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星期四)9時7分至12時2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蘇委員治芬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壹、繼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部分。(處理)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預算之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昨天的協商最後是討論到第213案至第219案,均為第4目。我們昨天有大致討論過。這幾個委員的提案分別有減列、凍結案,請問委員,有何意見?

張委員麗善:昨天我有稍做說明,在漁業發展的部分總共有12億元的經費,是否也要小刪一下?我建議減列2,851萬元。

主席:第4目是「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還有一個彰化漁港開發案的部分,彰化漁港的部分現在是1案拆成2案,其中有1案已經進入發包程序,再來就是資訊、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路的建置計畫。我們就予以酌減……

張委員麗善:酌減2,851萬元,把尾數減掉。

主席:尾數減掉的話是311萬元。

林委員岱樺:第30頁的12億7,311萬元部分是減列311萬元?

主席:最主要是張麗善委員在第213案提議減列,我們就予以尊重。

林委員岱樺:好。

楊主任敏瑞:報告委員,預算科目我們自行調整?

主席:對,就是第4目預算科目自行調整。

楊主任敏瑞:好,謝謝。

主席:第204案是通案,我們就不另外處理。

現在處理主決議。首先是第220案,業務單位有沒有意見?

楊主任敏瑞:遵照辦理。

主席:好,照案通過。

處理第221案。業務單位有沒有意見?

楊主任敏瑞:遵照辦理。

主席:好,照案通過。

處理第222案,業務單位有沒有意見?

楊主任敏瑞:遵照辦理。

主席:好,照案通過。

處理第223案,業務單位有沒有意見?

楊主任敏瑞:遵照辦理。

主席:好,照案通過。

處理第224案,業務單位有沒有意見?

楊主任敏瑞:遵照辦理。

主席:好,照案通過。

處理第225案,業務單位有沒有意見?

楊主任敏瑞:遵照辦理。

主席:好,照案通過。

處理第226案,業務單位有沒有意見?

楊主任敏瑞:倒數第3行的「提出躉購之優先次序」,由於這是經濟部的權責,我們建議把這句話刪除。

主席:換言之,改成「……養殖事實者應予以排除,以維護養殖養殖漁業生產區……」,是嗎?

楊主任敏瑞:是。

主席:把這句刪掉,好不好?

張委員麗善:主席,要不要改成「會同經濟部」?

在場人員:不會會同我們……

主席:單位的平行不太一樣。照修正案通過。

再來是處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預算。

第227案,係防檢局的第1目,有關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預算。各位委員,有何意見?先請農委會防檢局黃局長說明。

黃局長昌: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227案的刪減案,做如下說明。我們家禽家畜藥物殘留檢測的數量之所以會減少,係因我們增加了檢測的項目,從101年到105年檢測項目幾乎增加了一倍,而檢測的經費其實是相當高,所以檢測的數量減少,但檢測的項目大概增加一倍,合格率大概都是99.94%至99.96%之間。其他例如飼料用藥業者的教育宣導、養禽業者的宣導等,我們每年大概都會辦兩百多場,所以這個工作很重要,建請委員們不要刪減我們的預算。

林委員岱樺:我想瞭解一下,有關禽流感,我們自己研發的項目是編在這一項嗎?

黃局長昌:這個是屬於動物用藥品的檢測。

林委員岱樺:我在質詢時也提出主決議案,希望國內能自主研發禽流感疫苗,而非編列數千萬元由國外進口,然後就擱著任由疫苗過期,造成損失。所以本席要求自主研發的部分是編在哪裡?

黃局長昌:那是編在禽流感的部分,但有關儲備疫苗的部分,其實針對禽流感,我們不主張施打疫苗,所以那筆預算已經沒有編列了,去年已經被刪了。

林委員岱樺:完全沒有?所以不進口也不自主研發?

黃局長昌:自主研發大概是人用的部分。

林委員岱樺:所以,禽流感的部分,到底有沒有進口?

黃局長昌:我們沒有了。

林委員岱樺:也不自主研發?

黃局長昌:對……

林委員岱樺:所以禽流感的治療,目前完全不用疫苗?

黃局長昌:沒有,我們完全不採施打疫策略。勤流感發生時,OIE的策略還是建議採撲殺方式。

林委員岱樺:儘量不要撲殺,撲殺是一件滿難過的事情。

黃局長昌:撲殺是為了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張委員麗善:我想請問一下,局長剛才有說明,因為你的檢驗數量逐年降低是因為檢驗項目增加,檢驗項目增加,相對地,成本也會增加,所以在預算上,你大概只能檢驗這些數量,是嗎?

黃局長昌:目前的經費大概就是只能接近4萬件左右。

張委員麗善:但是你們是逐年把抽檢數結束減少,這樣普及率就不高了,普及率不高的話,相對就沒有辦法達到普遍的篩檢。

黃局長昌:我們是針對比較有高風險的部分去做抽驗,市售的動物用藥品品質檢查的數量減少是因為預算減少了一半左右。

張委員麗善:預算減少?去年是多少?

黃局長昌:去年在市售動物用藥品的檢測方面是288萬元,今年是230萬元,但跟101年相比,大概減了一半。我們是針對比較有高風險的部分去做檢測。

張委員麗善:高風險是你們用肉眼判斷的嗎?

黃局長昌:不是,根據以往檢測結果,如果它屬高風險,就列入我們重點抽測的項目,這是品質檢測的部分。

張委員麗善:現在像這種病毒是不是已經本土化?所以你們在篩檢上會不會因為已經本土化所以根本沒辦法監測得到?

黃局長昌:這個跟所謂禽流感本土化無關,這是針對動物用藥品,而禽流感是沒有治療的藥劑,所以最主要是針對如抗生素等藥物及其他治療的藥劑部分。

張委員麗善:另外,請問芬普尼的部分是哪個單位主管?

黃局長昌:芬普尼可以用在動物,但是不能直接噴灑到禽隻,只能用在寵物,不能用在雞鴨身上。

張委員麗善:對於目前芬普尼蛋的問題,你們有何解決之道?

黃局長昌:我們現在已經把芬普尼蛋列為在日常監測的項目,所以這項經費更有需要,目前芬普尼的檢測,只有歐盟、韓國、臺灣檢測而已,其他國家都沒有檢測,他們沒有檢測就當作沒有發生。

張委員麗善:沒有檢測的話,你們現在放寬了標準……

黃局長昌:我們沒有要放寬標準。

張委員麗善:那就是未檢出、不得檢出還是零檢出?

黃局長昌:芬普尼殘留標準訂定的權責是在食藥署,當然國際上也沒有同意這個可以用在家禽上,但是它有訂定殘留標準,像CODEX的標準是20 ppb,日本是20ppb,美國是30ppb,因為芬普尼有可能經過不同的途徑進入家禽的食物鏈裡面,但是還是不可以用在家禽。

張委員麗善:現在提出要放寬標準的是誰?

黃局長昌:這是食藥署的權責。

張委員麗善:那農委會扮演什麼角色?

黃局長昌:我們的立場很簡單,連在作物上我們都禁止使用芬普尼。

管委員碧玲:他現在講的……

黃局長昌:對,現在已經討論到後面的……

主席:現在已經講到第3目了。

陳委員超明:你們都在趕進度,至少要讓我們瞭解一下。

管委員碧玲:我們剛才談的所有內容大概都跟第3目有關,是不是先……

張委員麗善:那他等一下還要再重新回答一遍嗎?

管委員碧玲:現在就跟第3目一起審,好不好?

黃局長昌:等一下我可以補充……

張委員麗善:說明要完整。

主席:剛才張委員提問的問題大概都是跟第1目有關……

張委員麗善:因為現在講的是所謂用藥……

主席:徵詢在場委員意見,剛才因為是要先討論第227案,但是現在大家著重的重點變成是在第3目,我們先讓第1目通過好不好?因為第1目是一個技術研發的科目,第1目就照原列算通過。再來是第228案至第241案,均為第3目,就併案討論,好不好?

陳委員超明:第1目的部分,你要問問大家的意見是如何。

張委員麗善:因為是研發,而與研發相關的不是只有侷限在哪一個單位或者是什麼藥物,只要是相關的,我們當然都可以提出來。

主席:是不是在處理第3目時再來討論有關禽流感的問題,因為第227案……

張委員麗善:我現在沒有討論禽流感而是談芬普尼蛋的問題,即農藥殘留的問題。沒關係,稍後你再重新回答一次。

主席:第227案的部分,預算就不予減列,照原列數……

張委員麗善:我是提議要減列2,707萬8,000元。

主席:其他委員的意見呢?

張委員麗善:你是說以抽檢數量減少來提高抽檢比率,但是你的抽驗數從101年的4萬5,000件,到106年剩下2萬7,000件,件數上就少了一半;另外,市售動物用藥部分,101年是597件,現在只剩下226件,減了一半以上。

林主任委員聰賢:這個目跟管理沒有關係,你講的是後面那一目,第1目……

張委員麗善:基本上,我們看到你的檢驗部分範圍縮編,所以才會提高……

黃局長昌:不是,範圍是擴大,只是檢測的數目減少,原本有八十幾項,現在加一加大概是150項。

張委員麗善:好,那就刪減707萬元。

黃局長昌:拜託委員,這項工作很重要,它牽涉到食安問題。

張委員麗善:這樣子的話是什麼都不能刪嗎?你們的效率不好啊!我們都不能提出監督嗎?

管委員碧玲:可以呀!但是這樣大幅刪不好。

張委員麗善:我們聽一下陳超明委員的意見。

陳委員超明:你不能叫我們不要刪,我們也知道檢疫很重要,就凍結10%,提書面報告。

管委員碧玲:凍結5%。

陳委員超明:10%,不要再講了,提書面報告就已經很……

黃局長昌:好啦!

主席:第227案就凍結10%,提書面報告。

陳委員超明:你們以前是怎麼砍人家預算,我們現在這樣刪就不行?我再告訴你們,你們說要減列的,我們都支持你們減列了。

主席:現在繼續討論第228案至第241案,均為第3目,就併案討論,第242案就改主決議。

陳委員超明:剛才局長說到撲殺,請問這個撲殺是掩埋還是焚燒?

黃局長昌:都是送化製廠。

陳委員超明:就是把它焚燒掉了嘛!但是,現在南部都不收我們北部的豬牛羊,你要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禽流感發生之後,一次就死了很多的豬、牛,但現在都沒有地方要收,這該怎麼辦?

黃局長昌:現在畜牧處及防檢局已經在協調這件事情。

陳委員超明:不是、不是,這個是你們要面臨的問題,因為剛才我聽到質詢中局長說禽流感發生時都是以撲殺為主,撲殺後要怎麼去處理、解決?不然丟著也不是辦法。我們苗栗要蓋一個處理廠,我不知道會不會有抗爭,你要全額補助。

管委員碧玲:你們好好處理,還是要兼顧到non-human right,好不好?在這種原則、宇宙觀、生命哲學之下,要用你細膩、最精進的方式來處理,陳委員關心的事情,你們也要兼顧。

黃局長昌:好。

陳委員超明:我不講那個,只是希望你們要務實地面對問題,如果這樣的問題不好好處理,真的沒有地方可以焚燒,送到別的地方,到處又都在挑剔、為難,對於撲殺、焚燒階段,你們是一定要講清楚。

張委員麗善:我們今天在審預算,我們扮演民意代表的角色、立法委員的角色,應該針對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加以監督,怎麼會都用這種護航的方式替他們做說明,我覺得這樣會失去審查預算的意義。剛才陳超明委員所講的……

管委員碧玲:剛剛那個議題跟護航無關,我只是……

張委員麗善:針對禽流感,一開始禁宰禁運,後來又撲殺,最終處理是什麼?相關處理方式要讓大家知道。

管委員碧玲:我希望不要去談到動物權益的細節。

張委員麗善:這不是所謂的赤裸裸,它本來就是要了解的問題。尤其雲林縣的撲殺情形最多、最嚴重,農委會要如何協助雞農、鴨農等禽農,我覺得這應該讓大家知道。

主席:局長,請針對張委員、陳委員剛才提到的問題精簡回答。

林主任委員聰賢:我們對於所有畜養的經濟動物碰到疫情問題都有一套很科學、很現代的處理方式,最近防檢局才派員去日本參加演習,那個演習是把大型動物和小型動物放在一起。誠如剛才陳委員講的,跨境就會有污染、交叉感染的問題,為了管控疫情的感染,他們有很多機制。台灣從過去的口蹄疫到這幾年的禽流感,這種大量處理的方式有點不科學,沒有人反對就就地處理,其他部分就送到化製廠。現在化製廠也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全國盤點之後大概只有個位數,所以我已經要求畜牧處、防檢局、中央畜產會正視這個問題。

我們面對這種事情已經不能賭運氣,這個機制必須建立起來。至於要如何協調各地完成一個良好的機制,我們參考了國際經驗,不過其他國家不像台灣的密度這麼高,現在我們對中南部大量養殖區域是利用科技方法做各種遠端的遙控。目前我們是採取比較人工的消毒或是點的管制,這裡面有很多系統的問題,這部分我們已經面對。剛才幾位委員都關心有沒有本土化的問題,其實H5N2、H5N8已經本土化,不像過去冬天才會流行,現在連夏天也有。這是全球極端氣候和全球防控的問題,不是單單台灣才有,我們必須審慎面對。在今年發生以後,林院長也同意我們提升為中央防控中心,我們和中研院及跨部會有研究方案。由於經濟動物不能打疫苗,所以我們要有更進步的做法,從末端到前端,整個系統都要重新盤點。這不是只有防檢,還有畜牧,所以畜牧法的源頭管理都要重新來做。台灣長期來講還是重視小農,規模化的養殖其實比我們更在意,所以我們要發展一套機制來協助小農。大規模農的部分,我們也會建立一些標準,後面的政策調控都會做這些。大家比較想要知道的就是政策面和執行面如何套合,過去政策面很清楚,但執行面沒有落實,大家會對我們有所期待和檢討,這點我們會坦然面對。

張委員麗善:主委,第3目動植物防檢疫管理總共有9億多元,但是我沒有看到其中有針對禽流感所祭出的管理方向,大概都是針對養豬業、口蹄疫或是國際組織的捐助,甚至包括建置事務用品來編列。我不知道在這9億多元裡面有哪一個是針對禽流感?每一次的禽流感疫情,我們都不會忘記,去年禁宰禁運7天,造成消費者、養雞業者的損失,甚至國家還付出很多的補助。我想你們應該把這個列為非常重要的重點來處理,但是在這9億多元裡面,我們完全沒有看到針對禽流感做了哪些補助、管理或是監測的方案。

黃局長昌:禽流感的部分,我們編在基金裡面,大概1.37億元。

張委員麗善:在哪個基金?

黃局長昌:農發基金。

張委員麗善:你這個部分在做什麼?只有獎補助?

黃局長昌:因為裡面有動植物防疫、檢疫,非常地多,包括進出口相關業務,我們的業務很複雜,所以這是……

張委員麗善:這麼重要的事情,你們怎麼沒有在年度預算裡面作重點的規劃?

黃局長昌:應該都有。

張委員麗善:都有嗎?你要不要看清楚?

黃局長昌:基本上,就動物、植物各方面的檢疫、防疫相關的技術研發。

張委員麗善:關於禽流感,不是只有我關心,林岱樺委員也很關心。至於施打疫苗,由於一直有基因變種,我們也不是很認同。另外,載運車或是檢驗人員會不會變成媒介,你們一定要有非常詳細的規劃和監測的機制加以管理。其實這些都不會花很多錢,只要你們用心地做監測管理,一定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不要每次小錢不花,最後都花大錢。

黃局長昌:敬謹接受,我們事實上都在執行,運禽車都要徹底消毒。

張委員麗善:現在有沒有落實執行?

黃局長昌:化製車都有GPS定位。

林主任委員聰賢:我們在這個月15日會邀集專家、產業界、學界舉行擴大的研討會,各位委員如果有興趣可以請助理參加,我們在現場可以互相對話。

張委員麗善:禽流感是非常需要重視的問題,研討會的會議報告及結論請讓我們了解一下,看看是否有所遺漏或疏失,大家都可以提供意見。

再來是關於芬普尼蛋的問題,昨天我們來不及質詢藥毒所,主委說這部分是食藥署主管,你們提供的意見是給食藥署參考,你們建議芬普尼的標準要放寬。但是蛋農才是最重要的,他們擔心一旦放寬芬普尼的標準,會造成消費者對食安沒有信心。因為如果是未檢出或是零檢出,消費者可以安心食用。請問你們現在放寬標準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玉米、小麥等等進口飼料的貿易商嗎?這等於是在配合貿易商的行為來危害百姓的健康,我們認為不應該這樣做。

林主任委員聰賢:芬普尼是否容許殘留在植物或動物,其實5ppb等於是不得檢出,現在芬普尼有一部分是禁用的,可是在台灣這種藥可以用在寵物或其他防治工作上,所以背景就會有。而且現在的檢驗機器非常靈敏,不得檢出有時會跑到10、8,對蛋農相對不利。張委員來自農業縣,我們對很多農藥都希望是零檢出,正推動在10年內能減少農業用藥,可是農民會很辛苦,因為很多環境背景值都有化學物質。目前檢測是用圖譜,只要化學有感應就會測出來。我們的權責是保護生產者,在一定的標準下做品質的管理。食藥署健康風險評估的時候,會訂定在田間試驗或採收後各種農藥殘留的狀況,我們會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提供給他們,他們再訂定一個ml。我們現在是建議兩邊的專家會議能夠一起開,這樣資料串接,比較不會各說各話。

各位委員關心的是,在消費者食安問題和生產者安全品質管理問題要有一個很好的搭接,否則農民無心或無意或被鄰田污染,永遠在打官司,對農民也是相對不利。所以如果我們真的要做到有機生產、無毒,這就是另一個法案要推動的方向,可能要做一個完整的基礎建置。現在要解決的是,台灣動物用的飼料有93%是進口的,目前進口飼料有沒有訂什麼標準?芬普尼沒有在那個標準裡面,大家買的都是合法的飼料,總不能現在又趕快訂一個飼料的標準,恐怕都需要……

張委員麗善:這次總共檢查了幾家蛋農?

林主任委員聰賢:1,400多家。

張委員麗善:不合格的有幾家?

黃局長昌:45家。

張委員麗善:比例占多少?

