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星期三)9時至17時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何委員欣純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二、繼續審查106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

主席:我們先審查文化部及所屬單位的預算案,再繼續審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請議事人員宣讀預算數及提案內容,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的預算提案總共有465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提案總共有10案,現在一邊請議事人員宣讀,一邊進行協商討論。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文化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5項 文化部800萬元

第186項 文化資產局200萬元

第187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5萬元

第188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0萬元

第189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8萬元

第190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萬元

第191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192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3項 文化部922萬元

第154項 文化資產局600萬元

第155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412萬9千元

第156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5萬元

第157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99萬1千元

第158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80萬元

第159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528萬5千元

第160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810萬3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5項 文化部4,565萬4千元

第206項 文化資產局705萬7千元

第207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2萬6千元

第208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無列數

第209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423萬元

第210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422萬5千元

第211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40萬3千元

第212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60萬5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3項 文化部7,598萬6千元

第204項 文化資產局204萬元

第205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530萬7千元

第206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2,578萬元

第207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552萬6千元

第208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05萬元

第209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76萬1千元

第210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50萬5千元

歲出部分

第22款 文化部主管194億5,240萬元

第1項 文化部121億0,442萬8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4億5,151萬7千元

第2目 綜合規劃業務2億2,461萬8千元

第3目 文化資源業務16億3,105萬元

第4目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5億1,695萬3千元

第5目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47億3,167萬7千元

第6目 人文及出版業務11億2,706萬元

第7目 藝術發展業務29億9,735萬2千元

第8目 文化交流業務3億2,278萬1千元

第9目 非營業特種基金7,750萬元

第10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92萬元

第11目 第一預備金2,300萬元

第2項 文化資產局26億3,970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326萬2千元

第2目 文化資產業務24億6,531萬4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2萬6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00萬元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8億7,643萬5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0,811萬5千元

第2目 電影事業輔導5億7,614萬4千元

第3目 廣播電視事業輔導5億9,868萬4千元

第4目 流行音樂產業輔導5億9,249萬2千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100萬元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2億1,568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8,271萬7千元

第2目 傳統藝術中心業務5億6,127萬2千元

第3目 非營業特種基金3億7,070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00萬元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6億5,274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3,391萬2千元

第2目 美術館業務1億9,833萬4千元

第3目 生活美學業務3億1,949萬8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100萬元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億5,954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1,644萬8千元

第2目 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1億4,260萬1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50萬元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4億0,610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3,468萬9千元

第2目 博物館業務2億7,091萬2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50萬元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億9,775萬2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9,746萬5千元

第2目 館務業務活動1億9,978萬7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50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文化部監督)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

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

業務總收入19億2,974萬9千元

業務總支出19億4,423萬8千元

本期短絀1,448萬9千元

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0,488萬6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委員提案:

1、

文化部106年度歲入本年度原列138,860千元,提案增列4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本年度歲入138,860千、上年度135,169千、前年度決算142,664千,103年度決算156,418千,自103年度以來每年遞減,本年度僅增369.1萬,增幅只有2.73%。

103

104

105

106(單位:千)

 

決算數

156,418

142,664

135,169

138,860

二、再查歲入內容,規費收入自104年度1433.6萬降至106年度922萬,場地設施使用費也從1137萬降至880萬,分別減列778.34萬、257萬。

三、文化部106年度整體預算大增19億4752.4萬、增幅近三成(29.10%)但文化部對國家歲入的貢獻僅較上年度增369萬,明顯不成比例。

四、因此,規費收入以及場地設施使用費各增列200萬,應屬合理。

單位:千

103

104

105

106

規費收入

13,999

14,336

11,120

9,220/建議+2,000

 

場地設施使用費

13,473

11,370

10,700

8,800/建議+2,000

104年度規費收入原編列預算1405萬,實際決算1433.6萬,顯見文化部對歲入編列過於保守。爰此,提案增列400萬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

第3款「規費收入」,原列9,220千元,建議增列1,5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預算案「規費收入」部分逐年調降,由104年14,050千年,降至105年11,120千元,160年預算案又降至9,220千元。預算歲入編列應衡酌前年度實收情形詳實編列,因此文化部應維持105年規費收入水準,以利各項文化業務之推展,爰提案建議本項歲入預算增列1,500千元。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3、

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中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原列8,800千元,提案增加2,0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106年場地設施使用費收入原列8,800千元,然查歷年預算、決算(如下表),近年來預算收入皆減編,且預算數皆遠低於實際決算數,且查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106年歲出預算195,751千元較105年歲出預算183,920千元增加11,831千元,其中更新增博物館創新科技體驗建置計畫,藉由高科技與歷史文物的結合,創造參觀民眾嶄新的互動感受,然國立歷史博物館之門票收入卻逐年減編,顯示成效不彰,國立歷史博物館應加強推廣民眾參觀博物館之計畫,故提案增列2,000千元。

106年

105年

104年

103年

預算數

 

 

13,473

27,323

 

決算數

8,800

10,700

13,500

10,420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4、

文化部歲入第153項、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中,台灣歷史博物館原編列門票收入8,000千元,建議增列2,000千元。

說明:

台灣歷史博物館之門票收入於103年、104年以及105年三個年度之預算分別為10,000千元、13,000千元以及10,000千元,106年度僅編列8,000千元為近年來之新低。爰此,建議增列2,000千元,以期至少達成與前一年度相同之績效。並請文化部說明,預期106年度台灣歷史博物館歲入降低之原因。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5、

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原列8,800千元,已較前年度決算數11,370減少2百餘萬,且105年預算已減編列10,700千元,為何106年收入又再減列?預算說明係台灣歷史博物館門票收入減列2,000千元原因為何?站在各館所應盡量提高使用率、擴大民眾參與使用之立場,場地收入應增加編列,爰提案增加本項收入1,200千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6、

第一目「財產孳息」原列4,561萬1千元,提案增列300萬元。

說明:本項目包括「權利金」與「租金收入」,包括「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委外經營」、「國立臺灣文學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與「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有關場地與圖像授權之權利金、土地房屋場地租金收入。()105年度預算觀之,本項預算包括藝術銀行藝術品出租租金收入,106年度預算則付闕如;且有關業務內容105年度之預算數係3,952萬9千元、104年度決算數5,176萬2千元(租金收入3,244萬8千元、權利金1,926萬1千元),遠較106年度預算數為高。()又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屢屢要求文化部活化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檢討包括特定場館之高額租金阻礙小型、微型文創人士之進駐、園區使用之商業與文化衡平性、在地連結與團體之合作等,爰提案增列400萬元,鼓勵文化部就有關場館之活化運用予以積極規劃、執行。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7、

第4款「財產收入」第205項「文化部」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權利金」之「1.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委外經營權利金」,原列7,784千元,建議增列2,000千元。

說明:

華山園區位於台北市的精華地段、面積廣闊,權利金計收數額過低,又簽下15年加10年的ROT整建及營運權利合約,形同賣身契,卻無監督機制。文化部應比照台北市政府處理松菸文創園區之文創大樓營運權利金調整之方式,研議與廠商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新議約,提高權利金,爰建議增列800千元,並向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案園區經營檢討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8、

華山、花蓮、嘉義、台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委外經營權利金收入778萬4千元,近年各地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內充斥許多餐飲業,與文化創意產業立意相悖,且常常辦理非本土文化之特展而且門票收費不低,例如:史奴比特展、伊藤潤二特展等,不利我國文化創意之發展,爰提案增列權利金100萬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9、

文化部歲入第205項、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權利金」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場地委外權利金原編列收入800千元,建議增列200千元。

說明:

台灣歷史博物館之委外經營權利金收入於103年、104年以及105年三個年度之預算分別為1,000千元、1,800千元以及1,800千元,惟106年度僅編列800千元為近年來之新低。爰此,建議增列200千元,以期至少達成與近年最低額度相同之績效。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10、

第4款「財產收入」第205項「文化部」第1目「財產孳息」第3節「租金收入」之「1.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土地及房屋租金收入」,原列31,834千元,建議增列5,000千元。

說明:

華山、花蓮、台中、嘉義、台南五大創意園區已陸續完成園區整建工作並啟用,經活絡使用後,房舍出租率必逐漸上升,爰租金收入建議增列5,000千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11、

第4款「財產收入」第205項「文化部」第1目「財產孳息」第3節「租金收入」之「2.藝術銀行藝術品出租收入」,原列860千元,建議增列1,0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自102年開始推動藝術銀行,委託國立台灣美術館執行藝術銀行計畫,租賃成果緩慢成長,自102年度167件作品,租金收入22萬,成長至104年度775件作品,租金收入155萬。另,購入之藝術家作品逐年增加,可借出之組件增加,106年度預計租賃成果仍會成長,爰建議增列1,000千元。

藝術銀行租賃成果

 

年度

案件數

作品件數

租金收入(元)

102年

5

167

221,024

103年

37

485

1,156,777

 

104年

74

775

1,551,744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12、

第一目「雜項收入」第二節「其他雜項收入」原列1,261萬2千元,提案增列500萬元。

說明:106年度預算說明中,提出比較說明,顯示「增列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受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演出收入」,減列有關單位出售出版品收入。然則文化部「其他雜項收入」104決算數達4,549萬5千元,遠高於105年度與106年度預算數,且刪除諸多項目(例如國立臺灣文學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等單位辦理活動營隊收入等預計收入);為核實編列,並鼓勵相關單位多元開發出版品、辦理推廣活動促進文化平權之落實、廣宣有關業務擴大民眾之了解,提案增列500萬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13、

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原列12,612千元,比較前年度決算數45,495減少3千2百餘萬元,且105年預算已減編列12,132千元,106年收入僅增加48萬元,是否過低?本項收入大多為教育研習活動之推廣經費,應擴大民眾參與,發揮各館所教育文化功能,爰提案增加本項收入2,000千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14、

文化部106年度以業務費預計進用臨時人員95人58,735千元,勞動派遣44人27,076千元及勞務承攬68人34,318千元,共207人120,129千元,建議凍結1/5。

說明:

文化部106年度在業務費項下進用非典型人力(含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勞務承攬)207人,此已達預算員額320人之64.69%,顯示文化部有浮濫編列非典型人力之虞,有欠合理,亟需檢討。

為活化公務人力運用,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並期能善用民間資源與活力,政府推動業務委外,引進非典型多元化人力之運用,企圖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及品質。然政策推動迄今,政府治理效能非但未獲提升,反被質疑帶頭違法進用派遣勞工、侵害勞工權益、組織精簡名不副實,致政府形象受損。文化部年年雇用大量臨時人員辦理經常性業務,允應檢討非典型人力雇用之合理性與正當性,妥善配置與運用整體人力。

爰此,建請凍結1/5,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5、

文化部106年度「0200業務費」項下之「0291國內旅費」科目預算編列2082萬7千元,建議凍結1/3。

說明:

文化部106年度編列國內旅費高達2,082萬7千元,為大陸地區旅費近5倍、國外旅費近3倍,然而預算書中缺乏對於國內旅費之詳細描述,數額如此龐大,難以評估該預算之效益。爰此,提案凍結1/3,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6、

文化部106年度「0200業務費」項下之「0292大陸地區旅費」以及「0293國外旅費」預算合計編列1,158萬3千元,提案減列300萬,凍結200萬元。

說明:

政府於105年9月初宣布正式啟動「新南向政策」,而內閣所有部會無一不爭相提出相關策略與預算,以是政府之執行決心。

過去,審預算期間,許多委員皆批評文化部至中國大陸旅費偏高,稱作「傾中旅費」,惟按表1之數據,文化部106年度之大陸地區旅費有過之而無不及。新政府大張旗鼓推行新南向政策,為何赴新南向地區之旅費與赴中國大陸的旅費不成比例?

爰此,提案減列300萬、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一 文化部大陸及南向出差考察經費一覽表

單位:千元

 

單位名稱

大陸

南向

文化部

4,219

386

文化資產局

1,077

164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1,080

858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2,921

0

國立台灣美術館及所屬

330

0

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1,372

44

國立台灣博物館

320

0

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262

140

 

合計

11,581

1,592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7、

文化部106年度「0200業務費」項下之「0295短程車資」科目預算編列541萬5千元,建議凍結1/5。

說明:

一、文化部106年度編列短程車資541萬5千元,然而預算說明粗略,無從得知可能使用情形以及人次,難以評估預算效益。且短程車資是因短程洽公而尚存之公務車輛不敷調派支援者,得覈實報支短程車資,541萬5千元的預算,平均每日要花費近15,000元,且文化部106年度預算中已編有公務車27部及70萬元油費,政府財政拮据,短程車資是否須編列達541.5萬?

二、爰此,建請凍結1/5,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8、

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4億5,151萬7千元,提案減列151萬,凍結3,0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本案係支應辦公房舍基礎行政運作共同性經費,包括臨時約聘僱酬金、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房舍車輛等養護修復、文書檔案等一般行政事務推行管理。然則不論非典型人力進用、遷至新辦公大樓卻編列高額空調改善與建築養護費並汰置換購辦公等雜項設備、區分編列短期旅費與工程施工查核旅費,爰提案凍結3,000萬元,並刪除11.建築養護費、13.設備養護費、14.運費車資、17.汰換購置設備預算中的151萬元。凍結部分,待文化部就非典型人力進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為檢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19、

第1目「一般行政」01「人員維持」原列361,294千元,提案凍結30,000千元。

說明:

依照預算說明文化部聘用39人、約僱人員8人,約聘僱人員待遇編列達29,100千元,約聘僱人員薪資給付如何計算?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文化部約聘人員多為久任,文化部如何改善人事結構?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0、

第22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中「01人員維持」,原列361,294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106年各項工作計畫業務費下編列臨時人員、派遣、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共編列預算668,972千元,非典人數已占文化部(包含所屬之文化場館)預算員額近8成,成本已占總人事成本逾3成,且臨時雇用已經形成常態性之情況,顯見文化部長期常態性業務依賴臨時人力補足。依據106年度之規劃,文化部將提出多項新興計畫,屆時是否再增加非典型人力?請文化部確實檢討並控管非典型人力的使用,並應符合公務機關「常態性雇傭之臨時人員」不能承擔與正職公務員相同之業務責任。

綜上,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1、

第1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90,223千元,提案凍結20,000千元。

說明:

依照預算說明臨時人員酬金編列達12,065千元,文化部有多少位臨時人員?根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文化部臨時人員並不符合「臨時性」,多數工作年資為5年以上,宜盡速檢討臨時人員卻長年聘用之人事結構。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2、

第22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90,223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對於台灣電影產業的保存與研究扮演重要的角色,未來國家電影中心計畫拓展規模為「臺灣電影文化園區」,並開始負責《電影法》所要求之全台票房透明化彙整與發佈任務,未來國家電影中心的重要性與日俱增,然106年文化部預算雖然增加,對國家電影中心之捐助經費為42,000千元,反而較上年度減列5,000千元,請文化部說明。建議凍結「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3、

第22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90,233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行政院104年度管制計畫評估報告,文化部管制計畫共4案,甲等1案、乙等3案,為所有部會成績最差的。文化部104年列為乙等之計劃為「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影視音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4-108年)」、「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請文化部提出說明與改善方案。綜上,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4、

文化部及臺灣文學館目前進用臨時人員68人,其中42人進用年資達5年以上,顯有長期雇用之情形,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為限,本委員會曾決議要求改善,然未見任何成效。文化部應檢討其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86,480千元之三分之一,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二、然文化部目前進用臨時人員56人中有30人年資超過5年,實與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性質不符合。若有長期人力需求,實不應以聘僱臨時人員便宜行事。

三、且本委員會曾決議要求改善,卻未見任何成效,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86,480千元之三分之一,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25、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7.臨時約聘僱人員全年所需酬金」,原列12,065千元,建請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長期進用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統稱非典型人力),106年度編列12,065千元,較上年度增加647千元,顯示進用非典型人力之情事更為惡化;爰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就人事進用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6、

第22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房屋建築養護費」,原列1,124千元,建議凍結5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目前文化部辦公室空間主要在新莊聯合辦公大樓,本大樓於103年啟用,但自104年起,文化部編列巨額裝潢與空調改善費用,105年完成辦公室空間空調改善,雖解決了空間炎熱問題,但今年(105)年已經發生至少3次大樓跳電事件,未來若常態性發生跳電,恐怕將有損文化部重要電腦檔案資料,建請文化部提出改善計畫。又,新莊聯合辦公大樓自啟用後發生之若干缺失,請文化部與其他機關共同研議請營造單位負起營造缺失之責任。

綜上,建議凍結5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7、

第1目「一般行政」中第17「汰換或購置辦公設備、事務機具、視聽設備、保全設備及處理公務所需雜項設備」原列2,753千元,提案減列1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106年度「一般行政」中,說明第17「汰換或購置辦公設備、事務機具、視聽設備、保全設備及處理公務所需雜項設備」原列275.3萬元,但上年度僅編列103.6萬,增加171.7萬,增幅達165.73%,請問:增加171.7萬究竟要做何用途?

二、另預算書第74頁,於「綜合規劃業務」的「04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也編列辦公電腦軟硬體設備汰換3千多萬,似有重複編列之嫌。

三、民脂民膏應避免浪費,如無特殊行政需求,建議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8、

文化部於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90,223千元,其中「0400獎補助費」內屬「0475獎勵及慰問」原列990千元,提案減列990千元。

說明:

有鑒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雖行政院2015年9月8號公告修正後之公教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規定,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之三節慰問金,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定為新台幣25千元以下。但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實屬獎金性質,編列于退休退職人員受領無法令社會大眾信服,爰以建議減列990千元。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張廖萬堅

29、

第1目「一般行政」中「獎補助費」之「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原列990千元,建議刪除2/3,其餘全數凍結。

說明:

查行政院於今年9月為符合年金改革政策目標,決議退休人員若月退俸高於2萬5千元將不再可領取三節慰問金。爰此,文化部應配合行政院整體政策,重新檢討符合領取三節獎金標準之退休員額數,建議刪除2/3預算,其餘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30、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18.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原列990千元,建請凍結99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查行政院於本年9月決議取消月退俸高於新台幣25,000元之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文化部應配合國家整體政策,重新檢討符合領取三節獎金標準之退休員額數;爰建議凍結全數,俟文化部進行全面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31、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原列224,618千元,提案減列8,000萬元,凍結1,000萬。

說明:

一、文化部106年度「綜合規劃業務」原列224,618千元,較上年度185,065千元,增加39,553千,增幅達21.37%。

二、查本目分項計畫「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由上年度3,795.9萬元,增為本年度1億47萬(增加6,251.1萬),增幅達164.68%。在綜和規劃司人力未增加之下,如何能有效執行預算?何況,還有「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3,663.5萬,以及新增「03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1,000萬元,皆有浮編之嫌。

三、本計畫中「1.文化政策規劃與研習」,包括舉辦諮詢座談、公聽會、計畫管考、文化法規法制,舉辦全國會議和分區會議共需1,800萬?政院設文化會報,為何文化部需編列2,000萬(要編也是政院編)廣徵學者意見是好事,為何要花大錢?其他部會並未如文化部制訂一個新法/子法竟然要花數千萬?同樣是「文化政策規劃與研習」105年度只編1,068萬(膨脹3.42倍)、為何106年度要花4,727.4萬?明顯嚴重浮編!

四、「03文化平權理念宣導」,"理念宣導"為何需要1千萬?其中一般事務費576萬,內容不明、無隻字片語!且獎補助400萬,包括台灣省各縣市50萬、福建省各縣市50萬,亦不成比例。建議減列8,000萬元,並凍結1,000萬,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32、

第2目「綜合規畫業務」,原列2億2,461萬8千元,提案減列100萬元,凍結2,0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本項預算大幅增加,係文化部爭取辦理文化白皮書編撰、文化基本法立法、文化影響評估機制、全國文化會議、文化論壇與文化會報所致。有關「自下而上」之文化議題討論,過去文化部曾辦理法規研究、文化議題講座等事項,然成效不彰。

(一)參行政院管制計畫揭露之資訊,文化部許多計畫評等不佳(如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104年度評等為乙)且許多執行成果與其他計畫項目重疊,建議文化部考量明確化不同計畫之目標差異,檢討計畫管考機制。()文化部就各項文化會議與文化白皮書,仍為委外辦理;「文化科技輔導推動專案計畫」,就計畫核心之規劃、輔導、訓練,亦係委辦計畫。且前開計畫就執行方式闕如,不利本院監督。

爰提案減列1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待文化部就上開事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33、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100,470千元,提案刪除50,000千元,凍結30,000千元。

說明:

辦理文化政策規劃與撰寫文化白皮書已多年,究竟何時能提出明確之文化政策?另文化會報編列20,720千元之執行細目為何?其中專案小組研究之執行費所指為何?均未提供具體資料。另「辦理台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之具體內容是什麼?預算書僅提供簡單以12個字即編列預算5,000千元是否太過粗略?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34、

第22款第1項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100,470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鄭麗君部長上任前承諾推動「文化基本法立法」以及「舉辦全國文化會議與發布文化白皮書」兩項重大業務,然文化部綜合規劃司目前規劃發包給外部團隊進行研議與執行。政策研擬本為綜合規劃司之核心業務,將文化奠基法案「文化基本法」等重要法律研擬外包處理,似乎有便宜行事之嫌。請文化部說明未來「文化基本法立法」研商期程以及「舉辦全國文化會議與發布文化白皮書」目前進度報告。

綜上,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35、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中「1.文化政策規劃與研習」,原列47,274千元,建請凍結1,31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今年新列「辦理文化卡可行性評估」,惟未見計畫內容及其必要性,爰建議凍結1,31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36、

文化部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原列有「辦理文化政策、文化法規之規劃、編撰文化白皮書及研究、文化人才之交流與研習及相關文化議題座談會等」8,693千元,建議刪減本項預算1,693千元。

說明

文化部成立以來,就政策和法規之規畫研究,雖定期定額投入經費,卻未能使政府文化治理產生質與量的全盤提升。另內部施政架構並未徹底檢討,以致政策缺乏綜效,無法達到厚植文化力之目標。且文化部應就「辦理文化政策、文化法規之規劃、編撰文化白皮書及研究、文化人才之交流與研習及相關文化議題座談會等」該項,提出105年度執行效益說明。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37、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中「2.跨機關文化施政之協調與推動」,原列20,720千元,提案刪除500千元,其餘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為因應行政院成立文化會報,106年度編列預算2,000萬元,文化業務涵蓋各部會,確實有跨部會整合之必要,然文化會報目前定位不明,其預算、業務皆由文化部執行,疑有疊床架屋之嫌,且其餘部會在文化會報中扮演之角色亦不明,文化部並無針對此業務推動與執行內容詳加說明。

二、文化部編列辦理全國文化機關(構)主管會報及聯繫會議預算720千元,然經查7月通過新文資法後,各地仍頻頻發生文化資產遭破壞事件,顯示文化部並未積極與全國文化主管機關進行溝通,此外文化部日前會同各部會協助制訂對LIVE HOUSE的更為友善之規範,然文化部未完善與地方政府溝通,致使LIVE HOUSE之規定在各地依然不同調,業者難以適從,也無法達成文化部推動LIVE HOUSE之規劃。

綜上所述,故提案刪除500千元,其餘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針對文化會報未來之規劃、運作方式與文化部和全國文化主管機關之聯繫檢討報告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38、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之「5.辦理文化替代役相關業務」,原列11,597千元,提案減列1,000千元,其餘凍結1/5,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查文化部有「文化替代役」,每年約開出450名役男缺額,其申請條件由文化部訂定,由內政部兵役署公告之。2016年4月,文化替代役部分缺額因甄選條件過高引發質疑一事,需文化部與役政署共同檢討,且公告修正。

2.文化替代役協助各縣市文化局暨附屬機關協助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地方文化館、文化資產保存等各項輔助性文化行政工作,全國共計有38個服勤單位。役男結束成功嶺軍事基礎訓練後,隨即接受為期二週的專業訓練,使其於極短的時間內熟悉「社區總體營造」、「地方文化館」與「文化資產保存」的核心概念。然短短兩周的專業訓練,一年竟須耗費730萬元辦理替代役男專業訓練、儲備幹部訓練與研習。又耗費429.7萬元舉辦全國文化替代役訪視座談會、生活輔導與管理業務之上,不符合比例原則。

3.爰提案減列1,000千元,其餘凍結1/5,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39、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之「8.辦理台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原列5,000千元,提案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近年國際間擴大文化資產定義,除了有形的世界文化遺產,無形的「文化路徑」也逐漸成為保存趨勢。迄今,歐洲是文化路徑最蓬勃發展之區域,歐洲理事會已選定33條文化路徑,包括「維京之路」、「猶太傳統之路」、「橄欖樹之路」、「陶瓷之路」等。

2.文化部編列「台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預算,欲整合區域文化資源,打造台灣的文化路徑,一方面保存珍貴文化資產,另一面發展文化觀光,立意良好,卻未見清楚之政策及計畫說明。

3.爰提案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40、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原列36,635千元,提案刪除10,000千元。

說明:

包括文化消費參與行為調查、文化統計專題研究分析、文創產業情報蒐集等資料庫時常未能即時更新,不符合政府推動資料開放之精神,且民眾點閱率甚低。如何讓文化活動調查資料普及使用?另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所指為何?參訪文化產業相關政策計畫為何選擇中國大陸?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41、

第2目「綜合規畫業務」之「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原列36,635千元,建議刪除6,635千元。

說明

一、文化統計資訊與調查對於台灣文化藝術產業極為重要,可藉由資料數據的應用,幫助提升文化產業脈絡與走向;文化部辦理文化活動相關資訊審核、統計業務、編印出版文化統計、全國藝文資訊系統資料庫蒐集,以及文化消費與行為統計、統計資料庫建置與維護、年報、文化研究等業務,並且在106年,須提出各項調查之詳盡調查項目,以供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評估。

二、105年此項目之子計畫「大陸文化產業群聚與對臺灣文化人才吸納效果」研究,具體成效為何?並另請文化部說明106年新增「參訪中國大陸因應新媒體與科技發展之文化產業政策」之相關計畫與預計成效。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42、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原列36,635千元,提案刪除5,000千元,其餘凍結1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106年編列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預算36,635千元,然查106年此項目子計劃「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預算較105年度減少597.8萬,與政府重視青年發展之政策方向相違,另在「參訪中國大陸因應新媒體與科技發展之文化產業政策相關計劃」,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規定,相關計劃應要有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然文化部並未說明其計劃必要性,故提案減列5,000千元,凍結1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43、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之「2.辦理全國各縣市各項文化活動調查統計工作」,原列16,000千元,提案減列2,000千元,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文化部編列「辦理全國各縣市各項文化活動調查統計工作」預算,未敘明其欲辦理調查統計之項目、勞務委外之情形,以及聘請臨時人員之數量。

2.又地方政府有地利之便,更能掌握我國之各類進行中之文化活動,建議多數文化活動可交由地方政府調查後,送文化部備查,以減少重複進行之統計工作,並減少經費支出。

3.爰提案減列2,000千元,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44、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之「6.辦理文創產業情報趨勢蒐集、研究及年報編印等工作」,原列4,488千元,提案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我國需要更靈活、快速、多元、詳盡之產業調查。現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編印為一年招標一次,以每年年終發布當年統計年報的速度,在網路時代太慢,一年才發行一次,跟不上產業變動之速度。

2.文化部需檢討發布產業情報趨勢之頻率,甚至研議與各項文創產業類別之公會或商業公司合作,發布季報或月報,迅速掌握產業變遷,提早進行政策布局及突發事件因應。

3.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45、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04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73,449千元,提案刪除10,000千元,其餘凍結3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綜合規劃業務中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106年預算編列73,449千元,較105年預算66,224千元增加7,225千元。

二、綜合規劃業務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預算中,針對文化業務應用服務共構系統疑有重複編列現象(如下表)

 

2.(5)文化業務應用服務共構系統(iculture、影音、藝文活動及國民記憶庫等)維運及行銷推廣等

3,000千元

7.(6)辦理文化業務應用服務共構系統(iculture、影音、藝文活動及國民記憶庫等)功能擴充與導入等

13,000千元

 

三、綜合規劃業務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預算中,針對行政共通資訊系統有重複編列現象(如下表),且其行政共通資訊系統金額高達1,238萬,僅用於員工行政系統,疑有浪費公帑之嫌。

 

2.(3)行政共通系統(員工入口網、公文系統、人事差勤系統、薪資系統、輿情系統等)維護。

5,540千元

 

7.(4)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行政暨業務共通資訊系統(員工入口網、公文系統、人事差勤系統、薪資系統、輿情系統等)功能擴充。

6,840千元

綜上所述,提案刪除10,000千元,其餘凍結3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46、

第2目「綜和規劃業務」之「04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73,449千元,提案減列800萬並凍結1,200萬元。

說明:

一、106年度「綜合規劃業務」下「04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編列7344.9萬元,105年度「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編列6,622.4萬元,增加722.5萬。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6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點第()項緊縮經常支出第12款規定:「機關建置電腦機房或開發資通訊系統於測試階段,如須新購或汰換資訊設備,應優先檢討改用雲端基礎設施服務(Infras 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然查該科目仍照以往年度方式續編,且未說明增加之理由。

二、「2.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電腦機房、行政共通系統及業務共通系統維護等資訊服務費」中,(1)「本部與所屬機關電腦機房及個人電腦維護採購」2,011萬,105年度也編2,400萬,是否年年都要2千多萬的電腦維護採購?(3)「行政共通資訊系統維護」之預算說明與上一年度相同,但為何預算數卻較上一年度增加?(4)「獎補助、藝學網、圖書共構、臉型指紋辨識、廣電、錄影、訴願及大陸管理等系統維護」中,獎補助之用途為何?又文化部哪一單位需要用到臉型指紋辨識系統?

三、國外旅費之預算較上一年度增加50萬元,但預算說明皆為赴國外參加相關文化科技應用年會或研討會,這些會議的必要性與差異性為何?

四、「7.本部與所屬機關應用軟體開發及汰換、購置資訊軟硬體設備等」預算較上一年度增加855萬4千元,其中「(2)新購或汰換本部個人電腦」68.8萬,加計其他網站整併資訊安全,合計3,149萬,文化部的資訊系統維護似有浮編浪費之嫌?「(4)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行政暨業務共通資訊系統」以及「(5)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業務專題網站整併、功能擴充及資料移轉等事項」之預算較去年各增加404萬元與90萬元,說明皆與去年相同,則增幅何來?

五、74頁的「2.(5)」及75頁的「7.(6)」都有關於「iCulture」之推動,但之前成效不佳,所謂「iCulture文化業務應用服務共構系統」、和所謂的「為協助臺灣特色文化生活品牌橋接虛實媒體商務平臺管道進行跨業合作之數位媒體行銷工作」,有無重複?且文化部究竟有多少藝文平臺、資訊平臺及資訊系統?應避免資訊平臺疊床架屋,或資源重複投入。

六、爰此,提案減列800萬並凍結1,2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7、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4「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原列73,449千元,提案凍結20,000千元。

說明:

辦理文化部各所屬機關資訊業務所需之事務費、旅費、運費等達1,178萬元原因為何?赴國外參加相關文化科技應用年會與研討會,105年參加哪些?預計106年參加那些年會與研討會對於提升文化部資訊應用推廣有何助益?另外辦理文化業務應用服務共築系統之具體內容為何?說明過於簡略無法看出本計畫之重要性?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48、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4「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項下「業務費」原列41,959千元,建議減列1,000千元。

說明

(1)iCulture APP軟體上次版本更新時間點已是2015年10月7日、文化部網路劇院網站也只剩更新活動海報,另外表演大觀園APP最後的更新日為2015年9月10日,此APP版本也只有更動過一次,相較文化資導覽APP至少每個月更新一次的次數,兩者相距甚大,實為浪費公帑。

(2)全國藝文活動資訊系統以及iCulture等資訊網站時有疊床架屋現象,文化部應將各機關資訊系統整合起來共構成一個系統,以發揮效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49、

第22款第1項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04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之「資訊服務費」,原列37,111千元,建議凍結5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iculture藝文資訊查詢平台」提供民眾查詢全國的藝文活動與場館資訊,並開發ios與安卓版本的行動藝文活動查詢APP「iculture2」。然該APP實用度不佳,如:常常一次呈現全國各處數百則藝文活動,或顯示過期活動,導致APP的下載數與評價都很差,已經失去原有設置之原意,與民間所開發之APP難以競爭。建請文化部重新檢討「iculture藝文資訊查詢平台」的目標並改善平台的使用性,並檢討APP的實用性以及內容呈現,建議凍結5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50、

第22款第1項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04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原列31,490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兒童文化館」網站為文建會時代推廣兒童閱讀而建置之網站。改制為文化部後仍將「兒童文化館」當作文化部的兒童版官方網站。然而「兒童文化館」長久只經營兒童閱讀與兒童讀物推廣,雖對兒童閱讀風氣推廣頗有貢獻,點閱率也居高不下。但「兒童文化館」僅能作為推廣兒童閱讀的網站,無法作為文化部兒童版官方網站。

參考國外文化部兒童版官方網頁,應該包含廣義的文化教育,除了繪本,還應包含視覺藝術、音樂、戲劇、影視聽的教育、近期兒童藝文表演展覽或兒童節目資訊等,並應容納《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教導兒童有關公約中兒童的定義、家庭的責任、兒童就學的權利、遊戲的權利、休息的權利、文化多樣性與平等的觀念、網路安全、以及侵害兒童權利時該如何主張等等。

請文化部除繼續推廣「兒童文化館」之外,應另籌設兒童版文化部官方網頁。爰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網站的規劃與建置時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51、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05「文化科技輔導推動專案計畫」原列4,064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經查105年預算書本計畫名稱為「專案計畫管理暨人才培育計畫」編列7,000千元,106年預算書項目不僅名稱改變,計畫內容減少、預算減少,顯見本計畫非必要執行且似乎也可併入前項04計畫內,爰提案全數刪除之。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52、

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中「05文化科技輔導推動專案計畫」,原列4,064千元,提案刪除5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106年新增文化科技輔導推動專案計畫預算4,064千元,其計畫內容為成立科技政策規劃與幕僚之專責團隊,連接跨領域資訊溝通、交流與提供規劃幕僚服務,協助文化施政與科技計畫提案諮詢與管考,且部長上任時也曾提出文化部未來將成立文化科技司之構想,在數位匯流世代有新的媒介,協助文化傳播。然此計畫預算分配顯示(如下表),其委辦費用高達95%,是否代表未來文化部相關科技計畫研擬皆將委外處理?文化部應重新評估此預算編列與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故提案刪除500千元,其餘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顧問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稿費

科技計畫委辦費

國內旅費、車資

 

預算數(千元)

145

3,864

55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53、

第2目「綜和規劃業務」之「05 文化科技輔導推動專案計畫」原列4,064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一、該計畫為106年度新增計畫,卻未揭露計畫之宗旨、目標與具體內容等資訊,難以評估計畫及預算之合理性與效益。且經查,文化部早於105年初即辦理「105-106年度文化科技輔導推動專案計畫」採購案,進行對外公開招標,恐有計畫未審核就先偷跑之虞。

二、或許欠缺科技專業人才,文化部科技輔導之推動並不成功,過去「文化部網路商城」營運一年餘即關閉下架之案例,顯示文化部不能只有想法而無具體的策略。如今新增「文化科技輔導推動專案計畫」406.4萬,內容只是辦理座談、工作會議、顧問出席費、科技計畫相關管考…………,這些不能併入文化部的「一般行政」或本目的「01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嗎?

三、文化部單位預算書總說明提及,「推動文化科技施政計畫」為106年度施政目標,用以導入科技來深化文化產值、近用體驗。目標雖正確,但推動「文化科技施政計畫」是否應與文化部組織再造一併檢討?是否確定成立文化科技司?期程如何?

四、爰此,提案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54、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 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列314,696千元,提案減列5000萬元並凍結50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為促進文化扎根、擴大民間參與及行政分層培力,辦理「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然而審計部之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計畫未依國發會審議意見及相關作業規定,邀請其他相關部會共同規劃與審查,應加強部會間的橫向協力合作。此外,文化部內單位間的橫向聯繫亦不足,影響目標之達成度。另外,該計畫專門網站─「臺灣社區通」瀏覽量逐年下降,其宣傳以及拓展力須提升。針對上述問題文化部如何改善?

二、該計畫項下之獎補助費106年度編列2億7,151萬3千元,較上一年度增加3556.6萬元,其中獎補助2億7151.3萬,文化資源司幾乎在做獎補助。但審計部之決算報告指出,該計畫對地方政府補助款有集中於少數社區或各行政區間補助案件比率差異大之情事,不利於社區文化均衡發展。面對預算數巨幅增加,文化部如何解決此一問題?是否有考核機制追蹤預算之運用?106年度「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亦較上一年度增加3,000萬元,增加理由為何不見說明?

三、文化部自83年起提出社區總體營造政策,歷經超過20年之持續推動,已獲一定成效,為符合社區不同發展階段的需求,自101年起,即開展「由內而外(社區營造)」及「由外而內(村落文化發展)」的雙向輔導策略,希使公民參與深度及藝文推展廣度達到相互加乘效果,續推「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期能促使或協力過往社造資源挹注較少之鄉村或都會(含公寓大廈),推動社造及村落文化工作。然而,不論是以往質疑之補助預算說明粗略,難以看出文化部補助標準、以往成效,還是參訪大陸之效益、目標、和迫切性欠缺明確說明,甚至遭疑涉有政治意涵等,依然是照搬舊例未見有效說明。

四、106年度施政目標「青文化萌芽計畫」說明「透過媒合民間資源投入……,使社區組織具備發揚在地文化,進而成為在地產業、社福醫療、社區安全、人文教育、環保生態、環境景觀、社區照護等『社會安全網』的一環」,觀諸所列目標多非文化部業務職掌,政策顯已失焦

五、該計畫項下106年新增「0300設備及投資」項目10萬元預算,卻未說明預算用途與目標?爰此,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內容前,提案減列5,000萬元並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55、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列314,696千元,提案刪除50,000千元,凍結50,000千元。

說明:

本計畫獎補助費高達271,513千元佔預算86.2%,各項補助發揮何種效益?補助之績效指標又如何訂定?另依據審計部決算報告與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本計畫多年來存有橫向聯繫不佳、補助案未有連續性、未能蓄積成效、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區域或縣市等,如何改進?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56、

第3目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列預算314,696千元,建議刪除14,696千元。

說明

一、文化部訂立「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作業要點」其中基本項目第二項「強化行政資源整合及善用社造累積成果」,第四款「發展鄉土教案及建構在地知識學」:鼓勵社區與學校應用社造累積內容,發展文化體驗教育內容。並提供105年度階段成果,以及中長遠計畫說明。

二、另文化部委託專業團隊進行青年、原住民提案輔導、策辦新住民國際展演、辦理第二部門參與社造之工作坊及論壇、組成第三部門媒合小組、進行社造人才庫建置與表揚,並串聯「國民記憶庫」成果,強化「臺灣社區通」網站互動與共享功能、經營社群軟體專屬頻道、辦理國內外交流座談及會議、社區營造及藝文人才教育推廣等業務,文化部串流線上與線下資源並整合,雖立意良善,惟在資訊快速的情況下,是否對於線上資源有全面性的規劃?以及立即性的調整?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57、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列3億1,469萬6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社區營造計畫包括補助縣市政府輔導社區協助在地資源辦理社造工作、青年村落文化行動方案、委託辦理相關人才庫建置、座談會談推廣等、辦理社區母語推廣。部分業務係持續辦理,文化部105年2月函送之文源字第1053004656號亦指出與本次預算書諸多相同之項目,其中()「參訪大陸都會及城鎮型社區營造的規劃及具體成效優良案例」,係105年度「了解大陸目前城鄉產業合作規劃及具體成效優良案例」文字酌修版,然則相關凍結案說明,針對「與中國城鄉產業規劃之訪問」闕如。()本計畫項下增加「社區母語推廣工作」以保存族群生活文化,透過社區推廣母語概念上有助文化扎根,然有關資料闕如,不利監督。文化部應就本預算額度之增加、新計畫之提出與其他有關問題,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凍結部分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58、

第3目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列預算314,696千元,爰建議凍結5,000千元,待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現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輔導社區結合各級學校及終身教育學習機構,另也提到要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社區形成文創聚落,然在此情況下,獨立書店則扮演重要的腳色。由於獨立書店多是由當地人擁有、經營的書店,因此容易與當地社區有緊密的結合,並因為其不帶濃厚營利味道的特殊性,而經常和藝文及非營利組織、社群活動接觸,因此在社區發展營造上有更直接的影響力,有鑑於此,文化部應將獨立書店發展列入成為社區營造計畫的一部份,因此爰請文化部就相關辦法進行討論,並於一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59、

「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預算編列3億1千469萬6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說明: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內容包含辦理社區母語推廣活動,保存族群生活文化,計列預算1,000萬元,因計畫說明無明確指出「母語」包含哪些語言,加上政府的南向政策希望政府能把東南亞語納入,故請文化部說明計畫內容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60、

第22款第1項第3目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之「 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原列314,696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國民記憶庫─台灣故事島」網站持續提供民眾上傳口述歷史影像,並透過地方文化館辦理「故事行動列車」主動至社區錄製影片。該網站於102年經營至今,觀察其上傳影片與民間運用情況,似乎並未達到當時訂定「系統性典藏臺灣人民個人口述生命經驗」的目標。目前網站上萬則影片,缺乏系統性的資料庫分類,如性別、年齡、故事年代、地區等資料欄位,難以搜尋出需要的影片,因此也難以被研究。請文化部說明「國民記憶庫」上傳影像再度被運用或研究的成效,並提出改進方案。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網站的規劃與建置時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61、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項下「0292大陸地區旅費」原列194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規定,行政、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2.有助兩岸關係發展或增進人民利益。3.推動交流工作所必需。4.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文化部雖有說明赴大陸地區考察之工作內容,但全球推動社區造與村落文化之國家甚多,何以該計畫僅規劃赴大陸地區參訪之預算?有何特殊原因?或大陸地區的社造經驗有多斐然?又此交流之目標、效益和迫切性為何?

二、爰此,提案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62、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中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中「1.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發展計畫」,原列304,696千元,提案刪除3,000千元,並凍結194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106年編列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計畫經費,查文化部歷年相關社區營造計畫,其中村落文化及社區營造人才赴國外交流計畫,文化部近三年皆未補助任何人才赴國外交流,然文化部卻照常編列此預算,顯示文化部除未照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外,亦未檢討歷年該補助狀況,故提案全數刪除村落文化及社區營造人才赴國外交流計畫,且文化部應針對此計畫缺失提出檢討報告。

二、106年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計畫經費中編列參訪大陸都會及城鎮型社區營造的規劃及具體成效優良案例,然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規定,前往大陸地區,應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然此計畫並未說明其前往大陸地區參訪之必要性與其效益,故提案凍結194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針對此參訪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63、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之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01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中「2.辦理社區母語推廣工作,保存族群生活文化」,原列10,000千元,建請凍結2,5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今年新列「辦理社區母語推廣工作,保存族群生活文化」,惟未見計畫目標對象、辦法及其內容,爰建議凍結2,5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64、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原列407,408千元,爰建議刪除本項預算407,408千元。

說明

一、現行大型表演藝術場館如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台灣戲曲中心等近年已陸續落成,文化部應審慎評估再興建大型場館之必要性,新北表演中心興建完成後所需之營運經費亦是重大問題,且就現行場館營運經費需半自籌,以及必須推出自製節目的情形下,是否有相對應的市場及票房收入也必須於興建前列入評估。

二、文化部自105年開始編列預算補助台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106年續編補助經費為4億元,惟該計畫尚未獲得行政院核定,前期規畫評估及及審查作業已然淪為形式,如此編列大量經費是否得宜,仍有待討論。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65、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02「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原列407,408千元,提案刪除15,000千元,其餘全數凍結。

說明:

辦理文化設施相關調查研究應為綜合規劃司之業務,為何由文化資源司執行辦理?另委託新北市政府代辦表演藝術中心推動計畫,僅只有上述簡略說明,無法窺知該計畫內容究竟為何?補助台南市政府辦理美術館建設計畫規劃設計與工程施作費用達4億元,然是否為連續多年期預算?總預算?計畫期程?行政院有否核准等資料付之闕如,不利本院預算審查。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66、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02「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原列4億0,740萬8千元,提案刪除650萬8千元。

說明:「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由文化部進行可行性研究,105年4月確定委託新北市代辦BOT招商及興建營運管理,然則有關劇院和文創空間比例過低等問題,文化部105年度進行財務計畫檢討、辦理公聽會、招商座談會,然而不論公告地價調漲、該案自償率調整等,尚未有共識;故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經費650萬8千元,宜待重新評估可行性與意見整合後再行編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67、

「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迄今各方對該計畫之量體規模及規劃內容存有歧見尚待整合,本計畫應俟完成各方意見整合、財務可行性重新評估,及相關規劃均底定後再行編列預算。故「文化資源業務推廣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中「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編列之6,508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一、「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原名稱為「大台北新劇院計畫」,自93年起開始規劃採BOT方式辦理,經過2次審查未通過。103年更名為「新北表演藝術中心推動計畫」,經費亦擴大到201.92億元。

二、然截至目前各方對該計畫之量體規模及規劃內容存有歧見尚待整合,且本計畫用地因公告地價調漲,財務可行性亟需重新評估,均反映本計畫仍存諸多變數,恐須再修正計畫,顯然無法按現行規劃進行BOT招商作業。

三、財務計畫一旦經過重新評估,必然影響BOT作業之執行,故「文化資源業務推廣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中「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編列之6,508千元全數刪除,待計畫確定後再行編列。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68、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2「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委辦費」,原列6百50萬8千元,提案凍結6百50萬8千元。

說明:「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原名稱為「大台北新劇院計畫」,計畫期程93年至97年,原規劃採BOT方式辦理,預定總經費101.57億元,其中政府負擔1.57億元,因BOT招商,經2次審查未通過,致計畫執行阻滯,文化部為確保吸引民間投資之利基,爰同時配合修正規劃內容,除大幅縮減劇院空間與座位席次外,並相對增加附屬商業設施空間,以增加BOT之投資誘因,但計畫用地公告地價調整,財務計畫可行性需重新評估,均影響BOT作業之執行,故提案凍結6百50萬8千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69、

文化部於105年11月2日正式核准臺南市美術館設立為行政法人,然美術館肩負著美感教育重擔,設立行政法人有自籌款壓力,恐導致商展過多疑慮,且行政法人董事會是否衍生利益交換空間,備受質疑,故「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中「獎補助費」編列之400,000千元全數凍結,待文化部針對台南美術館設立行政法人一案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教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美術館係城市重要美學交流及教育空間,除具有研究、典藏、展覽、教育等不具強制性之公共任務外,亦被賦予凝聚地方情感、促進市民榮耀、增進生活品質及提升本市形象等多重使命,營運上具有高度專業性。

二、一般認為,行政法人較公部門有彈性,館舍若能財務自籌、自給自足,確能打造雙贏。然行政法人資金主要仍來自政府預算,但有自籌比例,組織運作如企業般,設置董事會與監事會,故行政法人能否達到「雙贏」,董事會是關鍵。

三、董事會若以利益導向,則可能導致商展過多疑慮,完全抹煞美術館應間負起的美感教育與美學推廣責任。故「文化資產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中「獎補助費」編列之400,000千元全數凍結。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70、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2「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原列4億元,提案凍結3億元。

說明:我國直轄市有6個,獨台南市獲得補助辦理台南市美術館建設,有排擠之嫌,建請文化部通盤清查6都文化設施,進行檢討使得凍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黃國書

71、

查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臺南市美術館建設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新台幣4億元整,105年度編列預算為5千萬,本年度預算為去年度八倍。然文化部連年皆以年度預算方式編列,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揭露該計畫預定辦理期程、預定總經費等完整資訊,核與規定不符,且考量國庫收支平衡,爰提案凍結30%,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72、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原列548,866千元,提案刪除50,000千元,凍結50,000千元。

說明:

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提升計畫編列經費2.26億元,是一年期或是多年期計畫?補助費用高達470,900千元如何確保與發揮補助效益?在全球布局行動主題方案中編列334,560千元執行博物館邁向國際推動計畫等,然預算說明過於簡單,無法看出本計畫具體內容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73、

文化部預算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原列548,866千元,爰建議刪除本項預算48,866千元。

說明

現行各地方政府節慶活動舉辦頻繁,惟絕大多數都是屬於煙火式活動,對於文化紮根並實質的幫助,因此對於舉辦節慶活動,應有完善的長遠規劃,而非成為曇花一現的拋棄式活動。且文化部應就「發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特色之節慶活動、社區參與、擴大國際能見度」等,提出過往相關活動成果、績效報告,供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74、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原列548,866千元,提案減列2,000萬元並凍結8,000萬元。

說明:

一、按文化部的資料、網站以及新聞揭露,「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提升計畫」似為105年至110年度之跨年期計畫,但預算書卻未明確說明,按預算法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文化部之預算說明顯未符合相關規定。

二、「博物館系統及在地知識網絡整合計畫」為新增計畫,見預算書之說明是欲以公立博物館為核心發展特色主題,推動公私立博物館館際合作共享經驗與資源,提高博物館核心職能,並與地方協力發展在地知識學習網絡。惟何為博物館之核心職能?要如何提高?具體之執行策略為何?又該計畫為何編列超過3,000萬元之經費?

三、爰此,提案減列2,000萬元並凍結8,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75、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03「博物館及地方文物館推動與輔導」,原列5億4,886萬6千元,提案刪除500萬,凍結3,000萬元。

說明:本業務項下包括「博物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發展博物館事業、健全博物館環境、訪視與輔導博物館營運、推動博物館法定業務等各項行政費用」、「強化國際參與」、「落實文化近用權等」項目。然則()博物館法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文化部提出該法暨子法與配套之推動,目前發布六項子法,然則有關人才培育,雖亦列於說明中,然僅見志工、專業人員培訓等課程,有關結合大學校院部分仍付闕如;()相關計畫編列預算,不宜針對專案另行編制專用之行政費用(器材、勞力外包、電腦與周邊設備)。爰提案刪除500萬,凍結3,000萬元,凍結部分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76、

第22款第1項第3目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原列548,866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博物館法104發布,文化部據此提出105年-110年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希望輔導一部分地方文化館朝向私立博物館的方向轉型。該政策並未充分收集民間意見便逕自執行,今(105)年在地方舉辦幾次說明會,各地方文化館對此政策充滿質疑,擔心為求鼓勵地方文化館轉型,排擠原本地方文化館補助經費。為達到博物館標準,地方文化館需要擴大庫房等資本門建設,但地方文化館普遍並無擴張規模的資源與需要。

推廣私立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補助,兩者經費不得彼此排擠,請文化部充分徵集民間意見後,檢討計畫是否有需要調整之處。

綜上,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圖: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館舍分流輔導圖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77、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推動與輔導」項下「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工作計畫項下科目編列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原列510,000千元,爰建請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較上年度預算增加2億1,017萬1千元,成長幅度達70.10%,然博物館典藏資訊部分,文化部僅提供15所國立博物館之文物概況統計資料,顯示對於有關私立博物館暨其典藏資訊之列管有欠完整,且本計畫按行政院105年1月15日核定之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預定辦理期程為105年度至110年度,計劃期間長達6年;依照博物館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比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四年檢討修正週期為長,恐衍生計畫執行中產生計畫無法延續、成效難以考評之窘況。

爰建請凍結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二分之一經費,俟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吳思瑤  

78、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原列5億1,000萬元,提案凍結2千萬元。

說明:按博物館法規定,文化部乃博物館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博物館業務統計資料庫,以作為政策及業務推動參考,並應普查具博物館潛力未經設立登記之博物館,並列冊追蹤輔導,以協助其辦理設立登記,但該名單中甚至未見知名之朱銘美術館、台南奇美博物館等,然文化部回覆「將秉持輔導之立場,持續鼓勵、協助私立館取得立案身分」,計畫顯有失周延且不積極,故提案凍結2千萬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黃國書  

79、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之「1.(2)發展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運籌機制及整合協作平台」,原列210,000千元,建議凍結2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為促進地方文化館所發展,文化部將地方館舍分流補助及輔導,以博物館法對博物館之定義,區分為博物館與「非博物館」,將「非博物館」納入「整合協作平台計畫」,找出地方協作團隊,與各館舍連結建立整合推動關係,達到提升館舍體質,強化與在地、跨域之連結。

2.然各縣市、各地區能量不同,地方協作團隊可遇不可求,若無政府特別輔導媒合,由協作團體作為主動整合各館舍之行為者,恐不易達成文化部欲達成之目標。

3.爰提案凍結2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80、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10,000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81、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之「04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原列164,329千元,提案凍結6,000萬元。

說明:

一、國立歷史博物館於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維持經費158,893千元,占國立歷史博物館預算比例高達96.69%,如此龐大的數額卻未見充分說明,令人難以評估預算之效用。

二、經查,國立歷史博物館入館參觀人數逐年下降(見表1),104年度與101年度相比,驟降超過54萬人,營運績效相當不理想,文化部與國立歷史博物館是否有相關改善計畫?

三、爰此,提案凍結6,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一 國立歷史博物館本館展覽參觀人數統計表

年份

參觀人數

100

741,310

101

710,372

102

628,524

103

384,283

104

196,774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82、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04「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原列164,329千元,提案凍結5,000千元。

說明:

「輔助國立台灣歷史館辦理科技、人文、友善體驗─博物館數位導覽示範計畫」編列5,436千元,本院如何僅從上述30字看出計畫對博物館內涵提升或推動數位化有何重要幫助?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83、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之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項下「04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中「2.輔助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科技.人文.友善體驗─博物館數位導覽示範計畫」,原列5,436千元,建請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106年度本項預算編列5,436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成長254.49%,因未見巨幅成長之原因,爰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84、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之「01人員維持」原列55,080千元,提案凍結200萬元。

說明:

一、該預算項目較105年度多編列38萬,然而預算員額卻是減少一名,增額從何而來?

二、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06年預算員額55人,卻進用臨時人員10人、勞動派遣18人、勞務承攬66人,非典型人力共94人,超越正式人力之1.7倍,形同變相擴增人力,與政府人事精簡原則不符。

三、爰此,提案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85、

第22款第1項第3目第2節「台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中「02人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原列24,832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展覽服務人員派遣人力,經查其勞動狀況發生諸多缺失,包括要求派遣人員下班打完卡要繼續留下來免費加班、且免費加班之情況幾乎每周都會發生;強制要求派遣人員遇到正職館員需主動問好,不然會被記缺失;要求派遣人員穿高跟鞋長期值班,造成職業傷害等諸多嚴重缺失。服務人員是館方第一線與民眾接觸的人員,是館方重要的人才資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為國家所屬之場所,文化部應要求符合勞基法之法規。綜上,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86、

文化部於106年度「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0,259千元,其中「0400獎補助費」內屬「0475獎勵及慰問」原列6千元,提案減列6千元。

說明:

有鑒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雖行政院2015年9月8號公告修正後之公教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規定,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之三節慰問金,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定為新台幣25千元以下。但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實屬獎金性質,編列于退休退職人員受領無法令社會大眾信服,爰以建議減列6千元。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張廖萬堅

87、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台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中「03推展博物館業務」,原列58,212千元,建議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爰配合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文化的南向政策可由博物館做起,與東南亞的博物館及民眾進行典藏品交流、策展、研討會。爰建議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博物館新南向交流合作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鍾佳濱

88、

「台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中03「推展博物館業務」之「物品」,原預算編列337萬7千元,提案凍結150萬元。

說明:「台灣歷史博物館業務」項下,「推展博物館業務」之「物品」,預計編列預算337萬7千元,因說明並無編寫該預算運用如何,不利監督,故請文化部說明計畫內容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89、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之「03推展博物館業務」項下「5.香港與澳門博物館物質詮釋與研究考察計畫、廈門大學民間歷史文獻論壇」原列305千元,提案全數減列。

說明: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編列赴中國計畫時,應考量該計畫是否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惟該計畫卻未說明目標與內容,無法讓人理解赴港澳、廈門考察之實質效益?對於「推展博物館業務」又有何幫助?

二、文化部各司、局、館已編列許多赴大陸考察交流經費,本計畫似無必要,提案全數減列。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90、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04「博物館數位導覽計畫」原列6,200千元,提案凍結1,000千元。

說明:

如何整合館藏與國立公私立典藏單位音聲史料(預計哪些公私立點典藏單位),進行權利取得與盤點?擴增實境與主動式導覽等加值應用僅編列4,200是否足夠?若以數位導覽為發展目標,不應以一年期辦理而應規劃多年期連續計畫以符合博物館數位服務發展趨勢。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91、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之「05博物館創新科技體驗建置計畫」原列26,000千元,提案凍結1/2。

說明:

此為106年新增計畫,惟未見文化部提供完整、確實之計畫內容,雖花上許多篇幅說明預計執行之分支計畫,卻仍難以衡量妥適性。又該計畫為一年期抑或多年期?若干項下計畫皆有編列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出席費用,顯然計畫目標非一年即可達成?目的與預期效益究竟為何?

爰此,提案凍結1/2,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92、

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05「博物館創新科技體驗建置計畫」原列26,000千元,提案凍結10,000千元。

說明:

各項擴增實境與數位化資源平台建置計畫有何推廣計畫?本計畫設備與投資費用達15,900千元,如何加強民眾參與,達到博物館教育功能?目前為止的參訪或推廣績效為何?106年之績效如何訂立?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93、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原列5億1,695萬3千元,提案刪除695萬3千元,並凍結5,000萬元。

說明:()文創投資自第一期起屢有爭議,包括集中投資影視產業與大型公司而輕忽微型企業之資金需求等;105年爆發樂陞案及案外案,凸顯文化部委外之文創投資缺乏利益迴避原則,而文化部之監督機制亦付闕如,甚至監察院糾正有關計畫後,仍未予以改善。

(二)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業已推動十年,定義迄今未明,該「產業」涉及範圍甚廣,雖文化一項設有跨部會層級之文化會報,然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前安排專案報告仍未見跨部會之觀點,定義「文化創意產業」、就產業項目與主管單位分工。

(三)針對文創園區之開發,無整體規劃,致使部分園區使用率偏低、部分商業比例偏高、展覽高度商業性;「在地化」僅限於出借場地予當地團體,甚至特定園區租金過高,創作者難以負擔。如何在商業、在地、微型文創扶植求取平衡,文化部應提出整體發展思維。

(四)「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係協助橋接虛實媒體商務平臺管道進行跨業合作之數位媒體行銷工作,然則有關之平台、數位行銷,文化部執行包括「iCulture平臺維運及行銷推廣」、雲端「文創咖啡廳」等專案。綜平台之目的略有差異,然專設專案之必要性、平台或計劃間之整合、效益評估,均須有所說明。

(五)有關「文化實驗室」應有更進一步說明,而「文創院」之籌備不應與文化實驗合編一項;甚至「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旗艦計畫」指出「長期目標將做為文化部未來規劃成立法人文創院的基礎核心團隊」,就本項預算與前開計畫,應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詳細報告有關之規劃。

綜上,提案刪除695萬3千元,並凍結5,000萬元,文化部針對前開事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94、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287,257千元,提案刪除60,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本計畫獎補助費達201,200千元佔總算70%,然文創法上路多年,即便每年編列高額獎補助費仍不見文創產業穩定發展,是否應調整獎補助機制?如何將獎補助與文創產業或產值發生連動?另文創定義不清、中介服務體系未發揮效用,致使外界屢傳批評聲音,亦無需為了辦理而辦理,爰提案刪除相關預算。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95、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287,257千元,提案減列40萬元並凍結9,0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曾於102~105年執行「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總經費超過25億元,106年繼續編列「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預算,說明亦幾乎與102~105年之計畫雷同,因此計畫是否為上該計畫之延續?是否須經行政院核定?為一年期計畫抑或多年期?為何皆未說明?

二、106年大陸旅費編列38萬1千元,預計前往中國大陸杭州5天、烏魯木齊5天以及香港5天,惟每一項計畫之預算皆超過10萬元。以香港參訪為例,2人5天預算為14萬元,平均1人每天須耗費公帑1萬4千元,值此國家財政困難,以超乎一般行情標準編列預算實不合理。

三、爰此,提案減列40萬元並凍結9,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96、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下「業務費」,原列86,057千元,建議減列1,000千元。

說明

(1)自102年至105年行政院核定「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該項計畫中發展仲介服務體系,過去已編列127,480千元,以及新計畫與之前計劃之間的差異為何?

(2)全國各地已推動文創產業育成中心多年,再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前身文創院)作為仲介組織恐有重複之疑慮?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97、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中「1.以獎補助機制挹注於核心內容並促成跨界整合及加值應用」,原列43,320千元,提案刪除3,000千元,並凍結2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106年編列獎補助機制挹注於核心內容並促成跨界整合及加值應用預算43,320千元,然其中105年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案補助名單公布與計畫施行後,皆引起社會議論,文化部長期僅針對申請計畫書進行審查,並未針對計畫實施後是否與預期效果相符進行檢討與改善,且在此事件後,文化部僅表示針對影視音等各項獎補助措施,目前正就補助政策目標及辦理方式進行通盤檢討,也將同時就產業發展推動模式進行政策轉型,提出更完整的整體政策,以更符合影視音文化及產業發展的多元需求。然查106年文化部之跨域整合計畫並未作任何更動,亦無針對此計畫提出任何改善與檢討,故提案刪除3,000千元,並凍結2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98、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中「2.發展中介服務體系」之「(1)協助文創事業加強智財權保護」,原列2,000千元,提案刪除500千元,並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106年編列發展中介服務體系預算,其中子計畫為協助文創事業加強智財權保護、運用之知能及管理措施,然近年來政府卻帶頭抄襲、侵犯文創著作權,顯示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之宣導嚴重不足,且文化部對於文創產業之智財權保護態度消極,除文創傳統工藝屢遭抄襲外,影視音產業也常年反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文化部之間互相推諉責任,讓創作人疲於奔命、無所適從,文化部歷年皆編列此預算,卻仍未改善現有智財權面臨之困境,故提案刪除500千元,並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99、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中「3.以雙軌基金挹注,厚實文化經濟基礎」之,原列150,686千元,提案刪除5,000千元,並凍結5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提出未來將以投融資雙軌制,以此厚實文化經濟基礎,然未來投資方面將以國發基金為主,且將由國發基金主導投資標的,文創司在投資過程中是否代表將不具有影響之功能,且文化部過往即有將國發基金投資當成補助之錯誤決策,未來從補助轉型成投資過程中亦未納入任何配套措施,且文化部對於未來投資、融資與補助三者之定位與規劃亦未有詳細的說明,故提案刪除5,000千元,並凍結5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100、

文化部預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原列有「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推動文創產業發展,協助地方加強人才培育、型塑文創聚落及扶植微型文創事業發展」35,000千元,爰建議刪除本項預算5,0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成立以來,每年皆編列該項預算,惟其對人才培育與文創聚落型塑之成效,有待設定因地、因事制宜之標準,並建立整合介面,以提高執行綜效。因此文化部除提出相關具體計畫外,應就現行執行成果進行調查整理,檢視是否有需要調整及改進之處,而非一昧投入資金,否則有浪費公帑之疑慮。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101、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中編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創產業發展,協助地方加強人才培育、形塑文創聚落及扶植微型文創事業發展等工作」之預算原編列35,000千元,建議凍結15,000千元

說明: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為文化部之重要業務,扶植微型文創事業更是文化部責無旁貸的重要工作。惟街頭藝人乃是個人從事文創事業的一種典型模式,而現今管制街頭藝人之方式過於嚴格、龐雜甚至主觀,阻礙個人文創事業之發展。爰此,建議凍結15,000千元,待文化部向本委員會就「街頭藝人管理改善方案」提出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102、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之「4.市場流通及拓展(3)策辦臺灣文博會」,原列40,000千元,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第一屆台灣文博會自2010年舉辦開始,觀展人次、觀展滿意度、參與國家數、參展之國內外品牌、總攤位數、活動產值皆有顯著提升,值得鼓勵。

2.然年度慶典活動結束後,是否能延續文博會效果,包含協助我國文創品牌持續掌握客群喜好、引導客群持續購買商品,創造黏著度高之品牌粉絲群,並且嗅出現下及未來之潮流,達到精準扶植產業之目的,應列為台灣文博會績效考察之標準之一。

3.爰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103、

文化部預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原列179,637千元,爰建議刪除本項預算129,146千元。

說明

一、文化部應就「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一項進行說明,如何鼓勵?如何進駐?請提出長期推動之詳細計畫,且文化部應就現行文創聚落之執行成果進行調查整理,檢視是否有需要調整及改進之處,並就過往執行成果及績效提出書面報告供委員會參考,而非一昧投入資金,否則有浪費公帑之疑慮。

二、「文化實驗室」其功能、任務性質、運作方式等皆不明,且與文創院合併編列預算,有經費需求含混不清、便宜行事之疑慮,因此文化部在完成具體計畫及執行內容編寫之前,不宜編列預算進行運作。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104、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2「產業聚集效應推展」原列179,637千元,提案刪除文化實驗室100,000千元,凍結50,000千元。

說明: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文創實驗室將運用舊空總空間辦理短期空間活化或長期總體經營規劃等云云,然本計畫尚未取得國產署同意,營運計畫、總經費、目標績效等相關資料均未提供,不符預算法之規定。另籌備文創院相關業務經費所指為何?另嘉義、台南文創園區均在試營運階段,如何協助其結合在地特色發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05、

第22款第1項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02產業聚落效應推展」,原列179,637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所屬五個文創園區,長期以來都有重商業輕藝文的問題,針對歷年社會對文創園區有「餐廳加餐廳加餐廳」之質疑,雖然文化部調整了文創園區的經營規定,要求餐飲空間須低於15%。現今文創園區雖然調整餐飲比例,但在實際上依然是下游商場思維,缺乏對上游「製作端」的保障與進駐,如創作空間、排演空間、共用辦公室等措施。讓文創園區只能作為文創百貨公司,對產業發展的幫助有限。請文化部檢討並調整未來文創園區經營方式,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106、

第22款第1項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原列179,637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計畫於原空總基地推動文化實驗室與籌組文創院事宜,但目前文化實驗室尚未有具體計畫,只知要做支援青年實驗創作聚落。但是對於要支援哪一產業、提供青年創作者什麼空間、與未來文創院的關係等等資訊均付之闕如,卻逕先編列近1億元預算。為免讓文創實驗室淪為另一個文創園區商場,請文化部就文化實驗室提出具體的組織規劃與籌組時程。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107、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1.推動文創園區經營管理」,原列50,491千元,建議刪減5,000千元,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文化部近十年累計編列高達43億元預算,投入五大文創園區環境整備計畫。然因未訂定具體產業推廣及資源整合策略,亦無法形成上下游群聚效應、建構產業價值鏈。

2.如今五大文創園區多為產業鏈末端之商業性展場,難以創新育成,尤其華山文創園區更成為賣店以及商業性假文創展覽之溫床。策展廠商看中場地費低廉,卻可經由高額周邊商品獲利,食髓知味,導致近年素質低落之展覽層出不窮。

3.為使文化部加強對五大園區之輔導管理,爰刪減5,000千元,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108、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項下「1.推動文創園區經營管理,強化產業育成、扶植功能及與在地文化特色之結合」原列50,491千元,提案凍結1千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曾於102~105年執行「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總經費超過25億元,106年繼續編列「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預算,說明亦幾乎與102~105年之計畫雷同,因此計畫是否為上該計畫之延續?是否須經行政院核定?為一年期計畫抑或多年期?為何皆未說明?

