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星期五)上午9時2分至9時39分、10時15分至12時54分、下午4時47分至6時13分、6時18分至6時19分
12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54分至下午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曾銘宗 孔文吉 陳歐珀 柯志恩 林麗蟬 蘇震清 劉世芳 陳亭妃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黃昭順 李彥秀 張麗善 江啟臣 林德福 吳志揚 陳宜民 許淑華 王惠美 盧秀燕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吳玉琴 李昆澤 邱泰源 趙正宇 吳琪銘 鄭寶清 呂玉玲 鍾佳濱 黃國書 王榮璋 洪宗熠 賴瑞隆 陳超明 林淑芬 賴士葆 費鴻泰 林為洲 徐志榮 蔣萬安 顏寬恒 高金素梅 楊鎮浯 吳秉叡 趙天麟 郭正亮 劉櫂豪 陳其邁 余宛如 蕭美琴 王定宇 Kolas Yotaka
吳思瑤 林靜儀 段宜康 蘇治芬 何欣純 蘇巧慧 許智傑 莊瑞雄 李麗芬 吳焜裕 黃秀芳 高志鵬 鍾孔炤 陳曼麗 羅致政 林昶佐 張宏陸 馬文君 鄭運鵬 楊 曜 尤美女 羅明才 黃國昌 施義芳 邱志偉 徐榛蔚 江永昌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許毓仁 陳學聖 蘇嘉全 李鴻鈞 黃偉哲 徐永明 葉宜津 周春米 陳怡潔 姚文智 廖國棟Sufin.Siluko 柯建銘 陳 瑩 陳素月 李俊俋 張廖萬堅 陳賴素美 林俊憲 周陳秀霞 邱議瑩 劉建國 陳雪生 林岱樺 蔡易餘 蔡培慧 蔡其昌 蔡適應 陳明文 管碧玲 王金平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呂孫綾
委員請假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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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12月23日上午9時2分至9時39分、10時15分至12時54分、下午4時47分至6時13分、6時18分至6時19分、12月27日上午9時54分至下午2時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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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2月27日下午2時3分至9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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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2月23日上午9時2分至9時39分、10時15分至11時24分、下午4時47分至6時13分、6時18分至6時19分、12月27日上午9時54分至下午2時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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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2月23日上午11時24分至12時54分、12月27日下午2時3分至9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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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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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宏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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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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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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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0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9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航港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姚文智等45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9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9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港灣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海洋及漁業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姚文智等44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44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0人擬具「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4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九、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五、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出異議,提請退回程序委員會,經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五十、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6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有異議,提請退回程序委員會,經在場委員5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六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財政部函,為「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百萬分之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經濟部函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經濟部函送「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經濟部函送「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經濟部函,為修正「體溫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經濟部函,為廢止「應施檢驗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防爆電動機等四項二十一品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經濟部函送「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七十八、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七十九、考試院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考試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等4項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七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大學評鑑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食品輸入查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生物製劑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懷特─薩頓症候群」罕見疾病及修正「MNGIE症候群粒線體性神經胃腸腦病變症候群」罕見疾病之ICD-10-CM診斷代碼,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五、內政部函,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名稱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五條附件三之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內政部函送「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標準規格準則」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荷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日本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匈牙利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寬頻業務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修正「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文化部函,為廢止「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文化部函送「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處務規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條文及「科技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二二、科技部函送國家型科技計畫105年度第3季成果摘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硝酸鹽氮檢測方法-分立式分析系統比色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陶瓷業噴霧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名稱修正為「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九、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國防部函,為「後勤及通資業務」與「一般裝備」科目申請動支105年度第一預備金7億5,5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國防部、教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七、行政院函,為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八、行政院函,為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定自105年12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九、行政院函,為法務部本(105)年度預算「國家賠償金」科目經費不敷,動支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5,897萬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一四○、行政院函,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繳納經管國有非公用房地地價稅預算不敷,動支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6,669萬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法務部函,為修正「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二、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金融交易及報告分析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四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物管理及展覽」原列1億7,321萬8,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原列2,265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凍結8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一般裝備」項下「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5年度「一般裝備」項下「一般通電裝備」中「劍龍級潛艦電戰系統性能提升案」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105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勞務成本」項下「用人費用」凍結11億0,501萬元及「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凍結3億6,194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105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勞務成本」之「服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凍結1,000 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105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共關係費」凍結998萬5,000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總統府函送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凍結該府「一級主管主管加給」部分預算,請專案報告之決議,為免影響員工權益,請安排報告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內政部函送修正「體位區分標準」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及第六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名稱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並修正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四、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函為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六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七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七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七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七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七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於第9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易餘就日本食品輸入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外交部日前提出擬整併部分駐外館處其中包括駐吉達辦事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鼓勵醫學教授至基層院所應診,提升醫療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參與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創新、就業、分配三大經濟政策主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9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志榮就將教保或托育人員納入公費流感疫苗接種對象以避免流感疫情造成學校停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國家級投資公司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市小港區南星路降低肇事事故、提高交通安全係數、增強道路養護品質以及如何保障沿路民宅安全等事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通傳會收回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頻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本(105)年我推動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大會及「國際刑警組織」(ICPO)大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重視學術倫理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施政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外籍勞工有效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替代役應以從事社會服務為主,以適才適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前拍板將藉減稅、提高獎勵容積來加速推動都更,應審視國內總體住宅現況,一切程序也應回歸法制,包括事業概要申請門檻、租稅問題、獎勵容積皆應以法律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年金改革應尊重並理解被改革者的心情,與利益相關各方深度溝通,以減輕反對壓力,增加改革合理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能源轉型及兼顧穩定供電、電價與控制排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必須審慎因應若美國退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將影響臺灣國際經貿戰略及產業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業法既然要開放綠電先行,應反映成本,才能促進節能和提升能效,讓綠能產業健康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軍太平洋司令部規劃於2017年初預在太平洋地區進行驗證Multi-DomainBattle(多領域戰鬥)的作戰構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階段性成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提振經濟,進而活絡股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審慎考量繼續設置高雄考區,以保障南部考生應考試之權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穩定長照財源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復興航空驟然宣布解散,影響旅客權益、員工失業及社會大眾錯愕,政府應善盡監督、應變或管理之角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議研擬規劃106年2月2、3日調整放假,將春節假期從6天延長為10天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協調台電公司與南投縣政府於水里高職辦理產學合作專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鍾委員孔炤,有鑑大量解僱案於今年截至十月為止,已較去年同期高,且不少案件之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程序不夠熟悉,與法不符或具瑕疵。爰此,建請行政院勞動部評析研擬,如何提高勞資雙方對大量解僱相關規範與程序之認知,且研議修法讓法令更加完備,以保障勞工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行政院在2007年10月核定農委會漁業署署本部南遷至高雄市前鎮區,並於同年10月29日舉行揭牌儀式正式進駐,惟隔年2008年政黨輪替後,漁業署即藉由業務等因素將高雄署本部業務與相關人員逐步遷移調回台北。經統計,目前留在高雄署本部僅有38人,且多屬基層行政人員,顯見2008年政黨輪替後,農委會漁業署並未確實落實漁業署南遷政策。高雄為台灣漁業重鎮,政府應將相關漁業人力資源分配於署本部,落實漁業署實質南遷。爰此,要求行政院於二個月內就落實農委會漁業署南遷事宜提出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莊委員瑞雄,針對屏東縣105年度秋裡作紅豆因氣候因素影響,導致受根腐病侵害嚴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比照風災,予以辦理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日前桃園捷運公司及桃園市政府公布機場捷運調降A4站至A11站票價,惟A7站票價未調降,對於周邊居民而言,A7體育大學站與A8長庚院站尚有一段距離,應視為一獨立生活圈,並比照A6泰山貴和站做為獨立站,調降A7站票價,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日前桃園捷運公司及桃園市政府公布機場捷運票價方案,對於必須每日搭乘此線之通勤族來說,其定期票優惠仍然不甚合理,反觀高鐵公司建置成本遠超過機場捷運,仍然推出48折的票價優惠,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陳委員其邁,有鑑於國民黨至今仍實質控制中廣之董監事、人事與財務,違反廣播電視法中黨、政、軍應退出媒體的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應立即調查,若確有違法情事應依法處置,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住宅法修正通過。〔三讀時,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7項附帶決議:1.為使住宅審議會能充分反映多元族群需求,主管機關邀集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時,應納入熟悉原住民事務者。2.為有效監督政府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之目標,內政部應每季就社會住宅推動進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於內政部網站建置社會住宅專區,供全民知悉及查詢。3.內政部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方案第一年規劃先以六都進行試辦,此舉加速城鄉差距擴大,非六都地區青年人口外移更形嚴重。為有效縮小城鄉差距,內政部應主動協助非六都地區縣市興辦青年社會住宅,吸引及鼓勵青年返鄉、遷居。內政部應於住宅法公布施行後二個月內,針對協助非六都地區興辦青年社會住宅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4.針對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歷史性違章建築、土地產權或地籍不清之住宅等非正規住居(informal settlement)拆遷,內政部應建立並強化必要性與公益性評估分析,納入開發範圍內聚落住民及人權之調查及影響分析,並依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居住權利之規範,建立針對減少拆遷之替代方案、拆遷安置措施等之磋商及救濟程序,落實於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修正。5.當前低收入戶有自有住宅者大約僅占三成,有七成沒有自有住宅只好租屋,這七成當中,只有2%有申請到租金補貼。剩下的98%可能是不知、不會、或是不能申請,但最主要的理由應該是不能,因為無法以可負擔價格承租合法房屋。以低收入戶的所得,在都會地區通常僅能租用不合法房屋為住所,像頂樓加蓋或地下室等。社會救助法在九十九年通過的修法,將租金補助辦法主管機關從內政部(未組改前)變成營建署,結果原本只要有租約事實即可申請的租金補助,變成也必須符合合法住宅。光台北市當時就有1500戶低收入戶面臨立即被取消租金補助的困境,所以只好用權宜措施改成已經有補助者繼續補助新申請的適用新規定。目前社會住宅量體尚未大幅出現,包租代管制度也還沒上路,要低收入戶或其他弱勢者都租到合法房屋有一定困難度。為了解決弱勢租戶租屋引導其轉向承租合法住宅,符合住宅法第4條所範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其承租住宅的租金應該再依據承租戶的所得水準再給予分級。而其設定優惠租金與一般應收租金所產生之差額,建議應該由興辦單位之主管機關(各級政府住宅單位)吸收,而非由各縣市社會局(處)去補貼差額,以避免排擠社會福利預算。6.本次住宅法修正攸關社會住宅未來規劃設計、興建、獎勵、營運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應確實執行法令,以彰顯國家照顧弱勢,並提昇全國整體住宅品質及管理能力。住宅法立法目的不僅應解決都會地區青年及弱勢民眾住宅需求,更應兼顧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之居住正義,避免因資源分配不均,過度集中於直轄市及都會地區,擴大城鄉差距。爰此主管機關應每半年定期於官方網站公告中央政府補助各地方政府住宅相關經費及各地方政府預算執行狀況,並針對財政能力不佳縣市建立適當之經費補助標準,不應以競爭型計畫限制偏遠及離島地區之發展。7.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主管機關應協助寬籌經費、人力,其涉及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口腔健康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條至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委員蕭美琴等提案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六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2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對於本條例第38條新增觀光保育費之收取法源,此項收取費用,應限定專款專用於所收取之區域,並訂定於相關作業辦法中。)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6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八、(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經濟委員會)案。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2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2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經濟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關於105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於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經宣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一、各黨團同意「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各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各黨團提案均應經院會依序宣讀後處理。
(二)提案委員同意撤案或修正文字之提案,經黨團蓋章後,始同意撤案或修正後通過。
(三)各黨團提案,經行政部門與各黨團協商同意者照案通過。
(四)各委員會已通過之凍結案及尚未處理之凍結提案部分,經同意改提書面報告後通過。
二、請行政部門偕同本院財政委員會及其他各委員會,將符合上開原則之待處理案於12月26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議事處,俾供院會進行審議程序。
本案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決議:另定期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
貳、營業部分
財政委員會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
有黨團、委員提案4項〔第1項至第3B項均予以撤回〕:
1.針對中央銀行「金融保險成本」─「利息費用」編列1,941億1,062萬元,爰請凍結1億元。
2.邇來網路科技發展迅速,新興電子支付型態推陳出新,爰行動支付可望成為未來電子商務發展之重要趨勢,為避免行動支付之網路安全漏洞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進而影響金融穩定,要求中央銀行應審慎關注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發展,並持續與其他部會合作,以強化行動支付監管機制,確保行動支付之安全與效率。
3A.中國大陸為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已與30餘個境外貨幣當局簽署雙邊本幣互換協議,而我國雖已與中國大陸簽訂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並漸進開放金融機構辦理相關人民幣業務,惟有關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之簽署,迄未有具體進展,要求加速進程,俾利參與國際競爭及抵禦金融風險,暨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之目標。
3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有關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之簽署,迄未有具體進展,要求加速進程,俾利參與國際競爭及抵禦金融風險,暨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之目標。」乙案。建請刪除本項提案。
(一)中央造幣廠
有黨團、委員提案2項〔第1項及第2項均予以撤回〕:
1.中央造幣廠各年度除中央銀行委鑄之流通幣及紀念幣以外業務,由民間部門委託之數量及金額甚少,尤其105年度預估整體銷貨收入較103年度衰退15%,要求應積極開拓民間及國內外銷售管道。
2.中央造幣廠近年不斷添購更新鑄幣設備,並進行多項研究發展計畫,101年度至103年度每年均派員出國參加國際造幣技術會議及赴日本考察造幣技術,以實現提昇承鑄硬幣水準,然壞幣率似乎呈逐年增加之趨勢,要求中央造幣廠自下年度起逐年降低壞幣率。
(二)中央印製廠
有黨團、委員提案1項〔予以撤回〕:
1.中央印製廠近年來在營業利益率、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及權益報酬率等經營績效指標值,均呈逐年下降情形,顯示該廠獲利情形衰退。鑒於銷貨成本占營業收入比率呈上升趨勢,顯示該廠成本管控能力不佳,進而壓低獲利空間。要求中央印製廠應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營運計畫,擬定改善經營績效對策,俾利提升獲利,以充裕國庫。
