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5分、10時1分至11時34分、下午2時33分至4時41分
12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時2分至11時18分、下午4時11分至5時2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孔文吉 黃昭順 陳歐珀 蘇震清 吳志揚 李彥秀 曾銘宗 林麗蟬 劉世芳 高金素梅 江啟臣 陳宜民 張麗善 蔣乃辛 羅明才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超明 王榮璋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邱泰源 林岱樺 趙正宇 李昆澤 羅致政 盧秀燕 呂玉玲 鄭寶清 柯志恩 林昶佐 劉櫂豪 林德福 賴瑞隆 吳琪銘 蔡培慧 黃國書 郭正亮 陳素月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施義芳 李麗芬 吳焜裕 吳秉叡 蘇巧慧 邱議瑩 張宏陸 段宜康 陳曼麗 柯建銘 何欣純 許智傑 呂孫綾 陳賴素美 尤美女 鍾孔炤 蔡適應 林俊憲 林靜儀 陳其邁 鍾佳濱 黃偉哲 鄭運鵬 王定宇 葉宜津 蕭美琴 黃國昌 徐永明 莊瑞雄 江永昌 徐榛蔚 余宛如 顏寬恒 管碧玲 楊 曜 李俊俋 蔣萬安 陳 瑩 楊鎮浯 周春米 林淑芬 徐志榮 蘇嘉全 洪慈庸 陳怡潔 劉建國 邱志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許毓仁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為洲 賴士葆 李鴻鈞 吳思瑤 費鴻泰 張廖萬堅 黃秀芳 陳亭妃 陳雪生 陳學聖 吳玉琴 陳明文 姚文智 周陳秀霞 高志鵬 蘇治芬 蔡其昌 趙天麟 蔡易餘 馬文君 王惠美 許淑華 王金平
委員出席 1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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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12月16日上午9時至9時35分、10時1分至11時34分、下午2時33分至4時41分、12月20日上午9時2分至9時31分、10時27分至11時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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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2月20日上午9時31分至10時27分、下午4時11分至5時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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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2月16日上午9時至9時35分、10時1分至11時34分、下午3時1分至4時41分、12月20日上午9時2分至9時48分、10時53分至11時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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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2月16日下午2時33分至3時1分、12月20日上午9時48分至10時53分、下午4時11分至5時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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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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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 |
郭宏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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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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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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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1人擬具「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5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法律扶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心理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飼料管理法第八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語文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7人擬具「公務及政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5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55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5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3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1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保險費及就醫費用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內政部函送「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05年7至9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部分條文、「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條文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二、交通部函,為公告採用「2004年船舶壓艙水及沈積物管理國際公約」,定自106年9月8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電信網路編碼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行政院函,為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並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七十六、行政院函,為教育部體育署為頒發2016年第31屆里約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等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不敷,動支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4,838萬9千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七十七、行政院函,為軍人保險之保險費率,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9.94,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七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空氣中三甲基胺之檢驗方法-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07.13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空氣中三甲基胺之檢驗方法-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07.1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銀、鎘、鉻、銅、鐵、錳、鎳、鉛及鋅檢測方法—火焰式原子吸收光譜法(NIEA W306.55A)」,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銀、鎘、鉻、銅、鐵、錳、鎳、鉛及鋅檢測方法—火焰式原子吸收光譜法(NIEA W306.54A)」,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二、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5年度第3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3季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經濟部函送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5年10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經濟部函送「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14南投縣武界褶皺構造與曲流峽谷)」、「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15花蓮縣秀姑巒溪八里灣層沉積岩及曲流)」、「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16臺東縣小野柳濁流岩)」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17臺東縣利吉混同層及其蛇綠岩系外來岩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4年第4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更正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密)僑務委員會函送105年第3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文化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歷史街區與傳統聚落保存法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文化部函送國立臺灣博物館之組織人力分期改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文化部函,為「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條文及相關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瑞典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法務部函,為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六