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星期一)9時22分至13時1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鄭委員天財Sra Kacaw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6年11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11時46分

下午2時至3時31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陳怡潔  林麗蟬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賴瑞隆  陳其邁  洪宗熠  吳琪銘  Kolas Yotaka     姚文智  趙天麟  顏寬恒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吳志揚  徐榛蔚  陳明文  羅明才  邱志偉

   委員列席6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秘書長

卓榮泰

 

發言人

徐國勇

 

法規會主任委員

劉文仕

 

綜合業務處處長

嚴皙苓

 

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

蘇永富

 

外交國防法務處處長

譚宗保

 

交通環境資源處處長

陳盈蓉

 

財政主計金融處處長

蕭家旗

 

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廖耀宗

 

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

吳靜如

 

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劉清芳

 

性別平等處處長

吳秀貞

 

新聞傳播處處長

高 遵

 

資通安全處處長

簡宏偉

 

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黃俊泰

 

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

王怡文

 

公共關係處處長

莊麗蘭

 

秘書處處長

謝錫銘

 

人事處處長

陳榮宗

 

政風處處長

劉明武

 

主計處處長

陳春榮

 

資訊處處長

朱雨其

 

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蔡志宏

 

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

許 輔

 

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副執行長

湯火聖

 

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黃義佑

 

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許傳盛

 

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許根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莉惠

主  席:賴召集委員瑞隆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陳品華

   專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收支部分。

二、審查行政院「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3案。

(一)行政院函送105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105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106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本次會議由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報告後,採綜合詢答方式,計有委員曾銘宗、陳怡潔、林麗蟬、張宏陸、趙天麟、洪宗熠、賴瑞隆、Kolas Yotaka、邱志偉、吳琪銘、鄭天財Sra Kacaw、姚文智、陳其邁、徐榛蔚等14人提出質詢,分別由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及所屬予以答復,另有委員顏寬恒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報告及詢答完畢。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行政院儘速以書面答復。

參、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收支部分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5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13萬7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3億2,152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經費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行政院「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辦公房屋建築養護費175萬2千元;機關宿舍養護費15萬3千元;購置零星辦公設備經費29萬4千元;辦公房屋與職務宿舍屋頂局部大修、改善漏水等其他一次性整修工程等經費260萬元;汰換破舊資料夾等費用19萬7千元,上述所列項目費用皆與106年度預算費用相同,有重複編列濫用預算之嫌,為撙節公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二)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資料顯示,截至106年6月底,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40戶,待借用宿舍戶數20戶,閒置比率達50%,宿舍運用效能允待提升。另以該院經管之「信義首長宿舍」及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共12戶為例,104年底至106年8月底止,均計有4戶未入住,約有33.33%未使用,其經管方式容有檢討之空間。請行政院盤點其及所屬機關掌領之宿舍,清查違約及檢討改善之方式。另行政院103至107年預算員額明細表顯示,行政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高達9.13%至9.79%,遠逾5%上限。再者,依行政院106年3月30日院臺人字第1060169321號函所示:行政院截至105年9月底止,向各部會及財團法人借調70人,占行政院實際員額的10.1%。綜上所述,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自當以身作則。不論是基於專業性、特殊性或必要性而言,仍應正視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仍陷於人力不足之狀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通盤檢討各機關人力不足,切莫因循苟且,任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操弄,並檢討行政院人力配置之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三)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4項規定,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條文明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授權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自行發布;105年8月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預告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條文,明訂傳統領域未限定於公有地,亦即包含私有地。查105年11月7日行政院政務委員違法越權召開研商「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草案會議,會議記錄中雖清楚載明內政部、行政院法規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皆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指土地,包含「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亦即原住民族土地包含私有土地。惟行政院政務委員卻以會議主席身分,違法越權不尊重法律專業意見,強壓干預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導致現在發布的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土地。政務委員之違法濫權,藐視行政專業,無視依法行政原則,此種行為違背我國憲法法治國原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包含私有土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陳怡潔  曾銘宗

(四)107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編列「一般行政─業務費」3,035萬3千元,進用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等共計57人。惟查,106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點()規定與103年5月修正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應予檢討控管、現有業務經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等規定未盡相符;另行政院近幾年度「新聞傳播業務」持續進用多名臨時人員,除有長期任用之虞外,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其辦理業務屬常態性者則檢討改由正式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擔任,或改採其他替代性人力措施辦理。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撙節及檢討相關人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五)由行政院近5年度(103至107年度)預算員額明細表顯示,該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高達9.13%至9.79%,遠逾5%上限。鑑於行政院負有為各部會表率之職責,不謀長久補足人力之計,反而長期以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未盡妥適。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六)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技工及工友待遇」編列3,988萬6千元。按「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有關技工、工友及駕駛員額之設置基準,在未考量專案核准之例外情形下,行政院按規定僅得設置工友20人及技工10人(亦即工友、技工分別超額27人及12人);且106年度駕駛員額40人。故對上開超限員額應確實列管出缺不補,並依前揭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規定,俾發揮人力效能及員額精簡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撙節及檢討相關人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七)按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次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保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再按105年10月7日行政院院長已指示二個月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分別就其他法令與原基法規定不符部分,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完成解釋。

查原基法公布施行以來已逾12餘年,行政院近期召開之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四次、第五次及第六次)皆未討論山保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須先設定他項權利5年後始得取得所有權之規定,係參考土地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認為原住民保留地為荒地;次查行政院96年11月22日(3067次)院會、97年2月13日(3079次)院會、104年6月11日(3452次)院會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均同意刪除上開不合理的5年限制,以符合原基法第20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故無論從政策面、法制面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保障角度分析及解釋,現行山保條例第37條規定之5年限制,應屬違反原基法第20條第1項立法意旨。

為落實行政院長105年10月所作之承諾,行政院應督促各機關就所職掌之法律與原基法規定不符部分,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完成解釋。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就上開意旨敦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山保條例第37條5年限制部分依原基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34條第2項作出解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林麗蟬

(八)鑑於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蔡總統亦一再強調國家財政困難,民眾應共體時艱;行政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漫無標準的編列「首長宿舍各類物品費等38萬元」;為避免無止境浪費、消化預算,政府資源虛擲,並期將資源能用在最需要地方,做最有效之運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九)鑑於近年來政府部門運用臨時人員、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方式執行業務,有逐年遞增趨勢,顯見政府人力之運用未臻落實,公務人力有閒置之虞。經查行政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內編列「辦理一般行政業務之文書處理及資料建檔等勞務服務經費76萬元」,惟文書處理及資料建檔,應屬編制內人員分內工作,且於本目「臨時人員酬金」內已編列「進用退休照護人員3人及工讀生4人等255萬5千元」。又再編列「辦理一般行政業務之文書處理及資料建檔等勞務服務經費76萬元」,似有浮編預算之虞。且當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為避免浮編酬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十)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6年6月底,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40戶,待借用宿舍戶數20戶,閒置比率達50%,宿舍運用效能允待提升。另以該院經管之「信義首長宿舍」及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共12戶為例,104年底至106年8月底止,均計有4戶未入住,約有33.33%未使用,其經管容有檢討之空間。且依行政院107年度「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說明,該院經管(含借用)之首長宿舍14戶、單房間職務宿舍26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1棟。由近年度(104至107年度)該院經管宿舍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觀之,104及105年度實際負擔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均已超逾百萬元。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宿舍之改善利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麗蟬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一)107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編列「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經費173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40戶,待借用宿舍戶數20戶,閒置比率達50%,宿舍運用效能允待提升。另以該院經管之「信義首長宿舍」及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共12戶,104年底至106年8月底止,計有33.33%未使用,其經管方式容有檢討之空間。為撙節支出,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宿舍經營效用之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二、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經費凍結百分之十,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07年度「施政及法制業務」存在下列問題:

1.107年度應舉行公民投票之計畫,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皆為無給職,故主任委員及委員等支領兼職費誠屬不妥。

2.另107年度新增出國計畫,包括考察兩項:至德國、義大利考察「選舉制度與政治捐贈等相關規範及實施情形」;至新加坡、馬來西亞考察「亞太地區會展產業之推動政策及做法」,考察是否有助於提升或精進業務應再檢討,以及是否具有必要性、急迫性;其次,出席定期會議3項,包括出席2018年國際健康照護品質協會年會;出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或亞洲稅務行政及研究組織(SGATAR)等相關國際財政稅務會議,以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4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14次締約國會議,均應係與相關部會前往,是否具必要性亦應再檢討。

基此,為撙節開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姚文智

(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有違反,則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繳納代金。惟行政院於96年迄今(最近一次之訴願決定為104年4月20日作成),撤銷原住民族委員會課處得標之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及公益團體代金之行政處分。期間內撤銷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共計64件,金額達3,004萬1,120元。上開行政院訴願決定均逐案載明:「顯未斟酌本院96年7月3日院臺內字第0960022740號函及歷來針對公法人、公益社團、財團法人等因原住民就業代金事件訴願案之訴願決定撤銷意旨,難謂適法。」顯見行政院以書面涉入個別行政處分之訴願審議,未均衡顧及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莫此為甚。原住民從事農、漁業之人數所在眾多,未能受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之照顧及服務,行政院亦未敦促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及公益團體進用原住民,公益衡量實已失衡。請行政院務必嚴正、切實檢討修正見解,研議整體原住民農、魚產運銷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洪宗熠  姚文智

(三)查行政院自2005年設置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後,歷經12年,尚有12種尚未完成立制(訂)定或修正之法令,侵害原住民族權益甚鉅,合先敘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就前開未修正子法中,內政部應修正之法規為「國家公園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修正(訂定)之法規有「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原住民依生活慣習採取森林產物管理規則」及「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顯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推動並非僅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責任。另就列管歷程而言,「國家公園法」、「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係自101年12月20日後方為列管法規,迄仍未按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意旨修正,行政院自當善盡督導職權。綜上,尚有漏未列管之法律案,諸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漁業法(船員證)等。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確實檢討尚須修正之法規清單並規劃前開法令制(訂)定或修正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Kolas Yotaka  趙天麟  洪宗熠  姚文智

(四)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再按現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於105年6月2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詢答時曾承諾,應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二會期結束前,提報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予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院公報105卷第56期第233頁參照)。查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雖已召開3次,卻未列管夷將主任委員對立法院之承諾,致迄今仍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立法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研議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相關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陳怡潔  曾銘宗

(五)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再按,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105年11月7日)曾作成決議,要求行政機關應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結束前,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86期第183-184頁參照)。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雖已召開3次,卻未列管立法院前述預算決議事項,致迄今仍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立法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研議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相關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陳怡潔  曾銘宗

(六)按警察法第9條第7款規定,警察業務相當繁瑣,包含保安業務、正俗業務、交通業務、營業管理業務等,有鑑於現行警察人員勤務比現行軍人勤務更為繁重,有關警察人員年金制度應優於或比照軍人年金制度。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研擬制定警察人員年金制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林麗蟬

(七)行政院成立年金改革辦公室,預期達成健全年金財務,促進制度永續、確保老年生活,經濟安全無虞、兼顧職業衡平,實現世代互助等目標。但推動改革以來爭議不斷,甚至有將軍公教等職業汙名化之質疑。足見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未能與民間有效溝通、業務執行成效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年金改革方案與民間溝通成效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八)行政院成立經貿談判辦公室並推動新南向政策,預期達成穩固雙方關係、保障臺商投資、吸引南向國家到臺投資、結合國內產業與南向國家市場等目標。但推動以來績效不彰,甚有東南亞臺商大動作登報與執政黨切割或預算執行成效不彰等新聞出現。另中國大陸積極推動一帶一路、東南亞各國成立東協經貿聯盟等經貿合作組織,但經貿談判辦公室至今未能積極推出應對方案。足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業務執行成效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經貿談判辦公室執行新南向政策成效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九)目前我國新住民多以婚姻關係移入,而外籍配偶來到臺灣之後很短時間內即懷有身孕。以孕婦所需要的醫療資訊觀之,最基本的即為孕婦保健手冊及相關衛教手冊。衛福部雖有製作多語孕婦及衛教手冊,但目前僅提供各地衛生所。反觀我國大型醫學中心,例如臺北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等諸多醫院尚未具備多語媽媽手冊或是衛教手冊。各醫療院所提供新住民特別門診或通譯服務標準亦不一致。目前在臺灣的外籍移工有60多萬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亦三讀通過、外交部陸續開放東南亞各國免簽證,可預見未來來臺的外籍人數將與日俱增。然目前國內火車、高鐵、客運等大眾運輸工具,網路訂票介面僅有三種語言,各地車站也缺乏熟悉東南亞語言的志工,自由行的東南亞遊客,常常在購票、乘車上遇到困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會同各部會,擬定國家級的通譯制度,將各類通譯人才,以專長分區、設立考核制度,分級分類給與適當的報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曾銘宗  陳怡潔

