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5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北市警局新店分局交通分隊陳姓警員執行紅線違規拖吊,僅因與台北市警松山分局秘書室呂姓主任簡單對話,就會讓一位執勤的員警大暴走,除追究其脫序行為以外,應澈底檢討現行拖吊規定,讓認定更明確,供執法遵循參考;並加強員警執勤技巧的再教育,不要發生失控行為,以減少警民對立情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30)
許委員就新北市警局新店分局交通分隊陳姓警員執行紅線違規拖吊,僅因與台北市警松山分局秘書室呂姓主任簡單對話,就會讓一位執勤的員警大暴走,除追究其脫序行為以外,應澈底檢討現行拖吊規定,讓認定更明確,供執法遵循參考;並加強員警執勤技巧的再教育,不要發生失控行為,以減少警民對立情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指導員警取締違規停車及執行移置(拖吊)作業採取一致性做法,本部警政署已訂定「取締違規停車作業程序」,明確規範違規人至現場放行原則如下:執行違規拖吊作業時,如違規車輛尚未上架或已裝設輔助輪,尚未移離原來位置,違規車輛之駕駛人已到場,執勤人員應即指揮停止拖吊,並請其出示駕、行照,查核無誤後,交付違規人已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責令違規人駛離。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移離原來位置並置放於機車拖吊車輛上,即不得依被拖吊車輛駕駛人之請求而停止拖吊及放行。
二、本部警政署將持續加強要求各警察機關利用講習或教育訓練等機會,宣達上述「取締違規停車作業程序」及執勤技巧,以杜絕執法爭議。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解散,造成1,795名員工面臨資遣,員工立即組成工會與公司進行談判,但至今沒有具體結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31)
許委員淑華就「復興航空無預警宣布解散,造成1,795名員工面臨資遣,員工立即組成工會與公司進行談判,但至今沒有具體結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有關復興航空公司無預警宣布解散並資遣全數員工一事,本部自該公司本(105)年11月22日對外宣布停飛當日,即積極介入了解及處理,並函請地方主管機關入廠查訪。該公司於同日依法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並自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積極進行勞資自主協商,本部亦持續要求該公司應以理性善意之方式進行協商。
復興航空公司在本(105)年11月23日至28日期間,勞資雙方已進行多次自主協商;惟未獲共識。本部爰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3條第2項及第5條第2項規定,指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法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該局業於12月8日邀集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以確保員工權益。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規劃穩定永續的財源、照顧服務人力、服務供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32)
許委員就「規劃穩定永續的財源、照顧服務人力、服務供給」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長照失能人口及需求快速成長,為在財源、長照服務供給上更積極回應民眾需求,本部規劃長照十年計畫2.0(以下稱長照2.0),包括四大目標及十項策略,分述如下:
(一)四大目標: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向前端優化初級預防功能;向後端提供多目標社區式支持服務。
(二)十項策略:建立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的服務體系、培訓以社區為基礎的健康與長期照顧團隊、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整合型服務中心、提高服務補助效能與彈性、鼓勵服務資源發展因地制宜與創新、開創照顧服務人力資源職涯發展策略、健全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中心組織定位與職權、增強地方政府發展資源之能量、強化照顧管理資料庫系統、建立中央政府管理與研發系統。
二、長照財源規劃說明:
(一)為推動長照2.0,106年各相關部會合計編列經費新臺幣(以下同)177.52億元,其中本部編列162.26億元(含公務預算約100億元及基金預算約62.26億元),其用途係為:(一)擴大服務對象,包括自然增加之失能者、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至64歲平地原住民等;(二)滿足服務對象所需長照服務;(三)推動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等之創新服務;(四)培訓社區為基礎之健康與長照社區照護團隊;(五)提供多元連續的綜合性長期照顧體系;(六)縮短長期照顧之城鄉差距。
(二)為更積極回應失能家庭需求,並擴大長照服務經費,必需有額外且穩定財源挹注,期全力發展社區化的長照服務,用最快的速度把平價、普及之長照服務體系建構起來;經評估現階段以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菸稅作為長照服務之指定用途,是現階段較為可行之作法,也是目前支撐長照最佳財源,及政府可以運用之資源。依財政部預估遺贈稅稅率由現行10%調增至20%,推估所增加基金額度一年約63億;另依該部規劃菸稅每包調增20元,初步估計一年挹注225億。
(三)基此,為擴大並穩定長照財源,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修正草案已經10月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10月7日函送大院審議。本部將持續進行各界之溝通與說明。
(四)未來本部將視長照資源布建、整合服務模式試辦、需求評估與支付標準滾動式檢討長照財源,籌措發展長照服務。
三、有關充實照顧服務人力之對策:
(一)培育照顧人力:照顧服務員訓練對象鼓勵新住民、中高齡及二度就業人口投入,增加人力來源;將大專院校老人服務、長期照顧科系等培育人才納入長期照顧人力一併規劃,積極納入五專、二技學生,結合產學合作機制,透過課程設計與實習的安排,使教、訓、用有效銜接。
(二)改善薪資待遇:
1.長照2.0規劃調整居家服務支付制度,將合理服務及照顧服務人力成本計入支付標準,改善照顧服務員福利待遇,使薪資結構更具彈性,另依不同時段、區域、服務對象或特殊情況,予以加成支付。
2.另為加強雇主責任,同步研議規劃透過行政督導、考核及評鑑等機制,強化及輔導服務提供單位人力資源管理。
(三)強化職涯發展:推動照顧實務指導員計畫,資深照顧服務員可晉升為督導員,規劃未來晉升管理階級,擔任長照機構的業務負責人。
(四)提升專業形象:積極建立照顧服務員形象識別,提升其尊榮感,並透過媒體宣導管道,增進社會大眾對照服員之正確認知,提升專業形象。
四、另有關替代役運用於長期照顧服務領域之規劃:
(一)目前社會役在長照領域之運用,已擴及居家服務支援中心、日間照顧中心或老人福利機構,截至105年8月底,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共782名社會役分發至全國182處社會福利機構(含老人福利機構92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61個,兒少福利機構21個,其他綜合性機構8個),提供約2萬6,537名機構住民之日常生活服務等輔助性服務。
(二)根據研究,兒少時期有跟老人互動經驗者,未來職涯選擇老人照顧比率較高,基此,考量長照2.0之服務對象及量能擴大,爰規劃運用替代役人力,協助長照服務未涉及專業服務之輔助性事務,促進年輕世代對於長期照顧服務認識,進而提高投入意願。
