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6分、10時至11時48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59分

11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33分、下午5時至5時10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歐珀  孔文吉  陳雪生  曾銘宗  吳玉琴  柯志恩  王惠美  林麗蟬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吳志揚  李彥秀  柯建銘  張麗善  黃昭順  賴士葆  呂玉玲  林德福  盧秀燕  洪宗熠  陳曼麗  賴瑞隆  李麗芬  羅明才  江啟臣  吳琪銘  鄭寶清  王榮璋  郭正亮  吳焜裕  余宛如  許智傑  蔡培慧  林昶佐  林岱樺  楊鎮浯  陳亭妃  馬文君  陳 瑩  蔡易餘  邱志偉  陳宜民  費鴻泰  徐榛蔚  王育敏  陳素月  蔣萬安  張宏陸  羅致政  林淑芬  吳思瑤  楊 曜  陳明文  施義芳  陳賴素美 莊瑞雄  吳秉叡  蘇治芬  徐永明  葉宜津  黃秀芳  王定宇  Kolas Yotaka     尤美女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段宜康  劉櫂豪  李俊俋  蘇巧慧  李昆澤  蔡適應  何欣純  江永昌  鍾孔炤  鄭運鵬  林靜儀  周春米  林俊憲  蘇震清  管碧玲  蘇嘉全  鍾佳濱  王金平  洪慈庸  劉世芳  趙正宇  張廖萬堅 邱泰源  黃偉哲  劉建國  呂孫綾  邱議瑩  姚文智  趙天麟  林為洲  黃國昌  黃國書  陳其邁  顏寬恒  陳怡潔  廖國棟Sufin.Siluko          許毓仁  陳超明  徐志榮  周陳秀霞 蔡其昌  李鴻鈞  高志鵬  許淑華  高金素梅 陳學聖  蕭美琴  

委員出席 112人

  席

院長

蘇嘉全(11月10日)

 

副院長

蔡其昌(11月14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1月10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11月14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總統咨,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現有缺額11名,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提名王幼玲、田秋堇、瓦歷斯‧貝林 Walisperin、林盛豐、高涌誠、張武修、陳師孟、楊芳婉、趙永清、劉文雄(已歿)、蔡崇義11人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

三、總統前於本(106)年3月2日提名王幼玲等11人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請本院同意見復後任命。茲因其中被提名人劉文雄先生病故,爰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提名楊芳玲為第五屆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

