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案由:民眾對臺鐵局「列車準點情形」之滿意度仍然衰退,要求台鐵局應儘速研謀具體改善策略,並檢討提升對號列車準點率,期增進服務品質及提升民眾滿意度。
說明:
一、臺鐵局103年度旅客列車準點率為94.19%,較102年度之94.01%,提升0.18個百分點,旅客列車準點率略見上升。
二、據交通部104年5月公布民眾對其施政措施滿意度調查資料,民眾就交通部所轄交通各業103年度整體服務品質在0~100分之間給予滿意度評價結果,各項業務之評價介於74分至81分間,其中臺鐵局得分為76.16分,較102年度滿意度得分,進步0.05分。至有關臺鐵局各項服務中,「列車準點情形」最近5年滿意度均未能達到70%,且102年度及103年度滿意比率僅64.5%及62.5%,分別較前一年度降低2.1個及2個百分點,民眾對於臺鐵局之「列車準點情形」乙項,滿意度持續衰退,尚待研謀改善對策。
三、按審計部前已連續兩年度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臺鐵局對號列車之準點率提出審核意見,102年度審核意見指出,臺鐵局102年度總列車準點率為94.01%,其中長途之對號列車準點率則僅82.92%,與平均準點率相差11.09個百分點,且較101年度之準點率降低3.61個百分點,致民眾有列車嚴重誤點之感受,故臺鐵局應針對審計部所提審核意見,進行檢討與改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5案。
35、主決議
依據民眾對交通部施政措施滿意度調查結果,以0~100分之間給予滿意度評價。其中104年度「對臺鐵各服務項目滿意度調查」,計有2項指標滿意度至少連續四年以上未達70%,顯見至少三成民眾對臺鐵「列車准點」、「網路訂票」不滿意。鑑於民眾對於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列車準點問題」、「訂票問題」、「時刻安排」、「短程運輸服務」滿意度未能有效提升,實有改進之必要。建議研謀具體改善對策,以期提升民眾滿意度,改善臺鐵體質,使我國鐵路運輸事業達到歐美等先進國家水準,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前揭事項書面報告。
|
列車時刻安排 |
短程運輸服務 |
列車準點情形 |
網路訂票 | |
|
101 |
74.7% |
77.9% |
66.6% |
65.2% |
|
102 |
71.7% |
75.5% |
64.5% |
62.5% |
|
103 |
77.1% |
85.0% |
62.5% |
69.6% |
|
104 |
77.8% |
78.4% |
69.4% |
67.6% |
資料來源:交通部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俊憲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6案。
36、單位名稱: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9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成本
本年度預算數:102億5,317萬7千元
建議【V】增減:刪減15億元 【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86億2,970萬8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15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單位名稱: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9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成本
本年度預算數:102億5,317萬7千元
建議【V】增減:刪減15億元 【 】凍結數:
增刪理由:同意後刪減100萬元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86億2,970萬8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1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減列100萬元。
宣讀第37案。
37、單位名稱: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9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毛利(毛損)
本年度預算數:101億5,102萬2千元
建議【V】增減:刪減10億元 【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91億9,388萬4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10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單位名稱: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9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毛利(毛損)
本年度預算數:101億5,102萬2千元
建議【V】增減:刪減10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同意後刪減80萬元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91億9,388萬4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8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刪減80萬元。
宣讀第38案。
38、單位名稱: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9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利益(損失)
本年度預算數:63億149萬元
建議【v】增減:刪減5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56億6,315萬3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5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營業部分)提案表
單位名稱: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9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利益(損失)
本年度預算數:63億149萬元
建議【v】增減:刪減5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同意改刪減60萬元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56億6,315萬3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6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刪減60萬元。
宣讀第39案。
39、單位名稱: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9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38億4,953萬2千元
建議【v】增減:刪減5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35億3,073萬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費用3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營業部分)提案表
單位名稱: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9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38億4,953萬2千元
建議【v】增減:刪減3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同意改刪減50萬元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35億3,073萬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費用5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刪減50萬元。
宣讀第40案。
40、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編列旅運費合計4,082萬2千元預算,應刪減108萬1千元。
說明:
一、依行政院所訂C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營業基金編列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旅費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因特殊需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據此,顯現旅費預算之籌編,必須從嚴霰實,
二、港務公司105年度編列國內外旅費4,082萬2千元,較104年度預算3,974萬1千元,增加108萬1千元。但增加籌編旅費之原因,未見具體表述理由。
三、綜上,為撙節開銷,節約公帑,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外旅費,超越104年度旅費108萬1千元之預算,應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40、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主決議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轄各國際商港港勤拖船委外經營業務,對於收入性勞務採購,應依法採公開招標及以繳交最高管理費者一家決標辦理,以符合公平原則及增加政府收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為主決議。
宣讀第41案。
41、案由:港務公司105年度原編列國內旅費3,109萬3千元、國外旅費584萬元及大陸地區旅費373萬9千元,合共4,067萬2千元,較上(104)年度預算3,950萬9千元,增加116萬3千元。且該公司105年度預算案就國內外旅費編列說明,如同往年度僅簡略說明:依現行出差旅費標準及業務需要,未見有因特殊需求而需增加預算之說明事項,該公司對於國內、外旅費之規劃及預算之籌編,未盡覈實,核有欠當,爰刪除1千萬元,並凍結2千萬元,待港務公司提出過去三年之旅費支出報告及105年度旅費使用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提案表
單位名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項目:旅費
案由:港務公司105年度原編列國內旅費3,109萬3千元、國外旅費584萬元及大陸地區旅費373萬9千元,合共4,067萬2千元,較上(104)年度預算3,950萬9千元,增加116萬3千元。且該公司105年度預算案就國內外旅費編列說明,如同往年度僅簡略說明:依現行出差旅費標準及業務需要,未見有因特殊需求而需增加預算之說明事項,該公司對於國內、外旅費之規劃及預算之籌編,未盡覈實,核有欠當,爰凍結十分之一500萬元,待港務公司提出過去三年之旅費支出書面報告及105年度旅費使用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凍結500萬元。
第4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43案。
43、案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3,760萬元,辦理國際商港資產活化與招商規劃等委外研究計畫,但臺灣港務公司所屬自營碼頭使用率,除高雄港達8成以上,基隆港、台中港介於5至6成,其餘各港均未達5成,政府鉅額投資港口硬體設備,碼頭使用率卻偏低,不符經濟效益。爰該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碼頭使用率改善規畫及活化具體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4案。
44、案由:港務公司105年度「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編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海運經貿研訓基金會」1,300萬元,建請全數凍結,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港務公司105年度「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編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海運經貿研訓基金會」1,300萬元。
二、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4點第16款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補)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三、然港務公司並未就該財團法人未來收入、支出項目,及達成收支平衡自給自足等財務狀況加以評估分析,欠缺具體營運計畫內容。又港務公司104年3月於台中港成立海運發展學院,104年度及105年度編列「其他營業費用─員工訓練費用」1,906萬3千元及3,055萬3千元,作為海運發展學院之經費。有關該學院之業務內容,詢洽港務公司說明略以:承辦公司內部及外部之研究計畫、教育訓練與活動,以強化內部人力之訓練及外部產業人才之培育,俾帶動我國整體海運產業之發展。爰此,以該公司新成立海運發展學院業務尚未見具體成效,再規劃獨資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海運經貿研訓基金會之必要性,及兩者業務之區隔性,恐待釐清。
四、交通部下設有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運研所),用以扮演交通部智庫之角色,現行運研所下並設有港灣技術研究中心,其主要任務包含研究發展港灣工程技術,培育訓練有關人才,並協助解決我國港灣建設與海岸開發所遭遇的問題,亦與港務公司所規劃成立之海運經貿研訓基金會業務相近。
五、另港務公司105年度「會費、捐助與分攤費用彙計」共編列高達16項有關港埠相關之學術團體會費;又以現行國內各類教育訓練機構林立,各大專院校亦多致力與產業界之建教合作或推廣教育訓練,藉由產學合作之強化,除可提高我國產學之連結性,亦可節省政府之人力及財務支出。爰此,應審酌評估委由民間辦理之可行性及成本效益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45案。
45、單位名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項目: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
案由:105年度編列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第7年度經費6,000萬元,總經費45億1,700萬元(全數由該公司自行負擔),截至105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15億6,392萬2千元。該計畫迭經變更,所需經費及工期不斷增加,現行工程進度並呈落後。按該工程計畫於98年即經行政院核定並開始執行,原預計總經費28億5,109萬8千元,並於102年度即可完成,惟迄今已變更2次,經費擴增至45億1,700萬元,為原定經費之1.58倍,工程期程完成日亦由原定102年度完成,展延長達4年,預計至106年底完工,該公司對於重要工程建設規劃及執行,顯欠審慎覈實,允宜檢討。應秉撙節原則及審酌未來營運發展需求,從嚴為相關空間之利用與規劃,以避免未來該大樓空間閒置浪費,肇致政府資金之無效率投資。爰刪除上開預算3千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為凍結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6案。
46、機關﹙單位﹚名稱: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新興計畫─台灣國際商港未來相關建設計劃
預算金額:103,000千元
預算書頁次:【84】
提案
擬刪減凍結數:凍結1/4,提書面報告
說明:
經查,台灣港務股份公司編列「新興計畫─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相關建設計畫」總經費42億2,650萬元,工期105年1月至110年12月,105年度編列1億0,300萬元,包含臺北港南碼頭區碼頭及相關設施工程、臺中港第105號碼頭後線設施設置工程計畫及高雄港第77-79號碼頭改進工程等3項子計畫。
惟該計畫未符合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及同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更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有違反預算法之虞,建議凍結該預算1/4,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符法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7案。
47、案由: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專案計畫新興計畫「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相關建設計劃」項目,其執行期間為期五年(105年~110年),投資總額高達42億,惟其計畫明細過於簡略,導致無法瞭解該項目與「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及建設計畫」(101~105年)之關聯性與必要性,也無從判斷其投資項目是否有重疊。故建議凍結該項目之預算1/4,待針對該新興計畫提出具體規畫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俊憲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改成書面報告。
宣讀第48案。
48、案由: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度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房屋及建築」之「基隆港樂中廬大樓新建工程」項目125,000千元,根據104年度預算,已針對該項目編列預算50,000千元,然於預算書中無法瞭解預計完成時間及預期效益,於決算書中也無從得知該項目之執行成果。故建議凍結該項目預算四分之一,港務公司應針對該項目提出整體計畫報告,內容包含所需時間及估計之總經費,以供檢視該預算之執行情形及合理性;待提供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俊憲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9案。
49、案由: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計105年7月成立,與高雄市政府合資成立,辦理高雄港港區與周邊土地資產之發展利用,預計實收資本額1億元,港務公司105年度編列投資5,100萬元,持股比率51%。然依投資計畫書中「其他港區未來發展規劃」所述:「……,高雄港舊港區因應國際航運發展趨勢,已推動辦理港區碼頭機能調整工作,同時舊港區土地因鄰近市區,商業開發條件成熟具高度開發利益,高雄市政府於舊港區周遭規劃多項都市發展建設計畫,其開發工作已面臨急迫性,應優先推動辦理,……。」、「有關其他港區之發展,……,考量相關港區碼頭機能調整尚在規劃發展、或距離市區較遠、或周遭商業開發條件尚待營造等因素,配合各地方政府都市計畫,目前尚無進行其他港口舊港區土地開發之急迫性與必要性。」惟鑑於港務公司所轄港區土地擴及全省諸多重要都市,允宜正視未來其他港區所在地方政府援引辦理之問題。爰此,允宜研謀建立標準化評估程序,以杜爭議。爰凍結上開預算1千萬元,港務公司建議標準化評估程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改為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0案。
50、案由:105年度「資金轉投資及盈虧明細表」新增轉投資成立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際貨櫃碼頭公司),投資金額3.2億元,持股比率40%,105年度預計投資損失697萬元。由於引進理想之合資對象為本投資案能否成功之關鍵因素,港務公司允確實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從嚴審慎及公平、公開方式辦理相關招募作業,以確保投資效益之有效達成。綜上,港務公司105年度編列洲際貨櫃碼頭公司投資計畫3.2億元,預計持股比率40%,尚不具絕對控制權,對於合資業者之資格條件,允應從嚴審慎規範,並研謀完善之控管機制,俾以覈實達成所預期之投資效益。爰凍結上開預算1億元,待港務公司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招商目標及具體條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凍結四分之一,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1案。
51、案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業務包含停泊、曳船及倉儲,惟今年三個項目之營運目標之設定皆小於以往年度(103年度)最高營運量(請見下表),鑑於港灣收入、棧埠收入及倉儲為港務公司主要收入來源,臺灣港務公司營運結果雖獲營業利益,但成長緩慢。故建議積極研謀改善,俾提高經營績效。
|
以往最高營運量 |
本年度營運目標 | ||
|
年度 |
數量 |
營運量 | |
|
停泊業務 |
103 |
3,193,166艘時 |
3,030,803艘時 |
|
曳船業務 |
103 |
74,921小時 |
72,858小時 |
|
倉儲業務 |
103 |
139,206,970延日噸 |
113,810,458延日噸 |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俊憲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2案。
52、案由: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檢討現行所屬各自由貿易港區產業發展定位及營運招商政策,並釐定年度營運目標,以利外界監督考核其推動成效。
說明:
一、港務公司截至104年9月底經行政院核定設置6個自由貿易港區,包含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安平港及高雄港,該公司所營業務範圍按其預算書亦明載包含「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二、港務公司所轄自由貿易港區歷年來入駐港區事業家數,截至104年8月底計有79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入駐;惟與101年度港區事業數即已達75家相較,未見明顯成長趨勢。
三、依「臺灣地區商港整體發展規劃」(第3期96年度至100年度及第4期101年度至105年度)推估,自由貿易港區將可帶動我國商港貨櫃運量增加3.3%;惟以港務公司近年來(95年度至103年度)已申設自由貿易港之商港貨櫃裝卸量觀之,僅臺中港及臺北港尚呈逐年成長外,高雄港則自99年起漸呈成長趨勢,然基隆港則反呈衰退。
四、自由貿易港區經行政院列為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第1階段之推動核心,並預期貿易量值自102年起連續3年每年成長30%。惟以港務公司所轄之6個自由貿易港區102年度及103年度整體進出口貿易量值觀之,均較前一年度衰退,顯未達預目標,其中以103年度貿易量僅806萬4千公噸,較102年度986萬3千公噸,衰退高達18.24%,衰退幅度最大。
五、港務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營運目標僅訂定有「停泊業務」、「曳船業務」、「裝卸業務」及「倉儲業務」等4項,有關自由貿易港區之預計招商數、貿易量(值)等營運目標,付之闕如,該公司就所轄自由貿易港區之經營,顯欠積極覈實,應檢討改正,俾利外界查考監督。
六、港務公司所轄商港多已申設自由貿易港區多年,營運成效尚未達預期目標,審計部於102年度及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亦分別提出:自由貿易港區之推動,對提升整體貨物量及港埠競爭力,暨對結合地方關聯產業之發展,成效未如預期;及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貿易量值,未符預期目標,應強化自由貿易港區之相關配套措施,以吸引廠商進駐等審核意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3案。
53、案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積極為附屬周邊事業之轉投資,105年度轉投資事業將達5家,鑒於該轉投資事業均屬新創事業,投資效益尚待觀察,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定期覈實檢討評估投資成效,並研謀適當風險控管機制,以維投資目的之有效達成。
說明:
一、港務公司自103年度起開始積極規劃組織調整及附屬事業之轉投資計畫,105年度「資金轉投資及盈虧明細表」編列有5家轉投資事業,預計投資收益1億9,702萬4千元。
二、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勤子公司):業於103年10月16日成立,實收資本額19億元,港務公司投資20億元,持股比率100%;主要為承接港務公司自營區域之港勤拖船業務(包含基隆港、蘇澳港、花蓮港及高雄港前鎮河以南)。
三、按港務公司之5家轉投資事業,除港勤子公司為其現行業務進行組織調整外,其逾4家公司均屬新創事業,相關投資成效尚待觀察;另105年度除港勤子公司及國際物流公司預計尚有盈餘外,其餘3家轉投資事業則均呈虧損情形。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11點規定:「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所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應詳加評估檢討,報由主管機關核處。」準此,港務公司允應定期覈實檢討對於轉事業之投資成效,並研謀適當風險控管機制,以維其投資目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4案。
54、
單位名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ˇ】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1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毛利(毛損)
本年度預算數:75億2,596萬2千元
建議【ˇ】增減:刪減10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68億4278萬2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毛利(毛損)10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單位名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ˇ】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1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毛利(毛損)
本年度預算數:75億2,596萬2千元
建議【ˇ】增減:刪減10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68億4,278萬2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毛利(毛損)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改刪減3,000萬元。
宣讀第55案。
55、
單位名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ˇ】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1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成本
本年度預算數: 105億2,648萬2千元
建議【ˇ】增減:刪減15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85億5774萬4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15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單位名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ˇ】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1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成本
本年度預算數:105億2,648萬2千元
建議【ˇ】增減:刪減15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85億5774萬4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改刪減1,000萬元。
宣讀第56案。
56、
單位名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ˇ】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1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17億9,754萬2千元
建議【ˇ】增減:刪減5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12億6192萬7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費用5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營業部分)提案表
單位名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ˇ】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1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17億9,754萬2千元
建議【ˇ】增減:刪減5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12億6192萬7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費用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改刪減1,000萬元。
宣讀第57案。
57、案由:桃園國際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105年度預算編列租賃成本─服務費用「水電費」249,588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165,770千元,及104年度預算編列157,606千元,預算大幅增加。為撙節費用支出,應鼓勵員工貫澈節約水電,爰此,建議「水電費」減列1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8案。
58、案由:桃園國際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105年度預算編列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水電費」42,598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21,200千元,及104年度預算編列20,279千元,預算大幅增加。為撙節費用支出,應鼓勵員工貫澈節約水電,爰此,建議「水電費」減列1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9案。
59、單位名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ˇ】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1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外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5,040萬3千元
建議【ˇ】增減:刪減3,000萬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2,233萬8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外費用3,0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營業部分)提案表
單位名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歲入 【ˇ】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1
款項目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營業外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5,040萬3千元
