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175案。
175、單位名稱: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5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衛生保健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
本年度預算數:38億0,433萬1千元
建議【 】增減:【V】凍結數:1/10
增刪理由:
案由:該預算科目計畫係衛生保健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然該科目預算103年度決算為35億6,170萬元、104年度之預算為37億2,949萬6千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
因此,爰建議「衛生保健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科目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76案。
176、單位、基金名稱:健康照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4-32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營造無菸支持環境,辦理菸害教育宣導
本年度預算數:134,207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全數凍結
凍結理由:有鑑於現行政府推動無菸支持環境屢屢破功,如據台北市環保局稽查大隊資料顯示,台北市捷運站周邊已劃定為禁菸區,卻成為癮君子天堂,顯見台北市為推廣無菸環境所設之919個戶外禁菸場所,其實際成效有待考驗;另查各地方政府推廣「無菸夜市」亦常有店家及觀光客仍有抽菸以及亂丟菸蒂之行為,顯然政策淪為口號。爰此,全數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營造無菸支持環境,辦理菸害教育宣導」,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建置無菸支持環境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77案。
177、單位、基金名稱:健康照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4-34、43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口腔保健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45,370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5,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調查,國內5歲兒童齲齒率近八成,且12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達2.5顆,顯示學童年齡越大,齲齒比率有明顯增加趨勢,且該數據高於世界衛生組織口腔健康之目標,足見我國兒童齲齒預防工作仍需加強,家長對孩童牙齒的注重及知識宣導亦為不足;另查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若孕婦在妊娠期間無法維持口腔健康,不僅會間接影響胎兒健康,錯誤的口腔照護觀念會延續到寶寶出生後,讓孩子時時暴露在齲齒風險中。爰此,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口腔保健計畫」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強化要求孕婦及嬰幼兒定期接受口腔檢查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主決議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內5歲兒童齲齒率近八成,且12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達2.5顆,顯示學童年齡越大,齲齒比率有明顯增加趨勢,且該數據高於世界衛生組織口腔健康之目標,足見我國兒童齲齒預防工作仍需加強,家長對孩童牙齒的注重及知識宣導亦為不足;另查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若孕婦在妊娠期間無法維持口腔健康,不僅會間接影響胎兒健康,錯誤的口腔照護觀念會延續到寶寶出生後,讓孩子時時暴露在齲齒風險中。爰此,為確保孕婦及嬰幼兒之口腔健康,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孕婦及嬰兒加強宣導其口腔保健之重要性。
提案人:王育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178案。
178、單位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項目: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經費
案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原編列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經費1,631萬2千元。民國75年時,國小一年級、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三年級之近視盛行率分別為3.0%、27.5%、61.6%及76.3%,99年度國小一年級及國小六年級近視盛行率更分別上升為21.5%及65.9%,顯見國小一年級及六年級近視率呈逐年成長趨勢。另國小一年級、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三年級之高度近視盛行率分別由75年時之0.1%、0.7%、3.1%及9.2%,99年國小一年級雖仍維持0%,國小六年級卻增加為3.43%。且99年迄今衛生福利部未有更新我國兒童、青少年視力調查資料,顯見輕忽我國兒童青少年視力問題。而高度近視易併發視網膜剝離、青光眼、黃斑部病變及白內障等,造成個人健康之重大損害及全民健康保險支出之增加,故凍結600萬元,待國民健康署完成本年度「兒童青少年視力監測調查計畫」,並擬具書面報告,並具體說明改善我國兒童青少年近視問題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宣讀第179案。
179、單位、基金名稱:健康照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收入單位預算書頁次:4-34、43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兒童肥胖防治業務
本年度預算數:32,014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3,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兒童福利聯盟所公布「2015年兒童飲食習慣調查報告」顯示,我國近四分之一兒童每天吃零食,二成每天喝飲料、有6%每天吃油炸食物,長期攝取過高熱量、糖分或是添加物等,造成肥胖、生長問題嚴重;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發表之2015年兒童健康幸福指數亦表示,相較於20多個先進國家,我國不少指標居末段班,其中包括11到15歲族群自認健康普通或不佳比率、以及13到15歲族群過重或肥胖比率等,排名皆在綜合評比20多國中吊車尾。爰此,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兒童肥胖防治業務」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推動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生活型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80案。
180、單位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
衛生保健計劃項下「癌症防治工作」
【 】歲入─增列
【 】歲出─【V】減列:6,800萬元 【 】凍結:
案由: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劃項下之「癌症防治工作」編列31億4,126萬2千元,該計畫項下主要推動業務包括癌症防治宣導及推動癌症篩檢等等。政府95年起針對40歲以上民眾推出成人健檢,99年開始擴大提供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合稱「四癌篩檢」服務。然依國健署統計,四癌篩檢政策成立至今已逾5年,近兩年四癌篩檢利用率除了子宮頸癌高達70%,口腔癌僅54%,大腸癌及乳癌甚至分別僅有43%及38%,利用率連一半都不到。此外,依國健署104年年報資料顯示,在認知率部分,民眾知道政府有提供免費癌症篩檢的比例,四項皆未達50%(子宮頸癌46.6%,口腔癌47.8%,大腸癌51.2%、乳癌45.5%)。癌症已連續33年成為國人十大死因之首,其中大腸癌、乳癌、口腔癌甚至分別為十大癌症死亡率3~5名,然相關數據資料卻顯示政府政策宣傳不力,白白浪費政府資源。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此,提案刪減6,8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蔣萬安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社福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新增(國106)
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癌症防治工作編列31億4,126萬2千元,主要推動癌症防治宣導及癌症篩檢等。自99年擴大提供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四癌篩檢服務,除了子宮頸癌高達74.5%,口腔癌僅56.1%,大腸癌及乳癌甚至分別僅有42%及39.5%,相關數據顯示政策宣傳不力」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要求主管機關於一個月內提出完整的認知率調查報告,並提供扣除自費篩檢民眾後之實際免費癌症篩檢比例等相關資料。」
說明:
一、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四項癌症篩檢,為世界衛生組織推薦,且經醫學證實可降低癌症死亡率及降低醫療成本;癌篩率雖因推動時間不長而篩檢率仍有進步空間,惟篩檢率增加速度已為各國中最快者。刪減此項經費,將導致民眾健康權益受損,且減少發現癌症或癌前病變。
二、本項提案與105年基金預案審查所提提案類似,建議依委員會審議結果(主決議)辦理。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依國健署104年年報資料顯示,在認知率部分,民眾知道政府有提供免費癌症篩檢的比例,除大腸癌達到51.2%外,其餘皆未達50%(子宮頸癌46.6%,口腔癌47.8%,大腸癌51.2%,乳癌45.5%)。相關數據資料顯示政府政策宣傳不力,仍有改善空間,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提出完整的認知率調查報告,並提供扣除自費篩檢民眾後之實際免費癌症篩檢比例等相關資料。」
提案人:蔣萬安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第181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82案。
182、單位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項目:癌症防治工作
案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原列癌症防治工作31億4,126萬2千元。然全國整體之「肺、支氣管及氣管癌症之人口標準化發生率」,由85年之每10萬人口25.88人提升至101年之每10萬人口34.99人;另尤以女性攀升之趨勢較高,85年係每10萬人口16.04人,101年卻升至每10萬人口26.84人。換言之,101年女性肺、支氣管及氣管癌症之每十萬人口發生率約為85年之1.67倍。菸害防制推動多年,然肺部相關癌症發生率仍持續上升。顯示國健署推動菸害防制與癌症防治之成效仍待改善。故將癌症防治工作預算凍結4千萬元,待國民健康署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口頭及書面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83案。
183、單位、基金名稱:健康照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4-36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癌症防治工作─擴大推動國家防癌工作
本年度預算數:2,841,262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284,126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國民健康署統計,台灣大腸癌新增人數102年創紀錄,一年增加1萬5140人,為國內單一癌症年度新增人數有史以來最多。國健署調查發現,50至74歲國人中,每21人篩檢、就找出1人有大腸癌癌前病變或已有癌症,原因應與肥胖、不運動、不當飲食習慣有關。惟各縣市衛生局調查指出,部分免費癌症篩檢辦理成效不彰,顯見無法有效防治。爰此,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癌症防治工作─擴大推動國家防癌工作」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癌症篩檢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社福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新增(國455)
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有鑑於國民健康署統計,台灣大腸癌新增人數102年創記錄,一年增加1萬5,140人,為國內單一癌症年度新增人數有史以來最多。國健署調查發現,50至74歲國人中,每21人篩檢就找出人有大腸癌癌前病變或已有癌症,原因應與肥胖、不運動、不當飲食習慣有關。惟各縣市衛生局調查指出,部分免費癌症篩檢辦理成效不彰」,顯見無法有效防制,由於本案業已刪除2,100萬,爰請國民健康署積極強化相關動癌症防治與癌症篩檢工作。
提案人:王育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184案。
184、基金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4-50
業務計畫及用途別科目: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6,985千元
建議【】刪減:【V】凍結:3百萬元
案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凍結3百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子法修訂,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用途包含罕見疾病等醫療照顧工作。惟《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於民國103年底完成修正,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未依行政院「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於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子法修訂,延宕許久,無法落實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修正條文之立法初衷,似有行政怠惰之嫌。
2.為督促衛生福利部落實修法成果,盡速完成罕病法相關子法修訂,爰提案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3百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子法修訂,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社福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部分 新增(國104)
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凍結3百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子法修訂,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衛生保健工作』預算凍結1百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子法修訂,並提書面進度報告給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用途包含罕見疾病等醫療照顧工作。惟《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4年1月14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依行政院「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於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應完成子法修訂,國民健康署尚有二子法未完成訂定。
二、為督促衛生福利部落實修法成果,儘速完成罕病法相關子法修訂,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健生保健工作』預算凍結1百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子法修訂,並提書面進度報告給本院福福及衛環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185案。
185、機關(單位)名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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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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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預算金額:16,985千元 預算書頁次:【 04-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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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擬減列數:凍結1,000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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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用途,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規定,菸捐除定額先分配供「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輔導與照顧之用」外,餘專款之70%作為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5.5%供癌症防治、4%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2.5%供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2%供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6%供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3%供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3%供中央與地方衛生保健、3%供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1%供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等之用。 二、以罕見疾病醫療照顧工作觀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於民國103年底完成修正,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卻未依行政院「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於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子法修訂,延宕許久,顯然無法落實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修正條文之立法初衷,似有行政怠惰之嫌。 三、為期督促衛生福利部落實修法程序,儘速完成罕病法相關子法修訂,爰提案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1,000千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子法修訂,並至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徐委員榛蔚等提案:「菸害防治及衛生保健基金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金額16,985千元,預算書頁次[04-50],凍結1,000千元」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於104年修正施行後,依法應完成的子法訂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尚有1子法未完成訂定。為防治罕見疾病發生,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請衛生福利部提送經發布施行子法規之條文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說明:
一、以罕見疾病醫療照顧工作觀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於民國103年底完成修正,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卻未依行政院「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於法律修正公布施後6個月內應完成子法修訂,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尚有1子法未完成訂定。
二、為督促衛生福利部落實修法程序,儘速完成罕病.法相關子法修訂,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請衛生福利部提送經發布施行子法規之條文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榛蔚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第186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187案。
187、案由:健康照護基金─疫苗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疫苗接種計畫」原編列18億9,062萬元,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
一、依照我國「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第四條規定,於國小入學前一年內完成接種,未完成者應於學校接受補種。惟台灣自2003年開放外勞來台以來,外籍女子在台產下之子女,因無力照顧、外遇生子等各種因素,其子女無法取得身分,成為社會的黑戶,其因身分關係,甚至無法入學,更遑論接種疫苗,而此也成為我國防疫上的漏洞。
二、預防接種應係國民健康預防之重要一環,衛生福利部不應明知有此防疫漏洞,卻視若無睹,爰要求健康照護基金─疫苗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疫苗接種計畫」原編列18億9062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88案。
188、單位、基金名稱:健康照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6-13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用品消耗
本年度預算數:1,552,865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105年度「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預算較104年度減少2億7,906萬4千元,依疫苗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說明,主要係因105年暫緩實施65歲以上高危險群長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政策,並核減幼兒常規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等之單價及劑量,惟依衛福部疾管署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疫情週報觀察,發生率前三名分別為75歲以上老人、2-4歲幼兒、65-74歲老人,顯見65歲以上老人及未滿5歲幼兒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之必要性;另查,預防接種業務量最大之兒童時期公費疫苗注射並未編列有接種醫師診察費,實乃不公。爰此,凍結「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用品消耗」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密切注意上開族群感染情形,避免因經費受限而衍生防疫漏洞,並研議全面補助兒童時期各項公費疫苗預防接種之醫師診察與診療費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89案。
189、單位名稱:衛生福利部健康照護基金
【 】歲入 【V】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35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疫苗接種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
本年度預算數: 2億9,111萬3千元
建議【 】增減: 【V】凍結數:1/10
增刪理由:
案由:該預算科目計畫係疫苗接種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然該科目預算103年度決算為1億2,365萬3千元、104年度之預算為2億6,111萬3千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
因此,爰建議「疫苗接種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科目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90案。
190、單位、基金名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7-1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食品安全保護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千2百萬元
建議【 】刪除 【V】凍結數:1百萬元
增刪理由:
近年來臺灣歷經塑化劑、毒澱粉、胖達人、油品等食安問題,臺灣的食品安全出現了消費者與製造業者之間的嚴重不信任,究其根本,乃源於我國食品安全制度不健全,欲建構完整的食品安全制度,可分短、長程目標,短期為重罰,長期為完備落實食品履歷。
制度越明確,責任越容易釐清。日本的食品履歷機制,是在蔬果產品包裝上印上「履歷編號」,消費者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查詢生產該蔬果的農友與其生產(生產過程),以及產品運輸與銷售(流通過程),藉此「履歷追溯系統」建立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的互信,而針對食品的生產與流通過程建立可追溯的資訊系統,也有利於釐清食品危害時的責任歸屬。另外針對本國食品安全的稽查人力不足,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將驗證稽核工作委由公正團體進行,政府擔任食品事故與糾紛發生時的究責及仲裁角色。臺灣因稽查人力不足,導致讓廠商簽切結書,而稽查僅就未簽切結書的廠商進行優先稽查,形成食安漏洞,探究其源頭,乃我國針對食品安全所投入的人力及物力過低,食品履歷不健全所致。
鑒此,凍結衛福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1百萬元,待行政院衛福部研議建構完備的食品履歷並落實之,嚴格監測食品生產、包裝、配送、銷售等環節,以利釐清責任歸屬;另研議各種可能方式強化監督環節,例如連坐罰、檢舉獎金等,並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方可解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宣讀第191案。
191、單位、基金名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7-1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食品安全保護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千2百萬元
建議【 】刪除 【V】凍結數:1百萬元
