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9項〔第1項、第2項、第4項、第7項、第9項、第11項、第13項均予以撤回;第3項、第5項、第6項、第8項、第10項、第12項、第14項、第15項均予以修正;第16項至第29項均予以通過〕:
1.105年度法務部矯正基金「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共7,999萬1千元,其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雖已較104年度增加381萬7千元(增幅5%)(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等)及藝術人文(如紙藝、紙傘)兩大類。)但「技能訓練」整體平均就業率為69.80%,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卻僅各為23.93%及20.61%,整體平均比率亦僅為21.71%,成效不彰。因此,爰提案刪除矯正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預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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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概況表 資料來源:法務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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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職業證照班 |
短期訓練班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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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調查人數 |
1,993 |
4,079 |
6,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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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人數 |
1,400 |
2,838 |
4,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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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率(=/) |
70.25% |
69.58% |
6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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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與技訓相關人數 |
335 |
585 |
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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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相關率(=/) |
23.93% |
20.61% |
21.71% |
2.矯正基金105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999萬1千元,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乃為必要,為鼓勵矯正機關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並督促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應朝就業方向,爰建請酌予減列9萬1千元,以為警惕。
3.有鑑於刑事局資料顯示,2015年共查獲7.9萬名毒犯,其中涉及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案之比例逾五成;另據法務部針對吸毒受戒治人之追蹤調查結果顯示,毒犯出監後再犯率高達六成四,顯見矯正機關對吸毒成癮者之戒治成效不彰,形成台灣治安重大隱憂。爰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二十分之一,待法務部針對提高吸毒犯罪者強制戒治之成效,並督促各縣市政府對有吸毒前科者進行長期追蹤輔導,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日益嚴重的毒品危害,已不只是社會問題而是國安問題。藥物(毒品)濫用,不僅台灣嚴重,已經成了當代各國共同的難題。根據衛服部的資料顯示,台灣整體藥物濫用的盛行率為1.43%,近年來台灣已經成為「毒品帝國」,台灣吸毒人口不斷的竄升。據刑事局資料顯示;2015年共查獲近8萬名毒犯,其中涉及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案之比例逾五成!另據法務部針對吸毒受戒治人之追蹤調查結果顯示,毒犯出監後再犯率高達六成四,顯見矯正機關對吸毒成癮者之整戒成效不彰,肇致台灣治安重大隱憂及死角。爰此;為強化有關責任有效遏止台灣社會毒品氾濫,危害人民身家安全,凍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689,285千元【單位預算書頁次:13科目(營運項目、業務計畫)】之1/10,俟法務部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及提高對吸毒犯罪者強制戒治專案報告並獲認同後,始得動支。
5.有鑒於近年來矯正機關網路自營商品展售商城之銷售額,並無顯著成長,且其占自營作業產品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過低(不及6%),顯見其網路行銷成效不佳,爰凍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四分之一,俟矯正署於一個月內提出網路行銷策略改善方案及拓展其他電子商務或通訊軟體之銷售管道計畫,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於105年度預算案中─「業務成本與費用」科目項下編列行銷費用456萬1千元,經查以103年度為例,矯正署分別於7月18日、10月22日至26日辦理「臺中女子監獄擴建工程落成典禮暨藝文美食展」及「第四屆海峽兩岸監獄收容人(服刑人員)書畫及工藝作品聯展」等2項公開展示(售)活動,其中假桃園南崁台茂購物中心舉辦聯展之銷售總額逾1,231萬元,就營運收入面而言,辦理公開展示(售)活動尚具成效,惟辦理前開活動之實際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各為42萬2千元及227萬4千元,合計269萬6千元,與預算數相較,增加114萬4千元,增幅達73.74%;104年9月3日至9月13日假臺北市松山文化創意園區舉辦「104年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售)會」,同時在9月3日至6日舉辦「矯正出品.實在安心」之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展售活動。經詢據矯正署獲悉,該展售活動之整體費用約400萬元(其中矯正基金分攤90萬元),然銷售總額約600餘萬元,僅為上述103年度舉辦聯展銷售額之五成。縱矯正機關作業不以營利為導向,惟其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仍有檢討改進之空間,並宜善用免費公益資源,例如可向行政院申請公益廣告燈箱、政令及公共服務訊息短片、廣播公共服務等免費刊播管道,除能有效節約支出外,亦可提升宣導效益及產品能見度,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相關檢討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7.有鑒於本基金係培育受刑人謀生技能及養成勤勞習慣為宗旨,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利潤除改善能達成10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設法提高產銷業務量」之規範,亦能達成本基金之精神,惟自營作業產品之功效系統以內部供銷系統為主,且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之銷售額占比仍未及6%,上開情事恐難以展現教化成效,法務部應研謀提升外部銷售比率,俾利達成矯正目的與社會接納雙重效果,凍結「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公共關係費」1,137千元。
8.矯正署近年來雖持續辦理作業展示活動,然由其活動收入及支出費用顯示,矯正署行銷策略之成效仍有提升空間,為有效提升矯正機關監所自營產品之銷售成效,爰凍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二分之一,共7,620千元,至矯正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有鑑於法務部統計顯示,首次吸毒者,五年內再犯比例高達六成,而吸毒成癮者為購買毒品,產生暴力犯罪之比例則有三成五,刑事局資料亦顯示,2015年查獲之7.9萬名毒犯,其中涉及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案之比例逾五成,顯見矯正機關對吸毒成癮者之戒治成效不彰,毒犯出監後將成為台灣治安重大隱憂。爰凍結「業務外費用」預算3,800萬元,待法務部針對提高吸毒犯罪者強制戒治之成效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並督促各縣市政府對有吸毒前科者進行長期追蹤輔導,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矯正基金辦理之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如紙藝、刺繡、紙傘)兩大類。由近年矯正基金該項經費之執行結果,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觀之,近3年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之平均就業率各為70.25%及69.58%,技能訓練整體平均就業率為69.80%,且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各為23.93%及20.61%,整體平均比率為21.71%,顯示職業證照班之就業導向較高。惟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僅略高於二成,委實偏低。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法務部提出加強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之就業導向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矯正基金辦理之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如紙藝、刺繡、紙傘)兩大類。由近年矯正基金該項經費之執行結果,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觀之,近3年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之平均就業率各為70.25%及69.58%,技能訓練整體平均就業率為69.80%,且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各為23.93%及20.61%,整體平均比率為21.71%,顯示職業證照班之就業導向較高。惟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僅略高於二成,委實偏低。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法務部提出加強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之就業導向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2.經查自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顯示,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之就業情形,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僅約二成(21.71%),顯見矯正機關技能訓練設計,對於收容人重返社會之就業助益有限,爰凍結105年度矯正基金「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999萬1千元之二分之一(3,999萬元),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提升收容人重返社會之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符之訓練計畫,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於105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999萬1千元,經查以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觀之,近3年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之平均就業率各為70.25%及69.58%,技能訓練整體平均就業率為69.80%,且同期間之就業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職業證照班及短期訓練班各為23.93%及20.61%,整體平均比率為21.71%,顯示職業證照班之就業導向較高。惟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僅略高於二成,委實偏低,允宜加強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之就業導向,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相關檢討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14.有鑑於矯正機關為再社會化的重要機構,亦為社會安全網的關鍵環節,若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能夠習得並順利於職場發揮一技之長,俾可使其增加重返社會時之自信並降低重返社會的阻力,同時也能降低再犯的機率。因此,作業基金的項目分配與落實技訓作業的成效追蹤,至為關鍵,必須將出監後的情況納入評估,方能整體妥善執行。爰提議凍結「業務外費用」中「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預算十分之一,俟主管機關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成效不彰之檢討及相關具體改善作法等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5.依照105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編列「其他業務外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共計3,665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48萬9千元,經查104年度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辦理情形統計,總計約6,214人參訓,但參與技檢人數僅1,472人,僅二成三左右。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提高其就業能力與機會,爰凍結「專業服務費」二分之一,直至法務部矯正署提出鼓勵受刑人參與技檢計畫,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6.有鑒於法務部矯正作業基金近5年收入預算均有低估情事,平均低編近1.5億元,近5年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各增加1億2,532萬2千元、1億6,136萬2千元、1億7,131萬3千元、1億4,635萬2千元及1億2,760萬4千元(平均值約為1.5億元),增幅介於13.77%至24.23%之間,顯示實際營運結果均大幅高於預算數,其間落差頗大。
矯正基金雖以逐年成長方式編列收入預算,然近5年實際營運結果均高於預算數,增幅約介於13%至25%之間,且近5年平均低編近1.5億元,105年度收入預算編列10億6,302萬元,僅較103年度收入決算數略增0.82%,仍有低估之情況,且作業基金連年短絀並折減基金,已損及基金規模,況且立法院預算中心多次提出建議仍未見改善之情形,爰要求法務部應督促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之預算編列,參酌過去實績及業務成長情形覈實編列預算,並提出檢討報告。
17.有鑒於現行收容人獲得作業金之分配,係按業務收入扣除業務成本與費用(不含勞作金)後之50%提列收容人從事作業可獲得之勞作金。然經常從媒體報導得知,許多收容人出獄後控訴「坐牢還要為自己口袋有沒有錢煩惱;坐牢還要為能不能買衛生紙困擾;坐牢因為沒有錢買公用的洗衣精、洗碗精,就要幫別人洗衣服洗碗……失去做人的基本尊嚴。」顯見目前作業金分配之不合理,爰要求矯正署於六個月內檢討作業金分配比率及提出具體之改善方案,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18.有鑒於矯正機關之自營作業產品售價未能支應必要成本,以致收容人平均每人可分得勞作金,難以自給支應其基本生活需求,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就自營作業產品比較市場價格,予以通盤檢討訂價策略,研定具體合理之售價,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19.有鑒於監所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仍以內部供銷系統為主,比例高達七成,難以讓外界充分了解矯正機關自營作業之教化功能,宣導收容人技術能力,提高收容人重返社會後之就業機會,以鼓勵收容人自力更生。爰要求矯正署應檢討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策略,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20.有鑒於矯正機關從民國95年起深耕自營作業積極行銷以來,收入逐年成長,105年度的銷貨收入可達5億0,856萬8千元。目前矯正機關作業主要分為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兩類,從自營商品的品項來看,皆有各地具特色之食品或商品,例如台北監獄鳳梨酥、新竹監獄貢丸等,皆為人氣商品。然為因應未來物價的波動及全球可能面臨的糧食危機,爰要求矯正機關應積極與農委會評估監所農產品生產計畫,如颱風季節農產品價格高漲,監所農產品可用來協助調整市場供需平衡。
21.目前矯正機構內之作業分為承攬作業(主要工作內容)及自營作業(可參與者少)兩種,參與不同的作業內容將影響其所獲得的每月勞作金,承攬作業的工作內容重複機械化,每月可獲得薪資約莫是200~1,000元不等,而若參與自營作業(即各監所強調之一監一特色)則有時可達上萬元之所得。太過強調「一監一特色」,除將造成外界對監所實際生活的錯誤認識,增強污名情境之外,也會使得無社會支持網絡的收容人,將被迫屈服在監獄潛規則內,完全無法收到矯正效果。
此外,以逐漸恢復社會連結與為重返社會作準備的教化目標,應藉由多元有助益的勞動安排,在出監前能夠使收容人早日做好心理與勞動習慣的預備,甚而是人際互動上的加強與刺激,協助收容人融入社會生活,降低再犯比率。
爰要求矯正署就整體作業基金分配、作業內容安排與收容人重返社會之準備等議題,於六個月內提出具體之評估與改善計畫,並於一年內開始進行試點與檢討。
22.有鑒於現行「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係依獎勵費用之分配採點數制,以每人應得點數乘以獎勵費用每點金額計算,而立法院於審查10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時即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應檢討其訂定之「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不應以管理人員職級高低作為分配獎勵金之主要依據,以鼓勵基層管理人員。雖然現行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可計十點,但次高者仍為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包括典獄長、所長、副典獄長等主管人員可計八點,再者才是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五點、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三點、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二點。為鼓勵監獄管理人員積極任事、提高監獄管理效能,以發揮獎勵金之最大效益,爰要求法務部應立即檢討「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之分配點數比例,以回饋直接管理、作業之第一線辛苦的基層人員,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23.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乃以就業謀職類為主,惟由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之就業情形,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僅約二成,顯示矯正機關技能訓練對於就業之助益有限,要求應再加強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
24.有鑑於近年矯正基金於「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之執行結果,101年度至103年度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各為82.75%、77.71%及78.08%,而藝術人文僅占17.25%、22.29%、21.92%,顯見矯正機關對受刑人之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然自101年度至103年度累計技能訓練就業資料顯示,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之就業情形,實際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僅約21.71%,除顯示目前就業謀職類之技術訓練未能符合收容人需求,其就業謀職類之訓練與藝術人文類之訓練在預算分配比例差距甚大之情形下,亦可能是造成收容人出矯正機關後就業與技能訓練不符的原因。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儘速提出相關影響評估報告,以利檢討及規劃就業導向之訓練項目。
25.經查矯正基金已連續4年度折減基金填補短絀,於104年度短絀達5,465萬6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曾提出矯正基金已連續多年短絀,對於公益團體之捐助宜量力而為之建議,然於105年度短絀金額雖有減少,仍達1,380萬8千元,爰要求矯正署應通盤檢討矯正基金連年短絀之情形,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報告。
26.有鑑於毒品危害社會問題層出不窮,而毒品成癮者多非單一因素,其心理因素亦占重要部分。爰建請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落實毒品戒癮防治應與心理諮商同步進行。
27.有鑑於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至八小時毒品危害講習;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台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並接受四至六小時毒品危害講習。然該罰鍰由地方政府收取後,並未專款專用於毒品防治上,致使毒品危害講習淪於形式!爰建議法務部應檢討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針對罰鍰應專款專用於毒品危害防制,要求各地方政府落實,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28.有鑑於K他命燃燒時,會產生濃烈的「類似燒塑膠味」的K他命氣體,並隨著空氣廣為散佈,危害民眾健康權益甚鉅!爰建請法務部會同相關單位研議「毒品氣體偵測儀器」,以利警察處理此類案件時,可取得客觀證據,並避免毒煙蔓延,維護民眾健康。
29.有鑑於吸毒者在抽K菸時,會產生濃烈的「類似燒塑膠味」的K他命氣體,並隨著空氣廣為散佈,諸如:電梯內、樓梯間等,危害左鄰右舍之健康甚鉅!然K他命是屬「三級毒品」,若僅單純吸食、且持有不超過20公克的話,並無任何刑事責任,頂多僅有行政處罰!爰建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及環境保護署研議「處罰在公共場所或住宅區內逸散毒品氣體的行為」,避免毒煙蔓延,維護民眾健康。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1項〔第1項至第4項、第6項均留待表決;第5項、第9項至第11項均予以通過;第7項予以修正;第8項予以撤回〕:
1.考選業務基金105年度於「勞務成本-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試務甄選費」3億5,204萬3千元,其中49萬8千元係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所需經費,擬全數刪減。
2.鑒於考試業務無藉由公關拓展業務之需,編列公共關係費之必要性有待商榷,考選基金105年度在「勞務成本-試務成本」科目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建請全數刪除。
3.考選基金105年度在「勞務成本-試務成本」科目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惟各項考試報名費收入係該基金主要業務收入,而辦理各項考試所需之試務經費,則依法應由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支應。由於公務人員工作相對穩定,民眾報考意願頗高,尤其現今不景氣,高失業率年代,錄取率極低,故考選機關應無藉由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以拓展業務。至該基金稱係為辦理考試洽借場地,及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等交換意見所需一詞,由於擬洽借之場地均為學校,倘洽借確有困難,當可商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出面協調,為撙節公帑,爰提案整筆刪列。
4.該基金應無藉由公共關係拓展業務之需,各項考試報名費收入係該基金主要業務收入,而辦理各項考試所需之試務經費,則依法應由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支應。尤其現今錄取率極低,故考選機關應無藉由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以拓展業務。至該基金稱係為辦理考試洽借場地,及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等交換意見所需一詞,由於擬洽借之場地均為學校,倘洽借確有困難,當可商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出面協調,毋須浪費公關費資源。綜上,公共關係費係為拓展業務收入所需,考選基金係為辦理各類國家考試所設置,允無編列公共關係費之必要性,且該基金業務收入逐年下降,各項支出酌應撙節為妥。是以,為確保考選基金財務收支健全,爰提案是項30萬元預算予以刪除。
5.鑒於考選業務基金預期本年度各項考試報名人數減少,相關試務人力成本理應減少,酌減「旅運費」60萬6,200元。
6.鑒於近年來國考試題爭議不斷,重複出題情況一再發生,不僅違反國考試題3年內不得重複出題的規定,試題重複更重創國考公信力。考選部未來除應嚴格審題,並應本撙節原則,檢討降低命題酬勞費用,在檢討及改善命題品質前,爰擬刪除該基金「勞務成本項下」「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373,497千元」十分之一,以撙節試務成本。
7.為撙節試務成本,考選部應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在未見改善前,爰針對考選業務基金105年度於「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試務甄選費3億5,204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考選業務基金105年度於「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試務甄選費3億5,204萬3千元,用於支付各類試務酬勞包含出席費、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監場費,以及題庫建置與入闈決定試題等經費。經查截至104年度8月底止,高普考試、特種考試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類考試之考試種類有37種、考試類科計1,228類、應試科目則達6,677科,另98年度至104年度8月底止,各類考試種類已減少1種,惟考試類科卻增加65類,應試科目增加178科爰此攀升趨勢,恐增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及題庫建置等相關試務成本,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考試院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9.近年來我國各類國考之考試類科呈攀升趨勢,其應試科目亦多達6,677科,由於考選基金財務狀況欠佳,各類考試報考人數遞減,過多之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徒增命題費、審查費、閱卷費及題庫建置等試務成本。以104年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特種考試為例,即存在高普考已有之類科如會計、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子工程等,爰要求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
10.考選部已於103年度全面調高各類考試之報名費,惟103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業務收支仍短絀4,990萬9千元,其原因主要肇自所吸收之高額報名費減免,實不利於該基金財務狀況。近年各類考試報考人數呈下降趨勢,未來該基金收入恐亦將隨同減少,考量政府對弱勢族群之照顧,係屬全國性政事,實不宜由考選基金全額負擔考試報名費之減免。爰建議考選部宜研謀由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名費之減免補助事宜,以穩健考選基金財務狀況。
11.考選部已於103年度全面調高各類考試之報名費,惟103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業務收支仍短絀4,990萬9千元,其原因主要肇自所吸收之高額報名費減免。近年各類考試報考人數呈下降趨勢,未來該基金收入恐亦將隨同減少,考量政府對弱勢族群之照顧,係屬全國性政事,實不宜由考選基金全額負擔考試報名費之減免。爰建議考選部宜研謀由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名費之減免補助事宜,以穩健考選基金財務狀況。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通案部分
有黨團、委員提案2項〔第1項予以通過;第2項留待表決〕:
1.新制、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保基金及國保基金之部分額度近年來委託投信業者操作,迭爆發代操弊端,造成基金蒙受損失,影響基金權益至鉅,除持續檢討監督管理制度外,要求應就現行委託國內外投信業者過於集中問題審慎檢討因應。
2.囿於近年中央社會福利支出龐鉅及財源有限,公務預算常編列不足,資金缺口爰由特種基金墊付,105年度止預估短付健保基金620億元、國保基金381億元及勞保基金26億元等合計逾千億元,恐影響該等基金財務健全,並加重以後年度政府財政負擔,要求應積極研謀改善。
甲、勞動部主管
有黨團、委員提案4項〔第1項、第2項均予以通過;第3A項留待表決;第3B項予以撤回〕:
1.為解決大專校院兼任助理之定位與相關權益保障,勞動部及教育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惟實務衍生勞保相關法令研商或行政規則等待解決事項,要求勞動部及教育部應積極協調處理,以確保學校助理之勞工權益,並就所增加之勞保財務負擔預為規劃因應。
2.鑒於目前大專兼任教師因不直接適用教師法、又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導致其相關勞動權益受損,與專任教師有明顯的待遇落差,導致各大專在成本考量下出現「以聘兼任替代聘專任」之趨勢,將影響教育品質,且各級學校各類編制外人員已陸續納入勞動基準法,但同屬編制外人員之大專兼任教師遲遲尚未納入,勞動部及教育部雖已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與「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惟實務衍生勞保相關法令研商或行政規則等待解決事項(法令研商,如勞健保最低薪資級距、低薪高保之不合理性、不同兼職工作加退保及行政作業負擔;部分工時與全時工作者間之保障衡平性及勞退負擔之不合理性;短期部分工時人員以全時工作者投保健保之不合理性及投保選擇權),爰此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積極協調處理,並就所增加之勞保財務負擔預為規劃因應,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完整的書面報告,以確保學校助理之勞工權益。
3A.根據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所做「2012年醫師工作環境問卷調查」指出,全體醫師普遍竟有50%以上違反2011年ACGME(美國畢業後醫學教育評鑑委員會,The Accreditation Councilfor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規範的各項工時標準,每週工作時間和連續工作24小時後最短連續休息時間上,更有70%以上違反工時規範,而與醫療疏失密切相關的最長連續工作時間,在現行的值班制度下,醫師甚至幾乎全部都違反工時標準,顯見醫師工時過長,過勞情形普遍嚴重,而近期更導致醫師過勞引起職災案件頻傳。雖然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已於105年4月28日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於4年內逐步完成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之決議,但為保障醫師之勞動人權,減少醫師過勞所引起的職業災害,以促進病人安全就醫之權利,爰要求勞動部應會同衛福部,提前於民國107年1月1日前,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
3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勞動部應會同衛福部,提前於民國107年1月1日前,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勞動部應會同衛福部,於民國109年1月1日前,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4項〔第1項、第4項均予以通過;第2項、第3項均予以撤回〕:
1.經查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104、105年度均匡列投資不動產額度50億元,雖依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經勞動基金監理會會議審議通過,惟決策過程未擬具投資計畫及盈虧之估計,且該項目預算書中僅列投資購置不動產,並未有其他項目說明及計畫可供檢視,明顯不利預算審查及外界公開透明監督。當前不動產市場景氣低迷,獲利不易,自不宜貿然投入大筆資金,為撙節公帑,爰提案全數減列本項預算50億元。
2.勞保作業基金(勞工保險部分)104年度及105年度均匡列擬投資不動產50億元之額度,要求自下年度起預算書應載明投資計畫及盈虧之估計報告等相關資訊。
3.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投融資業務成本」原列9億6,516萬6千元,凍結五分之一。
4.鑒於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成本增幅高估,酌刪減一般服務費800萬元。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87項〔第1項、第5項、第7項、第8項、第11項、第17項、第47項、第49項至第52項、第57項、第76項至第86項均予以通過;第2項、第6項、第10項、第16項、第19項、第20項、第24項至第26項、第28項、第36項、第41項、第53項、第56項、第59項、第62項、第75B項均予以撤回;第3項、第31項、第38項、第70項、第72項至第75A項均留待表決;第4項、第9項、第12項至第15項、第18項、第21項至第23項、第27項、第29項、第30項、第32項至第35項、第37項、第39項、第40項、第42項至第46項、第48項、第54項、第55項、第58項、第60項、第61項、第63項至第69項、第71項均予以修正〕:
1.有鑑於勞動部於104年7月14日(新聞稿)宣稱「為因應少子化及高齡化造成國內勞動力逐漸減少,並確保國人優先就業原則下,勞動部引進外勞做為補充人力,……」,經查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就業安定收入共編列140億9,784萬元,較104年增加20億3,204萬元,其中尤以一般製造業及外籍看護工(一般雇主)等項目增幅最為顯著,明顯有違上述所自言。目前企業主已偏好進用外籍勞工,導致本國失業率有增無減,顯見勞動部對進用外勞審查過於寬鬆。爰提案刪除105年度就業安定收入30億元,並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管控外籍勞工員額及促進本國國民就業改善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 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服務費用」編列7,058,839千元,存有下列缺失:
(1)「服務費用」包括水電費、郵電費、旅運費、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保險費、一般服務費以及專業服務費等。105年度預算數較104年度預算數增加87,663千元,亦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1,555,548千元,顯見預算浮編相當嚴重。
(2)其中,「修理保養及保固費」105年度比104年度雖然大幅減少393,177千元,但一般服務費卻比104年度大幅增加494,233千元,預算書中亦未詳細說明增減原因,僅是為達到上年度預算數,嚴重違反零基預算規定,實令人疑竇。
(3)再者,外勞逃逸行蹤不明之人數逐年增加,已超過5萬人以上,國安單位雖然成立專案小組積極查緝,但每年逃逸增加人數仍然大於查緝到案人數,對此就安基金應有更積極作為。
基此,為撙節支出,爰建議刪減50,000千元,其餘凍結80,000千元,待勞動部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3.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鑑於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預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服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6,326,578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為求撙節支出,加以前年度決算數5,046,502千元,爰提案刪減20計新台幣1,265,316千元。
4.據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104年至106年產業人力需求趨勢推估,會展、自行車、能源技術服務、國際醫療及石化等產業,乃人才缺乏之重點產業。另查勞動部為促進國民就業,推動辦理職業訓練業務多年,預算規模動輒百億元以上,然105年勞動部自辦職前訓練課程,未能整合上開產業人力供需資訊,因應勞動市場中長期趨勢,針對重點缺工產業提供職業訓練課程。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10億元,待勞動部針對未來重點產業之人才需求,整合跨部會資源,訂定更具前瞻性之職業訓練課程,強化國民就業力並有效促進就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有鑑於外籍看護工雇主每年繳納之就業安定費高達47.7億元,占整體就業安定基金收入來源超過四分之一(25.4%),惟本基金105年用於本國長照就業促進之相關預算,僅有培訓照顧服務員5千8百萬元、補助居服單位聘僱本國照服員提供外籍看護工進用家庭喘息服務2千萬元、補助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696萬元……等,合計約8,496萬元,僅占本基金總預算0.45%;對照勞動部媒合本國居家服務成功率僅萬分之七,足見本基金之預算運用及分配,對於培植本國長照人力之助益極其有限。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2億元,待勞動部於本基金增列「提升本國長照就業促進與家庭照顧」用途科目,修正擴大缺工就業獎勵辦法,使從事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之照顧服務員亦得適用,並結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外籍看護工家庭到宅照顧指導員計畫,積極輔導居服單位承辦照服員訓練,落實訓用合一,提升本國長照人力之就業與久任,另會同衛生福利部協助外籍勞工安置中心轉型,得以加入喘息服務計畫,增加照顧服務之供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就業安定基金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原列經費8億4,588萬1千元,凍結4億元。