黃局長昌:3%左右。

張委員麗善:因為3%不合格的蛋農就放寬標準,這樣會不會劣幣驅逐良幣,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林主任委員聰賢: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我是絕對不會去動,但是這個過程中我們再去複檢,後面複檢的機制都有波動,那個波動的情形讓我們很擔心。

張委員麗善:這些不合格的,原因到底出在哪裡?就像藥毒所說的,源頭是進口飼料。

林主任委員聰賢:那可能是一部分。

張委員麗善:他們只有寫這部分。

林主任委員聰賢:一部分啦!如果從一開始發生的……

張委員麗善:現在蛋農已經成立一個協會,他們認為環境非常重要,他們不會去噴灑殺蟲等的藥物,會用藥的人來自哪裡呢?藥毒所認為是進口飼料造成的,我們當然合理懷疑你們開放是為了讓這些進口飼料進來嘛!

林主任委員聰賢:不是,現在有93%都是進口飼料,如果能跳到百分之百替代,我馬上就……

張委員麗善:你因為這93%的進口飼料,所以不得不放寬標準,是嗎?

主席:主委,不要講得太細,針對一個問題這樣談,預算沒有辦法審下去。

張委員麗善:主席,你不要那麼急嘛!農委會那麼大的一個單位。

主席:不是急的問題,因為在場有這麼多委員,現在是審預算,你現在已經……

張委員麗善:好,主委,一下子是芬普尼蛋,一下子是戴奧辛蛋,台灣的蛋到底能不能吃?有沒有問題?你們到底要如何監控?如何協助蛋農和消費者?如果連一顆蛋都可以讓消費者的信心受到打擊,那要怎麼辦呢?

主席:是否請主委和防檢局再找時間向委員解釋?

張委員麗善:這不是只有我關心,很多人都關心。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我有兩個案子,一個是第232案,關於口蹄疫,我們每年都編預算,而且一直說有機會,請問目前進程到底如何?口蹄疫影響台灣很大,到底農委會有沒有一些計畫?之前有申請,後來又爆發,所以就一直繼續打。

關於第237案,主要是預算執行這一塊,尤其有個檢舉獎金是關於偽劣農藥的,執行率很低。你們都編列預算了,也想要發出去,相關問題滿普遍的,請問有做宣傳嗎?為什麼獎金發不出去?

上述兩案,一是預算執行,一是口蹄疫處理有沒有比較長期的方案?

主席:請主委說明。

林主任委員聰賢:關於申請口蹄疫拔針的事情,我們已經列為施打疫苗非疫區,明年7月要拔針。整個管控計畫由陳副主委召集,現在有一個小組,先盤點現在有進口的疫苗數量,進行源頭管理。後續要避免疫情發生,邊境管理很重要,金門抗議他們為什麼被排除在外,因為金門還有零星疫情,明年我們要爭取把金門縣列為施打疫苗非疫區。這有一些進度,整個排程已經設定好目標,後面的輔導管理除了防檢局之外,畜牧處及各地防疫機關、學研單位都統合起來。

至於偽劣農藥,長期……

徐委員永明:檢舉的很少,才發150萬元。

林主任委員聰賢:因為最近的案件都是配合調查局查出的,現在是列為民生犯罪的專案,我們會更落實。透過調查局檢警調的合作,效果會比較好。現在對偽劣農藥要從系統上來查,這部分應該可以落實得更好。

主席:謝謝。剛才那一目尊重張麗善委員減列的意見,這一目就尊重徐永明委員,凍結10%,好不好?

黃局長昌:是凍結10%,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剛才第一個,之前漁業署那邊。

張委員麗善:是針對第228案來減列嗎?

主席:這一目我們尊重徐永明委員的提案,凍結10%,好不好?

張委員麗善:是整個第3目凍結10%嗎?

主席:是,整個第3目凍結10%。

張委員麗善:凍結10%的話,那要針對我們剛才提出的問題作說明。

主席:提書面好不好?

黃局長昌:我們提出書面報告。

張委員麗善:包含禽流感、芬普尼還有徐委員提到的獎勵金偏低,從101年到106年只有核發157萬元,太糟糕了吧!

黃局長昌:那是因為要判刑還有起訴才會發。

主席:好,第242案改提主決議。

請宣讀第200-1案及第242案。

200-1、

107年度農委會水保局提案表

主決議

案由:查水保局107年預算編列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項目年度編列1,349,800千元,有鑑於年度資源有限,各地方均有農路改善需求,故農委會水保局應權衡各地區需求,以偏鄉地區或財政不佳之縣市優先辦理,以弭平城鄉發展差距,保障農業產業生計安全!

提案人:陳超明

連署人:孔文吉  張麗善

242、

主決議

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雖已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實施計畫,然動物用藥殘留之查核,應同時可利用屠宰場採樣的作法予以強化,故建請防檢局將屠宰場屠體納入動物用藥殘留監測計畫。

提案人:吳焜裕  黃偉哲  

連署人:陳明文  高志鵬

主席:第200-1案及第242案均照案通過。

處理第243案。

黃局長昌:我們建議改為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就是專案報告改為書面報告,是不是?

黃局長昌:是。

張委員麗善:有跟王惠美委員溝通過嗎?

黃局長昌:有。

主席:這一案就改為要求農委會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第243案照修正案通過。

處理第244案。

黃局長昌:這一案也是改成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這一案將「一個月」改成「兩個月」,「專案報告」改成「書面報告」,第244案照修正案通過。

處理第245案。

黃局長昌:也是改成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這一案將「一個月」改成「兩個月」,「專案報告」改成「書面報告」,第245案照修正案通過。

處理第246案。

黃局長昌:也是建議改成兩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主席:這一案將「一個月」改成「兩個月」,「專案報告」改成「書面報告」,第246案照修正案通過。

處理第247案。

黃局長昌:這一案建議略做調整,將最後一段改成「檢視歷年一般常態的平均值,評估年度目標值的妥適性」。就是診斷案件的部分。

主席:這一案改成「建請防檢局檢視歷年一般常態之平均值,評估年度目標值之妥適性」,是嗎?如果沒有意見的話,這一案就照修正案通過。

處理第248案。

黃局長昌:第248案沒意見。

主席:第248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249案,也是農金局第2目,業務單位有沒有意見?

管委員碧玲:總共多少?

許局長維文:年度預算1億7,300萬元。

主席:第249案是第22項農業金融局第2目,工作維持特別費的部分,局長,你的15萬8,000元減列10萬元,可以嗎?局長,你行政不中立,這個問題你自己要去檢討。

管委員碧玲:寫個譴責案啊!農金局怎麼會搞到行政不中立?金融耶!怎麼可以行政不中立。

主席:這樣還需要有特別費嗎?今年就辛苦一點吧!減列10萬元。

張委員麗善:現在就看得很清楚了,如果不聽民進黨的話就會有這種結局,不然怎麼……

主席:最主要是聽張某某的話,什麼民進黨的話!

管委員碧玲:難得看到你在護航。

張委員麗善:我沒有在護航,只是覺得怎麼會自己減列。

管委員碧玲:不然讓你來刪減!

張委員麗善:這個部分我沒有提案,我有提案的部分到時候也會詢問。

主席:第2目就減列10萬元。

管委員碧玲:史上第一遭,你要痛加檢討,首長特別費被砍,這是非常高度象徵性的……

張委員麗善:這都是政治操作啦!

管委員碧玲:如果行政不中立,確實需要政治性處理,因為行政中立本來就是政治價值,所以你真的要痛加檢討。我們支持召委的裁決,如果在朝野協商時,你能證明自己的清白,那就另當別論了,你自己去努力。但我想你會被這樣指控,應該也是其來有自啦!我們也看到現象了,確實張委員也難得護航,你是唯一被護航的人。

張委員麗善:我沒有在護航哦!我等一下還要問哦!只是這部分我沒有提案,我只是看了覺得有點奇怪。

主席:現在處理第250案至第255案,均為第3目的提案,我們併案討論。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徐委員永明:有關第255案,主要是因為對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的捐助5,000多萬元,所以有推派董事與監察人,請問是誰?為什麼出席率會低?我的意思是錢由我們出,我們也有派代表,到底我們的監督能力如何?如果他們愛理不理的話,乾脆就不要捐助了!

張委員麗善:本席所提第252案是因為他們檢查的家數逐年下降,從101年的166家到105年剩下146家,執行率偏低,這個部分稍後也請局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局長說明。

許局長維文:有關於農信保,目前董監事的指派是由農委會指派5人,另外還有中央銀行、主計總處。有關出席率的問題,依照規定是不能低於65%,105年比對的結果都有高過65%。

徐委員永明:你們應該是派專業代表過去,為什麼開會不到場?你們有開很多次會嗎?

許局長維文:有,每個月都要開會。

徐委員永明:你們覺得某些會議不重要,所以不需要出席?

許局長維文:沒有,董事會是每個月都開,依照規定,每人的出席率要高於65%。

徐委員永明:可是未出席率高達四分之一,也就是12個月有3個月沒去,這樣可以接受?

許局長維文:是,這都符合規定。至於檢查家數執行率偏低的問題,我們現在的金融檢查是委託金管會檢查局,檢查局的檢查依照風險導向去評估檢查頻率與次數。因為農漁會信用部的財務狀況在最近這幾年有比較好轉,所以依照風險導向原則,每年檢查的家數就會遞減、逐漸檢少。

主席:第250案至第255案,我們尊重張委員,就減列199萬3,000元。也就是第3目減列199萬3,000元,科目自行調整。

現在討論主決議提案,處理第256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許局長維文:遵照辦理。

主席:第256案通過。

處理第257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許局長維文:遵照辦理。

主席:第257案通過。

處理第258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許局長維文:第258案建議做文字調整,因為金檢資料屬於機密文件,是否將提案文字修正為「1個月內就專案查核情形提出專案報告」?

主席:好,就改提書面報告好了,第258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農委會第23項農糧署部分,總歲出通案第259案上一次是保留,我們先討論後面的細項。

現在處理第1目,第260案至第262案一併討論,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張委員麗善:農糧署的預算長期執行率嚴重不佳,到目前為止,農產品產銷失衡,所謂失衡,有的過量,有的過少,導致農產品價格並沒有很穩定。你們編列的預算大概有二十多個項目,到目前為止的執行情形與結果也是在產銷方面沒有辦法取得雙贏(消費者滿意、農民收入增加),執行率約55.7%而已,所以本席提案刪減6,727萬9,000元。

主席:張委員,你現在說的是哪一案要刪減?

張委員麗善:第259案。

主席:第259案是通案……

張委員麗善:對,你剛剛不是說第259案?

主席:因為第259案是通案,所以先保留。我們先討論第260案至第262案,均為第1目的提案,我們併案討論。

張委員麗善:有關第260案,現在你們監測的資訊大概都是以空照的方式,你們去調查種植面積、建立檔案都是使用遙測技術,對不對?不然請署長解釋一下。

陳署長建斌:監測技術是未來的趨勢,目前農試所有做很多研究,農糧署還是以農情調查員到現場查看為主,編列這個預算就是要做這方面的研究,想要突破提升,所以我們需要預算。

張委員麗善:依據審計部所提出的意見,你們目前使用監測遙控技術只有監測出二項作物,一個是橄欖,一個是大蒜,這樣的比例會不會差距太大?

陳署長建斌:對,因為遙測精確系統還不足以讓我們完全信賴,這牽涉到國家的錢要花出去,所以還是要靠我們的人,包括工程人員去現場看過才算數,但未來科技一定要往這方面走,所以我們編列這方面的預算,而且監測技術是以農試所為主力,我們只是行政單位,我們要與農試所合作。

張委員麗善:比例很多耶!只有3.7%,這樣花這筆錢有意義嗎?

陳署長建斌:當然有意義,不然未來人力更缺乏,也就更難保障農民的權益了。

張委員麗善:你的意思是不能刪減嘍?

陳署長建斌:請委員支持。

主席:因為農糧署與農業、農民的關係太緊密,第260案至262案的第1目……

張委員麗善:還沒有講完耶,1目、1目來嘛!

主席:剛剛不是說不要刪?

張委員麗善:我沒有說不要刪,還有別案啊!

主席:現在是討論第1目,也就是第260案至第262案。

張委員麗善:好,那就把尾數刪掉!

主席:尾數是5,000元。

張委員麗善:刪391萬5,000元,因為執行率真的很差,效果也不彰,我們還是要有一些要求,只有3.7%,需要編列這麼多預算嗎?

陳署長建斌:報告委員,農糧署的科技研究經費不多,是不是儘量支持我們?

管委員碧玲:如果刪掉這筆預算,會影響到幾個研究案?

陳署長建斌:因為農糧業務的涵蓋面很大……

張委員麗善:這部分的預算總共有2億多元耶!

管委員碧玲:不多啦!整個農業……

張委員麗善:本席只要刪減300多萬元而已。

管委員碧玲:農業所需要做的研究有多麼浩瀚,所以我才會關心。

張委員麗善:依照你們這樣說,都沒有任何浮編的預算嗎?

林主任委員聰賢:不是,這個關鍵是……

管委員碧玲:他們的經費已經一年、一年被刪減了。

陳署長建斌:向委員報告,如果能留一些給我們,遇到緊急事故,還可以勻支應變,我真的講坦白話。

主席:第1目先不要刪減,我們繼續往下討論,看農糧署的其他業務委員們有沒有意見……

張委員麗善:我的提案是要凍結預算,但請你們要針對研發報告做一些說明。

陳署長建斌:是。

主席:好,那就凍結十分之一,提專案報告。

陳署長建斌:我們是不是提書面報告?

主席:第1目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現在處理第263案至第285案,均為第3目的提案,我們併案討論。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徐委員永明:第282案是高潞委員的提案,主要是因為你們要做檢驗,他關心花東地區的檢驗點有幾個,因為花東比較遼闊,他們會不會去那裡進行檢驗?其次,有個邏輯上的問題,你們的檢驗似乎是後端才進行檢驗,等到檢驗出來時,產品都已經賣出去了,有沒有可能往上游一點?這是邏輯上的問題。而第一個問題就是花東地區有沒有比較便民的措施,讓他們不用跑太遠。

陳署長建斌:農委會的系統,包括農業藥物毒物研究所,在宜蘭與台東本來就有設置農藥殘留檢驗中心,這個沒有問題。

徐委員永明:花蓮呢?

林主任委員聰賢:東華大學有。

陳署長建斌:對,東華大學有,那個是新的。

徐委員永明:請你們去向高潞委員報告一下,否則他會覺得只有台東、宜蘭有農藥殘留檢驗中心,既然現在花蓮也有農藥殘留檢驗中心,表示有處理了。至於檢驗可否上游一些?因為你們後端才做就已經……

陳署長建斌:有,就像稻米,我們有個稻米安全計畫,農民在收割前10天我們就去採來抽驗了,這個部分我們會再找機會向委員說明清楚,我們早就往上游推動了。

張委員麗善:藥毒所這5年來對於國產蔬菜的田間及集貨場農藥殘留檢驗不合格率大概有6%,請問6%算高嗎?

陳署長建斌:我們自己是不滿意6%啦,但6%就是一般的,農糧署特別輔導產銷履歷的都是98.5%、99%了,這兩個不太一樣,但委員提出的數據是事實,那就是我們要再努力的地方。

張委員麗善:這部分可能要再加強。另外,我提的第271案是關於追溯條碼的部分,請問目前執行狀況如何?是要完全取代吉園圃標章嗎?

陳署長建斌:相反,我們希望吉園圃能在109年之前都能導入產銷履歷,這是我們的目標,今年10月底之前的成果還好,吉園圃1萬4,000多公頃,目前已經有74%導入QR code了,這部分有在進步。

張委員麗善:好,但執行率到目前為止還不到3成。

陳署長建斌:委員,我要澄清一下,你這個數字是8月的,但最近已經到99%了。

張委員麗善:8月,才2個月的時間就進展到99%了?

陳署長建斌:農民都到年底才領錢。

張委員麗善:好,第276案針對台中豐原果菜市場部分,現在已經完工一年多仍閒置未使用,目前你們有沒有追蹤使用的情況?

陳署長建斌:這部分請組長說明。

吳組長泗濱:跟委員報告,豐原果菜市場在102年12月29日開幕,31日正式營運,目前仍在營運中,我們會繼續督導營運的狀況。

徐委員永明:目前營運及攤商進駐的狀況如何?

吳組長泗濱:這部分還要再進一步瞭解,目前他們有正式營運,年底會向我們報告市場的交易情形,至於攤商這部分,我們會再進一步瞭解。

張委員麗善:好,第280案就是針對產銷決策管理資訊整合平台的部分,我們覺得整體種植面積與產量預測是有些差異,所以才會造成我剛剛所講產銷失衡的狀況,產量會有豐收或歉收的情況,且有天候等各種影響,既然你們有這個資訊整合平台,請問這個平台能夠發揮何種功效?

陳署長建斌:報告委員,這個整合平台花了我們很大的力氣建置而成,目前唐鳳政委全力在指導我們,所以我們最近已經大有進步,包括進口商進口蔬菜,貨品到海關時,我們就有資料並將之上傳到這個資訊平台上,另外在種苗階段也都有資料傳進來,我們最近請了幾位教授,未來在平台上會有建議農民可否種植等事項,這個平台每日上網瀏覽人次越來越多,已逐漸發揮功能了。

張委員麗善:好,我現在都請署長說明。我的第285案是針對台中市翡翠區……

主席:張委員,妳的提案一併提出來好嗎?因為你的提案特別多。

張委員麗善:我要讓他們一一說明,每個案都不一樣。

主席:可是都是同一目,我們在第3目一併將妳的案子提出來。

張委員麗善:我就是提出我的問題。

主席:是啊,所以妳就一併提出來,好不好?

張委員麗善:這都不一樣,怎麼一併提出來?

主席:如果有1,000個提案的話,那官員不是要回答1,000個問題?每個委員都這樣子的話……

張委員麗善:主席,昨天下午我們等著要審查,為何昨天下午突然宣布今天才審,又浪費了一個半天時間?

主席:2點半開會,有誰來?

張委員麗善:你們自己黨的委員都不來,我們都在那邊等著時間到,一直等到2點半。

主席:2點半的時候,主席有到這邊來喔!

張委員麗善:我看到了。

主席:對,我有來。

張委員麗善:就是要出門了,突然……

主席:我有來喔!2點半哪個委員到?

張委員麗善:我們就是等到快2點半了嘛!

主席:到是到哪裡啊?2點半時你到了沒有啊?2點半就是2點30分啊!

