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4項 中央研究院550萬元,照列。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370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0萬元,改列為470萬元。

第84項 教育部1,070萬元,照列。

第85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5萬元,照列。

第86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87項 青年發展署原列15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30萬元,改列為45萬元。

第88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

第89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9萬8千元,照列。

第90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無列數。

第150項 原子能委員會151萬元,照列。

第151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52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53項 核能研究所120萬元,照列。

第185項 文化部800萬元,照列。

第186項 文化資產局200萬元,照列。

第187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5萬元,照列。

第188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0萬元,照列。

第189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8萬元,照列。

第190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萬元,照列。

第191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192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196項 科技部原列1,514萬元,增列第1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300萬元,改列為1,814萬元。

第197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49萬1千元,照列。

第198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63萬元,照列。

第199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49萬4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4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000萬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場地設施使用費」310萬元,改列為1,310萬元。

第7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2億3,147萬5千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2,5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12億5,647萬5千元。

第73項 教育部原列3,280萬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228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08萬3千元。

第74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50萬元,照列。

第75項 體育署207萬元,照列。

第76項 國家圖書館165萬2千元,照列。

第77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80萬9千元,照列。

第7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166萬1千元,照列。

第119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1億3,449萬5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250萬元(含證照費140萬元),改列為1億3,699萬5千元。

第120項 輻射偵測中心原列300萬元,增列100萬元(含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場地設施使用費」4萬元及第2節「服務費」─進出口食品放射性含量分析50萬元),改列為400萬元。

第121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2,273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核能研究所原列1億3,900萬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服務費」360萬元,改列為1億4,260萬元。

第153項 文化部原列922萬元,增列120萬元,改列為1,042萬元。

第154項 文化資產局600萬元,照列。

第155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412萬9千元,照列。

第156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5萬元,照列。

第157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99萬1千元,照列。

第158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80萬元,照列。

第159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原列528萬5千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80萬元,改列為608萬5千元。

第160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810萬3千元,照列。

第16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934萬8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296萬5千元(含第1節「審查費」─園區事業污染防治計畫書審查收入30萬7千元),改列為1,231萬3千元。

第16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315萬5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50萬元,改列為365萬5千元。

第16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712萬8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507萬9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92萬1千元,其餘照列,改列為600萬元。

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億1,534萬2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權利金」5,100萬元及第2節「租金收入」100萬元,共計增列5,2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1億6,734萬2千元。

第100項 教育部108萬6千元,照列。

第101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03萬5千元,照列。

第102項 體育署1,100萬元,照列。

第103項 青年發展署6萬7千元,照列。

第104項 國家圖書館105萬元,照列。

第105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61萬6千元,照列。

第106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千元,照列。

第107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285萬9千元,照列。

第170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171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72項 核能研究所202萬元,照列。

第205項 文化部原列4,565萬4千元,增列200萬元(含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權利金」─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委外經營權利金收入100萬元及第3節「租金收入」─藝術銀行藝術品出租收入1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4,765萬4千元。

第206項 文化資產局705萬7千元,照列。

第207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2萬6千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無列數。

第209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423萬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422萬5千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40萬3千元,照列。

第212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60萬5千元,照列。

第216項 科技部原列1,163萬9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利息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63萬9千元。

第217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00萬6千元,照列。

第218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萬6千元,照列。

第219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1萬8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5,5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增列3,000萬元,改列為8,500萬元,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另定期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億1,379萬4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500萬元(含出售書刊及影印費等收入3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1億1,879萬4千元。

第11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362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100萬元,改列為462萬元。

第97項 教育部原列2億0,497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503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2億1,000萬元。

第98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3億8,012萬7千元,照列。

第99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100項 青年發展署17萬元,照列。

第101項 國家圖書館100萬2千元,照列。

第102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6萬元,照列。

第103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91萬元,照列。

第104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60萬1千元,照列。

第167項 原子能委員會3萬5千元,照列。

第168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69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70項 核能研究所182萬5千元,照列。

第203項 文化部原列7,598萬6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2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7,798萬6千元。

第204項 文化資產局204萬元,照列。

第205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530萬7千元,照列。

第206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原列2,578萬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2,628萬元。

第207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原列1,552萬6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100萬元,改列為1,652萬6千元。

第208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5萬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76萬1千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50萬5千元,照列。

第214項 科技部原列229萬7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10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329萬7千元。

第215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832萬7千元,照列。

第216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17萬5千元,照列。

第217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983萬5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原列141億7,143萬6千元,除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中「科學研究基金」12億4,108萬5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之「場地設施管理」30萬元及「業務費─國外旅費」200萬元,共計減列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1億6,913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4項: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00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4,357萬6千元之四分之一及「場地設施管理」3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張廖萬堅 蘇巧慧 李麗芬

吳志揚 黃國書

鄭天財Sra.Kacaw 吳思瑤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中「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人員維持」原列24億6,118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中「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3億2,105萬4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鄭天財Sra.Kacaw

()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中「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儀器整合管理」原列1億0,659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張廖萬堅 蘇巧慧 李麗芬

()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中「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人才延攬及培育計畫」3,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黃國書 吳思瑤 李麗芬 蘇巧慧

()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中「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跨所(處)新領域之開發及研究環境之改善」原列9億9,900萬8千元之十分之一,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思瑤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中「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跨所(處)、研究中心主題研究計畫」3,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思瑤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中「科學研究基金」5,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備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吳志揚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蘇巧慧 李麗芬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凍結第4目「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原列13億9,772萬元之十分之一,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志揚 柯志恩 陳學聖 

蔣乃辛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蘇巧慧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凍結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土地購置─南部院區第2年經費」原列14億5,7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許智傑 蘇巧慧 李麗芬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一)中央研究院為國家研究機構,其研究成果應與全民共享。惟學術文章涉及專業知能,內容對多數民眾恐過於艱深。中研院應鼓勵學者參考《菜市場政治學》、《巷子口社會學》、《芭樂人類學》或賴建誠教授所著《經濟史的趣味》,嘗試將專業文章轉換為具趣味性之日常語言,並與科普平台進行合作,以利知識之普及、共享。

提案人:李麗芬 蘇巧慧 許智傑 

(十二)中央研究院常邀國際知名學者來台,分享最新研究成果。惟相關講座、座談活動常舉辦於上班日,中研院之交通位置又未盡便利。對參與者而言實為障礙。請中研院以講者同意為前提,研議如何將會議資料分享、影音上網、重點摘錄、進行報導等方式,使重要學術活動之成果,得透過網路與全民共享,以利知識普及,並使全民受惠。

提案人:李麗芬 蘇巧慧 許智傑 

(十三)中央研究院魚類專家邵廣昭,因體恤助理薪資低卻超時工作,設法為助理另行申請薪資,卻因手段觸法而在103年遭到起訴。為免使制度限制持續陷學者於不義,中研院應研擬助理人員加班費及獎金之發放基準,令對超時或超量工作之補償有一合法發放依據。

提案人:李麗芬 蘇巧慧 許智傑 

(十四)按科技部科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於104年時修改,專任助理現乃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經查中央研究院之徵人啟事,仍有多則刊載依照科技部標準,然科技部舊有之參考表乃100年時制定,並未因應經濟現況調整。

中央研究院為頂尖之國家研究機構,其規章制度乃為各機構之典範。故為提供合理之報酬,中央研究院建立審議機制,物價等經濟指標為專任研究助理薪資建立機構自身之標準與調整機制。

提案人:李麗芬 蘇巧慧 許智傑 

(十五)中央研究院近年來預算執行,應付保留數偏高,其101年決算並經監察院調查在案,自97至104年8年結算,應付保留數占結算審定數10%以上,計有6年,其中103年應付保留數更達約35億元,顯見中央研究院執行預算,容有計畫不周、調控失方等缺失,並違反行政院所頒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執行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建請中央研究院就歷來預算執行應付保留數進行檢討改正,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應付保留數

占決算審定數

97

1,358,115

13.4%

98

1,148,384

11.5%

99

1,233,984

11.5%

100

2,470,652

19.9%

101

1,973,050

16.1%

102

496,998

3.5%

103

3,447,184

23.0%

104

496,780

3.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十六)中央研究院於86年核定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要點,由國內外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相關學系已修完課程並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之研究生,其研究主題與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各所(處)、研究中心研究範疇相關,且計畫至中央研究院從事論文撰寫工作者,申請補助,初期人數約10人,近年每年核定36人,補助期限1年,必要時得延期1年,立意良善,惟受補助之博士候選人,是否完成論文撰寫?有否取得學位?其後續發展如何?顯然無追蹤查核,至本計畫之成效,難以評估,殊為可惜,爰建請中央研究院就歷來受補助之博士候選人進行調查,並做成本計畫評估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十七)中央研究院院內補助計畫,計分主題研究計畫(87年核定)、永續科學研究計畫(101年施行)、前瞻計畫(98年施行,已補助92人)、深耕計畫(94年施行,已補助102人)四類,其中前瞻計畫係為延攬、拔擢研究成果優異並深具發展潛力的年輕學者,給予5年穩定研究經費支持,以進行具國際競爭力之前瞻性研究課題,深耕計畫則為鼓勵中研院研究人員潛心研究,給予5年充分經費,冀其致力於知識領域重要課題之原創性研究,期於日後有世界水準之重要貢獻,此兩種補助,性質頗為類似,實需進一步釐清,另查深耕計畫施行以來,每年補助研究人員少則7人,多者甚至有14人,惟98年及101年竟發生補助從缺情事,顯見此補助計畫,欠缺穩定一致性,對研究人員申請補助,影響甚巨,爰建請中央研究院就上述情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十八)中央研究院為進行人才培育及學術交流,於103年核定中央研究院與美國頂尖大學及研究機構人才培育合作計畫,鼓勵博士後及博士生赴國外研習,期間1至2年,立意甚佳,惟自該合作計畫施行以來,究竟多少人通過申請,並赴國外研習,成效如何,在預算書104年預算執行情形及105年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迄無任何說明,爰請中央研究院就本計畫施行以來之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十九)中央研究院設置之中央研究院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於105年10月26日發表聲明,指控中央研究院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對該資料庫做成停止運作之決議,係違背法令,並造成我國生醫發展重大困境,中央研究院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旋於隔日回應,指台灣人體生物資料庫拒絕該會監督並擅自執行未經該會通過之計畫內容,本案似乎進入各方各執一詞之境,按中央研究院所訂中央研究院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及中央研究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委員會作成之審查結果,究竟效力如何?倘受審查方拒不遵守,又如何處理?顯然仍待釐清,此涉及研究倫理,至關重大,請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二十)中央研究院組織法於78年修正時,重新釐定研究人員等級,並增訂「特聘研究員」,考其理由,「旨在鼓勵現有研究人員之傑出成就,並便於延攬國內外卓越學術人才,參加研究行列。」其性質,與一般研究人員得績資擇優遞升,需有區別,換言之,「一般資深之研究人員,非經特別推薦及通過審查,未必躋於此等」(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78年12月13日印發,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查105年6月底止,中央研究院現職研究人員有894人,特聘研究員104人,研究員330人,特聘人員比例頗高,其中超過4分之3係聘自國內,人才網羅管道顯有偏離,且「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聘任SOP」所定特聘人員總人數以全院研究員25%為限,現有比例,顯已踰越內部規定;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5條既已有明定,特聘研究員之資格由中央研究院定之,中研院宜重新檢討核定標準,並明定合理人數比例、俸給制度,以符該制立法原旨。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二十一)中央研究院為配合國家發展生技產業,於毗鄰中研院院區設立「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園區內計畫建造生醫轉譯研究中心、核心主題研究中心、創服育成中心、生物資訊中心、生物技術開發中心、食品藥物管理署、國家實驗動物中心等7棟建物,按原定計畫,全數建物應於106年4月14日完工,惟興建工程頗有延宕,至105年9月,累計施工進度僅達45.7%,再如,中央研究院於105年11月1日舉辦C棟創服育成中心上樑典禮,並邀副總統參加,然查該棟建物原訂完工日期,竟為105年10月30日,形成上樑典禮在預定完工日後舉辦,至為諷刺,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工程進度再行評估,並提出書面改善方案,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二十二)中央研究院規劃興建南部院區,106年並編列14億5,820萬元用於土地購置,此案對平衡區域發展,極有意義,惟未來南部院區之定位與運作方式,至今尚未明朗,105年8月5日中研院院長致中研院院內同仁信中提及:「有關本院『南部院區』之定位及發展,將聚焦於『農業生技』、『循環永續』及『臺灣文史』等三面向。本院並將爭取額外經費,與臺南市政府、科技部及其他大學合作,共同將『南部院區』發展為實質跨領域、世界一流的研究單位。』105年8月5日院長陪同總統視察南部院區預定地,又表示中央研究院在台南設立院區,不是分院的概念而是建造院區,成為世界級的研發單位,著重在綠能科技、循環永續、農業生技,以及藉由台南在南部的文史發展推動台灣文史的教育及展覽的功能,惟105年9月13日,民主治理與改革小組第8次會議中,院長另表示:「目前生技園區及南部院區都在規劃中,政府尚在討論階段,院方未給予運作方式及未來研究方向太狹隘的定義,相關規劃如經確認,將適時向同仁說明。」鑑於中研院同仁及各界對本案之關心,爰請中央研究院適時公開說明,並提書面說明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二十三)根據1990年全文修正前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2條,曾明定中央研究院應設立23間研究所,分別為數學、天文、物理、化學、地質、動物、植物、氣象、哲學、教育學、中國文學、歷史語言、法律、經濟、社會、醫學、藥物學、體質人類學、工學、心理學、地理、考古學及民族學研究所,經查截至目前為止,仍有部分學門之研究所尚未或從未設立;中央研究院為全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為健全國內基礎學門之發展及研究能量,廣泛培植各基礎學門的人才,爰要求中央研究院重新評估尚未設立之基礎學門設立之可行性與必要性,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二十四)經查近年中央研究院成立之國際研究生學程(TIGP)報到率僅六成餘,且目前在學之537位研究生有200名為本國籍,顯示該學程對外籍生誘因不足,爰要求中央研究院重新檢討該學程之定位以及施行方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一:TIGP近年錄取、報到人數一覽

 

年度

錄取人數

實際報到

報到率

2010

113

71

62.8%

2011

110

62

56.4%

2012

121

87

71.9%

2013

145

94

64.8%

2014

176

121

68.8%

2015

179

122

68.2%

2016

174

131

75.3%

總計

1,018

688

67.6%

 

表二:TIGP之在學生國籍一覽

 

就學人數

200

122

衣索比亞

31

馬來西亞

23

22

菲律

22

17

巴基斯坦

16

其他國家

8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鍾佳濱 

(二十五)中央研究院近年來辦理技術移轉案件頻繁引發爭議,內部規定疏漏不完備,關於利益衝突之規範不盡周延。中研院每年接受政府預算挹注及政府機關補助、委託計畫從事科技發展研究,獲得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涉及龐大商業利益,於執行技轉之過程自應訂定嚴謹內部管理規範與監督機制。爰要求中研院檢討技術移轉及利益迴避與監督等相關規定之不完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六)中央研究院逐年申請政府部門研究經費,又與公私立大學合聘研究人力及合作開設學程,進行研究計畫與授課;除引發壓縮高等教育資源之疑慮,且未能顯示中研院獨特於大學之功能定位。爰要求中研院就該院之定位提出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七)政府每年投入逾百億元做為中央研究院之科技經費預算,中研院近5年度科技經費預算占中央政府科技預算總數約11%至12%,但研發成果收入卻與科技經費預算相差懸殊;104年度雖逾5,000萬餘元,仍較上年度減少約10%。爰要求中研院檢討改善科技預算執行之績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八)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約有75%聘自國內研究機構或大學,延攬國外人才之誘因待加強,以達成網羅人才管道多元化之目標,而特聘研究員之聘期並未載明於中研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爰要求中研院應於法令中明定特聘研究員之聘期,以健全人事規章及設法強化延攬國外人才之誘因,於3個月內擬定「國外人才延攬計畫」,並以書面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九)中央研究院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原訂於105年4月底前完成開發,但興建期程未如預期,較原訂進度落後。鑒於計畫進度已經過3次修訂,爰要求中研院應落實進度控管,以避免再次延宕完工期程,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中研院從97年起歷次公布政策建議書,迄今累計13本,尤以近5年(編號008-013)關於高等教育、農業政策、國家食品安全、賦稅改革、大規模地震災害防治等,皆在各年度6月前提出;院士建言與連署,雖不具法律強制效力,卻更具體反映出院士們對台灣社會的關切與情懷,就105年來說,研究成果技轉、研究與產業的合作與分際,或是台灣105年將遭遇的廢核減碳、能源轉型挑戰,以及台灣面對全球經濟衰退該如何升級發展,至今還未見該政策建議書出版,爰決議要求中央研究院將委員建議議題提交該院政策建議書委員會討論,研議結果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三十一)報載105年9月中央研究院院長拜會台南市長「占地七點三公頃的『中研院南部院區』預定地,恐無法容納包括研究員、助理在內1,000人的規模,廖俊智院長也特地拜託賴清德市長,幫忙協調爭取20公頃大的面積」,本會委員104年審查105年預算即曾關心「中研院南部院區計畫應落實可行性評估,並考量全院整體發展方向,審慎籌劃」;中研院南部院區計畫刻正進行土地取得作業,應掌握執行進度,俾利如期完工,以提升南部地區學術研究與產業創新發展,爰決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將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三十二)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臺灣漢人社會文化研究提到客家文化研究,惟在106年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實施概況暨實施成果(頁128-129)未見相關說明;鑑於本會審查105年預算,提案關心「客家文化研究計畫」,期能持續建構客家知識體系、培育客家人才、厚植客家族群文化與知識傳承基底,爰決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將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三十三)鑑於中央研究院法定職掌「指導、聯絡及獎勵學術研究」、「培養高級學術人才」,確實推動研究且帶動台灣發展,最好的人才、最強的研究動能都在中央研究院;發生於105年上半年前院長利益迴避風波,前院長僅在院內研究人員社群公開完整說明事件始末,基於知識份子良知與維護中研院形象,中研院地位雖尊崇但仍需監督,此次事件凸顯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亟待啟動檢討作業,同時重新檢討有關技轉與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回應社會大眾對中研院的高度期許與關切。爰決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將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三十四)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既有五研究群工作之一,口述歷史研究106年預算業務及工作計畫將進行「原住民族政治人物口述訪問計畫」等7項暨專書之出版或資料找查工作,成果卓著;鑑於口述歷史與時間賽跑,桃園地區滇緬後裔會「雲南打歌」之耆老逐漸凋零,為保存該特有文化避免失傳,爰決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將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三十五)中央研究院106年度之「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之「科學研究基金」預算12億4,108萬5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億4,676萬2千元。經查,中央研究院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規定,就其因科學研究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的部分,設置科學研究基金。又根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科學研究基金屬之。

而從科學研究基金106年度基金來源預算分析,其中來自政府部門之科技部等機關補助委辦計畫收入22億7,000萬元及國庫撥款收入26億3,880萬5千元,共計49億0,880萬5千元,占基金收入來源(52億6,381萬6千元)之93.26%,顯示科學研究基金並未有特定收入來源,不符預算法第4條規定。且該機基金各年度之研發成果收入僅2,000萬餘元,未具規模,是否需另設特別收入基金處理,令人質疑。為節省行政管理成本,建請中央研究院應就上述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三十六)中央研究院於民國97年起與各大學合作開辦博士班學位學程,透過雙邊師資交流及認識,促進學術合作機會,目前共有7個學位學程,與12所大學合作,105年教育部已公告核定通過2項新設學程案,預計106年開辦之學位學程將增至9項。惟現有學程以前瞻性及競爭力的跨領域研究為主,所開設之7個學程分別為:癌症生物(學)與藥物研發、海洋生物科技、轉譯醫學、基因體與系統生物學、微生物基因體學、網路與資訊系統、多媒體系統與智慧型運算工程,偏重理工學程。中研院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下共有11個研究所及1個研究中心,已累積一定研究及教學實力,爰此,請中央研究院評估是否增設人文及社會科學之博士班學位學程課程,以平衡人文及理工發展,於3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七)中央研究院為有效管理智慧財產權及研發成果,訂有科學技術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審計部104年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研究院執行各項科技(生技)研發結果,截至104年總計申請專利1,881件,獲得專利數件879件,其中332件專利已授權,簽訂技轉合約1,033件,已收取權利金5億8,001萬餘元。但中研院接連捲入技術移轉案件爭議,如中研院前生醫所所長於99年因將專利技術移轉給自家投資公司,涉及利益衝突事件遭檢調單位約談事件;105年度再次發生技術移轉浩鼎股份有限公司案,因研發成果創作之當事人及其二等親持有該公司股票,引發利益衝突等爭議。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內將成立中研院育成中心及創業服務中心,中研院有意持續推動產業育成,惟執行技轉過程,獨立之外部監督機制或有不足,應訂定嚴謹內部管理規範與監督機制。爰此,中央研究院應於3個月內將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八)中央研究院於105年為促進組織改革,陸續成立「智財技轉迴避檢討委員會」、「法務人員及法務工作檢討委員會」、「民主治理改革小組委員會」等3個任務編組型的單位,至105年11月初,除「智財技轉迴避檢討委員會」尚未完成報告,另外2個委員會均已完成報告,提供中研院具體改革建議。此外,中研院也於105年7月舉行的院士會議中通過成立中央研究院組織與運作改進委員會,由12位院士與5位院內研究人員共同組成,將推動檢討改進措施。中研院待改善事項繁多,應擬定優先順序及具體時程,爰此,中央研究院應於6個月內提出組織改革之具體計畫及作業時程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三十九)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總開發經費依行政院函核定修正為225億9,600萬元,包含公共建設177億2,310萬元及儀器設備費用48億7,290萬元,根據中研院提供給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指出,統計迄105年度8月底止,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累計可支用預算數171億6,474萬3千元,已執行數84億2,102萬7千元,執行率僅為49.06%。且該計畫原訂105年4月底前完成園區開發,惟9月底仍於施工階段,計畫進度業經修訂3次。105年2月2日最新修正進度,預計106年4月中完成全部設施測試,目前興建期程未如預期。此外,中研院為配合國家生技產業發展籌設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計畫,惟以中研院為園區營運及管理機關,與法定職掌未符,中研院應針對園區未來整體營運與管理,與相關主管機關討論並釐清園區定位與權屬。爰此,中央研究院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四十)翁啟惠院長因浩鼎新藥案引發利益迴避的風波,故此於105年3月29日跨海向總統提出口頭請辭未獲准,總統仍希望他先回國做清楚說明,然中研院基因體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卻已於4月10日先提出回聘翁啟惠為該中心特聘研究員,而翁啟惠4月15日才回台做說明。並在5月10日總統同意請辭當日,由基因體中心函請中研院院方,同日核定聘任。然此回聘流程未依照中研院處務規程,將特聘研究員擬聘案之核備交由院務會議;再者,翁啟惠前院長目前仍身陷浩鼎爭議,且有可能遭受起訴,為顧及中研院學術聲望與形象,理應等司法程序確定無任何問題再行回聘,由此可知中研院針對於翁啟惠前院長回聘案採取特殊個案處理,故此建請中央研究院檢討特聘研究員聘僱標準及方式,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因應之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四十一)中央研究院於民國17年成立,其首任蔡元培院長提出「唯一之救國方法,止當救亡圖存,致意青年有志者,從事於最高學問,歷二、三十年沈浸於一學。」,故此當初之設置目的在於彌補當時大學研究能量之不足。近年來政府財政面臨困境,大學經費逐年減少,然中研院經費並無太大變動,並且仍逐年申請政府研究補助經費,壓縮高等教育資源引發批評,甚而有學者於媒體抨擊中研院角色定位模糊、缺乏外界監督,已成為需索無度的怪獸,故此為顯示中研院各研究所及其研究中心具備之獨特及必要性,同時排除外界對於該學術機構之質疑,建請中央研究院重新檢討其定位及其設置之功能,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四十二)「人文社會、數理工程與生命科學等三大領域均衡發展」(中研院105年11月業務報告),為中研院三大願景之一,現任廖院長俊智亦曾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承諾將「大力鼓勵人文學科方面趕快多申請(研究計畫)」。(105年6月22日)查中研院歷年三大領域之預算顯見失衡(數理科學組:36%~38%;生命科學組:37%~38%;人文及社會科學組:23%~25%),且106年度之預算亦呈現類似情況(數理科學組:36.58%;生命科學組:38.47%;人文及社會科學組:24.95%),未見改善。中研院應就如何促進三大領域均衡發展提出具體做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四十三)「多元和參與,是新時代民主社會的特色,也是加深與外界溝通的管道」(中研院105年11月業務報告),中央研究院雖為直屬總統府之國家級研究機構,仍應秉持開放參與、多元發展的精神走入社會。查中研院轄下共有歷史文物陳列館、民族學研究所博物館、胡適紀念館、嶺南美術館、生物多樣性研究博物館、錢思亮紀念廳、吳大猷紀念館、傅斯年紀念館等八大博物館或紀念館,其所藏之藏品數量與文化蘊涵豐富,應積極開放參觀並增加藏品之附加價值。目前八大展館之經營模式與成效差異甚大,且參觀人數、館際交流與藏品附加價值多年未見提升。綜上,中研院應針對轄下各展館研擬展館整合計畫,提升參觀人數、館際交流與藏品附加價值,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四十四)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各部會及研究單位應盤整資源,針對新南向議題提出創新、有企圖心之計畫。查中研院現有之東南亞研究專責機構,僅有「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底下之「亞太區域專題中心」,於預算、人力之編列上均不如同樣以區域研究為主軸的歐美研究所。綜上,中研院應積極整合院內東南亞區域研究資源,並研議新增或擴編東南亞專責研究機構之計畫,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四十五)中研院目前正積極推動南部院區之發展計畫及設置,達成國家南北均衡促進產業發展,實則對國家有利之重大政策,但中研院仍欠缺對南部院區在工程完竣後有詳細之規劃,且中研院應當就未來如何有效利用南部院區的優勢做新南向政策上之推廣提出詳細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蘇巧慧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四十六)鑒於中研院台史所為國內台灣史領域之重點研究單位,相關之史料累積、日記解讀、二二八資料等研究均居本領域之翹楚,且相關領域研究之於台灣社會的重要性,也絕不亞於基礎科學研究與尖端科技之投入。考量106年度為二二八事件七十周年,且相關歷史事件當事人之身體狀況將會限縮可能之研究時間。爰建議中研院應於107年度預算中提高經費分配比例,並提供適當且足夠之研究空間,善盡中研院做為國家研究單位之責任,並展現中研院保存並分析台灣歷史之決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四十七)基於時代變遷與社會期待,中研院正面臨「由專注基礎科學研究轉型為入世的國家最高研究單位」的重大挑戰,為使中研院之研究領域得與社會接軌,使國人能更進一步了解目前中研院之基礎科學與社會研究之方向,善用中研院數位中心之科普、社普推廣能力,以及在針對台灣本土之應用研究結合地方政府資源等面向上,將會是中研院未來的工作重點,爰請中研院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說明相關工作之研議與規劃情形。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四十八)針對中研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之「MegaCity III都市空氣汙染與低雲及霧霾物理化學交互作用」研究計畫,將在國立竹山高中力行樓頂設置觀測站,執行為期2年之大氣汙染物及邊界層垂直分布觀測,實為中研院以專業科學能量投入研究台灣環境問題決心之典範。然本計畫之研究範圍如能自竹山擴大至台中盆地之觀測與研究,或能將本計畫自單點觀測提至區域研究之高度,爰請中研院協助評估相關觀測設施設置之可行性,期以達成擴大研究效益之可能。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四十九)中央研究院預計於106年度花費21億0,414萬3千元,聘用高達4,747名臨時人員,處理一般行政事項以及協助研究人員執行各項研究計畫。然而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所規定,臨時人員聘用應限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不應用於處理一般性或經常性業務,中研院編有大量臨時人員,實有不妥。爰要求中研院就人員聘用狀況與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五十)有鑑於過去因智財技轉引發之爭議,對中研院聲譽造成重大傷害,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曾提出決議,要求中研院研擬改革方案。中研院於105年4月成立智財技轉迴避檢討委員會,以研擬未來修正相關法規及院內規範之方案,本預計於10月底前提出第1階段檢討報告,然而卻因該委員會成員有多位不在國內,尚未有明確共識而延遲進度。智財技轉規範的完善為國人相當期盼之改革項目,更是重建中研院信譽之重要轉機,中央研究院應以更加積極、有效之方法處理此案,如期完成改革。爰要求中研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五十一)中央研究院每年皆有政府預算編列及科技部挹注研究經費,以106年度為例,共編列141億7,143萬6千元單位預算,以及科技部核定之專題研究計畫經費8億8,232萬元,僅次於台大及成大之專題研究經費,因此引發批評中央研究院排擠其他大專院校研究經費的質疑。作為我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中研院應妥善發揮基礎研究之實力,與各大專院校進行科研合作,協助提升總體研究能量,擔任領頭羊的角色。爰要求中研院就加強與各大專院校合作並提升總體研究能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五十二)中央研究院106年度於「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投資及設備」編列預算13億9,772萬元,該計畫總開發經費為225億餘元(含公共建設與儀器設備),係結合中央研究院、衛福部、科技部及經濟部等部會資源,企圖仿效美國3個成功的生技園區發展模式,整合研究資源並產生群聚效應,以強化我國生技產業發展動能。

然而,該計畫原訂於105年4月底前完成園區開發,但迄今仍處於施工階段,期間計畫進度修訂3次,預計於106年4月完工,整體興建期程未如預期。有鑑於中研院業已規劃興建南部院區,為避免工程進度延宕之情事再度發生,爰要求中研院提出「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工程延宕書面檢討報告,並依契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柯志恩 蘇巧慧 

(五十三)中研院近來技術移轉案件爭議頻傳,例如2010年前生醫所所長將專利技術移轉自家投資公司案、2016年技術移轉浩鼎股份有限公司案,其雖已制定中研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等內部規定,然相關規定未臻完整,程序亦不夠公開透明。

鑒於中研院隸屬於總統府,其執行技轉的過程,獨立之外部監督機制或有不足,更應訂定嚴謹的內部管理規範、資訊公開方式和監督機制。

綜上,建請中研院全面檢視相關技術與監督規範是否完善,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確實揭露技術移轉的利害關係,以及所得授權金的分配情形,避免再度發生利益衝突事件損及我國學術聲譽。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柯志恩 蘇巧慧 

(五十四)中央研究院主管106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編列「臨時人員酬金」25億5,789萬8千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所提供之數據,106年度預計僱用3,816人,加計科學研究基金之1,867人,合計高達5,683人,為中央研究院公務預算研究人員預算員額1,097人之5.2倍。

然派遣等非典型勞動之待遇與勞動權保障並不完整,政府不應以減少成本為由,帶頭規避雇主應負之責任,尤其應避免「假派遣,真僱用」之情形。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本精實撙節原則,嚴格控管非典型勞動人力,除持續檢討各類人力運用外,應研議使派遣人員轉任之法規及派遣人員之替代措施,以逐年降低勞動派遣人員之數量,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柯志恩 蘇巧慧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1億5,082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0萬元(含水電費5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300萬元(含4G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2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及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之「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保全業務相關費用」200萬元,共計減列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3,582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8項: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5,0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許智傑 李麗芬 吳思瑤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5,0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凍結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及「圖書管理研究及展覽」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鍾佳濱 黃國書 

許智傑 李麗芬 吳思瑤 

柯志恩 陳學聖 蔣乃辛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凍結「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原列2億1,745萬元及「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原列6,523萬4千元各十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蔣乃辛

黃國書 鍾佳濱 吳思瑤

許智傑 李麗芬 何欣純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凍結「業務費─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150萬元(含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器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大陸地區旅費」原列12萬6千元、「書畫管理研究及展覽─大陸地區旅費」原列20萬元、「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大陸地區旅費」原列21萬1千元各二分之一及「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國外旅費」5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蘇巧慧 柯志恩 張廖萬堅 

陳學聖 蔣乃辛 吳志揚

()凍結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2,000萬元(含「南院文物展覽─業務費─資訊服務費─網站及數位媒體維護費」75萬元及「南院文物展覽─業務費─一般事務費之志工制服製作及清洗、志工聯誼、紀念品等」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吳志揚 蔡易餘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凍結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南院文物管理研究及展覽─南院文物管理研究」1,700萬元(含「業務費」300萬元及「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年度換展展場設計製作費用」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吳志揚 蔡易餘 何欣純 

李麗芬 鍾佳濱 吳思瑤 

黃國書 許智傑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凍結第2目「文物管理及展覽」中「展示服務與社教推廣」2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蘇巧慧 蔡易餘 柯志恩 

陳學聖 蔣乃辛

()凍結第3目「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柯志恩 陳學聖 蔣乃辛

()凍結第4目「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15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志揚 陳學聖 蔣乃辛 

吳思瑤 柯志恩 許智傑 

李麗芬 黃國書 張廖萬堅 

何欣純 鍾佳濱

(十一)凍結第5目「資訊管理維護」1,0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蘇巧慧 柯志恩 張廖萬堅 

陳學聖 蔣乃辛

(十二)凍結第6目「安全管理維護」中「北部院區安全管理維護─文物庫房氣體消防設備汰舊改善」2,7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蔣乃辛 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張廖萬堅

(十三)凍結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中「營建工程」原列3,060萬元之四分之一,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蔣乃辛

(十四)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6年度預算案中有關非典型人力(包含臨時人員、派遣人力與承攬人力)進用情形,人數共計432人,占預算員額83.56%,費用共計2億1,171萬1千元,占人事費用43.09%,與歷年度比較,顯著增加,此與政府政策顯有違背,有待改善;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上開情形切實檢討,提出計畫,逐年降低比例,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年度

106年

105年

104年

103年

非典型人力

432

407

190

186

占預算員額百分比

83.56%

77.52%

38.93%

38.51%

非典型人力花費(千元)

211,711

192,605

76,748

74,704

占人事費用百分比

43.09%

35.56%

16.73%

16.99%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十五)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6年度所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其中「免費提供學術研究及教育推廣授權件數」之年度目標值為300件;惟查強化資料開放、全民共享係故宮106年度推動之工作重點之一,且故宮於105年9月22日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業務報告之書面報告中亦提及106年度將每季固定新增500筆文物圖像,免費提供學術研究及教育推廣使用,以期達成「公共性的故宮」之目標,參考英國大英博物館,每週平均上傳2,000件文物資料至線上典藏(Collection online, COL)網站,故宮目前公共化進度顯然牛步;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將「免費提供學術研究及教育推廣授權件數」之年度目標值調整為每年2,000件。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十六)查今年以來,故宮有租借內部管制空間予民間團體舉行活動之情事,此舉顯有不妥;為避免因管理漏洞,造成典藏破壞或遺失,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其空間使用進行檢討,修訂院內之場地租借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十七)「教育」為現代博物館四大功能之一,實務上,博物館多以導覽、講座與其他教育活動進行落實,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雖為國內編制最高之博物館,但教育活動單一呆板,無法使觀眾與故宮產生連結;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教育活動之開發方向進行全面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十八)推動多年的大故宮計畫業已暫停,惟近期故宮以北部院區設備老舊、展示空間不足為由,擬另提故宮整(擴)建計畫,經查其部分計畫內容、區域與大故宮計畫重疊,似有規避人民監督、魚目混珠之虞;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重新向當地居民舉辦說明會,依會議結果重新評估,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十九)文化資產保存法已於今年7月12日全文修正通過,因本次修法為近年修正幅度最大,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該法修正後之因應與後續辦理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十)現代博物館基於文化資產之公共特性,對於以非營利性質使用數位化典藏,多採取開放、免費之態度,惟查故宮現有之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對非營利使用之出版仍採取申請制,並向非營利用途使用者收費,有違博物館之公共精神,亦與世界主流不符;為落實博物館公共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全面檢討修正,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二十一)依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5條規定,國立故宮博物院計有器物處、書畫處、圖書文獻處、登錄保存處、文創行銷處、教育展資處、南院處、安全管理室、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等七處五室,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成立以來,南院處主責南部院區文物之典藏、管理、研究、展覽、教育推廣等業務活動,與現有之器物處、書畫處、圖書文獻處、教育展資處等處業務顯有重疊,有疊床架屋之虞;為釐清各處定位,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院內處室職掌進行全盤檢討,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二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104年總參觀人次達529萬,為全國博物館之最,惟經實地考察,館內之導覽大廳資訊老舊、指標不清、參觀動線不佳,大量依賴展場工作人員指引;為提高參觀品質,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院內展場之動線、指標、基礎硬體設備等面向進行全盤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二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965年設址於時台北縣士林鎮外雙溪,周邊環境優美、林相茂盛、老樹眾多。在「大故宮計畫」暫緩後,故宮改提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其預算規模大幅縮小,開發程度降低,然為維護生態永續、提升空間品質、保障公共安全,故宮仍須就環境、公安、交通等層面進行影響評估,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邀集專家學者及社區代表,就院區內外樹木、生態、土石狀況進行清查,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二十四)故宮超額人力仍高,年年僱用大量臨時人員,用以辦理經常性業務,且臨時人員人數及酬金經費不斷增加,允應檢討;為因應故宮南院開館業務需求105年度起進用非典型人力,惟北部院區業務量並未預期大幅成長卻同時大量增加非典型人力,有欠合理,允宜確實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向行政院提出增加預算員額,並妥適配置與運用整體人力,提高人力運用效率,並積極推動工作簡化,俾控管非典型人力之運用。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二十五)106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所編製預算,分別以「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及「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分冊編列。惟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之歲出,除了「南部文物管理研究」科目之外,其餘歲出項目,無法得知其南院、北院及行政分配比例。

依行政資源分配慣例,中央政府資源多以北部區域分配為重,長期分配失衡有礙國家整體發展;為均衡南北故宮資源分配,另一方面為使立法委員有效監督預算,爰建請國立故宮博物院研議,並於專案報告裡面說明,自107年度起,故宮博物院主管之中央政府總預算,分別以南院、北院及行政分冊編印預算書,故宮博物院另提供南北院相關預算資料供參。

提案人:何欣純 蔡易餘 陳學聖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二十六)我國於103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後,代表我國正式加入簽署兒童權利公約之列。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第31條:「……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

國立故宮博物院目前以學齡前孩童以及具學生身分之本國人免費入館,但此定價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如6歲以上但18歲以下未就學之兒童及少年或18歲以下之外國人,被排除免費入館資格。但國際知名博物館,如日本國立東京美術館,將18歲以下視為兒童,不分國籍全面免費入館,18歲以上若有學生身分者則另行優惠。為落實兒童文化平權,建請故宮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研議以兒童權利公約所定義之18歲以下不分國籍之兒童及少年,免費入館之可行性及施行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二十七)故宮於南院落成進入試營運後,已開始規劃將北院部分文物計畫性轉移至南院庫房存放,然目前南院負責文物安全之重要工作,非由駐衛警察擔任,而委由民間保全公司辦理,惟民間保全公司人員素質恐有良莠不齊之疑慮,且如遇文物遭竊或遭搶是否有能力反應處理亦令人存疑,因此建議故宮應研擬成立「國寶警察」專責維護國家文物之安全。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吳志揚 蔣乃辛 

