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4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日本食品輸入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75)
蔡委員就日本食品輸入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日本於民國100年3月11日發生福島核災事件,衛福部自同年3月26日起對於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並自104年5月15日起要求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特定食品並應檢附輻射檢驗證明。
二、目前相關部會正加強檢視日本政府對於核災地區食品之管理情形,並參考世界各國做法,在確保國人飲食安全無虞原則下,檢討調整日本食品進口管制措施,將與貴院及社會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之後,並於「加強管制、安全輸入」原則下,調整現行管制措施,要求自日本特定地區輸入之食品,必須檢附產地證明與輻射檢驗證明,以及加強邊境檢驗措施,以確保輸入食品安全無虞。
三、有關衛福部食藥署邊境查驗人員於104年2月執行查驗作業時,發現有廠商疑似以貼標方式進口日本五縣之禁止食品,除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發動聯合稽查,擴大稽查日本食品進口商外,並於第一時間發布新聞稿,將查獲之產品送行政院原能會核能研究所進行輻射檢驗,同時命業者立即通知下游業者預防性下架,由地方政府衛生局清點封存;且責成全國22個地方政府衛生局擴大稽查市售食品,以防止相關問題產品於市面流通。另該部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31家進口業者,104年度總計裁處罰鍰2,856萬元整。
四、未來為強化臺日雙方食品安全事務之合作,如食品安全事件資訊調查,衛福部將規劃推動「臺日食品安全及進出口合作備忘錄」,以進一步保障國人健康安全。
(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外交部日前提出擬整併部分駐外館處其中包括駐吉達辦事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72)
盧委員就外交部日前提出擬整併部分駐外館處其中包括駐吉達辦事處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我在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設有1個代表處及1個辦事處,共同推動對沙各項業務,惟為因應當前政府財政拮据之情況,並重新規劃整體資源配置,經綜合評估臺沙雙邊關係現狀,建議暫停駐吉達辦事處之運作。評估要點如次:
一、「吉」處業務空間發展有限:沙國近年來內憂外患接踵而至。而該處目前編制小,僅為2人館,雖可與沙國外交部駐吉達分部洽公,惟在人員及經費預算不足情況下,很難預期政務功能再有進展空間。
二、其他政府單位已撤離:經濟部本年下半年已主動將派駐該處經貿人員調離派往約旦,並不再遴員派補,此舉勢將影響該處未來經貿相關業務之推動。
三、領務及服務國人量低:該處領務轄區為沙國西部、西南各省及麥地納及麥加兩省,持我國護照僑民僅約2,000餘人。倘以104年為例,該處僅共計核發外人簽證509件、文件驗證188件及國人護照178件。另沙國政府目前不受理觀光簽證之申請,且其簽證相關法規較為嚴苛,核獲該國簽證不易,爰我赴沙國商旅人數不多。
四、每年舉辦理朝覲業務:朝覲事務係我國與沙國政府重要互動渠道,亦為「吉」處每年業務重點工作,我中國回教協會每年均組團赴沙朝覲,惟每年僅1次,於回曆十二月,故是項業務應可由駐沙代表處兼辦。
(三)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7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17號)
余委員就完善建構創新創業環境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完善建構創新創業環境政策問題:
(一)有關引進具有創新創業成功經驗之國外客座講師將經驗帶進臺灣部分,國發會自民國104年起,即推動客座創業家計畫,邀請Skype(網路通訊軟體)、Twitch(電競直播平臺)及Particle(物聯網模組)等3位不同領域之國際知名創業家來臺,透過大型公開論壇、創業家座談及產業或新創聚落參訪等活動,與國內企業及新創社群深度互動,將國外創新服務與相關經驗帶入臺灣。本(105)年預計再邀請5位,未來亦將評估規劃引進國外創新技術人才來臺短期駐點交流,以強化臺灣新創團隊之創業知能與國際視野。
(二)有關在「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中將中小企業納入連結部分,「五加二」創新產業規劃時,即已體認到必須建立在國內過去傳統產業之豐厚基礎上,再透過連結未來產業趨勢,始能有效促進產業升級轉型。蔡總統亦多次在不同場合,鼓勵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產業,因此,政府並未忽視中小企業之堅實與貢獻。
(三)有關善用二代接班之產業尖兵部分,在「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中,國發基金已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將與民間資金以投資方式共同參與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或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升級之計畫,並以中小企業為優先。又,為發展新型態商業模式,該方案亦將以全球需求導向為原則,結合國內過去之產業利基與優勢,整合提供創新創業與智慧化多元之示範場域,協助中小企業邁向智慧化。此外,為推動接班傳承,經濟部亦已採行相關作法如下:
1.持續培育及倡議臺灣中小企業傳承精神之延續與擴大,包括:
(1)透過培育課程,協助進入接班傳承期之中小企業,藉由系統性、架構性之學習接班傳承知能,以及相關產業發展之趨勢,並引導其發想、訂定接班計畫,協助其順利接班傳承。
(2)以產業群聚概念,連結價值鏈相關廠商,推動技術合作與服務品質管理交流,以增加接班傳承過程中與產業別上下游價值鏈之實務接觸,促進商機媒合,加速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2.建構交流平臺,包括:
(1)運用數位化環境基礎,連結跨產業與跨域知識交流及大數據分析,建立投資與合作資訊網絡。
(2)厚植業師能量,由已成功之接班傳承者進行陪伴引導,導入成功企業之經驗與資源能量,提升中小企業之接班傳承認知、資源運用、人脈連結,奠定永續發展基礎。
(3)導入跨域、跨界思維,促成已達接班傳承階段且具一定規模之企業與新創企業之合作,使新創企業之創新能量能導引成為企業轉型之動能,強化新創與創新之成功率。
3.連結相關資源,包括:
(1)導入並鼓勵中小企業運用現有跨部會各項創新研發、人才培育之補助,以提升企業經營體質。
(2)協助中小企業運用現有各種投資、募資與融資資源,建構完整之支援體系。
(3)延續業師輔導,建立接班傳承之團隊學習機制,鼓勵接班方導入或培育相關人才,逐步建立創新團隊核心能力。
(四)政府將持續加強推動接班傳承,善用中小企業長久累積之基礎,並導入創新能量,以利推動臺灣產業之升級轉型。此外,在策略上將更強調產業與在地學研資源及人才培育之連結,同時以區域發展平衡為前提,將中央與地方能量整合運用,引進先進國家技術及人才等,讓產業具備國際競爭力,並帶動周邊中、小型產業及相關服務業共同升級,成為下階段臺灣經濟躍升之引擎。
二、關於行政院106年度施政方針對規劃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工作項目之內容問題,為推動科技創新金融服務,並促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金管會已於本年5月21日發布「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並積極落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十大計畫外,該會亦已協調整合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與銀行、證券及保險等相關周邊機構資源,於106年度編列金融科技相關預算共計3億4,935萬1,000元。此外,為促進數位經濟與環境,行政院已規劃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統籌各部會資源,擬定各項推動策略與行動計畫,金融科技亦為重要推動措施之一。
三、關於推動臺中市成為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中心問題:
(一)為強化我國與各iNGO交流,臺中市政府規劃設立iNGO中心,期以磁吸效應吸引iNGO進駐,突破我國外交困境,提升國際地位。目前該府已依「行政院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推動原則,委託專業團隊進行「臺中設立iNGO園區結合跨域加值方案之可行性評估」,預計106年1月完成後,由外交部併同臺中市政府將中長程個案計畫書提報行政院,計畫書內容將納入整(興)建工程、人才培力、組織、社區營造等重點工作,並導入iNGO資源,配合新南向政策,往外推展。此外,行政院亦已於本年11月3日召開研商會議,未來外交部將會同臺中市政府召開協調會議,推動後續事宜。
(二)為結合公私資源,力求將iNGO園區打造成為亞洲NGO大本營,外交部業與臺中市政府、臺灣民主基金會及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進行多次互動討論且成立合作連繫平臺外,並計畫於106年辦理國際NGO進駐研討活動,邀請相關單位參與,以促進意見交流。再者,近年來我NGO積極從事國際合作,與各國NGO廣泛交流,大幅提升我國際能見度,有效形塑臺灣之正面形象。為協助國內NGO之國際參與並增進其對國際社會之貢獻,未來該部亦將以國際知名NGO為目標,積極與iNGO建立聯繫關係,經由政府與民間團體之合作,拓展臺灣之國際空間。
(三)有關iNGO園區之場地部分,係以臺中市霧峰光復新村為主要規劃基地,該新村為財政部國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經管之國有房地,目前國產署與臺中市政府訂有委託管理及委託改良利用契約。其中委託管理契約將於106年5月14日到期,並於同年6月重新簽訂,屆時臺中市政府將參照余委員建議朝友善iNGO進駐之方向爭取專案託管契約,經確認需用範圍及具體使用方式後,洽商國產署依規定提供使用,並辦理原有委託管理及委託改良利用契約變更事宜;另委託改良利用契約則自104年10月2日起為期20年,臺中市政府已完成招商並營運中。至有關霧峰光復新村之整修及活化部分,按101年9月18日臺中市政府業將該新村省府眷舍公告登錄為文化景觀,文化部並已於101年至103年補助該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2條規定完成上開文化景觀之保存維護計畫,共劃分為四級保存分區,據以監管保護及經營活化。是以霧峰光復新村省府眷舍未來修復及活化再利用方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2條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等規定,由臺中市政府依權責進行監管保護整體風貌與經營活化。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7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21號)
陳委員就嘉義鐵路高架化及民雄鄉規劃開發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嘉義鐵路高架化及民雄鄉規劃開發問題:
(一)為使鐵路立體化工程因地制宜,以結合地方都市發展及土地開發,有效發揮立體化效益,依「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由地方政府依據都市發展需要及願景,評估立體化範圍,辦理可行性研究後,再循序提報審查。查交通部於民國99年7月已同意補助嘉義縣政府500萬元,據以辦理「嘉義縣民雄鄉、水上鄉鐵路高架化可行性研究」,相關成果嗣經陳報及審查,該府刻正依104年2月之審查意見修正研究報告中,俟提交修正報告後,交通部將循序審查。
