調查官或調查專員升任,但已非調查人員自不得領取調查人員專業加給。惟查監察院調查處自87年以來,除周姓副處長未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外,餘薛姓、李姓、鄭姓、陳姓副處長及曾姓前組長皆為專職行政人員,卻支領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實與上開決議及規定有違,並有藐視國會之嫌,應依法予以追繳。
綜上所述,監察院現行人事管理體制紊亂、違法濫發調查人員專業加給,嚴重影響該院人員士氣,除監察院應立即檢討改進、回歸法定人事體制、追繳相關人員溢領薪資、獎金,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改進書面報告外,另應追究考試院、人事行政總處、審計部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之監督失職責任。
提案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林為洲 顏寬恒
(九)為落實陽光法案,同時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監察院於99年即投入預算,建置完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庫,以利應申報人得以隨時隨地上網申報,不受空間與時間限制;且該院於105年推動「讓財產申報像網路報稅一樣便利」專案,業已完成部分財產項目與業管機關之介接,便利程度大幅提升。惟網路申報系統之使用率雖逐年皆有緩步提升,105年利用此系統申報之人數比例仍僅占總申報人數之4成,未使資源達到最有效之利用,監察院允宜持續積極改善網路財產系統介面之使用者親和性與介接內容之完善,以增進網路申報之使用率。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十)鑑於資訊需求日新月異及資訊化程度持續加深之同時,資訊運用流程中面臨的資安威脅與挑戰亦不斷攀升,故針對新型態資安威脅,監察院應定期檢測外部服務網站與資通訊設備,強化整體資安防護縱深機制,加強系統監控與應變措施,俾利有效阻絕惡意入侵行為。爰此,請監察院於每6個月定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程序演練及相關系統檢測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十一)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監察委員調查人民書狀所訴事項,及依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推派委員調查案件。查102年至105年8月止各監委出國考察資料,均以專案調查研究案為主,其中部分專案調查出國報告內容未盡周詳及一致性,且亦未充分公告於監察院官網。爰此,請監察院應允宜完備將各監察委員出國考察調查報告公布上網,俾利政府機關殊值借鏡,促使行政作為。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十二)落成於1915年及1998年被指定國定古蹟的監察院,乃為臺灣現存西洋歷史式樣少數建築之一,然已成為國內文化、藝術參訪之景點,惟因主體建築經歷百年使用,造成許多建材老化,故大小修繕未曾間斷,查監察院近各年度皆編列國定古蹟結構損壞調查、屋頂、外牆去漆等修復工程預算經費,鑑於古蹟修繕及維護具有特殊性,整修方式應採較精美考究進行施工。爰此,監察院應在建築無危險及安全顧慮下,保有原始材料比例及原有建築風貌進行修復及維護,另亦須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修復工程。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郭正亮 張宏陸
主席:第6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2款「法務部主管」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凍結500萬元,並請法務部就下列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按轉向處遇係刑事政策下,避免標籤理論作用之制度,主要在使犯罪人早日脫離司法程序與重返社會,並可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然近年地檢署及矯正署運用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未見明顯提升。
2.我國自91年度起實施緩起訴處分制度,賦予檢察官於緩起訴時,得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受追訴與服刑。100至104年度各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概況,緩起訴處分人數除103年度有較明顯之增加外,餘概自100年度之4萬9千餘人,減為104年度之4萬7千餘人,占各年度偵查終結案件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亦以104年度之17%最低。
3.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地檢署應於所賦職權內,審酌情形善加運用緩起訴處分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第1項 法務部原列12億6,567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6,537萬6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案由:106年度法務部智慧網路i-Justice計畫,設備及投資5,428萬元,建請刪減經費1,001萬元。
說明:
1.法務部「法務智慧網路i-Justice計畫」為本部針對經社情勢變化及本部未來發展需要,所提報之106至109年4年期中程計畫。
2.行政執行機關係辦理國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業務,法務部期望利用本子計畫結合電子公文資訊交換作業機制,將原本紙本作業模式提升為電子資訊交換模式,提供跨機關資料自動交換及彙整作業,然相關系統建置推廣經費並未核實評估,爰建請刪減經費1,001萬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7,648萬2千元,凍結300萬元,並就以下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研討(考)暨進修業務」編列共計697萬元,經查其中編列210萬元進行毒品防制法規等相關研究。
林為洲委員擔任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時,曾排案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討論將K他命調整分級等相關議題,然當時諸位委員對其調整有異議,故通過要求法務部於105年9月份提送院本至立法院後再進行討論,然至今尚未有任何動作,有違反先前之決議。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2.為法務部擬辦理委辦計畫「毒品犯罪人再犯風險與醫療需求分流處遇評估工具之研究」,曾於105年度編列80萬元,又於106年度再編列40萬元。惟查,政府電子採購網發現,該公開招標計畫已歷經3次流標之結果,顯見該計畫或因國內學者無此方面專長或興趣、或因研究工具、研究方法,甚至不具研究價值之可能,而致多次無法完成委託研究。既然105年度無法完成招標,該105年度預算則無從執行,106年度的連續性預算亦無編列之必要,爰建議法務部得再斟酌計畫內容重新提出需求主題與內容。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3.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函送至立法院,目前正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惟從過去幾次公聽會及會議過程中,仍可見各部會及民間職業公會對洗錢防制法推動之必要性、推行後對於各職業之影響、應遵循之事項等認知上顯仍與法務部所欲推動之規劃有極大落差,致反對與質疑聲浪不斷。
爰請法務部提出過去兩年洗錢防制法之推動執行概況(包括法務部部內負責之專責人員配置、經費籌畫、與各部會及民間各職業公會推行宣導之執行成效、各部會回覆情形),以及根據前揭報告,未來兩年推動宣導之改善計畫,提出專案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4.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5.法務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編列504萬6千元,其中編列381萬2千元進行人權業務及推動兩公約執行計畫。
經查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惟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5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25案(占85.6%),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8案(約占14.4%),其中法律案30案、命令案7案、行政措施案1案。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7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38案未完成修正事宜,且最近1年(104年8月至105年8月)僅完成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廣播電視法乙案。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6.我國於98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立法院亦於同年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並自98年12月開始施行。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為落實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然目前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38案(約占14.4%);此外,102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開「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亦提出其他待修正之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然法務部後續之督導管核顯有疏漏。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7年,早已逾法定之2年改進期限,卻仍有部分法令及行政措施未完成修正事宜,法務部應促請各主管機關積極辦理。爰請法務部提出法令及行政措施修正之具體督導管核措施,並定期公布各項法令及行政措施之研修進度於「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提出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7.