增刪理由:
食品安全控管涉及從「農場」到「餐桌」過程,亦即由原料來源、種植、生產、收穫後處理、加工、製造、流通、運輸、銷售,一直到消費者購買、烹調入口,所涉及層面相當廣闊。在我國相關業務涉及範圍更無比複雜,在田間、養殖場、拍賣場等上市前農產品中農業用藥殘留由農委會負責監測,上市後相關檢驗則由衛生福利部進行把關,甚至有時農田污染還涉及環保署管轄範圍。
這樣依產銷階段區分管理權責制度,長期以來產生許多權責不清、標準不依的漏洞,以民眾關心的蔬果與肉品等農產品中農藥、抗生素殘留問題,衛生機關對市售農產品檢驗結果合格率,往往低於上市前農政機關的檢疫結果,當民眾看到衛生機關公布的監測結果時,有問題的食品早已吃下肚,而該食品的源頭也難以追查。若農產品產銷上下游都能由農委會直接管理,不但從源頭輔導農民正確的用藥觀念,產銷過程亦制訂統一監測標準,相信對民眾食安會有更完善的保障。
考察世界各先進國家對食品安全之管理,有農產品與食品由同一機關一元化管理,例如:法國、德國、英國、荷蘭、丹麥與新加坡等國;而美國則是以食品進行分類,將國產及進口之畜、禽肉、蛋製品等類別由農業部管理,同樣是一元化管理。而加拿大與鄰近的韓國,近年同樣進行改革,朝向食品、農產品管理一元化目標邁進。而一元化管理的最大特點,在於事權統一、權責分明,能落實從源頭至產銷全程管理,確實保障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
爰此,凍結衛福部食品安全保護計畫1百萬元,待衛福部會商農委會針對由農場直接進入消費市場的農、禽、畜及水產品,由農政機關執行產銷一元化管理,逐步建立農產品、食品管理一元化制度提出書面報告,向衛環委員會報告,方可解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宣讀第192案。
192、單位、基金名稱:健康照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7-1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服務費用
本年度預算數:1,470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全數凍結
凍結理由:有鑑於新政府於今(105)年5月20日上台後,衛生福利部一連串政策,從瘦肉精美豬是否進口、加拿大狂牛症疫區牛肉輸入突襲解禁到日本核災區食品是否開放等事件,各該議題均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但卻未與民眾充分溝通,顯未合於食品安全基金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設立目的。爰此,全數凍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服務費用」,待衛生福利部研擬因應重大食安事件之公開透明溝通流程專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193案。
193、案由:要求自106年度起菸捐比照菸稅列入歲入,或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總預算再行分配,俾利有效管理運用並臻公開透明化。
說明:
一、105年度菸捐預計徵收總金額305億元,較104年度315億元,減少10億元,主要係預期菸捐將修訂調漲造成囤貨所致。查我國依「菸酒稅法」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課徵「菸酒稅」,而菸品另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附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簡稱「菸捐」)。
二、財政部「近年菸酒稅與健康福利捐之統計分析」揭示,菸稅自94年度達245億元之高峰後,多呈逐年下降趨勢,103年度降至194億元。而菸捐自91年度開徵以來,呈快速上升趨勢,歷經95年度及98年度兩次調高菸捐後,於99年度達348億元,隨後皆維持320億元以上,102年度高達351億元,較101年度增2%。98年度起菸捐已超過菸稅,菸捐約為菸稅之1.7倍。
三、目前菸稅及菸捐之預算編列方式,菸稅收入係編列於總預算統籌運用;而菸捐收入方面,財政部國庫署及賦稅署獲配部分係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公務預算,衛生福利部及農委會獲配部分則直接納入特種基金辦理。
四、目前菸品同時課徵菸稅及菸捐,菸稅收入屬「統收統支」性質,菸捐收入則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專款專用」。菸捐之收取雖依法有據,惟現行制度菸捐收入已超過菸稅,恐成為各利益團體爭取分配之財源,亦有各機關成立小金庫之疑慮,且菸捐分配機制恐操縱於特定人士之倉促政策決定,若菸捐比照菸稅列入歲入,除可維持原本以價制量之目的,國庫亦增加可供統籌運用之稅收,並得本於公平原則用於各項施政;若考量菸捐有專款專用性質並確有列入特種基金辦理之必要性,為利菸捐收入及經費使用之監督,建議菸捐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列入年度歲入預算後,再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之收支併列方式,並視需要再分配至特種基金,俾達菸捐收入流向公開透明化之目的,兼得以維持菸捐專款專用之立法精神。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修正條文提案:
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許委員淑華等提案:「要求自106年度起菸捐比照菸稅列入歲入,或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總預算再行分配,俾利有效管理運用並臻公開透明化」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目前菸品同時課徵菸稅及菸捐,菸稅收入屬「統收統支」性質,菸捐收入則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專款專用」。菸捐之收取雖依法有據,惟現行制度菸捐收入已超過菸稅,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菸捐運用公開透明,並於一個月內將近三年菸捐分配及使用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說明:一、「菸捐」與「菸稅」最大不同在於「捐」係「專款專用」,依法定用途分配,其目的與流向清楚,外界能查明用途,提出意見與批評;至於「稅」,則依體制係流入「大水庫」,統籌分配到各部會預算中,無從區分來源與流向,亦無從檢討與批評。
二、菸捐係針對有害物質之使用提高其價格,抑制消費量更重要的是「善款善用」,挹注於「健康福利」上,.包括:提升醫療品質、社福、預防醫學及偏遠地區與弱勢族群之醫療照護、加強菸害防制、戒菸,以及照顧因為菸害而產生的疾病或受害者,彌補菸害造成的醫療成本損失,同時減輕健保與長照負擔,並運用在全民的疾病預防、癌症防治、孕婦、新生兒篩檢、兒童預防注射、偏鄉醫療、弱勢者健保費等民眾皆能直接受益。
三、菸捐依法課徵、依法分配、依法使用、依法監督,亦依政府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並接受立法院預算審查及接受會計單位審核。
四、已於「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增訂應以明顯標示或其他方式,表達款項來源為菸品健康福利捐;建立外部監督考核機制,及受分配機關於網站公開,年度經費之執行情形。爰建請提案文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194A案。
194A、決議
案由:有鑑於國家建置「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之建置目標便為將個別健康資料予以加值以產生具應用價值之集體資訊,然登記使用該資料科學中心,卻經常排隊候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考量地區性分北、中、南、東均設置分中心,且各分中心之建置、設備及人事費用等,均應由衛生福利部負擔,以達到各區資源平衡,促進公共衛生決策品質、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相關產業研發創新之參據。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94B案。
194B、醫療發展基金 其他部分 新增(國97)
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登記使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經常排隊候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考量地區性分北、中、南、東均設置分中心,…,均應由衛生福利部負擔…。」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考量地區性設置分中心,且各分中心之建置、設備及人事費用等,衛生福利部應於合理範圍內編列預算支應,以達到各區資源平衡。」
說明:有關「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目前陸續設置臺大研究分中心、陽明研究分中心、北醫研究分中心、長庚研究分中心、高醫研究分中心、慈濟研究分中心、成大研究分中心、中央研究院研究分中心及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分中心等9處,中部地區亦刻正洽詢合適地點,以便利各地區研究人員就近作業.為確保資料安全及提高資料可近性,自105年起已逐年編列預算建置雲端服務遠端桌面系統,預期將紓解目前席位不足之問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95案。
195、決議
案由:有鑑於醫療科技日新月異,為保障國人健康,應適時引進國際之新醫療技術,並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經醫療科技評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比照世界先進國家,將醫療科技評估制度與組織常設化,以延攬專業人才,為國人引進醫療新科技,並為健保財務把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96A案。
196、決議
案由:有鑑於醫療技術日新月異,有些病患選擇採用新科技之手術方式,其具有傷口小、手術時間短,其復原期也短之優點,然目前迄今僅部分新科技醫療技術納入健保,造成病患、醫院與健保體系三輸之局面!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要求醫療院落實申報,自費項目,對於已完成醫療科技項目結果未納入支付項目者,應俟醫療機構技術成熟,或合乎成本效益後即再次辦理醫療科技評估,研議納入支付標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96B案。
196B、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定期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以維民眾之權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考量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辦理新醫療技術相關業務,為利民眾醫療權益,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已完成醫療科技評估項目結果未納入支付項目者,應俟醫療機構技術成熟或成本效益提升後,即再次辦理醫療科技評估,研議納入支付標準」。
說明:考量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時,已就本案作成決議,建請依該決議內容,修正提案文字為:「考量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辦理新醫療技術相關業務,為利民眾醫療權益,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已完成醫療科技評估項目結果未納入支付項目者,應俟醫療機構技術成熟或成本效益提升後,即再次辦理醫療科技評估,研議納入支付標準」。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97案。
197、決議
案由:有鑑於我國護理人員於2014年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然勞動部對醫療機構之護理人員進行勞動檢查時,卻發現不合格比例甚高,顯示護理人員勞動條件遭到不當對待!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將勞動部之勞動檢查結果納入醫院評鑑評比項目中,以強制醫院雇主應依法善盡保護之義務,以善待護理人員,建立友善醫療環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198A案。
198A、決議
案由:有鑑於我國護理人員於2014年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然「護病比」偏高問題仍未能獲得解決,不僅使護理人員在仍處於過勞情形,且病患亦無法獲得妥善之照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兩年內達到日本的護病比1:7、四年內達到歐洲的護病比1:6之目標,以提高護理人員之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
修正文字提案:
決議
案由:有鑑於我國護理人員於2014年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然「護病比」偏高問題仍未能獲得解決,不僅使護理人員在仍處於過勞情形,且病患亦無法獲得妥善之照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於四年內達到日本的護病比1:7、並逐年達到歐洲的護病比1:6之目標,以提高護理人員之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198B案。
案由:105年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兩年內達到日本的護病比1:7、四年內達到歐洲的護病比1:6之目標,以提高護理人員之留職率…。」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於四年內達到日本的護病比1:7,並逐年達到歐洲的護病比1:6之目標,以提高護理人員之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
說明:經考量國內護理人力現況,為改善護病比能實際具體可行,以減輕護理人員工作負荷,達到建立友善執業環境之目的,爰建請修正提案文字,逐年落實。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秉叡 陳亭妃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199案。
199、決議
案由:有鑑於有九成的民眾不願意在生命末期被插管,但大家在緊急時都被插管送ICU,導致病人飽受折磨,也容易造成健保資源之消耗!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仿效推廣癌症篩檢,要求各級醫院推廣「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並將該意願書加註於健保卡資料內,以兼顧病患尊嚴與健保資源。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0案。
200、主決議
為保障人身自由,避免精神疾病患者遭他人不當留置於醫療機構,精神衛生法於民國96年修正提高強制住院門檻,目前國內因精神疾病遭強制住院人數已大幅減少,修法成效已非常明顯。
然而,修法後許多未達強制住院標準之嚴重病人,須由家屬承擔主要照顧責任,卻因患者缺乏病識感無法規律就醫,而且國內精神疾病居家及社區照顧資源嚴重不足,無法提供病患家庭必要支持服務,徒增許多社會悲劇。
為改善精神病患社區照護品質,衛生福利部運用醫療發展基金推動「社區精神復健服務提升計畫」將全國分為七個區域,每區選定一家醫院設置外展醫療團隊,提供外展式醫療及家庭支持服務,協助嚴重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療,減輕家屬照顧負擔。該計畫全國分區劃分範園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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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區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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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區 |
台北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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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區 |
新北市、基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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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 |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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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 |
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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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 |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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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區 |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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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 |
花蓮縣、台東縣 |
鑒於現行區域劃分範圍過大,恐導致外展醫療團隊因交通往返而疲於奔命,未能有效落實社區化服務之精神。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度重新修訂「社區精神復健服務提升計畫」之區域劃分及預算配置,積極落實社區精神復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1案。
201、主決議
案由:有鑑於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3億7,200萬元,擬達目標「吸引醫學畢業生選擇至五大科行醫,且增加留任率,預期短期內可增加五大科之醫師人力資源,並適度紓解五大科人力流失之情況」,然內科執業醫師比率自計畫實施後逐年下滑,另103年度內科及小兒科核證人次及核證比率亦較計畫實施前下降,顯示該計畫尚未發揮增加重點科別醫事人力之顯著效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注意五大科別醫事人力消長情形並妥擬改善策略,以達實質增進五大科醫事人力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2案。
202、案由: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係自102年度開始辦理,預期短期內可增加五大科醫師人力資源;惟內科執業醫師比率自計畫實施後逐年下滑,另103年度內科及小兒科核證人次及核證比率亦較計畫實施前下降,顯示該計畫尚未發揮增加重點科別醫事人力之顯著效果,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注意五大科別醫事人力消長情形並妥擬改善策略,俾達實質增進五大科醫事人力之目標。
說明:
一、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3億7,200萬元,該計畫期間係自102年度開始,預期短期內可增加五大科醫師人力資源。內科執業醫師比率自計畫實施後逐年下滑,另103年度內科及小兒科核證人次及核證比率亦較計畫實施前下降,顯示該計畫尚未發揮增加重點科別醫事人力之顯著效果。
二、查該計畫自102年度開始辦理,擬達目標係「吸引醫學畢業生選擇至五大科行醫,且增加留任率,預期短期內可增加五大科之醫師人力資源,並適度紓解五大科人力流失之情況」。該部所提供歷年執業醫師人數,各科執業醫師數自101年度以來均呈逐年成長現象,若由執業醫師比率觀之,103年度外科、婦產科及小兒科比率微幅上升,惟僅大致維持計畫實施前之比率,惟內科執業醫師比率自計畫實施後,反呈逐年下滑情形;另揆諸歷年醫師證書核發人次資料,內科及小兒科103年度核證人次減少最多,由核證人次比率觀之,103年度內科及小兒科比率亦較計畫實施前(101年度)下降,顯示該計畫實施以來,尚未發揮增加重點科別醫事人力之顯著效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3案。
203、主決議
鑑於我國護理人員因「護病比」過高,導致過勞情形嚴重,忙成像「戰鬥陀螺」,服務品質堪慮,離職率也居高不下。2014年護理人員雖都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但「護病比」問題仍未獲解決。目前醫療機構逐年所增之病患數,卻已超過第一線醫護人員能力所負擔,且「護病比」僅列為醫院評鑑之「重點項目」,而非「必要項目」,此情形已造成醫療體系實際運作上的困難,更危害病患生命與健康,並讓醫護病三者間關係惡化。為改善國內長期惡劣醫療勞動條件,建立友善醫療環境,改善醫護病間惡化關係。降低過於扭曲之「護病比」已是當務之急,如此才能進升先進國家。爰建請院會做成決議:「盡速逐年降低『護病比』,醫院評鑑更透明化,並提高護理人員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如此才能有效改善醫護病三者間日漸惡化的關係。」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4案。
204、案由: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因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數自104年度起減少,致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累計賸餘款遽減,要求衛福部及健保署及早因應,俾免因經費不足而限制弱勢族群之就醫權益。
說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政府其他撥入收入計畫」2億9,096萬5千元,係公益彩券回饋金收入,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用於支應「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二、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繳付財政部之回饋金,財政部訂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依上開要點規定,由財政部設置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負責回饋金整體計畫之分配及運用;衛生福利部則訂定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處理原則,以提升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效率,彰顯公益彩券之公益性。
三、該部自98年度起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103年度以前每年獲配數及支用數均超過3.5億元,且102年度及103年度支用數分別約4.6億元及4.4億元,尚超逾獲配數,103年底累計賸餘款1,414萬6,855元;自104年度開始,因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數自每年4億餘元降為2億餘元,致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可資運用額度減少,104年度及105年度預計支用數僅約2.98億元及2.93億元,惟仍超逾當年度獲配數,104年度及105年度分別超出1,200萬元及200萬元,預計由以前年度計畫執行賸餘款支應。105年底該項計畫預計累計賸餘款僅餘14萬6,855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5案。
205、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非營業基金部分)
單位名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主決議:
為維護國人用藥安全,防制藥害之發生,降低藥害救濟件數,請藥害救濟基金會推動藥害早期症狀之宣導,包括:(一)積極規劃醫療專業人員持續教育,提升對藥害的認知與診斷能力,降低藥害發生機率;(二)設計開發適當藥害預防宣導素材,供醫療院所於診間或給藥時與民眾衛教溝通時使用;(三)推動各醫療院所加強藥品不良反應或藥害之藥袋標示,提醒民眾注意及避免藥害發生;(四)透過媒體及網路,加強宣導藥品不良反應早期症狀,以提升對藥害的認知,使民眾能早期就醫接受治療。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6案。
206、案由:我國學童之近視與深度近視問題嚴重,要求應設定目標加強辦理,以有效改善國人近視及高度近視罹患率,俾利國民健康。
說明:
一、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經費1,631萬2千元。
二、民國75年時,國小一年級、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三年級之近視盛行率分別為3.0%、27.5%、61.6%及76.3%,95年度同年級之近視盛行率則分別上升為19.6%、61.8%、77.1%及86.1%,至99年度國小一年級及國小六年級近視盛行率更分別上升為21.5%及65.9%,顯見國小一年級及六年級近視率呈逐年成長趨勢。
三、另國小一年級、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三年級之高度近視盛行率分別由75年時之0.1%、0.7%、3.1%及9.2%,轉變為95年之0%、2.5%、6.6%與16.9%,99年國小一年級雖仍維持0%,國小六年級卻增加為3.43%;而高度近視易併發視網膜剝離、青光眼、黃斑部病變及白內障等,造成個人健康之重大損害及全民健康保險支出之增加,應檢討原因積極改善。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7案。
207、案由:國民健康署管理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部分菸捐補助項目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並無直接相關,應檢討改善俾提升菸捐運用效益,並確保達成抑制吸菸人口及防制菸害之目標。要求自106年度起以菸捐為財源補助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無直接關聯之案件或活動應不予補助。
說明:
一、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39億3,750萬元,係用以辦理菸害防制計畫及衛生保健計畫之財源。
二、經查:我國徵收菸捐目的,係期藉由「以價制量」、「寓禁於徵」方式抑制吸菸人口,以降低吸菸對國人健康之危害。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規定,菸捐除定額先分配供「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輔導與照顧之用」外,餘專款之70%作為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5.5%供癌症防治、4%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2.5%供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2%供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6%供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3%供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3%供中央與地方衛生保健、3%供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1%供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等之用。