決定:以上二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0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中心組織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6人擬具「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廢止「監試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廢止「監試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心理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陪審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王惠美擬撤回前提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九、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交通部函送公告「國際壓艙水管理證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五、交通部函送「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經濟部函送公告「自用發電設備能源效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八、經濟部函,為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名稱修正為「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名稱修正為「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附表所列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六「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勞動部函,為廢止公告「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一、勞動部函送公告「核定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公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附表十四及附表十六,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貝里斯政府間警政合作協定」中文及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七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內政部函,為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應備文件」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內政部函送公告「社會住宅必要附屬設施項目及規模」,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內政部函送「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內政部函送「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內政部函送「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內政部函送「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內政部函送「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行政院函,為經濟部於本(106)年9月25日公告訂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及修正「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一案,請予以追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函,為將赤道幾內亞(Equatorial Guinea)自適用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稅率之低度開發國家清單除名,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司法院函,為指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之公證人不適用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三、文化部函,為修正「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四、文化部函,為修正「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及「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文化部函送「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文化部函,為「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名稱修正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聚落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名稱修正為「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文化部函,為「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並修正條文;「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名稱修正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文化部函送「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及「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文化部、內政部函,為「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文化部、內政部函送「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教育部函,為廢止「技術學院評鑑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司法院函,為廢止「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及「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及第五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等3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二條格式O等3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函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及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函送「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二、財政部函,為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三、科技部函送該部暨所屬機關106年第1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四、科技部函送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彙整106年度「加速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方案」第2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一一五、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6年第2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六、文化部函送該部106年度第2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七、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2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八、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2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106年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6年第2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2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2季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明細表」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營業、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106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該總處106年度第2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六、財政部函送該部、國庫署、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含所屬)、關務署(含所屬)106年度第2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七、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06年度第2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八、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6年第2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九、經濟部函送水利署及所屬「106年度第2季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案件明細