(十)有鑑於穩定物價是政府重要的施政,為因應物價波動的可能影響,行政院成立穩定物價小組,由各部會密切監視國內、外商品價格之變化,定期調查國內民生商品價格,掌握民生物價變動趨勢,並針對民生必需品價格,加強從上、中、下游之生產到銷售的整體流程掌握與監控,並適時採取各項穩定物價措施,確保穩定民生物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查今年(106年)自8月、9月桶裝瓦斯價格每公斤就已分別調漲3.4元、1.9元,10月再度調漲3.6元,合計共調8.9元,創下33個月來的新高,相較於8月前,20公斤家用桶裝瓦斯已調漲178元,天然氣價格亦平均調漲2.99%。惟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未見責成國營事業配合穩定物價。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未來如何穩定並調降我國桶裝瓦斯及天然氣之價格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陳怡潔  曾銘宗

三、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經費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行政院「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問題如下:

1.「科技發展研究諮詢」近幾年來預算執行率不佳,105年度預算數為4,062萬1千元,但實現數為3,504萬8千元,賸餘數為557萬3千元,執行率86.28%;106年度預算數為3,898萬1千元,至10月31日止預算執行率為91.34%,預算執行有檢討空間。

2.科技發展研究諮詢業務承辦單位為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而該會辦辦公室職員8人加上約聘僱16人共計24人,全年人事費為2,548萬4千元,平均每人花費106萬1千元,然其主要工作項目包括「108年度政府科技發展計畫政策審議」、「精進科技資源分配機制」、「協同科技部完成108年度科技發展計畫技術審」、「召開2次科技會報」和「不定期召開協商會議或工作會議」,審查會議多交由委員審議,故科技會報辦公室人員之功能宜再強化。

3.其次,行政院科技會報分成6組辦事,包括政策協調組、人才產業法制組、生衛醫農組、資通光電組、科技創新組以及行政組共計24人,106年度業務費1,263萬6千元可供使用,預算可謂充裕;再者,107年派員出國計畫──「推動科技發展相關訪問及交流業務」43萬2千元,與上年度相同,此應無必要。

基此,為撙節開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姚文智

(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其明(107)年度「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用與今(106)年度及去(105)年度之預算,連續三年皆編列相同預算171萬1千元,作為購置伺服器主機、網路設備、個人電腦及套裝軟體等資訊軟硬體設備,顯有重複編列浪費公帑之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三)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編列4,032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34萬2千元,係「科技會報及重要科技策略會議」編列406萬3千元中,於今年增列國外專家來台日支費、場地及設備租金等經費共147萬元所致,經費較去年增加56%。經查今年度現有預算下行政院業已舉辦兩場重要科技策略會議,而行政院科技會報應以統籌科技發展政策,整合跨部會科技發展事務為重。為達預算監督之目的,科技會報辦公室應針對重要科技策略會議其近三年辦理成果效益及增列預算之實際效益及必要性提出說明。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吳琪銘  姚文智  Kolas Yotaka

四、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經費凍結2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07年度「消保及食安業務」預算編列1,555萬3千元,有以下問題:

1.「消保及食安業務」105年度預算數為1,928萬3千元,決算數為1,663萬1千元,賸餘數為265萬2千元,執行率為86.25%,在行政院各目業務當中,執行率排名在後段。

2.107年度國內外差旅費共編列207萬2千元,惟同質性高,且業務具重疊性質,應秉持人員精簡出勤原則撙節支出。

3.其次,「一般事務費」涵蓋消費者保護綜合企劃、督導、法制、消保官、食品安全等業務費,同質性高,所需消耗使用之資材相同可由單位互相支用,針對各項業務編列相同預算,實非妥適,應減省開支。

基此,為撙節開支,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二)近年來食安風暴不斷,不僅損害民眾健康,連帶影響臺灣商品國際聲譽。然行政院107年度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分支計畫「消費者保護官」下,委託辦理市售商品檢驗經費僅編列100萬元,近5年預算總額僅420萬5千元。顯見政府對於食品、商品安全等消費者權益維護,消極被動,毫不重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就食安問題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姚文智

連署人:陳其邁  賴瑞隆

(三)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555萬3千元,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督導協調各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團體,實施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有鑑於近三年直轄市、縣(市)政府調解案件數持續升高,加以消費型態不斷改變,消費糾紛層出不窮,但今年度專案查驗消費案件3案、聯合地方政府共同查核3案,合計僅6件,可見查核績效仍有待提升。基於保護國人消費安全,應積極主動查處消費案件以有效降低消費糾紛。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吳琪銘  Kolas Yotaka

(四)蔡總統於競選期間發表「食安五環」政策,行政院亦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但近年食品安全問題依然頻生,諸如:毒奶粉、毒澱粉、綠薯條、含有芬普尼、蘇丹紅、戴奧辛的毒蛋或多家食品廠商竄改保存日期等;影響國人健康甚鉅。足見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業務執行成效不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改善我國食品安全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連署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五)有鑑於食品安全向來為國人最關注重大議題之一,然國內食安問題仍頻傳,查行政院雖依法成立食品安全會報,惟綜觀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規定,行政院無權無責絲毫看不出政府願意處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提出具體有效之食品安全規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林麗蟬

(六)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消保及食安業務─食品安全業務」預算總經費4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雖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跨部會工作平臺,惟相較於先進國家建立嚴謹之食品安全事前風險評估與風險控管機制,我國仍偏重於事發後之危機處理,未能發揮整體統合、溝通、協調、指揮及預防風險於先之效果,致成效不明顯,食品安全問題不斷爆發。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檢討食品安全辦公室業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七)行政院107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555萬3千元,項下「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400萬元。經查自2014年10月底食品安全辦公室成立後,平均每年有10件以上重大食品安全問題。雖已提出「食安五環」改革方案來因應,但2017年迄今仍有14起食安事件,影響國人身體健康,盼相關單位積極落實「食安五環」,提升執行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吳琪銘  Kolas Yotaka

五、行政院發言人每每於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發言不慎且與民意脫節,遭人詬病後,竟仍堅持己見,如行政院修正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草案時,竟認為讓勞工積假是為幫助勞工可以去歐洲遊玩,完全沒考慮基層勞工低薪問題,令人有何不食肉糜之不好觀感,卻又自認其發言內容毫無問題,實須檢討改進並修正重要議題之發言與態度。另行政院當前發布政策後,亦缺少與相關利害團體溝通,造成臺灣當前陳抗不斷,爰凍結行政院新聞傳播業務之業務費5%,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六、行政院於98年8月27日核定改制直轄市計畫,規劃應以20萬人至30萬人為1區之原則進行整併,則五都最適行政區數應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惟目前實際有146區,其中138區未符上開人口規模(人口數未達10萬人者即達102區,而人口數最高者為新北市板橋區55萬餘人、最低者為臺南市龍崎區僅4千餘人,差異懸殊)。若以近5年度符合人口規模8區之行政支出43億餘元為基礎計算,則每區5年度之行政支出約為5.4億元,再按最適規模行政區總數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估算,近5年度五都區公所行政支出總額約介於373億元至260億元之間,與目前實際146區之行政支出達452億餘元相較,預估行政區整併後可節省行政支出之效益介於79億餘元至192億餘元之間。綜上,行政區域劃分涉及各地方行政區之資源分配、政經發展及區域生活圈之形成,對未來國土之整體規劃及受調整地區內人民之權利義務影響甚鉅,依憲法規定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爰要求行政院應加速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俾使各行政區人口規模及行政支出達最適效率,以節省公帑,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七、行政院107年度預算員額計編列732人(其中聘用人員為67人,佔總比例9.15%),所需人事費為8億3,663萬元。查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行政院自103至107年度,預算員額明細表顯示,該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高達9.13%至9.79%,遠逾5%上限。

綜上所述,鑑於行政院負有為各部會表率之職責,長期以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似未盡妥適,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八、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人員派充或兼任。」另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規定,「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政府因應社會發展需求,設立相關任務編組,重點在相關政務工作之跨單位協調,以利政務推動。然基於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爰建請行政院就目前任務編組單位編制情形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九、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行政院依105年7月30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8條規定,設科技會報辦公室、食品安全辦公室,以及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6個常設性任務編組。經查:近幾年行政院雖曾裁併部分任務編組,惟截至106年9月底止任務編組仍高達62個,且部分任務編組委員人數頗多。部分任務編組或有功能雷同,或再另設任務編組擔任幕僚作業等情事,組織恐有疊床架屋之虞,宜全面檢討其功能性與存續必要性,以撙節人力物力。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十、107年度行政院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設科技會報辦公室、食品安全辦公室,以及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6個常設性任務編組;惟行政院截至105年7月底止除上述常設性任務編組外,仍設置50個任務編組,部分任務編組委員人數眾多,且有功能雷同或與機關職掌重疊者,抑或再以另設任務編組擔任幕僚作業等情事,組織龐雜恐有疊床架屋之虞,爰要求行政院半年內全面檢討其功能性與存續必要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十一、107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辦理「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所需經費8億1,114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聘用人員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行政院近5年度(103至107年度)預算員額明細表顯示,該院聘用人員占其預算員額比率高達9.13%至9.79%,遠逾5%上限。行政院長期超額聘用人員審查督導公務人員政策規劃與執行似未盡妥適,爰要求行政院三個月內積極研謀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十二、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4點之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然而,按行政院提供之派員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形,105年度派員出國計畫23項,按原訂出國計畫執行者9項(包含1項未執行),變更出國計畫14項,變更比率達60.87%;又104年度編列派員出國計畫19項,實際執行結果變更計畫達16項,按原訂出國計畫執行者僅有3項,出國計畫變更比率更高達84.21%,近年編列派員出國計畫變更比率有偏高情形,且與前述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所揭「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規定未盡相符,建請行政院進行通盤檢討。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十三、行政院107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編列432萬5千元,包括國外旅費409萬4千元及出國教育訓練費23萬1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415萬8千元,增加16萬7千元。查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7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緊縮經常支出規定:「8.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7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6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

而行政院自103至107年度,該院派員出國計畫經費,呈現隔年成長之趨勢,且107年度預算案編列432萬5千元,較103年度預算數339萬9千元,增加92萬6千元,增幅達27.24%。行政院應以上述規定審慎檢視其需求性,並嚴格控管國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因此,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提出詳細工作內容及改善方案,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十四、行政院107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計畫編列信義官舍10戶管理費66萬6千元、承德官舍2戶管理費14萬4千元與機關宿舍養護費15萬3千元,另於「聯合服務業務」計畫亦編列機關宿舍養護費1萬5千元,共計編列機關宿舍管理費81萬元及養護費16萬8千元。

查行政院107年度「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顯示,該院經管(含借用)首長宿舍14戶、單房間職務宿舍26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1棟。104及105年度實際負擔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均已超逾百萬元。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6年6月底,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40戶,待借用宿舍戶數20戶,閒置比率達50%;另該院經管之「信義首長宿舍」及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共12戶為例,「信義首長宿舍」自104年底至106年8月底止,每年計有4戶未入住,約有33.33%未使用,宿舍運用效能需提升及其經管方式尚有努力空間。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十五、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06年6月底,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40戶,待借用宿舍戶數20戶,閒置比率達50%,宿舍運用效能有待提升。另以該院經管之「信義首長宿舍」及借用之「承德首長宿舍」共12戶為例,104年底至106年8月底止,均計有4戶未入住,約有33.33%閒置,其經管方式容有檢討空間。基於提高首長及職務宿舍之使用效能,建請行政院就目前宿舍閒置問題於三個月內進行檢討。

提案人:陳其邁

連署人:洪宗熠  Kolas Yotaka

十六、鑑於行政院經管宿舍戶數,閒置比率高達50%,顯見其宿舍運用效能有待提升,且經管方式實有檢討之空間,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提交宿舍經營管理檢討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研擬閒置宿舍如何活化,以利提升公產使用之效能。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十七、行政院既已於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區設置聯合服務中心,絕非僅為公文函轉之分文單位。爰請行政院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研議發揮整合功能,促進各機關間之橫向聯繫,作為中央行政機關於各地施政之觸手,充分發揮行政資訊傳達之功能,以期作為行政院於各地之行政單一窗口。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十八、行政院107年度預算案「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資通安全業務」分支計畫334萬元,為資通安全處推展資安政策、法規及基礎環境等業務所需經費。