三、國民健康署運用菸捐補捐助民間活動,惟其中部分捐助案件活動主軸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無直接關聯,仍核予部分補(捐)助,依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因每案捐助金額占活動總經費之比率低微,不易主導活動內容,又未能施以實地查核,亦未訂定績效衡量指標評估成效,難以有效彰顯菸品健康福利捐運用效益……。」,基於該基金以菸捐為財源補助上開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無直接關聯之案件或活動,又未實地查核,似非妥適,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允宜檢討改善,俾有效彰顯菸捐運用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案由: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國民健康署管理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部分菸捐補助項目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並無直接相關,應檢討改善俾提升菸捐運用效益,並確保達成抑制吸菸人口及防制菸害之目標。要求自106年度起以菸捐為財源補助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無直接關聯之案件或活動應不予補助」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補捐助民間活動,其補捐助案件活動應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直接關聯,才可核予部分補(捐)助。為求補捐助作業程序更嚴謹適當,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允宜檢討改善,俾有效彰顯菸捐運用效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補(捐)助活動與該基金之相關,並訂立明確補助規範為宜。」
說明:
一、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補助民間團體,係法有明定之用途,依法律規定,編列於預算中,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審議作業要點」等三項規定,進行審查及補助;各補(捐)助案件之申請,應具函併附詳細計畫書,向主辦機關申請,並經主辦單位以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審查,計畫執行後,亦須將原始憑證連同收支明細表,彙送機關審核,並按季於機關網站公開,且年度補助報表均依規定報上級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該項經費僅占菸捐總經費約萬分之1.4,用於協助菸害防制、癌症防治或健康促進,其中,有一小部分活動被質疑主題似乎不是菸害防制等,係因活動非由菸捐主辦,而是僅予以小額的部分捕助,將菸害防制、癌症防治或健康促進,納入於該活動或印刷品中,除可大幅節省公帑,另一方面,將嚴肅的衛生教育,納入於民間團體另籌經費辦理之活動或民間出版品,可將健康訊息傳遞予活動本身吸引到的人群。
二、綜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勵」預算運用在監督上相當嚴謹,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補捐助民間活動,其補捐助案件活動應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直接關聯,才可核予部分補(捐)助。為求補捐助作業程序更嚴謹適當,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允宜檢討改善,俾有效彰顯菸捐運用效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補(捐)助活動與該基金之相關,並訂立明確補助規範為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208案。
208、決議
案由:有鑑於台灣有九成以上罹患子宮頸癌的婦女是因感染人類乳突病毒(HPV),而子宮頸癌是奪取婦女的頭號殺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本於職責,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國家HPV疫苗全面性之預防接種政策,以維國人健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09案。
209、案由:疾病管制署為提升與改善預防接種資料管理之功能與效能,預計於105年度辦理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之改版作業,惟基於NIIS系統之全面改版及效能提升遍及全國各地系統,應確保達成改版轉換之無縫接軌,俾業務得以持續順利運行,並先行考量運用現有資源辦理之可行性,以避免經費重複投入。
說明:
一、疫苗基金為配合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之改版及效能提升作業,於105年度預算案基金用途「疫苗接種計畫」編列2,650萬2千元,包括:(一)購置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硬體設備及改版所需更新之個人電腦設備1,974萬元。(二)購置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改版及效能提升跨年延續性計畫之系統設計開發及功能擴增676萬2千元。
二、依「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ational Immunization Information System,以下簡稱「NIIS」)改版計畫書,NIIS於92年建置運行至今已逾10年,基於預防接種業務之推動效率及防疫之迫切需求,且現今之資訊軟、硬體設備及技術已大幅精進,應逐一規劃整體改版要項與期程,俾將疾病管制署及22縣市衛生局合計52台主機,改成單一集中資料庫,簡化軟硬體之維護並降低維護成本,並改善接種資料之一致性及完整性,提升資料管理安全性以及改版之功能與效能。
三、基於NIIS系統之全面改版及效能提升遍及全國各地系統,應請疾病管制署注意改版時效、系統版本之提升以及各地使用者需求,以確保達成改版轉換之無縫接軌,俾業務得以持續順利運行;另應先行考量運用現有資源辦理之可行性後,再予購置不足部分,以避免經費重複投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10案。
210、決議
案由:有鑑於目前基層院所醫師協助民眾施打H1N1公費流感疫苗,政府支付新台幣100元之診察費,然對於嬰幼兒施打公費相關疫苗時,卻未有相關診察費,嚴重剝削基層院所醫師應有之權益!爰建請政府應對基層院所醫師協助施打相關公費疫苗,應有相關診察費與行政費用,且施行自費疫苗公費化之政策要有配套措施,如疫苗冰箱規格認證之統一標準及補助,不應無止境的要求疫苗合約診所的設備支出。以提供基層院所醫師合理的報酬,以及有尊嚴的執業環境,讓基層院所醫師服務的熱情得以持續。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211案保留處理。
第212A案保留處理,第212B案撤案。
宣讀第212-1案。
212-1主決議
在台灣,每年肝病包括慢性肝病、肝硬化及肝癌死亡人數高達13,000人,約佔所有死亡人數8%,其中慢性肝病及肝硬化為全國主要死因的第9位,死亡人數有4,975人;肝癌為全國主要癌症死因的第2位,死亡人數有8,116人,約佔所有癌症死亡人數的19%。研究已經證實B型肝炎、C型肝炎就是導致肝病的主因,而根據研究顯示,對35-59歲的B肝帶原和慢性肝炎者每6個月提供1次腹部超音波檢查,可以降低37%的肝癌死亡率。國內多位醫師研究結果顯示,B、C型肝炎患者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約可降低6成以上肝癌發生。實證已顯示B型肝炎帶原者、C型肝炎感染者只要定期追縱,就可避免惡化,重拾健康。但是估計目前約有90萬人需要接受治療,但僅約22萬人接受治療,利用率不到1/4,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整合性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篩檢陽性個案追蹤之改善。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12-2案。
212-2、主決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明訂:「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亦明白指出:「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而連臺北市原住民衛生醫療自治條例第6條亦規定:「市政府應提供本市原住民預防保健服務;如發現有因族群、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身心健康異常者,應協助其就醫。前項醫療保健服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之。」由此可見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都必需以「民族意願」及「民族特性」為前提,來進行原住民族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政策制定。然而檢視衛福部撰寫《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的過程,卻發現其未與原住民族社會進行溝通協商,相較於《2020健康國民白皮書》邀請原住民族代表及熟稔原住民健康議題的專家學者,組成小組撰寫原住民族專章,顯而易見地,衛福部已違反憲法所賦予原住民族參與政治的權利,根本忽視原住民健康平等權,本委員會基於國民健康權平等之原則,對衛福部予以強烈譴責,並要求衛福部應立即會同原民會,邀請原住民族代表及熟稔原住民健康議題的專家學者,於三個月內對《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恢復訂定原住民族專章。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 李鴻鈞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13案。
213、社會福利基金
案由:有鑒於進用非典型人力及經費遽增,並改以大量承攬人力取代派遣人力,辦理核心業務,洵欠妥適,刪除「用人費用─聘雇及兼職人員」薪資2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之員工人數彙計表,附註揭露進用非典型人力計638人,占專任人員預算員額970人之65.77%。其中,以承攬人員增加最多,自102年度起增加155人,增幅達56.57%,進用經費亦成長62.63%。
二、為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等所需專業人力,該基金105年度所屬社政機構不足之人力,仍大量以承攬人力取代派遣人力,但辦理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生活照顧等核心工作,如擔任社工員、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等專業人員,若採用人力委外方式提供服務,恐影響專業服務穩定性,有欠妥當。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14案。
214、單位、基金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福利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 ○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2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281,460千元
建議【 】增刪 【 ○ 】凍結數:5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自101年度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截至105年2月底止,共成立90家,惟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集中設置於部分縣市,以新北市有41家為最多,但仍有12縣市未設置,明顯分佈不均;復因各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之托嬰名額僅有4,390名,遠遠滿足不了育兒家長之平價托嬰需求,可見國內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爰此,凍結105年度「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5,0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之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如何全面普及化之檢討與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提案改為主決議
提案委員:王育敏委員
連署委員:
提案內容: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自101年度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截至105年2月底止,共成立90家,惟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集中設置於部分縣市,以新北市有41家為最多,但仍有12縣市未設置,明顯分布不均;復因各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之托嬰名額僅有4,390名,遠遠滿足不了育兒家長之平價托嬰需求,可見國內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請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之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檢討與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215案。
215、單位名稱:社會福利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20
案由: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原列12億8,146萬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社會福利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8,146萬元,其中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預計8千萬元。然經查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集中於部分縣市,資源分布明顯不均,且收托候補人數達9千餘名,超過法定收托人數的2倍。允宜研議推動招生人數不足之學校、幼兒園轉型,或強化運用社區保母系統等措施,滿足民眾需求,以提高生育率。
爰此,提案凍結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2,0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16案。
216、基金名稱:社會福利基金
案由:社會福利基金於105年度編列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8,146萬元,其中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預計8千萬元,經查截至104年8月底,全國22縣市中,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縣、臺東縣及基隆市等8縣市設立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詳附表2),設立縣市比率為36%,其餘14縣市尚無;又目前總計77家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其中新北市有34家最多,占率達44%,次為臺北市及高雄市各15家,占率為19%,即新北市、臺北市及高雄市合計64家,占率為83%,其餘5縣市僅占17%,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集中於部分縣市,資源分布明顯不均。另由於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收費公道,且屬政府委辦經營,深獲家長支持,惟平均1家約收托50名嬰兒,造成候補者眾多,供不應求情事,候補人數達9千餘名,為法定收托3千餘名之2倍餘,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故建議凍結「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二分之一,俟衛福部提出相關檢討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17案。
217、單位名稱:社會福利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1
案由:社會福利基金「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原列1,212萬1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社會福利基金所屬13家社政機構,近年度實際收容人數未達預計目標,102年度不足412人、103年度不足420人、104年度截至8月底不足509人,社政機構收容人數不足額情形逐年擴大。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逐年增長,是以,隨著我國老人人口數逐年穩定成長,該基金所屬多家老人福利機構之收容人數卻不足額,且收容人數呈現減少趨勢,顯有未洽。允宜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提供失能、失智老人之日間醫療照顧,或加強招攬自費安養老人等,以擴大服務有相關需求之長者,俾充分利用既有機構資源,避免人力及設施之閒置浪費。
爰此,提案凍結社會福利基金「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預算5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18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19案。
219、基金名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案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於105年度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千元,經查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之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之3,375件,成長超過1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呈增加趨勢,其中以暴力、語言攻擊等身心虐待最多,失依陷困、疏忽及遺棄等次之。然我國民法及刑法原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之責任,其中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刑法第294條則有遺棄罪規定;惟99年1月修正公布民法第1118條之1及刑法第294條之1,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之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之扶養義務,爰父母與子女之間扶養變成相對義務,倘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判例越多時,政府需擔負照顧老人之責任:鑑於近年來老人受虐案件遽增,及民刑法修正扶養父母為相對義務,未來政府介入家庭處理老人保護安置之機率將提高。按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縣市進行安置,然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及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不一,成效良莠不齊,允宜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故建議凍結「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經費五千萬元,俟衛福部提出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決議
案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原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1億9,406萬8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之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3,375件,成長超過1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現行老人保護措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縣市進行安置,然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驗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及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不一,成效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衛生福利政策主管機關,應克盡責任,強化長期老人保護安置方案,並完善相關配套,與各縣市一致之老人保護業務資源,打造友善高齡社會,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老人保護業務及個案評估與處遇,並持續辦理相關專業訓練精進服務品質,增強網絡合作,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並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220案。
220、機關(單位)名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
預算金額:194,068
預算書頁次:【2-5】P.2-10
提案
擬刪減數:凍結30,000千元
說明:
一、根據國發會統計數據,今(105)年人口即會進入黃金交叉,65歲以上人口將超過310萬人,佔總人口比例達13.3%,首次超越14歲以下的幼年人口所佔的比例13.1%;2025年以後,台灣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會超過20%,每5個人裡面,就會有1個人是老人。而除人口老化之外,最主要還有失能人口問題,根據衛福部統計,105年國內有78萬失能人口,其中50萬為65歲以上老人。
二、然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3,375件,成長件數超過1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增加趨勢不減,其中以暴力、語言攻擊等身心虐待最多,失依陷困、疏忽及遺棄等次之。
三、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縣市進行安置,然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及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不一,成效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衛生福利政策主管機關,應克盡責任,強化長期老人保護安置方案,並完善相關配套,予各縣市一致之老人保護業務資源,打造友善高齡社會建議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凍結30,000千元,俟至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案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原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1億9,406萬8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之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3,375件,成長超過1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現行老人保護措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縣市進行安置,然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及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不一,成效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衛生福利政策主管機關,應克盡責任,強化長期老人保護安置方案,並完善相關配套,與各縣市一致之老人保護業務資源,打造友善高齡社會,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老人保護業務及個案評估與處遇,並持續辦理相關專業訓練精進服務品質,增強網絡合作,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並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221案。
221、單位名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10
案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原列1億9,406萬8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臺灣已處高齡化社會,然而隨著老年人口及占率持續增加,老人受虐案件也大幅攀升。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之3,375件,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再者,民刑法修正扶養父母為相對義務,未來政府介入家庭處理老人保護安置之機率恐將提高。按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是由各縣市進行安置,然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及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不一,成效良莠不齊,允宜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
爰此,提案凍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22案。
222、單位名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10
案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原列1億9,406萬8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千元,其中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4,378萬5千元。然而按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透過警政單位通報為最大宗,比率約占4成;衛生醫療院所通報次之,約占3成;113專線排名第3。又一般民眾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2成,且呈下降趨勢,實有待提升。113婦幼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並經宣導多年,民眾之使用情形未明顯提升,顯示多數民眾之家暴防治意識仍待強化,允宜加強教育與宣導。
爰此,提案凍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0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23案。
223、單位、基金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2-1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94,068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及司法院資料庫,目前無法進行高危機案件及通常保護令裁定加害人處遇案件之勾稽,導致無法知悉此類高危機案件加害人之後續裁處情形及效果;另參酌103年度法院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案件為3,222件,相較103年度高危機案件6,296件,占比僅有51.18%,恐近半數之高危機案件加害人未獲裁定完成處遇計畫,且此類案件多伴隨藥酒癮,再犯機率相對較高,顯見家庭暴力防治三級預防之概念與作法未能有效落實。爰此,凍結105年度「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置高危機案件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後續追蹤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24案。
224、單位、基金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2-1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94,068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老人受虐、遭遺棄之事件頻傳,我國老人虐待通報案件自民國97年的2,271件,至104年時已增至6,071件,7年來增加167%,顯示老人受虐比率有大幅攀升之趨勢,防治機制恐有失靈之虞;另按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縣市政府進行安置,惟因老人保護業務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導致執行不力。為健全老人保護服務網絡,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爰凍結105年度「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老人虐待防治於法制面及執行面之缺失,並研擬防止老人受虐之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25案。