二、審計部多次針對文化部五大文創園區提出建言,例如華山、花蓮以及臺中文創園區輔導核心創作以及獨立工作者之進駐成效欠佳;華山文創園區針對參訪族群類別及人數尚乏客觀統計分析,不利研擬園區後續發展之依據等。另外,外界針對文創園區亦多有「文創園區百貨化」之批評,認為與輔導文化創意產業與獨立工作者之初衷漸行漸遠,文化部是否針對上述意見進行改善?

三、各園區預算分配比率懸殊超過6倍,文化部如何分配華山、花蓮、嘉義以及臺南文創園區之資源?再者,106年度嘉義以及臺南文創園區之預算皆大幅下滑,刪減之理由為何?

四、爰此,提案凍結1千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09、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中「1.推動文創園區經營管理,強化產業育成、扶植功能及與在地文化特色之結合」之「(2)華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原列28,500千元,提案刪除1,000千元,並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105年文化部遭監察院提出糾正案,華山園區文化創意產業旗艦中心BOT案,紙上談兵五年有餘,任由BOT案與ROT案之民間機構自行協商,且明知協商之商業條件超逾契約規定,影響文化部權益,仍未主動依契約有效解決,終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致解除BOT案全部契約及ROT案部分契約。顯示文化部簽訂華山文創園區各項促參契約內容時有欠周延,且未確實協調BOT案與ROT案之民間機構,使文創旗艦計畫淪為空談,故提案刪除5,000千元,並凍結2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110、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項下「2.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原列29,146千元,提案凍結700萬元。

說明:

文化部近年持續編列該項預算,惟是項政策之效益如何評估?成果為何?皆無法得知。預算說明表示該計畫欲鼓勵文創核心創作者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創聚落,文化部如何鼓勵?何謂文創核心創作者?如何評選名單?是否有各縣市文創聚落名單?文化部亦欲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成果為何?

爰此,提案凍結7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11、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2產業聚集效應推展」之「2.鼓勵藝術與創意進駐聚落」,原列29,146千元,建議凍結3,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台灣有許多租用民間空間而自發形成之文創藝術聚落,這些聚落多數十分活絡、創作動能極大,但欠缺政府扶植,更容易遇到房東欲收回空間或漲價之情形,不利長期維持經營。文化部應掌握全國已成立運作之聚落地點,優先扶植這些已經形成之聚落,不使其因各種因素而解散。

2.又文化部鼓勵文創藝術工作者進駐聚落以及補助民間空間釋出之計畫,並未清楚敘明補助方式,以及各縣市可嘉惠之人數及空間數量。爰凍結3,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112、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項下「3.推動文化實驗室及籌備設立文創院相關業務」原列100,000千元,提案減列2,000萬元並凍結5,000萬元。

說明:

一、106年新增推動文化實驗室,卻與「籌備設立文創院相關業務」共同編列1億元預算,違反預算法第37條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科目編制,故不同計畫應個別編列預算之規定。且文化部未分別說明文創實驗室與籌備文創院之個別預算金額,需求混沌不明、令人難以檢視預算,不利立法院之審查。

二、文化實驗室尚未取得用地,迄今更無具體規劃,營運方式、建置成本亦未明,貿然編列鉅額預算,應允檢討。

三、文創院設置條例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何以即先編列預算籌備相關業務?有欠妥適。且業務內容為何?亦缺乏說明。再者,文化部目前擬以行政法人方式設立文創院,惟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7條:「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之規定不符,文化部將如何解決?

四、爰此,提案減列2,000萬元並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13、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中「3.推動文化實驗室、籌備設立文創院相關業務」,原列100,000千元,提案刪除10,000千元,並凍結5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實驗室目前規劃進度僅召開兩次專家諮詢會議,未來將以空總基地為場地,提供青年、新銳創意工作者進入門檻的創作場域,然台灣目前已有許多文創園區,文創實驗室未來是否會成為變相的文創園區,造成青年、新銳創意工作者無法踏入此門檻,抑或成為文化蚊子館,針對文化實驗室未來運作與經營模式文化部皆未說明。

二、文化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未來將籌備設立文創院,然文化部對於文創院未來之定位、功能及組織型態皆未明確說明,文創院設立後,是否也代表文化部本部僅存補助功能,且日前部長也指出將先針對文創院設置招開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後再行研議。

綜上所述,文化部應先針對文化實驗室與文創院設置詳細評估及凝聚社會共識後,再行提出計畫,故提案刪除10,000千元,並凍結5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114、

文化部106年度預算案於「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產業集聚效應推展」科目編列100,000千元,然查相關計畫內容不甚明確,且文創院轉型尚有法規疑慮。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全數,俟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已經是國家軟實力的展現,如何將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已經是政府重要施政方針。

二、然查文化部106年度預算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項目描述僅短短數字,此外別無相關資訊,預算用途說明等,資訊揭露過於簡略,竟將文化實驗室與文創院預算合併編列一億元整,個別預算需求含混不清,且籌備設立之具體計畫時程、效益評估等均付之闕如,顯然預算編列過於浮濫。

三、「盤點文創產業:文創產業定義及未來發展、文創院及文創政策規劃與文資投資之探討專案報告」內第28頁卻又提到,「本部將財團法人文創院轉型為行政法人的「文化內容策進院」」,與該部上述預算科目有扞格矛盾之疑慮。

然,同上盤點「文創產業……」擬將財團法人文創院轉型為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與文化創意產業法第七條,定位為財團法人的規定不符。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蔣乃辛  陳學聖

115、

該計畫將文創院籌備與文化實驗室預算合併編列,導致個別預算需求含混不清,不力審查,故「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100,000千元全數凍結,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經教育及文化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將文創院與文化實驗室預算合併編列,雖文化部表示其中99,500千元為文化實驗室計畫經費,500千元為文創院籌設經費,兩計畫所需之預算仍然含混不清,不利預算審查。

二、文化實驗室尚未完成用地取得作業,未來將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用地尚無定論,且有關計畫總經費、辦理期程與後續營運成本等資訊均付之闕如,逕先編列近100,000千元之巨額預算,核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規定不符。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116、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3.推動文創實驗室」,原列100,000千元,建議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台北空總於前任政府定調由經濟部工業局主導,做為創新基地,後文化部積極爭取主導新基地規劃,行政院是否已經解除工業局之權責,轉移至文化部?工業局原先是否已經執行先期規劃、且編列預算,有無重複之情形?

2.於行政院尚未核定政策計畫,又立法院不清楚計畫內容、尚未核可預算前,文化部已於2016年10月20日公告招標「空總文化實驗室整體發展規劃」採購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3.文化部長年著重規劃建立文化創意硬體空間,忽略創意產業團隊之軟體培育,華山文創園區已是一失敗例子,空總不應草率規劃,而淪為台北第二個中央權管之文創賣店及假文創展覽基地。

4.因此,尚未了解「空總文創實驗室」政策前,爰建議將本筆預算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117、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工作計畫項下科目編列推動文化實驗室及籌設文創院相關業務經費,原列100,000千元,爰建請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文化部目前已設有華山、臺中、嘉義、臺南、花蓮等五處文創產業發展園區,部分地方縣市政府亦有設置文創園區,其設置目的為支持文化創新、育成、展演、媒合跨界藝術、產業集聚等目標,與推動文化實驗室及籌設文創院計畫預定功能多有重複雷同之處;文化部應詳細說明文化實驗室及籌設文創院計畫與既有園區資源有何不同之處,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吳思瑤

118、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02 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之「推動文化實驗室,結合既有文資辦理短期空間活化及長期總體營運規劃相關前置作業……」,原列100,000千元,建議凍結40,000千元。

說明:

據文化部於預算說明上之陳述,「文化實驗室」係為「吸引青年藝術家與創意人才,打造結合過去與未來、本土與國際、文化與科技,「從零到壹」之文化創新實驗場域」,並編列。惟補助文化創意人才上,已於同目之「01 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中編列「補助文創產業人才,協助青年世代走上創作生涯的第一哩路」之預算7,710千元,兩者之間有些許重疊。故建議凍結40,000千元,並待文化部向本委員會報告兩者之異同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119、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中推動文化實驗室及籌備設立文創院相關業務,原列100,000千元,建請凍結五分之一,共計2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有鑑於106年度有關籌設文創院預算,與文化實驗室經費合併編列為一筆,共1億元,經費需求無法區隔,文化實驗室人力需求、建置成本、每年營運成本與管理經費等需求皆未明列,且其功能定位與現行文創產業園區相似,而文創院組織架構、籌設期間及未來相關經費總額等,也未有說明,爰建請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中推動文化實驗室及籌備設立文創院相關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共計20,000千元,俟文化部就建置文化實驗室之經費細目,文化實驗室與文創產業園區政策之異同,以及籌設文創院之經費細目,文創院設置之具體規畫,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120、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2「產業聚集效應推展」工作計畫項下新增編列推動文化實驗室,原列1億元,提案凍結1千萬元。

說明:TFA空總基地為文化實驗室創新計畫之示範場域,惟該基地目前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尚未辦理用地移撥作業,未來本案土地將採無償撥用、有償撥用或其他方式,亦未定案。文化部規劃略以:「為支持文化多元與創新、鼓勵青年及新銳創意工作者、完備藝術支持體系、加速文化與科技整合運用,並結合周邊形成首都創意產業及藝文聚落,結合文化創意之上中下游,成為創意製作展演媒合資金與通路之場域」,但目前已設有華山、台中、嘉義、台南及花蓮等5大文創產業發展園區,部分地方縣市政府亦有文創園區之設置,文化實驗室計畫與文創園區功能多有重疊或雷同相似之處,應優先評估整合運用既有園區資源推動之可行性,並就檢討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出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黃國書

121、

文化部預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原列40,059千元,建議刪除40,059千元。

說明

一、「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本項預算與「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下「市場勞動及拓展」一項有重複編列預算之疑慮,兩項預算說明皆提及「與國際接軌、拓展國際市場」等內容,惟預算說明無法分辨兩者之差異性,應就「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提出詳細、具體書面資料,並提出與「市場勞動及拓展」一項之差異向委員會說明。

二、「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本案尚未通過行政院核定,另部分計畫項目與先前雷同,計畫目標保守未具前瞻性,且各項經費分散編列於各不同科目類別,恐有新舊計畫間未妥善整合銜接,以及資源重複之疑慮。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122、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3「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原列40,059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預算說明「本計畫係依『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辦理……」以達到「打造台灣成為世界品牌島」之發展遠景。然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是何計畫?是行政院核准之跨年期計畫或單一年度計畫並未清楚說明,亦無法理解如何達到打造世界品牌島之願景?另何謂執行台灣文化生活相關題材開發?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123、

該項計畫未獲行政院核定,且跨年度預算未揭露預算期程、總經費等資訊,不符合預算法與預算編列規定,不利預算審查,故「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40,059千元全數刪除,待行政院核定後再行編列。

說明:

一、該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

二、預定期程自106年度至109年度,屬於跨年期計畫,卻未揭露計畫期程及預定總經費等完整資訊,核與預算法第34條、第39條及預算編製作業規定不符。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124、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3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原列40,059千元,提案刪除5,000千元,並凍結2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106年編列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40,059千元,然經查本案除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且預定期程自106年度至109年度,核屬跨年期計畫,卻未揭露計畫期程及預定總經費等完整資訊,此外,子計畫策劃國家館參與國際展會,行銷台灣文化生活品牌,與105年市場流通與拓展計劃雷同,卻未見其對於計劃之規劃內容與預期成果,故提案刪除5,000千元,並凍結2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125、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03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原列40,059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

一、該計畫未獲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105年9月29日才獲行政院核定),違反預算法之規定。再者,據查該計畫為106-109年執行之中程計畫,預算書中卻未如實揭曉相關資訊以及總經費需求,僅說明106度之所需經費,除違反預算法規之規定外,該計畫之目標、執行內容、預期效應皆未闡明,不利預算之審核。

二、本年度預計僱用專案人力協助計畫相關業務,為何不能發揮文化部既有之人力執行?再耗資超過450萬另行僱用專案人力之原因為何?其必要性為何?亦未敘明預計人數,令立法院無法評估預算之妥適性?

三、爰此,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26、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3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原列40,059千元,建議凍結2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何謂文化生活品牌?那些文創商品品牌可獲得文化部行銷計劃支持?

2.文化部策劃以國家館參與國際展會,推廣我國文創品牌,值得鼓勵。然試問,預計參與那些國際展會、曝光多少台灣品牌、達成何種目標?

3.因此,尚未了解「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政策規劃前,爰建議凍結2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127、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04「文創產業結合地方文化節慶國際化」原列10,000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預計補助那些直轄縣市或縣市政府?文化部各類獎補助名目多金額高,實無必要再增加預算,況且補助縣市政府如何與推展文創產業國際化產生直接關聯?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128、

文化部預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下「文創產業結合地方文化節慶國際化」原列10,000千元,建議刪除四分之一,其餘預算予以凍結。

說明:

現行各地方政府節慶活動舉辦頻繁,惟絕大多數都是屬於煙火式活動,對於文化紮根、發展文創展業並無實質的幫助,因此對於舉辦節慶活動,應有完善的長遠規劃,而非成為曇花一現的拋棄式活動。且部分大型活動雖有掛名「國際」二字,但卻並未有達到與國際接軌之目的,因此請就如何與國際接軌,提出具體計畫進行說明,待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129、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之「04文創產業結合地方文化節慶國際化」原列10,000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說明:

此計畫為106年度新增計畫,卻未說明該計畫之目標以及具體內容,僅憑隻字片語即規劃1,000萬元之經費,難以評估預算之妥適性。爰此,提案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30、

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4文創產業結合地方文化節慶國際化」,原列10,000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要以何種文創產業類型作為載體,以結合地方文化節慶國際化?是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顯見政策說明不清。爰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131、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4「文創產業結合地方文化節慶國際化」項下「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原預算編列200萬元,提案凍結100萬元。

說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04「文創產業結合地方文化節慶國際化」項下「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預計編列預算200萬元,惟我國福建省僅有2縣,同計畫項目之下「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之補助」預計編列預算為400萬元,有14縣市的台灣省僅編列400萬元,有違比例原則,爰提案凍結100萬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黃國書  

132、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原列33億4,713萬元,提案凍結8,0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本工作計畫項下包括12.17億之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15.75億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除硬體外之影視音政策規劃、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推廣、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公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推展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等業務計5億5,483萬元,雖影視音旗艦計畫於行政院管制之計畫執行率提升,然則()有關影視政策規劃經費,一半用於補助金馬獎之活動,其餘泰半係補助「參訪」、「推廣活動」,實際用於政策規劃者寥寥467萬元,不論有關補助參訪推廣之標準,抑或如何提高政策規劃能力,文化部應予以說明。()電影法修正後,應於修正一年內建立票房統計系統,惟105年8月文化部召開之公聽會,就公布內容、頻率、業界或公眾等規範,「由文化部指定授權國家電影中心制定」,觀諸國影中心迄今未見有關資訊。()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計畫係本年度新增計畫,說明指出「辦理結合地方文化素材與主題之影視音體驗及教育推廣」、「協助相關空間設施整備」,此係「文化體驗」一環?如何辦理?如何界定「地方文化」及其元素與影視音體驗?有關文化部與教育部之合作模式為何?設施整備方式、目標,以及如何將藝術行政人才導入地方空間設施?本案凍結8,000萬元,待文化部就前開事項予以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133、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中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55,100千元,提案刪除5,1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下設單位影視司、影視局,然其業務內容經對照後,顯示近八成之業務皆重疊,且影視司為制定影視音政策之權責單位,實質負責執行之單位卻為影視局,易造成政策與實際執行有落差之情形,此外,文化部多年來亦多次承諾將影視司、影視局進行合併,然至今仍未見文化部針對此組織合併,提出任何計畫。

二、文化部影視音政策歷年來屢遭質疑,然影視司對於未來影視音政策應如何調整皆未有明確規劃,106年業務報告指出將重新定位輔導政策,然目前落實之政策僅有評審透明化,其餘有關中介組織設立、投融資雙軌制、拓展通路等政策皆未有明確之規劃,此外,對於現有補助政策造成之爭議,影視司皆不檢討改善,且未與業界充分溝通,文化部雖將影視音產業定位為國家重要戰略產業,卻未制定相對應之政策,影視音相關產業也將無所適從。

綜上所述,針對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預算,提案刪除5,1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文化部應提出影視司、影視局組織整併計畫,並針對我國影視音產業政策召開相關公聽會,制定明確影視音政策後,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134、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55,100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

一、本計畫編列467.4萬元辦理影視音相關法規修訂、政策規劃研究、影視音跨域及環境整備相關業務,惟上該業務何以編列近500萬元之預算?詳細執行內容為何?又為何較上一年度增加近200萬元?連年編列是項預算,成果為何?

二、106年度獎補助費預算較上一年度增加1000萬1400元,卻未說明增幅理由,難以評估預算之合適性。

三、106年度新增500萬預算用以辦理口述影像優良影視作品推廣計畫,推動專業人才培植、口述影像製作等,惟該計畫未提供計畫之確切內容,目標、執行內容、預期效果等說明付之闕如。

四、文化部連年編列上千萬之預算用以補助辦理紀錄片海外推廣與跨國合作、電影輔助教材及電影文化推廣等活動,成效如何?

五、爰此,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35、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55,100千元,提案凍結20,000千元。

說明:

獎補助費編列達42,014千元係為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其中包括補助辦理紀錄片海外推廣與跨國合作,過去常遭外界批評認為僅補助少數團體,文化部如何回應?考察歐美與參訪中國大陸之具體計畫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136、

第22款第1項第5目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與發展」之「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原列55,100千元,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前身為行政院新聞局原先辦理電影、廣播、電視與流行音樂之輔導業務,因應政府組織再造與文化部成立,於101年從新聞局獨立出來後成為文化部的附屬機關。在業務分工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主要辦理影視音政策的研擬與推動,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負責獎補助業務執行。

文化部將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與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業務區分本為歷史因素,為了影視音政策規劃與執行的完整性,應將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併入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內。未來文創院成立後,可思考將影視音獎補助業務轉移至文創院執行。請即刻研議兩單位合併計畫與時程,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137、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之「8.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辦理金馬獎頒獎典禮等」,原列27,000千元,建議減列:2,000千元,並凍結9,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文化部每年專案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舉辦金馬獎頒獎典禮,然金馬獎多為推廣商業大片,有能力募得更多資金,文化部應輔導其逐年減少其對政府補助之依賴,將該補助款轉而補助台灣民辦之獨立影展,以維護我國多元特性之影展。

2.另,金馬國際影展為台灣規模最大、歷史最久的國際觀摩影展,歷年皆於台北舉行,可研議下屆於超過200萬人之縣市辦理影展,落實文化平權、平衡各區域文化近用權之落差。

3.爰建議減列2,000千元,並凍結5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138、

「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項下「大陸地區旅費」,原預算編列17萬5千元,提案凍結17萬5千元。

說明:「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1「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項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17萬5千元,擬派4人5天考察中國影視現況及台灣影視作品在中國發展之情形,考察內容主題太大,恐流於形式,請將考察內容書面計畫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黃國書  

139、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2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原列75,000千元,提案凍結1,5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連年編列「購置數位修復工作站軟硬體及儲存設備」預算之原因為何?何以須每年皆編列相同預算?且106年較105年增加150萬元預算,原因為何?

二、「國家電影資產保存及推廣計畫」為106-109年之計畫,預算總金額超過2億元,106年編列第一年經費5,000萬元,預計辦理電影資產蒐集、文化整飭與數位化保存、權利盤點、活化運用及教育推廣等工作,亦將建置文物整飭設備及典藏空間改善之相關設備。惟文化部卻未提供整體計畫之說明及總體目標,難以評估計畫之妥適性與預算之合理性。

三、爰此,提案凍結1,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40、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2「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原列75,000千元,提案刪除其中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50,000千元。

說明:

依照預算法規定,跨年期計畫需註明行政院核准通過之文號與總經費數、分年預算數、分年計畫內容等資料以利預算審查,然本計畫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有無行政院核准?未核准即先行編列不符法制,爰提案全數刪除之。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141、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3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217,100千元,提案減列5,000萬元並凍結1億五千萬元。

說明:

一、本年度編列44,277千元辦理流行音樂中心籌備小組運作、委託研究、軟體規劃、人才培育、團隊扶植、產業扶植、創作競賽、交流及展演活動、規劃保存典藏、專業審查等事宜,較105年度增加近3千萬元,預算說明皆相同,增幅從何而來?

二、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工程往年因為發包不順等因素導致工程延宕,預算執行率相當不理想,雖然目前連續壁工程已完竣,北基地之執行情形亦有趕上,南基地之工程也全數發包或開工,惟106年度編列11億7,282萬3千元,較105年度之5億1,540萬元,劇增6億5,742萬3千元,何以增加如此多之預算?往年常發生累積待執行預算遠超出承辦機關執行能量之情事,因此,106年度之預算編列是否有欠妥適?

三、爰此,提案減列5,000萬元並凍結1億五千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42、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3「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217,100千元,提案刪除50,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依照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北部流行音樂中心預算執行率偏低,至今累積高額保留款,截至104年其保留數達999,076千元,賸餘數1,015,569千元,105年執行狀況未佳,106年若繼續增加預算恐面臨更巨額保留數,預算執行亟待檢討。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143、

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2,699,747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25.38%,顯示該計畫預算編列與執行未能適切配合,106年卻仍編列1,217,100千元,有欠妥適。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之「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1,217,100千元之二分之一,俟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截至104年度累計編列預算26億9,974萬7千元,截至該年底累計預算執行率25.38%,以前年度累計賸餘繳庫數10億1,556萬9千元,保留轉入後續年度執行數達9億9,907萬6千元,顯示該計畫之預算編列與執行進度或承辦單位之執行能量未臻配合,有欠妥適。

二、另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籌備小組成員組成為何,是否能代表流行音樂做出良好規劃,皆為各界關心議題,然目前並未收到相關報告,為免北部流行音樂中心成為花大錢卻不實用之場館,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之「北部流行音樂中心」1,217,100千元之二分之一,俟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144、

第22款第1項第5目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03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217,100千元,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南基地預計建設博物館「流行音樂文化館」,其中展覽服務空間約2,168平方公尺,辦理流行音樂主題之常設展與特展,常設展三年為周期更換展覽、特展每半年更換展覽。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對於台灣大型流行音樂演唱會需求做了十分詳細的評估,但並未對「流行音樂文化館」之博物館的設置需求進行等量的評估作業,目前北流的經營模式尚未確定,難以得知未來典藏與展覽策略方向。該計畫評估「流行音樂文化館」未來常設展與特展平均每年有901,838人次,其效益評估可能過於樂觀。為免未來「流行音樂文化館」淪為另一個蚊子館,請文化部提供「流行音樂文化館」的經營方向報告。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145、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4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575,200千元,提案減列5,000萬元並凍結6億5,000萬元。

說明:

一、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總經費高達54億元,惟整體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文化部對代辦機關高雄市政府所提各年度計畫執行進度僅表示尊重該府專業,完全置身事外,無意深入瞭解,導致計畫進度落後之情形無法有效改善。國發會已以預算執行率偏低、進度嚴重落後為由評核為丙等。

二、其填載於國發會施政計畫管制系統之數據資料亦有失真之情事,無法反應真實情況,文化部卻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嚴正檢討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違失責任,嚴重失責。

三、經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基本設計核定後,一再提出逾越基本設計精神之要求,致計畫進度延宕,文化部亦失計畫主管機關及管制考核立場。

四、上述情事已使文化部遭監察院發函糾正,卻未見文化部提出檢討改善之方案,106年度卻又編列15億7,520萬元之預算,較105年度巨幅增加近8億元,顯未妥適。

五、爰此,提案減列5,000萬元並凍結6億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46、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4「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575,200千元,提案刪除50,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與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類似,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預算執行率低,截至104年其保留數達920,677千元,賸餘數742,646千元,105年與106年繼續增加預算顯欠妥適,恐造成更高額保留數發生,預算執行情形尚待檢討。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47、

第22款第1項第5目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行」中「04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原列1,575,200千元,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過去因為執行率過低,累積巨額保留預算待執行,截至104年底累計預算執行率僅23.91%,以前年度累計賸餘繳庫數7億4,264萬6千元,尚保留9億2,067萬7千元轉入後續年度繼續執行。文化部應考量所保留之工程金額,不應再大幅增加編列預算,以免再度累積巨額待執行預算。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148、

文化部預算「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下「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原列9,730千元,爰建議刪除本項預算4,730千元。

說明:

影視局為辦理影視音旗艦計畫已連年投入鉅額補助資源,然我國影視音產業仍持續衰退,且影視局應提供105年度「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執行成果之報告給予委員會參考,並同時提出106年度具體計畫以及預期效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149、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之「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9,730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150、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中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5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原列9,730千元,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編列106年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9,730千元,此計劃與去年105年計劃並無差異,此外查105年此計劃經費之運用,並無邀請國外重要影視音產業業者來台參加重要影視音活動,而在海外舉辦臺灣影視音相關文化產品之活動部分,也僅有一場配合文化部參加2016馬來西亞海外華文書市之活動,而非主要推廣影視音之活動場合,其效益與計劃內容是否與預期相符有待商榷,故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151、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5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原列9,730千元,提案凍結300萬元。

說明:

該計畫屬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中,執行多年卻未提供執行成效,例如,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之辦理情形如何?於海外舉辦臺灣影視音相關文化產品之活動或展演成果為何?相關資訊付之闕如。

爰此,提案凍結3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52、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6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原列385,000千元,提案凍結1億元。

說明:

一、文化部已不只一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視辦理超高畫質相關業務,106年度預計辦理之「超高畫質電視示範製作中心及創新應用計畫」的內容,即與105年度之「超高畫質節目輔導計畫」幾乎雷同,顯然是項計畫顯非一年即可完成預期效益,文化部卻連年以年度經費編列,顯未妥適。再者,據查,文化部亦已將該計畫列為中程施政計畫(105-108年)之一,為何預算書中未揭露相關資訊?且更改計畫名稱之意義為何?是否有擬定新的計畫目標與策略?

二、106年度預算較上年度增加3500萬,包括「超高畫質示範製作中心及創新應用計畫」1.35億,新增影視音數位內容特效技術與創新應用計畫5千萬,新增「公共電視內容產製與應用計畫」2億。「超高畫質示範製作中心及創新應用計畫」1.35億當中,有1億1,160萬在買硬體設備,這些設備幾年後很快又被淘汰,不知此超高畫質示範中心的意義何在?

三、何為「影視音數位內容特效技術與創新應用計畫」?為何未見詳細說明?且與「超高畫質電視示範製作中心及創新應用計畫」問題相同,文化部已將該計畫列為中程施政計畫之一,為何未提供相關資訊?為何僅以年度經費編列預算?再者,該計畫之預算尚未通過,為何公共電視已刊登相關徵件計畫?

四、公視自詡要擔任台灣電視發展領頭羊,但收視率為何?之前鄭部長擔任立委時也表示「高畫質是失敗的」,如今再以巨資投入「超高畫質影音計畫」,到底對面臨冰河期的我國電視產業有何貢獻?若市場成熟,業者自己會推、也會投資。例如,目前交通流量需增建高速公路,但公視卻在蓋機場跑道。若政府財政充裕,由公視試辦「超高畫質」無可厚非。但如今影視慘業,吃不飽卻要買奢侈品!不能永遠都是政府拿錢補助公視,不僅未見績效,反因資源錯置,而使公視發展本末倒置。事實上電視產業真正需要的是建立一個環境,讓業者願意投資、民眾願意收看。

五、105年度超高畫質預算剛解凍,待執行一段落後看績效,再決定是否解凍。爰此,建議凍結1億,俟文化部及公視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53、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6「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原列385,000千元,提案凍結超高畫質電視示範製作中心及創新應用計畫135,000千元。

說明:

依據預算資料說明本計畫經費多數為購買超高畫質示範製作中心進階等設備與相關技術提升,然是否僅單一年度編列?或是分多年期購買?何時建置完成與應用計畫為何?另公共電視是否能發揮「示範」效果亦待討論,外界批評為何要投入高額預算購置設備卻僅建設公視使用?或是外界使用率極低?此計畫尚待各界意見交流彙整,為避免資源錯置,爰提案全數凍結之。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54、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07「推展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原列30,000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本計畫獎補助費即高達28,000千元,預計結合地方文化資源與主題之影視音體驗、教育推廣等活動所指為何?與北流、海洋文化中心補助性質類似。另協助影視音文化體驗推廣相關空間設備整備預算10,000千元是指協助地方政府興整建影視城嗎?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55、

文化部預算「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下「推展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原列30,000千元,建議刪除本項預算10,000千元。

說明

「推展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該項預算為106年度新編列項目,惟「推廣」應要有長期發展的整體規劃,然預算說明部分未見相關計畫詳盡之說明,恐會有計畫難以落實、預算編列欠核實之疑慮,因此應提出具體計畫內容、預期效果後提供予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156、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7推展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原列30,000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

該計畫為106年度新增預算,卻未提供計畫相關資訊以供參考,不利預算之審查。且獎補助費佔是項預算之九成以上,文化部計劃如何運用該筆預算?是否有相關獎補助的評選規定、篩選指標?又補助之後如何進行追蹤管考?

爰此,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57、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原列13億8,454萬7千元,提案凍結4,000萬元。

說明:本項計畫主要捐助公視基金會、中央廣播電台、國家電影中心,然則()文化部就4K超高畫質示範製作、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加值等計畫,對公視、國影中心就不同項目予以補助,就各該受捐助單位之業務觀之,其業務未能看出與文化部業管單位推展業務整合推廣,例如國影中心就電影教育扎根等業務,如何與文化體驗結合?()105年10月媒體報導「中央廣播電台以高達15億預算,更新老舊設備,卻偷工減料,瞞過行政院完成驗收」,雖央廣部分予以澄清,然有關驗收過程、時程問題,未予以明確回覆。綜上,本項預算凍結4,000萬元,待文化部就前述事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158、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01「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00,000千元,提案凍結200,000千元。

說明:

新媒體數位時代來臨,傳統電視收視群眾多數轉移自手機或平板等移動載具收視內容,公共電視如何進行轉型發展?內容製作有何因應計畫?過去公視屢遭外界批評因依靠政府全額補助、亦廣告收入壓力,致使其經營節奏無法反映電視產業生態與變化,公視如何調整?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59、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之「01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原列900,000千元,提案凍結1億元。

說明:

公共電視每年接受政府鉅額補助,應站在領頭羊的角色帶領我國影視產業走至新境界。公共電視確實產出諸多高品質節目,在105年金鐘獎中有33個節目、70項入圍,惟其節目安排缺乏策略,未能善用經營多個頻道之優勢,經營績效難以提升。以收視率為例,公視主頻105年1至9月平均為0.13,頻道排名第30名。晚間時段(1830至2359時段)收視部分,105年1至9月平均為0.26,頻道排名第27名,雖為歷年最佳成績,表現仍有待提昇。且公視各臺新製節目之比例一直無法超越50%,實有欠妥。

爰此,提案凍結1億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60、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之「2.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經費」,原列442,547千元,建議凍結1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據悉,央廣的節目及常客,意識立場較偏向中國,做為國家出資七成的廣播電台,製作出的節目是否真能代表國家立場,以確保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識,以及中國聽眾對台灣之了解,有待商榷

2.再者,央廣每年接受政府預算補助4.4億多元,人事費佔2億多元,人員編制浮濫,其中主管職、台長、主任以及高級專員等高階職缺,占整體編制1/3,應加強檢討人事配置。

3.經媒體報導指出,央廣編列13億元,進行「分台遷建整併計畫」更新老舊設備,卻偷工減料,且驗收草率。其中12座幕型天線只有1組合格,其他11組角度、高度皆有誤,原訊號應發射到中國黃河以北,現在僅剩長江以南,涵蓋聽眾少了千萬。

4.爰此,建議刪除10,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對央廣之捐助經費,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161、

文化部預算「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下「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原列442,547千元,建議凍結本項預算42,547千元。

說明

中央廣播電台近期因改建工程相關問題,以及媒體從業人員勞動條件引發社會關注,央廣處理情形為何,亦待進一步檢視。爰建議凍結本項預算42,547千元,待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162、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之「2.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經費」,原列442,547千元,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每年預算4.4億多元,人事費佔2億多元,人員編制浮濫,其中主管職、台長、主任以及高級專員等高階職缺,占整體編制1/3,應加強檢討人事配置。

2.據悉,央廣的節目及常客,意識立場較偏向中國,做為國家出資七成的廣播電台,製作出的節目是否真能代表國家立場,以確保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識,以及中國聽眾對台灣之了解,有待商榷。

3.爰此,建議凍結對央廣之捐助經費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鍾佳濱  

163、

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03「對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捐助」原列42,000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此中心轉型為財團法人卻遲遲未完成法制化程序,組織法至今未經行政院核准通過,人事任用、預算編列均未有法源依據、規避監督,爰提案全數凍結,俟其組織法經行政院同意通過並送立法院備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64、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原列7億0,374萬3千元,提案刪除374萬3千元,並凍結7,000萬元。

說明:人文及出版業務106年度大幅增加近三成預算,本項計畫辦理「人文推廣業務」、「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出版事業輔導」、「出版產業振興方案」、「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文化部就人文出版業務預算分配,應提出大方向之說明;105年6月「台灣出版市場的困境與突破」報告中,提出沃土、探星、跨域、樂讀、領航及雲端等六大計畫,然則預算比重嚴重傾斜;「雲端」如數位出版之協助,包括輔導補助製作發行、人才培育行銷等僅編列1,950萬元。()有關出版產業振興方案,包括探星與沃土(如培植創作者、擴大閱讀者等)──然則就中介經理人(如出版端編輯、作者經理人等)之培育或在職進修仍有所不足;()前述振興方案包括「辦理本土原創IP發展計畫」等項目,文化部於專案報告亦多次提及,請提供具體辦理事項,諸如有關素材之取得、運用、協助與扶植方式為何等。()本項計畫包括捐助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之預算(2億9,957萬4千元);105年本院委員提醒中央社之「產品行銷獎勵辦法」與業配問題恐有害新聞本業,據文化部查核發現,中央社行銷獎金發放有三缺失。有關獎勵辦法後續修正情況?中央社之公正客觀立場應如何維持?相關問題均未有所進展。

綜上,提案刪除374萬3千元,並凍結7,000萬元,待文化部就前開事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165、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01「人文推廣業務」原列36,841千元,提案凍結20,000千元。

說明:

輔導地方政府或團體辦理人文思想發展及社會推廣相關活動所指為何?過去曾補助那些地方政府或團體?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相關計畫之具體內容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66、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之「01人文推廣業務」原列36,841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說明:

一、該計畫下之預算項目大多較105年度減列,唯獨獎補助費增加,較105年度增列280萬元,尤以對國內團體之補助與對私校之獎助增幅最大,理由何在?獎補助的標準為何?執行成效如何評估?文化部是否制定相關考核機制?

二、爰此,提案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67、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02「文學發展與閱讀推廣」原列96,377千元,提案刪除20,000千元,凍結20,000千元。

說明: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文學及跨域節慶活動編列10,000千元不僅有重複編列之疑,且補助目的為何?另近年來電子書閱讀風氣興起,影關獨立書店或閱讀推廣之補助是否該重新調整以符合國內實況?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68、

文化部預算「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下「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原列96,377千元,爰建議刪除10,000千元,並凍結6,377千元,待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同意後,始可動支。

說明

一、近年出版業狀況有每況愈下之情形,連帶書店的發展與營運也受影響,惟獨立書店有作為社區微型文化中心之功能,且106年度補助金額較105年度多增列4,500千元,因此文化部本主管機關之則,應對獲補助獨立書店之營運情形進行追蹤管理,並就104及105年度執行情形、獲補助書店營運狀況等,向委員會提出成果報告進行說明。

二、現行各地方政府節慶活動舉辦頻繁,惟絕大多數都是屬於煙火式活動,對於文化紮根並實質的幫助,因此對於舉辦節慶活動,應有完善的長遠規劃,而非成為曇花一現的拋棄式活動。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169、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中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之「02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原列96,377千元,提案刪除5,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台灣出版業近年銷售情形每況愈下,出版產值從2012年352億一路下滑到2014年243億,2015年銷售額更只有190億,文化部曾多次表示將振興出版事業,其中針對於閱讀推廣部分,將研擬購買圖書抵稅、發放藝文體驗券等政策,然查106年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預算除預算數增加外,並無納入關於上述計劃與政策,且無針對105年度計劃提出任何修正,故提案刪除5,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170、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之「02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原列96,377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連年輔助獨立書店發展,106亦計劃編列1,950萬元之預算辦理是項業務,更較105年增加450萬元。惟辦理成效為何皆無從得知。文化部是否有針對獨立書店的數量、維運情形進行統計與調查?面對獨立書店的經營困境,文化部有何輔導策略?

二、106年預計以1,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文學及跨域節慶活動,由於為新增計劃,則計劃內容與目標為何?預計如何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活動?

三、爰此,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71、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之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02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原列96,377千元,建請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之「5.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文學及跨域節慶活動」為今年新編列項目,惟未見計畫目標對象、辦法及其內容,爰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黃國書  張廖萬堅

172、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中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之「03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124,339千元,提案刪除4,339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台灣出版產業正面臨最大寒冬,出版業者除了要面對市場競爭狀態不平等之外,更要面臨數位時代來臨的轉型與衝擊,教育文化委員會亦曾安排針對台灣出版社市場的困境與突破辦理專案報告,文化部在會中亦表示,將與相關部會討論圖書統一定價制、打造多元出版環境並提高出版勞動者薪資等策略。然查106年出版事務之輔導預算除預算數增加外,並無納入關於上述計劃與政策。

二、文化部一年花1,700萬委託台北書展基金會舉辦國際書展,然查105年國際書展資訊,其參觀人次為近七年來的新低,而從出版社參展家數來看,更是近十五年來的新低,國際書展攤租費太高,戰略亦不明,對於小出版社極度不友善,甚至更讓租不起國際書展的NGO組織自行舉辦2016公民書展,表達對國際書展的抗議,然文化部對於連續承辦12年的台北書展基金會,並無任何協助調整或溝通的規劃,文化部應重新檢討台北國際書展之策展規劃,而非委辦台北書展基金會後即不監督與輔導。

三、文化部辦理出版產業調查,並製作出版年鑑,然查歷年出版年鑑皆隔兩年出版,隨著科技時代來臨,出版產業亦變遷快速,出版年鑑之參考價值亦逐漸降低,此外出版年鑑內容多為社團名單、出版業市場大事記、暢銷書排行榜等,其實際效益有待商榷。

綜上所述,針對106年出版事務之輔導預算,提案刪除4,339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待文化部針對上述政策提出完整說明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173、

文化部預算「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下「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124,339千元,建議刪除4,339千元。

說明

一、在電子產品日益發達的今日,數位閱讀已逐漸成為未來閱讀的趨勢,並對傳統出版業造成衝擊,政府雖欲積極輔導傳統出版業者轉型,但文化部就協助出版業進行「數位轉型」卻僅只有以補助方式辦理,如此治標不治本的協助方式,永遠無法解決問題的根本。

二、文化部104、105年皆編列「辦理出版專業人才培訓」、「出版資訊整合業務」預算,惟連年編列相同預算,因檢討是否有達到相應的效益,因此請文化部整理104、105年執行成果,並檢視是否有需要調整及改進之處,而非一昧投入資金,否則有浪費公帑之疑慮。且就106年執行目標及預期效果提出具體計畫說明。另「辦理出版專業人才培訓」與「輔導國內出版業者人才培育」恐有計畫內容、預算編列重覆之疑慮,文化部應就兩者計畫之差異進行說明。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174、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03「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124,339千元,提案凍結50,000千元。

說明:

因應出版業數位轉型,本計畫獎補助計畫內容、目的與績效指標有何調整?辦理台北國際書展與出版產業海外交流等計畫多年,對國內推廣閱讀、或出版國際化有何具體成果?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175、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03「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124,339千元,爰建請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因應傳統出版業者困境對策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03「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124,339千元,並新增編列「出版產業振興方案計畫」。

然本計畫多注重於創作及閱讀兩端,其中出版專業人才培訓僅編列280萬元,雖然文化部有推廣全國閱讀日及扶植閱讀平台等相關措施,但仍未見針對傳統出版業者困境研擬因應對策,恐難達成振興成效。

爰建請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因應傳統出版業者困境對策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吳思瑤

176、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之「03出版事業之輔導」預算原編列124,339千元,建議凍結10,000千元。

說明:

我國目前動漫業發展年年衰退,而鄭部長上任後甫加強關於ACG、動漫出版產業之推廣,方向值得肯定,但相關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訓、辦理原創漫畫發行補助之部分,文化部說明模糊不清,對於鄭部長想積極推動我國動漫出版之風氣明顯有落差,爰此,建議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177、、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之「03 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124,339千元,提案凍結800萬元。

說明:

一、文化部連年編列預算辦理出版產業調查,106年度亦編列450萬元進行該項業務,辦理情形何如?為何檢視文化部統計資料,最新一筆為「2013出版年鑒」、「2011年臺灣雜誌出版產業調查」,2014、2015年之成果為何?文化部實應提升出版產業相關調查之績效。

二、文化部每年皆編列預算輔導圖文出版品行銷及海外推廣活動,具體成效為何?是否對其輔導成效有所掌握並據以檢討改進?

三、爰此,提案凍結8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78、

第22款第1項第6目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廣與輔導」中「03出版事業之輔導」,原列124,339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台灣出版產業衰退已達危急存亡之秋,產值兩年來從360億元掉到只剩190億元。文化部預計啟動106年-109年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但106年預算案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出版振興方案帶動產值」一項,年度目標值只有較前年度產值成長1%,完全沒有展現振興出版產業的企圖心。

另,今(105)年文化部有委託出版業統一書價的評估研究案,106年預算卻沒提及統一書價的推動研議工作或公聽會計畫,看不出文化部想推動統一書價的決心。且根據國外經驗,推動統一書價之初,因應消費者心理,短期前兩年出版產值一定會下滑,文化部需思考統一書價政策如何影響出版振興方案之效能,並提早構思因應對策。

綜上,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179、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辦理金鼎獎、金漫獎頒獎典禮及相關業務,原列18,600千元(含金鼎獎獎勵金6,000千元、金漫獎獎勵金1,950千元),建請減列除獎勵金外之3,000千元,改列15,6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辦理金鼎獎、金漫獎頒獎典禮及相關業務,共計18,600千元,其中含金鼎獎獎勵金6,000千元、金漫獎獎勵金1,950千元,亦即頒獎典禮與業務費用達1,0650千元,高出此二獎項獎勵金甚多,不盡合理,恐有浪費之嫌;另查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辦理金馬獎頒獎典禮、金馬獎國際影展與創投會等活動,此一盛大且邀請國際影片參展活動之經費亦僅列27,000千元,故秉政府支出節約之原則,保留二獎項獎勵金7,950千元,建請減列餘數之3,000千元,改列15,600千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180、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03出版事業之輔導5.辦理出版產業調查,原列4,500千元,建請凍結1,500千元,俟文化部提出檢討與改善方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為瞭解出版產業相關環節之經營狀況,提供政策及業者參考,辦理出版產業調查,本年度預算計列4,500千元;惟查以往各年度之出版產業調查報告發佈時間均過於落後,無法提供產業界與政府部門有利參考,如101年的報告於103年7月發佈,相隔一年七個月,102年的產業調查報告與103年合併於105年1月發佈,相隔兩年,所做調研已是明日黃花,前瞻參考價值蕩然,且調查方法倚賴業者問卷且調查項目不夠充足;而委辦經費逐年升高(102~103年640萬,104年390萬),爰凍結1,5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方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181、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03出版事業之輔導」之「5.辦理出版產業調查」,原列4,500千元,提案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我國需要更靈活、快速、多元、詳盡之產業調查。現今出版產業調查報告及年鑑,一年發行一次,跟不上產業變動之速度,在網路時代太慢。

2.文化部需檢討發布產業調查之頻率,甚至研議與各項出版產業類別之公會或商業公司合作,發布季報或月報,迅速掌握產業變遷,提早進行政策布局及突發事件因應。

3.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182、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之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03出版事業之輔導」中「10.補助『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等團體辦理出版品分級及健全閱聽環境相關推廣活動」,原列1,574千元,建請減列574千元。

說明:

經查「補助『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等團體辦理出版品分級及健全閱聽環境相關推廣活動」106年度編列1,57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成長574千元,因未見巨幅成長之原因,爰建議維持105年度預算數1,000千元,即減列574千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183、

文化部預算「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原列96,612千元,爰建議刪除本項預算28,612千元。

說明

部長曾於8月份金漫獎時,提到漫畫為我國重要文化產業,並提出利用舊有館舍設立漫畫基地,惟「漫畫基地」其功能、任務性質、運作方式等皆不明,且與「國家漫畫及動畫博物館園區」恐有預算重複編列、工作職掌含混不清之疑慮。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184、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04「出版產業振興方案」原列96,612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包括補助青年創作計畫、扶植閱讀平台發展、推動全國閱讀日活動、辦理本土IP發展計畫等與辦理漫畫基地、提供創作支援、跨域媒合行銷等計畫應提供詳盡資料供預算審查參考,否則預算書上過於簡略之資料無法了解各計畫內容與重要性。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185、

振興出版業應考量目前數位工具增加,讀者閱讀習慣改變,計畫內容宜針對數位出版加強推展與輔導,然該計畫並未見相關措施,故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之二分之一,俟文化部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輔導傳統出版業者進行數位閱讀轉型之相關專案報告,並經由教育及文化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內容補助青年創作、扶植閱讀平台、全國閱讀日、漫畫基地等項目,較偏重「創作」及「閱讀」兩端,對於專業出版人才、數位出版等產業鏈整合措施付之闕如。

二、據財政部統計資料,我國新聞雜誌書籍及其他出版業產值嚴重衰退,惟軟體出版業不論家數與產值均呈現快速成長趨勢,100年度至104年度,家數由166家增至247家,產值由49.18億元增至112.59億元。

三、顯示數位工具增加與讀者閱讀方式改變,對傳統出版產業造成衝擊,該計畫扶植閱讀推廣平台及推廣全國閱讀日活動等措施,仍未針對傳統出版業者之瓶頸,研擬因應對策,恐難發揮振興及扶植產業之成效。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186、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之「04出版產業振興方案」原列96,612千元,提案凍結2,000萬元。

說明:

該計畫包含諸多新興計劃,如青年創作計劃、全國閱讀日活動、本土原創IP發展計畫以及辦理漫畫基地等,但皆未提供詳細計劃內容,令本院難以評估預算之效益與妥適性。

爰此,提案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87、

文化部預算「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原列96,612千元,爰建議凍結本項預算5,000千元,待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由於目前受出版產業低落之影響,實體書店除大型連鎖鎖書店外的營運情況亦不佳,然文化部對於書店營運相關提振方法僅只有「補助」之方式,惟這些方式雖能解燃眉之急,但卻非長遠之道,有鑑於此,爰請文化部會同財政部,針對「減免實體書店地價稅、房屋稅」之可行性等進行討論、研擬相關辦法,並於三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188、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04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之「2.扶植閱讀平臺發展」,原列5,000千元,提案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建立閱讀社群是帶動閱讀風氣的方式之一,透過網路推薦、討論書本內容,提供新書資訊,可帶動國人對圖書之喜好與創造需求。然目前文化部針對閱讀平台之內容及運作方式,尚無政策說明。爰提案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189、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04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之「3.推動全國閱讀日活動」,原列10,000千元,提案刪除1,000千元,凍結4,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4月23日為「世界圖書日」,每年的這一天、前後一周或者一個月的時間內,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的圖書館、媒體、出版商、學校、商店、社區等機構團體,都會舉辦各種各樣的慶祝和圖書宣傳活動,做一些贈書、讀書等鼓勵國民閱讀。文化部欲效法此節慶,辦理全國讀書日,然未有清楚政策規劃,恐淪為一次性的煙火性活動,無助於扶植圖書出版產業發展。爰提案刪除1,000千元,凍結4,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190、

文化部預算「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原列50,000千元,建議刪除50,000千元。

說明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本項預算係屬「結合ACG製作之中臺灣電影中心計畫─ACG文化實驗室」經費,惟該計畫屬跨年度計畫,總經費高達21億元,且相關預算編列也未依照預算法第34條(註1)、第39條(註2)規定辦理,如此恐有規避重大計劃督考之疑慮,文化部應予檢討。且文化部對於「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應要有完整、詳細、具體之計畫,並提供委員會進行參考,而非僅以初步之辦理方向,即進行預算編列,恐有便宜行事之疑慮。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註1: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註2: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191、

該工作計畫中部分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就逕行編列預算執行,與預算相關法治規定與編制作業不符,故將「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50,000千元預算,全數刪除。

說明:

一、文化部在推動文化科技施政計畫的部份提到,要發展跨世代、跨境、跨領域、跨虛實文化科技產業補足產業斷鏈,並結合影視音新興垂直應用服務與市場輔助電影、電視、線上影音、流行音樂、動漫等產業,以建立文化科技產業創新價值鏈創新不同業別之跨界合作模式及分工營運模式,加強產業鏈串聯與整合提升經濟產值。

二、動漫部分106年新編列「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50,000千元,然該計畫並未通過行政院核定,就逕行編列預算執行,與預算相關法治規定與編制作業不符。

三、且預算書中並未列出補助哪些計畫、資金如何運用等,過於簡略,故將「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50,000千元預算,全數刪除,待行政院核定後再行編列。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192、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05「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原列50,000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此計畫為單一年度編列或連續分年編列計畫?未依預算法規定揭露相關資料不利本院預算審查,爰提案全數凍結。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193、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之「05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原列50,000千元,提案凍結1,500萬元。

說明:

該計畫編列3,300萬元用以辦理國家動漫史料藏品徵集與購置、保存及數位典藏,是否已有相關徵集計劃與標的物?應向立法院進行說明。

爰此,提案凍結1,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194、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工作計畫項下原列5,000萬元,爰建請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之詳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計畫係為了提供辦理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調查研究、動漫史料藏品徵集與購置以及建構國家動漫史料網站等,惟預算編列資料及詳細相關資訊均未詳細於預算書中說明,不利預算之審議。

爰建請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之詳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吳思瑤  

195、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之「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原列299,574千元,建議刪除5,000千元,凍結剩餘1/2,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中央通訊社做為我國國家媒體,以捍衛國家尊嚴、守護國家利益為首要目的,近年卻出現多起新聞爭議事件,其新聞屢遭質疑其內容傾向中國或是執政黨,形同政治力介入,而未能秉持公正、專業處理其報導。

2.中央通訊社要求記者、主管招攬廣告與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又確有部份新聞內容處理與廣告混淆,誤導閱聽大眾。雖中央社已於2016年9月1日將一切業務推廣營收事宜交由業務行銷中心主責,至今仍未對內部官員進行究責。

3.中央通訊社在收集國外資訊上扮演重要角色,然而規模日益縮編,目前僅有54名記者派駐海外,人數嚴重不足,實際投入於國際新聞的費用佔政府補助費中之2至3成,難以和國際上較具規模的新聞通訊社抗衡,於國際新聞報導及國家新聞通訊業務的影響力也漸走下坡。

4.爰此,建議刪除5,000千元,凍結剩餘1/2對中央通訊社之捐助經費,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196、

「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06「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原預算編列2億9千957萬4千元,提案凍結2億9千957萬4千元。

說明:近日發生中央通訊社新聞部人員(含記者及主管)招攬廣告及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已違反中央社自行訂定之「中央通訊社產品行銷獎勵辦法」第5條「行銷獎勵之對象不包括總監(含)以上主管人員及新聞部新聞專業人員。」有害記者專業自主性。另該社確有部份新聞內容處理與廣告混淆,誤導閱聽大眾,違反新聞倫理,中央通訊社肩負國家通訊社職責,應恪守新聞專業倫理及各項法規,爰提案凍結2億9千957萬4千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197、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經費299,574千元,建請凍結150,000千元,俟文化部調查並釐清中央通訊社記者招攬廣告及負責業務行銷乙案之責任歸屬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中央通訊社係受政府補助成立與運行之法人組織,據「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中央通訊社之任務為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等;惟查中央通訊社記者應主管要求招攬廣告及負責業務行銷,實已違反任務原則與新聞倫理,且近來該社新聞之中立性頗受各界質疑,爰凍結捐助經費150,000千元,俟文化部調查並釐清中央通訊社記者招攬廣告及負責業務行銷乙案之責任歸屬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198、

第6目「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部分,原列299,574千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

說明:

鑒於文化部作為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之監督機關,對中央社負有監督之責,在今年度中央社遭立委揭露出現要求記者兼廣告業務情事後,經文化部於10/4公布初步調查結果,證實中央社確實有讓記者、主管招攬廣告與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有違記者專業自主,並且部份新聞內容處理與廣告混淆,「誤導閱聽大眾,違反新聞倫理」。同時文化部藝具體指出中央社三大缺失如下:

一、新聞部人員(含記者及主管)確有招攬廣告及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情事,且新聞部亦獲發成交金額的部分作為部門獎金,已違反中央社自行訂定之「中央通訊社產品行銷獎勵辦法」第5條,違反記者專業自主性,且部份新聞內容處理與廣告混淆,誤導閱聽大眾,違反新聞倫理。

二、中央社發給新聞部門獎金,由該部門薪資較低同仁輪流受領,再交給部門出納,但由部門主管(總編輯)秘書就經主管核可之支出辦理領款並記帳,類此以人頭領取獎金後支配的方式,「有違會計帳務管理常規」。另外,行銷獎金於決算書內並未依規定明列於獎金項目,陳報主管機關核備,有違反《預算法》與審計等相關法令之虞

三、中央社所訂定的行銷獎勵辦法陳報文化部後,中央社再變更獎金發放分配比例,卻未依規定陳報,違反行政院頒訂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6點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規定。

是故為確保國家媒體之運作機制健全,維護記者專業自主性與新聞倫理,針對相關缺失之後續調查結果、相關人員懲處與中央社之檢討報告部分,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199、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臺灣文學館業務」,原列1億6,055萬2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說明:臺灣文學館係我國首座國家級文學館,本項計畫業務除人員與基本工作維持外,包括文學推展與智慧型博物館計畫。

()該館辦理臺灣文學外譯中心計畫,接續文建會「中書外譯出版計畫」,自101年啟用以來,就文學翻譯出版、資料庫建置、文物徵集、外譯人力資源之調查,迄今補助百餘本作品。然有關語系多係英文、法文、日文、韓文等,雖共計出版九種語言,然多為歐陸語系。有關語系之選擇,除影響力評估外,東南亞語系亦可納入考量。()該計畫編列「虛擬博物館」與「科技互動博物館」預算計750萬元(其中包括120萬元資本門),實臺灣文學館多年來辦理「行動博物館」巡迴計畫,以貨櫃車形式巡迴展演台灣各地、以互動科技拉近民眾與文學的距離,就多年計畫辦理資本門之建置,應有所說明。綜上,提案凍結5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200、

文化部於106年度「臺灣文學館館業務」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2,833千元,其中「0400獎補助費」內屬「0475獎勵及慰問」原列14千元,提案減列14千元。

說明:

有鑒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雖行政院2015年9月8號公告修正後之公教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規定,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之三節慰問金,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定為新台幣25千元以下。但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實屬獎金性質,編列于退休退職人員受領無法令社會大眾信服,爰以建議減列14千元。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張廖萬堅

201、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台灣文學館業務」03「文學推展」原列74,749千元,提案凍結20,000千元。

說明:

本計畫部分為文化部全球布局行動方案內之計畫,包括辦理台北書展─台灣文學主題展與國際交流計畫,以及美國文學交流、博物館參訪等計畫,然外界爭議上述即符合文學推展之全球布局?究竟如何進行全球布局?另何謂台灣文學品牌計畫?執行成果、績效與未來發展目標、人才培育計畫等資料應詳細提供以利預算審查。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02、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台灣文學館業務」中「03文學推展」,原列74,749千元,建議凍結14,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爰配合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文化的南向政策可由博物館做起,與東南亞的博物館及民眾進行文學交流、策展、研討會。爰建議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博物館新南向交流合作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鍾佳濱

203、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臺灣文學館業務」之「03文學推廣」原列74,749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說明:

一、全球佈局行動方案本計畫項下連年編列辦理臺灣文學外譯中心計畫,106年更較105年增加500萬元預算,然而外譯中心自101年設立後,成果為何?皆未提供說明,難以評估預算效益。

二、本計畫106年度編列5,476千元用以推動臺灣文學品牌計畫,辦理臺灣文學向下扎根暨創作人才培育、臺灣文學特展巡迴及製作線上文學展覽,惟未說明該計畫之內容與目標,難以評估預算之效益。

三、本計畫106年度編列1,251萬之獎補助費,較105年增加410萬,增幅理由何在?

四、爰此,提案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04、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台灣文學館業務」項下之「文學推展」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8,222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205、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中第2節「臺灣文學館業務」中「03文學推展」中「(4)辦理臺灣文學外譯中心計畫」,原列6,457千元,提案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台灣文學館自2010年至2013年止,已完成48本台灣文學作品,翻譯為包括英、日、韓、捷克、法、德等眾多語種,2014年至2015年通過申請之案件共25件,目前臺灣文學館辦理臺灣文學翻譯之語言主要為英語、日語、歐美語系,然目前臺灣有龐大的東南亞移工、外籍配偶,卻僅有極少數東南亞翻譯書籍得以閱讀,台灣文學館106年編列臺灣文學外譯中心計畫預算6,547千元較105年1,457千元增加5,000千元,台灣文學館應針對台灣文學翻譯之語言做更多元的規劃,致使台灣文學於國際的能見度提升,故提案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206、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臺灣文學館業務」之「04智慧型博物館計畫」原列7,500千元,提案凍結400萬元。

說明:

臺灣文學館業務106年新增辦理智慧型博物館計畫,共編列750萬元預算,惟何謂「智慧型博物館計畫」?未見詳細說明。且據查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臺灣美術館亦有執行相關計畫,文化部為何未建構一完整計畫?

爰此,提案凍結4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07、

文化部預算「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下「博物館業務之推展」原列84,200千元,建議凍結37,886千元,待文化部向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說明:

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106年度編列「博物館業務之推展」原列84,200千元,其中「白色恐怖史料蒐集整理、研究及出版計畫」、「口述及影像計畫」、「人權種子扎根計畫」、「年度人權活動計畫」、「辦理人權藝術藝術季系列活動」等,共計列37,886千元,惟文化部應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就105年度辦理相同之計畫與活動,提出相關成果報告,且就106年度計畫及活動之詳細內容、執行期程、預期效果,提出完整計畫書,並同時提交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208、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之「04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原列30,000千元,提案凍結500萬元。

說明:

本計畫在上一年度名稱是為「人權史蹟點保存維護再利用計畫」,名稱變動之原因為何?計畫內容與目標是否有進行更改?

爰此,提案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09、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中第3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中「05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原列107,400千元,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然經查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公共建設計畫各計畫執行情形,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截至105年9月,執行率為0%,國家人權博物館其硬體建設規模較小、內容亦更單純,然其施行進度卻未有任何進展,然106年預算未針對此提出任何說明報告,並照常編列預算,提案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210、

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3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之「05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原列107,400千元,提案凍結400萬元。

說明:

本計畫106年度項下編列2,240萬元預算辦理「展示互動溝通計畫」以及「人權守護計畫」,惟未針對計畫內容有任何說明,難以評估效益。

爰此,提案凍結4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11、

第22款第1項第6目第3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之「05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原列107,400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於100年成立,因組織員額有限,長期晉用大量非典型人力處理口述歷史與文物典藏工作進度,多年來一直無法解決人員編制問題。且籌備與建設工作牛步。105年起依照計畫將開始進行景美、綠島兩園區博物館興建計畫,按照原計畫進度,目前執行略為落後。國家人權博物館已經歷五年等待,請文化部嚴格督促工程如期如實如質完工。

綜上,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針對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人員編制問題與工程進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12、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原列9億6,674萬1千元,提案凍結6,000萬元。

說明:()「政策之研議與推動」一項,說明中僅「政策諮詢」與計畫內容相關,如何達成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規劃與健全?

(二)「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編列9千萬預算,係以分級獎助菁英隊協助有關團體之國際競爭,然則本計畫持續為特定團體之扶助,恐不利我國整體視覺及表演藝術團體之發展,且臺灣品牌之選擇、補助、計畫效果應受公評。

(三)106年度針對各藝文團體之扶助措施予以提高,包括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2億3,491萬5千元、視覺藝術團體輔導與推動及發展環境之整備6,886萬1千元等。文化部針對有關計畫之辦理,除事前之溝通了解、補助徵選措施之公開透明、競案方式、計畫辦理中止或是否具事後考核等問題,應予以考量後明確公告。

(四)輔導級推動科技與藝術表演跨界之創作與展演,105年受補助者多係單筆高額補助知名藝人,引發對文化部補助機制之檢討。有關計畫執行項目與政策目標之關聯性、獎補助與審查機制、申請資格與補助額度等項目,文化部應通盤檢討、廣納民意,意見彙整後予以公告。

(五)「藝文展演場館輔導升級與示範計畫」是否盤點各縣市有關場館、設備或人才需求?競案之選擇,是否納入營運能量,諸如居民參與、營運人才有無等?相關計畫職能重疊部分如何區分?例如「活化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與本計畫之異同與區分為何?「縣市藝文特色發展計畫」又如何運作?

綜上,提案凍結6,000萬元,待文化部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213、

第7目「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原列19,611千元,提案減列611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計畫之內容旨為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然而回顧文化部去年度之施政當中,無論是在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部分,均出現政策目標過於空洞,且在相關政策之資訊收集上,單是2014年委辦問卷之設計,既已出現「表演藝術產業目前面臨的課題」項目中,出現「創意或技巧不足;資金取得不易;缺乏適當表演場地;缺乏演出機會;智慧財產權不易保護;行銷通路拓展及經營能力不足;經紀、策展專業人才數量或能力不足;國際交流及連結不足」等問題設計,但在去年度之施政中,卻不見文化部有相關作為,仍然要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團體自力求生,顯見文化部在相關領域上之行政怠惰與不用心。故提案減列611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214、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1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項下「4.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產業調查及出版」原列4,000千元,提案凍結200萬元。

說明:

文化部連年編列預算辦理「視覺及表演藝術產業調查及出版」,惟成果何如?為何在文化部的相關網站上皆未見資訊揭露?另本院難以評估預算之成效。

又106年度獎補助費預算較上一年度減列超過2,000萬元,理由何在?計畫是否有調整?

爰此,提案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15、

第7目「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原列324,915千元,提案減列24,915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本計畫之內容旨為表演藝術之輔導,目前文化部雖設有分級補助、排練補助、出國補助,補助對象均為團隊,然文化部除補助之外,相關政策法規之改善、團隊與產業困境之輔導卻均未見行動,更甚者,在審查過程中還將業餘跟專業放在一併處理。而在基礎資訊之掌握方面,排練場地數量、排練場地性質亦未能清楚掌握或區分,這種只以補助交差了事的心態,更讓文化部被譏為「補助部」,為促使文化部積極面對相關問題。爰提案減列611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216、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原列324,915千元,提案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本計畫獎補助費高達309,619千元,然台灣品牌表演團隊扶植計畫、或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等,經常遭外界批評補助機制未臻公平,尤其各類競爭型補助似未能區隔國家隊等級與其他中小型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部如何回應與調整?對於表演藝術向下扎根與人才培育有何具體規劃?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217、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2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項下「1.臺灣品牌表演團體扶植計畫」原列90,000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

為使演藝團隊能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也期望增加團隊的國際能見度,文化部102年時,在既有的「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基礎上,藉由挹注更多的資源,使原本已達「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卓越級補助的演藝團隊,提升為「臺灣品牌團隊」,希冀這些優秀團體在國內進行偏鄉巡演,同步擴展國內外市場,引介國際社會認識臺灣表演藝術。該計畫自實施以來已4年餘,不僅獎助名單皆相同,且4年來從未新增一個新的「臺灣品牌團隊」?既有這些團體的優秀表現當然值得肯定,但民間一直擔心是否產生排擠資源?反而不利其他具潛力的團體出現。文化部是否針對本案進行分析、檢討?

爰此,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18、

第7目「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原列201,361千元,提案減列十分之一,凍結五分之一,凍結部分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於視覺藝術輔導與推動計畫中,關於藝術史料之典藏、展覽、研究與詮釋部分,關於藝術品之購買與典藏,係文化部保存及建構與還原本土歷史之重要工作,同時台灣本土創作之累積亦是發展台灣文創之重要基礎。然在近年度之相關預算執行部分,卻可發現文化部之預算執行多側重在後端之推廣部分,而未見在收集作品業務之努力,故提案減列十分之一,凍結五分之一,凍結部分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219、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原列201,361千元,提案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本計畫部分內容係執行全球布局行動方案中辦理藝術村交流網拓展計劃或培育扶植相關人才,然從預算資料上無論是台灣藝術家駐村計畫、或國外藝術家進駐國內計畫、或與國外藝術村交流計畫等均未有特殊性、計畫亮點或明顯成果,如何調整與檢討?另藝術銀行推展成果如何?有關建構藝術史料典藏、展覽、研究等數位平台建置計畫為單一年度計畫或多年期?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220、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31,000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221、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項下「2.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至109年」原列31,000千元,提案凍結800萬元。

說明:

該計畫為辦理全球重要藝術村交流網拓展計劃,分為選送藝術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及國內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並推動國際藝術村線上交流平臺維運。相關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辦理多年,但成效如何皆未見揭露?每年選送多少藝術工作者出國駐村?返國後有何效益?