(二十八)博物館進駐國際機場,美化國家門面、發展機場特色,已然成為世界趨勢,例如荷蘭阿姆斯特丹國立博物館就在史基浦國際機場設立分館,然桃園國際機場為我國重要國門,環顧桃園國際機場之整體國家門戶意象,沒有整體設計,欠缺系統性「風格」與「意象」,只見片斷式之裝修,無法形塑出代表國門之「氣質」與「感覺」,因此建議故宮可仿效阿姆斯特丹國立博物館研擬設立分館,進駐桃園國際機場,或者參考新加坡、香港、東京、曼谷等地之國際機場,將博物館的概念帶入機場設計。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吳志揚 蔣乃辛 

(二十九)故宮自100年度起推行「大故宮計畫」,惟在計畫核定、預算編列上有諸多問題,且計畫過於龐大已不切實際。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於105年10月12日至故宮考察時,故宮曾提出「新故宮計畫」,爰請故宮於3個月內提出「新故宮計畫」決策轉變過程、詳細計畫內容,且說明與「大故宮計畫」之差異性,以及預期執行效益,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吳志揚 蔣乃辛 

(三十)國立故宮博物院106年度預算中「臨時人員酬金」科目編列臨時人員162人、6,523萬4千元,「一般事務費」科目項下編列承攬人力270人、1億4,647萬7千元,合計編列非典型人力432人(達預算員額517人之83.56%)、2億1,171萬1千元,較上年度增加25人、1,910萬6千元,約增9.9%。

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已針對105年度預算做出決議(十七)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整體人力運用並降低臨時人員進用數量,然而非典型人力於106年度預算編列較105年度增加25人、1,910萬6千元,約增9.9%,情形並未改善。

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及研議逐年降低非典型人力之數量,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三十一)鑑於我國為多元族群、文化及語言國家,為落實文化平權、尊重語言多樣性、推廣母語及創造多元參與的友善語言環境,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本院區之成人語音導覽系統增加原住民族各族族語及新住民母國語言,及兒童語音導覽系統增加原住民族各族族語、新住民母國語言及手語,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提出具體規劃及時程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三十二)鑑於我國為多元族群、文化及語言國家,為落實文化平權、尊重語言多樣性、推廣母語及創造多元參與的友善語言環境,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南部院區語音導覽系統中個人語音導覽機增加原住民族各族族語,多媒體導覽機增加原住民族各族族語、新住民母國語言及手語,親子導覽機增加台語、客語、原住民族各族族語及新住民母國語言及手語,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提出具體規劃及時程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三十三)故宮106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項目合計21項(考察、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加上派員赴大陸計畫106年5項,共26項出國計畫,出國地點皆為歐美日中,前往東協、南亞、紐澳國家的計畫一項也沒有。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期待深化政經文化及教育雙向交流。為執行政府推動以人為本、雙向交流、資源共享的「新南向政策」,位居國內博物館龍頭地位的故宮,應該增加新南向國家的交流。而在全球最大的旅遊論壇網站TripAdvisor所發表「2016旅行者之選」亞洲前25名博物館中,東協、南亞地區博物館共15間上榜。而在全球25大博物館中,威靈頓的紐西蘭國家博物館、胡志明市的戰爭遺跡博物館也都榜上有名,顯然有值得交流學習之處。除此之外,台灣擁有為數不少的東南亞外籍配偶以及新台灣之子,若能與東南亞國家博物館透過文物借展等交流方式,也有助增加台灣社會對其的認識,以及增加新台灣之子對自身文化的認同感。爰建議故宮派員出國計畫之各國分配比例應進行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蘇巧慧 何欣純 吳思瑤

許智傑 張廖萬堅

(三十四)故宮南北院典藏總數69萬6,414件,典藏空間只有3,397坪,平均1坪的典藏空間必須典藏205件文物,顯然不足。故宮南院占地70公頃,為北院20公頃的3倍有餘,然而典藏空間卻只有900坪,不到北院的一半,顯然有足夠腹地作為擴建文物典藏的空間。另外,故宮是國內唯一正式設有文物保存部門的博物館,在文物保存專業能力也位居國內領導地位。而國內博物館除了少數之外,文物典藏能力普遍不理想,屢有文物保存不當情事發生。爰此,請故宮在規劃「北部院區典藏空間整(擴)建」時,一併評估擴大南部院區典藏空間,並且盤點國內各博物館典藏條件與需求,評估由占地廣大的南院設置文物保存、維護與修護中心,協助國內其他博物館典藏的可能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蘇巧慧 何欣純 吳思瑤

許智傑 張廖萬堅

(三十五)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歷來屢有決議,要求故宮博物院盤點院內有關北溝之資料,針對早年北溝庫房設計史料予以保存。該院擁有大量相關史料,理應對該批史料有最高掌握程度,然則迄今對於「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卻未見後續工作,包括北溝時期模型與史料陳展均付之闕如。故宮文物的流轉,與台灣近代歷史記憶保存相合,對於這段時期歷史之結合與歷史記憶之推展,故宮責無旁貸。然而故宮針對「霧峰北溝」,近年來多以現址為私人所有、中市府已著手推動文資保存為由,不願扮演積極角色,爰要求故宮針對北溝文物保存、故宮歷史與在地之記憶,如何與文化部、地方政府、民間共同合作活化與推廣,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三十六)105年度秋季颱風頻傳,9月27日梅姬颱風侵襲時更傳出北院正館三樓展場外圍有漏水情事,經了解此漏水點存在已久卻始終未妥善解決,故宮聲稱經費不足為院方無力解決的主因。然而故宮曾於民國98年辦理「正館屋頂防水修繕工程」、102年辦理「國立故宮博物院獨棟(均為一層樓建物)辦公房舍計三棟屋頂防水工程」、105年辦理「正館屋頂防水改善工程」,並計畫「於106年度完成試作評估,積極爭取107年度工程經費預算。」作為珍貴文物典藏場所,故宮應澈底確保文物安全,不能留有任何安全疑慮。再者,往年並非如院方所稱,未編列相應預算以致漏水問題遲遲未解,爰要求故宮就近年來「屋頂修繕工程編列預算金額與工程執行狀況」、「屋頂修繕之試作評估」與「故宮北院老舊建築與南院建物漏水與其他安全問題通盤檢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三十七)99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為擴大營運規模而提出「大故宮計畫」,然則預算規模龐大、於環境影響評估引起爭議及居民反彈聲浪不斷,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諸多檢討意見,新政府上台後,林院長並於105年宣布大故宮計畫確定暫緩。105年度院方以替代之整(擴)建方案,欲處理展覽人流、庫藏與行政空間問題;然未見故宮舊空間之重新配置提出檢討,甚至前開計畫與大故宮計畫多有重疊。爰要求故宮6個月內就北院展覽空間動向、行政與庫藏空間配置予以檢討,並就整(擴)建計畫提出完整之環境影響說明,徵詢當地居民與相關團體意見,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三十八)故宮過去以「院區安全管理、概括承受原有福利會員工就業需要、尚無其他合適替代單位」為由,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消合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90年度至97年度並將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共計1億7,900萬元分配予社員;前開行為,業經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多次作成決議要求故宮依法收回不法盈餘,102年監察院並糾正故宮。然則故宮消合社尚未提出盈餘繳回之具體處理方式,迄今尚未依法繳回97年度以前已分配社員之盈餘。

故宮消合社於104年8月4日結束經營,並且幾乎完成清算作業,然而針對1億7,900萬元之不法所得追繳卻消極推拖,然則故宮之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督促辦理追繳業務,諸如促使消合社依各該年度所得扣繳憑單辦理追繳、先將該院主管級以上人員列為優先繳回對象作為表率等措施。爰要求故宮於3週內,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目前處理進度報告,其中應包括具體追繳措施之期程。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三十九)故宮106年度預算書之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內列有機關宿舍首長宿舍1戶(164平方公尺)、單房間職務宿舍5戶(659平方公尺)、多房間職務宿舍59戶(3,425平方公尺),合共65戶。其中11戶多房間職務宿舍已移作辦公空間或倉庫使用,其餘54戶宿舍,有27戶為眷屬宿舍,係供退休人員無償借住使用,未收取租金及宿舍管理費;與政府提供宿舍之意旨不符,亦影響現職人員使用該等宿舍之權益。

且故宮之宿舍與辦公空間,其中部分空間係員工自行擴建之違建,故宮雖以台博秘字第1050003775號指出其處理方式,將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合法房屋證明」與主動拆除收回之違建,截至104年底拆除七戶,處理進度緩慢。爰要求故宮於3週內,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目前處理違建與占用情況,並提出具體改善之期程。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四十)520交接後,中國緊縮來台觀光人數,但整體而言來台觀光客總人數與去年同期相比仍增加4.8%,而故宮參訪人數與去年相較則減少了6.8%。又,故宮南院之啟用,係「亞洲藝術文化」特色之推廣,實為與國家接軌之重要契機。為維持穩定來客數,並進一步向世界推廣,故宮應積極爭取來自世界各地的散客,思考如何調整、改變過去依賴團客及特定國籍參觀者的樣態,更加國際化。爰要求故宮檢討策展計畫,包括策展時程之規劃、人才之培育、國際化概念之融入,從大方向出發,就細節面向亦應有所掌握,妥善確保國際展覽之行政細節;思考如何增進佈展品質,訂定創新行銷策略,強化故宮品牌策略。就上開事項,故宮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四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連年運用臨時人員辦理一般業務,有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之原則,且多項博物館業務需要長期、連續性之人才養成,方能有效累積文物保存、研究成果及能量。因此本院104年通過決議要求故宮針對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技術計畫之臨時人力運用作出說明,而故宮則回應有關臨時人力之編制「實屬必要」,且「可收經驗傳承之效」。甚至於106年度預算臨時人員之編制狀況與往年相同,無視本院要求、亦無視人事行政總處之建議,顯見故宮對於自身作為人才培育場域的自覺不足。爰要求故宮於1個月內就人才聘僱、安排與臨時人員運用狀況改善,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故宮102-106年度臨時人員(及預算編列)    單位:新台幣千元

類  別

臨時人力

派遣人力

承攬人力

非典型人力合計

年度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102年度決算數

115

5,0146

4

2,209

41

18,594

160

70,949

103年度決算數

119

39,989

4

2,189

42

19,584

165

61,762

104年度決算數

108

48,993

4

2,122

37

18,992

149

70,107

105年度預算數

162

64,609

-

-

245

127,996

407

192,605

 

北部院區

142

55,209

-

-

49

20,460

191

75,669

 

南部院區

20

9,400

-

-

196

107,536

216

116,936

106年度預算數

162

65,234

-

-

270

146,477

432

211,711

 

北部院區

142

55,634

-

-

52

29,107

194

84,741

 

南部院區

20

9,600

-

-

218

117,370

238

126,970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106年度故宮預算評估報告,頁10。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鍾佳濱 黃國書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四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擁有眾多珍藏國寶,且其衍生文創商品商機無限,是許多遊客遊玩台灣必買的伴手禮,然市場上仍有眾多仿冒、盜版商品,且多年來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皆要求故宮必須積極處理盜版及仿冒問題,卻仍不見故宮有所改善,105年8月故宮因應立法院要求重視侵權問題,故成立民眾侵權舉報平台,然8月至今3個多月,仍只有1位民眾檢舉,顯示該平台成效不彰,故宮曾表示此平台成立1個月後會進行評估檢討,然至今卻未見到故宮進行任何檢討措施,基此,爰要求故宮將此平台運作之檢討報告及未來如何增加民眾舉報獎勵計畫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 鍾佳濱 許智傑 

(四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106年業務計畫中指出,現階段北部院區展廳設備老舊、空間不足,故為提升展場服務品質、優化文物典藏研究空間,提出故宮北部院區服務暨典藏空間整(擴)建計畫,然經查訪後發現,故宮有眾多空間皆用於儲存故宮出版品及商品,甚至其中一層樓目前為時藝多媒體之出貨倉庫,故宮應全新檢討現有故宮之空間運用,而非立即擴建,基此,爰要求故宮針對於現有故宮空間運用之檢討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 鍾佳濱 許智傑 

(四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106年業務計畫中,提出故宮北部院區服務暨典藏空間整(擴)建計畫,此計畫位於原先大故宮計畫預定地內之區塊,故宮是否已經與周遭居民進行充分溝通,且過去大故宮計畫時辦理歷次公聽會,於環境、交通衝擊、公共安全、社區整合等方面,皆存在諸多爭議,為避免此衝突再次發生,爰要求故宮針對上述疑慮提出說明報告,並於6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 鍾佳濱 許智傑 

(四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106年編列大陸地區旅費53萬7千元與國外旅費377萬9千元,且經查104年決算報告中顯示出國計畫有高達九成皆有變更之行為,由此可知故宮並未確實評估其出國計畫,未嚴格控管國外旅費以撙節支出,且未能精簡出國計畫人數與天數,而有浮濫浪費之嫌,應予檢討撙節,故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因應及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 鍾佳濱 許智傑 

(四十六)根據政府資訊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規定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其組成人數中民間代表人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然經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3名委員名單中,僅3位為民間代表,明顯不符合規定,且根據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規定「開放資料之定義為指資料提供機關有完整著作財產權,或經授權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資料,並以公開、可修改,且無不必要技術限制之格式提供者……」,然故宮自行公布之open data規範中,卻指出使用者不得將本院資料再授權、交付或散布予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故宮擁有眾多珍貴國寶,其研究價值及使用價值極高,卻違背中央制定之政府資料公開之相關規範,基此,爰要求故宮將上開爭議之檢討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 鍾佳濱 許智傑 

(四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除了編制正式員工員額之外,歷年皆編制眾多臨時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等,除此之外每年也招募許多志工(如下表),故宮應全面檢討現有人力編制狀況,推動工作簡化,並妥善利用志工人力,協助展場秩序維持與動線引導等機動性工作,降低臨時人員之進用數量,爰要求故宮將人力運用之改善及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單位:人  

年度

正式員額

臨時人員

勞務承攬

志工人數

105年

356

162

245

808

106年

352

162

270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 鍾佳濱 許智傑 

(四十八)故宮近來因參訪人潮減少或紙本書籍市場萎縮,導致部分權利金收入呈現下降趨勢。文物授權運用範圍廣泛,故宮應加強掌握市場需求,並對各類消費群進行分析,加強將文物授權導入商品開發與運用,拓展加值面向,除了扶植國內文創產業之外,並增加國庫收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權利金收入減少現象,檢討文物授權運用與商品開發業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四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自105年起卻大幅增加運用非典型人力,僱用逾一百多名臨時人員。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文物保存為故宮核心業務之一,卻運用臨時人力辦理陳列室文物之安全維護工作,顯有不當,且部分並非新增、臨時性或特定性業務計畫,僅因工作計畫更名或業務歸屬調整,即變相僱用臨時人員,不符規定。如今參觀人潮及業務量減少,爰要求故宮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妥當配置與運用整體人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五十)國立故宮博物院對於圖像借用、文物出版授權印製的內部管理與課責機制,雖均已具備相關規定,但卻未積極落實,內部管理鬆散,導致發生員工藉由文物圖像管理與內控機制不佳之漏洞,延遲歸檔以複製圖文檔案謀取私利之現象,亟待檢討改善。爰要求故宮檢討文物藏品與圖像之管理及監督機制在執行上的問題,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如何落實提出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五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國家重要歷史文物,文物保存維護為核心業務。文物保存之恆溫恆濕環境攸關文物安全,故宮應掌握庫房及展存環境溫溼度變化,確保文物獲得妥善保存。然故宮部分展場文物之濕度卻超標,恐有損文物安全外,亦顯示庫房與展場環境監控及文物安全管理措施並未落實,藏品管理仍有缺失,有待改善。爰要求故宮檢討庫房的文物典藏存放環境和文物展覽期間環境的穩定與安全,相關檢討報告應於3個月內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五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在籌建過程中各項工程進度延宕,且未完成驗收,就急於104年底開館試營運,工程缺失未及改善,導致場館逢雨漏水、電梯故障、遊客受困等事件頻傳,施工品質不良,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傷害故宮形象。爰要求故宮應儘速檢討及改善缺失,在主體工程未完成驗收前,若故宮南院堅持試營運,日後發生人員或文物之損傷,故宮南院應負完全責任,並於3個月內針對故宮南院公共安全問題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五十三)大故宮計畫未經核定,卻已投入1億5,400萬元進行前置規劃作業,並已先行動支,除與預算法相關規定不符外,亦顯示公共建設計畫編審及先期作業審查流於形式。而後又因該計畫推動過程受阻,且現況與預期有落差決定緩辦,導致浪費公帑。爰要求故宮針對大故宮計畫未審慎辦理可行性評估及替代方案等前期規劃即先行執行之缺失進行檢討,儘速建立日後延續型工程之監督審議機制,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五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為國家文物典藏、展覽研究、科技修復、文創產業等規模最完備的綜合型博物館,亦為享有國際聲譽的博物館。目前國際排序與法國羅浮宮、英國大英博物館、美國大都會博物館及北京故宮博物院齊名,更榮膺英國倫敦(藝術新聞The Art Newspaper)評為世界最受歡迎十大博物館之一,名列第七,是亞洲唯一上榜的博物館,故宮應加強與國際重要博物館之交流合作,持續在國際上發揮專業博物館之作用。爰要求故宮就如何加強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級博物館事業發展提出報告,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五十五)目前故宮已設置之語音導覽中,北院提供中、台、客、英、日、韓、西、法、粵語等服務;南院則提供中、台、客、英、日、韓、泰、緬、越、印尼語等服務。從此可見,北院針對東南亞之語言導覽系統顯未建置完備,南院則是歐語及東北亞語系建置未臻完備。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儘速規劃完備南北兩院之導覽體系,包含語音導覽、紙本文宣品、官方網站、甚至是導覽人員,打造多語言友善環境。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6個月內進行多語言體系規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李麗芬 許智傑 鍾佳濱 

(五十六)104年東南亞旅客達142萬5,000人次、移工人數達近60萬人、學生逾2萬6,000人,為台灣帶來重要的觀光資源。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可搭配新南向政策,針對東南亞、南亞之旅客、學生、移工提供門票優惠,提高南向國家國民參訪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誘因,促進文化輸出、進行文化外交,更可以帶動台北城市觀光發展。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進行研議東南亞國籍民眾之門票差別定價可行性評估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李麗芬 許智傑 鍾佳濱 

(五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010年提出「大故宮計畫」,因環評爭議、居民抗議,且預算未到位等因素而延宕。現國立故宮博物院宣布終止該案,改採小規模整建工程之「故宮北部院區服務暨典藏空間整擴建計畫」,工程經費33億元,預估6年完工。

經查在地社區居民反對大故宮計畫,源於該案對地質、生態環境、在地交通皆造成之巨大衝擊。故宮位於地質敏感區,周邊前後曾發生4次土石流,曾壓垮離正館只有數十公尺的照相室;外雙溪流域有台北市近郊豐富之生態資源;每年超過500萬人次參訪,無論使用何種交通工具,皆會造成故宮對外單一道路之嚴重負荷。爰要求故宮於6個月內,針對「故宮北部院區服務暨典藏空間整擴建計畫」,仍必須施作地質、生態及交通影響評估,同步針對現況問題進行改善規劃,並納入附近居民意見,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李麗芬 許智傑 鍾佳濱 

(五十八)新政府上任以來,大力推動新南向政策,要在各領域與東南亞、南亞國家全面接軌,文化交流更是不可偏廢,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做文化新南向之領頭羊。

首重倍增南向國家旅客至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訪人數。恰逢中國限縮陸客來台,正是故宮轉型之契機,將過往著重單一客源之經營模式,轉換為發展多國多元旅客之策略,並爭取南向國家國民來院參觀,以宣傳故宮根植台灣後之深厚文化內涵。

檢視近年非中國團客赴故宮參訪之人數,除韓國略為上升外,包含歐美、日本、香港、東南亞各地旅客數量皆呈倍數下降,東南亞更是由2010年高峰12萬9,500人次,跌至2015年谷底1萬9,600人次,人數銳減85%,與南向國家宣傳故宮、爭取旅客已刻不容緩。為釐清故宮旅客經營策略,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進行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李麗芬 許智傑 鍾佳濱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345億7,291萬9千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23億5,029萬5千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67億9,120萬4千元、第9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11億5,200萬6千元、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586萬6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大學產學研合作能量」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建立終身學習推動組織」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45億6,091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51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3,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蔣乃辛

張廖萬堅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 柯志恩

蔣乃辛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三)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2,000萬元(含「強化原住民族教育體系」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黃國書 蘇巧慧 吳思瑤 

許智傑 李麗芬 吳志揚 

張廖萬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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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術審議著作審查與設置國家講座及學術獎」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黃國書 蘇巧慧 

吳思瑤 李麗芬 許智傑 

張廖萬堅

(五)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3,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思瑤 許智傑 李麗芬 吳志揚 

呂孫綾

(六)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黃國書 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吳志揚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許智傑 張廖萬堅

(七)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志揚 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呂孫綾 許智傑 張廖萬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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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大學評鑑制度」原列7,6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 柯志恩 

       吳思瑤 李麗芬 蔣乃辛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許智傑 何欣純

(九)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原列30億0,082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蔣乃辛 黃國書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李麗芬 

       何欣純 許智傑 

       高潞‧以用‧巴魕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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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黃國書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李麗芬 

       許智傑 何欣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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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輔導私立大專校院財務及會計行政」4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蔣乃辛

(十二)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健全師資培育─業務費」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許智傑 李麗芬 

       鍾佳濱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吳思瑤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十三)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教師專業發展」3,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吳思瑤 許智傑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十四)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辦理短期補習班管理輔導等業務」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吳思瑤 許智傑 

       何欣純 尤美女 張廖萬堅

(十五)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家庭教育」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黃國書 蘇巧慧 吳思瑤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許智傑

       何欣純 尤美女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六)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高齡教育」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尤美女

(十七)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建立終身學習推動組織」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吳志揚 

       蔣乃辛 黃國書 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呂孫綾 

       何欣純 尤美女 張廖萬堅

(十八)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1節「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立及公共圖書館之輔導與充實」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尤美女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十九)凍結第4目「終身教育」第2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行政及推廣」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吳思瑤 李麗芬 

張廖萬堅 陳學聖 吳志揚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二十)凍結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事務行政及督導」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 柯志恩 

       黃國書 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尤美女

(二十一)凍結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原列6億6,232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志揚 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黃國書 蘇巧慧 

       許智傑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尤美女

(二十二)凍結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 柯志恩 

       吳思瑤 李麗芬 蔣乃辛 

       何欣純 張廖萬堅 黃國書

       蘇巧慧 許智傑 尤美女

(二十三)凍結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張廖萬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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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瑤 李麗芬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許智傑 

吳志揚 尤美女

(二十四)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大學產學研合作能量」原列103億元之二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 柯志恩

黃國書 蘇巧慧 許智傑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蔣乃辛

吳思瑤 尤美女 何欣純 

呂孫綾 鍾佳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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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獎勵科技校院教學卓越計畫」原列21億元之二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許智傑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二十六)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網路學習發展計畫」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二十七)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科技教育計畫」原列10億7,010萬3千元之七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二十八)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1節「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氣候變遷調適與防災教育及永續校園計畫」原列1億4,414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二十九)凍結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第2節「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培育宏觀視野國際人才」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蘇巧慧 黃國書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李麗芬 尤美女

(三十)凍結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中「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輔助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購置圖書儀器設備」原列5,672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三十一)凍結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2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原列25億元之五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志揚 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三十二)凍結第9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1節「創新國立社教機構前瞻發展」中「國立社教機構之創新發展─跨域體驗終身樂學─國立社教機構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原列6億6,708萬7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呂孫綾 黃國書 李麗芬 

(三十三)凍結第9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中「社教機構維持及發展輔助─輔助國立臺灣圖書館」原列1億2,906萬8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十四)我國自1997年完成「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立法後,少年矯治即改採「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雙軌並行制。前者以收容受刑人為主,另兼收受感化教育之學生;後者則以收容感化教育之學生為主。

表:少年矯治機構105年11月各類收容人之人數

項目

少年受刑人

受感化教育學生

少年收容人

誠正中學

 

281人

 

明陽中學

175人

 

10人

桃園少輔院

 

401人

 

彰化少輔院

17人

443人

 

惟,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二者於資源及教育體制上有根本差異:少年矯正學校每名收容少年每年所花費的經費約為50萬元;但是在少年輔育院中每名少年每年所費的金額僅11萬元。少年矯正學校採小班制教學,重視教學、訓育、輔導等專業彼此合作,教育事項由教育部監管,甚至設有特殊教育專責組織規劃特教事宜;反之於少輔院中,由於國家投注之資源較少,則採取較為廉價的大班制教學,並以矯正、軍事及管訓教育為主,全院由法務部指導、監督。結果造成均是少年受刑人或是應受感化教育之少年,僅因所處的矯治機構不同,所享有之矯治措施與教育資源有顯著差異,不利非行少年的矯治與復歸。因此少年輔育院有改制成少年矯正學校之必要性,過去10年間,要求改制之呼聲亦未曾中斷。

爰建請教育部應依本決議會同法務部及其他相關部會,盤點現行少年輔育院改制成為少年矯正學校後所需之師資、人力及資源,研議改制之可行性及改制期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以協助少年收容人能順利惕勵自新、復歸社會。

提案人:蘇巧慧 尤美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邱泰源 鍾佳濱

(三十五)有鑑於近年來我國泛舟、潛水、帆船等水域遊憩活動發展日益蓬勃,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安全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教育部為水域救生員之主管機關,有責任為人民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安全性負責。惟查,目前教育部雖訂有「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其中包含游泳池救生員及開放水域救生員之學術科測驗暨複訓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但對於教育部委由相關專業團體開設訓練課程之課程內容、訓練場地等皆不負責,造成不同環境及性質的開放性水域(例如:海洋、溪流、湖泊等)救生員無法因地制宜發揮救生技巧,恐無法提升人民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安全性。另外,游泳池與開放水域性質相差甚巨,需擁有的救生技巧也完全不同,經查,目前要具有開放水域救生員資格必須先擁有游泳池救生員資格,顯有不妥。爰此,要求教育部應主動召集相關單位,儘速檢討游泳池救生員及開放水域救生員是否脫,以及檢討如何提高不同環境及性質的開放性水域(例如:海洋、溪流、湖泊等)救生員之救生技巧,以提高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民眾的安全性。

提案人:何欣純 蕭美琴 蘇巧慧 

    吳思瑤

(三十六)教育部2016年修訂「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為國立大學附屬學校審查作業及處理要點」,其中第2點第3項載明「學校改隸前後,均屬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條各款所定同一類型;大學附屬之學校,以一所為限」。此項規定用於西部學校並無疑慮,西部地區國立大學多,區域本身的資源也多,國立高中不需爭取大學的資源,也具有相當的競爭力。但是,花蓮縣教育資源普遍不足,目前只有1所國立大學,而除了花蓮市2所國立高中外,剩餘的1所玉里高中,是位於百餘公里外的中南區。因此,假使以1所為限,則將大大縮減花蓮偏鄉高中獲得國立大學資源的可能性。爰此,要求教育部應因地制宜,適時輔導、協助,重視偏鄉學校,莫讓僵化法條侷限偏鄉學童的未來。

提案人:何欣純 蕭美琴 蘇巧慧 

    吳思瑤

(三十七)花蓮教育大學自2008年與東華大學合併後,於2011年底,原花蓮教育大學之學院系所及行政單位統一搬遷至壽豐校本部,導致原校區(又稱東華大學美崙校區)內的體健設施逐漸老舊,使用率低,造成國家空間、資源閒置浪費。有鑑於教育部為中華民國有關教育學術、體育及青年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爰此,要求教育部應主動協同相關部會單位,清點校區內體健設施,進行相關設備、場館之活化工作,讓國家資源物盡其用。

提案人:何欣純 蕭美琴 蘇巧慧 

    吳思瑤

(三十八)106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惟國人教養子女之傳統觀念難於短期內扭轉,且新方案推動初期,國人可能持觀望態度,爰該計畫首年試辦即按5,000人編列預算,恐難達成目標,允宜以保守原則重新估算人數。另該計畫期程由106至110年度,未依預算法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不利於預算審議。爰要求教育部就本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九)教育部建置「大專校院系所特色及新生註冊率查詢系統」作為未來選填志願參考,惟未提供個別學校整體平均註冊率。查部分媒體或補習班利用上開公開資訊自行以簡單平均法計算各校整體平均註冊率進行分析,相關數據恐失真反而造成資訊誤判,而部分學校亦自行於網站公開學校整體之註冊率,顯示外界對各校之整體平均註冊率有需求;且個別學校整體平均註冊率亦為退場轉型之風險指標。爰要求教育部儘速公開全國大專校院各校整體平均註冊率之全貌資訊,並將具體時程於1個月內以書面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四十)106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編列輔助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運作之經費25億元,該基金以特別收入基金型態編列預算,106年度基金收入全數由國庫撥補,鑒於整體財政之考量,允宜衡酌該基金年度支出妥適規劃所需之收入,檢討本項預算規模,俾減輕財政負擔;另該基金與教育部公務預算均辦理性質相似之業務,預算恐有重疊之虞,且性質相似之業務經費分散於公務預算及基金,不利立法院審議及監督政府協助私校轉型退場投入資源之全貌。爰要求教育部檢討相關預算之編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四十一)查教育部「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105年1至7月底執行率未達3成。受少子女化衝擊,大專校院普遍面臨招生不足之困境,尤以私立大專校院為甚,其停招停辦之情形已無法避免;為避免延宕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時間,累積更多之私立大專校院處於瀕臨退場邊緣,影響數千名學子權益並虛耗政府之補助資源,爰要求教育部提出檢討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四十二)大專校院調漲學雜費收入之支用包括弱勢助學計畫在內,雖可擴大救助弱勢學生之能量,惟形同由各校學生或家長分擔各校弱勢學生之助學經費,有欠公允;再者,大專校院就學貸款學生人數居高不下,大專校院就學貸款人數占總學生人數1/5以上,故學雜費調漲規定中納入弱勢助學機制,形成學生透過貸款方式繳交學雜費負擔相關助學金之現象,亦欠合理。為免加重學生或家長之負擔,爰要求教育部就弱勢助學計畫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並以書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四十三)大專校院學生學貸人數中私校生占8成,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較公立大專校院高出近9成以上,由於學雜費負擔占中低所得家戶可支配所得比重高,故就學貸款以私立大專校院學生為主,近年來信保基金代償件數及餘額逐年累增,105年8月底止代償件數及餘額各高達32萬3,000餘件及75億0,800萬餘元,顯示貸款屆期無力還款之情形頗為嚴重。為避免我國高等教育貧富差距現象更為嚴重,弱勢更趨於弱勢,爰要求教育部儘速研擬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四十四)彈薪方案推動多年未能有效發揮攬才功能,留才效果遠高於攬才效果;又據教育部統計顯示,100至104學年間國內大專校院外籍教師人數僅增加29人(其中專任外籍教師僅增1人),且5成以上之外籍教師任教於人文及藝術領域,顯示我國高教對外籍教師吸引力不足,且外籍教師之背景欠多元,任教於科學領域者僅129人,不利我國科技之發展。爰要求教育部通盤檢討該方案政策目標之達成情形,並檢視國內各領域教師需求,研議有效之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四十五)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等大型競爭型計畫於105年度屆期,教育部106年度編列展延一年所需經費,將依105年度對相關計畫考評與整體執行結果之檢討報告推動。惟上開計畫截至104年度之推動情形顯示,為使學校發展為頂尖大學之頂大計畫,延攬人才及研發方面有待加強,且世界排名浮沉,呈下滑跡象;第3期獎勵教學卓越計畫目標包括打造我國為東亞高等教育重鎮,惟國內之東南亞學生人數增長率不如整體境外生,且人數偏低;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獲補助學校目標值落差甚大,降低整體計畫成效。為重新構建我國高教發展藍圖,爰要求教育部於上開計畫105年度屆期後確實檢討,儘速提出各計畫之整體考評結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四十六)教育部為積極推動藥物濫用工作,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擬定各級學校防制學生濫用藥物實施計畫、深化紫錐花(反毒)運動時機計畫、成立春暉專案推動小組,輔導及協助學生戒除藥癮,積極推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作。然104年度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學生藥物濫用情形未有改善,104年教育部統計藥物濫用人數計有1,749人,但藥物濫用之失學青少年超過5成未輔導或輔導中斷,雖然轉介至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但僅透過毒品危害講習提供相關法令宣導及戒癮諮詢,難以有具體之成效。目前總統蔡英文表示,這幾年毒品侵入校園危害年輕世代,甚至化身為糖果、零食或飲料,引誘青少年吸食,政府必須拿出有效打擊手段。因此,建請教育部應積極配合國家政策,提出具體措施打擊毒品入侵校園,並應與法務部以及內政部合作建立「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模式」,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建構溝通平台,相互勾稽遭警察查獲之藥物濫用學生人數,以期第一時間達到打擊販毒、維護學生身心健康之具體目標。

提案人: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四十七)教育部於執行提升全球移動力相關計畫時,應注意社經地位乃可能影響學生之參與。即便部分計畫有對弱勢學生進行補助,整體而言,出國之餘裕、語言能力之培養以至外國學力鑑定成績之取得,皆仍會受家庭收入之影響,請教育部加以注意,避免因全球移動力之提升而加重階級化之情形。

提案人: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四十八)為推動新南向政策,教育部將對東南亞僑生與境外生擴大招生,然高等教育仍仰賴國家資源投入。我國既培養相關人才,當思如何善用,於推動新南向之際,若能使僑生與境外生投入相關產業,擴大與南向各國連結,將可為政策推動產生助益,建請教育部進行研議,以為新南向政策充實人才。

提案人: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四十九)政府推動配合五大創新產業與長照、托育等重大政策時,在人才培育方面應注意高職、技專與高等教育中的技職校院,皆可能開設相關科系,教育部應主動進行盤點,建立適合各級學校之人才培育方案,為相關專業人才提供更優良之出路。

提案人: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五十)校園內除學生需要輔導機制,壓力過大之老師亦應尋求排解,然以警察之輔導體系「關老師」為例,員警常因怕尋求協助後,相關訊息為人所知影響升遷而不敢求助。請教育部注意各級學校之教師是否有類似情事,以避免有心理輔導需求者不敢求助,導致不幸事件發生。

提案人: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五十一)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然對在台之外籍學生接觸有所不足,同時東南亞各國學生亦會認為政府重視僑生多於外籍生,而有被忽視之感。故教育部應督促各校積極與外籍生交流,了解其需求,同時亦應重視東南亞各國外籍生團體或組織,以充分了解外籍生之意見。

提案人: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五十二)對行動學習之推動,應積極思考載具(device)之變化能夠如何強化學習效果,克服教學現場既有之限制,確實達成以學習者為中心之精神。同時對可使用之資源,如網站、教案、免費軟體、APP或開源工具等,應進行有系統之整理,建立便於分類、搜尋之資料庫,以利教師使用。

提案人: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五十三)106年度教育部編列新南向政策10億元,辦理與新南向國家產學合作交流、專業人才培育及技術訓練等業務,其中教育部單位預算案編列9億6,000萬元,青年發展署單位預算案編列4,000萬元。其計畫推動面向包括新住民子女、青年發展、產學連結、師生交流、交流據點、雙向人才培育、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等。針對補助新住民之子女返國進行學習語文、文化及職場體驗之計畫內容,建請教育部應保留一定名額供較為弱勢之新住民家庭子女,避免形成資源分布不平均之情況,而違背教育部有教無類之初衷。

提案人: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五十四)鼓勵中高齡者學習電腦與網路,乃為時代趨勢,相關課程應以使用者之需求為本,融入生活,使中高齡者可融入數位世界,進行跨世代交流。故望教育部對全台各地針對中高齡者之資訊課程進行盤點,確保各地均有初學者所適用之課程,且課程內容能與生活相關,以更有效提升其資訊素養。

提案人: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五十五)教育部編有預算建置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如今開放資料已蔚為風潮,教育部應趁建置系統之同時,將相關資料開放共享,並藉此逐步引導大學財務資料更加透明,以利校園民主與師生共同參與。

提案人: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五十六)現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中央及地方政府年需經費約17億餘元。106年度中央政府分別於銓敘部統籌編列1億4,170萬4千元、退輔會編列8億0,042萬元、教育部編列9,100萬元,合計10億3,312萬4,400元。惟一般民眾薪資水準遲遲無法提升,而退休軍公教退休所得已有所改善,不問所得高低,一律發給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不合理。以目前國家財政困難,且教育部對於弱勢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相關之就學或助學措施,尚訂有家庭所得、不動產價值等補助標準,退休軍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亦應考量其必要性、合理性與公平性。

爰此,106學年度起,退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應以「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以及士官長以下並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軍人」為發放對象;106年度政府所編列之退休(職)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經費,應配合調整減列。

提案人:何欣純 鍾佳濱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蘇巧慧

    黃國書 許智傑

(五十七)觀察104年國內各級公私立學生數比例,就讀公立的專科學生僅有一成、大學生不到三成,可見公立大專校院涵蓋率之低落。台灣高等教育的快速擴張,係因大量前述私立技職體系為主的專校升格,仰賴的是大量私人捐資興學、學生及其家庭分攤部分教育成本,而非公共資源挹注,不僅形成大學規模虛胖,也導致文憑通膨貶值,「大學生」實際專業能力未有顯著提升,且延後了18至25歲青年人力投入就業市場,嚴重影響了青壯人口的勞動市場,產生產學落差、青壯教師被壓榨、學生貧窮化……等各色問題。

尤其,99至103學年度各學年大專校院就學貸款人數,公立學校占比由20.39%降至19.82%、私立學校由79.61%升至80.18%,大專校院學生學貸人數中私校生高達八成,且信保基金代償餘額持續累增,我國公共之高等教育資源愈趨「反所得重分配」,仍亟待研謀改善。

爰要求於1個月內完成我國公共之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之調整規劃,以有效縮減大學虛胖之規模、提升高等教育之公共覆蓋率,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五十八)由於建教合作乃是透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使建教生得於在學期間進入建教合作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以培養其就業能力;並獲得替代報酬;建教合作機構則可於建教合作中,得到發掘人才機會,節約招募與訓練之成本,而學校可招募到學生就讀,亦符合教育旨趣。惟目前的建教合作教育的確發生了若干問題,企業配合意願不高,出於面臨不景氣、企業出走、學生基礎訓練不足、良莠不齊、法令限制輪調及人數限制,換言之,企業希望的用工對象是屬於技術熟練的建教生,不投資落實補充訓練,擬要工作配合度高並得降低人力成本的建教生,以及用工人數不設限及輪調少的建教生供應體系。

至於私立學校推展此一建教合作業務,常忽略建教生輔導教師人力的投入,以及部分學校以不實廣告招攬學生,漠視學生權益、牽就企業不合理的規定,迫使學生權益被剝削。

會有今天的局面,則大部分乃因政府部門怠忽職守所致,教育主管機關未能於每學年度中全面查核學校及合作廠商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致使學校及廠商心存僥倖,也難辭其咎。監察院在其糾正案明白指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教合作教育未恪盡職責監督所屬學校依法辦理建教合作業務及未善盡維護學生權益之立場;勞動部未主動橫向聯繫教育部聯手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喪失建教精神與教育意義,即是對教育及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最嚴肅的糾正。

