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星期一)9時2分至16時2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許委員淑華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下午2時1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德福  柯建銘  張宏陸  許毓仁  周春米  周陳秀霞 尤美女  林為洲  蔡易餘  郭正亮  許淑華  段宜康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  徐永明  孔文吉  黃昭順  江啟臣  陳歐珀  羅明才  王惠美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陳亭妃  劉櫂豪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司法院副秘書長 林勤純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羅秉成

 

           執行長 陳為祥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戴群芳

主  席:尤召集委員美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周厚增

   科  長 陳杏枝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德福、柯建銘、張宏陸、許毓仁、周春米、周陳秀霞、鄭天財、徐永明、林為洲、蔡易餘、尤美女、Kolas Yotaka提出質詢;委員許淑華、段宜康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3億0,583萬5千元,照列。

2.總支出:13億0,583萬5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3,535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八)通過決議14項:

1.「業務成本與費用」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2項理由,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按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提供之資料統計,104年度法扶提供服務件數總計逾15萬件,較103年度成長3成。惟,法扶員工總數扣除專職律師及部門主管,其專職人力僅209人,平均每人應負擔服務件數為717件,足見專職人員之負荷沉重。105年6月20日法扶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使工作人員加班超過法定工時,遭勞動部公開公布於網站上,更凸顯法扶員工之工作負荷已是亟待改善之問題。又近年來因需要協助扶助律師結案回報程序、辦理律師評鑑、追償四金等行政事項,亦是增加專職人員之負擔。爰此,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就總會及全國各分會員工之每週平均工時、每人平均案件量、工作內容及性質進行調查,並調整工作內容至員工所能負擔之合理程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2)按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提供之資料,截至目前為止法扶開辦之專案及服務計有消債專案、檢警陪偵專案、人口販運扶助專案、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原住民訴訟扶助專案,未來並擬研議身心障礙扶助專案。另有法律諮詢業務、一般訴訟、法治教育等各種業務,104年度服務件數總計逾15萬件,較103年度成長3成。

惟,法扶員工總數扣除專職律師及部門主管,其專職人力僅209人,平均每人應負擔服務件數為717件,可見專職人員之負荷沉重,然而福利及升遷制度仍有缺失。以福利制度為例,僅部門主管及年滿40歲以上之一般同仁享有健檢補助,同樣負擔大量工作的青壯同仁則無此福利,不利所有員工自主健康管理,且民國102年迄今已有兩名正值青壯年員工死亡,一名疑似過勞猝死、另一名因癌症過世,按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雇主具有擬具員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之義務。

復以升遷管道為例,法扶在職員工分為助理、專員、中級專員、高級專員等職等,但未明確擬定升遷標準,導致助理、專員等基層工作人員常因不明升遷標準而萌生退意。

工作量大、福利及升遷制度不全等缺失,造成法扶員工流動率居高不下,難以留住有經驗之人才。爰此,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提專職員工福利及升遷制度之合理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2.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106年度之組織預計新設一分會(橋頭分會)與一原住民族法律中心,共計有22分會,專職人員共258人,編列用人支出預算共1億5,342萬6千元,其中以18人為計編列專職律師相關預算,含薪資、考績及年終獎金、文康活動費、雇主分攤保險費及提撥退休金等共計2,946萬1千元。

惟查法扶近5年之決算,自100至104年度,專職律師人數最高僅達15人,最低則只有12人,105年度迄今(12月)則有專職律師16人,皆未達法扶預算所編列之18人;又專職律師派駐地區分會之情形亦有需檢討之處,專職律師之駐點並未依據案件量多寡分派,部分地區需要法扶資源之司法弱勢人民所受到的服務因為專職律師之欠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權益保障之不足。以高雄分會為例,自105年1月至11月30日為止,該分會准予扶助案件以5,845件暫居各分會案件量之首,可以想見其案件紛雜,但高雄分會卻遲遲沒有專職律師派駐,事實上,目前法扶專職律師之駐點十分不均,多集中於總會專職律師中心,另散見於台北、板橋與台南分會。

立法院於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因相關原因決議凍結司法院對該基金會之捐助30%,惟時至今日仍未見改善,足見法扶執行業務之計畫尚有缺失,主管機關監督失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研議有關改善專職律師地區分配情形之具體措施,以因應部分地區之實際法律扶助需求、以及提供辦理特殊類型案件與重大議題個案之專業人力,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3.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就以下10項理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1)近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捐贈補助收入資料觀之,100至104年度實際政府捐助收入分別為6億2,994萬3千元、7億0,963萬1千元、7億3,720萬7千元、8億2,517萬元及8億9,363萬5千元,占收入總額比率介於86.34%至87.98%之間,來自政府捐助金額呈逐年增加趨勢,且比率居高不下。105及106年度政府捐助收入預算數各為10億9,859萬8千元及11億7,486萬6千元,分占該年度收入總額比率94.62%及89.97%,顯示法扶基金會對政府經費之依賴度甚高,自籌財源能力實有待強化。

又法扶基金會100至104年度實際民間捐贈收入介於50萬4千元至186萬4千元之間,並自100年度起,略見成長趨勢,105及106年度將民間捐贈收入預算數大幅提高為300萬元,較103年度決算數增加208萬2千元,增幅達226.80%。又104年度民間捐贈收入雖創新高達186萬4千元,仍未達該年度預算編列目標300萬元。綜上,法扶基金會之經費來源,除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協商判決金、政府相關部會之補助款及孳息收入外,尚包括律師公會、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等自籌財源收入;然法扶基金會100至104年度實際來自政府捐助收入居高不下,且預計106年度政府捐助收入占收入總額比率仍將近九成,亟待積極研謀提升自籌財源能力,爰此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於3個月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2)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106年度編列政府捐助收入11.7億元,占總收入89.97%,民間捐贈收入為300萬元,占總收入0.23%。經查,近5年政府捐助收入每年成長9.6%,占總收入比重自87.0%(100年)成長至94.6%(105年),顯示基金財務依賴政府經費程度過高,自籌財源能力實有待檢討。其民間捐贈收入之預算目標雖自104年起已調高300萬元,然104年預算達成率僅62.1%,與目標相差甚遠。綜上,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確實檢討對外募款工作,致力達成106年度民間捐贈收入預算目標,改善基金自籌財源能力。

提案人: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3)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曾就法扶會法律諮詢服務,作成應趨向不同分科之專業化發展,以提高服務品質之決議,法扶會亦曾將研議分類型專業發展列為年度工作計畫重點,惟仍有具體規劃過於緩慢等情事。經查:(1)法扶會詢問衛生福利部表示,勸募所得使用期限應與勸募活動期間相同,使用期限最長3年,惟募集基金期間屬長期,非3年內可募得,爰無法透過公益勸募方式募集基金,司法院應衡酌法扶會業務運作情形,研議修正法律扶助法之相關規定;(2)法扶會針對實務及分會於追討四金遭遇之困難增設相應規定,如增訂審查委員會得決定減免繳納回饋金之事由,亦增訂分期給付規定,加強債務人清償誘因,提高追討成效,並將追討成效納入分會考評之依據。另司法院每年均定期至法扶會各分會業務檢查,並要求分會積極取回已可取回之四金,且將持續注意並督促法扶會之四金業務辦理情形;(3)法扶會為使法律諮詢資源能有效運用,係以提供多元諮詢服務為優先目標,為擴大民眾法律諮詢之管道,提高便利性,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優先針對「勞工案件」、「債務」及「原住民法律相關問題」,開辦電話法律諮詢服務。茲為提供民眾更為普及化之法律諮詢服務,爰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督促檢討研謀擴大財源籌措範圍,加速累積基金,並賡續追收應收款項,及積極規劃分類型提供專業法律諮詢服務,提升諮詢服務品質,同時應視各項業務辦理成效積極調整或擴大辦理,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蔡易餘

(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106年度編列收入、支出均為13億0,583萬5千元,預計收支無餘絀。經查過去5年預算編列有4年為收支平衡,然其收支決算數卻有顯著落差,收入平均低估5.2%,支出平均低估6.4%,導致近5年累積收支淨短絀達5,534萬4千元。根據近幾年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實際營運結果,其預算目標未能達成,預算執行成效不佳,顯示該基金會之營運狀況有待加強。綜上,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妥善檢討財務收支狀況,開源節流,務求基金財務健全與永續發展。

提案人: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5)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經費來源,除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協商判決金、政府相關部會之補助款及孳息收入外,尚包括律師公會、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等自籌財源收入;然法扶基金會100至104年度實際來自政府捐助收入居高不下,且預計106年度政府捐助收入占收入總額比率仍將近九成,要求應積極研謀提升自籌財源能力,並應加強對外募款,以達成106年度民間捐贈收入預算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許毓仁  林德福

(6)近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實際營運結果,多為收支短絀,並未能達成年度預算目標,恐將影響其財務健全與永續發展,要求應強化執行面之控管機制,期確保達成至少維持收支平衡之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許毓仁  林德福

(7)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該基金會成立以來提供眾多弱勢民眾專業法律扶助,實值肯定。惟近5年來該基金會實際營運共產生淨短絀約5,500萬,且自99至104年度四金(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之備抵呆帳由96萬8千元增至1,602萬2千元,增加1,505萬4千元。為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務健全及永續發展,使更多弱勢民眾得以受到保障。爰此,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研擬財務健全方案及加強追討四金成效,並就相關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蔡易餘  周春米

(8)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以及106年度皆編列回饋(追償)金收入相同金額803萬元,係依法律扶助法第31條、第32條第1項及第34條規定,對由該基金會墊付分擔金額之受扶助人、受扶助而取得實質利益達50萬元以上受扶助人及敗訴之對造等,透過一定程序追討之債權,分別稱為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另依同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若申請人之扶助案件遭該基金會撤銷者,該基金會得向其追討就其案件已支出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此為撤銷金(以下將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合併簡稱為四金)。經查:四金期末應收款年年居高不下,近8年度決算資料顯示,由98年底之1,879萬9千元增至105年底之2,957萬3千元。

綜上,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等四金收入,係法扶基金會對於法律扶助案件所支出之成本及費用之償還或回饋,可作為扶助案件實施成效指標,亦為營運收入之來源;惟近年度該等待追討債權應收款之備抵呆帳中,債權憑證占比增加,加重追討人力負擔且不利基金會資金調度,允宜強化帳務管控及提升追討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蔡易餘

(9)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近年之決算資料顯示,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期末應收款由98年底之1,879萬9千元增至104年底之2,311萬5千元。其中,應收款之備抵呆帳由99年度之96萬8千元增至104年度之1,602萬2千元,認列取得債權憑證之呆帳金額亦由99年度之96萬8千元增至104年度之1,595萬1千元,約增15.5倍;且期末應收款餘額中,取得債權憑證之占比逐年成長,由99年底之2.34%增至104年底之69.01%。另據法扶基金會106年度資產負債預計表顯示,106年底之流動負債較105年底增加1,371萬元,然流動資產卻僅增加163萬1千元,其中現金部分大減3,828萬2千元,變現能力較差的應收帳款項卻增加3,968萬6千元,顯示該基金會的短期償債能力嚴重惡化。綜上,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慎評估其財務結構是否健全,並應強化帳務管控,檢討其應收款之呆帳費用增加因素,積極研謀改善措施、提升追討成效,以利基金會永續發展。

提案人: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10)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及撤銷金等四金收入,係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法律扶助案件所支出之成本及費用之償還或回饋,可作為扶助案件實施成效指標,亦為營運收入之來源;惟近年度該等待追討債權應收款之備抵呆帳中,債權憑證占比增加,加重追討人力負擔且不利基金會資金調度,要求應強化帳務管控及提升追討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許毓仁  林德福

4.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就以下3項理由,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我國為保障重罪被告之訴訟權,設有強制辯護制度,其辯護律師來源有三:公設辯護、義務辯護、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律師。104年公設辯護人計有45人,協助之案件量總計12,670件;義務辯護律師協助辯護之案件量為1,914件,二者總計之案件量為14,584件;而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辯護之刑事案件卻高達19,149件,此一數量除一般扶助案件外,亦因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之規定,以強制辯護案件為大宗,使得原應補充公設辯護及義務辯護不足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刑事扶助喪失補充功能。

又查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所訂之強制辯護案件,不乏經濟犯罪(如違反證券交易法)、或高獲利之販毒案件、人口販運案件等,涉案之被告亦均非顯無資力或弱勢之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卻因依法律扶助法均不得拒絕扶助,此是否均合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時幫助無資力及弱勢民眾之宗旨,有待商榷。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司法院、法務部就刑事案件納入法律扶助之類型與標準,及如何強化公設、義務辯護功能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2)我國目前刑事強制辯護扶助制度的辯護律師來源,可分為三種:法院的公設辯護人制度、律師公會義務辯護律師輪值制度、法扶基金會扶助制度。

就一件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是要由義務辯護律師、公設辯護人還是法扶的扶助律師為之,以臺灣高等法院而言,分案股收案後,依收案順序登簿分案,編號一至五,分由公設辯護人承辦,編號六、七,分由義務辯護律師承辦,編號八、九,分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扶)所指定之律師承辦,其餘依序按同一比例分案。也就是說,大致上的比率大約是5:2:2。

根據《104年司法統計年報》,在104年度我國目前的公設辯護人人數為45人,而司法院於11月中周春米委員舉辦的《律師考選制度改革公聽會》後,給予的書面資料〈強制辯護案件有關義務辯護、公設辯護及扶助律師之比較〉中表示,在104年平均每位公設辯護人每年平均負擔案件量達200件左右,而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刑事案件之扶助律師,全國超過1,500名以上,足以承接各級法院全部之指定辯護案件,基金會並限制扶助律師每年最多僅可接辦24件扶助案件,以維持辦理案件之品質。以案件負擔比例來看,公設辯護人的案件負擔遠大於扶助律師,縱使公設辯護人能力極其優秀,也難以在高負擔的案件數下對於每件案件都能投注相同的精力、相同的時間、維持高度的品質。故如何將刑事辯護資源整合有效利用、在刑事程序中確實落實武器平等,使被告的訴訟權能夠受到保障是很重要的問題。

此外,在〈1999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民間團體、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提案全面檢討公設辯護制度,認為公設辯護人於欠缺競爭與淘汰壓力之情況下,績效不彰等問題,導致公設辯護制度形同虛設,全體會議同意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改以強制辯護案件及為無資力被告提供義務辯護協助案件得利用各地律師公會之人力資源,由法院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並以原公設辯護之相關預算移為必要之經費於過渡時期,應嚴格考核並積極淘汰不適任之公設辯護人之共識。

綜上,針對公設辯護人之制度是否設定退場時間、如何輔導現有公設辯護人轉任其他相關職務、以及在公設辯護人退場後,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否有能力承接這些案件數量、是否有足夠且專業的律師可以落實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等相關問題,尚未見司法院有具體的方向或作為,爰建請司法院就公設辯護人之制度換軌進行通盤檢討,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3)我國強制辯護案件,辯護律師來源有三:義務辯護、公設辯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扶助律師。104年法院公設辯護人辦理案件之平均成本為新臺幣1萬361元,義務辯護律師辦理案件之平均成本為2萬923元,基金會扶助律師辦理案件之平均成本為2萬1,871元。

就計算成本而言,基金會律師需支付交通費、閱卷費及其他行政費,公設辯護人尚須支付退休金、加班費等……,計算成本雖有不同,但成本顯示出法扶律師所支出成本仍高於公設辯護人。

另就承辦之案件分析,依據統計平均每位公設辯護人每年平均負擔案件量達200件左右,而基金會辦理刑事案件之扶助律師,全國超過1,500名以上,足以承接各級法院全部之指定辯護案件,基金會並限制扶助律師每年最多僅可接辦24件扶助案件,以維持辦理案件之品質。

綜上數據,無論就強制辯護案件成本,或公設辯護人、律師平均負擔案件量,皆尚須改進。爰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偕同司法院刑事廳、律師公會,檢討強制辯護律師制度,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連署人:尤美女

5.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就以下3項理由,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民國1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法草案修正通過,全面大規模翻修法律扶助法條文,對於扶助對象及範圍、基金會經費來源、司法資源之運用、受扶助人的程序權益、四金之追討等均有所修正或新增。因此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相關子法自應配合修正,以利母法落實,立法院於第8屆第8會期亦以主決議之方式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於6個月內儘速修正相關子法規定,以符法制。惟據法律扶助基金會盤點,應隨母法修正之子法共計61項,扣除無須修正之內部稽核作業守則,迄今僅修正34項,尚有26項仍未修正,其中不乏涉及法扶內部人事管理、四金追討、審查委員審議方式及辦法等重要事項。爰此,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所有相關子法配合母法修正完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受扶助人之權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2)立法院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嗣經總統於104年7月1日公布,司法院同年月3日發布除第7條、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4條、第48條、第51條至第55條及第59條自105年3月23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4年7月6日施行,爰該次修法內容迄今已全數施行。

為應辦理法律扶助業務及內部行政管理之需,法扶基金會訂定諸多辦法、要點等內規;經瀏覽法扶基金會官方網站法規資訊專區,部分上開內規若干條文與母法法律扶助法未能對應。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撤銷金應行注意要點第1點:「為落實法律扶助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立法目的,……。」應修正為「為落實法律扶助法第20條及第21條之立法目的,……。」;第2點第1項:「……,受扶助人依本法第21條第3項及第22條第2項規定應返還之酬金及其他費用。」應修正為「……,受扶助人依本法第20條第4項及第21條第3項規定應返還之酬金及其他費用。」

爰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應配合104年7月6日新修正施行之法扶法,澈底檢討修正該會自訂之內規,俾利業務推動。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連署人:尤美女

(3)立法院自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嗣經總統於104年7月1日公布,至今已過1年有餘,修法內容迄今已全數施行。然經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訂定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追償金應行注意要點、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間移轉扶助案件作業要點等45項內規,迄今仍有多項未配合修法而做相應調整。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加速修訂內部規定辦法,使之與現行法律相符,俾利業務推行順遂。

提案人: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6.有鑑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2條,關於扶助律師之酬金,每一個基數折算新台幣1,000元;復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律師諮詢扶助3小時僅計1.5個基數、法律文件撰擬扶助至多5個基數(新台幣5千元),民事、家事、刑事、少年事件、行政救濟案件等訴訟代理或辯護扶助至多30個基數(新台幣3萬元)。財政部令「稽徵機關核算104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作為同業執行業務者收入基準參考,律師代擬書狀每件在直轄市及市1萬元、在縣9千元,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刑事審判少年案件: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即原省轄市,下同)4萬元,在縣3萬5千元。

按法律扶助法第23條,基金會得遴選律師辦理法律扶助事務;經遴選之律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按104年6月16日法律扶助基金會新聞稿表示:「基金會遴選律師辦理法律扶助事務……為更有彈性依扶助事件之種類、繁簡、審級、程序進行程度等因素,訂定更細緻化標準,以使扶助律師獲得相對其提供服務狀況之合理報酬,進而提升榮譽感、責任感及服務熱忱,以求服務及報酬之衡平。」

現行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與前開收入水平仍有差距,不僅對於扶助律師注以與同等他案件相同心力無期待可能、難以穩定確保扶助品質;亦對充滿服務熱忱、盡心盡力之扶助律師顯有不公、打擊勞動尊嚴;更使多數律師依舊以市場價格優先選擇委任人,無法提升整體律師辦理法律扶助事務之責任感。爰此,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上開酬金計付,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許毓仁  周春米  鄭天財

7.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之服務理念是以親和的態度、專業的服務、彈性的調整、效率的流程,協助司法資源之取得上較為弱勢之人民,為其進行諸如訴訟之代理、辯護或輔佐、調解、和解之代理、法律文件撰擬(書狀、律師函等)、以電話、視訊、現場面談等方式提供法律諮詢、為當事人轉介至相關社會團體或社福單位,乃我國司法輔助系統中不可或缺之一。

而上述任務之順暢運作,有賴其基層員工之積極投入方得以成立,故法扶應提供其員工良好之工作環境,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管理階層應站在員工之立場,與董事會及主管機關溝通,董事會應以最大之善意,積極與法扶員工、及其工會進行勞資協商,不應恣意將勞動條件做不利之變動,力求在遵循勞動相關法規之範圍內,尋求雙方共識,以保持法扶員工之熱忱與活力,提振員工士氣,培養勞雇雙方之默契與熟稔度,以穩定法扶體系之運作,方得為法扶與接受其扶助服務之人民帶來雙贏之結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於3個月內,就該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之修正草案,與工會達成共識並完成修訂;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8.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就以下2項理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有鑑於102年度至105年度6月止,「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原住民申請法律扶助律師陪同申請率各年度分別為:85.77%、32.95%、15.96%、10.12%、7.73%,比率逐年下降;主動放棄陪同偵訊件數卻逐年攀升,各年度放棄比率分別為:14.22%、67.14%、84.03%、89.87%、92.32%。

按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同條第5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原住民申請陪同比率逐年降低,考量原住民族普遍資力顯非自行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之故;查102年度至105年度6月止各年度原住民受檢警偵訊案件數分別為:225件、4,021件、7,295件、13,572件、8,053件,而申請法律扶助律師陪同偵訊件數,分別為193件、1,325件、1,165件、1,374件、623件,似原住民受檢警偵訊主動申請法扶律師陪同到場意願大致持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檢警偵訊得申請律師陪同之宣導似仍嫌不足。爰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改善原住民族法律扶助未能落實之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蔡易餘  尤美女  鄭天財

(2)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自民國96年起即開始辦理「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自民國102年起亦因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施行,而將服務對象擴及至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訴者及具原住民身分者。惟據報載,民國102年原住民向法扶申請檢警陪偵的件數為4,025件,申請後撤回的件數亦有2,732件,拒絕陪偵的件數為5,587件。至民國104年,原住民拒絕陪偵的件數攀升為12,198件,申請律師陪同件數為1,360件。為落實刑事訴訟法第31條對原住民族訴訟權之保障,爰此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應依本決議研議原住民族陪偵服務滯難推行之原因,並擬具改善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9.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就以下3項理由,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參據實際業務需求及以往年度預算執行狀況,覈實編列專職律師用人費用。

提案人:許淑華  許毓仁  林德福

(2)法律扶助基金會102至104年度專職律師之預算執行率均未達7成5,應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及以往年度預算執行狀況,覈實編列專職律師之用人費用。

法律扶助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基金會得約聘專職律師;其約聘標準、期間、薪資、派案、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管理考核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經查:

該基金會102至106年度均編列18名專職律師經費。

從法扶基金會102至106年度預算書了解,專職律師經費均以18人編列,然各該年底實際聘任人數分別為102年度之14人、103年度之12人及104年度之14人。截至105年10月止,該基金會分別於總會、台北分會、新北分會及台南分會聘請6名、4名、2名及3名,合計15名專職律師,扣除1人自105年2月15日起育嬰留職停薪至106年,實際執行該會業務之專職律師計14人。

該基金會102至104年度專職律師之預算執行率均未達7成5。

該基金會近年(102至104年度)實際執行業務之專職律師人數頗為穩定,介於12至14人之間,102至106年度為其編列之用人費用預算分別為102年度之2,502萬4千元、103年度之2,668萬5千元、104年度之2,736萬8千元、105年度之2,960萬8千元及106年度之2,958萬5千元,呈上升趨勢;實際執行方面,102至104年度分別執行1,821萬2千元、1,935萬3千元及1,869萬1千元,其預算執行率分別為72.78%、72.52%及68.30%,均未達7成5,其中104年度更未達7成。又105年1至10月合共支用1,310萬8千元,亦僅占年度預算數2,960萬8千元之44.27%。

綜上,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及以往年度預算執行狀況,覈實編列專職律師用人費用。

提案人:許毓仁  林德福  周陳秀霞 林為洲

(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至106年度均編列18名專職律師經費,然截至105年10月,各年度實聘人數分別僅14、12、14、14人律師人數均未聘足,用人費用均未達7成5,105年前10月更僅執行4成多,顯示用人費用有浮編之虞,預算執行能力欠佳。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確切檢討律師聘用之實際需求,若確有聘用18人之必要,則務求聘足,若無則應檢討用人費用浮編之問題,切勿浮編空缺、浪費公帑。

提案人: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10.鑑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每年接受司法院捐助收入約11億餘元,其成立目的為提供弱勢、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建立為弱勢民眾服務的法律扶助制度。

惟鑑於我國在台新住民及移工人數日增且已破百萬人,但面對新住民或移工等未能通曉國語之族群及數量遽增之涉外案件,卻未能提供足額並兼備司法專業之通譯人員,缺乏整體的通譯政策,僅依賴人員經驗判斷,經常對案件當事人之權益有所損害。

經查,自2013年4月起,法律扶助基金會即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為有需求的原住民且不限某一特定類型之案件,提供法律扶助支援。

基此,為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之規範,保障我國在台新住民及移工等不諳中文族群在司法上之權益,爰建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整合及提供法律扶助資源,協助司法院等相關機關建立與充實司法通譯資源,並協助強化司法通譯之專業通譯人員訓練,俾落實法律扶助之精神。

提案人:郭正亮  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11.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就以下2項理由,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家事事件法於101年制定,歷經多次修正,做了諸多重大變革,例如將丁類事件外之家事事件,規定為強制調解先行案件;調解委員必須遴聘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者;從家庭生活中弱勢者為出發點,細緻化家事程序,追求家事事件法第1條明文揭闡之立法意旨,「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提供之統計數據,該會104年度一般案件獲准扶助39,026件,其中家事事件占所有扶助案件將近五分之一,共有6,762件,可見人民對於家事事件法律扶助之需求甚殷,又家事事件常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具有極高公共性,故面對弱勢家庭之訴訟案件,法扶除了現行的家事專科律師之外,應有更積極的作為,例如比照今年預計成立之原住民族法律中心,要從原住民族案件管理、議題研究以及律師訓練層面進行突破與整合,這樣的做法在時常牽涉到兒童少年、外籍配偶等當事人的家事事件方面也亟待整合處理,又家事事件的量並不下於原住民族案件(於104年度前者4,852件,後者2,503件),從不同類型之受扶助人層面來分析,無論是男性或女性,家事事件之扶助請求皆為前三名,另以越南籍、中國籍、印尼籍為大宗(75%)之外籍人士扶助分析中也顯示如此現象,足見此領域之重要。現行法扶就此雖已設有家事專科律師派案制,亦於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社會局社福中心駐點提供法律諮詢,惟仍未有「家事法律中心」設置或「家事扶助專案」之計畫,俾利法扶成為更加積極的司法輔助角色。

綜上,爰建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將上述措施納入藍圖計畫考量,以求更為妥適地整合相關資源,有效協助當事人利用家事訴訟程序,重建或調整當事人間之關係,圓滿和諧地解決紛爭。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尤美女

(2)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受家暴及性侵之婦女,應給予法律扶助,以落實照顧弱勢之基本宗旨」。加以近年民法親屬編等家事案件之相關法律多次進行修法,《家事事件法》亦於101年6月1日實施上路,民眾對新法多感陌生艱澀,尤其女性及其子女面對婚姻家庭紛爭,多居弱勢處境,不易保障訴訟權之平等。法扶基金會自100年10月20日、101年4月16日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稱將研議設立「家事及少年」及「消費者債務清理」等不同專科之法律中心,惟迄今並無具體成效,未見法扶推行「家事案件法律服務專案」或設置「家事服務法律中心」。為使法扶基金會更加重視家事案件法律服務之專業化發展,爰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家事法律服務專案或家事法律中心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12.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符經濟效益,且弱勢民眾對於法律諮詢之免費服務需求甚殷。經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00年通過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與司法院、法務部合作,與電視及平面媒體事先公告,每半年組團分赴全台各縣市,為民眾做訴訟的免費服務,以提昇台灣法律扶助的素質,彰顯司法單位對法律上弱勢之民眾扶助之美意,並於每季後將辦理情形送本委員會備查」,除縣市組團服務外,法律諮詢服務亦應趨向不同分科之專業化發展,以提高服務品質。法律扶助基金會100年向立法院提出之「101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報告中提及,將於都會型分會研議辦理「民事」、「刑事」、「勞工」及「家事」事件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惟迄今分科諮詢成效欠佳。爰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重視並儘速提供專業化發展之分科法律諮詢服務,並加強分科法律諮詢服務及各縣市組團服務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

提案人:張宏陸  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13.由於監所收容人或受羈押被告之人身自由受全面剝奪,言行舉止亦均受監所全面控制,其合法權益如訴訟、申訴、通信、醫療等,極易遭受不當干預或侵害,因此監所內法律資源之提供,更形重要。有鑑於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第8屆第8會期曾提案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研擬「監所扶助專案」,或會同矯正署、地方律師公會磋商規劃律師定期進入監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據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105年度辦理入監服務之資料顯示:去年一年間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地分會辦理入監收案服務計89場、法治教育199場、法律諮詢180場,總計468場,較去年成長300場,對在監、所之收容人的法治教育、權利保障有一定貢獻。惟仍有部分分會囿於人力及律師資源不足未提供相關服務、或所提供之法治教育、法律諮詢與在監收容人數顯不相當。爰此建請法律扶助基金會除應依本決議持續辦理監所扶助措施外,亦應積極培育具監所申訴及扶助專業之法律人才,強化提供在監者申訴及法律諮詢之能量,以維監所收容者之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14.我國民事訴訟係按訴訟標的金額比例徵收裁判費,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雖民事訴訟中得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惟實務上,目前救濟管道未能因應個案之複雜,裁判費用亦造成訴訟之障礙,例如八仙塵爆案或RCA公害職災訴訟,恐在敗訴後須支付高額裁判費。法律扶助基金會於106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書面報告也指出:「大型集體訴訟請求金額巨大,法院如不給予訴訟救助,高額裁判費勢必造成訴訟障礙。」

裁判費雖於多數案件中,不致形成訴訟障礙,但司法體制不能無視少數個案之權益爭取;法律扶助基金會作為協助弱勢對象法律扶助之第一線,對民事訴訟裁判費改革具最務實、最貼近民意之觀點,爰請司法院提供民事訴訟裁判費改革建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張宏陸

連署人:尤美女

三、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繼續報告。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法院及檢察署法警體制現況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6年度預算書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5人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七、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主席:審查會委員針對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所列議案,包括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6年度預算書部分,若有任何刪減預算案、決議或附帶決議,請於今日上午11時前以書面列明項目及數額提交主席台受理,以便議事人員彙整,作為協商處理之依據,逾時不予受理。

今日議程採合併報告、綜合詢答、逐案處理方式。

現在先處理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報告。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邀請本院就「法院法警體制現況檢討」進行專題報告。本人代表司法院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至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法院法警權益關心,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謹將本院意見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法警組織、編制: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應設置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副法警長一人,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法警若干人。法警人數超過三十人者,得依法院組織法類別及員額附表(附件1)規定之副法警長員額,酌予增置副法警長(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法警管理辦法第四條)。目前各級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配置之法警員額詳如附件2所示。

二、任用與升遷:

(一)任用機關:由各級法院依法任用(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法警管理辦法第三條)。

(二)任用資格(法警管理辦法第九條):法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1.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知法警考試或委任升等考試之法警考試及格。

2.現充僱用法警滿一年,年終考成列乙等以上,並完成六個月以上法警、警察、監所管理員訓練,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

3.司法行政職系或矯正職系考試及格,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

(三)升遷任用資格:詳見附件3。

(四)職系官等:

1.職系:法警應歸入司法行政職系(法警管理辦法第七條)。

2.官等: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法警管理辦法第六條)。

(五)高等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所屬法院法警服務地區(法警管理辦法第十條)。

三、管理:

(一)法警受法院院長之監督指揮,並由各法院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予以調度指揮,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就所屬法警之工作、生活操守及服務態度嚴加督導考核,發現獎懲事實,隨時報請院長處理之。法警於執行各項勤務時,並應受法院其他長官之命令與監督,各法院庭長、法官發現法警有廢弛職務或不當行為時,除糾正外,並得報請院長處理之;庭長、法官配置之書記官亦得報請處理。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或報請書記官長核辦(法警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7點)。

(二)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另就法警之管理,包括簿冊管理(第3點、第7點至第9點)、休(請)假(第5點、第6點)、態度儀容(第10點、第11點、第64點、第67點)、保密義務(第10點)、勤前教育(第12點)、懲處(第48點)、工作、風紀會議(第13點)為細節性之規定。

四、獎勵:

(一)書記官長發現獎懲事實,隨時報請院長處理之;法警執行職務有特殊功績者,得報請酌發獎品。法警之獎懲,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主管機關所定之獎懲規定(法警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二)關於法警之獎勵,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47點)、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5點第1款、第6點至第10點),均設有細節性之規定。

五、勤務及其人力配置:法警辦理之司法警察事務包括值庭、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其他有關事項(如值日值夜)等勤務(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52點至第63點)。上開勤務人力配置之特別規定如下:

(一)拘提、同行:法警執行拘提,以在其管轄區域內,並指派二警共同執行為原則(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6點、第29點)。

(二)警衛:警衛勤務每班以二小時為原則,並應兼顧服勤之勞逸平均(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

(三)解送人犯:提解人犯應建立帶班制度,每部警備車至少配置戒護法警三至五名,其中一名為帶班,坐於司機旁邊擔任指揮,其餘法警配帶現有戒護器材,平均分坐於車前座及車後座,負責監視車內人犯或少年之言行舉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第5款)。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者,解送一名須派解送法警二人戒護,每增加人犯或少年一名,增派法警一人,其職位相同者,應指定一人帶班(同注意事項第17點第2款)。

(四)值庭:值庭警力之分配,以每一刑事法庭或少年法庭應有法警一名值勤為原則,但有在押人犯或收容少年者,其警力之編派,應參照前揭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第2款關於長途解送人犯或少年之規定辦理,即有在押人犯或收容少年一名者,須派解送法警二人戒護,每增加人犯或少年一名,增派法警一人(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

(五)值日值夜:法警長應於下班時間內及星期例假日,指派法警在院值日值夜。值日值夜知法警每日至少應有二名,業務較繁之法院,得酌情增加(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6點)。值日時間,自每日下班時起(星期日或例假日自上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夜宿法院內值夜宿室(同注意事項第37點)。

(六)另最高法院依其業務性質,亦訂定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以為法警執行勤務之依據。

另外,有關目前現況檢討部分,截至105年11月30日止,本院所屬各機關的法警法定員額上限是2,931人,預算員額1,113人,現有人數1,043人,出缺70人,不包括法警長、副法警長。出缺人數最多的前三個機關分別是臺灣高等法院11人、臺北方法地院13人及新北地方法院6人,其餘機關除最高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金門高分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少家法院、臺中地院、宜蘭地院、澎湖地院、金門地院及連江地院無缺額外,其餘各法院分別缺額5人至1人不等。

在值勤方面,我們有支付值勤費;在職務方面,有給付專業加給每人每月2,700元;在改進方案部分,對於目前的人力不足,依規定可以職代方式來暫時替代,但是因為法警工作具有高度專業性,人力職代配置部分的職務安排,必須麻煩各法院處理。

最後,在中期部分,我們期待能檢討值勤費及專業加給;在遠期部分,我們期待能提高預算員額,才能作為根本解決。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謝謝。

附件一

附件二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以下合併報告。有關法警部分,情況大致上跟司法院剛才報告的內容一致,至於如何增補法警人力、提升法警人員素質,落實業務之執行,有一些困難點在於,法警的員額編制現階段受制於中央行政機關總員額法的限制一直無法增加,過去我們有提出一些改進的措施,請各位委員參閱書面報告。比如書面報告第2頁提到短程方案,包括第一項增加志工;第二項或以保全人力替代,但是法警的核心工作無法用保全人力,比方說保全只能做門警、門衛等工作;第三項是以替代役男支援、協助,但替代役也不能完全取代法警的核心工作;第四項是如有出缺,在未考試進用以前,可用職務代理人。但上述種種措施只能支援一部分的工作,當然這中間還會涉及經費的問題,因為這些支援替代人力還需要用到業務費,而業務費又受制於整體預算總額的規定,所以困難點在於人與錢方面需要搭配,最終我們的建議是希望能夠在法警員額編制上再予鬆綁。

在中程方案上,因為一般考試不能區分性別,過去以來女性考上法警的人數較多,但受制於值勤或是深夜值班等等的困難,所以我們最近在考慮是否在某些特殊的業務或是防範高危險人犯脫逃等等高風險業務上,能夠透過考試規則之修訂,在男女比例上酌做微調。在長程方案上,希望就法警的核心跟非核心業務加以區分。目前本部統計各地檢署所提報合理法警員額數跟目前預算員額數之差距約270名,外界傳說差距高達兩千多名,可能在計算上有點差距,這一點我們可以再做深入討論,希望能夠在人力方面加以補足。

另外,有關本部所主管的財團法人預算編列部分,法務部所主管的財團法人共有三個:分別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有關其業務計畫部分,請參閱書面報告,至於106年度的預算編列情形,本部主管財團法人106年編列的收入預算總共是4億4,328萬9,000元,支出預算是4億4,468萬2,000元,各財團法人的賸餘跟短絀互抵後,共短絀139萬3,000元。三個財團法人的資產共有19億7,917萬3,000元,負債則有9,021萬元,其中資產最多的是台灣更生保護會,這是因為當年接收日產而來,台灣更生保護會一向對於資產都抱著戒慎、謹慎的態度來處理,並未浪費財團法人資產的情形。有關本部財團法人的預算,請各位委員參考書面報告。

另外,有關106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部分,以下謹就本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5年度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06年度業務重點及預期績效」及「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等三大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

壹、105年度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執行績效

本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05年度業務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

(一)強化作業績效,增加業務賸餘

105年度各矯正機關為提高收容人勞作金、增加業務賸餘,採取下列措施積極強化作業績效,截至11月底,業務賸餘為新臺幣(以下同)3億2,038萬3千元,較104年度315,529,532千元同期增加485萬3千元,成長1.54%,顯示所採措施頗具成效。(如表1)

【表1 105年與104年同期間業務賸餘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5年

1-11月

104年

1-11月

105與104年同期間

比較增減

增(減)

比率

 

業務賸餘

320,383

315,530

4,853

1.54%

1.管控生產成本,訂定合理產品售價

考量市場機制及收容人勞作金權益,本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於訂定自營作業產品價格時,以市售產品價格之85%為參考基準,且銷貨毛利率應高於20%,並於研發、行銷產品時,將收容人勞作金所得列入考量重點。

2.持續拓展自營作業行銷管道、建立自有品牌

另為展現本部矯正機關近年來自營作業嶄新成果,呈現出「矯正機關出品,即是品質保證」之優質品牌形象,本部矯正署設計矯正機關自營作業商標「金字(自)招牌」,建立自有品牌。經由多元管道提高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之知名度及行銷績效。

3.汰換自營作業生產機具,提高生產效率及產品品質

為推動自營作業政策,105年度依各矯正機關所提需求,持續編列汰換自營作業所需之食品、釀造、陶藝、藝品、縫紉、木工、洗滌、農作、畜牧、搬運及運輸等設備預算1,270萬3千元。

(二)強化收容人技能訓練

1.結合技能訓練與地方傳統產業,落實在地生根計畫

為傳承地方傳統產業技藝,並培養收容人實用謀生技能及陶冶心性,105年度截至11月止,已陸續由臺北監獄等49所矯正機關開辦大溪傳統家具、交趾陶、木雕、紙傘、磚雕、藺草編織、石雕、原住民編織、花燈、原住民琉璃珠、押花藝術及文石加工……等45項計130個技能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1,700人,並以訓練成果,積極參與地方民俗節慶、產業文化等活動之展示,以協助振興地方產業文化,達到敦親睦鄰,在地生根之目標。

2.收容人技能訓練多樣化,強化謀生能力

矯正機關技能訓練朝多元化、多樣化方向發展,主要區分為就業謀職類(技術士檢定職類和短期實用謀生)、生活藝術類(傳統工藝和陶冶心性)等二大類別四個主要項目,105年截至11月底止共開辦448個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達7,041人,其中就業謀職類之丙級技術士檢定課程計開辦汽車修護、室內配線、網頁設計、電腦硬體裝修、烘焙食品等73個班次,參訓人數共1,673人;實用謀生訓練項目有傳統小吃、冷熱飲調製、園藝、縫紉等245個班次,參訓人數共3,668人;二者參訓人數合計達5,341人,對收容人未來出監後謀職就業助益甚大。(如表2)

【表2 105年1-11月各類型技能訓練項目及參訓人數情形表】

 

 

技能訓練類型

主要項目

例示

班次

參訓

人數

就業

謀職類

丙級技術士

檢定職類

汽車修護、室內配線、網頁設計、電腦硬體裝修、烘焙食品、建築製圖、視覺設計……

73

1,673

實用謀生

非檢定職類

傳統小吃、冷熱飲調製、園藝、縫紉、麵包西點、生命禮儀、腳底按摩……

245

3,668

生活

藝術類

傳統工藝

漆器、交趾陶、美濃紙傘、磚雕、原住民琉璃珠、王船雕刻、藺草編織……

79

919

陶冶心性

沙畫、手工香皂、佛像繪畫、紙粘土

51

781

 

合   計

448

7,041

3.加強調整收容人技能訓練職類

為避免收容人與社會脫節,各矯正機關開辦技能訓練班時,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每年修訂之全國技能檢定計畫為參據,使收容人技能訓練朝實用性方向發展,以提高收容人出監所後就業能力。

4.藉由各項活動,展示技能訓練成果

(1)定期舉辦技能訓練成果發表活動及邀請廠商、企業主參訪矯正機關,使其實地瞭解收容人技能訓練現況及成果。105年度1至11月各矯正機關陸續舉辦技能訓練成果發表活動及相關座談會,合計498場次。

(2)105年度各矯正機關除積極參與地方節慶活動辦理各項技訓成果展及自營作業成品展售外,亦參與105年由交通部觀光局與桃園市政府舉辦之臺灣燈會,各矯正機關參賽作品再創佳績,獲得燈王1座、特優5座、優等11座、甲等16座及佳作21座,得獎作品總計多達54座,成績亮眼。這些活動展現矯正機關技能訓練成果,大幅提高矯正機關之能見度,並藉以推展自營作業產品,績效良好。