張委員麗善:你們本黨有人到嗎?

主席:所以妳應該是問這個問題,而不是說妳要來卻沒有開會,是不是?2點半是妳自己不到的啊!

張委員麗善:不是,所以我們說要尊重每一個委員應有的提案權……

主席:所以現在在討論第3目啊!

張委員麗善:我就是在講第3目台中市翡翠區域……

主席:妳就全部講完第3目,好不好?妳這樣一案、一案詢問,因為基本上每個委員的提案有重疊及重複性……

張委員麗善:好。主席,等一下,我還有一個案子,我要請教農糧署。現在針對台北市的花市……

主席:每個提案都有重疊……

張委員麗善:聽說花市有詐領的情形,有沒有這個事情?農糧署的角色是什麼?署長你瞭解知道這件事嗎?為何會詐領42萬元?你們到底每年編給他們多少錢?其他地方有沒有發生類似同樣的情形,如出一轍?

主席:對第3目有問題就全部提出來。

張委員麗善:署長還沒有說明。

主席:讓孔委員問一下。你問完了,如果妳對第3目還有問題就一併提出來。現在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謝謝主席,我這邊有4個案子,我就一次講完。第274案就是農糧署在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裡面辦理安全蔬果標章管理制度,我到新城、吉安、壽豐、鶴岡去訪視,你們的農業標章有台灣CAS台灣優良農產品、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這些的產銷履歷都有爭議,所以農糧署要檢討及改進造假的情況,這個案子我凍結10%。

第275案是針對擴大花東有機農業面積,你們有機栽種的總面積及相關的產業人數是逐漸下降的,沒有辦法符合現在農業的發展需要,所以在花東擴大有機農業面積跟你們的目標值有差距,對於原住民地區有機農業的發展幾乎沒什麼重視,都是在別的地方,所以對這部分我提案凍結10%。

第279案有關現行批發市場聯繫管理維護都由地方政府負責,你們現在為擴建批發市場永續經營,考核機制並不周全詳盡,本席希望農糧署對這個部分要檢討相關的規範及監督管理作業,本席提案凍結10%。

第284案有關農糧管理發展花卉產業與推動國際花卉博覽會,你們編列16億4,900萬元補助台中市政府辦理台中市翡翠區域農業加值推動計畫及2018年台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推動計畫,本席希望農糧署不要只做一次,基礎設施及展覽館必須避免成為一次性使用設備,以免浪費公帑,本席提案凍結10%。這是4個與農糧署有關的案子,請對此說明。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對不起,這部分我沒有提案,不過我有3個案子都跟台中花博有關。我們對花博的概念都因台北花博打壞了,覺得是一次性的,台中花博有3個園區,很多都跟當地產業結合在一起,現在離開幕還有359天,我覺得我們應強力監督,因為農委會這部分的補助也滿多的,是不是維持原編列預算讓他們好好去做?

管委員碧玲:其實孔委員還滿合理地去討論那些監督的內容,而且都非常地具體,最後也很信任你們,希望你們好好做,所以都沒有提減列案,我想你們也要感謝孔委員,凍結10%跟我們審查預算以來的處理方式大概一致,所以凍結之後予以監督,我個人也支持。但我是比較主張凍結10%的部分還是不要涵蓋到花博部分,因為在這裡編列花博的預算其實就是中央補助地方,就是匡出中央對這個活動所能做最大的支持範圍的額度,所以經過計算後只能補助這麼多,補助下去之後的執行面則由地方政府及地方議會負責,地方議會自然會去監督它的執行面,所以我們也不必太擔心說要到台中去監督相關的細節,這是市議會會去監督的事,如果這一目要凍結10%的話,我建議不要涵蓋到台中花博預算。

張委員麗善:主席,這個部分是說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的發展計畫凍結10%,但是整目有26億多元,我提案減列1,255萬6,000元。

主席:主委要不要講一下?

林主任委員聰賢:謝謝各位委員,農糧應該是現在台灣整個農業最有競爭力的一部分,現在主要大概在中南部的農糧作物是最多元的,其中大家關心的有幾個部分,不管是一般作物或是特殊作物。當然花博是一個很重要的國際活動,目前是由陳吉仲副主委擔任這個專案小組的召集人。至於統合的部分,包括台中地區相關的產業、花卉及相關的觀賞作物,以及農糧跟場試所,都變成是分工的小組。各位關心目前政府的經建計畫,我們也和委員一樣認為只要建硬體設施就不能成為蚊子館,這是我們重中之重的要求。另外,最近中部正在召開農業博覽會,我們會持續要求這個部分。

其次,孔委員關心的有機農業部落,我利用會議之間的禮拜二,特別到花蓮豐濱,也去了復興、新社;對於現在原住民部落,因為都是小農且人力老化,以有機農業來講,他們現在成為有機農業部落,可以作為農村再生的典範,所以我們現在參與的部分不是只有農糧署,而是跨平台的合作計畫,譬如在東部,把東華大學、台東大學都納入,所以委員關心的原住民在花東或信義、仁愛地區,將來我們都會有相關的方案。

再者,針對未來的農糧輔導,我們一定會結合農再,也請各位能夠持續支持這個部分。一般來講,我想各位委員當然是要看緊人民的荷包,在農糧輔導裡有很多的計畫,每年各位委員所關心農民配合不同季節的需要,我們調節的經費都在這邊,我建請各位保留它原來的彈性,如果是用凍結的方式,可以給我們業務單位有更精進的做法,隨時跟各位保持互動;至於其他的部分,我們建議能夠全數支持。

孔委員文吉:請說明第274案,即產銷履歷標章,你們怎樣加強管理?

主席:請林主委說明。

林主任委員聰賢:有關履歷標章,剛剛因為孔委員還沒來,署長已經有跟召委回應了,其實我們現在都在做同一件事情,即建立生產履歷,因為早期的標章不一定有生產履歷,只是認證;所以未來我們對於包括原住民地區,在相關認證費用上,我們會支持超過50%,以減少壓力。另外,我們要建立消費者信心的認證系統,剛剛講的這些部分都會在農再裡一起談。輔導策略在過去來講,農糧署大概是等大家來申請,現在則是用產區的方式全區認定,像最近已經有幾個區域,因為要配合我們後面還有一個有機跟友善補貼的部分,不是只有這個標章,還要得到國家支援,那些系統是套疊在一起的。

張委員麗善:剛剛我提到台北市花卉的部分,還沒有說明。

主席:台中市還是台北市?

張委員麗善:台北市。

孔委員文吉:也一併說明台中市,是我的案子。

主席:請陳署長說明。

陳署長建斌:台北花市是它自己的常務監察人檢舉的,我們馬上就知道,所以有兩個方向……

管委員碧玲:是和韓國瑜有關係?

陳署長建斌:不是!花市不是!

管委員碧玲:不是花市……

張委員麗善:不要再這樣轉嫁!太敏感了吧!

管委員碧玲:我只是問!不能問嗎?

張委員麗善:你不曉得韓國瑜是哪個單位嗎?這是台北花市,最主要是台北市政府詐領農糧署的錢。

管委員碧玲:好啦!

主席:好,要不要讓署長答復?

陳署長建斌:分兩個方向處理,一個是市場管理處依法……

管委員碧玲:有詐領就送檢調!

陳署長建斌:第二個,我們建議監察院也要提董事會,請董事會自己先調查;農委會及農糧署的會計也會去調查。

張委員麗善:農糧署是被害啦!

陳署長建斌:是。

張委員麗善:我要講的是,農糧署沒有覈實去查核嗎?這麼多經費在你們手上,你們都沒有實際去查核!這等於是放縱!

陳署長建斌:一定會查核……

張委員麗善:他還用假的照片給你們!你們都沒有人去現場嗎?

陳署長建斌:不是,因為這是交給他們執行的計畫,我們是年底……

張委員麗善:類似這樣的情形會不會很多?

陳署長建斌:我不敢講沒有,但是我們儘量提高警覺。

張委員麗善:所以你們必須看看如有類似的情形,要怎麼採取因應措施及如何再加強管理督促?這是你們應該做的!

陳署長建斌:有啦!

張委員麗善:這個媒體刊登的那麼大!我不相信署長不知道!

陳署長建斌:知道,謝謝委員提醒。

主席:謝謝張委員。

孔委員文吉:台中花卉的部分,雖然管委員剛才有幫你們說明,台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我提案凍結10%,署長有沒有困難?

主席:台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是中央補助地方,但地方也要自籌。補助經費跟自籌部分的界面接軌萬一耽誤的話,真的會是全台灣的問題。

張委員麗善:就凍結,看他們的計畫是怎麼樣!

主席:現在是整個科目,我提議就第3目整目凍結10%,好不好?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管委員碧玲:凍結不能含台中花博的經費!

主席:第3目整目凍結,自行調整。

管委員碧玲:對,整目凍結10%,但不能含台中花博的經費!

張委員麗善:人家現在提出來是針對台中花博,你又說排除台中花博之外,這樣有道理嗎?

管委員碧玲:要排除!

主席:既然這樣,由主席來裁示,就孔委員、張委員及管委員剛剛的意見,我們就第3目整目凍結十分之一,讓農糧署自己去調整;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張委員麗善:還有總歲出的部分,即第259案呢?

主席:第259案是通案。

張委員麗善:雖然是通案處理,像上次國發會,雖然是逐目調整以後,但是在總目的時候,還是有做全部預算的刪減。

主席:不是!細項都已經討論過了,該減的減了……

張委員麗善:沒有人規定不可以啊!

主席:該凍結也凍結了!你要怎麼處理第259案?它是通案,怎麼另外處理呢?它是一個total!

張委員麗善:像國發會,本來各項目刪減只有800萬元,到最後整個通案還是有減1,500萬元,然後讓它自行調整。所以這個部分,每一次都是細項做完以後,通案就不處理。

主席:其他委員的意見呢?細項該減也減,該凍結也凍結。

張委員麗善:讓他們自行調整啊!

管委員碧玲:加起來就是通案啊!通案何必再處理一次?

張委員麗善:主席……

管委員碧玲:沒關係!主席還是可以裁,即這兩案之內容以與剛剛所有細項之結論相符為處理原則,這樣就好,因為一定要相符啊!否則就變成統刪,若是統刪,院會會去統刪。

主席:這樣是一隻牛剝二層皮!

張委員麗善:哪有二層皮?通案裡,比如我是減列6,727萬元,至於他講的科目要凍結,另外以書面報告後解凍,其他的……

管委員碧玲:這樣會比較不符合預算審查的合理性,因為用通案去抓一個數字,比較像菜市場在喊價,但不知道是喊哪一樣的價錢!

張委員麗善:所以才要逐案讓每個委員表達意見,不能說……

管委員碧玲:逐案以後,其實就是進入細項的理性審查;逐案已經有結論,加起來的總結果就是通案的總結果,所以通案應該就是跟逐案的總結果相符就好。

張委員麗善:沒有,上次邱志偉委員主持的時候,除了逐案檢討之外,在通案還是有處理,並沒有規定通案不能處理,因為逐項檢討時,有的委員沒有在現場啊!可能有些科目執行率並不是那麼好,通案其實可以再做一次刪減,要不然整個預算審查完之後,全部零元,這個對外能說明嗎?

孔委員文吉:建議減列六千七百多萬元,我們是不是可以再討論?

管委員碧玲:我覺得這樣啦!如果委員那麼堅持的話,那就處理通案。有關通案的處理方式,因為通案的刪減假如沒有細目的話,會不知道緣由,不知道緣由就隨便刪不符合我的邏輯,所以如果要處理通案的話,我建議採取與剛剛針對分案細項所做結論總合相符的方式,就是通案的結論等於細項的總結論。

主席:細項的部分已經討論過了,張委員的提案是第259案,現在平移一下,好不好?總數是35億6,727萬9,000元,其實管委員剛剛提的意見相當好,張委員就尊重,好不好?通案就是通減200萬元,科目讓農糧署自己去勻支。

張委員麗善:通減200萬元再凍結10%。

主席:凍結200萬元的話……

張委員麗善:刪減200萬元並凍結10%。

主席:不要凍結啦!沒有必要,細項剛才已經凍結了。細項……

張委員麗善:剛才凍結10%。

主席:我們尊重張委員剛剛提出的意見,孔委員剛才也有提到。對於農糧署的業務,我們巴不得他們處理得越多越好,所以我們就是……

張委員麗善:我們要全力支持農糧署啦!

主席:還是你不要……

張委員麗善:但是有的執行率沒有……

主席:不然把減的部分收回來,或者減或凍結擇一啦!

張委員麗善:沒有,我的意思是他們有的執行率沒有那麼好,我們站在監督的立場必須提出意見。他們的執行率都沒有任何要改善的地方嗎?

孔委員文吉:剛才講凍結10%,我沒有意見,但是整個來講,我們認為要酌減一點啦!這個不衝突,凍結是凍結,酌減是酌減,以前都是這樣。建議減200萬元跟張委員講的6,000多萬元差很多吧!

管委員碧玲:不行,不要刪農糧署的預算。說實在的,臺灣長期以農養工,農民很可憐。農糧署的經費,除了研究經費以外,絕大多數是用於補助、補貼。現在減200萬元之後,缺口要推到哪裡?推到這裡就減這一項補助,推到那裡就減那一項補貼。200萬元也是錢,對一個縣市來講,一個項目一年補助200萬元以下的有多少?你們會影響一個縣市的一個項目一年的補助費。事實上,存在一個縣市的一個項目一年補助200萬元以下的情形,在這樣的情況下,減200萬元,等於砍一個縣市一個項目的補助,因此農糧署的預算不要刪。

其次,我來經濟委員會兩年,有審查過農委會的預算,我們審查他們的預算時都特別小心,不忍心刪,去年農委會的預算我們完全沒有刪,今年已經超過500萬元以上了。你想想看,以農民……

張委員麗善:沒有啊!合計有嗎?

管委員碧玲:有,超過500萬元以上,已經600多萬元,現在再增加200萬元就將近1,000萬元了。為什麼去年一毛都沒有刪?因為大家遇到農委會的預算就不敢刪。我看農糧署……

張委員麗善:我們都知道臺灣以農立國,雲林縣也特別重視農業,如果今天執行率是100%,我們當然要全力支持。我們凍結、小刪最主要是要督促農委會農糧署好好的提高執行率、善待農民、照顧農民,但是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我們從這些數據看得出來,他們大概沒有達到這樣的預期目標,對不對?一毛都不能刪嗎?

孔委員文吉:我們都重視農民,我提出比較綜合的建議,整個農糧署的預算凍結10%,但是有酌減一點,35億多元……

主席:酌減9,000元。

孔委員文吉:酌減尾數727萬元就好。

主席:這樣太多。

孔委員文吉:700多萬元太多嗎?

主席:我自己也下不了……

孔委員文吉:署長,你們去年度的執行率只有83%,今年度的執行率會是多少?你們還有17%的經費沒有用。

林主任委員聰賢:現在不要問農糧署的執行率,執行率最多的時候可能會在天然災害,這個部分不能再問了。老實講……

陳署長建斌:我喊冤一下,因為臺中花博的款項太大,把我們拉下來。他們有些招標流標,現在已經完成招標。

在場人員:招標流標。

陳署長建斌:對啦!這個是最大的原因。

林主任委員聰賢:執行率沒有問題。

陳署長建斌:對啦!臺中花博的部分把我們拉下來。

主席:孔委員,管委員這麼堅持,我們就用凍結1/10的方式,委員一方面也可以監督他們的業務。

張委員麗善:你剛剛不是有講刪減嗎?

主席:管委員堅持嘛!

張委員麗善:配合你啊!刪減200萬元啊!

主席:張委員,剛剛我有尊重你,漁業署那部分已經按照你的提案減列了,好不好?我們對農委會的期待真的很高,好不好?一早就尊重張委員,已經……

孔委員文吉:那就這樣,好啦……

主席:凍結1/10。

孔委員文吉:我們支持農糧署,凍結10%,減200萬元。

張委員麗善:對啦!支持剛剛主席的裁示,主席剛才已經裁示過了。

管委員碧玲:我要再確認一件事,有的縣市為每一筆預算真的都是「沐沐泅」,就是要向中央申請,可是有時候一個縣市針對一個項目去申請200萬元都申請不到,所以我一直講,刪200萬元有可能已經刪到很多縣市要申請的一個項目的錢,所以我主張農糧署的預算不要刪!

張委員麗善:如果照官員的講法,我們今天可以回家吃飯、睡覺了。

管委員碧玲:沒有,我的意思很簡單,農糧署的預算真的不要刪。農委會的預算,我本來就是護航,因為長期以農養工,造成弱勢的農民、農村,因此用在農委會所屬的錢再加一倍都不夠。

主席:我們要更疼惜農民。

管委員碧玲:你們刪農糧署的預算要做什麼?我堅持!

主席:好,我們就凍結1/10,專案報告完始得動支,請各位委員支持。

繼續討論主決議的部分。處理第286案,業務單位有沒有意見?

陳署長建斌:沒有。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第287案。

陳署長建斌:遵照辦理。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第288案。

陳署長建斌:遵照辦理。

主席:處理第289案。

陳署長建斌:遵照辦理。

主席:處理第290案。

陳署長建斌:遵照辦理。

主席:處理第291案。

陳署長建斌:遵照辦理。

主席:處理第292案。

陳署長建斌:遵照辦理。

主席:處理第293案。

陳署長建斌:遵照辦理。

主席:處理第294案。

陳署長建斌:兩週太短,能不能改為兩個月?

主席:張委員有沒有意見?兩個禮拜改成兩個月好嗎?