(二)有關「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可行性研究暨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核定範圍部分,因其範圍未包含前開研究標的(嘉義縣民雄鄉、水上鄉鐵路),若欲將該計畫分別向南北延伸,或以民雄段先行辦理高架,依「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計畫範圍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地方政府協議決定申請機關,爰本案宜請嘉義縣政府會同嘉義市政府共同協議決定申請機關,再循序提報交通部審查。
(三)另內政部營建署本(105)年10月13日經邀集相關單位會勘,業就嘉義縣民雄火車站周邊都市更新案召開工作會議,決議略以:該車站之站前整體開發對當地都市發展及環境改善具高度效益,爰請嘉義縣政府依「內政部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與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補助及執行管考要點」規定,提案申請補助,以帶動地區發展。該署刻就嘉義縣政府提送之工作計畫書申請審查後據以補助,期裨益嘉義縣民雄鄉整體開發規劃之推動。
二、關於設置免稅商店促進觀光消費問題:
(一)為協助提振觀光消費,我國自92年10月起即實施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Tax Refund Shopping,簡稱TRS),TRS制度在性質上即與日本市區設置免稅商店(Tax Free Shop)相近,其免稅商店以外籍觀光客為銷售對象(販售含稅商品),凡購貨達一定金額,且於期限內攜帶出境者,旅客即得辦理退稅程序(免除消費稅)。財政部自本年5月1日起,業於各機場、港口增設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俾加速辦理上開外籍旅客在臺購物之退稅電子化服務,同時實施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等作法,未來亦將持續精進各種高效率之觀光消費退稅服務。
(二)另為便利出境及過境之國際旅客,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我國於各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或市區尚設有保稅型免稅商店(Duty Free Shop),所銷售貨物直接免除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此與各國(含日本)作法或規範並無差異,即保稅型免稅商店設於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設置市區時,則購貨後應至機場及港口管制區提貨,以免影響國內商業秩序。財政部關務署本年9月26日業請各關成立免稅商店設置登記單一窗口,將輔導業者申設為是類免稅商店,以增進觀光消費。
(三)又,為有效擴大特定營業人家數,營造便利外籍旅客之多樣化購物環境,促進觀光消費,財政部業修法鬆綁營業人資格限制,營業人僅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所稅及罰鍰等,同時設定使用電子發票,即可申請加入為特定營業人,將有助活絡臺灣觀光購物之商業活動。
三、關於申請中央專案補助興建阿里山觀光大道問題:
經查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可補助地方政府之道路建設,目前僅有「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尚無其他補助項目。有關嘉義縣欲申請中央專案補助興建阿里山觀光大道一案,業經行政院本年8月12日研商嘉義縣政府請助事項會議討論,會中決議:本案涉地方觀光發展,如確有必要性,請嘉義縣政府再洽交通部研議經費補助之可行性。爰此,後續宜請該府依「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申請補助辦理,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屆時將積極予以協處。
四、關於推廣水泥預鑄施工法問題:
(一)查行政院工程會已訂有「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規範內包含工程預鑄混擬土構件及預鑄節塊工法,供各公共工程招標機關參採。該會並訂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中第6條已要求技術服務廠商之設計應符合節能減碳、保護環境之目的,同時持續透過「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加強落實。目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時,均可依上開辦法第13條及第17條規定,載明評選項目包括節能減碳、保護環境、優良工法。
(二)另行政院工程會本年9月23日業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所列參考評選項目已含施工方法、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措施,於評選時可獲得較佳評分,期鼓勵廠商使用環保產品,該會將積極推廣各式優質施工方法,致力降低各類工程對於環境之危害。
(三)此外,為維護空氣品質及國民健康,行政院環保署針對水泥預拌混凝土車等各式重型柴油車輛之管制極為重視,該署已參考歐盟及美國等先進國家作法,將朝制訂並逐期加嚴廢氣排放標準辦理。例如目前規劃108年實施之柴油車第6期標準,即係依歐盟最新EUOR-6排放標準所制訂,俟相關標準落實推動後,將能促使車輛業者生產或引進更潔淨之低污染車輛,加速改善空污問題。
五、關於太平雲梯問題:
(一)有關「太平雲梯入口景觀區遊憩設施工程」一案,其施工含吊橋主體、七座邊坡井式基礎及竹削工法擋土結構、南北橋塔及橫跨於溪谷上之吊橋組裝等工項,工址位處嘉義縣海拔1,000公尺之山坡地,係由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阿管處)負責工程招標及督導承包商履約等事宜。交通部將持續督促阿管處,務於確保後續工程安全之前提下,如期如質於106年6月底完工。
(二)至阿管處經辦前開工程採購是否涉及弊端部分,行政院工程會已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3條第2款規定,於本年10月27日函請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查明妥處,如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將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另為澈底釐清事實,法務部廉政署亦已立案偵辦中。
六、關於進口中古車檢驗問題:
(一)為與先進國家車輛管理制度接軌,國內於民國87年開始分階段分車種導入施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制度,並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建議,自95年起調和導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之車輛安全法規,目前相關規定業與先進國家標準一致。依現行「公路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製造、打造或進口車輛,須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二)目前經濟部能源局依「能源管理法」及「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對國產或進口之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小貨車及機車要求符合耗能管制標準,對國外進口之使用過車輛要求比照新車標準。國內汽車油耗測試方式與歐盟及美國之測試方式相同,均採用行車型態之方式進行,各地監理機關及汽車代檢廠並不具備執行行車型態油耗測試之檢驗能力,現階段由經濟部指定認可之車輛耗能檢測機構計3家,另2家廠商已提出申請認可,刻正由該部依規定進行審查及後續認可作業中。
(三)鑑於臺灣地狹人稠,能源高度依賴進口,且國外使用過之車輛易有來源及車況參差不齊問題,若僅由各地監理機關依現行國內中古車輛之檢驗制度辦理,恐難排除進口高耗能中古車進入我國市場,且世界各主要國家為使本國車輛市場健全發展,對國外所進口之使用過車輛,均訂有相當嚴格之管制法規,故我國於進口中古車輛實施車輛能源效率管制,尚有其必要性。
(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鼓勵醫學教授至基層院所應診,提升醫療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74)
盧委員要求鼓勵醫學教授至基層院所應診,提升醫療品質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醫療法第8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以達醫療分工及合作之目的。
二、為確保急重症患者於緊急狀況時能及時獲得適切之照護,衛生福利部已依生活圈、就醫流向與醫院緊急醫療能力等級,將全國急救責任醫院規劃為14個急診轉診網絡,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為各網絡之基地醫院,提供急診病人向上、平行、向下無縫接軌之急診轉診服務,落實在地醫療及分級就醫。並由27家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107名急診與相關急重症之醫師人力,以協助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院,提升其醫療服務資源與品質,增加當地民眾就醫之可近性。
三、考量基層醫療之需求,建立以社區為中心的整合性居家醫療照護服務模式,衛生福利部自75年起推動醫療網計畫,由所在地衛生局主導評估轄區健康資源與人口需求,統籌調度轄內衛生所、醫療、社區資源與人力,發展適切之全人健康照護服務對策與服務網絡,並結合基層診所及社區資源,連結醫院出院後服務及社區長期照護資源,發展自醫院至社區的分層、分工之整合性健康照護服務網絡,強化出院轉銜機制,以及基層醫療院所於整合性醫療照護服務之角色。
四、至委員所提鼓勵醫學教授至基層院所應診之建議,查依醫師法第8條之2,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爰依前揭規定,醫學中心之醫師若依該法事先報准後,至基層院所執行業務,並無不可。本部並將在不降低醫學中心重難症病人照顧量能下,於醫療網相關計畫中評估研擬具體鼓勵措施之可行性。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參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85)
黃委員對於參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下稱亞投行)提出書面質詢案,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財政部於104年3月31日依貴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將參與意向書由該部與本院大陸委員會同時傳送亞投行多邊臨時秘書處,惟其4月15日公布資料,臺灣未能成為意向創始成員。
二、亞投行本(105)年1月16日至18日舉行開業儀式,本年6月25日至26日舉行首屆理事會年會,57個創始成員國理事均出席,約有30多國及香港以觀察員身分參加。據悉申請新加入者,於本年9月30日前確認入會申請。下一批新成員申請須於本年12月底前提出,此後再過幾年始再次開放。
三、亞投行甫開始營運,經營效益及透明度尚待觀察。我國應在兩岸關係、國際情勢、經貿合作等面向作整體性評估,若需申請加入,應爭取以亞洲開發銀行會員身分申請,避免落入有關非主權申請者之適用規定,以維國家尊嚴。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創新、就業、分配三大經濟政策主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2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0-368)