(三)提升矯正機關形象

1.賡續辦理全國性展示(售)活動,提升矯正機關能見度

本部為使社會大眾對於矯正機關致力塑造文化監獄及教化處遇之現況,有全面的認識與瞭解,進而認同接納收容人,於11月17日至24日假臺中市政府舉辦「105年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售)會」活動。本次聯展將展示收容人各式各樣巧奪天工的創意作品,以呈現多元、活潑的作業及教化成果,以期提升矯正機關能見度。

2.補助受刑人子女就學費用

(1)為避免受刑人因入獄服刑,家中經濟陷入困境而導致其子女無法繼續就學,本部爰於98年報請行政院修正「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0年修正為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擴大基金運用範圍及於矯正機關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支出,以發揮「取之於收容人、用之於收容人」之精神。

(2)為落實本案之美意,本部訂定「法務部所屬監獄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作為辦理之依據,針對無法繳納就學費用之受刑人子女給予補助。98年度補助317萬4千元、99年度補助239萬1千元、100年度補助223萬4千元、101年度補助227萬元,102年度補助164萬2千元、103年度補助計163萬3千元、104年度補助計154萬元,105年截至11月底補助97萬元,不僅有助渠等生活重建,對預防犯罪及維護治安亦有所助益。

(四)培訓作業及技能訓練指導人員

1.提升作業效率及經營規劃能力

為加強矯正人員專業素養、內部控制及經營規劃能力,本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辦理「矯正機關作業導師及訓練師研習班」,並於11月辦理「矯正機關作業主管人員研習班」,以精進自營作業經營方式,融入文化創意理念,瞭解食品衛生安全之重要性,期能建立新思維,提升作業技訓績效及功能。

2.檢測訓練師專業能力,提升技能訓練水準

為提升技能訓練水準,本部就各矯正機關訓練師之現況全面檢討,以提升績效及素質為目標,訂定訓練師專業能力檢測評鑑方案,並遴聘產業界及學術界之專家參與評鑑作業,以避免流於形式,而達到公正、客觀之立場,評鑑結果作為訓練師續聘與否之參據。105年6月辦理各矯正機關訓練師專業能力檢測評鑑作業,接受評鑑之各級訓練師共計22名,前開人員之評鑑結果均符合續聘標準。

二、預算執行情形

105年度截至11月底之業務收支、餘絀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收支及餘絀

1.總收入執行數9億5,549萬8千元,較預算分配數9億6,852萬2千元,減少1,302萬4千元,約為1.34%。主要係勞務加工收入減少所致。(如圖1)

2.總成本與費用執行數9億2,322萬8千元,較預算分配數9億7,011萬4千元,減少4,688萬6千元,約為4.83%,主要係勞務加工收入減少,成本隨之減少及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費用較預計減少所致。(如圖2)

3.以上收支相抵後,賸餘3,227萬元,與預算分配短絀數159萬2千元相較,轉短絀為賸餘,主要係勞務加工收入減少,成本隨之減少及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費用較預計減少所致。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可用預算數1,521萬7千元,截至11月底止累計預算分配數為1,519萬3千元,實支數1,346萬1千元,執行率達88.60%,主要係標餘款108萬1千元及臺北監獄增購舍房鎖模具等作業資產於11月底尚未完成採購及核銷程序所致。

貳、106年度業務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辦理收容人生產作業方面

(一)提升作業自主能力,擴大自營作業規模

未來持續以自主性較高之自營作業為主軸,將自營產品朝「精緻化」、「多元化」及「量產化」之文化創意產業方向發展。另持續推廣自創品牌商標、提升產品核心價值、開發創意及市場流行趨勢等方式,藉以拓展自營作業規模,並提供收容人更多參加作業、技能訓練、實習及就業準備之機會。

(二)強化行銷自營作業產品,增加作業收入

為增加矯正機關作業收入,並運用所得補助收容人飲食費用及改善其生活與衛生醫療設施,將對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擴展內部供銷規模。朝向「提升產能」、「強化包裝」、「推廣自營作業產品口碑」等方向發展,以提升自營作業產品知名度及行銷績效。

(三)建構自營作業產銷策略聯盟

為解決各矯正機關原物料取得困難、承製單價較民間廠商為高及如何分配產量以爭取大量訂單等自營作業產銷問題,爰建立產銷策略聯盟以提升整體競爭力,整合臺北、臺中、嘉義、高雄及花蓮監獄、泰源及岩灣技能訓練所等7所機關,共同承攬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制服、操作服等製作,以增加自營作業銷貨收入。

(四)結合地方傳統及文化資產,提升作業效能

規劃以具有高附加價值及謀生實用性之地方傳統產業與文化資產,結合民間廠商合作辦理,發展新型態的作業方向,除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實際運用於生產作業外,並可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文化資產傳承,有效提升矯正機關作業效能及積極創新的正面形象。

二、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方面

(一)落實技能訓練職類調整,提升技能訓練成效

為使收容人技能訓練朝多元化、務實之方向發展及避免訓練資源無謂浪費,且能與出監所後之就業市場銜接,爰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國技能檢定項目為參據。如男性收容人以製造維修業、餐飲業、營建土木業、電腦資訊業、農林漁牧業及服務業為主;女性收容人則以餐飲業、網頁設計、造型設計業、園藝、照顧服務員及環保清潔服務為主,以作為日後各矯正機關開辦技能訓練職類或短期實用技能訓練之參考,且能有效提升技能訓練整體績效。

(二)審慎遴選參加技能訓練學員,提高就業意願

各矯正機關遴選參加技能訓練之學員,係考量收容人專長、興趣、原有職業,以具有參訓意願及接受就業輔導者為優先;並就其犯罪類型、家庭與社會背景及既往工作經驗等原有背景資料加以分析。以避免遴選殘刑尚長、無訓練實益或具戒護高危險之收容人參訓,提升訓練與輔導就業成效。

(三)建立技能訓練與作業相結合之處遇方式

為使收容人訓練、實習、製造相連貫,俾出監所後即能投入就業市場,各矯正機關對於技能訓練結訓學員於重新配發作業時,除採取優先分配至與技能訓練相關之作業場所,或使其繼續研習進階之實用技能外,另尋求與民間廠商建教合作,開辦相關之作業生產項目,提供收容人實際操作經驗。

(四)引進公部門及社會資源推動受刑人技能訓練

鑑於在監技能訓練對收容人之復歸社會有所助益,本部每年持續增加經費預算推動辦理技能訓練,歷年訓練人數亦逐步增加,惟矯正機關技能訓練經費每年約編列7千萬元,訓練人數約6、7千人;惟在矯正機關持續超額收容、經費有限及戒護警力不足,致壓縮技訓發展空間,又參加技能訓練尚需符合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等要件,無法令所有收容人參加技訓課程。矯正署及所屬各矯正機關仍積極引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界社會資源,辦理收容人職能培力,截至105年11月份止共培訓7,041人,已大幅超105年度預定目標。

三、推動「受刑人自主性監外作業」方案

(一)鑑於受刑人在監與社會環境隔絕,若能於即將出監時,提早在監獄直接或間接之監督下從事監外作業,有助其適應社會生活、提升就業職能、減少再犯。

(二)監外作業受刑受刑遴選條件如下:

1.在監執行逾三月,家庭支持度良好,行狀善良者。

2.1年內即將假釋或出獄者。

3.排除所犯為脫逃、性侵害、家庭暴力等罪之受刑人。

(三)實施初期預計有450名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其中100名受刑人於無監獄戒護下,自主從事監外作業。

參、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營運計畫

106年度營運計畫分別由臺北監獄等46個矯正機關執行,營運計畫包括勞務加工及自營銷貨二部分,有關勞務部分設電器、電子、木工、鐵工、機工、藤(竹)工、鞋工、藝品、縫紉、洗滌、紙品、塑膠、雕刻、外役、什工及其他等16科作業,主要以加工為主,其中電子科加工電子零件2億6,390萬6,057件,藝品科加工工藝品1億6,861萬9,717件,紙品科加工紙製品2億7,698萬4,994件,其他科加工什項物品2億8,804萬1,074件;另自營銷貨部分設印刷、木工、鐵工、藝品、縫紉、釀造、陶藝、食品、農作、園藝、畜牧及其他等12科作業,主要以縫紉、釀造及食品為主,其中縫紉科產銷縫製品85萬3,100件,釀造科產銷醬油等87萬2,808公斤,食品科產銷食品625萬4,701件。各營運項目之產量及單價視契約承攬情形而互有增減。預計業務收入可達10億3,774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0億2,892萬7千元,增加881萬4千元,約0.86%。

二、收支及餘絀

(一)總收入共計編列10億6,620萬4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0億6,302萬元,增加318萬4千元,約為0.30%。主要係勞務加工收入增加所致。

(二)總成本與費用共計編列11億1,278萬5千元,較105年度預算數10億7,682萬8千元,增加3,595萬7千元,約為3.34%,主要係勞務加工收入增加,成本相對增加及為提升收容人居住品質,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增加所致。

(三)以上收支相抵後,計短絀4,658萬1千元,較上年度預算短絀數1,380萬8千元,增加3,277萬3千元,約237.35%,主要係為提升收容人居住品質,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經費增加所致。(如表3,圖3)

三、短絀填補

本年度預算短絀4,658萬1千元,依「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規定,全數折減基金辦理短絀之填補。(如表4,圖4)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編列892萬1千元,主要為推動自營作業政策,靈活運用資金汰換或購置食品、木工、藝品、縫紉、陶藝、洗滌、畜牧及農作等作業設備及汰換交通運輸及搬運車等設備。(如表5,圖5)

五、其他重要計畫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外役監條例第23條、羈押法第17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之1等規定,106年度依法提列之相關費用如下:

1.提列收容人勞作金3億5,379萬2千元。

2.提撥收容人飲食補助費1億0,865萬8千元。

3.提撥收容人作業獎勵費用1,895萬2千元。

4.提撥管理人員作業獎勵費用1,895萬2千元。

(二)本基金數額已達41億餘元,可用現金為38億餘元,為持續妥適靈活運用本基金資金,並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之基金用途,持續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106年度編列重要計畫包括:

1.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675萬6千元。

2.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1億0,407萬1千元,其中為配合新政府政策,編列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經費4,343萬5千元。

3.補助受刑人子女就學經費200萬元。

4.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800萬元。

5.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經費9,833萬元。

肆、結語

矯正工作係廣義司法處遇重要的一環,其任務並非消極的對收容人施以監禁,以保障社會的安全,更重要的是積極進行矯正與教誨,使他們改過向上,復歸社會,不再犯罪,成為有用之人。現行作業之目的,除訓練收容人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外,並可緩和收容人監禁生活之壓力,故不僅是一種教育刑手段,亦是一種鍛鍊身心的方法。對於本部主管106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請問王董事長有無補充報告?

王董事長添盛:(在席位上)沒有。

主席:請問鄭董事長有無補充報告?

鄭董事長文貴:(在席位上)沒有。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段委員宜康質詢。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次長一個跟今天的主題不完全有關聯的題目,今天上午次長大概也看到媒體的報導,去年8月有一艘從東港出海的遠洋漁船福賜群號,這一艘漁船是小型的遠洋漁船,船上只有11個人,有一個印尼籍的漁工在去年8月25日在船上死亡,這艘漁船就回航,9月9日屏東地檢署的檢察官跟法醫去驗屍,去年11月10日,也就是兩個月之後,此案就簽結了。地檢署簽結的死亡原因是病死,說他是在漁船上高處曬衣服時失足跌落,導致膝蓋受傷,嗣因傷口感染敗血症而死亡,但是他的身上多處有傷痕,包括耳朵、手臂等多處均有傷痕。跟他同船的另外一名印尼籍漁工錄了三段影片,這些影片我們當然看不到,錄影時間分別是7月21日、7月23日以及8月25日他彌留之際各錄了一段影片。此案在去年發生之後,國際媒體包括BBC、印尼媒體、台灣的勞工團體也都非常重視此案,像BBC有大幅報導,我們的監察委員也去調查這個案子,最近調查報告出爐了,請問您看到這則新聞了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

段委員宜康:這個調查報告說這三段影片,其中第二支影片全部都是用中爪哇語講;第一支有一段是用中爪哇語,屏東地檢署找的通譯人員聽不懂,因為中爪哇語不是印尼的官方語言,可能是地方的方言,所以通譯人員聽不懂,結果屏東地檢署就用「病死」作為死因把這個案子簽結了。根據媒體報導,包括輪機長、船長以及其他兩名印尼漁工都打了這一個死亡的印尼漁工,而且另外一個在拍這個影片的印尼漁工跟他的對話,都有敘述這個過程。

今天我不是要質詢法務部這個個案,我是想請問次長,從去年這個案子發生,屏東地檢署將此案簽結引起爭議之後,法務部做過什麼調查沒有?

陳次長明堂:有關這部分,法務部有要求屏東地檢署再重啟調查,他們目前正在調查中。

段委員宜康:什麼時候重啟調查?

陳次長明堂:細節的資料……

段委員宜康:大概什麼時候?是去年還是今年?

陳次長明堂:應該是今年。

段委員宜康:所以是監察委員開始調查之後,你們才重啟調查?

陳次長明堂:據我初步瞭解,此案原先的訊息是資料不足,經過陳情以及監察院調查之後,法務部也被約詢過,也再去瞭解,此案確實有問題,所以應該是今年年中要求重啟調查,細節部分,之後我再向委員報告。

段委員宜康:請問如果監察院沒有調查……

陳次長明堂:還是可以再重啟調查。

段委員宜康:還是可以再重啟調查?

陳次長明堂:可以。

段委員宜康:所以是重啟調查。那檢察官如果有辦案疏忽,或者是草率辦案,我現在要請教的是制度問題,那我們可以怎麼做?我們先不談違法,因為違法的話就是法律處理;如果是辦案品質不好,或是有行政上疏失,除了檢察官評鑑之外,我們還有什麼行政手段可以處理?

陳次長明堂:目前的「法官法」對於檢察官部分,一個是送評鑑,然後送監察院,另一個是做內部職務的懲處,譬如警告等。

段委員宜康:懲處要經過什麼樣的程序?

陳次長明堂:由檢察署報到高檢署,然後轉報到檢懲會給部長批。

段委員宜康:檢察官把這個案子簽結,需不需要經過同組主任檢察官的同意?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要經過主任檢察官,然後到檢察長。

段委員宜康:都要同意?

陳次長明堂:對。

段委員宜康:既然如此,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要不要負責?

陳次長明堂:如果是有嚴重疏失或重大疏失,應該按照層級負責。部長最近以來已經在各個場合要求首長主任檢察官應該對於署內整體檢察事務要注意、督導並負該負的責任。

段委員宜康:坦白講,檢察官到底是司法官還是事務官、是行政官員還是司法官員,這有一些爭議。但是既然檢察一體,有指揮隸屬關係,他當然要負責。現在這個案子是簽結,簽結要經過主任檢察官、經過檢察長,如果簽結過程是草率的,所以他要負責。請問檢察官偵辦的偵字案件起訴或不起訴,要經過主任檢察官嗎?起訴書上會有主任檢察官的名字嗎?

陳次長明堂:起訴書上沒有主任檢察官的名字,除非是共同辦案。

段委員宜康:所以這是另外一個問題,這個案子今天如果簽結了,主任檢察官、檢察長都要同意;可是如果把一個人起訴,就只要這個偵辦檢察官決定,同組的主任檢察官不用在起訴書或不起訴書上面具名負責嗎?

陳次長明堂:不用具名,但文書上的內稿他有蓋章。

段委員宜康:就是說行政作業經過他。但這個起訴不是檢察官個人起訴,而是地檢署代表國家就這個刑事案件起訴被告,怎麼可以只有檢察官個人起訴?應該是檢察署起訴被告,他是代表國家起訴,怎麼會是檢察官個人的事情?如果起訴的品質不好、濫訴或是偵辦技術不好,也是國家要負責,但我們不能叫國家負責、不能叫行政院長負責、不能叫法務部長負責,至少這一組主任檢察官的名字要在起訴書上,或是檢察長的名字要在起訴書上,這樣是不是比較合理?

陳次長明堂:這個部分我們再做檢討好了,因為從司法改革的觀點,法務部司法革新的執行小組也在考慮,委員的意見我們可以帶回去參考,因為按照目前訴訟法的規定,是檢察官起訴,所以由檢察官具名,不是整個署起訴,跟總長或高檢署檢察長的再議案件不一樣,一審部分是用檢察官名義起訴。至於整體需不需要改進,這個可以再思考,但就現階段而言,我們可以做的是一定要加強行政監督,有責任就該究責。

段委員宜康:我今天會有一個針對法務部的提案,要求就這部分檢討,不要把所有事情都推給司法國是會議。

陳次長明堂:好。

段委員宜康:對於應該要做的、覺得有問題的部分,你們或者要修法、或者要訂規則、或者內部要要求,請法務部給我們一個具體保證,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質詢。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禮拜在西班牙又有兩岸電信詐騙集團被抓,經我方確認至少有39名台籍嫌犯涉案。但是有國外媒體卻報導,到目前為止有將近4,000多名台灣民眾因涉嫌兩岸詐騙案遭中國抓獲。請問因為兩岸電信詐騙案被抓的台灣民眾到現在為止到底有多少人?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就我們上星期五初步統計結果,從100年到104年年底,海外涉及電信詐騙被遣送回台的大約有2,400人左右。

林委員德福:但是國外媒體報導是有4,000多人。

陳次長明堂:對於媒體上的計算,我們覺得有點錯誤。

林委員德福:你說他們計算錯誤,你們統計是2,400多人,他們披露是4,000多人,這讓國外感覺我們好像是詐騙出口王國,你認為我們需不需要適度對外陳述說明?

陳次長明堂:我們也陳述過,上星期五我們發新聞稿,針對西班牙報導有4,500人是台灣人,這跟實情不符。

林委員德福:我們總不能背上此一罵名,這是很嚴重的問題,這些人到國外詐騙,又有這麼多人被抓到對岸去,變成我們好像是一個詐騙王國。

陳次長明堂:這對台灣的形象不好,我們也呼籲過不要從事此一不法行為。

林委員德福:到目前為止,陸委會還在向中國喊話,希望兩岸在以往的合作基礎上,儘速展開溝通及合作。請問短期內兩岸有推動溝通的條件嗎?

陳次長明堂:以法務部的業管而言,我們跟大陸公檢法司是有溝通,但是在具體個案方面,目前沒有進展。我講的是個案部分,但一般訊息及資料方面,像這次我們也跟大陸公安部反映,希望秉持過去的共同打擊、共同偵辦……

林委員德福:共打到現在到底是不是停擺?

陳次長明堂:今年到現在是停擺的,但是資料互通是有的,譬如我們請他們送達……

林委員德福:我知道,只有書面資料,事實上就是完全沒有作為,因為共打既是要雙方取得共識,這到目前為止幾乎都沒有。

陳次長明堂:因為他們今年也有歸還台灣一筆100多萬元,是台灣被害的部分,這也算是具體之一。

林委員德福:在現在共打完全沒有互動之下,是不是代表我國政府完全無法介入協調,把犯案的台灣人帶回來?

陳次長明堂:我們還是希望將他們帶回來,但這要一點時間做溝通。

林委員德福:說實在的,從520之後,共打部分幾乎只有單方向,只要國外抓到台灣的詐騙犯,幾乎都是送到對岸去,我記得先前有過一次,帶了一些人回來,但到機場就放掉了。

陳次長明堂:後來還是有收押,主要是被馬來西亞遣返的20人資料不齊,不過隔幾天資料補強後有收押。

林委員德福:105年9月底,全國51所矯正機關核定收容之人數為5萬6,095人,但實際收容人數是6萬3,043人,超收比率高達12.39%,請問短期內有沒有辦法降低超收狀況?

陳次長明堂:目前不到12.39%,到上禮拜四(12月15日)為止,超收比率是10%。

林委員德福:只有10%,不到12.39%?

陳次長明堂:這是前幾天的資料,不過這是有浮動性的。

林委員德福:我指的是9月底的高峰期。

陳次長明堂:我現在講的是12月15日的資料。

林委員德福:根據本席所做的統計,9月底是高峰期,當時的收容人數是6萬3,043人,超收比率為12.39%,在此情況之下,監所遷建、原地重建、增建,哪種方式比較有效率、可行性比較高?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現在要從前門、後門政策先做,前門方面,希望法官的判決不要有入監情形,這是指法院的部分;檢察署方面,希望能透過緩起訴、直接不起訴、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儘量減少入監。後端部分,我們會加速審核假釋,執行假釋從寬政策。但是這樣還是不夠,現在增加一人一床,還需要空間,所以目前我們規劃在3個監獄舊地增建,分別是雲二監的增建、彰化看守所的遷建及八德外役監的改建,以紓緩監獄不足問題。

林委員德福:目前矯正機關的硬體設施多半是1960至1980年代興建的,現有舍房多半老舊且狹窄。如果法務部要改善這些硬體設施,你認為要多少預算?

陳次長明堂:目前初估光是這3個監獄就要四十幾億元,我們會向行政院爭取。

林委員德福:現有的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足夠支應嗎?

陳次長明堂:不夠。

林委員德福:法務部應極力爭取,俾加以改善。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極力爭取,現在政府很重視矯正改革,但因涉及整體預算的結構問題,我們會和行政院及相關機關溝通。

林委員德福:對於偵辦案件有消息外洩或披露給特定媒體,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或造成社會爭議等情形,法務部研擬相關標準作業流程,待檢察長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請問消息外洩的狀況是機關洩密多?還是也有發生媒體竊密的情形?

陳次長明堂:這個部分在上星期一的檢察長會議中已經作成決定,由台高檢報到法務部,基本上,可能來自各個層面,包括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及司法檢察機關等,都需要共同努力改善。

林委員德福:如果取得不公開來源都是特定媒體,難道無法反推得知,抓到洩密者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認為應盡力抓到。

林委員德福:我相信特定媒體一定有特殊的管道,透過這個管道取得獨家新聞,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這可能會涉及洩密,法務部一定要嚴加反推、控管。

陳次長明堂:沒錯。

林委員德福:甚至要把他們繩之以法。

陳次長明堂:有。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是法務部的責任。

陳次長明堂:去年我們就抓到調查官,我們絕不護短,邱部長對這方面也有嚴厲要求,已請台高檢王檢察長做了整體性規畫,希望短期內能獲得立竿見影的改善。

林委員德福:發生消息外洩或披露給特定媒體,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甚至造成社會爭議,法務部現在要管。請問對於已經發生疑似洩密的案件,是不是應該繼續調查洩密者?

陳次長明堂:要,上個禮拜台北地檢就針對W飯店命案對信義分局展開某種程度的調查,結果會如何,我不知道。

林委員德福:會洩密一定是有對價,如果在偵查過程中,建立內稽內控程序,是不是更能防止洩密事件的發生?

陳次長明堂:對,沒有錯。

林委員德福:對於偵辦案件洩密的導正,法務部在11月2日已經邀集調查局長、廉政署長就方案內容當面研究,並且交給各級檢察署表示意見,彙整後將提12月11日檢察長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請問檢察長會議是不是已經開會通過?

陳次長明堂:有。

林委員德福:未來真正實施後,是不是一定不會再發生洩密情形?

陳次長明堂:我不敢百分之百保證,但是我們會儘量減低到沒有。

林委員德福:如果還有媒體報導,會不會對特定媒體逕行必要的搜索?

陳次長明堂:具體方面,我們尊重檢察機關及台高檢的監督。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有必要,特定媒體一而再、再而三發生,就是有問題,如果不逕行搜索,就變成縱容,不管是什麼黨派執政,都要一視同仁,不能因為某個媒體跟當政者比較近、比較好,就放一些資料、消息給它,照理講,既然規定偵查不公開,就不能洩密,但事實並非如此,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林委員德福:目前法警人力不足、訓練不足,成為常態。一直以來不少法律系學子將法警當成生涯跳板,轉考律師、書記官、司法官,更有人直接轉調一般行政部門,都是造成法警素質青黃不接主因。請問要怎樣讓法警的流動率降低?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可能要增加員額,但涉及總人力問題,員額部分如果能解決,應該可以解決一大部分問題,另外就是要增加保障。

林委員德福:最重要的是法警權益的保障,法警的權益獲得保障,才能真正改善現在的問題。

陳次長明堂:沒有錯。

林委員德福:由院檢法警組成的中華民國法警協會前天成立,協會執行長說協會具備「準工會」性質,將致力爭取法警權益,由今年多起人犯脫逃案來看,更凸顯法警體系的困境。請問現階段法警的質與量是不是都有提升的必要?

陳次長明堂:有必要。

林委員德福:調整薪資結構是不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陳次長明堂:也可以再考慮,初步來看,初任的三等管理員月薪大約4萬0,530元,不包括加班費,在某種層次上,當然可以再強化。

林委員德福:站在法務部的立場,應該重視這個區塊。

陳次長明堂:對。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

主席(周委員春米代):請張委員宏陸質詢。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知道更生保護會的歷史很悠久,甚至是先有組織,再立更生保護法,民國35年就成立這個組織,65年才立法,請問成立更生保護會的目的為何?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王董事長答復。

王董事長添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協助出獄人出獄後被社會接納,讓他能夠自立更生,防止再犯,以保障社會的安全。

張委員宏陸:這是最原先的目的,但是也包括自行保護的人。請教董事長,從立法的目的來看,我們推動更生保護制度到目前為止算是成功嗎?

王董事長添盛:應該算成功,因為這些出獄人依更生保護法,他們是願意接受我們保護的。很多人不願意來,尤其現在社會經濟發達,他們認為不需要接受更生保護會,我們就無法接觸這些人。我們接觸的主要是自願來的,還有矯正機關及檢察機關推薦的。

張委員宏陸:以你這樣的觀點來講,自願來的我們才處理,你認為這樣才是成功的;如果自願來的只有100人,你們只輔導這100人,那當然很成功,可是每年出獄的人有多少?我跟你的角度完全不同,請問你認為受刑人再犯的比例從100年到104年是增加還是降低?

王董事長添盛:這部分……

張委員宏陸:有前科而再犯的比例,你認為是增加還是減少?

王董事長添盛:是增加的,尤其是毒品犯。

張委員宏陸:對嘛!是增加,而且大部分是毒品犯。在此情形下,你認為更生保護制度是成功的,請問成功的點在哪裡?

王董事長添盛:我們對特別個案給予輔導,讓他不要繼續犯案,這部分的成功率比較高。但是有很多人沒有繼續接受我們的保護,我們也無法掌握。

張委員宏陸:立法的目的不是只針對特定的一部分人,應該要全面來看,所以我的觀點和你不一樣,你覺得呢?

王董事長添盛:將來這方面值得我們再努力,如果某個人有保護的必要,我們就主動接觸。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立法的目的並不是像你所說的,自願來的才給予輔導,沒有來的就不管,這樣的話我們設立更生保護會有什麼意義?對於這種態度和觀點,今天我必須和你作個明確的溝通。

王董事長添盛:更生保護法是這樣規定的,原則上我們的執行是照這個規定來做,我們將來……

張委員宏陸:規定是規定,但是政府的施政和作為、成立任何一個協會的目的,當然是要做大、做好,對不對?

王董事長添盛:對。

張委員宏陸:這和你剛才所說的其實有點背道而馳,是不一樣的,我覺得這一點要好好檢討。更生保護法是在民國65年制定的,距離現在很久,社會變遷已完全不一樣了,你們還要依照這個規定執行,我覺得這個觀念不對,應該要改變,你們可以回去檢討嗎?

王董事長添盛:可以,我們會建議法務部對更生保護法作全面性的檢討,因為如委員所講的,這個法訂定很久了。

張委員宏陸:我認為應該檢討,但是我不認為你是建議法務部,你本於職責本來就應該要求法務部,當然你身分特殊,身兼兩職。不過以這個組織來講,你本來就應該要提出新方案和新建言。更生保護法有很多需要檢討的空間,但是以你的身分會不會覺得在工作上有角色衝突的問題?

王董事長添盛:不會。

張委員宏陸:怎麼說?

王董事長添盛:委員是說,我一方面兼更生保護會的董事長,一方面是犯保的董事長,還是因為……

張委員宏陸:不是,是因為你又是檢察長。

王董事長添盛:在現行的做法上,總會在各地都設有分會,只要有地檢署的地方都有分會。我們可以請當地地檢署的檢察長協助我們推動這方面的工作,我們都聘請各地的檢察長當榮譽主任委員,他們的行政人員也在許可的範圍內來協助我們做保護的工作。

張委員宏陸:各分會的主任委員大部分是什麼樣的人?

王董事長添盛:都是當地的熱心人士。

張委員宏陸:你就直接講民間人士嘛!

王董事長添盛:對。

張委員宏陸:法務部有保護司,你們又有更生保護會,各分會主任委員又都是民間人士。一方面政府想做這件事,一方面又是民間的人士協助,你不覺得這樣有點不倫不類,在推動上有相當大的困難嗎?

王董事長添盛:各分會都有我們的專任人員,包括主任、專員,每個分會配有一至六人。

張委員宏陸:我認為這會變成不公不私、不上不下,沒有政府大力的支持,民間也沒有大力的奧援,造成你們推動上有相當大的困難。本席來自基層,很多的聲音我都有聽到,今天才會特別和你溝通。

王董事長添盛:謝謝。

張委員宏陸:另外,目前更生保護基金的執行情形如何?

王董事長添盛:我們是財團法人,有固有的財產,每年法務部還有補助,原則上我們是活化資產……

張委員宏陸:這點我知道,提到資產,其實你們接收了很多日產,尤其有些資產位在精華區,應該要有效利用,但是要如何利用值得好好討論。

最後,你知道更生保護會的安置處所大概有幾處?

王董事長添盛:目前有26處。

張委員宏陸:可以安置多少人?

王董事長添盛:看情形,有的安置處所專門作戒毒,有的是臨時作保護性的,另外還有兒童學苑,大多是法官裁定交給我們暫時安置在那裡的。

張委員宏陸:你雖然說有26處,但實際能安置的只有326人,中間還要扣掉愛滋病、精神病的5處,因為他們不可能和其他人混在一起,另外還有兒少的和戒毒、戒酒的。你說你們有跟民間配合,現在民間有很多戒毒或戒酒的機構,例如很多教會在做這一塊,這都是可以互相配合、互相信任的。你看全台灣只有26處,只能安置326人,尤其是剛剛講的,再(累)犯的毒癮者很多,應該可以和很多教會或者有公信力的民間團體合作,配合戒毒、戒酒,我覺得這方面你們做得不夠,必須再加強。

王董事長添盛:好的,謝謝,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主席(張委員宏陸代):請周委員春米質詢。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預算有一些是緩起訴處分金的撥用,等於是他們的一些補助。緩起訴處分金的運用有相關的法規,即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請教次長,對於緩起訴處分金的決定,法務部有相關辦法或要點在做督促或者指示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事實上現在所有緩起訴處分金,包括附條件緩刑判決金都全部歸國庫,之後再由政府預算撥回來,等於是屬於公務預算之一。撥回來以後,現在不是各地檢署自己審核……

周委員春米:這是補助,就是補助的方向。

陳次長明堂:對,不是……

周委員春米:我要問的是,緩起訴處分金是檢察官跟被告協商的,檢察官在決定緩起訴處分金的多寡,或者要不要做緩起訴處分時,法務部有制定相關的辦法或要點來要求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有一個作業要點。

周委員春米:作業要點是處分金繳到國庫之後你們怎麼作業嘛!

陳次長明堂:對。

周委員春米:我現在舉一個比較具體的例子,當然這不是個案。就是一審在地檢署的時候,檢察官明明知道被告有其他的案子在查,但是他為了自己手中這個案件比較容易偵查,會希望被告認罪,給被告緩起訴,被告囿於偵查的相關條件,當然他也會和自己的辯護人商量,只不過最後大部分都會覺得,檢察官願意給自己一個恩惠,這個案子不給我處理,所以我就繳緩起訴處分金,這樣可以在這個案子趕快退出;但是他沒有想到自己還有其他的案件,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認罪,繳了緩起訴處分金,可是過沒多久,可能另案檢察官查了他的案子,本來這個案子就掛在地檢署了,而現在檢察官認為該情節就是要起訴。起訴後到了法院,另外的檢察官就認為你既然有一個案子被起訴了,我這個案子就不宜給你緩起訴,就把它撤掉。所以等於是說,他原來信任檢察官的說法,認為檢察官應該是充分考量他的相關條件,才會給他這個緩起訴的建議。對於這種情形,民眾、被告或者辯護人的看法是檢察官(等於是國家)在攔路取財!就是利用調查這個人的機會,抓住他想趕快從這個案子退出,不會繼續被偵查、調查,可以免除訟累帶來的心理負擔,所以就給他緩起訴,但是沒有多久,這個緩起訴就被撤掉了,處分金也不可能還給他。請問法務部有沒有對此做過統計?也就是說,現案還有其他的前科,或者是主任檢察官、高檢署在審查緩起訴處分是否妥當時,有沒有把這些因素考慮進去?

陳次長明堂:應該有,因為緩起訴處分要依職權送再議,所以高檢署也會統籌。基本上……

周委員春米:但還是有這些弊端啊!在基層實務上,一般都是:好吧!既然檢察官要讓我緩起訴,那我就在這部分認罪啦!可是認罪之後繳了錢,這個案子最後還是會被起訴。這種情形你們不知道嗎?

陳次長明堂:不應該有這種作為啦!基本上有的可能是……

周委員春米:那要怎麼督促呢?確實是有這種作為,我只是不太想在這邊明白講是哪邊,而且……

陳次長明堂:如果有的話,希望委員給我們資料,我們……

周委員春米:而且是普遍的。一個大案子好多個廠商,十幾個,我就每個案子、每個廠商、每個鄉公所給你緩起訴!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會這樣吧!

周委員春米:有、有、有。

陳次長明堂:如果有資料,拜託委員提供給我們,我們會去檢討,好不好?

周委員春米:好。

陳次長明堂:不應該為了結案……

周委員春米:但是很多檢察官就是為了結案!我們也很清楚他那樣的心態。

陳次長明堂:這個不對的做法我們回去會檢討。

周委員春米:這大概有兩個因素,第一是想快點結案,第二是讓自己這個案子好辦,但是他有沒有想到自己這樣取得人家證述的做法是有爭議的?

陳次長明堂:這個有爭議,這是不對的。

周委員春米:當然是有爭議的嘛!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檢討。

周委員春米:比如一個政府採購法的案件、查貪污的案件,這個廠商在A鄉公所的案子獲得緩起訴,在B鄉公所的案子也獲得緩起訴,在C鄉公所的案子就不行了,因為是另外一個檢察官查,結果前面兩件緩起訴都要被撤掉,政府就拿人家緩起訴的錢,這樣不太好吧!政府好像攔路截財一樣。

陳次長明堂:如果這樣是不好,這樣不好。

周委員春米:因為我們今天審查的預算有些是從緩起訴處分金來的,法務部或地檢署當然也是難為,因為緩起訴處分金是你們決定,而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賠償金額也是你們決定,但是你們決定的往往比法院衡量的還少。這當然有預算的問題,也就是說,錢是你們要支出的,由你們來衡量給的範圍、標準或要件,事實上你們給的要件都比法院衡量時還要來得嚴謹。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會喔!因為基本上犯罪被害人保護的部分有額度的限制,就是限於喪葬費、慰撫金等4種,如果有其他支付的賠償,還要從裡面扣回去,所以這等於是暫時性、給他一點補助,基本上我們也要求不要過苛。早年也許有,這幾年應該……

周委員春米:其實是越來越苛,因為預算不夠啦!

陳次長明堂:不會、不會,那不應該用預算。

周委員春米:越來越苛啦!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會,像今年大陸客那個問題,桃園地檢署也儘量從寬……

周委員春米:那是社會矚目的重大個案啊!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我們是要從寬。

周委員春米:普遍的個案事實上還是很苛啦!

陳次長明堂:如果很苛的話,我們也要改進,基本上是不要苛刻,幾年前對於喪葬費事實上有過苛……

周委員春米:確實啊……

陳次長明堂:我們現在有改進。

周委員春米:然後還要人家提一些相關的……

陳次長明堂:對,繁文縟節的文件我們認為不需要。

周委員春米:這其實就牽扯到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問題嘛!520新政府上台的時候,其實大家也討論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是不是不要一站式,而是一路式的。就是有犯罪案件發生,有被害人產生了,政府是不是從第一線、最開始的時候就可以提供協助,而不是今天這個點要被害人去,改天那個點又要被害人去,他就一再到各個單位去重複敘述他的被害經過或者他的家屬被害的經過!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我們現在是一路式保護……

周委員春米:我們也瞭解你們有在開會,但是好像各個部門是分別在開會。

陳次長明堂:我們的保護司很重視這個問題,部長也很重視……

周委員春米:保護司重視這個問題我也知道,請問從520到現在,你們的具體作為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具體作為我手邊沒有資料,我請保護司會後再送給委員參考好不好?

周委員春米:好。

時間有限,我希望次長說明一下,最近網路上有很多不實的說法,主要是我們幾位委員上次有召開一個毒品醫療前置化的公聽會,本來還要提出一個相關的法案,只是因為這牽涉到衛福部社會福利的部分。現在我們先來確定一下,目前對於施用毒品的人還是先送勒戒嘛!

陳次長明堂:對,觀察勒戒。

周委員春米:所以現在並沒有施用毒品除罪化的問題嘛!監獄裡面關得最多的還是施用毒品犯。

陳次長明堂:沒錯,我們關最多的……

周委員春米:次長瞭解之前我們幾個委員召開這個公聽會講的毒品醫療前置化的方向嗎?

陳次長明堂:我知道。

周委員春米:你可以說一下嗎?

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是以販毒、製毒的部分從重、從嚴為前提,希望把吸毒犯當成病人來看待,不要給他關入監所的處遇,而我們現在就是以緩起訴處分附命令,要求他們附加一些行為來處理。

周委員春米:緩起訴還是要送勒戒嘛!

陳次長明堂:不,緩起訴之後,要他去接受強制治療。

周委員春米:不用嗎?那是要求他自己去醫療機構?

陳次長明堂:類似這樣,當然也可以再強化,由於現階段已經是這樣做,所以我們在理念上是一樣的,就是不希望讓他們進入監獄。

周委員春米:所以,施用毒品不須先送勒戒嗎?

陳次長明堂:適用緩起訴者不用。

周委員春米:但他們要自己找醫療院所?

陳次長明堂:對。

周委員春米:那台灣的醫療處所數量足夠嗎?

陳次長明堂:不足。

周委員春米:社區醫療系統應該不敢從事吧!

陳次長明堂:對於這個部分,剛才有委員提到希望衛福部再強化,事實上,行政院的毒品防治會報也要求衛福部擬具更具體的措施配合,因為這需要身心治療,不是把人關起來就好。

周委員春米:確實,在台灣,毒品問題非常嚴重,對於重罪,包括販賣、運輸等固然要嚴懲,可是對於施用毒品的人,如果官方機關能宣導這些人其實是病人,我們應該透過加強教育或家庭等方面加以治療,才是正軌。

陳次長明堂:應該是身心一起治療。

周委員春米:目前在網路上對於這些概念也有一些誤會,政府機關在這方面應該做更明確的說明。

陳次長明堂:好。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質詢。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先請教司法院林副秘書長。新政府要推動司法改革,特別是蔡總統也成立了司法改革國是籌備會委員會,由她擔任召集人,投影片上則是委員會17位委員的名單。蔡總統希望這次能降低法律人的比例,甚至邀請受害人的母親參與擔任司改委員,當然也是希望讓社會看到,對司改有信心。對於這些,我們都贊成。對於這份名單,司法院林副秘書長和法務部陳部長應該都清楚吧!有沒有認為有一些遺漏?

主席: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答復。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個人認為這份名單應該已經涵蓋了相當多面向。

許委員淑華:但從這份名單,我們看到從上而下的概念,但也有缺乏的,如果我們要談司法改革,就不能忽略最基層,也就是法警的權利,所以,這也是我們這次排案的重要過程。司改過程包括的面向很多,但我認為基層員警也是執行勤務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有沒有被納入司改會議倒無所謂,但既然司法院院長、法務部都會被列為籌備委員,那麼我們也希望你們將今天在本委員會聽到的意見帶給你們的長官,讓他們未來在司法國是會議過程中表達出來,也讓蔡總統考量到現在基層法警的實際狀況,以及他們遇到的困難點,如果這些都能傳達給蔡總統,大家對於未來的司改會更加有信心,司改也會更加全面。

司法院林副秘書長在剛才的報告中也提到,第一類地方法院每一年受理案件8萬件以上,法官員額80到160人,法警員額是70至150人。在兩位的報告中,我們都看到法警比例其實是不足的,根據監察院統計,在2005年到2014年這十年當中,法官員額增加374人,法院法警增加人數是259人,檢察官增加380人,地檢署法警只增加62人,因此產生了將多兵少的情形。也就是說,這10年當中,法官與檢察官合計增加754人,但法警只增加321人,這就是10年來的數據,顯示法警總人數甚至不到檢察官與法官合計人數的一半,這就是我們現在要檢討的問題。大家可能會說,因為有員額總量管制,問題是員額管制對於每個部門皆是如此,但法警員額是不足的。政府非但沒有編列相關預算支持,還編列了額外經費僱用保全人員,也就是由編制外人員補足編制人員的不足,這是非常畸形的現象,到底組改要怎麼改,才能讓編制內人員既可以正常化運作,又可以受到應有保障,而不是做了員額管制之後,卻還要聘請更多保全來協助,換算成經費沒有比較便宜,單就這個部分而言,我覺得也不能使國家體制運作更順暢。

我現在要跟大家討論的是,從各種媒體來看法警問題。新聞報導了許多犯人在戒護過程中逃脫的事件,另外,法律也沒有明確規範戒護犯人過程中使用的戒具,監察院雖然對這些問題做出一定的糾正,但是,責任卻落到法警自己身上,我覺得是有問題的,何況你剛才也提到,女性法警在戒護犯人的過程中,還必須與男性法警搭配。照理來說,在人力的比例上,最少要由2位法警護送1位戒護人,但現在其實連1:1都達不到。到底要如何從制度面加以改善?我現在就是要請教二位。二位除了在剛才的報告中提到,在這種情形下,我們只能以編制外保全人力協助,但剛才次長也提到,法警職責比較嚴格而專業,而保全能夠做的比較偏向巡邏以及其他部分的加強,很多重要事務還是落在法警自己的身上,那現在要如何調整編制內人力?

