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案由:交通部主管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編列22億2,718萬8千元,進行製作國內及國際推廣業務文宣品,經查雖近年來台旅客大增,惟平均停留夜數及重遊比率均明顯下降,爰提案凍結2億元,俟交通部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1)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11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15案。
115、機關(單位)名稱:航港建設基金
【 】歲入 【V】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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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工作計畫)名稱: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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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預算數:58億1,656萬7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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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增列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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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列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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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數【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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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05年度編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58億1,656萬7千元,占基金當年度總收入規模逾6成,鑑於部分子計畫近年預算執行欠佳,計畫結餘款繳回金額甚高,允宜審酌工程執行進度,覈實檢討105年度預算需求,以維基金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20%,以覈實編列預算。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16案。
116、機關(單位)名稱:航港建設基金
【 】歲入 【V】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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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工作計畫)名稱: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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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預算數:58億1,656萬7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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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增列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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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列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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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數【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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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05年度編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58億1,656萬7千元,占基金當年度總收入規模逾6成,鑑於部分子計畫近年預算執行欠佳,計畫結餘款繳回金額甚高,允宜審酌工程執行進度,覈實檢討105年度預算需求,以維基金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20%,俟航港局、港務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通過後,減列5,000萬元。
宣讀第117案。
117、案由:航港建設基金105年度編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58億1,656萬7千元,佔該基金總支出48.56%,為最主要支出計畫,關係到高雄港未來發展及國際競爭力,該計畫之3項子計畫與臺灣港務公司分攤經費執行,截自104年8月底賸餘款繳回國庫高達6億4,432萬5千元,子計畫預算執行顯有待提升,須審酌工程執行進度並覈實編列,避免政府資金無效率投資,以維基金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爰凍結該計畫經費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就該計畫執行情形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18案。
118、基金名稱:航港建設基金
案由:航港建設基金於105年度編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58億1,656萬7千元。經查依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點第(七)項規定,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應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經查105年度續編預算之3項子計畫,截至104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含港務公司負擔,以下同)137億0,337萬9千元、截至104年8月底累計決算數109億3,203萬元、剩餘款繳回國庫數6億4,432萬5千元,仍有21億2,702萬4千元之預算待執行;另以該3項子計畫執行迄今賸餘款繳回國庫數高達6億4,432萬5千元,顯示該計畫之預算編列多所寬列。故建議凍結該經費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提出相關檢討及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通過後,減列5,000萬元。
宣讀第119案。
119、基金名稱:航港建設基金
案由:航港建設基金於105年度編列「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澎湖港埠建設計畫」5,455萬元,含馬公碼頭區轉型後客運碼頭(含後線設施)及水域設施調整工程3,455萬元,及龍門尖山碼頭區碼頭岸電系統建置工程2,000萬元。經查澎湖港埠建設計畫將於105年度屆期,累計至104年度編列預算12億0,953萬6千元,惟迄至104年8月底執行數僅570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未達1%;核其主要原因包含該計畫迄至103年10月已遠逾該整體規劃一半時程,始經行政院核定,另主要子計畫「金龍頭開發暨海鮫三中隊馬公基地遷建計畫」(計畫總經費11億2,500萬元),國防部及財政部於104年度及105年度始陸續完成預算編列作業等,致土地撥用作業未依原定時程完成。爰此,該基金對於相關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作業,顯欠覈實,允應檢討改善查澎湖港埠建設計畫為辦理龍門尖山碼頭區碼頭岸電系統建置工程,分別於104年度及105年度編列預算400萬元及2,000萬元。惟參據該基金104年8月月報及詢據航港局表示:「龍門尖山設置碼頭岸電系統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目前無合適設置地點,爰本案將予停止辦理。」爰此,該子計畫已評估停止辦理,105年度仍續編2,000萬元,預算編列顯欠覈實。故建議酌減2,0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0案。
120、航港建設基金
單位:交通部
案由:澎湖港埠建設計畫將於105年度屆期,累計至104年度已編列預算12億0,953萬6千元,惟迄至104年8月底執行數僅570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未達1%;核其主要原因包含該計畫迄至103年10月已遠逾該整體規劃一半時程,始經行政院核定,另主要子計畫「金龍頭開發暨海鮫三中隊馬公基地遷建計畫」(計畫總經費11億2,500萬元),國防部及財政部於104年度及105年度始陸續完成預算編列作業等,致土地撥用作業未依原定時程完成。該基金對於相關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作業,顯欠覈實,因此爰提案凍結該計劃105年度5,455萬預算二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1案。
121、航港建設基金
單位:交通部
案由:查澎湖港埠建設計畫為辦理龍門尖山碼頭區碼頭岸電系統建置工程,分別於104年度及105年度編列預算400萬元及2,000萬元。惟參據該基金104年8月月報及詢據航港局表示:「龍門尖山設置碼頭岸電系統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目前無合適設置地點,爰本案將予停止辦理。」爰此,該子計畫已評估停止辦理,105年度仍續編2,000萬元,預算編列顯欠覈實,因此爰提案刪除是項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2案。
122、案由:航港建設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預算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2億3,449萬8千元,凍結1億。
說明:
一、航港局對於欠繳商港服務費之處理,為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商港服務費之繳納義務人,應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之翌日起14日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規費法第20條規定辦理。」另規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15%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航港局從91年度開徵商港服務費後,截至104年8月底止,共計欠費1億1,201萬4千元;另轉銷呆帳為1,759萬8千元。該局105年算案有關商港服務費欠費之催收款,仍高達9,766萬4千元,顯見該局並未積極催繳欠費,從而累積成矩額欠費。
三、綜上,為維護政府權益,爰凍結航港局105年度基金用途預算中「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億,俟提出積極改善催繳作業,並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能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通過後,減列1,000萬元。
宣讀第123案。
123、單位:交通部
目別:航港建設基金
頁碼:47
案由: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47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328萬4千元。
經查104年度「郵電費」僅編列157萬9千元,相較本(105)年度編列數遽增170萬5千元。
為撙節預算運用,爰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328萬4千元,刪除150萬元,並請交通部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4案。
124、案由:鑒於國際原油價格自2014年至今已降幅達35%,交通運輸票價未大幅變動,國內旅支費理應不致大幅提高,酌刪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業務費用-旅運費80仟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預算編列服務費用-「旅運費」3,239千元,係國內至各港區督導等相關旅費及國外赴洛杉磯航港考察旅費等,並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擬具出國計畫經費及旅費預算表等。相較於103年度業務一般服務費決算數1,523千元,成長近1,716千元,增幅達112.67%。
二、惟國際原油價格已低於去年,交通運輸票價未大幅變動,然編列之國內及國外旅費,預算案書並未說明前揭旅費增加原因,有欠妥適。相關支出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5案。
125、單位:交通部
目別:航港建設基金
頁碼:47
案由: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47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國外旅費」11萬5千元,依說明欄註記係「係考察洛杉磯港航港資系統發展與管理模式所需旅費」。
經查「航港建設基金」依預算法第 4 條所定為「特別收入基金」,係「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該業務目標及工作重點應與本基金設立宗旨有直接關聯,惟本計畫「服務費用」項下「國外旅費」編列之11萬5千元出國考察旅費,核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實有規避監督、便宜行事之疑;尤近年來政府財政吃緊,為撙節預算運用,本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國外旅費」11萬5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26案。
126、案由:鑒於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尤其在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無紙化已是國際趨勢,酌刪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1仟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1萬元,係辦理工程業務辦公用表單等印刷費、教育訓練庫成講義、預決算書等文件資料印製費用等,相較於103年度決算數16.9萬元,成長4.3萬元,增幅達25.44%。
二、惟現今各國提倡電子化政府,藉由資訊科技,遂行內部行政機關溝通和外部民眾交流,取代傳統以大量紙張傳遞公文或進行政令宣導,本年「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增加約25%,相關支出應本撙節原則辦理。爰此,本席特提案酌減「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1仟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7案。
127、單位:交通部
目別:航港建設基金
頁碼:48
案由: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48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一般服務費」1億5,701萬2千元,依說明欄註記「1.代理(辦)費18,000千元,係支付金融機構代收商港服務費之代收辦費等」。
經查「航港建設基金」商港服務費每年金額約50億元之收付數,該收付額度大且穩定,就金融機構代收而言,對該金融機構營運資金運轉應有相當助益;惟航港建設基金每年均編列支付金融機構「代理(辦)費18,000千元」,似有待研酌,敬請交通部督導所屬檢討該代理(辦)費18,000千元編列之必要性;尤近年來政府財政吃緊,為撙節預算運用,爰本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一般服務費」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28案。
128、單位:交通部
目別:航港建設基金
頁碼:48
案由: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48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一般服務費」1億5,701萬2千元,依說明欄註記「2. 編列「外包費」1億3,901萬2,000元」,惟本於行政機關應撙節支出 以及逐年減少非典型僱用人力運用。爰此,105年度「外包費」,凍結四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宣讀第129案。
129、案由:航港建設基金之用途預算,新增「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公共關係費」300萬元刪除。
說明:
一、我國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依《商港法〉第11條規定者,其所需資金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支用時應從嚴審慎,俾利於港埠建設乏健全發展。關於該基金收入主要來源,為依《商港法》第12條第3項、第7條第6項等規定,商港服務費及航港局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之收入,該基金105年度總收入為86億0,769萬2千元,其包括「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63億2,475萬5千元(商港服務費收入48億2,800萬元、港務公司盈餘分配14億9,675萬5千元),且占基金總收入73.48%。
二、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參、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規定:「乙、基金用途:……六、公共關係費:(一)各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國庫撥_助為主(占總收入50%以上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據此,該基金編列公共關係費,必須為必要性,始得為之。
三、航港建設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預算,新增「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公共關係費」300萬,其編列理由為推展業務與港口所在縣市政府、航商業聯繫溝通等,經查該用途欠缺必要性與合理性,並不符合行政院所訂編列規定,爰刪除公共關係預算300萬元,以符法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0案。
130、基金名稱:航港建設基金
案由:航港建設基金105年度增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公共關係費」300萬。經查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參、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之規定:「乙、基金用途:…六、公共關係費:(一)各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國庫撥款補助為主(占總收入50%以上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按航港建設基金之收入來源主要為依商港法第12條第3項及第7條第6項規定,商港服務費及航港局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之收入。105年度基金總收入86億0,769萬2千元,屬「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63億2,475萬5千元(含商港服務費收入48億2,800萬元及港務公司盈餘分配14億9,675萬5千元),占基金總收入之73.48%,顯未符前揭行政院所訂編列公共關係費之規定。綜上,航港建設基金之收入來源逾七成為依法徵收及分配之強制性收入,105年度新增公共關係300萬元,未符行政院所訂編列規定,且所列支出用途亦非屬基金之要務,欠缺必要性與合理性,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1案。
131、單位:交通部
目別:航港建設基金
頁碼:49
案由: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49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本年度新增編列「公共關係費」300萬元,依說明欄註記「係為推展業務需要聯繫與協調溝通所需經費」。
經查「航港建設基金」業已運作多年,業務推展似屬順逐,惟本(105)年度為推展業務需要聯繫與協調溝通而新增編列「公共關係費」300萬元,其編列之必要性,似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實有待研酌;且近年來政府財政吃緊,為撙節預算運用,爰本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新增編列「公共關係費」300萬元,宜予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2案。
132、單位:交通部
目別:航港建設基金
頁碼:52
案由: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第52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購置固定資產」之「購置機械及設備」編列1,697萬2千元,較104年度預算編列753萬元增加944萬餘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預算應力求簡約,避免預算浪費,爰此,105年度上述「購置機械及設備」科目,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33案。
133、案由: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已於104年3月收回由該基金自辦,要求應全面檢討現行作業流程之妥適性,強化相關辦理作業之資訊化,以節省人力及物力支出,並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說明:
一、105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一般服務費」編列辦理商港服務費收取作業之相關費用,包含:支付金融機構代收商港服務費之代辦費1,800萬元、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6,440萬元及商港服務費業務委外費用1,200萬元等,合共9,440萬元。
二、依商港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為促進國際商港建設及發展,航港局應就入港船舶依其總噸位、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依其人數及裝卸之貨物依其計費噸量計算,收取商港服務費,全部用於國際商港建設。」、「商港服務費應繳交航港建設基金。」有關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於101年3月航港體制改革政企分離後,係委託港務公司代收,102年度至104年度航港建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一般服務費」計畫除編列支付金融機構代收商港服務費之代辦費及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服務費外,並編列委託港務公司之代辦費4,000萬元。
三、比較104年度及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編列商港服務費收取作業所需經費,航港局收回自辦業務後約可節省2,830萬元。但為因應商港服務費收回自辦業務,航港建設基金105年度之郵電費、使用材料費及用品消耗均較以前年度增加;又查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並提出「航港建設基金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未臻完善,亟待檢討改善,以確保基金權益。」之意見,包含欠費筆數集中於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之覆核機制待建立等缺失事項。準此,配合商港服務費收回自辦,基金管理機關航港局允宜全面檢視現行作業流程之妥適性,強化徵收作業之資訊化,及研謀建制有效覆核機制,以提高商港服務費之徵收效率,並逐步降低辦理成本。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34案。
134、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單位:交通部
案由: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編列「長期墊款」科目10億7,795萬1千元,此源自84年間原臺灣省政府、省議會同意,由該基金(原台灣省政府所屬交通建設基金)墊付前省住都局(精省後改隸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償還重陽大橋、永福橋、福和橋等銀行貸款本息,墊款總額14億8,241萬7千元,但截至104年8月營建署僅償還4,515萬元。目前由航港建設基金墊付興建重陽大橋、永福、福和橋之銀行貸款本息,雖經當時台灣省議會通過,但該項墊款與商港建設無直接關係,且懸列多年,無異自航港建設基金無息借款。立法院院審議該基金103年度預算案亦有決議:要求交通部應積極協調內政部營建署編列預算歸還,善盡基金管理之責。航港建設基金應積極協調內政部營建署3年內歸還全數墊款。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35案。
135、案由: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通傳基金)編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收入」4億4,819萬1千元預算,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105年度新增「加速行動寬頻建設與服務」,編列歲出計畫6億3,400萬元預算,用以配合行政院103年5月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104年-106年)」;其推動業務主軸為加速行動寬頻網路佈建、行動寬頻創新應用服務、消費者權益保障、行動寬頻技術發展、行動寬頻尖端技術人才培育等五大項。
二、關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管理收入」之預算,係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向受通傳會監督之事業收取相關規費7%而編列。該預算經辦業務包括通訊傳播基礎設施管理、頻譜整備規劃、行動上網速率量測、電磁波宣導,以及資安檢測等。相較於通傳會「加速行動寬頻服務」計畫,兩者業務性質出現重疊。
三、另外,花東偏鄉地區通訊媒體建設工程,長期處於不足情況,且行動電話寬頻數位仍然嚴重落差,可見通傳會監督管理績效並不彰。為促使積極監理偏遠地區通訊網路工程建設,爰凍結「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收入」預算四分之一,俟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6案。
136、案由: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之「基金用途」原列3億9,872萬元,減列10%,減列後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1年至104年推動偏鄉「村里有高速寬頻」政策,督導業者提升全國偏鄉各村里可供裝12Mbps以上,惟相較台北等都會區之寬頻網路建設已至300Mbps,花東等偏遠地區寬頻網路建設卻只有12Mbps,差距實在太大。包括花東地區及偏遠地區居民,尤其原住民部落族人都反應網路頻寬不夠,導致上網經常卡卡,特別羨慕都會區的上網快速,希望能有更好的寬頻網路建設。
二、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3月向本院交通委員會之業務報告,或查105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書,均未就偏遠地區寬頻網路建設現階段僅12Mbps之問題,提出進一步寬頻網路建設,顯有偏遠地區有12Mbps即可滿足之意。
三、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度預算之「基金用途」原列3億9,872萬元,減列10%,減列後凍結四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偏鄉寬頻網路建設邁向100Mbps之具體改善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刪減提案】:
案由: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之「基金用途」原列3億9,872萬元,減列500萬元。
說明: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1年至104年推動偏鄉「村里有高速寬頻」政策,督導業者提升全國偏鄉各村里可供裝12Mbps以上,惟相較台北等都會區之寬頻網路建設已至300Mbps,花東等偏遠地區寬頻網路建設卻只有12Mbps,差距實在太大。包括花東地區及偏遠地區居民,尤其原住民部落族人都反應網路頻寬不夠,導致上網經常卡卡,特別羨慕都會區的上網快速,希望能有更好的寬頻網路建設。
二、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3月向本院交通委員會之業務報告,或查105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書,均未就偏遠地區寬頻網路建設現階段僅12Mbps之問題,提出進一步寬頻網路建設,顯有偏遠地區有12Mbps即可滿足之意。
三、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度預算之「基金用途」原列3億9,872萬元,減列5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減列500萬元。
宣讀第137案。
137、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刪減案
案由: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105年度預算編列「服務費用」21,388千元,係配合辦理傳播監理政策企劃業務等業務等費用;惟相較103年度決算數14,163千元整,增加7,225千元,增幅達51%,且105年度用人費用已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爰此,建議減列1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38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39案。
139、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監理政策企劃「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預算金額6,46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4,945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0案。
140、機關(單位)名稱: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 】歲入 【v】歲出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7,757萬6千元
提案:
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50%】
說明:
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7,757萬6千元,辦理通傳監理政策之規劃等業務、「法制業務計畫」編列338萬1千元,係為健全通訊傳播法制所需。隨著行動寬頻技術之提昇,藉由寬頻網路發送、傳輸與接收影像或聲音等訊息之新型態通訊技術興起,未來可能影響通訊方式,但卻未受電信法規範,主管機關允宜預先研議因應方案,適時制定或修訂法律,以保障使用者之通訊權益。爰提案凍結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預算50%,俟NCC提出未來改善計畫以及修法方向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1案。
141、機關(單位)名稱: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 】歲入 【v】歲出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7,757萬6千元
提案:
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50%】
說明:
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7,757萬6千元,辦理通傳監理政策之規劃等業務、「法制業務計畫」編列338萬1千元,係為健全通訊傳播法制所需。隨著行動寬頻技術之提昇,藉由寬頻網路發送、傳輸與接收影像或聲音等訊息之新型態通訊技術興起,未來可能影響通訊方式,但卻未受電信法規範,主管機關允宜預先研議因應方案,適時制定或修訂法律,以保障使用者之通訊權益。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NCC提出未來改善計畫以及修法方向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42案。
142、單位名稱: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項目: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
案由: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7,757萬6千元,據統計資料顯示,104年7月固網寬頻帳號數567萬3,189戶,其中ADSL與FTTX(光世代網路,通稱光纖網路)兩者用戶數合計達442萬3千餘戶,惟業者推出之傳輸速度皆不保證頻寬或傳輸速度,即契約所訂速度為上限,並非下限,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主管機關迄未提出有效改善方案。
提供寬頻上網之業者,幾乎不保證傳輸速度達到廣告及契約所述速度,不僅未保證該方案之最低速度或平均速度,亦未說明在何種設備或距離下可達契約速度,並藉由契約免責文字,規避對消費者之應負責任。
關於寬頻業者不提供傳輸速度保證之做法,因各業者幾乎均加註排除頻寬速度責任,消費者如不滿意某業者之傳輸速度,僅能退租,惟另申請其他業者網路,依舊不保證最低傳輸速度,寬頻業者之間恐存有公平交易法所稱聯合行為之傾向。
政府應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權益、確保其標示與廣告符合法令規定、促進公平交易,並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業者以文字免除應負責任之合法性,並要求業者之契約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之保證,以避免業者任意誇大廣告內容卻逕於服務契約中排除責任,提供消費者有利資訊進行公平交易並保障其權益。
故凍結2,257萬6千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43案。
143、單位、基金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4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77,576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千元
凍結理由: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明定,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網路不當內容申訴及相關防護機制之建立與執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依法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102年8月起委託民間團體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惟該機構受理民眾申訴後,往往僅能發文層層函轉,多年來未能落實「即時移除」網路不當內容,致立法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成效不彰。爰凍結「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預算1千萬元,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前開問題提出縮短移除網路不當內容處理時效之檢討報告及具體改善方案,並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4案。
14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資訊管理「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預算金額1,700千元,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914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5案。
14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監理政策企劃「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金額5,00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1,423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6案。
案由: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6,410萬8千元,為積極推動公務機關開放興建基地臺,爰凍結「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30%,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6,410萬8千元,辦理基礎設施設立及網路建設等業務,本院審議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就通傳會曾作決議,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開放興建基地臺,截至104年7月底止,公有建物與設施設置基地臺數量占比仍低,且缺乏判斷基地臺所在處所是否屬公有建物(設施)之明確標準。
二、據行政院核定「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104年─106年)」,基於行動寬頻基地臺涵蓋率有待提升,為維持行動上網速率及服務品質,業者必須建置綿密之基地臺網絡,該方案指出,公有土地及建物開放建置基地臺之比率約僅3%至5%,業者彼此共構共站之情況亦有限,故規劃由通傳會負責協調推動以加速行動寬頻網路布建,主要任務為加速無線寬頻布建基礎建設暨電磁波教育宣導、推動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臺等。
三、既前開方案規劃推動布建行動寬頻網路,即宜協調公務機關開放所轄土地建物或設施,以建置基地臺等行動寬頻基礎設施,依電信法規定,除非導致其建物或土地發生實際損失,否則不負補償之責,亦即供開放使用之公有地、物之機關(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也不得要求政府補助。
四、「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已規劃加速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布建,其中公務機關開放公有土地與建物設置基地臺部分所占比率仍低,宜參據本院決議與電信法等相關規定,積極協調開放設置,並確立界定標準,訂定具體績效指標,以掌握相關架設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147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48案。
148、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案由: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項下,編列2,425萬4千元,預計辦理傳播平臺事業營運監督管理、服務評鑑、維護競爭秩序,以及傳播事務監理等業務。惟民眾申訴傳播內容案件數巨幅增加,凸顯相關監督管理容待檢討,因此爰提案凍結是項計畫2,425萬4千元預算二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9案。