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一、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該會105年度「一般行政」預算繼續凍結300萬元,檢送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修繕維護費」預算22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宣導慰問」預算5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遺產撥還及不動產處理」預算26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董監事會」預算15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編制表」及廢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並修正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經濟部台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公告「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五、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財政部函,為修正「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六、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財政部函送「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4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7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我國政策法規品質與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研擬並推廣創新發明及數位科技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醫療機關及醫護人員之宣導與教育,以遏阻超級病菌孳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通盤檢討稅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制度及籌措穩定的財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檢討支援警力運用及補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台日海洋事務合作對話第一次會議中,針對沖之鳥爭議我方作為如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軍官校校歌歌詞「黨旗飛舞」改為「國旗飛舞」,應本維護國軍傳統精神及兼顧權利正義,廣徵黃埔現(退)役校友、學生意見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120萬元,建請修正提高為230萬元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軍訓教官退出校園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定以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期照顧服務之支應財源,市面上出現惜售、囤積菸品現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員警自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砂石開發供應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討黨產必須依法而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亞洲新灣區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榮璋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住宅政策及股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影視基地計劃等相關議題」提出相關疑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致政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焜裕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呂委員玉玲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姚委員文智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地方政府土地開發計畫規劃評估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避免救護車執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麗芬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退除役軍人赴陸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房屋稅及地價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如何兼顧能源轉型與穩定電力供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紐西蘭南島地震我是否提供即時援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維護故宮典藏文物衍生出版品及文創商品智慧財產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日前社運人士盧其宏家庭成員遭警方特別關切,造成其家屬恐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僅得限期令事業單位給付工資,但對工資以外之資遣費、延長工時工資皆未包含在內,造成勞工權益未能獲得法律實質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加強接種流感疫苗宣導及自費流感疫苗短缺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設立客家廣播電臺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設立客家廣播電臺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焜裕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蔡總統在臉書引用國發會「台灣景氣正在復甦」的圖表指出,景氣已經連續4個月亮起綠燈,台灣將再起,這是一個好的開始。然面對當前詭譎多變的國際經濟情勢與產業競爭競逐格局,要求行政院必須確立施政重心,並全面檢討創新產業的範圍,才能找回經濟成長動能與人民的信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二○一四年聯合國大學報告指出,有高達三○○萬公噸的電子廢棄物是來自於小型IT產品,像是行動電話和個人電腦。這些電子廢棄物若遭受不當回收處理,產品中的有害物質將可能滲入土壤或河川,甚至引發空污等問題。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以減少IT產品廢棄物,並節約地球資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在全國科技會議提出建言,希望政府重視企業轉型,不能只有政府和學界在溝通,卻讓業者自己找方向,企業在外面哀號;張董事長日前也呼籲政府不應忽視半導體等舊產業。因此建請行政院應想辦法解決產業所遭遇到的難題,以免逼迫資金移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法務部調查局日前公布聯合跨部會偵破國內史上最大宗的走私毒品案,近年國內毒品犯罪問題層出不窮,不僅傷害個人身體健康;因毒品氾濫引發的搶劫、偷竊與衍生的犯罪問題,亦是社會治安隱憂。因此要求行政部門拿出具體有效的打擊手段,針對毒品已然成癮者的矯治、戒除,提出強力的具體作法,包含修正相關法律,讓政府有介入權力,並通盤建立社會與校園的支持體系,才能幫助毒品受害者脫離毒品侵害,回到社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股進入冷凍庫,日成交均量從今年3月的815億元,一路下滑至10月的603億元,創下自2009年2月以來新低。建請行政院要從經濟環境與制度結構下手。唯有對症下藥,才能藥到病除。甚至必須把整體戰略層次拉高。台股結構性問題真正關鍵還是在於資金持續出走,進行海外投資。金融帳連續25季淨流出,規模累計超過9兆台幣,清楚點出此一事實,要活絡台股,還是得思考如何引資回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川普還有一個多月才要上任,但其當選已為全球政經秩序帶來嚴重衝擊,且遍及各個領域。台灣議題原非美國新人新政的焦點,但在「川蔡通電」經放大解讀後,美中台三角關係頓時風起雲湧。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行政院政府必須謹慎處理「川蔡電」的後續效應,以降低對兩岸關係的衝擊,同時避免大陸台商受到牽累。同時責成財經部會必須就我可能遭美方盯上的出口產業擬好應對策略,對於未來數年我與美國的雙邊經貿談判,小至美豬、大至軍購,政府也應重新擬定戰略,在美台經貿天秤上找到符合台灣發展利益的最大公約數。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政府上任之後,高舉轉型正義的大旗,窮追國民黨黨產,又全面檢討年金,卻止不住下滑的聲望。然租稅正義和全民息息相關,好的租稅政策既能符合分配正義降低薪資所得者負擔,又能促進經濟成長培養稅源,這也是川普的稅改計畫贏得美國人民支持的主要原因。目前台灣的所得稅課徵顯然已是削弱台灣競爭力的主要因素,要求行政院能拿出魄力,儘早端出符合我們國情的稅改政策,或至少不要自外於世界潮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內近年陸續發生多起食安問題,其影響可謂深遠,相關法令規定及檢驗把關日趨嚴謹,凸顯政府及民眾對於食品與健康攸關的重視與落實。整體而言,吃得安心,是一般人對生活最起碼的要求。無論男女老幼,任何健康的損耗都是極大的不幸,更會造成家庭照護與國家醫療資源的額外負擔。因此,要求行政院對食品藥品的安全檢驗,必須務求嚴密周全,才能為國民的健康生活奠定安心的基礎,民眾也應該提高警覺,多注意食品安全可能的疏漏,一同為食安把關,讓業者更懂得負責守法,才能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天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鑒於高齡化已成為台灣社會現狀,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服務網絡,不但是蔡總統就職演說時明確揭示的原則,也是政府刻不容緩的責任。政府應召集產官學研專家共同研討,訂定長期照顧服務的營養評估模式與標準,並於長照體系中,落實營養專業人員之評估與介入治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來台陸客驟減,台灣醫美產業受到嚴重衝擊,醫界推估,105年度台灣醫療院所至少損失二點四五億元台幣。顯見台灣的國際觀光醫療政策之擴廣並未落實。