建議【ˇ】增減:刪減3,000萬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2,233萬8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外費用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改刪減1,000萬元。
宣讀第60案。
60、單位: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廣告費、業務宣導費預算共編列81萬元,較104年度預算40萬5千元增幅1倍,105年度新增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共編列64萬元,104年度並無編列。機場保全公司為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獨資投資之子公司,承接桃園機場之保全工作,業務較為單純,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及國外、大陸旅費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預算增幅之合理性需要審酌,基於政府財政困窘應本於撙節原則,爰減列該預算數共145萬之二分之一,並且凍結剩餘數之二分之一,俟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相關計畫及支用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61案。
61、單位名稱: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項目: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
案由:機場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專案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12億4,900萬元,除已逾原定104年12月之完工期限,且截至104年8月整體計畫執行率仍偏低,綜上,桃園機場道面整建事涉飛航安全及營運良窳,惟計畫規劃未能評估工法優劣並妥擇最適工法,致施工進度延宕,變更工法後完工期程一再展延,導致十餘年間無法提供航空器正常起降,亦影響旅客權益,旅客抱怨及媒體報導常有所聞,其規劃與執行力實待加強,允應確實檢討,爰凍結上開預算2,000萬元,待桃機公司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62案。
62、案由:機場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新興資本支出專案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5億元,建請減列1,000萬元。
說明:
一、機場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新興資本支出專案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5億元,投資總額746.89億元,預計111年12月完工,惟據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園區實施計畫)規劃,第三航站區之主航廈與登機廊廳開發期間為101年至107年,惟該公司於105年度始編列新興計畫,預算分配完工期程為111年,較原訂時程107年延遲4年。
二、桃園機場近年旅客人數成長快速,自100年至103年每年旅客人數成長幅度均逾一成,105年預計較104年成長18.87%。如以105年預計數按年成長率10%推估,至107年時旅客人數將突破4,500萬人次;另如以103年實際數按機場園區實施計畫之運量預測年均成長率4.9%推估,至遲於108年時旅客人數將突破4,500萬人次。惟第三航站區興建計畫需至111年完成,似未及因應上述預估時點旅客量,又若工程延宕,將使機場運輸效率更為惡化。
三、鑑於桃園機場旅客人數預期成長快速,要求交通部必須嚴控工程進度,避免延宕,以期儘早完工啟用以紓解運量負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63案。
63、單位名稱: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項目: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案由:機場公司105年度預算案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新增桃園國際機場智慧航廈興建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機場園區停車場立體化工程、第一航廈出境行李輸送系統改建及升級工程、園國際機場智慧化軟硬體設施工程提升計畫,等4項10億以上重大建設計畫,投資總額合計94億4,982萬8千元,105年度預算數計13億2,268萬8千元,惟前揭計畫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等規定未符。上述資本支出計畫投資總額均超逾10億元,依法屬機場園區重大建設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綜上,機場公司資本支出計畫投資總額超逾10億元之機場園區重大建設計畫,尚未經交通部核定作業,即逕予納入預算,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相關規定未符,爰上全數凍結上開計畫預算共13億2,268萬8千元,待主管機關核定後,並成本收益等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單位名稱: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項目: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案由:機場公司105年度預算案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新增桃園國際機場智慧航廈興建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機場園區停車場立體化工程、第一航廈出境行李輸送系統改建及升級工程、園國際機場智慧化軟硬體設施工程提升計畫,等4項10億以上重大建設計畫,投資總額合計94億4,982萬8千元,105年度預算數計13億2,268萬8千元,惟前揭計畫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等規定未符。上述資本支出計畫投資總額均超逾10億元,依法屬機場園區重大建設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綜上,機場公司資本支出計畫投資總額超逾10億元之機場園區重大建設計畫,尚未經交通部核定作業,即逕予納入預算,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相關規定未符,爰上開計畫預算共13億2,268萬8千元,減列13億1,608萬7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修正文字通過。
宣讀第64案。
6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編列合併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下列「桃園國際機場智慧航廈興建計畫」,總投資總額匡列19億9,714萬元,本年度編列5千萬元。原定107年12月完工,唯今年4月24日,桃機公司為考量現行執行中工程數過多,恐影響服務品質,故暫緩推動智慧航廈興建計畫。經查,該計畫未依預算法相關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逕予納入預算,並不符預算法及預算籌編相關規定。爰此,建請就該項預算計畫停復工之影響,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俊憲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65案。
65、主決議
鑑於桃園機場攸關國家門面,相關重大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應恪守預算法等相關核定法規,並確實考量審酌計畫之合理與效益。經查:桃機公司提報之105年度預算書,所匡列之四項計畫,其投資總額均超過10億元,卻未經交通部核定逕予納入預算。建請交通部督促桃機公司應確實完備相關簽核程序、檢討大型建設計畫屢次展延期程問題,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項目 |
期間 |
投資總額 |
105年度預算數 | |
|
房屋及建築 |
桃園國際機場智慧航廈興建計畫 |
105.01-107.12 |
1,997,140 |
50,000 |
|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機場園區停車場立體化工程 |
105.01-108.12 |
3,000,000 |
500,000 | |
|
機械及設備 |
第一航廈出境行李輸送系統改建及升級工程 |
105.01-108.12 |
1,512,688 |
272,688 |
|
桃園國際機場智慧化軟硬體設施工程提升計畫 |
105.01-108.12 |
2,940,000 |
500,000 | |
|
小計 |
|
|
9,449,828 |
1,322,688 |
資料來源:機場公司105年度預算書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俊憲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66案。
66、主決議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編列繼續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12億4,900萬元,原訂於104年12月完工,為確保工程品質、防範外力不干擾,曾於103年8月13日舉行廉政平台交流座談會,邀集公共工程委員會、法務部廉政署、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民航局等相關單位研議行政司法合作平台。
經查,桃機公司迄今已二次修正計畫、展延施工期程至107年;又屢傳施工品質不良新聞,嚴重損及國家門面,建議桃機公司確實檢討施工品質,並加強規劃與執行能力,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俊憲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67案。
67、主決議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新興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本年度預算匡列5億元,預計總投資額746億8,900萬元,將於111年完工。經查:依據桃機公司101年5月24日「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實施計畫」之簡報內容,第一與第二航廈容量約3,200萬人次,依據綱要計畫預測之複合成長率計算4.9%計算,遲至109年旅客人數將突破4514萬人次。第三航站區興建工程恐無法支應預估時點旅客量,將使機場運輸效率更形惡化。綜上,建議桃機公司嚴控工程進度,並提出對應策略紓解運量負荷,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俊憲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內政委員會主管非營業部分。
宣讀第1案。
1、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有鑑於營建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第1期開發區開發經費22億7,534萬3千元,主要係行政作業費5,585萬8千元、公共工程費20億5,258萬8千元、補助費1億6,379萬6千元、資本化用人經費310萬1千元。
惟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預定施工年期為99年度至102年度,營運年期為102年度至108年度,分2期辦理開發,第1期截至104年8月底已投入110億8,854萬1千元,105度編列預算22億7,534萬3千元;第2期仍在規劃階段,尚無投入成本。
101年度因公共工程部分配合區段徵收用地取得,以及地上物拆遷辦理工程作業期程調整,預算執行率為82.91%,已有落後情形;102年度因需辦理都市計畫範圍修正、地上物拆遷、墳墓遷移及廠商進度落後影響,預算執行率僅29.89%;103年度仍受上開因素影響,預算執行率僅54.44%;104年度截至8月除前述因素外,尚有部分地上建物屋主抗拒拆遷,住宅用地尚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等因素影響,預算執行率亦僅19.29%,相關工程進度延宕,有待加強積極辦理。綜上,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進度持續延宕,亟待加強積極辦理。
有鑑於此,本席特提案刪減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5,000萬元,以資警惕。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案。
2、案由:現階政府推出的各式不同的「公屋」政策,究其目的是為伸張「居住正義」。但所有政策中實在的問題核心並沒有掌握,更沒有解決,因為問題在「居住」不在「購屋」,且政出多門,公屋定義亦各有不同。迄目前止;計有「2017世大運選手村─林口國宅」、「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等案,其中除「社會住宅中長期實施方案」仍處於規劃階段外,其餘公共住宅刻正辦理。惟近來政權交替,新閣又主張8年打造20萬戶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興建資金約3,000~4,000億元,如此龐大預算政府何來?「居住正義絕對不是口號,要能實踐才是王道」,公屋政策各吹各號,蓋20萬社會住宅的目的是什麼?政府是應讓更多弱勢家庭入住,而不讓人民霧裡看花,看不清楚,真有需求者也分不到。爰此,前開各項公共住宅方案於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開發經費約94億5,663萬9千元(含經費數與所屬新市鎮或都市更新計畫未結轉為成本之開發經費)應先暫予凍結1/5,俟政府公屋政策明確,能真正解決各類弱勢家庭「住的問題」,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獲認同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案。
3、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人,鑑於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中『服務費』科目預算金額485,122千元,有鑒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共體時艱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422,070千元,爰提案刪減20%計新台幣97,024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案。
4、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之「雜項業務成本」預算金額307,25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103,595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案。
5、案由:新政府主張興建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八年要完成20萬戶,內政部有義務向全民說明政府未來興建社會住宅之計劃與時程,爰此建議營建建設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4,990萬7千元全數凍結,俟內政部營建署針對「興建社會住宅相關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下稱林口區國宅)開發經費58億1,646萬6千元,於「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10億0,642萬5千元。新市鎮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第1期開發區開發經費22億7,534萬3千元。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5年度編列「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週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下稱板橋浮洲合宜住宅)開發經費3億5,840萬5千元。
(二)馬政府過去八年來提供土地辦理公共住宅,多以出售為主。另原為提供青年居住供給,評估於新市鎮、桃園航空城及機場捷運沿線等,規劃適居「青年生活住宅」,並規劃限制申購資格、政府優先買回、轉售對象及價格等法律機制,成為封閉市場型福利住宅。然蔡英文政府主張辦理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八年要完成20萬戶。新舊政府針對住宅政策之主張顯有不同。政府有義務向全民說明社會住宅興建方式及相關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案。
6、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金額49,90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28,802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7案。
7、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費用」預算金額6,570,37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5,580,426千元,爰提案凍結2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8案。
8、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位預算住宅基金營運計畫編列「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開發經費58億1,646萬6千元。其中有部分合宜住宅資源分配不公或遭濫用,根據某電子租屋網資料顯示,甫於4月啟動交屋的A7合宜住宅,共約有38筆合宜住宅房屋出租,租金約在一萬八千元至二萬五千元,形成有需要的人抽不到,想租的人租不起的奇特現象,不僅浪費國家資源,更違背合宜住宅建造的初衷,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案。
9、基金名稱: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28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勞務成本─服務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9,061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一百萬元
案由:凍結「住宅基金─勞部成本─服務費用」一百萬元,俟內政部就「租屋服務平台業務」提出改善方案,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住宅基金─勞部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用包含住宅業務勞務承攬採購之外包費,辦理合宜住宅、社會住宅、建置租屋服務平台等業務。
2.其中租屋服務平台業務,自開辦以來服務成效不彰,對於協助國內老人及弱勢族群租屋媒合成效有限,經媒體報導批評、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皆未改善。
3.為督促內政部重視老人及弱勢族群租屋媒合服務,爰提案凍結「住宅基金─勞部成本─服務費用」一百萬元,俟內政部就「租屋服務平台業務」提出改善方案,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0案。
10、
機關(單位)名稱:住宅基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
|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 預算金額:7,186千元 預算書頁次:【1-25】 |
|
提案 擬刪減數:刪減600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6,586千元五分之一 |
|
說明: 一、為活用民間空屋,提供弱勢多元化居住選舉,內政部自102年起自住宅基金挹注經費,推動示範性租屋服務平臺。 二、然相關辦理情形,102年度試辦計畫實際成立租屋平臺僅16個,低於計畫目標數40個,截至104年8月底,102年度及103年度試辦計畫實際媒合成功數各18件及25件,皆較預計目標1,500件及50件落差甚遠,相較已投入經費2,884萬元,租屋服務平臺以服務弱勢為宗旨,但其平臺媒合效益極為不佳,於弱勢扶助功能未有發揮。 三、查一般服務費用係涵括辦理合宜住宅、社會住宅、住宅補貼、建置租屋服務平臺及內政部住宅資訊整合等業務,於部分業務功能未有提升情形下,105年度預算編列卻較上一年度增加604千元,似有欠妥。建議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刪減600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6,586千元五分之一,俟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1案。
11、單位名稱:住宅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25
案由: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原列718萬6千元,提案凍結30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內政部自102年起自住宅基金挹注經費,推動示範性租屋服務平臺,期得以活用民間空屋,提供弱勢多元化居住選擇。然經查102年度實際成立租屋平臺僅16個,遠低於計畫目標數40個;又102年及103年度實際媒合成功數各18件及25件,皆離預計目標1,500件及50件甚遠。
爰此,建請凍結30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2案。
12、單位 內政部
目別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
頁碼 1-3、1-31
案由:查內政部主管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住宅基金(第1-3頁)參、業務計畫(一)銷售目標:「截至104年度止預估尚有5戶國宅待售,另105年度預計有7戶國宅出租戶轉為待售戶,本年度將有12戶未售國宅;……」。鑑於未售國宅之維護管理費用不貲,如水電費等相關「勞務成本」、「管理及總務費用」等,再查(第1-31及1-32頁)住宅基金105年度為銷售其中10戶國宅即編列「銷貨成本」支出高達6,028萬元。
鑑於近年來房市景氣將持續衰退,房價高、供給量過多、購買力不足是關鍵原因,內政部應積極研擬諸般措施,如做為社會住宅出租運用等方式,避免資源閒置;且政府財政狀況窘迫,爰本基金「銷貨成本」編列6,028萬元應予凍結,俟內政部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重新檢視、修正,確定該經費能有效執行,始得動支,若與相關規定未合者或浪費國家資源者,應即予剔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3案。
13、營建建設基金提案
附屬單位 住宅基金
名稱 行銷及業務費用
預算數 17,527千元
案由:為因應無紙化目標,節能減紙、避免資源浪費,欲辦理社會住宅行銷業務應積極規劃採行電子郵件及手機App通知方式辦理,取代傳統印製海報、摺頁、書表方式,有關住宅基金行銷及業務費17,527千元,建議刪除7,000千元,俾有效珍惜資源,並予以檢討改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4案。
1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內政部主管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中『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7,527千元,有鑒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共體時艱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8,550千元,爰提案刪減30%計新台幣5,258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5案。
15、案由: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105年度之「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預算4,357萬6千元,應刪減1千萬元,刪減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省府時期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職掌原住民族住宅政策時期,完成了基隆八尺門國宅、新店中正國宅、汐止花東新村及三鶯隆恩埔國宅等多項原住民族住宅政策。
二、94年制定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6條更明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可見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係政府應積極辦理之事項。
三、100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住宅法後,該法中央主管機關之內政部負有住宅政策及全國性住宅計畫之擬訂的權責,其中即包含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之擬訂。但住宅法制定施行迄今,內政部對於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付之蹶如,僅僅於全國性住宅措施中提供部分比例給原住民家庭申請租購,顯無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6條明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之規定。
四、鑒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6條已明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內政部卻無具體方案以符原住民族需求,亦鑒於103年之原漢全體家庭自有住宅率落差12.14%,原漢都會區家庭自有住宅率落差25.54%,且現行住宅法無法適用於都會區新北市三鶯部落、溪州部落、小碧潭部落、快樂山聚落、桃園大溪原住民聚落、台中市霧峰區、太平區原住民聚落及其他地方的原住民住宅問題,導致原住民住宅政策受到嚴重影響。爰要求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之「管理及總務費用」應參酌103年度決算僅3,213萬9千元,105年度原列預算4,357萬6千元,應刪減1千萬元,刪減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部會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及擬訂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住宅解決方案,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6案。
16、案由: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105年度之「其他業務費用」之「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原列預算2,614萬元,應刪減200萬元,刪減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係接續辦理輔助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惟歷年核定之原住民家庭戶數卻呈現逐年下降趨勢。96年以前,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家庭購屋貸款及修繕貸款利息補貼措施時,91-95年(5年)核准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為2,195戶(平均一年補貼439戶)、核准修繕貸款利息補貼為976戶(平均一年補貼195戶),合計3,171戶。
二、96年以後,改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96-104年(9年)核准原住民家庭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為1,295戶(平均一年補貼143戶)、核准修繕貸款利息補貼為462戶(平均一年補貼51戶),合計1,757戶。尤其101、102、103、104年核准原住民修繕貸款利息補貼戶數分別只有36、18、25、32戶,分別僅占當年度預定計畫戶數的0.72%、0.6%、0.83%、1.07%,嚴重突顯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後的原住民購屋及修繕貸款利息補貼,並無法讓原住民家庭實際受惠。
三、有鑑於103年全體原住民族自有住宅率73.2%,比全體國民自有住宅率85.34%還低了12.14%;都市原住民族家庭自有住宅率58.38%,比都市全體家庭自有住宅率83.92%還低了25.54%,為積極協助解決原住民族居住問題,縮小原漢落差,亦有鑑於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105年度之「其他業務費用」之「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103年度決算僅1,388萬4千元,104年度預算為2,401萬元,爰建議105年度原列2,614萬元,應酌刪200萬元,刪減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內政部營建署就原住民購屋及修繕貸款利息補貼戶數大幅降低原因及如何協助原住民家庭實際受惠,提出檢討及協助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7案。
17、案由:內政部主管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0億4,571萬7千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惟政府政策長期重都市偏鄉村,導致城鄉差距逐年增大,有鑒於鄉村人口外移嚴重,爰提案全數減列,並要求內政部重新檢討住宅政策,以吸引青年返鄉扎根。(1-44)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18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9案。
19、機關(單位)名稱:住宅基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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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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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或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 預算金額:1,045,717千元 預算書頁次:【 1-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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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擬刪減數:凍結500,000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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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社會住宅係政府為協助部分無法透過租金補貼獲得合適居所之弱勢族群能有居住問題解決之道,除行政院於100年及103年核定由內政部辦理「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及「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住宅基金迄104年7月底就兩方案業已各別補助25億6,483萬9千元及646萬4千元,並於本年度續編列「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補助經費10億0,642萬5千元。 二、查「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之期程為103年至112年,興辦主體為各地方政府,由內政部優先補助各地方政府經費辦理國宅用地興辦社會住宅、閒置校園或公有閒置建築物改建社會住宅及各地方政府自辦社會住宅,預期至民國112年,將社會住宅的量能提升至目前存量(約6千餘戶)之5倍。 三、然以出租使用為主要目的之社會住宅,其管理措施係維護社會住宅居住品質之重要環節,亦為主辦社會住宅之地方政府重要責任,惟「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所選之臺北市及新北市等5處社會住宅,將於105年至106年完工在即,僅臺北市訂有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其管理方式規範亦為形式內容,並無切實管理維護措施及住戶租住義務等具體內容,而於五處社會住宅管理方式更僅敘明委外辦理,並無其他具體政府作為。 四、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應有長遠規劃,中央主管機關更應發揮督導之責,給予地方政府資源外,亦須引導其制訂相關管理措施,始能為後續其他縣市政府之學習模範,完善發揮政府資源之效益。建議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或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凍結500,000千元,俟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0案。