爰此,提案凍結8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22、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4.藝術銀行計畫」,原列69,000千元,提案刪除1,000千元,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藝術銀行自2013年開始營運至2015年,已購入664位藝術家、1289件作品,共花費1億1498萬元。然租賃情形並不佳,三年僅租賃出116案、1,427件次作品,租金收入292.9萬元,仍須設法增加出租案件數,已期獲得更多租金收入,促進藝術銀行永續發展。爰提案刪除1,000千元,凍結1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藝術銀行購入成果

 

年度

作品件數

藝術家數

購入總金額(元)

102年

346

195

34,924,100

103年

587

295

43,855,216

104年

356

174

36,208,700

 

 

1289

664

114,988,016

藝術銀行租賃成果

 

年度

案件數

作品件數

租金收入(元)

102年

5

167

221,024

103年

37

485

1,156,777

104年

74

775

1,551,744

 

 

116

1,427

2,929,545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223、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項下「4.藝術銀行計畫」原列69,000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

藝術銀行立意良善,希望藉由收購具潛力藝術家之作品、並以出租的方式租賃作品給政府部門、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民間企業,提升我國藝術作品之流通以及活絡民間藝術市場。惟實施至今,時有檢討之聲出現,例如收購作品成效有待提升(102年購入346組件、103年購入587組件、104年購入356組件),且平均收購價格僅在10萬元上下,恐傷害藝術品之價值。亦有學者批評租賃費率是作品購入價的0.4%,租金便宜到藝術銀行失去銀行的格局。另外,承租者多為政府部門,恐失去流通國內藝術品市場之初衷。上述意見文化部是否進行檢討改善?

爰此,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24、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4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原列46,234千元,提案凍結1000萬元。

說明:

一、該計畫項下預計辦理藝術相關定型化期約研究及推廣、消費爭議協調、查核及管所展演督導等事宜,惟106年預算100萬元較105年增加85萬餘元,說明幾乎相同,則增幅從何而來?又歷年執行成果為何?

二、文化部連年於該項計畫中執行全球佈局行動方案,鼓勵藝文團體暨人才赴海外展演,補助視覺及表演藝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及兩岸活動、展演及組織,辦理成果如何?

三、106年新增辦理藝術支援產業調查與補助辦理國際劇場展會,執行內容為何?預算書中隻字未提,難以評估預算效益。

四、爰此,提案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25、

第22款第1項第7目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4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原列46,234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因應網路時代發展並推廣表演藝術,文建會於89年建置「網路劇院」網站,至今已歷時16載。雖然該網站於103年進行改版,但整體功能已經不符合今日網路科技時代使用。包括影片品質跟現今影音網站相比解析度過低;演出資訊過期;外文語言版本網頁部分資訊缺漏;手機板型錯誤閱讀困難等問題。過去劇團沒有架設影音網站的能力,今天影音網站與社群網站眾多的時代,各劇團都有完整的影音經營,此網站是否還有存在之必要性?請文化部思考該網站應該退場還是轉型。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評估使用成效後,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26、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之「展演藝術之推廣與應用」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34,000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227、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5「臺灣科技融藝創新計劃」原列20,167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根據預算書資料僅寫明本計畫補助費7,500千元係補助「台灣科技藝術團隊跨域創作」,過於簡略實無法辦別計畫之重要性?另辦理科技藝術媒合育成推廣之具體計畫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228、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6「打造視覺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原列13,853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本計畫也是行政院尚未核准通過之「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主題下之辦理項目,不符預算法規定,另從預算書簡略之資料亦無法看出本計畫對推動視覺藝術有何具體幫助?且與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計畫內部分項目功能類似(或可從該項計畫執行之),文化部宜重新檢討預算內容避免公帑浪費。爰提案刪除本項預算。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29、

文化部預算「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下「打造視覺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原列13,853千元,建議凍結10,0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自102年起開始推行「藝術銀行」,惟目前藝術銀行僅有作品徵件、作品出租兩項服務項目,對於藝術市場的活絡並無太大的助益,也未達藝術銀行朝自給自足經營可能性,參考國外藝術銀行營運案例,如何讓藝術銀行永續經營,文化部應就藝術銀行未來的定位與功能、目前營運狀況,進行探討與重新規劃,並進行法規辦法的修正,且主動邀請地方縣市政府,並與民間、企業單位合作,將地方與民間、企業資源進行整合,始能讓藝術交易市場有良性的發展,爰請文化部針對藝術銀行未來之運作方式進行討論,並於三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230、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6打造視覺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原列13,853千元,提案凍結800萬元。

說明:

該計畫105年前是列在「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102-105年)」中,上開計畫結束後,106年則改依「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辦理。惟該計畫為一年期或多年期?據查「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為106-109年之中程計畫,應列出期程、總經費等,何以預算書中皆未說明?

爰此,提案凍結8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31、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下分支計畫─「打造視覺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原列13,853千元,爰建請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文化部曾於103年建置電子商務虛擬通路(網路商城),投入成本約82萬3千元,最終交易總額僅5萬5,986元,僅營運一年兩個月即關閉下架,今本案擬建置電子商務平台以協助台灣特色文化生活品牌進行跨業合作,但仍未見具體規畫及預訂上架之品項,可能有重蹈覆轍之情事。

況目前民間電子商務平台及網路行銷以相當蓬勃,是否會影響到民間文創者參與本案之意願?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為何?是否有與目前民間電子商務平台合作之可行性評估?

爰建請凍結打造視覺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之二分之一經費,俟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視覺藝術產業媒合交易平台之細部規劃報告(含相關配套之可行性評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黃國書  吳思瑤

232、

該項計畫屬「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之子計畫,同樣未獲行政院核定,且跨年度預算未揭露預算期程、總經費等資訊,不符合預算法與預算編列規定,不利預算審查,故「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13,853千元全數凍結,待行政院核定後再行編列。

說明:

一、該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

二、預定期程自106年度至109年度,屬於跨年期計畫,卻未揭露計畫期程及預定總經費等完整資訊,核與預算法第34條、第39條及預算編製作業規定不符。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233、

第七目「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原列130,600千元,提案減列600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凍結部分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家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是今年經國發會所核定之五年期計畫,旨為保存與修復珍貴影像,照片典藏與修復人才育成之功能,其相關工程進度與規畫狀況均為國人所關心,為免發生文化部過去相關文化建設,如衛武營藝術中心、台中國家歌劇院等工程進度落後等問題,先期之空間規劃與運作設計即為決定未來營運成敗之關鍵,然而迄今國家攝影文化中心之建置僅設定台北火車站附近的原公路總局舊址作為基地,該基地空間雖可符合展覽需求,然如要同時符合展場、修復、人才育成等需求,原有場地明顯不足,明顯文化部在前期規畫中尚未評估關於後續運作與經營計畫。文化部應將人才招募、照片修復、典藏空間及產業介接等面向於本計畫一併考量方能發揮做大效益。故提案減列600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凍結部分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234、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7「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原列130,600千元,提案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本計畫預算執行率過低,計畫期程從104-108年,總預算為5.05億元,然105年以前預算數僅編列1.51億元,106年再編列1.31億元,若暫且不考慮實際執行率,本計畫仍剩餘2.26億元在接下來兩年能執行完畢?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35、

第22款第1項第7目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7攝影文化中心建置計畫」,原列130,600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國家攝影資產搶救及建置攝影文化中心計畫(104-108)」,105年計畫進度為:3月工程設計圖主管機管審核通過、6月工程監造與工作報告書發包完成、9月完成修復工程發包簽約、12月完成古蹟修復工程進度10%。

查該工程9月工程進度,才剛完成應於3月完成之設計圖主管機關審核,現正同時辦理修復工程、監造、工作報告書備標作業。工程進度落後約半年。請文化部檢討工程落後原因,並說明未來進度。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36、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08「縣市藝文場館營運升級及示範計畫」原列210,000千元,提案刪除輔導地方政府辦理藝術節慶國際化20,000千元,其餘凍結50,000千元。

說明:

輔導地方政府辦理藝術節慶國際化編列20,000千元究竟目的為何?有何特殊考量或對縣市藝文場館升級有何助體幫助?另年年編列高額補助地方縣市政府辦理本項計畫之具體成果為何(106年度編列獎補助金188,500千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37、

文化部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暨縣市藝文場館營運升級及示範計畫之預算,原列210,000千元,爰建請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子計畫之細項專案報告

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辦理縣市藝文展演館營運升級及示範計畫,預期能活化藝文展演場館,深耕在地文化,並欲與地方政府合作帶動在地參與,培養藝文消費人口。

文化部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畫與發展暨縣市藝文場館營運升級及示範計畫之預算,原列210,000千元,爰建請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子計畫之細項專案報告(含結合在地文化特色及發展之計劃內容,以及預期成效,如消費人口成長比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黃國書

238、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8縣市藝文場館營運升級及示範計畫」,原列「辦理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80,000千元,建議凍結30,0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辦理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應經過審慎之評估,否則活化政策一旦失敗,即造成更多資源的浪費。文化部編列80,000千元用以活化各縣市文化中心劇場,惟並無提供詳細計畫,爰此建議先行凍結30,000千元,待文化部完成先期規畫並向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239、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化與發展」中「08縣市藝文場館營運升級及示範計畫」之「4.輔導地方政府辦理藝術節慶國際化」,原列20,000千元,提案刪除2,000千元,凍結4,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試問文化部經研究後,哪些地方文化節慶具有國際化之潛力?欲優先扶植哪地方文化節慶?若無長期之略性補助規劃,恐怕淪為單一年度之大型活動,而無法留下遺產及國際名氣,有浪費公帑之虞。爰提案刪除2,000千元,凍結4,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240、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原列16億7,330萬6千元,提案凍結6,000萬元。

說明:本項預算係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父紀念館、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營運與發展。()歷史因素使然,民間屢有針對「中正紀念堂」改建之構想,諸如「射箭場」、「歷任總統文物館」、「人權博物館」等,甚至建議立法院搬遷。然則有關中正紀念堂及其場地之借用限制用途、個人或機關團體,且所費不貲,有關場地之使用規範,建議盤點後酌予修正。

(二)國立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104年度提出時指出「館內展場多屬小型、空間運用與動線亟待改善、設施老舊且有安全疑慮、大巨蛋營運後將帶來衝擊等」,計畫辦理大會堂暨周邊設施升級、設置較大型之優質展示空間,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行政院公告105年1月29日以院臺文字第1050002625號函核定,然則尚未核定前,105年度預算即已編列3,350萬元,進行結構補強工程與規劃中山文化園區景觀改造計畫。

(三)有關行政法人之獨立性,就其專業營運面向應予以尊重;然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部分場館啟用前發生諸多問題,包括台中國家歌劇院之開幕爭議、衛武營之延宕等,文化部係監督單位,應有相關措施或作為。

綜上,本項目凍結6,000萬元,待文化部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241、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之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之01「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預算原編列251,098千元,建議減列8,0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106年度編列251,098千元之補助予中正紀念堂之營運與發展,除行政費用177,898千元與「博物館數位導覽示範計畫」相關經費,計列5,200千元外,另編列8,000千元予中正紀念堂古蹟風華再現計畫。惟中正紀念堂之古蹟身分尚有爭議,此連續性之第三年計畫是否持續執行亦有待商榷。爰此,建議減列「中正紀念堂古蹟風華再現計畫」8,000千元之預算。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242、

第7目「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部分,原列251,098千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鑒於中正紀念堂之營運轉型與轉型正義之落實,為鄭麗君部長上任後承諾國人會積極與社會進行對話項目,然因承辦單位之行政怠惰,致使迄今仍未見相關工作之推動,為促使文化部與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積極思考相關議題之執行,爰提案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蘇巧慧

243、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01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之「1.輔助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基本行政維持經費」,原列177,898千元,提案刪除10,000千元,其餘凍結8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未敘明中正紀念堂基本行政維持經費之項目,恐有浮濫編列之虞,爰提案刪除10,000千元,其餘凍結8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244、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02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之「1.輔助國立國父紀念館基本行政維持經費」,原列192,425千元,提案刪除7,000千元,凍結5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未敘明國立國父紀念館基本行政維持經費之項目,恐有浮濫編列之虞,爰提案刪除7,000千元,凍結5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245、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01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之「2.國立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為跨年度計畫,106年度續編第三年經費,原列46,800千元,提案刪除6,800千元,凍結2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上屆政府於看守內閣時期核准11.6億「國父紀念館加值跨域計畫」,大肆翻修國父紀念館,內容涵蓋大會堂及周邊設施升級、整修典藏庫房、中央區辦公室及圖書館閱覽區遷移,同時建置具恆溫恆濕空調、優質化大型展場。爰以上修繕項目,究竟是為紀念國父或是打造藝文展示功能場館,定位不明,應重新檢討定位國父紀念館功能。爰提案刪除6,800千元,凍結2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246、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之「03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原列1,182,983千元,提案凍結1/10。

說明:

一、國家兩廳院貴為我國一流之展演場地,也如同許多表演團體的「家」,然而105年初,卻發生紙風車劇團以及綠光劇團大力抨擊兩廳院「官僚」作風、揚言兩年內不再至兩廳院演出一事。再者,國家音樂廳身為國家級的演出場館,理應提供團體以及觀眾頂級之表演場地,卻在演出過程中頻繁出現異音現象。上述問題是否已獲得改善?異音之改善評估報告是否已出爐?

二、臺中國家歌劇院於105年8月底正式「出嫁」中央,惟前文化部長龍應台曾言「被硬逼著吃下來」,直指歌劇院納入中央,中央根本無力負擔未來的預算。審計部亦指出,國家兩廳院已位處首都臺北市,藝文人口居全國之冠,惟每席次年平均尚虧損約69,265元,估算臺中歌劇院正式營運後之財務狀況,恐將發生2億876萬之虧損,顯示在不久的將來,每年恐將產生鉅額虧損之虞,應及早規劃整體財務資源、研謀開源節流策略。在硬體方面,9月初又發生甫啟用試營運的台中國家歌劇院再傳漏水情形,工程品質令國人相當擔憂。

三、106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預算較上一年度增列2億1323萬3千元,惟預算說明幾乎相同,預算增幅從何而來?

四、爰此,提案凍結1/10,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47、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03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之「1.補助國家兩廳院營運經費」,原列376,792千元,提案刪除50,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兩廳院肩負台灣藝文產業領頭羊,要服務的不只是大眾,還有表演藝文團體,以達到扶植國內表演藝術團體之目的。據悉,兩廳院與藝文團體及相關產業工作者之間出現溝通問題,遭批評「無從溝通、態度傲慢,完全欠缺對表演團體的基本尊重」,應加強溝通。爰提案刪除50,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248、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03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之「2.補助臺中歌劇院營運經費」,原列450,000千元,提案刪除50,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台中歌劇院室內過度商業化,賣店與餐廳充斥,更違反使用執照規定,於六樓委外經營酒吧,其委外駐店之租金及回饋金收入偏低,建議重新檢討空間使用及合約議約。其硬體設計與營運使用需求不符,動線規劃及空間規劃不合理,對演出人員不友善,建議檢討改善。歌劇院多工程缺失,卻挪用文化部補助營運經費賸餘,未將費用留做未來製作節目表演之營運經費。爰提案將「補助台中歌劇院營運經費」刪除50,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249、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03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之「3.補助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籌備及營運規劃經費」,原列202,000千元,提案刪除2,000千元,其餘凍結1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地方殷切期盼之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工程嚴重延宕,原預計5年完工啟用,卻耗費12年,一延再延,現今仍未如期完工。爰提案刪除2,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工程進度、完工落成時間、營運模式、藝文人口之培養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250、

文化部於106年度「交響樂團業務」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367千元,其中「0400獎補助費」內屬「0475獎勵及慰問」原列222千元,提案減列222千元。

說明:

有鑒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雖行政院2015年9月8號公告修正後之公教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規定,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之三節慰問金,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定為新台幣25千元以下。但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實屬獎金性質,編列于退休退職人員受領無法令社會大眾信服,爰以建議減列222千元。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張廖萬堅 

251、

第7目「推展交響樂團業務」,原列89,561千元,提案減列9,561千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鑒於國立台灣交響樂團之業務與現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功能有高度重疊性,然比較國立台灣交響樂團之年度預算2.6億元,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轄下之國立交響樂團預算僅1.4億元,扣除國立台灣交響樂團必須另外負擔之建築相關成本,其相關業務預算編列仍有過高之疑慮。且在台中歌劇院亦於今年開幕後,國立台灣交響樂團之定位也更趨嚴峻,鑒於國家文化預算爭取不易,為避免出現資源重置問題,亦建請文化部應考慮國立台灣交響樂團併入台中歌劇院經營之可行性,故提案減列9,561千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252、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3節「交響樂團業務」之「04數位與音樂互動計畫」原列6,100千元,提案凍結100萬元。

說明:

106年交響樂團業務新增編列「數位與音樂互動計畫」610萬元,卻未提供相關之計畫內容、目標以及預期成效,難以評估計畫效益。

爰此,提案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53、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4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原列95,605千元,提案凍結800萬元。

說明: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主體工程進度延宕多年,原定105年6月完工之承諾又跳票,嚴重影響該中心開館時程與業務推動。文化部應就工程相關問題徹底檢討,以改善未來類似工程發包監造作業。

再者,因為工程延宕,導致衛武營籌備處與衛武營營運推動小組長期並存之現象,恐有資源重複之虞,合理性有待商榷,人力配置允宜審酌調整。

爰此,提案凍結800萬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54、

文化部於106年度「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4,513千元,其中「0400獎補助費」內屬「0475獎勵及慰問」原列6千元,提案減列6千元。

說明:

有鑒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雖行政院2015年9月8號公告修正後之公教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規定,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之三節慰問金,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定為新台幣25千元以下。但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實屬獎金性質,編列于退休退職人員受領無法令社會大眾信服,爰以建議減列6千元。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張廖萬堅 

255、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4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之「03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建計畫」預算原編列36,705千元,建議減列705千元,且剩餘預算凍結三分之一。

說明:

衛武營是我國重大之文化指標性建築,然而完竣時程不斷延宕跳票,其中更被行政院102及103年度管制計畫評核等被評為乙級,可見衛武營工程有瑕疵以及需要督導加強之部分,然而鄭部長於備詢時承諾將務實評估衛武營整體施工狀況以及竣工日期,因此文化部應當重視這項重大建設,爰此,建議減列705千元,且剩餘預算凍結三分之一,待文化部就衛武營完整施工進度及竣工時程評估提出檢討及專案報告後向本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進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256、

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4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 03「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原列36,705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衛武營籌建計畫進度一再延宕,總計畫歷經五次修正致使計畫展延至106年12月預定結案,然經查衛武營至今仍有進度落後現象,下個月能否順利結案?另籌備處與營運推動小組同時並存,如何運作與進行分工?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57、

第22款第1項第7目第4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之「03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建計畫」,原列36,705千元,建議凍結5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衛武營建築主體擁有大面積公共空間,未來落成後將提供高雄市民遊憩休閒使用。經查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建築有一些可能在未來會造成危險的空間設計,例如曲面牆面忽然停止變成樓梯。請文化部調查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可能會危險的空間或設計,並及早預防措施,同時應規劃不影響空間美感之預防措施,如配備大量志工人力、或製作符合空間美感的標示等。建議凍結5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58、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原列3億2,278萬1千元,提案凍結3,000萬元。

說明:()文化部推動「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編列方式與第一期同,將計畫散見各項業務,無整體說明。第一期(102-105)辦理結果,海外文化據點拓展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相距甚遠,其中可見文化部與外交部之溝通協調均明顯不足。就具體執行項目觀之,諸如「電影工具箱」、「完成建置考古出土遺物數位化」均列於執行情形,難以單就「全球佈局行動方案」觀其成效。()「經典作品航行計畫」立意良善,然如何辦理?就系統性翻譯有關作品,如何引入國內不同語言之翻譯能量?如何與國立臺灣文學館辦理之文學外譯中心合作?()有關「兩岸交流」編列包括國際與兩岸人才養成、促進兩岸文化交流及產業輸出等計畫,除過去編列兩岸文化前瞻論壇未果等問題,更有關於文化交流之支援,包括著作權保障等,亟待處理。

綜上,本項提案凍結3,000萬元,待文化部就前開事項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259、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原列322,781千元,提案凍結2,278萬1千元。

說明:

一、文化部自102年起執行《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分別辦理「102-105年國際交流中程計畫」以及「102-105年兩岸交流中程計畫」,106年整併、延續為《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惟經審計部調查,國外交流單位商洽不易、大陸文化事權分散等原由,影響與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計畫之推動,導致年度(累計)預算執行率未達80%。然而106年度文化交流業務卻較105年度增列逾1,500萬元,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二、106年計畫辦理針對中南美洲及邦交國交流之「珊瑚計畫」、針對東南亞地區國家之「翡翠計畫」以及針對中西南亞地區國家之「琉璃計畫」,計列預算1500萬元,亦計劃於106年投入5500萬元進行「國家品牌風潮計畫」以及「經典作品航行計畫」,惟對上開計畫內容之說明付之闕如,僅在預算說明中列出計畫名稱以及語意不清之描述,不利本院進行預算效益評估。

三、「3.辦理國際及兩岸交流人才養成計畫」中,計劃規劃並輔導國內相關文化藝術事業、團體或個人參加國際及兩岸交流活動,包括展演、觀摩、演講、會議、研習、傳藝及駐村等,惟文化部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之「05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以及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03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皆有編列駐村相關計劃與預算,上二計劃之說明亦是執行全球佈局行動方案,是否有疊床架屋之虞?

四、按《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之規畫,海外實體文化據點場址租賃分年度推動進程為:102年度新增北美及歐洲地區駐點5處,進行實體文化空間租賃4處;103年度新增東歐及東南亞地區駐點2處,進行實體文化空間租賃1處,104年度新增拉丁美洲駐點1處,進行實體文化空間租賃1處……。惟自102年度本計畫開辦後截至104年7月底止,僅新增德國(柏林)及馬來西亞(吉隆坡)兩處駐點,實體空間租賃僅有美國洛杉磯及日本東京兩處,計畫目標達成率分別為25.00%及33.33%,顯示海外文化據點拓展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相距甚遠。則《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是否延續上述目標?目前海外文化據點執行狀況如何?

五、爰此,提案凍結2278萬1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60、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01「全球佈局策略推展計畫」原列176,153千元,提案刪除30,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本計畫提出之多面向拓展文化外交之具體計畫內容、及預計達成之目標、績效為何?另辦理在地文化國際化之配合政府政策執行新南向政策提出之「玻璃計畫」具體內容為何?珊瑚計畫、翡翠計畫等應提供具體資料供預算審查。另行銷國家品牌及經典作品進入國際、大陸地區與港澳之具體策略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61、

第8目01「全球佈局策略推展計畫」,原列176,153千元,提案減列6,153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凍結部分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在全球布局策略推展計畫部分,鑒於文化資源爭取不易,關於建立國際文化連結之標的選擇上,文化部應有明確之戰略目標,如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之規劃、連結南島原住民文化以及拓展過去鮮少開發之中南美洲、非洲市場,至於在與中國交流部分,鑒於過去八年文化部已投注過多資源於兩岸互動,相較於其他地區之較無佈局及策略推廣之壓力,或可重新盤點資源分配,節約公帑。故提案減列153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凍結部分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262、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項下「01全球佈局策略推展計畫」,原列176,153千元,建請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計畫預算零散且未見彙整說明;另查第一期計畫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促進文化合作等目標,但文化部卻無相關統計,顯示對市場趨勢及現況發展未能完整掌握;爰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檢討第一期計畫缺失並提出第二期計畫之計畫說明及前期計畫異同處,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263、

第22款第1項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1全球佈局策略推展計畫」,原列176,153千元,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全球布局行動方案」第一期計畫於105年結束,分為國際交流與兩岸交流兩個主計畫,共有18個主要工作項目、涉及7個預算單位,各自業務分散難以窺見完整政策思維。經查105年的計畫執行,其中兩岸交流中程計畫部分,105年計畫執行率極低,是否為因應新政府政策業務調整所致?同時是否會對第二期計畫有何影響?另第二期計畫為106-109年,一樣分散於14項分支計畫、6個預算單位,如何呈現整體政策思維?綜上,建議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64、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文化交流業務」項下之「全球佈局策略推展計畫」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176,153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265、

第8目02「國際及兩岸區域佈局計畫」,原列146,628千元,提案減列十分之一,凍結五分之一,凍結部分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在國際及兩岸佈局計畫部分,鑒於文化資源爭取不易,關於國際與兩岸佈局選擇上,文化部應有明確之戰略目標,如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之規劃、連結南島原住民文化以及拓展過去鮮少開發之中南美洲、非洲市場,至於在與中國交流部分,鑒於過去八年文化部已投注過多資源於兩岸互動,相較於其他地區之較無佈局及策略推廣之壓力,或可重新盤點資源分配,節約公帑。另考量本計畫較前項全球布局策略推展計畫更著重於兩岸部分,故提案減列十分之一,凍結五分之一,凍結部分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266、

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下「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劃」原列146,628千元,建議刪除4,059千元,其餘凍結20,000千元,待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說明:

政府目前積極辦理新南向政策,惟文化部在文化交流業務辦理上,仍以兩岸、東亞、歐美等地區知名藝術節為主,東南亞地區僅只有吉隆坡藝術節,在對東南亞、南亞地區文化交流上明顯不足,且東南亞地區並非僅只有吉隆坡藝術節,尚有巴里藝術節(Bali Arts Festival)、印度尼西亞藝術節(Indonesian Arts Festival)等等,因此為因應政府新南向政策,文化部應對於東南亞、南亞地區在文化交流計畫上進行調整。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267、

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02「國際及兩岸區域佈局計畫」原列146,628千元,提案凍結50,000千元。

說明:

本計畫大宗經費為辦理文化據點營運及區域交流拓展計劃,106年度編列124,059千元,然預算說明過於簡略無法窺知計畫之重要性,文化部應提供過去本計畫辦理成果、績效等詳細資料以利本院預算審查。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68、

第22款第1項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之「02國際及兩岸區域佈局計畫」中「國外旅費」,原列4,949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派員出國計畫中,出國開會預算由105年1,340千元,膨脹至106年3,112千元,預算增加部分主要來自文化交流司的出國開會計畫「參與國際經貿談判會議」,會議內容為至瑞士參與TiSA協定文本、新貿易規範(電信、金融、電子商務、當地化、運輸、國內規章、透明化等)及市場開放承諾等服務貿易談判會議。此計畫預計派送10人,出國達60天,經費2,000千元。如此規模出國計畫,預算書卻沒有細部說明。請文化部就此出國計畫提出細部說明。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69、

第9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01「國立歷史博物館」原列77,500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大南海文化園區辦理即將進入第三年(104-109),總預算702,895千元,然而104-105年已編列61,444千元,106年編列77,500千元,總編列數為138,944千元,暫不考量實際執行數,剩下3年是否能執行完其餘預算約563,951千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70、主決議

我國現行對於文化藝術的國家級獎項,音樂類有流行音樂類金曲獎、傳統暨藝術音樂類金曲獎、金音創作獎;電影類有金馬獎、金穗獎;電視廣播類有電視金鐘獎、廣播金鐘獎、金視獎;出版類有金鼎獎、金漫獎;另還有針對於個人貢獻頒發之國家文藝獎,惟對於劇場、舞蹈等卻無相關指標性獎項,是以可見政府對於劇場藝術相關工作者之冷落,有鑑於此,文化部應就劇場藝術界設立指標性獎項,進行相關的評估與討論,並於一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271、決議

本院審議102及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分別通過決議,要求各機關應就所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或績效不彰、或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並向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報告。但各機關主管並未確實執行,實有怠惰之嫌。尤其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其中部分已連續多年營運總收支過低,甚有年度收支總額不及20萬元者,有些會務近乎停滯狀態,顯已無法落實原設置功能,文化部允宜參據民法規定及本院相關決議,於六個月內檢討其存續價值或評估整併、裁撤之可行性,俾使資源集中,提升營運效益,並減少政府之監理成本。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72、決議

文化部暨所屬106年度預算案合計編列「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預算3億3,456萬元,經歷本院預算中心研究指出有以下缺失:1.預算分散於6個單位預算及14項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分工零碎細瑣,卻未見彙整說明,不利本院預算監督;2.電視節目之擴散性與滲入性頗強,乃極具效益之文化交流工具之一,但整體計畫未見電視節目相關推動計畫,顯有欠周妥;3.對市場趨勢及現況資訊未能完整掌握,計畫周延性容受質疑。綜上,有關「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第二期計畫分工龐雜,預算零散,規劃不周,不僅不利本院監督,且將來執行成果難以期待。文化部實應徹底檢討改進,並加強計畫之執行與管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73、決議

監察院105年5月對文化部提出糾正,並要求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糾正案文指出「文化部簽訂華山文創園區各項促參契約內容有欠周延,任由BOT案與ROT案之民間機構自行協商,且明知協商之商業條件超逾契約規定,影響該部權益,仍未主動依契約有效解決,終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致解除BOT案全部契約及ROT案部分契約。文化部徒具打造「台灣文創產業之營運中心暨品牌育成基地」之良政美意,卻簽訂瑕疵合約在前,卸責失能在後,陷政府、促參廠商及民眾於「三輸」局面,顯然失職」。另審計部104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也指出,「文化部設置五大文創園區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惟間未積極督導廠商依約保留培育空間,且參訪族群類別及人數尚乏客觀統計分析,亟待檢討改善」。文化部應針對審計部之意見,以及監察院之糾正,並要求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74、決議

監察院105年2月18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糾正文化部辦理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管考數據資料失真失能;且遲未成立控管小組督導及辦理實地查證;任令代辦機關高雄市政府恣意審查計畫基本設計等,經國發會以預算執行率偏低、進度嚴重落後為由評核為丙等,且有遭國際設計團隊鉅額求償及影響政府國際形象之虞,均核有違失。文化部應將本案之檢討報告及追究相關人員疏失,於一個月內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75、決議

為提振台灣電影產業,縣市政府紛紛設置影視支援中心以協助業者拍片,值得肯定。但近來各地轉為搶蓋影視基地,除了原有台北士林區「中國電影文化城」之外,新北市將在新莊副都心打造「台灣電影文化園區」,台中市將於霧峰興建中台灣影視基地,高雄市亦積極籌畫「影視藝術產業集散中心」,另台南市現有「白河台灣電影文化城」,該市府也承諾將於安南區天馬電台原址設影城。最近行政院又指示文化部及相關部會將在台南沙崙打造國際級片廠,且聲稱務必於三年內付諸實現。然而,沙崙農場是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東方草鴞的覓食區,該地區還有80種保育類、非保育類草原動物,保育人士十分憂心,一旦生態被破壞,生物及自然環境恐遭浩劫。文化部負責制定我國影視產業發展政策,深知國片產業低迷關鍵在於市場狹窄、產業空洞化,以及國片觀眾流失,而非欠缺影視基地。換言之,興建再多的影視基地不可能讓台灣變成「好萊塢」。為避免鉅額資源投入徒增浪費,製造更多閒置的"蚊子"影城,文化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我國影視基地興建之評估報告,同時出面整合協調、進行資源分工,以免屆時影城林立,密度之高,世所罕見,反成為台灣電影發展的"奇觀"與阻力。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76、決議

文化部106年度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之「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編列36,635千元、較去年編列47,844千元減少超過一千萬元,理由何在?是執行成果不佳?

再者,文化部長鄭麗君曾不只一次表達對於青年的重視,更曾於105年9月19日舉辦之「青村沙龍─公私協力共創青年世代」論壇中表示,未來政策將從青年力量出發。然而106年度「02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項下「7.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預算卻較105年度減少597萬8千元,預算減少理由何在?有其他計畫取代嗎?如何展現文化部對於青年人口之重視?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277、主決議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條第四項條文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基於「寬列預算」、「專款辦理」之預算編列原則,如何落實於107年度預算結構,請文化部彙整部內及所屬單位與原住民族相關之預算及計畫,並應於一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所屬委員提出專案及書面報告。

說明:

一、請文化部單獨彙編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法預算書及業務報告書,並請文化部整理如何寬列預算、專款辦理之項目。

二、請文化部所屬單位涉及原住民族文化相關資料、政策、預算,請單獨彙編原住民族預算書、報告書。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柯志恩

278、主決議

106年度文化部主管預算中之獎補助費占比47.34%,增加金額為近年最高,但根據審計部104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文化部以往獎補助計畫之執行存有諸多缺失。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檢討獎補助資源分配之妥適性及運用效益,並於三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79、主決議

文化部及文化資產局辦理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部分新興計畫未待核定即先行編列預算或已執行,顯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不符。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檢討改進,並於一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80、主決議

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106年度預計運用臨時、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等非典型人力1,368人,占預算員額比率已高達76.51%,運用浮濫,形同變相擴增人力;且非典型人力費用近7億元,卻有逾3成人事成本未如實表達。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本精實撙節原則確實檢討,依規定嚴加控管逐年減少,並於一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81、主決議

文化部暨所屬單位106年預算案有關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第二期計畫分工龐雜,預算零散卻未作彙整說明,且整體計畫未見電視產業相關推動計畫,對市場趨勢及現況資訊未能完整掌握。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檢討全球佈局行動方案第二期計畫之必要性,並於三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82、主決議

查文化部暨所屬單位目前進用臨時人員148人,其中進用年資達5年以上者有79人,且文化部自行訂定臨時人員薪點,比照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計算薪資,顯有妥適性問題。臨時人員之運用應以臨時、短期及特定性之業務為限,但文化部顯有長期雇用之情形。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應就長期進用臨時人員,且逐年調高薪資一事,於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教育委員會提出說明。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83、主決議

文化部之「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除未依規定揭露中程計畫完整資訊外,部分項目與以前年度計畫之項目雷同,恐有新舊計畫間未適當整合或資源重複之虞。且計畫目標保守未具前瞻性,效益頗受質疑。另鑑於先前文化部電子商務虛擬通路營運失敗之經驗,爰提案要求文化部審慎評估本案有關電子商務平台虛擬商店項目,並就全案於三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84、主決議

查部分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已連續多年營運總收支過低,功能不彰且會務近乎停滯,無法落實原設置功能。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檢討其存續價值,評估整併、裁撤之可行性,以減少政府監理成本,並於一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85、主決議

文化部主管之部分跨年期計畫,非但執行進度落後,並於已累積巨額保留預算待執行的情況下,卻仍大幅增加預算編列數,顯未考慮預算執行能力,且有違預算法和預算編製作業所示,預算編列應與年度作業需求相配合之意旨。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核實考量預算執行能力及年度作業需求,妥當配置預算資源,並於一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86、主決議

文化部主管之部分跨年期重大計畫,不但未依規定揭露完整計畫資訊,難窺計畫全貌,且「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改以年度預算形式編列,有化整為零以規避重大計劃監督管考之虞。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檢討跨年期計畫之資訊揭露完整度及預算編列方式,並於一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287、主決議

文化部主管預算以獎補助費用支出為最大宗,經查近年文化部之獎補助費占比逐年攀升;爰要求文化部應逐年降低獎補助費比例,提高機關功能,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預算總額

各用途別金額

獎補助費占比

人事費

業務費

投資及設備

獎補助費

102

10,629,916

597,233

1,913,233

2,229,808

5,866,642

55.19%

103

10,611,733

626,374

1,567,295

3,312,637

5,082,427

47.89%

104

11,649,439

630,374

1,771,680

3,385,632

5,838,753

50.12%

105

10,243,777

627,029

1,462,468

2,754,734

5,376,546

52.49%

 

106

12,104,428

636,626

1,816,085

3,231,530

6,397,187

52.8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288、主決議

文化資產保存法甫於本(105)年7月修正通過,然近來仍有建築類文化資產因刻意或意外而遭焚燒之情事;爰要求文化部全面檢討現行文化資產保護之機制與文化資產遭破壞後之對應策略,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289、主決議

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相關法律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章(第95至97條),然單一物件可能具有多種文化資產身分,依文化部現行之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定義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顯有不足,爰要求文化部依新修訂之文化資產保存法,全面檢討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相關辦法與規則,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290、主決議

博物館法已於10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二條指出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經查國內國立層級之博物館分屬行政院故宮博物院、文化部文化資源司與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管理,似有事權不一之情事;另查各博物館之年度經費來源紛雜,造成各館資源不一;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並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教育功能與國際競爭力,爰要求文化部重新檢討國內國立級博物館之隸屬與定位,並參酌國外組織型態與形式進行整體評估,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291、主決議

現行博物館之正式專業人員進用途徑多以「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為大宗,然根據考試院銓敘部統計,全國博物館管理人員共計50名,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任職之人員,多專精於博物館涉及之學科專業,對於博物館學知之甚少;綜觀以上,顯示國內缺乏以博物館學出發之專才,對國內博物館發展影響甚鉅,爰要求文化部全面檢討博物館之人員進用方式,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292、主決議

媒體需發揚其獨立性及公共性,因此除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外,文化部應致力健全媒體之生態,以避免媒體遭特定族群把持,喪失獨立自主立場,爰要求文化部就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媒體類型公設財團法人其內部制度進行全面檢討、評估將廣播等具媒體類型之公設財團法人納入現有公共媒體事業群之可行性,並於四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293、主決議

各國為培養學生對電影文化藝術之興趣,有將文化藝術融入學校教育課程之做法,如法國國家電影與動態影像中心,早於1989年起,就在校園中推動電影教育課程,阿根廷亦師法國經驗,於今年推動「Schools Go To the Cinema(學校前進影院)」計畫,經查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之影像教育扎根計畫,辦理電影研習營、種子教師培訓營或離島偏遠地區中小學電影欣賞等活動,目的是希望將看電影成為藝術與人文教育學習之一環,另有電影藝術前進校園計畫,規劃與編製電影輔助教材,提供給國、中小學生於常規課程使用,然電影教育課程在台灣校園推行上尚未普及化,主因在於缺乏教育部共同跨部會合作,爰建請文化部與教育部共同進行研究,評估全台灣各教育階段實施電影文化教育課程之可行性,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294、主決議

據電影法第13條規範,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惟查該系統迄今未正式上線,未能提供業界及政府施政參考資訊,文化部鄭部長曾於2016年8月12日舉辦之公聽會中,也表示票房數據的公開實有必要,為提升票房統計系統之公信力,爰建請文化部就建置公開具公信力之電影票房系統,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295、主決議

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及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於組織規範之業務多有重疊,文化部處務規程第9條規定,影視司執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政策之規劃及推動、法規之研擬及訂修,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第2條則規定,影視局職掌包含影視音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以及影視音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等,兩者規範業務相近,導致司、局分工不明,人事行政總處曾於103年11月7日辦理員額評鑑情形報告中,建議文化部將影視司及影視局進行組織整併,設立以兼具政策與執行之三級機關「署」,而文化部於104年年底,則規劃將影視司及影視局整併,爰建請文化部就影視司與影視局組織之合併制度與法規修正,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296、主決議

台灣國家電影中心現行典藏空間過小,且硬體設備不足,例如片庫溫度之調控,若過高將縮短影片保存年限,雖106年度編有典藏空間改善之相關設備預算,但仍無法全面改善;另片庫中存有許多電影文物,包含中外海報二十萬餘幀、劇照四萬五千餘張、電影器材四百餘件等,有待進一步規劃,經查韓國、英國、法國皆設有電影博物館,介紹該國電影文物、電影發展史及從業人員之事蹟等,發揮電影文化之研究、典藏、展覽及教育推廣功能,爰建請文化部就國家電影中心典藏空間改善規劃期程,以及成立電影博物館之可行性,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297、主決議

文化部為建立文化內容產業所需之支援,強化溝通協調及資源整合,現正籌備設立文創院;惟查106年度文化部向行政院申請創新產業旗艦計畫─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旨揭計畫長期目標為「建立文化部法人文創院之基礎核心團隊」,顯示文創院之專業與人員尚未到位,爰要求文化部於四個月內就上開之疑義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298、主決議

文化創意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分散,例如動漫之漫畫出版、電影動畫影片由文化部主管,但涉及數位內容的電腦動畫或相關衍生商品則為經濟部主管;工藝產業之工藝品創作屬文化部主管,但文化體驗卻是經濟部主管,主管機關事權分散,頗不利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以韓國為例,關於數位內容產業之管轄,在2008年組織改造時已併入文化體育觀光部之業務,統整由單一主管機關管轄,而台灣僅透由行政院文化會報溝通協調,爰建請文化部與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就管轄文化創意產業業務之整合與跨部會合作,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299、主決議

查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編有協助文創事業加強智財權保護、運用之知能及管理措施預算200萬,但近來國內工藝作品遭抄襲仿冒事件頻傳,如鶯歌陶瓷大師許朝宗作品遭德國企業抄襲,雕刻大師朱銘作品在市面上被查獲市價9億元之仿冒品等,顯見工藝產品智慧財產權保障仍有所不足,由於工藝產品生命週期短且利潤不高,申請專利耗費金額與時間成本過高,對工藝產品文化創意發展不利,爰建請文化部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工藝產品智慧財產保障,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300、主決議

查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執行期間自民國99年5月17日至109年5月16日共十年,匡列100億元,30億元由文化部直接投資於文化創意產業,10億元為管理費用,60億元用於參與專業管理公司共同投資;查第一期計畫自民國100至104年度,僅動用國發基金6.43億元,執行率僅10.72%,實際投資金額及績效分析檢討等資訊未能充分公開揭露,且第一期計畫之投資案件,除影視音產業外,其餘微型文創企業均未獲充足投資機會,前經監察院曾糾正在案;未免第二期計畫重蹈覆轍,爰建請文化部就第一期計畫提出具體檢討,以及第二期計畫之改善與整體規畫,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301、主決議

文化部106年度預算案於「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增列出版產業振興方案計畫9,661萬2千元,係供辦理輔導並振興我國出版產業發展相關計畫,經查我國書籍出版業近六年來維持在3500家上下,然產值嚴重衰退,惟軟體出版業不論家數與產值均呈現快速成長趨勢,100年度至104年度,家數由166家增至247家,產值由49.18億元增至112.59億元,顯示數位閱讀移轉幅度不斷增大,此一趨勢對傳統出版產業造成不少衝擊,文化部卻仍未針對傳統出版業者之瓶頸,研擬可行對策,恐難發揮振興及扶植產業之成效,爰建請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強化出版業產業鏈之整合與輔導業者轉型計畫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302、主決議

文化部106年度振興出版產業施政目標中提出:「持續鞏固獨立出版與獨立書店創造的出版文化多樣性」,惟對於獨立出版與獨立書店影響最劇之書籍進價(批價)與售價問題,迄今並無妥適的因應方案,實無法有利於獨立出版與獨立書店發展,爰建請文化部於三個月內,針對書籍統一批價與統一售價之可行性,向本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研究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303、主決議

文化部為瞭解出版產業相關環節之經營狀況,提供政策及業者參考,辦理出版產業調查,本年度預算計列4,500千元;惟查以往各年度之出版產業調查報告發佈時間均過於落後,無法提供產業界與政府部門有利參考,如101年的報告於103年7月發佈,相隔一年七個月,102年的產業調查報告與103年合併於105年1月發佈,相隔兩年,所做調研已是明日黃花,前瞻參考價值蕩然,然委辦經費卻逐年增加(102~103年640萬,104年390萬),文化部應研議縮短出版產業調查報告之週期並提早發佈,以提供產業界與政府相關部門較為即時之參考資料,爰建請文化部就上述問題於三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304、主決議

據財政部統計,書籍出版業銷售金額從高峰360多億元降至去年190億元,減少幅度達47%;而近來台北市圖書館與超商合作推出「你家隔壁就是圖書館」政策,更加引起出版業界不安與關切,爰建請文化部針對圖書館借還書量以及書店書籍銷售量之間的關連性進行深入的分析與年度調查,以釐清圖書借閱與書籍銷售之關係,作為往後政策參考,並於107年5月前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96年至105年之統計分析以及106年度之調查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305、主決議

文化部106年度預算案於「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工作計畫科目新增編列出版產業振興方案計畫9,661萬2千元,查行政院105年9月1日院臺文字第1050033679號函說明第6點檢附之「出版產業振興方案106-109年中程計畫」顯示,本計畫係跨年期重大計畫,惟文化部106年度預算案有關本計畫係按年度預算編列方式,僅揭露106年度預定辦理事項及年度經費需求,顯未符預算法第39條規定,且年度目標值為「產值較前1年成長幅度1%」,成本效益比率顯過於消極,爰建請文化部一個月內依據預算法第39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並依評估調高年度目標值,於一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306、主決議

根據內政部104年統計,我國東南亞新住民人口統計為516,519人(含東南亞及中港澳)。近二十年來新住民與外籍移工人數逐漸增加。為考量不同文化背景新住民和外籍移工多元文化之組成,應與時俱進提出相應的文化政策。爰要求文化部以新南向政策與推動國內多元文化發展,規劃東南亞國家相關主題之影展、影視、藝術等文化層面資源,建立我國與東南亞國家文化、藝術之交流、認識與視野,並於一個月內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蘇治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307、主決議

文化部主管106年度各項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進用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人力(統稱非典型人力),計1,374人,較上年度增加32人;另查文化部主管之非典型人力占比平均為76.85%,較去年增加2.38%,非典型人力似有浮濫之虞,妥適性頗值商榷,亟待檢討改善;爰要求文化部重新檢討人力進用政策,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308、主決議

現存文化資產除因產權遭利害人破壞之外,許多文化資產在當政者選擇偏好下有系統地被移除;實務上文化資產保存多需要借助政府力量,然而當政府力量進入後,常因為主政者喜好,使得文化資產遭受不平等之對待,反使文化資產隱含之脈絡受到更深層之破壞,甚至比單棟文化資產遭焚毀更具殺傷力;台灣因為歷史特殊,涵養出許多不同史觀,在地方政府因偏好而對文化資產造成破壞時,文化部如何遏制此行為?會在什麼時間點介入?要介入至何種程度?若中央與地方有不同之文化治理時該如何處理?爰要求文化部就上開事項進行說明,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309、主決議

近年國際間開始研議如何增進老人與兒童的文化參與,促進文化平權:美國公眾藝術參與調查(SPPA),發現近十年各參與文化活動之各族群,只有銀髮族的文化參與在近年明顯成長;日本文化廳則特別強化項兒童推廣藝術文化的機會,讓傳統文化得以傳承,並確保兒童未來的參與文化活動的習慣。英國利物浦博物館也特別針對老人化與隔代教養家庭增加,提供祖孫一同參觀博物館的節目。

隨著文化平權的推廣,國際間文化活動參與的目標不再侷限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老人與年輕人是未來文化參與的開發重點。台灣的情形也類似,同樣面臨超高齡化社會的來臨以及傳統文化世代斷層的焦慮。因應時代變遷,文化部應對老人與兒童族群及早研擬整合性的文化參與政策,提高老人與兒童的文化參與率。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310、主決議

有鑒於近年珍貴歷史建物因面臨土地開發,被惡意縱火之情事不斷。文化部於105年11月10日公告說明,將以「建置防災整備機制」、「推動防災科技整合」與「深化文資守護網絡」等三面方向著手,以全面提升文化資產防災能力。

然而近年來所發生的縱火案件,大多數都是未具文資身分,包含準備提報、或已提報但尚未審議之歷史性建物,這類型建物是台灣具潛力的文化資產,卻是文化部防護網的漏網之魚,許多可能是未來的文化資產卻因此付之一炬。請文化部研議,防治台灣未具文資身分之歷史性建物的防護計畫,透過發揮地方社區力量,讓台灣具歷史性的建物得以獲得保障。建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311、主決議

「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104-109)原規劃105年度經費分配額10億2,988萬9千元,其中8億2,118萬9千元由傳藝中心公務預算挹注,104-105年度執行包括文物庫房及展示空間整體改善、臺灣豫劇團園區劇場設備改善工程案、高雄中山堂歷史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先期規劃案、中山堂周邊商業區暨傳統戲曲育成中心之新建工程等,就戲曲中心刻正安裝劇場設備。然則「臺灣戲曲中心籌建工程」展延,影響後續營運規劃及年度預算執行,雖說明預定於105年10月至12月進行試營運暨相關設備測試、預計106年1月份正式營運,然則有關工程延宕與經費之調整,以及測試之結果、營運之進程等,皆在未定之數;文化部應於一個月內就進程與品質之掌握,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312、主決議

針對「人才養成」,105年11月17日文化部以專案報告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然針對文化資產人才之培育,如何引介入實際修復、保存等實作場域未予以說明;且關於「藝術經理人」等藝術行政人才之培育,文化部於106年度預算,提出包括「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之中介經理人培育,以及文創司編列「中介服務體系」等。然則前述出版業經紀人才培育僅編列1,950萬元、中介服務體系之運作多係投入中介團體等。然則「藝術經紀人才」範圍甚廣,文化部提出「中介經紀人資料庫」之建立,應以領域、個人或團體、相關經驗等做區分,其資料之運用與藝術經紀人才投入實務,應有所規劃。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就藝術中介經理人之培育,提出現況與需求、人才之培育、資訊彙整,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整體之規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313、主決議

有鑑於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保存者已屆高齡,近年來更有數位人間國寶凋零,其技術、技藝如不傳承、保存,恐將消失於世。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技術之傳承、保存,除記錄造冊、與勞動部合作提出師徒制傳承,然則就記錄保存部分,卻僅被動提供有意願之指定保存者補助經費,以做成紀錄。然則98年迄今,僅有6位指定保存者曾完成製作保存紀錄。藝術與工藝之保存,尤其人間國寶技藝之傳承,可謂與時間競逐。文資局應重新檢討保存紀錄相關作為,以更積極的態度保存現有藝術及工藝,爰要求文資局一個月內就上述事項,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現有人間國寶之技藝傳承、傳統工藝與表演藝術保存紀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314、主決議

早期中臺灣係菸葉經濟之重鎮,臺中更保存多座完整之建築,包括臺中市大里區的「臺灣菸酒公司臺中菸葉廠」(105年以「臺中支局葉煙草再乾燥場建築群」登錄為歷史建築)、臺中市太平區「台中菸葉廠太平輔導區」(102以「太平買菸場」登錄為歷史建築)等。「臺中支局葉煙草再乾燥場建築群」更是全臺「葉煙草再乾燥場」中,唯一仍維持營運生產的單位。菸葉廠基於日治時期專賣事業的需要而設置,台灣菸業全盛時期曾達到1萬2千公頃種植面積,直到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廢止菸酒專賣制度且逐年減少收購菸葉後逐漸沒落。臺中菸葉廠見證了臺灣菸葉的榮景與沒落,完整保存臺灣菸葉製造歷史,更能成為文創產業發展的獨特素材。爰要求協同臺中市文化局與臺菸酒公司共同商議整體菸葉經濟歷史建築群之活化運用,研議如結合文創產業結合、發展新文創園區模式之可能性,三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315、主決議

地方之文化場館,諸如文化中心、博物館等,係在地民眾文化、教育權觸及之重要來源。然目前各縣市閒置場館眾多,其中包括臺中市大里區「兒童藝術館」,針對前開場館之活化,臺中市府預計結合在地文化以纖維工藝、版印藝術、漆藝藝術等傳統工藝與當代藝術型態,規畫轉型為臺中市第一座博物館「纖維工藝博物館」,規劃保留結合兒童教育之空間,並於105年10月28日重新啟用,舉辦「花漾染織─臺韓天然染織國際交流展」等活動,顯見臺中市政府活化該場館之決心;該場館之活化規劃完善,結合在地能量、展覽安排與整合資源。然則文化部係博物館之主管機關,不論規劃、營運等皆有專才,有關文化場館、博物館之活化評估、資源運用,皆須文化部之協助與經驗之傳承。就現有之列管閒置場館,要求文化部於一個月內,針對各場館之活化運用(如「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案),就評估標準、文化部參與協助之情況,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316、主決議

「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係臺灣近代流轉史縮影;霧峰北溝是珍貴文物落腳臺灣的第一站,文物北遷後,更曾為臺灣省電影製片廠及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交響樂團辦公廳舍,繼由臺灣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電影文化城,迄九二一大震至建築與基地傾頹,直至土地標售後,所有權人始整地開發──可見該地不僅係「文化資產」,更與臺灣近代歷史記憶保存相合。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要求故宮博物院會同文化部、地方政府,盤點院內有關北溝之資料,推動活化保存。然則迄今對於「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未見後續工作,包括北溝時期模型與史料陳展等均付闕如。近年來,不論故宮或文化部,對於霧峰北溝之活化,多以現址為私人所有、中市府已著手推動文資保存為由,未能扮演積極角色。爰提案要求文化部會同國立故宮博物院、地方政府與民間,針對北溝文物保存、近代臺灣歷史與在地記憶,如何與共同合作活化與推廣,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317、決議

本院委員鄭天財等人,有鑑於行政院院長林全表示提振影視產業為政府施政重要標的,李安導演亦肯定台灣的影視產業很有發展空間,文化很豐富,國外影視工業對台灣有山有水,印象深刻,可以好好發展此項目,並肯定台灣豐富的文化有吸引國際電影業者來台拍片的優勢,發展片廠是可以思考的方向。惟目前影視發展多偏重於北、中、南部,完全忽略花東地區具有好山好水的天然環境及豐富人文特色優勢,實已具備設立影視基地,以發展影視產業之優勢及條件。基於花東地區本身具有好山有好水及豐富的多元族群文化的優勢,傳統工業區也正力求轉型創新,適合發展影視產業,爰要求文化部應配合行政院發展影視產業政策重點,檢討目前花東地區發展策略並提出具體協助方案,促進地方政府或引進民間投資設立影視基地,發展影視產業。

提案人:鄭天財Sra.Kacaw  陳學聖  柯志恩  蔣乃辛  

318、主決議

在今年度「金商獎─105年優良創新老店」,總共有九個店家獲獎,其中有八家是飲食相關的店家,但最引人注目的,是來自於南投的「添興窯」,這家位在集集的窯廠,撐過產業不景氣與傳承危機,目前已經交棒由第四代,也在2009年也被文化部登記為文資建築。然而在台灣的工藝產業中,能像添興窯如此幸運的業者並不常見,其實綜觀文化部的網站,我們卻很少能看到文化部對於工藝的重視,工藝產業可以說是15+1的文創產業中,最被冷落的產業之一。

工藝產業的重要,不只是傳統的保存與延續,更是我們文創產業的核心,雖然現在談到文創產業,往往都會被聚焦於影視音產業、出版產業這些光鮮亮麗的項目,然而,工藝產業卻是乘載國家文化最重要的載體,也是一個國家文化的象徵。以日本為例,我們去日本旅遊,我們如果要挑選當地的紀念品的時候,我們往往都會去購買當地的竹器、漆器、陶器,原因就是那是當地的文化結晶。

其實,我們台灣也有許多很棒的工藝產業以及大師(舉例),工藝產業也是建構台灣故事的核心,每一個匠師都有其珍貴的故事。但是,我們不只需要故事,更需要一個產業的戰略思維,我們工藝產業面臨到的問題其實沒有改變,從業人口老化、政府漠視、尋求轉型,這些問題始終都在。

從1954年於成立「南投縣工藝研究班」開始,工藝中心已經走了超過一甲子,然而工藝發展不能只在工藝中心,走出工藝中心實際去了解不同工藝產業的困境與需求,並給予相關協助,是文化部必須要做的。以今年工藝中心的KPI設定為例,為什麼工藝推廣的目標只設定在館內的人次更是可惜,是故,建請文化部研議,將工藝產業相關政策與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合作,增加除了頒獎之外,對於各地工藝產業的問題的探究與具體協助,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319、主決議

鑒於目前台灣各地在表演場地部份,除各縣市均有文化中心,文化部轄下及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下,亦有諸多大小各異之國家級場地,然而,盤點目前國內各式場地,由於過去對於表演藝術想像之貧乏,是故在表演場地類型上大多都出現模板化、單一化之現象。

參考國外在表演藝術之場地部分,透過不同專業類型需求的設計,將表藝術場地分別規劃有當代藝術劇場、舞導專用劇院,透過不同地區的音樂廳、小劇場以分門別類整合,除可提供區域相互合作,亦能引導各式團隊於更為專業的場地投入創作。

是故,建請文化部先行盤點目前國內各式表演場地與排練場地之類型、等級與性質,並研議我國是否有將現行場地轉型為具有各自特色的場館劇院之可能,並將前述場地盤點之結果公告,提供表演藝術團隊參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320、主決議

鑒於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陳國慈董事長將於到12月底期滿屆任,然遲至十一月下旬卻仍未見文化部就新任國表藝董事長之人員徵詢有相關之新聞動作。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國內表演藝術重鎮,面對諸多須改革與推動的表演藝術工作,相關主事者之懸缺將會造成各附屬場館與表演團隊人員之不安。建請文化部於12月底前公布目前董事長人選徵詢進度,並加速相關作業時程,為避免造成後續董事長選缺問題。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321、主決議

針對現行勞基法第49條所規範之「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部分,鑒於本條文在表演藝術相關實務中,對於女性表演工作者與相關藝術行政均會造成影響,基於工作之特殊性,相關法令或函釋之調整均須文化部藝發司協助相關藝術工作者向勞動部協調,然文化部藝發司針對業界之相關反應「依法行政」為由拒絕提供相關協助,影響女性表演工作者與相關藝術行政從業人員之工作權益。爰建請文化部就前述問題之協調與改善部分,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322、主決議

鑒於國內影視音產業於近年面對產業轉型壓力與區域競爭的過程中,文化部做為文化產業之政策擬定與輔導單位,對於內容產業之協助手段卻往往僅有補助一途,自我矮化成為「補助部」。且部內人員亦抗拒思考在補助之外,如何規劃具有產業戰略高度的政策,而在目前事權尚未統一的狀況下,文化部、經濟部在產業輔導上亦呈現多頭馬車。在總統、跟院長的支持下,目前台灣有了文化會報可以提供文化產業,包括工藝產業與內容產業之政策規劃與輔導協助跨部會整合的機會,因此如何推動將政策、產業發展以至於獎助投資雙軌並行等業務事權統一,讓文化創意產業的振興與國際化能夠有一個統一的指揮系統,除可我們從業人員可以不用再為了補助疲於奔命,也才能在實質意義上組成國家隊。

鑒此,爰請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文創產業獎補助申請友善化」、「產業策略與執行事權統一」之具體規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323、主決議

為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以獨立自主之經營型式讓臺灣表演藝術的走向更具專業化之治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103年成立,除宣告台灣正式邁進「一法人多場館」的新時代,轄下之臺北、臺中、高雄三個國家級藝文場館──「國家兩廳院」、「臺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及附設團隊「國家交響樂團(NSO)」也讓台灣表演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走境更專業化的層次。

回顧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成立目的,即為希望臺灣的表演藝術政策應該要統一思考,鑒於目前文化部轄下仍有許多表演團隊如國立台灣交響樂團與表演場地仍分別隸屬於不同單位,為使表演藝術得以朝專業化治理與經營邁進,建請文化部評估將部轄之表演團隊與表演場地移轉至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管理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324、主決議

從清領時期開始,台北盆地開始出現多處大型聚落,對建築材料的需求也日漸殷切。北投唭哩岸一帶山丘因屬砂岩性質,又鄰近八仙圳擁水運之利,遂聚集多家採石場,成為當時包括台北城牆在內,多處重要工程的石材來源,二十世紀初期開始,台灣的現代化和都市化讓唭哩岸石用途及分布更為擴大,從日治時代市街建設到戰後美援房舍,皆可見其運用唭哩岸石材,也使之成為台北盆地北側重要的人文風貌。惟近年唭哩岸石之建築與構造物快速消失,但政府卻未能以具體作為,保存特殊風貌並傳承在地記憶;況且如何在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中,建構出針對唭哩岸石此類特殊建築材料的施政工具,亦為我國文化政策能否充分落實的挑戰。爰要求文化部針對雙北地區唭哩岸石資源進行全面調查,並針對唭哩岸石未來是否能納入文資法自然地景之保存進行深度研究,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325、主決議

民航機和機場為國際旅客認識一個國家的起點,而國家的品牌形象,則來自於文化由獨特性產生的魅力,因此要向世界行銷台灣,必須讓文化能以具有巧思的方式,呈現在民航運輸中。發展航空樞紐為政府近年政策,此亦代表國家行銷必須從機場乃至空中開始,才能觸及最多國際人士。文化部所屬、監督或捐助之文化場館與團隊為數眾多,爰要求文化部從國立台灣博物館、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開始,擬定完善的國家形象推廣計畫,再與交通部協調,和各國籍航空業者充分合作,將台灣文化向國際旅客完美呈現。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326、主決議

文化部自前文建會時期起,每年匡列預算投入社區總體營造。然而若欲創造社區情感,則必須先發展居民之共同記憶;尤其我國多數人口係上世紀後半之城鄉移民,城市中舊居民淡去之在地性與新居民未建立之歸屬感,更為社區意識最大挑戰。近年全國各地雖有各種成功的新興地方節慶如「天母水道祭」等,其動力卻多來自民間團體之奔走,況且老地名在都市化中的消失和社區營造與地方文史研究與學校鄉土教育間的斷層,都使社區總體營造之目標難以克份落實。爰要求文化部於三個月內,就「都市老地名復興」、「社區新興地方節慶獎勵」與「社區及學校鄉土教育整合」等議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327、主決議

帝雉、台灣藍鵲為台灣特有種國寶鳥類,入圍曾經舉辦之國鳥選拔,且我國千元鈔票背後亦印有帝雉圖案,代表著我國形象,已經融入日常文化之中,近期我國國籍航空之彩繪機身也將帝雉圖案塗裝在機身上,對我國形象有正面幫助,惟因「帝雉號」字體為新細明體引發國人一片撻伐,以至該國籍航空公司近期舉辦字體票選活動。在此建請文化部與交通部合作,對於國籍航空彩繪機身,提供專業的藝術建議。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328、主決議

文化部主管106年度公務預算部分編列人事費15億2,838萬8千元,另於業務費編列非典型人力費用高達6億6,897萬2千元,將非典型人力費用併入用人成本,則文化部主管106年度預計用人成本增加為21億9,736萬元,人事成本占預算總額比率躍升為11.30%,顯示該部主管非典型人力占總用人成本已逾3成。文化部進用年資超過10年以上者有39人,年資5年以上、10年以下者40人,兩者合計達79人,占全體臨時人員比率達53.38%,反映臨時人員之進用有長期雇用之情形,核與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應屬臨時性、短期性或季節性之本質不符,爰要求文化部暨所屬各機關允應檢討其臨時人力之運用,以避免長期進用且薪資逐年調高而增加經費負擔,並就檢討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329、主決議

當年黨國不分,國有財產署撥了幾塊台北市精華地段給中央通訊社當宿舍,但根據中央通訊社內規,現職人員不能住超過四年,依照中央通訊社內規,現職員工最長不能借住宿舍超過四年,但是民國80年以前借住的退休員工就可以一直住,甚至住到過世之後,只要遺孀沒有改嫁,還是可以繼續住,但其實這些宿舍都是國有財產屬的土地,分布在台北市精華地段,尤其集中在大安區龍泉街、師大路、泰順街;目前57戶宿舍有44戶是讓退休人員和遺孀住,超過八成比例,明顯違返使用規則,要求全面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330、主決議

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比率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其中部分財團法人年度收支規模甚微,文化部允宜就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實益、原設立目的之落實及業務雷同等事項,已連續多年營運總收支過低,會務近乎停滯狀態,顯已無法落實原設置功能,爰要求文化部檢討其存續價值或評估整併、裁撤之可行性,俾使資源集中,提升營運效益,並減少政府之監理成本,並就檢討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黃國書

331、主決議

李安導演的新片《比利‧林恩的中場戰事》,由於採用120格、4K、3D版的解析度可以達到4096×2160,除解析度為一般銀幕的4倍外,加上超高幀率影像,加上飽和精純的色澤,此規格顏色表現因為透過雷射光源,可完美呈現絕對真實的顏色,目前規劃中全球只有5家戲院,分別是美國洛杉磯與紐約跟中國北京、上海,以及台灣能完全呈現如此超高規格的畫面。台灣有許多影視專業人才,未來也將在台中設置中台灣影視基地,但影視圈常受制於資金短缺,比不過國外大規模製作的電影及電視劇,造成電視台黃金時段幾乎被中國劇、韓劇搶佔,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年10月25日在立法院表示,預計明委員會議將討論強制在黃金時段播放本土節目可行性,為推廣台灣優質影視產製,提振高品質產量,建請文化部於1年內提出振興台灣影視計畫並研擬設置影視基金之可行性,且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黃國書

332、

文化部主管106年度預算案於各項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進用臨時人員232人、派遣人力303人及勞務承攬人力833人,以上非典型人力計1,368人,相較於104年度決算之非典型人力編制共計1,169人,不減反增。

派遣等非典型勞動之待遇與勞動權保障並不完整,政府不應以減少成本為由,帶頭規避雇主應負之責任,尤其應避免「假派遣,真雇用」之情形,爰要求文化部,應本精實撙節原則確實檢討並嚴格控管非典型人力,除持續進行檢討各類人力運用外,應研議檢討使派遣人員轉任之法規及派遣人員之替代措施,以逐年降低勞動派遣人員之數量,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333、主決議

文化部106年度預算「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工作計劃中人文推廣業務中編列10,000千元(含資本門100千元)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及立法等相關事宜。鑑於我國為多元文化及語言國家,原住民族族語保存研究及教育、推動各種國家語言平等發展工作至關重要。

爰要求文化部針對以下內容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一、國家語言立法及推廣等相關工作具體規劃及時程安排。

二、如何與教育部跨部會合作推廣國家語言之教育研究及教材研擬。

三、如何就文化部主管之各博物館及展覽空間導覽服務中推廣國家語言。

四、如何於文化部之廣告及出版品中落實國家語言平等、推廣國家語言。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334、主決議

文化部106年度預算「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項目中編列獨立書店發展19,500千元,內容包括補助實體書店維運、實體書店輔導訪視及實體書店普查等項目。

根據「文化部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作業要點」中規定,該補助款不補助書店負責人之薪資,然而現今獨立書店形態多元,許多社區、偏鄉書店為負責人親自經營之一人書店,負責人薪資無法申請補助項目規定對該形態書店之永續經營幫助不足。爰要求文化部就實體書店普查規劃及輔導措施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於實體書店普查及輔導訪視中加強對於不同形態書店之適切輔導措施,根據普查及訪視結果之內容及分析,檢討目前補助要點並研擬修改。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335、主決議

台中國家歌劇院於105年8月25日由台中市政府捐贈予文化部,105年8月26日正式開館。孰料一開幕,歌劇院卻遭外界批評設計與施工不符合營運使用需求,空間規劃不合理,除民眾進場動線差,就連表演者後臺空間也不足、進入展演場狀況混亂,但目前歌劇院最大比例之占地,包括一樓、五樓及六樓,規劃為商店及餐飲店,對於各界批評商店與餐飲店占地過大,歌劇院則在臉書上回應:「這是為『各式人潮轉為購票觀眾的正向發展』」。

事實上,歌劇院最重要的應該是表演節目、觀眾與表演者。如何提供高品質的表演節目,良好的觀眾動線,以及順暢的後台空間,商店與餐飲店當然是吸客的方式,實不應該喧賓奪主。歌劇院應該要針對這個部分滾動檢討,積極進行改善,以符合觀眾與表演者的需求。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336、主決議

