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8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83案。

83、機關(單位)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預算

  刪減凍結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         

預算金額:24,079千元   

預算書頁次:【130】

提案

擬凍結數:刪減20%(4,815.8千元),凍結10%(2,407.9千元)

說明: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於105年度所編列「折舊、折耗及攤銷」科目預算數24,079千元,較之104年度預算數18,156千元及103年度決算數11,596千元,分別暴增32%和107%,對於每年固定編列之固定科目,該增幅難謂合理。

二、另該科目中,「機械及設備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折舊」、「什項設備折舊」預算編列都較前兩年增加,其中又「以什項設備折舊」編列3,773千元增幅最大,與前兩年度預決算相較竟以倍數增加,因此建議刪減「折舊、折耗及攤銷」20%,科目自行調整,並凍結10%,待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8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85案。

85、單位名稱:安置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01

案由:安置基金「其他業務費用─榮民職業訓練計畫」原列1億2,480萬8千元,提案凍結4,000萬元,俟退輔會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安置基金105年度編列之職訓中心辦理訓練費用,經詢其中5,620萬5千元為該中心辦理自辦訓練所需經費,其餘1,825萬2千元為委外辦理榮民(眷)專業訓練費用,是以,該中心自辦訓練經費為委外訓練經費之3.08倍。然職訓中心101年度至103年度自辦訓練之訓後就業率及就業人數均低於委外訓練,可悉該中心自辦訓練之績效遠低於委外訓練,實值檢討。

爰此,提案凍結4,000萬元,俟退輔會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改提書面報告。

第86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87案。

87、(台東農場附屬單位預算)

案由:台東農場附屬單位預算105年度預算編列「管理及總務費用」36,487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32,460千元整,增加4,027千元,亦較104年度預算編列32,737千元,增加3,750千元。惟其業務收入僅增加430千元,顯示其業務量未隨其「管理及總務費用」增加而成長,成效不彰。爰此,建議「管理及總務費用」減列1,5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88案。

88、(清境農場附屬單位預算)

案由:清境農場附屬單位預算105年度預算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一般服務費」2,310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1,096千元整,增加1,214千元,亦較104年度預算編列1,207千元,增加1,103千元。其中「節目演出費」500千元,應樽節費用支出,鼓勵員工表演。爰此,建議減列1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89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90A案。

90A、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作)

主旨: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計有25家,共指派30名副總經理以上之高階經理人,其中有13人為董事長、2人為副董事長、8人為總經理、7人為副總經理,皆為退役將領獲退輔會退休簡任官員出任。30人中有15人於退休同日即轉任新職,有6人退休日與轉任日差距未超過15天,且轉任後支領薪酬大多超過退休前所支領之薪酬,恐難脫外界酬庸、肥貓等質疑、批評之嫌。爰建請退輔會考量社會觀感,用人本於專業,重新檢討轉投資事業經理人以上人員之派任辦法,專業經理人須超過一定之比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0B案。

90B、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建請退輔會考量社會觀感,用人本於專業,重新檢討轉投資事業經理人以上人員之派任辦法,專業經理人須超過一定之比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重新檢討轉投資事業高階經理人員之派任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說明:

一、有關外界對輔導會薦派至轉投資事業高階經理人之酬庸質疑,輔導會近幾年均持靖進行檢討。

二、輔導會刻正研修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第22點規定,擬訂會薦高階經理人具體資格條件,訂定客觀評分標準,讓更多具經營管理、專業方面之學、經歷(程)榮民參與甄選,以廣納管理專才,期強化公司經營管理效能。若無符合資格之人選,輔導會得公開辦理甄選,以達遴選優秀經營管理人才之目的。

三、綜上,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重新檢討轉投資事業高階經理人員之派任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1A案。

91A、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作)

主旨:國華海洋經營管理問題已存在多年,立法院年年做出決議,卻不見其營運間題有所改善。國華海洋公司以從事海洋漁業為目的,因營運不佳,已將所有船隻出售,目前以不動產租賃收入維繫公司營運。國華海洋公司安置基金持股比率49.68%,另安置基金轉投資之欣欣水泥公司及榮僑投資公司亦分別持有國華海洋公司15.49%及10.01%之股權。退輔會現於該公司董事會指派董事2人,並由榮僑投資公司董事長兼任該公司董事長。退輔會於105年5月4日財政委員會表示國華海洋企業將轉型為投資公司,業務與榮僑投資公司性質相似,爰建議兩家企業併為同一家企業,充實其投資能量。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1B案。

91B、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退輔會於105年5月4日財政委員會表示國華海洋企業將轉型為投資公司,業務與榮僑投資公司性質相似,爰建議兩家企業併為同一家企業,充實其投資能量。」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爰國華公司未來走向,建議朝結束營業、或與榮僑公司合併、或轉型為其他行業等進行研議。」。

說明:

一、國華與榮僑公司均為民營公司,係由不同股東所組成,股東結構不同,分屬不同個體,輔導會非唯一股東,該二家公司如欲合併為一家公司,仍須其他民股同意方可行。

二、至國華公司是否轉型為投資公司,該公司董事會尚未做最後決議,公司初步以投資公司、地產開發業及旅行業為規劃方向,並持續接觸各適當產業,尋求適當投資商機與管道。

三、為增加轉投資公司營運彈性,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爰國華公司未來走向,建議朝結束營業、或與榮僑公司合併、或轉型為其他行業等進行研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撤案。

第9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93案。

93、

 

主決

 

案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安置基金)各農場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被占用土地約114筆,面積約30萬3千餘平方公尺,遠超過99年底被占用之48筆、5萬1千餘平方公尺,顯示土地被占用情形仍持續擴增,主管機關除須處理原被占用土地外,更應重視土地被占用增加問題,爰要求安置基金應儘速依「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規定積極處理外,亦應研議妥善防範措施,並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9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95案。

95、機關(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歲入─

【V】歲出─【 】減列:【V】凍結:10%

案由: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編列2,600,616千元,凍結10%。

說明:

榮院與榮總因地處位置、服務能量等因素,營收差異亦造成醫師薪資水準(含獎金)有極大落差。然榮總、榮院醫師之收入,除一般薪資,其中約五到七成為獎金,因分院地區醫療人力不足,醫師工時長,工作負擔亦極為沉重,薪資卻未能反映其勞動成果,造成人事流動頻繁,使醫生負擔沉重,更使偏鄉民眾醫療權益大受影響。查行政院推動所屬醫療機構經營整合計畫,將各榮民醫院改隸為三家榮民總醬院之分院,營運規畫應該以榮總整體為單位(含分院),其中包括營運計畫、醬療資源、獎金分配等,並應強化醫師輪調政策。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之管理費用總務費用編列2,600,616千元,擬凍結10%,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6案。

96、案由:退輔會所屬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內,例如公關費用、會費科目內均有編列依業務需要之費用,又在該幾項之預算科目外編列有『其他費用』之預算科目,明顯有重複編列之嫌。爰要求退輔會自民國106年起編列相關預算時,須於預算說明欄內明白詳列何謂業務需要,以符合預算法之精神。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7案。

97、機關(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作)

刪減/凍結/主決議

項目:

金額:

頁次:

案由

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提出,建請退輔會邀集教育部及衛福部,研擬偏鄉醫護人力培育政策。

說明

榮民醫院在我國偏鄉醫療佔有重要地位,但亦因位處偏遠,醫療收入之獲取受限,以致醫師流動率高且羅致不易,加上榮民醫院缺乏自行培育醫護人力機制,不利於永續經營,建請退輔會邀集教育部及衛福部,研擬偏鄉醫療醫護人力培育政策,強化我國偏鄉醫療之能量。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8案。

98、機關(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決議

案由:

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提出,各醫院應積極推動成本會計、利潤中心制度,俾計算績效,以有效控制醫療成本,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說明:

榮民作業基金之營運,長期仰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預算,以及衛福部補助計畫之經費,違反基金運作自給自足精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對公務預算補助之適當性加以檢討,各醫院亦應積極推動成本會計、利潤中心制度,以計算績效,有效控制醫療成本,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本案撤案。

休息1分鐘。

休息(11時52分)

繼續開會(11時53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經濟委員會主管非營業部分。

宣讀第1案。

1、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明細表」、「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用人費用」項下,編列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1,800千元,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

說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明細表」、「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用人費用」項下,編列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1,800千元,主要為聘用專家學者兼任轉投資事業董監事30人,民眾普遍觀感不佳,且響應政府開源節流,節省公帑,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案。

2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明細表」、「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國外旅費943千元,爰提案減列200千元。

說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明細表」、「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國外旅費943千元,用於赴歐、美、亞與紐澳等地區進行創業投資事業及新興產業發展考察、參加本基金現有轉投資事業之相關會議、新投資案或合作案之談判或洽商等旅費,較前年度多出142千元,幅度高達17.72%。惟考察結果無明確報告,且企業、民眾對考察之實質成效普遍無感,爰提案減列2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案。

3預算名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28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行銷及業務費用─講課終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

本年度預算數:2,158,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一百萬元

案由

說明:

1.國發基金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超過3千億元,其中營運發生虧損者既有17家,占投資家數投資家數42.5%,顯示該基金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有待加強。

2.審計部近年一再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國發基金檢討改善轉投資事業之公私營運及治理,惟該基金至今無能力督促或協助虧損公司改善經營狀況,洵有未當,應確實檢討改進。

3.為督促國發基金管理會強化投資權益,爰提案凍結國發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講課終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一百萬元,俟國發基金管理會針對投資事業審查方式提出精進方案,並至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案。

4案由: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一般投資預算92億元,國發基金近年新增直接投資案件銳減,委由信託銀行或其他部會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投資案件比例大幅提升,該基金將主要任務委由創投公司、其他部會及管顧公司辦理,除恐降低監理密度外,且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漸失。爰建請減列一般投資預算2億元。

說明:

一、為配合政府產業經濟政策,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一般投資預算92億元。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規定:「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及第30條第1款規定,該基金之用途係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作業規範」參、投資原則第1點規定:「本基金參加投資之重要事業或計畫,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原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及保管運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該基金管理會之任務包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監督及考核、年度投資融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三、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一般投資預算92億元,其中委由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辦理之長期信託投資預算金額為52億元,占全部投資預算56.52%,該基金自辦比例未及二分之一,且支付手續費高達2億9,668萬9千元;查該基金自99年度至103年度,5年間僅新增直接投資3間公司,金額9.1億元,同期間長期信託投資增加34億6,415萬1千元,為直接投資金額3.8倍,差距相當顯著,且相較86年至95年間,每5年期間約有17件至18件直接投資案,投資金額逾百億元,相去甚遠。

四、依照產業創新條例,該基金主要任務係藉由投資計畫加速我國產業創新加值,惟近年卻大幅降低直接投資案件,將具重要政策性任務之創業投資計畫、加強投資中小企業、文化創意產業、策略性服務業及策略性製造業等委託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投資前評估規劃及投資後管理追蹤,由於轉投資民營事業係由創投公司或管顧公司取得董監事席位,恐降低基金監理密度,且該等投資案之評估與管理係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辦理,該基金管理會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漸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案。

5案由:國發基金係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設立,並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等重要事業或計畫,近年來一般投資之決算數遠低於預算規模,預算執行率甚低,惟105年度一般投資預算卻未考量以前年度執行情形及產業需求覈實編列,爰建請105年度投資預算編列30億元凍結50%,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投資預算232億元,除行政院專案核准參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臺灣金控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各70億元外,一般投資預算編列92億元,係按以往業務經驗、民間申請情形,並配合政府產業政策,預估投資事業計畫額度,包括:1.資訊及通訊科技業15億元、2.綠能與環保產業10億元、3.新興服務業及傳統產業12億元、4.生技醫療業3億元、5.創業投資事業30億元、6.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5億元、7.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2億元、8.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7億元、9.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8億元。

二、該基金101年度至103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49億元、100億元及100億元,惟每年度決算數僅15億元至43億元間,遠低於預算規模,平均執行率僅37.15%,據該基金說明,各該年度執行率偏低主要係部分投資案件尚處合資協議階段或採分階段撥款方式,需俟合資協議書完成始得按進度撥款,及民間募集資金情形未如預期所致;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亦僅18.18億元,換算全年度僅27.26億元,惟105年度一般投資預算仍編列92億元,顯示該基金未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

三、另按產業別執行情形觀之,101年度至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資通訊產業之投資計畫除102年度決算數3.61億元,其餘年度均無執行數,惟105年度編列投資預算15億元;生技醫療業101年度至103年度實支數均未超過1億元,惟105年度編列投資預算3億元;綠能及環保產業除103年度與新興服務及傳統產業決算數合共8億元外,其餘年度均無執行數,惟105年度編列投資預算10億元;另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計畫預算編列20億元至40億元不等,每年度決算數僅5億餘元至11億餘元,執行績效甚差,惟105年度投資預算仍編列30億元,均顯示該基金未衡酌各產業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6案。

6、單位:國家發展基金

案由:國發會主管之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一般投資預算92億元,其中委由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辦理之長期信託投資預算金額為52億元,占全部投資預算56.52%,該基金自辦比例未及二分之一,且支付手續費高達2億9,668萬9千元;而該基金自99年度至103年度,5年間僅新增直接投資3間公司,金額9.1億元,同期間長期信託投資增加34億6,415萬1千元,為直接投資金額3.8倍,差距相當顯著,且相較86年至95年間,每5年期間約有17件至18件直接投資案,投資金額逾百億元,相去甚遠。

依照產業創新條例,國家發展基金主要任務係藉由投資計畫加速我國產業創新加值,惟近年卻大幅降低直接投資案件,將具重要政策性任務之創業投資計畫、加強投資中小企業、文化創意產業、策略性服務業及策略性製造業等委託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投資前評估規劃及投資後管理追蹤,由於轉投資民營事業係由創投公司或管顧公司取得董監事席位,恐降低基金監理密度,且該等投資案之評估與管理係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辦理,基金管理會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漸失。

為強化國發基金就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爰凍結一般投資預算92億元五分之一,俟國發會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7案。

7、單位:國發基金:

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行政院「臺灣生技產業起飛行動方案」,訂定生技創業投資事業審查及管理要點,規劃配合民間業者成立生技創投基金,匡列額度240億元,據說明,105年度該項投資預算係由創業投資事業預算30億元勻支。執行迄今只有TMF生技創投基金案通過行政院核定,卻因民間資金募集不順致無法成案,迄今仍未撥付投資款項,執行情形欠佳,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以改善,以提升生技產業整體產值與發展。又近日浩鼎生技公司及中央研究院間相關技轉及投資事項,讓社會大眾產生諸多疑慮,擔心政府資源、人民的納稅錢流入私人口袋,小額投資人的血汗錢有去無回,重創台灣生技產業發展!為此,要求國發會應於105年9月30日前針對生技創投基金歷年執行情形提出檢討報告,並減列105年度業務計畫─營運計劃─(一)各項投資:創業投資事業預算30億元之3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8A案。

8A、單位:國發基金

案由:目前小英政府將科技發展列為新政府產業重點,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據104年1月行政院政務會談結論,規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共同辦理「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合計匡列資金1.2億美元;台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為104年甫規劃推動之新計畫,為預算審查重點,經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書並未完整揭露,包括「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及「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均未說明相關辦理內容、方式及預算金額等資訊。爰此,該項5億元預算全數凍結,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105年9月30日前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9案。

9、單位:國發基金

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5億元,較104年度預算案12億元減少7億元,減幅高達58.33%,然查該基金係將投資國內中小企業之投資執行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而中小企業處則遴選管理顧問公司協助投資,惟103年度投資案件逾七成發生虧損,且部分案件虧損情形日益加重,甚至有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情形,顯見現行「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辦理成效不彰,不僅未能有效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更逐年調降相關預算,核有未當,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確實檢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偏差問題及相關預算大幅調降之原因,爰提案減列5,0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0案。

10、案由: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2億元,建請刪減20%。

說明:

一、為促進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2億元,較上年度減少1億元,減幅約33.33%。

二、國發基金於99年5月訂定「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匡列100億元,委託文化部負責執行國內文化創意企業之投資及投資後管理,期限10年,前7年進行投資,後3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審議通過之投資案件須送國發基金管理會備查,每2年須向基金管理會提報執行成果,因執行所生投資損失由國發基金承受;文化部於100年6月中旬經公開招標評選出12家投資管理顧問公司(以下稱投顧公司)協助投資評估及共同參與投資,目前有3家已解約或終止,1家停止其繼續投資權利,持續運作者僅8家。另國發基金管理會於104年7月通過「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第2期計畫,規劃總額度20億元,預計於104年底前遴選10家投顧公司辦理投資。

三、該基金委由文化部執行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及管理,文化部再委託9家投顧公司辦理,惟查截至104年8月底止,執行已逾4年,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文創事業僅22家,國發基金投資6.24億元,占匡列額度100億元之6.24,且逾7成投顧公司僅投資1至2家文創事業,投資情形甚差,每年卻須支付投顧公司高額管理費,如103年管理費即高達691萬餘元。

四、國發基金投資之文化創意產業包括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音樂及表演藝術、出版、產品設計、數位內容等,惟投資偏重影視產業等屬成熟期之產業,對較需資金之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則投資不足,且查102年被投資事業營收合計9億8,191萬4千元,惟虧損高達1億0,104萬4千元,純損率10.29%,投資績效甚差。

五、國發基金委由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與管理,文化部則委託投顧公司協助辦理及參與投資,投資期程7年,執行已逾4年,惟累計投資占匡列額度僅6.24,逾7成投顧公司投資案件數僅1至2件,且偏重成熟型產業,對較需資金之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則投資不足,應確實檢討改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11A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2案。

12、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有鑑於為促進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2億元。

惟國發基金投資之文化創意產業主要於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音樂及表演藝術、出版、產品設計、數位內容等,特別偏向於成熟型產業。且查102年被投資事業營收合計9億8,191萬4千元,惟虧損高達1億0,104萬4千元,純損率10.29%,投資績效甚差。

細究之,國發基金委由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與管理,文化部則委託投顧公司協助辦理及參與投資,投資期程7年,執行已逾4年,惟累計投資占匡列額度僅6.24,逾7成投顧公司投資案件數僅1至2件,且偏重成熟型產業,對較需資金之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則投資不足,又隱匿103年度被投資事業財務狀況資料不予提供,限縮本院監督及預算審議權。

有鑑於此,本席特提案刪減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有關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2,000萬元。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有鑑於為促進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2億元。

惟國發基金投資之文化創意產業主要於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音樂及表演藝術、出版、產品設計、數位內容等,特別偏向於成熟型產業。且查102年被投資事業營收合計9億8,191萬4千元,惟虧損高達1億0,104萬4千元,純損率10.29%,投資績效甚差。

細究之,國發基金委由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與管理,文化部則委託投顧公司協助辦理及參與投資,投資期程7年,執行已逾4年,惟累計投資占匡列額度僅6.24,逾7成投顧公司投資案件數僅1至2件,且偏重成熟型產業,對較需資金之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則投資不足,又隱匿103年度被投資事業財務狀況資料不予提供,限縮本院監督及預算審議權。

有鑑於此,本席特提案刪減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一般投資預算2億元,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林德福

主席: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宣讀第13案。

13、科目:國發基金

案由:行政院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舉借長期負債參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案,於105年度預算案中合計編列140億元,但該作為實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立宗旨不相符,且有規避公共債務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舉債上限規範之嫌,且若為解決資本適足率問題,金控公司及銀行自應以盈餘轉增資方式辦理增資,且估計銀行利率走跌趨勢,針對「各項投資」項下行政院專案核准投資款140億元及配合本項專案核准投資款所編列之「投融資業務成本─債務利息」9,800萬元及業務計畫所列「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部分,審查會決議全數凍結,爰提案減列10並凍結5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投資之必要性及效益分析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4案。

14、案由:針對105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編列140億元,主要為配合政府政策投資台灣金融控股公司及台灣土地銀行之現金增資各70億元,合計舉借140億元。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設立宗旨在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為協助我國產業創新加值、研究發展及自創品牌,經由投融資方式或協助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以完成「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所定用途事項。

然105年度卻編列預算投資台灣金控公司及台灣土地銀行,顯然與該基金之設立宗旨不符,更顯有利用行政院國發基金債務不須納入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舉債額度計算債限比率是否逾越上限規範,企圖規避舉債上限規範之嫌,實有未當。

基此,為期國發基金落實符合扶植產業之重要任務,建議針對「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及「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項下行政院專案核准投資預算140億元及配合本項專案投資計畫編列「投融資業務成本」─「事業投資成本」─「債務利息」預算9,800萬元,建議凍結1/5,俟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金平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5案。

15、單位:國發基金

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為辦理創業拔萃方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編列機械及設備386萬6,000元、交通及運輸設備436萬2,000元及什項設備2,452萬1,000元,並編列遞延借項預算8,090萬1,000元及「管理及總務費用─攤銷─其他攤銷費用」編列2,474萬3,000元;惟查該創業拔萃方案總經費高達6億元,執行期間5年,但是105年度預算書卻未列明計畫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且所需建物整修經費係以花博園區所需估算,欠缺合理依據,審查會決議,凍結相關預算2,000萬元,爰提案減列10並凍結30俟創業園區確定並覈實估算所需經費,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6案。

16、決議

案由:國發基金近年新增直接投資案件銳減,委由信託銀行或其他部會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投資案件比例大幅提升,該基金將主要任務委由創投公司、其他部會及管顧公司辦理,除恐降低監理密度外,且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漸失,要求檢討改進。

說明:

一、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一般投資預算92億元,其中委由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辦理之長期信託投資預算金額為52億元,占全部投資預算56.52,該基金自辦比例未及二分之一,且支付手續費高達2億9,668萬9千元;查該基金自99年度至103年度,5年間僅新增直接投資3間公司,金額9.1億元,同期間長期信託投資增加34億6,415萬1千元,為直接投資金額3.8倍,差距相當顯著,且相較86年至95年間,每5年期間約有17件至18件直接投資案,投資金額逾百億元,相去甚遠。

二、依照產業創新條例,該基金主要任務係藉由投資計畫加速我國產業創新加值,惟近年卻大幅降低直接投資案件,將具重要政策性任務之創業投資計畫、加強投資中小企業、文化創意產業、策略性服務業及策略性製造業等委託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投資前評估規劃及投資後管理追蹤,由於轉投資民營事業係由創投公司或管顧公司取得董監事席位,恐降低基金監理密度,且該等投資案之評估與管理係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辦理,該基金管理會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漸失,亟待檢討改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7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8案。