20、基金名稱: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45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其他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辦理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之委託研究調查費
本年度預算數:18,485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三百萬元
案由:凍結「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辦理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之委託研究調查費」三百萬元,俟內政部就「租屋服務平台業務」提出改善方案,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蔡英文總統提出「8年4千億」,打造「20萬戶社會住宅」之政見,惟「20萬戶」之說法,目前未見內政部提出具體政策依據。
二、考量新政府社會住宅政策經費規模非常龐大,對於民間社會影響甚鉅,內政部應針對國內青年及各弱勢族群之社會住宅需求進行詳細調查,提出「社會住宅需求評估報告」,作為社會住宅政策規劃之依據。
三、為督促內政部重視社會住宅政策,爰提案凍結「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辦理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之委託研究調查費」三百萬元,俟內政部完成「社會住宅需求評估報告」,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1案。
21、單位、基金名稱: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46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
本年度預算數:1,006,425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503,212千元
凍結理由:「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補助之社會住宅所選之臺北市及新北市等5處社會住宅,將於105年至106年完工,住宅基金已持續挹注補助經費達25億6,483萬9千元,惟據內政部營建署資料,該五處社會住宅之管理方式僅敘明委外辦理,管理方式仍待研訂,恐影響社會住宅居住品質及不利維護住戶租住義務。爰此,凍結105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預算二分之一,待內政部營建署督促地方政府提出社會住宅後續具體管理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2案。
22、基金名稱:住宅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46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其他業務費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
本年度預算數:1,006,425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5千萬元
案由:住宅基金「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凍結5千萬元,俟內政部提出租賃專法草案及「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補助之直轄市、縣(市)訂定社會住宅具體管理規範之期程規劃,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住宅法第三條規定,社會住宅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第4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相關制度及專業服務,研擬短、中長期計畫。
二、內政部營建署運用住宅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且「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所選之臺北市及新北市等5處社會住宅,將於105年至106年陸續完工。惟全國性租賃專法及各地方政府社會住宅具體管理規範至今仍處於研議階段。
三、為督促內政部盡速擬定住宅租賃專法,並發揮中央主管機關督導直轄市、縣(市)之功能,協助引導地方政府預為規劃社會住宅後續管理措施,爰提案凍結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5千萬元,俟內政部提出租賃專法草案及「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補助之直轄市、縣(市)訂定社會住宅具體管理規範之期程規劃,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3案。
23、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租屋服務平臺試辦計畫291萬7千元。根據營建署資料統計,試辦計畫實際媒合成功數各18件及25件,遠不及預計目標1,500件及50件,成效不彰,有虛耗公帑之疑慮。爰予以減列該項預算291萬7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4案。
24、案由:住宅基金辦理租屋服務平臺係運用民間社福團體、不動產經紀業或其他不動產相關服務業等,成立專責之租屋服務平臺,協助中低所得家庭或一般民眾租屋,截至104年8月底,已投入經費2,884萬元。然103年度起租屋服務平臺辦理縣市自6個減少為3個,刊登件數、媒合件數甚少,成效不彰。爰建議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租屋服務平臺試辦計畫291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5案。
25、案由:內政部主管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編列52億5,291萬千元,主要辦理購屋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惟政府政策長期重都市偏鄉村,導致城鄉差距逐年增大,有鑒於鄉村人口外移嚴重,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4)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6案。
26、單位、基金名稱: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44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
本年度預算數:5,252,916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525,291千元
凍結理由:營建建設基金為作業基金,其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無法回收之住宅補貼業務所需費用高達52億5,291萬6千元,屬無自有財源而無法回收之支出,由住宅基金辦理,違反作業基金自給自足原則,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且因而減少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金額,恐有粉飾預算成長速度之虞。爰此,凍結105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預算十分之一,待內政部營建署提出106年度將「住宅補貼預算」回歸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辦理相關說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7案。
27、案由: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編列「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所需經費24億1,113萬4,000元,建議凍結2億元,俟內政部就「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實施情形及如何強化租屋族權益擬具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政府現行住宅政策以購買自有房屋價款利息補貼及租屋者租金補貼為主,然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皆無法遏止房價逐年高漲,依內政部統計房價所得比由91年第1季4.47攀升至104年第4季8.46,於13年間倍數攀升。然現今國人房屋自有率以高達八成以上,住宅問題集中在都會區青年及弱勢者買不起自有住宅,成為迫切民生問題,亟待研擬完備之住宅計畫及租賃規範,落實管理,以期通盤有效協助民眾解決居住問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8案
28、單位 內政部
目別 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
頁碼 1-55
案由:查內政部主管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住宅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內,於「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編列55萬元,預計105年7月新購置「客貨兩用車」公務車輛。
惟經查「住宅基金」之「公務車輛明細表」內,現有公務車輛計5輛(車種乘客人數7~8人且不含司機)、公務機車計15輛;再查「住宅基金」之「員工人數彙計表」內,基金年度內最高可進用員額數「專任人員」僅54員(含正式人員4人、聘僱人員5人、約僱45人),人車比率顯已偏高,今又編列預算購置新車,雖係汰換然應避免資源浪費或閒置,且政府財政狀況窘迫,應請內政部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
爰本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內,於「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編列55萬元,全數減列刪除,並請內政部加強督促所屬修定公務車編裝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9案。
29、單位 內政部
目別 營建建設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
頁碼 2-28、2-33
案由:查內政部主管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第2-33頁)「業務外收入明細表」內「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編列計1,658萬5千元,據該說明欄註記「……銀行存款之孳息收入,係預計(1)平均活期存款約50,000千元、(2)定期存款約3,000,000千元,利息收入約1,658萬5千元。」
再查(第2-28頁)「現金流量預計表」內本基金(105)年度「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38億2,234萬元,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49億6,640萬6千元」,就依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38億餘元計算相較,前揭銀行存款短列約7億餘元之利息收入。
依前述本基金「財產收入」顯未充分正確揭露,影響基金收益數,爰本基金編列數15億3,458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差異部分說明並修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0案。
30、單位 內政部
目別 營建建設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
頁碼 1-55
案由:查內政部為積極開發新市鎮,以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而設置本基金。依據上開內政部計畫,「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預計開發面積分別為1,756.31公頃,計畫人口各為30萬人。
惟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103至150年中華民國人口推估」報告載述,未來我國總人口成長將由正轉負,且據營建署民國103年9月出刊「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新建餘屋(待售)資訊統計資訊簡冊」列載,全國新建餘屋(待售)住宅,截至民國102年底止計有2萬7,838宅,其中新北市6,159宅,數量明顯大於其他縣市,顯示該計畫未能考量人口老化及人口成長趨緩等外在環境變遷,及低度使用住宅去化問題;爰本基金「淡海新市鎮」營運計畫編列35億4,823萬1千元,凍結10億元,俟內政部就該計畫欠周詳部分修正,可達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之目標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1案。
31、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新市鎮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營運項目」項下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第1期開發區經費22億7,534萬3千元,經查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執行持續落後,捷運延宕,道路、公設施工緩慢,週邊一片荒涼,也無公車運輸,且遏止投機之查核機制不足,允宜檢討改進,爰凍結二分之一,俟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2案。
32、案由:新市鎮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第1期開發區開發經費22億7,534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9.29%,預算執行率明顯嚴重落後,不利政府資源有效利用,爰此凍結2億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
預算數 |
決算數 |
執行率 |
差異主要原因 | |
|
99 |
- |
23,329 |
- |
相關經費併年度決算辦理。 |
|
100 |
18,633,570 |
7,372,733 |
39.57% |
被徵收人選擇領取抵價地比率較高,領取現金補償比率較低,致實際支出較預算數低。 |
|
101 |
1,794,893 |
1,488,163 |
82.91% |
公共工程部分配合區段徵收用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辦理工程作業期程調整,致其執行數低於預算數所致。 |
|
102 |
3,183,629 |
951,591 |
29.89% |
工程經費預估原含第2期開發部分(約6億元-9億元),因受環評影響尚無法開發施作;區外排水銜接水路及蝕溝治理工程因受用地尚未徵收取得影響無法施作;另因都市計畫範圍界與地籍線未符,需辦理都市計畫範圍修正部分影響工程進行;地上物拆遷、墳墓遷移等影響施工及第3標廠商進度落後影響,故預算執行數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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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1,379,878 |
751,206 |
54.44%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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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2,599,839 |
501,519 |
19.29% |
部分地上建物屋主抗拒及墳墓尚未遷移;部分都市計畫範圍界與地籍線未符,部分樁位未公告及捷運出土段街廓調整;區外排水銜接水路及蝕溝治理工程用地尚未徵收;住五用地尚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公滯六聯外排水因受民眾陳情有加劇影響舊路溪淹水疑慮等,因前開因素影響施工,致公共工程費執行數低於預計。 |
2.表列104年度決算數係截至104年8月底實支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33案保留處理。
第3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35案。
3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內政部主管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5年度預算中『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31,280千元,有鑒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共體時艱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20,174千元,爰提案刪減30%計新台幣9﹐384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6案。
36、案由:內政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會編列2億4,560萬元,主要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計畫,經查截至104年8月底止,臺北市及新北市之都市更新件數計1,482件,約占全國總件數1,689件之87.74%,北部地區遠高於中南部地區,都市更新之區域發展顯已失衡。爰提案刪減5,000萬元,並要求內政部重新檢討全國區域發展計畫,以利區域均衡發展。(3-2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7案。
37、案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2億4,500萬元,其中補助政府機關辦理都市再發展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6,500萬元,未符法制建議凍結捐助、補助與獎助2億4,500萬元之25%,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經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規定設置,該基金之補助範圍依法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與實施經費,及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為限。惟行政院卻逕為同意由該基金支應補助各地方政府及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所需經費,並配合研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納入補助範圍,容與母法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未合,亦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規定有違,顯有未妥。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已明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經費之補助範圍,公共設施用地之專案通盤檢討所需經費尚非屬前揭法定補助範疇,行政院雖已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納入基金用途,惟仍存有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疑義,行政院應另尋財源,以符法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8案。
38、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於「長期投資增減說明」項下編列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其中浮洲合宜住宅甫完工即出現裂損,根據台北市、台中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其中合宜住宅A3、A6棟,多處梁、柱、剪力牆都有鋼筋不足情況,不符規範要求,恐未能符合當初建構優質居住環境之原意,爰針對辦理投資興建計畫及招商作業3億5,840萬5千元,全數凍結,俟內政部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浮洲合宜住宅建築物缺失改善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9案。
39、案由:行政院「整體住宅政策」修正草案於104年9月15日核定,但住宅計畫、財務計畫及租賃相關法制等實質策略仍有不足,惟因政府人事更迭,前開政策恐將無法落實。新政府基於權責,應有長遠全盤規劃,儘速依住宅法規定,完備住宅計畫、財務計畫與租賃專法,解決租賃市場規範過於傾向房屋所有權人之現況,建構通盤具體規劃政策,平衡房屋所有權人及承租者雙方權利義務。內政部應本於職權,應於三個月內擬具「自有住宅租賃專法」,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0案。
40、案由:「整體住宅政策」修正草案甫於104年9月15日核定,惟謹具概念,住宅計畫、財務計畫及租賃相關法制等實質策略仍亟待研訂,營建署應基於長遠之全盤規劃,儘速依住宅法規定,完備住宅計畫、財務計畫與租賃相關法制,形成通盤具體規劃之上位政策,俾使住宅法之立法意旨得以落實,並協助各地方政府規劃資源配置及政策研擬。
說明:
一、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科目項下賡續編列住宅利息及租金補貼52億5,291萬6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10億0,642萬5千元。另新市鎮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開發經費1億1,879萬4千元,而102年4月間經核定之修正後淡海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已規劃未來後期發展區之標售將要求開發商提供一定比率之社會住宅或合宜住宅。
二、以營建署提供之本次「整體住宅政策」,與前次「民國101年至民國104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相較,前次方案內容尚涵括當前住宅市場供需狀況與問題評析,現行相關計畫及方案概述、執行成果與檢討,執行策略及方法、期程及資源需求、預期效益及影響、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等分析資訊及具體執行計畫。相較之下,本次核定之「整體住宅政策」僅形成政策概念,尚欠缺住宅計畫、財務計畫及租賃相關法制等具體實質計畫。
三、政府歷年來雖推出補貼、購屋貸款及各類公共住宅等措施,惟欠缺合理之租賃市場管理機制,致使民眾僅得藉由購屋維護居住品質與安定,再加上社經環境變遷,促使房價所得比由91年第1季4.47攀升至104年第4季8.46,於十餘年間倍數攀升。基此,居者有其屋成為迫切民生問題,亟待研謀發展出完備之住宅計畫及租賃規範,並落實管理,以期通盤有效協助民眾解決居住問題。另就營建署及所屬與營建建設基金現階段推動之住宅措施,諸如各類補貼、新市鎮開發、都市更新、社會住宅、合宜住宅等等允屬鉅額經費支出,亦有待擬訂財務計畫,以利住宅政策資源得合理有效配置及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41案保留處理。
第4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43案。
43、案由:政府歷年來雖推出補貼、購屋貸款及各類公共住宅等措施,惟欠缺合理之租賃市場管理機制,致使民眾僅得藉由購屋維護居住品質與安定,再加上社經環境變遷,促使房價所得比由91年第1季4.47攀升至104年第4季8.46,於十餘年間倍數攀升。由於租屋市場百廢待舉,整體的市場狀況亦不明,爰要求營建署於三個月內儘速訂定租賃專法,健全租屋市場發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4案。
44、主決議
依據住宅法第38條規定「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及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相關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應就無障礙住宅設計及申請做相關管理及補助之審察核定,內政部營建署顯對無障礙住宅之相關負有管理職責,然各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無障礙住宅之登記或設計有相關資訊揭露平台,可供需求者或使用者查詢。爰此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應於三個月內建置無障礙住宅公開資訊平台並應積極更新相關訊息,以利需求者查詢,完善我國無障礙環境規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榮璋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45案保留處理。
第46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47案。
47、案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2年4月26日公布釋字第709號解釋,針對都市更新條例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未妥、同意比例過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相關資訊未要求分別送達、公開聽證及利害關係人未能到場陳述意見等規定,均認不符正當行政程序,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應於解釋公布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然因本院於上開期間內朝野各黨團無法達成共識完成都更條例之修正。
內政部為使都市更新案能符合釋字第709號之精神,業針對資訊公開、計畫送達、利害關係人列席及聽證等程序性部分,於103年4月25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於103年4月29日訂定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供各級主管機關參考等,以資因應。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失效迄今已逾1年,期間除依該條例得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外,均無法申請及核准事業概要,對都市更新之推動,已然造成嚴重影響。爰此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行政院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俾利加速都市更新,保障民眾住的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8案。
48、案由: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已明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經費之補助範圍,公共設施用地之專案通盤檢討所需經費尚非屬前揭法定補助範疇,行政院雖已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納入基金用途,然或有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疑義,建請檢討改進。
說明:
一、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2億4,500萬元,其中補助政府機關辦理都市再發展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6,500萬元。
二、配合102年11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所定,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是類工作所需經費,該部於103年10月14日訂定「內政部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申請作業須知」,並由該基金自104年度起新增補助地方政府及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所需之經費。
三、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規定設置,該基金之補助範圍依法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與實施經費,及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為限。惟行政院卻逕為同意由該基金支應補助各地方政府及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所需經費,並配合研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納入補助範圍,容與母法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未合,亦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規定有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9案。
49、單位:新住民發展基金
案由:查新住民發展基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自104年度起已有簡化,105年度更將與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有關之衡量指標刪除,105年度所編預算3億元中,僅1,583萬元列入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占比約5.28%,未具全面性,不利監督,爰建議減列10%,凍結2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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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 |
104年度 |
10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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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補助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之金額與參加學員數較102年度成長10%。 2.核定補助通譯人才培訓相關課程之金額與P參加學員數較102年度成長10%。 3.核定補助辦理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之重點學校數較102年度成長10%。 |
1.年度補助外籍配偶及其子女人身安全保護服務之受益者達2,500人次。 2.核定補助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之金額與參加學員數較103年度成長10%。 |
1.年度補助新住民及其子女人身安全保護服務之受益者達3,000人次。 2.年度補助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服務之受益人次達7,000人次。 |
※註:1.資料來源,外配基金103年度及104年度預算書、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刪減100萬元,並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0案。