黃委員就創新、就業、分配三大經濟政策主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過去10多年來,臺灣產業注重降低成本、追求效率,「臺灣接單海外生產」之代工出口成長模式削弱產業長期競爭力,亦造成國內就業不足與低薪等問題。為扭轉此一現象,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以創新驅動經濟成長,創造優質就業、提升薪資,真正實現工作分配正義。基此,政府已集中有限資源優先推動「5+2產業創新方案」,期透過相關計畫之推動與擴散,帶動產業全面創新,目前已規劃下列具體措施:
(一)106年度編列93.1億元,推動「產業創新旗艦計畫」,重點發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產業、生技醫療、國防產業(資安)、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創新;同時,強化文化與科技之跨域加值,提升數位經濟與文化科技創新等柔性國力,帶動臺灣新世代之成長動能。上開產業創新不僅為臺灣邁向「第4次工業革命」鋪路,對整體產業創新轉型具關鍵性作用,其推動亦有助於國內中小企業發展。
(二)刻正推動財經法制改革,進行數位經濟發展、吸引國際人才等相關法規調適,並持續強化留才、攬才相關措施,以確保人才供給之質精量足。
(三)已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行政院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資金,扮演投資點火角色,優先輔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創新轉型;並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積極促成投資國內產業創新,以驅動臺灣產業成長動能。
(四)刻正規劃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期建構一個全方位之大型推動計畫,創造有利數位創新之基礎環境,培育數位創新人才及支持跨產業轉型升級,由中央、地方、產學研攜手建設智慧城鄉,讓臺灣成為數位人權、開放網路社會之先進國家,提升我國在全球數位服務經濟之地位。
二、至有關以租稅工具達成公平分配一節,國家租稅制度之建立與發展,受社會、經濟及政治等各種因素影響,所得稅制度宜在各項政策目標中尋求平衡,以達國家最大效益。未來財政部將持續視經濟發展、租稅公平及各界反映等適時檢討稅制,增進國人福祉。
(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院臺施字第105009748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50705976號 施政報告質詢6035號)
王委員就國家政經戰略等問題所提質詢,有關上開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家政經戰略問題:
(一)兩岸關係為建構區域和平及集體安全之重要一環,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發展及人民權益福祉,為兩岸共同責任與目標。政府秉持1992年兩岸會談之「求同存異、擱置爭議、務實協商」精神,持續尋求兩岸互動往來之共同性,並展現兩岸良性互動之善意及建設性舉措,期創造雙方更多和平解決爭議之空間。兩岸應珍惜過去雙方交流協商成果,儘快恢復具建設性且不設前提之良性溝通與對話,以利兩岸關係向前邁進。政府對於兩岸政策之承諾與善意不會改變,亦不會在壓力下屈服或走向對抗老路,並將維護兩岸現有機制,推動兩岸有序交流與經貿合作,期積極完善兩岸協商交流法制基礎及人民權益保障,同時持續維護臺灣民主及臺海和平現狀。
(二)政府外交政策係秉持「踏實、互惠互助」原則,以腳踏實地、務實及積極精神,展開踏實外交,並善用臺灣優勢,克服各項挑戰,拓展我國外交空間,以穩固臺灣國際地位。政府將在國際上加強有關人道救援、醫療援助、疾病防治與研究、反恐合作等全球性新興議題合作,推動臺灣接軌國際規範,使我國成為國際社會受尊敬且不可或缺之夥伴,俾利臺灣走向世界,亦讓世界走進臺灣。政府將秉持和平、自由、民主及人權等普世價值與精神,積極加入全球議題之價值同盟,持續與理念一致國家在互惠基礎上密切合作,深化我國與友邦及美國、日本、歐洲等重要夥伴國家之全方位合作關係。
(三)此外,為推動我國新階段之經濟發展,凝聚新方向及新動能,加強與東協、南亞及澳紐等新南向國家之互惠互助的合作關係,總統府業於本(105)年6月15日設立「新南向政策辦公室」,9月20日行政院並成立經貿談判辦公室,負責推動相關工作計畫,刻正由各部會依權責分工,積極規劃相關具體措施。新南向政策將朝奠定臺灣與新南向國家之產業鏈結,創造互利共贏及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等願景努力邁進,著重以人為本之雙向交流,推動人才培育與資源共享,建立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經濟共同體意識」,以擴大整體經濟格局與多元性,避免往昔對單一市場過度依賴情形。新南向政策重視與區域國家強化夥伴關係,將透過「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及「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等既有基礎,持續與新南向國家推動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定(ECA),新簽或升級現有之投資保障協定(BIA)等制度性保障,使新南向國家成為我國內需市場之延伸,奠定臺灣參與區域經濟合作之堅實基礎。另教育部已引導各大專校院發展新南向人才培育計畫,期有效深化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雙向人才培訓及教育交流。
二、關於重整文官隊伍問題:
(一)為提升政府服務效能,行政院持續舉辦「政府服務品質獎」,積極激勵各機關簡化服務流程,期運用創新思維,或以公私協力及異業結盟等方式,改善服務之即時性及資訊開放應用,並鼓勵文官設身處地以民眾角度發想,回應民眾需求,引領服務品質躍進。行政院並推動「行政機關管考作業簡化」作業,刻正規劃對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進行公務系統管考作業之大幅簡化及鬆綁,將免除冗長耗時之表報作業,並配合風險預警及機動查核機制,使管考工作回歸各機關內控精神,強調自主管理、多元管考、差別性管考等原則,以利各級政府文官聚焦核心業務,促進政府效能向上提升。
(二)有關三級機關首長任用政務人員是否影響文官體制部分,因三級機關為落實總統、行政院及各部會首長施政理念之重要組織,依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18條之規定,目前三級機關首長已可衡酌業務性質以政務人員任用,例如衛福部健保署即基於預算規模龐大,且涉健保政策擬定,影響民眾生活甚鉅,爰其組織法明定首長得以政務職任用。至本次推動修正基準法,旨在使上開規定適用更周延完備,並規劃明定是類政務人員之上限數,以兼顧常任文官陞遷需求。未來得採雙軌制任用之三級機關,將以負責政策擬議、預算規模高,或影響部會重大施政者為原則,並非所有三級機關首長均改列政務職務,且任用政務人員僅為雙軌制選項之一,實務上仍取決於業務需求情形,政務或常務任用亦可動態調整。嗣後三級機關倘因業務需要任用政務首長,除決策過程須參酌過去經驗及政策制定脈絡外,多數三級機關首長仍係以常務任用,爰不致破壞文官體制。
三、關於終結朝野對立問題:
(一)落實推動轉型正義,為國人之期待,行政院依貴院通過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於本年8月31日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黨產會係依法執行該條例所賦予職權,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進行清查處理,並無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或進行鬥爭等情事。有關貴院部分委員如就上開條例有無違憲爭議提請釋憲部分,行政院充分尊重憲法賦予貴院之相關提案權利。鑑於司法院目前並無作出任何違憲認定,爰行政院仍須遵守貴院通過之法律,設立黨產會,並由黨產會公正獨立行使相關法定職權。
(二)至有關黨工薪資部分,黨工薪資並非「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所規定之法定義務,爰政黨宜先使用政治獻金或黨費收入支付,如有不足情形時,始向黨產會提出許可申請,黨產會將參酌公益原則,予以合法、合理及合情之處置。另勞動部業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妥處本案,並將持續與該局保持聯繫,期維護受影響勞工之應有權益,未來亦將提供必要之協助。
(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將教保或托育人員納入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以避免流感疫情造成學校停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0500983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393)
徐委員就將教保或托育人員納入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以避免流感疫情造成學校停課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公費流感疫苗之接種對象,係參考世界各國流感疫苗接種政策、國內外流感流行病學與疫苗接種效益等相關研究,及依據我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專家建議,以罹患流感易導致嚴重併發症或死亡的高危險族群及疾病擴散率較高之高傳播族群為主。
二、經查目前國際間並無相關研究顯示,教保、托育人員或國小老師於流感病毒有較高的傳播率,或是罹病後有較高的重症及死亡風險,且目前ACIP並未對托育人員(保母)、幼托園所教保人員、學校教職員工等工作人員特別提出接種流感疫苗之建議。
三、本部將持續收集國際間相關研究以及各國流感疫苗接種政策等資訊,視情況適時提請ACIP討論調整公費疫苗接種對象。
(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國家級投資公司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83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391)
邱委員對國家級投資公司計畫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帶動國內投資能量,提升經濟成長動能,爰規劃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積極促成投資國內生技醫藥、亞洲.矽谷(IOT)、智慧機械、綠能科技、國防產業、新農業、循環經濟(新材料)等相關創新產業,以驅動台灣產業成長動能,為台灣經濟注入活水。
二、國家級投資公司規劃以專業投資管理公司架構運作,預計分別募集設立各創新產業投資基金,總募資規模達100億元以上,期協助我國創新企業取得發展所需資金,並透過國內標竿企業、專業基金管理人及產業、技術、財務、行銷等投資相關人才的協助,進行跨領域整合,以完善創新產業生態體系,厚植國內企業全球競爭力。
三、國家級投資公司規劃採民營企業組織型態運作,將聘請民間產業之專業人士組成董事會,訂定相關投資策略,以使投資布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並遴聘民間專業投資人士組成經營團隊,以發揮彈性運作並累積專業投資能量。
四、國發基金規劃依投資股權比例取得董事席次,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參與該等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投資評估審議會議,監督公司營運、策略規劃及未來發展計劃之運作,以維護國發基金權益。另國發基金將要求專業投資管理公司及創業投資事業按季提供財務報表與投資業務相關資料,俾便充分瞭解管理公司營運及各產業創投基金投資業務之進行。
五、為求審慎周延,本案尚處規劃作業中,國家發展委員會期藉由國家級投資公司媒合、創造及帶動我國各創新產業的投資,以創新驅動台灣產業成長動能,厚植企業全球競爭力。
(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市小港區南星路降低肇事事故、提高交通安全係數、增強道路養護品質以及如何保障沿路民宅安全等事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83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392)