乙、財政部主管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有黨團、委員提案8項〔第1項、第3項至第6項均予以撤回;第2項不予通過;第7項予以修正;第8項予以通過〕:
1.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最大之金融控股公司,理應帶頭示範,爰提高銷售收入十分之一、金額98億5千萬元。
2.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最大之金融控股公司,理應帶頭示範,且去年此科目預算為1,805億6,102萬6千元,今年顯有低估之嫌!爰提高金融保險收入十分之一、金額162億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3.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最大之金融控股公司,理應帶頭示範,且去年此科目預算為132億3,173萬7千元,今年顯有低估之嫌!爰提高其他營業收入70億元。
4.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最大之金融控股公司,理應帶頭示範,且去年此科目預算為924億1,740萬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除銷售成本50億元。
5.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歷年獎金之決算數皆超出預算之編列,卻未明確說明獎金發放細項。「業務費用─用人費用」編列118億2,362萬9,000元,項下「獎金」原列18億9,532萬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大量超出固定編列預算數。「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編列31億3,753萬4,000元,項下「旅運費」原列8,505萬2,000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7.針對財政部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外費用─財務成本」科目編列利息費用5億0,460萬元,爰請凍結1億5,000萬元。
本項修正為:臺灣金控公司105年度於「營業外費用─財務成本」科目編列利息費用5億0,460萬元,係按預計借款金額174億元,以借款利率2.90%估列,較104年度預算數3億4,510萬元,增加1億5,950萬元。經查101至104年度利息費用執行率分別為30.38%、51.37%、50.89%和37.76%,達成率偏低,105年度復高編利息費用,顯未核實。為達舉債資金成本最小化之目標,臺灣金控公司辦理部分增資金額係以借入短期融資方式支應長期資金需求,該公司各年度短期借款實際利率98年度為0.57%,迄至104年度亦僅0.96%~1.02%,借款利率實有調降空間。衡酌以往實際借款利率,考量美國暫緩升息與中央銀行之利率調降政策,該公司長期債務利息費用允有酌減空間,爰予凍結「營業外費用─財務成本」利息費用1億5,000萬元,俟臺灣金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年度 |
101 |
102 |
103 |
104 |
|
預算 |
195,540 |
177,800 |
232,848 |
345,100 |
|
決算 |
59,412 |
91,330 |
118,493 |
130,308 |
|
執行率 |
30.38% |
51.37% |
50.89% |
37.76% |
單位:新台幣千元
8.鑒於銀行為特許行業,其業務拓展之空間需取決於自有資本適足與否,為解決臺灣銀行因面臨資本適足率未達標準,業務增拓受限之問題,建請行政院在政府年度決算收支如獲平衡之前提下,同意該行及臺灣金控公司105年度決算盈餘得免予繳庫。
(二)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有黨團提案1項〔予以修正〕:
1.臺銀人壽自民國97年成立迄今,長期由台灣金控公司編列預算以現金增資臺銀人壽,分別為98年度20億元、99年度40億元、102年度60億元及104年度55億元,合計175億元,以舉借長期債務方式挹注其虧損或協助其資本適足比率達到主管機關之監理要求,然其經營績效仍未見起色,102年至105年淨利連年虧損。復以臺銀人壽自97年度推出之6年期儲蓄型商品將於近年陸續到期,該保險滿期保險金給付逾數百億元,經查105年度臺銀人壽之期初現金與約當現金僅93億1,742萬餘元,但其當年度保險賠款與給付高達493億5,667萬餘元,顯見公司之財務資金存有重大流動性風險,爰要求台銀人壽儘快研擬財務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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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103 |
104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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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收入 |
65,742,885 |
69,225,578 |
77,527,964 |
53,046,869 |
|
總支出 |
66,070,591 |
70,042,603 |
78,814,733 |
53,279,777 |
|
淨 損 |
-327,706 |
-817,026 |
-1,286,769 |
-232,908 |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本項修正為:臺銀人壽自民國97年成立迄今,長期由台灣金控公司編列預算以現金增資臺銀人壽,分別為98年度20億元、99年度40億元、102年度60億元及104年度55億元,合計175億元,以舉借長期債務方式挹注其虧損或協助其資本適足比率達到主管機關之監理要求,然其經營績效仍未見起色,102年至105年淨利連年虧損。復以臺銀人壽自97年度推出之6年期儲蓄型商品將於近年陸續到期,該保險滿期保險金給付逾數百億元,經查105年度臺銀人壽之期初現金與約當現金僅93億1,742萬餘元,但其當年度保險賠款與給付高達493億5,667萬餘元,顯見公司之財務資金存有重大流動性風險,爰要求台銀人壽盡快研擬財務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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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103 |
104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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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收入 |
65,742,885 |
69,225,578 |
77,527,964 |
53,046,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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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支出 |
66,070,591 |
70,042,603 |
78,814,733 |
53,279,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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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 損 |
-327,706 |
-817,026 |
-1,286,769 |
-232,908 |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黨團、委員提案12項〔第1項至第3項、第5項(原審查總報告保留提案)及第6項至第12項均予以撤回;第4項予以通過〕:
1.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台灣土地銀行有限公司為我國金融銀行之龍頭公司,理應帶頭示範,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210億9,829萬7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金融保險成本70億元。
2.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台灣土地銀行有限公司為我國金融銀行之龍頭公司,理應帶頭示範,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138億148萬9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金融保險成本15億元。
3.臺灣土地銀行105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旅運費」下編列「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分別為479萬元及402萬9千元,建請「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各減列10%。
4.臺灣土地銀行於105年度預算中規劃辦理現金增資暨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計畫,惟臺灣土地銀行兼具推動政府重要政策,現階段申請上市,恐生諸多疑慮,爰土銀IPO增資計畫,建請免予編列。
5.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計畫,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施行。
6.基於臺灣土地銀行為政府完全持股之國營金融事業,但為了打「亞洲盃」,能夠到海外設點,是以金融海嘯後,新版巴塞爾協定(BaselⅢ)從嚴規範銀行資本適足率,導致多家公股銀行陸續得設法辦理增資,尤以土地銀行長期以來資本適足率不足問題更是首當其衝。
因此,土地銀行於105年度為增強其國際債信、資本結構,特編列增資計畫,將資本額由581億元調高為828億7,499萬3,000元;經查,土地銀行增資來源除中央政府財政部之特別公積及盈餘轉增資36億餘元外,尚來自行政院國發基金現金增資70億元及規劃辦理透過民股股東之現金增資暨初次上市(IPO)計畫300億元,用以提升該行普通股權益資本及第一類資本,並避免因資本不足所衍生之負面影響。惟鑑於土銀辦理現金增資暨IPO計畫,為我國政府完全持股銀行對民間釋股之首例,且該IPO案將使政府對土銀之持股因此而降低到8成以下,已衍生該行民營化之爭議。
職是之故,有鑑於土銀未來經營最大的隱憂,就是長年來皆以不動產金融服務為核心,但隨著金融環境變遷且在面對未來金融市場新趨勢及更嚴峻的國際競爭環境下,其核心業務確實有轉型之必要。基此,為創造國庫、土銀及員工三贏局面,爰要求台灣土地銀行除應需積極妥善處理內部反彈聲浪、員工權益及外界疑慮等問題外,並要求台灣土地銀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執行IPO公開發行計畫。
7.臺灣土地銀行為營利事業本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之經營,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對於營業廳舍空間閒置應妥善規劃利用,並積極研謀對策以提高資產使用率並豐裕收益。
8.臺灣土地銀行該公司近年來配合政策轉銷呆帳,逾放比率雖逐年下降,惟仍有部分分行逾期放款金(餘)額及比率偏高,建請應加強督導及考核。
9.臺灣土地銀行105年度預算案辦理現金增資之目的係為強化資本並因應業務發展需要,在該年度無新設國內外分行計畫下,所增加之資本應力求放款營運量之增長,以衝刺營收提高獲利,方能提高或避免稀釋業主權益報酬率。然臺灣土地銀行105年度預算案放款營運量相較103年度決算數及104年度8月之實際數僅微幅增長,導致資本使用缺乏效益,要求應調整相關預算案數。
10.臺灣土地銀行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自101年度起即逐年下降,105年度預算案本期淨利、總資產報酬率及業主權益報酬率復較100年度之決算數呈現大幅下降情事,要求應積極檢討存放款結構,改善營運策略及獲利模式。
1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收入占總收益之比率為84.26%,遠高於本國銀行平均之32.44%,顯示收益高度仰賴放款業務,雖已開發部分新業務,惟增加之手續費收入並不多,對營收挹注有限,要求應再積極開發新業務,擴增獲利管道。
12.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0條相關規定,其組織法令依法應由事業主管機關陳請行政院核定並轉送本院審定,然臺灣土地銀行組織規程仍沿用舊制由財政部逕行核定,法制作業顯未完備,要求應儘速遵循法令規定完備程序。
四、財政部印刷廠
有黨團提案1項〔予以修正〕:
1.財政部印刷廠103年、104年所編列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分別為991萬1,000元及999萬5,000元,決算則分別為742萬6,000元及739萬9,000元,預算執行率約74%,應屬寬列預算。「專業服務費」原列951萬9,000元,提案減列250萬元。
本項修正為:財政部印刷廠103年、104年所編列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分別為991萬1,000元及999萬5,000元,決算則分別為742萬6,000元及739萬9,000元,預算執行率約74%,應屬寬列預算。「專業服務費」原列951萬9,000元,提案減列100萬元。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有黨團、委員提案16項〔第1項至第3項、第7項至第9項、第12項至第16項均予以撤回;第4項至第6項、第10項及第11項均予以通過〕
1.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581億1,646萬6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45億元。
2.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67億7,603萬8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12億元。
3.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營業外收入─其他營業外收入─投資性不動產收入」科目編列4,323萬6,000元,係土地權利金及地租收入,較104年度預算4,423萬6,000元減少100萬元。
查臺灣菸酒公司截至104年8月底,臺灣菸酒公司之新北市板橋區新板段3小段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已完成開發,而高雄市鹽埕區大東段767、770地號設定地上權案件尚辦理中,另未來規劃高雄市駁二特區之土地開發案。其次,高雄市駁二特區開發案基地經高雄市政府核列為暫定古蹟,尚提起行政訴訟中。
是故,配合財政部力推所屬公股事業機構進行資產活化措施,臺灣菸酒公司允應積極推動土地開發案,以開拓財源,並達活化資產目標。爰刪除上開預算1,000萬元,另凍結1,500萬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4.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製造費用」「服務費用」編列16億0,091萬2,000元,二手菸對人體危害甚大,不可不慎,政府加強人民拒吸二手菸之健康意識,惟台灣菸酒公司「製造費用」「服務費用」之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許多,且與103年度決算數相較,增加幅度高達16.8%,核有未當,為撙節公帑,爰提案予以減列200萬元。
5.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製造費用」「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和「專業服務費」編列2億1,017萬1,000元,民眾健康意識抬頭,為維護國民健康,政府極力宣導二手菸之危害,帶動人民拒吸二手菸之風氣,惟台灣菸酒公司「製造費用」「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和專業服務費與103年度決算數相較,增加幅度高達116%,核有未當,爰提案予以凍結本編列預算十分之一,並請台灣菸酒公司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始得動支。
6.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製造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2億4,445萬2,000元,近來因政府極力宣導開源節流運動,盼由公部門帶頭示範,帶動民間共同開源節流之風氣,惟台灣菸酒公司「製造費用」「材料及用品費」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許多,且與103年度決算數相較,增加幅度高達41.2%,核有未當,為撙節公帑,爰提案予以減列600萬元。
7.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因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桃園酒廠等10機構辦理「棧板卸瓶機設備遷移」等64案採購作業,有諸多重大異常或違法情形,但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卻默許放任,視若無睹,未依法查明究責,而遭監察院糾正在案。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關於「行銷費用」、「管理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中之「材料及用品費」總計7,720萬9,000元,爰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8.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行銷費用」「服務費用」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編列8億7,559萬6,000元,近年因政府發起節能減碳運動,盼由公部門帶頭示範,帶動民間共同節能減碳的風氣,惟臺灣菸酒公司「行銷費用」「服務費用」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較103年度決算數、104年度預算數增加許多,核有未當,為撙節公帑,爰提案予以減列500萬元。
9.鑑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雖力推行銷全球化方針,加強佈建歐美等具潛力國際外銷市場,但本年度編列行銷費用,關於旅運費部分總計編列7億9,732萬2,000元,其中赴中國旅費編列212萬5千元,遠高於其他國外旅費77萬元,明顯在國際外銷市場選擇上過度集中於中國,對其它國家市場積極度不足。「大陸地區旅費」原列預算212萬5,000元,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20億9,826萬7,000元,酒駕事件頻傳,重則造成人員傷亡,造成家庭破碎,惟臺灣菸酒公司「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較103年度決算數、104年度預算數增加許多,核有未當,為撙節公帑,爰提案予以減列500萬元。
11.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預算「行銷費用」「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與「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5,975萬4,000元,近年因政府發起節能減碳運動,盼由公部門帶頭示範,帶動民間共同節能減碳的風氣,惟臺灣菸酒公司「行銷費用」「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及「專業服務費」較103年度決算數、104年度預算數增加許多,核有未當,為撙節公帑,爰提案予以減列600萬元。
12.臺灣菸酒公司截至104年8月底止閒置未使用部分之資產帳面價值共2億3,398萬3千元,包括土地2處,面積4,280.82平方公尺、帳面價值2,948萬1千元;房屋及建築4處,面積1萬8,166平方公尺,帳面價值1億9,447萬2千元;機械及設備28項,帳面價值1,003萬元,管理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1,907萬9,000元。
據該公司說明,因進口麥芽成本較低,考量降低產品成本,善化啤酒廠及竹南啤酒廠現有製麥大樓及相關設備暫停使用,惟相關房地設施自100年6月起停止營運,迄今已逾3年,故擬凍結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用500萬元,待臺灣菸酒公司提出暫停運作設備之活化措施後方得動支。
13.臺灣菸酒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99年度至105年度每年度預算均高達10億元以上,105年度預算編列12億4,948萬7,000元。
查臺灣菸酒公司99年度至103年度決算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各項目年年大多皆有調整數(流入或流出),且部分項目調整數占預算數比率甚高。如機械及設備,99年度至103年度調整數,占預算數比率最低為99年度之0.19%,最高為101年度之3.69%。其次,房屋及建築,99年度至103年度調整數,占預算數比率最低為99年度之0.19%,最高為101年度之3.69%。
是故,雖因經營環境變遷或業務實際需要,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各預算項目間可做調整,惟調整數占預算數比率過高,甚至超出原編列預算數,顯示該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部分項目預算未覈實估列,有待檢討改進。爰刪除上開預算1億5,000萬元,另凍結3億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4.臺灣菸酒公司105年度「機械及設備」編列10億5,237萬6,000元,較上年度9億7,129萬6千元增加8,108萬元,其中9項設備合計4億1,328萬2千元,屬分年性項目,分2年度購置,包括硬盒包裝機汰換、冷凍工廠冷凍機組汰換、玻璃窯爐改善等相關設施,其餘為一次性項目。
查臺灣菸酒公司多容量包裝機及附屬設備相關作業程序倒置,且違反相關規定,另罐裝包裝機及附屬設備未落實可行性評估與效益分析,致設備未及量產即閒置未用;其次,惟因未查察啤酒市場變動趨勢,於發包前亦未及時檢討採購生啤酒過濾設備之必要性,致設備安裝完成後僅使用1個月餘後,即閒置迄今逾8年。
是故,臺灣菸酒公司每年度皆編列龐巨機械及設備預算,進行各廠設備汰換或更新,允應落實設備需求可行性評估及詳為成本效益分析,並妥適規劃各階段作業流程,以避免類此設備閒置情事再次發生。爰刪除上開預算2億元,另凍結3億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5.臺灣菸酒公司帳列土地、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等閒置未使用帳面價值高達2億3,398萬3,000元,要求應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活化措施,俾增進資產運用效益。
16.鑒於企業之經營須時刻注意各生產部門之獲利情形及總資產報酬率與產能利用率,不斷檢討營運狀況並改善缺失,以調整產銷策略,方能提高競爭力。因此,要求臺灣菸酒公司對於經營虧損、總資產報酬率或產能利用率欠佳之生產單位,應加強調整產品結構、開發新產品、尋找訂製代工客戶、拓展外銷市場等,以有效改善其營運績效。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有黨團、委員提案9項〔第1項、第3項、第4項、第6項及第8項均予以修正;第2項、第5項及第9項均予以撤回;第7項予以通過〕: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預算金額8億0,805萬9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6億6,228萬6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鑒於「超時工作報酬」歷年決算數均未逾930萬元顯有浮編,刪減「用人費用」項下「超時工作報酬」93萬元。
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0年起,連續5年皆以「存款保險保障自新台幣150萬元提高為300萬元」為主題進行宣導。此一政策推行已歷5年,存款覆蓋率由96%提高至98.4%,實際宣導人口僅2.4%,過去宣導成效已相當充分,實無繼續宣導之必要。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尚無需要加強宣導之新政,相關廣告費用應撙節開支。「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7,148萬7,000元,其中「印刷裝訂及廣告費」原列3,303萬元,提案減列2,385萬元。
本項修正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0年起,連續5年皆以「存款保險保障自新台幣150萬元提高為300萬元」為主題進行宣導。此一政策推行已歷5年,存款覆蓋率由96%提高至98.4%,實際宣導人口僅2.4%,過去宣導成效已相當充分,實無繼續宣導之必要。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尚無需要加強宣導之新政,相關廣告費用應撙節開支。「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7,148萬7,000元,其中「印刷裝訂及廣告費」原列3,303萬元,提案減列200萬元。
4.鑒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鑒於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尤其在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無紙化已是國際趨勢,酌刪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4萬7千元。
本項修正為:減列10萬元。
5.105年度於「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預算1,802萬4,000元,因自99年至今來專業服務費預算執行率未達三分之一,表示其專業服務費預算明顯浮編,爰建請減列802萬4,000元。
6.鑒於近年專業服務費預算執行率偏低,刪減「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科目92萬6千元。
本項修正為:減列50萬元。
7.針對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802萬4,000元,爰請凍結500萬元。
8.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公共關係費,目的為辦理存款保險規定業務,及參與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有關活動並加強與國際金融安全網成員經驗交流等所需。本年度編列金額,較前年度決算金額增列170萬4,000元,成長幅度高達90.6%,卻未見相關業務有相對成長之說明。「服務費用」編列7,148萬7,000元,其中「公共關係費」原列358萬3,000元,提案減列170萬4,000元。
本項修正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公共關係費,目的為辦理存款保險規定業務,及參與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有關活動並加強與國際金融安全網成員經驗交流等所需。本年度編列金額,較前年度決算金額增列170萬4,000元,成長幅度高達90.6%,卻未見相關業務有相對成長之說明。「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7,148萬7,000元,其中「公共關係費」原列358萬3,000元,提案減列20萬元。
9.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按各類金融機構營運風險,分別訂立五級之差別費率,惟現行「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所定之費率,營運風險較高之金融機構(如農、漁會信用部)卻適用較低之費率,實未盡合理,除未能適切反應各類要保機構之風險差異外,亦有違公平原則。爰要求存保公司應檢討現行存款保險費率之合理性。
交通委員會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有黨團、委員提案14項〔第1項、第3項、第5項、第6項、第9項及第13B項均予以撤回;第2項、第4項、第11項及第12項均予以通過;第7項、第8項、第10項及第13A項均予以修正〕: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其他郵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2億360萬元,相較104年度預算數1億7,192萬1千元,增加3,167萬9千元,增幅達18.4%,為有效撙節,爰提案刪減2,000萬元。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郵件運輸費─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2億7,654萬7千元,相較104年度預算數2億5,068萬7千元,增加2,586萬元,為有效撙節,爰提案刪減1,000萬元。
3.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分別於「郵件處理費」、「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下編列公共關係費42萬元、523萬6千元及456萬2千元,合共1,021萬8千元,均較103年度決算971萬元及104年度預算973萬元為高,不僅與行政院所訂標準未合,且在毛利率下降下反而編列較高公共關係費,其合理性待酌。除與行政院所訂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未合外,且在毛利率不如往年下,公共關係費卻不減反增,其合理性待商榷,爰刪除上開公共關係費500萬元。
4.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於「郵件處理費」、「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分別編列「公共關係費」42萬元、523萬6千元及456萬2千元,共計1,021萬8千元,均超過103年度決算971萬元及104年度預算973萬元,未符合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公共關係費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且105年度毛利率較歷年度未有顯著提升,並無增列之合理性,基於政府財政困窘應本於撙節原則,爰該項目預算減列50萬元。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之公共關係費編列523萬6千元,相較104年度預算數354萬1千元,增加169萬5千元,增幅達47.8%,為有效撙節,爰提案刪減100萬元。
6.中華郵政公司於105年度分別於「郵件處理費」、「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共1,021萬8千元,皆高於104年度編列之公共關係費預算973萬元及103年決算數971萬元,然而近幾年中華郵政之營業收入多有變動,該公司105年度營收毛利率11.98%為近5年度次低,僅優於103年度之11.44%,但是105年度所編公共關係費,卻比前三年均高,故此提案凍結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郵件處理費」、「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編列公共關係費1/2,待提出書面報告明列相關細目後始得動支。
7.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原編列專案計畫─「購建郵政局所計畫」最後1年所需經費1億9,019萬4千元,包含土地3,900萬元、房屋及建築1億5,119萬4千元。本期計畫迄至104年8月底止,執行多有延宕,宜加強進度管控本期購建郵政局所計畫102年度至104年度已編預算12億3,961萬1千元,惟迄至104年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為8億8,208萬6千元(執行率71.16%)爰刪除6千萬元,並凍結1億元,待中華郵政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減列「購建郵政局所計畫」500萬元。