基此,諸如幾近崩壞的教育環境亟待教育部加強監督,並與勞動部做好橫向聯繫。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五十九)我國高等教育「教育反重分配」之問題嚴重,縱使政府祭出多項政策,例如鼓勵國立大專校院招收弱勢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就學貸款利息補貼、生活助學金、各類學雜費相關減免方案、大學招生及考試報名費用減免、個人申請管道甄試報名費調降等,希冀從經濟扶助面協助弱勢學子。然而反重分配的現象多年未見改善,私立技專的弱勢生占在學學生比率以及學生辦理就學貸款比率仍是最高。以103學年度為例,超過7成的弱勢生就讀於私立大專校院,僅有近3成的弱勢生錄取國立大學,頂尖大學的弱勢生更是只有1成。上述現象恐造成弱勢者更趨弱勢、以及貧窮世襲的情況。

教育部應繼續努力改善上述問題,從經濟提供面,擴大至各面向,如入學面、學習適應面、生活面及就業輔導面等面向,亦應鼓勵國立大專校院增加在地弱勢生之錄取名額,以協助弱勢學生透過教育獲得社會流動之機會。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六十)監察院曾於101年度針對公務機關使用非典型勞力進行調查,指出教育部暨所屬單位進用非典型人力處理核心業務情況嚴重,部分單位甚至幾無編制內人員,業務承辦交由計畫外包給派遣人員處理,歷經多次預算審查,教育部雖重申未使用派遣人力處理核心業務,惟仍應就各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中運用派遣人力情形予以提出說明。又進用非典型勞力常見弊端,如承攬或派遣之勞務公司年年更換卻實際上為同一公司,非典型勞工處在明明為持續性於同一單位工作,但實際運用人力的用人單位不負雇主責任,又定期契約導致年資中斷無法提高薪資及享有勞基法保障之特休假日,勞動權益嚴重受損之弊,教育部亦應檢討其進用非典型勞工是否有上述情事,以及如何保障其勞動權益予以說明。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六十一)106年度教育部單位預算案人事費及業務費共編列841名人力所需經費,但事實上除每年度編列之人事及業務費支應人力外,尚有自公私立學校商借教師、護理教師及教官從事部內業務,如105年8月共商借達67人,且商借人力往往辦理各司處之常態性業務,影響被借用學校之人力調度。護理教師及教官,其薪資係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形同另以補助款進用人力。爰要求教育部應通盤檢視正常執行部內業務所需之編制員額,報請行政院酌予增加,以減少非典型僱用、商借人力之使用。

監察院曾於101年度針對公務機關使用非典型勞力進行調查,指出教育部暨所屬單位進用非典型人力處理核心業務情況嚴重,部分單位甚至幾無編制內人員,業務承辦交由計畫外包給派遣人員處理。且歷經多次預算審查,教育部雖重申未使用派遣人力處理核心業務,惟仍應就各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中運用派遣人力情形予以提出說明。又進用非典型勞力常見弊端,如承攬或派遣之勞務公司年年更換卻實際上為同一公司,非典型勞工處在明明為持續性於同一單位工作,但實際運用人力的用人單位不負雇主責任,又定期契約導致年資中斷無法提高薪資及享有勞基法保障之特休假日,勞動權益嚴重受損之弊,教育部亦應檢討其進用非典型勞工是否有上述情事,以及如何保障其勞動權益予以說明。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六十二)教育部自95年起建置有關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生畢業後工作情形資訊平臺,於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中要求受補助學校建立畢業生之流向資料,103年起改由大專校院提供畢業生基本資料由勞動部之保險資料、財政部財稅資訊中心薪資所得資料進行比對串接,以推動就業輔導措施、大專校院修正調整課程結構使用。由前述可知,教育部應已累積10年之大專畢業生流向調查資料,卻迄未有任何調查分析報告或各校彙整資料,無從得知各校及各科系所畢業生流向及就業資訊,徒浪費公帑。爰要求教育部應公開調查資料,製作完整之調查分析報告,並建立定期公開資訊之資料庫以供學生與家長選擇學校科系之參考。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六十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1條清楚揭示,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行使其權利,享有表達和意見的自由,包括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透過手語、盲文、輔助和替代性交流模式及自行選擇的其他一切無障礙交流手段、模式和形式,尋求、接收和傳授資訊和思想的自由,包括……承認及推廣手語之使用。」第24條強調,締約國應「促進手語之學習及推廣聽覺障礙社群之語言認同。」第30條明定「身心障礙者具有的文化和語言特性,包括手語和聾人文化,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得到承認和支援。」另聯合國CRPD委員會第二號意見書第39段強調,「為了推動無障礙化,教育以及學校課程的內容都應推廣手語。」

建請教育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聽障者學習需求,於各教育階段積極推廣手語,並研議開設手語課程之可能性;教育部也應尊重聾人團體意見,積極保存並推廣聾人特有之自然手語文化,重新檢討現行中文手語政策。基此,特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將檢討改善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六十四)近年因少子化衝擊導致大專校院生源急速減少,為集中高等教育資源,教育部陸續推動國立大學合併及大學退場等機制,然國立大學合併未有明顯進展,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目前國立大學合併速度過於緩慢之對策,並應加強與國立大專校院之溝通,整體規劃國立大學合併方案,相關檢討及規劃資料應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六十五)隨著數位化與自動化技術的發展,製造業將出現以資訊與通信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為關鍵的全面性革新,而生產流程進化至分散式、智能化的智慧型工廠(Smart Factory)後,除了能提供更精密有效率的工業產品外,亦將產生全新的商業模式。為了因應此一重大產業發展趨勢,各先進經濟體紛紛提出產官學研整合之推動策略,此如德國聯邦政府在2012年所提出的「工業4.0」(Industrie4.0 )計畫;行政院亦於104年提出納入科技部、經濟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生產力4.0」。惟「生產力4.0」雖被視為105年度最重要跨部會政策,但教育部預算案中竟無對應之歲出計畫或管考指標,既不利政策推動,亦與預算法制有違。矧從教育部所提供「生產力4.0」年度執行項目可知,教育部非但僅將既有業務重新包裝命名充數,且未能依新政策配合提出新執行策略。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就該部主管「生產力4.0」事項之推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六十六)我國學校教育除將英語列為必修課程外,雖亦於90年代初即推動高中第二外語教學,教育部並於2005年發布「推動高級中學第二外語教育第二期五年計畫」、設立高中第二外語教學中心,然相較多數已開發國家,我國對高中第二外語教學之投資,仍嚴重落後,以致除日語外,德、法、西、韓等語言離開主要都會區即屬聊備一格,既無與第二外語教學成果配套之升學進路,專業師資亦無保障。

就高中第二外語教育的全面落實提升問題,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雖於審議前2年度教育部預算時有決議在案,惟從教育部報告之內容,可知教育部對於我國第二外語教育主要瓶頸,包括城鄉落差、階級不均、校際失衡、缺乏常態師資、集中特定類型與缺乏配套升學進路等,依舊毫無改善目標與政策作為。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問題擬定短中長期改善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六十七)據統計,99至103年度間公私立大專校院非退休教師離職共計3,704名,其中離職人數以助理教授1,578人居首,占非退休教師離職人數比為42.6%,且此一趨勢逐年攀升。此現象不利大專校院研究能量積累,對大專校院教學改善亦有不利影響。

教育部應就公私立大專校院非退休教師離職現象,特別是助理教授離職情形進行檢討,研擬現行升等與教學評鑑等項目設計是否公允,避免大專校院教師出現「升等即退休」此一不良現象。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問題擬定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六十八)教育部於民國87年11月13日以台(87)人()字第8712314號函公布「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其制定目的原在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

然近年來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專案教師進用後,部分校院屢屢發生專案教師需負擔部分與原聘用意旨無涉之行政管理職務,或將原專任職缺改制為專案職缺,以求降低學校經營成本等情事,相關專案人力運用情形與本原則之制定目的頗有歧異。

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專案教師進用現況進行調查,檢討各校於運用專案人力時,是否符合同工同酬原則,不可坐視校方強加與勞務報酬顯不相當之勞動義務於專案教師之上。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問題擬定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六十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102學年度每生分得之教育經費,公立大專校院每生分攤經費為26萬4,000元,私立大專校院每生僅為15萬8,000元,公立大專校院享有之經費資源明顯高於私立校院;又據102年度教育統計資料,我國大專校院之弱勢學生占在學學生之比率,由高至低為私立技專、公立技專、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其中弱勢學生約占公立大學全體學生人數9%,在私立大學約為12%,但在私立技專學校卻高達22.91%。

由統計資料可知,弱勢學生就讀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比例較非弱勢學生比例為高,學費負擔本就沈重,然教育經費分配又明顯向公立大專校院傾斜。此一分配情況對改善我國高教反重分配情形於事無補。

為使教育發揮促進階級流動之功能,避免貧窮世襲,弱勢越趨弱勢,教育部應督促各公立大專校院積極提出促進弱勢學生入學之行政措施,並妥善建立弱勢學生入學後之輔導機制。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問題擬定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七十)根據104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所作成之決議:「教育部研擬自106學年度起以『109年生師比降至15』為目標,制定分年計畫,配合少子化趨勢,逐年降低我國大專校院生師比。」

為確實掌握進度,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問題擬定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七十一)針對98至102學年度間,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指考分發對經濟弱勢生進入各大專校院就讀之扶助效益,學者研究指出,繁星推薦對於經濟弱勢生之入學扶助效益最高,而申請入學與指考分發間無明顯區別。

然目前社會憂慮甄選入學(繁星推薦與申請入學)比例逐漸增加,不但無法達成扶助弱勢入學之政策目的,反而有加重反重分配現象之可能,但目前並無具體研究數據得以驗證此一憂慮。

爰要求教育部應就家庭社經背景與學測及指定考試分數間之關係,以及家庭背景與申請入學間之關係建立統計資料庫,並在不違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前提下開放研究使用,以利釐清家庭社經背景與高等教育入學間之因果關係。爰要求教育部就前開問題擬定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七十二)近年來,非典型就業日益普遍,對我國勞動條件之負面影響愈見顯著。尤其,政府機關做為國內非典型勞力之最大使用者,特具改正餘地。目前,容或由於國家財政緊縮加以人事法規、員額限制,政府尚無法禁絕公部門使用非典型勞力;惟針對已進用之外包、派遣人員,各機關仍應盡最大責任保障其勞動權益。

近期,國立政治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先後爆發校內外包清潔公司違反勞動法令,清潔人員勞動權益受損事件,顯見相關情事已屬長期、全面之制度性問題,絕非少數特例。基於教育精神與大學之社會地位、責任,教育部實應積極介入,領先政府其他機關,採取全面性方法保障大學校園內外包、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

綜上,爰要求教育部於106年3月31日前,邀集勞動部、工程會,研擬於大學各式勞務採購契約中,強化「勞工權益保障」規定,並責成教育部主管之51所國立大學採用。規定中,應明訂招標機關每季,須至少申請勞檢機構對廠商勞動檢查乙次。

提案人:李麗芬 林靜儀 張廖萬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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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lo.Iyun.Pacidal

(七十三)為配合新政府之新南向政策,教育部配合編列相關預算吸引各東南亞國家前來臺灣就學。然招收境外生(尤其是學位生)的關鍵在於「我國學歷受他國認定」,若我國學歷未受他國認定,將會降低他國學生來臺就學的意願,因為即便取得我國學歷,但因回國後學歷不被承認,恐無法擔任公職或參與國家考試,也不利於私人就業。然而我國目前僅與5(5/16)個南向國家(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越南)簽訂教育協定,其中更只有馬來西亞永久承認我國157所高等院校之學術資格,其餘4國多為增進高教交流、師生交換、辦理研討會、提供獎學金等,顯見於此教育部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爰要求教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與南向16國訂定教育協定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七十四)為配合新政府之新南向政策,教育部配合編列相關預算鼓勵青年學子赴南向16國進行產學研合作、實習、短期研修等交流。然我國臺商已長期於南向國家耕耘數十年,於各國有各自之產業重點,教育部於選送青年學子赴南向國家交流時,應考量臺商投資之重點產業類別發展情況,結合臺商於南向各國既有之優勢以進行國際產學研交流,勿讓交流淪為形式,致使無法發揮其應有之效益。爰要求教育部具體規劃青年學子赴南向國家交流之產業類別與人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七十五)受文憑主義影響,高職學生升學率不斷攀升,至100學年度83.51%達最高點,近來雖有逐年下降之趨勢,但103學年度80.11%仍較91學年度的56.02%高出24.09%,背離高職培育技術及職業人才的初衷。再從缺工情況來看,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結果顯示,缺工所需學歷以高中職31.4%為最高;缺工職業類型又以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27.9%最高、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24.5%次之,此二類職業之學歷需求也以高中職為主。顯見高職學生升學率過高導致企業相對應之勞力需求出現缺口。爰此要求教育部檢討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以提升高職畢業生之就業率,並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及改善措施。

高職畢業生升學率

學年度

91

95

100

101

102

103

升學率

56.02%

72.96%

83.51%

81.1%%

81.01%

80.11%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吳思瑤 

(七十六)經查,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之進用人員計114人,其中具有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認證者僅36人,所占比率為31.6%,其中基隆市、臺東縣及連江縣之進用人員中更無人具有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認證。爰此要求教育部應規劃輔導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之進用人員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認證,至少應以50%之進用人員具有認證為目標,逐步提升家庭教育中心進用人員之專業能力,並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利臺灣家庭教育之推動。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七十七)教育部於105年委託的調查顯示,使用「Line家族群組者」高達77%,且幾乎是不分世代都有使用;而有7成以上的父母藉由Facebook獲得教養資訊及支持,傳統照書養,現在變成照「臉書」養。顯見現今是行動E化時代,許多家長已開始透過網路搜尋養育子女的方式,要能讓家庭教育推廣到每個家庭中,教育部應儘快充實家庭教育相關網站之內容,並研擬手機版APP、臉書粉絲專業、甚至是LINE群組等推廣方案,積極推廣、宣傳家庭教育至民間各處,讓有需要的人都能知道哪裡可以提供所需資訊、且能即時取得所需資訊,並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七十八)近年臺灣社會事件頻傳,究其遠因,往往與家庭未能發揮應有之功能有關,教育部雖作為預防問題發生的第一線,卻僅以被動的方式等待學員參與活動或尋找教育部提供之相關知識,這樣的方式已不足以承擔現今社會之壓力。爰要求教育部評估與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資源相關)、衛福部社家署合作之可行性,並化被動為主動,更為積極推動家庭教育相關政策。前述之相關規劃與推動情形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七十九)臺灣即將於2年後邁向高齡社會,然而105年間,全臺計有31個鄉鎮市區尚未成立樂齡學習中心,部分地區之主管機關已在評估中,規劃106年陸續成立樂齡學習中心;惟部分地區因陸運、水運交通不便而不易成立,如此將不利於高齡長者外出學習活動。教育部除應更積極輔導適合且有需要之地區成立樂齡學習中心之外,亦需評估部分無法成立樂齡學習中心地區之替代方案,以利推動樂齡教育。

此外,截至104年底,全國樂齡學習中心計有志工1萬0,032人,取得「志工證」比率為65%、取得樂齡教育專業培訓人員證明者僅643人,教育部應設定目標並積極提升取得志工證及培訓人員證明之人數。

前述之設立情形、替代方案規劃及志工增能之相關書面報告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八十)教育部於106年度雖分別於國教署及本部編列18億餘元及1億餘元之預算用於學生輔導工作、增聘輔導人力等業務。惟平日輔導人員並不會經常與學生接觸,因此恐難於第一時間發現有心理狀況之學生。爰此要求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評估對各級學校導師進行輔導工作增能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使平日與學生頻繁互動之教師能具備基本的輔導能力,並對學生之心理狀況有警覺性,以利建立有效且綿密之輔導網絡。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八十一)由於政治法統觀念所致,數十年來政府藝文資源分配不均,明顯偏重中國劇種,而令台灣地方戲曲自生自滅,許多台灣傳統戲曲正在凋零,除了政府落實文化資源均分,也希望藉由學校藝術教育的落實、社區藝術教育的推廣……等方法,才能改變民眾對於傳統戲曲的刻板觀念,讓台灣傳統戲曲在現代生活中生根,成為休閒生活的一部分;唯有培養足夠的欣賞人口,戲曲表演才有廣大而普遍的支持者,如此才能鼓勵更多從業人員的投入,戲曲才能擁有源源不絕的生命力,繼續在未來的台灣社會中生存下來,建請教育部將傳統戲曲納入學校藝術課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八十二)台灣位處地震頻仍的環太平洋地震帶,校舍之耐震補強攸關學校師生安全,目前待補強棟數最多之前5個縣市,依序為新北市589棟、台中市320棟、高雄市274棟、台南市233棟及雲林縣202棟,合計1,618棟,106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等經費編列52億3,260萬元,然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顯示,105年底才會公開台中地區土壤液化高潛勢分布,且台中位於斷層地帶也有許多校舍急需待整建,建請教育部應訂定及公開校舍耐震補強之具體期程並把土壤液化高潛勢區納入專案列管範圍,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八十三)106年教育部編列25億元,作為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據悉,第一波至少關閉10校以上,這對於可能面臨轉型或退場的大專而言,可謂憂心忡忡,面臨退場的大專院校,招生率不足,以技術學院或是偏鄉學校居多,教育部現行推廣終身教育以及台灣社會即將面臨高齡化的社會,惟偏鄉多是人口外流地區,為配合政府之政策與學校及社會的轉型,建請教育部研擬大專院校退場機制是否能將部分退場學校轉型成社區大學,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八十四)據教育部推估,我國大專校院一年級新生,將自105學年度起逐年減少,至110學年度將減至20萬4,000人,至117學年度將減至15萬8,000人;為因應少子化現象,教育部近年來持續推動大專校院合併及退場,惟仍缺乏具體、完整之規劃;爰要求教育部應針對大專校院最適規模之數量提出評估,並研擬大專校院合併及退場之中長程計畫,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呂孫綾 吳思瑤    

(八十五)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將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為自然科學領域及科技領域,強調國民教育階段之資訊教育,且科技領域課程綱要草案,納入「程式設計」、「資訊科技應用」等內涵,藉以加強培育學生運用科技能力解決生活問題之能力;以上二者,立意良善,惟查104學年度登錄具備「資訊科技」專長之教師(包含首登專長與加科登記)僅共計60位,多數科技領域教師仍僅具備「電腦」專長,以「程式設計」為例,其為「資訊科技」領域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必修課程,但僅為「電腦」領域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選修課程;為使十二年國教課綱之推動順利,教育部應針對師資培育擬定相關計畫,逐步輔導登記「電腦」專長之教師,取得「資訊科技」之專長。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呂孫綾 吳思瑤    

(八十六)偏遠地區學校因交通、經濟等不利因素,造成正式教師流動頻仍且代課教師比率過高等問題,以致教育資源區域失衡問題日趨嚴重,以新北市石門區、三芝區、淡水區、八里區、林口區、泰山區為例,47所國民中小學中,即有21所偏遠地區學校,比例極高,亟需中央與地方政府支援;然各級地方政府為避免少子化因素形成之教師超額問題,其聯合辦理之教師甄試往往未甄選充足之教師缺額,偏遠地區學校又囿於行政資源與人力缺乏,難以辦理獨立教師甄試,形成流浪教師人數眾多,但缺額之偏遠地區學校卻無法招募聘用正式教師之現象;爰建請教育部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之聯合教師甄試中,優先補足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力,提供偏鄉學生更完善之學習環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呂孫綾 黃國書 李麗芬 

(八十七)行政院文化會報將文化體驗教育列為五大文化政策主軸下之具體施政項目,由文化部、教育部、原民會、客委會等協力推動;文化體驗教育不僅可以培育潛在文化消費人口,更可提升學生之洞察力與創造力,各國無不積極推動相關計畫,觀諸各國經驗,韓國首爾市於105年將音樂劇、劇場與電影納入中學課綱,阿根廷亦於105年推動「Schools Go To the Cinema(學校前進影院)」計畫,法國國家電影與動態影像中心,更早於1989年即於校園推動電影教育課程;我國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長期辦理影像教育扎根計畫,亦承辦文化部「電影藝術前進校園─製作『認識電影』輔助教材」計畫等,惟因缺乏教育主管機關之政策配合,成效有限,難以普及。爰建請教育部與文化部就相關問題進行會商,評估全臺灣各教育階段實施之可行性,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呂孫綾 吳思瑤    

(八十八)教育部於民國102年組織改造後,所屬社教機構為10所,其中包含5所自然科學類館所;惟科技部已於民國103年3月成立,該機關亦有辦理科普業務,兩部業務似有重疊,爰要求教育部偕同科技部就科普業務、館所改隸進行評估及全面檢討,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呂孫綾 黃國書 李麗芬 

(八十九)教育部歷年度均辦理「國中小學生校園生活問卷調查」,其中有關學生遭體罰比率之調查統計與民間團體人本教育基金會之調查差異甚巨,103年度教育部調查結果顯示,學生曾經被老師打的比率,國中為1.23%,國小為1.32%,惟105年人本教育基金會調查結果則顯示,學生曾受教師「打人」之體罰比率,國中為8.7%,國小為8.3%;教育部之調查方法顯有檢討之必要。且教育部之調查問題僅包含「是否曾經在學校被老師打過?」、「是否曾經在學校被老師處罰要做某些特定動作?」,並未調查「是否曾經被老師罰站(一次超過一節課或1日超過2小時)過?」,顯未能完整呈現零體罰政策之落實成效。爰建請教育部針對上開問卷調查題目設計、調查方式提出檢討,予以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呂孫綾 吳思瑤    

(九十)根據教育部統計,我國國中教育會考連續3年未達基本學力之學生超過30%,為此,教育部每年編列預算用於補救教學期能達提升基本學力之效,截至目前為止補救措施未獲具體改善成效。有鑑於教育部十二年國教揭櫫之「以國民學習權取代國家教育權,實現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育」之目標,適才適性之教育理念,有關提升國民基本學力或鼓勵學生適才適性發展攸關我國整體教育思維與政策方針。爰請教育部擴大彈性學制與課程多元規劃,建請初步針對農業產業優先研擬國中到高職(3+3)技術學習發展方案,導引未達基本學力之學生有多元選擇的路徑,藉由興趣啟發協助學生找到啟惑點,真正達到適才適性之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蘇治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呂孫綾 鍾佳濱    

(九十一)媒體應保有其獨立性及公共性,為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並避免媒體遭特定族群把持,喪失獨立自主立場,教育部應對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之定位、業務進行全面檢討,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呂孫綾 黃國書 李麗芬 

(九十二)我國的實驗教育源於民間,於201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賦予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法源依據後,提供教育新的選項,各縣市實驗教育亦蓬勃發展,為我國實驗教育推進一大步。然而,根據教育部國教署單位預算,相關經費散見於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之教師專業發展、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之國民中小學教育等項,未見實驗教育編列具體之預算,因此也無具體依據以利監督了解實驗教育推動之成果與全貌。爰要求教育部建立完整推動機制及行政措施,檢討明確之預算配置,以提升實驗學校效益及發展學校特色,健全實驗教育之完善發展。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蘇治芬 李麗芬 張廖萬堅    

(九十三)鑑於106年度國內體育界相關爭議案件頻傳,其中諸多事件均為體育署本身督導不周所致,然在相關治理之檢討上,卻未見教育部針對相關主管人員進行檢討或處分,為落實分層負責之概念,避免打擊基層公務人員士氣,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組長級以上之主管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九十四)國訓中心於104年改制為行政法人,皆在希望透過行政法人之專業化與獨立經營之特性,提升國內運動訓練專業與國訓中心之自主性。然而,在現行國訓中心與體育署之互動中,卻往往發生國訓中心管理之選手,因同時受協會與體育署要求,造成訓練現場權責不明,或是協會自行另訂管理規範,無視於國訓中心內部管控系統,本屆奧運之選手禁藥事件與羽球選手遭協會另行以協會自訂之國訓中心管理公約處罰即為實例,而另一案例則是體育署基於世大運需求,要求國訓中心超收訓練選手,讓本應具有超然地位之行政法人形同「體育署競技組附設訓練中心」。

此外,在國家體育園區之規劃中,國訓中心做為主要使用單位,然在相關建設時程與使用規劃上,卻多掣肘於體育署之規劃進度,如照目前國家體育園區三期工程部分,依體育署之規劃,在2019年方能啟動,無論是對於選手訓練品質與整體規劃上均會造成延宕與變數之增加,然而,海軍搬遷跟軍檢用地取得實可分開進行,而整體計畫亦應由教育部出面協助爭取以分區、分年經費重疊的方向進行。

國訓中心法人化的目的,就是要讓運動員訓練可以更為專業化,並作為整體國家運動產業的發動機,同時國訓也將是台灣體育走向現代化的關鍵。本次奧運參賽人數的提升,告別傳統殺豬公的訓練方式,國訓中心在運動科學的引入可以說是功不可沒。是故,如何在硬體上的建設加快腳步,尊重國訓中心之專業建議,並結合蔡英文總統政見讓國訓中心北中南東四大園區規劃得以實踐;軟體上,則是讓國訓中心真正落實行政法人化的目標,減少體育署的干預,並釐清體育署與國訓中心之權責,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九十五)鑑於體育署自體委會降編後,於公務人力之流動上,卻出現極高之封閉性,以九職等以上人員為例,對照同樣作為降編單位之青發署,該署與教育部本部及外部單位之人員輪調比例約與教育部轄下各司處相當,而體育署在九職等以上人員自外部調入者卻僅3名,造成體育署內部長期保守封閉狀態,造成諸多內部控管與政策執行不利等問題。然查體育行政相關工作與體育專業之關聯並非必然,基於教育部與體育署同為一體,不應有本位主義或是切割等問題。為使相關體育行政工作得有更多活水注入,達成公務系統內之體育改革目標,爰建議教育部應徵詢部內有志於體育政策之優秀基層公務員派駐體育署,並具體檢討體育署內部之行政效能不彰與內外流動缺乏等問題。針對前述事項,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將相關問題之改善進度與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九十六)教育部對於建築教育訂定有「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辦理建築教育改進計畫要點」,亦於民國98年委託辦理「建築教育改革推動方案研究」計畫案,惟前述建築教育仍以大專校院為辦理對象,而未擴及高級中等學校或甚至國中小學校。鑒於建築教育有利於學生創造力與設計力,國內建築教育亦屬國家「重點人才整體培育及運用規劃」未來發展需求,就建築教育研議推廣至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校園,教育部應研議採取融入式教育或其他方式進行,以利國家未來發展人才所需,培養學生多元興趣,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九十七)為因應106年零安樂死政策,強化校園生命教育並協助校園安全維護,教育部應落實校園友善犬貓政策,與地方政府合作鼓勵並推動校園認領養流浪動物,提供預算補助至認領養流浪動物之學校,並將推動校園友善犬貓政策領養流浪動物作為校務評鑑之加分指標,以利推動校園師生生命教育,並收強化校園安全之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九十八)為落實防制校園霸凌,教育部應公開現有校園霸凌之相關調查與研究以利外界檢視,供各界共同思考解決之道。教育部亦應就現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運作情形及其不足之處,蒐整其他國家防制校園霸凌政策,檢討我國防制校園霸凌策略及作為,俾研議相關修法事宜,以落實並共創友善校園,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九十九)軍訓教官應於民國110年退出校園,教育部暨所屬單位之借調或商調軍訓教官亦應一併檢討,於期限內就教育部之退場規劃,使其適任適所。同時教育部創新學輔專業人力應強化高中職端人力訓練與補充,使校園安全與校園輔導能專業處理,無縫接軌,讓校園師生與家長安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一○○)有鑑於私立大學院校學生經濟負擔往往大於公立院校,且出身經濟弱勢家庭者居多,建議主管機關1.協助私校建置學生宿舍以減輕學生校外租屋之經濟負擔。2.除新建宿舍外,亦可媒合私校與地方政府,洽談公有閒置空間作為學生宿舍之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一○一)現行陽明山中山樓臺灣圖書館營運狀況應予檢討,短期內強化活用效度,研議將中山樓納入教育部社教機構大博物館計畫,提升中山樓園區位階,將陽明山中山樓活化再利用案,與整體園區長遠定位、保存、發展合併思考。長期發展而言,為有利國家整體資源有效利用,教育部應尋求行政院支持,爭取跨部會合作,釐清中山樓全區事權分工,評估將中山樓釋出移交其他部會,或由教育部續管。在此之前,應暫緩陽明山中山樓OT案,擴大跨部會整合及民間多元對話。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一○二)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訂:「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惟經人本教育基金會調查,105年仍有35.4%國中生、27.8%國小生在學校被體罰,且有超過一成的國小生被罰不准下課,顯見前述校園零體罰之政策未能落實於教育現場。雖教育部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卻未能有效遏止教學現場出現體罰情事,教育部應落實體罰通報與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並檢討現行規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一○三)第2目第2節「產學合作及技職教師研習」原列30億0,082萬5千元:本分支計畫中「推動產學合作,加強技專校院應用研究能力」但許多師資卻沒有相關經驗,主要恐是受限於評鑑等行政措施,導致學校大量聘用具博士學位卻無實務經驗的師資,恐不利於發展應用研究能力。此外,台灣技職大專校院熱門科系已培養眾多人才,但產業需求並未隨著等比例上升,「學校培養人數遠高於產業實際所需」可能導致學用落差、未能改善失業率、特定就業領域薪資條件下降等問題,教育部應提供未來各產業人力需求數據,以及人力資源供給狀況,並將訊息落實傳遞至高中職校以供學生選填志願之參考。另本分支計畫中,「推動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銜接計畫」,補助典範科技大學及產學研發中心持續強化產業連結經費13億0,863萬6千元。然而該筆經費若用於營建及維運產業創新發展中心等「建築設施」則應再斟酌。建築經費所費不貲,若有空間需求應先盤點整合各校院或地區之既有空間,使之有效利用,並將經費轉為直接用於教師與學生之人才培育、產學研發更為妥當。

為實踐典範科技大學引領技職體系學校改革,持續推動人才培育、產學研發及制度調整等目標,彰顯高等技職教育對於人才培育及產業連結的重要性與獨特性,教育部應就上開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一○四)第2目第2節「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原編列7億2,662萬2千元:

本分支計畫中辦理「技專校院國際化及加強學生外語能力(含提升青年全球移動力計畫、新住民及其子女教育政策)」經費3億5,000萬元,教育部應就:(1)如何具體促進技職院校學生外語能力提升,培養其跨國移動能力。(2)如何對受補助學校以及學生制定具體績效指標與輔導措施,明確擬定執行方案並核實管考,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另前述分支計畫中「推動技專校院海外國際人才培育計畫,及補助技專校院培養區域文化及經貿人才」下「東南亞技職人才培育基地策略經費」原列2億6,382萬6千元其具體用途為何?我國有何優勢吸引東南亞國家合作建立人才培育基地?與東南亞國家洽談合作之成果與未來規劃為何?教育部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說明以及進度與成果報告。

由於104年大學法修正,評鑑結果和招生名額、資源配置脫,即使連兩次評鑑未通過的系所,也無法減招或扣補助款,僅結果可提供學生參考。教育部應就如何落實本分支計畫中「發展技職校院評鑑制度」推動行政革新,獎優汰劣並輔導無力營運之院校退場,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一○五)技職教育「學用落差」現象為多年來本國技職教育發展瓶頸,降低學生進入技職體系意願,造成業界聘用人才更為困難。為改善此狀況,近年確有學校做出具體成果,例如台科大工業4.0中心即結合產官學,由企業提供設備、參與課程設計,使學生所學便為業界所需。鑑此,學前署應積極思考規劃如何以此模式為例,深化各地職業學校與業界連結,促進產官學合作,以積極彌平職校與業界間的學用差異。爰要求教育部學前署就如何深化各地職業學校之產學合作,加強校際間經驗分享與傳遞,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一○六)教育部連年編列高額人力經費,包括單位預算案人事費、業務費之非典型人力,更有商借教師、護理教師及教官從事部內業務;據了解,部分單位之非典型人力辦理核心業務事項,又部分甚至幾無編制內人員,將業務承辦計畫外包給派遣人員處理。歷年來,教育部一再重申未使用派遣人力處理核心業務,惟仍多有投訴案指出並非如此,就各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中運用非典型人力情形,教育部應提出非典型人力承辦之業務、勞動權益說明。又,就「商借人力」辦理各司處常態性業務之情況,不僅影響被借用學校之人力調度,其薪資係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形同另以補助款進用人力。爰要求教育部1個月內對上開事項提出書面報告,應通盤檢視編制員額需求,減少非典型僱用、商借人力之使用。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一○七)教育部辦理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督導,針對教育法人之督導,對各基金會進行訪視、檢核、表揚等,應注重其財務與制度健全;至於社團法人之經營,雖非直接管理,然針對其占有國有地、國有建築等,如中華民國孔孟學會占有南海學院獻堂館,教育部應提出明確之處理措施。爰要求教育部於2個月內就教育法人之監督機制、孔孟學會之排除占用進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一○八)教育部辦理「紫錐花運動」,然對於是否降低學生用毒比例、提高反毒認知、推展反毒活動宣導之作用,並未有明確成效之評估。事實上,校園中學生藥物濫用的比例有上升的趨勢,使用毒品的年齡層則向下延伸至國中小,甚至校園內販毒事件時有所聞;此外,校園幫派活動、賭博網站導致的悲劇更是層出不窮。教育部應會同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幫派活動防治」、「賭博網站禁制」提出完整規劃與報告;教育部應檢討「紫錐花運動」之推行成效,避免資源浪費、流於形式。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一○九)教育部為評量各政策之落實,推行許多「評鑑」制度,包括大學、高中職以下之教師評鑑制度、幼兒園評鑑制度、系所評鑑制度等,所採之文書審查制度造成教師行政負擔,建議結合電子資訊系統、整合評鑑項目,以減少教師行政負擔。爰要求教育部2個月內提出現有「評鑑」工作制度檢討,並就「評鑑流程與行政工作簡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具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一一○)教育部及所屬單位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情況不如預期,諸如輔大性侵事件造成之爭議迄今未能適切處理,未完成程序之修正;以至於有關體育賽事、體育協會團體等場域之性別議題未受重視,不論代表隊教練、隊員,對女選手開黃腔、性騷擾等,或是學校體育運動場域教練、教師對學生之不當行為,未有明確之防範、申訴、保護、救濟機制。爰要求教育部及所屬單位之「性別平等」機制檢討,於3個月內,針對學校、圖書館所、體育協會團體,分別提出完整機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一一一)目前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推行之「環境教育」,關注於「永續發展」等保護議題,就山林、海洋等教育,未能帶入對「環境」之正確認知,從而雖我國四面環海、七成國土為山林地,我國登山健行人口據國民健康局估計係500萬人,其中多為郊山健行,而政府對登山活動亦多採限制、管制;甚至日前發生一般民眾非商業性質的釣魚活動被解釋為「公共水域經營漁業」,此係教育層面未能對山野教育、海洋教育有正確認知所導致。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徵詢專家意見,針對精進「環境教育」當中有關環境認識部分,如何達成對環境之完整認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一一二)學生心理輔導機制之發動、轉銜、追蹤,教育部目前仍以三級輔導機制為主,然103年度教育部委託研究之「建構高關懷學生個案輔導資料轉銜機制及通報系統評估計畫」公告結案報告迄今、「學生輔導法」明訂相關法規範後,有關輔導機制、輔導人力法制化及其責任、在職進修機制等,授權子法尚未完備。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就「學生心理輔導機制」執行情況、人力現況、授權子法進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一一三)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學術倫理」諸如論文造假、牟利、審議機制提出諸多質詢、決議,尤其教育部長、頂大校長涉入學術倫理事件,權力結構與制度規範有效性更備受質疑。教育部與科技部係我國高等教育與科技研究之主責單位,有關「學術倫理」之推展,不能僅流於形式。不論究責、補助款之追回、口頭申誡或停權等,教育部與科技部係分頭進行,整體違反學術倫理之制度,未有清楚之方向。目前有關「學術倫理」之道德操守問題,在教育部僅針對「研究生」等開設課程、就教師或計畫申請人,僅申請時書面勾選;事後重大違反事項,卻無監督、計畫中止、追查機制。爰要求教育部會同科技部等有關單位,檢討學術倫理現況與法規修正,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一一四)有鑑於教育M型化情況嚴重,資源稀少區域如偏鄉地區,如何引入教育資源,促使學生受到公平的受教權,減少學生因所在區域之差異而有基礎上之差異,教育部除提出偏鄉師資培訓與輔導系統、補助宿舍辦理、增加圖書等教學資源等,更補助「陪伴」教學等。偏鄉教育之重要性,不能僅以硬體之挹注,更應重視軟體層面,包括減少教師流動率、提高偏鄉教師教學熱忱、提高學生數位學習能力等。爰要求教育部就整體之偏鄉教育軟硬體資源盤點、辦理項目(短中長程計畫)、預計達成目標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一一五)因應社會變遷,資訊與產業發展瞬息萬變,學用落差大;加以少子化、高齡現象將為我國未來10年之人口結構情況,失業率居高不下,尤其青年更是失業率最高的族群,社會教育的重要性日增。包括結合幼托政策之「親職教育」;研議「第二專長」、「在職進修」等加值教育規範;以及「樂齡學習」等延伸教育,均係教育部應提出完整規劃的部分。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前述教育之盤點、整合、修正、未來推行方向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一一六)高等教育之推展係我國研究能量之根基,過往執行「邁向頂尖大學」等計畫,以高額預算挹注少數學校,期達成提升學術水平、提升我國學術能見度之目標。惟有關計畫之執行,導致「論文」產量之高低成為評量教師優劣之主要標準,反失高等「教育」之初衷,更因為「論文」之提出與社會需求脫節,導致學用差距擴大,反而要另外提出「產學合作」機制補足有關部分。教育部檢討有關計畫之推行問題,為整合各界意見,迄今尚未提出高教推展之新方案,故106年度展延1年;然高等教育不應與社會脫節,應結合在地能量、發展學校特色,促進多元教學等,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就未來高等教育發展藍圖之擘劃方向與進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一一七)106年度教育部編列相關預算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未具本職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後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政府體恤勞工、維護相關勞動權益之立意良善,惟傳出已有部分公私立大學趁新學期開始前,清查兼任教師之身分、確認是否具本職,未來不再續聘未具本職者,如各系所堅持聘用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所衍生之相關支出,將由各系自行負擔。教育部應本於主管機關職責,掌握相關情事,並應呼籲各大專校院勿大量解聘未具本職之兼任教師,莫讓政府美意反而抹煞兼任教師之工作權。

此外,目前尚有為數不少之高中職以下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因其相關退休金、資遣費、請假期間代課鐘點費等相關經費仍事涉地方政府,尚待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商,因此迄今仍未納入上述保障中。教育部應儘快掌握相關人數、以及儘早研議與規劃高中職以下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是否適用勞基法。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 

(一一八)教育部自99年起實施「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希望透過彈性薪資的制度招來優秀人才投入教育作育英才。惟據教育部104年度的數據顯示,獲彈性薪資補助之教師全國共有7,748人,其中現職教師有6,937人,新聘國內教師有661人,可新聘國外教師僅有150人,顯示該方案實施多年,卻仍多用於補助既有教師,成效有限,未彰顯攬才功能。且新聘國外教師有集中於人文及藝術領域之情形,任教科學領域者僅有129人,不利於我國科技之發展。爰此,教育部允宜檢討上述方案之成效,儘早研議相關檢討改進方案。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 