文化部規劃設立國家漫畫及動畫博物館園區,展示及推廣台灣動漫畫作品,以漫畫產業作為創意內容之核心,帶動產業經濟價值。此為國家重大建設規劃,不應私相授受給某些縣市,必須有整體的國家思維來規劃,才能發揮最大的功效。

現階段文化人才以台北最多,然而有許多在台北工作的民眾,是居住在桃園地區,加上航空城的國際優勢,以及桃園的大專及技職院校有關多媒體數位產業教學也是最豐富而且居領先地位,在產學研匯聚的地區,當然是國家級動漫園區設立的最佳地點,且能完全發揮帶動產業經濟價值功能。

桃園已經升格為直轄市六都之一,全台灣連屏東、雲林等地都有國家級文化建設,獨獨僅桃園未有國家級藝文設施,爰提案要求文化部將國家級動漫藝文產業基地設在桃園。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337、主決議

美學培養應從每日生活開始。美國建築大師Louis Kahn曾說過「一座偉大的城市要能在孩子在街上,看見啟發他一生志業的事物」,而公共建設、政府採購為平日所見所使用之大宗。爰要求文化部藉由行政院文化會報協助各政府機關,將美感意識導入,以設計概念擾動公部門,例如研議在採購法中加入文化採購之專章、重新檢討政府文化藝術採購作業手冊,鬆綁不合時宜之法令,讓公務員成為文化公僕,其中文化部應於六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目前處理進度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38、主決議

為了提升我國閱讀風氣、拯救出版產業的寒冬,從小培養孩子閱讀是當務之急。2013年文化部調查,台灣民眾每年平均閱讀2本書,遠低於日本的8.4本、新加坡的9.2本、韓國的10.8本。遠見雜誌2014年的「全民閱讀大調查」,台灣完全不看書者的比率,從2010年的24.1%,上升為27.9%,比率將近三成,台灣民眾用在滑手機及看電視的時間是閱讀時間的9倍,顯見台灣閱讀風氣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文化部進行研議「圖書消費券」或「藝文消費券」政策,擴大兒童及學生觸及教課書以外之讀物,培養閱讀習慣,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目前處理進度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39、主決議

三一八太陽花學運即將屆滿三年,抗議期間產生許多抗政藝術品以及抗爭道具,皆清楚的記錄下當時抗爭的故事,該次學運開啟台灣公民社會力量,促成了國會政黨輪替,中研院史語所保存了大量海報和學運藝術作品,當時濟南路上戰地廚房的鍋碗瓢盆也被保留,目前已完成數位典藏,今年全部物品皆已移交給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收藏。爰建議文化部應效法倫敦V&A博物館「不服從物件裝置展」(Disobedient Objects)的當代藝術精神,舉辦「三一八學運特展」。該項展覽蒐羅了全球三十幾個國家、共九十九件各大抗爭運動的相關物件,台灣身為華人社會的民主國家,文化部也應該借鏡國外,舉辦「三一八學運特展」,並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目前處理進度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40、主決議

我國民眾使用可攜式媒體播放器閱讀電子書、電子雜誌、報紙之人口開始成長,市場營收由2013年1億元,成長為2015年2億元,足足成長一倍。台灣電子書出版數量卻未跟上此波人口使用成長速度,數位出版比例僅佔整體出版的3%,遠遠落後全球平均之7%,顯示仍有很大發展空間。政府方面,文化部應善用行政院文化會報,促使政府出版品直接出版電子書,從中央各部會擴展到地方政府;再者,鼓勵政府、大學學術研究機構及圖書館將學術圖書、功能性圖書,同步用紙本書與電子書出版;產業界方面,扶植出版業進行電子數位出版,並提升相關技術,鼓勵作者授權電子書版權,加強盜版取締,持續創造線上閱讀社群。爰要求文化部針對上述扶植我國電子書市場之建議提案,提出說明報告,並於兩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41、主決議

「公共出借權制度」是指圖書或其他數位出版品,透過圖書館免費出借給讀者,將影響著作之銷路,在圖書市場較為狹小的國家,對作家影響尤鉅,因此政府以補償金或酬金支付給作家或是著作權擁有者的一種制度。目前全球至少有30個國家實施此至制度,包含德國、荷蘭、奧地利、丹麥、挪威、瑞典、芬蘭、冰島、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色列等。可鼓勵創作,讓創作者可獲得更多之合理報酬。政府更可以藉此扶植特定領域之作者,例如台灣籍作者,撥給較高之回饋金。建議由中央負擔相關經費,成立跨館際統計平台,負責登錄所有作者、出版社、借閱狀況、撥款等資訊,避免由個別圖書館負擔。爰要求文化部針對上述「公共出借權制度」之政策建議提案,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於兩個月內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342、主決議

我國每年出版新書總量,本土書與翻譯書數量約為三比一,但暢銷書排行榜,本土書籍與翻譯書籍佔比重為三比七,顯示我國本土作者及其作品不受國內市場歡迎,也無法回應我國閱讀人口之需求。爰此文化部應針對以上情況,提出政策方針,加強扶植本土創作者,以改善暢銷書本土率過低之現況,並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研擬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43、主決議

我國閱讀人口少、市場小,近年國內書市成交量又大幅萎縮,如何將台灣出版品外銷海外市場,是當務之急。目前我國翻譯出版台灣原創圖書多以歐美及亞洲市場為主,爰文化部應配合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把台灣帶進東南亞新興市場,加強開發東南亞地區版權輸出網絡,推薦我國優質出版品,促進台灣圖書版權輸出,甚至進行跨界媒合,尋求圖書再製成影視劇本等加值合作之契機。請文化部針對促進我國圖書出版品翻譯外銷,並以東南亞為新興重點區域,提出政策方針,並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研擬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44、主決議

影視音產業是我國文化產業重點扶植項目,卻因市場規模有限,籌措資金不易,僅靠國內的資金與市場支撐,往往難以回收成本,無法大量製作高品質之作品。長期惡性循環下,就業環境及職涯發展性皆差,使得影視音相關人才近年大幅遭中國挖角,出現嚴重斷層。台北市政府亦注意到此問題,因此於今年五月正式成立台北影視音實驗機構,旨在培訓、挹注影視音幕後基礎專業人才,並促進產業永續發展。該校每年招收40名學生,每學期學費約四萬元,然三年僅編列1,800萬元支應,預計第四年起自給自足靠學費營運。地方政府願意投入資源,不僅能協助國家培育影視音人才,同時也帶動地方發展。爰文化部應協助支持該校發展,給予預算補助,媒合產業人才參與教學,媒合實習教學且落實產業學用合一。請文化部針對培育人才,促進影視音產業永續發展,提出政策方針,並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研擬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45、主決議

台灣傳統外交屢遭中國打壓,訴求軟實力的文化外交,正是突破此外交困境之重要途徑。台灣特殊的歷史脈絡、以及民主化歷程,造就區隔於中國的各類藝術文化,無論是設計、音樂、文學或藝術創作,都能使國際社會更能認識台灣。民間文化外交能量更是不能忽視,例如2015米蘭世博,台灣非聯合國一員,無法以國家館參與世界博覽會,爭取國際曝光,是台灣一群年輕公民靠著網路群募,發起「OPTOGO外帶國家館」,透過公民力量自主參與國際盛會,希冀成為公民文化外交常態化的第一棒。又外交部放棄參加2016倫敦設計雙年展,也是一群設計界公民以食物設計驚艷倫敦,成功推銷台灣文化,國際各大媒體爭相報導。英國知名公共外交學者任格雷(Gary D. Rawnsley)曾說,台灣軟實力資源豐富,但公共外交匱乏,民間組織比政府更有信譽,更容易被外界所信任,台灣可強力推銷民主人權、文化等強項,比傳統外交更具效益。文化外交同是公共外交的一環,爰文化部應與外交部合作,有策略地進行文化外交,並且引進民間力量,擴大補助公民團體、NGO組織、藝術家進行國際展演,並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46、主決議

文化部近5年獎補助費已經佔其總預算45%以上,106年度預算總額增長,編列之獎補助費高達92億(47.34%)。然而各類別項目補助之金額及受益對象之數量不一,有患寡患不均之疑。例如屢遭詬病的「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業模式產業創新案補助」,補助金額龐大、獲補助案件少,平均每年補助流行音樂產業4,000萬元,平均每案受補助600萬元,動輒每案補助款以100萬元起跳,卻又是當紅商業流行歌手獲得補助,對於辛苦經營的弱勢藝文團體情何以堪。又審議補助案之評審名單及獲補助之標準又未公開受大眾檢視,難昭公信。爰要求文化部就上述爭議提出解決方案,檢討現行獎補助制度,投資與補助雙軌,各領域金額合理分配,並且建立透明化之補助審查機制,公開評審名單以及詳述獲補助理由,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347、主決議

台北市世界設計之都「國際設計大展」開幕當天,蔡英文總統蒞臨支持,表示「設計」是一項重要的產業,「設計力」更是國力的象徵,要讓設計成為臺灣不可忽視的國力!台灣公民於國際設計大展進行「未來戶政事務所」策展,以「打開皮夾就發現設計之都」為理念,提出證件再設計之想像,像是身分證、護照、悠遊卡、員工證、高鐵票等,並呼籲納入公民參與,因為設計應該是一場屬於公民的設計運動。蔡英文總統也同意,我國的身分證是該好好重新設計了。爰文化部應善用文化會報機制,跨部會合作,盤點各部會可啟動「公民設計」之素材,以政策引導讓設計導入常民生活,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48、主決議

文化資產保護法新法今年七月迅速上路,本為保護文化資產之美事一樁,然而地方政府執行能量不足,亟須中央協助。主要原因來自:

(一)地方人力匱乏,業務卻倍增;

(二)地方文化預算不足,嗷嗷待哺,中央力不從心;

(三)時間緊迫,一年內完成文資類別檢討,天方夜譚;

(四)公有管理機關專業不足;

(五)私部門協助經營文化資產,租稅負荷大。

為因應文資新法施行,爰文化部應召集各縣市政府,盤點第一線執行困難,因縣市制宜,協助補強人力、物力、預算之所需。再者,因應稅制調整,導致私部門協力經營文化資產不易,文化部、財政部應跨部會研商,提供經營維護者適當合理之獎勵及稅(租)金減免,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49、主決議

五大文創園區現行運作背離當初作為產業發展基地之想像,因未訂定具體產業推廣及資源整合策略,亦無法形成產業上下游群聚效應,建構產業價值鏈,僅有產業鏈末端之商業賣店及展場,難以創新育成。其中,華山園區經營運作時間最久,商業化情形最為嚴重,展場被素質低落之商業性展覽佔去大量檔期,廠商以販售高額門票及周邊商品獲取大量利潤,真正的藝術文化展覽卻因高額場地費裹足不前,或無檔期可使用。爰文化部針對上述問題應切實檢討,扶植真文化、制衡假文創,加強對五大園區之輔導管理,利用轉型契機,針對園區定位、現行使用情形、長遠發展策略,應具體與扶植文創產業發展之政策目標相符;檢討華山文創園區過度商業化、展覽品質低落之發展趨勢,予以行政導正;善用各項政策工具(空間提供/資金奧援/跨界技術整合),落實以市場庇護概念支持新銳新創之理念,以培育人才為核心,確實輔導文創產業創新育成,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50、主決議

文化部5主管106年度預算案編列194.5億元,較上年度增加28.1億元,成長幅度達16.93%。其中獎補助費編列92億元,佔總預算47.34%,較上年度增加14.8億元,恐排擠其他政事別預算,資源配置適切性有待檢討。爰避免文化部成為發錢部會,應於年度結束後,檢視各類補助效果是否達成原先訂定之績效,以作為隔年度發放之標準,請文化部針對上述預算適切性進行檢討,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51、主決議

文化部主管106年度於各項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進用非典型人力共計1,368人,其中臨時人員232人、派遣人力303人與勞務承攬人力833人,編列預算6億6,897.2萬元,依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運用派遣人數不得超過民國99年1月31日各機關實際進用派遣勞工人數。」經查文化部進用基準為102年度之1,118人為基準,超過250人。又其進用之非典型人力占其預算員額比率近八成,恐有浮濫運用非典型人力之餘,應適度控管。爰文化部應就上述之情況進行檢討,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52、主決議

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設立之出資比率達50%以上之財團法人共計有12家,其中部分財團法人收支規模非常小、營運欠佳,如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台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甚至有年度收支總額不到20萬者,如台灣美術基金會。爰文化部應就各財團法人之營運實益、原設立目的之落實及業務雷同等事項,審慎檢討整併或退場事宜,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53、主決議

中央通訊社做為我國國家媒體,以捍衛國家尊嚴、守護國家利益為首要目的,且秉持新聞媒體的基本原則、提供詳實的報導。然而新聞爭議事件不斷,屢遭質疑其內容傾向中國或是執政黨,形同政治力介入,而未能秉持公正、專業處理其報導,其新聞獨立性及新聞倫理備受質疑。又經文化部調查,中央通訊社要求記者、主管招攬廣告與業務行銷,並領有獎金;又確有部份新聞內容處理與廣告混淆,誤導閱聽大眾。雖中央社已將所有業務推廣營收事宜交由業務行銷中心主責,至今仍未對內部官員進行究責。爰文化部應就各中央通訊社新聞獨立性、新聞倫理、自籌財源之困境,設法輔導改善,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54、主決議

中央通訊社在收集國外資訊上扮演重要角色,然而中央社規模日益縮編,導致駐外記者人數嚴重不足,目前僅有54名記者派駐海外,難以和國際上較具規模的新聞通訊社抗衡,於國際新聞報導及國家新聞通訊業務的影響力也漸走下坡。目前中央社每年由政府直接補助3億元左右,但實際投入於國際新聞的費用為其中的2至3成,做為一國家通訊社,僅投入這麼少的採訪資源是無法勝任的。爰此,文化部應就各中央通訊社新聞部門資源配置狀況進行檢討,並設法輔導改善,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355、主決議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每年預算4.4億多元,人事費佔2億多元,人員編制浮濫,其中主管職、台長、主任以及高級專員等高階職缺,占整體編制1/3,應加強檢討人事配置。爰此,文化部應就各中央廣播電台人事之現況進行檢討並改善,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356、主決議

中央廣播電台任務為辦理對國外及中國進行新聞及資訊傳播,以建立國家形象,推銷台灣軟實力與自由多元民主價值,以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以及中國聽眾對台灣之了解。然經媒體報導指出,央廣編列13億元,進行「分台遷建整併計畫」更新老舊設備,卻偷工減料,且驗收草率。其中12座幕型天線只有1組合格,其他11組角度、高度皆有誤,原訊號應發射到中國黃河以北,現在僅剩長江以南,涵蓋聽眾少了千萬。爰此,文化部應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本案行政責任、補救措施以及採購稽核制度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357、主決議

由於國防部將加速老舊營舍整建計畫,整修汰建老舊營舍,以提升國軍官兵備勤待命的居住品質,可以預期未來國防部將會大興土木;然而文化部也必須未雨綢繆,預防其中可能具備文資保存價值的建物營舍遭到拆毀,文化部應提擬具計畫,對全國軍事基地進行普查,協助國防部清查全台軍事基地等營區內具有文化資產潛力的建物營舍,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何欣純

358、主決議

國立臺灣文學館自2011年起,每年補助台灣文學作品外譯,累計已出版101冊、9種語文。今年發表的外譯作品共計16冊,其中英文7冊、日文4冊、韓文3冊、法文1冊、瑞典文1冊。新政府上台後,推動「新南向政策」,期待深化政經文化及教育雙向交流。為執行政府推動以人為本、雙向交流、資源共享的「新南向政策」。東南亞各國與歐美國相比,與台灣在文化上更為親近,或能增加東南亞各國語言的翻譯作品,一來可以輸出至東南亞國家進行文化交流,二來提供在台灣生活的新台灣之子一個能夠學習東南亞文化的文本素材。爰建議國立臺灣文學館增加東南亞各國語言的翻譯作品,並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何欣純

359、主決議

新南向政策主張「以人為本」,以推動我國與南向國家之雙向交流與互動,不僅應著重經貿往來,更需重視人才及文化方面的良善交流。

配合蔡英文總統之新南向政見,爰要求文化部統整目前南向國家影視音相關產業資訊,以及與我國可能之交流或合作方案,於一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並送交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以利我國以文化軟實力為先驅,落實新南向政策之推動。

提案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黃國書

360、主決議

文化部於106年度之預算第六目「人文及出版業務」之第三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業務」中,首次編列辦理有關負面文化遺產之事宜,並編列達20,000千元。惟負面文化資產此一概念原先是由日本學者Masahiro Ogino提出,認為負面文化資產的意義在於:「保存是將負面記憶中的錯誤教訓能作為未來行為的考量,檢討人類所犯下的的悲劇,提醒人們不再發生同樣的悲劇,這是負面遺產與負面記憶極為重要的任務」。可見負面文化遺產旨在透過所遺下的文化資產,提醒人類記取歷史教訓。也因此,負面文化資產之評選為本項政策之核心焦點。

鑒此,敦請文化部針對未來評選負面文化資產之方式提出具體辦法,並提出初步候選負面文化遺產之名單,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向本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361、主決議

我國目前動漫業發展年年衰退,而鄭部長上任後甫加強關於ACG、動漫出版產業之推廣,方向值得肯定,但相關出版專業人才之培訓、辦理原創漫畫發行補助之部分,文化部說明模糊不清,對於鄭部長想積極推動我國動漫出版之風氣明顯有落差,文化部應將動漫發展徹底做檢討評估報告,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362、主決議

衛武營是我國重大之文化指標性建築,然而完竣時程不斷延宕跳票,其中更被行政院102及103年度管制計畫評核等被評為乙級,可見衛武營工程有瑕疵以及需要督導加強之部分,然而鄭部長於備詢時承諾將務實評估衛武營整體施工狀況以及竣工日期,因此文化部應當重視這項重大建設,需進行全面性的檢討與督導,並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363、主決議

文化部為推廣國人閱讀之風氣並振興出版業,故於106年度於文化部預算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首度編列「全國閱讀日」之預算10,000千元。惟「全國閱讀日」此前並無相關辦理之經驗,國人對於全國閱讀日亦毫無所悉。鑒於此,請文化部就「全國閱讀日」之辦理方式與宣傳活動與其預期達成之效果進行檢視,並將預期計畫與成果於2016年12月31日前向本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364、主決議

國光劇團為文化部下的國家級京劇表演團體,是台灣唯一的公立京劇團,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的派出單位。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轄下有國光劇團、台灣豫劇團、台灣國樂團及台灣音樂館,現在即將要開幕的台灣戲曲中心駐館團體為國光劇團,京劇擁有這麼多國家級的政府資源,而歌仔戲雖是台灣唯一土生土長的傳統戲曲,卻沒有這麼好的資源,然歌仔戲雖然被認定為台灣重要傳統藝術,卻不見政府大力扶植,故建請文化部成立國家級歌仔戲劇團,並成為台灣戲曲中心的駐館團體之一,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365、主決議

出版業曾被視為夕陽產業,但近年隨科技發展所帶動之商業模式創新,國際級出版業者近年市場規模與利潤皆將續擴張,如美國出版業得自電子書之整體營收規模較去年已達21億美元,惟我國出版業規模相較下皆屬中小型業者,為提升其境爭力並籍此維持我國文化之多元性、多樣性與在地性,政府應有明確之產業輔導策略。況且在產業輔導策略外,出版環境亦受到國際經貿秩序變動之劇烈街擊,文化部有必要為產業與國內閱讀市場,擘劃可行之貿易對策。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366、

文化資產局目前進用臨時人員29人,其中19人進用年資達5年以上,顯有長期雇用之情形,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為限,本委員會曾決議要求改善,然未見任何成效。文化部應檢討其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5,138千元之三分之一,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二、然文化資產局目前進用臨時人員29人中有19人年資超過5年,實與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性質不符合。若有長期人力需求,實不應以聘僱臨時人員便宜行事。

三、且本委員會曾決議要求改善,卻未見任何成效,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5,138千元之三分之一,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367、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106年度「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9,854千元,其中「0400獎補助費」內屬「0475獎勵及慰問」原列126千元,提案減列126千元。

說明:

有鑒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雖行政院2015年9月8號公告修正後之公教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規定,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之三節慰問金,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定為新台幣25千元以下。但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實屬獎金性質,編列于退休退職人員受領無法令社會大眾信服,爰以建議減列126千元。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張廖萬堅

368、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18.退休員工三節慰問金」,原列126千元,建請凍結126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查行政院於本年9月決議取消月退俸高於新台幣25,000元之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配合國家整體政策,重新檢討符合領取三節獎金標準之退休員額數;爰建議凍結全數,俟文化部進行全面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369、

第22款2項2目「文化資產業務」原列2,465,314千元,減列400,000千元,凍結300,000千元。

說明:

一、文化資產業務從105年度1,161,609千元暴增106年度2,465,314千元,增幅高達112.23%,原編制人力沒有增加,突然增加13億多,試問如何執行?且其中分支計畫很多用途為對縣市政府獎補助,試問如何監督、管考使用?

二、新增「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台中文創園區」3846.5萬,用途為何,為何獨厚台中文創園區?台中文創園區上年度的價值產值化計畫也編3846.5萬,成效為何?業已編竣,106再續編3846.5萬之理由?該計畫未依規定揭露中程計畫完整資訊,部分項目與以前年度計畫雷同,計畫目標保守未具前瞻性,恐造成資源虛擲。

三、國家鐵道博物園區保存計畫7.8億,但本案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規定不符。本案期程自106年度至115年度止,總經費需求為65億5,943萬元,平均每年政府需編列5.92億元,116年至135年平均每年政府仍須編列1.63億元支應營運成本。顯示本案不僅整修建置期間之經費需求頗鉅,未來每年營運成本亦不低。況且,本案土地及建物租金5.9億元,係按臺北機廠之土地公告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為計算基準,未來隨著公告地價調整,年租金負擔勢將加重。

四、另據財務評估分析,本計畫淨現值為─41.57億元,內部報酬率約為─6.29%,本計畫不具財務可行性。反映本計畫之投入無法在評估期間(30年)內回收,未來勢將仰賴公務預算挹注支援,恐淪為政府長期財務負擔,且巨額支出亦對有限之文化資源造成排擠效應,實應再審慎評估。計畫用地及建築物採租賃方式,徒增政府財政負擔,文化部是否評估其他可行方案?

五、依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草案,未來以共同經營方式辦理,部分空間將作餐飲、文創、賣店等複合性商業經營。本計畫既然定位為鐵道博物館,應展示鐵道文化,賦以博物館之收藏、研究及教育等傳統功能,未來應避免園區淪為餐飲及商品賣場,而模糊計畫目標,徒惹非議。提案減列4億,並凍結3億,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370、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預算原列2,465,314千元,建議減列1,000千元。

說明

1.7/27日總統公布新版文資法後,文化部需於6個月內訂定相關施行細則辦法,但在這灰色時期,許多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建物面臨拆遷等棘手問題,文化部應於拆遷前主動告知所屬單位與主管機關,需依據新版文資法重新審查該建物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2.此次新版文資法將公民參與的精神納入立法依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卻在8/25發函至各縣市政府,有關文資法第15條「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之通則,內容並無納入公民參與的機制,實有違當初文資法立法之精神。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371、

第2項「文化資產局」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原列2,465,314千元,提案凍結6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資產保護法新法今年七月迅速上路,本為保護文化資產之美事一樁,然而地方政府執行能量不足,亟須中央協助。主要原因來自:

(一)地方人力匱乏,業務卻倍增;

(二)地方文化預算不足,嗷嗷待哺,中央力不從心;

(三)時間緊迫,一年內完成文資類別檢討,天方夜譚;

(四)公有管理機關專業不足;

(五)私部門協助經營文化資產,租稅負荷大。

為因應文資新法施行,爰文化部應召集各縣市政府,盤點第一線執行困難,因縣市制宜,協助補強人力、物力、預算之所需。再者,因應稅制調整,導致私部門協力經營文化資產不易,文化部、財政部應跨部會研商,提供經營維護者適當合理之獎勵及稅(租)金減免。爰提案凍結6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372、

「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原列102,149千元,提案減列149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鑒於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目的,旨為提供文化資產必要之保護,然而在今年度七月份新版文資法通過後,每月份均發生文資遭破壞問題,且迄今破案率不足三成(六案中僅一案破案,另一案經調查後為自燃),顯見新版文資法施行後,相關罰則之提升部分由於未能落實執行,無法發揮嚇阻效果。為鞭策文化部文資局與警政署針對相關文資破壞案件之偵辦進一步合作,提高相關案件破案率,回應民眾期待。故提案減列149千元,其餘凍結2,000千元,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373、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原列102,149千元,提案凍結50,000千元。

說明:

本項計畫主要為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文化景觀歷史業務,然預算說明未見如何提高古蹟或歷史建物之與民眾互動參與?或古蹟歷史教育之推廣?另方面各縣市均存有縣市認定之古蹟或文化景觀保存建築然部分因預算有限致使古蹟或文化建物任憑風吹雨打崩壞,文資局如何督導地方文化局給予協助?落實文資之保存?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374、

第22款「文化部主管」第2項「文化資產局」第2目「文化資業務」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原列1億0,214萬9千元,建議凍結1,5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105年11月發生之台中州廳附屬建築起火事件凸顯我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之維護仍有待改善。台中州廳附屬建築已在10年前登錄為歷史建築,卻未妥善擬定並執行管理維護計畫,日前起火的建築物中甚至仍有占用戶居住。文化部應會同各縣市文化局,全面盤點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並訂定管理維護計畫,爰提案凍結1,500萬元,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375、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06年預算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中編列「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保存、法令研究、工程監管制度、工程諮詢、書圖審查、教育推廣等相關業務」之預算原編列1,780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

說明:

台灣現行文資法對於私有古蹟之產權所有人課予繁重之義務,且政府在補償與獎勵機制上顯得杯水車薪。因此,產權所有人對於保護具文資潛力之建物意願低落,而使具有文資潛力之建物保存不易甚而屢遭破壞,實非所有關心台灣文資保存者之樂見。據此,建議凍結1,000千元,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向本委員會提出相關法令修法之研究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376、

「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原列853,200千元,提案減列3,200千元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鑒於本計畫旨在對於文化資產之重建與修復,用以還原台灣歷史記憶,提升國人對於台灣土地之認識,除執行「再造歷史現場」計畫部分,另在文化資產發展上亦編列預算用於文化資產修復業務。而文化資產之修復,無論是古蹟、歷史建物或是紀念建築,都是建構並還原台灣歷史故事,提供文創產業發想之重要文資空間。然在目前之相關業務推廣上,關於技術之傳承與修復匠師之養成,其中尤以匠師之認證相關項目,文化部仍有相當改善空間。故提案減列3,200千元,凍結5,000千元,俟文化部文資局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李麗芬  

377、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02「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原列853,200千元,提案凍結50,000千元。

說明:

本項計畫委辦費編列達110,230千元,委辦對象以及委辦項目為?令蔣補助費用也高達544,200千元,各項計畫之補助對象、以及實施多年之補助究竟對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產生何種正向幫助?文資局本計畫預算高達8.53億元,應提供詳盡資料包括補助效益、績效指標訂定、以及補助機制是否有檢討與改進計畫等以利本院預算審查。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378、

第22款「文化部主管」第2項「文化資產局」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02「文化資產多元永續發展計畫」原列8億5,320萬,建議凍結4,000萬元,待文化部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資產法》第9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94年發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及人才養成輔助辦法》中也明文規範主管機關應將指定之保存技術「做成文字或影音紀錄便建置資料庫」。然而實際查看國家文化資產資料庫,僅登有保存者/團體之簡歷,文字與影音資料闕如,有鑑於許多保存者年事已高,相關文字、影音資料的收集與公布更顯重要與急迫。

二、新文資法施行後,仍發生多起「自燃」事件,可見文化部對於歷史建築與古蹟之保存維護仍有加強空間,文化部應會同警政、消防、地方政府,共同研議如何由行政層面建立更完善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維護網絡。

三、綜上所述,要求文化部就指定之保存技術之保存與資料庫建置、及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防災對策,於1個月內向本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379、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106年度「文化資產業務-03古物遺址及水下資產活化發展計畫」項下,編列76,500千元辦理「遺址現地保存展示暨資料更新整合計畫」。按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1規定,發現疑似遺址時,經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後,得採取下列措施:()停止工程進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進行搶救挖掘;()施工監看;()其他必要措施。然而,上述措施並未規定其優先順序,未將「遺址現地保存」之意旨融入其中,導致實務上經常出現遺址面對工程進行時,逕依「搶救挖掘」方式處理,而未優先考量「現地保存」或「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結果導致代表台灣本土歷史之古代遺址屢遭破壞。爰提案凍結系爭預算十分之一,計7,650千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380、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04「文化資產跨域發展計畫」原列402,400千元,提案凍結150,000千元。

說明:

本項計畫包括鐵道藝術跨界計畫、眷村文化保存新星計畫、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綠鑽計畫是單一年度計畫或跨年期計畫?預算書說明資料過於簡略,文資局應提供更詳細資料以利本院預算審查。另遴選補助大專校院辦理人才培育計畫之具體內容為何?過去執行之成果維何?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381、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05「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台中文創園區」原列38,465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本項計畫係依「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辦理之,然而上述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准同意,文資局逕行編列預算不符合預算法之規定,爰提案全數刪除以符法制。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382、

該項計畫屬「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之子計畫,同樣未獲行政院核定,且跨年度預算未揭露預算期程、總經費等資訊,不符合預算法與預算編列規定,不利預算審查,故「文化資產業務」項下「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臺中文創園區」38,465千元全數減列,待行政院核定後再行編列。

一、該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

二、預定期程自106年度至109年度,屬於跨年期計畫,卻未揭露計畫期程及預定總經費等完整資訊,核與預算法第34條、第39條及預算編製作業規定不符。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383、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預算「文化資產業務」下「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台中文創園區」分支計畫乙項,原列38,465千元,建議減列五分之一。

說明:

105年度曾提出「價值產值化計畫─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計畫,且編列38,465千元,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說明本計畫在台中文化創意園區之成果與效益,並提供「新增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計畫」與本計畫之差異,也就「新增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提出詳細計畫內容與期程供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384、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06「文化資產保存調查與智慧場域計畫」原列5,500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本項計畫說明僅簡略以係依照「文化資產保存調查研究及數位空間整合與智慧場域計畫」辦理,上述計畫為跨年期或單一年度計畫?行政院是否有核准執行之?未依照預算法揭露相關資料不利本院預算審查,爰提案全數刪除。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385、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07「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保存維護計畫」原列780,700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依照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本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准即先行編列預算不符合預算法之外,整修、建置與未來營運等成本經費不低,財務負擔、自償或報酬率等尚待各界討論,為避免造成國家財務負擔,排擠其他文化資源,本案宜再審慎討論,爰提案全數刪除,俟相關報告資料送本院審查且須再進行專案報告、對外公聽會等公民討論程序,以及行政院核准同意後,凝聚各界共識意見再行提出預算計畫。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386、

該工作計畫中部分計畫未經行政院核定,就逕行編列預算執行,與預算相關法治規定與編制作業不符,故將「文化資產業務」項下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保存維護計畫」780,700千元預算,全數凍結,待行政院核定後,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及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等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台北機廠是「台灣火車的原鄉」,亦是台北都會區向東擴展初期的指標,各界無不希望轉化為文化園區,保存台灣鐵路文化,並且對外開放。

二、然該計畫截至目前為止,並未通過行政院核定,顯與預算法及預算編列原則等規定不符,故780,700千元預算,全數凍結,待行政院核定後,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及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等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387、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7「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保存維護計畫」,原預算編列7億8千70萬元,提案凍結1億元。

說明:本計劃案規劃期程自106年度至115年度止,預定完成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全區再利用之修復等工程,並活化建置鐵道博物館園區,預計總經費需求為65億5,943萬元,屬跨年期重大計畫,惟本計畫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未依規定敘明計畫完整資訊,核與預算法第34條、第39條及預算編製作業規定不符,亦不利本院預算監督,允宜檢討改善,故提案凍結1億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吳思瑤  黃國書

388、

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項下「07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保存維護計畫」中「0200業務費」之「0211土地租金」,原列584,582千元,建請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本項計畫係為「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該計畫於105年8月22日以文源字第1053023658號函送修正計畫至國發會,國發會於105年9月1日將審查結論呈行政院,惟該案尚未獲得行政院核定,與預算法及預算編製作業規定不符;另查「土地租金」占本項計畫預算74.88%,然根據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三項:「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顯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似無與原管理機關有效協調;爰建議凍結四分之一,俟文化部就上開事項說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389、主決議

有鑑於私有歷史建築之所有權人欲爭取修復之補助須負擔10%的自籌款,然而私有財產做為公共利益使用時,是以國家未來文化發展為前提的情況,進而損失所有人之權益,因此在所有人配合公共使用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研議評估,調降所有權人自籌款的限度之規定,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教育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390、主決議

依台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草案),規劃本計畫案將與交通部以共同經營方式辦理:「目前規劃鐵道博物館園區內部分空間將作餐飲、文創、賣店等複合性商業經營,未來亦可研議將部分空間交由台鐵局作商業性經營……。」,按本計畫之場域定位為鐵道博物館,顧名思義是利用台北機廠空間展示鐵道文化,同時賦以博物館之收藏、研究及教育等傳統功能,應屬具高度精神價值之文化機構,故有關本案將部分空間規劃作餐飲、文創、賣店等複合性商業經營之比例,允應有適度規範及限制,避免園區淪為餐飲及商品賣場,而模糊計畫目標。且本案為文化部與交通部共同經營,台鐵局允有配合之責任與義務,本計畫以租賃方式,每年由公務預算支付台鐵局近6億元租金,徒增政府財政負擔,顯未盡合理,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本計畫做通盤檢討規劃,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蘇巧慧

391、主決議

近年全球各地嘗試以「文化」之名開啟區域與城市再發展,以期振興地方觀光,然作為庶民日常生活之點滴,文化理應由民間由下而上發起,而非行政機關與當政者之想像;查106年度預算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對地方政府之獎補助費為956,874千元,較去年增加356,023千元,成長幅度近六成,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似有將文化治理權下放至地方政府之意圖,然地方政府仍為行政機關,亦可能發生無法落實民間充分參與之情事;爰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就獎補助之原則、後續之監督及如何落實民間參與進行檢討,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392、

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預算原編列12,992千元,建議增列1,3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影視局此項歲入係來自各類電影片與電視錄影節目之分級審查,惟此一部份之歲入預算於105年度編列18,097千元,相較之下,106年度之預算此收入僅編列12,992千元,減列近3成,雖有部分肇因於審查費用之單價調降,而為鼓勵影視產業之發展此調降無可厚非,惟預期申請審查之件數並未隨之增加,令本委員會不無台灣影視產業萎縮之疑慮。爰此,建議增列本項歲入10%,即1,300千元,以敦促影視局扶植影視產業之績效,並請影視局說明降價幅度之依據。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393、

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證照費」預算原編列1,136千元,建議增列110千元。

說明:

文化部影視局此項歲入係來自核發各類電影片與電視錄影節目之分級證明,惟此一部份之歲入預算於105年度編列3,825千元,104年度之決算數更高達8,379千元。相較之下,106年度之預算此收入僅編列1,136千元,相較於105年度減列近7成,雖有部分肇因於證照費用之單價調降,而為鼓勵影視產業之發展此調降無可厚非,惟預期申請證照之件數並未隨之增加甚至減少,令本委員會不無台灣影視產業萎縮之疑慮。爰此,建議增列本項歲入110千元,以敦促影視局扶植影視產業之績效,並請影視局說明降價幅度之依據。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394、

第1目「一般行政」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19.特別費依規定標準編列」,原列158千元,提案減列58千元,其餘凍結100千元,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文化部下設單位影視司、影視局,然其業務內容經對照後,顯示近八成之業務皆重疊,且影視司為制定影視音政策之權責單位,實質負責執行之單位卻為影視局,易造成政策與實際執行有落差之情形,影視局應積極與影視司針對組織合併進行溝通,盡速提出整併計畫。

二、影視局歷年補助政策皆遭到各界質疑,然影視局多年來仍未與業界充分溝通,針對於影視音產業政策亦未有全盤策略,造成業界無所適從,顯示該局在相關業務上付出著墨有限。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395、

第1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原列360千元,建請全數凍結,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依行政院修正後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規定:()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放慰問金。()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爰建請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0400獎補助費」中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全數預算,共計360千元,俟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清查核放慰問金有無符合行政院規定之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396、

第22款3項2目「電影事業輔導」原列576,144千元,減列100,000千,凍結200,000千元。

說明:

一、影視局106年度預算案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續編第三年經費5億12萬7千元(104~108電影旗艦計畫總經費25.5億),但據影視局統計資料顯示,103年度國片票房4.27億餘元,占比11.54%,雖較99年度成長,但仍屬偏低且較上年度衰退,另103年度國產影片上映部數54部,占比10.84%,與101年度11.72%及102年度11.45%相較,已連續2年下滑。

二、審計部104年度決算報告指出,投注鉅資扶植電影產業發展有助於提升值,惟其成長幅度趨緩,國片之國內票房巿占率有衰退現象、我國電影產業以3D特效、國外發行銷及編劇等特效、國外發行銷及編劇等3項專業人才短缺最為嚴重,……人才培育未能滿足產業需求及縮短學用落差,建議文化部應檢討改進。

三、電影事業輔導106比105年度增加1.3億多,說明(2)(5)都是產業及國片與國際交流,有重複編列之嫌。提案減列1億,並凍結2億,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397、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1「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500,127千元,提案刪除補助電影中心預算32,350千元,其餘凍結250,000千元。

說明: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已有編列相關獨立計畫與預算,影視局身為督導機關不宜再予以補助,爰提案刪除相關預算。另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執行多年,仍以獎補助費為主要手段,然對人才培育、創建國家隊伍、讓國片在國際影展發光發熱之成果仍似有限,應調整與檢討產業輔導機制,是否光靠補助即能達到產業輔導之效?又補助是否該進行分級?國家隊概念何時可實現?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398、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01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500,127千元,提案減列20,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編列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預期效果中指出將提升國片觀賞人口,然經查文化部文化統計網2011年至2014年國產影片、國外影片票房資料(如下表),顯示2014年票房為近四年最低,其效益有待商榷。

國產影片(%)

港澳影片(%)

國外影片(%)

2011

18.65

2.63

78.72

2012

11.9

4.22

83.89

2013

13.96

3.47

82.57

 

2014

11.54

2.46

86

二、我國電影產業在國外市場所面臨各項瓶頸,本計畫卻無任何改善實績,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針對我國電影行銷海外多以補助參加影展為主,本次計畫為參加柏林、坎城、釜山等國際市場展,以國家隊團體作戰方式,輔助國片行銷國際,然計畫卻全未提及作戰計畫、作戰策略,顯示影視局僅是紙上談兵。

三、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雖有優良劇本徵選活動,然卻未協助作品媒合,歷年來之優良作品拍成電影作品少之又少,影視局應檢討現有媒合機制,勿僅有補助之功能。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399、

該計畫自99年至103年,已編列1,670,712千元,104年繼續該計畫,預計分5年編列2,550,000千元經費,投入鉅額經費後,國片市場仍持續衰退,足見該計畫並未對症下藥,應檢討改善。故凍結「電影事業輔導」項下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500,127千元之二分之一,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計畫,並進行專案報告,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有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影視局自99年至103年已編列1,670,712千元發展國片,104年至105年持續推動該計畫,編列802,117千元,106年又編列500,127千元。推動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已經接近7年,預算經費近30億,但國片市場依然衰退。

二、根據影視局統計資料顯示,103年度國片票房4.27億餘元,占比11.54%,雖較99年度成長,但仍屬偏低且較102年度占比13.96%衰退,另103年度國產影片上映部數54部,占比10.84%,與101年度11.72%及102年度11.45%相較,已連續2年下滑。

三、影視局投入巨大預算推動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多年,似成效欠佳,需重新檢討計畫推動方案之精準度。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00、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1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預算原編列500,127千元,建議凍結200,0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影視局為推動國內影視音產業之發展,於99年至103年第一期旗艦計畫各年度編列合計達55.57億元。惟根據立法院預算研究中心之報告,就扶植國片發展之目的而言,效果並不如預期,除計畫第一年外,各年度之國片票房之總額並無顯著成長,有無再投入大量資金之必要值得商榷。爰此,建議凍結106年度「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預算2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本委員會提出影視旗艦計畫未來效益評估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401、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500,127千元,爰建請凍結1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第一期旗艦計畫辦理期程是從99年至103年度止,104年度接續推動第二期計畫,但103年度國產影片上映部署為54部,占比10.84%,與101年度11.72%及102年度11.45%相比已連續兩年下滑,影視局前後7年間已投入將近80億元推動影視音產業全面升級相關計畫,但計畫成效欠佳,爰此,文化部影視局應提出如何具體振興電影產業相關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何欣純  

402、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度於「電影事業輔導」科目編列「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500,127千元。然該計畫雖已推動7年,投注鉅資扶植電影產業發展,但成長幅度有限,近期更已呈現趨緩甚至衰退之情形,亟待重新檢討計畫推動之方向、與產業需求之契合度及執行策略。爰提案凍結系爭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03、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下「01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5億12萬7千元,予以凍結5千萬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針對台灣電影業現在正是走出多年低迷,正需要政府投入資源挹注,惟電影產業旗艦計畫為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三項旗艦計畫之一,經費龐大,對國內電影產業之輔導補助與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惟據影視局統計資料顯示,103年度國片票房4.27億餘元,占比11.54%,雖較99年度成長,但仍屬偏低,另103年度國產影片上映部數54部,占比10.84%,與101年度11.72%及102年度11.45%相較,已連續2年下滑,為督促文化部應審視當前電影產業市場環境及實際需求予以通盤檢討,給予適切之輔導及協助,以發揮資源運用效益,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萬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404、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01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之「004獎補助費」,原列468,493千元,建議凍結5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1.為了維護台灣電影的多元型態,除了需要官辦的金馬影展,民辦的獨立影展同樣不可或缺。文化部每年專案補助金馬影展2至3千萬,然台灣民間自辦獨立影展卻因經費有限逐漸凋零。

2.例如,水準相當高,被譽為是金馬獎的前哨站的「南方影展」,因經費拮据已於2016年11月20日宣告熄燈,僅剩台北的女性影展及酷兒影展等繼續苦撐。南方影展創辦16年以來堅持獨立製片精神,強調反叛、實驗、創新的理念,在華語圈打開知名度,只要在南方影展中獲獎影片,就有機會被看見。

3.為鼓勵台灣電影片之多元發展,以及提供更多好電影作品展現之舞台,維持我國獨立影展之存續,應是文化部須納入政策研議之處。爰建議凍結5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405、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1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中關於全國電影票房及相關資訊整合系統雲端服務及維運費用,原列3,000千元,建請凍結全數,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2015年修正實施之電影法第13條規定,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惟查該系統迄今未正式上線,未能提供業界及政府施政參考資訊,文化部鄭部長曾於2016年8月12日舉辦之公聽會中,也表示票房數據之公開實有必要,為貫徹票房系統公開透明化之政策,票房系統應提供可信資訊並及早上線,爰建請凍結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1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中關於全國電影票房及相關資訊整合系統雲端服務及維運費用全數預算,共計3,000千元,俟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票房統計系統提供可信數據之改善方案及正式運行之期程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406、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02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原列23,131千元,提案減列1,5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編列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與推廣計畫23,131千元,然其計畫內容僅簡述為辦理輔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拓展國際市場、合作製作及交流等相關活動,並未說明此計畫規劃之內容,我國電影在國外市場處境亦發艱困,然影視局僅以一行字說明,且此計畫為四年期計畫,影視局卻無任何詳細說明,態度消極,故提案減列1,5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407、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之「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23,131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08、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2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中關於文化部全球布局行動方案,辦理輔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開拓國際市場,原列23,131千元,建請凍結4,626千元,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中,關於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於106年度預算編列23,131千元,然該計畫無細目之預算說明,且應檢視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第一期計畫,關於影視產業國際發展計畫之執行狀況,以作為未來施政之參考,爰建請凍結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2加強電影產業國際合作及推廣」中關於文化部全球布局行動方案,辦理輔助國內電影事業團體開拓國際市場預算五分之一,共計4,626千元,俟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2-105年第一期計畫中,關於影視產業國際發展計畫之檢討報告,以及106-109年第二期計畫預算細目與各年度目標,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409、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3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中之「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辦理兩岸電影展活動」預算原編列2,520千元,建議減列1,000千元。

說明:

新南向政策為現今政府之重要方針,影視娛樂之交流亦屬新南向政策之範疇。故此,有關電影產業之交流不應侷限在兩岸,應當考量將東南亞國家納入影視音產業交流之範圍。爰此,建議減列1,000千元,並敦請影視局研擬配合新南向政策下,台灣與東南亞國家進行影視音產業交流之計畫與預算。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410、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之「04電影片分級審議及電影事業管理」預算原編列1,713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影視局之電影分級制度引發不少討論,對於影音之分級審查僅透過少數幾位委員之主觀標準作為裁量,使得爭議層出不窮,電影分級制度之檢討應屬必須。爰此,建議凍結「04電影片分級審議及電影事業管理」預算1,000千元,待文化部就電影片分級制度向本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進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411、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5「國產記錄片國際交流」原列15,000千元,提案全數刪除。

說明: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係獨立機構有計畫與相關預算編列,為何還要由影視局補助委辦?國內亦有相當多具公信力之紀錄片、電影製作推廣等公協會能協助辦理本項計畫,為何獨鍾國家電影中心?在其組織法未通過、運作機制未法制化情況下,文化部應調整本計畫委辦對象以符法制。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412、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中「06推動電影產業應用數位特效加值內容」,原列25,000千元,提案減列1,5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編列推動電影產業應用數位特效加值內容計畫25,000千元,然其計畫內容並未說明運用數位特效技術之評選機制與預期達成之目標,且影視局是否詳實調查目前國內外電影觀眾市場對於數位特效技術之需求為何?故提案減列1,5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413、

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06「推動電影產業應用數位特效加值內容」原列25,000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本計畫幾乎全數執行獎補助(編列24,200千元),補助對象為團體或個人未見說明?如何執行與效益應提供完整資料以利預算審查。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414、

第22款3項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列598,684千元,減列50,000千,凍結200,000千元。

說明:

一、影視音產業發展中程計畫-廣播電視旗艦計畫(104-108年)預定總經費25.5億,截至105年度累計編列預算4億4,329.5萬,截至105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1億8,027.6萬,但廣播電視產業近年成長率不高,電視產業2016上半年廣告總量僅180億元,較去年同期減幅高達12.5%,由於廣告量大幅下滑,身為國內最大自製產量的電視台,也停播戲劇及綜藝節目,加上裁員引發電視圈效應,電視圈被外界形容是已進入冰河期,已有資深電視人預言,明年電視台會進入「倒閉期」。

二、「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是文化部重大政策,但審計部104年度決算報告指出該項旗艦計畫預算執行率欠佳,只有78.23%。

三、立院預算中心指出:查影視音產業發展第二期旗鑑計畫104年度編列預算10億0,287萬2千元,104年度經審計部審定預算賸餘1億5,954萬9千元,預算賸餘率達15.91%,該賸餘金額甚至較該局當年度「一般行政」科目決算數1億0,564萬2千元為高,顯示本計畫之預算編列欠核實。又鑑於第一期旗艦計畫實際執行規模較預定計畫大幅縮減59.13%,本案是否高估需求,倍受質疑,影視局應依實際執行能力檢討整體計畫需求。

四、綜上,影視局投入巨資推動影視音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多年,但成效不彰,應重新檢討計畫推動方案與產業需求之契合度與執行策略,且仍有相當之預算剩餘,提案減列5千萬、凍結2億元,俟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15、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1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504,257千元,提案減列50,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計劃以投融資雙軌制鼓勵廣播電視內容產製,然未來投資將以國發基金為主導,且影視局亦未針對於投融資雙軌制度運作方式進行說明,針對未來投資、補助、融資三者之間如何共同輔助我國廣播電視產業,以及從補助政策轉為投融資雙軌制的過度配套措施,影視局均未有任何規劃與說明。

二、106年編列廣播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預算共計52,825千元,較105年38,825千元,增加1,400萬元,然其計劃為結合數位新科技,導入VR實境及新媒體製播技術之互動應用及行銷,是否有其必要性,且金鐘獎頒獎典禮主角應為得獎者,此創新科技互動應用是否會有突兀感,文化部應回歸典禮之本質切勿喧賓奪主,從得獎者角度思考頒獎典禮之設計。

三、查文化部104年廣播電視補助案補助名單,共計補助109件,4億1,937萬,然其中共有15件獲補助對象退回補助款,且歷年來皆有此問題,影視局卻未針對此情形詳實了解,造成補助資源浪費,無法使補助款獲得更有效的運用。

補助金額

(萬)

件數

取消件數

104年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案

320

2

 

104年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案

45

1

 

104年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案

120

1

 

104年度高畫質旗艦型連續劇製作補助案

11700

3

 

104年度高畫質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案

3690

4

 

104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案(兒童少年節目)

1030

7

1

104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案(電視電影)

2210.3

9

3

104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案(一般型連續劇類)

14400

17

6

104年度紀錄片補助徵選案獲補助名單

2520

14

 

104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案

185

4

 

104年度廣播節目製作及其整合行銷補助案

1549

28

1

104年度補助製作行動寬頻影音節目補助(戲劇類)

1218

4

1

104年度補助製作行動寬頻影音節目補助(非戲劇類)

2170

7

3

 

104年度辦理電視專業人才培訓補助

610

5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416、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1「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504,257千元,提案刪除30,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新媒體時代傳統電視收視群眾已大量移轉至行動載具上進行內容收視,外界認為電視產業進入寒冬,影視局卻不知調整政策方向,仍以競爭型獎補助為主要方式,卻未收輔導之效,經常遭外界批評只會補助、不會輔導,政策思維亟待檢討改進。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417、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下「01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5億425萬7千元,予以凍結5,000萬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說明:近年來境外劇大幅進入,包含國內無線台黃金時段及有線頻道戲劇台皆有引進。繼韓劇之後,中國大陸劇與泰劇紛紛進入台灣市場,外來戲劇播映時數占半數以上,而受中國磁吸效應之威脅,台灣劇組人才及演員外流更是嚴重,面對產業環境惡化,國內電視產業面臨成長趨緩困境,顯示政府投入之資源與產業實際需求產生落差,又未適時因應國際產業環境變化提出有效輔導措施,使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亟待重新檢討計畫推動方案與產業需求之契合度、執行策略之妥適性,故本項預算予以凍結5,000萬元,待文化部就本項預算做專案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李麗芬

418、

「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1「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下「業務費」原列93,533千元,建議減列1,000千元。

說明

今年9月剛舉辦完成的第七屆「電視節目創作獎」,活動計畫提之會於現場舉辦媒合會議,輔助作品被播制的機會,因此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文化產業局於一個月提供過去7屆劇本媒合成效,以及研議網路的創作劇本納入創作獎之內,並且增加更多元節目劇本納為頒獎項目的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419、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1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中,關於鼓勵電視業界製作多元類型節目,原列335,944千元,建請凍結33,594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台灣近八年收視率前十名之電視劇類型,主要為家庭劇與浪漫劇,其他類型戲劇相當有限,與日本多元類型劇相較,仍有進步空間,影視局雖為輔導電視業界協助製作多元類型節目,編列有335,944千元,然具體規劃與過往政策之差別皆有待檢視。此外,針對電視業之輔導政策,仍侷限於傳統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並未見OTT節目輔導政策之整體規劃,爰建請凍結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1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中,關於鼓勵電視業界製作多元類型節目之預算十分之一,共計33,594千元,俟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促進台灣戲劇類型劇多元化與過往政策之差異、具體政策、預算細目,以及對OTT節目輔導政策之整體規劃,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420、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1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中,關於促進我國影視內容在國際市場能見度,原列42,620千元,建請凍結7,6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促進我國影視內容在國際市場能見度之政策,是以國家隊概念進行整合行銷,然國家隊概念之具體規劃,與過往政策之差別為何有待檢視,且其中為提升國產節目於既有或潛力市場之銷售量,編有預算760萬元,然預算細目、既有及潛力市場之國家、過去銷售量金額、未來銷售量提升目標等皆無詳細說明,爰建請凍結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1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中,關於促進我國影視內容在國際市場能見度之全數預算,共計7,600千元,俟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國家隊行銷與過往政策之差異,以及提升國產節目於既有或潛力市場銷售量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421、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2「鼓勵製作國產紀錄片」原列35,000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獎補助費用編列30,000千元之補助對象?補助辦法或機制為何?如何藉由補助達到扶植我國紀錄片產製目標、或培育紀錄片人才目標?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422、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3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原列50,000千元,提案減列5,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歷年皆編列數位內容相關補助計畫,然雖已推動數位內容政策多年,卻未說明其計畫目的、預期成效,此外文化部於教育文化委員會針對於「政府如何因應OTT產業新發展趨勢」進行說明時,亦強調不論節目平台如何變遷,還是得以內容為王,然查歷年影視局編列數位內容相關計畫時,皆強調因不同的科技技術而補助此經費,然文化部並未說明過去執行成效與今年執行計畫之差異,故提案減列5,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423、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03「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原列50,000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本項計畫獎補助費編列達49,200千元,補助對象、辦法機制與目標為何?製作數位互動內容之經費需求遠高於一般電視節目,僅編列近五千萬之補助家數預期為何?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424、

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04推動電視產業應用數位特效加值內容」,原列5,000千元,提案減列5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已編列影視內容數位互動提升計畫,另又編列推動電視產業應用數位特效加值內容,疑有重複編列之嫌,此外,科技蓬勃發展的時代,影視局應採取更多元之播放模式,而非限定行動載具與電視節目,此外影視局亦未針對此計畫如何帶動影視製作技術升級說明,故提案減列5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425、

第3項「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592,492千元,提案凍結2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屢遭詬病的「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業模式產業創新案補助」,補助金額龐大、獲補助案件少,平均每年補助流行音樂產業4,000萬元,平均每案受補助600萬元,動輒每案補助款以100萬元起跳,卻又是當紅商業流行歌手獲得補助,對於辛苦經營的弱勢藝文團體情何以堪。又審議補助案之評審名單及獲補助之標準又未公開受大眾檢視,難昭公信。是故建議文化部就上述爭議提出解決方案,檢討現行獎補助制度,投資與補助雙軌,各領域金額合理分配,並且建立透明化之補助審查機制,公開評審名單以及詳述獲補助理由,爰提案凍結200,000千元,於兩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處理進度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李麗芬

426、

第22款3項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原列592,492千元,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一、影視音產業發展中程計畫─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104-108年)預定總經費25億,截至105年度累計編列預算9億2149.8萬,截至105年8月底累計執行數5億2046.4萬,106年度還編列5億249.2萬。但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103年度營業額300.95億元,較100年度以來已連續3年衰退,反映影視音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推動近7年來,產業發展不進反退。

表一流行音樂產業營業額及成長率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項目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營業額

28,014

29,108

31,072

30,867

30,407

30,095

成長率

3.90%

6.75%

-0.66%

-1.49%

-1.03%

資料來源:2015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第71頁、第77頁、第95頁),預算中心整理製表。

二、審計部104決算報告也指出本計畫執行缺失:1.已完成流行音樂燈光、響(控)人才演唱會執行製作及演藝執行經紀人等4項職能基準建置,惟尚無認證制度之具體推動方案,不利發揮職能基準建置之後續效益;2.鼓勵流行音樂產業人士赴海外研習以提升技術,惟無人報名;3.辦理產業輔導,業者研提之回饋計畫為補助審查項目之一,惟未能覈實督導業者依其回饋計畫具體落執行;4.產業趨勢暨消費行為調查採購案,因廠商提交之調查報告缺乏可供文化部研擬我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策略之參考意見等因素,歷經2次審查迄未結案,致未能及時提供研究成果供業者參與投資及政府研訂政策參考等情事。

三、106年度比105年度增加205.8萬,建議不予減列,但仍應凍結1億,請文化部針對以上執行缺失檢討改進,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27、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502,492千元,提案減列50,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計劃以投融資雙軌制鼓勵流行音樂產製,然針對於投融資雙軌制之運行模式,影視局均未有任何規劃與說明,亦未針對從補助政策轉移至投融資雙軌制之過渡期規劃任何配套措施。

二、此外流行音樂產業輔導計畫內容中提及,將促進民間投資、辦理交易媒合等活動,然影視局並未研擬針對企業投資影視音產業給予優惠政策,亦未與業者、創作者等建立溝通管道。

三、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編列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其中包含眾多子計劃,然查歷年來影視局之流行音樂補助計劃爭議不斷,影視局卻未針對補助政策提出改善,亦未針對補助政策有全面性的規劃。

四、106年編列辦理金曲獎頒獎典禮66,770千元,較105年預算61,820千元增加495萬,然影視局並未針對預算增加提出說明,且歷年金曲獎頒獎典禮皆有頒獎者與表演者影響得獎者發言時間之問題,金曲獎頒獎典禮106年應重新思考以得獎者角度為出發之典禮。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428、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原列502,492千元,提案刪除20,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

說明:

本項計畫獎補助款編列達287,765千元作為輔導流行音樂產業之主要方式,然補助效益常遭外界批評不公平或給予特定團體,影視局如何回應與檢討?如何協助國內流行音樂市場向海外擴展?流行音樂強化人才紮根工作、提升創意與技術力等計畫成果為何?面對亞洲如日韓等流行音樂文化強力競爭,如何輔導流行音樂產業因應?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429、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之「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預算原編列502,492千元,建議凍結200,000千元

說明:

文化部影視局為推動國內影視音產業之發展,於99年至103年第一期旗艦計畫各年度編列合計達55.57億元。惟根據立法院預算研究中心之報告,99年至103年間,國內「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之營業額成長率呈現負成長的態勢,並無因國家投入資源而改善,有無再投入大量資金之必要值得商榷。爰此,建議凍結106年度「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預算200,000千元,俟文化部向本委員會提出「振興流行音樂產業」之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鍾佳濱  

430、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度於「流行音樂產業輔導」科目編列「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502,492千元。然該計畫雖已推動7年,但產業發展並未顯著提升,尤其101至103年連續呈現衰退情形,亟待重新檢討計畫推動之方向、與產業需求之契合度及執行策略。爰提案凍結系爭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31、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中,關於協助流行音樂行銷國內外市場,原列108,916千元,提案凍結10,892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說明: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輔助流行音樂業者赴海外參展中,除歐美日國際型音樂活動外,將積極開發東南亞市場,惟查104年度11場海外行銷活動中,一場為印尼爪瓦爵士音樂節,另一場為馬來西亞動態度音樂節,然105年度5場海外行銷活動中皆未至東南亞市場,顯見如何長期建立合作關係,開拓更多東南亞流行音樂市場,以及如何與政府新南向政策為整體之配合,應有更完整規劃,爰建請凍結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01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中,關於協助流行音樂行銷國內外市場之預算十分之一,共計10,892千元,俟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開發東南亞流行音樂市場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432、

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係提升我國流行樂發展之重要工作,其中人才之培養尤為重要。然查105年度已編列「強化流行音樂經紀中介功能,輔助產業,創造星品牌……」計畫經費47,000千元,若非前項執行效益欠佳,何於106年預算竟改為「培養具市場潛力之產業人才,強化產業經紀功能」計畫,兩年不同計畫,預算竟編列相同經費,恐有新瓶裝舊酒之嫌。

此外,106年度是項計畫描述僅有「培養具市場潛力之產業人才,強化產業經紀功能」寥寥數字,此外另無任何說明及相關資訊,預算用途;對於人才之培育方式、項目、程序、執行方式等內容欠缺具體作法,難以得知相關執行方式是否切合流行音樂市場情況,且能否確實達到培養人才之效果令人質疑。

爰此,就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第1節「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說明3「強化才扎根工作」中(4)「輔助培養具市場潛力之產業人才」經費,原列47,000千元,提案減列10,000千元,並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蔣乃辛  陳學聖  

433、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02流行音樂數位互動提升計畫」,原列70,000千元,提案減列5,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編列流行音樂數位互動提升計畫70,000千元,其計畫為行政院科技辦公室主導的4G發展計畫之下的子計畫,再由文化部協助辦理,然此計畫是否將如計畫預期藉由補助音樂公司融入科技載具等方式,達到提升整體內容產業,抑或是補助後,反而是科技相關產業受惠,受補助單位將預算皆用於科技應用上,反而壓縮原有內容品質,更加速破壞原有音樂市場該有之價格與品質,文化部應思考不盲從於科技發展下衍生的補助,應回歸「內容為王」之思維,勿讓文化部淪為傷害創作市場兇手,此外105年文化部即編列此預算,然文化部亦未說明其效益為何,故提案減列1,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434、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02「流行音樂數位互動提升計畫」原列70,000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本項計畫之獎補助類編列達56,900千元預計如何補助?補助對象與預期效益?本計畫過去執行成效為何?目前國內流行音樂產業最大困境問題仍在於資金缺乏,然僅提供上述補助費用是預計補助多少團體?若多數團體僅能分配百萬以內又如何能做到數位互動效果?甚至打造台灣流行音樂品牌?本計畫之主要目標也應與產業輔導、走向國際產生連結,另應提供詳盡資料以利本院預算審查。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435、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03推動流行音樂產業應用數位特效加值內容」,原列20,000千元,提案減列1,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新編推動流行音樂產業應用數位加值內容計畫,其計畫內容為透過科技展現流行音樂,並推動科技結合音樂創作、展演及特效技術應用的產業環境,然影視局並未說明何謂透過科技展現流行音樂,亦未說明其計畫之目的、效益、補助評選機制,此外,文化部106年已編列流行音樂數位互動提升計畫,此計畫與該計畫雷同性高,文化部是否有重複編列計畫之嫌,故提案減列1,000千元,其餘凍結二分之一,俟文化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436、

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03「推動流行音樂產業應用數位特效加值內容」原列20,000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

本項計畫說明過於簡略,無法窺知本計畫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輔導或人才培育之重要性,應提供包括補助機制、計畫目標、績效訂定或過去執行成果等詳盡資料供預算審查參考。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柯志恩  

437、主決議

近年來網路新興影音串流平台興起,過去傳統發行專輯行銷模式逐漸式微,根據文化統計資料顯示從2008年至2014年實體唱片銷售額金額從1,721,894千元降至986,687千元,然而數位音樂的銷售金額卻從276,528千元大幅上升至794,176千元,數位影音媒體逐漸成為影視音主要的戰場。

歌手、主持人LULU黃路梓茵在今年成功於網路募資平台集資150萬發行EP,截至11月該發行的音樂錄影帶點閱率已將近600萬次瀏覽次數,也舉行個人首場Legacy售票演唱會,由此可見,許多網路紅人透過網路平台的方式嶄露頭角已然成為現在的趨勢,有鑑於此,影視與流行音樂產業局可研擬建立類似媒合平台,結合網路露出與群眾募資之方式,增加新秀的曝光率,藉此也能與業界做媒合連結,打造具市場潛力之新星。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438、主決議

鑑於OTT之出現,使電影節目與戲劇,能透由電腦、手機、平板等收看,不再侷限於電視,打破傳統影視節目之生產鏈,而OTT知名之業者Netflix,從2013年開創網絡影音平台節目進入艾美獎之歷史,因網路影音業者加入,使得美國電視劇競爭激烈,影集與節目製作數量、預算、品質逐年提升,然台灣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僅限於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OTT業者不屬於金鐘獎獎勵對象,為促進OTT原創節目之發展,爰建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OTT網路影音平台節目納為金鐘獎獎勵對象,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439、主決議

查台灣近八年收視率前十名之電視劇類型,主要為家庭劇與浪漫劇,其他類型戲劇相當有限,與日本多元類型劇相較,仍有進步空間,影視局雖為鼓勵電視業界製作多元類型節目,編列有335,944千元,然具體規劃與過往政策之差別皆有待檢視。此外,針對電視廣播業之輔導政策仍侷限於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並未見就OTT網絡影音平台輔導政策之整體規劃。爰建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與過往促進台灣戲劇類型劇多元化政策之差異與整體規畫預算細目,以及OTT網絡影音節目輔導政策,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440、主決議

電視劇與電視節目之吸引力與收視成績,與劇情內容息息相關,然台灣大專院校,編劇與企劃相關科系極為有限,現行人才培養政策,多以業界從業人員為主,然影視局於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中,除培育業界人才外,針對學校辦理學程教育亦有相關補助,另查韓國經驗,編劇人才多為學校培養,近年來也積極成立相關科系,台灣電視內容產業之基礎人才亦應向下扎根,爰建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與教育部,研議於大專院校培養編劇、企劃相關人才計畫,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441、主決議

電影分級審議制度運作至今有許多問題,如評審費用過於低廉,導致審議委員出席意願低落,審議會審議過程,並未強制委員間需有討論思辯形成共識之過程,且審議多侷限於規範字義過於僵化,並未探求影片傳達之理念,審議理由也未全面公布;另有關參加影展之影片,若未為商業放映分級,於參加各影展時,因不同主辦單位及舉辦期間,需多次申請准演執照及分級審議,甚至有同部電影於不同影展分級審議結果不同,且相關審議申請程序大量人力、物力,為提升分級審議之公信力及促進影展蓬勃發展,爰建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電影分級審議之評審費用、審議討論機制與審議理由全面公開,以及由影展自行分級審議之可行性、審議申請程序簡化與電子化等相關問題,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報告,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442、主決議

檢視106年度預算,針對電影業者、廣電業者及流行音樂業者之海內外行銷輔導預算編列高達1.9億元,然相關拓展國際市場與海外行銷之政策,並無細目預算說明,且106年度關於海外行銷之關鍵績效指標,僅針對廣電業者設有參與國際影視展之電視節目490部次之目標,對電影與流行音樂兩類業者則未設定目標,不利相關海外行銷政策成效之檢視,爰建請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促進影視音業者海外行銷各項政策預算細目之編列,以及各業之預期成果,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443、

第3款「規費收入」、7款「其他收入」分別原列50千、25,780千元,合計增列1,000千元。

說明:

一、傳藝中心106年度歲入原列26,630千,和上年度相同,但比前年度決算39,116千,減少1248.6萬,雖然主要是園區的委外經營權利金,但為鼓勵國人旅遊並親近藝術園區,應鼓勵增加客源、場地設施使用,但傳藝中心的使用規費收入、其他收入分別比前年度決算少了14.2萬、130.7萬。

二、傳藝中心不該自我設限,建議歲入增列100萬。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44、

有關「一般行政」部分,原列282,717千元,提案凍結五分之一,俟國立傳統表演藝術中心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鑒於傳藝中心為國內傳統藝術與戲曲之重鎮,同時承擔傳統戲曲表演與文化推廣之功能,然在近年傳藝中心在戲曲中心與宜蘭園區之施政中心擺盪問題,也凸顯出文化部對傳統藝術的施政方向,以及傳藝中心等園區營運方針尚待確認等問題,然而如無法確認營運之方向,預算執行效益也勢必會失去其效益。是故,文化部應偕同傳藝中心清楚說明目前營運狀況與未來方向,爰提案凍結預算五分之一,俟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445、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目前進用臨時人員6人,其中3人進用年資達5年以上,顯有長期雇用之情形,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為限,本委員會曾決議要求改善,然未見任何成效。文化部應檢討其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7,162千元之三分之一,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二、然文化資產局目前進用臨時人員6人中有3人年資超過5年,實與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性質不符合。若有長期人力需求,實不應以聘僱臨時人員便宜行事。

三、且本委員會曾決議要求改善,卻未見任何成效,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7,162千元之三分之一,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46、

第22款4項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原列561,272千元,減列100,000千元。

說明:

一、「傳統藝術中心業務」原列561,272千,其中補助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317,000千,辦理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但「跨原定105年度由作業基金自籌部分全數未執行,原預計基金自行負擔2億0,870萬元,但截至8月底止僅權利金收入實現1,053萬元,卻又將該筆權利金收入改變規劃為基金年度賸餘,預算編列顯欠核實。

二、「跨藝匯流傳統入心」跨域加值發展計畫及臺灣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截至105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2億6,214萬4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僅22.83%,累計計畫執行進度7.59%,亦較預定進度14.72%落後7.13%。臺灣戲劇藝術中心籌建計畫也落後8.61%。

三、臺灣戲曲中心籌建計畫進度延宕以及高雄豫劇藝術園區文資審議時程未如預期等因素,均已嚴重影響後續試營運規劃與執行,應就落後原因檢討加強辦理,並為落實作業基金自償原則,避免105年度實際由公務預算支應全部計畫經費之情況重演,建議減列一億。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47、

有關「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部分,原列561,272千元,提案減列27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凍結部分俟國立傳統表演藝術中心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鑒於傳藝中心為國內傳統藝術與戲曲之重鎮,同時承擔傳統戲曲表演與文化推廣之功能,然在傳藝中心園區中,典藏諸多重要傳統藝術書籍,但卻未見相關之的推廣及充實,而傳統戲曲的市場所面臨振興、從業人員年輕化與跨界經營等政策面向部分,傳藝中心亦仍以補助為主要手段,鮮見具體成效。爰提案272千元,凍結預算五分之一,凍結部分俟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448、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之「傳統藝術展演交流與推廣計畫」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577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49、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之「京劇之展演與發展計畫」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3,600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50、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之「台灣國樂展演與發展計畫」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1,942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51、

第1目「雜項收入」原列15,526千元,增列2,000千。

說明:

一、第1目「雜項收入」原列15,52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06千元,但比前年度決算18,026千減列250萬元。國立台灣美術館106所有歲入2,602.7萬,也比104年度決算2,973.8萬,減少371.1萬、減幅達12.47%、超過一成多。

二、為鼓勵美學扎根基層,國立美學館及所屬分館應該更敞開大門,吸引更多民眾參觀,為彰顯拓展參觀人數及場地使用率,明年應增列歲入200萬,比104年度決算的標準還少50萬,應容易達到要求。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52、

業務費用中除一般行政外,原列267,555千元,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立台灣美術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鑒於目前各地之生活美學館前身多為各地之社教館,然於101年因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改制為文化部,依據「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國立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美學生活館業務調整為推廣鄰近縣市之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面向。然查目前各地生活館之運作狀況,仍多停留在社教館年代思維,致使生活美學館之推廣手段多以補助為主,為使相關業務推廣效益擴大,爰建議美學館可評估朝專業化發展,並做為引導中央政策落實與地方溝通的詢問站,由文化部配合協助相關專業人員輔助,提供各式諮商,例如文資修復、表演團隊的了解、視覺藝術脈動,除可地方藝術團體發展,亦可作為地方培力據點。是故生活美學館相關業務費用部分,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俟國立台灣美術館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453、

第2目「美術館業務」原列198,334千元,減列20,000千,凍結10,000千元。

說明:

一、第2目「美術館業務」原列198,334千元,比上年度增加10,550千,但說明(4)新增「台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藝術應用發展」4,071萬6千元,此為自106至109年度,共四年期中程計畫,但未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等完整資訊,不利預算審議。所謂的「藝術應用發展」內容為何?