18、決議

單位:國家發展基金

案由:查國發會主管之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投資預算232億元,除行政院專案核准參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臺灣金控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各70億元外,一般投資預算編列92億元,係按以往業務經驗、民間申請情形,並配合政府產業政策,預估投資事業計畫額度。

然查該基金101年度至103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49億元、100億元及100億元,惟每年度決算數僅15億元至43億元間,遠低於預算規模,平均執行率僅37.15%,據該基金說明,各該年度執行率偏低主要係部分投資案件尚處合資協議階段或採分階段撥款方式,需俟合資協議書完成始得按進度撥款,及民間募集資金情形未如預期所致;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亦僅18.18億元,換算全年度僅27.26億元,惟105年度一般投資預算仍編列92億元,顯示該基金未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爰要求國發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送本院經濟委員會審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9案。

19、決議

單位:國家發展基金

案由:查國發會主管之國發基金肩負扶植產業之任務,應以其投資或融資之收入支應所需資金,循環運用,惟近年屢屢為配合總預算財源籌措或減少收支短差,除編列預算出售獲利甚佳之臺積電股票,並將大部分年度賸餘解繳國庫,致其留存基金之現金餘額逐年遞減,105年度為配合行政院政策投資臺灣金控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甚至需以舉借長期債務方式取得所需資金,每年除償還本金14億元,尚須負擔鉅額利息費用,長此以往,恐影響基金扶植新興事業之能量。

而行政院以國發基金舉借長期債務參與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除與國發基金「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之設立宗旨未合外,似有規避公共債務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舉債額度上限規範之嫌,且投資臺灣金控公司收益率不及借款利率,而由財政部編列預算,以發行公債方式籌措增資案財源,資金成本相對較低,爰要求國發會於一個月內,就審慎檢討評估國發基金借款增資2事業之妥適性及效益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再經濟委員會未通過前,國發會應暫緩辦理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案。

20、決議

單位:國家發展基金

案由:國發會主管之國發基金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據統計:截至103年底止,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為3,002億5,148萬餘元,若扣除清算中之Emivest Aerospace Corporation(原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以下稱EAC)及保利錸光電公司,營運發生虧損者17家(詳附表1),虧損家數占投資家數(不含EAC及保利錸光電)42.5%,與104度相較,虧損持續增加者6家、營運雖有改善,惟仍虧損者5家、由盈轉虧者6家,且其中連續虧損3年以上者計11家,另尚有事業獲有盈餘,但較上年度減少者6家,投資績效欠佳,顯示該基金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失當,為強化經濟的投資效益,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爰要求國發會於一個月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1案。

21、決議

案由:離島基金105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經費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各項建設計畫,惟近年部分補助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欠佳,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確實控管計畫進度,如期如質完成,以達成該基金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等設置目的。

說明:

一、離島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有關交通、觀光、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水資源及能源利用、教育、文化、社福、資訊建設、消防、警政、醫療衛生等各項建設計畫,較上年度減少3億元,減幅約27.27%。

二、查該基金103年度業務計畫「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建設計畫」及「補助離島地區辦理消防、醫療及環保建設計畫」決算數分別為1億4,375萬2千元及1億4,830萬7千元,執行率分別為61.81%及47.82%,若不計入執行以前年度計畫決算數,103年度實際執行率僅38.19%及34.65%,執行情形欠佳,據說明係因部分補助計畫多次流標、或涉及履約爭議,尚未驗收付款、或計畫完成後,未及驗收、付款等。另104年度業務計畫「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截至8月底止,實際數2億2,102萬1千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僅1億0,895萬6千元,占預算分配數僅43.05%,執行率偏低。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2案。

22、決議

單位:花東永續發展基金

案由:國發會主管之花東基金105年度所編列預算辦理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為花東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之一。然基金102年度及103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773萬9千元及1億8,822萬3千元,執行率僅1.76%及12.16%,據說明主要係臺東縣及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於102年6月中下旬始經行政院核定,及台東縣及花蓮縣政府部分計畫執行未如預期所致;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2億1,451萬3千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僅8,015萬9千元,占預算分配數36.06%,執行率仍偏低。

為避免政府促進花東地區產業發展之目標無法達成,爰要求國發會於一個月內就花東兩縣執行率偏低之預算項目擬具專案輔導計畫,強化花東兩縣預算執行能力,促進花東地區的各項產業的發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23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4案。

24、案由: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明細表」「勞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44,816千元,爰提案減列4,000千元。

說明: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明細表」「勞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44,816千元,較前年度決算增加167,517千元,幅度高達39%,惟政府提倡開源節流,為撙節公帑,爰提案減列4,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5案。

25、經濟作業基金─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

單位:經濟部

案由:依該分基金104年8月份之會計月報顯示,部分科目如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材料及用品費等,104年度截至8月底,其已實現比率均未達80%;另一般服務費104年8月份預算分配數5,924萬4千元,實際數5,002萬2千元,較預算分配數減少922萬2千元;專業服務費預算分配數7,652萬8千元,實際數3,874萬3千元,較預算分配數減少3,778萬5千元,實際數與預算分配數差異均甚大。又前揭科目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惟105年度預算金額卻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甚鉅,顯逾所需,因此爰提凍結「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億4,481千萬6千元預算四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6案。

26、機關(單位)名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勞務成本-1.服務成本

        預算金額:3,748,465千元

        預算書頁次:【2-31】

 

提案

擬刪減數:凍結200,000千元

說明:

一、環境保護問題業為國際重視事項,然產業園區開發基金103年度所轄大園工業區等19處座污水處理廠,因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未依規定每3個月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水質、水量及監測資料,或與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記事項不符,或自動監測設施未依期限完成,或未將廢水與雨水分流收集等,遭環保機關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裁處74件、罰鍰2,361萬餘元,較102年度39件、1,508萬元,增加35件、853萬餘元,顯示本基金對於所轄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屢屢遭環保機關裁罰問題,未積極處理,儼為環境污染之幫兇。

二、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污)水後產出之污泥,如其去化管道與最終處置設施完善度不足,恐影響污泥最終妥善處置程序,不僅使相關處理成本增加,更造成難以計量之環境保護相關費用及支出等環境成本負擔,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提升污水處理能力,改善危害環境情形。建議勞務成本一服務成本凍結200,000千元,俟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主決議

單位:經濟作業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案由:環境保護問題業為國際重視事項,然產業園區開發基金103年度所轄大園工業區等19處座污水處理廠,因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未依規定每3個月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水質、水量及監測資料,或與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記事項不符,或自動監測設施未依期限完成,或未將廢水與雨水分流收集等,遭環保機關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裁處74件、罰鍰2,361萬餘元,較102年度39件、1,508萬元,增加35件、853萬餘元,顯示本基金對於所轄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屢屢遭環保機關裁罰問題,未積極處理,儼為環境污染之幫兇。

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污)水後產出之污泥,如其去化管道與最終處置設施完善度不足,恐影響污泥最終妥善處置程序,不僅使相關處理成本增加,更造成難以計量之環境保護相關費用及支出等環境成本負擔,爰要求經濟部應積極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並儘速予以處理,提升污水處理能力,改善危害環境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主席:本案照修正文字通過。

宣讀第27案。

27、案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原列1億2,342萬1千元,減列2千萬元,減列後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為提升工業區土地使用,經濟部工業局定期清查閒置土地並針對閒置土地加徵五倍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二、部分土地閒置之肇因係非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而係經濟部工業局錯誤行政處分或未盡管理之責,導致土地被迫閒置多年未能使用,經濟部工業局未能自我檢討,反而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加徵五倍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顯不公平。

三、爰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原列1億2,342萬1千元,減列2千萬元,減列後凍結四分之一,俟經濟部工業局提出檢討改善方案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8案。

28、案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3億3,665萬8千元,減列2,000萬元,減列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我國建築法規對於建築物僅針對建蔽率、容積率作規範,未限制建築物之樓層數。惟經濟部工業局對於工業園區用地之建築物,卻限制建築物樓層數,有違建築法規之規範。

二、查99年制定「產業創新條例」明定產業園區設置管理專章,其立法目的係為因應全球化之經濟競爭,有效促進產業用地之再利用,及提升產業競爭優勢。所授權訂定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亦在使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得以因應產業發展及需求。可知工業園區用地用途、工業園區產業項目才是經濟部工業局業務重點。

三、由於經濟部工業局並非建築法規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樓層數、建蔽率或容積率等問題,自當回歸建築法規規範之,而經濟部工業局對於建築物樓層數之限制,亦欠缺法源依據。爰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3億3,665萬8千元,減列2,000萬元,減列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經濟部工業局提出檢討改善方案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29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30案。

30、案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原列2億4,030萬8千元,減列2,000萬元,減列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國內之旅館業區分為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未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觀光旅館者,均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的一般旅館,應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辦理。

二、依「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工業區用地依產業需求得作住宿及餐飲用途,其旅館及餐飲之興建計畫,自當依建築法規、消防法規、其他安全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或旅館業管理規則等法規規定,依法申請建照。惟經濟部工業局常以審查會會議結論對興建計畫創設法律未有之限制,違反行政程序法有關限制人民權利義務時,應有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授權法規命令之規定。

三、爰要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原列2億4,030萬8千元,減列2,000萬元,減列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俟經濟部工業局提出檢討改善方案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1案。

31、機關(單位)名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管理及總務費用─(2)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預算金額:240,308千元

預算書頁次:【2-42】

提案

擬刪減數:刪減15,000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225,308千元五分之一

說明:

一、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項下專業服務費除委託調查研究費為主要支出,其餘係涵括委託辦理工業區開發成本查核等相關業務,然105年度預算編列除較上一年度為多,更較前一年決算增加28,584千元;惟部分工業區已租售土地因廠商本身設廠計畫評估影響,造成閒置,復因已出售工業區閒置用地產權屬私有,政府並無可強制作為之處。

二、雖為提升工業區土地使用情形,本基金除每季更新辦理所轄工業區閒置土地清查作業,並每半年定期提送清查閒置土地資料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協助調查土地貸款情形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提高貸款條件或提早收回貸款方式;另針對工業區內閒置土地加徵5倍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每年定期提送前揭清查閒置土地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請其配合將閒置工業用地及廠房,依法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提高其持有成本。雖此改善措施初具成效,104年6月底止各工業區已租售未使用土地面積亦較前一年度減少168.75公頃,惟已租售未使用土地面積仍計有280.9公頃,占全部未使用土地面積83.05%,集中少數工業區,即利澤、美崙、南崗、斗六(含擴大)、雲林科技、彰濱、屏東、屏南等8處工業區。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使用應以積極改善提升土地及廠房使用效率,增加園區競爭力為主要目的,雖部分委託調查研究重點於園區產業升級相關計畫,但整體經費編列逐年增加之際,未見針對少數集中已租售未使用土地工業區研擬相關改善措施,經費增加似欠妥適,建議管理及總務費用─(2)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刪減15,000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225,308千元五分之一,俟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單位:經濟作業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案由: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項下專業服務費除委託調查研究費為主要支出,其餘係涵括委託辦理工業區開發成本查核等相關業務,然105年度預算編列除較上一年度為多,更較前一年決算增加28,584千元;惟部分工業區已租售土地因廠商本身設廠計畫評估影響,造成閒置,復因已出售工業區閒置用地產權屬私有,政府並無可強制作為之處。

雖為提升工業區土地使用情形,本基金除每季更新辦理所轄工業區閒置土地清查作業,並每半年定期提送清查閒置土地資料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協助調查土地貸款情形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提高貸款條件或提早收回貸款方式;另針對工業區內閒置土地加徵5倍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每年定期提送前揭清查閒置土地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請其配合將閒置工業用地及廠房,依法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提高其持有成本。雖此改善措施初具成效,104年6月底止各工業區已租售未使用土地面積亦較前一年度減少168.75公頃,惟已租售未使用土地面積仍計有280.9公頃,占全部未使用土地面積83.05%,集中少數工業區,即利澤、美崙、南崗、斗六(含擴大)、雲林科技、彰濱、屏東、屏南等8處工業區。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使用應以積極改善提升土地及廠房使用效率,增加園區競爭力為主要目的,雖部分委託調查研究重點於園區產業升級相關計畫,但整體經費編列逐年增加之際,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少數集中已租售未使用土地工業區研擬相關改善措施,俾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主席: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宣讀第32案。

32、單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案由:台灣中小企業家數達135萬家,已占台灣全體企業家數的97.6%,更創造858.8萬個就業機會,實為支撐國家經濟的中流砥柱;該基金105年度編列4,785萬5千元執行補捐助強化中小工商業服務網絡計畫共計輔導111個相關服務團體,惟以目前中小企業普遍缺乏競爭力及105年度該基金預計短絀高達4億9,963萬8,000元,連同以前年度待填補短絀22億4,733萬2千元,仍有累積短絀27億4,697萬元,且查該分基金業務成本及費用為業務收入之11倍餘,部分業務又不具投入產出關係,實不符作業基金精神,如該分基金短絀情形無法有效改善,恐將於10年後耗盡,顯見其財務惡化問題不容忽視,爰此,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105年9月30日前提供歷年「補捐助強化中小工商業服務網絡計畫」執行統計,並凍結該計畫預算50%俟向經濟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3案。

33、決議

案由:產業群聚向來為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亦為我國創新力及生產力之主要動力來源。惟加工出口區103年度區內公司經解散、遷出、撤銷、廢止之資金大於設立、遷入者,為近年來首見,投資環境容有改善空間;另部分園區廠商營業額大幅下滑,亦對該分基金之管理收入影響頗大。爰此,要求該分基金應加強對具有關鍵地位之領導廠商進行招商,透過群聚綜效,形成產業共生體系,以招攬更多企業前來投資。

說明:

一、依加工出口區公司登記家數及資本額統計資料顯示,區內公司103年度設立、遷入之登記資本額為25億7,408萬元、實收資本額15億3,722萬元,惟同期間解散、遷出、撤銷、廢止之登記資本額為40億2,680萬元、實收資本額22億5,719萬元,解散、遷出、撤銷、廢止之資金大於設立、遷入者,為近4年首見,顯示園區投資環境愈趨嚴峻。尤其高雄園區103年度解散、遷出、撤銷、廢止之公司家數雖僅4家,惟前揭4家之登記資本額高達24億7,000萬元、實收資本額13億5,759萬元,該園區之投資環境恐已現警訊。

二、該基金各園區103年度整體廠商營業額3,802.97億元,較102年度3,868.51億元,減少65.54億元,尤其臺中園區由102年度815.64億元,降至103年度639.86億元,減少175.78億元,約21.55%,進而造成該園區管理收入從102年度之1.14億元降至103年度之0.89億元,減少幅度21.93%;而104年度截至7月底該園區廠商營業額為311.27億元,換算全年度亦僅約533.61億元,未見改善反有惡化趨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4案。

34、案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有關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新興區)土地舉債預算33億元,應暫緩辦理。

說明:

一、「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預計舉債93億元,辦理與榮工公司開發契約終止之專案融資,惟本院預算中心特警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協議以106億元取得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新興區)土地,但該工業區十年內難以處分,造成該基金既無法回收此資金,10年又增加23億元利息負擔,將導致基金財務負擔沉重。

二、爰要求105年度舉債預算33億元應予暫緩辦理,俟經濟部工業局針對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新興區)土地如何於未來10年辦理處分,提出專案報告並經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33億元之舉債事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5案。

35、主決議

單位:經濟作業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案由:目前經濟部管理維護之工業區計60處(不含雲林離島工業區),截至104年6月底止整體工業區土地租售率為98.84%,雖大部已租售,惟已租售土地仍有225筆,面積338.22公頃之土地尚未使用,占已租售比率為3.62%。察其原因主要係部分廠商受整體大環境不佳、景氣展望保守、同業競爭激烈,使得資金籌措困難,設廠計畫更加審慎評估,以致工業區廠商未設廠使用,復因已出售工業區閒置用地產權多屬私有,無法強制處分釋出。

企業在台投資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惟部分工業區卻有已租售未使用之閒置土地,致有意設廠廠商無法取得適宜土地,爰要求經濟部於一個月內研謀解決對策,俾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提高工業區土地的使用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6案。

36、決議

案由:企業在台投資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惟部分工業區卻有已租售未使用之閒置土地,致有意設廠廠商無法取得適宜土地,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研謀解決對策,俾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說明:

一、依據該分基金提供資料顯示,其管理維護之工業區計60處(不含雲林離島工業區),截至104年6月底止整體工業區土地租售率為98.84%,雖大部已租售,惟已租售土地仍有225筆,面積338.22公頃之土地尚未使用,占已租售比率為3.62%。察其原因主要係部分廠商受整體大環境不佳、景氣展望保守、同業競爭激烈,使得資金籌措困難,設廠計畫更加審慎評估,以致工業區廠商未設廠使用,復因已出售工業區閒置用地產權多屬私有,無法強制處分釋出。

二、為提升工業區土地使用狀況,該分基金除辦理所轄工業區閒置土地清查作業(每季更新)外,並定期(每半年)提送清查閒置土地資料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協助調查土地貸款情形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提高貸款條件或提早收回貸款方式;另針對工業區內閒置土地加徵5倍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定期(每年)提送前揭清查閒置土地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請其配合將閒置工業用地及廠房,依法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提高其持有成本。

三、查前揭改善措施雖初具成效,截至104年6月底止各工業區已租售未使用土地面積338.22公頃,較103年6月底之506.97公頃,減少168.75公頃。惟其中利澤、美崙、南崗、斗六(含擴大)、雲林科技、彰濱、屏東、屏南等8處工業區已租售未使用土地面積合計280.9公頃,占全部未使用土地面積之83.05%,顯示閒置工業用地集中在少數工業區,亟待積極改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7案。

37、決議

案由:鑑於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部分土地及廠房退租期間已長達1年至9年,相關履約爭議仍未解決,導致土地及廠房閒置面積達27.77公頃,而相關投資購置成本高達32億餘元,不無加重基金負擔,要求應積極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並儘速予以處理。

說明:

一、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為解決工業區土地閒置情形,並降低廠商初期設廠成本,及提高廠商進駐工業區投資之意願,自91年度起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簡稱006688措施),由該分基金向銀行借款,投資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及地方政府開發已公告未出售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或出售予廠商,以紓解廠商營運期間之資金壓力。

二、惟該分基金辦理前述006688措施,嗣因廠商承租後於94至103年間退租,除衍生相關履約爭議外,復因退租後致閒置之土地及廠房面積高達27.77公頃,投資購置成本達32億0,387萬元;另依審計部查核該分基金103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發現因退租廠房閒置,截至103年12月底止,該分基金負擔大樓共同分擔水費、電費、管理費等,共486萬餘元,若再加計因履約爭議,產生訴訟費用、律師費、強制執行費,或承租廠商積欠租金、違約金等3,802萬餘元,累計負擔費用達4,289萬餘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8案。

38、決議

案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部分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屢遭環保機關裁罰;又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污)水後產出之污泥,其去化管道與最終處置設施不足,恐影響污泥最終之妥善處置,並增加相關處理成本,要求經濟部應對該分基金所轄之汙水處理廠做完全的控管及稽查,以落實執行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說明:

一、依「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要點」第3條規定:「管理機構辦理所轄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之營運管理工作如下:……()用戶排水設備之檢查。()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及用戶排放廢(污)水之流量測定及水質採樣、檢測。……()處理廢(污)水至符合放流水標準。」該分基金103年度所轄大園工業區等19座污水處理廠(含觀音等5座委外操作之公辦民營污水處理廠),因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未依規定每3個月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水質、水量及監測資料,或與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記事項不符,或自動監測設施未依期限完成,或未將廢水與雨水分流收集等,遭環保機關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裁處74件、罰鍰2,361萬餘元,較102年度39件、1,508萬元,增加35件、853萬餘元,顯示該分基金對於所轄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屢遭環保機關裁罰之問題,並未積極處理。

二、該分基金所轄工業區產出之污泥,主要處理方式係委由合格廢棄物清除業者送至污泥處理機構處理,尚未自行設置處理設施,惟國內專收污泥之民營處理機構及可收受污泥之民營掩埋場之處理總量尚不足以吸納國內實際產出之污泥量,致目前以污泥裝袋暫存(堆置於既設污泥儲存場、曬乾床或操作單元)或異地暫存因應,恐影響污泥最終之妥善處置;復因相關污染防治設施及廢棄物(污泥)最終處置廠設施難覓,污泥處理費用價格節節攀升,以致相關成本增加。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9案。

39、案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部分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屢遭環保機關裁罰;又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污)水後產出之污泥,其去化管道與最終處置設施不足,恐影響污泥最終之妥善處置,並增加相關處理成本,要求應落實執行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說明:

一、依「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要點」第3條規定:「管理機構辦理所轄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之營運管理工作如下:……()用戶排水設備之檢查。()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及用戶排放廢(污)水之流量測定及水質採樣、檢測。……()處理廢(污)水至符合放流水標準。」該分基金103年度所轄大園工業區等19座污水處理廠(含觀音等5座委外操作之公辦民營污水處理廠),因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未依規定每3個月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水質、水量及監測資料,或與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記事項不符,或自動監測設施未依期限完成,或未將廢水與雨水分流收集等,遭環保機關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裁處74件、罰鍰2,361萬餘元,較102年度39件、1,508萬元,增加35件、853萬餘元,顯示該分基金對於所轄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屢遭環保機關裁罰之問題,並未積極處理。

二、該分基金所轄工業區產出之污泥,主要處理方式係委由合格廢棄物清除業者送至污泥處理機構處理,尚未自行設置處理設施,惟國內專收污泥之民營處理機構及可收受污泥之民營掩埋場之處理總量尚不足以吸納國內實際產出之污泥量,致目前以污泥裝袋暫存(堆置於既設污泥儲存場、曬乾床或操作單元)或異地暫存因應,恐影響污泥最終之妥善處置;復因相關污染防治設施及廢棄物(污泥)最終處置廠設施難覓,污泥處理費用價格節節攀升,以致相關成本增加。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0案。

40、單位名稱:水資源作業基金

項目:保育與回饋收入

案由: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業務收入」項下之「徵收收入」科目編列「保育與回饋收入」預算12億5,000萬元;另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之「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編列「業務費用」預算12億4,950萬元。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性質屬「特別公課」,應專款專用,方屬合宜,惟部分機關不當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將其誤用於與水源保育、回饋業務無關之項目,於101-103年內共追回誤用經費(繳還經費)2,426萬8千元,誤用於與水源保育、回饋業務無關之項目,有悖專款專用精神。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運用,應是「水源保育」與「回饋」並重,新店溪青潭保護區第1款水資源保育設施占保育與回饋費比率,呈逐年下降趨勢,由96年之9,071萬5千元,逐年下降至103年之3,567萬8千元,8年間減少5,503萬7千元,減幅高達60.67%。