8.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原編列「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第4年所需經費3億4,446萬6千元,然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期程4年,計畫總經費7億1,256萬6千元,然因發包作業流標,迄至104年8月底止預算累計執行率僅0.03%,及投標資格未符廠商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提起申訴,申訴案審議結果未定前,需暫停採購評選程序等因素影響,致102年度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3億6,810萬元,迄104年8月底止僅執行9萬5千元,爰刪除105年度預算費3億4,446萬5千元,保留1,000元。
本項修正為:減列「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500萬元。
9.105年度中華郵政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自動化機器設備購置計畫」編列3億4,446萬6千元凍結1/2,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0.中華郵政公司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編列一次性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6億8,186萬4千元,惟預算內容並未揭露擬辦理局屋修繕之局處所名稱、所欲汰換之設備種類、數量及使用年限等相關資訊,實難自預算案瞭解及評估其每年度均編列該等預算合理性及必要性,致有報載「帝寶郵局」耗資900萬元裝修情事,影響民眾觀感甚鉅。中華郵政應確實依規定,秉力求撙節、從嚴核列之原則,對非業務急需或賡續辦理之土地購置、房屋建築及設備購置,均暫緩編列,爰刪除上開計畫5億元,並凍結10億元,待中華郵政公司提出些具體執行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刪除上開計畫5,000萬元。
11.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編列「專案計畫」之「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的投資總額高達220億7,830萬7千元,分七年完成,因內政部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導致收購土地由原訂19.4公頃,縮減至17.21公頃,105年度預算案將投資額由原訂221億1,822萬3千元減為220億7,830萬7千元,在投資總額僅減少0.18%下(3,991萬6千元),預計報酬率由6.27%減少為4.93%,下降1.34個百分點。故建議針對該計畫報酬率減少之原因提出書面報告,並研擬提升收益之辦法。
12.中華郵政公司郵件業務營運量呈下降趨勢,除因傳統函件收寄量受網際網路及電信科技發達之衝擊而日漸減少外,尚因包裹與快捷郵件等業務不僅未隨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與宅經濟發展而成長,甚至呈衰退現象所致,要求中華郵政公司應研謀擴展電子商務市場及其他待開發之市場。
13A.全球電子商務市場蓬勃發展,據經濟部統計,100年至103年國內電子商務市場產值,從5,626億元成長至8,909億元,3年間成長率58.35%,預估105年度產值達1.12兆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至105年度傳統函件收寄量逐年遞減,但是包裹及快捷郵件收寄量,卻未隨著電子商務市場規模擴增而有顯著成長,預估105年度將較100年度衰退10.47%,將成為未來營運上之困境及隱憂,中華郵政公司應正視問題,以創新思維導入經營模式,爭取當前網購、網拍業的快遞業務、或者未來新創科技商務帶動的各種形式商機,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公司電子商務競爭力通盤檢討並研擬相關方案,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 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公司電子商務競爭力通盤檢討並研擬相關方案,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臺灣鐵路管理局
有黨團、委員提案22項〔第1項、第5項、第6項、第14項、第17項及第18項均予以修正;第9項、第12項及第13項均不予通過;第2項至第4項、第7項、第8項及第16項均予以撤回;第10項、第11項、第15項、第19項至第22項均予以通過〕:
1.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各項費用彙計表─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82,452千元,建請減列13,838千元。
本項修正為:減列100萬元。
2.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各項費用彙計表─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82,452千元,建請減列12,838千元。
3.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各項費用彙計表─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82,452千元,建請減列11,838千元。
4.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各項費用彙計表─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82,452千元,建請減列10,838千元。
5.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旅運費」原列8,245萬2千元,凍結四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
6.臺鐵局105年度於預算編列「專業服務費」2億6,103萬6千元,較104年度預算數減少474萬1千元,惟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9,013萬6千元,經查臺鐵局專業服務費自103年度起,預算編列數大幅增加,均超過2億6,000萬元。惟觀察近3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除101年度執行率為8成外,其餘兩年度執行率均低於八成,且預決算數差異數均超逾2千萬元,其中103年度更高達9,688萬5千元,預算容有寬列。臺鐵局所編專業服務費,項目包括法律事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講課鐘點及稿費、委託調查研究費、委託檢驗試驗費、教育訓練費、電腦軟體服務費與保警及保全費用。分析102年度及103年度專業服務費執行率低於八成之原因,主係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與委託調查研究費之執行率均未達四成所致。其中具可規劃預期性之委託調查研究費預算編列數僅次於保警及保全費用,分占102年度及103年度專業服務費預算數之31.51%及34.63%,惟其執行率卻僅三成餘,預決算差異數高達3,991萬3千元及6,395萬9千元。綜上,建議酌予刪減1億元。
本項修正為:酌予刪減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
7.臺鐵局105年度預算案原編列專業服務費2億6,103萬6千元,唯近年度專業服務費執行率不高,且預決算差異數甚巨,除101年度執行率為85.86%外,其餘兩年度執行率均低於八成,且預決算數差異數均超逾2千萬元,其中103年度更高達9,688萬5千元,預算容有寬列。爰此減列上開預算6千萬,並凍結1億元,待臺鐵局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8.經查,臺鐵局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專業服務費2億6,103萬6千元,較104年度預算數減少474萬1千元,惟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9,013萬6千元(52.74%)。臺鐵局專業服務費自103年度起,預算編列數大幅增加,均超過2億6,000萬元,惟近3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除101年度執行率為85.86%外,其餘兩年度執行率均低於80%,且預決算數差異數均超逾2千萬元,其中103年度更高達9,688萬5千元,預算顯有浮濫編列之虞。然花東地區火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然每逢假日一票難求,臺鐵建置第四代訂票速度緩慢,更多以理由推託實名制之花東民眾優先購票機制,顯未確實委託調查研究及諮詢工程與電腦專業服務,建議刪減「專業服務費」10%,並凍結5%,待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9.交通部主管【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597,445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477,205千元,爰提案刪減2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
10.鑒於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尤其在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無紙化已是國際趨勢,刪減臺灣鐵路管理局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60萬元。
11.鑒於國際原油價格自2014年至今已降幅達35%,刪除臺灣鐵路管理局業務費用─使用材料費20萬元。
12.交通部主管【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科目預算金額685,12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602,406千元,爰提案刪減1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
13.交通部主管【臺灣鐵路管理局】105年度預算「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科目預算金額75,36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56,661千元,爰提案刪減2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
14.凍結「站務費用─服務費用」一千萬元,俟交通部鐵路局擬定「外籍移工友善服務方案」,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5.臺鐵局105年度預算案於「維持費用」下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4億6,375萬9千元,建請凍結1/4,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6.臺鐵局105年度原編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經費115億6,635萬6千元,其中包括7項繼續性專案計畫、18項分年性與10項一次性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臺鐵局截至103年度累計預算執行率低於八成之專案計畫,計有「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高雄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臺鐵局工程配合款」、「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臺鐵高雄─屏東潮州捷運化建設計畫─臺鐵局工程配合款」、「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臺鐵局工程配合款」及「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臺鐵局工程配合款」等6項專案計畫,該等計畫累計預算執行率介於17.24%~60%間,執行效率低落,有違國人對鐵道建設之需求與期待。爰刪除上開預算30億元,並凍結30億元,待臺鐵局提出改計畫後,始得動支。
17.有鑑於臺灣鐵路管理局為加強防災防護措施,與確保行車安全,推動「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109年)」,本年度編列46億9,300萬元。依據臺灣鐵路管理局統計數據,104年度行車事故共618件,以行車異常事件為大宗(529件),占整體事故原因85%。其中行車異常原因又以車輛故障(263件)、運轉保安運轉裝置故障(103件)最多。顯見臺灣鐵路管理局在系統管控、設備檢修及維護上有檢討之必要,允宜研謀改善,以保障旅客權益,俾使行車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20%,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行車異常事故降低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8.臺灣鐵路管理局「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總預算高達997億3,000萬元。其中105年度編列14億1,000萬元,資金來源係由政府投資全額負擔。經查:臺灣鐵路管理局目前人力短缺,報到後留職率不足八成,恐目前人力不足以負荷運量。又查今年4月14日,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察發現,有鐵路局某電務段辦理火車電務工程時,涉嫌圖利廠商,不僅以舊充新、偷工減料、驗收不實,涉案人員、地點甚多,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及行車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20%,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人力補足與提高留職率計畫、該案車輛採購標案期程與內部防弊措施檢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9.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105年度預算案於分年性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下賡續編列1億5,601萬4千元,建請凍結1/4,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0.臺灣鐵路管理局下列「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102-108年)」總預算10億7,356萬元,本年度賡續編列1億5,601萬元。不肖業者利用虛擬身分證大量訂購花東車票,轉以高價售出。導致臺鐵對號列車車票一票難求,嚴重影響民眾乘車權益。經查,鐵路警察局104年度1至8月異常訂票查獲張數,高達189萬張,遠高於103年度整年度查獲異常訂票張數(103萬張)。爰此,臺鐵應持續加強與鐵路警察局合作之「淨網專案」,改進現行票務系統外,尚須研謀改善,且「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預計於108年完成,是否足以因應目前訂票問題。除需積極執行外,臺鐵局應落實監督並要求廠商針對現行票務問題提出因應,以徹底解決一票難求之困境,杜絕不當訂票問題,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21.民眾對臺鐵局「列車準點情形」之滿意度仍然衰退,要求臺鐵局應儘速研謀具體改善策略,並檢討提升對號列車準點率,期增進服務品質及提升民眾滿意度。
22.依據民眾對交通部施政措施滿意度調查結果,以0~100分之間給予滿意度評價。其中104年度「對臺鐵各服務項目滿意度調查」,計有2項指標滿意度至少連續四年以上未達70%,顯見至少三成民眾對臺鐵「列車準點」、「網路訂票」不滿意。鑑於民眾對於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列車準點問題」、「訂票問題」、「時刻安排」、「短程運輸服務」滿意度未能有效提升,實有改進之必要。建議研謀具體改善對策,以期提升民眾滿意度,改善臺鐵體質,使我國鐵路運輸事業達到歐美等先進國家水準,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前揭事項書面報告。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有黨團、委員提案18項〔第1項至第6項、第8項、第10項、第12項至第15項均予以修正;第7項不予通過;第9項予以撤回;第11項、第16項至第18項均予以通過〕:
1.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86億2,970萬8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15億元。
本項修正為:刪減營業成本100萬元。
2.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91億9,388萬4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10億元。
本項修正為:刪減營業成本80萬元。
3.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56億6,315萬3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5億元。
本項修正為:刪減營業成本60萬元。
4.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35億3,073萬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費用3億元。
本項修正為:刪減營業費用50萬元。
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編列「旅運費」合計4,082萬2千元預算,應刪減108萬1千元。
本項修正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所轄各國際商港港勤拖船委外經營業務,對於收入性勞務採購,應依法採公開招標及以繳交最高管理費者一家決標辦理,以符合公平原則及增加政府收入。
6.港務公司105年度原編列國內旅費3,109萬3千元、國外旅費584萬元及大陸地區旅費373萬9千元,合共4,067萬2千元,較上(104)年度預算3,950萬9千元,增加116萬3千元。且該公司105年度預算案就國內外旅費編列說明,如同往年度僅簡略說明:依現行出差旅費標準及業務需要,未見有因特殊需求而需增加預算之說明事項,該公司對於國內、外旅費之規劃及預算之籌編,未盡覈實,核有欠當,爰刪除1千萬元,並凍結2千萬元,待港務公司提出過去三年之旅費支出報告及105年度旅費使用計畫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凍結500萬元。
7.臺灣港務股份公司105年度「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國外旅費」584萬元及「大陸地區旅費」373萬9千元,合計957萬9千元,雖未超過104年度預算數,惟較103年度決算數851萬1千元,增加106萬8千元,增幅達12.5%,顯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且業務上並無增加或特殊需求而增列出國旅費之必要性,應依行政院派員出國相關規範,覈實檢討各項出國計畫之需求性,派員人數及天數應力求精簡,秉持撙節原則,爰減列該預算106萬8千元,並凍結剩餘數三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公司就員工出國計畫及實際支用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3,760萬元,辦理國際商港資產活化與招商規劃等委外研究計畫,但臺灣港務公司所屬自營碼頭使用率,除高雄港達8成以上,基隆港、台中港介於5至6成,其餘各港均未達5成,政府鉅額投資港口硬體設備,碼頭使用率卻偏低,不符經濟效益。爰該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碼頭使用率改善規畫及活化具體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港務公司105年度「營業外費用─什項費用」編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海運經貿研訓基金會」1,300萬元,建請全數凍結,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10.105年度編列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第7年度經費6,000萬元,總經費45億1,700萬元(全數由該公司自行負擔),截至105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15億6,392萬2千元。該計畫迭經變更,所需經費及工期不斷增加,現行工程進度並呈落後。按該工程計畫於98年即經行政院核定並開始執行,原預計總經費28億5,109萬8千元,並於102年度即可完成,惟迄今已變更2次,經費擴增至45億1,700萬元,為原定經費之1.58倍,工程期程完成日亦由原定102年度完成,展延長達4年,預計至106年底完工,該公司對於重要工程建設規劃及執行,顯欠審慎覈實,允宜檢討。應秉撙節原則及審酌未來營運發展需求,從嚴為相關空間之利用與規劃,以避免未來該大樓空間閒置浪費,肇致政府資金之無效率投資。爰刪除上開預算3千萬元。
本項修正為:凍結五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經查,臺灣港務股份公司編列「新興計畫─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相關建設計畫」總經費42億2,650萬元,工期105年1月至110年12月,105年度編列1億0,300萬元,包含臺北港南碼頭區碼頭及相關設施工程、臺中港第105號碼頭後線設施設置工程計畫及高雄港第77-79號碼頭改進工程等3項子計畫。惟該計畫未符合預算法第34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及同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更未經行政院核定即編列預算,有違反預算法之虞,建議凍結該預算1/4,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符法制。
12.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專案計畫新興計畫「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相關建設計劃」項目,其執行期間為期五年(105年~110年),投資總額高達42億,惟其計畫明細過於簡略,導致無法瞭解該項目與「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及建設計畫」(101~105年)之關聯性與必要性,也無從判斷其投資項目是否有重疊。故建議凍結該項目之預算1/4,待針對該新興計畫提出具體規畫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度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房屋及建築」之「基隆港樂中廬大樓新建工程」項目125,000千元,根據104年度預算,已針對該項目編列預算50,000千元,然於預算書中無法瞭解預計完成時間及預期效益,於決算書中也無從得知該項目之執行成果。故建議凍結該項目預算四分之一,港務公司應針對該項目提出整體計畫報告,內容包含所需時間及估計之總經費,以供檢視該預算之執行情形及合理性;待提供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4.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計105年7月成立,與高雄市政府合資成立,辦理高雄港港區與周邊土地資產之發展利用,預計實收資本額1億元,港務公司105年度編列投資5,100萬元,持股比率51%。然依投資計畫書中「其他港區未來發展規劃」所述:「……,高雄港舊港區因應國際航運發展趨勢,已推動辦理港區碼頭機能調整工作,同時舊港區土地因鄰近市區,商業開發條件成熟具高度開發利益,高雄市政府於舊港區周遭規劃多項都市發展建設計畫,其開發工作已面臨急迫性,應優先推動辦理,……。」、「有關其他港區之發展,……,考量相關港區碼頭機能調整尚在規劃發展、或距離市區較遠、或周遭商業開發條件尚待營造等因素,配合各地方政府都市計畫,目前尚無進行其他港口舊港區土地開發之急迫性與必要性。」惟鑑於港務公司所轄港區土地擴及全省諸多重要都市,允宜正視未來其他港區所在地方政府援引辦理之問題。爰此,允宜研謀建立標準化評估程序,以杜爭議。爰凍結上開預算1千萬元,港務公司建議標準化評估程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凍結上開預算十分之一,港務公司建立標準化評估程序,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5. 105年度「資金轉投資及盈虧明細表」新增轉投資成立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洲際貨櫃碼頭公司),投資金額3.2億元,持股比率40%,105年度預計投資損失697萬元。由於引進理想之合資對象為本投資案能否成功之關鍵因素,港務公司允確實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從嚴審慎及公平、公開方式辦理相關招募作業,以確保投資效益之有效達成。綜上,港務公司105年度編列洲際貨櫃碼頭公司投資計畫3.2億元,預計持股比率40%,尚不具絕對控制權,對於合資業者之資格條件,允應從嚴審慎規範,並研謀完善之控管機制,俾以覈實達成所預期之投資效益。爰凍結上開預算1億元,待港務公司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招商目標及具體條件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凍結上開預算四分之一,待港務公司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招商目標及具體條件後,始得動支。
16.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業務包含停泊、曳船及倉儲,惟今年三個項目之營運目標之設定皆小於以往年度(103年度)最高營運量(請見下表),鑑於港灣收入、棧埠收入及倉儲為港務公司主要收入來源,臺灣港務公司營運結果雖獲營業利益,但成長緩慢。故建議積極研謀改善,俾提高經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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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最高營運量 |
本年度營運目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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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數量 |
營運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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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泊業務 |
103 |
3,193,166艘時 |
3,030,803艘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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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船業務 |
103 |
74,921小時 |
72,858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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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業務 |
103 |
139,206,970延日噸 |
113,810,458延日噸 |
17.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檢討現行所屬各自由貿易港區產業發展定位及營運招商政策,並釐定年度營運目標,以利外界監督考核其推動成效。
1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積極為附屬周邊事業之轉投資,105年度轉投資事業將達5家,鑒於該轉投資事業均屬新創事業,投資效益尚待觀察,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定期覈實檢討評估投資成效,並研謀適當風險控管機制,以維投資目的之有效達成。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有黨團、委員提案14項〔第1項至第3項、第6項及第10項均予以修正;第4項、第7項至第9項、第11項至第14項均予以通過;第5項予以撤回〕:
1.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68億4,278萬2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毛利(毛損)10億元。
本項修正為:刪減營業毛利(毛損)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85億5,774萬4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成本15億元。
本項修正為:刪減營業成本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3.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12億6,192萬7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費用5億元。
本項修正為:刪減營業費用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105年度預算編列租賃成本─服務費用「水電費」249,588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165,770千元,及104年度預算編列157,606千元,預算大幅增加。為撙節費用支出,應鼓勵員工貫澈節約水電,爰此,建議「水電費」減列100千元。
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附屬單位預算105年度預算編列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水電費」42,598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21,200千元,及104年度預算編列20,279千元,預算大幅增加。為撙節費用支出,應鼓勵員工貫澈節約水電,爰此,建議「水電費」減列100千元。
6.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來狀況連連,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2,233萬8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減營業外費用3,000萬元。
本項修正為:刪減營業外費用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7.桃園機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廣告費、業務宣導費預算共編列81萬元,較104年度預算40萬5千元增幅1倍,105年度新增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共編列64萬元,104年度並無編列。機場保全公司為桃園國際機場公司獨資投資之子公司,承接桃園機場之保全工作,業務較為單純,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及國外、大陸旅費預算編列之必要性及預算增幅之合理性需要審酌,基於政府財政困窘應本於撙節原則,爰減列該預算數共145萬之二分之一,並且凍結剩餘數之二分之一,俟桃園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廣告費、業務宣導費、國外旅費、大陸地區旅費相關計畫及支用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8.機場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專案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12億4,900萬元,除已逾原定104年12月之完工期限,且截至104年8月整體計畫執行率仍偏低,綜上,桃園機場道面整建事涉飛航安全及營運良窳,惟計畫規劃未能評估工法優劣並妥擇最適工法,致施工進度延宕,變更工法後完工期程一再展延,導致十餘年間無法提供航空器正常起降,亦影響旅客權益,旅客抱怨及媒體報導常有所聞,其規劃與執行力實待加強,允應確實檢討,爰凍結上開預算2,000萬元,待桃機公司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9.機場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新興資本支出專案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5億元,建請減列1,000萬元。