50、案由: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預算3億元,辦理5大計畫,其中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預算2,509萬元,包含:1.補捐助辦理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計畫470萬元。2.捐補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854萬元。3.捐補助辦理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計畫1,113萬元。4.捐補助辦理相關法律諮詢及協助服務計畫72萬元。惟其所列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僅2項(如下表),且均屬前開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下之子計畫,預算數1,583萬元,約僅占105年度預算3億元之5.28%,而其他4大計畫則均未訂定相關可資評量之績效指標,實不足以反映基金年度施政重點及其成效,建議全數凍結50%,俟主管機關重新檢討業務面向績效指標,反應預算編列之所需後再行解凍,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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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編列數 |
年度關鍵績效指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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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績效指標 |
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年度目標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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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 |
25,090 |
提供新住民及其子女人身安全保護服務(預算470萬元) |
年度補助人身安全保護計畫之受益者達3,000人次。 |
|
|
提供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補助服務(預算1,113萬元) |
年度補助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受益人次達7,000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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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 |
116,000 |
無 |
無 |
|
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 |
70,000 |
無 |
無 |
|
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 |
80,842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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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管理 |
8,068 |
無 |
無 |
|
合計 |
300,000 |
- |
-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1案。
51、案由: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預算3億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動支。
說明:
一、為協助新住民適應臺灣社會,並開發新人力資源,共創多元文化社會,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之施政重點為新住民照顧輔導服務、新住民人力資源之培力與發展、及建構多元文化社會等3大項,並編列預算3億元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家庭服務中心計畫;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一般行政管理等5大計畫,惟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及衡量標準之目標值卻僅列2項:1.提供新住民及其子女人身安全保護服務,年度補助受益者達3,000人次。2.提供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補助服務,年度補助受益者達7,000人次,實過於簡略,難以彰顯基金整體運作成效。
二、外配基金設置之目的除提供照顧輔導服務外,亦辦理各項學習課程、多元文化宣導、通譯人才培訓、志工培訓及活化社區服務等計畫,期開發外籍配偶之人力資源提升其就業能力,以建構多元文化社會,爰自100年度起即將與人力資源培訓發展有關之提升就業職能學習課程年度補助金額與培訓學員數成長率,納為關鍵績效指標,102年度再增納通譯人才培訓相關指標,惟104年度又將該等指標簡化,105年度甚至將與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有關之衡量指標均予刪除。
三、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預算3億元,辦理5大計畫,其預算配置,於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預算2,509萬元,包含:1.補捐助辦理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計畫470萬元。2.捐補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854萬元。3.捐補助辦理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計畫1,113萬元。4.捐補助辦理相關法律諮詢及協助服務計畫72萬元。惟其所列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僅2項,且均屬前開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下之子計畫,預算數1,583萬元,約僅占105年度預算3億元之5.28%,而其他4大計畫則均未訂定相關可資評量之績效指標,實不足以反映基金年度施政重點及其成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2案。
52、單位:內政部
目別:新住民發展基金
頁碼:9、13
案由:查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9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內本(105)年度「期初基金餘額7億435萬元,期末基金餘額為7億675萬元」,期末較期初計增加240萬元,係本年度「基金來源」項下「財產收入」內「利息收入」增加240萬元。
再查(第13頁)「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來源明細表」內「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計240萬元,據該說明欄註記「期初基金餘額定存款300,000千元,按1年期定期存款存放銀行12個月,利率約0.8%計算,利息收入約240萬元。」惟依前(第9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本年度期初或期末基金餘額均應7億餘元,相較短列差異約4億餘元之利息收入未計列。
依前述本基金「財產收入」顯未充分正確揭露,影響基金收益數,爰本基金編列數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差異部分說明並修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3案。
53、單位:內政部
目別:新住民發展基金
頁碼:9
案由:查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前稱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本(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9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內,「基金用途」項下「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計編列8,084萬2千元,較上(104)年度編列數4,970萬元,遽增3,114萬2千元(成長162.66%)。
另查「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103年度決算報告於「辦理輔導、服務或人才培訓及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下,編列補捐助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預算720萬元,實際執行結果,決算審定數227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31.57%,除預算編列未核實而過於寬列外,近年來相關補助研究計畫議題多有類似重複,核與相關規定未合。
鑑於近年來內政部各年度決算揭露,本基金相關補助計畫流於浮濫未核實編列,且政府財政狀況窘迫,爰本基金105年度編列數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相關補助計畫重新檢視、修正,並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就各計畫執行管制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4案。
54、案由: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預算1億1,600萬元,擬辦理:1.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2.新住民家庭教育及相關支持性服務計畫、3.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計畫、4.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
惟依據移民署所公布103年度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成果報告內容,移民署以公務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項目,包含衛生保健常識、法律、交通安全常識及行車規則、稅務常識、親職教育等日常生活技能課程;機車考照班;語文學習;種子研習營;多元文化宣導及活動等,與前揭基金補捐助政府機關(構)及民間團體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內容多有重疊,有資源重複配置、違反樽節原則之嫌,爰建議「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減列16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減列1,000萬元」。
宣讀第55案。
55、基金名稱:新住民發展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5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16,000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11,600千元
案由:新住民發展基金「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俟內政部移民署檢討媒體宣導經費比重,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基金運用規畫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查「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規模最高之工作計畫,惟近年來內政部移民署多將本計畫經費用於媒體宣導,105年宣導經費編列6千6百萬元,已超過該畫經費半數以上。
2.行政機關運用媒體宣導推廣多元文化、宣導施政成果本無可厚非,惟不應流於浮濫,只求短期曝光效果,而忽視該預算項目其他重要服務事項(如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新住民家庭教育及支持服務、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培力等工作事項)。
3.為督促內政部移民署妥善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爰提案凍結「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預算十分之一,俟內政部移民署檢討媒體宣導經費比重,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基金運用規畫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6案。
56、單位、基金名稱: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5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新住民發展基金─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16,000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1,600千元
凍結理由:查「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規模最高之工作計畫,惟近年來內政部移民署多將本計畫經費用於媒體宣導。行政機關運用媒體宣導推廣多元文化、宣導施政成果本無可厚非,惟不應流於浮濫,只求短期曝光效果,而忽視該預算項目其他重要服務事項,如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新住民家庭教育及支持服務、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培力等。為督促內政部移民署妥善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爰凍結「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預算十分之一,待內政部移民署提出媒體宣導經費比重調整與實際宣導成效之檢討改進報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7案。
57、案由: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80,842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45,704千元整,增加35,138千元,增幅達4成以上,亦較104年度預算編列49,700千元,增加31,142千元。惟對其計畫內容未盡其詳細說明。爰此,建議「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減列1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8案。
58、基金名稱:新住民發展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6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80,842千元
建議【V】刪減:300萬元 【 】凍結:
案由:新住民發展基金「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預算刪減300萬元。
說明:
1.新住民發展基金(原外籍配偶照顧基金)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編列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經費720萬元。惟該筆預算執行率偏低,103年僅31.57%,且補助之研究計畫議題多有重複之情況,相關補助計畫恐流於浮濫。
2.為督促內政部移民署檢討改進新住民發展基金委外研究經費用之運用,爰提案刪減新住民發展基金「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預算3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9案。
59、說明: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下,分別編列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志工培訓及運用計畫預算80萬元、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服務計畫預算2,313萬1千元。惟觀其歷年實際執行志工培訓、運用及活化社區服務等執行成效欠佳,故「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項下預算先行凍結50%,請該基金管理會檢討計畫成效未如預期之原因,以資強化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0案。
60、單位、基金名稱: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6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新住民發展基金-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80,842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中「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項下之「補捐助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預算執行率自101年的7.28%,至104年降為0%,顯見執行成效極差;惟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將原「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修正為「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卻大幅增加預算至2,313萬1千元,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虞。爰此,凍結「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預算1,000萬元,待內政部移民署提出上開計畫執行成效不佳之檢討報告及具體改善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61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62案。
62、說明:依外配基金管理會提供之資料,外配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近4年度補捐助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之執行情況均欠佳,其中自101年度以來,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以101年度之7.28%(預算數250萬元、決算數18萬2千元),故先行凍結本計畫預算50%,俟深入檢討計畫成效未如預期之原因,並檢討改進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3案。
63、單位名稱:新住民發展基金-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
【】歲入一
【V】歲出一【】減列:【V】凍結:10,000千元
案由:
依據外配基金管理會提供之資料(如附表),新住民發展基金近4個年度補捐助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之執行情況欠佳,效率不彰。自101年度至104年度以來,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以101年度之7.28%(預算數250萬元、決算數18萬2千元)為最高,預算編列更是逐年下修。然本年度預算金額從去年60萬元大幅提高至2,313萬1千元,以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創新服務與培力方案,惟本計畫長期實效不彰,實有預算浮濫編列之嫌。爰建議凍結本科目預算1千萬元,待主管機關提出該計畫執行成效不彰之檢討及相關具體改善施政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年度 |
預算 |
決算 |
預算執行率 | ||
|
預計件數 |
預算金額 |
實際件數 |
決算金額 | ||
|
101 |
5 |
2,500 |
4 |
182 |
7.28 |
|
102 |
12 |
2,400 |
1 |
24 |
1.00 |
|
103 |
8 |
1,600 |
2 |
57 |
3.56 |
|
104 |
4 |
600 |
0 |
0 |
0 |
|
105 |
20 |
23,131 |
─ |
─ |
─ |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及外配基金管理會提供。
2.表列決算數101年度至103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04年度為迄至7月底止實際數;105年度預算數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數,且計畫名稱修正為「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4案。
64、單位、基金名稱: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7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新住民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8,068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2,500千元
凍結理由:查新住民發展基金主要用途,乃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其執行方式以補捐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為主,惟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欠缺針對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完整考核機制,僅由移民署各地方服務站粗略監督,顯有不周。為督促內政部移民署改善新住民發展基金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考核機制,爰凍結新住民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250萬元,待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考核機制精進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5案。
65、基金名稱:新住民發展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17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8,068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100萬元
案由:新住民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凍結預算一百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考核機制精進規劃,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考核機制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查新住民發展基金主要用途: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其執行方式以補捐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為主。惟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欠缺針對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完整考核機制,僅由移民署個地方服務站粗略監督。
2.為督促內政部移民署改善新住民發展基金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考核機制,爰提案凍結新住民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一百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考核機制精進規劃,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考核機制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66案。
66、案由: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服務費用」編列199萬3千元,項下「旅運費」編列69萬元,預算書卻未提供相關明細,無法有效監督其經費使用方式,建議凍結30%,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7案。
67、案由:查內政部主管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1頁)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壹、基金概況:……三、組織概況:……(二)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置委員33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由部長、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相關部會人員聘兼之。」
另查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27頁)「新住民發展基金」「員工人數彙計表」內,「專任人員」6員,「兼任人員」33員總計39員,核與前揭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壹、基金概況:……三、組織概況:」人員編列數33人不符。
再查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28頁)「新住民發展基金」「用人費用彙計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聘僱人員」總計編列4,811千元,因與前揭(預算書第1頁)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組織概況:」設置人員數不符。鑑於近年來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各相關補助計畫流於浮濫未核實編列,且未能有效執行;且政府財政狀況窘迫,爰本基金「聘僱人員」費用總計編列4,811千元應予凍結,俟內政部就該經費重新檢視、修正,並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該經費確與相關規定未合者應即予剔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8案。
68、案由:依內政部統計我國新住民人數至104年底人數已達到50萬人,而外籍配偶所生之新台灣之子孩童人口數,已佔全體孩童數之七分之一以上,中小學已入學學童數已達20萬7千餘人,第二代子女更超過35萬人,為國內重要族群。我國每年用於新住民之預算除新住民發展基金3億元外,其餘散見於中央各部會預算之中。新住民已成為我國多元文化的一部分,應重視其生存及發展所面臨之挑戰與困境。建請行政院依人口比例編列及統整新住民相關預算,配合「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定期公布新住民政策及預算執行狀況,並每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69案。
69、案由:我國現有法制化體系已有「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並由原民會及客委會統籌各類教育、就業、社福、醫療、文化及公共參與等事務。而現有高達51萬人之新住民,其業務僅由內政部移民署負責,無法全力關注新任民事務,致使新住民發展基金至今尚無法源依據。爰此,為使新住民權益獲得保障,提昇新住民之社會能見度,建制新住民完整法制基礎,除行政院應持續召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外,並請內政部研議制定「新住民身分及權益保障法」,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6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70案。
70、主決議
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有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場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力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然僅以提供新住民及其子女人身安全保護服務、提供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補助服務,兩項做為年度關鍵指標,實不足以反映全年度施政之成效,為使本院有效監督,爰要求內政部檢討年度關鍵指標,並定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新住民發展基金運作與成效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71案。
71、案由:今(105)年2月政府重視新住民語言文化傳承,並認為應建立新住民語言於台灣社會落地生根之管道,已核定107學年度新住民語文課程實施相關規劃,107學年度國民小學各語種推估之開班數為3,338班,總共推估教師需求數為2,664名。教育部亦研訂「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育專業增能培訓計畫」,規劃預計培訓新住民每年800人以上,並依目前新住民子女學生數較多之越南語及印尼語文先行研發簡易教材及建立相關語言認證之機制。
內政部應配合教育部新住民語文課程計劃中有關新住民部分納入『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逐步引導及協助有意願投入新住民語言教學之新住民未來取得語言認證並投入鄉土語言之教學工作,讓母親的語言進入校園,提昇新台灣之子在校園中之能見度及光榮感,並增加學習母親語言之機會,為台灣培養多元語言人才庫。爰此建請內政部積極研擬相關配合之實施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72案。
72、案由:新住民發展基金業務計畫中,將「外籍配偶相關宣導計畫」納入「多元文化推廣計畫及相關宣導計畫」及本基金中其他宣導費用,涉及電視、廣播、網路、報紙等大眾媒體。為使宣導管道更具多元性,考量新住民之地域分布及族群差異,建立多元宣傳管道,爰要求移民署未來宣導經費招標前應先行上網公告,並逐季將媒體政策宣導相關廣告經費支出彙整表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73案。
73、案由:外配基金自105年度起除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外,所規劃辦理業務亦與原外配基金間略有差異,該基金管理會除修正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外,要求自106年度起完備相關補捐助作業規定,俾憑遵循。
說明:
一、為持續落實對新住民之照顧輔導服務,行政院除自105年度起將外配基金名稱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金外,亦將依新住民家庭生命週期及來臺需求,規劃辦理相關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與更適切之輔導及培力工作,使渠等能於臺灣穩定生活與長期發展,爰所辦理各項計畫與外配基金間已略有差異,該基金管理會宜儘速完備相關法令規定,俾使基金運作有遵循準據。