請行政院評估國際醫療專區之設立,醫療與觀光的整合平台之提供,醫療與觀光異業整合之協助,初期給予業者賦稅之政策獎勵,再研議將國際醫療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半數專款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推動國際醫療政策之落實,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二路與利昌街口於今(105)年1月31日發生自來水管破漏事件,造成南高雄約7萬戶停水或減壓供水達33小時,不僅影響當地用水,更顯現其管線年久老舊、重車長期超載壓覆地面,造成管線破損。故爰要求經濟部應持續督促台灣自來水公司,針對「鳳山淨水場送水管增設複線工程案」第一期計畫應於107年6月底如期完工,另外,施工開挖期間,務必確保工程及用路安全,並於工程完成後善盡維護管理之責,俾保障高雄市民用水權益及居住用路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張廖委員萬堅,就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修訂實施開放教師組織工會已滿五年,唯縣市政府對於教師工會行使勞動三權有所妨礙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案件時有所聞。近日,於南投縣議會內,南投縣長更言明要請校長鼓勵老師退出教師工會,還要社會處長想辦法廢掉教師工會,嚴重損及法律保障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利。鑒於教師權利義務係受教育相關法規規範,而現行勞動三法保障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利,並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在教育相關法規約束下,如何落實教師之勞動權益,目前無一明確標準,造成地方政府與教師工會間之緊張關係,教師權益因而嚴重受損,就此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莊委員瑞雄,海馬颱風過境後,恆春半島近日天氣晴朗,各大海域都擠滿戲水人潮,將舉辦衝浪比賽的佳樂水海域,但卻發生水面飄浮大量的白膜狀污染物,沾到遊客身體後,一聞竟是油漆味,往上游了解,才看到港口吊橋附近有工人在油漆。遊客表示,如果是工作過程油漆滴落,不致於水域大面積都有油漆白膜,可能是工人便宜行事,在岸際傾倒剩餘油漆或洗滌漆桶,「明明知道該處是熱門戲水區域,怎麼會有如此破壞環境的作法,被國外衝浪客看到豈不是貽笑國際?」為保育環境,相關單位應派員前往了解施工單位是否疏忽,並要求不得再有污染環境的工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莊委員瑞雄,屏東大鵬灣遊三區正在整地將於年底進行開發,但當地東港鎮南平里從事漁業工作的居民,擔憂未來沒有地方可以停靠,臨時碼頭30席也不夠停。大鵬灣遊三區預計年底就要交地給BOT廠商開發,但位於大鵬灣潟湖沙洲的東港鎮南平里漁民因長期在灣域內從事漁業,擔心將近200多艘的船筏,往後不知該停泊在何處,憂心忡忡。當地里民表示,從事漁業工作的民眾船筏都領有船筏執照,在長達好幾十年都在灣域捕魚,如今恐面臨被趕走的情況,希望能有解套方案。鵬管處應儘速研擬相關配套設施,以免影響民眾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莊委員瑞雄,墾丁三大陸蟹棲地之一的港口社區,最近因為滿州鄉公所的粗糙圍籬工程,讓當地居民及解說員大嘆「陸蟹監獄」簡直開保育倒車。宛如監獄的粗糙鐵絲圍籬、胡亂潑灑的固樁水泥加上冰冷醜陋的鐵門,滿州鄉公所為了保護陸蟹棲地,創造港口生態旅遊區的工程,從一開始動用大型怪手就飽受抨擊,完成一半的工程更讓保育人士「吐血」,PO網向外界請命,希望陸蟹棲地不要被錯誤的工法一步步摧毀。滿州鄉公所秘書張成森、建設課長朱宏達及鄉代會主席莊期文等代表,昨早在港口社區解說員古清芳等人陪同下,前往港口吊橋南側陸蟹棲地勘查,都對粗糙的水泥圍籬及突兀的鐵門搖頭,張成森、莊期文及古清芳等人溝通後,決定由社區自主綠美化鐵圍籬補救。「一番好意差點成了生態浩劫!」古清芳說,港口的陸蟹生態全世界知名,鄉公所希望圍籬保護陸蟹生態,減少遊客任意進入踩踏,施工廠商卻動用重型機具、水泥刺網圍籬及醜陋鐵門,甚至一度傳出要用碎石及水泥圍籬製作溼地步道,所幸鄉公所懸崖勒馬,讓工程還有補救機會。港口吊橋區域是滿州珍貴的景點及生態旅遊區,由於施工過程粗糙對生態造成極大影響,故建請相關單位應儘速研擬方式補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莊委員瑞雄,屏東縣政府向環保署爭取經費在小琉球蓋小型垃圾焚化廠,14年前完工後,因垃圾量不足4年後停爐,改用貨船運到台灣;近年來遊客量暴增,去年近50萬人,年垃圾量增至近2,000噸,不僅垃圾清運處理費用逐年增加,海龜誤食垃圾死傷事件明顯變多。小琉球垃圾焚化廠日焚燒垃圾基本量為15噸,2002年8月完工卻沒錢營運,2年後申請離島建設基金才啟用,但小琉球日垃圾量僅5噸,根本不夠燒,因不符效益和成本,又有排放過量戴奧辛疑慮,2004年停爐,放置暫存場的垃圾,以太空包密封後船運到台灣,再運到崁頂垃圾焚化場。由於小琉球觀光客暴增,隨之而來的垃圾也達到1年近2,000噸,垃圾清運處理費逐年增加,小琉球有「海龜故鄉」的美名,但海龜誤食海漂垃圾的事件這幾年也明顯增加,垃圾減量問題必須正視。除加強宣導垃圾減量推動環保旅遊,也要徹底解決垃圾清運問題;故欲研擬向遊客酌收5-10元清潔費,故要求相關單位予以協助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莊委員瑞雄,自來水公司在新園鄉東港溪攔河堰的高灘地堆置砂包,藉以引流取水,卻造成居民受到淹水之苦!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為穩定港西抽水站的取水量,汛期在新園鄉東港溪攔河堰旁高灘地堆置砂包,藉以引導水流。不過,港西地區民眾認為水公司的設施不妥,造成大水淹至上游,使居民受到淹水之苦,希望能找出不影響集水又能避免淹水的方法,故要求相關單位予以協助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莊委員瑞雄,屏東琉球籍金皇億號漁船,18日凌晨行經密克羅尼西亞海域時,遭一艘重達數萬噸的貨輪撞擊,僅53公噸的「金」號,因船頭嚴重毀損,導致無法行駛,不料對方竟上演海上肇逃,幸船上7人無傳出傷亡,家屬盼政府趕緊救援。18日早上8時20分,「金」號船長陳瑞益透過衛星電話,回報東港漁業通訊電台指出,他的船凌晨3時許行經北緯2度35分、東142度34分時,無故遭一艘貨輪撞擊,對方不但撞壞漁船船頭,還涉嫌肇事逃逸,以時速12海浬的速度,向320度方向開走,完全沒有停下來查看。陳瑞益表示,當下因天色昏暗,所以沒有看清楚貨船顏色,但有記到肇事貨輪的國際編號,是一艘國際編碼5380024782的貨輪STAR ELEONORA,盼相關單位能協助他追查該肇逃貨輪,一定要向對方索取賠償,目前,「金」號漁船除了船頭有嚴重毀損外,他與船上6名印尼藉漁工均平安。琉球漁會表示,陳瑞益早上回報時,曾指出因船艙尚有大量魚餌,還可以勉強作業,但至下午4時許,卻傳回船隻無法行駛的訊息,家屬得知後,深怕陳瑞益會有沉船危險。漁民在海上遇到緊急事件,漁業署、外交部、海巡署等相關單位應儘速救援,並協助後續求償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事後避孕藥屬處方藥,取得有一定限制」,現有國內業者冀希能從處方藥轉類為指示藥乙節,籲請主管機關正視。據食藥署表示;目前有關已在研議中,如果進展順利,事後避孕藥最快將於明(106)年就會放寬為指示用藥。惟本席想請問,縱然藥廠提供更多用藥安全性資料,但要如何確保民眾能夠正確用藥品且不濫用?再者;台灣因避孕普及曾懷孕或人工流產比率均雙雙下降!因此將事後避孕藥從目前的處方藥轉類為指示藥,是否為必要之擇?更重要的事,將原有用藥控管的風險轉嫁到民眾身上去?這是負責任政府應該有的作為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台大師資培育中心等舉辦學思達亞洲年會對台灣教育狀況指出「台灣所有教育政策,最後都只有一個,就是考試」的呼籲,特提請主管機關重視國家教育政策失焦的嚴重性!從9年國教到12年,台灣教育政策不管再怎麼改革,其實最後都只剩下一個方法,那就是,「考試」,而這造成台灣教育成果的狹隘,大部分的學生明顯較多數國家學生沒有國際觀。本席懇請有關慎思;國內已幾乎都是的填鴨式教育,又再以考試證明學生的學習能力是否為最好,這樣的方式真的會比讓學生獨立思考更適合國際教育理念嗎?當教育資源有多元方向可以取得時,「考試」是否已成了可以淘汰的教學方法?我們的教育政策,是否可以更深入討論研議,規劃出個勝於讓學生們紙上談兵、憑空想像的更好的教育模式,例如增加互動的戶外教學、觀摩或是更多能讓學生獨立思考的議題辯論課程等,冀藉由啟發、學習及歷練等等的方式,強化國內學子主動積極的求學態度,有效提升國家整體教育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意圖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且不惜以違反「程序正義」手段企圖強渡關山,提醒政府莫以「一例一休」的蠻橫過關而忘形。蔡政府不斷告訴大家,衛生標準更嚴謹的歐盟都開放核災食品輸入,全世界僅剩台灣和大陸不開放,但實情卻是歐盟本來進口日本食品就少,韓、港、澳等至今都沒開放核災食品進口,美國則採負面表列,未開放項目進口立即銷毀。政府更不敢說的是,要如何有效防止遭汙染低階核汙食品被民眾食用。從311發生迄今,日本若是發現食品當中所有放射性物質含量超過100貝克/公斤,就會被當成低階核汙染食品丟棄,那請問,為什麼日本人不准吃的核災食品,卻要強迫賣到台灣?沒有人反對台日關係應該更緊密,但這一定要拿國人健康做籌碼嗎?一個逼你開放核災食品,才願意與你發展進一步實質關係的友邦,是可以信賴的嗎?蔡政府上台後,從釣魚台到沖之鳥礁,對日本的態度大概只能用卑躬屈膝來形容,但到現在又換來什麼呢?政府是否應拿出完整、有公信力、符合國際規範的管理機制,能夠確保民眾食安,然後再和社會、民眾好好溝通,而不是以為人多就可以蠻橫霸凌,吃定表決一定過關,只要我高興愛怎樣就怎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解散,造成社會問題再現,勞資爭議又起,特籲請政府重視自本(105)年520後的諸多大型勞資糾爭處置,以免後患無窮。從華航罷工事件、國道高速公路收費員抗爭、以及多起勞資爭議,政府一本體恤勞工的立場,最終都以「照單全收」的模式同意勞方要求!但是;華航空服員抗爭,政府照單全收的前提是以公司財務作為背靠,而國道收費員抗爭最終連便當費都給付,是2/3全民稅金買單,1/3由蔡總統親自向遠通徐旭東董事長要來的,換句話說;不是所有大型勞資爭議都一體適用。前時金管會為了平息樂陞散戶股東的怨氣,強迫中國信託道義補償5億元,結果招致違法的惡評,質疑是政府帶頭違反公司法與相關法令,對台灣的企業法治造成重大傷害。爰此;復興航空解散是國內產業收縮的悲劇,為了產業穩健發展,社會安定,政府有責任必須協助興航勞資雙方取得共識,避免惡化為無法收拾的抗爭事件。本席認為,興航資遣案具有高度指標性,政府在勞方與資方的天秤之間,不宜過度傾斜,最好的標準就是依法講理憫情,讓勞資雙方都在既定的法律架構下進行協商,避免過高的預期,當然;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要維持社會安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上台才逾半年,民怨卻如怒濤排壑,一發不可收拾,究其主因除一例一休法案的粗暴強渡關山外,司法改革造成法官反彈及審檢與律師間的對抗、年金改革激怒軍公教、轉型正義清算國民黨黨產激化朝野對立、同婚修法惹來正反者對立、強推核災地區食品輸台,陷全民食安恐慌;還有美豬、核能問題、降低罷免門檻等等爭議。蔡政府高舉改革大旗,遍燃狼煙,但對國家與社會的傷害卻比不改革還更嚴重。改革不是濫殺無辜,也不是仇恨報復,要知輕啟改革戰場容易,難的是為已開啟的改革戰場成功收尾。檢視蔡政府一長串的改革衝鋒清單,有二個議題卻如人間蒸發,那就是兩岸與經濟,偏偏這二者不但相互連動,更是當前台灣人民最迫切需要的。兩岸不穩,則國家不能太平;經濟不佳,則人民不能幸福,換言之;當下萬般改革,都莫過處理好兩岸關係、穩定好台灣經濟來的重要。忠言逆耳,國家整體國力已面臨極為嚴峻的考驗,蔡政府必須以嚴肅認真、負責嚴謹的態度面對各項艱難的改革議題,若仍然我行我素,顢頇任為,民怨只會繼續飆升,蔡總統很快就會如李登輝所警告的「變成朴槿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來上市櫃公司發生經營弊端,股東們怪罪獨立董事未盡責,及今(105)年獨董辭職人數創新高,再次引發獨董產生方式和制度的討論,特表芻議。為了強化董事會功能,金管會要求所有台灣上市櫃公司應於2015年導入獨立董事制度;獨董的基本職能應以維護整體股東權益為依歸,而且在決策時不受管理階層影響。