五、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試辦計畫,帶動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為提供失能家庭所需長期照顧服務,本部業推動長照計畫2.0,以社區化及在地化的精神,積極整合醫療、長照、預防保健資源,服務人數預估自51萬1千餘人增至73萬8千餘人,並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模式,積極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於各鄉鎮廣佈「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複合型服務中心(B級)」-「巷弄長照站(C級)」,向前優化社區初級預防功能,向後端延伸在宅照顧,透過專業照管專員評估以及社區健康照顧團隊提供多元服務項目,同時結合交通接送服務提供小區域定時接送至服務定點,提供民眾具整合、連續、彈性、多元的照顧服務、預防照顧以及生活支援服務,強化在地社區照顧網絡,落實在地安養、在地老化目標,減輕照顧者負擔。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積極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提升薪資待遇與工作條件、專業形象及強化產學合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38)
許委員就應積極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提升薪資待遇與工作條件、專業形象及強化產學合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員留任與發展之誘因,本部除補助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營運費、勞健保費及勞退準備金、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費及輔助照顧工作簡易配備外,業自 103年7月調高照顧服務費自每小時180元調高至200元,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目前任職人數為9,292人,業較長期照顧十年計畫97年推動之初成長2倍。
二、另為提升照顧服務員專業能力與形象,勞動部業自93年起開辦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能檢定,目前為止取得技術士證者累計達3萬2,000人;本部為鼓勵居家照顧服務員取得專業證照,自104年起增列居家照顧服務員專業加給,針對領有該等證照者,服務時數每月達130小時,則每個月額外補助專業加給1,000元。
三、為更積極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長照2.0業規劃各項具體措施,說明如次:
(一)培育照顧人力:
1.照顧服務員訓練對象鼓勵新住民、中高齡及二度就業人口投入,增加人力來源;未來訓練並規劃採行由服務提供單位自訓自用的方式辦理,以提升結訓學員投入照顧服務職業場域之可能性。
2.將大專院校老人服務、長期照顧科系等培育人才納入長期照顧人力一併規劃,積極納入五專、二技學生,結合產學合作機制,透過課程設計與實習的安排,使教、訓、用有效銜接。
(二)改善薪資待遇:
1.規劃支付制度,以平均3萬元核算照顧服務人力成本,改善照顧服務員福利待遇,使薪資結構更具彈性。
2.依不同時段、區域、服務對象或特殊情況,予以加成支付,以強化人力投入及留任意願。
3.為加強雇主責任,同步研議規劃透過行政督導、考核及評鑑等機制,強化及輔導服務提供單位人力資源管理。
(三)強化職涯發展:推動照顧實務指導員計畫,資深照顧服務員可晉升為督導員,規劃未來晉升管理階級,擔任長照機構的業務負責人。
(四)提升專業形象:積極建立照顧服務員形象識別,提升其尊榮感,並透過媒體宣導管道,增進社會大眾對照服員之正確認知,提升專業形象。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之經貿戰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19)
許委員就我國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之經貿戰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105年亞太經濟合作(APEC)會議針對亞太自由貿易區之討論,主要聚焦於「實現亞太自由貿易區相關議題之共同策略性研究」及其「政策建議」的完成,並將「政策建議」提交經濟領袖會議採認,作為本年領袖宣言附件A-「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利馬宣言」。
二、「亞太自由貿易區利馬宣言」除重申應於APEC體制外實現,且應為高品質、全面性及涵蓋新世代議題之協定等原則,並指示會員體應發展下階段工作計畫,聚焦於關稅、非關稅、服務業、投資及原產地規則等5大優先領域,以逐步凝聚會員體共識及強化相關能力建構活動。
三、另依據「亞太自由貿易區利馬宣言」,「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均為實現亞太自由貿易區的可能途徑,然國際政經局勢詭譎多變,短期內啟動亞太自由貿易區談判的機率不高。
四、達成亞太自由貿易區途徑之一的TPP雖已完成簽署,進入各會員國內審議階段,川普當選美國總統後,TPP前景雖更加混沌不明,惟川普並非要放棄透過TPP高標準建立新世代經貿秩序,而是更強調需符合「美國優先」原則,因此TPP之標準及規則並不會被冷凍,未來不排除透過如雙邊協定、複邊協定等不同方式實現。我國將密切注意川普上任後的政策變化以及對於多邊貿易及區域經濟整合進程可能帶來之影響,並賡續觀察其他TPP會員立場,掌握相關發展以為因應。
五、另一亞太自由貿易區之途徑-RCEP,目前尚在談判中,各成員對核心議題立場歧異,部分成員認為106年正值東協成立50週年,可設定以106年為完成談判之目標年,我方亦密切注意談判進展。第15回合已於105年10月在中國大陸舉行,第16回合於12月在印尼召開。由於RCEP完成談判後,仍需送請各成員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我國最快需等到RCEP生效且對新成員申請加入之資格有明確定義後,才可能申請參加第2輪談判。現階段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外,同時持續透過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多邊(WTO)及APEC場域,建立溝通管道,強化與RCEP成員的雙邊關係。
六、我國將持續積極參與亞太自由貿易區相關事宜,對於實現亞太自由貿易區的任何下階段工作或計畫,我國皆會積極爭取參與,以成為推動實現亞太自由貿易區之核心會員體,並密切關注TPP及RCEP的發展;同時參採現今高品質、高標準的區域整合機制,調和我國經貿體制與國際規範接軌,創造我國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之有利條件。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化戰略與在地合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29)
許委員對「全球化戰略與在地合作」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全球經濟成長及貿易活動持續低迷,國內經濟成長亦顯疲弱。究其原因,除出口表現受國際景氣影響外,投資動能不足亦是關鍵,也凸顯台灣經濟的結構性問題。
二、過去,台灣經濟仰賴以ICT產品為主的代工出口模式,維持一定的成長動能,也打下雄厚且高效率的製造基礎。然而,在歐美國家開啟「新工業革命」、數位新經濟崛起、中國大陸本土供應鏈成形等趨勢下,台灣原有的發展模式已不再適用,必須加速結構改造與產業轉型的腳步,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
三、為此,政府將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的經濟新模式,並透過「三大連結」策略,激發產業創新風氣與能量,進而帶動產業全面轉型升級:
(一)連結未來:掌握下一世代的產業發展趨勢,並依據台灣的條件與優勢,規劃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以「創新」帶動既有產業升級與進化。
(二)連結全球:依據所規劃之策略性產業特性,加強與重點國家技術、人才、資金、市場的合作與連結。
(三)連結在地:中央與地方合作,串連各地產業聚落及研發能量,促進跨領域創新與跨區域整合,並以台灣的在地需求,作為產業的先期市場與試驗基地,再推廣到國際市場。
四、以「三大連結」為基礎,政府推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及「國防」等產業創新,作為驅動台灣下一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進而調整台灣的經濟結構。這些產業的共同特徵,是具有一定的國內需求,可藉此帶動新投資,推升產業發展的層次。此外,這些產業也具有在地特色,可結合地區優勢及發展條件,打造創新產業聚落,同時達成提升技術水準、活絡地方經濟及創造就業機會等效益。
五、此外,針對Uber、Airbnb等平台經濟發展,衝擊既有業者之營運等問題,政府將秉持誠實納稅、消費者保護、公平競爭等原則,檢視現行法令是否合宜,並進行相關法規調適,以兼顧創新發展與公共利益,創造雙贏局面。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美國經貿政策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04)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美國經貿政策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美國總統大選結果對美中經濟及兩岸經貿之後續發展,蔡總統已指示相關部門做好3點工作,即維持股匯市等金融情勢穩定、對美各項經貿政策不變且持續強化推動,以及外交上持續與美國新政府團隊保持密切聯繫。
二、為改變臺灣產業結構,政府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推動臺灣經濟結構轉型與永續發展,積極推動綠能產業、國防產業、智慧機械、生醫產業、亞洲.矽谷、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創新方案與「擴大投資方案」,做為未來產業發展軸心,並與各產業進行溝通,共同為產業發展努力。同時,在發展過程中力求區域均衡發展,讓各產業在各個地區都有發展機會,並提高薪資水準,讓經濟發展成果與全民共享。此外,政府亦將強化多元對外經貿策略,持續參採「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重要規範內容,與TPP會員國之國際貿易體制接軌,以加強我國與該等國家經貿關係,並積極參與WTO多邊及複邊談判、尋求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或雙邊經濟合作協定(ECA),且透過新南向政策,尋求新投資與貿易機會,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
三、若美國將製造業移回美國本土,可促進臺灣中間產品對美國市場之直接出口成長,讓臺灣出口地區之結構取得平衡。另一方面,亦將帶動美國未來新產業中間產品之需求,臺灣業界可藉此機會與美國產業再連結,建立臺美產業分工互利新模式。相關重點如下:
(一)強化臺美在技術研發、先進製造及市場拓銷之連結,以促進臺灣產業升級,融入美國產業價值鏈,厚植創新能量。
(二)強化臺美數位經濟連結,加強臺美在大數據、物聯網(IOT)等面向之合作,使臺灣與矽谷等合作夥伴成為成長共同體。
(三)掌握美國石化、基礎建設商機,運用我國統包工程能量,與跨國企業策略聯盟,提高競爭優勢,帶動我國工程產業輸出。
(四)借助臺灣ICT業者生產製造、流程排成、品質檢測等技術,包裝成模組化產品,推動臺灣研發之製造業智慧製造方案,進一步協助臺灣智慧機械產品對美出口。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表示就任後將退出跨太平洋經濟夥伴協議(TPP)並採取貿易保護主義,各TPP會員國相繼表態欲加入中國大陸主導之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44)
黃委員就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表示就任後將退出跨太平洋經濟夥伴協議(TPP)並採取貿易保護主義,各TPP會員國相繼表態欲加入中國大陸主導之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將密切注意未來川普上任後的政策變化以及對於多邊貿易及區域經濟整合進程可能帶來的影響,並賡續觀察其他TPP會員的立場,以掌握相關發展及做有效的因應;目前墨西哥、日本、澳洲、馬來西亞、紐西蘭、秘魯與新加坡等TPP會員國均表示,無論美國參與與否,均將落實TPP協議內容,且日本及澳洲等似有意在美國未參與之情形下賡續推動TPP之生效實施。
二、據101年8月東協經濟部長會議採認通過之「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RCEP談判由東協主導(ASEAN Centrality),目前RCEP談判進展之第15回合已於105年10月在中國大陸舉行,第16回合於12月在印尼召開,部分成員認為106年正值東協成立50週年,可設定以明年為完成談判之目標年,惟RCEP談判進展緩慢,能否如期完成談判,仍取決於成員之政治決心。
三、加入RCEP之時程及我國之因應:
(一)RCEP成立尚在談判中,我方刻正密切注意談判進展,因RCEP完成談判後仍需送請各成員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我國最快需等到RCEP生效、對新成員申請加入之資格有明確定義,且經RCEP成員之同意,才可能申請參加第2輪談判。
(二)現階段除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外,同時持續透過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多邊(WTO)及APEC場域,建立溝通管道,強化與RCEP成員的雙邊關係。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川普勝選與兩岸關係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01)
黃委員就川普勝選與兩岸關係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非常重視臺美關係與兩岸關係,致力維護臺海及區域之和平穩定發展,此亦符合各方利益與國際社會共同期待。520以來,政府秉持最大善意與彈性,堅持不挑釁、零意外之原則,務實處理兩岸事務,確保國家最大利益與國民福祉。政府呼籲中國大陸面對亞太新情勢,應儘速恢復兩岸溝通對話,共同努力維繫臺海和平穩定;另對於美國新政府團隊人事安排及相關政策走向,政府亦持續關注,並與其團隊保持溝通聯繫,期盼美國新政府繼續在既有基礎上,支持我政府和平穩定之兩岸政策,並向中國大陸傳達兩岸應相互尊重、務實溝通之重要性,共同維繫亞太區域和諧繁榮。
二、面對川普勝選帶來之外交經貿情勢變遷,政府將採取以下策略,積極參與全球經貿體系,並強化臺美雙邊經貿關係:
(一)持續透過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雙邊架構平臺處理雙方關切事項:臺美TIFA會議截至本(105)年已舉行10回合會議,以第10屆會議為例,雙方均認為甚具建設性,特別是在智慧財產權議題之合作方面,未來希望能透過此一架構深化雙邊關係,包括研議洽簽雙邊協定,為企業營造更優質之貿易與投資環境。
(二)積極參與WTO複邊談判,並與美國持續合作:我與美、歐、日等資訊科技協定(ITA)主要成員聯手展開ITA擴大談判,民國104年7月28日已就201項HS 6位碼產品清單範圍達成共識,並發布「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雙方有良好合作關係。另針對服務貿易協定(TiSA)談判,3年多來與美國合作愉快,在許多議題及提案都持類似立場,例如金融服務業、電子商務、透明化等;未來將與美國及其他成員共同努力完成TiSA談判及環境商品談判。