表」及「106年度第2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6年度截至第2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一、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單位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截至106年第2季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106年度截至第2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機關及主管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106年度第2季於平面、網路、廣播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四、勞動部函送勞工保險局106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動支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五、勞動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106年度第2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案件資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六、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暨所屬機關106年度截至第2季止「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七、總統府函送「106年度第2季總統府主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三八、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1至6月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九、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6年度第2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該會主管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6年第2季媒體廣告無執行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6年第2季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2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2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外交部函送該部106年第2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外交部函送106年度第2季「外交部對國內團體、縣市政府等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國防部函送「106年度第2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國防部函送該部106年度第2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所屬醫療機構105年及106年1至6月收支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申領就學補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追蹤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一、文化部函送106年1至6月份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二、文化部函送該部辦理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截至106年6月底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三、司法院函送106年1月至6月法官法執行情形狀況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刑事案件納入法律扶助之類型與標準及如何強化公設義辯功能會議資料及紀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項「票務系統整合再造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項「維持費用」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5項「維持費用」項下編列「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5項「外籍移工友善服務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一、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預算決議,檢送與外交部等機關業務配合情形書面改善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圓山飯店改善計畫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6年預算決議,檢送董事長及總經理薪資應參照行政院所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3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經費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5項松山機場實無購置土地進行擴建必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交通部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決議第4項松山機場「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購置土地經費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1項,檢送華航公司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研謀強化監督控管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2項,檢送華航投資台灣虎航缺失允應確實查究相關失職並加強監督營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3項,檢送華航投資台灣虎航爭議,鉅額虧損及董事會等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4項,檢送華航轉投資虎航虧損問題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5項,檢送華航所屬相關工會及轉投資事業陳抗事件頻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6項,華航勞資爭議對公司未來營運成本造成影響,應強化相關監督管控機制一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7項,該基金會「用人費用」項下「福利費」用於體檢費用之金額不得高於1萬4千元一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8項,應就完善國家重大交通建設、國土平衡發展角度監督台灣高鐵公司一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9項,針對華航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加強溝通協調機制,並檢討現行管理機制一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10項,檢送航空產業專業暨管理相關課程清單,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3項,檢送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就網路身分辨識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預算決議第4項,檢送轉換為IPv6之必須及急迫程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所屬職員前往大陸地區管制規定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物保存維護環境監控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後因應與後續辦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才聘僱、安排與臨時人員運用狀況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眾侵權舉報平台運作檢討報告及未來如何增加民眾舉報獎勵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溝文物保存、故宮歷史與在地記憶,如何與文化部、地方政府、民間共同合作活化與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故宮消合社迄今尚未依法繳回97年度以前已分配社員之盈餘,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違建宿舍與占用情況具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非典型人力進用合理性及必要性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物藏品與圖像管理及監督機制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力運用改善及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院內展場動線、指標、基礎硬體設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物授權運用與商品開發業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屋頂修繕工程編列預算金額與工程執行狀況」、「屋頂修繕之試作評估」與「故宮北院老舊建築與南院建物漏水與其他安全問題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非典型人力進用合理性及必要性,研議逐年降低非典型人力數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故宮南院公共