綜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係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故刪減業務成本與費用─業務費用預算1,000萬,另凍結5,000萬,待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41案。

41、案由: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業務收入」項下之「徵收收入」科目編列「保育與回饋收入」預算12億5,000萬元;另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之「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編列「業務費用」預算12億4,950萬元,主要係基於「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對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取(用)水者,收取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即上開保育與回饋收入),並對因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權益受限之居民,提供回饋補償(即上開業務費用)。惟由附表1、2資料所示,101-103年度計追回誤用經費(繳還經費)110萬9千元、564萬3千元及1,751萬6千元,顯示部分機關不當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將其誤用於與水源保育、回饋業務無關之項目。爰此;前開水資源作業基金相關預算共計24億9,950萬元,應先暫予凍結1/2,俟水利署研謀具體改善措施,有效提升資源運用效率,並能確保地方使用回饋金權益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1:103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查核業務繳還經費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保護區名稱

查核日期

受查單位

繳還經費

曾文水庫

4月29日

番路鄉公所

607,491

嘉義給水廠

4月29日

番路鄉公所

250,121

蘭潭、仁義潭

4月29日

番路鄉公所

16,454,005

南化水庫

5月13日

甲仙區公所

6,616

雲林縣梅林、埤仔頭

7月1日

雲林縣政府

1,080

新北市老梅溪上游

8月5日

石門區公所

17,157

鳳山水庫

9月16日

高雄市政府

12,028

臺東縣成功、臺東縣水母丁溪

9月23、24日

臺東縣政府

87,000

高屏溪

10月14日

三地門鄉公所

50,000

臺東、泰安、斑鳩、東河、都蘭

10月22日

卑南鄉公所

30,200

 

小計

-

-

17,515,698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附表2: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抽查結果表

單位:新台幣元;處;件數

 

年度

保護區

繳還經費

改正件數

總數

上年度計畫數

抽查數

件數

金額

98

111

36

3

2

9,276,079

1

99

111

32

3

0

0

0

100

113

42

8

0

0

0

101

113

30

17

6

1,109,751

0

102

113

40

20

3

5,643,438

0

103

113

40

40

10

17,515,698

0

104/8

113

43

35

-

-

-

 

105

113

-

-

-

-

-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本表98年度未完成改正1件係新北市石碇區公所,預計於105年度編列預算繳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2案。

42、案由: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之「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編列「業務費用」預算12億4,950萬元,建請凍結40%,待向經濟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參據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1、3項規定:「……。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第1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性質屬「特別公課」,應專款專用,方屬合宜。

二、由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與限制使用,造成保護區內居民權益受損,因此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爰透過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運用,以達到對保護區內水源保育與回饋補償之目的,故在政府資源有限情形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運用,應是「水源保育」與「回饋」並重;然由附表3、4所示,新店溪青潭保護區第1款水資源保育設施占保育與回饋費比率,呈逐年下降趨勢,由96年之9,071萬5千元,逐年下降至103年之3,567萬8千元,8年間減少5,503萬7千元,減幅高達60.67%,加上新北市議會於103年10月8日修正通過該地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分配比例,將再進一步降低水資源保育設施之比重,恐不利相關業務推動。

三、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係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惟部分經費未依規定用於與水源保育相關之項目與業務,有悖專款專用精神。此外,部分地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於水資源保育設施比率,呈逐年下降趨勢,水利署應促請研謀改善措施,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率,並保障地方使用回饋金之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43案。

43、單位:水資源作業基金

案由:為永續國內水資源持續利用及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歷任政府通過水患治理條例,原編列8年800億治水預算,經立院審議通過並增加預算調整為1,160億元,以利政府執行水患治理計畫,馬政府並於收到治水成效後再持續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進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六十億元,持續針對治水效益強化工程,日前小英政府林全內閣上任後日,即率農經部會首長視察台南、高雄排水治理情形,強調政府有責任做好排水、防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果連這個都做不到的話,是政府很大的恥辱,所以中央與地方要合作克服困難,各環節都不能漏失,做好防汛工作。林全也允諾台南、高雄兩都後續治水工程預算會優先考慮。查105水資源作業基金配合政府治水計畫編列水庫經營管理及河川疏濬管理和疏濬及清淤等營運計畫,該基金105年度各項費用計編列82億3,313萬元,爰提案減列2億3,313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44案。

44、案由: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銷貨成本明細表」、「銷貨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旅運費」3,182千元,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

說明: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銷貨成本明細表」、「銷貨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旅運費」3,182千元,惟政府提倡開源節流,為節省公帑,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45案。

45、單位:水資源作業基金

案由: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自104年起連續兩年收支短絀,105年度短絀更達到855,029千元,是近五年虧損最多。而該基金105年度專業服務費卻編列441,400千元,不僅較103年決算數307,940千元高,也高於104年度預算424,688千元。而就預算書所列,其主要辦理項目為講課鐘點費、稿費、出席審查費、訓練費及電子計算機軟體服務費用等非主要業務相關工作。考量水資源作業基金已連續兩年處於虧損情況,為樽節非必要之開銷,使基金達到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爰提案刪減是項預算2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6案。

46、案由: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銷貨成本明細表」、「銷貨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一般服務費」51,924千元,爰提案減列5,000千元。

說明: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銷貨成本明細表」、「銷貨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一般服務費」51,924千元,項目多為各管理中心及庫區等相關業務外包費,其中事務工作勞務承攬進用人力18人經費高達6,060千元,社會觀感不加,核有未當,為節省公帑爰提案減列5,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47案。

47、案由: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勞務成本明細表」、「勞務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一般服務費」12,425千元,爰提案減列2,500千元。

說明: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勞務成本明細表」、「勞務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一般服務費」12,425千元,包含觀光區環境維護清潔等勞務承攬進用人力23人外包費12,330千元,人事成本偏高,核有未當,為節省公帑,爰提案減列2,5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48案。

48、案由: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售電成本」預算數4億0,169萬6千元,其中「一般服務費」編列2億2,514萬8千元,占售電成本之56.05%,主要是支應水利署北區及南區水資源局所屬石門及曾文電廠營管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而受託之民間機構預計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103人(北區70人、南區33人)外包費用等所需。行政院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目的,是為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質。但倘以105年度預計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103人估算,平均每人每年用人成本高達218萬5千元(各分區明細,詳附表),國內其他生產事業實難望其項背。105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員額計383人,編列用人費用5億5,745萬9千元,換算平均每人每年用人成本僅145萬6千元,兩相比較顯示售電業務委外辦理之用人成本偏高,甚且高於基金用人費用,對降低基金負擔成效著實有限。爰此,為避免外包業務過於浮濫,前開水資源作業基金「售電成本」中「一般服務費」編列2億2,514萬8千元,應先暫予凍結,俟水利署提據專案報告,詳細說明其委外辦理業務之必要及合理性並獲認同後,始得動支。

附表:電廠營管之勞務承攬進用人力外包費用一覽表

單位:千元;人

 

年度

北區水資源局

南區水資源局

金額

人數

平均用人成本

金額

人數

平均用人成本

99

155,183

70

2,217

73,633

33

2,231

100

153,932

70

2,199

74,265

35

2,122

101

152,530

70

2,179

75,066

32

2,346

102

152,029

65

2,339

71,977

35

2,056

103

162,416

70

2,320

74,388

32

2,324

104

168,607

95

1,775

71,600

33

2,170

105

153,548

70

2,194

71,600

33

2,170

 

合計

1,098,245

510

2,153

512,530

233

2,200

註:1.資料來源,水資源作業基金提供。99-103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04年度為法定預算,105年度為預算案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49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50案。

50、案由: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與「資金轉投資」項下,編列經費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編列46億6,048萬4千元,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與「資金轉投資」項下,編列經費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編列46億6,048萬4千元,惟先期規劃設計不周,延宕計畫推動期程;財務規劃流於形式,導致預算編列差異甚大,影響執行成效,核有未當,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水利署提出書面,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1案。

51、案由:分基金之設置標準不宜過於寬濫,以免有違立法本意,惟目前溫泉事業發展基金預算規模有限,卻以「分基金」方式存在,徒增編審成本,要求自107年度起簡併為水資源作業基金之內部作業單位。

說明:

一、經濟部為規劃溫泉資源保育與永續政策,於96年度依溫泉法第11條規定設置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中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為該基金之全部業務收入,105年度編列「徵收收入─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預算250萬元;另雜項業務費用為該基金之全部業務成本與費用,105年度編列「其他營業費用─雜項業務費用」預算250萬元,收支相抵後無賸餘。

二、預算法第20條之立法目的:「因……,且層級繁簡不一,性質各異,其所籌編之預算內容,龐雜紛繁,為能提綱挈領,逐級審編,……。」因此,各機關在考量是否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之必要時,除應參酌上開立法目的外,亦應審酌其預算內容、預算規模及業務性質等因素,個案決定之;要言之,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業務單純且(預算)規模小,在不影響該基金經費支出正常運作與遂行其權利義務或行政職能之情形下,似可考慮簡併為水資源作業基金之內部作業單位,以免設置標準過於寬濫。

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所需具備要件,前依行政院所訂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置、簡併、裁撤及編製共同性原則第5點規定,特種基金之分基金設置原則,非依法設置之分基金以及依法設置之分基金惟法律未明定分基金名稱者,宜全數簡併為母基金之內部單位;依法設置之分基金且法律明定分基金名稱者,俟修法時改為母基金之名稱後,予以簡併;惟該原則行政院於91年12月31日以院授主孝三字第091008774號函停止適用,致目前對於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所需具備要件尚無明確具體規範。考量「水資源作業基金(個別)」與「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性質上類同,雖已歸併同一基金,卻分別以「分基金」方式存在,徒增編審及行政作業成本;爰要求應儘速檢討前開分基金之設置與運作,將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納入母基金管理運用,集中資源、統籌管理,以落實基金實質簡併原則之同時,亦可提升整體營運績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2案。

52、案由:水資源作業基金年度預算多未參酌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致歷年來餘絀預決算數差異過大,部分年度超出預算數比率極高或金額甚大,預算編列恐流於形式,要求自下年度起核實編列各期餘絀科目,以免預決算數差異過大。

說明:

一、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業務收入72億6,162萬9千元及業務外收入1億1,897萬2千元,合計73億8,060萬1千元;另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71億3,737萬9千元及業務外費用10億9,825萬1千元,合計82億3,563萬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8億5,502萬9千元。

二、收支預計表之「本期賸餘(短絀)」科目係衡量獲利情形及經營績效之重要指標,故預算編製時,必須審慎分析構成損益之個別項目,並參酌以往年度執行情形及未來可能情況,核實估計。

三、水資源作業基金歷年來「本期賸餘(短絀)」預算數均低列,肇致賸餘決算數差異過大(如93、97、100、103及104年度),並遠超過原編列預算數,編列顯未盡詳實。主要係因各年度收支科目估列不實(收入低估、費用高估)所致,例如103年度業務收入預算數為67億0,431萬7千元,審定決算數則為80億5,885萬元,低估13億5,453萬3千元(主要差異係疏濬業務);同期間業務外費用預算數為11億0,417萬7千元,審定決算數則為5億4,542萬7千元,高估5億5,875萬元(主要差異係雜項費用),使得賸餘決算數屢因預算估列不實而大幅增加,並遠超過原編預算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3案。

53、案由:水資源作業基金辦理停灌休耕補償業務所投入資金與成本,並無法回收,不具「付出仍可收回」之特性,實不宜納入其作業收支項目,以免與基金設置目的及法定用途相悖;此外,停灌休耕補償屬政府移轉性支出,要求自107年度起改由公務預算支應。

說明:

一、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業務外費用」項下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休耕補償費預算2億5,000萬元,與上(104)年度預算相同,主要係因應可能發生之枯旱水資源調度需求等工作所需。

二、參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作業基金具有「付出仍可收回」特性,其投資辦理各項公共建設或從事策略性產業投資等業務之資金、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所付出之成本,皆可藉由處分、收益或收費等方式予以收回;然水資源作業基金辦理停灌休耕補償業務所投入資金與成本,並無法回收,不具「付出仍可收回」之特性,實不宜納入其作業收支項目。

三、參據水利法第89條之1第1項規定:「……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三、相關人才培訓。四、辦理回饋措施。」水資源作業基金設置目的與主要任務為辦理水庫、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之管理、清淤疏濬、災害搶修搶險、相關人才培訓及回饋措施等業務,其支用範圍亦僅限於前開法定項目;然參據行政院92年12月29日協商會議所定「停灌休耕分擔補償經費原則」,該基金尚需按往例分攤方式分擔部分停灌休耕補償經費,與基金設置目的及用途未盡相符。

四、參據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移轉性支付即屬政府支出之經濟性分類,主要用於政府預算之經濟性分析,其性質屬無償之支付,對收受者而言增加其當期所得收入,……。」停灌休耕補償支出性質屬政府移轉性支出,為避免影響政府移轉性支出及作業基金經營結果適正表達,要求本案回歸公務預算辦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4案。

54、案由:水資源作業基金年度預算多未參酌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致歷年來餘絀預決算數差異過大,部分年度超出預算數比率極高或金額甚大,預算編列恐流於形式,要求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說明:

一、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業務收入72億6,162萬9千元及業務外收入1億1,897萬2千元,合計73億8,060萬1千元;另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71億3,737萬9千元及業務外費用10億9,825萬1千元,合計82億3,563萬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8億5,502萬9千元。

二、收支預計表之「本期賸餘(短絀)」科目係衡量獲利情形及經營績效之重要指標,故預算編製時,必須審慎分析構成損益之個別項目,並參酌以往年度執行情形及未來可能情況,核實估計。

三、惟水資源作業基金歷年來「本期賸餘(短絀)」預算數均低列,肇致賸餘決算數差異過大(如93、97、100、103及104年度),並遠超過原編列預算數,編列顯未盡詳實。主要係因各年度收支科目估列不實(收入低估、費用高估)所致,例如103年度業務收入預算數為67億0,431萬7千元,審定決算數則為80億5,885萬元,低估13億5,453萬3千元(主要差異係疏濬業務);同期間業務外費用預算數為11億0,417萬7千元,審定決算數則為5億4,542萬7千元,高估5億5,875萬元(主要差異係雜項費用),使得賸餘決算數屢因預算估列不實而大幅增加,並遠超過原編預算數,預算編列未盡核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5案。

55、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有鑑於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經費57億2,256萬9千元,辦理各項貿易推廣專案計畫並捐補助產業團體及廠商相關拓銷市場措施,期提升廠商出口競爭力,開拓全球市場。

惟財政部統計,到104年8月底止,我國出口已連續7個月衰退,且連續3個月出現2位數衰退,並未有轉正跡象,累計較去年同期出口減幅8.8%,創金融海嘯以來最大跌幅。此出口表現更衝擊我國經濟成長,由原本預估經濟成長率3.78%,逐步下修,至8月間預測全年經濟成長率僅1.56%,調降幅度高達58.73%,出口貿易與經濟成長均急遽惡化,亟待改善。

我國104年7月底主要出口市場及前10大出口商品貿易統計,對主要市場─中國大陸、東協10國及歐盟出口表現均欠佳,衰退幅度分別高達10.31%、11.62%及11.89%,尤其中國大陸與東協10國合計占我國出口市場比重逾4成,出口惡化對我國經濟影響甚大,且7月出口衰退仍達16.60%及18.77%,貿易情勢難樂觀。又前10大出口商品中,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市場占我國總出口市場比重超過4成者有5項,尤其面板更高達87.3%,市場風險高度集中,而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計9項為負成長,5項達2位數衰退,情勢十分險峻;另提煉油受油價下探影響,全球出口衰退幅度更高達42.4%,其他重點產業如面板、LED、智慧型手機、儲存裝置等亦全球出口衰減2位數以上,主要是受中國大陸產能擴張及進口替代影響。據國貿局說明,將針對主要出口衰退市場、可拓銷著力產品及出口潛力產品,辦理短期因應措施,如籌組海外展團拓銷、邀請買主來台採購、提供中小企業融資及利用歐洲經貿網(EEN)拓銷歐洲市場等,期改善出口惡化情勢。但這些措施都是例行貿易拓銷手段,能否發揮出口止跌效益,仍有待檢視。

有鑑於此,本席特提案刪減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預算3,000萬元,以資警惕。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6案。

56、單位:推廣貿易基金

案由: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經費57億2,256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減列7,487萬9,000元,減幅1.29%,係辦理各項貿易推廣專案計畫並捐補助產業團體及廠商相關拓銷市場措施,期提升廠商出口競爭力,開拓全球市場。惟根據財政部公布資料指出,截至105年4月為止,我國出口連續15個月衰退,出口表現持續低迷,這是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首見。鑑於我國104年及105年出口表現持續惡化之困境,爰要求國際貿易局應就各項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執行成效落實檢討,以強化我國出口競爭力,爰提案減列2,256萬9,000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7案。

57、【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1-12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貿易推廣工作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5,722,569千元

建議【刪減】增刪 【 】凍結數:20,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鑒於我國104年出口表現持續惡化之困境,顯示該工作計畫執行成效偏低。爰案予以刪除20,000千元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8案。

58、【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1-14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4,152,205千元

建議【刪減】增刪 【 】凍結數:50,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印尼及印度為推廣貿易基金積極協助國內廠商開發之新興市場,惟近年出口拓展成效難謂良善,104年又遭該2國對我國採取多項不利貿易措施,顯示該計畫辦理績效不佳。爰案予以刪除50,000千元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59案保留處理。

第60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61案。

61、【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1-15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海外據點業務拓展工作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883,533千元

建議【凍結】增刪 【 】凍結數:80,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國貿局為協助廠商拓銷新興市場,自101年起陸續成立海外商務中心,現計有15國家17個城市可提供便捷之商務辦公基地;惟部分據點使用情形未踴躍,顯示該計畫辦理績效不佳。爰案予以凍結80,000千元整,待針對推廣計畫提出具體改善方案,經大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2案。

62、【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1-19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個別廠商及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推廣貿易業務

本年度預算數:830,000千元

建議【凍結】增刪 【 】凍結數:30,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推廣貿易基金自100年度起逐年編列捐助個別廠商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業務計畫之相關經費,鼓勵國內廠商積極參加國際展覽,以拓展國際市場;惟執行迄今,各年廠商申請補助經核定後又取消之件數偏多,造成審查資源浪費,顯示該計畫辦理績效不佳。爰案予以凍結30,000千元整,待針對申請審核機制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大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3案。

63、【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121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興建國家會展中心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3,381,259千元

建議【凍結】增刪 【 】凍結數:200,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鑒於興建時程與進度屢屢落後,辦理績效嚴重低落。爰案予以凍結200,000千元整,待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大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6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65案。

65、單位、基金名稱: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21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1,030,677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經濟部為發展綠能減碳,所發布之最新綠能裝置容量目標,規劃於十年內建置2,000萬瓩太陽光電,約需2萬5,500公頃土地,等於一整座台北市面積,然據農委會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且不利耕作農地,面積僅有1,253公頃,與目標相差20倍,可見經濟部所公布之目標,顯有難以落實之疑慮。爰凍結「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專業服務費」預算1億元,待能源局針對太陽能建置規模及土地規劃,提出具體施行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6案。

66、【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210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專業服務費─能源研究成果推動與宣傳

本年度預算數:101,850千元

建議【凍結 】增刪 【 】凍結數:20,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我國目前天然氣中長期需求規劃未有具體計畫期程,不利我未來能源政策規劃與發展。爰案予以凍結20,000千元整,待能源局提出具體天然氣中長期需求計畫,經大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67案保留處理。

第68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69案。

69、【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211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專案服務費─工業節能決策支援與能源查核輔導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82,000千元

建議【凍結 】增刪 【 】凍結數:20,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能源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工業節能決策支援與能源查核輔導計畫」8,200萬元,惟工業大用戶節電成效欠佳,亟待檢討改善。爰案予以凍結20,000千元整,待針對工業大戶節電輔導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大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70案保留處理。

第71案保留處理。

第7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73案。

73、【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214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捐助、補助與獎助─縣市節能推廣示範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45,000千元

建議【刪減 】增刪 【 】凍結數:5,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能源基金於102年度至104年度補助縣市節能推廣計畫預算累計1億3,100萬元,截至104年度6月底止決算數為5,183萬4千元,102年度及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9.55%及76.34%,執行績效偏低,且查有部分縣市未參與競賽或放棄提案、部分縣市提出節能家電補助作為參與節電競賽之項目,卻未嚴格限制條件,顯示計畫執行顯有疏漏、補助標準寬鬆。爰案予以刪減5,000千元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74案。

74、案由: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石油基金105年預算有關「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之「服務費用」原列7億7,534萬9千元,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鑒於「平地原住民地區」的桶裝瓦斯也有因載運成本比一般市區還要貴的事實,像花蓮縣豐濱鄉、瑞穗鄉、壽豐鄉(水璉村)、台東縣長濱鄉、成功鎮、東河鄉、大武鄉及太麻里鄉等平地原住民地區,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或路程較遠,桶裝瓦斯費用都比較貴,桶裝瓦斯「差價」甚至有多達80元至100元,但是因未納入石油管理法第36條的桶裝瓦斯差價補貼範圍之內,而無法補助其桶裝瓦斯差價。爰此,立法院特於103年6月4日修正石油管理法第36條增列「平地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也能補貼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

二、惟依照經濟部能源局之計算公式及公告內容,除花蓮市26個里、吉安鄉3個村、台東市11個里未獲得桶裝瓦斯差價補貼,引起當地居民不滿之外,其他村里之差價補貼金額亦有偏低之問題,以花蓮縣瑞穗鄉奇美村為例,因地處偏遠,瓦斯行不願意運送,均係居民自行載運,但差價補貼僅58元/桶,再以台東縣東河鄉泰原村為例,因地處偏遠,其瓦斯差價與東河鄉其他村里相較約貴了150元/桶,但差價補貼卻僅44元/桶,均顯示經濟部能源局之計算公式顯與實情不符,必須檢討及修正。

三、爰要求「石油基金」105年度有關「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之「服務費用」原列7億7,534萬9千元,凍結四分之一,俟經濟部能源局檢討目前之計算公式正確性外,亦應全面調查各鄉鎮市之村里的桶裝瓦斯價格,並應將居民購買桶裝瓦斯之方式及交通費納入補貼考量,落實石油管理法第36條第1項第二款明定「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有差價即應補貼之立法意旨,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75案。