二、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於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家庭服務中心計畫;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等4大基金用途下,計編列預算2億9,193萬2千元,辦理15項補捐助計畫,相較外配基金104年度於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法律服務計畫;外籍配偶學習課程、宣導、鼓勵並提供其子女托育及多元文化推廣計畫;家庭服務中心及籌組社團計畫;輔導、服務或人才培訓及活化社區服務計畫等4大基金用途下,編列預算2億7,230萬元辦理16項補捐助計畫。故無論基金用途名稱,抑或是補捐助計畫內容多有修正、整併或新增情況,例如105年度所辦理15項補捐助計畫中,「新住民家庭教育及相關支持性服務計畫」係屬新增計畫;「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計畫」係修正原「外籍配偶及其家人參加學習課程計畫」;「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則整併原「外籍配偶相關宣導計畫」及「多元文化推廣計畫」;「新住民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則為原「外籍配偶活化社區服務計畫」再增加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鼓勵申請補助單位依地區市場需求、產業特性或資源,以外籍配偶及其子女之優勢基礎,提出具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創新服務計畫,且預算金額亦由104年度之60萬元大幅提升至2,313萬1千元。是以,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所辦各項補捐助計畫與外配基金間已略有差異。
三、為配合新住民發展基金運作,業於104年8月28日預告「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俟預告期結束後再依相關法制作業程序送請行政院辦理發布事宜,惟除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外,尚有前揭所列105年度新增計畫或修正計畫尚待完備相關補捐助作業規定,俾使基金後續之運作有遵循準據。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74案。
74、案由:政府為協助台灣地區人民之外籍配偶融入台灣社會,於94年度設置外配基金,迄至103年度國庫已撥款補助30億元,而該基金在本院多次決議促其檢討整併及審計部建議檢討裁撤下,行政院仍僅將基金名稱自105年度起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金後,續行運作,然新住民發展基金部分計畫內容,與移民署公務預算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措施相近,建請應檢討資源重複配置之妥適性並研謀改進新住民發展基金部分計畫之內容。
說明:
一、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預算1億1,600萬元,係補捐助政府機關(構)及民間團體辦理:1.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1,200萬元。2.新住民家庭教育及相關支持性服務計畫300萬元。3.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計畫3,500萬元(104年度業將「外籍配偶汽、機車輔導考照暨交通安全教育宣導計畫」併入「外籍配偶及其家人參加學習課程計畫」,105年度又將該計畫名稱修正為「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計畫」)。4.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6,600萬元。惟其補助部分辦理事項,與內政部移民署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外籍及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計畫容有重疊。
二、為提升外籍配偶在臺之生活適應能力,使其順利融入我國生活環境,在移民署及外配基金設立前係由內政部於戶政業務下,編列預算辦理外籍新娘生活適應輔導及種籽研習營等相關輔導計畫,然自96年1月2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已更名為移民署)組織法施行後,相關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即移由移民署辦理,而該署歷年單位預算中均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及大陸配偶生活適應輔導事宜,105年度預算案編列412萬4千元。
三、復依據移民署所公布103年度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成果報告內容觀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項目,包含衛生保健常識、法律、交通安全常識及行車規則、稅務常識、親職教育等日常生活技能課程;機車考照班;語文學習;種子研習營;多元文化宣導及活動等,與前揭外配基金補捐助政府機關(構)及民間團體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內容多有重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75案。
75、案由:各縣市政府成立之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已成為新住民快速融入台灣社會的機會及窗口,但涉及新住民相關業務分散於政府各機關,新住民在語言及文化皆尚未適應之際,政府應提供更具人性化之措施,讓新住民減少洽公之不便,建請內政部應協調各縣市地方政府於民眾申辦各項業務之機關(構)除提供通譯外,應於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新住民申辦政府各項服務之單一收件窗口,逐步建構完善的新住民生活環境,以提高行政效率,請內政部提供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76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77案。
77、案由:經查現行一般替代役第一及第二階段分發,仍由人工登記分發,常引發役男因不熟悉相關規則,分發至不合志趣之役別或機關,不僅造成人力資源之浪費,易引發民怨。為建立公平及公開的分發機制,內政部應比照現行各級學校入學考試,由電腦分發取代人工分發,杜絕不必要之人為介入。爰此凍結基金1,000萬元,內政部應積極研議電腦公開分發作業系統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78案。
78、案由:現行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源集中於高科技產業,其他產業應受到政府的支持。爰此凍結基金預算1,000萬元,重新評估產業儲訓替代役之人數及產業類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據內政部役政署公告,現行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99年度至104年度核配員額合計達3萬6,819人,獲配研發替代役役男之廠商(機構),以半導體、光電、通訊、資訊、電子及機械等科技產業之申請及核配員額居多,其他非高科技產業所占比率未達2成,顯示資源集中於高科技產業。
二、我國未來國內產業在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下,應發展具在地化、創意性之產業特色。建請重新評估產業儲訓替代役之人數及產業類別,以配合時代需求。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79案。
79、單位名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 】歲入一
【V】歲出一【 】減列:【V】凍結:1千萬元
案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實施以來,核配役男員額從99年度至104年度核配員額合計達3萬6,819人。惟細究近年來分配情形,獲配研發替代役役男之廠商(機構),以高科技產業之申請及核配員額居多,其他非高科技產業所占比率未達2成(詳如附表),顯示資源集中於高科技產業。然得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廠商之產業達22類,核配員額過度集中於高科技產業之情形,實使得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欠缺多元,制度之發展受限,並不利於其他非高科技產業發展。爰建議凍結基金預算1千萬元,待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具體改善施政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使得動支。
附表:近年來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男產業別需求及核配情形表
單位:人;%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彙整役政署提供之資料。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80案。
80、單位名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預算
項目: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
案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辦理「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預算數775萬4千元。
查役男選服替代役概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自97年度開辦,截至104年6月底止,計有5萬2,701名役男報名,然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自97年度實施以來,截至104年7月15日止透過諮詢申訴服務案件共計3萬0,711件,從役政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役男服役訪查作業中,其電話訪談次數分別63次、95次及117次,惟執行役男服役實地定期訪查次數逐年降低,且102年度及103年度均未執行不定期訪查作業
是故,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累計諮詢申訴服務案件數逾3萬件,惟役男服役實地訪查次數偏低,恐難保障役男權益。爰刪除上開規費預算350萬元,另凍結425萬3,999元,待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81案。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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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
目別 |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
頁碼 |
9 |
案由:查「研發替代役役男」本質仍為兵役,政府為「國家整體產業發展需要」、「提昇國家競爭力」而設置,然據傳恐已淪為「富二代開公司免當兵」條款。為避免上揭情形內政部應依「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不得勾選;其最近三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亦同。」嚴加管制辦理。
為避免「研發替代役役男」淪為「富二代開公司免當兵」條款,扭曲政府規劃研發替代役制度之美意與公平性,爰「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內「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項下編列775萬4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內政部就各案執行管制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8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83案。
83單位名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預算
項目: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
案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經費16億1,720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4億8,159萬1千元,增加1億3,561萬1千元,增加幅度9.15%。
查配合國防部推動募兵制,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自100年度起放寬核配員額限制,故總核配員額限制即自以往年度之上限改為下限。另配合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鼓勵中堅企業進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前開核配政策之變革,用人單位數及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人數隨之趨增。
是故,避免因申請條件放寬,而使核配品質下降並淪為低成本研發人力媒合外,亦應就入營人數增加之訓練安置,及嗣後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追蹤管理等問題持續調整因應,以維護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品質。甚應持續關注核配及管理情形,維護研發替代役品質,以期達到役男發揮研發專長,提升產業競爭力之目標。爰刪除上開規費預算3億元,另凍結4億5千萬元,待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84案。
84、內政部主管【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預算,「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預算金額1,617,20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1,210,109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85案。
85、案由:「研發替代役役男」本質仍為兵役,係為「國家整體產業發展需要」、「提昇國家競爭力」而設置,然據內政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30頁)「基金5年來主要業務計畫分析表」內「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預算由101年度決算數之9億5,581萬7千元,至本(105)年度預算編列數為16億1,720萬2千元,查5年內竟然遽增6億6,138萬5千元。
為防止用人單位為求降低用人成本及避免內政部核定役男人數過多,形成替代效應,打壓民眾受薪者薪資水準,並防制扭曲政府規劃研發替代役制度美意與公平性。爰要求內政部主管「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內「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預算編列數16億1,720萬2千元,凍結1億1,200萬元,俟內政部就各案執行管制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86案。
86、案由:內政部研發及產業續除替代役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編列16億1,720萬2千元,經查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共有22類產供役男選擇,但實施以來役男多半集中於高科技產業,顯示制度設計未能將役男資源衡平挹注各產業,不利國內產業人才接軌,爰提案凍結1億元,俟內政部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87案。
87、案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327萬2千元,事前規劃欠周,超支逕以併決算辦理,洵非妥適。近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因役男家屬實際請領生活扶助費、安養津貼及三節慰問金戶(件)數超出預算數,故「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自99年度起連續5年就超支數併年度決算辦理。惟配合國防部募兵制之實施,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自100年度起放寬核配員額限制,將以往年度之上限改為下限,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人數受核配政策變革影響而趨增之勢,應屬可期。該基金事前未能審酌歷年度役男入營及在營人數成長情形,妥估「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致該項科目連年辦理超支併決算,顯示該基金就請領扶助比率、役男人數之預估及預算編列,容有待改善之處。綜上,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事前未能審酌役男人數及申請扶助比率,致該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連年超支,並以併決算辦理,未能參酌實際需求覈實編列,爰提案凍結是項327萬2千元預算二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88案保留處理。
第89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90案。
90、
|
內政部 |
目別 |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
頁碼 |
9 |
案由:「研發替代役役男」本質仍為兵役,政府係為「國家整體產業發展需要」、「提昇國家競爭力」而設置,然查內政部現行「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7條,用人單位得申請遴派研發替代役役男赴國外參加「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
再查該規定僅限制「每次不得逾三十日」。另「研發替代役役男」亦得赴國外參加「訓練、進修」,其限制僅「每次不得逾三十日」,雖有「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一」之限制。惟亦規定「但因特殊事由經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為瞭解內政部現行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執行情形是否為黑箱作業、是否公平、公開。爰要求內政部主管「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內「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維運計畫」項下預算編列數3,327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就各案執行管制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91案。
91、案由:查役政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替代役男服役訪查作業,其中電話訪談次數分別63次、95次及117次,惟執行役男服役實地定期訪查次數逐年降低,且102年度及103年度均未執行不定期訪查作業。爰此凍結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費用287萬4千元之2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自97年度實施以來,截至104年7月15日止透過諮詢申訴服務案件共計3萬餘件,役男因個人因素或用人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或主管關依權職核定釋出(轉調或改服)時,役政署依相關規定予以核處,申請釋出者計有576件(1,364人),改服一般替代役者計有180人,查該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役男服役訪查作業,其中電話訪談次數分別63次、95次及117次,惟執行役男服役實地定期訪查次數逐年降低,且102年度及103年度均未執行不定期訪查作業(詳附表1),恐難保障役男權益。
二、役政署應加強訪查並定期公布訪查結果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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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訪查明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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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101年度 |
102年度 |
103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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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在役數 |
12,801 |
15,443 |
15,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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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訪談次數 |
63 |
95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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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訪查次數 |
38 |
21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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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訪查次數 |
4 |
0 |
0 |
※註:1.資料來源,役政署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彙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9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93案。
93、內政部主管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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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預算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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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用 |
1,652,189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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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對產業人才供需兩端注入新血,惟企業界針對3年期滿、技術成熟的替代役,在留才方面仍有大幅改善空間,似乎存有「以補代留」之錯誤觀念。企業耗費3年成本訓練成熟的重要技術人才,竟未積極爭取留任的價值,彷彿3年來的技術成長累積,尚不及新人與舊人之間的薪水差距。 顯見內政部對於企業端之溝通與留才機制之建立有極大改善空間,爰有關「服務費用」1,652,189千元,建議凍結該編列預算5分之1,待針對本項業務向內政委員會提出通盤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林德福 | ||
宣讀第94案。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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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
目別 |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
頁碼 |
15 |
案由:依「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15頁)基金來源明細表「財產收入」項下之「利息收入」編列620萬2千元,其說明欄註記「本基金專戶存放定存10億4千萬元,定期存款利率僅依0.58%計息,全年度定期存款計列利息收入為603萬2千元。另活存1億元,以活存年利率僅以0.17%計息,全年度活期存款計列利息收入17萬元,合計620萬2千元。」
經查本基金每年度均將可運用資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僅收取微薄利息,似嫌圖銀行。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本基金宜應考量採多元活化方式運用,以增加本基金之收益,俾使國家整體財政資源運用能更符經濟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5案。
95、案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實施以來,役男人力配置集中於高科技產業,顯示制度設計未能將役男資源衡平挹注各產業,要求內政部役政署應持續積極與其他政府部會研商提升其他產業研究發展動力之措施,並於六個月提出研商報告,以促進各產業均衡發展。
說明:
一、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預估105年度將有2萬0,251名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在役,將役男資源挹注產業研發動力。
二、據內政部役政署公告,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之適用範圍,包括半導體、石化、生醫及保健、光電、金屬、通訊、資訊、電子、電機、機械、航太工業、材料技術、運輸工具、綠色能源、紡織、其他製造業、農林漁牧業、食品業、數位內容、資訊服務、技術服務、其他服務等22大類。
三、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實施以來,核配役男員額逐年增加,99年度至104年度核配員額合計達3萬6,819人,挹注產業之研發動力甚為可觀。惟細究近年來分配情形,獲配研發替代役役男之廠商(機構),以半導體、光電、通訊、資訊、電子及機械等產業之申請及核配員額居多,其他非高科技產業所占比率未達2成,顯示資源集中於高科技產業。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6案。
96、案由:因應國家兵役及產業政策之轉變,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用人單位申請數、各年度實際延用替代役役男之用人單位數及役男人數均逐年遞增,且自100年度起役男在役數已逾萬人(詳附表1),除挹注產業研發動力,更增加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核配及管理之負擔,為避免政府成為低成本研發人力媒合中心及維護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品質。政府應加強產業之稽查及管理外,每季應上網公布企業違規之情事,並應建立役男匿名舉發企業不當利用役男人力資源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管道,並對役男加強宣導勞動基本權益,以利保障役男之勞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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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用人單位及役男歷年申請、入營及在役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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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情形\年度 |
100年度 |
101年度 |
102年度 |
103年度 |
104年度 |
10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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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用人單位申請數 |
594 |
695 |
777 |
683 |
777 |
700 |
|
當年度延用研發替代役役男之用人單位數 |
573 |
686 |
773 |
674 |
769 |
700 |
|
役男入營數 |
3,495 |
4,272 |
4,856 |
4,395 |
5,000 |
6,000 |
|
役男在役數 |
11,420 |
12,801 |
15,443 |
15,272 |
18,523 |
20,251 |
※註:1.資料來源,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100年度至103年度為決算數,104年度及105年度為預算案數。
2.當年度延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用人單位數及役男在役數,為預、決算書所列,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考用人單位家數及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人數。
3.104年度及105年度役男入營數及役男在役數係預計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7案。
97、
|
內政部 |
目別 |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
頁碼 |
8、11 |
案由: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8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說明」內「三、本年度基金餘絀:……以前年度基金餘額7億9,362萬5千元,累計基金餘額為8億7,946萬9千元,……」。
再查(第11頁)「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一基金來源明細表」內「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計3,085千元,說明攔「1.本年度估列基金專戶存定存3億8,520萬6千元,以一年期機動利率……。2.活存餘額估計約200萬元,以活存年利率……」綜上本基金專戶僅3億8,720萬6千元。經核與前(第8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說明」本年度基金以前年度餘額7億9,362萬5千元,相較短列差異約4億餘元。
依前述本基金顯未充分正確揭露,影響基金收入數,爰本基金編列數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差異部分說明並修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98案。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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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
目別 |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
頁碼 |
7 |
案由: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本基金係由行政院分9年(由97年度至105年度,第1年撥2億元,之後8年每年撥1億元)編列10億元撥入本基金,本(105)年度已編足10億元。惟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7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內「期末基金餘額」為8億7,946萬9千元,其本(105)年度編列「利息收入」數僅為308萬5千元。
再查本基金每年度均將可運用資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僅收取微薄利息,未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本基金宜請依規定選擇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等方式,以增加基金之運用收益,俾使國家整體財政資源運用能更符經濟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9案。