(一一九)教育部相關單位長期商借學校教師辦理常態性業務,導致學校教師員額產生空缺、必須另聘代理代課教師,除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並導致學校生態畸形,亦產生相關財務支出,監察院早已於101年公告糾正,立法院亦於104及105年審議預算時,決議要求教育部儘快改善上述情事,卻未見教育部之精進作為。爰此,為健全教育生態,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教育部允宜儘快檢討改善商借學校教師之情事。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 

(一二○)受到少子女化的衝擊,教育部積極推動大專校院合併業務,惟其中以教育大學占最大宗。國內原有9所教育大學,目前僅存臺北以及臺中教育大學尚未推動相關合併業務。3所師範大學(臺師大、彰師大、高師大)現雖未傳出整併消息,但亦早已轉型為綜合型大學,師培生數量僅剩不到5成。

雖然近年來師培生培育過剩,造成大量流浪教師,教育部亦早已進行數量之管控。再者,目前的社會風氣強調學生的全才,跨領域之學習亦成為主流,因此,師培大學的數量以及方向有其可檢討、改善之處。惟教育部仍應及早規劃我國師培體系的走向並訂定相關方針,如按我國教育體系之構成,仍須師培大學之支持,即應扶持其存續,如認為師培大學應與綜合型大學合併,即應積極著手整併業務。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 

(一二一)教育部積極推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作,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惟學生藥物濫用情形仍未明顯改善,並以高中職最為嚴重,自民國99年度起藥物濫用者逾千人,然媒體報導部分學校迫於現實招生壓力,致使公開或舉報校園毒品意願較低,顯示尚有藥物濫用情形未被發現或處理。106年度教育部主管預算案共編列教育經費2,353億元,較105年度預算2,173億元增加180億餘元,其中「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為辦理擴大招收國際學生,推動新南向政策相關經費即高達1億1,280多萬元,但「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有關「校園安全維護與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經費」,卻與105年度相同,顯然教育部於分配預算時,並未因新興藥物推陳出新,而給予校園毒品防制適度的增加,教育部實應確實檢討,並積極強化與督促學校強化各項教育宣導及防範作為,同時加強與法務部和內政部合作、聯繫,建構溝通平台,將反毒列為校園安全之重要任務。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一二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積極推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作至為重要,但各級學校在實施篩檢作業時,多將特定人員集中,並於同一時段實施篩檢。雖對於受檢學生身分予以保密,卻使得受檢學生可以得知彼此身分,反而更容易藉由篩檢的過程彼此認識、交換經驗。教育部應修訂「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明確要求篩檢作業應個別進行,不得集合實施。另教育部所訂「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注意事項」有關受檢學生拒檢處理方式部分,為強制採驗需報請檢察官開立強制採驗書始得為之,然相關規定中卻未有更詳細之說明及規範,易使執行人員誤解,甚至逕自對受檢人實施強制採驗,引發受檢學生、家長和執行人員之紛爭,教育部對於相關作業方式應邀請學者專家共同研議,修訂一妥適合理規定,並向各級學校及執行人員說明清楚。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吳志揚 

(一二三)鑑於我國之國光獎金制度之濫觴為民國56年設置之「金質體育獎章」,以及其後設置獎勵國家代表隊領隊、教練、管理等職務之「行健體育獎章」、國家代表隊選手的「自強體育獎章」、獎勵贊助體育活動之「義風體育獎章」等。而現行之國光獎章制度之法源,則始於民國89年所訂定之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然而,過去「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之概念,時至今日在世界潮流中,也被投注資源改善體育基礎建設、發展社區球會以及選手照顧所取代,比較世界各國之運動獎金制度,從奧運金牌獎金額度比較台灣2,000萬元之獎金額度僅次於喬治亞之3,778萬元與新加坡之2,335萬元。然而反觀英、美、德、法、澳洲等國家,均自1980年代起將運動發展重心轉向全民運動基礎建設,同時亦能透過擴大運動參與、完善選手生涯照顧方式擁有更多選才可能,參考國外發展歷程,我國之國光獎金制度未來之執行與規劃或許亦有可再檢討之空間,針對上述事項,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一二四)鑑於青輔會於102年降編為教育部青發署之後,原先相關民主培力與校園民主深化業務亦為青發署所承接,然而,綜觀目前青發署業務分工上,僅止於獨立辦理大學學生會相關研習,高中端之業務受限於與國教署分屬不同單位,而出現推廣與深化銜接不良之問題。然而,民主教育深化與校園公民教育應採總體規劃,教育部應主動建立相關工作平台,請學務特教司協調各單位共同合作,深化校園公民教育,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吳思瑤 

(一二五)針對國教署辦理之「師鐸獎」表揚及相關考察活動,教育部每年度都安排一定層級以上官員作為領隊,然而,鑒於師鐸獎之性質與考察內容,其帶隊官員之挑選應與國民教育相關業務有實質相關,而非青發署長等關聯性較低官員,裨益考察過程中優秀教師與官員間之交流與後續國教政策參考。前述建議爰請教育部納入未來師鐸獎表揚與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一二六)鑑於目前國訓中心與體育署所進用之替代役人員中,多為優秀選手出身,然在目前之實務運用上,卻仍以一般行政之替代役人員之業務要求,如攝影、文書等,考量選手生涯有限,體育署與國訓中心在體育役之運用上,應考量選手運動生涯與訓練需求,不應運用運動替代役之人力補充一般行政之不足,前述建議之改善請教育部與國訓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吳思瑤 

(一二七)為保障學生權益,大學法第5條明定:「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然而依照大學學生自組進行之學生權利評鑑,包括學生自治、宿舍規範、學生權益、勞動權益、教育私有化、性別平等及資訊公開等面向,2010年調查各校仍近八成宿舍有門禁、六成要點名、七成刊物要送審以及四成五集會活動受限,諸如此類限縮學生權益情形長年未改善,造成2016年5月輔仁大學爆發輔大灰姑娘住宿生抗議事件,可見得相關校園學生權益之保障,仍未盡完善,爰此要求教育部就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學生權益,參酌「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八面向48項指標,於6個月內進行全面性調查,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二八)為因應新南向政策推動所需之東南亞國家語言人才培育,教育部應研議:1.於大專院校擴大設置東南亞語系系所或開設課程班或語言訓練班。2.於國民教育階段廣設東南亞語文、文化課程,不限新住民二代學習。3.持續推動與新南向國家學校洽談交換教育並設置新南向政策相關獎學金,兼顧培養本土東南亞語言人才,以及為具有相關語言專業之人才創造生涯發展之目標以及工作機會等目標。教育部應持續研議辦理前述措施,並提出具體推動方式、經費分配規劃、工作目標與績效指標,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二九)為因應新南向政策推動培養我國新南向相關語言與專業領域人才並促進雙邊交流,教育部應與外交部合作於外交部駐新南向國家館處設置派駐單位,以及利用現有駐外單位如台灣學校、台灣教育中心、台灣研究講座、留台校友組織、台商組織等現有資源,作為擴大與新南向國家溝通之窗口。教育部應持續研議辦理前述措施,並提出具體推動方式、經費分配規劃、工作目標與績效指標,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三○)為因應新南向政策推動,吸引新南向國家學生、優秀人才赴台,並提供外籍學生參與產學鏈結之機會以為我國產學研發展所用,教育部應擴大相關誘因與招募機制。教育部應:1.向新南向國家與社會宣傳來台留學之優勢與生涯發展利基,明確提出我國高等與技職教育相對於歐美、中國有何比較優勢與之進行差異化競爭。2.透過跨部會研商鬆綁外籍生來台就學與實習限制,打造友善留學、進修與勞動環境。3.積極與東南亞主要國家簽訂人才培育協議,選送學校教師或官員來台攻讀學位或培訓。教育部應持續研議辦理前述措施,並提出具體推動方式、經費分配規劃、工作目標與績效指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說明以及進度與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三一)我國能追蹤中國學生來台參訪交換、短期交換、攻讀學位等相關量化數據,但卻未調查台生赴陸就學、交換之資料,不利於統計與調查我國學生與人力資源移動之趨勢,亦不利於研議相關教育與人力發展對策。教育部應提出解決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說明以及進度與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三二)大專院校教師升等長期以發表學術論文數量及論文影響力為主要考評指標,唯偏重論文生產之考評模式已令教師耗費心力追逐論文發表卻流於浮濫,甚至衍生學術倫理醜聞,對學校發展特色及凸顯教師多元專長如學術研究、教學、理論於實務之應用結合卻有未同步提升。

教育部為導正前述偏差,自102學年度試辦「教師多元升等制度」迄今,然而參與學校雖由28校增至近70校,但參與教師人數至105年5月底仍僅206人,與全國大專院校教師總數相去甚遠,制度推動進度與檢討仍須釐清。

為鼓勵與促進教師突出多元專長,深化理論與實務之結合,結合社會發展需求與學生教育之需求,教育部應就「教師多元升等方案」如何朝「學校全面自審」目標發展,並說明歷年推動之「學校特別輔導機制」、「自審與代審制度試辦成果檢討」、「示範模式」以及「建置各學門指標及資料庫」等工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三三)高等教育創新轉型辦理進度緩慢,為鼓勵大學發展多元優勢及特色,活化校園資源,充實辦學環境,突出學校辦學成果、教師教學成效以及學生學習成效,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以及技職校院評鑑制度應加速調整改革,避免「形式勝於實質」、「一套評鑑把大專院校都變成了同一個模式」以及「各大學為準備評鑑耗費大量人力、時間準備資料成為教學研究本業外之沉重負擔」,「各大學為了配合評鑑框架,卻少有學校能走出自己的特色」等流弊。教育部宜作檢討並督促相關評鑑機構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三四)「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轉型發展之倡議由來已久,未來如何朝「專責評鑑與服務」、「國際輸出與接軌」、「人才發展與培訓」,以及「評鑑研究與智庫」等目標轉型,教育部應提出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三五)「五年五百億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將於105年度結束,原擬銜接計畫「新世代高教藍圖與發展方案」由於爭議性大已擱置,前述計畫耗資不菲,但造成大專院校資源M型分配之不公,且各大學國際排名不升反降。據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特刊公布「2016-2017年全球最佳大學排行榜報告」台灣大學排名從104年的167名大跌到195名,且原因竟是教學與研究環境表現不理想。其他如清華大學排名在251-300名之間,成功大學、交通大學及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排名在401-500名之間,中國醫藥大學、師範大學及陽明大學排名在501-600名之間。亞洲大學、長庚大學、中原大學、逢甲大學、高雄醫學大學、中央大學、中正大學、中興大學、中山大學、海洋大學、台北醫學大學及元智大學排名在601-800名之間,顯見相關獎補助機制未能有效達成政策目標。教育部應於提出銜接計畫時一併檢討過往獎補助機制之不足,提出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三六)「彈薪方案」原為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優秀人才而設置,但據立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彈薪財源仰賴政府預算支應,惟相關經費分由不同計畫、不同政府部門編列,不利管考。2.彈薪核給額度差異不大,雖有薪資增加之效果,惟對達成大專校院教師實質薪資差異化目標之助益有限。3.彈薪補助偏重研究導向,且以薪資較高之教授居多,青年教師占比未達2成,恐難留住青年人才。4.國立大專校院教師薪資制度以資歷為主,且過度僵化。5.未建立大專校院教師人才流失情形之統計資訊,無法掌握教研人才流向,致留才或加薪成效難以評估。6.教育部迄未建立彈薪資料庫,彈薪調查資料欠完整且查填整理費時,不利數據分析,影響資訊品質及時效。教育部應就彈薪方案辦理成效及政策目標達成情形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三七)台灣技職大專校院熱門科系已培養眾多人才,但產業需求並未隨著等比例上升,「學校培養人數遠高於產業實際所需」可能導致學用落差、未能改善失業率、特定就業領域薪資條件下降等問題,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提供未來各產業人力需求數據,以及人力資源供給狀況,並由教育部將訊息落實傳遞至技職校院及科技大學以供學生選填志願之參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三八)為改善學生居住環境、降低高等教育經費負擔與強化教育經費運用效率,教育部應就都會區建立跨校性住宿資源調度體系,以利不同學校間住宿資源調度整合,已經105年度教育部預算審查主決議通過在案。教育部於105年3月28日函報專案報告,惟僅以推動「南海國際學舍」計畫及將跨校性住宿列為補助項目,未能積極提出跨校性住宿資源調度系統;對於住宿資源缺乏問題,教育部應積極與各縣市政府洽談,整合社會住宅興建資源,並考量活化閒置公共空間之運用。爰此要求教育部應就建立都會區跨校性住宿資源調度體系與前述解決學生住宿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一三九)教育部及勞動部於104年分別通過《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作為各大專院校兼任助理之學習及勞動權益準則。

然而依據教育部處理原則之「學習型助理」及「勞僱型助理」分流制度開始實施後,卻產生各校各自認定或逕自將兼任助理劃入學習型等「假學習、真僱傭」之情形,嚴重侵害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

兼任助理之分流,「勞僱型助理」可明確依照勞動基準法的從屬性進行事實認定,但「學習型助理」之認定既沒有明確依據,也不應與勞動法令衝突。兼任助理工作既有勞動之客觀事實,就應以勞僱契約訂定;若認定上產生爭議,應由各校負擔舉證責任判斷是否可能為例外。

爰此,要求教育部針對104年度勞僱型及學習型兼任助理人數及樣態等提出調查報告,並就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保障處理原則實施情形提出檢討報告,於3個月內送至立法院。並要求教育部研擬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保障處理原則》,將兼任助理身分回歸事實認定,明確規範勞僱關係,以具體保障大學兼任助理之學習與勞動權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張廖萬堅 

(一四○)新南向政策為教育部之施政重點,推動面向諸如青年體驗交流、新住民子女溯根、師生交流、整合擴增獎學金等,種類繁多。爰建請教育部建置完整之公開統計資訊,每3個月公開該政策下各項工作實際推動情形,將相關資訊公開透明,俾使社會大眾知悉。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吳思瑤 

(一四一)按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得於基本調幅內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然調漲學雜費用以支應弱勢助學計畫,雖可擴大救助弱勢學生,卻係由各校學生(或家長)分擔弱勢學生之助學經費,有失公允。

實際上,弱勢助學財源主要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已於106年度弱勢學生學雜費、減免優待、生活助學金及就學貸款利息補助等共編列117億餘元,卻又於學雜費調漲公式中納入弱勢助學機制,其妥當性實有待商榷。

更甚者,每年大專校院就學貸款學生人數居高不下,以103學年度為例,共計30萬1,664人,占總學生人數133萬9,849人之22.51%。因此,學雜費調漲規定中納入弱勢助學機制,形同學生透過貸款方式繳交學雜費負擔相關助學金之現象,顯不合理。

綜上,爰要求教育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以強化學雜費調漲之正當性,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吳思瑤 

(一四二)106年度教育部編列「美感教育第一期五年計畫」預算1億2,597萬7千元,美感教育自103年業已實施,本委員會對於其實施以來之成效甚為關心,爰此,請教育部於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103年起美感教育之具體實施情況,並說明未來有關本計畫之具體規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一四三)106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編列「辦理短期補習班管理輔導等業務」670萬元,較105年度增列300萬元。請教育部於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6年度與105年度辦理短期補習班管理輔導等業務之異同,並請說明增列預算所能達成之預期成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一四四)因考慮其大學生之自主及學習自由,高等教育在教學、學習及課程上,應做出修正與改善,除強化大學生之創新能力外,教育部應持續引導大學適時檢討必修課程數量,並給予大學生選擇更多選修課程的機會及空間,不應被必修課程綁死而造成時間上的浪費,教育部應對高等教育之教學、學習及課程修正上做專案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說明。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一四五)目前我國教授屢見被國外挖角之事,導致人才留不住,面臨如此危機,教育部應特別重視且加以檢討,而教育部不斷鼓勵推動彈性薪資方案,但實質受到彈性薪資影響而受益的狀況因此沒有獲得改善,除此之外,教授多元升等,教育部也應當重視並進行研擬,教授不應只淪為純粹為了寫論文而寫論文,在產學合作實務上應要納入其升等考量,請教育部3個月內對於教授人才外流、多元升等及彈性薪資之研擬方針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一四六)依慣例而言,相關法律修正後業務單位應於半年內提出相關子法修正,然在105年5月11日國民體育法修正通過後,關於民眾參與協會考核評鑑與國手分級保險部分,迄今仍未就相關子法提出修正與配套。此外,關於105年10月30日通過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修正案部分,亦有要求應針對選手照顧與國中小基層球隊出國交流部分進行相關經費規劃。針對前述兩項之子法配套期程與進度,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一四七)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8條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惟據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僅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所屬171校為例,應設置而未設置無障礙設施者尚有105校、1,939項;所設置之無障礙設施尚待改善者計有122校、2,745項,明顯未顧及身障者之受教權,亟需進行督導並要求改善,故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針對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校園無障礙設施總體檢,並限期提出改善方案及期程。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一四八)鑑於我國近年來高職畢業生多選擇繼續升學,據統計我國近年高職畢業生之升學率逐年上升,由94年之66.61%增至104年之80.11%,以另一項主計總處統計資料為例,104年8月底工業及服務業空缺中,需學歷條件以高中(職)教育程度者占31.4%為最多,所需人數高達6萬餘人,顯見企業已面臨基層技術人才招募困難之窘境,而我國高職教育趨於升學導向而逐漸遠離高職教育培育優質技術人才之宗旨,故建請政府相關單位就提升高職畢業優質技術人才就業提出改善方案,並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一四九)國立大專院校應善盡其社會責任,關注族群平等議題並實際投入改善之,教育部應檢視獲補助各校計畫工作項目及經費運用於原住民學生以及投入原住民族社會服務之概況,應於3個月內提出詳實具體之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屬委員。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一五○)請教育部專案輔導國立及公共圖書館,於其閱覽空間明顯處設置「原住民族圖書專區(櫃)」,並舉辦原住民族圖書閱讀推廣教育活動。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擬定相關補助計畫及辦理期程,並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一五一)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未符預算法規定完整揭露資訊。另各縣市公立幼兒園設置及就學人數比重存有高低懸殊差異現象,辦理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計畫允宜進一步瞭解差異原因妥為研謀改善,相關資源並宜衡酌各縣市需求為適切配置,且允應加強幼兒園評鑑與違規資訊揭露,並協調督促地方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加強查核幼兒園及短期補習班違規情形。為維護家長權益與幼教品質,爰要求教育部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985億1,319萬5千元,除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2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265億7,095萬1千元、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10億1,997萬3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許智傑 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黃國書 

何欣純 吳志揚 吳焜裕 

鍾佳濱 高志鵬 蘇治芬 

呂孫綾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尤美女

()國教署106年度預算新增以外加代理教師員額方式推動合理員額所需經費,預期105學年度國小普通班教師員額控管比率不超過8%,高於規定之員額控留比率5%,恐無助於減少非正式教師比率及教師流動率,允宜全盤檢討整體教師結構,確保國中小教師穩定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學習權益。此外,該署於106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先行推動外加國小代理教師及增加國中正式教師措施,限縮立法院審議權,爰要求國教署提出檢討,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為減少貧窮世代間循環問題,推動設立兒童與少年未來發展帳戶,政策立意良善,惟涉及未來龐鉅經費支出,且中低收入戶之儲蓄負擔能力與意願,以及各地方政府發掘及結合民間資源協助無力儲蓄家庭之執行窒礙,均影響政策推展成效,有待預為妥謀解決。另教育部已編列弱勢助學相關預算,包括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獎助、減免優待及生活助學金等。爰要求國教署於3個月內全盤衡酌現行對弱勢學生相關補助,考量方案執行可行性及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周延規劃及完備相關法制與配套措施,並待本方案執行6個月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十二年國教實施以來,未能減輕學生升學壓力,且高中職招生缺額率仍懸殊,高中職學校招生入學率差異極大,學生及家長追求少數高中職學校現象仍存,社區化及優質化目標之達成有待商榷;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名額大幅下降,多元入學管道縮減。爰要求國教署就此提出改進措施,並就106年度擬推動擴大免試、類繁星計畫加強宣導及溝通,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多選擇升學,悖離培養基層技術人員之宗旨,培育基層技術人才功能弱化,導致企業基層技術人力招募不易,而大學以上學歷者卻失業嚴重。高職畢業生趨於升學主義導向,與高職培養基層技術人員之目的不符,已成國家產業發展之隱憂,亟待積極導正。爰要求國教署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對策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106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協調補助項目之預算分配比例,以及針對未來新竹縣馬里光及司馬庫斯辦理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申請所需設備、場地安全鑑定等資源,並與地方政府協調提供承辦單位必要之協助。106年度為協助更多原住民部落或社區教保互助中心成立,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一起於106年調查全國需求並視實際需求辦理相關說明會。

提案人:李麗芬 Kolas.Yotaka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配合推動原住民族各族語課程發展中心五年期計畫」計畫名稱,恐限縮於「族語文」課程或「語文」課程發展,然族語課程並非僅限於教族語,或僅是以族語教授各科課程,而是期能發展「民族文化本位」(以民族文化為主)的課程教材,不應狹義訂為民族教育,建議正名為「原住民族課程教材發展中心」,以維持其發展性。

此外,104年度原住民族教育經費預算編列40億3,700萬元,由原民會分攤12億4,200萬元,占31%,及教育部分攤27億9,500萬元,占69%,其相關細項計畫之分工多有模糊之處,建請中央主管原住民族教育之相關部會,詳加釐清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條及第9條所定之「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尤其「原住民族教育」意指「原住民族的教育」抑或係「原住民的民族教育」?

綜上,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為改善偏遠地區學校師資流動率高之情形,建請教育部與其補助「改善偏鄉國民中小學師生宿舍」經費,改建個別學校之宿舍,更應加強建置區域型「教師集中宿舍」,於交通及生活機能相對便利之市鎮,如「恆春教師集中宿舍」,以有效運用經費,並提升教師赴偏遠地區學校任教之誘因。

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之規劃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106年度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除編制內之196名人力外,截至105年8月,仍另從各級學校借調118名人力協助業務推動,不僅占用各級學校教師員額,造成學校需另聘代理教師、影響學生學習權益;若再以借調期來看,借調期達2年以上者,竟有58人,其中更有10人之借調期達8年以上,顯見借調人力已有協助辦理常態性業務的情況產生。且此一情況監察院已於101年提出糾正,立法院亦於104年及105年審查預算時要求改善,迄今仍未改善。爰要求國教署於3個月內檢討相關規定並送交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儘速使借調人力回歸原先之教育崗位,以保障學校及學生之權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吳思瑤 

()為配合衛福部推動之兒童與少年未來發展帳戶計畫,國教署配合編列1億5,000萬元之預算供106年度存入符合資格之兒童及青少年帳戶。雖立意良善,及早儲蓄可防範未然、提供受補助之兒童或青少年於18歲後有一筆資金可運用,惟其衍生二疑慮─以教育之立場,純粹補助經費待其至18歲時可直接自行運用並不妥當,給他魚吃時更應該教他如何釣魚,但目前中等以下學校多數並無教授財務管理之相關課程,國教署應考量搭配財務管理課程,以避免甫滿18歲之青年突然獲得高額的儲蓄卻不知如何運用;再者,教育部已另編列預算供高中職畢業生先就業再就學,其目的同為避免學生落入學貸壓力,且更能培養學生從實做中學習的能力。

綜上,國教署應再行評估配合辦理此計畫之必要性,並以教育者的角度出發,考量辦理計畫後應規劃之配套措施,勿讓政府的美意於18歲後變調。爰此要求國教署於待本方案執行6個月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吳思瑤 

(十一)根據教育部統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代課教師人數逐年增加,於103學年度達到高峰,計有2萬0,494人,104學年度人數雖減少,但代理代課教師占全國教師總數的比率仍持續增加至10.76%。經查有部分縣市政府為了節省支出,對於固定代理1年或多年的教師,每學年只給予10個月的聘期,且在未給予薪資的7、8月仍要求教師到校服務,罔顧代理教師的權益。爰要求國教署研議修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統一聘期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確有在校服務完整學年事實之代理教師之待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合格代理代課教師人數

 

學年度

100

101

102

103

104

占 比

9.29%

9.48%

10.08%

10.73%

10.76%

人 數

17,733人

18,098人

19,178人

20,494人

20,335人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吳思瑤 

(十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度針對「階段性落實適性發展的十二年國教」所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為「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優先免試入學總招生名額比率」。106年度亦編列4億5,000萬元,辦理擴大優先免試、類繁星計畫;惟教育部針對優先免試入學制度之辦理方式並無任何規定,各就學區之辦理方式亦不盡相同,該指標亦未能據實衡量適性發展之落實成效,爰要求教育部應針對優先免試入學辦理之方式訂定相關原則,並切實督導各入學區依據相關原則辦理,以落實十二年國教適性揚才之目標。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 

(十三)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94年度核定設置學科中心,並委請學校機關辦理相關計畫,歷年度均編列相關經費,106年度編列7,050萬元,較105年度增加350萬元;惟查歷年度學科中心工作計畫均未能如期核定,105年度更遲至5月27日始核定計畫,致受委辦機關未能如期推展相關計畫,爰要求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檢討上開問題,並於106年度如期核定計畫,確保相關工作順利推展。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課務發展工作圈及學科中心工作計畫核定日期表

年度

計畫核定日期

105

105年5月27日

104

104年2月25日

103

103年3月26日

102

102年2月23日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 

(十四)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度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說明欄第3.(8)點(第16頁),謂「高級中等學校改隸直轄市專案補助經費65億5,676萬8千元,與上年度同。」惟查106年度就上開項目預算數較105年度新增專案補助台中市承接教育部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功能調整及業務移撥所需經費係36億4,019萬1千元;爰請相關單位預算書有關上開說明內容更詳細登載,以利立法院審查及民眾監督。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 

(十五)為落實幼兒教育公共化,教育部應逐年增加預算編列補助非營利幼兒園,並診斷各縣市資源差異,輔導落後之地方政府迎頭趕上。此外亦應鼓勵國中小校園,優先以非營利幼兒園活化使用閒置空間,並應增列學校場地主管協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業務費及人事費補助,研議長程政策目標,將幼兒園之公立與私立比率由四比六翻轉為七比三之可行性。教育部應就前述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六)我國高中入學機制曾進行數次調整,由聯考、基測到現今的會考,無非是期望能以多元方式入學,減輕學生課業壓力。根據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基本資料庫,近5年全台補習班數量仍然持續上升,其中以招生對象區分,有51%補習班以國中、國小學生作為招生對象。國教署應研擬如何降低學生額外課業壓力,在課定時間內妥善教授學童足夠課業知識與基本能力,留給學生探索興趣與生涯的時間與空間,同時減低家長經濟負擔。因此要求國教署就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十七)依教育部統計資料,104學年度國小學生裸視視力不良比率為46%,國中學生裸視視力不良率更達73%,儘管相較於103學年度國小生視力不良率47%、國中73%已有些微改善,然國中生視力不良者仍高達7成,教育部學前署除現有「戶外活動防近視、定期就醫來防盲、3010眼安康」、「規律用眼3010」外,仍需針對社會環境變化,為學童視力保健策略做出進一步規劃,例如建立3C產品正確使用觀念等。因此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國中小學生視力保健策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十八)相較於體質健全之高中職校,發展較落後之學校所得資源相對稀少。106年度「高等中學學校教育」編列210億3,890萬4千元中,編有520萬元「補助辦理高中職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方案」,僅占0.02%。而彌平各校發展差異為推行十二年國教之重要關鍵,國教署應檢討資源分配,資源不宜過度集中,尤其應特別關注體質不佳之學校,平均區域發展,並保障學生權益。爰要求國教署對促進高中均質發展之資源、經費分配,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十九)國人視力不良率一向偏高,而視力不良造成學生成長學習過程中諸多困擾,而依統計,國內學生在非課業上之網路使用時間隨年級遞增,其中高級中等學校平日為2.5小時,假日擴增至4.4小時,104年度國小、國中及高級中等學校之網路沉迷比率分別為3.8%、6.1%及6.5%;疑似網路成癮高風險比率則分別為9.3%、17.5%及19.5%。數位教育容已為趨勢,部分縣市之部分學校亦曾試辦電子書包,數位學習之相關載具如平板或閱讀器等品質及使用時間影響學生視力甚巨,為免學生視力不良率及網路成癮現象更形惡化,教育部應瞭解各縣市推動數位教育相關載具及使用時間對學生視力之影響,並建置有效及持續之監測機制及保健措施,以遏止視力不良率及網路成癮率持續增高,並於2個月內將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二十)106年度國教署於「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國民中小學教育」科目編列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等經費52億3,260萬元,其中包括改善偏鄉國民中小學師生宿舍,然查教育部所定「補助國民中小學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執行及管考作業要點」,其中第5條補助原則中,規定「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者,及校舍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及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作業要點第4條補助原則,規定「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或學生人數在30人以下者且5年內有可能裁併校者,不予補助新(整)建經費。」。此在實務上可能發生偏鄉學校短期因無法申請到建照執照,又因校舍老舊亟須修繕卻動彈不得情況,爰要求教育部寬列經費,專案對彼等有緊急需要修繕之校舍給予經費補助,以維師生安全。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吳志揚 蔣乃辛 

(二十一)校園毒品氾濫問題層出不窮,教育部應當與相關部門共同合作並研擬針對校園毒品氾濫之有效預防方針,為避免毒品不斷入侵校園危害年輕學子學習以及身心發展,教育部責無旁貸,應當重新檢討校園安全及反毒宣教,請教育部國教署於2個月內針對校園毒品防制之檢討及未來因應方針完成書面及專案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二)因我國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地震發生次數相對頻繁,因此在中小學老舊校舍之改建及補強上,應確實妥善提升耐震能力以確保師生安全無虞,然而,依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中小校舍鄰近第二類活動斷層、位處活動斷層帶敏感區或土壤液化高潛勢區未納專案列管範圍之校數分別為57校、13校、120校,應該優先加強該區域校舍之補強,且至今仍有超過2,500棟之全國各縣市國中小校舍仍待補強,因此教育部國教署應與科技部不斷溝通合作,訂定以及公開校舍耐震補強具體時程,以保障校園師生之安全,請教育部國教署於3個月內將校舍耐震補強具體時程做說明,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具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三)美學培養應從每日生活開始,小學生則可從擁有美感的課本開始,讓設計走入課本,從小潛移默化孩子的美感認知。現今國中小學教科書審查制度未鬆綁,如「圖文並審」、「圖案審查無客觀標準」、「印製規格標準化」、「計價議價影響供應品質」等制度皆不利教課書設計美化,民間團體亦積極推動教科書再造計畫,然教育部未有積極回應。爰此,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設計導入國中小學課本之改善辦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二十四)基於校園健康營養教育,對於幼童健康影響甚鉅,且影響幼童健康發展,宜從小建立正確的飲食營養教育,建請教育部推動幼童營養教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黃國書 蘇巧慧 

吳思瑤 何欣純 李麗芬 

柯志恩 張廖萬堅 陳學聖

第3項 體育署原列84億5,284萬5千元,減列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競技運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4億5,184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1項:

()凍結第3目「體育行政業務」原列3,004萬8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志揚 陳學聖 柯志恩 

吳思瑤 李麗芬 蔣乃辛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呂孫綾

黃國書 徐永明 許智傑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凍結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全民運動」1,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何欣純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許智傑

李麗芬 鍾孔炤 呂孫綾

吳思瑤

()凍結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推展競技運動」原列3億9,338萬8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黃國書 蘇巧慧

何欣純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呂孫綾

()凍結第4目「國家體育建設」中「整建運動設施」3,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黃國書 蘇巧慧 何欣純

吳志揚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里約奧運成績未如預期,且單項運動協會爭議不斷,主管機關補助經費運用及業務監督考核機制亟待檢討改進。體育署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單項運動協會,並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單項運動協會有指導與監督考核之權。惟單項運動協會爭議頻傳,該署對協會之輔導及考核顯有不足。爰要求體育署就各爭議予以查明,並全盤檢討各協會組織、教練遴選及利益迴避制度,加強補助經費考核及資訊透明度,研議引進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罰則機制,俾提升協會之運作效能、維護運動選手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里約奧運國家代表隊制服引發討論,被認為不如歐美之水準。然教育部推行美感教育已行之有年,並透過國家資源培育設計人才,體育署有設計需求時,包括服裝、logo等,皆應善用教育部人力資源,以提升相關設計品質與國家形象,也使台灣本土所培育之設計者於國際舞台表現之機會,同時也為國家效力。

提案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諸多選手,受選接受培訓時,仍處國民教育階段,若未能於此時期維持其學力養成,恐造成在選手退役後職業出路受限,導致生涯發展受限。請體育署跟教育部積極研議,持續加強選手在訓練期間持續接受國民教育。

提案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運動選手生涯相較於一般職業為短暫,故其退役後生涯規劃至關重要,為擴充運動選手退役後之出路,應配合運動產業之發展,擴充其就業可能,使其能力、經歷得以善用,促進我國體育發展之正向巡迴。

提案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因應教育部體育署「國家足球十年計畫」所設定目標─積極紮根足球工作,廣植足球參與人口,提升足球技術水準,厚植國家競爭能力;並為落實蔡英文總統之相關體育政見,體育署應擬具「新南向政策區域足球發展中心興建計畫」,與東南亞氣候相近地區興建足球發展中心,配合「國家足球十年計畫」政策,並與東南亞國家(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優秀青少年選手進行技術人才交流,全面發展足球運動,將台灣發展為足球訓練發展基地;體育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國外職業棒球隊移訓時,除球隊本身能創造一些經濟效益外,球迷的消費也會帶動當地觀光,屏東縣立棒球場為我國標準球場之一,體育署應協助屏東縣政府將屏東棒球場規劃為國內外職業球團進行秋訓或冬訓基地,吸引球迷到屏東,帶動周邊經濟;屏東棒球場也可成為職棒冬季聯盟賽事場地,鑒於培訓基層棒球人才,體育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報告,將屏東棒球場規劃為國內外球團移訓基地,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十一)體育資源長期以來面臨患寡、患不均之問題,又體育署現行補助運動員之途徑,主要透過體育團體(如各單項協會)進行分配,此類中介團體卻又因財務透明度不足,執行效率監控不足,而時有壟斷資源之紛爭,凸顯協會財政紀律不彰之問題。查體育署目前建置有「體育運動贊助資料庫媒合平臺」,然近兩年來此平臺之執行效能(「爭取贊助案件數」)大幅下降,效率(「案件媒合率」及「金額達成率」)亦有待加強。教育部體育署應就如何提升「體育運動贊助資料庫媒合平臺」提出具體做法,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二)退役體育選手之輔導轉職與生涯規劃,除了安頓體育選手退役後之生活所需,使其於專業運動生涯期間無後顧之憂外,更能將優秀選手的競技與訓練經驗傳承於體育教育或其他社會部門。查現行體育署對於體育選手與從業人員之生涯規劃與輔導,往往流於形式缺乏整體且積極之規劃。教育部體育署應就選手退役後之職涯發展提出積極辦法,並設立具體績效指標,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三)為因應世界大學運動會之舉辦,體育署業已針對各場館整建工作完成後之營運,責成北市府遴選出場館總經理,並定期召開各場館相關會議,進行研商溝通。另有關校園宣傳部分,教育部高教司亦已於105年10月5日召集相關大專院校協助志工招募、培訓及宣傳事宜。綜上,教育部體育署應在既有之基礎上,持續協調高教司與技職司並與台北市政府成立溝通協作平台,加強各大專院校學生之參與以及協助建立各大專院校與台北市政府之溝通平台,以期整合各方資源擴大參與動能。爰此教育部體育署應針對協作平台之持續運作提出具體辦法,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十四)體育署有設計紀念品需求時,應善用教育部人力資源:如教育部設計相關輔助、獎項、展覽之入選者,或青年發展署所培育之青年創業人才,進行兼顧美感、創意與實用性之設計,以提升相關設計品質與國家形象,並扶植本土產業。

提案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十五)運動防護員不論是在選手訓練或是比賽的時候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其可幫助運動員在訓練或比賽前暖身、賽中避免運動傷害,或是在運動員受傷時給予必要之協助,以避免傷害擴大。惟自91至104年間,報考運動防護員證照者有1,188人,通過人數僅286人,至今證照仍有效者僅213人,要應付各級學校體育班、運動代表隊、國訓中心訓練、國內外各項賽事、甚至是民間體育運動機構、職業隊所需的防護員人力,根本供不應求。爰此要求體育署於3個月內提出運動傷害防護員培育計畫,並具體規範各級學校體育班、國家訓練中心等公家單位應聘任之運動傷害防護員之人數,以保障運動員的身體健康、延續選手生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吳思瑤 

(十六)以科學方式訓練運動選手是先進國家的趨勢,不僅能增加訓練效果、事半功倍,更能避免不必要的運動傷害,以延續運動選手的生涯。臺灣師大於104年擠進全球運動科學與體育領域頂尖7所大學的行列,顯見臺灣於運動科學及體育研究的實力不容小覷,惟其僅是臺灣眾多大學之一,研究仍要落實至各級運動選手的培訓體系才能發揮價值、提升臺灣的運動實力。爰要求體育署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由該中心發展、統整全國各項運動科學研究,並落實運動科學至各級運動選手培訓體系。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十七)明年2017年為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波蘭弗羅茨瓦夫世界運動會的舉辦年,歷屆以來臺灣選手經常在此二運動會中奪得佳績。經查,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中,世界大學運動會與世界運動會前三名分別可以獲得三等一級至三等三級的國光獎金,惟體育署並未於106年度預算書中增列國光獎金之預算編列,僅預計以另一科目之優秀運動選手教練獎勵金預算支付。但不論該年度賽事多寡,體育署自102年至今皆編列3,623萬1千元之預算用於優秀運動選手教練獎勵金。爰要求體育署檢討及改進國光獎金之預算編列方式,應視每年度相關運動賽會之歷年成績編列合理之預算金額,並於1週內將書面報告送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十八)體育是凝聚國人向心力的重要項目,為提升臺灣運動選手的國內能見度、拉近國手與國民之距離,體育署應主動積極辦理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選手及各級運動選手之行銷、宣傳工作,透過塑造運動明星之方式,帶動國人對各級、各項運動的關注、給予運動選手更多支持,同時也能提升國人運動風氣,並且讓運動員在賽場上更具信心。爰要求體育署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以利臺灣體育運動之推展。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十九)體育署於2016年11月9日訂定全國性體育團體與教練選手權益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第4點:「本小組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次長兼任;1人為副召集人,由體育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體育署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身心障體育團體、體育專業大學校長、法律或體育專家學者、曾任奧運教練或選手代表聘兼之。」惟上開處理小組之組成,其代表性顯有不足,以加拿大體育仲裁小組(Sport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of Canada)為例,共12名仲裁成員,配置有3名選手,目的為反映不同文化以及運動的多樣性(表一);體育署應提高法律或體育專家學者、曾任奧運教練或選手代表比例,俾增加仲裁小組之正當性與多元性。

Sport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of Canada名單

David de Vlieger

主席/游泳選手及教練

Jean R. Dupré

運動管理資深經理人

Anthony Wright

奧運曲棍球國手

Graeme Mew

法官

Dasha Peregoudova

跆拳道國手

William(Mick) L. Ryan, Q.C.

律師

Andréanne Morin

划船國手

Shu-Tai Cheng

律師

Marg McGregor

國家體育總會董事

Michael(Mike) J. Bruni Q.C.