二、該館表示此計畫是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102-105年、25億7千多萬)計畫之延伸,此計劃的成果為何?是執行很好所以要延伸嗎?還是執行不佳才要繼續?且依據該館提供103年度至105年度8月底止有關價值產值化計畫執行成果,其中藝術數位內容加值應用開發衍生品收入分別為74萬6千元、113萬3千元及156萬元,雖有逐年增加跡象,但政府投入資源與產生實不成比例。

三、另辦理藝術資產典藏相關運用發展行銷計畫項目,以粉絲專業按讚數及打卡次做為績效衡量指標,粉絲按讚數無法看出對藏品價值產值化究竟有何效益?提案減列2千萬,並凍結1千萬,俟文化部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54、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美術館業務」項下之「美術推展工作」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26,583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55、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目前進用臨時人員5人,全數進用年資達10年以上,顯有長期雇用之情形,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為限,本委員會曾決議要求改善,然未見任何成效。文化部應檢討其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9,057千元之三分之一,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二、然文化資產局目前進用臨時人員5人中全數年資超過10年,實與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性質不符合。若有長期人力需求,實不應以聘僱臨時人員便宜行事。

三、且本委員會曾決議要求改善,卻未見任何成效,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29,057千元之三分之一,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56、

第22款6項2目「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原列142,601千元,減列30,000千元。

說明:

一、工藝研究發展中心106年度新增工藝增值計畫5,390萬4千元。但本計畫只是過渡性的短期計畫,計畫效益及前瞻性倍受質疑。本計畫以1年為期,又僅以人數(工藝專業人才培育1年500人)及產品件數(研發工藝設計產品件數75件)兩項量化績效指標,欠缺培育之人才對產業之助益與影響、工藝產品設計之品質及後續應用或衍生價值等之實質效益之評估(或衡量)指標。

二、文化部電子商務於103年8月1日開始試營運,於同月20日完成系統轉換並正式上線。104年網路商城上架工藝品75件,成交金額2萬1,789元,同年10月18日結束虛擬通路;寶島時代村─工藝臺灣一條街進駐案於103年12月15日正式簽約,104年1月18進駐、同年2月13日正式營運,同年3月1日結束,其間進駐廠家共8家,交易總額24萬6,157元。以上顯示工藝行銷通路(平台)營運結果之成效未盡理想,且實際運作時間僅短短數月即宣告結束。

三、文化部統計,自99年至103年間我國工藝產業家數雖由1萬2,571家增加至1萬2,815家(增幅1.94%),惟同期間整體工藝產業營業額卻由1,573.84億元下滑至1,220.19億元,衰退幅度高達22.47%,顯示工藝產業加值應用之發展成效不彰,故減列3千萬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57、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項下之「推展工藝研究發展」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6,218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58、

3款191項1目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原列5,285千元,增列800千元。

說明:

一、國立台灣博物館106年度「場地設施使用費」原列528.5萬元,只比105年度增加20萬元,但比前年度決算613.6萬,減少85.1萬,博物館應該鼓勵國人參觀、參與。

二、國立臺灣博物館應展現企圖心,建議歲入增列80萬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59、

國立台灣博物館目前進用臨時人員9人,其中4人進用年資達5年以上,顯有長期雇用之情形,考量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應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為限,本委員會曾決議要求改善,然未見任何成效。文化部應檢討其臨時人力之運用,回歸臨時性本質。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74,634千元之三分之一,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始得動支。

說明: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二、然文化資產局目前進用臨時人員9人,其中4人進用年資超過5年,實與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性質不符合。若有長期人力需求,實不應以聘僱臨時人員便宜行事。

三、且本委員會曾決議要求改善,卻未見任何成效,故凍結「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74,634千元之三分之一,待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60、

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4.展覽館土地租金」,原列2,970千元,建請凍結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國立臺灣博物館之本館展覽館前身為「故兒玉總督暨後藤民政長官紀念館」,於大正四年(西元1915年)落成,後因政權更迭,中央、地方分治,現展覽館之土地所有權人轉為台北市政府,形成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築所有權人不同之情事,亦使國立臺灣博物館每年需向台北市政府繳納土地租金;文化部及國立臺灣博物館應思考對應之策略,並研議將展覽館之土地移撥至國立臺灣博物館管理;爰建議凍結三分之一,俟文化部及國立臺灣博物館就上開事項進行研議,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461、

第22款7項2目「博物館業務」原列270,912千元,凍結40,000千元。

說明:

一、博物館系統建置計畫係「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105年度至108年度)」之有形文化資產多元發展子計畫,乃「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二期計畫(99-104年度)之延續,預定總經費為7億5,400萬元,計畫目標為:接續進行「臺博鐵道部博物館」、「臺博館本館」兩處博物館之整修、建置與博物館再利用展示。

二、「博物館業務-博物館系統建置計畫」科目編列2億100萬元,供辦理古蹟修繕及修復再利用工程等所需經費,但105年度預算數全數未執行,截至105年9月20日止,105年度預算1億3,640萬2千元全數未執行,以上凸顯該館未俟計畫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導致巨額預算資源無法執行之窘境。

三、立院預算中心指出臺灣博物館辦理博物館系統建置計畫未核定即逕先編列預算,預算編列程序容有檢討空間。復因未審酌計畫未核定前預算不得動支之限制,持續推動相關工程,顯有欠當,為免衍生履約爭議,允應預為籌謀因應並促請加速審議作業。

四、建議凍結4千萬,以促其加快行政效率,俟向執行進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62、

第22款8項2目「館務業務活動」原列199,787千元,減列2,000千,凍結20,000千元。

說明:

一、史前文化博物館106年度預算案於「館務業務活動-南科館整體計畫」科目編列9,056萬元,但南科館新建工程三度修正、進度延宕,截至105年8月底止,核算累計預算執行率僅42.32%,落後26.90%。

二、史前文化博物館106年度預算案於「館務業務活動」工作計畫項下新增編列「南科分館-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934萬2千元,係供南科分館籌備營運之行政工作維持費。但南科分館整體興建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逾半計畫未完成,恐影響營運時程,能否於106年度如期試營運,頗值懷疑。

三、該館預定106年11月開始試營運,惟部分項目卻估列全年需求,顯有欠合理。據該館說明資料顯示,部分項目如水電費、其他業務租金、保險費及國內旅費等,均估列全年度(12個月)預算需求,另臨時人員酬金亦自7月或8月份開始分別估列5至6個月不等之薪資需求,此與預定試營運時間(106年11月開始)不符,預算編列高估423萬2千元,顯有欠核實。為促其加快行政效率,提案減列200萬,並凍結2千萬,俟向執行進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463、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館物業務活動」項下之「展示推廣教育活動業務」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2,200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64、

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該計畫預算編列機關、科目散落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相當瑣碎不全面,且未見電視節目相關計畫,亦未對市場趨勢與資訊完整掌握,顯見計畫周延性不足。爰凍結該計畫分支計畫之一「館物業務活動」項下之「考古與史前文物之規劃」中「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劃」1,204千元,待文化部將該計畫做完整說明並提供報告,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後,經全體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一、該計畫預算分散於文化部、影視局、傳統藝術中心、臺灣美術館、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及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6個機關14個分支計畫項目編列,瑣碎不完整,不利預算審查,無法審視計畫全貌。

二、電視節目擴散性與滲透性很強,無論是用何種載具播放,都是頗具效益的文化交流工具。然該計畫國際電影文化交流、臺灣電影工具箱、跨域宣傳臺灣流行音樂、臺灣公廣集團國際交流等4項主要內容,未見具體有關電視節目產業推動計畫。

三、該計畫第一期策略包含發展兩岸夥伴關係、推動臺灣影視音大陸發展、兩岸跨區文化合作等,期透過大陸市場邁向國際舞臺。然目前我國電視節目有多少輸出大陸、大陸市場喜愛何種類型節目,均未見相關報告,顯見對影視產業發展趨勢掌握不完整。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465、

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項下「11南科分館─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原列9,342千元,建請凍結三分之二,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經查,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館預計於106年11月營運,惟截至本年九月底止,該館興建計畫之工程進度為77.67%,較預定進度落後9.27%,105年之年實際進度為47.64%,較年預定進度落後24.45%,該館能否如期於106年度營運,頗有疑問;爰建議凍結三分之二,俟文化部及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就上開事項進行檢討,並於半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1、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6年度支出19億4,423萬8千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3億8,771萬9千元,增幅高達24%。而分析其收支預計表發現,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收入,扣除政府公務預算補助後,其來自於本業及其相關收入僅有7.9億餘元。兩相對照之下,支出是實際上本業收入的兩倍,有檢討必要。又查,本年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已赤字1,448萬9千元,超出上年度赤字974萬1千元,為避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持續累積赤字,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6年度支出19億4,423萬8千元,參酌其上年度決算數,減列3億元;餘數凍結二分之一,俟向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就其赤字增加原因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業務費用」,原列276,273千元,建議凍結2,000千元,俟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國家成立表演藝術中心之目標是提升我國文化水準,建立國民之美感鑑賞力,因此所屬三場館一團不以營利為考量,係為維持文化之品質,以避免過度商業導向影響國家級場所之地位,然而場館設置於北中南,係為讓全國國民充分享受到國家級藝術表演機會,除此之外也應評估設置於當地之外溢效果(Spill-Over Effect),因此建請目前已經營運之場館兩廳院、臺中歌劇院以及國家交響樂團,提出外溢效果報告。爰凍結業務費276,273千元之2,000千元,俟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機械與設備」中「資訊設備」,原列5,100千元,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兩廳院售票系統今(105)年9月發生個資外洩的詐騙案件,並有會員被詐騙集團成功詐騙金錢。兩廳院售票系統擁有長年大量會員個資,資訊安全保護需要格外重視,請兩廳院提出售票系統加強資訊安全防護計畫。另,目前兩廳院售票系統雖然提供超商取票服務,但只能於線上信用卡先行付費,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研議,提供超商訂票與超商付費之服務,讓民眾更方便使用售票系統。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4、主決議

近年外界對於國家兩廳院之節目檔期安排、評選機制有諸多批評,其中開放民間檔期過少,致使民間團體在申請場地時必須經過評選,並進行節目分級後才再決定是否能登台,惟其評選機制也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績效評鑑委員指出,應檢視、省思現行內部相關評審制度規定是否合理公平等,並可委託專家學者針對現行節目評選制度進行評鑑,檢討是否有需要改進之地方。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5、主決議

近年網路影音串流技術發達,表演藝術節目於網路平台上架收費播放也日漸成為世界潮流,因此建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可參考柏林愛樂、英國國家劇院、Apple Music Festival等國外單位或藝術節,研擬建立國表藝中心網路節目播放平台,藉由與表演單位簽約合作方式,同時以收費方式撥放於國家兩廳院、國家歌劇院、衛武營等演出的國內外節目,讓對於無法至現場觀賞表演的民眾也能夠欣賞表演節目,也能使臺灣表演團體作品藉由網路傳播方式走向國際。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吳志揚

6、主決議

台中國家歌劇院於105年8月25日由台中市政府捐贈予文化部,105年8月26日正式開館。惟歌劇院卻遭外界批評設計與施工不符合營運使用需求,空間規劃不合理,除民眾進場動線差,表演者後台空間不足,表演者進入展演場狀況混亂,歌劇院將最大比例之占地規劃為商店及餐飲店致實用空間不足,台中國家歌劇院遭外界批評實用空間不足,允宜檢討俾使空間運用符合表演者需求,又歌劇院編列部分廠商駐店租金收入及回饋金收入與其他場地比較似有偏低,爰要求歌劇院租金收入允宜檢討覈實編列,並以書面報告於三個月內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7、主決議

近來外界對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之節目安排及服務品質有諸多批評,例如有表演藝術團體或工作者批評兩廳院宣稱3成場地時間開放外租,7成為自製節目,然實際給民間檔期時間僅占整體15%,甚至因為檔期時間過少,民間團體多只能排候補,等待兩廳院釋放檔期,甚至民間團體之演出,需經過評審評議,分為各等級後,再決定是否能登台,且演出者卻需送影音資料審查,檔期也只能挑兩廳院自製節目後剩下之檔期。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對於節目檔期之安排,有加強與外界溝通說明之必要,且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肩負台灣藝文產業領頭羊角色及扶植國內表演團體之目標,對於表演節目規劃,應考量表演品質外,亦應考量國內表演團體需求,宜重視社會各界意見及觀感,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提出檢討修正,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8、主決議

經查,臺中國家歌劇院104年度因工期延後,部分預算項目無法執行,如人事費賸餘1,200萬元、勞務成本下修689萬5千元、部分業務及管理費用下修1,821萬元,合計3,710萬5千元,惟其未保留該經常門之預算,轉而移用補足「設計與施工不符合營運使用需求之項目」、「啟用前必要之新增工程或設備不足」之資本門預算。該預算移用未以變更或新增的方式納入計畫,反而是直接進行二度施工或增置設施,此作法恐有欠妥適,且排擠後續經常門預算之營運支出。爰要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針對此事進行檢討,並提出報告送交本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9、

業務費用中「公共關係費」部分,原列1,637千元,提案減列637千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台中歌劇院自今年九月開幕後,屢屢發生公關處理危機,顯見在公共關係之處理與應對上除應有資源錯置問題外,亦仍有諸多改進空間,為促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積極面對相關問題,並作為未來衛武營藝術中心開幕相關活動之參考。爰提案減列637千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10、

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台中國家歌劇院」部分,原列1,011千元,提案減列111千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向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台中歌劇院自今年九月開幕後,屢屢發生公關處理危機,顯見在內部人員之教育訓練上出現明顯不足,如何改善既有之教育訓練內容,強化內部工作人員之知能,是台中歌劇院未來須積極面對問題。爰提案減列111千元,其餘凍結五分之一,俟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張廖萬堅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先從文化部的歲入開始處理,柯委員志恩的第1案是歲入總預算數。就從2至5案細項的規費收入開始討論。提案委員有李委員麗芬、黃委員國書、許委員智傑、蔣委員乃辛等。

柯委員志恩:因蔣委員乃辛尚未到場,本席先幫忙說明,蔣委員乃辛提到場地設施使用費已比前年度的決算少了200萬元,且105年的預算已經減列了,為何106年又再減列?請台灣歷史博物館說明。

王館長長華:有關場地設施使用費的部分,雖然我們長年持續努力,卻有諸多因素導致入館人數下降,所以還無法追上歲入目標,我們仍持續進行各種努力,例如異業結盟、套票、行銷、宣傳等,希望能夠增加收入,可否請委員酌情,就依照我們的歲入額度?

黃委員國書:台南歷史博物館從開幕到現在幾年了?

王館長長華:5年。

黃委員國書:這5年來是很受歡迎的,每次去都是人山人海,遊覽車一台接一台,展演內容非常親民,很容易看得懂,一點都不艱深,本席去過幾次,看不出任何理由致使參觀人數下降。請說明人數下降原因。

王館長長華:謝謝委員關心,我們的展示也力圖讓連不讀書的人或不識字的長者都能理解。

黃委員國書:你們的參觀人數要比南海路歷史博物館和二二八紀念館多太多了。

王館長長華:人數下降有兩個因素,第一、外部因素是故宮南院、奇美博物館和其他娛樂設施的開放都會吸引人潮,第二、本館對於預約的學生團體是不收費的。

黃委員國書:本席提案增加200萬元,不然給你們一個目標,減到100萬元。

主席:增列100萬元嗎?請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委員的建議就請台南歷史博物館來努力。剛開幕時的確有熱潮動能,之後就會稍微退去,館長也在積極尋求新的展覽與內容,就依委員建議繼續努力。

黃委員國書:再策劃一些特展,一年辦一場大展就會吸引人潮。

蔣委員乃辛:規費收入部分本席提議增列120萬元,次長那天在我那邊說可以。

主席:次長要負責任,好好輔導史博館策展。就增列120萬元。

鄭部長麗君:好,我們努力。

主席:規費收入部分,增列120萬元。再來討論財產孳息的部分,本席也有提案,6至9案有關文創園區權利金、國美館和其他場館的財產孳息及藝術銀行,請文化部說明。

蕭館長宗煌:藝術銀行的收入103年是111萬7,400元、104年是151萬7,800元,委員希望增列100萬元,則是186萬元,原則上已超過增長的幅度,我們努力看看。

主席:其他委員有意見嗎?張廖委員提案要求權利金的部分增列100萬元。請文創司說明。

陳司長悅宜:有關文創園區歲入的部分有兩種,一種是租金、一種是權利金,租金是在訂合約時就已明列,且與地價稅有關,這部分不太容易調整,但權利金部分委員很關心,文創司盡量努力,可否以增列100萬元為主?

主席:目前討論6到11案,剛才國美館蕭館長說原列數是86萬元,吳委員思瑤提案增列100萬元。

吳委員思瑤:我們溝通過,就酌增100萬元,應該可以達成。

主席:文創園區的權利金和租金收入是吳委員思瑤和張廖委員萬堅的提案,請部長補充說明。

鄭部長麗君:因租金是隨公告地價和國產法的標準,權利金的部分,在可以的額度內,司長說會盡量努力。

張廖委員萬堅:權利金是變動的,比較有機會增加,是希望能提高效益,所以就增列100萬元,大家努力看看。

主席:吳委員思瑤關於藝術銀行的提案是增列100萬元,文化部同意並努力。張廖委員有關權利金部分也是增列100萬元,文化部遵照辦理,願意努力。6至11案財產孳息項下有關權利金和租金收入,總共增列200萬元。

吳委員志揚:本席附帶決議,有關文創園區委外經營的部分,很多委員提到本土的太少、餐飲的過多,會變成餐飲特區,建議文化部要拓展質的部分。

鄭部長麗君:吳委員的意見,很多委員其實都提過,我們也已經組成五大園區檢討平台,近年來的餐飲比例已有下降,我們和各園區都願意再加強檢討。

主席:吳委員,部長回應已建置檢討平台,就請他們隨時到委員會來跟各委員報告。接下來處理12案和13案。

蔣委員乃辛:請文化部說明,這筆收入在104年的決算是4,500多萬元,跟今年編的預算數差了3,000多萬元,請問105年到現在為止的收入是多少?

主席:請文化部說明。

陳司長登欽:104年的決算出現兩筆較大的錢,其中一筆是台中大都會歌劇院的新建計畫內剩餘土石方出售的部分有1,800萬元,另外一筆是台電使用新板特區特專三用地的租金,104年這個合約就結束了,所以這兩筆款項是沒有列入原來104年的預算,但反映在決算內,所以看起來有增加,但事實上都是臨時增加的。

蔣委員乃辛:台電是多少錢?

陳司長登欽:大概1,000多萬元。

蔣委員乃辛:加起來才2,000多萬元,差了3,000多萬元耶!105年到現在為止的收入是多少?

主席:誰可以補充說明?

鄭部長麗君:那是104年一次性事件的收入。

蔣委員乃辛:台電的1,000多萬元加上大都會歌劇院的1,800多萬元是2,900萬元,中間還差300萬元。本席就不堅持己見,支持主席的意見,增加500萬元好了。

主席:本席願意降為增列100萬元。

蔣委員乃辛:照剛剛的說明還有差300多萬元。

主席:本席也支持蔣委員的提案,請文化部再努力,雖然是104年單一事件多出來的預算數,但委員要求增列歲入,是希望文化部積極開闢財源。

蔣委員乃辛:很多都是研究推廣的,應該多開一點這種班嘛!它們都是收支並列的方式。

主席:可否就如蔣委員所說,我們增列200萬元,可以嗎?

蔣委員乃辛:可以,沒問題,多開兩班就好。

鄭部長麗君:尊重召委和蔣委員,增列200萬元。

主席:好,12案、13案就照蔣委員所提增列200萬元,大家一起努力開闢財源,好好來策展、開班,文化事業是要靠推廣。歲入部分,柯委員可否就照剛剛細目的部分增列就好?

柯委員志恩:好,超過400萬元了。

主席:接下來,處理文化部歲出部分。歲出部分14、15、16、17案都是柯志恩委員的提案,請柯委員說明。

柯委員志恩:這部分我是總體來提出,首先有關人力的問題,我還是強調我不堅持,我只是提案。目前為止,106年度非典型人力大概是207人,已達預算員額320人的64.69%,我認為使用非典型人力有欠合理,因為討論到有關人事的部分,我不堅持,但需要一份報告來說明。其次,後面3案比較有問題,國內旅費編列2,082萬元是大陸旅費的5倍,是國外旅費的將近3倍,我認為預算書沒有對國內旅費詳細描述。再者,現在政府在推動南向,南向的旅費只編列159萬元,大陸的旅費卻編了1,100多萬元,兩者不成比例,到底現在已經開始傾中了,是不是?對此請提出說明。最後,我最大的疑問是短程車資541萬5,000元,基本上,每天要花1萬5,000元計程車費,106年度文化部已經有27部公務車、70萬元油費,在政府財政拮据之下,短程車資居然要541萬元,我認為這部分絕對有浮編之實。

鄭部長麗君:有關人力的部分,先請人事處處長說明。

黃處長建智:因為文化部前身是文建會,民國70年成立時,只有80人,預算僅有2億元,經過幾年來的增加,預算在100年已經變成100億元。後來我們要增加人員時都剛好遇上行政院要求配合組改,不讓我們修編,所以人員一直未增加,而以臨時人員來替代。99年中央政府總員額訂定以後,限定一定要降到16萬,剛好101年文化部成立時,又被這個限制卡住,所以我們組改時,是以現有員額移撥,因此整體人力並未增加,只好繼續聘用這些臨時人員。其實我們有控管臨時人員,依照行政院給我們的派遣員額是322人,臨時人員是96年之前就有,目前人力已經很拮据,如果下年度的預算再凍結,勢必影響業務推動,因此希望可以提供書面報告。

主席:人力的部分,預算照列,因為柯委員不堅持,你們給他一份詳實的書面報告,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我們就提供一份書面報告給柯委員。我們盡可能努力請增正式人力,希望不再增加臨時人力,因為明年預算成長17%,同仁業務比較吃重,我們會照這個方向努力,給柯委員書面報告。有關旅費的部分……

主席:14、15、16、17案都是柯志恩委員的提案,我們還沒有進入一般行政的部分。

蔣委員乃辛:剛剛柯委員講到人事費用,本席的19案及21案也是人事費用,是一樣的案子,等一下再談嗎?還是一起談?

主席:如果大家同意,我希望一般行政可以一起談,因為都是有關基本行政及人力的部分,一起談OK!

蔣委員乃辛:如果我的印象沒錯,之前鄭部長任委員時非常關心人力問題,一是約僱、另一是非典人力,如何降低這些人力都是大家相當關心,今天看到文化部增加3名正式職員,是有努力的!可是未來非典人力計畫如何減少約聘僱人員?雖然文化部目前業務增加,不過委外的辦公室人員也在增加,如果把委外辦公室的相關業務也算入其中,人員還是在增加。基本上,我們不會刪人事費,因為刪了就有人沒有薪水、沒有工作,可是我們是不是凍結一點,給書面報告,好不好?針對約僱、非典人力及正式人員編制增加的部分,文化部有沒有一套具體作法?

主席:請求各位同意,我們既然要談人員的部分,連同一般行政第1目,一起討論30案。

李委員麗芬:我的20案也提到人員維持的部分,除了進用專職的正式人員之外,如果你們僱用派遣人員,希望能夠維護相關派遣人員的工作條件,那個部分我就不堅持凍結。昨天次長有來說明,整個派遣的部分要做一個專案,麻煩之後這份報告提供給我參考就可以了。

22案是關於電影文化園區,本來以為是預算少列,昨天說明是已經用科發基金爭取到更多預算,所以本案我也不堅持凍結。

主席:就照列。

李委員麗芬:23案一樣是臨時人力的部分,就不再凍結。26案建築部分50萬元,也不凍結,因為那個地方需要維修經費。

主席:就照列。

吳委員志揚:我的24案,一樣也是有關文化部臨時人員,56人中有30人年資超過5年,這個比例太高而且年資太久,應該趕快正常化,不然就擴編。以前我在縣政府,每年都被議會盯這個,同樣地,我們也要電中央政府。你們要改進!

蘇委員巧慧:我的25案,一樣是有關臨時人員的部分,剛剛文化部已經解釋,看得出所有委員關心的點都一樣,對文化部的看法都是覺得有一點進步,還是有更多的期許。我建議剛剛這份報告不只給柯委員,而是給所有委員,做為未來評量的基準,就看主席裁示,這部分是不是少凍一點,提送書面報告即可?

主席:28、29、30案是通案,我們把這3案通案的部分送朝野協商,讓院會統一處理。

鄭部長麗君:有關人力的部分,剛剛蔣乃辛委員特別提到,我知道過去教委會非常關心政府部門臨時人力的使用情形,大方向我跟大家都有共識。第一、在現行既有進用臨時人力的情況下,我們會注重權益的平等及相關福利,所以已經責請次長跟同仁定期檢討。第二、我也朝請增正式人力的方向在努力,我們是少數請增成功的部會,會持續就業務的需求跟行政院溝通。第三、希望未來盡量不增加進用臨時人力。我們會就以上各點努力,給各位委員書面報告。

主席:請求大家支持同意,在一般行政項下4億5,000多萬元預算中,凍結3,000萬元。

柯委員志恩:剛剛短程車資的部分還沒有解決!

主席:我們先談人力的部分,那個部分我們等一下可以處理。一般行政中分為人員維持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這2項下都有大家所關心非典型人力運用的問題,一般行政部分凍結3,000萬元,再以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如何降低非典型人力並增聘正式員額,即人力改善的書面報告。

有關剛剛柯志恩委員關心旅費配置的部分,請說明。

李次長連權:短程車資主要是給外部委員使用,這不是給同仁坐的。

柯委員志恩:一人一部太多了,而且你們還有27部車!

李次長連權:這不是給同仁坐的,而是給委員!去年總共召開1,929場次的外部會議,平均每天召開會議約7.7次,如果以每次5至10位委員來計算,大概有70人次,現在計程車費來回大概600元。

柯委員志恩:你們每天花1萬5,000元?

李次長連權:對,新莊,提供一份說明給委員。

鄭部長麗君:還有附屬機關。

主席:我看到旅費的部分是整個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加總起來。請文化部說明所屬機關總共有多少個,會用到這筆經費?

李次長連權:這筆費用是文化部部本部的,每天短程車資來回600元,只要一天開會7場次,以4位委員計算,一天的計程車費就1萬6,800元。

柯委員志恩:你們的公務車在幹嘛?70萬元油費又在幹嘛?

李次長連權:大部分是主管的車子。

柯委員志恩:27個?

李次長連權:那是5個附屬機關……

主席:誰可以詳細回答,包括計算詳細數字?

黃處長智韜:541萬5,000元是包含本部及所屬5個附屬機關的短程車資。

主席:5個附屬機關?

黃處長智韜:對,5個附屬機關是歷史博物館、文學館、交響樂團、人權博物館及衛武營中心,不是只有本部,目前短程車資都是外聘專家學者用的,部裡只有6名駕駛,其中4名是部次長駕駛,另2名是公務車駕駛,公務車都是按派,今年1月至11月已經派了515次,所以我們還是按照規定派車。主要是因為文化部位處新莊,地處偏遠,來回就要600元左右,委員前來都要報計程車資,不然他們就不來參加諮詢會、採購評審會等等。以去年一整年來算,總共是……

蘇委員巧慧:我支持柯委員嚴審國家預算,這真的是該做到的事,也是我們的職責。不過,我覺得如果文化部真的有這樣的單據可以核銷、檢具,身為一名長期文化工作者,出席費2,000元已經很少了,如果不給車馬費,真的無法找到好的評審我同意這一點。我已經質詢很多次了,要有好的委員才能幫我們把關文化政策,如果文化部能提出詳實單據被檢核,我支持這筆預算要花下去。

主席:至於大陸旅費,柯志恩委員的15、16、17案都是有關旅費的部分,請詳實說明。

洪司長世芳:事實上,目前整個部裡預算的出國旅費分為兩部分編列,一是大陸旅費,另一是出國旅費,都有額度上限,所以我們編列有極限性,以近幾年的編列而言,國外旅費逐年上升,大陸旅費逐年下降。事實上是以兩個框架在編列,我們每年編列大陸旅費及出國旅費,南向都放在出國旅費的部分,南向政策目前占出國旅費20%左右,實際比例很低。

鄭部長麗君:因為我過去也關心出國旅費分配比例的問題,我到任後才發現,行政院對於整體出國旅費有管控,不得成長,等於有一個天花板限制,但是中國旅費部分沒有限制,過去幾年可能順應業務,到中國大陸的旅費成長。前屆委員會希望文化部調整這部分的比例,其實部裡已經調整,前幾年降低了中國大陸旅費,我覺得下降的差不多了,可以維持這樣的比例。這是來自於整個結構性的限制,恐怕須整體思考旅費是不是需要訂這樣的上下限,或是應該依著業務處理?其次,新南向部分的比率現在是出國旅費的20%,屬於出國旅費,因為是第一年,初步先這樣編列,因應未來業務成長,接下來,我們會照實質需求來編列。

柯委員志恩:我還特別提到預算書缺乏對旅費詳細描述,我同意你剛剛說是結構性的問題,可是到底其中做了哪些,我並未在預算書中看到詳細規畫,這也是我提出質疑的原因。

洪司長世芳:我把整個出國明細的計畫給委員,好不好?我們有這些計畫。

主席:柯委員,我們可以處理了嗎?因為他們說可以把詳實具體的書面資料送給你,有關旅費的部分,我們是不是酌凍?柯委員提到國內旅費凍結三分之一,有點高!

柯委員志恩:這部分我們剛剛說凍結,還沒有說要減列,你要整體處理嗎?

主席:因為你有3個案子,旅費屬於業務費,是不是就業務費項下整體處理?

柯委員志恩:我認為還是要減列,不必減列300萬元,但需要減列100萬元。

鄭部長麗君:我已請同仁準備106年預計出國計畫,立刻提供給委員參考。

柯委員志恩:這麼多的預算減列100萬元,應該算是還好,而且你可以把業務費項下總共減列100萬元,這筆預算總計是多少?我覺得應該減列吧?

吳委員思瑤:柯委員,你確定哪些比較大項的要減列,我們再來考慮。部裡已說明過他們都是核實編列,花多少才核銷多少,業務費的部分真的不能這樣處理。

主席:請文化部再說明一下。

洪司長世芳:我們共有七個業務司、兩個局、五個處和十九個附屬機關,僅編列了1,000多萬元的業務費,真的編得很少,請委員支持,這個部分不要減列。

鄭部長麗君:我尊重委員的決定,不過要請委員體諒的是,我交付的政策非常的多,但預算數總共才成長了17%,同仁執行時必須要有預算和相當的投入才能達成委員期待的和我交付的目標,這點還請委員考量。

吳委員思瑤:我們都看到部長爭取了多少預算來執行文化工作,又增加了多少新增業務,大家可能認為100萬元這個數字不大,且又科目自行調整,但本席認為這對想做事的團隊是個很大的打擊,文化部今天來了這麼多同仁跟我們說明他們在各地要推展的新作為,本席懇求柯委員,真的不要刪減他們的預算。

柯委員志恩:剛才主席說要在大項中作處理,本席也同意不要特別指定是哪個部分,在大項中減列。

主席:「一般行政」項下預算共計4億5,000多萬元,剛才決定凍結3,000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現在則是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吳委員志揚:剛才是針對人員維持費凍結3,000萬元,並不包括人員維持費之外的科目,那些需另行處理。

主席:柯委員同意在這個大項減列100萬元,讓他們自行調整科目。

鄭部長麗君:我爭取文化部預算時真的是使盡洪荒之力,和行政院逐筆來來回回交涉不下10次,可不可以減列50萬元就好?

蔣委員乃辛:各位看看文化部「一般行政」的預算是多少?再把104年的歲計賸餘拿出來看看是多少?本席敢打包票,絕對超過100萬元!既然他們可以有超過100萬元的歲計賸餘,那為何這裡不能減列100萬元?可以讓他們的歲計賸餘少一點嘛!

鄭部長麗君:明年執行情況會不一樣,每筆預算都已經定妥要使用的計畫。

主席:柯委員同意不指定旅費這個科目,那就在「一般行政」4億5,151萬7,000元中凍結3,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並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柯委員要求提供的國內及大陸旅費和短程車資等具體書面報告亦請一併提供給本會各位委員。

現在處理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31案及32案是有關整體大項的提案,所以現在先處理33案至39案有關第2目細項的部分。

蔣委員乃辛:本席想要瞭解的是有關文化白皮書的問題,請問這是以前就有的還是一個新的東西?

鄭部長麗君:院長召開行政文化會報時,本部已經提出一個文化白皮書草案,也跟院長報告過,不過我們希望文化會報有由下而上的參與機制,所以希望結合全國文化會議將文化白皮書交付社會討論,在討論過後,行政院會再做滾動修正。

蔣委員乃辛:所以這是以前沒有的?

鄭部長麗君:是我上任後在文化會報中以行政院的高度提出的跨部會推動的文化政策白皮書,不只是文化部的。

蔣委員乃辛:所以這是行政院文化會報的預算?

鄭部長麗君:它的名稱為行政院文化政策白皮書。

蔣委員乃辛:行政院文化會報的預算編在文化部項下,這樣恰不恰當?應該編在行政院本身預算內才對吧?

鄭部長麗君:我們是幕僚部會。

蔣委員乃辛:可是基本上這是行政院的文化會報,行政院文化會報的經費應該編列在行政院項下,怎麼會編在文化部項下,占用你們的預算呢?

洪司長世芳:現在部長推動的政策就是當初轉為基本五大施政主軸的政策計畫,然後會因應文化會議的討論形成一個新的文化政策白皮書,不過還是會在上述五大政策主軸下去做撰寫。

蔣委員乃辛:不過這2,000多萬元的預算還是由行政院文化會報去動支的嘛!

鄭部長麗君:這2,000多萬元還是文化部要執行的,在民間討論過回到行政院後,文化會報中可能會產生新的議題和政策需要推動,所以文化部編列了一筆預算以做因應,而且跨部會合作時,也有需要各部會各自編列預算以合作推動的項目,比如大院委員要求我們和原民會成立原住民專案管理中心,由原民會出一部分經費,我們也必須分擔一部分經費。

蔣委員乃辛:所以這2,000多萬元是各部會需分擔的部分?

鄭部長麗君:基本上文化會報是個政策架構,會依五大主軸訂定計畫,相關子計畫若是由其他部會執行,就由該部會編列預算執行,由文化部主責的則由本部編列算執行,需協同執行的可能是一起計畫整合後再各自執行,有些必須分擔經費,上述三種情況都可能會有,文化部身為統合部會,如果沒有相對應的預算,無法帶動其他部會協同作業,相對而言,科技會報在這部分的經費就少很多,但我們希望先編列這樣一筆預算。

蔣委員乃辛:基本上,本席對文化政策白皮書是支持的,問題就出在你剛才提到的科技會報,本席這幾年一直提出科技會報角色的問題,文化會報成立後,文化部長只是執行長,文化部是個執行單位並非政策決定者,請問當我們在立法院對文化政策提出質詢時要問誰?部長今天只是執行長而非政策決定者,我們立法院就變成不能過問政策的問題了,對不對?因為你是執行,不是政策,文化部的組織法也是政策,可是你拱手就把政策的權力讓給行政院,然後同樣的讓我們立法院無法監督到政策的訂定。這是同樣的話,我在科技部審預算的時候也是一樣的講。

鄭部長麗君:我很謝謝蔣委員的用心啦!所以……

蔣委員乃辛:部長,你還記得不記得我質詢的時候也質詢過……

鄭部長麗君:我記得,還包括前國科會的時候,我完全瞭解蔣委員的用心。跟委員報告,我們不只是執行者,其實是政策的提出、統合,我們也希望納入民間參與……

蔣委員乃辛:問題是你是文化會報的執行長,你是執行秘書,還是執行長?

鄭部長麗君:這一點意見我們轉給行政院……

蔣委員乃辛:科技部長至少還是科技會報的副……

黃委員國書:林全院長要來備詢?

蔣委員乃辛:當然,這會兒當然要來啊!

鄭部長麗君:蔣委員的意思我知道,我瞭解,但是我總是想說我先做事……

蔣委員乃辛:今天不是針對林院長,對不對……

鄭部長麗君:有些實質的事情我能做的,我都已經先做了。

蔣委員乃辛:以前張善政當院長的時候,我也是這樣子講,張善政的時候,交通委員會開會不來,交通委員會還提出譴責,院會通過。你看立法院公報本來就有,現在的內政部部長在內政委員會的時候,就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過,還有蔡政委也是到立法院委員會來備詢過,對不對?在立法院都有公報,所以這就是說,我們監督的人、監督的角色對等。我今天要監督文化政策,應該文化政策的制定者、決定者到立法院報告……

主席:蔣委員是好意。

蔣委員乃辛:至少科技部在立法院的爭取,這幾年講下來,科技部部長至少還是科技會報的副召集人;文化部部長到現在還不是副召集人,只是一個執行秘書而已。

吳委員思瑤:主席,我覺得蔣委員的提醒是很值得討論的,但是就我個人的理解,我覺得應該把文化會報的名字改掉,因為叫文化會報自然會被連結到跟科技會報一樣的運作方式,事實上是有一點不太一樣。就我的理解,我們都知道科技會報處理的科技政策,尤其科發基金的母數是非常大的,執行的方式整套,當然我非常同意蔣委員在講的,科技會報的科技預算那整部分,以後科技政委是不是跟委員會監督的關係,我非常同意去建立。可是今天文化會報,我真的覺得是被名字所誤,其實文化會報麗君部長要做的事─提出幾個議題、半年開一次會、找出一些議題、跨部會可以整合。所有政策都有文化因素在裡頭,不是像科技會報在分預算、分一個大案子、大案子執行,所以我覺得是被名字所誤,文化會報是一個平臺,所有部會都有文化的內涵,而且文化部是找議題,找出議題大家在平臺上討論之後,各自認領回去執行,不是像科技會報分錢,處理的機制不太一樣。我真的覺得文化會報這個名字可以改,因為我非常同意部長當初講的,33個文化部法國的經驗,真的跟科技部不一樣,被名字所誤。蔣委員,不管如何科技部的我支持你,但是這個部分。而且我們上一次跟陳學聖開了文化基本法的公聽會,這一大項都在做未來文化基本法的4年一次文化白皮書,我們要做的包括文化影響評估,這些都是很值得要做的事,而且是考驗一個新政府新的文化部長的文化論述,要支持,蔣委員拜託!

主席:上次陳學聖委員所召開的文化基本法的公聽會。

蔣委員乃辛:如果我是蔣公的話,我絕對把文化部會報裁撤掉,這個文化部長政策就是文化部長的政策。

黃委員國書:如果你是蔣公的話,政策就你自己制定了,還要叫什麼文化會報,拜託!

蔣委員乃辛:為什麼思瑤比我清楚那麼多?李次長到我這邊跟我說明時怎麼講得都不清楚呢!怎麼沒有講到這個問題呢?

主席:我們在這裡愈講愈清楚啊!這個就是我們委員會的功能。

蔣委員乃辛:各司處長來跟我講時怎麼沒有提到這一塊?

黃委員國書:好啦!

蔣委員乃辛:不過基本上來講,我是站在立法院的立場,今天我們要瞭解文化政策,文化政策的決定者應該到立法院來,如果部長是文化政策的決定者,部長來OK,我們可以跟部長來探討文化政策;如果部長不是文化政策的決定者,我們要跟誰來談?這是我……

鄭部長麗君:委員……

蔣委員乃辛:真正重要的就是這樣子。

主席:部長當然是啊!

蔣委員乃辛:如果文化會報照今天文化部給我的書面說明,部長不是文化政策的決定者。

鄭部長麗君:這個白皮書的確都是依著我們選前的政策白皮書,五二○之後,跟同仁整個融入既有的施政跟革新之後所提出來的五大主軸,我們也認為,這不是文化部可以獨立完成的,我們希望部部都是文化部,所以建請行政院召開行政院文化會報。文化會報除了院長主持,還有很重要就是,我們下設有5個常態性的專案小組,依照5個主題,要各部會常態性的協調,所以這個協調平臺對我們是非常重要。委員放心,我絕對是政策的提出者、推動者,負責推動的成效,所以請委員支持我們的會報。雖然委員期待比照科技會報,部長是副召集人,我知道委員的用心,過去也在委員會提案,這一點我真的非常感謝委員的用心,但是不論職稱是什麼,我都會全力推動,好不好?

主席:好,謝謝!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想要瞭解一下,文化會報當然是行政院下設的一個平臺,不是一個機構,也不是一個組織,是一個任務性的編組,最主要是要處理政策,文化部在這個角色裡頭當然是一個政策的執行者,但是也不要忘了,它也是政策的制定者,參與制定的單位。看得出來文化會報歷年來決定什麼樣的文化政策,也都是文化部在主導,只是它必須要有各部會的平臺來參與協助,因為有些業務可能到經濟部去,有些可能是到內政部去,還是以文化部為主導。在制度面上,有關文化會報相關的業務到立法來說明,當然是文化部部長,因為她比行政院長更清楚,應該是這樣說吧!如果你硬要請行政院院長來報告,那報告不完了,在職權的設計上,我們還有總質詢,不是嗎?

蔣委員乃辛:總質詢有……

黃委員國書:你上一次有說要請政委來,文化業務的政委是誰?

主席:張景森委員、林萬億委員好像都有參與文化會報。

黃委員國書:基本上我這樣子來看,以文化部部長到立法院來說明、報告文化會報,我覺得已經足夠了。

主席:謝謝國書委員,事實上,蔣委員的提醒和用意是良善的,而且是在幫助文化部可以在文化會報的位階和職稱上能夠更好,這個感謝蔣委員!我先讓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對啦!因為蔣委員特別提到,我這邊也有提到,有關文化會報為什麼要編列這麼多?我們一直認為廣徵學者的意見是很好,可是顯然文化部在這一塊,大家可以看一下,舉個例子來說,像文化政策規劃和研習105年你們只編列1,068萬元;到今年編列4,727萬元,同樣一個東西,在同樣一個名稱下面,漲了3.42倍。還包括文化平權的理念,為什麼一個理念宣導要1,000萬元?而且一般事務費用是576萬元,完全沒有隻字片語提到576萬元做什麼;而且獎補助400萬元,獎補助400萬元當中你會發現,臺灣省50萬元,福建各省50萬元,怎麼還有福建省的?這個部分完全不成比例。我想還是一樣,這個部分裡面有非常多都是沒有問題,我的意思說不符合比例是金門、馬祖,臺灣省各縣市也50萬元,金門、馬祖也是50萬元,我是說這個比例原則。還是一樣就是,感覺起來好像都做一些研擬、諮詢、公聽會、管考,類似像這種東西,卻要花上千萬元,因此這個部分有必要說明。

鄭部長麗君:我請洪司長說明。

洪司長世芳:事實上,我們今年度有很多新增的業務都是在這裡編列,包括文化白皮書、文化基本法立法、文化影響評估、文化卡、全國文化會議及常態性的文化論壇,所以經費會增加。

柯委員志恩:文化基本法為什麼要800萬元?

洪司長世芳:現在除了母法之外,初估可能會有文化影響評估法、經費編列辦法、基金編列辦法等幾個法規。

柯委員志恩:訂定辦法而已就要800萬元嗎?

洪司長世芳:整個研究包含3個配套的子法,大概就編列900萬元。

柯委員志恩:你們都做什麼事?文化基本法已經不是新法,你剛才說包括評估及計畫這些,配套的子法就要花800萬元。

鄭部長麗君:這一項有很多是新增法規跟政策的研擬,文化基本法是一個基本法、大法,可是它要能夠運作就要有文化影響評估法等很多子法,這是從事連續性立法的工作。

除了文化基本法之外,剛剛提到的文化卡,還有吳志揚委員非常關心、提出的建議,我們也正在研究、規劃中。

其次,文化平權的費用不只是宣傳費,事實上,文化平權包括身心障礙者等族群文化近用的平等權利,而且會因應城鄉因素、區域因素、身心條件因素、性別因素或是年齡因素等。

柯委員志恩:現在是在評估階段,還是已經開始執行了?

鄭部長麗君:我們部裡面本來就在執行了,本來是放在人文司執行,現在移到綜規司;以前綜規司沒有……

柯委員志恩:只是paperwork嗎?

鄭部長麗君:不是,本來是人文司執行,綜規司原本沒有這一項業務,後來移到綜規司。人文司會補助、推動無障礙的戲劇,這個戲劇可能有不同身心障礙的朋友直接參與,他們在看戲劇的時候,有的人是用聽的,除了演員之外,還有解說者解說,讓視障的朋友可以進劇場。再者,我們還有推動無障礙閱讀,或是有聲解說、口述電影等等,這些是很需要經費的。當然我們也有推動劇場物理空間的無障礙,或是美術館、博物館的無障礙。

其實上一屆國會也非常關心這個問題。我們初期必須去訪視,看哪些地方需要什麼樣的無障礙設施,這個錢真的不多。我們現在也組成了文化平權推動委員會,除了這一筆錢以外,我們還希望各單位自己去檢視相關文化設施、文化內容或文化服務,能不能促進文化平權,這個是由各業務司的預算落實。以上跟委員補充報告。

吳委員志揚:我接續蔣委員的說法,我覺得不見得要用文化會報去匡著,其實政委隨時都可以召集。我假設兩個問題測試一下,請你們告訴我,依照文化會報大概是怎麼運作。第一個,大溪有軍方遺留下來的太武新村,它是經指定的歷史建物,指定完之後,地方人士說指定完就指定完了,國防部說那是文化部指定的,不關他們的事,他們也沒有錢。針對這個問題,文化部有沒有新的活化措施,或是由地方政府處理?

第二個,上次有一直問到臺中霧峰的中興新村,那裡是科技部在用,但是實際上大部分的區域被指定為文化景觀,請問到底是誰要管理這裡?我只是假設,針對這兩個問題,文化會報會怎麼運作?

鄭部長麗君:過去沒有文化會報,通常都是由上而下,由政委找相關單位協調,但是政委不一定會找。以前很多案子會閒置,是因為行政院並沒有一個政策綱領,要求他們必須解決這些事情,也許有委員關心等因素,才會起一個會議,但是後續的執行可能沒有辦法用會議完全管理到底。

現在的文化會報有提出五大主軸,其中文化保存、重建歷史就是一個主軸,我們在裡面有訂定子計畫,包括盤點於全國閒置需要活化利用的文資,然後我們就會編列預算,這樣我們就有錢了。現在下面有設五個專案小組,其中一個是文化保存與社區營造小組,我們也已經先跨部會組好,像國防部、內政部大家都會參與。我們會事先問各縣市有沒有需要在這個平台協調的問題,讓他們提出議題,接著我們就利用專案小組的平台逐一協調議題,協調完之後,部裡面因為白皮書的關係,有編列預算,我們就可以補助他們,他們就可以……

吳委員志揚:各縣市文化局或是……

鄭部長麗君:他們可以提出議題反映給我們。

吳委員志揚:請問委員在立法院質詢……

鄭部長麗君:也一樣,部裡會主動列入專案小組的議題。我們要開會,同仁都會給我議題,確定開會要討論哪一些議題,同時事先瞭解各地方政府的專案計畫及議題需要哪些部會參與,我們就一次排幾個議程一起協調。最重要的是,因為依照白皮書有編列預算,所以協調完之後有錢可以處理,這個平台也可以跨部會溝通。專案小組都會由院長責成政委召集,所以後續我們就會做幕僚單位,管考其他部會落實的情形,這樣我們才能夠系統性的推動。

吳委員志揚:剛剛我講的那兩個問題,感覺上是在同一組。

鄭部長麗君:都可以在這一組處理。楊次長可以補充一個例子。

楊次長子葆:我們最近在專案小組處理的實例,滿能夠呼應吳委員剛才提到的大武新村的例子。我不明確的講是哪一個地方,不過那裡是國防部的地,他們有眷改基金的壓力,我們覺得當地的社區很值得保護,而且已經劃定為文化資產。因為我們的平台有國有財產局,所以國防部可以把這一塊地繳回國有財產局,國防部在基金上有壓力,所以國有財產局可以再撥另外一塊適合作為眷村的土地給他們。這個時候,政府在協調上就不需要出錢就爭取了一塊地。為了進行活化,如果趕出老人會有問題,最好是引進新的活力,變成準長照的設施,此時衛福部就要加進來。這個地方現在有進步了,很明確的,土地可以用交換的方式,不用出資,土地的所有權人也可能是文化部或是衛福部。激勵的方案是返鄉創業的年輕人可能要提出更多的服務條款,這樣他才能夠以低價租用藝術村。藝術村要兼顧長照的某些義務,讓老年人跟年輕人雜處,使這個眷村有原來的活力,我們正努力提出幾個像這樣的好例子。在這個過程中,其實政府是左手換右手,沒有花太多錢,卻可以活化再利用並兼顧長照的功能。很快就會有這樣的例子出現,太武新村說不定也可以做。

吳委員志揚:我剛才講的兩個案子請列管。

楊次長子葆:好。

吳委員思瑤:關於這個部分,我有兩個提案,分別為38案和39案;38案有關辦理文化替代役相關業務的預算,部裡已經和我說明,我可以接受,不堅持凍結;至於39案,這涉及到一個新的政策,我可能要進行更多的了解。

39案有關文化部辦理台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的預算,我非常支持;綜觀世界,現今國際都在進行,歐洲都在進行,文化資產的整合行銷是很必要的,但是這個平台要成功絕對不會只有文化部一個部會在進行,你們一定要和交通部觀光局合作;因為包括文化部昨日和我說明的內容及我現在看到的文字內容,我還是沒有很清楚你們和交通部整合的部分,所以我希望文化部提供本席一個報告,這筆預算則凍結一點點就好。

此外,我要提醒一件事情,特別拜託部長,文化部一直很努力衝在前面告訴大家,要以文化路徑這樣無形的資產串連整個文化資產,進行再進一步的作為;可是交通部觀光局才是最需要被我們攪動的。看看布袋從高跟鞋教堂到計畫興建鑽石教堂,這些都是交通部觀光局轄下的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的;還有日月潭的拉魯島變成那樣,這也是交通部觀光局轄下的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的。現在交通部觀光局轄下的各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都在搞這種東西,這一個歪風和文化部推動的文化路徑大相逕庭;他們在進行一些和地方文化地景沒有關聯的大型建設,所以我希望藉由這個專案計畫拉入交通部觀光局,得以攪動他們;我非常期待藉由這個項目讓文化部和觀光局合作,你們的協力能攪動、導正他們如今的作為,我真的拜託要求各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就此打住。如果這個議題可以提到文化會報,我會非常感謝。

鄭部長麗君:文化會報就是回歸文化……

吳委員思瑤:對,這樣的話,一定是交通部觀光局轄下的各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和你們合作,我真的要拜託拜託,要求他們停止辦理類似高跟鞋教堂和拉魯島的作為,他們還有太多可怕新生的案例在構思。至於這筆500萬元的預算,我建議凍結50萬元,好嗎?

主席:好。

吳委員思瑤:請提供我相關書面資料。

主席:好。

吳委員思瑤:我特別想知道文化部和交通部觀光局合作的部分;對於我已經作出的提醒,也拜託不要再「走精」,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我的提案是34案,本案是關於文化基本法立法,還有舉辦全國文化會議與發布文化白皮書一事。因為所有文化團體都很期待文化基本法到底何時立法及全國文化會議何時召開,所以我希望文化部能確定這些主要工作項目的時程,如果時程確定,這筆預算就解凍。雖然昨天文化部已經解釋過,可是在我聽來,你們的說法還是比較大的事項,例如幾月可能辦理何種事項等等,而因為這些工作項目滿多的,所以……

鄭部長麗君:委員要確定的日期嗎?

李委員麗芬:對,我只是希望這些工作要按照進度進行,至於凍結的金額,我沒有太堅持,可是希望文化部能趕快推動這些工作,因為大家都很期待。

主席:誰可以回復這些工作項目的具體時程?

鄭部長麗君:請李次長回答。

李次長連權:首先,全國文化會議現已訂定整個大綱,明年2月至5月會進行分區論壇,6月開始整個回到中央,7月預定召開兩日的全國文化會議,但是我們從2月就開始在各區進行論壇,因為議題非常多。

全國文化會議是在8月。其次,文化基本法目前已擬定大綱,明年3月我們會提出全部的條文草案。

鄭部長麗君:關於文化基本法,照部裡的作業,明年3月會先提出草案,但是尚未定案,因為我們要尊重立法院的意見和全國文化會議。我們期待召開公聽會,文化部也會請全國文化會議對此進行討論,接下來是尊重大院的意見,看看大院要等全國文化會議結束再審查法案,或是立法院委員會要先審查,對此,我們尊重立法院的意見。

黃委員國書:文化部的綜合規劃業務有一筆2,072萬元的預算,這用於辦理跨機關文化施政之協調與推動,這個業務重不重要?太重要了!過去你們也有編列這筆預算嗎?也有辦理這個業務。

我要特別說,當文化部訂出一個政策時,相關機關卻還沒跟上,以文資法為例,該法修正通過以後,各縣市政府的文化局都還不知如何配合,文資法修正通過之後,至今不知已有多少文資被破壞,迄今仍未找到凶手,這要不要協調警政署協助,要吧?這個業務要辦理的事情非常多。

另外,現在全台能容納超過1萬人以上的表演空間、流行音樂演唱的空間大概只有四個,這是非常少的,就像最近阿妹想要在小巨蛋演出,但是不行。因此,你們是不是必須針對增加展演空間做一些事情?這個預算的編列不就是要辦理這些事情嗎?要辦理協調與推動,如果文化部認為流行音樂是要發展的主要產業,你們是不是要做一些事情?再者,許多歌手在使用的小型演唱空間也很難生存,譬如Live House,因為他們經常得面臨地方政府非常多的法規約束,可是他們需要生存,這要怎麼辦?比如他們要在住宅區內申請,可能無法獲准等等,類似的事情非常多,所以這個業務要處理的事情太多太多!

我認為文化部訂出非常多的政策,但是第一線在執行遇到問題時,就會糟糕!束手無策……

鄭部長麗君:不會啦!

黃委員國書:真的嗎?我認為這些事情都要處理。我的提案要求這筆預算要減列50萬元……

主席:不要減列。

黃委員國書:好,不要減列,我剛才說了老半天,也不是要減列這筆預算。

鄭部長麗君:因為這些問題都要解決,所以拜託!

黃委員國書:要解決問題,我同意這筆預算不要減列,但是可不可以凍結?

主席:一點點。

黃委員國書:凍結1,000萬元,你們針對目前……

主席:1,000萬元是這筆2,000多萬元預算的一半耶!

黃委員國書:不然凍結500萬元,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100萬元。

主席:待會整體處理,好不好?

黃委員國書:好,凍結100萬元,你們要針對這個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好不好?

主席:好,對於你的建議,我們待會一起處理。

黃委員國書:好,一起處理。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剛剛我提到文化會報的問題,文化部要給我們一個說明,就是文化會報到底扮演何種角色?文化部又在其中扮演何種角色?還有部長剛剛說到的五個小組是哪五個小組?每一個小組又辦理哪些工作?對於這些,我們現在都不知道,只聽到部長說有五個小組,到底是哪五個小組?每一個小組究竟辦理哪些工作?現在負責文化的政委是誰?

黃委員國書:沒有文化政委。

蔣委員乃辛:參加文化會報的政委是誰?

鄭部長麗君:有兩位政委,副召集人是張景森政委和林萬億政委,文化會報下設五個小組,分由張景森政委和林萬億政委召集,必要時,他們也會請我代為主持會議。

蔣委員乃辛:部長以前也在立法院質詢過,你有沒有在總質詢時質詢過政委?沒有,政委都不須備詢的,對不對?

鄭部長麗君:質詢部長,委員就質詢我。

蔣委員乃辛:所以質詢部長,我們根本無法質詢政委,對不對?

鄭部長麗君:對。

蔣委員乃辛:今年我沒有抽到代表政黨進行政黨質詢,而是進行個人質詢,此時政委根本不用到立法院列席。

鄭部長麗君:因為最後政策還是要送行政院院長核定。

蔣委員乃辛:第一個,即使我能抽到代表政黨進行政黨質詢,政委也只到場列席,並不須上台備詢,他們根本是有權無責,這讓我們覺得很奇怪;第二、政委決定的事情,我們也沒辦法知道,又不能統統問院長,一年只有兩次30分鐘的時間,當然只能到委員會來問。本席一直認為負責政策的人應該到委員會,讓我們了解政策是什麼,否則我們就只能監督執行者有沒有落實執行,沒辦法了解政策是如何制定的。希望文化部就這個部分給本席詳細的書面資料;至於剛剛提到辦理台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部分,具體內容是什麼?預算書上只寫了12個字,給我的資料也只有5行字,本席真的看不出來你們到底要做些什麼?這個部分,本席原本主張刪5,000萬元,凍結3,000萬元,黃委員一直在旁邊要我不要刪,對於這1億元的預算,我們凍結1,000萬元,提書面報告。

主席:請文化部提供更具體詳細的書面資料。33案至39案有關01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預算數1億47萬元共凍結1,000萬元(含黃委員國書提議的100萬元及吳委員思瑤的50萬元),並提書面報告。

蔣委員乃辛:「台灣文化路徑整合行銷」部分,希望文化部的報告能夠詳細一點,未來每年都要做嗎?還是只有一年?從預算數裡面,本席看不出來未來到底要做什麼。

鄭部長麗君:我們會給委員詳細書面資料。文化路徑這筆預算編在文化部,基本上是要文化部去規劃,也就是吳思瑤委員剛剛說的,要突出文化觀光的主軸,但是執行上還是要與各部會、地方政府一起合作,所以這筆預算是規劃,並帶動文化路徑觀光的概念及協同作業的經費,執行面還是要透過觀光局及各地方政府來推動。

主席:繼續處理02項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40案至44案部分。

蔣委員乃辛:本席的40案是要刪減1,000萬元,雖然02項下預算只有3,000多萬元,包括文化消費參與行為調查、文化統計專題研究分析、文創產業情報蒐集等等,請問文化消費參與行為調查是哪一年的調查結果?

洪司長世芳:跟委員說明,我們每年都會做……

蔣委員乃辛:現在網路上可以看得到的是哪一年的資料?

洪司長世芳:104年。

蔣委員乃辛:是2014年吧!

洪司長世芳:是104年,這個消費調查每年都會做。

蔣委員乃辛:你們立刻上網去查查看,是2014年,也就是103年。

洪司長世芳:文化統計才是103年,消費調查是104年。

蔣委員乃辛:本席一分鐘前才上文化部網站去查,文化消費參與行為調查,我只能看到2014年的資料,看不到2015年的部分,而且還得是會員輸入密碼,才能看到資料……

洪司長世芳:看得到啊!

蔣委員乃辛:我剛剛還再求證了一下。照理說你們的文化調查應該是任何人都可以看的,為什麼要加入會員、輸入密碼才能看得到?而且只能看到2014年的資料?文化產業情報蒐集也只能看到2015年的資料。基本上這些調查應該是任何人都可以看的,但因為要加入會員、輸入密碼,所以看的人很少,文化部一定要改進。如果是用這種方式做調查,會變得沒有意義。既然沒有意義,編預算要做什麼?所以本席才要求刪減1,000萬元。另外,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又是什麼樣的內容?

洪司長世芳:有關青年人口永續規劃共包含3個部分:青年文化營運的大數據分析、青年參與文化事務及文化創意產業調查之調查研究、大專青年涉入文化活動之現況調查研究,我們會根據調查研究結果來做政策規劃。

主席:蔣委員提的是技術性的問題,你們的資訊究竟有沒有上網?上網的是不是最新、最即時的資訊?還有,手機版與電腦版也不一樣,這些都是你們要注意的問題,因為民眾有知的權利,資訊本來就應該公開透明,我們對其他部會也是這樣要求,這也是開放政府應有的態度。

洪司長世芳:這部分我們會處理。

蔣委員乃辛:本席剛剛提的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部分,文化部有回應嗎?

洪司長世芳:我們在這個部分一共做了3件事情:青年文化營運大數據分析、青年參與文化創意產業及文化事務之調查分析、大專青年涉入文化活動之追蹤調查研究。相關的調查研究出來之後,我們會觀察它的趨勢,去做政策的規劃與執行。

蔣委員乃辛:文化產業相關政策計畫你們選擇中國大陸,因為中國大陸的文創進步得很快,文化金融市場要素、文化科技融合都相當積極。你們現在的政策不是新南向嗎?為何不往新南向的地區?

洪司長世芳:這就是我們剛剛討論的經費架構問題,這部分是大陸旅費的部分……

蔣委員乃辛:你們不支持總統的政策方向?

洪司長世芳:沒有,沒有。

蔣委員乃辛:可是你們的文化參訪政策都是往大陸!

楊次長子葆:跟委員報告,一個是旅費,另外中國市場對我們來說是很重要的競合市場,到目前為止,影視音文化各種產業,中國大陸與我們的關聯性還是很強,我們有必要將相關資訊帶回來,交給所屬機關或業者分析,因為這個市場還是要努力爭取,所以這個部分仍需要經費挹注。

蔣委員乃辛:請問次長,文化消費調查要怎麼改?不能老是讓人家看兩年前的東西啊!

楊次長子葆:如果我們的更新不是那麼完整,我們一定特別注意……

蔣委員乃辛:你們應該提供最新資訊讓人家看,而且不要加入會員、不要輸入密碼。

洪司長世芳:委員的提示,我們都會處理。現在網路上的文化統計是103年的資料;至於文化消費調查,我們每年都在做,文化統計的版本公布到網路時,消費調查結果也會放上網。文化統計是103年的資料,沒有錯。

黃委員國書:關於赴大陸的旅費,本席同意楊次長剛剛的說法,因為我們真的有競合關係,我們也不可能不去了解他們那邊的發展,所以這筆預算是應該要給的,他們有意見也很好。

另外,我想要了解「青年人口推動各項文化事務永續發展之規劃」,今年編了200多萬元,好像比去年少了非常多,請部長說明一下。

鄭部長麗君:報告黃委員,不是少,是因為預算編列方式的調整。

黃委員國書:是這樣嗎?請說明一下。

鄭部長麗君:我們曾新聞稿對外說明過,我請司長再跟委員說明一下青年預算編列方式的調整。

洪司長世芳:事實上這筆預算我們打算做三件事情,分別是青年數據、青年參與文創和大專青年涉入文化藝術活動。我們會持續做青年數據分析,另外兩個大概明年4月會完成,有關青年的經費編到……

黃委員國書:也有編列到別的項目?