75、案由: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石油基金─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計畫3億8,145萬,過於寬列,爰此酌予減列1億1,000萬元。

說明: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石油基金─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計畫3億8,145萬,查100年度至102年度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1.81%、24.70%、24.78%,由此明顯看出執行成效欠佳,故103年度預算數僅編列1億4,000萬元,所以當年度預算執行率提高,100年度至103年度決算數平均在1億餘元,過於寬列,爰此酌予減列1億1,0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76案。

76、單位名稱:經濟特別收入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

項目:石油基金

案由:石油基金105年度「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3億8,145萬元,係補助工業局辦理政府機關、法人申請購電動汽車或電動巴士。

查99年4月經濟部所擬「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因推動至102年底執行成效欠佳,經濟部檢討後於103年5月及10月奉行政院核定修正前揭計畫,並變更計畫名稱為「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實為連年補助成效欠佳。其次,100年度至102年度石油基金補助工業局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1.81%、24.70%、24.78%,慎考量本計畫100年度至103年度決算數平均約1億餘元,105年度本計畫預算編列高達3億8,145萬元,執行能量頗值懷疑。

為積極推動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石油基金補助工業局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核有預算執行率及補助情形不佳之情形,工業局允應檢討改進。爰刪除上開預算1億元,另凍結1億8千萬元,待工業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77案保留處理。

第78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79案。

79、案由: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石油基金─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計畫3億8,145萬,過於寬列,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石油基金─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計畫3億8,145萬,查100年度至102年度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1.81%、24.70%、24.78%,由此明顯看出執行成效欠佳,故103年度預算數僅編列1億4,000萬元,所以當年度預算執行率提高,100年度至103年度決算數平均在1億餘元,過於寬列,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中油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80案。

80、單位、基金名稱: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49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服務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60,000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3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2015年全台之再生能源累計裝置容量,僅有能源局原訂目標之92%,總體發電量亦短少27億度,顯見能源局推動再生能源之成效不彰,難以弭平未來全面廢核後之電力缺口。爰凍結「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服務費用」預算二分之一,待能源局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提高裝置容量及發電量,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81案保留處理。

第82案保留處理。

第83案保留處理。

第84案保留處理。

第85案保留處理。

第86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87案。

87、【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4-9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私校及團體

本年度預算數:1,352,250千元

建議【凍結】增刪 【 】凍結數:2,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捐助私校與團體」13億5,225萬元,包含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730萬元。經查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可達到替代既有建材及建築節能效益,惟現行補助辦法過於繁雜,使申請設置者望之卻步,致推廣多年辦理案件僅約10件,亟待檢討改進。爰案予以凍結2,000千元整,待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大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88案。

88、案由: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通過決議之第2案(審查報告第32頁)及第5案(審查報告第33頁)兩案併案,並將文字修正為:「經濟特別收入基金105年度推廣貿易基金之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培訓國際企業經營班2億3,485萬9,000元,要求應針對中南部增設國企班,應至少配置7,200萬元之預算,並應將預算配置及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89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90案。

90、案由:核後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計9,827萬1千元,建請凍結50%,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核後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計9,827萬1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編列9,651萬5千元。

二、依據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有關非營業基金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中針對特別收入基金用於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規定:「()各基金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政策宣導經費,並於預算內妥適說明編列金額及內容。」104年度亦有相同之規定。

三、查核後端基金之業務宣導費105年度編列9,651萬5千元,雖與104年度預算案數相同,惟仍較103年度法定預算數5,651萬5千元增加4,000萬元,且預算並未列明理由及用途,難以判斷是否按業務需要覈實編列,並力求節約。

四、參據核後端基金管理會提供近年業務宣導費預、決算執行結果,102年度及103年度決算數分別僅3,107萬5千元、3,37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2.20%及59.69%,未逾8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91案。

91、單位名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項目: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案由:核後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計9,827萬1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原編列9,651萬5千元。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查核後端基金之業務宣導費105年度編列9,651萬5千元,雖與104年度預算案數相同,惟仍較103年度法定預算數5,651萬5千元增加4,000萬元,且預算並未列明理由及用途,難以判斷是否按業務需要覈實編列,並力求節約。且國人對於核廢料及處理方式仍多所疑義,且網路對於核廢料處理方式甚多誤解及疑義,亦未見政府單位適時回應,顯見宣導措施過度消極,影響國人對核電發展觀感,且政府未來方向亦朝無核家園為施政方針,應無宣導必要。故將核後端基金105年度業務宣導費編列高達9,651萬5千元,全數刪除,以資撙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減列4,000萬元。

宣讀第92案。

92、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有鑑於台灣電力公司於民國七十六年成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由經濟部配合推動執行。就105年度核後端基金的業務宣導費編列高達9,651萬5千元,近年核後端基金決算數分別僅3,107萬5千元、3,37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2.20%及59.69%,未逾8成,顯示業務宣導費預算多有寬列。細究之,核後端基金105年度業務宣導費之預算編列過去實際花費金額多出6千多萬,顯示預算多有寬列,虛擲公帑將使得我國財政惡化。有鑑於此,本席特提案刪減核後端基金105年度之業務宣導費預算5,000萬元,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3案。

93、案由:核後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計9,827萬1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編列9,651萬5千元,建請減列50%。(4,825萬8,000元)

說明:

一、核後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計9,827萬1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編列9,651萬5千元。

二、依據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有關非營業基金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中針對特別收入基金用於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規定:「()各基金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政策宣導經費,並於預算內妥適說明編列金額及內容。」104年度亦有相同之規定。

三、查核後端基金之業務宣導費105年度編列9,651萬5千元,雖與104年度預算案數相同,惟仍較103年度法定預算數5,651萬5千元增加4,000萬元,且預算並未列明理由及用途。

四、參據核後端基金管理會提供近年業務宣導費預、決算執行結果,102年度及103年度決算數分別僅3,107萬5千元、3,37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2.20%及59.69%,未逾8成,顯示業務宣導費預算多有寬列,建議減列5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4案。

94、單位名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項目:業務宣導費

案由:102年度及103年度決算數分別僅3,107萬5千元、3,37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2.20%及59.69%,未逾8成,而104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止之實支數僅1,141萬3千元。

而核後端基金105年度業務宣導費編列竟高達9,651萬5千元,考量前三年預算執行率及決算數,故刪減預算4,000萬元,以資撙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5案。

95、案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計9,827萬1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編列9,651萬5千元,雖與104年度預算案數相同,惟較103年度法定預算數5,651萬5千元增加4,000萬元,且預算並未列明理由及用途,難以判斷是否按業務需要覈實編列,爰建議減列3,0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6案。

96、案由:核能發電後端基金管理會提供近年業務宣導費預、決算執行結果,102年度及103年度決算數分別僅3,107萬5千元、3,37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2.20%及59.69%,未逾8成,顯示業務宣導費預算多有寬列,為撙節預算,應予刪減30%,以達節約之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7案。

97、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單位:經濟部

案由:查核後端基金之業務宣導費105年度編列9,651萬5千元,雖與104年度預算案數相同,惟仍較103年度法定預算數5,651萬5千元增加4,000萬元,且預算並未列明理由及用途,難以判斷是否按業務需要覈實編列,並力求節約,因此爰提案凍結是項9,651萬5千元預算四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98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99案。

99、單位名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書頁次:19

【V】歲出一【V】減列:【】凍結:10,000千元

案由:

105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中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減列10,000千元。

說明:

105年度經濟部主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理計畫」編列183,012千元,較上年度多出21,768千元。有鑑於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選址作業延宕許久,且金門雖強烈表達反對任何核廢料貯存場設置於大小金門,以及金門代管的烏坵等島,惟仍屢次被點名為核廢料最終集中式貯存場的評估地點之一。此不僅極不尊重金門鄉親之意願,更罔顧金門的永續發展,爰提案減列該計畫1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楊鎮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00案。

100、案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費編列1億8,301萬2千元,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投資可行性研究、環評調查委託案及設施功能評估技術服務等業務,惟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選址作業延宕,容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議原列1億8,301萬2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01案。

101、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減列『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項下『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密封鋼筒鹽霧腐蝕劣化監測與防治技術研究』2,452萬3,000元」乙案。建請刪除本項決議。

說明:

一、我國核能主管機關原能會根據美國核管會2012年底,提醒業主需注意監測304、304L、316及316L等四種不鏽鋼材質之乾貯筒,以防止可能有應力腐蝕問題之「資訊通告」,要求台電公司進行相關研究。雖然目前國際上使用該等材質之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備,並無發生應力腐蝕之案例,但原能會仍要求進行研究並列管追蹤。

二、台電公司為因應此項民眾關心之議題及達成原能會之要求,參照原能會於104年8月20日公布之「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維護與監測計畫導則」要求,將自105年度起,採整體規劃、分段實施方式辦理相關研究發展,探討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系統密封鋼筒劣化機制,並研析應力腐蝕劣化監測及評估技術。

三、綜上,針對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系統之密封鋼筒,不論其使用何種材質之不鏽鋼材料(304、304L、316或316L),依法規要求皆須進行應力腐蝕之相關研究。爰建請刪除本項決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0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03A案。

103A、案由:105年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肆)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229,424千元,唯查近年所有探勘調查研究均於原住民地區執行,而執行過程亦從未與當地原住民族說明與溝通造成當地族人憤怒、不安與恐懼。本席數次要求於未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之前必須立即全面停止此委託調查研究案。爰此,此項委託調查研究費:229,424千元全數凍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03B案。

103B、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229,424千元……全數凍結」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凍結10,000千元」。

說明:

一、該基金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之規定,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現階段為「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其工作在進行全國地質調查工作及處置技術研究發展,以建立台灣本土處置技術及評估地質環境是否具有處置之合適性,目前並未涉及場址,亦未於全國進行地質鑽探工作。

二、另該基金依「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之內容,必須於107年提出「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計畫之持續執行確有必要,爰建請修正文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04案。

104、案由:鑒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辦理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業務,已暫停辦理公開招標相關作業,本席特提案建議凍結一般服務費1億4,690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預算編列「專業服務費」32億2,016.8萬元,其中辦理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業務;惟相較於104年度業務預算數18億7,814.8萬元,大幅增加13億4,202萬元,增幅達71.145%,成長約5億3,612.8萬元。

二、其中,辦理用過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業務所需編列29億3,800萬元,依據台灣電力公司「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說帖稿」計畫,總費用為新台幣112億5,705萬元,業奉行政院核定在案。

三、惟104年預算經立法院全數遭受凍結,已暫停辦理公開招標相關作業,相關支出應本撙節原則辦理,本席建議凍結1億4,69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05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06案。

106、案由:核後端基金管理會訂定並發布「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查核注意事項」(以下稱查核注意事項),明訂回饋金之查核方式、查核次數、查核項目、查核結果處理等,作為查核受補助單位運用回饋金之依據。該會103年度回饋金查核結果顯示,部分單位未落實,迄未提送資料,顯示核後端基金管理會未能有效督導,亟待檢討改進。核後端基金每年發放低放射性廢棄物及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回饋金約1億餘元,為利日後執行,建議該項預算先行凍結20%,俟上述缺失完成修正並明訂相關改進作法後,再行解凍,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07案。

107、決議

案由:台電公司自104年度起增列巨額除役拆廠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各核能機組除役成本,以及現行核後端基金提撥率與台電公司增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之設算利率不同,爰要求經濟部應就有關核後端基金、低放射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等之不同折現率,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說明:

一、核後端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08億4,994萬1千元,包含財產收入41億8,918萬1千元,及其他收入66億6,076萬元。前者係貸予台電公司及購買公債之利息收入,後者係依台電公司105年度預計核能發電量391億8,094萬4千度,以每度核能發電提撥0.17元計算而來。

二、為應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順利,台電公司依行政院76年7月23日台(76)孝授二字第05255號函核定,逐年提列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所需費用,作為核後端基金之來源。依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該基金係用於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或其再處理所產生放射性廢棄物之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核能發電有關核子設施之除役拆廠與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等,是以,有關核能發電之高、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電廠除役拆除費用等未來需支付之除役成本等,應已含括於核後端基金提撥率之內。

三、依台電公司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書所示,為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前揭年度需分別再增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費用78億9,367萬3千元、82億2,221萬8千元。台電公司表示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係估算因運轉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進行最終處置時所需之相關費用,預估後續至停機為止,因運轉及除役拆廠合計將產生約48萬桶低放射性廢棄物採分攤方式估算而來;至於除役負債利息費用係各核能機組之除役成本。

四、現行核後端基金提撥率每度0.17元,係按物價上漲率2.50%、折現率3.40%、台幣兌美元匯率33:1設算而來;台電公司預算所列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兩項費用,係按101年底除役負債金額、折現率2.04%設算。按有關核後端基金、低放射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等,均屬核能發電後端處理之相關成本,採用不同折現率,顯未合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08案。

108、案由:台電公司自104年度起增列巨額除役拆廠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各核能機組除役成本,顯示現行核後端基金提撥率恐有低估之虞;另現行核後端基金提撥率與台電公司增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之設算利率不同,有欠合理,要求檢討改正。

說明:

一、核後端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108億4,994萬1千元,包含財產收入41億8,918萬1千元,及其他收入66億6,076萬元。前者係貸予台電公司及購買公債之利息收入,後者係依台電公司105年度預計核能發電量391億8,094萬4千度,以每度核能發電提撥0.17元計算而來。

二、為應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順利,台電公司依行政院76年7月23日台(76)孝授二字第05255號函核定,逐年提列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所需費用,作為核後端基金之來源。依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該基金係用於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或其再處理所產生放射性廢棄物之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核能發電有關核子設施之除役拆廠與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等,是以,有關核能發電之高、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電廠除役拆除費用等未來需支付之除役成本等,應已含括於核後端基金提撥率之內。

三、依台電公司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書所示,為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前揭年度需分別再增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費用78億9,367萬3千元、82億2,221萬8千元。台電公司表示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係估算因運轉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進行最終處置時所需之相關費用,預估後續至停機為止,因運轉及除役拆廠合計將產生約48萬桶低放射性廢棄物採分攤方式估算而來;至於除役負債利息費用係各核能機組之除役成本。

四、現行核後端基金提撥率每度0.17元,係按物價上漲率2.50%、折現率3.40%、台幣兌美元匯率33:1設算而來;台電公司預算所列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兩項費用,係按101年底除役負債金額、折現率2.04%設算。按有關核後端基金、低放射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等,均屬核能發電後端處理之相關成本,採用不同折現率,顯未合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09案保留處理。

第110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11案。

111、單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案由:經濟部主管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3億9,533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26.79%,其中「補助地方產業發展及行銷等相關計畫」2億7,485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編列增加達到45.55%、主要是係透過專業團隊輔導及補助經費挹注等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地方產業之藍圖規劃、在地企業診斷及人才培訓等,輔導地方特色產業建立永續發展機制;並補助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產業及規劃與設置微型園區,落實地方產業在地輔導,期完善地方產業發展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查該基金已核定之98年度至105年度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總計286件,核定補助總經費為24億7,689萬3千元,部分行政區域曾獲5次以上補助經費,顯示部分地方產業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產業發展自主性容有不足,無法達成地方產業自立的目標,爰凍結該項目預算1億5,000萬元,俟經濟部提出加強對於產業自主自立發展之永續與提升地方產業自主經營相關措施,並報本院經濟委員會審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11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13案。

113、單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案由:查經濟部主管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OTOP通路標章授權,建構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及辦理地方特色產品展售活動,拓展行銷管道,增進地方業者商機。」並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依地方產業發展及產品行銷需求,辦理相關產業輔導、通路拓展、產品行銷推廣計畫」經費7,550萬元,推動「強化地方特色產品通路功能,維運地方特色產品館,辦理OTOP通路標章授權,推廣OTOP遊程及辦理OTOP系列大賞活動」等工作。

然參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截至104年8月底止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情形,總計有31家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全為實體通路,虛擬通路為0家,家數仍偏少,建構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之成效不彰,足見該計畫規劃時並未完整評估,造成計畫成效不佳。為避免政府公帑投注在無意義的投資上,爰提案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經濟部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14案。

114、案由:地方產業發展基金連年收支均為短絀,且推動地方產業補助計畫回饋金機制未有效運作,基金餘額持續萎縮,恐不利基金未來運作,建請應研謀因應對策,以改善基金財務狀況。

說明:

一、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基金來源2億4,553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億3,427萬8千元(增幅2,081.36%),包括利息收入234萬4千元、國庫撥款收入2億3,936萬3千元及雜項收入382萬7千元,其中雜項收入包括OTOP地方特色產品館營運回饋金107萬元、補助計畫衍生性收入及違約罰款等收入245萬7千元及整合型通路發展類補助計畫回饋金30萬元。

二、該基金係於98年由國庫撥款成立,往後各年度基金來源均仰賴國庫撥款收入,101年度起國庫撥入款金額大幅減少,在無其他主要穩定之基金收入來源下,入不敷出,已連年均為短絀,致使基金餘額持續萎縮,105年度預算案預計期末基金餘額將僅2億9,406萬9千元,若未能有效改善基金財務惡化情況,恐影響基金未來運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5案。

115、單位:農業作業基金

案由:農委會主管之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5年度於勞務收入、銷貨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項下之雜項業務收入編列各項管理服務費及租金收入共1億5,294萬3千元,另分別於勞務成本、銷貨成本及出租資產成本編列1億1,801萬3千元。

查園區土地及廠房等建物運用情形,已出租廠房用地比率為71.04%,惟已出租實驗農場用地比率僅56.49%,又標準廠房出租比率為60.70%,除虎躍館出租率達100%,其餘均未達70%,亞太水族營運中心出租率甚至僅34.88%,另園區建物面積運用情形,已出租建物比率為73.58%(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承租面積比率占25.40%,依上開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關免予收取管理費等),顯示進駐廠商不足,致使園區土地及廠房建物使用效益欠佳。

為提高園區土地租使用率,爰提案凍結該基金各項管理服務費及租金收入1億5,294萬3千元二分之一,俟農委會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16案。

116、說明: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分別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023萬2千元及3,208萬4千元,近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不佳,故建議刪減20%。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偏低原因說明

種苗繁殖改良作業基金

100

2,025

1,593

78.67%

部分財物招標結果低於預算數所致。

101

3,536

3,440

97.29%

 

102

3,660

1,594

43.55%

簡構型溫室因建照至102年12月初始獲市府同意,致工程發包與興建未及於102年度完工。

103

5,450

2,762

50.68%

倉庫屋頂整修工程未及於103年度完成工程發包與興建。

104

6,570

348

5.30%

至104年8月底止累計分配數3,620千元,執行率約9.61%,主要係倉庫屋頂整修工程原訂於104年6月底完工,因承包廠商材料規格提送監造單位審查未能通過而停工,經協調後現已復工,原預計8月底完工,因遇雨停工延至9月始能完工。

畜產改良作業基金

100

112,301

16,902

15.05%

因飼料廠興建案原擬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辦理卻未獲同意,後改由畜試所自行辦理,致飼料廠及相關機械設備不及於100年度執行。

101

118,116

15,425

13.06%

因飼料廠興建案涉及廠房設計、飼料機械設備、消防水電配置及3者間之界面整合,規劃作業繁複,復經3次招標流標,於101年12月21日始完成決標;另小型豬種豬舍與週邊環境修建工程,則因土地區分與施作面積經本會水土保持局判定須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使工程無法於當年度完工。

102

126,214

62,245

49.32%

因飼料廠興建工程尚未完工,且生產飼料之機械設備雖已部分進場裝設完成,惟仍有設備須陸續配合主體工程進度安裝;另小型豬種豬舍與週邊環境修建工程因基地位址須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及加強坡度審查,俟取得建照後,始可進行施工。

103

93,596

70,639

75.47%

堆肥舍、開放式豬舍及鴕鳥舍修建案等,經決議不予興建。另核心種羊舍工程,因建照申請延滯,致工程開工延期,除依契約先行支付規劃設計費及建照規費等,餘按契約責任數辦理保留;另擬購置之製粒機,因洽詢廠商作業上約需4個月時間,於103年10月15日始決標,且廠商製作需耗時3個月以上,故辦理保留。

104

22,833

15,675

68.65%

至104年8月底止累計分配數16,833千元,執行數15,675千元,執行率約93.12%。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17案。

117、案由: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分別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023萬2千元及3,208萬4千元,建請各凍結50%,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分別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023萬2千元及3,208萬4千元,均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二、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編列105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辦理購置溫室栽培床、男單房間職務宿舍周邊設施整修工程、新建隔離孵化室及天鵝飼養區整修等事項,均編列為一次性項目。

三、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已多年執行不佳,且探究其原因多為房屋及建築工程延宕所致,應研謀對策改善,並審慎衡酌以後年度類似計畫之性質是否應符合專案計畫,應以多年期預算辦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18案。

118、主決議

單位:農業作業基金

案由:農委會主管之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分別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023萬2千元及3,208萬4千元,均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又查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之執行情形顯示,自100年度起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幾未達80%,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2年度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2年度預算執行率甚至未達50%,顯見預算執行不佳。

依據農委會的解釋預算執行欠佳之說明原因,係因房屋及建築預算未能於1年度辦理完竣,肇致後續機械及設備等固定資產之購買規劃受到影響,查渠等房屋及建築計畫多為溫室、倉庫、飼料廠及家畜宿舍等興建或整修工程,於每年度編列預算時,均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然卻時常發生建照申請延滯或前置作業未盡周全等原因,致使相關工程延宕,預算須保留至以後年度執行等情形。

綜合上開原因,顯見農委會未善盡督導之責,致使基金預算執行低落,爰提案凍結105年度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三分之一,俟農委會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19案。

119、單位:畜產改良作業基金

案由: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銷貨收入1億2,595萬7,000元及銷貨成本1億0,571萬1,000元,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銷售。105年度銷售畜禽及飼料作物包括種豬、種仔豬、肉仔豬、肉豬、肉牛、山羊、兔隻、牛乳、土雞、食蛋、鹿茸及飼料等21種營運項目,按該基金近年各種營運項目銷售情形,銷貨收入占比以肉豬、牛乳及飼料為主。復依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各營運項目單位成本,有多項品項預估數低於決算數(如種豬、肉豬、山羊、牛乳、種雛雞及天鵝等),又種豬、肉豬、山羊及天鵝單位成本呈現增加。鑒於美方積極利用台灣尋求加入TPP的需求強力推動含瘦肉精豬肉叩關,以目前民進黨團對嚴禁美豬進口的態度如髮夾彎改變,為確保台灣豬隻育種產業能夠延續不致被迫消滅,爰提案對銷貨成本1億0,571萬1,000元予以凍結50%,俟農委會就「強化種豬供應的競爭力」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為改提書面報告。

