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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103期 院會紀錄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現在先進行營業部分,宣讀經濟委員會提案第1案。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二讀)

主席:第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2案至第5案撤案。

  宣讀第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7案至第10案撤案。

  宣讀第1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13案撤案。

  宣讀第1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16案撤案。

  第17案撤案。

  宣讀第1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24案撤案。

  第25案撤案。

  宣讀第2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2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31案、第32案併案第30案處理。

  宣讀第3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36案撤案。

  宣讀第3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39案撤案。

  第40案撤案。

  宣讀第4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42案撤案。

  宣讀第4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46案至第49案撤案。

  宣讀第5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58案至第61案撤案。

  宣讀第6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68案撤案。

  第69案撤案。

  宣讀第7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7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7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7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72案撤案。

  第74案、第75案、第77案併第73案處理,宣讀第73案協商結論。


主席:本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76案撤案。

  宣讀第7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7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7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7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80案、第81案撤案。

  第82案保留。

  第83案撤案。

  第85案、第87案併第84案處理,宣讀第84案協商結論。

主席:本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8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8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8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8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89案撤案。

  宣讀第9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9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9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9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9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9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97案併第96案處理,宣讀第96案協商結論。







主席:本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98案撤案。

  宣讀第9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0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0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0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0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102案至第104案撤案。

  宣讀第10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0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0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0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107案、第108案撤案。

  宣讀第10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0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1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1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111案、第112案撤案。

  宣讀第11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1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1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1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報告院會,經濟委員會通過決議第40案予以刪除。

  財政委員會提案部分:第115案至第136案撤案。

  宣讀第13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3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交通委員會提案部分:宣讀第13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140案、第141案撤案。

  宣讀第14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4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4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進行非營業部分。

內政委員會提案部分:提案第1案撤案。

  宣讀第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3案撤案。

  宣讀第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5案撤案。

  宣讀第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進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案部分。

  宣讀第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9案、第10案撤案。

  宣讀第1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12案撤案。

  宣讀第1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刪除原審查會決議。

宣讀第1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刪除原審查會決議。

宣讀第19案。



主席:第1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刪除原審查會決議。

宣讀第2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26案撤案。

宣讀第2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2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刪除原審查會決議。

宣讀第2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2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3-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3-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進行經濟委員會提案部分。

宣讀第3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3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3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47-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47-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48案及第49案撤案。

宣讀第5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52案及第53案撤案。

宣讀第5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5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5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6-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6-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6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6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第70案至第72案併第73案處理。

  宣讀第7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7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7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7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7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7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7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7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7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7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第78案撤案。第80案併第79案處理。

  宣讀第7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7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8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8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82案至第84案撤案。

  宣讀第8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8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86案至第90案撤案。

  宣讀第9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9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9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9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95案至第97案撤案。

  宣讀第9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9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9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0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0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101案至第103案撤案。

  宣讀第10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0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105案至107案撤案。

  宣讀第10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0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0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0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1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1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111案及第112案撤案。

  宣讀第11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1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第114案至116案撤案。

  宣讀第11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1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第118案及第119案撤案。

  宣讀第12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2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2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2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2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2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2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2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2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2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125案撤案。

進行財政委員會提案部分。

126案及第127案撤案。

宣讀第12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2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2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2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3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進行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部分。

宣讀第13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3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3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3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3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3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3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3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3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3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4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4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4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4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4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4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4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進行交通委員會提案部分。

宣讀第14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148案撤案。

宣讀第14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4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150案及第151案撤案。

宣讀第15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5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5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5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5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5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進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部分。

155案撤案。

進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部分。

宣讀第15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5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5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5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5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5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5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5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6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6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6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6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62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6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63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63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64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64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65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65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66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66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67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67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68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68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69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69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70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70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71案協商結論。



主席:第171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第172案協商結論。



主席:172案照協商結論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保留部分,依協商結論保留部分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各一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待發言完畢後即開始進行保留部分之表決。