10.機場公司105年度預算案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新增桃園國際機場智慧航廈興建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機場園區停車場立體化工程、第一航廈出境行李輸送系統改建及升級工程、園國際機場智慧化軟硬體設施工程提升計畫,等4項10億以上重大建設計畫,投資總額合計94億4,982萬8千元,105年度預算數計13億2,268萬8千元,惟前揭計畫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即編列預算,與預算法等規定未符。上述資本支出計畫投資總額均超逾10億元,依法屬機場園區重大建設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綜上,機場公司資本支出計畫投資總額超逾10億元之機場園區重大建設計畫,尚未經交通部核定作業,即逕予納入預算,與預算法及預算籌編相關規定未符,爰上全數凍結上開計畫預算共13億2,268萬8千元,待主管機關核定後,並成本收益等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上開計畫預算共13億2,268萬8千元,減列13億1,608萬7千元。
1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編列合併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下列「桃園國際機場智慧航廈興建計畫」,總投資總額匡列19億9,714萬元,本年度編列5千萬元。原定107年12月完工,唯今年4月24日,桃機公司為考量現行執行中工程數過多,恐影響服務品質,故暫緩推動智慧航廈興建計畫。經查,該計畫未依預算法相關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逕予納入預算,並不符預算法及預算籌編相關規定。爰此,應就該項預算計畫停復工之影響,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鑑於桃園機場攸關國家門面,相關重大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應恪守預算法等相關核定法規,並確實考量審酌計畫之合理與效益。經查:桃機公司提報之105年度預算書,所匡列之四項計畫,其投資總額均超過10億元,卻未經交通部核定逕予納入預算。建請交通部督促桃機公司應確實完備相關簽核程序、檢討大型建設計畫屢次展延期程問題,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13.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編列繼續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12億4,900萬元,原訂於104年12月完工,為確保工程品質、防範外力不干擾,曾於103年8月13日舉行廉政平台交流座談會,邀集公共工程委員會、法務部廉政署、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民航局等相關單位研議行政司法合作平台。經查,桃機公司迄今已二次修正計畫、展延施工期程至107年;又屢傳施工品質不良新聞,嚴重損及國家門面,建議桃機公司確實檢討施工品質,並加強規劃與執行能力,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1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新興計畫「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本年度預算匡列5億元,預計總投資額746億8,900萬元,將於111年完工。經查:依據桃機公司101年5月24日「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實施計畫」之簡報內容,第一與第二航廈容量約3,200萬人次,依據綱要計畫預測之複合成長率計算4.9%計算,遲至109年旅客人數將突破4,514萬人次。第三航站區興建工程恐無法支應預估時點旅客量,將使機場運輸效率更形惡化。綜上,建議桃機公司嚴控工程進度,並提出對應策略紓解運量負荷,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參、非營業部分
內政委員會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48項〔第1項至第4項、第6項、第9項、第13項至第16項、第20項、第27項、第30項、第32項、第35項、第36項、第39項、第40項、第43項、第44項、第47項、第48項均予以通過;第5項、第7項、第10項至第12項、第19項、第21項、第22項、第24項、第26項、第29項、第37項均予以修正;第8項、第17項、第23項、第25項、第28項、第31項、第38項均予以撤回;第18項、第33項、第34項、第41項、第42項、第45項、第46項均不予通過〕:
1.有鑑於營建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第1期開發區開發經費22億7,534萬3千元,主要係行政作業費5,585萬8千元、公共工程費20億5,258萬8千元、補助費1億6,379萬6千元、資本化用人經費310萬1千元。
惟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預定施工年期為99年度至102年度,營運年期為102年度至108年度,分2期辦理開發,第1期截至104年8月底已投入110億8,854萬1千元,105年度編列預算22億7,534萬3千元;第2期仍在規劃階段,尚無投入成本。
101年度因公共工程部分配合區段徵收用地取得,以及地上物拆遷辦理工程作業期程調整,預算執行率為82.91%,已有落後情形;102年度因需辦理都市計畫範圍修正、地上物拆遷、墳墓遷移及廠商進度落後影響,預算執行率僅29.89%;103年度仍受上開因素影響,預算執行率僅54.44%;104年度截至8月除前述因素外,尚有部分地上建物屋主抗拒拆遷,住宅用地尚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等因素影響,預算執行率亦僅19.29%,相關工程進度延宕,有待加強積極辦理。綜上,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進度持續延宕,亟待加強積極辦理。
有鑑於此,特提案刪減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預算5,000萬元,以資警惕。
2.現階政府推出的各式不同的「公屋」政策,究其目的是為伸張「居住正義」。但所有政策中實在的問題核心並沒有掌握,更沒有解決,因為問題在「居住」不在「購屋」,且政出多門,公屋定義亦各有不同。迄目前止;計有「2017世大運選手村─林口國宅」、「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等案,其中除「社會住宅中長期實施方案」仍處於規劃階段外,其餘公共住宅刻正辦理。惟近來政權交替,新閣又主張8年打造20萬戶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興建資金約3,000~4,000億元,如此龐大預算政府何來?「居住正義絕對不是口號,要能實踐才是王道」,公屋政策各吹各號,蓋20萬社會住宅的目的是什麼?政府是應讓更多弱勢家庭入住,而不是讓人民霧裡看花,看不清楚,真有需求者也分不到。爰此,前開各項公共住宅方案於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開發經費約94億5,663萬9千元(含經費數與所屬新市鎮或都市更新計畫未結轉為成本之開發經費)應先暫予凍結1/5,俟政府公屋政策明確,能真正解決各類弱勢家庭「住的問題」,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獲認同後,始得動支。
3.鑑於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中「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485,122千元,有鑒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共體時艱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422,070千元,爰提案刪減20%計新台幣97,024千元。
4.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之「雜項業務成本」預算金額307,25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103,595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5.新政府主張興建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八年要完成20萬戶,內政部有義務向全民說明政府未來興建社會住宅之計劃與時程,爰此建議營建建設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4,990萬7千元全數凍結,俟內政部營建署針對「興建社會住宅相關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金額49,90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28,802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7.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費用」預算金額6,570,37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5,580,426千元,爰提案凍結2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鑒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營運計畫編列「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開發經費58億1,646萬6千元。其中有部分合宜住宅資源分配不公或遭濫用,根據某電子租屋網資料顯示,甫於4月啟動交屋的A7合宜住宅,共約有38筆合宜住宅房屋出租,租金約在一萬八千元至二萬五千元,形成有需要的人抽不到,想租的人租不起的奇特現象,不僅浪費國家資源,更違背合宜住宅建造的初衷,爰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9.凍結「住宅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一百萬元,俟內政部就「租屋服務平台業務」提出改善方案,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1)為活用民間空屋,提供弱勢多元化居住選擇,內政部自102年起自住宅基金挹注經費,推動示範性租屋服務平臺。
(2)然相關辦理情形,102年度試辦計畫實際成立租屋平臺僅16個,低於計畫目標數40個,截至104年8月底,102年度及103年度試辦計畫實際媒合成功數各18件及25件,皆較預計目標1,500件及50件落差甚遠,相較已投入經費2,884萬元,租屋服務平臺以服務弱勢為宗旨,但其平臺媒合效益極為不佳,於弱勢扶助功能未有發揮。
(3)查一般服務費用係涵括辦理合宜住宅、社會住宅、住宅補貼、建置租屋服務平臺及內政部住宅資訊整合等業務,於部分業務功能未有提升情形下,105年度預算編列卻較上一年度增加604千元,似有欠妥。建議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刪減600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6,586千元五分之一,俟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住宅基金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原列718萬6千元,提案凍結300萬元,俟內政部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查內政部主管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住宅基金(第1-3頁)參、業務計畫(一)銷售目標:「截至104年度止預估尚有5戶國宅待售,另105年度預計有7戶國宅出租戶轉為待售戶,本年度將有12戶未售國宅;……」。鑑於未售國宅之維護管理費用不貲,如水電費等相關「勞務成本」、「管理及總務費用」等,再查(第1-31及1-32頁)住宅基金105年度為銷售其中10戶國宅即編列「銷貨成本」支出高達6,028萬元。
鑑於近年來房市景氣將持續衰退,房價高、供給量過多、購買力不足是關鍵原因,內政部應積極研擬諸般措施,如做為社會住宅出租運用等方式,避免資源閒置;且政府財政狀況窘迫,爰本基金「銷貨成本」編列6,028萬元應予凍結,俟內政部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重新檢視、修正,確定該經費能有效執行,始得動支,若與相關規定未合者或浪費國家資源者,應即予剔除。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為因應無紙化目標,節能減紙、避免資源浪費,欲辦理社會住宅行銷業務應積極規劃採行電子郵件及手機App通知方式辦理,取代傳統印製海報、摺頁、書表方式,有關住宅基金行銷及業務費17,527千元,建議刪除7,000千元,俾有效珍惜資源,並予以檢討改進。
14.鑑於內政部主管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中「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7,527千元,有鑒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共體時艱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8,550千元,爰提案刪減30%計新台幣5,258千元。
15.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105年度之「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預算4,357萬6千元,應刪減1千萬元,刪減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
16.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105年度之「其他業務費用」之「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原列預算2,614萬元,應刪減200萬元,刪減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
17.內政部主管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0億4,571萬7千元,主要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惟政府政策長期重都市偏鄉村,導致城鄉差距逐年增大,有鑒於鄉村人口外移嚴重,爰提案全數減列,並要求內政部重新檢討住宅政策,以吸引青年返鄉扎根。
18.(1)為活用民間空屋,提供弱勢多元化居住選擇,內政部自102年起自住宅基金挹注經費,推動示範性租屋服務平臺。
(2)然相關辦理情形,102年度試辦計畫實際成立租屋平臺僅16個,低於計畫目標數40個,截至104年8月底,102年度及103年度試辦計畫實際媒合成功數各18件及25件,皆較預計目標1,500件及50件落差甚遠,相較已投入經費2,884萬元,租屋服務平臺以服務弱勢為宗旨,但其平臺媒合效益極為不佳,於弱勢扶助功能未有發揮。
(3)內政部推動租屋服務平臺三年餘,每年耗費千萬維護,然辦理縣市卻自6個減少為3個,平均媒合件數亦僅有約20件,顯然我國整體住宅政策方向及住宅租賃相關法規皆亟須再行檢討修正,以強化後續擴大推行辦理縣市之基礎。建議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或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刪減917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2,000千元五分之一,俟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
19.(1)社會住宅係政府為協助部分無法透過租金補貼獲得合適居所之弱勢族群能有居住問題解決之道,除行政院於100年及103年核定由內政部辦理「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及「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住宅基金迄104年7月底就兩方案業已各別補助25億6,483萬9千元及646萬4千元,並於本年度續編列「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補助經費10億0,642萬5千元。
(2)查「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之期程為103年至112年,興辦主體為各地方政府,由內政部優先補助各地方政府經費辦理國宅用地興辦社會住宅、閒置校園或公有閒置建築物改建社會住宅及各地方政府自辦社會住宅,預期至民國112年,將社會住宅的量能提升至目前存量(約6千餘戶)之5倍。
(3)然以出租使用為主要目的之社會住宅,其管理措施係維護社會住宅居住品質之重要環節,亦為主辦社會住宅之地方政府重要責任,惟「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所選之臺北市及新北市等5處社會住宅,將於105年至106年完工在即,僅臺北市訂有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其管理方式規範亦為形式內容,並無切實管理維護措施及住戶租住義務等具體內容,而於五處社會住宅管理方式更僅敘明委外辦理,並無其他具體政府作為。
(4)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應有長遠規劃,中央主管機關更應發揮督導之責,給予地方政府資源外,亦須引導其制訂相關管理措施,始能為後續其他縣市政府之學習模範,完善發揮政府資源之效益。建議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或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凍結500,000千元,俟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0.凍結「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辦理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之委託研究調查費」三百萬元,俟內政部就「租屋服務平台業務」提出改善方案,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1.「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補助之社會住宅所選之臺北市及新北市等5處社會住宅,將於105年至106年完工,住宅基金已持續挹注補助經費達25億6,483萬9千元,惟據內政部營建署資料,該五處社會住宅之管理方式僅敘明委外辦理,管理方式仍待研訂,恐影響社會住宅居住品質及不利維護住戶租住義務。爰此,凍結105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預算二分之一,待內政部營建署督促地方政府提出社會住宅後續具體管理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2.住宅基金「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凍結5千萬元,俟內政部提出租賃專法草案及「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補助之直轄市、縣(市)訂定社會住宅具體管理規範之期程規劃,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3.鑑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租屋服務平臺試辦計畫291萬7千元。根據營建署資料統計,試辦計畫實際媒合成功數各18件及25件,遠不及預計目標1,500件及50件,成效不彰,有虛耗公帑之疑慮。爰予以減列該項預算291萬7千元。
24.住宅基金辦理租屋服務平臺係運用民間社福團體、不動產經紀業或其他不動產相關服務業等,成立專責之租屋服務平臺,協助中低所得家庭或一般民眾租屋,截至104年8月底,已投入經費2,884萬元。然103年度起租屋服務平臺辦理縣市自6個減少為3個,刊登件數、媒合件數甚少,成效不彰。爰建議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租屋服務平臺試辦計畫291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5.內政部主管住宅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編列52億5,291萬6千元,主要辦理購屋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惟政府政策長期重都市偏鄉村,導致城鄉差距逐年增大,有鑒於鄉村人口外移嚴重,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6.營建建設基金為作業基金,其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無法回收之住宅補貼業務所需費用高達52億5,291萬6千元,屬無自有財源而無法回收之支出,由住宅基金辦理,違反作業基金自給自足原則,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且因而減少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金額,恐有粉飾預算成長速度之虞。爰此,凍結105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之「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預算十分之一,待內政部營建署提出106年度將「住宅補貼預算」回歸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辦理相關說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7.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編列「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所需經費24億1,113萬4,000元,建議凍結2億元,俟內政部就「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實施情形及如何強化租屋族權益擬具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8.查內政部主管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住宅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內,於「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編列55萬元,預計105年7月新購置「客貨兩用車」公務車輛。
惟經查「住宅基金」之「公務車輛明細表」內,現有公務車輛計5輛(車種乘客人數7~8人且不含司機)、公務機車計15輛;再查「住宅基金」之「員工人數彙計表」內,基金年度內最高可進用員額數「專任人員」僅54員(含正式人員4人、聘僱人員5人、約僱45人),人車比率顯已偏高,今又編列預算購置新車,雖係汰換然應避免資源浪費或閒置,且政府財政狀況窘迫,應請內政部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
爰本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內,於「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編列55萬元,全數減列刪除,並請內政部加強督促所屬修定公務車編裝數。
29.查內政部主管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新市鎮開發基金(第2-33頁)「業務外收入明細表」內「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編列計1,658萬5千元,據該說明欄註記「……銀行存款之孳息收入,係預計(1)平均活期存款約50,000千元、(2)定期存款約3,000,000千元,利息收入約1,658萬5千元。」
再查(第2-28頁)「現金流量預計表」內本基金(105)年度「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38億2,234萬元,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49億6,640萬6千元」,就依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38億餘元計算相較,前揭銀行存款短列約7億餘元之利息收入。
依前述本基金「財產收入」顯未充分正確揭露,影響基金收益數,爰本基金編列數15億3,458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差異部分說明並修正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0.查內政部為積極開發新市鎮,以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而設置本基金。依據上開內政部計畫,「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預計開發面積分別為1,756.31公頃,計畫人口各為30萬人。
惟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103至150年中華民國人口推估」報告載述,未來我國總人口成長將由正轉負,且據營建署民國103年9月出刊「低度使用(用電)住宅、新建餘屋(待售)資訊統計資訊簡冊」列載,全國新建餘屋(待售)住宅,截至民國102年底止計有2萬7,838宅,其中新北市6,159宅,數量明顯大於其他縣市,顯示該計畫未能考量人口老化及人口成長趨緩等外在環境變遷,及低度使用住宅去化問題;爰本基金「淡海新市鎮」營運計畫編列35億4,823萬1千元,凍結10億元,俟內政部就該計畫欠周詳部分修正,可達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之目標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31.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新市鎮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營運項目」項下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第1期開發區經費22億7,534萬3千元,經查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執行持續落後,捷運延宕,道路、公設施工緩慢,週邊一片荒涼,也無公車運輸,且遏止投機之查核機制不足,允宜檢討改進,爰凍結二分之一,俟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2.新市鎮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第1期開發區開發經費22億7,534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19.29%,預算執行率明顯嚴重落後,不利政府資源有效利用,爰此凍結2億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3.(1)查行政院於2009年9月9日核定南鐵地下化,原訂自當年9月施工至2017年5月完畢,該計畫北起永康中華陸橋(永康橋)以南約0.17公里處,南至生產路以南約1.91公里,全長8.23公里。總經費293.6億元。
(2)然因南鐵沿線居民原認為台南市府原定計劃係「原軌原地施工」,借用民地建臨時軌道,待地下化完工後再行原地重建家園,但台南市府未與居民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即更改路線東移,顯失政府照顧人民之責,造成紛擾未平,南鐵地下化亦停擺;涉及人民財產重大事項應由政府單位積極與人民協調,是為政府之責,建議刪減8,093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335,000千元10%,俟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
34.營建建設基金項下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不動產投資成本有關「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拆遷安置都市更新案」費用809萬3千元,全數刪除,台南市政府與當地被徵收土地居民協商達成共識前,內政部應暫緩本案都市計劃審查與土地徵收程序。【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
35.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內政部主管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5年度預算中「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31,280千元,有鑒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共體時艱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20,174千元,爰提案刪減30%計新台幣9,384千元。
36.內政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編列2億4,560萬元,主要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計畫,經查截至104年8月底止,臺北市及新北市之都市更新件數計1,482件,約占全國總件數1,689件之87.74%,北部地區遠高於中南部地區,都市更新之區域發展顯已失衡。爰提案刪減5,000萬元,並要求內政部重新檢討全國區域發展計畫,以利區域均衡發展。
37.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2億4,500萬元,其中補助政府機關辦理都市再發展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6,500萬元,未符法制建議凍結捐助、補助與獎助2億4,500萬元之25%,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8.鑒於105年度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於「長期投資增減說明」項下編列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案。其中浮洲合宜住宅甫完工即出現裂損,根據台北市、台中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其中合宜住宅A3、A6棟,多處梁、柱、剪力牆都有鋼筋不足情況,不符規範要求,恐未能符合當初建構優質居住環境之原意,爰針對辦理投資興建計畫及招商作業3億5,840萬5千元,全數凍結,俟內政部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浮洲合宜住宅建築物缺失改善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9.行政院「整體住宅政策」修正草案於104年9月15日核定,但住宅計畫、財務計畫及租賃相關法制等實質策略仍有不足,惟因政府人事更迭,前開政策恐將無法落實。新政府基於權責,應有長遠全盤規劃,儘速依住宅法規定,完備住宅計畫、財務計畫與租賃專法,解決租賃市場規範過於傾向房屋所有權人之現況,建構通盤具體規劃政策,平衡房屋所有權人及承租者雙方權利義務。內政部應本於職權,應於三個月內擬具「自有住宅租賃專法」,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40.「整體住宅政策」修正草案甫於104年9月15日核定,惟謹具概念,住宅計畫、財務計畫及租賃相關法制等實質策略仍亟待研訂,營建署應基於長遠之全盤規劃,儘速依住宅法規定,完備住宅計畫、財務計畫與租賃相關法制,形成通盤具體規劃之上位政策,俾使住宅法之立法意旨得以落實,並協助各地方政府規劃資源配置及政策研擬。
41.有鑑於營建建設基金轄下分基金自94年度起陸續裁撤,惟後續餘存權益之清理長達11年,尚有迄未清理完竣者,已明顯延遲。另已裁撤基金未編製清理或結束整理基金決算,相關資產保全及債務清理之透明度不足,易衍生弊端,爰此要求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依法建立基金裁撤制度,並依規定編製清理決算書表,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以利立法院監督。【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