為強化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資安防護,政府自106年度起推動「旗艦資安計畫」,將8大領域納入關鍵基礎設施資安防護範圍。然而,隨著各種網路攻擊行動的不可預測性增高,我國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屢遭駭客組織侵入,相關機密文件資料恐遭其竊取並予以運用,造成政府聲譽與企業財產損失,進而影響國家及社會安全。例如105年7月即發生駭客透過釣魚郵件入侵第一銀行倫敦分行內網,於該銀行22家分行之41台ATM盜領8千餘萬元;106年10月又發生遠東商銀國際匯款系統遭駭客盜轉18億元,如此的資安事件,已造成民眾對於資安防護上信心流失,顯示國家關鍵基礎資安防護效果仍未呈現。因此,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提出改善方案,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十九、行政院107年度預算案「性別平等業務」計畫編列1,447萬5千元,辦理性別平等政策、法案、計畫及方案之研擬及審議、督導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促進婦女國際參與暨推動地方性別平等事務。

行政院自94年起開始積極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並以每4年為1期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各部會並依實施計畫參酌機關業務特性自訂執行計畫。鑑於我國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已逾10年,第三期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並將於106年底屆期,有關現行性別影響評估作業主要仍僅於政府辦理中長程個案計畫及法律案中規範,如何強化精進並落實於政府經常業務。行政院應針對此計畫全面盤點前3期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之成效,審酌我國人口及社會變遷之需要,儘速研訂未來推動方向,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洪宗熠  賴瑞隆

二十、為落實性別平權,行政院近年來積極推動性別主流化政策,惟第三期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將於106年底屆期,未來推動方向仍未明;另行政院自103年1月即已擬具修正性別預算制度之試辦作業,推動迄今已3年多,尚未正式實施,綜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核實評估過去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成效,並審酌我國人口及社會變遷之需要,儘速研擬未來推動性別主流化之方向,並針對性別預算制度至今未能實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由。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二十一、查行政院自2005年設置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後,歷經12年,尚有12種尚未完成立制(訂)定或修正之法令,侵害原住民族權益甚鉅,合先敘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就前開未修正子法中,內政部應修正之法規為「國家公園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修正(訂定)之法規有「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原住民依生活慣習採取森林產物管理規則」及「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顯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推動並非僅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責任。另就列管歷程而言,「國家公園法」、「森林法」及「水土保持法」,係自101年12月20日後方為列管法規,迄仍未按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意旨修正,行政院自當善盡督導職權。綜上,尚有漏未列管之法律案,諸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漁業法(船員證)等。請行政院確實檢討尚須修正之法規清單並規劃前開法令制(訂)定或修正期程,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二十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有違反,則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繳納代金。惟行政院於96年迄今(最近一次之訴願決定為104年4月20日作成),撤銷原住民族委員會課處得標之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及公益團體代金之行政處分。期間內撤銷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共計64件,金額達3,004萬1,120元。上開行政院訴願決定均逐案載明:「顯未斟酌本院96年7月3日院臺內字第0960022740號函及歷來針對公法人、公益社團、財團法人等因原住民就業代金事件訴願案之訴願決定撤銷意旨,難謂適法。」顯見行政院以書面涉入個別行政處分之訴願審議,未均衡顧及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莫此為甚。原住民從事農、漁業之人數所在眾多,不但未能受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之照顧及服務;行政院亦未敦促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及公益團體進用原住民,公益衡量實已失衡。請行政院務必協調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嚴正、切實檢討修正見解,於三個月內研議整體原住民農、魚產運銷政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Kolas Yotaka  洪宗熠  趙天麟

二十三、為釐清獵雷艦案之案情,行政院賴院長106年10月17日宣布成立「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並於106年11月2日提出,獵雷艦採購及聯貸過程有無行政違失之行政調查報告。惟查,()高雄市政府協助慶富「喬」興達港造船廠用地、()高雄銀行貸放慶陽、慶富公司,疑有授信過度集中問題,遲至現今均未有調查報告。依據行政院賴院長針對獵雷艦案指示:「調查務必全面,而且要徹底,沒有上限。」,爰要求行政院於二個月內就()()項進行調查,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陳怡潔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二十四、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次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設置要點第1點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事務,特依本法第三條規定,設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故行政院長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之召集人,其應有推動、協調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義務。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5次會議紀錄(106年3月30日)第4頁,報告事項第1案()決定2竟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自行協調溝通,行政院無視法定職務之行為,顯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立法意旨相違背。爰要求行政院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法定職務辦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林麗蟬

肆、審查行政院「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3案。

一、行政院函送105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105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106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三案均准予備查。

伍、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收支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函送財政委員會處理。

陸、討論事項第二案,准予備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柒、臨時提案

一、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於106年2月18日訂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各部落正依前揭劃設辦法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劃設。次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持續依據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爰要求行政院7日內函請國有財產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公產管理機關,對於非原住民族申請承租土地,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及申辦原住民保留地之公有土地,應停止受理及核准承租案。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林麗蟬

決議:除「爰要求行政院7日內函請」修改為「爰要求行政院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7日內函請」,餘照案通過。

二、有鑑於原住民勞工從事高危險工作較多,致發生職業災害之情況亦較一般勞工高;另原住民勞工甚多為無一定雇主,故原住民勞動力人口雖有26萬多人,加入勞工保險者卻僅16萬多人,原住民勞工投保率較非原住民勞工明顯偏低。次查原住民勞工平均投保薪資為2萬7千0,129元,與非原住民勞工平均投保薪資3萬1千0,029元比較,計少3千0,900元,顯見原住民勞工之勞動保障明顯不足。政府實應提出保障原住民勞動條件,提升原住民之投保薪資及投保率之政策,並有效提升原住民族之就業率,降低雇用原住民之雇主勞工保險負擔額。本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先後於106年7月10日及106年8月22日邀集行政院主計總處、勞動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召開原住民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要點協調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已將原住民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要點提報行政院核定。爰建請行政院應本於保障原住民勞工權益,於一個月內核定上開補助要點。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曾銘宗  林麗蟬

決議:除末段「一個月」修改為「二個月」,餘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收支部分。

二、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部分。

三、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部分。

四、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收支部分。

五、審查107年度財團法人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預算書案。

六、審查內政部「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共3案。

(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4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七、審查內政部「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3案。

(一)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二)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5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三)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八、審查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住宅基金」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案。

(一)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補助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土地價款8億6,110萬7,000元」,凍結3億1,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報告。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審議107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及財團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06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107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配合施政計畫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等相關資料,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單位預算

一、106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106年度歲入預算13億3,635萬5千元,截至106年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8億4,196萬7千元,累計收入數12億5,179萬8千元,超收4億0,983萬1千元,主要係營建署收回以前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營建建設經費賸餘繳庫數較預計增加。(請參閱附表1)

(二)歲出部分:

106年度歲出預算476億6,781萬6千元,截至106年10月底止累計分配數406億7,385萬4千元,累計執行數384億8,712萬元,執行進度94.62%。(請參閱附表2)

二、107年度施政計畫重點

107年度施政計畫係依據行政院107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經社情勢變化及未來發展需要編定,其目標與重點如下:

(一)健全國土規劃,落實國土永續發展:建立國土新秩序,逐步落實二層級空間計畫體系及國土功能分區;強化土地開發審議效率,檢討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法令;建構永續智慧生活環境,強化都市防災韌性;完備都市更新機制,推動建物防震改善整體方案與配套措施,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帶動都市再發展;營造人本無障礙空間,建構永續生活圈道路系統;加速污水下水道建設,促進水資源循環再利用;健全土地登記及地籍清理制度,完備土地利用與土地徵收機制。

(二)打造宜居環境,維護民眾居住權利:強化推動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協助地方政府提升社會住宅興辦能量;完備住宅租賃制度,推動包租代管機制,鼓勵房東共同參與社會住宅;健全不動產交易管理制度,研修實價登錄法制,強化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

(三)促進民眾參與,活絡公民社會發展:改進公民參政相關法制,確保民主政治參與;完善地方制度運作機制,鼓勵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精進地方治理效能;完備宗教管理法制,加強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加強重大政策公民參與,落實程序正義理念;鬆綁社會團體相關法制,促進民眾公共參與,強化民主素養與尊重團體自治,健全公民社會發展。

(四)完善親民服務,深化內政業務改革:健全戶籍管理制度,完備戶籍法規;研修國籍法規、吸引優秀外籍人才來臺;推動創新戶政服務,提升簡政便民效益;強化戶役政系統效能,打造戶政數位服務網。

三、配合施政計畫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107年度歲入預算案編列28億4,625萬1千元,主要係廠商違約逾期交貨等罰款及賠償收入3,019萬1千元,營造業登記證冊、國家公園門票等規費收入2億0,473萬6千元,停車場委託經營權利金、遊憩區販賣店租金等收入8,944萬元,新市鎮開發基金賸餘繳庫數20億元,收回以前年度補助計畫經費賸餘繳庫數等其他收入5億2,188萬4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13億3,635萬5千元,淨增15億0,989萬6千元,主要係營建署增列新市鎮開發基金賸餘繳庫數所致。(請參閱附表3)

(二)歲出部分:

107年度歲出預算案編列506億8,468萬7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數476億5,581萬6千元,淨增30億2,887萬1千元(請參閱附表4),謹就預算編列情形分別摘要報告如下:

1.內政部編列249億4,531萬1千元:

(1)民政業務:辦理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等經費4億3,217萬9千元。

(2)戶政業務: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等經費4億4,036萬1千元。

(3)地政業務:辦理我國海域調查與圖資整合發展計畫、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測量及方域、開放地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等經費4億6,190萬3千元。

(4)土地測量:辦理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土地測量等經費4億5,282萬1千元。

(5)土地開發: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規劃設計監工督導考核業務等經費1,135萬5千元。

(6)內政資訊業務:辦理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內政資訊業務、強化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計畫、內政服務雲整合計畫等經費2億7,696萬3千元。

(7)社會保險業務:辦理農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補助、彌補農民健康保險虧損等經費214億2,969萬6千元。

(8)社會行政業務:辦理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強化合作事業輔導等經費1,749萬6千元。

(9)其他一般行政維持及第一預備金等經費14億2,253萬7千元。

2.營建署及所屬編列250億7,330萬1千元:

(1)公園規劃業務及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辦理高雄、臺中都會公園公共設施管理與維護、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資源調查及經營管理,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海洋、台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等經費18億1,205萬元。

(2)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辦理國庫撥充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經費1億3,234萬4千元。

(3)營建業務:辦理城鎮風貌型塑計畫、撥補住宅基金辦理社會住宅政策、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暨管理應用系統建置計畫等經費26億9,330萬7千元。

(4)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辦理國家濕地保育計畫、都市計畫書圖重製暨整合應用計畫等經費2億1,490萬2千元。

(5)道路建設及養護: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等經費58億0,515萬3千元。

(6)下水道管理業務:辦理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及推動下水道工程建設各項業務等經費128億1,744萬5千元。

(7)其他一般行政維持及第一預備金等經費15億9,810萬元。

3.建築研究所編列6億6,607萬5千元:辦理智慧化環境科技發展推廣計畫、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建築技術多元創新與推廣應用精進計畫、創新低碳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及其他一般行政維持等經費。

貳、附屬單位預算(請參閱附表5)

一、 營建建設基金

(一)106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短絀46億3,989萬6千元,截至10月底止實際短絀21億6,954萬4千元,主要係住宅基金整合住宅、四千億元優惠購屋等利息、租金補貼依實際情形撥付。

(二)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主要業務計畫:住宅貸款利息差額、租金補貼等44億6,373萬9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興辦計畫26億8,835萬7千元,辦理淡海、高雄及林口新市鎮開發計畫21億3,710萬7千元,辦理都市更新推動工作5億5,462萬7千元,補助成立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5億元。

2.107年度收入編列37億6,018萬4千元,支出編列113億1,694萬4千元,收支相抵預計短絀75億5,676萬元,較106年度預計短絀46億3,989萬6千元,增加短絀29億1,686萬4千元。主要係住宅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及住宅基金與新市鎮開發基金補助成立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所需經費增加支出所致。

二、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一)106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58萬8千元,截至10月底止實際賸餘1億0,769萬6千元,主要係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配合政策,暫緩辦理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公展事宜、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圖模擬作法延後發包時程及部分縣、市政府尚未請領補助款所致。

(二)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主要業務計畫:辦理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億3,214萬4千元。