林副秘書長勤純:針對這個部分,在編制無法更改的情況下,我們目前的想法是要細分法警現在所從事的勤務,除了委員剛才提到的保全以外,法警的工作其實還包括幾個比較關鍵者,一是執勤,一是解送人犯,基本上,這些工作具有無可替代性。至於拘提、同行、搜索、扣押等其他勤務,在執行上可以由法警、也可以由警察機關的司法警察處理。送達應該也屬於可以檢討的範圍。換句話說,我們現在可以做的是適度檢討法警的工作,並加以簡化,應該由法警實施者,就必須由他們實施,其他才能委託。

許委員淑華:也就是說,在現有員額無法調整這個大方向之下,你們希望藉由不同保全人力來搭配吧!那未來我們可能要針對法警行使職權訂定辦法,才能彌補現在的狀況。

其次,現有法警員額其實也還沒補足,那要如何儘快補足?尤其薪水又不甚高。這個問題,我待會再請法務部陳次長回答好了。我們先討論另一個問題,現在有很多法警在討論值班問題,目前,法警們值班時領的是值日費或值班費,不是加班費,也就是說,對他們來講,他們每一小時領的加班費、也就是值班費是60元,可是,根據法務部在97年的發文,值班時的工作就是要待命處理,可能有臨時性與突發性。但我們都知道,無論是在日間或夜間,法警值勤的內容其實是一樣的,並不會是突發狀況,儘管在夜間,法警可能也必須配合檢察官的調度,甚至要在晚上解送犯人等等,所以,如果法警晚上的值班或值日費用不能等同於加班,我覺得不太合理。

我們來看一下值班費用表。目前警察每小時加班費是180元,而勞基法基本工資的時薪也還有100多元,所以,法警的加班費只有60元,事實上是不合理的。我剛才講過,法警在執勤過程中,必須是發生突發性事件才算值日,但基本上,法警在晚上值日或值班的工作內容與平日是一樣的,所以我認為應該朝向以加班計算修正,請問法務部陳次長,你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這是可以考量的,由於目前司法改革還在徵詢意見階段,所以法警若是有意見,隨時可以反映給法務部,我們可以提案,整理議題以供討論。第二,剛才委員也提到值班費與加班費問題,長久以來,這已經成為惡性循環,以檢察官來講,平常值班費是750元,假日才會有1,200元,而且都不足;至於法警,如果比這個價格低也不好,所以還是要再改進。

許委員淑華:好,謝謝,我非常高興聽到你這麼說,還有你確實願意檢討法警執勤費用的調整。

我們再來看組織架構。不管是在法院、檢察署的組織架構裡,我們都能看到,其實法警的編制職等是偏低的,也就是說,就科室編制來看,法警室是隸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底下的單位,其實與紀錄科、文書科、總務科等單位是同類的,但是按照現在的編制,職等最高的法警長也不過是五職等至七職等,委任法警職等則是三至五職等。如果與同類的紀錄科相較,紀錄科科長有八至九職等,最少的委任職等也會從三至五職等起跳。所以,在同類單位的編制上,法警的職等確實偏低,要怎麼改進?由於時間關係,我希望提供給各位參考。

最後再看兩張表格。根據法警提供給我們的資訊,他們希望調整的第一點,就是我們剛才提到的法警編制不足,希望法務部研究如何更快地把人員編足,另外就是職權依據不明確,第三是升遷制度其實仍是僵化的,而且職等也偏低。再者是現有法警人力老化,這也牽涉到許多面向,不論是薪資問題、人力問題,以及他們面對的工作壓力,都導致人員老化。最後就是大家所關心的值班報酬過低問題。所以,我要請各位針對這5點提出報告,也希望法務部與司法院盡速擬定法警職權行使辦法,研究怎麼提高法警在第一線服務過程中的信心,而不是讓法警被當成保全使用,這樣做就浪費了國家資源,也就是這些在第一線為我們打拼的法警。針對以上五點,希望兩個單位都能盡速提出報告,也趕快著手草擬法警職權行使辦法,可以嗎?謝謝兩位。

主席(許委員淑華):請周陳委員秀霞質詢。

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長久以來,我國的司法工作似乎都專注在偵查與審判,也就是說,比較重視法官與檢察官,對於法警,則如同剛才召委說的,工作重要性雖然佔得很重,我們對他們卻有點忽視。其實,整體檢查與司法系統能夠正常運作,每一位司法人員都是螺絲釘與齒輪,缺一不可,所以,法警還是佔了相當大部分的重要性。司法院林副秘書長在報告中指出,法警長是委任五職等或薦任六至七職等,至於副法警長,委任是到五職等,薦任就是六職等,與其他司法人員、監所或警察人員的職等相較,法警的職等偏低,而且也沒有什麼升遷管道。請問司法院林副院長,你認為是否應該提高正副法警長之職等?

主席: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答復。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這樣的職等運作起來有失公平,那我們願意檢討。

周陳委員秀霞:他們的責任實在太重大了,這樣看來,責任與職等是不太相符的,我希望你們還是要就這個部分加以檢討。不過,我在副秘書長的報告裡看不出法院法警人力有不足的情形,請問林副秘書長,法院是否有這樣的問題?

林副秘書長勤純:對於這部分,我要向委員道歉,我剛才是以口頭說明。事實上,到今年11月30日為止,本院所屬機關之法警,不包括法警長與副法警長,預算員額是1,113人,現有人數是1,043人,實際出缺70人,按照相關規定與辦法,對於這70個缺,各單位可以聘請職務代理人,但是職務代理人畢竟與受過訓練之法警不同,在專業戒護上無法與法警畫上等號。

周陳委員秀霞:所以,員額實際上還是缺的吧!所以我要求司法院,對於法警長期存在的人力訓練問題一定要重視。

林副秘書長勤純:站在司法院的立場,不管是院長或法官,任何人對法警的辛勞一向都是肯定的,也都知道他們非常辛勞,法警除了現有工作之外,確實也必須定期接受在職訓練,還要負責整體院內、其他法定相關職務,我們心存感謝。如果他們認為有什麼可以修正之處,除了剛才主席提到的司改會議,司法院對於司改議題也在網站上提供一個信箱,在司法系統擔任任何職務的同仁都可以透過該信箱表達意見,我們一定會處理。

周陳委員秀霞:好,請司法院多多重視法警。

林副秘書長勤純:是。

周陳委員秀霞:請問法務部陳次長,法務部報告提到,各檢察署的法警員額較編制缺少270人,是吧?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不到270人啦!

周陳委員秀霞:不到嗎?

陳次長明堂:沒有。法務部的法警總員額是600名,到105年11月底為止,缺額是法警長5位、副法警長4位與法警有36位,這36位法警要到明年一、二月司法特考分發以後再補充,我們也希望盡量補足。

周陳委員秀霞:本席有看到你們提出短中長程的規劃……

陳次長明堂:長程的規劃上,我們要爭取合理計算的人力共270人……

周陳委員秀霞:重點在結論。結論是沒有增加員額的空間,這是怎麼回事?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希望增加人力,但是需要包括人事總處、主計總處及銓敘部等相關單位的配合,不是法務部可以自己決定。

周陳委員秀霞:不要等到出事了才要來檢討,那都太遲了。

陳次長明堂:我們都有在檢討。去年我們也送過,但是被人事總處打回票。主要就是在人力的問題,之後我們會繼續來處理。

周陳委員秀霞:人力不足的問題不是加強上課或是訓練就能解決。

陳次長明堂:沒有人力的話,實際上做不來。剛剛也有提到,保全不能完全替代法警,而且我們也沒有預算僱用保全。僱用保全用的是業務費,各地檢署也沒有足夠的預算。

周陳委員秀霞:警察對人民行使職權,依據的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監所管理員對受刑人行使職權,也有監獄行刑法作為依據。但目前法警在行使職權上,缺少一部行為法作為依據。事實上法警的工作涉及人民權利的干涉,應該要有法律的依據,做為執行勤務的依據,會比較適合。

陳次長明堂:法警執行勤務的依據,分屬在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等等。我們可以把相關的規定做一整理後發布,是否要在法律位階上,訂到執行法,還是用規則來處理,這部分我們會再檢討。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面對民眾的質疑,很難期待法警來落實勤務。

陳次長明堂:是的,我們也是希望能夠落實勤務,而且法警也是法定的公務員。

周陳委員秀霞:還有一點,部長的報告裡面提到,部分地檢署的女性法警比例過高,甚至達到法警員額的1/3。女性法警日益增加,但卻受限於先天生理因素,在工作上難以替代男性法警,會影響日後戒護人犯時的安全問題。次長,你認為女性法警的比例應占多少比較合理?

陳次長明堂:這很難有絕對的標準,只是畢竟男性犯罪者居多,占大多數。當要戒護男性犯人時,找女性法警就不太適合。因此應該多少比例才合理,沒有絕對的標準,只是希望不要過高。例如現在達到1/3,在戒護男性犯人,或是夜間的戒護工作,恐怕還要再多派一位男性法警陪同,就造成本末倒置的情形。比如說,最好不要超過1/4,但這又涉及考試權的公平性,也有兩難的地方。可能還需要整體的考量。如果是介於1/4到1/3,或許是比較適當的。

周陳委員秀霞:法務部既然有這樣的疑慮,就應該評估所屬檢察機關法警勤務,看如何進行調整。另外,監察院建議考選部,增訂法警考試的體能測驗,男女標準一致,而且分別規定男女法警的錄取人數。次長支持這樣的做法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贊同這樣的作法。女生比較會考試,比較乖、比較安靜,先天上比男生好一點。男生比較考不上,因此應該在比例上有男性的保障。這作法從考試的公平性來看不見得對。

周陳委員秀霞:所以不見得只用考試。

陳次長明堂:所以後來又增加體能測驗,比如說瘦小的受測者,能不能看住一個體格高壯的男性或女性,因為現在有些女性體格也很好。但是我們也認為這類的測驗標準不能過苛,要從公平性來考量。

周陳委員秀霞:關於作業基金的報告裡面,提到要推動受刑人自主性的監外作業方案,預計何時可以執行?

陳次長明堂:目前已經逐步在做,我們也修改監外作業辦法,也在預告中。外役監的部分已經做了,比如八德外役監,白天出去工作,晚上回來。一方面減少在監裡的收容的戒護人力,一方面也鼓勵他們……

周陳委員秀霞:這有三個條件,包括在監執行超過三個月、一年內即將假釋或出獄,以及排除脫逃、性侵害、家庭暴力等罪的受刑人。請教次長,有關一年內即將假釋,要如何定義?是指一年內符合假釋資格的受刑人嗎?

陳次長明堂:對,是預計的,但如果有犯規,就需要再延長。假如不犯規,原則上是告訴收容人,你只要達到法律條件,就是服刑滿1/2,且沒有不良表現,有優異表現的更好,就可以提早。原則上我們都會依假釋從寬政策告訴收容人。

周陳委員秀霞: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質詢。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委員們都在關心法警的編制、吸毒等等問題,我先簡單問一個問題,目前監所收容人數有多少?署長知道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共6萬2,555人。

鍾委員佳濱:其中因為吸毒,也就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受刑人有多少?

巫署長滿盈:所占比例大約47%。

鍾委員佳濱:預計2至3年內會達到一半。我想了解,這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受刑人,有分為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這些人當中,有多少是抓到就直接入監,不接受前面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有沒有這樣的統計?

巫署長滿盈:我這邊沒有。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法律規定,第一次抓到就要觀察勒戒,不會直接入監。

鍾委員佳濱:不會直接入監?

陳次長明堂:對,除非犯別的案子。

鍾委員佳濱:這樣很好,那以目前監所收容6萬多人來看,以預算來計算,一個人關在裡面,要花納稅人多少錢?

巫署長滿盈:一個人大約要20幾萬元。

鍾委員佳濱:那如果是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一個人一年要花多少錢?我告訴你一個數字,根據我手邊的資料,在新店的戒治所,一年預算是1億6,000萬元,收容將近987人,將近1,000人,大約每個人一年要花納稅人16萬元。簡單的推論,這些煙毒犯接受戒治,與關在監獄裡面相比,哪種方式花的錢多?

巫署長滿盈:應該是受刑人比較多。因為觀察勒戒跟戒治,有一部分戒治費用是要跟他本人收取。

鍾委員佳濱:收取多少錢?

陳次長明堂:本來是希望全額收取,但是實務上收不到。

鍾委員佳濱:一年算起來將近5萬元嘛!算起來還是比關在監獄便宜,因為16萬元加上4、5萬元,大約20萬元出頭,但是關在監獄要20幾萬元。如果我用這樣簡單的財務的觀點,用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角度來看,同樣的受刑人,如果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吸毒者,我強調是吸毒者,我沒有指販賣或製造等屬於刑法上嚴重的刑事犯,我只是指純粹吸毒的人。如果他在戒治所裡面,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對我們國家的財政負擔是比較輕的,對不對?

巫署長滿盈:沒錯。

鍾委員佳濱:更何況政府還能跟當事人收錢。有沒有因為沒錢可以付,就乾脆要政府抓他去關,有沒有這種情形?

巫署長滿盈:還是有,就是強制執行時還是收不到錢。

陳次長明堂:被關是犯罪的關係,不是因為收不到錢才進去關。觀察勒戒的評估歸評估,收錢是另一回事。

鍾委員佳濱:就是縱使他付不出錢,但是他已經不吸毒了,通過評估了,還是可以請他出去。這其中有個邏輯,就是部長說監所現在人滿為患,純粹是吸毒的,又有說法是他是一種病患,而不是罪犯。監獄是關犯法、要處罰及矯治的人,但是戒治所所治療的是他本身無法控制而吸毒的這種病人,因為吸毒者需要的是治療,是不是這樣?

陳次長明堂:對,沒錯。

鍾委員佳濱:既然是治療,目前為什麼還向他收醫療費用?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站在醫療觀點,他需要身心治療,所以是替他醫病,當他第一次或第二次犯時,我們把他當成病人看待,所以向他收錢,這是條例規定的。

鍾委員佳濱:本席瞭解。如果是因為醫療的部分要收費,其實這會限制及影響到我們醫療資源投入的程度,本席詢問很多戒治單位醫療機構的醫師,他們都認為目前如果能投入更多醫療資源到戒治單位,其實可以幫助更多吸毒的人脫離毒癮,他們事實上可以出來社會,不用關進監獄。

陳次長明堂:沒錯。

鍾委員佳濱:但是社會大眾又會說,這個人吸毒可以去偷、去搶、去買,他花自己的錢或偷別人的錢去買毒品,結果有了毒癮卻要花納稅人的錢來幫他戒毒,很多人對此都很不能接受,次長看法如何?

陳次長明堂:這在觀念上要轉變,因為吸毒者在某種層次上有可能是他腦病變的問題,而造成他生病的問題。

鍾委員佳濱:所以他們需要醫療來控制。

陳次長明堂:對。他們需要身心治療,不是只有……

鍾委員佳濱:既然如此,現在本席請教次長,犯罪所得沒入是不是在今年剛通過了?

陳次長明堂:對,七月一日開始施行。

鍾委員佳濱:以後類似大統食用油等詐騙社會大眾的犯罪所得利得都要沒入。

陳次長明堂:對。

鍾委員佳濱:以前有沒有類似這樣犯罪所得沒入的錢?

陳次長明堂:以前也有,但是比較少。

鍾委員佳濱:犯保和更保的經費是不是也來自於此?犯罪沒入的錢是充繳國庫嗎?

陳次長明堂:充繳國庫。

鍾委員佳濱:沒有專款專用?

陳次長明堂:沒有。所以現階段我們也向行政院提出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加設毒品防制基金。

鍾委員佳濱:基金在哪裡?

陳次長明堂:現在還沒有設立基金。

鍾委員佳濱:如果未來犯罪所得可以沒入,可預期國庫所收的錢會大量增加,所以請法務部儘速研究,包括毒品犯等任何犯罪所得充繳國庫的錢,能否主張有一部分用來設置毒品防制基金?

陳次長明堂:現在這是我們的方向。

鍾委員佳濱:有沒有在研究?

陳次長明堂:有。

鍾委員佳濱:是不是要本院配合?

陳次長明堂:我們希望立法院能夠配合。

鍾委員佳濱:好,那我們就來推動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

鍾委員佳濱:那這部分我們已有共識了。

另外,青少年犯類似毒癮犯到底是病犯還是罪犯?有關青少年的犯罪問題,很多科學家都說有9成的青少年在青春期時,因為腦部各項發展不是同時發展,在衝動及冒險那一塊發展比較快,在抑制部分的發展比較慢,所以青少年犯罪或是違反社會常規,基本上是每個人在青春期都容易有的現象,只是有人逾越界線就犯了法,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鍾委員佳濱:所以少年犯是另外收容及矯治,是不是這樣?

陳次長明堂:沒錯。

鍾委員佳濱:再請教,目前監獄裡的人員我們叫教誨師,那在少觀所裡的人員叫什麼?

巫署長滿盈:有些叫導師、有些叫輔導員。

鍾委員佳濱:他們是不是經過國家考試進來的?都是矯治職系,背景是不是都一樣?

巫署長滿盈:是。

鍾委員佳濱:背景一樣的人,到成人的監獄叫做教誨師,到少監叫做輔導員,他們考試的科目專長都一樣,你們希望他們對青少年有多一些瞭解、多一些教育、多一些技能的幫助,所以本席要提醒法務部,未來對青少年犯罪要視為在他成年後多數是可以挽回的,所以我們不主張讓他和成年人重刑犯關在一起,免得他被帶壞或變得更壞,甚至壞到不可收拾。所以你們在少監的人員配置上,是不是可以在職系及專長上進行調整,有沒有遇到這樣的情況?

陳次長明堂:我們現在有做這些方面的考量,比方說有兩所矯正學校及兩所少年輔育院都是要盡量增加老師,同時也跟國教署聯繫,任用支援老師。至於少觀所這部分,我們會朝向這方面來看,就是心態要轉變。

鍾委員佳濱:過去本席在地方政府服務過,今天你們有沒有人事部門的人在場?沒有。未來你們應該建議考試院除了司法行政及矯治職系外,應增加新的考試類科給有教育背景的人來考,現在全國的候用教師超過20萬人,也就是說,目前因為少子化的結果,教育人員培養過剩,我遇到好多這樣的人去考剛剛為大家所關心的法警及監所獄所管理員,他們的履歷表上很多都是師培機構出來的,都領有教師證。但是這些人如果要經過法務部體系幫少觀所的少年進行教育輔導,因為他沒有特別的優待,還是和其他人一樣考同樣的科目進入矯治職系或司法行政職系,但是如果因為有少年觀護所人員專長的需求,你們請求考試院另考類科,讓這些有教育專長背景的人可以因著他的教育專長透過國家考試進入少年矯治機構服務,請問有沒有幫助?

巫署長滿盈:有幫助。實際上,我們現在也向行政院人事總處請求增加社工員及社工師。

鍾委員佳濱:不只是社工員,而是你們的人員就應該要有不同的專長。

巫署長滿盈:是。其實現在已經有三等監獄官的考試,一般不僅學法律的人,學其他類科的人都可以參加三等監獄官的考試。

鍾委員佳濱:請你回去統計,目前在少監中這些國考進來的人有多少具有教育人員的任用資格,有多少具有教育人員的背景。另外,在這些職員以外,具其他專長的人像社工員及心理輔導師,這些人員目前在少監體系中占比多少?請給本席一份書面報告,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可以。

鍾委員佳濱:我希望我們共同努力。

陳次長明堂:我們共同來考量。

鍾委員佳濱:謝謝。

主席:謝謝鍾委員。接下來請鄭委員天財質詢,鄭委員質詢結束後,休息5分鐘。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次長,在訴訟法相關規定中有規定法警的工作,員額部分有沒有規定?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法警有規定,但員額沒有規定,員額是依據我們的組織規程。

鄭委員天財:有關法警有其設置的必要性。

陳次長明堂:沒錯。

鄭委員天財:你的報告裡特別提到,有些是因為人力沒辦法進用,就以相關的保全替代。

陳次長明堂:這是不得已的。

鄭委員天財:不是不得已,而是不應該這樣做。

陳次長明堂:報告委員,我們連保全也無法僱到,因為沒有經費。

鄭委員天財:如果按照你報告裡的結語提到合理法警員額數與目前預算員額數的差距共約270名。

陳次長明堂:這是我們粗估的數量。

鄭委員天財:這部分是否包含已經僱用的保全?

陳次長明堂:沒有,這部分沒有包含保全,前面所講的保全是原來法警人力不足的部分,是原來補不來的部分我們暫時用保全,在這270名裡面事實上有僱用保全的檢察署也沒有幾個。

鄭委員天財:這不應該啦!

陳次長明堂:要有業務費才能僱用。

鄭委員天財:次長,畢竟這部分是要依法進用的,當然你的理由最主要是因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雖然法律限制了總人數,各個機關也都在搶這些名額,是有其困難,但是畢竟法警是必要的人力,包括監所管理員都是必要的人力,法不是不能修,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都修了,很多都突破了,而且從99年施行到現在也過很久了,應該檢討了,當然不是你的職掌,但是你要充分去反映,也可以向我們司法法制委員會做一個詳細的說明,必要的時候也要請委員來提案修法,雖然你們沒有修法的權利,這是人事行政總處的權責,但是必要的時候還是要修啦!不然的話,造成這麼嚴重的缺額是不應該的。

陳次長明堂:是。

鄭委員天財:在監所管理員的部分,缺額是如何?

陳次長明堂:也不足,缺額大概兩千多人吧!

鄭委員天財:署長,監所管理員按照合理的員額,目前的缺額是多少?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巫署長答復。

巫署長滿盈: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向人事總處請求,希望能夠增加人員。

鄭委員天財:我知道他們不會輕易的同意。

巫署長滿盈:我們希望能夠增加到3,041人。

陳次長明堂:以1:8的比例。

鄭委員天財:3,041人是總員額?

陳次長明堂:不是,是希望增加的部分。

巫署長滿盈:是希望再增加的管理人員總數。

鄭委員天財:是多少?

巫署長滿盈:3,041人。

鄭委員天財:如果沒有修法的話,這個數字是遙不可及嘛!

陳次長明堂:不一定要修法,現階段人事總處要從員額法裡面去處理。

鄭委員天財:很難,因為別的部會不可能說我這個員額不要,或者你法務部部本部不可能說這個我不進用,然後去進用法警或是監所管理員,不可能嘛!所以這個部分非得要修法才可以,畢竟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除了法務部之外,當然更重要的是我們立法委員怎麼樣去協助,你說法警是270人,監所管理員是3,041人,這是相當大的數字,按照現在的總員額法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一定要修法,這個部分當然你們也可以建議啦!

署長,在過去長期以來,監所管理員都會提報到原民會,也就是考選部所主辦的原住民族行政特考都會有監所管理員,但是最近幾年比較沒有提報,請問是什麼原因?還是你當署長之前就有這個情況?

陳次長明堂:有啊!應該有繼續在考。

鄭委員天財:最近的提報有停頓的狀況,次長你比較資深,這個應該要列入。

陳次長明堂:這個有必要。針對原住民地區,監所管理員在原住民特考裡面有,我們回去再檢視一下,再檢討,好不好?

鄭委員天財:因為原住民的人際關係沒有那麼複雜,當監所管理員事實上是最稱職的。

陳次長明堂:沒錯。

鄭委員天財:法警也是一樣,雖然每年都有提報缺額,但是還不夠,所以一旦爭取到可以提報缺額的考試,也應該要提報。

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我們回去要趕快檢討。

鄭委員天財:因為這個部分是蔡總統對原住民族就業的政策。

陳次長明堂:事實上原住民在我們監所的表現是不錯的,我們也有原住民的監所所長。

鄭委員天財:對,我知道。當然進用的管道除了基層的監所管理員,還有相關的重要職務,過去有原住民當所長,但是後續要再繼續。

陳次長明堂:會啦!這也是我們努力的。

鄭委員天財:基本上次長可以作證,原住民的表現不錯吧?

陳次長明堂:不錯,很好。

鄭委員天財:你們也給他很多歷練,從宜蘭當副的,到基隆當正的,又到台東,又到花蓮,事實上還有很多後續可以培養的部分,包括基層的監所管理員,包括法警,這個部分都應該要繼續進用。

陳次長明堂:我們列為仔細的考量。

鄭委員天財:談到監獄人滿為患,包括看守所,這個部分最近的比例如何?

巫署長滿盈:有在下降,對於超額收容我們一直很努力在處理。

鄭委員天財:現在的成效怎麼樣?在比例上。

巫署長滿盈:104年的超收比例大約13%、14%,這個月已經降到百分之十點多。

鄭委員天財:造成比例下降的主要措施是什麼?

巫署長滿盈:因為有採取前門政策,在法院這邊緩起訴,儘量不讓他到監所來。至於我們監所則是很努力去處理有關後門這個部分,也就是假釋的放寬,對於一些沒有再犯之虞的就儘量讓他有機會提早出監,所以假釋的比例從33%、34%、35%,到現在已經提高為43%、44%。

鄭委員天財:假釋的部分我上次有提過,事實上法官在判刑的時候已經考量了,結果你們做假釋的審查又要去考量他的罪名,還要透過一個審查的機制,這個審查的機制是有必要沒有錯,但是法官對於他的刑度已經做過裁量,所以你們不能因為這個罪名可能有再犯之虞,或者是社會觀感不好,然後就刻意的不同意他假釋,這個部分應該要看當初法官所判的刑度,這裡面會有一些判斷,所以必須將它作為一個重要的參考。

針對原住民族就業的機會,包括法警和監所管理員,尤其是監所管理員這幾年都沒有提報,明年一定要提報這個缺額。

陳次長明堂:好。

鄭委員天財: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為洲質詢。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法警的問題,我今天要問的比較簡單,因為現在都是缺額啦!不管是司法院或是法務部,現有的員額都沒有補足,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這邊只剩下36個法警員額、5個法警長名額以及4個副法警長名額,我們目前的缺額只剩下45位。

林委員為洲:這個是中央相關法令裡面的員額嘛?

陳次長明堂:對,在那裡面的。

林委員為洲:沒有超出那個員額。

陳次長明堂:目前我們36個法警的名額已經在司法人員特考裡面,最近會放榜,明年初就分發。

林委員為洲:所以可以補足額。

陳次長明堂:可以補足額,但整體來講是不夠。

林委員為洲:還是不夠。我們先看缺額的部分,缺額的部分因為不受員額法的限制,所以可以把它補足額,就是作業的問題而已。在司法院這邊,依照員額法規定的額度,目前的缺額有多少?

主席: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答復。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法警長的缺額是5位,法警的缺額是70位。

林委員為洲:為什麼每年老是有缺額?是什麼情形?是招考的時候沒有人來考嗎?公務人員現在很多人在考啊!是什麼原因造成缺額?

陳次長明堂:其實法警是人少事繁流動性大,所以有的轉到別的地方,有的是退休。

林委員為洲:所以考進來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會轉走。

陳次長明堂:對,我們每年都希望能補足額,但是每年都有人要離開。

林委員為洲:有人轉走,因為不好幹。

陳次長明堂:他寧願去當村里幹事也不要做這個工作,其實村里幹事的薪水還比較少,我們最低的三職等起薪有四萬出頭,但是他寧可當最基層的村里幹事。

林委員為洲:所以人都轉走了,不是招不到,而是進來以後又轉走。

陳次長明堂:對,當然還有退休的啦!

林委員為洲:包括他的職等、工作負擔的風險以及重量不平衡,造成他想去別的地方服務,公務人員有他的權利,他可以申請調到別的地方服務,所以這是一個問題,我們要把問題抓出來。第一個,先就這個總員額數老是會缺額,要接觸犯人的這個部分是你們最核心的業務嘛?

陳次長明堂:對。

林委員為洲:這些人如果老是在流動的話,你用再多的非典型僱用都沒有辦法來解決這個核心的問題,因為不管是替代役、保全或是臨時人員,他們的專業技能一定和這些核心人員不一樣,他們也不適宜去做核心業務,所以要先解決這個問題,為什麼他們會轉走,讓你們每年都要招考新的人來?但是招考進來沒有用啊!他經過一定的時間,尤其是越資深的越容易轉走,我有看你們的報告,剩下的統統是菜鳥。

陳次長明堂:對,有經驗的都轉走了。

林委員為洲:有經驗的反而會轉走,因為剛進來可能還不知道,等他做了一陣子之後知道這個工作很辛苦,他就會趕快在人脈各方面去打聽,然後就轉走了,這個模式一直在無限的循環,所以要澈底解決這個問題,先從總員額的理念把這些有經驗可以真正執行任務的核心人員留住,不然就會一直循環這樣的狀況。針對本席剛才提出的問題,對於這些正式員額的核心人員,他們經過6個月的受訓,具有相當的技能,如何留住這些人來確保這個最核心的業務可以執行,你們有什麼計畫?

陳次長明堂:第一個,我們認為要做人力上的評估,讓他們能夠達到合理的工作。

林委員為洲:要穩定下來。

陳次長明堂:合理的工作才能夠穩定。第二個,因為他們很累,連假日都要上班,晚上如果有開庭就要來值班,還要解送人犯來回,這個工作的危險性是滿高的,所以希望能夠在他們相關的加給裡面給予適當的回饋。

林委員為洲:我請教一下,從法警長、副法警長到一般法警的職等,如果和外面的警察相比,以同等的位階來講,譬如法警長要管理這些法警人數,和分局長或是派出所所長比起來,他們的職等和薪資結構……

陳次長明堂:當然差很多。

林委員為洲:好很多,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我們比較差,因為法警長最高只到7職等。

林委員為洲:那法警長看起來,譬如說他下面有一百多人的法警,他要管理這麼大的一個機構。

陳次長明堂:沒有到一百多人。

林委員為洲:和警察局來比,大概是一個分局長耶!

陳次長明堂:沒有,分局應該比較多。一般來講,在一級檢察署裡面的法警不到一百多個。

林委員為洲:150人的法警大概等於一個小的分局,小的分局就一百多人而已。

陳次長明堂:最大的台北地檢也只有七十幾人。

林委員為洲:那司法院這邊呢?法院的法警數目好像比較多。

林副秘書長勤純:台北地院的預算員額是110位。

林委員為洲:台北地院算是很大的地院,所以大概是100人到70人之間,不管是地檢也好,地方法院也好,差不多是一個小分局的規模。次長,他們和警察比起來,以待遇來講差很多,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因為警察的危險加給就有好幾千塊錢。

林委員為洲:你們不是也有危險加給好幾千塊錢?

陳次長明堂:我們的危險加給很少。

林委員為洲:所以待遇差很多。那職等呢?職等好像也差很多。

陳次長明堂:職等有差,因為警察分局長是薦任9職等,我們法警長才到7職等。

林委員為洲:我覺得這個部分你們應該提一個檢討報告,如何在這個組織法上面去做改革,讓這個核心的法警能夠降低變動比例,讓他們可以專心來做他們專業的工作,他們當時就是考這個科目進來的,不管是特考還是普考,都是考這個科目進來,結果你們的問題是流動率太大,只要他經驗到一個程度以後,我剛才看你們的報告,不管是司法院、地方法院或是地檢,有三分之一是資淺人員,三分之二的資深人員都轉走了,一直留著資淺的人員在那邊,那這個核心業務的執行效率當然可想而知,而且你們還有男女比例的問題,這個也是將來要一併去處理的。

對於這些具有專業技術,經過正式普考、特考進來,經過6個月受訓的核心人員,如何讓他可以安定的執行重要的工作,我覺得這個部分要先鞏固好。這個不用去動到總員額法,而是在司法院組織法裡面去調整,譬如職等的升高或是危險加給,因為接觸人犯的危險性是相當高的,不管是矯正署在直接管理這些犯人或是在借提的過程當中,其實也發生過很多的狀況,所以危險性是非常高的,本席希望你們針對這個總員額法規定的員額,如何去確保這些人能夠在現有的體系裡面工作穩定,把經驗留下來,這個才是首先重要的事情。

至於另外的支援人力,有其他的計畫去處理,我覺得沒有直接接觸到人犯的部分比較有辦法用非典型的人力僱用來解決,那是在總員額法之外,比較不是重點,反而是核心人員流動率太高導致無法擔負主要的核心工作,這件事情是比較重要的,本席希望你們能夠提出解決的方案,將來我還會繼續追蹤這方面。

陳次長明堂:好。

林委員為洲: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麗善質詢。(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昌質詢。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在這邊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修正,我在質詢的過程當中,已經把我所抱持的法律見解向副秘書長和廳長說明了,不過今天要繼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條文,顯然各界對於這些條文的解釋適用或許還是有一些爭議或者是誤解存在,本席就利用這個機會把一些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適用的基本概念再向兩位確定、釐清一下。

第二百五十四條是在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就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移轉的時候,由於我們採取當事人恆定主義,因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以及執行力會及於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受移轉人,這個時候為了要保障第三人,避免他剛買的東西在移轉人進行訴訟而最後敗訴確定,讓他在沒有參與訴訟程序的情況下遭受敗訴判決的不利益,所以藉由將訴訟繫屬的事實公告的方式來保護善意第三人,我想這個法條的規範兩位都很清楚。第一個,我們先釐清一下,訴訟繫屬事實之公告有沒有像假扣押一樣,會產生禁止處分之效力?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答復。

邱廳長瑞祥:主席、各位委員。第二百五十四條在設計上面並沒有去禁止相關處分之效力。

黃委員國昌:所以只是單純訴訟繫屬事實之公告,並不會產生禁止移轉之效力?

邱廳長瑞祥:是。

黃委員國昌:第二個,我知道有些提案委員是擔心有一些人惡意的想要提起在法律上面顯無理由的訴訟,這個時候會使得該不動產的持有人因為訴訟繫屬的事實被公告到土地登記簿上,導致該不動產的持有人在進行不動產處分的時候會遭遇事實上的困難,我說事實上的困難,這是一個非常謹慎的法律用語,因為沒有法律上的困難,它不會產生禁止移轉的效果。

邱廳長瑞祥:是。

黃委員國昌:產生事實上的困難是第三人看到有這個訴訟繫屬事實的登記,他可能心裡會毛毛的,所以會影響他在應買市場上面應買的意願,我大致的猜想,應該是這個樣子。接下來我要請教的是,你們現在有沒有非常具體的統計資料?每年依照第二百五十四條提出申請訴訟繫屬事實的登記大概有幾件?

邱廳長瑞祥:這個部分我們有統計,在102年、103年、104年的部分大概是3,000件。從104年7月1日統計到105年6月1日,一整年大概剩下2,000件,因為從104年7月1日修法之後,有增加了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的要件,所以從3,000件降到2,000件。

黃委員國昌:你現在講的是准予核發訴訟繫屬之證明的件數,還是總申請件數?

邱廳長瑞祥:這是發給有關……

黃委員國昌:那總申請件數有沒有掌握?

邱廳長瑞祥:因為之前沒有專門去設計,不過往後我們會把件數的部分一併做掌握。

黃委員國昌:司法院統計處回去撈資料會有困難嗎?

邱廳長瑞祥:我們之前有請他們協助,他們提供的就是核發起訴證明相關件數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本席好幾年以前和司法院的統計處有對過,那時候是賴英照老師當院長,我覺得任何的司法改革必須要有實證的基礎,才會真正的達成改革的成效,而不是天馬行空按照自己的想像,覺得這樣子改以後會變成什麼樣。我國過去的司法改革因為欠缺實證的基礎,所以沒有達到預期的後果,那些後果通常都是負面的,我相信大家都有很多的教訓,因此我在那個時候開始給司法院很具體的建議,就是你們針對訴訟繫屬的個案,當初統計處或者連同書記官在蒐集資料的時候,那個完整性和正確性真的滿重要的,你如果要提供給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委員一個完整的picture,你應該做的第一步是統計有多少人提出申請,那申請完了以後,你准和駁的比率大概是多少,如果準的比率很高,高達百分之九十幾或將近百分之百,那法院在行使這個裁量判斷的時候是不是等於完全不設防?大家會對此產生相當大的疑慮。

再來,你如果准了以後,對於最後勝敗的結果,你一定要追到最後判決確定的那個時間點才能夠比較清楚的看得出來,我先集中火力問你一件事情,對於最後確定是敗訴的,你們有沒有進一步去分析他是不是真的提出法律上可以爭執的理由?因為從來沒有人可以保證打官司一定贏,真的有道理的人去打官司,常常會基於各式各樣的障礙,最後還是會敗訴嘛!但是我們大家最關心的是什麼?最關心的是他起訴以後,明明在法律上面是顯無理由,或者其所主張的事實根本欠缺任何證據的依據,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這一類的案件數以及所占的比例,司法院到目前為止有沒有把數據撈出來?

邱廳長瑞祥:根據我們初步的統計,以104年7月1日到105年10月31日這1年4個月的終結件數來講,敗訴的部分大概有380件。

黃委員國昌:比例占多少?

邱廳長瑞祥:終結的件數是2,358件,其中有380件是敗訴。

黃委員國昌:大概是八分之一,百分之十幾。

邱廳長瑞祥:是。

黃委員國昌:在百分之十幾當中,屬於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的有多少?

邱廳長瑞祥:在104年7月1日之後,本來這個部分就應該要排除,因為時間比較急促,所以我們對於調查資料還沒有就這個細節的部分再去處理。

黃委員國昌:這個後續處理得出來嗎?

邱廳長瑞祥:我們會盡可能把這些核發的資料,如同委員所提到的,針對它最後確定的判決情形,包括敗訴的情形以及相關的部分來做處理。

黃委員國昌:在後續處理的時候,我請你們同時去撈一個數字,就是起訴的時候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那個時候為了要防止濫訴,在第二百四十九條有增訂法院可以科處罰鍰的規定嘛?

邱廳長瑞祥:是。

黃委員國昌:到目前為止,依照第二百四十九條科處罰鍰的案件數有多少?

邱廳長瑞祥:就我們所知道,實務上不多,我們回去之後可以就這部分來做處理。

黃委員國昌: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一樣哦!上訴的時候顯無理由,或者是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一樣可以科罰鍰嗎?

邱廳長瑞祥:是。

黃委員國昌:你們有沒有具體的案件數?

邱廳長瑞祥:我們回去統計之後,再向委員報告。

黃委員國昌:我之所以向你們講這件事情,是因為在法律上面提出顯無理由之訴導致被告應訴的負擔,支出不必要的勞力、時間、費用,這絕對是一個通案性的問題,不會只發生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脈絡。但是你們在上一次修法的時候,我有一個非常強烈的批判,就是你們只訂了法院可以科處罰鍰的數額,但是你們對於他造當事人,也就是被告或是被上訴人因為原告或者是上訴人濫行起訴或提起上訴所造成的程序成本,譬如說他律師的酬金,你們卻沒有相應的去訂一個制度,說在這個情況之下應該可以讓被告或被上訴人申請,命原告或是上訴人支付他律師酬金的全部或一部,你這樣子才能夠真的回復他造當事人因為原告或上訴人濫行起訴所造成的損害,我這樣的分析,副秘書長和廳長贊不贊同?