7.為督促勞動部重視青年失業問題,爰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項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綜合業務規劃」5千萬元,俟勞動部針對「青年失業問題」提出改善方案,並至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8.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綜合業務規劃」原列12億5,729萬4千元,提案凍結4,000萬元,俟勞動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9.有鑑於勞動部為協助未在學之失業青年,提供更為個別化與彈性化之學徒制職業訓練,並考量微型企業與自營手工技藝業者普遍面臨人才斷層之窘況,亟需青年投入業界以接續產業命脈,故提出「明師高徒計畫」,由師徒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學徒之受訓時數每月至少100小時以上,由學徒定期填寫訓練日誌,委辦單位負責追蹤訪查;然該計畫未明確師徒雙方是否為勞雇關係,且契約中未詳細載明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致學徒向媒體泣訴月訓練時數逾220小時,委辦單位竟慫恿學徒偽造訓練日誌,並上報勞動力發展署,便宜行事致學徒權益受損。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預算1億元,待勞動部針對前開計畫之訪查機制、委辦單位遴選與評估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研議更詳實之定型化契約供師徒雙方參考,以消弭外界質疑聲浪,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二、「職業訓練業務」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6億0,176萬2千元,惟辦理勞工教育學苑效益有待提升,勞動部應積極研擬相關方案,以增加運用效率,爰凍結預算五分之一。
11.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業務經費,其中與勞工學苑有關之基金來源1,240萬元、基金用途1,79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
12.(1)勞動力發展署失業者職前訓練甚大比重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惟各分署委託辦理職前訓練訓後就業成效不佳,顯見未依產業發展規劃職訓課程,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以及結訓後之就業媒合,均未落實。
(2)爰建議「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編列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5,842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4.(1)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目的在於為提升青年技能,協助順利就業。惟依據主計處105年1月公布之統計資料,該月整體失業率為3.87%,雖較104年同期減少0.16%,但15-24歲青年失業率為11.95%,仍與104年同期相當,且為整體失業率3.08倍,顯示青年失業問題仍有待改善,該方案之有效性仍待持續檢討修正,預算有執行不力之虞。
(2)爰建議「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計畫預算凍結三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5.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經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12.63%,雖低於世界各國之13%、已開發經濟體之16.7%、歐盟28國(EU-28)之22.6%及歐盟19國(EU-19)之24.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各國之日本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其次,再以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倍數觀察,我國103年度該倍數為3.19倍,除略低於新加坡之3.2倍外,高於世界各國之2.21倍、已開發經濟體之2.14倍、歐盟28國(EU-28)之2.22倍、歐盟19國(EU-19)之2.12倍、日本之1.76倍、中國大陸之2.23倍、香港之2.66倍及南韓之2.97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惟我國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允應持續與各部會檢討調整該方案之具體內容,並就計畫間之轉銜或互相搭配,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故建議凍結「職業訓練業務」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之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項下「職業訓練業務」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編列8億2,532萬元,我國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應持續檢討調整方案之具體內容。爰此,請勞動部檢討青年職能開發業務計畫之辦理情形,並於二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105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惟青年失業率雖從103年度12.63%降至12.05%,但仍高於亞洲鄰近國家。鑒於畢業求職潮來臨,勞動部應逐年檢討協助青年就業機會,以打造青年友善就業環境,爰提案刪凍結五分之一,俟勞動部針對透過提升青年職能以降低青年失業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7.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凍結2,532萬元。
18.為使青年人口能順利進入勞動市場,行政院於103年3月間核定促進青年就業方案,勞動部配合推動執行,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據行政院核定之促進青年就業方案,以「協助職涯探索,強化職涯扎根功能」、「增進工作技能與共通核心職能」、「促進職場體驗」、「協助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提供創業服務」、「協助排除就業障礙,促進就業媒合」及「待業青年就業促進服務」等面向,推動64項計畫,主辦機關包括國發會、勞動部、教育部、外交部、原民會、農委會、經濟部、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國防部、退輔會及衛福部等11個機關(單位)。惟各部會僅將原推動中之計畫臚列,雖召開之定期聯繫會報,但跨部會資源整合未發揮實際作用。爰建議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各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9.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建請減列10%。
20.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建請凍結「明師高徒計畫」4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21.「明師高徒計畫」遭外界質疑學員權益受損等情事,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然該計畫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且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因缺乏法律保障,可能影響學徒勞動權益,雖針對前開媒體報導,勞動力發展署業發布新稿就該計畫實施目的、遴選、評估及輔導等程序予以說明,並敘明該個案之處理情形,惟為杜外界疑慮,允應檢討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因此爰提案凍結該計畫2億3,234萬6千元預算四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2.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經查103年度明師高徒計畫執行結果實際訓練人數1,541人,訓後就業率為75%,然該計畫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且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因缺乏法律保障,可能影響學徒勞動權益,雖針對前開媒體報導,勞動力發展署業發布新稿就該計畫實施目的、遴選、評估及輔導等程序予以說明,並敘明該個案之處理情形,惟為杜外界疑慮,允應檢討建立周延之計畫執行方式,並落實後續追蹤訪查機制。故建議凍結「明師高徒計畫」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少年職能開發業務項下「明師高徒計畫」預算2億3,234萬6千元。該計畫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允應檢討計畫。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明師高徒計畫之辦理情形,並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3.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8億2,532萬元,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然該計畫之學徒契約中未明確規範師徒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僅簡要地要求學徒須遵守師傅交付之任務,既非職業訓練法之養成訓練,亦非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技術生,遭外界質疑為剝削青年之幫凶。爰建議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其中「明師高徒計畫」2億3,234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4.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6,800萬元……」。(決議第15、16、17項合併凍結6,800萬元)
25.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6,800萬元……」(決議第15、16、17項合併凍結6,800萬元)
26.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勞動部辦理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經統計約800人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1億2,000萬元」乙案。建請修正文字為「勞動部辦理明師高徒計畫除截至105年3月28日止已媒合或已開訓之師徒得繼續辦訓外,餘凍結6,800萬元……」(決議第15、16、17項合併凍結6,800萬元)
27.(1)為提升在職勞工技能,10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經費合計4億8,271萬2千元,結合勞工團體辦理訓練課程,並補助在職勞工80%或100%訓練費用,每3年最高補助7萬元,希望藉此提升勞工技能。雖推動立意良好,惟查訓練單位所辦理課程有美容美髮、手工藝類課程比例較高情形,訓練課程宜多元化並應配合國家產業發展趨勢,不應過於集中某些職類。
(2)爰建議「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8.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3億3,057萬1千元,經查各地庇護工廠職業轉銜機制成效不彰且經營狀況多不理想,爰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9.經審計部提出庇護性就業之職業轉銜機制有待落實,庇護工場營運狀況多不理想之審核意見據103年度庇護工場之經營運作情形可悉,截至103年底合法立案或受政府委託之庇護工場總數137家、提供庇護性職缺數1,952人、實際就業人數1,785人,惟進入一般職場就業或轉至社政、醫療體系就業者為數甚少,僅各為58人及22人,經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庇護性就業之職業轉銜機制有待落實」之審核意見。再者,因多數庇護工場未能自給自足,103年度無淨利者52家,占所有庇護工場家數之38%,業經審計部提出「庇護工場營運狀況普遍欠佳,不利永續經營」之審核意見,允應檢討改進,強化配套措施,因此爰提案凍結「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計畫項下兩項計畫2億0,650萬6千元預算五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0.勞動部職司全國勞動力之規劃及運用,並參與推動各項促進女性及中高齡就業之措施,惟該等族群之勞參率仍低於世界主要國家。鑒於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為避免我國勞動人口日趨減少,故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編列辦理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之經費3億6,383萬1千元,先行凍結50%,允應檢討近年來參與推動相關措施之成效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1.鑒於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就業服務的效益有限,刪除1,000,000千元。
32.「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就業服務業務」原編列24億7,636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3.鑑於勞動部為強化我國青年之就業能力,辦理「青年就業讚」計畫,為18至29歲之初次尋職青年、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或從事部份工時工作之青年,提供訓練學習補助,協助其順利就業,惟上開計畫僅就青年失業者本身之就業能力強化,進行職業訓練服務,推動多年但成效有限。查今年5月,全國青年失業率達11.9%,仍高於日、韓等鄰國,足見渠等青年職訓計畫實有變革之必要。反觀新北市政府近年來推動「初次尋職青年就業服務」、「非典型勞動青年轉正職輔導」等計畫,為青年勞工提供初次尋職津貼、轉正職輔導津貼、成功轉業獎勵金及職涯存摺等措施,渠等計畫實施以來收效甚佳,值得全國推廣。爰此,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預算2億元,待勞動部參酌地方政府之做法,針對青年勞工職涯轉銜困境,提供較現制更多元之就業服務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4.就業安定基金「就業服務業務─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原列2億5,286萬3千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俟勞動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5.(1)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2億3,798萬9千元,用於各公立就業中心辦理外展服務業務。經查104年度「通報或開發在地就業機會數」實際執行績效為29萬5,587個工作機會,相較於103年的30萬7,306個工作機會,減少開發了1萬1,719個工作機會,不利民眾就業。
(2)爰建議「就業服務外展工作勞務需求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6.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凍結2億元。
37.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4億9,045萬元。經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其中青年失業率12.63%,雖低於世界各國之13%、已開發經濟體之16.7%、歐盟28國(EU-28)之22.6%及歐盟19國(EU-19)之24.4%,然卻高於亞洲鄰近各國之日本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其次,再以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倍數觀察,我國103年度該倍數為3.19倍,除略低於新加坡之3.2倍外,高於世界各國之2.21倍、已開發經濟體之2.14倍、歐盟28國(EU-28)之2.22倍、歐盟19國(EU-19)之2.12倍、日本之1.76倍、中國大陸之2.23倍、香港之2.66倍及南韓之2.97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居高不下。惟我國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允應持續與各部會檢討調整該方案之具體內容,並就計畫間之轉銜或互相搭配,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故建議凍結「就業服務業務」編列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之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103年度整體失業率為3.96%、青年失業率為12.63%,高於亞洲各國,日本青年失業率僅6.5%、中國大陸10.5%、香港8.5%、南韓10.4%及新加坡9.6%;以青年失業率對照整體失業率,我國103年度該倍數為3.19倍,高於世界各國2.21倍、日本之1.76倍、中國大陸之2.23倍,香港之2.66倍及南韓之2.97倍,顯示青年失業率仍高,惟我國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允應持續與各部會檢討調整該方案之具體內容,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爰要求勞動部確實整併各部會青年就業協助資源,完善「促進青年就業方案」相關轉銜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達到協助青年就業之目標。
38.鑒於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的效益有限,刪除750,000千元。
39.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偏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參加者再就業情形難謂理想。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勞動部向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提昇實施成效報告,並具體強化再就業服務之追蹤輔導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0.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偏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參加者再就業情形難謂理想。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勞動部向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提昇實施成效報告,並具體強化再就業服務之追蹤輔導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1.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建請凍結4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42.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經查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偏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參加者再就業情形難謂理想。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有效協助方案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爰訂定協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實施計畫,然而,雖已提供延續性服務(包括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再就業比率仍連年下降,允應檢討強化其追蹤輔導成效。故建議凍結「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經查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偏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參加者再就業情形難謂理想。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有效協助方案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儘速返回職場,爰訂定協助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再就業服務實施計畫,然而,雖已提供延續性服務(包括辦理就業諮詢、協助推介就業、現場徵才及促進就業研習等服務),再就業比率仍連年下降,爰請勞動部2個月以書面提出檢討說明。
43.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經查:留用率及再就業率未能顯著提升,不利參加者之穩定就業,允應檢討改善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旨在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機會,並培養再就業能力,故留用比率與再就業率與實施成效息息相關。然觀諸該方案近3年來(101年度至103年度)之辦理情形,社會型計畫各年度之留用比率僅各為4.82%、5.83%及8.09%,實屬偏低;另103年度整體方案再就業比率47.38%,低於101年度及102年度之65.26%及61.93%,參加者再就業情形難謂理想。整體而言,參加者於方案結束後,甚大比率面臨二度失業,恐不利其穩定就業,因此爰提案凍結該計畫6億8,621萬元預算五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4.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5.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十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6.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惟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再就業比率連年下降,為協助參加者返回職場,應強化再就業服務之追蹤輔導。爰此建議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6億8,621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7.(1)依據行政院103年9月4日核定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然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相關預算,其中勞動部與經濟部的分工如何,是否有疊床架屋之嫌,有待勞動部進一步釐清,方能使國人了解勞動部對於促進社會企業發展之實質效益。
(2)爰建議「社會企業發展計畫」預算凍結二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48.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原編列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全數凍結。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9.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2,951萬元。經查觀察創業貸款之執行情形可悉,近年來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滑,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億元及1.27億元,致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實施成效不佳;而申貸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更是寥寥無幾,連帶造成促進就業效果不彰,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亟待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故建議凍結「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50.(1)105年度勞動部為協助民眾創業辦理微型創業業務,預算編列29,588千元,惟101年至104年協助人數逐年下滑,且預算執行率亦逐年下降,顯示該計畫措施協助民眾創業之成效未如預期。
(2)爰建議「辦理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51.就業安定基金於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編列「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1,347萬元。經查觀察創業貸款之執行情形可悉,近年來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之件數及貸款金額逐年下滑,100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貸款件數分別為714件、587件、438件、414件及214件;貸款金額分別為4.24億元、3億元、2.37億元、2.63億元及1.27億元,致100年度促進就業數尚達2,215人,然101年度至104年度7月底止減少為1,747人、1,671人、1,321人及668人,實施成效不佳;而申貸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更是寥寥無幾,連帶造成促進就業效果不彰,各年度促進就業人數甚少,亟待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貸意願。故建議凍結「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師資培訓與數位學習業務」下編列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之經費四分之一,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52.鑒於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的效益有限,刪除40,000千元。
53. 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項下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1億1,555萬3千元,建請減列30%。
54.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1億1,555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5.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編列「勞動及安全衛生巨量資料分析及運用計畫」1億1,555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6.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項下編列「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計畫」2,793萬元,建請減列30%。
57.「就業安定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2.智慧型安全及健康監控應用技術」原編列2,793萬元,凍結四分之一。
58.勞動部為推動「一例一休」之立法,委託精湛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勞工周休二日政策議題」民意調查計畫,調查結果顯示,周休二日修法採「一例一休」有85.8%的民眾表示贊成,採「二例」僅53%的民眾表示贊成,足見周休二日採「一例一休」乃民意之依歸。惟前開民調之受訪對象約一半不是在職勞工,問項未充分揭露例假日與休假日之異同,有刻意誤導之嫌,且委外採購金額恰好低於法定應公開招標之規定,致社會各界對民調結果質疑聲浪不斷,行政院長林全亦質疑其可信度,直指勞動部委外民調乃「球員兼裁判」之舉,未來將不會以此做為政策協商之基礎。爰此,全數凍結「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統計業務」預算,待勞動部針對未達「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金額之採購業務,訂定更為嚴謹之廠商資格審查標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9.(1)我國目前洽定且開放引進之外籍勞工來源國為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蒙古等六國,查103年底各國勞工在臺人數占外勞總人數比率,以印尼41.60%、越南27.31%、菲律賓20.22%與泰國10.87%,四個國家較為大宗,再以社福類別外籍勞工來源國論之,其中更約達8成來自印尼。
(2)因我國社福類勞工缺口長期仰賴外籍勞工,雖國內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者約有11多萬人,但迄104年底實際從事長照相關工作者僅有約2萬3千多人,顯示短期內本國人士無法填補社福工作勞工缺口,惟近期印尼政府再次聲明,將從明年起逐步減少印尼勞工赴海外擔任幫傭人數,即若印尼政府緊縮勞力輸出,將對大量依賴印尼籍社福類勞工家庭造成嚴重衝擊。
(3)為避免我國外籍勞工人力因單一國家政策變更而出現缺口,勞動部應儘速加強與外籍勞工來源國溝通協調作業,爰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100,000千元,要求勞動部應就增加外籍勞工來源國、並檢討與現行外籍勞工來源國之合作方式及情形,提出具體方案,俟至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0.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原列11億8,894萬6千元,提案凍結5億元,俟勞動部就外籍勞工生活輔導之規劃擬定,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1.我國引進社福外勞超過二十載,人數總計超過23萬人,惟主要輸入國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境內勞動力需求漸增,又我國社福外勞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工作環境惡劣,強逼吃豬肉、濫用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層出不窮,致渠等外勞逃逸率高出產業外勞五成以上。查多個主要外勞來源國計畫逐步禁止社福外勞人力之輸出,其中印尼政府業已推動「2017年零國際幫傭計畫」,預計2019年全面停止輸出人力從事社福工作,然上開政策勢必嚴重衝擊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惟勞動部至今尚未有妥善應變之策。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3億元,待勞動部開拓新的外籍勞工來源國,並研議完竣「家事勞工保障法」,確保渠等勞動力輸入無虞且外勞基本勞動權益得以保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2.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千萬元,俟勞動部就「增加外籍勞工來源國」提出具體方案,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3.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凍結預算5千萬元,俟勞動部擬定外籍勞工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之全國性政策規劃,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政策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近年來國內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已達60萬人之眾,惟就業安定基金運用項目涉及外籍勞工部分,多偏重人力管理層面,欠缺外籍勞工生活輔導工作事項。查近5年以來,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屢創新高,外籍勞工犯罪案件數量比往年大幅增加。究其原因,許多外勞來臺後因環境適應不良、工作糾紛、工作壓力等因素影響離開工作職位,在外躲藏,容易遭非法組織吸收利用。鑒於外籍勞工來臺多半從事辛苦、骯髒、危險之「3K產業」,在長期工作壓力之下,亟需適當休息及良性休閒活動,幫助外籍勞工紓壓,調適身心,提升工作效率,對於雇勞雙方皆具正向效益。為督促勞動部重視外籍勞工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權益,勞動部應擬定外籍勞工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之全國性政策規劃,並於2個月內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政策規劃專案報告。
64.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原列11億8,894萬6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勞動部就解決外勞來源國集中問題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5.勞動部為督導雇主及仲介公司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工作,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籍勞工之勞動法令宣導與諮詢服務。查外國人遭廢止聘僱許可,按就業服務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即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惟上開規定涉及外國人工作權益重大,又外國人因語言、文化與風俗等差異,在行政救濟程序往往居於劣勢地位,而勞動部未針對上開情事,督導地方政府及仲介公司積極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提供其法律諮詢服務,因而爆發今年二月間外籍勞工疑似未提出行政救濟申請,即遭仲介強制安排離境遣返乙事。爰此,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5千萬元,待勞動部針對受聘僱外國人,研擬更完善便民之法律諮詢與通譯服務計畫,確保其行政救濟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6.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台灣老年人口比例增加,邁向高齡社會趨勢短期內恐難扭轉,面對人口高齡化,實有龐大之長期照顧需求,惟目前社福外勞集中於少數來源國,屬印尼國籍者更達8成左右,加以國內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僅約6成,實不利長照體系人力之建立,且政府對於蓄意逃跑外勞之罰處仍舊不夠積極。為保障國人就業權利以及遏止非法逃逸外勞,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勞動部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7.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台灣老年人口比例增加,邁向高齡社會趨勢短期內恐難扭轉,面對人口高齡化,實有龐大之長期照顧需求,惟目前社福外勞集中於少數來源國,屬印尼國籍者更達8成左右,加以國內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僅約6成,實不利長照體系人力之建立,且政府對於蓄意逃跑外勞之罰處仍舊不夠積極。為保障國人就業權利以及遏止非法逃逸外勞,爰提案凍結該項目預算50%,俟勞動部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8.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計畫項下辦理外藉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業務1億3,529萬9千元。凍結3,529萬9千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9.鑑於近年來法定或新興傳染病、天然災害頻仍,一旦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勞工必須為照料子女而請假暫離工作崗位,惟上開情事係被動配合政府部門防疫、防災之作為,實難歸責於受僱勞工自身。然「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勞工因前開原因申請家庭照顧假,其薪資計算比照事假,雇主得不給付工資。然渠等規定迫使育兒勞工面臨家庭與工作抉擇之兩難,恐損及受僱勞工發揮照顧家庭成員之功能,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預算2億元,待勞動部於一個月內研議修正現行家庭照顧假無薪之規定,並研提「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增訂「家庭照顧津貼」以減輕育兒勞工負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0.鑒於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滿意度調查」計畫的效益有限,刪除600千元。
71.有鑑於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時,勞工因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勞工日後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自102年起編列預算,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核人力,督促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足額提繳及領回,並提供法令諮詢與勞資爭議協處等相關服務。惟上開計畫推動至105年5月底止,事業單位仍超過兩成比率未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共計1,059億元未依法存入專戶,影響全國符合舊制退休勞工共計8.1萬人。爰此,凍結「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3千萬元,待勞動部針對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提出更務實可行之追繳計畫,嚴格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查核工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2.鑒於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推動企業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備措施的效益有限,刪除10,000千元。
73.就業保險基金預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落實就業平等法制相關措施工作」及「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促進職場工作平等相關措施」分別為1,500及7,200千元,兩者計畫之目的皆為達到兩性於工作職場上之平等,落實法令規範並穩定提高勞動參與率,爰此認為二者計畫間並無太大差異,應精簡執行計畫之費用,且勞動部應審慎思考實際進行方式,確資達到原規劃目的之效果,提案刪減落實就業平等法制相關指施工作1,500千元
74.(1)該預算計畫預算數與各計畫內容說明之預算數加總,二者數字有所落差,顯有規避本院監督之嫌!