149、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金額9,371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6,020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50案。
15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金額12,47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2,904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51案。
15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金額63,57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54,898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15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53案。
15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案由: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項下,編列4,620萬3千元,預計辦理傳播平臺事業營運監督管理、服務評鑑、維護競爭秩序,以及傳播事務監理等業務。惟民眾申訴傳播內容案件數巨幅增加,凸顯相關監督管理容待檢討,因此爰提案凍結是項計劃4,620萬3千元預算二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54案。
15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金額11,85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3,634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55案。
155、案由:國家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通傳基金)關於基金用途預算,其分配作為「地區監理計畫」1億1,704萬2千元,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按國內大都會頻寬皆達到300Mbps,然而花東地區固網寬頻僅有12Mbps,且少數達到50Mbps,可見與大都會地區有所落差。再則,國內大都會區4G行動寬頻已邁入商轉,而花東地區仍未落實全境覆蓋,原住民族人更常反映該情況,極不利於花東產業之發展。
二、依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1%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其中40%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地方文化公共建設。
三、為達成區域均衡發展,關於花東地區行動寬頻之工程,應納入優先建設,爰凍結該基金「地區監理計畫」預算四分之一,俟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56案。
156、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地區監理計畫-南區監理「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金額5,02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2,416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157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58案。
158、案由: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期初餘額已足以支應105年度基金用途,卻仍由通傳會收取之規費收入分配撥入4億4,819萬1千元,加計當期賸餘5,946萬6千元,累計期末基金餘額高達11.89億元,要求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衡酌基金餘額與基金用途,降低規費收入提撥比率,研議基金繳庫之可行性,並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說明:
一、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用途3億9,872萬元,基金餘額期初累計為11億2,967萬9千元已足以支應,惟仍編有由通傳會收取規費撥入之收入,應檢討降低由通傳會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分配基金之比率,並將餘裕資金繳庫。
二、通傳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由通傳會向受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之百分之5至15。通傳基金近年度基金餘額均尚敷支應當年度基金用途,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獲配之比率為7%,計4億4,819萬1千元,基金用途3億9,872萬元,惟該基金105年度期初基金餘額已逾11億元,足以支應當年度基金用途,似無再由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收取之特許費等規費收入分配7%之必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159A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59B案。
159B、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協調相關部會,訂定政府機關設置基地臺之具體績效指標,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明:
一、基地臺建設有賴各公務機關(構)配合開放土地及建物,雖業者有積極建設之意願,惟多數公務機關(構)考量同仁及附近民眾可能之抗爭,仍不願積極配合行政院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方案之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政策。
二、通傳會已配合行政院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之政策,每月持續召開「無線寬頻基礎建設小組」會議(至105年5月已召開34次會議),積極協調各公務機關(構)開放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並彙整年度績效評量結果,送交行政院公布。
三、另該會為提供不同部門之公務同仁得以了解基地臺、電磁波等相關議題之機會,透過舉辦座談會方式,深入地方基層溝通說明。104年度共辦理124場公務與地方溝通說明座談會,參與人次達10,620人,參與者包括各地方政府之職員、村里長、一般民眾、醫療院所員工及學校師生等。
四、綜上,為完整呈現該會之辦理成果,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60案。
160、案由:提供寬頻服務業者於營業規章或服務契約中,以文字排除保證廣告所述之傳輸速度,各競爭業者幾乎僅以盡最佳努力(Best Effort)方式提供服務,消費者處於無法選擇之不公平交易地位,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檢討業者以文字免除應負責任之合法性,並要求業者之契約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之保證,以避免業者任意誇大廣告內容卻逕於服務契約中排除責任,俾提供消費者有利資訊進行公平交易並保障其權益。
說明:
一、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7,757萬6千元、「平臺事業監理計畫」2,425萬4千元,辦理政策規劃及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等業務。據統計資料顯示,104年7月固網寬頻帳號數567萬3,189戶,其中ADSL與FTTX(光世代網路,通稱光纖網路)兩者用戶數合計達442萬3千餘戶,惟業者推出之傳輸速度皆不保證頻寬或傳輸速度,即契約所訂速度為上限,並非下限,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
二、提供寬頻上網之業者,幾乎不保證傳輸速度達到廣告及契約所述速度,不僅未保證該方案之最低速度或平均速度,亦未說明在何種設備或距離下可達契約速度,並藉由契約免責文字,規避對消費者之應負責任,此與消費者購買頻寬速度之認知有所差異,亦即契約如定8M速度,消費者以為買到該傳輸速度,但業者所謂8M係指最高速度,但通常都未達8M,亦未保證8M方案之最低速度達到8M之幾成。
三、關於寬頻業者不提供傳輸速度保證之做法,因各業者幾乎均加註排除頻寬速度責任,消費者如不滿意某業者之傳輸速度,僅能退租,惟另申請其他業者網路,依舊不保證最低傳輸速度,寬頻業者之間恐存有公平交易法所稱聯合行為之傾向。公平交易法明定,有競爭關係之事業活動具共同行為者屬聯合行為,而同法亦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除非係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規格,並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者等。惟各有競爭關係之業者於契約免除最低傳輸速度之保證,難屬法律所定得為聯合行為之情形,顯不利消費者。
四、經查電信法第28條第1項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50條明定,業者提供服務之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範本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如規章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者,應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政府應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權益、確保其標示與廣告符合法令規定、促進公平交易,並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61案。
161、案由:鑑於無線電視臺係依廣播電視法設立,法律明定有線系統應同時予以轉播,故毋須待修正草案通過,即可依現行法律要求實施,且無線臺之設立與營運要求較嚴謹,為保障無線臺之生存,要求應積極就現有法律要求有線電視系統必載依法設立之無線臺,以促進無線與有線電視產業衡平發展,維護平臺事業競爭秩序。
說明:
一、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7,757萬6千元、「平臺事業監理計畫」2,425萬4千元,辦理傳播事業競爭秩序之研擬與維護、平臺營運之監督管理等,並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編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1億6,428萬7千元、「有線廣播電視現況調查及服務品質提升計畫」247萬5千元,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並進行滿意度調查研究等。
二、惟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而該會以上開法律修正草案另定必載條款,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民營無線電視事業指定之一個頻道節目及廣告,並列為基本頻道,惟該修正草案尚於本院審議中。
三、該修正草案必載條款僅規定系統經營者必載無線電視業者之一個頻道,未若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所定,同時轉播所有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之內容,該會卻以修正草案尚未通過為由,未積極要求,似欠允當。
四、據通傳會「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報告」指出,近年收視類型已改變(詳附表1),103年收視數位無線電視比率12.32%較以前年度增加,收視類比及數位有線電視比率合計雖仍達7成以上,但自97年之78.50%逐漸下降至74.90%。有線電視系統如必載全部無線臺,將增加用戶之選擇,亦促進無線臺之收視普及,或可創造三贏。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62案。
162、案由:有線廣播電視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編列4億2,36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行政院於數位匯流發展方案第二版(2010年-2015年)之規劃,其原本計畫有線電視數位化服務普及率,於103年須達成目標為85.02%,然而截至104年第2季底,仍未實現該目標;即便相同縣(市)經營區亦有所落差。
二、依105年第1季全國有線電視(播送)全國總訂戶之統計表(含數位服務),全國有線電視訂戶之占有率為60.20%,數位化之普及率為91.10%。但是,花蓮縣(花蓮區、玉里區)有線電視訂戶之占有平均率為63.59%,數位化之普及平均率為33.43%;台東縣(關山區、成功區、台東區)有線電視訂戶之占有率為34.44%,數位化普及率為12.11%。
三、相較於離島地區澎湖數位化高達89.85%普及率,更彰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之建設工程,一直未能彰顯績效;且於原住民族地區亦同,勢必嚴重影響偏鄉地區民眾享有高畫質數位有線電視之權益,
四、綜上,有線廣電基金雖然連年編列預算推動偏遠地區用戶收視數位化有線電視,惟於推動花東地區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面向,實際成效仍有限,爰提出凍結預算四分之一,俟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案由:有線廣播電視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編列4億2,360萬元。減列150萬元。
說明:
—、行政院於數位匯流發展方案第二版(2010年-2015年)之規劃,其原本計畫有線電視數位化服務普及率,於103年須達成目標為85.02%,然而截至104年第2季底,仍未實現該目標;即便相同縣(市)經營區亦有所落差。
二、依105年第1季全國有線電視(播送)全國總訂戶之統計表(含數位服務),全國有線電視訂戶之占有率為60.20%,數位化之普及率為91.10%。但是,花蓮縣(花蓮區、玉里區)有線電視訂戶之占有平均率為63.59%,數位化之普及平均率為33.43%;台東縣(關山區、成功區、台東區)有線電視訂戶之占有率為34.44%,數位化普及率為12.11%。
三、相較於離島地區澎湖數位化高達89.85%普及率,更彰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化之建設工程,一直未能彰顯績效;且於原住民族地區亦同,勢必嚴重影響偏鄉地區民眾享有高畫質數位有線電視之權益,
四、綜上,有線廣電基金雖然連年編列預算推動偏遠地區用戶收視數位化有線電視,惟於推動花東地區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面向,實際成效仍有限,爰提出減列15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通過後,減列150萬元。
宣讀第163案。
163、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有鑑於民國九十年度成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提供有利有線廣播電視網路普及佈建之誘因,改善偏遠地區收收視品質,並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服務,縮減城鄉數位落差,營造當地資訊教育基礎環境,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推動執行「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惟截至103年第2季各縣市裝設數位機上盒普及率花蓮縣、台東縣僅0.47%和0.48%,相較台北市72.72%或全國平均60.02%差距甚遠。細究之,此基金過去補助多在都會區,顯然沒有達成本基金縮短城鄉數位落差之目的,反而形成擴大差距。有鑑於此,本席特提案刪減「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預算3千萬元,以資警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盧秀燕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64案。
164、單位名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 】歲入─【 】增列
【V】歲出─【 】減列 【V】凍結:30%
案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1億6,428萬7千元,其中為維護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收視數位化有線電視之權益,編列1億5,925萬7千元,作為普及化之用。惟依據104年第2季全國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全國訂戶數與數位服務普及情形統計,離島地區之連江縣、金門縣以及東部地區之花蓮縣與台東縣,有線電視數位化比率極低,不僅未達1%,部分離島地區、臺東縣與花蓮縣業者並未經營數位化服務,致數位服務普及率遠低於全國平均85.02%。爰此,提案凍結本項預算30%,要求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改善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65案。
165、案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原編列1億5,925萬7千元,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自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已有17年,依前修正條文第53條規定(修正後之現行條文為第45條)所成立之特種基金,其基金用途之一即係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自90年度成立迄今已15年,104年底之全國有線電視普及率僅60%,普及率不甚理想。該基金近年將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列為目標,惟查,104年底之花蓮縣二個經營區分別為23.7%、24.43%,台東縣三個經營區分別為0%、0%、22.87%,與全國數位普及率89.85%,更是相差甚遠。復查,103年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補助計畫」不僅有線電視業者申請件數未如預期,而促進數位普及發展補助計畫補助36件(耗資3.6億元),花東地區卻是0件;104年度促進數位普及發展補助計畫補助49件(耗資3.3億元),花東地區仍是0件,顯然花東地區一直於促進數位普及發展補助計畫呈現缺席狀態。
三、鑒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成立,係為提供有利有線廣播電視網路普及及佈建之誘因,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品質,縮減城鄉數位落差,營造當地資訊教育基礎環境,爰要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原編列1億5,925萬7千元,應凍結四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花東地區有線電視數位普及發展之困境,及如何有效協助花東地區有線電視邁向數位化等具體改善方案,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案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原編列1億5,925萬7千元,刪減150萬元。
說明: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自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已有17年,依前修正條文第53條規定(修正後之現行條文為第45條)所成立之特種基金,其基金用途之一即係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自90年度成立迄今已15年,104年底之全國有線電視普及率僅60%,普及率不甚理想。該基金近年將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列為目標,惟查,104年底之花蓮縣二個經營區分別為23.7%、24.43%,台東縣三個經營區分別為0%、0%、22.87%,與全國數位普及率89.85%,更是相差甚遠。復查,103年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補助計畫」不僅有線電視業者申請件數未如預期,而促進數位普及發展補助計畫補助36件(耗資3.6億元),花東地區卻是0件;104年度促進數位普及發展補助計畫補助49件(耗資3.3億元),花東地區仍是0件,顯然花東地區一直於促進數位普及發展補助計畫呈現缺席狀態。
三、鑒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成立,係為提供有利有線廣播電視網路普及及佈建之誘因,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品質,縮減城鄉數位落差,營造當地資訊教育基礎環境,爰要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原編列1億5,925萬7千元,應刪減15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後,減列150萬元。
第166案保留處理。
第167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68案。
168、案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一般行政管理─服務費用─旅運費」604千元係配合了解有線電視廣播業者建置及數位化普及情形辦理實地訪查,以利督導業者提升傳播服務品質之一參據,相較104年度預算數4千元整,增加600千元惟有線廣播電視已發展二十餘年,業務推動已趨穩定,且105年度亦無重大措施之推展。爰此,建議「服務費─旅運費」減列3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69案。
169、案由:關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插播廣告覆蓋原頻道,損害訂戶之頻道收視完整性與流暢性,要求主管機關應依現行法令,採取必要措施,確實維護訂戶視聽權益。
說明:
一、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自行插播廣告覆蓋原頻道之廣告,引起消費者之抱怨,時有所聞,造成訂戶收視流暢性之困擾,影響收視之完整性,系統經營者若與頻道商協議即可插播覆蓋原頻道廣告,訂戶無法拒絕,但插播品質不相稱之廣告,確實損及訂戶收看頻道之完整性,主管機關之做法過於消極。
二、消費者之收視權益依契約為之:系統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之權利義務,依簽訂之定型化契約為之,如未與訂戶約定得覆蓋廣告,則業者不得任意逕行插播廣告,以保障訂戶收視之完整性。
三、業者不得濫用市場地位聯合修訂契約,致消費者失去選擇權:若收視區內之系統經營者,一致將契約修正為有利業者,卻不利消費者之相關覆蓋廣告條款,致收視完整性之選擇被壟斷,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且有濫用市場地位之虞。
四、主管機關仍得依現行法令通知業者改正: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覆蓋廣告,非屬公共利益或突發事件所必要,已損及訂戶視聽權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0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線廣播電視營運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應通知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以顧及消費者收視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繼續進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管非營業部分。宣讀第1案。
1、案由:105年度法務部矯正基金「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共7,999萬1千元,其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雖已較104年度增加381萬7千元(增幅5%)(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等)及藝術人文(如紙藝、紙傘)兩大類。)但「技能訓練」整體平均就業率為69.80%,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卻僅各為23.93%及20.61%,整體平均比率亦僅為21.71%,成效不彰。因此,爰提案刪除矯正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預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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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概況表 資料來源:法務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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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職業證照班 |
短期訓練班 |
合計 |
|
實際調查人數 |
1,993 |
4,079 |
6,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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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人數 |
1,400 |
2,838 |
4,238 |
|
就業率(=/) |
70.25% |
69.58% |
6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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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與技訓相關人數 |
335 |
585 |
920 |
|
就業相關率(=/) |
23.93% |
20.61% |
21.71%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案。
2、案由:矯正基金105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999萬1千元,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乃為必要,為鼓勵矯正機關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並督促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應朝就業方向,爰建請酌予減列9萬1千元,以為警惕。
說明:
一、矯正基金105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999萬1千元,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傳承文化資產,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較104年度增加381萬7千元(增幅5.01%)。
二、矯正基金辦理之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如紙藝、刺繡、紙傘)兩大類。由近年矯正基金該項經費之執行結果,101年度至103年度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各為82.75%、77.71%及78.08%,可知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
三、以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觀之,近3年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之平均就業率各為70.25%及69.58%,技能訓練整體平均就業率為69.80%,且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各為23.93%及20.61%,整體平均比率為21.71%,顯示職業證照班之就業導向較高。惟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僅略高於二成,委實偏低,允應加強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之就業導向。
四、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乃以就業謀職類為主,惟由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之就業情形,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僅約二成,顯示矯正機關技能訓練對於就業之助益有限,應再加強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案。
3.單位、基金名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3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業務成本與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689,285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34,464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刑事局資料顯示,2015年共查獲7.9萬名毒犯,其中涉及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案之比例逾五成;另據法務部針對吸毒受戒治人之追蹤調查結果顯示,毒犯出監後再犯率高達六成四,顯見矯正機關對吸毒成癮者之戒治成效不彰,形成台灣治安重大隱憂。爰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二十分之一,待法務部針對提高吸毒犯罪者強制戒治之成效,並督促各縣市政府對有吸毒前科者進行長期追蹤輔導,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案。
4、案由:日益嚴重的毒品危害,已不只是社會問題而是國安問題。藥物(毒品)濫用,不僅台灣嚴重,已經成了當代各國共同的難題。根據衛服部的資料顯示,台灣整體藥物濫用的盛行率為1.43%,近年來台灣已經成為「毒品帝國」,台灣吸毒人口不斷的竄升。據刑事局資料顯示;2015年共查獲近8萬名毒犯,其中涉及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案之比例逾五成!另據法務部針對吸毒受戒治人之追蹤調查結果顯示,毒犯出監後再犯率高達六成四,顯見矯正機關對吸毒成癮者之整戒成效不彰,肇致台灣治安重大隱憂及死角。爰此;為強化有關責任有效遏止台灣社會毒品氾濫,危害人民身家安全,凍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689,285千元【單位預算書頁次:13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之1/10,俟法務部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及提高對吸毒犯罪者強制戒治專案報告並獲認同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案。
5、案由:有鑒於近年來矯正機關網路自營商品展售商城之銷售額,並無顯著成長,且其占自營作業產品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過低(不及6%),顯見其網路行銷成效不佳,爰凍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四分之一,俟矯正署於一個月內提出網路行銷策略改善方案及拓展其他電子商務或通訊軟體之銷售管道計畫,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自營商城自96年6月啟用至104年8月底止,有效訂單共計6,535筆,金額共計僅3,134萬7千元。
二、有效訂單金額自101年度起,分別為101年度之550萬2千元、102年度之567萬3千元、103年度之683萬元及104年度截至8月底之595萬1千元,且各期訂單金額占同期自營作業產品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各為4.57%、3.97%、4.59%及5.56%,其訂單金額未見顯著成長,甚至有衰退之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案。
6、基金名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案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於105年度預算案中─「業務成本與費用」科目項下編列行銷費用456萬1千元,經查以103年度為例,矯正署分別於7月18日、10月22日至26日辦理「臺中女子監獄擴建工程落成典禮暨藝文美食展」及「第四屆海峽兩岸監獄收容人(服刑人員)書畫及工藝作品聯展」等2項公開展示(售)活動,其中假桃園南崁台茂購物中心舉辦聯展之銷售總額逾1,231萬元,就營運收入面而言,辦理公開展示(售)活動尚具成效,惟辦理前開活動之實際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各為42萬2千元及227萬4千元,合計269萬6千元,與預算數相較,增加114萬4千元,增幅達73.74%;104年9月3日至9月13日假臺北市松山文化創意園區舉辦「104年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售)會」,同時在9月3日至6日舉辦「矯正出品.實在安心」之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展售活動。經詢據矯正署獲悉,該展售活動之整體費用約400萬元(其中矯正基金分攤90萬元),然銷售總額約600餘萬元,僅為上述103年度舉辦聯展銷售額之五成。縱矯正機關作業不以營利為導向,惟其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仍有檢討改進之空間,並宜善用免費公益資源,例如可向行政院申請公益廣告燈箱、政令及公共服務訊息短片、廣播公共服務等免費刊播管道,除能有效節約支出外,亦可提升宣導效益及產品能見度,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相關檢討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宣讀第7案。
7、案由:有鑒於本基金係培育受刑人謀生技能及養成勤勞習慣為宗旨,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利潤除改善能達成10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設法提高產銷業務量」之規範,亦能達成本基金之精神,惟自營作業產品之功效系統以內部供銷系統為主,且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之銷售額占比仍未及6%,上開情事恐難以展現教化成效,法務部應研謀提升外部銷售比率,俾利達成矯正目的與社會接納雙重效果,凍結「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1,137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8案。
8、案由:矯正署近年來雖持續辦理作業展示活動,然由其活動收入及支出費用顯示,矯正署行銷策略之成效仍有提升空間,為有效提升矯正機關監所自營產品之銷售成效,爰凍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二分之一,共7,620千元,至矯正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矯正署歷年舉辦如104年度的「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會」,105年度的「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售)會」等自營作業展售活動。以104年度的活動為例,該展售活動之整體費用約400萬元(其中矯正基金分攤90萬元),然銷售總額約600餘萬元,顯見其展售花費與實際銷售收入相比,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矯正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9案。
9、單位、基金名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3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法務部矯正機關基金─業務外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387,543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38,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法務部統計顯示,首次吸毒者,五年內再犯比例高達六成,而吸毒成癮者為購買毒品,產生暴力犯罪之比例則有三成五,刑事局資料亦顯示,2015年查獲之7.9萬名毒犯,其中涉及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案之比例逾五成,顯見矯正機關對吸毒成癮者之戒治成效不彰,毒犯出監後將成為台灣治安重大隱憂。爰凍結「業務外費用」預算3800萬元,待法務部針對提高吸毒犯罪者強制戒治之成效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並督促各縣市政府對有吸毒前科者進行長期追蹤輔導,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0案。
10、機關(單位)名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 】歲入 【 】歲出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業務外費用─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
本年度預算數:7,999萬1千元
提案: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50%】3,999萬6,000元
說明:
矯正基金辦理之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如紙藝、刺繡、紙傘)兩大類。由近年矯正基金該項經費之執行結果,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觀之,近3年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之平均就業率各為70.25%及69.58%,技能訓練整體平均就業率為69.80%,且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各為23.93%及20.61%,整體平均比率為21.71%,顯示職業證照班之就業導向較高。惟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僅略高於二成,委實偏低。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法務部提出加強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之就業導向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1案。
11、機關(單位)名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 】歲入 【ˇ】歲出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業務外費用─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
本年度預算數:7,999萬1千元
提案: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50%】3,999萬6,000元
說明:
矯正基金辦理之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如紙藝、刺繡、紙傘)兩大類。由近年矯正基金該項經費之執行結果,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觀之,近3年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之平均就業率各為70.25%及69.58%,技能訓練整體平均就業率為69.80%,且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各為23.93%及20.61%,整體平均比率為21.71%,顯示職業證照班之就業導向較高。惟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僅略高於二成,委實偏低。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法務部提出加強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之就業導向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2案。