第120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21案。

121、案由: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未能明確劃分基金及公務預算編列,逕將修繕公務預算財產支出列入基金預算表達,與法似有未符,又公務機關資產既供該基金使用,為合理計算該基金營運成本及適正表達基金資源運用,要求自106年度將渠等資產撥充基金或列入基金代管資產表達。

說明: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5年度於現金流量表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項下,編列20萬元增加遞延借項,主要係辦理冷藏庫大門整修工程。經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4年度至105年度分別編列170萬元及20萬元,辦理冷藏庫整建工程,渠等資本化整修費用並未作為固定資產而係列為遞延借項之增加,另查該基金103年度附屬單位決算編製結果,其中固定資產建設擴充改良預算編列20萬元(決算數17萬5千元)大修種子脫粒機,轉列遞延借項,經洽詢該基金說明,上開3年度大修資本化支出均因係辦理公務預算資產之改良,故無法納列該基金固定資產表達。

二、復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說明,茲因公務機關部分財產主要由基金使用,爰相關維修支出編列至基金預算執行,依該基金資料,現為公務預算財產但多為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使用之固定資產共有6件,渠等資產並未列為該基金之代管資產,尚不應以基金預算辦理維護及增建等業務,然查該基金截至104年度8月底帳上仍有186萬元遞延借項係以前年度大修公務預算財產支出,須逐年攤銷,105年度亦編列48萬1千元相關攤銷費用,預算編列及帳務處理似有欠妥。

三、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92年10月間處會二字第0920006469號函說明略以,原以公務機關經費購置固定資產供特種基金使用,如為報經行政院核准撥充基金者,業權型基金直接作價轉列附屬單位預算處理,其餘則以「代管資產」及「應付代管資產」列帳;又倘列入基金代管資產,即應依規定提列折舊費用,如遇有大修情形,始得列為遞延借項,並按期攤提。

四、茲種苗改良繁殖改良場6項固定資產既大多為該基金使用,為適切表達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資源運用狀況及合理計算營運成本,按上開函示意旨,允宜移撥予基金或列為基金之代管資產,並應將相關折舊費用列入基金計算。經核算渠等固定資產每年度應提列折舊約為91萬9千元(截至104年度8月底仍未逾使用年限之資產有3件),惟未納列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表達,恐有低估該基金計算各項成本費用之虞,應審慎研酌上開固定資產表達方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22案。

122、案由: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部分營運項目銷貨成本日益增加,主要係因進口飼料價格攀升及受天候影響肇致畜禽死亡,要求應積極研發進口飼料替代品,以減少衝擊,並於氣候劇烈轉變之際,預為規劃各項因應措施,降低禽畜死亡率。

說明:

一、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銷售畜禽及飼料作物包括種豬、種仔豬、肉仔豬、肉豬、肉牛、山羊、兔隻、牛乳、土雞、食蛋、鹿茸及飼料等21種營運項目,按該基金近年各種營運項目銷售情形,銷貨收入占比以肉豬、牛乳及飼料為主(105年度3項目占比共79.82%,且以飼料為最多)。復依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各營運項目單位成本,有多項品項預估數低於決算數(如種豬、肉豬、山羊、牛乳、種雛雞及天鵝等),又種豬、肉豬、山羊及天鵝單位成本呈現增加。

二、飼料係由國外進口,因原物料價格上升將造成其飼養成本隨同增加。為降低進口飼料成本高漲所造成之各種衝擊,應積極開發或尋覓可取代進口飼料之農作物。

三、查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2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發生畜禽等非常死亡所認列之銷貨成本合共126萬8,594元,較預算數略低18萬2,406元,其中僅有102年度決算數未逾預算數(預算案編列88萬8千元,為103年度至105年度平均編列預算數之3倍多),其餘均超過預算數,探究3年度畜禽等非常死亡原因,主要為氣候變遷使畜禽免疫力下降生病所致,然我國每逢夏季發生颱風暴雨等侵襲機率偏高,為減少畜禽易因天氣遽變導致生病死亡之可能性,允宜先研謀善策,並即早因應準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3A案。

123A、案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尚未完成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之訂定,與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及會計法規定未盡相符,又該基金性質及設置目的與農業作業基金其餘2分基金大相徑庭,要求自106年度起不得將該基金逕納入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並請於3個月內完成制定其會計制度,以利該基金後續會計處理作業。

說明:

一、為提升農業競爭力及其附加價值、發展農業科技並健全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之設施及服務,行政院依98年5月13日修正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管理局得設置作業基金」,於104年5月25日核定自105年度起成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

二、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特種基金之設立於完成預算程序後,主管機關應即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然現行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於95年4月間修訂完成,其內容明確規範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之設置目的、基金來源、基金用途、財務事務等事項,未包含新設置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且亦尚未訂定該基金專屬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致使該基金與上開法規未盡相符。

三、另依會計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因會計制度為各機關及基金為會計處理之準據,應於基金成立後,儘速完成會計制度之訂定。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23B案。

123B、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尚未完成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之訂定,…請於3個月內完成制定其會計制度,以利該基金後續會計處理作業。」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請該基金儘速完成制定其會計制度,以利該基金後續會計處理作業。」。

說明:

一、「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05年1月12日以院授主基作字第1040201116A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在案,將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納入規範。

二、另有關「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草案」業已擬訂,並於105年4月18日以農會字第1050122098號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查中。

三、綜上,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尚未完成會計制度之訂定,請該基金儘速完成制定其會計制度,以利該基金後續會計處理作業。」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24案。

124、案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創立迄今已逾10年,招商數仍不足,肇致園區土地及建物運用效益未能極大化,又園區收取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之標準似有欠妥,要求審慎檢討妥為規劃,以利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永續營運。

說明:

一、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5年度於勞務收入、銷貨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項下之雜項業務收入編列各項管理服務費及租金收入共1億5,294萬3千元,另分別於勞務成本、銷貨成本及出租資產成本編列1億1,801萬3千元。

二、為管理園區及其公共設施,維護園區環境品質,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及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向園區機構收取管理費及租金等收入。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資料,截至104年度8月底,園區進駐廠商共98家,仍低於預計招商數120家,復查園區土地及廠房等建物運用情形,已出租廠房用地比率為71.04%,惟已出租實驗農場用地比率僅56.49%,又標準廠房出租比率為60.70%,除虎躍館出租率達100%,其餘均未達70%,亞太水族營運中心出租率甚至僅34.88%,另園區建物面積運用情形,已出租建物比率為73.58%(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承租面積比率占25.40%,依上開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關免予收取管理費等),顯示進駐廠商不足,致使園區土地及廠房建物使用效益欠佳,應予以改善。

三、茲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自92年創設迄今已逾10年,進駐廠商家數亦逐漸成長,又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作業基金,似宜重新檢討各項收費標準是否合宜,使相關成本得以回收,避免該基金嗣後年度發生短絀,須仰賴國庫支應。另按105年度編列之本期賸餘2,015萬1千元,倘無國庫補助收入4,078萬元,將發生短絀2,062萬9千元,應審慎研謀改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5案。

125、主決議

單位:農業特別作業基金

案由:農委會主管之農業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編列糧政業務計畫140億8,211萬5千元,占基金用途之66.99%,主要是在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穩定國內糧價,以維護農民收益。

然近年來公糧收購數量不斷攀升,然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致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有2.5萬公噸待去化。顯見農糧署無法速去化舊糧並強化存量管理,導致每年度花費數十億元公帑收購公糧後,卻因久存倉庫致不宜食用,致使轉為飼料米或鼠餌使用之資源低度運用。爰提案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農委會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26案。

126、案由: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糧政業務計畫」編列140億8,211萬5千元,惟近年公糧收購價格提高,農民繳穀意願遂大幅增加,政府若來不及去化公糧,將不宜食用,而轉為飼料米或鼠餌使用之資源低度運用,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農業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27案。

127、單位:農業發展基金

案由:105年度基金編列糧政業務計畫140億8,211萬5千元,占基金用途之66.99%。近年公糧收購價格提高,農民繳穀意願大幅增加,然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致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有2.5萬公噸待去化。爰建議農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糧政業務計畫140億8,211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28A案。

128A、單位:農業發展基金

案由:陽明大學環境與職業衛生研究所教授陳美蓮針對逾兩百名學童調查發現,體內含有機磷農藥代謝物較高者,罹患ADHD比例是較低者近三倍,證實兩者相關性。衛福部健保署統計,二○一○年以來,國內過動症(ADHD)新增患者至少一萬名。有機磷農藥殘留過動症風險增2倍。在動物研究已發現,有機磷農藥會影響神經傳導,進而引發神經系統疾病,此次研究重大突破就是證實人類也可能有類似機轉,但因果關係仍待釐清。農委會防檢局副局長馮海東表示,國內五百多種合法農藥,有機磷農藥約四十種,其中,賽達松、益滅松與馬拉松仍在使用,但用量不多。據農委會資料,目前被核准用於水稻、韭菜、芹菜、菠菜、蔥科葉菜類,或是柑桔類、木瓜等多種蔬果。為此,化學農藥的研究改良是農業發展基金的施政重點,105年度農業發展基金有關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20億5,716萬7千元,爰提案減列有關嚴重危害人體農藥補助5,716萬7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28B案撤案。

第129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30案。

130、案由:部分農產品屢呈現價格劇烈波動之情形,農政主管機關採行相關產銷調節措施及時機,顯尚有極大改進空間。為保障農民收益,元件請105年度農發基金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億5,875萬5千元凍結30%,待提出全國農業產銷方針,並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105年度農發基金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億5,875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312萬元,主要係漁產平準基金自本年度起併入,原辦理事項納入本計畫所致。

二、為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4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照全國農業產銷方針,訂定全國農產品產銷及國際貿易計畫。洽詢農委會表示,目前並無訂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但為健全產銷調節處理制度,已擬定農產品產銷輔導及穩定措施,導入先期預警機制觀念,並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分工,穩定農產品產銷;惟實質成效待觀察。

三、近年來農發基金每年度均編列1~2億元,以辦理農作物之產銷調節。謹依農糧署補充資料,本計畫104年度之預算執行情形:預算數1億5,563萬5千元,截至8月底執行數1,015萬9千元,執行率6.53%。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1案。

131、單位:農業發展基金

案由:近年農發基金每年度均編列1~2億元,以辦理農作物之產銷調節,然歷年預算執行率普遍欠佳;又據農糧署表示,大宗蔬菜屬事前須登記栽種作物;並委由各產地鄉鎮農會每年度辦理大蒜及洋蔥種植面積登記,以控管產量;然近年時因異常天候,導致農產品產量減少,價格居高不下,顯見目前採行之農作物產銷調節已失靈,不足以因應外在環境變化帶來的影響。爰建議農業發展基金105年「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原列1億5,875萬5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2案。

132、案由: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產銷調解緊急處理計畫」編列1億5,875萬5千元,查農業委員會為健全產銷調節處理制度,已擬定農產品產銷輔導及穩定措施,導入先期預警機制觀念,並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分工,穩定農產品產銷農業委員會農產品產銷輔導及穩定措施。惟為健全我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應制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確保農民權益,爰提案凍結1,000萬元,並要求農業委員會儘速制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11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33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34案。

13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

單位:行政院農委會

案由:鑑於莫拉克風災後,阿里山鄉災民因山上重建腹地有限,被迫遷往山下番路鄉轆仔腳逐鹿社區永久屋,且為安置、升學被迫遷籍嘉義市的學子多達千人。林務局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卻為向陸客收取入園費逕自宣布2016年5月1日起實施「差別票價」,僅阿里山鄉民維持免費,但因莫拉克風災後遷居番路鄉永久屋,及學籍遷至嘉義市的鄒族人卻未認定免費。阿里山鄉公所曾發函林管處,卻未獲明文回函「凡鄒族原住民持身分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即可免費入園」,已引起遷居之鄒族人反彈,擔心入園恐比照嘉義縣民收100元。因此爰提案凍結「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目1,087,372千元預算下共1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5案。

135、案由:105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編列1,085,778千元,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用以災害救助、專案補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並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執行。唯今(105)年1月22日起,全台灣受到百年寒害,造成許多原住民地區高山作物損失慘重,又因農損認定標準過高,許多原住民部落族人根本無法申請農業天然災害補助,災害過後政府不能發揮人溺己溺的精神,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故建議預算凍結百分之5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36案。

136、案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5年度預算原編列10億8,577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尼伯特颱風來襲,造成嚴重的農業損失及房屋損害,受損居民頓失住所及收入,惟救助金金額過低,申請文件及資格亦過於嚴格,例如,許多原住民因為居住於原住民保留地,目前僅設定權利尚未取得所有權,申請時竟以無所有權為由而被拒,致許多受害之原住民無法獲得及時的救助。

二、農業損失及房屋損害之救助金補助目的在於損失的填補,幫助災民儘早由災損中重建生活。既已發生實際損失,即應以最快地速度及最寬的條件予以補助之,以水災受災戶為例,即針對實際房屋居住者為補助對象,不以房屋所有權人為唯一補助對象。

三、爰要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5年度預算原編列10億8617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農業委員會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之金額過低及申請條件過嚴之問題,積極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7案。

137、單位:漁業發展基金

案由:鑑於台灣石斑養殖魚業目前因年初寒害造成產量遽減,因量少,銷往大陸缺乏競爭力,更可能因新政府的兩岸政策造成對岸乾脆不向台灣下單購買,導致目前國內青斑價格每斤70元、龍虎斑120元,讓漁民得賠錢賣出,更甚而產生魚養在池裡,愈大愈不值錢,未來恐怕導致石斑100%滯銷的情況,嚴重損害漁民權益。爰此,為落實漁業發展基金增加漁民收益及改善漁民生活之設立宗旨,105年度該基金用途編列2,678萬2千元,凍結50%,俟漁業署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38案。

138、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漁業發展補助計畫」編列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1,272萬9千元,查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實施10餘年,參加人數僅42人,留任率亦僅5成多,成效十分有限,爰提案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3)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9案。

139、說明:105年度農損基金編列「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80億8,498萬7千元,以辦理休耕獎勵及輔導農民轉作等事項。國內糧食自給率偏低,宜減少休耕誘因,導引有效生產,以避免我國陷入糧食危機,應深入研究休耕制度活化農地與糧食自給間的問題,故「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80億8,498萬7千元先行凍結10%,俟相關主觀機關提出改善辦法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0案。

140、案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列農村再生基金,本年度基金用途編列5,841,000千元,減列3億元。

說明:歷年來該基金將大半經費用於農村工程建設,但相關工程進度嚴重落後,101年度至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4~7成,各年度辦理保留款數額均達10億元以上,但工程缺失達數百件,且遍布各縣市。又104年度基金所編預算截至6月底之執行率僅有29.25%,核有未當,為撙節公帑,爰提案減列3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41案。

141、案由:105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於農村再生基金編列5,841,000千元,用以促進農村永續發展農村活化再生,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唯目前原住民部落有非常多原住民特色產業及特色作物,且近幾年也盛行原住民自然農業,落實傳統生態保育與維護部落生態資源,提升部落整體體質頗有成效,唯農村再生基金未見如旨揭提昇原鄉農業與發展,遑論原鄉農業永續發展!建議預算凍結百分之50。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孔文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42案。

142、案由:105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金額13,464,100千元,爰提案凍結1/5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農村再生基金近幾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且成效不佳。101年度該基金可用預算為100億2,613萬8千元,然該年度決算為41億8,459萬2千元,其執行率僅為41.74%;102年度可用預算為83億8,127萬3千元決算數40億6,521萬1千元,執行率48.50%;103年度可用預算數70億1,237萬4千元,決算數42億8,282萬5千元,執行率61.08%,顯見該基金執行率明顯不佳,顯示預算使用單位農委會未核實編列費用,故提案將105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金額13,464,100千元,爰提案凍結1/5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3案。

143、案由:案由:農委會105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其中「農村再生基金」預算金額13,464,100千元,連續編列四年執行率欠佳,預算編列顯未覈實,不符合預算編列之精神。爰此,凍結此項預算1/10。待農委會提出檢討與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說明:

一、農村再生基金成立後,歷年來預算執行率偏低,計畫執行成效亦不佳。101年度:可用預算數100億2,613萬8千元,決算數41億8,459萬2千元,執行率41.74%。102年度:可用預算數83億8,127萬3千元,決算數40億6,521萬1千元,執行率48.50%。103年度:可用預算數70億1,237萬4千元,決算數42億8,282萬5千元,執行率61.08%。顯示農委會未覈實編列費用。

二、辦理農村社區工程施作之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均不及5成;103年度預算執行率亦僅68.95%,顯示該基金未覈實編列預算,核有欠妥,爰此酌予凍結,待其提出切實可行的檢討與計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4案。

144、案由: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項下編列農村規劃及培力計畫5億9,750萬3千元,辦理農村再生培根工作,爰提案刪列二分之一。

說明: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38億1,068萬3千元,惟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自93年度實施迄今已超過10年,截至104年8月底止參與計畫之農漁村社區計2,243個,占全國農漁村社區4,232個之53%;當中完成4階段培訓課程並提出農村再生計畫至農委會,經審核通過僅506個,比率為12%;又新竹市、連江縣、嘉義市、金門縣等4縣市列為農村再生計畫社區均為0個,整體計畫執行成效與目標有不小差距。復查,截至102年底計有209個原參與培育計畫社區,因故中斷後續培訓課程,致衍生不經濟支出5,160萬餘元,核有未當,爰提案刪列二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45案。

145、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編列農村規劃及培力計畫5億9,750萬3千元,辦理農村再生培根工作。經查該計畫自93年執行至今,雖全國參與之農漁村社區超過半數,但其中完成4階段培訓課程並提出農村再生計畫至農委會,經審核通過比率僅約12%,亟待提升。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46案。

146、案由: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其中「農村規劃及培力計畫」下的預算金額5億9,750萬3千元,完成全部培訓課程經審定為農村再生計畫社區僅有12%,預算編列顯未覈實,不符合預算編列之精神。爰此,凍結此項預算1/10。待農委會提出檢討與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說明:

一、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自93年度實施迄今已超過10年,截至104年8月底止參與計畫之農漁村社區計2,243個,占全國農漁村社區4,232個之53%;當中完成4階段培訓課程並提出農村再生計畫至農委會,經審核通過僅506個(比率12%);又新竹市、連江縣、嘉義市、金門縣等4縣市列為農村再生計畫社區均為0個。

二、截至102年底計有209個原參與培育計畫社區,因故中斷後續培訓課程,致衍生不經濟支出5,160萬餘元。

三、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實施10餘年,每年度農村再生基金均編列5億餘元推動相關工作。迄今全國仍有將近半數、1,989個社區未參與,應深入瞭解癥結原因。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47案。

147、案由: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38億1,068萬3千元,爰提案刪列二分之一。

說明: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38億1,068萬3千元,惟該基金提供農村再生計畫第1期(101年至104年)檢討報告,略以:「農村再生計畫第1期之實施項目多偏重在農村社區生產及生活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及休憩設施,對於整體生態環境建構、文化歷史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等面向較為欠缺,有待加強引導與協助。」

計畫進入第2期(105年至108年),經費投入仍偏重硬體建設,產業活化及文化保存之經費相對偏低。105年度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38億1,068萬3千元,其中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32億2,350萬1千元(占84.59%),農村生態保育及產業文化5億3,270萬(占13.98%),行政經費5,448萬2千元。經費配置與所稱將改變重硬體輕軟體之思維,以及兼顧農村整體發展需要,似有未符,爰提案刪列二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48案。

148、單位名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村再生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6-13

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

【ˇ】歲出-【】減列: 【ˇ】凍結:1/2

案由:105年度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38億1,068萬3千元,爰提案凍結1/2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農村再生基金所提出農村再生計畫第1期(101年至104年)檢討報告指出:「農村再生計畫第1期之實施項目多偏重在農村社區生產及生活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及休憩設施,對於整體生態環境建構、文化歷史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等面向較為欠缺,有待加強引導與協助。」,然該計畫進入第2期(105年至108年),經費投入仍偏重公共建設,產業活化及文化保存之經費相對偏低,其中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占整體經費的84.59%,農村生態保育及產業文化僅占13.98%,預算經費配置明顯與檢討報告提及應注重生態環境、人文歷史方向不同,故提案將105年度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38億1,068萬3千元,爰提案凍結1/2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志揚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9案。

149、案由: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38億1,068萬3千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38億1,068萬3千元,占計畫預算數之76.53%,主要辦理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窳陋空間改善及推動區域產業及農村活化等工作。

二、據該基金提供農村再生計畫第1期(101年至104年)檢討報告,略以:「農村再生計畫第1期之實施項目多偏重在農村社區生產及生活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及休憩設施,對於整體生態環境建構、文化歷史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等面向較為欠缺,有待加強引導與協助。」惟計畫進入第2期(105年至108年),經費投入仍偏重硬體建設,產業活化及文化保存之經費相對偏低。105年度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38億1,068萬3千元,其中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32億2,350萬1千元(占84.59%),農村生態保育及產業文化5億3,270萬(占13.98%),行政經費5,448萬2千元。經費配置與所稱將改變重硬體輕軟體之思維,以及兼顧農村整體發展需要,似有未符。

三、據水保局統計,101年度至104年度核定工程補助案分別為913件、895件、1,196件及917件;105年度預定再補助845件,累計5年間各農村社區增添及改善設施達4,766件,數量之多,其執行進度及相關建設是否確實符合農村再生條例所定「依據社區居民需要」之立法意旨,頗值懷疑。

四、政府每年度編列鉅額預算推動農村再生,其中「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為農村再生基金最大項計畫;然經費多用於執行農村建設工程和景觀綠美化等項,不符農村生計需求,恐難達成活化農村經濟、發展地方產業及提高青年返鄉務農之目標。105年度編列38億1,068萬3千元,應妥予配置軟硬體經費,俾兼顧農村整體發展需求;另本年度預計補助845件工程施作,允應謹慎評估其可行性,俾免重蹈以往缺失之覆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50案。

150、單位名稱: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

【】歲入一【V】歲出一

【】減列:

【V】凍結:20%

案由:依據該基金提供農村再生計畫第一期檢討報告,該計畫第一期之實施項目偏重農村社區生產及生活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及休憩設施,對於文化歷史閒置空間活化、整體生態環境建構等較為欠缺。自本年度起,計畫進入第二期,經費卻仍是偏重硬體建設,在105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38億1,068.3萬的預算中,「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就佔32億2,350.1萬元,與檢討報告實有不符,也難以達到該基金活化農村經濟、發展地方產業及提高青年返鄉務農的目的。爰此凍結「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預算之20%,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本案修正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宣讀第151案。