張委員麗善:好。

陳署長建斌:謝謝。

主席:好,修正通過。

處理第295案。

陳署長建斌:照案通過。

主席:照案通過。

處理第295-1案。

陳署長建斌:遵照辦理。

主席:處理第295-2案。

陳署長建斌:遵照辦理。

主席:照案通過。

主決議全部處理完了。稍後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束)

主席:協商結論如下:

接續本週一未審竣部分:

農委會主決議部分:

第81案修正通過。

第82案至第94案均照案通過。

第95案修正通過。

第96案至第104案均照案通過。

第105案修正通過。

第106案至第108案照案通過。

第109案修正通過。

第110案至第113案均照案通過。

第114案修正通過。

第115案至第120案均照案通過。

第121案、第122案及新增第122-1案均修正通過。

另通過預算改提主決議案3案。

農委會林務局部分:

歲入部分:

第123案照案通過。

第124案照案通過。

歲出部分:

第125案不予處理。

第126案第2目「一般行政」改凍結1,500萬元,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其餘預算照列。

第127案及第128案併案處理,預算照列。

第129案至第155案併案處理;其中第143案、第149案及第150案撤案;通過第135案「森林保護與林地管理」改凍結10%,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通過第140案「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獎補助費」改凍結10%,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通過第141案「國有林整體治山防災及林道維護」減列65萬4,000元;通過第147案「發展森林遊憩與環境教育推動」改凍結10%,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通過第155案凍結2,000萬元。

以上通過提案均將相關提案及連署委員納入。

主決議部分:

第156案至第159案均照案通過。

第160案修正通過。

第161案至第163案均照案通過。

第163-1案及第163-2案均修正通過。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部分:

歲入部分:

第164案照案通過,增列10%。

歲出部分:

第165案至第167案不予處理。

第168案至第171案併案處理;其中第171案撤案;第1目預算照列。

第172案第2目「一般行政」改凍結5%,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其餘預算照列。

第173案至第194案併案處理;其中第190案及第191案撤案;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減列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預算照列。

主決議部分:

第195案照案通過。

第196案至第198案均修正通過。

第199案照案通過。

第200案修正通過。

第200-1案照案通過。

農委會農業試驗所部分:

歲出部分:

第201案撤案;預算照列。

農委會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預算均照列。

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歲出部分:

第202案預算照列。

主決議部分:

第203案照案通過。

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葉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臺東區農業改良場,以上預算均照列。

農委會漁業署及所屬部分:

歲出部分:

第204案不予處理。

第205案至第212案併案處理;第3目「漁業管理」減列3萬3,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預算照列。

第213案至第219案併案處理,第4目「漁業發展」減列311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預算照列。

主決議部分:

第220案至第225案均照案通過。

第226案修正通過。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歲出部分:

第227案預算改凍結10%,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其餘預算照列。

第228案至第242案併案處理;其中第242案改成主決議;通過第3目預算凍結10%,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其餘預算照列。

主決議部分:

第243案至第247案均修正通過。

第248案照案通過。

農委會農業金融局部分:

歲出部分:

第249案通過委員提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減列10萬元。

第250案至第255案併案處理;第3目「農業金融業務」減列199萬3,000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預算照列。

主決議部分:

第256案及第257案照案通過。

第258案修正通過。

農委會農糧署部分:

歲出部分:

第259案「農糧署及所屬總歲出」凍結10%,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260案至第262案併案處理;第1目「農糧科技研發」凍結10%,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其餘預算照列。

第263案至第285案併案處理;第3目「農糧管理」凍結10%,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其餘預算照列。

主決議部分:

第286案至第293案均照案通過。

第294案修正通過。

第295案、第295-1案及第295-2案均照案通過。

另,新增一項主決議:

主決議:

為維護全國民眾健康及安心食用國產生鮮雞蛋,以照顧雞農權益,針對目前農委會提出「芬普尼」背景值問題,恐更加深一般民眾的恐懼,爰要求農委會應於三個月內提供近10年進口大宗物資黃豆、小麥、玉米做為禽畜飼料用途者之「芬普尼」檢測數值。

提案人:張麗善  孔文吉  陳超明

請問各位,對以上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有委員提案部分,預算照剛才宣讀之協商結論通過,沒有委員提案部分,預算均照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農委會及所屬單位預算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

貳、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3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吳焜裕等3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案。

主席:「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案業於10月11日詢答結束,今日不再進行詢答;另有委員提案三案併案審查,現在進行立法說明。

此外,之前陳亭妃委員的提案是經22人連署之提案,後來陳亭妃委員又提出經20人連署之提案,現以陳亭妃委員後來所提經20人連署之提案進行審查,之前陳亭妃委員的提案即不再審查。

針對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請提案人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陳委員不說明。

請提案人蔡委員培慧說明提案旨趣。

蔡委員培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之所以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我認為最重要的觀念就是農業是全民的農業,我們在扶植農業的同時,也要顧及到消費者的健康、安全,特別是林主委在前陣子提到要降低農藥使用量,我相信促進有機農業可以讓降低農藥使用量有加分的效果。本席的提案特別強調友善農業的定位,因為我相信任何一個農民在轉型過程中總要有適應的階段,如何促進轉型就是我們努力的方向。而在促進轉型的過程,對於合作社、產銷班及農民團體能夠聚集在一起,為台灣的土地、台灣的農業做出貢獻時,我們應該給予支持和獎勵。在支持和獎勵的同時,本席也必須強調,過去台灣在制定有機農業相關法令時,所參照當時有機農業的國家主要是北方國家,而台灣屬於亞熱帶地區,同時也是熱帶地區,以亞熱帶地區、熱帶地區來講,在育種、農耕以及各項作物的防治能力,台灣都是世界強項。因此,本席要求農委會以及農試所要在既有的基礎之上,強化有機農業及有機種植模式的研發,如此才能夠讓台灣創造出更好的人跟土地、人跟環境、農業跟消費者、農業跟食物的友善連結。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吳委員焜裕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吳委員不說明。

本案在10月11日已經詢答結束,現在進行廣泛討論,請欲發言的委員至主席台登記,上午10時50分截止登記,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3分鐘。現場跟法案無關的人員可以先行離席。

廣泛討論無人登記發言。繼續進行逐條討論,請議事人員把條文唸一遍,所有條文均唸完之後,我們進行協商。

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提案

各委員提案版本

說明

法案名稱:有機農業促進法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法案名稱: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法案名稱:有機農業促進法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法案名稱:有機農業促進條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法案名稱: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一章 總則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一章 總則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一章 總則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一章 總則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章名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章名。

第一條 為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特制定本法。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扶植有機農糧產業之發展,擴大產業普及率,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優化生活環境,並輔以提升農糧產品價值、協助有機農糧產業鏈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促進有機農糧產業之發展,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一條 為增進農業永續,促進環境生態資源、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以達農業友善環境生產及自然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特制定本法。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一條 為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特制定本法。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一條 為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有機產業、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

本法立法目的。有機農業係遵守自然資源循環永續利用,不依賴合成化學物質,運用水土資源保育與生態平衡管理,並生產自然安全農產品,世界各國皆將之視為國家綠色產業政策,並立法予以扶持及管理;為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將有機農業推動目標明確彰顯,特制定本法,俾利執行。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一條:

一、為扶植我國有機農糧產業發展、擴大產業普及率、提供人民安全及高品質的有機農糧作物產品,並促進台灣有機產業的整體健全發展,從生產前製階段到通路銷售,特制定本條例。

二、亦因我國有機農糧產業生產成本高、經營規模小、對於有機農糧生產之環境相對不利,主管機關應制定有機農糧產業發展政策,訂定具體實施計畫、設定明確目標,地方政府應配合推動執行,以期全國有機農作物耕作面積在本條例通過施行後三十年內,可達到整體耕作面積百分之十,促進我國農業轉型。

第二條:

就促進有機農糧作物產業發展之相關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基於有利於有機農糧作物產業發展為本條例之本旨,於其他法律規定有較本條例更有利於有機農糧產業發展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立法目的。

二、農為國本,農業之多功能價值乃國家存續基礎之所繫,其所涉者,涵蓋維護社會安定、糧食安全、經濟循環、國土保安、生態保育等多元面向,為促使我國農業能永續發展,建議友善環境之農業生產,提供國人安全、安心之農產品,特制定本法。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本法立法意旨。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本法立法目的。有機農業係遵守自然資源循環永續利用,不依賴合成化學物質,運用水土資源保育與生態平衡管理,並生產自然安全農產品,世界各國皆將之視為國家綠色產業政策,並立法予以輔導及管理;為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將有機農業推動目標明確彰顯,特制定本法,俾利執行。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五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政府為縣(市)政府。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之機關或單位,各區農業改良場並應有專責單位,負責有機農業事務之推廣與執行。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明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明訂各級主管機關。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明定由主管機關掌理有關有機農業促進之事項,包括法規政策之研訂及政策之宣導、落實有機農業政策、產業發展之計畫、督導及考核、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認證、驗證機制之建立、專業人員之培訓、申訴處理、產業資訊之蒐集、統計及公告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有機農業之發展,有賴政府切實推行。於本法施行之初,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負責有機農業政策之研訂及推動,不應令相關人員兼辦執行有機農業業務,爰訂定第二項。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六條 (主管機關之職掌事項)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有機農糧產業之事項:

一、法規政策之研訂及政策之宣導。

二、落實有機農糧產業政策。

三、產業發展之計畫、督導及考核。

四、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

五、認證、驗證機制之建立。

六、專業人員之培訓。

七、申訴處理。

八、產業資訊之蒐集、統計及公告。

九、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辦理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案件宜由促進有機農業相關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促進有機農業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部會機關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一、明定由主管機關掌理有關有機農糧產業促進之事項,包括法規政策之研訂及政策之宣導、落實有機農糧產業政策、產業發展之計畫、督導及考核、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認證、驗證機制之建立、專業人員之培訓、申訴處理、產業資訊之蒐集、統計及公告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有機農糧產業領域專業需求性高,是故明定主管機關辦理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案件宜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為之。

三、關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應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部會機關定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

二、農產品經營者:指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者。

三、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

四、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者。

五、有機農產品標章:指證明為有機農產品所使用之標章。

六、標示:指農產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七、認證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具有執行本法所定認證業務資格之機構或法人。

八、認證:指經認證機構與機構、學校或法人以私法契約約定,由認證機構就其是否具經營本法所定驗證業務資格者,予以審查之過程。

九、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合格,得經營驗證業務之機構、學校或法人。

十、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四條 (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機農糧產業:不使用經化學添加之肥料、農藥等非天然物品,進行農作、森林等農糧作物一級生產、二級加工及三級行銷之工作。

二、有機農糧產品: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糧產品。

三、有機農作專區:由主管機關劃設之獨立區域,專為有機耕作使用,與周邊一定範圍使用化學農藥、肥料之慣行農業有所區隔。

四、有機農業研究中心:為提升我國有機耕作及病蟲害防治等專業知識、技術而設立之專業研究機構。

五、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指以有機農糧作物為原料,並為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為業者。

六、產地標章:指證明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所使核發之識別標誌。

七、生產履歷:指農產品自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至販賣之公開且可追溯之完整記錄。

八、認證機構:指主管機關或其審查合格之委託機關、法人,具有執行本法所定認證工作資格者。

九、認證:指認證機構就具有執行本法所定驗證工作資格者予以認可。

十、驗證機構:指經認證並領有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集團。

十一、驗證:指證明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十二、標示: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或記號。

十三、跨國轉運送碳足跡:農產品自他國出口運送至本國港口之間所排放溫室氣體之二氧化碳當量。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

二、農產品經營者:指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者。

三、友善環境農業:相較慣行農業,以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或使用量最少化,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來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

四、友善環境農產品:指相較慣行農業,以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或使用量最少化,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

五、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

六、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

七、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者。

八、有機農產品標章:指證明為有機農產品所使用之標章。

九、標示:指農產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十、認證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具有執行本法所定認證業務資格之機構或法人。

十一、認證:指經認證機構與機構、學校或法人以私法契約約定,由認證機構就其是否具經營本法所定驗證業務資格者,予以審查之過程。

十二、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合格,得經營驗證業務之機構、學校或法人。

十三、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

十四、個別驗證:指由單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有機驗證。

十五、集團驗證:指由多數農產品經營業者為成員組成集團,向驗證機構申請有機驗證。集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負責業務之規劃及控制或管理功能之總部,所有成員均應與該總部有法律或合約之關係,並採行由總部所制定、建立一致之品質管理系統,且接受總部持續追測查驗及矯正之要求。

(二)所有成員生產之產品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與銷售之農業。

二、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

三、農產品經營者:指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者。

四、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以及經過驗證的野地採集農產品。

五、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者。

六、友善環境農產品:指依有機農業原則,並由在地消費者與生產者等相關單位參與查證下進行生產,但未經過驗證的農產品。

七、有機農產品標章:指證明為有機農產品所使用之標章。

八、標示:指農產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九、認證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具有執行本法所定認證業務資格之機構或法人。

十、認證:指經認證機構與機構、學校或法人以私法契約約定,由認證機構就其是否具經營本法所定驗證業務資格者,予以審查之過程。

十一、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合格,得經營驗證業務之機構、學校或法人。

十二、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與銷售之農業。

二、有機農法:指依有機農業原則進行之農產品生產方法,且經過驗證者。

三、友善環境農法:指依有機農業原則進行之農產品生產方法,且未經過驗證者。

四、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

五、農產品經營者:指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者。

六、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

七、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於轉型為有機農產品之期間內,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者。

八、友善環境農產品:指依有機農業原則,並由在地消費者與生產者等相關單位參與查證下進行生產,但未經過驗證之農產品。

九、有機農產品標章:指證明為有機農產品所使用之標章。

十、標示:指農產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十一、認證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具有執行本法所定認證業務資格之機構或法人。

十二、認證:指經認證機構與機構、學校或法人以私法契約約定,由認證機構就其是否具經營本法所定驗證業務資格者,予以審查之過程。

十三、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合格,得經營驗證業務之機構、學校或法人。

十四、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

十五、個別驗證:指由單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有機驗證。

十六、集團驗證:指由多數農產品經營業者為成員組成集團,向驗證機構申請有機驗證。集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負責業務之規劃及控制或管理功能之總部,所有成員均應與該總部有法律或合約之關係,並採行由總部所制定、建立一致之品質管理系統,且接受總部持續追測查驗及矯正之要求。

(二)所有成員生產之產品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

 

行政院提案:

一、按農業發展條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關農產品之定義並未包含加工品,與本法管理農產品之強度及目的不同,爰於第一款明定農產品之定義,使加工品包含在內。又鑑於市售有機產品除可供食用者外,尚有屬經濟部管理之有機紡織品及衛生福利部管理之有機化妝品等。為確立主管機關之管理權責,就本法所稱農產品定義明確其範圍為由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以供食用為主;至於其他用途,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視發展需要公告之。

二、從事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及販賣,不論是否獲取報酬藉以維生,倘涉及有機事項者,皆應受本法規範,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因無法藉由外觀直接辨識有機農產品與一般農產品之差異,爰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之過程應訂定規範,嚴謹管理,並採用第三方驗證,取得消費信賴,爰為第三款規定。另非有機生產場所轉營有機,雖已施作有機農法,惟其場域環境、土壤水源等尚須過渡時間轉型,俾利休養生息,故必須經過二年至三年之有機轉型期,至該期間生產之農產品已符合有機施作基準,為使生產者得以販售及消費者雙方信賴該產品,爰為第四款規定。

四、為使消費者能透過外包裝易於辨識有機農產品,及維護有機市場秩序,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得以有機農產品標章作為證明,爰為第五款規定。另明定農產品於陳列販賣時之標示定義,爰為第六款規定。

五、有機農產品有別於一般農產品,無論國內或國際之有機農產品皆須經過驗證合格。現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中央主管機關同時為認證機構,故與驗證機構之關係為公法關係。本法之規範目的著重中央主管機關應監督認證作為及落實市場產品查核責任,至於認、驗證系統之運作機制則由認證機構、驗證機構、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運作即可。為使農產品經營者及消費者了解本法認證與驗證之制度、過程,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架構層次及內涵等事項,爰於第七款至第十款分別就「認證機構」、「認證」、「驗證機構」、「驗證」予以定義。另因認證機構肩負驗證機構之管理、驗證爭議處理等重要工作,經評估學校尚不宜擔任,爰第七款所定認證機構限於機構及法人,未含公(私)立學校。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一、針對有機農糧產業,重新定義、賦以法律位階,以補足《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不足。

二、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是一項活動或產品整個生命週期過程所直接與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溫室氣體包括京都議定書所列的六種氣體,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等;二氧化碳當量(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為前述各種氣體換算成二氧化碳的等值。碳足跡乃是達成減緩全球暖化目標之行動方案,產品碳足跡已廣泛成為各為政府及企業界達成目標之工具。進口農產品因長途運輸而增加之碳足跡乃是食物里程概念,應以加標示,提供消費者購買時之選擇。

三、有機農糧產品、農糧產品經營業者、認證、驗證、驗證機構等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所列之定義。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明定本法用詞定義。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將「有機農業」揭櫫於法律名稱中,對有機農業有必要加以明確的定義。

一:有機農業,這個名詞由1940年開始,歷史已很久,指的是把農場環境當作有機體,農業生產需要把農場這個有機體當作一個生態系,生產操作以不使用外來的化肥農藥為原則,也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而是主要仰賴這生態系的物質循環,來進行永續的農業生產。

二、野採有機農產品,以涵蓋森林地區,減少源頭的汙染。

三、友善環境農產品,1980年代以後,在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IFOAM)的推動下,各國逐漸將有機農產品納入法律管理,沒有經過特定機構的驗證,不可以用有機農產品的名義出售。但是目前依循有機原則進行生產,但未申請驗證的,卻大有人在。這些生產者也不使用農藥化肥,此外各自還有其特點,例如各種自然農法、生物動態農法、KKF農法等。因此驗證有機以外的各種有機農法,就通稱為友善環境農法,其產品通稱友善環境農產品。

全球有機農地面積增加的速度相當有限,倡議了這麼多年,全球面積才僅佔總耕地的1%,我國則僅0.8%。這表示第三方驗證有其侷限。為了加速有機耕地面積,有必要將各種友善環境農法也納入促進的範疇。這就是IFOAM這幾年所強調的有機3.0,透過參與式查證(PGS),將確保生產者依有機原則操作的責任交給消費者自己。

在此新的有機推動方下下,需要將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予以區分。有機農業的底線是不施農藥化肥,不種基改作物,而有機農法生產的產品若經過第三方驗證,其產品才可以稱為有機農產品,未驗證的則歸於友善環境農產品。

有善環境農法施行者透過與消費者直接互動,讓消費者對其農產品產生信心而直接購買,其生產規範由雙方共同訂,因此不需要政府介入的第三方的驗證。然而在政府的鼓勵措施上,仍需要有所憑藉,另於第五條增訂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有機農業之概念,係農產品之生產,純粹依賴農場環境之物質循環,而不使用外來的化肥農藥、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參照主管機關於2016年所提有機農業草案版本,爰於第一款明定有機農業定義。依該原則進行之農產品生產方法經驗證者,稱為有機農法,爰為第二款規定。