12、案由:經查自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顯示,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之就業情形,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僅約二成(21.71%),顯見矯正機關技能訓練設計,對於收容人重返社會之就業助益有限,爰凍結105年度矯正基金「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999萬1千元之二分之一(3,999萬元),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提升收容人重返社會之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符之訓練計畫,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以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觀之,近3年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之平均就業率各為70.25%及69.58%,技能訓練整體平均就業率為69.80%,且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各為23.93%及20.61%,整體平均比率為21.71%。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3案。
13、基金名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案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於105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999萬1千元,經查以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觀之,近3年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之平均就業率各為70.25%及69.58%,技能訓練整體平均就業率為69.80%,且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各為23.93%及20.61%,整體平均比率為21.71%,顯示職業證照班之就業導向較高。惟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僅略高於二成,委實偏低,允宜加強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之就業導向,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相關檢討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4案。
14、案由:有鑑於矯正機關為再社會化的重要機構,亦為社會安全網的關鍵環節,若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能夠習得並順利於職場發揮一技之長,俾可使其增加重返社會時之自信並降低重返社會的阻力,同時也能降低再犯的機率。因此,作業基金的項目分配與落實技訓作業的成效追縱,至為關鍵,必須將出監後的情況納入評估,方能整體妥善執行。爰提議凍結「業務外費用」中「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預算十分之一,俟主管機關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成效不彰之檢討及相關具體改善作法等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5案。
15、案由:依照105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編列「其他業務外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共計3,665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48萬9千元,經查104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辦理情形統計,總計約6214人參訓,但參與技檢人數僅1472人,僅二成三左右。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提高其就業能力與機會,爰凍結「專業服務費」二分之一,直至法務部矯正署提出鼓勵受刑人參與技檢計畫,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6案。
16、案由:有鑒於法務部矯正作業基金近5年收入預算均有低估情事,平均低編近1.5億元,近5年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各增加1億2,532萬2千元、1億6,136萬2千元、1億7,131萬3千元、1億4,635萬2千元及1億2,760萬4千元(平均值約為1.5億元),增幅介於13.77%至24.23%之間,顯示實際營運結果均大幅高於預算數,其間落差頗大。
矯正基金雖以逐年成長方式編列收入預算,然近5年實際營運結果均高於預算數,增幅約介於13%至25%之間,且近5年平均低編近1.5億元,105年度收入預算編列10億6,302萬元,僅較103年度收入決算數略增0.82%,仍有低估之情況,且作業基金連年短絀並折減基金,已損及基金規模,況且立法院預算中心多次提出建議仍未見改善之情形,爰要求法務部應督促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之預算編列,參酌過去實績及業務成長情形覈實編列預算,並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7案。
17、案由:有鑒於現行收容人獲得作業金之分配,係按業務收入扣除業務成本與費用(不含勞作金)後之50%提列收容人從事作業可獲得之勞作金。然經常從媒體報導得知,許多收容人出獄後控訴「坐牢還要為自己口袋有沒有錢煩惱;坐牢還要為能不能買衛生紙困擾;坐牢因為沒有錢買公用的洗衣精、洗碗精,就要幫別人洗衣服洗碗……失去做人的基本尊嚴。」顯見目前作業金分配之不合理,爰要求矯正署於六個月內檢討作業金分配比率及提出具體之改善方案,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8案。
18、案由:有鑒於矯正機關之自營作業產品售價未能支應必要成本,以致收容人平均每人可分得勞作金,難以自給支應其基本生活需求,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就自營作業產品比較市場價格,予以通盤檢討訂價策略,研定具體合理之售價,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說明:
一、矯正基金105年度編列總收入10億6,302萬元,扣除總成本及費用10億7,682萬8千元,預計短絀1,380萬8千元。以105年度為例,業務外費用中法定提撥數等必要支出共編列3億3,819萬7千元,占業務收入10億2,892萬7千元之比率為32.87%,故各項產品應加利潤占其收入比率倘低於該比率,將無法支應相關之業務外費用。
二、先前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收容人之聲明,亦凸顯作業金分配之不合理,以致收容人付出之勞力未獲得相應之報酬。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9案。
19、案由:有鑒於監所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仍以內部供銷系統為主,比例高達七成,難以讓外界充分了解矯正機關自營作業之教化功能,宣導收容人技術能力,提高收容人重返社會後之就業機會,以鼓勵收容人自力更生。爰要求矯正署應檢討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策略,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說明:
一、監所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管道主要來自矯正機關自營作業建構自產自銷、自給自足之銷售網,銷售矯正、檢察、行政執行署、調查局等內部供銷系統,以及外界機關、民眾等外部供銷系統。
二、以103年為例,其自營作業產品之內部供銷達70.29%,外部供銷僅占29.71%,不利於矯正業務之推廣,建立矯正機關之形象。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案。
20、案由:有鑒於矯正機關從民國95年起深耕自營作業積極行銷以來,收入逐年成長,105年度的銷貨收入可達5億0,856萬8千元。目前矯正機關作業主要分為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兩類,從自營商品的品項來看,皆有各地具特色之食品或商品,例如台北監獄鳳梨酥、新竹監獄貢丸等,皆為人氣商品。然為因應未來物價的波動及全球可能面臨的糧食危機,爰要求矯正機關應積極與農委會評估監所農產品生產計畫,如颱風季節農產品價格高漲,監所農產品可用來協助調整市場供需平衡。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1案。
21、單位名稱: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案由:目前矯正機構內之作業分為承攬作業(主要工作內容)及自營作業(可參與者少)兩種,參與不同的作業內容將影響其所獲得的每月勞作金,承攬作業的工作內容重複機械化,每月可獲得薪資約莫是200-1,000元不等,而若參與自營作業(即各監所強調之一監一特色)則有時可達上萬元之所得。太過強調「一監一特色」,除將造成外界對監所實際生活的錯誤認識,增強污名情境之外,也會使得無社會支持網絡的收容人,將被迫屈服在監獄潛規則內,完全無法收到矯正效果。
此外,以逐漸恢復社會連結與為重返社會作準備的教化目標,應藉由多元有助益的勞動安排,在出監前能夠使收容人早日做好心理與勞動習慣的預備,甚而是人際互動上的加強與刺激,協助收容人融入社會生活,降低再犯比率。
爰要求矯正署就整體作業基金分配、作業內容安排與收容人重返社會之準備等議題,於六個月內提出具體之評估與改善計畫,並於一年內開始進行試點與檢討。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2案。
22、案由:有鑒於現行「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係依獎勵費用之分配採點數制,以每人應得點數乘以獎勵費用每點金額計算,而立法院於審查10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時即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應檢討其訂定之「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不應以管理人員職級高低作為分配獎勵金之主要依據,以鼓勵基層管理人員。雖然現行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可計十點,但次高者仍為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包括典獄長、所長、副典獄長等主管人員可計八點,再者才是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五點、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三點、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二點。為鼓勵監獄管理人員積極任事、提高監獄管理效能,以發揮獎勵金之最大效益,爰要求法務部應立即檢討「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之分配點數比例,以回饋直接管理、作業之第一線辛苦的基層人員,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3案。
23、案由: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乃以就業謀職類為主,惟由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之就業情形,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僅約二成,顯示矯正機關技能訓練對於就業之助益有限,要求應再加強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
說明:
一、矯正基金105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999萬1千元,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傳承文化資產,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較104年度增加381萬7千元(增幅5.01%)。
二、辦理之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如紙藝、刺繡、紙傘)兩大類。由近年矯正基金該項經費之執行結果,101年度至103年度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各為82.75%、77.71%及78.08%,可知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
三、以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觀之,近3年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之平均就業率各為70.25%及69.58%,技能訓練整體平均就業率為69.80%,且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各為23.93%及20.61%,整體平均比率為21.71%,顯示職業證照班之就業導向較高。惟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僅略高於二成,委實偏低,應多加強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之就業導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4案。
24、案由:有鑑於近年矯正基金於「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之執行結果,101年度至103年度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各為82.75%、77.71%及78.08%,而藝術人文僅占17.25%、22.29%、21.92%,顯見矯正機關對受刑人之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然自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顯示,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之就業情形,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僅約21.71%,除顯示目前就業謀職類之技術訓練未能符合收容人需求,其就業謀職類之訓練與藝術人文類之訓練在預算分配比例差距甚大之情形下,亦可能是造成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就業與技能訓練不符的原因。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儘速提出相關影響評估報告,以利檢討及規劃就業導向之訓練項目。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5案。
25、案由:經查矯正基金已連續4年度折減基金填補短絀,於104年度短絀達5,465萬6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曾提出矯正基金已連續多年短絀,對於公益團體之捐助宜量力而為之建議,然於105年度短絀金額雖有減少,仍達1,380萬8千元,爰要求矯正署應通盤檢討矯正基金連年短絀之情形,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6案。
26、決議
案由:有鑑於毒品危害社會問題層出不窮,而毒品成癮者多非單一因素,其心理因素亦占重要部分。爰建請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落實毒品戒癮防治應與心理諮商同步進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7案。
27、決議
案由:有鑑於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至八小時毒品危害講習;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台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並接受四至六小時毒品危害講習。然該罰鍰由地方政府收取後,並未專款專用於毒品防治上,致使毒品危害講習淪於形式!爰建議法務部應檢討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針對罰鍰應專款專用於毒品危害防制,要求各地方政府落實,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8案。
28、決議
案由:有鑑於K他命燃燒時,會產生濃烈的「類似燒塑膠味」的K他命氣體,並隨著空氣廣為散佈,危害民眾健康權益甚鉅!爰建請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研議「毒品氣體偵測儀器」,以利警察處理此類案件時,可取得客觀證據,並避免毒煙蔓延,維護民眾健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9案。
29、決議
案由:有鑑於吸毒者在抽K菸時,會產生濃烈的「類似燒塑膠味」的K他命氣體,並隨著空氣廣為散佈,諸如:電梯內、樓梯間等,危害左鄰右舍之健康甚鉅!然K他命是屬「三級毒品」,若僅單純吸食、且持有不超過20公克的話,並無任何刑事責任,頂多僅有行政處罰!爰建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及環境保護署研議「處罰在公共場所或住宅區內逸散毒品氣體的行為」,避免毒煙蔓延,維護民眾健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30案保留處理。
第31案保留處理。
第32案保留處理。
第33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34案。
34、案由:鑒於考選業務基金預期本年度各項考試報名人數減少,相關試務人力成本理應減少,酌減「旅運費」60萬6,200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預算編列勞務成本─試務費用─「旅運費」606萬2,000元,係派赴考區辦理試務工作人員國內旅費、各試區運送試券、試場用品之運費、公務車運送試券e-tag加值之費用等。相較於103年度業務旅運費決算數494萬9,000元,成長近111萬3,000元,增幅達22.49%。
二、惟經查去年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人數減少,本年相關試務人力預算理應減少,相關支出應本撙節原則辦理。因此,本席特提案酌減「旅運費」60萬6,200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35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36案。
36、案由:為撙節試務成本,考選部應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在未見改善前,爰針對考選業務基金105年度於「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試務甄選費3億5,204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有鑑於近年來我國各類國考之考試類科呈攀升趨勢,其應試科目亦多達6,677科,各類考試報考人數遞減,過多之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徒增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及題庫建置等試務成本。以104年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特種考試為例,即存在高普考已有之類科如會計、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子工程等,為撙節試務成本,爰凍結105年度考選業務基金「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試務甄選費3億5,204萬3千元預算數十分之一,待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7案。
37、基金名稱:考選業務基金
案由:考選業務基金105年度於於「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試務甄選費3億5,204萬3千元,用於支付各類試務酬勞包含出席費、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監場費,以及題庫建置與入闈決定試題等經費。經查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高普考試、特種考試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類考試之考試種類有37種、考試類科計1,228類、應試科目則達6,677科,另98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止,各類考試種類已減少1種,惟考試類科卻增加65類,應試科目增加178科爰此攀升趨勢,恐增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及題庫建置等相關試務成本,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考試院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8案。
38、案由:近年來我國各類國考之考試類科呈攀升趨勢,其應試科目亦多達6,677科,由於考選基金財務狀況欠佳,各類考試報考人數遞減,過多之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徒增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及題庫建置等試務成本。以104年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特種考試為例,即存在高普考已有之類科如會計、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子工程等,爰要求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
說明:
一、考選業務基金105年度於「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試務甄選費3億5,204萬3千元,用於支付各類試務酬勞包含出席費、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監場費,以及題庫建置與入闈決定試題等經費。
二、經查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高普考試、特種考試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類考試之考試種類有37種、考試類科計1,228類、應試科目則達6,677科,另98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止,各類考試種類已減少1種,惟考試類科卻增加65類,應試科目增加178科,爰此攀升趨勢,恐增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及題庫建置等相關試務成本。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9案。
39、案由:考選部已於103年度全面調高各類考試之報名費,惟103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業務收支仍短絀4,990萬9千元,其原因主要肇自所吸收之高額報名費減免,實不利於該基金財務狀況。近年各類考試報考人數呈下降趨勢,未來該基金收入恐亦將隨同減少,考量政府對弱勢族群之照顧,係屬全國性政事,實不宜由考選基金全額負擔考試報名費之減免。爰建議考選部宜研謀由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免費之減免補助事宜,以穩健考選基金財務狀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0案。
40、主決議
案由:考選部已於103年度全面調高各類考試之報名費,惟103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業務收支仍短絀4,990萬9千元,其原因主要肇自所吸收之高額報名費減免。近年各類考試報考人數呈下降趨勢,未來該基金收入恐亦將隨同減少,考量政府對弱勢族群之照顧,係屬全國性政事,實不宜由考選基金全額負擔考試報名費之減免。爰建議考選部宜研謀由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免費之減免補助事宜,以穩健考選基金財務狀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1案。
41、案由:為健全退撫基金的財務,確保操作績效,退撫基金應妥適基金資產配置運用,在未見相關積極提升營運績效作為前,建請凍結該基金「財務支出」項下「帳籍維護費」863萬5,000元元預算數十分之一。
說明
為使基金財務改善,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退撫基金應立即檢討現行規範,並將退撫基金之委託經營管理費應核實編列。在未見相關積極提升營運績效作為前,建請凍結該基金「財務支出」項下「帳籍維護費」863萬5,000元預算數十分之一,待基金管理委員會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2案。
42、案由:退撫基金無論國內或國外委託經營,其中、長期績效表現偏弱,建議凍結該基金財務支出項下「手續費用」6億2,429萬6,000元之預算十分之一﹐待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改善後向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鑒於退撫基金無論國內或國外委託經營,其中、長期績效表現偏弱,爰建請凍結該基金「其他作業支出」項下「代理費用」7億7,013萬3,000元預算數十分之一,待基金管理委員會針對委託經營績效提出檢討與改善規劃﹐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且退撫基金規模及委外比重逐年上升,預計105年度整體基金委外及自營部位將近各占一半,惟由該基金往年委外投資績效以觀,其短期績效波動性高,而中長期績效偏弱,不利該基金永續經營,實應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為提升基金運用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建議凍結該基金財務支出項下「手續費用」6億2,429萬6,000元之預算十分之一﹐待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後,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3案。
43、案由:針對退撫基金絕對報酬型委外合約有5成以上未達目標報酬率,且所獲報酬多隨大盤起伏,未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爰建請凍結該基金「其他作業支出」項下「代理費用」770,133千元預算數十分之一,待基金管理委員會針對委託經營績效提出檢討與改善規劃﹐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105年度退撫基金預計委外經營部位為2,842億9,565萬元,約占該年度總營運量5,801億9,520萬3千元之49%。退撫基金於94-103年度之觀察期間內,計有5成以上之委託批次未達目標報酬率,且差距甚大,其委託經營績效顯待改善;又絕對報酬型委託合約性質,係以追求長期穩定正報酬為目標,然觀察此類型合約之投資績效多隨大盤報酬起伏,似未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為提升基金投資績效,獲取長期穩定正報酬,爰建請凍結該基金「其他作業支出」項下「代理費用」770,133千元預算數十分之一,待基金管理委員會針對委託經營績效提出檢討與改善規劃﹐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4案。
44、案由:退撫基金105年度預算全面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礎編製,致交易費用大幅增加,對此重大變革事項未充分揭露其會計處理原則之變更情況,致交易費用大幅增加,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待相關會計制度修訂改善後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針對退撫基金105年度「交易費用」編列6億1,560萬1千元,較104年度之780萬元,大幅增加6億0,780萬1千元。故投資「經常性交易(以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金融商品之交易成本,包括自行經營、委託經營之股票交易費,均由原列之「金融資產」科目,改列為「交易費用」科目,以致105年度交易費用預算數,較尚未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104年度預算,大幅增加6億0,780萬1千元。因該退撫基金105年度預算全面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礎編製,致交易費用大幅增加,對此重大變革事項未充分揭露其會計處理原則之變更情況,建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待相關會計制度修訂改善後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5案。
45、案由:退撫基金係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倘基金餘額不足支付退休撫卹金時,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責任。爰該基金105年度預計基金本金將入不敷出,其中軍職人員基金財務負擔能力相對欠佳,約較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提前6至8年產生累積虧損,另各類人員之現行提撥率亦與最適提撥率相去甚遠,致產生龐鉅潛藏負債,退撫基金因提存不足致潛藏負債逾2.76兆元,而現行提撥費率12%亦與最適費率相差數倍,財務收支將嚴重失衡,建請考試院銓敘部針對如何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改善等相關對策﹐向本院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6案。
46、案由:退撫基金規模及委外比重逐年上升,預計105年度整體基金委外及自營部位將近各占一半,惟由該基金往年委外投資績效以觀,其短期績效波動性高,而中長期績效偏弱,不利該基金永續經營,要求主管機關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俾提升基金運用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說明:
一、政府退休基金委外代操乃國際趨勢,全球退休基金約有30%~40%資產皆進行委外投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亦因基金規模日益龐大且專業人力有限,而兼採自行經營及委外方式辦理。近10年退撫基金平均運用資金規模逐年上升,94年度為2,708億3,619萬4千元,及至103年度已達5,481億7,278萬4千元,其中委外規模比重亦自94年度之23.01%(623億3,067萬2千元),上升至103年度之32.47%(1,779億9,347萬8千元)。根據退撫基金提供資料,105年度該基金預計營運量5,801億9,520萬3千元,其中委外經營部位占2,842億9,565萬元,比率約49%。
二、退撫基金短期績效波動性高,其中,國內委託及國外委託部分,相對自行經營之波動甚大。該基金90-103年度國內委託期間之最高報酬率為35.07%、最低為-34.74%;另92-103年度國外委託期間之最高報酬率為24.94%、最低為-32.35%,其高、低報酬率相差50個百分點以上,波動幅度甚大。
三、退撫基金103年度之「國內委託」報酬為9.84%,最近5年度則下滑為1.82%,最近10年亦僅1.85%;另就「國外委託」報酬以觀,103年度投資報酬率為10.54%,最近5年、10年,及至委託開始迄基準日(103年底)已逐步下滑至4.80%。顯見無論國內或國外委託經營,其中、長期績效表現偏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7A案。
47A、案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基金3年內平均年收益未達台銀2年期定存收益者,國庫應補足差額,然退撫基金在現行法令未對年收益內涵為補充性規範下,逕以行政院主計處之函示調整決算運用收益,並據以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恐與母法有悖並影響國庫補貼數額,要求自106年度起應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俾以制度化。
說明: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準此,退撫基金「年收益」之多寡,決定國庫應否撥補該基金,以及其應撥補之數額。經查:
二、上開退撫基金年收益除在本法提及外,該法施行細則並未就其為補充性解釋,僅將3年平均收益之計算方式,以及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基準,另行規定如下:第15條第1項:「本基金之收益率按年度決算逐年計算;其3年平均收益率係採移動平衡計算方式。」第16條:「本條例第5條第3項所稱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係以臺灣銀行每月初平均牌告利率所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
三、由於相關法令未就「年收益」內涵為補充性規定,故退撫基金現行年收益之計算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函釋,將該基金年度決算運用收益(即年度決算賸餘),排除「未實現跌價損失或增值利益」、「未實現兌換損益」、「長短期投資互轉未實現損益」等未實現項目後(相關函示詳附表1),以之與台銀2年期定存收益比較,並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惟退撫基金在法無明文且未對「年收益」內涵有補充性規定下,逕以行政院主計處函示另行調整計算之,除與母法有悖並影響國庫補貼數額外,該等未實現項目無以透過相關公開之會計報告書表勾稽,其可信度亦可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47B案。
47B、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退撫基金……逕以行政院主計處之函示調整決算運用收益,並據以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恐與母法有悖並影響國庫補貼數額,要求自106年度起應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議研議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可行性,俾以制度化」。
說明:有關退撫基金現行法令為對年收益內涵為補充性規範下,逕以行政院主計處之函示調整決算運用收益,並據以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恐與母法有悖並影響國庫補貼數額一事,理以「基金年收益之計算方式宜法制化」方向研議,較為明確;惟考量事涉層面深廣,並為避免計算方式及期間產生爭議,及需否併同基金管理條例或細則通盤檢討修訂、需否配合年金改革政策明確政策指示等因素,宜審慎為之。故建請修改文字為「建議研議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可行性,俾以制度化」。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第47B案照案通過。
繼續進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管非營業部分。
請宣讀第1案。
1、案由: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保基金及國保基金之部分額度近年來委託投信業者操作,迭爆發代操弊端,造成基金蒙受損失,影響基金權益至鉅,除持續檢討監督管理制度外,要求應就現行委託國內外投信業者過於集中問題審慎檢討因應。
說明:
一、104年8月底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部分(以下簡稱勞保基金)及國保基金之委託投信業者代操額度各為7,831億元、3,002億元、1,417億元及265億元,合計1兆2,515億元委託投信業者代操。
二、截至104年8月底上開基金委託國內業者代操額度4,246.11億元,受託機構計12家,受託金額最高之前5家所占百分比分別為統一投信18.48%、復華投信15.21%、國泰投信13.86%、匯豐中華投信12.01%及野村投信11.13%(詳附表2),合計為70.69%;委託國外業者代操額度7,551.62億元,受託機構計30家,受託金額最高之前5家所占百分比分別為貝萊德15.07%、太平洋7.86%、道富7.60%、瑞萬通博7.29%、景順6.23%,合計為44.05%,集中度甚高,不利於風險分散。
三、鑑於近年來投信代操先後爆發弊案,且範圍亦非侷限單一政府基金,已造成基金損失,為免單一投信發生弊端即影響基金權益甚鉅,適度分散風險有其必要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3案。
3、案由:為解決大專校院兼任助理之定位與相關權益保障,勞動部及教育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惟實務衍生勞保相關法令研商或行政規則等待解決事項,要求勞動部及教育部應積極協調處理,以確保學校助理之勞工權益,並就所增加之勞保財務負擔預為規劃因應。
說明:
一、鑒於近來學生兼任助理之權益備受外界關注,勞動部、教育部於104年6月17日分別發布處理原則,後續仍有涉及勞保等相關配套措施待協調處理。
二、因大專校院兼任助理之定位與相關權益保障涉及層面複雜,勞動部及教育部自102年間,多次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研議,並分別與學生、工會代表及大專校院協(進)會、高教團體等就處理原則、衝擊影響及相關配套措施等議題進行溝通,於104年6月17日分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以提供學校、學生及各行政機關判斷「學習」或「僱傭」兼任助理型態之參考依據,期可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勞動與學習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4案。
4、主決議
鑒於目前大專兼任教師因不直接適用教師法、又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導致其相關勞動權益受損,與專任教師有明顯的待遇落差,導致各大專在成本考量下出現「以聘兼任替代聘專任」之趨勢,將影響教育品質,且各級學校各類編制外人員已陸續納入勞動基準法,但同屬編制外人員之大專兼任教師遲遲尚未納入,勞動部及教育部遂已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惟實務衍生勞保相關法令研商或行政規則等待解決事項(法令研商,如勞健保最低薪資級距、低薪高保之不合理性、不同兼職工作加退保及行政作業負擔;部分工時與全時工作者間之保障衡平性及勞退負擔之不合理性;短期部分工時人員以全時工作者投保健保之不合理性及投保選擇權),爰此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積極協調處理,並就所增加之勞保財務負擔預為規劃因應,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完整的書面報告,以確保學校助理之勞工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5A案保留處理。
第5B案撤案。
宣讀第6案。
6、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經查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104、105年度均匡列投資不動產額度50億元,雖依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經勞動基金監理會會議審議通過,惟決策過程未擬具投資計畫及盈虧之估計,且該項目預算書中僅列投資購置不動產,並未有其他項目說明及計畫可供檢視,明顯不利預算審查及外界公開透明監督。當前不動產市場景氣低迷,獲利不易,自不宜貿然投入大筆資金,為撙節公帑,爰提案全數減列本項預算50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7案。
7、案由:勞保作業基金(勞工保險部分)104年度及105年度均匡列擬投資不動產50億元之額度,要求自下年度起預算書應載明投資計畫及盈虧之估計報告等相關資訊。
說明:
一、104年度及105年度「不動產投資收入分析表」均列示擬增加不動產投資50億元。
二、該基金係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所定之作業基金,故依預算法第89條規定,凡為餘絀及成本計算者,其預算之編製應比照營業基金之規定辦理。復依預算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三、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三、投資國內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者,其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目的、投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式、投資資金收回方式及投資效益分析等;其投資超過一定金額,應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四、該基金104年度及105年度均匡列投資不動產額度50億元之決策過程尚未擬具投資計畫,且未進行盈虧之估計,爰此預算書對於投資計畫及盈虧估計之相關資訊付之闕如。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8案。
