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4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鍾委員孔炤,有鑑大量解僱案於今年截至十月為止,已較去年同期高,且不少案件之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程序不夠 熟悉,與法不符或具瑕疵。爰此,建請行政院勞動部評析研擬,如何提高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相關規範與程序之認知,且研議修法讓法令更加完備,以保障勞工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勞動部統計,今年截至十月為止,大量解僱案件不但較去年同期高,且十月大量解僱申請之案件為近年單一月份之最高。又,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程序都不熟悉,今年下半年之三起大量解僱案都有不少程序瑕疵,包含威航未提早六十日向北市勞動局報備,且未向其員工揭露計畫書內容,或國民黨解僱黨工案於計畫書中的解僱理由遭勞動局判定與法不符,要求重新補件等。

二、上月復興航空宣布解散,後續勞資協商過程中,有發生資方同時與勞方代表與工會代表協商之混亂情形,說明現行規範就勞資協商代表之選任,有未明確規範之問題,有研議修法使法令更為完備之需要。

三、爰此,建請行政院勞動部評析研擬,如何提高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相關規範與程序之認知,且研議修法讓法令更加完備,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二)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行政院在2007年10月核定農委會漁業署署本部南遷至高雄市前鎮區,並於同年10月29日舉行揭牌儀式正式進駐,惟隔年2008年政黨輪替後,漁業署即藉由業務等因素將高雄署本部業務與相關人員逐步遷移調回台北。經統計,目前留在高雄署本部僅有38人,且多屬基層行政人員,顯見2008年政黨輪替後,農委會漁業署並未確實落實漁業署南遷政策。高雄為台灣漁業重鎮,政府應將相關漁業人力資源分配於署本部,落實漁業署實質南遷。爰此,要求行政院於二個月內就落實農委會漁業署南遷事宜提出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核定漁業署於2007年正式南遷至高雄市前鎮區,其中關於員工調任分配比例,留任台北辦公室預估保留78人,另外約160人則南遷至南部署本部。然經查,自2008年後,南部署本部辦公室人員即逐年下降,至今(2016)年10月止,署本部同仁僅有38人,屬於分部的台北辦公室則自2008年起逐年上升,統計至目前為止計有139名,顯見自2008年政黨輪替後,漁業署就將相關業務與人員默默地調回台北,忽視南部漁業產業需求,亦未確切落實當初南遷政策之意旨。

二、根據漁業署歷年統計年報顯示,我國漁業產值以南部為主,以2015年為例,雲林以南五縣市統計,包括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及屏東之漁產產值,合計漁業總產值達471.38億元,其他縣市則為158億元,台灣南部地區漁產總產值是其他縣市的三倍。

三、綜上所述,台灣南部地區為我國漁業重鎮,且漁業署南遷政策亦於2007年經行政院核定,故為照顧我國漁業發展並落實南遷政策,行政院應於二個月內提出實質南遷相關事宜報告。

(三)本院莊委員瑞雄,針對屏東縣105年度秋裡作紅豆因氣候因素影響,導致受根腐病侵害嚴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比照風災,予以辦理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今(105)年9月史上最強莫蘭蒂、梅姬颱風接連重襲屏東縣,導致縣內各區紅豆播種日期延後,農民被迫在土壤濕度較高的情況下播種,導致植株易感染根腐病,並造成幼苗猝倒、枯萎死亡及缺株等情況。

二、目前在屏東縣萬丹鄉、新園鄉、崁頂鄉、佳冬鄉皆已發生疫情,將嚴重影響農民收成,預估影響面積逾百公頃,故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比照風災,予以辦理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以彌補農民歉收之損失。

(四)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日前桃園捷運公司及桃園市政府公布機場捷運調降A4站至A11站票價,惟A7站票價未調降,對於周邊居民而言,A7體育大學站與A8長庚院站尚有一段距離,應視為一獨立生活圈,並比照A6泰山貴和站做為獨立站,調降A7站票價,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機場捷運12月10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調降票價一事,其中新莊(A3~A5站)、林口(A7~A9站)兩大生活圈分別統一票價為35元及80元,然以站距而言,A7至A8站平均距離為2.75公里,與A8站其實尚有段距離。