二、在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盟(IFOAM)之倡議下,1980年代以後各國逐漸將有機農產品納入法律管理,未經特定機構之驗證,不得以有機農產品名義出售。然而有機相關農法相當多元,有些農產品生產者除了不使用農藥化肥,還各自發展出友善環境之農法。以是,驗證有機以外的各種有機相關農法,通稱為友善環境農法,其產品稱作友善環境農產品,爰為第三款與第八款規定。

三、按農業發展條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關農產品之定義並未包含加工品,與本法管理農產品之強度及目的不同,爰於第四款明定農產品之定義,使加工品包含在內。又鑑於市售有機產品除可供食用者外,尚有屬經濟部管理之有機紡織品及衛生福利部管理之有機化妝品等。為確立主管機關之管理權責,就本法所稱農產品定義明確其範圍為由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以供食用為主;至於其他用途,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視發展需要公告之。

四、從事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及販賣,不論是否獲取報酬藉以維生,倘涉及有機事項者,皆應受本法規範,爰為第五款規定。

五、因無法藉由外觀直接辨識有機農產品與一般農產品之差異,爰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之過程應訂定規範,嚴謹管理,並採用第三方驗證,取得消費信賴,爰為第六款規定。另非有機生產場所轉營有機,雖已施作有機農法,惟其場域環境、土壤水源等尚須過渡時間轉型,俾利休養生息,故必須經過二年至三年之有機轉型期,至該期間生產之農產品已符合有機施作基準,為使生產者得以販售及消費者雙方信賴該產品,爰為第七款規定。

六、為使消費者能透過外包裝易於辨識有機農產品,及維護有機市場秩序,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得以有機農產品標章作為證明,爰為第九款規定。另明定農產品於陳列販賣時之標示定義,爰為第十款規定。

七、有機農產品有別於一般農產品,無論國內或國際之有機農產品皆須經過驗證合格。現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中央主管機關同時為認證機構,故與驗證機構之關係為公法關係。本法之規範目的著重中央主管機關應監督認證作為及落實市場產品查核責任,至於認、驗證系統之運作機制則由認證機構、驗證機構、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運作即可。為使農產品經營者及消費者了解本法認證與驗證之制度、過程,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架構層次及內涵等事項,爰於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分別就「認證機構」、「認證」、「驗證機構」、「驗證」予以定義。另因認證機構肩負驗證機構之管理、驗證爭議處理等重要工作,經評估學校尚不宜擔任,爰第八款所定認證機構限於機構及法人,未含公(私)立學校。

八、依2015年農牧業普查資料顯示,臺灣農業經營用地規模逐年縮小,多數為小型農戶。為配合我國農業經營規模,現行驗證可分為集團驗證即個別驗證,爰增列個別驗證及集體驗證定義於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

第二章 有機農業推廣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章 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推廣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章 有機農業推廣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章 有機農業推廣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章名。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章名。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

主管機關推廣有機農業,應秉持產銷均衡原則,以謹慎合理態度進行新科技之研發及應用,提升農產品經營者生產技術及產品品質,促進有機農產品普及並廣為宣導社會大眾瞭解,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促使農民願意主動從事有機農業。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促進環境永續要求之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

主管機關推廣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應秉持產銷均衡原則,以謹慎合理態度進行新科技之研發及應用,提升農產品經營者生產技術及產品品質,促進友善環境農產品與有機農產品普及並廣為宣導社會大眾瞭解,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促使農民願意主動從事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以全面施行有機農業為目標,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

主管機關推廣有機農業,應秉持產銷均衡原則,以謹慎合理態度進行新科技之研發及應用,提升農產品經營者生產技術及產品品質,促進有機農產品與友善環境農產品普及並廣為宣導社會大眾瞭解,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促使農民願意主動從事有機農業。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

主管機關推廣有機農業,應秉持產銷均衡原則,以謹慎合理態度進行新科技之研發及應用,提升農產品經營者生產技術及產品品質,促進有機農產品普及並廣為宣導社會大眾瞭解,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促使農民願意主動從事有機農業。

 

行政院提案:

一、為求農業生產與生態環境之和諧,規範主管機關應推廣有機農業,以調和自然環境,促進生態平衡,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推動有機農業發展面向,應符合產銷平衡原則,利用新科技來提升農產品生產技術及品質,並藉由建立消費者信任來提高有機農業發展,爰為第二項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農業生產具有維持國民健全飲食生活之積極意義,其生產、運銷、消費市場之健全,係國家糧食安全基礎之所繫。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推廣,落實永續農業之目標。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將全國有機化的遠景目標置於條文,具有宣示的作用,也能表現促進有機農業的決心,並且讓第五條所設,在擬訂「有機農業促進方案」的進度時,能提出具體進度。

條文中的推廣對項應加入友善環境農產品。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為求農業生產與生態環境之和諧,規範主管機關應推廣有機農業,以調和自然環境,促進生態平衡,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推動有機農業發展面向,應符合產銷平衡原則,利用新科技來提升農產品生產技術及品質,並藉由建立消費者信任來提高有機農業發展,爰為第二項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五條 行政院應成立國家有機農業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辦理有機農業發展政策之諮詢、審議及協調等事項。

促進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任召集人,副院長任副召集人,其餘成員包括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主管機關首長與其他相關部會首長、相關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由行政院院長聘(派)兼之,任期兩年,得連任;促進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執行長。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有機農業涵蓋的事務相當複雜,不少是需要其他部會的配合。若不在中央政府下設置跨部會平台,難以進行協調的工作。

行政院應設有機農業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協調有機農業促進相關跨部會事務,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如下:

一、有機農業生產面積目標、占全國農業生產面積之比例及分年預算配置。

二、有機農業前瞻發展規劃及現況調查。

三、有機農業生產與有機農產品產銷及驗證之輔導。

四、轉型有機農業生產與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

五、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之科技研發及人才培育。

六、各級機關(構)、學校與消費者對有機農產品及有機食農教育之推廣。

七、相關民間團體辦理有機農業推廣工作之輔導。

八、其他促進有機農業發展之工作。

主管機關為推廣有機農業,應寬列預算配合辦理前項各款工作。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三條 (推動目標方向)

本條例之推動方向:

一、建立有機農糧產業之階段性目標計畫。

二、設置有機農作專區。

三、監控與改善有機農作專區之環境。

四、革新有機農作物耕作技術。

五、訂定有機耕作土地之使用辦法。

六、獎勵有機農糧產業之推動。

七、建構有機農糧產業災損補助計畫。

八、促進有機農糧產品之銷售。

九、辦理民間有機農糧產業推動工作之補助。

十、建立有機農糧產學合作計畫。

十一、促進我國有機農糧產業之國際合作。

十二、其他相關促進計畫。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四年提出有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如下:

一、友善環境農業生產面積目標、占全國農業生產面積之比例及分年預算配置。

二、友善環境農業發展規劃及現況調查。

三、友善環境農業生產與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

四、有機農業生產面積目標、占全國農業生產面積之比例及分年預算配置。

五、有機農業前瞻發展規劃及現況調查。

六、有機農業生產與有機農產品產銷及驗證之輔導。

七、轉型有機農業生產與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

八、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之科技研發及人才培育。

九、各級機關(構)、學校與消費者對友善環境農業、有機農業、有機農產品及食農教育之推廣。

十、相關民間團體辦理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推廣工作之輔導。

十一、其他促進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發展之工作。

主管機關為推廣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應寬列預算配合辦理前項各款工作。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如下:

一、有機農業生產面積目標、占全國農業生產面積之比例及分年預算配置。

二、有機農業前瞻發展規劃及現況調查。

三、有機農業、友善環境農業之產銷與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輔導。

四、轉型有機農業生產與友善環境農耕、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

五、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之科技研發及人才培育。

六、各級機關(構)、學校與消費者對有機農產品、友善環境農產品及有機食農教育之推廣。

七、相關民間團體辦理有機農業推廣工作之輔導。

八、其他促進有機農業發展之工作。

前項第一款預算配置每四年調升之幅度應以三十年達全國有機化為目標,第四款之獎勵及補貼辦法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另訂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機農業發展,應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三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寬列預算以利有機農業之推展。

前項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如下:

一、有機農業生產面積目標、占全國農業生產面積之比例及分年預算配置。

二、有機農業前瞻發展規劃及現況調查。

三、有機農業、友善環境農業之產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輔導。

四、轉型有機農業生產與友善環境農耕、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

五、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之科技研發及人才培育。

六、各級機關(構)、學校與消費者對有機農產品、友善環境農產品及有機食農教育之推廣。

七、相關民間團體辦理有機農業推廣工作之輔導。

八、有機農法之研發與推廣。

九、其他促進有機農業發展之工作。

主管機關為推廣有機農業,應寬列預算配合辦理前項各款工作。

行政院提案:

一、為使有機農業穩定發展,明確設立本法最終目標為有機國家,並以每四年滾動檢討方式設定階段目標及調整輔導方向,使推動措施更有效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

三、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配合辦理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工作。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明定本條例之推動目標。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農業施政方針為國家農業基本政策之具體落實,與健全國家農糧體系、維持國人健康飲食生活息息相關,為使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能逐步踏實擴大生產,爰要求每4年需提出促進方案,以落實有機國家之目標。

二、明定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

三、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慣行農法仰賴農藥化肥才能進行生產。然而這些資材是石油化的下游產業,石油價格高升,農藥化肥的售價當然隨之上揚。一般論者認為食油價格在20-30年之後會相當高居不下,缺乏農藥化肥,屆時慣行農法無法提供糧食,因此有必要全力發展有機農業,逐漸廢除使用農藥化肥的習慣,以三十年為緩衝期來全面恢復農地的健康,將來才有飯可吃。

要將所有的有機農業納入促進,需要在條文中將該農法的鼓勵、輔導,以及友善環境農產品的協助銷售等工作加以明列。

目前農委會已頒布「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但此等行政命令並未有法律根據,應依照《行政程序法》,明訂其法源基礎。獎勵與補貼的幅度應根據主管機關認定之生產者之付出來設定,以符合比例原則。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為使有機農業穩定發展,明確設立本法最終目標為有機國家,並以每三年滾動檢討方式設定階段目標及調整輔導方向,使推動措施更有效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有機農業及友善農業產品促進方案之內容。

三、為促進有機農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研發各種不同有機農法,例如生物互動(Bio-dynamic)、樸門(Permaculture)、自然農法(Natural Farming)等。

四、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配合辦理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工作。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六條 政府為確保提升農產品價值與流通,應輔導與補貼友善環境與有機農產品,及其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其補貼之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貼期間、補貼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六條 政府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輔導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應提供下列經費補貼:

一、新設置並完成有機驗證(含轉型期)及維持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農場所需經費。

二、經通過個別驗證或集團驗證並維持(含轉型期)有機農產品生產之驗證費用。

前項補貼之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貼期間、補貼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明定鼓勵與輔導友善環境與有機農業之生產、加工與產銷,以提升其產業效能,方可達成機國家之目標。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前條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該方案內容包括有機農業轉型期與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屬於給付行政。依大法官第四四三號解釋建立所謂「層級化規範體系」之給付行政屬相對法律保留,故應由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有法律明確依據之行政命令加以規範。另若前開獎勵與補助列於方案,倘若該方案之預算遭刪減,恐影響農民從慣行轉有機耕作方式之意願。爰將轉型期與維持有機耕作及驗證費用之補貼,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以確保農民持續維持有機耕作之意願。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七條 政府為生態環境與永續農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農業推廣團體登錄之友善環境耕作者,應給予生態獎勵。

前項友善環境農業推廣團體之審認、獎勵對象、獎勵金額、獎勵期間、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七條 政府為生態環境與永續農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生產推廣團體登錄之友善環境生產者,應給予生態獎勵。

前項友善環境生產推廣團體之審認、獎勵對象、獎勵金額、獎勵期間、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截至今年三月我國申請有機耕作面積為六千九百三十九公頃,但依據農林漁牧普查資料顯示,從事農牧業生產之可耕作地未使用化學肥料及合成農藥面積計五萬四千三百十七公頃,顯示我國農業若有積極發展有機農業,此友善環境的農牧業正需要由國家力量來協助其朝向有機農業來生產。

二、現行中央主管機關已推動友善環境耕作之補貼機制,然採友善環境耕作之農民亦為我們朝向有機國家之重要基礎,應納入本法獎勵的對象。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本法之立法目的,著重於生態、環境、水土資源與動植物之福祉。由於我國是WTO會員國,依目前各國農業補貼政策及WTO規範下,最為各國接受且允許實施之境內支持措施,應屬綠色措施,即有利於環境改善之計畫,而友善環境耕作農法對於環境之公益性殆無疑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辦理農糧作物有積極友善環境耕作予以補貼,立意甚佳,惟該要點補貼之對象又與本法第五條第四款「維護生態捕保育」之對象是否相同,致生疑義。查前開要點名稱為「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其目的與本法之立法目的一致,未免疊床架屋,爰將「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納入草案一併規範之。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轄區條件逐年檢討及開發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並鼓勵民間設置。

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建構有機農業促進區基礎公共工程設施及產銷設施(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有機農業促進區內尚未採用有機農業生產之農民予以輔導轉型,並得要求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妨礙毗鄰土地有機農業生產。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七條 (有機農糧作物專區之設置)

主管機關應依各地方農業發展特性規劃建置符合生態永續發展之有機農作專區。

專區內之農地應行有機農作物之生產,並禁止區內及周邊一定範圍使用化學農藥及化學肥料,或其他妨礙生產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規劃專區內之獨立灌排系統、公共設施等農作物生產所需之建設。

前三項之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視其區域條件,優先於公有土地設置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促進區,並鼓勵民間設置產銷班、合作社及其他類型之共同運銷組織。

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建構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促進區基礎公共工程設施及產銷設施(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第一項規定設置之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促進區內,採用友善環境農業生產之農民予以輔導,並得要求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妨礙毗鄰土地有機農業生產。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逐年檢討及開發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國公有土地應優先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並獎勵民間設置。

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建構有機農業促進區基礎公共工程設施及產銷設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有機農業促進區內尚未採用有機農業生產之農民應以輔導轉型,並得要求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妨礙毗鄰土地有機農業生產。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視區域條件,優先於公有土地、集水區及河川地之農業用地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並鼓勵民間設置。

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或補助建構有機農業促進區基礎公共工程設施及產銷及產銷設施(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設置之有機農業促進區內尚未採用有機農業生產之農民予以輔導轉型,並得要求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妨礙毗鄰土地有機農業生產。

 

行政院提案:

一、為推廣有機農業,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各地不同條件設置合適之有機農業促進區及優先提供輔導或補助建構有機農業促進區內基礎公共工程設施及產銷設施(備),如整地、農水路、灌排水系統、蓄水設施等。

二、為促進區內有機產業發展,達到全區有機農業生產之目標,爰於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區內仍採慣行農法之農民予以輔導轉型,並得採取必要之措施,避免影響鄰田有機農業生產。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一、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地方農業發展之特性及維持生態永續發展之需,會同地方政府來規劃、建置有機農作專區。其規劃及建設應符合生態永續之規範。

二、專區內之農地應行有機農作物之生產,主管機關應明令在專區內及周邊一定範圍內,禁止使用化學農藥、肥料,或其他妨礙生產之行為。

三、獨立水源為有機農作物生產之重要關鍵,主管機關應規劃專區內之獨立灌排系統、公共設施等農作物生產所需之建設,以避免受到慣行農業的農藥、化肥施用之影響。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明定公有土地應設置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促進區,並鼓勵不同類型之農產運銷組織與團體加入生產。

二、為提升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的產業績效,政府應給予相關輔導與補助措施。

三、另,該促進區之農業生產,包含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應設置一定措施,以避免鄰田汙染情事發生。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各級主管機關應逐年檢討國公有土地及開發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並鼓勵民間設置。輔導或補助建構有機農業促進區基礎公共工程設施及產銷設施(備)。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為推廣有機農業,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各地不同條件設置合適之有機農業促進區及優先提供輔導或補助建構有機農業促進區內基礎公共工程設施及產銷設施(備),如整地、農水路、灌排水系統、蓄水設施等。考量國、公有農牧用地產權單一,取得成本較低且仍有閒置,為確保有機農業促進區全面實施有機農法,政府應考量區域發展及地力,優先於公有土地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專區。就原有公有土地之承租戶,政府應積極輔導其轉型為有機農業。此外,由於集水區及河川地之農業用地對下游生態環境影響甚鉅,故主管機關亦應優先於此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專區,以兼顧本法維護生態環境之立法意旨。

二、為促進區內有機產業發展,達到全區有機農業生產之目標,爰於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區內仍採慣行農法之農民予以輔導轉型,並得採取必要之措施,避免影響鄰田有機農業生產。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八條 (有機農糧作物耕地優惠措施)

承租國有土地做為有機耕作之用者,應給予土地租金之優惠。

國有土地放租做為有機耕作之用者,除未通過土地認證者外,應給予十年以上之保障。

前二項之租金優惠、租約保障期限及土地認證之年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及事業單位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一、明定國家為扶植有機農糧產業,農作者承租國有土地做為有機耕作之用時,應給予相當之土地租金優惠,以減輕有機農作者成本上之負擔。

二、明定國有土地放租做為有機耕作之用者,原則上應給予十年以上之保障。但若養地未通過土地認證者,則不受此項特殊優惠期間之保障。

三、明定租金優惠、租約保障期限及土地認證之年限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及事業單位訂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九條 (對地之生態補貼與維持)

農地停用化學農藥及肥料進行有機耕作時,該土地通過有機驗證前,得申請有機耕作生態補助;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機農地或其生產之農產品受到污染,污染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一、為鼓勵農作者從事有機農耕,農地復育轉型為有機農地之期間,主管機關應提供農作者生態補助。

二、有機農地或其生產之農產品受到污染,污染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針對全國農地及人文環境,包括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各項資料,實施調查,作為擬定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積極監控、維護有機農地之環境。

有機農地或其生產之農產品受到污染,污染者應負復原及賠償之責任。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維護有機農地之環境,應定期針對全國農地及人文環境,包括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各項資料,實施調查,作為擬定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依據。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對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驗證所需費用、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有機農業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並得獎勵有機農業之育種及種苗生產;就前條有機農業促進區之農產品經營者,得優先予以協助、獎勵。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九條 主管機關得對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驗證所需費用、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有機農業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並得獎勵有機農業之育種及種苗生產;就前條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促進區之農產品經營者,得優先予以協助、獎勵。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九條 主管機關得對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驗證所需費用、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有機農業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並得獎勵有機農業之育種及種苗、種畜生產;就前條有機農業促進區之農產品經營者,得優先予以協助、獎勵。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九條 主管機關得對有機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驗證所需費用、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有機農業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並得獎勵有機農業之留種、育種及種苗生產;就前條有機農業促進區之農產品經營者,得優先予以協助、獎勵。