99、案由:警民基金之設置與因應警安基金之日漸不足有密切關係,而行政院亦為相同基金管理之便,於98年間函請內政部儘速檢討將警安基金併入警民基金,惟本基金設立至今已逾7年,尚未完成整併之法制研修作業,實不利整體資源之統籌運用及管理,要求警民基金管理會加速辦理相關作業。
說明:
一、警民基金係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經總統於96年5月30日公布施行警民基金設置管理條例後,旋即於97年度設置。惟警民基金設立至今已逾7年,迄未完成與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以下簡稱警安基金)整併之相關法制研修作業。
二、依據警民基金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該基金係對執行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中勤務任務之人員及協勤民力,有因公受傷或死亡者,對其醫療、住院、復健或遺族生活提供安全金等,其與內政部71年間設置之警安基金濟助對象係以警察、消防人員執行職務時遭受傷亡者雷同,爰行政院於98年9月9日函復同意內政部所報「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時,即指示:「為利相同性質基金之統一管理,仍請儘速檢討將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併入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顯見,兩基金之合併係行政院既定方向。
三、依警政署前所提供說明,警安基金迄未併入警民基金係因警安基金濟助對象未包含替代役男,而為研議此合併案,警安基金管理會曾於99年3月1日及同年8月27日開會並決議:「本合併案因替代役男屬本基金之保障範疇,惟於警民基金中未能納入,而警察、消防、移民、空勤之替代役役男,均依各該機關所訂『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規定服勤,協助警察、消防、移民、空勤等機關執行任務,其發生傷亡情事,應予保障,由業務單位研議將替代役男列入警民基金適用對象後,再將本基金併入警民基金,以符合程序。」惟該案研議迄今已逾5年,警政署於104年8月11日甫將相關法規修正草案函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移民署、役政署及空中勤務總隊等機關提供修正意見,俟彙整相關意見後,再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法事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00案。
100、案由:依警民基金105年底預計平衡表所列,該基金預計104年底資產總額為7億9,362萬5千元,105年底為8億7,946萬9千元,全數皆為銀行存款,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利息收入308萬5千元,換算年投資報酬率約0.37%,按其利息收入之說明欄所載,均將存放於銀行收取利息。然近年來因金融市場資金充裕,銀行收取存款意願低。反觀次級市場180天期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短期票券及公債附條件交易之平均成交利率,約分別在0.65%、0.68%及0.564%,均高於大額定期存款利率,且為6個月期,相較於1年期之定期存款而言,亦較能靈活調度資金,基金如能善用可供使用之投資工具,將可提升基金運用收益。建議內政部應會同財政部、金管會研議修正本基金設置管理辦法,以強化資金運用績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01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02案。
102、案由:近年來第一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犯罪嫌疑人受傷或死亡,向執法員警提出刑事及民事告訴,員警依法被迫停職造成頓失經濟收入來源,還必須面對漫長司法訴訟程序,經常求助無門。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已有累積賸餘約7.09億元,且每年度基金支用數均未逾3,000萬元。本基金成立目的係保障第一線執法人員之生活保障,然每年基金動用數偏低,不僅造成政府資然無法有效運用,無實質維護執法人員之權益。爰此建議內政部三個月研議將本基金支出範圍擴及依本法執行公務人員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而被相關當事人提告停職者,在一定範圍內給予生活扶助費、司法訴訟費,以激勵基層士氣,鼓勵執法人員勇於執法,俾利多數守法民眾受到執法人員應有之保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03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04案。
104、案由:依據96年5月30日制定公布「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本基金適用對象為依警察人員、消防人員、海巡任務人員、移民署相關業務任務之人員及空中勤務總隊所屬執勤人員與協勤民力,然因成立七年以來未與「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以下稱警安基金)合併,在警安基金運作基金已漸不足,致使替代役男依服務機關所訂『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執行公務所造成之傷殘或死亡,無法提供相關後續生活照顧及撫恤,行政院98年間亦已函請內政部儘速檢討將警安基金併入警民基金,為保障替代役男之權益,行政院應責成內政部於三個月內將警安基金與警民基金合併修法提案送立法院審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05案。
105、案由:有鑑於我國四面環海,海洋不僅有助於調節島內氣候,海洋資源更有益於我國經濟發展。然近年來台灣附近海域屢傳重大海難意外,不僅造成人員傷亡,更嚴重污染海洋生態及危害經濟發展!審視當前我國政府組織架構,海洋事務散落各部會間,除無專責單位統籌相關事務外,亦缺乏各部會橫向溝通聯繫功能。本院雖於去年通過「海洋四法」,但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卻遭暫緩實施,造成只聞樓梯響未見人下來之窘境!本次德祥台北號貨輪汙染事件,即凸顯設置「海洋委員會」並令其執行法定業務刻不容緩!爰建請政府應儘速成立海洋委員會以整合散落各部會之海洋事務,以保護我國海洋生態與資源,真正落實「海洋台灣」願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06案。
106、案由:鑒於在校學生獎學基金預算應以永續發展為原則,刪除1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度預算編列「總支出-獎學金支出」96千元,與103年度決算數115千元相比,減少19千元,減幅達16.52%;但與105年度預算編列「總收入」91千元相比,仍短絀5千元。
二、鑒於在校學生獎學基金預算應以永續發展為原則,不宜超支發放獎學金。另一方面,為確保日後學生權益,獎學基金應避免長期透過定期存款填補短缺,造成利息收入減少,導致可支付獎學金的金額也隨之減少的窘境。因此,本席特提案刪除在校學生獎學基金預算1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07案。
107、案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其他業務收入-其他補助收入-國庫補助」11億8,124萬2千元,因該基金任自96年今鉅額資金閒置未妥善運用,預估今年淨值已高達107億以上之金額,為使國家財務資源配置最適化及避免國庫舉借債務撥補,爰建請酌予減列2,124萬2千元。
說明:
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其他業務收入-其他補助收入-國庫補助」11億8,124萬2千元及國庫現金增撥基金2億3,944萬元,預計該基金105年底之現金餘額96億7,479萬2千元、基金餘額100億1,762萬1千元、淨值107億4,265萬5千元。
二、近年來中央政府公務預算除以公益彩券回饋金、緊急促進就業方案等補助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外,並持續編列2.4億元至5億元增撥基金,至101年底該基金之淨值已突破100億元,預計105年底基金餘額亦超逾100億元,淨值則攀升至107億元。
三、茲因國庫逐年撥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使該基金具有相當充裕之資金,然據其近年之財務狀況顯示,該基金之資產配置係以現金為主。預計105年底現金占基金資產與淨值之比率分別為85.4及90.1,而其105年度之預期存款平均報酬率僅約0.7%。
四、惟近年來國庫收支失衡,須仰賴舉借債務支應調度,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列示之債務未償餘額已高達5.61兆元,又其舉債之成本,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4年10月8日公布之公債殖利率曲線圖為例,國內2年期、5年期、10年期、20年期、30年期之指標公債殖利率分別約0.5%、0.81%、1.16%、1.88%及2.09%。考量國家財務困窘,應避免國庫舉借債務撥補,然該基金任令鉅額資金閒置之情形,並應研謀提升基金運用效益,俾使國家財務資源配置最適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08案。
108、案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原列14億3,619萬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主要目的,係為提供原住民經濟活動貸款之融資管道,以協助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惟原住民經濟產業及青年創業貸款97年至103年之每年申請件數均不到一百件,且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103年度決算為3億4,421萬9千元,原住民經濟產業及青年創業貸款103決算數僅6,644萬8千元,顯示原住民經濟產業及青年創業貸款辦理成效不彰,未能發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設置功能。
二、鑒於原住民青年及青壯年於都會區或返鄉就業及創業而有資金需求,卻無法申請貸款,爰要求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原列14億3,619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原民會檢討原住民經濟產業及青年創業貸款辦理成效不彰之問題,提出改善及協助之具體方案,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09案。
109、案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45萬1千元,建請刪除國外旅費23萬6千元之20%。
說明:
105年度國外旅費編列23萬6千元,係辦理「105年度台灣暨西班牙巴斯克自治區原住民族金融考察計畫」,預計工作期程9日,編列交通費8萬元,生活費13萬2千元及辦公費2萬4千元。其中生活費高達13萬元2千,扣除交通時程來回2日,平均1日生活費高達近2萬,顯不合理,有浪費公帑之虞。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0案。
110、案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105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93萬元,建請凍結20%,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未來每季應將宣傳廣告運用經費執行狀況彙整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
說明:
本年度編列貸款業務及行銷、媒體刊登及廣告宣傳費高達70萬元,媒體廣告行銷現今走向多元管道及活潑化之趨勢,應強化宣傳效果,建立多元宣傳管道,並針對原住民生活型態,擬定宣傳計畫。爰此,原民會應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媒體刊登及廣告宣傳計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1案。
111、案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有關「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原列1,744萬5千元,除辦理在地化金融輔導工作所需預算全數照列,不予凍結外,其餘預算及「專業服務費」原列300萬元,均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於88年11月19日開辦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業務,其目的在協助原住民擔保不足或無擔保之貸款,以提供原住民資金上之協助。
二、惟近年來,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業務之成效嚴重不彰,查97年度決算50萬元、98年度決算200萬元、99年度決算100萬元、100年度決算100萬元、101年度決算0元、102年度決算0元、103年度決算100萬元、104年度預算100萬元,形成原住民族委員會空有此項業務名稱,業務執行結果卻是慘不忍睹。
三、爰要求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有關「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原列1,744萬5千元,除辦理在地化金融輔導工作所需預算全數照列,不予凍結外,其餘預算及「專業服務費」原列300萬元,均凍結四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貸款信用保證業務之成效不彰問題,查明問題癥結並積極檢討及提出如何加強該項業務成效,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12案。
112、案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禁伐補償費及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利息補貼經費14億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備相關法制作業及辦理依據之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於「其他業務收入─其他補助收入」編列辦理原住民族森林保育計畫─原住民族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國庫補助收入8億元;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禁伐補償費及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利息補貼經費14億元。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查該辦法第4條及第5條分別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本基金之用途如下:……四、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與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
三、行政院為推動上開業務,105年度分別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14億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林務發展及造林分基金編列2億元,共計編列16億元,辦理禁伐補償、造林獎勵及造林貸款利息補貼等。惟禁伐補償範圍由8,000公頃擴大為8萬公頃,該會近期將與農委會協調後續執行分工事宜後,再行研擬計畫。
四、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新增編列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禁伐補償費及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利息補貼經費14億元,惟迄未有明確之辦理依據及業務分工,允應協調農委會儘速完備相關法制作業及辦理依據,並妥為確立分工原則,以利後續作業,並避免民眾申請及適用之困擾。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13案。
113、案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05年度有關「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原列1億0,793萬元,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由於88年原住民族失業率高達7.55%,為解決原住民族高失業率問題,特於90年10月31日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自該法施行後,除有效輔導原住民就業之外,公部門進用原住民人數也已提高,原住民族更是積極組成團體共同爭取工作,並努力創造原住民族人共同就業機會,顯見該法確有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之成效之外,原住民族的失業率,更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尚未立法前之高失業率,降為104年12月的4.2%,即可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對於原住民族就業上確實有很大的幫助。
二、為促進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招標而得標之廠商積極僱用原住民就業,特別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5、12、24條規定前揭機關、學校、機構及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者,應繳納代金,列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據以辦理原住民族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或短期就業等各項相關業務。
三、惟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制定施行迄今已15年,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每年編列高額「徵收就業代金收入」,105年度編列2億8千萬元,104年預算編列3億5千萬元,103決算是2億81,755萬元,顯示未依法僱用原住民就業之問題仍然存在。爰要求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05年度有關「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原列1億0,793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查明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招標而得標之廠商,未依法僱用原住民就業之問題癥結,並提出具體、積極及鼓勵措施促進前揭機關、學校、機構及廠商僱用原住民就業,向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14案。
114、案由: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05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旅運費」編列90萬元,其中國外旅費20萬建請刪除20%。
說明:
本年度國外旅費編列20萬元,係辦理「東亞合作社高層論壇及溫泉特色傳統產業文化考察計畫」,預計工作期程5日,編列交通費4萬元,生活費7萬7千元及辦公費8萬3千元。生活費及辦公費合計高達16萬,顯不合理,有浪費公帑之虞。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5案。
115、案由:原住民族就業基金「行銷及業務費」105年度「印刷業務與廣告費」編列93萬元,其中貸款業務及行銷、媒體刊登及廣告宣傳費高達70萬元,建請凍結20%,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未來每季應將宣傳廣告運用經費執行狀況彙整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
說明:
105年度編列貸款業務及行銷、媒體刊登及廣告宣傳費高達70萬元,媒體廣告行銷現今走向多元管道及活潑化之趨勢,應強化宣傳效果,建立多元宣傳管道,並針對原住民生活型態,擬定宣傳計畫。爰此原民會應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媒體刊登及廣告宣傳計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6案。
116、案由:近年來政府持續撥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基金餘額已逾百億元,並累積鉅額現金,考量國家財務困窘,應避免國庫舉借債務撥補,爰要求應強化基金運用效益,並達國家整體財務務之效率性。
說明:
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其他業務收入─其他補助收入─國庫補助」11億8,124萬2千元及國庫現金增撥基金2億3,944萬元,預計該基金105年底之現金餘額96億7,479萬2千元、基金餘額100億1,762萬1千元、淨值107億4,265萬5千元。
二、近年來中央政府公務預算除以公益彩券回饋金、緊急促進就業方案等補助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外,並持續編列2.4億元至5億元增撥基金,至101年底該基金之淨值已突破100億元,預計105年底基金餘額亦超逾100億元,淨值則攀升至107億元,詢據原民會說明,主要係為達成逐年擴充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規模至100億元之總統政見所致。
三、茲因國庫逐年撥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使該基金具有相當充裕之資金,然據其近年之財務狀況顯示,該基金之資產配置係以現金為主。預計105年底現金占基金資產與淨值之比率分別為85.4%及90.1%,而其105年度之預期存款平均報酬率僅約0.7%。
四、惟近年來國庫收支失衡,須仰賴舉借債務支應調度,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列示之債務未償餘額已高達5.61兆元,又其舉債之成本,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4年10月8日公布之公債殖利率曲線圖為例,國內2年期、5年期、10年期、20年期、30年期之指標公債殖利率分別約0.5%、0.81%、1.16%、1.88%及2.09%。考量國家財務困窘,允應避免國庫舉借債務撥補,然該基金任令鉅額資金閒置之情形,並宜研謀提升基金運用效益,俾使國家財務資源配置最適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7案。
117、案由:新政府承諾將於未來四年提供10,000個以上原住民朋友工作機會,建立100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成立「原住民族互助銀行」,來優惠貸款給族人。蔡總統亦於就職演說中論及要提升原住民生活照顧,改變原住民現有處境。爰此,原民會應於一個月內針對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未來四年編列額度規畫、如何提昇原住民族整體就業人數,與建全原住民族人簡易小額貸款管道及降低逾期放款之策略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說明:本基金105年底之現金餘額預估為96億7,479萬2千元、基金餘額100億1,762萬1千元、淨值107億4,265萬5千元。目前基金規模已超過100億元。新政府應說明建立100億基金之實際作法,與現行制度不同之處。
|
附表1:96年度至105年度政府補助或增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與該基金各年底之財務概況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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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政府補助或增撥基金 |
各年底 | ||||||
|
補助收入 |
增撥基金 |
現金 |
基金 |
淨值 |
資產 |
現金/淨值 比率 |
現金/資產 比率 | |
|
96 |
─ |
500,000 |
6,655,526 |
6,809,919 |
8,126,938 |
8,280,359 |
81.9 |
80.4 |
|
97 |
325,682 |
500,000 |
7,646,669 |
7,299,291 |
8,863,803 |
9,124,261 |
86.3 |
83.8 |
|
98 |
478,638 |
500,000 |
8,003,819 |
7,799,291 |
9,084,517 |
9,425,925 |
88.1 |
84.9 |
|
99 |
224,026 |
465,000 |
8,816,469 |
8,264,291 |
9,438,516 |
10,174,049 |
93.4 |
86.7 |
|
100 |
440,636 |
389,205 |
9,194,743 |
8,655,422 |
9,566,118 |
10,343,166 |
96.1 |
88.9 |
|
101 |
505,305 |
340,165 |
9,574,012 |
8,995,587 |
10,073,355 |
10,803,492 |
95.0 |
88.6 |
|
102 |
223,777 |
282,893 |
9,932,313 |
9,278,480 |
10,378,992 |
11,194,873 |
95.7 |
88.7 |
|
103 |
382,810 |
260,261 |
10,067,052 |
9,538,741 |
10,735,595 |
11,443,519 |
93.8 |
88.0 |
|
104 |
410,715 |
239,440 |
10,156,198 |
9,778,181 |
10,993,557 |
11,692,754 |
92.4 |
86.9 |
|
105 |
1,181,242 |
239,440 |
9,674,792 |
10,017,621 |
10,742,655 |
11,331,280 |
90.1 |
85.4 |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2.表內96年度至103年度為決算數,104年度為預算數,105年度為預算案數。
3.表內政府補助收入包括由公務預算補助辦理公益彩券回饋金相關計畫、緊急促進就業方案、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等。未計列逕撥入該基金之徵收就業代金收入及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8案。
118、案由:新政府承諾將於未來四年將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用途增列「地方政府興建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專案貸款」,保障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營造都市部落共同體。原民會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之專案報告。
說明:
一、都會區原住民族人口已占原住民族總人口的4成五,都會區因房價過高,原住民購屋能力有限,相關購屋及修繕利息補貼、租屋補貼措施、中低收入戶購屋及修繕補助措施,無法協助原住民解決住房需求。
二、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建議得「以租轉購」,讓承租原住民於經濟能力提昇時,可選擇由租屋轉買屋,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全部抵充應繳價款。
三、為減輕都會區原住民居住成本,建議住宅用地仍維持國有土地,明定原住民族住宅以「租(售)屋不售地」方式,由政府自行興辦住宅或獎勵民間興辦住宅,提供原住民承租或承購。
四、為達到原住民安居、教育及傳統文化傳承目的,建議原住民承租(購)之社會住宅,如有移轉或出租,應以原住民為限。
五、建議為興辦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所需之土地,得徵收或申請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9案。
119、案由:為促進原鄉當地本土文創產業發展及文化傳承得以延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交通部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研議原住民族「傳統祭儀與節慶活動」與文創產業及觀光產業結合,發展地方文化特色,吸引原住民青年回鄉創業,並提供原住民青年優惠創業貸款之可行性,促進原住民傳統文化向下傳承,解決原鄉人口流失及經濟動能不足之隱憂。原民會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說明:
|
1-2月不定 |
聯合年祭 |
卑南族 |
台東縣,由卑南族各部落輪辦 |
|
2月 |
瑪雅士比(亦譯為戰祭) |
鄒族 |
阿里山鄉特富野部落、達邦部落 |
|
農曆2月8日 |
巴代祭祖 |
道卡斯族 |
苗栗縣後龍鎮新港部落 |
|
3月 |
飛魚祭 |
達悟族 |
台東縣蘭嶼鄉 |
|
4月 |
飛魚祭 |
達悟族 |
台東縣蘭嶼鄉 |
|
4月 |
除草完工祭 |
卑南族 |
台東縣卑南鄉普悠瑪部落(南王部落) |
|
4月 |
打耳祭 |
布農族 |
台東縣延平鄉、高雄市那瑪夏區 |
|
4月 |
傳統民俗活動 |
布農族 |
台東縣海端鄉 |
|
5月 |
聯合豐年祭 |
布農族 |
台東縣延平鄉 |
|
5月 |
海祭 |
阿美族 |
花蓮縣豐濱鄉大港口村 |
|
6月 |
捕魚節 |
阿美族 |
花蓮縣 |
|
7-8月 |
小米收穫祭、海祭 |
卑南族 |
台東縣知本部落、南王部落 |
|
7月 |
豐年祭 |
泰雅族 |
新北市烏來區 |
|
7月 |
小米收穫祭 |
鄒族 |
阿里山鄉 |
|
7月 |
收穫節、迎賓節 |
達悟族 |
台東縣蘭嶼鄉 |
|
農曆7月初 |
祭拜祖靈 |
巴布拉族 |
南投縣埔里鎮 |
|
7-8月 |
豐年祭 |
阿美族 |
由南至北,七月多台東縣境內,八月多花蓮縣境內部落 |
|
8月 |
豐年祭 |
排灣族 |
屏東縣 |
|
8月 |
瑪雅士比(亦譯為戰祭) |
鄒族 |
阿里山鄉達邦部落 |
|
8月 |
豐年祭 |
排灣族 |
屏東縣 |
|
8月 |
豐年祭 |
邵族 |
南投日月潭 |
|
農曆8月15 |
牽田祭 |
道卡斯族 |
苗栗縣新港部落、南投縣埔里鎮 |
|
8~10月 |
祖靈祭 |
泰雅族 |
|
|
10月 |
五年祭 |
排灣族 |
屏東縣來義鄉、台東縣達仁鄉 |
|
10月 |
感恩祭 |
太魯閣族 |
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 |
|
10月 |
生命豆季 |
鄒族 |
嘉義縣阿里山鄉 |
|
農曆10月25日 |
太祖夜祭 |
西拉雅族 |
台南市東山區頭社 |
|
11月 |
巴斯達隘(矮靈祭) |
賽夏族 |
新竹縣五峰鄉高峰部落、苗栗縣南莊鄉向天湖 |
|
11月 |
聯合豐年祭 |
泰雅族 |
苗栗縣泰安鄉 |
|
12月 |
少年年祭(舊稱猴祭) |
卑南族 |
台東縣南王部落、知本部落、建和部落 |
|
農曆11月15日(前後約7-10天) |
祖靈祭過年azem |
噶哈巫族 |
南投縣守城份、蜈蚣崙、牛眠山和大湳等部落 |
|
12月 |
大(狩)獵祭 |
卑南族 |
台東縣卑南族各部落 |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0案。
120、主決議
有鑑於原住民族自治法尚未立法,現行地方制度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係指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爰現行有關原住民族土地之核定業務,部分涉及事實認定或簡易單純核定事項,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研議現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事項,交由鄉鎮市區公所核定,並應檢討現行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組成方式及賦予任務等,確實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另應通盤檢討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相關子法,儘速完成修法工作。
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規定底方自治事項:「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部分原住民族土地業務涉及地方事實認定及單純核定案件,宜由鄉鎮市區公所核定,以簡政便民,縮短行政程序及提升政府效能。
二、現行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業行之有年,其性質係屬諮詢性質之任務編組,提供行政機關行政處份否准之參據,惟為配合上述落實地方自治事項,應逐步土審會組成方式及賦予任務等,始能發揮其角色及功能,輔助地方政府做成正確決策。