(2)如計畫內容說明中,105年出國計畫(含大陸地區旅費)計編列5,419千元;然旅運費預算數卻為2,493千元,二者不符!
(3)爰建議刪除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四分之一,餘凍結四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75A.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2015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顯示,仍有335.2萬人月薪不到3萬元,占整體受僱就業者37.93%。另從財政部大數據分析報告得知,25歲以下者中有51.05%年薪在25萬元以下。可見國人窮忙的程度,特別是青年。由於低薪、機會變少、看不到未來,讓貧富差距與社會公平成為台灣發展的最大隱憂。教育部日前亦研擬推出「補助企業提供實習及聘用方案」,規劃企業與學校共同辦理半年以上實習,期間須給學生2萬零8元基本工資以上待遇,則補助企業2萬元;若實習生畢業後獲聘為正式員工且薪資達3萬1,520元(31K)以上,將再給予企業2萬元補助。為免年輕人一出社會就被經濟壓得喘不過氣來,勞動部有必要立即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檢討。2014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即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5,188元,加上工作人口之就業扶養金額17,770元,每月基本工資應為32,958元。故提請院會做成決議:「行政院應即責成勞動部召集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將基本工資提高至三萬元」,以化解三百萬人的窮忙困境。
75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行政院應即責成勞動部召集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將基本工資提高至三萬元……」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行政院應即責成勞動部召集基本工資審議委貝會,研議調整基本工資,以化解三百萬人的窮忙困境。」
76.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自96年度起主要由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等部會負責辦理照顧服務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惟每年培訓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平均6成左右,致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仍接近有4成未能就業。由於台灣老年人口比例增加,逐漸邁向高齡社會,面對人口高齡化,有龐大之長期照顧需求,惟目前社福外勞集中於少數來源國,屬印尼國籍者更達8成左右,加以國內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率僅約6成,實不利長照體系人力之建立,爰要求勞動部於三個月內檢討並研議改善措施,積極有效提升本國照顧服務員之就業率。
77.國發會擬定「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並於103年4月間獲行政院核定,配合該方案之實施,105年度就安基金編列協助女性及中高齡就業相關經費16億0,723萬9千元。惟103年度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0.6%,雖高於日本(49.2%),與韓國(51.3%)相當,但低於新加坡(58.6%),亦低於歐美大部分國家,如加拿大(61.6%)、英國(57.6%)、美國(57%)及德國(54.8%);再觀察中高齡勞參率,103年度我國中高齡勞參率61.7%,亦低於日本(78.3%)、韓國(74.9%)、美國(72.1%)及德國(79.7%)等國。爰此,要求勞動部應積極推動各項促進女性及中高齡就業之措施,檢討近年來參與推動相關措施之成效,以提升勞動參與率。
78.國發會擬定「育才、留才及攬才整合方案」,並於103年4月間獲行政院核定,配合該方案之實施,105年度就安基金編列協助女性及中高齡就業相關經費16億0,723萬9千元,婦女及中高齡勞動參與率仍待提升,就安基金參與推動促進婦女及中高齡就業之相關措施,自103年度開始執行,惟103年度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0.6%,雖高於日本(49.2%),與韓國(51.3%)相當,惟低於新加坡(58.6%),亦低於歐美大部分國家,如加拿大(61.6%)、英國(57.6%)、美國(57%)及德國(54.8%);再觀察中高齡勞參率,103年度我國中高齡勞參率61.7%,亦低於日本(78.3%)、韓國(74.9%)、美國(72.1%)及德國(79.7%)等國,該等族群之勞參率尚待提升,足見相關措施之執行成效仍待檢討強化。
79.勞動部推動創業貸款政策多年,惟近年來申貸件數及金額逐年減少,致促進就業效果不佳,要求應檢討強化輔導及商機媒合等配套措施,並加強提供婦女中高齡國民及失業者發展微型企業。
80.補助庇護工場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身心障礙者訓練就業技能之場所,以利日後於職場謀職就業,惟觀察庇護工場實際運作情形,存在營運狀況普遍欠佳,且庇護性就業者轉至一般職場或社政、醫療體系就業者為數甚少,職業轉銜效果不彰等問題,要求勞動部應檢討強化配套措施,以提高身心障礙者進入一般職場就業之機會。
81.勞動部職司全國勞動力之規劃及運用,並參與推動各項促進女性及中高齡就業之措施,惟該等族群之勞參率仍低於世界主要國家。鑒於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為避免我國勞動人口日趨減少,要求勞動部應檢討近年來參與推動相關措施之成效,以提升勞動參與率。
82.勞動部雖參與推動促進青年就業方案,惟我國青少年失業率為整體失業率之3倍餘,改善青年就業問題刻不容緩,要求勞動部應持續與各部會檢討調整該方案之具體內容,並就計畫間之轉銜或互相搭配,進行跨部會實質資源整合,俾確實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
83.105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經費8億4,588萬1千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職前訓練,另編列3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惟部分課程之訓後就業率甚低,恐有偏離就業市場需求之虞,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應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並訂定有效之審核淘汰標準,以強化訓練成效,增加就訓者之就業機會。
84.105年度「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2億0,650萬6千元、推廣行銷庇護工場產品,使社會大眾認識庇護工場之產品及服務280萬元。惟觀察庇護工場實際運作情形,存在營運狀況普遍欠佳,且庇護性就業者轉至一般職場或社政、醫療體系就業者為數甚少,職業轉銜效果不彰等問題,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檢討強化配套措施,以提高身心障礙者進入一般職場就業之機會,俾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體系。
85.勞動部於105年3月23日的『長照人力發展之囷境與挑戰一改善照顧服務員薪資及勞動條件、強化人才培育、檢視外籍看獲工進用政策之利弊與未來展望』的專案報告中,第2到3頁中提到:「為促進結訓學員就業及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本部已辦理相關促進就業措施,包括:提供失業勞工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從事機構照顧工作,並藉由3段階梯式之不同額度補助,以協助勞工穩定就業。另提供照護機構、居家服務單位及家庭雇主僱用獎助,鼓勵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促進失業勞工就業。」
但經查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分別編列「辦理特別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199,595千元(預計協助就業弱勢者1,442名.預算書第58頁),以及編列「辦理相關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252,863千元(預計協助l,916人就業,預算書第59頁,只有說明2中有提到:補助雇主僱用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員,及補助民間居家服務單位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提供家庭外籍看護工休假期間替代照顧服務,且僅編列33,332千元)。除此之外.是否有與促進失業勞工從事長照工作有關之就業獎勵津貼及僱用獎助預算隱藏在別的計畫中,不得而知。
因此,只好暫時先將專案報告中之施政措施與這兩項預算計畫兩相比對之後,實在不知勞動部專案報告中所謂:藉由3段階梯式之不同額度補助,以協助失業勞工穩定從事機構照顧工作,所由而來?而又有多少就業獎勵津貼及僱用獎助,用來鼓勵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另外,縱使將兩個計畫預估促進就業人數合計3,404人數全輔導為從事長照工作,相對於國內對尚有52.2萬失能人口需家庭自行照顧或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而言,如此人數簡直杯水車薪,爰此,要求勞動部於三個月內提出促進及獎助失業勞工從事長照工作之拖政計畫並執行。
86.勞動部已於104年8月正式公告放寬聘用外籍看護工限制,開放「85歲以上且輕度失能者」如無法自取食物,須人餵食等也可申請。而根據勞動部之估計,106年起台灣每100位工作年齡人口需扶養18位老人,現行許多上班族必須同時兼顧照顧長輩的責任,若無適當照顧資源,將導致離職及提前退休潮,盼藉由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有效舒緩家庭照顧者壓力,並提升國內勞動力運用,因此為了減輕家有長輩的親屬照顧壓力,建請勞動部評估是否開放「80歲以上且輕度失能者」。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6項〔第1項、第8項、第12項至第16項均留待表決;第2項、第4項、第5項、第9項、第17項、第19項均予以撤回;第3項、第6項、第10項、第18項、第26項均予以修正;第7項、第11項、第20項至第25項均予以通過〕:
1.衛生福利部105年度補助「醫療藥品基金」35億3,035萬6千元,多年來皆無減少,造成醫院經營無有效提升醫療收入減輕國庫負擔。又預算書預計業務收支相抵後計獲賸餘8億2,538萬9千元。雖然公立醫院具有穩定區域醫療資源之功能,然長期接受補助卻造成醫院不思精進之道,且在基金應自給自足的原則下,考量預算評估會有賸餘,爰提案刪除「其他補助收入」3億元。
2.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26家部立醫院(不含母基金)之本期賸餘編列8億2,528萬7千元。依據衛福部所屬醫院收支概況表(不含母基金),26家部立醫院102年度至104年度本期賸餘(計列政府補助款)分別為6億9,239萬2千元、7億5,421萬元、7億6,536萬9千元,呈逐漸增加之趨勢,整體營運績效略有提升。
查衛福部所屬醫院本期賸餘雖逐年增加,惟不含政府補助款,實際短絀嚴重,政府每補助1元,虧損已逾0.7元,105年度衛福部編列對部立醫院之補助經費為35億3,035萬6千元(預算案數),且102年度及103年度短絀金額已分別達公務預算補助款之77.90及78.39。其次,部立醫院政府補助款占業務收入比,居中央公立醫院之首;三,排除特殊醫療機構,103年度衛福部所屬綜合醫院之政府補助款占業務收入比,不論位於都會或偏遠離島地區,均高於其他中央公立醫院。由於部立醫院都會區及偏遠地區補貼率遠高於退輔會及教育部所屬醫院,顯示財務自主能力仍有提升空間,允宜降低對政府補助之依賴,積極開源節流,提高財務自主,以利永續經營。爰刪除上開「補助經費」預算3億元,用以督促衛福部積極配合並辦理政府之政策,另凍結3億3千萬元,待衛福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3.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編列101億3,676萬2千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就「衛福部具備中度急救能力之12家醫院醫師缺額改善」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醫療藥品基金之衛福部所屬26家醫院105年度「用人費」編列101億3,482萬8千元,占醫療收入241億3,951萬5千元之41.98。查衛福部所屬醫院102年度醫療專業人員(醫師、護理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合計9,189人,占員工1萬3,474人之68.20,103年度醫療專業人員占比降為67.25,至102年度及103年度退輔會所屬榮民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分別為78.15及79.20,教育部所轄教學醫院分別為70.67及71.36,國防部所屬軍醫院分別為74.85及75.27。顯見,衛福部所屬醫院102年度及103年度醫療專業人員占員工比率,連續2年均居中央公立醫院之末;其次,部立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降低,與其他中央公立醫院相左。
醫療服務需有足夠之醫事人力及良好臨床素質,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惟衛福部所屬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低於其他中央公立醫院,恐有違醫療人員為醫院營運主力之精神,宜通盤檢討改善。爰刪除上開「用人費」預算1億元,用以督促衛福部積極配合並辦理政府之政策,另凍結3億元,待衛福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5.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編列101億3,676萬2千元,「約用契僱人員」預算編列52億1,104萬1千元。
查衛福部於104年度及105年度持續辦理「提升急診暨轉診品質計畫」,期落實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制度,然104年度全國193家急救責任醫院(重度34家、中度82家、一般77家)中,衛福部所屬醫院有12家具備中度級急救能力,占全國中度急救醫院之14.63,有8家屬於一般級,占一般急救能力醫院之10.39;其次,部分衛福部所屬中度急救醫院,其醫師缺額率連續2年超過20,恐不利執行緊急醫療任務。
是故,部分衛福部所屬醫院雖具備中度急救能力,惟醫師缺額率超過20,恐不利執行緊急醫療任務而須轉送醫學中心,進而加劇醫學中心急診負擔,有待改善。爰刪除上開「約用契僱人員」預算2億元,用以督促衛福部積極配合並辦理政府之政策,另凍結2億5千萬元,待衛福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6.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目前計有12家醫院具備中度急救能力,惟其中3家醫院103年及104年醫師缺額比率均超過20,分別為嘉義醫院、屏東醫院及澎湖醫院,醫師缺額率甚高,部分衛福部所屬醫院雖具備中度急救能力,惟醫師缺額率超過20,恐不利執行緊急醫療任務而須轉送醫學中心,進而加劇醫學中心急診負擔,顯見有待改善。爰此,凍結「醫療藥品基金-其他醫療成本-用人費用」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研擬改善醫院醫師缺額比率之檢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364萬4千元。經查,前年度之決算數僅299萬7千元。就其執行率與經費使用總額可看出,相關預算仍有酌減之空間。且印刷及廣告費,在其他項目亦包含於其中,為避免預算之使用浪費,爰提案減列50萬元。
8.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635萬7千元,係為推展醫療業務、加強公共關係,與社區互動及提升內部員工士氣等所需。惟公共關係費編列漫無標準,有欠合理,且公共關係費對拓展業務助力不大,爰提案全數減列。
9.衛生福利部之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635萬7千元,係為推展醫療業務、加強公共關係,與社區互動及提升內部員工士氣等所需。惟各部立醫院公共關係費編列金額不一,復未按醫院規模、員工人數或營運績效等標準編列,且不含公務預算之補助收入,虧損仍嚴重,卻仍編列該項公共關係費,按公共關係費之用意在加強公共關係,拓展業務收入,惟各部立醫院之主要任務為辦理國民醫療與健康服務,並加強醫學研究,提高醫療水準為主。依其業務性質觀之,提昇醫療品質為首要,「病人之口碑即是最好公關」,所辦業務無庸藉由公共關係費拓展業務收入,爰減列100萬元,另凍結2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10.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編列635萬7千元,係為推展醫療業務、加強公共關係,與社區互動及提升內部員工士氣等所需,其預算編列漫無標準,有欠合理,另公共關係費對拓展業務並無實質績效,故凍結50%,俟完成改善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其中訓練費用中之旅運費編列919萬6千元。經查,前年度之決算數僅736萬6千元、大前年度之決算數僅778萬7千元,且上年度之預算為890萬2千元。其訓練費用多為教育訓練及研究考察的相關費用,其使用內容未具體說明運作方式,以及其欲達成之研究與訓練主題,爰提案減列150萬元。
12.醫療藥品基金「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一般服務費」計畫編列17,417千元,相較上年度預算14,176千元及前年度決算13,499千元,多了三百多萬元,然於預算報告中並無說明一般服務費用之細項內容,參酌104年預算與103年度決算之費用,認為應撙節開支,避免預算編列之浪費。爰提案減列300萬元。
13.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3億1,905萬1千元,其中分年性計畫3億1,364萬6千元,一次性項目10億0,540萬5千元。惟該基金近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本年度預算編列13億1,905萬1千元,連同上年度保留數5億9,499萬9千元,合計可支用預算數19億1,405萬元。有鑑於過去幾年執行率皆僅只50左右或更低,去年執行數僅8億5,283萬9千元,預算編列明顯過高,爰提案減列8億元。
14.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3億1,905萬1千元,其中分年性計畫3億1,364萬6千元,一次性項目10億0,540萬5千元。惟該基金近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本年度預算編列13億1,905萬1千元,連同上年度保留數5億9,499萬9千元,合計可支用預算數19億1,405萬元。有鑑於過去幾年執行率皆僅只50左右或更低,去年執行數僅8億5,283萬9千元,預算編列明顯過高,爰提案減列8億元。
15.部分醫院未妥為處理前置作業,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進度落後,核有欠妥,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3億1,905萬1千元,其中分年性計畫3億1,364萬6千元,一次性項目10億0,540萬5千元。惟該基金近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故應予刪除20。
16.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編列13億1,905萬1千元,建請刪除5,000萬元。
17.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3億1,905萬1千元,其中分年性計畫3億1,364萬6千元,一次性項目10億0,540萬5千元。惟該基金近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進度多有落後情形。
查部分醫療器材近103年12月底甫決標,致執行率偏低,以臺中醫院冷凍空調系統預算數6百萬餘元,於103年12月30日辦理第3次招標,開標結果廢標,亦無法於年度完成決標,其他醫院亦有類似情形,故執行率偏低。其次,近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低,進度落後。
該基金所屬醫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進度多有落後情形,應積極檢討執行進度落後之原因,並加強預算執行進度控管,以達成各項計畫之預期效益。爰刪除上開預算3億元,用以督促衛福部積極配合並辦理政府之政策,另凍結3億5千萬元,待衛福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8.105年度醫療藥品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中「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編列13億1,905萬1,000元,惟經查,該基金所屬醫院近年來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且進度多有落後情形,104年度執行率甚至不到三成,加以近年來公立醫院器材採購弊案等違失案件頻傳,連監察院都曾於101年對衛福部所屬醫院辦理醫療儀器採購等問題,認為缺乏需求評估及內控稽核機制,顯未善盡監督職責,提出糾正在案。
顯然,在部立醫院未妥為處理前置作業及後續稽核控管及衛福部對於其所屬部立醫院於設置固定資產亦未善盡監督之責之情況下,終導致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率偏低、進度落後及弊案頻傳之情事發生。
爰此,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對所屬部立醫院全面檢討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執行進度落後之原因,並加強預算執行進度控管,以達成各項計畫之預期效益外,並要求衛生福利部各所屬部立醫院應強化內部稽核,避免採購弊案繼續發生。另建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5,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9.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編列機械及設備7億3,631萬1千元。我國自SARS疫情過後,建置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將全台分為6個醫療網區,各區指定1家應變醫院負責收治第1類與第5類法定及新興重大傳染病病患,以避免疫情擴大。
查衛福部上述醫療網區除臺北區外,其餘5網區指定應變醫院均為衛福部所屬醫院,足見部立醫院在傳染病防治之重要,但查上開衛福部所屬5家網區應變醫院,均有醫療器材逾使用年限仍在使用情事,其中急診部分,4家醫院超過60%之急診醫療器材已逾使用年限,至急診以外部分,3家醫院亦有超過70%之急診以外醫療器材逾限仍繼續使用之情事,其中屬於汰換舊設備之比率,除桃園醫院僅占15.87%,顯屬偏低外,其餘4家醫院則介於62.17%至88.63%間。
是故,醫療藥品基金105年度編列機械及設備7億餘元,惟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網區應變醫院,其中5區由衛福部醫院擔任,惟多數醫療器材逾限仍繼續使用,衛福部宜妥為規劃儀器設備汰換機制,以利維持醫療品質。爰刪除上開預算1億元,用以督促衛福部積極配合並辦理政府之政策,另凍結1億5千萬元,待衛福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20.醫療服務需有足夠之醫事人力及良好臨床素質,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惟衛福部所屬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低於其他中央公立醫院,恐有違醫療人員為醫院營運主力之精神,要求應通盤檢討改善,並於106年度起逐年增加醫療專業人員占員工的比率。
21.現行醫療體制逐漸從「政府籌資、政府提供」轉向「政府籌資、私人提供」,而民間醫療資源充沛,正削減部立醫院擔負之公共任務,壓縮部立醫院醫療市場空間。基此,為因應醫療環境變遷,各部立醫院應提昇服務品質,改善營運體質及績效,以達成高品質醫療照護目標,並提供民眾優質就醫環境,以發揮公立醫療體系服務效能。
22.鑑於醫事工作關係人民之生命財產,醫事人力亦關係著人民就醫權利,加上近年來,醫事人力問題已成為社會大眾關注之重要議題。經查,105年度衛福部所屬26家部立醫院醫療收入共計約241.4億元,惟用人費編列約101億餘元,占醫療收入之42%;復查,衛福部所屬醫院近三年來,醫療專業人員(醫師、護理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比率不但低於其他中央公立醫院,且更與其他公立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比逐年增加之情況相左,實未合理,顯示其人力配置失當,恐有違醫療人員為醫院營運主力之精神。
此外,經查衛福部部立醫院有12家醫院屬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但其中仍有三家(嘉義醫院、屏東醫院及澎湖醫院)醫師缺額率超過22%以上,尤其是嘉義醫院,醫生缺額比率竟超過50%,致無力提供緊急醫療服務,恐不利偏鄉民眾之就醫權利及就醫品質,亟需通盤檢討改善。
綜上,為提升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之醫療品質及改善其醫療專業人員比率、配置等醫事人員人力及偏鄉缺醫等醫療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23.查104年度全國193家急救責任醫院(重度34家、中度82家、一般77家)中,衛福部所屬醫院有12家具備中度級急救能力(桃園醫院、苗栗醫院、豐原醫院、臺中醫院、南投醫院、彰化醫院、嘉義醫院、臺南醫院、旗山醫院、屏東醫院、澎湖醫院及金門醫院),占全國中度急救醫院之14.63,有8家屬於一般級,占一般急救能力醫院之10.39。惟其中3家醫院103年8月及104年8月醫師缺額比率均超過20,分別為嘉義醫院、屏東醫院及澎湖醫院,醫師缺額率甚高,恐不利執行緊急醫療任務而須轉送醫學中心,進而加劇醫學中心急診負擔。爰要求衛福部應研議改善措施,維持醫療能量,病患得於第一時間獲得救治。
24.護理人員係各醫療院所最主要之醫療照護人力,渠等對病人安全及健康情形之改善具有最大影響力。惟長久以來,護理人員之專業及工作環境往往被外界忽視。雖健保署自98年度起,推動健保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目的為鼓勵特約醫院重視護理照護,增加護理人力配置,提高住院病人醫療照護品質。惟人員流動率仍有上揚趨勢,護病比亦有待改善;又參與方案之特約醫院近年相關指標值反映護理照護品質並未獲顯著改善。
爰此,要求健保署應慎研議將護病比納入法令規範,並積極檢討前揭方案之實施成效,督促特約院所妥善處理院內感染問題及改善護理人力配置情形。
25.衛福部所屬26家醫院105年度用人費編列101億3,482萬8千元,占醫療收入241億3,951萬5千元之41.98。衛福部所屬醫院醫療專業人員占員工比率,連續2年均居中央公立醫院之末。然而,醫療服務需有足夠之醫事人力及良好臨床素質,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醫療專業人員占比低於其他中央公立醫院,恐有違醫療人員為醫院營運主力之精神,爰要求衛福部應通盤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
26.在地老化及社區照顧已為世界各國長照趨勢,社區居民可將失能者就近安置於當地小型照顧機構,減少失能者環境適應之苦,便利家屬探視,也可強化長照服務提供者與當地社區互動合作,創造失能者、家屬及機構三贏局面。
鑒於長期照顧服務法已完成立法,於106年正式生效,衛生福利部訂立長照機構設立標準之餘,也應妥善運用社會福利基金提出具體輔導計畫,鼓勵民間小型機構業者精進服務品質,改善設施設備,並獎勵小型長照機構聘用復健、職能治療、心理諮商或社工等專業人力,增加小型機構服務能量及多元服務型態,以滿足民眾常照需求。
本項修正為:在地老化及社區照顧已為世界各國長照趨勢,社區居民可將失能者就近安置於當地小型照顧機構,減少失能者環境適應之苦,便利家屬探視,也可強化長照服務提供者與當地社區互動合作,創造失能者、家屬及機構三贏局面。鑒於長期照顧服務法已完成立法,於106年正式生效,衛生福利部訂定長照機構設立標準之餘,也應鼓勵民間小型機構業者精進服務品質,增加小型機構服務量能及多元服務型態,以滿足民眾長照需求。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9項〔第1項、第4項、第5項、第7項均留待表決;第2項、第3項、第6項均予以修正;第8項、第9項均予以通過〕:
1.衛生福利部主管【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銷貨成本」科目預算金額413,686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320,242千元,爰提案刪減2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2.鑒於部分生產或進口品項之預計單位銷貨成本較103年度增加,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銷貨成本」4,136萬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該預算科目計畫係直接材料人工及製造費用─製造費用─折舊、折耗及攤銷,然該科目預算103年度決算為1,772萬7千元、104年度之預算為2,068萬7千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
因此,爰建議「直接材料人工及製造費用─製造費用─折舊、折耗及攤銷」科目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衛生福利部主管【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行銷及業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8,424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6,325千元,爰提案刪減2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5.衛生福利部主管【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預算金額1,82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514千元,爰提案刪減2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6.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費─服務費用,然該科目預算103年度之決算僅24萬4千元,104年度預算數為96萬2千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爰建議「管理及總務費用費─服務費用」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衛生福利部主管【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科目預算金額8,445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上一年度決算數5,926千元,爰提案刪減20%後,再行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8.有關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性非屬國營事業管理法規範之營利性質,應歸屬特種基金之作業基金,是否宜於改制為政府獨資之國營公司,衛生福利部應審慎評估妥適性後研議修正。