(三)在APEC場域持續與各國合作,共同推進各會員體及區域之經濟成長:我國向來積極參與APEC相關活動,並提出相關倡議,未來將持續與美國及其他亞太國家在APEC場域共同就電子商務、數位貿易、能源、微型及中小企業國際化等議題進行合作,促進區域經濟成長。
(四)持續進行貿易體制及規則調整,以利國際接軌:「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雖前景未明,惟我國融入區域經貿體系之目標並未改變,且持續採納TPP之重要內容,作為我國經濟結構升級與轉型之依據,以持續推動相關法規鬆綁及調適工作,積極加速與國際接軌,並強化與全球及區域之經貿連結,提升整體競爭力。
(五)建立臺美產業分工互利新模式,強化臺美數位經濟連結:掌握美國製造業回流機會,強化與其在技術研發、先進製造及市場拓銷之連結,以促進臺灣產業升級,融入美國產業價值鏈,厚植創新能量。此外,掌握數位經濟快速推展,加強臺美在大數據、物聯網(IoT)等面向之合作,使臺灣與矽谷等合作夥伴成為成長共同體。
(十)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涉及跨部會合作,建請協調有效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28)
蔡委員就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涉及跨部會合作,建請行政院居中協調有效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有關106年度「智慧機械創新產業推動計畫」業經行政院科技會報審查,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106年度「智慧機械創新產業推動計畫」之執行方向,主要有「智機產業化」、「產業智機化」、「產業人才培訓」及「推動國際合作」共4大項目。
二、為推動「智慧機械創新產業推動計畫」,本部工業局已分別針對「電子資訊」、「民生化工」、「知識服務」及「金屬機電」等不同產業之需求作通盤考量,後續會交由具執行能量與經驗的財團法人(如: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發展中心、資訊工業策進會、中衛發展中心、中國生產力中心、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等)執行,並且結合各產業公協會推動智慧製造。協助各產業升級轉型,以提高產品附加價值,提升競爭力。
三、未來本部將邀請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討論「智慧機械創新產業推動計畫」之落實問題,俾確保方案之順利推動與執行。
(十一)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原住民族特色郵筒卑南族羅馬拼音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395)
廖委員就原住民族特色郵筒卑南族羅馬拼音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查中華郵政公司於設計特色郵筒上標示各原住民族(含英文)名稱時,即考量原住民族中各部落名稱尚未趨於一致,衡酌原住民族文化特色郵筒設置目的,係藉由相關彩繪,引領民眾欣賞原住民族文化之美,對於各族族名宜有一致性且大眾(含外國遊客)易於瞭解之標示,故其族名(含英文)係採用原民會官方網站公告之名稱。該公司並於各族之郵筒設計圖案(含中英文族名)完成後,分別與簡委員東明、卑南鄉公所、原民會等進行拜會與溝通,上述溝通與確認過程完成後,始請藝術家將所設計之原住民族圖案彩繪於特色郵筒上。本(105)年11月15日媒體揭露臺東縣卑南族江縣議員堅壽,因收到臺東郵局所寄卑南族原住民族特色郵筒揭幕儀式邀請函,對卑南族之羅馬拼音表達不滿之新聞,臺東郵局即再向原民會、臺東縣政府原民處進行雙重確認,卑南族官方拼音為「Puyuma」無誤,復經臺東郵局派員與江縣議員溝通,江議員表示日後會再與原民會溝通。未來如有舉辦與原住民族相關之活動或物品之設計等事項,該公司將更加注意與原住民族部落、族人之互動與溝通,避免類此事件發生。
二、原民會並將通函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卑南族民族議會主張卑南族族群名稱之拼音應予以尊重;未來政府機關(構)相關物品之設計,涉及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拼音時應充分徵詢族人意見,並邀請族人參與審核,勿忽視當地族人、部落及民族議會所做決定。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應從兩岸民間企業合作切入,打造嶄新合作模式,在不同領域截長補短,以避免資源重複及浪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33)
許委員就行政院應從兩岸民間企業合作切入,打造嶄新合作模式,在不同領域截長補短,以避免資源重複及浪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規劃與推動兩岸產業合作策略與作法,本部自97年底啟動兩岸搭橋專案,定位「政府搭橋,民間上橋」,透過兩岸輪流舉辦產業合作交流會議,並以「一產業一平臺」合作模式,進行民間企業深度交流與洽談。
二、未來推動兩岸產業合作方向:
(一)協助國內產業技術升級與轉型,以爭取中國大陸內需市場,不僅擴大營運規模,亦可為國內新興產業開啟海外的應用與服務商機。
(二)面對新興市場消費力持續成長,兩岸廠商可透過深化技術與資本合作,共同開發新興市場新產品並出口。
(三)藉由兩岸合作成功模式,吸引歐、美、日跨國企業透過臺灣,再轉進中國大陸投資、開發市場,以降低相對風險,創造雙贏。
(四)目前兩岸企業家峰會每年輪流於兩岸舉辦,共同研商兩岸產業交流合作之整體策略與方向,並針對各項具體產業合作議題進行探討,達成合作共識。
(五)基於兩岸交流已相當活絡,將持續鼓勵透過各種相關管道(公協會交流、智庫交流等)與平臺(企業家峰會等),針對兩岸產業發展等議題進行對話與溝通。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觀光業受到大陸觀光客減少的影響,再加上復興航空解散,波及旅行社、飯店等相關產業,應密切注意產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並提出可行的短中長期速效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35)
許委員就觀光業受到大陸觀光客減少的影響,再加上復興航空解散,波及旅行社、飯店等相關產業,要求行政院應密切注意產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並提出可行的短中長期速效措施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復興航空於105年11月22日無預警停航,導致旅行團須取消行程或變更行程,除衍生消費糾紛及旅行業損失外,亦嚴重影響旅行業者及旅客權益。本部觀光局獲知復興航空無預警停航後,旋即協調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旅行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下稱品保協會)成立單一窗口,全面清查受影響之旅行團體、人數,並彙整旅客及旅行業者受復航停航影響之損失情形。為維護旅客旅遊消費安全,除於105年11月24日偕同品保協會赴復興航空百分之百投資之龍騰旅行社及國盛旅行社檢查;另於105年12月15日召開「106年寒假旅遊旺季交易安全查核會報」,並於會前針對受復興航空停航影響、致財務受損之旅行業者進行查核,以防止旅行社惡性倒閉。
二、為因應陸客縮減之衝擊及後續效應,觀光局依據行政院林全院長指示,從「協助產業轉型」、「開拓多元國際市場」、「擴大國內旅遊措施」、「創新產品穩固陸客市場」等四大面向研議相關策略。其中「擴大國內旅遊措施」面向,該局研提短期「因應陸客縮減衝擊國內旅遊措施」,並於105年11月4日發布實施「補助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受衝擊之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實施要點」,期透過旅行業包裝具在地特色且優惠之旅遊產品,促進國人於非假日參團於國內旅遊,進而達到活絡地方觀光及減少受影響縣市、產業衝擊之目的。此外,觀光局為協助接待陸團業者順利轉型及開拓新市場客源,並加強接待服務之專業知能(know-how),業已輔導旅行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輔導陸團接待業者轉型暨拓源訓練」研習營,包含辦理6場研習課程、6條深度旅遊踩線(4條國旅路線、2條穆斯林路線)及2場產業媒合洽談會等。