151、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發展及活化11億6,846萬4千元,近年政府為積極改善農業老口老化問題,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此吸引青年農民返鄉,經查近年大佃農平均年齡超過40歲以上,推動青年農民返鄉耕作仍有待提升,爰提案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有效提升青年返鄉耕作意願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4)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52案。

152、案由: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項下編列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4億6,042萬4千元,爰提案刪列二分之一。

說明:「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項下編列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4億6,042萬4千元,惟農委會公告劃定休閒農業區78個,103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結果,臺中市政府「大甲區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區」等33個評列乙等、新北市「淡水區滬尾休閒農業區」等11個評列丙等及南投縣「竹山鎮富州休閒農業區」1個評列丁等;總計高達45個休閒農業區評列乙等以下,占全國78個休閒農業區之57.69%,核有未當,爰提案刪列二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麗善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53案。

153、案由: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其中編列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4億6,042萬4千元,多處休閒農業區經評鑑列為乙等及丙等,甚至丁等,顯未達到編列預算的精神。爰此,凍結此項預算1/10。待農委會提出檢討與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說明:

一、農委會於98年推出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農村再生基金成立後,每年度編列4~5億元賡續辦理相關補助及輔導事宜。計畫執行至104年8月底止,仍有207家(占40.5%)未取得許可登記證。

二、依農委會103年度評鑑結果顯示,總計高達45個休閒農業區評列乙等以下,占全國78個休閒農業區之57.69%,不合格比例偏高,顯示該計劃成效不彰,核有欠妥,爰此酌予凍結以符實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毓仁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5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55案。

155、案由:近年來公糧收購數量不斷攀升,然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致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有2.5萬公噸待去化。且104年度公糧收購數量已超過預計目標,要求農糧署應加速去化舊糧並強化存量管理。

說明:

一、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穩定國內糧價,以維護農民收益,為農發基金第1大項施政計畫。105年度基金編列糧政業務計畫140億8,211萬5千元,占基金用途之66.99%。

二、為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業務,農委會訂定「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並數次調整收購價格;97年1期作提高每公斤收購價格2元,後因國際原物料價格上漲,為維護稻農收益,報奉行政院核准自100年第1期作起調高各項公糧稻穀收購價格每公斤3元,同年2期稻作並增加濕穀收購。

三、按行政院95年訂定「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低於3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近年來公糧收購數量快速攀升,然去化速度卻遠不及收購量增加速度,致公糧存量不斷增加;截至103年底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計有10萬公噸,經銷售配撥後至104年7月底止尚有2.5萬公噸待積極去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56案。

156、案由:農委會89年11月30日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明定開發山坡地者應繳納一定規費,以抑制山坡地之開發速度。鑑於近年我國曾發生多起大規模山坡地災害,要求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目前山坡地開發政策,包括開發範圍及收費標準等相關法令。

說明:

一、為抑制山坡地過度開發利用及充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財源,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5年度「其他收入─雜項收入」項下編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入4億元。

二、農委會於89年11月30依據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並自91年起施行。立法目的乃藉由付費制度,以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故回饋金計收標準係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面積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林務局則將收取之回饋金統籌用於造林工作,以強化山坡地及森林保育功能。

三、惟檢視近年來回饋金收入不斷攀升,由100年度6億2,806萬4千元,逐年增加至103年度之8億1,324萬2千元;該基金雖不斷提高回饋金收入之預算編列數,惟每年度是項收入依舊大幅超收數億元,超收幅度達0.5倍至1倍以上,凸顯山坡地長期被過度開發情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57案。

157、單位名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主決議:政府為厚植森林資源,設置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辦理推廣造林業務者有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等,105年度預算金額共達6.5億元之多,然計畫考核卻未評估其具體成效,現行僅以面積為其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屬於封閉、無外部參與式的機關業績,而非辦理業務所期待之最終目的、效益或政績。

故特要求主管機關規畫其他外部查驗指標,如向上可由特生中心檢驗生態復原度、碳排放指標……等,向下可由水保局檢驗水土保持情況、野溪整治與防洪等預算變化情形,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真正落實林務局扮演「森林銀行」之角色。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鍾佳濱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58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59案。

159、案由:近年來國庫不再撥款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來源預算數僅編列163萬3千元,且全數為利息收入,顯已無法達成「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之基金成立宗旨。要求自106年度起比照漁業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

說明:

一、漁業發展基金設立宗旨為藉由計畫之推動,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

二、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第5點:「非營業特種基金凡有下列情形者,原則應予裁撤:……()業務單純、規模過小,無設置必要。」

三、本院審議104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略以:「我國非營業特種基金數目繁多,非但未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予以檢討,甚收支時有違反預算法或替代普通基金而形成所屬機關小金庫等情事。……。爰要求行政院於1個月內,要求各部會檢討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必要性,……。」農委會檢討後,將漁業平準基金自105年度起併入農業發展基金,其餘各分基金則表示均有存續並維持現狀之必要,未來將會擴大基金運用效益。

四、惟檢視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收入僅編列163萬元3千元,與上年度預算數大致相同,且全數均為利息收入,基金功能萎縮現象明顯,符合上開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第5點「業務單純、規模過小,無設置必要」之基金裁撤要件。農委會所言將擴大基金運用效益,與該基金105年度預算實際編列情形實有未符。

五、該基金原辦理漁業用油補貼計畫,因性質屬公務業務,經檢討後於101年度回歸漁業署辦理;致基金收入由99年度之13億8,669萬2千元,逐年銳減至105年度之163萬3千元。近年來基金收入僅賸國庫撥款及利息收入,102年度以後國庫不再撥款補助,致基金每年度僅賸百餘萬元利息收入,復無其他來源收入,年年收支均呈現短絀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60案。

160、案由:為協助農村發展,政府設置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然成立後整體預算執行率僅4~6成,主要計畫執行成效亦不佳。鑑於該基金後續尚有4年近1,000億元預算待編,未來應加強計畫之評估、溝通及進度控管,並適時檢討各項計畫,滾動式調整目標,以達成立該基金之「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目的。

說明:

一、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政府於100年度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我國農村人口老化及流出情勢嚴峻,為有秩序性、計畫性地推動農村活化,以活絡農村產業經濟;農業再生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應設置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並於條例施行後10年內分年編列預算。截至105年度國庫撥補基金達595億7,217萬3千元。

二、就主要計畫分析,辦理農村社區工程施作之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預算執行率均不及5成;103年度預算執行率亦僅68.95%。此一執行成效能否據以達成當初成立該基金之「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目的,令人質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61案。

161、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根據各方資料顯示,政府是否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已成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的第一道關卡…,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外談判時,應堅決反對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到台灣。」乙案。建請修正本項提案文字為「要求政府應確保食品安全,全力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並應於近期內提出振興養豬產業的具體方案,以提升產業競爭力,確保豬農權益。並應落實風險評估與國際規範接軌,且應考慮國人消費習性。在未進行科學證據的風險評估之前,堅決反對國內與國際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62案。

162、決議

案由:近年來公糧收購數量不斷攀升,然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致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待去化。且104年度公糧收購數量已超過預計目標,要求農糧署應加速去化舊糧並強化存量管理;俾免每年度花費數十億元公帑收購公糧後,卻因久存倉庫致不宜食用,而轉為飼料米或鼠餌使用之資源低度運用。

說明:

一、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穩定國內糧價,以維護農民收益,為農發基金第1大項施政計畫。105年度基金編列糧政業務計畫140億8,211萬5千元,占基金用途之66.99%。

二、為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業務,農委會訂定「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並數次調整收購價格;97年1期作提高每公斤收購價格2元,後因國際原物料價格上漲,為維護稻農收益,報奉行政院核准自100年第1期作起調高各項公糧稻穀收購價格每公斤3元,同年2期稻作並增加濕穀收購。

三、行政院95年訂定「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低於3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近年來公糧收購數量快速攀升,然去化速度卻遠不及收購量增加速度,致公糧存量不斷增加。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63案。

163、案由:鑑於製肥原物料多來自礦物等自然資源,為免長期補貼致過度耗用資源並干預市場機能;時值國際製肥原物料行情位處低檔,要求農委會應逐步檢討調降補貼額度,並擴大推廣有機質肥料施用及輔導種植綠肥,以維護生產環境及農田地力。

說明:

一、105年度農發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項下編列建立穩定肥料供銷體系,輔導適當安全庫存375萬元、辦理化學肥料價差補貼及作業資訊化等16億7,041萬元及減少化肥使用量配套措施3億3,000萬元,總計20億0,416萬元。

二、肥料為農業生產重要資材,依農委會統計103年度我國化學肥料生產量134.21萬公噸,施用量97.23萬公噸,整體肥料市場供給尚稱充裕。惟尿素、氯化鉀及其他化學肥料自產率甚低,端賴進口供應;是以,肥料價格易受國際市場波動影響。農委會爰自93年9月起實施化學肥料運費補助及尿素價差補貼措施,97年5月再推出肥料價格調整及穩定供需因應方案,由政府吸收部分肥料漲幅價差,以減輕農民負擔。

三、105年度農發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項下編列肥料補貼及作業資訊化16億7,041萬元,據農糧署說明,肥料補貼經費16億5,241萬元;另為配合節能減碳計畫,另編列3億3,000萬元,以教導農民合理化施肥,減少化肥使用量。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64案。

164、案由:反托拉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經費1,000萬元,建請刪減20%。

說明:

一、反托拉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經費1,000萬元,其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並編列相關業務及國外差旅經費,主要係建立跨國反托拉斯調查執法機制。

二、規劃域外執法跨國反托拉斯調查,係為避免因跨國事業於我國領域外從事反競爭行為,減損市場競爭,損及我國廠商競爭力或消費者權益。調查將仿照多數先進國家採行「效果主義」模式,當外國事業競爭行為對於國內市場具有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之影響,即可對該外國事業展開反托拉斯調查。而辦理跨國反托拉斯調查,須赴外國訪查事業、訪談受調查事業員工及關係人、境外公文書往返、與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建立協調合作與交換情資機制……等;另若案件經調查認為外國事業有違法情事並予處分,則涉及後續跨國執行與追蹤。

三、域外執法跨國反托拉斯調查模式,將涉及外國競爭法規及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職權,若無雙邊或多邊競爭政策合作關係之基礎,如簽署業務合作協議或合作備忘錄等方式,或於自由貿易協定中納入競爭政策議題,以建立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競爭法主管機關跨境執法案件之通知程序及調查合作機制,而欲進行跨國反托拉斯調查恐有難行之慮,尤其赴境外訪談受調查事業員工及關係人或訪查事業,甚或後續對外國事業違法處分,若無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授權或協助,恐難以執行。參據公平會網站所載,目前我國與巴拿馬、加拿大、蒙古、紐澳、法國等簽署相關協定或備忘錄,惟未與我國主要貿易往來國,如中國大陸、美國、日本、韓國等建立競爭政策合作關係,該等跨國事業對我國市場負面影響之反競爭行為,恐不易透過前揭調查機制遏止,跨國反托拉斯案件之查處效能容有待檢視。

四、反托拉斯基金105年度施政重點之一為建立跨國反托拉斯調查執法機制,事涉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授權或合作協助。惟我國未與主要貿易往來國建立競爭政策合作關係,域外執法跨國反托拉斯案件查處之效能容有待檢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65案。

165、案由:反托拉斯基金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規定新設立基金,為有效達成基金設立目的,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訂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核發檢舉獎金作業規範,以為基金運作遵循及發揮協助查處反托拉斯行為效益。

說明:

一、反托拉斯基金105年度基金來源別編列「違規罰款收入」1,200萬元,係提撥違反公平交易法罰鍰之30%收入;基金用途別編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1,000萬元,係辦理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支出、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補助公平交易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相關費用、競爭法相關資料庫建置與維護、相關制度研究發展及教育宣導等業務。

二、按預算法第21條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準此,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經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查反托拉斯基金係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規定設立,行政院核定自105年度起循預算程序設置,據公平會說明,已擬具「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俟完成相關行政作業程序後,將報行政院核定。為使該基金能依法運作,該會應儘速完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程序並送本院。

三、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第3項規定,反托拉斯基金用途之一為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又同條文第4項規定,授權公平會就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訂定作業辦法。據該會說明,刻正研議「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草案)」,其中獎金發給標準將依據個案裁罰金額高低及檢舉人提供事證資料之證據能力,並就單一個案訂定獎金上限標準;而已發放之檢舉獎金,除檢舉人有不符資格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經有罪判決確定外,均不予追回。為有效發揮檢舉制度對於違法聯合行為查處之助益,允宜妥適設計誘因及身分保密機制,鼓勵關係人提供違法聯合行為之具體事證,俾協助查處反托拉斯行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剛才經濟委員會第52案是撤案,補充報告如上。

現在進行財政委員會主管非營業部分。

宣讀第1案。

1、案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預算編列84億6,526萬3,000元,有鑑於行政院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雖已規劃多年,然其推動過程中因諸多爭議而致該基金釋股預算不斷年年保留,截至103年底保留數已逾635億元,尤以漢翔公司民營化之釋股預算自88年下半年編列後保留迄今更是已達17年之久,更是離譜。

此外,復鑑於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因長期保留未予執行,加上該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虧損嚴重,卻逕以舉借債務方式,仰賴財政部編列經費挹注支付因每年需負擔之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退休金等現金支出之相關法定業務支出,實有違基金設立宗旨;連監察院都曾於102年提出糾正,認為民營化基金已成為政府隱藏真實債務之工具,允應速謀基金退場機制。

另據該基金依預算案所載,預計至105年底,短期債務餘額達628億9,640萬5,000元,累積短絀高達635億5,570萬4,000元,且該基金預估未來30年之潛藏負債更高達1,547億4,189萬1,686元。

綜上,為秉持財務管理精神,避免釋股預算收入淪為民營化基金舉借債務之工具,造成政府未來財政之重大負擔及隱憂,爰建議針對該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予以凍結1/5,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並要求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應於3個月內評估釋股預算保留數註銷事宜,並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金平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案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預算編列84億6,526萬3,000元,有鑑於行政院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雖已規劃多年,然其推動過程中因諸多爭議而致該基金釋股預算不斷年年保留,截至103年底保留數已逾635億元,尤以漢翔公司民營化之釋股預算自88年下半年編列後保留迄今更是已達17年之久,更是離譜。

此外,復鑑於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因長期保留未予執行,加上該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虧損嚴重,卻逕以舉借債務方式,仰賴財政部編列經費挹注支付因每年需負擔之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退休金等現金支出之相關法定業務支出,實有違基金設立宗旨;連監察院都曾於102年提出糾正,認為民營化基金已成為政府隱藏真實債務之工具,允應速謀基金退場機制。

另據該基金依預算案所載,預計至105年底,短期債務餘額達628億9,640萬5,000元,累積短絀高達635億5,570萬4,000元,且該基金預估未來30年之潛藏負債更高達1,547億4,189萬1,686元。

綜上,為秉持財務管理精神,避免釋股預算收入淪為民營化基金舉借債務之工具,造成政府未來財政之重大負擔及隱憂,爰建議針對該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凍結1億元,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並要求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應於3個月內評估釋股預算保留數註銷事宜,並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

主席: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宣讀第2A案。

2A、案由: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只得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致迄105年底預計累積短絀將達635億餘元,舉債空間未達8億元,嗣後年度所負擔之法定支出恐均需仰賴財政部編列預算挹注;鑒於該基金編列之釋股預算,短期內恐難以執行,為免成為隱藏政府債務之工具,要求應依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之規定,於6個月內速謀基金退場機制並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說明:

一、民營化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編列76億6,131萬4千元,成立以來連年短絀,近年更因釋股預算無法執行,105年底預估舉債空間未達8億元,只得仰賴財政部編列經費挹注。監察院於102年5月8日對民營化基金之運作提出糾正,糾正案文略謂:民營化基金多年來財源不足,支出未減,基金虧損嚴重,再加上釋股政策遭挫,僅能仰賴舉債支應,惟負債又即將逼近上限,民營化基金已成為政府隱藏真實債務之工具,應速謀基金退場機制。

二、民營化基金係屬特別收入基金,設立目的旨在促進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之推動,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政府所得之部分資金,用以支應政府所需負擔之民營化支出;惟該基金歷年編列之釋股收入,因欠缺合理性頻遭本院反對,亦因行政院民營化政策方向轉變而停擺,只得帳面予以保留,無法實質挹注民營化相關支出。故自90年度成立以來,除91年度、94年度及95年度出現為數不多之賸餘外,其餘年度均為短絀,迄105年底止,預計累積短絀高達635億5,570萬4千元,短絀情形嚴重。

三、民營化基金編列之釋股收入雖無法執行,但每年需負擔之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等支出,卻需按時支付;爰此,該基金依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以舉借債務方式支付相關法定支出。惟由於釋股預算難以執行,僅能仰賴舉債支應,導致債務快速增加;以近5年為例,債務舉借數由99年底之425億元,逐年攀升至103年底之611億餘元,迄105年底預估將達628億餘元,距舉債上限636億餘元,舉債空間僅剩7.81億餘元。

四、隨著該基金舉債空間將罄,近年所需支出大多係由財政部編列預算挹注,其中100年度以後所撥補之金額高達252億4,200萬元,占總撥補金額302億4,200萬元之比率超過八成,嗣後年度預估均需仰賴財政部編列預算挹注,與特別收入基金財務自給自足之原則不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B案。

2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為免成為隱藏政府債務之工具,要求應依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之規定,於6個月內速謀基金退場機制並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要求應依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之規定辦理,並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

一、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下簡稱民營化基金)係配合民營化政策,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移轉民營條例)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以政府釋股所得為財源設置,其目的旨在以民營化所得支應民營化所需支出,專款專用。因此,在政府仍持續推動民營化政策之前提下,民營化基金仍應依移轉民營條例規定辦理。

二、另為改善民營化基金財務,依本院通過解除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釋股價格限制,已積極執行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釋股作業,有效挹注基金財源,又承接移交之不動產並已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處分中,屆時處理得款將移交基金,以增裕財源。

三、綜上,民營化基金仍有存續必要,並已致力改善基金財務,爰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要求應依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之規定辦理,並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案。

3、案由:民營化基金以釋股收入為償債財源,大舉舉借債務以支付相關法定業務支出,惟釋股預算長期保留未執行,並無實質之資金流入,恐已淪為舉借債務工具,要求於106年度前完成辦理對一年內無法執行之釋股預算評估保留數註銷事宜。

說明:

一、民營化基金主要資金來源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及出售政府資本未超過50%事業公股股份之釋股收入,惟由於民營化政策推動引發諸多爭議及後遺症,迄103年底該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高達635億餘元,且幾乎全數保留預算年限均逾4年,其中亦不乏保留逾10年以上者;然釋股預算保留多年,是否得以順利執行猶未可知,民營化基金卻以釋股預算為償債財源大舉舉借債務,恐已淪為債務舉借工具,實有通盤檢討民營化政策推動可行性之必要。

二、經濟部依漢翔公司設置條例之規定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編列該公司釋股預算,預計釋出股份59.83%,釋股收入72億0,488萬7千元;惟因該公司攸關我國國防安全及航太工業發展,民營化推動作業遲緩。102年5月間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推動及監督會召開「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改以股票上市方式辦理民營化計畫書」會議,決議於行政院核定後1年半時間內作為移轉民營作業期程,而迄103年8月計釋出約4億9,024萬股,釋股收入約93.41億元,已完成民營化作業。漢翔公司民營化逕以保留10餘年之預算辦理,引發外界質疑違反行政程序。

三、民營化基金103年底釋股預算保留數635.31億元,包括中油公司292.5億元、中鋼公司79.55億元、中央再保險公司15.21億元、聯電公司1.84億元、台鹽公司19.78億元、台電公司226.38億元及台開公司0.05億元。除台開公司係101年度編列外,其餘保留預算皆已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其中超逾10年者約316億元占49.84%;當中中油公司及台電公司之釋股涉及油價、電價等民生議題,尚待修法及與工會溝通,而台鹽公司之釋股則需俟股價回穩並向本院報告後始可辦理,至中鋼公司持股比率目前已稀釋至20%以下,釋股預算亦暫不執行。

四、民營化基金由於釋股預算難以執行,但每年需負擔之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等支出,卻需以現金支付,爰依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以舉借債務方式支付相關法定業務支出,導致債務快速增加,105年底短期債務餘額預估高達628億9,640萬5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4案。

4、案由:近年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雖已達成目標,惟因所訂目標值過於保守,且節省實績亦呈下降趨勢,無法有效衡量財務運作績效,為免流於形式,除應予訂定較具挑戰性之目標值外,要求財政部於4個月內研訂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並於106年度起實施,以提升債務管理績效。

說明:

一、國庫署自102年度起於其預算訂定「節省國庫利息支出」之關鍵績效指標,用以衡量債務基金執行財務運作計畫所節省國庫利息支出之績效,105年度訂定之目標值為1億元;惟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雖均達成目標,但節省實績卻呈下降趨勢。

二、據國庫署統計,91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債務基金辦理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所節省之利息共計183.73億元,其中102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所節省利息分別為2.72億元、2.45億元及2.49億元,然因該署績效指標目標值訂定保守,故均達成目標;惟近年度利息節省數額呈下降趨勢,尤其與實施初期每年節省數40餘億元相較,差距甚大,主要係近年利率較低,而早期公債年息較高、持有者惜售,致壓縮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之財務操作空間。

三、審計部查核債務基金103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之通知事項略謂:債務基金之管理僅以「強制還本執行率」及「每年節省利息支出」為指標,二者顯不相稱且減輕國債付息負擔之效果有限,請參照日本等先進國家作法,研酌增訂債務管理策略目標。然國庫署表示:各國債券發行市場需求不同,而我國公債平均到期年限較日本平均償還年限長,且已建置政府與公債市場溝通機制,及採行滾動修正發債計畫,將有助債券市場發展。準此,債務基金之績效指標並未修正。

四、鑒於利息節省數額近年來已呈下降趨勢,且「節省國庫利息支出」績效指標目標值之訂定亦過於保守,無法有效衡量財務運作之績效,為免考核流於形式,除應參考以前年度實際節省情形,訂定較具挑戰性之目標值外,並應研議另訂合宜之績效指標,以提升債務管理績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案。

5、案由:依公共債務法及預算法之精神,債務基金之用途應在償還債本,反觀該基金歷年來均以舉新債還舊債方式展延舊債,債務顯未能有效去化,與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有悖,爰要求自106年度起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應逐年調降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比例,並確實反映於每年預算編列中。