225、基金名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案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於105年度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千元,其中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4,378萬5千元。經查依據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警政單位通報之比率約4成占最大宗,衛生醫療院所通報之比率約3成次之,113專線排名第3;然一般民眾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2成,且呈下降趨勢,實有待提升,亦顯示通報案件仍以責任通報逾8成為主。按113婦幼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並經宣導多年,民眾之使用情形未明顯提升,顯示多數民眾之家暴防治意識仍待強化,允宜加強教育與宣導。故建議凍結「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經費2千萬元,俟衛福部提出加強防範家暴教育與宣導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決議
案由: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千元,其中包括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4,378萬5千元。然而按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得知,透過警政單位通報為最大宗,比率約占4成;衛生醫療院所通報次之,比率約占3成;113專線排名第三;又一般民眾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2成,且呈下降趨勢。顯示經宣導多年,民眾使用率仍未提升,該項計畫成效不彰。基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加強民眾家暴防治意識,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研提相關防治宣導計畫,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226案。
226、基金名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案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於105年度編列暴力防治處遇計畫預算4,533萬2千元。經查係辦理家庭暴力防治處遇計畫業務,然依衛生福利部提供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102年度地方法院通常保護令核發件數8,513件,其中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3,239件,裁定率為38.05%;103年度地方法院通常保護令核發件數8,560件,較102年度增加47件,惟其中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3,222件,較102年度減少17件,裁定率降為37.64%。復相較102年度及103年度受理家庭暴力通報件數分別達13萬餘件及11萬餘件,透過法院裁定完成處遇計畫者僅占2%,恐無法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亟待賡續加強與法院之溝通交流,以共同推展防治業務,維護被害人權益。故建議凍結「暴力防治處遇計畫」經費四分之一,俟衛福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修正文字提案: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基金名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案由:針對「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05年度編列暴力防治處遇計畫預算4,533萬2千元。經查係辦理家庭暴力防治處遇計畫業務,……。透過法院裁定完成處遇計畫者僅佔2%,恐無法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之本席提案,有鑑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成效,端賴於跨機關防治網絡之建置。爰此,請衛生福利部賡續加強法官對處遇計畫內涵及成效之認知,並協調防治網絡單位,確依職權協助被害人聲請處遇計畫保護令,以提升處遇計畫之裁定率;另應加強對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督導,以提升處遇計畫執行成效。
提案人:林為洲
主席:本案修正文字後通過。
宣讀第227案。
227、案由:為加強社會福利資源之有效運用,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所屬社政機構收容對象限制、收容不足之原因等加以檢討,並隨社會脈動與需求情形,積極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朝向多層次照顧體系發展,俾發揮老人安養、養護等功能。
說明:
一、該基金所屬13家社政機構,近年度實際收容人數未達預計目標,102年度不足412人(占11.72%)、103年度不足420人(占12%)、104年度截至8月底不足509人(占14.56%),社政機構收容人數不足額情形逐年擴大。
二、該基金所屬6家老人社政機構之收容對象,依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收容業務實施要點規定,年滿65歲以上之低收入老人或較急迫性個案,經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評估調查後,得由地方政府介送至所屬老人福利機構,享受公費之安養、養護、失智照顧或長期照護服務,地方政府並負擔二分之一費用;又60歲以上未滿65歲符合前款條件並自願負擔費用者,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予以收容;另情況特殊或遭遇重大災變,依有關法令應予臨時收容者亦可。該基金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預計收容人數合計1,821人,惟實際收容人數自102年度之1,501人,103年度之1,457人,減為104年8月底之1,403人,收容人數呈逐年減少趨勢,收容率並自102年度之82.29%,降為104年8月底之77.05%。
三、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逐年增長,截至103年底為280萬餘人,較90年度大幅增加83萬餘人,每年增幅約2%至3%;老年人口數占總人口數比重,亦從90年底之8.81%,成長至103年底之11.99%。是以,隨著我國老人人口數逐年穩定成長,該基金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之收容人數卻不足額,且收容人數呈現減少趨勢。
四、鑑於我國老年人口數逐年穩定成長,該基金所屬6家老人福利機構之實際收容人數卻持續減少且不足額,允宜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例如配合失能老人占老年人口總數之9.7%,及65歲以上長者失智盛行率為4.97%,提供失能、失智老人之日間醫療照顧,或加強招攬自費安養老人等,以擴大服務有相關需求之長者,俾充分利用既有機構資源,避免人力及設施之閒置浪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228A案保留處理,第228B案撤案。
宣讀第229案。
229、案由:113婦幼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惟歷年來家庭暴力事件透過113專線通報之比率均不超過20%,且呈下降趨勢,顯示多數民眾之家暴防治意識仍待強化,要求應加強教育與宣導並考慮與各縣市政府合作辦理相關教育宣導會。
說明: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千元,其中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4,378萬5千元。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除前揭規定之責任通報人員應通報家庭暴力案件外,一般民眾亦可主動向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
三、依據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警政單位通報之比率約4成占最大宗,衛生醫療院所通報之比率約3成次之,113專線排名第3;然一般民眾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2成,且呈下降趨勢,實有待提升,亦顯示通報案件仍以責任通報逾8成為主。按113婦幼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並經宣導多年,民眾之使用情形未明顯提升,顯示多數民眾之家暴防治意識仍待強化,應加強教育與宣導。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30案。
230、案由: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逐年增加,為降低加害人再犯,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惟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率偏低,要求主管機關應加強與法院之溝通交流,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
說明: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編列暴力防治處遇計畫預算4,533萬2千元,係辦理家庭暴力防治處遇計畫業務。
二、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目的,從犯罪防治根本做起,強化為加害人建置適當之情緒抒發、輔導諮商及接受處遇計畫等機制,以避免衝突發生及再犯,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4條第1項授權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包括對加害人施行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輔導治療等,以再教育方式協助加害人再社會化,學習非暴力因應衝突與壓力,幫助加害人停止暴力行為。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故各縣市地方法院對於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具裁定權。
三、依衛生福利部提供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102年度地方法院通常保護令核發件數8,513件,其中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3,239件,裁定率為38.05%;103年度地方法院通常保護令核發件數8,560件,較102年度增加47件,惟其中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3,222件,較102年度減少17件,裁定率降為37.64%。復相較102年度及103年度受理家庭暴力通報件數分別達13萬餘件及11萬餘件,透過法院裁定完成處遇計畫者僅占2%,恐無法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亟待賡續加強與法院之溝通交流,以共同推展防治業務,維護被害人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31案。
231、案由:為及早發現潛在之親密關係暴力高危機案件,各縣市第一線人員運用TIPVDA進行危險評估之比率逾9成,尚稱普及;惟就篩檢出之高危機案件,未進行法院是否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後續追蹤,未有效落實家庭暴力防治三級預防概念與作法,要求應積極改善。
說明: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千元,及暴力防治處遇計畫預算4,533萬2千元。
二、為及早發現潛在之親密關係暴力高危機案件,衛生福利部業委託專家學者發展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簡稱TIPVDA),並要求第一線責任通報人員於受理女性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之案件時,應運用TIPVDA進行危險評估。102年度各縣市共受理5萬2,311件女性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之通報案件,其中運用TIPVDA進行危險評估者共4萬7,461件,平均實施比率為90.73%;103年度各縣市共受理5萬2,377件女性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之案件,其中運用TIPVDA進行危險評估者共4萬9,337件,平均實施比率為94.20%。
三、TIPVDA初評或複評分數高於8分或經評估具高危險性者屬高危機個案,102年度及103年度運用TIPVDA分別篩檢出高危機案件6,816件及6,296件,占進行危險評估案件之比率各14.36%及12.76%,即10件中有1件以上屬高危機個案,機率不低;惟衛生福利部表示,囿於該部及司法院資料庫,目前無法進行高危機案件及通常保護令裁定加害人處遇案件之勾稽,即尚無法獲知此類高危機案件加害人之後續裁處情形及效果。參酌102年度及103年度法院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案件各3,239件及3,222件,相較102年度及103年度高危機案件各6,816件及6,296件,占比僅47.52%及51.18%,是以,恐逾半數之高危機案件加害人未獲裁定完成處遇計畫,且是類案件多伴隨藥酒癮,再犯機率相對較高,未有效落實家庭暴力防治三級預防概念與作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232案保留處理。
第233案保留處理。
第23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35案。
235、單位名稱:環境保護基金
案由:105年度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專業服務費」編列885,019千元,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HO)將空氣污染列為主要環境致癌物,引發肺癌風險更勝二手菸。最危險的,是可堆積在人肺深處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撙節支出,落實減少PM2.5策略,爰提案凍結85,019千元,俟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36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37案。
237、單位、基金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4-4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空氣汙染防制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39億5,558萬元
建議【】刪除 【v】凍結數:4千萬元
增刪理由: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近年來全世界的癌症死亡率正快速上升,其中以肺癌的死亡率增加最快。肺癌除了肇因於抽菸及二手菸,還與廚房油煙、空氣污染等有關。隨著社會型態的轉變,國人的飲食習慣也隨之轉變,最明顯的便是外食人口的逐年增加,到處可見大小餐廳林立,所衍生出來的油煙問題亦層出不窮。
環保團體日前公布一份針對小吃、夜市等餐飲業者所做的調查,發現有將近五成業者未正確處理油煙,其中多數業者將油煙直接排到空氣中,部分業者雖有排油煙管,卻直接接到水溝,造成環境汙染。油煙中的懸浮微粒等物質亦會導致肺癌、心血管等疾病,業者若未正確安設排油煙設備,不僅有害環境,更危害國人健康。
油煙是食用油及食品在高溫下的熱裂解所產生的揮發性物質,含有許多有害甚至致癌的物質,其主要成分是丙烯醛,具有強烈的辛辣味,對鼻、眼、咽喉黏膜有強烈的刺激性,長期吸入可引起鼻炎、咽喉炎、氣管炎等呼吸系統疾病,甚至導致哮喘惡化,增加罹患肺癌的機會,影響人體健康。
爰此,凍結環保署空氣汙染防制基金4千萬元,待環保署針對油煙排放量較大的餐飲業者及被檢舉的店家,加強不定時稽查以減少油煙排放,並積極輔導餐飲業者及攤販餐飲業者裝設排氣管線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國人健康及環境保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38案。
238、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 ○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15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監測
本年度預算數:235,510千元
建議【 】增刪 【 ○ 】凍結數:117,755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環保署調查顯示,PM2.5 來源中有37%屬於移動污染源,然全台灣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僅設有六處,桃園市以南到高雄以北無任何交通空品測站,顯然無法有效監測移動污染源對空氣品質之影響,亦難以配合「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之修法方向,在空氣汙染嚴重時進行交通管制。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監測」預算二分之一,待環保署針對監測PM2.5 移動污染源及落實PM2.5 管制措施,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39案。
239、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 ○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15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監測
本年度預算數:235,510千元
建議【 】增刪 【 ○ 】凍結數:9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每年秋冬季節,台灣西部地區因受大氣擴散條件不佳影響,空氣品質不良天數偏高,根據環保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顯示,PM2.5 之監測濃度在西半部地區呈現由北到南增加之趨勢,尤其嘉南、高屏地區濃度較高,約為40μg/m3左右;另據研究顯示,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亦屬重要影響因素,顯見細懸浮微粒之成因分析、監測採樣及降低技術亟待改善。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監測」預算9千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細懸浮微粒管制與改善策略,以及境外傳輸之監測與技術提升,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40案。
240、單位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15
案由:空氣汙染防制計畫「01空氣品質監測」原列2億3,551萬元,提案凍結4,5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依據環保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結果顯示,103年度PM2.5 年平均濃度變化在西半部地區呈現由北到南濃度增加之趨勢,且全國PM2.5 近年平均濃度約為22~28.3μg/m3,反觀美國PM2.5 年平均濃度標準僅為12μg/m3,顯示國內仍有相當大的減量空間。目前國內對於PM2.5 多侷限於防制之基礎作為,宜針對污染源及境外傳輸尋求可行控制技術,以期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爰此,建請凍結4,5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41案。
241、基金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案由:空汙基金105年度於「空氣品質監測」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9,000萬元,經查該經費係為辦理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 )手動常規監測(北、中、南區,每3天1次採樣檢測)計畫、PM2.5 質量濃度與成分採樣及監測計畫、空氣品質監測(包含一般監測站及光化監測站【車】及PM2.5 手動採樣測定、比對作業規劃及數據分析等)品質保證查核工作。然各國PM2.5 之管制策略,美國主要為提高設備效能、減少柴油之含硫量;歐盟為管制燃料品質與車輛廢氣排放;加拿大為改善車輛效能,並藉由管制其他污染物種(如:SOx、NOx……)之減量,間接達成細懸浮微粒減量管制。另依據國內學者研究,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影響很大,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環保署研議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相關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42案。
24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05年度預算
案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監測」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9,000萬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監測」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9,000萬元,辦理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 )手動常規監測(北、中、南區,每3天1次採樣檢測)計畫、PM2.5 質量濃度與成分採樣及監測計畫、空氣品質監測(包含一般監測站及光化監測站【車】及PM2.5 手動採樣測定、比對作業規劃及數據分析等)品質保證查核工作;另於「空氣品質管理」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1,000萬元,辦理PM2.5 管制策略規劃研擬計畫。
二、依據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103年度PM2.5 之監測年平均濃度變化,在西半部地區亦呈現由北到南濃度增加之趨勢。雲嘉南與高屏地區濃度較高,各測站約在為29.8~34.7μg/m3之間,中部地區27μg/m3次之,北部及竹苗地區約在13.2~23.6μg/m3之間,而東部地區亦低於西半部地區,約在11.3~15.2μg/m3之間。全國PM2.5 近年平均濃度約為22~28.3μg/m3,反觀美國PM2.5 年平均濃度標準12μg/m3,顯示國內尚有減量空間。
三、美國主要為提高設備效能、減少柴油之含硫量;歐盟為管制燃料品質與車輛廢氣排放;加拿大為改善車輛效能,並藉由管制其他污染物種(如:SOx、NOx……)之減量,間接達成細懸浮微粒減量管制。另依據國內學者研究,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影響很大;又由光化學反應衍生之細懸浮微粒為台灣地區濃度居高不下之主要因子,因此污染源直接之細微粒排放量與環境中細懸浮微粒之濃度不再是單純因果關係,大氣反應條件之變化及半揮發性物種之相轉化等均為重要變因。因此,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之掌握與改善,以及從複雜之光化學反應中找出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均為未來推動細懸浮微粒管制應突破之關鍵。
四、空污基金105年度仍接續辦理細懸浮微粒之監測計畫、空氣品質監測品質保證查核工作及PM2.5 管制策略規劃研擬計畫等工作,惟監測係僅為防制PM2.5 之基礎作為,應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尋求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以期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43案。
243、案由:空污基金105年度仍接續辦理細懸浮微粒之監測計畫、空氣品質監測品質保證查核工作及PM2.5 管制策略規劃研擬計畫等工作,惟監測係僅為防制PM2.5 之基礎作為,尚未全面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尋求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爰此,建請凍結9,000萬元的2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監測」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9,000萬元,辦理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 )手動常規監測(北、中、南區,每3天1次採樣檢測)計畫、PM2.5 質量濃度與成分採樣及監測計畫、空氣品質監測(包含一般監測站及光化監測站【車】及PM2.5 手動採樣測定、比對作業規劃及數據分析等)品質保證查核工作;另於「空氣品質管理」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1,000萬元,辦理PM2.5 管制策略規劃研擬計畫。
二、查PM2.5 係指懸浮在空氣中,氣動粒徑2.5微米以下粒子,由於其粒徑極小,易隨呼吸進入人體,對健康影響甚劇。其來源可概分原生性(primary)微粒與二次(secondary)微粒兩類。原生性污染物主要源自於污染源的直接產生,如來自車輛、工廠、焚化爐之廢氣;燒香、燒金紙、點蚊香所產生的煙;塵土的揚起等;二次污染物主要由大氣中氣態污染物經光化學反應而形成。其中衍生性來源遠大於原生性,成因也較複雜,例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氣態前驅物在大氣中經複雜化學反應都會形成PM2.5。
三、依據該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103年度PM2.5 之監測年平均濃度變化,在西半部地區亦呈現由北到南濃度增加之趨勢。雲嘉南與高屏地區濃度較高,各測站約在為29.8~34.7μg/m3之間,中部地區27μg/m3次之,北部及竹苗地區約在13.2~23.6μg/m3之間,而東部地區亦低於西半部地區,約在11.3~15.2μg/m3之間。全國PM2.5 近年平均濃度約為22~28.3μg/m3,反觀美國PM2.5 年平均濃度標準12μg/m3,顯示國內尚有減量空間。
四、依據國內學者研究,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影響很大;又由光化學反應衍生之細懸浮微粒為台灣地區濃度居高不下之主要因子,因此污染源直接之細微粒排放量與環境中細懸浮微粒之濃度不再是單純因果關係,大氣反應條件之變化及半揮發性物種之相轉化等均為重要變因。因此,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之掌握與改善,以及從複雜之光化學反應中找出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均為未來推動細懸浮微粒管制應突破之關鍵。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44案。
244、案由:105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監測」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6,000萬元,辦理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 )手動常規監測(北、中、南區,每3天1次採樣檢測)計畫,惟我國PM2.5 近年平均濃度約為22~28.3μg/m3,遠高於美國平均值12μg/m3,鑒於PM2.5 對於國人健康影響甚鉅,爰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保署提出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45案。
245、單位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 】歲入 【 ˇ 】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1-16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01空氣品質監測─購置固定資產
本年度預算數:3,700萬元
建議【 】增刪 : 【 ˇ 】凍結數:1/2
增刪理由: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於105年度編列「空氣品質監測計畫」預算2億3,551萬元,其中包含購置固定資產3,700萬元,係作為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相關設備購置用。