賴委員就高雄市小港區南星路降低肇事事故、提高交通安全係數、增強道路養護品質以及如何保障沿路民宅安全等事項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經查高雄市小港區南星路屬高雄市政府管養之市區道路,該地區交通改善涉及都市計畫、市區道路動線調整等議題,宜請高雄市政府主政通盤檢討,擬定該地區交通改善整體計畫,並可適時就交通改善涉及本部議題,逕洽本部所屬機關共同研商交通改善因應對策。
(十二)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通傳會收回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頻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78)
費委員就通傳會收回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頻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為一特許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稀有之有限性公共資源,基於公共利益之必要,「廣播電視法」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就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及頻率分配得為適度之限制,「廣播電視法」第8條即為此一意旨之規制。通傳會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保障客家及原住民族等族群之廣播媒體近用權,收回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協助客家、原民語言保留及文化之傳承,即為落實電波普遍均衡原則,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整體釋照規劃亦經行政院於民國103年1月原則同意,與廣電自由及新聞自由無涉。
二、按憲法第23條規定,對於人民自由權利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查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占,國家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及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均衡發展,民眾亦得有更多利用媒體之機會,此有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司法院釋字第678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尚非不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制定法律為適當之限制。無線電波頻率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為避免無線電波頻率之使用互相干擾、確保頻率和諧使用之效率,以維護使用電波之秩序及公共資源,增進重要之公共利益,政府自應妥慎管理。立法機關衡酌上情,乃於『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採行事前許可制,其立法目的尚屬正當。上開規定固限制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之通訊傳播自由,惟為保障合法使用者之權益,防範發生妨害性干擾,並維護無線電波使用秩序及無線電通信安全。兩相權衡,該條項規定之限制手段自有必要,且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與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違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通傳會依法律規定以附附款之方式核予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公司)換照許可,自不得認其侵害中廣公司之新聞自由及廣電自由權。
三、按行政院93年9月6日院臺聞字第0930088788號函說明二、核復事項(一):「同意終止『遏制匪播』政策;終止『遏制匪播』任務一節應公民營電臺一體適用,將原指配之調頻廣播頻率收回或調整他用。至民國71年以前原配合『遏制匪播』任務之電臺,則俟調幅廣播數位化技術成熟再作升級規劃。」有關調頻部分除涉及中廣公司外,其他公民營電臺部分,經查尚有: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臺北廣播電臺、高雄廣播電臺、復興廣播電臺及財團法人台北國際社區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ICRT),上述電臺均具公共性、公益性之目的,繼續使用頻率均有其正當性,且除ICRT屬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外,均為公營電臺;通傳會將秉持配合行政院政策規劃及整體頻率使用之考量,持續進行檢討。而中廣公司擁有音樂網、寶島網、流行網等3個全區調頻網及新聞網、鄉親網等2個全區調幅網,獲配5個全區網之頻率,為全國擁有最多全區網之民營廣播事業,所涉無線電波頻率之資源相對集中,「遏制匪播」政策既已終止且復未具公共性、公益性之目的,趙少康先生於96年6月入主中廣公司時,承諾音樂網及寶島網所用頻率,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即無條件繳回,自無任何繼續使用相關頻率之正當理由。
四、通傳會於規劃「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草案時,即依此原則規劃並提報行政院,行政院於103年1月20日原則同意通傳會所報之「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並指示有關規劃收回中廣公司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保留予客委會及原民會部分,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保障客家及原住民族等族群之廣播媒體近用權,請客委會及原民會提出完整規劃與評估,俟完成規劃方案,由通傳會報行政院續行審查。另行政院於本(105)年8月26日函示及8月16日研商「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相關事宜會議結論,原則同意依通傳會規劃,由客委會及原民會分別設立全區性之客家廣播電臺及原住民族廣播電臺,並收回中廣公司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保留供客委會及原民會申請使用。
五、通傳會於104年6月5日發函通知中廣公司,行政院已原則同意「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案,有關涉及收回中廣公司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事宜,請及早準備配合;本年5月6日「廣播事業換發執照審查諮詢委員會」第5次會議亦請中廣公司到會面談,詢及收回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如何因應,該公司負責人趙少康董事長已答覆相關經營調整作法,並無臨時通知、不予因應之情事。
六、本年與99年換照處分雖均係中廣公司申請換發廣播執照,但為獨立申請案件,非為「同一事件」。若因新事證及事實需要,符合法律規定,於換照時當然仍可為必要之附款;據此,通傳會於本年6月30日許可中廣公司屆期換發廣播執照時,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附款,係不同環境為不同之處分。人民對於政府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此有「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中廣公司針對通傳會本年6月30日所為之換照處分已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本案尚辦理中,通傳會將配合行政院訴願審議程序進行相關事宜。
七、就未來頻率使用之安排,因客家有五大腔調族群,原住民族有16族,分散居住,專家學者援引國外案例,以澳洲及紐西蘭原住民電臺實例,建議政府應考量利用全區網廣播頻率可錯頻傳輸屬性,利用分臺設計,可廣泛照顧多族群或語言之需求,爰通傳會建議將中廣兩網保留相對傳輸資源不足之客家及原民族群使用,以利其語言保留及文化之傳承。此建議納入廣播頻率之開放中,亦由行政院採納核定,此政策係為落實電波普遍均衡原則,協助客家、原民文化保存,與新聞自由無涉。
八、中廣公司承諾繳回頻率已長達近10年,實不應繼續使用特殊任務已中止之公共資源,其相關退場規劃應早已安排處理,惟通傳會為妥予處置此一政策,除再予中廣公司適當因應時間外,亦於本年11月30日請該公司負責人就相關業務調整、人員轉換移撥及聽眾權益保障等事宜到通傳會說明。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本(105)年我推動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大會及「國際刑警組織」(ICPO)大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88)
黃委員就本(105)年我推動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大會及「國際刑警組織」(ICPO,該組織慣用INTERPOL簡稱)大會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我政府以專業、務實、有尊嚴、有貢獻為基調,推動參與攸關我人民福祉之國際組織,包括ICAO及INTERPOL等,並審慎衡酌情勢,對我國際參與進行整體考量與規劃,以持續累積推案動能。
二、本年我雖未獲邀出席第39屆ICAO大會,但也累積一定程度的國際支持,並凸顯ICAO有接納我參與之必要性。本年共有20個友邦為我致函ICAO,美、日亦公開表態支持台灣參與ICAO。此外,巴西參議院、巴拿馬國會、巴拉圭參眾議院、多明尼加參議院、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國會、瓜地馬拉國會主席團及美國13州參眾議會等均通過友我決議或聲明支持我參與ICAO。
三、就INTERPOL無法邀我出席本年第85屆INTERPOL大會,我政府深表遺憾與不滿。本年係我自1984年退出INTERPOL後,首度推動以觀察員身分參與INTERPOL大會,允需持續累積動能。我政府至為感謝美國國會通過第S.2426號法案堅定支持我國參與INTERPOL,並感謝歐巴馬總統於本年3月18日簽署成為法律,明確支持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INTERPOL及其相關會議、活動及機制。美國及眾多理念相近國家國會議員,持續以致函、推動決議案、發表聲明或個人網路推文等方式聲援我國。此外,我刑事局劉局長柏良撰擬之「少了臺灣的國際刑警組織」專文,累計獲國際重要媒體刊登39篇次,我駐外館處之媒體投書,亦已刊出7篇,我案報導暨評論則獲刊25篇次;顯示我本年推案作為已喚起國際社會重視,為我後續推案之重要基礎。
四、由於我國國際處境特殊,國際支持對化解阻力至為重要。美國雖係各國際組織中眾多成員之一,惟其所能發揮之號召及示範作用,對凝聚理念相近國家(like-minded countries)仍具相當影響力。未來我國將基於已獲得之國際支持,續與美國及理念相近國家密切合作,爭取其協助及支持,持續推動我各國際組織參與案,讓國際社會進一步瞭解支持我國際參與之重要性與迫切性。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重視學術倫理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院臺專字第10500983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389)