說明:

一、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當年度應償還之原有到期債務6,586億9,770萬元、償還未到期債務300億元,舉借新債數額計6,886億9,770萬元(詳附表1),連同總預算融資性還本收入730億元,用以償還105年度到期及未到期還本支出共計7,616億9,770萬元。

二、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公共債務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得設立債務基金籌措財源,辦理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之債務及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等財務運作之相關業務。」準此,該基金主要任務係在不增加政府原有債務餘額之前提下,籌措穩定適足財源,償還到期債務,或將原舉借較高利率之債務轉換為較低利率之債務,以減輕債息負擔,其所指之債務應係就尚未到期之債務而言,至於已到期之債務,則應辦理償還。

三、當年度應償還之原有到期債務,如容許舉新債還舊債,則因其債務型態實質上業已改變,且債務依舊存在,因而政府本應到期償還之債務並未減少。是故,上開已到期應償還之債務,倘可利用舉新債還舊債之方式不斷變更償債條件,而無限期展延,將使政府債務陷入不斷累增而無法償還之窘境,核與公共債務法第1條規定所稱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之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四、然該基金105年度舉借新債數額計6,886億9,770萬元,其中償還未到期債務300億元,餘6,586億9,770萬元均係當年度應償還之原有到期債務,舉新還舊比率高達95.64%,核屬偏高,未符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精神。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6案。

6、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黨團協商提案

機關(單位):財政部─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債)

刪減/凍結/主決議

案由:本院針對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歷年來舉新債還舊債以展延到期債務之舉措,曾多次做出決議,指出該方式違背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立法意旨,應逐年調降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比例,並確實反映每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基金105年度舉借新債數類計6,886億9,770萬元,其中償還未到期債務300億元,餘6,586億9,770萬元均係當年度應償還之原有到期債務,舉新還舊比率高達95.64%,核屬偏高,徒增國庫付息之負擔,允宜檢討改進,應儘速研擬有效去化債務、落實執行到期債務即辦理償還之財務改善計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修正文字提案:

本院針對該基金歷年來舉新債還舊債以展延到期債務之舉措,曾多次做出決議、應逐年調降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比例,並確實反映每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基金105年度舉借新債數額計6,886億9,770萬元,其中償還未到期債務300億元,餘6,586億9,770萬元均係當年度應償還之原有到期債務,舉新選舊比率高達95.64%,核屬偏高,徒增國庫付息之負擔,允宜檢討改進。

主席: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宣讀第7案。

7、案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基金用途「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編列259億3,728萬9,000元,係運用金融營業稅收入支應保險安定基金辦理保險業退場處理事項不足資金所需經費。截至104年6月底止,我國已退場之保險業計有國華產險、華山產險、國華人壽、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等5家,據金管會統計以上5家退場機構移送偵辦件數30件,其中檢調機關偵辦中者12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者、簽結者及緩起訴者各3件、1件及0件;法院審理中11件,另有較早期3件未獲悉後續結果。已起訴案件,判決有罪者計13人、無罪者15人。

查實際獲償金額及比率極低,且部分訴訟案件未有效控管追蹤;其次,保險業追訴案件之現況及賠付情形未比照金融重建基金於網站揭露。

是故,對經營不善機構疑涉刑事不法之案件應移送檢調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對應負賠償責任者進行民事責任追償,尤其對重大掏空舞弊案應迅速追究其不法責任,以遏止犯罪。惟金管會處理3家退場保險機構之實際追償金額極低,且訴訟案件未有效控管追蹤;另追訴案件之現況及賠付情形未比照金融重建基金於網站揭露,有欠妥適,允宜檢討改善。爰刪除上開預算10億元,另凍結15億8,000萬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8案。

8、案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3,486萬9,000元,因未能落實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控管措施,爰建請減列486萬9,000元。

說明:

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3,486萬9千元,係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助受指定之法人團體評議等所需經費。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簡稱TRF)屬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國內銀行盛行銷售以人民幣為標地之TRF商品。

二、近期有多起投資人反應因銀行企金業務人員未事先充分告知投資風險,即以「賺取高額利潤」為誘因,鼓吹民眾投入鉅額資金投資人民幣升值之TRF,惟近期人民幣呈走貶之趨勢,致眾多投資人蒙受鉅額損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案。

9、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黨團協商提案

機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特)

刪減/凍結/主決議

計畫: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

金額:3,486萬9千元

頁次:19

案由: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中─「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樣益計畫」編列3,486萬9,000元,爰請凍結1,000萬元。

說明:

一、近期衍生性金融商品TRF及DKO造成金融機構重大衝擊,經查有多起投資人反應因銀行銷售此類產品過程中未善盡風險披露責任(KYP),浮濫核准交易額度,忽略客戶風險承擔能力(KYC),以賺取高額利潤為誘因,鼓吹投資人投入巨額進行匯率單邊走勢押注,惟因近來人民幣呈現走貶趨勢,使得投資戶在承作後無力按銀行要求交割、增補保證金或平倉,遭受嚴重虧損,導致企業倒閉者不在少數。

二、衍生性商品隨著金融不斷創新,因其不同之價值標的與契約型態加上槓桿操作,以致一般投資人對其風險評估與評價困難,然目前按現行主管機關對此等具高度複雜性之金融商品僅採事後備查之消極機制,不利於對金融消費大眾之權益保護,允宜檢討改善,爰凍結1,0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具體之風險控管與事前審核銷售措施後,至立法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修正文字提案:

近期衍生性金融商品TRF及DKO造成金融機構重大衝擊,經查有多起投資人反應因銀行銷售此類產品過程中未善盡風險披露責任(KYP),浮濫核准交易額度,忽略客戶風險承擔能力(KYC),以賺取高額利潤為誘因,鼓吹投資人投入巨額進行匯率單邊走勢押注,惟因近來人民幣呈現走貶趨勢,使得投資戶在承作後無力按銀行要求交割、增補保證金或平倉,遭受嚴重虧損,導致企業倒閉者不在少數。

衍生性金融商品隨著金融不斷創新,因其不同之價值標的與契約型態加上槓桿操作,以致一般投資人對其風險評估與評價困難,然目前按現行主管機關對此等具高度複雜性之金融商品僅採事後備查之消極機制,不利於對金融消費大眾之權益保護,允宜檢討改善。

主席:本案依修正文字通過。

宣讀第10案。

10、案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3,486萬9,000元,建請凍結20%,待向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3,486萬9千元,係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助受指定之法人團體評議等所需經費。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簡稱TRF)屬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國內銀行盛行銷售以人民幣為標地之TRF商品。當投資人進行匯率單邊走勢押注,若押對方向,獲利為「本金X匯差」;反之,虧損除價差乘上本金外,尚須乘上槓桿倍數,亦即「本金X匯差X槓桿倍數」。查近期有多起投資人反應因銀行企金業務人員未事先充分告知投資風險,即以「賺取高額利潤」為誘因,鼓吹民眾投入鉅額資金投資人民幣升值之TRF,惟近期人民幣呈走貶之趨勢,致眾多投資人蒙受鉅額損失。

二、金管會於103年間日常監理發現部分本國銀行辦理TRF之交易量與獲利均大幅增加,且陸續發生客訴事件,經該會專案檢查發現永豐商業銀行等10家銀行存有:1.核可客戶交易額度未充分評估所營事業營運性質及風險承擔能力;2.未根據客戶交易目的、經驗及營收等條件核准合適可交易商品;3.未對高風險商品辦理上架前審查或審查未確實;4.提供一般客戶之交易文件係以英文表達,且未充分告知最大損失及中途解約事宜;5.有未具法定資格條件之企金業務人員及金融人員辦理衍生性商品銷售等缺失態樣,並經該會核處停止新承作TRF業務1年、或罰鍰20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或予糾正等處分。該會雖於104年4月1日函請銀行公會針對「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修正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定義,並就非避險交易訂定個別交易損失上限,要求業者向客戶揭露契約最大損失金額,以提高客戶風險意識。惟近期人民幣匯率遽貶,預估8成以上之契約將被強制出場並追繳差額(即俗稱之斷頭),金融體系包括客戶及銀行預估將承受之投資損失已擴大至60億美元,金額龐鉅。顯示銀行仍未合理控管客戶整體信用風險,以避免客戶整體暴險情形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及落實每日按市價評估,確實執行保證金機制之規範。

三、綜上,金管會103年間查核本國銀行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發現核可客戶交易額度未充分評估所營事業營運性質及風險承擔能力等缺失,該會雖於104年4月1日函請銀行公會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惟近期人民幣匯率遽貶,致國內TRF預估投資損失龐鉅,顯示該會未能落實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控管措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1案。

11、【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24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 名稱: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3,486萬9千元

建議【凍結】增刪 【 】凍結數:5,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金管會103年間查核本國銀行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發現核可客戶交易額度未充分評估所營事業營運性質及風險承擔能力等缺失,該會雖於104年4月1日函請銀行公會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惟近期人民幣匯率遽貶,致國內TRF預估投資損失龐鉅,顯示該會未能落實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控管措施,允宜檢討改善。爰案予以凍結500萬元整,待提出相關具體之改善方案,經大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2案。

12、【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25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對因檢舉而查獲金融違法案件之檢舉人給予獎勵所需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30萬3千元

建議【凍結】增刪 【 】凍結數:1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金管會訂有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惟除證期局外,歷年來銀行局與保險局均未曾發放檢舉獎金,且我國對不法案件之執法處罰過輕且檢舉機制缺乏誘因,舉發效果有限。爰案予以凍結10萬元整,待證期局提出增強誘因改善方案,經大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案。

13、【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26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對因檢舉而查獲金融違法案件之檢舉人給予獎勵所需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6萬元

建議【刪除】增刪 【 】凍結數:6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金管會訂有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惟除證期局外,歷年來保險局未曾發放檢舉獎金,顯見該筆經費無編列需要。爰案全數刪除6萬元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4案。

14、【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27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567萬元

建議【凍結】增刪 【 】凍結數:5,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近年來部分大型企業發生收取回扣、虛報出貨或浮報款項等弊案,包括甫獲證交所第1屆公司治理評鑑結果績優之台塑公司等,使企業信譽受損,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等規定雖已逐步研修,納入建立內部吹哨者管道等規範,惟該守則不具法令強制力,且我國尚無全面性之吹哨者保護法案,致民眾向主管機關檢舉之意願較低。爰案予以凍結500萬元整,待金管會研議建立相關法制化規範,並向大院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5案。

15、【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23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用人費用─津貼

本年度預算數:86,904千元

建議【刪除】增刪 【 】凍結數:86,904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金管會組織法以「平衡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待遇,並吸收更多優秀之人才投入監理工作」及「中央銀行及存保公司人員轉任後薪資大幅減少」為由,規定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惟原立法理由均已不存在,加以現今金融產業人才供需情形與該會93年成立時之時空背景顯不相當。爰案全數刪除86,904千元整,並建請行政院修正金管會組織法,刪除有關金管會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之規定,以符實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6案。

16、案由:金管會訂有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惟除證期局外,歷年來銀行局與保險局均未曾發放檢舉獎金,且我國對不法案件之執法處罰過輕且檢舉機制缺乏誘因,舉發效果有限,要求研議改善。另投保中心部分團體訴訟案件經各級法院多次發回更審,歷時甚久,應建立和解機制,使投資受害人儘速獲得補償。

說明:

一、美國對於證券不法案件之處分金額,不論和解之賠償金或行政處分均採取重罰方式,如對投顧公司不實績效廣告處以20萬美元罰款(約新臺幣650萬元),而境外賄賂違法案件中亦有高達2億5千萬美元(約新臺幣80億元)和解金之情形,故在課以重罰之情形下,可有效遏止證券不法行為。而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78條對於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之罰鍰,另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對於投信投顧業者違反禁止規定者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相較於美國之處罰額度為輕。此外,金管會雖亦有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惟其檢舉獎金核發標準介於5千元至5萬元之間,檢舉獎金不高,對於投資人缺乏檢舉誘因,故舉發效果有限。

二、依據金管會網站公布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團體訴訟案件進行中案件彙總表,截至104年8月底止,進行中案件計79件,不法類型包括財務不實者42件、公開明書不實者8件、操縱股價者20件、內線交易者20件及其他4件;被告類型包括刑事被告76人、董監事41人、會計師37人、承銷商6人及其他被告6人;訴訟請求金額335億2,977萬餘元,依提起訴訟年度區分,89年度至104年度分別為1件、1件、2件、6件、4件、7件、9件、11件、6件、4件、10件、9件及9件,其中部分案件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更審,歷時甚久,甚至部分被告已死亡多年仍未定讞。

三、美國證管會對內線交易、境外賄賂行為、證券商管理及投資公司管理等查處案件,常使用和解之方式與當事人達成和解,並輔以高額之賠償金用以補償被害投資人之損失,其中有關證券不法調查案件約有8成係與當事人達成和解,透過和解程序得以有效縮短相關調查作業時程及嚇阻不法與提供投資人補償之效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7案。

17、【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第14頁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專案支出

本年度預算數:1,600萬元

建議【刪除】增刪 【 】凍結數:10,000千元

增刪/凍結理由: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專案支出」科目近年度執行率偏低,顯示預算未覈實編列;又105年度編列經費超出以前年度決算數甚多,且所列辦理事項內容過於簡略,顯示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有浪費或無效率運用之虞。爰案予以刪除1,000萬元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呂玉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8案。

18、單位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金融研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

項目: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專案支出」

案由: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專案支出」編列1,600萬元,與104年度預算數相同,查該計畫100年度至103年度預算數分別為2,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及1,800萬元,決算數分別為1,096萬2千元、969萬6千元、99萬8千元及519萬6千元,執行率分別為54.81%、48.48%、4.99%及28.87%,核屬偏低,主要係補助相關學術團體辦理各項國際或其他保險相關學術研討會之場次減少、部分採購案件期程延後、相關機構申請補助經費案件未如預期及部分計畫延後結案付款所致;另104年度「專案支出─服務費用」預算數700萬元,截至8月底之實際數389萬3千元,執行率55.61%,比率不高。

是故,該基金「專案支出」科目近年度執行率偏低,顯示預算未覈實編列;又105年度編列經費超出以前年度決算數甚多,且所列辦理事項內容過於簡略,顯示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有浪費或無效率運用之虞。爰刪除上開預算5百萬元,另凍結5百萬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9案。

1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研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研究發展業務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金額207萬1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554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案。

20、案由: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以國民儲蓄獎券中獎未領、到期本金未兌領之款項及其孳息成立,查該款項之請求時效已於92年1月全部屆期而消滅,為無主之物,在無人領取時,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應予歸公繳庫,故要求自下年度予以裁撤,並將餘存權益全數歸繳國庫。

說明:

一、依據金融研究發展基金說明,行政院於59年1月15日第1154次院會修正通過「加強推動儲蓄方案」,其第5條規定由財政部、中央銀行等有關金融機關及社團推派代表,成立中華民國加強儲蓄推行委員會(以下稱儲委會),由財政部部長擔任召集人,負責有關儲蓄業務之推動。並由儲委會與台銀等17家行庫局於63年聯合策劃發行國民儲蓄獎券及相關業務,其後國民儲蓄獎券於77年2月停止發行,同年7月台銀依據財政部函示,將國民儲蓄獎券中獎未領、到期本金未兌領之款項及其孳息撥交儲委會,以「國民儲蓄獎券發行基金專戶」保管、孳息,至92年1月底中獎獎金未領及到期本金未領餘額計6億4,496萬餘元。嗣經財政部92年2月召開「研商中華民國加強儲蓄推行委員會未來規劃方向」研議儲委會於階段性任務完成時裁撤,並報行政院裁撤後成立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究發展基金。

二、依據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總說明略以,立法院92年5月26日召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與非營業部分案)朝野協商會議新增決議:國民儲蓄獎券中獎未領及到期本金未領之款項,將於93年1月全部到期,屆時請財政部應將該筆款項依預算法第4條規定成立信託基金,其預、決算並送立法院審議。爰編列信託基金預算,將該基金更名為「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並經該部簽報行政院核復原則同意。

三、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規定,國民儲蓄獎券中獎未領、到期本金未兌領之款項及其孳息自77年2月停止發行迄92年1月止,已屆15年之請求時效,其性質為無主之物,在無人領取時,應予歸公。另依據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規定,亦應予歸公繳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現在繼續進行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管非營業部分。

宣讀第1案。

1、單位名稱: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5

案由:「基金來源─其他收入─雜項收入」指定用環變大樓機電空調等相關工程捐款收入計編列1億6,300萬元,應全數刪減。

說明:

一、「環境變遷研究大樓新建工程」屬跨年期計畫,總工程經費9億8,630萬4千元,並逐年以公務預算編列支應,惟該案委外設計期間一再調整需求內容,導致核定總經費不敷支用,卻逕自將該大樓附屬之機電空調相關工程所需預算改列科學研究基金以捐款收入及支應,此一便宜行事致帳務不清的結果已影響公用財產之完整表達。

二、各基金之賸餘分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填補歷年短絀、提列公積、撥充基金等原則處理之,本基金既以科技研究發展產生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之運用為範圍,卻將環境變遷研究大樓附屬設施列為基金用途,與基金設置目的實有未符,且用指定用途性質捐款收入支應工程款來規避國會審查,更不符合預算法規定,故是項預算應全數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案。

2、案由: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雜項收入項下指定用於環變大樓機電空調等相關工程之捐款收入編列1.63億元,建請全數減列。

說明:

一、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雜項收入項下編列1.63億元,加計103年度基金實際收到捐款收入1億元,合計2.63億元用於辦理環境變遷研究大樓電機空調等相關工程。

二、中研院為提升研究環境、解決空間設備不足及研究計畫無法擴張之瓶頸,以因應全球環境變遷相關議題,提出興建「環境變遷研究大樓新建工程」計畫,總工程經費9億8,630萬4千元,截至104年度累計編列數5億6,158萬4千元,105年度預算案於「營建工程─投資及設備─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科目項下編列2億7,472萬元,惟該新建工程委外設計期間一再調整需求內容,導致核定總經費不敷支用。

三、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將雜項收入項下編列之指定用途捐款收入1.63億元,加計103年度收訖之捐款收入1億元,以上共計2.63億元,用於環境變遷研究大樓機電空調等相關工程。惟環境變遷研究大樓屬跨年期經費,係列入年度單位決算書公用財產目錄總表內之房屋建築及設備項下。

四、環境變遷研究大樓興建主要目的係為建立生態與環境變遷系統,研究其變遷機制及策略,以協助政府保育台灣生活環境及促進全球永續發展。而科學研究基金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設置,係以科技研究發展產生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之運用為範圍,故將環境變遷研究大樓附屬設施列為基金用途,與其設置目的不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3案保留處理。

第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5案。

5、科研環境領航計畫─01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

案由:臺灣人體資料庫105年度預算案編列6億5,099萬元,惟配合生物資料庫疾病個案設置許可之變更,相關作業尚未完成,鑑於103年度執行率僅5.5成,104年度截至8月底之執行率4成,建請105年度預算6億5,099萬元減列50%,另資料庫安全管理防護措施應確實執行,以降低個資外洩風險。

說明:

一、中研院於100年11月1日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之申請,衛生署於101年6月20日進行實地審查,並於101年10月24日獲得設置許可,完成依法設置,可進行一般民眾與疾病案例之招募與收案事宜,臺灣人體資料庫計畫105年度編列6億5,099萬元。

二、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13條:「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訂定其資訊安全管理規定,並公開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16點:「各機關負責重要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設計及操作之人員,應妥適分工,分散權責,並視需要建立制衡機制,實施人員輪調,建立人力備援制度。」

三、迄103年度底止仍未獲衛生福利部同意由中研院逕行處理疾病病人之收案申請,故未開始收案,導致該年度決算數僅3億7,799萬餘元,預算執行率為55%,104年度截至8月底執行數2億6,124萬9千元,占預算數6億5,099萬元之40%,執行率偏低,允宜配合計畫進度覈實編列105年度預算。

四、審計部抽查該院103年度1至10月財務收支事項,對於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與運用列有缺失包括:未依規定落實辦理網站資通安全弱點檢測;機房、伺服器、資料庫及記錄檔等管理作業,未妥適建立分工制衡機制;未於該資料庫之電腦備份檔內刪除經參與人要求完全退出之個案資料;收案程序完成前之個案基本資料未有加密程序,核與該院訂定之「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要點」、「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處理要點」、「應用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要點」等規定未合,雖經該院表示已完成改善作業,仍顯示資訊安全實施計畫之執行未能有效落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6案。

6、科研環境領航計畫

案由: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105年度編列6億5,099萬元,因生物資料庫疾病個案設置許可之變更相關作業尚待完成,又103及104年度執行率偏低,為配合計畫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爰建請減列5,099萬元。

說明:

一、中研院於100年11月1日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之申請,衛生署於101年6月20日進行實地審查,並於101年10月24日獲得設置許可,完成依法設置,可進行一般民眾與疾病案例之招募與收案事宜,臺灣人體資料庫計畫105年度編列6億5,099萬元。

二、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13條:「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訂定其資訊安全管理規定,並公開之。」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16點:「各機關負責重要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設計及操作之人員,應妥適分工,分散權責,並視需要建立制衡機制,實施人員輪調,建立人力備援制度。」

三、為籌建多元化生物資料庫,該院規劃於臺灣大學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三軍總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成功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與花蓮慈濟醫院等進行疾病個案之招募,並且陸續增加合作醫院。惟迄103年度底止仍未獲衛生福利部同意由中研院逕行處理疾病病人之收案申請,故未開始收案,導致該年度決算數僅3億7,799萬餘元,預算執行率為55%,104年度執行率仍然偏低。

四、審計部抽查該院103年度1至10月財務收支事項,對於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與運用列有缺失包括:未依規定落實辦理網站資通安全弱點檢測;機房、伺服器、資料庫及記錄檔等管理作業,未妥適建立分工制衡機制;未於該資料庫之電腦備份檔內刪除經參與人要求完全退出之個案資料;收案程序完成前之個案基本資料未有加密程序,核與該院訂定之「資訊安全內部稽核作業要點」、「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處理要點」、「應用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要點」等規定未合,雖經該院表示已完成改善作業,仍顯示資訊安全實施計畫之執行未能有效落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7案。

