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25分、11時26分至12時33分、下午1時31分至3時30分
11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0時28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33分、5時至5時8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柯建銘 邱志偉 葉宜津 吳秉叡 陳歐珀 黃昭順 呂玉玲 孔文吉 何欣純 張麗善 李彥秀 林麗蟬 江啟臣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柯志恩 林岱樺 王惠美 蔣乃辛 賴士葆 邱泰源 陳曼麗 蔡培慧 馬文君 吳玉琴 蘇巧慧 徐榛蔚 王榮璋 林靜儀 郭正亮 盧秀燕 賴瑞隆 鄭寶清 徐志榮 許淑華 王育敏 費鴻泰 羅致政 陳賴素美 林俊憲 陳素月 趙天麟 施義芳 莊瑞雄 李昆澤 段宜康 許智傑 陳亭妃 尤美女 劉櫂豪 吳焜裕 呂孫綾 蕭美琴 李麗芬 邱議瑩 Kolas Yotaka 鍾孔炤 吳思瑤 陳明文 周春米 張宏陸 蔡適應 蔡易餘 廖國棟Sufin.Siluko 江永昌 高志鵬 李俊俋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蘇嘉全 鍾佳濱 趙正宇 黃國昌 劉世芳 黃偉哲 林昶佐 姚文智 余宛如 陳其邁 蔣萬安 黃秀芳 羅明才 管碧玲 吳琪銘 鄭運鵬 陳 瑩 蘇震清 林為洲 洪宗熠 劉建國 王定宇 蘇治芬 楊 曜 洪慈庸 林淑芬 王金平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陳宜民 顏寬恒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學聖 陳雪生 蔡其昌 吳志揚 陳超明 楊鎮浯
委員出席 110人
請假委員 許毓仁 高金素梅
委員請假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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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11月1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5分、11時26分至12時33分、下午1時31分至2時4分、2時50分至3時30分、11月21日上午9時1分至10時2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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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1月17日下午2時4分至2時50分、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3分、5時至5時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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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1月1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5分、11時26分至12時33分、下午1時31分至2時8分、2時48分至3時30分、11月21日上午9時1分至10時2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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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1月17日下午2時8分至2時48分、11月21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3分、5時至5時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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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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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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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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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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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依106年11月7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逕付二讀。
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以上六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併案審查。【經在場委員97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九、外交部函,為該部106年度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編列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部」繼續凍結1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在場委員9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6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
十、外交部函,為該部106年度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編列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繼續凍結2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在場委員9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1月17日下午)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英鈐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朝建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志宏、蔡佳泓、許惠峰及林瓊珠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決議:一、陳英鈐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票70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2張。
二、陳朝建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票70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2張。
三、周志宏、蔡佳泓、許惠峰、林瓊珠等4位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周志宏 同意票70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2張。
蔡佳泓 同意票70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2張。
許惠峰 同意票70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2張。
林瓊珠 同意票70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2張。
討論事項(11月21日)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逕付二讀,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共同提案條文通過。)
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6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照審查總報告修正通過。〔二讀時,
一、營業部分
(一)經濟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第1項、第6項、第11項、第12項、第14項、第15項、第18項至第23項、第26項至第29項、第30項(第31項及第32項併第30項處理)、第33項至第35項、第37項、第38項、第41項、第43項至第45項、第50項至第57項、第62項至第67項、第70項、第71項、第73項(第74項、第75項及第77項併第73項處理)、第78項、第79項、第84項(第85項及第87項併第84項處理)、第86項、第88項、第90項至第95項、第96項(第97項併第96項處理)、第99項至第101項、第105項、第106項、第109項、第110項、第113項、第114項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第2項至第5項、第7項至第10項、第13項、第16項、第17項、第24項、第25項、第36項、第39項、第40項、第42項、第46項至第49項、第58項至第61項、第68項、第69項、第72項、第76項、第80項、第81項、第83項、第89項、第98項、第102項至第104項、第107項、第108項、第111項、第112項均予以撤回;第82項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9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第82項民進黨黨團提案予以通過【在場委員69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5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原審查會通過決議第40項,予以刪除。
(二)財政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第115項至第136項均予以撤回;第137項、第138項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三)交通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第139項、第142項至第144項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第140項、第141項均予以撤回。
二、非營業部分
(一)內政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第1項、第3項、第5項均予以撤回;第2項、第4項、第6項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第7項、第8項、第11項、第13項至第16項、第19項、第20項、第22項至第25項、第27項、第29項至第33項、第33項之1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第9項、第10項、第12項、第26項均予以撤回;第17項、第18項、第21項、第28項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刪除原審查會決議。
(三)經濟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第34項至第47項、第47之1項、第50項、第51項、第54項至第66項、第66之1項、第67項至第69項、第73項(第70項至第72項併第73項處理)、第74項至第77項、第79項(第80項併第79項處理)、第81項、第85項、第91項至第94項、第98項至第100項、第104項、第108項至第110項、第113項、第117項、第120項至第124項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第48項、第49項、第52項、第53項、第78項、第82項至第84項、第86項至第90項、第95項至第97項、第101項至第103項、第105項至第107項、第111項、第112項、第114項至第116項、第118項、第119項、第125項均予以撤回。