宣讀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保留第82案之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及民進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政府已多次宣示,2025年非核家園為我國既定能源政策,本院業已於20167月刪除2016年核四廠封存計畫預算5億元,並作成附帶決議,明確要求台電不可再編列封存預算。惟2017年台電公司竟無視本院決議,以「核四資產維護管理預算」名義,繼續編列85千萬元預算。爰此,提案要求全數刪除核四資產維護管理預算85千萬元,以執行我國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民進黨黨團提案:

為達成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非核家園目標,及落實政府能源轉型政策;並依本院1057月「106年度起僅以最少經費與人力保管廠區及相關設備,直至核四廢止」決議之原則,爰提案刪減台灣電力公司106年度核四廠資產維護管理費用1億元;並要求台電公司應積極辦理核四廠燃料外運與設備轉售,及加速推動廠區轉型計畫等工作,在核四廠拆廠完成前,所有設備均應以最少經費與人力予以維護,預算採逐年編列、滾動檢討方式,以落實降低經費支出之原則。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黃偉哲  劉櫂豪  何欣純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首先請時代力量黨團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0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201711月底的時候,本院才在審查2017年附屬單位預算,這件事情是荒謬的,每一次國營事業的預算,不是花到一半,就是快要花完才進行本院的審查,讓本院對這種預算的審查幾乎形同具文,這樣的批評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不是到現在才提出,每年都在講、每年都在發生,作為本院的一份子,我也有責任,如何讓未來這樣的預算審查不再流於形式是我們大家都要共同努力的目標。相同的荒謬就反應在這一次有關於核四的預算上面,去年8月我們在這邊審預算時,台電針對核四的封存編了13.5億元,當時台灣電力公司告訴大家:沒有辦法,已經過了一半,該花的錢都花了,最多只能刪5億元。所以我們去年刪了5億元,保留8.5億元。

今年他們用「資產維護管理」的名義又編列8.5億元,說得很好聽:這不是核四的封存,是核四的資產管理。我們要問的是,如果資產維護管理跟封存有本質上的不同,怎麼去年封存也是8.5億元,今年資產維護管理也是8.5億元,這中間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在去年做的決議裡面,我們要求他們必須要用最少的經費跟人力予以維護,結果今年還是8.5億元。台電公司非常清楚,本院對於台電預算的審查,在這個時候審根本是流於形式,大家一定會護航,一定會讓他們過關,所以在今年所謂非常緊急必要的資產維護管理,我們看到了核四,烤麵包、養魚什麼新聞都跑出來了,這樣的預算我們還能夠在支持嗎?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為了給國人一個交代,我們主張應全數刪除,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05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核四電廠資產維護管理計畫編列8.17億元相關經費,國民黨有下列幾點意見,第一、民進黨提出2025非核家園,到時候天然氣發電占50%,燃煤占30%,再生能源占20%,這個政策外界不贊成,不管是外商或是工會總會都不相信它具有可行性,已經造成企業大量出走,我們建議蔡政府趕快改絃易張提出更可行的能源政策。第二、各項經費是用於核四相關資產的確保結構、系統設備處於良好狀態,至於核四整廠要怎麼處理,假設國內要再啟用沒有共識的話,我贊成整廠輸出外銷到其他國家,取回相關的費用,俾讓台電的損失降到最小,並有利於確保國家的財產。第三、假設這個經費不同意編列,有三項重大後遺症,第一項,台電面臨破產的窘境,目前台電淨值只有2,945億元,假設這些資產不予以維護任其廢棄,依會計原則必須一次認列2,838億元的損失,台電淨值只剩下107億元已經接近破產的情況,對台電將有重大影響。第二項,台電資本額只有3,310億元,假設一次認列2,838億元,台電為了維持正常營運,勢必要大幅提高電價,企業界跟民眾同受其害。第三項,政府及台電必須依法行政,明知核四有2,838億元的商業價值,假設不積極予以維護,相關首長及行政人員將會被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追究相關的財務責任。