 

行政院提案:

在氣候變遷日趨明顯而仍不使用化學物質之生產要求下,為減少有機農業發展之阻力,規範主管機關得就農產品經營者驗證所需費用、技術、設施、設備等輔助,並提供資金貸款、獎勵措施,以有機農業促進區之農產品經營者作為優先輔導對象,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為協助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就其所需之相關技術、設施與費用等給予協助。並以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促進區之農產品經營者作為優先輔導對象。

二、此協助與獎勵機制是為擴大經營規模,以達到促進之目的。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八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在氣候變遷日趨明顯,因保護生態環境而不使用化學物質與農藥之生產要求下,為減少有機農業發展之阻力,規範主管機關得就農產品經營者驗證所需費用、技術、設施、設備等輔助,並提供資金貸款、獎勵措施,以有機農業促進區之農產品經營者作為優先輔導對象,爰為本條規定。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網路平臺,整合驗證機構驗證資料、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可用於有機農產品之資材、種苗、進口審查合格有機農產品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有機農糧產業資訊、器材管理及補助辦法)

為健全我國有機農糧產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規劃完善之有機資訊、器材管理及補助辦法:

一、主管機關應設置網際網路資料庫,登錄有機資訊、器材之供銷資訊,以提供供需雙方及驗證機構使用。

二、主管機關應補助有機耕作者,購置相關農機具。受補助之農機具使用有違反有機相關規定者,應沒入之。

三、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政府,合作設置有機堆肥場,提供優質有機肥料予農民使用,且銷售價格應全國一致。

四、主管機關應輔導各有機耕作區建置加工設施,以創造農糧產品附加價值。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網路平臺,整合驗證機構驗證資料、友善環境農業生產、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可用於有機農產品之資材、種苗、進口審查合格有機農產品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網路平臺,整合驗證機構驗證資料、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可用於有機農產品之資材、種苗、進口審查合格有機農產品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網路平臺,整合驗證機構驗證資料、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可用於有機農產品之資材、種苗、進口審查合格有機農產品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

 

行政院提案:

參照目前有機農業先進國家採行之方法,規範主管機關應設置易於使用之網站平臺,以減少有機農產品經營者投入有機農業之摸索期及提高主管機關管理境內境外驗證機構之效率,並透過資訊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一、為健全我國有機農糧產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設置網際網路資料庫,以便供供需雙方來登錄有機資訊、器材之供銷資訊,並讓驗證機構可以進行監督。

二、為協助有機農作生產機械化,主管機關應補助有機耕作者,購置相關農機具。受補助之農機具使用有違反有機相關規定者,應沒入之。

三、有機農耕不施用化學肥料,因此主管機關應更嚴格把關有機堆肥之品質。對此,本條第三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與地方政府合作,設置有機堆肥場,提供優質有機肥料予農民使用,且銷售價格應全國一致。

四、為建構有機農糧產業價值鏈,主管機關應輔導各有機耕作區建置加工設施,以創造農糧產品附加價值。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建構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資訊流通平台。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八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參照目前有機農業先進國家採行之方法,規範主管機關應設置易於使用之網站平臺,以減少有機農產品經營者投入有機農業之摸索期及提高主管機關管理境內境外驗證機構之效率,並透過資訊平臺以增加消費者與生產者之信任及瞭解,爰為本條規定。

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

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成立農民市集,提供銷售有機農產品之管道。

主管機關得輔導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臺,提供消費者直接向生產者購買之管道。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十四條 (有機農糧產品通路之建立與經營之優惠措施)

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應輔導成立有機農民市集、建置賣場銷售專區及網路銷售平台,提供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銷售之通路管道。

為加速有機農糧產業之推展,主管機關應獎勵販售純有機農糧產品之經營者,減免其事業成立起五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免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友善環境與有機農產品。

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成立農民市集,提供銷售友善環境與有機農產品之管道。

主管機關得輔導友善環境農產品與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臺,提供消費者直接向生產者購買之管道。

前三項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與友善環境農產品。

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成立農民市集,提供銷售有機農產品與友善環境農產品之管道。

主管機關得輔導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臺,提供消費者直接向生產者購買之管道。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與友善環境農產品。

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成立農民市集,提供銷售有機農產品與友善環境農產品之管道。

主管機關得輔導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臺,提供消費者直接向生產者購買之管道。

 

行政院提案:

為帶動生產者之投入,規範主管機關應擴大國產有機農產品市場,鼓勵機關、機構、團體及企業向有機農產品經營者契作等方式採用有機農產品,並輔導成立農夫市集、網路銷售平臺,以拓展有機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一、為建構有機農糧產業價值鏈,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助建立有機農糧產業通路,包含成立有機農民市集、於各式賣場設置銷售專區以避免與一般慣行混雜,並於網路設置全國性銷售平台。

二、為加速有機農糧產業之推展,主管機關應獎勵販售純有機農糧產品之經營者,減免其事業成立起五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主管機關應積極擴大國內友善環境與有機農產品之產銷市場,並主動鼓勵機關、機構、團體及企業優先採購相關農產品,同時透過農夫市集、網路銷售平臺等多元行銷通路,建立消費者與生產者直接購買之管道。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六條者。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為帶動生產者之投入,規範主管機關應擴大國產有機農產品市場,鼓勵機關、機構、團體及企業向有機農產品經營者以契作等方式採用有機農產品,並輔導成立農夫市集、網路銷售平臺,以拓展有機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進行有機農業科技技術研發,提供資訊及人員培訓。

主管機關應鼓勵所屬人員參加有機農業相關教育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與國際組織及國際合作,進行有機農業相關資訊、技術、人員之交流。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十條 (有機農業研究中心之設置)

為強化我國有機農糧產業之研發能量,主管機關應設有機農業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專責有機農糧技術之研發。本中心負責業務應包含:

一、培訓有機農糧技術研究人才。

二、研發整合性的栽培管理技術。

三、研發有機栽培適用的作物品種。

四、研發有機栽培適用之病蟲草害管理技術與資材。

五、研發有機栽培適用之肥培管理技術與資材。

六、研發省工環保之農機具。

七、有機加工技術與產品開發。

八、建立農田生態指標技術與應用。

九、有機農業之綜合效益評估。

十、有機農業技術之推廣應用。

十一、其他有機農糧研究相關之事項。

為強化本中心之功能與角色,主管機關應劃定適當範圍之土地,給予本中心進行適地適種,以驗收研究成果。

本中心組織章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十六條 (有機農糧產業研究及教育之推行)

主管機關應透過國際合作,進行有機農糧產業相關資訊、技術及人力之交流。

為積極鼓勵人才返鄉投入有機農糧產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計畫。

針對有機農糧產業教育研究及推廣人員之培訓課程相關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進行符合我國農業生產環境需求、經營類型之農業科技技術研發,提供友善環境與有機農業生產資訊及相關人員培訓。

主管機關應鼓勵所屬人員參加友善環境與有機農業相關教育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與國際組織及國際合作,進行友善環境農業與有機農業相關資訊、技術、人員之交流。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有機農業科技技術研發,提供資訊及人員培訓。

主管機關應鼓勵所屬人員參加有機農業相關教育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與國際組織及國際合作,進行有機農業相關資訊、技術、人員之交流。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進行有機農業科技技術研發,提供資訊及人員培訓。

主管機關應鼓勵所屬人員參加有機農業相關教育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與國際組織及國際合作,進行有機農業相關資訊、技術、人員之交流。

 

行政院提案: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主管機關應進行機關內部人員之有機食農教育及有機科技人才培育;第三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與國際合作,促進資訊、技術、人員之交流工作。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十條: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增設有機農業研究中心,專責有機農糧技術之研發,及其業務範圍:培訓有機農糧技術研究人才、研發整合性的栽培管理技術、研發有機栽培適用的作物品種、研發有機栽培適用之病蟲草害管理技術與資材、研發有機栽培適用之肥培管理技術與資材、研發省工環保之農機具、有機加工技術與產品開發、建立農田生態指標技術與應用、有機農業之綜合效益評估、有機農業技術之推廣應用,以及其他有機農糧研究相關之事項。

二、第二項係為強化本中心之功能與角色,明訂主管機關應劃定適當範圍之土地,給予有機農業研究中心進行有機耕種之相關農法,用以驗收研究成果。

三、第三項明訂本中心組織章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一、有機農糧產業教育的紮根為推動有機生活的重要基礎,爰規定主管機關應透過國際合作,進行有機農業相關資訊、技術及人力之交流。並為鼓勵人才返鄉投入有機農產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計畫。

二、針對有機農業教育研究及推廣人員之培訓課程相關費用,應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相關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亦由教育部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農業從業人員之養成,仍須搭配適當科技,因此相關人員也需定期參加教育訓練及國際合作等,讓農業科技、資訊、實務技術與人員都能促進交流。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六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主管機關應進行機關內部人員之有機食農教育及有機科技人才培育;第三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與國際合作,促進資訊、技術、人員之交流工作。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十七條 (有機休閒產業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地方政府發展具地方特色之有機休閒農業。

前項有機休閒農業發展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訂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一、將有機農糧產業和休閒遊憩結合,把在地化的有機農糧產業生活化,從育教娛樂著手使更多民眾可以藉此認識台灣各地有機農糧產業的特色,亦促進農村觀光發展,使食的安全更平易近人地推廣給大眾。

二、有機休閒農業發展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訂定之。

第三章 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章 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章 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章 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章名。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六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章名。

第十一條 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取得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為之;許可事項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前一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認證機構之認證業務如下:

一、受理及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與認證合格者簽訂認證契約。

三、依認證合格之驗證業務類別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四、對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其他與認證有關之業務。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並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一、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家或地區受理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擬訂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修正、廢止,亦同。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並依認證基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四、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五年以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協助並配合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六、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者,認證機構應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第一項申請許可及變更許可之資格、程序、應檢附文件、許可要件、第二項申請展延應檢附文件、第三項第三款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前項認證機構之監督、管理、查核認證機構之程序、方法、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申報備查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十三條 (有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驗證)

有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驗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之認證及驗證應基於專業認證、專業驗證與擴大適用範圍之原則行之。

驗證機構之申請資格與程序、驗證業務與範圍、有效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有機農糧產業操作規範。

驗證機構辦理驗證,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數額,由該驗證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喪失執行驗證業務能力之認定及相關管理之辦法,以及有機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安全管理及查驗取締等其他相關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規定辦理。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十三條 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取得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為之;許可事項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前一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認證機構之認證業務如下:

一、受理及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與認證合格者簽訂認證契約。

三、依認證合格之驗證業務類別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四、對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其他與認證有關之業務。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並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一、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家或地區受理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擬訂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修正、廢止,亦同。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並依認證基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四、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五年以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協助並配合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六、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者,認證機構應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第一項申請許可及變更許可之資格、程序、應檢附文件、許可要件、第二項申請展延應檢附文件、第三項第三款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前項認證機構之監督、管理、查核認證機構之程序、方法、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申報備查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十三條 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取得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為之;許可事項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前一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認證機構之認證業務如下:

一、受理及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與認證合格者簽訂認證契約。

三、依認證合格之驗證業務類別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四、對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其他與認證有關之業務。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並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一、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家或地區受理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擬訂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修正、廢止,亦同。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並依認證基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四、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五年以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協助並配合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六、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者,認證機構應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第一項申請許可及變更許可之資格、程序、應檢附文件、許可要件、第二項申請展延應檢附文件、第三項第三款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前項認證機構之監督、管理、查核認證機構之程序、方法、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申報備查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十三條 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取得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為之;許可事項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前一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認證機構之認證業務如下:

一、受理及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與認證合格者簽訂認證契約。

三、依認證合格之驗證業務類別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四、對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其他與認證有關之業務。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並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一、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家或地區受理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擬訂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修正、廢止,亦同。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並依認證基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四、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五年以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協助並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六、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者,認證機構應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第一項申請許可及變更許可之資格、程序、應檢附文件、許可要件、第二項申請展延應檢附文件、第三項第三款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前項認證機構之監督、管理、查核認證機構之程序、方法、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申報備查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參考美國、歐盟與日本有機法規及我國現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有機認證制度及管理架構,主要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對驗證機構認證,易造成公私法關係難以界定之問題。為落實依法管理及認證系統分立運作體制,建立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認證機構辦理認證之制度,明定機構、法人擬經營認證業務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認證機構經許可後,對於後續經營認證品質不佳者,倘僅採取定期或不定期評鑑方式來汰除,恐致改善時機延宕,造成消費者疑慮;且未來開放國外認證機構至我國取得認證資格者,亦可藉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屆滿,為適當汰除;另基於認證機構許可展延所需審核期程,倘涉及國外認證機構部分,中央主管機關尚須執行境外查核及提前編列預算,宜提前於期滿前一年進行受理作業,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之範圍。

四、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查核,且應依國際認、驗證系統之程序,要求受其認證之驗證機構遂行驗證工作,故於第四項明定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所應遵守事項。

五、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證機構之查核、許可、展延、認證證書內容、認證基準、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一、有機農糧產品的驗證及認證可以給予產業品質保證之背書,也給予消費者安心消費之保障。本條第一項明定,有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驗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以確保產品公信力。認證及驗證應基於專業認證、專業驗證與擴大適用範圍之原則進行相關程序。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把關驗證機構之申請資格與程序、驗證業務與範圍、有效期間,並每年檢討有機農糧產業操作規範。

三、為強化驗證制度的效率及避免申請者濫用資源,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數額,由該驗證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四、喪失執行驗證業務能力之認定及相關管理之辦法,以及有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安全管理及查驗取締等其他相關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規定辦理。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我國現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有機認證制度及管理架構,主要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對驗證機構認證,易造成公私法關係難以界定之問題。為落實依法管理及認證系統分立運作體制,建立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認證機構辦理認證與管理規範相關制度。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六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參考美國、歐盟與日本有機法規及我國現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有機認證制度及管理架構,主要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對驗證機構認證,易造成公私法關係難以界定之問題。為落實依法管理及認證系統分立運作體制,建立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認證機構辦理認證之制度,明定機構、法人擬經營認證業務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認證機構經許可後,對於後續經營認證品質不佳者,倘僅採取定期或不定期評鑑方式來汰除,恐致改善時機延宕,造成消費者疑慮;且未來開放國外認證機構至我國取得認證資格者,亦可藉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屆滿,為適當汰除;另基於認證機構許可展延所需審核期程,倘涉及國外認證機構部分,中央主管機關尚須執行境外查核及提前編列預算,宜提前於期滿前一年進行受理作業,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之範圍。

四、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查核,且應依國際認、驗證系統之程序,要求受其認證之驗證機構遂行驗證工作,故於第四項明定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所應遵守事項。

五、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證機構之查核、許可、展延、認證證書內容、認證基準、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十二條 機構、學校、法人經營驗證業務者,應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由認證機構依其經營驗證業務類別發給認證證書後,始得為之。

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如下:

一、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依驗證基準驗證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

二、製發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及管理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三、依契約查驗農產品。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驗證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二款之驗證基準、農產品類別、品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驗證機構經營第二項驗證業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間,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驗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十四條 機構、學校、法人經營驗證業務者,應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由認證機構依其經營驗證業務類別發給認證證書後,始得為之。

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如下:

一、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依驗證基準驗證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

二、製發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及管理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三、依契約查驗農產品。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驗證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之驗證基準、農產品類別、品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驗證機構經營第二項驗證業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間,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驗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十四條 機構、學校、法人經營驗證業務者,應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由認證機構依其經營驗證業務類別發給認證證書後,始得為之。

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如下:

一、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依驗證基準驗證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

二、製發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及管理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三、依契約查驗農產品。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驗證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二款之驗證基準、農產品類別、品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驗證機構經營第二項驗證業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間,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驗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十四條 機構、學校、法人經營驗證業務者,應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由認證機構依其經營驗證業務類別發給認證證書後,始得為之。

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如下:

一、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依驗證基準驗證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

二、製發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及管理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三、依契約查驗農產品。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驗證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之驗證基準、農產品類別、品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驗證機構經營第二項驗證業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間,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驗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

行政院提案:

一、為確立有機農產品之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私法契約關係架構,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認證證書者為驗證機構,始得經營驗證業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範圍。

三、為使全國有機農產品相關產製過程有一致性,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驗證基準;另鑑於農產品生產過程(如蜂蜜)及有害健康品項(如檳榔)不得為有機生產,故須予特定限制,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類別、品項,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為確立認證機構對驗證機構之有效管理,明定驗證機構保存其驗證農產品經營者各項資料之責任,及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之義務,爰為第四項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為確立有機農產品之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私法契約關係架構,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認證證書者為驗證機構,始得經營驗證業務。

二、明定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範圍及驗證基準等相關規定。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六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為確立有機農產品之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私法契約關係架構,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認證證書者為驗證機構,始得經營驗證業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範圍。

三、為使全國有機農產品相關產製過程有一致性,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驗證基準;另鑑於農產品生產過程(如蜂蜜)及有害健康品項(如檳榔)不得為有機生產,故須予特定限制,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類別、品項,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為確立認證機構對驗證機構之有效管理,明定驗證機構保存其驗證農產品經營者各項資料之責任,及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之義務,爰為第四項規定。

第十三條 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得就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約定實施驗證之範圍。

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收費上限。

農產品經營者因與其簽約之驗證機構之認證終止、解除認證契約、解散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改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該農產品經營者之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仍視為驗證合格。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十五條 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得就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約定實施驗證之範圍。

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收費上限。

農產品經營者因與其簽約之驗證機構之認證終止、解除認證契約、解散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改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該農產品經營者之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仍視為驗證合格。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十五條 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得就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約定實施驗證之範圍。

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收費上限。

農產品經營者因與其簽約之驗證機構之認證終止、解除認證契約、解散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改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該農產品經營者之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仍視為驗證合格。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十五條 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得就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約定實施驗證之範圍。

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收費上限。

農產品經營者因與其簽約之驗證機構之認證終止、解除認證契約、解散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改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該農產品經營者之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仍視為驗證合格。

 