8、案由: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投融資業務成本」原列9億6,516萬6千元,凍結五分之一。
說明:
一、勞退新制實施後,雇主應每月依勞工之薪資提撥百分之六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專戶」,但依據勞工保險局提供資料顯示全國有246萬多位勞工尚未領取勞工退休金,未領金額高達2兆多元,其中原住民退休勞工尚未領取勞工退休金則有9,799人。
二、有鑑於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退休事宜,應責成相關處室承辦人員除以口頭、書面通知本人以外,亦應同時請相對之事業機構辦理勞工退休之人員,當面告知領取勞工退休金之員工其權利,及聲請程序。
三、為保障原住民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投融資業務成本」9億6,516萬6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勞動部督促勞保局協調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通知及辦理領取原住民勞工退休金,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案。
9、鑒於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成本增幅高估,酌刪減一般服務費800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預算編列「投融資業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8,000萬元,其中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係給予勞工保險年資年滿十五年者、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生活困難需要紓困提供貸款;惟相較於103年度業務一般服務費決算數6,058萬元,大幅增加1,942萬元,增幅達32.06%。
二、編列預算係辦理被保險人貸款之手續費。本年度投融資較上年度預算增幅高估,爰宜本撙節原則減列預算。因此,本席特提案建議酌刪減一般服務費8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0案。
10、主決議
有鑑於勞動部於104年7月14日(新聞稿)宣稱「為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造成國內勞動力逐漸減少,並確保國人優先就業原則下,勞動部引進外勞做為補充人力,……」,經查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就業安定收入共編列140億9,784萬元,較104年增加20億3,204萬元,其中尤以一般製造業及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等項目增幅最為顯著,明顯有違上述所自言。目前企業主已偏好進用外籍勞工,導致本國失業率有增無減,顯見勞動部對進用外勞審查過於寬鬆。爰提案刪除105年度就業安定收入30億元,並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管控外籍勞工員額及促進本國國民就業改善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案。
11、
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V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p1─88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服務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7,058,839千元
建議【V】刪減:50,000千元【V】凍結數:80,000千元
刪減或凍結理由:
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服務費用」編列7,058,839千元,存有下列缺失:
一、「服務費用」包括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保險費、一般服務費以及專業服務費等。105年度預算數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87,663千元,亦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1,555,548千元,顯見預算浮編相當嚴重。
二、其中,「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5年度比104年度雖然大幅減少393,177千元,但一般服務費卻比104年度大幅增加494,233千元,預算書中亦未詳細說明增減原因,僅是為達到上年度預算數,嚴重違反零基預算規定,實令人疑竇。
三、再者,外勞逃逸行蹤不明之人數逐年增加,已超過5萬人以上,國安單位雖然成立專案小組積極查緝,但每年逃逸增加人數仍然大於查緝到案人數,對此就安基金應有更積極作為。
基此,為撙節支出,爰建議刪減50,000千元,其餘凍結80,000千元,待勞動部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賴瑞隆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撤案。
第1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3案。
13、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47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4,026,091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00千元
凍結理由: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104年至106年產業人力需求趨勢推估,會展、自行車、能源技術服務、國際醫療及石化等產業,乃人才缺乏之重點產業。另查勞動部為促進國民就業,推動辦理職業訓練業務多年,預算規模動輒百億元以上,然105年勞動部自辦職前訓練課程,未能整合上開產業人力供需資訊,因應勞動市場中長期趨勢,針對重點缺工產業提供職業訓練課程。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10億元,待勞動部針對未來重點產業之人才需求,整合跨部會資源,訂定更具前瞻性之職業訓練課程,強化國民就業力並有效促進就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案。
14、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47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4,026,091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20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外籍看護工雇主每年繳納之就業安定費高達47.7億元,占整體就業安定基金收入來源超過四分之一(25.4%),惟本基金105年用於本國長照就業促進之相關預算,僅有培訓照顧服務員5千8百萬元、補助居服單位聘僱本國照服員提供外籍看護工進用家庭喘息服務2千萬元、補助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696萬元……等,合計約8,496萬元,僅占本基金總預算0.45%;對照勞動部媒合本國居家服務成功率僅萬分之七,足見本基金之預算運用及分配,對於培植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極其有限。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2億元,待勞動部於本基金增列「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與家庭照顧」用途科目,修正擴大缺工就業獎勵辦法,使從事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之照顧服務員亦得適用,並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看護工家庭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服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之就業與久任,另會同衛生福利部協助外籍勞工安置中心轉型,得以加入喘息服務計畫,增加照顧服務之供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5案。
15、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38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歲入─減列:
【】歲出─【○】減列:【】凍結: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原列經費8億4,588萬1千元,凍結4億元。
說明:
一、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因辦訓容量不敷需求,失業者職前訓練除部分自行辦理外,另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審查是否補助開班課程之原則為「所辦班次如屬就業率低於30%,或連續2年低於40%者,除有特殊原因及改善作為,房則不予委託或補助」,但103年度補助民間訓練機構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就業率最低之前10項訓練班次就業率竟然介於0%至9%之間,成效甚差。
二、本席認為勞動力發展署委外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應提供就訓者透過訓練習得就業所需職能,目前看來部分職前訓練課程就業率過低,偏離就業市場需求,應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作業,訂定有效之審核淘汰標準,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
三、爰將就業安定基金原列經費8億4,588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預算,凍結4億元,待向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口頭暨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6案。
16、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收入 【V】支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47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綜合業務規劃
本年度預算數:1,257,294千元
建議【】刪減:【V】凍結:五千萬元
案由:為督促勞動部重視青年失業問題,爰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綜合業務規劃」5千萬元,俟勞動部針對「青年失業問題」提出改善方案,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調查結果,國人總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卻高達12.63%。
2.查就業安定基金雖已編列經費推動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惟我國青年失業率惟整體失業率之3倍以上,顯見勞動部現行促進就業方案仍有檢討改進空間。
3.為督促勞動部重視青年失業問題,爰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綜合業務規劃」五千萬元,俟勞動部針對「青年失業問題」提出改善方案,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7案。
17、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51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綜合業務規劃」原列12億5,729萬4千元,提案凍結4,000萬元,俟勞動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顯示,我國總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為12.63%,然而就業安定基金已編列經費相關推動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我國青年失業率卻仍超過整體失業率之3倍,顯見勞動部現行方案仍有檢討改進空間。
爰此,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綜合業務規劃」預算4,000萬元,俟勞動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8案。
18、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48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
本年度預算數:4,899,467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未在學之失業青年,提供更為個別化與彈性化之學徒制職業訓練,並考量微型企業與自營手工技藝業者普遍面臨人才斷層之窘況,亟需青年投入業界以接續產業命脈,故提出「明師高徒計畫」,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學徒之受訓時數每月至少100小時以上,由學徒定期填寫訓練日誌,委辦單位負責追蹤訪查;然該計畫未明確師徒雙方是否為勞雇關係,且契約中未詳細載明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致學徒向媒體泣訴月訓練時數逾220小時,委辦單位竟慫恿學徒偽造訓練日誌,並上報勞動力發展署,便宜行事致學徒權益受損。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預算1億元,待勞動部針對前開計畫之訪查機制、委辦單位遴選與評估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研議更詳實之定型化契約供師徒雙方參考,以消弭外界質疑聲浪,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9案。
19、案由: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6億0,176萬2千元,惟辦理勞工教育學苑效益有待提升,勞動部應積極研擬相關方案,以增加運用效率,爰凍結預算五分之一。(P.52)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0案。
20、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52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減列:【V】凍結:
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其中與勞工學苑有關之基金來源1,240萬元、基金用途1,79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
說明:
一、勞工教育學苑乃辦理各項職業訓練、勞工教育、技能檢定試務工作等業務外,餐飲及住宿部分係將場地標租,由廠商經營,101年庋及102年度由亞洲大學營運團隊得標經營,其後由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3日完成議約取得租約,營運迄今。自101年度至103年度營運狀況,勞工教育學苑均入不敷出。
二、目前之承租廠商得標經營後,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7月底止餐飲住宿平均住房率各為41.76%展39.47%,會議場地租借各為599場次及374場次;而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自行營理部分,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委外職業訓練場次各為14班次及8班次,自行辦理職業訓場次各為9班次及14班次,其住房率及辦理訓練之班次尚有增加空間,應研謀提升使用率,以強化運用效率。
三、勞工教育學苑設立的目的是為辦理勞工教育、育樂活動、訓練及技能檢定等業務,增進勞工福祉。但近年來該學苑各類場地或使用率或開班班次偏低仍有提升空間,爰提案將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其中與勞工學苑有關之基金來源1,240萬元、基金用途1,79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強化勞工教育學苑場地之利用率,以增加運用效率,並可改善入不敷出之情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1案。
21、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3
款項目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二、職業訓練業務─3.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
本年度預算數:12億5,425萬6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4
增刪理由:
案由:
一、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惟各分署委託辦理職前訓練訓後就業成效不佳,顯見未依產業發展規劃職訓課程,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以及結訓後之就業媒合,均未落實。
二、爰建議「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2案。
22、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53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歲入─增列
【】歲出─【】減列:【V】凍結:
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5,842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自96年度起主要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衛生福利部等部會負責辦理照顧服務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惟每年培訓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平均6成左右,致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仍接近有4成未能就業。
|
年度 |
結訓人數 |
訓後至醫院 就業人數 |
訓後居家服務 就業人數 |
就業人數 合計 |
就業率(%) |
|
96 |
4,454 |
1,375 |
1,431 |
2,806 |
63.00 |
|
97 |
4,506 |
1,362 |
1,418 |
2,780 |
61.70 |
|
98 |
6,386 |
2,102 |
2,043 |
4,145 |
64.91 |
|
99 |
4,580 |
1,400 |
1,458 |
2,858 |
62.40 |
|
100 |
5,729 |
1,465 |
2,179 |
3,644 |
63.61 |
|
101 |
6,334 |
1,717 |
2,343 |
4,060 |
64.10 |
|
102 |
6,210 |
2,455 |
1,569 |
4,024 |
64.80 |
|
103 |
5,675 |
─ |
─ |
─ |
─ |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103年度資料尚在統計中。
二、且扣除訓後至醫院就業人數之後,真正長期照顧需要的居家服務人力更僅剩四分之一,成效不彰。爰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5,842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增加訓後就業率改善方案,並且針對訓後居家服務就業人數應有積極配套與輔導甚至獎勵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3案。
23、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3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
本年度預算數:8億2,532萬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3
增刪理由:
案由:
一、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目的在於為提升青年技能,協助順利就業。惟依據主計處105年1月公布之統計資料,該月整體失業率為3.87%,雖較104年同期減少0.16%,但15-24歲青年失業率為11.95%,仍與104年同期相當,且為整體失業率3.08倍,顯示青年失業問題仍有待改善,該方案之有效性仍待持續檢討修正,預算有執行不力之虞。
二、爰建議「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4案。
24、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經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12.63%,雖低於世界各國之13%、已開發經濟體之16.7%、歐盟28國(EU-28)之22.6%及歐盟19國(EU-19)之24.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各國之日本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其次,再以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倍數觀察,我國103年度該倍數為3.19倍,除略低於新加坡之3.2倍外,高於世界各國之2.21倍、已開發經濟體之2.14倍、歐盟28國(EU-28)之2.22倍、歐盟19國(EU-19)之2.12倍、日本之1.76倍、中國大陸之2.23倍、香港之2.66倍及南韓之2.97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惟我國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允應持續與各部會檢討調整該方案之具體內容,並就計畫間之轉銜或互相搭配,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故建議凍結「職業訓練業務」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之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主決議
案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我國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應持續檢討調整方案之具體內容,建議凍結「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1/4,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乙案,經勞動力發展署妥適說明後,認為該項預算確屬推動業務所必須,原提案同意修改為:「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8億2,532萬元,我國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應持續檢討調整方案之具體內容。爰此,請勞動部檢討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計畫之辦理情形,並於二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25案。
25、案由: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惟青年失業率雖從103年度12.63%降至12.05%,但仍高於亞洲鄰近國家。鑒於畢業求職潮來臨,勞動部應逐年檢討協助青年就業機會,以打造青年友善就業環境,爰提案刪凍結五分之一,俟勞動部針對透過提升青年職能以降低青年失業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P.53)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6案。
26、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
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 】歲入-增列
【 】歲出-【】減列: 【V】凍結: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凍結2,532萬元。
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12.63%,為整體失業率之3.19倍,顯示青少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並未感善。勞動部辦理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之有效性有必要持續研討修正。
二、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爰此,凍結2,532萬元,待勞動部就青年就業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7案。
27、案由:為使青年人口能順利進入勞動市場,行政院於103年3月間核定促進青年就業方案,勞動部配合推動執行,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據行政院核定之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以「協助職涯探索,強化職涯扎根功能」、「增進工作技能與共通核心職能」、「促進職場體驗」、「協助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提供創業服務」、「協助排除就業障礙,促進就業媒合」及「待業青年就業促進服務」等面向,推動64項計畫,主辦機關包括國發會、勞動部、教育部、外交部、原民會、農委會、經濟部、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國防部、退輔會及衛福部等11個機關(單位)。惟各部會僅將原推動中之計畫臚列,雖召開之定期聯繫會報,但跨部會資源整合未發揮實際作用。爰建議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各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8案。
28、案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建請減列10%。
說明:
一、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
二、為運用訓練自主化、彈性化、個別化及長期訓練機制等特色,將隱藏於民間(10人以下事業單位之雇主、受僱勞工或自營作業者)之師徒教導學習管道予以制度化,勞動力發展署於102年10月間發布實施明師高徒計畫,該計畫擬跳脫正規教育方式,透過嚴謹之適訓評估,提供客製化之訓練,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做為技術與經驗傳承之訓練管道,冀藉以促進青年就業。該計畫原則最長補助1年,經該署評估技術養成需延長訓練者,最多得延長1年,每月訓練時數應達100小時以上,每月補助徒弟1萬元之訓練津貼,師傅指導每1名徒弟補助5千元。
三、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然該計畫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且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因缺乏法律保障,可能影響學徒勞動權益,雖針對前開媒體報導,勞動力發展署業發布新稿就該計畫實施目的、遴選、評估及輔導等程序予以說明,並敘明該個案之處理情形,惟為杜外界疑慮,允應檢討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
四、明師高徒計畫之目的係為提昇青年專業技術能力,透過師徒教導之訓練傳承工作技能及經驗,以促進青年就業,惟遭外界質疑學員權益受損等情事,允應檢討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以利該計畫後續之實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9案。
29、案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建請凍結「明師高徒計畫」4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運用訓練自主化、彈性化、個別化及長期訓練機制等特色,將隱藏於民間(10人以下事業單位之雇主、受僱勞工或自營作業者)之師徒教導學習管道予以制度化,勞動力發展署於102年10月間發布實施明師高徒計畫,該計畫擬跳脫正規教育方式,透過嚴謹之適訓評估,提供客製化之訓練,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做為技術與經驗傳承之訓練管道,冀藉以促進青年就業。該計畫原則最長補助1年,經該署評估技術養成需延長訓練者,最多得延長1年,每月訓練時數應達100小時以上,每月補助徒弟1萬元之訓練津貼,師傅指導每1名徒弟補助5千元。
二、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然該計畫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且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因缺乏法律保障,可能影響學徒勞動權益,雖針對前開媒體報導,勞動力發展署業發布新稿就該計畫實施目的、遴選、評估及輔導等程序予以說明,並敘明該個案之處理情形,惟為杜外界疑慮,應檢討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0案。
30、就業安定基金
單位:勞動部
案由:「明師高徒計畫」遭外界質疑學員權益受損等情事,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然該計畫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且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因缺乏法律保障,可能影響學徒勞動權益,雖針對前開媒體報導,勞動力發展署業發布新稿就該計畫實施目的、遴選、評估及輔導等程序予以說明,並敘明該個案之處理情形,惟為杜外界疑慮,允應檢討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因此爰提案凍結該計畫2億3,234萬6千元預算四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1案。
31、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經查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然該計畫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且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線,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陣之技術生,因缺乏法律保障,可能影響學徒勞動權益,雖針對前開媒體報導,勞動力發展署業發布新稿就該計畫實施目的、遴選、評估及輔導等程序予以說明,並敘明該個案之處理情形,惟為杜外界疑慮,允應檢討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故建議凍結「明師高徒計畫」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主決議
案由:「明師高徒計畫經執行結果,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允應檢討計畫。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徒開發業務項下「明師高徒計畫」預算2億3,234萬6千元,凍結四分之一。」,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妥適說明後,認為該項預算確屬推動業務所必須,原提案同意修改為:
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線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項下「明師高徒計畫」預算2億3,234萬6千元。該計畫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允應檢討計畫。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明師高徒計畫之辦理情形,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32案。
32、案由: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然該計畫之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爰建議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3案。
33、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6,800萬元……」。(決議第15、16、17項合併凍結6,800萬元)
說明:為保障徒弟參訓權益,勞動部已積極研修計畫規定,並依委貝會決議,僅就截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繼續辦訓。惟經實際執行結果,經費不敷使用,爰建請修正文字為「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6,8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5年3月28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第15、16、17項合併凍結6,800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附件:
15.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000元,凍結1億2,000萬元。
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績效看似頗佳,但屢遭網路輿論及投訴,遭外界質疑為刺削青年之幫凶,在未有合理監督管理機制下,學徒往往淪為廉價勞工。
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缺乏法律保障,定位不明恐釤響學徒勞動權益。
明師高徒計畫之目的係為提升青年專業技術能力,雖立意甚佳,惟遭外界質疑學員權益受損等情事,勞動部應檢討及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爰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績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蔣萬安 王育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4案。
34、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貝會審查,通過決議:「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己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己開訓之師徒得繼蹟辦訓外,餘凍結6,800萬元……」(決議第15、16、17項合併凍結6,800萬元)
說明:為保障徒弟參訓權益,勞動部已積極研修計畫規定,並依委員會決議,僅就截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繼續辦訓。惟經實際執行結果,經費不敷使用,爰建請修正文字為「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6,8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5年3月28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第15、16、17項合併束結6,800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附件:
16.105年度就業安錢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000元。
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明師高徒計畫」的目標,在於「協助時下青年具備更豐富多元之職涯適應能力,透過將隱藏於民間(10人以下事業單位、自營作業者)之師徒教導學習管道予以制度化,透過適訓評估,提供客製化訓練,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做為技術與經驗傅承之訓練管道.並促進青年就業。」
然而,104年10月份,社團法人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指出,該計畫中「學徒」身分並無法源依據,既非屬「職業訓練法」定義之任何職業訓練,也不是「勞動基準法」中技術生。該聯盟並舉出個案例,表示該計畫存在學徒「受訓」時間遠超法定工時,「受訓」時受傷而無保險情事,然而,在「學徒」身分之法律定義不明的情況下,甚至不存在任何可循、適用之救濟管道。
綜上,勞動部勞助力發展署訂定「明師高徒計畫」極為粗糙,致參與青年權益受損,爰勞動部辦理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具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黃秀芳 陳 瑩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5案。
35、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軍位預算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勞動部辦理明師高徒計畫除裁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勞動部辦理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6,800萬元……」(決議第15、16、17項合併凍結6,800萬元)
說明:為保障徒弟參訓權益,勞動部已積極研修計畫規定,並依委員會決議,僅就截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繼續辦訓。惟經實際執行結果,經費不敷使用,爰建請修正文字為「勞動部辦理明師高徒計畫除裁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6,8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5年3月28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第15、16、17項合併凍結6,800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附件:
17.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000元。
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然該計畫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且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因缺乏法律保障,可能影響學徒勞動權益。爰此,勞動部辦理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待法令作業完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楊 曜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6案。
36、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4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職業訓練業務─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4億8,271萬2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4
增刪理由:
案由:
一、 為提升在職勞工技能,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經費合計4億8,271萬2千元,結合勞工團體辦理訓練課程,並補助在職勞工80%或100%訓練費用,每3年最高補助7萬元,希望藉此提升勞工技能。雖推動立意良好,惟查訓練單位所辦理課程有美容美髮、手工藝類課程比例較高情形,訓練課程宜多元化並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趨勢,不應過於集中某些職類。
二、爰建議「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7案。
37、案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3億3,057萬1千元,經查各地庇護工廠職業轉銜機制成效不彰且經營狀況多不理想,爰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P.5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8案。