為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妥善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法務部自104年起偕同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檢討現行法令架構得否放寬將同性伴侶納入法規適用,有關「配偶」及「夫妻」之法規中,計有45項得以「家屬」、「同居人」、「關係人」、「家庭成員」等身分將同性伴侶納入適用。雖現行法規並未完全否定同性伴侶以「家屬」、「同居人」、「關係人」、「家庭成員」等身分納入法規適用,然得以適用之法令所占比例不高,部分機關仍認為應待同性婚姻合法化後方可適用;即使可適用,其權利行使之順位亦與「配偶」不盡相同,多數法規規範權利之行使順序係依民法順位,亦即同性伴侶並無法以「家屬」或「同居人」等身分取得與「配偶」相同的權利與保障。故同性婚姻合法化仍有迫切需求,且於同性婚姻及伴侶制度合法化前,法務部應確實協調各機關針對已可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法規及過渡作法為函釋或函請所屬遵行。爰請法務部就相關議題,提出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二)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規,遭美國紐約金融服務署處以1.8億美元之罰款,罰金額度之高,為國內首見。台灣一向以金融服務業之發展自豪,1997年「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欲在亞太成立防制洗錢的區域組織(APG)時,我國因為有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法》而成為該組織的創始會員國,如今卻在洗錢防制上出現重大疏漏。主要是因為我國相關法令跟不上時代,與國際規範脫軌,致使金融機構若在海外拓展業務,隨時有遭遇國外裁罰的風險。FATF早在2012年間就重新檢討並修正為新的40項建議,作為國際打擊洗錢及反恐的最新標準。鄰近的印尼、菲律賓、泰國等,均已因受到國際組織制裁的威脅而紛紛修訂法規,只有我國修法進度嚴重落後,導致反洗錢規範遭到重擊。法務部應儘速協同相關單位修訂符合時宜的法規,搶救國家形象。爰將106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第1項第2目「法務行政」業務計畫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分支計畫項下編列1,23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三)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3億4,419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並就以下19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政府破獲電信詐欺個案,常抓取中階層幹部或下游聽命行事的共犯,或是負責取錢的車手,卻難根除其首腦,致使犯罪行為難以有效遏阻。且詐騙犯相同手法常於不同地區重複使用,未能有效與兩岸交換相關情資,打擊詐騙犯罪狀態不佳。且國人赴國外從事詐騙犯罪,因實施犯罪行為之處所在外國,蒐集證據不易,然而此類犯罪具有持續再犯性,未能有效破獲案件。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2.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
鑑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未想法務部竟然不顧總統宣示,還編列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項下的大陸地區旅費46萬3千元。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3.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
鑑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未想法務部竟然不顧總統宣示,還編列辦理司法保護業務項下的大陸地區旅費15萬9千元。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4.詐騙集團的成員有年輕化趨勢。根據警政署資料,未成年詐欺嫌犯103年為562人,占整體詐欺嫌犯3.62%,至104年人數增加至812人,占整體詐欺嫌犯4.7%。另外,台北市,詐騙犯的年齡層人數最多的是18至29歲的年輕人,102年至105年第一季共845人,占了所有詐欺犯的53.21%。高雄市,104年下半年和103年同期比較,少年詐欺犯罪的比率大幅躍升62.58%。國內少年詐欺犯罪的比率近年來大幅躍升,主要是因詐欺案不法獲利可觀,刑罰又輕,導致年輕人容易誤入歧途,法務部顯然未善盡督導及預防犯罪責任。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5.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過去會各自將嫌犯帶回偵辦,但105年國內政治局勢改變,加上大陸成為重災戶,詐騙案件每年快速增長、損失上百億人民幣,且台灣刑責過輕等,造成大陸不再找我方合作,直接與各國警方進行查緝。且105年起大陸對台灣方請求犯罪情資交換,回覆率極低,在找不到大陸被害人的情況下,落網嫌犯僅能依詐欺未遂起訴判刑。同時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6.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截止目前均未成形。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均顯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不彰。綜上,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7.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法務行政」編列3億4,419萬9千元,經查其中394萬7千元為12項赴中國大陸進行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緊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應為法務部需積極研議相關辦法而進行談判。爰此,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在中國大陸被羈押與調查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8.我國目前矯正機構得對受刑人施以獨居監禁及作業方式之規定,計有監獄行刑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6條、第27條等。然而根據上開規定,矯正機構實施獨居監禁之原因可以是出於「懲罰」、或是出於「獎勵」、或是出於「防免惡性重大之受刑人影響他人」、又或是出於「疾病、衰老等不適與他人雜居」等,究竟「獨居監禁」是獎勵、或是懲罰又或是預防保護措施定位不明,不但法令間彼此扞格,獨居監禁是否有期限或申訴、救濟之方式,法亦無明文。
根據矯正署提供「各矯正機關獨居監禁收容人數及原因調查」截至105年8月16日止,共計有287名收容人受到獨居監禁,獨居時間從0.5個月起,最長除有高達153個月者外,其中不乏有獨居監禁20個月餘、50個月餘等情況。再者,目前國內獨居監禁的實際運作情況,是將受刑人單獨監禁於獨居房內,雖並未全然斷絕與他人會面、放封等權利,但由於不能下工場作業,已大幅度減少受刑人與外界交流的機會。
國內外早有不少研究指出,長時間將受刑人孤立於人際交流之外將造成其嚴重的身心影響,包含焦慮、恐慌、疲倦、嗜睡、食慾減退等生理機能低落;甚至引發憂鬱、妄想、自殘等嚴重精神症狀。因此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做出之第20號一般性意見(禁止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肯認長時間的獨居監禁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所規定酷刑行為,更指出防免獨居監禁淪為虐待、酷刑的具體作法。
鑑於我國法令上對於獨居制度的定位不明、法規間彼此相互扞格,實務上更出現獨居監禁長達153個月之情形發生,如此長期之獨居監禁顯有構成對受刑人不人道待遇之嫌,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爰請法務部督責矯正署通盤檢視現行獨居制度之缺失,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及第20號一般性意見之方向研議獨居監禁相關法規修正之檢討報告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交檢討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9.據查法務部自民國106年起所招考之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其應考資格皆設有體格標準,除要求一定的身體質量指數、握力外,另增加身高之限制,男性不得低於165公分,女性亦不得低於160公分。又根據民國105年之招考資格,三等監獄官與四等監所管理人員並未設有身高之限制;民國99年之招考資料則顯示僅要求四等監獄管理員之男性身高須達於155公分、女性需達於150公分。
監獄官與監所管理員的主要工作內容,固然與矯正機構內之戒護與管理息息相關,因此要求所招收之管理人員須有一定的身體素質與維安能力,固可理解。然此能力是否與身高有必然之關聯?從民國99至106年間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工作內容未大幅改變,法務部用人招考之資格限制卻數次丕變、抑或從歷年來並未對已經成為監獄官或監所管理人員之身高、身體質量、體力之維持進行考核等情形看來,顯無顯著關聯。
追究其突然增加招考該等人員身高、體格最低標準之原因,係因監所超收情況嚴重,戒護壓力高漲,104年2月間高雄大寮監獄發生受刑人挾持管理人員事件、10月間亦發生技訓所人員遭收容人以紙球棒毆打等事件,為緩解民眾對管理人員維安能力質疑及保障管理人員自身之安全所設。
然監所戒護情勢緊張除與戒護人力不足密切相關外,亦與教化人力缺乏導致教化品質、教化時間、教化頻率皆不足夠有關。若未解決此一結構性原因,僅要求應考者之身高、體能之限制以示維安能力,無異於是將法務部應肩負之責任轉嫁於個人,並嚴重限制國民應考試服公職之基本權利。
爰此,請法務部提出106年度監獄官、監所管理員、法警等與戒護、押解犯人相關工作人員招考體格檢查所採計各項標準與戒護能力之關聯,以及如何改善監所戒護能力與教化能力不足之具體計畫與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10.根據矯正署的統計數據指出,截至民國105年8月底,全國各矯正機關實際收容人數是63,290人,其中因毒品犯罪入獄者為2萬7千餘人,占全體受刑人43.9%,居所有犯罪類型之首。其中因施用毒品入罪者高達10,197人,占所有毒品犯罪的36.7%,累、再犯比率高達七成。顯見現行的毒品防制政策,特別是毒品戒治之部分有檢討必要。