邱廳長瑞祥:非常贊同,這個部分也是司法院現在正在做的,我們有關濫訴這部分,不止委員所講的民事訴訟,還有其他相關的行政訴訟。

黃委員國昌:因為在比較法上,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針對frivolous lawsuit,事實上有相當明確的一套規範體系,我倒不是說你們要去照抄,而是那樣子的規範精神印證到我國目前訴訟的實務上面,如果濫行起訴或上訴一方面造成他造當事人的損害,一方面造成整個司法體系不必要的負擔,這是一個問題的話,司法院該檢討的有兩件事,第一個,你們依照第二百四十九條和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目前去科處罰鍰的比例到底是多少?如果完全沒有,當初修法就形同具文。

第二個層次是立法論上的問題,我更關心的是他造當事人因為濫訴所支出不必要的勞力、時間、費用,最重要的是律師的酬金,他造當事人可不可以要求賠償或者是返還?你如果要抑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或者是其所述的事實根本是欠缺依據的訴訟的話,這個才是規範上面核心的重點。既然第二百五十四條有委員提出來檢討,利用這個機會,剛好也給司法院能夠有一個通盤檢討,包括在實證上面的數據完全的掌握,提供給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參考的機會,本席希望司法院在這件事情上面,或許回去向大院長講,然後請統計處的同仁能夠多協助,因為有數字當作依據,對於你們評估目前司法實際的狀況以及司法改革未來應該走的道路,我相信都會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謝謝。

邱廳長瑞祥:謝謝委員。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那天我們去參觀少觀所,其實牽涉到的還有矯正學校和少年輔育院。以前根本沒有少年輔育院,只有少年監獄,後來才改成少年輔育院和少年監獄並存。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少年輔育院以前就有,是把原來的少年監獄改制為矯正學校,少觀所也是早年就有了。

尤委員美女:民國37年到45年是少年監獄管理時期,45年開始有少年輔育院和少年監獄,到了88年才有少年輔育院和少年矯正學校。

陳次長明堂:對,沒錯。

尤委員美女:從這個演進可以看得出來整個觀念在改變,以前是把少年當成犯人一樣關起來,後來慢慢發現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為社會安全網沒有建構好,才讓他掉進去,因此我們開始用矯正的方式,所以才會有少年輔育院。後來我們發現不是把孩子關起來而已,更重要的是讓他能夠回到學校去念書,所以才會有少年矯正學校。

陳次長明堂:對。

尤委員美女:在86年通過了「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其中的第八十三條規定「本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六年內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在87年之後也設立了兩所矯正學校。從86年通過這個通則到現在,我想6年早就過了,但是我們目前還是有輔育院,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尤委員美女:而且矯正學校只有兩所。這些少年如果被判了感化教育,他就要到少年輔育院;如果連感化教育都還沒有,他就會到少年觀護所。但是我們看到這些被判到少年輔育院或是矯正學校的少年幾乎都是來自單親家庭,或是家庭近貧,或是因為家庭功能失調,比如說隔代教養,那這些孩子何辜?只是因為他生長在不對的家庭,這些家庭沒有辦法好好照顧他,社會也沒有一個安全機制來托住他,所以讓他掉到黑社會或是被人家帶走,然後去做了一些作奸犯科的事情,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如果今天政府不投資前面的這些矯正,讓他能夠儘快回歸社會,那將來我們就必須要蓋更多的監獄。

從你們編列的預算來看,你們真的是花大錢在蓋監獄,包括最近編了宜蘭監獄擴建經費5億8,189萬元,還有台中矯正教育館的經費6,321萬元,我們看到政府花大筆的錢蓋監獄,蓋矯正館,但是對於少年的觀護所或是這些軟體反而沒有好好去處理,今天我們需要的其實是更多的軟體來建構整個社會安全網,把這些掉進去的少年撐住。當然在原來的思維裡面會認為這些壞孩子要受到管教,所以你會看到少年輔育院的教導方式和少年矯正學校的教導方式是不一樣的,少年矯正學校所重視的是教學、訓育和輔導,但是少年輔育院的原則是什麼?是矯正、軍事和管訓,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思維。以不一樣的思維在對待這些孩子,有幸的就到矯正學校去,不幸的就到輔育院去接受感化教育,那我們看到感化教育是越教越怎麼樣?出來會越「大尾」。

整個獄政的改革或是獄政前置的這些改革,其實都在我們司法改革的一環,如果你前面不好好處理,後面就要付出更多的資源,花更多的錢,與其在後面花更多的錢,為什麼不把錢花在前面,讓這些少年能夠重回社會?那天我們在參訪的時候也有提到,連用語都說所謂的「開封」、「收封」,連人員都是用戒護人員,當你把這些名稱改過來的時候,你的思維也要改過來。我們進去少觀所看到一層、兩層、三層的鐵籠子,他還沒有犯罪,可是他所受到的待遇和監獄的待遇完全一樣,這些東西是不是應該儘速全面去修改?包括它的組織架構、經營方式以及教育課程的規劃等,是不是應該重新全面的檢討?

陳次長明堂:委員這個意見我們非常贊同,過去本來是規定6年內要改制,但是當時考量到整體的國家預算,包括教育的人力怎麼樣投入的問題,所以後來就停頓了。到去年104年行政院是說兩制並行,因為如果全部改制要花好幾億的預算,不過委員的意見是說在前端把這些小孩子教好,避免爾後他們再長大一點變得更壞,這一點是對的啦!目前法務部也提出司法改革議題,希望能在國是會議中凝聚各部會相關機關的意見,看看能不能把這個學校化,針對於學校化的缺點要儘量去減少,讓孩子能夠安心待在這裡,這個部分可以做後續處理,觀念是對的。

尤委員美女:這類學校的教育不能與一般中學的教育一樣,這些孩子原本就是因為書念的不好嘛!

陳次長明堂:他們不想讀書。

尤委員美女:如果你又把他們放在一般的活動課程,他們當然不想念書。我們一直在說因材施教,其實這個孩子進去的時候,應該要對他的個性去做一些分析檢討報告,包括有些孩子的身心狀況可能是有問題的,對於這些特殊教育的孩子,我相信在整個矯正署,或是在監所,或是在少年觀護所,完全沒有這類特殊教育的老師以及輔導員,完全沒有嘛!

陳次長明堂:有,但是比較不足啦!

尤委員美女:是非常的不足。

陳次長明堂:這幾年有逐漸改進,包括跟當地學校引進特教老師,特教分成很多種,不是一位老師就全部都會教。我們還可以大幅度去增進……

尤委員美女:政府資源有限,但民間的資源無窮,政府要如何去結合民間資源?事實上,民間也想對台灣的社會能有所貢獻,可是我們一直以來花很大的人力、精力和物力在防止孩子脫逃,如果把這裡變成孩子喜歡待的地方,他怎麼會逃跑,甚至你趕都趕不走他,問題是我們把他關起來,他當然會想逃跑。當你把這裡變成一個類似夏令營的地方,不僅他的自尊會被兼顧,還可以學到東西,充滿著好奇探索,在這種情況下,孩子巴不得留在這裡,怎麼會想逃走?所以我們要翻轉整個觀念,翻轉的資源要從哪裡來?因為政府的經費有限,如果我們可以設計出一個好的方案來跟民間的資源做結合,讓這些資源可以來協助他們。我們看到有一些藝術團體帶著這些孩子,讓他們回到正軌,因為他們在這裡可以得到愛跟關懷,學到了自己想要的,也找回自尊,這才是最重要的。如果這個部分無法把握,只是把孩子限制在一個無法活動的空間,他當然會想要逃跑。

另外,你們去考核那天,也看到違規房和鎮靜室,什麼時候會把他們放到違規房或鎮靜室,這部分需要一個評量的標準,要讓孩子知道是他們因為犯了錯或不守規矩,才被放在違規房或鎮靜室,跟他們原本犯的錯無關;把他們放在裡面待多久,不是看他們是否冷靜下來,而是看他們在違規房的表現如何。那天我們也看到違規房是一個狹小密閉的空間,夏天來臨時,裡面是非常悶熱的,你把一個年輕且精力充沛的孩子關在裡面,他一定是抵抗的更嚴重,不守規矩的情況也會更嚴重,而被記點後,也許兩個禮拜都出不來,這些都違反整個輔導教育的原則。

陳次長明堂:對於這個部分,那天考察後,邱副署長也有要求安督組去做深入的檢討;過去或許有可能,但就目前來說,在違規房平均不會待超過兩天,更不可能會長達一個多禮拜。我們希望將它明確化並公布出來,讓孩子可以知道自己是犯了什麼錯才會進去違規房。當然,我們對孩子還是需要愛心跟耐心,並不是把他關起來,關於這一點,我們非常贊同委員的意見,也會朝這方面做努力,另一方面我們會朝教育、技訓、和關懷等方面努力,並大幅度的來改進。

尤委員美女:我們可以看到,社會上一些青少年,不管是殺人還是傷人,手段是愈來愈狠,因為他就是被這樣對待,所以當他面對其他人時,也只會加倍奉還而已。如果我們希望社會可以安詳和諧的話,我想最重要的是讓這些少年能被愛關懷和尊重,讓他可以找回自尊,這樣的矯正才是有用的。

陳次長明堂:是的,沒有錯。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質詢。(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永明質詢。

徐委員永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關心的重點跟上次的討論是連續的,即法庭直播受監督、人民參與更即時的部分,我們也談過很多國家都在做這件事。那天早上副秘書長給我的回應是無具體時間表,可是當天下午16時05分有一條即時新聞「法庭直播,最高法院打頭陣,王光祿案開第一槍」。我們這樣說好了,是不是上次質詢時你們沒有完整呈現,其實你們是有案例要試,還是你不是很清楚狀況?我在質詢時,你說你們有討論但是沒有共識,甚至不確定這是不是政策方向,可是到了下午你們就要做一個實驗性質的直播,針對這件事,請副秘書長做一個清楚的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答復。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說明,上一次在答詢時,我回答委員說這是一個政策性的方向,政策性的部分需要再討論,基本上還沒有定調。那天回去後,當天上午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案決定要採取直播,應該是合議庭他們認為要直播,換句話說……

徐委員永明:所以是個案?

林副秘書長勤純:以行政跟審判這兩個區塊來說,行政必須尊重審判──合議庭的決定,所以王光祿案是個案,是最高法院承審王光祿案的合議庭決定要採取這個方向。

徐委員永明:所以,不是整個司法院對直播所做的試辦、研究,它就只是一個個案?合議庭的法官做這個決定,是因為這是個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跟司法院的政策沒有關係?

林副秘書長勤純:應該是說,最高法院承審王光祿案的合議庭決定直播,並不是因為司法院的政策。

徐委員永明:你們會不會因為有這樣的試播,考慮在各級挑一些案例來做,看看社會的反應如何,如果大家反應都不錯,有無可能說服其他有意見的法官或你們內部同仁,這或許也會是一個好的起點。所以副秘書長事前並不知情?

林副秘書長勤純:一般來說,合議庭決定的內容不會對外透露。

徐委員永明:這不是判決內容,是他們行政上的處理。所以你們完全都沒有這個知覺,就對了?

林副秘書長勤純:王光祿案他們並沒有……

徐委員永明:對於我後面的說法呢?可否多做幾個試播?

林副秘書長勤純:回歸到王光祿案,他們的做法,合議庭如果決定要做,一定是尊重他們的做法。這部分就如同之前回答委員所說的,司法院會針對國外的法制、國內實施狀況以及討論的結果,做最後的定調。

徐委員永明:本席的意思是,你還在研擬法治層面跟規範層面,但我覺得你們還是可以鼓勵各級法院的合議庭來這樣的做決定。就如你所說的,他們有自主性,他們如果這樣做會博得社會好評,所以你們還是要有一個態度出來,像鼓勵他們試播,這是你們可以做的。如果如你說的法制研擬好之後,至由上而下來決定做或不做,反而衝擊會更大。我可以理解,真的直播會有一定的衝擊,但我覺得比較多的會是加分,正大於負。你們可以採取鼓勵的立場,而不是說「我們還在研擬」,研擬太中性了。像我看到新聞就時覺得這樣很好,本來以為是你們政策性試播,原來是個案而已;但就算只是個案,你們也可以有一個政策態度。可不可以鼓勵一下各級來做這件事情?

林副秘書長勤純:這部分我們願意去做研究,謝謝。

徐委員永明:如果透過直播,會是以甚麼管道呈現?

林副秘書長勤純:我們的理解是透過資管處,因為資管處有專業人才,他們提供兩個方式給最高法院做為參考,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於最高法院。

徐委員永明:所以,現在你也無法告訴我們,如果想看的話要去哪裡看。

林副秘書長勤純:這部分真的無法做確定,因為最後決定是在最高法院的合議庭。

徐委員永明:副秘書長,我覺得打鐵要趁熱,如果真有這樣的事情,而且這也是很多人關心的,你們應該可以做些宣傳。媒體也報導了,表示他們也在關注此事,我覺得你剛剛的回應有點保守,試播不是壞事,也不代表你們政策有改變,試播可以看看民眾的反應,所以我才想了解,這其中是否有方案。這裡提到要用租的方式,顯然你們沒有要購買固定的設備,這些你們都須要評估,未來也有這方面預算。

另外,關於參審、陪審、觀審的部分,很多人在司法改革會議中也討論了很多,請問你們目前的方向是什麼?在問卷回答中,有幾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也認同參審制,請問這部分有沒有政策方向?

林副秘書長勤純:在人民參與審判這部分,我們的定調是留給司法國是會議做決定。

徐委員永明:你們至少要做些幕僚作業,如各國法制間的比較,就跟直播那件事情一樣,你們現在沒有定見嗎?沒有立場嗎?

林副秘書長勤純:跟委員報告一下,之前在推觀審的時候,各法院也有在模擬訴訟中採取其他法制,甚至在其他學術研討部分,也都有包含到……

徐委員永明:你們現在是沒有初步的結論?還是你們都開放,就交由司法國是會議做決定?

林副秘書長勤純:其實法官內部應該也有討論,但只限於內部,至於將來整個制度要如何確定,還是要由國是會議決定。

徐委員永明:所以司法院沒有一些想法?

林副秘書長勤純:目前沒有。

徐委員永明:關於直播這部分,本席建議你們做試播,看一下社會輿情的反應,就像我上次質詢時講的,民眾覺得司法是否接近這一點很重要。

其次要請教次長,現在有很多人關心起訴書、緩起訴書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結案後依然不能公開全文內容,這個考量是甚麼?尤其民眾突然接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完全不明白此事為何會發生。我的經驗是同一件案子,和我一起上節目的人,他接到不起訴處分書,我們卻被起訴,像這個例子是否能解釋一下,為何如此保守、秘密?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跟各委員報告,這確實有一點觀念上的差距。因為法院判決是法院組織法規定要強制公開,檢察署的部分沒有寫,比較保守的態度認為這裡面有牽涉到個資……

徐委員永明:怎麼沒有寫?還是可以公開啊!因為重大矚目案件,像洪仲丘案、林益世案都有。

陳次長明堂:沒有錯,後來為了讓人民有知的權利,政府資訊要公開,才以新聞發布的方式,不寫個人資料,只寫他的名字,如陳O堂,也會造成很大的困擾,人家會說看不懂。徐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再深入檢討。

徐委員永明:像你說的,法院那邊可以,為甚麼檢察署這邊不可以?是什麼考量?反對意見又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過去有很多偵查不公開,也許有後續的……

徐委員永明:這已經結束了。

陳次長明堂:對於這個理由,民間司改會也和委員一樣有不同的意見,我們再做檢討。

徐委員永明:次長,2014年羅瑩雪部長回答尤美女委員時,也認為這對司法品質是好處,這是一年多前的事了,所以現在還無定見?

陳次長明堂:最近應該會有某些程度上的改進,向委員說明一下……

徐委員永明:像起訴書、緩起訴或不起訴,都已經是結束的事情。我覺得應該盡量讓它公開,就像我前面提到的直播,司法要讓人民有感覺,不要讓人覺得它被掩蓋起來,這部分是很重要的。

陳次長明堂:再給我們一點時間,我們會再做最後的統整,謝謝。

徐委員永明: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質詢。

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現在監獄的整體人力,根據法務部的統計,104年法警的整體人力是565人,104年駐衛警及技工友是1,240人,呈現出法警人力不足。在這種情況下,目前在所有監獄中毒品犯罪的比例是48.3%,其中單純私用,不涉及轉讓、販賣,只有吸食的部分,人數為9,659人,占毒品犯罪的35.6%,這個數據呈現出目前整個司法資源都用在毒品,尤其是監獄這部分。副秘書長對於這樣的數據呈現及毒品犯出獄後的再犯率,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林副秘書長答復。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毒品案件確實是因為交友狀況或是習慣問題,於離開監獄後,有再次私用的情形。站在審判的角度,我們只能針對他的犯罪行為再做處理,矯正部分,就不是我們能夠處理的,我們只能處理量刑這部分。

蔡委員易餘:這會牽扯到整個司法行政政策,司法院這邊只能就審判這一塊,我請次長一併來處理這個問題。

最近台北爆發W Hotel事件,可以看得出來台灣的毒品犯案越來越嚴重,而且非常的猖獗。尤其是現在,我們對有吸食C3級毒品的部分還沒有入罪,還未構成犯罪的情況,所以有很多人在吸食,且吸食年齡層有往下降的趨勢。因為吸食毒品出了人命,我認為法務部此時此刻應該把警政署、調查局的人都找來,大力的向毒品宣戰,在這個時間點應該要有這樣的政策宣示,次長對此有甚麼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事實上在掃蕩毒品方面,包括總統、行政院長以及行政院內的毒品防制會報,這幾個月來都在思考要如何處理,不只法務部還包括內政部、衛福部,法務部也責成台高檢王檢察長,上禮拜把毒品資料庫建置起來,將來各個相關檢察署……

蔡委員易餘:毒品資料庫是要怎麼呈現?

陳次長明堂:就是將他周邊的人脈、脈絡連結起來,我現在查這個毒品,可以查到甲、乙、丙、丁,類似這樣的……

蔡委員易餘:誰可以使用這個資料庫?一般員警都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不行,為避免個資外洩,它是有管制的。這個資料庫上星期才揭幕的,王檢察長比較了解,可否請他來說明?

主席: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王董事長答復。

王董事長添盛: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全國毒品資料庫的部分,主要是地檢署檢察官從所偵辦的案件中,查出他的上下游,將這些人的資料或是電話納進資料庫裡面。

蔡委員易餘:誰可以使用這些資料。

王董事長添盛:檢察官可以使用,另外警察經檢察官同意,他可以從電腦裡面……

蔡委員易餘:也就是他要向檢察官提出申請?書面申請嗎?

王董事長添盛:對,因為這裡面涉及很多動態的東西,而且有偵查事項在裡面。

蔡委員易餘:也就是員警在查辦毒品案的時候,想知道這個人的交友狀況,他的脈絡,就向檢察官……

王董事長添盛:可以,可以。

蔡委員易餘:我相信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

王董事長添盛:對。

蔡委員易餘:謝謝。

陳次長明堂:在毒品掃蕩這部分,王檢察長也去督導全國各檢察署,指揮檢察機關,今年至少辦了三、四次……

蔡委員易餘:因為W Hotel的新聞帶有一些媒體效果,這兩個星期來不斷的播報,在這些新聞的背後,此時此刻我更希望法務部、警政署應該告訴國人,台灣毒品氾濫的嚴重程度,我們應該召開記者會,正式對毒品宣戰。我知道你們也有在做,上個月在台南查到一批200多……

陳次長明堂:在高雄,是218公斤。

蔡委員易餘:我的訊息是台南也有查獲;所以你們也有在辦,但是你們都沒有對外講的話,那麼這些人還是不怕,他們會認為抓到的是別人,不是他。既然你們要正式召開,就由法務部邀請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的首長出面宣示,讓這些販賣者知道政府是有心查辦的。這是本席第一點要說明的,對毒品宣戰、對販賣轉讓的行為,一定要嚴辦。

第二,本席看到矯正署、監獄、看守所的資源都用在吸食者,而這些人出獄之後仍會再犯。目前我們正在檢討農業替代役部分,可能會由外役監來提供,這會牽涉到吸毒的部分嗎?

陳次長明堂:不會,如果派出去的是吸毒者,我們會從嚴處理;但若他是輕微的,我們也會給他機會,但這會是比較少數。

至於毒品犯將來出監,比方假釋出獄的話,我們希望結合監獄外也就是圍牆外的處遇,結合社會來處理。法務部和衛福部、內政部也在推動社區處遇,讓他們減少接觸毒品的機會。

蔡委員易餘:本席希望法務部可以多去了解一些事情,本席來自鄉下地區,鄉下地區的年輕人在廟會活動或是社團裡面,如果有一個人吸毒,同儕之間就都在吸毒,這已經嚴重侵害到全臺灣青少年的身心發展,然而,政府對此狀況竟然束手無策,目前我所能夠想像的就是,凡是吸毒者就被抓去關,但他們出獄之後仍然故態復萌,如果我認為這樣的成效不大。

陳次長明堂:對於吸毒者不只有抓他們去關,而是他們需要接受身心治療。

蔡委員易餘:是的。

陳次長明堂:對於吸毒者首重防毒與拒毒,所以我們將責成檢察機關針對這部分……

蔡委員易餘:現今監獄針對單純吸毒犯、不涉及販毒者有哪些處遇,他們與一般犯罪者有哪些不同之處?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我們視吸毒者為病人,必須引進社工師、心理治療師及醫師進行身心治療及戒斷。

蔡委員易餘:現今相關人力資源是否足夠?

陳次長明堂:目前人力不足,尚有加強的餘地。目前吸毒者進入戒治所約為2個月,而且我們在33天內必須針對個案完成評估報告,若仍有繼續吸毒的傾向,則需進入強制戒治,否則未來經過法院裁定之後,待他們離開戒治所之後,我們希望結合更生人保護及社工等團體進行社區處遇,目前新店及景美等地區都已有上述的團體。

蔡委員易餘:法務部應該要求吸毒者要好好地戒毒,這是政府執行的一大方向,但現在我們需要對毒品宣戰。事實上,現今臺灣社會有關毒品新聞已經籠罩兩週,我看到這些新聞時會認為這是否在變相鼓勵青少年吸毒?因為媒體報導都朝向飯店為開吸毒party的歡樂場所,我認為這些報導都會誤導閱聽人,法務部應該立即對外宣導,並嚴加查辦。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的。謝謝。

主席:現在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俟所有委員質詢完畢之後,先休息20分鐘用餐,並將本週三議程提前到今日會議召開,中午不休息,直到會議結束。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孔委員文吉、羅委員明才、何委員欣純、徐委員榛蔚、許委員毓仁及郭委員正亮均不在場。

請王委員惠美質詢。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105)年6月有一位美籍男子因非法種植大麻被訴,其在聽判後當庭拿出利刃割頸自殺身亡,次長可知有此案例?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這是發生在彰化的案件。

王委員惠美:由於本席是彰化選區的委員,所以我非常關心此案。當時彰化地院庭長表示,所有人員進入法院管制區,都需通過感測門,但因感測門有死角,敏感度較低,加上法警無法強制搜身,確實很難防杜有心人。請問司法院林副秘書長,對於法庭上的安全維護有無尚待改進之處?

主席: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答復。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在有安全檢測設備之下,法庭上還發生此一事件,我們當然必須檢討。

王委員惠美:事隔半年,你們是否已經完成檢討?到底問題出在哪裡?這到底是法警的問題,還是法庭設備有問題?

林副秘書長勤純:有關法庭安全檢測門的部分,如果有心想要閃避,確實會有死角,不過……

王委員惠美:如此說來,在地方法院上班的檢察官、法官可能要自求多福,是這樣的嗎?

林副秘書長勤純:應該這麼說……

王委員惠美: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林副秘書長勤純:我們會努力檢討此事……

王委員惠美:此事案發於今年6月,到底你們有沒有檢討出結果,並提出改進方案?

林副秘書長勤純:至於相關具體的報告,請容許我與彰化地院做確定之後,再向委員報告。

王委員惠美:好的。

林副秘書長勤純:不過,在安全設備部分,除了金屬探測之外,也有部分法院採用X光檢測會比較精準。

王委員惠美:換之言,只有部分法院有採用X光檢測,並非全部的法院都採用X光檢測!

林副秘書長勤純:因為法院採用X光檢測的經費非常昂貴,所以我們……

王委員惠美:主要肇因於司法院怠惰、經費不足未能完全相關設施,還是因為法警怠惰所致?法警能否對進出法院者強制搜身?現今法警的定位十分怪異,本席認為他們好像只是政府聘請的保全而已。到底司法院有沒有授予法警相關職權?

林副秘書長勤純:法院在安全戒護方面,法警本身負有維護法院人員的安全,而且各法院及地檢署都有制定相關的規定。如果法警在執行上有疏失,我們一定會做檢討。

王委員惠美:雖然林副秘書長的答復是你們會做檢討,卻都檢討法警,但你們並沒有檢討自己行政怠惰的部分,應該提供的器材也沒有給他們,是不是?

林副秘書長勤純:有關器材的部分,我們也會列入評估範圍,如同我方才向委員報告所言,如果法警針對進出法院者均要做精密檢測,法警必須針對X光檢測設備與儀器接受完整的訓練。

王委員惠美:本席只是要強調法警的職權行使與人員編制,你們要多為這些人設想,並允許他們提出相關的設備需求,因為你們是採用總額的方式,我看你們在這幾年司法改革的過程中,無論法官或檢察官都增加二、三百人,結果法警所能增加的員額實在有限,所以這就造成法院人力不平衡的問題。本席請林副秘書長好好地檢討法院設備與法警人力的問題,該給人家的就要給人家,如果法律上對於法警職權的行使未予授權會令他們感到很尷尬,畢竟他們也不算真正的警察,但稱之為保全,他們好像又比保全還要好一點點,所以請司法院針對法警的位階有明確的定位。好不好?

林副秘書長勤純:好的。

王委員惠美:請問法務部陳次長,彰化地檢成立迄今已經有幾年了?

陳次長明堂:彰化地檢成立迄今有四十幾年了。

王委員惠美:它跟我是一樣的年紀,再過幾年,彰化地檢署將可登錄為歷史建築。

陳次長明堂:現在彰化地檢署已經不能用……

王委員惠美:如果它已經不能用的話,現在要怎麼辦?

陳次長明堂:我們已經提報相關計畫要……

王委員惠美:你都在胡說八道,你們將彰化地檢署陳報到國發會,這樣怎麼會有效?

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沒有問題。

王委員惠美:既然你回答本席這部分沒有問題,我們聽到這樣的回答最好了,那你告訴我,你們何時興建新的建築?

陳次長明堂:目前彰化地檢署不是陳報國發會,而是陳報行政院,目前許政務委員正在審查此案。我記得彰化地檢署是民國48年的樣子……

王委員惠美:這是全臺灣唯一的……

陳次長明堂:我有告訴許政務委員,當初就有允諾委員……

王委員惠美:你有注意到,當初你們允諾我,但你們今年的承諾還是落空,依然照打我的槍。

陳次長明堂:主要是相關經費未審核通過。

王委員惠美:你們惡質的做法,竟然是將相關提案送至國發會,事實上,國發會要求自償率必須達到30%。

陳次長明堂:沒有,這不必……

王委員惠美:這是昨天才改的,怎麼會不必?

陳次長明堂:現在不用了,部長已經向縣政府……

王委員惠美:你可知自己是「路見不平、氣死閒人」?

陳次長明堂:我也很生氣。

王委員惠美:你們居然不准地檢署檢察官再反映,試問彰化地檢署的辦公廳舍還堪使用嗎?

陳次長明堂:那真的不好用。

王委員惠美:次長也看過了。

陳次長明堂:現在我們在那邊實在是……

王委員惠美:這肇因你們的行政怠惰所致,未能將彰化法院與彰化地檢署一起改建;如果當時興建彰化法院時,因法院有錢,仗其勢讓院檢一起改建,今天就不必再花費這麼多的經費。

陳次長明堂:因為司法預算獨立……

王委員惠美:我已經被騙兩年了,你還要再騙我幾年?

陳次長明堂:這方面最近會有結果。

王委員惠美:事實上,全臺灣的地檢署興建都不需要陳報國發會,只有彰化地檢署要陳報國發會。

陳次長明堂:各地檢署興建案都需要陳報,但不是陳報國發會。

王委員惠美:還規定公共建設自償率達30%,你們現在難道要將地檢大樓改為商辦大樓嗎?難道你們要將地檢署改為百貨公司,開放民眾前往逛街購物嗎?

陳次長明堂:現今彰化地檢大樓與行政執行署合署辦公。

王委員惠美:現在這部分沒有問題嗎?接下來就看你的表現了。

陳次長明堂:好的。

王委員惠美:你要為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及前往辦事的民眾……

陳次長明堂:我也替我們的同仁感到委屈啊!

王委員惠美:有關法警的部分,好像法務部與法院不同調?

陳次長明堂:兩個機關的法警當然是分開的,我們曾經針對法警報請人事行政總處,但最後被打回票。

王委員惠美:為什麼人事行政總處會將你們的提案給打回票?

陳次長明堂:因為我們要求增加人力……

王委員惠美:事實上,全臺灣法警才二千多人,反正他們都沒有選票,所以你們不怕他們。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非常感謝許召集委員能夠安排今日會議,我們會綜合委員的意見,再向上級單位報告。

王委員惠美:這些都是有憑有據的,你們就要繼續努力。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繼續努力。

王委員惠美:本席認為,有關這些法警職等及職權行使等問題,這才是問題癥結。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做全體考量。

王委員惠美:你們沒有制定相關規範,導致法警在行使權職時都感到力不從心。

陳次長明堂:的確如此。

王委員惠美:好像叫人家上戰場,卻不給他們武器一樣,實在沒有道理。

陳次長明堂:相關規定可能太過零散,我們會再明訂較為明確的規定。

王委員惠美:好的。另外,法務部要如何處理毒品的問題?

陳次長明堂:目前行政院已經統籌由幾個部會處理毒品,包括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及衛福部等機關。

王委員惠美:由行政院統籌幾個部會處理與以前的做法相較,主要的差別在哪裡?

陳次長明堂:因為我們的意見,有些單位不願意採納,所以……

王委員惠美:你們現在說的意見,他們都願意聽了嗎?

陳次長明堂:行政院非常重視此事,我們已經將此案提報行政院……

王委員惠美:我向次長講一個令我感到憂心的數字,有一次我前往勞軍,軍中人士告知本席,從五、六百名入伍者中,第一次篩檢出一百多名尿檢有問題,直到第二次還篩檢出五十多名的尿檢有問題,他們可能從校園就開始吸毒。

陳次長明堂:對,教育部一定要提早因應。

王委員惠美:除了教育部之外,法務部也要設法因應,無論從警方、法務或檢調單位開始處理都沒關係,你們應該提出因應措施,否則校園吸毒的比例確實令人感到可怕。

陳次長明堂:事實上,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都非常重視此一問題,我們要努力、認真的去執行。

王委員惠美:請次長加油。

陳次長明堂:好的。

王委員惠美:有關彰化地檢署的問題,也請次長努力執行,本席已經被你騙兩年了,我再正式向你提出要求。

陳次長明堂:我不會欺騙你。

王委員惠美:請你加油。

陳次長明堂:好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邱委員志偉及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出相關資料或另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許委員毓仁及劉委員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許委員毓仁書面質詢:

W命案偵查尚未結束媒體就一直大肆報導,且內容矩細靡遺,傳出有警察洩露消息給媒體。請問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於此種社會重大事件,該如何平衡媒體的報導和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隱私?

103年5月底新入監受刑人中,高達75.7%屬於有前科者。正因為再犯率遏高,使得雇主有所顧忌,是不願雇用更生人的因素之一;尤其部分雇主曾有雇用更生人的不愉快經驗,因此,在顧及公司的財務、管理及員工安全,拒絕再次雇用更生人,故法務部將修法讓受刑人出獄前先工作。請問,目前更生人出獄後,能順利找到就業機會並且環境適應良好的比率大約多少?有什麼方法能夠改善更生人不被社會接受的困境?如何增加企業錄用更生人的比例?法務部將修法讓受刑人出獄前先工作,請問有什麼配套措施?如何判定他們已具備獨立回歸社會工作的能力?

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僅得領取一份公教保險生育補助;更生保護會員工得領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及更生保護會本身預算編列的補助費。請問更生保護會對員工生育補助一年大約佔總支出多少比例?更生保護會專任員工生育補助優於一般公務機關的理由何在?

桃園女子監獄開辦照顧服務員班,針對老人照護做訓練此點值得讚賞。未來是否有機會擴大訓練對象?是否須建立標準,排除有暴力傾向受刑人從事照護工作?

以上,本席希望相關單位瞭解後,於兩週內回覆。

劉委員世芳書面質詢:

針對近日西班牙警方破獲跨國電信詐騙案,該詐騙集團成員中有台籍人士乙事,為避免再次發生今(2016)年我國嫌犯遭馬來西亞、印尼、肯亞、柬埔寨及亞美尼亞等外國政府強制遣送中國,並受中國警方逮捕之憾事;法務部及外交部等有關單位目前與西班牙政府聯繫接觸之情形與進度為何?是否足以確保有關案情之瞭解、掌握涉案之我國國民名單、人數以及涉案情形等其他細節?後續商洽司法合作事宜,是否已有具體規劃?另,是否已會同陸委會了解中國方面有關作為?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等其他有關合作機制,是否已展開與中國方面規劃議定本案雙方共同合作之方式,向中國方面表達並爭取我國嫌疑犯返台接受司法審判之權利?最後,法務部及其他有關部會是否已基於前述經驗之統整、檢討,規劃未來此類事件發生時之應對標準作業流程?

主席:現在休息至12時30分繼續開會處理後續基金作業。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徐委員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記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以書面答復。

徐委員榛蔚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徐榛蔚,針對法院及檢察署所屬法警體制現況檢討及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106年度業務重點及收支預算情形等案,特向法務部及相關單位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有鑑於現有法警法定員額編制2,931人,惟目前法警人數只有1,113人,短缺1,800人,法務部應和人事行政總處協調會商,儘速補足法警人力缺口,以維護法警勤務之安全,落實業務執行,並請提供花蓮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之法警編制員額及實際員額,供本席參考。

二、法警為司法單位之基層人員,現有法警職務除面臨人力不足之外,值班時薪低落、人力組成老化隱憂、欠缺職權行使法、陞遷制度僵化等問題,更造成法警轉調、出走,使得人力不足雪上加霜,長期將嚴重影響司法人員之人身安全及司法機關之聲譽。現政府正進行司法改革之際,應將司法基層人員相關制度及權益納入改革範圍。

三、有關台灣更生保護會辦理更生人安置收容及職能訓練狀況,其中花蓮地區辦理狀況為何?現有開辦何種職能訓練?因花蓮縣為全國最大之有機農業生產地區,與屏東相仿,尤需食品加工技訓班,更生保護會應視各地產業特色辦理收容人職能訓練,以符合實際需求,協助其復歸社會。

四、近年來,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之緩起訴處分金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之金額,似有越來越少之現象,敬請法務部儘速提供所屬各檢察機關(尤其花蓮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狀況,是否有符合103年5月20日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確保緩起訴處分金能落實原立法目的並執行。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一,法務部主管106年度「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的處理,請宣讀預算數,全部的提案一併宣讀。

宣讀預算數。

一、業務計畫部分:106年度營運計畫分別由臺北監獄等46個矯正機關執行,營運計畫包括勞務加工及自營銷貨二部分,有關勞務部分設電器、電子、木工、鐵工、機工、藤(竹)工、鞋工、藝品、縫紉、洗滌、紙品、塑膠、雕刻、外役、什工及其他等16科作業,主要以加工為主,其中電子科加工電子零件2億6,390萬6,057件,藝品科加工工藝品1億6,861萬9,717件,紙品科加工紙製品2億7,698萬4,994件,其他科加工什項物品2億8,804萬1,074件;另自營銷貨部分設印刷、木工、鐵工、藝品、縫紉、釀造、陶藝、食品、農作、園藝、畜牧及其他等12科作業,主要以縫紉、釀造及食品為主,其中縫紉科產銷縫製品85萬3,100件,釀造科產銷醬油等87萬2,808公斤,食品科產銷食品625萬4,701件。各營運項目之產量及單價視契約承攬情形而互有增減。(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5頁、第17至18頁及第20至23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7至8頁及第13頁)

(一)業務總收入:10億6,620萬4千元。

1.業務收入10億3,774萬1千元。

2.業務外收入2,846萬3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11億1,278萬5千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6億8,900萬3千元。

2.業務外費用4億2,378萬2千元。

(三)本期短絀:4,658萬1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92萬1千元。(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5至6頁及第34至37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宣讀委員之提案。

二-1、

矯正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675萬6千元,建請減列1,675萬6千元。

說明:

一、矯正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675萬6千元,係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傳承文化資產,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較105年度之7,999萬1千元,減少323萬5千元(減幅4.04%)。近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情形,容有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減少及整體參訓涵蓋率欠佳情事。

二、收容人技能訓練不僅可培養收容人職業技能,使其出監後易於就業,且可改變其出監後之社交接觸,脫離原來犯罪環境,無形中產生感化和行刑之效果。矯正機關對收容人技能訓練日復重視,目前矯正基金辦理之收容人技能訓練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如紙藝、刺繡、紙傘)等類。揆100年度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決算數自6,043萬5千元增為7,038萬1千元,參訓人數雖自6,154人次增為6,867人次,然仍未及7千人次,顯示參訓人數成長有限;復以同期間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預算均有賸餘,概因近年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致限縮技訓場域空間,及戒護人力不足無法支援開班等。

三、100年度至104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參訓後期滿或假釋出監人數,自3,110人減為2,787人,相較各年度出監受刑人數約3萬餘人,出監收容人參訓率自8.53%降為7.97%,整體參訓涵蓋率不及10%,實屬偏低。依104年度新修正之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勞動部對自願就業之更生受保護人,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並將更生受保護人納入求職、職業訓練、創業及就業推介等就業促進津貼對象。準此,法務部允宜強化與勞動部合作關係,協助出監收容人之職能培力及轉介服務,並有效提升其參訓率及技能檢定證照等級等,俾利收容人出獄後復歸社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二-2、

矯正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800萬元,經查,102年度至104年度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決算數自3,339萬元減為561萬6千元,減幅高達83.18%,補助人次自425人次降為218人次,亦萎縮近5成,致預算執行率自71.04%遽減為28.08%。另查,105年度截至9月底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之執行數153萬5千元,僅占預算數之19.19%,推估105年度全年執行數將不超過104年度決算數561萬6千元,爰106年度編列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800萬元仍屬偏高,故提案刪除該預算3,0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二-3、

鑑於102年度起二代健保實施,收容人納入健保,肇致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之補助金額與人次遽減,參酌近年預算執行情形,106年度編列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800萬元仍有高估,建請該項經費減列200萬元。

說明:

一、矯正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800萬元。惟揆其近年(102年度至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恐有高估。

二、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基金之用途包括補助收容人醫療支出等。為因應收容人全民健保納保制度自102年度起實施,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3月函示各矯正機關確實依「各機關辦理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支應事宜」辦理,即各機關不得於不確定狀態,或收容人符合健保法及社會救助等相關救助規定條件時,即逕行以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補助支應。據此,102年度至104年度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決算數自3,339萬元減為561萬6千元,減幅高達83.18%,補助人次自425人次降為218人次,亦萎縮近5成,致預算執行率自71.04%遽減為28.08%。

三、105年度截至9月底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之執行數153萬5千元,僅占預算數之19.19%,推估105年度全年執行數將不超過104年度決算數561萬6千元,爰106年度編列補助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800萬元仍屬偏高。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二-4、

針對106年度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單位預算,「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原於「補貼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編列8,000千元。然查是項經費近年執行情形顯示,102年度至104年度之決算數自33,390千元減為5,616千元,減幅高達83.18%,執行率遽減至28.08%,且105年度截至9月底之執行數為1,535千元,僅達19.19%。爰此,鑑於近年收容人疾病清寒醫療費用之補助金額與人次遽減,爰提案刪減1,000千元。

提案人: 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二-A、

一、目前在監獄收容人中,未滿20歲及滿60歲以上人數比例呈現增高的情形。其中,年滿60歲的新入監受刑人由100年的1,295人(占同期新入監受刑人總數3.55%),到105年10月底的1,669人(5.87%)。而未滿20歲的受刑所占比例,則從100年的6.89%增高至105年10月底的7.28%。

二、一方面高齡收容人在生理上可能患有疾病或身體障礙,在心理上可能感覺到孤獨無依,在日常生活可能會受到年輕受刑人的欺負和傷害。而另一方面未滿20歲之收容人若未能得到妥適的關懷與教育,則極難達到矯正的效果。

三、綜上,爰建議凍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100萬元,俟法務部就未滿20歲以及年滿60歲以上的在監收容人,如何進行矯正工作及日常生活照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監獄新入監受刑人─按入監時年齡及罪名分

單位:人

年齡

年度

總計

14至18歲未滿

18至20歲未滿

20至24歲未滿

20歲以下

60至70歲未滿

70至80歲未滿

80歲以上

60歲以上

105.10

28,455

13

212

1,847

2,072

7.28%

1,465

181

23

1,669

5.87%

104

33,864

22

268

2,099

2,389

7.05%

1,580

240

18

1,838

5.43%

103

34,385

34

292

2,191

2,517

7.32%

1,453

194

18

1,665

4.84%

102

34,167

35

292

2,225

2,552

7.47%

1,215

190

30

1,435

4.20%

101

35,329

30

344

2,194

2,568

7.27%

1,204

192

31

1,427

4.04%

 

100

36,459

31

333

2,149

2,513

6.89%

1,104

170

21

1,295

3.55%

資料來源:整理自法務部「法務統計」系統。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蔡易餘

二-B、

一、「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重要用途之一,在於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矯正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675萬6千元,係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傳承文化資產,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

二、惟據統計,今年截至11月底參訓人數達7,041人次,僅占同期整體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655人之11.23%,在絕大部分的收容人無法接受到各矯正機關所提供的技能訓練的情形下,如何達到收容人矯正之目的?