38、就業安定基金
單位:勞動部
案由:經審計部提出庇護性就業之職業轉銜機制有待落實,庇護工場營運狀況多不理想之審核意見據103年度庇護工場之經營運作情形可悉,截至103年底合法立案或受政府委託之庇護工場總數137家、提供庇護性職缺數1,952人、實際就業人數1,785人,惟進入一般職場就業或轉至社政、醫療體系就業者為數甚少,僅各為58人及22人,經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庇護性就業之職業轉銜機制有待落實」之審核意見。再者,因多數庇護工場未能自給自足,103年度無淨利者52家,占所有庇護工場家數之38%,業經審計部提出「庇護工場營運狀況普遍欠佳,不利永續經營」之審核意見,允應檢討改進,強化配套措施,因此爰提案凍結「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兩項計算2億0,650萬6千元預算五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39案。
39、勞動部職司全國勞動力之規劃及運用,並參與推動各項促進女性及中高齡就業之措施,惟該等族群之勞參率仍低於世界主要國家。鑒於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為避免我國勞動人口日趨減少,故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之經費3億6,383萬1千元,先行凍結50%,允應檢討近年來參與推動相關措施之成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40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41案。
41、案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原編列24億7,636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重大天然災害災後重建臨時工作係為使災區迅速回復原狀之必要措施,例如,尼伯特颱風造成台東及屏東等縣市的重大農業、財產等災損,除需要大量臨時工作人員加入重建工作,住家受損的清理及重建亦屬克不容緩。
二、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之臨時工需求,就業安定基金特別編列臨時工作津貼、缺工就業獎勵等措施,惟重大天然災害之臨時工有其急迫需求之特性,除目前僅限於單親、低收入戶之外,應適度放寬臨時工作人員的資格,以達到加速回復正常生活,安定社會之目的。
三、爰要求「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原編列24億7,636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就重大天然災害臨時工作人員的資格及人數適度檢討,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2案。
42、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57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就業服務業務
本年度預算數:2,476,362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200,000千元
凍結理由:鑑於勞動部為強化我國青年之就業能力,辦理「青年就業讚」計畫,為18至29歲之初次尋職青年、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或從事部份工時工作青年之青年,提供訓練學習補助,協助其順利就業,惟上開計畫僅就青年失業者本身之就業能力強化,進行職業訓練服務,推動多年但成效有限。查今年5月,全國青年失業率達11.9%,仍高於日、韓等鄰國,足見渠等青年職訓計畫實有變革之必要。反觀新北市政府近年來推動「初次尋職青年就業服務」、「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等計畫,為青年勞工提供初次尋職津貼、轉正職輔導津貼、成功轉業獎勵金及職涯存摺等措施,渠等計畫實施以來收效甚佳,值得全國推廣。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預算2億元,待勞動部參酌地方政府之做法,針對青年勞工職涯轉銜困境,提供較現制更多元之就業服務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3案。
43、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59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就業服務業務─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原列2億5,286萬3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96年度起勞動部及衛福部等部會即辦理照顧服務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惟每年培訓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平均6成左右,致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仍接近有4成未能就業,實不利長照體系人力之建立,允宜檢討改善。
爰此,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就業服務業務─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5,000萬元,俟勞動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4案。
44、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1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就業服務業務─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2億3,798萬9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4
增刪理由:
案由:
一、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2億3,798萬9千元,用於各公立就業中心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經查104年度「通報或開發在地就業機會數」實際執行績效為29萬5,587個工作機會,相較於103年的30萬7,306個工作機會,減少開發了1萬1,719個工作機會,不利民眾就業。
二、爰建議「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5案。
45、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走基金附屬軍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
促進國民就業工作計畫─促進青年就業計畫
【 】歲入一增列:
【○】歲出一【○】減列: 【 】凍結: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凍結2億元。
說明:
一、依照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青年失業率12.63%,高於亞洲各國,日本青年失業率僅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以青年失業率對照整體失業率,我國103年度該倍數為3.19倍,高於世界各國之2.21倍、日本之1.76倍、中國大陸之2.23倍、香港之2.66倍及南韓之2.97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
二、本席認為,青年就業促進方案涉及之部會甚多,惟各部會僅將原推動中之計畫臚列,雖召開之定期聯繫會報,多僅為資訊方享,跨部會資源整合未發揮實際作用,資源盤點互相轉銜機制不足,導致各部會各自為政,未能發揮綜效,似有浪費資源之嫌。
三、爰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凍結2億元,待向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口頭暨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46案。
46、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經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12.63%,雖低於世界各國之13%、已開發經濟體之16.7%、歐盟28國(EU-28)之22.6%及歐盟19國(EU-19)之24.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各國之日本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其次,再以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倍數觀察,我國103年度該倍數為3.19倍,除略低於新加坡之3.2倍外,高於世界各國之2.21倍、已開發經濟體之2.14倍、歐盟28國(EU-28)之2.22倍、歐盟19國(EU-19)之2.12倍、日本之1.76倍、中國大陸之2.23倍、香港之2.66倍及南韓之2.97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惟我國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允應持續與各部會檢討調整該方案之具體內容,並就計畫間之轉銜或互相搭配,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故建議凍結「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之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案由:105年「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建議凍結「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之經費四分之—」乙案,經勞動力發展署妥適說明後,認為該項預算確屬推動業務所必須,原提案同意修改為:
「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青年失業率為12.63%,高於於亞洲各國,日本青年失業僅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以青年失業率對照整體失業率,我國103年度該倍數為3.19倍,高於世界各國2.21倍、日本之1.76倍、中國大陸之2.23倍,香港之2.66倍及南韓之2.97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高,惟我國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允應持績與各部會檢討調整該方案之具體內容,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爰要求勞勤部確實整併各部會青年就業協助資源,完善「促進青年就業方案」相關轉銜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達到協助青年就業之目標。」
提案人:林為洲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第47案保留。
宣讀第48案。
48、機關(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歲入 【V】歲出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項下「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1,420,031千元
本年度預算數:6億8,621萬元
提案: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50】
說明:
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偏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參加者再就業情形難謂理想。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勞動部向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提昇實施成效報告,並具體強化再就業服務之追蹤輔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49案。
49、機關(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歲入 【v】歲出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
1.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本年度預算數:6億8,621萬元
提案: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50%】
說明:
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偏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參加者再就業情形難謂理想。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勞動部向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提升實施成效報告,並具體強化再就業服務之追蹤輔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0案。
50、案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建請凍結4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具創意性、地方性及發展性之計畫,促成在地產業發展,帶動其他工作機會,以引導失業者參與計畫工作,培養再就業能力,爰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二、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偏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參加者再就業情形難謂理想。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
三、為有效協助方案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爰訂定協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實施計畫,然而,雖已提供延續性服務(包括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再就業比率仍連年下降,允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
四、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冀於帶給地方與區域活化機會之同時,亦增加參加者之就業機會,惟近年來參加者再就業比率連年下降,為免參加者面臨二度失業之窘境,應檢討提升實施成效,並強化再就業服務之追蹤輔導。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51案。
51、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經查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偏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參加者再就業情形難謂理想。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有效協助方案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爰訂定協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實施計畫,然而,雖已提供延續性服務(包括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再就業比率仍連年下降,允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故建議凍結「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案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建議凍結「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預算1/4,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乙案,經勞動力發展署妥適說明後,認為該項預算確屬推動業務所必須,原提案同意修改為:
「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經查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偏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參加者再就業情形難謂理想。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有效協助方案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爰訂定協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實施計畫,然而,雖已提供延續性服務(包括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再就業比率仍連年下降,爰請勞動部2個月以書面提出檢討說明。」
提案人:林為洲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52案。
52、就業安定基金
單位:勞動部
案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經查:留用率及再就業率未能顯著提升,不利參加者之穩定就業,允應檢討改善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偏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參加者再就業情形難謂理想。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因此爰提案凍結該計畫6億8,621萬元預算五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3案。
53、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66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歲入─增列
【 】歲出─【】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但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過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也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每況愈下。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將近一半的人仍無法穩定就業。
二、為有效協助方案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訂定協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實施計畫,然而,雖已提供延續性服務(包括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再就業比率仍連年下降,本席認為允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
三、爰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完善強化與追蹤輔導措施及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4案。
54、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歲入─增列
【 】歲出─【】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但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過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也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每況愈下。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將近一半的人仍無法穩定就業。
二、為有效協助方案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訂定協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實施計畫,然而,雖已提供延續性服務(包括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再就業比率仍連年下降,本席認為允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
三、爰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完善強化與追蹤輔導措施及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5案。
55、案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惟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再就業比率連年下降,為協助參加者返回職場,應強化再就業服務之追蹤輔導。爰此建議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6案。
56、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7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社會企業發展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3,511萬5千元
建議【 】刪減:【v】凍結數:1/2
增刪理由:
案由:一、依據行政院103年9月4日核定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然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勞動部與經濟部的分工如何,是否有疊床架屋之嫌,有待勞動部進一步釐清,方能使國人了解勞動部對於促進社會企業發展之實質效益。
二、爰建議「社會企業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二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7案。
57、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歲入─增列
【 】歲出─【 】滅列: 【V】凍結:
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全數凍結。
說明:
一、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有心創業之婦女及中高齡民眾創業,開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提供婦女及中高齡民眾融資信用保證、補貼貸款利息,滅少其創業障礙,創造就業機會,惟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德元及1.27億元,可見民眾申貸之意願有逐年下降之趙勢。
二、立法院於去年也曾凍結過此計畫預算1000萬元,並要求勞動部提出改善措施,但觀今年之成效反而更為下降。爰此.、「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全數凍結。待勞動部針對前開方案之創業顧問課程準備、創業市場分析、商機媒合等面向檢討並研擬提出增加民眾申貸意願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58案。
58、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經查觀察創業貸款之執行情形可悉,近年來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滑,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億元及1.27億元,致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實施成效不佳;而申貸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更是寥寥無幾,連帶造成促進就業效果不彰,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亟待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故建議凍結「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59案。
59、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68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2,958萬8千元
建議【 】刪減: 【V】凍結數:1/4
增刪理由:
案由:
一、105年度勞動部為協助民眾創業辦理微型創業業務,預算編列29,588千元,惟101年至104年協助人數逐年下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顯示該計畫措施協助民眾創業之成效未如預期。
二、爰建議「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60案。
60、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1,347萬元。經查觀察創業貸款之執行情形可悉,近年來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滑,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億元及1.27億元,致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實施成效不佳;而申貸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更是寥寥無幾,連帶造成促進就業效果不彰,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亟待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故建議凍結「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下編列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之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61案。
61、案由:鑒於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的效益有限,刪除4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度預算編列「基金用途─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4,026,091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12,249,274千元,增加1,776,817千元,增幅達15%。
二、其中105年度預算編列「基金用途─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143,483千元,鑒於新增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計畫,惟未經跨部會討論,不利資源整合運用,建議先與內部統計業務進行整併。
三、因此,本席特提案刪除預算共4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62案。
62、案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項下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1億1,555萬3千元,建請減列30%。
說明:
一、勞動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安所)為運用巨量資料技術,掌握勞動及安全衛生等核心議題,制定符合民眾期待之政策,且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結合新興智慧穿戴裝置互動科技,降低職災發生率,爰新增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包括5項子計畫),計畫期程105年度至107年度,總經費為3億1,050萬元。
二、行政院成立之「大數據技術指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會、產業、技術專家、學術與研究顧問等,各部會所擬相關計畫涉及跨部會性質者,若提經該小組討論,除可發揮該小組功能外,應可收資源整合之綜效。
三、惟勞安所新增之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其中產業與就業市場情報網子計畫,包括建置整合性勞動市場指標與資料庫(指標面向涵蓋景氣與經濟、人力資源、產業就業情報、薪資情報、勞動保障、家庭生活、性別與勞動等全國性綜合指標、並增加地理子項資訊,以協助地方就業政策等),資料庫則屬跨部會(勞動部、主計總處、經濟部、教育部、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巨量資料庫整合,所涉及之部會甚多,然而,該計畫僅經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第13次會議審查核定,並修正陳報主計總處調整預算額度,即開始執行,並未提經「大數據技術指導小組」,進行跨部會資源整合,不利發揮綜效。
四、新增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計畫內容與主計總處、經濟部及其所屬財團法人、教育部、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相關,惟未進行跨部會資源整合,不利發揮綜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63案。
63、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V】凍結:十分之一
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1億1,555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勞動安全衛生研究所為運用巨量資料技術,掌握勞動及安全衛生等核心議題,制定符合民眾期待之政策,且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結合新興智慧穿戴裝置互動科技,降低職災發生率。
二、惟本席本月(三月)初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勞動部時,針對中高齡再就業者,雇主未按規定提撥退休金問題,必須透過與健保勾稽方式來檢查,卻未包含在此巨量資料分析運用計畫之內。
三、爰提案將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1億1,555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透過巨量資料庫來與健保勾稽查核做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4案。
64、單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71
促進國民就業
【 】歲入─增列
【 】歲出─【 】減列: 【V】凍結:
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1億1,555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勞動安全衛生研究所為運用巨量資料技術,掌握勞動及安全衛生等核心議題,制定符合民眾期待之政策,且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結合新興智慧穿戴裝置互動科技,降低職災發生率。
二、惟本席本月(三月)初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勞動部時,針對中高齡再就業者,雇主未按規定提撥退休金問題,必須透過與健保勾稽方式來檢查,卻未包含在此巨量資料分析運用計畫之內。
三、爰提案將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1億1,555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提出透過巨量資料庫來與健保勾稽查核做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5案。
65、案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項下編列「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計畫」2,793萬元,建請減列30%。
說明:
一、勞動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安所)為運用巨量資料技術,掌握勞動及安全衛生等核心議題,制定符合民眾期待之政策,且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結合新興智慧穿戴裝置互動科技,降低職災發生率,爰新增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計畫(包括2項子計畫),計畫期程105年度至107年度,總經費為8,400萬元。
二、經濟部產業技術白皮書所擬之策略性重點,包括「智慧科技」、「綠能科技」、「製造精進」、「民生福祉」、「服務創新」等五大領域,並透過中小企業參與產業價值鏈全球行銷促進計畫,擬將其發展為全球價值鏈推動之策略性產業,該計畫除經濟部及其所屬中小企業處負責推動外,所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亦參與執行,勞安所擬新增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計畫,涉及該白皮書涵蓋「智慧科技」領域之發展運用,應與相關部會研商整合,以避免資源重複投入。
三、新增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計畫,計畫內容與主計總處、經濟部及其所屬財團法人、教育部、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相關,惟未進行跨部會資源整合,不利發揮綜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66案。
66、案由:「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2.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原編列2,793萬元,凍結四分之一。
說明:
一、就業安定基金之設立,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到第10款及第55條規定之工作,為平衡其所衍生之社會成本,並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規定,運用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及歷年執行賸餘經費提撥之經費,以及國庫補助收入。
二、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於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似與基金設立目的並無關聯,爰要求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2.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原編列2,793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供詳細資料及說明業務內容,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67案。
67、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69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統計業務
本年度預算數:7,598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全數凍結
凍結理由:勞動部為推動「一例一休」之立法,委託精湛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勞工周休二日政策議題」民意調查計畫,調查結果顯示,周休二日修法採「一例一休」有85.8%的民眾表示贊成,採「二例」僅53%的民眾表示贊成,足見周休二日採「一例一休」乃民意之依歸。惟前開民調之受訪對象約一半不是在職勞工,問項未充分揭露例假日與休假日之異同,有刻意誤導之嫌,且委外採購金額恰好低於法定應公開招標之規定,致社會各界對民調結果質疑聲浪不斷,行政院長林全亦質疑其可信度,直指勞動部委外民調乃「球員兼裁判」之舉,未來將不會以此做為政策協商之基礎。爰此,全數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統計業務」預算,待勞動部針對未達「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金額之採購業務,訂定更為嚴謹之廠商資格審查標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68案。
68、說明:
一、我國目前洽定且開放引進之外籍勞工來源國為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蒙古等六國,查103年底各國勞工在臺人數占外勞總人數比率,以印尼41.60%、越南27.31%、菲律賓20.22%與泰國10.87%,四個國家較為大宗,再以社福類別外籍勞工來源國論之,其中更約達8成來自印尼。
二、因我國社福類勞工缺口長期仰賴外籍勞工,雖國內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者約有11多萬人,但迄104年底實際從事長照相關工作者僅有約2萬3千多人,顯示短期內本國人士無法填補社福工作勞工缺口,惟近期印尼政府再次聲明,將從明年起逐步減少印尼勞工赴海外擔任幫傭人數,即若印尼政府緊縮勞力輸出,將對大量依賴印尼籍社福類勞工家庭造成嚴重衝擊。
三、為避免我國外籍勞工人力因單一國家政策變更而出現缺口,勞動部應儘速加強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溝通協調作業,爰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100,000千元,要求勞動部應就增加外籍勞工來源國、並檢討與現行外籍勞工來源國之合作方式及情形,提出具體方案,俟至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69案。
69、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73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原列11億8894萬6千元,提案凍結5億元,俟勞動部就外籍勞工生活輔導之規劃擬定,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近年來國內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惟就業安定基金運用項目多偏重人力管理,欠缺生活輔導相關事項。外籍勞工來台,多承受高度的工作壓力,亟需適當休息及相關輔導工作,以協助其適應當地生活與紓解壓力。
爰此,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5億元,俟勞動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70案。
70、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69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188,946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300,000千元
凍結理由:我國引進社福外勞超過二十載,人數總計超過23萬人,惟主要輸入國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境內勞動力需求漸增,又我國社福外勞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工作環境惡劣,強逼吃豬肉、濫用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層出不窮,致渠等外勞逃逸率高出產業外勞五成以上。查多個主要外勞來源國計畫逐步禁止社福外勞人力之輸出,其中印尼政府業已推動「2017年零國際幫傭計畫」,預計2019年全面停止輸出人力從事社福工作,然上開政策勢必嚴重衝擊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惟勞動部至今尚未有妥善應變之策。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3億元,待勞動部開拓新的外籍勞工來源國,並研議完竣「家事勞工保障法」,確保渠等勞動力輸入無虞且外勞基本勞動權益得以保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71案。