二、居住於A7站附近民眾認為,所有車站皆調降卻獨漏A7站,對於這邊的居民而言,感覺就是被拋棄的次等公民一樣,因此和A8至A9站平均站距不超過1.5公里相比起來,A7體育大學站其實尚有調整的空間,或可比照做為獨立站A6站一樣,調降票價10元。

三、上述質詢,敬請回覆。

(五)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日前桃園捷運公司及桃園市政府公布機場捷運票價方案,對於必須每日搭乘此線之通勤族來說,其定期票優惠仍然不甚合理,反觀高鐵公司建置成本遠超過機場捷運,仍然推出48折的票價優惠,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高雄捷運公司提供學生或通勤族單月六折優惠,且其原始最高票價為50元,桃園捷運公司公布之票價,需訂購一季(三個月)才有六折優惠,且最高費用為160元。

二、台北捷運任何一條路線之建置成本皆與機場捷運相當,皆為千億餘元,票價仍較機場捷運親民許多,惟機場捷運搭乘人次數雖可能不及台北捷運,仍不應將工程延宕所致之建置成本轉由民眾負擔。

三、降低費用更可吸引民眾搭乘,若機場捷運票價高於現行客運票價,反而易造成搭乘人次數降低,誠如桃園捷運公司與桃園市政府新聞稿所言,機場捷運本為城際及快速鐵路,實不應僅考量機場至台北段之運輸費用而影響有其他需求之旅客。

四、上述質詢,敬請回覆。

(六)本院陳委員其邁,有鑑於國民黨至今仍實質控制中廣之董監事、人事與財務,違反廣播電視法中黨、政、軍應退出媒體的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應立即調查,若確有違法情事應依法處置,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依照廣播電視法第5-1條第1項及第6項,「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若違反規定,得依同法第44條之2,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查中國廣播公司董事長趙少康等與華夏(中投),2006年12月22日所簽訂的「股份轉讓契約書」中規定,好聽等公司再支付第2條約定轉讓股份總金額57億元的90%(約51.3億)前:

1.將中廣股票設質與華夏公司或華夏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華夏公司可推薦超過二分之一董事席次及一席監事,而以悅悅公司、播音員公司、廣播人公司法人代表身份擔任中廣公司之董事、監事。

3.中廣公司之財務主管,華夏公司得指派一席人選。

4.1千萬以上資金借貸等事項需經過華夏公司同意。

三、2007年3月30日雙方所簽訂之「備忘錄」,另約定第2次付款與第4次付款內容所涉股權及不動產,由中廣另行成立「資產管理部門」後,再行分割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並將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光華投資公司。

四、由於我國有關不動產所有權之規定,原則上採取「登記取得」制度,即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即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我國關於不動產之取得,原則上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但如果實際所有權人(即真正的不動產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即只是把不動產登記在他名下,但明知該不動產是別人所有)不同人時,倘若兩人間有假借對方之名登記的合意,即所謂的「借名登記」。

五、參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有所揭示:「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以此觀之,我國司法實務雖認定「借名登記」合法,但其內容仍不得違反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

六、「信託契約」部分亦在信託法第5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此外,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第1412號判決也認為:「受託人不惟就信託財產承受權利人之名義,且須就信託財產依信託契約所定內容為積極之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僅以其財產在名義上移轉於受託人,受託人自始不負管理或處分之義務,凡財產之管理使用或處分,悉由委託人自行辦理時,是為消極信託,除有確實之正當原因外,通常多屬『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極易助長『脫法行為』之形成,法院殊難認其行為之合法性」。此外,信託法第5條第4項也規定,「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七、依照前項合約中所載的規定,國民黨仍時實質掌控中廣之董監事、人事與財務,按照「公司法」第369-2條規定,「可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無論趙少康等與華夏間屬於「借名登記」與「信託」,皆不得違背廣播電視法中之相關規定。

八、即使國民黨並非透過「借名登記」或「信託」控制中廣公司,按照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國民黨與中廣公司的其他密約即使屬於契約自由的範疇,也不能違反法律強制及禁止規定。

九、爰此,主管機關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立即依法展開調查,若確有違法情事應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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