再查,世界衛生組織已經認定毒品成癮為一種慢性復發疾病,需要醫療資源介入,以穩定降低其濫用藥物的頻率、延緩復發的時間;並連結社福、勞動等資源協助治療者恢復穩定的工作與健康的家庭生活型態。以國內過去十年來針對施用海洛因等一級毒品者投入醫療資源施以戒癮治療之結果以觀,明顯有效降低施用人數(如附表一)。再依法務統計資料來看,近5年(99至103年)藥癮收容人出矯正機關1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平均再犯率,以生理戒治為主的觀察勒戒為23.5%,輔以心理及醫療介入的強制戒治則降為18%,於監所執行之施用毒品受刑人則為32.9%。顯示目前以監禁為主的毒癮戒治與毒品防制模式的侷限。
法務部作為毒品防制刑事政策的主管機關,自應參酌國內外先進研究,檢討現行毒品防制政策與毒品防制相關法案不足處,研擬改進方案。爰此,請法務部檢討目前我國毒品防制政策之缺失,參酌國內外毒品防制制度相關研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研議後之毒品防制整體政策及短、中、長期進程說明。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11.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共計6,020萬7千元,經查104年檢察機關辦案平均每件日數為50.62日,已較以往改善,惟尚有部分機關成效未如預期,仍需要積極改進。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法務部曾設定「偵字條件終結件數中平均1件所需日數」為54日,審計部亦曾於103年度函請法務部督促研提改善措施,且訂頒「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以促迅速結案。經查104年度仍有臺灣桃園、新竹、苗栗、雲林、基隆、金門地檢署終結案件平均每件高於54日,其中新竹與基隆地檢署更超過60日以上,仍待持續檢討。爰此,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績效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2.為法務部104年委託學者翻譯外國法律條文,竟發生受委託者翻譯完成,交由法務部於105年1月印製200本未公開發行的參考用書後,旋即以該國該法律條文已做部分修正為由,另行翻譯該修正條文後,即轉交民間出版社於105年9月印行,致使法務部隔了8個月後,還要自己花錢購買該新修正譯書。也就是,法務部該17萬50千元預算竟只印製200本,平均每本不包含印製費用即已花費875元;又根據法務部說法,該翻譯外國法律條文書籍,已發送各個開設法律系之大學,唯查訪台大東吳幾十校系,僅有中原大學一所獲贈;再者,參照司法院之做法,翻譯法律都公開上網,以供全民得以上網查閱。法務部此次委託案,顯然未顧及公務預算委託研究成果乃屬公共財,應上網提供民眾共享。縱有條文變更而須改版,依契約,法務部仍得付費要求翻譯更新,卻不思此圖,而任由譯者轉將權利賣給民間出版業者營利。爰要求法務部對於委託研究或翻譯案,提出該檢討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爾後並應謹守契約規定,堅守立場、主張權益,並將研究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公開上網,以供公眾查閱應用。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13.台灣政治體制係屬民主法治社會,必須透過人民票選及民意代表,以落實台灣多數民意之發展方向。雖台灣被譽為亞洲民主燈塔,但「賄選」仍係我國選舉最大弊病,嚴重影響民主法治之健全發展。
103年九合一選舉及105年總統及立委選舉,買票賄選狀況仍嚴重,按法務部資料103年村里長選舉查賄共2,318件、涉案6,487人,起訴案件僅有354件、起訴845人,一審判決有罪僅有310人;105年立法委員選舉,查賄867件、涉案2,164人,起訴案件僅有24件、起訴53人。
台灣選民民主意識已逐漸提升,期待有一個乾淨選舉的社會,因此基層選民對於檢察機關辦理賄選業務,總是批判高高抬起輕輕放下,尤其,多數案件以不起訴終結,此狀況恐有礙於民主制度之健全。爰請法務部提出賄選防制相關檢討報告,並研擬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14.根據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顯示,民國100至104年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詐欺罪起訴的人數有56,887人,其中以提供人頭帳戶的詐欺案占最大宗,但檢察官多以緩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偵結,平均起訴率只有20.81%。另近年來詐欺案犯罪型態已趨於國際化、集團化、組織化、科技化,德國、日本對於詐欺案最重本刑為10年刑期,中國最高為無期徒刑,反觀我國,不但起訴率偏低,確定有罪的刑期有七成是在1年以下,輕判與縱容已讓台灣成為詐欺犯的避風港。建請法務部針對問題癥結就司法制度面以及偵查實務面進行檢討,協同有關機關提出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有效改進。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5.處理兩岸跨境詐騙案件,法務部、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然而兩岸仍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方面,例如情資交換、合作協查、緝捕遣返,大陸與我方之互動明顯趨緩。自520後迄今,兩岸於工作會晤、人員互訪、業務培訓等項目之交流,包含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後截至目前均未成形。顯示對打擊犯罪協調不力,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如何有效改進。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16.法務部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編列共計1億3,596萬1千元,經查其中8,393萬7千元為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執行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
依據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人員流動性高,導致補助經費未能依計畫執行。據統計103年度核有補助20個地方政府中,有14個地方政府因人員流動,產生經費結餘款情事;104年度補助20個地方政府,仍有14個地方政府出現同樣情事。已連續2年同一事由導致經費結餘,顯示改善措施並未發揮。
據查,法務部於105年度增訂「個案管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並增加輔助督導員額期望能調整薪資及職位來提高誘因。然為避免出現上述之問題,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績效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17.法務部106年度於「法務行政」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億3,596萬1千元,主要為辦理反毒業務,補助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藥癮者追蹤輔導計畫及戒毒成功計畫。經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地方政府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惟因人員流動性高,致補助經費未能依計畫執行;或人力不足,業務負荷沉重,均待檢討改進。」經查:部分縣市已連續2年因同一事由肇致經費結餘,顯示改善措施尚未發揮綜效;另部分市縣或尚未成立專責單位,或雖已成立專責單位並編有專責人力,惟專責人員業務負荷沉重,均不利毒品防制業務之遂行。爰此,為提升毒品防制工作執行成效與補助效益,請法務部協洽地方政府研謀改善,針對問題癥結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18.鑑於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技術於1992年於我國刑事訴訟中開始使用,隨著技術發展,DNA鑑定方法之鑑別力愈來愈高,有關機關的保存證物義務愈趨重大。有關法務部負責證據保存相關行政規則,其中「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之最後修正日期為92年9月4日、「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於93年3月9日制定後再無修正。此外,在高檢署部分,「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之最後修訂日期為85年7月27日;法醫研究所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複驗及法醫相關鑑定事項作業要點」,於89年6月7日制定後再無修正。綜上,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對於證據保存之相關規範,歷經十數年未修正,顯有未當。
再者,法務部於105年6月7日,發函高檢署、調查局、法醫所與司法院、國防部、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與對於訂定「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證物保存規範」之意見,均已函覆。就此,法務部統整各部會函覆之結論為何?是否已著手制定上開規範?制定的進度與期程為何?於105年11月4日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立法計畫中隻字未提,顯然法務部對於證據保存的重視度不足。
此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屆第1會期於5月18日審議《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簡稱DNA條例)時,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於2個月內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法務部隨後於8月12日回函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公文中提到:經核各該機關就此均已有作業規範與監督機制,俟DNA條例草案三讀通過後再詳予檢視、調整,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現立法院於11月1日既已通過上開條例,法務部應儘速會同司法院與行政院各相關部會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