三、綜上,爰建議凍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項下100萬元,俟法務部就如何提高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比例,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00年度至104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技訓經費預算數

70,837

67,981

71,469

73,236

76,174

79,991

76,756

技訓經費決算數

60,435

63,202

67,976

68,418

70,381

 

 

執行率

85.32%

92.97%

95.11%

93.42%

92.40%

 

 

參訓人數(人次)

6,154

6,158

6,187

6,625

6,867

7,041

 

資料來源:整體自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及「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5、106年度預算書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蔡易餘

二-C、

矯正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675萬6千元,係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傳承文化資產,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然而觀察近年(100年度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情形,容有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減少及整體參訓涵蓋率欠佳情事。經查,100年度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決算數自6,043萬5千元增為7,038萬1千元,參訓人數雖自6,154人次增為6,867人次,然仍未及7千人次,顯示參訓人數成長有限;復以同期間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預算均有賸餘,概因近年來矯正機關超額收容,致限縮技訓場域空間,及戒護人力不足無法支援開班等。

且100年度至104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參訓後期滿或假釋出監人數,自3,110人減為2,787人,相較各年度出監受刑人數約3萬餘人,出監收容人參訓率自8.53%降為7.97%,整體參訓涵蓋率不及10%,實屬偏低。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8,000千元,俟矯正署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二-E、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1億0,407萬1千元,其中配合政策編列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經費4,343萬5千元。受限矯正機關舍房空間不足,該方案採上下鋪增設床位,衍生增加戒護風險及難達「一人一床」目標等問題。

經查,目前矯正機關硬體設施多興建於1960至1980年代,舍房多為老舊且狹窄,囿於空間不足,規劃將平面通鋪變成上下床鋪,然現有監視舍房之「瞻視孔」恐出現多處死角,戒護風險為之增加,爰宜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系統及相關戒護人力配置。另預估108年度止矯正機關設置床位總數3萬9,869床,尚未達「一人一床」之目標,即便達可設置最大床位數約4萬3,763床,依現行實際收容人數6萬3,043人觀之,仍有近2萬名收容人無床可睡,爰長期允應謀以維持矯正機關合理之收容人數為首要目標。爰此提案凍結該預算13,782千元,俟矯正署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二-F、

一、目前在矯正機關收容人超收情形嚴重,截至今(105)年10月,共超收6,619人(11.8%)。而各矯正機關目前舍房建築號1萬1,114房、已設置1萬2,183床,致使收容人居住品質日益惡化,除影響行刑品質外,也對收容人身心健康與疾病防疫有一定程度影響。為此,法務部提出「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計畫編列1億7,064萬元,希望至106年度可以增設總床數計2萬7,686床。

二、但前述計畫所欲達成目標,仍然不符現有6萬2,714位收容人所需,且「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係以採購客製化床架、改變舍房空間配置、改善機關建物空間等方式辦理,收容人的戒護與管理等配套措施亦應一併規劃。

三、綜上,爰建議凍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項下100萬元,俟法務部就整體矯正機關收容人超收改善計畫,以及配套之戒護與管理規劃,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05年10月

各矯正機關月底收容人數

62,714

矯正機關核定收容人數

56,095

超額收容人數(比率)

6,619(11.8)

人(%)

新入監受刑人人數

28,455

月底在監受刑人人數

56,385

新入所受觀察勒戒人人數

6,206

 

新入所受戒治人人數

569

資料來源:整理自矯正署最新統計資料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G、主決議

矯正基金106年度「業務收入」科目編列10億3,774萬1千元,較105年度之10億2,892萬7千元略增881萬4千元(增幅0.86%),其中包含勞務收入5億3,251萬8千元及銷貨收入5億0,522萬3千元。觀察近年(100年度至104年度)矯正基金業務收入預算編列情形,與實際執行結果差距頗大。

經查,100年度至104年度業務收入編列介於6億餘元至9億餘元間,實際執行結果,其決算數概介於7億餘元至10億餘元之間,較預算數超出0.8億元至1.6億元,增幅約8%至22%,顯示實際營運結果均大幅高於預算數,其間落差頗大。又矯正基金業務收入包括勞務收入及銷貨收入,同期間執行數均超出預算數,惟101年度起銷貨收入成長迅速,致銷貨收入低估情事較勞務收入更為明顯。另查,近年於國內食安風暴下,矯正基金自營作業產品熱銷,104年度自營作業銷貨收入決算數,首度超逾勞務收入,占業務收入50.53%;惟106年度銷貨收入編列5億0,522萬3千元,低於勞務收入之5億3,251萬8千元,甚較104年度決算數之5億2,399萬7千元衰退1,877萬4千元(減幅3.58%),顯未反映業務發展情形。基此,對照該基金近年實際營運績效,106年度業務收入有低估之嫌。爰此提案要求矯正署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於一個月內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二-H、

案由:鑒於矯正基金以逐年成長方式編列業務收入預算,然近年均有低估情事,且未反映自營作業銷貨收入成長迅速情況,要求法務部應參酌近年實際營運績效及業務發展覈實編列,以提升基金經營績效。

說明:

一、矯正基金106年度「業務收入」科目編列10億3,774萬1千元,較105年度之10億2,892萬7千元略增881萬4千元(增幅0.86%),其中包含勞務收入5億3,251萬8千元及銷貨收入5億0,522萬3千元。觀察近年矯正基金業務收入預算編列情形,與實際執行結果差距甚大。

二、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與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第1項,關於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規範,明定「應積極開源節流,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以提升經營績效……。」另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作業基金之收入部分亦規定,其業務營運目標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業務發展需要及財力負擔,……,縝密編列。」

三、近年矯正基金收入之預、決算概況,100年度至104年度業務收入編列介於6億餘元至9億餘元間,實際執行結果,其決算數概介於7億餘元至10億餘元之間,較預算數超出0.8億元至1.6億元,增幅約8%至22%,顯示實際營運結果均大幅高於預算數,其間落差頗大。又矯正基金業務收入包括勞務收入及銷貨收入,同期間執行數均超出預算數,惟101年度起銷貨收入成長迅速,致銷貨收入低估情事較勞務收入更為明顯。

四、另近年於國內食安風暴下,矯正基金自營作業產品熱銷,104年度自營作業銷貨收入決算數,首度超逾勞務收入,占業務收入50.53%;惟106年度銷貨收入編列5億0,522萬3千元,低於勞務收入之5億3,251萬8千元,甚較104年度決算數之5億2,399萬7千元衰退1,877萬4千元(減幅3.58%),顯未反映業務發展情形。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二-I、主決議

矯正基金106年度於「業務收入」科目編列10億3,774萬1千元,其中銷售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收入5億0,522萬3千元,較105年度之5億0,856萬8千元,減少334萬5千元(減幅0.66%)。經查近年矯正機關自營商城網路銷售額占整體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仍偏低,容待設法提升。

經查,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自營商城自96年6月啟用至105年8月底止之約9年時間,會員人數由96年底之687人,成長至1萬5,589人,每年會員人數成長率約介於28%至73%之間,惟同期間自營商城之有效訂單共計8,864筆、金額為3,696萬7千元,顯示自營商城各年度之有效訂單數及金額均不高,有待提升自營商城之知名度與使用率。復以近年(101年度至105年8月底止)自營商城銷售額資料觀之(詳附表2),自營商城有效訂單金額自101年度之550萬2千元增為104年度之749萬1千元,惟金額仍低,致101年度至105年8月底自營商城訂單金額占同期自營作業產品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均未及5%,顯屬偏低,其展售成效有待檢討提升。爰此提案要求矯正署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於一個月內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二-J、主決議

依據「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該基金係以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俾出矯正機關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為目的。然而,以屏監為例,其頗受好評的醬油釀造作業,平均每月勞作金為22,826元,但作業人數僅占1%,以整體而言,可參加作業金較高的收容人僅占93人(3.6%)、參加作業金較低的承攬加工則占大多數為2,145人(占82%)、無參加作業者為378人(14%)。

顯見,大多是讓收容人從事重複性、勞力密集度高的加工作業,不但勞作金低,無法學習謀生技能,更不能增進收容人之成就感,反而成為廉價的勞工剝削。爰此,法務部矯正基金應作重新檢討評估收容人作業方式,將基金之運用作整體之妥適安排,提交書面報告,送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說明:

屏東監獄收容人主要作業項目及平均勞作金調查表

 

作業項目

作業人數

平均每月勞作金

自營作業

醬油釀造

29人

22,826元

烘焙班

19人

10,767元

農作場

45人

450元

承攬加工作業

紙製品加工

871人

531元

牙線包裝加工

91人

355元

衣物洗滌

58人

221元

窗帘滑箱組裝

366人

331元

金屬零件加工

270人

355元

銀紙包紮

399人

275元

手提袋縫製加工

90人

437元

無參加作業

參加教化課程、技能訓練或補習教育者

181

0元

新收考核或老弱殘病等不適作業者

197

0元

 

備註:本表統計範圍為105年1至8月。

提案人:段宜康  郭正亮  林為洲

二-K、

主決議

矯正機關作業主要分為兩類:一為自營作業,一為委託(承攬)勞務作業。矯正機關之作業除有訓練受刑人一技之長、養成勤勞習慣之外,作業之勞動成果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扣除成本後,依法定比例分為勞作金、犯罪被害人之補償費用、受刑人之飲食補助等費用,勞作金得發放於參與作業之受刑人,充作受刑人之基本開銷。惟查,現行矯正機關作業除少數自營作業所得足夠受刑人在監基本開銷外,多數受刑人每月勞作所得恐不敷基本生活所需。以法務部函送立法院「自營商品定價與參與作業人數擴充」檢討報告中所提供的資料為例,民國103年度從事勞務作業受刑人總計36,837人,平均每人每月勞作金僅342元。

受刑人每月勞作所得若不敷基本生活所需,則須靠家人接濟,或提供較有資源的受刑人各種服務,以換取所需。前者容易造成受刑人心理壓力,後者則易生違規亂紀之事,不利矯治。爰此建請矯正署應研議改善勞作所得及擴大參與勞作人數之方案,提升受刑人每月勞作收入,以維持其在監基本生活,俾利教化。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二-L、主決議

104年2月11日高雄監獄爆發6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等人質、企圖越獄,最後6名囚犯舉槍自盡事件。監察院於今(105)年9月就此案件,對高雄監獄前典獄長陳世志等人提出彈劾、向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糾正。其中特別提出,有關大多數受刑人每月作業所得勞作金多未達500元,致其等在監生活須長期依賴親友救濟,顯未符應予人道尊嚴。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33條等法令規定,收容人之作業,在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37.5%歸參與受刑人所有,其餘雖然仍有部分會用於補助受刑人的飲食費用、充作受刑人的獎勵費用,以及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等等,且收容人參與作業並非營利性質,惟現行收容人可得之勞作金仍然應該合理並儘量符合收容日常花費所需。

爰要求法務部於三個月內,就收容人作業可得勞作金之分配比例,針對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令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法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尤美女  蔡易餘

二-M、

為拓展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法務部自96年6月啟用自營商城,以網路聯合展售方式擴大自營作業產品行銷管道,然近年自營商城之銷售額雖已見成長,且訂單金額占自營作業產品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仍未及5%,要求法務部應檢討提升其展售成效。

說明:

一、矯正基金106年度於「業務收入」科目編列10億3,774萬1千元,其中銷售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收入5億0,522萬3千元,較105年度之5億0,856萬8千元,減少334萬5千元(減幅0.66%)。經查近年矯正機關自營商城網路銷售額占整體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仍偏低,應積極設法提升。

二、法務部為拓展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建構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以下簡稱自營商城),並自96年6月啟用自營商城網站,期藉由網路聯合展售方式,擴大自營作業產品行銷管道,供各界線上訂購全國各矯正機關生產之商品。

三、以近年自營商城銷售額資料觀之,自營商城有效訂單金額自101年度之550萬2千元增為104年度之749萬1千元,然金額仍低,致101年度至105年8月底自營商城訂單金額占同期自營作業產品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均未及5%,顯屬偏低,其展售成效有待檢討提升。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二-N、主決議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收入」科目編列10億3,774萬1千元,其中銷售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收入5億0,522萬3千元,較105年度減少334萬5千元。經查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自96年6月啟用至105年8月底止之約9年時間,會員人數已達6萬1,488人,然有效訂單僅8,864筆、金額為3,696萬7千元,顯示自營商城之知名度與使用率仍有待提升復以。復以101年度至105年8月底自營商城訂單金額占同期自營作業產品外部行銷金額之比率均未及5%,顯示其展售成效有待檢討提升。綜上,為拓展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爰建請法務部檢討展售成效低之因素,並加強推廣自營商城知名度及使用率。

提案人: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二-O、

鑑於近年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中,內部供銷系統占總銷貨收入比率約7成,恐不利於社會大眾對矯正機關自營作業教化之瞭解及對外推廣,要求法務部應研謀提升外部銷售比率,以利提升矯正機關形象,與建立收容人未來復歸社會之謀生技能、鼓勵其自新更生,俾達成矯正目的與社會接納雙重效果。

說明:

一、矯正基金106年度於「業務收入」科目編列10億3,774萬1千元,包含勞務收入5億3,251萬8千元及銷貨收入5億0,522萬3千元。然矯正基金之自營作業銷貨收入以內部供銷為主,恐難展現成效。

二、矯正機關作業主要分為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兩類,其中委託加工作業係由廠商委託承製或代工,賺取勞務收入,而自營作業係由各矯正機關自購機具設備、原料,從事生產、製造及行銷,並自負盈虧。又法務部近年來積極拓展自營作業規模,由各矯正機關以技藝訓練結合生產作業,發展具有地方特色之自營作業產品,並推動「一監所一(數)特色」。

三、以近10年矯正基金銷貨收入統計資料觀之,銷售自營作業產品收入由95年度之1億1,771萬9千元,大幅成長至104年度之5億2,399萬7千元(增幅345.13%),且近10年該項銷貨收入占業務收入比率,更由95年度之2成左右,增加至104年度之逾5成。整體而言,近10年自營作業產品之銷貨收入金額及比率,概呈現逐年攀升現象。

四、又近年銷售排行較佳之產品,包括:釀造科(如屏東監獄鼎新醬油等)、食品科(如台北監獄辣味豆干、台中監獄狀元糕、台中女子監獄巧克力、台南監獄手工蛋捲等)、畜牧科(如黑羽黃金雞)、藝品科(如漆器等)及縫紉科(如職員制服製作)。按前開自營作業產品中,不乏熱銷搶手及頗受各界好評者,且於近年國內食安風暴下,更是供不應求,部分甚至需等待數月。基此,為利社會大眾瞭解矯正業務之多樣化及宣傳自營作業之教化成效,應妥謀提升外部銷售比率。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二-P、主決議

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法務部每年皆編列有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於106年度編列7,675萬6千元,惟觀察近五年(100年度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情形,參訓人數仍皆未突破7千人次,顯示參訓人數成長有限;加以近年矯正機關收容人參訓後期滿或假釋出監人數,皆約近3千人左右,相較各年度出監受刑人數約3萬餘人,顯示出監收容人之整體參訓涵蓋率竟不及10%,實屬偏低。綜上,為協助更生受保護人之就業服務,幫助其儘速順利復歸社會,爰要求法務部應強化與勞動部合作關係,依據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對更生受保護人之相關規定,協助出監收容人之職能培力及轉介服務,以有效提升其參訓率及技能檢定證照等級等,俾利收容人出獄後順利回歸社會就業。

提案人: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二-Q、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675萬6千元,係為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及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傳承文化資產,辦理技能訓練所需經費,較105年度之7,999萬1千元,減少323萬5千元(減幅4.04%)。近年(100年度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參訓情形,容有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減少及整體參訓涵蓋率欠佳情事。經查,收容人技能訓練不僅可培養收容人職業技能,使其出監後易於就業,且可改變其出監後之社交接觸,脫離原來犯罪環境,無形中產生感化和行刑之效果。100年度至104年度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決算數自6,043萬5千元增為7,038萬1千元,參訓人數雖自6,154人次增為6,867人次,然仍未及7千人次,顯示參訓人數成長有限。復查,近年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未增反減,整體參訓涵蓋率偏低,100年度至104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參訓後期滿或假釋出監人數,自3,110人減為2,787人,相較各年度出監受刑人數約3萬餘人,出監收容人參訓率自8.53%降為7.97%,整體參訓涵蓋率不及10%,實屬偏低。綜上,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矯正機關開辦多項技能訓練課程,近年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迭有增加,惟參訓人數成長有限,且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未增反減,整體參訓涵蓋率偏低,爰建議法務部允宜強化與勞動部合作對更生受保護人之就業服務,以協助其儘速順利復歸社會,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100年度至104年度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0年度

101年度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技訓經費預算數

70,837

67,981

71,469

73,236

76,174

技訓經費決算數

60,435

63,202

67,976

68,418

70,381

執行率

85.32%

92.97%

95.11%

93.42%

92.40%

參訓人數(人次)

6,154

6,158

6,187

6,625

6,867

出監人數(人)

36,479

34,379

34,191

35,444

34,964

參訓出監人數(人)

3,110

2,640

2,793

2,935

2,787

 

出監收容人參訓率

8.53%

7.68%

8.17%

8.28%

7.97%

註:1.資料來源,法務部。

2.參訓出監人數為各矯正機關對本機關開辦之技能訓練班收容人期滿或假釋出監而言,未包含少數移監收容人。另出監收容人參訓率=參訓出監人數/出監人數。

二-R、

案由: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矯正機關開辦多項技能訓練課程。揆近年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迭有增加,惟參訓人數成長有限,且參訓出監收容人數未增反減,整體參訓涵蓋率偏低,要求法務部應強化與勞動部合作對更生受保護人之就業服務,以協助其儘速順利復歸社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二-S、主決議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所提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於106年度編列1億407萬1千元預算,於三年內以增加上下舖方式達到一人一床的目的,恐有增加收容單位戒護風險之虞,允宜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等相關配套措施,長期應以紓解超額收容問題為首要。因105年9月底全國51所矯正機關核定容額5萬6,095名,實際收容人數6萬3,043人,超收比例達12.39%;105年9月底全國51所矯正機關核定容額5萬6,095名,實際收容人數6萬3,043人,超收比例達12.39%。目前各機關已設置個人床位共計1萬2,183床,占核定容額之21.71%、實際容額之19.32%。該方案預計自105年8月起至108年度止,共計可增設2萬7,686床,所需總經費共計1億7,064萬元,屆時矯正機關設置床位總數將達3萬9,869床,仍只約占現有核定容額之71.07%。如不謀求解決超額收容問題, 貿然增加個人床位, 如此戒護風險伴隨增加,建議宜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等相關配套措施,並謀根本紓解超額收容問題,不然貿然編列預算執行恐有浪費公帑之虞。

提案人: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二-T、

案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於「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編列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1億0,407萬1千元,其中配合政策編列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經費4,343萬5千元。受限矯正機關舍房空間不足,該方案採上下鋪增設床位,衍生增加戒護風險及難達「一人一床」目標等問題。經查,105年9月底全國51所矯正機關核定容額5萬6,095名,實際收容人數6萬3,043人,超收比例達12.39%;評估各矯正機關如依現有空間增設床位數,預估可設置最大床位數約4萬3,763床,相較實際收容人數差距仍大。該方案預計自105年8月起至108年度止,共計可增設2萬7,686床,所需總經費共計1億7,064萬元,屆時矯正機關設置床位總數將達3萬9,869床,約占現有核定容額之71.07%。復查,目前矯正機關硬體設施多興建於1960至1980年代,舍房多為老舊且狹窄,囿於空間不足,規劃將平面通鋪變成上下床鋪,然現有監視舍房之「瞻視孔」恐出現多處死角,戒護風險為之增加,爰宜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系統及相關戒護人力配置。綜上,為改善收容人居住環境,俾符合人權要求,矯正基金分年度編列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經費,然囿於硬體設施限制,衍生戒護風險大增及難符「一人一床」之目標,長期仍以緩和監所超額收容問題為首要目標,爰建議法務部應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等相關配套措施俾維護收容人基本空間權益,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蔡易餘  周春米  尤美女

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期程及經費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期程

預估可增設總床數

所需總經費

核定總經費

第一階段(105年度)

9,292

46,899

42,161

第二階段(106年度)

11,154

46,645

43,435

第三階段(107年度)

5,589

27,227

第四階段(108年度)

1,651

49,869

 

合計

27,686

170,640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法務部提供之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

2.上表包含臺北監獄新(擴)建計畫106年度增設1,522床、宜蘭監獄擴建計畫107年度增設1,080床、及桃園女子監獄新建計畫108年度增設192床。

二-U、

案由:為改善收容人居住環境,俾符合人權要求,矯正基金分年度編列矯正機關收容人居住品質提升方案(一人一床)經費,然囿於硬體設施限制,衍生戒護風險大增及難符「一人一床」之目標,要求法務部應審慎規劃監視安全等相關配套措施,又長期仍以緩和監所超額收容問題為首要目標,俾維護收容人基本空間權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處理二-1案。

陳次長明堂:-1案減列1,675萬元太多了,這是屬於技訓的部分。另外,後面第7頁的二-B案跟第8頁的二-C案也跟這個有關,都是屬於技能訓練。如果減列會比較難辦理,是不是可用凍結一部分的方式來處理?

尤委員美女:不要減列,用凍結啦!他們的錢都不夠用了,不要減列啦!凍結要來報告啊!

陳次長明堂:凍結,然後來報告好不好?不然就凍結300萬元好不好?太少嗎?

林委員為洲:凍結800萬元。

陳次長明堂:800萬元太多了,不然400萬元可以嗎?

主席:就照為洲委員的提案凍結800萬元,然後來報告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太多了,我們總共才七千多萬元而已,不然凍結500萬元啦!我是怕到下半年沒經費,萬一5月底沒過的話,我是怕這個,當然正常的話是4、5月就能通過。可否先凍結500萬元,跟二-B案、二-C案……

主席:現在是用專案報告嗎?

陳次長明堂:好,用專案報告。

主席:那就二-1案併二-B案、二-C案,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二-2案。

陳次長明堂:-2案是清寒醫療,跟這個有關係的還有第3頁的二-3案和第4頁的二-4案。

林委員為洲:你們執行的狀況差很多,為什麼?

陳次長明堂:執行才五百多萬元,接近600萬元,今年本來是編列800萬元,到11月核銷是五百萬零六千多元。

林委員為洲:執行率偏低,編多好像你們也用不到,所以我們才會說要減列300萬元。

陳次長明堂:減列300萬元的話,連今年都不夠用了。

巫署長滿盈:因為這個到11月份就五百多萬元了。

林委員為洲:好啦!那減列100萬元。因為去年編了800萬元,但是實際執行頂多到六百多萬元嘛!為什麼?

周委員春米:講一下是如何控制的。

陳次長明堂:沒辦法控制,要有申請才有。因為一般有納入健保,這是沒有健保的清寒部分,所以要補助。

周委員春米:萬一減列的話,超過那個人數……

巫署長滿盈:都不會超過,我們……

林委員為洲:看起來好像都沒有超過,你們是編得比較多一點,所以減列100萬元好了。

陳次長明堂:不要減列那麼多啦!少一點啦!

林委員為洲:100萬元不多啦!

主席:對啊!為洲是300萬元,我是200萬元嘛!

林委員為洲:那兩個除以2好了。

陳次長明堂:不要那麼高啦!

林委員為洲:大家都有看到這個問題。

陳次長明堂:但是這種的有不確定因素啦!

主席:不然就用最低的100萬元啦!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啦!

主席:那就二-2案併二-3案、二-4案,減列100萬元。

處理二-A案。

陳次長明堂:-A案是人事費跟水電費,可以不要凍結嗎?改為報告好不好?

周委員春米:對你們有分別嗎?就是20歲未滿跟60歲……

陳次長明堂:就是針對這個報告嘛!周委員有寫提一個報告案,用報告就好了啦!因為這裡面牽涉管理、總務費、人事費及水電費,經費本來就不高,只有一千七百多萬元而已。至於20歲的這個部分,我們會來報告。

周委員春米:那現在的作法是怎樣?

巫署長滿盈:現在對60歲以上的在監收容人,包括智障或精障這方面的收容人,其實在監所裡面都有特別做照顧,也有特別加強硬體設施。各監所的作法大概就是成立一個老弱工廠,其中浴室、廁所的一些殘障設備都是無障礙設施,也都有特別去加強。

周委員春米:這是全面的嗎?

巫署長滿盈:對,全面做。

周委員春米:就是全面針對60歲以上的受刑人做不同的管理,還有工作嗎?

巫署長滿盈:假如60歲以上,但健康狀況良好的話,還是跟一般受刑人一樣。如果是60歲以上,有體力不行或視力不行等缺陷的話,那我們就會把他分配到老弱工廠,老弱工廠的無障礙設施也會特別加強,我們在處理上會比較軟性一點。

周委員春米:那20歲以下呢?

巫署長滿盈:20歲以下就沒有特別……

周委員春米:因為身體、體力沒有特別的差異,就沒有做不同的管理?

巫署長滿盈:沒有。

周委員春米:可是20歲以下教化和矯正的希望會比較大,是不是應該做一點區隔?

巫署長滿盈:對,像是彰化監獄的特性就是收容25歲以下的青年監獄。假如是還在訴訟階段的,譬如少年犯的話,就會在少年觀護所。

周委員春米:你是說全國25歲以下的人都是到彰化去嗎?不會吧?

巫署長滿盈:應該絕大部分都會過去。因為我們署裡有這個政策,要求各監獄如果有符合彰化監獄收容條件的話,就一定要送過去,不可以隱瞞,除非有報署裡面核准。假如隱瞞被我們查到的話,我們會處分那所監獄。

周委員春米:所以其他監獄25歲以下的受刑人,都是到彰化去嗎?

巫署長滿盈:對,原則上是。

周委員春米:除非像是在押,在押就不算。

巫署長滿盈:對。

陳次長明堂:20歲以下,一般來講可能需要比較柔性的設施,上個禮拜我們有去看少觀所……

周委員春米:對啊!不要跟一般比較油條的或是比較……

陳次長明堂:要分開。

巫署長滿盈:應該這樣講,如果在訴訟階段的話,他就是在少年觀護所。等將來判決確定以後,如果有徒刑的話,就是到明陽中學,其實那就是一個矯正學校,那邊的環境非常好。

周委員春米:是他還沒有滿20歲,還是滿20歲判了之後?

巫署長滿盈:他可以停留到23歲。

周委員春米:如果這中間……

巫署長滿盈:判決的時候,他是少年犯身分的話,就會到少年機關去,有比較好的照護環境,課程也比一般受刑人要豐富很多。

周委員春米:如果是成年但未滿25歲的人,判決確定後就是到彰化監獄去?

巫署長滿盈:對。

周委員春米:你們這部分再寫一個詳細的報告給本席,這部分就不凍結相關預算。

巫署長滿盈:是的。因為這些都是我們一定會用到的水電費與人事費等等,我們希望委員不要凍結相關預算。

周委員春米:請你們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針對現今受刑人不同的條件,你們所做哪些不同的管理與處遇,請讓我們知道實際的情況。

主席:周委員,你的凍結數呢?

周委員春米:我就不凍結了。

尤委員美女:你們剛剛說會有設立老弱殘障工廠,可是他們是回到工作的地方……

巫署長滿盈:他們會回到老弱舍房。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設立老弱舍房嗎?

巫署長滿盈:是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在老弱舍房中加裝安全設施嗎?

陳次長明堂:這主要是防止收容人跌倒。

尤委員美女:你們都有加裝防跌的設施嗎?

陳次長明堂:所以我們正逐步在做……

巫署長滿盈:像有些年紀大的受刑者,每天我們都有供應熱水。

周委員春米:年紀大的受刑人才每天供應熱水嗎?

巫署長滿盈:是的。至於年輕的受刑人則是在12月至次年2月會供應熱水。

陳次長明堂:主要針對女性,男性則是到65歲才會供應熱水……

主席:-A案不予凍結,改為主決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繼續處理二-D案。二-D案就改成凍結案嗎?

陳次長明堂:-D案、二-E案、二-F案等3案是有關提升收容人品質方案一人一床的部分,現在我們要讓收容人都有床位,因為考量收容人有床位可能會產生戒護問題,所以我們不要把收容人擠在一起。依照現今的規劃要到107年才能完成,我們希望提前完工,目前只有71%的收容人有床位,所以依照方才我所報告的要有3個擴建案,如此的擴建方案才能夠達到一人一床的目標,否則現今房舍十分狹小,根本無法容納太多的床位,所以我們建請不凍結相關經費,抑或是象徵性凍結……

周委員春米:我建議凍結400萬元。

陳次長明堂:那就凍結100萬元就好,不要刪減相關預算。

周委員春米:這些預算主要在提升收容人的居住品質。

陳次長明堂:原本規劃在108年,現在我們希望能夠提前在107年達到目標,但行政院尚未核定相關計畫,並要求我們趕快陳報方案,希望能夠在4年內完成計畫,由於行政院尚未核定,所以我也不敢在此說大話。

主席:凍結200萬元。

陳次長明堂:100萬元就好。

主席:200萬元。

陳次長明堂:好,凍結200萬元也沒關係。

主席:凍結200萬元。

陳次長明堂: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主席:給你們兩個月的時間處理好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就併同二-D案、二-E案及二-F案凍結200萬元,這部分預算先凍結,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好嗎?

主席:這用專案報告比較好,反正也可瞭解現在的狀況。

陳次長明堂:我們對針對預算解凍案進行報告。

主席:好,那就二-D案併二-E案及二-F案凍結200萬元,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繼續處理二-G案。

陳次長明堂:-G案與二-H案有關,本來我們在105年編列,請會計處人員說明……

許會計長專琴:因為預算在編的時候有落差,截至10月底我們預算的實際執行數只差……

陳次長明堂:不然我們再提書面報告也沒關係……

林委員為洲:就採用主決議。

陳次長明堂:好,主決議沒關係,就提出書面報告,我們先口頭說明,當時編列概算是在3、4月份,這部分的預算會有些許落差,所以我們就改成主決議的報告好了。

林委員為洲:好的。

主席:林委員為洲的提案是1個月。

陳次長明堂:請勿要求1個月之內,否則時間太趕,改為3個月好了。

林委員為洲:好,那就改為3個月。

主席: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好,那就二-G案併入二-H。

陳次長明堂:對。

主席:處理二-I案。

陳次長明堂:-I案也是提書面報告,那就不要訂1個月,改為3個月提出書面報告,好不好?

林委員為洲:好的。

主席:第二-I案文字也是改為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陳次長明堂:-I案與二-M案都是一樣,但二-N案並未要求我們提出書面報告……

這不一樣啦!再來是二-J案……

林委員為洲:-I案跟哪一案合併?

主席:沒有,二-I案的部分就是你講的,改成三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處理二-J案。

陳次長明堂:-J案是勞作金,也是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二-K案。

陳次長明堂:-K案是勞作金,也是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二-L案。

陳次長明堂:-L案是勞作金,也是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二-M案。

陳次長明堂:-M案也是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二-N案。

陳次長明堂:-N案也是照案通過。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二-O案。

陳次長明堂:-O案也是照案通過。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二-P案。

陳次長明堂:-P案也是照案通過。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二-Q案。

陳次長明堂:-Q案也是照案通過。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二-R案。

陳次長明堂:-R案也是照案通過。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二-S案。

陳次長明堂:-S案也是照案通過。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二-T案。

陳次長明堂:-T案也是照案通過。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二-U案。

陳次長明堂:-U案也是照案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宣讀協商結論:提案二-1案併二-B案及二-C案,凍結5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二-2案、二-3案及二-4案一併處理,減列100萬元;二-A案不予凍結,改為主決議,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二-B案及二-C案已併二-1案處理;二-D案、二-E案及二-F案一併處理,凍結2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二-G案及二-H案一併處理,修正為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二-I案修正為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二-J案、二-K案、二-L案、二-M案、二-N案、二-O案、二-P案、二-Q案、二-R案、二-S案、二-T案及二-U案,均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提案均已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收支部分均照列,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需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淑華說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書案。

進行預算部分。請宣讀。

壹、

法務部主管106年度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6年度營運計畫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執行;營運計畫主要為保護業務及宣導業務,包括安置處所、技能訓練、輔導就業、輔導就學、輔導就醫、輔導就養、急難救助、訪視受保護人、資助旅費及膳宿費、創業貸款、入監個別輔導、入監團體輔導、入監辦理文化活動及業務宣導等措施。

二、業務收支部分:

(一)業務總收入:2億1,649萬8千元。

1業務收入:7,550萬元。

2業務外收入:1億4,099萬8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2億1,649萬8千元。

業務支出:2億1,649萬8千元。

(三)本期餘絀: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339萬3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貳、法務部主管106年度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6年度營運計畫由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執行;營運計畫主要為保護業務及宣導業務,包括技能訓練、輔導就業、輔導就學、輔導就醫、輔導就養、訪視受保護人、急難救助、資助旅費及膳宿費、小額創業貸款、入監個別輔導、入監團體輔導、入監辦理文化活動及業務宣導等措施。

二、業務收支部分:

(一)總收入:421萬6千元。

1事業收入130萬元。

2事業外收入291萬6千元。

(二)總支出:560萬9千元。

1事業支出140萬6千元。

2事業費用420萬3千元。

(三)本期短絀:139萬3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2萬3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叄、法務部主管106年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6年度營運計畫分別由本會暨所屬臺北分會等22個分會執行,營運計畫包括保護業務、宣導及會議、人事業務及總務業務四部分,有關保護業務分設安置收容、醫療服務、法律協助、申請補償、社會救助、調查協助、安全保護、心理輔導、生活重建、信託管理、緊急資助、出具保證書、訪視慰問、查詢諮商及其他服務等15項服務,主要以保護業務為主,其中安置收容5人次、醫療服務826人次、法律協助10,725人次、申請補償2,652人次、社會救助2,031人次、調查協助2,082人次、安全保護5人次、心理輔導14,053人次、生活重建16,098人次、信託管理1,566人次、緊急資助605人次、出具保證書71人次、訪視慰問16,051人次、查詢諮商1,031人次、其他服務13,086人次。

二、業務收支部分:

(一)業務總收入:2億2,257萬5千元。

1.業務收入:2億2,185萬9千元。

2.業務外收入:71萬6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2億2,257萬5千元。

1.業務費用:2億2,257萬5千元。

2.業務外費用:0元。

(三)本期餘絀: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投資部分:166萬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繼續進行委員提案部分。請宣讀。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委員提案:

三-1-1、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6年度「保護費用」科目編列6,596萬1千元,建請減列1,596萬1千元。

說明:

一、更生保護會106年度「保護費用」科目編列6,596萬1千元,包括直接保護費3,528萬1千元、間接保護費2,906萬2千元及暫時保護費161萬8千元;較105年預算數5,790萬5千元增加805萬6千元(增幅13.91%)。惟近年(102年度至104年度)該會輔導更生保護人數呈現持平,在出監受刑人數迭有增加情形下,保護人數涵蓋率欠佳。

二、監獄行刑法第84條第1項:「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受刑人入監後即行調查,釋放前並應覆查。」、第2項:「前項保護,除經觀人、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及出獄人最近親屬承擔者外,關於出獄人職業之介紹、輔導、資送回籍及衣食、住所之維持等有關事項,當地更生保護團體應負責辦理之。」條文中所稱之更生保護團體即為更生保護會。又更生保護法第11條規定:「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準此,該會輔導更生人之保護業務,包括安置處所與技能訓練等2項直接保護、輔導就業與輔導就學等14項間接保護,以及資助車旅費與醫藥費等6項暫時保護。

三、近年該會輔導更生保護人數概況,總服務人次雖自102年度之7萬4,802人次,增為104年度之8萬4,448人次,惟總服務人數約維持在1萬5,000人左右,爰於出監受刑人自102年度之3萬4,185人,增為104年度之3萬4,958人情形下,更生保護人數占出監受刑人之比率反自102年度之44.09%,減為103年度之43.66%,104年度更降為43.52%,概呈逐年下降趨勢。整體而言,服務涵蓋率未及5成。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1-2、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用人費用5,930萬元,建請減列930萬元。

說明

一、更生保護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用人費用5,930萬元,其中福利費為155萬2千元,包括專任人員結婚、生育及喪葬補助40萬元等。惟更生保護會職員除得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外,尚領有該會額外發放之婚喪生育補助金,似過於優渥。

二、更生保護會職員係參加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生育、眷屬喪葬等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等保險給付。惟更生保護會之專任人員預算員額66人,尚得請領該會編列預算給付之結婚、生育及喪葬補助至少1個月薪給,明顯優於國營事業及其他財團法人。

三、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於103年度公布施行增列被保險人生育給付,行政院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範公教人員本人有生育事實,如符合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請領規定者應優先請領,不得重複請領前揭生育補助;另有鑑公保被保險人若為男性,則無法請領公保生育給付,爰增列其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公保、軍保、勞保、國保、農保)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金額較前揭補助基準低時,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準此,自103年度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列生育給付,公教人員及其配偶合計僅得請領乙份生育給付,惟犯保協會專任員工得請領各種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及該會編列預算之生育補助等合計貳份,顯優於一般公務機關。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1-3、

更生保護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用人費用5,930萬元,其中福利費為155萬2千元,包括專任人員結婚、生育及喪葬補助40萬元等。惟更生保護會職員除得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外,尚領有該會額外發放之婚喪生育補助金,似過於優渥。經查,行政院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範公教人員本人有生育事實,如符合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生育給付請領規定者應優先請領,不得重複請領前揭生育補助;另有鑑公保被保險人若為男性,則無法請領公保生育給付,爰增列其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公保、軍保、勞保、國保、農保)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金額較前揭補助基準低時,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準此,自103年度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列生育給付,公教人員及其配偶合計僅得請領乙份生育給付,惟犯保協會專任員工得請領各種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及該會編列預算之生育補助等合計貳份,顯優於一般公務機關。爰此刪除該預算1,552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三-1-4、

按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協會(下稱更保協會)之業務經費來源為接收日產之會產租金收入、法務部及各縣市補助收入等。其目的為輔導出獄者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故員工福利應合理編列以免有「公器私用」之嫌。

再查更保協會106年度總預算為216,498千元,用人費用編列59,300千元,其中福利費用為1,552千元,包含專任人員結婚、生育及喪葬補助金合計400千元。惟,更保協會員工已有勞保身份,依勞工保險條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生育、眷屬喪葬等保險事故時,依法已可請領保險給付,如能再依該會擬定的補助標準表請領至少1個月薪給之補助金,福利顯優於現無編列婚喪生育補助之其他國營事業及財團法人,亦優於一般公務機關。爰此減列財團法人更生保護協106年度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400千元,以撙節開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三-1-A、

更生保護會106年度「保護費用」科目編列6,596萬1千元,包括直接保護費3,528萬1千元、間接保護費2,906萬2千元及暫時保護費161萬8千元;較105年預算數5,790萬5千元增加805萬6千元(增幅13.91%)。惟近年(102年度至104年度)該會輔導更生保護人數呈現持平,在出監受刑人數迭有增加情形下,保護人數涵蓋率欠佳。經查,近年該會輔導更生保護人數概況,總服務人次雖自102年度之7萬4,802人次,增為104年度之8萬4,448人次,惟總服務人數約維持在1萬5,000人左右,爰於出監受刑人自102年度之3萬4,185人,增為104年度之3萬4,958人情形下,更生保護人數占出監受刑人之比率反自102年度之44.09%,減為103年度之43.66%,104年度更降為43.52%,概呈逐年下降趨勢。整體而言,服務涵蓋率未及5成,容有改善空間。爰此凍結該預算4,961千元,俟更生保護會針對上述之問題進行研議,並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三-1-B、

近年更生保護會輔導更生保護人數之總服務人數,大致維持在1萬5,000人左右,更生保護人數占出監受刑人之比率一直以來並未隨著更生保護業務的推動而增長。整體而言,服務涵蓋率未及5成,令人不禁質疑更生保護業務是否能夠成功獲致質與量的深化,推動情形容有改善空間。

又查該會104年決算,保護費用原編列之預算為6,291萬2千元,卻只動支了3,888萬8,997元,預算執行率僅6成。綜合比較其106年度預算總說明中之工作計畫,各項服務項目所設定之服務人次目標,均與104年度決算總說明中列出之執行情形相去不遠,未見有目標提升之情形,難以與其預算分配比例相符,爰凍結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6年度預算「業務支出」項下「保護費用」經費200萬元,俟該會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提升其服務涵蓋率之書面報告,或分析其服務之所以未能涵蓋部分受刑人之原因,並提出可能之解決方法之書面報告後,經本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尤美女  張宏陸

三-1-C、主決議

根據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章程第一條,該會係辦理臺灣地區更生保護事業,對應受保護之人,實施更生保護,輔導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

然而,更生保護會接收日本撤退遺留財產,不動產規模龐大且市值甚鉅,106年度業務收入科目編列7,550萬元,全數皆為租金收入,佔所有收入之35%。查其公布之最新董事會紀錄(2015年7月28日之會議紀錄,2016年仍未公開),相當大的討論內容,卻是土地該種植何項樹木,以增加收入,或是土地如何開放民間開發等,顯然並非該會之主要工作項目、亦非其專業領域,雖已有訂立「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及其所屬各分會財產管理要點」、「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但成效恐有不彰。

爰此,為使更生保護會財政及資訊透明,更生保護會除應持續將其董監事會議紀錄每半年公布上網外,應就其日本撤退遺留財產之運用,重新檢討及評估,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司法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段宜康  林為洲  郭正亮

三-1-D、

更生保護會因接收日產,致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規模龐大,並以會產房地之租金收入為該會主要業務收入來源,用以支應行政、人事等費用,復近年規劃第一階段之臺北市高價值土地開發案金額達數十億元,並未納編預算審議,然該會代管會產房地均屬國家資產,具相當之重要性與價值。爰,要求法務部應密切監督該會審慎管理,妥為活化運用,俾增裕該會業務收入。

說明:

一、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06年度「業務收入」科目編列7,550萬元,全數係該會會產租金收入;另於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土地6億5,539萬5千元、房屋建築及設備3億5,326萬2千元(106年底帳面價值1億5,875萬5千元)。按更生保護會係依預算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日本撤退臺灣後接收日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爰不動產規模龐大且市值甚鉅。

二、該會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經費來源包括會產租金收入、孳息收益、政府補助款、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等:其中,會產租金收入係該會主要業務收入,用以支應人事費用、會議宣導及行政辦公等人事行政費,甚為重要。揆該會103年度至106年度收入概況,各年度會產租金收入約7,500萬元左右,103年度及104年度占該會收入比率逾4成,105年度及106年度因預計政府專案補助款增加,致占比略降為3成餘。

三、更生保護會總會及各地分會截至104年底代管土地及房屋分別為114筆及430筆,分布各地,多屬住宅區及商業區等精華地段,爰訂有「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財產管理要點」以茲遵循,另法務部79年8月函示該會以「不合建、不出售及不出借」等三項原則管理會產房地。惟為強化資產管理運用,該會前於96年7月間組成資產活化專案小組,檢視結果計有臺北市大安區、北投區、桃園市星見段、臺中市西屯區、北屯區、臺南市中西區、屏東縣長治鄉及宜蘭縣冬山鄉等處會產土地尚屬低度利用收取微薄租金,尤以臺北市高價值土地應列為第一階段開發計畫,以充分利用土地增加收益,俾支應擴大更生保護對象之經費需求。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1-E、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6年度「業務收入」科目編列7,550萬元,全數係該會會產租金收入;另於資產負債預計表,編列土地6億5,539萬5千元、房屋建築及設備3億5,326萬2千元(106年底帳面價值1億5,875萬5千元)。按更生保護會係依預算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日本撤退臺灣後接收日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爰不動產規模龐大且市值甚鉅。經查,該會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經費來源包括會產租金收入、孳息收益、政府補助款、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等。該會103年度至106年度收入概況,各年度會產租金收入約7,500萬元左右,103年度及104年度占該會收入比率逾4成,105年度及106年度因預計政府專案補助款增加,致占比略降為3成餘。復查,更生保護會總會及各地分會截至104年底代管土地及房屋分別為114筆及430筆,分布各地,多屬住宅區及商業區等精華地段,法務部79年8月函示該會以「不合建、不出售及不出借」等三項原則管理會產房地。惟為強化資產管理運用,該會前於96年7月間組成資產活化專案小組,該會提供近年規劃之不動產開發計畫,包括104年10月委託戴德梁行辦理之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土地設定地上權招標案(約798.3坪)底價20億5,000萬元(惟嗣後流標),及105年5月報法務部(迄今尚未完成核備程序)之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土地開發案(約2,686.5坪),擬規劃出售地上權套房、出租式溫泉套房或溫泉旅館等,金額估逾10億元。近年規劃第一階段之臺北市高價值土地開發案金額達數十億元,並未納編預算審議,然該會代管會產房地均屬國家資產,具相當之重要性與價值。爰要求法務部應密切監督該會審慎管理,妥為活化運用俾增該會業務收入,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蔡易餘  周春米  尤美女