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加預算員額,妥適配置與運用整體人力,提高人力運用效率,積極推動工作簡化,俾控管非典型人力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級博物館事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派員出國計畫之各國分配比例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庫房文物典藏存放環境和文物展覽期間環境穩定安全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現有故宮空間運用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間使用檢討,修訂院內場地租借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故宮南部院區水電費用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大故宮計畫未審慎辦理可行性評估及替代方案等前期規劃即先行執行之缺失進行檢討,儘速建立日後延續型工程監督審議機制,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四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五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3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一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二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四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二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五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一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五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一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二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五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五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二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4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一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一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五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二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二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二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三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三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4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4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四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2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8款第1項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非典型人力(包含臨時人員、派遣人力與承攬人力)進用情形,與歷年度比較顯著增加,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多語言體系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針對教育活動之開發方向進行全面檢討,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資訊開放相關爭議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策展計畫,思考增進佈展品質,訂定創新行銷策略,強化故宮品牌策略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釐清故宮旅客經營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研議以兒童權利公約所定義之18歲以下不分國籍之兒童及少年,免費入館之可行性及施行規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東南亞國籍民眾之門票差別定價可行性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評估擴大南部院區典藏空間,由占地廣大的南院設置文物保存、維護與修護中心,協助國內其他博物館典藏的可能性,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七、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分科學園區土地出租率欠佳」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第二生技大樓工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九、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界定違反學術倫理相關檢討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違反學術倫理相關檢討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一、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研究計畫違反學術倫理判定原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二、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三、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區域合作-推動中南部智慧機械暨航太產業升級計畫」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四、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增撥科發基金全數列為資本門,似有虛增資本支出之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五、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部挹注科發基金,其用途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全數列為資本門,恐有虛增資本支出之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六、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部挹注科發基金經費全數列為資本門,應依科發基金之預算支出性質檢討編列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七、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技術貿易逆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業創新旗艦計畫106年度第1季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九、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部及所屬單位新興計畫應經行政院核定,始得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請科技部檢討以往用人方式,並與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溝通考試類別及任用員額,以進用及培育適任之正式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一、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請科技部就聘用人員用人方式進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二、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等研究園區開發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三、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研院過去3年執行颱風觀測計畫成果、如何充分利用無人飛行載具觀測劇烈天氣系統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四、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研院地震、海洋、颱洪中心與災害防救中心之定位與分工、前述單位與政府單位之合作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五、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究計畫之應用成果綜計考量多元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六、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違反學術倫理之補助研究計畫,建立嚴謹之財務處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七、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將違反學術倫理審議認定之各案案情、處分考量因素及處分結果透明化,俾供外界檢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八、