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偏鄉教育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偏鄉教育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1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條例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3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李麗芬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20人分別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振興條例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法草案」案。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0623020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偏鄉教育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偏鄉教育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1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條例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3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振興條例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法草案」共12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087號、105年6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667號、105年11月15日台立議字第1050705718號、106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1700號、106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1720號、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099號、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131號、106年10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873號、106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211號、106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221號、106年10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64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偏鄉教育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偏鄉教育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1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條例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3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振興條例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法草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偏鄉教育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偏鄉教育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1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條例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3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4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振興條例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法草案」,經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3次、第17次、第2會期第10次、第3會期第14次、第4會期第1次、第2次、第3次及第4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5年6月30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偏鄉教育法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偏鄉教育條例草案」等2案,會議由召集委員黃國書擔任主席,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嗣於106年10月25日召開第9屆第4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前揭2案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等10案,共計12案,會議由召集委員張廖萬堅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林岱樺等20人提案說明:

為促進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確保國民教育之實質平等權益,針對偏鄉地區之教育特別需要,設立必要組織及訂定相關措施以利偏鄉教育之推展,爰提案擬具「偏鄉教育法」草案。

二、委員黃國書等19人提案說明:

為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並改善偏鄉教育在師資、行政、組織及資源分配制度上所遭遇之各種問題,考量偏鄉地區學校特殊性及相關制度調整之需求,爰擬具「偏鄉教育條例」草案。

三、委員蘇巧慧等31人提案說明:

為因應偏遠地區之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特性及需求,俾落實教育機會平等原則,並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爰擬具偏遠地區教育條例草案。

四、委員吳思瑤等21人提案說明:

為平衡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改善偏鄉教育在行政、師資、組織及資源分配制度上面臨之種種困難,及期盼教育機構得成為偏遠地區知識、文化及產業發展中心,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五、委員蔡培慧等23人提案說明:

基於憲法保障教育機會均等,為確保偏遠地區孩童受教育與被照顧之權利,因應偏遠地區之特性及需求,以健全偏遠地區發展,應挹注必要資源,建立教育公共基地,促進城鄉均衡發展,爰擬具「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六、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提案說明:

為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發展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增進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穩定性、教學品質及提升學生學習環境,並保障國民受教育之機會均等,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七、委員李麗芬等24人提案說明:

為因應偏遠地區之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特性及需求,落實教育平等原則,並確保偏遠地區教育均衡發展,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八、委員柯志恩等20人提案說明:

為穩定偏鄉學校師資,確保偏鄉學生受教權益,並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偏遠地區發展,擬針對偏鄉學校之特殊需求,挹注適足資源、調整組織編制、強化師資人力聘用,並建立相關制度,以落實我國憲法和教育基本法揭櫫教育機會均等之精神,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九、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近年來因少子化,中小學班級數雪崩式下滑,造成「超額教師」大幅增加,導致多數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聯合介聘及甄試時,無法開出正式教師缺額,甚至控留缺額,而這些缺額大多落在地遠人稀、生活機能不佳、行政工作量重、教育資源不足的學校,影響其代理代課教師占比、年輕師資占比、師資流動等比率偏高,此師資供需調節失靈之現象,已嚴重損及教育資源不足地區學童的受教權,不符憲法保障國民平等受教權及均衡區域發展之原則,更危及了國家未來的競爭力。應考量教育資源缺乏地區之學校特性,針對學校端、師資端,以及在地就學及發展等各面向,整體性強化不足的各項教育資源,建置因地制宜的彈性機制,以因應不同類型教育資源缺乏地區之教育及就學需求,爰提出「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振興條例草案」,落實學生受教權之保障,促進區域文教均衡之發展。

十、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說明:

基於「憲法」明定「保障教育機會均等及偏遠地區教育均衡發展之精神」,考量偏遠地區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以及行政資源不足、專業師資匱乏且流動率高,應透過專法的訂定,以強化偏遠地區學校之教育措施、寬列經費、彈性運用人事及提高教師福利措施等。藉由專法進一步改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在師資培育、行政和組織上所遭遇的各種問題,逐步保障偏遠地區學童受教權益,弭平城鄉差距造成學生學習弱勢。爰擬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