爰要求法務部(一)應儘速通盤檢討部內所屬機關現有證據保存之所有相關行政規則,不足處加以修正或制定相關規範。(二)應儘速會同司法院、內政部、國防部等相關單位,共同草擬證物監管鍊機制。上述2項要求,皆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19.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請法務部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四)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係基於法定之聽審請求權以及法治國原則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即被告與辯護人必須能瞭解被告所被訴之不利益情況,方能擬定訴訟策略,做出實質有效之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雖僅明文審判中之閱卷權,惟實務上亦多肯認刑事判決定讞後有閱卷權行使之需要,宜從寬解釋,准其所請(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317號裁定、司法院76年10月22日76台廳二字第06125號函)。
判決確定後,倘被告欲聲請再審,為提出再審聲請事由,自必須掌握判決時所有卷內之事證與物證。且判決既經確定終結,要無防免被告串供滅證、確保偵查優勢之慮。閱卷權既係為使被告能獲知國家對其控訴之事由及依憑之根據何在,自應使其能全面而充分獲取資訊,可接觸卷證之範圍更無僅限縮於特定證物種類之理;惟現行檢察署卻逕以內部函釋將閱卷之範圍排除常為聲請事由關鍵之偵查中警詢錄音錄影、並禁止拷貝,顯有過分侵略被告閱卷權之嫌。
爰要求法務部提出通盤檢討報告,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五)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六)我國目前仍為存有死刑制度之國家,死刑攸關被告生命權之剝奪,不可回復,國家之態度更應嚴謹而慎重。倘國家堅守目前仍有死刑制度存在之必要,則更有肩負起確保死刑案件之正確性、必要性與妥適性審查義務。
法務部雖訂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105年9月並修正增訂實質審查項目,值得肯定。惟對於死刑案件確定後,行政程序如何執行(應於多少期日或時間以前通知家屬或被告之委任律師),並無明確規範。亦易有將死刑之執行淪為政治操作、安撫民意工具之疑慮。
基於對被告家屬之尊重,國家剝奪被告之生命,自應通知其家屬。而委任律師之受通知權,則係基於被告有委任律師對其案件以法定之救濟管道為其辯護之權,關於是否送達被告、辯護人、是否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進行之檢核,亦已明列於形式審查項目之中。然而在現行無死刑執行程序之客觀規範之下,操作上易使行政機關為避免律師行使法律上救濟權利,而刻意規避對律師之期前通知。
爰要求法務部研議我國死刑案件執行之程序規範,包括被告、家屬及被告委任律師於此程序中應有之受告知及其它權利,提出書面報告,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郭正亮 周春米
(七)我國目前仍為存有死刑制度之國家,死刑攸關被告生命權之剝奪,不可回復,國家更應肩負起確保死刑案件之正確性、必要性與妥適性審查義務。除國家於執行死刑前應逐項審查各形式及實質要件以外,被告亦有委任律師針對其案件以法定之救濟管道為其辯護之權利。
辯護人對於案件之掌握、訴訟策略擬定,則相當程度必須仰賴閱卷權之行使。我國實務亦多從寬解釋,准其於判決確定後為聲請再審、請求提起非常上訴行使閱卷權。惟閱卷之範圍卻僅限於針對特定部分聲請閱卷,辯護人無法聲請閱覽全卷,顯已有礙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
爰要求法務部對我國死刑案件定讞後閱卷權之行使,提出通盤檢討報告,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周春米 郭正亮
(八)有關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緩起訴制度規定,其目的在於非重大犯罪時給予被告改過自新之機會,並且紓解訟源減少司法機關案件負擔。
緩起訴之要件,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須經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現行緩起訴制度,就非重大犯罪案件賦予檢察官得就個案判斷是否以緩起訴為當之權限。
惟各檢察官就緩起訴處分卻有不同標準,使同一檢察署就同一犯罪類型案件,對外顯現出不同之緩起訴基準及標準,使外界有同罪不同罰或因人設事的質疑。爰此,為避免緩起訴制度流於恣意並出現差異性,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改進。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九)有鑑於台灣當前毒品氾濫與犯罪情勢日益嚴峻,毒品入侵校園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的資料顯示,台灣未成年者首次用毒年齡平均已降至12.5歲,顯示國內毒品問題已不容忽視,校園毒品氾濫正在扼殺我國孩子的未來,不但成為我國未來重大社會治安問題,更恐已衍伸為國安問題。
有鑑於法務部既然將落實毒品防制列為年度施政目標,就連蔡英文總統於105年參加全國反毒大會時宣示「要建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反毒就是第一要務」,蔡總統提及面對毒品防制要看見背後的結構性問題。因此,為求有效解決我國毒品犯罪及校園毒品氾濫問題,要求法務部應即主動整合各界資源,強化推動成效,並主動協調相關機關與單位及結合民間力量,研謀更積極、更有效之防制作為。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據法務部矯正署之統計,截至2016年9月為止,因毒品、公共危險罪、竊盜罪入獄者為在監受刑人的前三名,其中因酒駕在監者有6,836人,占全體受刑人10%。法務部為緩減監獄超收情形,雖積極善用行刑前、刑後多元轉向措施,亦責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訂定統一酒駕累犯處罰標準,頒有檢執甲字第10212000150號函,建議各檢察機關原則上對於5年內3犯以上之酒駕案件,始不准易科罰金。
惟,監所中因酒駕犯罪入監者倍增之原因(民國88年為1,189人至民國103年增加至10,168人,倍增10倍之多)與逐年寬鬆化、重刑化的交通犯罪立法有關。酒醉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自民國88年起,一別過去的僅以行政處罰之方式,改立於刑法之中,迄今經歷4次修正,每次修正均不斷加重刑罰及放寬成罪之構成要件,如在民國100年第3次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時,針對致死或致傷之加重結果犯增訂刑責;民國102年修法時更放寬構成要件,將呼氣酒測值0.25mg/L及血液中酒精濃度0.05%,均訂入法中。
此等修法係期透過嚴刑峻罰以達嚇阻、教育人民之效,進而養成安全駕駛的良好習慣,降低酒駕的肇事率與傷亡率。然從2002至2014年間每年因酒駕肇事死亡的人數來看,2002至2011年間死亡人數變化與1997年的修法無顯著關聯,2011至2014年因酒駕肇事死亡之人數,雖有遞減,然而同時警察機關受理一般交通事故死亡之人數與事件亦同時遞減。2011至2014年酒駕死亡人數減少與酒駕法令之關聯程度為何有待釐清。
目前既無有力的實證研究證實嚴刑峻罰可以降低酒駕傷亡率、過度加重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刑責亦有造成刑法法益保護失衡的危險、更造成人民動輒得咎、警察濫權取締的風險(如近日即有報導,警察以酒測超標須移送為恐嚇,誘導民眾拒絕酒測,使民眾面臨9萬元罰款與吊銷駕照的處罰)。法務部既然身為刑事政策之主責機關,即應評估現行酒駕防制政策成效與缺失、對不同區域、階級的民眾造成的衝擊為何,適時提出改進措施,並研議是否有修法之必要。爰此建請法務部會同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刑事廳就上述所列之事項通盤檢討擬具法規影響分析,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郭正亮 周春米
(十一)法務部106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於「檢察業務」工作計畫合計編列11億2,758萬5千元,係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矯正署於「矯正業務─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科目項下另編列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356萬1千元,包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出席費等。按「轉向處遇」係刑事政策之制度,主要在使犯罪人早日脫離司法程序與重返社會,並可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惟近年地檢署及矯正署運用前門轉向及後門轉向等處遇措施,未見明顯提升。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茲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建議地檢署及矯正署可酌情運用緩起訴處分、假釋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由各主政機關允於所賦職權內,審酌實際情形善加運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十二)法務部邱部長雖於105年6月對全國檢察官提出勉勵及期許,於致檢察官公開信中提及,「人民理想中的檢察官,是有能力與膽識去發見真實,主持正義……。」此舉本意在提醒檢察官讓人民信任司法。然鑑於目前檢察官品質良莠不齊、偵查不公開卻公開、甚至濫權追訴卻無法究責等之問題仍存,又囿於民國104年1月法官法施行後,因放寬法官退養金給與標準,已引發大量檢察官申請退休情形發生,導致經驗豐富之資深檢察官的離退潮,造成檢察體系因人力缺乏而更加重之工作負荷,甚至影響檢察官辦案與起訴品質。因此,若此現象再持續發生,恐更加不利未來檢察體系人力資源供需與檢察品質的提升;職是之故,要求法務部面對未來全國檢察官之人力資源供需與檢察品質提升問題,應有更積極之因應處理作為與改革方案,並落實檢察官評鑑及懲戒制度,端正檢察司法風紀,俾符人民對檢察官之司法公信的期待與信賴。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三)刑事司法活動係由審、檢、辯三方所構成。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偵查、追訴犯罪,並擔任公訴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督促刑事司法符合程序及實體正義,以求保障人權;法官斟酌證據,認定事實,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三方角色鼎足而立,缺一不可。
民國21年所制定「法院組織法」,將各級法院及各級地檢署納入規範,直至民國69年施行審檢分棣。惟「審檢分隸」後,並未依檢察體系之特質,訂立檢察機關之專屬法規,致使分屬行政、司法兩院之檢察署、法院等兩機關,仍同規範於法院組織法。為明確定位而賦予不同角色及功能之必要,故應有其他法律另定檢察機關組織之法例,如:「檢察署組織法」。
爰請法務部針對檢察體系獨立運作之組織改造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郭正亮 張宏陸