更生保護會103年度至106年度收入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3

104

105

106

業務收入(租金收入)

75,264

74,969

75,500

75,500

業務外收入(財務收入及政府補助款等)

99,602

104,542

127,053

140,998

收入合計

174,866

179,511

202,553

216,498

業務收入占收入比率

43.04%

41.76%

37.27%

34.87%

 

註:1.資料來源,更生保護會各年度預、決算書;103、104年度為決算數,105、106年度為預算案數。

2.105、106年度預估法務部補助款增加,致業務外收入遽增。

三-1-F、主決議

法務部主管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6年度「保護費用」科目編列6,596萬1千元,較105年預算數5,790萬5千元增加805萬6千元(增幅13.91%)。經查近三年更生保護會總服務人數佔出監受刑人人數比例,呈現年年下降之趨勢。更生保護會若未能善盡保護工作,為更多更生人技能訓練、就醫、就學等相關工作,則將使更生人無法順利復歸社會,滋生更多社會問題。綜上,有鑑於保護工作至為重要,年度預算既已有所增編,應妥善運用,務使輔導保護比例上升至5成以上。

提案人: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三-1-G、

更生保護會106年度「保護費用」科目編列6,596萬1千元,包括直接保護費3,528萬1千元、間接保護費2,906萬2千元及暫時保護費161萬8千元;較105年預算數5,790萬5千元增加805萬6千元(增幅13.91%)。惟近年(102年度至104年度)該會輔導更生保護人數呈現持平,在出監受刑人數迭有增加情形下,保護人數涵蓋率欠佳。經查,更生保護法第11條規定:「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準此,該會輔導更生人之保護業務,包括安置處所與技能訓練等2項直接保護、輔導就業與輔導就學等14項間接保護,以及資助車旅費與醫藥費等6項暫時保護。復查,近年該會輔導更生保護人數概況,總服務人次雖自102年度之7萬4,802人次,增為104年度之8萬4,448人次,惟總服務人數約維持在1萬5,000人左右,爰於出監受刑人自102年度之3萬4,185人,增為104年度之3萬4,958人情形下,更生保護人數占出監受刑人之比率反自102年度之44.09%,減為103年度之43.66%,104年度更降為43.52%,概呈逐年下降趨勢。綜上,短期為保護出獄人等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長期為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政府爰依法成立更生保護會,係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財團法人提供更生人安置處所、技能訓練、就醫、就學等多項保護服務。近年該會輔導保護人數占出監受刑人之比率概呈下降趨勢,未達5成,爰要求法務部應積極研謀改善,期提升保護人數以協助更生人順利復歸社會,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蔡易餘  周春米  尤美女

更生保護會102年度至104年度輔導更生保護人數概況表        單位:人

 

年度

項目

102

103

104

總服務人次

74,802

88,590

84,448

總服務人數

15,071

15,473

15,214

出監受刑人人數

34,185

35,439

34,958

總服務人數占出監受刑人人數比例

44.09%

43.66%

43.52%

 

註:1.資料來源,更生保護會。出監受刑人人數係依法務部統計處公開資訊之實際出獄人數扣除死刑執行人數。

三-1-H、

短期為保護出獄人等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長期為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政府爰依法成立更生保護會,係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財團法人,提供更生人安置處所、技能訓練、就醫、就學等多項保護服務。然近年該會輔導保護人數占出監受刑人之比率概呈下降趨勢,且未達5成,建請法務部研謀改善,期提升保護人數,以協助更生人順利復歸社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1-I、主決議

更生保護業務係以仁愛精神,結合社會資源,藉由公益人士及慈善團體的力量協助、輔導更生人適於社會生活,兼以預防再犯,共創祥和的社會為目標。近年來特別注重就業輔導,期待收容人出監所後能自食其力,迅速復歸社會。

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下稱更保會)就此所提供的協助多元,諸如更生人離開矯正機關後可攜帶出監(院、所、校)證明書,向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保會聲請保護,由各地分會向收容人提供就業資訊、職業介紹及就業輔導,對於有心創業且符合相關規定者,亦可向其尋求創業小額貸款的資源協助,辦理情形實值肯定。惟查更保會104年的決算書,104年輔導就業目標之達成率竟達100%,但該年成功由該會媒合就業的受刑人僅1650人,對照高達34,958人的出監人數、或是該會服務涵蓋率略嫌偏低的總服務人數15,214人,仍尚有空間可以努力,故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於設立目標時,宜考量整體出監人數之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張宏陸

三-1-J、主決議

針對更生保護會106年度單位預算「用人費用」科目項下編列福利費155萬2千元,其中包括專任人員結婚、生育及喪葬補助40萬元。更生保護會之業務經費來源為接收日產之會產租金收入,法務部及各縣市補助收入等。惟更生保護會職員除得申請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外,尚得請領該會額外發放之婚喪生育補助金至少1個月薪給,明顯優於一般公務機關、國營事業及其他財團法人。爰此,建請更生保護會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秉持撙節原則,檢討該項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妥適性。

提案人: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三-1-K、

為輔導出獄人等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更生保護會前於35年即設立。按更生保護會係依預算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日本撤退臺灣後接收日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該會業務經費來源為接收日產之會產租金收入,法務部及各縣市補助收入等;惟該會專任員工除勞保之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外,尚額外享有該會提供之婚喪生育補助金至少1個月薪給,員工福利明顯優於國營事業及其他財團法人,且生育補助優於一般公務機關,建請法務部應檢討其必要性與妥適性。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3-1、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6年度「保護費用」科目編列1億1,251萬9千元,建請減列1,251萬9千元。

說明:

一、犯保協會106年度「保護費用」科目編列1億1,251萬9千元,係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所需經費,其中包括安置收容費用36萬元,預計服務49人次。近年(103年度至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恐有高估。

二、鑑於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將面臨司法訴訟、生活失序及心理創傷等問題,犯保協會爰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訂定「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護業務資助項目表(範圍與標準)」,提供受保護人13項保護服務,另為周全對受保護人之協助,尚提供查詢諮商及其他協助等共計15項保護服務業務。其中,安置收容係對因犯罪行為被害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之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每人每日補助膳雜費200元、住宿費800元及日常用品費500元,合計1,500元,補助上限10天。

三、犯保協會103年度提供安置收容服務88人次,主要係該會所屬南投分會結合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實施「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保護庇護服務方案」服務86人次,比重逾9成;前開方案於104年度結束後,104年度安置收容服務案源僅8人次,致預算執行率自103年度之12.29%,降為104年度之5.23%。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3-2、

一、犯保協會106年度「保護費用」科目編列1億1,251萬9千元,係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所需經費,其中包括安置收容費用36萬元,預計服務49人次;惟比較104、105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恐有高估。

二、依據計畫,安置收容係對因犯罪行為被害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之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每人每日補助膳雜費200元、住宿費800元及日常用品費500元,合計1,500元,補助上限10天。104年度預算數97人次,實際安置收容服務案源僅8人次。105年度迄至11月之執行數仍為0人次。

三、事實上,犯保協會提供之安置收容服務,係以家庭暴力、性侵害、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為主,惟是類對象之安置收容以各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內政部移民署為主政機關,由該會所屬分會直接進行安置收容服務之情形減少,因此安置收容費用36萬元,預計服務49人次,實為高估。

四、爰建議以安置10人為度,所需預算為15萬元,計減列21萬元。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張宏陸

三-3-3、

1.犯保協會106年度「保護費用」科目編列1億1,251萬9千元,係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所需經費,其中包括安置收容費用36萬元。

2.鑑於犯保協會提供之安置收容服務,係以家庭暴力、性侵害、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為主,惟是類對象之安置收容以各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內政部移民署為主政機關,由該會所屬分會直接進行安置收容服務之情形減少,致105年度預算僅編列19萬2千元,惟截至10月底執行數仍掛零,106年度編列安置收容費用36萬元仍屬偏高。爰建議106年度編列之預算刪除16萬8千元,以資撙節。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林德福

三-3-4、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用人費用4,942萬1千元,其中福利費為350萬1千元,包括結婚補助金6萬9千元、生育補助金8萬5千元及喪葬補助金10萬4千元等。犯保協會員工除得申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給付外,尚領有該會額外發放之婚喪生育補助金,似過於優厚。經查,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於103年度公布施行增列被保險人生育給付,行政院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範公教人員本人有生育事實,如符合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生育給付請領規定者應優先請領,不得重複請領前揭生育補助;另有鑑公保被保險人若為男性,則無法請領公保生育給付,爰增列其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公保、軍保、勞保、國保、農保)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金額較前揭補助基準低時,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準此,自103年度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列生育給付,公教人員及其配偶合計僅得請領乙份生育給付,惟犯保協會專任員工得請領各種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及該會編列預算之生育補助等合計貳份,顯優於一般公務機關。爰此刪除該預算3,0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三-3-5、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犯保協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用人費用4,942萬1千元,建請減列942萬1千元。

說明:

一、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6年度預算案編列用人費用4,942萬1千元,其中福利費為350萬1千元,包括結婚補助金6萬9千元、生育補助金8萬5千元及喪葬補助金10萬4千元等。犯保協會員工除得申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給付外,尚領有該會額外發放之婚喪生育補助金,似過於優厚。

二、犯保協會職員係參加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生育、眷屬喪葬等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等保險給付。惟犯保協會之專任人員預算員額59人,尚得請領該會編列預算給付之結婚、生育及喪葬補助至少1個月薪給,明顯優於國營事業及其他財團法人。

三、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於103年度公布施行增列被保險人生育給付,行政院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範公教人員本人有生育事實,如符合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請領規定者應優先請領,不得重複請領前揭生育補助;另有鑑公保被保險人若為男性,則無法請領公保生育給付,爰增列其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公保、軍保、勞保、國保、農保)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金額較前揭補助基準低時,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準此,自103年度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列生育給付,公教人員及其配偶合計僅得請領乙份生育給付,惟犯保協會專任員工得請領各種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及該會編列預算之生育補助等合計貳份,顯優於一般公務機關。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3-6、

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之經費來源有三:一為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其次為私人或團體捐贈;三為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者應支付一定金額總額之撥補。其目的是為運作犯罪被害保護事宜,故犯保協會就員工福利應合理編列以免有「公器私用」之嫌。

犯保協會106年度總預算為222,575千元,用人費用編列49,421千元,其中福利費用為3,501千元,包含結婚補助金69千元、生育補助金85千元及喪葬費用104千元。惟,犯保協會員工已有勞保身份,依勞工保險條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生育、眷屬喪葬等保險事故時,依法已可請領保險給付,如能再依該會擬定的補助標準表請領至少1個月薪給之補助金,福利顯優於現無編列婚喪生育補助的其他國營事業及財團法人,亦優於一般公務機關。爰此減列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106年度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258千元,以撙節開支。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三-3-A、主決議

法務部主管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按其章程,置董事11人至25人。從103年至105年,協會董事皆維持23人以上。然103年至今6次董事會,其中5次董事出席率未及五成,本年度第二次董事會,更僅有9位董事親自出席,董事出席會議情形欠佳,有影響議事品質之虞。綜上,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為其最高決策中心,其組成攸關董事會職能之發揮,並影響法人營運績效之良窳。爰建請法務部重新檢討協會董事之聘用人數與人員選任,若僅需10餘名董事便可使協會運作順遂,便應減少董事聘用名額;若董事會有聘用至20多名之必要性,便應督促董事勤出席董事會,配合度低、鮮少出席者,應檢討是否續聘,以促使董事會質能有效發揮。

提案人: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三-3-B、主決議

依據犯保協會組織章程而組成之董事會,董事任期為3年,惟近3年度(103年度至105年度)犯保協會召開董事會及出席情形,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除105年上半年度董事親自出席比率達87%外,餘各次會議董事親自出席比率均未及5成。如以3年度董事會應出席總人次146人次計,董事實際出席為75人次,平均出席比率僅約51%,董事出席會議情形欠佳且董事親自出席率僅約5成,董事會成為聊備一格的裝飾,影響議事效率及品質之虞,實應儘速研謀改善,以發揮董事會之實質功能。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張宏陸

三-3-C、主決議

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捐助章程規定,犯保協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25人,其中1人為董事長。董事會為犯保協會之最高決策中心,策畫、督導及審議會務運作。董事任期三年為一任,犯保協會第六屆董事之任期自民國102年起至民國104年止,董事人數為25人;第七屆董事任期自民國105年起至民國107年止,董事人數為23人。董事人數雖合於章程規定,但對照犯保協會每年約兩億左右之收支規模,人數恐有偏高嫌疑,不利議事效率。再查,近三年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之出席率,除民國105年上半年度出席率為87%外,餘各次董事會董事親次出席率均未達五成,不利議事品質。爰此建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研擬改善之道,俾使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蔡易餘  張宏陸

三-3-D、主決議

犯保協會董事任期為3年,第六屆董事會25名董事任期自102年度至104年度,第七屆董事會23名董事任期自105年至107年度。經查近3年度(103年度至105年度)犯保協會召開董事會及出席情形,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除105年上半年度董事親自出席比率達87%外,餘各次會議董事親自出席比率均未及5成。如以3年度董事會應出席總人次146人次計,董事實際出席為75人次,平均出席比率僅約51%,董事出席會議情形欠佳,影響議事品質之虞。爰此提案要求犯保協會針對上述之問題,研議相關解決辦法,並於一個月內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淑華  周陳秀霞

三-3-E、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25人,其中1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及董事由法務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分會之主任委員。二、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三、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四、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惟該會董事會人數偏高及董事親自出席比率偏低,恐影響議事效率及品質之虞。經查,該會105年度第七屆現任董事會總人數達23人,雖合於其組織章程之規定,然對照犯保協會每年約僅2億元上下之收支規模,其董事會人數容有偏高,恐不利議事效率。復查,該會近3年度(103年度至105年度)召開董事會及出席情形,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除105年上半年度董事親自出席比率達87%外,餘各次會議董事親自出席比率均未及5成。如以3年度董事會應出席總人次146人次計,董事實際出席為75人次,平均出席比率僅約51%,董事出席會議情形欠佳,影響議事品質之虞。綜上,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為其最高決策中心,其組成攸關董事會職能之發揮,並影響法人營運績效之良窳。惟該會之董事會人數達23人,且近3年度董事平均出席比率僅51%,恐不利議事效率及品質,爰要求法務部允宜檢討該會研謀改善,俾使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蔡易餘  周春米  尤美女

犯保協會103年度至105年度董事會出席概況表         單位:人

 

項目

時間

法定應出席

人數A

請假人數B

代理人數C

實際出席

人數A-B-C

出席率

103.07.29

(第六屆第三次董事會)

25

11

3

11

44%

103.12.17

(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

25

10

4

11

44%

104.07.21

(第六屆第五次董事)

25

9

4

12

48%

104.11.17

(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

25

5

8

12

48%

105.01.15

(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

23

3

0

20

87%

105.07.26

(第七屆第二次董事會)

23

6

8

9

39%

 

小計

146

44

27

75

51%

註:1.資料來源,犯保協會。

三-3-F、主決議

鑒於政府在思考建立完善的犯罪被害人家屬保護機制時,應體認到,目前國內主要從事犯保的政府部門僅有法務部,實際上來說並不足夠,應該將犯保業務納入行政院體系,全面地關懷被害人家屬的經濟狀況和心理健康,不應該只是法務部的責任。或許可以參考歐盟建立以被害者為中心的單一窗口,在案發第一時間便給予被害人相關協助,包括法案的相關資訊、心理諮商等,雖然目前台灣已設有專責機構,但對於許多被害及家屬來說,仍無法做到「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思考。也就是,對於如何解決犯保目前所遇到的困境,「拉高層級」或許是個可行的建議,將犯保拉至行政院層級,就能與衛福部底下的家暴、性侵等防治單位做更有效的整合,也能取得更多資源;又或者,若不拉高層級,另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是將犯保協會與其他機關工作重疊的部分劃分出去,例如將法律扶助交給法扶、性侵家暴案件交給其他家事專責機構,讓犯保能更專精於協助刑案及過失傷害的被害人。爰建議,法務部應於就如何拉高犯保業務之主管層級並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一站式服務進行研議,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送交本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蔡易餘  張宏陸

三-3-G、主決議

針對犯保協會106年度「保護費用」科目項下編列「協助安排受保護人轉介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或旅社,支付臨時安置之費用」36萬元,預計服務49人次。惟查103年度至105年度之執行率皆未超過20%,其中105年度預算僅編列19萬2千元,惟截至10月底執行數仍掛零。目前犯保協會提供之安置收容服務,係以家庭暴力、性侵害、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為主,然是類對象之安置收容各有其主政機關,爰近年該會安置收容服務人次遽減。爰此,建請犯保協會積極開拓安置收容服務案源、擴大服務範疇,才能有效且充分地運用該會資源。

提案人:郭正亮  林為洲  段宜康

三-3-H、

鑑於犯保協會提供之安置收容服務,係以家庭暴力、性侵害、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為主,然是類對象之安置收容各有其主政機關,爰近年該會所屬分會直接進行安置收容服務人次遽減。參酌其近年預算執行情形,106年度編列安置收容費用有高估之嫌,建請犯保協會應積極研謀開拓安置收容服務案源,或擴大該項服務範疇,俾充分運用該會資源。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3-I、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犯保協會係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規定,88年度由法務部捐助4,000萬元設立,屬政府100%捐助成立之公設財團法人。該會業務經費來源為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及緩起訴處分金等,然該會專任員工除勞保之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外,尚額外享有該會提供之婚喪生育補助金至少1個月薪給,員工福利明顯優於國營事業及其他財團法人,且生育補助優於一般公務機關,建請檢討其必要性與妥適性。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處理三-1-1案。

陳次長明堂:建議三-1-1案、三-1-A案及三-1-B案一併處理。

主席:-1-1案併三-1-A案及三-1-B案,三案併案保留送協商嗎?

陳次長明堂:建議先減列,但不要減列那麼多,林委員的提案是凍結496萬元,尤委員及周委員的提案是凍結200萬元,建議三-1-1案、三-1-A案及三-1-B案合併減列200萬元,然後保留送協商,可以嗎?

主席:好。

處理三-1-2案。

陳次長明堂:-1-2案、三-1-3案及三-1-4案屬於同類,能不能用凍結,不要減列?

林委員為洲:該單位相關的福利好像都比公務人員好,請說明一下原因,為何他們可以兩邊領。

陳次長明堂:沒有,他們沒有公務員身分。

尤委員美女:他們是勞保,因為勞保已經有生育給付、結婚給付等等給付了,為什麼還要再編列?

陳次長明堂:應該沒有重複啦!請說明一下。

林委員為洲:除了勞保之外,有關生育等等給付,協會還有補助他們。

陳督導娟娟:這裡有我們統計出來的表格,請委員們過目,因為本會的部分屬於勞工身分,所以結婚、生育或喪葬補助皆可以至勞工局申請,但本會為了留住人才,也有編列一些福利的部分。目前只有生育補助部分兩者相加後優於公務機關,會多一個月。

蔡委員易餘:其他是跟公務機關一樣?

陳次長明堂:跟勞保一樣,比公務機關少。

林委員為洲:他們是用勞保,公務機關是用公保。

尤委員美女:勞保有結婚、生育、喪葬補助了,現在你們除了勞保以外又額外再給。

王董事長添盛:因為勞保沒有結婚補助,生育補助2個月,父母、配偶死亡補助3個月,子女死亡補助1.5個月至2.5個月;公務員的結婚補助2個月,生育補助2個月,父母、配偶死亡補助5個月,子女死亡補助3個月。兩者是有落差的,我們當初訂這些就是為了彌補與勞工的落差部分,我們只有結婚補助費1個月是勞工所沒有的,其餘的補助則是補上公務員和勞工的落差而已。譬如父母或配偶死亡時,勞工的補助是3個月,公務員的補助是5個月,二者落差為2個月,我們則補助1.5個月;當子女死亡時,公務員的補助是3個月,勞工的補助是1.5個月至2.5個月,二者落差約為1.5個月,我們則補助1個月;生育補助亦是類此作法。最重要是補二者之落差,而且在進用人員時,照我們的員工進用規則,這已經是約定好的,這些也都在勞工局報備過,以後不給予這些補助的話,他們會去陳訴。

我們可以檢討相關規則,這筆預算先凍結100萬元,之後我們再行處理,好嗎?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他們的生育補助在勞保可以領2個月,你們再補2個月嗎?

王董事長添盛:沒有,我們只補1個月而已。

陳次長明堂:這筆預算先凍結100萬元,俟報告後,再行動支,這三案合併可不可以?這筆預算不要刪減。

主席:-1-2案併三-1-3案併三-1-4案凍結100萬元,然後你們要提專案報告。

陳次長明堂:好。

主席:處理三-1-A案。本案剛剛已經併案過。

陳次長明堂:對。

主席:處理三-1-B案。本案也併案了。處理三-1-C案。

陳次長明堂:可以。

主席:-1-C案照案通過。處理三-1-D案。

陳次長明堂:也通過。

主席:-1-D案也照案通過。處理三-1-E案。

陳次長明堂:也通過。

主席:-1-E案也照案通過。處理三-1-F案。

陳次長明堂:也通過。

主席:-1-F案照案通過。處理三-1-G案。

陳次長明堂:通過。

主席:-1-G案照案通過。處理三-1-H案。

陳次長明堂:通過。

主席:-1-H案照案通過。處理三-1-I案。

陳次長明堂:通過。

主席:-1-I案照案通過。處理三-1-J案。

陳次長明堂:通過。

主席:-1-J案照案通過。處理第三-1-K案。

陳次長明堂:通過。

主席:-1-K案照案通過。處理三-3-1案。

陳次長明堂:這筆預算能不能不予減列?

王董事長添盛:保護業務的費用是要提供被害人……

陳次長明堂:這要提供保護被害人之用,要從寬。

主席:不然,這個保留送協商。

王董事長添盛:-3-1案、三-3-2案和三-3-3案都和保護業務有關,這些都一樣。因為這筆預算都是用在被害人身上,如果減列,我們必須從其他經費挪移,可能……

陳次長明堂:不然,減列這筆預算,但是不要減列那麼多……

段委員宜康:過去我們常常認為你們對被害人的保護不足,你們還要代位求償,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段委員宜康:你們可不可以說明求償的績效?

王董事長添盛:因為求償是保護司的……

朱科長念慈:報告委員,我們有定期督導求償績效,並要求必須加強及改善。如果加害人會到求償的地步,就是他們的經濟能力不是很好,所以要向他們要錢確實是很難的。現在地檢署在一個禮拜內就會分案去求償,真的都是已經盡力在做了,有時候確實也沒有辦法。

段委員宜康:這部分是對被害人的保護,因此可不可以儘量不要刪減?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執行率會那麼低?全年才安置8個人,而105年到現在竟然還沒有半個人,因為其他機構都可以安置,你們這邊就不需要安置嗎?

朱科長念慈:目前我們服務的對象,包括性侵、家暴及人口販運等,這些都已經有主責機關,也有專門安置及收容的處所,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並不是很多。明年我們會適度開放可以使用的業務範圍,比如所謂的安置收容可能是協助搬遷,或是被害者來台北開庭,我們會協助旅費及住宿費的部分,因此建議委員支持我們這樣的檢討及改正。

尤委員美女:你們沒有收容所,難道只提供錢嗎?犯罪被害人的樣態應該滿多的,不限於性侵及家暴等,你們應該擴充更多的人及提供更多樣的服務。

朱科長念慈:真的需要安置的狀況,比如火災或有安全之虞等,我們會考慮一些特殊狀況去調整我們的服務。

蔡委員易餘:嘉義有一個安仁家園,專門收容安置雙親都死亡的小孩,你們與他們有什麼連結呢?他們真的很辛苦,幾乎沒有政府部門去協助,所以都是採取募款的方式。

王董事長添盛:委員講的可能是我們漏掉的部分,我們會趕快找分會去做連結。

蔡委員易餘:他們是社政單位,安置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可是並不知道政府有什麼樣的協助方式,既然你們有這種預算,執行率如何呢?還有執行的對象是哪些人呢?針對有需要幫助的人,照這樣看起來,好像會得不到相關的協助。

王董事長添盛: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及安置只是其中的一個小項目,被安置的人並不多,因為我們沒有安置場所,所以必須協調社會局,看看他們能夠提供何種場所。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最重要之處,就是要利用及連結社會資源,我們會幫忙犯罪被害人去找到安置的地方,比如今年初台南市的維冠大樓,由於那麼多人都需要住處,我們就趕快請地檢署去協調地方政府的社會局,包括到學校等處去住,這都是我們會幫忙的地方。然而這部分並不算入我們的安置之中,因為我們沒有場所,也可能就沒有出錢,而社會局會編列預算,如果從這方面來看的話,好像我們沒有做到相關的保護……

蔡委員易餘:有關媒合成功的件數也應該說明一下。我們有接觸到需要幫忙的案例,可是卻沒有看到任何政府機關來協助,反而是社福團體會在這一塊做努力。

王董事長添盛:我們是媒合社會團體去做,因為我們本身沒有安置場所,比如八仙樂園的粉塵案,受害人數非常多,當天晚上我們協會就發動去做了,不過大部分的人都是去醫院,那等於也是在醫院安置了。由於被害人來自全省各地,等他們出院後,我們各地的分會也會持續去關懷及協助他們。針對被害人的心理傷害,我們會請心理師去諮商及治療,保護費用就是付這方面的錢。如果刪掉的話,這部分可能就會……

蔡委員易餘:我的意思不是要刪,有關被害人的部分,我相信你們會去做。如果被害人死亡,他的家屬,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你們提供什麼樣的協助呢?

王董事長添盛:這些小孩的就醫就學,我們都會加以協助。

蔡委員易餘:你們有什麼樣的具體協助?

尤組長仁傑:跟委員報告,有關小孩的部分,因為這是喪親,他們有可能會面對失去父母或兄弟姊妹的衝擊,這方面主要是以學生為主,所以我們會有一個就學資助的方式,即提供學雜費自付額的部分,並依不同的學程來補助。如果他們有特殊的學習才能,我們另外會以就學補助的方式來提供課業輔導或家教等,當然我們還會透過心理輔導或親子教育的方式……

蔡委員易餘:剛才你說的都是在這1億1,000萬元的保護費裡嗎?

尤組長仁傑:沒錯。

蔡委員易餘:那用在這塊的比例多不多呢?

尤組長仁傑:就學大概是1,200萬元。

蔡委員易餘:這1,200萬元有多少人次?

朱科長念慈:400個。

蔡委員易餘:400個是偏低的,還要再努力,因為社會上有太多被害人還不知道有這樣的協助,我就遇到很多沒有雙親的被害人,等於是變成隔代教養了。

周委員春米:犯保對八仙塵爆有提供什麼樣的協助,大概花了多少錢,你們有沒有統計呢?

朱科長念慈:針對大規模傷害的部分,一開始我們就會進行權益的宣導,比如透過醫院或縣市政府的救災小組等。再來就是協助補償,包括重傷有331個左右,而死亡是15件,大部分都有提出申請,目前地檢署已經完成補償金的核發。其次,在我們取得符合重傷標準的名單之後,就會分到各分會去……

周委員春米:有關具體數字的統計,你們還在作業中嗎?

朱科長念慈:我們都陸續在協助當中,只要符合重傷的案子,我們都會交發下去並開案處理,如果真的需要心理輔導……

周委員春米:有關死亡及重傷的部分,現在已經核發了多少錢?

朱科長念慈:大概撥出去2億元或3億元了。

周委員春米:另外,這個小錢,就是安置收容費用的部分,為什麼今年的執行人數是零呢?

尤組長仁傑:有關安置收容的部分,目前已經有一些法定的主政機關在負責,所以在犯保的第一線要接觸到這些案例是很少的,有可能在社會局或家防中心就已經進行安置了,我們可以考量在安置的服務範疇能夠予以放寬,並據實際狀況來增加服務的案例。

段委員宜康:我提出具體建議,由於三-3-1案、三-3-2案、三-3-3案都是針對安置的部分,預算也只有36萬元,執行率的確也比較低,因此是否將安置的部分減列三分之一的12萬元,並將這3案合併處理呢?許委員先是講安置,最後竟然要刪一千多萬元,他們只有36萬元而已。

主席:這三案併起來是不是就刪100萬元呢?這部分總共是1億1,000萬多元,我們才刪100萬元啊!

段委員宜康:許委員,我建議不要刪,因為這是要去保護犯罪被害人的家人。他們那裡執行的不好,我們可以具體要求要改善,如果刪這部分的預算,這會刪到要花在犯罪被害人身上的錢,我覺得這樣做不太適合,有可能會被人家罵!

蔡委員易餘:我建議不要刪,不過希望你們要擴大服務,因為社會上感受不到你們這個機構的存在。

尤委員美女:對,你們要加強宣導。你們對被害人提供了哪些服務應該要讓大家都可以看得到,當然也不要與其他政府機關在做的服務重疊,所以必須找其他的社政機關一起來討論。

王董事長添盛:我們沒有算安置服務的數據,是否凍結一部分來作專案報告呢?

林委員為洲:凍結一部分。

主席:如果其他委員有意見,我的部分就保留,而三-3-2案、三-3-3案就按照其他委員的意見。

尤委員美女:不要保留。

周委員春米:不要刪啦!你們可以來作比較具體的報告,即有關犯保的部分也可以提出更細緻的方案。現在大家在推的是一路陪到底,對此你們可以連結到各部會,並提出比較完整的書面或專案報告。由於犯罪被害人都會找犯保,你們的人力是不夠的,這個缺口該怎麼補,請大家多花一點腦筋來想一想。

尤委員美女:要不要改凍結案,並提出報告呢?

陳次長明堂:有關許委員針對總科目的部分就先減列一些,並至院會協商時再來處理。

蔡委員易餘:剛才更生保護協會都沒有處理到這樣,何況這是有關犯罪被害人的部分,如果採取凍結而傳出去的話,輿論將會很不好,因此本席主張不要刪也不用凍,我們可以用主決議的方式,請他們來作專案報告,而且要包括執行人次及執行率的部分。

陳次長明堂:許委員的提案是不是減列一部分,然後再到院會去協商呢?

段委員宜康:不要送協商。

林委員為洲:減列一些,也凍結一些,報告後再解凍。由於38萬元的部分不是問題,有關全數1億1,000萬多元的部分,你們可以減列多少,難道在執行上會有困難嗎?

陳次長明堂:是不是不減不凍,我們提出報告呢?

林委員為洲:越講越回去了!

主席:不然就改凍結嗎?

林委員為洲:要分開來。

陳次長明堂:全部凍結200萬元,一併來報告後,始得動支,如果只減那12萬元也實在是沒什麼,這3案的科目都是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其實你們應該將經費重新做分配,科目也應該去做調整。

陳次長明堂:科目是保護費用,細目可以做調整,也許不需要明列那麼多,因為沒做反而會被人家挑毛病,我們明年會做調整,就是當作一個重大目標來做處理。

我們建議三-3-1案、三-3-2案、三-3-3案是不是合併起來凍結200萬元,於報告後始得動支呢?

主席:-3-1案併三-3-2案及三-3-3案凍結200萬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這是在保護費用的科目底下。

現在處理三-3-4案。

陳次長明堂:-3-4案與三-3-5案及三-3-6案都是同一類的。

林委員為洲:撤案!

主席:-3-4案要撤案嗎?

林委員為洲:對。

尤委員美女:這也是要檢討啊!

陳次長明堂:應該要檢討。

林委員為洲:但是前面已經要求他們做報告了。

陳次長明堂:可以來報告。

段委員宜康:你們就連這個部分一起來報告。

主席:那要不要撤案?

林委員為洲:就做成主決議請他們就這個部分一起來報告。

陳次長明堂:好。

主席:-3-4案併三-3-5案、三-3-6案改為主決議,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現在處理三-3-A案。

陳次長明堂:遵照辦理。

主席:-3-A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三-3-B案。

陳次長明堂:遵照辦理。

主席:-3-B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三-3-C案。

陳次長明堂:遵照辦理。

主席:-3-C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三-3-D案。

陳次長明堂:遵照辦理。

主席:-3-D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三-3-E案。

陳次長明堂:遵照辦理。

主席:-3-E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三-3-F案。

陳次長明堂:遵照辦理。

主席:-3-F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三-3-G案。

陳次長明堂:遵照辦理。

主席:-3-G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三-3-H案。

陳次長明堂:遵照辦理。

主席:-3-H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三-3-I案。

陳次長明堂:遵照辦理。

主席:-3-I案照案通過。

陳次長明堂:主席,本部建議將三-3-D案之「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因為還要召開董事會。

主席:經協商結論如下:三-1-1案併三-1-A案與三-1-B案處理,修正為減列200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三-1-2案、三-1-3案與三-1-4案合併處理,凍結100萬元,經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三-1-A案與三-1-B案併三-1-1案處理;三-1-C案、三-1-D案、三-1-E案、三-1-F案、三-1-G案、三-1-H案、三-1-I案、三-1-J案、三-1-K案均照案通過;三-3-1案、三-3-2案、三-3-3案一併處理,凍結200萬元,經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三-3-4案、三-3-5案、三-3-6案一併處理,改為主決議,提出專案報告;三-3-A案、三-3-B案、三-3-C案照案通過;三-3-D案之「一個月內」修正為「三個月內」;三-3-E案、三-3-F案、三-3-G案、三-3-H案、三-3-I案均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所有提案均已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如未涉及收支部分均照列。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淑華說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A、

民國89年1月1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並為保障弱勢民眾、維護交易安全、預防第三人善意取得,於本條第五項增訂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又為防免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遭有心人士訛詐濫用,特於民國104年6月15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關於受訴法院核發起訴證明之要件、增列陳述意見、異議等保障規範。惟訛詐情形仍時有所聞,爰此建請司法院於三個月內應會同內政部就實務濫用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情狀詳加調查,並就現制不足之處擬具改善方案,以維人民權利保障。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連署人:林為洲

B、

我國自1997年完成「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立法後,少年矯治即改採「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雙軌並行制。惟,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二者在教育資源與教育體制上有顯著差異。少年矯正學校每年每名少年所費經額約50萬元,遠較少年輔育院學生高出許多,且少年矯正學校採小班制教學,重視教學、訓育、輔導等專業彼此合作,教育事項由教育部監管。少年輔育院則因經費之故採大班制教學,以矯正、軍事及管訓教育為主,全院由法務部指導、監督。結果造成均是少年受刑人或是應受感化教育之少年,僅因所處之矯治機構不同,而享有之矯治措施及教育資源有顯著差異。為使少年收容人能順利惕勵自新、復歸社會,爰提案建請法務部應會同教育部盤點改制所需之師資、人力及資源,於六個月內擬定改制計畫與期程,提交本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蔡易餘  鍾佳濱

 

C、

鑒於目前我國刑事案件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皆僅由檢察官具名處分,並非由所屬檢察署具名處分,惟檢察官係代表「國家」就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及訴追,就相關案件是否為犯罪之認定理應由國家機關名義進行處分,而非由單一檢察官具名負責。

另就檢察官之辦案過程品質不佳有行政疏失之狀況時,依法官法之規定目前僅得由監督權人進行警告或促其注意,而懲戒處分則需經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方得進行。監督權人之警告或促請注意僅為督促,而懲戒僅為事後之責任追究,如有檢察官明顯廢弛職務皆無法立即有效的使其改善。

爰此,要求法務部應就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應由各檢察署代表及如何加強檢察官辦案品質之監督措施,進行檢討評估改進方案,並於三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林為洲

D、

鑑於法院及檢察署法警人力嚴重不足,案件負擔居高不下,為有效解決法警員額過少,配置情形、法制完備性、陞遷管道及預算分配等問題,要求司法院會同考試院、法務部、行政院人事總處及主計總處共同研擬法警職權行使辦法,確切明定補足法警之編制員額、調高法警之職務列等,合理降低法警之退休年齡,並提高法警之值班報酬支給等規定,並於二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尤美女

E、

少年觀護所是少年保護機構之一,收容未滿十八歲的保護事件、留置觀察、觀察勒戒及刑事案件之兒童及少年。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三條,收容此類少年的目的是為了瞭解少年的品行、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和所處社會環境等事項,以提供少年法庭審前參考。顯見少年觀護所並非為使少年接受刑之執行而設置。惟,現行少年觀護所之人力配置、日常生活作息、軟硬體設置仍多仿效矯正機關,或直接附設於看守所、監獄之中,人力亦以矯正人員為主。鑒於少年之人格發展、身心狀態、知識技能均在學習成長,尚有彈性變化之可能,少年觀護所自應不得偏廢教育、輔導等理念及資源之落實與運用。爰此提案建請法務部應督責矯正署研議少年觀護所配置教育、輔導、社工等人員之可行性,並就少年觀護所內之日常生活作息、軟硬體設置等應如何融入教育、輔導思維,參酌先進諸國制度擬具改善措施與計畫,於六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交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蔡易餘  周春米

主席:請問各位,對提案A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說明。

邱廳長瑞祥: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提案A,即有關第二百五十四條的部分,之前我們有初步統計從104年7月1日至105年10月31日准許發給訴訟證明之後相關的終結情形,因為內部的數據還有一些需要加以釐清、分析清楚,我們也希望能夠再去統計105年11月、12月的部分,這樣就會有1年6個月的數據,可以統計出實際上的情形,讓我們去做處理。

另外,我們在往後的3個月內會就之前委員所提聲請情形、後續的部分,在書記官的辦案進行簿裡面把它登錄清楚,這個數據可以讓我們了解這個制度之實務運作情形,本院也會就相關地政人員的部分召開公聽會以廣聽各界意見,並就第二百五十四條不足之處擬具改進方案。基本上,我們對提案沒有意見,但是在時間上,可否給我們四個月的時間,讓我們把後續相關資料蒐集得更加完整?

主席:好,謝謝,那就修正為四個月內提出報告,本案文字修正後通過。

請問各位,對提案B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提案B,我們建議最後三行修正為「爰提案建請法務部應會同教育部及相關機關評估改制所需之師資、人力及資源,於六個月內提出報告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主席:尤委員,作這樣的修正可以嗎?好,請法務部將修正文字提供給議事人員。

請問各位,對提案C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提案D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提案D,方才跟次長初步討論後,建議修正為「司法院、法務部會同考試院、行政院人事總處及主計總處共同研擬法警職權行使規定,」,這是職權行使的部分,另外,並儘速……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第四行修正為「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會同考試院、行政院人事總處及主計總處共同研擬法警職權行使規定,另確切儘速補足並增加法警之編制……」,倒數第二行修正為「法警之值班報酬支給等事項」;此外,二個月的時間太短了,我們建議六個月內提出,因為我們在司法改革議題裡面有提出一個議題,司改會議是六個月,也許我們還要再討論一下,所以建議修正為「六個月內」。

主席:好,謝謝。還是一樣請你們把書面文字提供給議事人員。另外,周委員春米加入共同提案。

請問各位,對提案E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第三、四、五案業經105年12月5日本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我們要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及修正的建議均已宣讀完畢,我們直接進行條文的討論。有部分單位的預算已經審查完畢,若後續沒有你們的相關業務則可先行離開。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就繼續開會。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上次我們討論到第二百五十四條有關訴訟的部分,那時只說不要放在權利欄或參考資訊檔裡面,是設查詢專區或查詢系統,我們的共識是設查詢專區,看看要設在司法院還是土地登記機關,現在請司法院先作說明,上次的決議請不要再隨便推翻掉,好不好?