但國內目前董事選舉制度,獨董是由董事會提名,說穿了要當選當然仍然需要大股東支持。而在如此情況下,獨董又如何能不受大股東影響?前行政院長陳曾提出持股一張(1,000股)以上的股東「一人一票」來選舉獨董,但目前「公司法」仍是由全體股東、依據股份來選舉董事,因此要實施此一建議則先需修法。爰此;如果要維持目前的提名、選舉制度,本席以為,主管機關應似可先從如何強化獨董的功能及強化獨董與審計委員會的責任著手,或許也是改善獨董現況的一種選項。此外;獨董是否應有任期規定?亦應多取經其它先進國家作法,總之;為了確保獨董功能發揮,及在與管理階層互動時,能保持獨立的地位,主管機關在全面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獨董時,應該廣徵專家意見,參考先進國家作法,俾使制度更為周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國防部長馮世寬於立法院答詢年金改革議題時竟嗆「簡單地講,我不想答覆你,因為你問得沒有道理」,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中,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另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說明之義務!國防部長之行為,確已違反上述法律規範,雖說目前尚無明文罰則應予懲戒,但政務官於立院刻意不履行義務之態度,知法玩法令人感到遺憾!今馮部長所為,助長行政團隊不良風氣,林院長應予重視!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理應受立法院監督,對於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義務應予尊重,上端國防部長個人行為已破壞政院團隊秩序,並破壞立法、行政兩院間之和諧,應予譴責!年金改革過程的蠻橫,是多少退休軍公教人士心中的最痛,為求社會安定、族群和諧,相關部會應積極、詳盡、定期地將資訊揭露,讓年金改革能夠順利完成,如今馮部長的一席話、一貫傲慢的態度,罔顧袍澤權益,令人心痛,行政院應以最快速度將相關年金改革進度、內容與具體作法對外說明並公告網站供民眾查詢!另對馮部長屢次發言產生爭議,使社會對行政團隊產生負評,行政院應本於督導之責確實要求所屬規範言行,上述兩項議題辦理情形請即回覆本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因有37位退役將領赴大陸參加由中共總書記習近平主持的紀念孫中山活動,引起國內部分人士質疑,並要求規範約束退將赴陸參加活動,行政院也已經邀集相關部會研議,擬對退休將領「終身管制赴大陸」乙節,特籲請有關應審慎以待。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赴陸管制之訂定,係因公職人員在職期間接觸業務涉及機密,為防止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所設置。惟就本案言;相關對象均早已過了管制期,而今政府以軍人對國家忠誠義務應有更高標準,不能隨退除役而輕易放棄之理由,將給予退將終身管制赴陸之對待,顯然針對性太突兀,試問國家機密僅限軍事嗎?國家與人民間所存在之應有忠誠義務,難道也僅限於退休將領嗎?若以涉密及忠誠理由;那是否舉凡曾任公職及因職務而接觸過國家機密者均應納入檢討?舉凡政經軍心四大國力的政策哪樣與國家機密無關?而該等政策釐訂及推行,又難道只有軍職將領參與?例如總統府、國安會、外交部、經濟部、國發會各級主管,甚至民意代表參加與國家機密有關會議等等,從國家安全及可能洩密的角度來說,是否均應全部納入加重管制的考量?再者;即使狹義的就軍方言,並非每位將軍都會涉及軍事機密業務,而軍事機密業務的承辦人員,也可能僅是低階軍官,文官體系不也是同樣事理邏輯,本案事關重大實應周詳且慎思嚴謹,政策及法規豈能隨風起舞濫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併案討論)
決議:下次會議繼續進行三讀。(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修正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一項),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住宅政策與全國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全國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三)直轄市、縣(市)住宅業務之補助、督導及協助辦理。(四)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五)住宅政策、補貼、市場、品質與其他相關制度之建立及研究。(六)基本居住水準之訂定。(七)社會住宅之興辦。(八)其他相關事項。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轄區內住宅施政目標之訂定。(二)轄區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三)轄區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四)住宅補貼案件之受理、核定及查核。(五)地區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六)轄區內住宅補貼、市場供需與品質狀況及其他相關之調查。(七)社會住宅之興辦。(八)其他相關事項。(第二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配合政策需要興辦社會住宅,並準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第三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第四項)」;第九條修正為:「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三、承租住宅租金。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第一項),申請前項住宅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次為限。(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具備第四條第二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者,其申請第一項第三款之租金補貼不受第三條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及第十三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第三項),前項規定,實施年限為三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第四項),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項)」;第三十九條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營造住宅景觀及風貌,得補助或獎勵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或歷史原貌之住宅。(第一項),前項補助或獎勵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第六十一條修正為:「原由政府興建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其他設施,已納入國民住宅售價並登記為公有者,於本法施行後,應由該管地方政府列冊囑託地政機關,將該設施更名登記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其權利範圍按個別所有權之比率計算,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非屬更名登記範疇,應更名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第一項),前項個別所有權之比率,以個別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占該住宅社區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比率計算。但該國民住宅社區為多宗土地興建,得以各宗建地個別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占該宗建地內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比率計算之,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考量該社區之特殊性或住戶整合需求,採以有利於未來社區發展之更名登記方式。(第二項),地政機關辦理第一項更名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其權利範圍於主建物辦理移轉登記時應隨同移轉。(第三項)」;委員吳玉琴等提案第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委員姚文智等提案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委員趙天麟等提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條、委員尤美女等提案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助產人員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經濟委員會)案。
決議:由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九、本院委員蘇震清、莊瑞雄、邱志偉、陳歐珀、賴瑞隆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高鐵南延屏東是攸關南部地區整體發展規劃的重大國家政策,為有效改善地區發展失衡問題、充分發揮高速鐵路運輸效益、實現南北區域均衡發展的公平正義,行政院應責成國發會、交通部提出完整的「高鐵延伸屏東評估報告」,並明確訂定規劃建設期程,具體推動完成台灣高鐵全線建設,以回應全民期待,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本院委員吳志揚、徐榛蔚、黃昭順、蔣萬安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特殊教育法第18條已明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提供與設施設置,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受教之權利。