(四)財政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第126項、第127項均予以撤回;第128項至第130項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第131項至第146項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六)交通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第147項、第149項、第152項至第154項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第148項、第150項、第151項均予以撤回。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第155項予以撤回。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第156項至第172項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三讀時,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2兆5,491億8,042萬5千元,營業總支出2兆3,331億8,951萬5千元,稅後淨利2,159億9,091萬元。審議結果,增列營業總收入13億7,021萬3千元,減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64億5,443萬7千元,增列稅前淨利78億2,465萬元。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1兆5,608億5,427萬2千元,業務總支出1兆5,364億3,773萬2千元,本期賸餘244億1,654萬元。審議結果,增列業務總收入30億7,039萬6千元,改列為1兆5,639億2,466萬8千元;減列業務總支出4億4,991萬7千元,改列為1兆5,359億8,781萬5千元;增列本期賸餘35億2,031萬3千元,改列為279億3,685萬3千元。至於餘絀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8,105億3,365萬3千元,基金用途8,105億3,161萬4千元,本期賸餘203萬9千元。審議結果,基金來源減列2億7,516萬8千元,改列為8,102億5,848萬5千元;基金用途減列2億7,516萬8千元,改列為8,102億5,644萬6千元;本期賸餘203萬9千元。至於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2,309億0,566萬8千元,基金用途2,233億4,374萬元,本期賸餘75億6,192萬8千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來源21億2,368萬8千元,改列為2,287億8,198萬元;減列基金用途32億1,894萬2千元,改列為2,201億2,479萬8千元;增列本期賸餘10億9,525萬4千元,改列為86億5,718萬2千元。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79億1,756萬3千元,基金用途48億3,629萬2千元,本期賸餘30億8,127萬1千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用途70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700萬元,改列為賸餘30億8,827萬1千元。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20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1,358億8,437萬1千元,總支出105億8,814萬7千元,本期賸餘1,252億9,622萬4千元。審議結果,增列總收入100萬元,減列總支出35萬元,增列本期賸餘135萬元,改列為賸餘1,252億9,757萬4千元。
四、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審議結果,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應隨同本(附屬單位預算)案審議結果調整,其中歲入歲出之調整,仍應依本院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及預算法等規定辦理。〕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偏鄉教育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偏鄉教育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1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條例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3人擬具「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 委員李麗芬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20人分別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振興條例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委員柯志恩等提案第一章至第五章章名、第十三條、委員黃國書等提案第四條、第十一條、委員蔡培慧等提案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委員鍾佳濱等提案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一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委員李麗芬等提案第九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4項附帶決議:1.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為利偏遠地區學校推動學生及其家庭之關懷工作,偏遠地區學校配置之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需求人數應依每3年按各學校之學區範圍及學生人數等相關要項進行計算,推估各區需求人力後再編列員額;並應範定服務區域,配置於學校。其應宜結合個案、團體及社區工作等社會工作方法,於學生及其家庭具輔導、諮商或相關社會福利服務等需求時,媒合相關社會福利資源,俾解決學生及其家庭所遇之困境。前項相關人員編制應由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服務區域,並應以偏遠地區區域為服務範圍。所需相關經費,應按本條例所定「偏遠地區學校之分級及認定標準」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等二項標準訂立補助基準,俾符偏遠地區學校之實際需求,平衡各區域之差距。2.國民體育法規定,設有體育班者,每校至少設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但偏遠地區學校往往聘不到運動教練,請教育部研擬相關措施,讓偏遠地區的學校可以聘到教練。另國小教師具備體育專長者較少,請教育部研擬改善國小體育專長教師不足的問題。3.為鼓勵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編班(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發展當地特色課程,相關課程設計與教學方法需要借重教師之教學經驗與專業,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必要之支援。爰請教育部研擬成立輔導團或其他機制,以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立法目的。4.基於偏遠地區學校高比例位於原住民地區,爰其教職員專業發展應包括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相關內容,以促進其理解多元文化差異,增進教學成效,必要時得邀請原住民族耆老參與。另,教職員專業發展如涉及差旅費,建請教育部納入補助項目。〕
四、本院委員張麗善、顏寬恒、徐榛蔚、王惠美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行政院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農田水利會改為公務機構,農民會員權利被取消。同時將會長選舉改為官派,廢掉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理由竟是水利會受限於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常發生公權力不足以致執行業務時碰到困難,農委會表示有必要研討該會業務與組織定位,其真正目的在於選舉考量,本席認為此修法是開民主倒車,嚴重侵害農民權益,本席建請農委會研議修法必要性與撤銷可能性,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2人臨時提案,為提升兒童接種公費疫苗之執行率,健全預防保健防護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故於民國106年度起,編列1歲以下兒童常規疫苗接種處置費,每診次補助新台幣100元,惟我國兒童健康相較OECD國家排名處於後段,倘得提高醫師協助國家政策為兒童施打疫苗之誘因,自有助於提升兒童健康,爰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同衛生福利部將兒童常規疫苗接種處置費補助範圍,擴及其餘兒童全年齡常規疫苗,以促進更優質之兒童醫療品質,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六、本院委員江啟臣、顏寬恒、馬文君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近年臺灣空氣品質惡化,PM2.5空污問題頻傳,影響人類健康問題甚鉅。現行法中對於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標準僅要求各級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於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未將該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列入其中,欠缺健康風險評估之排放標準,難取信於人。爰此,要求行政院於訂定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應將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列關鍵因素,以落實空氣污染防制法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之立法目的,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七、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行勤務時,較容易發生突發事件導致執法人員需送醫治療,本於國家照料義務,執法人員因公受傷應該給予妥善治療機制。但目前警消等高風險執法人員並無類似軍方單獨醫院體系。為避免執法人員因公務執行時,送醫急救出現沒有病床之情形,且保障第一線執法人員生命安全。爰建請行政院會同各部會,並於半年內擬定執法人員緊急優先病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執行不佳,建請行政院督導內政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以有效確保地方防洪治水,並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品質,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太極拳是適合全民從事的養身運動,許多熱心的太極拳教練在全國各鄰里間義務教學,推廣太極拳,讓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參與學習。本席認為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財富,而運動能讓人更健康,只要經常保持良好運動習慣,不但能紓解壓力,更能遠離疾病。可見義務教學教練除了對「推廣全民運動」有幫助外,更間接有助於減少健保與長照支出。