9.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5年度預算案銷貨收入編列5億9,433萬3千元(共31項藥品,不含代收代付),其中5個品項預計委外產製,該等委製品之銷貨收入預估約1億9,968萬元。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成立之管制藥品製藥工廠,辦理國內第1級及第2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等相關事項,以有效管控重要管制藥品流向,並避免發生任意流用情形,惟查近年該工廠因囿於生產空間有限及技術不足等,致無法新增自製品項,爰將部分品項委外製造,惟第1、2級管制藥品外包委製之銷售額已逾總銷售額3成,且存有安全存量不足導致缺貨,及查核頻率偏低而難掌握品質等缺失,允宜3個月內加強檢討委製品之項目及改善管制流程,俾增裕營收及維護國人用藥安全。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7項〔第1項、第2項、第4項均予以撤回;第3項、第13項均留待表決;第5項予以修正;第6項至第12項、第14項至第17項均予以通過〕:
1.為避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重複用藥,提升病人用藥品質,健保署自102年度正式啟用健保雲端藥歷系統,又為推廣前揭系統之使用,該署辦理健保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105年度該方案總額協定預算案原編列11億元。鑒於基層診所及交付機構就健保鼓勵醫事機構查詢藥歷方案之參與率偏低,參與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在門診抽審案件數位審查等指標目標值之達成情形未臻理想,致該方案之預算執行率偏低,且加諸愛滋人權團體等對健保雲端藥歷系統侵犯病患隱私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仍多有疑慮。且醫界、藥界對於重複用藥核刪執行方式,及健保雲端藥歷系統現有介面操作仍有所質疑。健保署規劃制度前,應考量醫界與藥界使用者便利性,為簡化及改善重複用藥之流程,應設計出健保卡無法重複領取同類藥品之機制,或建立自動計算病人餘藥及警示介面。爰刪除上開預算2億元,並凍結3億元,待提出避免健保雲端藥歷系統侵犯個資之改善方案與簡化及改善重複用藥警示介面之流程精進計畫後,始得動支。
2.105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之「保險成本」,其中「呆帳」編列39億837萬1千元。較上年度編列了38億160萬1千元,增編了1億677萬元。而前年度的決算數僅37億5,019萬7千元,亦增加了1億5,817萬4千元。顯然中央健保署對於呆帳預算之編列有所擴張,然政府施政與全民健保之施行應努力催收避免呆帳,應將多餘的預算用於催繳而非自我認列虧損,爰提案減列1億5千萬元。
3.鑑於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保險給付」科目105年度預算編列5,721億9,121萬9,000元,其中辦理「提升保險服務成效」編列3億4,141萬3,000元,主要為辦理提升電子化審查、電腦軟體業務費用相關工作、資料倉儲相關資訊系統及強化資安作業所需相關電腦設備。
惟查該基金於此業務項目中並未詳列各項成本之估列標準說明,僅以簡略文字草率帶過,除未符合預算法之相關規定,明顯規避國會監督。政府部門不應帶頭規避法律,預算之編列資訊均應公開透明,為符民眾期待及國會審議之需要,自應改正。爰建請將「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項中編列3億4,141萬3,000元中刪減5,000萬元,凍結1億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保險給付-提升保險服務成效」科目原編列3億4,141萬3千元,但業務項目之表達過於簡略,僅於保險給付分析表之說明欄位提及「辦理提升電子化審查、資料倉儲相關資訊系統及強化資安作業等所需相關電腦設備、電腦軟體及業務費用。」,未符預算法規定及會計學理,依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及同法第50條規定:「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健保基金係屬作業基金,惟該基金「提升保險服務成效」業務項目未能詳予說明相關成本之估列標準,有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之虞,故於健保署未詳予說明估列標準前,爰凍結4,141萬3千元,待健保署提供估列標準詳加審查後方予解凍。
5.為改善民眾與特約醫療院所端之資訊傳遞效率與確保資訊安全,發揮健保醫療給付效益,健保基金105年度保險營運計畫中,於「保險給付」科目項下編列「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預算3億4,141萬3千元,惟提升保險服務成效之表達方式過於簡略,未能詳予說明相關成本之估列標準,有未符預算法相關規定之虞,不利預算審議。爰建議健保基金105年度保險營運計畫中,於「保險給付」科目項下編列「提升保險服務成效」預算3億4,141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針對「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計畫編列2,929萬5,000元,於預算報告中顯示該花費為電子化審查相關系統之建置,上年度預算並未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此等項目,而今105年度即編列近三千萬元之預算數,所費不貲。爰凍結二分之一預算,待衛福部提供該預算編列之詳細計畫內容,始得動支。」之提案,經衛生福利部說明後,時代力量黨團同意予以撤案。
7.近年來健保推動安寧療護服務,隨著接受服務人數逐年增加,已略具成效,惟提供安寧療護之特約機構多坐落於都會區,又設有安寧病房之特約醫院層級以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比率較高,資源分布不均,致妨礙相關服務之可近性。又接受安寧療護訓練之醫護人員比率偏低,恐不利安寧療護服務之推廣,亦有礙其品質之提升。要求健保署應積極研謀對策,透過加強宣導,俾利提升國人接受善終之觀念,進而接受安寧療護服務,俾利改善重症末期病患之照護品質。
8.根據健保署截至104年10月13日統計資料顯示,全國提供健保住院安寧、安寧共照、安寧居家及社區安寧服務之特約機構分別為52家、84家、130家及80家,分布地點多集中於6個直轄市,偏鄉、離島等地區則相對貧乏,連江縣甚至無健保特約機構提供安寧療護服務。而為提升參與安寧療護服務人員之專業技能,健保署與相關學會及地方衛生機關合作辦理安寧療護教育訓練。然截至104年10月13日之統計資料,其中接受教育訓練之醫師及護理師分別僅占全國相關執業人數之1.68%及0.65%,比率偏低,恐不利安寧療護服務之推廣,亦有礙其品質之提升。爰此,要求健保署積極研謀對策,透過加強宣導,俾利提升國人接受善終之觀念,進而接受安寧療護服務,俾利改善重症末期病患之照護品質。
9.國人近年來罹患癌症人數大幅增加,導致全民健保承受龐鉅之醫療費用,衛福部及國健署除推動癌症篩檢工作外,要求應積極辦理預防保健計畫,推廣健康生活習慣,俾降低國人癌症之罹患率,有效減輕健保財務負擔。
10.根據衛福部104年6月公布之國人10大死因,癌症連續蟬聯10大死因榜首,平均每100人即有近28人因癌症而往生。依健保署統計資料,103年度癌症醫療點數之前3名依序為大腸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癌,以及女性乳房惡性腫瘤等3類,103年度因前揭癌症就醫人數相較97年度成長率分別為45.25%、65.84%及55.58%,平均增幅逾5成,平均每人醫療點數成長率除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成長3.85%外,大腸惡性腫瘤以及氣管、支氣管及肺癌分別略減1.25%、5.76%,惟前揭3類癌症之醫療總點數增幅仍分別達43.47%、56.82%及61.59%,平均成長率亦逾5成。國人罹患癌症人數成長率居高不下,係導致健保支出攀升之推力之一,衛福部及國健署癌症預防保健工作之成效仍有檢討空間。爰此,衛福部及國健署除推動癌症篩檢工作外,亦允應積極辦理預防保健計畫,推廣健康生活習慣,俾降低國人癌症之罹患率,有效減輕健保財務負擔。
11.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推動多年,涵蓋率、參與診所與醫師之占比雖逐漸增加,惟近年來投入經費之效益似有鈍化現象,且該計畫若干品質指標值有未達標情形,要求健保署應積極研謀推動策略,以早日落實健保法揭櫫之目標。
12.有鑑於我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時,即希望建立民眾家醫及轉診制度,然而,二十多年過去了,卻未建立完整的家醫及轉診制度,尤其轉診制度不是單純民眾就醫處所的移轉,而是整個醫療體系運作轉化的過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依據全民健保法精神與條文規定,落實家醫及轉診制度,如健保法第43條規定部分負擔以定率計算,讓全民健保得以永續經營。
13.據健保署提供統計資料,我國民眾平均每人每年就醫次數自101年度之15.12次微幅增至103年度之15.22次,遠高於法國之8.1次、加拿大之9次及德國之11.4次。是否代表我國健保雖提高醫療可近性,但民眾健康情形並未顯著改善,或存有濫用健保資源,應予檢討。爰此,要求健保署積極檢討前揭醫療品質改善方案之成效,另提出前端、治本及預防之具體作法,促進全民健康,以有效減少健保負擔。
14.根據衛福部公布最新公布之國人10大死因,惡性腫瘤已連續第33年蟬聯10大死因榜首,平均每日有126人死於惡性腫瘤。又依據該部最新衛生公務統計,94至100年度每年惡性腫瘤發生人數分別為6萬8,907人、7萬3,293人、7萬5,769人、7萬9,818人、8萬7,189人、9萬0,649人及9萬2,682人,呈上升趨勢。依健保署統計資料,102年度癌症醫療點數之前3名分別為「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癌」、「大腸惡性腫瘤」等3類,又102年度前揭惡性腫瘤就醫人數相較96年度成長率分別為62.42%、58.16%及50.23%,增幅頗大。惡性腫瘤人數大幅增加,健保就相關病症所支付之醫療點數成長率亦居高不下,造成健保財務沉重負擔,建議衛福部及國健署確實推動相關預防保健計畫,提升防治惡性腫瘤之成效,並有效減輕健保財務負擔。
15.癌症位居台灣十大死因之首,而癌症中前三名分別是大腸癌、肝癌、肺癌,近年來每年新增病例分別都超過一萬人以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有一半以上的肝癌病患都是由慢性C肝病患轉變而來,因此若要有效預防肝癌,及早篩檢出C肝患者且及早治療是相當重要的,在口服新藥相繼問世下,C肝的治療率可以高達九成以上甚至沒有傳統治療方式造成的多項副作用,但專利藥費用相當驚人,從100萬左右到接近200萬的藥價,費用差異非常大,而健保署對媒體表示,目前C肝新藥報價太貴,將與藥廠議價,盼比照韓國將每療程藥費壓低至三十萬元,若藥廠願降價,該署擬提列專款專用預算,於年底健保總額協商討論時,爭取明年起分十年編列八百億元,優先治療lb型C肝患者,預估約有十三萬人受惠。有鑑於目前健保支出為採總額制度,若C肝新藥納入健保給付範圍,且包含於一般總額裡,將對醫療服務支出及其他藥費支出,恐產生衝擊及排擠,建請健保署應儘速研議新藥總額之可行性。
16.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1條及第62條,應訂定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而自102年1月1日起,健保署依衛福部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進行試辦,近年來每當超出藥品支出目標時,自動啟動藥價調整機制,使藥價調整之額度具有可預測性,並減少了二代健保之前的藥價調查後大幅度換藥潮對民眾用藥之衝擊,為適時監控藥費成長,落實藥品費用之管理,請衛福部依法賡續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方案」。
17.二代健保法修法改革的基本精神為彰顯照顧弱勢就醫權益、擴大民眾參與監督、強化政府健保責任,及落實健保資訊公開等,因此二代健保以前,新藥、新醫材是否納入健保給付,多由醫藥專家給予建議後決定;而二代健保改革之後,健保法第四十一條已明定藥物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以下稱共同擬訂會議),必須被保險人之參與,必要時可邀請病友團體到會上說明。而健保署目前採漸進方式,先設置「病人意見分享」平台,收集相關資訊,使會議代表能更了解病人或照顧者之心聲,以及對新藥或新醫材的期望,但健保署擬進一步開放共同擬訂會議時,竟流會兩次,使病友旁聽參與落空。民眾參與公共政策是時勢所趨,爰要求健保署應依健保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落實病友團體參與新藥、新醫材納入健保給付之程序。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3項〔第1項至第3項、第7項均予以撤回;第4項、第5項均予以修正;第6項、第8項、第9項、第11項至第13項均予以通過;第10項留待表決〕:
1.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保險成本」,其中「呆帳」編列61億3,689萬8千元。較上年度編列52億7,408萬3千元,增編了8億6,281萬5千元。而前年度的決算數僅40億5,235萬3千元,亦增加了20億8,454萬5千元。上年度的決算雖提高為52億4,385萬4千元,但仍增編了8億9,304萬4千元。顯然衛福部對於呆帳預算之編列擴張甚鉅,然政府施政與國民年金保險之施行應努力催收避免呆帳,應將多餘的預算用於催繳工作之佈建與加強而非自我認列虧損,爰提案減列8億元。
2.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之「保險收入明細表」說明,預估105年被保險人數約360萬人,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8,編列保費收入52,663,444千元,其中被保險人應負擔數為33,724,585千元。事實上,97年國民年金開辦時,年底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數約為422萬人,至105年2月之統計,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數約為352萬人。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項下之「行銷及業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編列4,599萬9千元,該費用主要負責利用各媒體宣傳業務,舉辦法令說明及業務說明等,提醒被保險人按時繳交保費。然而國民年金保險雖屬於強制納保,但並非強制繳費,長期以來存在繳費率偏低的問題。若以開辦當年97年度之統計,繳費率有69%,然而104年繳費率降為約55%,僅約5成,實屬偏低。此外,統計至103年底,共有364萬人積欠827.2億元保費,績效實屬欠佳。爰此,提案刪除「行銷及業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之2,300萬元,以撙節政府開銷,促進效益極大化。
3.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5年度預算案之「保險收入明細表」說明,預估105年被保險人數約360萬人,月投保金額18,282元,保險費率8,編列保費收入52,663,444千元,其中被保險人應負擔數為33,724,585千元。事實上,97年國民年金開辦時,年底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數約為422萬人,至105年2月之統計,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數約為352萬人。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項下之「行銷及業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編列4,599萬9千元,該費用主要負責利用各媒體宣傳業務,舉辦法令說明及業務說明等,提醒被保險人按時繳交保費。然而國民年金保險雖屬於強制納保,但並非強制繳費,長期以來存在繳費率偏低的問題。若以開辦當年97年度之統計,繳費率有69%,然而104年繳費率降為約55%,僅約5成,實屬偏低。此外,統計至103年底,共有364萬人積欠827.2億元保費,績效實屬欠佳。爰此,提案刪除「行銷及業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之2,300萬元,以撙節政府開銷,促進效益極大化。
4.有鑑於歷年來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保費繳費率逐年遞減,近年度繳費率僅5成左右,實屬偏低,惟衛生福利部及勞工保險局每年度均編列國民年金保險宣導費,期能提高被保險人繳費率,但成效明顯不佳。另查衛福部105年度未訂定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繳成效指標以資管考,顯見缺乏欠費催繳之積極作為。爰此,凍結「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訂定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繳成效之關鍵績效指標,並會同勞工保險局檢討相關宣導費用之運用情形,另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國保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勞工保險局編列4,598萬7千元,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宣導。衛福部及勞保局為提升國民年金繳費率,於101年度至105年度平均編列宣導費4千餘萬元,105年度卻未訂定催繳成效指標以供管考,凸顯衛福部及國保基金欠缺催繳欠費之積極度。爰此,建議國保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勞工保險局編列4,598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鑒於國民年金保險委託印製及寄發繳款費、匯費及隨民眾繳款管道多元化,特提案酌減一般服務費530.9萬元。
7.有鑑於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之問題,103年度因中央政府遲未明定財源與籌措撥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產生156億元積欠款,然104年度衛生福利部只編列167億元,僅用以補足103年積欠之保費本息,104年預估產生資金缺口335億元;因中央政府財政困難,預算編列嚴重不足,預估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將產生381億元之鉅額欠款,短短2年內欠款呈倍速成長,恐影響民眾繳費意願,並加重國民年金保險財政缺口。爰此,凍結「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項下之專業服務費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國民年金保險財務結構之有效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8.國保制度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問題,然該制度實施迄今7年,中央主管機關迄無積極作為及具體解決對策,且自103年度起因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肇致政府鉅額欠款情事,復預計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卻仍待另籌措財源中,實有未當。未來伴隨高齡化、少子化、保險費率調高等趨勢下,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將逐年攀升,若欠缺長期穩定財源支應,恐影響國保基金財務健全要求應於6個月內研謀有效對策,俾利基金之永續經營。
9.有鑑於國保制度自97年10月開辦以來,即出現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財源不足問題,然該制度實施迄今7年,中央主管機關迄無積極作為及具體解決對策,且自103年度起因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補,肇致政府鉅額欠款情事,預計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籌措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外,更應儘速研謀有效對策,俾利基金之永續經營,以因應未來高齡化、少子化之趨勢。
10.105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附屬軍位預算書中,編列「業務外費用」1,700萬3,000元.該科目於104年預算並未編列,但實際執行數5,806萬7,000元,其支出性質主要為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短期週轉產生之利息費用。
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年度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高達381億餘元,且自103年度起因未於當年度編列預算撥捕,導致巨額欠款。兼且,連年未足額撥付國保基金,致資金缺口龐矩,105年度須支付逾1億元之遲繳保費利息暨周轉金利息,使基金財務雪上加霜。
國民年金保險自民國97年開辦至今,持續存在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之財源不足問題,明顯不利基金之永續經營,衛生福利部作為國民年金法之主管機關,未能依據該法第47條之授權,於第一順位財源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已款項不足時,向行政院爭取第二順位財源,即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以挹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再者,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尚須負擔短期週轉利息的情況下,衛生福利部未能向行政院爭取足額公務預算,支付該部依法應補助之保險費,卻藉由國民年金監理會之決議,反過來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借款,明顯違反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5條規定之基金用途。且政府帶頭欠款,亦讓民眾喪失對該基金永續經營之信心,與國民年金法第49條所示,保險財務由政府付最終支付責任之目的有違。
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年內還清己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借支之款項,且往後該部依法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應嚴守國民年金法第47條之規定籌措財源,不得再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借款。
11.監察院於101年度提案糾正國保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列違失之一為民眾溢領國保給付相關事項,103年度審計部復提出類似審核意見,主管機關雖研提改善措施,惟國保給付溢領案件仍層出不窮,致後續須另執行行政作業予以追繳,凸顯改善措施未能發揮成效,要求應於6個月內切實檢討關鍵因素,並研謀有效對策。
12.監察院於101年間提案糾正國保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所列違失之一為民眾溢領國保給付相關事項,惟查截至104年8月底止,國保給付溢領情形仍持續發生,尚未能有效針對違失事項切實改進。根據勞保局提供資料顯示,造成溢領給付案件之原因,多為地方政府遲(誤)報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人員資料、各機關遲(誤)報相關媒體資料、或因或申領人死亡後,其家屬未及時辦理除籍登記等,凸顯中央主管機關所研提各項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欠佳,仍待切實檢討改善。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以減少國保給付溢領之情形。
13.查國民年金保險採柔性強制投保方式,由政府主動為符合資格之民眾加保,並由政府負擔部分保險費,且對於逾期欠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僅加收利息,而不加收滯納金。然觀察歷年來國保之被保險人保險費收繳資料,截至104年9月10日止,各年度應收保險費繳費率自97年度之70.95%逐年降低,至104年度上半年應收保險費之收繳率僅45.25%,已低於五成。若繳費率持續下降,恐影響基金財務之長期穩健,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檢討關鍵因素,並研擬有效提升繳費率之對策。
五、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63項〔第1項、第16項、第26項、第31項、第56項、第57A項均留待表決;第2項至第5項、第7項至第9項、第12項、第13項、第15項、第17項至第25項、第27項至第30項、第32項至第38項、第43A項、第52項均予以修正;第6項、第10項、第14項、第39A項、第40項、第41A項、第42項、第44項至第51項、第53項至第55項、第58項均予以通過;第11項、第39B項、第41B項、第43B項、第57B項、第59項均予以撤回〕:
1.由於特別公課專款專用特性,該項收入之支出用途應保留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俾限縮政府在分配該收入時之裁量空間;職是,司法院釋字第426號解釋指明其用途應以法律定之。惟前述部分基金之用途,在其本法既無明定,且未有具體明確授權下,逕由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並據以實際運作,恐與前揭司法院解釋之意旨不合,要求各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檢討並修正相關法律明定其用途,俾利遵行及適法。
2.衛生福利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105年度預算,「提升醫療資訊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金額800,000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447,626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有鑑於台灣兒科醫學會調查指出,全台兒科急診資源艱困地區(24小時兒科急診有2間醫院甚或更少),已由101年全台22個縣市中占6個縣市(27%),增加到現今18個縣市中就有11個縣市(61%),亦即全台有超過一半的縣市列入兒科急診資源艱困地區,雖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已編列「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然未見相關改善兒科急診資源不足方案。爰此,凍結「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2,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院所兒科急診獎勵補助方案,獎勵具有24小時兒科專科醫師駐診的兒科急診或兒科急診品質優良者,以利提高醫院設立兒科急診之意願並持續深耕與經營,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該預算科目計畫係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然該科目預算103年度決算為4億4,745萬8千元、104年度之預算為7億5,000萬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
因此,爰建議「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科目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編列「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原列2億9,960萬元。衛生福利部對於離島地區應採發展在地醫療為主、緊急後送醫療照顧模式為輔之醫療政策,然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地區民眾赴臺灣本島就醫人次仍多,連年增加,除增加轉診交通支出外,更凸顯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無法滿足民眾需求。凍結1億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具體離島醫療改善計畫並擬具書面及至社福衛環委員會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鑒於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成效有限,刪除10,000千元。
7.衛生福利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105年度預算,「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預算金額2,254,562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640,377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原列2億5,978萬元。惟102及103年度生產醫療糾紛案件數分別較上年度成長71%及8%,仍有改善空間;另「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本質屬個人救濟,卻須以醫療機構為申請單位,無法妥為保障病方權益,衛生福利部宜檢討建立完善之醫療事故救濟補償制度,期能有效化解醫病對立,改善醫病關係,並妥適處理醫療糾紛。故凍結1億元,待衛生福利部檢討建立完善醫療事故補償制度,並向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及口頭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103年度生產醫療糾紛案件數較100年度降低57%,符合計畫目標,惟102及103年度生產醫療糾紛案件數分別較上年度成長71%及8%,仍有改善空間;另「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本質屬個人救濟,卻須以醫療機構為申請單位,無法妥為保障病方權益,爰要求「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醫療及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2億5,978萬元凍結30%,待衛生福利部完成建立完善之醫療事故救濟補償制度,並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鑒於推動弱勢族群醫療照護計畫成效有限,刪除22,000千元。
11.鑒於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成效有限,刪除9,000千元。
12.根據健保資料,全台精神分裂症患者約10萬人,若包含憂鬱症等患者則有18萬人。雖然不論患者病情多嚴重,只要及早治療並穩定用藥,都可控制;但仍有許多案件是在社區中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因沒有監護人或保護人,未按時服藥,送醫後又出院,不斷惡性循環,造成居民極大困擾,里長、員警也束手無策,只能寄望有機構能進行長期安置。
衛福部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經費,編列1億8,695萬7千元,欲辦理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緊急處置方案等事項,而緊急處置方式,除了緊急送醫,還包括機構安置,但顯然在基層案件處理中,要做成機構安置處置相當困難。故凍結「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預算1千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社區精神病患者長期安置擬定積極策略後,始可動支。
