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2項〔第1項、第5項、第8B項、第10項、第11B項均予以撤回;第2項至第4項、第6項、第7項、第9項、第13項至第16項、第18項至第20項均予以通過;第8A項、第12項均予以修正;第11A項、第17項均不予通過〕:
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明細表」、「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用人費用」項下,編列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1,800千元,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
2.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明細表」、「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國外旅費943千元,爰提案減列200千元。
3.(1)國發基金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超過3千億元,其中營運發生虧損者既有17家,占投資家數42.5%,顯示該基金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有待加強。
(2)審計部近年一再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國發基金檢討改善轉投資事業之公私營運及治理,惟該基金至今無能力督促或協助虧損公司改善經營狀況,洵有未當,應確實檢討改進。
(3)為督促國發基金管理會強化投資權益,爰提案凍結國發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講課終點、稿費、出席審查及查詢費」100萬元,俟國發基金管理會針對投資事業審查方式提出精進方案,並至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4.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一般投資預算92億元,國發基金近年新增直接投資案件銳減,委由信託銀行或其他部會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投資案件比例大幅提升,該基金將主要任務委由創投公司、其他部會及管顧公司辦理,除恐降低監理密度外,且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漸失。爰建請減列一般投資預算2億元。
5.國發基金係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設立,並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等重要事業或計畫,近年來一般投資之決算數遠低於預算規模,預算執行率甚低,惟105年度一般投資預算卻未考量以前年度執行情形及產業需求覈實編列,爰建請105年度投資預算編列30億元凍結50%,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國發會主管之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一般投資預算92億元,其中委由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辦理之長期信託投資預算金額為52億元,占全部投資預算56.52%,該基金自辦比例未及二分之一,且支付手續費高達2億9,668萬9千元;而該基金自99年度至103年度,5年間僅新增直接投資3間公司,金額9.1億元,同期間長期信託投資增加34億6,415萬1千元,為直接投資金額3.8倍,差距相當顯著,且相較86年至95年間,每5年期間約有17件至18件直接投資案,投資金額逾百億元,相去甚遠。
依照產業創新條例,國家發展基金主要任務係藉由投資計畫加速我國產業創新加值,惟近年卻大幅降低直接投資案件,將具重要政策性任務之創業投資計畫、加強投資中小企業、文化創意產業、策略性服務業及策略性製造業等委託信託銀行或委由其他部會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投資前評估規劃及投資後管理追蹤,由於轉投資民營事業係由創投公司或管顧公司取得董監事席位,恐降低基金監理密度,且該等投資案之評估與管理係由信託銀行及其他部會辦理,基金管理會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漸失。
為強化國發基金就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爰凍結一般投資預算92億元五分之一,俟國發會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行政院「臺灣生技產業起飛行動方案」,訂定生技創業投資事業審查及管理要點,規劃配合民間業者成立生技創投基金,匡列額度240億元,據說明,105年度該項投資預算係由創業投資事業預算30億元勻支。執行迄今只有TMF生技創投基金案通過行政院核定,卻因民間資金募集不順致無法成案,迄今仍未撥付投資款項,執行情形欠佳,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加以改善,以提升生技產業整體產值與發展。又近日浩鼎生技公司及中央研究院間相關技轉及投資事項,讓社會大眾產生諸多疑慮,擔心政府資源、人民的納稅錢流入私人口袋,小額投資人的血汗錢有去無回,重創台灣生技產業發展!為此,要求國發會應於105年9月30日前針對生技創投基金歷年執行情形提出檢討報告,並減列105年度業務計畫─營運計畫─(一)各項投資:創業投資事業預算30億元之30%。
8A.目前小英政府將科技發展列為新政府產業重點,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依據104年1月行政院政務會談結論,規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共同辦理「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合計匡列資金1.2億美元;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為104年甫規劃推動之新計畫,為預算審查重點,經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書並未完整揭露,包括「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及「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均未說明相關辦理內容、方式及預算金額等資訊。爰此,該項5億元預算全數凍結,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105年9月30日前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辦理『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爰此,該項預算全數凍結,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105年9月30日前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預算免予凍結,並修正提案文字為「……爰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105年9月30日前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9.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投資預算5億元,較104年度預算案12億元減少7億元,減幅高達58.33%,然查該基金係將投資國內中小企業之投資執行委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而中小企業處則遴選管理顧問公司協助投資,惟103年度投資案件逾七成發生虧損,且部分案件虧損情形日益加重,甚至有累計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情形,顯見現行「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辦理成效不彰,不僅未能有效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更逐年調降相關預算,核有未當,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確實檢討「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執行偏差問題及相關預算大幅調降之原因,爰提案減列5,000萬元。
10.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2億元,建請刪減20%。
11A.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2億元,較104年度減少1億元,減幅約33.33%;惟查該基金係委由文化部執行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及管理,文化部再委託9家投顧公司辦理,投資期程7年,截至104年8月底止執行已逾4年,然各投顧公司累計投資文創事業僅22家,累計投資6.24億元,僅占匡列額度100億元之6.24%,且投資績效甚差,每年卻支付投顧公司管理費數百萬元,又有隱匿103年度被投資事業財務狀況資料以限縮立法院監督審議權之虞,主管機關顯未確實監督考核辦理成效,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缺失與投資效益評估檢討,於10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該項預算減列3,000萬元。【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2)】
11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國發基金105年度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2億元,……,績效甚差,……,爰請國發會應就執行缺失與投資效益評估檢討,於10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該項預算減列3,000萬元。」乙案。建請預算免予減列,並修正提案文字為「……爰請國發會應就執行缺失與投資效益評估檢討,於105年9月30日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12.有鑑於為促進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預算2億元。
惟國發基金投資之文化創意產業主要於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音樂及表演藝術、出版、產品設計、數位內容等,特別偏向於成熟型產業。且查102年被投資事業營收合計9億8,191萬4千元,惟虧損高達1億0,104萬4千元,純損率10.29%,投資績效甚差。
細究之,國發基金委由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與管理,文化部則委託投顧公司協助辦理及參與投資,投資期程7年,執行已逾4年,惟累計投資占匡列額度僅6.24%,逾7成投顧公司投資案件數僅1至2件,且偏重成熟型產業,對較需資金之微型及早期文化創意事業則投資不足,又隱匿103年度被投資事業財務狀況資料不予提供,限縮本院監督及預算審議權。
有鑑於此,特提案刪減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有關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2,000萬元。以資警惕。
本項修正為:刪減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一般投資預算2億元。。
13.行政院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舉借長期負債參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案,於105年度預算案中合計編列140億元,但該作為實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設立宗旨不相符,且有規避公共債務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舉債上限規範之嫌,且若為解決資本適足率問題,金控公司及銀行自應以盈餘轉增資方式辦理增資,且估計銀行利率走跌趨勢,針對「各項投資」項下行政院專案核准投資款140億元及配合本項專案核准投資款所編列之「投融資業務成本─債務利息」9,800萬元及業務計畫所列「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部分,審查會決議全數凍結,爰提案減列10%並凍結5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投資之必要性及效益分析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4.針對105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編列140億元,主要為配合政府政策投資台灣金融控股公司及台灣土地銀行之現金增資各70億元,合計舉借140億元。惟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設立宗旨在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為協助我國產業創新加值、研究發展及自創品牌,經由投融資方式或協助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以完成「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所定用途事項。
然105年度卻編列預算投資台灣金控公司及台灣土地銀行,顯然與該基金之設立宗旨不符,更顯有利用行政院國發基金債務不須納入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舉債額度計算債限比率是否逾越上限規範,企圖規避舉債上限規範之嫌,實有未當。
基此,為期國發基金落實符合扶植產業之重要任務,建議針對「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及「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項下行政院專案核准投資預算140億元及配合本項專案投資計畫編列「投融資業務成本」─「事業投資成本」─「債務利息」預算9,800萬元,建議凍結1/5,俟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5.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為辦理創業拔萃方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編列機械及設備386萬6,000元、交通及運輸設備436萬2,000元及什項設備2,452萬1,000元,並編列遞延借項預算8,090萬1,000元及「管理及總務費用─攤銷─其他攤銷費用」編列2,474萬3,000元;惟查該創業拔萃方案總經費高達6億元,執行期間5年,但是105年度預算書卻未列明計畫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且所需建物整修經費係以花博園區所需估算,欠缺合理依據,審查會決議,凍結相關預算2,000萬元,爰提案減列10%並凍結30%俟創業園區確定並覈實估算所需經費,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6.國發基金近年新增直接投資案件銳減,委由信託銀行或其他部會委託投顧公司辦理投資案件比例大幅提升,該基金將主要任務委由創投公司、其他部會及管顧公司辦理,除恐降低監理密度外,且對投資案之評核、基金運用情形之監督與考核功能漸失,要求檢討改進。
17.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長期信託投資預算金額龐大,惟決算書未依規定完整揭露投資明細,除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決算編製規定外,並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違,爰要求自106年度起每一季定期公開投資明細及各被投資公司財務狀況,以增進人民瞭解及監督權利。【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3)】
18.查國發會主管之國發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投資預算232億元,除行政院專案核准參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臺灣金控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各70億元外,一般投資預算編列92億元,係按以往業務經驗、民間申請情形,並配合政府產業政策,預估投資事業計畫額度。
然查該基金101年度至103年度投資計畫預算數分別為49億元、100億元及100億元,惟每年度決算數僅15億元至43億元間,遠低於預算規模,平均執行率僅37.15%,據該基金說明,各該年度執行率偏低主要係部分投資案件尚處合資協議階段或採分階段撥款方式,需俟合資協議書完成始得按進度撥款,及民間募集資金情形未如預期所致;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亦僅18.18億元,換算全年度僅27.26億元,惟105年度一般投資預算仍編列92億元,顯示該基金未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爰要求國發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送本院經濟委員會審議。
19.查國發會主管之國發基金肩負扶植產業之任務,應以其投資或融資之收入支應所需資金,循環運用,惟近年屢屢為配合總預算財源籌措或減少收支短差,除編列預算出售獲利甚佳之臺積電股票,並將大部分年度賸餘解繳國庫,致其留存基金之現金餘額逐年遞減,105年度為配合行政院政策投資臺灣金控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甚至需以舉借長期債務方式取得所需資金,每年除償還本金14億元,尚須負擔鉅額利息費用,長此以往,恐影響基金扶植新興事業之能量。
而行政院以國發基金舉借長期債務參與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除與國發基金「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之設立宗旨未合外,似有規避公共債務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舉債額度上限規範之嫌,且投資臺灣金控公司收益率不及借款利率,而由財政部編列預算,以發行公債方式籌措增資案財源,資金成本相對較低,爰要求國發會於一個月內,就審慎檢討評估國發基金借款增資2事業之妥適性及效益性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在經濟委員會未通過前,國發會應暫緩辦理臺灣金融控股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增資案。
20.國發會主管之國發基金國家發展基金近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據統計:截至103年底止,轉投資42家事業,投資金額為3,002億5,148萬餘元,若扣除清算中之Emivest Aerospace Corporation(原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以下稱EAC)及保利錸光電公司,營運發生虧損者17家(詳附表1),虧損家數占投資家數(不含EAC及保利錸光電)42.5%,與104度相較,虧損持續增加者6家、營運雖有改善,惟仍虧損者5家、由盈轉虧者6家,且其中連續虧損3年以上者計11家,另尚有事業獲有盈餘,但較上年度減少者6家,投資績效欠佳,顯示該基金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失當,為強化經濟的投資效益,就經營不善之轉投資事業妥適處理,爰要求國發會於一個月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項〔予以通過〕:
1.離島基金105年度編列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經費8億元,用於補助離島推動各項建設計畫,惟近年部分補助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欠佳,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確實控管計畫進度,如期如質完成,以達成該基金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等設置目的。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項〔予以通過〕:
1.國發會主管之花東基金105年度所編列預算辦理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為花東基金近年主要業務計畫之一。然基金102年度及103年度決算數分別為1,773萬9千元及1億8,822萬3千元,執行率僅1.76%及12.16%,據說明主要係臺東縣及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於102年6月中下旬始經行政院核定,及台東縣及花蓮縣政府部分計畫執行未如預期所致;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2億1,451萬3千元,若不計入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僅8,015萬9千元,占預算分配數36.06%,執行率仍偏低。
為避免政府促進花東地區產業發展之目標無法達成,爰要求國發會於一個月內就花東兩縣執行率偏低之預算項目擬具專案輔導計畫,強化花東兩縣預算執行能力,促進花東地區的各項產業的發展。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7項〔第1項、第7項均不予通過;第2項、第11項、第13項至第17項均予以通過;第3項、第4項、第9項、第10項均予以修正;第5項、第6項、第8項、第12項均予以撤回〕:
1.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明細表」「勞務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47,082千元,爰提案減列9,400千元。【在場委員48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4)】
2.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明細表」「勞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144,816千元,爰提案減列4,000千元。
3.經濟作業基金─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依該分基金104年8月份之會計月報顯示,部分科目如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修理保養及保固費、材料及用品費等,104年度截至8月底,其已實現比率均未達80%;另一般服務費104年8月份預算分配數5,924萬4千元,實際數5,002萬2千元,較預算分配數減少922萬2千元;專業服務費預算分配數7,652萬8千元,實際數3,874萬3千元,較預算分配數減少3,778萬5千元,實際數與預算分配數差異均甚大。又前揭科目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惟105年度預算金額卻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甚鉅,顯逾所需,因此爰提凍結「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億4,481萬6千元預算之四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1)環境保護問題業為國際重視事項,然產業園區開發基金103年度所轄大園工業區等19處座污水處理廠,因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未依規定每3個月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水質、水量及監測資料,或與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記事項不符,或自動監測設施未依期限完成,或未將廢水與雨水分流收集等,遭環保機關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裁處74件、罰鍰2,361萬餘元,較102年度39件、1,508萬元,增加35件、853萬餘元,顯示本基金對於所轄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屢屢遭環保機關裁罰問題,未積極處理,儼為環境污染之幫兇。
(2)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污)水後產出之污泥,如其去化管道與最終處置設施完善度不足,恐影響污泥最終妥善處置程序,不僅使相關處理成本增加,更造成難以計量之環境保護相關費用及支出等環境成本負擔,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提升污水處理能力,改善危害環境情形。建議勞務成本─服務成本凍結200,000千元,俟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環境保護問題業為國際重視事項,然產業園區開發基金103年度所轄大園工業區等19處座污水處理廠,因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未依規定每3個月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水質、水量及監測資料,或與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記事項不符,或自動監測設施未依期限完成,或未將廢水與雨水分流收集等,遭環保機關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裁處74件、罰鍰2,361萬餘元,較102年度39件、1,508萬元,增加35件、853萬餘元,顯示本基金對於所轄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屢屢遭環保機關裁罰問題,未積極處理,儼為環境污染之幫兇。
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污)水後產出之污泥,如其去化管道與最終處置設施完善度不足,恐影響污泥最終妥善處置程序,不僅使相關處理成本增加,更造成難以計量之環境保護相關費用及支出等環境成本負擔,爰要求經濟部應積極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並儘速予以處理,提升污水處理能力,改善危害環境情形。
5.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原列1億2,342萬1千元,減列2千萬元,減列後凍結四分之一。
6.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原列3億3,665萬8千元,減列2,000萬元,減列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
7.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原列2億4,030萬8千元,減列2,050萬元(減列「法律事務費」50萬元及減列「委託調查研究費」2千萬元),減列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5)】
8.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原列2億4,030萬8千元,減列2,000萬元,減列後預算凍結四分之一。
9.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項下專業服務費除委託調查研究費為主要支出,其餘係涵括委託辦理工業區開發成本查核等相關業務,然105年度預算編列除較上一年度為多,更較前一年決算增加28,584千元;惟部分工業區已租售土地因廠商本身設廠計畫評估影響,造成閒置,復因已出售工業區閒置用地產權屬私有,政府並無可強制作為之處。
雖為提升工業區土地使用情形,本基金除每季更新辦理所轄工業區閒置土地清查作業,並每半年定期提送清查閒置土地資料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協助調查土地貸款情形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提高貸款條件或提早收回貸款方式;另針對工業區內閒置土地加徵5倍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每年定期提送前揭清查閒置土地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請其配合將閒置工業用地及廠房,依法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提高其持有成本。雖此改善措施初具成效,104年6月底止各工業區已租售未使用土地面積亦較前一年度減少168.75公頃,惟已租售未使用土地面積仍計有280.9公頃,占全部未使用土地面積83.05%,集中少數工業區,即利澤、美崙、南崗、斗六(含擴大)、雲林科技、彰濱、屏東、屏南等8處工業區。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使用應以積極改善提升土地及廠房使用效率,增加園區競爭力為主要目的,雖部分委託調查研究重點於園區產業升級相關計畫,但整體經費編列逐年增加之際,未見針對少數集中已租售未使用土地工業區研擬相關改善措施,經費增加似欠妥適,建議管理及總務費用─(2)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刪減15,000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225,308千元五分之一,俟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項下專業服務費除委託調查研究費為主要支出,其餘係涵括委託辦理工業區開發成本查核等相關業務,然105年度預算編列除較上一年度為多,更較前一年決算增加28,584千元;惟部分工業區已租售土地因廠商本身設廠計畫評估影響,造成閒置,復因已出售工業區閒置用地產權屬私有,政府並無可強制作為之處。
雖為提升工業區土地使用情形,本基金除每季更新辦理所轄工業區閒置土地清查作業,並每半年定期提送清查閒置土地資料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協助調查土地貸款情形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提高貸款條件或提早收回貸款方式;另針對工業區內閒置土地加徵5倍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每年定期提送前揭清查閒置土地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請其配合將閒置工業用地及廠房,依法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提高其持有成本。雖此改善措施初具成效,104年6月底止各工業區已租售未使用土地面積亦較前一年度減少168.75公頃,惟已租售未使用土地面積仍計有280.9公頃,占全部未使用土地面積83.05%,集中少數工業區,即利澤、美崙、南崗、斗六(含擴大)、雲林科技、彰濱、屏東、屏南等8處工業區。
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使用應以積極改善提升土地及廠房使用效率,增加園區競爭力為主要目的,雖部分委託調查研究重點於園區產業升級相關計畫,但整體經費編列逐年增加之際,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少數集中已租售未使用土地工業區研擬相關改善措施,俾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10.台灣中小企業家數達135萬家,已占台灣全體企業家數的97.6%,更創造858.8萬個就業機會,實為支撐國家經濟的中流砥柱;該基金105年度編列4,785萬5千元執行補捐助強化中小工商業服務網絡計畫共計輔導111個相關服務團體,惟以目前中小企業普遍缺乏競爭力及105年度該基金預計短絀高達4億9,963萬8,000元,連同以前年度帶填補短絀22億4,733萬2千元,仍有累積短絀27億4,697萬元,且查該分基金業務成本及費用為業務收入之11倍餘,部分業務又不具投入產出關係,實不符作業基金精神,如該分基金短絀情形無法有效改善,恐將於10年後耗盡,顯見其財務惡化問題不容忽視,爰此,要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105年9月30日前提供歷年「補捐助強化中小工商業服務網絡計畫」執行統計,並凍結該計畫預算50%俟向經濟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產業群聚向來為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亦為我國創新力及生產力之主要動力來源。惟加工出口區103年度區內公司經解散、遷出、撤銷、廢止之資金大於設立、遷入者,為近年來首見,投資環境容有改善空間;另部分園區廠商營業額大幅下滑,亦對該分基金之管理收入影響頗大。爰此,要求該分基金應加強對具有關鍵地位之領導廠商進行招商,透過群聚綜效,形成產業共生體系,以招攬更多企業前來投資。
12.「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105年度有關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新興區)土地舉債預算33億元,應暫緩辦理。
13.目前經濟部管理維護之工業區計60處(不含雲林離島工業區),截至104年6月底止整體工業區土地租售率為98.84%,雖大部已租售,惟已租售土地仍有225筆,面積338.22公頃之土地尚未使用,占已租售比率為3.62%。察其原因主要係部分廠商受整體大環境不佳、景氣展望保守、同業競爭激烈,使得資金籌措困難,設廠計畫更加審慎評估,以致工業區廠商未設廠使用,復因已出售工業區閒置用地產權多屬私有,無法強制處分釋出。
企業在台投資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惟部分工業區卻有已租售未使用之閒置土地,致有意設廠廠商無法取得適宜土地,爰要求經濟部於一個月內研謀解決對策,俾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提高工業區土地的使用率。
14.企業在台投資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惟部分工業區卻有已租售未使用之閒置土地,致有意設廠廠商無法取得適宜土地,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研謀解決對策,俾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15.鑑於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部分土地及廠房退租期間已長達1年至9年,相關履約爭議仍未解決,導致土地及廠房閒置面積達27.77公頃,而相關投資購置成本高達32億餘元,不無加重基金負擔,要求應積極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並儘速予以處理。
16.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部分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屢遭環保機關裁罰;又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污)水後產出之污泥,其去化管道與最終處置設施不足,恐影響污泥最終之妥善處置,並增加相關處理成本,要求經濟部應對該分基金所轄之污水處理廠做完全的控管及稽查,以落實執行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17.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轄部分污水處理廠未確實操作及管理污水設備,屢遭環保機關裁罰;又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污)水後產出之污泥,其去化管道與最終處置設施不足,恐影響污泥最終之妥善處置,並增加相關處理成本,要求應落實執行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5項〔第1項、第3項至第5項、第7項、第8項、第11項至第15項均予以撤回;第2項、第9項均予以修正;第6項予以通過;第10項不予通過〕:
1.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業務收入」項下之「徵收收入」科目編列「保育與回饋收入」預算12億5,000萬元;另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之「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編列「業務費用」預算12億4,950萬元。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性質屬「特別公課」,應專款專用,方屬合宜,惟部分機關不當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將其誤用於與水源保育、回饋業務無關之項目,於101-103年內共追回誤用經費(繳還經費)2,426萬8千元,誤用於與水源保育、回饋業務無關之項目,有悖專款專用精神。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運用,應是「水源保育」與「回饋」並重,新店溪青潭保護區第1款水資源保育設施占保育與回饋費比率,呈逐年下降趨勢,由96年之9,071萬5千元,逐年下降至103年之3,567萬8千元,8年間減少5,503萬7千元,減幅高達60.67%。
綜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係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故刪減業務成本與費用─業務費用預算1,000萬,另凍結5,000萬,待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業務收入」項下之「徵收收入」科目編列「保育與回饋收入」預算12億5,000萬元;另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之「行銷及業務用」科目編列「業務費用」預算12億4,950萬元,主要係基於「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對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取(用)水者,收取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即上開保育與回饋收入),並對因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權益受限之居民,提供回饋補償(即上開業務費用)。惟由附表1、2資料所示,101-103年度計追回誤用經費(繳還經費)110萬9千元、564萬3千元及1,751萬6千元,顯示部分機關不當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將其誤用於與水源保育、回饋業務無關之項目。爰此,前開水資源作業基金相關預算共計24億9,950萬元,應先暫予凍結1/2,俟水利署研謀具體改善措施,有效提升資源運用效率,並能確保地方使用回饋金權益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附表1:103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查核業務繳還經費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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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名稱 |
查核日期 |
受查單位 |
繳還經費 |
|
曾文水庫 |
4月29日 |
番路鄉公所 |
607,491 |
|
嘉義給水廠 |
4月29日 |
番路鄉公所 |
250,121 |
|
蘭潭、仁義潭 |
4月29日 |
番路鄉公所 |
16,454,005 |
|
南化水庫 |
5月13日 |
甲仙區公所 |
6,616 |
|
雲林縣梅林、埤仔頭 |
7月1日 |
雲林縣政府 |
1,080 |
|
新北市老梅溪上游 |
8月5日 |
石門區公所 |
17,157 |
|
鳳山水庫 |
9月16日 |
高雄市政府 |
12,028 |
|
臺東縣成功、臺東縣水母丁溪 |
9月23、24日 |
臺東縣政府 |
87,000 |
|
高屏溪 |
10月14日 |
三地門鄉公所 |
50,000 |
|
臺東、泰安、斑鳩、東河、都蘭 |
10月22日 |
卑南鄉公所 |
30,200 |
|
小計 |
- |
- |
17,515,698 |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
|
附表2: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抽查結果表 | ||||||
|
年度 |
保護區 |
繳還經費 |
未完成改正件數 | |||
|
總數 |
上年度計畫數 |
抽查數 |
件數 |
金額 | ||
|
98 |
111 |
36 |
3 |
2 |
9,276,079 |
1 |
|
99 |
111 |
32 |
3 |
0 |
0 |
0 |
|
100 |
113 |
42 |
8 |
0 |
0 |
0 |
|
101 |
113 |
30 |
17 |
6 |
1,109,751 |
0 |
|
102 |
113 |
40 |
20 |
3 |
5,643,438 |
0 |
|
103 |
113 |
40 |
40 |
10 |
17,515,698 |
0 |
|
104/8 |
113 |
43 |
35 |
- |
- |
- |
|
105 |
113 |
- |
- |
- |
- |
- |
註:1.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本表98年度未完成改正1件係新北市石碇區公所,預計於105年度編列預算繳還。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之「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編列「業務費用」預算12億4,950萬元,建請凍結40%,待向經濟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為永續國內水資源持續利用及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歷任政府通過水患治理條例,原編列8年800億治水預算,經立院審議通過並增加預算調整為1,160億元,以利政府執行水患治理計畫,馬政府並於收到治水成效後再持續通過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進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六十億元,持續針對治水效益強化工程,日前小英政府林全內閣上任後日,即率農經部會首長視察台南、高雄排水治理情形,強調政府有責任做好排水、防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果連這個都做不到的話,是政府很大的恥辱,所以中央與地方要合作克服困難,各環節都不能漏失,做好防汛工作。林全也允諾台南、高雄兩都後續治水工程預算會優先考慮。查105水資源作業基金配合政府治水計畫編列水庫經營管理及河川疏濬管理和疏濬及清淤等營運計畫,該基金105年度各項費用計編列82億3,313萬元,爰提案減列2億3,313萬元。
5.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銷貨成本明細表」、「銷貨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旅運費」3,182千元,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
6.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自104年起連續兩年收支短絀,105年度短絀更達到855,029千元,是近五年虧損最多。而該基金105年度專業服務費卻編列441,400千元,不僅較103年決算數307,940千元高,也高於104年度預算424,688千元。而就預算書所列,其主要辦理項目為講課鐘點費、稿費、出席審查費、訓練費及電子計算機軟體服務費用等非主要業務相關工作。考量水資源作業基金已連續兩年處於虧損情況,為撙節非必要之開銷,使基金達到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爰提案刪減是項預算20,000千元。
7.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銷貨成本明細表」、「銷貨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一般服務費」51,924千元,爰提案減列5,000千元。
8.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勞務成本明細表」、「勞務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編列「一般服務費」12,425千元,爰提案減列2,500千元。
9.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售電成本」預算數4億0,169萬6千元,其中「一般服務費」編列2億2,514萬8千元,占售電成本之56.05%,主要是支應水利署北區及南區水資源局所屬石門及曾文電廠營管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而受託之民間機構預計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103人(北區70人、南區33人)外包費用等所需。行政院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目的,是為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質。但倘以105年度預計進用之勞務承攬人力103人估算,平均每人每年用人成本高達218萬5千元(各分區明細,詳附表),國內其他生產事業實難望其項背。105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員額計383人,編列用人費用5億5,745萬9千元,換算平均每人每年用人成本僅145萬6千元,兩相比較顯示售電業務委外辦理之用人成本偏高,甚且高於基金用人費用,對降低基金負擔成效著實有限。爰此,為避免外包業務過於浮濫,前開水資源作業基金「售電成本」中「一般服務費」編列2億2,514萬8千元,應先暫予凍結,俟水利署提據專案報告,詳細說明其委外辦理業務之必要及合理性並獲認同後,始得動支。
|
附表:電廠營管之勞務承攬進用人力外包費用一覽表 | ||||||
|
年度 |
北區水資源局 |
南區水資源局 | ||||
|
金額 |
人數 |
平均用人成本 |
金額 |
人數 |
平均用人成本 | |
|
99 |
155,183 |
70 |
2,217 |
73,633 |
33 |
2,231 |
|
100 |
153,932 |
70 |
2,199 |
74,265 |
35 |
2,122 |
|
101 |
152,530 |
70 |
2,179 |
75,066 |
32 |
2,346 |
|
102 |
152,029 |
65 |
2,339 |
71,977 |
35 |
2,056 |
|
103 |
162,416 |
70 |
2,320 |
74,388 |
32 |
2,324 |
|
104 |
168,607 |
95 |
1,775 |
71,600 |
33 |
2,170 |
|
105 |
153,548 |
70 |
2,194 |
71,600 |
33 |
2,170 |
|
合計 |
1,098,245 |
510 |
2,153 |
512,530 |
233 |
2,200 |
※註:1.資料來源,水資源作業基金提供。99-103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04年度為法定預算,105年度為預算案數。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經濟部主管水資源作業基金,自104年起連續兩年收支短絀,105年度短絀更達到855,029千元,是近五年虧損最多。而105年度預算卻仍編列高達2,598,100千元的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查該基金102及103年度是項決算數分別為1,695,928千元與1,766,616千元,104年度則編列2,443,726千元,均較105年度基金預算編列數低。
又該項目預算除支應各地區水資源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急難救助、敦親睦鄰等費用外,還有補貼、獎勵及慰問等非水利核心業務支出,顯與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之基金用途相關規定不符。為避免水資源基金持續虧損,並撙節非必要之開銷,爰提案刪減是項預算經費2億元。【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6)】
11.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與「資金轉投資」項下,編列經費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編列46億6,048萬4千元,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
水資源作業基金105年度於「業務成本與費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與「資金轉投資」項下,編列經費辦理「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編列46億6,048萬4千元,惟先期規劃設計不周,延宕計畫推動期程;財務規劃流於形式,導致預算編列差異甚大,影響執行成效,核有未當,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待水利署提出書面,始得動支。
12.分基金之設置標準不宜過於寬濫,以免有違立法本意,惟目前溫泉事業發展基金預算規模有限,卻以「分基金」方式存在,徒增編審成本,要求自107年度起簡併為水資源作業基金之內部作業單位。
13.水資源作業基金年度預算多未參酌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致歷年來餘絀預決算數差異過大,部分年度超出預算數比率極高或金額甚大,預算編列恐流於形式,要求自下年度起核實編列各期餘絀科目,以免預決算數差異過大。
14.水資源作業基金辦理停灌休耕補償業務所投入資金與成本,並無法回收,不具「付出仍可收回」之特性,實不宜納入其作業收支項目,以免與基金設置目的及法定用途相悖;此外,停灌休耕補償屬政府移轉性支出,要求自107年度起改由公務預算支應。
15.水資源作業基金年度預算多未參酌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致歷年來餘絀預決算數差異過大,部分年度超出預算數比率極高或金額甚大,預算編列恐流於形式,要求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34項〔第1項至第4項、第19項、案33項、第34項均予以通過;第5項、第6項、第10項、第13項、第14項、第16項至第18項、第23項、第24項、第27項至第32項均不予通過;第7項至第9項、第11項、第12項、第15項、第20項、第25項、第26項均予以修正;第21項、第22項均予以撤回〕:
1.有鑑於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經費57億2,256萬9千元,辦理各項貿易推廣專案計畫並捐補助產業團體及廠商相關拓銷市場措施,期提升廠商出口競爭力,開拓全球市場。
惟財政部統計,到104年8月底止,我國出口已連續7個月衰退,連續3個月出現2位數衰退,未見轉正跡象,累計較去年同期出口減幅8.8%,創金融海嘯以來最大跌幅。嚴峻之出口表現更衝擊我國經濟成長,由原本預估經濟成長率3.78%,逐步下修,至8月間預測全年經濟成長率僅1.56%,調降幅度高達58.73%,出口貿易與經濟成長均急遽惡化,亟待改善。
我國104年7月底主要出口市場及前10大出口商品貿易統計,對主要市場─中國大陸、東協10國及歐盟出口表現均欠佳,衰退幅度分別高達10.31%、11.62%及11.89%,尤其中國大陸與東協10國合計占我國出口市場比重逾4成,出口惡化對我國經濟影響甚大,且7月出口衰退仍達16.60%及18.77%,貿易情勢難樂觀。又前10大出口商品中,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市場占我國總出口市場比重逾4成者有5項,尤其面板更高達87.3%,市場風險高度集中,而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計9項為負成長,5項達2位數衰退,情勢十分險峻;另提煉油受油價下探影響,全球出口衰退幅度更高達42.4%,其他重點產業如面板、LED、智慧型手機、儲存裝置等亦全球出口衰減2位數以上,主要係受中國大陸產能擴張及進口替代影響。據國貿局說明,將針對主要出口衰退市場、可拓銷著力產品(如金屬、資通訊產品)及出口潛力產品(如電子產品及機械等),辦理短期因應措施,如籌組海外展團拓銷、邀請買主來台採購、提供中小企業融資及利用歐洲經貿網(EEN)拓銷歐洲市場等,期改善出口惡化情勢。惟該等措施均為例行貿易拓銷手段,能否發揮出口止跌效益,仍有待檢視。
有鑑於此,特提案刪減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預算3,000萬元,以資警惕。
2.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經費57億2,256萬9,000元,較104年度預算減列7,487萬9,000元,減幅1.29%,係辦理各項貿易推廣專案計畫並捐補助產業團體及廠商相關拓銷市場措施,期提升廠商出口競爭力,開拓全球市場。惟根據財政部公布資料指出,截至105年4月為止,我國出口連續15個月衰退,出口表現持續低迷,這是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首見。鑑於我國104年及105年出口表現持續惡化之困境,爰要求國際貿易局應就各項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執行成效落實檢討,以強化我國出口競爭力,爰提案減列2,256萬9,000元。
3.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鑒於我國104年出口表現持續惡化之困境,顯示該工作計畫執行成效偏低。爰提案予以刪除20,000千元整。
4.印尼及印度為推廣貿易基金積極協助國內廠商開發之新興市場,惟近年出口拓展成效難謂良善,104年又遭該2國對我國採取多項不利貿易措施,顯示該計畫辦理績效不佳。爰提案予以刪除50,000千元整。
5.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國際市場開發工作計畫」經費7億7,007萬3千元(較上年預算增幅0.20%),包括:參加國際專業展3億3,044萬8千元、籌組貿易訪問團5,920萬8千元及辦理各項專案推廣業務3億8,041萬7千元。又國貿局為促進我國出口市場多元化,每年均選定數個重點新興目標國家,協助廠商拓展海外市場,其中印尼與印度為近幾年該局極力協助開發之重點市場。
查國貿局之資料顯示,我國對印尼與印度之出口情形,對印尼出口總額由2012年51.90億美元減至2014年38.35億美元,對印度出口總額由2011年44.27億美元降至2014年34.26億美元,跌幅均逾2成,而2015年出口仍均為負成長,市場拓銷難謂有效。其次,我國拓銷印尼及印度出口市場已為不易,104年起又遭遇印尼及印度多項不利貿易措施。
是故,國貿局勢必深化雙邊經貿對話管道之關係,並強化高層多功能經貿訪問團及拓銷團之實質效益,俾改善我國出口廠商不利之競爭條件。爰刪除上開預算1億元,另凍結2億5千萬元,待國貿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7)】。
6.國際貿易局為協助廠商拓銷新興市場,自101年起陸續成立海外商務中心,現計有15個國家17個城市分別設有據點,可提供便捷之商務辦公基地,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委託辦理海外據點業務拓展工作計畫」經費8億8,353萬3,000元,辦理設立及營運全球60個海外辦事處及據點之人事費用、營運費用、業務費用及旅運費用,然查目前部分新興市場海外商務中心使用情形並不踴躍,諸多據點之獨立辦公室、收費辦公桌或短期免費辦公桌使用率不高,國際貿易局應具體檢討強化相關推廣措施,有效鼓勵廠商運用各該海外商務中心資源,以充分發揮協助廠商市場拓銷之效益,避免耗費公帑,爰提案減列8,353萬3,000元。【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8)】。
7.國貿局為協助廠商拓銷新興市場,自101年起陸續成立海外商務中心,現計有15國家17個城市可提供便捷之商務辦公基地;惟部分據點使用情形未踴躍,顯示該計畫辦理績效不佳。爰提案予以凍結80,000千元整,待針對推廣計畫提出具體改善方案,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推廣貿易基金自100年度起逐年編列捐助個別廠商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業務計畫之相關經費,鼓勵國內廠商積極參加國際展覽,以拓展國際市場;惟執行迄今,各年廠商申請補助經核定後又取消之件數偏多,造成審查資源浪費,顯示該計畫辦理績效不佳。爰提案予以凍結30,000千元整,待針對申請審核機制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興建國家會展中心計畫鑒於興建時程與進度屢屢落後,辦理績效嚴重低落。爰提案予以凍結200,000千元整,待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編列「用人費用」3,931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減幅1.13%,較前年度決算增幅3.22%),員額總計74人,包括兼任人員21人(管理會委員)及專任人員53人(聘用人員32人、約僱人員17人及工友4人)。
查該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經費57億2,256萬9千元,其中「專業服務費」41億5,220萬5千元(占計畫經費比率72.56%);另「捐助、補助與獎助」經費14億2,878萬4千元(占計畫經費比率24.97%),前揭費用占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比率高達97.53%,各項推廣貿易工作自辦比率偏低。其次,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未有專職人員配置之規範,卻編列53名專任人員預算,其合理性與效率性允有待審酌。
是故,推廣貿易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53名專任人員之用人費用,惟該基金各項貿易推廣工作自辦比率偏低,且基金收支及保管運用辦法並未有配置專職聘僱人員之規範,國貿局允宜依據本院決議,檢討該基金配置專任人員之合理性與效率性。爰刪除上開用人費用預算1千萬元,另凍結1千5百萬元,待國貿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9)】
11.有鑑於經濟部為發展綠能減碳,所發布之最新綠能裝置容量目標,規劃於十年內建置2,000萬瓩太陽光電,約需2萬5,500公頃土地,等於一整座台北市面積,然據農委會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且不利耕作農地,面積僅有1,253公頃,與目標相差20倍,可見經濟部所公布之目標,顯有難以落實之疑慮。爰凍結「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專業服務費」預算1億元,待能源局針對太陽能建置規模及土地規劃,提出具體施行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我國目前天然氣中長期需求規劃未有具體計畫期程,不利我未來能源政策規劃與發展。爰提案予以凍結20,000千元整,待能源局提出具體天然氣中長期需求計畫,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以下稱能源基金)105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計10億3,067萬7千元,其中「工業節能決策支援與能源查核輔導計畫」編列8,200萬元。
查能源局將工業大用戶作為實施及推廣節能之主要對象,統計能源基金於100年度至104年7月底止辦理本計畫之實支經費計4億1,012萬元,工業大用戶用電率占全國比率近5成。其次,惟參據同期間工業大用戶節電成果,高達2/3用戶節電率未達1%,其中又以節電率少於0.1%之用戶家數為最多。顯示該計畫雖推動多年,未能有效提升工業大用戶節電意願,節能成效不彰。
是故,能源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工業節能決策支援與能源查核輔導計畫」8,200萬元,惟工業大用戶節電成效欠佳,亟待檢討改善,俾達成計畫成效。爰刪除上開規費預算2千萬元,另凍結3千5百萬元,待能源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0)】
14.根據能源局統計103年度工業大用戶共3,252家,其用電量1,212億度,占全國用電量48.25%。故能源局將工業大用戶作為實施及推廣節能之主要對象,統計能源基金於100年度至104年7月底止辦理本計畫之實支經費計4億1,012萬元。同期間工業大用戶節電成果,高達2/3用戶節電率未達1%,其中又以節電率少於0.1%之用戶家數為最多。顯示該計畫雖推動多年,未能有效提升工業大用戶節電意願,節能成效不彰。能源局雖於103年8月1日公告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104年至108年期間能源大用戶(即工業大用戶)平均年節電率應達1%以上。但截至104年8月3日止,節電目標未達1%之工業大用戶家數計1,304家,約有4成用戶未達節電標準。綜上,能源基金「工業節能決策支援與能源查核輔導計畫」原列8,200萬元,刪除1,0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待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1)】
15.能源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工業節能決策支援與能源查核輔導計畫」8,200萬元,惟工業大用戶節電成效欠佳,亟待檢討改善。爰提案予以凍結20,000千元整,待針對工業大戶節電輔導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6.能源基金105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13億2,053萬4千元,其中「縣市節能推廣示範計畫」編列4,500萬元。
查能源局統計能源基金於102年度至104年度補助縣市節能推廣計畫預算累計1億3,100萬元,截至104年度6月底止決算數為5,183萬4千元,102年度及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9.55及76.34。其次,依據能源局所提供之資料顯示,102年度至104年度部分縣市政府因人力及期程無法配合,致有放棄提案或未參與競賽等情形,能源局允應鼓勵各縣市政府積極參與,以避免計畫推廣成效受阻。部分縣市提出節能家電補助作為參與節電競賽之項目,卻未嚴格限制條件。
是故,能源基金105年度預算「縣市節能推廣示範計畫」編列4,500萬元,允應鼓勵各縣市政府積極參與競賽,並就各縣市所提之計畫內容詳加審核,以充分發揮計畫成效。爰刪除上開預算4千5百萬元。【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2)】
17.能源基金105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13億2,053萬4千元,其中「縣市節能推廣示範計畫」編列4,500萬元,爰提案刪列二分之一。【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3)】
18.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05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13億2,053萬4,000元,其中「縣市節能推廣示範計畫」編列4,500萬元,以推動夏月節電期間縣市競賽。然根據能源局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部分縣市政府因人力及期程無法配合,致有放棄提案或未參與競賽等情形。為期落實新政府不漲電價的承諾,為此,要求能源局應鼓勵各縣市政府積極參與競賽,並就各縣市所提之計畫內容詳加審核,以充分發揮計畫成效,爰提案減列2,053萬4,000元。【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4)】
19.能源基金於102年度至104年度補助縣市節能推廣計畫預算累計1億3,100萬元,截至104年度6月底止決算數為5,183萬4千元,102年度及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9.55%及76.34%,執行績效偏低,且查有部分縣市未參與競賽或放棄提案、部分縣市提出節能家電補助作為參與節電競賽之項目,卻未嚴格限制條件,顯示計畫執行顯有疏漏、補助標準寬鬆。爰予以刪減5,000千元整。
20.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石油基金105年預算有關「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之「服務費用」原列7億7,534萬9千元,凍結四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1.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石油基金─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計畫3億8,145萬,過於寬列,爰此酌予減列1億1,000萬元。
22.石油基金105年度「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3億8,145萬元,係補助工業局辦理政府機關、法人申請購電動汽車或電動巴士。
查99年4月經濟部所擬「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因推動至102年底執行成效欠佳,經濟部檢討後於103年5月及10月奉行政院核定修正前揭計畫,並變更計畫名稱為「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實為連年補助成效欠佳。其次,100年度至102年度石油基金補助工業局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1.81%、24.70%、24.78%,慎考量本計畫100年度至103年度決算數平均約1億餘元,105年度本計畫預算編列高達3億8,145萬元,執行能量頗值懷疑。
為積極推動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石油基金補助工業局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核有預算執行率及補助情形不佳之情形,工業局允應檢討改進。爰刪除上開預算1億元,另凍結1億8千萬元,待工業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23.石油基金105年度「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勵」編列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3億8,145萬元,係補助工業局辦理政府機關、法人申請購電動汽車或電動巴士。惟查,100年度至102年度石油基金補助工業局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1.81%、24.7%、24.78%,顯見執行率不佳。為此,要求石油基金應針對補助工業局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預算執行率及補助情形不佳之情形檢討改進,以積極推動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爰提案減列8,145萬元。【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5)】
24.為積極推動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石油基金補助工業局辦理「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查有預算執行率及補助情形不佳之情形,顯示該計畫預算顯編列過於寬鬆。爰予以刪除20,000千元整。【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6)】
25.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石油基金─電動車示範運行補助計畫3億8,145萬元,過於寬列,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6.有鑑於2015年全台之再生能源累計裝置容量,僅有能源局原訂目標之92%,總體發電量亦短少27億度,顯見能源局推動再生能源之成效不彰,難以弭平未來全面廢核後之電力缺口。爰凍結「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服務費用」預算二分之一,待能源局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提高裝置容量及發電量,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7.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再生能源電價補貼48億5,000萬元,包含太陽光電48億2,400萬元、風力發電1,400萬元、生質能400萬元及地熱能800萬元;惟查能源局近年來辦理風力發電補貼成效欠佳,預算執行率及裝置容量皆未如預期,101年度及102年度風力發電電價補貼預算執行率分別僅24.58%及33.48%,而經濟部於103年1月16日訂定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亦無法促使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顯見現行風力發電示範獎勵及電價補貼計畫皆需重新檢討修正,方能有效促進我國風力發電之發展,達成提高自主能源及推廣再生能源目標。又全球最大再生能源開發商SunEdison傳破產危機,表面是因快速擴張,導致債台高築,但真正原因,則是搶政府補貼,扭曲投資誘因所致。股價不到1年跌99%、債台高築將破產,為避免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步上後塵,爰提案再生能源電價補貼48億5,000萬元減列30%,並凍結50%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7)】
28.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再生能源電價補貼48億5,000萬元,包含太陽光電48億2,400萬元、風力發電1,400萬元、生質能400萬元及地熱能800萬元,爰提案刪列十分之一。【在場委員57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8)】
29.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再生能源電價補貼48億5,000萬元,包含太陽光電48億2,400萬元、風力發電1,400萬元、生質能400萬元及地熱能800萬元。
查能源局提供近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電價補貼情形,補貼項目以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為主,惟風力發電補貼成效欠佳,預算執行率及裝置容量皆未如預期。其次,鑒於我國陸地風力發電場已趨飽和,政府決定將風能開發重心由陸域逐步推向離岸,但惟迄今離岸風力第1期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能源局允應督促台電公司儘速辦理,以避免延宕本計畫之推動時程。辦理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計畫,惟104年度截至8月底止,尚未有縣市政府向能源局提出申請。
是故,為達成提高自主能源及推廣再生能源目標,能源局允宜加強辦理風力發電示範獎勵及電價補貼計畫,並檢討相關計畫推動不力之處,以促進我國風力發電之發展。爰刪除上開預算4億元,另凍結4億2千4百萬元,待能源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7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9)】
30.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原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13億5,225萬元。依能源局資料顯示,目前示範獎勵補助仍以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為主,其他再生能源申請案件數甚少,僅有海洋能及沼氣2類,且補助成效欠佳,如102年度補助海洋能發電,預算數2,000萬元,執行結果僅補助沼氣(豬糞)發電,決算數120萬元。面對未來備用容量率持續下降之風險,且為配合新政府無核零碳之施政目標,開發多樣之再生能源應為能源局重要工作,然目前補助計畫過度侷限,恐無力於發展多樣性再生能源,違背政府施政目標及民眾期許,爰刪除「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預算2億元,另凍結5億元,待提出實際可行之補助計畫,提升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外之再生能源補助經費達30%以上,方可動支。【在場委員57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0)】
31.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捐助私校與團體」13億5,225萬元,包含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730萬元。
查參據能源局之資料顯示,本計畫自99年推動至103年底設置件數僅10件,如102年度預計辦理12案,裝置容置3,600,預算編列7,200萬元,實際僅辦理1案,裝置容量99.19,決算數79萬5千元,是為自99年起推動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惟迄今申請設置件數僅10件。其次,允應簡化BIPV申設流程,以提高設置誘因。
是故,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可達到替代既有建材及建築節能效益,惟現行補助辦法過於繁雜,使申請設置者望之卻步,致推廣多年辦理案件僅約10件,亟待檢討改進。爰刪除上開預算2億元,另凍結3億5千萬元,待能源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7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1)】
32.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13億5,225萬元。
查能源局統計截至104年8月9日為止,每日實際供應備用容量率小於6%已達23天,若未能採取前瞻性節電、加速擴大綠能及燃氣電廠開發等積極作法,預估112年備用容量率由111年2.1%轉為112年-1.6%,113年更擴大至-3.0%,將嚴重影響全台供電,缺電風險大增。其次,依能源局資料顯示,目前示範獎勵補助仍以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為主,其他再生能源申請案件數甚少,僅有海洋能及沼氣2類,且補助成效欠佳。
是故,面對未來備用容量率持續下降之風險,提高再生能源之開發與利用將是重要對策,惟目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示範獎勵項目集中於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其他新興再生能源補助件數甚少,亟待檢討改進。爰刪除上開預算1億元,另凍結2億5千萬元,待能源局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6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2)】
33.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5年度「再生能源推廣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共計62億0,225萬元,其中「捐助私校與團體」13億5,225萬元,包含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730萬元。經查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可達到替代既有建材及建築節能效益,惟現行補助辦法過於繁雜,使申請設置者望之卻步,致推廣多年辦理案件僅約10件,亟待檢討改進。爰提案予以凍結2,000千元整,待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34.105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之審查報告通過決議之第2案(審查報告第32頁)及第5案(審查報告第33頁)兩案併案,並將文字修正為:「經濟特別收入基金105年度推廣貿易基金之貿易推廣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培訓國際企業經營班2億3,485萬9,000元,要求應針對中南部增設國企班,應至少配置7,200萬元之預算,並應將預算配置及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1項〔第1項、第4項至第9項、第15B項均予以撤回;第2項、第3項、第12項、第15A項、第18項均予以修正;第10項、第14項、第17項均不予通過;第11項、第13項、第16項、第19項、第20項均予以通過〕:
1.查核後端基金預算,105年度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共計新台幣9,827.1萬元,其中業務宣導費佔9,651.5萬元。然而,業務宣導費在102、103及104年度之執行率均未達80%,其中102年度甚至只有32.20%、103年度也只有59.69%;更甚者,業務宣導費預算比起103年度法定預算數高出新台幣4,000萬元,卻未說明用途及目的,顯見是項經費有浮編之虞,爰此減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新台幣4,000萬元、並凍結5,000萬元,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核後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計9,827萬1千元,建請凍結50%,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核後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計9,827萬1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原編列9,651萬5千元。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查核後端基金之業務宣導費105年度編列9,651萬5千元,雖與104年度預算案數相同,惟仍較103年度法定預算數5,651萬5千元增加4,000萬元,且預算並未列明理由及用途,難以判斷是否按業務需要覈實編列,並力求節約。且國人對於核廢料及處理方式仍多所疑義,且網路對於核廢料處理方式甚多誤解及疑義,亦未見政府單位適時回應,顯見宣導措施過度消極,影響國人對核電發展觀感,且政府未來方向亦朝無核家園為施政方針,應無宣導必要。故將核後端基金105年度業務宣導費編列高達9,651萬5千元,全數刪除,以資撙節。
本項修正為:減列4,000萬元。
4.有鑑於台灣電力公司於民國76年成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由經濟部配合推動執行。惟105年度核後端基金的業務宣導費編列高達9,651萬5千元。近年核後端基金決算數分別僅3,107萬5千元、3,37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2.20%及59.69%,未逾8成,顯示業務宣導費預算多有寬列。細究之,核後端基金105年度業務宣導費之預算編列遠較過去實際花費金額多出6千多萬元,顯示預算多有寬列,虛擲公帑將使得我國財政惡化。有鑑於此,本席特提案刪減核後端基金105年度之業務宣導費預算5,000萬元,以資警惕。
5.核後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計9,827萬1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編列9,651萬5千元,建請減列50%。
6.102年度及103年度決算數分別僅3,107萬5千元、3,37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2.20%及59.69%,未逾8成,而104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止之實支數僅1,141萬3千元。
而核後端基金105年度業務宣導費編列竟高達9,651萬5千元,考量前三年預算執行率及決算數,故刪減預算4,000萬元,以資撙節。
7.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計9,827萬1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編列9,651萬5千元,雖與104年度預算案數相同,惟較103年度法定預算數5,651萬5千元增加4,000萬元,且預算並未列明理由及用途,難以判斷是否按業務需要覈實編列,爰建議減列3,000萬元。
8.核能發電後端基金管理會提供近年業務宣導費預、決算執行結果,102年度及103年度決算數分別僅3,107萬5千元、3,373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僅32.20%及59.69%,未逾8成,顯示業務宣導費預算多有寬列,為撙節預算,應予刪減30%,以達節約之效。
9.查核後端基金之業務宣導費105年度編列9,651萬5千元,雖與104年度預算案數相同,惟仍較103年度法定預算數5,651萬5千元增加4,000萬元,且預算並未列明理由及用途,難以判斷是否按業務需要覈實編列,並力求節約,因此爰提案凍結是項9,651萬5千元預算四分之一。
10.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基金用途」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原列1億8,301萬2千元,應刪減1億元,刪減後預算應全數凍結。【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3)】
11.105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中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減列10,000千元。
12.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費編列1億8,301萬2千元,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投資可行性研究、環評調查委託案及設施功能評估技術服務等業務,惟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選址作業延宕,容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議原列1億8,301萬2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減列『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項下『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密封鋼筒鹽霧腐蝕劣化監測與防治技術研究』2,452萬3,000元」乙案。建請刪除本項決議。
14.105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有關「基金用途」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原列32億4,293萬2千元,有關「委託調查研究費」原列預算2億2,942萬4千元,應全數刪除,刪減後預算應全數凍結。【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4)】
15A.105年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肆)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229,424千元,唯查近年所有探勘調查研究均於原住民地區執行,而執行過程亦從未與當地原住民族說明與溝通造成當地族人憤怒、不安與恐懼。本席數次要求於未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之前必須立即全面停止此委託調查研究案。爰此,此項委託調查研究費:229,424千元全數凍結。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5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229,424千元……全數凍結」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凍結10,000千元」。
16.鑒於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辦理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業務,已暫停辦理公開招標相關作業,特提案建議凍結一般服務費1億4,690萬元。
17.核後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計2億4,361萬1千元,建請減列4,361萬1千元。【在場委員57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4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5)】
18.核後端基金管理會訂定並發布「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查核注意事項」(以下稱查核注意事項),明訂回饋金之查核方式、查核次數、查核項目、查核結果處理等,作為查核受補助單位運用回饋金之依據。該會103年度回饋金查核結果顯示,部分單位未落實,迄未提送資料,顯示核後端基金管理會未能有效督導,亟待檢討改進。核後端基金每年發放低放射性廢棄物及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回饋金約1億餘元,為利日後執行,建議該項預算先行凍結20%,俟上述缺失完成修正並明訂相關改進作法後。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9.台電公司自104年度起增列巨額除役拆廠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各核能機組除役成本,以及現行核後端基金提撥率與台電公司增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之設算利率不同,爰要求經濟部應就有關核後端基金、低放射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等之不同折現率,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20.台電公司自104年度起增列巨額除役拆廠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各核能機組除役成本,顯示現行核後端基金提撥率恐有低估之虞;另現行核後端基金提撥率與台電公司增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費用及除役負債利息之設算利率不同,有欠合理,要求檢討改正。
五、特別收入基金─地方產業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6項〔第1項、第2項、第4項均不予通過;第3項、第5項均予以修正;第6項予以通過〕:
1.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3億9,533萬4,000元,較104年度預算增加8,353萬元,增幅26.79%,其中「補助地方產業發展及行銷等相關計畫」2億7,485萬1,000元、「其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規劃設置之微型園區等地方產業相關發展計畫」997萬8,000元及「專業服務費」1億1,030萬元。惟部分行政區域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恐加重政府財政負擔,且不利於健全產業永續發展,另105年度之關鍵策略目標為「帶動就業人數」及「提升產值或商機」。就業人數由101年度4萬4,473人降至103年度1萬9,808人,並將105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調降為1萬8,000人,效益日益減弱;近3年提升產值或商機達成數之顯示目標值設定也未符現況。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引導產業永續發展,要求經濟部應針對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輔導資源運作進行檢討,以達成有效扶助地方特色產業自主發展之目標,爰提案減列9,533萬4,000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6)】
2.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3億9,533萬4千元,透過專業團隊輔導及補助經費挹注等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地方產業之藍圖規劃、在地企業診斷及人才培訓等。
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全國各行政區域多次獲核定補助計畫情形,部分行政區域曾獲5次以上補助經費,而曾獲3次以上補助經費之行政區域則有14個縣市之區鄉鎮,顯示部分地方產業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產業發展自主性容有不足。
該基金來源均仰賴國庫撥款收入,在無其他主要穩定之基金收入來源下,入不敷出,已連年均為短絀,因此在審查或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時,應積極要求受補助單位加強對於產業自主自立發展之永續規劃與具體措施。
刪減預算4,000萬元,另凍結5,533萬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7)】
3.經濟部主管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地方產業發展計畫」3億9,533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26.79%,其中「補助地方產業發展及行銷等相關計畫」2億7,485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編列增加達到45.55%、主要是係透過專業團隊輔導及補助經費挹注等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地方產業之藍圖規劃、在地企業診斷及人才培訓等,輔導地方特色產業建立永續發展機制;並補助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產業及規劃與設置微型園區,落實地方產業在地輔導,期完善地方產業發展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查該基金已核定之98年度至105年度補助地方產業發展計畫總計286件,核定補助總經費為24億7,689萬3千元,部分行政區域曾獲5次以上補助經費,顯示部分地方產業高度仰賴政府資源挹注,產業發展自主性容有不足,無法達成地方產業自立的目標,爰凍結該項目預算1億5,000萬元,俟經濟部提出加強對於產業自主自立發展之永續與提升地方產業自主經營相關措施,並報本院經濟委員會審議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OTOP通路標章授權,建構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及辦理地方特色產品展售活動,拓展行銷管道,增進地方業者商機。」並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依地方產業發展及產品行銷需求,辦理相關產業輔導、通路拓展、產品行銷推廣計畫」經費7,550萬元。
該基金自100年起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規範,推動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簡稱OTOP通路標章)授權業務,截至104年8月底止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情形,總計有31家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全為實體通路,虛擬通路為0家,家數仍偏少,建構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之成效難謂良好。尤其目前電子商務市場蓬勃發展,虛擬通路交易日益便利,卻無任何虛擬通路授權,若能有效的擴大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普及化,特別是虛擬通路,更能增加全國各地方特色產品之銷售據點,俾利地方特色產業拓展商機。
故刪減預算550萬元,另凍結預算2,000萬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5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8)】
5.查經濟部主管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施政重點之一為:「推動OTOP通路標章授權,建構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及辦理地方特色產品展售活動,拓展行銷管道,增進地方業者商機。」並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依地方產業發展及產品行銷需求,辦理相關產業輔導、通路拓展、產品行銷推廣計畫」經費7,550萬元,推動「強化地方特色產品通路功能,維運地方特色產品館,辦理OTOP通路標章授權,推廣OTOP遊程及辦理OTOP系列大賞活動」等工作。
然參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截至104年8月底止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情形,總計有31家取得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全為實體通路,虛擬通路為0家,家數仍偏少,建構地方特色產品行銷通路之成效不彰,足見該計畫規劃時並未完整評估,造成計畫成效不佳。為避免政府公帑投注在無意義的投資上,爰提案凍結是項預算二分之一,俟經濟部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地方產業發展基金連年收支均為短絀,且推動地方產業補助計畫回饋金機制未有效運作,基金餘額持續萎縮,恐不利基金未來運作,建請應研謀因應對策,以改善基金財務狀況。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1項〔第1項、第5項均予以修正;第2項至第4項、第7項、第9A項、第9B項均予以撤回;第6項不予通過;第8項、第10項均予以通過〕:
1.農委會主管之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105年度於勞務收入、銷貨收入、租金及權利金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項下之雜項業務收入編列各項管理服務費及租金收入共1億5,294萬3千元,另分別於勞務成本、銷貨成本及出租資產成本編列1億1,801萬3千元。
查園區土地及廠房等建物運用情形,已出租廠房用地比率為71.04%,惟已出租實驗農場用地比率僅56.49%,又標準廠房出租比率為60.70%,除虎躍館出租率達100%,其餘均未達70%,亞太水族營運中心出租率甚至僅34.88%,另園區建物面積運用情形,已出租建物比率為73.58%(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承租面積比率占25.40%,依上開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關免予收取管理費等),顯示進駐廠商不足,致使園區土地及廠房建物使用效益欠佳。
為提高園區土地租使用率,爰提案凍結該基金各項管理服務費及租金收入1億5,294萬3千元二分之一,俟農委會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分別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023萬2千元及3,208萬4千元,近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不佳,故建議刪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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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數 |
決算數 |
執行率 |
偏低原因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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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繁殖改良作業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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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25 |
1,593 |
78.67% |
部分財物招標結果低於預算數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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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3,536 |
3,440 |
97.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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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3,660 |
1,594 |
43.55% |
簡構型溫室因建照至102年12月初始獲市府同意,致工程發包與興建未及於102年度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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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5,450 |
2,762 |
50.68% |
倉庫屋頂整修工程未及於103年度完成工程發包與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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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6,570 |
348 |
5.30% |
至104年8月底止累計分配數3,620千元,執行率約9.61%,主要係倉庫屋頂整修工程原訂於104年6月底完工,因承包廠商材料規格提送監造單位審查未能通過而停工,經協調後現已復工,原預計8月底完工,因遇雨停工延至9月始能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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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產改良作業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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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12,301 |
16,902 |
15.05% |
因飼料廠興建案原擬委託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辦理卻未獲同意,後改由畜試所自行辦理,致飼料廠及相關機械設備不及於100年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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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118,116 |
15,425 |
13.06% |
因飼料廠興建案涉及廠房設計、飼料機械設備、消防水電配置及3者間之界面整合,規劃作業繁複,復經3次招標流標,於101年12月21日始完成決標;另小型豬種豬舍與週邊環境修建工程,則因土地區分與施作面積經本會水土保持局判定須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使工程無法於當年度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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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126,214 |
62,245 |
49.32% |
因飼料廠興建工程尚未完工,且生產飼料之機械設備雖已部分進場裝設完成,惟仍有設備須陸續配合主體工程進度安裝;另小型豬種豬舍與週邊環境修建工程因基地位址須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及加強坡度審查,俟取得建照後,始可進行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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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93,596 |
70,639 |
75.47% |