十一、委員蔣乃辛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各項發展愈趨都市化,致偏鄉地區學生教育資源愈趨不足,不利學習,形成嚴重城鄉差距,104年國中會考成績更反映其落差;且偏鄉地區師資流動性高、代課教師比例高,以及師資難覓,部分學校遲至開學仍苦於招聘不到教師之情況時有所聞,嚴重影響偏鄉地區學生受教權益等。為維護偏鄉地學生受教權益,爰研擬「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法草案」。

十二、教育部相關說明:

感謝委員長期關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承蒙貴委員會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偏鄉教育條例」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偏鄉教育法」草案,希冀未來透過偏鄉專法之訂定,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並改善偏鄉教育在師資、行政和組織上所遭遇之各種問題。以下謹就本部對該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背景說明

104學年度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偏鄉國民中小學)之校數共計1,109校,占全國國民中小學總數的32.86%(104學年度國小校數2,633校、國中校數733校,國中小共計3,366校)。其中,各縣市50人以下的偏遠地區學校,國民小學有302校,國民中學有16校,占全體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總數的28.7%。

探究偏鄉教育現況,由於工商業的快速發展,偏鄉地區人口往都市集中,因此偏遠地區學校普遍學校規模小、班級數少、同儕互動較少,學生學習動機較為薄弱。近年來更因少子女化現象的衝擊,導致廢併校的爭議;另偏鄉地區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隔代教養比率較高,學校及教師扮演偏鄉地區學生學習與生活支持的關鍵角色。惟偏遠地區學校常因人事更迭,成為學生學習上的不利因素,影響正常的教學及校務運作發展。因此如何更有效地協助偏遠地區學校發展或轉型,以提供偏鄉學生安定的學習環境,是現今社會重視的課題,也是偏鄉教育工作需要繼續努力的方向。

()現況及問題

1.現況

(1)家庭教育功能相對缺乏,學校成為偏鄉學生學習與生活重心:部分偏鄉學生之家庭社經條件較為不利,單(寄)親家庭或隔代教養等之比例相對較高,學校及教師在學生的學習與生活中,扮演了關鍵的角色,成為支持學生成長的重心。

(2)自然與文化資產豐富,偏鄉國民中小學有其存續之必要性:具備足夠之校園空間及位於蘊含豐富自然環境或文化資源之處,可發展多樣化的生態或人文特色課程,極具保存與發揚之價值。

(3)升學壓力相對較小,教師得以落實教育革新:偏鄉國民中小學雖面臨不利條件,然而因升學壓力相對較小,反而有利教師能秉持實驗創新精神,發展課程、進行教育革新,翻轉偏鄉教育,開展學生多元智能。

2.問題

(1)少子女化及都市化現象,加速偏鄉學生人數流失:造成學校教師超額、學校資源閒置、裁併廢校等問題,影響學校的運作。

(2)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流動率高,行政工作負荷較重:偏遠地區學校因受限於人力編制,行政工作負荷量高,且因正式教師留任偏鄉意願較薄弱,代理代課教師亦更迭頻繁,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已推動之相關作為

為積極改善偏鄉教育環境,本部於104年4月28日及104年10月2日由國教署分別函送「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安定方案」予各地方政府與相關單位配合辦理,簡要說明如下:

1.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

以小規模試點方式,於全國偏遠地區學校試行辦理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結合在地社區資源與人力,傳承偏鄉地區獨有文化,創新偏遠地區學校角色定位,促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機會均等和陪伴其永續經營及發展。具體推動面向如下:

(1)實驗教育、教育創新:推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多軌併行試辦實驗教育課程、校園閒置教室供作社會企業據點、整合民間活力提升師資。

(2)數位融入、虛實共學:健全網路建設最後一哩路、磨課師課程、推動數位學伴、國際學伴、城鄉共學、親子共學。

(3)資源媒合、社群互聯:教育資源平臺加值運用、教育創新群力匯聚募集平臺、教育雲推廣加值、社區交流協作、整合數位機會與樂齡學習中心、深耕數位閱讀。

(4)看見改變、典範分享:數位推廣性紀錄、深度系列追蹤及國際學生交流宣傳報導等活動。

2.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安定方案

為解決偏鄉離島地區教師聘任問題,有效鼓勵教師留任偏鄉離島地區學校,提供學童穩定的學習環境,縮短城鄉教育落差。做法如下:

(1)偏鄉教師宿舍環境改善: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改善宿舍作業要點」,預定在105年至107年完成偏遠地區學校宿舍環境改善,提高教師留任偏遠地區學校任教意願。

(2)推動合理教師員額:自105學年度起國民小學依縣市意願採外加代理教師方式推動合理教師員額,6班以下之小型國民小學將由現行每班1.65位教師,提升至每班2位教師,可有效解決偏鄉小校人力不足問題。

(3)精進公費生培育制度及追蹤機制:使公費生具備雙(多)專長,以因應偏鄉小校之需求;同時加強其在學期間之輔導,有效發展其服務偏鄉之關鍵知能,強化其志趣及熱忱。

(4)精進公費生培育制度及追蹤機制:使公費生具備雙(多)專長,以因應偏鄉小校之需求;同時加強其在學期間之輔導,有效發展其服務偏鄉之關鍵知能,強化其志趣及熱忱。

(5)建立國中小教學訪問教師機制:發布「105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試辦計畫」,以補助交通費、住宿費方式,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俾促進教學交流。

(6)建置偏鄉教育資源媒合平臺:建置「偏鄉教育媒合平臺」及「鹿樂偏鄉不遠─偏鄉教育群眾協力募集平臺」,於104年12月16日正式啟用,目前透過此兩平臺為偏遠地區學校募集所需志工人力,未來也將持續規劃募集物力資源。

(7)推動志工教學換宿:引進具專長之教學志工至偏遠地區學校協助教學,協助範圍以補救教學、課後照顧、社團指導、藝能活動為主,如涉及正式課程則應採協同教學方式辦理。105年已於新北市立欽賢國中、南投縣立仁愛國中、彰化縣香田國小、宜蘭縣東澳國小、嘉義縣太平國小等5校試辦。

()未來工作重點

審酌目前偏鄉教育所面臨的問題,有囿於法規以致無法徹底解決之情形,爰此,本部未來除持續推動「偏鄉教育創新發展方案」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安定方案」以改善偏鄉教育環境外,亦已委託專案團隊針對偏遠地區學校特別立法之必要性進行評估,提出相關結論如下:

1.偏遠地區學校面對之問題複雜,涉及法規層面及範圍甚廣,若要個別修正現行法規加以處理,將難以全盤綜整處理偏遠地區學校問題。

2.小型學校之問題不完全與偏遠地區學校之問題相同,但偏遠地區小型學校之問題應於處理偏遠地區學校問題之特別法律中一併處理,至一般地區小型學校之問題,可在相關法規中另行規定。

3.目前偏遠地區學校面臨迫切需要解決的是人事制度,其次才是資源問題。

4.偏遠地區學校不僅面臨教育問題,也涉及社會、文化及經濟問題,更與社區、部落之發展息息相關,有關原住民族與新住民文化、產業經濟、社會福利、健康醫療服務等問題仍待進一步跨部會討論。

除上述提及之結論,本部刻正委託專案團隊研擬「偏遠地區學校振興條例(草案)」,將於105年6月底完成草案後,徵詢相關意見;另立法院目前亦有林岱樺委員及黃國書委員提出偏鄉教育法律等相關草案,建請俟行政部門版本提出後,再併案審查。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法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照行政院提案、委員吳思瑤等提案、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委員柯志恩等提案、委員李麗芬等提案及委員何欣純等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一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 一 條  為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及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特制定本條例。」

三、草案第二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 二 條  偏遠地區學校之設置與其組織、人事、經費及運作等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較利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草案第三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五、原通過草案第四條為求立法周延提出復議,修正如下: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蔡培慧  蘇巧慧  鍾佳濱  李麗芬  高金素梅 許智傑  黃國書  

六、草案第五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 五 條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七、草案第六條,綜合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九條、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九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八條、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十一條、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十二條、委員李麗芬等提案第八條及委員何欣純等提案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 六 條  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八、原通過草案第七條為求立法周延提出復議案,條文分割為第七條及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 七 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

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提案人:張廖萬堅 鍾佳濱  蘇巧慧  蔡培慧  李麗芬  高金素梅 許智傑  黃國書  

九、草案第九條,依行政院提案第六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

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

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

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

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

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

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十、草案第十條,依行政院提案第七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前項第三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一、草案第十一條,依行政院提案第八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二、草案第十二條,依行政院提案第九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而有下列情形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一、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