爰提案建請教育部體育署頒發獎狀,以鼓勵義務教學教練推廣全民運動(例如:太極拳),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本院委員蔣乃辛、徐榛蔚等18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但近日多個身障團體陳情,無論是台鐵或高鐵無障礙位都一票難求,以台鐵太魯閣號為例,每班有376個座位,有4個無障礙位,無障礙位比例是1%;以高鐵為例,每班有989個座位,僅4個無障礙位(2個可收折位、2個不可收折位),比例是0.4%,無障礙位明顯偏低。身障者也反映,高鐵無障礙位無法網路訂位與改期,將他們阻隔在便利大門之外;另外高鐵將無障礙位開放給老人、孕婦及腳傷等不便者,讓無障礙位更是一位難買。為維護身障者行的權益,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全面檢討公共運輸身障者購票與改期困境,儘速修法提高無障礙座位的比例,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一、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民國103年5月1日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之「住院」規定,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將「日間住院」列為除外不保事項,以解決日間住/留院爭議。但對於舊式醫療險保戶言,爭議卻仍然存在,衍生諸多爭訟事件,引發民怨。爰建請金管會就理賠案件中,最容易發生爭議的「住院定義」與「住院必要性」,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3號判決見解,明確定義「住院」,並且清查市面保單條款中的「住院」名詞定義,以免新舊保單定義混淆不清,造成實務認定困難,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臨時提案,查近年來交通工具大幅增長,私人汽機車數量已逾飽和;致交通建設及相關環境,無法滿足需求,而政府一直無法有效改善;且相關法規繁瑣,對車輛使用者造成負荷;加上近來即時攝錄設備普及(智慧手機等),民眾見有違法,皆能直接拍照上傳檢舉。惟常有惡意民眾,存心報復或預設陷阱,致生活上偶有之輕微觸法,亦招檢舉受罰;使一般善良民眾,對社會、政府、人性產生不滿,增加社會上之怨懟,進而產生暴戾氛圍。故建議未來交通裁決單位受理民眾檢舉,應以錄影影片資料為主;靜態照片需有前後間隔至少各五分鐘之三張連續註明時間照片才予以受理,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三、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蘇迪勒強颱自2015年8月重創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等地,其災害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然而,一年半過去了,新店區碧潭攔水壩至今尚未修復完成,如今梅雨季與颱風季節又即將到來。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盡速補助相關的重建經費,以期在汛期前完成修復,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四、本院委員陳瑩等11人臨時提案,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預告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一案,擬增列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移轉資格除外規定及鼓勵放寬事業興辦等規定,卻未明定相關配套機制,除致使原住民保留地實質流失為非原住民使用的疑義進一步擴大深化外,也遲遲未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事項循法律予以制度保障,建請行政院審慎檢討研議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於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未制定施行前,將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為法律位階並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森林護管(巡山)人員肩負守護台灣山林重任,執行防止盜伐盜獵、森林火災、違法開墾等多項業務,工作內容與環境具相當危險性,意外事件層出不窮,卻不得支領危險職務加給,相關待遇和聘任亦欠缺保障。爰提案建請農業委員會加強維護森林護管(巡山)人員工作安全,並提升其工作保障;行政院人事總處應研擬給予森林護管(巡山)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陳明文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定位為「亞洲藝術文化博物館」,以「放眼亞洲、提升視野」為職志,作為帶動嘉義地區文化發展基地,以促進「平衡南北‧文化均富」的使命;因此,故宮南院不僅要推廣多元文化吸引外地觀光客,更要扎根在地、連結嘉義,融入當地居民生活;惟現在故宮南院南北各設有出入口供遊客進出,惟西側緊鄰小槺榔社區卻沒有相連道路供居民來往,爰此,建請交通部會銜故宮博物院,研擬新闢連接小槺榔及故宮南院道路之可行性,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2人臨時提案,鑒於家事勞工多在家庭處理家務、照料家庭成員起居、從事看護工作等,其工作型態具個案化及多元化以及工作形態、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明顯不同且不易釐清。截至106年8月社福外勞總人數為24萬6,485人。爰建請行政院應正視家事勞工的工作環境與勞動條件,保障家事勞工之勞動條件權益,並搭配喘息照顧服務資源等配套措施,來紓解家事勞工的勞務負荷,以達到提升照護品質的目的,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總統咨,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現有缺額11名,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提名王幼玲、田秋堇、瓦歷斯‧貝林 Walis‧perin、林盛豐、高涌誠、張武修、陳師孟、楊芳婉、趙永清、劉文雄(已歿)、蔡崇義11人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及第三案「總統前於本(106)年3月2日提名王幼玲等11人為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請本院同意見復後任命。茲因其中被提名人劉文雄先生病故,爰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提名楊芳玲為第五屆監察委員,咨請同意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均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一)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4案(詳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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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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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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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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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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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6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
(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2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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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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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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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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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員陳宜民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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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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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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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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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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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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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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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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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委員林麗蟬等17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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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委員廖國棟等17人擬具「恢復慰安婦名譽及賠償條例草案」。 |
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5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