三、觀光局推動因應陸客縮減衝擊國內旅遊措施係期透過短期補助措施創造誘因,同時結合縣市政府推出在地深度、生態旅遊等新型態遊程,與國內民眾共同扶助受創產業紓解燃眉之急。為避免來臺陸團及自由行旅客數額持續萎縮惡化,對我觀光將造成相當影響,觀光局將朝以下方向因應:
(一)持續穩固既有市場,紮實耕耘既有日韓、北美、港星馬等目標市場,善用多元媒體廣告加強行銷臺灣,提高來臺旅客重遊率,並透過送客獎助方式增加客源。
(二)大力推動觀光產業「新南向」,開拓東協及南亞(如印度)客源廣度,增加市場宣傳行銷,透過推動有條件免簽、電子簽或免簽等便利簽證措施爭取多元客源,另以獎助方式增加航點、航線及航班,創造友善便利之來臺通道,提供成長潛力高的市場客源。
(三)採取多元行銷策略如觀光代言人、國際行銷媒介(如社群媒體)、大型公關活動(如臺灣燈會、自行車節)及優惠措施(如發行交通票券等)等刺激國人國內旅遊,並吸引國外旅客來臺。
四、觀光局為衡平發展國內旅遊市場、輔導旅行業者轉型,中、長期面仍將以產業品牌化及多角化經營作為輔導主軸,提升產業轉型永續經營及因應市場變化之能力;並提供旅行業品牌經營診斷,鼓勵企業策略聯盟提升風險控管能力,協助產業發展電子商務、創造競爭力,扶助產業升級、轉型,以提昇國內旅遊服務品質。
(十四)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屏東車站漏水問題及客運公車轉運站工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22)
鍾委員針對屏東車站漏水問題及客運公車轉運站工程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屏東車站漏水問題:
(一)因11月26、27日屏東地區大雨造成屏東站第一月臺頂棚於第一、二期工程接合面部分漏水,屏東站值班站員立即於月臺滴水處放置大型水桶接水,以工程三角錐及橫桿區隔,並派站員作旅客動線引導,同時立即通報施工單位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該處即通知承商前來修繕,業已於11月28日將月臺頂棚漏水處防漏改善完成。另因頂棚部分採綠能通風設計,無法完全閉合所導致潑雨部分,將檢討因應方案辦理改善。
(二)月臺積水造成民眾通行時之安全疑慮部分,係因二階段增設樓梯電扶梯施工,第一月臺旅客通行改道至東側,且因施工致通道縮減及適逢大雨造成民眾通行時衍生安全疑慮,目前相關作業刻正積極辦理,預計106年1月底前可完成。
(三)臺鐵局已責成屏東站持續加強檢視工程興建情形,發現缺失即登記各項缺失處所及狀況,並拍照通知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要求承商改善。
二、客運公車轉運站工程:
(一)有關站前廣場、客運公車轉運站及道路拓寬部分工程係為屏東縣政府辦理事項,本部公路總局於104年9月30日核定補助屏東火車站站前公路客運轉運站工程建置及設計監造費用。其中,建置共計13個月臺,在總經費為7,350萬元之前提下,中央補助6,615萬元為上限,屏東縣政府自籌735萬元。補助之工程建置費用應包括:
1.建置轉運站工程。
2.動態資訊系統工程(包含乘車動態資訊及手機APP服務)。
3.配置相關設備及資訊提供,如公共廁所、鐵公路轉乘引導標誌、雨遮設施、轉乘資訊等。
(二)本部公路總局於105年11月29日召開進度管考會議,屏東縣政府針對本案之進度說明如下:
本工程招標案前於105年8月2日、105年8月25日及105年9月6日辦理3次開標皆無廠商投標,經修正招標文件重新上網公告後,於105年10月25日、105年11月1日及105年11月8日辦理3次開標亦無廠商投標,目前已修正發包預算書圖,並於105年11月24日上網公告。
(十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鬆綁東協各國學生來臺就學簽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396)
鍾委員就鬆綁東協各國學生來臺就學簽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外交部刻正研議辦理鬆綁東南亞國家學生來臺就學簽證程序,教育部並於本(105)年12月9日邀集相關部會與國內大專校院代表召開研商修正「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會議,研擬修訂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相關標準。因考量國內各大專校院招生所訂成績標準及對象不一,難以統一標準規範,爰教育部將要求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須於未來每學年度之招生簡章中明訂外國學生相關錄取標準。外交部並將據以通電駐外各館處僅就相關應備文件作書面審查,不重複要求校方已明訂之文件,改採遇有疑慮個案再予面談之作法。
二、另教育部將責成學校加強外國學生入學後之生活管理與輔導,確實掌握就學動態,以避免非法打工、行蹤不明或從事不法活動等情事發生。至東南亞學生入境後非法打工、行蹤不明、逾期居留或從事不法活動歷年統計數據及相關資料等,外交部已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協助提供。
(十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建議機場服務費應專款專用於機場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14)
盧委員建議機場服務費應專款專用於機場建設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現行機場服務費之收取法源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規定:「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依據上開條例規定,「機場服務費」係以加強「機場服務設施」及「發展觀光產業」為收取目的。
二、由於發展觀光與建設機場互為相關且相輔相成,爰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規定,將機場服務費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辦理國際宣傳、推動觀光軟硬體建設升級等,確有助於臺灣開拓國際觀光市場,並可進而提高機場之使用率及收益。
三、以桃園國際機場為例,該機場為各國旅客往返臺灣從事觀光及商務等活動之重要空運樞鈕,觀光產業之蓬勃發展,有助於促進國際機場之旅運量增加。就國家總體角度而言,來臺觀光旅客人數成長,可增加我國國內生產毛額及就業人數;以桃園機場公司之角度而言,經由桃園國際機場進出之觀光人數成長,除可增加其機場服務費之航空收入外,旅客於機場航廈內之各種飲食及免稅品消費等活動,亦會帶動該機場非航空收入之權利金增加,對於桃園機場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有實質性之助益。
四、鑑於目前「機場服務費」係於桃園機場公司營業基金、民航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與觀光局觀光發展基金間作平衡分配,尚屬當前合宜之規劃。
(十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鑑於大客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行車易有視覺死角,應要求大型車輛加裝攝影機和感應器等行車輔助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18)
盧委員有鑑於大客車、聯結車等大型車輛行車易有視覺死角,應要求大型車輛加裝攝影機和感應器等行車輔助系統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國內大型車輛之行車安全,本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已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明定大型車輛應配備符合安全基準之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等相關安全設備,並依照我國國情再規定平頭車輛之大貨車均需裝設車前視鏡,能提供大型車輛駕駛人隨時注意車身左右兩側狀況,且針對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等車輛,已再規範應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該等車輛之行車動態。