二、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五人以上。

村、里或部落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轄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措施,依序評估辦理:

一、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二、安排交通工具或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學生就學。

三、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前項第一款之教學場所,得由村、里、部落或民間提供既有合法建築物,不受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第九十六條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分校或分班,其所需道路、交通、水力、電力、電信及其他相關建設或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十三、草案第十三條,依行政院提案第十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三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十四、草案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十一條及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十條通過。

十五、草案第十五條,依行政院提案第十二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所需之專業發展;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專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六、草案第十六條,依行政院提案第十三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十七、草案第十七條,依行政院提案第十四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下列事項;辦理成效卓著者,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一、實施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提升教學品質。

二、結合當地特色及資源,豐富課程內容。

三、提供戶外教育,增進學生見聞。

四、提供自主多元學習資源,增進學生自信。

五、依據學生個別差異實施教學,確保學生學習成效。」

十八、草案第十八條,依行政院提案第十五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於偏遠地區學校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其設施、設備之相關費用,屬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並依財政能力等級酌予提高補助,補助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得全額補助,屬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辦理。

前項住宿設施之提供,得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興建宿舍。

二、安排寄宿家庭。

三、租借民間房舍。

四、跨校使用宿舍。

前二項學生住宿設施之管理、維護、生活輔導人員之配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十九、草案第十九條,依行政院提案第十六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二十、草案第二十條,依行政院提案第十七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  校長及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給予特別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經偏遠地區學校請求,並經任職學校同意及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自願在原學校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期間總計不得超過六年;其待遇及福利,依偏遠地區學校適用之規定,由其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前項借調期間,該教師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應依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

二一、草案第二十一條,依行政院提案第十八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一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

二二、草案第二十二條,依行政院提案第十九條並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仍有餘額者,得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之幼兒,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規定之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行政業務、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三、草案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條、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十三條、委員蔡培慧等提案第十四條、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三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六條、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十六條、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李麗芬等提案第二十一條及委員何欣純等提案第十四條通過。

二四、草案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四條、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第十七條、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二十三條及委員李麗芬等提案第二十二條通過。

二五、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四條、第十一條;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委員蔡培慧等提案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一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委員李麗芬等提案第九條;委員鍾佳濱等提案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一章至第五章章名及第十三條,均不予採納。

二六、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整理。

二七、通過附帶決議4項:

()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為利偏遠地區學校推動學生及其家庭之關懷工作,偏遠地區學校配置之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需求人數應依每3年按各學校之學區範圍及學生人數等相關要項進行計算,推估各區需求人力後再編列員額;並應範定服務區域,配置於學校。其應宜結合個案、團體及社區工作等社會工作方法,於學生及其家庭具輔導、諮商或相關社會福利服務等需求時,媒合相關社會福利資源,俾解決學生及其家庭所遇之困境。

前項相關人員編制應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服務區域,並應以偏遠地區區域為服務範圍。所需相關經費,應按本條例所定「偏遠地區學校之分級及認定標準」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等二項標準訂立補助基準,俾符偏遠地區學校之實際需求,平衡各區域之差距。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何欣純  蔡培慧  陳亭妃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許智傑  蘇巧慧  高金素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國民體育法規定,設有體育班者,每校至少設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但偏遠地區學校往往聘不到運動教練,請教育部研擬相關措施,讓偏遠地區的學校可以聘到教練。另國小教師具備體育專長者較少,請教育部研擬改善國小體育專長教師不足的問題。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何欣純  許智傑  蔡培慧  李麗芬  高金素梅 黃國書  鍾佳濱  

()為鼓勵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編班(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發展當地特色課程,相關課程設計與教學方法需要借重教師之教學經驗與專業,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必要之支援。爰請教育部研擬成立輔導團或其他機制,以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立法目的。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麗芬  許智傑  高金素梅 蔡培慧  黃國書  

()基於偏遠地區學校高比例位於原住民地區,爰其教職員專業發展應包括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相關內容,以促進其理解多元文化差異,增進教學成效,必要時得邀請原住民族耆老參與。另,教職員專業發展如涉及差旅費,建請教育部納入補助項目。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麗芬  許智傑  蘇巧慧  高金素梅 蔡培慧  黃國書  

肆、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張廖召集委員萬堅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