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業已施行二、三十年,所涉範圍廣泛,相關作業流程業有規範並行之有年,修法過程牽一髮動全身,相關作業規範需整體通盤檢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完成檢討及相關子法之修法工作。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管非營業部分。
第1案保留處理。
第2案保留處理。
第3案保留處理。
第4案保留處理。
第5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6案。
6、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材料及用品費』科目預算金額6,919,91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5,299,472千元,故凍結10%計新台幣691,991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7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8案。
8、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118,26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66,295千元,爰提案凍結40%計新台幣47,306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9案保留處理。
第10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1案。
1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中『出租資產成本』科目預算金額5,25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共體時艱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4,048千元,爰提案凍結20%計新台幣1,051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2案。
12、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96,99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71,204千元,爰提案酌減10%計9,699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3案。
13、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門診醫療成本『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153,07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140,099千元,爰提案刪減10%計新台幣15,308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4案。
1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門診醫療成本『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153,07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140,099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15,308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5案。
1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住院醫療成本『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233,62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221,600千元,爰提案刪減10%計新台幣23,363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6案。
16、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住院醫療成本『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233,62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221,600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23,363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7案。
1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其他醫療成本」項下「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04,79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99,090千元,爰提案刪減10%計新台幣10,479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8案。
18、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其他醫療成本」「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04,79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共體時艱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99,000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10,479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9案。
19、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其他醫療成本」『材料及用品費』科目預算金額101,24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92,568千元,爰提案刪減10%計新台幣10,124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0案。
2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其他醫療成本『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04,79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99,090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10,479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1案。
2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其他醫療成本『材料及用品費』科目預算金額101,24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92,568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10,124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2案。
22、機關(單位)名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 】歲入 【ˇ】歲出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
本年度預算數:11億4,818萬2千元
提案:
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2億6,986萬3千元】
說明:
該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於「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計畫(詳該基金所附各事業明細資料第2-60頁)編列11億4,818萬2千元,其中2億6,986萬3千元係規劃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有償撥用9筆國有土地,作為國軍台中總醫院及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停車場用地;然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第1點規定:「投資計畫之效益分析,應以現值報酬率法及淨現值法為主,收回年限法為輔,並作風險與不定性分析。……。」該基金醫療事業雖依上述規定進行評估,但查其成本效益分析資料「需求構想書」中,僅估算每年停車費收入,並以永續年金方式進行評估;而對於停車場之興建成本、每年營運及維護等相關成本、經營過程中所可能遭遇之風險與不定性等影響因素均未提及,容未納為成本進行分析,其投資計畫之編製及評估顯過於簡略,允有未當。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全額2億6,986萬3,000元,待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3案。
23、機關(單位)名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 】歲入 【v】歲出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
本年度預算數:11億4,818萬2千元
提案:
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2億6,986萬3千元】
說明:
該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於「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計畫(詳該基金所附各事業明細資料第2-60頁)編列11億4,818萬2千元,其中2億6,986萬3千元係規劃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有償撥用9筆國有土地,作為國軍台中總醫院及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停車場用地;然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第1點規定:「投資計畫之效益分析,應以現值報酬率法及淨現值法為主,收回年限法為輔,並作風險與不定性分析。……。」該基金醫療事業雖依上述規定進行評估,但查其成本效益分析資料「需求構想書」中,僅估算每年停車費收入,並以永續年金方式進行評估;而對於停車場之興建成本、每年營運及維護等相關成本、經營過程中所可能遭遇之風險與不定性等影響因素均未提及,容未納為成本進行分析,其投資計畫之編製及評估顯過於簡略,允有未當。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全額,待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如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4案。
24、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105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科目預算金額211,65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199,930千元,爰提案凍結2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5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6案。
26、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105年度預算服務費用「勞務成本」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科目預算金額61,11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56,840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6,111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7案。
27、單位:福利及文教事業
案由: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中之福利事業主要在統籌提供國軍官兵及軍、榮眷各項生活用(食)品之供應配銷,近年來受國軍不斷精簡影響,軍中消費人口遞減,加以國內各大型賣場與便利超商廣為設立,頻繁之促銷活動配合其地點之便利性,使該事業所營之福利品銷售業務面臨頗大挑戰,業務量已有漸趨萎縮現象。爰此,建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8億6,915萬9千元,凍結20%,請國防部積極研究如何促進福利品銷量或新增銷售項目以爭取客源,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8案。
28、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105年度預算銷貨成本『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4,99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4,868千元,爰提案凍結5%計新台幣25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29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30案。
30、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案由:鑒於受國軍員額精簡及市場競爭影響,福利事業福利品銷售業務漸趨萎縮,基於撙節原則,刪除「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145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該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中之福利事業主要薄利廉價方式銷售,過往營運業績亦維持在一定水準。惟近年來受國軍不斷精簡影響及國內各大型賣場與便利超商廣為設立,致福利品銷售業務競爭力大減,業務量已有漸趨萎縮現象福利事業福利品銷售業務收入已逐年下滑,參考102年度及103年度收入決算降幅分達12.76%及25.45%,業務明顯趨於萎縮。
二、依據10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明確「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之105年預算為207千元,較103年預算增加145千元,於收入銳減時候,應遵守撙節原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1案。
31、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案由:有鑒於受國軍員額精簡及市場競爭影響,福利事業福利品銷售業務漸趨萎縮,基於撙節原則,刪除「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497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該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中之福利事業主要薄利廉價方式銷售,過往營運業績亦維持在一定水準。惟近年來受國軍不斷精簡影響及國內各大型賣場與便利超商廣為設立,致福利品銷售業務競爭力大減,102年度及103年度收入決算降幅分達12.76%及25.45%,業務明顯趨於萎縮。
二、依據10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明確指出「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之105年預算為711千元,較103年預算增加497千元,於收入銳減時候,應遵守撙節原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2案。
32、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案由:有鑒於受國軍員額精簡及市場競爭影響,福利事業福利品銷售業務漸趨萎縮,基於撙節原則,刪除「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材料及用品費」1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該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中之福利事業主要薄利廉價方式銷售,過往營運業績亦維持在一定水準。惟近年來受國軍不斷精簡影響及國內各大型賣場與便利超商廣為設立,致福利品銷售業務競爭力大減,102年度及103年度收入決算降幅分達12.76%及25.45%,業務明顯趨於萎縮。
二、依據10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明確指出「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材料及用品費」之105年預算為112千元,較103年預算增加103千元,於收入銳減時候,應遵守撙節原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3案。
33、單位:軍人儲蓄事業
案由:查軍人儲蓄事業105年度代辦軍人儲蓄業務354億7,500萬元,較上年度374億6,000萬元,減少5.30%,19億8,500萬元,究其業務量萎縮的主因在於官兵投資理財管道多元。鑑於現代社會理財管道多元,若未及時調整業務體質,恐將持續萎縮。爰此,建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8,955萬6千元,凍結20%,請國防部檢討軍人儲蓄事業存廢之必要,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3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35案。
35、單位名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主決議: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旅運費編列5,369萬餘元,相較104年度旅運費預算5,011萬餘元,增加358萬餘元,增幅達7.15%,若以105年度旅運費預算與103年度決算數(4,458萬餘元)相較,則是增加911萬餘元,其增加幅度更是達到20.44%。然而該事業105年度業務收入(2億7,174萬餘元)竟較104年度(3億0,381萬餘元)少3,163萬餘元,而減少幅度則達到10.43%,明顯有衰退情形發生。業務收入減少理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卻對國內旅運費部分增加編列,明顯未遵守預算編列原則,故提案將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旅運費5,369萬餘元凍結1/2,待提出書面報告明列相關細目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6案。
36、案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5,369萬9千元,建請凍結50%,待向本院國防及外交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旅運費編列5,369萬9千元,與104年度預算5,011萬7千元相較,計增358萬2千元,增幅7.15%,若與103年度決算數4,458萬6千元相較,則增911萬3千元,增幅更達20.44%。經詢該事業表示,是項費用全數為國內旅費,並無大陸地區旅費或國外旅費。
二、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中,有關作業基金「業務收支及賸餘」第三─(一)點規定:「業各基金之支出,……,各基金之成本與費用應依照業務計畫之實際需要及本作業規範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增加幅度,以不超過業務相關收入成長幅度為原則。」另該共同項目就旅運費編列標準亦規定:「旅運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其中:(1)國內旅費:應按本年度業務需要,核實編列,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三、該事業105年度業務收入編列2億7,174萬8千元,與104年度之3億0,381萬1千元相較,計減少3,163萬3千元,減幅達10.43%。該事業105年度業務收入較上年度衰退,旅運費本應設法抑減並力求節約,避免浮濫,然其105年度編列5,369萬9千元,較104年度之5,119萬9千元不減反增,增幅達7.15%,顯有違撙節原則。次查該事業100年度至103年度旅運費決算數分別為4,709萬7千元、4,823萬9千元、4,668萬2千元及4,458萬6千元,亦顯其105年度旅運費編列數偏高。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7案。
3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預算服務成本『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41,13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140,189千元,爰提案凍結5%計新台幣7,057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8案。
38、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41,13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140,189千元,爰提案刪減5%計新台幣7,057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9案。
39、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45,62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25,240千元,爰提案凍結4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0案。
40、單位:國軍生產及服務基金副供事業
案由:查豬肉為國人廣泛食用,為確保官兵健康與膳食權益,爰要求國軍採購食材,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及臺灣優良農產品標準等規範,加強食材稽核作業,確保食材來源安全,不得採購含有瘦肉精之豬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1案。
41、為落實「國防法」第二十二條國防自主的精神,擴大民間參與國防工業建設。國防部應責成中山科學研究院,就迅安系統未來維護部分,與經濟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共組團隊,積極向美國爭取由國內自主維護;並以國軍迅安系統為核心,開發符合陸軍作戰需求之指管通情系統,建置及整合符合國軍需求之系統,以達成三軍聯合作戰之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馬文君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2案。
42、國防部生產及服務基金
主決議
案由:國防部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下轄之責任中心205廠為國內相關單位承製子彈生產,惟於預算書內之業務計畫僅約列分為兵工類產品、製圖類產品等項目,亦未於附錄上顯示相關計畫,然相關生產品項卻可以見於網路上,顯示該生產投資項目並非機密,爰要求國防部自106年編列預算時起,詳細記載營運計畫各項生產及投資項目明細。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43A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43B案。
43B、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內6個事業之業務性質各異……,要求國防部自下半年度起確實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另生產事業、服務事業、福利及文教事業允應比照醫療事業辦理,俾利預算審議。」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請國防部研議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俾利預算審議」。
說明:
一、依101年1月20日大院第7屆第8會期第1次臨時會通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附帶決議略以:非營業特種基金其基金及分預算過於龐雜,建請檢討非必要之分預算,並依「一部會一基金」之原則整併。
二、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為肩負國防任務,並配合精簡任務,基於現行模式較具營運彈性,本事業性質及專業分工原則,責成本部幕僚聯參單位負有各事業「管理機構」權責,除可減少人事成本支出,另適時增修訂相關內部作業規定,管考各事業績效,可收分層負責、統籌財務及集中管理之效,故宜維持現行組織型態。
三、另國防部分事業所設責任中心業務項目迥異,實質經營管理機關亦不同,後續將研議實施分預算之可行性,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請國防部研議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俾利預算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撤案。
第4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45案。
45、說明:國防部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105年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出租資產成本」之「服務費用」科目編列「專業服務費」150萬元,依說明係為「辦理追討原302廠員工應退還勞保補償金強制執行作業所需法律事務費」。該基金其他事業亦有相同需追討退離職聘僱人員勞保補償金之情事,允宜儘速辦理,請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改善方案報院備查,以維基金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6案。
46、機關(單位):國防部
刪減/凍結/主決議
案由:國軍廢輪胎處理未有明確機制,造成地方困擾,亦恐成為登革熱疫情孳生源,建請國防部環保業務主管單位邀集環保署及相關單位,研討廢棄輪胎處理機制及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事宜,並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說明:
根據我國環保法規規定,輪胎於進口、販售時,需繳交輪胎處理費於資源回收基金之中,待輪胎汰換時,作為支付廢棄輪胎處理之費用,然我國軍用輪胎採購並未有統一管道,有些更涉及機密預算,因此在採購時,並非全部皆有繳納資源回收基金,而在處理廢棄輪胎時,也無補繳資源回收基金之機制,以致地方環保單位與廢輪胎回收業者在處理軍用廢棄輪胎時,產生處理費用支付之爭議,建請國防部環保業務主管單位邀集環保署及相關單位,研討廢棄輪胎處理機制及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事宜,並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7案。
47、說明:國防部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部分門診病患醫療單位成本近年決算數屢屢超逾預算數,凸顯相關成本預算編列欠覈實,致單位成本決算數屢屢超逾預算數,實不宜任由往之,允宜積極檢討加強相關成本之管控,請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以為預算編製紀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8案。
48、案由:國防部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1,009,796千元,較104年度增列9,640千元,雖「一般服務費」主要之預算項目為聘僱人力之費用,惟105年度以「管理及總務費用」進用聘僱人數及經費分別為112人及9,384萬5千元,反較104年度之88人及7,524萬3千元大幅增加,且經查國防部軍備局生製中心所屬205之相關遷移作業期程緩慢,未積極辦理,顯見國防部所屬兵工廠人力預算編列與業務執行成效不彰,國防部應提升釋出土地及辦理活化之速度,並依高雄市政府搬遷計畫加速趕辦,以縮短搬遷期程為目標積極執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賴瑞隆 柯建銘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9案。
49、案由:鑒於102年審計部專案審計報告有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執行情況」,報告中提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之眷村改建工作專業性高,熟悉法令規範為工作人員必要條件。又因需處理陳年久懸案件,若無長期經驗累積,一般新進人員尚難勝任,然103年年度員工人數彙計表預算數為15人,決算數僅2人;105年年度員工人數彙計表預算數為15人,未說明實際聘用計畫是否遵循審計部專案審計報告意見,並補足員工人數,故凍結「用人費用─正式員額薪資」16千元及「一般服務費─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26,513千元,共計26,529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0案。
50、單位: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頁數:13頁
主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改建眷舍優先分配給原眷戶,其次為違占建戶與低收入戶,最後有零星餘戶才由國防部另定辦法處理。然國防部並未依照立法保障中低收入戶之意旨,截至105年中低收入戶之配售戶為零,反而頒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直接將這些餘戶配售給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兵,且不排除已有房產之軍官士兵,有違立法照顧弱勢之意旨,容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銷貨成本」項下「營建及加工品銷貨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49億89萬7千元,共計減列4,900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修正文字提案:
單位: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主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改建眷舍優先分配給原眷戶,其次為違占建戶與低收入戶,最後有零星餘戶才由國防部另定辦法處理。然國防部並未依照立法保障中低收入戶之意旨,截至105年中低收入戶之配售戶為零,反而頒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直接將這些餘戶配售給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兵,且不排除已有房產之軍官士兵,有違立法照顧弱勢之意旨,容有檢討之必要。建請國防部研擬相關辦法,將現存未售出、處分改建眷舍餘戶租予中低收入戶,以落實法規保障中低收入戶之意旨。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第51案保留處理。
第5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53案。
53、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項下之「一般服務費」科目,編列「眷村文化保存初期代辦費」6,292萬5千元,為使老舊眷村保存計畫得以儘速執行,建請凍結50%,待向本院國防外交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項下之「一般服務費」科目,編列「眷村文化保存初期代辦費」6,292萬5千元,較104年度之6,120萬元增加172萬5千元(增幅2.82%)。該項預算係用以補助各地方政府執行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之開辦費,惟自眷村文化保存區選定後,辦理進度緩慢,恐不利各地區眷村文化之妥善保存。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國防部爰依上揭規定,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以下簡稱「眷村審核辦法」)乙種,於98年9月9日發布施行。該辦法第7條第1項復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內政部同意容積移轉後,2個月內,核准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依計畫支付開辦費用」。是以,國防部依規定除應辦理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事宜外,並須依所核准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由眷改基金支付地方政府開辦費用。