42.蔡英文政府公開宣示未來將於八年內興建二十萬戶社會住宅,以解決弱勢者居住需求。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對土地之需求量大增,若利用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可加速興建進度,然台灣社會已進入民主化及重視人權的時代。為打破黑箱決策,建立全民共識,做一個守信會溝通的政府,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於社會住宅興建計劃實施前與預定地當地居民進行溝通,召開至少三場公聽會,全程直播並錄音錄影上網公告,以廣徵鄰近居民及學者專家之意見,展現政府溝通之誠意。【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1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
43.政府歷年來雖推出補貼、購屋貸款及各類公共住宅等措施,惟欠缺合理之租賃市場管理機制,致使民眾僅得藉由購屋維護居住品質與安定,再加上社經環境變遷,促使房價所得比由91年第1季4.47攀升至104年第4季8.46,於十餘年間倍數攀升。由於租屋市場百廢待舉,整體的市場狀況亦不明,爰要求營建署於三個月內儘速訂定租賃專法,健全租屋市場發展。
44.依據住宅法第38條規定「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及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相關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應就無障礙住宅設計及申請做相關管理及補助之審查核定,內政部營建署顯對無障礙住宅之相關負有管理職責,然各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無障礙住宅之登記或設計有相關資訊揭露平台,可供需求者或使用者查詢。爰此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應於三個月內建置無障礙住宅公開資訊平台並應積極更新相關訊息,以利需求者查詢,完善我國無障礙環境規劃。
45.營建建設基金為作業基金,其設置雖非以營利為目的,但仍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105年度預算案編列無法回收之住宅補貼業務所需費用52億5,291萬6千元,與預算法規定未合,要求自106年度起回歸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辦理。【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
46.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依第8條標售或標租土地時,投資人應附具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參與投標。」另依「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後,除形式初審外,復應就投資計畫之建設目的及內容、營運計畫、各階段之投資進度及建設內容、財務計畫之投資報酬率、投資效益分析、風險之評估及因應措施、投資資金來源及調度計畫等進行複審;審查準則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斟酌個案特性,邀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外部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查現行審查準則尚無利益迴避、不當利益禁止或保密等規範,鑒於新市鎮開發標售金額龐鉅,各年度金額動輒達億元以上,標得土地之未來開發利益亦殊為可觀,為期防弊於先,防弊機制允應再予強化。建請內政部參酌其他機關審查委員遴選規定,於審查準則增訂參與審查人員之利益迴避及保密等規範,俾使投資人附具之投資計畫審查過程更具公正客觀性。【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
47.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2年4月26日公布釋字第709號解釋,針對都市更新條例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未妥、同意比例過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相關資訊未要求分別送達、公開聽證及利害關係人未能到場陳述意見等規定,均認不符正當行政程序,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應於解釋公布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然因本院於上開期間內朝野各黨團無法達成共識完成都更條例之修正。
內政部為使都市更新案能符合釋字第709號之精神,業針對資訊公開、計畫送達、利害關係人列席及聽證等程序性部分,於103年4月25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於103年4月29日訂定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供各級主管機關參考等,以資因應。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失效迄今已逾1年,期間除依該條例得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外,均無法申請及核准事業概要,對都市更新之推動,已然造成嚴重影響。爰此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行政院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俾利加速都市更新,保障民眾住的安全。
48.都市更新條例第18條已明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經費之補助範圍,公共設施用地之專案通盤檢討所需經費尚非屬前揭法定補助範疇,行政院雖已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納入基金用途,然或有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疑義,建請檢討改進。
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8項〔第1項、第2項、第4項、第6項、第8項、第11項、第12項、第14項至第16項、第18項、第19項、第21項、第23項均予以修正;第3項、第5項、第7項、第10項、第17項、第22項、第25項、第26項均予以撤回;第9項、第20項、第24項、第27項均予以通過;第13項及第28項均不予通過〕:
1.查新住民發展基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自104年度起已有簡化,105年度更將與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有關之衡量指標刪除,105年度所編預算3億元中,僅1,583萬元列入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占比約5.28%,未具全面性,不利監督,爰建議減列10%,凍結2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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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 |
104年度 |
10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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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補助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之金額與參加學員數較102年度成長10%。 2.核定補助通譯人才培訓相關課程之金額與參加學員數較102年度成長10%。 3.核定補助辦理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之重點學校數較102年度成長10%。 |
1.年度補助外籍配偶及其子女人身安全保護服務之受益者達2,500人次。 2.核定補助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之金額與參加學員數較103年度成長10%。 |
1.年度補助新住民及其子女人身安全保護服務之受益者達3,000人次。 2.年度補助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服務之受益人次達7,000人次。 |
※註:1.資料來源,外配基金103年度及104年度預算書、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
本項修正為:減列1,000千元,並提書面報告。
2.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預算3億元,辦理5大計畫,其中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預算2,509萬元,包含:1.補捐助辦理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計畫470萬元。2.捐補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854萬元。3.捐補助辦理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計畫1,113萬元。4.捐補助辦理相關法律諮詢及協助服務計畫72萬元。惟其所列之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僅2項(如下表),且均屬前開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下之子計畫,預算數1,583萬元,約僅占105年度預算3億元之5.28%,而其他4大計畫則均未訂定相關可資評量之績效指標,實不足以反映基金年度施政重點及其成效,建議全數凍結50%,俟主管機關重新檢討業務面向績效指標,反應預算編列之所需後再行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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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編列數 |
年度關鍵績效指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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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績效指標 |
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年度目標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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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 |
25,090 |
提供新住民及其子女人身安全保護服務(預算470萬元) |
年度補助人身安全保護計畫之受益者達3,000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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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補助服務(預算1,113萬元) |
年度補助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受益人次達7,000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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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 |
116,000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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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 |
70,000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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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 |
80,842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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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管理 |
8,068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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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300,000 |
- |
- |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預算3億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查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9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內本(105)年度「期初基金餘額7億435萬元,期末基金餘額為7億675萬元」,期末較期初計增加240萬元,係本年度「基金來源」項下「財產收入」內「利息收入」增加240萬元。
再查(第13頁)「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來源明細表」內「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計240萬元,據該說明欄註記「期初基金餘額定存款300,000千元,按1年期定期存款存放銀行12個月,利率約0.8%計算,利息收入約240萬元。」惟依前(第9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本年度期初或期末基金餘額均應7億餘元,相較短列差異約4億餘元之利息收入未計列。
依前述本基金「財產收入」顯未充分正確揭露,影響基金收益數,爰本基金編列數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差異部分說明並修正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查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前稱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本(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9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內,「基金用途」項下「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計編列8,084萬2千元,較上(104)年度編列數4,970萬元,遽增3,114萬2千元(成長162.66%)。
另查「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103年度決算報告於「辦理輔導、服務或人才培訓及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下,編列補捐助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預算720萬元,實際執行結果,決算審定數227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僅31.57%,除預算編列未核實而過於寬列外,近年來相關補助研究計畫議題多有類似重複,核與相關規定未合。
鑑於近年來內政部各年度決算揭露,本基金相關補助計畫流於浮濫未核實編列,且政府財政狀況窘迫,爰本基金105年度編列數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相關補助計畫重新檢視、修正,並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就各計畫執行管制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後,始得動支。
6.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預算1億1,600萬元,擬辦理:1.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2.新住民家庭教育及相關支持性服務計畫、3.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相關培力課程計畫、4.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
惟依據移民署所公布103年度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成果報告內容,移民署以公務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項目,包含衛生保健常識、法律、交通安全常識及行車規則、稅務常識、親職教育等日常生活技能課程;機車考照班;語文學習;種子研習營;多元文化宣導及活動等,與前揭基金補捐助政府機關(構)及民間團體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內容多有重疊,有資源重複配置、違反撙節原則之嫌,爰建議「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減列1,600萬元。
本項修正為:減列10,000千元。
7.新住民發展基金「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俟內政部移民署檢討媒體宣導經費比重,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基金運用規畫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8.查「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規模最高之工作計畫,惟近年來內政部移民署多將本計畫經費用於媒體宣導。行政機關運用媒體宣導推廣多元文化、宣導施政成果本無可厚非,惟不應流於浮濫,只求短期曝光效果,而忽視該預算項目其他重要服務事項,如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新住民家庭教育及支持服務、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及培力等。為督促內政部移民署妥善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爰凍結「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預算十分之一,待內政部移民署提出媒體宣導經費比重調整與實際宣導成效之檢討改進報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80,842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45,704千元整,增加35,138千元,增幅達4成以上,亦較104年度預算編列49,700千元,增加31,142千元。惟對其計畫內容未盡其詳細說明。爰此,建議「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減列10,000千元。
10.新住民發展基金「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預算刪減300萬元。
11.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下,分別編列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志工培訓及運用計畫預算80萬元、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服務計畫預算2,313萬1千元。惟觀其歷年實際執行志工培訓、運用及活化社區服務等執行成效欠佳,故「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項下預算先行凍結50%,請該基金管理會檢討計畫成效未如預期之原因,以資強化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有鑑於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中「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項下之「補捐助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預算執行率自101年的7.28%,至104年降為0%,顯見執行成效極差;惟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將原「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修正為「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卻大幅增加預算至2,313萬1千元,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虞。爰此,凍結「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預算1,000萬元,待內政部移民署提出上開計畫執行成效不佳之檢討報告及具體改善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經查新住民發展基金每年均編列預算補助辦理外籍配偶志工培訓與運用,及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但執行率偏低,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雖將原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修正為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並大幅增加預算由去年60萬元大幅提高至2,313萬1千元,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創新服務與培力方案,然內政部應建立新住民參與社區活動之管道及機會。爰此建議刪除500萬元,並凍結本科目預算50%,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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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預 算 |
決 算 |
預算執行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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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件數 |
預算金額 |
實際件數 |
決算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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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5 |
2,500 |
4 |
182 |
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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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12 |
2,400 |
1 |
24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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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8 |
1,600 |
2 |
57 |
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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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4 |
60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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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20 |
23,13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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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及外配基金管理會提供。
2.表列決算數101年度至103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04年度為迄至7月底止實際數;105年度預算數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數,且計畫名稱修正為「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
【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
14.依外配基金管理會提供之資料,外配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近4年度補捐助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之執行情況均欠佳,其中自101年度以來,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以101年度之7.28%(預算數250萬元、決算數18萬2千元),故先行凍結本計畫預算50%,俟深入檢討計畫成效未如預期之原因,並檢討改進方案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5.依據外配基金管理會提供之資料(如附表),新住民發展基金近4個年度補捐助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之執行情況欠佳,效率不彰。自101年度至104年度以來,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以101年度之7.28%(預算數250萬元、決算數18萬2千元)為最高,預算編列更是逐年下修。然本年度預算金額從去年60萬元大幅提高至2,313萬1千元,以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創新服務與培力方案,惟本計畫長期實效不彰,實有預算浮濫編列之嫌。爰建議凍結本科目預算1千萬元,待主管機關提出該計畫執行成效不彰之檢討及相關具體改善施政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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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外配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近5年度補捐助辦理新住民活化社區服務計畫之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件;新台幣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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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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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件數 |
預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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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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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及外配基金管理會提供。
2.表列決算數101年度至103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04年度為迄至7月底止實際數;105年度預算數為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數,且計畫名稱修正為「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6.查新住民發展基金主要用途,乃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其執行方式以補捐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為主,惟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欠缺針對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完整考核機制,僅由移民署各地方服務站粗略監督,顯有不周。為督促內政部移民署改善新住民發展基金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考核機制,爰凍結新住民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250萬元,待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考核機制精進規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7.新住民發展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凍結預算一百萬元,俟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考核機制精進規劃,並至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考核機制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8.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服務費用」編列199萬3千元,項下「旅運費」編列69萬元,預算書卻未提供相關明細,無法有效監督其經費使用方式,建議凍結30%,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9.查內政部主管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1頁)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壹、基金概況:……三、組織概況:……(二)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置委員33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由部長、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相關部會人員聘兼之。」