本項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經費,編列1億8,695萬7千元,欲辦理社區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緊急處置方案等事項,而緊急處置方式,除了緊急送醫,還包括機構安置,但顯然在基層案件處理中,要做成機構安置處置相當困難,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精神病人社區照護擬定積極策略,充實社區照護、復健資源,以支持精神病人於社區生活。
13.鑑於105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心理及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1億7,725萬7,000元,經查本業務計畫針對於「強化特殊族群照護績效計畫編列」,內容說明仍然過於簡略,除過去既有之相關執行計畫外,無法知悉有無新增計畫。近來社會有關精神病患事件不斷,更須提出較前瞻性的社區有關精神病患緊急處置方案及復健計畫。爰建議凍結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4.鑒於醫院醫療品質提升計畫成效有限,刪除2,400千元。
15.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菸害防制計畫」編列11億4,756萬1千元,該計畫主要推動業務包括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辦理菸害教育宣導等等。然而依國民健康署「成年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在家庭二手菸部分,暴露率竟由100年之19.9%驟升至104年的24.9%,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部分,在室外公共場所之二手菸暴露率也從95年29%一路提高至104年之55%,成長近乎一倍。此外,調查結果也顯示,103年,18歲以上成人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為975支,然104年卻成長至1,073支,不僅菸害防制成效未見改善,甚至成長10.05%,若以15歲以上國人為調查對象,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由103年的946支,成長到104年的1,080支,成長率更高達14.16%,顯見政府菸害防制計畫相關工作效果有限,白白浪費政府資源。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此,提案刪減十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蔣委員萬安提案:「……,顯見政府於菸害防制計畫相關工作效果有限,白白浪費政府資源。爰此,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十分之一」乙案。修正提案文字為「……,顯見政府於菸害防制計畫相關工作效果有限,白白浪費政府資源。爰此,要求主管機關於一個月內提出降低家庭二手菸暴露率、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成人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之改善報告。」
16.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中「菸害防治計劃」編列11億4,756萬1千元,該計畫主要推動業務包括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辦理菸害教育宣導等等。然而依國民健康署「成年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在家庭二手菸部分,暴露率竟由100年之19.9%驟升至104年的24.9%,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部分,在室外公共場所之二手菸暴露率也從95年29%一路提高至104年之55%,成長近乎一倍。此外,調查結果也顯示,103年,18歲以上成人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為975支,然104年卻成長至1,073支,不僅菸害防制成效未見改善,甚至成長10.05%,若以15歲以上國人為調查對象,每人每年平均吸菸總支數由103年的946支,成長到104年的1,080支,成長率更高達14.16%,顯見政府菸害防制計畫相關工作效果有限,白白浪費政府資源。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此,提案刪減十分之一。
17.有鑑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104年抽測全國菸品販售場所業者是否拒賣菸品調查,發現近五成店家未經確認購買者年齡即販售,其中違法賣菸給青少年的場所,以傳統商店最多,其次為檳榔攤、連鎖超市或大賣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業者違法賣菸予青少年情形仍嚴重;另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抽驗電子菸,全數均含一級致癌物甲醛,7成電子菸含尼古丁,一瓶補充液等於抽225支菸,又據國民健康署調查,104年約18萬名成人使用電子菸且有4.1高中職生、國中生曾抽過電子菸,顯見電子菸危害漸增。爰此,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計畫」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防制兒童及青少年吸菸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8.近年新聞已指出,菸商已開始將銷售觸角伸向青少年族群。研究顯示,加味菸透過技術,加入花香、果香、巧克力、香草、薄荷等口味,降低初試者嘗試第一口菸的菸嗆味,使青少年更容易上癮,並導致上癮時間從1年縮短為半年至數個月。
台灣兒童健康聯盟出版《台灣兒童健康幸福指數》指出,我國兒少族群(11至15歲)吸菸百分比為7.8%,接近1成,不可謂不高。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調查指出,加味菸和紙菸一樣會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且近年來菸商加入氨以及支氣管擴張劑,促使尼古丁更快進入吸菸者腦部與肺部;或加入乙醛,加速成癮作用,廠商「精心改良」的結果使得菸品半世紀以來「越來越毒」。
為防止青少年好奇初嘗加味菸品進而上癮,歐盟自已立法,從2016年起全面禁售薄荷、香草、水果口味等加味菸;美國於2009年公布之《家庭吸菸預防及菸草管制法》則在國產的薄荷菸外,禁止於菸草或濾嘴中添加人工或天然香味,國際趨勢已然逐漸禁售加味菸品,然而我國政府並未重視,至今並無任何相關規範。爰此凍結衛福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4千萬元,待衛福部提出加味菸相關防治策略及降低青少年吸菸率,向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解凍。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19.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刪減7,500萬元,維持104年度預算規模,避免獎補助流於浮濫之情況持續發生;另「捐助、補助與獎助」凍結一億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定菸捐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實地查核、績效審核具體精進措施,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勵』預算刪減7,500萬元;維持104年度預算規模,避免獎補助流於浮濫之情況持續發生;另『捐助、補助與獎勵』凍結一億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定菸捐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勵實地查核、績效審核具體精進措施,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規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修正提案文字為「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補捐助民間活動,其補捐助案件活動應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直接關聯,才可核予部分補(捐)助。為求補捐助作業程序更嚴謹適當,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允宜檢討改善,俾有效彰顯菸捐運用效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補(捐)助活動與該基金之相關,並訂立明確補助規範為宜。」
20.該預算科目計畫係衛生保健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然該科目預算103年度決算為35億6,170萬元、104年度之預算為37億2,949萬6千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
因此,爰建議「衛生保健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費」科目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1.有鑑於現行政府推動無菸支持環境屢屢破功,如據台北市環保局稽查大隊資料顯示,台北市捷運站周邊已劃定為禁菸區,卻成為癮君子天堂,顯見台北市為推廣無菸環境所設之919個戶外禁菸場所,其實際成效有待考驗;另查各地方政府推廣「無菸夜市」亦常有店家及觀光客仍有抽菸以及亂丟菸蒂之行為,顯然政策淪為口號。爰此,全數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營造無菸支持環境,辦理菸害教育宣導」,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建置無菸支持環境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2.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調查,國內5歲兒童齲齒率近八成,且12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達2.5顆,顯示學童年齡越大,齲齒比率有明顯增加趨勢,且該數據高於世界衛生組織口腔健康之目標,足見我國兒童齲齒預防工作仍需加強,家長對孩童牙齒的注重及知識宣導亦為不足;另查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若孕婦在妊娠期間無法維持口腔健康,不僅會間接影響胎兒健康,錯誤的口腔照護觀念會延續到寶寶出生後,讓孩子時時暴露在齲齒風險中。爰此,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口腔保健計畫」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強化要求孕婦及嬰幼兒定期接受口腔檢查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調查,國內5歲兒童齲齒率近八成,且12歲兒童平均蛀牙顆數達2.5顆,顯示學童年齡越大,齲齒比率有明顯增加趨勢,且該數據高於世界衛生組織口腔健康之目標,足見我國兒童齲齒預防工作仍需加強,家長對孩童牙齒的注重及知識宣導亦為不足;另查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若孕婦在妊娠期間無法維持口腔健康,不僅會間接影響胎兒健康,錯誤的口腔照護觀念會延續到寶寶出生後,讓孩子時時暴露在齲齒風險中。爰此,為確保孕婦及嬰幼兒之口腔健康,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孕婦及嬰幼兒加強宣導其口腔保健之重要性。
23.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原編列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經費1,631萬2千元。民國75年時,國小一年級、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三年級之近視盛行率分別為3.0%、27.5%、61.6%及76.3%,99年度國小一年級及國小六年級近視盛行率更分別上升為21.5%及65.9%,顯見國小一年級及六年級近視率呈逐年成長趨勢。另國小一年級、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三年級之高度近視盛行率分別由75年時之0.1%、0.7%、3.1%及9.2%,99年國小一年級雖仍維持0%,國小六年級卻增加為3.43%。且99年迄今衛生福利部未有更新我國兒童、青少年視力調查資料,顯見輕忽我國兒童青少年視力問題。而高度近視易併發視網膜剝離、青光眼、黃斑部病變及白內障等,造成個人健康之重大損害及全民健康保險支出之增加,故凍結600萬元,待國民健康署完成本年度「兒童青少年視力監測調查計畫」,並擬具書面報告,並具體說明改善我國兒童青少年近視問題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24.有鑑於兒童福利聯盟所公布「2015年兒童飲食習慣調查報告」顯示,我國近四分之一兒童每天吃零食,二成每天喝飲料、有6%每天吃油炸食物,長期攝取過高熱量、糖分或是添加物等,造成肥胖、生長問題嚴重;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發表之2015年兒童健康幸福指數亦表示,相較於20多個先進國家,我國不少指標居末段班,其中包括11到15歲族群自認健康普通或不佳比率、以及13到15歲族群過重或肥胖比率等,排名皆在綜合評比20多國中吊車尾。爰此,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兒童肥胖防治業務」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推動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生活型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5.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之「癌症防治工作」編列31億4,126萬2千元,該計畫項下主要推動業務包括癌症防治宣導及推動癌症篩檢等等。政府95年起針對40歲以上民眾推出成人健檢,99年開始擴大提供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合稱「四癌篩檢」服務。然依國健署統計,四癌篩檢政策成立至今已逾5年,近兩年四癌篩檢利用率除了子宮頸癌高達70%,口腔癌僅54%,大腸癌及乳癌甚至分別僅有43%及38%,利用率連一半都不到。此外,依國健署104年年報資料顯示,在認知率部分,民眾知道政府有提供免費癌症篩檢的比例,四項皆未達50%(子宮頸癌46.6%,口腔癌47.8%,大腸癌51.2%、乳癌45.5%)。癌症已連續33年成為國人十大死因之首,其中大腸癌、乳癌、口腔癌甚至分別為十大癌症死亡率3~5名,然相關數據資料卻顯示政府政策宣傳不力,白白浪費政府資源。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此,提案刪減6,800萬元。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癌症防治工作編列31億4,126萬2千元,主要推動癌症防治宣導及癌症篩檢等。自99年擴大提供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四癌篩檢服務,除了子宮頸癌高達74.5%,口腔癌僅56.1%,大腸癌及乳癌甚至分別僅有42%及39.5%,相關數據顯示政策宣傳不力」乙案。修正提案文字為:「……要求主管機關於一個月內提出完整的認知率調查報告,並提供扣除自費篩檢民眾後之實際免費癌症篩檢比例等相關資料。」
26.105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項下之「癌症防治工作」編列31億4,126萬2千元,該計畫項下主要推動業務包括癌症防治宣導及推動癌症篩檢等等。政府95年起針對40歲以上民眾推出成人健檢,99年開始擴大提供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合稱「四癌篩檢」服務。然依國健署統計,四癌篩檢政策成立至今已逾5年,近兩年四癌篩檢利用率除了子宮頸癌高達70%,口腔癌僅54%,大腸癌及乳癌甚至分別僅有43%及38%,利用率連一半都不到。此外,依國健署104年年報資料顯示,在認知率部分,民眾知道政府有提供免費癌症篩檢的比例,四項皆未達50%(子宮頸癌46.6%,口腔癌47.8%,大腸癌51.2%、乳癌45.5%)。癌症已連續33年成為國人十大死因之首,其中大腸癌、乳癌、口腔癌甚至分別為十大癌症死亡率3~5名,然相關數據資料卻顯示政府政策宣傳不力,白白浪費政府資源。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此,提案刪減6,800萬元。
27.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原列癌症防治工作31億4,126萬2千元。然全國整體之「肺、支氣管及氣管癌症之人口標準化發生率」,由85年之每10萬人口25.88人提升至101年之每10萬人口34.99人;另尤以女性攀升之趨勢較高,85年係每10萬人口16.04人,101年卻升至每10萬人口26.84人。換言之,101年女性肺、支氣管及氣管癌症之每10萬人口發生率約為85年之1.67倍。菸害防制推動多年,然肺部相關癌症發生率仍持續上升。顯示國健署推動菸害防制與癌症防治之成效仍待改善。故將癌症防治工作預算凍結4千萬元,待國民健康署社福衛環委員會提出口頭及書面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8.有鑑於國民健康署統計,台灣大腸癌新增人數102年創紀錄,一年增加1萬5,140人,為國內單一癌症年度新增人數有史以來最多。國健署調查發現,50至74歲國人中,每21人篩檢、就找出1人有大腸癌癌前病變或已有癌症,原因應與肥胖、不運動、不當飲食習慣有關。惟各縣市衛生局調查指出,部分免費癌症篩檢辦理成效不彰,顯見無法有效防治。爰此,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癌症防治工作─擴大推動國家防癌工作」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癌症篩檢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有鑑於國民健康署統計,台灣大腸癌新增人數102年創記錄,一年增加1萬5,140人,為國內單一癌症年度新增人數有史以來最多。國健署調查發現,50至74歲國人中,每21人篩檢就找出1人有大腸癌癌前病變或已有癌症,原因應與肥胖、不運動、不當飲食習慣有關。惟各縣市衛生局調查指出,部分免費癌症篩檢辦理成效不彰」,顯見無法有效防制,由於本案業已刪除2,100萬,爰請國民健康署積極強化相關推動癌症防治與癌症篩檢工作。
29.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凍結3百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子法修訂,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凍結3百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子法修訂,並至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修正提案文字為:「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計畫─衛生保健工作』預算凍結1百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子法修訂,並提書面進度報告給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30.(1)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用途,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規定,菸捐除定額先分配供「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輔導與照顧之用」外,餘專款之70%作為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5.5%供癌症防治、4%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2.5%供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2%供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6%供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3%供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3%供中央與地方衛生保健、3%供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1%供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等之用。
(2)以罕見疾病醫療照顧工作觀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於民國103年底完成修正,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卻未依行政院「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於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子法修訂,延宕許久,顯然無法落實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修正條文之立法初衷,似有行政怠惰之嫌。
(3)為期督促衛生福利部落實修法程序,儘速完成罕病法相關子法修訂,爰提案凍結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1,000千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子法修訂,並至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徐委員榛蔚等提案:「菸害防治及衛生保健基金工作計畫名稱:『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金額16,985千元,凍結1,000千元」乙案。修正提案文字為「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於104年修正施行後,依法應完成的子法訂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尚有1子法未完成訂定。為防治罕見疾病發生,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請衛生福利部提送經發布施行子法規之條文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31.鑒於疫苗接種計畫成效有限,刪除5,000千元。
32.健康照護基金─疫苗基金105年度預算有關「疫苗接種計畫」原編列18億9,062萬元,凍結十分之一。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3.有鑑於105年度「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預算較104年度減少2億7,906萬4千元,依疫苗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說明,主要係因105年暫緩實施65歲以上高危險群長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政策,並核減幼兒常規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等之單價及劑量,惟依衛福部疾管署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疫情週報觀察,發生率前三名分別為75歲以上老人、2-4歲幼兒、65-74歲老人,顯見65歲以上老人及未滿5歲幼兒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之必要性;另查,預防接種業務量最大之兒童時期公費疫苗注射並未編列有接種醫師診察費,實乃不公。爰此,凍結「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用品消耗」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密切注意上開族群感染情形,避免因經費受限而衍生防疫漏洞,並研議全面補助兒童時期各項公費疫苗預防接種之醫師診察與診療費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4.疫苗接種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然該科目預算103年度決算為1億2,365萬3千元、104年度之預算為2億6,111萬3千元,顯示此預算有過於寬列之嫌。
因此,爰建議「疫苗接種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科目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5.近年來臺灣歷經塑化劑、毒澱粉、胖達人、油品等食安問題,臺灣的食品安全出現了消費者與製造業者之間的嚴重不信任,究其根本,乃源於我國食品安全制度不健全,欲建構完整的食品安全制度,可分短、長程目標,短期為重罰,長期為完備落實食品履歷。
制度越明確,責任越容易釐清。日本的食品履歷機制,是在蔬果產品包裝上印上「履歷編號」,消費者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查詢生產該蔬果的農友與其生產(生產過程),以及產品運輸與銷售(流通過程),藉此「履歷追溯系統」建立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的互信,而針對食品的生產與流通過程建立可追溯的資訊系統,也有利於釐清食品危害時的責任歸屬。另外針對本國食品安全的稽查人力不足,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將驗證稽核工作委由公正團體進行,政府擔任食品事故與糾紛發生時的究責及仲裁角色。臺灣因稽查人力不足,導致讓廠商簽切結書,而稽查僅就未簽切結書的廠商進行優先稽查,形成食安漏洞,探究其源頭,乃我國針對食品安全所投入的人力及物力過低,食品履歷不健全所致。
鑒此,凍結衛福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1百萬元,待行政院衛福部研議建構完備的食品履歷並落實之,嚴格監測食品生產、包裝、配送、銷售等環節,以利釐清責任歸屬;另研議各種可能方式強化監督環節,例如連坐罰、檢舉獎金等,並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方可解凍。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36.食品安全控管涉及從「農場」到「餐桌」過程,亦即由原料來源、種植、生產、收穫後處理、加工、製造、流通、運輸、銷售,一直到消費者購買、烹調入口,所涉及層面相當廣闊。在我國相關業務涉及範圍更無比複雜,在田間、養殖場、拍賣場等上市前農產品中農業用藥殘留由農委會負責監測,上市後相關檢驗則由衛生福利部進行把關,甚至有時農田污染還涉及環保署管轄範圍。
這樣依產銷階段區分管理權責制度,長期以來產生許多權責不清、標準不依的漏洞,以民眾關心的蔬果與肉品等農產品中農藥、抗生素殘留問題,衛生機關對市售農產品檢驗結果合格率,往往低於上市前農政機關的檢疫結果,當民眾看到衛生機關公布的監測結果時,有問題的食品早已吃下肚,而該食品的源頭也難以追查。若農產品產銷上下游都能由農委會直接管理,不但從源頭輔導農民正確的用藥觀念,產銷過程亦制訂統一監測標準,相信對民眾食安會有更完善的保障。
考察世界各先進國家對食品安全之管理,有農產品與食品由同一機關一元化管理,例如:法國、德國、英國、荷蘭、丹麥與新加坡等國;而美國則是以食品進行分類,將國產及進口之畜、禽肉、蛋製品等類別由農業部管理,同樣是一元化管理。而加拿大與鄰近的韓國,近年同樣進行改革,朝向食品、農產品管理一元化目標邁進。而一元化管理的最大特點,在於事權統一、權責分明,能落實從源頭至產銷全程管理,確實保障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
爰此,凍結衛福部食品安全保護計畫1百萬元,待衛福部會商農委會針對由農場直接進入消費市場的農、禽、畜及水產品,由農政機關執行產銷一元化管理,逐步建立農產品、食品管理一元化制度提出書面報告,向衛環委員會報告,方可解凍。
本項修正為:維持書面報告,免予凍結。
37.有鑑於新政府於今(105)年5月20日上台後,衛生福利部一連串政策,從瘦肉精美豬是否進口、加拿大狂牛症疫區牛肉輸入突襲解禁到日本核災區食品是否開放等事件,各該議題均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但卻未與民眾充分溝通,顯未合於食品安全基金保障消費者權益之設立目的。爰此,全數凍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品安全保護計畫─服務費用」,待衛生福利部研擬因應重大食安事件之公開透明溝通流程專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8.要求自106年度起菸捐比照菸稅列入歲入,或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總預算再行分配,俾利有效管理運用並臻公開透明化。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許委員淑華等提案:「要求自106年度起菸捐比照菸稅列入歲入,或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收支併列方式納入總預算再行分配,俾利有效管理運用並臻公開透明化」乙案。修正提案文字為「目前菸品同時課徵菸稅及菸捐,菸稅收入屬「統收統支」性質,菸捐收入則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專款專用」。菸捐之收取雖依法有據,惟現行制度菸捐收入已超過菸稅,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菸捐運用公開透明,並於一個月內將近三年菸捐分配及使用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39A.有鑑於國家建置「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之建置目標便為將個別健康資料予以加值以產生具應用價值之集體資訊,然登記使用該資料科學中心,卻經常排隊候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考量地區性分北、中、南、東均設置分中心,且各分中心之建置、設備及人事費用等,均應由衛生福利部負擔,以達到各區資源平衡,促進公共衛生決策品質、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相關產業研發創新之參據。
39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登記使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經常排隊候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考量地區性分北、中、南、東均設置分中心,……,均應由衛生福利部負擔……。」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考量地區性設置分中心,且各分中心之建置、設備及人事費用等,衛生福利部應於合理範圍內編列預算支應,以達到各區資源平衡。」
40.有鑑於醫療科技日新月異,為保障國人健康,應適時引進國際之新醫療技術,並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經醫療科技評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比照世界先進國家,將醫療科技評估制度與組織常設化,以延攬專業人才,為國人引進醫療新科技,並為健保財務把關!