(十四)有鑑於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過去辦理擴(遷)建計畫多有規劃不周審核不嚴之情事,如103及104年度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擴遷建計畫廢止,經費全數收回,105年新增5項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中,1項展延至106年執行,2項遭撤案。綜上,近年來法務部主管各級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經納編年度預算後,卻發生廢止、撤案或展延之情形而未能執行,均顯其對工程計畫之事前規劃及審核欠嚴謹,允應積極檢討改進,就現仍辦理中之類似計畫審慎執行。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五)有鑑於106年度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於「其他業務獎金」編列計1億1,067萬8千元,惟該業務獎金多無法源,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有欠妥適。立法院多次決議,公務員僅能領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行政部門不得再巧立名目編列其他獎金。爰此,建請法務部宜檢討現行績效獎勵金及細部規定,並研究改進,俾使績效獎勵金制度能更臻公平合理。並應配合相關主管機關於106年內儘速辦理「其他業務獎金」法制化作業,以達激勵士氣,提昇執行績效之目的。
提案人: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周春米 尤美女 張宏陸 蔡易餘 許淑華 林德福
(十六)現行中央各機關所需國家賠償經費及求償收入,統籌編列於法務部,然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達成率偏低,賠償經費卻大幅超支,且整體求償比率僅9.3%。
有鑑於國家賠償事件涉及賠償義務機關之職掌與專業判斷,且實務上國家賠償及求償案件有集中於少數部會現象,為使權責相符,要求應於6個月內研修相關規定,由各機關依經驗值自行編列國家賠償金及求償收入預算,以利各機關審慎執行公權力及落實行使求償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十七)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已確立日後全球反貪腐的法律架構,貪腐問題已無國界之分。為建構國家廉政發展策略目標,行政院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國際透明組織相關倡議,自民國98年起即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檢肅貪瀆案件定罪率竟呈逐年下滑,顯見肅貪成效亟待檢討改善。
經查,法務部本部及其所屬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每一年度皆編列有肅貪相關業務之預算,然其功能與架構卻有疊床架屋之虞(譬如廉政署、調查局、甚至特別偵查組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連監察院之重要功能都是在監督公務員貪腐事項;結果看似政府許多機關都在查官員貪腐,但彼此之間卻又互相搶功而產生衝突與矛盾,不然就是為了怕踩線,瞻前顧後,結果變成不但是「三個和尚搶水喝」甚至變成「三個和尚通通沒水喝」。
因此,有鑑於廉政為普世價值,爰要求法務部既然身為「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負責檢肅貪瀆之主管機關,理應擔負起責任,整合資源並強化偵辦效能,落實肅貪、反貪、防貪之實際作為,以提升人民對政府打擊貪腐、推動廉能政府之信心。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十八)就廉政署於101年新加坡、馬來西亞政府廉政業務考察報告內容指出,新加坡對於貪污案件之調查,素以高品質及高定罪率著稱,以2010年為例,在198件起訴的貪污案件中,即有184件獲有罪判決,定罪率為93%。然查我國廉政署提供成立迄105年8月31日止貪瀆統計數據,移送地檢署723件、起訴292件、緩起訴121件、職權不起訴11件、不起訴303件、判決有罪227件、無罪8件、有罪確定138件、無罪確定6件。若就我國案件之定罪率與新加坡進行比較,則我國定罪率狀況,約占起訴案件之78%,與新加坡高於9成之高定罪率尚有相當差距,顯示我國肅貪績效有待提升,故為落實降低貪瀆犯罪率、提高貪瀆定罪率,法務部及廉政署除仍要持續推動加強廉政革新外,請於3個月內提出強化政風機關(構)偵辦效能及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改善檢討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九)鑑於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而各機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權責機關為法務部。有關政風人員人事管理、業務指揮監督一條鞭設計目的,係為確保各級政風機構人員獨立、超然之工作立場。然現行卻發生同一位政風人員擔任政風機關(構)主管時,該機關首長為同一位之案例,此關係及密切性恐讓外界質疑政風執法的公正及效能。故要求法務部及廉政署日後處理各政風機關(構)政風主管(副主管)人員遷調時,應就遷調職缺及職期等情況,審慎進行規劃作業,後續不得再度出現此情形。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按我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女性受刑人得申請攜帶子女入監。且根據矯正署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7月為止在監所約有26名3歲以下的兒童,近3年每年約有67名兒童隨母入監。惟,監所之環境設計、人員、課程之配置多半以順利使受刑人完成教化、作業為主,並非以在監兒童的需求為考量,縱使目前收容兒童之監獄皆已提供部分的育兒設施與相關課程,實務上仍不乏發現隨母入監的兒童有學習刺激不足的情形。再查,當收容人子女離監時,是否有適當的照顧者、後續的照顧情形為何,亦缺乏相應輔導、評估與追蹤機制。
鑑於我國已於民國103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之效力,因此國家之政策、法規與措施皆必須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要求。爰此建請法務部應依本決議就現行攜子入監之政策、法規與准予收容兒童之監所軟硬體設施,諸如:得否准許兒童入監之評估機制、監所內部托育環境、人力之充實與改善、在所兒童的評估與輔導,以及兒童出所後之後續追蹤等事項,通盤檢討是否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並積極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合作研擬具體改進措施與改善進程,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二十一)鑑於我國獄政制度及假釋制度的改變,法務部於矯正經費運用上,著重在超額收容的問題,卻未有重新整體通盤的審慎考量及評估,包括收容人的變化:高齡收容人、長刑期收容人、毒品犯的增加;針對毒品犯增加後的戒治及醫療業務;以及在實施收容人健保制度後,補助健保費用占矯正署歲出經費10%,且在未排富下,全由政府補助,恐有不公,或排擠其他業務經費。爰要求法務部應就獄政制度,作通盤性的檢討及評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二十二)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106年度於「矯正業務─補助收容人健保費」科目編列12億4,767萬2千元,102年度實施收容人健保制度後,102至104年度收容人健保費補助分別為10.2億元、9.4億元及10.7億元,105及106年度預算編列數更達14億元及12.5億元,占整體矯正機關歲出經費之比率分別為11.2%及10%,收容人健保費補助費遽增,產生排擠矯正業務經費現象;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政策亦曾引發不符公平正義之爭論,且戒護人員勤務大增,衍生人力問題。鑑於政府財政困窘,允宜審酌成本效益,檢討研修相關制度,以兼顧社會公平正義及收容人醫療權益。爰要求法務部應與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共同研商,通盤檢討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政策之妥適性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二十三)監所超收人數過多,除肇致長期監所管理困難,延伸至收容人之戒護、教化人力不足,實不敷支應運用需求,又,囿於監所員額總數之限制,對戒護、教化之專業人力需求,常依靠大量約聘僱監所管理員、教化人員,即便在106年預算執行完畢,達成法務部於104年函報行政院「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之戒護人力、教化人力1:8:100之比例,惟監獄戒護教化工作人員之統計黑數,和背後之工作額外負荷,往往由現有人員與約聘僱人員共同承擔。爰請法務部依照立法院決議,對監所管理人員、教化人員之聘僱、考核制度,及對監所各種職聘方式之工作可負擔分量,進行妥適性檢討。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1,684萬6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45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6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30萬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提出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第4項 廉政署原列4億2,374萬9千元,減列第2目「廉政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2,364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4,984萬1,000元,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關日前發生臺北市政風人員測謊乙案,廉政署表示,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條第7款規定,「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係政風單位職掌範圍;另本條例第9條亦規定政風人員除受本署指揮監督外,亦應秉承機關首長之命辦理政風業務,即俗稱之「雙首長制」,本案即係秉首長之命辦理。
查廉政署於101年新加坡、馬來西亞政府廉政業務考察報告,建議事項指出,我國目前關於政風人員之法律規定,僅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該法律雖明列政風人員之掌理事項,但並未就其內容、目的、範圍設有規定,較接近組織法性質,故目前政風人員於機關內部執行反貪、防貪、肅貪等相關工作時,往往存在權限不明之疑慮,且目前因政風人員並無獨立權限,案件調查有賴機關行政首長之行政授權,從而調查過程中易受首長意志左右,影響調查機制之運作,亦不利發現真實。