2.基金來源編列1億3,234萬4千元,基金用途編列1億3,234萬4千元,本期賸餘0元,較106年度預計賸餘58萬8千元,減少58萬8千元,主要係本年度於公庫撥款數額度內辦理國土計畫相關作業,期末基金餘額58萬8千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信託基金(請參閱附表6)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107年度收入編列1萬1千元,支出編列9千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2千元,較106年度預計賸餘0元,增加賸餘2千元,主要係預計發放獎學金人數減少。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107年度收入編列1萬1千元,支出編列1萬2千元,收支相抵預計短絀1千元,較106年度預計賸餘0元,增加短絀1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減少。

三、內政部空勤三勇士子女生活照顧基金:

107年度收入編列10萬1千元,支出編列27萬4千元,收支相抵預計短絀17萬3千元,較106年度預計短絀31萬6千元,減少短絀14萬3千元,主要係照顧對象減少。

肆、財團法人

一、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一)106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6年度預計短絀1,841萬3千元,截至10月底止短絀712萬2千元,主要係減少活動、撙節支出所致。

(二)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7年度預算收入總額5,898萬2千元,支出總額5,897萬7千元,收支相抵賸餘5千元,較106年度預計短絀1,841萬3千元,增加賸餘1,841萬8千元,主要係本部委辦經費增加所致。

二、台灣建築中心

(一)106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6年度預計賸餘130萬元,截至10月底止賸餘424萬3千元,主要係評定案量增加所致。

(二)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7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億7,464萬3千元,支出總額1億7,303萬9千元,收支相抵賸餘160萬4千元,較106年度預計賸餘130萬元,增加賸餘30萬4千元,主要係勞務收入增加所致。

三、臺灣營建研究院

(一)106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6年度收支相抵無預計賸餘,截至10月底止賸餘799萬4千元,主要係委託技術收入增加所致。

(二)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7年度預算收入總額1億3,090萬元,支出總額1億3,085萬元,收支相抵賸餘5萬元,較106年度預計賸餘0元,增加賸餘5萬元,主要係勞務收入增加所致。

四、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一)106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6年度預計賸餘210萬元,截至10月底止短絀1,222萬9千元,主要係多數專案依合約期限執行中尚未結案所致。

(二)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7年度預算收入總額5,803萬元,支出總額5,682萬元,收支相抵賸餘121萬元,較106年度預計賸餘210萬元,減少賸餘89萬元,主要係勞務收入減少所致。

五、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

(一)106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06年度預計賸餘148萬7千元,截至10月底止短絀70萬3千元,主要係部分投資收益尚未認列所致。

(二)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07年度預算收入總額964萬元,支出總額756萬8千元,收支相抵賸餘207萬2千元,較106年度預計賸餘148萬7千元,增加賸餘58萬5千元,主要係投資收益增加所致。

伍、本部主管105年度至106年第1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請參閱附表7)

本部主管獎補助經費主要係辦理營建署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及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等,執行情形如下:

一、單位預算部分:688億6,184萬8千元。

二、附屬單位預算部分:63億4,308萬元。

陸、本部主管105年度至106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說明如下(請參閱附表8)

本部主管政策宣導,主要係辦理營建署國家公園宣導計畫、警政署防治詐騙宣導、移民署新住民多元文化宣導等,執行情形如下:

一、單位預算部分:1,436萬3千元。

二、附屬單位預算部分:1,131萬元。

三、財團法人部分:7萬7千元。

柒、結語

本次審議機關職掌全國民政、戶政、地政、合作及人民團體、營建及建築研究等業務,關係人民權益及國家建設,本部及所屬全體同仁將秉持開放之精神推動穩健改革,以謙卑的態度落實公民參與,致力將民眾的聲音,轉化為持續精進之動能,俾利從民眾的角度,營造安全、安心、永續、民主的生活環境。本部主管107年度預算案,配合行政院訂定之預算籌編原則,並落實零基預算精神,除已撙節支出外,新增計畫部分業經嚴謹妥善規劃,敬請各位委員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接著針對大院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審議本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所作決議預算凍結案之辦理情形簡要報告如下,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

壹、凍結項目

本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凍結3億1,500萬元案,本部前於104年11月19日將解凍專案報告函送 大院在案,並於105年5月27日、105年11月16日將「新北市青年住宅興建營運移轉案」投資執行計畫書及營運執行計畫書函送 大院在案,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貳、辦理情形

本部為保障國人居住權益,刻正推動社會住宅,「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係於100年6月16日奉行政院核定,主要推動包括臺北市萬華青年段、松山寶清段及新北市三重大同南段、三重大安段及中和秀峰段等5處基地,共興建1,923戶,由本部住宅基金補助土地價款約34.26億元;臺北市政府採政府直接興建方式辦理,2處試辦基地刻正辦理室內外裝修作業,松山寶清段基地預計106年12月完工,萬華青年段基地預計107年8月完工,新北市政府以BOT方式辦理,3處試辦基地已全數完工入住,惟應繳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土地有價撥用第4期價款,則依大院決議凍結迄未撥付。

參、結語

本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10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業經 大院支持審定,本部並審慎督促全力積極辦理中,有關前揭預算凍結案,敬請 貴委員會同意動支,俾利業務推動。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綜合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45分截止登記。

現在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針對酒駕慣犯、性侵犯及傷害幼童等罪犯處以鞭刑,獲得2萬6,600多人的附議,聽說已順利成案,法務部表示下個月即將召開會議來討論。請教部長,從你的角度來看,你對酒駕慣犯、性侵犯及施虐幼童等罪犯處以鞭刑的態度和看法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些犯行,我們認為都是非常不好的行為,國家有機制來處理,包括刑法的處理和行政上的處理。至於是否要使用鞭刑這件事,牽涉到國家對於罪與罰的基本態度,國際上對鞭刑的作為包括國際公約所承載的內涵,基本上並不是很歡迎。從台灣的角度來看,台灣從過去威權時期進步到現在重視人權、民主和法治,對於所有違法行為都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來處理。對於是不是使用鞭刑這件事,社會容有各種意見,但是從我個人對此事的理解,這跟國際的潮流並不很相符,而且我們……

顏委員寬恒:部長,現在還有30個以上的國家採用鞭刑,現在所以會有那麼多民眾、鄉親認可採用鞭刑,我認為因為酒駕慣犯基本上沒有自制能力,雖然政府不斷宣導,親友也不斷苦口婆心地勸說,這些人清醒時知道不可以酒駕,可是一旦喝了酒就失去自我控制的能力。所以會酒駕的都是固定那些人,他們往往認為不會那麼倒楣,重犯率所以那麼高就是因為沒有自制能力,他們用很多方式來安慰自己、說服自己,相信自己不會那麼倒楣。如果他們倒楣,因為酒駕累犯被抓去關或服社會勞役,那是一回事;如果他們發生交通意外撞死人,造成別人家庭破碎,那情何以堪!其實死神往往圍繞在這些人身邊,不一定是他本人,或許他開車撞到人,造成別人過世。前幾天有一則新聞,就是台中市有個女子把一位烘焙師撞死,媒體起底發現她其實不是第一次酒駕,之前已經好幾次酒駕,以前也撞死過別人,她的哥哥也曾經發生。我不是要針對她,而是就事論事,針對酒駕慣犯的心態,了解他們為什麼會一直重複做這件事。你要開車就不要喝,你喝了就不能開,他們其實都知道,只是酒一喝下去就失去自我控制的能力。

另外還有一則新聞,有位男子去年在台北市,他發現前面有酒測的攔檢哨就立刻停在路邊躺在後座睡覺,警察敲門要求酒測,他不願配合,所以警察就以拒測為由開了一張9萬元的罰單並吊銷駕照。他提出申訴,結果台北高等法院法官判定免罰確定,大法官解釋說,這名劉姓男子沒有義務接受酒測。到底他是發現警察在攔檢才停下來,還是一開始就停在那邊,這一點我們不知道。如果他是因為發現攔檢哨才停到路邊,跑到後座鎖門不理會攔檢,那麼這個判定出來,以後大家都會學他。全國各地攔截酒駕的攔檢哨前面會大排長龍,大家看到酒測就趕快停在路邊,跳到後座把門鎖起來,警察來敲門,我就戴個耳機裝睡。警察雖然一樣開罰,可是以後法官可能都會判免罰確定。這樣會變成台灣另一個街景,就是前面有臨檢,路邊就睡成一排。這個問題要讓部長去煩惱、去頭疼。

法官可能是從人權的角度做出這樣的判決,但是部長要去研究以後碰到類似的情況,警察應該如何處理?警察這麼做沒有錯,以前我也曾經停在路邊,警察來敲門,他們先探頭進來,我如果沒有喝酒就OK,如果有喝酒就要酒測。雖然我是立法委員,但處理是一樣的。我也曾經在行進當中,在高速公路匝道一上去就被攔,因為警察要看後座有沒有綁安全帶,這是OK的。我想法官有他的考量,我們都尊重,但是這樣的判決是不是會讓警察在取締上有很大的困擾?

除了酒駕之外,毒駕的問題也很嚴重,前不久在高速公路發生一名貨車駕駛吸毒因而撞死一位國道交通警察,這位交警在車內就直接被追撞死亡。但是對吸食毒品之後駕車發生交通意外事件,造成傷亡,目前並沒有很明確的法令規範針對毒駕當事人加以審判或要求。香港則在6年前就對毒駕零容忍,訂定法律規範,而且很強勢。台灣和香港相鄰,隔著台灣海峽,我們不應因為香港屬於中國大陸地區,歸大陸管轄,所以就覺得他們的法律沒有學習的必要。香港是一個高度發展的城市,如果有好的東西,我們應該拿過來用。不一定要百分之百複製,但是可以取用適合的部分。我認為毒駕比酒駕更應該取締,所以應該把毒駕也納進鞭刑。

葉部長俊榮:所有的人不管基於什麼原因,都不能讓自己在不佳的精神狀態下使用交通工具。不管什麼原因,只要有這種情形,本身就違反了規定,我們一定會強力執法。更重要的是,這樣不是只有傷害自己,還會傷害別人,甚至造成別人家庭的不幸。剛才提到香港或其他國家,其實我們的制度比他們還要強、還要好……

顏委員寬恒:我強烈建議把毒駕也納進去,如果下個月法務部提出來,大家討論酒駕鞭刑時,我希望把毒駕也納進去。經過廣泛討論,我覺得是……

葉部長俊榮:鞭刑的部分要謹慎。

顏委員寬恒:我覺得鞭刑是有必要的,但並不是為了報復對方,假設今天發生交通事故,親人、朋友或相關的人離開了,老實說,就算再怎麼氣憤,也不能開車去撞對方,如果因為生氣所以推擠、打了肇事者,這是另一回事、是屬於人之常情,但是如果開車、騎機車去撞肇事者,自己也就犯法了。按照目前的法規,肇事者除了被法院依刑法判刑、依民法判賠之外,也就沒有其他懲罰了,所以在亂世用重典的情形下,我覺得鞭刑是有必要的。

因為時間的關係,另外請教一個問題,今天營建署的官員有出席嗎?

葉部長俊榮:有,署長在會場。

顏委員寬恒:我在名單上沒看到營建署長。現在我用最短的時間向部長、署長請教,請大家看一下投影片,橘色線是台中市生活圈道路中的大環,台74線部分則是小環,也是台中市舊市區,大環部分跨及台中縣,唯一的缺角就在台中市西南邊台61線到烏日間的這一段路線,也就是紅色虛線部分。現在台中市最有潛力且為台中市政府重點發展的副都心,一個是烏日,另一個就是在沙鹿,剛好這條路線就是連接這兩部分。但是,不知道台中市政府基於什麼原因,是不是因為剛好它的整條路線都在我的選區,所以這部分就擱著慢慢做,從99年合併前進行第1次環評,直到我選上、連任後再推動第2次環評,到目前台中市政府還在環評,我不知道到底是什麼狀況。

我想請教,生活圈道路在都市計畫內的部分是屬於內政部營建署管轄範圍,另外都市計畫外的部分則是屬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所以,針對這部分,政府已經把它規劃在生活圈道路內,總共15.34公里,但它卻是台中市沒有核定、沒有在做的唯一一段路線,我不知道是基於什麼原因,但基於我是一個台中在地人、是在地的委員,我認為地方政府針對這部分進行的環評作業已經太久,不希望它有政治考量,我希望站在便民和交通路網全面考量的角度,不要單獨看這段路線,它是銜接台中港、彰化和南投的整體交通動線。

現在生活圈道路最寬處有40米、最窄處有30米,到了這邊卻停下來、斷掉了、沒有了,沿著大肚溪的這部分全部斷掉,所以我在此想請部長說明態度,台中市如果繼續這樣擺爛、不做這件事,因為這個區塊是我的選區,雖然它可能不會用這個理由,但是表現出來就這樣子,所以環評委員在環評就一直沒有進展,停下來了,這裡面中央補助的部分原本就占了很大的比重,中央既然有補助就有權力管轄與要求,所以,針對這部分,如果部長真的苦民所苦、在意台中市發展,我希望您強力要求台中市應該儘快把環評報告拿出來,不可以再拖,好不好?已經拖了不止4年,從99年縣市合併前到現在,已經歷經第2次環評,既然它是生活圈道路,不可能一個交通路網會缺掉這一段,絕對沒有理由,部長能否關心這件事情?