邱委員就重視學術倫理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部分,科技部已於民國103年10月修訂「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科技部對學術倫理的聲明」及「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強調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之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原則,共同作者於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若於論文中列名,須對其所貢獻部分負責。該部基於研究計畫補助機關立場,刻就學術自律內控機制、學術倫理教育及違反學術倫理課責處置等面向,參考國際間作法,研議改進並建立相關處理機制,預計本(105)年底發布實施,期強化課責機構,以減少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
二、為強化學術倫理規範,教育部已於本年5月25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增列違反學術倫理樣態,並明訂教師送審著作或作品,送審人擇定至多5件之規定,以改正教師追求論文發表篇數及升等制度過於著重量化指標,致衍生違反學術倫理等相關問題。該部亦持續修正上開審定辦法,提高教師違反學術倫理之罰則,並研議修正「教師法」,將教師經審議確定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者,納入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法定事由,以有效遏止學術不當行為。另該部亦將要求各校建立學術倫理規範機制,如未建立或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情事成立者,將列入學校評鑑、獎補助計畫之評核項目。此外,該部將與科技部合作擴大校園學術倫理發展計畫,發展研究人員與教師相關課程;引導學校建立學術倫理有效檢核措施,以及研商兩部一致性之學術倫理規範,並協助學校對接國際學術倫理事項之管道,如邀請國外學者專家來臺辦理工作坊、爭取國際學術倫理會議參與及主辦等,以深化學術倫理規範機制。另在個案部分,教育部已於本年11月15日及11月18日分別行文臺大及臺北醫學大學,限期於1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報告函送該部,該部將儘速釐清相關疑義。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施政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77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1-386)
黃委員就政府施政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追求公平正義係政府之重要施政理念,政府推動各項施政必須考量社會整體利益,積極傾聽各界聲音,期能有效解決問題,回應人民期待。當前國家面臨許多亟需解決之重要議題,如長期照護、年金改革、勞動權益、環境保育、經濟發展及產業扶植等,相關機關已陸續提出相關政策及創新作為,並持續進行溝通。
二、有關「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修正、高雄市政府稽查食品安全衛生案件及陳前總統保外就醫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勞基法法定正常工時自本(105)年1月1日起,已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惟因同法第36條「每7日至少1日休息」未同步修正,衍生部分企業仍將每週正常工時安排為6天工作日,致實際運作上未達「週休二日」之目標,勞動部爰研擬修正勞基法第36條為「每7日至少2日休息」,明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休息,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保留有一日休息日出勤之可能,兼顧勞資雙方需求,並透過「提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以及將「休息日出勤時數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之配套作法,降低雇主於休息日要求勞工出勤之誘因,上開修正草案並經貴院於本年12月6日三讀通過。
(二)高雄市政府1999市民服務專線及衛生局(以下簡稱高雄市衛生局)分別於本年10月29日及30日接獲民眾陳情鳳山區凱○饅頭店環境髒亂,未有防塵設施,恐有衛生疑慮。高雄市衛生局接獲派案後於10月31日派員稽查,係依一般檢舉案件處辦原則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另有關民眾致電1999市民服務專線反映「盼國稅局勿再對於自行私自拍攝陳前總統之麵包師傅進行查稅」等案,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已函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參處。
(三)陳前總統目前持續接受高雄長庚醫院醫療團隊安排之藥物、醫院復健、居家復健等治療,法務部矯正署參酌本年8月至10月臺中監獄保外醫治訪察結果及高雄長庚醫院陳前總統醫療團隊之診斷證明、病情評估表等醫療資料,並依10月21日診斷證明書所載之身心多重障礙等情形仍存在,審認其病況未明顯改善,仍符合「監獄行刑法」第58條「在監不能為適當之醫治」及「法務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第5點「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之狀況,核准展延陳前總統保外醫治,展延期間臺中監獄將持續派員察看陳前總統病情變化,瞭解其健康狀況及治療情形,以為後續終止或展延保外醫治之準據。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外籍勞工有效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院臺專字第10500983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2-390)
邱委員就外籍勞工有效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使外籍勞工能儘速瞭解聘僱相關法令、在臺應遵守事項及我國風俗民情,勞動部透過入境講習、中外語廣播節目宣導,以及要求地方政府實施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訪視等方式,積極宣導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及相關規定,並告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訊息,期使外籍勞工整體管理制度朝正向發展。另為強化外籍勞工生活管理,該部已訂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以督促雇主確實依該計畫書相關項目及標準執行,並課予地方主管機關加強管理之責。此外,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外籍勞工在我國取得合法居留,應有遷徙往來及擇居之自由,尚不宜規範雇主應集中管理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或設立外籍勞工宿舍,刻意與民眾社區隔離;外籍勞工倘有妨害社會安寧之具體情事,經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者,該部將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廢止其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二、至邱委員所提高雄市路竹區北嶺社區居民反映外籍勞工影響當地居民生活一節,查高雄市路竹區北嶺社區外籍勞工宿舍,係為綠能科技公司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居住,針對該外籍勞工宿舍影響北嶺社區生活品質問題,高雄市路竹區公所已於民國104年7月16日邀集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高雄市勞工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以下簡稱湖內分局)、綠能科技公司等機關(單位)及人員召開研商會議;高雄市勞工局並於會後派員檢查,就外籍勞工生活設施未符合規定部分,要求限期改善,並向外籍勞工宣導應維護社區安寧,避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另高雄市政府市長信箱及1999市政專線多次接獲北嶺社區居民陳情,高雄市勞工局已分別於104年11月16日、本(105)年1月6日、13日及21日派員檢查,惟相關生活設施均符合規定,未來將加強向外籍勞工宣導維護社區安寧之重要性,並協請湖內分局加強治安巡查及交通違規取締,以維護北嶺社區民眾之生活品質。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替代役應以從事社會服務為主,以適才適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02)
有關許委員就替代役應以從事社會服務為主,以適才適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政府實施募兵制,自102年未行徵集或補行徵集之常備役體位役男依法轉服一般替代役,爰為符合兵役公平,吸收超溢兵員,一般替代役年度核配各需用機關員額由往年2萬人擴大至3萬人,替代役已成為機關人力之重要來源。
二、依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106年中央政府預算案決議,本部役政署應積極改善政府機關大量進用替代役之狀況,並為因應人口老化問題,提高社會役員額及增加社會服務役類別員額配置,以強化社會服務工作,爰本部役政署為精進一般替代役人力運用,已重新研議一般替代役員額核配作業,並訂定分配原則為優先滿足社會公益服務類役別,並逐年減少政府機關事務性之輔助人力等。
三、106年度各需用機關一般替代役員額已依上開原則調控配置,並於105年11月21日邀集各需用機關召開研商會議完竣,請各機關確實檢討勤務所需人力並覈實運用,另請針對替代役員額將逐年減少之情形,及早因應人力短缺之問題。統計社會公益服務類別核配員額數占年度總員額之比例,已由105年38%調增為50%,其中社會役占15%,另政府機關事務性之輔助人力比例已由34%降低為25%。
四、而為因應逐年減少政府機關事務性之輔助人力,提升替代役運用成效,106年度起請各需用機關務必依下列原則分發及安排役男勤務:
(一)合理配置役男,優先滿足基層人力:以基層人力(如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及消防分隊等直接服務單位)配置為優先。
(二)有效運用專長,避免閒置人力:結合役男專長派職,適才適所,避免產生閒置人力之情事。
(三)檢討役男勤務,避免從事雜役工作:不得讓役男充任現職人員不願從事之危險(如:處理污染性廢棄物或醫療廢棄物)或機關雜務人力替代工作。
(四)注意服勤安全,不得協助營利業務:不得從事涉及營利行為之工作(例如:於觀光遊憩區駕駛遊園專車並收取費用;於社會福利機構烘焙麵包餅乾、種植水果或製作藝品等販售者)。
綜上,未來將加強審核年度員額需求計畫及落實督導訪視,讓役男專長專用,適才適所,在服役期間有所學習成長。
五、至於媒體報導某家鍋貼業者也申請獲准為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用人單位1事,說明如下:
(一)為振興國家經濟與產業發展需要,並因應募兵制全面實施後,人力資源運用,規劃運用兵役制度延攬人才投入包含半導體、資訊、通訊及其他服務業等22大產業,除以研發替代役制度推動實施外,另自105年起依立法院修正通過之替代役實施條例開辦產業訓儲替代役,開放專科學校以上畢業役男得申請至用人單位從事技術服務工作,培訓為企業中階儲備幹部。
(二)企業參與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須依規定提報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營運計畫書,經本部役政署邀集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後,始具備進用役男資格。另用人單位須以業界平均薪資為基準,提供役男2萬8,000元以上月薪,且妥適規劃辦理教育訓練等人力資源管理,以吸引役男參與面試、媒合,並順利進入該公司服務。