41A.有鑑於醫療技術日新月異,有些病患選擇採用新科技之手術方式,其具有傷口小、手術時間短,其復原期也短之優點,然目前迄今僅部分新科技醫療技術納入健保,造成病患、醫院與健保體系三輸之局面!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要求醫療院落實申報自費項目,對於已完成醫療科技項目結果未納入支付項目者,應俟醫療機構技術成熟或合乎成本效益後即再次辦理醫療科技評估,研議納入支付標準。
41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定期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以維民眾之權益。」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考量中央健康保險署依法辦理新醫療技術相關業務,為利民眾醫療權益,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已完成醫療科技評估項目結果未納入支付項目者,應俟醫療機構技術成熟或成本效益提升後,即再次辦理醫療科技評估,研議納入支付標準」。
42.有鑑於我國護理人員於2014年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然勞動部對醫療機構之護理人員進行勞動檢查時,卻發現不合格比例甚高,顯示護理人員勞動條件遭到不當對待!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將勞動部之勞動檢查結果納入醫院評鑑評比項目中,以強制醫院雇主應依法善盡保護之義務,以善待護理人員,建立友善醫療環境!
43A.有鑑於我國護理人員於2014年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然「護病比」偏高問題仍未能獲得解決,不僅使護理人員在仍處於過勞情形,且病患亦無法獲得妥善之照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兩年內達到日本的護病比1:7、四年內達到歐洲的護病比1:6之目標,以提高護理人員之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
本項修正為:有鑑於我國護理人員於2014年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然「護病比」偏高問題仍未能獲得解決,不僅使護理人員在仍處於過勞情形,且病患亦無法獲得妥善之照料!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於四年內達到日本的護病比1:7、並逐年達到歐洲的護病比1:6之目標,以提高護理人員之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
43B.105年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兩年內達到日本的護病比1:7、四年內達到歐洲的護病比1:6之目標,以提高護理人員之留職率……。」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應於四年內達到日本的護病比1:7,並逐年達到歐洲的護病比1:6之目標,以提高護理人員之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
44.有鑑於有九成的民眾不願意在生命末期被插管,但大家在緊急時都被插管送ICU,導致病人飽受折磨,也容易造成健保資源之消耗!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仿效推廣癌症篩檢,要求各級醫院推廣「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並將該意願書加註於健保卡資料內,以兼顧病患尊嚴與健保資源。
45.為保障人身自由,避免精神疾病患者遭他人不當留置於醫療機構,精神衛生法於民國96年修正提高強制住院門檻,目前國內因精神疾病遭強制住院人數已大幅減少,修法成效已非常明顯。
然而,許多未達強制住院標準之嚴重病人,須由家屬承擔主要照顧責任,卻因患者缺乏病識感無法規律就醫,而且國內精神疾病居家及社區照顧資源嚴重不足,無法提供病患家庭必要支持服務,徒增許多社會悲劇。
為改善精神病患社區照護品質,衛生福利部運用醫療發展基金推動「社區精神復健服務提升計畫」將全國分為七個區域,每區選定一家醫院設置外展醫療團隊,提供外展式醫療及家庭支持服務,協助嚴重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療,減輕家屬照顧負擔。該計畫全國分區劃分範園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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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任 區 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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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區 |
台北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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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區 |
新北市、基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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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 |
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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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 |
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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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 |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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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區 |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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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 |
花蓮縣、台東縣 |
鑒於現行區域劃分範圍過大,恐導致外展醫療團隊因交通往返而疲於奔命,未能有效落實社區化服務之精神。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度重新修訂「社區精神復健服務提升計畫」之區域劃分及預算配置,積極落實社區精神復健。
46.有鑑於醫療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編列「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3億7,200萬元,擬達目標「吸引醫學畢業生選擇至五大科行醫,且增加留任率,預期短期內可增加五大科之醫師人力資源,並適度紓解五大科人力流失之情況」,然內科執業醫師比率自計畫實施後逐年下滑,另103年度內科及小兒科核證人次及核證比率亦較計畫實施前下降,顯示該計畫尚未發揮增加重點科別醫事人力之顯著效果!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注意五大科別醫事人力消長情形並妥擬改善策略,以達實質增進五大科醫事人力之政策目標。
47.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係自102年度開始辦理,預期短期內可增加五大科醫師人力資源;惟內科執業醫師比率自計畫實施後逐年下滑,另103年度內科及小兒科核證人次及核證比率亦較計畫實施前下降,顯示該計畫尚未發揮增加重點科別醫事人力之顯著效果,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注意五大科別醫事人力消長情形並妥擬改善策略,俾達實質增進五大科醫事人力之目標。
48.鑑於我國護理人員因「護病比」過高,導致過勞情形嚴重,忙成像「戰鬥陀螺」,服務品質堪慮,離職率也居高不下。2014年護理人員雖都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但「護病比」問題仍未獲解決。目前醫療機構逐年所增之病患數,卻已超過第一線醫護人員能力所負擔,且「護病比」僅列為醫院評鑑之「重點項目」,而非「必要項目」,此情形已造成醫療體系實際運作上的困難,更危害病患生命與健康,並讓醫護病三者間關係惡化。為改善國內長期惡劣醫療勞動條件,建立友善醫療環境,改善醫護病間惡化關係。降低過於扭曲之「護病比」已是當務之急,如此才能進升先進國家。爰建請院會做成決議:「盡速逐年降低『護病比』,醫院評鑑更透明化,並提高護理人員留職率,建立友善醫療環境,如此才能有效改善醫護病三者間日漸惡化的關係。」
49.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因公益彩券回饋金獲配數自104年度起減少,致排除就醫障礙補助計畫累計賸餘款遽減,要求衛福部及健保署及早因應,俾免因經費不足而限制弱勢族群之就醫權益。
50.為維護國人用藥安全,防制藥害之發生,降低藥害救濟件數,請藥害救濟基金會推動藥害早期症狀之宣導,包括:(一)積極規劃醫療專業人員持續教育,提升對藥害的認知與診斷能力,降低藥害發生機率;(二)設計開發適當藥害預防宣導素材,供醫療院所於診間或給藥時與民眾衛教溝通時使用;(三)推動各醫療院所加強藥品不良反應或藥害之藥袋標示,提醒民眾注意及避免藥害發生;(四)透過媒體及網路,加強宣導藥品不良反應早期症狀,以提升對藥害的認知,使民眾能早期就醫接受治療。
51.我國學童之近視與深度近視問題嚴重,要求應設定目標加強辦理,以有效改善國人近視及高度近視罹患率,俾利國民健康。
52.國民健康署管理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部分菸捐補助項目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並無直接相關,應檢討改善俾提升菸捐運用效益,並確保達成抑制吸菸人口及防制菸害之目標。要求自106年度起以菸捐為財源補助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無直接關聯之案件或活動應不予補助。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國民健康署管理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部分菸捐補助項目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並無直接相關,應檢討改善俾提升菸捐運用效益,並確保達成抑制吸菸人口及防制菸害之目標。要求自106年度起以菸捐為財源補助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無直接關聯之案件或活動應不予補助」乙案。修正提案文字為「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補捐助民間活動,其補捐助案件活動應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業務直接關聯,才可核予部分補(捐)助。為求補捐助作業程序更嚴謹適當,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允宜檢討改善,俾有效彰顯菸捐運用效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補(捐)助活動與該基金之相關,並訂立明確補助規範為宜。」
53.有鑑於台灣有九成以上罹患子宮頸癌的婦女是因感染人類乳突病毒(HPV),而子宮頸癌是奪取婦女的頭號殺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本於職責,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國家HPV疫苗全面性之預防接種政策,以維國人健康。
54.疾病管制署為提升與改善預防接種資料管理之功能與效能,預計於105年度辦理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之改版作業,惟基於NIIS系統之全面改版及效能提升遍及全國各地系統,應確保達成改版轉換之無縫接軌,俾業務得以持續順利運行,並先行考量運用現有資源辦理之可行性,以避免經費重複投入。
55.有鑑於目前基層院所醫師協助民眾施打H1N1公費流感疫苗,政府支付新台幣100元之診察費,然對於嬰幼兒施打公費相關疫苗時,卻未有相關診察費,嚴重剝削基層院所醫師應有之權益!爰建請政府應對基層院所醫師協助施打相關公費疫苗,應有相關診察費與行政費用,且施行自費疫苗公費化之政策要有配套措施,如疫苗冰箱規格認證之統一標準及補助,不應無止境的要求疫苗合約診所的設備支出。以提供基層院所醫師合理的報酬,以及有尊嚴的執業環境,讓基層院所醫師服務的熱忱得以持續。
56.根據最新民調,有超過七成的民眾反對含有瘦肉精豬肉進口,新政府不應漠視,另考量國人的飲食習慣,豬肉的食用量為牛肉的七倍,對民眾的安全衝擊影響甚大,再者基改食品已禁止進入校園營養午餐,可見國人對食安之要求甚高。101年6月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主張瘦肉精只有零檢出、沒有10 ppb,並指出如果瘦肉精開放進口就是「踐踏民意」。我們記憶猶新,over my dead body,言猶在耳。日前準內閣農委會主委曹啟鴻竟表示針對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哪有能耐不開放」,這種未戰先降,自亮底牌的新政府,人民如何放心,一旦開放,將對國人健康造成莫大傷害。據學者專家表示瘦肉精傷心毀腦,更是癌症轉移的幫兇,及進口餵食基改作物(以玉米為大宗)的瘦肉精美豬等於支持以基改作物為主的農業政策。民間團體更大聲疾呼:「如果大人擋不住,小孩就會吃到瘦肉精」,人民何辜!另並嚴重衝擊國內豬農的生計,將對國內每年產值4、50億元的台豬市場造成巨大衝擊,據農委會估計至少影響15萬相關從業人口,進而造成裁員甚至關廠結束營業,產業何辜!為順應廣大民意要求,本院經濟委員會4月25日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月2日皆已通過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提案。民進黨彰化縣縣長魏明谷及高雄市市長陳菊亦分別表態,反對含瘦肉精的美豬進口,顯見反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已是全民共識,更遑論歐洲已明文禁用瘦肉精與基因改造食物,這就是我們的談判底線,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新政府必須堅守牛豬分離原則,嚴禁瘦肉精美豬進口。」
57A.鑑於民國104年3月間食藥署邊境食品輸入查驗人員發現日本輸入食品有產地填報不實之情形,以虛假產地及貼偽標方式,輸入仍暫停受理輸入查驗申請之福島、千葉、茨城、櫪木及群馬五縣之產品。日本核災區的食品「闖關」流入市面,導致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已將輻射零食吃下肚。日本方面初期甚至採「迴避態度」,拒絕提供偽標案相關資料給台灣。3月30日,衛環委員會為保障國人食的安心,無異議通過決議:「台灣目前只禁止日本5縣食品輸入台灣,為了國人健康把關,衛福部應重行評估比照國際慣例,擴大至日本其他縣市的食品輸入,且均須附日本官方的產地證明及輻射報告書。」。為進一步落實保障國人食的安全,5月15日起,台灣衛福部已要求日本進口食品全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才准放行。國民黨團並於7月22日召開記者會,嚴正明確表達「反對為了外交,犧牲食安及國人健康」,這一立場從未鬆動。
據日媒報導,蔡英文總統將任命昔日扁朝軍師、國安會前秘書長邱義仁,出任負責處理台日關係的亞東關係協會會長一職,並將對福島等五縣的食品實施的進口禁令,於7月日本參議院選舉前放寬限制。爰建議外交部與衛福部不可為外交而犧牲國人食品安全及健康,應暫緩開放日本遭輻射污染之地區(福島、千葉、茨城、櫪木及群馬5縣)食品進口。
57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提案:「鑑於民國104年3月…發現日本食品以虛假產地及貼偽標方式,輸入仍暫停受理輸入查驗申請之福島…五縣之產品……。據日媒報導…對於福島等五縣食品進口禁令,於7月前放寬限制。爰建議外交部及衛福部不可為外交而犧牲國人食品安全及健康,應暫緩開放…。」乙案,建請修正本項提案文字為:「鑑於目前對於日本輸臺食品。衛福部係採用產地證明及特定產品輻射檢驗雙證明,且宣示目前為止並沒有鬆綁日本輻射食品的規劃,也沒有時間表。惟為確保國人健康,爰要求衛福部等相關單位應持續進行監控與風險評估,未來如有食品安全危害增加之情事,亦應依風險管制原則加強管理;相關管制措施,必須以國人健康為最優先考量。」。
58.在台灣,每年肝病包括慢性肝病、肝硬化及肝癌死亡人數高達13,000人,約占所有死亡人數8%,其中慢性肝病及肝硬化為全國主要死因的第9位,死亡人數有4,975人;肝癌為全國主要癌症死因的第2位,死亡人數有8,116人,約占所有癌症死亡人數的19%。研究已經證實B型肝炎、C型肝炎就是導致肝病的主因,而根據研究顯示,對35-59歲的B肝帶原和慢性肝炎者每6個月提供1次腹部超音波檢查,可以降低37%的肝癌死亡率。國內多位醫師研究結果顯示,B、C型肝炎患者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約可降低6成以上肝癌發生。實證已顯示B型肝炎帶原者、C型肝炎感染者只要定期追縱,就可避免惡化,重拾健康。但是估計目前約有90萬人需要接受治療,但僅約22萬人接受治療,利用率不到1/4,爰要求國民健康署會同相關機關研議整合性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篩檢陽性個案追蹤之改善。
59.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明訂:「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亦明白指出:「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而連臺北市原住民衛生醫療自治條例第6條亦規定:「市政府應提供本市原住民預防保健服務;如發現有因族群、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身心健康異常者,應協助其就醫。前項醫療保健服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之。」由此可見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都必需以「民族意願」及「民族特性」為前提,來進行原住民族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政策制定。然而檢視衛福部撰寫《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的過程,卻發現其未與原住民族社會進行溝通協商,相較於《2020健康國民白皮書》邀請原住民族代表及熟稔原住民健康議題的專家學者,組成小組撰寫原住民族專章,顯而易見地,衛福部已違反憲法所賦予原住民族參與政治的權利,根本忽視原住民健康平等權,本委員會基於國民健康權平等之原則,對衛福部予以強烈譴責,並要求衛福部應立即會同原民會,邀請原住民族代表及熟稔原住民健康議題的專家學者,於三個月內對《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恢復訂定原住民族專章。
六、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0項〔第1項、第4項、第16B項均予以撤回;第2項、第3項、第5項、第7項至第14項均予以修正;第6項、第16A項均留待表決;第15項、第17項至第19項均予以通過〕:
1.有鑒於進用非典型人力及經費遽增,並改以大量承攬人力取代派遣人力,辦理核心業務,洵欠妥適,刪除「用人費用─聘雇及兼職人員」薪資200千元。
2.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自101年度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截至105年2月底止,共成立90家,惟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集中設置於部分縣市,以新北市有41家為最多,但仍有12縣市未設置,明顯分布不均;復因各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之托嬰名額僅有4,390名,遠遠滿足不了育兒家長之平價托嬰需求,可見國內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爰此,凍結105年度「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5,000萬元,待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之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如何全面普及化之檢討與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自101年度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截至105年2月底止,共成立90家,惟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集中設置於部分縣市,以新北市有41家為最多,但仍有12縣市未設置,明顯分布不均;復因各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之托嬰名額僅有4,390名,遠遠滿足不了育兒家長之平價托嬰需求,可見國內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請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之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檢討與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3.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原列12億8,146萬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社會福利基金於105年度編列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12億8,146萬元,其中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預計8千萬元,經查截至104年8月底,全國22縣市中,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縣、臺東縣及基隆市等8縣市設立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詳附表2),設立縣市比率為36%,其餘14縣市尚無;又目前總計77家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其中新北市有34家最多,占率達44%,次為臺北市及高雄市各15家,占率為19%,即新北市、臺北市及高雄市合計64家,占率為83%,其餘5縣市僅占17%,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集中於部分縣市,資源分布明顯不均。另由於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收費公道,且屬政府委辦經營,深獲家長支持,惟平均1家約收托50名嬰兒,造成候補者眾多,供不應求情事,候補人數達9千餘名,為法定收托3千餘名之2倍餘,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故建議凍結「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計畫」二分之一,俟衛福部提出相關檢討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5.社會福利基金「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原列1,212萬1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編列1億9,406萬8千元,該計畫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辦理推動性別暴力防治三級預防工作及補助地方政府相關業務人力的相關經費,其中包括辦理113保護專線相關事務之費用。然依據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得知,警政單位通報比率約40%,衛生醫療院所通報比率約30%,113專線排名第三,僅20%不到。且104年使用113專線的比率甚至不增反減,衰退至98年的水準,顯示經宣導多年,民眾使用率仍未提升,該項計畫成效不彰。為撙節預算並發揮最大效益,爰此,提案刪減十分之一。
7.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於105年度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千元,經查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之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之3,375件,成長超過1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呈增加趨勢,其中以暴力、語言攻擊等身心虐待最多,失依陷困、疏忽及遺棄等次之。然我國民法及刑法原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之責任,其中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刑法第294條則有遺棄罪規定;惟99年1月修正公布民法第1118條之1及刑法第294條之1,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之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之扶養義務,爰父母與子女之間扶養變成相對義務,倘子女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判例越多時,政府需擔負照顧老人之責任:鑑於近年來老人受虐案件遽增,及民刑法修正扶養父母為相對義務,未來政府介入家庭處理老人保護安置之機率將提高。按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縣市進行安置,然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及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不一,成效良莠不齊,允宜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故建議凍結「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經費5千萬元,俟衛福部提出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原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1億9,406萬8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之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3,375件,成長超過1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現行老人保護措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縣市進行安置,然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驗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及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不一,成效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衛生福利政策主管機關,應克盡責任,強化長期老人保護安置方案,並完善相關配套,與各縣市一致之老人保護業務資源,打造友善高齡社會,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老人保護業務及個案評估與處遇,並持續辦理相關專業訓練精進服務品質,增強網絡合作,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並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8.(1)根據國發會統計數據,今(105)年人口即會進入黃金交叉,65歲以上人口將超過310萬人,佔總人口比例達13.3%,首次超越14歲以下的幼年人口所佔的比例13.1%;2025年以後,台灣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會超過20%,每5個人裡面,就會有1個人是老人。而除人口老化之外,最主要還有失能人口問題,根據衛福部統計,105年國內有78萬失能人口,其中50萬為65歲以上老人。
(2)然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3,375件,成長件數超過1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增加趨勢不減,其中以暴力、語言攻擊等身心虐待最多,失依陷困、疏忽及遺棄等次之。
(3)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縣市進行安置,然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及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不一,成效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衛生福利政策主管機關,應克盡責任,強化長期老人保護安置方案,並完善相關配套,予各縣市一致之老人保護業務資源,打造友善高齡社會建議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凍結30,000千元,俟至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原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1億9,406萬8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老人受虐案件自94年度之1,616件,增加為103年度3,375件,成長超過1倍,104年度截至8月底通報已達3,831件。現行老人保護措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縣市進行安置,然因老人保護業務較不受重視、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及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致各縣市處理方式不一,成效良莠不齊,衛生福利部身為中央衛生福利政策主管機關,應克盡責任,強化長期老人保護安置方案,並完善相關配套,與各縣市一致之老人保護業務資源,打造友善高齡社會,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老人保護業務及個案評估與處遇,並持續辦理相關專業訓練精進服務品質,增強網絡合作,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並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9.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原列1億9,406萬8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原列1億9,406萬8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衛福部至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及司法院資料庫,目前無法進行高危機案件及通常保護令裁定加害人處遇案件之勾稽,導致無法知悉此類高危機案件加害人之後續裁處情形及效果;另參酌103年度法院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案件為3,222件,相較103年度高危機案件6,296件,占比僅有51.18%,恐近半數之高危機案件加害人未獲裁定完成處遇計畫,且此類案件多伴隨藥酒癮,再犯機率相對較高,顯見家庭暴力防治三級預防之概念與作法未能有效落實。爰此,凍結105年度「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置高危機案件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後續追蹤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2.有鑑於老人受虐、遭遺棄之事件頻傳,我國老人虐待通報案件自民國97年的2,271件,至104年時已增至6,071件,7年來增加167%,顯示老人受虐比率有大幅攀升之趨勢,防治機制恐有失靈之虞;另按現行老人保護安置措施,係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縣市政府進行安置,惟因老人保護業務相關經費不足、安置費用呆帳嚴重、安置處所不足等問題,導致執行不力。為健全老人保護服務網絡,強化老人保護安置措施,爰凍結105年度「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老人虐待防治於法制面及執行面之缺失,並研擬防止老人受虐之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於105年度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1億9,406萬8千元,其中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4,378萬5千元。經查依據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警政單位通報之比率約4成占最大宗,衛生醫療院所通報之比率約3成次之,113專線排名第3;然一般民眾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2成,且呈下降趨勢,實有待提升,亦顯示通報案件仍以責任通報逾8成為主。按113婦幼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並經宣導多年,民眾之使用情形未明顯提升,顯示多數民眾之家暴防治意識仍待強化,允宜加強教育與宣導。故建議凍結「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經費2千萬元,俟衛福部提出加強防範家暴教育與宣導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編列1億9,406萬8千元,其中包括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服務費用4,378萬5千元。然而按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位次數統計表得知,透過警政單位通報為最大宗,比率約占4成;衛生醫療院所通報次之,比率約占3成;113專線排名第三;又一般民眾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庭暴力事件之比率未達2成,且呈下降趨勢。顯示經宣導多年,民眾使用率仍未提升,該項計畫成效不彰。基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加強民眾家暴防治意識,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研提相關防治宣導計畫,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於105年度編列暴力防治處遇計畫預算4,533萬2千元。經查係辦理家庭暴力防治處遇計畫業務,然依衛生福利部提供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102年度地方法院通常保護令核發件數8,513件,其中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3,239件,裁定率為38.05%;103年度地方法院通常保護令核發件數8,560件,較102年度增加47件,惟其中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3,222件,較102年度減少17件,裁定率降為37.64%。復相較102年度及103年度受理家庭暴力通報件數分別達13萬餘件及11萬餘件,透過法院裁定完成處遇計畫者僅占2%,恐無法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亟待賡續加強與法院之溝通交流,以共同推展防治業務,維護被害人權益。故建議凍結「暴力防治處遇計畫」經費四分之一,俟衛福部提出相關改正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針對「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05年度編列暴力防治處遇計畫預算4,533萬2千元。經查係辦理家庭暴力防治處遇計畫業務,……。透過法院裁定完成處遇計畫者僅佔2%,恐無法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之提案,有鑑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成效,端賴於跨機關防治網絡之建置。爰此,請衛生福利部賡續加強法官對處遇計畫內涵及成效之認知,並協調防治網絡單位,確依職權協助被害人聲請處遇計畫保護令,以提升處遇計畫之裁定率;另應加強對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督導,以提升處遇計畫執行成效。