葉部長俊榮:我們來關心、了解,這就是連結台61線、台74線的那段路線,其實台中市還沒有提出來。

顏委員寬恒:對,它就是把這部分一直擱在那邊。

葉部長俊榮:它一直沒有提出來,謝謝委員,不管台中市政府如何思考,中央在考慮核定生活圈道路時,絕對不會有任何藍綠的考慮,一定是從實情上去了解的。

顏委員寬恒:好,我相信部長可以全力督促這件事。

葉部長俊榮:好,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與婦聯會的談判展延1個月至11月24日,期限也要到了,不知道現在部長與黨產會和婦聯會處理得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都還按照我們先前所提出的四個大方向在進行,唯一大家比較有不同意見的是,黨產會比較堅持對於負責人如有隱匿財產時是否要有處罰條款的部分,對此大家也經過相當時間的討論,雖然報載質疑這段期間是不是都沒有在進行,但其實都一直有在進行,當然,也必須承認這個議題目前是有比較卡關的部分,不過,經過我們努力與各方協調,現在已經有一些方案,預期在未來應該可以有所突破。

張委員宏陸:如果11月24日時間到了卻還是沒有任何具體結果,部長覺得還要再繼續拖下去嗎?還是就直接處理了?

葉部長俊榮:什麼是直接處理?

張委員宏陸:就是內政部依照人民團體法直接開罰,不當黨產……

葉部長俊榮:我們進行的方向是從結構面處理問題,而不是只單純訴諸形式上的法律規定,到目前為止這樣的做法都還在進行中,而且大概超過90%都已經完成了,所以接下來只需要突破現在所面臨的狀況,我們深有信心可以突破。

張委員宏陸:國稅局在追稅時,如果有隱匿或申報不實等等情形,它就可以直接處罰負責人,部長知道嗎?

葉部長俊榮:那是稅務的部分。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雖然是稅務,不過它的意義、精神與清查黨產其實是一樣的,若負責人本身有隱匿,就可以對他開罰,我個人認為沒有什麼好退讓的,如果這樣子做,以後全台灣都可以比照這個原則,雖然我們是為了要與他們溝通協調、快速處理問題,可是基本大方向上,如果到11月24日時,他們還是堅持,部長覺得有必要退讓嗎?畢竟這也是你手上的尚方寶劍,卻自己要把尚方寶劍收起來。

葉部長俊榮:委員,其實誠意是沒有期限的,今天不管是黨產會或婦聯會與內政部在討論這些事情,其實都是植基於相互解決問題的心態上,所以基本上有碰到問題就要解決,並不是回過頭來使用任何形式上的叫囂、對立,這些都無助於解決問題,但是我也剛才也向委員提到了,我們認為現在的議題很清楚,我們相當有信心能夠突破。

張委員宏陸:照部長說的意思,如果到24日還是沒結果,還要繼續展現誠意、繼續再延1個月,是這個意思嗎?

葉部長俊榮:委員,從我的角度來看,並沒有任何時候提到延後1個月,其實在3個月沒有達成時,我們就覺得這個課題要去處理,到目前為止大家都還在努力中。

張委員宏陸:關於部長所說沒有提過1個月的部分,所有報章、媒體這樣寫的時候,我都沒有聽到或看到內政部或黨產會提出任何說明來澄清沒有這件事,所以現在全台灣人都認為有「1個月」這件事。

葉部長俊榮:那是黨產會主委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曾經提到這樣的方向,從我們的角度來看,我們甚至認為如果短於1個月,也要讓這件事儘早完成。

張委員宏陸:我相信我們都希望儘早完成、處理這件事情,可是很多人民無法再等待了,這件事如果拖太久,會讓人民覺得政府沒有作為,或覺得政府到底跟他們在談什麼?有什麼黑箱作業?我們在基層聽到的聲音很多都是這樣的,所以我覺得很多事不能再等了,現在卡住的部分有三個,第一個是負責人,第二個是政府代表一定要常務文官,你覺得合理嗎?

葉部長俊榮:我們現在是在繼續討論的過程中,秉持的就是上次不斷提醒的四個原則,尤其是會務的公共監督、所有事情更公開透明、組織轉型、相關資產捐給國庫及做公益等,這些大方向現在都做得很完整,只差一件事,就是如果以後發覺負責人隱匿財產時該如何處理,這件事也有一定的處理方向,我們會在這個基礎上,結合各方智慧,一定會有所突破。

張委員宏陸:今天的報紙也有提到,婦聯會又有1樁隱匿資產,是1998年時婦聯會捐助2億2,000萬元成立蔣宋美齡兒童血癌中心,我相信部長也知道這件事,你看馬上又是1件隱匿資產了,所以,我們應該拿出強烈的手段來逼他們。當然,婦聯會家大業大,我也相信它的負責人有可能連有多少財產都不清楚,可是我們在談判的過程不能因為這個理由,就把手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這反而是我們一個很好的談判武器,用來逼他們往全民想要的方向走。部長覺得我們是不是應該強硬一點?趕快早點把這件事解決,不要讓它一直拖延,每隔一陣子就有新的事情一直爆發,這樣人民會覺得政府沒有拿出該有的魄力做事情,部長覺得我們之後的談判態度應不應該強硬一點?

葉部長俊榮:我們長期以來的談判都本乎要解決問題的角度,如果您有了解到實際的進行過程,那是時常會有大家都很堅持的場面,而且是相當強硬,所謂「強硬」不是講話很大聲或其他表現等,而是一種解決問題和溝通的能力,其實在這過程當中,從開始的破冰,到現在大概超過90%都已經討論完成,我們對未來如何處理剩下的這個課題是相當有信心的。

張委員宏陸:部長,我說的強硬不是講話大聲或什麼,我說的強硬是政府各部會、各部門有很多法令可以運用,而不是只有內政部、黨產會在單打獨鬥,政府各部會有很多手段和方法可以逼婦聯會,這是一個談判技巧和手法,我們要用各種方式逼它趕快把事情解決,不然它就用幾個點一直卡住。這幾個點裡,光就負責人這件事,雖然我也同意他有可能無法完全了解,畢竟歷史太久,但總不能因為這點就卡著不能往前走,我在這邊要特別跟部長說,我認為這個不能再拖下去了,再拖下去政府支持度就會越低,如果去基層走一下、看一下、聽一下,就會知道現在大家對這件事非常、非常關切……

葉部長俊榮:委員,我們不會拖,我們把事情說明清楚,現在只剩下最後一個關卡,對於該有的關卡,我們還是要認真面對、儘速處理,對於如何處理最後這一個關卡,我們還是深具信心的。

張委員宏陸:好,我們一起期待。

葉部長俊榮:好,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鎖車內、拒酒測,想要避免9萬元罰則的這部分,依部長的判斷,您覺得他有沒有喝酒?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是很了解這個個案的具體情形,到底有沒有喝酒要由權責機關在實質上……

陳委員怡潔:如果依照常理判斷,您覺得呢?

葉部長俊榮:還是不要由部長去判斷有沒有喝酒。

陳委員怡潔:我會這樣問是因為這案子是大家都知道的,甚至很多人說這個案子其實給大家開了先例,不論是開玩笑或說真的,大家說:「我學到了,以後只要喝酒後在路邊200公尺處停車就可以免罰」,搞不好未來大家就停在路邊,因為這樣處理就好了。

為什麼我要問部長這個問題,是因為您的態度相對重要,如果您也覺得他是有喝酒的,當然100個人裡有99個人也是這樣認為,這是投機的做法,未來第一線警察值勤時要如何處理會更為挑戰,因此部長的態度非常重要;如果部長跟法官一樣認為他是沒有喝酒的,那相對上是打擊第一線警察人員的士氣,所以我才想問問部長的態度。

葉部長俊榮:我的態度就是支持我們的警察在第一線執行酒駕取締,確實也因為我們非常認真執行酒駕取締,酒駕所造成的傷亡,從實際數字上來看一直在下降,但這並不表示事情已經做好了,尤其在未來,我們要更進一步強化,不管針對任何容易造成公共危險的作為都必須審慎面對。現在我們看到大家一直在擔心,以後是不是就把車子停在路邊,針對這樣的事情……

陳委員怡潔:有點過於投機,對不對?

葉部長俊榮:我們一定有面對的方向,應該不至於造成這樣的現象。

陳委員怡潔:這個案例會不會讓警察預防犯罪的空間被壓縮?

葉部長俊榮:警察同仁平常在辦案時,當然時常還是會面對各種不同的界限和困難,不過這些困難都會一一克服,其中有一部分是民眾的配合,如果民眾不願意配合,用各種方式來規避,當然警察同仁就更辛苦了,所以委員剛才所提問的,基本出發點我已經100%體認到了,一方面確實是需要民眾的配合,警察同仁在執行酒駕取締時,其實是基於公共安全,是顧慮大家的生命財產及各方面安全,所以相當程度的配合、尊重與諒解是必要的。其實我擔任部長期間也被攔下來酒測過,警察把頭伸進來,我都覺得他們很辛苦,檢測後他跟我們說不好意思、謝謝,我們也感謝的向他們說謝謝,其實大家應該就這樣做。

陳委員怡潔:並不是大家都像部長這麼理性、願意配合,甚至大家為了拒測,其實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所以,以前躲避取締酒駕就已經花招百出,有了這個案例後,更好像還有法院判決的護身符,所以未來警察防止酒駕要如何面對這一招,部長其實在給予鼓勵之外,應該還要有具體作為。

葉部長俊榮:對,我們對任何可能造成的界限或困難,都要去進行研議,除了行政作為方面的研議,必要時法律上是不是要修正,我們也可以仔細去研議。我們的目標很清楚,就是要用最大的力量來遏止酒駕的發生,但是也希望民眾能夠配合。

陳委員怡潔:還是要做第一線警察人員、執勤人員的後盾。

葉部長俊榮:是,沒有錯。

陳委員怡潔:另外,危老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今年5月1日上路後,部長有沒有掌握到目前為止總共有幾件提出申請?

葉部長俊榮:確實是有,高雄也有案子已經申請了,陸續都在進行中。

陳委員怡潔:你知道有幾件嗎?

葉部長俊榮:目前我手邊沒有詳細的數字,但是我了解這個部分已經啟動了。在法律通過之後,我們用最快的速度把相關配套與子法完成。以目前各縣市的情況來說,有些縣市已經開始接受民眾的申請,最晚的縣市是明年1月,所以全臺灣都開始啟動了。

陳委員怡潔:雖然部長說已經開始啟動了,但是啟動歸啟動,這個政策推動的效率到底如何?聽起來部長有點過於樂觀了,我現在就把數字告訴部長。全國380萬戶屋齡超過30年的房屋只有2件提出申請,部長知不知道這2件分別在哪裡?

葉部長俊榮:1件在高雄,1件在新北。

陳委員怡潔:對。要符合危老條例而提出申請還要看縣市,目前只有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與桃園市可以申請。我知道要提出申請,各縣市要訂定自治條例,目前全台還有2都與15縣需要訂定自治條例,部長有沒有去溝通過,他們什麼時候能夠完成?

葉部長俊榮:根據我所瞭解,其他縣市絕大部分都會在明年1月開始接受申請,最晚可能是3月,但那是非常少數的縣市,也就是說,大部分都會開始了。這段期間的準備工作,包括縣市之間的協調也都在進行中。甚至連目標都有規劃出來,明年的目標會有500件,高達上萬戶……

陳委員怡潔:1萬戶的目標嘛!

葉部長俊榮:就啟動而言,我們把目標勇敢訂定是比較……

陳委員怡潔:部長勇敢的去訂定目標,對此我們給予肯定,但實質上能不能操作與執行?次長一直說政府這次是玩真的,因為他在媒體上話講得非常漂亮,但是從過去與現在所推動的進度來看,感覺內政部是畫大餅說大話,要達到這個目標是「真拚」!

從2006年至2016年這10年間,全國核定的都更案件只有449件,平均一年只有40案,也只有2,000戶,為了改變這個現實情況,用危老條例來打頭陣,現在說明年的目標訂定為500案,但是1年才只有2案,你們訂定500案的目標,有辦法……

葉部長俊榮:委員,我想不適合說1年只有2件,你也瞭解不適合這樣講……

陳委員怡潔:但是條例通過後,實質上也只有2件提出申請啊!