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視違反學術倫理之杜絕配套機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九、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研院國震中心、颱洪中心功能與業務之整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論文平均被引用數(論文影響力)做為本部績效指標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資源分配檢討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第五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文創院之專業與人員尚未到位,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第四十四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第九十三案有關出版產業新南向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二九○案「要求文化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釋照必要性及如何振興廣播產業政策」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第一○四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通訊社國有房舍使用情形檢討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通訊社新聞部門資源配置狀況進行檢討並設法輔導改善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通訊社業務輔導改善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所屬單位決議第六十四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二、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第八十三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三、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第一○八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四、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所屬單位決議第九十八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五、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2款第1項決議(六十五)有關各場館活化運用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六、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二)有關圖書統一定價或批價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七、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八、財政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建立對策略性產業持有之不動產及自用住宅合理課稅機制乙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一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災害防救經費編列及補助標準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OBU檢查缺失、兆豐、樂陞、TRF爭議等案相關金融法規檢視與修法計畫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一、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文化部」項下各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二、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文化資產局」第1目第1節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三、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項下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監察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國外旅費』凍結20%,檢送書面報告」等10案,業經處理完竣,其中第3案及第8案,決議:「均准予動支」;其餘8案,決定:「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二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繼續凍結30萬元,檢送選舉業務費解凍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之「通訊費」五分之一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檔案及資訊處理」之「國內外各項資訊及週邊設備、資料庫與系統維護等經費」預算凍結100萬元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八、(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之「資訊服務費」三分之一1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編列4,311萬8,000元,及「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編列4,700萬9,000元,共9,012萬7,000元,凍結5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凍結500萬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勞務成本─專業服務費凍結500萬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2億1,0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行政院核定後且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一般服務費」凍結500萬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104年度決算書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12家財團法人104年度決算書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等11家財團法人104年度決算書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及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04年度決算書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銜函為修正「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四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核子事故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四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四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四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四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為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四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第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四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四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四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五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五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科技部會銜函為修正「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第四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五三、本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會銜函送「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五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案」等20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五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王克銓君不滿「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之資料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轉王克銓君行政訴訟狀,文中要求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欠妥之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五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五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參考新加坡經驗以強化臺灣產業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大型重型機車爭取國道路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整體經濟及兩岸經貿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臺中市人口成為全臺第2大,統籌分配稅款應增加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國內重大公共工程標案偏好國外建築師,致國際競圖氾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推廣母嬰同室政策,政府不能只是績效導向的表面評鑑,應探究真正的原因與理解困境,及提供媽媽們真正需要的哺乳環境與專業照護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儘速通過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都會線(黃線)延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現在保全業其實已經跟血汗兩字畫上等號,常被聯想到長工時,高人力付出,也因此面臨龐大的人力需求,普遍有徵才不易的困難,需要通盤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新住民結婚來台後,如果尚未取得身分證,離婚後就算有未成年小孩需要照顧,也無法取得在台灣的居留權,面臨被迫與小孩分開的困境。