71、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73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188,946千元
建議【】刪減:千元 【V】凍結:5千萬元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千萬元,俟勞動部就「增加外籍勞工來源國」提出具體方案,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之外勞來源國為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蒙古等6國,103年底各國勞工在臺人數占外勞總人數之比率各為印尼41.60%、越南27.31%、菲律賓20.22%及泰國10.87%,馬來西亞及蒙古等國家因人數甚少,未及1%,亦即外勞來源國集中於4個國家,再以社福外勞之來源國觀之,更有約8成來自於印尼。
2.惟近期印尼政府再次聲明,將從明年起逐步減少印尼勞工赴海外擔任幫傭的人數。考量我國社福外勞嚴重依賴印尼籍家庭看護工,若印尼政府緊縮勞力輸出,將對我國失能者家庭造成嚴重衝擊。
3.為督促勞動部盡速加強外籍勞工來源國談判工作,避免因單一國家政策變更,即造成我國人力缺口,爰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5千萬元,俟勞動部就「增加外籍勞工來源國」提出具體方案,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72案。
72、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73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188,946千元
建議【】刪減: 【V】凍結:5千萬元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凍結預算5千萬元,俟勞動部擬定外籍勞工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之全國性政策規劃,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政策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就業安定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雇主聘用外籍勞工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就安基金主要用途:促進國民就業、外籍勞工管理計畫、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勞工權益扶助計畫。
2.近年來國內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已達60萬人之眾,惟就業安定基金運用項目涉及外籍勞工部分,多偏重人力管理層面,欠缺外籍勞工生活輔導工作事項。查近5年以來,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屢創新高,外籍勞工犯罪案件數量比往年大幅增加。究其原因,許多外勞來台後因環境適應不良、工作糾紛、工作壓力等因素影響離開工作職位,在外躲藏,容易遭非法組織吸收利用。
3.鑒於外籍勞工來台多半從事辛苦、骯髒、危險之「3K產業」,在長期工作壓力之下,亟需適當休息及良性休閒活動,幫助外籍勞工紓壓,調適身心,提升工作效率,對於雇勞雙方皆具正向效益。
4.為督促勞動部重視外籍勞工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權益,調整就業安定基金運用方式,爰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5千萬元,俟勞動部擬定外籍勞工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之全國性政策規劃,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政策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主決議
近年來國內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已達60萬人之眾,惟就業安定基金運用項目涉及外籍勞工部分,多偏重人力管理層面,欠缺外籍勞工生活輔導工作事項。查近5年以來,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屢創新高,外籍勞工犯罪案件數查比往年大幅增加。究其原因,許多外勞來臺後因環境適應不良、工作糾紛、工作壓力等因素影響離開工作職位,在外躲藏,容易遭非法組織吸收利用。鑒於外籍勞工來臺多半從事辛苦、骯髒、危險之「3K產業」,在長期工作壓力之下,亟需適當休息及良性休閒活動,幫助外籍勞工紓壓,調適身心,提升工作效率,對於雇勞雙方皆具正向效益。為督促勞動部重視外籍勞工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權益,勞動部應擬定外籍勞工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之全國性政策規劃,並於2個月內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政策規劃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麗蟬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73案。
73、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73
案由: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原列11億8,894萬6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勞動部就解決外勞來源國集中問題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我國目前已洽定且開放引進之外勞來源國為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蒙古等6國,而103年底,各國勞工在臺人數占外勞總人數之比率各為印尼41.60%、越南27.31%、菲律賓20.22%及泰國10.87%,馬來西亞及蒙古等國家因人數甚少,未及1%,亦即外勞來源國集中於4個國家。再以社福外勞之來源國觀之,更有約8成來自於印尼,集中度更高。在勞動人口流動逐漸國際化及自由化之趨勢下,各國輸出之勞動力,已是亟需勞動人力挹注國家爭取之人力資源。再者,東南亞之勞力輸出國經濟逐漸發展,國內勞動力市場需求與日俱增,勞力輸出政策隨時可能調整,然我國外勞多集中於少數國籍,為免日後因單一國家政策變更,即造成人力缺口,實有多元化外勞來源國之迫切需要
爰此,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2,000萬元,俟勞動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74案。
74、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71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
本年度預算數:780,853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50,000千元
凍結理由:勞動部為督導雇主及仲介公司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工作,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之勞動法令宣導與諮詢服務。查外國人遭廢止聘僱許可,按就業服務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即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惟上開規定涉及外國人工作權益重大,又外國人因語言、文化與風俗等差異,在行政救濟程序往往居於劣勢地位,而勞動部未針對上開情事,督導地方政府及仲介公司積極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提供其法律諮詢服務,因而爆發今年二月間外籍勞工疑似未提出行政救濟申請,即遭仲介強制安排離境遣返乙事。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5千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受聘僱外國人,研擬更完善便民之法律諮詢與通譯服務計畫,確保其行政救濟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75案。
75、說明:
台灣老年人口比例增加,邁向高齡社會趨勢短期內恐難扭轉,面對人口高齡化,實有龐大之長期照顧需求,惟目前社福外勞集中於少數來源國,屬印尼國籍者更達8成左右,加以國內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僅約6成,實不利長照體系人力之建立,且政府對於蓄意逃跑外勞之罰處仍舊不夠積極。為保障國人就業權力以及遏止非法逃逸外勞,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勞動部向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顏寬恒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76案。
76、機關(單位)名稱:就業安定基金
【 】歲入 【V】歲出
款項目節P.1-69、1-70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外籍勞工管理計畫1,188,946千元
本年度預算數:1億3,529萬9千元「項下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
提案:
增列數【 】
減列數【 】
凍結數【50%】
說明:
台灣老年人口比例增加,邁向高齡社會趨勢短期內恐難扭轉,面對人口高齡化,實有龐大之長期照顧需求,惟目前社福外勞集中於少數來源國,屬印尼國籍者更達8成左右,加以國內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僅約6成,實不利長照體系人力之建立,且政府對於蓄意逃跑外勞之罰處仍舊不夠積極。為保障國人就業權力以及遏止非法逃逸外勞,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勞動部向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惠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77案。
77、軍位名稱: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74
外籍勞工管理計畫
【 】歲入一增列
【 】歲出一【】減列:【V】凍結
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盡」計畫項下辦理外藉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業務1億3,529萬9千元。凍結3,529萬9千元。
說明:
一、我國目前己洽定且開放引進之外勞來源國為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蒙古等6國,103年底各國勞工在臺人數占外勞總人數之比率各為印尼41.60%、越南27.31%、菲律賓20.22%及泰國10.87%,馬來西亞及蒙古等國家因人數甚少,未及1%,亦即外勞來源國集中於4個國家,再以社福外勞之來源國觀之,更有約8成來自於印尼,集中度更高。
二、在勞動人口流動逐漸國際化及自由化之趨勢下,各國輸出之勞動力,已是亟需勞動人力挹注國家爭取之人力資源,復以東南亞之各勞力輸出國經濟逐漸發展,其國內勞動力市場需求與日俱增,勞力輸出政策隨時可能調整,然我國外勞多集中於少數國籍,社福外勞更有約8成為印尼籍,且印尼政府對外表示擬自2017年起停止輸出家事類勞工,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傳聞,為免日後因單一國家政策變更,即造成人力缺口,實有多元化外勞來源國之迫切需要。
三、爰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藉勞工管理計畫」計畫項下辦理外藉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事項等相關業務1德3,529萬9千元.凍結3,529萬9千元。請勞動部加強向更多元國家招攬社福外勞並提出方案,以免單一國家停止輸出後,造成本國勞力缺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78案。
78、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 ○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74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提升勞工福祉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071,730千元
建議【 】增刪 【 ○ 】凍結數:200,000千元
凍結理由:鑑於近年來法定或新興傳染病、天然災害頻仍,一旦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勞工必須為照料子女而請假暫離工作崗位,惟上開情事係被動配合政府部門防疫、防災之作為,實難歸責於受僱勞工自身。然「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勞工因前開原因申請家庭照顧假,其薪資計算比照事假,雇主得不給付工資。然渠等規定迫使育兒勞工面臨家庭與工作抉擇之兩難,恐損及受僱勞工發揮照顧家庭成員之功能,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2億元,待勞動部於一個月內研議修正現行家庭照顧假無薪之規定,並研提「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增訂「家庭照顧津貼」以減輕育兒勞工負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79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80案。
80、單位、基金名稱: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 ○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74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勞動福祉退休業務
本年度預算數:3億2,006萬5千元
建議【 】增刪 【 ○ 】凍結數:3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時,勞工因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勞工日後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自102年起編列預算,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核人力,督促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足額提繳及領回,並提供法令諮詢與勞資爭議協處等相關服務。惟上開計畫推動至105年5月底止,事業單位仍超過兩成比率未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共計1,059億元未依法存入專戶,影響全國符合舊制退休勞工共計8.1萬人。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3千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提出更務實可行之追繳計畫,嚴格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查核工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81案保留處理。
第82案保留處理。
第83案保留處理。
第84A案保留處理,第84B案撤案。
宣讀第85案。
85、單位:
案由: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自96年度起主要由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等部會負責辦理照顧服務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惟每年培訓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平均6成左右,致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仍接近有4成未能就業。由於台灣老年人口比例增加,逐漸邁向高齡社會,面對人口高齡化,有龐大之長期照顧需求,惟目前社福外勞集中於少數來源國,屬印尼國籍者更達8成左右,加以國內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僅約6成,實不利長照體系人力之建立,爰要求勞動部於三個月內檢討並研議改善措施,積極有效提升本國照顧服務員之就業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86案。
86、案由:國發會擬定「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並於103年4月間獲行政院核定,配合該方案之實施,105年度就安基金編列協助女性及中高齡就業相關經費16億0,723萬9千元。惟103年度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0.6%,雖高於日本(49.2%),與韓國(51.3%)相當,但低於新加坡(58.6%),亦低於歐美大部分國家,如加拿大(61.6%)、英國(57.6%)、美國(57%)及德國(54.8%);再觀察中高齡勞參率,103年度我國中高齡勞參率61.7%,亦低於日本(78.3%)、韓國(74.9%)、美國(72.1%)及德國(79.7%)等國。爰此,要求勞動部應積極推動各項促進女性及中高齡就業之措施,檢討近年來參與推動相關措施之成效,以提升勞動參與率。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87案。
87、就業安定基金
單位:勞動部
案由:國發會擬定「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並於103年4月間獲行政院核定,配合該方案之實施,105年度就安基金編列協助女性及中高齡就業相關經費16億0,723萬9千元,婦女及中高齡勞動參與率仍待提升,就安基金參與推動促進婦女及中高齡就業之相關措施,自103年度開始執行,惟103年度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0.6%,雖高於日本(49.2%),與韓國(51.3%)相當,但低於新加坡(58.6%),亦低於歐美大部分國家,如加拿大(61.6%)、英國(57.6%)、美國(57%)及德國(54.8%);再觀察中高齡勞參率,103年度我國中高齡勞參率61.7%,亦低於日本(78.3%)、韓國(74.9%)、美國(72.1%)及德國(79.7%)等國,該等族群之勞參率尚待提升,足見相關措施之執行成效仍待檢討強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簡東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88案。
88、案由:勞動部推動創業貸款政策多年,惟近年來申貸件數及金額逐年減少,致促進就業效果不佳,要求應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並加強提供婦女中高齡國民及失業者發展微型企業。
說明:
一、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各為2,951萬元、2,958萬8千元及1,347萬元。
二、觀察創業貸款之執行情形,近年來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滑,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億元及1.27億元,致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實施成效不佳;而申貸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更是寥寥無幾,連帶造成促進就業效果不彰,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亟待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89案。
89、案由:補助庇護工場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身心障礙者訓練就業技能之場所,以利日後於職場謀職就業,惟觀察庇護工場實際運作情形,存在營運狀況普遍欠佳,且庇護性就業者轉至一般職場或社政、醫療體系就業者為數甚少,職業轉銜效果不彰等問題,要求勞動部應檢討強化配套措施,以提高身心障礙者進入一般職場就業之機會。
說明:
一、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2億0,650萬6千元、推廣行銷庇護工場產品,使社會大眾認識庇護工場之產品及服務280萬元。
二、為協助地方政府扶植轄內庇護工場設立及營運,勞動部訂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補助包括庇護工場營運所需之設施設備費及其汰換維修費、房屋(土地)及車輛租金、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就業服務督導費、產品行銷宣導及專家諮詢與交通費、行政費及庇護性就業者健保費雇主負擔等費用,並依地方政府轄區身心障礙人數及財源狀況採部分補助原則。
三、據103年度庇護工場之經營運作情形可悉,截至103年底合法立案或受政府委託之庇護工場總數137家、提供庇護性職缺數1,952人、實際就業人數1,785人,惟進入一般職場就業或轉至社政、醫療體系就業者為數甚少,僅各為58人及22人,經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庇護性就業之職業轉銜機制有待落實」之審核意見。再者,因多數庇護工場未能自給自足,103年度無淨利者52家,占所有庇護工場家數之38%,業經審計部提出「庇護工場營運狀況普遍欠佳,不利永續經營」之審核意見,允應檢討改進,強化配套措施,俾建構完善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體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0案。
90、案由:勞動部職司全國勞動力之規劃及運用,並參與推動各項促進女性及中高齡就業之措施,惟該等族群之勞參率仍低於世界主要國家。鑒於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為避免我國勞動人口日趨減少,要求勞動部應檢討近年來參與推動相關措施之成效,以提升勞動參與率。
說明:
一、國發會擬定「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並於103年4月間獲行政院核定,配合該方案之實施,105年度就安基金編列協助女性及中高齡就業相關經費16億0,723萬9千元。
二、國發會擬定「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並於103年4月間獲行政院核定,計畫期程103年度至105年度。考量我國之人力結構面臨挑戰,勞動參與率(以下簡稱勞參率)有待提升,為活化婦女、中高齡及高齡人才,該方案擬定相關措施,以提高該等族群勞參率。為此,105年度就安基金編列協助婦女提升就業力之相關經費,包括採行協助婦女提升就業能力、協助中高齡就業及鼓勵企業推動工作生活平衡等措施,以提高婦女及中高齡勞參率。
三、就安基金參與推動促進婦女及中高齡就業之相關措施,自103年度開始執行,惟103年度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0.6%,雖高於日本(49.2%),與韓國(51.3%)相當,惟低於新加坡(58.6%),亦低於歐美大部分國家,如加拿大(61.6%)、英國(57.6%)、美國(57%)及德國(54.8%);再觀察中高齡勞參率,103年度我國中高齡勞參率61.7%,亦低於日本(78.3%)、韓國(74.9%)、美國(72.1%)及德國(79.7%)等國,該等族群之勞參率尚待提升,足見相關措施之執行成效仍待檢討強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1案。
91、案由:勞動部雖參與推動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惟我國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要求勞動部應持續與各部會檢討調整該方案之具體內容,並就計畫間之轉銜或互相搭配,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
說明:
一、為使青年人口能順利進入勞動市場,行政院於103年3月間核定促進青年就業方案,勞動部配合推動執行,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
二、據行政院核定之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以「協助職涯探索,強化職涯扎根功能」、「增進工作技能與共通核心職能」、「促進職場體驗」、「協助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提供創業服務」、「協助排除就業障礙,促進就業媒合」及「待業青年就業促進服務」等面向,推動64項計畫,主辦機關包括國發會、勞動部、教育部、外交部、原民會、農委會、經濟部、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國防部、退輔會及衛福部等11個機關(單位),計畫期程為103年度至105年度,預算各為46億3,859萬5千元、46億2,220萬元及47億5,497萬1千元,合計為140億1,576萬6千元。
三、勞動力發展署近年來持續辦理協助青年就業之相關計畫,103年度執行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各子計畫之實際參與訓練人數均高於預期人數,訓後就業率介於75%至98.75%之間;而促進青年就業計畫實際參與訓練人次、服務人次或參加人次均高於預期人次。
四、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12.63%,雖低於世界各國之13%、已開發經濟體之16.7%、歐盟28國(EU-28)之22.6%及歐盟19國(EU-19)之24.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各國之日本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其次,再以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倍數觀察,我國103年度該倍數為3.19倍,除略低於新加坡之3.2倍外,高於世界各國之2.21倍、已開發經濟體之2.14倍、歐盟28國(EU-28)之2.22倍、歐盟19國(EU-19)之2.12倍、日本之1.76倍、中國大陸之2.23倍、香港之2.66倍及南韓之2.97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2案。
92、案由: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經費8億4,588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另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惟部分課程之訓後就業率甚低,恐有偏離就業市場需求之虞,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應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並訂定有效之審核淘汰標準,以強化訓練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3案。
93、案由: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2億0,650萬6千元、推廣行銷庇護工場產品,使社會大眾認識庇護工場之產品及服務280萬元。惟觀察庇護工場實際運作情形,存在營運狀況普遍欠佳,且庇護性就業者轉至一般職場或社政、醫療體系就業者為數甚少,職業轉銜效果不彰等問題,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檢討強化配套措施,以提高身心障礙者進入一般職場就業之機會,俾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體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3-1案。
93-1、就業安定基金主決議(修正)
勞動部於105年3月23日的『長照人力發展之囷境與挑戰一改善照顧服務員薪資及勞動條件、強化人才培育、檢視外籍看獲工進用政策之利弊與未來展望』的專案報告中,第2到3頁中提到:「為促進結訓學員就業及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本部已辦理相關促進就業措施,包括:提供失業勞工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從事機構照顧工作,並藉由3段階梯式之不同額度補助,以協助勞工穩定就業。另提供照護機構、居家服務單位及家庭雇主僱用獎助,鼓勵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促進失業勞工就業。」
但經查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分別編列「辦理特別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199,595千元(預計協助就業弱勢者1,442名.預算書第58頁),以及編列「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252,863千元(預計協助l,916人就業,預算書第59頁,只有說明2中有提到:補助雇主僱用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員,及補助民間居家服務單位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提供家庭外籍看護工休假期間替代照顧服務,且僅編列33,332千元)。除此之外.是否有與促進失業勞工從事長照工作有關之就業獎勵津貼及僱用獎助預算隱藏在別的計畫中,不得而知。
因此,只好暫時先將專案報告中之施政措施與這兩項預算計畫兩相比對之後,實在不知勞動部專案報告中所謂:藉由3段階梯式之不同額度補助,以協助失業勞工穩定從事機構照顧工作,所由而來?而又有多少就業獎勵津貼及僱用獎助,用來鼓勵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另外,縱使將兩個計畫預估促進就業人數合計3,404人數全輔導為從事長照工作,相對於國內對尚有52.2萬失能人口需家庭自行照顧或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而言,如此人數簡直杯水車薪,差此,要求勞動部於三個月內提出促進及獎助失業勞工從事長照工作之拖政計畫並執行。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3-2案。
93-2、勞動部已於104年8月正式公告放寬聘用外籍看護工限制,開放「85歲以上且輕度失能者」如無法自取食物,須人餵食等也可申請。而根據勞動部之估計,106年起台灣每100位工作年齡人口需扶養18位老人,現行許多上班族必須同時兼顧照顧長輩的責任,若無適當照顧資源,將導致離職及提前退休潮,盼藉由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有效舒緩家庭照顧者壓力,並提升國內勞動力運用,因此為了減輕家有長輩的親屬照顧壓力,建請勞動部評估是否開放「80歲以上且輕度失能者」。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93-3案。
93-3、勞工退休基金(新制)主決議
曾擔任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的新任金管會主委丁克華對媒體表示:「業界曾向他建議,要放寬保險業投資ETF上限10%限制,勞保基金等政府基金,多會比照保險業資金運用訂定類似規範:投信投顧公會建議,放寬保險業投資ETF上限限制後,有助政府基金鬆綁類似限制.讓更多資金投入ETF,有助挹注台股資金。」但經查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六條已明定:「單一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且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五條也已明定:「單一國內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而掌管全國勞動基金的勞動基金局,目前資金投資運用採取「相對報酬」策略,已大量靈活配置在ETF,且截至104年底,台股占勞動基金規模約百分之廿四,投入金額約七千—百餘億元;105年勞動基金規模將持續增加,估計再有九百億元在今年農曆年後陸續進場台股。但現卻傳出金管會主委丁克華只為提振台股動能,將協調政府四大基金將更多的「錢」進股市,有鑑於勞工保險基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為「受薪階級」及「勞工階級」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敬請勞動基金局基於如何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勞工及雇主謀取最大之經濟利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受金管會主委意欲政府基金護盤之影響,於兩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之策略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9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95案。
95、案由: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26家部立醫院(不含母基金)之本期賸餘編列8億2,528萬7千元。依據衛福部所屬醫院收支概況表(不含母基金),26家部立醫院102年度至104年度本期賸餘(計列政府補助款)分別為6億9,239萬2千元、7億5,421萬元、7億6,536萬9千元,呈逐漸增加之趨勢,整體營運績效略有提升。
查衛福部所屬醫院本期賸餘雖逐年增加,惟不含政府補助款,實際短絀嚴重,政府每補助1元,虧損已逾0.7元,105年度衛福部編列對部立醫院之補助經費為35億3,035萬6千元(預算案數),且102年度及103年度短絀金額已分別達公務預算補助款之77.90及78.39。其次,部立醫院政府補助款占業務收入比,居中央公立醫院之首;三,排除特殊醫療機構,103年度衛福部所屬綜合醫院之政府補助款占業務收入比,不論位於都會或偏遠離島地區,均高於其他中央公立醫院。由於部立醫院都會區及偏遠地區補貼率遠高於退輔會及教育部所屬醫院,顯示財務自主能力仍有提升空間,允宜降低對政府補助之依賴,積極開源節流,提高財務自主,以利永續經營。爰刪除上開「補助經費」預算3億元,用以督促衛福部積極配合並辦理政府之政策,另凍結3億3千萬元,待衛福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6案。
96、案由: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編列101億3,676萬2千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就「衛福部具備中度急救能力之12家醫院醫師缺額改善」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編列101億3,676萬2千元,約用契僱人員預算編列52億1,104萬1千元。
二、衛福部於104年度及105年度持續辦理「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期落實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制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8條授權訂定之「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第2條規定,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及一般級。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之醫師人力配置須符合「104年度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基準及評分說明」有關24小時應有1名專科醫師值班,且不得連續值班逾12小時之規定。
三、104年度全國193家急救責任醫院(重度34家、中度82家、一般77家)中,衛福部所屬醫院有12家具備中度級急救能力,占全國中度急救醫院之14.63,有8家屬於一般級,占一般急救能力醫院之10.39。
四、衛福部有12家醫院具備中度急救能力(桃園醫院、苗栗醫院、豐原醫院、臺中醫院、南投醫院、彰化醫院、嘉義醫院、臺南醫院、旗山醫院、屏東醫院、澎湖醫院及金門醫院)。部分衛福部所屬醫院雖具備中度急救能力,惟醫師缺額率過高,恐不利執行緊急醫療任務而須轉送醫學中心,進而加劇醫學中心急診負擔,有待改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97案。
97、醫療藥品基金─部立醫院「用人費用」預算
案由:醫療藥品基金之衛福部所屬26家醫院105年度「用人費」編列101億3,482萬8千元,占醫療收入241億3,951萬5千元之41.98。查衛福部所屬醫院102年度醫療專業人員(醫師、護理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合計9,189人,占員工1萬3,474人之68.20,103年度醫療專業人員占比降為67.25,至102年度及103年度退輔會所屬榮民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分別為78.15及79.20,教育部所轄教學醫院分別為70.67及71.36,國防部所屬軍醫院分別為74.85及75.27。顯見,衛福部所屬醫院102年度及103年度醫療專業人員占員工比率,連續2年均居中央公立醫院之末;其次,部立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降低,與其他中央公立醫院相左。
醫療服務需有足夠之醫事人力及良好臨床素質,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惟衛福部所屬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低於其他中央公立醫院,恐有違醫療人員為醫院營運主力之精神,宜通盤檢討改善。爰刪除上開「用人費」預算1億元,用以督促衛福部積極配合並辦理政府之政策,另凍結3億元,待衛福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8案。
98、醫療藥品基金─部立醫院約用契僱人員預算
案由: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編列101億3,676萬2千元,「約用契僱人員」預算編列52億1,104萬1千元。
查衛福部於104年度及105年度持續辦理「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期落實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制度,然104年度全國193家急救責任醫院(重度34家、中度82家、一般77家)中,衛福部所屬醫院有12家具備中度級急救能力,占全國中度急救醫院之14.63,有8家屬於一般級,占一般急救能力醫院之10.39;其次,部分衛福部所屬中度急救醫院,其醫師缺額率連續2年超過20,恐不利執行緊急醫療任務。
是故,部分衛福部所屬醫院雖具備中度急救能力,惟醫師缺額率超過20,恐不利執行緊急醫療任務而須轉送醫學中心,進而加劇醫學中心急診負擔,有待改善。爰刪除上開「約用契僱人員」預算2億元,用以督促衛福部積極配合並辦理政府之政策,另凍結2億5千萬元,待衛福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99案。
99、單位、基金名稱:醫療藥品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 35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醫療藥品基金─其他醫療成本─用人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664,308千元
建議【 】增刪 【 ○ 】凍結數:5,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目前計有12家醫院具備中度急救能力,惟其中3家醫院103年及104年醫師缺額比率均超過20,分別為嘉義醫院、屏東醫院及澎湖醫院,醫師缺額率甚高,部分衛福部所屬醫院雖具備中度急救能力,惟醫師缺額率超過20,恐不利執行緊急醫療任務而須轉送醫學中心,進而加劇醫學中心急診負擔,顯見有待改善。爰此,凍結「醫療藥品基金-其他醫療成本-用人費用」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研擬改善醫院醫師缺額比率之檢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00案。
100、單位名稱:衛福部非營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38
管理及總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50萬元 【 】凍結:
案由: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64萬4千元。經查,前年度之決算數僅299萬7千元。就其執行率與經費使用總額可看出,相關預算仍有酌減之空間。且印刷及廣告費,在其他項目亦包含於其中,為避免預算之使用浪費,爰提案減列50萬元。
說明:
一、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64萬4千元。經查,前年度之決算數僅299萬7千元。就其執行率與經費使用總額可看出,相關預算仍有酌減之空間。
二、印刷裝訂及廣告費用,應撙節使用,相關衛生保健之宣導,亦已包含在其他項目預算之列。
三、印刷裝訂及廣告費之編列,除了在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項目下編列之外,醫療成本項目、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項目、甚至其他業務費用皆有編列。為避免重覆編列及不當擴張,爰提案減列5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01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02案。
102、單位名稱:衛生福利部
項目:醫療藥品基金─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公共關係費