堆肥舍、開放式豬舍及鴕鳥舍修建案等,經決議不予興建。另核心種羊舍工程,因建照申請延滯,致工程開工延期,除依契約先行支付規劃設計費及建照規費等,餘按契約責任數辦理保留;另擬購置之製粒機,因洽詢廠商作業上約需4個月時間,於103年10月15日始決標,且廠商製作需耗時3個月以上,故辦理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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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22,833 |
15,675 |
68.65% |
至104年8月底止累計分配數16,833千元,執行數15,675千元,執行率約93.12%。 |
3.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分別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023萬2千元及3,208萬4千元,建請各凍結50%,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4.農委會主管之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分別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023萬2千元及3,208萬4千元,均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又查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之執行情形顯示,自100年度起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幾未達80%,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2年度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2年度預算執行率甚至未達50%,顯見預算執行不佳。
依據農委會的解釋預算執行欠佳之說明原因,係因房屋及建築預算未能於1年度辦理完竣,肇致後續機械及設備等固定資產之購買規劃受到影響,查渠等房屋及建築計畫多為溫室、倉庫、飼料廠及家畜宿舍等興建或整修工程,於每年度編列預算時,均列為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然卻時常發生建照申請延滯或前置作業未盡周全等原因,致使相關工程延宕,預算須保留至以後年度執行等情形。
綜合上開原因,顯見農委會未善盡督導之責,致使基金預算執行低落,爰提案凍結105年度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及畜產改良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三分之一,俟農委會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5.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銷貨收入1億2,595萬7,000元及銷貨成本1億0,571萬1,000元,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銷售。105年度銷售畜禽及飼料作物包括種豬、種仔豬、肉仔豬、肉豬、肉牛、山羊、兔隻、牛乳、土雞、食蛋、鹿茸及飼料等21種營運項目,按該基金近年各種營運項目銷售情形,銷貨收入占比以肉豬、牛乳及飼料為主。復依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資料,102年度至104年度各營運項目單位成本,有多項品項預估數低於決算數(如種豬、肉豬、山羊、牛乳、種雛雞及天鵝等),又種豬、肉豬、山羊及天鵝單位成本呈現增加。鑒於美方積極利用台灣尋求加入TPP的需求強力推動含瘦肉精豬肉叩關,以目前民進黨團對嚴禁美豬進口的態度如髮夾彎改變,為確保台灣豬隻育種產業能夠延續不致被迫消滅,爰提案對銷貨成本1億0,571萬1,000元予以凍結50%,俟農委會就「強化種豬供應的競爭力」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主要辦理自建廠區之擴充等,惟園區現有近40%標準廠房仍未有廠商進駐,為使現有資源妥善運用,允宜積極辦理廠商承租事宜,強化相關招商推廣作業;且該基金至今仍需仰賴國庫挹注方能正常營運,為避免後續舉借之債務成為國庫負擔,爰要求農委會宜審慎規劃其財務計畫,並改善營運情形,避免造成國庫負擔。105年度該基金編列(1)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439,220千元,全數刪除;(2)專業服務費21,500千元,其中3,000千元用於國內外招商,全數凍結,俟農委會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9)】
7.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未能明確劃分基金及公務預算編列,逕將修繕公務預算財產支出列入基金預算表達,與法似有未符,又公務機關資產既供該基金使用,為合理計算該基金營運成本及適正表達基金資源運用,要求自106年度將渠等資產撥充基金或列入基金代管資產表達。
8.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部分營運項目銷貨成本日益增加,主要係因進口飼料價格攀升及受天候影響肇致畜禽死亡,要求應積極研發進口飼料替代品,以減少衝擊,並於氣候劇烈轉變之際,預為規劃各項因應措施,降低禽畜死亡率。
9A.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尚未完成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之訂定,與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及會計法規定未盡相符,又該基金性質及設置目的與農業作業基金其餘2分基金大相徑庭,要求自106年度起不得將該基金逕納入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並請於3個月內完成制定其會計制度,以利該基金後續會計處理作業。
9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尚未完成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之訂定,……請於3個月內完成制定其會計制度,以利該基金後續會計處理作業。」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請該基金儘速完成制定其會計制度,以利該基金後續會計處理作業。」。
10.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創立迄今已逾10年,招商數仍不足,肇致園區土地及建物運用效益未能極大化,又園區收取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之標準似有欠妥,要求審慎檢討妥為規劃,以利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永續營運。
二、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40項〔第1項、第2項、第11項、第13項、第15項、第18項、第19項、第24項、第26項、第27項均予以修正;第3項、第4B項、第6項、第7項、第10項、第12項、第14項、第16項、第17項、第20項、第21項、第23項、第25項、第28項、第35項、第38項均予以撤回;第4A項、第8項、第22項、第29項、第31項至第33項、第36項、第37項、第39項均予以通過;第5項、第9項、第30項、第34項均不予通過〕:
1.農委會主管之農業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編列糧政業務計畫140億8,211萬5千元,占基金用途之66.99%,主要是在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穩定國內糧價,以維護農民收益。
然近年來公糧收購數量不斷攀升,然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致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有2.5萬公噸待去化。顯見農糧署無法速去化舊糧並強化存量管理,導致每年度花費數十億元公帑收購公糧後,卻因久存倉庫致不宜食用,致使轉為飼料米或鼠餌使用之資源低度運用。爰提案凍結是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農委會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糧政業務計畫」編列140億8,211萬5千元,惟近年公糧收購價格提高,農民繳穀意願遂大幅增加,政府若來不及去化公糧,將不宜食用,而轉為飼料米或鼠餌使用之資源低度運用,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農業委員會提出檢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105年度基金編列糧政業務計畫140億8,211萬5千元,占基金用途之66.99%。近年公糧收購價格提高,農民繳穀意願大幅增加,然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致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有2.5萬公噸待去化。爰建議農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糧政業務計畫140億8,211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A.陽明大學環境與職業衛生研究所教授陳美蓮針對逾兩百名學童調查發現,體內含有機磷農藥代謝物較高者,罹患ADHD比例是較低者近三倍,證實兩者相關性。衛福部健保署統計,2010年以來,國內過動症(ADHD)新增患者至少一萬名。有機磷農藥殘留過動症風險增2倍。在動物研究已發現,有機磷農藥會影響神經傳導,進而引發神經系統疾病,此次研究重大突破就是證實人類也可能有類似機轉,但因果關係仍待釐清。農委會防檢局副局長馮海東表示,國內五百多種合法農藥,有機磷農藥約四十種,其中,賽達松、益滅松與馬拉松仍在使用,但用量不多。據農委會資料,目前被核准用於水稻、韭菜、芹菜、菠菜、蔥科葉菜類,或是柑桔類、木瓜等多種蔬果。為此,化學農藥的研究改良是農業發展基金的施政重點,105年度農業發展基金有關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20億5,716萬7千元,爰提案減列有關嚴重危害人體農藥補助5,716萬7千元。
4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化學農藥的研究改良是農業發展基金的施政重點,105年度農業發展基金有關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20億5,716萬7千元,提案減列有關嚴重危害人體農藥補助5,716萬7千元」乙案,建請免予減列,並修正文字為:「……要求農業委員會應嚴格管理農藥,以免危害人體健康,並應檢討補助項目。」
5.鑑於部分農產品屢呈現價格劇烈波動之情形,農政主管機關採行相關產銷調節措施及時機,有極大改進空間。為保障農民收益,應由源頭確立農產品之運銷、生產及供需秩序。針對目前多項水果生產出現嚴重短缺問題,將影響果農及消費者權益,為此,105年度農發基金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億5,875萬5千元,減列10%並凍結30%經農委會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49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0)】
6.部分農產品屢呈現價格劇烈波動之情形,農政主管機關採行相關產銷調節措施及時機,顯尚有極大改進空間。為保障農民收益,元件請105年度農發基金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億5,875萬5千元凍結30%,待提出全國農業產銷方針,並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7.近年農發基金每年度均編列1~2億元,以辦理農作物之產銷調節,然歷年預算執行率普遍欠佳;又據農糧署表示,大宗蔬菜屬事前須登記栽種作物;並委由各產地鄉鎮農會每年度辦理大蒜及洋蔥種植面積登記,以控管產量;然近年時因異常天候,導致農產品產量減少,價格居高不下,顯見目前採行之農作物產銷調節已失靈,不足以因應外在環境變化帶來的影響。爰建議農業發展基金105年「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原列1億5,875萬5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8.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產銷調解緊急處理計畫」編列1億5,875萬5千元,查農業委員會為健全產銷調節處理制度,已擬定農產品產銷輔導及穩定措施,導入先期預警機制觀念,並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分工,穩定農產品產銷農業委員會農產品產銷輔導及穩定措施。惟為健全我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應制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確保農民權益,爰提案凍結1,000萬元,並要求農業委員會儘速制定全國農業產銷方針。
9.民國85年農委會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7點訂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號召全國民眾造林迄今已近20年,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每年度並持續發放數億元造林獎勵金。造林績效,104年推廣新植面積規劃450公頃僅完成51公頃;全民造林地撫育面積規劃25,500公頃目前只完成3,033公頃;獎勵輔導造林地撫育面積規劃3,894公頃只完成300公頃;105年度的規劃值又下修,更因為計畫執行中,部分造林人因放棄造林、造林面積不足或存活率未達標準等各項因素,致目前尚有數千萬元之造林獎勵金尚待追繳收回。為避免應收款久未清理而成為懸帳,爰要求林務局應督促各縣市政府加速催收作業,並控管每筆應收款期限。爰提案,造林基金用途「全民造林地計畫」4億178萬5,000元及「獎勵輔導造林」2億5,094萬5,000元各減列50%,俟林務局於一定年限內提升造林績效達60%後,再行檢討編列。【在場委員50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1)】
10.鑑於莫拉克風災後,阿里山鄉災民因山上重建腹地有限,被迫遷往山下番路鄉轆仔腳逐鹿社區永久屋,且為安置、升學被迫遷籍嘉義市的學子多達千人。林務局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卻為向陸客收取入園費逕自宣布2016年5月1日起實施「差別票價」,僅阿里山鄉民維持免費,但因莫拉克風災後遷居番路鄉永久屋,及學籍遷至嘉義市的鄒族人卻未認定免費。阿里山鄉公所曾發函林管處,卻未獲明文回函「凡鄒族原住民持身分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即可免費入園」,已引起遷居之鄒族人反彈,擔心入園恐比照嘉義縣民收100元。因此爰提案凍結「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目1,087,372千元預算下共1億元。
11.105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編列1,085,778千元,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用以災害救助、專案補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並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執行。唯今(105)年1月22日起,全台灣受到百年寒害,造成許多原住民地區高山作物損失慘重,又因農損認定標準過高,許多原住民部落族人根本無法申請農業天然災害補助,災害過後政府不能發揮人溺己溺的精神,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故建議預算凍結百分之50。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5年度預算原編列10億8,577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13.鑑於台灣石斑養殖魚業目前因年初寒害造成產量遽減,因量少,銷往大陸缺乏競爭力,更可能因新政府的兩岸政策造成對岸乾脆不向台灣下單購買,導致目前國內青斑價格每斤70元、龍虎斑120元,讓漁民得賠錢賣出,更甚而產生魚養在池裡,愈大愈不值錢,未來恐怕導致石斑100%滯銷的情況,嚴重損害漁民權益。爰此,為落實漁業發展基金增加漁民收益及改善漁民生活之設立宗旨,105年度該基金用途編列2,678萬2千元,凍結50%,俟漁業署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漁業發展補助計畫」編列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1,272萬9千元,查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實施10餘年,參加人數僅42人,留任率亦僅5成多,成效十分有限,爰提案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5.105年度農損基金編列「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80億8,498萬7千元,以辦理休耕獎勵及輔導農民轉作等事項。國內糧食自給率偏低,宜減少休耕誘因,導引有效生產,以避免我國陷入糧食危機,應深入研究休耕制度活化農地與糧食自給間的問題,故「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80億8,498萬7千元先行凍結10%,俟相關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辦法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6.「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列農村再生基金,本年度基金用途編列5,841,000千元,減列3億元。
17.105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於農村再生基金編列5,841,000千元,用以促進農村永續發展農村活化再生,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唯目前原住民部落有非常多原住民特色產業及特色作物,且近幾年也盛行原住民自然農業,落實傳統生態保育與維護部落生態資源,提升部落整體體質頗有成效,唯農村再生基金未見如旨揭提昇原鄉農業與發展,遑論原鄉農業永續發展!建議預算凍結百分之50。
18.105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金額13,464,100千元,爰提案凍結1/5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9.農委會105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其中「農村再生基金」預算金額13,464,100千元,連續編列四年執行率欠佳,預算編列顯未覈實,不符合預算編列之精神。爰此,凍結此項預算1/10。待農委會提出檢討與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0.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項下編列農村規劃及培力計畫5億9,750萬3千元,辦理農村再生培根工作,爰提案刪列二分之一。
2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編列農村規劃及培力計畫5億9,750萬3千元,辦理農村再生培根工作。經查該計畫自93年執行至今,雖全國參與之農漁村社區超過半數,但其中完成4階段培訓課程並提出農村再生計畫至農委會,經審核通過比率僅約12%,亟待提升。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2.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其中「農村規劃及培力計畫」下的預算金額5億9,750萬3千元,完成全部培訓課程經審定為農村再生計畫社區僅有12%,預算編列顯未覈實,不符合預算編列之精神。爰此,凍結此項預算1/10。待農委會提出檢討與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23.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38億1,068萬3千元,爰提案刪列二分之一。
24.105年度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38億1,068萬3千元,爰提案凍結1/2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5.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38億1,068萬3千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6.依據該基金提供農村再生計畫第一期檢討報告,該計畫第一期之實施項目偏重農村社區生產及生活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及休憩設施,對於文化歷史閒置空間活化、整體生態環境建構等較為欠缺。自本年度起,計畫進入第二期,經費卻仍是偏重硬體建設,在105年度「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38億1,068.3萬元的預算中,「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就佔32億2,350.1萬元,與檢討報告實有不符,也難以達到該基金活化農村經濟、發展地方產業及提高青年返鄉務農的目的。爰此凍結「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計畫」預算之20%,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2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農村發展及活化11億6,846萬4千元,近年政府為積極改善農業人口老化問題,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此吸引青年農民返鄉,經查近年大佃農平均年齡超過40歲以上,推動青年農民返鄉耕作仍有待提升,爰提案凍結1億元,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有效提升青年返鄉耕作意願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8.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項下編列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4億6,042萬4千元,爰提案刪列二分之一。
29.農村再生基金105年度「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其中編列休閒農業加值發展計畫4億6,042萬4千元,多處休閒農業區經評鑑列為乙等及丙等,甚至丁等,顯未達到編列預算的精神。爰此,凍結此項預算1/10。待農委會提出檢討與改善方案,並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30.鑑於漁業發展基金原本辦理漁業用油補貼計畫,因性質屬公務業務,於101年度回歸漁業署辦理;致收入由99年度之13億8,669萬2千元,銳減至105年度163萬3千元。立法院審議104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決議:「我國非營業特種基金數目繁多,非但未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予以檢討,甚收支時有違反預算法或替代普通基金而形成所屬機關小金庫等情事。爰要求行政院於1個月內要求各部會檢討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必要性……」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收入僅163萬元3千元,全數均為「利息收入」功能萎縮明顯,符合裁撤要件,因此爰提案裁併該基金。
|
年度 |
基金來源 |
基金用途 |
本期餘絀 |
|
100 |
56,753 |
7,939 |
48,814 |
|
101 |
40,978 |
10,095 |
30,883 |
|
102 |
15,226 |
10,817 |
4,409 |
|
103 |
26,429 |
14,278 |
12,151 |
|
104 |
1,648 |
12,780 |
-11,132 |
|
105 |
1,633 |
26,782 |
-25,149 |
【在場委員48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2)】。
31.近年來公糧收購數量不斷攀升,然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致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有2.5萬公噸待去化。且104年度公糧收購數量已超過預計目標,要求農糧署應加速去化舊糧並強化存量管理。
32.農委會89年11月30日發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明定開發山坡地者應繳納一定規費,以抑制山坡地之開發速度。鑑於近年我國曾發生多起大規模山坡地災害,要求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目前山坡地開發政策,包括開發範圍及收費標準等相關法令。
33.政府為厚植森林資源,設置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辦理推廣造林業務者有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等,105年度預算金額共達6.5億元之多,然計畫考核卻未評估其具體成效,現行僅以面積為其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屬於封閉、無外部參與式的機關業績,而非辦理業務所期待之最終目的、效益或政績。
故特要求主管機關規畫其他外部查驗指標,如向上可由特生中心檢驗生態復原度、碳排放指標……等,向下可由水保局檢驗水土保持情況、野溪整治與防洪等預算變化情形,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真正落實林務局扮演「森林銀行」之角色。
34.鑑於105年初寒害造成農漁民嚴重作物損失,農委會雖盡力適時執行救助計畫,但受害農、漁民迭有怨言!
經查,為協助受災農漁民於遭受天然災害損失時,能迅速辦理災後復耕復建,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5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項下編列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1億2,414萬元,以提供辦理低利貸款金融機構之利息補貼經費。按105年度預算書所揭各類金融機構之利息差額補貼標準如下:
1.貸款機構為其他行庫:基金補貼至年息3.75%,105年度估計利息補貼1,003萬8千元。
2.貸款機構為農漁會(信用部):基金補貼至年息5.125%,105年度估計利息補貼1億1,410萬2千元。
為此,對於同樣辦理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金融行庫,現行核予不同利率補貼標準做法,對其合理性、公平性及補助效益影響應儘速檢討,爰要求農委會應於105年9月30日前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在場委員46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3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3)】
35.近年來國庫不再撥款漁業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來源預算數僅編列163萬3千元,且全數為利息收入,顯已無法達成「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之基金成立宗旨。要求自106年度起比照漁業平準基金併入農業發展基金。
36.為協助農村發展,政府設置1,500億元農村再生基金。然成立後整體預算執行率僅4~6成,主要計畫執行成效亦不佳。鑑於該基金後續尚有4年近1,000億元預算待編,未來應加強計畫之評估、溝通及進度控管,並適時檢討各項計畫,滾動式調整目標,以達成立該基金之「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目的。
37.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根據各方資料顯示,政府是否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已成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的第一道關卡……,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外談判時,應堅決反對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到台灣。」乙案。建請修正本項提案文字為「要求政府應確保食品安全,全力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確保國人食的安全。並應於近期內提出振興養豬產業的具體方案,以提升產業競爭力,確保豬農權益。並應落實風險評估與國際規範接軌,且應考慮國人消費習性。在未進行科學證據的風險評估之前,堅決反對國內與國際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
38.近年來公糧收購數量不斷攀升,然配套措施卻未臻完備,致存放倉庫超過2年以上之舊期公糧尚待去化。且104年度公糧收購數量已超過預計目標,要求農糧署應加速去化舊糧並強化存量管理;俾免每年度花費數十億元公帑收購公糧後,卻因久存倉庫致不宜食用,而轉為飼料米或鼠餌使用之資源低度運用。
39.鑑於製肥原物料多來自礦物等自然資源,為免長期補貼致過度耗用資源並干預市場機能;時值國際製肥原物料行情位處低檔,要求農委會應逐步檢討調降補貼額度,並擴大推廣有機質肥料施用及輔導種植綠肥,以維護生產環境及農田地力。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項〔第1項予以撤回;第2項予以通過〕:
1.反托拉斯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經費1,000萬元,建請刪減20%。
2.反托拉斯基金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規定新設立基金,為有效達成基金設立目的,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訂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核發檢舉獎金作業規範,以為基金運作遵循及發揮協助查處反托拉斯行為效益。
財政委員會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4項〔第1項予以修正;第2A項、第2B項、第3項均予以撤回〕:
1.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預算編列84億6,526萬3,000元,有鑑於行政院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雖已規劃多年,然其推動過程中因諸多爭議而致該基金釋股預算不斷年年保留,截至103年底保留數已逾635億元,尤以漢翔公司民營化之釋股預算自88年下半年編列後保留迄今更是已達17年之久,更是離譜。
此外,復鑑於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因長期保留未予執行,加上該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虧損嚴重,卻逕以舉借債務方式,仰賴財政部編列經費挹注支付因每年需負擔之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退休金等現金支出之相關法定業務支出,實有違基金設立宗旨;連監察院都曾於102年提出糾正,認為民營化基金已成為政府隱藏真實債務之工具,允應速謀基金退場機制。
另據該基金依預算案所載,預計至105年底,短期債務餘額達628億9,640萬5,000元,累積短絀高達635億5,570萬4,000元,且該基金預估未來30年之潛藏負債更高達1,547億4,189萬1,686元。
綜上,為秉持財務管理精神,避免釋股預算收入淪為民營化基金舉借債務之工具,造成政府未來財政之重大負擔及隱憂,爰建議針對該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予以凍結1/5,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並要求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應於3個月內評估釋股預算保留數註銷事宜,並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
本項修正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預算編列84億6,526萬3,000元,有鑑於行政院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雖已規劃多年,然其推動過程中因諸多爭議而致該基金釋股預算不斷年年保留,截至103年底保留數已逾635億元,尤以漢翔公司民營化之釋股預算自88年下半年編列後保留迄今更是已達17年之久,更是離譜。
此外,復鑑於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因長期保留未予執行,加上該基金成立以來連年短絀,虧損嚴重,卻逕以舉借債務方式,仰賴財政部編列經費挹注支付因每年需負擔之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退休金等現金支出之相關法定業務支出,實有違基金設立宗旨;連監察院都曾於102年提出糾正,認為民營化基金已成為政府隱藏真實債務之工具,允應速謀基金退場機制。
另據該基金依預算案所載,預計至105年底,短期債務餘額達628億9,640萬5,000元,累積短絀高達635億5,570萬4,000元,且該基金預估未來30年之潛藏負債更高達1,547億4,189萬1,686元。
綜上,為秉持財務管理精神,避免釋股預算收入淪為民營化基金舉借債務之工具,造成政府未來財政之重大負擔及隱憂,爰建議針對該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凍結1億元,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並要求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應於3個月內評估釋股預算保留數註銷事宜,並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
2A.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只得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致迄105年底預計累積短絀將達635億餘元,舉債空間未達8億元,嗣後年度所負擔之法定支出恐均需仰賴財政部編列預算挹注;鑒於該基金編列之釋股預算,短期內恐難以執行,為免成為隱藏政府債務之工具,要求應依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之規定,於6個月內速謀基金退場機制並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2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為免成為隱藏政府債務之工具,要求應依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之規定,於6個月內速謀基金退場機制並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要求應依監察院之糾正意見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存續原則之規定辦理,並向本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民營化基金以釋股收入為償債財源,大舉舉借債務以支付相關法定業務支出,惟釋股預算長期保留未執行,並無實質之資金流入,恐已淪為舉借債務工具,要求於106年度前完成辦理對一年內無法執行之釋股預算評估保留數註銷事宜。
乙、財政部主管
三、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3項〔第1項、第2項均予以撤回;第3項予以修正〕:
1.近年國庫利息支出節省數雖已達成目標,惟因所訂目標值過於保守,且節省實績亦呈下降趨勢,無法有效衡量財務運作績效,為免流於形式,除應予訂定較具挑戰性之目標值外,要求財政部於4個月內研訂債務管理績效指標,並於106年度起實施,以提升債務管理績效。
2.依公共債務法及預算法之精神,債務基金之用途應在償還債本,反觀該基金歷年來均以舉新債還舊債方式展延舊債,債務顯未能有效去化,與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立法意旨有悖,爰要求自106年度起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應逐年調降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比例,並確實反映於每年預算編列中。
3.本院針對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歷年來舉新債還舊債以展延到期債務之舉措,曾多次做出決議,指出該方式違背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立法意旨,應逐年調降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比例,並確實反映每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基金105年度舉借新債數額計6,886億9,770萬元,其中償還未到期債務300億元,餘6,586億9,770萬元均係當年度應償還之原有到期債務,舉新還舊比率高達95.64%,核屬偏高,徒增國庫付息之負擔,允宜檢討改進,應儘速研擬有效去化債務、落實執行到期債務即辦理償還之財務改善計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本項修正為:本院針對該基金歷年來舉新債還舊債以展延到期債務之舉措,曾多次做出決議,應逐年調降以舉新還舊方式展延到期債務之比例,並確實反映每年預算編列;然經查該基金105年度舉借新債數額計6,886億9,770萬元,其中償還未到期債務300億元,餘6,586億9,770萬元均係當年度應償還之原有到期債務,舉新還舊比率高達95.64%,核屬偏高,徒增國庫付息之負擔,允宜檢討改進。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0項〔第1項、第2項、第4項至第6項、第8項、第9項均予以撤回;第3項予以修正;第7項、第10項予以通過〕:
1.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基金用途「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編列259億3,728萬9,000元,係運用金融營業稅收入支應保險安定基金辦理保險業退場處理事項不足資金所需經費。截至104年6月底止,我國已退場之保險業計有國華產險、華山產險、國華人壽、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等5家,據金管會統計以上5家退場機構移送偵辦件數30件,其中檢調機關偵辦中者12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者、簽結者及緩起訴者各3件、1件及0件;法院審理中11件,另有較早期3件未獲悉後續結果。已起訴案件,判決有罪者計13人、無罪者15人。
2.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3,486萬9,000元,因未能落實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控管措施,爰建請減列486萬9,000元。
3.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中─「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3,486萬9,000元,爰請凍結1,000萬元。
本項修正為:近期衍生性金融商品TRF及DKO造成金融機構重大衝擊,經查有多起投資人反應因銀行銷售此類產品過程中未善盡風險披露責任(KYP),浮濫核准交易額度,忽略客戶風險承擔能力(KYC),以賺取高額利潤為誘因,鼓吹投資人投入巨額進行匯率單邊走勢押注,惟因近來人民幣呈現走貶趨勢,使得投資戶在承作後無力按銀行要求交割、增補保證金或平倉,遭受嚴重虧損,導致企業倒閉者不在少數。
衍生性金融商品隨著金融不斷創新,因其不同之價值標的與契約型態加上槓桿操作,以致一般投資人對其風險評估與評價困難,然目前按現行主管機關對此等具高度複雜性之金融商品僅採事後備查之消極機制,不利於對金融消費大眾之權益保護,允宜檢討改善。
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3,486萬9,000元,建請凍結20%,待向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5.金管會103年間查核本國銀行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發現核可客戶交易額度未充分評估所營事業營運性質及風險承擔能力等缺失,該會雖於104年4月1日函請銀行公會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惟近期人民幣匯率遽貶,致國內TRF預估投資損失龐鉅,顯示該會未能落實強化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控管措施,允宜檢討改善。爰提案予以凍結500萬元整,待提出相關具體之改善方案,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6.金管會訂有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惟除證期局外,歷年來銀行局與保險局均未曾發放檢舉獎金,且我國對不法案件之執法處罰過輕且檢舉機制缺乏誘因,舉發效果有限。爰提案予以凍結10萬元整,待證期局提出增強誘因改善方案,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7.金管會訂有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惟除證期局外,歷年來保險局未曾發放檢舉獎金,顯見該筆經費無編列需要。爰提案全數刪除6萬元整。
8.近年來部分大型企業發生收取回扣、虛報出貨或浮報款項等弊案,包括甫獲證交所第1屆公司治理評鑑結果績優之台塑公司等,使企業信譽受損,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等規定雖已逐步研修,納入建立內部吹哨者管道等規範,惟該守則不具法令強制力,且我國尚無全面性之吹哨者保護法案,致民眾向主管機關檢舉之意願較低。爰提案予以凍結500萬元整,待金管會研議建立相關法制化規範,並向立法院說明,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9.金管會組織法以「平衡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待遇,並吸收更多優秀之人才投入監理工作」及「中央銀行及存保公司人員轉任後薪資大幅減少」為由,規定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惟原立法理由均已不存在,加以現今金融產業人才供需情形與該會93年成立時之時空背景顯不相當。爰案全數刪除8,690萬4千元整,並建請行政院修正金管會組織法,刪除有關金管會業務人員得領取特別津貼之規定,以符實際。
10.金管會訂有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惟除證期局外,歷年來銀行局與保險局均未曾發放檢舉獎金,且我國對不法案件之執法處罰過輕且檢舉機制缺乏誘因,舉發效果有限,要求研議改善。另投保中心部分團體訴訟案件經各級法院多次發回更審,歷時甚久,應建立和解機制,使投資受害人儘速獲得補償。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8項〔第1項、第2項均予以通過;第3項、第4項、第11項至第17項均不予通過;第5項、第6項、第10項、第18項均予以撤回;第7項至第9項均予以修正〕:
1.「基金來源─其他收入─雜項收入」指定用環變大樓機電空調等相關工程捐款收入計編列1億6,300萬元,應全數刪減。
2.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雜項收入項下指定用於環變大樓機電空調等相關工程之捐款收入編列1.63億元,建請全數減列。
3.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科研環境領航計畫: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中央研究院為我國學術龍頭,理應帶頭示範,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3億7,799萬3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除科研環境領航計畫25億元。【在場委員48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4)】
4.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研發能量提升計畫: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理應開源節流,中央研究院為我國學術龍頭,理應帶頭示範,且前年此科目決算為20億8,910萬1千元,今年顯有高估之嫌!爰刪除研發能量提升計畫5億元。【在場委員48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5)】
5.臺灣人體資料庫105年度預算案編列6億5,099萬元,惟配合生物資料庫疾病個案設置許可之變更,相關作業尚未完成,鑑於103年度執行率僅5.5成,104年度截至8月底之執行率4成,建請105年度預算6億5,099萬元減列50%,另資料庫安全管理防護措施應確實執行,以降低個資外洩風險。
6.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105年度編列6億5,099萬元,因生物資料庫疾病個案設置許可之變更相關作業尚待完成,又103及104年度執行率偏低,為配合計畫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爰建請減列5,099萬元。
7.「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編列2,538萬5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總統府主管【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預算「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2,264,57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預算數2,133,979千元,爰提案凍結1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總統府主管【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預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補助(償)、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科目預算金額77,5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預算數26,902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鑒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科學研究基金接受國庫撥補各項計畫執行賸餘款1億2,561萬9千元,要求自106年度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規定繳交國庫,以利政府整體資金調度。
11.根據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收入74億餘元,然其中71億元來自國庫撥補,已占基金收入來源超過95%,自有財源低於一成,與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不符,爰決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研擬具體改善規劃,相關檢討及規劃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場委員48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6)】
12.科學研究基金雖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之規定而設置,惟查105年度基金來源74億6,532萬8千元,其中來自政府部門之科技部等機關補助委辦計畫收入22億5,000萬元、國庫撥款收入48億8,943萬7千元,共計71億3,943萬7千元,占基金收入來源高達95.63%,明顯高度依賴政府財源挹注,不符預算法所稱「特定收入來源」之定義,鑑於該基金作業功能以支應政府職能為主,與設置宗旨未盡相符下,應予裁撤,相關預算回歸以「單位預算」方式編列與運作,並受較嚴格規範。【在場委員50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7)】
13.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第2項「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研究基金。」,然查105年度科學研究基金編列有關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之「權利金收入」僅2,546萬7千元,顯未具規模毋需再另設特別收入基金處理,仍應按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規定第1項規定,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中研院再循規定程序申請支用,以節省相關行政管理成本。【在場委員4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8)】
14.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第2項授予中研院得設置科學研究基金之法源,同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中研院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歸屬給政府部分,得撥入本基金保管運用,故基金收入來源應以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為限,然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未依母法精神訂定,不當擴大基金來源範圍,顯已逾越母法授權,不符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之規定,故要求裁撤基金,回歸單位預算方式編列與運作,以利國庫統一調度之用。【在場委員50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9)】