邱廳長瑞祥:如果把公告專區設在法院,其實是沒有辦法達到第二百五十四條的立法效果,因為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是在維護交易安全,以我們給各位委員看的案例來說,依目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及第四百零一條之規定,甲如果起訴請求乙塗銷所有權登記時,乙在這個中間把他的房子移轉給丙的時候,依照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甲、乙的判決效力會及於丙,因為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在訴訟繫屬後,繼受的部分就會及於丙,所以就丙來說,如何有一個公示的情形,讓他知道兩造之間有這樣繫屬的部分,這是對於丙這邊的情形。

當然有一個情形是,如果甲對乙,甲打贏了,但是丙說,對不起,我是善意的第三人,甲拿到這個判決之後,其實並沒有太大用處,所以在這個部分,如何出現公示的情形?因為現在民事訴訟法採取的是當事人恆定,即今天就算你把這個A屋轉給丙、丁、戊,這個既判力就及於後面這些所有人,我們現在是採取當事人恆定,這樣感覺起來,對於後面的人其實是保護不太周到,因為我花錢去買一間房子,結果判決效力所及,要我搬家,所以才會設計出第二百五十四條第四項,如何讓這個丙知道甲和乙之間有一個訴訟繫屬,也就是這個公示的效果如何可以讓大家知道。

我們之前也跟委員提及,因為一般民眾在購買土地或建物時,最直接的就是去跟地政機關查詢土地登記簿,如果把這個專區放在法院的話,會跟民眾的交易習慣有所違背,而且民眾也會感到不方便,因為同一筆土地最完整的資訊其實是存在地政機關的登記簿裡面,如果民眾還要再到法院查的話,會造成民眾取得土地資訊的不方便與障礙,而且法院是審判機關,不是不動產的主管機關。就算法院有這些地號,也是被動的、當事人提供給你讓你去做。假設土地重劃之後,這個地號變成新的地號,法院根本來不及知道,這時候就無法達到公示效果了。

今天提供給各位委員的資料是有關目前對於大眾捷運法的部分,永和區保生段351地號,在土地標示部的一般註記事項中,這份謄本上有記載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在這個資料裡面,就有有關捷運工程穿越地,然後依照台北市政府捷運局相關規定來做登記,所以現在實務上也是如此。

此外,我們有蒐集包括大眾捷運法、住宅法、公路法等,它都是規定在土地登記的相關情形,包括方才講的其他登記事項欄這些情形。除了法律之外,法規命令還有7種,行政規則還有10種,也都是註記在土地登記簿。在此情形下,後續我們會就有關發給訴訟繫屬之後登記的情形,我們希望能有105年11月至106年第一季的資料,把這部分統計出來之後,再就第二百五十四條相關的制度辦理相關的公聽會,如同委員所指示的,我們會就現制不足之處擬具改善方案。

陳委員超明:因為辦理公聽會或是司法改革等等,不曉得還要多久的時間,而且你們從來都不做個確定。關於方才所講的,在土地註記裡面,是已經發生、存在的一個事實,但是我一直跟你說,訴訟繫屬中誰是善意的第三人?常常都會搞不清楚。而你用一個不用成本的訴訟註記,看起來沒有限制到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但確確實實已經限制到了。對於方才你所講的,我請土地登記機關把他們目前所遭遇的情形跟你們講一遍,讓你們也能夠了解,但是我始終覺得,你以習慣性來談,你的習慣性會去妨礙到別人?這是沒有人在講的,而且我們也調查到很多是用查詢系統,現在我要請地政機關來作解釋。

施副司長明賜:我記得上次已經討論一天,上次的決議是在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設置網站,建置一個查詢專區,而這個專區是要設查詢專區或是查詢系統都可以,我也了解陳委員的用意,如果你在登記簿上註記,或是在參考檔上,在登記謄本最後面列一欄有相關參考檔,你還是要再向事務所去申請列印謄本,還要花20元。我們建議直接在司法院設一個查詢系統,照理說,民眾委託不動產經紀人買賣不動產,他有義務要向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包括這筆不動產有沒有屬於輻射屋、有沒有位於水土保持區或是有沒有土壤、地下水污染等,不動產經紀人要一一查詢,並在不動產說明書裡面把它列明,所以我覺得是以設查詢系統或專區的方式,讓每個人或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都可以上網查得到。

其實專區的部分,以往我們也曾做過,101年有設一個實價登錄的查詢專區,我們是委外開發,大概花費100萬元,廠商就幫你把系統開發完成,所以往後只要有不動產訴訟繫屬,就由法院直接上這個系統去登錄,如此一來,民眾、不動產經紀人都可以查得到,也可以達到原來陳委員的希望,也包括司法院的用意,即能有公示的效果。

陳委員超明:這個公示效果仍然存在,現在司法院擔心沒有一個公示的效果,如果司法院設立一個查詢專區,連結到你們的網站裡面,這樣有沒有困難?

施副司長明賜:可以連結,沒問題……

陳委員超明:可以連結,這個沒有問題?本席要再問一個問題,如果用這樣的查詢系統,有沒有減低公示的效果?

施副司長明賜:同樣都可以達到公示的效果。

陳委員超明:同樣都可以達到公示,所以這只是習慣性的問題。

邱廳長瑞祥:民眾去買土地的時候主要的目的是在土地而不是在相關的訴訟繫屬,就土地的主管機關來講,現在內政部地政司是主管機關,所以就由主管機關這邊來做。如同剛剛跟委員報告過的,其實就當事人使用的便利度來講,在跟地號連結在一起的時候,當事人才有辦法即時而迅速的知道這樣的資訊。所以各位會看到,連大眾捷運系統都可以在土地標示簿的其他登記事項來做記載,以上報告。

尤委員美女:剛剛地政機關說你們有一個查詢專區,如果買賣是經由不動產經紀人,他們有這方面的專業,他們知道要如何查詢,可是一般人如果看中一個房子,在還沒有決定要不要買之前,一定會先去申請地籍謄本來看看土地到底有沒有問題,可是從地籍謄本是否可以看出來?因為現在買賣不動產不見得非請代書不可,如果從地籍謄本看不出來的話,那可能就不知道有什麼問題,就達不到公示性了。現在好像是登記在土地所有權這裡的其他登記事項,有沒有可能換到土地標示簿的其他登記事項?就是從土地謄本上可以看到有一些註記,然後再去查。否則如果我拿到的土地謄本上面什麼都沒有寫,我以為沒有問題,結果買了之後才發現有人在打官司,將來可能可以追及到我,對不對?

林委員為洲:這個我們當然要衡量,就是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及想買這塊土地的善意第三人到底要如何保障其權益才會剛剛好。目前的做法是登記在登記簿上面,這樣很方便,第三人去申請土地謄本就可以看得到了,但是對所有權人來講當然就很吃虧,只要被登記有訴訟繫屬就會很難成交,貸款的授信也會受到影響,以我個人的經驗是沒有人會借錢給你的。問題是訴訟到最後的結果是怎麼樣也不知道,這只是在證明正在訴訟當中,司法院也有針對這種不動產被登記有訴訟繫屬的案件進行統計,1年4個月總有大概有2,800多件。這些訴訟到最後判決的結果到底是怎麼樣呢?根據統計資料,在有登記的2,358件裡面,有420件是提告者勝訴,就是被告的土地所有權人到最後真的有事的是420件;但是也有380件是提告者敗訴,這塊土地被登記訴訟繫屬,結果到最後證明所有權人是無辜的,其權利根本不應該被限制;有863件撤回,可能是因為有和解、調解等情形。我們來看這樣的結果,被登記為訴訟繫屬的不動產其實只有百分之十幾是真的是有達到警示的效果,因為後來真的有事,所以這種警示可以讓善意的第三者不要誤入陷阱,有達到這樣的效果,但是那也只有百分之十幾,至於其他百分之七、八十,要不然就是和解,要不然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勝訴,表示他們是無辜的,讓他們在那段時間裡面不能處分,訴訟也不知道要拖多久,也不能授信貸款。所以我們應該要去衡量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夠保護跟甲、乙雙方無關而只是單純要買不動產的第三人。

老實說,剛才陳委員說得沒有錯,其他的登記都是一種已經確定的事實,譬如說捷運就在不動產的正下方,這是已經發生的事實,所以註記是很合理的,否則在買受以後可能會發生還要挖地下室等狀況,所以應該要予以警示,因為這是已經發生的事情。像土地液化潛勢區也是已經確定的事情,既然是已經確定的事情,在土地謄本上面寫得越清楚越好,越可以保護到善意的第三人。像現在有些不動產是凶宅,在法律上是一定要告知的,而且是已經確定的,譬如說在裡面發生命案,法律規定必須告知,那登記得越清楚越好。但是現在爭議最大的就是訴訟繫屬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問題就是在這裡,可能到最後判決結果根本就沒事,而人民的財產權被限制了很長一段時間,即使可以自由移轉,可是價值被設限了,不能授信,也沒有人敢買,所以大家要一起來衡量這個問題,謝謝。

周委員春米:本席想請教司法院兩個問題,第一,這有沒有外國的立法例可供參考?第二,照你們的統計數字,有863件被撤回,已經終結的比例大概占了三分之一強,那一般訴訟案件撤回的比例是多少?

邱廳長瑞祥:關於委員所提的外國立法例,據我們了解,目前德國在司法實務上也有這種訴訟繫屬的登記制度,德國在最高法院實務的操作裡面有這樣的情形。

第二個,有關撤回863件的部分,如果原告所提之案件已起訴並經過言詞辯論,撤回也需要經過被告的同意。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案件起訴之後,原告不能隨便撤回,只要經過辯論,撤回也要經過被告的同意;如果雙方已就此標的為訴訟爭執,被告可能會不同意撤回。其次,一般訴訟的撤回件數,我們並沒有做進一步的統計。

我要向林委員報告的是,敗訴案件大概有380件,約占八分之一;勝訴案件約有420件。在民事的部分,會撤回或採其他方式可能是因為當事人敗訴;就如同早上黃國昌委員所講的,民事案件是由當事人來進行,他可能有權利,但是他可能在過程中沒有主張好而導致敗訴。

關於這個部分,就如同剛才向各位委員報告的,針對勝訴、敗訴、撤回或其他,例如三審判決之後,它的情形是怎麼樣,我們希望除了104年7月1日至105年10月31日之外,還能夠把11月、12月納入。因為條文是在104年7月1日修正的,我們要看修法1年6個月之後,這個制度運作的情形如何,所以對於後續的資訊,我們會再做更完整的統計,了解這個制度從89年施行至今的運作情形,並就制度面進行檢討,這就是剛才向各位委員報告的,以上。

陳委員超明:再請地政司說明一下。其實這一定會產生公示的效果,你說第三者、要買的人或地政代書一定都能查詢得到,但是我仍然要強調,訴訟繫屬是未確定的,有863件撤回是因為官司打得太久了,大家受不了,只是不敢或不願意說出來,你們還……

邱廳長瑞祥:委員,這是從104年7月1日開始統計的。

此外,我們沒有統計一般案件的撤回比例。

陳委員超明:地政司對此有何說明?

施副司長明賜:關於尤委員和陳委員的意見,我的意思是,同樣能夠達到公示效果的方式有很多種,在登記簿上註記是一種方式;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建置查詢系統或查詢專區也是一種方式。根據我們的了解,目前至少十幾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設有類似的查詢專區或查詢系統,像原子能委員會有設輻射屋查詢系統;因為山坡地的土地禁止開發,為了確定這筆不動產是否在山坡地的範圍內,農委會水保局有建置山坡地環境資源查詢系統;在土壤液化的部分,中央地質調查所有設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地震斷層帶也一樣,中央地質調查所有設置臺灣活動斷層查詢系統。目前十幾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建置專區或查詢系統,如果民眾或不動產經紀人要仲介買賣不動產,他本來就有義務要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並查詢相關網站,確定每一筆不動產到底有沒有位在斷層帶上或土壤污染整治區,這是不動產經紀人或買賣不動產的人都必須要關心的事項。

陳委員超明:我聽完你們的報告,仍然堅決主張訴訟繫屬是未確定的事實,絕對不能註記。廳長,你們一直在強調公示的效果,那我建議,你們司法院和土地登記機關可以積極會同,聯合成立一個查詢系統嘛!為什麼你要堅持清楚揭示?這一條不改,你保護了一個人,會害死另一個人。為什麼我今天會這麼堅持?因為有人知法、玩法又不違法啦!你們都不知道他們厲害到什麼程度!反正已經達到公示的效果了,大家不曉得官司要打多久,只好鼻子摸一摸,接受撤銷。而且你們的門檻非常低啦!訴訟繫屬是未確定的事實,在這樣的狀態下,不論他是否為善意第三者,案件都還沒有結果。剛才你們舉的例子都是主管機關,那是已經確定發生的事實,所以註記是合理的;你把未確定的事實予以註記是「竹竿鬥菜刀」,你們不了解這有多嚴重啊!

邱廳長瑞祥:向各位委員報告,剛才地政司同仁提到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部分,民眾去買土地,他的目的是土地,而不是有無訴訟繫屬;他的最終目的是土地,以土地這個最終目的來講,是地政司所主管的。對我們而言,我們陳給各位委員的圖示中,後面有講到「丙」、「丁」、「戊」,其實每一個情形都有可能會產生。我們調閱89年立法的資料後,也發現很多委員都有討論到這樣的情形,它其實是在平衡第四百零一條有關訴訟判決的確定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繼受的當事人,關於這整個部分,就如同我們剛才向各位委員報告的,我們希望……

陳委員超明:抱歉!我要打斷你的話,法律人都講得頭頭是道,可是89年沒有人想到執行之後會有人利用這一條。我一直強調一句話,知法、玩法、不犯法,而且是一個集團在做這件事,這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我只能這麼講,否則這一條不需要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如果你認為要有公示的效果,就一定要向土地登記機關和司法院查詢,否則僅就未確定的「事實」為公示,這會害死一堆人!

邱廳長瑞祥:關於「事實」的部分,各位在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裡面可以看到,如果是屬於假處分,它就會放在土地所有權部這邊,因為假處分是法律規定禁止他去做處分。至於訴訟繫屬,它是一個「事實」,就像大眾捷運通過的部分一樣,它也是一個相關的「事實」。剛才陳委員提到,現在有些地政士假借這個制度去做登記,這時候法律人就要回頭檢視這個規定,到底有哪些東西我們可以從制度面去處理。我們可以開公聽會,請陳委員辦公室推薦知道這些狀況的人,我們把它弄清楚之後,再來修改法條的規定。剛才委員的提案也是給我們4個月的時間,雖然時間很短,但是我們會儘快把事情做好,以上報告。

陳委員超明:檢討歸檢討,因為我看了大概就曉得會發生什麼情況,訴訟繫屬是未確定的事實,但是現在公示效果仍然存在。

林委員為洲:我補充一下。陳委員,你講的沒有錯,你講到……

陳委員超明:沒有,我先說明。假扣押、假處分是要拿錢出來的;可是訴訟繫屬是只要提告、法院受理,就可以登記在註記欄裡面耶!那是不用成本的耶!你們不要這麼過分,只想到一方,沒有想到另一方。

張委員宏陸:從各個角度來看,正反雙方都可以提出合理的看法,如果是事實的登記,那都沒有爭議;但因為這是會變動的,或許我們可以在地籍謄本上加註,在沒有訴訟的情況之下,你要去哪裡查等等。每一個地籍謄本都要寫明,就可以提醒調閱者要去哪裡查。是所有的地籍謄本都有喔!每一份都有,作為警示,你們把這個資料做好,每一個人都可以去查,這樣子不就……

施副司長明賜:這樣更複雜。

張委員宏陸:不會,不然人家怎麼會知道你這裡有這項資料?有的人就不知道啊!你在地籍謄本備註就好了啊!這對你們來講也沒有差,這有違法嗎?有沒有違法?你就寫一行字而已,有什麼差別?不然這個問題永遠吵不完啦!每個人都有他的道理,你說法律依據,可是法律也沒有規定你可以在上面寫這個啊!對不對?

施副司長明賜:民事訴訟法有規定。

張委員宏陸:沒有,登記和註記是不一樣的哦!現在到底是依什麼規定去寫?所以我覺得大家永遠都吵不完,會一直吵下去。

邱廳長瑞祥:其實當初在修第二百五十四條的時候,有請內政部表示意見,這是在葉金鳳前部長任內的事,相關資料我們還有留存。

第二,剛才張委員提到的部分,我們有發一份資料,請委員看一下。我剛才講過,註記的部分要和地號連結在一起,地政機關有一個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當我去申請謄本的時候,我會看到這一筆有訴訟繫屬,而且也會寫訴訟繫屬的情況到底是怎麼樣。民眾的習慣還是會先去地政機關查地號,之後再來處理,所以關於強度的部分,到底是要寫在土地登記簿謄本的其他註記事項,還是要由地政機關依照已建置完成的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來做,這是立法者要考量的;換言之,我們要去衡量公示的強度要到什麼程度?第二百五十四條的立法目的是什麼?這部分我們都會去處理,以上報告。

陳委員超明:最重要的是,假扣押、假處分是屬於權利限制,而訴訟繫屬是未確定的事實,只要我對法院說,我對這塊土地有意見,就可以把訴訟繫屬登記在上面,你怎麼知道誰是好人、誰是壞人?你現在一直講公示的效果,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在權利欄是法有明文規定;至於訴訟繫屬,誰對誰錯還不曉得,只是一個未確定的事實,你就予以註記,你給他造當事人方便,那你有沒有想到當事人呢?你有沒有想過當事人的土地不能處分的話要怎麼辦?

邱廳長瑞祥:對相關機關來講,你把資料給它,它就會在底下標示出來。如果我們真的要把強度降低,那就如同剛才張宏陸委員所言,民眾去申請地號的時候,可以在文件後面看到它有訴訟繫屬,請參考相關資料。如果要這樣做,對司法院來講,我們就是把整批有訴訟繫屬的資料送過去。因為人民的主要目的終究是土地,而不是在訴訟繫屬,應該回到他最主要的目的去做處理。以這樣的概念來講,內政部的土地參考資訊檔已經有很完善的作業,以上是我們在公示強度上所做的思考。

陳委員超明:雖然目標是土地,但土地是和訴訟結合在一起的,怎麼會沒有關係?大家要土地,訴訟繫屬當然就可以隨便拿來用,反正不用成本嘛!我跟你講,這一點才恐怖啦!

周委員春米:目前司法院提出來的謄本案例有標示「本土地有其他參考資訊,請查閱土地參考資訊」,請問地政司,在什麼條件下會註記或登載這樣的注意事項?還是每一筆都有?

施副司長明賜:上次有向各位報告過,依照土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登記是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這不是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登記,而是訴訟繫屬事實的註記,所以我們在96年有特別頒訂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提供給政府機關,只要和土地登記相關的,就可以在參考資訊檔註記。

當然,依照程序,如果法院要註記訴訟繫屬,必須向縣市政府申請,地方政府確定相關代碼相符才會答覆法院,法院再檢附土地資料,由事務所去登錄在參考檔上面。登錄以後,謄本裡面……

周委員春米:再回到地政事務所?

施副司長明賜:對,謄本上就會顯示本筆土地有參考資訊。民眾要查閱參考資訊時,必須申請列印謄本,大概還要花20元。

周委員春米:第一個可以解決啦!就是不要把它放在登記欄,而是放到註記欄。

施副司長明賜:是,不過重點是,這有沒有達到陳委員或林委員所要的效果。因為民眾去調謄本之後,還是會看到參考檔上面有訴訟繫屬的註記,這樣有沒有達到原來想要避免影響土地買賣的目的……

周委員春米:就是沒有在謄本首頁直接出現「訴訟繫屬」這樣的文字,但是他可以經由其他管道去看,是不是?

施副司長明賜:對,還要再花20元調謄本。如果改天訴訟繫屬結束,還要再向事務所申請塗銷。

另外,我剛才提到這有沒有達到林委員和陳委員所要求的目的,因為民眾還是會看到訴訟繫屬的註記,心裡一樣會怕怕的,進而影響到土地買賣交易或抵押貸款。這可能同樣會造成影響。

周委員春米:程序上是比較麻煩啦!現在地政司或司法院之間的取捨,主要還是著眼於民眾的習慣啦!因為是買賣土地,所以大家還是會找地政司。

第二個,你們能掌控到地籍的變更,所以你們的資料會比較明確、確實。也因為這兩個要件,所以出現在謄本上面,公示的影響力就比較大,這就是陳委員他們一直在質疑的,覺得這會導致某些人無辜受害。基於這兩個要件,大家一定是習慣去看地政機關的資料嘛!你們地政機關掌握的資訊比較確實,如果要求司法院去登記,書記官登錄之後若有追加或其他情況,他們還要再作變更那個其實是──他們的觀念可能要改變,但是以目前司法院的作業,要求他們做到確實、明確、沒有錯誤,我覺得是有風險的。我們或許可以降低訴訟繫屬的公示強度,不要放在首頁,請他透過另一個管道去查。不管是登記欄或註記欄,放在首頁就會產生委員們所擔心的風險,現在確實有被侵害的個案嘛!

陳委員超明:如果司法院受理了有關土地的案件,就由你們地政司來做系統查詢專區嘛!其他業務都是由主管單位來做,只有你們的觀念不肯改,所以我真不知道司法改革要怎麼推。我一直在強調,知法、玩法、不違法,89年可能是沒有人曉得;最近很多人都知道了,就會利用這一條。

其次,依照規定,假扣押、假處分可以註記在權利欄裡面;而訴訟繫屬是只要我向法院提告,法官判准告訴成立以後就可以加以註記,不但無從判斷誰是善意的第三者,而且不用成本!假扣押、假處分還要拿錢出來,訴訟繫屬是不管什麼人都可以拿法院的已起訴證明去註記,那影響多大啊!

你不要只考慮到其中一方,你可以用另外一個管道讓他知道這筆土地在訴訟之中,到底誰對、誰錯,沒有人曉得,你把它放在這裡,影響力非常大啦!如果是放在司法院的查詢專區或土地登記查詢專區,我相信都可以發揮效用,現在大家買土地都很小心,地政士都會查得很清楚啊!

邱廳長瑞祥:補充報告,當初在訂第二百五十四條的時候,曾會給地政單位,他們的回文並沒有說不能做。再者,以現行法規來講,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和土地法屬同一位階,因此,在法律效果上,如果土地登記規則有所不足,應該是去修土地登記規則。現行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的法效力和土地法是同一個位階的。

第二點,剛才委員提到的……

陳委員超明:反正你們就是不要改啦!那我要堅持刪除,我發覺你們真的是食古不化!法律人講話繞過來、繞過去的,我就跟你講,現在已經發生問題了,不用成本的才恐怖、才可怕嘛!

尤委員美女:陳委員,其實這就是平衡的問題,一邊是善意第三人,另外一邊是惡意的原告,這兩者之間的平衡點要怎麼抓?那天我就說過,我們不能為了保護原告而不保護善意第三人,但是也不能只保護善意第三人,所以這是平衡點到底要怎麼抓的問題啦!現在大家都看到問題了,只是無法確定平衡點到底要怎麼抓,我們是不是給司法院4個月的時間,請他們去把這些問題找出來?因為後來地政機關的提議是在謄本上面註記,請民眾再去查土地參考資訊。可是他去查土地參考資訊之後,效果還是一樣嘛!他還是看得到,所以你想避免的事情還是無法避免,對不對?因此我建議給司法院4個月的時間,讓他們去把問題點找出來,取得一個平衡,確保兩邊都能夠兼顧,我覺得這樣比較合宜。

林委員為洲:好,我真的覺得要多給一點時間。因為財產權是受憲法保障的,訴訟繫屬是未確定的事實,以未定案的訴訟來影響個人的財產權,導致我不能處分或處分困難,是嚴重侵犯個人的財產權。我們不是都講無罪推定嗎?如果依照無罪推定的概念,訴訟還沒有確定,被告處分財產或授信貸款的權利就先被侵犯,這當然需要考慮啦!在未確定的狀態下,這也是一種侵犯。我不知道刑法和民法的概念一不一樣,在刑法上,基於對人權的保障,當有人被告傷害或其他,在還沒有判決之前就是以無罪推定。如果提起訴訟之後,你就先在這個人的頭上註記,叫大家離他遠一點,這樣合理嗎?倘若他有傷害的訴訟在進行當中,你為了保護其他第三者,就先予以註記(例如在他的身分證或戶籍謄本上註記「訴訟當中」),叫大家離他遠一點,這樣可以嗎?所以這要一併衡量啦!不過也不是現在就一定要做出結論,我覺得可以討論。

周委員春米:不曉得司法院有沒有考慮過下列幾個方向:第一個,我們可以要求他提供擔保,可能以前要求的要件不多,所以法院發得比較浮濫、比較普遍,之後我們可以往提供擔保這個方向去思考。第二個,如果真的是濫行或惡意訴訟的話,就不要朝侵權行為去走,可以另立一個具體的規範,讓被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促使法院或聲請人能夠更謹慎。

邱廳長瑞祥:報告委員,這也是我們在思考的方向之一,在這4個月內,我們會去處理剛才委員提到的供擔保這個部分,當然,去年陳委員就曾經提出供擔保的構想,在學理上,我們要去考慮受擔保利益人是誰的問題,當然,我們還是可以去和學者做這方面的討論。總之,供擔保要突破的問題點是,受擔保利益人是善意第三人還是被告?

第二個,也有學者建議,對於這樣的案件,我們可以在假處分那邊訂一個特殊的類型,因為假處分需要提出擔保,所以原告也要付出代價,用這樣的方式,這個制度就可以再做一個平衡。其實我們在這中間也徵詢過很多學者的意見,以上報告。

陳委員超明:有些案例是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被告贏了之後,對方又找人去提訴訟、辦登記。你們每個人都講得頭頭是道,尤委員是法律專業,但我講的是真實案例,例如假扣押、假處分的官司,我已經打贏了,他只要再去找其他人來,說這筆土地和他有關係,就可以再去法院打訴訟,取得訴訟證明,然後你又把它註記下來……

邱廳長瑞祥:如果我們把它當作是假處分的特定類型,先前假處分已經判決敗訴了,我再用程度比較輕的來提告,法院處理時就會認為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而予以駁回。對法院而言,程度重的,你都沒有辦法在審查之後受到准許;程度輕的,我們當然就予以駁回。這也是我們試圖去探討這個制度要怎麼做會比較好的原因,以上報告。

周委員春米:關於登記業務,我們傳統的思維是地政機關主管;如果在審判這邊,審判機關能夠多做一點,多把關、多做條件的審核,你們就不用再把登記業務變成你們的業務了,因為這樣確實是有一點奇怪啦!

邱廳長瑞祥:我記得上次周委員有提過,可以把條文修正為「應」讓當事人陳述意見,這樣法官就會先讓兩造雙方去講,之後再做審酌,其實這也會降低准許的件數,這是我們可以參考、努力的目標。

陳委員超明:假扣押、假處分打贏了,他再找第三者去向法院提起訴訟,說我和被告的土地有關係,法官批准之後,他就拿訴訟證明去註記,這種情況重複不斷地發生,不然我不會這麼堅持!我指的知法、玩法、不違法就是這樣,你們始終不相信……

林委員為洲:我要提供個案讓你們了解。

尤委員美女:好啦!我覺得你們可以提供個案,這有一點像上次我們修正支付命令一樣,就是因為後來被濫用嘛!現在這一條也是一樣被濫用,你們可以把被濫用的情況或個案拿出來,讓司法院去思考要從哪裡防堵,因為我們也要保護善意第三人,所以必須從制度面去防堵濫用。如果不是濫用的話,其實這樣的規定是可以的,問題是現在已經被濫用了,請你們把濫用的案例提供給司法院,讓他們來防堵。

林委員為洲:確實有可能被濫用,我們會請陳委員提供更具體的案例。不過我用想的都知道,因為在登記的項目裡面,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等都要付出很高的代價,這部分註記,沒有人會質疑;但訴訟繫屬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而且我們剛才看到訴訟的結果,好像很多後來都撤銷、甚至是敗訴了,我知道註記是為了要保護善意第三者,但是我們也要去衡量誤殺當事人的比例有多高,比例的問題要再考慮啦!

尤委員美女:通常會濫用應該是那一塊土地的價值很高,如果土地價值很高,訴訟費用也會很高,所以他繳那麼多錢是不是純粹要打訴訟,這也必須思考。當然,如果是詐欺集團的話,那就另當別論,可是訴訟費用確實也能達到把關的效果。

陳委員超明:尤委員,我很欽佩你的知識,你們都是法律人,我為什麼說知法、玩法、不違法?如果假處分、假扣押都打贏了,他又在權利欄註記,說這筆土地有官司,正在訴訟中,這是不用成本的耶!你知道現在發生很多這樣的事情嗎?廳長,你好好聽,你們說不能講個案,其實這是通案!我告訴你,有人付了錢聲請假扣押,官司打了三年,我打贏了,結果他又向法院提出訴訟,予以註記,那就慘了!同一塊土地,就算我又打贏了,他還是會找另一個人來打官司,我要講的重點就在這裡!我之所以要提修法就是因為確實有很多案例存在。其實不用當立法委員,真的要賺錢就靠這一條,我講的是事實,確實有這樣的案例發生,可是你們又說不能談個案。確確實實發生了很多事情,真的發生了!如果我假扣押、假處分都贏了,他又找另一個人來說他和這塊土地有關係,向法院提出訴訟,拿了訴訟證明去註記,一而再、再而三,就算打贏了,他還是會再找第三者、第四者來打訴訟,所以我今天講的不是沒有道理的,你有聽懂嗎?這會害死人啦!

邱廳長瑞祥:真的謝謝陳委員,也向陳委員及各位委員報告,這4個月,我們真的非常希望陳委員私下能把這些資料提供給我們,讓我們知道法律人的思考點哪裡不足;委員把事實提供給我們,讓我們把漏洞堵起來,就能預防更多類似的情形發生。在4個月內,我們會針對剛才大家提到的意見進行討論,包括提供擔保、另立一個假處分的類型或是讓兩造陳述意見,這應該都沒有問題。我們會在4個月內慎重地處理。

陳委員超明:不要4個月,用2個月來處理就好,這很簡單,不用拖那麼久啦!因為我不是法律人,我只點出一個問題,我再講一次,假扣押、假處分打贏了……

林委員為洲:打贏了是什麼意思?打贏了是指別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但是你提出抗告,結果你贏了。有人提假處分、假扣押,你抗告成功之後,他又隨便找一個人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註記。

尤委員美女:因為現在法院要去審核、調查,讓對方陳述意見,當你一直被他提起假扣押,你就可以主張這是假的,法院就不會准許……

林委員為洲:應該要讓他可以救濟。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啊!

陳委員超明:沒有啦!你就算在救濟時有講了,證明幾乎都很快就發出來,我不知道這個……

林委員為洲:大家應該要慎重一點。如果它真的是有問題的不動產,那就應該要被註記,以保護其他廣大的善意第三人。因為善意第三者是不特定人,範圍很大,每個人都有可能變成受害人,所以保護他們是應該的。如果它真的是一個實質訴訟當中的標的,我覺得這應該要被註記,這也是當時立法的目的。現在的問題是訴訟繫屬和假扣押、假處分不一樣,它沒有那個實體,它可能只是剛啟動的訴訟,譬如買賣才剛開始就出現糾紛,那是很容易被偽造或假造的,我可以自己隨便做兩份契約書,法院也不會像進行實體訴訟時一樣花那麼多時間去做裁定,因為法院會認為這只是一個註記,不是物權的登記;不是假扣押、假處分的登記,只是注意事項的登記,所以法院也不會以物權的概念來進行,因而衍生出這種漏洞。再者,原告只是要告訴大家,這塊土地在訴訟當中;沒確定沒關係,我只要告訴大家這塊土地在訴訟當中就好,那不是一個很明確、完成的事實,所以才會造成漏洞。

不過一旦被註記,那個影響倒是滿大的,所以我們要思考如何處理。我們大概可以想像,這個註記對當事人的影響重大,所以應該要有相對足夠、慎重的證據力,提起訴訟的人要證明訴訟是有理的,他要付出某種代價,這樣註記才能達到保護廣大善意第三者的目的,也能避免被誤用、濫用,這就是我們要思考的方向。

陳委員超明:他講得比較清楚。我講一個例子,他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後來我打贏了,他不服氣,就找另一個人來做訴訟註記;假設我又打贏了,他再找了一個人來提訴訟,永遠在重複之中……

林委員為洲:我們沒有辦法針對訴訟註記提出抗告耶!因為它只是註記訴訟繫屬,你無從抗告;假扣押是可以抗告的。

邱廳長瑞祥:他可以提起異議。

目前司法行政單位能做的是,根據委員提供給我們的資料,我們花4個月來研究,同時採取一個動作,就是告訴各法院,目前這樣的數據有偏高的情形,大家在核發資料時,應該要儘量讓當事人陳述意見,慎重行之。我們會先發函,讓各法院去做處理。

第二個,剛才林委員所提到的,也就是第二百五十四條到底是不是一般物權的效果,我們在這段時間也徵詢過學者的意見,如果是的話,我們會進行後續的統計,並觀察單純用物權請求,最後勝訴的情形是怎麼樣;非物權請求的,它的情形又是怎麼樣。

至於方案的部分,第一個,我們很可能是用供擔保的方式來處理;或是在假扣押這邊另立一個特殊類型;也有可能是限縮第二百五十四條的範圍,因為第四百零一條目前最高法院的判例是物權效力才及於第三人,所以我們可以思考這一條是不是也要限縮?我相信這樣做的話,這類型的案件一定會大幅降低。這整個方案,我們希望在這4個月內完成,我們會請委員或相關地政人員提供資料,讓我們知道問題點,進而研究法律的部分該怎麼修會比較好,讓它能夠合理地運作。

陳委員超明:我再講得詳細一點,假扣押、假處分的官司,我打贏了,如果他再提起不用本錢的訴訟,想要持證明去註記時,你就要特別慎重,不能像現在這樣子……

尤委員美女:陳委員,以你剛才所講的那個案例,法官開庭就一定會駁回,因為假扣押、假處分都已經被駁回了……

陳委員超明:但是就沒有駁回啊!開庭就開立……

尤委員美女:是啊!那是因為以前法官沒有開庭……

陳委員超明:法官都認為有土地的人是有錢人,提告的人都是弱者、善意第三者,而且他們也不想當壞人。不是我要爭執,是我真的見過太多案例了,他們都以為土地所有權人是為富不仁,他們差不多都是這麼想的啦!你要是知道那些實例真的會氣死!明明也說明過了,他還是發出證明。

林委員為洲:時間不用到4個月,我們在2個月內召開公聽會,請你們提出這方面的……

周委員春米:廳長,這應該是只有及於物權吧?一般債權應該沒有及……

邱廳長瑞祥:因為這邊只是登記事項,目前學者的……

周委員春米:這邊放太寬了嘛!

邱廳長瑞祥:對,所以這也是目前我們在考慮……

周委員春米:因為只有物權的標的才要受拘束啊!

邱廳長瑞祥:所以我們才會考慮用第三個方案來修法,我們有好幾個方案。

陳委員超明:有受害者向我投訴,我去了解之後,確確實實有這種情形,他們才不管你家死活!

周委員春米:因為他們要去查資料,還要做研究,2個月確實是比較急切,能不能在4個月內召開公聽會?你們來立法院委員會開公聽會啦!

陳委員超明:不要4個月啦!2個月好不好?

林委員為洲:這一段時間,你要請各級法院多加注意,核駁時要很慎重,而且要把我們修法的精神放進去……

陳委員超明:曾經提過假處分、假扣押的話,那要更慎重。你說不得抗告,那是什麼?

林委員為洲:現在他駁回的話,應該要再讓人家陳述意見,你知道嗎?如果他准註記,當事人也可以抗告吧?被註記的人可不可以抗告?

周委員春米:可以,是駁回你的聲請才不能抗告。

林委員為洲:確定可以抗告?他要註記我……

周委員春米:可以。是被駁回不行,這樣你才不能再亂提。

陳委員超明:我沒有了解那麼多,不過事實上已經發生了,而且是確確實實發生的事情。

林委員為洲:那是可以檢討的,當然要檢討。

周委員春米:我要跟陳委員多學。

陳委員超明:沒有!沒有!

周委員春米:真的。

林委員為洲:社會經驗啦!

(協商結束)

主席:討論事項第三案及第四案另訂期審查。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五案,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係針對公告方式的修正,內容單純,如果各位委員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現在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唸一遍。

第四十四條之二  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聲請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告曉示。

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或影本送達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二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登載公報、法院網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一項原被選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法院網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法院網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法院網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二條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法院網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法院網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第五百四十三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法院網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第五百六十二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法院網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主席:討論事項第五案另訂期審查。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及第七案,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及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討論事項第六案及第七案在105年11月23日及12月7日本會第17次及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分別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訂期繼續審查。

請議事人員宣讀考試院考選部主管106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案及銓敘部主管106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

甲、考試院考選部主管106年度考選業務基金預算案

一、營運計畫:

本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項考試業務,本年度試務成本共需6億1,314萬3千元,預計辦理之考試業務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四)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五)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六)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升資考試

(七)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

(八)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

(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十一)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十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十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十四)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十五)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十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十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十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十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二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十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十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十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十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

(十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十六)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十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十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助產師考試

(十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

(三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

(十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驗船師、引水人、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十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

(十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十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

(十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第二次食品技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

(十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十七)具有相當資歷者全部科目免試及部分科目免試之審議暨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之審查

(詳見基金預算案第5至7頁)

二、業務收支:

(一)總收入:6億2,412萬4千元。

(二)總支出:6億1,429萬2千元。

(三)本期賸餘:983萬2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828萬3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無列數。

乙、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一非營業部分,有關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預算案對照頁碼:

一、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詳見第7頁

二、附屬單位預算表:詳見第239至241頁

三、主要營運項目分析表:詳見第248頁

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106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

一、基金運用計畫部分:106年度業務計畫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執行,與上年度法定預算所列單位相同。主要業務計畫包括辦理政公教軍人員退休(職)、撫卹給付、離職退費業務及辦理基金投資運用業務二部分,有關辦理退休(職)、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部分,預計辦理政務人員退職、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2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252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1,438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160,059人,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328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123,294人,軍職人員退伍、撫卹給付及離職退費一次給付計11,538人,定期給付累計人數計67,200人;另辦理基金投資運用部分預定收益率為4.02%。(詳見基金預算案第6至10頁)

二、總收入:220億8,779萬9千元。

三、總支出:12億8,029萬1千元

四、本期賸餘:208億0,750萬8千元。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委員提案。

二-1、

考選基金預估106年度國家考試報考人數為47萬7,411人,並編列業務成本及費用6億1,424萬2千元,104年度實際報考人數為50萬2,894人,業務成本及費用5億9,287萬9千元,而106年度預估將較104年度減少2萬5,483之應考人(減幅5.07%),惟其業務成本及費用卻較104年度增加2,136萬3千元(增幅3.60%);其業務量預估下滑,業務成本及費用卻反而增加,有欠合理。

然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作業基金有關支出()之規定:「……各基金之成本與費用應依照業務計畫之實際需要及本作業規範編列,並檢討減列不具效益,已過時或績效不彰之成本及費用。其中隨營運(業務)量變動者,應設法抑減,以降低成本率……。」準此,各作業基金均應依業務實際需要與業務量之增減,覈實編列各項成本與費用,並設法降低成本率。

綜上,自102年度以來國家考試報考人數呈遞減趨勢,未見好轉,106年度預估報考人數較104年度實際數減少,惟其業務成本及費用卻較104年度增加,恐未合理;復以該基金近年(102-105年度)報考人數之預估數與實際數均存有明顯落差,故提案刪除該預算30,0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2、

考選基金於「勞務成本一試務成本一服務費用一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編列「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之印製等業務宣導費」1,200,000元。

經查,考選基金於99年度針對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之印製等業務宣導費(下稱業務宣導費)係編列500,000元,自100年度後突增編列1,200,000元,自100年度以來僅於102年度編列1,300,000元外,皆編列1,200,000元。惟就業務宣導費執行率並不穩定,僅於100、101、103年度執行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102年度業務宣導費預算數為1,300,000元,其決算數為837,179元,執行率只有64.39%;104年度業務宣導費預算數為1,200,000元,決算數685,984元,執行率57.16%不到六成。就業務宣導費執行率巨幅變動,考選部對於業務宣導費如何使用及其使用是否合宜應更審慎斟酌。

綜上,考選基金之收入主要來自國家考試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各項支出應合乎目的並撙節為宜。建議刪除考選基金「勞務成本一試務成本一服務費用一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編列「考試宣導品製作及文件之印製等業務宣導費」200千元,並凍結數200千元,考選部應於三個月內針對業務宣導費之使用目的和效益作檢討,並附上歷年使用支出列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業務宣導費預算數

業務宣導費決算數

執行率

99

500,000

404,220

80.84%

100

1,200,000

1,156,460

96.37%

101

1,200,000

1,194,785

99.56%

 

102

1,300,000

837,179

64.39%

103

1,200,000

1,185,338

98.77%

104

1,200,000

685,984

57.16%

105

1,200,000

-

-

 

106

1,200,000

-

-

*本表格整理自考選部歷年決算書與預算書。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3、

我國各項國家考試之報考總人數於101年度達到歷史新高,795,000人,惟自102年度開始報考人數逐年遞減,加以近來政府持續推動年金改革,公務人員考試之報考人數恐繼續下探。

經查,依照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作業基金有關支出()之規定:「……各基金之成本與費用應依照業務計畫之實際需要及本作業規範編列,並檢討減列不具效益,已過時或績效不彰之成本及費用。其中隨營運(業務)量變動者,應設法抑減,以降低成本率……。」據此,各作業基金均應依照業務實際需要與業務量之增減,核實編列各項成本與費用,並設法降低成本率。

再者,考選基金106年度預估報考人數為477,411人,並編列業務成本及費用6億1,424萬2千元,雖較105年度預算數減編3,366萬,但如與104年度實際辦理情形相較,104年度實際報考人數為502,894人,業務成本及費用5億9,287萬9千元,而106年度預估報考人數較104年度減少25,483人,惟其業務成本及費用卻較104年度增加2,136萬3千元,就業務量預估下降,而業務成本及費用反而上升,欠缺合理性。

此外,以該基金近年預算數量觀之,其102年度至105年度所預估之報考人數均與實際存有明顯落差,各該年度分別有128,000人、203,000人、47,000人及20,000人之差距,顯然該基金對於報考人數估計過於樂觀,106年度之預估報考人數恐難達成,其業務成本和費用更有向下調降的空間。

綜上,()自106年度預估報考人數較104年度實際數減少,惟其業務成本卻較104年度增加,欠缺合理性()以近年來預估報考數和實際人數均有明顯落差,106年度成本及費用尚有調降空間。爰凍結「勞務成本及費用」科目下之「服務費用」1,000千元,考選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及勞務成本及費用項目之詳細支出細項,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4、

考選基金106年度於「勞務成本─試務成本─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試務甄選費」3億3,258萬5千元,其中47萬6千元係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所需經費。

經查,本院審議考選基金104年度預算案時亦就監察委員領取出席費作成決議:「……鑑於現今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身分,與考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執行典試、監試乃法律賦予職責,且時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考試委員既已無領取典試出席費,待遇已頗豐厚之監察委員,其出席費建請考選部研議依立法院決議比照考試院停止領取,以資撙節。」雖考選基金雖調降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至每次2,000元,惟鑒於現今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身分,與考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執行典試、監試乃法律賦予之職責,且時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考試委員既已無支領典試出席費,監察委員亦宜依本院決議停止領取監試出席費,故提案刪除該預算476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5、