葉部長俊榮:這是目前啦,但是我們已經開始啟動了。

陳委員怡潔:可是這個條例5月1日就上路了!

葉部長俊榮:委員,現在已經開始了,如果用比較鼓勵性、積極面的角度來看,現在已經開始啟動了,而且具體案件也已經開始了……

陳委員怡潔:但是半年只有2件提出申請是事實,危老條例不可能真的這麼神啊!

葉部長俊榮:我們對未來也很清楚的訂定目標,委員可以隨時監督……

陳委員怡潔:部長,我們現在就是在探討。以進度來說,啟動歸啟動,的確是在半年內只申請了2件,明年底要達到500案,會不會太過樂觀了?到最後可能連50案都沒有辦法做到,我為什麼會這樣說……

葉部長俊榮:委員,我們不管提出什麼數據,你可能都會認為太樂觀,但是從我們的角度來看就是要做到……

陳委員怡潔:不會啊!從過去的經驗及你們累積的數據……

葉部長俊榮:我們認為勇敢的設定目標,把所有的配套措施做完備,再加上各縣市之間做好協調,並把所有相關推動機制與內涵都弄清楚,以目前推動的狀況來說,在都更遲滯的狀況下,把危老切開,以一般老舊建物的安全為重點去推動,面積雖然比較小,但比較靈活,時間也比較快,一般是2個月就能完成審查,所以應該是很快的。

陳委員怡潔:部長,我很佩服你的勇敢與樂觀,但是說真的,危老條例不是神話,以過去所累積的統計結果來看,我非常擔心這會不會變成安家固園計畫的翻版。你剛剛也有提安家固園計畫,在0206台南大地震之後,我們推出安家固園計畫補助耐震評估,針對88年前取得建照的住宅要去辦理耐震評估,我們也探討得非常完整,但105年預算數13億1,550萬元,決算數4,543萬1,000元,執行率只有3.45%,其實是非常的差。現在這個會不會成為安家固園計畫的翻版?其實也是很有可能的,畢竟當時你也非常樂觀的要去評估所謂安家固園計畫……

葉部長俊榮:委員,我對於安家固園計畫從來就沒有樂觀過,當時的那個計畫,若從事後的角度來看……

陳委員怡潔:所以對於危老的部分是相對有信心?

葉部長俊榮:好幾年前那個計畫提出來,確實並沒有很紮實,以致於確實沒有做好。但現在我們提出的危老條例及其推動,我們是經過了相當的配套,法律訂定了,各種配套條件也完備了,所以對於這個部分的推動,我們認為是比較紮實與務實的。

陳委員怡潔:你認為目標可以達成嗎?

葉部長俊榮:我們的目標並不是很誇大,我們是很務實的。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覺得明年達成500案、1萬戶的目標其實不誇大?

葉部長俊榮:我們是當成努力的目標,而且我們認為……

陳委員怡潔:你認為執行率可以達成多少?

葉部長俊榮:我們一定努力去達成,任何我們訂定出來的目標,我們都以達標為努力的方向。

陳委員怡潔:但不可以執行率一直都這麼低啊!安家固園計畫推出時大家也是信心滿滿,我到今天才知道部長對於當初的安家固園計畫是沒有信心的,當時預估要辦理2,000件,後來辦理0件耶!

葉部長俊榮:好幾年前的那個計畫,在推動的過程中,我很快就發覺那個計畫沒有考慮到很多執行面的因素,應該要做調整,所以是我們去做調整的,安家固園計畫目前已經調整了,某些部分就轉換為今天很實際的危老來推動。

陳委員怡潔:危老其實是安家固園計畫的轉型……

葉部長俊榮:對,轉型。

陳委員怡潔:這兩個計畫去進行銜接,而目標訂定為500案,其實我看不懂是哪來的信心啦!

葉部長俊榮:那是明年,再來……

陳委員怡潔:但是你們推動半年才只有2案,明年要怎麼推動這麼多案?

葉部長俊榮:委員不適合說我們推動半年才2案,我……

陳委員怡潔:這是申請的數字,我們要面對啊!

葉部長俊榮:就像我今天開始跑步,我跑到第二步你就說我只跑2步……

陳委員怡潔:我們要面對現實啦!相對的勇敢或積極,我們給予肯定……

葉部長俊榮:請委員給我們支持,委員很關心,但也請給我們支持。

陳委員怡潔:我們非常支持,但不能每天說神話,你說的話大家都聽不懂,或是實際進度上發現有這樣的困難,不可以畫大餅誇口。

葉部長俊榮:委員,我們有畫大餅嗎?我們的500案是很務實的,我們不是說5,000案,而是500案。現在申請2案你說太少,我們都在努力中,委員給我們多一點鼓勵與支持,我相信同仁都在努力,各縣市政府也都在努力。

陳委員怡潔:我當然會給予鼓勵與支持,但是我不知道你們的信心從哪裡來!

葉部長俊榮:這要很謹慎很認真沒有錯,要努力去推動,因為這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陳委員怡潔:我們不希望推動到一半,可能明年初沒有達到預定值,部長才說其實當時政策有很多疏失或不完備,我們不希望這個部分跟安家固園計畫到最後是同樣的狀況。

葉部長俊榮:對於安家固園計畫,我們負責任的去調整了,我們也不認為安家固園計畫是一個好計畫。

陳委員怡潔:另外,大陸地產商馮侖表示,繼台北小坪頂案之後,將前往台中籌備養生村,打造500戶以上的養生休閒聚落。請問部長,你認為他這樣是買房還是投資?對於加碼投資臺灣不動產的宣示,政府的態度是歡迎他來還是審慎評估?因為養生村可能兼顧遊樂觀光的用途,在過程中有可能需要買地,不只是買房而已,到時候內政部會不會許可?願不願意讓他購買?陸商可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嗎?

葉部長俊榮:陸資在台購置不動產有一定的制度,委員今天提到的個案,可能還需要其他相關部會核准後,才會進一步討論到這個方面。

陳委員怡潔:部長的態度是什麼?他最後有可能需要購買土地,畢竟要蓋養生村就要買土地,不是單純像那時候討論的小坪頂案,那是過戶的問題,到時候內政部願不願意開放?

葉部長俊榮: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後,我們還是會進行個案審查。

陳委員怡潔:部長,我希望你們能審慎評估,對於陸資取得不動產事宜,內政部需要嚴格把關,不要藉機炒作、投機炒作,然後大家再來吵說他影響國安或社會穩定,這不是國人可以接受的。

葉部長俊榮:我同意委員的看法,我們會嚴格把關。

陳委員怡潔:好,謝謝。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為什麼今天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的董事長沒有來?

主席:我剛才有請內政委員會的議事人員去聯絡了。請問這個單位有沒有其他同仁來?

張主辦會計滿嬌:(在席位上)我們董事長去國發會跟主委開會。

黃委員昭順:主席,如果我們已經排定要審查預算,而這麼重要的質詢他都可以不到場,也沒有請假,本席認為……

主席:請趕快通知。

黃委員昭順:不是你拜託他,這對立法院是一定程度的尊重,不然就請主席下次再安排時間請他來報告好了,因為我們不可能等他來了才進行詢答。主席,這是我提出的建議,請主席另外安排時間請他來進行詢答。

部長,剛才陳怡潔委員提到,上星期司法院判決民眾拒酒測的9萬元罰鍰免罰,正好台中又發生酒駕致死的案件。前段時間有民眾在國發會網路平台上提案,對酒駕累犯要增設鞭刑制度,大概有7,000多人立即上線連署。酒駕發生事故其實會造成相當大程度的傷害,而在那個判決出爐後,我們認為司法背離了人民的感情,對此,交通部長有出來講話,我不知道內政部長對警察人員有沒有什麼話要說,所以本席給你一點時間,因為這是嚴重背離人民的感情,如果我們視而不見或是縱容這樣的司法判決,將來警察人員執行公務會有一定程度的困難,因為這等於是教導民眾要如何酒駕拒測,所以我請部長針對這件事發表看法。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於司法有什麼意見是一回事,對於警察同仁執行取締酒駕勤務要予以絕對的支持,因為他們做的事情是維護公共安全與保障一般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因為酒駕並不是只對駕駛者自己本身有危害,還可能會造成他人的傷亡。警察同仁在執行取締酒駕勤務的過程中可能會造成一般民眾的不便,對於常常酒駕的人而言,警察取締酒駕對他們也會造成困擾,但這是法律上及實際上應該努力去執行的,所以任何執行上的障礙與困難,站在希望讓警察同仁能順利執法的角度,我們都充分予以支持。

黃委員昭順:部長,你可能對個案不願意表示意見,但是你自己是法律人,對於這個案件的整個過程,我們很詳細的看了一次,這樣的判決對警察人員的執勤來說,你不應該提出更嚴厲的發言要求他們不要背離人民感情這麼遠嗎?我覺得這樣的作法……

葉部長俊榮:委員提到很重要的一點,任何施政或司法都不能背離民眾感情太遠,這確實沒有錯。從我們取締酒駕的角度來看,一般民眾對於酒駕造成的傷亡是會感到刻骨銘心,在這個角度之下,對於酒駕,我們一方面要繼續努力取締,另一方面也需要大家來支持。

黃委員昭順:因為交通部長發表了比較嚴正的譴責,我們希望內政部的部長也必須對警察人員更具體且更嚴厲的譴責,我覺得這樣的作法比較能夠……

葉部長俊榮:譴責警察嗎?不會……

黃委員昭順:我沒有要你譴責警察,我是說譴責這樣的司法判決,我覺得……

葉部長俊榮:好,我們對於警察同仁執行取締酒駕的勤務應該予以充分支持。

黃委員昭順:對於這樣的司法判決,我是希望部長能夠更具體的給警察同仁更多的鼓勵,這是第一點。

第二,11月中旬川普到對岸、越南等幾個亞洲地區開會,他表示願意調停南海主權的爭端。看到這則消息,讓我們又想起去年那個判決,從當時判決到現在,我們在南海主權方面還是沒有看到政府提出更具體的主張,但卻看到對岸不斷在南海填海造陸以宣示主權。部長,因為這屬於我們的領土,在整個國土規劃方面,我們有沒有考慮在國家安全前提下也去進行填海造陸?因為在南海主權的主張當中,我們一直被邊緣化,我想這不是國人樂見的,請部長說明對於這個部分的看法及我們準備要怎麼做。

葉部長俊榮:我們與委員一樣,對於南海主權一直都非常重視。事實上,總統結合各部會要把太平島建設為人道救援中心,與做為研究……

黃委員昭順:光是人道救援中心是不夠的,包括在整個網路上都不敢有所表示,太平島過去許多包括國旗等等的都撤掉了,這樣的作法對國人來說,對整體國土及主權的宣示來說,如果不能更大聲的把這件事說出來,在南海主權上我們會被邊緣化的,部長對本席的講法有什麼看法?

葉部長俊榮:其實委員也了解,我上次還親自登島,因為那本來就是高雄的轄區,而且我們還增列「南沙2號」,所以我們不管是從戶籍角度或其他方面都是不斷地在延伸。

黃委員昭順:當時大家都非常期待總統、行政院長或國防部長能到島上去宣示,當然對於你的登島還是要給你一點掌聲,但是對於我們的最高首長沒有辦法上去,我們還是有一定程度的意見。這一年下來,在各國對南海主權上提出一定程度積極主張的過程中,我們一定會被邊緣化。所以本席具體向部長建議,如果海巡署在網頁上沒有更具體、更強硬的作法,內政部是否可以在領土或相關網頁上提出更具體、更強硬的主張?

葉部長俊榮:我們一直不斷重申對於南海的主權……

黃委員昭順:我希望下次可以看到,既然川普表示願意調停,如果我們沒有具體的方案,就會被邊緣化,我們希望……

葉部長俊榮:我們在這個過程中所表現的態度、作為,其實國際上也都非常清楚與了解。

黃委員昭順:還是不夠的。我們更希望蔡總統或行政院長……

葉部長俊榮:國人也看到了,我們有許許多多的作為……

黃委員昭順:因為大家都沒有看到,我們才會提出來,希望你們更大聲地讓國際看到,這是我希望部長能夠再加強的。

葉部長俊榮:其實國人都有看到這樣的一些作為。

黃委員昭順:部長,這不是我們兩個人在這裡拗就可以了,總之我們不希望我們被邊緣化。

葉部長俊榮:對。

黃委員昭順:美國聯邦參眾議員上兩個禮拜提出「2018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如果川普總統批准這個法案之後,就是正式立法,未來台美軍艦間可以互訪停靠,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日本沖繩島對過去美軍在那邊留下的一些不良紀錄有一定程度的反彈,包括他們的居民也有一定程度的反彈,我相信部長應該知道這件事吧?