二、為改善大型車輛視野死角問題,本部順應車輛技術發展及運用國內資訊產業產品,前於104年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新型式大客車新車及自108年1月1日起各型式大客車新車均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透過裝設於車外之攝影鏡頭,提供駕駛人車輛行駛時週圍路面影像,惟鑑於大型車輛屢發生轉彎碰撞機車造成死傷事故情事,本部刻規劃要求各型式大貨車新車自107年1月1日起亦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規劃將前開各型式大客車新車實施期程提前至107年1月1日,以更臻維護大型車輛行車安全。
三、另針對使用中車輛部分,本部正規劃大型車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安全設備之推動計畫,採強制與鼓勵併行,後續將與地方政府合作,就使用中大客車、大貨車提供部分經費補助,並按申請時間先後,鼓勵車主主動積極加裝相關安全設備(如最早配合安裝的2,000輛將全額補助,其次的3,000輛補助八成等),惟就本補助措施所涉具體實施日期及申請補助應遵循之事項,本部將續與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協商擬定後,對外說明。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增加投資、提振經濟以改善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34)
許委員就如何增加投資、提振經濟以改善低薪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次:
一、我國實質薪資成長率自90年代趨緩,91年起始有負成長,91至96年我國GDP成長率與實質薪資成長率顯有差距,並呈現停滯狀態,97及98年受金融海嘯與歐債危機影響最嚴重;然近年已見提升,104年實質薪資成長2.83%,為近5年最高增幅。
二、為提升國人薪資,政府將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的新經濟模式,並採創新思維提振國內投資,以帶動國內經濟結構轉型,推升經濟成長動能,並提升長期經濟競爭力,具體做法如次:
(一)激發投資動能,調整經濟結構
1.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五大產業創新包括「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產業」,再加上「新農業」、「循環經濟」等,政府將透過前述產業推動計畫,結合在地優勢及發展條件,建立產業創新聚落,並連結國際,促進國內外的投資、技術及人才緊密結合,進而達成提升民間投資及創造就業機會之目的。
2.推動「擴大投資方案」,期透過優化投資環境、激發民間投資、加強國營及泛公股事業投資及強化數位創新,帶動經濟成長。此外,在兼顧穩健財政下,擴大公共建設,落實預算的執行,並加速落實老宅更新等,強化提振內需,持續擴大經濟動能。目前政府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由國發基金匡列1,000億元,協助國內企業升級轉型,提振投資。
3.政府已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秉持「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核心理念,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目前各相關部會正盤點現有資源,結合地方政府、國內企業與非政府組織,以及海外僑民及臺商的資源與力量,擬訂具體可執行之工作計畫及績效指標,確切落實推動。
4.政府刻正積極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建構有利數位創新的基礎環境、培育數位創新人才、數位創新支持跨產業升級、保障數位人權、建設智慧城鄉等,以完備數位國家創新生態環境,及擴展我國數位經濟規模。
5.中長期方面,政府將配合五加二產業創新的推動,持續針對與投資環境攸關的法規制度與生產要素,逐一檢視、全面革新。舉如:政府刻正推動「公司法」的全盤修正,增加公司設立的彈性;同時推動「科學技術基本法」的修法,增加學界人才投入創業或新創事業的管道。此外,刻正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以吸引外籍人才來臺。
(二)提升勞工薪資,保障勞工權益
1.適時檢討基本工資:自明(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0,008元調升至21,009元;時薪由126元調升至133元。為落實總統政見,勞動部刻正研擬最低工資法草案,期透過訂立專法,保障邊際勞工權益。
2.提高勞工議價能力:提高薪資資訊透明度,提供求職者瞭解不同職場薪資水準,並加強工會集體協商力量,保障勞動權益。
3.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金管會將擴大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結合評鑑、指數及相關表揚引導企業落實社會責任;工程會持續推動政府採購案將調薪納入評選加分項目;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條文已於本(105)年1月6日公布,除中小企業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總額之130%限度內,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外,擴大至中小企業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調薪而增加支出部分,亦得適用前項租稅優惠,以鼓勵企業加薪。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政府應及早規劃靈活策略以因應川普新政府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40)
許委員就「我政府應及早規劃靈活策略以因應川普新政府政策」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川普之外交、國安與經貿執政團隊仍在籌組中,其外交政策,尤其是亞太政策之方向尚不明朗,故我政府將持續密切關注相關發展,並透過各種可能管道與川普陣營建立聯繫,以期確實掌握其政策內涵。
二、自1979年以來,臺美交往已建立良好基礎,無論民主黨或共和黨執政,美歷任政府均以維持臺海穩定和平之最高政策原則,持續履行其在《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下對臺之安全承諾,故支持臺灣在美國已係跨黨派共識。另臺美經貿關係向以互利互惠為原則,雙方經貿大戰略相當一致,美方歷年來在臺美雙邊實質貿易中亦獲利較多,適與川普「美國利益優先」之主張相符。此外,臺美雙方在文化、教育、環保及反恐等議題之交流頻密,合作成效良好,在在彰顯臺灣係美國之資產而非負債,故川普就任後,臺美關係料將在既有堅實基礎上持續穩健發展。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創新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11)