律師

Susan Kitche

教練協會常務理事

David J. Bilinsky

律師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呂孫綾 黃國書 李麗芬 

(二十)2017世界大學運動會舉辦在即,惟截至105年9月13日止,仍有19座場館整修工程尚未發包,其餘場館整修工程係於105年5月5日至9月13日發包。鑒於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將於106年8月19日至30日舉辦,相關場館整修工程數量眾多,執行期程緊迫,本運動會為國際賽事,體育署編列預算補助臺北市政府辦理,允應持續督促地方政府掌握進度辦理,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呂孫綾 黃國書 李麗芬 

(二十一)依據體育署2013年出版之《學校體育統計年報》,各學校特教班體育教學師資仍以特教科系畢業教師為主,適應體育科系畢業教師比例極低,體育署應加強培育跨領域的適應體育師資、建置適合身心障礙學生的運動項目,俾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運動學習權。

學  級

特教教師

體育科任教師

適應體育學

系畢業教師

沒有特定師

資擔任教學

其他教師

國小

96.44%

2.73%

0.00%

0.63%

0.21%

國中

83.16%

12.79%

0.67%

1.35%

2.02%

高中職

44.88%

48.82%

2.36%

2.36%

1.57%

大專院校

0.00%

91.75%

3.09%

3.09%

2.0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呂孫綾 黃國書 李麗芬 

(二十二)鑑於職棒防賭為國內棒球運動相關政策之重要業務,相關防賭會議亦為政府與職棒重視此一議題之重要展現。然在105年度之職棒防賭會議中,卻發生主辦機關為招待相關檢察體系人員觀賽,將本應獨立舉辦之防賭會議與明星賽合併辦理,讓本應嚴肅看待之防賭議題,成為明星賽之花絮,為避免混淆防賭主題,建請體育署於後續相關防賭會議之規劃上錯開明星賽之舉辦,以尊重選手參與相關會議之立場。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張廖萬堅 

(二十三)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106年預算委辦計畫「推展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聘請體育專業人員」編列5,000萬元,該計畫為推廣全民運動,立意甚佳,然而為期該計畫確實執行,爰要求體育署每半年定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每半年該委辦計畫及該計畫預算執行情形,且報告中應分別載明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之執行狀況,以盡監督之責。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四)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普通選手間的差別對待存在已久,以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為例,帕運獎金遠低於亞奧運,非常不公平,爰此要求體育署針對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進行檢討,檢討過程應邀集各方討論,以符合各方期待為目的,體育署應將討論之會議紀錄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且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應於6個月內修正完畢。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五)有鑑於超級籃球聯賽(Super Basketball League,SBL)為台灣男子籃球最高層級比賽,日前卻發生因比賽場館「地貼」濕滑,導致球員嚴重扭傷、被迫休息不克出賽之憾事。實則,場地問題存在許久,相關單位卻遲遲無法有效解決,使得球員受傷的情形屢見不鮮,連帶影響球賽品質。為維護球員權益、保障運動員有限的運動生命,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提出書面報告,正視國內體育場館安全問題,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六)目前專門轉播運動賽事之頻道數目極少,以至於民眾欲觀看國際體育賽事或地方體育賽事極度不便,且轉播之體育競賽大多為棒球、籃球等熱門運動項目,對於欲觀看其他競賽項目之民眾十分不便。甚或需透過中國節目或是網路OTT之平台觀看,對於我國運動競賽之推廣造成阻礙。

體育署應負責整合現有資源,儘速研議專門提供競賽節目之可能與安排,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委員。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張廖萬堅 徐永明 

(二十七)體育署網站資訊揭露不清,恐易造成民眾監督不易。且體育署署長何卓飛與副署長林哲宏已承諾要做修正,時程已久卻不見改善。因此,要求體育署將獎補助資訊做出修正以個別協會與年度為單位做成列表放上體育署網站。爰此,請體育署於2週內針對該網站上揭露獎補助費之資訊做出修正後重新上網。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張廖萬堅 徐永明 

(二十八)棒球為我國之國球,所帶來之效益龐大,體育署也編列多年期計畫為發展與深耕棒球。惟目前我國之棒球球場軟硬體品質不一、場內常有積水、土地凹凸不平與灑水設備水量不足等問題,體育署每年皆編列經費用於運動設施維護,應積極面對此項問題。

爰請體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我國職業棒球場之問題做出統整列表並提出解決方案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張廖萬堅 徐永明    

(二十九)自仁川亞運至里約奧運以來,各奧亞單項協會所發生之問題與爭議繁多,體育署身為主管督導機關,放縱單項協會漠視選手權益與選手保障,變相造成目前我國國手對於我國體育環境之不滿,如棒球經典賽爭議、排球國手與射擊國手退出國家隊等爭議,未見體育署積極改善。

另雖體育署已承諾多項改革措施,但時程已久仍未見其具體改革方案與規劃,單項協會問題之解決恐無疾而終。

爰此,體育署應於1個月內針對上開問題提出解決方式與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張廖萬堅 徐永明    

(三十)體育署面對單項協會之爭議,除建立單項協會之監督、公開與考核機制外,更應對於已表態或是已發生爭議之運動選手進行安撫使其重回國家隊之行列:1.射擊國手林怡君因教練長期無法隨隊而退出國家隊。2.排球國手黃培閎因不滿目前體制與訓練環境宣布暫退國家隊。3.足球國手夏維耶(Xavier Chen,中文名陳昌源)因機票墊付等問題拒絕再披國家隊戰袍。

請體育署於1個月內針對上述之選手進行訪視並了解其退出原因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張廖萬堅 徐永明    

(三十一)體育署106年度編列全國中等運動會之輔導辦理預算為7,000萬元,較105年度增列2,500萬元,成長幅度超過50%。此外,大專運動會之輔導辦理之預算亦有相同之情形。爰此,敦請教育部體育署於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增列款項之詳細動支計畫。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十二)「強棒計畫」於103至105年度,業已編列6億8,400萬1千元之預算,而106年度仍編列最後一年之計畫經費8,287萬9千元。請教育部體育署於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強棒計畫」前3年之執行情況與具體成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十三)為了保障國手於國際賽事中能夠保持體能及身心上的健康,因此聘請隊醫已經是趨勢及必然之作為,無論在國際上以及職業賽事中均有安排隊醫以應付各項突發狀況,因此教育部體育署應針對隊醫之部分與相關部門研擬方案,以避免選手參賽受傷因無法立即處理,導致傷勢加重影響往後運動職業生涯的悲劇,請教育部體育署於1個月內提出落實隊醫制度之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十四)「千里馬計畫」自104年起試辦,其意旨為替我國體育選才,並建立運動員之人才資料庫。106年度體育署續編200萬元之預算委託民間辦理千里馬計畫,敦請教育部體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千里馬計畫於104及105年度之辦理情形與成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三十五)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應以法律定之,然於105年7月12日成立的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卻未依法訂立組織法,行政院僅以臨時任務編組模式訂定設置要點。惟體發會自運作以來,已有超脫其原先行政機關幕僚之設定,而是取代現行主管機關體育署,越俎代庖的主導國家體育政策。體發會有決策我國體育政策之權,卻無須接受立法院監督,建請政府相關單位儘速檢討體發會決策方式及作業流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六)鑑於蔡英文總統曾在105年8月24日接見「2016三級棒球冠軍隊」,提出「棒球三支箭」政策,其中的最後一支箭則是硬體部分,並且提到體育署正進行全國球場總體檢,106年會編列預算,要逐漸強化現有的球場,持續改善球場品質。然而截至11月底為止,體育署仍未能提出全國棒球場之總體檢報告,更無法依此份報告決定何處球場需要進行何種形式及規模的整修,明顯延遲我國棒球之振興與發展,故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儘速提出全國棒球場總體健檢報告與改建措施。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七)鑑於此次里約奧運原有奪金牌希望的選手,因賽前捲入禁藥疑雲導致無法出賽,體育署在9月29日向立法院提出之專案報告歸納出運動禁藥檢測時間點離里約奧運過近,致使報告產生過慢,代表團應變時間過短;其次,國外運動禁藥檢測實驗室檢驗流程未掌握,後續因應不足;再者,運動選手集訓及參賽期間生活管理、營養品及飲食內容監控未能落實,增加選手因使用成藥誤服運動禁藥之風險等三項疏失,細究原因發覺主管機關體育署未能負擔起應有之監督、管理職責,故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依據國際運動禁藥專責機構,督導我國運動禁藥檢測國際窗口─中華奧會,強化並落實運動禁藥管制作業。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八)鑑於蔡英文總統曾在105年8月24日接見「2016三級棒球冠軍隊」,提出「棒球三支箭」政策,其中的第二支箭是健全職棒二軍制度,讓比賽強度與場次更進步,選秀制度與選手照顧保障上有更多的心力,體育署將參考國外經驗與球團來合作。惟截至目前為止,體育署與體發會多次召集政府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開會,卻仍未針對職棒二軍制度,研擬出任何革新與改進方案,未能落實蔡總統之主要體育政策,特別建請行政單位提出協助職棒二軍制度改善建議計畫。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九)鑑於運動產業著重於經濟與產業之發展,已不屬於體育教育領域,或單純運動競技,而電子競技產業之競賽方式、聯盟組成、經營態樣與帶來附加價值,已與我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所界定之職業運動業相似。再者,據統計105年該產業之規模已將達到4億6,300萬美元,較104年大幅成長43%,而周邊軟硬體設備與其衍生出的各項產業之經濟價值更是可觀,然而由於科技不斷進步衍生出各種新型產業,而政府目前仍無法跟上國際潮流與腳步加以管理,以致於電子競技目前呈現無主管機關輔導與發展之產業,故此建請教育部體育署以發展運動產業為導向之方式,重新評估電子競技歸屬於運動產業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四十)鑑於極限運動中滑板項目已成為2018亞運及2020奧運之比賽項目,其發展儼然成為世界趨勢,而據極限運動協會統計,國內該項運動愛好者就約有10萬人,且族群多集中於青少年族群,但是政府給予該項運動的資源卻十分匱乏。以極限運動場為例,目前全台僅剩9座,然而其位置偏遠、設計過時、規劃不專業、材質不當、設備殘缺,致使不少愛好者改為利用公眾場所,諸如:台北中山堂、西門町、高雄捷運六號出口等地進行練習,造成練習者自身及往來民眾安全上的疑慮,衍生出公共安全的問題,故此特請政府相關單位對於全國極限運動場地設施進行體檢,研擬極限運動場館設計、管理及維護辦法,並檢討極限運動之亞奧運培訓計畫,給予該項運動發展所需之資源。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四十一)原住民運動員為我國各類競技運動之主力,為國家隊貢獻良多,其訓練過程以及職涯發展是否受到公平待遇,亦備受原住民族社會關注。有鑑於此,請教育部體育署專案檢討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發展目標及計畫」及「年度業務計畫」內容,提出因應原住民選手特性之相關策略及工作項目並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第4項 青年發展署4億9,533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凍結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原列2億4,328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黃國書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李麗芬 

       鍾佳濱 呂孫綾 何欣純

()為激勵青年運用所學投入創新,以促進更多具發展潛力之新創事業,青發署辦理之「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創業團隊經輔導及成立公司之比率未達6成,而成立公司中已結束營運者約4成,7年多輔導成立公司已有158家結束營運。為避免申請單位以取得補助款而非以維持企業營運為目的之道德風險發生,爰要求青發署針對輔導成立之公司結束營運及政策執行績效不佳之原因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青年之公共參與並不僅於官方之討論平台,在校園之異議性社團、學生參與之社會運動、青年返鄉與社區營造皆有公共參與之成分。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作為業務主管機關,應積極蒐羅相關資訊,掌握年輕世代輿論動向,提供政府施政之參考,而不違青年之期待。

提案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黃國書    

()政府從事青年輔導業務時,相關業務應加強交流、整合,應主動邀請曾參與青年發展署計畫,表現優異者參加其他計畫。使青年之職涯輔導、職場體驗與未來創業能有一貫性,讓政府所投入之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以達成培育我國青年之目標。

提案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黃國書    

()教育部針對青年發展署對青年活動中心經營住宿業務之管理,訂定「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與安全維護辦法」,其中4條規定:「本設施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查該團青年活動中心網站載示,計有11個青年活動中心,其中劍潭青年活動中心每間客房收取費用介於2,380元至4,800元;阿里山青年活動中心每間客房收取費用介於2,800元至9,600元;日月潭青年活動中心每間客房收取費用介於3,800元至1萬2,000元,各個青年活動中心收費不均,但該團部分用地為承租公有土地,而公有土地出租價格低於一般市場交易價格,成本較低的情形下卻收取高額住宿費,建請主管機關針對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加強督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青年發展署106年度「青年生涯輔導─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科目編列辦理青年創新培力業務計畫,其中包含辦理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相關業務費及補助費,98至104年度共計補助創業團隊654隊,成立公司並獲補助計376家;又目前仍繼續營運者218家,158家公司已結束營運,顯示,創業團隊經輔導後,成立公司之家數未盡理想,而成立公司中已結束營運者約4成,比重亦屬不低,為避免申請單位以取得補助款而非以維持企業營運為目的之道德風險發生,建請青年署允宜探究公司結束營運之原因及研謀策進之道,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青年發展署辦理「少年OnLight計畫」,協助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之15至19歲青少年瞭解自我,協助其定位方向,進而就業、就學或參加職訓,委託15個非營利事業組織為培訓單位,惟查執行之情形顯示,100至103學年度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人數介於1,138人至1,279人之間,其中準備或正在找工作、尚未規劃及目前失聯者,計有444人至718人不等,均為潛在需輔導對象,惟各培訓單位民國101至103年度實際輔導人數平均為306人,核有輔導對象涵蓋率不足等情事,建請青年發展署檢討並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6年度預算,委辦經費合計1億8,311萬3千元,占歲出預算36.97%,明顯過高,且其近年來委辦經費占歲出預算比例逐年提高,不利於文官專業職能之養成以及計畫執行之管考,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應予檢討修正。

青年發展署歷年度委辦費用及占歲出預算比例表(單位:千元)

年度

委辦費用

比率

106

183,113

36.97%

105

114,425

28.45%

104

40,609

10.43%

103

20,837

5.25%

102

14,850

6.1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 

()教育部青年署所經營之facebook粉絲專業高達8個,包含教育部青年發展署、RICH職場體驗網、壯遊體驗學習網、區域和平志工團、青年政策大聯盟、IYouth青年國際圓夢平臺、教育部青年署服務學習網及青年好事多,更有青年國際人才培訓計畫、青年社區參與行動計畫、智慧鐵人創意競賽、教育部U-start計畫等各計畫活動之粉絲專業,缺乏有效整合,且各別專業之單篇文章互動率均極低,顯未能有效利用社群網站之訊息傳遞與互動之功能;網路社群係青年獲取資訊之主要平台,若未能有效經營實屬可惜,爰建請教育部青年署針對上開情形切實檢討,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 

()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06年度預算,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業務計畫,計編列4,893萬6千元,較105年度新增2,400萬元,增幅近一倍,依106年度預算書預算總說明針對104年度施政績效及達成情形分析指出,RICH職場體驗網履歷投遞人次共計2萬6,478人次,惟據青年發展署之業務統計報告,104年在學青年職場體驗實際參與人數總計僅2,588人,再據教育部青年署第九屆第一會期於委員會備詢時答覆,係因青年署並未建立完善之追蹤系統,部分投遞履歷之青年並未回報任職情形,致業務統計未能掌握實際數據;爰建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檢討上開情況,於106年度確實建立完善之追蹤系統,以利政策績效之考評,並作為後續調整修正之參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 

(十一)教育部青年署106年度針對「協助青年職涯發展及提升公共參與」所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之一為「青年參與志工服務比率」,年度目標值為5.7%(以104年年底人口數換算,約為26萬7,343人);惟查教育部103、104、105年度針對「臺灣青年參與志工服務人次」所訂定之年度目標值,分別為24萬、26萬及28萬人次,換算參與比率分別為5.08%、5.54%及5.97%,教育部106年度設定之目標值顯然低估,爰建請教育部將此關鍵績效指標之年度目標值調升為6.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 

(十二)青年署自102年起年年編列輔導國中畢業未升學青少年之就業輔導計畫預算3,500萬元,106年度亦編列本項預算3,500萬元。請青年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自102年來執行之成果報告,並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 

(十三)青年署106年度「辦理及宣導創意競賽、培力等活動,規劃並培養青年多元創意與創新能力」,編列業務費3,073萬7千元,較105年度辦理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編列業務費973萬7千元增列甚多。爰此,請青年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106年度辦理創意競賽、培力等活動之具體計畫與預期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 

(十四)青年署106年度新編列「推動中央層級青年諮詢組織發展,使青年扮演推動國家公共政策的重要角色,落實青年賦權」業務費280萬元。請青年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本預算之具體計畫、時程與預期成效。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 

第5項 國家圖書館3億2,253萬1千元,照列。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億6,508萬1千元,照列。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億9,871萬4千元,照列。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億6,343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凍結第2目「院務業務活動」第1節「教育研究研習與推廣」中「教育制度及政策議題之研究」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教育為國家百年大計,至今我國教育面臨許多重大問題,不論是文憑主義盛行、學生學習愈趨僵化及被動,或偏遠地區學校之師資流動率過高、區域文教發展失衡,或技職教育資源相較高等學術研究資源極度不均,抑或仰賴大量私人捐資興學、學生及其家庭分攤部分教育成本,形成大學規模虛胖及文憑通膨貶值,皆源自以往當局並未因應我國長期之人口結構趨勢,也未釐清自身於全球之定位,制定出合宜之教育政策;未來人口結構趨勢、全球政經之趨勢實難以左右,但人力素質亟仰賴教育加以調整。

國家教育研究院旨在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爰請國教院應積極扮演教育部的大腦,進行相關政策研究,並提供簡要報告及電子檔案予相關單位,以利引導政府制訂出全盤且合宜之教育政策。

提案人:鍾佳濱 李麗芬 許智傑 吳思瑤 

()查我國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屢屢發生內容有不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產生誤解之情事(詳如下表),顯見教科書審查過程中並未納充分之原住民族觀點;依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所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組織運作要點及國家教育研究院高級中等學校各科教科用書審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要點,有關教科書審查小組委員均未保障應納入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族代表,爰建議教育部及國家教育研究院於遴聘審查委員時,應納入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學者專家或教師參與審查,並研議成立中小學原住民族議題諮詢小組。

時間

教材

不當內容

103/9

小學國語自修

隱喻卑南族人生活貧困。

105/4

小學社會課本

描述清朝人來臺圓臺灣夢,與原住民族發生衝突。

105/9

小學生活課本

阿美族民歌豐收舞曲。

105/9

小學國語習作

錯誤稱呼地名及描述排灣族人許願方式。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呂孫綾 李麗芬 

()鑑於國家教育研究院為公設研究單位,其相關研究計畫與成果報告均為全民資產。為使相關智慧財產得以普及,並提供民間相關教育工作人員參考與應用,爰建議國教院應針對相關資料開放進行研議。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第18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5億5,412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263萬6千元(科目自行調整)、「核能技術及核電廠除役之安全強化研究」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中「核設施除役與輻射防護劑量評估驗證技術研究」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913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4,498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4項: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中「人員維持」1,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蘇巧慧 吳思瑤

李麗芬 鍾佳濱 陳學聖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及「國際原子能事務與核子保防料帳管理」140萬元(含「核能安全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一般事務費」40萬元及「國際原子能事務與核子保防料帳管理─一般事務費」8萬1千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吳志揚

吳思瑤 李麗芬 鍾佳濱 

許智傑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蘇巧慧 黃國書

()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6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吳志揚

柯志恩 黃國書 蘇巧慧 

吳思瑤 呂孫綾 許智傑 

李麗芬 鍾佳濱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獎補助費─對特種基金之補助」5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吳思瑤 呂孫綾 

()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核能技術及核電廠除役之安全強化研究」5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吳志揚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630萬元(含「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100萬元、「強化輻射安全與輻射醫療品質技術之研究」300萬元及「核設施除役與輻射防護劑量評估驗證技術研究」23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核設施除役與輻射防護劑量評估驗證技術研究」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吳志揚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許智傑 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呂孫綾

()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1,200萬元[含「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200萬元及「核能電廠安全管制法規與技術研究」1,000萬元(含「大陸地區旅費」15萬7千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鍾佳濱 吳思瑤 許智傑 

何欣純 蘇巧慧 吳志揚 

李麗芬 呂孫綾

()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30萬元(含「核子保安與緊急應變之督導管制─一般事務費」6萬元及「核子保安與緊急應變之督導管制─大陸地區旅費」19萬8千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鍾佳濱 李麗芬 吳志揚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黃國書

許智傑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針對境外核災輻射物質擴散,政府業於102年研訂完成境外核災處理作業要點,惟查最鄰近我國之核電廠,即中國東部沿海各省所興建,包括距台灣僅162公里之福清核電廠(4機組營運中,並將增建2機組)、229公里之寧德核電廠(4機組營運中)、418公里之三門核電廠(2機組營運中),另有3個核電廠(共8機組)位於600公里距離內,其對台灣最可能構成威脅,惟政府憑恃100年所簽署核電安全合作會議,以為可進行資訊交換,並於事故發生時,可即時採取預防措施,恐怕過於一廂情願,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針對中國鄰近之核電廠,進行核災輻射物質擴散模擬,並假設中國隱匿核災訊息時,我方因應措施,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許智傑 呂孫綾 

()原子能委員會針對輻射建築,於95年1月4日頒訂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據105年2月原子能委員會所公布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善後處理概況」,稱「歷年來經原能會偵檢確定之1,663戶污染建築物,符合收購及改善標準者均已處理完畢。污染建築物經原能會收購後,均已無人居住,因此住戶可永久免除再受輻射影響,對民眾當無產生輻射風險之疑慮。」惟105年8月該中心公布「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建築物清冊」,有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仍高達174戶,其中,台北市38戶,新北市92戶,桃園市44戶,顯見遭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仍未禁絕,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提出「有遭受放射性汙染之虞建築物」清查改善計畫,於6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許智傑 呂孫綾 

(十一)原子能委員會為核能主管機關,依組織條例規定,負責核能廠除役計畫的審查,核能研究所依同法第15條所設立,為原子能委員會之附屬機關,查台灣電力公司核一、核二廠除役規劃案於102年、105年均由核能研究所得標,形成監督機關撰寫受監督機關之計畫,再由監督機關審查,極其荒謬,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爾後未經原能會審查同意不得再參與台灣電力公司招標案件。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許智傑 呂孫綾 

(十二)原子能委員會每年擇定一核能電廠之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自100至105年度,核一、二、三廠已辦理各二次核安演習,民眾參與人數略有成長(附表一),惟核安演習涵蓋區域廣泛,原子能委員會應針對各區與里參與人數、參與人代表性再做檢討,除增加民眾參與意願外,應製作核災演習影片,使更多民眾了解核災演習流程,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提供增進民眾了解核災演習之方法與增加參與意願規劃報告,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附表一:歷年核安演習民眾參與人數一覽表

 

年度

涵蓋區域

參與人數

核能一廠

101年核安第18號演習

新北市金山區、石門區(8公里)

1,150

104年核安第21號演習

新北市金山區、三芝區、石門區(8公里)

3,848

核能二廠

100年核安第17號演習

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汐止區、瑞芳區(10公里)

1,680

103年核安第20號演習

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基隆市安樂區、中山區(8公里)

1,695

核能三廠

102年核安第19號演習

屏東縣恆春鎮(8公里)

4,026

105年核安第22號演習

屏東縣恆春鎮、滿州鄉(永靖村、港口村)(8公里)

6,56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呂孫綾    

(十三)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其職掌包括: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設計、建造、運轉及除役或封閉等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查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06年度委辦工作,內容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與運輸安全審查平行驗證技術發展」、「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安全審查平行驗證技術發展」及「用過核子燃料處置安全審查平行驗證技術發展」,費用編列1,392萬元,此即組織條例所規定執掌之事項,何需委外辦理?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上開疑義,提出說明,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呂孫綾    

(十四)核能研究所近年編列研發替代役、派遣人力以及承攬人力均偏高(附表一),爰請核能研究所提出改善因應計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一

年度

研發替代役人力

費用

(千元)

派遣人力

費用

(千元)

承攬人力

費用

(千元)

106年

88人

61,280

37人

30,340

90.19人

47,758

105年

137人

95,322

37人

30,340

92.79人

47,674

104年

149人

103,403

37人

30,340

83.71人

42,501

103年

149人

104,657

37人

30,340

80.86人

41,38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呂孫綾    

(十五)查核能研究所近3年來承接台灣電力公司委託辦理計畫,每年均有數億元收入,惟核能研究所為核能監督機關原子能委員會所屬機關,反受原子能委員會監督之台灣電力公司委託研究案、技術服務案、檢測案等工作,極為不當,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未經原能會審查同意不得再接受台灣電力公司委託案。

附表一:核研所承接台電計畫收入

103年

973,836千元

104年

797,394千元

105年(至10/14止)

437,160千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呂孫綾    

(十六)查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儲存設施,於100年11月提報該設施試運轉計畫之申請,原能會審查後於101年5月核准試運轉計畫,第一階段試運轉(總體功能驗證)作業已完成;第二階段試運轉(熱測試)作業因新北市政府尚未核發「水土保持設施完工證明」,致台電公司未能執行熱測試作業;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儲存設施,經原能會審查確認符合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後,於104年8月7日核發建造執照,惟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台電公司將「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陳報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審查,但目前尚未審查通過,致乾式貯存設施進度嚴重延宕;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儲存設施若未完成,將無法順利進行核電廠除役工作;原子能委員會為核電廠除役主管機關,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就用過核子燃料乾式儲存設施尚未完成做檢討及因應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呂孫綾    

(十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06年度派員赴大陸計畫共四會議,查項目內容重疊性高,考察計畫籠統,欠缺實際效益;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審視檢討大陸地區出訪之必要性與效益性,並針對歷年派員赴大陸考察進行檢討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呂孫綾    

(十八)查原子能委員會刻正進行核一廠除役計畫審查,目前已完成2次核一廠除役計畫綜合審查聯席會,惟審查聯席會過程及結果,原子能委員會僅以摘要方式呈現,其具體內容,包括討論議案、修正內容、不同意見等審查事項,外界完全無法得知,嚴重違反資訊透明之原則,顯然不妥,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對審查聯席會審查結果,應詳實公告,以昭公信。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呂孫綾    

(十九)核能研究所106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一,為綠能系統發展,包含太陽光電系統、風力發電系統、纖維酒精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及智慧電網等,惟查經濟部能源局106年度施政重點,亦有推動再生能源技術,包含離岸風電示範計畫推動與管理、風力發電設置推動行政簡化研擬與法規障礙排除、太陽光電環境建構及產業高值化推動、生質能源技術開發等,兩者業務恐有重疊,經費重覆運用;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就上開疑義及相關資料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呂孫綾    

(二十)原子能委員會歷來皆編有「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經費」,106年度預算編列150萬元,據以辦理各項公眾參與、交流或宣傳活動,加強與民眾及團體之溝通,然因民眾對核能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仍有疑慮,顯然在溝通管道與宣傳方式上,原子能委員會有檢討改善之空間;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就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呂孫綾    

(二十一)依據行政院組織改造計畫,原子能委員會原規劃將改隸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由2級機關降級為直屬行政院3級獨立機關,所轄之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將併入為內部單位、輻射偵測中心亦降級為所屬4級機關,原所屬核能研究所則規劃併入經濟及能源部,改制為能源研究所。鑒於未來將面臨三核電廠除役,事關重大;爰請原子能委員會針對機關組織定位及未來規劃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呂孫綾    

(二十二)查目前核能電廠除役計畫法規,僅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章以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6條至第20條,並據以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導則」、「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審查導則」等,以為規範;鑑於核電廠除役為我國未來重大施政重點參考外國立法體例,理應有專門法規,才能有效執行核能除役之監督、運作等事宜;爰請原能會研擬除役法規之修法規劃,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呂孫綾    

(二十三)原子能委員會106年度針對「強化核(輻射)災害防救能量」設定之關鍵績效指標為「核能電廠緊急應變整備及核子保安紅綠燈管制作業」,年度目標值為2白燈轉換值;惟原子能委員會核安管制紅綠燈號93年底上網公布報告至105年度,僅出現過3次非綠燈狀況,106年度目標值顯然過於寬鬆,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將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訂定為0白燈轉換值。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呂孫綾    

(二十四)原子能委員會106年度針對「切實監督核能電廠安全」所設定關鍵績效指標為「核安管制紅綠燈指標燈號」,年度目標值為6白燈轉換值;惟原子能委員會核安管制紅綠燈號93年底上網公布報告至105年度,僅出現過3次非綠燈狀況,106年度目標值顯然過於寬鬆,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將此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訂定為3白燈轉換值。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呂孫綾    

(二十五)查原子能委員會自93年底上網公布「核安管制紅綠燈號」,施行至今,僅出現過3次非綠燈狀況:2次為台電公司核能一、二廠未於合約到期前與輻傷醫院簽訂新合約,1次為核二廠預警系統警報器測試結果不佳,惟此一期間,核能電廠核子設施違規事項眾多,但「核安管制紅綠燈號」均顯示綠燈,顯然此燈號根本無法實質反應核電廠運轉安全狀況;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針對核安管制紅綠燈號評量標準之項目及報告頻率,提出檢討與改善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年/季

指標類別

燈號

備註

101年/第2季

視察指標

白號

台電公司核能一、二廠未於合約到期前與輻傷醫院簽訂新合約

101年/第3季

視察指標

白號

同上(新合約尚未簽訂完成)

103年/第3季

績效指標

黃燈

核二廠預警系統警報器測試結果不佳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呂孫綾    

(二十六)查原子能委員會106年度關鍵策略目標中,有關切實監督核能電廠安全、嚴密輻射防護安全管理及強化核(輻射)災害防救能量等3項,其關鍵績效指標均以核安管制紅綠燈為基準;惟此燈號制度顯然無法適當辨明核能電廠運轉安全狀況,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另訂關鍵績效指標,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說明。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呂孫綾    

(二十七)查原子能委員會自101年以來,均將資訊透明化列入關鍵策略目標,蓋核能安全事關重大,且民眾對於核電安全仍有疑慮,故透過核能資訊透明化,可讓公眾監督,並增進民眾信任;惟原子能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案中,資訊透明化並未列入關鍵策略目標,顯然不當,妥要求原子能委員會將「落實資訊透明化、增進民眾信任」未來檢討列為關鍵策略目標,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列明具體作法與目標值。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呂孫綾    

(二十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身為核安管制機構,必須為人民把關核能安全,而非台電的辯護者或是守護者;位於龍潭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桃園市民咸認為該所帶有神祕面紗,核研所圍牆外就是龍潭淨水廠,攸關民生用水安全,前兩年謠傳驚爆桃園有核廢料貯存場,多位桃園市議員即嚴正要求正視市民財產及生命安全問題,除要求核研所需讓一切資訊公開透明,也呼籲師法新北市設置核能安全監督委員會,並將所有放射物質流向、去向及存量資訊透明公開。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檢討執行方案,相關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柯志恩 呂玉玲 

(二十九)有鑑於當年國家發展需要而核能發電產生低放射性核廢料,設置核廢料貯存場於蘭嶼,期限屆滿又未能遷移,105年8月15日總統蔡英文親赴蘭嶼,並做出裁示「針對核廢料儲存在蘭嶼的相關決策經過,提出真相調查報告。在核廢料尚未最終處置之前,給予適當的補償。」報告之相關進度以及執行方式,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三十)依監察院102年11月6日發布調查報告102財調0146,李委員炳南、程委員仁宏調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每年給予蘭嶼約新臺幣1億元之回饋金,其用途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蘭嶼鄉公所對於台電公司租用蘭嶼貯存場土地給予之配套回饋金,流於消費性及福利性給付,現行發放現金補助或津貼與前揭「蘭嶼鄉就業、教育、衛生、醫療、環境改善輔導計畫」內容有甚大落差,悖離回饋原意旨。對於後續配套回饋金之發放及運用範圍,應本於回饋金之意旨。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督促核後端基金管理會於3個月內檢視配套機制,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三十一)據監察院105年5月12日公布之李委員月德、蔡委員培村、楊委員美鈴調查: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貴重儀器及設備疑有閒置等情案。查核研所訂定貴重精密儀器共同使用作業要點規定,由貴重精密儀器之諮詢研究人員提報所負責儀器之使用狀況統計表,送由貴重精密儀器共同使用評審小組評估該儀器是否繼續維持、擴充或終止,惟該所103年度僅評估前一年新增之貴重精密儀器及將未經審查為貴重精密儀器之財產納入評估,除不符該要點之規定外,亦顯其評估作業之紊亂;且該所104年12月31日價值300萬元以上,已逾使用年限且堪用之儀器設備達299件,約為151件未逾使用年限之重大研發設備之2倍,該要點卻僅評估未逾使用年限者,顯不合理;該所甚有堪用儀器及設備閒置逾6年之情事,顯見該所對於閒置之堪用儀器及設備未能積極處理,基於資源共享,請評估擴大開放共同使用儀器設備數量之可行性或研擬相關改善措施,以提升使用效益,綜上疏失之情事,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檢討完畢並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三十二)據監察院105年5月12日公布之李委員月德、蔡委員培村、楊委員美鈴調查:據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部分採購案件亦未遵行相關規定等情案;核研所對於部分採購案涉有異常關聯者,未能查明處理,辦理採購案件,自預算訂定、底價核定及驗收過程或有疏失;該所承接計畫亦多達200餘個,而需依其計畫時程及用途執行計畫所需採購事宜,惟其小額採購件數眾多,未能合併辦理,顯未能考量採購作業效率、避免有小額分批採購之疑慮或透過以量制價,降低採購支出以節省公帑;該所長期未能鼓勵同仁取得專業證照,致有業務單位迄今仍無專業採購人員。針對監察院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督飭所屬核能研究所確實檢討改進,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檢討通報制度完畢並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三十三)台電公司為驗證在國外進行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之可能性,提供國內用過核子燃料長程營運策略再多元選擇與彈性,擬具「核一、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期程為104至127年,總經費共計113億元。台電公司並於104年2月17日辦理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啟用計畫之招標作業,惟本院經濟委員會於104年3月16日決議略以,暫停台電公司招標案,且在預算未經本院審議前,不得再辦理招標,故台電公司暫停本計畫之後續作業。

又本院104年6月15日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三讀通過決議:「針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預算照列,全數凍結。由本院四分之一委員按政黨比例組成專案決策小組,於3個月內做成決策。」因本院尚未完成本計畫解凍程序,故本計畫迄未有任何進展。

本計畫辦理期限長達20年,計畫總經費高達113億元,實屬龐鉅,然核後端基金在104及105年度預算書對本計畫揭露之資訊,皆為簡略至極,且本計畫報院核定本及台電公司就本計畫所為之相關研究報告等皆列密件,致外界甚至本院均無從得知其詳情,難以判斷經費編製之依據,遑論評估其成本效益或合理性。鑑於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已近滿載,是否有辦理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之急迫性,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督促台電公司於3個月內檢討完畢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三十四)據監察院104年12月2日公布之陳委員慶財、方委員萬富調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2號機輔助變壓器日前發生火警,屏東縣政府對核三廠近年來多次公安事件,均未依規定主動通報十分不滿,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重懲,俟鑑定報告出爐後,不排除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等情案之調查報告。

經監察院查,原能會於104年5月6日邀集經濟部、台電公司、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及其他核能發電廠所在地方政府(新北市、基隆市)消防局,召開「核三廠二號機輔變失火事件通報程序檢討會」,決議略為:「建立各核能電廠控制室與縣市政府消防局119勤務指揮中心熱線電話。核電廠異常事件立即通報事件中,與民眾或員工安全及健康有關者,須1小時內電話通報119勤務指揮中心。巨響、煙霧、火災須儘快電話通報。」台電公司已納入核三廠程序書113「事件通報及書面報告」,規範重大異常事件儘量於20分鐘內電話通報,重大異常事件儘量於30分鐘內簡訊通報,重大異常事件於1小時內書面傳真並以電話逐一確認,除以上通報程序外,核電廠廠長亦會於第一時間直接電話通報地方政府首長指定人員。核三廠另已與屏東縣政府建立Juiker資訊平台,在正常通報系統之外,增加溝通管道。若地方政府有任何疑問,可透過資訊平台詢問,核三廠可立即回覆真實狀況,目前緊急通報及即時簡訊已達成共識,並於104年6月底起開始施行實務運作,包括附近鄰長里長均已納入通報對象。是以,台電公司核三廠對於異常事件之通報,應確實檢討通報程序之精進作法,以利當地政府及民眾即時獲得正確訊息,並應持續落實通報機制,加強溝通及維持聯繫管道之暢通。鑒於核一、核二、核三所在之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對核安事故之疑慮,爰決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檢討通報制度完畢並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三十五)中國大陸地區建有眾多核電廠,部分與台灣鄰近,一旦發生事故恐立即對台灣產生危害。然對岸核能資訊封閉,致使核電廠安全風險不易評估,故原能會應於派員赴大陸地區考察時,蒐集核安相關資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使台灣之核能安全防護更加完善。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許智傑 

(三十六)對第18款第1項第2目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建請原能會應就如何「加強性別觀點融入機關業務,強化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重要性別平等政策或措施之規劃、執行與評估,以達成實質性別平等之目標」進行研議,以提升原能會性別主流化之推動成果。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許智傑 

(三十七)原能會於公民參與業務上較以往積極,以「公眾參與平台」等機制與公民社會交流。原能會應持續強化相關機制,與民間積極溝通,以提升公民社會信任,落實作為「全民的原能會」之目標。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許智傑 

(三十八)對第18款第1項第2目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強化輻射安全與輻射醫療品質技術之研究計畫」,該計畫既曾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原能會應根據評估之綜合性檢視意見,建立維護婦女健康之明確指標。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許智傑 

(三十九)對第18款第1項第2目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該項業務之內容包括強化核設施突發事件處理因應機制。相關機制之規劃應使決策責任更加明確,避免現場執行人員承受過大之壓力導致延宕決策之情形發生。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許智傑 

(四十)日本自發生311核災後,其進口食品受民眾高度質疑,目前我國完全禁止進口核災區五縣市的食品,其餘縣市食品仍採邊境管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檢。原能會迄今已檢測由衛福部、農委會送來的9萬4,000件進口農產品與食品,其合格率100%。但因日本核災區食品目前尚未開放進口,因此目前國內的檢測數據即使是100%合格,但都是日本核災區五縣市以外的食品。目前衛福部提供關於日本核災區五縣市食品檢測數據,都只有日本厚生勞動省提供的數據,細看該數據,以2015年為例,檢測33萬多件合格率是99.88%,表示仍有0.12%不合格。雖然這0.12%多數是福島生產的食品,但這是日本政府提供的檢測數據,不是台灣自己做的檢測,仍無法讓民眾安心。爰此,建請原能會能秉持專業協調衛福部,詳細了解不合格的0.12%食品的產地為何,作為相關機關之專業參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許智傑 

(四十一)原能會106年度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工作計畫編列4,654萬1千元,其中「核設施除役與輻射防護劑量評估驗證技術研究計畫」為106年度新增計畫,計畫總經費5,667萬6千元,自106至109年度分4年辦理,106年編列1,354萬8千元,以後年度經費需求4,312萬8千元。經查:本分支計畫之業務費以「一般事務費」未以「委辦費」科目編列,有違「中央政府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之用途別科目定義,顯有未當,要求107年度應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規定編列之,以符法制。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許智傑 