15.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科研環境領航計畫」項下新增「打造世界級蛋白質研發重鎮計畫」第1年所需經費1.7億元,計畫期程自105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6.8億元。
經查,該計畫擬透過中研院跨所跨領域之蛋白質研究專家、儀器設備及資源整合,提出創新思維和關鍵方法,為國內外重要生技醫藥議題找出解決方案,同時為因應國家生技研究園區及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之設立,及「台灣光子源」落成啟用,銜接基礎研究、動物及臨床試驗及至於產業發展;並依據政府推動臺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特別針對國人重大疾病研究及重要生技醫藥產品發展,推動研發成果產業化。
惟,研發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目標達成情形,仍欠攸關量化衡量指標,未能反映研發成果產業化之實質成效。是以,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新增打造世界級蛋白質研發重鎮計畫,期程自105年度至108年度,總經費6.8億元,應增加研發成果產業化後創造之收入指標,俾反映研發成果產業化之實質成效。基此,爰要求中研院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專案報告。【在場委員50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0)】
16.科學研究基金105年度各項計畫由國庫撥補數合計48億8,943萬7千元,加計科技部等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委辦計畫22億5,000萬元,合計來自政府部門收入71億3,943萬7千元,占基金來源74億6,532萬8千元之95.63,顯示本基金各項計畫大多仰賴國庫撥補。
查,103年度預算之培育科技菁英計畫及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全數由國庫撥補,經扣除已執行及供作105年度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財源後,仍賸餘6,590萬6千元留存基金;另研究成果管理及運用計畫及育成中心計畫收支相抵後仍有國庫撥補賸餘5,971萬3千元留存基金,故以上合計1億2,561萬9千元。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6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是故,國庫撥補各項計畫執行賸餘款非屬特別收入基金自籌財源。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要求科學研究基金103年度執行賸餘款應依前揭規定繳庫,以利政府整體資金調度。【在場委員49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1)】
17.中研院於100年11月1日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之申請,經衛生署實地審查後,於101年10月24日獲得設置許可,完成依法設置,可進行一般民眾與疾病案例之招募與收案事宜,105年度臺灣人體資料庫計畫編列6億5,099萬元。
經查:一、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13條:「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訂定其資訊安全管理規定,並公開之。」;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16點:「各機關負責重要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設計及操作之人員,應妥適分工,分散權責,並視需要建立制衡機制,實施人員輪調,建立人力備援制度。」。惟因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疾病個案設置作業變更,嚴重影響計畫進度,允宜配合計畫進度覈實編列預算,另資料庫管理與運用出現資訊安全防護缺失,應提出相關措施完善個資保護,降低外洩風險。基此,爰要求中研院應將上開疑義之因應過程,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專案報告。【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2)】
18.中研院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設置之科學研究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基金來源不當擴大,顯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不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並有違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自下年度起改正,修正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符法制。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33項〔第1項至第3項、第17項、第29項至第32項均予以通過;第4項、第9項、第11項、第13B項、第18項、第22項均予以撤回;第5項至第8項、第10項、第12項、第13A項、第14項至第16項、第23項、第24項、第26項至第28項均予以修正;第19項至第21項、第25項均不予通過〕:
1.「勞務收入」,原列1億2,416萬8千元,予以增列3,000萬元。
2.「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原列8億4,550萬7千元,予以增列8,000萬元。
3.「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327億9,356萬2千元,建議凍結9,356萬2千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用327億7,911萬6千元,建請凍結50%,待向本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5.「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工程科技及實作研究」編列13億1,420萬4千元,提案凍結3億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三、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編列60億8,192萬8千元,建議凍結3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1)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1,051,000千元,查本計畫總經費7,018,518千元,執行期間為100至105年度,將於本年底結束。
(2)然以研發新藥為例,從基礎研究、臨床試驗、到上市商品化,約需10年時間,始能展現計畫成效,但科技部對於科技發展計畫之追蹤評估以年度計畫或全程計畫成果為主,對於計畫結束後之長期績效追蹤管考,尚未建立相關模式,以「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為例,其計畫重點之一係企盼研究成果經臨床前試驗或臨床試驗驗證與加值後,促成產業化與商業化,此成果於年底計畫結束後尚難看出績效。
(3)為使國家經費運用呈現最大效益,國家大型計畫經費亦不致虛擲,科技部應建立成效追蹤機制,以利國家未來制定大型科研計畫之合理績效指標,爰凍結「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預算20%(210,200千元),俟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科學教育研究發展」11億220萬元,提案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1)查「科學教育研究發展」計畫之內容,係科學教育基礎研究、未來優秀科學研究人才培育研究、大眾科學教育計劃與規劃推動科學教育研究發展等。
(2)然僅見計畫名稱,欠卻政策目標與績效指標,實無助於預算支用考核,且部分計畫內容相似,爰提案凍結「科學教育研究發展」預算30,000千元,俟科技部提出完整計畫內容及具體實施方案,並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防災科技研究」編列1億6,500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1)查「研究成果的保護及推廣」計畫之內容,係包括考察先進國家科研成果新創產業化政策及運作機制、協助辦理產學合作、專利、技術移轉及研發成果推廣等。
(2)然科技部101年度至103年度研發成果收入年僅約2億元,顯見政府科研成果應用於產業之成果有限,科研計畫多與產業脫勾,對國內產業關鍵技術提升未見助益,爰提案凍結「研究成果的保護與推廣」預算100,000千元,俟科技部就科研計畫研發成果之產業化,及研發成果推動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2.「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研究成果的保護及推廣」5億3,264萬9千元,提案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A.「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二三、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管理及移轉支出」,原列8億4,550萬7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二三、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管理及移轉支出』,原列8億4,550萬7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預算免予凍結,並修正提案文字為「……原列8億4,550萬7,000元,建議就如何配合國家科學技術整體發展並發揮資源運用成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14.「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二四、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2,000萬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5.「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能源主軸與產業需求科技研究」:該計畫總經費76億6,446萬1千元,執行期間為103年度至107年度,以補助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各主軸計畫之學術科技研究計畫及3個連結小組(能源科技策略小組、能源政策之橋接與溝通小組及國際合作小組)為主,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第1期計畫政府已投入229億餘元,自103年度起之第2期計畫預計再投入約245億元,耗資頗鉅。以往執行績效雖超過預設目標值,惟經審計部指出KPI未能對應能源政策目標,致無法適時檢討並提供回饋,第2期計畫仍設定相同之KPI,允宜適度調整,並定期檢討評估投入研發計畫之執行績效。再者,離岸風力及海洋能源、減碳淨煤等主軸計畫之科技研發應用尚須取得民眾信任方能執行,允應就安全層面確實評估,並積極與民眾溝通協調,俾利投入龐大經費所研發之技術得以應用,發揮預期效益。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檢討計畫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6. 「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能源主軸與產業需求科技研究」:該計畫總經費76億6,446萬1千元,執行期間為103年度至107年度,以補助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各主軸計畫之學術科技研究計畫及3個連結小組(能源科技策略小組、能源政策之橋接與溝通小組及國際合作小組)為主,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第1期計畫政府已投入229億餘元,自103年度起之第2期計畫預計再投入約245億元,耗資頗鉅。以往執行績效雖超過預設目標值,惟經審計部指出KPI未能對應能源政策目標,致無法適時檢討並提供回饋,第2期計畫仍設定相同之KPI,允宜適度調整,並定期檢討評估投入研發計畫之執行績效。再者,離岸風力及海洋能源、減碳淨煤等主軸計畫之科技研發應用尚須取得民眾信任方能執行,允應就安全層面確實評估,並積極與民眾溝通協調,俾利投入龐大經費所研發之技術得以應用,發揮預期效益。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檢討計畫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7.「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能源主軸與產業需求科技研究」編列14億1,653萬元,提案凍結3億元。
18.「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105年度編列非國家型科技計畫33億9,189萬3千元,要求凍結30%,待自下年度預算必須就跨部會署之非國家型計畫設定合理上限後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9.行政院為加速推動「ide@ Taiwan 2020(創意臺灣)政策白皮書」各項內容,於科發基金編列創意臺灣計畫3億元,用以支持各部會迫切辦理而科技預算未能及時支應之急迫性、創新性、科技發展相關計畫。計畫僅設提報原則及推動目標,無具體內容,尚待各部會提報子計畫推動,惟部分所例舉之推動作法與其他計畫類似,審查機關允應盤點現存相關科研計畫,以避免資金重複投入。為避免預算重複、浪費,爰提案全數刪除該項目預算。【在場委員47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3)】
20.行政院為加速推動「ide@ Taiwan 2020(創意臺灣)政策白皮書」各項內容,於科發基金編列創意臺灣計畫3億元,用以支持各部會迫切辦理而科技預算未能及時支應之急迫性、創新性、科技發展相關計畫。計畫僅設提報原則及推動目標,無具體內容,尚待各部會提報子計畫推動,惟部分所例舉之推動作法與其他計畫類似,審查機關允應盤點現存相關科研計畫,以避免資金重複投入。為避免預算重複、浪費,爰提案全數刪除該項目預算。【在場委員50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4)】
21.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105年度編列「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3億元,建請減列50%。【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2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5)】
22.「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105年度編列「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3億元,因該計畫僅設提報原則及推動目標,無具體內容,尚待各部會提報子計畫推動,又部分與其他計畫類似,為避免資金重複投入,爰建請減列5,000萬元。
23.「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之「創意臺灣智慧政府計畫」3億元,提案凍結1億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4.「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編列「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及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8億9,966萬元,提案凍結2億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5.「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新增編列「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12億5,600萬元,因無相關機制處理,恐難確保臺矽基金之資金投入能達投資目標,爰建請減列5,600萬元。【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6)】
26.(1)「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新增編列「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1,256,000千元,規劃由科發基金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共同出資,以培育國內新創團隊,促進臺灣與矽谷人才、技術及資金之鏈結為政策目標。
(2)然查臺矽基金投資計畫具體作法係由民間創投成立基金申請計畫,科技部及國發會依各自專業領域分工,科技部負責政策方向評估,國發會則負責投資管理。國發基金管理會於104年5月29日發布「臺灣矽谷科技基金投資計畫」作業要點,要點中設有獲利分享之獎勵機制,但對於創投業者未依審定之投資計畫執行,以致投資未符政策方向,卻無相關機制處理。
(3)科技部為基金主管機關,應積極與國發會協調,針就基金投資建立短、中、長期評估機制,對於不符投資效益之項目建立退場機制,以使基金投資能達成政策績效,爰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預算100,000千元,俟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7.「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新增編列「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12億5,600萬元,提案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8.「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新增編列「協助新創產業發展與投資」12億5,600萬元,提案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9.為推動國家整體科技發展,科技部自98年至102年間執行第一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共編列229億餘元,然其關鍵績效指標設定為論文篇數、博碩士人才培育數及獲得專利數等目標,經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關鍵績效指標未能對應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政策目標,以致無法適時檢討政策目標達成情形,而科技部於103年度開始執行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預計投入245億元,然其關鍵績效指標卻仍設定與第一期計畫相同,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提案要求科技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研擬具體改善計畫,相關檢討及改善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30.行政院為加速推動「ide@ Taiwan 2020(創意臺灣)政策白皮書」各項內容,於105年度科發基金中編列3億元經費,用以支持各部會迫切辦理而科技預算未能及時支應之急迫性、創新性、科技發展相關計畫。然此計畫僅設提報原則及推動目標,尚無具體內容,留待各部會提報子計畫,且部分所例舉之推動作法與部會已推動之相關工作重疊,爰提案要求審查機關應盤點現存相關科研計畫,研擬具體改善計畫,避免資金重複投入,相關改善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31.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截至104年度7月底,已投入67億6,972萬6千元,因大部分面積屬既有建成區,且有9成土地因南投縣政府劃設為文化景觀區,僅能在現有之框架下進行極有限度之調整,致發展受限,迄今進駐情形欠佳。為活化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行政院刻規劃建置未來優質生活實驗場域,惟實驗基地位於文化景觀區,要求應積極就園區開發與文化景觀保存事宜與地方政府協調,以利開發計畫之推動。
32.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105年度編列「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10億5千1百萬元,本計畫總經費7,018,518千元,執行期間為100至105年度,將於本年底結束,而以研發新藥為例,從基礎研究到臨床試驗,到上市商品化通常要10年的時間,才能看出計畫成效,但科技部對於科技發展計畫之追蹤評估以年度計畫或全程計畫成果為主,對於計畫結束後之長期績效追蹤管考,尚未建立相關模式,以「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為例,其計畫重點之一係企盼研究成果經臨床前試驗或臨床試驗驗證與加值後,促成產業化與商業化,此成果於年底計畫結束後尚難看出績效,爰此,為使未來國家大型計畫經費不致虛擲,科技部應積極針就「生技醫藥國家型科技計畫」退場後,研議建立成效追蹤機制,俾利未來制定相關大型科研計畫時訂定合理績效指標。
丙、教育部主管
有黨團、委員提案10項〔第1項、第2項、第9項均予以通過;第3項、第6項、第7項均予以修正;第4項、第8項均予以撤回;第5項、第10項均不予通過〕:
1.查2015年6月17日教育部及勞動部分別通過《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做為各大專院校兼任助理之學習及勞動權益之準則。
又查,2015年9月全國大學校院校長聯名向行政院請願,其三大重點略以:一、尊重大學自主,將學生兼任助理或校內工讀生以令釋排除勞基法適用對象;二、停止勞動法令及兩原則適用於校園,由各校採個案認定;三、延後兩原則實施日期,並暫緩勞動法及勞檢、勞政單位干預校園。
但查,大學自治之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學術自由不受國家外部公權力之「不法侵害」,但仍應遵守國家法律秩序,諸如: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等;其次,兼任助理97年即已適用相關勞動法規,各大專校院早有充足時間研擬並施行相關事宜,足見其訴求,顯不合理且毫無正當性;此外,兩原則施行後,因各大學故意曲解兩原則不僅戕害兼任助理勞動權益甚鉅,更為違法亂紀之舉。
據上,爰要求教育部針對104學年度勞僱型及學習型兼任助理人數及態樣等提出調查報告,並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開議後即送立法院。
2.教育部及勞動部於104年分別通過《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作為各大專院校兼任助理之學習及勞動權益準則。
然而依據教育部處理原則之「學習型助理」及「勞雇型助理」分流制度開始實施後,卻產生各校各自認定或逕自將兼任助理劃入學習型等「假學習、真雇傭」之情形,嚴重侵害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
兼任助理之分流,「勞僱型助理」可明確依照勞動基準法的從屬性進行事實認定,但「學習型助理」之認定既沒有明確依據,也不應與勞動法令衝突。兼任助理工作既有勞動之客觀事實,就應以勞僱契約訂定;若認定上產生爭議,應由各校負擔舉證責任判斷是否可能為例外。
爰此,要求教育部針對104年度勞雇型及學習型兼任助理人數及樣態等提出調查報告,並就《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保障處理原則》實施情形提出檢討報告,於三個月內送至立法院。並要求教育部研擬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保障處理原則》,將兼任助理身分回歸事實認定,明確規範學習關係,以具體保障大學兼任助理之學習與勞動權益。
3.教育部所屬各醫院長期接受公務預算補助,致成本無法與收入相配合,難以真實呈現營運績效。為期各醫院能符合預算法第4條第1項所定作業基金係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亦即能自給自足可循環運用之規定,要求於三個月內提出公務預算補助金額之妥適性,以期逐漸達成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目標。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教育部所屬各醫院長期接受公務預算補助,致成本無法與收入相配合,難以真實呈現營運績效。為期各醫院能符合預算法第4條第1項所定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要求於三個月內提出公務預算補助金額之妥適性,以期逐漸達成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目標」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請研議公務機關預算補助金額之妥適性,以期逐漸達成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目標」。
4.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教育部所屬各醫院長期接受公務預算補助,致成本無法與收入相配合,難以真實呈現營運績效。為期各醫院能符合預算法第4條第1項所定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要求於三個月內提出公務預算補助金額之妥適性,以期逐漸達成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目標」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請研議公務機關預算補助金額之妥適性,以期逐漸達成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目標」。
5.臺灣大學是教學(學術)單位,擁有林地應該是拿來教學或研究需要,然據了解臺大自78年起未有因教學及研究需要而採伐之作業,為因應轉型正義,要求行政院於105年底前專案處理國立臺灣大學附屬實驗林國有林地應全面放領或交由各縣市政府管理。【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7)】
6.查2015年6月17日教育部及勞動部分別通過《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做為各大專院校兼任助理之學習及勞動權益之準則。
又查,2015年9月全國大學校院校長聯名向行政院請願,其三大重點略以:一、尊重大學自主,將學生兼任助理或校內工讀生以令釋排除勞基法適用對象;二、停止勞動法令及兩原則適用於校園,由各校採個案認定;三、延後兩原則實施日期,並暫緩勞動法及勞檢、勞政單位干預校園。
但查,大學自治之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學術自由不受國家外部公權力之「不法侵害」,但仍應遵守國家法律秩序,諸如: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等;其次,兼任助理97年即已適用相關勞動法規,各大專校院早有充足時間研擬並施行相關事宜,足見其訴求,顯不合理且毫無正當性;此外,兩原則施行後,因各大學故意曲解兩原則不僅戕害兼任助理勞動權益甚鉅,更為違法亂紀之舉。
據上,爰凍結105年度各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除「一般服務費」中所列相關人力進用費用外)之1/4,待各校針對104學年度勞僱型及學習型兼任助理人數及態樣等提出調查報告,並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開議後即送立法院,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7.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餘絀金額,因資產之折舊攤銷費用會計處理方法不同,使得決算審定餘絀數與實質餘絀數產生巨大之差額,如103年度決算審定短絀為49.94億元,惟依管監辦法計算之實質賸餘為41.47億元,兩者相差高達91億餘元;為適切表達各校財務狀況,要求教育部自下年度起應於正式財務報表增加揭露不發生短絀方案之餘絀調整表,將相關資產對營運之貢獻納入,亦利評估管監辦法所訂以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等支出之合理性,並作為國立大學校院以財務不佳要求調漲學雜費時之參考。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要求教育部自下年度起應於正式財務報表增加揭露不發生財務短絀方案之餘絀調整表,將相關資產對營運之貢獻納入,亦利評估管監辦法所訂以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等支出之合理性……」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議教育部研議揭露不發生財務短絀方案,將相關資產對營運之貢獻納入……。」
8.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要求教育部自下年度起應於正式財務報表增加揭露不發生財務短絀方案之餘絀調整表,將相關資產對營運之貢獻納入,亦利評估管監辦法所訂以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等支出之合理性……」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議教育部研議揭露不發生財務短絀方案,將相關資產對營運之貢獻納入……。」
9.校務基金短絀數逐年增加,已失基金自給自足之設置目的,主要係未能有效廣拓財源,又未能制約固定資產之擴充,致增加折舊費用所致,要求主管機關應督促各國立大學積極廣拓財源,並減少固定資產之擴充,以減少折舊費用之攤提,避免發生短絀。
10.105年度51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除臺北教育大學等4所學校校務基金有預算賸餘合計521萬4千元外,其餘47所學校校務基金預算短絀合計62億5,383萬8千元,連同以前年度待填補之短絀5億8,472萬5千元,雖以撥用賸餘款、公積及折減基金填補,然尚有短絀310萬5千元,留待以後年度填補。
查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1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作業基金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仍應以自給自足方式經營,設法擴展自償性財源,收回其支付之成本。惟校務基金連年短絀,加以未能合理節制固定資產之擴充,無異增加折舊費用,日後恐需由政府增加補助款以彌平短絀,既有違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亦與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之精神未盡相符。綜上所述,要求教育部於一個月內,將上開問題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方案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8)】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8項〔第1項、第5項、第9項、第13項、第15項、第17A項均不予通過;第2項至第4項、第6項至第8項、第10項至第12項、第14項、第16項均予以修正;第17B項予以撤回〕:
1.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基金105年度預算「勞務收入」「服務收入」編列152,630千元,主要為自然教育園區門票收入。惟台大實驗林管理處過去常在林地保護管理、維持生態林相等議題,與地方居民意見相左,為了讓南投縣鹿谷、信義和水里等地依林區型態投注專業,讓社區林業計畫和社區發展結合,以生態、生活、生產的「三生林業」原則經營,自然教育園區應給予當地民眾免門票之優惠,以利地方社區成立環境巡守隊,加強解說能力,並串連社區或部落特色規劃生態遊程,創造在地就業機會,改善居民生活,讓爰提案將本預算予以全數減列。【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9)】
2.鑑於國立臺灣大學近年來為節省人事成本,大量進用「全職工讀生」填補用人需求之不足,不僅工作時間與編制內職員相同,職務內容亦無明顯差異,業已成為該校不可或缺之行政人力。查該校「全職工讀生」薪資待遇,僅達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20,008元,雖無違法之處,惟國立臺灣大學執我國高等教育學界之牛耳,作為公部門之雇主,面對當前勞動市場彈性化及普遍低薪之困境,理應樹立學界標竿,提高受僱人員勞動條件,帶動就業市場平均薪資水準之調升,不應濫用編制外人力。爰此,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3千萬元,待國立臺灣大學全面檢討編制外人力之勞動條件與用人需求,評估納入正式職員編制之可行性,並調整「全職工讀生」之聘僱待遇,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105年度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基金於服務費用項目編列「公共關係費」350萬5千元整。然大學兼任助理問題存在已久,身為國內大學龍頭之台灣大學,每年收受國家鉅額補助,卻不著力解決與學生之間權益相關問題,帶頭做起不良示範,高等教育不顧國家法令規定,僅思求一己之私,著實令人感到惋惜。尤有甚者,更針對勞動部日前公告廢止大學兼任助理身障進用函釋,發表強烈反對之言辭,實屬令人不齒,高等教育帶頭違法,侵害他人權益至此,罔顧臺灣第一學府之威信。爰此,要求全數刪除台灣大學公共關係費350萬5千元,台灣大學應深切反省所作所為對於社會大眾所帶來之不良示範及效應。
本項修正為:減列50萬元。
4.國立台灣大學每年接受國家高額補助,卻未積極保障大學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學習型助理」及「勞雇型助理」分流制度資施後,校方以各種方式將兼任助理學習化,其問題如下:
(1)「學習型助理」及「勞雇型助理」的工作分類沒有規則可循,同樣工作類型的助理,在不同系所有些被認定為勞僱型、有些卻是學習型,「學習」標準的不明確製造許多造假空間。
(2)「學習型助理」遭遇到各種不合理的情況來製造「學習」的假象,例如被要求將工作內容改寫為「學習計畫書」、被要求選修零學分課程來當「學習型」的教學助理、直接被訂入畢業條件要求須滿足一定時數的工作才能畢業。
以上等問題造成兼任助理「假學習,真雇傭」之勞動權益受損情形,國立台灣大學應將兼任助理身分回歸事實認定、以勞雇為原則認定助理勞雇關係。爰此,提案凍結105年度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基金於服務項目編列之「公共關係費」350萬5千元整,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5.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基金105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服務費用」編列36,102千元,主要用於實驗林工作場所相關費用,惟轄下溪頭自然教育園區之溪頭露營區,全區僅管理中心供電供熱水,但該區晚間10點半左右就關門,對於需要熱水及浴廁的露友較不方便。此外,該場域因地勢關係,高低起伏過大,不適合年紀較小的小朋友及年長者活動,又全域靠近管理中心之廁所較為清潔,因此接近管理中心之營位容易客滿,且官網的露營區帳位示意圖只有平面圖可看,為增加營區使用率,營區應降低露營帳台費及露營車泊車費,爰提案予以減列4,000千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0)】
6.「教學成本」下「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原列70億5,099萬1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教學成本」下「用人費用」之「正式員額薪資」原列25億8,545萬6千元,建議凍結3,0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關於105學年度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基金教學成本說明,於教學成本說明之旅運費欄,要求國外旅費參加國際會議:政府補助收入支應一百九十萬元,大陸地區旅費,要求參加國際會議:政府補助收入應支應二十萬元,共計二百十萬元整。
建議凍結一百萬元,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鑒於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且無紙化已是國際趨勢,刪減國立台灣大學教學成本-印刷裝訂與廣告費800萬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1)】
10.關於教學成本說明之「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愛台12建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欄,編列印刷裝訂費15,450千元及廣告費1,719千元,由政府補助收入支應5,600千元。
建議凍結150萬元,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教學成本」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原列8億4,538萬4千元,建議凍結1億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關於教學成本說明之「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愛台12建設)機器租金欄,編列機器租金3千2百萬4千元(電腦硬、軟體租金及使用費2千4百28萬4千元、機械及設備租金7百72萬元),由政府補助收入支應1千3百50萬元。
建議凍結300萬元,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鑒於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無紙化已是國際趨勢,且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相較於上年度預算數增幅2500%,故刪減行銷及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萬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2)】
14.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原列216萬元,建議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5.鑒於國立台灣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相較於上年度預算數增幅過大,且自籌收入即可支應,故刪減總務費用─一般服務費14萬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3)】
16.「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原列1億0,101萬2千元,建議凍結3,0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7A.臺灣大學「工學院綜合新館新建工程」計畫期程為96-106年,核定總經費為6億6,693萬7千元,該項工程半數經費已獲教育部經補助,但計畫自96年核定後,工程進度於周邊設施拆除後即停擺,原因在於校方要求工學院募款籌足所需建設費用才願意動工,後又因文化資產保存要求與新建工程開發間之融合提出解決方案,如今在原物料價格上漲、建築與環保法規趨嚴之際,已使工程造價不斷攀升,原核定之經費實已無法支應,爰要求臺灣大學就上述相關問題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俾利了解工程計畫之可行性。【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4)】
17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臺灣大學工學院綜合新館新建工程計畫期程為96-106年,核定總經費為6億6,693萬7千元,該項工程半數經費已獲教育部補助……如今在原物料價格上漲、建築與環保法規趨嚴之際,已使工程造價不斷攀升,原核定之經費實已無法支應,爰要求臺灣大學就上述相關問題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爰要求臺灣大學就上述相關問題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項〔第1項、第2項均予以撤回〕:
1.「管理及總務費用」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原列8,105萬2千元,減列180萬元。
2.國立政治大學105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什項設備」編列2,263萬4千元購置全校系所圖書設備,另「折舊、折耗及攤銷」項下「什項設備折舊」編列7,659萬5千元,較104年增加1,386萬5千元,然而103年度什項設備折舊費用決算數竟高達1億3,101萬1千元,顯見固定資產之擴充未能節制,無異增加折舊費用,更使短絀擴大,爰要求國立政治大學就上述相關問題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校務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項〔予以撤回〕:
1.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原列20億4,271萬3千元,建議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3項〔第1項、第2項予以修正;第3項予以通過〕:
1.105年度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於服務費用項目編列「公共關係費」155萬元整。然大學兼任助理問題存在已久,國立大學每年收受國家鉅額補助,卻不著力解決與學生之間權益相關問題,帶頭做起不良示範,高等教育不顧國家法令規定,僅思求一己之私,著實令人感到惋惜。尤有甚者,更針對勞動部日前公告廢止大學兼任助理身障進用函釋,發表強烈反對之言辭,實屬令人不齒,高等教育帶頭違法,侵害他人權益至此,罔顧高等學府之威信。爰此,要求全數刪除成功大學公共關係費155萬元,成功大學應深切反省所作所為對於社會大眾所帶來之不良示範及效應。
本項修正為:減列4萬元。
2.國立成功大學每年接受國家高額補助,卻未積極保障大學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國立成功大學對於兼任助理之「單項勞務」規定,有不當解釋法規之虞,已影響學生勞動權益。國立成功大學應儘速釐清相關法規,保障學生勞動權益。爰此,提案要求凍結105年度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於服務費用編列之「公共關係費」155萬元整,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3.國立成功大學105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什項設備」編列1億1,655萬元購置教學用圖書、儀器等什項設備,然近三年「什項設備折舊」費用均達8千萬元之譜,在校務基金短絀數逐年增加之際更應節制固定資產之擴充,俾以減少折舊費用,爰要求國立成功大學就上述相關問題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項〔予以修正〕:
1.105年度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載明將落實典範科技大學計畫,建置「高餐─藍帶國際餐旅學習園區」納為105年度發展目標之一,經查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相關預算數共8,900萬元,共編列「旅運費」、「一般服務費」、「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10項相關科目。校務基金之設立,主要任務即為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且校務基金之運用,應建立在對師生、校務皆有實質幫助之前提。
經查,由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與法國藍帶廚藝學院合資成立「高餐藍帶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所開設之「高餐藍帶廚藝卓越中心」,係以教育部專款經費及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進行投資。然而,該廚藝中心所開設之課程,屬對外招生,無法轉換為學校課程,亦無提供高雄餐旅大學學生報名課程的優惠。從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借調至廚藝中心的蘇國圭總經理接受媒體網站《技職3.0》採訪時,亦坦承廚藝中心課程時間之規劃,未將該校學生考慮在其中。
爰此,凍結105年度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教學成本項下編列之「旅運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保險費」、「一般服務費」、「專業服務費」、「使用材料費」、「用品消耗」、「租金與利息」、「捐助、補助與獎助」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編列之「什項設備」等10項與落實典範科技大學計畫相關之科目,原合計8,900萬元之四分之一即2,225萬元,俟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建立高餐藍帶廚藝卓越中心優先提供該校學生學習之機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五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3項〔第1項、第3項均予以撤回;第2項予以通過〕:
1.「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300億2,034萬7千元,提案凍結1/30,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科目編列91億6,896萬元。臺灣大學附設醫院為執行臺灣大學教學及研究兩項任務,所衍生之直接與間接教學成本,均是由臺灣大學與臺大醫院共同分攤,致發生部分校開支員額之情形。該院預計105年度校開支人數525人,用人費用5億2,200萬9千元,其中3億0,006萬9千元由臺灣大學列支,未納入該院作業基金。
經查:臺灣大學附設醫院背負著教學、研究及醫療之任務,每年均有數百位不等之「校開支人員」於該院服務,然渠等用人費用近六成由臺灣大學校務基金列支,未計入醫院作業基金,基金營運成本與績效恐有失真,允宜妥適明確規範「校開支人員」用人成本明細及分攤比率計算基準,俾允當呈現醫院之經營績效。
建請教育部提出檢討報告與具體方案,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3.查臺大醫院為存管各項民間團體、個人指定用途之捐助款項,於88年合作金庫開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專戶」,復於94年經財政部同意,將專戶更名為「臺大醫院作業基金402專戶」。該專戶存管收受民間捐款指定用途作為學術研究用之「學術研究支援專款」及補助該院貧困病友之「社會服務及急難救助款」,惟經監察院糾正接受各界捐款之社會服務及急難救助金時未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且接受各界捐助學術研究支援專款未依「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會計制度之一致性規定」列受贈收入,而以代管資產列帳,致相關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
綜上,臺灣大學未遵循公益勸募條例辦理公開徵信,「學術研究支援專款」以代管資產列帳,未列受贈收入而未將收支納入預算管理之缺失,業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在案,卻仍於附設醫院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其他業務外收入項下「受贈收入」科目繼續編列1億5,200萬元,應予檢討改進,主管機關並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爰要求教育部、臺灣大學就上述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五五、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8項〔第1項不予通過;第2項、第3項、第8項均予以撤回;第4項予以修正;第5項至第7項均予以通過〕:
1.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勞務收入」科目原列1億9,454萬6千元,提案增列972萬8,000元,改列2億427萬4,000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5)】
2.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科目原列13億357萬4千元,提案凍結1億357萬4千元,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服務成本」原列4億9,568萬2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分年性項目─國立社教機構跨域加值發展計畫」編列3億1,705萬6千元,提案凍結1億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社教基金收入主要來自政府補助,且連年短絀,有違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亦未符提升營運績效之設置宗旨,因此要求自下年度起應逐年增加擴展自償性財源。
6.為支應社教機構營運規模擴充、社教發展趨勢等衍生之經費需求,教育部自96年起成立「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賦予各館所業務發展空間及增加經費運用的彈性,以促進開源節流之潛力及意願。然近年來,各作業基金連年產生短絀,大幅仰賴政府經費挹注,有違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
鑑於「國立社教機構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已在執行中,教育部應加強各機構之督導工作,提高館所自籌經費能力及促進民間參與,俾利減少公務預算支出,以落實各基金成立之目的與各社教機構之教育任務。