本院於98年度預算案時曾就監察委員領取監試酬勞作成決議,應刪除國考監試津貼費用每次3,000元,惟以出席費更替,顯為考選基金獨厚監察委員之舉。本院審議考選基金104年度預算案時亦作成決議,考選基金仍編列一次2,000元監試出席費用查考試委員既已無支領典試出席費,監察委員亦宜依本院決議停止領取監試出席費,以資撙節。茲減列476千元。

99年度至106年度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決(預)算數情形

單位:新台幣元

 

年度

考試類別數

委員人次

出席次數

出席費

99決算數

22

84

212

636,000

100決算數

24

99

227

681,000

101決算數

19

105

213

624,000

102決算數

19

114

222

451,000

103決算數

18

107

226

422,000

104決算數

18

133

223

384,000

105預算案數

18

126

226

452,000

 

106預算案數

19

129

238

476,000

資料來源,考選基金提供。

提案人:蔡易餘  張宏陸  周春米

二-6、

考選基金於「勞務成本—試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試務甄選費」3億3,258萬5千元,其中47萬6千元係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所需經費。

本院審議考選基金104年度預算案時,已就監察委員領取出席費作成決議:「……鑑於現今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身份,與考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執行典試、監試乃法律賦予職責,且時值政府財政困難之際,考試委員既已無領取典試出席費,待遇已頗豐厚之監察委員,其出席費建請考選部研議依立法院決議比較考試院停止領取,以資撙節。」惟考選基金回應「監察委員均於週末假日赴北中南東各考區參與監試工作,每次考試支領2,000元出席費應屬合理」並於106年度續編列該筆費用。

經查,監試法第一條:「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依本法之規定,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凡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應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凡考試院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考試,得由監察機關就地派員監試。」監試係屬於監察委員之法定義務和職責,且參與監試之監察委員至各考場之交通費用、至分區考場監試多日之住宿費用,上開費用皆由考選基金支應,監察委員不該因其法定上本須為之職務復領取額外酬勞,故應無另給付出席費之必要。

綜上,現今憲法架構下,監察委員已非民意代表身分,與考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考試委員之典試與監察委員之監試係法律賦予之職權與義務,考試委員既無支領典試出席費,監察委員亦應停止領取監試之出席費用。建議減列考選基金「勞務成本—事務成本—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之「試務甄選費」476千元。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7、

立法院於民國92年通過預算案主決議,指考試委員兼任典試委員長及擔任考試及檢覆業務,均不得再支領任何酬勞。但在民國100年成立考選試務基金後,及改由考選試務基金來支給考委酬勞,並於「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第七點,增加但書規定,使考試委員於假日參加會議,得領出席費2千元,且沒有次數限制。又監察委員擔任監試有關事項之出席費,宜應遵照立法院104年決議,應停止領取。無論以何種給付方式,考試委員與監試委員同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執行典試、監試乃法律賦予之職責,本於職責就原本工作業務支領額外酬勞,顯有不公。爰此,提案減列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及考試委員假日出席費1,000千元、凍結100,000千元,俟考選部2個月內提出修正「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並提出書面報告,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段宜康  

連署人:郭正亮  蔡易餘

二-8、

考選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事務成本—服務費用」項下,續同上(105)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作業基金適用用途科目名稱及定義說明,公共關係費係指凡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屬之。另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中作業基金支出有關公共關係費規定:「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以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比率與各事業最近3年度平均公共關係費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各事業特性從嚴核列。各事業年度預算虧損者,其公共關係費之編列數額,應檢討酌予降低。」

經查,考選基金之收入99.22%(106年度考選基金預算案報名費收入6億1,922萬5千元,占收入總額6億2,412萬4千元之99.22%)來自國家考試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並以此收入支應各項考試所需之試務經費。就公務人員考試觀之,民眾報考意願穩定,考選機關無須藉由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方式拓展業務;至於預算書中所稱「系為辦理考試洽借場地,及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等交換意見所需」之語,因其擬洽借的場地均為學校,倘若商借實有困難,可商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出面協調,並有「借用學試代為辦理業務之代辦費」(預算書第25頁)支應學校,無須另編列公共關係費再行支出。

綜上,考選基金之收入主要來自國家考試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各項支出應合乎目的並撙節為宜,又公共關係費係為拓展業務所需,惟考選業務基金為辦理各類國家考試所設置,應無編列公共關係費之必要性。建議減列考選基金「勞務成本一事務成本」項下編列之「公共關係費」300千元。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9、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作業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名稱及定義說明,公共關係費係指凡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屬之。考選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試務成本」科目項下,續同上(105)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係為辦理考試需要洽借場地、特殊考試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互動等所需經費。惟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內作業基金支出有關公共關係費之規定:「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以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比率與各事業最近3年度平均公共關係費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各事業特性從嚴核列。各事業年度預算虧損者,其公共關係費之編列數額,應檢討酌予降低。」

考選基金之收入99.22%來自國家考試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並以此收入支應各項考試所需試務經費。於現今整體經濟環境不佳之情形下,由於公務人員工作相對穩定,民眾報考意願高,因此考選機關並無藉由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來拓展業務之需要。

至該基金稱係為辦理考試洽借場地,及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等交換意見所需一詞,由於擬洽借之場地均為學校,倘洽借確有困難,當可商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出面協調,毋須浪費資源。

綜上,公共關係費係為拓展業務所需,考選基金係為辦理各類國家考試所設置,允無編列公共關係費之必要性,各項支出允宜撙節為妥。爰提案將考選基金106年度公共關係費30萬元全數刪除,以資撙節。

提案人:江永昌  蔡易餘  段宜康  周春米

二-10、

考選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試務成本」科目項下,續同上(105)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係為辦理考試需要洽借場地、特殊考試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互動等所需經費。

經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作業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名稱及定義說明,公共關係費係指凡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屬之。且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內作業基金支出有關公共關係費之規定:「公共關係費應以業務需要或以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所支付者為限。以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比率與各事業最近3年度平均公共關係費為原則,並由主管機關依各事業特性從嚴核列。各事業年度預算虧損者,其公共關係費之編列數額,應檢討酌予降低。故提案刪除該預算3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二-11、

考試業務無需藉由公關拓展業務,考選基金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之必要性,頗值商榷,建議刪除以資撙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作業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名稱及定義說明,公共關係費係指凡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屬之。考選基金106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試務成本」科目項下,續同上(105)年度編列「公共關係費」30萬元(預算書第25頁),係為辦理考試需要洽借場地、特殊考試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互動等所需經費。考試業務無需藉由公關拓展業務,尤以考選基金收入來自國家考試報名費,並以此收入支應各項考試所需試務經費,又考選機關無藉由拓展業務之需要。該基金稱係為辦理考試洽借場地,及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等交換意見所需,由於擬洽借之場地均為學校,應商請教育部出面協調,毋須浪費資源。故減列300千元。

提案人:蔡易餘  張宏陸  周春米

二-A、主決議

本院已於98年度預算審查作成決議,請監察委員監試國考不得支領監試酬勞及相關車馬費、出席費等各項費用。然則考選業務基金仍於106年度預算編列47萬6千元,乃依監察委員出席次數238次,每次出席費2,000元估列。經查現今考試委員擔任典試業務時並無出席費用,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同為政務官,執行典試、監試乃其當然職責。爰此,建請考選部免予編列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監察委員應停止領取監試出席費,以符本院決議。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B、主決議

考選部於民國一百年核定實施的《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應行注意事項》中,係以每年七至八月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為基本原則。

惟近年來台灣面臨極端氣候影響,以今年而言,雖已步入十一月仍如夏季炎熱,單以月份界定是否開放冷氣試場已不符實際現況,今年六月和十月的國家考試皆有考生表示因為考場未開冷氣影響答題,考選部在辦理各項考試時應提供考生理想應考環境。是否應參考中央氣象局的預報,達一定溫度即開放冷氣試場?爰建請考選部研議並檢討《國家考試開放冷氣試場行注意事項》,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C、主決議

考選基金自行預估之106年度報考人數將較104年度減少2.5萬人,但根據預算書,其業務成本及費用反較104年度決算數增加2,136萬3千元,且從近年數據觀之,預估報考人數均與實際人數有大幅落差,可因此推估106年度實際報考人數應較預估為少,試務費用應檢討調減,以符預算編列之覈實原則。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D、主決議

近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屢出現錄取不足之情形,其中尤以土木工程類科不足額人數最多,於101年度及103年度錄取不足額人數各為146人及256人,分別占錄取不足總人數的98.65%和67.19%。考選部為改善土木工程類科之嚴重缺額於103年度擬具「政府機關土木工程人力考、訓、用困境與改進策略專案報告」分別就考選、任用待遇、在職訓練及職場環境等四方面提出具體改進措施,並於104年度和105年度顯現成效,至105年度該類科未再有錄取不足之情形,值得肯定。

惟根據考選部統計,近年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其他類科錄取情形亦相繼惡化,105年度該等考試共有七類科錄取不足,分別為建築工程、公職建築師、環境技術、輪機技術、汽車工程、公職獸醫師及園藝,其中建築工程及環境技術類科較為嚴重,建築工程103年度至105年度建築工程類科錄取不足人數均占當年度需用名額之五成以上;而環境技術類科亦各錄取不足30人及18人,非別占當年度需用名額之62.5%和33.3%,不利於用人機關補充人力。

綜上,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係政府掄才之主要管道,為了達到政府考用配合之目標及適時補足政府機關之人力需求,爰建請考選部說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不足之原因,提出上開類科之改進措施,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E、主決議

根據統計,考選基金自99年度設置以來迄105年度8月底止,已吸收19萬8,112人之報名費減免,共計1億0,867萬9千元,雖考選部已調漲報名費。但因然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下滑嚴重,104年度僅為32萬餘人,較99年度減少近21萬人。由於國家對弱勢族群之照顧屬全國性政事,相關照顧經費理應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不宜由應自給自足之作業基金吸收,否則對一般考生而言,難謂公平,更易導致基金虧損。爰此建請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周春米  張宏陸  蔡易餘

二-F、主決議

考選部已於103年度全面調高各類國考之報名費收費標準,103年度及104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業務收支仍各短絀4,990萬9千元及3,172萬8千元,主要是因「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銳減,需負擔高額報名費減免所致。考量政府對弱勢族群之照顧,係屬全國性政事,實不宜由自給自足之考選基金全額吸收報名費之減免,要求考選部應該研謀由公務預算編列「公務人員考試」相關報名費減免之補助經費,以穩健基金財務。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林德福  許毓仁

二-G、主決議

自102年度以來國家考試報考人數呈遞減趨勢,未見好轉,106年度預估報考人數較104年度實際數減少,惟其業務成本及費用卻較104年度增加,並未合理;以該基金近年(102-105年度)報考人數之預估數與實際數均存有明顯落差,106年度之預估數恐亦難達成,則其成本及費用更有調減之空間。要求考選業務基金應依實際需要與業務量之變化,覈實減編業務成本及費用。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1、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6年度預算

案由:退撫基金106年度預算編列國內及國外「委託經營管理費」6億6,366萬3千元,建請減列1,366萬3千元。

說明

一、退撫基金106年度預算編列國內及國外「委託經營管理費」6億6,366萬3千元,其中國內委託經營部分為1億4,452萬元、國外委託經營部分則為5億1,914萬3千元。

二、退撫基金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係依平均運用資金預計數,按委託經營契約規定之投資報酬率(收益率)達成情形分級編列,106年度該基金預計國內委託經營之收益率為5.43%、管理費率為0.16%(委託管理費144,520千元/平均運用資金93,050,437千元)。

三、而該基金101年度國內委託收益率5.81%、依實際支付委託管理費所計算之管理費率為0.05%;102、103年度國內委託收益率分別為11.64%及9.84%,其管理費率亦各僅0.09%及0.17%。是以,退撫基金106年度以預計平均運用資金930億5,043萬7千元編列國內委託管理費預算達1億4,452萬元,委託管理費率為0.16%。

四、如參酌退撫基金近年國內委託經營收益率與委託管理費實際辦理情形,該基金106年度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預算有寬編之情形,應予以減列1,366萬3千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三-2、

退撫基金106年度預算編列國內及國外「委託經營管理費」6億6,366萬3千元,其中國內委託經營部分為1億4,452萬元、國外委託經營部分則為5億1,914萬3千元。

查退撫基金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係依平均運用資金預計數,按委託經營契約規定之投資報酬率(收益率)達成情形分級編列,106年度該基金預計國內委託經營之收益率為5.43%、管理費率為0.16%(委託管理費144,520千元/平均運用資金93,050,437千元)。惟查該基金101年度國內委託收益率5.81%、依實際支付委託管理費所計算之管理費率為0.05%;102、103年度國內委託收益率分別為11.64%及9.84%,其管理費率亦各僅0.09%及0.17%。是以,退撫基金106年度以預計平均運用資金930億5,043萬7千元編列國內委託管理費預算達1億4,452萬元,委託管理費率為0.16%,容有寬編,爰此,提案該預算30,000千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三-A、主決議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由於受到97年金融海嘯之影響,退撫基金97年度至99年度之3年平均最低已實現收益均未違法定收益,故需國庫撥補之差額總計48億8,174萬3千元,其中國庫已陸續於99年度至105年度間撥補34億6,094萬7千元,餘14億2,079萬6千元尚待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06年度補足,爰此加重政府48億餘元之財政負擔。經查,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設業務組、財務組、稽核組共62人(截至105年8月底)辦理相關業務,亦設置基金管理會委員13人至17人定期開會決定及審議基金業務事宜,必要時可遴聘專家學者為顧問;此外,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並相對設置業務組及稽查組共21人(截至105年8月底)及監理委員共19人至23人,辦理相關監理業務。是以,退撫基金無論在內部管理或外部監督均已設置相當人力。爰此,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並至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林德福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處理第二-1案。

請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因為第二-1案和第二-3案兩位委員都是針對同樣的問題,所以我一起說明。為什麼我們明年預估的報名人數會減少,但是成本反而比104年增加?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我們基本的事務成本已經大幅增加,像冷氣,因為立法委員也要求我們6月和9月必須要開冷氣,我們現在也已經以這樣的方向規劃,這個大概增加300萬元。最重要的還有勞動條件改善,就是基本工資調漲和相關勞健保等必須的費用,我們估計這個部分大概至少增加1,200萬元或1,300萬元,這是至少,因為一例一休以後的成本還沒有整個算出來。因為我們考選部的編制很有限,必須大量使用透過勞基法進用的臨時人員,這是最重要的原因。

也不瞞各位委員,過去因為考選部是全國唯一辦考試的機關,所以沒有任何第二個機關可以讓我們來彰顯我們工作的性質,過去同仁也因此不太瞭解有一些勞務成本是必須要補足的,就是臨時人員的勞健保。在我上任之後,我們完全檢討之後,成本必須算進來,這是第二個理由。

第三,報名人數減少,為什麼成本沒辦法減少?除非是一個試區或試場整個關掉,否則它的固定成本是存在的,例如一間教室原本是40個人,人數減少之後還是有30個人,少掉10個人對於舉辦考試的費用沒有任何影響。所以拜託林委員和周委員能夠支持,勞務成本是我們舉辦考試的主要費用,這真的沒有辦法減少,而且我們所有的費用支出都必須按照嚴格的規定,不太可能會濫用,至於會增加編列,其實我們編列106年時對照104年,但今年度的費用已經調高,所以乍看之下好像增加2,000萬元,其實並沒有增加這麼多。

林委員為洲:增加2,100多萬元。

蔡部長宗珍:那是跟104年比。

林委員為洲:105年呢?

蔡部長宗珍:105年大概是1,000萬元。

林委員為洲:就是增加1,000萬元?

蔡部長宗珍:1,000多萬元。

林委員為洲:那我們就刪1,000多萬元好了。

蔡部長宗珍:可是刪了之後,我們就沒辦法辦考試了。

林委員為洲:你們報名人數比往年少2萬多人,費用還會增加,奇怪了。

蔡部長宗珍:可不可以提一個詳細的報告來說明那些報名人數,例如高普考報名人數減少,其實沒有影響到相關費用,費用一定會增加,因為勞動條件、基本工資一直調高,光這個部分保守估計就1,300萬元,可能還不只。基本工資調高,還有特休制度、一例一休。

林委員為洲:你們公務人員和這個有關嗎?

蔡部長宗珍:因為大部分都不是公務人員,90%都是臨時人員。

林委員為洲:那我們就刪少一點,講得有道理。

蔡部長宗珍:委員如果刪了,我們沒辦法辦考試,因為這是作業基金,如果我們這個項目的錢沒用完的話,我們也不會去消化它,因為這會留在基金裡面。這個錢一直都是留在這個基金裡面,跟公務預算的性質不一樣,如果今天刪了,我們沒辦法辦考試。如果委員覺得一定要做一些……

林委員為洲:能省則省。

蔡部長宗珍:可不可以用凍結的方式,我們來提報告,因為這真的是辦考試的關鍵費用,我們已經很怕明年編的會不夠用了,光是勞務成本,在這一次勞基法修正之後,我們現在非常擔心,我想委員都很清楚。

周委員春米:你要不要看整個基金這邊有幾個案子,總共要凍多少。

蔡部長宗珍:因為我們只有這個項目,其他的部分差別沒有很大。

尤委員美女:第二個那個宣導費用是比較可以動的。

林委員為洲:其他的費用其實很少,主要就是這些勞務費用。

尤委員美女:我會建議第二-1案和第二-3案不要去凍它,因為它的確需要那些費用。

林委員為洲:就遵照周春米委員的提案,凍結100萬元,報告後動支,合併起來。

蔡部長宗珍:可不可以讓我們提書面報告?

林委員為洲:好啦!書面報告。沒有其他可以刪了,你們其實只有這一條,其他的都是幾十萬元而已。

主席:第二-1案併第二-3案凍結100萬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處理第二-2案。

蔡部長宗珍:周委員的提案提到我們的執行率很低,這其實是有一些背景因素,今年已經沒有了,我們今年就是按照常規來進行業務宣導,我們現在的業務宣導不是那種天女散花式的花錢,其實我們都有設計過要怎麼樣去進行針對性的來宣導國家考試。所以這部分能否不要減列20萬元,因為原本就只有編120萬元。

尤委員美女:國家考試為什麼需要宣導?

蔡部長宗珍:這就是委員要求的,考試委員要求我們,立法委員也要求我們要去宣導。

尤委員美女:宣導什麼?

蔡部長宗珍:就是宣導國家考試的制度,我們現在全力做的不是那種廣告型的,而是讓應考人知道有什麼樣的類科,例如一般的行政類科可能大家都知道,公務人員考試、專技人員考試的內容、運作,主要就是這些。

尤委員美女:不是應該在你們的網站上公告?

蔡部長宗珍:這些都有做,但是我們一再被期待必須要去宣導國家考試。所以這筆預算如果刪除,考試委員都一直期待我們要更積極宣導。

周委員春米:到底做了什麼業務宣導?具體的作為是什麼?

尤委員美女:文宣品?還是電視上廣告?

蔡部長宗珍:基本上有分幾塊,一個是精緻的文宣品,其實是針對考選部和國家考試的介紹。

尤委員美女:分給誰?

蔡部長宗珍:大專院校,還有我們去辦考試時,對應考人和市區。

尤委員美女:應考人都來考試了,你要對他宣導國家考試?

周委員春米:他們會主動去瞭解。

尤委員美女:對啊!我覺得這不對吧!我覺得你們這個宣導有問題,你們的宣導應該是讓人民知道有這些考試,歡迎你們來考,今天我是應考人,我已經知道了,我已經來考了。

蔡部長宗珍:我們主要是針對學校,應考人的部分,其實我們基本上不做花錢的宣導,這實在不太好意思講,就是他落榜之後,如果他有參加我們E管家的話,我們第二年就會藉由一些管道來提供考試動態的相關消息。所以對應考人的部分其實比較沒有花錢,只是搭配我們網站上面的資訊。第三個,我們會特別強化一些有特殊原因而長年錄取不足的類科,像過去就是土木工程,我們就會特別結合用人機關到學校去,我們現在就是針對土木工程、針對一些農林業的類科,就是長年錄取不足額的類科進行說明,尤其是提供一些比較偏鄉的學校,我們通常都有挑過,要做這些宣導。所以我們現在這部分的宣導費用都經過設計,一些文宣品也沒有花那麼多錢去做大而無當的文宣品,我們會做一個最小限度,我們還沒做好,所以就沒辦法提供給委員看。然後搭配到學校的說明,我們到學校說明就必須延聘一些專家、用人機關的協助,有一些費用是花在這上面。

林委員為洲:120萬元。

周委員春米:就明年檢討。

林委員為洲:刪也是刪一小部分而已,本來是編列120萬元,刪20萬元而已,又不是全刪,你就少做一點。

尤委員美女:就刪20萬元。

周委員春米:這是考試委員交付的任務,現在考試院還是要考試委員決定,考選部只是執行單位。

林委員為洲:有啊!有編列120萬元,拿100萬元來做文宣品已經夠了。

主席:確實應該要檢討這樣宣傳的效果,到底以後有沒有必要。

蔡部長宗珍:其實我們都已經是針對性的,不會亂花。

林委員為洲:現在都已經電子化了,要考試的人怎麼可能不去看你們的網站,裡面有詳細的資料,資格、報考項目,一定要去網站上詳細閱讀。

尤委員美女:這樣啦!我們建議刪20萬元,凍結20萬元,把你們要怎樣做宣導、對象是誰、宣導內容主要是什麼等等提出報告,因為我真的覺得不太需要浪費錢做這些事,浪費人力。

主席:錢是不多,但是好像效益不彰,明年年底要編列後年預算時,可以再檢討一下今年執行的情形,雖然錢不多,但是沒有效果的話,那100萬元也是多花的。

第二-2案照案通過。

周委員春米:不然凍結數高一點,然後提書面報告。

主席:你的意思是說不要刪減嗎?還是刪減20萬元,然後再凍結?

蔡部長宗珍:錢真的不多。

尤委員美女:還有100萬元啊!

周委員春米:就是要檢討這個業務。

林委員為洲:到底有沒有用?

主席:照案通過,改成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處理第二-4案。

蔡部長宗珍:第二-4案到第二-6案,還有第二-7案,涉及到特定的費用,就是監試費,因為現在的監試法要求我們辦國家考試的每一個環節,從一開始的典試委員會議到考試的時候,都一定要有監察委員來擔任監試委員,這是現在監試法的規定。因為這個費用在鈞院歷次的審議做了刪減,現在一次只有2,000元。另外,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工作不是他憲法上的職掌,是監試法所要求的額外工作,監試的時間常常都是在假日,等於他假日要特別來監督國家考試進行,基於這些理由,可否維持目前的監試費。當然,如果日後法律制度有改變的話,我們當然會配合調整,否則我們現在會有一個很大的困難,法律上一定要有監試委員監試,其實只是車馬費,尤其在假日,請委員能支持監試費部分不要刪減。

主席:第二-4案、第二-5案、第二-6案這3案先併案討論,因為三位委員提的減列數都是一樣。

蔡委員易餘:監察委員去監試還另外給他出席費,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有點像是監察委員到一個機關去演講,他是本於職權,本於他監察委員的任務,他就是有必要到處執行職務,他執行職務還給他2,000元出席費,這在想像上是不對的,所以我還是主張這47萬元就刪除。

蔡部長宗珍:因為監察委員的監試活動都是週末假日居多,是配合考試,因為我們考試基本上一定都是在假日。

蔡委員易餘:其實已經有給監察委員派車,他們一個人有一臺車,油錢也都是國家出,所以沒有必要再給他車馬費,監察委員本身的福利夠了,沒有必要在考選基金另外編預算給他們。

周委員春米: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全年度的預算是47萬元,執行呢?以前也是執行47萬多元嗎?

蔡部長宗珍:到現在為止,大概是38萬多元,那是因為有兩位監察委員不領,所以到現在支領的是38萬多元。

曾次長慧敏:今年的考試還沒有全部結束,地方特考要到明年3月以後才結束。

周委員春米:因為我們立法院在98年不是有要求監委不能再支領嗎?

蔡部長宗珍:只有針對考委,監委的部分是刪減,那時候是一次3,000元,後來就刪減為2,000元,一次考試以7次為上限。

周委員春米:我是說98年立法院審預算有作成決議,現在如果刪在考試院,監察委員也沒有權利依據,他們會拒絕擔任監試委員嗎?

蔡委員易餘:例如這個考試是考3天,監察委員到考場擔任監試工作,他的住宿費用應該也是我們買單吧?都是我們買單,交通費也是我們出,現在的爭議只是在他要不要額外的報酬,再給他2,000元。所以我認為他本身如果是監察委員就要從事這樣的工作,因為監試法規定他有這樣的義務,那就沒有必要再給予額外的報酬。

尤委員美女:對,因為考試委員都拿掉了,所以這裡監察委員應該要拿掉,這點大家的看法一致,我們就把47萬6,000元刪掉。我們立法委員也是禮拜六、禮拜天出席,誰要給我們出席費?這是法定職權,既然是憲法上的法定職權就應該要去,而不是沒有錢就不去,我想不會這樣的。

蔡委員易餘:監察委員不會在意這2,000元。

主席:確實是這樣,那是因為過去我們一直都是這樣編列,應該適時去做調整。

尤委員美女:就跟考試委員一樣,因為考試委員已經沒有領典試出席費了,所以我們就予以刪掉,減列47萬6,000元。

主席:第二-4案、第二-5案、第二-6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7案。

尤委員美女:第二-7案要改成主決議。其實內容一樣,就是停止領取出席費。

曾次長慧敏:第二-7案,段委員有提到同意改成主決議,因為現在考試委員在假日參加會議,禮貌上我們還是會給一些出席費。其實我們是希望跟監委這邊做衡平的處理,所以前面三案各位委員能否再給我們一點點空間以考慮兩邊的衡平性?謝謝。

主席:剛剛那個就照案通過。第二-7案要改成主決議?

周委員春米:對,段委員主要是要求第七點的但書,這個部分是不是也應該考慮刪掉?就是重新再檢討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並提出書面報告。他們主要是針對第七點的但書,這個主決議沒有問題吧?就是將倒數第4行「爰此,提案減列100萬元,凍結100,000千元」刪掉,然後「俟」也刪掉,就是「爰此,考選部兩個月內提出修正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並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考選部對這樣的文字修正有沒有問題?

周委員春米:主要是要求你們要考慮刪除第七點的但書,這樣大家就是公平,大家基於考試委員的職責,基於監察委員的職責去擔任這些法定職權上應該做的事,就不用再另外領取酬金了。

主席:對於這樣的文字修正有沒有問題?

蔡部長宗珍:所以我們是提出書面報告來說明這些相關的費用嗎?兩個月內……

主席:沒問題嗎?

蔡部長宗珍:段委員是要我們提出修正案,然後再提出書面報告。因為我們這個修正必須送院,可能必須從頭作業,3個月好嗎?

主席:好。

第二-7案文字修正後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8案。

蔡部長宗珍:第二-8案、第二-9案、第二-10案、第二-11案,這四案都一樣。我在此要特別拜託各位委員,這個公關費的使用項目在主計總處的規定裡,其實是有很清楚的提列。我們為什麼必須在考選業務基金編列公關費?這點我也是擔任部長後才知道。我特別請同仁把我們必須舉辦的考試,以及有許多單位必須協助的流程圖畫成簡表。也就是說,我們做了這些工作,我們都沒有權力可以要求相關單位一定要配合我們做。從我們借考區開始,一直到台北考區以外的相關單位要來支援我們,其中包含鐵路局、警察局,也包含各個警察單位。他們要協助我們的這些工作,在理論上來講也可以說是法定執掌,可是考選部是獨一無二的機關,所以除了我們必須要求他們來協助之外,不會有其他機關要這樣協助,所以我們面臨很大的壓力,就是在人情上我們必須去拜託相關單位來協助我們。我們到外縣市去開考場的結果是,一定要有當地的警察局派警察24小時守在試卷保管處所。平常我們做這些工作時,必須有一些人情上的往來,其實不多,我們的公關費主要要做的是這些事情。

另外還有一點非常重要的就是,我們在外縣市必須到各個學校借考場,現在我們借學校的難度越來越高,因為我們給的費用太低廉,要求又非常多,所以現在已經越來越多學校不願意洽借,我們就會面臨很多困難。就像上次我們來到這裡的時候,嶺東科技大學的那場風波,這時我們就必須有一些感謝的表示。然後再加上如果考試期間有試務人員出問題,或者有颱風等相關事件必須處理,這些我們都必須有一些適當的費用來處理這些事件,否則公務預算也沒錢可以做這些事。

主席:好像你們都要拿錢去做公關,這樣實在很奇怪。

蔡部長宗珍:這個不是公關,請委員理解。

主席:好像沒給錢都做不了事情。你們都是包紅包嗎?

蔡部長宗珍:不是紅包。

主席:還是你們會買一些水果或其他東西給他們吃?

蔡部長宗珍:對,或者是協助考場清理,還有額外給員工的錢。

主席:可是一般各部會都會互相支援,從來沒聽說要有額外的費用。

蔡部長宗珍:因為公關費聽起來是公共關係費,好像以為是要打關係的,可是不是,其實是……

周委員春米:這可以編在業務費嗎?

蔡部長宗珍:這個沒有辦法,因為在編列的項目上這是唯一可以的,這點我也是一直請同仁研究看看,這看起來很刺眼,其實公關費是依照主計總處的規定,公共關係費是以業務需要,相關的進貨、銷貨、運貨以及供給勞務或信用為目的的支付。雖然稱為公共關係費,但不是用來做關係用,不是用來做應酬性的需求,不是滿足這種需求,這點是可以確定的。我們如果沒有這些錢,舉辦考試時出問題,真的完全沒有辦法處理,到最後就變成部長要用自己的錢來貼,其實過去以來就是這樣。

所以這筆錢為什麼從考選業務基金一開始成立之後就有編列,而且費用一直不高,大概都是這個金額,其原因就在這裡。

周委員春米:這都是用考選部的公文函請他們支援,亦即有發正式的公文就對了?今天你們列的這張表……

蔡部長宗珍:有一些沒有,因為像借考場,我們只能夠請縣、市政府協助,如果他們接洽後不行,我們就只好自己去跟學校接洽,所以不一定都有公文。

周委員春米:那麼到底支出是怎麼樣的方式?

主席:對啊!像鐵路警察局協助有關事項,派員警兩人隨車護送……

周委員春米:是餐費或車馬費甚麼的?

主席:護送之後,你們要怎麼答謝他?

蔡部長宗珍:我們現在的做法是只在年底時做一次性的答謝,這個就是這種費用,可是我們還有辦考試中那些偶發事件的支出,其實我現在最需要的是這兩個。也就是發生突發事件時有非常多狀況必需要用錢,例如上星期剛辦完的地特考試,有兩位試場人員突然出車禍,我們就得要用這部分的錢去探望、協助,包含叫計程車的交通費用等等,我們只能在這項經費上支出,如果這部分沒有編列的話,最後的結果就是部長自己要拿錢出來,因為業務費沒辦法報支這些帳。

主席:如果是這個部分,那還可以理解,像是考生應考時發生一些意外;但是,如果公部門對公部門還要編這些預算,那我們可能就對這些……

蔡部長宗珍:這筆錢並沒有很多,但是……

主席:不是錢多不多的問題,是公部門之間互相協助是應該的,如果還要編列這筆錢去給隨行的警察單位、公車等,我就覺得有點那個,像代購火車票,你們也要表示心意,我覺得這就有點過頭了!如果是針對應考考生發生突發狀況的照應,這個就OK,但如果是你所提的這個,我覺得應該要重新檢討。

蔡委員易餘:你把名詞定義為「公共關係費」確實會產生很多誤解,如果你們的認知是你們在辦理考試時的一些相關費用,例如租借場地、請替代役男幫忙做場地維護,當做發給這些替代役男的紅包或甚麼之用,這我們可以理解,不過你們把它叫做「公共關係費」確實會有觀感上的問題。

蔡部長宗珍:報告委員,這一點可否容我解釋一下?

蔡委員易餘:不用,事實上我大概知道你們的想法。

蔡部長宗珍:因為沒有其他項目,只能編列公共關係費。

蔡委員易餘:還是我們先凍結10萬元,約三分之一,你們提出一份書面報告就可以,凍結三分之一應該還好,至少可以撐個半年。你們就提一個報告,說明這個公共關係費到底是花在哪些部分,讓我們稍微理解一下,我想這部分應該沒有問題,不過你們把它編列……

周委員春米:現在是你們為什麼編在公共關係費?

蔡部長宗珍:這是會計人員一直強調、也是我一直在問的,他們強調只能編列公共關係費。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部分其實要請會計人員重新檢討這個支出項目的用詞,因為請警政署、警察局或鐵路局的人員來幫忙,對這些辛苦的警察給予一些加菜金或甚麼的,我覺得是需要的;或者是遇到風災等狀況,而給予一點表示確實也是需要的;又或者他們有幫忙,在逢年過節時送個水果表示慰問,我覺得都是需要的。只是因為他們編的是「公共關係費」,而讓大家覺得他們好像是去交際應酬,所以會覺得他們幹嘛要去交際應酬?所以這部分請會計或主計單位是否能就這個項目做說明,或是更換名稱,這應該是全面去做檢討。現場有主計或會計人員嗎?

蘇主任錦源:基金的用途別……

尤委員美女:用途別也是人規定的嘛!所以是可以修改的啊!

蘇主任錦源:這是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的。

尤委員美女:行政院主計總處有人在場嗎?

周委員春米:可以建議他們怎麼樣編嗎?

王科長儷倩:因為當初他們編列的時候是認定屬於公關費性質,因為我們的公關費部分有講到「已經或銷貨及供給勞務為目的」,當初他們的考量好像是在強調他們為了辦理考試業務,必須支付一些像是溝通性質的費用,所以他們當初是認定放在這個費用。

尤委員美女:可是,他們如果不放在這裡,針對他們剛才所說的這些需要,有沒有其他項目可以放?

王科長儷倩:我的建議是例如業務宣導,是不是也可以……

尤委員美女:那不是業務宣導啊!

王科長儷倩:對。沒關係,我們有其他的會計科目,也許可以再去檢討。

尤委員美女:我覺得主計單位的這些會計科目真的要全面檢討,因為有很多名不符實,不僅是政府單位,包括人民向政府申請的核銷項目也名不符實。

王科長儷倩:不好意思,這要向委員說明一下,因為基金的業務性質非常多,通常我們會訂一些原則性的科目,如果他們有需要,例如要配合他們的業務性質,則他們可以請增相關科目。

尤委員美女:你是說他們可以自己新增?

王科長儷倩:對,可以新增,然後透過一個核定的程序再增列這個科目,因為基金業務的特性太多了,所以不可能對每個基金的科目都給予不同的定義,我們還是有一些基本定義在裡面。像公關費,他們可能是參考後覺得定義比較像,就把它套用在那個科目裡面,但是一般而言在預算書中會有一個說明,用來補充說明它的主要業務性質及支出的費用。

尤委員美女:主計總處對於公共關係費指的是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而他們剛才所說的又不太像這些,對不對?

王科長儷倩:對,不好意思,因為我們是比較通案性的定義,他們可能沒辦法……

尤委員美女:沒錯啊!

王科長儷倩:如果真的有需要,通常我們會請他們在預算書後面補充說明他們的支出性質。

主席:假設真的沒有其他科目可以用,而只能用公關費,那麼至少在說明要寫清楚,不然,有一些聽起來就覺得奇奇怪怪。

王科長儷倩:對,這樣才不會被誤解,因為我們的科目可能沒有辦法……

尤委員美女:他在預算書中有寫啊!他說明是為了辦理考試洽借場地及與原住民、身心障礙團體交換意見所需啊!

主席:你看,他自己寫的這個就很怪啊!甚麼「維持正常供電」,一看就覺得怪怪的,正常供電是正常的啊!卻還特別寫出來做說明……

蔡部長宗珍:這個很抱歉!剛才委員有特別講到台電公司維持正常供電,如果這樣寫,其實外人會沒辦法理解,因此這部分我要特別說明一下,為什麼這個對我們而言非常重要?例如臺中有一些學校的電力供應不穩,而我們電腦化測驗是直接線上測驗,如果一旦出現斷電狀況或怎樣,就會立刻完蛋,所以這個時候我們都會特別去懇請相關單位協助,這等於是業務外的特別協助。其實我們所列出來的有很多都是這種,當然若是硬要講那是職務上本於職權也沒錯,可是我們需要的幫忙是比他們的職權還要更多,他們必須要配合、幫我們做更多。像NCC協助我們做電波偵測來防止舞弊,基本上,這部分我們都要去懇請他們協助。其實我們表示我們的感謝都只是心意,我們的這張圖只是希望能夠跟委員們報告,考選部辦考有很多事需要公務機關協助……

主席:我懂啦!就是要維護考試當天的各種突發狀況,所以要先預做準備。

蔡部長宗珍:對,有很多這樣的狀況要人家配合,不能就只是發一份公文去,而對方就必須配合,我們沒有辦法這樣做事,其實我們必須要去拜託。

主席:那這樣是不是維持剛才蔡委員所講的,就是凍結1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做主決議,請他們把項目說清楚。需要對主決議報告嗎?

周委員春米:需要報告嗎?

主席:要啦!我覺得還是要講清楚。

蔡委員易餘:要說明一下。

主席:你們要重新調整,如果是為了整個程序的……

就算名稱不能改,至少要對細項講清楚。

尤委員美女:那就是2個月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還是專案報告?如果沒有問題的話,你們以後就可以這樣編,讓我們更瞭解。就是2個月之內提出專案報告,如果我們都瞭解的話,未來你們這樣編,我們不會有意見,現在是因為都不清楚,科目也……

蔡委員易餘:可以研究看看,是否可以編到別的項目?

尤委員美女:大概很難啦!這樣可能要3個月。

主席:3個月可以啊!

尤委員美女:就3個月提出專案報告。

主席:處理第二-A案。部長有什麼說明嗎?

蔡部長宗珍:這個跟剛才那案一樣,沒有任何一點……

主席:是併案還是撤掉?

尤委員美女:就併到第二-4案。

蔡部長宗珍:依監試法規定,如果監察委員不願意配合出席有關考試的相關會議,我們就會出現……

尤委員美女:第二-A案撤案。

主席:第二-A案撤案。處理第二-B案。

蔡部長宗珍:其實我們已經做了,針對第二-B案,我們當然也可以提書面報告,我們是已經公告了,在明年6月和9月都一律開放冷氣。

主席:照案通過。

蔡部長宗珍:還需要做報告嗎?其實我們已經在做了。

主席:那就把書面報告拿掉就好了,就照案通過也可以,好不好?就把書面報告那幾個文字拿掉。

處理第二-C案。

蔡部長宗珍:這部分是否容我們做檢討,因為試務費用的編列有其必要性……

尤委員美女:那就併到第二-1案,不要做……

主席:第二-C併第二-1案。處理第二-D案。

蔡部長宗珍:這部分我們已經有書面報告了,我們可以遵照辦理。

主席:那就一樣把書面報告拿掉就好了,照案通過。

處理第二-E案。

蔡部長宗珍:第二-E案和第二-F案。兩位委員都是希望我們研議公務預算負擔減免報名費收入的可行性,這部分也是我現在積極推動的,如果委員們做成一個主決議,請支持我們去跟主計總處爭取這部分的預算,我也認為這才是正辦,在公務預算中編列報名費減免,像原民、身障及低收入考生的報名費減免,不應該在基金中編列預算。

主席:那我們就照案通過。

蔡部長宗珍: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處理第二-F案。

蔡部長宗珍:第二-F和第二-E案是一樣的

主席:那就兩案都照案通過。

處理第二-G案。

蔡部長宗珍:第二-G案跟勞務成本的凍結數的書面報告是同樣的內容……

主席:改成建請嗎?

蔡部長宗珍:第二-G案能不能併入第二-1案?

主席:第二-G案也併第二-1案。

繼續處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部分。

處理第三-1案。請次長說明。

次長其梅:第三-1案及第三-2案是同樣的,都是針對委託經營管理費,是否建議凍結1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

尤委員美女:你們要檢討管理費率,收益的部分也要檢討。

次長其梅:所以我們會提出一個書面報告。

尤委員美女:凍結100萬元。

周委員春米:這裡是要減列。

主席:我同意凍結,但凍結金額200萬元,好不好?第三-1案併第三-2案,凍結2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之後,始得動支。

次長其梅:是。

主席:處理第三-A案。

次長其梅:第三-A案主決議,林委員是希望我們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時間上是比較趕一點,是否能夠改為3個月,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有意見嗎?就同意把1個月改為3個月,沒有問題的話,就修正通過。於3個月之後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次長其梅:好,謝謝委員。

(協商結束)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第二-1案併第二-3案、第二-C案、第二-G案處理,修正為凍結100萬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二-2案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其餘照案通過。

第二─3案併第二-1案處理。

第二-4案、第二-5案及第二-6案照案通過。

第二-7案改為主決議,不減列、不凍結。將倒數第4行後段修正為:「爰此,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提出修正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並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8案、第二-9案、第二-10案及第二-11案一併處理,修正為主決議,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第二-A案撤案。

第二-B案修正為免提書面報告,其餘照案通過。

第二-C案併第二-1案處理。

第二-D案修正為免提書面報告,其餘照案通過。

第二-E案及第二-F案照案通過。

第二-G案併第二-1案處理。

第三-1案及第三-2案一併處理,修正為凍結2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三-A案修正為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

請銓敘部次長說明。

次長其梅:第三-1案及第三-2案併案處理,是否凍結200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這樣就好?

主席:我們還是維持原協商結論,即凍結2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次長其梅:好,謝謝。

主席:如果大家沒有異議,照以上協商結論通過。

報告委員會,所有提案均已處理完畢,委員提案若未涉及收支部分,均照列。

以上兩案審查審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淑華說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6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