(四十二)政府提出日本「核災食品解禁方案」,擬分階段開放輸入台灣,第一階段來自福島縣的所有食品一樣「全面禁止」,但來自福島周遭4個縣市的食品除了嬰幼兒奶粉、野生水產品、飲用水、茶類以及日本國內本身即禁止流通的產品,與特定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全面禁止,其他食品只要附上輻射檢測報告、產地證明即可通關來台。此方案引發民眾擔憂,若未來擬解禁核災食品,政府需嚴格把關偵測國人消費食品及飲水放射性含量,惟原能會現有檢測人力疑有不足之處,爰此,建請原能會評估日本「核災食品解禁方案」之影響,重新檢討現有人力、資源是否足夠因應,於1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四十三)新北市中金公司金山廠以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之鈦礦為原料,生產二氧化鈦,此類天然放射性物質,經非核能工業相關之技術加工,而導致活度濃度增強,所衍生之廢棄物在製程中附著於沉降槽、溶解槽及管件等廢鐵表面,經檢測含有鐳-226天然放射性核種,屬輕微輻射異常,原能會已進行列管。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參考國際處理案例,提出就地掩埋解決方案,惟該廠屬於私人用地,遲遲無法執行掩埋作業,原能會僅能每年編列預算,到廠偵測、檢查。惟104年10至11月間又發生12公噸廢鐵疑似遭竊之事,雖已將竊賊移送法辦,但遭竊廢鐵仍未有所獲。爰此,建請原能會研商解決方案,於1個月內將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四十四)歷來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偏低,103至105年度,民眾參與人數分別為1,850人、6,393人及8,708人,雖逐年成長,然整體而言民眾參與率仍然偏低。105年9月原能會演習首次廠外實演,並要求政府機關、民眾和醫院參與演練;據聞原能會4月開始與地方溝通,囿於經費,「由原能會自己找里長和社區發展協會來協助配合演習」。故,有關保安與應變,原能會本次雖做出突破,並積極協調,然仍有許多進步空間。爰要求原能會就本次廠外實演及與地方協調經驗,於1個月內以書面報告方式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蘇巧慧 吳思瑤 

(四十五)在原能會業務報告中提到未來之四大工作方向中,「擴大公眾參與與社會溝通」之執行關鍵,即為原能教育在全國之推廣與普及,然而原能會在網路社群媒體經營部分績效不彰,原能會雖有監督核安之職責,但核能相關知識及專業透明度應要向民眾說明,爭取民眾之信任為優先考量,經質詢主委,主委亦表示社群經營努力不夠有加強空間,可見過去預算執行模式與績效檢核有明顯瑕疵,為使預算得以能夠發揮最大效益,請原能會立即針對目前網路社群經營模式提出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四十六)在原能會業務報告中提到未來之四大工作方向中,「擴大公眾參與與社會溝通」之執行關鍵,即為原能教育在全國之推廣與普及,鑒於原能會作為原能教育之窗口,而目前國內核研所具備國內最頂尖之學術能量,兩者如能共同合作,國內原能教育之推廣勢將更為兼具深度與廣度。請原能會就後續合作可能進行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四十七)經查近10年我國核子設施違規事件共有105件,按核子設施區分,核四廠累計41件達最多;核一、二、三廠近3年每年發生1至3件違規,截至105年9月底尚有7件違規事件尚未改善,且近10年內運轉中之核電廠共發生至少14次自動急停事件,顯示核電廠之維護、運轉與行政管理等方面有加強之必要。爰此,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訂定核電廠所在地地方政府參與核電廠安檢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黃國書 吳思瑤 陳學聖 何欣純 

(四十八)近年來政府部門大量運用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有逐年遞增之趨勢,中央政府機關運用之非典型人力總數已自102年度的15萬1,737人增加至104年度的15萬4,341人。而原子能委員會每年固定編列業務費「派遣人力」20人之預算,有鑒於勞動派遣人力之待遇與勞動權保障,與一般正式員工有差別,政府部門應樹立典範逐年降低勞動派遣人員之數量,進而達到避免僱用派遣人力之目標,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除持續進行員額評鑑及人力檢討運用外,並建請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檢討使派遣人員轉任之法規及派遣人員之替代措施,以逐年降低勞動派遣人員之數量,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張廖萬堅 陳學聖 

(四十九)原子能委員會應當確實掌握監督「蘭嶼居民健康計畫」之審查過程,加速落實執行蘭嶼居民每年一次的全身健康檢查,並要求:

1.原子能委員會於2週內向相關部會進行了解,並將「蘭嶼居民健康計畫」辦公室過去2個月之業務報告、進駐人員名單與其職掌名單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2.原子能委員會應督促相關部會於每2週一次將「蘭嶼居民健康計畫」執行進度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直到在尊重蘭嶼居民意願及隱私原則下,開始執行健檢為止。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張廖萬堅 陳學聖 

(五十)鑑於105年度之核安演習中,出現地方機關因索取「動員費」未果,造成演習瑕疵,考量核安演習實為避免核子災害發生時,降低人員傷亡與財物損失之必要工作,各政府機關均有配合之義務,為避免相同情形再次發生,加強相關法規規範,請原能會研議提出相關法規修正後,報行政院並送立法院審議,以完備相關法規之規範。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蘇巧慧 吳思瑤 呂孫綾 

(五十一)原子能委員會之核設施安全管制工作計畫,主要為管制核子設施之安全與維護,並且進行核電廠安全管制法規與技術之研究。其中核設施安全與維護為經常性業務,主要針對運轉中及封存中的核電機組,進行安全審查及各類視察。近年核子設施違規案件雖有減少趨勢,但仍有違規即自動急停事件發生,且部分違規事件已逾4年未改善完畢。爰要求原能會應積極督促台電公司於期限內改善,以確保核子設施運轉安全,相關檢討報告請於1個月內提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吳志揚 

(五十二)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106年度之環境輻射偵測經費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較105年度大幅成長123.56%,為提供民眾輻射監測數據歷史資料下載及進行資料庫維護與資料轉置作業。輻射監測數據歷史資料下載功能預計於105年12月完成並開放民眾下載;為落實政府資訊開放,爰要求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儘速完成資料庫介面修改與資料轉置,以提升資訊應用價值,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吳志揚 

(五十三)核一、核二廠使用過之核子燃料貯存池即將無剩餘空間,且因新北市政府審查遲未核准而影響核一、核二廠運轉與除役。原能會為放射性物料之主管機關和核能安全督導機關,爰要求原能會對於乾式貯存設施工程進度遲滯及核電廠能否順利除役等問題,督促台電公司妥為因應,避免影響核一、核二廠之運轉與除役,並就相關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吳志揚 

(五十四)近來政府研擬開放日本核災輻射汙染地區生產之食品進口,原子能委員會轄下之核能研究所與輻射偵測中心,受衛生福利部委託進行進口食品輻射含量檢測;但衛福部表示日本核災區食品開放進口後,將增加百分之五的檢驗量,依原能會現有之設備及人力,恐不足以應付業務所需,而影響民眾健康。爰要求原能會就檢測進口食品輻射含量之人力與設備進行檢討,以利國人食品安全,相關報告應於1個月內提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吳志揚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7,999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凍結第2目「環境輻射偵測」1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吳志揚

何欣純 蘇巧慧 吳思瑤 

陳學聖 許智傑 呂孫綾

()106年度環境輻射偵測工作計畫編列1,752萬2千元,較105年度預算1,284萬5千元增加467萬7千元,增幅36.41%,其中資訊服務費增幅高達1,180%。據輻射偵測中心表示,輻射監測數據歷史資料下載功能建置規劃於105年12月完成中心網頁修改,目前正進行資料上傳測試,預計105年底開放民眾下載;惟時間因素,105年僅提供當年度之歷史資料。106年度將持續進行資料庫之介面修改與資料轉置,預計能提供5年以上歷史資料供民眾下載加值利用。

綜上,為落實資訊公開及政府資料開放,以提升資訊應用價值,輻射偵測中心允應儘速完成環境輻射歷史監測資訊之下載查詢應用。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許智傑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8,646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凍結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30萬元(含第1節「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中「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管制」10萬元及第3節「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中「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2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呂孫綾 

吳志揚 蔣乃辛 陳學聖 

鍾佳濱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06年度於「放射性物料管理作業」計畫下編列「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管制」53萬5千元,惟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自95年5月公布施行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來,歷經多年,迄未完成,選址作業一再延宕,台電公司未能依核定之計畫時程於105年3月選定候選場址,原能會已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以督促台電公司積極推動處置計畫,另要求台電公司於105年底提報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允應審慎評估台灣電力公司所提之替代及應變方案之可行性;爰要求原子能委員會針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址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呂孫綾

第4項 核能研究所原列20億4,255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計畫管理與設施維運」之「綜合計畫與核物料暨安全管理─國內組織會費」2萬5千元及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72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4,082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凍結第2目「計畫管理與設施維運」2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蘇巧慧 吳思瑤

蔣乃辛 陳學聖 吳志揚 

黃國書 呂孫綾 柯志恩 

鍾佳濱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凍結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2,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蘇巧慧 吳思瑤

柯志恩 陳學聖 蔣乃辛

鍾佳濱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志揚 呂孫綾 黃國書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核能研究所第3目核能科技研發計畫,原能會應就與健康相關項目如何加強性別觀點融入機關業務,強化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重要性別平等政策或措施之規劃、執行與評估,以達成實質性別平等之目標,進行研議,以提升性別主流化之推動成果。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許智傑 

()核能研究所因計畫購置許多貴重儀器,據了解,103年度價值逾300萬元且未逾使用年限之設備儀器計141件,其中提供所外單位相關服務之儀器與設備共11件,占總件數的7.8%,另有9件總價7,842萬元儀器因無計畫執行而停用閒置。核研所於104年訂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重大研發設備運用作業要點強化運用,雖有所改善,然104年度仍有4件研發設備使用時數低於80小時。爰要求核能研究所針對使用時數偏低的貴重精密儀器及研發設備運用持續進行檢討,包括相關儀器之低使用率問題、共同運用模式等積極方案,就避免閒置計畫購置之貴重儀器、提高運用之可能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蘇巧慧 吳思瑤 

()原子能委員會係我國核安管制單位,而核能研究所係我國核能研究之頂尖單位;核能研究所之研究除核能安全外,更有針對材料、新能源者,然則就論文發表數與專利申請而言,後者似遭核駁比例偏高。截至104年底止,核研所提出國內外專利申請2,052件,取得專利1,266件、不予專利317件(469件審查中)。其中,部分研發成果申請專利多年仍未獲認證,審查中之469件專利案,其中124件已審查逾5年。核研所就專利之申請情況,以及有關申請多年仍未獲認證之案件,就其核駁答辯及申復之必要性應予以審慎考量,爰要求核能研究所於2個月內盤點、通盤檢視前述情況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蘇巧慧 吳思瑤 

第22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21億0,442萬8千元,除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1億6,432萬9千元、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2億5,109萬8千元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2億3,922萬5千元、第9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7,750萬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委辦費─委託新北市政府代辦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50萬8千元,共計減列150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億0,292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17項: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李麗芬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黃國書 吳志揚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蘇巧慧

()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1,000萬元(含「跨機關文化施政之協調與推動」100萬元及「辦理台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李麗芬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蘇巧慧 吳志揚 吳思瑤

何欣純

()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原列3,663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黃國書 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廖萬堅

何欣純

()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7,344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蘇巧慧

柯志恩 蔣乃辛 張廖萬堅

陳學聖 吳志揚 何欣純

李麗芬

()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吳志揚 何欣純 吳思瑤

李麗芬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獎補助費」原列4億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志揚 柯志恩 陳學聖

蔣乃辛 蘇巧慧 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黃國書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原列5億4,886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何欣純 吳思瑤

李麗芬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鍾佳濱 蘇巧慧

()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蘇巧慧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產業集聚效應推展」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李麗芬 黃國書

吳思瑤 何欣純 張廖萬堅

蘇巧慧 林昶佐 鍾佳濱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許智傑

()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及「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李麗芬

蘇巧慧 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一)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原列973萬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黃國書 李麗芬

蘇巧慧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十二)凍結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推展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何欣純 吳思瑤

李麗芬

(十三)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人文推廣業務」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何欣純 吳思瑤 李麗芬

(十四)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出版產業振興方案」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吳思瑤 蘇巧慧

李麗芬 何欣純

(十五)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原列5,0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吳思瑤 何欣純

李麗芬 鍾佳濱 黃國書

(十六)凍結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原列2億9,957萬4千元之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張廖萬堅

黃國書 蘇巧慧 李麗芬

(十七)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補助臺中國家歌劇院營運經費」原列4億5,000萬元之八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鍾佳濱 李麗芬 何欣純 

(十八)凍結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全球佈局策略推展計畫」原列1億7,615萬3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李麗芬 吳志揚 

何欣純

(十九)凍結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中「國際及兩岸區域佈局計畫」原列1億4,662萬8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陳學聖 蔣乃辛 吳志揚 

柯志恩 李麗芬 何欣純 

吳思瑤

(二十)我國現行對於文化藝術的國家級獎項,音樂類有流行音樂類金曲獎、傳統暨藝術音樂類金曲獎、金音創作獎;電影類有金馬獎、金穗獎;電視廣播類有電視金鐘獎、廣播金鐘獎、金視獎;出版類有金鼎獎、金漫獎;另還有針對於個人貢獻頒發之國家文藝獎,惟對於劇場、舞蹈等卻無相關指標性獎項,是以可見政府對於劇場藝術相關工作者之冷落,有鑑於此,文化部應就劇場藝術界設立指標性獎項,進行相關的評估與討論,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二十一)本院審議102年度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分別通過決議,要求各機關應就所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或績效不彰、或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並向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報告。但各機關主管並未確實執行,實有怠惰之嫌。尤其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其中部分已連續多年營運總收支過低,甚有年度收支總額不及20萬元者,有些會務近乎停滯狀態,顯已無法落實原設置功能,文化部允宜參據民法規定及立法院相關決議,於6個月內檢討其存續價值或評估整併、裁撤之可行性,俾使資源集中,提升營運效益,並減少政府之監理成本。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二十二)文化部暨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合計編列「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預算3億3,456萬元,經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指出有以下缺失:1.預算分散於6個單位預算及14項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分工零碎細瑣,卻未見彙整說明,不利本院預算監督。2.電視節目之擴散性與滲入性頗強,乃極具效益之文化交流工具之一,但整體計畫未見電視節目相關推動計畫,顯有欠周妥。3.對市場趨勢及現況資訊未能完整掌握,計畫周延性容受質疑。綜上,有關「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第二期計畫分工龐雜,預算零散,規劃不周,不僅不利本院監督,且將來執行成果難以期待,文化部實應澈底檢討改進,並加強計畫之執行與管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二十三)監察院105年5月對文化部提出糾正,並要求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糾正案文指出「文化部簽訂華山文創園區各項促參契約內容有欠周延,任由BOT案與ROT案之民間機構自行協商,且明知協商之商業條件超逾契約規定,影響該部權益,仍未主動依契約有效解決,終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致解除BOT案全部契約及ROT案部分契約。文化部徒具打造「台灣文創產業之營運中心暨品牌育成基地」之良政美意,卻簽訂瑕疵合約在前,卸責失能在後,陷政府、促參廠商及民眾於『三輸』局面,顯然失職」。另審計部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也指出,「文化部設置五大文創園區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惟間未積極督導廠商依約保留培育空間,且參訪族群類別及人數尚乏客觀統計分析,亟待檢討改善」。文化部應針對審計部之意見,以及監察院之糾正,並要求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二十四)監察院105年2月18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糾正文化部辦理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管考數據資料失真失能;且遲未成立控管小組督導及辦理實地查證;任令代辦機關高雄市政府恣意審查計畫基本設計等,經國發會以預算執行率偏低、進度嚴重落後為由評核為丙等,且有遭國際設計團隊鉅額求償及影響政府國際形象之虞,均核有違失。文化部應將本案之檢討報告及追究相關人員疏失,於3個月內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二十五)為提振台灣電影產業,縣市政府紛紛設置影視支援中心以協助業者拍片,值得肯定。但近來各地轉為搶蓋影視基地,除了原有台北士林區「中國電影文化城」之外,新北市將在新莊副都心打造「台灣電影文化園區」,臺中市將於霧峰興建中台灣影視基地,高雄市亦積極籌畫「影視藝術產業集散中心」,另台南市現有「白河台灣電影文化城」,該市府也承諾將於安南區天馬電台原址設影城。最近行政院又指示文化部及相關部會將在台南沙崙打造國際級片廠,且聲稱務必於3年內付諸實現。然而,沙崙農場是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東方草鴞的覓食區,該地區還有80種保育類、非保育類草原動物,保育人士十分憂心,一旦生態被破壞,生物及自然環境恐遭浩劫。文化部負責制定我國影視產業發展政策,深知國片產業低迷關鍵在於市場狹窄、產業空洞化,以及國片觀眾流失,而非欠缺影視基地。換言之,興建再多的影視基地不可能讓台灣變成「好萊塢」。為避免鉅額資源投入徒增浪費,製造更多閒置的「蚊子」影城,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我國影視基地興建之評估書面報告,同時出面整合協調、進行資源分工,以免屆時影城林立,密度之高,世所罕見,反成為台灣電影發展的「奇觀」與阻力。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二十六)文化部106年度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編列3,663萬5千元、較105年度編列4,784萬4千元減少超過1,000萬元,理由何在?是執行成果不佳?再者,文化部長鄭麗君曾不只一次表達對於青年的重視,更曾於105年9月19日舉辦之「青村沙龍─公私協力共創青年世代」論壇中表示,未來政策將從青年力量出發。然而106年度「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項下「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預算卻較105年度減少597萬8千元,預算減少理由何在?有其他計畫取代嗎?如何展現文化部對於青年人口之重視?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二十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4項條文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基於「寬列預算」、「專款辦理」之預算編列原則,如何落實於107年度預算結構,請文化部彙整部內及所屬單位與原住民族相關之預算及計畫,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所屬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二十八)106年度文化部主管預算中之獎補助費占比47.34%,增加金額為近年最高,但根據審計部104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文化部以往獎補助計畫之執行存有諸多缺失。爰要求文化部檢討獎補助資源分配之妥適性及運用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九)文化部及文化資產局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部分新興計畫未待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或已執行,顯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爰要求文化部檢討改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106年度預計運用臨時、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等非典型人力1,368人,占預算員額比率已高達76.51%,運用浮濫,形同變相擴增人力;且非典型人力費用近7億元,卻有逾3成人事成本未如實表達。爰要求文化部本精實撙節原則確實檢討,依規定嚴加控管逐年減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一)文化部暨所屬單位106年度預算案有關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第二期計畫分工龐雜,預算零散卻未作彙整說明,且整體計畫未見電視產業相關推動計畫,對市場趨勢及現況資訊未能完整掌握。爰要求文化部檢討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第二期計畫之必要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二)查文化部暨所屬單位目前進用臨時人員148人,其中進用年資達5年以上者有79人,且文化部自行訂定臨時人員薪點,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計算薪資,顯有妥適性問題。臨時人員之運用應以臨時、短期及特定性之業務為限,但文化部顯有長期僱用之情形。爰要求文化部應就長期進用臨時人員,且逐年調高薪資一事,於3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三)文化部之「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除未依規定揭露中程計畫完整資訊外,部分項目與以前年度計畫之項目雷同,恐有新舊計畫間未適當整合或資源重複之虞。且計畫目標保守未具前瞻性,效益頗受質疑。另鑑於先前文化部電子商務虛擬通路營運失敗之經驗,爰要求文化部審慎評估本案有關電子商務平台虛擬商店項目,並就全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四)查部分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已連續多年營運總收支過低,功能不彰且會務近乎停滯,無法落實原設置功能。爰要求文化部檢討其存續價值,評估整併、裁撤之可行性,以減少政府監理成本,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五)文化部主管之部分跨年期計畫,非但執行進度落後,並已累積鉅額保留預算待執行的情況下,卻仍大幅增加預算編列數,顯未考慮預算執行能力,且有違預算法和預算編製作業所示,預算編列應與年度作業需求相配合之意旨。爰要求文化部核實考量預算執行能力及年度作業需求,妥當配置預算資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六)文化部主管之部分跨年期重大計畫,不但未依規定揭露完整計畫資訊,難窺計畫全貌,且「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改以年度預算形式編列,有化整為零以規避重大計畫監督管考之虞。爰要求文化部檢討跨年期計畫之資訊揭露完整度及預算編列方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三十七)文化部主管預算以獎補助費用支出為最大宗,經查近年文化部之獎補助費占比逐年攀升;爰要求文化部應評估資源配置逐年降低獎補助費比例,提高機關功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預算總額

各用途別金額

獎補助費占比

人事費

業務費

投資及設備

獎補助費

102

10,629,916

597,233

1,913,233

2,229,808

5,866,642

55.19%

103

10,611,733

626,374

1,567,295

3,312,637

5,082,427

47.89%

104

11,649,439

630,374

1,771,680

3,385,632

5,838,753

50.12%

105

10,243,777

627,029

1,462,468

2,754,734

5,376,546

52.49%

106

12,104,428

636,626

1,816,085

3,231,530

6,397,187

52.8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三十八)文化資產保存法甫於105年7月修正通過,然近來仍有建築類文化資產因刻意或意外而遭焚燒之情事;爰要求文化部全面檢討現行文化資產保護之機制與文化資產遭破壞後之對應策略,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三十九)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相關法律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章(第95條至第97條),然單一物件可能具有多種文化資產身分,依文化部現行之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定義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顯有不足,爰要求文化部依新修訂之文化資產保存法,全面檢討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相關辦法與規則,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四十)博物館法已於10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2條指出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經查國內國立層級之博物館分屬行政院故宮博物院、文化部文化資源司與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管理,似有事權不一之情事;另查各博物館之年度經費來源紛雜,造成各館資源不一;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並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教育功能與國際競爭力,爰要求文化部重新檢討國內國立級博物館之隸屬與定位,並參酌國外組織型態與形式進行整體評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四十一)現行博物館之正式專業人員進用途徑多以「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為大宗,然根據考試院銓敘部統計,全國博物館管理人員共計50名,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任職之人員,多專精於博物館涉及之學科專業,對於博物館學知之甚少;綜觀以上,顯示國內缺乏以博物館學出發之專才,對國內博物館發展影響甚巨,爰要求文化部全面檢討博物館之人員進用方式,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四十二)媒體需發揚其獨立性及公共性,因此除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外,文化部應致力健全媒體之生態,以避免媒體遭特定族群把持,喪失獨立自主立場,爰要求文化部就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媒體類型公設財團法人其內部制度進行全面檢討、評估將廣播等具媒體類型之公設財團法人納入現有公共媒體事業群之可行性,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四十三)各國為培養學生對電影文化藝術之興趣,有將文化藝術融入學校教育課程之做法,如法國國家電影與動態影像中心,早於1989年起,就在校園中推動電影教育課程,阿根廷亦師法法國經驗,於105年推動「Schools Go To the Cinema(學校前進影院)」計畫,經查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之影像教育扎根計畫,辦理電影研習營、種子教師培訓營或離島偏遠地區中小學電影欣賞等活動,目的是希望將看電影成為藝術與人文教育學習之一環,另有電影藝術前進校園計畫,規劃與編製電影輔助教材,提供給國、中小學生於常規課程使用,然電影教育課程在台灣校園推行上尚未普及化,主因在於缺乏教育部共同跨部會合作,爰建請文化部與教育部共同進行研究,評估全台灣各教育階段實施電影文化教育課程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四十四)據電影法第13條規範,電影片映演業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惟未能提供業界參考資訊,文化部鄭部長曾於2016年8月12日舉辦之公聽會中,也表示票房數據的公開實有必要,為提升票房統計系統之公信力,爰建請文化部就建置公開具公信力之電影票房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四十五)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及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於組織規範之業務多有重疊,文化部處務規程第9條規定,影視司執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政策之規劃及推動、法規之研擬及訂修,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第2條則規定,影視局職掌包含影視音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以及影視音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等,兩者規範業務相近,導致司、局分工不明,人事行政總處曾於103年11月7日辦理員額評鑑情形報告中,建議文化部將影視司及影視局進行組織整併,設立以兼具政策與執行之三級機關「署」,而文化部於104年年底,則規劃將影視司及影視局整併,爰建請文化部就影視司與影視局組織之合併制度與法規修正,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四十六)台灣國家電影中心現行典藏空間過小,且硬體設備不足,例如片庫溫度之調控,若過高將縮短影片保存年限,雖106年度編有典藏空間改善之相關設備預算,但仍無法全面改善;另片庫中存有許多電影文物,包含中外海報二十萬餘幀、劇照四萬五千餘張、電影器材四百餘件等,有待進一步規劃,經查韓國、英國、法國皆設有電影博物館,介紹該國電影文物、電影發展史及從業人員之事蹟等,發揮電影文化之研究、典藏、展覽及教育推廣功能,爰建請文化部就國家電影中心典藏空間改善規劃期程,以及成立電影博物館之可行性,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四十七)文化部為建立文化內容產業所需之支援,強化溝通協調及資源整合,現正籌備設立文創院;惟查106年度文化部向行政院申請創新產業旗艦計畫─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旨揭計畫長期目標為「建立文化部法人文創院之基礎核心團隊」,顯示文創院之專業與人員尚未到位,爰要求文化部於4個月內就上開之疑義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四十八)文化創意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分散,例如動漫之漫畫出版、電影動畫影片由文化部主管,但涉及數位內容的電腦動畫或相關衍生商品則為經濟部主管;工藝產業之工藝品創作屬文化部主管,但文化體驗卻是經濟部主管,主管機關事權分散,頗不利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以韓國為例,關於數位內容產業之管轄,在2008年組織改造時已併入文化體育觀光部之業務,統整由單一主管機關管轄,而台灣僅透由行政院文化會報溝通協調,爰建請文化部與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就管轄文化創意產業業務之整合與跨部會合作,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四十九)查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編有協助文創事業加強智財權保護、運用之知能及管理措施預算200萬元,但近來國內工藝作品遭抄襲仿冒事件頻傳,如鶯歌陶瓷大師許朝宗作品遭德國企業抄襲,雕刻大師朱銘作品在市面上被查獲市價9億元之仿冒品等,顯見工藝產品智慧財產權保障仍有所不足,由於工藝產品生命週期短且利潤不高,申請專利耗費金額與時間成本過高,對工藝產品文化創意發展不利,爰建請文化部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工藝產品智慧財產保障,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五十)查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期間自民國99年5月17日至109年5月16日共10年,匡列100億元,30億元由文化部直接投資於文化創意產業,10億元為管理費用,60億元用於參與專業管理公司共同投資;查第一期計畫自民國100至104年度,僅動用國發基金6.43億元,執行率僅10.72%,實際投資金額及績效分析檢討等資訊未能充分公開揭露,且第一期計畫之投資案件,除影視音產業外,其餘微型文創企業均未獲充足投資機會,前經監察院曾糾正在案;未免第二期計畫重蹈覆轍,爰建請文化部就第一期計畫提出具體檢討,以及第二期計畫之改善與整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五十一)文化部106年度預算案於「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增列出版產業振興方案計畫9,661萬2千元,係供辦理輔導並振興我國出版產業發展相關計畫,經查我國書籍出版業近6年來維持在3,500家上下,然產值嚴重衰退,惟軟體出版業不論家數與產值均呈現快速成長趨勢,100至104年度,家數由166家增至247家,產值由49億1,800萬元增至112億5,900萬元,顯示數位閱讀移轉幅度不斷增大,此一趨勢對傳統出版產業造成不少衝擊,文化部卻仍未針對傳統出版業者之瓶頸,研擬可行對策,恐難發揮振興及扶植產業之成效,爰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強化出版業產業鏈之整合與輔導業者轉型計畫書面報告。

我國出版產業家數及產值統計                單位 ;新台幣百萬元

項   目

100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

105年

1-6月

新聞雜誌書籍及其他出版業

家數

3,252

3,377

3,404

3,457

3,508

3,497

產值

65,943

67,427

61,670

55,453

50,211

23,419

軟體

出版業

家數

166

185

189

219

247

260

產值

4,918

5,272

7,378

8,968

11,259

6,234

合 計

家數

3,418

3,562

3,593

3,676

3,755

3,757

產值

70,861

72,699

69,048

64,421

61,470

29,65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五十二)文化部106年度振興出版產業施政目標中提出:「持續鞏固獨立出版與獨立書店創造的出版文化多樣性」,惟對於獨立出版與獨立書店影響最劇之書籍進價(批價)與售價問題,迄今並無妥適的因應方案,實無法有利於獨立出版與獨立書店發展,爰建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針對書籍統一批價與統一售價之可行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研究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五十三)文化部為瞭解出版產業相關環節之經營狀況,提供政策及業者參考,辦理出版產業調查,105年度預算計列450萬元;惟查以往各年度之出版產業調查報告發布時間均過於落後,無法提供產業界與政府部門有利參考,如101年的報告於103年7月發布,相隔1年7個月,102年的產業調查報告與103年合併於105年1月發布,相隔2年,所做調研已是昨日黃花,前瞻參考價值蕩然,然委辦經費卻逐年增加(102~103年640萬元,104年390萬元),文化部應研議縮短出版產業調查報告之週期並提早發布,以提供產業界與政府相關部門較為即時之參考資料,爰建請文化部就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五十四)據財政部統計,書籍出版業銷售金額從高峰360多億元降至104年190億元,減少幅度達47%;而近來台北市圖書館與超商合作推出「你家隔壁就是圖書館」政策,更加引起出版業界不安與關切,爰建請文化部針對圖書館借還書量以及書店書籍銷售量之間的關連性進行深入的分析與年度調查,以釐清圖書借閱與書籍銷售之關係,作為往後政策參考,並於107年5月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96至105年之統計分析以及106年度之調查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五十五)文化部106年度預算案於「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工作計畫科目新增編列出版產業振興方案計畫9,661萬2千元,查行政院105年9月1日院臺文字第1050033679號函說明第6點檢附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106-109年中程計畫」顯示,本計畫係跨年期重大計畫,惟文化部106年度預算案有關本計畫係按年度預算編列方式,僅揭露105年度預定辦理事項及年度經費需求,顯未符預算法第39條規定,且年度目標值為「產值較前1年成長幅度1%」,成本效益比率顯過於消極,爰建請文化部1個月內依據預算法第39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並應評估調高年度目標值,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五十六)根據內政部104年統計,我國東南亞新住民人口統計為51萬6,519人(含東南亞及中港澳)。近20年來新住民與外籍移工人數逐漸增加。為考量不同文化背景新住民和外籍移工多元文化之組成,應與時俱進提出相應的文化政策。爰要求文化部以新南向政策與推動國內多元文化發展,規劃東南亞國家相關主題之影展、影視、藝術等文化層面資源,建立我國與東南亞國家文化、藝術之交流、認識與視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蘇治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五十七)文化部主管106年度各項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進用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統稱非典型人力)計1,374人,較105年度增加32人;另查文化部主管之非典型人力占比平均為76.85%,較105年增加2.38%,非典型人力似有浮濫之虞,妥適性頗值商榷,亟待檢討改善;爰要求文化部重新檢討人力進用政策,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十八)現存文化資產除因產權遭利害關係人破壞之外,許多文化資產在當政者選擇偏好下有系統地被移除;實務上文化資產保存多需要借助政府力量,然而當政府力量進入後,常因為主政者喜好,使得文化資產遭受不平等之對待,反使文化資產隱含之脈絡受到更深層之破壞,甚至比單棟文化資產遭焚毀更具殺傷力;台灣因為歷史特殊,涵養出許多不同史觀,在地方政府因偏好而對文化資產造成破壞時,文化部如何遏制此行為?會在什麼時間點介入?要介入至何種程度?若中央與地方有不同之文化治理時該如何處理?爰要求文化部就上開事項進行說明,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五十九)近年國際間開始研議如何增進老人與兒童的文化參與,促進文化平權:美國公眾藝術參與調查(SPPA),發現近10年各參與文化活動之各族群,只有銀髮族的文化參與在近年明顯成長;日本文化廳則特別強化向兒童推廣藝術文化的機會,讓傳統文化得以傳承,並確保兒童未來的參與文化活動的習慣。英國利物浦博物館也特別針對老人化與隔代教養家庭增加,提供祖孫一同參觀博物館的節目。

隨著文化平權的推廣,國際間文化活動參與的目標不再侷限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老人與年輕人是未來文化參與的開發重點。台灣的情形也類似,同樣面臨超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以及傳統文化世代斷層的焦慮。因應時代變遷,文化部應對老人與兒童族群及早研擬整合性的文化參與政策,提高老人與兒童的文化參與率,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有鑑於近年珍貴歷史建物因面臨土地開發,被惡意縱火之情事不斷。文化部於105年11月10日公告說明,將以「建置防災整備機制」、「推動防災科技整合」與「深化文資守護網絡」等三面方向著手,以全面提升文化資產防災能力。

然而近年來所發生的縱火案件,大多數都是未具文資身分,包含準備提報、或已提報但尚未審議之歷史性建物,這類型建物是台灣具潛力的文化資產,卻是文化部防護網的漏網之魚,許多可能是未來的文化資產卻因此付之一炬。請文化部研議,防治台灣未具文資身分之歷史性建物的防護計畫,透過發揮地方社區力量,讓台灣具歷史性的建物得以獲得保障,建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一)「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104-109年)原規劃105年度經費分配額10億2,988萬9千元,其中8億2,118萬9千元由傳藝中心公務預算挹注,104-105年度執行包括文物庫房及展示空間整體改善、臺灣豫劇團園區劇場設備改善工程案、高雄中山堂歷史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先期規劃案、中山堂周邊商業區暨傳統戲曲育成中心之新建工程等,就戲曲中心刻正安裝劇場設備。然則「臺灣戲曲中心籌建工程」展延,影響後續營運規劃及年度預算執行,雖說明預定於105年10至12月進行試營運暨相關設備測試、預計106年1月份正式營運,然則有關工程延宕與經費之調整,以及測試之結果、營運之進程等,皆在未定之數;文化部應於1個月內就進程與品質之掌握,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六十二)針對「人才養成」,105年11月17日文化部以專案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然針對文化資產人才之培育,如何引介入實際修復、保存等實作場域未予以說明;且關於「藝術經理人」等藝術行政人才之培育,文化部於106年度預算,提出包括「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之中介經理人培育,以及文創司編列「中介服務體系」等。然則前述出版業經紀人才培育僅編列1,950萬元、中介服務體系之運作多係投入中介團體等。然則「藝術經紀人才」範圍甚廣,文化部提出「中介經紀人資料庫」之建立,應以領域、個人或團體、相關經驗等做區分,其資料之運用與藝術經紀人才投入實務,應有所規劃。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就藝術中介經理人之培育,提出現況與需求、人才之培育、資訊彙整,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整體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六十三)有鑑於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保存者已屆高齡,近年來更有數位人間國寶凋零,其技術、技藝如不傳承、保存,恐將消失於世。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技術之傳承、保存,除紀錄造冊、與勞動部合作提出師徒制傳承,惟就紀錄保存部分,卻僅被動提供有意願之指定保存者補助經費,以做成紀錄。然則98年迄今,僅有6位指定保存者曾完成製作保存紀錄。藝術與工藝之保存,尤其人間國寶技藝之傳承,可謂與時間競逐。文資局應重新檢討保存紀錄相關作為,以更積極的態度保存現有藝術及工藝,爰要求文資局1個月內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現有人間國寶之技藝傳承、傳統工藝與表演藝術保存紀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六十四)早期中臺灣係菸葉經濟之重鎮,臺中更保存多座完整之建築,包括臺中市大里區的「臺灣菸酒公司臺中菸葉廠」(105年以「臺中支局葉煙草再乾燥場建築群」登錄為歷史建築)、臺中市太平區「臺中菸葉廠太平輔導區」(102年以「太平買菸場」登錄為歷史建築)等。「臺中支局葉煙草再乾燥場建築群」更是全台「葉煙草再乾燥場」中,唯一仍維持營運生產的單位。菸葉廠基於日治時期專賣事業的需要而設置,台灣菸業全盛時期曾達到1萬2千公頃種植面積,直到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廢止菸酒專賣制度且逐年減少收購菸葉後逐漸沒落。臺中菸葉廠見證了臺灣菸葉的榮景與沒落,完整保存臺灣菸葉製造歷史,更能成為文創產業發展的獨特素材。爰要求協同臺中市文化局與菸酒公司共同商議整體菸葉經濟歷史建築群之活化運用,研議如結合文創產業結合、發展新文創園區模式之可能性,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六十五)地方之文化場館,諸如文化中心、博物館等,係在地民眾文化、教育權觸及之重要來源。然目前各縣市閒置場館眾多,其中包括臺中市大里區「兒童藝術館」,針對前開場館之活化,臺中市府預計結合在地文化以纖維工藝、版印藝術、漆藝藝術等傳統工藝與當代藝術型態,規劃轉型為臺中市第一座「纖維工藝博物館」,規劃保留結合兒童教育之空間,並於105年10月28日重新啟用,舉辦「花漾染織─臺韓天然染織國際交流展」等活動,顯見臺中市政府活化該場館之決心;該場館之活化規劃完善,結合在地能量、展覽安排與整合資源。然則文化部係博物館之主管機關,不論規劃、營運等皆有專才,有關文化場館、博物館之活化評估、資源運用,皆須文化部之協助與經驗之傳承。就現有之列管閒置場館,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針對各場館之活化運用(如「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案),就評估標準、文化部參與協助之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六十六)「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係臺灣近代流轉史縮影;霧峰北溝是珍貴文物落腳臺灣的第一站,文物北遷後,更曾為臺灣省電影製片廠及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交響樂團辦公廳舍,繼由臺灣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電影文化城,迄九二一大地震致建築與基地傾頹,直至土地標售後,所有權人始整地開發─可見該地不僅係「文化資產」,更與臺灣近代歷史記憶保存相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要求故宮博物院會同文化部、地方政府,盤點院內有關北溝之資料,推動活化保存。然則迄今對於「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未見後續工作,包括北溝時期模型與史料陳展等均付之闕如。近年來,不論故宮或文化部,對於霧峰北溝之活化,多以現址為私人所有、中市府已著手推動文資保存為由,未能扮演積極角色。爰要求文化部會同國立故宮博物院、地方政府與民間,針對北溝文物保存、近代臺灣歷史與在地記憶,如何共同合作活化與推廣,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六十七)有鑑於行政院院長林全表示提振影視產業為政府施政重要標的,李安導演亦肯定台灣的影視產業很有發展空間,文化很豐富,國外影視工業對台灣有山有水,印象深刻,可以好好發展此項目,並肯定台灣豐富的文化有吸引國際電影業者來台拍片的優勢,發展片廠是可以思考的方向。惟目前影視發展多偏重於北、中、南部,完全忽略花東地區具有好山好水的天然環境及豐富人文特色優勢,實已具備設立影視基地,以發展影視產業之優勢及條件。基於花東地區本身具有好山好水及豐富的多元族群文化的優勢,傳統工業區也正力求轉型創新,適合發展影視產業,爰要求文化部應配合行政院發展影視產業政策重點,協助國內、外拍片需求與花東地區在地民間影視基地進行資源聯結,以發揮在地優勢。