基於以上的幾點理由,國民黨同意台電編列本項經費,依法積極維護國有財產,所以國民黨的立場希望政府、台電能夠依法行政,確保2,838億元的國家資產,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10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核四維護經費問題,我覺得應該要分幾點考量,第一、核四不是民進黨建的,但是必須在過去前政府封存的狀態下,我們必須要維護它,維護它不是作為將來要發電用,而是作為將來要成為資產出售用,不管是整廠輸出或是切割處理,總之在核四已經投入那麼多設備的興建經費之後,必須做一個有效的處理方案,如果今天把維護費用以及廠區安全費用完全刪除,廠區的安全會立刻受到影響,廠區裡面不論是高放射性的核燃料或是一些設備,它的安全維護無法得到確保,甚至可能被偷竊、被拿走,我相信這個費用或代價都是全民不樂見的。第二,剛才已經提到台電本身的資產、負債問題,台電本身的資產為2,900億元,核四的興建費用為2,838億元,如果馬上刪除這個預算,那麼資產完全變成負債,台電瀕臨破產,將來這個代價,我相信也不是全民願意付的。第三,核四的部分跟當初興建的外國廠商還有仲裁案在進行中,仲裁案還在進行中,核四馬上變成廢鐵,那麼仲裁案就不用打了,台電也完全無法得到任何補償或賠償,這個結果也不是全民樂見的,仲裁案敗訴或是仲裁結果不利台電,我相信就是不利全民。再者,非核家園的政策是確保的,並不因為我們編列8.5億元的預算來維護核四廠區的安全就表示將來核四會被啟動、被使用、被發電,這部分是政治誠信的問題。反核是臺灣動員最大的社會運動,民進黨從過去一路走來,始終沒有變,所以對於核四的封存也好,或是廠區設備的維護也好,這個政策是為了讓台電及全民獲益,而不是為了發電使用,我認為這部分有必要清楚說明。最後,對於這8.5億元的預算得當與否,我們還有提出提案,屆時會做若干程度的刪減。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請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時間已到,請問是否有委員沒有拿到表決卡?如果各位委員均已拿到表決卡,現在就開始處理。

先進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82案之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之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4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64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1

陳宜民  

主席:現在繼續表決民進黨黨團提案。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4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5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陳宜民

三、棄權者:0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案擬請院會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劉櫂豪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現在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三讀)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院會審議結果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25,4918,0425千元,營業總支出23,3318,9515千元,稅後淨利2,1599,091萬元。審議結果,增列營業總收入137,0213千元,減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645,4437千元,增列稅前淨利782,465萬元。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15,6085,4272千元,業務總支出15,3643,7732千元,本期賸餘2441,654萬元。審議結果,增列業務總收入307,0396千元,改列為15,6392,4668千元;減列業務總支出44,9917千元,改列為15,3598,7815千元;增列本期賸餘352,0313千元,改列為2793,6853千元。至於餘絀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8,1053,3653千元,基金用途8,1053,1614千元,本期賸餘2039千元。審議結果,基金來源減列27,5168千元,改列為8,1025,8485千元;基金用途減列27,5168千元,改列為8,1025,6446千元;本期賸餘2039千元。至於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2,3090,5668千元,基金用途2,2334,374萬元,本期賸餘756,1928千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來源212,3688千元,改列為2,2878,198萬元;減列基金用途321,8942千元,改列為2,2012,4798千元;增列本期賸餘109,5254千元,改列為865,7182千元。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791,7563千元,基金用途483,6292千元,本期賸餘308,1271千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用途70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700萬元,改列為賸餘308,8271千元。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一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20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1,3588,4371千元,總支出1058,8147千元,本期賸餘1,2529,6224千元。審議結果,增列總收入100萬元,減列總支出35萬元,增列本期賸餘135萬元,改列為賸餘1,2529,7574千元。

四、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審議結果,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應隨同本(附屬單位預算)案審議結果調整,其中歲入歲之調整,仍應依本院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及預算法等規定辦理。

主席:高潞以用委員聲明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之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三讀之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照審查總報告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30分繼續開會,處理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0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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