綜上,政風機構人員乃擔任前線工作,執行職權應本於超然性及獨立性,惟因「雙首長制」制度設計,恐使政風人員和機關首長之關係,讓外界產生質疑空間,或對辦案人員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提昇政風機構效能,達到肅貪之目標。爰此,請法務部及廉政署針對政風人員「雙首長制」情形,進行整體研議、評估、檢討及改善措施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蔡易餘 尤美女
2.廉政署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廉政業務」編列4,984萬1千元,係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貪瀆預防、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政風機構督導審核等業務所需經費。
然法務部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迄今已7年,截至104年12月止,列管貪瀆起訴案件計2,722件、8,154人;同期間該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2,784人,定罪率71.7%;不法利益金額約為47.6億元。惟104年度列管貪瀆案件計368件、1,082人,分別較103年度減少108件及566人,減幅達22.7%及34.3%,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653人,定罪率66.6%,創歷年新低,廉政署應確實檢討改善,並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爰此,請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3.廉政署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廉政業務」編列4,984萬1千元,經查其中48萬9千元為兩項赴中國大陸進行考察、會談、互訪的計畫。
近年來兩岸詐騙盛行,我國國民被大陸查獲詐騙時,若在其他國家往往會被要求遣送至中國大陸,雖可能有犯詐欺之嫌,其司法調查與人權保護仍受我國民眾質疑,然目前兩岸情勢緊張,對於我國在大陸被羈押、調查之嫌疑犯,其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應為廉政署須積極研議相關辦法而進行談判。爰此,請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在中國大陸被羈押與調查之司法協助與人權保護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二)法務部廉政署與監察院同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主管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規定,各有主管範圍。但我們從106年度的廉政署預算書,與監察院的預算書,在同為以「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罰鍰收入」科目中,廉政署編列數高達1億2,210萬2千元,監察院則列數1,900萬元,相較之下高達6倍,監察院的部分甚至還包含違反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規定之罰鍰收入。基層公務員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受罰數額,反較高階公務人員或民意代表高,顯示廉政法治教育未落實。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應積極檢討實際原因,加強宣傳、輔導申報,以減輕基層官員因不諳申報內涵而無端受罰之情況,並在3個月內將檢討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所屬委員參考。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原列124億7,267萬7千元,減列第6目「司法科技業務」101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4億7,166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各矯正機構為防杜違禁物品流入,維護矯正機構安全,按監獄行刑法第12條之規定,監所於入監時及必要時得對受刑人施行身體檢查。惟對收容人實施身體檢查時,往往會令其赤身裸體,並檢查生殖器、肛門等身體私密處,嚴重干預收容人的隱私權及人性尊嚴,故執行時應嚴加注意受刑人的隱私保障。緣此法務部於民國91年10月5日發布「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說明,要求各矯正機關:「實施收容人檢身應注意其隱私與自尊及執行技巧,有全身檢查之必要者,應設置檢查室為之,不得於走道、眾人出入之處所實施,檢查時應注意其隱蔽性,不得多人同時脫光衣服一起受檢,或在眾人前面脫光衣服檢查,並嚴禁雜役在場。」
惟,根據矯正署提供之《矯正機關檢身室數量及因檢身勤務疏失遭致懲處案件統計表》65間矯正機關中就有7間未設置檢身室或檢身間,僅以帷幕、布簾或門板區隔,隱蔽性恐有不足;且近3年來(102年1月~105年6月止)矯正人員因未落實「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遭懲處37人中,均是因為疏漏檢查導致受刑人夾帶違禁物品入所,並非是因違反該函規定檢身時保障隱私時之注意事項。以上均顯示矯正機構對受刑人隱私保障之輕忽。
爰此,凍結民國106年矯正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中矯正業務費50萬元,待矯正署提出如何督責各矯正機構矯正人員落實「法矯字第0910902484號」函釋以保障受刑人檢身時隱私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郭正亮
(二)我國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嚴重,為使矯正機關收容量維持合理人數,短期對犯罪人可善用緩起訴、緩刑、易服社會勞動等前門轉向政策,及假釋制度之後門政策,中長期則宜以推動監所擴、改、增建方式因應為主。104年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899人,仍超收7,223人,超額收容比率達13%。為減少監所收容人擁擠情形,地檢署及矯正署可酌情運用緩起訴處分、假釋等前門與後門轉向處遇。
惟觀察100至104年度執行情形未明顯提升,緩起訴者占有犯罪嫌疑人之比率17%,比100至103年度平均18.5%,減少程度達1.5%,緩起訴人數較103年,減少4,000多人。且矯正機關辦理及規劃中之監所新/擴建計畫,工程進度及計畫核實進度緩慢,尤以宜蘭監獄106年擴建工程計畫,截至105年7月編列預算執行率僅達13.29%
爰此凍結「改善監所計畫」100萬元,俟法務部矯正署對「改善監所計畫」新/擴建進度及計畫核實期程對監所收容超額之和緩效果,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尤美女 周春米 段宜康
(三)為加強大陸地區台籍收容人之人道探視,法務部矯正署應利用參訪大陸監獄,探視台籍收容人。
提案人:林為洲 段宜康 郭正亮 尤美女 江永昌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四)第2目「矯正業務」中「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分支計畫之「1.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原列1億4,041萬9千元,建請法務部辦理下列事項,並請將辦理狀況於106年7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有鑑於少年受刑人受刑罰裁判確定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係將少年受刑人先解送成人監獄執行,而各監獄收容對象複雜,難以落實分界管理,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第37(c)款被剝奪自由之兒少應與成年犯隔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爰請法務部通盤檢視少年受刑人收容政策,並提院部會談討論,以保障少年權利。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李麗芬
(五)鑑於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又兒童權利宣言也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也因此《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並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第9條也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也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女性受刑人,甚至是男性受刑人,必須攜子入監之情事,實非得已,又我國雖非該公約締約國,惟仍為我政府無法迴避遵守的義務。又目前我國矯正機關附屬監所,一則容額超收嚴重,監所生活品質堪憂,再則,設備實非專門針對隨母入監之兒童所設計,因此,從生理與心理需求,均不利於兒童之發展,而此又非可迴避、必當面對之情;爰要求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受刑人攜子入監之需求,提出評估機制與規劃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暨本會委員。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郭正亮 段宜康
(六)監獄行刑法63條:「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另依照受刑人生活手冊,各級受刑人接見、通信的對象:(1)第四級或未編級者,得與親屬接見及發送書信。(2)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者,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然而,第四級受刑人若是無期徒刑者,根據各類別及各級的責任分數,即便每月操行、教化、作業都得滿分12分,竟要近4年才得以抵銷責任分數504分,始能寫信給非親屬,更何況要得到滿分的條件相當嚴苛,例如要捕獲逃脫者,才得增加操行分數至1分、成績全監第一才得以增給0.5至1.3分。