7、單位名稱: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6

案由:「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編列2,538萬5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基金來源74億6,532萬8千元,其中來自政府部門之科技部等機關補助委辦計畫收入22億5,000萬元及國庫撥款收入48億8,943萬7千元,共計71億3,943萬7千元,占基金收入來源之95.63%,顯示科學研究基金並未有特定收入來源,不符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且該基金編列研發成果(權利金)收入僅2千萬餘元,未具規模毋需增設特別收入基金處理,應按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規定第1項規定,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並由中研院循規定程序申請支用,以節省相關行政管理成本。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8案。

8、總統府主管【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預算「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2,264,57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預算數2,133,979千元,爰提案凍結1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9案。

9、總統府主管【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預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補助(償)、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科目預算金額77,5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預算數26,902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0案。

10、案由:鑒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科學研究基金接受國庫撥補各項計畫執行賸餘款1億2,561萬9千元,要求自106年度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規定繳交國庫,以利政府整體資金調度。

說明:

一、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各項計畫由國庫撥補數合計48億8,943萬7千元,加計科技部等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委辦計畫22億5,000萬元,合計來自政府部門收入71億3,943萬7千元,占基金來源74億6,532萬8千元之95.63%,顯示該基金各項計畫經費來源大多由政府部門挹注,故國庫撥補各項計畫執行賸餘款非屬特別收入基金自籌財源,不應留存基金。

二、科學研究基金103年度預算之培育科技菁英計畫及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全數由國庫撥補合計6億9,323萬3千元,前揭計畫決算數合計3億7,843萬7千元,故國庫撥補賸餘數3億1,479萬6千元,扣除2億4,889萬元供作105年度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財源後,仍賸餘6,590萬6千元留存基金;另研究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及育成中心計畫103年度國庫撥補合計8,904萬9千元,計畫自籌收入決算合計6,259萬8千元,決算支出合計9,193萬4千元,收支相抵後仍有國庫撥補賸餘5,971萬3千元留存基金,故以上國庫撥補各項計畫執行賸餘款合計1億2,561萬9千元。

三、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6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是故,科學研究基金103年度接受國庫撥補各項計畫執行賸餘款1億2,561萬9千元,應依前揭規定繳庫,故105年度基金預算案允宜增列「解繳國庫」1億2,561萬9千元,並於如數增列中研院單位預算案歲入科目「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數─賸餘繳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11案保留處理。

第12案保留處理。

第13案保留處理。

第14案保留處理。

第15案保留處理。

第16案保留處理。

第17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8案。

18、案由:中研院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設置之科學研究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基金來源不當擴大,顯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不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並有違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自下年度起改正,修正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符法制。

說明:

一、中研院為提高學術競爭力及延攬與留住傑出人才,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設置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於103年1月3日發布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定基金來源及用途,作為執行依據。

二、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研院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給政府部分,得撥入科學研究基金保管運用。故該基金收入來源應以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給中研院之部分為限。

三、故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1、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歸屬本院部分。2、外界補助、委託及合作計畫之勞務收入。3、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5.受贈收入。……。」之規定,已將該基金來源範圍擴大,將外界補助、委託及合作計畫、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受贈收入一併列入。

四、經統計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48億餘元、科技部等政府機關透列預算編列之補助委辦計畫22億餘元,合計約71億餘元已逾基金來源95.95%,而研發成果收入僅2,546萬7千元,顯不符比例原則。是故,上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逕自將基金來源擴大,將國庫撥款收入納為基金來源,顯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五、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規定,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未依母法精神訂定,已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9案。

19、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3

案由:「勞務收入」,原列1億2,416萬8千元,予以增列3,000萬元

說明: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05年度「勞務收入」編列1億2,416萬8千元,較103、104年度決、預算數分別少6,475萬5千元與2,003萬2千元,為督促科技部有效協調管理儀器設施,本項預算予以增列3,0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案。

20、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3

案由:「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原列8億4,550萬7千元,予以增列8,000萬元。

說明: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權利金收入」編列8億4,550萬7千元,雖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1,128萬5千元,然卻較103年度決算數少8,026萬3千元,為提升科技部專利應用成效,督促專利授權用於協助產業升級或商品化,本項預算予以增列8,0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1案。

21、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327億9,356萬2千元,建議凍結9,356萬2千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歷年科技部審議補助計畫浮報、虛報案件迭有所聞,不論計畫事前審議或事後之查核均有檢討之必要,加以「會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之預算數均較決算數為高,顯見未能縝密檢討整體預算收支並妥善規劃整合各項相關業務,為發揮財務效能,爰建議凍結7,369萬元,俟科技部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2案。

22、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327億7,911萬6千元,建請凍結50%,待向本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327億7,911萬6千元,扣除補助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52億7,202萬6千元後,多為補助國內大專校院及經科技部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進行學術研究等。

二、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4點,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補助用途支用,申請機構並應確實審核。復依上開要點第25點,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疑有虛報、浮報情形者(包括科技部查核發現、外部檢舉、政風查處案件、司法偵查/起訴/判決案件),由科技部進行初審後,提專案小組會議審議之。查98年度至103年度間,科技部專案小組會議審議補助計畫浮報、虛報案件計29件,認定浮報虛報者計27件,共追繳877萬6千元,專題研究計畫浮報、虛報金額未見減少。

三、科技部每年運用科發基金補助學研機構研究計畫經費,相關經費應依補助用途支用,惟98年度至103年度間經科技部認定浮報虛報案件計27件,不實報支金額達877萬6千元,且未見減少。101年3月間部分教授涉及以假發票浮報、虛報經費,事後雖經檢討並放寬科研經費之流用及支用彈性,惟科技部長期漠視補助計畫支用經費之合理性,致經費報銷屢有不實,未善盡監督之責,亦經監察院糾正在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3案。

23、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8

案由:「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工程科技及實作研究」編列13億1,420萬4千元,提案凍結3億元。

說明:此項經費編列13億餘元除辦理1.深耕工業基礎技術專案計畫2.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外,尚有3.配合政策推動政策導向專案計畫,或因應世界重要前瞻議題及趨勢,主動規劃推動具前瞻、整合跨領域研究、改善研發環境及增進團隊合作等重點研究計畫,如先進製造之前瞻科技與應用方案、積層製造跨領域研究專案等,上述第3點計畫具體內容?過去幾年是否有辦理?實質效益?實際於生活中運用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4案。

24、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30-32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三、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編列60億8,192萬8千元,建議凍結3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監察院102年度決算審議報告曾指出,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之資訊透明度不足,衍生102年10月遭媒體揭露之黑心油事件,因相關研究成果未適時公開,不僅遭受非議,亦減損研究價值。之前食安恐慌殷鑑不遠,現又發生蔡政府將開放美豬進口,對照民進黨在野時,以瘦肉精危害人體健康而要求零檢出始得進口,蔡政府口頭保證已無法取得國人之信任,故科技部應積極鼓勵食品安全相關計畫,減少化學物質運用於食品之相關研究,以避免科學研究成果被惡用於危害社會大眾,科技部應以最嚴格之標準進行食品科學相關研究,提出科學證據來取信於民。爰此,建議凍結3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5案。

25、

機關(單位)名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

預算金額:1,051,000千元   

預算書頁:【21、34】

提案

擬刪減數:凍結20%(210,200千元)

說明:

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1,051,000千元,查本計畫總經費7,018,518千元,執行期間為100至105年度,將於本年底結束。

二、然以研發新藥為例,從基礎研究、臨床試驗、到上市商品化,約需10年時間,始能展現計畫成效,但科技部對於科技發展計畫之追蹤評估以年度計畫或全程計畫成果為主,對於計畫結束後之長期績效追蹤管考,尚未建立相關模式,以「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為例,其計畫重點之一係企盼研究成果經臨床前試驗或臨床試驗驗證與加值後,促成產業化與商業化,此成果於年底計畫結束後尚難看出績效。

三、為使國家經費運用呈現最大效益,國家大型計畫經費亦不致虛擲,科技部應建立成效追蹤機制,以利國家未來制定大型科研計畫之合理績效指標,爰凍結「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預算20%(210,200千元),俟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6案。

26、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37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科學教育研究發展」11億220萬元,提案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科學教育研究發展」11億220萬元,內容包括科學教育基礎研究、未來優秀科學研究人才培育研究、大眾科學教育計劃與規劃推動科學教育研究發展等。然僅列出計畫名稱,缺乏政策目標及績效指標,難以考核預算支用之效益,且部分計畫內容類似,爰此建請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細部內容,以及具體的實施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7案。

27、

機關(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科學教育研究發展」

預算金額:1,102,200千元   

預算書頁:【37】

提案

擬刪減數:凍結30,000千元

說明:

一、查「科學教育研究發展」計畫之內容,係科學教育基礎研究、未來優秀科學研究人才培育研究、大眾科學教育計劃與規劃推動科學教育研究發展等。

二、然僅見計畫名稱,欠卻政策目標與績效指標,實無助於預算支用考核,且部分計畫內容相似,爰提案凍結「科學教育研究發展」預算30,000千元,俟科技部提出完整計畫內容及具體實施方案,並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8案。

28、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40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防災科技研究」編列1億6,500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說明:近年受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劇烈天氣變化及短時間強降雨常為台灣帶來嚴重災情(例如:淹水、土石流),而台灣又位處於地震帶,如何提升災害預警能力,降低民眾生命財產損失是政府當務之急。尤其複合型災害發生時,對於災害管理及災後民眾心理復原等課題,更需要提早因應防範,本計畫預期執行成效?如何具體落實應用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9案。

29、機關(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研究成果的保護及推廣」

預算金額:532,649千元

預算書頁次:【  43  】

提案

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1. 一、查「研究成果的保護及推廣」計畫之內容,係包括考察先進國家科研成果新創產業化政策及運作機制、協助辦理產學合作、專利、技術移轉及研發成果推廣等。 

二、然科技部101年度至103年度研發成果收入年僅約2億元,顯見政府科研成果應用於產業之成果有限,科研計畫多與產業脫勾,對國內產業關鍵技術提升未見助益,爰提案凍結「研究成果的保護與推廣」預算100,000千元,俟科技部就科研計畫研發成果之產業化,及研發成果推動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0案。

30、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43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研究成果的保護及推廣」5億3,264萬9千元,提案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研究成果的保護及推廣」5億3,264萬9千元,內容包括考察先進國家科研成果新創產業化政策及運作機制、協助辦理產學合作、專利、技術移轉及研發成果推廣等。然科技部101度至103年度研發成果收入年僅約2億元,顯見政府科研應用於產業之成果有限,許多科研計畫與產業脫勾,對國內產業關鍵技術提升未有助益,爰此建請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針對科研計畫研發成果之產業化,及研發成果推動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1A案。

31A、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51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二三、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管理及移轉支出」,原列8億4,550萬7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各年度預估研發成果收入,並採收支併列方式編列同額運用計畫,供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機關申請運用計畫,以促進科技資源之再運用。為鼓勵科技研發應用,對於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收入已控留一定比率獎勵執行研發之單位及創作人;復保留繳交科發基金80%之優先額度予原繳交機關申請計畫運用,恐未能配合國家科學技術整體發展並發揮資源運用之最大效用,應檢討改善。爰此,建議凍結1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因應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31B案撤案。

宣讀第32案。

32、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51-52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二四、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2,000萬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臺灣一直是中國大陸網軍APT(先進持續威脅)攻擊重點對象,資安威脅的風險有增無減,然民進黨與時代力量卻於105年5月3日聯手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造成資安人才大量流失,衝擊國家對整體資安威脅的掌控,爰此,建議凍結1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因應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3案。

33、機關(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歲入 【V】歲出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能源主軸與產業需求科技研究」

本年度預算數:14億1,653萬元

提案: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50%】

說明:

該計畫總經費76億6,446萬1千元,執行期間為103年度至107年度,以補助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各主軸計畫之學術科技研究計畫及3個連結小組(能源科技策略小組、能源政策之橋接與溝通小組及國際合作小組)為主,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第1期計畫政府已投入229億餘元,自103年度起之第2期計畫預計再投入約245億元,耗資頗鉅。以往執行績效雖超過預設目標值,惟經審計部指出KPI未能對應能源政策目標,致無法適時檢討並提供回饋,第2期計畫仍設定相同之KPI,允宜適度調整,並定期檢討評估投入研發計畫之執行績效。再者,離岸風力及海洋能源、減碳淨煤等主軸計畫之科技研發應用尚須取得民眾信任方能執行,允應就安全層面確實評估,並積極與民眾溝通協調,俾利投入龐大經費所研發之技術得以應用,發揮預期效益。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向立法院教文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檢討計畫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4案。

34、機關(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歲入  【v】歲出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能源主軸與產業需求科技研究」

本年度預算數:14億1,653萬元

提案: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50%】

說明:

該計畫總經費76億6,446萬1千元,執行期間為103年度至107年度,以補助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各主軸計畫之學術科技研究計畫及3個連結小組(能源科技策略小組、能源政策之橋接與溝通小組及國際合作小組)為主,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第1期計畫政府已投入229億餘元,自103年度起之第2期計畫預計再投入約245億元,耗資頗鉅。以往執行績效雖超過預設目標值,惟經審計部指出KPI未能對應能源政策目標,致無法適時檢討並提供回饋,第2期計畫仍設定相同之KPI,允宜適度調整,並定期檢討評估投入研發計畫之執行績效。再者,離岸風力及海洋能源、減碳淨煤等主軸計畫之科技研發應用尚須取得民眾信任方能執行,允應就安全層面確實評估,並積極與民眾溝通協調,俾利投入龐大經費所研發之技術得以應用,發揮預期效益。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向立法院教文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檢討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5案。

35、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52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能源主軸與產業需求科技研究」編列14億1,653萬元,提案凍結3億元。

說明:為推動國家整體科技發展,科技部自98年至102年間執行第一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共編列229億餘元,然其關鍵績效指標設定為論文篇數、博碩士人才培育數及獲得專利數等目標,經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關鍵績效指標未能對應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政策目標,以致無法適時檢討政策目標達成情形,而科技部於103年度開始執行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預計投入245億元,然其關鍵績效指標卻仍設定與第一期計畫相同,應進行檢討改善並提出執行至今之實質成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6案。

36、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105年度編列非國家型科技計畫33億9,189萬3千元,要求凍結30%,待自下年度預算必須就跨部會署之非國家型計畫設定合理上限後並向本院教育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跨部會署執行之非國家型科技計畫依其性質分為二類,一類為因應國內外科技情勢之快速變動,配合政府檢討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議需即時執行之重要科技政策,所推動跨部會署執行之突發性、急迫性科技事務;另一類為行政院重要科技政策或行政院交辦事項,需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事務等。原則上各部會署執行之計畫應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惟考量科技發展具變化快速之特性,於科發基金編列跨部會署計畫,係為彈性調整經費配置,支應各部會署具時效性及重要性之研發計畫。

二、以104年度科發基金編列行動寬頻計畫為例,因急於納編104年度預算,跳脫行政院科技計畫先期作業期程,科技部於預算案送本院後才進行計畫審查之建議額度62億餘元,與104年度預算案編列之70億元,差異達7億餘元,致送本院審議之預算案金額欠缺實質意義;又,跨部會署計畫於科發基金編列,各部會僅以代收代付款處理,未於預、決算書表達,不利審議及監督。

三、按跨部會署執行之非國家型科技計畫歷年均編列「科技會報跨部會署科發基金計畫」及「具時效性科技政策及科技策略會議結論落實推動計畫」,2計畫於施政項目之定位及功能皆包括規劃推動跨部會署辦理科技事務,以落實行政院具時效性之重大科技政策及科技會議結論,分別由行政院科技會報及科技部各主導規劃資源之分配,已預留相當經費予各部會署申請具時效性之重要科技計畫。原則上各部會署執行之計畫應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跨部會署之非國家型科技計畫預算應設定合理上限。

四、105年度跨部會署之非國家型計畫新增「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及「未來優質生活實驗場域規劃與建置」計畫,似因預算籌編倉促,未及納入各執行機關年度預算,而納編科發基金應急;又,跨部會署計畫各部會僅以代收代付款處理,未於預、決算書表達,不利審議及監督。各部會署執行之計畫應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且歷年科發基金已預留部分經費供具時效性且重要性之科技計畫於預算編列後申請,應就跨部會署之非國家型計畫設定合理上限,以避免持續增加,影響本院審議及監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37案保留處理。

第38案保留處理。

第39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40案。

40、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105年度編列「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3億元,因該計畫僅設提報原則及推動目標,無具體內容,尚待各部會提報子計畫推動,又部分與其他計畫類似,為避免資金重複投入,爰建請減列5,000萬元。

說明:

一、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105年度編列「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以下簡稱創意臺灣計畫)3億元,為新增計畫,由國發會主政。

二、創意臺灣計畫係為加速推動「ide@ Taiwan 2020(創意臺灣)政策白皮書」各項內容,並且鼓勵各機關開發資訊服務創意方案、爭取創意先機、滿足民眾需求,105年度暫編列3億元,無具體內容,尚待各部會提報子計畫推動。上開白皮書涵蓋「基礎環境」、「透明治理」、「智慧生活」、「網路經濟」及「智慧國土」5大構面,其提報原則如下:1.鼓勵機關發展創意方案、2.彈性機動的發展制度、3.即時支援,適時協助、4.以急迫性創新需求為標的。

三、依創意臺灣計畫,國發會審查過程中,將檢視相關部會提報計畫是否符合「ide@ Taiwan 2020(創意臺灣)政策白皮書」各項急迫重點工作,並例舉31項推動目標及推動作法,惟所例舉部分推動作法與其他計畫類似。例如,「智慧生活」構面下衛福部所負責之以資通訊科技強化日照中心服務社區長者量能,完備失能者與獨居長者之智慧服務網絡,即與105年度衛福部所編行動寬頻計畫─推動4G遠距智慧健康照護服務類似;「智慧國土」構面所例舉建立全國智慧防災情資平台等,科技部及內政部等均編有相關經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41案。

41、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52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之「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3億元,提案凍結1億元。

說明:行政院為加速推動「ide@ Taiwan 2020(創意臺灣)政策白皮書」各項內容,於科發基金編列創意臺灣計畫3億元,用以支持各部會迫切辦理而科技預算未能及時支應之急迫性、創新性、科技發展相關計畫。計畫僅設提報原則及推動目標,無具體內容,尚待各部會提報子計畫推動,惟部分所例舉之推動作法與其他計畫類似,審查機關應盤點現存相關科研計畫,避免資金重複投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2案。

42、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52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編列「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8億9,966萬元,提案凍結2億元。

說明:科技部配合教育部彈性薪資方案,運用科發基金經費延攬及留住頂尖教學、研究之特殊優秀研究人員,執行結果彈性薪資對象以留任現職人才為多數,新聘人才僅少數,是否有達到預期延攬(留任)優秀人才之目標?又為避免大專校院獎勵人才過於浮濫,流於變相加薪,科技部對獎勵人才訂有上限,惟僅規範該部專案補助部分。以致教育部與科技部彈性薪資方案均補助大專校院對特殊優秀研究人員彈性調整薪資,卻因經費來源不同而未能對大專校院有整體性之規範,有欠周妥,應與教育部溝通整合統籌辦理以提升延攬國際優秀教研人才成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43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44案。

44、機關(單位)名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

預算金額:1,256,000千元

預算書頁次:【21、53】

提案

擬刪減數: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一、「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新增編列「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1,256,000千元,規劃由科發基金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共同出資,以培育國內新創團隊,促進臺灣與矽谷人才、技術及資金之鏈結為政策目標。

二、然查臺矽基金投資計畫具體作法係由民間創投成立基金申請計畫,科技部及國發會依各自專業領域分工,科技部負責政策方向評估,國發會則負責投資管理。國發基金管理會於104年5月29日發布「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作業要點,要點中設有獲利分享之獎勵機制,但對於創投業者未依審定之投資計畫執行,以致投資未符政策方向,卻無相關機制處理。

三、科技部為基金主管機關,應積極與國發會協調,針就基金投資建立短、中、長期評估機制,對於不符投資效益之項目建立退場機制,以使基金投資能達成政策績效,爰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預算100,000千元,俟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5案。

45、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3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新增編列「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12億5,600萬元,提案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新增編列「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12億5,600萬元,規劃由科發基金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共同出資,以培育國內新創團隊,促進臺灣與矽谷人才、技術及資金之鏈結為政策目標。經查臺矽基金投資計畫具體作法係由民間創投成立基金申請計畫,由科技部及國發會依各自專業領域分工,科技部負責政策方向評估,國發會則負責投資管理。國發基金管理會於104年5月29日發布「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作業要點,要點中設有獲利分享之獎勵機制,但對於創投業者未依審定之投資計畫執行,以致投資未符政策方向,卻無相關機制處理,科技部應積極與國發會協調,針就基金投資建立短、中、長期評估機制,對於不符投資效益之項目建立退場機制,俾基金投資能達成政策績效,爰此,建請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6案。

46、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單位預算書頁次:53

案由:「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新增編列「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12億5,600萬元,提案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新增編列「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12億5,600萬元,規劃由科發基金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出資,以培育國內新創團隊,促進臺灣與矽谷人才、技術及資金之鏈結為政策目標。

2.查臺矽基金投資計畫具體作法係由民間創投成立基金申請計畫,由科技部及國發會依各自專業領域分工,科技部負責政策方向評估,國發會則負責投資管理。

3.國發基金管理會發布之「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作業要點中設有獲利分享之獎勵機制,惟對於創投業者未依審定之投資計畫執行,以致投資未符政策方向,且無相關機制處理。

4.為督促科技部與國發會進行跨部會協調,就基金投資建立短、中、長期評估機制,並建立不符投資效益之項目建立退場機制,促進基金投資遂行政策目的,爰提案凍結「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7案。

47、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為推動國家整體科技發展,科技部自98年至102年間執行第一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共編列229億餘元,然其關鍵績效指標設定為論文篇數、博碩士人才培育數及獲得專利數等目標,經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關鍵績效指標未能對應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政策目標,以致無法適時檢討政策目標達成情形,而科技部於103年度開始執行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預計投入245億元,然其關鍵績效指標卻仍設定與第一期計畫相同,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提案要求科技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研擬具體改善計畫,相關檢討及改善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8案。

48、單位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主決議:

行政院為加速推動「ide@ Taiwan 2020(創意臺灣)政策白皮書」各項內容,於105年度科發基金中編列3億元經費,用以支持各部會迫切辦理而科技預算未能及時支應之急迫性、創新性、科技發展相關計畫。然此計畫僅設提報原則及推動目標,尚無具體內容,留待各部會提報子計畫,且部分所例舉之推動作法與部會已推動之相關工作重疊,爰提案要求審查機關應盤點現存相關科研計畫,研擬具體改善計畫,避免資金重複投入,相關改善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乃辛 林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