葉部長俊榮:了解。事實上也有一些判決。

黃委員昭順:有一些判決對美軍是相當不利的,而且對他們的做法是有一定程度的反彈,對不對?

葉部長俊榮:就美國在各地的駐軍而言,我們多少都會看到一些爭議,但是整體國際上各方都有它一定的布局跟政策,那個是美國跟日本的制度,我們就不予評論。

黃委員昭順:對於日本部分,我們當然不予評論,但美軍在日本沖繩島對那些女性同胞的傷害,我相信部長也看到了,因此,如果川普批准以後,部長,你們要不要去評估一下,萬一對我們臺灣的港口或者人民發生一定程度類似這樣的狀況,我們要如何防範或者是我們在這部分的立場上會怎麼做?

葉部長俊榮:委員的想像比較豐富,我不予評論。

黃委員昭順:不是想像,對於沖繩島的幾個案例,你都沒有去瞭解嗎?

葉部長俊榮:那是美國跟日本的制度,從自己個人的了解上,我有了解到,但是這個跟內政部的業務並沒有直接的關連。

黃委員昭順:因為它們靠到我們的港口,而且萬一發生類似案件的話,希望部長在這部分能有一個態度與防範,因為剛才部長也講過,他們在其他地區也發生過很多的狀況,希望部長對這部分能好好處理。

再者,在綠化屋頂與我們最近在講的太陽光電,即在違建上蓋光電能源轉變的屋頂,你支持這樣子的做法嗎?

葉部長俊榮:行政院有一定推動的制度與政策,從內政部的角度而言,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之下,當然內政部的部分是予以配合。

黃委員昭順:部長,前幾年政府是推空中花園,以你的瞭解,全國的違建大概有多少?

葉部長俊榮:你是指數量嗎?全國的違建大概有60、70萬件。

黃委員昭順:去年營建署是希望營建法規能夠往另一個方向去做,即重罰、速拆,是這樣子嗎?署長,你們的主張就是如此吧?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是,沒錯。

黃委員昭順:今年這樣的主張是否嚴重違背去年在修建築法過程中的主張?

葉部長俊榮:違建與綠能本來就要分開處理,另外,不可能因為要推綠能所以來做違建,這都是切開的,在這樣的基礎之下來推動政策才合乎我們政府的立場。

黃委員昭順:部長,你大概忘記在民國六十幾年時,高雄遇賽洛瑪颱風來襲,不只是所有的違建,幾乎所有的屋頂全都掀掉,我們臺灣是一個海島,而且颱風頻仍,萬一有一個大颱風來襲,然後把屋頂的綠能電板全都吹到路上,你預想過這樣子的情景嗎?

葉部長俊榮:我們確實也考慮到委員所提的,我們臺灣本來就是多颱風的地方,任何事情在這方面都要重視到結構的安全。

黃委員昭順:所以,如果今天經濟部提出這樣的做法,內政部不表示意見,甚至於花次長還說如果有違建太陽能板,就架設在違建上面,這樣是可以的。政府怎麼會帶頭違法做這件事呢?

葉部長俊榮:我剛才已經提過了,違建跟綠能這兩個議題是分開的,不可能因為要推綠能而用這樣的理由來正當化違建,其實兩者是切開的。

黃委員昭順:部長,在這整件事情上,我們發現內政部是缺席的,我認為這樣的作法是公然挑戰法律,鼓勵人民必須要蓋違建,而且我們看到……

葉部長俊榮:委員,我剛才已經講得很清楚,不可能因為推綠能而就正當化違建,絕對不是這樣子。我上次在委員會也明白這樣講過。

黃委員昭順:可是,我看過經濟部的案子,例如,這個是違建,他們就在上面這裡立四個柱子,然後蓋上去就可以了。我覺得這是很奇怪的一個想法跟做法,我想再提醒部長一件事,最近有幾件事都是跟能源政策有關但大家一直反覆地在模糊焦點,包括我們當時提出空中花園,是希望能夠減少空氣污染,然後最近為了能源政策,大家又開始談燃煤。我想這件事情是違背我們當時所提出包括空中花園、違建應該怎麼處理的,我認為這樣的作法是公然鼓勵人民必須要違法,期期以為不可,希望部長在行政院院會或下一次的討論當中能夠把臺灣的氣候、颱風等等這些安全問題列入在內,否則未來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以上。謝謝。

主席:補充介紹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董事長曾旭正。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這樣對剛才質詢的委員不公平……

主席:剛才沒有注意到。

黃委員昭順:(在席位上)這樣的做法真的是不好,主席可能要堅持,像之前也好幾次,部長沒有來,我們就等、等、等,然後又調順序,這樣對提早來的委員是不公平的。

主席:好,接下來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籍法在去年修訂完成之後,我們針對新法和舊法的適用來跟部長做一些討論,其實從去年原本的第九條申請歸化應要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的證明,然後才能歸化,其實在這件事情,因為要避免繼續出現無國籍人球的概念,本席也提出修法,業於去年完成三讀。目前先取得歸化而在一定的程度內去放棄原生國籍的部分已經在進行了,但針對新舊法的部分要提出一些建議,還有提出一些想法跟部長討論,因為在舊法的部分,如果當事人未成年的話,依照國籍法第四條第二項,未成年的孩子其父母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可以申請歸化。這個孩子申請歸化時是依照舊法去申請,並放棄原生國的國籍,但當他走到申請程序時就已經改成新法了,新法的程序又規定他要去取得一些文件資料,並辦理一些手續,這些規定跟舊法不一樣,有關新舊法的銜接內政部打算怎麼處理?因為這個孩子已經歸化完了,但在台灣辦理的程序上卻碰到新舊法適用的問題。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實際上看到的問題是怎麼樣?因為新舊法當然有……

林委員麗蟬:不是看到的問題,而是我們已經收到這樣的陳情,這是一個19歲的孩子,按照國籍法第四條歸化國籍,而且申請完成了,但是來到台灣辦程序的時候就適用新法了,所以在銜接上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因為內政部要求他依照新法所定的規範辦理,這個部分你覺得要怎麼處理?

葉部長俊榮:剛才我會問委員具體的狀況,就是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新舊法在適用的過程當中,原則上都是以從輕從新原則,碰到新舊法任何困難的狀況都以對當事人有利的方向處理,所以我才會問委員具體個案的情況。

林委員麗蟬:可是內政部針對這件陳情案的回覆是要他依照歸化國籍證明的程序繼續跑,部長剛剛也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從新、從優的規定,在這部分適用……

葉部長俊榮:程序上從輕,實質上從優,以新法做從新、從輕、從優的處理。

林委員麗蟬:這個部分部長可以承諾真的是從新、從優嗎?

葉部長俊榮:對,朝這個方向去做,如果在第一線處理上有任何障礙,我們再請戶政司實際了解,希望往這個方向走。

林委員麗蟬:感謝部長友善我們在台灣的每一個移民。

去年1月總統府就已經公布國土計畫法,自去年5月1號開始施行,該法立法的目的是針對氣候的變遷、國土的安全及自然環境的保育等等,有關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好像已經進入後期了吧?

葉部長俊榮:按照國土計畫法規範,自去年5月1日開始施行,前二年中央要提出全國國土計畫,接著後續二年就會陸續推動,目前是在前面的階段。

林委員麗蟬:裡面還有一個城鄉發展分署對吧?

葉部長俊榮:城鄉發展分署是在我們營建署底下,它是四級機關。

林委員麗蟬:這個分署從去年6月份到今年7月針對國土空間發展規劃開了8次會議。

葉部長俊榮:對,說明會。

林委員麗蟬:說明會、諮詢會,還有專家學者座談會等等,但這個草案裡面提出來的大部分都針對私有土地,台灣的土地面積約有360萬公頃,國有及公有土地占了三分之二,但是全部的草案裡面都沒有處理到國有和公有的土地,至少還有220萬公頃是沒有處理到的部分,不管是管理或是規範的部分,可以說明一下為什麼只處理私有的部分嗎?

葉部長俊榮:我有點不了解為什麼會切割公有和私有,從國土計畫法的角度來看,第一是切割四個功能分區,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切成這四個分區之後,全國國土計畫的重點就是要去匡定這四個國土的功能分區,用這樣的角度讓國土計畫有一個最高的秩序,所以並不是用公、私去區分。

林委員麗蟬:我們看到的是公有地跟國有地至少還有220萬公頃是沒有處理的,所以還有三分之二沒有規劃到。

葉部長俊榮:我不是很能夠理解……

林委員麗蟬:沒關係,你不了解,到時候署長整個規劃再……

葉部長俊榮:我是不了解委員提出的問題內容,我覺得好像不是分成公有及私有。我進一步請問委員,您所提的是不是未登記土地?

林委員麗蟬:沒錯!

葉部長俊榮:不是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

林委員麗蟬:它是全部涵蓋在裡面嘍?

葉部長俊榮:我們沒有分公有和私有,不會這樣分。

林委員麗蟬:請營建署提供一份資料給我們,讓我們了解,因為我們現在看到的書面資料,還有你們提供給我們的書面資料是這樣。

葉部長俊榮:我們再詳細提供資料給委員。

林委員麗蟬:接著,關於違章建築,不管是在陽明山、墾丁或是太魯閣國家公園裡都有很多的違建,請問現在對於在國家公園的土地上蓋違建以及占用的部分是如何處理?

葉部長俊榮:委員指的是全部的違建問題,還是只有指國家公園內的違建?

林委員麗蟬:當然是全部啊!國家公園也包含在內啊!我們看到陽明山國家公園就有1,610筆違建,占用筆數就有16筆,不管是在太魯閣、金門國家公園或是墾丁也都有這樣的情況,目前是怎麼處理?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違建的處理大概有三部曲,第一步是各建築主管機關要劃定新違建的期限,譬如是106年1月1日或是100年1月1日等等。

林委員麗蟬:差別在哪裡?

許署長文龍:我們授權所有建築執照的發照主管機關要認定新違建的期限。

林委員麗蟬:你們有定出期限嗎?

許署長文龍:縣市政府和國家公園管理處報上來之後我們會備查。

林委員麗蟬:你們只是備查,沒有限制、沒有規劃?

許署長文龍:我們核備,原則上就承認,算是法定的。

林委員麗蟬:有期限和時間嗎?

許署長文龍:有,都有。

林委員麗蟬:多久?

許署長文龍:各縣市和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建築主管機關有些不同。

林委員麗蟬:多久啊?

許署長文龍:從那天起,只要是新違建就是第一優先處理。

林委員麗蟬:從規定到現在的整個成效如何呢?

許署長文龍:目前所有主管機關第一優先處理的就是新違建,也就是那個日期之後的違建要最優先處理,這是第二部曲。第三部曲就是我們中央會去督導。

林委員麗蟬:我剛才唸了這麼多筆,到底什麼時候才能處理完?

許署長文龍:基本上要看地方政府的執行……

林委員麗蟬:基本上就是推責任給地方政府就對了。

許署長文龍:不是,因為這是地方自治法所規定的,委員及各界也都知道,地方政府在執行上當然有些困難點,例如有關違建的預算都被議會刪除等等。

林委員麗蟬:其實中央應該要有全面性的規劃,如果地方的執行有問題或困難,提出之後中央要有整體的規劃,而不是說這是地方的問題,為什麼到現在還有這麼多筆沒有處理?

葉部長俊榮:委員說的沒有錯,中央對於地方的執行當然要有一些方向,最近我們也不斷地在尋求建築法該如何修正,不過還是要回到源頭,剛剛講的一點都不是在推,違建查報是地方事務,而各個地方政府做的程度與進度很不一樣,在各地方政府的議會中也常常在討論這些問題。從中央的角度來說,不是把工作全部都攬來自己做,事實上這也做不到,但就制度面要如何做完整的配套……

林委員麗蟬:如果整個違建是在國家公園裡,那算中央還是地方?

葉部長俊榮:如果在國家公園,就不是地方了。

林委員麗蟬:所以是中央嘛!

葉部長俊榮:國家公園是有結合……

林委員麗蟬:我剛剛有提到國家公園的違建,在陽明山有1,610筆,墾丁有694筆,金門國家公園有65筆,這些都是我們去調資料所得到的數據,你剛剛把違建部分都推給地方,還說你們不推責任,如果這不是推責任,什麼叫推責任?