(三)因此,役男選服產業訓儲替代役,可依本身專長與職涯規劃,與企業洽談薪資福利條件,除可及早累積職場資歷、提前卡位管理職外,也能銜接就學、服役、就業以兼顧兵役義務與職涯發展,於服役期間貢獻所學,累積個人市場價值,並獲得適當薪資,不致成為雜役或廉價勞工。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前拍板將藉減稅、提高獎勵容積來加速推動都更,應審視國內總體住宅現況,一切程序也應回歸法制,包括事業概要申請門檻、租稅問題、獎勵容積皆應以法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03)
許委員就府院日前拍板將藉減稅、提高獎勵容積來加速推動都更要求行政院必須審視國內總體住宅現況,一切程序也應回歸法制,包括事業概要申請門檻、租稅問題、獎勵容積皆應以法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早期發展的地區,無可避免地呈現建物結構老化、防災抗震能力不足、實質環境劣化及都市機能衰敗的現象,「0206震災」更凸顯部分老舊窳陋、耐震強度不足建物亟需辦理都更,以滿足民眾對於環境品質及生命財產安全的要求;其次,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經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宣告違憲失效,亦有儘速修法之需要。為排除違憲及因應老舊公寓亟需更新之需求,都市更新條例刻從「加強整合民眾參與意願」、「提升財務可行性」、「強化專案經營管理」等三方面進行全面檢討中。
二、其中在「加強整合民眾參與意願」方面,為減輕民眾負擔,增加財務可行性,目前朝擴大租稅優惠及容積獎勵明確化等方向進行研議。有關租稅優惠部分,為減輕自用住宅者之負擔,研議減半徵收得予以延長至第一次移轉前,以增加參與更新誘因。至於容積獎勵部分,為降低計畫之不確定性,將明確訂定各個容積獎勵項目之計算方式,符合規定者,即予獎勵。另依現行規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之1.5倍,或原建築容積加上法定容積之0.3倍,主管機關在核給容積獎勵時,仍應考量個案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對都市環境改善貢獻度、對地區環境之衝擊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容受度等各項條件,經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決定之,尚非一律給予法規規定之獎勵上限。至容積獎勵上限是否調整,涉關整體都市發展及總體住宅現況,將再與地方政府進一步研議。
三、目前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正進行部會協商中,委員所提之建議,併同上屆立法院尚未達成共識部分,均會再進一步討論,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及凝聚共識後,再依程序陳報行政院續送大院審議。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改革應尊重並理解被改革者的心情,與利益相關各方深度溝通,以減輕反對壓力,增加改革合理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06)
許委員就「年金改革應尊重並理解被改革者的心情,與利益相關各方深度溝通,以減輕反對壓力,增加改革合理性」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總統府自本(105)年6月8日起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作為各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與人民表達意見的民主參與平台,透過資訊充分公開及溝通討論,以凝聚改革共識。委員會已完成20次會議,會中除對於我國財政概況及13項年金制度進行專案報告,相關年金制度資訊大幅透明公開並充分討論,並自第12次會議起,依序就「年金制度架構」、「財源」、「給付」、「領取資格」、「特殊對象」、「基金管理」及「制度轉換」等實質議題進行探討,並提出具體意見綜整報告,為各年金制度權責部會研議改革方案之參據。
各項報告資料與會議紀錄均同步公布於委員會網站,供各界查閱。
二、有關貴委員所關切年金請領年齡、所得替代率及改革是否溯及既往等議題,業經各次委員會議充分討論,茲綜整說明委員會所提具體意見如次:
(一)有關是否延後至65歲一節,委員會業於第16次會議進行相關討論,會中提出多項意見,說明如次:
1.建議標準請領年齡以65歲為準,且請領給付年齡和退休年齡應予脫勾處理,未達請領給付年齡而欲提前退休時,退休金請領權應給予保留或有減額年金之配套措施。
2.對於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如軍人、中小學教師及警消人員等,應考量其體力、服務對象及工作特性,設計提前退休機制。
3.多數委員均強調延後請領年金年齡必須有相關配套設計,包含建立高齡友善職場、休假調整、終身學習、人力新陳代謝問題之處理、職務重新調整(即職務再設計)等,且應有過渡設計制度,以漸進調整之方式,避免對現職人員造成過大之衝擊。
(二)有關年金所的替代率部分,於第15次委員會議進行相關討論,會中有委員針對各職業別總所得替代率上限,分別提出不宜超過70%或60%之意見;並應有使高所得者之所得替代率隨薪資提高而遞減之機制設計。
(三)有關改革是否溯及既往議題,則於第19次委員會議進行充分討論,主要提出兩種不同意見,其一認為改革措施不應溯及既往,政府與軍公教之間為雇主與員工間契約關係,若改革對於現職與已領取給付人員為不利益之措施,則不應將之納為適用對象,或應先進行勞資協商;另有部分委員提出,如改革是可預見之可能變動、法律與制度明顯不合理、客觀情勢已改變、公共利益之必要等情形,則改革措施即應溯及既往,惟溯及方式與適用對象應有一定範圍、合於比例原則,並設計緩衝及過渡之配套措施。
三、委員會針對前揭各年金議題所提具體意見,刻正由各權責部會進行綜合考量並據以研擬相關方案,於明(106)年1月辦理之分區會議及國是會議進行討論,期使各界更瞭解歷次委員會議所獲致之改革構想,並充分與全國各區之職業別團體進行溝通。所獲致結論由權責部會據以修正方案並研提修法草案,經本院及考試院程序後,送請貴院審議。
四、政府在實際推動改革時,將秉持相關共識,循序漸進,顧及各方感受,並將特別關注年金給付之適當性,以確保每一位國人獲得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以期達成「健全財務制度,永續發展社會保障」、「拉近給付水準,俾利促進社會團結」、「合理分擔保費,創造勞資政三贏」、「局部整合制度,期使分立但保障一致」等4項重要目標。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能源轉型及兼顧穩定供電、電價與控制排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08)
許委員就能源轉型及兼顧穩定供電、電價與控制排污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國內外政經情勢及能源環境之快速變遷與挑戰,本部已啟動能源轉型政策,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措施,從兼顧「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及「社會公平」等面向促進能源永續發展,具體推動內容如下:
(一)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確保供電。
(二)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三)積極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加速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擴大使用天然氣,降低現有火力發電廠的污染與碳排放;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於2025年達總發電量的20%;以及布局發展新興能源等。
(四)加速布局儲能,強化電網穩定度;推動智慧電網與智慧電表佈建;並培養系統整合,輸出國外系統市場,拓展自主綠能產業。
(五)推動電業改革及完成電業法修法,提供能源轉型所需的市場結構與法制基礎。
二、在能源轉型及邁向非核家園過程,燃煤發電仍為重要穩定基載,考量維持因應國內外中長期經濟情勢變遷之彈性,以及能源多元化、可降低風險及控制成本,仍維持部分燃煤發電,惟積極開發綠色新能源及擴大天然氣使用與低碳天然氣發電。另積極推動工業、服務業、農業、交通及住宅等部門之各項節能措施及產業結構調整,以降低整體能源需求。
三、復考慮到電力穩定供應攸關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政府部門及台電公司在推動能源轉型之過程中,將持續執行供給面及需求面相關措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說明如下:
(一)供給面部分,台電公司已持續強化既有機組運轉與維護,維持機組可用,並努力確保規劃及施工中的燃煤及燃氣電廠(如林口、通霄等電廠更新計畫)都能如期完工商轉。另本部已完成修訂「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建立緊急增購電力之機制,以善用汽電共生系統之供電潛力。
(二)需求面部分,台電公司已完成修訂需量競價措施,並透過建置需量競價用戶平臺、公開揭露競價相關訊息、提供用戶線上報價管道,便利用戶參與,另規劃新時間電價措施,以增加抑低尖峰之效果。
(三)為因應106年供電情勢,在供給面部分,台電公司現已著手執行設置緊急供電機組相關事宜,期望能於106年夏季用電尖峰前完成建置,充裕國內電力供應能力;而在抑低尖峰負載方面,台電公司刻正進行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需量反應採購案公告事宜,預計106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期能增加抑低尖峰效果。
四、至於電價部分,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並促進企業節約能源及產業升級,電價應適度合理反映成本,並依貴院審定之電價計算公式,持續在資訊充分揭露、帳目有效管理、小用戶得到妥善照顧、有助達成節能目標等四項原則下進行電價檢討,以合理反映電價成本,促進電業永續發展。
五、為避免電價漲幅過大所造成之衝擊,現行之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已設有漲幅限制,半年調幅不超過3%,全年累計調幅不超過6%,另依據105年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已設有電價平穩機制,未來如遇電價漲幅過大可能衝擊物價及經濟時,將啟動機制實施電價緩漲。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必須審慎因應若美國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將影響臺灣國際經貿戰略及產業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09)
許委員就政府必須審慎因應若美國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將影響臺灣國際經貿戰略及產業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將持續透過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雙邊架構平臺處理雙方關切事項,為企業營造更優質的經貿環境:臺美TIFA係美方對臺最重要之經貿諮商平臺,我與美方就各項經貿議題持續進行對話溝通,有助推動我經貿體制與國際接軌,此對改善我投資環境以吸引外人投資,以及強化臺美經貿夥伴關係等,均具正面意義。未來倘美國確定退出TPP,我國更應善加利用TIFA平臺,與美方保持密切溝通,加強雙方經貿關係。
二、強化臺美雙邊經貿合作與交流:
(一)強化雙邊交流:利用現有的合作平臺,例如臺美產業合作辦公室、臺美企業論壇、美國商機日、企業領袖訪美團、與各駐館舉辦之臺美企業聯誼活動等,持續與美方產官學界加強交流。
(二)加強推動產業合作:
1.強化創新連結、協助臺灣產業升級,臺灣過去與美國採取「研發製造分工」的ODM策略,面對美國新的製造業回流政策,臺灣有機會重新定義與美國關係。從過去的單純代工,轉型加入美國在地價值鏈體系,增加臺灣與美國的創新連結,並從中獲取創新的能量。
2.藉由下游產業赴美投資帶動臺灣上游中間財智慧機械設備獲得美國市場商機,目前台達電在美國加入先進製造創新研究院,參與次世代技術與產品發展:聯發科藉由美國研發人才,在美國矽谷、聖地牙哥、麻州等五處設立研發辦公室,並拓展當地市場,相關案例均有助雙方產業發展。
3.面對中國大陸快速發展,美國與中國大陸產生競爭關係,臺灣廠商可藉由硬體製造能力與美國廠商合作發展次世代創新技術,並可優先建立與美國廠商在大數據、人工智慧、雲端運算、虛實融合技術、智慧機械技術及市場合作機會。
三、持續進行貿易體制及規則調整,加強與全球及區域的經貿連結:
(一)持續進行體制調和工作:未來多邊、區域及雙邊之經貿規範仍將參循TPP標準,因此我國仍應持續採納TPP的重要內容,作為我國經濟結構升級與轉型的依據,把我國產業的體質做得更好,並與國際規範接軌,以維護我國與各國的生產鏈關係,加強與全球及區域的經貿連結,以提升整體競爭力。
(二)同步參與其他區域經濟整合活動:
1.我國依賴外貿,加強對外貿易原本就是新政府的政策方向,政府將視區域經濟整合體制之發展情形調整我推動加入之工作重心,並致力推動新南向政策、參加區域整合機制及爭取簽署經貿協定。
2.配合新南向政策,提升及新建雙邊對話機制,加強建立及深化與新南向目標國家之經貿關係:目前已建立與新南向國家10國局長或以上層級之官方對話機制,透過政府間經貿對話,期消弭對我商之非關稅障礙,建立產業合作機制,共同拓銷市場以及深化雙邊經貿關係,並為推動洽簽雙邊經貿協定奠定基礎。
四、目前美國對我國反傾銷及反補貼課稅或調查中案件共計24件,另據WTO資料,2015年全球共有230件反傾銷調查案件,其中42件是由美國啟動的調查案。未來政府將續與產業公會及駐外單位等單位密切合作,積極蒐集資訊並轉知廠商,俾利國內有更多時間因應與防範,另補助業者及公會聘請律師應訴之部分費用,並與公協會合作提供業者反傾銷相關諮詢與輔導,減少我商被控反傾銷機率。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業法既然要開放綠電先行,應反映成本,才能促進節能和提升能效,讓綠能產業健康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10)
許委員就電業法既然要開放綠電先行,要求行政院應反映成本,才能促進節能和提升能效,讓綠能產業健康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電業法修法及電價調整機制
(一)本次電業法修法核心精神為「多元供給、公平使用及自由選擇」,盼藉由本次修法產生新經濟動能,營造友善綠色電力發展環境、促進提升電業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並增進用戶權益,共創政府、電業與用戶三贏之局面。
(二)本次修法以綠能先行為原則,於修法通過後1年至2.5年完成開放再生能源得透過代輸、直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放寬過去對再生能源售電的限制;修法後6年至9年完成廠網分工,惟台電公司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
(三)現行電價調整係依貴院104年1月20日通過新「電價計算公式」,由本部「電價費率審議會」依公式每半年檢討1次電價,審議決定電價調整幅度,並由台電公司依電業法規定,擬具電價調整方案及各類用戶電價調整幅度,陳報本部核定公告後實施,落實電價合理反映成本之運作機制。
(四)本次修法不涉及現行電價運作機制之變更,未來電價仍可合理反映成本,惟為減少民生電價受國際燃料價格波動影響,本次修法將成立電價穩定基金;此外,負責供應民生用電的公用售電業價格仍受到管制,以保障民生基本用電不調漲,至用電量較大的用戶依電價公式計算並合理反應成本,以達到國家整體的節能目標,提高國內能源使用效率。
二、再生能源推廣
(一)有關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本部係以「電價影響可接受度」、「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及「帶動產業發展」等五項原則進行規劃,並以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作為推動目標。為達此目標,本部已規劃太陽光電2年計畫與風力發電4年計畫協助推動,行政院並成立「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整合各部會資源,加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
(二)為鼓勵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設置,我國自98年7月8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即採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FIT),每年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以平均裝置成本、運轉維護費用、年售電量、平均資金成本等相關參數之市場實際成交或可佐證數據,訂定各類再生能源電能合理之躉購費率,並賦予台電公司併聯躉購義務,以固定價格20年長期收購方式,提供業者投資誘因。
(三)本部另依本條例規定,設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執行上開躉購制度及發展再生能源之財源,由台電公司、民營電業及30萬瓩以上之自用發電業者,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發電量繳交一定費用充作基金。至於業者繳交之基金費用,業依本條例規定及台電公司電價公式,經由電價審議會審議後,自104年4月1日起反映於電價中。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軍太平洋司令部規劃於2017年初預在太平洋地區進行驗證Multi-Domain Battle(多領域戰鬥)的作戰構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399)
黃委員就美軍太平洋司令部規劃於2017年初預在太平洋地區進行驗證Multi-Domain Battle(多領域戰鬥)的作戰構想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無意與中共進行軍備競賽,雖然在國防支出上低於中共,但國軍對於建軍備戰絲毫未曾鬆懈。
二、未來國軍軍事投資建案,將在有限國防資源條件下,遵軍事戰略指導,審酌聯戰需求、敵情威脅及建軍方向等審慎評估,賡續籌建聯合防衛所需新式武器裝備,建立嚇阻戰力。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階段性成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398)
黃委員對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階段性成果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總統府自本(105)年6月8日起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作為各年金制度利害關係人代表與人民表達意見的民主參與平台,透過充分資訊公開及溝通討論,以凝聚改革共識。委員會已完成20次會議,會中除對於我國財政概況及13項年金制度進行專案報告,相關年金制度資訊大幅透明公開並充分討論,並自第12次會議起,依序就「年金制度架構」、「財源」、「給付」、「領取資格」、「特殊對象」、「基金管理」及「制度轉換」等實質議題進行探討。各項報告資料與會議紀錄均同步公布於委員會網站,供各界查閱。
二、有關委員關切改革是否溯及既往議題,委員會於第19次委員會議已進行充分討論,主要提出兩種不同意見,其一認為改革措施不應溯及既往,政府與軍公教之間為雇主與員工間契約關係,若改革對於現職或已領取給付人員為不利益之措施,則不應將之納為適用對象,或應先進行勞資協商;另有部分委員提出,如改革是可預見之可能變動、法律與制度明顯不合理、客觀情勢已改變、公共利益之必要等情形,則改革措施即應溯及既往,惟溯及方式與適用對象應有一定範圍、合於比例原則,並設計緩衝及過渡之配套措施。另委員會所討論「溯及既往」之意義,係與副總統及林院長所指「自制度變革後,所有人均適用新制」一致,從未論及已退休者所領年金給付須繳回之情形,特此說明。
三、另有關年金請領年齡是否延後至65歲一節,委員會業於第16次會議進行相關討論。會中各委員提出多項意見,綜整說明如次:
(一)建議年金標準請領年齡以65歲為準,且請領給付年齡和退休年齡應予脫勾處理,未達請領給付年齡而欲提前退休時,退休金請領權應給予保留。
(二)對於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如軍人、中小學教師及警消人員等,應考量其體力、服務對象及工作特性,設計提前退休機制。
(三)多數委員均強調延後請領年金年齡必須有相關配套設計,包含建立高齡友善職場、休假調整、終身學習、人力新陳代謝問題之處理、職務重新調整(即職務再設計)等,且應有過渡設計制度,以漸進調整之方式,避免對現職人員造成過大之衝擊。
四、目前委員會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並提出各項議題之具體意見,刻正由權責部會綜合考量委員會議所提意見,研擬相關方案,於明(106)年1月辦理之分區會議及國是會議進行討論,所獲致結論由權責部會據以修正方案並研提修法草案,經本院及考試院程序後,送請貴院審議。政府在實際推動改革時,將秉持相關共識,循序漸進,顧及各方感受,並將特別關注年金給付之適當性,以確保每一位國人獲得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以期達成「健全財務制度,永續發展社會保障」、「拉近給付水準,俾利促進社會團結」、「合理分擔保費,創造勞資政三贏」、「局部整合制度,期使分立但保障一致」等4項重要目標。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提振經濟,進而活絡股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397)
黃委員對政府應提振經濟,進而活絡股市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鑒於股市與實體經濟及產業發展互為表裡,為促進產業發展及提振整體經濟成長潛能,進而活絡股市,政府將打造以創新為主的經濟發展模式,以促進國內經濟結構轉型,及提升長期經濟競爭力,進而帶動股市永續發展,主要具體做法包括:
一、推動「五加二」創新產業
為帶動產業結構轉型,政府正積極推動「五加二」創新產業,將以「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作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其中,「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將透過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連結國際研發能量、提升軟實力建構物聯網供應鏈、打造智慧化多元示範場域等策略推動,期以物聯網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並由創新創業驅動經濟成長。
二、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
為建構有利數位創新之基礎環境,政府刻正積極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本方案的重點發展策略包括:建構有利數位創新的基礎環境、培育數位創新人才、數位創新支持跨產業升級、保障數位人權、建設智慧城鄉等,以完備數位國家創新生態環境,及擴展我國數位經濟規模,務求將「人民有感」作為目標,做出實際施政成效。
三、激發投資動能
推動「擴大投資方案」,藉由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強化數位創新等四大主軸著手,期能發揮短期提振景氣,中長期打造下一世代產業,並帶動創新產業的投資,厚植整體成長潛能的效益。
四、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
政府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與民間資金以共同投資方式,協助國內企業進行合併、收購、分割及其他有助於企業創新轉型之投資計畫,以發揮資金槓桿作用,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五、推動法制革新