(三)民進黨黨團提議報告事項列案之議案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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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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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宣讀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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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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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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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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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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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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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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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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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交部函,為該部106年度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編列補助「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部」繼續凍結1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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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交部函,為該部106年度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編列補助「亞洲太平洋自由民主聯盟秘書處」繼續凍結2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
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
二、討論事項
(一)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今年8月22日公布薪資與生產力統計,一例一休上路後,今年1至6月加班工時平均為8.0小時,較上年同期減0.1小時;1至6月加班費平均為1,699元,較上年同期增加8.22%,另外,7月失業率3.84%,較上月上升0.1個百分點,較上年同月降0.18個百分點,雖不能說大幅改善了台灣的勞動環境,至少還是有些許進步。但行政院如今卻又擬將勞動基準法大幅度的彈性修法,例如放寬七休一、提高加班時數上限到54小時,對於1,181萬3千人的勞工、144萬958家企業(中小企業家數為140萬8,318家)的影響,不可謂不劇,爰此請立法院應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之規定,召開全院公聽會三場,以避免受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6條正反意見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之限制,另應落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8及第59條之規定,應於公聽會終結後提出公聽會報告後,再行審議相關法律修正草案,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
(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於十一月二日所公布之專案調查報告並不完整,針對「國防部為何改變既定軍購計畫,讓自製獵雷艦在2011年年底突然成為重點優先推動項目」、「銀行團聯貸過程之決策、政治力之介入與相關公股行庫之責任追究」,乃至於「國防部挪用他項軍購預算支付獵雷艦款項之合法性與程序」等重大爭議問題,尚欠缺完整充分之說明,無法全面究責,釐清事實真相。為進行後續真相調查及責任追究,還全國人民一個公道,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長賴清德應率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成員與財政部、國防部、金管會、公股行庫代表等相關首長,赴立法院就『獵雷艦聯貸弊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詢答」,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1.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2.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4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9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
(四)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為: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2.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
(五)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七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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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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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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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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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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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
(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
(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為:
有鑑於時代力量黨團已於去年(2016)6月13日正式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6月17日院會完成一讀程序。且無論是總統於今年10月10日國慶典禮上之發言與朝野各黨團之呼籲,均希望儘速展開憲改工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於本會期(第4會期)結束前由院長籌組修憲委員會,針對各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草案、修憲程序及議程制訂等,進行實質討論及審查。」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7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
(八)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月9日通過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草案,此修法雖強調「四不變」及「四彈性」的原則,但事實上卻造成加班工時已增加,而「7休1」已鬆綁,讓勞工最長可以連續工作12天,勞動條件更形惡化,完全違背照顧勞工身心健康的初心,落實當初「周休二日」立法精神,降低工時,解決勞工過勞的現況。行政院忽略勞資關係中權力不平等的本質,想用「勞資協商」鬆綁「7休1」,卻使勞工處在更密集的勞動強度中,傷害了勞工安全、健康與平等的休息、休假、休閒人權。且「一例一休」才上路一年就二度重修,證明當初蔡英文政府強渡關山,標榜是最進步、最照顧勞工的修法,根本是漫天謊言。如今行政院提出的修正版本,「閉門造車」明顯向資方傾斜,遭勞團批評讓勞基法倒退30年、甚至遭台北市政府發函反對修法,應維持現狀,目前八位學者更共同撰文表達反對,呼籲蔡英文政府懸崖勒馬,停止倒退性的勞基法修正。爰要求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賴清德針對此次「一例一休」之修法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
(九)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國民黨黨團對於行政院日前公布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後,事件真實情況卻反而越受到外界質疑。一份長達100分鐘的錄音檔上週流出,揭密去年10月7日承造商慶富與政府官員「喬」興達港廠地的過程;國防部為了湊出給慶富的24億元而挪用了國防部105年度的其他科目預算,上述事件均未出現在行政院所寫調查報告中,顯示行政院調查獵雷艦採購過程明顯隱瞞真相,爰要求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賴清德赴立法院就「獵雷艦真相」乙案進行專案報告,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7)。
(十)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列案之議案及其順序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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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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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6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6年度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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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委員蔡培慧等23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李麗芬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分別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偏鄉教育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偏鄉教育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1人「偏遠地區教育條例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振興條例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法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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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住宅租賃管理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4人擬具「住宅租賃管理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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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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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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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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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分別擬具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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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 |
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93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27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8)。
三、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1月17日下午):
「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陳英鈐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朝建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志宏、蔡佳泓、許惠峰及林瓊珠均為委員,請同意案。」,並提請院會定於11月17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投票時間為1小時30分鐘 ,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同意權案投票時,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被提名人為一張同意權票、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為一張同意權票、4位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投票會場布置及相關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院會進行上述同意權案投票時,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95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7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9)。】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三案至第八案民進黨黨團提議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併案審查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0人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尤美女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2人
劉建國 鍾孔炤
(2)「報告事項第九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8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1人
林淑芬
(3)「報告事項第十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8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二案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82項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陳宜民
(5)「討論事項第二案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82項民進黨黨團提案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5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陳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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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報告事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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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報告事項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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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報告事項列案議案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尤美女 王定宇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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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鍾孔炤
(9)「親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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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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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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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10)「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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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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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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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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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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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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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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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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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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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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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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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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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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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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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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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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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討論事項列案議案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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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27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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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同意權之行使事項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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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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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 陳宜民 蔣乃辛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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