然而,近年來交通空氣污染嚴重,如六都的市中心、縣市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的市鎮;以及可能受交通空污危害的盆地地形,如台中市、台北市等,卻未增設交通監測站。
爰此,建議凍結本筆預算二分之一,請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46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47案。
24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05年度預算
案由:105年度預算案「02固定污染源管制工作」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科目中編列5,000萬元,建請減列500萬元。另為符合污染者(使用者)付費原則,「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不應由空污基金支應,爰要求自107年度起回歸公務預算辦理。
說明:
一、105年度預算案「固定污染源管制工作」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科目中編列5,000萬元,執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之跨年度連續性計畫,辦理環境事故涉及空氣污染之諮詢、監控、環境檢測、支援地方政府緊急應變及提供空氣污染分析之化學物質安全與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執行期間自103年至107年,106年度以後經費需求計1億元。
二、環保署辦理「建構寧適家園計畫」預計每年度以1億4,000萬元至1億5,000萬元之經費,成立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7組(原毒災應變小組機制),提供環境事故之專業諮詢及應變協調,強化事故現場偵檢之能力及協助應變處置,防止污染擴散。查該署自96年起即委外辦理「強化毒化物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計畫─環境毒災應變隊建置計畫」,委託民間技術機構成立7個毒災應變隊,派駐新北市等地執行24小時全年無休執勤輪值,建立專家應變體系以供緊急應變之用,各年度委外計畫經費均由環保署公務預算支應。
三、空污基金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污費,並專款專用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工作;105年度空污基金擬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數據管理計畫,提升中部及雲嘉南空品區及六輕工業區污染減量管制計畫,重大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暨光學測量技術查核計畫,加強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能量相關計畫,執行氣狀及粒狀污染物、戴奧辛、重金屬或異味污染物排放稽查檢測工作,及加強高異味風險潛勢污染源管制計畫等多項空氣污染監測防制工作。甚且,毒災應變及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係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災害防救法」之規範,並依法辦理相關管制工作,且毒災發生常係國內化學品運送業者、實驗室管理人員及生產者之事故應變訓練不足或應變能量待強化所導致,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在環保署未規劃建立收費機制前,實不應由空污基金負擔此部分之經費,而排擠相應之空氣污染防制支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48案。
248、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軍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1-19
空氣汙染防制基金─固定汙染源管制
【 】歲入一增列:
【○】歲出─【○】滅列: 【 】凍結:
案由:就105年度預算案「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科目中編列5,000萬元,執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全數凍結。
說明:
一、環保署為辦理「建構寧適家園計畫」103年度起,分列速續性預算成立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提供環境事故之專業諮詢及應變協調,強化事故現場偵檢之能力及協助應變處置,防止污染擴散。
二、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工作以全年無休24小時應對化學品災害專業應變為主。有關環境事故涉及空氣污染之諮詢、監控、環境檢測及提供空氣污染分析之化學物質安全與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實非該小組之主要職掌。
三、空污基金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污費,並專款專用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毒災應變及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係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災害防救法」之規範,並依法辦理相關管制工作,且毒災發生常係國內化學品運送業者、實驗室管理人員及生產者之事故應變訓練不足或應變能量待強化所導致,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在環保署未規劃建立收費機制前,實不宜由空污基金負擔此部分之經費,而排擠相應之空氣污染防制支出。
四、綜上,爰就105年度預算案「固定污染源管制工作」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科目中編列5,000萬元,執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經費全數凍結,待環保署向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口頭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49案。
249、機關(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說明:
一、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科目並未附上前兩年執行成效說明供瞭解比較。
二、另「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係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惟依交通部統計資料,截至104年12月底止,車齡10年以上計169萬5,423輛(其中大多為二行程機車),其中二行程機車103年度到檢率51.00%;104年度為54.49%,到檢率不高,又若與同年度四行程機車到檢率71.27%及73.69%相較,顯示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明顯偏低,尚待加強。
三、基此,並為撙節政府支出起見,爰刪減「移動污染源管制」費用5%並凍結10%,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經同意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250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51案。
251、單位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1-20
案由:空氣汙染防制計畫「03移動汙染源管制」原列18億5,758萬元,提案凍結9億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由於二行程機車燃燒系統之設計,導致其在燃燒不完全時,排放之碳氫化合物為四行程機車之8倍,而排放致癌物質為四行程機車之3倍。因此,為維護國人健康並防治空氣汙染,政府鼓勵二行程機車定檢,亦加強路邊攔檢。然經查,103年度二行程機車到檢率為51.00%,104年度為54.49%。若與四行程機車103年度及104年度之71.27%及73.69%相比,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明顯偏低。
再者,環保署為鼓勵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除核發廢機車回收獎勵金300元外,96年度起亦編列汰舊補助。惟查截至104年12月底止,全國輕型機車登記數185萬6,558輛,車齡10年以上計169萬5,423輛,其中大多為二行程機車,二行程機車之淘汰速率偏低,尚待積極辦理。
爰此,建請凍結9億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52案。
252、單位、基金名稱:空氣汙染防制基金
【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2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移動汙染源管制
本年度預算數:18億5,758萬
建議【 】刪除 【V】凍結數:5千萬元
增刪理由:
環保署依行政院核定之「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及「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負責推動建置電池交換系統,解決電動機車充電和續航力問題,該署遂於100年6月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補助2家業者於新北市及高雄市各設置30座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每站補助150萬元。不過現行電動機車所使用之電池規格尚未劃一,目前僅有城市動力公司之sunny-60及見發先進公司之cc-999等2種車款可適用所建置之電池交換系統,惟其掛牌數分別僅105量及443輛,顯未普及;且電動機車使用電池交換系統,必須通過經濟部工業局「Taiwan E-scooter Standard」(簡稱為TES)驗證,據電動機車產業網98年度至102年度內銷統計資料顯示,TES電動機車僅有2萬餘輛,相較於全國機車高達2,156萬餘輛,TES電動機車輛數未達市場經濟規模,雖採補助方式獎勵車商改裝使用共通電池,惟成效仍未彰顯,致試辦計畫所建置之電池交換系統效益偏低。環保署103年度委託台灣電能車輛發展協會辦理「電池交換營運系統示範推廣專案工作計畫」。
該計畫於103年2月18日配合辦理電池交換系統試營運啟動典禮;103年2月20日起提供30輛電動機車供民眾免費試乘體驗,並陸續於5月26日增加提供至100輛電動機車供民眾免費試乘;惟查103年2月至9月10個借用站計僅有4,482人次參與,相較新北市103年8月底之機動車輛登記數220萬1,169輛而言,僅有少數民眾體驗,尚待鼓勵民眾熱烈參與。
基於上述原因,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移動污染源防制」項目經費5千萬元,待環保署於三個月內,提出改善措施與重新檢討設置電池交換站可行性,並提出具體充電設備建置方案,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53案保留處理。
第254案保留處理。
第255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56案。
256、案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建請減列500萬元。
說明:
一、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係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
二、據統計資料,全國機車登記數約為1,370萬輛,其中輕型機車約185萬輛,車齡10年以上約計170萬輛(其中大多為二行程機車)。由於二行程機車燃燒系統之設計,須添加機油至燃燒系統中潤滑,因此行駛過程中會因潤滑機油在汽缸內與汽油一起燃燒及利用混合氣來清除廢氣,導致燃燒不完全時,排放之碳氫化合物特別嚴重,為四行程機車之8倍,所排放致癌物質為四行程機車之3倍。
三、依據各縣市機車排氣定檢到檢率統計結果顯示,103年度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262萬2,731輛,實際到檢數為133萬7,646輛,到檢率51.00%;104年度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216萬8,876輛,實際到檢數為118萬1,879輛,到檢率計54.49%,到檢率不高,又若與四行程機車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12月底之到檢率71.27%及73.69%相較,顯示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明顯偏低。
四、環保署於機車第4期排放標準中特別加嚴二行程機車之排放標準,致二行程機車於93年1月1日起已不再生產,惟可能因二行程機車部分已回收、失竊或棄置不再使用,致到檢率偏低;但由於不確定前開機車是否仍在使用,致未到檢之二行程機車須一再通知定檢,耗費行政資源,甚至部分車輛已納入死車資料庫,實際卻在使用,故應加強二行程機車之路邊攔檢,有效確認機車使用狀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57案。
257、案由:105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經查,103年度二行程機車到檢率51%,104年度到檢率54.49%,相較於四行程機車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12月底之到檢率71.27%及73.69%相較,顯示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明顯偏低。爰提案凍結「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提升獎勵民眾汰換二行程機車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超明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58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59案。
259、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1-28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管理
本年度預算數:717,234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制定,其中並未納入PM2.5之空氣品質標準,顯見已無法因應現代社會需求。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管理」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PM2.5空汙問題,修訂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落實細懸浮微粒管制措施等工作,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60案保留處理。
第261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62案。
262、案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4,400萬元,建請減列400萬元。
說明:
一、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4,400萬元,供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調查與評估計畫;發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器與標準方法比對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標準及政策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教育、宣導及自主管理標章制度計畫等經費。
二、「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100年11月23日制定公布,101年11月23日生效施行,103年1月23日正式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為推動我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空污基金於年度預算內編列專業服務費,供委外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推動及調查檢測與評估相關計畫之需。專業服務費由99年度之900萬元,至105年度預算案已增加至4,400萬元,惟其預算執行率則年年遞減,由99年度之105.7%,遞減至104年度之12.5%。
三、空污基金104年度編列專業服務費委外辦理之事項,包括: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調查與評估計畫;發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器與標準方法比對探討計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標準及政策檢討計畫;各種樣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改善技術及成效評估計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教育、宣導及自主管理標章制度計畫,與105年度預算案內所列工作內容相仿,若能延續103年度及104年度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經驗,除使新法啟動實施更臻完善外,亦可節省空污基金支出,發揮基金經費運用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63案。
263、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1-30
空氣汙染防制基金─空氣品質管理
【 】歲入一增列:
【 】歲出一【 】減列: 【○】凍結:
案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原列室內空氣品質相關專業服務費共4,400萬元,凍結2,000萬元。
說明:
一、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編列各項專業服務費共4,400萬元,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調查與評估計畫;發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器與標準方法比對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標準及政策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教育、宣導及自主管理標章制度計畫等經費。
二、上項專業服務費於103年度編列5,050萬元,執行率僅19.4%,104年度編列5,100萬元,執行率僅12.5%,雖空汙基金說明為結合地方政府量能,進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稽查檢測,實地輔導查核及法規宣導說明,強化落實對場所稽查管制工作,致各該年度相關專業服務費用支用數較少。
三、然105年度預算案與104、103年度該項預算所列工作內容相仿,若能延續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經驗,可節省空污基金支出,發揮基金經費最大效益。
四、爰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原列專業服務費4,4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待向衛環社福委員會提出口頭及書面說明後,始得提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6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65案。
265、案由:105年度空污基金編列經費供委外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其支出項目似有不符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建請「空氣品質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全數刪除。
說明:
一、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77萬元,供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之需。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範圍包括: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及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等14項,惟查空污基金支用範圍尚無含括人員訓練事宜,以空污基金經費支應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出國進修研習,違反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
三、空污基金102年度派員(包括:環保署副署長、空保處處長、科長、技正、技士及環境技術師等計6人)前往美國南加州考察觀摩空氣品質管理實務(102年度預算案未編列此出國計畫,爰決算金額88萬5千元以併決算方式辦理),行程8日,除往返行程3日及1日事前工作準備外,主要行程係參加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為該團成員舉辦之「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課程」(3日上課,1日參訪),故其課程實質內容為我國各級政府環保機構人員之環保專業訓練,惟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所定之支用項目,未包括環保人員訓練支出,相關訓練經費應由環保署公務預算支應。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266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67案。
267、單位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書頁次:P1-30
空氣汙染防制基金一空氣品質管理
【 】歲入一增列:
【○】歲出一【○】滅列:【 】凍結:
案由: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原列編列177萬元,供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預算,全數凍結。
說明: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支用範圍僅包括: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及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等14項,尚無含括人員訓練,以空污基金經費支應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出國進修研習,未恪遵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相關訓練經費應由環保署公務預算支應。
二、環保署轄下之環境保護人具訓練所即專責從事各類環保專業技術、環境管理、污染防治等專業訓練,其亦辦理多年之「環境保護執行與管制之國外訓練」,相關課程理應由環訓所主政,以免喪失設置該所之原意。
三、綜上,爰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原列編列177萬元,供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預算,全數凍結,待向衛環社福委員會提出書面及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彥秀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68案。
268、基金名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案由:空汙基金105年度於「空氣品質管理」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1,000萬元,經查該經費係為辦理PM2.5管制策略規劃研擬計畫。然各國PM2.5之管制策略,美國主要為提高設備效能、減少柴油之含硫量;歐盟為管制燃料品質與車輛廢氣排放;加拿大為改善車輛效能,並藉由管制其他污染物種(如:SOx、NOx……)之減量,間接達成細懸浮微粒減量管制。另依據國內學者研究,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影響很大,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環保署研議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相關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69案。
269、單位名稱:環境保護基金
案由:105年度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專業服務費」編列469,204千元,有鑑於廢輪胎為環保署公告應回收項目,從回收到處理,需要專業處理廠商,若有不肖業者隨便丟棄,夏天到了,很可能因積水成為病媒蚊孳生源。為避免廢輪胎回收處理鏈失衡,爰提案凍結69,204千元,俟環境保護署提出未來因應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70案。
270、單位名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2-20
案由: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1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原列3,350萬2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環保署於86年陸續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廢棄物多元再利用等計畫,經查103年度垃圾回收率已達55.59%,垃圾減量已具初步成效。惟經查101年度至103年度垃圾產生量、垃圾清運量及全國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年度減幅逐年縮小,且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及廚餘回收量不增反減,垃圾減量成效疑似漸漸退步。
爰此,建請凍結1,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71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72案。
272、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2-26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
本年度預算數:158,214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5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環保署自92年起推動「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然巨大垃圾回收量不增反減,查近三年之統計數據顯示,102年回收量達到83,924公噸,103年減少至65,837公噸,104年更僅有63,532公噸,巨大垃圾回收量逐年下降,顯見環保署推動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之成效不彰。爰凍結「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5千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提高巨大垃圾回收率,落實回收再利用計畫,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73案。
273、單位、基金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3-16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策略規劃
本年度預算數:3億302萬5千元
建議【】刪除 【v】凍結數:1千萬元
增刪理由:
國內外食人口超過1500萬人,佔全台人口的七成以上,塑膠免洗餐具用量亦相當驚人,根據資料顯示,國人每年要用掉約5億多個保麗龍餐具,塑膠在國人的日常垃圾中亦佔高達30%的比例;另外,根據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的海洋廢棄物監測數據顯示,「免洗餐具」及「塑膠袋」的數量分別占海洋廢棄物的第一及第二名。
免洗碗盤含有雙酚A、塑化劑、甚至重金屬,長期累積在體內會影響內分泌系統,危害生殖系統功能,甚至有致癌風險;紙餐具往往添加色素或螢光劑,外層亦會塗以塗料增強其防水及防油性,然而如此一來紙餐具便不易在自然環境下分解,造成環境問題,而過多的添加物亦會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慢性迫害;免洗筷亦有大腸桿菌及二氧化硫殘留的問題,容易引發氣喘和氣管方面疾病,嚴重者甚至可能造成死亡。