三、依眷改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由國防部依眷村審核辦法第2條第1項:「眷村文化保存,區分北、中、南、東、離(外)島5區,各區選定1至2處辦理。……。」獲選定為文化保存之眷村,國防部將透過容積移轉方式,將土地無償撥用予地方政府,並由眷村改建基金補助眷村文化保存計畫開辦經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4案。
54、管理及總務費用凍結
機關(單位):國防部(作)
刪減/凍結/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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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及總務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 金額:37,041千元 頁次: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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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37,041千元凍結5,000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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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眷改條例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仍有不肖人士、房仲業者利用契約訂定技術規避法規限制,國防部迄今卻無訂定有效規範,允非所宜。爰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34,041千元凍結5,000千元。俟國防部檢討相關作法並建立稽查及檢舉機制,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修正文字提案: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黨團協商提案
機關(單位):國防部
刪減/凍結/主決議
案由:眷改條例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仍有不肖人士、房仲業者利用契約訂定技術規避法規限制,國防部迄今卻無訂定有效規範,允非所宜。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建請國防部檢討相關作法並建立稽查及檢舉機制,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第55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56案。
56、機關(單位):國防部(作)
刪減/凍結/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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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業務外費用-財務費用 金額:144,917千元 頁次:2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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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業務外費用」之「財務費用」編列144,917千元,凍結43,000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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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國防部自86年執行眷村改建工作,因住宅基地規劃興建與眷村騰空、搬遷時程實際執行與預期之落差,以致原核定計畫經歷三次修正。基金目前向金融機構及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辦理短期融資,支應相關費用,以土地處分收入作為主要還款來源。公民文化發展眷村歷史價值逐漸受重視,部分老舊眷村陸續被指定為文化景觀、歷史建築等,恐影響土地處分計畫執行,使債務清償期限延長,政府仍須逐年另編列利息支應,允非所宜。爰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業務外費用之財務費用編列144,917千元,凍結43,000千元,俟國防部邀集地方政府及文化部,研討共同投資或土地租借等開源計畫,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7案。
57、案由:鑒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之眷村改建住宅之管理及銷售執行情況不佳,致未出售之餘宅及店舖之相關費用不斷攀升,於國防部擬定積極標售計畫前,凍結「業務外費用─雜項費用」24,32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103年8月底止,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興建完工可標售之商福設施中待售戶比率仍高49.94%,帳列成本高達32億餘元,其中餘宅及店舖未出售前之相關費用不斷攀升,然未見國防部提出積極改善計畫,故基於撙節原則提出凍結案24,320千元:
一、105年度預算數編列「業務外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雜項費用服務費用─水電費」1,194千元,較103年度同項目之決算數779千元,增加415千元,凍結該項目400千元。
二、105年度預算數編列「業務外費用─雜項費用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4,192千元,較103年度同項目之決算數267千元,增加23,925千元,凍結該項目23,92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8案。
58A、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為價售零星餘戶予現役志願役官兵,計畫動支近3,600萬元新增辦理售前修繕計畫,異於以往依現況點交之作業常態,且與相關規定未盡相符,105年度編列數2,419萬2千元,建請減列2,000萬元。
說明:
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5年度於「業務外費用」之「其他業務外費用─雜項費用─服務費用─修理養護與保固費」科目編列2,419萬2千元,較上年度之僅14萬元遽增,顯有異常。有關該項預算之用途,該基金於預算書中之說明仍如往年:「係餘宅及店鋪未出售前之修理保固等費用」,並未多作闡述。經詢始悉該項費用之鉅幅增加,係為價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予現役志願役官兵,新增辦理售前修繕計畫所致。
二、國防部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6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訂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據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成本價格價售現任職於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且服役滿4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係列零星餘戶之優先處理方式。另為明確價售零星餘戶予現役志願役官兵之相關作業程序,國防部於103年10月16日又訂頒「國軍志願役現役官兵申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屋價售作業要點」乙種,並於104年度法定預算及105年度預算案分別估列配售現役官兵1,032戶及566戶,預計得款43億0,997萬7千元及23億8,595萬元。
三、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零星餘戶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以前,所生稅捐、水電費、大樓管理費,由國防部負擔。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由承購人負擔前開費用,且依現況點交予承購人。」另由國防部訂頒之國軍志願役現役官兵申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價售作業要點第11-(二)點亦規定:「因零星餘戶係以成本價出售,空置期間本部僅依現況保管,且於公告受理期間亦開放有意申請者看屋,故交屋時乃依現況點交予承購人,除有危樓、輻射鋼筋、海砂屋或凶宅等重大瑕疵,或有故意隱匿瑕疵行為外,本部不負修繕或瑕疵擔保責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58B、決議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主決議)
單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案由: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條:「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國防部執行新制眷改迄今,共計興建54處改建工程,住宅2萬8千餘戶,並於民國101年發布施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將餘戶優先價售現役軍(士)官、兵,惟均無中低收入戶承購餘戶或針對其居住照顧之規範,故建請國防部應針對中低收入戶、所得偏低勞工或其他經濟弱勢者為對象,就該辦法審慎加以研酌修正,俾符合立法意旨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9案。
59、決議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主決議)
單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案由: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條:「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國防部執行新制眷改迄今,共計興建54處改建工程,住宅2萬8千餘戶,並於民國101年發布施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將餘戶優先價售現役軍(士)官、兵,惟均無中低收入戶承購餘戶或針對其居住照顧之規範,故建請國防部應針對中低收入戶、所得偏低勞工或其他經濟弱勢者為對象,就該辦法審慎加以研酌修正,俾符合立法意旨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60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61案。
61、預算刪減決議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博愛專案計畫』科目預算金額12億6,386萬9,000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20%計新台幣252,774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6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63案。
63、機關(單位)名稱: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 】歲入 【V】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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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老舊營舍整建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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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預算數:30億2,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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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增列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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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列數【8億0,046萬7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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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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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營改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中,就老舊營舍整建計畫編列30億2,100萬元,較104年度之22億2,053萬3千元,增加8億0,046萬7千元,增加幅度達36.05%;然該基金編列老舊營舍整建預算雖逐年攀升,101年度預算數僅7億餘元、102年度至104年度預算達13.2億元、14.8億元及22.2億元,105年度更高達30.2億元。但該項計畫各年度執行績效卻有待加強,101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率雖達73.65%,然自此逐年降低,102年度為64.68%,103年度則僅58.31%;各年度預算執行狀況欠佳,致各年度決算保留金額居高不下。為避免預算編列浮濫,爰提案減列8億0,046萬7千元以衡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64案。
64、預算刪減決議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老舊營舍整建計畫』科目預算金額3,021,0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樽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1,139,902千元,本年度大幅成長265%,爰提案凍結40%計新台幣1,208,40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65案保留處理。
第66案保留處理。
第67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68案。
68、
機關(單位):國防部(資本)
刪減/凍結/主決議
項目: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老舊營舍整建計畫」
金額:3,021,000千元
頁次:10頁
案由:針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老舊營舍整建計畫」編列3,021,000千元,減列100,000千元。
說明: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係執行國軍老舊營舍整建工程,改善官兵生活品質,落實照顧官兵政策,為推動「募兵制」之重點工作,105年度編列預算數3,021,000千元,惟查100-104年度計畫可用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9.68%、65.64%、61.07%、54.53%及60.98%,均未達7成,執行績效欠佳,另104年預算保留數亦高達1,021,980千餘元,預算保留偏高,允宜考量實際需求及工程執行能量,覈實編列預算,以免肇致鉅額經費保留;故參酌近年預算執行情形,建議減列100,000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修正文字提案: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黨團協商提案
機關(單位):國防部
刪減/凍結/主決議
說明: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係執行國軍老舊營舍整建工程,改善官兵生活品質,落實照顧官兵政策,為推動「募兵制」之重點工作,105年度編列預算數3,021,000千元,惟查100-104年度計畫可用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9.68%、65.64%、61.07%、54.53%及60.98%,均未達7成,執行績效欠佳,另104年預算保留數亦高達1,021,980千餘元,預算保留偏高,建請國防部考量實際需求及工程執行能量,覈實編列預算,以免肇致鉅額經費保留。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第69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70案。
7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科目預算金額537,0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20%計新台幣107,400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71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72案。
72、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科目預算金額30,091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20%計新台幣6,018千元,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賴士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73案。
73、案由: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成立迄今17年之久,並自101年度起將軍事工程及設施納入辦理,為支應龐大工程資金需求,持續檢討不適用營地陳報行政院核納基金來源清冊,以增加基金來源。近年來由於土地處分受限500坪以上不再標售,雖透過標租、設定地上權、有償撥用等多元方式活化利用,惟迄今不適用營地之處分,無論是面積或收入之達成率均未及5成,要求應積極檢討活化措施,以充裕財源。
說明:
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下簡稱營改基金)105年度於「政府撥入收入─政府其他撥入收入」科目編列3億1,718萬2千元,係經行政院專案核定第14批來源清冊土地建物等作價撥入數1億0,828萬2千元,及配合地方政府公共工程之補償費2億0,890萬元。
二、營改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目所定,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之資本計畫基金,由國防部逐年檢討不適用營地,經行政院核定納入該基金財源清冊,作為辦理土地處分之依據。截至105年度已納入該基金財源之不適用營地,共計14批(含專案核定)、370處、總面積568.23公頃,作價撥入數編列「政府撥入收入」合計519億9,944萬8千元。
三、近年來,在國有土地永續經營之政策理念下,行政院98年10月8日第3165次院會政策明示,暨國有財產法第53條於101年1月修正公布,500坪以上之國有土地不再標售。是以,該基金已從原僅租、售轉而增加透過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開發等方式處分土地。自87年度至105年度預算納入該基金財源之不適用營地共計14批(含專案核定)、370處,總面積568.23公頃,預估處分收入合計1,718億3,898萬1千元,以因應博愛專案、水湳專案、老舊營舍及工程設施整建等計畫之經費支出。截至104年8月底,已完成處理141處,總面積計277.38公頃,處分達成率48.81%;至收入方面,已完成處理141處營地之處分收入(含地上權標租權利金)合計553億4,095萬9千元,處分收入達成率僅32.21%,未及4成,不適用營地之處分進度顯有待加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74案。
74、案由: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為資本計畫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軍老舊營舍以及工程設施之整建工作,其各整建計畫之成本自為本院預算審議重點,該基金雖依規定於預算書中附有「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然卻未能依整建營區或設施之計畫名稱,逐項列明計畫內容、單位成本及預算金額等攸關資訊,預算書表編列顯過於簡略,要求自下年度予以改正。
說明:
一、依預算法第50條及第89條規定:「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復依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一)營業收支之估計。(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
二、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係上揭預算法所定特種基金預算書應編列內容,向為預算審議之重點事項。該基金為資本計畫基金,雖其所辦理各項營舍及設施整建工程標的並非基金之固定資產,然查審計部與行政院主計處(現已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7年9月業務聯繫協調會議曾決議,資本計畫基金配合業務變動調整基金來源及用途,準用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規定;該基金105年度編列「基金用途」預算48億5,196萬元中,各類營舍及設施工程整建預算占比高達99.38%,爰其各整建工程之成本顯為預算審議重點,應充分揭露。
三、該基金105年度於預算書中雖依規定附有「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並以「博愛專案計畫」、「老舊營舍整建計畫」、「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及「一般行政計畫」等四類別表達。其中「老舊營舍整建計畫」編列30億2,100萬元,係辦理第1至第5作戰區共計17處老舊營區之整建案;而「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編列5億3,700萬元,係兵舍消防系統新建工程等7案之辦理經費。渠等整(新)建案位置遍佈全省及離島各地,均屬獨立控管之建案,該基金於「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中,未思將各整建計畫之內容及其成本明細單獨表達,卻僅以整建類別彙計各整建案之預算,並於說明欄載述「營區整建工程單位造價因不同區域市場行情及構建形式不同,致有差異,無法統一提列標準單位成本。」其預算書表之編列顯過於簡略,致外界完全無法瞭解各整建案之計畫內容及成本明細,資訊揭露顯欠允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75案。
75、單位: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案由:105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編列辦理博愛專案計畫12億6,386萬9千元、老舊營舍整建計畫30億2,100萬元、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5億3,700萬元等公共工程建設經費總計48億2,186萬9千元,占預算編列總額99.38%,且該基金為資本計畫基金,其各類整建工程之成本為預算審議重點,僅於預算書概略表達各項計畫經費總額,未單獨表達各計畫內整建案之預算及內容,過於簡略,難以判斷其編列之合理性,透明度明顯不足,故為強化工程預算及施作透明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檢討列明計畫內容、預算成本及金額等資訊,並妥適表達,以利本院預算審議及監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76案。
76、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利息費用1億7,213萬8千元全數凍結,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承接榮民公司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計畫都更土地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及完整之財務分析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刪除本項決議。
說明:
一、榮民公司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2處土地為大台北地區少數面積大且完整之公有精華土地,分別屬都市更新及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具潛在增值空間。
二、安置基金承接該2處土地,係報奉行政院核定,以保留國家重要資產,加速榮民公司清理進度,且後續開發利益可充裕安置基金輔導就業能量,有助於募兵制之推動。
三、本案規劃之90億元借款,業經中央公共債務委員會審議認為自償性無虞,不致造成安置基金財務負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將設置專帳,並滾動式檢討承接效益,以維基金財務健全。
四、鑑於安置基金承接榮民公司2處土地程序尚屬完備,為利後續作業,建請刪除本項決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77案。
77、機關(單位)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 】歲入 【v】歲出 凍結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購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2億1,112萬4千元
提案: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2億1,112萬4千元】
說明:
該基金105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2億1,112萬4千元,包括清境農場編列8,123萬8千元、福壽山農場編列3,559萬元、武陵農場編列4,612萬8千元、彰化農場編列939萬1千元、台東農場編列1,156萬元、管理會編列2,721萬7千元。經查各分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中僅列示各總帳科目編列數,說明欄中均未詳實說明其購建明細內容及預計效益,欠缺攸關資訊,爰提案全數凍結該項目預算,俟退輔會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完整內容、效益以及成本效益等專案報告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宣讀第78案。
78、105年度非營業基金: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案由:安置基金105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2億1,112萬4千元,包括土地改良物1,925萬元、房屋及建築1億1,758萬元、機械及設備3,245萬3千元、交通及運輸設備967萬2千元及什項設備3,216萬9千元。經查各分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中僅列示各總帳科目編列數,說明欄中均未詳實說明其購建明細內容及預計效益,欠缺攸關資訊,不利本院預算審議。綜上,安置基金各分預算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經費計2億1,112萬4千元,然其編列過於簡略,致無法瞭解各該計畫預計增購(汰換)固定資產之具體內容、項目及成本效益等資訊,不利本院預算審議,有欠妥適,因此爰提案凍結是項2億1,112萬4千元預算四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79案。
79、機關(單位)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 】歲入 【V】歲出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購建固定資產
本年度預算數:2億1,112萬4千元
提案: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2億1,112萬4千元】
說明:
該基金105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2億1,112萬4千元,包括清境農場編列8,123萬8千元、福壽山農場編列3,559萬元、武陵農場編列4,612萬8千元、彰化農場編列939萬1千元、台東農場編列1,156萬元、管理會編列2,721萬7千元。經查各分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中僅列示各總帳科目編列數,說明欄中均未詳實說明其購建明細內容及預計效益,欠缺攸關資訊,爰提案全數凍結該項目預算,俟退輔會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完整內容、效益以及成本效益等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80案。
80、105年度非營業基金: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案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為辦理自辦及委外訓練,105年度於安置基金管理會之「其他業務費用」科目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共編列7,445萬7千元,包括榮民(眷)專案訓練4,634萬6千元、教學設備維修費89萬4千元及汰購職訓中心設備2,721萬7千元。經查:職訓中心105年度自辦訓練經費為委外訓練經費之3.08倍。上開該基金105年度編列之職訓中心辦理訓練費用,經詢其中5,620萬5千元為該中心辦理自辦訓練所需經費,包括訓練班次費用2,809萬4千元、購置設備2,721萬7千元及設備維護費用89萬4千元,其餘1,825萬2千元為委外辦理榮民(眷)專業訓練費用。是以,該中心自辦訓練經費為委外訓練經費之3.08倍。職訓中心近3年度(101年度至103年度)自辦訓練之訓後就業率及就業人數均低於委外訓練,經進一步分析職訓中心101年度至103年度委外訓練及自辦訓練之訓練績效(詳附表1),其委外訓練部分,結訓人數介於1,905人至2,077人之間,訓後就業人數則介於1,142人至1,210人之間,訓後就業率約近6成;自辦訓練部分,結訓人數由101年度之1,287人增至103年度之1,808人,2年間即增加521人,增幅40.48%,然訓後就業人數及訓後就業率卻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訓後就業人數由101年度之647人降至103年度之522人,2年間即減少125人,減幅19.32%;訓後就業率因此由101年度之50.3%滑落至103年度之僅28.9%。可悉該中心自辦訓練之績效遠低於委外訓練,實值檢討,因此爰提案凍結「其他業務費用」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7,445萬7千元預算四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81案。
81、單位名稱:安置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01
案由:安置基金「其他業務費用─農業安置計畫」原列692萬2千元,提案凍結200萬元,俟退輔會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安置基金各農場截至104年度8月底被占用土地114筆,面積約30萬3千餘平方公尺,土地被占用筆數及面積近年均居高不下。且102年度、103年度及截至104年度8月底處理被占用土地面積處理比率僅4.71%、4.62%及1.93%,進度明顯有落後情形,該基金允應加強處理速度。
爰此,提案凍結200萬元,俟退輔會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