7.按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教育部所屬國立社會教育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社會教育推廣,特設置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然根據社教機構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資料顯示,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短絀4億4,379萬元,且教育部補助占各分基金收入來源比例超過半數,顯示各分基金多仰賴政府資助,與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目標不符,爰提案要求教育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研擬具體改善計畫,相關檢討及改善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8.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仰賴政府資源挹注甚深,且連年短絀,有違基金設置宗旨。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社教基金)105年度包括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及國立臺灣圖書館及自105年度新納入之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等6個分基金。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業務收入15億7,239萬6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21億4,771萬1千元,業務外收入1億3,417萬1千元,業務外費用265萬元,收支相抵後,短絀4億4,379萬4千元。請教育部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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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收支預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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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
合計 |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
國立臺灣 圖書館 |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
|
收入合計 |
1,706,567 |
701,789 |
278,857 |
182,873 |
217,779 |
211,095 |
114,174 |
|
業務收入 |
1,572,396 |
678,709 |
251,578 |
172,108 |
186,261 |
172,378 |
111,362 |
|
教育部補助收入 |
1,155,547 |
513,662 |
196,446 |
103,908 |
120,790 |
129,068 |
91,673 |
|
占總收入比率(%) |
67.71 |
73.19 |
70.45 |
56.82 |
55.46 |
61.14 |
80.29 |
|
業務外收入 |
134,171 |
23,080 |
27,279 |
10,765 |
31,518 |
38,717 |
2,812 |
|
業務成本與費用 |
2,147,711 |
777,944 |
371,511 |
270,170 |
246,189 |
242,658 |
239,239 |
|
業務外費用 |
2,650 |
0 |
0 |
2,650 |
0 |
0 |
0 |
|
本期賸餘(短絀-) |
-443,794 |
-76,155 |
-92,654 |
-89,947 |
-28,410 |
-31,563 |
-125,065 |
※註:1.資料來源,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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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100年度至105年度收支情形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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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100年度決算數 |
101年度決算數 |
102年度決算數 |
103年度決算數 |
104年度預算數 |
105年度預算案數 |
|
收入合計 |
1,696,965 |
1,678,307 |
1,672,379 |
1,721,951 |
1,562,441 |
1,706,567 |
|
社教機構發展補助收入 |
1,152,652 |
1,161,126 |
1,074,483 |
1,033,874 |
1,063,874 |
1,155,547 |
|
其餘收入 |
544,313 |
517,181 |
597,896 |
688,077 |
498,567 |
551,020 |
|
費用合計 |
1,978,904 |
2,107,418 |
1,948,527 |
1,968,029 |
1,893,967 |
2,150,361 |
|
本期賸餘(短絀-) |
-281,939 |
-429,111 |
-276,148 |
-246,078 |
-331,526 |
-443,794 |
五六、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5項〔第1項、第2項均予以撤回;第3項予以修正;第4項、第5項均予以通過〕:
1.「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387億5,658萬8千元,提案凍結658萬8千元,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387億5,658萬8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鑒於各級學校為解決超額教師之問題,以代理代課教師取代正式教師缺額,然每年增聘的代理代課教師早已多過於正式教師,除未解決新進教師進用管道之問題,更影響、牽連學校本應發揮高等教育功能之品質,國立高級中等教學成本「教學成本─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用人費用-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105年編列預算1,016,467千元,顯高於103年決算數827,636千元,增幅達122.81%,於教育部提出解決方案前,凍結該項目1,000,000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有鑑於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生效,原轄區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按地方制度法規定,改隸屬直轄市,教育部亦曾公開宣布訂於101年8月執行,惟迄今卻僅有新北市12校完成改隸,其餘3直轄市則以經費、員額尚無完善配套措施為由,暫拒接管轄區內學校,造成體制混亂,恐影響學生權益,爰提案要求教育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研擬具體改善計畫,相關檢討及改善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5.為因應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4直轄市99年12月25日改制生效,教育部就其轄區內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計畫改隸新4都一案,曾公開宣布訂於101年8月執行,惟迄今卻僅有新北市12校完成改隸,其餘3都在「學校移撥地方後,中央核撥地方教育經費勢必縮減」、「學校不動產歸屬」、「教育人員退休撫卹金負擔責任」等為由,暫拒接管轄區內45校,致上述4直轄市轄區內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間,存在改隸與暫不改隸兩種體制不一之狀況,雖以目前就屬臺中市態度最為積極,然其相關配套法令仍有待制定,教育部應主動予以協助。另鑑於協商條件未有一致標準下,恐將造成已完成改隸之市府權益損失,對於協商中之案件,教育部可能得付出更高代價始得獲致共識,爰要求教育部訂定一套標準,俾利後續協商改隸事宜。
五七、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3項〔第1項、第3項至第6項、第10項均予以修正;第2項予以撤回;第7項、第12項、第13項均予以通過;第8項、第9項、第11項均不予以通過〕:
1.「學產房地管理計畫」原列2億436萬7千元,提案凍結1/2,俟教育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1)查學產房地管理計畫主要用途係辦理強化土地管理、改善占用問題及活化資產等業務。學產土地遍及全國,約計5千筆,使用樣態繁多,故管理不易,致土地長期遭占用情形嚴重,行政院業於97年11月11日核定財政部擬具之「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於98年1月1日施行,要求各主管機關督促所屬訂定被占用不動產清查及處理計畫,處理結案前,應向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並將每年度處理目標訂為上年度被占用不動產筆(戶)數或面積之10%。
(2)雖教育部近2年度處理被占用學產土地成效有顯著進步,惟截至104年8月底止尚有124.84公頃之土地遭占用,占學產土地總面積832.47公頃之15,處理時間估尚約數十年之久,爰提案凍結「學產房地管理計畫」預算100,000千元,要求教育部除按財政部規定訂定處理面積目標值外,應就被占用土地之實際狀況,如占用者、占用期間、占用面積及用途、所在區域等情形研訂各年度最低之處理面積目標值,以加速處理進度;另學產土地近年度不斷出現新增占用情形,為防微杜漸,亦應儘速研擬有效措施,以免陷入排除占用後復又新增占用之惡性循環,並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學產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學產房地管理計畫」用途科目編列2億0,436萬7千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學產基金105年度「學產房地管理計畫」科目編列2億0,436萬7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學產房地管理計畫」編列2億0,436萬7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學產房地管理計畫」用途科目編列2億0,436萬7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近年基金來源與用途相抵後均差短,學產房地管理計畫成本「服務費用─旅運費─國內旅費」105年編列預算436千元,顯高於103年決算數135千元,增幅達301千元,僅簡短說明係辦理學產房地管理業務之學者專家旅費等,依據10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明確「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故基於近年基金均資金短絀之情況下,刪減國內旅費50千元。
8.近年基金來源與用途相抵後均差短,學產房地管理計畫成本「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土地改良物修護費」105年編列預算1,000千元,顯高於103年決算數772千元,增幅達228千元,僅簡短說明係辦理學產房地土地改良、清除雜草、圍籬及修護等費用,依據10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明確「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故基於近年基金均資金短絀之情況下,刪減土地改良物修護費共100千元。【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6)】
9.近年基金來源與用途相抵後均差短,學產房地管理計畫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外包費」105年編列預算16,070千元,雖低於103年決算數16,405千元,然審計部於10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及未依據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運用教育部編制人員派兼基金業務,補實基金管理人力,又長期外包派遣人員從事常態性與核心業務,致學產土地經營缺失遲未獲有改善等缺失,顯有效能過低情事,因該情事仍未有積極改善,刪減外包費800千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7)】
10.學產基金「學產房地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外包費」原列1,607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近年基金來源與用途相抵後均差短,學產房地管理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法律事務費」105年編列預算1,000千元,與104年預算數1,000千元相同,相較103年決算數563千元,增幅達437千元,然審計部於10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及學產土地遭長期不法占用,迭經監察院糾正及本部審核通知檢討改善,惟被占用面積不減反增,顯未獲有效改善;復於統計數據時,逕扣除已繳納使用補償金之被佔用土地,致被占用面積統計數大幅下降,與事實不符等問題,顯示學產基金對於學產土地管理未能妥善運用相關專業人士協助,且上開情事仍未有積極改善,刪減法律事務費100千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8)】
12.近年基金來源與用途相抵後均差短,學產房地管理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105年編列預算300千元,雖較103年決算數535千元,減少235千元,然審計部於10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及國有學產土地迭經地方政府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教育部未能積極主張學產土地特殊性及公益性,復未能積極協調辦理有償、無償撥用,致長期閒置,有違先賢獻地之目的,學產基金對於學產土地之管理、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等議題,未能妥善運用相關專業人士,且上開情事仍未有積極改善,刪減委託調查研究費30千元。
13.學產基金設立宗旨為妥善利用獻田先賢遺志,將地方熱心教育人士捐獻於全臺各地之田地與房產,委由學產基金依法放租,運用其效益與孳息專款專用於辦理獎助弱勢學生就學,發展相施教育事業,並加強督導管理學產房地及專案計畫等。然學產基金多年來持續有土地遭占用或房舍招租不順而閒置,是以,要求教育部全面清查基金轄管閒置土地、房舍,並提出活化再利用計畫,以釋出做為強化產學合作之用,或開放給學生、藝術工作者使用,俾利發展文創產業。
五八、特別收入─運動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6項〔第1項不予通過;第2項至第7項、第9項至第13項均予以修正、第8項、第14項均予以撤回;第15項、第16項均予以通過〕:
1.為振興體育、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設有運動發展基金,然查該基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自105年後至108年四年間,皆為培育運動選手及教練200人、改善基層訓練站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200站、辦理國際頂級賽會8次、非亞奧運選手參加國內全國錦標賽人次2.5萬人等,未視各年度重要賽事有所不同進行調整,亦未針對各年度執行績效進行檢討,已淪為例行性之工作業務,能否確實達到基金設立之目的,容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議運動發展基金105年度原列23億9,412萬7千元,減列10%,凍結20%,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9)】
2.運動發展基金「基金用途」原列23億9,412萬7千元,提案凍結167萬6千元,俟體育署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10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與身心障礙者相關業務計畫之預算數,共有「委託殘障體育總會辦理參加國際身心障礙運動賽會事宜」、「委託聽體協辦理參加國際聽障運動賽會事宜」「委託智體協辦理參加國際特奧運動賽會事宜」、「輔導辦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辦」、「輔導聽體協辦理國際賽會選手選拔及教練遴選、培訓及推廣事宜」、「輔導智體協辦理國際賽會選手培訓及教練遴選、培訓及推廣事宜」、「輔導殘障體育總會辦理國際賽會選手選拔及教練遴選、培訓及推廣事宜」、「辦理身心障礙體位分級業務」、「輔導縣市政府推動身心障礙等體育活動競爭型計畫」等9項與身心障礙者相關之業務計畫。然,編列之業務計畫皆為與競技賽事相關,忽略身心障礙民眾參與全民運動之權利保障。
然國家體育發展非競技項目及運動賽事舉辦單一為之,應考量全民運動推廣及發展之衡平,體育署於競技項目之外,顯對其它族群,如身心障礙者參與運動設施……等,未有過多著墨,為使國家推動更多民眾及身心障礙者能參與各項運動設施之使用,健全國家體育之全面發展。
爰此提案,凍結10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中,除人事費用及「委託殘障體育總會辦理參加國際身心障礙運動賽會事宜」等9項與身心障礙者競技賽事相關之業務計畫費用外,預算數22億7,396萬元之四分之一即5億6,849萬元。俟體育署提出改善全民運動相關計畫中,身心障礙者之平等參與權利,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運動發展基金「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原列333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基金用途」編列23億9,412萬7千元,提案凍結項下各計畫國外旅費及赴大陸旅費總計263萬6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項下「一般服務費」原列1億5,000萬元,提案凍結1/2,俟體育署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教育部體育署主管【運動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中「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金額150,0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81,403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原列14億4,776萬8千元,提案凍結5億元,俟體育署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9.教育部體育署主管【運動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金額1,447,76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802,823千元,計畫編製內容及其表達方式過於簡略,不利預算審議,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1)運動發展基金項下編列「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主要用於輔助企業投資體育運動事業、獎助企業參與休閒運動產業、推動運動產業創新營運模式等用途。
(2)鑒於中華職棒為我國最大型職業運動賽事,多年來民間不斷呼籲中職籌設第五、第六支球隊,增進賽事組合,提升球賽可看度,蔡英文總統也將增設球隊列為體育政策。惟今年六月份義聯集團宣布出售義大犀牛球團,近五年來中華職棒已第三次出現球隊轉售,顯見政府「輔導企業投資體育運動事業」成效不彰。
(3)為督促教育部體育署積極落實總統政見,改善中華職棒經營體質,鼓勵企業投入球隊經營,爰提案凍結「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1千萬元,俟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如何促進「企業投入執政經營」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項下「一般服務費」原列2,220萬元,提案凍結1千萬元,俟體育署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原列2億5,790萬6千元,提案凍結5千萬元,俟體育署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教育部體育署主管【運動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中「服務費用」預算金額112,55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50,811千元,計畫編製內容及其表達方式過於簡略,不利預算審議,爰提案凍結4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4.查運動發展基金來源係依運動彩券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乃是來自發行運動彩券盈餘及利息收入,但105年度收入18億800萬元,支用數卻為23億9,412萬7千元,已短絀5億8,612萬7千元。且查104年度,亦短絀4億7,467萬2千元,總計2年共短絀達到10億元以上,已侵蝕之前基金餘額(112億8,333萬7千元)約十分之一,不利於未來運動發展基金規模,管理上顯有不當,因此爰提案凍結「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373萬2千元預算二分之一。
15.運動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所編列之國外旅費及赴大陸旅費多屬支應普通公務所需,不符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之用途,亦與預算法規定有違。另國外旅費及赴大陸旅費之編列過於簡略,建請自下年度起應參據公務預算另以附件方式檢附「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及「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類別表」,俾利預算審議。
16.10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中,編列「委託殘障體育總會辦理參加國際身心障礙運動賽會事宜」、「輔導辦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辦」、「輔導聽體協辦理國際賽會選手選拔及教練遴選、培訓及推廣事宜」等9項與身心障礙者相關之業務計畫,合計1億2,006萬7千元,皆以競技賽事為主,忽略身心障礙民眾參體適能之需求。
查,體育署於102年2月23日之新聞稿表示,將「身心障礙者友善設施」納入補助地方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重點推動項目,提供身心障礙者可及性、友善的運動環境。運動中心用途為健身、運動,若僅以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未具備身心障礙者可參與的運動設施,等同侵害身心障礙者使用運動設施之權利。
體育署為揭露台灣現有各縣市區域之運動設施,提供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測試版,供民眾可查詢運動設施之資訊服務。經查,於該網查詢特殊族群運動、身心障礙(銀髮族)運動休閒會館,卻未提供各場館中,哪些運動設施係身心障礙者可使用之明確資訊,該網之資訊明顯不便身心障礙者可決定至哪些運動場館。
再者,查體育署於國民運動中心規劃參考準則,規定國民運動中心應配置「運動傷害防護員」、「國民體能指導員」等專業人員,以及游泳池管理規範中,也明定游泳池之救生員配置方式,以保障民眾於運動中心之活動安全、提升運動效益。
體育署亦於104年11月9日發公文,請各縣市於辦理運動場館空間規劃及營運管理時,將身心障礙者權益納入整體考量,管理辦法須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然而,部分國民運動中心營運管理辦法仍針對具身心障礙身分之民眾訂定歧視性規定,要求身心障礙者之陪伴者除須具有輔助身心障礙者運動的能力,亦須負起維護身心障礙者安全之責任,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爰此,要求體育署於1個月內,改善各縣市國民運動中心訂有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規定之情形,並每季定期調查全國運動場館符合身心障礙者使用的運動設施資訊,且更新於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
丁、科技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5項〔第1項、第2項、第4項均予以通過;第3項予以修正;第5項予以撤回〕:
1.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業務外收入」項下「其他業務外收入」之「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原列2,038萬4千元,建議增列800萬元。
2.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原列6億9,244萬6千元,凍結5千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46億2,133萬2千元,提案凍結10億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政府欲複製竹科成功經驗,驅動國內產業之發展,陸續擴張設置科學園區,迄今已核定開發經費達3,161.26億元,經費龐大。近10年度除竹科新竹園區營運年年產生賸餘外,新設或擴建園區營運欠佳,部分園區甚至年年短絀;為支應新設及擴建園區之開發建設成本,科工基金除國庫撥款挹注外,舉債倍增,本息償還壓力沉重。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提升園區經營績效,並確實檢討評估新設或擴建園區之財務效益,以維科工基金之財務健全。
5.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將所有科學園區彙整編列為一附屬單位預算,無法明確表達經營成果,要求自下年度起應依預算法規定編列各園區之分預算,俾利營運績效考核與財務責任歸屬。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4項〔第1項、第13項均不予通過;第2項至第4項、第6項至第9項均予以修正;第5項、第10項至第12項、第14項均予以通過〕:
1.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5年度分別於「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工作計畫」、「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及「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核安緊急應變演習,合計1,072萬1千元。100年度至104年度依序擇定核二廠、核一廠、核三廠、核二廠及核一廠辦理演習,但民眾參與率偏低,且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核安演習滿意度不高。爰建議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5年度原列1億1,046萬3千元,減列10%,凍結20%,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0)】
2.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5年度分別於「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工作計畫」、「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及「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編列260萬4千元、160萬元、4萬2千元及647萬5千元辦理核安緊急應變演習,合計1,072萬1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編列5,702萬9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5年度預算,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之預算金額2,439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1,258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中「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之「業務宣導費」原列1,235萬元,刪減100萬元。
6.有鑑於日本福島事故為係由福島電廠遭受強震結合海嘯引發核災之複合式災害。而台灣也位處於地震多之斷層帶上,亦有可能發生引發核災相關之不同型態複合式災害。然科技部於3月3日公布之「地震情境模擬分析圖」模擬當北市發生規模7.1、震源深度10公里強震時,僅顯示何區老舊建物倒塌損壞情形最嚴重,卻未對山腳斷層北段通過之核一核二廠,及與離恆春斷層極近之核三廠所可能發生之危機進行模擬。為求在本月21日的首度大規模地震防災演練,推演出正確的災害發生狀況及所需相關避難、應變措施,特別提案將「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經費凍結三分之二,待首度大規模地震防災演練納入強震引發核災模擬狀況,及充分利用先前研究之核子事故分析及應變措施,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推演結果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中「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原列1,829萬5千元,提案凍結8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1,829萬5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5年度預算,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工作計畫─偵測中心「服務費用」之預算金額2,29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1,591千元,爰提案凍結2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擇定一緊急應變計畫區,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演習。」、「前項演習,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私立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民眾應配合執行演習。」原能會每年度擇定一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包括輻射偵測、劑量評估、民眾掩蔽與疏散及收容、碘片模擬發放、除污及醫療救護……等,惟查核安演習皆在週間舉行,一般民眾較難參與下造成實際演習的低參與率,100年度至104年度依序擇定核二廠、核一廠、核三廠、核二廠及核一廠辦理演習,分別有民眾1,600人、967人、4,002人、1,850人及6,000人參與,相較於演習涵蓋區域人數,民眾參與率各年度依序為3.83%、3.20%、11.98%、2.14%及19.95%,實屬偏低,演習已成演戲!爰此要求原能會提出核安演習檢討改善與精進計畫,並研議於週末舉辦核安演習之可行性,藉以提高參與率,從而提升民眾正確的輻射防護認知。
11.有鑑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於「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計畫下新增國際民眾防護行動規劃研析、核子事故對全台劑量評估與事故外釋射源項回推技術發展及核災分析檢驗實驗室建立研究等3項委託調查研究案,共計編列1,829萬5千元經費,較前一年度增加884萬5千元,然各項委託研究案均未訂定年度預期達成目標之量化指標,不利研究成果評估追蹤,爰提案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建立明確量化指標,並將後續研究成果依規定公開,以利執行成效追蹤,相關檢討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12.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並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需要,……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故核子事故基金依法於95年設置,截至104年8月底止,基金餘額為3億6,761萬元。然根據原能會參考福島核災經驗,初估我國若發生類似福島核災,緊急應變作業經費約需7億6,805萬元,核子事故基金財務缺口竟高達4億元!爰提案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研擬具體改善計畫,降低災害發生之影響,相關檢討及改善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13.有鑑於日本福島事故為係由福島電廠遭受強震結合海嘯引發核災之複合式災害,而台灣也位處於地震多之斷層帶上,亦有可能發生引發核災相關之不同型態複合式災害。然科技部於3月3日公布之「地震情境模擬分析圖」模擬當北市發生規模7.1、震源深度10公里強震時,僅顯示何區老舊建物倒塌損壞情形最嚴重,卻未對山腳斷層北段通過之核一核二廠,及與離恆春斷層極近之核三廠所可能發生之危機進行模擬。為求科技部能推演出正確的災害發生狀況及所需相關避難、應變措施,特提案要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之主管機關,運用該基金所研究核子事故分析及應變措施,協助科技部就強震可能引發之核災等複合性災害進行模擬,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推演結果。【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件(111)】
1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5年度分別於「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工作計畫」、「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及「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編列260萬4千元、160萬元、4萬2千元及647萬5千元辦理核安緊急應變演習,合計1,072萬1千元。經查:
(1)近年度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偏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0年度至104年度依序擇定核二廠、核一廠、核三廠、核二廠及核一廠辦理演習,分別有民眾1,600人、967人、4,002人、1,850人及6,000人參與,相較於演習涵蓋區域人數,民眾參與率各年度依序為3.83%、3.20%、11.98%、2.14%及19.95%,參與率偏低。
(2)近年度核安演習民眾滿意度不高
據原能會102年度及103年度核安演習後之滿意度調查計畫結案報告,辦理核安演習之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對核安演習滿意者(含非常滿意及還算滿意)102年度占35.3%,103年度占31.2%;另拒答者102年度占51.0%,103年度占54.3%,顯示民眾對核安演習滿意度不高。
爰此,要求原能會提出「提升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危機意識及核安演習參與度」之計劃,以強化民眾緊急應變能力、提高核安演習參與率。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53項〔第1項、第20項至第22項、第30項至第35項、第38項、第40項、第43項、第49項、第50項均予以通過;第2項至第4項、第7項至第18項、第23項至第29項、第36項、第37項、第39項、第42項、第44項、第45項、第47項、第48項、第51A項、第52項均不予通過;第5項、第6項、第19項、第41項、第46項均予以修正;第51B項予以撤回〕:
1.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中「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酌減80萬元。
2.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中「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酌減80萬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2)】
3.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中「勞務收入」項下「服務收入」酌減80萬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3)】
4.「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之「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既有建物再利用重整修繕維護等費用」1,250萬元,提案減列250萬元,其餘凍結1/2,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4)】
5.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租金與利息」編列文物庫房租金費用420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於105年度預算案中─「勞務成本─租金與利息」科目編列房租420萬元,用以支付文物庫房租金費用。經查該館為解決典藏空間不足問題,95年度曾向國有財產局借用中和庫房,相關設備及工程款耗費約500萬元,惟該空間經整修後仍未達典藏庫標準,目前僅供該館作為存放歷年度出版之書籍、叢刊、其他展場物品及檔案文書等非典藏品之倉庫,目前係改向民間租用之新店庫房,除租金及管理費用等支出外,該庫房維持專業環境標準、安全控管機制及典藏品往返展場風險……等,衍生之有形及無形成本均需列入考量,典藏庫房為國立歷史博物館典藏國家重要文物資產之重要設施,應謹慎妥處,租用民間房舍權充庫房顯非長久之計,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國立歷史博物館提出相關解決辦法,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材料及用品費」酌減200萬元,其餘凍結1/2,待提出書面報告詳列預算明細及說明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5)】
8.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材料及用品費」酌減100萬元,其餘凍結1/2,待提出書面報告詳列預算明細及說明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6)】
9.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其他業務費」部分,「雜項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酌減200萬元,其餘凍結1/2,待提出書面報告詳列預算明細及說明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7)】
10.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其他業務費」部分,「雜項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酌減100萬元,其餘凍結1/2,待提出書面報告詳列預算明細及說明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8)】
11.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其他業務費」部分,「雜項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科目酌減100萬元,其餘凍結1/2,待提出書面報告詳列預算明細及說明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9)】
12.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材料及用品費」酌減100萬元,其餘凍結1/2,待提出書面報告詳列預算明細及說明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0)】
13.「其他業務費用」下「雜項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其中「一般服務費」540萬8千元,提案減列1/2。【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1)】
14.(1)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史博館)辦理大南海文化園區計畫,預定辦理期程104年至109年,預定總經費達10億餘元,係屬跨年期重大計畫,惟有關預算編製應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等完整資訊,然史博館於本計畫之預算編列方式,卻以一般年度修繕維護費用態樣編列,不僅未列為重大計畫,亦未揭露計畫預定期程、預定總經費等有關本計畫之完整資訊,且預算書亦未表達本項支出係屬大南海計畫之辦理項目,核與預算法規不符。
(2)另查本計畫自104年度開始編列相關預算,惟該年度預算編列於「勞務成本─服務費用」科目,本年度卻改編列於「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按同一計畫之經費,前後年度卻編列於不同費用科目,預算欠缺連貫與一致性,未能揭露繼續計畫之完整資訊。
(3)如前所述,本計畫期程達6年,後續尚有9億餘元經費需求,然史博館卻以一般年度整修維護費用編列,未依規定揭露繼續經費之完整資訊,且前後年度預算科目相異,實欠妥適,爰建議減列「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預算5,408千元之1/2。【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2)】
15.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在「其他業務費用」部分中「雜項業務費用」項下中「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用」科目編列540萬8,000元酌減200萬元,其餘凍結1/2,待提出書面報告詳列預算明細及說明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3)】
16.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在「其他業務費用」部分中「雜項業務費用」項下中「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用」科目編列540萬8,000元酌減100萬元,其餘凍結1/2,待提出書面報告詳列預算明細及說明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4)】
17.105年度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在「其他業務費用」部分中「雜項業務費用」項下中「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用」科目編列540萬8,000元酌減100萬元,其餘凍結1/2,待提出書面報告詳列預算明細及說明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5)】
18.國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史博館)105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科目編列一般服務費540萬8千元,建請減列10%。【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6)】
19.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於105年度預算案中─「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科目編列一般服務費540萬8千元。係辦理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既有建物再利用重整修繕維護等費用。據該館補充說明略以:「本案係續辦大南海文化園區整體規劃、修復與再利用計畫、整體識別系統等相關業務,辦理期程為10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按行政院核定之大南海史博館初期計畫,預定辦理期程104年至109年,前後期間長達6年,預定總經費10億餘元,核屬跨年期之重大計畫,有關預算編製允應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等。然史博館有關本計畫之預算編列方式,卻以一般年度修繕維護費用之態樣編列於「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科目,不僅未列為重大計畫,亦未揭露計畫預定期程、預定總經費等有關本計畫之完整資訊,且預算書亦未表達本項支出係屬大南海計畫之辦理項目,恐有將重大計畫化整為零之嫌,核與預算法規定不符,且該計畫期程橫跨6年,後續尚餘9億餘元經費需求,然該館卻以一般年度整修維護費用方式編列,復未依規定揭露繼續經費完整資訊,且前後年度預算科目不同,均有欠當,建議全數凍結,俟國立歷史博物館提供「大南海文化園區」整體計畫及詳細預算列完整資訊,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0.國立歷史博物館的重要職責為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及維護,但目前藝術類和文物庫房設於該館之外,因空間不足另向民間承租新店庫房,約316.69坪,存放該館比較近代及大型文物(約5千餘件),一年租金約420萬元。該館除須負擔租金及管理費用等支出外,有關該庫房維持專業環境標準、安全控管機制及典藏品往返展場風險……等,另衍生有形及無形成本,租用民間房舍權充庫房顯非長久之計,實應積極改進,是否另覓典藏庫房之處,請該館半年內提出改進計畫。
21.有鑑於「大南海文化園區─國立歷史博物館初期計畫」經行政院於104年5月25日核定,預定期程104年至109年,計畫總經費10億餘元,屬跨年期之重大計畫,應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列出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然歷史博物館卻以一般年度修繕維護費用編列於預算中,與預算法規定不符,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研擬具體改善計畫,相關檢討及改善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22.國立歷史博物館主要辦理各項歷史文物美術專題展示,並配合展覽規畫辦理各種教育推廣活動,以落實政府文化教育政策。然查該館近5年參觀人數,(98年度764,474人次、99年度655,683人次、100年度741,310人次、101年度710,372人次、102年度628,524人次),可見該館參觀情形並不活絡,甚至呈現逐年降低之狀,為期國家級博物館能確切落實政府文化教育政策,爰要求國立歷史博物館於3個月內,就近3年曾辦理之館藏及展示等相關活動之成效,進行檢討並研議經營績效提升方案,並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23.105年度國立中正紀念堂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中,「其他業務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增加300萬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7)】
24.「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566萬元,提案增列250萬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8)】
25.105年度國立中正紀念堂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中,「其他業務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增加200萬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9)】
26.105年度國立中正紀念堂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中,「其他業務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增加200萬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0)】
27.(1)設置基金之目的在於提升其開源節流之潛力及意願,鼓勵自籌財源,重視經營效率,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查中正紀念堂每年吸引大量參觀人潮,依該處99年度至103年度各項活動參觀人數統計,參觀人次皆達600萬人次以上,以103年度662萬人次觀之,更高於當年度故宮博物院540萬人次,中正紀念堂顯極具文創資產推廣優勢及自籌財源潛力。
(2)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商品開發方式分為自行開發及合作開發,惟根據相關資料顯示,其自行開發文創商品多於自營博物館商店販售,雖曾委託其他單位販售,但目前均已無合作契約關係;而該管理處100年度至103年度衍生性商品開發數量分別為10件、33件、13件及23件,其文創商品銷售金額自102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止,分別為13萬8千元、86萬4千元及44萬元,103年度之銷售金額更僅佔總收入2億5,006萬8千元之0.35%,再再反映該管理處商品開發及銷售收入仍有大幅成長空間。