中長期方面,政府將持續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的法規制度與生產要素,逐一檢視、全面革新。在法制創新方面,將前瞻數位時代的發展趨向,預先籌劃、建置新經濟時代法規,並就攸關經濟成長之各項要素進行優化,配合五大創新產業的推動,針對資金、人才、國土規劃、行政效能等,全面革新現行法規。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審慎考量繼續設置高雄考區,以保障南部考生應考試之權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394)
劉委員世芳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審慎考量繼續設置高雄考區,以保障南部考生應考試之權利問題所提質詢一案,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本案因屬考選部主管權責,已於本年12月7日以總處培字第10500608002號函轉該部參處。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穩定長照財源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05)
許委員就穩定長照財源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民國106年各相關部會合計已編列177.52億元(含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該計畫服務對象由4類擴大為8類,服務項目由8項擴增至17項,照顧品質及照顧對象範圍並未打折;並將充實長照人力及佈建服務資源納入規劃。
二、另為更積極回應失能家庭需求,並擴大長照服務經費,必須有額外且穩定財源挹注,期全力發展社區化之長照服務,用最快速度建構平價、普及之長照服務體系。經評估現階段以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菸稅作為長照服務之指定用途,為較為可行之作法,亦為目前支撐長照最佳財源。依財政部預估遺贈稅稅率由現行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20%),推估增加基金額度1年約63億元;另依該部規劃菸稅每包調增20元,每年增加稅收158億元,初步估計1年合計挹注221億元。
三、課徵菸品稅捐,係為達到以價制量、降低菸品消費,於獲得長照財源之同時,亦有助於適度降低吸菸率,達到增進健康。政府以指定稅收,如遺贈稅、菸稅等項目為指定財源,較能夠「量出為入」,視長照需求做調整,更有彈性,並達社會重分配。
四、基此,為擴大並穩定長照財源,「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本(105)年10月6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並於10月7日函送貴院審議。另「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1修正草案亦已於本年10月20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並於10月21日函送貴院審議。衛福部將持續進行各界之溝通與說明,未來並將視長照資源布建、整合服務模式試辦、需求評估與支付標準滾動式檢討長照財源,籌措發展長照服務。
五、至於我國加值型營業稅徵收率之調整,應慎選時機,就納稅義務人之實質負擔、物價水準、經濟發展及稅課收入等通盤考量。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復興航空驟然宣布解散,影響旅客權益、員工失業及社會大眾錯愕,政府應善盡監督、應變或管理之角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07)
許委員針對復興航空驟然宣布解散,影響旅客權益、員工失業及社會大眾錯愕,要求行政院應善盡監督、應變或管理之角色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復興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興航)無預警片面宣布解散,行政院於第一時間邀集本部、勞動部、經濟部、法務部,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研商因應對策,本部及民用航空局亦於第一時間(105年11月21日下午2點)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立即採取相關因應措施,期將各方面可能遭受之影響與衝擊降至最低。
二、民航局已停止興航全部營業航線、收回航權,並由本部依民用航空法第59條及第60條相關規定,指定中華航空公司暨其轉投資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接手營運,以維持航空運輸服務;為保護消費者及員工權益,已要求興航提出保障已購票旅客及員工權益措施,該公司已完成兩個各六億元信託帳戶開設。本部相關應變作為說明如下:
(一)確保旅客權益為第一優先
1.民航局已要求興航應保障旅客權益並給予協助,除協助旅客簽轉或退票外,對於滯留在外旅客務必全力協助返臺,其中團體旅客由旅行社安排簽轉其他航空公司後已全數返國(105年11月26日前);至散客部分,經民航局協調中華及長榮航空公司協助後,自105年11月22日起已無接獲旅客反映無法返臺問題。
2.民航局已要求興航立即設置旅客服務專線(02-4128133)由專人提供諮詢與服務,對於欲申請退票之旅客,亦應以全額退費方式儘速辦理。民航局同時亦開設復興航空停航消費者服務專區,並設置免付費電話(0800-211-798)及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供消費者申訴及反映意見。
3.觀光局已協助督導旅行社妥處有關事宜,另旅行業全聯會及品保協會已成立應變小組並設專責窗口負責後續旅客消費糾紛及業者反應事項之協處。
(二)補足興航運能缺口
1.短期彌補興航運能缺口:民航局第一時間取得興航停航資訊,立即要求該公司應儘速清查訂位旅客資料,並同時協調其他航空公司視旅客需求情形,適時增開班次或放大機型以協助疏運旅客;並由本部依民用航空法第59條及第60條相關規定,指定中華航空公司暨其轉投資之民用航空運輸自105年12月1日起接飛興航國內及國際及兩岸航線航線,務使搭機旅客衝擊降至最低,並協調其他航空公司、臺鐵、海運業者及國防部協助疏運,以維持航空運輸服務。
2.長期接續籌辦興航航線:本部已於105年12月1日廢止興航獲配之所有國際及兩岸航線航權;國際航線部分,該公司原營運之國際航線包括泰國、日本、韓國及澳門等,其航約容量班次不限,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倘有意願新闢前述航線或增飛航班,即可依市場需求向民航局提出申請;至兩岸航線及國際航線之帛琉部分,由於海峽兩岸空運相關協議及臺帛雙邊通航協定均有容量班次限制,需重新辦理航權分配作業,故將依「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辦理航線籌辦作業,俾儘速投入相關航線之營運及服務旅客。
3.106年元旦及春節假期疏運措施:
(1)106年元旦:經檢視華信、立榮與遠東航空公司之運能應足以支應興航所缺運能。
(2)春節假期:民航局已協調華信、立榮及遠東航空公司協助加開班機及放大機型(含B738、A321機型)增加運能共計390架次,金門、馬祖與馬公等三個離島航線共計提供2,414架次,共計可提供233,754個座位數,後續將視旅客訂位情形,協調第二波加班機。
(三)確保已購票旅客及興航員工權益:
1.興航已委託律師開設完成兩個信託專戶:均為新臺幣6億元,分別用以確保已購票消費者權益,及支付員工薪資、資遣等費用。
2.協助員工轉業部分,本部已呼籲興航經營者應格外予以重視並妥善處理。民航局除已協調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業者辦理航空器駕駛員招募說明會,並促請前述業者盡力吸納興航員工,民航局已將其列為航權分配之政策配合加分項目,並將持續掌握員工轉業動態及配合勞動部提供相關協助。
三、本部將責請民航局檢討民航相關法規及監理機制,朝向強化企業負責人及董事會責任,並重新強化財務預警指標及作業,期以降低航空公司驟然停航對公共利益衝擊之風險。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研擬規劃106年2月2、3日調整放假,將春節假期從6天延長為10天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12)
許委員淑華建議行政院研擬規劃106年2月2、3日調整放假,將春節假期從6天延長為10天一案,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查復如下:
一、現行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係依內政部主管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有關國定假日放假之擬定,係依上開實施辦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又依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之1及第6條規定略以,農曆除夕放假1日、春節放假3日,且自104年1月1日起,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復依處理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以形成連假,並擇期補行上班。又人事總處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辦公日曆表。
二、據此,10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人事總處係依前開相關規定編排,於不變更放假日數之前提下,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之日期,經本院105年6月8日核定後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週知,以利各界及早安排相關活動。
三、有關建議106年2月2日、3日調整放假,將春節假期從6天延長為10天一節,除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定外,尚需考量對於社會大眾及民間企業可能造成之下列衝擊,106年春節假期實不宜變動:
(一)對於已訂婚宴之新人將造成困擾:本案如調整春節假期,另擇期補行上班,對於婚期已定之新人,其婚宴安排一般約需於6個月前確定並簽約,宴客日如由假日調整為補行上班日,恐將致出席賓客人數及宴席桌數變動,使新人婚宴規劃大受影響,亦可能衍生要求國家賠償之困擾。
(二)影響民眾旅遊活動安排及旅宿業者房價因而調整:民眾已預訂機票、飯店之旅遊行程,可能因調整放假致票價、房價隨之調整,且影響假期行程規劃。
(三)增加企業雇主生產成本:已安排製造生產、裝卸貨之企業,於調整放假日需與勞工協商加班處理,增加生產成本,並於補行上班日造成人力閒置情形。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協調台電公司與南投縣政府於水里高職辦理產學合作專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13)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協調台電公司與南投縣政府於水里高職辦理產學合作專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政府推動產學合作政策,本部前核准台電公司於北、中、南三區大型火力電廠回饋區域試辦產學合作,各試辦地區係由教育主管權責機關統籌審核並推薦適切之高中職學校。
二、查台電公司自104學年度起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薦之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試辦一班台電機電班,自104學年度開始辦理招生,每學年招生40名學生,試辦期間至106學年度止。
三、因電廠機組更新,用人需求類別轉變,人力補充以派用人員(職員)為主,僱用人員(工員)數量呈遞減趨勢,台電公司未來將視實際用人需求再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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