洪司長世芳:對。

鄭部長麗君:過去有一項支持青年新秀的預算是放在綜規司,但我覺得各業務司都有青年新秀,像藝術和文創都有。

黃委員國書:過去都是編在綜規司。

鄭部長麗君:過去是整個編在綜規司,我請同仁回歸到各業務單位,但不能減少,有的就融入既有業務,各單位若要新增一項青年預算科目也可以,或是融入各單位、各業務計畫都可以。所以預算並沒有減少,只是編列方式回歸到各單位。

黃委員國書:好,我了解。

吳委員思瑤:我有兩個案子分別是43案跟44案,有些部分可以小小改進或是可以釋疑。首先是43案,我們辦理全國各縣市文化活動調查時,可以把資料放在文化部建置的全國藝文活動網站,這個網站很好,可以隨時看到北部、中部和南部有什麼藝文活動,這是好事。本席認為有個平台讓地方政府把資訊丟上來就好,可是文化部在執行這項業務時,編列了1,600萬元的預算讓22個縣市政府去聘請臨時人員來蒐集資料,是否有這個必要性,請部長再審酌一下。這部分可以要求文化局隨時提供,不需要再花此人力。

另外,44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每年做年報確實是需要的,尤其文創產業到底有多少營業額、產值、產量,以及它的分布等等,我們都需要了解,當然你們會說要等每年結完營業稅之後才能有完整的資訊,但是我很期待這個瞬息萬變的文創產業,可以有更機動的季報,就像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每個月都有產業月報,文化部在這個部分能不能提供更快速的季報?還有文化調查人力,部長如果覺得不需要,也可以檢討,請一併回應。

洪司長世芳:我跟委員說明,通訊員在民國77年就設立了,是部裡面給地方政府去聘臨時人力做資訊的蒐集,因為地方人力很緊,很多資料的蒐集都是通訊員在處理,我們也一直支持地方做這件事……

陳委員學聖:請教司長,各文化局是哪個科在主掌這個業務?通訊員是編在哪一科?

洪司長世芳:各個縣市都不一定,他主要是負責……

陳委員學聖:我要問你了不了解,因為我做過文化局局長,我要你知道那個苦。

洪司長世芳:不一定。

陳委員學聖:不一定?

洪司長世芳:是。

陳委員學聖:你手上應該有資料,譬如桃園、彰化、嘉義,他們通訊人員編在哪一科。

洪司長世芳:我有名單,至於編到哪一個科,倒是沒有干涉他們。

陳委員學聖:如果你連這個都不知道,又怎麼知道他們填進去的數據有沒有灌水?我的問題問得很踏實。

李次長連權:大部分是表演藝術,像澎湖,有些是綜合規劃……

陳委員學聖:你無法想像桃園是放在視覺藝術科,因為他要支援其他人力。他要如何填資料?各單位要如何給他?譬如,尤其是六都之外的縣市,還要從鄉鎮市區拿資料,他怎麼去拿資料?要怎麼核對一個活動有多少人來?為了讓這個縣市在評比上成果很好,他一定要灌水。從77年到現在,你有沒有檢核過?我每次看到同仁在寫密密麻麻的東西時,我就問他有把握這個資料是對的嗎?他說只要請各單位配合多提供資料過來。一個活動100人參與他寫300人,為什麼?當某個雜誌要做評比時,在這個活動上就會呈現很好的成績,你有沒有想過一路都做假的比例很高?踏實的局處、縣市反而吃虧,你們有沒有檢測過?

主席:有什麼機制?趕快回答。

吳委員思瑤:我剛剛馬上去看了網站。像一些比較窮的縣市,我點進去看屏東縣文化處的展演活動做的非常好,彰化縣也有它的訊息,所以我覺得只要建構一個平台,讓地方政府將資訊丟上來就好。但若你們覺得有需要,我就小小凍結10%,請給我現行報告,並檢討可否利用現有的平台來減少人力;44案如果有季報,我就不凍結。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我們的產業年報有雙月報,所以已經做了。至於陳委員和大家關心的文化活動調查統計是過去長期以來的做法,靠人力調查提供資料,我們也有請資訊處研議整合;其實部裡面有一些相關資料,我們可以去訪視、抽查和勾稽,因為我們對於各縣市的藝文活動有一些補助,本來就有一些訪視,我們會再思考並做檢討。另外,我還是覺得要用比較科學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因為明年還來不及改變,所以先繼續用傳統做法。我們會請資訊處思考整個平台的整合和連結,並研議文化卡政策,未來,有文化卡這個科技工具,就可以逐漸替代過去傳統做法。委員指出來的這些可能存在的疏漏,讓我回去請同仁務實的檢討,並建立一些機制。

陳委員學聖:本席再強調一下,通訊員的預算不能刪,對各縣市來說這是一個人力。但我現在要講的是,通訊員做得很辛苦,他填寫的資料到底正不正確,我們也不知道,因為文化部跟雜誌評比都是看這個資料,它會影響獎補助,所以大家就拼命做假,認真寫數據的反而吃虧。對於這整個造假文化,你們應該思考要怎麼檢核,而不是讓資訊室去對資料檢核,你們要去現場看有沒有人虛報或浮報,這樣對誠實做事的人才是鼓勵。你們並沒有回答我這部分的問題。

鄭部長麗君:委員的意思是建立一個機制,就可以減少造假的可能。我們會進行既有的訪視,簡單來講就是抽查,有些計畫本來就有訪視,我會對兩項結果抽樣勾稽,初步先這樣來做。

主席:就是建立機制。

陳委員學聖:通訊員部分,他們真的很辛苦,請不要刪掉,台北的部分可以刪,其他縣市不要刪。

鄭部長麗君:在技術性問題未解決之前,各縣市資源確實是有落差。

吳委員志揚:一點經驗分享,我以前是要求28個局處將活動po上縣府網站的活動網頁,讓大家都看得到,不要再去個別網站查詢,它跟這個意思有點相似,但我們不盡然是文化活動。這件事情有個重要的經驗,即登錄的格式要統一,因為大家的習慣不一樣,這一點很重要,否則有些是放在這個欄位,有些則是放在另一個欄位;內容要寫到多細,這部分也要統一,才能讓民眾去做選擇。此其一。

第二、有關人數及成效部分,因為各縣市政府都有研考單位,有些局處為了向縣長討功勞,會說這個活動有幾萬人參加,事實上並沒有這麼多,我們都會要求研考單位對每一個活動提出檢討報告,有達成什麼樣的效益、日後改進之處,還包括實際的人數。所以研考單位的資料也可以當作一個佐證。

陳委員學聖:參訪中國大陸,因應新媒體科技發展……

主席:剛剛有說明過。

陳委員學聖:既然說明過,本席就不耽誤大家時間。

主席:處理02項下3,663萬5千元,其實預算並不多,陳委員剛剛也說了,調查員的預算要支持,因為大家對預算處理有不同的建議,本席建議凍結十分之一,請文化部針對各委員的問題,提書面報告,詳實說明。

繼續處理04項下45案至50案。

柯委員志恩:關於電腦系統部分,幾乎每年都編列2,000多萬元在做電腦維修及採購,我們的電腦有這麼爛嗎?這個部分要請你們說明。還有一個行政共通資訊系統,它的預算說明和上年度一樣,可是額度卻較上年度增加,這是什麼原因?另外,獎補助臉型指紋辨識部分,請問文化部哪個單位需要使用臉型辨識器?你們跟國安局有關嗎?還有iCulture,文化部究竟有多少藝文平台、資訊平台、資訊系統?本席認為你們應該避免資訊平台的疊床架屋!這個部分我提議減列800萬元,黃國書委員提議減列1,000萬元,太好了!藍綠一致,終於達到共識!就沒什麼好講了!

主席:請資訊處長回應一下。

王處長揮雄:本部跟其他部會不一樣,我們的資訊業務,人力、設備、經費都很集中。委員關心的那2,000多萬元,是本部和所屬機關派駐點的人力,大概有30個人左右,一個人一年才70萬元,這是合理的,包括19個機關都在我們資訊業務範圍內。

柯委員志恩:每一年都要2,000多萬元,其他部會也都沒有這個樣子,即便是科技部也沒有這麼多。

王處長揮雄:科技部沒有把資訊業務向上集中。

柯委員志恩:何謂向上集中。

王處長揮雄:就是我們19個外駐機關的電腦設備都由文化部部本部管理,就是資訊系統共通開發。

主席:本席記得上一屆委員在審這個預算的時候,都將資訊業務放在各單位裡面,當時我們要求要集中、統整,不要各司處單位自己編資訊費用,所以你現在要講清楚。

王處長揮雄:有,我們一直都在統整,行政共通系統一共有11個,所有所屬機關都是使用共構系統;業務系統有6個,只要有業務共通性的,我們就儘量向上集中,有點像私人企業那樣來做。因為業務向上集中,所以他們的人力也都移過來,我們有將近30個人力。除此之外,還有個人電腦維護、印表機需要網路做處理,所以派駐點,我們也要幫他做處理。

柯委員志恩:我總覺得公家機關對於電腦,不論是維修、報廢及人力的添增,都編得太過寬鬆,不是只有文化部如此,幾乎各部會都有這個問題,所以對於電腦系統這項業務,我們都會看仔細一點。

王處長揮雄:委員可以拿我們跟其他部會比較一下。

李委員麗芬:本席提的是49案與50案,49案的內容與黃國書委員差不多,就是我們有太多的查詢系統,以iCulture為例,它可能與全國藝文活動資訊系統有一點重疊?而且你們做的APP也不是很好用,政府在蒐集資料的時候,可以Open Data出去,讓一些業者可以運用,業者在運用APP的部分,可能都比政府要做得好,所以我們不一定非要發展到這個部分。本席對49案就不再堅持凍結預算。

至於50案的部分,文化部把過去的兒童文學館當成文化部兒童版的網站在處理,我們覺得過去兒童文學館非常好,很多兒童、少年和家長都喜歡去看,它主要是以繪本為主,加上一些簡單的訊息而已,但它不能代表文化部的兒童版,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堅持凍結100萬元,請大家去做規劃,並將時程列出來。

主席:李委員的意思是要有兒童版,但不能混為一談,因為文化部的高度不一樣。

李委員麗芬:現行網站的兒童版應該把文化部所做的工作,用兒童可以閱讀的文字讓兒童了解,可是我們現在點進去,只是到繪本館而已,那是很不一樣的。

主席:李委員的意思是,文化部現在的兒童版是直接連結到繪本館,她認為站在文化部的高度,文化部應該有另外一個兒童版來告訴我們的小朋友,文化部是在做什麼,不是只有繪本而已。本席非常認同這個看法。

鄭部長麗君:這個部分以前是人文司開始做繪本,我們現在要重新充實整個架構,未來會朝委員所提的方向來進行,請委員支持這筆預算,我們會將規劃方向,以書面方式提供給委員。

陳委員學聖:雖然文化部有說明,但我覺得文化部不是等到明年更新之後,再來談這個事情,你們更新的時間像僵屍一樣,iCulture更新的時間2015年10月7日,表演大觀園最後更新的時間是在2015年9月10日,只更動過1次。本席認為這個部分要與時俱進,你們更新的速度真的太慢了!對於這一點,本席要特別要求你們!

蔣委員乃辛:陳委員剛剛說的和本席前面提的案子是一樣的─更新的速度太慢了!

鄭部長麗君:我請處長說明一下,因為更新有兩種,一種是內容更新,一種是版本更新。如果是內容更新不夠即時,我一定要求同仁檢討。

蔣委員乃辛:不論是內容更新或是版本更新,就一般民眾的立場,他們上網要看的是最新的資料……

主席:委員要求的是內容、訊息的即時更新。

王處長揮雄:我們幾乎每天都在更新我們的資料,我們連結的系統有124個系統……

蔣委員乃辛:我剛剛提到過的文化參與、文化消費等等,我們上網查到的是兩年前的資料,所以你們在這個部分一定要儘快改善。上你們的網站還要申請加入會員、登錄密碼,才能看到你們的資料,一般老百姓怎麼會要申請加入會員?你們的資料究竟要給誰看?針對47案的部分,105年你們參加了哪幾個國家的研討會,資料上面也都沒有說明。106年要去哪些地方,也沒有寫明;預計106年參加哪些年會與研討會對於提升文化部資訊應用推廣有何助益?你們說吸取相關經驗及技術有助於未來科技計畫業務推展。這回答的是什麼?書面資料為何不能寫的詳細一點?本席有些問題,你們甚至不回答。

主席:請各司處在回答委員問題時要具體,要針對問題來做回答。

王處長揮雄:跟委員報告,105年原先是跟電子化政府到東京,今年度則改到中南美洲,因為我們只有7萬元的經費,無法到中南美洲……

蔣委員乃辛:那筆錢呢?就用到別的地方?

王處長揮雄:就沒有人出去;但因為我們駐英國單位有資安的疑慮,所以我們簽准了,改到英國視察它的整個資安,這是106年的工作。

蔣委員乃辛:你現在說的,是什麼時候決定的事?你的資料又是什麼時候給我們的?為什麼資料裡面沒有寫上去?

鄭部長麗君:對委員希望我們要詳細說明,我們既有的資料沒有說明清楚,是不是以書面報告補充?

蔣委員乃辛:你們不能有些東西回應,有些東西不回應!

鄭部長麗君:不能不回應,我請同仁將書面補充報告送給委員。

蔣委員乃辛:文化與科技的結合是由資訊處負責嗎?這個部分就涉及到05項下的問題,04與05有相關性,你們知道嗎?

主席:我們先處理04的部分好嗎?

蔣委員乃辛:好啦!就凍結2,000萬元。

主席:本席建議04部分也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報告?

蔣委員乃辛:太少了!本席就引用黃國書委員提案的意見,刪減加凍結。

陳委員學聖:我主張這個案子不要減列,也不要凍結,因為資訊設備採購愈慢,我們改變的速度就愈慢。我把要刪減的這1,000萬元,改到其他項目刪減,因為資訊設備很重要。

主席:建議各位委員,就凍結十分之一,不要減列,提書面報告,具體回應各位委員的問題。

柯委員志恩:本席認為減列100萬元應該OK的。

黃委員國書:本席認為問題只有一個,就是與別的部門有沒有重複編列?

張廖委員萬堅:就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補充報告。

鄭部長麗君: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資訊處長是非常難得的資訊專業人員,他還身兼政策規劃,包括文化卡、文化記憶庫,很多文化與科技的結合,對政策真的很用心。請委員肯定一下我們處長……

主席:肯定了!04項下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報告。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繼續處理51案、52案及53案,提案人分別是蔣乃辛委員、黃國書委員及柯志恩委員,內容都是有關文化科技專案計畫的部分。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在文化科技的推動上,文化部一直有在進行科技融藝,亦即科技跟藝術結合,但我覺得這樣不夠,國家應該有文化科技的推動綱領做為上位政策,以文化部自己的計畫或是跨部會來合作推動,例如跟科技部合作,甚至跟中研院合作,所以我們現在正在研擬文化科技施政綱領,而我心目中的這個綱領包括兩大主軸:第一是如何以科技來促進文化發展?也就是說,文化科技的目的還是在文化發展,但要如何促進?其實以文化保存來說,就具有科技的議題,像修復技術、歷史記憶再現等等,尤其是歷史記憶再現這方面,我們有很多文化的data可以加值運用,而這就有賴科技的發揮;又如過去推動多年的科技融藝,就是科技跟藝術的結合;還有,發行文化卡以促進文化消費,這些都是潛在的議題。在人類歷史上,過去幾個世紀以來,技術的發明在在支撐了文化的發展,例如印刷術促進了思想傳播,所以它算是一個非常古老的議題,但在數位時代卻有它特殊的屬性。第二是科技及文化,如果科技發展本身更具人文思維,那麼它就不僅止於科技的製造業或是科技的應用而已,而是能夠成就我們的生活理想,這裡所謂的生活理想,背後很多是文化跟人文的理想,所以我們提出這個第二大主軸,供作其他部會參考,也就是大概有兩個綱領,希望能夠形成。

柯委員志恩:我支持部長這樣的理想,但是今天本席之所以提出這個提案,純粹就是因為文化部針對文化科技輔導的專案計畫,總共編了406萬元,而我所看到的內容,並沒有你剛才提到的那個部分,只有包括座談會議、顧問出席費及管考費等等,難道這些費用不能併入一般行政或是本目的「01文化發展評估及推動」?

再者,105年到106年,你們的採購案已經開始對外公開招標,這讓我們有「計畫未審核就先偷跑」的疑問。

另外,有關文化部推動文化科技的部分,我覺得你們整個文化的組織是否有整併的可能?像影視司跟影視局是不是應該整併成立文化科技司?我想這些都應該好好處理啦!我特別提出這個部分,主要是因為你們在工作條列的層面上,真的看起來就只有這些……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因為預算書就是以通用體例的文字做說明,畢竟一個政策的研擬,可能就是循著開會、委託案、編列規劃訓練費等等的流程,而我剛才說的是政策的內涵跟我們想要寫出來的綱領,然後再去推動。所以這兩點之間有些落差,我會請同仁把我剛才說的政策目標以書面向委員報告。

黃委員國書:可能要說得更清楚一點哦!

鄭部長麗君:這裡有一份同仁初步整理的資料,如果委員關心,我們會提供大家參考,就是文化科技綱領現在研擬的方向。

黃委員國書:好,那這筆預算是新增的嗎?這是新增的預算,當然也是新增的計畫,那文化科技重不重要?當然重要!

現在本席有幾個問題請教:第一,未來可不可能有文化科技司?未來你們可能有很多新的業務需要一個司處理,譬如現在數位串流有非常多新型態的文化產業,在這個部分,過去的影視音或是視覺藝術,都很難去幫它定義,所以未來是不是需要成立一個司來處理?如果需要的話,那你就要開始做一些準備。

第二,這個計畫的預算,有95%是委辦,請問是委託哪個單位去執行這項業務?

鄭部長麗君:要透過招標。

黃委員國書:對,那要怎麼發包?還有,它要做哪些事情?

鄭部長麗君:詳細的……

黃委員國書:這筆預算不是很多,但你現在可能要做一些準備,也就是說,為了因應新世代所帶來的新的媒體、新的科技產業,你要準備做哪些事?

鄭部長麗君:我們這個政策綱領就是要回應數位時代。其實科技有很多面向,包括我剛才說的科技如何促進文化發展,在這方面,我們有5個主軸都可以結合科技,像我剛才提到的文化保存,它有修復、歷史記憶再現的科技應用;又好比虛擬再現以及智慧城市,亦即有形文化資產怎麼跟智慧城市連結等等,內容非常豐富;另外,之前我們也推動科技融藝,還有像數位時代的文化內容,包括影視音、出版、ACG等等,這些都有很多的科技工具……

黃委員國書:對,太多了,所以未來會成立文化科技司吧?

鄭部長麗君:其實在上一屆,有很多委員都有共識,希望影視司跟影視局未來能夠朝向合併,對此我們也是希望在以不增加司的數目的前提下,來合併成立文化科技司。可是外界不免質疑,文化科技應該是各個環節都有,為什麼單獨成立一個司?其實它是統整的一個單位,目的是帶動科技融入我們各項施政的環節,有點類似文化科技的綜規角色……

黃委員國書:OK,部長說得很好啊!所以我建議這筆預算酌凍,請文化部提出書面報告,這個書面報告內容要提及未來推動文化科技司成立的論述、需求性及期程……

主席:評估啦!

黃委員國書:還有就是相關的組織編制如何調整,這些都要一併說明。

陳委員學聖:我建議文化部要跟其他部會多多合作,比如科技部國網中心、經濟部工業局等等,他們都著力於3D研發,請問你們之間有建立研究平台嗎?

鄭部長麗君:我們還合提了科技計畫。我們參加他們的計畫,他們也參加我們的計畫……

陳委員學聖:我只是特別提醒這點,不要自己悶著幹,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對方的旗艦計畫我們有參與,我們的旗艦計畫他們也有參與。

陳委員學聖:最好是把經濟部工業局針對動漫的相關輔導,全部拉回文化部來,我只有這個期待。謝謝。

蔣委員乃辛:這筆預算在105年是專案計畫管理及人才培育計畫,結果106年變成文化科技輔導推動專案計畫,而且去年的錢比較多,今年的錢則是比打6折還少,怎會這樣?如果很重要,那去年還有人才培育,今年都不用了嗎?

鄭部長麗君:因為是不同計畫,這點我請處長說明。

王處長揮雄:今年我們是編列700萬元,其中只有300萬元是做科技計畫的專案管理,剩下的400萬元,有300萬元是用在文學館的人才培育、另外100萬元是用在傳藝中心的科技人才培育。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我們做了半年以後,自辦的專案計畫工作坊不僅邀請專家學者來,甚至把所屬的博物館找來做數位的那一塊,因為我們各業務司的同仁都對這部分很陌生,所以今年招標是由工研院得標,我們和對方簽訂兩年合約,今年預算是300萬元,明年是編列將近400萬元,像今年它就做了很多事,光是一個文化科技政策綱領,就協助我們申請到100億元的5加2文化內容創新計畫裡面的2.5億元經費,這部分已經確定;另外,我們還爭取到107年的博物館整合計畫。平常它幫我們辦工作坊,目前的進度是教育我們同仁……

蔣委員乃辛:所以那個少的300萬元,其他單位有在做嗎?還是也不做了?

王處長揮雄:我們是一起分享……

蔣委員乃辛:所以是集中在一起,從700萬元變成400萬元就OK,可以節省300萬元?也就是節省經費、資源集中,然後事情照做?

王處長揮雄:對。

蔣委員乃辛:那很好啊!以後其他的司統統可以集中在一起啊!

主席:所以蔣委員要支持他們啦!

蔣委員乃辛:主席,我要抗議一下,因為我的左邊坐的是國書、右邊是思瑤,然後智傑又站在後面,給我很大的壓力耶!

主席:可見大家多喜歡你啊!

蔣委員乃辛:人家是鎖喉,智傑是掐我脖子!我原本要建議全數刪除,現在都不敢講了!

主席:大家非常敬佩你啊!

蔣委員乃辛:我要請教部長,你們的文化科技政策什麼時候可以做出來?可不可以給我們一份?

鄭部長麗君:我們先做綱領……

主席:51案、52案及53案的原編預算照列;文化部所提書面資料一定要具體詳實;還有,有關綱領跟方向以及黃國書委員要求的文化科技司的評估……

蔣委員乃辛:主席,我剛才問說文化科技綱領什麼時候會訂出一個政策,部長還沒回答。

鄭部長麗君:現在我們同仁已有一些初步、rough的計畫,我正在修改中,大概明年第一季可以提供給委員。

主席:就是明年3月之前?

鄭部長麗君:4月之前啦!

蔣委員乃辛:提出來之後,要先讓我們了解一下。

鄭部長麗君:好,謝謝。

主席:這筆預算照列;文化部提出的書面資料請具體詳實地回應各個委員的問題。

繼續處理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的部分。54案至63案都是針對「01文化資源業務的推動與輔導」項下有關「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的部分,所以我們現在

一併討論。

柯委員志恩:對於社區營造,我提列了很多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非常的失焦,舉例來說,在青文化萌芽計畫裡面,包括了在地產業、社服醫療、社區安全、人文教育、環保生態等等,真的是包山包海,這應該叫做山海計畫啦!這些條列出來的名詞,讓人覺得好像都是非文化部的業務職掌,顯見你們在這部分的聚焦上有待加強。

還有,過去你們的社區營造3期及村落發展計畫,審計部在決算時就特別提到,這個計畫並未依照國發會審議意見及相關作業來做處理,同時它還點出文化部內部的橫向溝通不足。其實對於這部分,我比較沒有看到一些更好的詮釋,所以我認為審計部所做出來的這個決議非常重要。

另外,你們的團體補助經費,較上年度增加了3,000萬元,但是增加的理由是什麼,我在預算書上沒有看到;而且你們就有關推動這部分,對於預算的說明,也是讓人比較沒有辦法看到文化部一致的標準,這個說明是有簡略的;但不論如何,我覺得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你們這個計畫是包山包海,所以在這麼大的一筆預算當中,我們很難看到你們到底是聚焦在哪裡。

陳委員學聖:坦白說,社造真的不好做,一般來講,在各縣市裡面,鄉村的部分比較有機會做社造,但是做到後來也是會碰到瓶頸,除了無法再擴充之外,參與的人也大概固定是那些。因此,我一再強調,對於獨立書店,你們必須跨司去做整合,因為在都會區裡面,獨立書店是可以做出另外一種社造的模式出來,但是它沒有一個既定的社區範圍,所以本席建議你們要跨司去處理。謝謝。

主席:現在有一些獨立書店是在中南部比較城鄉的地方,其實它也是可以融合社造的精神,所以我很贊同陳委員的理念。

李委員麗芬:我的提案是60案,主要是針對國民記憶庫的問題,因為這個記憶庫的資料愈來愈多,可是現在還是分成五大類,所以當我們搜尋資料時,就會覺得搜尋功能有待加強,希望文化部能夠增強這部分的功能。

蘇委員巧慧:我的提案是63案有關母語推廣的部分。文化部辦理社區母語推廣工作,雖然已提出說明,但我對這個說明還是有一些疑問:第一,在時程上,目前的說明是:「為了辦理社區母語推廣工作,本部刻正修訂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以增列母語運用……」足見文化部是正在修訂,可是規劃的內容卻是未來如何云云,這讓本席不解,這筆預算到底是要用在哪裡?什麼時候要用?因為你們講的都是未來,不是現在已經決定要怎麼執行,包括在什麼時間點可以做到什麼,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再提出說明。第二,針對內容的部分,你們在說明時指出,凡是登記立案的組織法人、大專院校、民間團體,甚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都可以申請。據此我要請教,誰來審查這些參與的人、得到資源的人?這個機制是什麼?你們又要如何推廣出去,讓這些人知道可以來申請這個資源?我的意思是,你們雖然有說明,但說明得不夠清楚,所以我再給你們一次機會啦!

蔣委員乃辛:這筆預算幾乎都是在補助,以目前來講,感覺上好像只有一些縣市有,其他很多縣市是拿不到這個錢的。請問原因是什麼?

張廖委員萬堅:我的提案跟蘇委員一樣,就是有關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裡面的母語推廣,這部分文化部編了1,000萬元,而且說明將來會結合劇場的形式。請問這是新的預算嗎?

鄭部長麗君:母語推廣是新的。

張廖委員萬堅:我只是提醒,現在我們正在推動新南向政策,而台灣很多鄉村的社區文化,尤其是比較偏鄉的村落,幾乎三分之一以上的住民都是來自東南亞。請問你們現在修改的辦法裡面有沒有包括這部分?1,000萬元有沒有辦法做到這部分?

鄭部長麗君:有更多更好的……

張廖委員萬堅:如果有的話,這筆預算我就免予凍結,支持照列。

陳委員學聖:文化部對台南美術館補助4億元,請問這是今年8月……

主席:還沒討論到那裡,那是02的部分,現在只處理到63案。

黃委員國書:社區營造乃是當年陳其南擔任文建會主委時的重要政策,所以那時也帶動全台灣興起社區總體營造的一股潮流,而且達到高峰,可是經過這幾年我們的檢視,發現整個發展已經遇到瓶頸,接下來就是社造這個議題要怎麼往下走。

本席覺得這部分有一筆預算應該檢討,就是有關補助村落文化及社區營造人才赴國外交流的這個計畫。請問這個計畫每年都是編列300萬元嗎?如果是的話,已經3年都沒有執行了,也就是這3年來,都沒有人到國外去交流,在此情形下,若是沒有新的思考及作法,那明年也不會有,所以這個計畫的預算是白編了,而且既然文化部有其他項目可以去處理這件事,本席建議這筆預算應予減列。至於社區總體營造,我想文化部可能也要思考新的方向,因此,我建議凍結部分預算。

許委員智傑:其實在過去,地方針對社區營造這部分做得還不錯,但現在各縣市及文化部對社區營造的重視程度,讓我們地方感受比較薄弱,所以我建議文化部及本院委員同仁應該要跟在地負責社區營造的單位多多連繫,甚至要主動出擊去給予協助。針對這部分,如果你們能夠有所改進,那預算就不用刪減太多。

主席:最好是不要刪啦!現在請部長就剛才各位委員所提意見做個回應。

鄭部長麗君:我請文資司陳司長先向委員說明。

陳司長登欽:報告委員,社造的確是一項長期工作,剛才柯委員詢及社造這部分的重點是什麼?其實社造應該算是各部會的基礎工程,只要社區整合起來,其他單位都可以進來,但在社區整合的過程中,各種不同的議題都會出現,諸如極端氣候、人口老化、少子化以及青年參與等等,都可能是社區裡頭的議題,所以它並不限於文化業務。因此,我們這裡的著眼點在於希望堅壯社區組織,但要靠什麼方式堅壯社區組織?其實是各種議題都要做。誠如柯委員所言,我們在最底層那個部分的工作並不限於文化,重點就是要把社區組織起來。

再者,李委員提到國民記憶庫的問題,過去我們的國民記憶庫的確不好搜尋,但是透過這部分,有些資料還是可以被利用或是被拍成影片。針對從人文司那邊轉過來的國民記憶庫,我們明年要做的事就是希望把它變成關鍵字的搜尋,所以到時候就不必在影音上面去讀、去看,直接用關鍵字的搜尋,就可以開始讀取1萬多筆的資料。

另外,有多位委員提到母語推廣,這部分是今年新的業務,所以我們的計畫還來不及寫得很詳細。其實過去原民會、教育部及客委會都有辦理母語推廣工作,像教育部就舉辦許多演講比賽及說故事比賽;相形之下,目前我們針對母語的定義,除了一般的原、客民以外,還包括新住民,尤其是過去這一年,我們做了很多新住民的整合,而且是透過一個中介組織來做這件事。其實目前台灣有很多針對新住民,包括移工的NPO團體,他們都很努力的在經營新住民這一塊,像上個月,我們才在桃園把全國的新住民整合起來。未來我們針對母語這部分的推廣,一定會涵蓋新住民,不過,在社造裡頭,我們希望母語的推廣不再限於客委會或教育部的說故事比賽,而能透過文化的藝文表演或是劇場的創作等方式來落實。

還有,黃委員提到赴國外交流的相關計畫,過去我們在社區營造裡面,都是透過其他的專案計畫來成團出國,並沒有特別留意到應該要讓社造人才赴國外交流,直到今年,我們才意識到這個問題,希望不要只是個別的社區成團出去,而是把社區營造裡面比較好的人才,也就是菁英,透過甄選的方式來補助他們出國,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們會單獨辦理遴選及獎項……

黃委員國書:3年沒有執行了!

陳司長登欽:因為我們過去的經費是以專案方式從其他的計畫來補助,所以反而沒有用到這筆錢,今年我們會善用這筆錢,主動找到比較好的社區人才,補助他們經費出國交流。

陳委員學聖:司長,我聽不下去了!有關母語推廣這部分,請你去請教一下何欣純委員,這樣你就會知道自己脫節很多。這部分人家已經在做,而且做得很好,你應該請教一下……

主席:要請教陳學聖委員啦!

陳委員學聖:要請教何欣純委員啦!我和她去看過幾所學校,人家做得多好啊!有些東西,人家都已經做了,你先去了解再說啦!

鄭部長麗君:我補充說明一下。陳委員認為獨立書店應該具有社造功能的節點,我覺得這個建議非常好,我們會積極努力來做連結。

至於黃委員及柯委員提到社造20年遇到的瓶頸以及社造為什麼包山包海的問題,對此我要說的是,社造其實就是一個民主的原形,因為居民可以透過社區參與來做改變,所以社區生活是整合的,像過去的政府也提過台灣新社區六星計畫,它包括了6個面向。以文化部來看,我們一直是社造的主要幕僚單位,因此,我們是在催生社造組織,而不是去做社造的長照或環保,那是衛福部、農委會要扮演的角色,文化部的角色是關心、關懷社造組織。誠然,社造組織推動20年下來的確遇到瓶頸,好比人口老化、人口流出等等問題,所以我希望接下來10年,我們能夠協助社造組織堅壯化,讓社區更有能力去發展自己各個面向,尤其是發展出在地特色。

另外,蔣委員詢及是不是有些縣市有資源?有些縣市沒有資源?對於這點,我也很關心,所以我也特別看了相關資料,結果發現各縣市都有,但未來我們會注意資源的平衡。當然,我也知道陳委員非常關心有些一直沒有得到幫助的縣市,如果我們只用競爭型的計畫,它永遠都不會被看見。有關這部分,我一定會放在心裡,同時主動思考如何協助這些縣市提案並一起努力。

再者,我要說明的是,文化部除了擔任幕僚單位,然後堅壯社造組織之外,我們在社造裡面有沒有自己的重點?有,我們希望明年能夠以建構在地知識學、扶植藝文社造為核心,讓地方社區的各個面向得以發展。所謂在地知識學,就是在地的各種知識,這裡的知識概念是廣義的,包括在地的文化記憶、在地的文史,我們希望透過這些來輻射,並且連結到教育、文化觀光及地方產業等等,讓地方社區的面向,能夠發展出自己的風格、利基及特色。因為這些都要從在地知識學出發,所以建構在地知識學的學習網絡,然後引入青年並鼓勵銀髮族參與,亦即透過青銀共創是更加重要的。一言以蔽之,扶植在地文化,提升及帶動地方發展,這是我們的主軸,因此,我們雖然做為關懷整體社造組織的最重要部會,但是我們也有自己以文化力為主的重點,為的就是展望下一個10年。

還有,母語推廣這部分,教育部著眼的是學校裡的母語教學,這點有在落實、有在做;而原民會關心的是原住民語言的保存及延續;客委會則是側重在客語。相對的,我們文化部是從社區著手,亦即不是只有學校,其實社區也要營造母語的生活環境,尤其是有些新移民,並不在學校,也不是這些部會關懷的對象,所以我們會去關心。至於原民以外的部分,像閩南語族,大概只有學校裡有,因此,我們希望透過社造融入母語推廣,在環境裡面去營造;當然,對於彼此的經驗,我們也會學習以尋找更好的方法,同時歡迎委員提供建議……

陳委員學聖:我幫何欣純委員講好了,不要提我自己的桃園,以免人家說我潑司長冷水。有些人家已經做得不錯的,你們就可以在他的基礎上去學習,像移民署過去跟學校結合,連續辦理3年的新住民火炬計畫,成果非常不錯,但到第4年計畫一停,整個就垮下來。其實你們可以承接移民署過去做過的這件事,在文化上著墨,這是本席要拜託的第一點。

第二點,過去新移民嫁來台灣後,小孩大都無法抬頭,因為來到這邊,身分、地位偏低;但現在有一批從越南、印尼過來台灣攻讀碩、博士學位的菁英,這些人會讓新住民的孩子,也就是新台灣之子有光榮感,因為他們看到自己媽媽國家的年輕一代、比較高水準的人過來台灣學習,而且這批人取得學位後會進入學校教導母語及母國文化,所以新台灣之子會覺得與有榮焉。其實這些東西很細微,可是司長沒有深入了解,希望你能向何欣純委員請教,因為她那邊有辦得非常好的例子,你就以她那邊為中心點,深入了解後就會知道這一塊要怎麼做,好不好?這是我的建議。

主席:我上次去考察就補充說明過,我們審查教育部相關預算時也有提到這點,那就是以我在地方上的觀察,新住民媽媽會參與社區營造的算是少數,他們大部分還是會進入學校的教育脈絡底下,因為小孩的關係,所以學校才是她們最主要參與活動的場所。在此情形下,如果文化部把母語的推廣區隔成為校園內及校園外,也就是分成社區和學校,好像又有點太過二分法,在實務上面將會很難界定及推動。

至於剛才陳委員提到的那個例子,我們在台中教育大學的確有發現幾個從越南及其他國家來到台灣攻讀碩、博士學位的新住民,這些學生本身在母國就屬於高知識份子,他們來到台灣求學,會因為教學相長而需要一些教學經驗,所以他們對於推廣自己母國的語言及文化極具使命感,也因此,我位在台中的選區,就有多所學校跟他們結合,這讓我覺得,這些學校在母語文化、習俗及語言的推廣上,並不是那麼刻意,而是一種非常自然而然的融合,所以它會帶給新住民媽媽及孩子相對的認同感。依我來看,這就是一個很好的模式,所以我把這個模式介紹給教育部,教育部也欣然同意要做處理及推動。我想文化部也可以一起試試看,相信採用這樣的模式來推廣母語,應該會更容易、更順利。

蘇委員巧慧:我呼應陳委員及何委員的看法,因為何委員的選區真的做得很好,值得參考。不過,也正因為這樣,所以我剛才才會問文化部,要如何用不同於教育部或是不同於過去既有的方式來做這個新的計畫?我想要知道這個新的計畫到底跟過去有何不同?當然,好的就要保存下來,至於太落入傳統窠臼的部分,好比演講比賽、說故事比賽這類重複的部分就不要再做了。如果文化部能夠讓我知道有什麼新的作法,那我就可以同意這筆預算。

蔣委員乃辛:請文化部告訴我,從社區營造開始到現在,哪3個縣市得到的補助款最多?哪3個縣市得到的補助款最少?如果是以過去3年來看……

鄭部長麗君:有關這部分,同仁正在找資料,所以我先回應一下其他委員的問題。我覺得何委員提供的經驗非常寶貴,而陳委員及蘇委員的建議,我們也一定會來學習。不過,我也要就司長方才的回答做個補充,那就是基本上,這筆預算是編在社造項下,所以並不只是說文化部要去推廣母語,而是我們希望鼓勵社造裡面有母語推廣,也就是說,我們希望未來在推動社造的過程中,能夠一併推廣母語,由組織納入這個項目,因此,並不是單純在社區裡面教母語,而是要把母語這個項目融入社區的參與當中,所以應該還是沿著社造的概念去推動,並不是說文化部去辦母語推廣活動。

蔣委員乃辛:還沒找到資料嗎?我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希望文化部平常就要注意,因為我關心的是分配的問題。坦白說,你們這個第3期是20億元,前面的全部加起來也有好幾十億元,你們是如何分配的?會不會過度集中在少數縣市,以致有些縣市根本拿不到?如果這樣,你們要如何輔導需要經費的縣市來取得?因為你們這個計畫有點變成競爭型,而不是統一分配,所以在優劣勢各不相同的縣市裡面,我們要如何取得城鄉差距上的平衡?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有沒有哪些縣市根本不想申請?為什麼有這個錢,有些縣市卻不願意申請?原因是什麼?對於這部分,文化部要去了解,然後做為你們分配上的一些改進,否則資源過度集中,根本沒有意義啊!需要錢的人拿不到,這有什麼意義?所以我想關心一下,這個錢到底是怎麼分配?

鄭部長麗君:現在我們手上有的資料是今年跟前3年,並沒有委員提到的20年,所以是否讓我回去再請同仁分析整理一下?

蔣委員乃辛:這部分文化部應該要隨時關心啦!

鄭部長麗君:好,我們建立一個……

蔣委員乃辛:尤其是哪些縣市根本沒有意願……

鄭部長麗君:我們每一年都會彙整……

蔣委員乃辛:是不是因為程序太多,造成這些縣市不願意申請?或者因為有些縣市申請了很多,可是得到的很少?到底是怎麼回事?

鄭部長麗君:我們會建立一個統計的機制,每一年提供資料給委員,然後我們來進行分析報告……

蔣委員乃辛:對此文化部內部要做一個檢討……

鄭部長麗君:好,我請同仁來做20年的分析整理。

主席:現在處理01項下「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54案至63案,是不是酌凍200萬元,同時請文化部就委員剛剛的問題,提出具體說明?

柯委員志恩:本席提議減列200萬元,凍結1,000萬元。

鄭部長麗君:社造預算可否不要減列?

柯委員志恩:社造部分已經做得太久,而且它的經費有3億多元……

鄭部長麗君:它是由各縣市下去分配給民間,預算真的是不多,擔任過縣市長、局長的人都知道地方……

主席:社造預算不要減列啦!它是補助給各個社造單位的,我們就凍結1,000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

蔣委員乃辛:不是凍結十分之一嗎?

主席:本席代替社造單位及他們的專業團隊向各位委員拜託,我們就凍結1,000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

吳委員志揚:本席認為還是要有新作為!雖然很多單位是靠這筆預算,但也沒有做出新的成績。

主席:要有新作為、新思惟,並培養新的團隊。

吳委員志揚:我覺得還是要focus在你們自己的文化事業,至於民間的社區組織,當初為何是由文化部而非民政組織負責?

主席:因為它是以社區文化再造為主軸。

吳委員志揚:所以你們把那套方法弄好,剩下的就由各部會自己去做!

主席:針對01項下的預算,本席將吳委員的意見再補充進來,除凍結1,000萬元外,也請文化部具體回應各委員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對社區總體營造提出新的方向、新的思惟及新的作為,並培訓新的人才與團隊進駐。

繼續處理02項下「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64案至71案部分。

陳委員學聖:本席想了解這個決策過程何時開始啟動?何時定案的?之前沒有聽聞過,現在一給就是4億多元。本席認為分配要有公平性,不是不能給台南美術館,問題是台南有台灣文學館、台灣歷史博物館,桃園到現在為止什麼都沒有,沒有美術館、博物館。在給台南4億元的時候,你們有沒有想過其他沒有給的地方,這些資源要如平均何分配?還是說你們要把台南建設成什麼樣國家頂級的文化古都?背後要有想法才行,否則這4億元為什麼要給?對其他縣市有什麼樣的說詞?

吳委員志揚:延續陳委員的說法,本席的69案─獎補助費全數凍結,也是因為你們對這個案子沒有說明。事實上六都之中,唯一沒有任何國家級文化建設的就剩下桃園了!甚至其他很多非直轄市的縣市都有國立的文化建設,所以我們要為桃園發聲。

另外,67案有關新北表演中心的BOT案,本席認為它真的弄不下去。文化建設BOT案通常不會成功,我們已有很多的經驗,不必再研究了,就把這個經費省下來,去想別的方式,等有了建設之後,再採OT的方式經營,用BOT的方式是沒有用的,最後結果就是跟小巨蛋、大巨蛋一樣,嫌人家賺太多錢、商業設施太多等等。文化建設從理論上,就不應該想到賺錢,它有它的文化意涵在裡面,所以我們上次才對一些單位說了要降低上繳的金額,也就是自償率的問題。對於這個案子,新北市的議員好像也不支持,所以本席認為這筆預算可以刪掉,大家不要再糾結在那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本席的71案,主要是針對台南美術館的計畫當初都還沒核准,就先編了5,000萬元的預算,今年又再編4億元,文化部總共要補助8億元,而文化部的官員也曾至本席辦公室說明。該美術館未來是要用地方行政法人的模式經營,可是我們也看到高雄今年在通過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三館合一的行政法人時,曾引起很大的爭議,有學者認為如果變成行政法人的話,就要自負盈虧,會不會就變得商業化?會不會悖離原本設立的目的?尤其這裡看不到相關的配套措施、人力組織,包括人事規劃財務規劃等等,你們就要去補助8億元?台南美術館雖然11月2日核准設立,但台南市議會都還沒有通過地方行政法人自治條例,還沒有一個長遠的規劃,中央就要編預算出去,會不會太過草率?

蔣委員乃辛:這筆預算在預算書上就寫著補助台南市政府辦理台南美術館設計規劃工程施工4億元,剛剛高潞委員提到文化部在這部分總共要編8.03億元,總工程費是19.28億元,地方政府要負責10億多元。它將來究竟是個什麼樣的美術館?共有幾層樓?面積有多大?規劃主體及未來的方向?我們都不知道!尤其聽完高潞委員的說明,本席發現你們給她的資料還比我多,行政法人的問題,我都還不知道!

現在的問題是,它的自籌率在30%以上,美術館能做得到嗎?如果做不到,房子蓋好了,要如何處理?所以我們一定要看到它的財務計畫,根據預算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一定要有財務計畫;更重要的是,台南市議會的意見如何?不要他們沒通過,我們自己先通過,豈不是在開玩笑?從預算比例來看,台南市政府本身要負擔11億元,我們是8億元,它的金額比我們多,它是主,我們是輔,要等到台南市議會預算通過,我們才能夠討論要不要補助它?補助多少?所以本席認為我們不應該先通過這筆預算,要等他們提供詳細資料,給我們做專案報告之後,再來審這個預算。

蘇委員巧慧:吳委員的67案係對對新北表演中心推動計畫650萬元要求全數減列,聽到他和陳學聖委員在在為桃園的建設請命,身為新北市的立委在這個部分,當然也不能不表態。本席非常贊成文化部站在國家的高度,來對全國的硬體建設做有效能的分配;但是我們也都知道,文化推動並不是只有硬體建設部分,要花在軟建部分的經費其實是比較多的。從過去到現在,我們的硬體建設有哪些應該快速前進,而且要大力推動前進,哪一些是可以整頓的,都需要整體的規劃。因為每位委員都代表他的選民,我們應該要來監督這個政策,對於區域的平衡還有整個的發展,哪一個建設擔負著什麼樣的功能,它落在什麼樣的地區,都應該讓委員理解,不能有任意抽換的狀況。就本席的立場,我當然也覺得新北國家電影中心還有樹林片庫當然要大力支持。

張廖委員萬堅:針對這部分,本席也有提案,該計畫從93年到現在,已經非常久的時間都沒有進展。對文化場館如何設立、如何經營及未來規劃的模式,因為要採BOT案的方式,可能會有一些問題。文化場館用BOT的方式,在台灣有沒有成功的例子?現在還沒有,對不對?大都是用OT的方式,問題是用OT的方式,有些地方政府也不太敢接,台中國家歌劇院就是一個例子,因為還是會有經費負擔、維護管理以及文化水平等問題。所以這個案子如果要用BOT的方向,恐怕會進行不下去。本席想了解,文化部對此案的態度是什麼?是修改計畫嗎?台南美術館也一樣,這個案子讓我聯想到台中國家歌劇院,以後它的定位是什麼?我們對台中國家歌劇院的補助是一半一半,現在對台南美術館補助8億元,台南市政府自己要負擔11億元,它的定位是行政法人。本席建議我們可以做部分的凍結,在更清楚它的定位經營模式以及我們補助的效益之後再來談。對於地方展館的興建,本席都支持。

主席:我們請部長回應。

鄭部長麗君:我請楊次長來說明,因為他統整我們所有文化設施工程。

楊次長子葆:我先報告臺南市美術館的案子,這個已經得到地方議會同意,行政院也核定了,現在都按照計畫進行,建設計畫、館藏計畫及將來的財務規劃都已經報到文化部,我們也轉呈行政院,因此這個計畫是具體的。有幾個爭議可能需要說明一下,首先是在未核定之前先動工的爭議。事實上,文化部有非常明確的政策,就是先報計畫核定才准予動工,但是臺南市美術館跟其他所有的館不太一樣的地方是新舊結合,有文化古蹟跟新的設計,而且很有名的日本建築師─茂有參與。我自己去的時候,看到他們的施工是做連續壁跟整平,保護原來的舊有建築,先行施工的部分跟本體建築無關,這一點是可以認可的,我們認為臺南市美術館並沒有違背文化部不同意未經核定即施工的原則,未來我們也會按照這個原則要求其他館場。

陳委員學聖:說不過去,立法院都還沒有通過這一筆預算,你們就核定了,我不同意。

楊次長子葆:不是,他們是施工……

主席:講清楚。

鄭部長麗君:那個錢不在裡面。

楊次長子葆:錢不在……

黃委員國書:等一下,請部長說明在這個計畫裡,臺南市政府負擔多少預算,文化部補助多少預算,以及你們的角色是補助,除了補助他們經費以外,你們沒有任何角色,沒有從屬關係,你們也不是監督單位。

楊次長子葆:對,都不是。

黃委員國書:就好像地方要蓋一條馬路、橋等很多建設,中央予以補助。

陳委員學聖:要硬吞下去了。

黃委員國書:不是,那是以後的事情。我要瞭解一下。

楊次長子葆:他們已經成立行政法人了,所以未來……

黃委員國書:是臺南「市」美術館,還是臺南「市立」美術館?

楊次長子葆:臺南「市」美術館。

黃委員國書:沒有「立」,是臺南市美術館。

楊次長子葆:沒錯。

主席:行政法人臺南市美術館。

黃委員國書:興建、出資方面,臺南市政府出多少錢?

楊次長子葆:11億元。

黃委員國書:土地呢?

楊次長子葆:市政府的。

黃委員國書:所以整個過程你們只是協助、補助他們部分的經費,請問經費是用來做什麼呢?

楊次長子葆:營建的預算。

黃委員國書:主體工程嘛。

楊次長子葆:所以原來的部分不在我們補助之列。

黃委員國書:未來的營運也不是由文化部處理。

主席:有行政法人。

黃委員國書:所以他們也不算是文化部掌理的場館。

楊次長子葆:不是。

黃委員國書:這樣就非常清楚了。根據我的觀察、瞭解,臺南市美術館在整個過程中是相對成熟的案子,他們本來是要用市定古蹟─警察署,該警察屬也有作為場館;再者,那個場館可能要典藏傳統的文物,當代的部分是另外請茂設計,請問是用旁邊的停車場嗎?

楊次長子葆:是。

黃委員國書:是共構的案子。文化部看到這樣的案子時,如果用全國性地方文化發展的角度思考的話,是非常好的事情,比當時中央花那麼多資源蓋國立臺灣美術館好;你知道要花多少錢嗎?相對的,這個案子文化部只出一點錢,卻帶來國家級的效應。我的意見大概是這樣,也許很粗淺。

這裡衍生出問題,假如別的縣市也比照這樣的模式,文化部要不要補助?當然要補助,為什麼不補助?

楊次長子葆:case by case。

黃委員國書:case by case啦。

蔣委員乃辛:它就是連續型的預算,總經費19億多元,需要補助8億元,待立法院同意的金額怎麼只有4億元?事實上,106年的預算編列4億元,後面還有4億多元,所以總共是8億多元。我們要不要補助他們8億元?

黃委員國書:當然要啊。

鄭部長麗君:分年編列。

蔣委員乃辛:由立法院來決定。

鄭部長麗君:當然還是要尊重……

蔣委員乃辛:立法院決定的時候,我們要不要知道美術館是蓋什麼樣子、工期怎麼樣、他們要做些什麼?請問資料在哪裡?

黃委員國書:沒問題啊,這一定要……

蔣委員乃辛:我們要不要知道30.58%的自償率,他們將來做不做得到?

鄭部長麗君:計畫書還在我桌上。

蔣委員乃辛: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們當然要在審查預算之前,向委員會報告這個案子是什麼,這樣我們才能決定要不要通過你們的預算。

黃委員國書:沒有問題。

蔣委員乃辛:本案在沒有報告之前根本不能通過,本來就是這樣,不然不符合預算法的程序。

主席:沒有不符。

蔣委員乃辛:怎麼沒有?你去看預算法嘛,連續型的預算應該怎麼編列,預算法規定得清清楚楚。雖然你們是進行補助,可是畢竟占了相當大的比例,我們要不要知道這些東西?不能由我們先通過這一筆預算,將來你們再提供書面資料給我們,沒有這一回事。

鄭部長麗君:剛剛次長已經說得很清楚,我再稍微補充,這個計畫在8月30日經行政院核定,興建期程是到107年,並沒有未核定就編列預算的情事。其次,工程本身是特殊的新舊共構,剛才次長也說舊的部分有修復支撐的必要,所以先行處理了,那個部分不在補助之列,因此也沒有我們先編列預算,立法院未審議,他們就先動工支用的問題。

這的確是連續型的預算,整體希望編列8億元,我們分年編列,按照工程進度,看他們的情形,今年先編列4億元,接下來再評估要編列多少,但是行政院有先匡列中央補助8億元,臺南市也的確有提出美術館的規劃計畫報部裡備查。他們是主辦,但是還是有尊重我們,報到部裡,因為這個很重要,我正在詳細的看,有很厚的一本計畫放在我桌上,文在我們這邊。我們看了以後會轉給委員……

主席:轉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鄭部長麗君:我們會摘要,請委員參考實質的規劃內容。另外,剛才有委員問到,高雄市有一法人多館所的爭議,但是臺南市美術館是一法人一館所,並沒有高雄市的前述爭議。再者,臺中歌劇院當時興建的時候,對未來的組織定位不清楚,到底市政府要用OT或法人等方式經營不明,後來又更改,但是臺南市美術館以後是臺南市的行政法人,他的組織定位是清楚的,並不像歌劇院的情形,蓋了以後再來決定組織定位,整體來看,他相對是清楚的。

在其他文化設施方面,地方政府興建文化設施,對國家而言是正面的事情,但是就如同蘇巧慧委員提到的,文化部要高度統整。現在我們已經形成文化生活圈的工作計畫,請同仁規劃文化生活圈,以區域大小、人口數及交通,盤點文化生活圈裡的美術館、演藝廳等可以提供的文化服務,然後我會檢視區域間的落差。未來我們會將這個落差,作為國家想要興建國家級文化設施時的參考,或是在地方要興建地方級文化設施的時候,跟他們溝通討論,看文化服務可以怎麼樣提供、調整,讓文化生活圈的分布更有文化平權的概念,同時考量國家級文化設施要設置在哪裡。也就是說,未來會有文化生活圈的概念來引導。

接下來,文化部也會有第二個計畫,我們會去盤點全國既有的文化資產,或是閒置的國公有房舍。我們希望可以建立清單,未來各地方政府或是中央要蓋新設施的時候,請先來媒合舊的、既有的房舍及文化資產,如果媒合成功就不一定要蓋新的,用舊的房舍修改可能更快,花的錢更少。這個媒合機制也會納進來,藉此處理中央跟地方硬體工程的興建事宜。以上是我要求補強的兩個政策面的內容。

其次,推動新表演中心方面,之前已經有確定要做,但是新版的促參法規定新計畫即使核定,在招商之前都要辦公聽會,我們因此辦了兩次公聽會。的確如很多委員講的,地方也有不同的意見,議員等也覺得原來的規劃有一些不是完全以文化為目的,有7成的商辦及住宅等,偏離了文化的本位,所以我們也覺得需要修改計畫,因此目前沒有完成簽約委辦。明年編列的預算只是修改計畫的費用,並不是實體的工程費用。編列修改計畫的費用是表示誠意,因為新北表演中心是要給新北市的文化設施,所以我們留著預算,希望能夠修改計畫,看是不是還可以努力實現中央給新北市文化設施的承諾,但是內容要調整。請委員支持這一筆預算,這個預算不是實質的工程預算。

桃園市的部分,吳委員跟陳委員有一直提醒我,我也有跟委員會報告,我們會持續思考適合桃園發展的文化設施。

吳委員志揚:要具體承諾。

鄭部長麗君:這個要規劃,因為工程不是用喊的,說我要蓋什麼,我們要謹慎規劃。

主席:部長支持,請桃園市長提出。

鄭部長麗君:對,可以並行,但是我會以文化生活圈的方式檢討、規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認為政府必須投資文化產業,沒有投資要怎麼樣讓它發展?這的確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我會提出的原因在於,你們到8月30日核定這個補助案,可是其實……

鄭部長麗君:沒有核定補助案。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資料上面寫行政院核定本部補助8.03億元。其實這個近現代館在105年3月就取得建照,7月就已經開工,105年的5,000萬元是事後才補的嘛。

鄭部長麗君:不補了。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雖然我很支持這樣的投資,可是我覺得在程序上很像是生米煮成熟飯,所以才被逼到11月2日核准設立地方行政法人。地方行政法人等到成立之後必須財務自主,可是臺南的這個案例,他本身沒有營利基礎,你們怎麼能夠保證投資下去,他立刻會有收益?大家會擔心。有自償的部分,使用人當然都要付費。

主席:整個主體計畫在臺南市政府,所以要問臺南市市長跟市議會怎麼討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中央主管機關仍然是文化部,還是有督導責任。

主席:沒有,他剛剛已經講了,中央主管機關不見得是文化部,他是獨立的行政法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沒有,上次次長來辦公室,說仍然是文化部督導。我還是覺得投資是必要的,可是整個過程讓我認為有疑義。

陳委員學聖:這個案子非常嚴肅,尤其剛才次長講case by case,事實上,沒有所謂case by case,一定是評估出來的,這麼重要的案子,在全國的地域分布裡,應該怎麼給這個美術館一個定位?臺北有故宮、歷史博物館、現代美術館及當代美術館,臺中國美館有支持過去的老畫家及新秀,高雄美術館是以南島藝術作為重點,請問臺南美術館的重點在哪裡?首先,他的定位不清楚,要講一日生活圈的話,臺南現在也有奇美博物館、臺灣歷史博物館,高雄有美術館。我提醒部長,臺南美術館要收藏什麼?高雄3年前有台灣50美術館,收藏自1895年之後50年,與臺灣跟日本有關係的收藏品,請問你們的典藏有沒有辦法超過他們?沒有辦法超過他們的話,臺南美術館要給人家看什麼?甚至到屏東還有原住民博物館,現在有一日生活圈,為什麼美術館一定要放在臺南?

我最不諒解的是,你們便宜行事,剛剛一直說是補助,請問過去有哪一個興建案,是由文化部補助將近一半的費用,而且是以億元來計?你如果舉得出這種案例,我可以同意,但是過去沒有。這個補助等於先匡了,地方先做,強壓我們一定要同意。假如我們不給現在的4億元,還有未來整體的預算8億元,臺南市美術館可不可以活下去?

慘痛的教訓是臺中歌劇院,那時候鄭部長也是做立委,應該知道協商時,臺中不分黨派的立委都壓著龍應台前部長,要求一定要把臺中歌劇院納入文化部。我們當時講一句話,就是可以納入文化部,但是不要排除其他縣市的文化預算,最後也沒有做到。臺中歌劇院從設計、施工到營運,產生那麼多問題,最後文化部要承擔後果,誰該負那個責任?

有這些案例,文化部卻突然告訴我,要馬上給他們8億元。520之後才幾個月,為什麼要馬上給8億元的預算?對不起,我不是不支持臺南,如果你們要把臺南變成臺灣的古都,你們告訴我他的文化高度以後,再來談這個事情,好不好?

主席:陳委員,不能倒果為因,是胡市長要生出大都會歌劇院,後來沒有辦法經營,所以我們是不得已。

吳委員志揚:我現在重新聲明,因為巧慧委員有講到那一段。我也覺得新北市有400萬人,他們極度缺乏文化設施,我們當然可以說新北市跟臺北市在同一個生活圈,但是新北市實在是很大的地方,而且新北市本身也是都。這個跟我剛剛爭取桃園的建設沒有關係,我沒有說把650萬元刪掉以後,撥給來讓桃園評估,這兩個是……

主席:對,瞭解。

吳委員志揚:主要是因為一樣的預算已經編列十幾年,沒有結果,而且很明顯的,不會是在這個方向。650萬元留下來要幹什麼,要委外評估嗎?我覺得沒有意義。你們討論一下有什麼政策,就像臺南要設新的美術館或是設施,到時候再談嘛。這650萬元留著感覺上是要委託進行BOT的顧問案,所以才會需要這筆經費,我認為留著沒有意義,但是這個跟新北市會不會有別的文化建設並沒有關係。掛在那邊十幾年沒有任何意義,應該要刪除,至少要刪一半,不能讓它掛在那邊浪費。

在場人員:要修改計畫。

鄭部長麗君:是原計畫的延續。

吳委員志揚:計畫跟BOT要用的規模是完全不一樣的,找一些人跟新北市文化局討論就可以知道方向,不需要採取像進行BOT的顧問案。那個經費要刪除,但是跟新北市有沒有其他機會做別的事情沒有關係,不走BOT的形式大概可以確定。

另外,臺南的部分,我們不是心疼補助4億元、8億元的錢,那個當然是臺南市自己要負責的,我們現在擔心他們用行政法人的形式,因為不管是百分之幾或是將比例降低,他一樣還是有自籌款的空間。我們既然有補助,當然有權知道他們以後要怎麼經營,你們認為那是他們經營的事,問題是他們經營不下去的話怎麼辦?講難聽一點,假設它被商業化,變成是舉辦一大堆商展的場所,販賣過期商品,如果是這樣,我們為什麼預算要給它呢?我是覺得用行政法人方式,就有一點點意味是自己要負責一定的自籌,並不是政府要full commitment,我是很擔心這點,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情要搞清楚,才會提議凍結部分預算。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其實說到台南美術館這個案子,我覺得剛剛幾位委員的討論非常有意義,也讓文化部有深刻的體認,這個錢政府拿出來,未來我們要做成什麼樣子?也因此,某種程度的督導是有必要的。像過去台中歌劇院的經驗或其他的經歷,我覺得這些負面經歷都可以讓文化部在面對台南美術館時,有更成熟的處理方式,基本上,我是有信心的,但前提是,這是過去我們花了多少慘痛經驗所累積起來的經驗!我個人比較關切的點是,我們是投入了8億的錢,就是今天大家同意給這樣的預算,那麼我比較關切的是,地方政府行政法人當然就要去負責營運及承擔責任,但是我希望中央可以站在文化的高度,要求未來的台南市美術館還是要承載部分中央對於文化平權、地域性文化發展的功能;或者對於台南市美術館的定位,可以搭配未來新南向政策,跟很多新南向國家進行文化交流等等,也就是它必須承載部分這樣的功能,這是我們對它的要求,包括它的公共性、公益性等等,也因此,對於文化部做這樣的督導,我是很樂意支持。另外,我要提醒的是,一個美術館還沒有開館,甚至還沒有開始蓋,我們就用收益的觀點看待,擔心它未來的行政法人run得好不好,似乎不太恰當。我覺得這部分有各縣市營運的經驗,我們當然要要求地方縣市政府─台南市政府負起這個責任,未來文化部絕對不會像收台中的爛攤子一樣,再收一個,這就講得很清楚,我覺得就是這樣子……

主席:不是啊!我們台中市是國家級的演藝中心啦!

吳委員思瑤:這就是過去慘痛的經驗,這樣的錯誤,未來不能再犯,這就是我的建議和提醒。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自籌款30%以上,美術館是社教單位,著重在社會教育,你要它自籌30%款項,它籌得出來嗎?它能用什麼方式自籌?這點,在我們補助之前,應不應該先知道?過去幾個館所,我們在審查預算時,都有做過決議,自籌款不能那麼高,因為是社教單位啊!對不對?今天為什麼行政院核定自籌款要30%?是不是將來還會有一些商業設施在裡面?這是我們大家所關心的。這整個計畫案,到底是什麼樣的計畫?美術館將來的定位、如何和周邊融合,以及商業的比率到底有多少等等問題,都是我們在補助之前應該要知道的事,而不是說我們先把錢給他,將來再來了解,這在程序上是不對的,所以,我們必須先知道這些事情,好不好?

主席:好,請部長先口頭回應說明。

鄭部長麗君:剛剛我的4點說明比較偏重在行政面,而陳委員關心的是為何需要美術館?這是從文化面來探討這個美術館存在的必要性。做為一個部長,我是覺得台灣的美術史建構並不完整,就是我們在視覺藝術、在藝術史的建構上是非常不完整的,雖然我們有國美館、北美館、高美館,但是能量不夠,其實要比較完整的話,至少每個國家都會有近代、現代、當代藝術,以我比較熟悉的法國為例,法國主要的幾個美術館都經過重整,包括典藏作品的重新整理,然後清楚定位每個美術館,像奧賽美術館的定位是印象派,龐畢度中心是1960年代以後,其他像羅浮宮等等,他們也都開始設立分院;有些地方美術館是以藝術家本身為主題,或是標榜地方畫派等等,他們都有很清楚的定位。我很認同陳委員說的必須要有定位,所以像台南美術館初步是先定位在近現代,而這部分的確是台灣一個大缺,我們很多前輩畫家的作品是沒有被好好收藏的,因為我們的美術館能量不夠,欠缺國家長期典藏計畫及預算支持,也因此,對於台南市美術館要投入預算來做,基本上我們是給予肯定和支持,但是我也請我們的國美館自己要檢討,因為我們國美館的能量其實是不足的,我們也期待擴充,甚至如果台北市、高雄市要擴充他們的美術館,我也會正面看待。我的目的其實是要重建我們的藝術史,因為藝術史絕對是文化裡面最重要的根基,這是從一個比較國家級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如果我們自己不建構我們的藝術史,世界不會認識我們,在世界的歷史上、世界的文化史上,將會缺乏我們的詮釋,我是從這個角度期待委員們可以支持的。

至於行政面部分,當然我們還是要審慎,包括剛剛提到核定的程序要依照預算法,組織定位也都依法行政,目前它已經動工的部分,是為了處理舊的文化資產修復保存,必要性也是存在的,所以那個部分我們是可以接受,但不在我們補助之列。當然也要尊重立法院的審查,台南市也尊重我們,把計畫報給我們,我們審閱過後,就會趕快補充給委員,未來我們也會盡督導之責,因為的確是要統整所有文化設施,所以,剛才吳思瑤委員提到說它其實還要負擔一些公共性的責任,比如如果有文化生活圈,它也要在裡面負擔相關區域性的文化教育等等責任。

最後,有關自償率部分,的確,行政院公共建設計畫都會有一個財務計畫的審查,所以不會不審財務計畫,有時候我都還覺得國發會太以財務計畫審查為核心,這是我從文化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所以它不會不審,它會審,也因此它會要求自償率,但是我上任之後,就特別跟國發會會商,我們曾數度由楊次長負責會商,也請他正式發函,保留文化部彈性權利,就是說我們有視需要另外核定的權力,也就是文化館所我們不會用一個齊一的門檻─30%來要求,所以,未來我們審查他們的計畫時,如果是前幾年剛起步時,自償率當然會低一點,這點文化部可以接受,甚至我們也覺得,有些館所的價值不一定完全只靠金錢收益來衡量,現在行政院已經核准我們這個彈性的權利,就是只有文化部例外,可以原則核定,但是未來我們每個計畫還是會報行政院,可是因為我們手上有爭取到這個權利,所以我不會用30%的單一自償率來要求他們,也不會用經資門比率來匡限這些文化計畫,因為文化計畫很重要是在價值面和軟體部分,所以這部分就請委員放心。就是委員監督文化部,但也請委員相信文化部會善盡督導責任,會守住這些基本行政原則,是不是就懇請委員相信我們,如果委員覺得還需要補充資料,那麼針對預算可以微凍,我們在後續依照權責審查、監督之後,也會把相關資料儘速送委員參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對於這個案子,第一,我們在投資文化產業;第二,因為這個行政法人是第二個,所以我希望它的定位和體制可以更細緻化。剛剛為什麼我會提到如果沒有營運基礎,要怎麼去看它最後的自負盈虧?依照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法人以後不能要求中央補助經費,所以如果我們真的重視文化產業,在意這個美術館,我們就要替它的未來著想,這個錢投資下去,未來會是什麼樣子?所以我們才說要有一個長遠的計畫,這不是我自己講的,而是很多文化人擔心的部分。再者,剛剛提到自償率問題,部長其實已經有提出說明,就是在自償率部分,文化部會有個彈性處理方式,這點我可以接受,但我還是對於前面整個核准過程有所疑慮,所以還是覺得應該酌予凍結一些預算。

陳委員學聖:我相信部長的願力,但是我一直認為這個是政治綁架了文化,因為它的整個典藏方向都還不清楚,我很擔心這是故宮南院的再翻版,因為一個館最重要就是典藏,典藏品從哪裡來?要花多少錢去收藏?這些問題……

鄭部長麗君:委員,它有典藏計畫,它是……

陳委員學聖:典藏品收購費用,後續是很驚人的,所以……

鄭部長麗君:它有典藏委員會,是林曼麗……

陳委員學聖:不是,典藏的經費哪裡來?這些經費也許都還超過興建經費耶!我只是跟部長提醒這件事情……

鄭部長麗君:台南市政府有編列,我會仔細看它……

陳委員學聖:我剛跟主席說發言會簡短,所以,我主張這個預算要嘛就給,要嘛就不給,所以,我主張全凍,我要知道它的整個計畫後,才能夠支持。

主席:我們酌凍,好不好?