(3)為期中正紀念堂充分運用典藏品可用素材及品牌形象,以自身文化優勢為立基,結合其獨特文化意象與歷史符號,積極開發文創商品,拓展文物商品市場,並利用多元行銷管道推廣,進而提升品牌能見度與館藏效益,爰建議增列「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預算2,000千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1)】
28.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566萬元,提案增列100萬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2)】
29.「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國立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500千元,提案減列1/2。【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3)】
30.105年度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中,國立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經費50萬予以凍結,待行政院核定後且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31.105年度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中,國立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經費50萬予以凍結,待行政院核定後且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32.「業務成本與費用」4億1,550萬5千元,提案減列5,000萬元。
33.「業務外費用─財務費用─利息費用」編列213萬8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34.傳藝基金105年度預算案預定舉借長期負債1億5,270萬元,並按1.4%預估借款利率於「業務外費用─財務費用─利息費用」科目編列213萬8千元,經查該基金檢附之舉借計畫,顯示財務來源有營運收入、公務預算補助及銀行借款;經費使用則有營運支出、土地款、工程經費、其他、利息支出及本金償還,其中含購置無形資產及相關設備費用13.22億元。惟審視該計畫內容,僅呈現各年度財務來源及經費使用金額,而未見針對各年度借款說明用途,爰仍無從窺知105年度1億元借款之具體用途。另舉借計畫之經費使用,其中其他項目13.22億元預定購置無形產及相關設備,卻未見就無形資產及其相關設備之內容項目具體說明,凸顯借款計畫之用途說明及資訊揭漏明顯不足。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作業基金長期債務規定:「(一)應切實檢討債務負擔及償債計畫辦理情形。(二)本年度新增之債務,以具有償還財源者為限;並應具體敘明舉借緣由、用途、償債財源。故建議全數凍結,俟傳藝中心提供該基金舉借整體計畫及詳細預算列完整資訊,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35.傳藝基金為結合北中南三據點跨域資源整合而成,其中臺灣戲曲中心興建成本16億餘元,占總投資經費比率已逾3成以上,未納入自償率試算項目,其投入成本顯已嚴重低估,進而高估自償率。
傳藝基金105年度預計收入總額4億6,434萬6千元、支出總額4億1,764萬3千元,本期賸餘4,670萬3千元。惟業務收入中預計來自政府公務預算之社教機構發展補助收入高達4億0,250萬2千元,占總收入比率86.68%,占總支出之比率更高達96.37%,反映傳藝基金年度營運支出所需資金有95%,以上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補助,且凸顯該基金自籌財源能力極度薄弱,並不符合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之自給自足精神。
傳藝基金105年度預計增加長期債務1億5,270萬元,其中5,270萬元用於支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專案計畫,而基金檢附之舉借計畫內容,僅呈現各年度財務來源及經費使用金額,而未見針對各年度借款說明用途,因而無從窺知1億元借款之用途。
總合以上案由,故凍結該預算1/3,待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36.「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編列「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跨域加值發展計畫」5億4,093萬8千元,提案全數刪除。【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4)】
37.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為執行「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104-109年)跨域加值發展計畫,設置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惟該基金財務試算過程漏計部分興建成本、高估自償率,且營運支出所需資金9成以上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補助,不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精神,爰要求本案自下年度起回歸公務預算執行。【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5)】
38.傳統藝術發展基金於105年度預算中預定舉債1億5,270萬元,並按1.4%利率編列213萬8千元利息支出,然對於舉債用途卻未敘明,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作業基金長期債務規定:「……應具體敘明舉借緣由、用途、償債財源。」該基金於舉債計畫中均未敘明用途,資訊揭露不足,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研擬具體改善計畫,相關檢討及改善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39.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教學收入」原列4,480萬元,建議增列400萬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6)】
40.(1)鑒於國立文化機構係代表國家對於民族文化及精神所做最崇高保存或紀念之處置,無論對內對外都象徵國家門面,惟國人對場館之軟硬體仍普遍反應有尚待改善之處,而且推廣宣傳亦有加強之必要。
(2)另外,近來發生多次場館或展覽遭不明人士噴漆或破壞之情事,顯示各場館對館產及秩序之維護,實有加強改善之必要。
(3)為督促各國立文化機構能更積極進行相關改善、維護及推廣之作為,建議刪減「其他業務收入─社教機構發展補助收入」10%。
41.「社教機構發展補助收入」原列10億4,853萬1千元,提案凍結1/10,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2.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業務外收入」項下「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原列1億0,714萬元,建議增列500萬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7)】
43.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原列12億4,415萬2千元,建議減列5,000萬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4.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原列8億5,957萬元,爰提案減列5,000萬元,其餘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8)】
45.鑑於文化基金財源逾8成以上仰賴政府補助,為免徒增財政負擔,除應提升人力資源運用之效率與效益外,要求應檢討超額人力調整轉化作業成效及人力配置妥適性,並評估進用非典型人力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爰「勞務成本─服務成本─服務費用」645,872千元,建請酌予減列5%。【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9】
46.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教學成本」原列2,506萬7千元,爰提案除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編列之33萬6千元外,其餘2,473萬1千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7.(1)本年度「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較前年度(104)增列6,435千元,然於其他如「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保養保固費」、「一般服務費」、「專業服務費」等項目,皆有涵括整修維護相關事項,經費使用目的似有疊床架屋、浮報編列之狀況,更顯無增列與重複編列之必要。
(2)資訊科技日新月異之際,政府宣傳管道更為多元,除傳統紙本外,更可經由網際網路作為政府發聲平台,爰減列「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預算50,000千元,以期於政府財政並不寬裕之經濟環境,撙節開支,並檢討類似經費之運用成效。【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0)】
48.「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原列3億4,601萬1千元,提案刪減3千萬元。【在場委員54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1)】
49.文化基金105年度預算案預算員額370人,編列用人費用3億9,842萬元,包括職員155人、聘用人員15人、約僱人員81人、駐衛警60人、技工39人、工友17人及駕駛3人,其中105人為超額人力。
該基金另編列服務費用進用派遣人力18人、898萬8千元,及承攬人力193人、1億1,577萬1千元,合共211人、1億2,475萬9千元(詳附表),鑑於文化基金財源逾8成以上仰賴政府補助,為免徒增財政負擔,應提升人力資源運用之效率與效益外,允宜確實檢討超額人力調整轉化作業成效及人力配置妥適性。
故凍結所屬預算1/3,待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預算員額及非典型人力編列情形一覽表 單位:人;新台幣千元 | ||||||
|
單位名稱 |
預算員額 |
超額人力 |
勞務承攬人力 |
派遣人力 | ||
|
人數 |
預算金額 |
人數 |
預算金額 | |||
|
國立歷史博物館 |
80 |
駐警6人、技工1人,合計7人。 |
12 |
5,265 |
15 |
7,324 |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
146 |
駐警33人、技工25人,合計58人。 |
43 |
20,516 |
- |
- |
|
國立國父紀念館 |
144 |
駐警21人、工友8人、技工10人、駕駛1人,合計40人。 |
41 |
14,790 |
3 |
1,664 |
|
傳統藝術發展 |
- |
-(註2) |
97 |
75,200 |
- |
- |
|
合計 |
370 |
105 |
193 |
115,771 |
18 |
8,988 |
※註:1.資料來源,勞務承攬及派遣人力資料參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另超額人力資料參考行政院104年7月3日院授人組字第10400392165號函附表-文化部暨所屬機關105年度預算員額一覽表(總員額法)。
2.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務預算部分列有職員1人、駐警1人、工友1人、技工1人、駕駛3人,合計7人為超額出缺後減列預算員額。
50.文化基金經常營運收支及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均高度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補助,不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原則,主管機關應檢討加強開源節流措施,並積極研謀提升營運績效與自籌財源,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自下年度應逐年提高自籌財源的比例。
51A.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及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第1項之規定,所稱作業基金者,即能開拓財源自給自足可循環運用,惟查本作業基金不論經常收入來源、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財源均主要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補助,不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原則,且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3館配合組改自教育部移撥文化部,其性質與文化部所屬19各館所相同,卻逕設作業基金便宜行事,違反一致性原則且不符預算法規定,要求裁撤本基金並回歸編列公務預算。【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2)】
51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本作業基金財源主要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補助,不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原則……,要求裁撤本基金並回歸編列公務預算。」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要求文化部在三個月內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所轄館處預算編列如何回歸法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2.查文化部102年成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期提供全民豐富之文化機構資源,達文化藝術推廣,鼓勵尋求開源與加強成本效益之觀念,並藉由基金之成立,更為有效提昇文化機構之競爭力。然據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預算顯示,其收入高達9成仍須仰賴政府公務預算挹注,自籌能力亟待提升,爰要求文化部應加強督導、提升各機構國人到訪意願,於3個月內與各機構研議基金成效改善方案,並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3)】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30項〔第1項至第8項、第13項、第15項至第20項、第22項至第26項均不予通過;第9項至第12項、第21項、第27項、第28項均予以修正;第14項、第29項、第30項均予以通過〕:
1.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文物收購3億1,300萬元,包括預計收購書畫類文物1,300萬元及織品3億元。惟查103年度及104年度相關預算執行率欠佳且現有典藏品展示率偏低,持續購藏之文物能否充分發揮展示效益,容有檢討之必要。爰建議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文物收購3億1,300萬元,全數減列。【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4)】
2.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文物收購3億1,300萬元。然現有典藏品展示率偏低,應考量善用南院之展示空間重新規劃購置計畫,以發揮文物效益。故宮103年底典藏品數量共69萬餘件,其中品質兼備可供展陳之書畫、碑帖、織品、瓷器、銅器、玉器、漆器、文房珍玩、善本古籍與圖書文獻等典藏約20萬件,按每檔展出文物約2,300件,顯示藏品之展示率偏低,有賴增加展出數量,以呈現故宮豐富典藏,爰新購藏之文物能否充分發揮展示效益,宜再審酌。綜上,故宮現有典藏品數量龐大,惟展示率偏低,購置之文物是否能發揮展示等效益,爰將上開預算全數刪除。【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5)】
3.故宮103年底典藏品數量共69萬餘件,其中品質兼備可供展陳之書畫、碑帖、織品、瓷器、銅器、玉器、漆器、文房珍玩、善本古籍與圖書文獻等典藏約20萬件,按每檔展出文物約2,300件,顯示藏品之展示率偏低,有賴增加展出數量,以呈現故宮豐富典藏豐富典藏,爰新購藏之文物能否充分發揮展示效益,宜再審酌。另針對故宮南院「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之定位所擬投入3億元收購織品,由於購藏預算龐大,且近年度文物購置預算執行率偏低,而南院需高人氣展品與典藏作為吸睛亮點,以提升文物質量吸引遊客參觀,允宜先考量善用南院空間,並就南、北院區展覽內容及典藏品作整體性規劃,再據以檢討文物購藏計畫,以發揮購藏品之最大效益,爰提案刪除該項目預算3億1,299萬9,000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6)】
4.有鑑於今年5月20日將進行政黨輪替,故宮南院之定位,應尊重新上任政黨與新任故宮院長之權責,現時故宮應以業務穩定為優先,而不該於政權交替前,大肆添購南院新藏品。目前故宮所欲購之中國織品與地毯金額達2億5,176萬元,已完成預審,預計8月完成複審,年底前完成採購,為避免此重大採購於政權交替期間進行,造成日後權責爭議,故提案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文物收購3億1,300萬元部分,刪除有關織品類文物經費2億8,000萬元,其餘全數凍結,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7)】
5.有鑑於今年5月20日將進行政黨輪替,故宮南院之定位,應尊重新上任政黨與新任故宮院長之權責,現時故宮應以業務穩定為優先,而不該於政權交替前,大肆添購南院新藏品。目前故宮所欲購之中國織品與地毯金額達2億5,176萬元,已完成預審,預計8月完成複審,年底前完成採購,為避免此重大採購於政權交替期間進行,造成日後權責爭議,故提案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文物收購3億1,300萬元部分,刪除有關織品類文物經費2億8,000萬元,其餘全數凍結,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8)】
6.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文物收購3億1,300萬元,爰提案減列2億1,300萬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9)】
7.「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文物收購3億1,300萬元,提案減列1/2,其餘凍結1/2,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0)】
8.目前故宮所欲購之中國織品與地毯金額達2億5,176萬元,已完成預審,預計8月完成複審,年底前完成採購,考量故宮南院營運不久,應以穩定運作為優先,故提案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文物收購3億1,300萬元部分,刪除有關織品類文物經費1億5千萬元,其餘全數凍結,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口頭暨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1)】
9.故宮現有典藏品數量龐大,惟展示率偏低,購置之文物是否能發揮展示等效益,應再審酌,爰105年度預算案文物購置預算3.13億元,建議全數凍結,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於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文物收購3億1,300萬元,經查該基金係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計畫」所列舉所需文物項目,並依照「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以預審、初審及複審三階段審查程序確認審查文物品質,始辦理購藏採購作業,103年度及104年度相關預算執行率欠佳。且對故宮南院「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之定位所擬投入3億元收購織品,由於購藏預算龐大,且近年度文物購置預算執行率偏低,而南院需高人氣展品與典藏作為吸睛亮點,以提升文物質量吸引遊客參觀,允宜先考量善用南院空間,並就南、北院區展覽內容及典藏品作整體性規劃,再據以檢討文物購藏計畫,以發揮購藏品之最大效益,爰105年度文物購置計畫允宜重新審慎規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故宮博物院提出相關檢討方案,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原列3億1,300萬元,提案凍結1/3,俟故宮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收購文物3億1,300萬元,提案凍結1億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鑒於去年水電費調漲幅度有限,酌減「水電費」100萬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2)】
14.鑒於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尤其在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無紙化已是國際趨勢,酌刪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56千元。
15.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編列樣品贈送所需經費426萬元,雖較104年度預算數500萬元為低,惟104年度如扣除因南院開館所需經費後之250萬元,105年度編列數426萬元,增加達7成。綜上,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樣品贈送經費編列426萬元,基於撙節原則刪減上開預算300萬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3)】
16.「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編列「樣品贈送」所需經費426萬元,減列126萬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4)】
17.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於105年度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編列樣品贈送所需經費426萬元,經查雖較104年度預算數500萬元為低,惟104年度如扣除因南院開館所需經費後之250萬元,105年度編列數426萬元,增加達7成。104年度編列樣品贈送經費500萬元,較103年度增加250萬元,係因故宮南院將於104年底開館試營運,屆時文創商品亦同時於南部院區販售,並以該院產製之文創商品,於開館期間限量贈送受邀來館參觀之國際博物館、借展文物之博物館及國內貴賓及地方人士,以增加故宮南院及相關文創商品之知名度及能見度,俾達行銷目的。依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貳、作業基金:甲、營業收支與賸餘:第3點第3項第4目:「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政策宣導經費,並於預算內妥適說明編列金額及內容。」故廣告及業務宣導費以不超過104年度預算數為原則,並應力求節約,故建議酌減126萬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5)】
18.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編列樣品贈送所需經費426萬元,爰提案減列120萬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6)】
19.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樣品贈送經費500萬元,比103年度增加250萬元,扣除因南院開館試營運期間,需有一定數量贈送受邀參觀之國內外貴賓及地方人士,做為行銷之用。然而105年度已無此需求,應回歸正常編列範圍,不超過之前編列預算金額為限。然105年度樣品贈送經費為426萬元,較103年度250萬元增加許多,雖考量南院有需求,仍應樽節為用,故提案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編列樣品贈送經費426萬元,予以刪減100萬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7)】
20.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4年度編列樣品贈送經費500萬元,比103年度增加250萬元,扣除因南院開館試營運期間,需有一定數量贈送受邀參觀之國內外貴賓及地方人士,做為行銷之用。然而105年度已無此需求,應回歸正常編列範圍,不超過之前編列預算金額為限。然105年度樣品贈送經費為426萬元,較103年度250萬元增加許多,雖考量南院有需求,仍應樽節為用,故提案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編列樣品贈送經費426萬元,予以刪減100萬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8)】
21.「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編列樣品贈送426萬元,提案全數凍結。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2.「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434萬3千元,應全數刪除。【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9)】
23.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自102年起聘用2名臨時人員,103年度增聘為6名,104年度增聘為7名,如今105年度再增加一名,為8名臨時人員額度。經費也從102年度的51萬1千元,暴增至105年度為434萬3千元。然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明白規定應抑制臨時人員膨脹,加上現有臨時人員工作多屬既有業務,且文創庫房盤點及文創商品設計競賽活動已編列120萬元之外包費,在基金超過九成以上商品銷售採委託代銷,臨時人員業務多為既定業務或外包下,臨時人員之存在與政府瘦身的方向相違,故提案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434萬3千元,全數刪除。【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0)】
2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計時計件人員酬金434萬3千元,經查係為預計進用8位臨時人員之薪資,較104年度預算數300萬元進用7名臨時人員,增加134萬3千元,約增44.77,增加1人主要為因應南部院區開館,相關基金商品帳務處理業務量增加;另較103年度決算數187萬5千元進用6名臨時人員,增加246萬8千元,約增131.63。然為使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並避免不當運用臨時人員,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同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各機關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之審核,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所進用人數或所需用人經費,是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進用人數未超過進用機關96年實際進用之人數、2.所需用人經費未超過進用機關96年度實支數額。且惟該基金102年度及103年度進用之臨時人員並未編列相關預算,似有規避本院預算審議之嫌。又該基金於102年度以後開始進用臨時人員,由2名增加至105年度之8名臨時人員(詳附表1),變相增加人力及相關經費,與上開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應適當抑制臨時人力膨脹之意旨有,故建議該經費全數刪除。【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1)】
25.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自102年起聘用2名臨時人員,103年度增聘為6名,104年度增聘為7名,如今105年度再增加一名,為8名臨時人員額度。經費也從102年度的51萬1千元,暴增至105年度為434萬3千元。然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明白規定應抑制臨時人員膨脹,加上現有臨時人員工作多屬既有業務,且文創庫房盤點及文創商品設計競賽活動已編列120萬元之外包費,在基金超過九成以上商品銷售採委託代銷,臨時人員業務多為既定業務或外包下,臨時人員之存在與政府瘦身的方向相違,故提案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計時計件人員酬金434萬3千元,全數刪除。【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2)】
26.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計時計件人員酬金434萬3千元,爰提案減列130萬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3)】
27.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自102年起聘用2名臨時人員,103年度增聘為6名,104年度增聘為7名,如今105年度再增加一名,為8名臨時人員額度。經費也從102年度的51萬1千元,暴增至105年度為434萬3千元。然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明白規定應抑制臨時人員膨脹,加上現有臨時人員工作多屬既有業務,且文創庫房盤點及文創商品設計競賽活動已編列120萬元之外包費,在基金超過九成以上商品銷售採委託代銷,臨時人員業務多為既定業務或外包下,臨時人員之存在與政府瘦身的方向相違,故提案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科目項下,編列計時計件人員酬金434萬3千元,全數凍結,待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口頭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8.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之「服務費」預算金額7,221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3,657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9.鑒於去年水電費調漲幅度有限,酌減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水電費」161千元。
30.故宮於105年度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中編列3億1,300萬元收購書畫類及織品等文物,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故宮103及104年度購藏預算執行率欠佳,且截至103年為止,故宮典藏品共有69萬餘件,每檔展出文物約2,300件,顯示典藏品展出率偏低,爰提案要求故宮於一個月內提出展出率偏低檢討報告,研擬具體改善計畫,相關檢討及改善資料以書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交通委員會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3項〔第1項、第6項、第10項均不予通過;第2項至第4項、第9項、第11項至第13項均予以撤回;第5項、第7項、第8項均予以修正〕:
1.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105年度交通事業作業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258,97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50,743千元。宣傳相關費用長年高額編列,應撙節預算,建請減列150,743千元,並凍結108,230千元,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效益說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4)】
2.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105年度交通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258,97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50,743千元。宣傳相關費用長年高額編列,應撙節預算,建請減列150,000千元,並凍結100,000千元,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效益說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105年度交通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258,97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50,743千元。宣傳相關費用長年高額編列,應撙節預算,建請減列120,000千元,並凍結80,000千元,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效益說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應先落實「減法原則」,制定與落實具有長期目標的核心業務。105年度交通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258,973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50,743千元。宣傳相關費用長年高額編列,應撙節預算,建請減列100,000千元,並凍結90,000千元,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效益說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科目項下「勞務成本」之「服務成本」預算金額10,431,103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9,148,078千元,爰提案凍結2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科目項下「勞務成本」之「管理成本」預算金額4,179,13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2,622,000千元,爰提案刪減20%,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5)】
7.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項下「業務費用」預算金額2,722,077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2,150,550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金額5,191,69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4,011,883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有鑑於交通部有意採行「使用者付費」原則,將現行橫向二、四、六國道予以實施計程收費,此政策對於偏鄉民眾來說,收費必將造成嚴重負擔,按南投縣觀之,其交通路網不如都會區便捷,無捷運、快速道路可供替代,此舉與當初政府考量橫向國道為縮小南北城鄉差距美意相背離,爰此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524,981千元,建議刪除50,000千元,以予檢討改進。
10.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105年度交通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8,149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000千元。爰提案減列3,000千元,並凍結2,500千元,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效益說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6)】
11.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105年度交通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8,149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000千元。爰提案減列2,000千元,並凍結1,500千元,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效益說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2.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105年度交通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8,149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000千元。爰提案減列1,500千元,並凍結700千元,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效益說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3.有鑑於政府財政吃緊,需要多方開源節流,105年度交通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8,149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000千元。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並凍結500千元,俟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效益說明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45項〔第1項、第2項、第6項、第16項、第39項均予以通過;第3項、第5項、第7項至第15項、第19項至第23項、第30項至第32項、第34項至第37項均予以修正;第4項、第17項、第18項、第24項、第25項均不予通過;第26項至第28項、第29A項、第38A項、第40A項、第41A項均留待表決;第29B項、第33項、第38B項、第40B項、第41B項均予以撤回〕:
1.(1)交通部陳建宇部長日前於本院交通委員會「台灣觀光面臨困境及因應之道」專案報告中表示,今年自總統大選後,從大陸或是國內業者提供之遊覽車和訂房率資訊看來,陸客來台人數確有下降,並評估其減少幅度恐達三成以上。
(2)另依交通部統計,去(104)年度大陸及港澳地區來台人數計有5,697,699人次,若依預估減少三成,亦即減少1,709,310人次。
(3)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收入─服務收入」機場服務費依每人/次250元計算,光大陸及港澳來台旅客之機場服務費部分屆時將短收427,327.5千元,其中還未計入因連帶效應所減少之其他國籍來台旅客的相關費用收入。
(4)為使該基金及早應變籌畫,故建議刪減「勞務收入─服務收入」10%。
2.交通部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服務費用「水電費用」358,266千元,相較103年度決算數331,350千元整及104年度預算編列350,000千元增加,為撙節費用支出,應鼓勵員工貫徹節約水電,爰此,建議「水電費用」減列100千元。
3.有鑑於台灣桃園國際機場歷年多次漏水事件,造成陸空交通混亂、國家門面受損,且105年6月3日之淹水事件癱瘓桃機聯外道路6個小時、200架次國際班機受到影響、3萬旅客受困機場,導致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自啟用起37年來最嚴重之淹水災情,足見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之排水系統設計仍需加強,交通部對於原先設計的排水能力預期與實際情形頗有出入。爰此,凍結「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4億元,待交通部強化防災應變機制、提出完善旅客輸運與安置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公關事務費用宜酌量刪減,爰將「公共關係費」預算刪減200萬元。【在場委員52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7)】
5.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第1-22頁)「勞務成本明細表」內「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用人費用」下,編有「正式員額薪資」24億3,788萬8,000元,查上(104)年度預算數23億808萬1,000元,前(103)年度決算數21億7,799萬元,每年均成長1億餘元以上。但查桃園國際機場等各工作崗位上均有替代役人員,茲因替代役非專業且訓練不足,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形象,且替代役係國防部實施編制精減致多餘之兵力,考量「國家整體發展需要」而設置,然部分用人單位為求降低用人成本,大量運用替代役男,形成替代效應,打壓民眾就業機會甚至影響受薪者薪資水準,為防制扭曲政府規劃替代役制度美意與公平性,請交通部重新檢討人力配置與編制。
爰本基金「勞務成本」編列104億3,110萬3,000元,凍結10億元,俟交通部加強督促所屬重新檢視、修減替代役人力配置與編制,並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修減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6.據媒體報載:「陸委會主委張小月表示:近一周以來,兩岸聯繫機制運作情況不佳,兩岸高層級聯繫已經停止(局處級之間已未通話),僅剩較低功能(承辦人或科長層級未斷絕)的基本事項聯繫。」
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明細表說明」(第1-27頁) 內「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下,編有「旅運費」3,584萬8,000元,其中之「國外旅費」649萬8,000元,暨「大陸地區旅費」137萬元,鑑於當前兩岸聯繫機制運作情況不佳,本基金所編「旅運費」下「大陸地區旅費」等預算似已無需求,且核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爰本基金編列「旅運費」已無需求,應予剔除300萬元。
7.凍結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項下「勞務成本─服務費用─印刷裝訂及廣告費」三百萬元,俟交通部就經費運用內容至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桃園國際機場作為國家門面,屢次發生漏水、停電等不利我國觀光形象之狀況且不見改善,因此爰提案凍結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項下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用」3億6,243萬1千元預算五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民航基金105年度於「勞務收入─服務收入」項下,編列機場服務費11億5,211萬元,係針對國際航線出境旅客收取,目前僅5成作為機場工程建設,有違成本與使用者付費原則,國際機場建設成果未能為全民共享,訂定5成比率以挹注其他基金,作業亦欠合理。因此爰提案凍結「勞務成本」項下「服務成本」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3億6,243萬一千元五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第1-22頁)「勞務成本明細表」內「勞務成本」項下「服務成本」之「服務費用」下,編有「一般服務費」3億6,243萬1,000元,查上(104)年度預算數3億1,128萬5,000元,前(103)年度決算數2億7,645萬2,000元,每年均成長數千萬餘元以上。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員工所應自行處理,何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勞務成本」項下之「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五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11.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明細表說明」(第1-30、1-31頁)內「勞務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下,編有「8.參加國內外訓練之委託考選訓練費402萬1,000元」,經核與「中央政府總預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本基金「專業服務費」下,編列「8.參加國內外訓練之委託考選訓練費402萬1,000元」,凍結二分之一,俟交通部加強督促所屬重新檢視,若與相關規定未合者或浪費國家資源者,應即予剔除,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以凍結。
12.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明細表說明」(第1-33頁)內「勞務成本」項下「材枓及用品費」下,編有「用品消耗」,其中之「服裝費」1,461萬元,經與「員工人數彙計表」編制員額數(可進用員額數)核算,預算編列偏高,且有重複編列之嫌,核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本基金「用品消耗」中之「服裝費」1,461萬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加強督促所屬重新檢視,若與相關規定未合者,應即予剔除,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13.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明細表說明」(第1-34頁)內「勞務成本」項下「租金與利息」下,編有「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其中之「1.車租698萬2,000元」,經核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應儘量減編之規定不符。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再查「增購及汰舊換新管理用公務車輛明細表」本基金共有507輛各型車輛,本年度內已編列預算增購、換新各型車輛計26輛;為避免浪費,本基金「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其中之「車租」698萬2,000元,凍結二分之一,俟交通部加強督促所屬重新檢視,若與相關規定未合者,應即予剔除,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14.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第1-24頁)「勞務成本明細表」內「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下,編列3億509萬5,000元,查上(104)年度預算數2億6,819萬1,000元,本(105)年成長增編3,690萬餘元。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本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下本年編列3億509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加強督促所屬重新檢視,若與相關規定未合者或浪費國家資源者,應即予剔除,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15.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明細表」(第1-24頁)內「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償)與獎勵」下,編列902萬9,000元,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獎勵與慰問流於形式,嚴重影響員警士氣,本目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安檢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16.據媒體報載:「陸委會主委張小月表示:近一周以來,兩岸聯繫機制運作情況不佳,兩岸高層級聯繫已經停止(局處級之間已未通話),僅剩較低功能(承辦人或科長層級未斷絕)的基本事項聯繫。」
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明細表說明」(第1-39頁)內「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下,編有「旅運費」935萬9,000元,其中之「國外旅費」412萬7,000元,暨「大陸地區旅費」59萬2,000元,因當前兩岸情勢聯繫機制運作情況不佳,本基金所編「旅運費」下「大陸地區旅費」等預算,核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且政府財政狀況窘迫;爰本基金編列「旅運費」已不符實需,應予剔除100萬元。