書信是受刑人唯一得以與外界溝通的方式,尤其是無期徒刑受刑人,必須長期關在監獄,若無法與外界溝通,身心將承受更大壓力,不利於教化與管理。爰此,為鼓勵受刑人,而收教化之效,法務部矯正署應就受刑人之通信及訪視權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通盤檢討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七)有鑑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況嚴重,104年雖有所改善,但超額收容率仍高達13%,嚴重影響矯正機關運作、收容人權益及刑罰執行。而原定105年完工之台北監獄新(擴)建計畫至今執行率僅68.18%,原定106年完工之宜蘭監獄擴建計畫,至今執行率僅13.29%,進度嚴重落後。原定106年推動之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與彰化看守所遷建計畫,皆因規劃進度延誤,致使經費未及編入106年度預算,終至期程延宕。矯正署明知超額收容問題嚴峻,卻未能有效推動監所擴(遷)建計畫與進度掌控,顯有不當。綜上,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應檢討相關計畫,加速矯正機關之新擴建,以有效降低超額收容比率。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八)鑑於矯正機關長期存在超額收容問題,不僅增加戒護管理風險,更有礙對收容人教化、技訓、輔導措施之品質,爰期藉由改善監所計畫,增加核定容額,適度緩解收容擁擠現象;要求矯正機關於辦理改善監所計畫之執行及規劃情形應持續加強檢討。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九)監所超收嚴重,導致監所環境、居住、衛生等條件惡化,向來為社會大眾所關切,亦為矯正署近年積極謀求改善之問題。根據矯正署之統計數據,截至2016年9月底,全國各矯正機關實際收容人數是63,043人,超收6,948人,超收比率12.4%。為解決超收問題,法務部提出監所改建十年計畫,以增、修、擴建監所之方式紓解超收困境。唯,縱以增、修、擴建監所之方式舒緩超收困境,仍需三至五載之時間,方能小有所成。
再查,監所多為早期興建之舊式建築,以戒護、安全為主要考量,未必能合於近年新式建築工法及節能減碳綠建築之政策要求。爰此建請矯正署依本決議於增、修、擴建監所之際,除應參採營建署及具綠建築專業知能人士之建議,使新建監獄同時兼具安全與節能減碳之功能外,並應依不同監獄類型、監獄內收容之人數訂定通風、空氣品質、溼度、用水、溫度、環境清潔擬具改進措施,使在監收容人於超收問題解決前亦能享有合理的生活環境。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郭正亮
(十)第2目「矯正業務」中「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3億1,334萬元。建請法務部辦理下列事項,並請將辦理狀況於106年3月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我國允許收容人帶3歲以下子女入監服刑,然而現行因為女子監獄空間不足以及受刑人之作息限制,以至於對嬰幼兒無法提供完善的支持。然而照顧責任國家化,國家對於監獄內或外之嬰幼兒應提供同等的支持,因此對監所內的幼兒,應提供適當照顧。由於完善配套措施需配合法規修訂,但修法曠日廢時,而嬰幼兒健康安全不應有所耽誤,故建請法務部偕同衛福部先行辦理下列事項:
第一、配合嬰幼兒作息,增加使用監所保育室的時間,同時調整收容人工廠作業時間,避免影響其積分。
第二、北、中、南三所女子監獄應與社政機關建立早療篩檢的體系。
第三、研議並落實收容人之子女入監或出監時之個案評估及輔導流程,並與社政單位之資源進行連結。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周春米 李麗芬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3億5,981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法務部之行政執行終結案件全部發憑證之比率逾6成,其中以罰鍰案件居多,法務部之行政執行終結案件比率104年度為60%,並且是以發執行憑證方式終結,對於實際所需徵收之罰鍰並未真正徵收到,因此,建議行政執行機關宜加強與移送機關聯繫協調,請其確實清查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情形提高案件之徵起率,行政執行機關應盡調查之能事,以全部徵起為目標,依法執行,如確已查無義務人財產可供執行,始能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以提升執行績效。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二)106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於「執行業務」工作計畫編列2,165萬5千元,係行政執行官依法辦理及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經費,另於「執行案件處理」工作計畫編列11億3,214萬5千元,係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等業務經費。經查100至104年度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終結情形,以全部發憑證結案之件數高達300餘萬件至400餘萬件,占總件數逾6成最多,其中又以罰鍰案件之件數及比率最高,顯示移送終結案件中,大多數案件並無任何徵起金額,有欠執行實益。有鑑於此,行政執行署允宜研議調整執行方式,以提升整體執行績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三)鑑於近3年來,滯欠大戶列管人數及待執行金額增加,然而徵起金額卻降低,且每年強化行政執行效能之衡量指標,以提升投資報酬率卻逐年降低。爰此,行政執行署應就此提出改善或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億6,200萬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6,450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30萬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二)鑑於近年國內接連爆發塑化劑、毒澱粉及偽劣油等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之食安事件,惟近5年各地方檢察署偵查有害食藥用品案件之定罪率概呈逐年下降趨勢,加上該類案件之起訴率及定罪率皆低於整體民生犯罪案件,要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積極落實督促所屬檢察機關,強化查緝能量及具體查處作為,以遏止黑心業者不法行為,進而有效減除民眾食安恐慌與達成國人期待。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8,930萬9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826萬9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7,052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582萬6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978萬9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5,408萬4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6億6,714萬6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9,109萬6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4,252萬7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2,381萬4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633萬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3,027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282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5,567萬2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1,501萬9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7,886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5,305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3,335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0,425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171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976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675萬8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7,199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0,096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639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1,900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5,121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671萬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4億6,266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有關我國各機關對於證物監管各自管籌、規範不一,且並無對於「判決確定後」證物之保存規範,業已經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4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105/05/18),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相關部會有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國防部。
法務部則統一於105年8月12日以法檢字第10500119970號函覆,表示「目前尚暫無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共同訂定證物保存規範之必要」。
惟從各單位函覆法務部之公文可見,各單位雖俱有規範,然對於五花八門之證物種類之分類方法、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卻要無統一之共識。所謂「證物監管鍊」,應係證物自檢調單位從犯罪現場採證之時起、至審判中、甚至判決確定後,不論何時都處於同一之規範,且各單位皆可清楚掌握該證物隸屬之案號、證物之流向、各單位經手承辦人員、保管負責人員;由各該階段保管義務單位承擔保管責任,確保證據在整個訴訟流程的轉接中無毀損滅失之虞。倘各單位規範密度不一,事後證據有毀損滅失之情形,如何認定證物毀損之責任歸屬?