許委員就創新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掌握下一世代產業發展機會,發揮國內產業優勢利基,政府規劃打造一個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以創新驅動經濟成長、創造優質就業及提升薪資水準,進而實現分配正義,讓經濟發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為落實臺灣產業轉型、升級與創新,政府推動「5+2產業創新方案」,重點發展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產業、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創新,集中有限資源,點燃創新火苗,期帶動產業創新風潮,成為臺灣經濟成長之新動能。未來「5+2產業創新方案」之策略做法,將更強調產業與在地學研資源及人才培育之連結,並以區域發展平衡為前提,整合運用中央與地方能量,引進先進國家技術及人才,使策略產業具備國際競爭力,進而帶動周邊中、小型產業及相關服務業共同升級,成為下階段臺灣經濟躍升之引擎。
二、為協助企業創新研發,政府在產業創新相關方案(計畫)中已規劃多項具體措施如下:
(一)以行政院通過之「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及「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為例,係於臺灣既有之半導體、精密機械等優勢產業基礎上,推動軟硬整合及跨領域整合,進一步發展各項應用服務,其中涉及物聯網、半導體利基型設備、智慧機器人、智慧車輛等發展,不僅為臺灣邁向「第4次工業革命」鋪路,亦對整體產業創新轉型具有關鍵性作用。
(二)為打造有利創新之發展環境,為企業提供創新轉型助力,刻正推動財經法制改革,進行數位經濟發展、吸引國際人才等相關法規調適,並持續強化留才、攬才相關措施,以確保人才供給之質精與量足。
(三)為鼓勵企業創新投資,行政院國發基金已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扮演投資點火角色,優先輔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創新轉型,並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積極促成投資國內創新產業。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加強毒品查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17)
盧委員就加強毒品查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同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4級;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福部組成毒品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貴院查照。針對新興毒品,首需判定該等新興毒品是否已由上開條例列管,或為「藥事法」規範之偽藥,故檢警調等機關如查獲尚未列管之新興毒品,均應立即報請法務部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列為毒品品項,並報由行政院公告。另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緝毒督導小組已積極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緝毒執行小組,指揮轄區司法警察,每年進行全國不定期同步掃毒行動;本(105)年已分別於1月、4月及7月進行3次大規模全國同步查緝毒品行動。此外,臺高檢署為有效遏止新興毒品氾濫,除通令全國檢察機關溯源追查外,並於同年11月21日至27日發動鐵腕大掃毒進行強力打擊是類犯罪。
二、為展現政府杜絕新型態毒品氾濫之決心,內政部警政署已採取下列查緝作為:
(一)針對重點場所加強臨檢查察:要求各地方政府警察局依轄區治安特性,主動規劃地區性緝毒行動,並針對轄內易販售、施用混合型毒品之場所及其他經常被查獲販賣及聚集施用毒品之營業場所、治安重點地區,列為巡邏及臨檢重點。
(二)全面加強掃蕩毒品藥頭:自本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規劃實施「加強查緝混合型毒品特別行動方案」;於同年10月11日函頒「加強查緝新型態毒品計畫」(實施時程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透過強化各類新型態毒品案件向上溯源,截至本年11月21日已查獲新型態毒品共95件,總人數177人,查獲淨重26.12公斤,沒收金額初估約35萬元。
(三)加強少年毒品溯源查緝及落實關懷:於本年7月及8月執行「護少專案」,全國同步查緝供毒予未成年之藥頭,並由各警察局少年隊指派專人前往關懷少年初犯者,防制再犯,並持續推動該專案執行,保護學生遠離毒害,落實防制毒品入侵校園。
(四)主動布線查緝行動:鼓勵犯罪嫌疑人提供毒品來源,以利向上溯源;印製宣導小卡配發各警察機關,告知毒品犯罪嫌疑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五)公開新型態毒品相關反毒資訊:於該署刑事警察局網站「毒品破案專區」(https://www.cib.gov.tw/DrugArrest),及時提供民眾點閱瀏覽,強化反毒資訊,提供民眾諮詢、檢舉管道,鼓勵民眾提供相關毒品情資,以利警民共同合作打擊毒品犯罪。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IPO承銷競拍制度,有散戶認為若提高抽籤比率,可分散籌碼及提升中籤小確幸,及競拍收取之手續費不便宜,散戶不願意參與競拍,請再檢討現行新股承銷制度,讓我國投資環境更臻健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15)
盧委員提出IPO承銷競拍制度,有散戶認為若提高抽籤比率,可分散籌碼及提升中籤小確幸,及競拍收取之手續費不便宜,散戶不願意參與競拍,請本院再檢討現行新股承銷制度,讓我國投資環境更臻健全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關於散戶投資人建議提高初次上市(櫃)股票(IPO)承銷抽籤比率,以分散籌碼及提升中籤小確幸:
(一)按競價拍賣為承銷配售方式中最具價格發現功能者,目前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之IPO承銷案件,均搭配公開申購方式辦理承銷,以兼具價格發現及股權分散之功能,考量充足競價拍賣數量所決定出之價格方為較具公平合理之價格,故提出競價拍賣之數量不宜過低。復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下稱承銷再行銷售辦法)第17條規定,公開申購之承銷(抽籤)價格,以競價拍賣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為之,故競拍結果將影響抽籤價格,充足之競拍數量以決定合理之承銷價格,亦保障公開申購投資人之權益。
(二)次經統計,105年度IPO案件採競價拍賣或詢價圈購方式辦理下之公開申購中籤機率大約相當,顯示提高申購數量不等同能提高中籤機率(詢價圈購下之公開申購數量比例最高可達60%),且申購數量過高可能加重股票掛牌首日賣壓,亦不利發行公司股東結構之穩定與健全。此外,除發行公司及承銷商內部人外,一般投資人均可公允合理參與競價拍賣投標,並無損及投資人認購之權利。
(三)現行IPO承銷競價拍賣制度,競拍數量為承銷總數之80%、申購為20%,可兼具價格發現及股權分散之功能。有關投資人期待提高公開申購數量乙事,本會已納入承銷競拍制度檢討,將請證券商公會於兼顧競價拍賣價格發現功能之原則下,考量市場投資人結構,研議提高投資人申購數量之可行性。
二、關於競拍收取之手續費不便宜:
(一)依承銷再行銷售辦法相關規定,競價拍賣案件承銷商得向投標人收取投標處理費及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證券商決定收取多少之投標處理費或得標手續費,主要係考量承銷商之作業成本、餘額包銷風險、承銷時資本市場市況、承銷案件規模及投資人對承銷案件之反應情形等,依據市場競爭機制,自行決定各競價拍賣案件之手續費收取比率高低。基於市場競爭機制,目前係由證券承銷商自律收取相關費用。
(二)投資人參加競價拍賣者,可自行決定擬認購價格與數量,主動掌握投資權,投資人如看好公司發展而決定投資,相較於公開申購投資人僅能依競拍投標結果所決定之價格,認購1銷售單位之股票(實務上多訂為1張),競價拍賣可能更具經濟效益。