蔣委員乃辛:說實在的,到底它的計畫是什麼……

主席:我們是不是請文化部把……

陳委員學聖:我認為如果是好的計畫,一毛錢都不要凍,不好的話,就全刪。

蔣委員乃辛:在沒有看到計畫之前,你說要部分凍結,這我無法接受。

主席:蔣委員,明天還有文化部的預算要處理,我先問文化部,這個部分我可以先保留,但是你們可不可以在今天把剛剛委員要求的所有資料提供給委員?我們下午或是明天早上再回頭處理這個預算,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我們中午會請同仁把計畫帶過來,據我了解,台南市是有典藏計畫,也有典藏委員會,以後也會編列典藏預算,我是覺得國家要有整體的國家典藏計畫。陳委員一直以來也非常關心視覺藝術,他是非常非常投入,所以這個缺口國家應該把它補起來。

主席:02項下的預算,大家對於台南市美術館的建設計畫還有一些疑問,所以這個4億元的預算數先保留,請文化部趕快提供資料,我們下午再來處理,好不好?

然後,67案的650萬8,000元是不是部分凍結?

張廖委員萬堅:凍一半好了。

主席:一半嗎?

蔣委員乃辛:主席,台南美術館的資料如果今天給我們,那預算我們明天再處理,要給我們看資料的時間啊!

主席:Ok,明天再處理,我可以接受,就是台南美術館這部分4億多元預算先保留,我們等拿到計畫,讓各位委員都看清楚後,明天再來處理。

吳委員志揚:召委,67案酌減好了,即使要用,也不可能再用這個規模。本席建議減列200萬元。

主席:太多了啦!200萬元已經是它的三分之一了。

吳委員志揚:我真的覺得掛在這邊沒有意義,建議酌減200萬元,因為……

主席:減列50萬元啦!

張廖委員萬堅:凍結就好了啦!

黃委員國書:凍結200萬元!

陳委員學聖:不要減不要凍!

主席:減列50萬元,凍結200萬元,陳委員都說不要減了。

吳委員志揚:我是提案人啊!

主席:沒關係,我們尊重吳志揚委員,減列50萬元,也不要凍結了,好不好?

吳委員志揚:好,50萬8,000元。

主席:好,67案減列50萬8,000元。

現在休息用餐,1點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各位請就座。今天中午審到71案,現在處理72案到80案有關「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部分。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其實我們有特別提到「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提升計畫」是跨年度的計畫,根據預算法的規定,一定要提出各年度的分配額度、經費、執行,但是我們沒有看到這個部分,而且好像不是只有這一項而已,後面有幾項都是由這個部分做處理。其次,該計畫為何編列超過3,000萬元的經費?我都在提案的說明裡面特別提到,我的提案說明就寫得很清楚了。

主席:李委員麗芬在這個項下也有提案。

李委員麗芬:我是提76案,最主要是現在地方文化館其實不是博物館,可是博物館法施行之後,似乎會產生地方文化館與博物館之間資源排擠的問題,我的提案是希望應該還是要多注重地方文化館,所以提出這個提醒,至於是否要凍結預算,再看主席接下來如何處理。謝謝。

主席:針對72案到80案,本席也有一點點意見。我們以前一直很關心地方文化館的整合、扶植,以及地方政府對文化館的營運是否到位,這些都需要文化部給予支持,關於這個部分,是不是請文化部做簡要的說明?

鄭部長麗君:請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登欽:關於柯委員提到105年到110年的跨年期計畫,因為地方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原來是屬於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的子計畫,所以那個計畫的期程是按照原來的計畫往下延的,至於這個跨年度計畫應該如何分配、各年度如何編列預算的部分,我們再把資料補給委員。

其次,有關3,000萬元的部分,事實上地方文化館與博物館有越來越多的館所漸漸要納管……

柯委員志恩:花錢嘛!

陳司長登欽:也不是。

柯委員志恩:簡單說就是花錢。

陳司長登欽:過去地方文化館的動能很低,所以我們今年新的做法是希望大館與小館能夠一起帶動。其次,我們希望能夠協助地方文化館在典藏及數位的合作部分擴增動能,接下來我們就會讓比較大的中央館所下去協助地方文化館做數位典藏及策展的工作,未來包括文物的合作研究及數位典藏等等工作,都會下去幫忙地方文化館。

另外,李麗芬委員提到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之間資源排擠的問題,我們知道,目前地方文化館與博物館的列館還沒有那麼多,需要先從地方文化館開始做起,所以我們不會讓博物館的經費去排擠到地方文化館,地方文化館還是我們最大的地方自治中心及地方的動能所在。簡單說明如上。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謝謝剛剛司長的說明,我的提案77案是針對03-1的部分,就是03項下原列5億4,000多萬元當中最大的一筆5億1,000萬元,也是剛剛柯委員關心的部分。針對我的提案內容,司長已經回答了一部分,你強調這筆經費主要是協助地方文化館發展典藏,未來也會像母雞帶小雞一樣,讓中央、國立的館所帶著地方文化館,我需要司長清楚地說明你有什麼樣的配對計畫。你們現在匡了5億1,000萬元,打算怎麼做?其次,請你說明這5億1,000萬元逐季或逐月的分配數,以及如何進行經費的撥補。我們知道,一筆很大的預算有的是一次性的,計畫在2月份、3月份送來審定之後,4月份一次撥款就花光了。我們凍結預算的目的無非是希望透過節制你們撥款的進度,要求你們逐期地讓我們知道執行的成效,所以必須讓我們知道你們的撥款方式,才可以讓我們透過凍結的方式有時間去審視你們執行的績效,因為一年有四季、12個月。

最後,我還是要再提醒,博物館法通過之後,目前國內最大的博物館是故宮,它是國家級、最大的博物館,但是其他博物館的業務都是由文化部負責帶領。故宮的機關定位主要可能是在研究、展覽、就其全部的典藏領域做發揮,但是文化部在中央要制定政策、協助地方政府發展,你們把這筆5億1,000萬元撥下去給地方政府,要達到什麼樣的效果?比如數位典藏建置計畫要輔導尚無數位典藏之館所清點並建立典藏基礎,這很好,但是在輔導地方政府的時候,你們認為地方政府後續需要的經費有多少?還是你們只是協助地方政府把典藏計畫提報出來,相關的經費是放在這個項下,還是有其他的計畫來支持?也請一併說明,因為我們在預算書有限的項目當中看不出來。我覺得母雞帶小雞的構想很好,作為龍頭的文化部可以幫忙全國各地方政府所管轄的地方文物館、甚至私人的博物館。

此外,我在提案中提到,希望你們能夠幫助公私立、不同地方層級的博物館做出典藏品的清冊。我們都知道,很多地方限於經費在管理上不能像中央的館所如此有效率,所以希望你們可以透過協助的過程當中掌握這些典藏品的清單、內容。但是你們的回覆是,有的典藏品是私人的,基於尊重私人財產的隱密性及保密性,所以你們不便去掌握,但我覺得還是可以去鼓勵。台灣是很特別的國家,很多私人的收藏家收藏了一堆東西,未來很有成為公共財的價值。早上有委員關心美術館、博物館的問題,典藏是一筆很大的經費,但是全部靠國家編列預算來執行、購買,恐怕還不能充實典藏,所以我希望你們能夠把這些民間私人典藏品的內容、品項、數量也做逐步的掌握,以我過去有限的經驗中,很多私人的收藏家都願意捐出來,不需要國家花錢購買,尤其他們如果無力維護的時候,很希望能夠交給國家保管,變成公共資產使用,這個部分也請一併說明。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在78案也一樣提到博物館法通過之後一些管理、輔導、鼓勵、典藏物登錄、資源統整及調查等等問題。像朱銘美術館或台南奇美博物館這類比較有規模、收藏比較多的私人博物館,是不是也登錄在裡面?但是我發現清單裡面並沒有。博物館法通過之後,對於國內的文物、藝術品,國家應以輔導代替管理,作為公部門,文化部在統整公私立博物館的過程中,應該清查整個資源、處理好,但是博物館法通過之後,清查、登錄等等大概的方向到底為何,我弄不清楚,所以我想問一下。文化部的回覆只有要繼續做下去,到底積極性如何?我想了解一下。所以在我不了解之前,才會提出凍結案,請你們說明,可以再積極一點。

主席:請文化部說明一下。

陳司長登欽:謝謝兩位委員。這筆5億多元預算裡頭,有一筆2億2,000萬元是地方政府的補助,另外2億多元是給各個地方文化館做運籌機制使用,有時候是區域性的幾個館聯合起來。我們今年動作比較快,對於明年要如何使用,我們已經找地方政府做協調,希望他們及早把案子提上來,我們再提出撥補計畫。剛才柯委員提到按月如何分配,以及鍾委員提到預算如何分配的部分,明年度地方政府報上來的計畫還沒有核定,核定之後,我們就會按照它使用的進度撥補經費。

柯委員志恩:我沒有要按月的資料,我只要你們每一年的資料,因為這是跨年度的5年計畫,我想知道未來5年你們每一年要做哪些事。

主席:柯委員需要的資料,你要弄清楚。

陳司長登欽:好,我們來做。

主席:事後給書面。

陳司長登欽:第二個部分是……

張廖委員萬堅:博物館的統計資料。

陳司長登欽:另外一個是如何讓新博物館的典藏品資料進到我們的資料庫裡面,我們今年特別編了5,400萬元協助地方文化館的典藏,所以我們會協助私人館所做數位典藏的工作,文物經過數位典藏、數位化之後就可以相互共享。博物館法施行細則之後有6個子法,我們已經列完了,私立的部分是輔導他們設立登記,公立的部分是要進行盤點。分級輔導、評鑑、認證、專業諮詢的辦法都在今年訂定完成,這些陸陸續續完成的子法可以配合今年的預算去輔導或支援地方文化館或私人館所。張廖委員提到兩個……

張廖委員萬堅:像那些經費、資源比較充足的館,他們不甩你。

陳司長登欽:對。現在私立館所只有兩個有設立登記,張廖委員所提的這兩個都沒有意願,但是我們可以給予資源的協助,讓他們對這個博物館有信心。

張廖委員萬堅:你們怎麼提出誘因的計畫,我看不出來。他們會因為這個法或子法通過之後,願意跟公部門合作?

陳司長登欽:先從數位典藏跟他們合作。

主席:請提供詳細的書面資料,好不好?

陳司長登欽:好。

主席:柯委員提議凍結十分之一。

張廖委員萬堅:是5,400萬元的十分之一?

主席:就是03項下。

蔣委員乃辛:我說明一下,今年「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提升計畫」編了2.26億元,現在總預算是22.5億元,22.5億元要分多少年執行?

陳司長登欽:6年。

蔣委員乃辛:那6年的計畫呢?

主席:請部長補充說明。

蔣委員乃辛:現在才把資料擺在這裡,之前沒有給我們啊!這個只是整個22.5億元計畫中間的一部分,所以我們要知道全部的計畫到底是什麼、到底要做些什麼東西。

鄭部長麗君:我是不是補充說明一下?

主席:好。

鄭部長麗君:同仁先前跟委員針對提案進行說明的時候提供的書面資料是指該預算所指涉的計畫,但是因為該預算所指涉的計畫其實是一個子計畫,它的上位有一個跨年的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待會我們趕快把這個計畫補充給委員。

主席:趕快印給各位委員,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特別跟委員報告,這個計畫是我上任之後報修的,原來是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計畫,我們特別它擴大成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是我們爭取放寬經、資門的比例,原來是7比3。因為對於很多館所來說,內容、內涵的提升更重要,所以我們擴大軟體的部分,希望他們能串連館際的合作,協力發展地方文化,所以特別有去報修這個計畫,待會我們馬上提供給委員參考。這個很重要的計畫是因應兩個考量,這些地方文化館如果單由地方政府協助推動,地方政府是非常吃力、資源不足的,所以由中央協助,但是以他們為主體來進行推動,我們是就整個館的提升,每年有一些引導,透過一些跨館所的合作或像剛剛司長提到的,可以提升它的典藏和數位能力等等。其次的因應就是博物館法上路之後相關的輔導,相關的子法也在加緊進行當中,所以後續的相關子法的落實,不管是鼓勵或子法要執行的,我們也會透過這些計畫予以結合。

蔣委員乃辛:那行政院核定了沒有?

鄭部長麗君:行政院核定了。

蔣委員乃辛:還有,博物館邁向國際推動計畫是全球布局,從106年開始推動,是今年新的預算。說實在的,這次好多個司處都在編列全球布局計畫的預算,對我們看預算的人來講,很難整合。再者,博物館邁向國際推動計畫是從106年到109年的4年計畫,這個4年計畫到底是怎麼樣的計畫?

鄭部長麗君:這次的全球布局計畫是第二期,原來就有一個全球布局計畫。

蔣委員乃辛:對,第二期是從106年到109年。

鄭部長麗君:第二期是從106年到109年,原來就有一個國際及兩岸交流的中程計畫。

蔣委員乃辛:106年到109年的第二期計畫是什麼樣的計畫?

鄭部長麗君:這本身是第二期,因為我記得我擔任立委的時候就有了。

蔣委員乃辛:那是第一期。

鄭部長麗君:對。

蔣委員乃辛:現在是第二期。第二期是延續第一期嗎?還是第二期與第一期的內容有不同呢?還是怎麼樣?你們現在給我們一張表,這個表到底代表什麼?全球布局總共有多少預算、每一筆到底有多少經費,都應該給我們知道才對,你們光拿一個表給我們,還有沒有……

那天見面的時候我說應該再給我一個更詳細的資料,包括哪個司、哪個處負責哪個地方,一共有多少錢,經費、內容是什麼,應該把這些資料給我們。

主席:我們請文化部各司處提供資料或向委員說明的時候,應該要給詳盡、詳實的資料,包括預算數的數字、數額都要精準。如果是整體的4年或6年計畫,也應該提出上位計畫給各位委員。請問各位委員,現在是不是可以來處理?在蔣委員發言之前,我有提到柯志恩委員提議凍結十分之一,並提供剛才委員要求的書面報告給各位委員。

鍾委員佳濱:好啦,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報告後予以解凍。

主席:好啦,蔣委員,等一下馬上就給你資料了。是給地方文化館的資料。

蔣委員乃辛:那是不是可以凍結多一點?

主席:十分之一。

鍾委員佳濱:凍結十分之一,提書面報告啦!

蔣委員乃辛:鄭部長以前是我們同事,所以今天比起以往來講我保守很多。

主席:「03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推動與輔導」項下預算數5億4,886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

接下來處理81案、82案、83案。「04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預算數是1億6,432萬9,000元。

請柯委員發言。

柯委員志恩:這部分參觀人數一直在降低,很多時候我們實在沒辦法了解,從104年和101年的比較來看,驟降了54萬人,其實我還滿懷念你們過去辦的莫內展、梵谷展,還有兵馬俑展,現在好像都沒有了,所以,我純粹就是用凍結預算的方法,想要理解你們到底有什麼改善計畫。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我的提案是82案,凍結500萬元,希望你們可以說明這個計畫對博物館內涵提升或推動數位化,有什麼幫助。我是覺得你們提供的資料是不是可以寫得再詳細一點,每次都是幾句話就把我們提的案子帶過去,這個計畫到底是什麼計畫?內容是什麼?你們要怎麼做?又這個跟之前的文化和科技結合有沒有關連?

鄭部長麗君:都會落實在這些……

蔣委員乃辛:你們應該稍微寫清楚一點。

主席:請史博館簡要補充說明。

張館長譽騰:關於柯委員提到最近博物館觀眾減少的問題,確實是有這種情形,自從辦莫內展以後,史博館在大型藝術展方面就比較少辦,主要原因有二,一個是藝術展的人數沒有如合辦單位預期那麼高,所以合辦單位,像聯合報、中國時報的合作意願就降低了,所以在104年就幾乎沒有大型的藝術展。另外就是捷運就在我們門口施工,整個門口受到很大影響,這是兩個重要原因。

主席:我們是不是就按照蔣委員的提案,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好不好?可以喔!感謝蔣委員跟柯委員的支持。81案到83案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

接下來84案到92案一起處理,因為這部分包括「01人員維持」、「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都是屬於人事費用,比較龐大的是「03推展博物館業務」部分。

張廖委員萬堅:我的提案88案「物品」部分,經過剛才的說明,我可以接受,同意預算照列。

主席:好,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85案是有關勞務採購,我是認為勞務採購的人員應該也要符合勞基法規定,這部分我同意預算照列,但希望館方要跟招標廠商確保他們的人員不再遭受到這樣的待遇,並將處理結果提供給本席。

主席:好,請相關單位把處理結果提供給李麗芬委員。

高潞委員的86案是通案部分,我們就通案處理。

柯委員志恩:我的提案他們已經解釋過了,我OK。

主席:好,柯委員也同意預算照列。不知道其他委員還有沒有意見?

柯委員志恩:我還有一個小小意見,就是我的提案91案,他們的計畫到底是一年期還是多年期?因為你們有編列非常多相關學者專家的出席費用,這部分我可能需要一個更清楚的說明。

主席:請提供柯委員有關91案的詳細書面資料。

如果其他委員沒有任何意見,台灣歷史博物館的預算照列。

陳學聖委員還有意見嗎?你應該很支持啊!我知道你是很支持的。

陳委員學聖:我要講的意思是,因為典藏的關係,館長都很認真,但台南歷史博物館能夠典藏的東西確實有限,所以看過一次後要再來第二次就比較難。

鄭部長麗君:委員,我已經去了,也請他們提計畫了。

陳委員學聖:館長很優秀,你就協助他,讓他典藏豐富一點,我要補的就是這句話,為什麼早上會對台南美術館很堅持,就是因為有這個原因存在。

鄭部長麗君:陳委員放心,我已經請他們提出未來的計畫,後年的預算就會來處理。

陳委員學聖:好,OK。

主席:好,臺灣歷史博物館部分的預算照列。

蔣委員乃辛:針對我們提案的質疑要予以答復,不要問了5個問題只給3個答案,另外2個答案卻沒有啦!對於預算,基本上我是支持的,因為預算也不多,但是拜託,以後若是委員提出5個問題,就請給5個答案,不要只給3個答案。

鄭部長麗君:好,我會請同仁翔實回答,該附上的計畫書也都會一併附上。

主席:好,臺灣歷史博物館的預算照列。

另外,針對整個第2目預算所提出的31案與32案,是不是就以剛才細項處理的結論通過?剛剛處理第2目預算時,最後忘了回頭處理針對第2目整目所提出的31案與32案,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31案與32案就以之前第2目各細項處理的結論通過。

現在處理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93案是針對整目預算的提案,我們稍後再回頭處理,現在先處理「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94案至102案一併處理。

蔣委員乃辛:對於文化創意產業,基本上我非常贊成,也希望文化創意真的能夠落實,但是這些年來編列的預算幾乎大部分都是補助款,這些補助款補助下去之後呢?產業的穩定成長發展在哪裡?沒有看到啊!所以針對補助機制,是不是應該要去檢討如何能夠落實,讓文化創意產業能夠繼續穩定的成長。有關這個部分,我希望文化部能好好檢討一下。

陳司長悅宜:針對蔣委員所垂詢的補助效果,我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們對於文創業者的補助,是依照業者的發展歷程來給予他所需要的補助,從初探市場的第一桶金,一直到慢慢成長到品牌研發、行銷、市場拓展、加值應用等等,在這過程中也都會給予適當補助。他們慢慢成長之後可能需要貸款,我們也會有額外貸款的優惠措施,所以整個補助措施是有一系列的設計。從過去的產值來看,這幾年整個文創產值的營業額是增加的,甚至於外銷也首次突破10%,我想這個部分已經慢慢有點成效。我們每次補助完之後,都會與業者溝通來做微調。今年部長也特別指示補助要整體考量,尤其是跟產業面的介接,哪些適用補助、哪些適用投資、哪些適用融資,這幾個多元資金的調配部分,我們會再做整體的通盤考量。

蔣委員乃辛:但是從你們所提供的補充資料真的看不出來未來的方向與目標是什麼,產業要提升多少,未來幾年每年的既定目標是什麼,這些都看不到啊!

鄭部長麗君:我向委員補充說明,因為這是預算書,而補助是預算書裡很重要的一部分,感覺上好像都只看到補助,的確我也覺得只有補助也不夠。剛才司長也說了,補助也已經做了全面的檢討,如何貼近文創公司從育成、孵化到茁壯的過程,分階段給予協助,但是除了補助以外,其他的事情如果沒有做的話,補助的效益不會產生。所以我現在全面在協助產業生態系的建立,除了補助,還要投資雙軌,投資專案大概明年初就會開始上路,去整合政府與民間的資金,協助金融體系建立無形資產的評估制度等。再來就是通路部分,國內外通路要更積極協助拓展,還有設立中介組織以及育成輔導網,過去是有補助育成中心,但更重要的是陪伴,而不是請他們來上課,因為他們在創業的過程其實是需要諮詢、陪伴,要去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其實是整個系統化的建構。有些是需要大量預算,有些則是需要花心力去做的,也許預算書沒有辦法全面顯現,但我會請同仁把整個政策架構更完整的書面報告提供給委員參考。

柯委員志恩:剛剛部長特別把一些主軸抓出來,不過看你們的預算書會發現,102年到105年執行「價值產值化─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106年繼續編列「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預算,這個預算的說明與102年到105年的計畫其實是非常雷同的,本席提案凍結的一個原因就在於此,而部長剛才講的主軸反而沒有讓我們看到。

鄭部長麗君:沒有用到錢的部分就不會在預算書中看到。

柯委員志恩:對,所以我們在看預算書時就只能這樣看,根本沒有辦法知道,純粹是對於這個部分,你們要提出說明,不管格式到底是怎麼樣。

另外,本席有提到大陸餐旅費的部分,計算下來,平均每人每天要耗費1萬4,000元,與一般情況相比似乎比較高了一點。

以上是我的提案所提出的二個問題,一個大的問題,一個小的問題。

主席:柯志恩委員需要你們提出詳盡的書面報告,包括完整的政策,還有他質疑的幾個問題,請文化部提供書面報告。

接下來請黃國書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書:這部分的預算大都是補助,本席認為補助要很小心,特別是跨界。過去我們在跨界整合及加值應用的補助上出了一些問題,其成果與當時補助的原始預設目標有很大的落差,而且有些補助還引起社會很大的爭議,我希望在這個部分可以看到文化部的檢討。補助了800萬元後所出來的成效怎麼會是這個樣子呢,不補助還好,我知道那是影視局的部分,所以我每次看到跨界整合的部分就滿擔心的,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想好。另外,雙軌資金的挹注,這個部長常常在提,我們都希望能看到文化部有更清楚的論述與說明,執行面真的要非常非常具體。

至於預算部分,我尊重主席。

主席:請陳學聖委員發言。

陳委員學聖:我簡單提出一個建議,這些文創業者剛開始是需要貸款或是擔保的問題,成熟後所需要的則是通路,經濟部有個國家手工藝品中心,就在旁邊的徐州路上,請你們跟他們合作,讓他們有長期展露的區塊。

鄭部長麗君:有關通路部分,我們都請同仁參加、連結了,包括外貿協會、各個中心……

陳委員學聖:我就給你一項工作,因為手工藝品中心馬上就要被台大趕走了,我就用這個來考核你們到底有沒有能力去把通路搞好。台大要把國家手工藝品中心趕走,因為這塊地是他們的,台大不欠一棟樓,但我們缺一個好的手工藝品、文創品的展示中心,所以我給文化部一個責任,就在隔壁一條街而已。

黃委員國書:台大要把他們趕走?

陳委員學聖:對,目前那棟的四樓是護理教室,台大表示明年要把一、二、三樓收回去。

主席:陳委員,教育部的預算還沒有審完,審查到台大的部分再來處理這個問題。

陳委員學聖:對,但是現在談到文創,我要給文化部一個責任,對於這部分預算我願意支持,但是我要給他們一個責任。

主席:他們要負責任,但我們審查台大預算時也要負責任。

陳委員學聖:我們一起的責任!

主席: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本席是102案,文化部已經來向本席說明過了,所以我就不凍結了,但是我要給部長一個提醒,也請文化部同仁補給我一份資料,有關臺灣文博會,臺灣文博會從103年開始轉型,我想知道新部長上任後,對於2017文博會的擘劃。你們提供的資訊常常都是說你們創造了多少經濟效益,就像這份資料所顯示的,創造產業效益達4.77億元,參觀人次又是多少,但我更在乎的是媒合,你們把哪些創作者真的可以品牌化的媒合,其實我從過去在台北市講到現在來中央,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有一些比較具體的作法,對於新的文博會、新的政府、新的文化部的新作法,請給我一份更完整的資訊就好了。謝謝。

主席:「01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編列2億8,725萬7,000元,預算照列,委員要求的書面資料,請翔實、具體的提供給委員。

柯委員志恩:這樣的話還是應該要酌凍一些吧,可以嗎?

吳委員思瑤:其實應該凍結下面大家比較關心的……

主席:接下來處理103案至120案「02產業集聚效應推展」,其實很多委員的提案都差不多。

柯委員志恩:先處理到111案吧,這樣比較好!

主席:OK,那就先處理到第111案,也就是「02」的第2細項。

吳委員思瑤:文創實驗室的部分應該會有其他委員表示意見,我就先跳過,我先講我的107案與111案,有關107案的問題,其實我之前質詢過,也非常謝謝部長針對全臺灣的五大園區會有一個檢討平台,這五大園區除了台中之外都委外,問題大家都知道,現在怎麼調?

鄭部長麗君:華山已經在調了。

吳委員思瑤:好,怎麼調?我當然很focus華山啦,如果大家同意,我想要凍結一部分,等看到你們的微調狀況再解凍,請給我一個清楚的報告。有關107案,我就不再多說,因為質詢時都講過了。

至於111案,我有非常具體的要求,因為這個細項是鼓勵縣市政府或民間的藝術創意進駐聚落,我看到整筆預算只有補助民間提供空間給文創事業或藝術家來使用,全部只編列308萬元,部長,光是華山文創園區的行政服務費,包括維護等,每年就給2,800多萬元,但是補助全臺灣各地方的空間聚落只有308萬元,我希望這部分無論如何一定要強化。

鄭部長麗君:進駐的錢……

吳委員思瑤:我舉個例子,前陣子去考察時,我有帶次長過去,光是北投的空場、央北十八房及關渡山行這三個都是民間自己找空間,有的是廢棄工業廠房,有的是廢棄小房子,有一幢是廢棄的學校,這三個地方是不同的土地取得,但都是民間藝術家自己找來、自己群聚的,甚至還常常被房東趕來趕去!我們上次去看空場,大家其實都有很多的感觸,也都覺得要多做一點,我很努力的回來看預算書,全臺灣只有308萬元用於補助民間提供空間……

鄭部長麗君:這一項的總列是2,914萬元,比較大的資源是放在補助創作者進駐,所以以人為主的部分是比較大的補助項目,至於委員提到的300多萬是補貼釋出空間的部分,房東的部分……

吳委員思瑤:我知道,我要說的是房東要趕他們走,要開其他更賺錢的東西,所以我很在意補助民間的部分,人的部分另外……

鄭部長麗君:創作者還是核心啦,所以這個計畫本質是在協助創作者進駐,至於空間的部分,有多元的角度可以來促進空間的成形,所以促進空間成形不是只依賴這一項的補助,這一項是補助房東的部分。

吳委員思瑤:可以告訴我這些是補助哪些房東嗎?

鄭部長麗君:我請司長說明,因為還有很多其他計畫在支持形成地方的聚落與空間,還有很多其他的項目,所以總和起來不會只有這筆預算。

陳司長悅宜:這個分為二個部分,整筆預算大部分是補助聚落,所謂聚落就是讓個人工作者選擇想去的聚落,來發揮群聚效應。另外一種是根據文創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鼓勵房東及所有權者若有適當的空間能開放給文創業者使用,是以房東為主,我們現在已經補助了風城文化創意加值計畫,還有香米有限公司的高軟園區的文創春燕平台計畫42萬元,還有插畫人基地等等,其實申請的只有3案而已,我們是隨到隨審的。

吳委員思瑤:所以沒有執行那麼多,對不對?如果才3案的話。

陳司長悅宜:對,從過去到現在,其實執行的……

吳委員思瑤:好,我拜託部長,我都嫌這個錢少了,而每位委員來自於不同的選區,我就很清楚的說北投空場與央北十八房,關渡山行暫不講,光這二個群聚最多藝術家的地方,現在同樣都面臨房東因為地價稅的調漲,不能適用文創空間,就逼這些藝術家搬走,這是很具體的情況,如果房東因為地價稅調漲受不了,這時就需要你們的補助啊!

鄭部長麗君:對,我剛才向委員報告過,促進空間的形成有多元的方式,因為這邊屬於文創業者的文創業提供空間,藝術類的就會編列在藝發司,其實陳學聖委員也很關心吳思瑤委員所提到的空場部分,申請書來了我們就會給予補助,這是屬於營運類,這樣就會在視覺藝術類的補助作業要點,他們這邊也融入空間。所以我說空間的促成非常多元,包括文資司的相關地方文化協力發展計畫裡面,也會促進地方影音聚落的發展,影視司也會有相關類似的空間形塑經費,其實各業務司有其主管範圍,所以不會只有這一筆錢。

吳委員思瑤:好,請文創司與藝發司各提供給我相關補助的資料。至於預算要凍結多少,大家再一起討論,但資料請更詳細一點,讓我們能放心,來年還是可以多編列一點,拜託!

陳委員學聖:對於這筆預算,我想支持,但是我知道你們很難落實,它會跟地方文化館很相近,因為你們要補助的大部分都是閒置空間,有點像廢墟,所以要把它重建起來,這樣就會面臨好幾個問題,比如有沒有無障礙空間、有沒有消防設施,後面還涉及稅金的問題,通常很多你看到的地方就是因為幾個問題而卡住了,地方文化館就有這個問題。你們現在要補助實驗的區塊,我那天去看了吳委員所安排的地方,我都不太敢問後面的問題,因為問了以後,如果要他們填表,檢視消防設施安全、無障礙空間有沒有達到標準,到最後可能全部沒有一家合格,你敢不敢具保就算他們不符合上述的標準,你們也給予補助,因為確實有需要?這些閒置空間要重新再活化起來,他們自己要投入多少錢下去?他們投入之後,這個計畫要補助幾年?他們用前期款改裝完成以後,明年、後年要是沒有經費,該怎麼辦?這是很現實面的問題,可是我看不到你們有解決的方法。這個計畫真的立意良好,我也希望預算全部給你們,可是我怕你們在執行上會有困難。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我想前面兩位都已經特別提到了文創區的部分,我們當然是支持的,只是歷年來成效的部分真的是……,雖然知道你們的困難重重。隨便舉個例子來說,每個人都會認為文創可能會淪成文創百貨區,我想這種質疑的聲音其實也是不斷的,顯然如何消弭外界認為什麼東西都放到文創裡面的質疑是很重要的。我每次逛文創園區的時候,都懷著很高的期望去,結果發現每個人賣的東西都是假文化之名,我想可能是因為經費不足的問題,這無可厚非,可是當初的初衷是要培力獨立文化業者,到最後卻淪為文創百貨區,對於這個部分你們要提出更積極的做法。

此外,各園區的預算分配比率常常達到6倍之多,包括花蓮、華山,我需要更清楚的說法,因為我還是比較關切你們有點違反過去創立的目的。

主席:預算可以保留。

黃委員國書:葉宜津委員,台南美術館的預算,我會替你顧著,你不必麻煩。

主席:葉委員,台南市美術館的預算明天早上才處理。

黃委員國書:還是你要先說明,向大家拜託一下?我的發言時間讓給你。

葉宜津委員:關於台南美術館的預算,跟各位拜託一下。陳學聖委員,拜託啦!

陳委員學聖:我講過,預算要嘛全刪,要嘛全給,沒有中間的。

葉委員宜津:好。

主席:明天早上要審。

葉委員宜津:好,謝謝大家。

黃委員國書:我們現在回來處理台北華山,華山的促參現在進行到哪裡了?還在仲裁?

鄭部長麗君:現在在仲裁。

黃委員國書:除了促參,還有履約管理,每一年都要編列履約管理的預算,這一定要嗎?履約管理一年編多少預算?

在場人員:200到300萬元。

黃委員國書:因為還在仲裁,所以每一年都得這樣處理就對了?

主席:當然。BOT的地已經收回來了。

黃委員國書:文化部的政策現在還要不要推動華山的文創旗艦中心計畫?

主席:文化旗艦計畫是什麼?

黃委員國書:那個旗艦計畫不推了吧?

鄭部長麗君:收回來啦……

主席:BOT的部分已經收回來了。

黃委員國書:華山那個BOT不做了吧?

鄭部長麗君:主要是在處理解約的……

黃委員國書:現在確定要解約了嗎?

主席:已經解約了,所以才要提仲裁。

黃委員國書:有關促參的管理,我覺得你們還是做一個說明,提出書面報告過來,包括華山整體未來的發展計畫,好不好?

主席:好。

鄭部長麗君:大家關心文創園區的檢討,我們已經組成平台,租金的部分也已經在協商、協調中。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這筆預算1億7,000多萬元之中最大的一筆就是文化實驗室及士林文創院……

主席:我本來說要一起討論……

柯委員志恩:112案還沒有……

主席:我們現在只處理到111案。

蔣委員乃辛:我是104案。

主席:對,104案是一起的,蔣委員講的沒錯。

蔣委員乃辛:基本上,文化實驗室是不是在講空總那一塊?

鄭部長麗君:有兩個層次,一個是空總,一個是概念上支持其他……

蔣委員乃辛:對,你們給我的資料是張政務委員召開的空總創新基地決議空總的業務由文化部來負責、主導,然後文化部向行政院提出計畫,文化部在105年11月22日將文化實驗室計畫報行政院,可是行政院還沒有核定。既然行政院還沒有核定,這個文化實驗室未來到底是什麼樣的東西、行政院未來會核定成什麼樣子,我不知道。這筆1億多元的預算與這個文化實驗室有沒有關聯?

主席:我請求各位委員連這筆1億元的預算一起討論到120案。

蔣委員乃辛:文化內容策進院又是什麼?依照文創法是文創院,沒有文化內容策進院,所以法還沒有修改。

鄭部長麗君:文創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等兩法會一起送到大院審議,讓立法院審議是否同意我們這樣的調整。

蔣委員乃辛:所以在立法院還沒有通過之前,你們現在還是不能用文化內容策進院,應該還是要用文創院,因為現在法律規定的是文創院。

鄭部長麗君:這是規劃、籌備費用。

蔣委員乃辛:現在文化內容策進院根本沒有東西,也沒有母法、設置條例,在這個情況下,突然冒出文化內容策進院的預算,基本上,這個預算不應該編的,你們應該編文創院的預算。如果法律送來,經過我們立法院修改了以後,你們才能夠編列文化內容策進院的預算,但是在這個時候你們不能直接編列文化內容策進院的預算。

李委員麗芬:105年、106年的預算其實是有相關的。剛剛已經有一些委員提到文創園區的問題,我也是針對5個文創園區的定位提案。現在文創園區可能會變成文創百貨或餐廳的商業型態,比較沒有看到文創區的製作端。剛剛大家關心如何提供創作者的展演空間,這個部分與106年空總要做的青年實驗創作聚落是同樣的道理,我們希望釋放更多的示範空間給年輕人,不要再把它變成商場,這是我們不樂見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我的提案是針對有關文化實驗室、文創院合併的1億元預算。首先,文創司有過來報告,我比較明確可以看到的是850萬元關於策進院的籌備部分,不過,剩下的9,000多萬元預算就不知道是怎麼用的。其次,關於文化實驗室,我有看到一份空總文化實驗室總體發展規劃550萬元的資料,這個計畫才剛剛招標結束,可是這個案子是到107年12月才結束、決標,表示這個文化實驗室到107年還沒有正式設立,可是為什麼要先匡列這樣的預算?

再來,有關策進院的部分,部長有提到這兩個法,就是文創發展法第七條修正案和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你們希望106年上半年可以三讀通過,但是這又回到之前提到的,你們先匡列這筆預算,預期106年下半年會通過這兩個法案,問題是這兩個法案都還沒有通過,你們怎麼可以先匡列預算?

最後是有關策進院的定位問題,其實文化部也有提到一個電影中心,這個電影中心被賦予了幾個功能,包括研究智庫、數位匯流、基金運用市場、拓展教育推廣等等,其實這些都和策進院所規劃的業務功能雷同,這個部分也希望文化部解釋清楚,如果只有兩行說明就匡列1億元預算,本席覺得這樣沒有辦法說服委員。

柯委員志恩:本席主要是要就教文化實驗室和文創院的問題,這部分你們總共編列1億元,對不對?剛才蔣委員也有特別提到,這應該是兩個計畫,包括業務別、用途、科目等等,你們應該用不同的方式處理才對,但是現在卻編列在一起,本席認為這個部分你們需要澄清一下。文化部並沒有分別說明實驗室和文創院個別預算的金額,直接把它編列在一起,對本席來說,這應該是兩個計畫,你們卻把預算放在同一個項目。

所以關於你們這部分的需求,我們很難分別檢視這裡面的具體層面,本席認為每個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當然,剛才幾位委員也有特別提到,文創院的設置條例並沒有完成法定程序,你們為什麼要先編列預算?這是大家覺得有些不合理的地方,這部分的業務內容到底如何?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先做回應?

主席:請部長統一回應。

鄭部長麗君:關於蔣委員和各位委員提到的程序部分,以及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提到的問題,我做一個說明。關於文化實驗室,我們目前並沒有送公共建設計畫或中程計畫至行政院,我們同仁書寫的文字造成委員誤解,以為我們會送公共建設計畫至行政院,目前並沒有這個計畫。明年度我們是編列公務預算運作文化實驗室,這是公務預算的一個工作項目,待委員會審議。

要由行政院進一步確認的是,因為這是由行政院層次所主持的協調會議,希望空總這個部分未來逐步由文化部主導,我們上次在委員會也有報告過,交接期間從明年6月開始,年底會逐步完成交接。也就是說,6月之前還是由經濟部工業局主導,但我們會參與,6月之後則是由我們主導,但我們也希望工業局繼續參與,因為這裡面有一些是已經進駐的相關民間單位或者科技公司的計畫,所以會有一年的交接期。

目前沒有這方面的公共建設計畫待行政院核定,即使是公共建設計畫,一般來說,10億元以下的由部會全責決定,社發計畫3億元以下也是由部會全責決定,所以這裡並不存在未待行政院核定就編列預算的問題。這個協調、交接方案是行政院會議所做的初步決定,但是未來這些各自執行的項目,包括文化實驗室的構想還要再送行政院核定,這樣的行政程序並未違反預算法,這一點要特別向委員說明。

蔣委員乃辛:本席要補充一下,因為你們給本席的資料是這樣的,11月22日文化實驗室計畫報行政院,105年提報公共建設計畫,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和部長剛才說的不一樣了。

鄭部長麗君:一樣的。

蔣委員乃辛: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就要來文更正了。

鄭部長麗君:我剛才是說,我們的書寫方式造成委員誤會,以為現在有一個計畫待行政院核定,其實並沒有。因為明年會逐步交接,所以我們現在正在規劃,等規劃好之後,如果107年有必要送公共建設計畫,那我們就會提送。不過我剛才也有向委員報告,公共建設計畫10億元以下,基本上是各部會本於權責核定。

蔣委員乃辛:沒錯,本席知道。這個問題是說,第一個……

鄭部長麗君:社發計畫3億元以下也是由部會核定,我們現在還不確定107年會不會有10億元以上,要送行政院核定的計畫,這件事情我們現在正在規劃,之後才會有明確的結論。但是無論如何,明年我們逐步接手的過程當中,它有幾項很重要的工作,第一個,因為裡面有文資,所以相關的歷史建物、空間維護及營運的管理等等,這些都必須要有經費支應。

蔣委員乃辛:那你們這1億元是要做什麼?

鄭部長麗君:第一步就是空間的整備,因為裡面有需要緊急維修的地方,這裡面有一些老房子,還有古資、水電等等,事實上現在下面還積水。

主席:就是空總那塊地啦!

鄭部長麗君:我們要配置水電、美化,而且下面還積水。現在是工業局在管理,他們有使用了一些區塊,但是還有一些區塊沒有維修,基於文資保存,所以我們也要關心。接下來,下半年由我們負責之後,我們也要有經費運作,其實現在已經有很多單位進駐,到時候要怎麼把我們希望的文化實驗室這個主軸建構進去,就需要這筆經費了,所以它的定位就像是我們各項公務預算的計畫項目。

蔣委員乃辛:這1億元扣掉剛才說的籌備文創院,還有九千多萬元,這九千多萬元有多少是用來做環境準備、維護整理、配置水電問題等等?有多少是用來做文化實驗室的規劃?

鄭部長麗君:詳細的經費使用細目,我再請文創司提供補充資料給委員。

蔣委員乃辛:你們文化實驗室到底要做些什麼?將來整個空總到底要做些什麼?因為那是在本席的選區,所以本席必須知道,要不然給你們1億元以後,到時候周邊民眾來找本席,因為文化部告訴他們,這是蔣委員通過的預算,你們要怪就怪蔣委員好了,那本席怎麼辦?所以本席必須知道內容以及詳細的狀況,你們補充資料的時候應該要給本席一份。

鄭部長麗君:這裡有一份細目的概算清單,我們會提供給委員。

主席:可不可以現在就去影印一下?

鄭部長麗君:因為我怕文化實驗室的概念會說明很久,所以我們先提供行政面的資料,剛才也有說行政面要先釐清。至於文策院的部分,剛才蔣委員也有關心,因為現在的法還是寫文創院,所以預算書上面並沒有文策院這幾個文字,因為它是正式的關係文書,所以沒有這些文字。我們同仁是把未來的計畫列入,因為我們未來有這樣的修法計畫,包括修法以後的機構名稱,我們還是要如實向委員報告,所以這部分是附在補充資料裡面提供給委員參考。

當然,因為這是一個法律案,所以還有待大院的審議,因此關係文書、預算書上並沒有這個部分。我們希望文創院能夠帶動發展,因為過去是研究院,比較著重在研究調查,但我們需要的其實是產業推進、策進的機構,希望聚焦在文化內容,所以我們要做這樣的修改,也會連同文創法第七條一起送進來審議。

關於未來的文化實驗室,我們不希望它只是空間的管理和展售,最重要的是零到一的創意和創作,以及在創發過程給予具體輔導和支持,只有具有實驗精神的計畫才能納入。這裡面需要結合國藝會、文策院的機制,如果沒有結合的話,它就沒有辦法產生輔導的力度,所以我們才把文策院的預算放在這裡面,是因為要在功能上直接結合。

蔣委員乃辛:請教一下,文化實驗室到底是什麼樣的單位?照部長剛才說的,你說明年6、7月才會確定,對不對?那麼本席要拜託文化部,在你們確定之前,可不可以先和周邊居民召開公聽會,聽聽他們的意見?因為居民很害怕,過去立法院也說過要搬到那邊,當時他們也反對。

主席:不會的,部長趕快承諾一下。

鄭部長麗君:我們一定召開公聽會。

蔣委員乃辛:你們要聽聽周邊民眾的意見,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已經在規劃了,關於文化實驗室的計畫,目前已經在規劃公聽會,我們一定會召開。

黃委員國書:不只是空總周邊居民的公聽會,還有業界的公聽會,包括文創這個領域相關的……

鄭委員麗君:諮詢會已經開過三次。

黃委員國書:真的嗎?

鄭委員麗君:對,但是採納更廣泛意見的公聽會,包括地方的公聽會等等,我們都會召開。

黃委員國書:的確需要更廣泛的召開公聽會。

鄭委員麗君:諮詢會已經開過好幾次了,各個區塊的業界……

黃委員國書:本席想要了解一下,現在就是先在空總推動設立文化實驗室,對不對?這個文化實驗室的預算,光是資本門就要花三千多萬元整理環境、空間,另外大概還有將近7,000萬元是業務管理費用,明年度要怎麼執行這筆7,000萬元的預算?明年的業務是什麼?就是補助,對不對?

主席:就是現在發給大家的這份資料,本席剛才請他們去影印後發給大家。

黃委員國書:這一份是三千多萬元的細項。

主席:不是,總共是1億元啦!

黃委員國書:對,這三千多萬元有細項,可是還有7,000萬元的經常門,這筆經常門的預算要做什麼?

主席:經常門是6,950萬元。

黃委員國書:對,就是將近7,000萬元。關於這筆經常門的經費,部長,你只要提一個方向,這樣我們就可以想像了,這部分是不是要持續去做補助?這7,000萬元是要拿來補助嗎?還是要做什麼?

鄭委員麗君:基本上這些都是拿來支持具有實驗精神的藝術創作,或是具有文化創意的計畫,我們期待這個實驗後續是可以應用的,例如我們現在在各地推動再造歷史現場,這時候我們就會結合文化資產保存的專家、結合城鄉專家,例如年輕人對文資保存、文資的修復有興趣,用模型結合科技虛擬再現,他們可以在這邊做實驗,等實驗有一個具體成果之後,他們就可以對公眾展示,例如辦一個展覽,之後就會應用到各縣市,推動再造歷史現場計畫。

這個實驗可以apply出去,所以就有後續創業的可能性,讓他可以去其他地方實踐,這就是文化實驗的概念。在這樣的支持下,我們也會做一些基礎建設,第一個就是文化記憶庫,未來數位平台會開放給這些實驗者、創作者使用。第二,我們會協助他們結合業師、輔導顧問,這些顧問可能是國內的,也可能是國外的。

除了我出訪期間所做的努力之外,我們也積極和其他國家的文化實驗室進行串連,有些國家的文化實驗室願意在我們這裡派駐人員,因此我們就可以和國際連結。也許之後也會有補助,或者未來實驗成功之後,也許就有投資的媒合需求,或者協助尋找通路等等,例如他們可以導入智慧城市的運用等等,我只是舉這個例子,當然還有……

黃委員國書:部長,你說的很好,可是本席來不及做筆記,怎麼辦?你可不可以把剛才說的那些話紀錄下來,提供給我們參考?你們總要提供資料給我們嘛!對不對?再請問你,因為未來要籌備成立文創院,所以我們可能也要開始思考有關文創院的問題,未來文創院一年會編列多少預算?

鄭部長麗君:這部分現在還在籌備。

主席:請你們提供書面資料給委員。

黃委員國書:現在文化實驗室經常門所補助、支持的計畫,和文創司的補助計畫不能重疊。應該不會重疊吧?本席只是提醒你們要考慮這一點。

鄭委員麗君:不會重疊。

主席:請柯志恩委員說兩句話。

柯委員志恩:本席是要接續這個問題啦!給本席十句話的時間。你們執政黨說那麼多做什麼?應該讓在野黨說就好了,這樣才能節省時間,要搞清楚狀況嘛!你們的思維還沒有轉變過來。本席覺得從早上到現在,其實大家都提出了一個問題,本席個人認為文化部需要盤點一下,你看,空總這麼大一塊地,光是整地、配置水電等等,才剛開始就要花1億元,另外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本席要說的是,光是這些基本的、簡單的工作,例如除草、配電等等,文化部就要花這麼多人力和經費,這只是剛開始而已,你們未來每年要投注多少錢?還有,包括你們的實驗室和所謂的文創產業,其實本席也非常質疑是不是有所重複,部長說了很多很棒的名詞,本席也看到你們有很多理想,可是我們比較擔心的是,之後要執行這麼多點、這麼多地方,你們真的有辦法做到嗎?

你看,今天大家從頭到尾都在說你們的定位、目標等等問題,因為我們很害怕錢一投下去,之後如果無以為繼的話,你們怎麼辦?你看,今天從頭到尾,每個人都在說你們會不會開了太多戰線、太多場次,這部分讓我們大家有所疑慮,而且又是文創、又是實驗室,我們都被這些名詞繞昏了,本席覺得你們應該要給大家一個統一的、具體的說明。

主席:柯委員是擔心你們,她也是好意。

鄭部長麗君:對,委員的擔心就是我們要避免的,您的擔心我們不會讓它發生,也會去避免。但是我要向委員報告,其實各國真的很積極在發展文化實驗室,甚至有其他類型的echo system的living lab,或未來城市的Living lab,我這次到法國也有去了解他們的做法,他們釋出23塊地讓民間提案,包括循環經濟、綠建築、文化創意、社會住宅等等,採取城市創新、社會創新的複合式做法。

我們希望這個基地聚焦在文化創新,但文化創新要立基於基礎,所以我覺得我們挑戰的並不是空間管理,對我們來說,只有空間管理是不夠的,因為其他園區就是只做空間管理,其實更重要的是無形的基礎設施,還有輔導的機制和網絡,這樣才會真正具有孵育的功能,所以我們真的很需要委員支持,給我們一個基地進行真正的嘗試。

當初為什麼要設置園區?就是因為要支持實驗者、創新者、創意工作者、藝術工作者,做為他們真正的、紮實的後盾,讓他們可以實現心目中實驗性的文化創新計畫。我這次也特別去巴黎看過,他們有一個非常棒的孵化器,我們後續會規劃更詳細的計畫,並且把定稿提供給委員參考,這就是我們初步的梗概。

蔣委員乃辛:部長,本席剛才為什麼說要辦公聽會?因為之前國發會為了空總的事情在那邊辦過兩次公聽會,但民眾對裡面的商業設施非常反對,你們不要搖頭,因為當時你們沒有去參加,但本席有去。

主席:他是說當時,就是以前的公聽會。

蔣委員乃辛:當時是國發會辦的,不是你們文化部辦的,民眾反對在裡面設置商業設施。因為你們是做文化方面,所以民眾反對的聲音會比較小,大部分的人都會贊成設置文教設施,可是你們也要考慮周邊環境的問題,民眾希望是以靜態、室內的為主,至於動態的或者相關的表演,例如室外表演會影響周邊環境,這類的就要儘量減少,這樣民眾的阻力就會比較小,這一點本席要提醒一下文化部。

主席:對,要記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吳委員思瑤:主席,本席建議現在可以處理預算了。當然,本席也要表示一下意見,大家都很關心文化實驗室,因為這是新的東西,本席也非常樂意給文化部機會,但本席也有一個請託,因為臺北市現在發生一個很大的狀況,就是數位藝術中心的預算被砍了。其實數位藝術非常符合未來文化實驗室的定位,而且又能結合文化科技,但是現在這些數位藝術的年輕工作者、新創者,他們真的是哭爹喊娘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當然這筆帳要去找柯文哲算啦!但是我們畢竟站在高位,所以不能因為地方政府的政策疑義,讓這些已經發展了幾年,而且有一定規模的數位藝術沒有地方可以依存。所以是不是可以拜託你們接納這個拖油瓶?數位藝術不是只有臺北在發展,如果能夠把數位藝術的發展也納入空總的計畫,其實也是在壯大你們的計畫,好不好?

所以除了大家說的,需要再補充資料之外,本席個人建議小小的凍結一下,當然也可以召開公聽會,本席也很樂意一起參加,我們凍結500萬元就好了,這是本席個人對預算的建議,希望大家支持,謝謝。

陳委員學聖:本席有幾個問題要請教,本來本席以為文化實驗室不等於空總,因為我們去看空總的時候,你們給了我們一些概念,說以後可以用文化實驗室的預算來補助,可是現在看起來文化實驗室就等於空總。本席先提出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因為本席剛才問了,如果文化實驗室不只是空總,還包括其他的廢棄工廠等等,如果他們接受你們的補助,那麼公安、無障礙空間等問題要怎麼解決?你們還沒有回答本席的問題。

最後一點,你們要讓它有別於五大園區、要存活下來,但本席要問你們,怎麼存活?我們就舉一個最簡單的案例,華山園區是五大園區裡面經營狀況比較好的,你們一樣也有限制它的營業面積,本席記得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例,有一位時尚設計家要把那邊變成服裝走秀間,然後再加上一個餐飲空間,但是文化部認為把餐飲含括在內就會超過當時簽約的比例,所以你們不准,因為你們對營業面積斤斤計較,怕文化園區變成一個只有營業、餐飲的場所。

可是你們去看華山園區,即使那邊的餐飲店家那麼多,比例也有限制,但生存的也算艱苦,憑什麼一個公辦公營的地方,裡面沒有任何營業行為或餐飲設施、展演,這樣的空間卻能夠存活?請你告訴本席,以後你們每年要編列多少預算,這個地方才能夠存活下來?這對後續的經營來說是很重要的。

因為你們今年有編列人事費,這部分是不是要加進去?到時候人事要增編多少人?因為這等於是成立一個新單位,你們後續要用多少錢去支持?關於這部分,本席沒有看到你們的計畫,請你針對這一點回答,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分成兩點回答委員,就是連同剛才蔣乃辛委員提到的,剛才是怕耽誤大家太多時間,所以沒有說的很詳細。剛才蔣乃辛委員問到,文化實驗室是不是就等於空總?我說不是,因為它有兩個層面,空總最大的旗艦計畫當然是文化實驗室,但是文化實驗室對我而言有兩個層面,具體指涉就是空間,另外它也是一個概念,我希望引導這種聚落或空間型的文化發展,對文化來說,真正重要的是支持的機制,如果只提供空間給他們,其實幫助是不大的,所以我們很多……

陳委員學聖:部長,為什麼我們會有這個疑慮?如果只看你們的計畫,第二項有一個補助民間提供空間供文創事業使用,這也是另外一種文化實驗室,但你們只把文化實驗室放在第三項,就是針對空總的部分,所以你們的預算說明會讓委員誤解。

鄭部長麗君:是,剛才吳思瑤委員也問過,事實上我也去看過,關於文化實驗室,有些地方政府認為他們那裡也很適合,像我也去看過臺中的部分,所以我們也會支持地方建構。但是其中有一點很重要,就是我們希望帶回文化的主軸,而且要有具體的、從零到一的孵化支持,這樣才叫實驗室,而且要有創新的精神,所以這部分是以文化和創作做為主題,這是第一點,我們也會支持其他的文化實驗室。我記得陳學聖委員還有提到例如藝術品流通等問題,這個部分我們也會一併思考。

第二個,有沒有收入?如果沒有收入的話要怎麼支持?事實上我們覺得在園區裡面,本來餐飲就不應該是主體,對不對?應該以文化為主題才對,餐飲只是附屬的商業設施。但是以文化為主體不代表不會有收入,如果我們文化實驗室有成品,那就可以辦展覽或展演,其實現在中山堂也有相關的演出,它可以是影音的方式,也可以發表他設計的作品或服裝,或者發表新的、實驗性的音樂作品。

針對這一些成果,我們管理單位會把它串連成展演,串連成可以售票的表演內容,這樣創作者就會有收入。而且它的重點可能不在金錢的收入,因為對創作者而言這是一個測試,是他們和公眾之間的對話,讓他們的實驗結果、作品被看見。對市民而言,這裡可以提供民眾參觀,如果文化實驗室做得夠好,它也會形成一個聚落,可以讓大家互動,並參與更多討論,所以它的目的性會非常多元。

只要做得夠好,本身就會創造收益,我覺得我們要做到這樣、要追求這樣的成果,而不是只靠餐飲吸引人潮進來,再附帶看其他的文化內容。我覺得應該是反過來,以文化內容吸引大家進來,其他的只是附屬的商業設施。其實龐畢度中心也是這樣,我相信在巴黎,大家不會因為想到龐畢度中心吃飯,才順便去龐畢度中心看展覽。

陳委員學聖:本席建議你星期六去中山堂光復廳看林谷芳老師的「茶與樂的對話」,這個活動一年會辦四季,他把茶道和傳統音樂的樂器做結合,一張門票大概要1,000元,如果沒有臺北市政府提供的低廉房租,他是沒辦法撐下去的。本席只是要告訴你,你剛才說的理想性已經在某些地方落實,但不是你想像中的這麼理想。

本席不喜歡文化園區裡面有那麼多餐飲設施,但是會不會因為沒有這些營業行為,結果它就撐不起來?這時候公部門要怎麼彌補這個虧損?本席只是要說,你們開啟了一個很大的實驗計畫之後,就怕以後的預算不是只有1億元,因為後面還有很多需要補助的地方,本席只是提醒一下。另外,你還沒有回答關於公安、消防的部分。

主席:關於公安、消防的部分,請部長簡要說明。

鄭部長麗君:關於公安、消防的部分,因為管理單位是地方政府,我們會向地方政府了解,其實Living house也有同樣的問題,這些我們不會迴避,包括這些文化聚落和文化空間涉及的問題,地方政府到底要用什麼法規管理等等。因為這些地方沒有販售飲料、餐飲,所以相對來說比較單純,不像Living house那麼複雜,Living house的議題我也關心很久了,所以我不會迴避,如果有需要的話,我一定會和地方政府面對面討論。

陳委員學聖:部長,本席只是要告訴你,這後面還有很多連帶的問題,如果它在公安、無障礙空間方面沒辦法達到標準,那你們的補助就無法執行,就連學校也沒辦法參訪,因為它不符合條件。部長,你真的要把環節弄清楚,本席會支持你們的預算,但是後面還有很多問題,只是召委很著急,想要趕快把進度往前推。

鄭部長麗君:像Living house的問題,其實我也關心很多年了,我會繼續處理。

主席:我們再往前推展吧!先處理預算,好不好?02項下1億7,963萬7,000元整,剛才吳思瑤委員提議凍結500萬元,提書面報告,請各位支持,好不好?

柯委員志恩:對不起,既然大家有這麼多質疑,雖然我們對這個計畫也樂觀其成,但是真的應該多凍結一點,請他們來說明,所以本席提議凍結1,000萬元,就是凍結十分之一啦!

主席:本項凍結1,000萬元,提書面報告。接下來處理03項下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121案至126案。

柯委員志恩:可不可以請部長先舉個例子?每次審查文化部的預算都好像在上文化課一樣,雖然本席覺得自己的文學底子還不錯,可是為什麼看到你們的說明卻覺得很混亂?你們文化部所寫的詞句,如果氣不夠長的都會噎到。關於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請你們給本席一個例子,這部分指的是什麼?我們就先從這邊開始。

鄭部長麗君:我請文創司以茶文化和竹文化為例,好不好?從這兩個臺灣的特色舉例。

黃委員國書:春水堂。

柯委員志恩:如果黃國書委員認為春水堂就是生活品牌,那就全刪了吧!你到底是在幫他們……

黃委員國書:我們臺中的春水堂……

柯委員志恩:你到底是敵人還是朋友?這種朋友……

主席:董事長是他的好朋友,所以他打個廣告啦!

陳司長悅宜:其實臺灣有很多豐富的文化,我們會把這些文化爬梳出來,例如茶文化,我們可能會從種植在不同海拔的茶文化進行梳理,並且發展和茶相關的周邊產品,以及進行茶的在地體驗,最後把這些相關的東西集結,配合生活……

陳委員學聖:司長,你有喝茶?聽你這麼說,你應該不太喝茶?因為你說的太普通了。

陳司長悅宜:有,我喝茶,也喝咖啡。

柯委員志恩:你說的茶文化沒辦法和陳委員的知識相比啦!真的,這樣沒有辦法說服他。

陳委員學聖:你這麼說沒辦法說服本席。

陳司長悅宜:我們會做整體的國際輸出,在國際輸出方面,我們會進行整體行銷,並且發展整體的物流、倉儲系統,讓大家輸出的時候可以降低成本,在國際市場上也可以發揮整合的效果。所以整體來說,文化生活品牌的國際計畫就是從在地的文化開始爬梳,例如我剛才所舉的例子。

至於剛才陳委員所說的,我相信我們在做相關題材開發的時候,也會去做更深入的了解,開發出一個更深入的價值鍊。

主席:陳委員要指教一下嗎?

陳委員學聖:請問你,喝包種茶要配什麼音樂、配什麼花?

陳司長悅宜:我們會進行整體的爬梳,然後會請專業……

陳委員學聖:本席告訴你,這是很嚴肅的議題,而且中間有很多問題,並不像你說的這麼單純。本席覺得你們說的都太表象了,所以本席剛才才會笑,本席也想支持你們,但你們要去深入了解,好不好?

主席:其他委員還有意見嗎?

柯委員志恩:這450萬元還要另聘專案人力,對不對?這部分可能要說明一下。還有你們的中程計畫,因為這看起來像一個中程計畫,但是卻沒有如實說明。還是同樣一句話,你們這裡面沒有針對每個部分做細項規劃,如果是中程計畫,每一個階段性的工作都應該做詳細規劃,這些都要告訴我們,本席只是提出這個部分,你們不用現在回答,只要做專案報告就好了。

主席:柯志恩委員只是要求提書面報告。

蔣委員乃辛:你們這筆預算是四年的預算,共5.85億元,可是預算書並沒有標示這是四年的預算,照理說,如果這是四年的連續預算,從106年到109年,那你們在預算書上面就應該要顯示,審查107年預算的時候,我們就知道要再回頭看106年預算,因為這是四年的計畫。可是你們現在沒寫,這樣就變成單年度的預算,這對我們未來看預算書會產生很大的影響,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你們這個四年計畫是什麼樣的計畫?因為你們這筆預算包括設劃國家館參與國際會展,結合國際及企業支援,整體行銷臺灣文化生活品牌,但是你們要怎麼做?第三個,打造臺灣為世界品牌島,什麼叫做世界品牌島?怎麼樣才叫世界品牌島?你們的想法、願景是什麼?你們不能寫一個很華麗的名詞就要編列四千多萬元,但是後面又隱藏了五億多元,這是不行的,預算不能這樣編列。

鄭部長麗君:不會啦!委員,我補充說明一下,預算書第87頁有提到本計畫係依臺灣文化生活品牌國際化計畫辦理,這就是一個中程計畫,但是送預算書的時候,因為這是520之後才提出來的新計畫,當時行政院正在審議這個中程計畫,所以我們還不能確認數字。

但是行政院有初步告知我們會核定,後來是在9月核定的,可是預算書要在8月提出,所以我們先列入計畫名稱,這部分是有依據的,而且9月行政院也核定了計畫,關於這個中程計畫,我會請司長趕快提供補充資料。

蔣委員乃辛:如果嚴格遵照預算法的規定,應該是報行政院核定以後,先送公文到立法院,等立法院備查以後才能開始編列年度預算,依照預算法的規定是這樣。現在我們已經不這樣要求了,你們就是報院、編列同時進行,可是行政院還沒有核定的計畫,基本上不應該寫在預算書上面,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就算你們要寫,至少也要把報行政院核定的這些資料寫出來,就是106年到109年的計畫,但是你們的預算書並沒有相關資料,對不對?因為這是四年的預算,所以往後四年審查預算時,我們會隨時回頭看前面的預算,看你們的績效、做法,希望你們以後編列預算及說明時特別注意這個部分,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好,我們下一年會把它補上。

陳委員學聖:如果這筆預算要通過,本席只問一個問題就好,既然你們要呈現臺灣的品牌,請教你,在臺灣館裡面,你們要穿著什麼服飾?如果不要唐裝、旗袍,那什麼是臺灣衫?這個運動有人推動了二十幾年,什麼是臺灣衫?如果都沒有,那要廢棄旗袍、唐裝嗎?什麼可以代表臺灣?柯俊雄委員以前推動過一段時間,本席有協助過他。

鄭部長麗君:這件事可以討論啦!因為這件事真的不是部長可以決定的。

陳委員學聖:本席現在是很嚴肅的告訴你們,關於這個議題,當你們要介紹臺灣的時候,例如參加APEC會議,我們的國家領導人要穿什麼服裝代表自己的國家?如果你們要和中國做區隔,那什麼是我們服飾的元素?因為這個元素會影響到臺灣的品牌,這些都是相關的。

鄭部長麗君:我知道陳學聖委員所提的問題,我也非常願意促進民間凝聚這樣的想像,其實我最近也在關心這個議題,臺灣的設計業其實非常蓬勃,但是我們沒有自己的時裝週,所以我們未來也可以考慮發展這個部分,例如明年可以和經濟部合作,一起推動、鼓勵這方面的發展。

其實這裡面也可以融入委員提到的,由民間來發想、凝聚、嘗試,看看有沒有可能形成這樣的共識,我希望是由民間形塑,而不是部長自己決定什麼是臺灣衫,這個部分我很願意協助。

陳委員學聖:本席出這個題目給你,是因為當你們要打造臺灣品牌的時候,這是你們必然會碰到的一個難題,因為它會涉及什麼是臺灣的元素,怎麼樣才會變成臺灣的品牌。

主席:對,就是如何識別臺灣啦!

陳委員學聖:對,你們要怎麼做?很多人嘗試過,但是都失敗了,因為有人說連扯鈴都不算,所以你們很難去做其他相關的……

主席:好,不要再說扯鈴了,我們都很支持啦!別扯了,回歸預算的處理,好不好?

陳委員學聖:部長,關於本席所說的問題,你要好好去思考,好不好?

主席:關於蔣委員的問題,誰可以簡短回答?

蔣委員乃辛:什麼樣的標準才叫做世界品牌島?要達到什麼樣的狀況、標準,才有資格叫做世界品牌島?因為預算書上是這麼寫的。

主席:什麼樣的標準才可以被認定為世界品牌?

鄭部長麗君:其實就是我們所說的,關於national branding的工作啦!其實這是每個國家都在做的,就是national branding的工作,也就是國家品牌識別的概念啦!

蔣委員乃辛:說實在的,本席認為預算書要寫的實在一點,好不好?光寫一個世界品牌島,這樣的預算書真的讓人看不懂。

主席:蔣委員說到重點了。

鄭部長麗君:蔣委員,它是一個國家品牌識別的概念,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ational branding工作,可能是這樣的願景。

蔣委員乃辛:問題是你們預算書上面沒有寫,給本席的補充資料也沒有寫,對不對?