15.為加強社會福利資源之有效運用,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所屬社政機構收容對象限制、收容不足之原因等加以檢討,並隨社會脈動與需求情形,積極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朝向多層次照顧體系發展,俾發揮老人安養、養護等功能。
16A.衛生福利部自101年度起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設置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然平價優質之公共托育資源嚴重不足,要求應亟待研議推動招生人數不足之學校、幼兒園因轉型,或強化運用社區保母系統等措施,滿足民眾需求,以提高生育率。
16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要求應亟待研議推動招生人數不足之學校、幼兒園轉型,或強化運用社區保母系統等措施,滿足民眾需求,以提高生育率」乙案。建請修正提索文字為「……,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全國各縣市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設置現況、執行困難及未來規劃之報告」。
17.113婦幼保護專線於90年啟用,惟歷年來家庭暴力事件透過113專線通報之比率均不超過20%,且呈下降趨勢,顯示多數民眾之家暴防治意識仍待強化,要求應加強教育與宣導並考慮與各縣市政府合作辦理相關教育宣導會。
18.家庭暴力通報案件逐年增加,為降低加害人再犯,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必要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惟核發強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率偏低,要求主管機關應加強與法院之溝通交流,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矯正之目的。
19.為及早發現潛在之親密關係暴力高危機案件,各縣市第一線人員運用TIPVDA進行危險評估之比率逾9成,尚稱普及;惟就篩檢出之高危機案件,未進行法院是否核發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後續追蹤,未有效落實家庭暴力防治三級預防概念與作法,要求應積極改善。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78項〔第1項至第3項、第5項、第15項、第19項、第22項至第24項、第27項、第29項、第30項、第33項、第35項、第40項、第43項、第52項、第54項、第63A項、第64A項、第68A項、第72項均留待表決;第4項、第6項至第10項、第13項、第14項、第17項、第20項、第21項、第26項、第28項、第32項、第36項至第39項、第41項、第42項、第44項至第47項、第49項、第51項、第53項、第56項至第61項均予以修正;第11項、第12項、第16項、第18項、第25項、第31項、第34項、第48項、第50項、第55項、第62項、第63B項、第64B項、第68B項、第69項至第71項均予以撤回;第65項至67項、第73項、第73-1項、第73-2項均予以通過〕:
1.空污基金103年度決算基金餘額為75億3,279萬5千元,其中持有現金72億4,381萬6千元,惟利息收入僅961萬4千元;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書預計基金期末餘額分別為65億7,714萬8千元及71億8,843萬5千元,現金63億4,985萬4千元及68億9,945萬6千元,利息收入卻僅編列961萬5千元,利息收入相較該分基金之餘額及現金規模偏低,顯示財務資源未能妥善管理運用。
然閒置資金除於中央銀行國庫局存有12億元定期存款外,並無購買公債或擴增定期存款規模,鉅額資金儲放於財政部之國庫存款戶未獲孳息,實不利基金權益。
爰此,空污基金應活用基金餘額,建議提高利息收入三倍,增加歲入1,963萬元。
2.(1)鑒於國人對於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主動回收風氣仍有待加強與推廣。
(2)另因各地皆有廢輪胎苦等回收業者清運,導致堆積如山,易生環境衛生問題及有礙觀瞻之情事,惟經本席數次反映卻遲未獲得處理清運。
(3)故為督促環保署有更積極主動之作為,以解決有關廢棄物回收問題,建議刪減「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回收清除處理收入」10%,科目自行調整,待至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有鑑於環保署98年度至105年度空污基金之防制經費,以「捐助、補助與獎助」及「專業服務費」科目,所占比率最高,其中「專業服務費」多為委辦計畫之經費。105年度預算案之「專業服務費」8億8,501萬9千元,占105年度防制經費預算案數39億5,558萬元之22.4%。
然而,經查此鉅額「專業服務費」之明細闕如,且近年來之決算數均八成左右,更有空污基金支用範圍未含括人員訓練事宜,仍於105年度編列177萬元辦理人員訓練,顯有浮濫之虞!
爰此,建議刪減本筆預算五分之一,餘凍結本筆預算二分之一,請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4.105年度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專業服務費」編列885,019千元,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HO)將空氣污染列為主要環境致癌物,引發肺癌風險更勝二手菸。最危險的,是可堆積在人肺深處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撙節支出,落實減少PM2.5策略,爰提案凍結85,019千元,俟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有鑑於環保署98年度至105年度空污基金之防制經費,以「捐助、補助與獎助」及「專業服務費」科目,所占比率最高,其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以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工作為主。105年度預算案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9億7,612萬4千元,占105年度防制經費預算案數39億5,558萬元之75.2%。
然而,經查此鉅額「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明細闕如,且近年來之決算數均不足九成,顯有浮濫之虞。
爰此,建議刪減本筆預算五分之一,餘凍結本筆預算二分之一,請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6.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近年來全世界的癌症死亡率正快速上升,其中以肺癌的死亡率增加最快。肺癌除了肇因於抽菸及二手菸,還與廚房油煙、空氣污染等有關。隨著社會型態的轉變,國人的飲食習慣也隨之轉變,最明顯的便是外食人口的逐年增加,到處可見大小餐廳林立,所衍生出來的油煙問題亦層出不窮。
環保團體日前公布一份針對小吃、夜市等餐飲業者所做的調查,發現有將近五成業者未正確處理油煙,其中多數業者將油煙直接排到空氣中,部分業者雖有排油煙管,卻直接接到水溝,造成環境污染。油煙中的懸浮微粒等物質亦會導致肺癌、心血管等疾病,業者若未正確安設排油煙設備,不僅有害環境,更危害國人健康。
油煙是食用油及食品在高溫下的熱裂解所產生的揮發性物質,含有許多有害甚至致癌的物質,其主要成分是丙烯醛,具有強烈的辛辣味,對鼻、眼、咽喉黏膜有強烈的刺激性,長期吸入可引起鼻炎、咽喉炎、氣管炎等呼吸系統疾病,甚至導致哮喘惡化,增加罹患肺癌的機會,影響人體健康。
爰此,凍結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4千萬元,待環保署針對油煙排放量較大的餐飲業者及被檢舉的店家,加強不定時稽查以減少油煙排放,並積極輔導餐飲業者及攤販餐飲業者裝設排氣管線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國人健康及環境保護。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7.有鑑於環保署調查顯示,PM2.5來源中有37%屬於移動污染源,然全台灣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僅設有六處,桃園市以南到高雄以北無任何交通空品測站,顯然無法有效監測移動污染源對空氣品質之影響,亦難以配合「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之修法方向,在空氣污染嚴重時進行交通管制。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監測」預算二分之一,待環保署針對監測PM2.5移動污染源及落實PM2.5管制措施,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8.有鑑於每年秋冬季節,台灣西部地區因受大氣擴散條件不佳影響,空氣品質不良天數偏高,根據環保署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超級監測站監測結果顯示,PM2.5之監測濃度在西半部地區呈現由北到南增加之趨勢,尤其嘉南、高屏地區濃度較高,約為40μg/m3左右;另據研究顯示,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亦屬重要影響因素,顯見細懸浮微粒之成因分析、監測採樣及降低技術亟待改善。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監測」預算9千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細懸浮微粒管制與改善策略,以及境外傳輸之監測與技術提升,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9.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1空氣品質監測」原列2億3,551萬元,提案凍結4,5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0.空污基金105年度於「空氣品質監測」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9,000萬元,經查該經費係為辦理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常規監測(北、中、南區,每3天1次採樣檢測)計畫、PM2.5質量濃度與成分採樣及監測計畫、空氣品質監測(包含一般監測站及光化監測站【車】及PM2.5手動採樣測定、比對作業規劃及數據分析等)品質保證查核工作。然各國PM2.5之管制策略,美國主要為提高設備效能、減少柴油之含硫量;歐盟為管制燃料品質與車輛廢氣排放;加拿大為改善車輛效能,並藉由管制其他污染物種(如:SOx、NOx……)之減量,間接達成細懸浮微粒減量管制。另依據國內學者研究,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影響很大,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環保署研議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相關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1.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監測」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9,000萬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2.空污基金105年度仍接續辦理細懸浮微粒之監測計畫、空氣品質監測品質保證查核工作及PM2.5管制策略規劃研擬計畫等工作,惟監測係僅為防制PM2.5之基礎作為,尚未全面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尋求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爰此,建請凍結9,000萬元的2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3.105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監測」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6,000萬元,辦理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常規監測(北、中、南區,每3天1次採樣檢測)計畫,惟我國PM2.5近年平均濃度約為22~28.3μg/m3,遠高於美國平均值12μg/m3,鑒於PM2.5對於國人健康影響甚鉅,爰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環保署提出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於105年度編列「空氣品質監測計畫」預算2億3,551萬元,其中包含購置固定資產3,700萬元,係作為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相關設備購置用。
然而,近年來交通空氣污染嚴重,如六都的市中心、縣市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的市鎮;以及可能受交通空污危害的盆地地形,如台中市、台北市等,卻未增設交通監測站。
爰此,建議凍結本筆預算二分之一,請環保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5.空污基金105年度於「固定污染源管制工作」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科目中編列5,000萬元,執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之跨年度連續性計畫,經查該計畫係為辦理環境事故涉及空氣污染之諮詢、監控、環境檢測、支援地方政府緊急應變及提供空氣污染分析之化學物質安全與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然環保署辦理「建構寧適家園計畫」預計每年度以1億4,000萬元至1億5,000萬元之經費,成立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7組(原毒災應變小組機制),提供環境事故之專業諮詢及應變協調,強化事故現場偵檢之能力及協助應變處置,防止污染擴散。惟自103年度起委辦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原毒災應變小組)部分經費,環保署擬由空污基金挹注。空污基金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污費,並專款專用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毒災應變及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係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災害防救法」之規範,並依法辦理相關管制工作,且毒災發生常係國內化學品運送業者、實驗室管理人員及生產者之事故應變訓練不足或應變能量待強化所導致,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在環保署未規劃建立收費機制前,實不宜由空污基金負擔此部分之經費,建議5,000萬元酌予全數刪減,以避免排擠相應之空氣污染防制支出。
16.105年度預算案「固定污染源管制工作」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科目中編列5,000萬元,建請減列500萬元。另為符合污染者(使用者)付費原則,「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不應由空污基金支應,爰要求自107年度起回歸公務預算辦理。
17.就105年度預算案「固定污染源管制」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科目中編列5,000萬元,執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全數凍結。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18.(1)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科目並未附上前兩年執行成效說明供瞭解比較。
(2)另「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係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惟依交通部統計資料,截至104年12月底止,車齡10年以上計169萬5,423輛(其中大多為二行程機車),其中二行程機車103年度到檢率51.00%;104年度為54.49%,到檢率不高,又若與同年度四行程機車到檢率71.27%及73.69%相較,顯示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明顯偏低,尚待加強。
(3)基此,並為撙節政府支出起見,爰刪減「移動污染源管制」費用5%並凍結10%,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9.(1)鑒於歐美各國車廠近來發生銷售車種油耗及排放廢氣數據造假情事,而我國卻未見有相關車輛之油耗與廢氣排放之鑑測,如此作為在空氣污染防治方面顯然過於消極。
(2)另為推廣電動綠能車輛之普及使用,其主要誘因除換(新)購車輛之補助外,相關周邊環境之充電或電池交換站普遍設置更為重要。
(3)因此為督促環保署在空氣污染防治上有更積極之作為,並為撙節政府支出起見,爰刪減「移動污染源管制」費用5%並凍結10%,俟環保署對於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0.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3移動污染源管制」原列18億5,758萬元,提案凍結9億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1.環保署依行政院核定之「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及「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負責推動建置電池交換系統,解決電動機車充電和續航力問題,該署遂於100年6月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補助2家業者於新北市及高雄市各設置30座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每站補助150萬元。不過現行電動機車所使用之電池規格尚未劃一,目前僅有城市動力公司之sunny-60及見發先進公司之cc-999等2種車款可適用所建置之電池交換系統,惟其掛牌數分別僅105量及443輛,顯未普及;且電動機車使用電池交換系統,必須通過經濟部工業局「Taiwan E-scooter Standard」(簡稱為TES)驗證,據電動機車產業網98年度至102年度內銷統計資料顯示,TES電動機車僅有2萬餘輛,相較於全國機車高達2,156萬餘輛,TES電動機車輛數未達市場經濟規模,雖採補助方式獎勵車商改裝使用共通電池,惟成效仍未彰顯,致試辦計畫所建置之電池交換系統效益偏低。環保署103年度委託台灣電能車輛發展協會辦理「電池交換營運系統示範推廣專案工作計畫」。
該計畫於103年2月18日配合辦理電池交換系統試營運啟動典禮;103年2月20日起提供30輛電動機車供民眾免費試乘體驗,並陸續於5月26日增加提供至100輛電動機車供民眾免費試乘;惟查103年2月至9月10個借用站計僅有4,482人次參與,相較新北市103年8月底之機動車輛登記數220萬1,169輛而言,僅有少數民眾體驗,尚待鼓勵民眾熱烈參與。
基於上述原因,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移動污染源防制」項目經費5千萬元,待環保署於三個月內,提出改善措施與重新檢討設置電池交換站可行性,並提出具體充電設備建置方案,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後,始可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2.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勵」科目編列9,900萬元,係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換購低碳垃圾清運車輛,減列900萬元,改列9,000萬元。
23.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係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
環保署於機車第4期排放標準中特別加嚴二行程機車之排放標準,致二行程機車於93年1月1日起已不再生產,惟可能因二行程機車部分已回收、失竊或棄置不再使用,致到檢率偏低;但由於不確定前開機車是否仍在使用,致未到檢之二行程機車須一再通知定檢,耗費行政資源,甚至部分車輛已納入死車資料庫,實際卻在使用,故應加強二行程機車之路邊攔檢,有效確認機車使用狀況。
截至104年12月底止,全國輕型機車登記數185萬6,558輛,車齡10年以上計169萬5,423輛,其中大多為二行程機車,二行程機車之淘汰速率偏低,尚待積極辦理,以提升汰換成效。
是故,該署除獎勵民眾淘汰使用中之二行程機車外,亦應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加強二行程機車之路邊攔檢及排氣定期檢驗等工作,以加速淘汰二行程機車。爰刪除上開「捐助、補助與獎勵」預算3千萬元,另凍結3千5百萬元,待環保署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24.10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勵」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係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減列十分之一。
25.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建請減列500萬元。
26.105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工作計編列18億5,758萬元,其於「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經查,103年度二行程機車到檢率51%,104年度到檢率54.49%,相較於四行程機車103年度及104年度截至12月底之到檢率71.27%及73.69%相較,顯示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明顯偏低。爰提案凍結「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提升獎勵民眾汰換二行程機車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7.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業務計畫亦原列經費1,000萬元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減列300萬元,改列700萬元。
28.有鑑於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制定,其中並未納入PM2.5 之空氣品質標準,顯見已無法因應現代社會需求。爰凍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品質管理」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PM2.5 空污問題,修訂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落實細懸浮微粒管制措施等工作,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29.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4,400萬元,供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調查與評估計畫;發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器與標準方法比對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標準及政策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教育、宣導及自主管理標章制度計畫等經費,減列3,300萬元,改列1,100萬元。
30.空污基金105年度於「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4,400萬元,經查該經費為供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調查與評估計畫;發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器與標準方法比對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標準及政策檢討計畫;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教育、宣導及自主管理標章制度計畫等經費。然其預算執行率則年年遞減,由99年度之105.7%,遞減至104年度之12.5%。據空污基金說明,預算執行率偏低,肇因於委辦計畫招標後賸餘款,或因委辦計畫執行期程跨年度,或辦理展延至下年度所致。然為結合地方政府量能,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優先列管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稽查檢測、實地進行全面性輔導查核及法規宣導說明等推動法令工作,允宜賡續辦理,建議酌予刪減2,200萬元,以節省空污基金支出,發揮基金經費運用之最大效益。
31.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共4,400萬元,減列400萬元。
32.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工作項下原列室內空氣品質相關服務費共4,400萬元,凍結2,000萬元。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3.空污基金105年度於「空氣品質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77萬元,經查該經費係為「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之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範圍包括: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及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等14項,惟查空污基金支用範圍尚無含括人員訓練事宜,以空污基金經費支應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出國進修研習,有未恪遵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之虞,建議酌予全數刪減,以避免排擠相應之空氣污染防制支出。
34.105年度空污基金編列經費供委外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其支出項目似有不符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建請「空氣品質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全數刪除。
35.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8空氣品質管理」項下「專業服務費」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原列177萬元,提案全數刪除。
36.就空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原列編列177萬元,供辦理空氣品質管理實務訓練計畫預算,全數凍結。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7.空污基金105年度於「空氣品質管理」項下「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1,000萬元,經查該經費係為辦理PM2.5管制策略規劃研擬計畫。然各國PM2.5之管制策略,美國主要為提高設備效能、減少柴油之含硫量;歐盟為管制燃料品質與車輛廢氣排放;加拿大為改善車輛效能,並藉由管制其他污染物種(如:SOx、NOx……)之減量,間接達成細懸浮微粒減量管制。另依據國內學者研究,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影響很大,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環保署研議針對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相關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8.105年度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專業服務費」編列469,204千元,有鑑於廢輪胎為環保署公告應回收項目,從回收到處理,需要專業處理廠商,若有不肖業者隨便丟棄,夏天到了,很可能因積水成為病媒蚊孳生源。為避免廢輪胎回收處理鏈失衡,爰提案凍結69,204千元,俟環境保護署提出未來因應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39.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1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原列3,350萬2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0.有鑑於環保署102年度至106年度執行「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辦理垃圾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精進策略、建構永續物料管理及產品再利用等工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總經費20億6,000萬元。然而目前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等執行僅於少數城市有顯著成效,尚有許多地方均未落實,顯見環保署並未平均推廣「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
有鑑於此,特提案刪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05年度「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業務計畫預算3,600萬元。以資警惕。
41.有鑑於環保署自92年起推動「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然巨大垃圾回收量不增反減,查近三年之統計數據顯示,102年回收量達到83,924公噸,103年減少至65,837公噸,104年更僅有63,532公噸,巨大垃圾回收量逐年下降,顯見環保署推動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之成效不彰。爰凍結「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5千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提高巨大垃圾回收率,落實回收再利用計畫,提出具體有效之改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2.國內外食人口超過1500萬人,佔全台人口的七成以上,塑膠免洗餐具用量亦相當驚人,根據資料顯示,國人每年要用掉約5億多個保麗龍餐具,塑膠在國人的日常垃圾中亦佔高達30%的比例;另外,根據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的海洋廢棄物監測數據顯示,「免洗餐具」及「塑膠袋」的數量分別占海洋廢棄物的第一及第二名。
免洗碗盤含有雙酚A、塑化劑、甚至重金屬,長期累積在體內會影響內分泌系統,危害生殖系統功能,甚至有致癌風險;紙餐具往往添加色素或螢光劑,外層亦會塗以塗料增強其防水及防油性,然而如此一來紙餐具便不易在自然環境下分解,造成環境問題,而過多的添加物亦會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慢性迫害;免洗筷亦有大腸桿菌及二氧化硫殘留的問題,容易引發氣喘和氣管方面疾病,嚴重者甚至可能造成死亡。
爰此,凍結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1千萬元,待環保署針如何加強相關宣導,讓國人普遍認識免洗餐具對健康與環境的重大危害,鼓勵並輔導大型夜市、量販百貨餐飲區、餐飲業者等增設環保餐具清洗區,鼓勵民眾自備餐具,以保障國人健康及環境保護,提出書面報告,方可解凍。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3.10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計編列2億9,755萬元,其於「專業服務費」科目編列1億5,000萬元,係為辦理全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等相關業務,減列十分之一。