再者,我國於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該條例要能聲請重行鑑定,更賴以案件確定後妥適之證物保存為前提,然各單位目前尚無對於「案件確定後」之證物保管、保存或銷毀條件設有規範。
爰凍結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預算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30萬元,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對目前各單位證物保存規範全盤檢討,並試研擬將目前證物保存規範擴張至案件確定後之規範條文,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辦理情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張宏陸 郭正亮 周春米
(二)106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於「司法業務調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區旅費380萬8千元,較105年度之377萬3千元,增加3萬5千元(增幅0.93%)。
據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項,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由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觀之,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且105年度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亦僅30萬5千元,執行率尚未及1成(8.08%)。
綜上,調查局近3(102-104)年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皆未達80%,105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執行率亦僅8.08%,然106年度預算數仍較105年度增加,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三)106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於「司法業務調查」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80萬8千元,較105年度之377萬3千元,增加3萬5千元。然該預算額度依其近年執行情形皆未達八成以上,恐有浮編之虞。
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頁,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由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觀之,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四)106年度法務部調查局原編列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預算380萬8千元,然經查該項預算102至104年執行率皆未達80%,且105年上半年度執行率未及10%。依據法務部調查局與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之說明,新政府上台後,大陸地區與我方之各項工作會談、參訪交流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作為有明顯趨緩情形。綜上,由於調查局近年之大陸地區旅費計畫執行率欠佳,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郭正亮
連署人:段宜康 周春米 蔡易餘
(五)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
鑑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
尤其政府目前財政壓力吃緊,還於「司法調查業務」項下「毒品犯罪防治」分支計畫編列45萬元大筆的大陸地區旅費,尤其中共目前對台灣停擺官方交流,如何與中共洽談?沒有成果的旅費支出,似乎成了公款吃喝?爰此,請調查局於1個月內提出使用說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以澄清疑慮。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六)近年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嚴重損傷台灣的國際形象,然而這些犯嫌卻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面臨中共司法審判的處境,大傷台灣政府威信,置兩岸司法互助如無物。日前政府前往大陸交涉未果,無法成功帶回人犯,行使司法管轄權。
鑑於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表示,尊重兩岸兩會1992年的歷史事實,中共官方認為總統就職演說是未完成的答卷,導致兩岸目前官方呈現停擺態勢,政府各部門應該積極支持總統演說,在中共未具體回應前,應該以具體行動向中共表示立場才是。
尤其政府目前財政壓力吃緊,還於「司法調查業務」項下「經濟犯罪防治」分支計畫編列321萬8千元大筆的大陸地區旅費,尤其中共目前對台灣停擺官方交流,如何與中共洽談?沒有成果的旅費支出,似乎成了公款吃喝?爰此,請調查局於1個月內提出使用說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以澄清疑慮。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許淑華
(七)法務部調查局106年度於「司法調查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大陸區旅費380萬8千元。經查,調查局106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106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計11項,主要為開會(如反貪、洗錢及警務工作會談或研討會)、共同打擊毒品、經濟犯罪及遣(接)返外逃重大罪犯等,且前3年內皆有赴同一單位拜會。復查,該局提供之近3(102至104)年度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執行率,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2.58%、65.39%、79.30%,執行率雖有逐年提升,惟皆未達80%,且105年度截至7月底累計執行數亦僅30萬5千元,執行率尚未及1成(8.08%)。該預算額度依其近年執行情形恐逾所需,且預算編列未臻覈實,爰此,請調查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郭正亮 尤美女
(八)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則規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避免證據遭湮滅、偽造、變造,及共犯或證人間彼此勾串的功能。但每當社會發生刑案時,媒體就能即時詳細地報導案件內容及偵辦過程,形同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到大眾的公審。顯見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未能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嚴重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人格權。爰請法務部檢討所屬檢調單位「偵查不公開」執行情形,研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出「偵查不公開」具體作法與措施。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郭正亮 段宜康
(九)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科技鑑識工作─業務費」編列1,791萬元,其中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編列708萬元。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科技鑑識工作─業務費」編列1,791萬元,其中為興建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編列33萬7千元。
然依法務部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一)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其他設備─強化科學偵查檢驗設備中程計畫─設備及投資」編列3,251萬3千元,其中編列1,800萬元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之費用。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二)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前瞻鑑識科技進階計畫─設備及投資」編列1,139萬7千元,係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之費用。
然依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三)法務部調查局106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前瞻鑑識科技進階計畫─業務費」編列682萬9千元,其中為興建濫用藥物實驗室編列161萬8千元。
然依法務部調查局提供截至105年7月底前述4個實驗室通過TAF認證項目統計,除DNA鑑識實驗室及資安鑑識實驗室各工作項目皆已通過認證外,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毒品代謝物鑑定、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之污破損鈔券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等工作項目則均尚未通過TAF認證,允宜加強辦理。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加強推動TAF認證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林德福
(十四)依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調查(工作)站調查專員兼組長之職期為4年,得連任1次。但因業務需要,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2年。惟查福建處(金門)調查專員裡面有10位,包括兼任主管的有4位都在15年以上,顯然調查局針對人員遷調未依要點規定執行。其實調查人員職掌為案件調查工作,及掌握所分配轄區之狀況,進行有關國家安全、貪污瀆職、賄選查察、毒品防制、經濟犯罪等情報資料之蒐集及案件線索之發掘。而遷調實施要點機制除以培育人才及增進工作歷練外,主要用意乃避免調查人員長期在同一個據點區域,進而衍生不利執行調查業務之情事。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應落實調查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十五)鑑於日前發生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被檢舉侵吞諮詢人員費用乙案,查調查局每年度皆編列諮詢人員提供資料補助費、辦理諮詢人員聯繫慰助等經費,其主要協助調查局蒐集境外人士對我不友好活動、貪瀆不法、賄選查察、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及毒品防制、洗錢及電腦犯罪防制、組織犯罪防制、社會安定及治安預警及其他有關影響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等工作範圍之資料,及部分諮詢人員婉拒調查局給與渠熱心提供資料之經費補助,改以致送禮品慰問等。為避免類似侵吞事件再度發生,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提出有關諮詢費用確實交付及據實查核之研議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十六)法務部調查局乃肩負國家安全及犯罪防制兩大使命工作,包括防制內亂與外患、保護國家機密、貪瀆防制和賄選查察、國內安全調查,以及防制非法槍械、毒品、組織犯罪、經濟犯罪與洗錢等。惟查98至105年7月止,共發生5位調查局人員,將職務上應秘密之資料洩漏與他人,故為杜絕類似洩密肇生,法務部調查局應於4個月內研議並提出內部機密資訊安全控管措施之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尤美女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12款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案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總預算公開會議部分之處理告一段落。稍後繼續處理機密預算部分。現在休息3分鐘。
休息(18時13分)
繼續開會(18時15分)
主席:現在改開秘密會議,處理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機密預算部分。請宣讀審查總報告。
(以下密,略)
主席:機密預算部分已處理完畢,秘密會議結束,休息1分鐘後,改開公開會議。
休息(18時18分)
繼續開會(18時18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報告院會,本日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處理到此告一段落,12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8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