鄭部長麗君:我們再送詳細的補充資料給委員,我們希望從在地文化或是產業裡面,萃取具有國際潛力的文化產品,進而協助、輔導這個品牌,這不僅是一個商業品牌的概念,而是在國際上可以成型的文化識別,我們的目的就是這樣,不只是推動一、兩個品牌到國際上,而是要凝聚出一個文化識別。

例如茶文化,其中很重要的當然還是茶產業,但是只有茶產業、茶的產品,不足以形成國際上對臺灣茶文化的識別,就是剛才陳學聖委員說的,這部分應該是一整套的。事實上我們連茶的知識、茶的歷史都有在重建,如果我們不了解自己的茶種有什麼特殊、茶的歷史有多久、我們最古老的茶種是什麼,包括它的溫度、濕度有什麼差別,那我們怎麼詮釋它和中國大陸、日本在茶種方面的差別?所以我們和茶相關的生活方式,包括器皿、器具和生活習慣是怎麼融合在一起的,這個體系有待詮釋、建構。

所以除了由文創司輔導相關的業者之外,其實政府也要做一些基礎的歷史建構工作、調查工作,這部分應該要全面建構啦!包括結合交流司、駐外文化中心,要怎麼創造話題,協助打入當地市場等等,這是一個系統性而且不容易做到的工作,但是我們要去努力、挑戰。

主席:對啦!這是不容易的,所以要支持他們的預算,給他們機會試試看。這一項預算4,005萬9,000元整照列,好不好?謝謝,委員要求的書面資料請翔實的補充說明,本項照列。接下來是127案至134案,04文創產業結合地方文化節慶國際化預算。提案委員有蔣乃辛委員、陳學聖委員、柯志恩委員、吳思瑤委員及張廖萬堅委員等。

鄭部長麗君:其實這項計畫跟剛剛討論的一樣都是在豐富國際上的在地文化的識別,也就是如何運用在地文化潛在的價值在國際上的識別。

主席:請各位委員支持。

鄭部長麗君:這其實是各相關業務司的整合性計畫。請李次長說明一下。

主席:次長簡要說明。

李次長連權:好。這個項目在文資司編有2,000萬元、文創司有1,000萬元、影視司則有3,000萬元的預算。我們將此計畫整個彙訂成一個要點,由各縣市政府來申請;各縣市政府在這些項目裡面最多只能提2案,每案核定金額不能超過1,000萬元,這是競爭型預算,我們主要是扶植具有在地化及價值化的在地文化及藝術節慶,目前我們已針對此要點研擬出草案,可以提供給委員參考。

蔣委員乃辛:這是新增的嗎?

李次長連權:是。

蔣委員乃辛:如果照你的講法,2,000萬元加1,000萬元再加3,000萬元,總共是6,000萬元,每縣市申請案件不能超2案。

李次長連權:是不能超過,可以給……

蔣委員乃辛:如果都是最多的話,3個縣市就滿額了。

鄭部長麗君:我們不會給那麼多。

蔣委員乃辛:不無不可能,3個縣市就滿額了。

李次長連權:我們不會這樣子。

蔣委員乃辛:雖然你講不會,但說不定就會。這是在你們規定的範圍內,並沒有超過範圍。如果1個縣市申請1個案子是1,000萬元,2個縣市是2,000萬元,3個縣市是6,000萬元,這樣不就結束了嗎?影視司的3,000萬元必須是與影視有關的,文創司就是要與文創有關的,文資司則需與文資有關的,還是要混在一起用?而且早上我們提到有些縣市是競爭型的比較強,有些縣市則比較弱,你們如何取捨?

鄭部長麗君:這是因應藝術節慶國際化,意思是要讓中央結合地方具有潛力的,在國際上會形成臺灣文化識別,它的本質和目的並不是在輔導地方辦理所有的節慶,這部分有另外的補助。其實文化部在過去幾年已經停止補助,早期有對童玩節給予支持,但後來停止了,沒有協助辦理地方節慶。但這項計畫同樣是為了國際上的文化識別。像日本也有很多地方性的節慶具有非常高度的國際上的文化識別。很多國際觀光客反而會刻意挑那些時間去看,所以我們試著輔導臺灣可能具有潛力的,並結合地方已經成形的,不管是傳統的或是扮的,但它在國際上是具有臺灣文化識別的,我們給予協助,讓它舉辦的規模稍微大一點。所以我們並不是全面輔導各縣市所有的節慶,這兩件事情的本質和目的是不太一樣的。

蔣委員乃辛:說實在的,就如同剛剛陳學聖委員所講的,因為這是新增的,也是第1年的預算,基本上我們會支持。可是我們都擔任過民意代表,我們希望它不要變成是選舉的補助款。因為後年就要選舉了,這項新增預算絕對要跟文化產業連結,而不要跟選舉連結。我就是因為相信你,所以我剛剛才講基本上我們會支持。說實在的,以前我們審查到類似補助地方補助款時,我們和鄭前委員都有提到過,就是要避免和選舉連結。

主席:請各位委員支持照列。

陳委員學聖:你們和交通部觀光局的合作如何?因為並不是你們自己說要國際化就能國際化,如果國際觀光客不知道,還是沒有辦法。你們和觀光局怎麼合作?觀光局有沒有把這項計畫列進全年行事曆中?你可不可以列舉心目當中較具潛力的5個地方性節慶?但你不要講那些已經有的,譬如燒亡船、搶孤……

主席:如果他現在講5個,就是可能有政策性的……

陳委員學聖:我的意思是,如果他講出來的是本來就已經在臺灣具有代表性的,你幹麻再扶它一把,你要講出有潛力的,這些如果……

鄭部長麗君:我先聲明,我現在所講的並不等於要補助的,因為這些都要經過審查,並不是說部長講要給誰就給誰。我剛才有舉例,像童玩節早年是由文建會協助宜蘭舉辦的,等到做大以後就由宜蘭自己辦。他們有時候辦得好一點,有時候又人少一點,但是基本上它是有很高的國際……

陳委員學聖:請問我們的桃園地區有哪個節慶可以申請到?

主席:還要經過審查才知道有沒有通過。

鄭部長麗君:像平溪已經具有國際潛力了。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講出1個桃園的讓我知道。

陳委員學聖:現在做這件事情在地方上已經有些是具有國際知名度的,譬如貢寮海洋音樂祭,或者搶孤……

鄭部長麗君:目前桃園的地景藝術節是……

陳委員學聖:失敗的。

鄭部長麗君:這我不知道。

陳委員學聖:你能不能提出1個?如果你提不出來表示你沒有做到功課。桃園的「大溪遶境遊行」已經有百年以上的歷史,我們申請為無形化資產,但這不是你們這個司可以了解到的,而是屬於文資司才會知道的。我現在要強調的是,有些地方大者恆大,我很擔心,屆時他們來申請預算時,你們不敢砍;因為它本來就具有國際知名度,讓你們砍不下去,但這項預算是要扶植有潛力的,這就是不一樣的。我現在不懂你的標準在哪裡?

鄭部長麗君:這就我們要拿捏的。

陳委員學聖:你認為哪個可以代表臺中?

鄭部長麗君:委員這樣點下去,我們的預算就不夠了。

主席:這個預算科目只有1,000萬元而已。

陳委員學聖:就是因為錢很少,我才希望它很重點式的能夠扶植出一個亮點。你們不要給1個地方一、兩百萬元,那樣是沒有用的。部長認為臺中有哪個是具代表性的?

主席:我想大甲媽祖也不稀罕這1,000萬元。

黃委員國書:臺中不需要補助,臺中鎮瀾宮媽祖遶境……

陳委員學聖:你們要不要補助臺中的木屐節?

黃委員國書:要。

陳委員學聖:這是以前沒有的,是林佳龍創造出來的,創造了2年,你們要補助嗎?

主席:我們臺中市政府可以提出來啦!

陳委員學聖:部長真的要做功課,要瞭解其深遠的意義,不是隨便哪位首長上來,拋個什麼節,就……

鄭部長麗君:不會啦!陳委員看我什麼時候講話、思考和做事是隨便的?你放心,我一定……

陳委員學聖:所以我才考你桃園和臺中……

鄭部長麗君:我只有預算不夠的問題,我一定會很用心地思考這些事情,從來沒有隨便做。我的字典裡沒有「隨便」兩個字。

黃委員國書:陳委員的意見非常好,列入參考,預算通過。

陳委員學聖:部長好好審慎思考,我希望真的能推舉出臺灣代表性的活動。

主席:謝謝陳學聖委員幫臺中和桃園講話。請大家支持04項下1,000萬元,預算照列。

我們回頭看第4目整體的93案,如剛剛討論細項的預算處理,因為本席有提案,我還是要要求文化部,有關文創基金相關產業的投資與補助,你們在上次的專案報告提到要檢討,或許你們正在檢討中,請將補助機制之結論送交本委員的委員。

鄭部長麗君:我們這個月底就會將1月啟動的投資專案做出來,已經接近完成階段。

主席:請你們儘速給我們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整個流程都有改善了,也有強化主動性,還有結合專家團隊的平臺。

主席:好,我就支持你們的預算。

鄭部長麗君:包括我都去向金融體系……

主席:你有去談好了?有去檢討?

鄭部長麗君:對,可能這個投資平臺就不只是國發基金,其實最重要還是要金融體系、資本市場的永續參與才是重要的。

主席:請你們提出書面報告給我們。預算暫處理至此,現在休息5分鐘。等會兒繼續處理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繼續處理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本席的提案132案是總的預算數,待會兒再行處理。

我們先處理133案至138案,這是有關「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預算。提案委員有黃委員國書、柯委員志恩、蔣委員乃辛、李委員麗芬、吳委員思瑤及張廖委員萬堅。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本席的提案是134案,我最主要是想知道,為什麼光修一個法規就需要這麼多的錢?因為這項業務你們編了467.4萬元將近500萬元的預算,而且比去年度還增加了200萬元,我需要一個解釋。還有106年度的補助較上年度增加了1,000萬元,你們也沒有說明增加的理由,所以在這整個層面上的說明還是需要給我們一個澄清。這是我所提出的問題。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提案的是138案,本席建議影視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項下到大陸地區之旅費17萬5,000元,全數凍結。因為你們今年還沒有去大陸,今年的預算也是17萬5,000元。新政府上台之後,我們看到文化方面的電影常常莫名奇妙地被政治打壓,我們並不是反對兩岸繼續進行文化性的交流,像有些藝人因為個人的參與,譬如對太陽花學運表達意見,隔天馬上就有新聞報導該藝人的電影被打壓等等,我的疑慮是,你們到底去那裡要考察什麼?有沒有辦法維護我們的影視從業人員,不然每年都去,去了又被打壓。且看臺灣的金馬獎活動,我們這麼有肚量,對於大陸的參與,我們也都一樣不會用政治的審查,也不會有任何政治立場。反觀我們的創作,有些導演或演員只要一講兩句話,好像馬上就沒有大陸市場了。我覺得這樣的交流非常不對等,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才提案全數凍結。你們於年底赴大陸考察時要不要表達一下?你們今年的預算還沒有使用,聽說12月出發,你們去做什麼?

主席:請回答一下。

王司長淑芳:我想先針對柯委員的問題來回答。預算科目105和106是有關「影視音相關法規修訂政策規劃研究」,事實上這是項目整併,去年有兩項,即1和3。第1項法規整併去年是270萬元,我們將3的影視音跨域及環境整備的267萬元整併,所以兩項加起來之後還比去年少了70萬元,事實上並不是增加200萬元。

柯委員志恩:什麼叫法規修訂?

王司長淑芳:主要是因為這項費用是放在我們司裡面,我們是負責政策的規劃,常常要召開諮詢會,所以裡面有很多是諮詢費和出席費等的行政費用。

柯委員志恩:為什麼要這麼多?

王司長淑芳:還有委外研究費。我們將這項費用放著,如果我們有需要政策規劃委外研究,這筆預算是放在這裡面。這都是要因應有些新的趨勢,譬如有新的議題發生,我們可能需要委外研究,我們就會用這筆預算。

有關張廖委員提到旅費部分,我們同仁預計在這個月去大陸,我們一定要持續和他們交流,這是不能斷的。我們在交流時也會和對方表達,他們對我們的藝人的一些不公平的對待,還有OTT部分,也應該要公平對待……

張廖委員萬堅:如果你們去了真的有表達的話,我就解凍,不然就全數凍結。

王司長淑芳:這個我們一定會表達。

主席:相信他們。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針對金馬獎部分,你們已經有跟我說明過了,我希望可以照你們所說的去做,我只有兩項訴求:第一,希望落實文化平權,金馬獎不一定永遠都在臺北舉辦,你們可以移動式舉辦,但要依你們的規劃為主,我知道有設備、有地方政府配合的能量。第二,針對補助部分,我寧可讓更多的資源去補助獨立影展,大的方向,當然也需要再扶植。有關預算部分,你們已經跟我說明過了,但這兩件事情,請你們繼續幫忙。我對於預算並沒有意見,照列。謝謝。

主席:依序請黃委員國書、李委員麗芬和陳委員學聖發言,待3位委員發言完畢後,主管機關再一併回答。

黃委員國書:你們到對岸的考察是不是屬於官方的行程?文化部的官員代表飛到那邊和他們的什麼人見面?

王司長淑芳:現在還不知道。

黃委員國書:之前都是和什麼人見面?

王司長淑芳:我才上任2個月。

主席:請你們提供書面報告。

黃委員國書:你們可能要去瞭解一下。這項預算當然要給你們,這麼少的預算怎麼可以不給你們。但問題是,你們去那裡見了什麼人?會有什麼樣的效益?能不能擴展臺灣的影視音產業到那邊的市場?這些是我們比較在意的,如果都沒有幫助,你們去那邊,人家會說:「嗯!你們來幹什麼?」人家想要幹什麼就幹什麼。所以我覺得這些是你們要去瞭解的,你們也要有個說明。因為影視音的產業和兩岸的發展,我只能說他們非常強大,太強大了,我們原有的優勢,但現在他們都跑到那邊,不只他們的製作成本比我們高太多,而且坦白講他們品質也比我們高太多了,人才也比我們多太多了,這也是我最擔心的。

再者,這次金馬獎揭曉之後大家都很氣憤,怎麼變成他們的百花獎,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因為金馬獎就是獎勵華語電影的活動,我們不能排除人家,人家的東西比我們的還要好,人家就可以從我們這裡得獎,我們也沒有辦法排除,就像釜山國際電影節不可能保障韓國電影得獎是一樣的道理,因為亞洲的電影都在那邊參賽,誰的表現好就可以得獎,臺灣的電影也曾在釜山影展得獎,這個道理我們都理解。現在我們要思考的是,其實金馬獎的定位很清楚,有沒有什麼樣的影展可以幫忙臺灣的影視產業發展的獎項?過去我們寄望金馬獎,我們看到在60年代、70年代時李行的電影得大獎,現在李行的電影不可能在金馬獎再得獎了,你們的策略是什麼?王童以前曾得過獎,但現在已經很難了。你們的策略是什麼?可不可以針對這個問題來回答?

另外我這裡有個案子,過去的影視音其實就是補助司,政策的制定單位是影視司,補助單位是影視局,兩個單位其實管的事情都一樣,但是有分工。未來是不是兩個單位要合併?或是組織重整?過去很多影視音的業者都在詬病,為了要爭取你們的補助要花很多力氣,去做一些不是他們創作的事情,他們要找多少收據去核銷,這太麻煩了。你們有太多的補助項目,文化部影視音的補助項目流露出來的大概有三、四十項,他們不知道也不清楚要用哪一項。過去我們舉辦過公聽會,希望文化部針對影視音的補助政策有全盤性的檢討,特別是跨界的事情,過去的跨界實驗的確有不符期待之處,怎麼會突然這個樣子?你們就要檢討。我現在所講的都是在回應業者及影視音創作者的期待,他們對新政府的影視音的補助政策期待太高了,所以這是非常好的機會,你們一定要全力盤整相關的政策,一定是先有一個具體政策以後才有具體的作為,再來有新的補助計畫,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影視司重新檢討?

李委員麗芬:我的提案和黃國書委員一樣都是在講局室整併的問題,之前你們說明現在已經開始啟動了,如果已經開始啟動討論的話,本席提案就不予凍結,預算照列。

主席:整併已經談很多年了。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有些是有重疊。我很高興剛剛黃國書委員等都有提到金馬獎的獨立性,不要受到政治的干預。因為有其他委員發言過,我希望在這個委員會能形成共識,不要讓金馬獎受到政治的污染。

第二,剛剛有委員提到赴中國大陸參訪預算雖然只有17萬5,000元,但你們要去談什麼?譬如戴立忍突然被封殺的原因為何?連拍好的影片都全部除掉。我覺得要給臺灣的藝人一個空間,我們不能白去大陸。包括我們的國片到大陸,他們怎麼排片?你們要幫國人爭取權益,而不只是去參訪。這點我很重視。

第三,針對紀錄片海外推廣部分,你們和公視之間的合作是什麼?因為我常看公視的獨立特派員還有很多的紀錄片,我們有很多紀錄片也沒有機會去發表,你們如何去談跨國?我不知道這是不是部長新的作為?我對於補助紀錄片海外推廣是很贊成的,但你們有什麼計畫和公視或其他平臺合作?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我接續剛剛陳學聖委員和黃國書委員的提問,其實本委員會在座的委員都知道金馬獎,做為一個臺灣發展出來世界性的影展的重要性,所以大家都會肯定與支持,我想這不需要贅言,不會有人想要用政治聯想,所以不用擔心。大家對於臺灣電影的期待都非常的一致。其實我自己在看文化部提出預算時,我必須說文化部相當的負責任也講得很詳細,但限於篇幅,當然我們越來越多就想知道得更多,其實我在這裡的主張,不管是看到國家電影中心種種的新作為,或者剛剛提到紀錄片平臺等等,我想要知道更多的細節,但這裡的預算,我反而覺得只要文化部能夠有效運用的話,真的都不嫌多,影視音產業真的必須要投資下去才有可能做到更多。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等一下也想看看主席要怎麼樣做重大章節的裁示。

主席:照列,就支持預算。請蔣委員乃辛發言。等蔣委員發言完畢,主管機關再一併回答。

蔣委員乃辛:說實在的,我要講的問題過去一直在講,講了好幾年了,還是老問題,可是必須要解決,就是臺灣的影視音及流行音樂產業的問題,我們的優勢還能夠維持多久?文化部有沒有評估過?因為影視司是政策的制定單位,而影視局是執行單位,影視司和影視局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過去不管是我們的人才、品質都優於大陸,可是現在被人家追上去了,這都是因為我們的人才到了大陸。針對此事,我在委員會上質詢過好幾次,文化部到底有沒有努力讓我們的人才留在臺灣?不管是後製的問題或作詞作曲部分,不是需要到大陸發展,而是人家到我們這裡來取經。現在臺灣人到大陸,不是和人家合夥組公司就是受聘。按照規定合夥組公司,我們不能超過50%,都受制於人家。在受聘部分,如果我們這邊和他們那邊的1個月薪資都是10萬元,可是這邊領的是新台幣,在他們那邊領的則是人民幣。當臺灣人去大陸工作兩、三年,技術被人家學會以後,就被人家趕走了。因為他們的市場大,所以他們的製作費比我們還高,慢慢地他們的品質就超越我們,技術也比我們還強。針對這部分,從龍部長、洪部長,一直到鄭部長,我每次質詢都有提到如何將人才留在臺灣?這才是臺灣最重要的課題。當人家要做電影後製時,是到臺灣來做後製而不是我們跑到大陸或其他國家做後製,如果我們跑到別的國家做後製,技術就會被人家學走;反之如果人家到我們這裡做後製,我們的技術就可以留在臺灣。不但技術留在臺灣,而且還可以培育更多的人員。文化部針對這部分,到底有沒有在做?準備怎麼做?說實在的,到現在為止,我們不知道文化部要怎麼做?你們也沒有給我們具體的資料,我們也不瞭解你們的具體的計畫,這部分是文化部一定要做的。

事實上,鄭部長應該不只聽我講了4年,應該聽了6、7年了,從文創產業開始就一直談到現在,我們只看到人才一直流失,我們看了心裡也很難過,臺灣培養出來這麼多的人才都被別人用掉了,我們自己卻沒有辦法。

鄭部長麗君:蔣委員語重心長……

蔣委員乃辛:我想要看文化部有無具體計畫?

鄭部長麗君:事實上,蔣委員和大家提出的關懷,真的是我們從五二○到現在每天都在努力做的,但要有機會讓我們的預算上路,我們很多的政策會系統性的一起上路,是不是讓我回應一下大家?

蔣委員乃辛:我剛剛在休息時就跟部長講過,委員去做部長是我們樂見的,基本上,我們應該會支持預算,可是我們也希望看到新任的部長到底針對這部分能夠做些什麼東西出來?這也是我們很期待看到的。

主席:請部長一併回答。

鄭部長麗君:我先回答個別的問題,針對金馬獎部分,其實金馬獎有其歷史形成的過程,過去區分臺語電影和國語電影,但後來無論如何它也走向了華語跨國性的電影獎。換言之金馬獎有其歷史過程,現在已經走向跨國華語的電影獎,它也有民間獨立的執行委員會,我們做為政府應該要支持它,也要尊重它的獨立性,我想這個原則我是支持的。但是我們回過頭來看,我們需要什麼樣的獎來協助臺灣影視生態的發展?我覺得我們的跨國華語電影獎是不錯的,但要不要擴大它的國際性?例如現在是以華語為主,有沒有需要更擴大參與的國家?或者擴大到亞洲等等?這部分我們會請金馬執委會討論。文化部很樂於他們討論要不要進一步擴大它的國際性?但是民間已經形成的獨立性,我們要予以尊重。這是在金馬獎部分。

其次,在金馬獎以外,有沒有需要其他以國內影視作品為主的獎項?其實目前我們也有臺北電影節,但是我們也看到法國除了坎城影展以外,也有其他國內的凱薩獎。德國除了柏林影展以外,也有其他德國的國家獎。也許國內的部分,我們願意去討論與思考,是不是要擴大臺北電影節或者是有其他的國家獎的研議?我們很願意邀請民間的影視界大家一起來討論。我相信有更多的鼓勵都是正面的。這裡面還有一些細節部分,例如有的是電影獎,有的是專業影展的獎。電影獎是比較針對前1年上映的作品給予的鼓勵;專業的影展獎則是針對新的作品,彼此間的影展,加上一個獎。我們會將這些做為討論的基礎。

張廖委員萬堅:很好,預算照列。

鄭部長麗君:我們會朝這兩個方向來努力。

蔣委員乃辛:請回答我的問題。

主席:請部長說明後製人才培訓。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部長剛剛講到影展部分,我非常支持你的方向,我只是補充一點,我認為經過這麼多年,金馬執委會的專業度和公正性是滿受到各界的肯定,我在這裡應該要替金馬執委會說兩句話,我覺得他們確實執行得不錯,雖然剛剛部長有提出未來的建議和方向,我們也覺得可以討論,但我認為它的獨立性還是可保存,針對這一點,我要提醒……

鄭部長麗君:尊重獨立性。我們是從一個不論輸贏的角度,應該是回歸什麼樣的影展或獎是對於發展我們的影視生態是有幫助的角度,從國家政策面的角度去思考,也許還有另外需要增加或強化的部分,我們也願意做。

第二,有關補助的部分,其實明年的補助要點,我們的次長和同仁都做了整體的盤點和檢討。我們對於所有補助有兩項作法:一是透明化,我們會公告所有的審查結果與參加的委員名單,這已經上路了;二是簡化核銷部分,這也正在研議。我們會有第2波的公布,在完成簡化的研議之後就會對外公告。例如紀錄片的補助要點,過去要求要繳交履約金,但這對創作者實在是很大的負擔,所以我們已經將其取銷了,也就是朝著簡化的方向來努力,這是第二點。

第三,我們已經啟動司、局的整併,希望儘速推動與整合。再來針對紀錄片的推廣部分,其實紀錄片是臺灣非常有特色發展出來的,公視過去在這個部分做了非常多的努力。我們會積極讓紀錄片走出去,這次我們到法國參訪也有跟法國的公廣集團交換節目,最近我們和很多國家包括法國、歐洲、日本、馬來西亞等,都有在談相關影視的交流,如果可以簽訂具體的合作協定,我們都會努力協助讓我們的影視內容走出去,這些都是屬於個別的努力。

至於蔣委員提到發展影視產業部分,我們每天都在思考。其實我們有豐沛的影視工作人才,但一直缺少完整的生態系,所以我們應該努力催生這個生態系。過去臺灣曾經戒嚴,進去民主化之後正要爆發蓬勃的文化創造力,但因為我國加入WTO後,本國電影通路受限,開放外國影片限額,所以受到跨國很強烈的競爭。過去是由國家在發展影視產業,未來應該是讓國家協助催生民間比較完整的生態系,讓影視產業可以永續發展,也讓人才可以留下來。

我覺得關鍵在於:第一,產製量一定要提升,如果只有輔導金是不夠的,所以我們在明年1月大概投資專案就會上路,此投資專案包含國發基金、文創基金、金融體系的參與和創投等,主要是協助建立投資者與被投資者之間比較專業的評估的工具和討論的過程,讓被投資者做更好的準備,也讓投資者建立一套金融體系資本市場完整的無形資產評估的制度,裡面包含無形資產平等的模式,以及擔保品的制度等等,我們也引入了科技旗艦計畫,協助建立文本分析大數據測試和雲端工具作為投資評估工具等等,經過這些來協助建立投資流程。這是針對產製量部分。

第二,一定要協助克服通路問題,因為市占率大概只有10%左右,其實是相對低的,所以除了提升產製量外,在院線的通路部分,我們希望協助提高影視作品的能見度。但我們希望從電影、電視和OTT一併一起解決,NCC訂了電視的自製率,OTT的政策我們也正在研議中。在發展電影方面,我們會朝增加實體國片院線的方式來進行,一併解決,我們希望透過投資和通路來提升產製量。

另外我們上次向委員報告過有關影視基地的部分,它不是硬體工程,而是影視製作的服務生態系,從前置的拍攝到後製,去催生比較完整的相關專業的公司,結合影視基地一起來服務影視的製作,其中有很多配套,包括稅的問題和協拍機制,現在都已經透過跨部會和地方政府之協調上路了。這些工作未來會在文策院裡面來銜接,未來會逐步轉到文策院,文策院也會設立比較長期的基金。我們正在研議基金的來源,讓它可以永續的投資。我們這次出訪有和法國CNC簽署合作協議,也積極進行跨國的合製,目前在洽談中。我以上的報告只是要凸顯,可能不是只有輔導金,這樣是不夠的,未來必須系統性的讓政策上路,希望能夠對我國的影視產業有所幫助。

主席:謝謝部長這麼詳盡的口頭報告。但我想更詳細的部分,是不是能以書面來提供給本委員會的委員?請各位委員支持本預算照列。01項下5,510萬元預算照列。

繼續處理02部分的139案及140案,這是有關國家電影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部分。

蔣委員乃辛:主席,針對01部分,我還要請教一下。有關電影中心的組織法,我一直在強調你們要將組織法完成,否則它沒有法源的依據,電影中心的定位到底是什麼?到底在做什麼?影視司和影視局也都需要經費。

鄭部長麗君:我們已經完成組織法並呈報行政院了。

蔣委員乃辛:我知道你們以前也報過1次,上次我作成決議,如果沒有呈報行政院,預算就不能動支,就趕快報一個空包彈上去,然後被行政院打回來。這次到底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

鄭部長麗君:有,玩真的。過去是財團法人,現在改行政法人,我們已經報出去了。未來的軟硬體,包括空間等等,我們都在做。目前新北市政府已經啟動工程計畫,短期的空間需求也有備案了。在工程尚未完成前,我們也尋找了短期的替代性空間,所以真的是全方位在進行。

主席:電影中心要不要補充說明,回答蔣委員的問題?

蔣委員乃辛:基本上還是文化部和行政院的問題。

主席:好,所以你支持電影中心。

蔣委員乃辛:這部分我想凍結500萬元預算。你們把現在做的情形與內容的書面資料提供給我。

主席:好,那柯委員呢?

蔣委員乃辛:我現在講的是01的部分。

主席:01照列。02的部分有關……

蔣委員乃辛:01、02一起啊!

主席:好,那就凍結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01、02的部分,有關電影中心,還有電影的資產保存與文化推廣的部分就就凍結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

接下來處理03「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是141案、142案、143案及144案。這個計畫項下的預算數是12億1,710萬元。

陳委員學聖:李彥秀委員說這預算一定要全數支持通過。第二,旁邊中華電信這些土地要做整理,不然那個地方實在是……

主席:好,照列。

陳委員學聖:部長,那個地方的土地要整合一下,不然北流擺在那邊好像穿了一件小衣服,認不出來,好不好?

主席:好。現在柯委員要補充說明。

柯委員志恩:所以嘛!這些預算要通過,你看看,我們剛剛都接到李彥秀委員的說情,但我們還是要問一下,因為北流長期以來,誠如剛才所提,他們的預算執行率是相當糟糕的。我們在上個會期有特別提到,所以我們還是要問,這6億5,000萬元是來自於整個硬體建設,明年就要開始做嗎?

王司長淑芳:明年是工程的高峰期,關於預算執行的部分,105年可以支用的預算,包含歷年保留款九億多元,總共有十四億九千多萬元。今年我們已經執行了十三億五千多萬元,所以執行率已達91%,整個進度都提升了。以前我們確實有落後,但現在我們的副司長每個月都會去台北市政府開工程會議,並實際訪視工地。我們都有盯他們,所以整個進度都提升上來了。

柯委員志恩:很好,但是上次好像特別提到,小巨蛋為了噪音問題,很想把一些喊的、叫的,像阿妹的那種全部移到北流。可是那時也引起非常多地方上的爭議,最主要是北流所處的交通位置不太好,而且座位差小巨蛋非常多。我們隨便舉個例子,像阿妹這樣的等級,根本覺得不敷成本,因為位子數量那麼少。我覺得這部分很難去講,因為頭已經洗下去了就很難講。我現在只是提出來,你們在這個部分有沒有辦法再額外去做?我覺得這部分還是要經過考慮,因為現在大家都非常關切,它已經可以說是小巨蛋之後的另外一個流行音樂的重鎮,但是它的位置、配備、交通與接駁等,如果沒有達到一定水平的話,基本上擺在那邊,大家會非常擔心它會不會又變成另外一個空曠的部分,畢竟它的整個條件跟小巨蛋是沒有辦法相比的。

吳委員思瑤:我是台北市的立委,讓我講一下好嗎?關於北流,這麼多年了,我從議會一直幫忙到這裡,真的很謝謝文化部協助台北市政府解決很多經費的問題。剛才講到小巨蛋,其實小巨蛋一開始的規劃就是體育設施,原本不適合去做流行音樂,所以到北流才是正確的。其他關於交通接駁要處理的部分,確實是他們要去因應的,可是我要提醒文化部,你們一定要協助台北市政府,對於未來的軟體、營運籌備處、進駐、人才的育成以及有多少音樂工作室進來,包括檔次的安排等等,我覺得軟體是重點,而這是地方政府比較弱的地方。台北市政府有一個籌辦辦公室未來要做,其實我都擔心太晚了,所以拜託,軟體的部分是需要大家一起來關心的。

黃委員國書:北流可不可以跳「三天三夜」?

主席:問題是阿妹不會去北流。

李委員麗芬:關於這個部分,我是針對北流裡面的流行音樂文化館,因為我們看到他們在規劃音樂會這個部分有很多的評估,可是在文化館這個部分做的比較少。其實這個書面的答覆看起來,目前還是不知道怎麼做。基本上我是支持這個預算照列,思瑤委員也說要照列。

主席:好,我們支持這個預算照列。

鄭部長麗君:軟體的部分我們請他們提規劃,已經組成小組了。其實不只軟體,還有它如何做一個推動產業的基地,就是推動流行音樂產業。他們已經有籌組小組,已經在努力了。

主席:好,那我們這個預算就照列。謝謝各位的支持。各位委員要求的書面資料請儘速提供。

接下來是04「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是145案至147案。

李委員麗芬:之前只是要關心他的進度,現在進度已經是百分之九十九點多了,所以這部分就不凍結,照列。

陳委員學聖:北流地點是選錯,南流地點選得真好,但是南流還要再追加八億多元,這個沒辦法刪了嗎?我覺得這樣控制預算,有點像地方在騙中央預算。部長,很多地方跟中央拿了預算,說可以在時間內執行完畢,後來又有很多理由,然後就開始延宕工期,團隊產生紛爭,最後又追加預算。南流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所以這是最後一次,不會再增加了?

主席:沒有,他沒有提出來。

陳委員學聖:真的沒有提出?好,沒有就好。

主席:還沒有啦!你們以書面資料回覆陳學聖委員,這個預算照列,大家都支持,有北流就要有南流。

額外的部分還沒確定,所以145案至147案「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

柯委員志恩:主要是我們比較擔心,像高雄市政府常常提出超過你們基本設計的要求。文化部在面對高雄市這麼強勢的作為下,你們到底有沒有辦法達到監督與管制?我覺得這點還是得說清楚。文化部面對高雄市政府是弱勢,不是只有這件事情,而是很多地方都是弱勢,對不對?

王司長淑芳:我們部裡有軟硬體平台會議,由我們的主秘擔任召集人,如果高雄市政府有提出計畫,像前不久他們就提出一些計畫,我們會找外面的委員,由專業的有工程背景的委員來審查。我們會嚴格審查,不會因為他們提出要求就照列。

柯委員志恩:過去他們也的確有比你們……

王司長淑芳:過去確實是這樣,但現在不會了,因為我們現在是非常嚴格來審查。

主席:針對委員的提問,你們再給予詳細的書面報告。這個預算就支持照列。

接下來是05「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是148案至151案。這筆預算數是973萬元。

黃委員國書:可不可以請你們說明一下,這個計畫在今年度做了哪些事情,有何效益?

王司長淑芳:「影視音海外發聲及展演計畫」在今年有3項工作,一個是電影工具箱,這個已經有好幾年了。這部分我們今年做了4大主題,完成22部影片。第二,我們配合馬來西亞海外華文書市辦了台灣文學之夜,主要是以音樂來帶動出版,希望能結合相關產業。一個南向的計畫,在當地今年有兩千多人參加。

再來,我們有駐村計畫,今年有兩名人員,一個是導演,一個是流行音樂人員,到法國巴黎西帖國際藝術中心駐村。基本上是這3項計畫。

黃委員國書:這3項花最多的就是到馬來西亞辦台灣文學之夜,總共花了500萬元。

王司長淑芳:對。

黃委員國書:事實上是配合馬來西亞台灣華文書市的活動,請兩名歌手去演唱,去配合那個書展的活動,這樣子而已花了500萬元。

鄭部長麗君:委員問的是今年的活動,今年的預算是去年編列的,我們一定要做這些事。我剛剛有口頭報告,以後我們所謂的海外就是要切入市場……

黃委員國書:對啦!我的意思就是說……

鄭部長麗君:我們要跨國合製,切入市場。我與次長都分頭出國,各國要去連結,我們的影視內容要走出去,走入主流。不管是用電影文化中心的方式進龐畢度,像紀錄片進龐畢度或是跟其他電視台交換節目,或者是把頻道影視內容整合package出去。其實我們都在橫向的談,所以我們會用影視產業專業的方式去處理。

黃委員國書:對,如果沒有馬來西亞台灣華文書市的話,你們根本就沒事情做了。

鄭部長麗君:這個錢真的不多啦!讓我們可以去將線接起來。

黃委員國書:既然我們有新南向政策,其實我們也可以結合新南向……

鄭部長麗君:馬來西亞與新加坡我們都在談。

主席:好,我們凍結十分之一。973萬元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

黃委員國書:好,很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是06「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有柯委員志恩所提的152案、蔣委員乃辛所提的153案。

蔣委員乃辛:我是針對剛才的05部分,希望文化部給我一份資料。其實我剛才已經講過了,就是「文化部全球佈局行動方案」,106年至109年第二期的經費一共是十九億多,到底他下面的子計畫是哪些子計畫,每個子計畫有多少費用,是由哪個單位負責?請給我這部分的資料。

主席:好,給蔣委員翔實的資料。

蔣委員乃辛:有關公視的部分,這是106年至109年的連續型預算,總經費是22億元,這到底做些什麼?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我們上次來報告解凍案時有報告過,我們也願意再說明。

蔣委員乃辛:這是106年的預算。

鄭部長麗君:對,但是因為延續……

蔣委員乃辛:上次的解凍案是105年的,105年的沒有啊!

主席:105年有被凍結,所以……

蔣委員乃辛:那是另外一個預算,跟這個不一樣,這是106年才開始的。

主席:對,這是106年的。

蔣委員乃辛:這是行政院今年8月9日才核定的,有22億元,所以不是去年凍結的案子,這是另外一個案子。

主席:你們來說明清楚。

鄭部長麗君:這是一個社會發展計畫,以前也有,這是106年至109年新的一期,我們提出後行政院核定了。事實上我們提的預算比這個高,我們希望給公視更多資源。我們本來提的比這個高,但行政院只核定一部分。

蔣委員乃辛:對,我的意思是現在行政院核定的是22億元,4年22億元。我們今年是編列2億元,未來3年還要編列20億元。這22億元到底要做些什麼?內容是什麼東西?

鄭部長麗君:是超高畫質。

蔣委員乃辛:部長,超高畫質是另外一個案子。這兩個不同,所以這到底要做什麼?

王司長淑芳:社發計畫主要是在製播戲劇、紀錄片、藝文、兒少節目等,一些公視內容的產製,主要是這些。

鄭部長麗君:主要是支持內容的產製。是不是有必要請公視來跟委員說明?

陳董事長郁秀:關於3億8,500萬元,其中有2億元在做超高畫質HD,包括所有不同的節目,其中有5,000萬元要做歷史時代劇,另外1.35億元是硬體的部分,這都是超高畫質的。

鄭部長麗君:蔣委員問的是2億元的部分對不對?蔣委員問的是內容產製應用計畫的2億元……

蔣委員乃辛:06的預算裡面一共有3億8,500萬元,其中有關超高畫質的是1億3,500萬元。

鄭部長麗君:對。

蔣委員乃辛:另外還有一個是106年至109年的連續型預算,總經費22億元,今年撥的是2億元。

主席:你們看預算書的92頁。

丁次長曉菁:我們有幾個不同的連續性計畫,社發的2億元是剛剛您問的,這是每年因為以前公視從FD轉成HD以後多了一個頻道,所以透過社發每年編列2億元去補充HD的內容製作,是常態性補助HD公視頻道內容的製作費。這跟超高畫質從HD再升級4K是兩個案子,是不一樣的。

蔣委員乃辛:那也不對啊!如果是1年2億元的話,10年20億元,11年22億元,可是你們4年就有22億元。

主席:蔣委員要問的是106年至109年總共編列22億元,是如何逐年分配與編制?

蔣委員乃辛:全數凍結再專案報告,他們自己都搞不清楚……

主席:你們都弄錯蔣委員的意思……

鄭部長麗君:我知道,我跟委員說明。我們的確當時匡列了22億元,原來我們希望在106年分配5億元執行,但行政院只核給我們2億元,所以的確是匡列了,但每年還是要依每年的計畫去編列預算與審核。本來我們希望五點多億元分配在106年度,但是行政院只分配了2億元在這個計畫裡面。

主席:蔣委員要的是你們原先提給行政院的部分,就是在106年到109年這4年要如何分配這22億元呢?

鄭部長麗君:沒有問題,那是已經核定的計畫,一定會有預算。

蔣委員乃辛:總經費是22億元,這4年你們要做什麼呢?

鄭部長麗君:這個計畫馬上會給委員,我心裡覺得比較遺憾及可惜之處,就是原本希望在106年可以給公視多一點的預算,但只被核定了2億元,未來我們會繼續爭取。

主席:文化部給你的是106年到109年的原先規劃,即4年22億元的計畫,也是逐年預算數的分配,每年還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定,今年編的是2億元。

蔣委員乃辛:我進入立法院後,曾經說過連續型預算不能這樣編及這樣審,既然同意了文化部的22億元,就應該給文化部22億,然後每年都來審,也許到時候只通過10億元也說不定。

主席:我們支持蔣委員的提案。

鄭部長麗君:我們非常感謝蔣委員的用心。

蔣委員乃辛:就是要保證在4年當中要給文化部22億元。

鄭部長麗君:我們希望能夠多給公視,有關06之3.8億元的部分有3個計畫,包括公共電視內容產製運用計畫,也是歸屬於設發計畫中的1年預算。再來是超高畫質電視示範製作中心及創新運用計畫,剛才董事長已經報告過了,其中有硬體製造中心的建置及運用等,這部分是1.35億元。還有影視音數位內容特效技術及創新運用,這是科技計畫,針對106年有5,000萬元。這些是3年的中程計畫,也是逐年分配的預算數,並編於06的分支計畫中。

陳委員學聖:我有兩個建議,你們編5,000萬元給大河劇,我們追了好多年,行政院總算有支持。現在除了在公視播出之外,你們有沒有與其他無線電視台談版權的問題?不要像一把青只能在公視播出而已。

陳董事長郁秀:有,我們……

陳委員學聖:這次你們為了超高畫質要買轉播車及建置很多設備,公視曾經有最好的轉播車,由於內鬥而閒置了很多設備,我希望在董事長上任之後,還是要「人和」,並好好將設備發揮到淋漓盡致。

主席:這是陳委員的期許。

柯委員志恩:在超高畫質示範中心及創新運用計畫的1.35億元中,大概有1.11億元是放在買硬體設備上,當然你們會說硬體設備必須update,可是這些設備很快就會被淘汰,請說明超高畫質示範中心的意義到底是在哪裡?目前公視自詡為電視發展的領頭羊,我不說收視率而是換成影響率的話,當然我們希望公視能夠成為在商業電視台之外的好品質電視台。剛才有委員特別提到,日本已經到8K了,我們還在後面一直追趕,就像還沒買到iPhone,7、8或9就快出來一樣,公視有必要一直在設備上去追嗎?這部分還需要再清楚說明一下。

主席:請董事長說明一下。

陳董事長郁秀:關於硬體1.1億元的部分,我們可以看到4K及日本目前的8K,台灣不可能馬上就到8K。反觀歐洲的話,4K的設備都是由法國及他們所發明,不過他們是持比較保守的態度,一直要等到4K技術發展完成後,未來才會走到8K。我認為國內需要這種設備,然而要突破之處,就在於這些硬體設備可以提供給子公司或民間去共用。我到公視才2個月,我覺得品質都非常好,可是只被少數人看見而已,因此正在研究如何與民間合作,因為我們有太多法規及審計制度需要去突破,未來幾個月一定會朝此方向去做。我希望能將硬體提供出來一起共用,國內也應該要有先進的設備,何況也無法期待商業台去做這方面的事情。如果公視有這樣的設備,其實就應該提供給民間一起來共用,這是我的想法,不過還有很多問題要去突破,未來我們一定會去做。

吳委員思瑤:剛才我與蔣委員有談論過,我們都非常關心未來公視的改革,包括硬體的增設或軟體的產製等。這是來自地方議會的我們所不解之處,就是給我們看的是3或4個年度的總預算,因此是不是寫一個主決議,即為因應公共電視內容產製與運用計畫,請行政院依文化部所提執行年度及總額度22億元予以核可呢?

鄭部長麗君:這是已經核定了中程計畫,並會分年核定給文化部。

主席:152案及153案,我們支持,預算照列,並作一項主決議。

張廖委員萬堅:我們都支持,如果沒有穩定的文化預算來源,讓他們有一頓沒有一頓的,那就會很難發展。

蔣委員乃辛:剛才的主決議還要再加一句話,22億元不能算在文化部每年平常編的預算中,因為這22億元是外加的,不能算在文化部的預算中,我這樣是在幫你們爭取預算啊!

鄭部長麗君:原本這部分我們是提五點多億元,結果行政院核了2億元,還比去年少,我只好拿出其他的公務預算來補,為了爭取更多的預算,我等於是要花3倍的力氣來補缺口,以及使文化預算能夠總成長,所以過程是滿艱辛的。

主席:請大家多多支持。

柯委員志恩:大家都很支持,我們還是要強調,公視真的不能只是得到很多金鐘獎而已,其普遍度與影響度才是重要的,就如剛才說的4K要如何普及到民間,之後也還有很多線路轉接等問題要處理。大家都希望給你們這些錢,當然也希望公視不要只是定位在13台,現在已經很少人會轉到40台以下了,因此你們要提升自己的普遍度與影響度。

鄭部長麗君:公視的董事及董事長都非常積極,他們希望提升公廣集團的影響力,部裡也會就政策面來支持。

主席:152案及153案,預算照列。

接下來處理07的154案至156案,推展地方影視音文化體驗的3,000萬元。

鄭部長麗君:就是聚落、國片院線及實驗性的空間……

陳委員學聖:我不知道要怎麼審這個預算,雖然預算編得不多,才二千八百多萬元而已,你們要如何去執行呢?

主席:三千多萬元而已。

鄭部長麗君:我們是先編試點。

主席:一個試辦點啦!

鄭部長麗君:如果我們這樣的模式可行的話……

主席:可行的話,再來推廣。好啦!支持啦!陳學聖委員。

柯委員志恩:我覺得還是要凍結部分預算,等他們提出報告!

主席: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柯委員,好不好?

好,那就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陳委員學聖:我們桃園有電影協拍中心,要支持喔!

主席:132案總的預算數,就如細項預算內容處理。

接下來討論157案,157案也是總的預算數,先保留。

討論158案、159案,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的捐助,預算9億元。

鄭部長麗君:敬請委員支持,其實上一屆大家都對公視非常支持,而且是遵照……

主席:好,這部分預算照列。

接下來是「02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就是160案到162案。

蔣委員乃辛:主席,剛剛01過了嗎?

主席:大家都支持公視的預算……

蔣委員乃辛:下個會期,是不是請公視來做專案報告?因為董事長剛到任,他對於公視未來的看法要讓我們了解一下,好不好?就是預算我們不動它,可是董事長到我們立法院來做報告,讓我們了解一下。

主席:好,隨時邀請陳董事長來報告,請陳董事長到時候再詳盡的就他未來對公視的營運做專案報告。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我對央廣有兩個意見,第一就是內部勞資糾紛問題,你們要妥善處理。第二,你們一定要想辦法和公營的廣播電台合作,譬如漢聲、教育廣播電台,讓中央廣播電台好的節目,尤其是多國語言的節目,可以在國內被聽得到,這點,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以決議來支持你們,不然,國防部不理你們,教育部不理你們,央廣就變成是一個孤兒,但是你們的節目很精彩,你們不要跟他們做重複性的節目,你們有很多多國語言節目,可以在台灣落地,這點,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多給你們支持。

主席:好。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央廣對世界各地都有做廣播,說實在的,現在政府談到新南向,可是很多新南向國家的人民都在台灣,央廣既然有這麼好的節目對東南亞廣播,為什麼不能對國內的新南向國家新住民廣播,讓他們也可以聽聽這些廣播呢?我想這對央廣來講,他們的服務可以發揮到最大效益,這部分應該沒有問題吧?

主席:蔣委員這個建議很好。請央廣路董事長說明。

路董事長平:謝謝蔣委員的提議,這也是央廣非常希望可以爭取的,我們大概是卡在法令規定,必須修改設置條例,而這可能就不是央廣可以自行決定的事,必須請文化部支持,也請各位委員支持,就是如果修改我們的設置條例,那我們就可以有國內的窗口,當然,在這之前,我們也會加強新媒體的部分。

主席:請文化部支持。請陳委員發言。

陳委員學聖:可以不用修改設置條例,就是跟國防部、教育部採合作方式即可,這點,部長要強勢一點。當然,你們不要跟國內節目重疊,你們有多國語言、東南亞語言節目,包括越南、印尼……

主席:這就是央廣的優勢啊!

鄭部長麗君:委員提議的大方向我是非常支持,既然可以合作,那就先合作,董事長提到要修改設置條例,讓他們可以對國內提供服務,這點我們也會來努力。其實央廣有很多語言的節目,也可以服務國內的新移民,或是讓國人透過語言更進一步去學習、了解這些國家,這部分我很支持,文化部會全力支持,也希望立法院可以支持。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我本來針對這部分有提案,現在我就不提案了,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做個主決議,把剛剛蔣委員、陳委員提到的很好建議做成主決議,這個我們大家都支持。

好,「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4億4,254萬7,000元,預算照列。

接著處理163案,這是蔣委員乃辛針對「03對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捐助」的提案,預算4,200萬元。

蔣委員乃辛:就是組織法啊!組織法什麼時候可以定案?行政院到底會不會同意?

鄭部長麗君:已經送了,我一定全力以赴,委員請放心。

蔣委員乃辛:這部分,部長要多下點功夫。

鄭部長麗君:委員,我不知道下了多少功夫!

蔣委員乃辛:因為你對院長的影響力比較大,所以今年各部會預算只有文化部……

鄭部長麗君:我其實有感受到行政院對文化部的支持,真的,所以我是覺得有信心。

蔣委員乃辛:基本上,一個單位如果有自己的組織法,就可以編列自己的預算,否則,預算都要靠不同司補助,這對他們來講……

鄭部長麗君:委員,我有信心,我們會積極協調。

蔣委員乃辛:說實在,電影中心對很多舊的片子或是紀錄片是非常重要的。

鄭部長麗君:對。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我對電影中心有個期許,上一屆我們修電影法之後,現在電影票房會透明化,大概最近就會把相關資料歸納到電影中心,所以電影中心以後也算是一個研究單位,很多會員就可以到那邊蒐集資料,但是我希望你們可以進行票房分析,包括國片以後要拍什麼樣的片子才可以在票房上有所突破等等,不要只是製片、導演自己覺得市場長什麼樣子,我覺得電影中心要提供相關數據,這點是電影中心過去沒有的功能,也是因為電影票房不夠透明,以後移到你們那邊去以後,希望你們能在這一塊進行分析,在市場上協助導演、製片、編劇。

鄭部長麗君:有關電影票房透明化問題,我上次主持過公聽會,電影中心非常積極,當時我們公聽會就決議授權給電影中心,他們也研擬好透明化辦法,近日就會上路,也會採取會員制,開始接受申請,相關資訊就會每日提供。至於公眾部分,也有方案進行透明化的資訊揭露,這些都會在近日內上路,我們也會把訂好的辦法送給委員參考。

陳委員學聖:我是說除了做學術研究之外,票房……

鄭部長麗君:不是學術研究……

陳委員學聖:還包括透過票房透明化之後,在整個市場分析上,就是什麼樣的片子……

鄭部長麗君:市場分析就是會有每年定期分析……

陳委員學聖:請電影中心多努力一下。

鄭部長麗君:都有,三個層次都有,會員制、公眾的資訊揭露,以及相關資訊分析,包括資訊準確度的改善,相關方案年底前會提出來,委員放心,這部分電影中心做得非常完整。

主席:好,電影中心的預算就照列。謝謝。

另外157案是總的預算,也是本席的提案,就如細項處理內容,預算照列。

現在處理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部分。164案是總的預算處理,先保留,我們先處理細項部分。

「01人文推廣業務」部分,有165案及166案,分別是蔣乃辛委員及柯志恩委員的提案。柯委員提案凍結500萬,蔣委員提案凍結2,000萬。

請文化部針對兩位委員在提案中的提問簡單說明一下。

鄭部長麗君:請司長說明一下。

朱司長瑞皓:蔣乃辛委員詢及人文思想業務的相關業務為何,我們有訂一個推廣文學閱讀及人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主要是補助團體、社團法人及個人對人文思想相關議題的講座、論壇、研討會、讀書會、工作坊等等。我們從104年到105年總共補助了61案,105年參加的人次大概有11萬左右。我們之前本來就有人文思想業務。

主席:委員在問人文思想在推展什麼,不是用人次來回答。這項業務到底在做什麼?

鄭部長麗君:就是廣泛閱讀的計畫。

朱司長瑞皓:對。

主席:你就這樣子講啊,怎麼會是部長在幫你回答?

朱司長瑞皓:就是補助推廣人文思想有關的團體,主要是針對閱讀。

柯委員志恩:但是我們還是要知道實質的內容,請給我們一份書面報告,好不好?

主席:好,那就凍結300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好不好?總共3,684萬1,000元,凍結300萬元……

朱司長瑞皓:這裡面還有1,000萬元是……

主席:凍結300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

接下來處理02「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

蔣委員乃辛:現在主席都不讓大家講話……

主席:對不起,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我就照柯委員的意見處理。

主席:謝謝蔣委員。

蔣委員乃辛:柯委員是提議凍結500萬元?

主席:他同意凍結300萬元,大概十分之一,好不好?好,謝謝。記得要提書面報告。

柯委員志恩:實質的內涵……

主席:要包括實質的內涵及如何推廣。

接著處理「02文學發展及閱讀推廣」,也就是167案到171案,提案委員包括蔣乃辛委員、陳學聖委員、黃國書委員、柯志恩委員及蘇巧慧委員。

黃委員國書:現在出版業的產值可能要請文化部了解一下,2012年還有352億元,2015年只有190億元,我們希望文化部可以看出這個問題,你們的策略是什麼?可能很多的書店、出版商都要關門,部長之前曾經提到要研擬購買圖書可抵稅的政策,現在有在研擬嗎?這個茲事體大,財政部有沒有同意這個方案?可能要談了。發放藝文體驗券的執行細項是什麼?也就是說,我們希望看到新政府對於出版業的萎縮有一些策略,購買圖書可以抵稅是太好的事情了,可是它的執行面會是什麼?這個部分可能要請文化部有一個非常具體的說明,對一般的民眾而言,購買圖書可以抵稅,這是大新聞。

鄭部長麗君:這還在研議,財主單位還沒有答應。

黃委員國書:所以能不能把這個研議的方向及可能的期程……

鄭部長麗君:還在磋商。

黃委員國書:有沒有跟財政部進一步討論這件事情?財政部的立場會是什麼?

主席:把研議及討論的過程及結論……

黃委員國書:財政部會不會答應?財政部不會答應。

柯委員志恩:我們提很多年了。

黃委員國書:好吧,不然這筆預算就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好不好?

主席:黃國書委員建議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書面報告。

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出版產業的產值從350幾億元變成190億元,5年少掉162億元,出版產業真的已經變成「慘業」,文化部有沒有什麼辦法?你們給我的資料提到,根據調查,103年12歲以上國人平均閱讀10.2本紙本書籍及3.2本電子書,104年、105年的閱讀人口是多少呢?你們手上沒有資料。這就是我剛剛講的,對於相關的統計資料,你們隨時要顯現,你們才知道現在的狀況到底如何。

第二,既然有這麼多人閱讀,為什麼出版產業的產值反而下降?5年蒸發掉162億元,原因在哪裡?文化部有沒有去了解?我們要如何扶植、輔導出版產業?我們的借書率很高,書店的密度在全世界高居第3名,可是為什麼出版業的產值卻在5年蒸發掉162億元,文化部有沒有了解原因在哪裡?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我知道委員非常關心,我上任之後就一直在面對出版業這幾年已經形成的書市衰退趨勢,當中衍生了好幾個議題,我們先前也有委託研究案,現在已經跟公協會及業界整合組成一個專案小組,把裡面與產業相關的議題加以整合,包括抵稅的問題、圖書定價制、公共借閱權、公共出借權等等議題,在專案小組中討論。因為業界對於每一個政策的利弊有一些不同的意見,需要整合,所以大家現在都同意組成一個專案小組進行內部的討論。請給我們一些時間,因為這需要業界的意見。等到業界的意見整合之後,我們就會與財主單位討論,也需要跟民間相關消費者團體一起討論,看看能不能形成共識。但是政策時機的拿捏也非常重要,其他國家也有一些成敗的經驗,所以什麼時候適合推動什麼樣的政策,是不是給我們一個討論及判斷的空間?

柯委員志恩:今天不管是提到文化或影音產業,都需要擴大大家貢獻的意見。過去雖然一直有很多人提到買書或參觀藝文活動可以減稅,甚至有人提出購票觀看職棒比賽也可以減稅,但是好像從來沒有通過。我覺得現在應該改變方向,就像剛剛我所提到的,現在的景氣、產業這麼慘,不能一直靠政府,一定要讓民眾因為做了哪些對文化有幫助的東西可以得到一些incentive,麻煩部長未來在做跨部會整合的時候,務必把這個部分提出來,包括閱讀、買書、參加文藝活動,或是吳志揚委員提出觀看職棒比賽可以減稅,譬如類似的花費超過2萬元可以減稅多少,我覺得勢必要從這個角度來做,過去沒有做到,如果可以從這裡做起,勢必可以擴大內需,帶動整個產業的發展,我想這是比較務實的做法,而不是透過預算的增增減減,因為這些都太過於表面了,應該從民眾的角度來做,這必須在政策上做開放。

主席:請蘇委員發言。

蘇委員巧慧:我想對出版的關心,大家都一樣。重複的就不用再提,我的提案是關於文學及跨域節慶活動補助的部分,因為文化部有來就過去與未來期望提出說明,因此預算部分雖然可以支持,但是如同貴部所說明的「本項計畫將優先協助既有節慶差異化及國際化……」,本席要特別提醒,既然已經寫出來了,而且前來說明時也強調未來會著重在這一點,那現在台北詩歌節、花蓮太平洋國際詩歌節,哪些是符合你們所說的差異化,這部分可能是我們所要追蹤的重點,所以本席希望文化部能留存紀錄,以備未來作為重點參考。謝謝

陳委員學聖:這個領域是所有文化部最冷門也最寂寞的領域,所以文化部應該大力支持,其中有幾項具體的措施:1、我希望在實體書店營業稅的部分,一定要想辦法請財政部予以減免,這樣才能讓實體書店繼續存在,它的存在就代表著一個精神、一個社區的文化,所以先從營業稅著手。2、關於文學獎的部分應該慎選,我希望你們不要雨露均霑。還有各地方文學獎的重疊性不要太高,如果重疊性太高,現在有專門獵獎的寫作寫手,因此得獎大部分都是相同的人,這樣只是給他獎金而已,卻不具有鼓勵地方文學的意義,所以你們應該做一個市場區隔,整理哪些地方的文學獎是以何種文學為主,像是新詩、報導文學等,因此實際上必須要作一些區別。另外,關於得獎者,不要只是由地方文化局幫他出一本書,一刷一千本就放在地方文化局的倉庫裡面就結束了,你應該要像台灣藝博會有一個MIT的領域,在辦理國際書展時,要設定一個區塊把地方文學獎得獎的作品呈現出來,並且慎選得獎作品,協助尋找可以翻譯的人才,現在一般的翻譯社,無法徹底翻譯我們好的文學作品,因為找不到好的翻譯,所以必須跟好的文學院做結合,這點文化部責無旁貸必須幫忙。

其次,以前全國書展非常多,但現在各縣市的全國書展都萎縮了,所以我希望藉由書展這塊能讓大家有機會接觸到實體書,因此書展這塊每年還是要維持一定的能量,不能一年只有一個縣市,實在太少了。如果地方政府有配合補助款的就優先來辦,我覺得看實體書還是與電子書不太一樣,至於獨立書店,你們已經提供報告給我,我也了解了,就不再提。謝謝。

鄭部長麗君:這幾項,我們都很積極在做,像是書展也都增加預算,還有外譯部分,除了人文司,文學館也加入一起推動。至於委員針對文學獎的建議,我們都會納入思考,關於稅的問題,會待整個政策一起形成共識,希望財主單位支持,而且有些營業稅可能涉及修法的問題,就是希望財主單位能願意並達成共識。

主席:剛才陳委員說得很好,我們台灣得獎的這些文學作品要被看見,且除了國內要被看見之外,還有國外也要被看見,所以翻譯的人很重要,因此需要文化部支持。

好,現在進行處理,請問關於「02文學發展與閱讀推廣」照列,是否支持?

陳委員學聖:照列。

主席:好,謝謝。今天會議時間到下午5時半,剛才部長有請求可否從台南的台灣文學館先審查?所以我們先審查199案到206案。

199案是本席的提案,該案係一個總合的預算提案,所以先擱著,繼續處理「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的細項。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的提案有關「獎勵及慰問」部分屬於通案,我們就通案處理。

繼續處理201到206案。先請205案提案委員黃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們文學館現在有外譯中心計畫,目標是把我們台灣本土文學作家的作品翻譯成英文、日文或是歐洲國家的語言,或是把英文、日文的文學作品翻譯成台灣的語文?然而事實上,你們並沒有這樣做,我看過資料,到目前為止,你們好像都還沒有翻譯完成任何東南亞國家的語言?

鄭部長麗君:今年開始有,泰國有2本。

黃委員國書:其實我們應該加緊配合,像台中有一個東協廣場,只要去到嘉義,就會看到很多東南亞的新住民、移工在那邊聚集,但是其間卻獨獨少了文化的東西,如果我們在該處設立一家書店,在那家書店把一些台灣文學家的作品,即便是一些淺顯易懂的文學作品,只要我們把它翻譯成他們的語言,他們就可以透過語言來接觸台灣的文化,這對文化融合的幫助很大。

鄭部長麗君:像現在針對有些新移民或移工的聚集地區,會有些民間的獨立書店到該處設置行動書店或圖書館,我們都會給予補助。

黃委員國書:很好,因為我們有一個外譯中心計畫,所以可以開始將觸角延伸到東南亞,不然那些移工因為沒有這些地方可以接觸我們的文化,所以最後他們就只能去唱卡拉OK……

鄭部長麗君:所以我們規劃外譯中心,除了把版權推廣出去之外,在國內還可以嘉惠新移民朋友。

黃委員國書:好,我支持預算。

吳委員思瑤:我要講的都被黃委員國書講完了,新南向政策規劃良好,但本席有點不太了解,我們這5年來選擇辦理的132件台灣文學翻譯作品,共計有英、日、韓、法、德、捷克、俄、瑞典等8個國家的語言,本席不懂,我們是因為人才問題,才選擇這些國家嗎?其實我們都很清楚,對岸的翻譯人員可以一兩天就翻譯一本全新的作品,實在很恐怖,但是我們台灣以太陽花學運來講,出現了很多優秀的新生,亦即我們固然有外譯中心的編製,但究竟是由我們自己的人才來翻?還是其實我們可以擴大,就像這些厲害的年輕人一樣?只是經過這麼多年,本席調過資料來看,才知道只有這8種外語的譯本,實在讓本席非常訝異。當然對此本席有著正面的期待,難道以前是零嗎?不過我覺得應當可以結合更多新生的力量,其實8種語言實在很少,不過新南向是一個確實需要做的方向。

陳委員學聖:台灣文學館頂樓有一個俯瞰全台南最漂亮的地點,卻很少人知道。關於你們規劃修復的這塊,希望館長能多加支持。一般人很少了解台灣文學館有在做修復工作,但是在修復工作中有關很多作家舊有的文稿在人力及空間方面,實在令本席難過,請部長有空能去看一下,該處的空間實在……

鄭部長麗君:我去看了庫房與了解修復狀況,還看到裡面有我們桃園的女詩人杜潘芳格的手稿,在她的手稿裡還夾雜著葉子,他們其實很用心的在保存、修復這些文物,所以的確如您所講的……

陳委員學聖:雖然該處的空間不好,但是你們很用心,你要多給他們一些支持。

鄭部長麗君:會,我一上任就去看了。

陳委員學聖:最後,台灣文學應該用什麼樣的語言來表達,才是真正的台灣文學,你們有沒有被徵詢過,到底是用羅馬拼音?是用閩南語,還是用國語?

主席:都是。

陳委員學聖:現在有三種極端派,所以我要請教館長的態度是什麼?

廖館長振富:我的確常被問到這問題。台灣文學是台語寫的文學嗎?當然不只是。台語文學是台灣文學很重要的一部分,卻遭受很多誤解,也無可避免地涉入很多政治爭議。以現在的創作文字來說,台灣文學還是以中文為主體……

陳委員學聖:可以接受以羅馬拼音來表達嗎?

廖館長振富:我覺得應該支持……

陳委員學聖:是你覺得,還是已經開始做了?

廖館長振富:是其中一種,譬如母語文學獎……

陳委員學聖:用羅馬拼音來表達的?

廖館長振富:也有人這樣做。

陳委員學聖:台灣文學館已經在做了,可見我還比館長瞭解。

廖館長振富:委員指的是展示還是……

陳委員學聖:你們所出的書。

廖館長振富:哪一套書?

陳委員學聖:李瑞騰當館長時就出了。

廖館長振富:有一套是台灣文學史長編……

陳委員學聖:那是用羅馬拼音表達的,你可以請同仁跟你講。其實這具有很大的爭議,而我想知道館長在接任時是否對這問題有所瞭解?

廖館長振富:我9月才上任……

陳委員學聖:所以我比你瞭解,我有用功。

主席:台語文運動裡有這爭議。

陳委員學聖:現在有一批人非常要求台灣文學純粹化,沒有文字,只有拼音,如果碰到這批人,請問你要如何表達立場?館長,好好思索一下。

廖館長振富:謝謝。

陳委員學聖:你的答復我可以接受,但對於主張極端純粹化的人……

廖館長振富:我瞭解,我要應付或包容各式各樣的人……

陳委員學聖:包容啦!

黃委員國書:陳委員的問題很好,這些都是台灣文學的一部分,霧峰林家林獻堂櫟社就完全是舊詩社的文人,用文言文創作,請問他們的作品算不算台灣文學?

主席:他們用漢文創作。

黃委員國書:當然是啊!我的祖父不會講一個字的華語,他寫給我的信就是文言文,連我的家庭的「的」也不會寫,一定用之乎者也的「之」。他們那一輩的文學創作算不算台灣文學?

主席:算啦!

黃委員國書:當然算!台灣文學不應該因為所使用的形式而受到界限,再說,羅馬拼音也是有歷史的,並非現在才開始,遠在清末教會人員來到臺灣時,就開始使用了,所以是有歷史原因的,這些都是台灣文學的一種形式。路寒袖或吳晟則用中文創作,卻是用漢字來寫台語文,這更是了!就這件事的思考來說,應該要用比較大的包容心看待,都是台灣文學的一部分。

陳委員學聖:你的看法跟我一樣。我只是想告訴館長,既然已經用拼音表達創作,那麼我希望你們能維持這樣的包容度,讓各種文學都能呈現。

主席:不會啦,其實他很支持的。

陳委員學聖:我支持你,包括用拼音、用漢文,或用各種文字表達的文學都可以稱為台灣文學。

主席:這是當然的。字體與文字都是工具……

廖館長振富:因為這就是臺灣的現況。我一直說台灣文學是加法而非減法,每一種現存的,我們都……

陳委員學聖:歷任館長都會為了有人要求純用羅馬拼音創作而傷腦筋,如果不接受的話,你這個館長會做得很辛苦,我只是提醒你。

廖館長振富:謝謝。

主席:我們全部都支持。

若各位無異議,台灣文學館預算照列。

今天會議到此為止,大家辛苦了,明天繼續。

休息(17時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