三、有關IPO承銷競價拍賣制度,本會刻正進行檢討中,並已廣就外界關心事項納入研議檢討範圍。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航空站捕獲感染漢他病毒錢鼠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26)
賴委員就高雄航空站捕獲感染漢他病毒錢鼠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事件經查衛福部疾管署高屏區管制中心確有內部作業疏失。為防範疏失再次發生,該署已深切檢討並進行內部作業改善,包括:新增「國際港埠衛生監測通知單」,於港區衛生監視及捕獲老鼠時,即通知港埠經營管理機構進行環境衛生改善;並新增資訊系統功能,將陽性檢驗結果以紅字顯示且以電子郵件通知送件人員,以利相關港埠單位進行病媒防治。該署除進行內部流程檢討及改善外,亦將疏失人員調離現職,相關人員並送交考績委員會審議。
二、依據我國傳染病通報系統資料顯示,每年約2或3例散發漢他病毒感染症確定個案。而針對本次本(105)年9月份檢驗出漢他陽性鼠隻以來,國人之健康監測並無異常。為防範國際交通工具帶來病媒傳染疾病,疾管署每季執行國際港埠常規性之環境衛生監測作業,如有異常發現,即要求港埠經營管理機構落實病媒防治工作,以維護旅客及港埠工作人員健康。
三、高雄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高雄站)已於本年編列清潔勞務預算4,368萬元、機場滅蚊消毒與鼠害防治等預算經費28萬元,並為加強高雄站鼠害防治,高雄站另籌措專案費用63萬3,800元,以確保機場環境清潔衛生。又,機場環境清潔衛生為持續性強化工作,高雄站於民國106年清潔勞務預算已由4,368萬元增為4,656萬元、機場滅蚊消毒與鼠害防治等費用亦由28萬元增為49萬元;另107年再將機場滅蚊消毒與鼠害防治等預算提高為125萬元;除前述例行經費外,高雄站未來並將視實際需要,適時籌措專案滅鼠消毒費用,以強化機場環境清潔衛生,維護國人及往來旅客健康。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日前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遭檢調單位搜索一案的後續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25)
江委員就日前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聯電子)遭檢調單位搜索一案的後續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查群聯電子於105年8月5日遭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案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查核發現群聯電子未將其實質控制力之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永馳科技有限公司及曜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及與上述三家公司涉有循環交易情事,本會於105年8月31日函請群聯電子重編及更補正98年至105年第2季各期財務報告,群聯電子於105年9月21日完成重編及更補正財務報告在案。針對該公司重編財務報告,截至105年12月7日經櫃買中心實質審閱尚未發現重大異常。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因應美國經貿政策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0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3-400)
黃委員就有效因應美國經貿政策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美國總統大選結果對美中經濟及兩岸經貿之後續發展,蔡總統已指示相關部門做好3點工作,即維持股匯市等金融情勢穩定、對美各項經貿政策不變且持續強化推動,以及外交上持續與美國新政府團隊保持密切聯繫。「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雖於美國總統大選後前景未明,惟我國融入區域經貿體系之目標並未改變,且持續採納TPP之重要內容,作為我國經濟結構升級與轉型之依據,以持續推動相關法規鬆綁及調適工作,積極加速與國際接軌,並強化與全球及區域之經貿連結,提升整體競爭力。未來仍將持續推動經貿自由化,積極參與APEC倡議之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WTO多邊及複邊談判、尋求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區域經貿協定(FTA)或雙邊經濟合作協定(ECA),並透過新南向政策,尋求新投資與貿易機會,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
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目前由中國大陸、東協十國、日本、南韓、印度、澳洲、紐西蘭等16國進行談判,政府刻正密切觀察協商進展並做好相關準備。經濟部本(105)年已與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泰國、澳洲、紐西蘭等國進行經貿對話,並規劃未來與新南向政策之目標國建立新之經貿對話平臺,以加強雙邊經貿關係及推動洽簽雙邊經貿協定,尋求支持我國加入RCEP、洽簽ECA及更新投資保障協定(BIA)等,以加速融入新南向國家之區域經濟。此外,兩岸在區域和平與發展上,存在共同利益及相互合作空間,未來不排除在適當時機與對岸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展開協商及對話,促使新南向政策與兩岸關係相輔相成,共創區域合作典範。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愛心碼社福團體累計申請家數確實為成長之趨勢,惟成長之幅度有趨緩之情形,建請加強下列事項:1.輔導社福團體申辦電子愛心碼;2.調查全臺商家使用電子收銀機及裝載愛心碼系統之情形,並加強推廣使用電子收銀機之商家向民眾宣導電子愛心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500995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2-14-423)
鍾委員對於愛心碼社福團體累計申請家數確實為成長之趨勢,惟成長之幅度有趨緩之情形,建請加強下列事項:1.輔導社福團體申辦電子愛心碼;2.調查全臺商家使用電子收銀機及裝載愛心碼系統之情形,並加強推廣使用電子收銀機之商家向民眾宣導電子愛心碼所提書面質詢案,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財政資訊中心近年來積極結合社福團體辦理各項宣導活動,輔導社福團體申辦電子愛心碼,申辦愛心碼團體逐年成長,各年累計家數:101年361家、102年643家、103年759家、104年838家、105年11月止934家。各社福團體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可以XCA憑證申請愛心碼,手續簡便。
二、導入電子發票之商家所安裝之POS機收銀系統,均內建愛心碼捐贈功能,民眾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載具歸戶時指定捐贈,亦可於消費時以愛心碼方式即時捐贈發票,民眾於消費前、消費時及消費後均可捐贈發票予社福團體。目前導入電子發票之商店約4萬家均可處理愛心碼捐贈,本年度截至105年12月7日,以愛心碼捐贈發票達2,948萬張。
三、貴委員質詢事項,將請財政部及其所屬積極辦理,加強輔導社福團體申辦電子愛心碼,並函請社福團體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及縣市政府協助,藉於社福團體申請或辦理異動時,輔導申辦愛心碼。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亦賡續於「電子發票e起8」臉書粉絲專頁加強推廣愛心碼,呼籲各社福團體踴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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