提案人:陳學聖 鄭天財Sra.Kacaw   柯志恩 蔣乃辛 

(六十八)在105年度「金商獎─105年優良創新老店」,總共有9個店家獲獎,其中有8家是飲食相關的店家,但最引人注目的,是來自於南投的「添興窯」,這家位在集集的窯廠,撐過產業不景氣與傳承危機,目前已經交棒第四代,在2009年也被文化部登記為文資建築。然而在台灣的工藝產業中,能像添興窯如此幸運的業者並不常見,其實綜觀文化部的網站,我們很少能看到文化部對於工藝的重視,工藝產業可以說是15+1的文創產業中,最被冷落的產業之一。

工藝產業的重要,不只是傳統的保存與延續,更是我們文創產業的核心,雖然現在談到文創產業,往往都會被聚焦於影視音產業、出版產業這些光鮮亮麗的項目,然而,工藝產業卻是乘載國家文化最重要的載體,也是一個國家文化的象徵。以日本為例,我們去日本旅遊,我們如果要挑選當地紀念品的時候,我們往往都會去購買當地的竹器、漆器、陶器,原因就是那是當地的文化結晶。

其實,我們台灣也有許多很棒的工藝產業以及大師,工藝產業也是建構台灣故事的核心,每一個匠師都有其珍貴的故事。但是,我們不只需要故事,更需要一個產業的戰略思維,我們工藝產業面臨到的問題其實沒有改變,從業人口老化、政府漠視、尋求轉型,這些問題始終都在。

從1954年於成立「南投縣工藝研究班」開始,工藝中心已經走了超過一甲子,然而工藝發展不能只在工藝中心,走出工藝中心實際去了解不同工藝產業的困境與需求,並給予相關協助,是文化部必須要做的。以106年度工藝中心的KPI設定為例,為什麼工藝推廣的目標只設定在館內的人次更是可惜,是故,建請文化部研議,將工藝產業相關政策與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合作,增加除了頒獎之外,對於各地工藝產業問題的探究與具體協助,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六十九)鑑於目前台灣各地在表演場地部分,除各縣市均有文化中心,文化部轄下及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下,亦有諸多大小各異之國家級場地,然而,盤點目前國內各式場地,由於過去對於表演藝術想像之貧乏,是故在表演場地類型上大多出現模板化、單一化之現象。

參考國外在表演藝術之場地部分,透過不同專業類型需求的設計,將表演藝術場地分別規劃有當代藝術劇場、舞蹈專用劇院,透過不同地區的音樂廳、小劇場以分門別類整合,除可提供區域相互合作,亦能引導各式團隊於更為專業的場地投入創作。

是故,建請文化部先行盤點目前國內各式表演場地與排練場地之類型、等級與性質,並研議我國是否有將現行場地轉型為具有各自特色的場館劇院之可能,並將前述場地盤點之結果提供表演藝術團隊參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七十)鑑於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陳國慈董事長將於12月底期滿屆任,然遲至11月下旬卻仍未見文化部就新任國表藝董事長之人選徵詢有相關之新聞動作。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國內表演藝術重鎮,面對諸多須改革與推動的表演藝術工作,相關主事者之懸缺將會造成各附屬場館與表演團隊人員之不安,建請文化部加速相關作業時程,避免造成後續董事長懸缺問題。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七十一)針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49條所規範之「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部分,鑒於本條文在表演藝術相關實務中,對於女性表演工作者與相關藝術行政均會造成影響,基於工作之特殊性,相關法令或函釋之調整均須文化部藝發司協助相關藝術工作者向勞動部協調,然文化部藝發司針對業界之相關反映以「依法行政」為由拒絕提供相關協助,影響女性表演工作者與相關藝術行政從業人員之工作權益。爰建請文化部就前述問題之協調與改善部分,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七十二)鑒於國內影視音產業於近年面對產業轉型壓力與區域競爭的過程中,文化部做為文化產業之政策擬定與輔導單位,對於內容產業之協助手段卻往往僅有補助一途,自我矮化成為「補助部」。且部內人員亦抗拒思考在補助之外,如何規劃具有產業戰略高度的政策,而在目前事權尚未統一的狀況下,文化部、經濟部在產業輔導上亦呈現多頭馬車。在總統跟院長的支持下,目前台灣有了文化會報可以提供文化產業,包括工藝產業與內容產業之政策規劃與輔導協助跨部會整合的機會,因此如何推動將政策、產業發展以至於獎助投資雙軌並行等業務事權統一,讓文化創意產業的振興與國際化能夠有一個統一的指揮系統,除可讓我們從業人員可以不用再為了補助疲於奔命,也才能在實質意義上組成國家隊。

鑒此,爰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就「文創產業獎補助申請友善化」、「產業策略與執行事權統一」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七十三)為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以獨立自主之經營型式讓臺灣表演藝術的走向更具專業化之治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103年成立,除宣告台灣正式邁進「一法人多場館」的新時代,轄下之臺北、臺中、高雄三個國家級藝文場館─「國家兩廳院」、「臺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及附設團隊「國家交響樂團(NSO)」也讓台灣表演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走進更專業化的層次。

回顧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成立目的,即為希望臺灣的表演藝術政策應該要統一思考,鑒於目前文化部轄下仍有許多表演團隊如國立台灣交響樂團與表演場地仍分別隸屬於不同單位,為使表演藝術得以朝專業化治理與經營邁進,建請文化部評估將部轄之國臺交協助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推廣業務及相關地方行銷事宜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七十四)從清領時期開始,台北盆地開始出現多處大型聚落,對建築材料的需求也日漸殷切。北投唭哩岸一帶山丘因屬砂岩性質,又鄰近八仙圳擁水運之利,遂聚集多家採石場,成為當時包括台北城牆在內,多處重要工程的石材來源,20世紀初期開始,台灣的現代化和都市化讓唭哩岸石用途及分布更為擴大,從日治時代市街建設到戰後美援房舍,皆可見其運用唭哩岸石材,也使之成為台北盆地北側重要的人文風貌。惟近年唭哩岸石之建築與構造物快速消失,但政府卻未能以具體作為,保存特殊風貌並傳承在地記憶;況且如何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中,建構出針對唭哩岸石此類特殊建築材料的施政工具,亦為我國文化政策能否充分落實的挑戰。爰要求文化部針對雙北地區唭哩岸石資源進行全面調查,並針對唭哩岸石未來是否能納入文資法自然地景之保存進行深度研究,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七十五)民航機和機場為國際旅客認識一個國家的起點,而國家的品牌形象,則來自於文化由獨特性產生的魅力,因此要向世界行銷台灣,必須讓文化能以具有巧思的方式,呈現在民航運輸中。發展航空樞紐為政府近年政策,此亦代表國家行銷必須從機場乃至空中開始,才能觸及最多國際人士。文化部所屬、監督或捐助之文化場館與團隊為數眾多,爰要求文化部從國立台灣博物館、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開始,擬定完善的國家形象推廣計畫,再與交通部協調,和各國籍航空業者充分合作,將台灣文化向國際旅客完美呈現。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七十六)文化部自前文建會時期起,每年匡列預算投入社區總體營造。然而若欲創造社區情感,則必須先發展居民之共同記憶;尤其我國多數人口係上世紀後半之城鄉移民,城市中舊居民淡去之在地性與新居民未建立之歸屬感,更為社區意識最大挑戰。近年全國各地雖有各種成功的新興地方節慶如「天母水道祭」等,其動力卻多來自民間團體之奔走,況且老地名在都市化中的消失和社區營造與地方文史研究與學校鄉土教育間的斷層,都使社區總體營造之目標難以充分落實。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都市老地名復興」、「社區新興地方節慶獎勵」與「社區及學校鄉土教育整合」等議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七十七)帝雉、台灣藍鵲為台灣特有種國寶鳥類,入圍曾經舉辦之國鳥選拔,且我國千元鈔票背後亦印有帝雉圖案,代表著我國形象,已經融入日常文化之中,近期我國國籍航空之彩繪機身也將帝雉圖案塗裝在機身上,對我國形象有正面幫助,惟因「帝雉號」字體為新細明體引發國人一片撻伐,以至該國籍航空公司近期舉辦字體票選活動。在此建請文化部與交通部鼓勵航空公司,對於國籍航空彩繪機身,將專業的藝術家或設計者納入參與。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七十八)文化部主管106年度公務預算部分編列人事費15億2,838萬8千元,另於業務費編列非典型人力費用高達6億6,897萬2千元,將非典型人力費用併入用人成本,則文化部主管106年度預計用人成本增加為21億9,736萬元,人事成本占預算總額比率躍升為11.30%,顯示該部主管非典型人力占總用人成本已逾3成。文化部進用年資超過10年以上者有39人,年資5年以上、10年以下者40人,兩者合計達79人,占全體臨時人員比率達53.38%,反映臨時人員之進用有長期僱用之情形,核與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應屬臨時性、短期性或季節性之本質不符,爰要求文化部暨所屬各機關允應檢討其臨時人力之運用,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逐年調高而增加經費負擔,並就檢討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七十九)當年黨國不分,國有財產署撥了幾塊台北市精華地段給中央通訊社當宿舍,但根據中央通訊社內規,現職員工最長不能借住宿舍超過4年,但是民國80年以前借住的退休員工就可以一直住,甚至住到過世之後,只要遺孀沒有改嫁,還是可以繼續住,但其實這些宿舍都是國有財產署的土地,分布在台北市精華地段,尤其集中在大安區龍泉街、師大路、泰順街;目前57戶宿舍有44戶是讓退休人員和遺孀住,超過八成比率,明顯違反使用規則,要求全面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八十)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比率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其中部分財團法人年度收支規模甚微,文化部允宜就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實益、原設立目的之落實及業務雷同等事項,已連續多年營運總收支過低,會務近乎停滯狀態,顯已無法落實原設置功能,爰要求文化部檢討其存續價值或評估整併、裁撤之可行性,俾使資源集中,提升營運效益,減少政府之監理成本,並就檢討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單位:新台幣千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李麗芬 吳思瑤 

(八十一)李安導演的新片《比利·林恩的中場戰事》,由於採用120格、4K、3D版的解析度可以達到4,096×2,160,除解析度為一般銀幕的4倍外,加上超高幀率影像,飽和精純的色澤,此規格顏色表現因為透過雷射光源,可完美呈現絕對真實的顏色,目前規劃中全球只有5家戲院,分別是美國洛杉磯與紐約跟中國北京、上海,以及台灣能完全呈現如此超高規格的畫面。台灣有許多影視專業人才,未來也將在台中設置中台灣影視基地,但影視圈常受制於資金短缺,比不過國外大規模製作的電影及電視劇,造成電視台黃金時段幾乎被中國劇、韓劇搶占,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5年10月25日在立法院表示,預計委員會議將討論強制在黃金時段播放本土節目可行性,為推廣台灣優質影視產製,提振高品質產量,建請文化部於1年內提出振興台灣影視計畫並研擬設置影視基金之可行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黃國書 李麗芬 吳思瑤 

(八十二)文化部主管106年度預算案於各項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進用臨時人員232人、派遣人力303人及勞務承攬人力833人,以上非典型人力計1,368人,相較於104年度決算之非典型人力編制共計1,169人,不減反增。

派遣等非典型勞動之待遇與勞動權保障並不完整,政府不應以減少成本為由,帶頭規避雇主應負之責任,尤其應避免「假派遣,真僱用」之情形,爰要求文化部,應本精實撙節原則確實檢討並嚴格控管非典型人力,除持續進行檢討各類人力運用外,應研議檢討使派遣人員轉任之法規及派遣人員之替代措施,以逐年降低勞動派遣人員之數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八十三)文化部106年度預算「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工作計畫中人文推廣業務編列1,000萬元(含資本門10萬元)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及立法等相關事宜。鑑於我國為多元文化及語言國家,原住民族族語保存研究及教育、推動各種國家語言平等發展工作至關重要。

爰要求文化部針對以下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國家語言立法及推廣等相關工作具體規劃及時程安排。

2.如何與教育部跨部會合作推廣國家語言之教育研究及教材研擬。

3.如何就文化部主管之各博物館及展覽空間導覽服務中推廣國家語言。

4.如何於文化部之廣告及出版品中落實國家語言平等、推廣國家語言。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八十四)文化部106年度預算「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項目編列獨立書店發展1,950萬元,內容包括補助實體書店維運、實體書店輔導訪視及實體書店普查等項目。

根據文化部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作業要點中規定,該補助款不補助書店負責人之薪資,然而現今獨立書店形態多元,許多社區、偏鄉書店為負責人親自經營之一人書店,負責人薪資無法申請補助項目規定對該形態書店之永續經營幫助不足。爰要求文化部於106年就實體書店普查完成後併同輔導訪視成果綜合分析,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實體書店扶植政策書面研議報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八十五)台中國家歌劇院於105年8月25日由臺中市政府捐贈予文化部,105年8月26日正式開館。孰料一開幕,歌劇院卻遭外界批評設計與施工不符合營運使用需求,空間規劃不合理,除民眾進場動線差,就連表演者後臺空間也不足、進入展演場狀況混亂,但目前歌劇院最大比例之占地,包括一樓、五樓及六樓,規劃為商店及餐飲店,對於各界批評商店與餐飲店占地過大,歌劇院則在臉書上回應:「這是為『各式人潮轉為購票觀眾的正向發展』」。

事實上,歌劇院最重要的應該是表演節目、觀眾與表演者。如何提供高品質的表演節目,良好的觀眾動線,以及順暢的後台空間,商店與餐飲店當然是吸客的方式,實不應該喧賓奪主。歌劇院應該要針對這個部分滾動檢討,積極進行改善,以符合觀眾與表演者的需求。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八十六)文化部規劃設立國家漫畫及動畫博物館園區,展示及推廣台灣動漫畫作品,以漫畫產業作為創意內容之核心,帶動產業經濟價值。此為國家重大建設規劃,不應私相授受給某些縣市,必須有整體的國家思維來規劃,才能發揮最大的功效。

現階段文化人才以台北最多,然而有許多在台北工作的民眾,是居住在桃園地區,加上航空城的國際優勢,以及桃園的大專及技職院校有關多媒體數位產業教學也是最豐富而且居領先地位,在產學研匯聚的地區,當然是國家級動漫園區設立的最佳地點,且能完全發揮帶動產業經濟價值功能。

桃園已經升格為直轄市六都之一,全台灣連屏東、雲林等地都有國家級文化建設,獨獨僅桃園未有國家級藝文設施,爰要求文化部協助桃園推動動漫產業及相關活動。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八十七)美學培養應從每日生活開始。美國建築大師Louis Kahn曾說過「一座偉大的城市要能在孩子在街上,看見啟發他一生志業的事物」,而公共建設、政府採購為平日所見所使用之大宗。爰要求文化部藉由行政院文化會報協助各政府機關,將美感意識導入,以提升人文素養擾動公部門,例如研議在採購法中加入文化採購專章之可行性、重新檢討政府文化藝術採購作業手冊,鬆綁不合時宜之法令,讓公務員成為文化公僕,其中文化部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目前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八十八)為了提升我國閱讀風氣、拯救出版產業的寒冬,從小培養孩子閱讀是當務之急。2013年文化部調查,台灣民眾每年平均閱讀2本書,遠低於日本的8.4本、新加坡的9.2本、韓國的10.8本。遠見雜誌2014年的「全民閱讀大調查」,台灣完全不看書者的比率,從2010年的24.1%,上升為27.9%,比率將近三成,台灣民眾用在滑手機及看電視的時間是閱讀時間的9倍,顯見台灣閱讀風氣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文化部進行研議「圖書消費券」或「藝文消費券」政策,擴大兒童及學生觸及教課書以外之讀物,培養閱讀習慣,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目前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八十九)三一八太陽花學運即將屆滿3年,抗議期間產生許多抗政藝術品以及抗爭道具,皆清楚的記錄下當時抗爭的故事,該次學運開啟台灣公民社會力量,促成了國會政黨輪替,中研院史語所保存了大量海報和學運藝術作品,當時濟南路上戰地廚房的鍋碗瓢盆也被保留,目前已完成數位典藏,105年全部物品皆已移交給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收藏。爰建議文化部應效法倫敦V&A博物館「不服從物件裝置展」(Disobedient Objects)的當代藝術精神,舉辦「三一八學運特展」。該項展覽蒐羅了全球30幾個國家、共99件各大抗爭運動的相關物件,台灣身為華人社會的民主國家,文化部也應該借鏡國外,舉辦「三一八學運特展」,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目前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九十)我國民眾使用可攜式媒體播放器閱讀電子書、電子雜誌、報紙之人口開始成長,市場營收由2013年1億元,成長為2015年2億元,足足成長一倍。台灣電子書出版數量卻未跟上此波人口使用成長速度,數位出版比率僅占整體出版的3%,遠遠落後全球平均之7%,顯示仍有很大發展空間。政府方面,文化部應善用行政院文化會報,促使政府出版品直接出版電子書,從中央各部會擴展到地方政府;再者,鼓勵政府、大學學術研究機構及圖書館將學術圖書、功能性圖書,同步用紙本書與電子書出版;產業界方面,扶植出版業進行電子數位出版,並提升相關技術,鼓勵作者授權電子書版權,加強盜版取締,持續創造線上閱讀社群。爰要求文化部針對上述扶植我國電子書市場之建議提案,提出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九十一)「公共出借權制度」是指圖書或其他數位出版品,透過圖書館免費出借給讀者,將影響著作之銷路,在圖書市場較為狹小的國家,對作家影響尤鉅,因此政府以補償金或酬金支付給作家或是著作權擁有者的一種制度。目前全球至少有30個國家實施此制度,包含德國、荷蘭、奧地利、丹麥、挪威、瑞典、芬蘭、冰島、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色列等。可鼓勵創作,讓創作者可獲得更多之合理報酬。政府更可以藉此扶植特定領域之作者,例如台灣籍作者,撥給較高之回饋金。建議由中央負擔相關經費,成立跨館際統計平台,負責登錄所有作者、出版社、借閱狀況、撥款等資訊,避免由個別圖書館負擔。爰建請文化部依105年10月26日與各出版公協會研商決議,針對公共出借權訂定公閱版圖書售價等議題可行性深入評估,並於完成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九十二)我國每年出版新書總量,本土書與翻譯書數量約為三比一,但暢銷書排行榜,本土書籍與翻譯書籍占比重為三比七,顯示我國本土作者及其作品不受國內市場歡迎,也無法回應我國閱讀人口之需求。爰此文化部應針對以上情況,提出政策方針,加強扶植本土創作者,以改善暢銷書本土率過低之現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研擬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九十三)我國閱讀人口少、市場小,近年國內書市成交量又大幅萎縮,如何將台灣出版品外銷海外市場,是當務之急。目前我國翻譯出版台灣原創圖書多以歐美及亞洲市場為主,爰文化部應配合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把台灣帶進東南亞新興市場,加強開發東南亞地區版權輸出網絡,推薦我國優質出版品,促進台灣圖書版權輸出,甚至進行跨界媒合,尋求圖書再製成影視劇本等加值合作之契機。請文化部針對促進我國圖書出版品翻譯外銷,並以東南亞為新興重點區域,提出政策方針,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研擬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九十四)影視音產業是我國文化產業重點扶植項目,卻因市場規模有限,籌措資金不易,僅靠國內的資金與市場支撐,往往難以回收成本,無法大量製作高品質之作品。長期惡性循環下,就業環境及職涯發展性皆差,使得影視音相關人才近年大幅遭中國挖角,出現嚴重斷層。台北市政府亦注意到此問題,因此於105年5月正式成立台北影視音實驗機構,旨在培訓、挹注影視音幕後基礎專業人才,並促進產業永續發展。該校每年招收40名學生,每學期學費約4萬元,然3年僅編列1,800萬元支應,預計第4年起自給自足靠學費營運。地方政府願意投入資源,不僅能協助國家培育影視音人才,同時也帶動地方發展。爰文化部應協助支持該校發展,給予預算補助,媒合產業人才參與教學,媒合實習教學且落實產業學用合一。請文化部針對培育人才,促進影視音產業永續發展,提出政策方針,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研擬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九十五)台灣傳統外交屢遭中國打壓,訴求軟實力的文化外交,正是突破此外交困境之重要途徑。台灣特殊的歷史脈絡、以及民主化歷程,造就區隔於中國的各類藝術文化,無論是設計、音樂、文學或藝術創作,都能使國際社會更能認識台灣。民間文化外交能量更是不容忽視,例如2015米蘭世博,台灣非聯合國一員,無法以國家館參與世界博覽會,爭取國際曝光,是台灣一群年輕公民靠著網路群募,發起「OPTOGO外帶國家館」,透過公民力量自主參與國際盛會,希冀成為公民文化外交常態化的第一棒。又外交部放棄參加2016倫敦設計雙年展,也是一群設計界公民以食物設計驚艷倫敦,成功推銷台灣文化,國際各大媒體爭相報導。英國知名公共外交學者任格雷(Gary D. Rawnsley)曾說,台灣軟實力資源豐富,但公共外交匱乏,民間組織比政府更有信譽,更容易被外界所信任,台灣可強力推銷民主人權、文化等強項,比傳統外交更具效益。文化外交同是公共外交的一環,爰文化部應與外交部合作,有策略地進行文化外交,並且引進民間力量,擴大補助公民團體、NGO組織、藝術家進行國際展演,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九十六)文化部近5年獎補助費已經占其總預算45%以上,106年度預算總額增長,編列之獎補助費高達92億元(47.34%)。然而各類別項目補助之金額及受益對象之數量不一,有不患寡患不均之疑。例如屢遭詬病的「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業模式產業創新案補助」,補助金額龐大、獲補助案件少,平均每年補助流行音樂產業4,000萬元,平均每案受補助600萬元,動輒每案補助款以100萬元起跳,卻又是當紅商業流行歌手獲得補助,對於辛苦經營的弱勢藝文團體情何以堪。又審議補助案之評審名單及獲補助之標準又未公開受大眾檢視,難昭公信。爰要求文化部就上述爭議提出解決方案,檢討現行獎補助制度,投資與補助雙軌,各領域金額合理分配,並且建立透明化之補助審查機制,公開評審名單以及詳述獲補助理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九十七)台北市世界設計之都「國際設計大展」開幕當天,蔡英文總統蒞臨支持,表示「設計」是一項重要的產業,「設計力」更是國力的象徵,要讓設計成為臺灣不可忽視的國力。台灣公民於國際設計大展進行「未來戶政事務所」策展,以「打開皮夾就發現設計之都」為理念,提出證件再設計之想像,像是身分證、護照、悠遊卡、員工證、高鐵票等,並呼籲納入公民參與,因為設計應該是一場屬於公民的設計運動。蔡英文總統也同意,我國的身分證是該好好重新設計了。文化部應善用文化會報機制,跨部會合作,讓設計導入常民生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九十八)文化資產保護法新法105年7月迅速上路,本為保護文化資產之美事一樁,然而地方政府執行能量不足,亟須中央協助。主要原因來自:

1.地方人力匱乏,業務卻倍增。

2.地方文化預算不足,嗷嗷待哺,中央力不從心。

3.時間緊迫,1年內完成文資類別檢討,天方夜譚。

4.公有管理機關專業不足。

5.私部門協助經營文化資產,租稅負荷大。

為因應文資新法施行,文化部應召集各縣市政府,盤點第一線執行困難,因縣市制宜,協助補強人力、物力、預算之所需。再者,因應稅制調整,導致私部門協力經營文化資產不易,文化部、財政部應跨部會研商,提供經營維護者適當合理之獎勵及稅(租)金減免,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九十九)五大文創園區現行運作悖離當初作為產業發展基地之想像,因未訂定具體產業推廣及資源整合策略,亦無法形成產業上下游群聚效應,建構產業價值鏈,僅有產業鏈末端之商業賣店及展場,難以創新育成。其中,華山園區經營運作時間最久,商業化情形最為嚴重,展場被素質低落之商業性展覽占去大量檔期,廠商以販售高額門票及周邊商品獲取大量利潤,真正的藝術文化展覽卻因高額場地費裹足不前,或無檔期可使用。文化部針對上述問題應切實檢討,扶植真文化、制衡假文創,加強對五大園區之輔導管理,利用轉型契機,針對園區定位、現行使用情形、長遠發展策略,應具體與扶植文創產業發展之政策目標相符;檢討華山文創園區過度商業化、展覽品質低落之發展趨勢,予以行政導正;善用各項政策工具(空間提供/資金奧援/跨界技術整合),落實以市場庇護概念支持新銳新創之理念,以培育人才為核心,確實輔導文創產業創新育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一○○)文化部主管106年度於各項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進用非典型人力共計1,368人,其中臨時人員232人、派遣人力303人與勞務承攬人力833人,編列預算6億6,897萬2千元,依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運用派遣人數不得超過民國99年1月31日各機關實際進用派遣勞工人數。」經查文化部進用基準為102年度之1,118人為基準,超過250人。又其進用之非典型人力占其預算員額比率近八成,恐有浮濫運用非典型人力之虞,應適度控管。文化部應就上述之情況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一○一)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設立之出資比率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共計有12家,其中部分財團法人收支規模非常小、營運欠佳,如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台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甚至有年度收支總額不到20萬元者,如台灣美術基金會。文化部應就各財團法人之營運實益、原設立目的之落實及業務雷同等事項,審慎檢討整併或退場事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一○二)中央通訊社做為我國國家媒體,以捍衛國家尊嚴、守護國家利益為首要目的,且秉持新聞媒體的基本原則、提供詳實的報導。然而新聞爭議事件不斷,屢遭質疑其內容傾向中國或是執政黨,形同政治力介入,而未能秉持公正、專業處理其報導,新聞獨立性及新聞倫理備受質疑。又經文化部調查,中央通訊社要求記者、主管招攬廣告與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又確有部分新聞內容處理與廣告混淆,誤導閱聽大眾。雖中央社已將所有業務推廣營收事宜交由業務行銷中心主責,至今仍未對內部官員進行究責。文化部應就各中央通訊社新聞獨立性、新聞倫理、自籌財源之困境,設法輔導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一○三)中央通訊社在收集國外資訊上扮演重要角色,然而中央社規模日益縮編,導致駐外記者人數嚴重不足,目前僅有54名記者派駐海外,難以和國際上較具規模的新聞通訊社抗衡,於國際新聞報導及國家新聞通訊業務的影響力也漸走下坡。目前中央社每年由政府直接補助3億元左右,但實際投入於國際新聞的費用為其中的2至3成,做為一國家通訊社,僅投入這麼少的採訪資源是無法勝任的。爰此,文化部應就各中央通訊社新聞部門資源配置狀況進行檢討,並設法輔導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一○四)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每年預算4億4,000萬多元,人事費占2億多元,人員編制浮濫,其中主管職、台長、主任以及高級專員等高階職缺,占整體編制1/3,應加強檢討人事配置。爰此,文化部應就各中央廣播電台人事之現況進行檢討並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一○五)中央廣播電台任務為辦理對國外及中國進行新聞及資訊傳播,以建立國家形象,推銷台灣軟實力與自由多元民主價值,以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以及中國聽眾對台灣之了解。然經媒體報導指出,央廣編列13億元,進行「分台遷建整併計畫」更新老舊設備,卻偷工減料,且驗收草率。其中12座幕型天線只有1組合格,其他11組角度、高度皆有誤,原訊號應發射到中國黃河以北,現在僅剩長江以南,涵蓋聽眾少了千萬。爰此,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本案補救措施以及採購稽核制度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一○六)由於國防部將加速老舊營舍整建計畫,整修汰建老舊營舍,以提升國軍官兵備勤待命的居住品質,可以預期未來國防部將會大興土木;然而文化部也必須未雨綢繆,預防其中可能具備文資保存價值的建物營舍遭到拆毀,文化部應提擬具計畫,對全國軍事基地進行普查,協助國防部清查全台軍事基地等營區內具有文化資產潛力的建物營舍,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何欣純 

(一○七)國立臺灣文學館自2011年起,每年補助台灣文學作品外譯,累計已出版101冊、9種語文。105年發表的外譯作品共計16冊,其中英文7冊、日文4冊、韓文3冊、法文1冊、瑞典文1冊。新政府上台後,推動「新南向政策」,期待深化政經文化及教育雙向交流。為執行政府推動以人為本、雙向交流、資源共享的「新南向政策」。東南亞各國與歐美國相比,與台灣在文化上更為親近,或能增加東南亞各國語言的翻譯作品,一來可以輸出至東南亞國家進行文化交流,二來提供在台灣生活的新台灣之子一個能夠學習東南亞文化的文本素材。爰建議國立臺灣文學館增加東南亞各國語言的翻譯作品,並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何欣純 

(一○八)新南向政策主張「以人為本」,以推動我國與南向國家之雙向交流與互動,不僅應著重經貿往來,更需重視人才及文化方面的良善交流。

配合蔡英文總統之新南向政見,爰要求文化部統整目前南向國家影視音相關產業資訊,以及與我國可能之交流或合作方案,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利我國以文化軟實力為先驅,落實新南向政策之推動。

提案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黃國書    

(一○九)文化部於106年度之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之第3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中,首次編列辦理有關負面文化遺產之事宜,並編列達2,000萬元。惟負面文化資產此一概念原先是由日本學者Masahiro Ogino提出,認為負面文化資產的意義在於:「保存是將負面記憶中的錯誤教訓能作為未來行為的考量,檢討人類所犯下的悲劇,提醒人們不再發生同樣的悲劇,這是負面遺產與負面記憶極為重要的任務」。可見負面文化遺產旨在透過所遺下的文化資產,提醒人類記取歷史教訓。也因此,負面文化資產之評選為本項政策之核心焦點。

鑒此,敦請文化部針對未來評選負面文化資產之方式提出具體辦法,並提出初步候選負面文化遺產之名單,並於2017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一一○)我國目前動漫業發展年年衰退,而鄭部長上任後甫加強關於ACG、動漫出版產業之推廣,方向值得肯定,但相關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訓、辦理原創漫畫發行補助之部分,文化部說明模糊不清,對於鄭部長想積極推動我國動漫出版之風氣明顯有落差,文化部應將動漫發展澈底做檢討評估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一一一)衛武營是我國重大之文化指標性建築,然而完竣時程不斷延宕跳票,其中更被行政院102及103年度管制計畫評核等被評為乙級,可見衛武營工程有瑕疵以及需要督導加強之部分,然而鄭部長於備詢時承諾將務實評估衛武營整體施工狀況以及竣工日期,因此文化部應當重視這項重大建設,需進行全面性的檢討與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一一二)文化部為推廣國人閱讀之風氣並振興出版業,故於106年度於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首度編列「全國閱讀日」之預算1,000萬元。惟「全國閱讀日」之前並無相關辦理經驗,國人對於全國閱讀日亦毫無所悉。鑒於此,請文化部就「全國閱讀日」之辦理方式與宣傳活動與其預期達成之效果進行檢視,並將預期計畫與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一一三)國光劇團為文化部下的國家級京劇表演團體,是台灣唯一的公立京劇團,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的派出單位。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轄下有國光劇團、台灣豫劇團、台灣國樂團及台灣音樂館,現在即將要開幕的台灣戲曲中心駐館團體為國光劇團,京劇擁有這麼多國家級的政府資源,而歌仔戲雖是台灣唯一土生土長的傳統戲曲,卻沒有這麼好的資源,然歌仔戲雖然被認定為台灣重要傳統藝術,卻不見政府大力扶植,故建請文化部成立國家級歌仔戲劇團,成為台灣戲曲中心的駐館團體之一,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一一四)出版業曾被視為夕陽產業,但近年隨科技發展所帶動之商業模式創新,國際級出版業者近年市場規模與利潤皆將持續擴張,如美國出版業得自電子書之整體營收規模較104年已達21億美元,惟我國出版業規模相較下,皆屬中小型業者,為提升其競爭力並藉此維持我國文化之多元性、多樣性與在地性,政府應有明確之產業輔導策略。況且在產業輔導策略外,出版環境亦受到國際經貿秩序變動之劇烈衝擊,文化部有必要為產業業與國內閱讀市場,擘劃可行之貿易對策。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一一五)公共電視內容產製與應用計畫已奉行政院105年8月9日院臺科字第1050029425號函核定,計畫總經費22億元,執行期間為106至109年,為健全我國公共電視之發展,行政院應於本案執行期間,在不排擠文化部預算之前提下,依核定總數額實核予文化部,以利公共電視依計畫製播優質多元之電視節目。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何欣純 鍾佳濱

吳思瑤 陳學聖 吳志揚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李麗芬 蘇巧慧 黃國書

柯志恩 張廖萬堅

(一一六)央廣具有13種語言之節目製播優勢,應善用該優勢提供該台包括東南亞語言在內的優質節目於國內廣播,服務包括新住民、外籍人士的聽眾。爰於設置條例賦予法源前,請文化部協助協調與國內公營電台合作播出。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何欣純

鍾佳濱 吳思瑤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蘇巧慧 吳志揚 黃國書

柯志恩 張廖萬堅

(一一七)關於公共建設計畫自償率之訂定,考量文化部相關文教設施內容多具高度公共性、教育性及文化性,有別一般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行政院應檢討文化類別之計畫自償率,由文化部評估設定後報行政院核定,以不超過10%為原則。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蘇巧慧 柯志恩.張廖萬堅.何欣純 吳思瑤

第2項 文化資產局26億3,970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1,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何欣純 吳思瑤 許智傑

鍾佳濱 吳志揚

()凍結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3,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何欣純 吳思瑤 吳志揚

鍾佳濱

()有鑑於私有歷史建築之所有權人欲爭取修復之補助須負擔10%的自籌款,然而私有財產做為公共利益使用時,是以國家未來文化發展為前提的情況,進而損失所有人之權益,因此在所有人配合公共使用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研議評估,調降所有權人自籌款限度之規定,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依台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草案),規劃本計畫案將與交通部以共同經營方式辦理:「目前規劃鐵道博物館園區內部分空間將作餐飲、文創、賣店等複合性商業經營,未來亦可研議將部分空間交由台鐵局作商業性經營……。」,按本計畫之場域定位為鐵道博物館,顧名思義是利用台北機廠空間展示鐵道文化,同時賦予博物館之收藏、研究及教育等傳統功能,應屬具高度精神價值之文化機構,故有關本案將部分空間規劃作餐飲、文創、賣店等複合性商業經營之比例,允應有適度規範及限制,避免園區淪為餐飲及商品賣場,而模糊計畫目標,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計畫做通盤檢討規劃,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近年全球各地嘗試以「文化」之名開啟區域與城市再發展,以期振興地方觀光,然作為庶民日常生活之點滴,文化理應由民間由下而上發起,而非行政機關與當政者之想像;查106年度預算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對地方政府之獎補助費為9億5,687萬4千元,較105年度增加3億5,602萬3千元,成長幅度近六成,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似有將文化治理權下放至地方政府之意圖,然地方政府仍為行政機關,亦可能發生無法落實民間充分參與之情事;爰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獎補助之原則、後續之監督及如何落實民間參與進行檢討,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8億7,64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凍結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5億0,012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志揚 許智傑 李麗芬

鍾佳濱 吳思瑤 何欣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凍結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億9,868萬4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黃國書 李麗芬 蘇巧慧

何欣純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吳志揚

()凍結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5億9,249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思瑤 鍾佳濱 李麗芬

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黃國書 蘇巧慧 張廖萬堅

許智傑 何欣純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近年來網路新興影音串流平台興起,過去傳統發行專輯行銷模式逐漸式微,根據文化統計資料顯示從2008至2014年實體唱片銷售額金額從17億2,189萬4千元降至9億8,668萬7千元,然而數位音樂的銷售金額卻從2億7,652萬8千元大幅上升至7億9,417萬6千元,數位影音媒體逐漸成為影視音主要的戰場。

歌手、主持人LULU黃路梓茵在105年成功於網路募資平台集資150萬元發行EP,截至11月該發行的音樂錄影帶點閱率已將近600萬次瀏覽次數,也舉行個人首場Legacy售票演唱會,由此可見,許多網路紅人透過網路平台的方式嶄露頭角已然成為現在的趨勢,有鑑於此,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可研擬建立類似媒合平台,結合網路露出與群眾募資之方式,增加新秀的曝光率,藉此也能與業界做媒合連結,打造具市場潛力之新星。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鑑於OTT之出現,使電影節目與戲劇,能透由電腦、手機、平板等收看,不再侷限於電視,打破傳統影視節目之生產鏈,而OTT知名之業者Netflix,從2013年開創網路影音平台節目進入艾美獎之歷史,因網路影音業者加入,使得美國電視劇競爭激烈,影集與節目製作數量、預算、品質逐年提升,然台灣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僅限於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OTT業者不屬於金鐘獎獎勵對象,為促進OTT原創節目之發展,爰建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OTT網路影音平台節目納為金鐘獎獎勵對象,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查台灣近8年收視率前十名之電視劇類型,主要為家庭劇與浪漫劇,其他類型戲劇相當有限,與日本多元類型劇相較,仍有進步空間,影視局雖為鼓勵電視業界製作多元類型節目,編列有3億3,594萬4千元,然具體規劃與過往政策之差別皆有待檢視。此外,針對電視廣播業之輔導政策仍侷限於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並未見就OTT網路影音平台輔導政策之整體規劃。爰建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與過往促進台灣戲劇類型劇多元化政策之差異與整體規劃預算細目,以及OTT網路影音節目輔導政策,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臺灣與日本近8年,收視率前10大電視劇節目產製類型比較(2014年)

國別

浪漫

家庭

喜劇

歷史

勵志

犯罪

推理

醫療

懸疑

台灣

40.43%

32.98%

11.70%

6.38%

2.13%

2.13%

0.00%

0.00%

0.00%

日本

12.07%

8.62%

7.76%

8.62%

12.07%

17.24%

11.21%

8.62%

4.3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電視劇與電視節目之吸引力與收視成績,與劇情內容息息相關,然台灣大專院校,編劇與企劃相關科系極為有限,現行人才培養政策,多以業界從業人員為主,然影視局於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除培育業界人才外,針對學校辦理學程教育亦有相關補助,另查韓國經驗,編劇人才多為學校培養,爰建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與教育部,研議於大專院校針對編劇、企劃相關人才提出跨界培育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電影分級審議制度運作至今有許多問題,如評審費用過於低廉,導致審議委員出席意願低落,審議會審議過程,並未強制委員間需有討論思辯形成共識之過程,且審議多侷限於規範字義過於僵化,並未探求影片傳達之理念,審議理由也未全面公布;另有關參加影展之影片,若未為商業放映分級,於參加各影展時,因不同主辦單位及舉辦期間,需多次申請准演執照及分級審議,甚至有同部電影於不同影展分級審議結果不同,且相關審議申請程序大量人力、物力,為提升分級審議之公信力及促進影展蓬勃發展,爰建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電影分級審議之評審費用、審議討論機制與審議理由全面公開,以及由影展自行分級審議之可行性、審議申請程序簡化與電子化等相關問題,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檢視106年度預算,針對電影業者、廣電業者及流行音樂業者之海內外行銷輔導預算編列高達1億9,000萬元,然相關拓展國際市場與海外行銷之政策,並無細目預算說明,且106年度關於海外行銷之關鍵績效指標,僅針對廣電業者設有參與國際影視展之電視節目490部次之目標,對電影與流行音樂兩類業者則未設定目標,不利相關海外行銷政策成效之檢視,爰建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促進影視音業者海外行銷各項政策預算細目之編列,以及各業之預期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原列12億1,568萬9千元,除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3億7,07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6億5,274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凍結第2目「美術館業務」1,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億5,954萬9千元,照列。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4億0,610萬1千元,照列。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億9,775萬2千元,照列。