17.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印刷裝訂及廣告費用宜酌量刪減,爰將「管理及總務費用─印刷裝訂及廣告費」預算刪減1/2。【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8)】
18.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印刷裝訂及廣告費用宜酌量刪減,因此將今年費用數目刪除200萬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9)】
19.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外包費用有必要加以檢討,爰將「管理及總務費用─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1/3,待向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0.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外包費用有必要加以檢討,因此將今年費用數目凍結200萬元,待向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1.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明細表說明」(第1-39頁)內「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下,編有「一般服務費」1,289萬7,000元,其中包括「1.外包費所需經費1,119萬6,000元」。
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員工所應自行處理,何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
爰此,「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22.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工程諮詢費用有必要加以檢討,爰將「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1/3,待向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3.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工程諮詢費用有必要加以檢討,因此將今年費用數目凍結1,000萬元,待向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4.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公關事務費用宜酌量刪減,因此將今年費用數目刪除200萬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70)】
25.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之民航作業基金分預算中,「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公共關係費」減列500千元。【在場委員53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4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71)】
26.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明細表說明」(第1-42頁)內「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租金與利息」下,編有「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其中之「(三)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車租費53萬2,000元」,經核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應儘量減編之規定不符。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再查「增購及汰舊換新管理用公務車輛明細表」本基金共有507輛各型車輛,本年度內已編列預算增購換新26輛,為避免浪費,本基金「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其中之「車租費」53萬2,000元,因與相關規定不符,應即予剔除。
27.考量恆春機場已經超過一年以上沒有班機起降,實際上已空閒放置長達一年,因此將今年編列補助屏東縣政府有關恆春機場升格國際機場評估費用數目全數刪除200萬元。
28.考量恆春機場已經超過一年以上沒有班機起降,實際上已空閒放置長達一年,因此將今年編列補助屏東縣政府有關恆春機場升格國際機場評估費用數目全數刪減計200萬元。
29A.台灣高速鐵路自96年3月通車以來,國內西部航空需求大幅降低,各航空公司班次驟減。民航作業基金轄下16個航空站,其中西部5個航空站,除了台北、高雄、台中3站年度均有賸餘外,其餘2個航空站近年度均呈現短絀。審計部98年度調查國內航站設施使用率,屏東站及恆春站僅分別為0.45及0.85。104年間恆春機場無任何旅客數及班次起降數,機場人員及設施閒置浪費情形嚴重,然民航作業基金105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屏東縣政府「恆春機場升格國際機場之可行性初評」委託技術服務200萬元,須就南部區域航空、高鐵、台鐵之需求量及替代性作比較性研究,審慎評估其成本效益。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完成西部航空站之績效評鑑,以及恆春機場可行性初評及國內閒置機場活化規畫措施,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29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完成西部航空站之績效評鑑,以及恆春機場可行性初評及國內閒置機場活化規劃措施,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0.民航作業基金編列恆春機場「收入總額」134萬6千元、「支出總額」6,756萬7千元等預算凍結。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有台北、高雄、花蓮、台東、馬公、台南、金門、台中、嘉義、恆春、綠島、蘭嶼等16個航空站負責各機場經營管理,其中105年度恆春航空站編列收入134萬餘元,然因立榮航空公司自103年9月已停止航班,故此該機場已有1年無航班進出,故提案凍結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轄下恆春航空站收入134萬6千元,待提出活用計畫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2.民航基金設有16個航空站管轄機場業務,105年度恆春航空站編列收入總額134萬6千元,支出總額6,756萬7千元,本期短絀6,622萬1千元,而因立榮航空公司自103年9月停止航班,該機場已逾1年無航班進出,淪為蚊子機場。爰凍結恆春航空站支出總額6,756萬7千元,待提出活用計畫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3.有鑑於民國93年正式啟用之恆春機場,自台灣高速鐵路通車後,搭乘航空之旅客需求大減,恆春機場之交通疏運功能原則上已被完全取代,從103年9月停飛至今,已逾1年半未有民航班機起降,機場之軟硬體設施、人事長期處於閒置。屏東縣政府現已向民航局申請「恆春機場升格國際機場之可行性初評」,爰此,提案凍結恆春航空站支出總額67,567千元之50%,俟「恆春機場升格國際機場之可行性初評」研究案報告提出,經本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34.民航事業基金負責桃園空城之機場園區擴建用地取得,105年度編列「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3億元,預計辦理「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以下簡稱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區段徵收範圍之聽證作業、區段徵收範圍及抵價地比例報核作業,並辦理「桃園基地代拆代建工程左營基地、屏東基地」規劃設計、審議及工程發包作業。民航基金負責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包括主要辦理區段徵收用地取得(含公共設施工程)及桃園基地代拆代建工程2部分,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且本計畫所需資金龐鉅,核屬重大施政計畫,且上開徵收意見民意反彈聲浪巨大,迭有抗爭,爰全數凍結,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35.桃園航空城計畫係國家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之一,攸關第三跑道的興建時程,以及扮演帶動地方產業及整體經濟發展的重要角色。民航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3億元,原先民航局預備聽證僅通知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04年4月15日決議之後,政策轉彎改採蛋黃區全區聽證程序,104年7月起辦理「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必要性之聽證(含預備聽證)」,顯見民航局未能防範於未然,對聽證程序事前規劃未趨妥適,致蛋黃區區段徵收時程延後影響航空城開發時程及第三跑道進度,爰該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民航局針對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區段徵收範圍及進度、被徵收人權益保障之檢討改善,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6.民航基金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53億0,299萬9千元。其中,松山機場預計購置5筆土地,計畫總經費達112億1,565萬4千元,105年度預算數31億4,855萬7千元;然因國防部於101年11月提出「軍事需求極小化、民航發展極大化」政策,可再釋出松山機場相關軍事用地供民航發展,民航局因應整體環境變遷及國家整體運輸發展政策,研擬「松山機場2030年整體規劃」。另臺北市政府亦於104年8月20日成立「臺北2050願景計畫委員會」。綜上,松山機場105年度至107年度預計以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購置多筆土地,總經費達112億餘元,金額實屬龐鉅,有鑑於民航局刻正研議「松山機場2030年整體規劃」、「松山機場民航關聯產業廊帶」開發案尚待協調及臺北市政府之「松山機場遷建及再生規劃」等議題,恐影響松山機場未來發展,未來土地用途存有變數,允應俟「松山機場2030年整體規劃」核定並與各界達成共識後,擬具完整計畫後再行購置,俾利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80%,俟交通部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7.民航基金105年度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53億0,299萬9千元。其中,松山機場預計購置5筆土地,計畫總經費達112億1,565萬4千元,105年度預算數31億4,855萬7千元;然因國防部於101年11月提出「軍事需求極小化、民航發展極大化」政策,可再釋出松山機場相關軍事用地供民航發展,民航局因應整體環境變遷及國家整體運輸發展政策,研擬「松山機場2030年整體規劃」。另臺北市政府亦於104年8月20日成立「臺北2050願景計畫委員會」。綜上,松山機場105年度至107年度預計以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購置多筆土地,總經費達112億餘元,金額實屬龐鉅,有鑑於民航局刻正研議「松山機場2030年整體規劃」、「松山機場民航關聯產業廊帶」開發案尚待協調及臺北市政府之「松山機場遷建及再生規劃」等議題,恐影響松山機場未來發展,未來土地用途存有變數,允應俟「松山機場2030年整體規劃」核定並與各界達成共識後,擬具完整計畫後再行購置,俾利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80%,俟交通部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8A.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05年度「勞務收入─服務收入」項下,編列機場服務費11億5,211萬元,針對國際航線出境旅客收取,目前僅50%作為機場工程建設,其餘50%列為觀光發展基金的財源之一。然要求國際航線出境旅客負擔國內風景特定區建設費用,不僅難以符合「用多付多、用少付少」之公平期待,有違使用者付費原則。國際機場建設成果及所收取機場服務費,理應由全民共享,應全部挹注於機場建設為民眾提供更安全及便利之飛航服務,但該分基金逕自訂定分配比率以挹注其他基金,作業恐難稱合理。爰請交通部及所屬單位對於機場服務費分配予民航作業基金之比例調高至60%研擬配套措施,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38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國際機場建設成果及所收取機場服務費,理應由全民共享,應全部挹注於機場建設……,請交通部及所屬單位對於機場服務費分配予民航作業基金比例提高至60%研擬配套措施,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9.民航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租金及權利金收入」科目下,雖編列收入75億4,752萬6千元。但近年來國際航站管理已走向企業化趨勢,有效整合機場周邊產業共存共營帶動經濟繁榮,如美國各機場航廈內之商業餐飲出租服務設施面積即高達55%,顯示其航站經營理念已能彈性調整。但我國各航空站可租用面積合計8萬8,561平方公尺,占總面積33萬8,075平方公尺之26.2%,顯然太高。究其原因係航站目前皆以政府組織型態運作,且多數為軍民合用機場(如松山、臺南、馬公、臺中、嘉義、花蓮等),無法彈性調整。因此,爰提案要求交通部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
航空站名稱 |
可租用面積 |
不可租用面積 |
總面積 | ||||
|
已出租 |
未出租 |
合計 |
占比 |
面積 |
占比 | ||
|
※高雄航空站 |
16,712 |
558 |
17,270 |
24.61 |
52,889 |
75.39 |
70,159 |
|
高雄航空站 |
1,324 |
158 |
1,482 |
24.81 |
4,492 |
75.19 |
5,974 |
|
臺北航空站 |
15,593 |
185 |
15,778 |
20.32 |
61,855 |
79.68 |
77,633 |
|
臺東航空站 |
515 |
0 |
515 |
7.73 |
6,148 |
92.27 |
6,663 |
|
花蓮航空站 |
7,937 |
924 |
8,861 |
18.42 |
39,232 |
81.58 |
48,093 |
|
金門航空站 |
3,185 |
244 |
3,429 |
14.28 |
20,581 |
85.72 |
24,010 |
|
馬公航空站 |
25,588 |
1,412 |
27,000 |
49.92 |
27,091 |
50.08 |
54,091 |
|
臺南航空站 |
534 |
23 |
557 |
13.14 |
3,683 |
86.86 |
4,240 |
|
※臺中航空站 |
11,378 |
0 |
11,378 |
32.10 |
24,063 |
67.90 |
35,441 |
|
臺中航空站 |
1,604 |
611 |
2,215 |
22.03 |
7,839 |
77.97 |
10,054 |
|
嘉義航空站 |
76 |
0 |
76 |
4.43 |
1,641 |
95.57 |
1,717 |
|
合計 |
84,446 |
4,115 |
88,561 |
26.20 |
249,514 |
73.80 |
338,075 |
※註:資料來源,民航基金提供。截至104年8月底止實際數。航空站名稱加註「※」為國際線,未註明者為國內線(或國際、國內共用)。
40A.103年7月復興航空GE222馬公空難以及105年2月復興航空GE-235基隆河空難,釀成重大傷亡,舉國震驚。今年1月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馬公空難事故調查報告指出:「復興航空ATR飛航組員未遵照標準作業程序,民航局未監控復興是否落實飛安會所提出的飛安改善建議,民航局未制定系統化作業程序去認定航空公司之風險值」等問題。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統計顯示,2009年至2013年94起空難事故中,亞洲的航空公司占18%,遠高於歐洲的3%和北美的13%,民眾日益重視各航空公司的安全性評比,民航主管機關對各航空公司內部飛航組員之監理尤為重要,為避免類似悲劇重蹈覆轍,應預先降低飛航潛在之危險因子以保障乘客權益。爰要求民航局全面檢視ATR飛組人員定期接受模擬測驗符合飛安標準,並針對本國籍航空公司之經營情形、人力配置數、飛航起降次數及疲勞駕駛等項目,建立一套評估航空公司之風險值並定期公布航空公司安全係數評比,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40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要求民航局……建立一套評估航空公司之風險值並定期公布航空公司安全係數評比,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要求民航局推動國籍航空業者落實安全管理系統,訂定強化安全項目之績效指標,並定期檢視其安全績效,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A.桃園航空城計畫係國家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之一,攸關第三跑道的興建時程,以及扮演帶動地方產業及整體經濟發展的重要角色。桃園國際航空城經行政院98年核定,歷經1次計畫修正及增加預算,計畫總經費1,062億8,261萬元,至104年度累計預算數17億3,583萬3千元,截至104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2億1,161萬元,預算執行率僅12.19實屬偏低。民航作業基金105年度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3億元,原先民航局預備聽證僅通知特定農業區內農牧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04年4月15日決議,政策轉彎改採蛋黃區全區聽證程序,104年7月起辦理「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必要性之聽證(含預備聽證)」,顯見民航局未能防範於未然,對聽證程序事前規劃未趨妥適,致蛋黃區區段徵收時程延後影響航空城開發時程及第三跑道進度,爰請民航局針對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區段徵收範圍及進度、被徵收人權益保障之檢討改善,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41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桃園航空城計畫係國家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之一……請民航局針對桃園航空機場園區區段徵收範圍及進度、被徵收人權益保障之檢討改善,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32項〔第1項、第2項、第5項、第11項、第13項、第16項、第19項、第20項、第31項、第32項均留待表決;第3項、第4項、第6項至第10項、第17項、第22項至第25項均予以修正;第12項、第27項均予以通過;第14項、第15項、第18項、第21項、第26項、第28項至第30項均予以撤回〕:
1.國道基金105年度編列「業務收入─通行費收入」218億元,較103年度決算數212億5,930萬1千元增加5億4,069萬9千元,惟較102年度決算數218億2,426萬9千元略低。自102年12月將國道收費改制為計程收費制,國道高速公路局以「部分用路人因新制度轉換而移轉省、縣地方道路之車流,可能因計程實施後日漸接受計費制度改變、適應銜接新制度,而回流行駛國道。」為由,連續3年通行費收入預算數均少102年度預算數,105年度預算數雖高於103年度決算數,惟以104年截至8月底通行費收入149.39億元推估全年度通行費收入約224億元,105年度僅編列218億元,容有低估且截至104年8月31日之通行費欠費金額合計2億0,399萬4千元,允宜積極清理,爰提案增列通行費收入10億元,以貫徹政策並督促政府追回欠款。
2.國道基金105年度編列「業務收入—通行費收入」218億元,較103年度決算數212億5,930萬1千元增加5億4,069萬9千元,惟較102年度決算數218億2,426萬9千元略低。自102年12月將國道收費改制為計程收費制,國道高速公路局以「部分用路人因新制度轉換而移轉省、縣地方道路之車流,可能因計程實施後日漸接受計費制度改變、適應銜接新制度,而回流行駛國道。」為由,連續3年通行費收入預算數均少102年度預算數,105年度預算數雖高於103年度決算數,惟以104年截至8月底通行費收入149.39億元推估全年度通行費收入約224億元,105年度僅編列218億元,容有低估且截至104年8月31日之通行費欠費金額合計2億0,399萬4千元,允宜積極清理,爰提案增列通行費收入10億元,以貫徹政策並督促政府追回欠款。
3.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以下簡稱國道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業務收入」之「勞務收入─通行費收入」原列218億元,應列為224億元。
本項修正為:應改列為218億5,000萬元。
4.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明細表」內「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服務費用」下,編有「水電費」6億1,293萬3,000元,查上(104)年度預算數5億6,656萬7,000元,前(103)年度決算數4億8,455萬6,000元,每年「水電費」均成長數千萬餘元以上。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電費激增在於工程進度等因素,然行政院已於100年5月23日訂定「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要求各機關學校都要對水、電、油、紙節約使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仍須遵循節約減碳政策,考量人民觀感,減少相關支出。爰此,「管理成本」之「服務費用」下,編列「水電費」6億1,293萬3,000元,凍結四分之一,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5.交通部主管國道高速公路管理基金105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中「管理成本」之「郵電費」編列145,134千元,遠高於104年度預算數69,695千元及103年度決算數36,186千元,為撙節開支,爰提案刪減50,000千元。
6.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明細表」內「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服務費用」下,編有「郵電費」1億4,513萬4,000元,查上(104)年度預算數6,969萬5,000元,相較105年度「郵電費」成長7,543萬9,000元,成長比率偏高。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爰此,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郵電費」本年激增7,543萬9,000元,凍結三分之一,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7.102年12月30日起國道收費改制為計程收費制,依據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所定,預計實施2年後通盤檢討費率方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係為推展與管理自償性及具特定財源之國道建設計畫,並統籌辦理其興建、營運、維護及自償部分之資金籌措、償還等事宜,然該基金105年12月31日未償債務餘額達2,085億元,高於103年度決算數2,045億元,鑑於通行費收入為國道基金主要財源,應積極檢討國道通行費費率公平性及合理性。因此爰提案凍結「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22億6,010萬6千元預算五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102年12月30日起國道收費改制為計程收費制,依據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所定,預計實施2年後通盤檢討費率方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係為推展與管理自償性及具特定財源之國道建設計畫,並統籌辦理其興建、營運、維護及自償部分之資金籌措、償還等事宜,然該基金105年12月31日未償債務餘額達2,085億元,高於103年度決算數2,045億元,鑑於通行費收入為國道基金主要財源,應積極檢討國道通行費費率公平性及合理性。因此爰提案凍結「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22億6,010萬6千元預算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8.國道5號自通車以來,長期有車輛回堵現象,未見改善,久為民眾詬病,且影響民眾生活往來所需,因此爰提案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22億6,010萬6千元預算五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國道5號自通車以來,長期有車輛回堵現象,未見改善,久為民眾詬病,且影響民眾生活往來所需,因此爰提案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22億6,010萬6千元預算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9.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第2-22頁)「勞務成本明細表」內「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服務費用」下,編有「一般服務費」22億6,010萬6,000元,查其中包含「外包費」22億1,598萬5,000元。
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行政水電勞務及駕駛休息室管理等本應由該局員工自行處理,竟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爰此,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10.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第2-29頁)「勞務成本明細表說明(4)」內「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服務費用」下,編有「一般服務費」22億6,010萬6,000元,查其中包含「G.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5,500萬元。
查國道收費全面電子化已經1年多了,但是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問題卻仍尚未完全解決,經瞭解係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南部所提供的工作機會太少,以致沒有足夠工作機會提供收費員轉置,且很多工作地點偏遠,此乃政府允諾轉置工作無法順逐的重要原因。鑑此,交通部應該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另建立多元化安置計畫,工作職缺不受限於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但由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遵守契約承擔其薪資保障等權益,以促成收費員安置就業。爰此,凍結「管理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之「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17億5,500萬元之五分之一,俟交通部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多元安置就業計畫,澈底解決收費員轉置工作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第2-29頁)「勞務成本明細表說明」「管理成本」內「租金與利息」項下,編有「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其中之「1.車租48萬元」,經核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再查「增購及汰舊換新管理用公務車輛明細表」(第2-62頁)本基金業務用車共有461輛各型車輛(本年度內已編列預算新增購2輛、汰舊換新21輛),為避免浪費,本基金「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其中之「車租」48萬元,因與相關規定不符,應即予全數剔除。
12.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之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預算中,「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減列1,000千元。
13.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業務宣導及印刷費用宜酌量刪減費用,因此將「管理及總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刪減200萬元。
14.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業務宣導及印刷費用宜酌量刪減費用,因此將今年費用數目刪除100萬元。
15.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在人力編制可以應付之情況下,協助公文打字等外包人員宜酌量刪減費用,因此將今年費用數目刪除500萬元。
16.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在人力編制可以應付之情況下,協助公文打字等外包人員宜酌量刪減費用,爰將「管理及總務費用─一般服務費」預算刪除500萬元。
17.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明細表說明」(第2-34頁)內「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下,編有「一般服務費」7,619萬8,000元,其中包括「1.外包費所需經費7,316萬8,000元」。
惟交通部身為政府機關,竟帶頭違法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讓勞工無法穩定就業、破壞就業市場機制。其中文書處理、一般庶務作業係由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員工所應自行處理,何以外包給廠商處理,顯有疏失。
爰此,「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18.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針對廉政研究費用宜回歸法務部處理,員工進修費用也宜酌量刪減費用,因此將今年費用數目刪除500萬元。
19.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員工進修費用宜酌量刪減,復以廉政研究費用宜回歸法務部編列,爰刪減500萬元。
20.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公關事務費用宜酌量刪減,因此將「公共關係費」預算刪減1/2。
21.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公關事務費用宜酌量刪減,因此將今年費用數目刪除200萬元。
22.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業務宣導及印刷費用宜加以檢討必要性,因此將「管理及總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凍結500萬元,待經過交通委員會報告通過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3.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明細表說明」(第2-36頁)內「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租金與利息」下,編有「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其中之「(三)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車租2,938萬6,000元」,經核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
鑑於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再查「增購及汰舊換新管理用公務車輛明細表」本基金管理用車輛共有6輛,另業務用車輛共有461輛各型車輛(且本年度內已編列預算新增購2輛、汰舊換新21輛),因核與規定不符且避免浪費,本基金「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其中之「車租」2,938萬6,000元,因與相關規定不符,凍結二分之一,俟交通部加強督促所屬重新檢視,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24.自國道通車以來,遇連續假期實施夜間暫停收費,以紓解白天車潮,並已成為用路人開車習慣,電子計程收費103年實施,遇連續假期除了採單一費率,亦同樣採取夜間暫停收費,在當前景氣低迷之際為民眾的小確幸。然新任交通部部長突然宣布端午節連假取消夜間免收費,僅以夜間車禍增加理由,未見提出充份相關數據足以說服民意機關及社會大眾,顯見決策倉促草率,卻未能思索如何加強取締超速、以及如何加強宣導駕駛人不疲勞駕駛,亦未考量為部分民眾節省荷包負擔。取消連假國道夜間免收費,將造成夜間車潮回流到白天,白天恐嚴重雍塞,且白天車流遽增反增加車禍肇事,交通部應審慎評估。基於苦民所苦,為民眾看緊荷包,要求交通部未來連續假期夜間免收費措施應繼續實施,針對國道公路建設基金105年度「勞務成本」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93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4,744萬7千元,合計5,674萬7千元,爰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5.國道電子計程收費實施後全面拆除收費站,原先預期能加速車速及紓解車流量,但壅塞情形未能改善,甚至未減反增,尤其連續假期或特定節日塞車更為嚴重。據高速公路局統計國道重現性壅塞路段,包括平日國道1號及3號部分路段,假日國道5號等,雖交通部每年對連續假期進行檢討,成效仍有待加強,也顯見國道及公路建設事前規劃及路面設計,相關業管部門評估未趨周妥。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5年度「勞務成本」及「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專業服務費」共計1億7,959萬元,爰凍結三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全面檢視國道交通瓶頸路段,以及主線段、連續交流道間或匝、出口之容量進行檢討改善,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6.考量國家財政困難,在其他單位都在撙節開支之際,業務宣導及印刷費用宜加以檢討必要性,因此將今年費用數目凍結500萬元,待經過交通委員會報告通過後始得動支。
27.國道基金105年度專案計畫「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編列1,000萬元,預計辦理環保署第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審定之工作項目及頻率等、相關調查工作及成果報告撰寫等事項。然環評作業及計畫書(含財務計畫)尚未獲通過,即逕先編列預算執行,與預算法等規定不符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於環評及計畫書未經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辦理,與法未符,洵欠妥適,復調增計畫總經費及延長期程,凸顯本計畫前置作業未臻完備前,即先行編列預算辦理,徒增不確定風險,實不利財務穩健運作,爰將上開預算全數刪除。
28.國道基金105年度專案計畫「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編列1,000萬元,建請凍結40%,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29.國道基金105年度編列專案計畫「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1,000萬元,預計辦理環保署第二階環評範疇界定會議審定之工作項目及頻率等、相關調查工作及成果報告撰寫等事項。經查「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共計615億4,957萬元,其經費及期程從計畫總經費為536億1,077萬元,期程為100年1月至106年6月,共6年6個月;變更為615億4,957萬元,期程改為100年1月至111年12月(共12年)。計畫經費及期程不斷增加,且本計畫未獲核定前即逕先編列預算執行,開辦4年餘,環評及計畫書仍未獲核定,洵非妥適,復大幅調增計畫總經費,並延長辦理期程,均凸顯本計畫相關前置規劃評估分析未妥善完備前,即先行辦理,存有高度不確定性之風險,頗不利財務規劃與穩健運作,建議酌予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將該計畫變更經費與期程之規劃與說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30.國道基金105年度編列「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新闢高速公路工程」22億4,802萬元,經查103年度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詢據目前辦理進度略以:「建設計畫奉行政院104年9月2日院臺交字第1040047598號函示:『原則同意,並照國家發展委員會研商結論辦理』,惟計畫書尚在辦理定稿作業中。」迄104年9月16日該局並未完成核定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惟已經將預算送本院審查,顯有違預算法第34條所定,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預算,核定計畫尚未完備即編預算,預算籌編規劃顯欠周妥,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交通部將該計畫相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含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31.橫向國道包括2號、4號、6號、8號及10號當初設置目的是聯絡偏遠地區及城際間之橫向交通運輸,以填補各縣市公路及大眾運輸之不足,自通車以來未收取通行費,在當前景氣低迷之際為民眾的小確幸。102年10月3日交通部高速公路管理局列席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承諾,國道電子計程收費實施之配套,前2年橫向國道暫時不收費,2年後通盤檢討費率方案包括費率、免費里程、橫向國道收費。然交通部突然宣布橫向國道將要收費,決策倉促草率,不僅未與民意機關充分說明,亦不思考縣市公路網及大眾運輸長期不足情形,民眾被迫以國道作為跨縣市的短程運輸道路,交通部應思考如何加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的規劃及建設,保障地方民眾行的權益。基於苦民所苦,為民眾看緊荷包,爰要求交通部應在橫向國道相關縣市召開多場公聽會及民意調查,在未獲得橫向國道相關縣市之多數民眾支持前,交通部不應實施橫向國道收費,維持橫向國道免收費措施,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32.自國道通車以來,遇連續假期實施夜間暫停收費,以紓解白天車潮,並已成為用路人開車習慣,電子計程收費103年實施,遇連續假期除了採單一費率,亦同樣採取夜間暫停收費,在當前景氣低迷之際為民眾的小確幸。然新任交通部部長突然宣布端午節連假取消夜間免收費,僅以夜間車禍增加理由,未見提出充分相關數據足以說服民意機關及社會大眾,顯見決策倉促草率,卻未能思索如何加強取締超速、以及如何加強宣導駕駛人不疲勞駕駛,亦未考量為部分民眾節省荷包負擔。取消連假國道夜間免收費,將造成夜間車潮回流到白天,白天恐嚴重壅塞,且白天車流遽增反增加車禍肇事,交通部應審慎評估。基於苦民所苦,為民眾看緊荷包,爰要求交通部未來連續假期夜間免收費措施應繼續實施,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三)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9項〔第1項、第4項、第5A項、第6A項均予以修正;第2項、第3項、第5B項、第6B項、第7項均予以撤回〕:
1.高鐵基金辦理高速鐵路車站相關開發計畫執行績效尚待提升,除影響高鐵站區周邊土地開發、地方發展及民眾觀感外,亦導致該基金營運仍須仰賴融資彌補資金缺口、累積短絀及負債龐鉅;加以配合「高鐵財務解決方案」,預計將再舉債242億元投資高鐵公司,為避免該基金財務惡化成為政府未來財政負擔,允應加強特定區土地開發利用效益及回收開發經費,以改善基金財務結構。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交通部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高鐵基金辦理高速鐵路車站相關開發計畫執行績效尚待提升,除影響高鐵站區周邊土地開發、地方發展及民眾觀感外,亦導致該基金營運仍須仰賴融資彌補資金缺口、累積短絀及負債龐鉅;加以配合「高鐵財務解決方案」,預計將再舉債242億元投資高鐵公司,為避免該基金財務惡化成為政府未來財政負擔,允應加強特定區土地開發利用效益及回收開發經費,以改善基金財務結構。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交通部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3.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長期投資」項下之「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編列5億8,898萬6千元,建請凍結50%,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4.高鐵基金105年度編列「長期投資」項下之「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編列5億8,898萬6千元,經查該計畫執行迄今約18年,五個車站特定區之區段徵收作業雖大致完成,按現行財務計畫預計可回收開發總成本之土地面積計307.3280公頃、預計可回收處分收入約872.3743億元;惟截至104年5月底,尚有172.9263公頃土地,占計畫面積56.27%之土地待執行。除影響高鐵站區周邊土地開發、地方發展及民眾觀感外,亦導致該基金營運仍須仰賴融資彌補資金缺口、累積短絀及負債龐鉅;加以配合「高鐵財務解決方案」,預計將再舉債242億元投資高鐵公司,為避免該基金財務惡化成為政府未來財政負擔,除影響高鐵站區土地開發進度,亦延滯開發經費之回收,建議酌予凍結三分之一,俟交通部研議如何加強特定區土地開發利用效益及回收開發經費,以改善基金財務結構,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A.高鐵基金承辦高鐵車站周邊土地之整體規劃、開發及招商業務,辦理高鐵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迄今約18年,惟仍有逾五成面積土地尚待執行,按現行財務計畫,包括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站預計可回收開發總成本之土地面積計307.3280公頃、預計可回收處分收入約872.3743億元,惟截至104年5月底,尚有172.9263公頃土地,計畫面積56.27%之土地尚待執行,且部分地區招商進度未如預期。為避免高鐵基金財務惡化成為政府未來財政負擔,爰請交通部高鐵局應逐步改善基金財務結構,並針對特定區招商進度、土地開發利用效益及回收開發經費之總體檢及改善部分,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高鐵基金承辦高鐵車站周邊土地之整體規劃、……進度未如預期。……爰請交通部高鐵局應逐步改善基金財務結構,並針對特定區招商進度、土地開發利用效益及回收開發經費之總體檢及改善部分,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A.桃園機場捷運是國家重大公共工程項目之一,對於交通網絡連結及經濟發展具有重要功能角色,該建設計畫自92年度執行迄今已逾10年,歷經2次計畫修正延展工期及追加預算,目前各土建工程已完工及陸續點交,但因機電系統統包商丸紅株式會社違法轉包、與下包商合約糾紛、電纜及鋼軌墊片品質瑕疵造成號誌訊號異常等因素,通車一再延期。據桃園大眾捷運公司列席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所提供資料顯示,自103年11月27日到104年2月26日系統測試,核心機電系統2167次異常,非核心機電系統1021次異常,以及發生42次滑軌,滑軌最長距離1330公尺,行車安全堪慮,顯見交通部高鐵局對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之控管能力欠佳,影響後續模擬演練、穩定性測試及履勘作業之進度,爰請交通部高鐵局為提升機場捷運行車安全,針對列車提速改善、系統整合測試及營運前運轉測試情形,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請交通部高鐵局為提升機場捷運行車安全,針對列車提速改善、系統整合測試及營運前運轉測試情形,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高鐵基金105年度預計平衡表列有「其他長期墊款」科目9億7,638萬元,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有關高鐵基金之用途規定,尚無墊付其他政府機關款項之規定,顯示該墊付款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不符。且歸墊期限遙遙無期,預支盈餘分配亦頗值商榷。按上開墊付嘉義縣政府及臺南縣政府之發生時間為91年度7、8月間,迄今已逾10年,不僅全數未歸墊,且自墊付日起至102年底止,亦未收取利息。雖據表示略以:「墊付經費係由『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墊付,將於該車站特定區土地處分淨盈餘款中歸墊。」嘉義及臺南車站特定區迄今土地標售作業進度緩慢,等待該站區土地處分淨盈餘歸墊,恐屬遙遙無期。綜上,高鐵基金墊付地方政府相關經費,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用途不符,爰將上開預算全數刪除。
(四)觀光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1項〔第1項至第5項、第7項、第9項、第10項、第12項、第14項、第16項、第18項、第20項均予以撤回;第6項、第8項、第21項均留待表決;第11項、第13項、第15項均予以修正;第17項、第19項均予以通過〕:
1.觀光基金105年度於長期投資項下「促進東北角海岸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編列土地整理費1,059萬5千元、地上物補償及遷移費5,840萬5千元,合計6,900萬元。經查本計畫總經費104億6,513萬元,期程為99年(3月)至102年度,截至102年底止全部預算雖已編竣,然105年度卻仍繼續編列相關經費,顯欠妥適,依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點第(七)項規定:「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妥作先期規劃,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本案迄今尚未完成都市計畫,致後續預算執行與撥款計畫嚴重延宕,仍無法展開土地徵收工作,足見該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未臻完善。且依據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點第(六)項規定:「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凡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可知,特種基金應本零基預算精神,全面檢討現行各項計畫與預算執行成效,刪除以往辦理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非必要之支出,建議酌予全數刪除,以避免影響政府財源配置之合理性。
2.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長期投資」項下編列「促進東北角海岸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6,900萬元,本計畫總經費104億6,513萬元,期程為99年至102年度,104年度並未編列,然105年度卻繼續編列相關經費,顯欠妥適。由於本案迄今都市計畫尚未審定,致後續預算執行與撥款計畫嚴重延宕,仍無法辦理後續土地徵收工作,績效不彰,應審酌實際執行成效及核實編列,為提升政府財源合理配置及避免排擠重要施政支出,爰該計畫預算減列6,900萬元。
3.據交通部觀光局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5~108年),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欲以區段徵收取得景觀保護區私有土地,活化當地土地利用以收擴大觀光之效,惟於景觀保護區內建設旅館對於國家風景區是否會造成環境汙染仍有疑慮;另查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已涵蓋龍洞天然岩場,現欲在新北市貢寮區和美國小旁建設人工岩場似有礙於達成計畫目的中提升自償率之效。爰此,全數凍結「觀光發展基金─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待交通部觀光局提出有效提升觀光效益兼顧環境保育之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查觀光發展基金與觀光局所轄業務同質性高,造成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同時編列,不僅無法落實成本最小化,更使基金應為一獨立會計個體之精神有所扭曲,且本院前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時亦曾就觀光發展基金與觀光局所轄業務重疊度高之問題討論並做成決議要求裁撤;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集中運用,提升績效,並明確釐清責任歸屬問題,爰建議本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整體刪減10%並凍結刪減後預算5%,並研議規劃就基金項內業務及費用逐步回歸觀光局及其所屬公務預算編列期程,俾符預算法制及本院決議,俟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觀光發展基金「觀光大國行動方案」原列27億1,495萬2千元,提案刪減7億元。