另查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27頁)「新住民發展基金」「員工人數彙計表」內,「專任人員」6員,「兼任人員」33員總計39員,核與前揭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壹、基金概況:……三、組織概況:」人員編列數33人不符。再查105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28頁)「新住民發展基金」「用人費用彙計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聘僱人員」總計編列4,811千元,因與前揭(預算書第1頁)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組織概況:」設置人員數不符。鑑於近年來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各相關補助計畫流於浮濫未核實編列,且未能有效執行;且政府財政狀況窘迫,爰本基金「聘僱人員」費用總計編列4,811千元應予凍結,俟內政部就該經費重新檢視、修正,並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該經費確與相關規定未合者應即予剔除。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0.依內政部統計我國新住民人數至104年底人數已達到50萬人,而外籍配偶所生之新台灣之子孩童人口數,已佔全體孩童數之七分之一以上,中小學已入學學童數已達20萬7千餘人,第二代子女更超過35萬人,為國內重要族群。我國每年用於新住民之預算除新住民發展基金3億元外,其餘散見於中央各部會預算之中。新住民已成為我國多元文化的一部分,應重視其生存及發展所面臨之挑戰與困境。建請行政院依人口比例編列及統整新住民相關預算,配合「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定期公布新住民政策及預算執行狀況,並每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我國現有法制化體系已有「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並由原民會及客委會統籌各類教育、就業、社福、醫療、文化及公共參與等事務。而現有高達51萬人之新住民,其業務僅由內政部移民署負責,無法全力關注新任民事務,致使新住民發展基金至今尚無法源依據。爰此,為使新住民權益獲得保障,提昇新住民之社會能見度,建制新住民完整法制基礎,除行政院應持續召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外,並請內政部研議制定「新住民身分及權益保障法」,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本項修正為:於六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22.新住民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有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場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力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然僅以提供新住民及其子女人身安全保護服務、提供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補助服務,兩項做為年度關鍵指標,實不足以反映全年度施政之成效,為使本院有效監督,爰要求內政部檢討年度關鍵指標,並定期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新住民發展基金運作與成效之專案報告。
23.今(105)年2月政府重視新住民語言文化傳承,並認為應建立新住民語言於台灣社會落地生根之管道,已核定107學年度新住民語文課程實施相關規劃,107學年度國民小學各語種推估之開班數為3,338班,總共推估教師需求數為2,664名。教育部亦研訂「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育專業增能培訓計畫」,規劃預計培訓新住民每年800人以上,並依目前新住民子女學生數較多之越南語及印尼語文先行研發簡易教材及建立相關語言認證之機制。內政部應配合教育部新住民語文課程計劃中有關新住民部分納入「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逐步引導及協助有意願投入新住民語言教學之新住民未來取得語言認證並投入鄉土語言之教學工作,讓母親的語言進入校園,提昇新台灣之子在校園中之能見度及光榮感,並增加學習母親語言之機會,為台灣培養多元語言人才庫。爰此建請內政部積極研擬相關配合之實施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4.新住民發展基金業務計畫中,將「外籍配偶相關宣導計畫」納入「多元文化推廣計畫及相關宣導計畫」及本基金中其他宣導費用,涉及電視、廣播、網路、報紙等大眾媒體。為使宣導管道更具多元性,考量新住民之地域分布及族群差異,建立多元宣傳管道,爰要求移民署未來宣導經費招標前應先行上網公告,並逐季將媒體政策宣導相關廣告經費支出彙整表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25.外配基金自105年度起除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外,所規劃辦理業務亦與原外配基金間略有差異,該基金管理會除修正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外,要求自106年度起完備相關補捐助作業規定,俾憑遵循。
26.政府為協助台灣地區人民之外籍配偶融入台灣社會,於94年度設置外配基金,迄至103年度國庫已撥款補助30億元,而該基金在本院多次決議促其檢討整併及審計部建議檢討裁撤下,行政院仍僅將基金名稱自105年度起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金後,續行運作,然新住民發展基金部分計畫內容,與移民署公務預算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措施相近,建請應檢討資源重複配置之妥適性並研謀改進新住民發展基金部分計畫之內容。
27.各縣市政府成立之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已成為新住民快速融入台灣社會的機會及窗口,但涉及新住民相關業務分散於政府各機關,新住民在語言及文化皆尚未適應之際,政府應提供更具人性化之措施,讓新住民減少洽公之不便,建請內政部應協調各縣市地方政府於民眾申辦各項業務之機關(構)除提供通譯外,應於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新住民申辦政府各項服務之單一收件窗口,逐步建構完善的新住民生活環境,以提高行政效率,請內政部提供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28.查新住民發展基金主要用途,係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社區計畫等業務,其執行方式以補捐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為主。惟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欠缺針對補捐助案執行成效之完整考核機制,僅由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粗略監督,爰要求移民署應建立補捐助案執行成效考核機制,俾利後續追蹤輔導管理,並於3個月內就基金執行情形研議精進考核機制,且提出相關檢討改善,並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
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1項〔第1項至第3項、第18項、第20項均予以通過;第4項、第7項、第17項、第19A項、第19B項均予以撤回;第5項、第8項至第11項、第14項、第15項均予以修正;第6項、第12項、第13項、第16項均不予通過〕:
1.經查現行一般替代役第一及第二階段分發,仍由人工登記分發,常引發役男因不熟悉相關規則,分發至不合志趣之役別或機關,不僅造成人力資源之浪費,易引發民怨。為建立公平及公開的分發機制,內政部應比照現行各級學校入學考試,由電腦分發取代人工分發,杜絕不必要之人為介入。爰此凍結基金1,000萬元,內政部應積極研議電腦公開分發作業系統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現行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源集中於高科技產業,其他產業應受到政府的支持。爰此凍結基金預算1,000萬元,重新評估產業儲訓替代役之人數及產業類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實施以來,核配役男員額從99年度至104年度核配員額合計達3萬6,819人。惟細究近年來分配情形,獲配研發替代役役男之廠商(機構),以高科技產業之申請及核配員額居多,其他非高科技產業所占比率未達2成(詳如附表),顯示資源集中於高科技產業。然得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廠商之產業達22類,核配員額過度集中於高科技產業之情形,實使得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欠缺多元,制度之發展受限,並不利於其他非高科技產業發展。爰建議凍結基金預算1千萬元,待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具體改善施政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近年來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男產業別需求及核配情形表
單位:人;%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彙整役政署提供之資料。
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辦理「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預算數775萬4千元。
查役男選服替代役概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自97年度開辦,截至104年6月底止,計有5萬2,701名役男報名,然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自97年度實施以來,截至104年7月15日止透過諮詢申訴服務案件共計3萬0,711件,從役政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役男服役訪查作業中,其電話訪談次數分別63次、95次及117次,惟執行役男服役實地定期訪查次數逐年降低,且102年度及103年度均未執行不定期訪查作業。
是故,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累計諮詢申訴服務案件數逾3萬件,惟役男服役實地訪查次數偏低,恐難保障役男權益。爰刪除上開規費預算350萬元,另凍結425萬3,999元,待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5.查「研發替代役役男」本質仍為兵役,政府為「國家整體產業發展需要」、「提昇國家競爭力」而設置,然據傳恐已淪為「富二代開公司免當兵」條款。為避免上揭情形內政部應依「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不得勾選;其最近三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亦同。」嚴加管制辦理。
為避免「研發替代役役男」淪為「富二代開公司免當兵」條款,扭曲政府規劃研發替代役制度之美意與公平性,爰「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內「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項下編列775萬4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內政部就各案執行管制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查「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16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國外旅費」9萬元,依說明欄註記係「參與經濟部籌組行政院相關部會海外人才延攬訪問團所需費用」。
經查經濟部「海外人才延攬訪問團」業務目標及工作重點與本基金設立宗旨應無直接關聯,核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且顯內政部預算似編列浮濫;尤近年來政府財政吃緊,爰本計畫「服務費用」項下「國外旅費」編列之9萬元,全數刪除並請內政部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7)】
7.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經費16億1,720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4億8,159萬1千元,增加1億3,561萬1千元,增加幅度9.15%。
查配合國防部推動募兵制,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自100年度起放寬核配員額限制,故總核配員額限制即自以往年度之上限改為下限。另配合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鼓勵中堅企業進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前開核配政策之變革,用人單位數及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人數隨之趨增。
是故,避免因申請條件放寬,而使核配品質下降並淪為低成本研發人力媒合外,亦應就入營人數增加之訓練安置,及嗣後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追蹤管理等問題持續調整因應,以維護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品質。甚應持續關注核配及管理情形,維護研發替代役品質,以期達到役男發揮研發專長,提升產業競爭力之目標。爰刪除上開規費預算3億元,另凍結4億5千萬元,待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8.內政部主管【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預算,「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預算金額1,617,20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1,210,109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研發替代役役男」本質仍為兵役,係為「國家整體產業發展需要」、「提昇國家競爭力」而設置,然據內政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30頁)「基金5年來主要業務計畫分析表」內「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預算由101年度決算數之9億5,581萬7千元,至本(105)年度預算編列數為16億1,720萬2千元,查5年內竟然遽增6億6,138萬5千元。
為防止用人單位為求降低用人成本及避免內政部核定役男人數過多,形成替代效應,打壓民眾受薪者薪資水準,並防制扭曲政府規劃研發替代役制度美意與公平性。爰要求內政部主管「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內「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預算編列數16億1,720萬2千元,凍結1億1,200萬元,俟內政部就各案執行管制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內政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編列16億1,720萬2千元,經查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共有22類產業供役男選擇,但實施以來役男多半集中於高科技產業,顯示制度設計未能將役男資源衡平挹注各產業,不利國內產業人才接軌,爰提案凍結1億元,俟內政部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327萬2千元,事前規劃欠周,超支逕以併決算辦理,洵非妥適。近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因役男家屬實際請領生活扶助費、安養津貼及三節慰問金戶(件)數超出預算數,故「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項下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自99年度起連續5年就超支數併年度決算辦理。惟配合國防部募兵制之實施,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自100年度起放寬核配員額限制,將以往年度之上限改為下限,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人數受核配政策變革影響而趨增之勢,應屬可期。該基金事前未能審酌歷年度役男入營及在營人數成長情形,妥估「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致該項科目連年辦理超支併決算,顯示該基金就請領扶助比率、役男人數之預估及預算編列,容有待改善之處。綜上,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事前未能審酌役男人數及申請扶助比率,致該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連年超支,並以併決算辦理,未能參酌實際需求覈實編列,爰提案凍結是項327萬2千元預算二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自97年度實施以來,截至104年役男累計諮詢申訴服務案件數超過3萬件,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三雖訂有督導考核相關規定,但查役政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役男服役訪查作業,其中電話訪談次數分別63次、95次及117次,執行役男服役實地定期訪查次數更是逐年降低,且102年度及103年度皆未執行不定期訪查作業,恐難保障役男權益。爰建議「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維運計畫」原列3,327萬7千元,減列500萬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9人,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8)】
1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自實施以來,截至104年7月15日止透過諮詢申訴服務案件總計已逾3萬件。然查役政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役男服役訪查作業,其中電話訪談次數分別僅有63次、95次及117次,執行役男服役實地定期訪查次數逐年降低,103年度的實地定期訪查僅20次,102年度及103年度均未執行不定期訪查作業,此種訪查頻率及效用,實難讓社會大眾信賴役男權益受到保障。爰建議「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維運計畫」,減列300萬元,另凍結500萬元,待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具體改善施政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9)】
14.「研發替代役役男」本質仍為兵役,政府係為「國家整體產業發展需要」、「提昇國家競爭力」而設置,然查內政部現行「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7條,用人單位得申請遴派研發替代役役男赴國外參加「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
再查該規定僅限制「每次不得逾三十日」。另「研發替代役役男」亦得赴國外參加「訓練、進修」,其限制僅「每次不得逾三十日」,雖有「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一」之限制。惟亦規定「但因特殊事由經由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為瞭解內政部現行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執行情形是否為黑箱作業、是否公平、公開。爰要求內政部主管「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內「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維運計畫」項下預算編列數3,327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內政部就各案執行管制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5.查役政署101年度至103年度執行替代役男服役訪查作業,其中電話訪談次數分別63次、95次及117次,惟執行役男服役實地定期訪查次數逐年降低,且102年度及103年度均未執行不定期訪查作業。爰此凍結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費用287萬4千元之2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6.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5年度「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講課鐘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合計354萬4千元,執行率均偏低,爰此提案刪除本科目預算30%,並凍結50萬元,內政部應落實執行率,擬具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0)】
17.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對產業人才供需兩端注入新血,惟企業界針對3年期滿、技術成熟的替代役,在留才方面仍有大幅改善空間,似乎存有「以補代留」之錯誤觀念。企業耗費3年成本訓練成熟的重要技術人才,竟未積極爭取留任的價值,彷彿3年來的技術成長累積,尚不及新人與舊人之間的薪水差距。
顯見內政部對於企業端之溝通與留才機制之建立有極大改善空間,爰有關「服務費用」1,652,189千元,建議凍結該編列預算5分之1,待針對本項業務向內政委員會提出通盤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8.依「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15頁)基金來源明細表「財產收入」項下之「利息收入」編列620萬2千元,其說明欄註記「本基金專戶存放定存10億4千萬元,定期存款利率僅依0.58%計息,全年度定期存款計列利息收入為603萬2千元。另活存1億元,以活存年利率僅以0.17%計息,全年度活期存款計列利息收入17萬元,合計620萬2千元。」
經查本基金每年度均將可運用資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僅收取微薄利息,似嫌圖利銀行。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本基金宜應考量採多元活化方式運用,以增加本基金之收益,俾使國家整體財政資源運用能更符經濟效益。
19A.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實施以來,役男人力配置集中於高科技產業,顯示制度設計未能將役男資源衡平挹注各產業,要求內政部役政署應持續積極與其他政府部會研商提升其他產業研究發展動力之措施,並於六個月提出研商報告,以促進各產業均衡發展。
19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研發替代役役男人力配置集中於高科技產業,……要求內政部役政署應持續積極與其他政府部會研商提升其他產業研究發展動力之措施,並於六個月提出研商報告,以促進各產業均衡發展。」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要求內政部役政署應研商增加其他產業核配員額,促進各產業均衡發展。」
20.因應國家兵役及產業政策之轉變,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用人單位申請數、各年度實際延用替代役役男之用人單位數及役男人數均逐年遞增,且自100年度起役男在役數已逾萬人(詳附表1),除挹注產業研發動力,更增加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核配及管理之負擔,為避免政府成為低成本研發人力媒合中心及維護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品質。政府應加強產業之稽查及管理外,每季應上網公布企業違規之情事,並應建立役男匿名舉發企業不當利用役男人力資源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管道,並對役男加強宣導勞動基本權益,以利保障役男之勞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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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情形\年度 |
100年度 |
101年度 |
102年度 |
103年度 |
104年度 |
10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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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用人單位申請數 |
594 |
695 |
777 |
683 |
777 |
700 |
|
當年度延用研發替代役役男之用人單位數 |
573 |
686 |
773 |
674 |
769 |
700 |
|
役男入營數 |
3,495 |
4,272 |
4,856 |
4,395 |
5,000 |
6,000 |
|
役男在役數 |
11,420 |
12,801 |
15,443 |
15,272 |
18,523 |
20,251 |
※註:1.資料來源,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100年度至103年度為決算數,104年度及105年度為預算案數。
2.當年度延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用人單位數及役男在役數,為預、決算書所列,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考用人單位家數及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人數。
3.104年度及105年度役男入營數及役男在役數係預計數。
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9項〔第1項予以修正;第2項、第4項、第6項、第8項、第9項均予以通過;第3項予以撤回;第5項、第7項均不予通過〕:
1.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8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說明」內「三、本年度基金餘絀:…… 以前年度基金餘額7億9,362萬5千元,累計基金餘額為8億7,946萬9千元,……」。
再查(第11頁)「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一基金來源明細表」內「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計3,085千元,說明欄「1.本年度估列基金專戶存定存3億8,520萬6千元,以一年期機動利率……。2.活存餘額估計約200萬元,以活存年利率……」綜上本基金專戶僅3億8,720萬6千元。經核與前(第8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說明」本年度基金以前年度餘額7億9,362萬5千元,相較短列差異約4億餘元。
依前述本基金顯未充分正確揭露,影響基金收入數,爰本基金編列數凍結5,000萬元,俟內政部就差異部分說明並修正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本基金係由行政院分9年(由97年度至105年度,第1年撥2億元,之後8年每年撥1億元)編列10億元撥入本基金,本(105)年度已編足10億元。惟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7頁)「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內「期末基金餘額」為8億7,946萬9千元,其本(105)年度編列「利息收入」數僅為308萬5千元。
再查本基金每年度均將可運用資金存放於金融機構僅收取微薄利息,未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本基金宜請依規定選擇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等方式,以增加基金之運用收益,俾使國家整體財政資源運用能更符經濟效益。
3.警民基金之設置與因應警安基金之日漸不足有密切關係,而行政院亦為相同基金管理之便,於98年間函請內政部儘速檢討將警安基金併入警民基金,惟本基金設立至今已逾7年,尚未完成整併之法制研修作業,實不利整體資源之統籌運用及管理,要求警民基金管理會加速辦理相關作業。
4.依警民基金105年底預計平衡表所列,該基金預計104年底資產總額為7億9,362萬5千元,105年底為8億7,946萬9千元,全數皆為銀行存款,而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利息收入308萬5千元,換算年投資報酬率約0.37%,按其利息收入之說明欄所載,均將存放於銀行收取利息。然近年來因金融市場資金充裕,銀行收取存款意願低。反觀次級市場180天期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短期票券及公債附條件交易之平均成交利率,約分別在0.65%、0.68%及0.564%,均高於大額定期存款利率,且為6個月期,相較於1年期之定期存款而言,亦較能靈活調度資金,基金如能善用可供使用之投資工具,將可提升基金運用收益。建議內政部應會同財政部、金管會研議修正本基金設置管理辦法,以強化資金運用績效。
5.經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每年度國庫均撥款1億元挹注(除97年度撥款2億元外),但實際支出有限,致迄103年度決算,帳上已有累積賸餘約7.09億元,均為現金(包含銀行存款7.07億元及應收利息157萬餘元),資金狀況充裕,累積賸餘目前均存放於金融機構孳生利息,年平均報酬率僅介於0.34%至0.74%之間,實不符效益。又若按其現行每年度實際支用數均未逾3,000萬元估算,所持有7.09億元之累積賸餘已足敷該基金支用達23年。為擴大照顧基金規範之相關人員,落實對第一線執法人員之生活照護,保障其家庭生活,使其在執法時無後顧之憂,內政部應研議並放寬給付標準,以有效運用政府資源,並於三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1)】
6.近年來第一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犯罪嫌疑人受傷或死亡,向執法員警提出刑事及民事告訴,員警依法被迫停職造成頓失經濟收入來源,還必須面對漫長司法訴訟程序,經常求助無門。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已有累積賸餘約7.09億元,且每年度基金支用數均未逾3,000萬元。本基金成立目的係保障第一線執法人員之生活保障,然每年基金動用數偏低,不僅造成政府資然無法有效運用,無實質維護執法人員之權益。爰此建議內政部三個月研議將本基金支出範圍擴及依本法執行公務人員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而被相關當事人提告停職者,在一定範圍內給予生活扶助費、司法訴訟費,以激勵基層士氣,鼓勵執法人員勇於執法,俾利多數守法民眾受到執法人員應有之保護。
7.依據96年5月30日制定公布「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本基金適用對象其中協勤民力為法規適用對象,「義警」及「義消」人員亦為協勤民力中維持治安及保障人民財產安全之穩定力量,但本基金規範基金使用範圍僅限因公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有關因公執行勤務受傷、殘廢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有關因公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重點著重於發生災害造成人員傷亡之補救措施。「義警」及「義消」平時執行勤務時常因設備及服裝老舊不堪,而造成執勤不便,甚至造成傷亡,再多之慰問金也無法彌補對當事人及其家庭之傷害。爰此建請內政部積極研議協勤民力中義警及義消人員之設備換裝經費補助納入本法之基金使用範圍,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送立法院審查。【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2)】