行政院提案:

一、有機農產品之驗證,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而其驗證之範圍則由驗證機構與自願參加之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為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驗證機構經營驗證需收取費用以維持運作,惟為避免驗證機構收取費用過高,阻礙有機農業發展,有規範中央主關機關得公告收費上限之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倘驗證機構因發生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之情事,如受終止經營驗證業務、解除認證契約等,為維護農產品經營者所生產有機農產品仍具有驗證合格之權益,故明定農產品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其有機農產品仍視為驗證合格,並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應於該期間內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以延續其有機農產品驗證,爰為第三項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明定有機農產品與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經營者生產、加工、分裝、流通之實施驗證範圍。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六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有機農產品之驗證,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而其驗證之範圍則由驗證機構與自願參加之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為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驗證機構經營驗證需收取費用以維持運作,惟為避免驗證機構收取費用過高,阻礙有機農業發展,有規範中央主關機關得公告收費上限之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倘驗證機構因發生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之情事,如受終止經營驗證業務、解除認證契約等,為維護農產品經營者所生產有機農產品仍具有驗證合格之權益,故明定農產品經營者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其有機農產品仍視為驗證合格,並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應於該期間內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以延續其有機農產品驗證,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認證契約、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契約條款無效,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認證契約、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契約條款無效,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認證契約、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契約條款無效,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認證契約、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契約條款無效,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行政院提案:

為適度監督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間之契約內容,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並明定違反公告時契約條款之效力,及公告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於契約之效力。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為適度監督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間之契約內容,明定違反公告時契約條款之效力,及公告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於契約之效力。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六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為適度監督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間之契約內容,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並明定違反公告時契約條款之效力,及公告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於契約之效力。

 

第四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四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四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四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章名。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章名。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有機農產品與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

除前項物質以外,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產品、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合成化學品等禁用物質。

農產品經營者應確保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未含有前項所定禁用物質。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有機農產品與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

除前項物質以外,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產品、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合成化學品等禁用物質。

農產品經營者應確保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未含有前項所定禁用物質。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有機農產品與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

除前項物質以外,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產品、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合成化學品等禁用物質。

農產品經營者應確保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未含有前項所定禁用物質。

動物生產、植物種苗在必要時得彈性調整其生產規範,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有機農產品與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

除前項物質以外,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使用含有基因改造產品、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合成化學品等禁用物質。

農產品經營者應確保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未含有前項所定禁用物質。

 

行政院提案:

一、明確規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資材及原料使用之限制性,除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使用物質外,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使用禁用物質,另為防範販賣業者於散裝裸賣期間以化學藥劑保鮮及進行其他非有機規範之處理,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要求經營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各階段有機農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有確保其未含有禁用物質之義務,爰為第三項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明確規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資材及原料。另要求經營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各階段有機農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有確保其未含有禁用物質之義務。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根據歐盟有機法規Regulation(EC)No 834/2007,CHAPTER 5 Flexibility,Article 22 Exceptional production rules,畜牧、魚類生產在生病必需施藥時,以及在有機種苗無法於市場獲得時,可以根據彈性原則,在一定的條件下放寬使用的限制。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明確規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資材及原料使用之限制性,除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使用物質外,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使用禁用物質,另為防範販賣業者於散裝裸賣期間以化學藥劑保鮮及進行其他非有機規範之處理,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要求經營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販賣各階段有機農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有確保其未含有禁用物質之義務,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十六條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自本法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法人、商號、農場、非法人團體、畜牧場等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但其販賣之農產品均經驗證合格者,或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十八條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自本法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法人、商號、農場、非法人團體、畜牧場等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但其販賣之農產品均經驗證合格者,或均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十八條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十八條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自本法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法人、商號、農場、非法人團體、畜牧場等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但其販賣之農產品均經驗證合格者,或均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

一、明確規範我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必須經過驗證,使有機農產品之產製過程標準一致,並透過一致之標示及廣告方式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倘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例如○○有機農場或有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易使人誤認其生產之農產品係經驗證合格,故有必要禁止未經驗證合格而以「有機」為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爰為第三項規定。另考量本法施行前已將有機作為名稱之非自然人農產品經營者之情形,須提供作業期程使其能修改名稱及申請變更相關文件,爰明定自本法施行一年後始不得使用有機為其名稱。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明確規範有機農產品與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標示、展示或廣告事項。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十七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明確規範我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必須經過驗證,使有機農產品之產製過程標準一致,並透過一致之標示及廣告方式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倘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例如○○有機農場或有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易使人誤認其生產之農產品係經驗證合格,故有必要禁止未經驗證合格而以「有機」為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爰為第三項規定。另考量本法施行前已將有機作為名稱之非自然人農產品經營者之情形,須提供作業期程使其能修改名稱及申請變更相關文件,爰明定自本法施行一年後始不得使用有機為其名稱。

第十七條 進口農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一、經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於認證證書記載之地區、國家境內實施之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

二、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並由進口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取得同意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進口有機農產品之申請要件、審查程序、資料保存、標示方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十五條 (進口有機產品之規範)

進口農糧產品、農產加工品經下列之一驗證及主管機關之審查,始得以有機名義販售:

一、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國家境內之有機產品。

二、依本條例規定認證之國內、國外驗證機構驗證之有機產品。

前項進口有機農糧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標示方式、相關管理及同等性國家之評估、相關程序等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我國自產之有機農糧產品、農產加工品,摻有進口有機原料超過百分之五者,須逐項標示來源國。

進口有機農糧產品應標示其跨國運送之碳足跡。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十九條 進口農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一、經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於認證證書記載之地區、國家境內實施之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

二、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並由進口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取得同意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進口有機農產品之申請要件、審查程序、資料保存、標示方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十九條 進口農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一、經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於認證證書記載之地區、國家境內實施之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

二、經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並由進口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取得同意文件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進口有機農產品之申請要件、審查程序、資料保存、標示方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十九條 進口農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一、經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於認證證書記載之地區、國家境內實施之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

二、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並由進口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取得同意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進口有機農產品之申請要件、審查程序、資料保存、標示方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各國有機農產品進口制度多元,管理方式亦有差異。為有效管理進口農產品品質,促進有機認、驗證系統國際接軌,及維護我國在國際間有機同等性待遇,除明定現行有機同等性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簽訂雙邊條約、協定或官方約定文件外,另建立經依我國法規認證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得於認證證書記載之地區、國家境內實施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後輸入我國,並達防杜由第三國驗證輸入情形,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有效管理有機農產品進口審查要件、程序、資料、標示方式、管理等事項,授權訂定相關辦法,爰為第三項規定。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一、明定進口我國之國外有機農糧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我國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核可,方能以有機之名義販售。

二、第二項明定進口之有機農糧產品、農產加工品的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標示方式、相關管理及同等性國家的評估、相關程序等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三、明定要求進口我國之國外有機農糧產品、農產加工品,需標示來源國及其跨國運送之碳足跡。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明定進口有機農產品之審查條件。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十七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各國有機農產品進口制度多元,管理方式亦有差異。為有效管理進口農產品品質,促進有機認、驗證系統國際接軌,及維護我國在國際間有機同等性待遇,除明定現行有機同等性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應簽訂雙邊條約、協定或官方約定文件外,另建立經依我國法規認證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得於認證證書記載之地區、國家境內實施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後輸入我國,並達防杜由第三國驗證輸入情形,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為有效管理有機農產品進口審查要件、程序、資料、標示方式、管理等事項,授權訂定相關辦法,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十八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屬有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文字;屬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二、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但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驗證證書字號。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標示同意文件之字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因面積、材質或其他因素難以標示前項所定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第一項各款之標示事項有變更者,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屬有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文字;屬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二、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但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其含量在百分之十以下之原料,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驗證證書字號。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標示同意文件之字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因面積、材質或其他因素難以標示前項所定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第一項各款之標示事項有變更者,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屬有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文字;屬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二、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但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混合兩種以上原料之有機加工品,其原料乾種成份在10%以上者,應標示原料生產國以及有機驗證標章。

六、驗證機構名稱。

七、驗證證書字號。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標示同意文件之字號。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因面積、材質或其他因素難以標示前項所定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第一項各款之標示事項有變更者,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十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屬有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文字;屬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者,應一併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二、原料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但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但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其含量在百分之十以下之原料,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驗證證書字號。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標示同意文件之字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因面積、材質或其他因素難以標示前項所定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第一項各款之標示事項有變更者,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

行政院提案:

一、針對有容器或包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訂定應標示事項,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至產品屬性涉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標示事項者,因本條為特別規定,爰應優先適用,併予敘明。

二、第三項明定標示事項有變更時,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應主動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標示,以使該農產品經營者有緩衝處理時間。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明定有容器或包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訂定應標示事項,另標示事項有變更時,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應主動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標示,以使該農產品經營者有緩衝處理時間。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市售有機農產品不少是進口國外有機原料,而於國內混裝、加工者。這些產品通常僅標示原產地為台灣,卻不註明原料的產地。這會讓有心購買、支持國內有機生產的消費者無所適從,因此,進口原料成份也應標出原產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針對有容器或包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訂定應標示事項,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至產品屬性涉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標示事項者,因本條為特別規定,爰應優先適用,併予敘明。

二、第三項明定標示事項有變更時,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應主動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標示,以使該農產品經營者有緩衝處理時間。

三、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原產地(國)之標示,原則上均應逐一標示之,但考量有機農產品加工之原料種類較多時,混合兩種以上原料者,其含量在百分之十以下之原料,免標示原產地(國)之規定。

 

第十九條 農產品經營者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展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展示同意文件影本。

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展示,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二項及前條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農產品經營者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展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展示同意文件影本。

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展示,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二項及前條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農產品經營者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展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展示同意文件影本。

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展示,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二項及前條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農產品經營者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展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展示同意文件影本。

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展示,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二項及前條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為利於消費者辨識及可追溯無容器或包裝之散裝有機農產品來源,且為後市場端之管理一致性,並參考現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等規定,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農產品經營者應於販賣處所以告示牌展示品名與原產地(國);屬國內生產之產品,應展示驗證證書影本,進口者,並應展示其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影本。自前開辦法施行迄今,業者皆已熟悉法令規定,並能遵循展示。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標示、散裝有機農產品告示牌之字體長度及寬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明定散裝有機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來源、標示規定及標章。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二十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為利於消費者辨識及可追溯無容器或包裝之散裝有機農產品來源,且為後市場端之管理一致性,並參考現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等規定,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農產品經營者應於販賣處所以告示牌展示品名與原產地(國);屬國內生產之產品,應展示驗證證書影本,進口者,並應展示其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影本。自前開辦法施行迄今,業者皆已熟悉法令規定,並能遵循展示。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標示、散裝有機農產品告示牌之字體長度及寬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第二十條 經依本法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始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前項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使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十二條 (有機農糧產品生產履歷、產地標章之建置)

為落實有機之精神並強化我國有機農糧產業之管理,主管機關應建立我國有機農作物生產履歷及產地標章制度。

前項生產履歷及產地標章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經依本法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始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前項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使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經依本法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始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章。

前項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使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經依本法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始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前項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使用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明定有機農產品標章之使用規範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一、有機農作物生產不易,為顧及其品質與價值,主管機關應強化管理機制、建立生產履歷及產地標章制度,以保障產業之發展。

二、生產履歷及產地標章的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農委會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明定有機農產品標章之使用規範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二十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明定有機農產品標章之使用規範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第二十一條 以有機或有機轉型期名義所為之農產品廣告,其接受委託刊播者,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電話及託播內容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接受委託刊播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以有機或有機轉型期名義所為之農產品廣告,其接受委託刊播者,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電話及託播內容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接受委託刊播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以有機或有機轉型期名義所為之農產品廣告,其接受委託刊播者,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電話及託播內容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接受委託刊播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以有機或有機轉型期名義所為之農產品廣告,其接受委託刊播者,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電話及託播內容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接受委託刊播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行政院提案:

為資料保全及可追溯,明定接受委託刊播有機農產品廣告者應負資料保存義務,主管機關要求其提供違法廣告之託播者資料時,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避免影響查緝。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為資料保全及可追溯,明定接受委託刊播有機農產品廣告者應負資料保存義務,主管機關要求其提供違法廣告之託播者資料時,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避免影響查緝。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二十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為資料保全及可追溯,明定接受委託刊播有機農產品廣告者應負資料保存義務,主管機關要求其提供違法廣告之託播者資料時,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避免影響查緝。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涉及有機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貯存、販賣或其他相關場所及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紀錄;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涉及有機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貯存、販賣或其他相關場所及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紀錄;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涉及有機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貯存、販賣或其他相關場所及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紀錄;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涉及有機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貯存、販賣或其他相關場所及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紀錄;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

 

行政院提案:

為落實有機農產品三級管理,除農產品經營者自主管理、驗證機構第三方驗證管理外,主管機關於市售、產製場所等處,亦應辦理例行性之有機農產品抽樣檢查標示、追查其紀錄來源及流向、抽樣檢驗品質安全等,因事關農產品之衛生安全,任何人均必須配合主管機關執行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為落實有機農產品三級管理,除農產品經營者自主管理、驗證機構第三方驗證管理外,主管機關於市售、產製場所等處,應辦理例行性抽樣檢查標示、追查其紀錄來源及流向、抽樣檢驗品質安全等,因事關農產品之衛生安全,任何人均必須配合主管機關執行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二十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為落實有機農產品三級管理,除農產品經營者自主管理、驗證機構第三方驗證管理外,主管機關於市售、產製場所等處,亦應辦理例行性之有機農產品抽樣檢查標示、追查其紀錄來源及流向、抽樣檢驗品質安全等,因事關農產品之衛生安全,任何人均必須配合主管機關執行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爰為本條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檢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準用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檢驗方法為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前項檢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檢驗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檢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準用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檢驗方法為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前項檢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檢驗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檢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準用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檢驗方法為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前項檢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檢驗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檢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準用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檢驗方法為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前項檢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檢驗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

 

行政院提案:

一、為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檢驗方法明確,第一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準用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所定檢驗方法為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未定檢驗方法者,依國際認可之方法為之。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檢驗。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為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檢驗方法明確,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準用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所定檢驗方法為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未定檢驗方法者,依國際認可之方法為之。

二、另,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檢驗。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二十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為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檢驗方法明確,第一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準用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所定檢驗方法為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未定檢驗方法者,依國際認可之方法為之。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構)辦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檢驗。

第二十四條 農產品經營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樣檢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受理前項複驗者,應於七日內通知原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農產品經營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樣檢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受理前項複驗者,應於七日內通知原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農產品經營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樣檢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受理前項複驗者,應於七日內通知原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農產品經營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樣檢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受理前項複驗者,應於七日內通知原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行政院提案:

因有機農產品檢驗結果涉及違法與否之判斷及作為後續下架回收等處分之依據,其送驗、複驗之檢驗程序等應明確規範,爰參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條文。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有機農產品檢驗結果涉及違法與否之判斷及作為後續下架回收等處分之依據,明定送驗、複驗之檢驗程序。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二十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因有機農產品檢驗結果涉及違法與否之判斷及作為後續下架回收等處分之依據,其送驗、複驗之檢驗程序等應明確規範,爰參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條文。

 

第二十五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經檢出含有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禁用物質或有其他不符本法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令農產品經營者或所有人將農產品禁止移動、下架、回收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經檢出含有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禁用物質或有其他不符本法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令農產品經營者或所有人將農產品禁止移動、下架、回收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經檢出含有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禁用物質或有其他不符本法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瞭解其原因,並得依情節令農產品經營者或所有人將農產品禁止移動、下架、回收或為其他適當處置,其刻意違反該項之規定者,並得取銷驗證資格。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經檢出含有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禁用物質或有其他不符本法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令農產品經營者或所有人將農產品禁止移動、下架、回收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行政院提案:

針對品質檢驗不合格或標示違反規定之有機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採取緊急處置之行政管制措施,使其迅速自市場下架回收,以收預防及避免持續危害之效,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針對品質檢驗不合格或標示違反規定之有機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採取緊急處置之行政管制措施。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由於農藥的普遍使用,因此疵染事情難免發生。因此歐盟美等國家在抽驗有機農產品,發現由微量農藥殘留時會加以調查,分辨是否來自鄰田汙染或者生產者違規使用,並可以因汙染濃度的輕重,對相關農產品作不同的處置。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針對品質檢驗不合格或標示違反規定之有機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採取緊急處置之行政管制措施,使其迅速自市場下架回收,以收預防及避免持續危害之效,爰為本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守秘密,並應給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守秘密,並應給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守秘密,並應給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守秘密,並應給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為透過檢舉獎勵機制,以維護有機農產品市場秩序,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為透過檢舉獎勵機制,以維護有機農產品市場秩序。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二十七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為透過檢舉獎勵機制,以維護有機農產品市場秩序,爰為本條規定。

 

第五章 罰則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五章 罰則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五章 罰則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五章 罰則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章名。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章名。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停止受理新認證業務之處分。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停止受理新認證業務之處分。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停止受理新認證業務之處分。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停止受理新認證業務之處分。

行政院提案:

非依本法審查許可及許可展延之認證機構,或經處分停止認證業務期間之認證機構,如執行認證業務,將破壞本法建置之體制,並造成驗證機構權益受損,爰予以處罰。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非依本法審查許可及許可展延之認證機構,或經處分停止認證業務期間之認證機構,如執行認證業務,將破壞本法建置之體制,並造成驗證機構權益受損,爰予以處罰。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二十七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非依本法審查許可及許可展延之認證機構,或經處分停止認證業務期間之認證機構,如執行認證業務,將破壞本法建置之體制,並造成驗證機構權益受損,爰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取得認證證書,經營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

 

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取得認證證書,經營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取得認證證書,經營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取得認證證書,經營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

未經本法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取得認證證書而執行驗證業務者,將破壞本法建置之體制,並造成農產品經營者及消費者權益受損,爰予以處罰。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未經本法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取得認證證書而執行驗證業務者,將破壞本法建置之體制,並造成農產品經營者及消費者權益受損,爰予以處罰。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二十七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未經本法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取得認證證書而執行驗證業務者,將破壞本法建置之體制,並造成農產品經營者及消費者權益受損,爰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處分。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處分。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或者宣稱為有機產品。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處分。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處分。

 

行政院提案:

有機農產品標章係辨別有機農產品經本法規範驗證合格之最直接、醒目之證明方式,未經驗證合格,或於主管機關所定停止其使用期間,擅自使用者,將嚴重破壞消費者之信任,爰予以處罰。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有機農產品標章係辨別有機農產品經本法規範驗證合格之最直接、醒目之證明方式,未經驗證合格,或於主管機關所定停止其使用期間,擅自使用者,將嚴重破壞消費者之信任,爰予以處罰。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依第十八條意旨,未經驗證者不得稱為有機產品,不論有無張貼標章。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有機農產品標章係辨別有機農產品經本法規範驗證合格之最直接、醒目之證明方式,未經驗證合格,或於主管機關所定停止其使用期間,擅自使用者,將嚴重破壞消費者之信任,爰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間,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保存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之資料。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入場所、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未提供相關資料或紀錄,或提供不實之資料或紀錄。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間,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保存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之資料。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入場所、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未提供相關資料或紀錄,或提供不實之資料或紀錄。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間,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保存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之資料。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入場所、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未提供相關資料或紀錄,或提供不實之資料或紀錄。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間,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保存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之資料。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入場所、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未提供相關資料或紀錄,或提供不實之資料或紀錄。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行政院提案:

對於阻礙主管機關查驗作業者,將造成公權力之行使受到影響,須予以裁罰;另為避免錯誤之廣告持續誤導消費者,對於未遵守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刊播,及未遵守保全與提供真實資料者,亦應予處罰,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對於阻礙主管機關查驗作業者,將造成公權力之行使受到影響,須予以裁罰;另為避免錯誤之廣告持續誤導消費者,對於未遵守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刊播,及未遵守保全與提供真實資料者,亦應予處罰。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三十一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對於阻礙主管機關查驗作業者,將造成公權力之行使受到影響,須予以裁罰;另為避免錯誤之廣告持續誤導消費者,對於未遵守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刊播,及未遵守保全與提供真實資料者,亦應予處罰,爰為本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禁用物質。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其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含有禁用物質。但農產品經營者證明其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且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者,不罰。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且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合格。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之處分。

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定作人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農產品,而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禁用物質。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含有禁用物質。但農產品經營者證明其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且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者,不罰。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且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合格。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之處分。

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定作人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農產品,而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禁用物質。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含有禁用物質。但農產品經營者證明其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且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者,不罰。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之處分。

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定作人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農產品,而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禁用物質。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含有禁用物質。但農產品經營者證明其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且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者,不罰。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且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合格。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之處分。

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定作人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農產品,而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

 

行政院提案:

一、為使有機農產品經營者善盡其義務,對於使用不得使用之禁用物質、未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者,或其加工、分裝、流通之有機農產品,含有不得使用之禁用物質者,予以處罰。至於已善盡防護之義務,且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確為鄰田污染者,比照農藥管理法不罰,但產品仍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下架回收等,並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仍可達到相當之處分及警惕效果,爰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杜絕未經驗證者以有機名義標示或廣告販售農產品,及遏止未經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除個人人名外),致使他人誤認為有機,須予以處罰,以保障消費權益,爰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三、基於委託代工生產已成為產業常見經營型態,於該等經營型態中,產品使用原料、標示方式等行為,均由委託人或定作人指示受委託之農產品經營者為之,且最終產品亦由委託人或定作人進行流通販售,基於責任歸屬及保障購買最終產品消費者之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為使有機農產品經營者善盡其義務,對於使用不得使用之禁用物質、未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者,或其加工、分裝、流通之有機農產品,含有不得使用之禁用物質者,予以處罰。至於已善盡防護之義務,且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確為鄰田污染者,比照農藥管理法不罰,但產品仍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下架回收等,並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仍可達到相當之處分及警惕效果。

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杜絕未經驗證者以有機名義標示或廣告販售農產品,及遏止未經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除個人人名外),致使他人誤認為有機,須予以處罰,以保障消費權益,爰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三、基於委託代工生產已成為產業常見經營型態,於該等經營型態中,產品使用原料、標示方式等行為,均由委託人或定作人指示受委託之農產品經營者為之,且最終產品亦由委託人或定作人進行流通販售,基於責任歸屬及保障購買最終產品消費者之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三十一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為使有機農產品經營者善盡其義務,對於使用不得使用之禁用物質、未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者,或其加工、分裝、流通之有機農產品,含有不得使用之禁用物質者,予以處罰。至於已善盡防護之義務,且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確為鄰田污染者,比照農藥管理法不罰,但產品仍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下架回收等,並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仍可達到相當之處分及警惕效果,爰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杜絕未經驗證者以有機名義標示或廣告販售農產品,及遏止未經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除個人人名外),致使他人誤認為有機,須予以處罰,以保障消費權益,爰為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三、基於委託代工生產已成為產業常見經營型態,於該等經營型態中,產品使用原料、標示方式等行為,均由委託人或定作人指示受委託之農產品經營者為之,且最終產品亦由委託人或定作人進行流通販售,基於責任歸屬及保障購買最終產品消費者之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或未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

二、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展示品名、原產地、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同意文件影本,或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展示品名、原產地(國)。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標章規格、圖式或使用之規定。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並得令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間,停止其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或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或未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展示品名、原產地、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同意文件影本,或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展示品名、原產地(國)。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標章規格、圖式或使用之規定。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並得令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間,停止其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或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或未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展示品名、原產地、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同意文件影本,或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展示品名、原產地(國)。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標章規格、圖式或使用之規定。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並得令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間,停止其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或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或未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更換原有標示。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展示品名、原產地、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同意文件影本,或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展示品名、原產地(國)。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標章規格、圖式或使用之規定。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並得令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間,停止其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或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行政院提案:

一、對於驗證通過或審查合格之有機農產品,倘其屬未遵守本法規劃清楚標示之包裝產品,或未依規定展示之散裝產品,或違反標章規格者,因不致立即危害,爰參照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給予限期改正機會,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該產品;而屆期未改正者,或未改正仍繼續販賣者,仍應處以罰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針對上揭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定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期間,停止其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有機名義,以促使改正,爰為第二項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對於驗證通過或審查合格之有機農產品,倘其屬未遵守本法規劃清楚標示之包裝產品,或未依規定展示之散裝產品,或違反標章規格者,因不致立即危害,爰參照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給予限期改正機會,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該產品;而屆期未改正者,或未改正仍繼續販賣者,仍應處以罰鍰。

二、針對上揭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定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期間,停止其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有機名義,以促使改正。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三十一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對於驗證通過或審查合格之有機農產品,倘其屬未遵守本法規劃清楚標示之包裝產品,或未依規定展示之散裝產品,或違反標章規格者,因不致立即危害,爰參照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給予限期改正機會,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該產品;而屆期未改正者,或未改正仍繼續販賣者,仍應處以罰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針對上揭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定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期間,停止其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有機名義,以促使改正,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三十三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令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期間,停止其受理新申請認證業務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受理申請認證之案件。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未將擬訂、修正或廢止之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未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五年以上、保存不實紀錄,或未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不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於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時,未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八、違反第十一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認證機構之監督、管理、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或申報備查文件之規定。

認證機構於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業務二次後,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之認證機構,自廢止之日起,其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由中央主管機關繼受;各該驗證機構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與其他認證機構簽訂認證契約,其與中央主管機關之認證契約同時終止。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令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期間,停止其受理新申請認證業務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受理申請認證之案件。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未將擬訂、修正或廢止之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未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五年以上、保存不實紀錄,或未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不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於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時,未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八、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認證機構之監督、管理、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或申報備查文件之規定。

認證機構於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業務二次後,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之認證機構,自廢止之日起,其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由中央主管機關繼受;各該驗證機構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與其他認證機構簽訂認證契約,其與中央主管機關之認證契約同時終止。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令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期間,停止其受理新申請認證業務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受理申請認證之案件。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未將擬訂、修正或廢止之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未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五年以上、保存不實紀錄,或未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不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於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時,未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八、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認證機構之監督、管理、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或申報備查文件之規定。

認證機構於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業務二次後,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之認證機構,自廢止之日起,其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由中央主管機關繼受;各該驗證機構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與其他認證機構簽訂認證契約,其與中央主管機關之認證契約同時終止。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令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期間,停止其受理新申請認證業務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受理申請認證之案件。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未將擬訂、修正或廢止之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未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五年以上、保存不實紀錄,或未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不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於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時,未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八、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認證機構之監督、管理、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或申報備查文件之規定。

認證機構於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業務二次後,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依前項規定廢止許可之認證機構,自廢止之日起,其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由中央主管機關繼受;各該驗證機構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與其他認證機構簽訂認證契約,其與中央主管機關之認證契約同時終止。

行政院提案:

一、認證機構執行業務時,如有輕微違法態樣,應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受理新認證業務之處分,參考營建業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水利法第六十條之四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認證機構在三年內經依第一項停止處分達二次以上者,如有再犯,應可認其已無依法執行認證業務之意願,應予廢止許可,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降低廢止認證機構許可對驗證機構之影響,明定認證契約由中央主關機關繼受,及驗證機構應與其他認證機構簽訂認證契約後,與中央主管機關之認證契約即終止,爰為第三項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認證機構執行業務時,如有輕微違法態樣,應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受理新認證業務之處分。

二、認證機構在三年內經依第一項停止處分達二次以上者,如有再犯,應可認其已無依法執行認證業務之意願,應予廢止許可。

三、為降低廢止認證機構許可對驗證機構之影響,明定認證契約由中央主關機關繼受,及驗證機構應與其他認證機構簽訂認證契約後,與中央主管機關之認證契約即終止。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三十一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認證機構執行業務時,如有輕微違法態樣,應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受理新認證業務之處分,參考營建業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水利法第六十條之四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認證機構在三年內經依第一項停止處分達二次以上者,如有再犯,應可認其已無依法執行認證業務之意願,應予廢止許可,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降低廢止認證機構許可對驗證機構之影響,明定認證契約由中央主關機關繼受,及驗證機構應與其他認證機構簽訂認證契約後,與中央主管機關之認證契約即終止,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 農產品廣告中所涉農產品,有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二、令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農產品廣告中所涉農產品,有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二、令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農產品廣告中所涉農產品,有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二、令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農產品廣告中所涉農產品,有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二、令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

行政院提案:

為避免消費者被廣告欺瞞、造成誤認,主管機關應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廣告,進行適當之限制與管理,並針對違反規定者,命令停止刊播、回收廣告資料之處置作為,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為避免消費者被廣告欺瞞、造成誤認,主管機關應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廣告,進行適當之限制與管理,並針對違反規定者,命令停止刊播、回收廣告資料之處置作為。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三十一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為避免消費者被廣告欺瞞、造成誤認,主管機關應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廣告,進行適當之限制與管理,並針對違反規定者,命令停止刊播、回收廣告資料之處置作為,爰為本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有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布其違規情節、農產品之名稱、農產品經營者姓名、地址、法人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及農產品抽樣地點、日期。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布其違規情節、農產品之名稱、農產品經營者姓名、地址、法人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及農產品抽樣地點、日期。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布其違規情節、農產品之名稱、農產品經營者姓名、地址、法人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及農產品抽樣地點、日期。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布其違規情節、農產品之名稱、農產品經營者姓名、地址、法人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及農產品抽樣地點、日期。

 

行政院提案:

為保護消費者之權益,違反有機農產品之標章、標示、品質、廣告及阻礙主管機關查核之相關規定者,均有公開其姓名等資料之必要,以收嚇阻之效,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為保護消費者之權益,違反有機農產品之標章、標示、品質、廣告及阻礙主管機關查核之相關規定者,均有公開其姓名等資料之必要,以收嚇阻之效。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三十一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為保護消費者之權益,違反有機農產品之標章、標示、品質、廣告及阻礙主管機關查核之相關規定者,均有公開其姓名等資料之必要,以收嚇阻之效,爰為本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行政院提案:

鑑於本法所定罰鍰、禁止行為、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較中央主管機關易於迅速、明確查證相關案情,為使裁罰案件儘速確定,保障業者權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惟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認證及依認、驗證系統經營業務,其裁處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鑑於本法所定罰鍰、禁止行為、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較中央主管機關易於迅速、明確查證相關案情,為使裁罰案件儘速確定,保障業者權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惟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認證及依認、驗證系統經營業務,其裁處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三十一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鑑於本法所定罰鍰、禁止行為、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較中央主管機關易於迅速、明確查證相關案情,為使裁罰案件儘速確定,保障業者權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惟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認證及依認、驗證系統經營業務,其裁處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爰為本條規定。

第六章 附則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六章 附則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六章 附則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六章 附則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章名。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章名。

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同等性認可公告。

依前項規定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之國家認證之驗證機構,於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前,其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輸入者,於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後,仍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同等性認可公告。

依前項規定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之國家認證之驗證機構,於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前,其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輸入者,於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後,仍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同等性認可公告。

依前項規定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之國家認證之驗證機構,於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前,其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輸入者,於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後,仍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同等性認可公告。

依前項規定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之國家認證之驗證機構,於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前,其驗證合格之農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輸入者,於廢止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後,仍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行政院提案:

一、為配合調整我國有機同等性政策,要求外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須於本法施行後之一定期間內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之條約、協定等文件,未完成者廢止其同等性認可公告,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外國驗證機構向我國申請認證及我國驗證機構赴境外驗證農產品均須給予充分時間,另為使進口業者自本法施行日起有充分作業時間,將境外有機農產品輸入我國,避免進口有機農產品市場空窗,給予產品上市緩衝期,爰於第二項明定,於廢止有機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前,經審查合格輸入之有機農產品,仍得繼續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為配合調整我國有機同等性政策,要求外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須於本法施行後之一定期間內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之條約、協定等文件,未完成者廢止其同等性認可公告,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外國驗證機構向我國申請認證及我國驗證機構赴境外驗證農產品均須給予充分時間,另為使進口業者自本法施行日起有充分作業時間,將境外有機農產品輸入我國,避免進口有機農產品市場空窗,給予產品上市緩衝期,爰於第二項明定,於廢止有機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前,經審查合格輸入之有機農產品,仍得繼續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三十一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為配合調整我國有機同等性政策,要求外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須於本法施行後之一定期間內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之條約、協定等文件,未完成者廢止其同等性認可公告,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外國驗證機構向我國申請認證及我國驗證機構赴境外驗證農產品均須給予充分時間,另為使進口業者自本法施行日起有充分作業時間,將境外有機農產品輸入我國,避免進口有機農產品市場空窗,給予產品上市緩衝期,爰於第二項明定,於廢止有機同等性認可公告生效前,經審查合格輸入之有機農產品,仍得繼續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第三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認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機農產品相關規定辦理驗證業務。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其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四十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認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機農產品相關規定辦理驗證業務。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其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四十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認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機農產品相關規定辦理驗證業務。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其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四十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認證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得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機農產品相關規定辦理驗證業務。

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其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

 

行政院提案:

一、為本法與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轉換與業務銜接必要,同時保障民眾權益,對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給予一定期間仍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於該驗證機構尚未依本法取得認證證書前,得以原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自定之程序、與農產品經營業者簽訂之契約等,持續辦理驗證業務,爰為第一項規定;至取得認證證書後,其已依本法所定程序通過認證機構審查,自應依本法經營驗證業務。

二、針對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且於本法施行後十八個月內驗證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爰為第二項規定。至效期屆滿者,倘其驗證機構尚未取得依本法所為之認證證書,可先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申請驗證,使其效期延長,俟驗證機構認證合格後再重簽契約;倘驗證機構已取得本法所定認證證書,自可依本法驗證。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一、為本法與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轉換與業務銜接必要,同時保障民眾權益,對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給予一定期間仍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於該驗證機構尚未依本法取得認證證書前,得以原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自定之程序、與農產品經營業者簽訂之契約等,持續辦理驗證業務,爰為第一項規定;至取得認證證書後,其已依本法所定程序通過認證機構審查,自應依本法經營驗證業務。

二、針對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且於本法施行後十八個月內驗證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爰為第二項規定。至效期屆滿者,倘其驗證機構尚未取得依本法所為之認證證書,可先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申請驗證,使其效期延長,俟驗證機構認證合格後再重簽契約;倘驗證機構已取得本法所定認證證書,自可依本法驗證。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三十一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一、為本法與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轉換與業務銜接必要,同時保障民眾權益,對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給予一定期間仍視為已依本法認證合格,於該驗證機構尚未依本法取得認證證書前,得以原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自定之程序、與農產品經營業者簽訂之契約等,持續辦理驗證業務,爰為第一項規定;至取得認證證書後,其已依本法所定程序通過認證機構審查,自應依本法經營驗證業務。

二、針對本法施行前已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合格之有機農產品,且於本法施行後十八個月內驗證效期尚未屆滿者,視為已依本法驗證合格,爰為第二項規定。至效期屆滿者,倘其驗證機構尚未取得依本法所為之認證證書,可先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申請驗證,使其效期延長,俟驗證機構認證合格後再重簽契約;倘驗證機構已取得本法所定認證證書,自可依本法驗證。

第三十九條 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構。

無本國機構、學校或法人擔任驗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機構、學校或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驗證機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構。

無本國機構、學校或法人擔任驗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機構、學校或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驗證機構。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構。

無本國機構、學校或法人擔任驗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機構、學校或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驗證機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構。

無本國機構、學校或法人擔任驗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機構、學校或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驗證機構。

 

行政院提案:

為使認、驗證系統順利運作,避免產生空窗期,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於一定期間辦理認證、驗證業務。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為使認、驗證系統順利運作,避免產生空窗期,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於一定期間辦理認證、驗證業務。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理由同第三十一條。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為使認、驗證系統順利運作,避免產生空窗期,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於一定期間辦理認證、驗證業務。

第四十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關有機農產品之規定,不再適用。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關有機農產品之規定,不再適用。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關有機農產品之規定,不再適用。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四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關有機農產品之規定,不再適用。

 

行政院提案:

本法就有機農業及有機農產品已有完整規定,爰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相關規定,除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仍依該法規定辦理驗證業務者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本法就有機農業及有機農產品已有完整規定,爰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相關規定,除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仍依該法規定辦理驗證業務者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有關有機農產品之規定,不再適用。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本法就有機農業及有機農產品已有完整規定,爰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相關規定,除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仍依該法規定辦理驗證業務者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第四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十八條 (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四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本法施行細則。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本法施行細則。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本法施行細則訂定。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本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第十九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第四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尚需時準備及宣導,爰定明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尚需時準備及宣導,爰定明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委員陳亭妃等20人提案:

施行日。

委員吳焜裕等3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尚需時準備及宣導,爰定明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主席: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