惟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中仍有部分並未依法設立適當之無障礙設施,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171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中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而未設置者尚有105所,所需設置無障礙設施計有1,939項,明顯未顧及身障者之受教權,亟需進行督導並要求改善,故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校園無障礙設施總體檢,並限期提出改善方案,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一、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行政院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高鐵延伸至屏東,短短3天反應熱烈,附議人數已超過5,000人,故請行政院應立即與國發會、交通部等相關單位,著手進行「高鐵南延屏東建設評估報告」,以回應屏東縣民需求,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臨時提案,為促進我國產業發展及民生基本需求,建請經濟部必須研擬具體方案,確保電力供應穩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全台「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無自來水地區,已因其區內相關開發與土地利用管制,導致區內發展受限,每當申請自來水延管工程,卻又因其地處偏僻,致成本評比常居於劣勢,難以通過,該區居民土地利用,已因保存區域水源供應飽受發展限制之苦,卻連都市居民最基本自來水供應需求尚不可得,殊為諷刺不平,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爰提案要求「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自來水管線鋪設,應重新設計經費評比優先權具體加權措施,以為落實水源保育回饋業務之一環,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經濟部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自民國89年起補助民眾購置太陽能電熱水器迄今,全台已有30萬戶裝設太陽能電熱水器,每年節省約12億度電力,相比補助太陽能光電板產業等項目動輒百億且寬鬆來說,補助太陽能電熱水器裝設不僅對象分散且總體金額占比極微,更是小兵立大功,有效提高民眾購置太陽能電熱水器的意願,進而有效降低全台能源需求面。有鑑於蔡政府強調節能減碳的重要性與擴充再生能源占比之政策,但僅重視提高能源供給面,卻未關注減少能源需求面,擬於民國107年停止補助太陽能電熱水器,其作法實有前後矛盾之處。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持續補助與鼓勵民眾裝設太陽能電熱水器之政策,並將補助及鼓勵民眾裝設太陽能電熱水器列為公務預算支出,以有效促進太陽能電熱水器之家戶占比,並達降低全台能源需求之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12年來,受虐兒通報量激增,從2004年8,494件上升至2015年的53,860件,增加6.34倍。而衛福部資料顯示,目前全國兒保社工僅747人,每個社工少則負責59件兒虐案,多則負責230多件,與西方先進國家每位社工處理約15-25件虐兒案相比,國內每位社工接案量是國外的九倍,因此在受虐兒通報量不斷增加,社政人力卻沒有提升之狀況下,每位受虐兒根本無法獲得妥善照顧。另監察院重大兒虐事件調查報告批評,兒少高風險家庭處遇實施計畫的預警機制完全失靈,執行機關彼此間的關懷措施毫無整合,且兒保也出現社工人才荒與經費編列過少之窘境。為保護兒少免於受虐,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增補兒保人力與預算;建立全國受虐兒保護輔導平台,落實學校、社工、警政及村里的通報、保護與心輔機制,讓兒少保護更完善,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已積極推出「原住民族文化特色郵筒」政策,以發揚原住民族文化特色。但為原住民地區郵政業務需要、深化原住民族地區文化發展,爰提案請中華郵政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郵局局屋改善、建築設計等環境營造工程,亦必須納入在地原住民族文化特色,以發揚原住民族地區郵務發展新形象,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人藥物取得容易,藥物浪費情形越來越嚴重。病患者常有一病多看重複用藥的狀況,或是小病看診拿藥卻不吃的情形,抑或是症狀改善便自行停藥,造成家中藥物越囤越多。且我國沒有強制回收未服用的藥物的規定,藥物回收的觀念也並不普及,回收的管道不夠多元便利,常直接將藥物隨同垃圾丟棄,但部分藥物若直接丟棄會對環境造成危害。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重視藥物浪費問題,加強宣導藥物分類回收的觀念,並制定回收相關的辦法,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八、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陸客來台人數減少,以及新政府大力推動新南向政策「擴大觀光客來臺」打算積極開發東南亞旅客來臺。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即時檢討交通部觀光局暨各縣市政府觀光事業單位正在興建中或規劃中之觀光開發計畫等建設是否與觀光新南向政策契合;並要求各觀光建設主管機關因應陸客來台人數減少之事實,檢討縮減或暫緩觀光建設之規劃,以免興建更多「蚊子館」式的觀光設施,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九、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鑒於信號彈發射後,溫度約千度,威力驚人,若近距離朝人射擊,可能致人死傷,尋常百姓並不會家家戶戶持有。「信號彈無管制,人人皆可買」,政府未對信號彈加以管制,造成任何人可輕易取得,價格又便宜,形成另類「武器滿街跑」怪象。犯罪份子、飆車族以信號彈作為攻擊、恐嚇武器,類似案件不斷出現在社會新聞版面,已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已造成危害。104年信號彈攻擊事件大幅增加,平均每月發生3件,本席建請行政院應立即檢討,防範信號彈攻擊事件再次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販賣生鮮食品之投幣式販賣機與智慧物流取貨櫃興起,但目前無人販賣機之衛生法規尚未制定,為防民眾買到生菌數超標商品引發疾病,為此,建請衛福部等相關主管單位加強稽查並提供負責廠商資訊等標示,以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處理聯合國事務之能量極其不足,每每遇到參與國際組織或聯合國相關事務之機會或需求,皆僅以現有之任務編組處理,功能不彰、成果有限,且欠缺長遠工作規劃,僅能被動因應各類議題,難以累積外交能量。另查,巴勒斯坦經過四十餘年之努力,於未能進入聯合國前即設立辦事處及代表團,積極培訓人員、參與聯合國有關事務,終成功爭取成為聯合國觀察員,並於去(2015)年成功獲得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於聯合國總部懸掛其代表旗幟。爰此,建請行政院研議參考他國成功案例,設立人力、經費等資源充足之常設性辦事處或代表團處理聯合國有關事務,並規劃外交工作之長期戰略,以利深化踏實外交路線、逐步蓄積參與聯合國等國際事務之能量,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籍配偶一旦與我國國民離婚,如沒有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亦即,如果沒有小孩或小孩已年滿二十歲,外籍媽媽將遭廢止居留許可,而被驅逐出境。為此,不斷有無助之單親外籍媽媽遭強制離境。為營造國際友善環境,並兼顧人權,爰建議行政院相關部會儘速檢討修正,以保障外籍配偶及其小孩之人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3人臨時提案,為落實總統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之承諾,請司法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依說明意旨,於期限內完成下列事項:一、請司法院敦促所屬,應依總統之承諾事項,審慎評估並通盤考量人員、交通及資源等因素,建立符合原住民族主體性且具有文化敏感度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二、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妥善草擬及規劃原住民族法律中心計畫書,並於一個月內送交本院。三、綜上所述,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司法院研處。
二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臨時提案,鑒於警方巡邏、臨檢、偵辦、調查、攻堅之密錄、蒐證過程之影像畫面不時出現在電子媒體,甚至於在員警個人的臉書上發佈,只要打開電視新聞台,盡是出現該類影音畫面,氾濫的程度,幾乎無日無之、無時無之,這些被外洩或外流的影像,不外乎血腥、慘烈、凶殘、飆罵、驚恐……等不堪入目的負面影像,不僅無法達到教化、嚇阻不良行為之社教功能,反而干擾社會人心,造成人心惶恐,惴慄不安,請內政部警政署必須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積極教育員警,訂定更有效之法律規範,懲處洩密員警,杜絕警政人員將執行公務的影音畫面再有外洩的情形,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4人臨時提案,基於醫院暴力事件仍層出不窮,而暴力事件發生後,將對醫護人員受害者將造成身體損傷、暫時或永久性的身體失能及精神心理傷害,亦可能引起醫療機構組織運作的負面效果,雖政府已修訂醫療法第24、106條來保護醫護安全環境,惟各大醫療體系多半僅於急診室設立警民專線報警系統,對第一線醫護人員之人身安全仍無法達到即時保障作為。有鑑於此一現象除不符合社會大眾期望要求外,亦造成醫護人員精神層面上的負面效果,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半年內提供當班醫護人員配置隨身警報設備,以縮短報警反應時間,有效反制具有攻擊企圖人員;並要求院方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室協助醫護就診,有必要時協助提出職安申訴,其結果納入醫院評鑑的重要項目,以達落實預警機制目的,確維醫護人員身心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臨時提案,鑒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係以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作為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要件之一。惟上開標準已逾4年未經修正,前揭辦法同條第2項固然對於已領取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設有存續保障,然近年各縣市之公告土地現值迭有上漲,此一標準是否仍切合時宜不無疑義;且於都會地區恐致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難以契合申請資格,而悖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初衷。爰建請行政院於一個月內檢討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中之請領標準,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昆澤、鄭寶清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臺灣地處地震活動頻繁的環太平洋地震帶,隨時受到地震威脅,近年來政府推動國中小校舍補強或改建計畫,在過去幾次大地震已證明確實對於保障師生的安全很有保障,據統計,目前仍有2,259棟及322棟校舍需要辦理補強及拆除重建工程,為確保師生安全,爰此,要求行政院加速相關工程補助經費的撥補及工程的進行,讓全國的師生都能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中上課,並每季定期向立法院提出進度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八、本院委員柯志恩、陳學聖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少年矯正機構及矯正學校常有人數過多、資源不足且未能個別化因材施教等問題,且少年矯正機構及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但教育事務受教育部督導,行政結構分立,以致部分問題無法有效解決,矯正教育是否能達成原訂「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之目的,欠缺相關評估與研究,難以了解施行成果。