8.依據96年5月30日制定公布「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本基金適用對象為依警察人員、消防人員、海巡任務人員、移民署相關業務任務之人員及空中勤務總隊所屬執勤人員與協勤民力,然因成立七年以來未與「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以下稱警安基金)合併,在警安基金運作基金已漸不足,致使替代役男依服務機關所訂『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執行公務所造成之傷殘或死亡,無法提供相關後續生活照顧及撫恤,行政院98年間亦已函請內政部儘速檢討將警安基金併入警民基金,為保障替代役男之權益,行政院應責成內政部於三個月內將警安基金與警民基金合併修法提案送立法院審查。
9.有鑑於我國四面環海,海洋不僅有助於調節島內氣候,海洋資源更有益於我國經濟發展。然近年來台灣附近海域屢傳重大海難意外,不僅造成人員傷亡,更嚴重污染海洋生態及危害經濟發展!審視當前我國政府組織架構,海洋事務散落各部會間,除無專責單位統籌相關事務外,亦缺乏各部會橫向溝通聯繫功能。本院雖於去年通過「海洋四法」,但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卻遭暫緩實施,造成只聞樓梯響未見人下來之窘境!本次德祥台北號貨輪汙染事件,即凸顯設置「海洋委員會」並令其執行法定業務刻不容緩!爰建請政府應盡速成立海洋委員會以整合散落各部會之海洋事務,以保護我國海洋生態與資源,真正落實「海洋台灣」願景!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4項〔第1項、第2項、第5項至第7項均予以撤回;第3項、第4項、第8項至第14項均予以通過〕:
1.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其他業務收入─其他補助收入─國庫補助」11億8,124萬2千元,因該基金自96年鉅額資金閒置未妥善運用,預估今年淨值已高達107億元以上之金額,為使國家財務資源配置最適化及避免國庫舉借債務撥補,爰建請酌予減列2,124萬2千元。
2.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原列14億3,619萬元,凍結十分之一。
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45萬1千元,建請刪除國外旅費23萬6千元之20%。
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行銷及業務費」105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93萬元,建請凍結20%,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未來每季應將宣傳廣告運用經費執行狀況彙整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
5.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有關「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原列1,744萬5千元,除辦理在地化金融輔導工作所需預算全數照列,不予凍結外,其餘預算及「專業服務費」原列300萬元,均凍結四分之一。
6.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5年度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禁伐補償費及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利息補貼經費14億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備相關法制作業及辦理依據之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7.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05年度有關「行銷及業務費用」之「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原列1億0,793萬元,凍結四分之一。
8.原住民族就業基金105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旅運費」編列90萬元,其中國外旅費20萬建請刪除20%。
9.原住民族就業基金「行銷及業務費」105年度「印刷業務與廣告費」編列93萬元,其中貸款業務及行銷、媒體刊登及廣告宣傳費高達70萬元,建請凍結20%,待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未來每季應將宣傳廣告運用經費執行狀況彙整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
10.近年來政府持續撥補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基金餘額已逾百億元,並累積鉅額現金,考量國家財務困窘,應避免國庫舉借債務撥補,爰要求應強化基金運用效益,並達國家整體財務務之效率性。
11.新政府承諾將於未來四年提供10,000個以上原住民朋友工作機會,建立100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成立「原住民族互助銀行」,來優惠貸款給族人。蔡總統亦於就職演說中論及要提升原住民生活照顧,改變原住民現有處境。爰此,原民會應於一個月內針對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未來四年編列額度規畫、如何提昇原住民族整體就業人數,與建全原住民族人簡易小額貸款管道及降低逾期放款之策略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12.新政府承諾將於未來四年將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用途增列「地方政府興建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專案貸款」,保障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營造都市部落共同體。原民會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之專案報告。
13.為促進原鄉當地本土文創產業發展及文化傳承得以延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會同經濟部、交通部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研議原住民族「傳統祭儀與節慶活動」與文創產業及觀光產業結合,發展地方文化特色,吸引原住民青年回鄉創業,並提供原住民青年優惠創業貸款之可行性,促進原住民傳統文化向下傳承,解決原鄉人口流失及經濟動能不足之隱憂。原民會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14.有鑑於原住民族自治法尚未立法,現行地方制度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係指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爰現行有關原住民族土地之核定業務,部分涉及事實認定或簡易單純核定事項,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並研議現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事項,交由鄉鎮市區公所核定,並應檢討現行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組成方式及賦予任務等,確實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另應通盤檢討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及相關子法,儘速完成修法工作。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49項〔第1項至第5項、第7項、第9項、第10項、第25項、第29項、第34項、第43A項、第44項均不予通過;第6項、第8項、第11項、第16項、第18項、第20項、第21項、第24項、第26項、第27項、第33項均予以修正;第12項、第28項、第30項至第32項、第35項至第42項、第45項至第48項均予以通過;第13項至第15項、第17項、第19項、第22項、第23項、第43B項均予以撤回〕:
1.有鑑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計有三軍軍官俱樂部等6個作業單位,提供國軍官兵暨眷屬等特定對象住宿、餐飲及擊球等服務,其中三軍軍官俱樂部、陸軍聯誼廳及海軍四海一家餐廳部提供餐飲服務,海軍四海一家住宿部及空軍官兵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左營及清泉崗高爾夫球場提供擊球服務。經審計部查核,其成本管控欠佳,服務品質亦待提升,又部分設施委商經營,未按實際使用面積簽訂合約,短計土地使用費,經營管理亟待強化。爰提案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1,260萬7,000元之所列「公共關係費」1,000萬7千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3)】
2.有鑑於國防部軍備局生製中心所屬302廠,雖為國有民營之形式,然因人事費提高,產能過低,致使國軍軍被服補給困難,209廠迄今仍以用國防部公務預算支用維持經營,有違體制,爰提案減列「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預算編列6億1,862萬3,000元之1億1千元。【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4)】
3.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105年度各事業明細資料「生產事業─人員費用彙計表」,生產事業105年度預計依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用聘僱人力1,091人,並以「一般服務費」編列渠等人員人事費用8億3,788萬8千元;該事業105年度進用人數雖較104年度減列25人,然所編經費卻增加121萬7千元。按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七)點規定:「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實基於專業性、技術性、研究性或臨時性業務需求進用;另應核實檢討已進用之聘僱人員所辦理業務是否屬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如聘僱計畫所定業務已結束,應即檢討減列。」,爰提案全數刪列。【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5)】
4.有鑑於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則,積極開源節流、設法提高產銷業務量,以使增加收入,抑或降低成本費用,乃作業基金為之經營原則,衡諸基金所屬302廠,雖為國有民營之形式,然因人事費過高,產能過低,致使承商接因虧損而無以為繼;209廠則因政策之故,迄今仍以國防部公務預算維持經營,有違體制。而於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直接材料、人工及製造費用」(所列「用人費用」)共計86億6萬2千元,其「直接人工」與「間接費用」均係為基金聘僱人員之人事費,恐有巧立名目,重複編列之虞,為撙節政府支出,爰提案減列80億元。【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6)】
5.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材料及用品費」科目預算金額6,919,91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5,299,472千元,計新台幣刪減10%。【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7)】
6.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材料及用品費」科目預算金額6,919,91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5,299,472千元,故凍結10%計新台幣691,991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118,26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66,295千元,爰提案刪減40計新台幣47,306千元。【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8)】
8.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118,26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66,295千元,爰提案刪減40%計新台幣47,306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製成品銷貨成本」科目預算金額8,404,88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6,966,352千元,爰提案刪減2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9)】
10.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出租資產成本」科目預算金額5,25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4,048千元,爰提案刪減20%計新台幣1,051千元。【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0)】
11.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中「出租資產成本」科目預算金額5,25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共體時艱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4,048千元,爰提案凍結20%計新台幣1,051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96,99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71,204千元,爰提案酌減10%計9,699千元。
13.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門診醫療成本「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153,07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140,099千元,爰提案刪減10%計新台幣15,308千元。
14.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門診醫療成本「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153,07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140,099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15,308千元。
15.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住院醫療成本「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233,62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221,600千元,爰提案刪減10%計新台幣23,363千元。
16.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住院醫療成本「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233,62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221,600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23,363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7.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其他醫療成本」項下「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04,79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99,090千元,爰提案刪減10%計新台幣10,479千元。
18.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中「其他醫療成本」「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04,79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共體時艱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99,000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10,479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9.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其他醫療成本」「材料及用品費」科目預算金額101,24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92,568千元,爰提案刪減10%計新台幣10,124千元。
20.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其他醫療成本「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04,79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99,090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10,479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1.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預算其他醫療成本「村料及用品費」科目預算金額101,24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92,568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10,124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2.該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於「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計畫(詳該基金所附各事業明細資料第2-60頁)編列11億4,818萬2千元,其中2億6,986萬3千元係規劃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有償撥用9筆國有土地,作為國軍台中總醫院及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停車場用地;然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第1點規定:「投資計畫之效益分析,應以現值報酬率法及淨現值法為主,收回年限法為輔,並作風險與不定性分析。……。」該基金醫療事業雖依上述規定進行評估,但查其成本效益分析資料「需求構想書」中,僅估算每年停車費收入,並以永續年金方式進行評估;而對於停車場之興建成本、每年營運及維護等相關成本、經營過程中所可能遭遇之風險與不定性等影響因素均未提及,容未納為成本進行分析,其投資計畫之編製及評估顯過於簡略,允有未當。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全額2億6,986萬3,000元,待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23.該基金醫療事業105年度於「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計畫(詳該基金所附各事業明細資料第2-60頁)編列11億4,818萬2千元,其中2億6,986萬3千元係規劃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有償撥用9筆國有土地,作為國軍台中總醫院及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停車場用地;然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第1點規定:「投資計畫之效益分析,應以現值報酬率法及淨現值法為主,收回年限法為輔,並作風險與不定性分析。……。」該基金醫療事業雖依上述規定進行評估,但查其成本效益分析資料「需求構想書」中,僅估算每年停車費收入,並以永續年金方式進行評估;而對於停車場之興建成本、每年營運及維護等相關成本、經營過程中所可能遭遇之風險與不定性等影響因素均未提及,容未納為成本進行分析,其投資計畫之編製及評估顯過於簡略,允有未當。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全額,待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24.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105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科目預算金額211,65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199,930千元,爰提案凍結2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5.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105年度預算項下「勞務成本」項下「服務成本」「材料及用品費」科目預算金額61,11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56,840千元,爰提案刪減10%計新台幣6,111千元。【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1)】
26.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服務事業105年度預算服務費用「勞務成本」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科目預算金額61,11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56,840千元,爰提案凍結10%計新台幣6,111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7.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中之福利事業主要在統籌提供國軍官兵及軍、榮眷各項生活用(食)品之供應配銷,近年來受國軍不斷精簡影響,軍中消費人口遞減,加以國內各大型賣場與便利超商廣為設立,頻繁之促銷活動配合其地點之便利性,使該事業所營之福利品銷售業務面臨頗大挑戰,業務量已有漸趨萎縮現象。爰此,建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8億6,915萬9千元,凍結20%,請國防部積極研究如何促進福利品銷量或新增銷售項目以爭取客源,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8.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105年度預算銷貨成本「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預算金額4,99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4,868千元,爰提案凍結5%計新台幣250千元。
29.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福利及文教事業】105年度預算「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05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285千元,爰提案刪減30%後再行凍結5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2)】
30.鑒於受國軍員額精簡及市場競爭影響,福利事業福利品銷售業務漸趨萎縮,基於撙節原則,刪除「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145千元。
31.有鑒於受國軍員額精簡及市場競爭影響,福利事業福利品銷售業務漸趨萎縮,基於撙節原則,刪除「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497千元。
32.有鑒於受國軍員額精簡及市場競爭影響,福利事業福利品銷售業務漸趨萎縮,基於撙節原則,刪除「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材料及用品費」100千元。
33.查軍人儲蓄事業105年度代辦軍人儲蓄業務354億7,500萬元,較上年度374億6,000萬元,減少5.30%,19億8,500萬元,究其業務量萎縮的主因在於官兵投資理財管道多元。鑑於現代社會理財管道多元,若未及時調整業務體質,恐將持續萎縮。爰此,建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軍人儲蓄事業「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8,955萬6千元,凍結20%,請國防部檢討軍人儲蓄事業存廢之必要,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4.國軍生產及服務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旅運費編列5,369萬9千元,與104年度預算5,011萬7千元相較,計增358萬2千元,增幅7.15%,若與103年度決算數4,458萬6千元相較,則增911萬3千元,增幅更達20.44%。惟查副供事業105年度預計業務收入較上年度減少逾1成,旅運費不減反增,顯有違撙節原則。爰此,建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旅運費原列5,369萬9千元,減列1,000萬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3)】
35.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旅運費編列5,369萬餘元,相較104年度旅運費預算5,011萬餘元,增加358萬餘元,增幅達7.15%,若以105年度旅運費預算與103年度決算數(4,458萬餘元)相較,則是增加911萬餘元,其增加幅度更是達到20.44%。然而該事業105年度業務收入(2億7,174萬餘元)竟較104年度(3億0,381萬餘元)少3,163萬餘元,而減少幅度則達到10.43%,明顯有衰退情形發生。業務收入減少理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卻對國內旅運費部分增加編列,明顯未遵守預算編列原則,故提案將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旅運費5,369萬餘元凍結1/2,待提出書面報告明列相關細目後始得動支。
36.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5,369萬9千元,建請凍結50%,待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37.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預算服務成本「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41,13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140,189千元,爰提案凍結5%計新台幣7,057千元。
38.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41,13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加以前年度決算數140,189千元,爰提案刪減5%計新台幣7,057千元。
39.國防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副供事業】105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45,62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25,240千元,爰提案凍結4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40.查豬肉為國人廣泛食用,為確保官兵健康與膳食權益,爰要求國軍採購食材,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及臺灣優良農產品標準等規範,加強食材稽核作業,確保食材來源安全,不得採購含有瘦肉精之豬肉。
41.為落實「國防法」第二十二條國防自主的精神,擴大民間參與國防工業建設。國防部應責成中山科學研究院,就迅安系統未來維護部分,與經濟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共組團隊,積極向美國爭取由國內自主維護;並以國軍迅安系統為核心,開發符合陸軍作戰需求之指管通情系統,建置及整合符合國軍需求之系統,以達成三軍聯合作戰之目標。
42.國防部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下轄之責任中心205廠為國內相關單位承製子彈生產,惟於預算書內之業務計畫僅約列分為兵工類產品、製圖類產品等項目,亦未於附錄上顯示相關計畫,然相關生產品項卻可以見於網路上,顯示該生產投資項目並非機密,爰要求國防部自106年編列預算時起,詳細記載營運計畫各項生產及投資項目明細。
43A.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內6個事業之業務性質各異,且各事業營運係自給自足、自負盈虧,當宜依預算法及編製辦法有關規定,個別編列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表達各自營運計畫及預算內容,要求國防部自下年度起確實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另生產事業、服務事業、福利及文教事業允應比照醫療事業辦理,俾利預算審議。【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4)】
43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內6個事業之業務性質各異……,要求國防部自下半年度起確實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另生產事業、服務事業、福利及文教事業允應比照醫療事業辦理,俾利預算審議。」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請國防部研議按事業別分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俾利預算審議」。
44.國防部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惟依預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理由書旨意,未遵照本院審查該基金預算案所通過決議辦理,恐於法有悖。該基金內6個事業之業務性質各異,且各事業營運係自給自足、自負盈虧,當宜依預算法及編製辦法有關規定,個別編列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表達各自營運計畫及預算內容,請確實依本院決議辦理。國防部內部應檢討失職人員及改善原因報院備查。【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5)】
45.國防部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105年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出租資產成本」之「服務費用」科目編列「專業服務費」150萬元,依說明係為「辦理追討原302廠員工應退還勞保補償金強制執行作業所需法律事務費」。該基金其他事業亦有相同需追討退離職聘僱人員勞保補償金之情事,允宜儘速辦理,請於3個月內提出有效改善方案報院備查,以維基金權益。