站在親情考量的立場上,的確有必要修法放寬相關規定,讓這些新住民可以有條件的留下來照顧小孩,而不是強迫她們必須離境,相關規定需要通盤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減香相關議題引發國內禮俗文化爭議,為了避免進一步製造對立,請相關單位針對相關規定進行通盤檢討改進,以讓事情能獲得圓滿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限電相關議題引發爭議,一座發電量僅一百三十萬瓩、等同百分之四備轉容量率的和平電塔出狀況,竟然能引發台灣公務機關要每天下午關二小時冷氣節電的問題。政府說和平電塔倒塌是天災,但假如供電充裕,又怎會因為一場天災,就導致如此嚴重的後果。國內電力能源政策需要相關單位通盤檢討改進,以讓事情能獲得圓滿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國道三號新竹香山路段在父親節前夕發生疑似毒駕肇事,造成一名員警殉職及多人受傷,反映台灣社會毒品問題日益氾濫,毒駕絕對不會比酒駕安全,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可以參考香港對毒駕採「零容忍」的標準,以從嚴修法和加重罰則雙管齊下的方式,讓吸食毒品者不要再成為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公共托育中心的設置普遍遭家長反映供不應求,如新莊、板橋等人口眾多區,收置人口不到嬰幼兒2%,另外還有不利於區域均衡發展、弱勢優先者無法獲得錄取等缺失。為讓公共托育中心設置能夠順利獲得解決,請相關單位通盤瞭解需求數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台灣自2005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後,已逾十二年未換發,傳出內政部規劃推動晶片身分證(eID),參考德國經驗的修法草案預計年底前出爐,未來晶片身分證將結合自然人憑證功能,民眾可選擇是否按捺指紋及提供虹膜辨識,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預計四年內全面換發。但外界批評,內政部建置龐大資料庫儲存兩千一百萬人個資,一旦資訊外洩,恐將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是世界第二大燃煤火力發電廠,同時也是台灣發電量最大的電廠,佔台電總容量20%,所帶來的是中部地區空氣嚴重的污染,台中人犧牲身體健康,卻是換來中電北送,還是暴露在缺電的危機中。不只是空污問題,連帶酸雨問題更是不容忽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教育部的玉山計畫,開支甚鉅,但可能淪為重複補貼,既得利益者的溫床。建請行政院若不取消此計畫,則應補貼於年輕學者身上,增加高教人才之就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交通紊亂,車禍頻傳,人車分道未能落實,建請政府加強宣導取締,以保障守法用路人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林委員昶佐,為積極發展數位匯流政策,保障民眾收看權益,政府應積極讓有線電視業者良性競爭,避免特定業者獨家壟斷,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都市更新議題,政府對於釘子戶的看法與處理措施是關鍵,公部門的態度也是關鍵,為避免都市更新案件因前置作業冗長,影響民間投資意願,相關單位應通盤考量相關問題擬定相關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何委員欣純,鑒於《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日前送至行政院審議,此次修法內容主要就電子煙納入管理,加重處罰違法販售、製造電子煙。目前市面上電子煙內容成分不明,又可輕而易舉從網路、攤販或實體店面買到,恐成為煙毒者的入門磚,故電子煙確實需要納入法源管理,但面對市面上各式各樣電子煙與新型態菸品,恐無法以同一標準做規範及定義,爰此建請衛福部等相關單位應廣納國際標準及其他多方意見後,進行檢討調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公平會展現魄力,重罰全球行動晶片龍頭高通234億元,引發政府部會及產業間相當的爭議,後續國際上因高通案,對我國經濟及產業發展,所可能衍生的「隱形性」負面效應,籲請政府正視。公平會是以高通在行動晶片市場具獨占地位,而其作為有濫用獨占地位等做法導致相關廠商處於不公平的競爭地位,因此決定處罰高通234億元,這是公平會有史以來對單一廠商裁罰的最高數字。對此,高通亦表示,罰鍰金額對照在台業務的金額並不合理,將於收到處分書後,向台灣法院提出上訴,同時也宣布與我國合作的5G暫止!本席完全同意,從維護國內廠商權益言,政府當然有責任要捍衛渠等權益,但是否也該思考,為什麼一件為產業爭取公平競爭的事,卻沒有得到預期的掌聲,甚至連台積電的張忠謀董事長,談起高通都是欲言又止的一副無奈!公平會的裁罰理論沒有疑慮,不過在國際現實下,台灣與其他國家所處的產業地位畢竟不同,換句話說;公平會可能缺乏對產業的整體了解,這一刀下去,國內產業可能受害多於受惠,木已成舟,在重罰高通案後可能引發其他的負面效應,政府是否應好好想想如何妥適的去解這道難題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消防員擔任非<消防法>業務範圍內工作,對原已捉襟見肘的消防人力,肇致過重工作負荷,及可能之消防安全罅隙,要求應即改善。消防員應民眾要求之救援業務千奇百怪,而其中有絕大部分應屬非「法定業務」職掌,舉捕蜂捉蛇為例;根據民國105年資料統計,不包括其他與消防無關事務,僅就捕蜂捉蛇就有8萬5,099件,而火災事件卻只有4萬8,019件,也就是說;目前消防員的日常工作,有超過一半並非業務範圍內的工作。當人民有危難之時,公務人員予以救援誠屬應該,惟打火弟兄進入火場,不但需要專業亦更要有強健的體能,如果因過多的非業務範疇工作而影響休息時,不但恐傷及個人更將危害任務之達成!另因執行非〈消防法〉認定的消防勤務萬一發生事故,銓敘部只能判定為「因公死亡」而非「因公殉職」,兩者的撫卹金差了整整一半,在在均嚴重影響消防員權益。爰此;消防署應嚴格管制消防員執行非<消防法>業務範圍內勤務,不能因好用、錯用而濫用,若因必要執行而萬一發生事故時,政府應予等同執行消防法規出勤任務之應有權益辦理相關撫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總統10月28日起的南島敦睦之旅給予祝福,但是自蔡政府上台後,從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與我國斷交後,到日前又傳出的中南美洲其他國家,及雜音從來未斷的教廷,我邦交國一直處在風雨之中。不可諱言在國際現實下,馬前政府時期為什麼沒有發生讓國人鎮日擔心的外交緊張,是因為兩岸之間有著程度的默契,然以前外交休兵時,被外界指責為外交休克,現在證明是不對的,而今的外交關係卻因為蔡政府讓兩岸關係冰凍,才真使得我國外交趨漸休克。據新台灣國策智庫的民調數據顯示,65.4%支持蔡政府「必須調整維持現狀」的兩岸政策;有46.3%民眾認為是大陸違背和平發展承諾,但也有35.5%認為是蔡總統不接受九二共識導致的後果。兩岸情勢逆轉,除了外交生變的「撼獨」效應之外,陸客不來的負面經濟效應愈來愈顯見,政府亟欲以新南向補網的效果又未如所期,意識形態治國的結果,真正辛苦、擔心受怕的是人民。如果大陸新一波便利台胞、台商、台青的措施和進一步落實國民待遇政策奏效,則對國內已岌岌可危的人才流失、內需不振將更是雪上加霜。民進黨政府的冬烘腦袋是不是可以清醒的面對現實?蔡總統若真為國家發展、為生存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福祉著想,請趕快懸崖勒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賴委員瑞隆,鑒於秋冬季因大氣擴散條件不佳,高雄各行政區空氣品質已達到橘色等級(PM2.5大於35.4微克/立方公尺),部分區域甚至進入紅色警戒(PM2.5大於54.4微克/立方公尺),且高雄工業區環伺,中油大林廠106年11月5日因廢氣燃燒不完全,惡臭逸散至大林蒲周邊地區,爰要求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應立即啟動空氣污染防治措施,改善高雄空氣環境品質,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葉宜津等24人、委員黃偉哲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委員尤美女等40人及委員李俊俋等23人分別擬具「政黨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9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政黨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八條修正為:「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第一項),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第二項)」【在場委員70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1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第十四條修正為:「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第一項),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第二項)」【在場委員64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6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第二十二條修正為:「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第一項),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第二項),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第三項),政黨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第四項)」;另依協商結論第三條修正為:「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第七條修正為:「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第一項),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有五十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第二項),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之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第三項),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負責人。