第24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原列497億0,333萬3千元,除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423億4,560萬9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資訊管理」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508萬8千元(含「儀器科技發展計畫」8萬8千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058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96億9,274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86項:

()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億8,057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含「人員維持─人事費─法定編制人員待遇」原列1億2,683萬9千元之五分之一及「資訊管理」原列8,572萬8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何欣純 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鍾佳濱 張廖萬堅

蔣乃辛 黃國書 許智傑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吳焜裕

()凍結第2目「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中「災害應用技術之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1,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黃國書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何欣純

()凍結第2目「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中「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1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吳焜裕 Kolas.Yotaka

許智傑 蘇巧慧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何欣純

()凍結第2目「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中「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災害訊息廣播平台系統建置計畫」1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吳志揚 陳學聖 蔣乃辛

吳焜裕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柯志恩 蘇巧慧

鍾佳濱 許智傑 黃國書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晶片設計實作計畫」2,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吳思瑤.張廖萬堅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儀器科技發展計畫」原列4億4,898萬8千元之十分之一(含「生醫科技研發環境建置」1,376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何欣純 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原列7億4,349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吳志揚

陳學聖 蘇巧慧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地震工程之運作及發展計畫」5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何欣純 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蔣乃辛 張廖萬堅

陳學聖 柯志恩 鍾佳濱

許智傑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奈米元件研究與技術人才培育服務計畫」原列4億3,808萬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何欣純 蘇巧慧

()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建構全國實驗動物資源服務中心計畫」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十一)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太空科技發展與服務計畫」原列9億7,987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黃國書 許智傑 李麗芬

蘇巧慧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李麗芬 吳志揚

(十二)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科技發展趨勢分析與資訊服務計畫」5,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何欣純 蘇巧慧

鍾佳濱 吳志揚

(十三)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海洋科技發展計畫」原列8億8,357萬1千元之十分之一,船艦以國造優先,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許智傑 李麗芬 蘇巧慧

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鍾佳濱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志揚

(十四)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颱風洪水研究發展計畫」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蔣乃辛 許智傑 李麗芬

蘇巧慧 鍾佳濱 張廖萬堅

何欣純

(十五)凍結第3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中「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原列9,181萬6千元之五分之一(含「科技計畫與財務管理」原列1,626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行政制度與營運管理」1,000萬元及「績效考核與業務推廣」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思瑤 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十六)凍結第4目「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原列15億9,926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吳志揚

何欣純 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陳學聖 張廖萬堅

鍾佳濱

(十七)凍結第5目「智慧園區推動規劃及管理」原列1,517萬7千元之二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蘇巧慧 張廖萬堅

鍾佳濱 吳思瑤 黃國書

李麗芬 何欣純

(十八)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自然科學研究發展」5,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十九)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5,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吳志揚 

(二十)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科學教育研究發展」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蘇巧慧 鍾佳濱 張廖萬堅

余宛如 吳思瑤 何欣純

(二十一)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培育優秀學者及曜星研究計畫」1,0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蘇巧慧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何欣純

(二十二)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產學合作研究發展」5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二十三)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原列123億5,598萬8千元之五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蘇巧慧 鍾佳濱

吳思瑤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二十四)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沙崙綠能科學城」原列4億元之五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吳志揚 鍾佳濱 李麗芬

蘇巧慧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二十五)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其他科技發展計畫」原列13億6,220萬7千元之五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二十六)科技部聘用科技專業人員的目的,在於使科技部能夠配合科技發展聘用科技人才,而為使科技部能夠補充正式人力之不足,規劃科技部聘用科技專業人員。

依據科技部組織法第8條規定,科技部聘用科技專業人員不得超過110人。目前聘用人數103人尚未超過法定人數,然而既然聘用科技專業人員之目的乃是為了合乎市場脈動、配合科技發展而多元化聘用科技人才,以補充正式人員之不足,依據科技部106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中卻顯示,聘用人員多為久任,滿5年者高達82%,滿10年者尚有70%。科技日新月異,聘用人員長期久任顯不適合科技部配合科技發展之需要,科技部應對其人員聘用進行檢討改進。

特此要求科技部於1個月內,將科技專業人員聘用方式的檢討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七)科技部的產業創新旗艦計畫中,控留93億1,000萬元,供各部會提案競爭研究計畫。其研究範圍包括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產業、國防產業、生技醫藥等,而新南向亦包含在其計畫申請之範圍內。

然參考產業創新旗艦計畫目前的申請及審議結果,申請新南向的計畫僅有一案,而審議通過的數目則為0。新南向為新政府的政策主軸之一,急需研究創新,而於產業創新旗艦計畫中卻無人研究,付之闕如,應檢討改進以配合新南向政策之推行。

故特要求科技部會同科技會報辦公室於1個月內,將產業創新旗艦計畫的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八)科技部補助學術研究經費年逾200億元,然而其補助資源有集中於特定學校機關與部分主持人之情事。科技部補助學校機關從事研究,而前十大執行機構(臺灣大學、成功大學、中央研究院、清華大學、交通大學、中央大學、中興大學、中山大學、臺灣師範大學、陽明大學)占了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國家型科技計畫總經費的50%以上,已有過度集中之情況,科技部應檢討研究補助資源如何達致地域、機構的妥善分配。

另監察院曾於101年3月針對「98至100年間,國科會補助計畫主持人於同時間擔任5件以上計畫者,各有50、28、5人」進行糾正在案,然而至104年度仍有261人同時主持三個以上的計畫,是以研究計畫集中於個人的現象雖有改善,但仍存在。另外研究經費分配亦有過度集中於個人之問題,平均有97.4%的計畫主持人獲得不超過500萬元的補助,然而卻有0.1%之主持人獲得超過3,000萬元之補助,甚至有逾億元。經費及計畫都有集中於部分主持人之情事。

故特要求科技部就補助學術研究經費集中於北部區域之情事,提出檢討報告及強化中、南、東部學研能量之改善對策,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二十九)科技部106年度預算員額為270名,其中聘用及約僱人數為108名,占預算員額40%;雖未違反科技部組織法第8條,聘用員額不得超過110人之規定,然查科技部聘用人員年資滿10年以上者共為72人,多為長期聘用,而少有新人加入,恐未能達到與時俱進、多元化進用之目標;爰要求科技部就其用人方式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三十)太空科技為一個國家科技、經濟與工藝實力之展現,多數先進國家皆視為重要戰略資產;綜觀世界各國,掌管太空科技與政策之組織多由國家最高行政首長負責;現國家太空中心為隸屬於國家實驗研究院之下級實驗研究單位,層級過低,對內無法直接與各部會直接協調,對外亦無法與其他國家太空機構直接簽署協議;爰要求科技部就國內現有之太空相關機構進行盤點,並參酌國外太空組織型態與形式進行整體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三十一)台灣屬天然災害之高風險地區,發展災防科技刻不容緩,經查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轄下之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與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研究及執行之業務均與災害防救相關,似有功能重疊之情事;爰要求科技部應就其主管之機關業務重新審視,並研議相關機構整併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三十二)科技部106年度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增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下稱科發基金)423億4,560萬9千元,並全數列為資本門;經查,106年度科發基金預算案之基金用途預算數為455億7,474萬5千元,屬資本支出之項目預算數僅為11億4,600萬元(詳表一),占科發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數2.51%,其餘預算多用於專題研究補助、人才培育補助及總務費用等經常性支出,似有虛增資本支出之虞;爰要求科技部針對上開事項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一:106年度科發基金預算案之資本支出項目 

單位:新台幣千元

 

計畫名稱

用途

預算數

自然科學重點研究

購買海洋研究船

380,000

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

投資產業

649,000

綠能科技創新產業推動

於沙崙購置土地

117,000

               

1,146,00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三十三)根據「科技素養計畫─公民科技素養調查研究」,我國公民在科學基礎知識雖有一定水平,然仍有民眾相信擬科學,致謠言經常藉由網路快速傳播;查目前執行科學普及相關業務分散於各部會,尚未形成整合,使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化之能量削弱,資源重複投入;爰要求科技部就科普政策全面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三十四)經查,106年度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於「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計畫編列4億1,441萬4千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於「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計畫編列9,730萬3千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於「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計畫編列2億7,904萬2千元,各實驗高級中學預算雖由各管理局編列,但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卻屬教育支出,且校長係由教育部遴派;另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前揭條文所訂之高級中等學校並未排除各科學園區之實驗高級中學。爰要求科技部評估各實驗高級中學納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三十五)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工業園區之成立目標為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並激勵國內工業技術之研究創新;惟查科技部主管之各項機關預算並未針對該目標設立關鍵績效指標,顯有失當;爰要求科技部評估設立該指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三十六)科學工業園區104年度滿意度調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部分,多數反映上下班時間塞車嚴重,鑒於短期內增加聯外道路困難,亟賴科學園區管理局規劃大眾運輸動線,惟目前園區內大眾運輸工具規劃不佳,使用率偏低,爰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半年內與新竹縣、市政府協調,統合規劃大眾運輸工具,以利園區工作人員交通,並緩解園區對外交通壅塞問題。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三十七)科學工業園區104年度滿意度調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反映,科學園區管理局單一窗口僅辦理建管、消防檢查等業務,其他涉及公部門事項,仍須至新竹市政府申辦,頗有不便,爰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半年內協調新竹市政府設置政府服務單一窗口,以便園區廠商申辦各項業務。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三十八)科技部對各科學工業園區近年皆進行滿意度調查,對象包括園區廠商及周遭居民,用以了解園區廠商及周遭居民對各管理局提供之服務滿意程度,實屬必要,惟細察調查報告,頗多疏失,以104年調查報告為例,工業園區廠商家數,理應全數列入調查,以求周全,該年底園區廠商計796家(竹科479家、中科137家、南科180家),但訪查408家,實際回收成功樣本僅334家,尚不及所有家數之一半,至於周遭園區居民,竟依三園區廠商數進行比例配置調查樣本,毫無邏輯可言,另問卷內容多以規範性文字敘述,極易誤導受訪廠商及周遭居民,致本調查無法真實反映廠商及周遭居民意見,至為可惜,爰請科技部提出改善計畫,並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吳思瑤 

(三十九)推動國家整體科學技術研究及發展,係科技部重責大任,然研究成果指標簡單量化為論文發表或專利數量過於侷限,應能綜計考量經濟發展、產業鏈結、環境永續等面向之多元效益。爰決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視研究計畫之應用成果,提升整體研究品質以及產學結合、高教人才出路,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吳志揚 

(四十)鑑於違反學術倫理之補助研究計畫,未建立嚴謹之財務處分機制,有待強化及檢討;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類型及處分之判定標準未明確界定,恐給予過多裁量空間,且處理結果未臻透明,有礙外界監督,允應鑑定一致性之判定原則及建立系統性資料庫,以消弭行政處分寬嚴不一之疑慮。爰決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視違反學術倫理之杜絕配套機制,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吳志揚 

(四十一)科技預算之資源配置,缺乏整體對各領域及研發類型等發展之明確規劃,所定之預算分配程序,限於各機關爭取科技計畫額度之用,相關資源如何聚焦至優勢領域?爰決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檢視跨部署之執行科技計畫,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吳志揚 

(四十二)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第1期自民國99年成立離岸風力主軸計畫,經查,離岸風力主軸計畫進行過程中,因調借大陸籍工作船來台工作引起國安疑慮、離岸海氣象觀測塔未施工造成離岸風機施工期程後延,致使原規劃於104年底完成4架示範機組商轉,展延至105年底前完成。惟第1期計畫業已於102年結束,並於第2期計畫繼續執行,但卻未見就作業時程延宕缺失作相關檢討,實有未洽。爰此,要求科技部就離岸風力主軸計畫之延宕缺失與風險控管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鍾佳濱 吳思瑤 

(四十三)「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106年度編列423億4,560萬9千元,其中逾半經費用於補助學術研究,惟近年來重大違反學術倫理事件接連由國外期刊媒體揭露,已使我國學術形象蒙塵。違反學術倫理之處分攸關學術研究人員清譽與權益及政府補助公平性,建請科技部允應明確界定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及處分標準,訂定一致性之判定原則及建立系統性之資料庫平臺,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前提下,將審議認定之各案案情、處分考量因素及處分結果透明化,俾供外界檢視,以消弭行政處分寬嚴不一之疑慮,並遏止研究不當情事之發生。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鍾佳濱 吳思瑤 

(四十四)科技部對補助研究計畫違反學術倫理之處分,除書面告誡及停權外,財務處分得處以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獎勵)費用。惟查,科技部對違反學術倫理之補助研究計畫,處分追回經費與政府補助經費差距甚大,100至104年度審議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之73件中,有32件係補助計畫執行後發現,補助金額共1億2,627萬4千元,僅5件處分追回部分或全部經費,計165萬6千元(詳附表),占補助經費之1.3%,差距甚大。且補助研究計畫追回經費多僅為研究主持費,但研究主持費僅是計畫經費之一小部分,而未考量補助金額多寡及違反行為類型,亦未檢討其他經費用途支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致使追回金額與補助金額差距甚大,不利國家財政,亦非公平,建請科技部檢討對補助研究計畫違反學術倫理之財務處分機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鍾佳濱 吳思瑤 

(四十五)科技部「一般行政」計畫項下106年度編列人事費3億5,667萬2千元,其中聘用人員費用為1億0,374萬元,與法定編制人員待遇1億2,683萬9千元相近。而根據105年8月底科技部資料,聘用人員主要任職於學術性質研究司,例如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及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之聘用人員分別占92%、88%、83%及80%;而且聘用人員多為久任,滿5年以上者高達82%,其中滿10年以上者亦達70%。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聘用人員係定期聘用,約聘期間得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並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是以,科技部之聘用人員任用似已違背法律規定。

綜上,科技部各學術研究司等主要司處人力多以聘用人員為主,且長期聘用。建請科技部檢討用人方式,並與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溝通考試類別及任用員額,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俾逐漸改善用人結構,以靈活運用人力。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鍾佳濱 吳思瑤 

(四十六)鑑於國內目前之災害防治相關研究單位,單就科技部轄下即分別有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以及國家實驗研究院下設之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臺灣海洋科技中心、臺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由於缺乏整合平台和機制,許多研究計畫之成果,常無法直接落實至氣象局或水利署等作業單位。為避免相關研究資源重複分配,並且得以與氣象、水利單位橫向溝通順暢,爰建議科技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單位整併可行性規劃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吳思瑤    

(四十七)科技部係我國科技政策指導單位,亦為我國科技計畫預算與相關案件主要提供者;然不論有關法規之修正,或是主導國家科研之大方向,大多非由科技部為之,整合部會相關職能者,仍多屬行政院科技會報,及其他有關部會。有關科技計畫之效益、社會需求之導入,以及結果之評估,科技部皆未予以考量,更有甚者,科技部對「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未能明確界定其類型及處分之判定標準,致使有關違反學術倫理之處分結果未盡透明,裁量空間過大,有關處分結果僅少數人知悉,而難達學術倫理之推廣。科技部針對「我國科技政策與法規之事權盤點」、「政府科技計畫如何導入社會需求」與「科技計畫結果效益評估與違反學術倫理處理之研議」,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四十八)歷年來,科技預算分配散見科技部、中央研究院、教育部、經濟部等有關部會,然則基於各部會之分工,除重大爭議案,各單位少有跨部會署之整合。106年度政府提出旗艦計畫,由各部會提案爭取經費,期達致跨部會署整合能量、創造新興產業之量能。相關計畫部會署主要仍以部會職能為考量提案,就現行之計畫,有執行、職能上重疊之處,尚未向立法院提出整合方案;爰要求科技部會同科技會報辦公室於3個月內,針對「跨部會協作平臺」、「各部會執行目標與具體之執行期程」以及與現行計畫之整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四十九)自數位創新普及以來,「知識經濟」成為生產力提升與經濟成長的根源,我國過往以代工為主要方向,近年來政府積極結合人才培育,推展各產業知識經濟生根,以科技部而言,提出包括產學大聯盟、小聯盟等8項計畫,其中「產學小聯盟」係以「業界出題,學界解題」,由企業籌組聯盟訂定研究議題,洽特定申請機構組成團隊進行研究之型態。我國產業型態以「中小企業」之經營為主,雖科技部指出「小型企業或中小企業」符合「參與產學計畫的資格」,有關合作計畫,卻僅有少數係中小企業參與者,就研究能量之擴及,實有限制。針對如何結合科技研發能量與中小企業之知識提升與競爭戰略,科技部應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五十)科技部針對「無人飛行載具/太陽能無人飛行載具(UAV/Solar UAV)」,曾於103年委託國研院太空中心進行相關規劃,科技部並於105年4月27日以科部工字第1050028517號表示「為規劃無人飛行載具2015-2018年未來發展,太空中心研析國際太空科技發展趨勢,認為發展長滯空太陽能無人飛行載具(飛行在平流層底約20公里高空),提供衛星般的服務,或許具可行性」。然則有關計畫並未顯示於科技部有關說明,亦未提出太空中心與國內產學研發展之規劃;而科技部係該「無人飛行載具」之科技層面主責單位,有關法規之研議,僅提出「已由民航局研商民用航空法增訂遙控無人航空器專章條文修正草案,並召開專案會議研擬相關辦法,未來將依循相關管理辦法配合辦理」。針對前開事項,要求科技部於1個月內提出有關規劃、進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五十一)立法院針對「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性別政策,於105年度預算審議時曾為決議,其中指出「科學院區所提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應納入勞動、性別、環境、社區等政策執行成效」,然就106年度預算觀之,仍僅就「管理」、「汙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租賃」、「休閒服務」、「公共設施建設」提出業務計畫。科技部105年4月20日之「科部產字第1050027213號」針對前開事項隻字未提,僅要求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安排專案報告。有關科技領域之性別議題,歐盟自第5期科研框架計畫(1998-2002年)開始執行性別平等相關計畫,科技部「促進科技領域之性別研究」亦整理我國執行、進行中之計畫、未來建議施辦項目。爰要求科技部於1個月內提出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有關性別政策於105年度執行改進情況、106年度預計辦理情況,以及針對科技領域性別平等之改革策略研議進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五十二)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地震中心、颱風洪水中心,部分職能與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重疊,有關資料之提供與彙整、平台之建置、委託計畫之辦理,未提出工作之釐清或整合、合作情況,例如地震中心之服務項目,包括防震設計、橋樑防震、埋地管線破壞數值模擬、地震早期警報與防災服務系統之研發、都市防震等業務內容,與教育部(校舍)、內政部(建築防震規範與管線防震)、災防中心(平台建置與早期預警)、原子能委員會(核電廠耐震)有重疊之處。要求科技部於1個月內整合盤點有關「災防」之科技,與其他部會職能、研究、執行重疊者,如何分工合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五十三)科技部於105年度辦理全國科技會議,10月於北中南三場說明會,並預計於12月假國家圖書館召開第十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正式會議。說明會議程之設計,以四大面向為主軸辦理。其中「強化科研創新生態體系」面向,包括「強化科技決策支援系統」、「完備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法治環境」等四子題。科技部未提出可能方向,僅提出現行機制,並建議「設置具研發計畫管理專業、組織扁平化之計畫管理辦公室,以支援重點政策科技計畫事前事後效益評估、技術評估及研發投資組合管理」,有關之「計畫管理辦公室」所述職能,似是科技部應研議、主管、監督之範圍,如前述職能欲以設置計畫管理辦公室為之,科技部應針對前開辦公室之構想、規劃,有清楚明確說明,才有可討論空間。就前述事項,科技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五十四)新興科技如穿戴式科技(Wearable Technology)、電子商務、未來教學等,與傳統法規多有扞格;有關科技法規之跟進,與未來科技之發展,需跨部會、即時研議。然則其中事涉科技專業者,應有相關專才之參與。科技部係科技政策擬定、科技計畫與執行之主責單位,多年來補助研究單位之專題等研究計畫,擁有我國最完整之專業人才庫,就前述科技法規之演進與研議,科技部應於2個月內盤點相關新興科技法規之調適,目前進程為何、專家參與與民眾參與之情形,並提供有關部會專才之建議。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五十五)民間組織G0V(零時政府)致力於推動公民科技,貢獻己力從事社會問題之解決。之所以命名為「零時政府」,其精神即在於以G0V之力量補GOV之不足。該社群每年舉辦年會與黑客松活動分享心得、交換新知。科技部既負責我國科技政策,部長與一級主管理應積極參加相關活動,與工程師、公民黑客(以科技參與公共事務之資訊專家)充分交流,以蒐集資訊,掌握資訊,使政府在資訊科技事務之推動可更加順利。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五十六)科技部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歷年來均有舉辦,HPC功夫─國網3D動畫全國大賽,該項比賽選出多項優秀作品並培育動畫人才。惟得獎作品網路點閱率略低。請科技部就如何進行跨部會合作,以授權播放方式使相關作品可在展演場館或學校等場所,以獲得更多曝光機會推廣本土專業人才,以使台灣優秀動畫團隊與作品更易為人所知,請就上述進行研議,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五十七)國家實驗研究院之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計畫,所設置超級電腦可供雲端算圖服務,為發展動畫及特效技術之重要基礎設施。為促進台灣動畫產業與影視音之發展,科技部應持續強化資源與人力,以提升雲端算圖效能,並請就上述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五十八)台灣光子源設施之啟用為我國科研重要成果,然多數國人卻不知光子源設施之作用,官方所製作之文宣品過於深奧難解,非相關領域者不易閱讀。網路平台PTT上,有網友自發貼文進行簡明易懂之說明,配合TED影片使眾多網友可理解光子源之作用,請科技部參照網友自行製作之說明,重新擬定介紹文案,使該設施之重要性更易為國人所知。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五十九)創新產業旗艦計畫乃衍生自蔡英文總統選舉政見中之五大創新研發計畫。旨在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的經濟發展新模式,帶動產業的競爭力、改善企業的利潤,並同時提高勞工的薪資、增加新的工作機會。故各項計畫成效評估應將所帶動之就業效果納入,並在計畫執行中積極輔導廠商創造優質工作機會,以健全我國工作環境。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六十)「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其中逾半數經費用於補助學術研究,近年來卻有重大違反學術倫理事件屢遭披露,傷害我國學術形象。違反學術倫理之處分攸關學術研究人員清譽與權益及政府補助公平性,但科技部對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類型及處分等判定標準未明確界定,恐給予過多裁量空間。爰要求科技部應明確界定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與處分標準,訂定一致性之判定原則,以消弭行政處分寬嚴不一之疑慮,並遏止學術倫理弊端的發生。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六十一)查科技部對違反學術倫理之補助研究計畫,未建立嚴謹之財務處分機制,處分多數為非財務性之書面告誡或停權處分,財務處分比例偏低,且追回經費限於計畫主持人之研究人力費,並未考量補助金額多寡及違反行為類型,亦未檢討其他經費用途支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甚有計畫竟無研究主持費可追繳。爰要求科技部檢討財務處分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六十二)科技部挹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再由科發基金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經費等,其用途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全數列為資本門,恐有虛增資本支出之嫌;且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與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本質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妥適性有待商榷。爰要求科技部依立法院決議檢討修正,參酌經濟部科專計畫依支出性質之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並於3個月內以書面提交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六十三)科技部各學術研究司等主要司處人力多以聘用人員為主且長期聘用,恐未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有關聘用期間以業務計畫預定完成期限為準之規定;少有新血注入,恐未能與時俱進,多元進用科技人才。爰要求科技部應檢討以往用人方式,並與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溝通考試類別及任用員額,以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六十四)科技部「災害應用技術之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包含災害預警技術整合與災害之模擬技術開發,對於減少災害之衝擊影響頗大;另方面本計畫亦是協助政府推動防災科研計畫與相關政策建議,然此重要項目106年度預算未增反減,經費較去年減少約540萬6千元。爰要求科技部提出說明,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六十五)科技部「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災害訊息廣播平台系統建置計畫」,主要內容為研擬災害示警訊息,包括規劃國家級災害訊息之細胞廣播系統,然根據105年實際經驗仍有多數民眾表示未收到訊息,或未能即時收到訊息(傳送速度過慢)等。為保障民眾於災害來臨時之人身安全,爰要求科技部就此提出檢討,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六十六)鑑於我國四面環海,而周遭海域之經濟資源豐富,而世界先進國家皆大力探索及發展四大海洋支柱產業(海洋石油工業、濱海旅遊業、海洋漁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據統計資料顯示2020年全球海洋經濟產值預估即可達3兆美元。開發海洋資源,首先必須要對於周遭海域進行海洋資源探勘,其探勘方式則是利用不同噸位之研究船隊來載運研究人員、儀器及設備等進行。據統計美國擁有71艘海洋調查船,日本50多艘,歐盟達150多艘。反觀我國,自海研五號因故沈船後,海洋資源探勘能力大幅下降,不僅遠遠落後美國、日本、歐盟等其他先進國家,海洋資源利用及發展更是遙遙無期,故此建請科技部主導統整我國海洋資源探勘能量與研究及探勘計畫,期於加速能在海洋資源探勘之進展,促進海洋資源之開發及利用。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六十七)災害訊息廣播平台已初步建置完成並啟動,其目的在於利用手機推播之功能,同時要求行動寬頻業者分擔災害即時通知之公共義務,然其成效仍有待加強,其中以地震災害提前通知簡訊為例,日前政府規劃該簡訊應於地震10秒前通知民眾地震發生之位置及強度,然而105年日本政府卻能做到30秒前發出通知簡訊;其次,我國該項服務之傳播範圍僅竟限於105年3月1日後取得之3G及4G手機,其餘3G及4G手機則必須再取得軟體升級後方能接到通知簡訊;再者,就前幾次地震提前通知簡訊接收經驗,許多民眾手機即使符合標準,卻仍未收到通知,或是等到地震發生或發生後才收到,而且還不只收到一次,顯示這套預警系統仍需改善。據政府相關單位調查後表示此項地震災害提前通知簡訊傳遞延遲問題,在於民間行動寬頻業者系統設計上有所遺漏,故此建請科技部儘速會同相關單位,針對此項設計問題與行動寬頻業者協商改善方案,並加強對於民眾之宣導,以期達到保護民眾生命安全之目的。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六十八)有鑑於近年來重大違反學術倫理事件頻傳,甚至由國外期刊媒體揭露相關消息,使我國學術形象蒙上陰影,嚴重打擊研究人員。雖然科技部已逐步修正相關規範,惟相關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類型、處分之判定標準均未明確界定,恐給予科技部過多裁量空間。且科技部之處理結果亦未臻透明,100至104年度審議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計73件,科技部僅1件對外說明,實有礙外界之監督、甚至不當揣測,影響學術研究人員之清譽。

綜上,為維護學術研究人員之清譽與權益,確保政府補助之公平性,爰要求科技部明確界定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及處分標準,訂定一致性之判定原則;同時將審議認定之各案案情、處分考量因素及處分結果透明化,俾供外界檢視,以消弭外界之疑慮。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李麗芬 

(六十九)於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中,其中創能計畫著重在太陽能電池技術、風力與地熱技術、電網合併衝擊評估。然而綠色永續能源之推廣,不應僅有技術之進步,關於綠色能源之定價、普及也攸關綠色能源如何擴大規模,鼓勵人民使用。但目前的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中對於綠色能源推廣、定價政策的研究付之闕如。未能有效推廣綠色能源,故要求科技部於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中檢討綠色能源推廣、定價之政策研究方向之可能,並於1個月內送交報告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七十)新建之南部國家地震第二實驗設施,即將完工,但未來啟動後之相關計畫及詳細說明並無明確提供,國研院應當針對第二設施之定位與未來角色做出短中長程之規劃,以及未來是否針對南部都會地區做地震衝擊技術,請科技部就南部國家地震第二實驗設施提出未來之發展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七十一)國家實驗研究院就海洋科學研究專區建置部分,目前預期進度落後,且研究專區的規劃內容說明不夠詳細;在官方網站的訊息公告更新緩慢效率不彰,國家實驗研究院應就海洋科學研究專區建置重新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七十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簡稱災防中心)「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及產業發展計畫─災害訊息廣播平臺系統建置」總經費1億0,435萬7千元,執行期間為104至106年度,各年度預算分別為5,009萬元、4,500萬元及926萬7千元。災害訊息廣播平臺系統自104年度開始建置,目前已初步建置完成並啟動,惟災害示警訊息細胞廣播服務僅105年3月1日後取得之3G及4G手機具備全部訊息之接收功能,其餘3G及4G手機需透過OTA軟體升級服務才能接收,2G手機則無法接收任何訊息。建請災防中心偕同相關單位儘早解決,使民眾能於第一時間透過各種管道接收災害示警訊息,以保障民眾安全,降低災害損失。

災害訊息廣播平臺系統建置計畫之預期效益,包括串接至少1項主動式災防自動化系統,提供更全面災防服務,例如運用細胞廣播快速服務功能,與災防自動化系統串連,如瓦斯中斷服務等居家智慧家電串接等。有鑑於細胞廣播服務應用範圍甚廣,建請災防中心應就該災害訊息廣播平臺系統應與那些產業連結以有效降低災防,進行研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鍾佳濱 吳思瑤 

(七十三)災防中心106年度之「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臺」計畫預算6,631萬元,主要用於建構協助公私部門防災工作推動及落實應用之服務平臺,落實支援災害應變作業,提供加值資訊服務,加強大專院校、學研之地域化合作及服務等。且災防中心近年來亦透過學研合作,細緻化中央與地方災害情資整合,透過災害情資網,提供各單位共享。

惟近年天災頻繁,地方政府急需依賴專業資訊作決策,建請災防中心應主動強化中央與地方災害情資之整合及分享,以支援防救災決策之判斷。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鍾佳濱 吳思瑤 

(七十四)鑑於近10年來台灣無論在高等教育或是科技研究上,均出現過度追逐論文發表篇數以及將論文被引用數作為重要KPI依據之現象,導致高等教育研究端陸續爆發論文抄襲、造假等問題。然而,科技部在105年度之績效指標中,仍將論文引用指數納入,為避免科技部之績效指標成為研究者追逐論文發表、相互掛名、自我引用等問題,爰建議科技部研議於107年度績效指標訂定時重新考量是否納入論文引用指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許智傑 李麗芬 

(七十五)國家實驗研究院多年以來被詬病部分研究中心功能重疊,業務分工界線難以釐清,例如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與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皆屬災害防救科技研究,無理由不進行功能與業務整合,並節省行政溝通成本,蓋跨中心、跨領域之創新科學研究,前提應是各中心之研究領域非常不同與有所區隔,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與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在災防應是同等領域,理應進行組織與功能整合,以發揮更大的綜效,科技部應將颱風洪水研究中心與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做功能與業務整合,據此,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應提出具體的整合時程。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七十六)我國發展太空科技多年,花費大筆經費投資,以福衛5號而言,93至105年度共編列77億2,572萬6千元;福衛7號100至106年度共編列44億2,200萬6千元,兩者合計共121億4,000餘萬元,然福衛5號及7號升空日期一再延後,計畫執行管考有待加強,且科技部說明太空計畫將運用累積之技術能量與衛星資料,提供國內外產學教研各界全方位之服務,推廣太空研發成果與太空科技應用,並提高太空等級產品之運用及附加價值。但至今太空中心已取得專利數33件,卻未曾有任何授權,相關權利金收入為0,不足以支應其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研發計畫所用於產業升級或商品化的效益有限,爰要求科技部針對太空計畫未來於產業應用,以及商品化,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具體成效,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七十七)科技部每年編列200多億元之學術專題研究計畫,且訂有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以處理有關學術倫理等相關事宜,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以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9點而言,其中提到「共同作者的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然實務卻也發生僅提供檢體或者病毒株即列為共同作者,同享論文發表美名之陋規,而一旦論文發生問題,卻也無相關比例原則而難以追究責任。科技部應針對共同掛名者之相關規定,提出更明確的檢視原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七十八)蔡英文總統於競選期間提及我國天災很多,因此所發展出來的防災技術,除了可以幫助民眾克服災難,同時也是一種很好的出口商品,台灣非常有潛力來作為亞洲防災工程與技術的研發中心,特別是有關颱風防洪之研究,因東南亞也多水患,科技部應針對颱風防洪科技研究之商品化,以及如何結合產業向東南亞輸出相關防災商品,結合相關部會做出規劃研究,並提出具體之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七十九)國研院無人飛機探空系統係建立無人飛行載具機隊,針對不同觀測標的,建置並發展颱風豪雨觀測能量與技術,增加對於颱風與劇烈天氣系統結構之觀測能力,觀測資料可即時回傳至作業單位與研究單位,結合現有劇烈天氣監測系統與氣象預報模式,供氣象預報作業與防災單位預警應變作業時參考。然國研院過去3年執行觀測計畫,僅觀測11個侵台颱風,其他時間處於閒置狀態,蓋台灣屬颱風多發生地帶,未發布颱風警報但距離靠近台灣之颱風生成數量應遠大於此數,既然花大筆預算採購無人飛行載具應充分利用,以發揮最大效能,據此,爰要求科技部提出改善作法,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八十)預算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第23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106年度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增撥科發基金423億4,560萬9千元,且全數列為資本門。然列入資本門應係基於其對國家未來整體科技及經濟發展可直接或間接產生效益,才符合投資性質。然以104年度統計而言,科技部科技預算為504億1,329萬1千元,而當年度各部會署研發成果收入繳交科發基金總數為9億6,229萬9千元,僅占百分之0.01。投入與產出之效益不成比例,且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經濟部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科技專案計畫166億餘元,依補助支出之性質歸類,資本門僅編列6億餘元(約占4%)。

綜上,科技部應基於歷年補助科發基金科技預算所產生之實質效益,及比照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預算編列之原則,積極檢討修正科發基金之預算支出性質,以符預算法之規定,並將檢討結果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八十一)現代學術分工精細,但也走向跨領域、跨學科,甚至跨國際之整合研究,譬如生物與醫學的跨領域結合研究,對我國未來生醫領域的前瞻發展至關重要,然生物學者與醫學者合作研究,對彼此之領域互不熟悉,譬如外科醫生懂手術,實驗生物人員懂標本基因分析,一旦研究有所發現,甚至到論文發表,如果發生違反學術倫理事件,如何釐清彼此之間的責任比例問題,此也事涉相關學者申請科技部學術專題研究之規範問題,科技部應針對跨領域、跨學科,未來日益複雜之整合型研究所可能碰到的學術倫理問題預作規範,並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八十二)同步輻射中心訂有自籌管理費支用要點,各項自籌收入提撥管理費之比例,依自籌收入項目而異,最低8%,最高40%,運用單位包括計畫主持人所屬之單位及由中心統籌運用,依規定同步輻射中心自籌管理費運用範圍包括推動業務需要之支援、激勵員工士氣及其他經專案核准支用項目,然審計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同步輻射中心依產業應用計畫管理要點所成立之專案研究計畫所提撥之管理費,20%由計畫主持人所屬單位運用,但經抽查多為婚喪禮金、餐費等支出,與規定不符,科技部應調查轄下其他法人及研究中心是否有同樣情形,並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八十三)查科技部所屬部分科學工業園區土地出租率欠佳,例如竹科之宜蘭園區(2.38%)、新竹生醫園區(65.74%)、銅鑼園區(42.97%)、中科二林園區(17.31%)、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47.07%);另部分園區之廠房出租率亦有待提升,例如竹科宜蘭園區(10.71%)、南科高雄園區(73.33%)。上述園區近年營運入不敷出,均呈現虧損之情形,財務結構實有待改善。

綜上,為使科學工業園區土地及廠房做有效之利用,並改善上述園區之財務結構,爰要求科技部研擬改善措施,積極尋求投資廠商,以提升園區開發效益,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李麗芬 

(八十四)為符合預算法之規定,科技部及所屬單位新興計畫應經行政院核定計畫,始得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蔣乃辛 柯志恩 吳志揚 吳思瑤 蘇巧慧 張廖萬堅 

(八十五)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2條與第24號一般性建議,乃關於女性在健康權上之平等。然在生技醫療領域,因性別而生之差異,包括對健康之影響非經研究難以得知。我國政府持續推動性別主流化,並已通過CEDAW公約之施行法,故對婦女健康權保障乃國家之義務。科技部為維護女性健康應要求所補助之生技、醫療相關計畫,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以明對不同性別之作用及效果。

提案人:李麗芬 何欣純 吳思瑤 張廖萬堅黃國書 蘇巧慧 

(八十六)據台灣失智症協會統計,台灣失智症人口已逾26萬,失智症患者常有走失情況,造成家屬不安,現有之愛心手鍊與NFC智慧手環等輔具雖可傳遞患者資訊,然仍無利於家屬於第一時間尋找家人。

現行科技已可製作具GPS定位功能之手環,惟市售品項價格高昂,一般家庭不易負擔。查科技部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歷年來均有進行科技輔具研發,因此建請科技部就具GPS功能之平價智慧手環進行研發,使是項科技可惠及廣大失智症患者家庭。

提案人:李麗芬 何欣純 吳思瑤 .張廖萬堅黃國書 蘇巧慧 

第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10億8,764萬4千元,減列第2目「一般行政」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300萬元(含綜合企劃、投資推廣、大陸地區旅費、投資推廣─科學園區創新創業場域及服務推動計畫,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8,414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凍結第1目「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原列4億1,441萬4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凍結第5目「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第二生技大樓工程計畫」1億6,648萬9千元,俟行政院正式核定公文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柯志恩 陳學聖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第二生技大樓工程計畫」為新增計畫,然預算資料僅寫本計畫總經費為11億1,000萬元分年辦理,其餘資料包括計畫期程、目標等均付之闕如,行政院是否核准同意不得而知,如此龐大公共工程案僅提供簡略資料,顯未重視本院預算審查權。爰要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1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第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6億2,664萬7千元,減列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2,464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凍結第1目「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原列9,730萬3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1,800萬元(含「投資推廣─投資業務、產學研發及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及「運用資訊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園區」),俟科技部提出書面報告,且「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預算書勘誤公文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鍾佳濱 吳思瑤 

       吳志揚 陳學聖 蔣乃辛 

       柯志恩 何欣純 許智傑

()鑑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其單位預算書中,屬於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之預期成果為結合文化、藝術及科技,建構國內外藝術家進駐場域,型塑花園誠實新格局,期使中興新村風華再現,然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並無管理文化景觀、文資保護及文化創意之經驗,以致於許多原有的宿舍空屋牆倒屋毀、荒煙漫草,原先獨特街景風貌反而成為治安死角。不少當地民眾反映921地震摧毀其一部分,現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接手,反倒是成為中興新村的新殺手。故此為妥善保存中興新村並達到其風華再現之目的,建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就中興新村文化景觀及文創發展,尋求跨部會之協助與合作。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開發範圍逐年縮減,園區發展方向也與當年規劃不相同,多種因素導致高等研究園區無法成功吸引廠商進駐,且中興新村如何使用之問題也待與文化部討論,在無法突破在地發展困境情形下是否繼續發展或裁撤存有疑義。爰要求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就「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第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7億9,357萬1千元,減列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9,107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凍結第1目「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原列2億7,904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凍結第3目「園區業務推展」原列3億2,247萬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及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蘇巧慧 鍾佳濱.張廖萬堅.吳思瑤 何欣純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生技整合及育成能量提升計畫」,106年度預算金額高達1億2,000萬元,但相關資料說明卻不到一千字,顯未尊重本院預算審查權。爰要求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就本計畫詳細說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陳學聖及何欣純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