4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0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原列2億9,755萬元,提案凍結5,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5.根據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農地重金屬污染潛勢調查成果報告顯示,自民國72年起開始農地重金屬污染調查迄今,已進行到自民國91年開始的第5階段,全國公告列管重金屬污染的農地高達2,397處,共計507.3公頃,雖然已有超過一半的管制農地完成整治(完成整治農地:1,769處,共計406.9公頃),然近年各地仍陸續傳出農地、地下水源污染等事件。
這些污染事件,無論是農地旁溝圳魚群暴斃、農地殘留重金屬過高,或是周邊工程污染農地等情況,多是民眾先發現異狀,政府部門接獲通報後才進行處理。這樣習慣於末端管制的思維與態度,土地、地下水污染無論怎麼調查都無法根絕。
環保署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部分,除了事後調查整治外,應以更主動的態度,建立積極的監測管控制度,例如進行中的工程、各種資源再利用產品的放置使用等,都可能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是可預期也可預防,卻等到發生後才處理,重點就是欠缺主動、長期監測的機制,反而仰賴工程單位主動善盡義務。
以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等面向而言,環保署常會在污染事件發生後,加嚴各項標準,不過這都屬於後端處理程序,如何對環境污染、干擾,能從源頭進行管制、監測,是目前施政所缺乏,畢竟裁罰都是等到事件發生後,環境污染皆已造成。環保署應在被動調查之餘,推動更嚴格的監測制度,以期能根絕農地、地下水污染的狀況。
爰此,凍結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待環保署提出有效提升監測制度,能根絕農地、地下水污染的積極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方可解凍。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6.監察院調查報告「國內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及防治情形」指出,環保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計畫,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農委會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灌溉用水水質監測、農糧署農作物監測管制等執行情形未盡周妥,均有違失。
目前土壤污染經公告列管場址中,部分仍未研議具體清除處理計畫;亦有部分農地甫整治完竣,又因灌溉渠道水質未改善,再度使得農地重金屬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徒耗費改善人力及經費。環保署對地方政府改善土壤污染督導不力,提供之專業協助不足,使珍貴國土無法提供糧食生產。
國內農地土壤未達污染管制標準,但所種植作物重金屬含量卻超過食用標準之農地約30公頃,農委會雖輔導縣市政府制定「農作物污染防制自治條例」,然「臺中市農作物污染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並未規定解除限制耕作相關條件,另部分縣市雖定有解除條件,卻因受限於土壤污染未達管制標準,而無法獲得經費補助,進行改善,致無法達到解除限制耕作之條件,農民被迫休耕或種植觀賞植物,復耕之日遙遙無期,損及農民權益。
爰此,凍結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5百萬元,待行政院環保署會同相關單位加強督促地方政府善盡污染稽查、處分職責,研議農作物污染防治,確保農民權益、落實污染防治與保障消費者食用農產品安全,並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方可解凍。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7.有鑑於環保署統計,103年度新增公告列管農地有220處,104年度新增公告列管農地則增加至806處,顯示工廠排放廢水污染農地之情事持續增加,另查102年度處罰非法排放事業廢水件數達1,943件,103年度增加至2,390件,104年度則有2,090件,顯見環保署之裁罰,對廢水污染管制並無明顯成效。爰凍結「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5千萬元,待環保署針對非法排放廢水加強稽查及源頭管理,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48.鑒於對事業搭排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既可籌措水污染防治經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外,且利於污染源源頭管控。建請水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減列100萬元。
49.水污基金105年度於「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辦理規劃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制度精進,檢討收費制度及管理措施,研析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費率,評估新增收費項目之可行性及水污染防治費申報繳費督導審查計畫。經查環保署自91年度起辦理「受污染農地停止耕種補償」工作,截至104年底止,累計補償支出已高達1億7,796萬7千元,若能確實掌握搭排事業之現況與家數,除可增加水污基金收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外,更可藉由污染源源頭管控,降低農地收污染之風險。又據該署100年度委外計畫期末報告數據,工業搭排家數達568家,遠高於環保署水污染源管制系統列管之搭排事業家數。鑒於對事業搭排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既可籌措水污染防治經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外,且利於污染源源頭管控,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環保署確實掌握搭排事業家數及現況,並適時維護水污染源管制系統,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0.水污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項下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建請凍結2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51.水污染防治計畫「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原列7,630萬元,提案凍結3,0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2.105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教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辦理環境教育活動」計畫編列1億3,015萬元,近年環保署積極「推展綠色集點制度」,經查第一階段「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活動限額6萬人,實際活動首月約僅500餘人參與,而截至105年3月仍不到1,000名民眾參與,參與程度與預期相差甚遠,爰提案刪除1,000萬元,並要求環保署應提出調整方案,以促國人參與意願。
53.環境教育推動計畫「辦理環境教育活動」原列1億3,015萬元,提案凍結9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4.環境教育基金105年庋預算案以「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項下運用經濟誘因鼓勵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活動預算,支應「推動低碳永續家面」補助個人或民間參與環保集點活動,原列經費900萬元,減列300萬元,改列600萬元。
55.環境教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經費900萬元,為要求環保署應針對民眾及商家參與率偏低及時檢討修正,爰建請減列環境教育基金105年度預算案「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100萬元。
56.環境教育基金105年度於「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經費900萬元,供「辦理環保集點制度」推廣綠色產品。經查該署102年度即進行環保集點制度之規劃推動,亟藉由環保行動有價化,經由國人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參與環保、公益型活動,所獲得之「綠點」回饋,再使用綠點購買綠色商品、折抵環境教育場所或生態遊憩場所等綠色消費之費用,提高國人選購綠色產品及參與環保行動之誘因;規劃採「離峰時段搭乘捷運集綠點」、「綠點兌換綠消費」及「多元集兌點綠活愛地球」三階段逐步推動。截至105年3月6日已有3,000餘人加入環保集點會員,900餘人參加搭捷運集綠點活動,惟若與活動規劃之6萬人限額相較,國人參與之意願仍有待積極鼓勵。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環保署研議提升國人參與該計畫之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7.有鑑於台灣2014年二氧化碳總排放量高達2.5億公噸,佔全球排碳量1%,排碳密度高居世界第一,且人均年排碳量高達10.8公噸,亦是全亞洲最高,從1991年起算至2014年,二氧化碳年均成長率高達2.92%,顯見我國節能減碳政策成效不彰。爰凍結「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預算1億4千萬元,待環保署針對減緩二氧化碳排放量及結合各相關部門推動節能減碳,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8.有鑑於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增加,2014年每人每年平均排放量,高達10.8公噸,較2013年成長0.55%;據環保團體德國看守協會,所公布之全球氣候變遷績效指標,台灣排名第五十二名,被列入「非常糟糕」名單;另查台灣自2015年7月已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然相關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成效不彰,例如「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諮詢委員會」並未依法運作,5年為一期的溫室氣體階段減量目標亦尚未提出。爰凍結「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預算1億元,待行政院環保署針對落實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結合各相關部門積極推動節能減碳等工作,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9.105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溫室氣體減緩計畫─「專業服務費」編列183,500千元,有鑑於世界銀行表示如果亞洲國家興建更多燃煤火力發電廠,這將是「全球的大災難」,並導致各國去年底在巴黎達成的全球氣候變遷協定淪為空談。預估我國115年燃煤發電容量占比仍高達30.6%,為有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爰提案凍結83,500千元,俟環境保護署提出未來因應措施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0.溫室氣體減緩計畫「04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推廣」原列8,225萬元,提案凍結4,500萬元,俟環保署向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1.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05年度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推廣」等項下編列經費7,000萬元,供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推廣與宣導等相關計畫之需,經查國際能源總署2015年出版之能源使用二氧化碳(CO2)排放量統計資料,我國2013年燃料燃燒CO2排放總量248.7百萬公噸,人均排放量10.62公噸,全球排名第20位;雖較2012年我國燃料燃燒CO2排放總量256.61百萬公噸、人均排放量10.95公噸,略有減少,但與各該年度全球人均排放量4.51公噸及4.52公噸相較,我國人均排放量上遠高於全球人均排放量(詳附表1),為達成我國宣示承諾之減碳目標,減碳工作尚待積極辦理,建議酌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環保署研議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善用對地方政府補助之機制,督促各地方政府規劃因地制宜且結合在地特色之減碳措施並推動低碳綠色成長,促進經濟與社會之綠色低碳轉型辦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62.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05年度預算案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推廣」等項下編列經費7,000萬元,建請凍結30%,待向本院衛環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63A.查行政院環保署─空污基金103年度決算基金餘額為75億3,279萬5千元,利息收入僅961萬4千元;104年度基金65億7,714萬8千元,利息收入僅1,561萬3千元、105年度71億8,843萬5千元利息收入僅961萬5千元,顯示資源不能妥善運用。若依空污基金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二、本基金之孳息之收入」「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債券。」可見空污基金可投資政府債券獲益,惟查近年度該基金閒置資金並無購買公債或增加定期存款計畫,實不利基金規模發展。因此,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環保署於3個月內提改善基金運用方式。
63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環保署於3個月內提改善基金運用方式」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爰建請環保署除積極函請財政部提高轉存額度外,定期評估比較政府各年期公債、國庫券及定期存款之收益性,慎選安全之運用方式,妥適配置餘裕資金,以提升整體資金運用效能,活用基金餘額。」
64A.鑒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3年度決算基金餘額為75億3,279萬5千元,其中持有現金72億4,381萬6千元,惟利息收入僅961萬4千元;另104年度及105年度預算書預計基金期末餘額分別為65億7,714萬8千元及71億8,843萬5千元,現金63億4,985萬4千元及68億9,945萬6千元,利息收入卻僅編列1,561萬3千元及961萬5千元,顯見利息收入相較該分基金之餘額及現金規模偏低,該基金多數資金未有效運用以產生孳息,財務資源未能妥善管理運用,建請環保署於一個月內提供完整的書面改善計畫給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64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該基金多數資金未有效運用以產生孳息,財務資源未能妥善管理運用,建請環保署於一個月內提供完整的書面改善計畫給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請環保署除積極函請財政部提高轉存額度外,定期評估比較政府各年期公債、國庫券及定期存款之收益性,慎選安全之運用方式,妥適配置餘裕資金,以提升整體資金運用效能,活用基金餘額。」
65.為提升空污基金資金運用之績效,豐沛空氣污染防制施政經費,要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法向財政部爭取,增加資金之運用標的及規模,以維基金權益。
66.鑒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4年度編列專業服務費委外辦理之事項(包括: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輔導、調查與評估計畫;發展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儀器與標準方法比對探討計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標準及政策檢討計畫;各種樣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改善技術及成效評估計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教育、宣導及自主管理標章制度計畫),與105年度預算案內所列工作內容相仿,為結合地方政府量能,建請環保署確實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優先列管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稽查檢測、實地進行全面性輔導查核及法規宣導說明等推動法令工作,發揮基金經費運用之最大效益。
67.由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污防制工作為空污基金經費運用之主要用途,其運用成效攸關空污防制之良窳,故要求環保署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自下年度重新檢討並修正補助對象資格應將空氣品質較差之縣市列入優先考量並提出相關懲處措施,並檢討經費核配原則及確實審核,以提昇基金資源運用成效。
68A.鑑於毒災應變及毒化物流布資料庫建置相關工作,係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災害防救法」之規範,並依法辦理相關管制工作,且毒災發生常係國內化學品運送業者、實驗室管理人員及生產者之事故應變訓練不足或應變能量待強化所導致,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應專款專用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在環保署未規劃建立收費機制前,實不宜由空污基金負擔此部分之經費,而排擠相應之空氣污染防制支出。另就「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部分,應朝培養民間業者成立聯防組織,培養自組聯防之應變能力等方向推動,建請環保署盡速規劃建立收費機制,以符污染者(使用者)付費原則,在收費機制未建立前,相關經費宜循前例由公務預算負擔。
68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及『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部分,……應朝培養民間業者成立聯防組織,……建請環保署盡速規劃建立收費機制,……在建立機制未建立前,相關經費宜循前例由公務預算負擔」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請環保署儘速規劃建立收費機制,以符污染者(使用者)付費原則。」
69.環保署執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災害應變工作屬政府重要施政計畫之一,但隨著毒性化學物質列管數量及毒害防災應變處置需求之增加,逐漸增加公務預算支應規模,然該署就「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部分,應朝培養民間業者成立聯防組織,培養自組聯防之應變能力等方向推動,並規劃建立收費機制,以符污染者(使用者)付費原則,實不應由空污基金支應,在收費機制未建立前,因此要求相關經費自下年度起應由公務預算負擔。
70.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不符合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而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特別收入與信託兩種不同性質之基金,並無法源依據,且不利基金資源運用效益,要求環保署自下年度起應廢除信託部分,以併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特別收入部分辦理。
71.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不符合預算法第4條所定信託基金之性質,而將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劃分特別收入與信託兩種不同性質之基金,並無法源依據,且不利基金資源運用效益,要求環保署應檢討廢除信託部分,以併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特別收入部分辦理。
72.部分廢輪胎、廢電子電器與廢資訊物品稽核認證回收量較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相差甚鉅,表示未進入制度內回收體系之比率甚高,鑒於大部分消費性家用電子產品中不乏鉛、鎘等重金屬或含鹵素耐燃劑等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均可能造成相當之危害,要求環保署應積極控管流向,避免造成環境危害,並發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引導回收產業良性發展之功能。
73.建請環保署應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積極辦理污染場址之整治工作,減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之污染危害及避免情勢擴大;並應積極整治與追查污染行為人,追償相關污染整治費,以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求償制度。
73-1.根據環保署103年度「強化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及再利用體系運作暨碳排放係數建置」之委託研究,採用國際之生命週期軟體之碳排放係數來計算產品/服務碳足跡,計算出廢輪胎再生料單位產品的碳排放係數均優於使用新料(破排放係數較低),而該研究同時比對相關國際研究文獻資料,發現國際上廢輪胎回收之再生橡膠碳排放係數與該計畫相似,由此可見使用廢輪胎再生料確實有助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然目前廢輪胎破碎後之再利用途徑仍以替代能源(即燃燒方式)為大宗,但以燃燒方式處理極可能產生戴奧辛、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造成空污及溫室氣體效應,爰要求環保署應研擬廢輪胎回收再利用之分級補貼制度,以鼓勵回收業者處理回收技術之升級,以延長產品生命周期,並減少回收再利用過程之碳排放。
73-2.我國於104年巴黎氣候會議前,依據「環境基本法」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主動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承諾「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在台灣的INDC中有關運輸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已規劃將透過推動電動二輪車、電動公車、電動蔬果運輪車等電動車輛發展環境、推展與提升公共運輪、加速汰換老舊車輛並擴大推動空品淨區(Clean zone)、加強港區污染管制規範、推動岸電、船舶減速進港及低硫船舶用油等措施之實施以達到目標。
但依據我國103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冊,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以94年為最高,3,647.1萬噸C02e,近三年來則維持在3,400萬噸C02e左右,約占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約14%,其中以公路運輸占97.6%最多,其次為水運、空運、鐵路運輸。另國外學者對於全球城市各部門減碳潛力進行估計,運輸部門減碳潛力約可占未來城市減碳潛力的35%,顯示運輸部門具有減碳之潛力。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溫管法第9條規定,會商交通部及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現行規劃的基礎上,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我國運輸部門因應氣候變遷後續規劃作法。
參、信託基金部分
內政委員會
甲、內政部主管
四、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項〔予以通過〕:
1.鑒於在校學生獎學基金預算應以永續發展為原則,刪除10千元。
財政委員會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項〔第1項、第2項均予以撤回〕:
1.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專案支出」科目近年度執行率偏低,顯示預算未覈實編列;又105年度編列經費超出以前年度決算數甚多,且所列辦理事項內容過於簡略,顯示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有浪費或無效率運用之虞。爰提案予以刪除1,000萬元整。
2.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案「專案支出」編列1,600萬元,與104年度預算數相同,查該計畫100年度至103年度預算數分別為2,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及1,800萬元,決算數分別為1,096萬2千元、969萬6千元、99萬8千元及519萬6千元,執行率分別為54.81%、48.48%、4.99%及28.87%,核屬偏低,主要係補助相關學術團體辦理各項國際或其他保險相關學術研討會之場次減少、部分採購案件期程延後、相關機構申請補助經費案件未如預期及部分計畫延後結案付款所致;另104年度「專案支出─服務費用」預算數700萬元,截至8月底之實際數389萬3千元,執行率55.61%,比率不高。
是故,該基金「專案支出」科目近年度執行率偏低,顯示預算未覈實編列;又105年度編列經費超出以前年度決算數甚多,且所列辦理事項內容過於簡略,顯示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有浪費或無效率運用之虞。爰刪除上開預算500萬元,另凍結500萬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金融研究發展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2項〔第1項予以通過;第2項予以撤回〕: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研究發展基金】105年度預算,「研究發展業務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金額207萬1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且前年度決算數554千元,爰提案凍結30%,待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2.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以國民儲蓄獎券中獎未領、到期本金未兌領之款項及其孳息成立,查該款項之請求時效已於92年1月全部屆期而消滅,為無主之物,在無人領取時,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應予歸公繳庫,故要求自下年度予以裁撤,並將餘存權益全數歸繳國庫。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8項〔第1項至第3項、第5項、第6項、第7B項均予以通過;第4項予以修正;第7A項予以撤回〕:
1.為健全退撫基金的財務,確保操作績效,退撫基金應妥適基金資產配置運用,在未見相關積極提升營運績效作為前,建請凍結該基金「財務支出」項下「帳籍維護費」8,635千元預算數十分之一。
2.退撫基金無論國內或國外委託經營,其中長期績效表現偏弱,建議凍結該基金財務支出項下「手續費用」624,296千元之預算十分之一,待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改善後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3.針對退撫基金絕對報酬型委外合約有5成以上未達目標報酬率,且所獲報酬多隨大盤起伏,未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爰建請凍結該基金「其他作業支出」項下「代理費用」770,133千元預算數十分之一,待基金管理委員會針對委託經營績效提出檢討與改善規劃﹐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始得動支。
4.退撫基金105年度預算全面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礎編製,致交易費用大幅增加,對此重大變革事項未充分揭露其會計處理原則之變更情況,致交易費用大幅增加,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待相關會計制度修訂改善後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5.退撫基金係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倘基金餘額不足支付退休撫卹金時,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責任。爰該基金105年度預計基金本金將入不敷出,其中軍職人員基金財務負擔能力相對欠佳,約較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提前6至8年產生累積虧損,另各類人員之現行提撥率亦與最適提撥率相去甚遠,致產生龐鉅潛藏負債,退撫基金因提存不足致潛藏負債逾2.76兆元,而現行提撥費率12%亦與最適費率相差數倍,財務收支將嚴重失衡,建請考試院銓敘部針對如何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改善等相關對策,向本院提出專案報告。
6.退撫基金規模及委外比重逐年上升,預計105年度整體基金委外及自營部位將近各占一半,惟由該基金往年委外投資績效以觀,其短期績效波動性高,而中長期績效偏弱,不利該基金永續經營,要求主管機關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俾提升基金運用績效,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7A.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基金3年內平均年收益未達台銀2年期定存收益者,國庫應補足差額,然退撫基金在現行法令未對年收益內涵為補充性規範下,逕以行政院主計處之函示調整決算運用收益,並據以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恐與母法有悖並影響國庫補貼數額,要求自106年度起應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俾以制度化。
7B.105年度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案有關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退撫基金…逕以行政院主計處之函示調整決算運用收益,並據以計算應收國庫補貼款,恐與母法有悖並影響國庫補貼數額,要求自106年度起應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乙案,建請修正提案文字為「建議研議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可行性,俾以制度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甲、勞動部主管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有黨團、委員提案1項〔予以通過〕:
1.曾擔任櫃檯買賣中心董事長的新任金管會主委丁克華對媒體表示:「業界曾向他建議,要放寬保險業投資ETF上限10%限制,勞保基金等政府基金,多會比照保險業資金運用訂定類似規範:投信投顧公會建議,放寬保險業投資ETF上限限制後,有助政府基金鬆綁類似限制.讓更多資金投入ETF,有助挹注台股資金。」但經查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六條已明定:「單一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且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五條也已明定:「單一國內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而掌管全國勞動基金的勞動基金局,目前資金投資運用採取「相對報酬」策略,已大量靈活配置在ETF,且截至104年底,台股占勞動基金規模約百分之廿四,投入金額約七千一百餘億元;105年勞動基金規模將持續增加,估計再有九百億元在今年農曆年後陸續進場台股。但現卻傳出金管會主委丁克華只為提振台股動能,將協調政府四大基金將更多的「錢」進股市,有鑑於勞工保險基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為「受薪階級」及「勞工階級」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敬請勞動基金局基於如何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勞工及雇主謀取最大之經濟利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受金管會主委意欲政府基金護盤之影響,於兩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之策略報告。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二、信託基金─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有黨團、委員提案1項〔予以通過〕:
1.要求環保署應提升濟助基金資金管理效能,妥善規劃其存款之往來銀行、定存種類、每筆存款期間及金額,增加存款孳息收入,有效縮減基金年度財務缺口,以達成資源妥善利用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