46.國軍廢輪胎處理未有明確機制,造成地方困擾,亦恐成為登革熱疫情孳生源,建請國防部環保業務主管單位邀集環保署及相關單位,研討廢棄輪胎處理機制及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事宜,並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47.國防部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部分門診病患醫療單位成本近年決算數屢屢超逾預算數,凸顯相關成本預算編列欠覈實,致單位成本決算數屢屢超逾預算數,實不宜任由往之,允宜積極檢討加強相關成本之管控,請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以為預算編製紀律。
48.國防部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105年度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1,009,796千元,較104年度增列9,640千元,雖「一般服務費」主要之預算項目為聘僱人力之費用,惟105年度以「管理及總務費用」進用聘僱人數及經費分別為112人及9,384萬5千元,反較104年度之88人及7,524萬3千元大幅增加;且經查國防部軍備局生製中心所屬205之相關遷移作業期程緩慢,未積極辦理,顯見國防部所屬兵工廠人力預算編列與業務執行成效不彰,國防部應提升釋出土地及辦理活化之速度,並依高雄市政府搬遷計畫加速趕辦,以縮短搬遷期程為目標積極執行。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1項〔第1項、第2項、第6項及第9項均予以修正;第3項、第4項及第7項均不予通過;第5項、第8項及第10項均予以撤回;第11項予以通過〕:
1.鑒於102年審計部專案審計報告有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執行情況」,報告中提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之眷村改建工作專業性高,熟悉法令規範為工作人員必要條件。又因需處理陳年久懸案件,若無長期經驗累積,一般新進人員尚難勝任,然103年年度員工人數彙計表預算數為15人,決算數僅2人;105年年度員工人數彙計表預算數為15人,未說明實際聘用計畫是否遵循審計部專案審計報告意見,並補足員工人數,故(凍結)「用人費用─正式員額薪資」編列1萬6千元及「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編列26,513千元,共計26,529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改建眷舍優先分配給原眷戶,其次為違占建戶與低收入戶,最後有零星餘戶才由國防部另定辦法處理。然國防部並未依照立法保障中低收入戶之意旨,截至105年中低受入戶之配售戶為零,反而頒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直接將這些餘戶配售給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兵,且不排除已有房產之軍官士兵,有違立法照顧弱勢之意旨,容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銷貨成本」項下「營建及加工品銷貨成本」中「材料及用品費」編列49億89萬7千元,共計減列4,900萬元。
本項修正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改建眷舍優先分配給原眷戶,其次為違占建戶與低收入戶,最後有零星餘戶才由國防部另定辦法處理。然國防部並未依照立法保障中低收入戶之意旨,截至105年中低受入戶之配售戶為零,反而頒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直接將這些餘戶配售給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兵,且不排除已有房產之軍官士兵,有違立法照顧弱勢之意旨,容有檢討之必要。建請國防部研擬相關辦法,將現存未售出、處分改建眷舍餘戶租予中低收入戶,以落實法規保障中低收入戶之意旨。
3.該基金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項下之「一般服務費」科目,新增編列「文化資產活化經營與維管費」3,132萬元,係為辦理臺北市「黎玉璽散戶」等4處具眷村保存價值之文化性資產活化促參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採購案所需費用,惟其中高雄市「樂群村」迄104年9月底止仍未完成該事前評估規劃案之招商作業。據該基金說明,「文化園區整體規劃(期程12個月)……原預劃於104年5月開標,惟配合高雄市政府調查研究期程,暫無法於本(104)年度執行,……。」意即高雄市「樂群村」於104年度內將不辦理資產活化之事前評估規劃,原計畫於105年度據該評估規劃結果辦理之後續促參委託管理技術服務採購顯已無法執行,其為該處眷村文化資產編列之522萬元「文化資產活化經營與維管費」允無必要。爰提案減列522萬元以避免預算浪費。【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6)】
4.該基金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項下之「一般服務費」科目,新增編列「文化資產活化經營與維管費」3,132萬元,係為辦理臺北市「黎玉璽散戶」等4處具眷村保存價值之文化性資產活化促參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採購案所需費用,惟其中高雄市「樂群村」迄104年9月底止仍未完成該事前評估規劃案之招商作業。據該基金說明,「文化園區整體規劃(期程12個月)……原預劃於104年5月開標,惟配合高雄市政府調查研究期程,暫無法於本(104)年度執行,……。」意即高雄市「樂群村」於104年度內將不辦理資產活化之事前評估規劃,原計畫於105年度據該評估規劃結果辦理之後續促參委託管理技術服務採購顯已無法執行,其為該處眷村文化資產編列之522萬元「文化資產活化經營與維管費」允無必要。爰提案減列522萬元以避免預算浪費。【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7)】
5.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項下之「一般服務費」科目,編列「眷村文化保存初期代辦費」6,292萬5千元,為使老舊眷村保存計畫得以儘速執行,建請凍結50%,待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6.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37,041千元,凍結5,000千元。
本項修正為:眷改條例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仍有不肖人士、房仲業者利用契約訂定技術規避法規限制,國防部迄今卻無訂定有效規範,允非所宜。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建請國防部檢討相關作法並建立稽查及檢舉機制,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7.刪除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630千元及凍結同費用4,000千元。【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8)】
8.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業務外費用」之「財務費用」編列144,917千元,凍結43,000千元。
9.鑒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之眷村改建住宅之管理及銷售執行情況不佳,致未出售之餘宅及店舖之相關費用不斷攀升,於國防部擬定積極標售計畫前,凍結「業務外費用─雜項費用」24,320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為價售零星餘戶予現役志願役官兵,計畫動支近3,600萬元新增辦理售前修繕計畫,異於以往依現況點交之作業常態,且與相關規定未盡相符,105年度編列數2,419萬2千元,建請減列2,000萬元。
11.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條:「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國防部執行新制眷改迄今,共計興建54處改建工程,住宅2萬8千餘戶,並於民國101年發布施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將餘戶優先價售現役軍(士)官、兵,惟均無中低收入戶承購餘戶或針對其居住照顧之規範,故建請國防部應針對中低收入戶、所得偏低勞工或其他經濟弱勢者為對象,就該辦法審慎加以研酌修正,俾符合立法意旨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6項〔第1項、第3項、第6項至第8項、第10項、第12項均不予通過;第2項、第5項、第9項、第11項、第13項均予以修正;第4項予以撤回;第14項至第16項均予以通過〕:
1.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博愛專案計畫」科目預算金額1,263,869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20%計新台幣252,774千元。【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9)】
2.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博愛專案計畫』科目預算金額12億6,386萬9,000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20%計新台幣252,774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有鑑於國防部「老舊營舍整建計畫」係將小營區歸併大營區,所餘土地配合地方發展及國家政經建設釋出,將營區騰讓之得款,專款專用辦理老舊營舍整建工作。配合行政院近年專案核定不適用營地納入基金財源之數量逐年增多,營改基金近年編列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預算逐年攀升,然預算執行狀況卻明顯不佳,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58.31%,預算保留數8億7,159萬7千元為近年新高,除預算執行力顯待加強外,亦顯該基金未衡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允有未當;又該基金部分整建計畫自100年度執行迄今,工程進度尚不及20%,前置作業顯欠周延,爰提案減列20億2,100萬元。【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0)】
4.營改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中,就老舊營舍整建計畫編列30億2,100萬元,較104年度之22億2,053萬3千元,增加8億0,046萬7千元,增加幅度達36.05%;然該基金編列老舊營舍整建預算雖逐年攀升,101年度預算數僅7億餘元、102年度至104年度預算達13.2億元、14.8億元及22.2億元,105年度更高達30.2億元。但該項計畫各年度執行績效卻有待加強,101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率雖達73.65%,然自此逐年降低,102年度為64.68%,103年度則僅58.31%;各年度預算執行狀況欠佳,致各年度決算保留金額居高不下。為避免預算編列浮濫,爰提案減列8億0,046萬7千元以衡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
5.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老舊營舍整建計畫」科目預算金額3,021,0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1,139,902千元,本年度大幅成長265%,爰提案凍結40%計新台幣1,208,400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營改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中,就「老舊營舍整建計畫」編列30億2,100萬元,較104年度之22億2,053萬3千元,增加8億0,046萬7千元,增加幅度達36.05%;然該基金編列老舊營舍整建預算雖逐年攀升,101年度預算數僅7億餘元、102年度至104年度預算達13.2億元、14.8億元及22.2億元,105年度更高達30.2億元。但該項計畫各年度執行績效卻有待加強,101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率雖達73.65%,然自此逐年降低,102年度為64.68%,103年度則僅58.31%;各年度預算執行狀況欠佳,致各年度決算保留金額居高不下。為避免預算編列浮濫,爰提案減列8億0,046萬7千元以衡酌執行能力覈實編列預算。【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1)】
7.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老舊營舍整建計畫」科目預算金額3,021,0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1,139,902千元,本年度大幅成長265%,爰提案刪減40計新台幣1,208,400千元。【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2)】
8.有鑑於「基金用途─老舊營舍整建計畫」,主要執行第一至第五作戰區之老舊營區改建所需經費,然98-102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率分別44.9%、35.32%、19.68%、65.64%、61.07%、,均未及七成,執行績效欠佳,先前經委員會決議要求應積極研擬改善之道,並釐清相關疏失。後續辦理情況未見詳細說明,105年度「老舊營舍整建計畫」之預算為3,021,000千元,較104年同項目預算為2,220,533千元,增幅達800,467千元,故基於撙節原則,刪除500,000千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3)】
9.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係執行國軍老舊營舍整建工程,改善官兵生活品質,落實照顧官兵政策,為推動「募兵制」之重點工作,105年度編列預算數3,021,000千元,惟查100-104年度計畫可用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9.68%、65.64%、61.07%、54.53%及60.98%,均未達7成,執行績效欠佳,另104年預算保留數亦高達1,021,980千餘元,預算保留偏高。允宜考量實際需求及工程執行能量,覈實編列預算,以免肇致鉅額經費保留;故參酌近年預算執行情形,建議減列100,000千元。
本項修正為: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老舊營舍整建計畫」,係執行國軍老舊營舍整建工程,改善官兵生活品質,落實照顧官兵政策,為推動「募兵制」之重點工作,105年度編列預算數3,021,000千元,惟查100-104年度計畫可用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9.68%、65.64%、61.07%、54.53%及60.98%,均未達7成,執行績效欠佳,另104年預算保留數亦高達1,021,980千餘元,預算保留偏高,建請國防部考量實際需求及工程執行能量,覈實編列預算,以免肇致鉅額經費保留。
10.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科目預算金額537,0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20%計新台幣107,400千元。【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4)】
11.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科目預算金額537,0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20%計新台幣107,400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科目預算金額30,091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刪減20%計新台幣6,018千元。【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5)】
13.鑑於國防部主管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105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科目預算金額30,091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爰提案凍結20%計新台幣6,018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4.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成立迄今17年之久,並自101年度起將軍事工程及設施納入辦理,為支應龐大工程資金需求,持續檢討不適用營地陳報行政院核納基金來源清冊,以增加基金來源。近年來由於土地處分受限500坪以上不再標售,雖透過標租、設定地上權、有償撥用等多元方式活化利用,惟迄今不適用營地之處分,無論是面積或收入之達成率均未及5成,要求應積極檢討活化措施,以充裕財源。
15.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為資本計畫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軍老舊營舍以及工程設施之整建工作,其各整建計畫之成本自為本院預算審議重點,該基金雖依規定於預算書中附有「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然卻未能依整建營區或設施之計畫名稱,逐項列明計畫內容、單位成本及預算金額等攸關資訊,預算書表編列顯過於簡略,要求自下年度予以改正。
16.105年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預算編列辦理博愛專案計畫12億6,386萬9千元、老舊營舍整建計畫30億2,100萬元、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5億3,700萬元等公共工程建設經費總計48億2,186萬9千元,占預算編列總額99.38%,且該基金為資本計畫基金,其各類整建工程之成本為預算審議重點,僅於預算書概略表達各項計畫經費總額,未單獨表達各計畫內整建案之預算及內容,過於簡略,難以判斷其編列之合理性,透明度明顯不足,故為強化工程預算及施作透明度,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應檢討列明計畫內容、預算成本及金額等資訊,並妥適表達,以利本院預算審議及監督。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0項〔第1項、第6項、第12項、第13項、第15A項、第16A項及第18項均予以通過;第2項及第10項均予以修正;第3項至第5項、第8項、第15B項及第16B項均予以撤回;第7項、第9項、第11項、第14項及第17項均不予通過〕:
1.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利息費用1億7,213萬8千元全數凍結,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承接榮民公司新店鐵工廠及林口南勢埔段等2筆計畫都更土地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及完整之財務分析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刪除本項決議。
2.該基金105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2億1,112萬4千元,包括清境農場編列8,123萬8千元、福壽山農場編列3,559萬元、武陵農場編列4,612萬8千元、彰化農場編列939萬1千元、台東農場編列1,156萬元、管理會編列2,721萬7千元(詳附表1)。經查各分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中僅列示各總帳科目編列數,說明欄中均未詳實說明其購建明細內容及預計效益,欠缺攸關資訊,爰提案全數凍結該項目預算,俟退輔會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完整內容、效益以及成本效益等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安置基金105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2億1,112萬4千元,包括土地改良物1,925萬元、房屋及建築1億1,758萬元、機械及設備3,245萬3千元、交通及運輸設備967萬2千元及什項設備3,216萬9千元。經查各分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中僅列示各總帳科目編列數,說明欄中均未詳實說明其購建明細內容及預計效益,欠缺攸關資訊,不利本院預算審議。綜上,安置基金各分預算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經費計2億1,112萬4千元,然其編列過於簡略,致無法瞭解各該計畫預計增購(汰換)固定資產之具體內容、項目及成本效益等資訊,不利本院預算審議,有欠妥適,因此爰提案凍結是項2億1,112萬4千元預算四分之一。
4.該基金105年度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2億1,112萬4千元,包括清境農場編列8,123萬8千元、福壽山農場編列3,559萬元、武陵農場編列4,612萬8千元、彰化農場編列939萬1千元、台東農場編列1,156萬元、管理會編列2,721萬7千元。經查各分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中僅列示各總帳科目編列數,說明欄中均未詳實說明其購建明細內容及預計效益,欠缺攸關資訊,爰提案全數凍結該項目預算,俟退輔會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完整內容、效益以及成本效益等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5.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為辦理自辦及委外訓練,105年度於安置基金管理會之「其他業務費用」科目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共編列7,445萬7千元,包括榮民(眷)專案訓練4,634萬6千元、教學設備維修費89萬4千元及汰購職訓中心設備2,721萬7千元。經查:職訓中心105年度自辦訓練經費為委外訓練經費之3.08倍。上開該基金105年度編列之職訓中心辦理訓練費用,經詢其中5,620萬5千元為該中心辦理自辦訓練所需經費,包括訓練班次費用2,809萬4千元、購置設備2,721萬7千元及設備維護費用89萬4千元,其餘1,825萬2千元為委外辦理榮民(眷)專業訓練費用。是以,該中心自辦訓練經費為委外訓練經費之3.08倍。職訓中心近3年度(101年度至103年度)自辦訓練之訓後就業率及就業人數均低於委外訓練,經進一步分析職訓中心101年度至103年度委外訓練及自辦訓練之訓練績效(詳附表1),其委外訓練部分,結訓人數介於1,905人至2,077人之間,訓後就業人數則介於1,142人至1,210人之間,訓後就業率約近6成;自辦訓練部分,結訓人數由101年度之1,287人增至103年度之1,808人,2年間即增加521人,增幅40.48%,然訓後就業人數及訓後就業率卻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訓後就業人數由101年度之647人降至103年度之522人,2年間即減少125人,減幅19.32%;訓後就業率因此由101年度之50.3%滑落至103年度之僅28.9%。可悉該中心自辦訓練之績效遠低於委外訓練,實值檢討,因此爰提案凍結「其他業務費用」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7,445萬7千元預算四分之一。
6.安置基金「其他業務費用─農業安置計畫」原列692萬2千元,提案凍結200萬元,俟退輔會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7.(1)安置基金102年度、103年度及截至104年度8月底處理被占用土地面積為1萬5,433平方公尺、1萬4,472平方公尺及5,975平方公尺,處理比率僅4.71%、4.62%及1.93%,進度明顯不符財政部所訂年度處理目標。
(2)另該基金截至104年8月底,被占用土地已達114筆,面積30萬3千餘平方公尺,遠超過99年底被占用之48筆、5萬1千餘平方公尺,因此安置基金各農場經管土地被占用情形嚴重。
(3)為督促安置基金更積極管理各農場土地被占用情形,建議刪減「服務費用」10%,科目自行調整,並凍結10%,待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6)】
8.(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於105年度所編列「折舊、折耗及攤銷」科目預算數24,079千元,較之104年度預算數18,156千元及103年度決算數11,596千元,分別暴增32%和107%,對於每年固定編列之固定科目,該增幅難謂合理。
(2)另該科目中,「機械及設備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折舊」、「什項設備折舊」預算編列都較前兩年增加,其中又「以什項設備折舊」編列3,773千元增幅最大,與前兩年度預決算相較竟以倍數增加,因此建議刪減「折舊、折耗及攤銷」20%,科目自行調整,並凍結10%,待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9.查退輔會職訓中心自行辦理之訓練,所耗經費較委外辦理為高,然訓後就業人數與就業率均低於委外辦理訓練,不符成本效益原則,爰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安置基金管理會」為辦理榮民職業介紹計畫、榮民職業訓練計畫及農場安置計畫等所需費用」1億7,428萬1千元,減列5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7)】
10.安置基金「其他業務費用─榮民職業訓練計畫」原列1億2,480萬8千元,提案凍結4,000萬元,俟退輔會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福壽山農場附屬單位預算105年度預算編列「業務成本與費用」179,444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171,142千元整,增加8,302千元,亦較104年度預算編列155,553千元,增加23,891千元。惟其業務收入僅增加1,669千元,顯示其業務量未隨其業務成本與費用增加而成長,成效不彰。爰此,建議「業務成本與費用」減列3,000千元。【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8)】
12.台東農場附屬單位預算105年度預算編列「管理及總務費用」36,487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32,460千元整,增加4,027千元,亦較104年度預算編列32,737千元,增加3,750千元。惟其業務收入僅增加430千元,顯示其業務量未隨其「管理及總務費用」增加而成長,成效不彰。爰此,建議「管理及總務費用」減列1,500千元。
13.清境農場附屬單位預算105年度預算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一般服務費」2,310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1,096千元整,增加1,214千元,亦較104年度預算編列1,207千元,增加1,103千元。其中「節目演出費」500千元,應撙節費用支出,鼓勵員工表演。爰此,建議減列100千元。
14.蔡英文政府之外交政策主張新南向政策,退輔會安置基金亦應配合政府政策,爰要求退輔會所屬之各農場自106年起不得編列赴大陸地區推展業務之計畫及旅費,審計部應加強查核相關旅費,避免與政府施政方針不合。【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9)】
15A.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計有25家,共指派30名副總經理以上之高階經理人,其中有13人為董事長、2人為副董事長、8人為總經理、7人為副總經理,皆為退役將領獲退輔會退休簡任官員出任。30人中有15人於退休同日即轉任新職,有6人退休日與轉任日差距未超過15天,且轉任後支領薪酬大多超過退休前所支領之薪酬,恐難脫外界酬庸、肥貓等質疑、批評之嫌。爰建請退輔會考量社會觀感,用人本於專業,重新檢討轉投資事業經理人以上人員之派任辦法,專業經理人須超過一定之比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15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建請退輔會考量社會觀感,用人本於專業,重新檢討轉投資事業經理人以上人員之派任辦法,專業經理人須超過一定之比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重新檢討轉投資事業高階經理人員之派任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16A.國華海洋經營管理問題已存在多年,立法院年年做出決議,卻不見其營運問題有所改善。國華海洋公司以從事海洋漁業為目的,因營運不佳,已將所有船隻出售,目前以不動產租賃收入維繫公司營運。國華海洋公司安置基金持股比率49.68%,另安置基金轉投資之欣欣水泥公司及榮僑投資公司亦分別持有國華海洋公司15.49%及10.01%之股權。退輔會現於該公司董事會指派董事2人,並由榮僑投資公司董事長兼任該公司董事長。退輔會於105年5月4日財政委員會表示國華海洋企業將轉型為投資公司,業務與榮僑投資公司性質相似,爰建議兩家企業併為同一家企業,充實其投資能量。
16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退輔會於105年5月4日財政委員會表示國華海洋企業將轉型為投資公司,業務與榮僑投資公司性質相似,爰建議兩家企業併為同一家企業,充實其投資能量。」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爰國華公司未來走向,建議朝結束營業、或與榮僑公司合併、或轉型為其他行業等進行研議。」。
17.退輔會成立之目的在於「服務、照顧對國家著有貢獻的榮民,並肩負著情感、道義責任的專責機關,主要職司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職業訓練、就醫保健、就養養護及服務照顧等工作。」應包含整體之政策規劃,及國家照顧榮民資源之調配執行之義務。然現行制度中,重要的退輔金之發放制度,卻由國防部規劃而退輔會執行,部會間溝通之落差,未能及時反應前線輔導人員面對之問題,也無法針對每個榮民及其家屬之不同需求給予協助,衍生出許多問題,為減少行整體系決策及執行間之落差,以及因程序延遲使榮民及其家屬權益受損,退輔會應承接退輔政策規劃之工作,使國家資源使用更有效率,亦使部會分工更為清楚。【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0)】
18.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以下簡稱安置基金)各農場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被占用土地約114筆,面積約30萬3千餘平方公尺,遠超過99年底被占用之48筆、5萬1千餘平方公尺,顯示土地被占用情形仍持續擴增,主管機關除須處理原被占用土地外,更應重視土地被占用增加問題,爰要求安置基金應儘速依「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及「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規定積極處理外,亦應研議妥善防範措施,並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黨團、委員提案5項〔第1項不予通過;第2項及第5項均予以撤回;第3項及第4項均予以通過〕:
1.鑒於國際原油價格自2014年至今已降幅達35%,出國旅費理應減少,酌減「旅運費」405.9萬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1)】
2.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編列2,600,616千元,凍結10%。
3.退輔會所屬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內,例如公關費用、會費科目內均有編列依業務需要之費用,又在該幾項之預算科目外編列有「其他費用」之預算科目,明顯有重複編列之嫌。爰要求退輔會自民國106年起編列相關預算時,須於預算說明欄內明白詳列何謂業務需要,以符合預算法之精神。
4.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提出,建請退輔會邀集教育部及衛福部,研擬偏鄉醫療醫護人力培育政策。
5.針對「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提出,各醫院應積極推動成本會計、利潤中心制度,俾計算績效,以有效控制醫療成本,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規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