(第四項)」;第二十五條修正為:「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第一項),前項合議制之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修正為:「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第三十條修正為:「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應自判決生效之日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第一項),前項經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之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或從事活動。(第二項),政黨解散後,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生效之日或主管機關為解散公告之日起,喪失其資格。但其因合併而解散者,不在此限。(第三項)」;第三十二條修正為:「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其財產之清算,應依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第一項),政黨財產清算後,如有賸餘者,其賸餘之財產歸屬國庫。(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修正為:「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有投票資格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二、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第一項),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應公告其選舉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候選人資格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政黨於選舉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二項)」;第三十四條修正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第三十五條修正為:「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轉讓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第三十六條修正為:「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首謀者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參與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第三十九條修正為:「違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第四十條修正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經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未申報者,處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親民黨黨團提案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委員葉宜津等提案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三條、委員黃偉哲等提案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委員陳亭妃等提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三條、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委員高志鵬等提案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國民黨黨團提案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委員李俊俋等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均不予採納;親民黨黨團提案第十六條條文,予以撤回;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政黨補助金乃公共資源,應提撥一定比例用於提升社會弱勢與性別的參政機會與能力。〕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八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七、(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住宅租賃管理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4人擬具「住宅租賃管理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及委員賴瑞隆等18人分別擬具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6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一、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執行不佳,建請行政院督導內政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以有效確保地方防洪治水,並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品質,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王惠美、呂玉玲等20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國內空污日益嚴重,其中細懸浮微粒(PM2.5)對健康危害最為嚴重,醫師指出,PM2.5濃度達17微克可能引發氣喘、達28微克隔天會釀成學童肺功能下降。專家指出,攸關學童健康的空污停課標準有二套,環保署建議,PM2.5濃度達每立方公尺70微克以上時,孩子應避免戶外活動;教育部規定,PM2.5超過150微克時,高中以下學生才全面停止戶外活動。但專家批評,教育部空污停課標準太寬鬆,因為全年PM2.5只有幾天超過150微克,此標準根本無法保護學童健康;另衛福部長期以來對空污防治沒有觀點、沒有聲音,並將責任推給環保署與教育部,讓空污防治長期缺少病理依據,無法有效推動與落實,導致防治成效不佳。為維護民眾與幼童健康,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召集相關部會,共同研擬空氣品質惡化的各項處理標準與措施,讓民眾停班與學校停課有所依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自103學年度起設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僑生專班,延攬優秀學子來台就學。為因應僑生人數日益增多,相關主管機關應負輔導之責,研討修業年限等問題,並針對僑生就學後之生活適應、語言學習、文化融合等多元面向建置輔導機制。爰建請行政院會同各部會,針對上述問題,在全國各地召開座談會,廣泛蒐集各方建議後,於半年內具體研擬相關政策與輔導機制,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2人臨時提案,為提升兒童接種公費疫苗之執行率,健全預防保健防護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故於民國106年度起,編列1歲以下兒童常規疫苗接種處置費,每診次補助新台幣100元,惟我國兒童健康相較OECD國家排名處於後段,倘得提高醫師協助國家政策為兒童施打疫苗之誘因,自有助於提升兒童健康,爰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同衛生福利部將兒童常規疫苗接種處置費補助範圍,擴及其餘兒童全年齡常規疫苗,以促進更優質之兒童醫療品質,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五、本院委員吳志揚、許毓仁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影視創作者籌措資金拍攝時,常因無人投資或資金無法到位而陷入停拍狀態。而就現階段國內自製電影市場,無法提供金融產業所注重之票房收入、資金回收與投資報酬等數據分析,以致於金融與創投業者無意願投資國內自製影片,故此為不讓電影創作者承擔過多財務風險,更能盡情發揮其創作力,建請政府相關單位研擬及評估「電影創投基金」之設立,政府以公正客觀方式,選出五到十部好電影,買斷其版權給予創作者合理利潤,由政府負責後續行銷等,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六、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臨時提案,有鑒於台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線段已規劃多年,依都市旅運需求、土地徵收成本、工程布施等不同面向進行評估,卻始終無具體作為。另外,台中捷運藍線及台中捷運綠線延伸彰化皆於前瞻基礎建設中軌道建設計畫預算內,然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卻未納入其中,造成工程更是無限期延宕;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將台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工程建造68億元經費納入交通部年度預算,盡速編列讓大台中捷運路網建構更為完整,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臨時提案,查近年來交通工具大幅增長,私人汽機車數量已逾飽和;致交通建設及相關環境,無法滿足需求,而政府一直無法有效改善;且相關法規繁瑣,對車輛使用者造成負荷;加上近來即時攝錄設備普及(智慧手機等),民眾見有違法,皆能直接拍照上傳檢舉。