爰此,建請法務部協調科技部研擬矯正教育成效之研究,並追蹤評估離院及離校青少年之動態,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臨時提案,建請政府體察民意解決失業勞工生活,續辦勞保紓困低利貸款,擴大紓困額度照顧失業勞工朋友。根據主計處資料顯示,我國10月份失業率3.95%,皆比鄰近國家失業率日本3.0%,香港3.4%,新加坡2.1%為高,失業率3.95%代表有46萬4,000人失業,為解決失業勞工燃眉之急,讓勞工朋友渡過寒冷的年關,爰建請行政院繼續辦理勞保紓困貸款,最高貸款額度每人10萬元,貸款總額度為200億元,符合勞保年資滿10年即可申請,還款期限由三年延長至六年,讓符合申請資格的勞工,都能「借到自己的錢」,讓政府嘉惠照顧勞工美意不打折,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環境永續發展」及「森林多目標經營」的理念下,逐步實踐森林遊樂之政策,迄今轄下共劃設的18座森林遊樂區;另為有效運用平地造林成果及結合其週邊農業、城鄉文化、社區營造及環境教育等產業,林務局規劃設置3處平地森林園區,以發展平地多元遊憩活動,活絡平地休閒產業;以及設置國家級自然步道,供民眾休閒健行,增加民眾戶外休閒空間等。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爰為提升國家森林遊樂區、平地森林園區及國家級自然步道之服務水準,且應尊重並維護當地原住民族地區之觀光環境品質,建請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參考世界各國及我國現況,對於進入森林遊樂區、平地森林園區及國家級自然步道之旅客,得收取觀光保育費(含環境維護費);其收取方式、收取區域範圍、免收對象、差別費率及地方回饋事項,其辦法,由農委會林務局定之;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其辦法,由農委會林務局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一三二案「行政院函,為修正『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請查照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月20日上午)
一、本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提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名單,黃美瑛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彭紹瑾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郭淑貞及洪財隆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決議:一、黃美瑛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票91張,不同意票2張,無效票0張。
二、彭紹瑾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票76張,不同意票14張,無效票3張。
三、郭淑貞、洪財隆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郭淑貞 同意票88張,不同意票5張,無效票0張。
洪財隆 同意票76張,不同意票14張,無效票3張。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14案,討論事項依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同意權之行使事項照第2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之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處理,其餘議程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納入議事錄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一)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7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排列,予以通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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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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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員林麗蟬等25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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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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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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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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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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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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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7案(詳如附表),予以通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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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案名稱 |
提案人 |
審查會 |
|
1 |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王定宇 |
司法及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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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
羅致政 |
司法及法制 外交及國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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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蘇震清 |
司法及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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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懲治走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林俊憲 |
司法及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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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
黃國書 |
教育及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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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黃國書 |
教育及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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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張廖萬堅 |
教育及文化 |
二、討論事項
(一)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親民黨黨團鑑於國內發生食安餿水油及美牛、美豬事件後,就一直關心民眾食的安全,因此對於這次擴大開放核災食品,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應先公開全部風險溝通會議資料與會議記錄,及公開風險評估報告,因為以食藥署11月11日發出的公文第三點為例,行政部門就自己自爆今年七到九月有跟民間團體溝通,但是根據主婦聯盟的臉書在11月14日晚上表示:「今年七月,本會曾提供問題與日本民間團體名單予衛福部,但政府沒有採納。」所以可以合理懷疑衛福部、農委會根本沒有進行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因此台日應由雙方官方與公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對於水產品、食品、食品加工品等的產製程、檢驗程序相關事項提出完整調查,並提出風險評估報告。而對於11月12日到11月14日連三天十場公聽會正當性提出質疑,建請院會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部門應以民眾的食品安全為優先,依據前述台日官方及公益民間團體所做成的調查及風險評估報告,邀集利害關係人及反對的民間團體重新召開公聽會。核災食品開放與否,應先做好所有的風險溝通、風險評估、安全控管及邊境措施,在確保不會犧牲下一代的健康,並形成全民共識的前提下,再來討論開放與否,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二)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親民黨黨團有鑑於民眾對於日本福島五縣市核災食品解禁輸台有高度疑慮,而在今年11月22日由行政院食安辦公室所舉辦風險溝通座談會上,許多民間團體不願為政府解禁政策背書及反對開放,但執政黨不僅否決在野黨主張舉辦聽證會、重開十場公聽會等各項提案,而11月29日舉辦的「台日經貿會議」,政府保證「核食解禁」、「漁權」等不會列入議題言猶在耳,但日方卻在會議致詞時開宗明義表示:「感受台對日食品進口的努力」,再度引發民眾嘩然與恐慌,為避免政府罔顧民意,在沒有完整的風險溝通及風險評估之前,不得逕行解禁犧牲國人及下一代的健康,親民黨黨團特提案要求行政院院長林全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之規定,率同相關部會及台日經貿談判小組成員赴本院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5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四)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有鑑於醫師工時超長、過勞情形嚴重,影響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病關係和諧,更不斷發生醫師因過勞危及健康與生命,而因缺乏法律保障求償無門之憾事。然勞動部以醫療工作具有特殊性質、《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等理由,不贊成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衛福部未能積極提出解決方案,嚴重損及健康人權及醫師勞動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勞動部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範圍。」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