案由:衛生福利部之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635萬7千元,係為推展醫療業務、加強公共關係,與社區互動及提升內部員工士氣等所需。惟各部立醫院公共關係費編列金額不一,復未按醫院規模、員工人數或營運績效等標準編列,且不含公務預算之補助收入,虧損仍嚴重,卻仍編列該項公共關係費,按公共關係費之用意在加強公共關係,拓展業務收入,惟各部立醫院之主要任務為辦理國民醫療與健康服務,並加強醫學研究,提高醫療水準為主。依其業務性質觀之,提昇醫療品質為首要,「病人之口碑即是最好公關」,所辦業務無庸藉由公共關係費拓展業務收入,爰減列100萬元,另凍結2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第102案撤案。
宣讀第103案。
103、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635萬7千元,係為推展醫療業務、加強公共關係,與社區互動及提升內部員工士氣等所需,其預算編列漫無標準,有欠合理,另公共關係費對拓展業務並無實質績效,故凍結50%,俟完成改善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04案。
104、單位名稱:衛福部非營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 41
訓練費用─旅運費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150萬元 【 】凍結:
案由: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其中訓練費用中之旅運費編列919萬6千元。經查,前年度之決算數僅736萬6千元、大前年度之決算數僅778萬7千元,且上年度之預算為890萬2千元。其訓練費用多為教育訓練及研究考察的相關費用,其使用內容未具體說明運作方式,以及其欲達成之研究與訓練主題,爰提案減列150萬元。
說明:
一、醫療藥品基金實際仍呈欠虧損狀態,應盡力撙節,故有酌減部分不必要之支出。
二、前年度之決算數僅736萬6千元、大前年度之決算數僅778萬7千元,且上年度之預算為890萬2千元。其訓練費用多為教育訓練及研究考察的相關費用,其使用內容未具體說明運作方式,以及其欲達成之研究與訓練主題,爰提案減列15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05案保留處理。
第106案保留處理。
第107案保留處理。
第108案保留處理。
第109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10案。
110、單位名稱:衛生福利部
項目:醫療藥品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
案由: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3億1,905萬1千元,其中分年性計畫3億1,364萬6千元,一次性項目10億0,540萬5千元。惟該基金近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進度多有落後情形。
查部分醫療器材近103年12月底甫決標,致執行率偏低,以臺中醫院冷凍空調系統預算數6百萬餘元,於103年12月30日辦理第3次招標,開標結果廢標,亦無法於年度完成決標,其他醫院亦有類似情形,故執行率偏低。其次,近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低,進度落後。
該基金所屬醫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進度多有落後情形,應積極檢討執行進度落後之原因,並加強預算執行進度控管,以達成各項計畫之預期效益。爰刪除上開預算3億元,用以督促衛福部積極配合並辦理政府之政策,另凍結3億5千萬元,待衛福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11案。
111、案由: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中「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編列13億1,905萬1,000元,惟經查,該基金所屬醫院近年來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且進度多有落後情形(如說明附表),104年度執行率甚至不到三成,加以近年來公立醫院器材採購弊案等違失案件頻傳,連監察院都曾於101年對衛福部所屬醫院辦理醫療儀器採購等問題,認為缺乏需求評估及內控稽核機制,顯未善盡監督職責,提出糾正在案。
顯然,在部立醫院未妥為處理前置作業及後續稽核控管及衛福部對於其所屬部立醫院於設置固定資產亦未善盡監督之責之情況下,終導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進度落後及弊案頻傳之情事發生。
爰此,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對所屬部立醫院全面檢討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進度落後之原因,並加強預算執行進度控管,以達成各項計畫之預期效益外,並要求衛生福利部各所屬部立醫院應強化內部稽核,避免採購弊案繼續發生。另建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5,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
附表─101年度至10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情形 | ||||||
|
年度 |
預算數A |
以前年度 保留數B |
可用預算數D=A+B+C |
執行數E |
已發生權責保留下年度執行數F |
執行率% G=E/D |
|
101 |
1,338,135 |
442,035 |
1,780,170 |
1,021,748 |
649,525 |
57.4% |
|
102 |
1,183,058 |
649,525 |
1,832,583 |
987,696 |
526,385 |
53.9% |
|
103 |
1,238,193 |
526,385 |
1,764,578 |
959,878 |
673,838 |
54.4% |
|
104 |
1,205,141 |
673,838 |
1,878,979 |
436,499 |
0 |
23.2%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金平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12案。
112、單位名稱:衛生福利部
項目:醫療藥品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編列「機械及設備」預算
案由: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編列機械及設備7億3,631萬1千元。我國自SARS疫情過後,建置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將全台分為6個醫療網區,各區指定1家應變醫院負責收治第1類與第5類法定及新興重大傳染病病患,以避免疫情擴大。
查衛福部上述醫療網區除臺北區外,其餘5網區指定應變醫院均為衛福部所屬醫院,足見部立醫院在傳染病防治之重要,但查上開衛福部所屬5家網區應變醫院,均有醫療器材逾使用年限仍在使用情事,其中急診部分,4家醫院超過60%之急診醫療器材已逾使用年限,至急診以外部分,3家醫院亦有超過70%之急診以外醫療器材逾限仍繼續使用之情事,其中屬於汰換舊設備之比率,除桃園醫院僅占15.87%,顯屬偏低外,其餘4家醫院則介於62.17%至88.63%間。
是故,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編列機械及設備7億餘元,惟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網區應變醫院,其中5區由衛福部醫院擔任,惟多數醫療器材逾限仍繼續使用,衛福部宜妥為規劃儀器設備汰換機制,以利維持醫療品質。爰刪除上開預算1億元,用以督促衛福部積極配合並辦理政府之政策,另凍結1億5千萬元,待衛福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13案。
113、案由:醫療服務需有足夠之醫事人力及良好臨床素質,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惟衛福部所屬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低於其他中央公立醫院,恐有違醫療人員為醫院營運主力之精神,要求應通盤檢討改善,並於106年度起逐年增加醫療專業人員占員工的比率。
說明:
一、衛福部所屬26家醫院105年度用人費編列101億3,482萬8千元,占醫療收入241億3,951萬5千元之41.98%。
二、衛福部所屬醫院102年度醫療專業人員(醫師、護理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合計9,189人,占員工1萬3,474人之68.20%,103年度醫療專業人員占比降為67.25%。至102年度及103年度退輔會所屬榮民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分別為78.15%及79.20%,教育部所轄教學醫院分別為70.67%及71.36%,國防部所屬軍醫院分別為74.85%及75.27%。衛福部所屬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員工比率,連續2年均居中央公立醫院之末。
三、衛福部所屬醫院104年度8月底醫療專業人員占比僅66.35%,低於102年度及103年度之68.20%及67.25%,且與其他公立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皆呈現增加之情況,大相逕庭。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4案。
114、案由:現行醫療體制逐漸從「政府籌資、政府提供」轉向「政府籌資、私人提供」,而民間醫療資源充沛,正削減部立醫院擔負之公共任務,壓縮部立醫院醫療市場空間。基此,為因應醫療環境變遷,各部立醫院應提昇服務品質,改善營運體質及績效,以達成高品質醫療照護目標,並提供民眾優質就醫環境,以發揮公立醫療體系服務效能。
說明:
一、各部立醫院105年度預算本期賸餘為8億2,528萬7千元(含政府補助款,下同),較104年度預算賸餘7億6,536萬9千元,增加5,991萬8千元;及較103年度決算賸餘7億5,421萬元,增加7,107萬7千元。
二、105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對所屬醫院之補助經費計35億3,035萬6千元,補助項目包括:人事費24億5,097萬3千元、原由銓敘部統籌科目支出之早期退休公務人員生活特別困難年節特別照護金、舊制年資退休撫卹等經費10億4,268萬5千元、結核及胸腔病防治業務費319萬8千元、漢生病巡迴檢診費用400萬元、補助澎湖及金門營運維持費2,950萬元。復查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案編列本期賸餘(含母基金)8億2,538萬9千元,惟若扣除公務預算編列之補助收入35億3,035萬6千元及教學補助收入6,171萬元,實際預算短絀高達27億6,667萬7千元,與104年度預計短絀28億1,043萬2千元相較,虧損情形仍相當嚴重,且未見明顯改善。
三、本期賸餘(短絀)係指本期收入減除支出後之餘額,常用以衡量整體經營成果,該基金103年度決算本期短絀數(不含政府補助款)逾1億元之醫院計有:臺北醫院1億6,147萬1千元、桃園醫院1億2,802萬6千元、臺中醫院1億2,732萬3千元、南投醫院1億1,480萬1千元、嘉義醫院1億6,982萬5千元、新營醫院1億1,015萬3千元、臺南醫院1億9,544萬1千元、澎湖醫院1億0,767萬8千元、屏東醫院1億3,125萬9千元、臺東醫院1億0,762萬9千元、花蓮醫院1億6,475萬2千元、金門醫院1億3,384萬6千元、草屯療養院1億2,267萬2千元、樂生療養院1億1,657萬元及胸腔病院1億3,599萬9千元,虧損情形甚為嚴重。
四、依預算法第4條規定,稱作業基金者,為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亦即能自給自足可循環運用者,惟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長期接受公務預算補助,實有違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縱使部立醫院在推動國家醫療衛生政策與社會公共責任有其存在價值,需要政府合理之公務預算補助,惟在計算補助部立醫院之公務預算,宜個別精算負擔公務任務之成本,輔以考核政策落實情形,進而計算出補助之公務預算金額,始能明確區隔經營管理責任與衛生政策責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5案。
115、案由:鑑於醫事工作關係人民之生命財產,醫事人力亦關係著人民就醫權利,加上近年來,醫事人力問題已成為社會大眾關注之重要議題。經查,105年度衛福部所屬26家部立醫院醫療收入共計約241.4億元,惟用人費編列約101億餘元,占醫療收入之42%;復查,衛福部所屬醫院近三年來,醫療專業人員(醫師、護理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比率不但低於其他中央公立醫院,且更與其他公立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逐年增加之情況相左,實未合理,顯示其人力配置失當,恐有違醫療人員為醫院營運主力之精神。
此外,經查衛福部部立醫院有12家醫院屬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但其中仍有三家(嘉義醫院、屏東醫院及澎湖醫院)醫師缺額率超過22%以上,尤其是嘉義醫院,醫生缺額比率竟超過50%,致無力提供緊急醫療服務,恐不利偏鄉民眾之就醫權利及就醫品質,亟需通盤檢討改善。
綜上,為提升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之醫療品質及改善其醫療專業人員比率、配置等醫事人員人力及偏鄉缺醫等醫療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金平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6案。
116、案由:查104年度全國193家急救責任醫院(重度34家、中度82家、一般77家)中,衛福部所屬醫院有12家具備中度級急救能力(桃園醫院、苗栗醫院、豐原醫院、臺中醫院、南投醫院、彰化醫院、嘉義醫院、臺南醫院、旗山醫院、屏東醫院、澎湖醫院及金門醫院),占全國中度急救醫院之14.63%,有8家屬於一般級,占一般急救能力醫院之10.39%。惟其中3家醫院103年8月及104年8月醫師缺額比率均超過20%,分別為嘉義醫院、屏東醫院及澎湖醫院,醫師缺額率甚高,恐不利執行緊急醫療任務而須轉送醫學中心,進而加劇醫學中心急診負擔。爰要求衛福部應研議改善措施,維持醫療能量,病患得於第一時間獲得救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7案。
117、案由:護理人員係各醫療院所最主要之醫療照護人力,渠等對病人安全及健康情形之改善具有最大影響力。惟長久以來,護理人員之專業及工作環境往往被外界忽視。雖健保署自98年度起,推動健保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目的為鼓勵特約醫院重視護理照護,增加護理人力配置,提高住院病人醫療照護品質。惟人員流動率仍有上揚趨勢,護病比亦有待改善;又參與方案之特約醫院近年相關指標值反映護理照護品質並未獲顯著改善。
爰此,要求健保署應慎研議將護病比納入法令規範,並積極檢討前揭方案之實施成效,督促特約院所妥善處理院內感染問題及改善護理人力配置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8案。
118、案由:衛福部所屬26家醫院105年度用人費編列101億3,482萬8千元,占醫療收入241億3,951萬5千元之41.98%。衛福部所屬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員工比率,連續2年均居中央公立醫院之末。然而,醫療服務需有足夠之醫事人力及良好臨床素質,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醫療專業人員占比低於其他中央公立醫院,恐有違醫療人員為醫院營運主力之精神,爰要求衛福部應通盤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19案。
119、在地老化及社區照顧已為世界各國長照趨勢,社區居民可將失能者就近安置於當地小型照顧機構,減少失能者環境適應之苦,便利家屬探視,也可強化長照服務提供者與當地社區互動合作,創造失能者、家屬及機構三贏局面。
鑒於長期照顧服務法已完成立法,於106年正式生效,衛生福利部訂立長照機構設立標準之餘,也應妥善運用社會福利基金提出具體輔導計畫,鼓勵民間小型機構業者精進服務品質,改善設施設備,並獎勵小型長照機構聘用復健、職能治療、心理諮商或社工等專業人力,增加小型機構服務能量及多元服務型態,以滿足民眾常照需求。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提案委員:林麗蟬委員
提案內容:
在地老化及社區照顧已為世界各國長照趨勢,社區居民可將失能者就近安置於當地小型照顧機構,減少失能者環境適應之苦,便利家屬探視,也可強化長照服務提供者與當地社區互動合作,創造失能者、家屬及機構三贏局面。鑒於長期照顧服務法已完成立法,於106年正式生效,衛生福利部訂定長照機構設立標準之餘,也應鼓勵民間小型機構業者精進服務品質,增加小型機構服務量能及多元服務型態,以滿足民眾長照需求。
提案人:林麗蟬
主席:第119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第120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21案。
121、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預算凍結案
案由:鑒於部分生產或進口品項之預計單位銷貨成本較103年度增加,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銷貨成本」4,136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預算務成本與費用─「銷貨成本」4億1,368.6萬元,係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5年度自製、委製與進口之31種品項中,有21項於103年度亦有產製或進口,相較於103年度決算數3億2,024.2萬元,成長9,344.4萬元,增幅達29.18%。
二、惟105年度部分生產或進口品項之銷貨成本較103年度增加,兩年度均進口之7項產品,其中有6項產品105年度預計單位銷貨成本高於103年度決算數,宜本撙節原則採購,有欠妥適。
三、爰此,本席建議凍結「銷貨成本」4,136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22案。
122、單位名稱: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 】歲入 【 ˇ 】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7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直接材料人工及製造費用─製造費用─折舊、折耗及攤銷
本年度預算數:2,748萬8千元
建議【 】增減: 【v】凍結數:1/10
增刪理由:
案由:該預算科目計畫係直接材料人工及製造費用─製造費用─折舊、折耗及攤銷,然該科目預算103年度決算為1,772萬7千元、104年度之預算為2,068萬7千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
因此,爰建議「直接材料人工及製造費用─製造費用─折舊、折耗及攤銷」科目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123案保留處理。
第12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25案。
125、單位名稱: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0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管理及總務費用費─服務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168萬8千元
建議【】增減: 【v】凍結:1/10
增刪理由:
案由:
一、該預算科目計畫係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支出。
二、然該科目預算103年度之決算僅24萬4千元,104年度預算數為96萬2千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
三、因此,爰建議「管理及總務費用費─服務費用」計畫預算餘凍結十分之一,待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126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27案。
127、主決議
有關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性非屬國營事業管理法規範之營利性質,應歸屬特種基金之作業基金,是否宜於改制為政府獨資之國營公司,衛生福利部應審慎評估妥適性後研議修正。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8案。
128、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銷貨收入編列5億9,433萬3千元(共31項藥品,不含代收代付),其中5個品項預計委外產製,該等委製品之銷貨收入預估約1億9,968萬元。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成立之管制藥品製藥工廠,辦理國內第1級及第2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等相關事項,以有效管控重要管制藥品流向,並避免發生任意流用情形,惟查近年該工廠因囿於生產空間有限及技術不足等,致無法新增自製品項,爰將部分品項委外製造,惟第1、2級管制藥品外包委製之銷售額已逾總銷售額3成,且存有安全存量不足導致缺貨,及查核頻率偏低而難掌握品質等缺失,允宜3個月內加強檢討委製品之項目及改善管制流程,俾增裕營收及維護國人用藥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29案。
129、單位名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項目:健保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
案由:為避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重複用藥,提升病人用藥品質,健保署自102年度正式啟用健保雲端藥歷系統,又為推廣前揭系統之使用,該署辦理健保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105年度該方案總額協定預算案原編列11億元。鑒於基層診所及交付機構就健保鼓勵醫事機構查詢藥歷方案之參與率偏低,參與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在門診抽審案件數位審查等指標目標值之達成情形未臻理想,致該方案之預算執行率偏低,且加諸愛滋人權團體等對健保雲端藥歷系統侵犯病患隱私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仍多有疑慮。且醫界、藥界對於重複用藥核刪執行方式,及健保雲端藥歷系統現有介面操作仍有所質疑。健保署規劃制度前,應考量醫界與藥界使用者便利性,為簡化及改善重複用藥之流程,應設計出健保卡無法重複領取同類藥品之機制,或建立自動計算病人餘藥及警示介面。爰刪除上開預算2億元,並凍結3億元,待提出避免健保雲端藥歷系統侵犯個資之改善方案與簡化及改善重複用藥警示介面之流程精進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0案。
130、單位名稱: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28
保險成本─呆帳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1億5千萬元 【 】凍結:
案由:10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之「保險成本」,其中「呆帳」編列39億837萬1千元。較上年度編列了38億160萬1千元,增編了1億677萬元。而前年度的決算數僅37億5,019萬7千元,亦增加了1億5,817萬4千元。顯然中央健保署對於呆帳預算之編列有所擴張,然政府施政與全民健保之施行應努力催收避免呆帳,應將多餘的預算用於催繳而非自我認列虧損,爰提案減列1億5千萬元。
說明:
一、呆帳指的是按應收保費、滯納金、醫療費用應收款項期末餘款無法收回部分。
二、本年度「呆帳」編列39億837萬1千元。較上年度編列了38億160萬1千元,增編了1億677萬元。而前年度的決算數僅37億5,019萬7千元,亦增加了1億5,817萬4千元。顯然中央健保署對於呆帳預算之編列有所擴張,然政府施政與全民健保之施行應努力催收避免呆帳,應將多餘的預算用於催繳而非自我認列虧損,爰提案減列1億5千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131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32案。
132、單位名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
項目:疾病別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案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保險給付─提升保險服務成效」科目原編列3億4,141萬3千元,但業務項目之表達過於簡略,僅於保險給付分析表之說明欄位提及「辦理提升電子化審查、資料倉儲相關資訊系統及強化資安作業等所需相關電腦設備、電腦軟體及業務費用。」,未符預算法規定及會計學理,依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及同法第50條規定:「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健保基金係屬作業基金,惟該基金「提升保險服務成效」業務項目未能詳予說明相關成本之估列標準,有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之虞,故於健保署未詳予說明估列標準前,爰凍結4,141萬3千元,待健保署提供估列標準詳加審查後方予解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33案。
133、案由:為改善民眾與特約醫療院所端之資訊傳遞效率與確保資訊安全,發揮健保醫療給付效益,健保基金105年度保險營運計畫中,於「保險給付」科目項下編列「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預算3億4,141萬3千元,惟提升保險服務成效之表達方式過於簡略,未能詳予說明相關成本之估列標準,有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之虞,不利預算審議。爰建議健保基金105年度保險營運計畫中,於「保險給付」科目項下編列「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預算3億4,141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34案。
134、案由:針對「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計畫編列2,929萬5,000元,於預算報告中顯示該花費為電子化審查相關系統之建置,上年度預算並未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此等項目,而今105年度即編列近三千萬元之預算數,所費不貲。爰凍結二分之一預算,待衛福部提供該預算編列之詳細計畫內容,始得動支。」之本席提案,經衛生福利部說明後,本席同意予以撤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35案。
135、案由:近年來健保推動安寧療護服務,隨著接受服務人數逐年增加,已略具成效,惟提供安寧療護之特約機構多坐落於都會區,又設有安寧病房之特約醫院層級以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比率較高,資源分布不均,致妨礙相關服務之可近性。又接受安寧療護訓練之醫護人員比率偏低,恐不利安寧療護服務之推廣,亦有礙其品質之提升。要求健保署應積極研謀對策,透過加強宣導,俾利提升國人接受善終之觀念,進而接受安寧療護服務,俾利改善重症末期病患之照護品質。
說明:
一、提升國內重症末期病人之照護品質,健保署自98年9月起將住院及居家安寧療護納入一般給付項目,又自100年起將安寧照護模式引進一般病房,試辦健保安寧共同照護服務,另自103年起,結合在地醫療資源推動社區安寧療護。在推動模式方面,住院安寧與安寧共照係採醫院照護模式;安寧居家、社區安寧則分別採在宅、社區照護模式,亦是當前重點推動項目,其目標係使末期病人在自己最熟悉之環境中獲得善終。在經費來源方面,住院安寧及安寧共照服務之醫療費用係於醫院部門總額項下支應,安寧居家及社區安寧則於其他部門總額項下支應。據健保署提供資料,健保安寧療護業務101年度至104年度(截至8月底)各年度醫療費用分別為8.05億點、8.13億點、8.31億點及7.56億點,接受安寧療護服務人數分別為2萬1,434人、2萬5,575人、3萬0,619人及2萬4,913人,已略具成效。
二、據健保署截至104年10月13日統計資料,全國提供健保住院安寧、安寧共照、安寧居家及社區安寧服務之特約機構分別為52家、84家、130家及80家,分布地點多集中於6個直轄市,至偏鄉、離島等地區則相對貧乏,連江縣甚至無健保特約機構提供安寧療護服務(詳附表2)。就設有安寧病房之特約醫院層級而言,仍以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比率較高,分別有16家醫學中心(占比61.54%)及27家區域醫院(占比32.53%),分別提供268床及357床,至於地區醫院9家(占比2.44%),僅提供64床,顯示健保安寧療護資源分布不均,恐影響服務提供之可近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36案。
136、案由:根據健保署截至104年10月13日統計資料顯示,全國提供健保住院安寧、安寧共照、安寧居家及社區安寧服務之特約機構分別為52家、84家、130家及80家,分布地點多集中於6個直轄市,偏鄉、離島等地區則相對貧乏,連江縣甚至無健保特約機構提供安寧療護服務。
而為提升參與安寧療護服務人員之專業技能,健保署與相關學會及地方衛生機關合作辦理安寧療護教育訓練。然截至104年10月13日之統計資料,其中接受教育訓練之醫師及護理師分別僅占全國相關執業人數之1.68%及0.65%,比率偏低,恐不利安寧療護服務之推廣,亦有礙其品質之提升。爰此,要求健保署積極研謀對策,透過加強宣導,俾利提升國人接受善終之觀念,進而接受安寧療護服務,俾利改善重症末期病患之照護品質。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37案。
137、案由:國人近年來罹患癌症人數大幅增加,導致全民健保承受龐鉅之醫療費用,衛福部及國健署除推動癌症篩檢工作外,要求應積極辦理預防保健計畫,推廣健康生活習慣,俾降低國人癌症之罹患率,有效減輕健保財務負擔。
說明:
一、據衛福部104年6月間最新公布之國人10大死因,惡性腫瘤(以下簡稱癌症)已連續第33年蟬聯10大死因榜首,平均每100人即有近28人因癌症而往生。又依該部最新衛生公務統計,97年度至101年度癌症發生人數分別為7萬9,818人、8萬7,189人、9萬0,649人、9萬2,682人及9萬6,694人,呈逐年攀升趨勢。
二、依健保署統計資料,103年度癌症醫療點數之前3名依序為大腸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癌,以及女性乳房惡性腫瘤等3類,103年度因前揭癌症就醫人數相較97年度成長率分別為45.25%、65.84%及55.58%,平均增幅逾5成,平均每人醫療點數成長率除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成長3.85%外,大腸惡性腫瘤以及氣管、支氣管及肺癌分別略減1.25%、5.76%,惟前揭3類癌症之醫療總點數增幅仍分別達43.47%、56.82%及61.59%,平均成長率亦逾5成,反映國人罹患癌症人數成長率居高不下,係導致健保支出攀升之推力之一,衛福部及國健署癌症預防保健工作之成效仍有檢討空間。
三、世界衛生組織(WHO)研究指出,菸、酒、不健康飲食、缺乏運動及肥胖等主要危險因子,占癌症死因之30%。而103年度居健保支應醫療點數前3名之大腸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癌,以及女性乳房惡性腫瘤亦與前揭致癌因子有關。近年來國健署雖推動癌症定期篩檢工作,惟從先進國家推動防治癌症之經驗觀之,唯有透過養成健康生活習慣,始能有效減少癌症罹患機率。鑒於「預防勝於治療」,衛福部及國健署除持續推動癌症篩檢工作外,允宜積極推動相關預防保健計畫,雙管齊下,以有效降低國人癌症罹患率,減輕健保財務負擔。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38案。
138、案由:根據據衛福部104年6月公布之國人10大死因,癌症連續蟬聯10大死因榜首,平均每100人即有近28人因癌症而往生。依健保署統計資料,103年度癌症醫療點數之前3名依序為大腸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癌,以及女性乳房惡性腫瘤等3類,103年度因前揭癌症就醫人數相較97年度成長率分別為45.25%、65.84%及55.58%,平均增幅逾5成,平均每人醫療點數成長率除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成長3.85%外,大腸惡性腫瘤以及氣管、支氣管及肺癌分別略減1.25%、5.76%,惟前揭3類癌症之醫療總點數增幅仍分別達43.47%、56.82%及61.59%,平均成長率亦逾5成。國人罹患癌症人數成長率居高不下,係導致健保支出攀升之推力之一,衛福部及國健署癌症預防保健工作之成效仍有檢討空間。爰此,衛福部及國健署除推動癌症篩檢工作外,亦允應積極辦理預防保健計畫,推廣健康生活習慣,俾降低國人癌症之罹患率,有效減輕健保財務負擔。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39案。
139、案由: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推動多年,涵蓋率、參與診所與醫師之占比雖逐漸增加,惟近年來投入經費之效益似有鈍化現象,且該計畫若干品質指標值有未達標情形,要求健保署應積極研謀推動策略,以早日落實健保法揭櫫之目標。
說明:
一、健保法第44條規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1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爰健保署自92年起試辦健保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並於95年起改為全面推動。
二、健保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自92年起推動,截至104年4月止,涵蓋率自0.3%逐步上升至10.5%,參與診所占比自1.7%增至29.7%,參與醫師占比則自1.4%上揚至24.9%。惟以該計畫投入經費之效益觀之,試辦階段(93及94年)、全面推動初期階段(95至98年)、改革階段(99及100年)及全面檢討修正階段(101年迄今,取101年至103年之數據)各階段平均每投入1億元經費所對應之收案(受益)人數分別為17.5萬人、20.2萬人、18.1萬人及18.9萬人,而全面檢討修正階段之經費投入效益未達前3階段之平均值19.2萬人,反映該計畫近年來在收案人數之增加上似面臨瓶頸,投入經費之效益有鈍化現象。
三、該計畫之品質指標包括參與計畫特約機構收案會員之急診率、疾病住院率及固定就診率等3項,以101年度至103年度品質指標情形觀之,該期間各年度固定就診率實際值均未達當年度目標值,102年度及103年度之急診率實際值亦未達各該年度目標值,恐不利該計畫之目標達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40案。
140、決議
案由:有鑑於我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時,即希望建立民眾家醫及轉診制度,然而,二十多年過去了,卻未建立完整的家醫及轉診制度,尤其轉診制度不是單純民眾就醫處所的移轉,而是整個醫療體系運作轉化的過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依據全民健保法精神與條文規定,落實家醫及轉診制度,如健保法第43條規定部分負擔以定率計算,讓全民健保得以永續經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41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42案。
142、主決議:案由:根據衛福部公布最新公布之國人10大死因,惡性腫瘤已連續第33年蟬聯10大死因榜首,平均每日有126人死於惡性腫瘤。又依據該部最新衛生公務統?計,94至100年度每年惡性腫瘤發生人數分別為6萬8,907人、7萬3,293人、7萬5,769人、7萬9,818人、8萬7,189人、9萬0,649人及9萬2,682人,呈上升趨勢。依健保署統計資料,102年度癌症醬療點數之前3名分別為「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癌」、「大腸惡性腫瘤」等3類,又102年度前揭惡性腫瘤就醫人數相較96年度成長率分別為62.42%、58.16%及50.23%,增幅頗大。惡性腫瘤人數大幅增加,健保就相關病症所支付之醫療點數成長率亦居高不下,造成健保財務沉重負擔,建議衛福部及國健署確實推動相關預防保健計畫,提升防治惡性腫瘤之成效,並有效減輕健保財務負擔。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42-1案
142-1、癌症位居台灣十大死因之首,而癌症中前三名分別是大腸癌、肝癌、肺癌,近年來每年新增病例分別都超過一萬人以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有一半以上的肝癌病患都是由慢性C肝病患轉變而來,因此若要有效預防肝癌,及早篩檢出C肝患者且及早治療是相當重要的,在口服新藥相繼問世下,C肝的治療率可以高達九成以上甚至沒有傳統治療方式造成的多項副作用,但專利藥費用相當驚人,從100萬左右到接近200萬的藥價,費用差異非常大,而健保署對媒體表示,目前C肝新藥報價太貴,將與藥廠議價,盼比照韓國將每療程藥費壓低至三十萬元,若藥廠願降價,該署擬提列專款專用預算,於年底健保總額協商討論時,爭取明年起分十年編列八百億元,優先治療lb型C肝患者,預估約有十三萬人受惠。有鑑於目前健保支出為採總額制度,若C肝新藥納入健保給付範圍,且包含於一般總額裡,將對醫療服務支出及其他藥費支出,恐產生衝擊及排擠,建請健保署應儘速研議新藥總額之可行性。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42-2案。
142-2、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1條及第62條,應訂定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而自102年1月1日起,健保署依衛福部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棵制試辦方案」進行試辦,近年來每當超出藥品支出目標時,自動啟動藥價調整機制,使藥價調整之額度具有可預測性,並減少了二代健保之前的藥價調查後大幅度換藥潮對民眾用藥之衝擊,為適時監控藥費成長,落實藥品費用之管理,請衛福部依法賡續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42-3案
142-3、二代健保法修法改革的基本精神為彰顯照顧弱勢就醫權益、擴大民眾參與監督、強化政府健保責任,及落實健保資訊公開等,因此二代健保以前,新藥、新醫材是否納入健保給付,多由醫藥專家給予建議後決定;而二代健保改革之後,健保法第四十一條已明定藥物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以下稱共同擬訂會議),必須被保險人之參與,必要時可邀請病友團體到會上說明。而健保署目前採漸進方式,先設置「病人意見分享」平台,收集相關資訊,使會議代表能更了解病人或照顧者之心聲,以及對新藥或新醫材的期望,但健保署擬進一步開放共同擬訂會議時,竟流會兩次,使病友旁聽參與落空。民眾參與公共政策是時勢所趨,爰要求健保署應依健保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落實病友團體參與新藥、新醫材納入健保給付之程序。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43案。
143、單位名稱:衛福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p. 20
保險成本明細表─呆帳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8億元 【】凍結:
案由: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保險成本」,其中「呆帳」編列61億3,689萬8千元。較上年度編列52億7,408萬3千元,增編了8億6,281萬5千元。而前年度的決算數僅40億5,235萬3千元,亦增加了20億8,454萬5千元。上年度的決算雖提高為52億4,385萬4千元,但仍增編了8億9,304萬4千元。顯然衛福部對於呆帳預算之編列擴張甚鉅,然政府施政與國民年金保險之施行應努力催收避免呆帳,應將多餘的預算用於催繳工作之佈建與加強而非自我認列虧損,爰提案減列8億元。
說明:
一、呆帳指的是按應收保費、其他應收款及催收款無法收回部分。
二、由歷年來國保之被保險人保險費收繳資料觀之,截至104年9月10日止,各年度應收保險費繳費率自97年度之70.95逐年降低,至104年度上半年應收保險費之收繳率僅45.25,已低於五成。詢據勞保局說明,因國保制度依法得於10年內補繳保險費,並經該局積極催收等,故以前年度累計補繳保費較多,致收繳率較新年度高;然國保開辦迄今逾7年,近年度繳費率仍僅5成左右,實屬偏低,亟待持續切實檢討關鍵因素並妥謀改進之道。
三、本年度「呆帳」編列61億3,689萬8千元。較上年度編列了52億7,408萬3千元,增編了8億6,281萬5千元。而前年度的決算數僅40億5,235萬3千元,亦增加了20億8,454萬5千元。上年度的決算雖提高為52億4,385萬4千元,但仍增編了8億9,304萬4千元。顯然衛福部對於呆帳預算之編列擴張甚鉅,然政府施政與國民年金保險之施行應努力催收避免呆帳,應將多餘的預算用於催繳工作之佈建與加強而非自我認列虧損,爰提案減列8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44案。
144、單位名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
行銷及業務費用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2,300萬元 【】凍結:
案由: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之「保險收入明細表」說明,預估105年被保險人數約360萬人,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8,編列保費收入52,663,444千元,其中被保險人應負擔數為33,724,585千元。事實上,97年國民年金開辦時,年底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數約為422萬人,至105年2月之統計,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數約為352萬人。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項下之「行銷及業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編列4,599萬9千元,該費用主要負責利用各媒體宣傳業務,舉辦法令說明及業務說明等,提醒被保險人按時繳交保費。然而國民年金保險雖屬於強制納保,但並非強制繳費,長期以來存在繳費率偏低的問題。若以開辦當年97年度之統計,繳費率有69%,然而104年繳費率降為約55%,僅約5成,實屬偏低。此外,統計至103年底,共有364萬人積欠827.2億元保費,績效實屬欠佳。爰此,提案刪除「行銷及業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之2,300萬元,以撙節政府開銷,促進效益極大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45案。
145、單位、基金名稱:國民年金保險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行銷及業務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10億1,662萬4千元
建議【 V 】刪減:2,300萬元 【】凍結數:
增刪/凍結理由:
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之「保險收入明細表」說明,預估105年被保險人數約360萬人,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8,編列保費收入52,663,444千元,其中被保險人應負擔數為33,724,585千元。事實上,97年國民年金開辦時,年底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數約為422萬人,至105年2月之統計,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數約為352萬人。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項下之「行銷及業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編列4,599萬9千元,該費用主要負責利用各媒體宣傳業務,舉辦法令說明及業務說明等,提醒被保險人按時繳交保費。然而國民年金保險雖屬於強制納保,但並非強制繳費,長期以來存在繳費率偏低的問題。若以開辦當年97年度之統計,繳費率有69%,然而104年繳費率降為約55%,僅約5成,實屬偏低。此外,統計至103年底,共有364萬人積欠827.2億元保費,績效實屬欠佳。爰此,提案刪除「行銷及業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之2,300萬元,以撙節政府開銷,促進效益極大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46案。
146、單位、基金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 ○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24、26、28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本年度預算數:45,999千元
建議【 】增刪 【 ○ 】凍結數:1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歷年來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保費繳費率逐年遞減,近年度繳費率僅5成左右,實屬偏低,惟衛生福利部及勞工保險局每年度均編列國民年金保險宣導費,期能提高被保險人繳費率,但成效明顯不佳。另查衛福部105年度未訂定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繳成效指標以資管考,顯見缺乏欠費催繳之積極作為。爰此,凍結「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訂定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繳成效之關鍵績效指標,並會同勞工保險局檢討相關宣導費用之運用情形,另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7案。
147、國保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勞工保險局編列4,598萬7千元,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宣導。衛福部及勞保局為提升國民年金繳費率,於101年度至105年度平均編列宣導費4千餘萬元,105年度卻未訂定催繳成效指標以供管考,凸顯衛福部及國保基金欠缺催繳欠費之積極度。爰此,建議國保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勞工保險局編列4,598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48案。
148、鑒於國民年金保險委託印製及寄發繳款費、匯費及隨民眾繳款管道多元化,本席特提案酌減一般服務費530.9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預算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1億1,381.6萬元,係辦理保費收入及保險業務所需之匯費、手續費、委託印製及裝封寄發繳款單、清潔維護、等保全外包費、各辦事處義工服務費、體育活動等費用;惟相較於103年度業務一般服務費決算數1億0,474萬元,成長近907.6萬元,增幅達8.67%。
二、惟國民年金實際保險人仍較估算人數少,且105年度無重大措施之推展,委託印製及寄發繳款費、匯費及隨民眾繳款管道多元化理應減少,爰宜本撙節原則,宜予酌減一般服務費530.9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49案。
149、單位、基金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 ○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24、26、29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
本年度預算數:44,734千元
建議【 】增刪 【 ○ 】凍結數:1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之問題,103年度因中央政府遲未明定財源與籌措撥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產生156億元積欠款,然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只編列167億元,僅用以補足103年積欠之保費本息,104年預估產生資金缺口335億元;因中央政府財政困難,預算編列嚴重不足,預估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將產生381億元之鉅額欠款,短短2年內欠款呈倍速成長,恐影響民眾繳費意願,並加重國民年金保險財政缺口。爰此,凍結「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之專業服務費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國民年金保險財務結構之有效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50案。
150、案由:國保制度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問題,然該制度實施迄今7年,中央主管機關迄無積極作為及具體解決對策,且自103年度起因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肇致政府鉅額欠款情事,復預計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卻仍待另籌措財源中,實有未當。未來伴隨高齡化、少子化、保險費率調高等趨勢下,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將逐年攀升,若欠缺長期穩定財源支應,恐影響國保基金財務健全要求應於6個月內研謀有效對策,俾利基金之永續經營。
說明:
一、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國保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中央應負擔款項待籌措其他財源數預計高達381億餘元,自103年度至105年度已連續3年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肇致政府欠款情事。依國保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之預計平衡表「應付保管款」預計金額為674萬9千元,其中有關中央政府責任準備之說明略以:預估105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已無期初餘額,加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79億5,438萬8千元,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381億2,497萬2千元,共計460億7,936萬元,用以支應中央政府應負擔保費、年金差額、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
二、預估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不足數更高達381億餘元,究以何種方式籌措財源支應,仍在未定之數,顯欠允當,亟待依前揭國民年金法所定籌措財源之先後順序,儘速研謀確定財源方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51案。
151、案由:有鑑於國保制度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問題,然該制度實施迄今7年,中央主管機關迄無積極作為及具體解決對策,且自103年度起因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肇致政府鉅額欠款情事,預計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盡速籌措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外,更應儘速研謀有效對策,俾利基金之永續經營,以因應未來高齡化、少子化之趨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52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53案。
153、案由:監察院於101年度提案糾正國保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列違失之一為民眾溢領國保給付相關事項,103年度審計部復提出類似審核意見,主管機關雖研提改善措施,惟國保給付溢領案件仍層出不窮,致後續須另執行行政作業予以追繳,凸顯改善措施未能發揮成效,要求應於6個月內切實檢討關鍵因素,並研謀有效對策。
說明:
一、按監察院於101年間提案糾正國保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列違失之一為民眾溢領國保給付相關事項,惟查截至104年8月底止,國保給付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尚未能有效針對違失事項切實改進。
二、監察院前於101年3月提案糾正國保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是時為內政部),據糾正案文所載,違失事項之一為「國民年金開辦迄100年6月底止,民眾溢領或誤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及給付者計9,975件、1.47億餘元,致後續不得不另外執行行政作業予以追繳,甚或引發民怨爭議。內政部長期坐令部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未於法定限期內確實提供媒體資料送勞保局,且協調聯繫及稽核控管等機制長期存在闕漏,迄未能研謀有效之解決良策。」。據行政院於101年6月函復監察院資料,內政部業研提建立完整資訊比對系統等9項改善措施及策進作為。
三、審計部103年度復針對國保年金溢付提出審核意見略以:103年度地方政府未依限報送媒體資料,致重複發放國民年金與相關社福津貼2,505件,溢發865萬餘元。另截至103年底因領受人死亡,家屬延遲向戶政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致溢付1,946件,溢發3,549萬餘元,請衛福部宜洽請教育部、退輔會及各地方政府,提供所屬醫事機構死亡通報資料,以供勞保局比對有無領受人已死亡,而家屬遲未辦理登記情事,以減少追繳成本。
四、由國民年金溢領給付情況表觀之,截至104年8月底止,溢領各項給付之人數較103年底淨增加1,384人,溢領金額則淨增加1,278萬元,顯示於辦理前揭措施後,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又據勞保局提供資料顯示,造成溢領給付案件之原因,多為地方政府遲(誤)報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人員資料、各機關遲(誤)報相關媒體資料、或因或申領人死亡後,其家屬未及時辦理除籍登記等,凸顯中央主管機關所研提各項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欠佳,仍待切實檢討改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54案。
154、案由:監察院於101年間提案糾正國保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列違失之一為民眾溢領國保給付相關事項,惟查截至104年8月底止,國保給付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尚未能有效針對違失事項切實改進。根據勞保局提供資料顯示,造成溢領給付案件之原因,多為地方政府遲(誤)報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人員資料、各機關遲(誤)報相關媒體資料、或因或申領人死亡後,其家屬未及時辦理除籍登記等,凸顯中央主管機關所研提各項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欠佳,仍待切實檢討改善。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以減少國保給付溢領之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55案。
155、案由:查國民年金保險採柔性強制投保方式,由政府主動為符合資格之民眾加保,並由政府負擔部分保險費,且對於逾期欠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僅加收利息,而不加收滯納金。然觀察歷年來國保之被保險人保險費收繳資料,截至104年9月10日止,各年度應收保險費繳費率自97年度之70.95%逐年降低,至104年度上半年應收保險費之收繳率僅45.25%,已低於五成。若繳費率持續下降,恐影響基金財務之長期穩健,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檢討關鍵因素,並研擬有效提升繳費率之對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156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57案。
157、衛生福利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105年度預算,「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金額800,0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447,626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58案。
158、單位、基金名稱:健康照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 ○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 1-16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800,000千元
建議【 】增刪 【 ○ 】凍結數:2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台灣兒科醫學會調查指出,全台兒科急診資源艱困地區(24小時兒科急診有2間醫院甚或更少),已由101年全台22個縣市中占6個縣市(27%),增加到現今18個縣市中就有11個縣市(61%),亦即全台有超過一半的縣市列入兒科急診資源艱困地區,雖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已編列「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然未見相關改善兒科急診資源不足方案。爰此,凍結「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院所兒科急診獎勵補助方案,獎勵具有24小時兒科專科醫師駐診的兒科急診或兒科急診品質優良者,以利提高醫院設立兒科急診之意願並持續深耕與經營,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59案。
159、單位名稱: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
【 】歲入 【 ˇ 】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1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
本年度預算數:7億9,960萬元
建議【 】增減: 【ˇ】凍結數:1/10
增刪理由:
案由:
該預算科目計畫係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然該科目預算103年度決算為4億4,745萬8千元、104年度之預算為7億5,000萬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
因此,爰建議「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科目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60案。
160、單位名稱:醫療發展基金
項自: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
案由: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原列2億9,960萬元。衛生福利部對於離島地區應採發展在地醫療為主、緊急後送醫療照顧模式為輔之醫療政策,然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地區民眾赴臺灣本島就醫人次仍多,連年增加,除增加轉診交通支出外,更凸顯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無法滿足民眾需求。凍結1億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具體離島醫療改善計畫並擬具書面及至社福衛環委員會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61案。
161、案由:鑒於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成效有限,刪除1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度預算編列「醫療發展基金用途─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2,254,562千元,與103年度決算數640,377千元相比,增加1,614,185千元,增幅達252%。
二、由於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無明顯具體成效,因此提案刪除預算10,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62案。
162、衛生福利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105年度預算,「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預算金額2,254,56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640,377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63案。
163、單位名稱: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
項目: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案由: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原列2億5,978萬元。惟102及103年度生產醫療糾紛案件數分別較上年度成長71%及8%,仍有改善空間:另「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本質屬個人救濟,卻須以醫療機構為申請單位,無法妥為保障病方權益,衛生福利部宜檢討建立完善之醫療事故救濟補償制度,期能有效化解醫病對立,改善醫病關係,並妥適處理醫療糾紛。故凍結1億元,待衛生福利部檢討建立完善醫療事故補償制度,並向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及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64案。
164、案由:103年度生產醫療糾紛案件數較100年度降低57%,符合計畫目標,惟102及103年度生產醫療糾紛案件數分別較上年度成長71%及8%,仍有改善空間;另「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本質屬個人救濟,卻須以醫療機構為申請單位,無法妥為保障病方權益,爰要求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2億5,978萬元凍結30%,待衛生福利部完成建立完善之醫療事故救濟補償制度,並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2億5,978萬元,經查:近年來,我國內、外、婦、兒及急診等五大科專業人才逐年流失,醫療環境面臨五大皆空危機,為解決生育事故醫療糾紛頻傳問題,期能有效化解醫病對立,改善醫病關係,衛生福利部爰於行政院核定之「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執行期間:102年度至105年度)內,納入101年10月1日公告辦理之「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試辦計畫」,預期績效指標為「103年底生育相關之婦產科與兒科醫療事故訴訟鑑定案件較100年底降低10%,105年底降低15%」。又100年度至103年度每年生產醫療糾紛案件數分別為30件、7件、12件及13件,103年度生產醫療糾紛案件較100年度降低57%,符合上開年度目標,惟102及103年度生產醫療糾紛案件數分別較101及102年度成長71%及8%,仍有改善空間。
二、依衛生福利部「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申請作業須知,該試辦計畫係依據醫療法第91條及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辦理。惟該試辦計畫本質屬個人救濟性質,限於經費來源為醫療發展基金,須符合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內獎勵對象應為醫療機構之規定,致未如藥害救濟或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得由病方提出救濟之申請;且因訂有院所參加條件,將不具申請意願或未經評鑑合格(通過訪查)之醫療院所排除於計畫外,導致赴該等醫療院所就醫之病方連帶排除於計畫之實施範疇,影響病方權益,要求檢討改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65案。
165、案由:鑒於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成效有限,刪除22,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度預算編列「醫療發展基金用途─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443,160千元,與103年度決算數164,103千元相比,增加279,057千元,增幅達170%。
二、由於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無明顯具體成效,因此提案刪除預算22,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66案。
166、案由:鑒於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成效有限,刪除9,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度預算編列「醫療發展基金用途─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186,957千元,與103年度決算數107,254千元相比,增加79,703千元,增幅達74%。
二、由於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無明顯具體成效,因此提案刪除預算9,0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67案。
167、單位、基金名稱:健康照護基金
【v】支出【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2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億8,695萬7千元
建議【】刪除 【v】凍結數:1千萬元
增刪理由:
根據健保資料,全台精神分裂症患者約10萬人,若包含憂鬱症等患者則有18萬人。雖然不論患者病情多嚴重,只要及早治療並穩定用藥,都可控制;但仍有許多案件是在社區中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因沒有監護人或保護人,未按時服藥,送醫後又出院,不斷惡性循環,造成居民極大困擾,里長、員警也束手無策,只能寄望有機構能進行長期安置。
衛福部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經費,編列1億8,695萬7千元,欲辦理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緊急處置方案等事項,而緊急處置方式,除了緊急送醫,還包括機構安置,但顯然在基層案件處理中,要做成機構安置處置相當困難。故凍結「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預算1千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社區精神病患者長期安置擬定積極策略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NO.167
主決議: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經費,編列1億8,695萬7千元,欲辦理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緊急處置方案等事項,而緊急處置方式,除了緊急送醫,還包括機構安置,但顯然在基層案件處理中,要做成機構安置處置相當困難,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精神病人社區照護擬定積極策略,充實社區照護、復健資源,以支持精神病人於社區生活。
提案人:林麗蟬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168案。
168、鑑於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億7,725萬7,000元,經查本業務計畫針對於「強化特殊族群照護績效計畫編列」,內容說明仍然過於簡略,除過去既有之相關執行計畫外,無法知悉有無新增計畫。近來社會有關精神病患事件不斷,更須提出較前瞻性的社區有關精神病患緊急處置方案及復健計畫。爰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69案。
169、案由:鑒於醫院醫療品質提升計畫成效有限,刪除2,4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05年度預算編列「醫療發展基金用途─醫院醫療品質提升計畫」48,000千元,與103年度決算數17,148千元相比,增加30,852千元,增幅達180%。
二、由於醫院醫療品質提升計畫無明顯具體成效,因此提案刪除預算2,400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70案。
170、單位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
菸害防治計劃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十分之一 【】凍結:
案由: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菸害防制計畫」編列11億4,756萬1千元,該計畫主要推動業務包括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辦理菸害教育宣導等等。然而依國民健康署「成年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在家庭二手菸部分,暴露率竟由100年之19.9%驟升至104年的24.9%,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部分,在室外公共場所之二手菸暴露率也從95年29%一路提高至104年之55%,成長近乎一倍。此外,調查結果也顯示,103年,18歲以上成人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為975支,然104年卻成長至1,073支,不僅菸害防制成效未見改善,甚至成長10.05%,若以15歲以上國人為調查對象,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由103年的946支,成長到104年的1080支,成長率更高達14.16%,顯見政府菸害防制計畫相關工作效果有限,白白浪費政府資源。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此,提案刪減十分之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社福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部分 新增(國107)
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蔣委員萬安提案:「…,顯見政府於菸害防制計畫相關工作效果有限,白白浪費政府資源。爰此,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十分之一」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顯見政府於菸害防制計畫相關工作效果有限,白白浪費政府資源。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於一個月內提出降低家庭二手菸暴露率、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成人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之改善報告。」
說明:
一、本經費編列11億4,756萬1千元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項下推動「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營造無菸支持環境,辦理菸害教育宣導」、「提供多元化戒菸服務」、「辦理菸害防制研究及監測」及「菸害防制國際交流及人才培育」等計畫與措施。
二、國民健康署已針對出入人口較多、停留時間較長、空間密閉之公共場所,依菸害防制法授權,逐步擴大指定室外禁菸地點,截至104年12月止公告公告禁菸場所數達1,826處。此外,繼103年實施公園綠地與國家公園禁菸,為全世界第2個實施的國家,獲高達96%民意肯定,今年擬推廣劃定高中職以下學校出入口與周邊含人行道、校門口、家長接送區禁菸為禁菸區。
三、多項研究顯示,若僅靠意志力戒菸,單打獨鬥的情況下,戒菸成功率僅有3%至5%,特別是重度菸癮者更應需要戒菸服務專業協助。本年度除持續宣導吸菸有害健康外,將推廣民眾善用二代戒菸及戒菸專線等多元戒菸服務,考量已刪減1,040萬元,為業務推動確實需求,若再刪減將致業務推動困難,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於一個月內提出降低家庭二手菸暴露率、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成人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之改善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第171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72案。
172、單位、基金名稱:健康照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4-3、4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147,561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14,756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104年抽測全國菸品販售場所業者是否拒賣菸品調查,發現近五成店家未經確認購買者年齡即販售,其中違法賣菸給青少年的場所,以傳統商店最多,其次為檳榔攤、連鎖超市或大賣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業者違法賣菸予青少年情形仍嚴重;另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抽驗電子菸,全數均含一級致癌物甲醛,7成電子菸含尼古丁,一瓶補充液等於抽225支菸,又據國民健康署調查,104年約18萬名成人使用電子菸且有4.1%高中職生、國中生曾抽過電子菸,顯見電子菸危害漸增。爰此,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防制兒童及青少年吸菸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73案。
173、單位、基金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4-4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菸害防制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1億4,756萬1千元
建議【】刪除 【v】凍結數:4千萬元
增刪理由:
近年新聞已指出,菸商已開始將銷售觸角伸向青少年族群。研究顯示,加味菸透過技術,加入花香、果香、巧克力、香草、薄荷等口味,降低初試者嘗試第一口菸的菸嗆味,使青少年更容易上癮,並導致上癮時間從1年縮短為半年至數個月。
台灣兒童健康聯盟出版《台灣兒童健康幸福指數》指出,我國兒少族群(11至15歲)吸菸百分比為7.8%,接近1成,不可謂不高。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調查指出,加味菸和紙菸一樣會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且近年來菸商加入氨以及支氣管擴張劑,促使尼古丁更快進入吸菸者腦部與肺部;或加入乙醛,加速成癮作用,廠商「精心改良」的結果使得菸品半世紀以來「越來越毒」。
為防止青少年好奇初嘗加味菸品進而上癮,歐盟自已立法,從2016年起全面禁售薄荷、香草、水果口味等加味菸;美國於2009年公布之《家庭吸菸預防及菸草管制法》則在國產的薄荷菸外,禁止於菸草或濾嘴中添加人工或天然香味,國際趨勢已然逐漸禁售加味菸品,然而我國政府並未重視,至今並無任何相關規範。爰此凍結衛福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4千萬元,待衛福部提出加味菸相關防治策略及降低青少年吸菸率,向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解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宣讀第174案。
174、基金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49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捐助、補助與獎勵
本年度預算數:3,804,331千元
建議【V】刪減:7,500萬元 【V】凍結:一億元
案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刪減7,500萬元,維持104年度預算規模,避免獎補助流於浮濫之情況持續發生;另捐助、補助與獎助」凍結一億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定菸捐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實地查核、績效審核具體精進措施,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捐補捐助民間活動,惟其中部分捐助案件活動主軸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無直接關聯。另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捐)助民間團體,「因每案捐助金額占活動總經費之比率低微,不易主導活動內容,又未能施以實地查核,亦未訂定績效衡量指標評估成效,難以有效彰顯菸品健康福利捐運用效益。」
2.近年來政府因財政窘困導致老人、失能者、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系統,因經費不足而停滯不前,衛生福利部卻放任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浮濫補助民間團體,已引起外界強烈抨擊。更有甚者,經審計部去年提出決算審核意見後,衛生福利部竟於今年度提高「捐助、補助與獎勵」之預算數,顯然未思改進。
3.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妥善運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爰提案刪減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7,500萬元,維持104年度預算規模,避免獎補助流於浮濫之情況持續發生;另捐助、補助與獎助」凍結一億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定菸捐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勵實地查核、績效審核具體精進措施,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社福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業務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勵部分 新增(國105)
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勵』預算刪減7,500萬元;維持104年度預算規模,避免獎補助流於浮濫之情況持續發生;另『捐助、補助與獎勵』凍結一億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定菸捐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勵實地查核、績效審核具體精進措施,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補捐助民間活動,其補捐助案件活動應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直接關聯,才可核予部分補(捐)助。為求補捐助作業程序更嚴謹適當,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允宜檢討改善,俾有效彰顯菸捐運用效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補(捐)助活動與該基金之相關,並訂立明確補助規範為宜。」
說明:
一、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補助民間團體,係法有明定之用途,依法律規定,編列於預算中,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審議作業要點」等三項規定,進行審查及補助;各補(捐)助案件之申請,應具函併附詳細計畫書,向主辦機關申請,並經主辦單位以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審查,計畫執行後,亦須將原始憑證連同收支明細表,彙送機關審核,並按季於機關網站公開,且年度補助報表均依規定報上級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該項經費僅占菸捐總經費約萬分之1.4,用於協助菸害防制、癌症防治或健康促進,其中,有一小部分活動被質疑主題似乎不是菸害防制等,係因活動非由菸捐主辦,而是僅予以小額的部分補助,將菸害防制、癌症防治或健康促進,納入於該活動或印刷品中,除可大幅節省公帑,另一方面,將嚴肅的衛生教育,納入於民間團體另籌經費辦理之活動或民間出版品,可將健康訊息傳遞予活動本身吸引到的人群。
二、綜上,考量該基金補助實攸關民幕個人健檢、篩檢、戒菸等健康權益,且於運用之監督是相當嚴謹,爰建議免予減列7,500萬元及凍結1億元,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補捐助民間活動,其補捐助案件活動應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直接關聯,才可核予部分補(捐)助。為求補捐助作業程序更嚴謹適當,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允宜檢討改善,俾有效彰顯菸捐運用效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補(捐)助活動與該基金之相關,並訂立明確補助規範為宜。」
提案人:林麗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