爰此,凍結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1千萬元,待環保署針如何加強相關宣導,讓國人普遍認識免洗餐具對健康與環境的重大危害,鼓勵並輔導大型夜市、量販百貨餐飲區、餐飲業者等增設環保餐具清洗區,鼓勵民眾自備餐具,以保障國人健康及環境保護,提出書面報告,方可解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74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75案。
275、單位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3-18
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計畫「02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原列2億9,755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截至104年12月底止,累計公告列管汙染控制及整治場址共6,077處、已完成整治2,962處、尚未完成整治者計有3115處。又101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場址463處,102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高達2,045處,103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268處,104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又增加至878處,顯示尚有諸多土壤或地下水遭汙染之虞之場址仍待查證,而未完成整治解除列管場址亦甚多。環保署應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積極辦理汙染場址之整治工作,減輕土壤及地下水汙染事件之污染危害及避免情勢擴大。
爰此,建請凍結5,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76案。
276、單位、基金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3-18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
本年度預算數:2億9,755萬元
建議【】刪除 【v】凍結數:3千萬元
增刪理由:
根據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農地重金屬污染潛勢調查成果報告顯示,自民國72年起開始農地重金屬污染調查迄今,已進行到自民國91年開始的第5階段,全國公告列管重金屬污染的農地高達2,397處,共計507.3公頃,雖然已有超過一半的管制農地完成整治(完成整治農地:1,769處,共計406.9公頃),然近年各地仍陸續傳出農地、地下水源污染等事件。
這些污染事件,無論是農地旁溝圳魚群暴斃、農地殘留重金屬過高,或是周邊工程污染農地等情況,多是民眾先發現異狀,政府部門接獲通報後才進行處理。這樣習慣於末端管制的思維與態度,土地、地下水污染無論怎麼調查都無法根絕。
環保署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部分,除了事後調查整治外,應以更主動的態度,建立積極的監測管控制度,例如進行中的工程、各種資源再利用產品的放置使用等,都可能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是可預期也可預防,卻等到發生後才處理,重點就是欠缺主動、長期監測的機制,反而仰賴工程單位主動善盡義務。
以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等面向而言,環保署常會在污染事件發生後,加嚴各項標準,不過這都屬於後端處理程序,如何對環境污染、干擾,能從源頭進行管制、監測,是目前施政所缺乏,畢竟裁罰都是等到事件發生後,環境污染皆已造成。環保署應在被動調查之餘,推動更嚴格的監測制度,以期能根絕農地、地下水污染的狀況。
爰此,凍結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待環保署提出有效提升監測制度,能根絕農地、地下水汙染的積極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方可解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77案。
277、單位、基金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
【v】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3-18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土壤及地下水汙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
本年度預算數:2億9,755千萬元
建議【】刪除 【v】凍結數:5百萬元
增刪理由:
監察院調查報告「國內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及防治情形」指出,環保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計畫,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農委會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灌溉用水水質監測、農糧署農作物監測管制等執行情形未盡周妥,均有違失。
目前土壤污染經公告列管場址中,部分仍未研議具體清除處理計畫;亦有部分農地甫整治完竣,又因灌溉渠道水質未改善,再度使得農地重金屬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徒耗費改善人力及經費。環保署對地方政府改善土壤污染督導不力,提供之專業協助不足,使珍貴國土無法提供糧食生產。
國內農地土壤未達污染管制標準,但所種植作物重金屬含量卻超過食用標準之農地約30公頃,農委會雖輔導縣市政府制定「農作物污染防制自治條例」,然「臺中市農作物污染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並未規定解除限制耕作相關條件,另部分縣市雖定有解除條件,卻因受限於土壤污染未達管制標準,而無法獲得經費補助,進行改善,致無法達到解除限制耕作之條件,農民被迫休耕或種植觀賞植物,復耕之日遙遙無期,損及農民權益。
爰此,凍結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基金5百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會同相關單位加強督促地方政府善盡污染稽查、處分職責,研議農作物污染防治,確保農民權益、落實污染防治與保障消費者食用農產品安全,並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方可解凍。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78案。
278、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4-11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100,859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5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環保署統計,103年度新增公告列管農地有220處,104年度新增公告列管農地則增加至806處,顯示工廠排放廢水污染農地之情事持續增加,另查102年度處罰非法排放事業廢水件數達1,943件,103年度增加至2,390件,104年度則有2,090件,顯見環保署之裁罰,對廢水污染管制並無明顯成效。爰凍結「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5千萬元,待環保署針對非法排放廢水加強稽查及源頭管理,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79案。
279、案由:鑒於對事業搭排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既可籌措水污染防治經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外,且利於污染源源頭管控。建請水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01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減列100萬元。
說明:
一、水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辦理規劃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制度精進,檢討收費制度及管理措施,研析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費率,評估新增收費項目之可行性及水污染防治費申報繳費督導審查計畫。
二、土污基金辦理全國農地污染調查計畫發現,農地污染多數係因不良灌溉水所導致,少部分因空氣污染落塵或廢棄物影響等長期累積而造成,而灌溉水源污染歸咎原因為灌排不分。國內因區域排水系統未臻完善,致事業單位、畜牧業及家戶廢污水以合法(搭排戶)、或非法(排洩戶)方式排入灌溉渠道,而部分灌溉用水引自受污染河川或渠道,導致農田遭重金屬污染;截至105年2月底公告列管農地累計約931公頃,其中557公頃已整治完成,尚有374公頃列管持續整治中,而環保署自91年度起辦理「受污染農地停止耕種補償」工作,截至104年底止,累計補償支出已高達1億7,796萬7千元,若能確實掌握搭排事業之現況與家數,除可增加水污基金收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外,更可藉由污染源源頭管控,降低農地收污染之風險。
三、據環保署資料,水污染源管制系統列管之搭排事業約200家,搭排事業若於水污費開徵日(104年5月1日)後仍繼續營運且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即屬第一階段水污費徵收對象,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計收水污費。又據該署100年度委外計畫期末報告數據,工業搭排家數達568家,遠高於環保署水污染源管制系統列管之搭排事業家數,在農委會所訂廢污水搭排之落日條款未屆至前,環保署理應確實掌握搭排事業家數及現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80案。
280、基金名稱:水汙染防治基金
案由:水汙基金105年度於「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辦理規劃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制度精進,檢討收費制度及管理措施,研析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費率,評估新增收費項目之可行性及水污染防治費申報繳費督導審查計畫。經查環保署自91年度起辦理「受污染農地停止耕種補償」工作,截至104年底止,累計補償支出已高達1億7,796萬7千元,若能確實掌握搭排事業之現況與家數,除可增加水污基金收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外,更可藉由污染源源頭管控,降低農地收污染之風險。又據該署100年度委外計畫期末報告數據,工業搭排家數達568家,遠高於環保署水污染源管制系統列管之搭排事業家數。鑒於對事業搭排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既可籌措水污染防治經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外,且利於污染源源頭管控,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環保署確實掌握搭排事業家數及現況,並適時維護水污染源管制系統,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81案。
281、案由:水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建請凍結2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水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辦理規劃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制度精進,檢討收費制度及管理措施,研析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費率,評估新增收費項目之可行性及水污染防治費申報繳費督導審查計畫。
二、土污基金辦理全國農地污染調查計畫發現,農地污染多數係因不良灌溉水所導致,少部分因空氣污染落塵或廢棄物影響等長期累積而造成,而灌溉水源污染歸咎原因為灌排不分。國內因區域排水系統未臻完善,致事業單位、畜牧業及家戶廢污水以合法(搭排戶)、或非法(排洩戶)方式排入灌溉渠道,而部分灌溉用水引自受污染河川或渠道,導致農田遭重金屬污染;截至105年2月底公告列管農地累計約931公頃,其中557公頃已整治完成,尚有374公頃列管持續整治中,而環保署自91年度起辦理「受污染農地停止耕種補償」工作,截至104年底止,累計補償支出已高達1億7,796萬7千元,若能確實掌握搭排事業之現況與家數,除可增加水污基金收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外,更可藉由污染源源頭管控,降低農地收污染之風險。
三、水污染源管制系統列管之搭排事業約200家,搭排事業若於於水污費開徵日(104年5月1日)後仍繼續營運且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即屬第一階段水污費徵收對象,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計收水污費。又據該署100年度委外計畫期末報告數據,工業搭排家數達568家,遠高於環保署水污染源管制系統列管之搭排事業家數,在農委會所訂廢污水搭排之落日條款未屆至前,環保署理應確實掌握搭排事業家數及現況。
四、鑒於對事業搭排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既可籌措水污染防治經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外,且利於污染源源頭管控。是以,環保署應確實掌握搭排事業家數及現況,並適時維護水污染源管制系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82案。
282、單位名稱:水汙染防治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4-12
案由:水汙染防治計畫「02水汙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原列7,630萬元,提案凍結3,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調查發現,農地汙染多數是因不良灌溉水所導致,而灌溉水源汙染主要是因灌排不分。國內因區域排水系統尚未建置完善,導致事業單位、畜牧業及家戶廢汙水以合法(搭排戶)、或非法(排洩戶)方式排入灌溉渠道,而部分灌溉用水引自受汙染河川或渠道,導致農田遭重金屬汙染。
對事業搭排戶徵收水汙染防治費,可籌措水汙染防治經費並落實汙染者付費原則,且利於汙染源源頭管控。然而環保署資料顯示,水汙染源管制系統列管的搭排事業約200家,但據該署100年度委外計畫期末報告數據,工業搭排家數達568家,遠高於環保署水汙染源管制系統列管之搭排事業家數。環保署應確實掌握搭排事業家數及現況,並適時維護水汙染源管制系統。
爰此,建請凍結3,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83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84案。
284、單位名稱:環境教育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5-20
案由:環境教育推動計畫「0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原列1億3,015萬元,提案凍結9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環保署鑒於綠色消費觀念已成全球化趨勢,並為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活動,積極推動「環保集點制度」,規劃採「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綠點兌換綠消費」及「多元集兌點綠活愛地球」三階段逐步推動。第一階段活動限額6萬名,活動首月約僅500餘人參與;另據環保署資料,截至105年3月已有3,000餘人加入環保集點會員,900餘人參加搭捷運集綠點活動,惟若與活動規劃之6萬人限額相比,國人參與意願仍有待積極鼓勵。環保署應針對民眾及商家參與率偏低之狀況,檢討修正並提出因應之道,俾利目標之達成。
爰此,建請凍結9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285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286案。
286、案由:環境教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經費900萬元,為要求環保署應針對民眾及商家參與率偏低及時檢討修正,爰建請減列環境教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100萬元。
說明:
一、環境教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經費900萬元,辦理環保集點制度推廣綠色產品;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業務計畫亦同時編列經費1,000萬元,併同支應上項計畫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之經費需求。
二、環保署鑒於綠色消費觀念已成全球化趨勢,且公部門綠色消費金額成長有限,但民間綠色消費之成長潛力可觀,故積極推動環保集點制度,鼓勵全民成為綠色消費者,期望擴大民間綠色消費市場。該署102年度即進行環保集點制度之規劃推動,亟藉由環保行動有價化,經由國人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參與環保、公益型活動,所獲得之「綠點」回饋,再使用綠點購買綠色商品、折抵環境教育場所或生態遊憩場所等綠色消費之費用,提高國人選購綠色產品及參與環保行動之誘因;規劃採「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綠點兌換綠消費」及「多元集兌點綠活愛地球」三階段逐步推動。
三、第一階段「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已於104年12月1日展開至105年12月31日結束,活動限額6萬名。惟據媒體報導因申辦步驟繁多,活動首月約僅500餘人參與;另據環保署資料,截至105年3月6日已有3,000餘人加入環保集點會員,900餘人參加搭捷運集綠點活動,惟若與活動規劃之6萬人限額相較,國人參與之意願仍有待積極鼓勵。
四、環境教育基金及空污基金104年度即分別編列經費1,000萬元,供推動環保集點制度補助之需,查上開經費於104年度均未執行,雖肇因於店家之參與意願、相關資訊系統修改排程、測試及試營運,惟在長期間之規劃下,環保集點制度店家端系統(計有5家參與)仍無法如期順利配合推動,有待積極協調及檢討。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287案。
287、基金名稱:環境教育基金
案由:環境教育基金105年度於「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經費900萬元,供「辦理環保集點制度」推廣綠色產品。經查該署102年度即進行環保集點制度之規劃推動,亟藉由環保行動有價化,經由國人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參與環保、公益型活動,所獲得之「綠點」回饋,再使用綠點購買綠色商品、折抵環境教育場所或生態遊憩場所等綠色消費之費用,提高國人選購綠色產品及參與環保行動之誘因;規劃採「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綠點兌換綠消費」及「多元集兌點綠活愛地球」三階段逐步推動。截至105年3月6日已有3,000餘人加入環保集點會員,900餘人參加搭捷運集綠點活動,惟若與活動規劃之6萬人限額相較,國人參與之意願仍有待積極鼓勵。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環保署研議提升國人參與該計畫之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88案。
288、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6-1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281,163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4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台灣2014年二氧化碳總排放量高達2.5億公噸,佔全球排碳量1%,排碳密度高居世界第一,且人均年排碳量高達10.8公噸,亦是全亞洲最高,從1991年起算至2014年,二氧化碳年均成長率高達2.92%,顯見我國節能減碳政策成效不彰。爰凍結「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預算1億4千萬元,待環保署針對減緩二氧化碳排放量及結合各相關部門推動節能減碳,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89案。
289、單位、基金名稱: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支出 【 】收入 單位預算書頁次:6-10
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名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
本年度預算數:281,163千元
建議【 】增刪 【○】凍結數:100,000千元
凍結理由:有鑑於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增加,2014年每人每年平均排放量,高達10.8公噸,較2013年成長0.55%;據環保團體德國看守協會,所公布之全球氣候變遷績效指標,台灣排名第五十二名,被列入「非常糟糕」名單;另查台灣自2015年7月已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然相關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成效不彰,例如「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並未依法運作,5年為一期的溫室氣體階段減量目標亦尚未提出。爰凍結「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落實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結合各相關部門積極推動節能減碳等工作,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育敏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90案。
290、單位名稱:環境保護基金
案由:105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專業服務費」編列183,500千元,有鑑於世界銀行表示如果亞洲國家興建更多燃煤火力發電廠,這將是「全球的大災難」,並導致各國去年底在巴黎達成的全球氣候變遷協定淪為空談。預估我國115年燃煤發電容量占比仍高達30.6%,為有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爰提案凍結83,500千元,俟環境保護署提出未來因應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91案。
291、單位名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單位預算書頁次:6-13
案由:溫室氣體減緩計畫「04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推廣」原列8,225萬元,提案凍結4,5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我國依循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要求,承諾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至214百萬公噸。據調查,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自1990年之136.18百萬公噸CO2當量成長至2013年之284.51百萬公噸。再者,據國際能源總署統計,我國2013年燃燒CO2排放總量為248.7百萬公噸,人均排放量達10.62公噸,全球排名第20位;雖較2012年略有減少,但與各該年度全球人均排放量4.51公噸及4.52公噸相較,我國人均排放量上遠高於全球人均排放量,顯示我國減碳工作尚待積極辦理。
爰此,建請凍結4,5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柯志恩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92案。
292、基金名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案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05年度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推廣」等項下編列經費7,000萬元,供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推廣與宣導等相關計畫之需,經查國際能源總署2015年出版之能源使用二氧化碳(CO2)排放量統計資料,我國2013年燃料燃燒CO2排放總量248.7百萬公噸,人均排放量10.62公噸,全球排名第20位;雖較2012年我國燃料燃燒CO2排放總量256.61百萬公噸、人均排放量10.95公噸,略有減少,但與各該年度全球人均排放量4.51公噸及4.52公噸相較,我國人均排放量上遠高於全球人均排放量(詳附表1),為達成我國宣示承諾之減碳目標,減碳工作尚待積極辦理,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環保署研議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善用對地方政府補助之機制,督促各地方政府規劃因地制宜且結合在地特色之減碳措施並推動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經濟與社會之綠色低碳轉型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林德福
主席:本案改提書面報告。
宣讀第293案。
293、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推廣」等項下編列經費7,000萬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推廣」等項下編列經費7,000萬元,供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推廣與宣導等相關計畫之需。
二、我國依循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要求,所發布之「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其承諾減量目標為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BAU減量50%約214百萬公噸(推估2030年BAU溫室氣體排放量約428百萬公噸,減量50%)低於2000年排放量227百萬公噸,亦約為2005年排放量269百萬公噸之80%,作為達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2050年降至2005年排放量50%以下之階段性目標。
三、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自1990年之136.18百萬公噸CO2當量(不包括CO2吸收量)成長至2013年之284.51百萬公噸CO2當量(不包括CO2吸收量),計增長108.93%。2013年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中,CO2占所排放溫室氣體之94.77%,其餘溫室氣體僅占5.23%。
四、據國際能源總署2015年出版之能源使用二氧化碳(CO2)排放量統計資料,我國2013年燃料燃燒CO2排放總量248.7百萬公噸,人均排放量10.62公噸,全球排名第20位;雖較2012年我國燃料燃燒CO2排放總量256.61百萬公噸、人均排放量10.95公噸,略有減少,但與各該年度全球人均排放量4.51公噸及4.52公噸相較,我國人均排放量上遠高於全球人均排放量,為達成我國宣示承諾之減碳目標,減碳工作尚待積極辦理。
五、為全球環境之永續發展,減緩氣候變遷速度,公民之認知與參與是成功的後盾,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亦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是以,環保署應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善用對地方政府補助之機制,督促各地方政府規劃因地制宜且結合在地特色之減碳措施並推動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經濟與社會之綠色低碳轉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294A案保留處理。
第294B案撤案。
第295A案保留處理。
第295B案撤案。
宣讀第296案。
296、為提升空污基金資金運用之績效,豐沛空氣污染防制施政經費,要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法向財政部爭取,增加資金之運用標的及規模,以維基金權益。
說明:
一、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書「預計平衡表」列示基金期末餘額71億8,843萬5千元,期末現金68億9,945萬6千元;於「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編列利息收入961萬5千元。
二、空污基金103年度決算基金餘額為75億3,279萬5千元,其中持有現金72億4,381萬6千元,惟利息收入僅961萬4千元;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書預計基金期末餘額分別為65億7,714萬8千元及71億8,843萬5千元,現金63億4,985萬4千元及68億9,945萬6千元,利息收入卻僅編列1,561萬3千元及961萬5千元,利息收入相較該分基金之餘額及現金規模偏低,顯示財務資源未能妥善管理運用。
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之收入。三、其他有關之收入。」同辦法第6條之1規定:「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債券。」是以,空污基金之資金除存放銀行外,尚可投資政府債券,然近年度該分基金閒置資金除於中央銀行國庫局存有12億元定期存款外,並無購買公債或擴增定期存款規模,鉅額資金儲放於財政部之國庫存款戶未獲孳息,不利基金權益。
四、空污基金主要來源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徵收之空污費,其設置目的在於補充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作為之經費來源,資金運用之孳息亦為空氣污染防制作為經費來源之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本應妥善規劃基金整體財務資源,設法提升資金運用績效,以豐沛空氣污染防制施政經費,不宜閒置於國庫存款戶內,政府減輕之債息,恰是空污基金損失之利息,而造成肥國庫、瘦基金之不合理現象。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97案。
297、主決議
鑒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4年度編列專業服務費委外辦理之事項(包括: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調查與評估計畫;發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器與標準方法比對探討計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標準及政策檢討計畫;各種樣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改善技術及成效評估計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教育、宣導及自主管理標章制度計畫),與105年度預算案內所列工作內容相仿,為結合地方政府量能,建請環保署確實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優先列管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稽查檢測、實地進行全面性輔導查核及法規宣導說明等推動法令工作,發揮基金經費運用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298案。
298、案由:由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工作為空污基金經費運用之主要用途,其運用成效攸關空污防制之良窳,故要求環保署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自下年度重新檢討並修正補助對象資格應將空氣品質較差之縣市列入優先考量並提出相關逞處措施,並檢討經費核配原則及確實審核,以提昇基金資源運用成效。
說明:
一、為防制空氣污染,建立污染者付費原則,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徵收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並依規定成立空污基金以為管理運用。查該署98年度至105年度空污基金之防制經費,以「捐助、補助與獎助」及「專業服務費」科目,所占比率最高,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以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工作為主,「專業服務費」多為委辦計畫之經費。105年度預算案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9億7,612萬4千元,占105年度防制經費預算案數39億5,558萬元之75.2%。故空污基金若對「捐助、補助與獎助」及「專業服務費」科目運用得當,有助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達成。
二、該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訂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及改善工作績效考評要點」(下稱考評要點),對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計畫亦訂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以下簡稱空污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審核原則)以確實執行補助作業。
三、依環保署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核定補(捐)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計畫經費分別為18億6,518萬3千元、22億0,447萬3千元及20億4,496萬1千元,實際支用金額分別為13億8,230萬6千元、16億3,435萬6千元及11億1,923萬8千元,實際支用比率分別為74.1%、74.1%及54.7%,均未達8成,顯示空污基金所核定對地方政府之年度補(捐)助計畫經費,未能有效運用。若係地方政府高列計畫經費爭取空污基金預算補助,則將導致有限之年度空污防制經費遭不當錯置,亦影響各該年度地方政府其他空污防制工作經費之籌措及工作推展成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第299A案保留處理。
第299B案撤案。
宣讀第300案。
300、案由:環保署執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災害應變工作屬政府重要施政計畫之一,但隨著毒性化學物質列管數量及毒害防災應變處置需求之增加,逐漸增加公務預算支應規模,然該署就「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部分,應朝培養民間業者成立聯防組織,培養自組聯防之應變能力等方向推動,並規劃建立收費機制,以符污染者(使用者)付費原則,實不應由空污基金支應,在收費機制未建立前,因此要求相關經費自下年度起應由公務預算負擔。
說明:
一、105年度預算案「固定污染源管制工作」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科目中編列5,000萬元,執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之跨年度連續性計畫,辦理環境事故涉及空氣污染之諮詢、監控、環境檢測、支援地方政府緊急應變及提供空氣污染分析之化學物質安全與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執行期間自103年至107年,106年度以後經費需求計1億元。
二、查該署自96年起即委外辦理「強化毒化物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計畫─環境毒災應變隊建置計畫」(計有北、中、南部3個子計畫),委託民間技術機構成立7個毒災應變隊,派駐新北市等地執行24小時全年無休執勤輪值,建立專家應變體系以供緊急應變之用,各年度委外計畫經費均由環保署公務預算支應。惟自103年度起委辦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原毒災應變小組)部分經費,環保署擬由空污基金挹注。
三、空污基金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污費,並專款專用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工作;105年度空污基金擬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數據管理計畫,提升中部及雲嘉南空品區及六輕工業區污染減量管制計畫,重大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暨光學測量技術查核計畫,加強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能量相關計畫,執行氣狀及粒狀污染物、戴奧辛、重金屬或異味污染物排放稽查檢測工作,及加強高異味風險潛勢污染源管制計畫等多項空氣污染監測防制工作。甚且,毒災應變及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係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災害防救法」之規範,並依法辦理相關管制工作,且毒災發生常係國內化學品運送業者、實驗室管理人員及生產者之事故應變訓練不足或應變能量待強化所導致,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在環保署未規劃建立收費機制前,實不宜由空污基金負擔此部分之經費,而排擠相應之空氣污染防制支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01案。
301、案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不符合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而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特別收入與信託兩種不同性質之基金,並無法源依據,且不利基金資源運用效益,要求環保署自下年度起應廢除信託部分,以併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特別收入部分辦理。
說明:
一、環保署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為信託與特別收入基金兩部分,此種將回收清除處理收入依其支出目的之不同性質,分別撥入信託基金(支付經稽核認證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與特別收入基金(辦理回收清除處理作業之各項補助、稽查認證、獎勵、宣導、行政管理等事項),顯有不合預算法等規定與不當之處,應檢討改進。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用途不同劃分為信託基金與特別收入基金兩部分,係依照本院審查環保署87年度預算案時,對該署所作之附帶決議:「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採信託基金與非營業循環基金」,惟查該附帶決議並未經本院院會審議通過,而該署竟作為劃分信託基金與特別收入基金之依據,顯與預算法第52條第2項:「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之規定不合。
三、依據審計部查核資源回收基金88年度財務收支與決算報告指出,依法徵收回收清理收入,卻分成信託與特別收入兩部分,於法有所牴觸。其主要理由認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既係政府行使公權力向責任業者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並經指定特定用途,明確規範作為該分基金之財源,核未具有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其作業劃分方式除無適正法源依據外,並與預算法有關特種基金之定義與分類有所牴觸。
四、因基金之財務各自獨立,資金係分別保管與運用,將回收清除處理費收入依其支出目的之不同性質,分別撥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信託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外界不易瞭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全部財務實況,以及基金資源運用之整體效益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宣讀第302案。
302、案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不符合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而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特別收入與信託兩種不同性質之基金,並無法源依據,且不利基金資源運用效益,要求環保署應檢討廢除信託部分,以併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特別收入部分辦理。
說明:
一、環保署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為信託與特別收入基金兩部分,此種將回收清除處理收入依其支出目的之不同性質,分別撥入信託基金(支付經稽核認證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與特別收入基金(辦理回收清除處理作業之各項補助、稽查認證、獎勵、宣導、行政管理等事項),似有不符合預算法等規定與不當之處。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用途不同劃分為信託基金與特別收入基金兩部分,係依照本院審查環保署87年度預算案時,對該署所作之附帶決議:「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採信託基金與非營業循環基金」,惟查該附帶決議並未經本院院會審議通過,而該署竟作為劃分信託基金與特別收入基金之依據,顯與預算法第52條第2項:「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之規定不合。
三、依據審計部查核資源回收基金88年度財務收支與決算報告指出,依法徵收回收清理收入,卻分成信託與特別收入兩部分,於法有所牴觸。其主要理由認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既係政府行使公權力向責任業者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並經指定特定用途,明確規範作為該分基金之財源,核未具有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其作業劃分方式除無適正法源依據外,並與預算法有關特種基金之定義與分類有所牴觸。
四、因基金之財務各自獨立,資金係分別保管與運用,將回收清除處理費收入依其支出目的之不同性質,分別撥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信託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外界不易瞭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全部財務實況,以及基金資源運用之整體效益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撤案。
第303案保留處理。
宣讀第304案。
304、案由:建請環保署應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積極辦理污染場址之整治工作,減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之污染危害及避免情勢擴大;並應積極整治與追查污染行為人,追償相關污染整治費,以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求償制度。
說明:
一、截至104年底止,累計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共6,077處、已完成整治2,962處、尚未完成整治者計有3,115處。而各類型污染控制場址中,農地大多係因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至灌排渠道,進而污染農地;加油站與儲槽大多因儲槽或管線老舊、腐蝕失修、破裂洩漏、操作管理不當或外在之地層變動等因素,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工廠則多為工業製造、生產過程中原料存放、產品製程與廢棄物處理不當,而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又101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場址463處,102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高達2,045處,103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268處,104年度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又增加至878處,顯示尚有諸多土壤或地下水遭污染之虞之場址仍待查證,而未完成整治解除列管場址亦甚多。
三、另該分基金設置之目的在於需採取必要應變措施或須由政府代為處理之緊急危害污染場址,分基金先行墊付費用或協助辦理整治工作,再向污染行為人求償。查該分基金代為支應費用截至104年底止累計墊支15億2,997萬8千元,其中求償權已罹於時效消滅者計4億8,254萬1千元(其中農地逾期金額為4億4,531萬1千元,個案逾期金額為3,723萬元),待求償金額計8億5,569萬8千元;91年度至104年底該分基金代為支應及已完成求償筆數有19案,求償歸墊金額為2億2,503萬5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04-1案。
304-1、環保基金主決議
根據環保署103年度「強化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及再利用體系運作暨碳排放係數建置」之委託研究,採用國際之生命週期軟體之碳排放係數來計算產品/服務碳足跡,計算出廢輪胎再生料單位產品的碳排放係數均優於使用新料(破排放係數較低),而該研究同時比對相關國際研究文獻資料,發現國際上廢輪胎回收之再生橡膠碳排放係數與該計畫相似,由此可見使用廢輪胎再生料確實有助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然目前廢輪胎破碎後之再利用途徑仍以替代能源(即燃燒方式)為大宗,但以燃燒方式處理極可能產生戴奧辛、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造成空污及溫室氣體效應,爰要求環保署應研擬廢輪胎回收再利用之分級補貼制度,以鼓勵回收業者處理回收技術之升級,以延長產品生命周期,並減少回收再利用過程之碳排放。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04-2案。
304-2、環保基金主決議(修正)
我國於104年巴黎氣候會議前,依據「環境基本法」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主動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承諾「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在台灣的INDC中有關運輸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已規劃將透過推動電動二輪車、電動公車、電動蔬果運輪車等電動車輛發展環境、推展與提升公共運輪、加速汰換老舊車輛並擴大推動空品淨區(Clean zone)、加強港區污染管制規範、推動岸電、船舶減速進港及低琉船舶用油等措施之實施以達到目標。
但依據我國103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冊,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以94年為最高,3,647.1萬噸C02e,近三年來則維持在3,400萬噸C02e左右,約占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約14%,其中以公路運輸占97.6%最多,其次為水運、空運、鐵路運輸。另國外學者對於全球城市各部門減碳潛力進行估計,運輸部門減碳潛力約可占未來城市減碳潛力的35%,顯示運輸部門具有減碳之潛力。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溫管法第9條規定,會商交通部及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現行規劃的基礎上,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我國運輸部門因應氣候變遷後續規劃作法。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宣讀第305案。
305、案由:要求環保署應提升濟助基金資金管理效能,妥善規劃其存款之往來銀行、定存種類、每筆存款期間及金額,增加存款孳息收入,有效縮減基金年度財務缺口,以達成資源妥善利用之目標。
說明:
一、濟助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總收入184萬1千元,均為利息收入;總支出900萬元(均為濟助支出),本期短絀715萬9千元。
二、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總支出900萬元,本期短絀715萬9千元,基金淨值1億6,637萬4千元;104年度預算案編列總支出900萬元,本期短絀712萬7千元,基金淨值1億7,007萬7千元;103年度預算案總支出900萬元,短絀753萬5千元,基金淨值1億7,720萬4千元;102年度預算案總支出1,020萬元,短絀870萬元,基金淨值1億7,818萬7千元,顯見基金年年短絀。復據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該基金允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加強開源節流,以縮小短絀幅度,達成收支平衡。
三、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規定,該分基金收入來源係為社會各界及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捐贈、行政院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撥配金額及基金存於金融機構之孳息收入。
四、鑒於基金近年度總支出每年約1,000萬元,105年度若將基金存款1,000萬元存6個月期、1,000萬元存1年至未滿2年期、1,000萬元存2年至未滿3年期及1億5,750萬元存3年期之定期存款,以臺灣銀行非大額存款之定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設算,則105年度基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約為216萬9千元,高於定期存款利息收入預算案數達33萬3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針對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依協商結論各黨團提案均已處理,有關各委員會已通過凍結預算案,依協商結論均修正改提書面報告。
現在進行各黨團提案保留處理部分,先處理財政委員會主管營業部分。
現在處理財政部主管第8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8、國民黨黨團提案:
單位名稱: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V】歲入 【 】歲出 單位預算書頁次:P.50
款 項 目 節
科目(工作計畫)名稱:金融保險收入
本年度預算數:1,615億4,714萬3千元
建議【V】增減:增加162億元【 】凍結數:
增刪理由: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台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最大之金融控股公司,理應帶頭示範,且去年此科目預算為1,805億6,102萬6千元,今年顯有低估之嫌!爰提高金融保險收入收入十分之一、金額162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宜民 林德福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歩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2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9人
曾銘宗 徐榛蔚 羅明才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交通委員會主管營業部分。
處理交通部主管第22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22、國民黨黨團提案:
交通部主管【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597,445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477,205千元,爰提案刪減2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岱樺聲明方才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張委員麗善聲明方才表決係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5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1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羅明才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25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25、國民黨黨團提案:
交通部主管【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科目預算金額685,12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602,406千元,爰提案刪減1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1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人
曾銘宗 徐榛蔚 羅明才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廖委員國棟聲明方才表決係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處理第26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26、國民黨黨團提案:
交通部主管【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科目預算金額75,36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56,661千元,爰提案刪減2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費鴻泰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3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0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徐榛蔚 羅明才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林岱樺
二、反對者:4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42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42、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臺灣港務股份公司105年度「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國外旅費」584萬元及「大陸地區旅費」373萬9千元,合計957萬9千元,雖未超過104年度預算數,惟較103年度決算數851萬1千元,增加106萬8千元,增幅達12.5%,顯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且業務上並無增加或特殊需求而增列出國旅費之必要性,應依行政院派員出國相關規範,覈實檢討各項出國計畫之需求性,派員人數及天數應力求精簡,秉持撙節原則,爰減列該預算106萬8千元,並凍結剩餘數三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公司就員工出國計畫及實際支用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5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1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羅明才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非營業基金部分,先處理內政部主管第18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18、國民黨黨團提案:
機關(單位)名稱:住宅基金 單位:新臺幣千元
|
歲出 (單位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各項費用彙計表」) |
|
(以下各項僅填寫擬提案部分) 工作計畫名稱: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或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 預算金額:1,045,717千元 預算書頁次:【1-44】 |
|