(五)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為: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案,司法互助協議已是在事件之後的處理手段,恐有緩不濟急之疑。應將對國人之食品安全保障防線拉到更前方,由台、日官方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採樣、抽樣小組,聯合針對日本福島等五縣食品及相關生產環境,包括水產品及海水進行採樣,以作為風險評估之依據。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我國政府應要求日本政府,由雙方官方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調查評估小組,針對福島等五縣之食品及相關產製、檢驗程序,進行檢驗及評估。在評估報告向本院進行報告並由行政部門提出完整的管制、檢驗、程序要件,確保安全無虞,並經本院同意之前,行政部門不得片面開放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進口,以維國人飲食安全。」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0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
(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為: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會改革已為本屆新國會之朝野共識,其中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為其中重要之硬體搭配。衡諸歐美等民主國家之國會之委員會會議室配置,均以馬蹄型(官員席面對委員席)設計之,兼顧國會議員與行政部門官員各就立法與行政平等發言及論辯之,同時規劃議事採訪及攝影區域、旁聽席等區域,莫不希望藉由公開透明,提高公民參與。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於第九屆第三會期前,先擇一委員會試辦『委員會中心主義』之會議室配置試辦一會期後,再全面改建本院所有委員會會議室空間。」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85人,贊成者14人,反對者59人,棄權者1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
(七)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台日經貿會談,民進黨政府似已準備開放日本福島核災地區四縣茨城、櫪木、群馬、千葉農產品及食品進口,引起國人高度焦慮恐懼。據衛生福利部食藥署表示日本政府對食品產製來源標示並無統一標準且拒絕承諾提供我國產地來源安全證明,亦不肯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在在證明,蔡英文政府已無法為核災食品的安全作出有效把關,無法讓民眾能吃得安心。眾所周知,輻射食品會在人體內累積長達有數十年之久,此次福島災變釋出的銫-137與鍶-90,目前國內檢測能力不足,何況海關邊境管理根本無法做到逐批查驗大量的日本進口食品。由於我國每年進口日本食品占進口食品數量的四分之一,以此換算日本食品在台市佔率高達近二成,一旦貿然開放,國人每天都有可能誤食受核災污染食品,長期下來,國人健康將遭受嚴重侵害,甚至遺禍下一代。當前台日之間又未簽署司法互助協議,若發生食安問題,民眾根本求償無門。民進黨長年以來奉行「非核家園」政策,520上台後卻改口日本核災地區食品只要檢測合於標準,就可安心食用,完全違悖長期以來「輻射零檢出」、「非核家園」之主張,又企圖將十場開放核災區食品公聽會匆促於三天內開完,罔顧程序正義,甚至不惜以黑箱作業蒙騙國人,合理懷疑,政府將以出賣國人健康換取日本外交利益。民調已指出高達7成4的國人根本不贊成政府開放日本核災地區食品進口,請民進黨政府為了國人更為了下一代孩子的健康著想。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你是否同意政府開放日本福島311核災相關地區,包括福島與周遭4縣市(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地區農產品及食品進口?」之公投提案,交付全民公投,讓政府聽到人民的聲音,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0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
(八)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行政院長林全今(105)年6月針對日本核災輻射食品特別向大眾強調:「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鬆綁日本輻射食品的規劃,也沒有時間表。」言猶在耳,150天後,卻見林全變臉說:「福島周邊這些區域,我們看別的國家怎麼做,再看哪些有風險,嬰兒產品、野生動物,我們認為有風險,就不能讓它進口,別的國家都已經在做了,針對不是核災食品,我們卻認定核災食品,我們要清楚論述。」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林全院長應向全民論述清楚,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長林全針對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向立法院作專案報告。」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3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8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
(九)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為:
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福部擬開放日本核災食品輸台,竟以突襲方式火速在3天內開完10場公聽會,全國譁然,全民憤慨!10場公聽會名稱「日本食品輸台公聽會」竟刻意隱匿係開放「核災輻射」食品矇騙社會大眾。行政院於11月10日晚宣布召開公聽會,卻立即於12日至14日連續3天於北、中、南、東趕辦10場公聽會,公告僅一天,通知和公告時間皆不足。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的證言亦無討論,且台南場僅1個人簽名,屏東場300人乃民進黨自己動員,而台北場的64位民眾,僅4人舉手贊成開放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綜觀10場公聽會既無專家學者,也無相關團體代表出席,更遑論溝通了,且現場一片混亂,更有疑似黑衣人出現,民眾遭暴力攻擊狀況,公聽會枉顧程序正義,顯見衛福部此10場趕辦的公聽會已屬無效會議,根本淪為執政黨的「私聽會」。根據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的檢驗數據顯示,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的不合格比例是日本農林水產省數據的6倍,福島食品在日本國內滯銷已是不爭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於日本福島核災輻射食品輸台的細節,完全不敢說清楚講明白。輻射之殘留往往長達數十年,對國民食安與健康影響極為重大,執政之民進黨政府未善盡輻射食品把關之責任,置國人食安於不顧,幾與蓄意殺人無異了。基此,國民黨團絕不容許蔡英文政府與日本「密室交易」,以犧牲國人健康交換國際外交利益,號稱「最會溝通」的民進黨政府,應依據在野時,監督食安的嚴格標準,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有鑑於核災輻射食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甚鉅,國人有高度疑慮,今民進黨政府竟於三天內舉辦10場公聽會只想交差,敷衍了事,完全違反程序正義,公聽會程序顯然未完成。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衛福部基於國人健康甚至下一代之安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156條之規定,重新舉行10場聽證會,未舉辦之縣市及離島亦應補辦。」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4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
(十)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為:
國民黨團有鑑於開放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目前民眾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輻射高度疑慮。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5年5月30日朝野更一致通過決議,要求「在日本輸台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尚不透明之狀況下,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捍衛國人健康。」言猶在耳,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日前竟表示:「盼能針對特定高風險產品加強管制,而非對區域全數管制。」農委會顯然棄國人健康於不顧,甚至將開放輻射食品作為對日貿易談判的籌碼。蔡政府的對日軟弱作為著實讓國人深感痛心!由於台日之間並無司法互助機制,如之前發生的種種偽標事件,日本皆不願配合,顯見對日本福島五縣市食品進口問題的管制措施根本無法真正落實,爰此建請院會做成決議:「在台日雙方未達成司法互助之前,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嚴禁輸台。」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89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
(十一)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五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89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58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
(十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六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88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5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
(十三)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列案之議案及其順序詳如附表:
附表
|
序
號 |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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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姚文智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住宅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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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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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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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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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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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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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經濟委員會審查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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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89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 )。】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親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5人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反對者:55人
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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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2)「親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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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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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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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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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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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李鴻鈞 陳怡潔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陳其邁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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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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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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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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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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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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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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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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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羅明才 楊鎮浯 許毓仁 簡東明 鄭天財 陳宜民 蔣萬安 柯志恩 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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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孔文吉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林德福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林靜儀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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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徐榛蔚 徐志榮 李彥秀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7)「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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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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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其邁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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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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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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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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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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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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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討論事項列案之議案及其順序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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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欣純 鄭寶清 劉櫂豪 黃國書 許智傑 劉世芳 柯建銘 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莊瑞雄 黃偉哲 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 吳琪銘 周春米 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鍾佳濱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林靜儀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江永昌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蔡適應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 蘇巧慧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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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江啟臣 王育敏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林德福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簡東明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李彥秀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林為洲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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