惟常有惡意民眾,存心報復或預設陷阱,致生活上偶有之輕微觸法,亦招檢舉受罰;使一般善良民眾,對社會、政府、人性產生不滿,增加社會上之怨懟,進而產生暴戾氛圍。故建議未來交通裁決單位受理民眾檢舉,應以錄影影片資料為主;靜態照片需有前後間隔至少各五分鐘之三張連續註明時間照片才予以受理,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八、本院委員江啟臣、顏寬恒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近年臺灣空氣品質惡化,PM2.5空污問題頻傳,影響人類健康問題甚鉅,然而,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現行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開發特殊性工業區四周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並未普及於一般民眾生活周遭,民眾不易精確掌握、知悉每日空氣監測結果。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於各縣市選定適當地點,設置一般及交通等各類型空氣品質監測站,監測結果應即時公布,俾利準確掌握全國空氣品質且供一般民眾知悉,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蘇迪勒強颱自2015年8月重創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等地,其災害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然而,一年半過去了,新店區碧潭攔水壩至今尚未修復完成,如今梅雨季與颱風季節又即將到來。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盡速補助相關的重建經費,以期在汛期前完成修復,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太極拳是適合全民從事的養身運動,許多熱心的太極拳教練在全國各鄰里間義務教學,推廣太極拳,讓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參與學習。本席認為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財富,而運動能讓人更健康,只要經常保持良好運動習慣,不但能紓解壓力,更能遠離疾病。可見義務教學教練除了對「推廣全民運動」有幫助外,更間接有助於減少健保與長照支出。爰提案建請教育部體育署頒發獎狀,以鼓勵義務教學教練推廣全民運動(例如:太極拳),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3人臨時提案,為貫徹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建請行政院、司法院及本院,貫徹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第1項,配置原住民族語傳譯,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及司法院研處,並交本院公報處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民國103年5月1日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之「住院」規定,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將「日間住院」列為除外不保事項,以解決日間住/留院爭議。但對於舊式醫療險保戶言,爭議卻仍然存在,衍生諸多爭訟事件,引發民怨。爰建請金管會就理賠案件中,最容易發生爭議的「住院定義」與「住院必要性」,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3號判決見解,明確定義「住院」,並且清查市面保單條款中的「住院」名詞定義,以免新舊保單定義混淆不清,造成實務認定困難,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成立迄今遲未擁有文化傳播營運基地,是為具體落實總統競選承諾,以及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廣播電台永續營運發展需要,行政院應責成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即刻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台基地選址事宜,並編列相關營建預算,俾以彰顯原住民族文化傳播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四、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內容,工會及勞資會議為勞資雙方用以協調勞動條件之約定機制。然我國目前工會涵蓋率相當不足,且勞資會議功能有限,實際辦理比例亦甚低。因此,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放寬勞動條件之要件,恐淪為橡皮圖章,架空勞基法對於勞工之相關保障規範。此外,查過去勞動部曾以函釋指出,勞動條件經勞資會議通過後,即屬永久有效,即使事業單位之勞工日後組織工會,該工會仍無法推翻過往勞資會議之決議,顯然極不合理,並出現勞資會議之規範乃出自於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其效力卻凌駕於法律制定之《工會法》。為落實國內勞資會議之辦理、強化實施辦法之功能,並明定勞資會議與工會權利間之效力位階,爰要求勞動部研議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及《勞動基準法》,針對勞資會議之決議內容需明定同意權有效期,且若該決議內容涉及勞動條件之討論事項,亦須公開會議記錄於全體員工。並且,於上述所引之《勞動基準法》條文中,新增勞資會議決議內容涉及工作時間調整、延長及女性夜間工作等相關事項之變動,如事業單位於取得勞資會議同意後,勞工成立工會,雇主應立即停止執行相關調整,待該工會同意後,方能實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八十七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請查照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3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六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5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

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增列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七案至第十案如下: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6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

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十一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

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有鑑於時代力量黨團已於去年(2016)6月13日正式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6月17日院會完成一讀程序。且無論是總統於今年10月10日國慶典禮上之發言與朝野各黨團之呼籲,均希望儘速展開憲改工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於本會期(第4會期)結束前由院長籌組修憲委員會,針對各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草案、修憲程序及議程制訂等,進行實質討論及審查。』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十二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

陸、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列案順序改列如附表。

附表

 

案號

議案名稱

1

()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葉宜津等24人、委員黃偉哲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委員尤美女等40人及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政黨法草案」案。

()委員陳其邁等29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7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盧秀燕等17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案。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住宅租賃管理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4人擬具「住宅租賃管理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案。

9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分別擬具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案。

10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6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政黨法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0人

棄權者:12人

林麗蟬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江啟臣  陳超明  廖國棟

(2)「討論事項第一案政黨法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0人

棄權者:6人

陳宜民  吳志揚  馬文君  江啟臣  顏寬恒  廖國棟

(3)「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4)「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