6.觀光大國行動方案預計於4年內投入約168.21億元(公務預算48.78億元,基金預算109.03億元,地方自籌款10.4億元),共計有18項執行計畫,104年8月經行政院核定,係接續「觀光拔尖領航方案」(98年─103年);然審計部101年度至103年度均對觀光拔尖領航方案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分別有:「國際市場開拓、旅遊接駁服務、旅館評鑑推動及開放民間參與觀光遊憩設施重大建設等觀光產業提升措施仍欠周妥,有待研謀善策。」、「熱門風景區治理、旅宿業量能及開發、監督與管理、觀光遊樂業經營、旅館評鑑等監督管理事務仍欠周妥,允待通盤檢討。」、「魅力據點示範及國際光點等計畫與國家風景區旅遊安全維護執行成效仍待持續提升。」等,顯見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存有諸多缺失待改進,部分計畫規劃未臻周延,部分項目執行率過低,預算編列未覈實,允宜檢討改進。考量過去相關計畫執行率,爰提案刪除5億元以覈實編列預算。
7.觀光大國行動方案預計於4年內投入約168.21億元(公務預算48.78億元,基金預算109.03億元,地方自籌款10.4億元),共計有18項執行計畫,104年8月經行政院核定,係接續「觀光拔尖領航方案」(98年-103年);然審計部101年度至103年度均對觀光拔尖領航方案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分別有:「國際市場開拓、旅遊接駁服務、旅館評鑑推動及開放民間參與觀光遊憩設施重大建設等觀光產業提升措施仍欠周妥,有待研謀善策。」、「熱門風景區治理、旅宿業量能及開發、監督與管理、觀光遊樂業經營、旅館評鑑等監督管理事務仍欠周妥,允待通盤檢討。」、「魅力據點示範及國際光點等計畫與國家風景區旅遊安全維護執行成效仍待持續提升。」等,顯見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存有諸多缺失待改進,部分計畫規劃未臻周延,部分項目執行率過低,預算編列未覈實,允宜檢討改進。考量過去相關計畫執行率,爰提案刪除5億元以覈實編列預算。
8.觀光基金105年度編列「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107年)」27億1,495萬2千元,經查較104年度預算數24億3,766萬1千元,增加2億7,729萬1千元,且觀光大國行動方案係接續「觀光拔尖領航方案」(98年-103年),審計部101年度至103年度均對觀光拔尖領航方案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分別有:「國際市場開拓、旅遊接駁服務、旅館評鑑推動及開放民間參與觀光遊憩設施重大建設等觀光產業提升措施仍欠周妥,有待研謀善策。」、「熱門風景區治理、旅宿業量能及開發、監督與管理、觀光遊樂業經營、旅館評鑑等監督管理事務仍欠周妥,允待通盤檢討。」、「魅力據點示範及國際光點等計畫與國家風景區旅遊安全維護執行成效仍待持續提升。」等,顯見觀光拔尖領航方案存有諸多缺失待改進,部分計畫規劃未臻周延,部分項目執行率過低,預算編列未覈實,允宜檢討改進,建議酌予刪除3億元,以應針對缺失確實檢討,並覈實編列預算。
9.(1)查「觀光大國行動方案」執行期程104年至107年,為104年8月經行政院核定接續「觀光大國行動方案」(98年至103年),以促進觀光質量優化之4年期計畫,計有18項執行計畫。
(2)惟依審計部101年度至103年度針對「觀光拔尖領航方案」所提重要審核意見,多表示該方案存有甚多缺失待改進,部分計畫規劃亦未周延,部分項目執行率過低,預算編列未盡覈實等情,如:「國際市場開拓、旅遊接駁服務、旅館評鑑推動及開放民間參與觀光遊憩設施重大建設等觀光產業提升措施仍欠周妥,有待研謀善策。」、「熱門風景區治理、旅宿業量能及開發、監督與管理、觀光遊樂業經營、旅館評鑑等監督管理事務仍欠周妥,允待通盤檢討。」、「魅力據點示範及國際光點等計畫與國家風景區旅遊安全維護執行成效仍待持續提升。」等,顯示該計畫實應檢討改進,以達計畫目標。
(3)以「觀光拔尖領航方案」觀之,其分別有拔尖行動方案、築底行動方案及提升行動方案等3方案及13個子計畫,累計預算數299.87億元,累計執行數245.74億元,預算執行率81.95%,但於項目執行績效部分,除拔尖行動方案達91.06%外,提升行動方案75.06%,築底行動方案預算執行率更僅有56.91%。
(4)「觀光大國行動方案」既為「觀光拔尖領航方案」之接續方案,且未針對前案之改善措施作為,後案預算編列應以前案或前年度決、預算為編列標準始為合適,且必須就審計部連續3年對於前案所提多項審查意見為後續計畫執行改善依據。建議觀光大國行動方案刪減277,291千元並凍結刪減後預算2,437,661之100,000千元,俟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觀光大國行動方案(104年─107年)係接續觀光拔尖領航方案,為政府重要觀光計畫,有鑑於觀光拔尖領航方案部分項目執行率偏低,審計部連續3年提出多項審查意見促請改善,允應針對以前年度缺失確實檢討,因此爰提案凍結「觀光大國行動方案」27億1,495萬2千元預算五分之一。
11.有鑑於我國旅客來台人數不斷下降,據交通部觀光局歷年來台旅客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3年總體成長率為23.63%,至民國104年總體成長率卻銳減為5.34%,總體成長率減少近兩成,顯見交通部觀光局觀光大國行動方案廣告宣傳之成效有限;另查,近期國道火燒車事件重創我國觀光大國形象,嚴重影響外國旅客來台觀光之意向。爰此,凍結「觀光發展基金─觀光大國行動方案─印刷裝訂與廣告費」8億元,待交通部觀光局提出有效提升來台觀光旅客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查105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於「勞務成本」「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1)「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2)「旅宿業創新輔導計畫」(3)「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等三項計畫預算數:9,950萬元、1億3,000萬元、1,500萬元,合計2億4,450萬元; 其中「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係延續「觀光拔尖方案」之「獎勵觀光產業取得專業認證計畫」,但該計畫98年度至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達9.71,因此,爰提案將105年度「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預算15,000千元全數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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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大國方案 |
觀光拔尖領航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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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
計畫 總金額 |
104年度 預算數 |
105年度 預算案數 |
計畫名稱 |
98-103 累計預算數 |
98-103 累計決算數 |
執行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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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 |
750,000 |
165,000 |
99,500 |
星級旅館評鑑計畫 |
170,000 |
53,069 |
3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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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客民宿遴選計畫 |
55,000 |
45,863 |
83.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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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創新輔導計畫 |
700,000 |
160,000 |
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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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 |
360,000 |
80,000 |
15,000 |
獎勵觀光產業取得專業認證計畫 |
373,000 |
36,216 |
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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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810,000 |
405,000 |
24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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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00 |
135,148 |
22.60 |
※註:1.資料來源,觀光基金提供。2.統計資料日期:截至104年8月31日止。
13.觀光基金105年度於「勞務成本」及「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旅宿業創新輔導計畫」及「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預算數9,950萬元、1億3,000萬元及1,500萬元,合計2億4,450萬元,經查觀光局「103年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報告」指出,觀光外匯收入146.15億美元較102年成長,惟來臺旅客平均停留夜數為6.65夜,近3年旅客來臺重遊比率34%,均較102年下降,殊值檢討。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實為前揭星級旅館評鑑計畫及好客民宿遴選計畫之延續,其中星級旅館評鑑計畫98年度至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31.22%,績效顯著不佳。截至104年8月底,全國目前旅館數計3,070家,總房間數計16萬1,449間,整體參與評鑑率僅36%,尤其一般旅館參與評鑑率僅28%。「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係延續觀光拔尖方案之「獎勵觀光產業取得專業認證計畫」,該計畫98年度至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達9.71%,建議酌予全數凍結,俟交通部研議相關檢討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4.105年度觀光基金於「勞務成本」及「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旅宿業創新輔導計畫」及「旅宿業綠色服務計畫」預算數合計2億4,450萬元,建請凍結40%,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5.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勞務成本」及「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旅宿業品質精進計畫」合計9,950萬元,該計畫為星級旅館評鑑計畫及好客民宿遴選計畫之延續,星級旅館評鑑計畫98年度至103年度預算執行率僅31.22%,監察院103年3月11日調查報告亦提到「星級旅館評鑑計畫執行率僅介於2.62%至23.50%之間,核有偏低情事,計畫執行效益不彰」之相關缺失亟待改進。為全面提升旅宿業品質及優質旅遊環境,爰該計畫項目凍結二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對於中小型旅館接受評鑑部分研議相關鼓勵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6.有關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於「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會」共2,458,051千元,其中高潛力客源開拓計畫項下又編列「辦理大陸地區宣傳計畫及旅展」35,089元。
台灣觀光應降低依賴中國旅客,而高潛力客源開拓計畫之經費卻大多辦理大陸地區相關計畫費用。政府應持續向所有國際旅客積極全面推廣宣傳。因此爰提案凍結「高潛力客源開拓計畫」50,089千元預算二分之一。
17.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觀光發展基金(第4-18頁)「勞務成本說明表」內「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4億5,555萬1,000元,較上(104)年度預算數18億4,491萬2,000元,本(105)年成長增編6億1,063萬餘元。
查「捐助、補助與獎助」下,「捐助私校及團體」項下(第4-28頁)編列高潛力客源開拓計畫5,008萬9千元內,編列「包機、包船獎助」500萬元,另於(第4-30頁)「捐助國外團體」項下又編列「高潛力客源開拓計畫」「包機、包船獎助」3,500萬元,經查計畫目的、補助內容完全相同,可能發生同一專案重複獎補助之情事,基於資源有限,避免有重複補助之虞,爰此,本基金105年度「捐助國外團體」項下「開拓高潛力客源:包機、包船獎助」編列3,500萬元,予以凍結四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8.交通部觀光局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用人費用」90,682千元,相較103年度預算數68,494千元整,增加22,188千元,增幅達32.39%,成長3成以上,亦較104年度預算編列73,873千元,增加16,809千元,由於105年度進用員額數未增加,爰此,建議「用人費用」減列5,000千元。
19.交通部主管105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觀光發展基金(第4-31頁)「行銷及業務費用說明表」內「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775萬元,較上(104)年度預算數710萬5,000元,本(105)年增編64萬餘元。經查該旅運費編列包含國外旅費437萬2,000元(第4-31頁)及大陸地區旅費327萬8,000元。
鑑於據媒體報載:「陸委會主委張小月表示:近一周以來,兩岸聯繫機制運作情況不佳,兩岸高層級聯繫已經停止(局處級之間已未通話),僅剩較低功能(承辦人或科長層級未斷絕)的基本事項聯繫。」且近年來政府財政狀況窘迫,年年舉債額度屢創歷史新高,爰此,「行銷及業務費用說明表」內「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775萬元,凍結三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0.交通部主管觀光發展基金105年度「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編列22億2,718萬8千元,進行製作國內及國際推廣業務文宣品,經查雖近年來台旅客大增,惟平均停留夜數及重遊比率均明顯下降,爰提案凍結2億元,俟交通部提出檢討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1.觀光發展基金自88年度成立以來自償性甚低,入不敷出,須仰賴國庫不斷挹注,與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之精神相悖,不符合預算法第4條「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之規定,且觀光發展基金與觀光局所轄業務多所重疊,同樣是觀光局的職掌業務卻編列於二本預算書,無法顯現整體觀光政策支出之全貌,恐導致資源浪費、績效及責任歸屬難以釐清,不利於立法院監督審議。爰要求觀光發展基金應依預算法及立法院決議檢討裁撤,將其業務及費用回歸觀光局及所屬公務預算編列。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0項〔第1項至第4項、第8項、第13項、第14項均予以修正;第5項至第7項、第9項、第10項、第12項、第18項至第20項均予以通過;第11項、第15項至第17項均予以撤回〕:
1.105年度編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58億1,656萬7千元,占基金當年度總收入規模逾6成,鑑於部分子計畫近年預算執行欠佳,計畫結餘款繳回金額甚高,允宜審酌工程執行進度,覈實檢討105年度預算需求,以維基金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20,,以覈實編列預算。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 105年度編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58億1,656萬7千元,占基金當年度總收入規模逾6成,鑑於部分子計畫近年預算執行欠佳,計畫結餘款繳回金額甚高,允宜審酌工程執行進度,覈實檢討105年度預算需求,以維基金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20%,俟航港局、港務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減列5,000萬元。
3.航港建設基金105年度編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58億1,656萬7千元,佔該基金總支出48.56%,為最主要支出計畫,關係到高雄港未來發展及國際競爭力,該計畫之3項子計畫與臺灣港務公司分攤經費執行,截自104年8月底賸餘款繳回國庫高達6億4,432萬5千元,子計畫預算執行顯有待提升,須審酌工程執行進度並覈實編列,避免政府資金無效率投資,以維基金資源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爰凍結該計畫經費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就該計畫執行情形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航港建設基金於105年度編列「高雄港(含安平港)101-105年實質建設計畫」58億1,656萬7千元。經查依10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點第(七)項規定,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應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經查105年度續編預算之3項子計畫,截至104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含港務公司負擔,以下同)137億0,337萬9千元、截至104年8月底累計決算數109億3,203萬元、剩餘款繳回國庫數6億4,432萬5千元,仍有21億2,702萬4千元之預算待執行;另以該3項子計畫執行迄今賸餘款繳回國庫數高達6億4,432萬5千元,顯示該計畫之預算編列多所寬列。故建議凍結該經費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提出相關檢討及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減列5,000萬元。
5.航港建設基金於105年度編列「臺灣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1-105年)─澎湖港埠建設計畫」5,455萬元,含馬公碼頭區轉型後客運碼頭(含後線設施)及水域設施調整工程3,455萬元,及龍門尖山碼頭區碼頭岸電系統建置工程2,000萬元。經查澎湖港埠建設計畫將於105年度屆期,累計至104年度編列預算12億0,953萬6千元,惟迄至104年8月底執行數僅570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未達1%;核其主要原因包含該計畫迄至103年10月已遠逾該整體規劃一半時程,始經行政院核定,另主要子計畫「金龍頭開發暨海鮫三中隊馬公基地遷建計畫」(計畫總經費11億2,500萬元),國防部及財政部於104年度及105年度始陸續完成預算編列作業等,致土地撥用作業未依原定時程完成。爰此,該基金對於相關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作業,顯欠覈實,允應檢討改善查澎湖港埠建設計畫為辦理龍門尖山碼頭區碼頭岸電系統建置工程,分別於104年度及105年度編列預算400萬元及2,000萬元。惟參據該基金104年8月月報及詢據航港局表示:「龍門尖山設置碼頭岸電系統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目前無合適設置地點,爰本案將予停止辦理。」爰此,該子計畫已評估停止辦理,105年度仍續編2,000萬元,預算編列顯欠覈實。故建議酌減2,000萬元。
6.澎湖港埠建設計畫將於105年度屆期,累計至104年度已編列預算12億0,953萬6千元,惟迄至104年8月底執行數僅570萬5千元,預算執行率未達1%;核其主要原因包含該計畫迄至103年10月已遠逾該整體規劃一半時程,始經行政院核定,另主要子計畫「金龍頭開發暨海鮫三中隊馬公基地遷建計畫」(計畫總經費11億2,500萬元),國防部及財政部於104年度及105年度始陸續完成預算編列作業等,致土地撥用作業未依原定時程完成。該基金對於相關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作業,顯欠覈實,因此爰提案凍結該計畫105年度5,455萬元預算二分之一。
7.查澎湖港埠建設計畫為辦理龍門尖山碼頭區碼頭岸電系統建置工程,分別於104年度及105年度編列預算400萬元及2,000萬元。惟參據該基金104年8月月報及詢據航港局表示:「龍門尖山設置碼頭岸電系統經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目前無合適設置地點,爰本案將予停止辦理。」爰此,該子計畫已評估停止辦理,105年度仍續編2,000萬元,預算編列顯欠覈實,因此爰提案刪除是項預算。
8.航港建設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預算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2億3,449萬8千元,凍結1億。
本項修正為:減列1,000萬元。
9.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47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328萬4千元。
經查104年度「郵電費」僅編列157萬9千元,相較本(105)年度編列數遽增170萬5千元。
為撙節預算運用,爰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郵電費」328萬4千元,刪除150萬元,並請交通部加強督促所屬撙節預算運用。
10.鑒於國際原油價格自2014年至今已降幅達35%,交通運輸票價未大幅變動,國內旅支費理應不致大幅提高,酌刪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業務費用-旅運費80千元。
11.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47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國外旅費」11萬5千元,依說明欄註記係「係考察洛杉磯港航港資系統發展與管理模式所需旅費」。
經查「航港建設基金」依預算法第 4 條所定為「特別收入基金」,係「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該業務目標及工作重點應與本基金設立宗旨有直接關聯,惟本計畫「服務費用」項下「國外旅費」編列之11萬5千元出國考察旅費,核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實有規避監督、便宜行事之疑;尤近年來政府財政吃緊,為撙節預算運用,本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國外旅費」11萬5千元,全數刪除。
12.鑒於政府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尤其在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無紙化已是國際趨勢,酌刪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1千元。
13.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48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一般服務費」1億5,701萬2千元,依說明欄註記「1.代理(辦)費18,000千元,係支付金融機構代收商港服務費之代收辦費等」。
經查「航港建設基金」商港服務費每年金額約50億元之收付數,該收付額度大且穩定,就金融機構代收而言,對該金融機構營運資金運轉應有相當助益;惟航港建設基金每年均編列支付金融機構「代理(辦)費18,000千元」,似有待研酌,敬請交通部督導所屬檢討該代理(辦)費18,000千元編列之必要性;尤近年來政府財政吃緊,為撙節預算運用,爰本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一般服務費」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4.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48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編列「一般服務費」1億5,701萬2千元,依說明欄註記「2.編列「外包費」1億3,901萬2,000元」,惟本於行政機關應撙節支出 以及逐年減少非典型僱用人力運用。爰此,105年度「外包費」,凍結四分之一, 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15.航港建設基金之用途預算,新增「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公共關係費」300萬元刪除。
16.航港建設基金105年度增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公共關係費」300萬。經查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參、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之規定:「乙、基金用途:……六、公共關係費:(一)各基金之來源係屬強制性收入或由國庫撥款補助為主(占總收入50%以上者),非有具體理由,不得編列。……。」按航港建設基金之收入來源主要為依商港法第12條第3項及第7條第6項規定,商港服務費及航港局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之收入。105年度基金總收入86億0,769萬2千元,屬「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63億2,475萬5千元(含商港服務費收入48億2,800萬元及港務公司盈餘分配14億9,675萬5千元),占基金總收入之73.48%,顯未符前揭行政院所訂編列公共關係費之規定。綜上,航港建設基金之收入來源逾七成為依法徵收及分配之強制性收入,105年度新增公共關係300萬元,未符行政院所訂編列規定,且所列支出用途亦非屬基金之要務,欠缺必要性與合理性,建議全數刪除。
17.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第49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本年度新增編列「公共關係費」300萬元,依說明欄註記「係為推展業務需要聯繫與協調溝通所需經費」。
經查「航港建設基金」業已運作多年,業務推展似屬順逐,惟本(105)年度為推展業務需要聯繫與協調溝通而新增編列「公共關係費」300萬元,其編列之必要性,似與「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相關規定不符,實有待研酌;且近年來政府財政吃緊,為撙節預算運用,爰本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之「服務費用」新增編列「公共關係費」300萬元,宜予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8.查交通部主管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第52頁)基金用途明細表內「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購置固定資產」之「購置機械及設備」編列1,697萬2千元,較104年度預算編列753萬元增加944萬餘元,考量政府財政困難,預算應力求簡約,避免預算浪費,爰此,105年度上述「購置機械及設備」科目,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9.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已於104年3月收回由該基金自辦,要求應全面檢討現行作業流程之妥適性,強化相關辦理作業之資訊化,以節省人力及物力支出,並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20.105年度「航港建設基金」編列「長期墊款」科目10億7,795萬1千元,此源自84年間原臺灣省政府、省議會同意,由該基金(原台灣省政府所屬交通建設基金)墊付前省住都局(精省後改隸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償還重陽大橋、永福橋、福和橋等銀行貸款本息,墊款總額14億8,241萬7千元,但截至104年8月營建署僅償還4,515萬元。目前由航港建設基金墊付興建重陽大橋、永福、福和橋之銀行貸款本息,雖經當時台灣省議會通過,但該項墊款與商港建設無直接關係,且懸列多年,無異自航港建設基金無息借款。立法院院審議該基金103年度預算案亦有決議:要求交通部應積極協調內政部營建署編列預算歸還,善盡基金管理之責。航港建設基金應積極協調內政部營建署3年內歸還全數墊款。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8項〔第1項、第7項、第12項、第21項、第24項、第25B項、第26項均予以撤回;第2項、第5項、第6項、第9項至第11項、第14項至第17項、第19項、第20項、第22項均予以修正;第3項、第8項、第27項均予以通過;第4項、第13項、第18項、第23項、第25A項均留待表決〕: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通傳基金)編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收入」4億4,819萬1千元預算,凍結四分之一。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之「基金用途」原列3億9,872萬元,減列10%,減列後凍結四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之「基金用途」原列3億9,872萬元,減列500萬元。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105年度預算編列「服務費用」21,388千元,係配合辦理傳播監理政策企劃業務等業務等費用;惟相較103年度決算數14,163千元整,增加7,225千元,增幅達51%,且105年度用人費用已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爰此,建議減列100千元。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監理政策企劃」項下「旅運費」編列646萬2千元,辦理國際通訊傳播業務交流與合作所需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但出國計畫卻付之闕如,較104年度預算527萬3千元、103年決算494萬5千元,暴增2至3成,基於政府財政困窘應秉持撙節支出原則,爰減列該預算150萬元。
5.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監理政策企劃「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預算金額6,46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4,945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7,757萬6千元,辦理通傳監理政策之規劃等業務、「法制業務計畫」編列338萬1千元,係為健全通訊傳播法制所需。隨著行動寬頻技術之提昇,藉由寬頻網路發送、傳輸與接收影像或聲音等訊息之新型態通訊技術興起,未來可能影響通訊方式,但卻未受電信法規範,主管機關允宜預先研議因應方案,適時制定或修訂法律,以保障使用者之通訊權益。爰提案凍結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預算50%,俟NCC提出未來改善計畫以及修法方向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7,757萬6千元,辦理通傳監理政策之規劃等業務、「法制業務計畫」編列338萬1千元,係為健全通訊傳播法制所需。隨著行動寬頻技術之提昇,藉由寬頻網路發送、傳輸與接收影像或聲音等訊息之新型態通訊技術興起,未來可能影響通訊方式,但卻未受電信法規範,主管機關允宜預先研議因應方案,適時制定或修訂法律,以保障使用者之通訊權益。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NCC提出未來改善計畫以及修法方向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8.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7,757萬6千元,據統計資料顯示,104年7月固網寬頻帳號數567萬3,189戶,其中ADSL與FTTX(光世代網路,通稱光纖網路)兩者用戶數合計達442萬3千餘戶,惟業者推出之傳輸速度皆不保證頻寬或傳輸速度,即契約所訂速度為上限,並非下限,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主管機關迄未提出有效改善方案。
提供寬頻上網之業者,幾乎不保證傳輸速度達到廣告及契約所述速度,不僅未保證該方案之最低速度或平均速度,亦未說明在何種設備或距離下可達契約速度,並藉由契約免責文字,規避對消費者之應負責任。
關於寬頻業者不提供傳輸速度保證之做法,因各業者幾乎均加註排除頻寬速度責任,消費者如不滿意某業者之傳輸速度,僅能退租,惟另申請其他業者網路,依舊不保證最低傳輸速度,寬頻業者之間恐存有公平交易法所稱聯合行為之傾向。
政府應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權益、確保其標示與廣告符合法令規定、促進公平交易,並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業者以文字免除應負責任之合法性,並要求業者之契約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之保證,以避免業者任意誇大廣告內容卻逕於服務契約中排除責任,提供消費者有利資訊進行公平交易並保障其權益。
故凍結2,257萬6千元,待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9.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明定,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網路不當內容申訴及相關防護機制之建立與執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依法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102年8月起委託民間團體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惟該機構受理民眾申訴後,往往僅能發文層層函轉,多年來未能落實「即時移除」網路不當內容,致立法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成效不彰。爰凍結「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預算1千萬元,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前開問題提出縮短移除網路不當內容處理時效之檢討報告及具體改善方案,並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資訊管理「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預算金額1,700千元,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914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監理政策企劃「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金額5,00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1,423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6,410萬8千元,為積極推動公務機關開放興建基地臺,爰凍結「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30%,待向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3.查105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與「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項下,分別編列2,425萬4千元與4,620萬3千元,預計辦理傳播平臺事業營運監督管理、服務評鑑、維護競爭秩序,以及傳播事務監理等業務。但103年度執行率不僅相較幾年低落(僅52.96%),且民眾對媒體傳播申訴件數暴增達四倍以上,顯見民眾對政府管理媒體傳播秩序能力已有疑慮,因此爰提案刪除上述兩項預算各10%。
|
附表:近四年民眾對媒體傳播申訴件數與計畫經費編列概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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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
件數 |
較上年度 增減比率 |
決算數 |
預算數 |
執行率 |
|
100年 |
4,821 |
- |
19,186 |
25,509 |
75.21 |
|
101年 |
2,674 |
-44.53 |
16,806 |
23,742 |
70.79 |
|
102年 |
1,787 |
-33.17 |
16,237 |
25,060 |
64.79 |
|
103年 |
9,797 |
448.24 |
10,814 |
20,420 |
52.96 |
※註:資料來源,通傳會統計之傳播內容申訴分析報告(103年與102年)、傳播內容監理報告(101年與100年)、通傳基金歷年度決算書。
14.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項下,編列2,425萬4千元,預計辦理傳播平臺事業營運監督管理、服務評鑑、維護競爭秩序,以及傳播事務監理等業務。惟民眾申訴傳播內容案件數巨幅增加,凸顯相關監督管理容待檢討,因此爰提案凍結是項計畫2,425萬4千元預算二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金額9,371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6,020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6.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金額12,47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2,904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7.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金額63,57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54,898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8.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傳播事務監理計畫105年度預算編列「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及專業服務費」25,678千元係配合辦理傳播事務監理及網站內容安全事務等業務等費用;惟相較103年度決算數12,256千元整,增加13,422千元,增幅達109.5%,成長1倍以上,且105年度用人費用已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爰此,建議「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及專業服務費」減列5,000千元。
19.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項下,編列4,620萬3千元,預計辦理傳播平臺事業營運監督管理、服務評鑑、維護競爭秩序,以及傳播事務監理等業務。惟民眾申訴傳播內容案件數巨幅增加,凸顯相關監督管理容待檢討,因此爰提案凍結是項計劃4,620萬3千元預算二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金額11,85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3,634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1.國家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通傳基金)關於基金用途預算,其分配作為「地區監理計畫」1億1,704萬2千元,凍結四分之一。
2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地區監理計畫─南區監理「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金額5,02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2,416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3.通傳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編列167萬元,主要係汰換首長座車1輛92萬元及零星汰購固定資產。
業務係由通傳會現職人員兼任,並無專職人員編制,亦無首長職;惟該基金105年度編列汰換首長車,顯係供通傳會主任委員使用,不應由通傳基金編列;至該計畫項下其餘固定資產汰購,允宜一併回歸公務預算編列。爰將上開預算92萬元全數刪除。
2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期初餘額已足以支應105年度基金用途,卻仍由通傳會收取之規費收入分配撥入4億4,819萬1千元,加計當期賸餘5,946萬6千元,累計期末基金餘額高達11.89億元,要求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衡酌基金餘額與基金用途,降低規費收入提撥比率,研議基金繳庫之可行性,並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25A.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帶決議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多次決議,均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擬計畫提升公務機關設置基地台數量,並依電信法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基礎設施,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之規定,包括政府機構及國營事業等均得設置基地台。但截自104年7月底4G基地臺總計3萬4,213臺,位於公有建物(設施)者計575臺,僅佔1.68。基地台設置於民宅上時有發生民眾抗爭強拆,設置地點不易尋覓,行動寬頻上網速度及服務品質因而受到影響。為加速行動寬頻服務基礎設施布建密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協調相關部會,訂定政府機關設置基地台之具體績效指標,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25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協調相關部會,訂定政府機關設置基地臺之具體績效指標,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6.提供寬頻服務業者於營業規章或服務契約中,以文字排除保證廣告所述之傳輸速度,各競爭業者幾乎僅以盡最佳努力(Best Effort)方式提供服務,消費者處於無法選擇之不公平交易地位,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檢討業者以文字免除應負責任之合法性,並要求業者之契約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之保證,以避免業者任意誇大廣告內容卻逕於服務契約中排除責任,俾提供消費者有利資訊進行公平交易並保障其權益。
27.鑑於無線電視臺係依廣播電視法設立,法律明定有線系統應同時予以轉播,故毋須待修正草案通過,即可依現行法律要求實施,且無線臺之設立與營運要求較嚴謹,為保障無線臺之生存,要求應積極就現有法律要求有線電視系統必載依法設立之無線臺,以促進無線與有線電視產業衡平發展,維護平臺事業競爭秩序。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8項〔第1項、第3項、第4項均予以修正;第2項、第7項、第8項均予以通過;第5項、第6項均留待表決〕:
1.有線廣播電視發展基金105年度「基金用途」編列4億2,36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減列150萬元。
2.有鑑於民國九十年度成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提供有利有線廣播電視網路普及佈建之誘因,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品質,並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服務,縮減城鄉數位落差,營造當地資訊教育基礎環境,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推動執行「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惟截至103年第2季各縣市裝設數位機上盒普及率花蓮縣、台東縣僅0.47%和0.48%,相較台北市72.72%或全國平均60.02%差距甚遠。細究之,此基金過去補助多在都會區,顯然沒有達成本基金縮短城鄉數位落差之目的,反而形成擴大差距。有鑑於此,特提案刪減「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預算3千萬元,以資警惕。
3.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1億6,428萬7千元,其中為維護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收視數位化有線電視之權益,編列1億5,925萬7千元,作為普及化之用。惟依據104年第2季全國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全國訂戶數與數位服務普及情形統計,離島地區之連江縣、金門縣以及東部地區之花蓮縣與台東縣,有線電視數位化比率極低,不僅未達1%,部分離島地區、臺東縣與花蓮縣業者並未經營數位化服務,致數位服務普及率遠低於全國平均85.02%。爰此,提案凍結本項預算30%,要求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改善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原編列1億5,925萬7千元,凍結四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減列150萬元。
5.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自行插播廣告覆蓋原頻道方式,長期引起消費者之抱怨,造成訂戶收視流暢性困擾,影響收視之完整性,立法院曾決議要求應採取必要措施,且實際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0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線廣播電視營運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應通知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以顧及消費者收視權益」惟業務主管機關之消極不作為,已影響訂戶視聽權益。且「有線廣播電視現況調查及服務品質」預算科目247萬5千元,反較前一年預算50萬元增加近5倍。因此爰提案將新增預算部分予以刪除,維持前一年的數額。
6.「現況調查及服務品質提升計畫─專業服務費」編列2,465千元,較104年度預算數500千元,增加1,965千元,增幅達393%,成長3.9倍,有線廣播電視發展已二十餘年,業務推動已趨穩定,且105年度亦無重大措施之推展,爰此,建議「現況調查及服務品質提升計畫─專業服務費」減列1,000千元。
7.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編列「一般行政管理─服務費用─旅運費」604千元係配合了解有線電視廣播業者建置及數位化普及情形辦理實地訪查,以利督導業者提升傳播服務品質之一參據,相較104年度預算數4千元整,增加600千元惟有線廣播電視已發展二十餘年,業務推動已趨穩定,且105年度亦無重大措施之推展。爰此,建議「服務費用─旅運費」減列300千元。
8.關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插播廣告覆蓋原頻道,損害訂戶之頻道收視完整性與流暢性,要求主管機關應依現行法令,採取必要措施,確實維護訂戶視聽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