提案 擬刪減數:刪減917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2,000千元五分之一 |
|
說明: 一、為活用民間空屋,提供弱勢多元化居住選舉,內政部自102年起自住宅基金挹注經費,推動示範性租屋服務平臺。 二、然相關辦理情形,102年度試辦計畫實際成立租屋平臺僅16個,低於計畫目標數40個,截至104年8月底,102年度及103年度試辦計畫實際媒合成功數各18件及25件,皆較預計目標1,500件及50件落差甚遠,相較已投入經費2,884萬元,租屋服務平臺以服務弱勢為宗旨,但其平臺媒合效益極為不佳,於弱勢扶助功能未有發揮。 三、內政部推動租屋服務平臺三年餘,每年耗費千萬維護,然辦理縣市卻自6個減少為3個,平均媒合件數亦僅有約20件,顯然我國整體住宅政策方向及住宅租賃相關法規皆亟須再行檢討修正,以強化後續擴大推行辦理縣市之基礎。建議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或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刪減917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2,000千元五分之一,俟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3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0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徐榛蔚 羅明才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3人
何欣純 鄭寶清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33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33、國民黨黨團提案:
說明:
一、查行政院於2009年9月9日核定南鐵地下化,原訂自當年9月施工至2017年5月完畢,該計畫北起永康中華陸橋(永康橋)以南約0.17公里處,南至生產路以南約1.91公里,全長8.23公里。總經費293.6億元。
二、然因南鐵沿線居民原認為台南市府原定計劃係「原軌原地施工」,借用民地建臨時軌道,待地下化完工後再行原地重建家園,但台南市府未與居民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即更改路線東移,顯失政府照顧人民之責,造成紛擾未平,南鐵地下化亦停擺;涉及人民財產重大事項應由政府單位積極與人民協調,是為政府之責,建議刪減8,093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335,000千元10%,俟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0人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羅明才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34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34、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營建建設基金項下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不動產投資成本有關「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拆遷安置都市更新案」費用809萬3千元,全數刪除,台南市政府與當地被徵收土地居民協商達成共識前,內政部應暫緩本案都市計劃審查與土地徵收程序。
說明:
一、徵收計畫原軌地下化的臨時軌徵用民地,徵收僅0.23公頃拆除0.63公頃,工期也只需6年11個月;反觀南鐵東移則要徵收民地達5.14公頃,拆除9.55公頃,工期拉長到7年8個月。
二、人民土地正義必須守護,台南市政府及交通部鐵工局必須明確說明徵收的合理性,必須告訴居民為何必須徵收,交通部鐵工局應對外公開說明。
三、台南市政府則應對外說明,從徵用改為徵收的原因,以及是否涉及土地開發利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0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羅明才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41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41、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有鑑於營建建設基金轄下分基金自94年度起陸續裁撤,惟後續餘存權益之清理長達11年,尚有迄未清理完竣者,已明顯延遲。另已裁撤基金未編製清理或結束整理基金決算,相關資產保全及債務清理之透明度不足,易衍生弊端,爰此要求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依法建立基金裁撤制度,並依規定編製清理決算書表,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以利立法院監督。
|
附表:94年度起營建建設基金分基金裁撤及繳庫情形表 | ||||
|
分基金名稱 |
裁撤日 |
裁撤後 | ||
|
年月 |
餘存權益 (淨值) |
繳庫期間 |
繳庫數額 | |
|
公共工程作業基金 |
94.01 |
2,229,043 |
94~97年 |
1,567,348 |
|
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基金 |
94.01 |
1,400,773 |
94~101年12月 |
1,365,181 |
|
土地重劃工程作業基金 |
94.01 |
587,374 |
94~96年 |
534,710 |
|
新生地開發基金 |
94.07 |
686,958 |
94年 |
4 |
|
小計 |
|
4,904,148 |
|
3,467,243 |
|
國家公園基金 |
97.01 |
78,695 |
97年 |
78,695 |
|
共同管道建設基金 |
97.01 |
1,099,079 |
97年 |
1,099,079 |
|
小計 |
|
1,177,774 |
|
1,177,774 |
|
合計 |
|
6,081,922 |
|
4,645,017 |
※註:1.資料來源,營建署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彙製。
2.上表裁撤後繳庫數額,係指各該裁撤基金自裁撤日至104年8月止陸續按年解繳國庫之數額。
3.上表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基金及土地重劃工程作業基金合稱「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劉委員櫂豪聲明之前所有表決均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0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羅明才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42案,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42、國民黨黨團提案:
蔡英文政府公開宣示未來將於八年內興建二十萬戶社會住宅,以解決弱勢者居住需求。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對土地之需求量大增,若利用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可加速興建進度,然台灣社會已進入民主化及重視人權的時代。為打破黑箱決策,建立全民共識,做一個守信會溝通的政府,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於社會住宅興建計劃實施前與預定地當地居民進行溝通,召開至少三場公聽會,全程直播並錄音錄影上網公告,以廣徵鄰近居民及學者專家之意見,展現政府溝通之誠意。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6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1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羅明才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45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45、國民黨黨團提案:
營建建設基金為作業基金,其設置雖非以營利為目的,但仍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無法回收之住宅補貼業務所需費用52億5,291萬6千元,與預算法規定未合,要求自106年度起回歸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辦理。
說明:
一、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利息及租金補貼所需經費52億5,291萬6千元。預算法第1條第2項規定:「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據此,各機關年度所需之一切支出應編列於各機關之單位預算。
二、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二、特種基金:……(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營建建設基金係上開預算法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之作業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而該基金下設「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3個分基金,則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三、103年度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三三三安家專案青年購屋貸款及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等3項利息補貼,原編列於內政部營建署單位預算辦理,自104年度起改由住宅基金於「其他業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辦理,除預算編列標準不一致,並與原已由住宅基金辦理之其他住宅補貼如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利息補貼等合計52億5,291萬6千元,均同屬無自有財源而無法回收之支出,由住宅基金辦理,顯未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原則,且因而減少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金額,致中央政府總預算無法顯現歲出全貌,恐有粉飾總預算成長速度之虞。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許淑華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0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羅明才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46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46、國民黨黨團提案: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依第8條標售或標租土地時,投資人應附具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參與投標。」另依「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後,除形式初審外,復應就投資計畫之建設目的及內容、營運計畫、各階段之投資進度及建設內容、財務計畫之投資報酬率、投資效益分析、風險之評估及因應措施、投資資金來源及調度計畫等進行複審;審查準則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斟酌個案特性,邀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外部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查現行審查準則尚無利益迴避、不當利益禁止或保密等規範,鑒於新市鎮開發標售金額龐鉅,各年度金額動輒達億元以上,標得土地之未來開發利益亦殊為可觀,為期防弊於先,防弊機制允應再予強化。建請內政部參酌其他機關審查委員遴選規定,於審查準則增訂參與審查人員之利益迴避及保密等規範,俾使投資人附具之投資計畫審查過程更具公正客觀性。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麗蟬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9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徐榛蔚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61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61、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經查新住民發展基金每年均編列預算補助辦理外籍配偶志工培訓與運用,及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但執行率偏低,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雖將原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修正為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並大幅增加預算由去年60萬元大幅提高至2,313萬1千元,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創新服務與培力方案,然內政部應建立新住民參與社區活動之管道及機會。爰此建議刪除500萬元,並凍結本科目預算50%,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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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外配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近5年度補捐助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之預決算概況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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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預算 |
決算 |
預算執行率 | ||
|
預計件數 |
預算金額 |
實際件數 |
決算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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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5 |
2,500 |
4 |
182 |
7.28 |
|
102 |
12 |
2,400 |
1 |
24 |
1.00 |
|
103 |
8 |
1,600 |
2 |
57 |
3.56 |
|
104 |
4 |
600 |
0 |
0 |
0 |
|
105 |
20 |
23,131 |
- |
- |
- |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及外配基金管理會提供。
2.表列決算數101年度至103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04年度為迄至7月底止實際數;105年度預算數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數,且計畫名稱修正為「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8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76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76、國民黨黨團提案:
查新住民發展基金主要用途,係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等業務,其執行方式以補捐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為主。惟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欠缺針對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完整考核機制,僅由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粗略監督,爰要求移民署應建立補捐助案執行成效考核機制,俾利後續追蹤輔導管理,並於3個月內就基金執行情形研議精進考核機制,且提出相關檢討改善,並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徐榛蔚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9人
廖國棟 張麗善 徐榛蔚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82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82、國民黨黨團提案:
查「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16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甩」編列「國外旅費」9萬元,依說明欄註記係「參與經濟部籌組行政院相關部會海外人才延挽訪間團所需費用」。
經查經濟部「海外人才延挽訪問團」業務目標灰工作重點與本基金設立宗旨應無直接關聯,核與「中央政府總預附屬軍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且顯內政部預算似編列浮濫;尤近年來政府財政吃緊,爰本計畫「服務費用」項下「國外旅費」編列之9萬元,全數刪除並請內政部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黃昭順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0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88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88、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自97年度實施以來,截至104年役男累計諮詢申訴服務案件數超過3萬件,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三雖訂有督導考核相關規定,但查役政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役男服役訪查作業,其中電話訪談次數分別63次、95次及117次,執行役男服役實地定期訪查次數更是逐年降低,且102年度及103年度皆未執行不定期訪查作業,恐難保障役男權益。爰建議「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維運計畫」原列3,327萬7千元,減列500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江啟臣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3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9人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4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89案,請宣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89、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自實施以來,截至104年7月15日止透過諮詢申訴服務案件總計已逾3萬件。然查役政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役男服役訪查作業,其中電話訪談次數分別僅有63次、95次及117次,執行役男服役實地定期訪查次數逐年降低,103年度的實地定期訪查僅20次,102年度及103年度均未執行不定期訪查作業,此種訪查頻率及效用,實難讓社會大眾信賴役男權益受到保障。爰建議「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維運計畫」,減列300萬元,另凍結500萬元,待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具體改善施政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具會進行專案報告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郭委員正亮聲明方才表決係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0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92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92、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講課鐘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合計354萬4千元,執行率均偏低,爰此提案刪除本科目預算30%,並凍結50萬元,內政部應落實執行率,擬具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近年講課鐘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預算執行情形,除102年度執行率86.94%外,100年度、101年度及103年度執行率分別為58.36%、45.78%及62.90%,預算執行率偏低,且較104年度預算數333萬4千元,增加21萬元,增幅6.30%,顯不合理。
|
附表1:講課鐘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執行情形表 | |||
|
年度 |
預算數 |
決算數 |
執行率 |
|
100 |
4,645 |
2,711 |
58.36 |
|
101 |
4,000 |
1,831 |
45.78 |
|
102 |
2,565 |
2,230 |
86.94 |
|
103 |
4,024 |
2,531 |
62.90 |
|
104 |
3,334 |
─ |
─ |
|
105 |
3,544 |
─ |
─ |
※註:1.資料來源,各年度預、決算書。
2.100年度及103年度為決算數,104年度及105年度為預算(案)數。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0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101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101、國民黨黨團提案:
經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基金每年度國庫均撥款1億元挹注(除97年度撥款2億元外),但實際支出有限,致迄103年度決算,帳上已有累積賸餘約7.09億元,均為現金(包含銀行存款7.07億元及應收利息157萬餘元),資金狀況充裕,累積賸餘目前均存放於金融機構孳生利息,年平均報酬率僅介於0.34%至0.74%之間,實不符效益。又若按其現行每年度實際支用數均未逾3,000萬元估算,所持有7.09億元之累積賸餘已足敷該基金支用達23年。為擴大照顧基金規範之相關人員,落實對第一線執法人員之生活照護,保障其家庭生活,使其在執法時無後顧之憂,內政部應研議並放寬給付標準,以有效運用政府資源,並於三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附表1:警民安全基金歷年收支及累積賸餘概況表 | |||||||
|
年度 |
基金來源 |
基金用途 |
當年度賸餘 |
累積賸餘 | |||
|
國庫撥款 |
利息收入 |
雜項收入 |
收入合計 | ||||
|
97 |
200,000 |
9 |
0 |
200,009 |
13 |
199,996 |
199,996 |
|
98 |
100,000 |
1,090 |
14 |
101,104 |
11,850 |
89,254 |
289,250 |
|
99 |
100,000 |
2,457 |
0 |
102,457 |
18,680 |
83,777 |
373,027 |
|
100 |
100,000 |
2,787 |
12 |
102,799 |
18,427 |
84,372 |
457,399 |
|
101 |
100,000 |
2,945 |
4 |
102,949 |
18,454 |
84,495 |
541,894 |
|
102 |
100,000 |
2,937 |
202 |
103,139 |
12,222 |
90,917 |
632,811 |
|
103 |
100,000 |
2,984 |
12 |
102,996 |
27,191 |
75,805 |
708,616 |
|
104 |
100,000 |
1,507 |
4 |
101,511 |
12,363 |
89,148 |
797,764 |
|
105 |
100,000 |
3,085 |
1,000 |
104,085 |
18,241 |
85,844 |
879,469 |
※註:1.資料來源,警民基金各年度決算書、105年度預算案、104年7月份餘絀表。
2.表列97年度至103年度均為決算審定數,104年度為截至7月底實際數,105年度為預算案數。
|
附表2:警民基金各項計畫申請核發情形一覽表 (迄至104年7月底) | ||||||
|
項目 |
遺族生活照護方面 |
傷殘醫療方面 |
生活急難救助 | |||
|
件數 |
金額 |
件數 |
金額 |
件數 |
金額 | |
|
102年度 |
|
|
|
|
|
|
|
申請 |
30 |
56,150 |
211 |
23,309 |
0 |
0 |
|
審核中 |
|
|
|
|
|
|
|
未通過 |
|
|
|
|
|
|
|
核發 |
30 |
56,150 |
211 |
23,309 |
0 |
0 |
|
103年度 |
|
|
|
|
|
|
|
申請 |
10 |
24,000 |
67 |
3,178 |
1 |
0 |
|
審核中 |
|
|
|
|
|
|
|
未通過 |
|
|
|
|
1 |
0 |
|
核發 |
10 |
24,000 |
67 |
3,178 |
0 |
0 |
|
104年度 |
|
|
|
|
|
|
|
申請 |
5 |
11,000 |
34 |
1,344 |
0 |
0 |
|
審核中 |
|
|
|
|
|
|
|
未通過 |
|
|
|
|
|
|
|
核發 |
5 |
11,000 |
34 |
1,344 |
0 |
0 |
|
累計 |
|
|
|
|
|
|
|
申請 |
45 |
91,150 |
312 |
27,831 |
1 |
0 |
|
審核中 |
|
|
|
|
|
|
|
未通過 |
|
|
|
|
1 |
0 |
|
核發 |
45 |
91,150 |
312 |
27,831 |
0 |
0 |
※註:1.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
2.表列發生於96年6月以後、102年度以前之申請案件,均併入102年度資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0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處理第103案,請宣讀國民黨黨團提案。
103、國民黨黨團提案:
依據96年5月30日制定公布「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本基金適用對象其中協勤民力為法規適用對象,「義警」及「義消」人員亦為協勤民力中維持治安及保障人民財產安全之穩定力量,但本基金規範基金使用範圍僅限因公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有關因公執行勤務受傷、殘廢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有關因公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重點著重於發生災害造成人員傷亡之補救措施。「義警」及「義消」平時執行勤務時常因設備及服裝老舊不堪,而造成執勤不便,甚至造成傷亡,再多之慰問金也無法彌補對當事人及其家庭之傷害。爰此建請內政部積極研議協勤民力中義警及義消人員之設備換裝經費補助納入本法之基金使用範圍,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送立法院審查。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德福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提案要求本案記名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0人
廖國棟 曾銘宗 張麗善 徐榛蔚 許毓仁 李彥秀 蔣乃辛 蔣萬安 陳雪生 陳超明
二、反對者:4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鍾佳濱 黃秀芳 林靜儀 蔡易餘 林淑芬 余宛如 江永昌 趙正宇 邱泰源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林岱樺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6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