許署長文龍:我剛剛有向林委員說明,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有訂定新違建處理期,據我們所知,這也是3個管理處報給我們的,新違建絕對拆除,所以現在沒有新違建……

林委員麗蟬:那舊的呢?

許署長文龍:以墾丁來說,那600多件是當時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還沒有取得……

林委員麗蟬:請把整個規劃告訴我,因為本席的發言時間到了,請問整個規劃大概是到什麼時候?

葉部長俊榮:委員,如果是針對陽明山或墾丁的部分,處長都在這裡,如果是針對整體部分,署長也在這裡,我們都可以提供詳細的資料給委員。但表現在各地方的情形確實不一樣,所以我剛才……

林委員麗蟬:沒關係,因為我……

葉部長俊榮:是全部的違建,還是國家公園的違建,又是哪個國家公園的違建,這些狀況可能不大一樣,再詳細向委員說明。

林委員麗蟬:這表示問題很多啦!我剛剛只是點出你們確實可以馬上處理的、不用推給地方的,也就是中央要負責的,而國家公園就是由中央所主管,這部分的筆數還是很多,占用公有土地的情況也很多,對於這個部分,請署長儘快去處理好。謝謝。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瑞隆發言。

賴委員瑞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於婦聯會的問題,請問林司長,從10月24日到現在為止召開過幾次會議?內政部、黨產會與婦聯會要進行的三方協商,從原本期限到期後,到現在為止召開過幾次會議?

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清淇:主席、各位委員。1次。

賴委員瑞隆:1次?

林司長清淇:三方協商召開過1次會議。

賴委員瑞隆:婦聯會有派代表來嗎?

林司長清淇:有,我們持續也在進行雙方溝通。

賴委員瑞隆:現在協調的狀況如何?

林司長清淇:剛才部長也提到,以目前來說,大部分已經達成百分之九十幾了,但還有幾個問題,包括未來究責……

賴委員瑞隆:哪幾個部分卡住了?

林司長清淇:未來如果發現有隱匿資產的究責部分,還有未來組成代表成員的限制。

賴委員瑞隆:針對這二個部分,婦聯會是堅持?

林司長清淇:目前來講,大家還在堅持當中,但我們期待能夠協調。

賴委員瑞隆:那次三方協商的開會是在什麼時候?

林司長清淇:大概是兩個禮拜……

賴委員瑞隆:所以這兩個禮拜都沒有再開會了?

林司長清淇:差不多是一個禮拜,是上上個禮拜開會的。

賴委員瑞隆:所以有一個多禮拜沒有開會了。

林司長清淇:是,但我們與婦聯會及我們與黨產會都持續在溝通。

賴委員瑞隆:如果黨產會在11月24日期限截止後,認為婦聯會沒有誠意要解決問題,就決定要繼續進行的話,這樣的三方契約還進行得下去嗎?

林司長清淇:如果是三方契約,當然要三方都有共識。

賴委員瑞隆:如果黨產會在延期1個月的11月24日期限到期後決定要依法處理,要依黨產條例處理來辦理,三方契約就簽不下去了,是這樣嗎?

林司長清淇:是,但我們會積極進行三方溝通。

賴委員瑞隆:司長,對於現在局勢的判斷,你有信心能完成三方契約的工作嗎?

林司長清淇:我們努力,應該很有可能,很有達成的機會。

賴委員瑞隆:你認為婦聯會對這二個條件會讓步?

林司長清淇:大家可以稍微調整一下,看看有沒有這樣的機會。

賴委員瑞隆:部長,這個部分是大家所擔憂的,辜嚴女士遲遲不願意簽署究責的這個部分,從最新資料顯示,1998年有捐助2.2億元給兒童血癌醫院,而且是辜家的和信醫院自己經營的。我的意思是辜嚴女士不可能不知道這件事情,但是在整個過程中,他對於這件事情有揭露過嗎?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並沒有針對這樣的個別捐助進行討論,這件事情對於我們目前在協談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也沒有直接的關聯。

賴委員瑞隆:我的意思是這也就是大家所擔憂的,如果任何隱匿資產的部分沒有人負責,等同大開後門了。也就是說,三方合約一旦簽訂就應該具有效力,如果婦聯會還隱匿資產,連給自家和信醫院的資產都隱匿的話,顯見有更多資產可能被隱匿了,如果沒有懲罰機制,當然就會持續隱匿嘛!對於這個部分,如果黨產會有所堅持,我們是完全理解與尊重的。

我知道部長希望積極能促成三方合約來創造多贏,但部長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法,如果真的沒有辦法達成三方合約,如果婦聯會真的沒有誠意解決這個歷史問題。部長對於婦聯會曾做過相關發言,2月17日表示「婦聯會財務透明是基本要求」,但到現在為止財務都還沒有透明,包括勞軍捐到現在都還沒有誠實對外公開;3月27日表示「若婦聯會再不開誠布公,將依照人團法將其解散」;4月24日表示「婦聯會520前再不清楚交代勞軍捐流向,將撤換負責人」。到現在為止已經過了8、9個月的時間了,我認為部長已經給婦聯會、給辜嚴女士非常多的時間了,如果婦聯會再不誠實的面對歷史來回應國人的期待,我認為部長應該要有下一步的動作了。

葉部長俊榮:確實如同委員所說,我們已經給婦聯會,給臺灣處理轉型正義的機會有相當多的時間與空間了……

賴委員瑞隆:我認為部長已經給了非常多的善意。

葉部長俊榮:不只是善意,甚至於連處理這個課題的大方向與大原則,我們也都從頭到尾講得很清楚,也非常堅持。到現在為止還是一樣,對於處理的大方向都非常清楚,包括資產要如何回歸國庫,組織要如何轉型,之後要如何接受公共監督等,每一項到現在為止都還是非常扎實的。現在處理到的卡關部分是以後若還發現有任何隱匿的部分,尤其是資產隱匿部分,而不是過程中財物變化的小細節隱匿,應該要怎麼處理,大概大方向也都有了,只要發覺有任何的隱匿,隱匿者本身就該負責,包括刑法責任與民法責任,這並不會因為簽署行政契約就會不見,其實都是存在的。對於所發現的任何隱匿財產,全部要充公、充國庫,這方向大家都談得非常清楚了。在這些基礎之下,現在唯一卡關的部分、最重要的部分,在於是不是要把責任歸於個人,也就是那個負責人──辜嚴女士,就這一點,我們認為還有許多可以進一步去協調的空間。所以,我們也呼籲各界也給我們多一些空間與時間,針對這樣的課題好好去做處理。

剛才司長也回答了,這中間是有開會的,但開會不是只有三方正式工作會議,個別討論也都沒有間斷,我們的目標很清楚,就是要把這件事情負責任的處理好,剛才司長也有表示會努力,我們對此相當有信心。

賴委員瑞隆:部長,我認為你已經做了非常多的努力,不過這件事拖了這麼長的時間,如果婦聯會真的沒有誠意解決問題、面對歷史,你應該依照承諾,在年底前做出處理,不管是撤換負責人或解散婦聯會,我認為你應該要做些處理,因為你已經給了非常多的善意了。

葉部長俊榮:那些法律上該有的權限一直都存在,如果我們沒有辦法處理好,法律權限還是一直都在,但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其實是完完整整的、結構性的……

賴委員瑞隆:我完全了解部長的用意跟用心,但是善意不足以解決問題,如果真的已經無法解決時,依法該怎麼辦理就怎麼辦理,好嗎?

葉部長俊榮:如同剛才跟委員所說的,百分之九十幾都已經──現在面臨困難,我們也不會退縮。

賴委員瑞隆:謝謝。請部長先休息,我想請教陳茂春主任。

請問陳主任,有關救國團的問題,白秀雄有沒有去找過你?找過幾次?

主席: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陳主任說明。

陳主任茂春:主席、各位委員。2次。

賴委員瑞隆:跟你談了什麼?

陳主任茂春:他只是說明目前有一些改革的事項他要做,譬如修正救國團章程的第十八條,對外代表救國團的不應該是主任,應該是理事長;另外有關章程第五條的部分……

賴委員瑞隆:他雖然被選出來擔任救國團的理事長,但是他無法履行他的權利義務事項,所以在跟最高主管機關內政部求援,是這樣嗎?還是陳情?

陳主任茂春:應該是說這部分他希望可以回歸到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來做。

賴委員瑞隆:請問這2次會面各自大概是什麼時候?

陳主任茂春:一次是上個月,還有一次大概是在6月時。

賴委員瑞隆:所以從6月開始,救國團實際的負責人理事長2次跟內政部求援,請問內政部做了何種處理跟回應?

陳主任茂春:大概在6月12日我們就行文給救國團,希望它能夠就剛剛講的那兩件事作個處理,另外在10月16日我們也再次行文。

賴委員瑞隆:6月12日跟10月16日兩次行文,救國團回應了嗎?

陳主任茂春:目前它已經成立了一個修改章程的專案小組,理事長大概也會提一個修改的對案,預計12月召開理監事會議,明年2月時就要……

賴委員瑞隆:請部長也上台一下。請主任繼續講,沒關係。

陳主任茂春:預計明年2月召開會員大會,因為修改章程一定要經會員大會通過,這是目前預估的大致時程。

賴委員瑞隆:部長,剛剛主任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我們來看一下發文的部分,包括在106年3月29日、105年4月15日、104年4月10日,內政部連續3年發文要求救國團要有公益性,包括收費、財務支出須公開透明,而救國團的組織章程也寫明其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團,以服務為宗旨。但是2017年救國團參加台北、高雄的國際旅展,它推出的青年威力券賣4,990元,這完全是商業行為,再看看台灣觀光協會招攬參展的資格是旅遊公司、航空公司、旅行社等等旅遊相關業者,這全部都是牟利的商業行為。

再看看救國團各地青年活動中心的房價,日月潭青年活動中心的房價2,499元,溪頭青年活動中心的房價3,600元,澎湖青年活動中心的房價是1,510元,墾丁青年活動中心的房價是3,300元,阿里山青年活動中心的房價是2,380元,跟當地周邊其他無論是旅館或是民宿的房價相比都毫不遜色,這完全就是商業行為,沒有任何所謂的非營利行為。救國團這15處青年活動中心的營收,預估104年是8.54億元,105年有7.50億元,這些財務資料完全沒有公開,內政部人團司完全無法掌握相關的資訊。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六條也清楚明定,會計報告規定事項,包括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等資料必須揭露,但救國團也完全沒有報給內政部人團司。從104年的決算報告裡面也看得出來,大致匡列青年教育事項(青年活動中心旅宿業)104年決算是8.3億元;社會工作(補習班)是9.5億元;運動健身是6.2億元;人事費高達6.75億元;辦公費5.7億元,其中業務費不知道做了什麼花了10億元;準備基金都花了3億多元。我的意思是救國團的財務完全不透明公開,而且是牟利性質,完全非以公益為主的牟利事業,我認為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實際狀況與旅館業無異,同法第七十條之二也要求他們必須在10年內處理這種狀況。

但是我認為內政部現在就應該處理,因為它早就是一個旅館業,它早就應該回歸旅館業的相關規範,所以我要求部長,能否儘速依照人團法的相關規定,以人民團體有妨害公益事項,撤銷停止它的青年旅館業務?因為它現在完全處於三不管地帶,它不受旅宿業的管理,不受教育部的管理,也不受內政部的管理,一旦將來出事,發生了任何安全意外事故,沒有人扛得起這樣的責任。我認為內政部不應該再大開方便之門,給救國團權限做旅宿業的工作,我希望能夠停止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的旅宿業務,如果它想繼續經營就應該轉型成為旅宿業,那樣是合法可行的。部長,能否做到停止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的業務?

葉部長俊榮:內政部是社會團體的會務主管機關,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下,針對有違公益的部分,我們都會積極推動改善,但是在積極推動的過程當中,我們也會很清楚的檢視現有的法律到底給我們多少權限。以剛才委員所提的「申報」這件事情而言,如果按照……

賴委員瑞隆:請問部長,你認為青年活動中心是不是旅館業?

葉部長俊榮:這要由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解釋,不是由內政部自行解釋……

賴委員瑞隆:我認為部長對這個問題掌握得還不夠清楚,我希望你回去後再跟主任好好地溝通,現在它處於三不管地帶,其實人民團體法中是有規範的,如果內政部沒有做好相關的工作,我想請主任回答。

主任,我們能不能停止它的部分業務,你的看法呢?

陳主任茂春:人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人團法確實有這樣的規範。剛剛部長也特別提到,因為我們管的是會務,業務的部分……

賴委員瑞隆:交通部的旅宿業都已經認定這些應該都屬於旅館事項,如果內政部還允許它執行這部分的業務,等同替它開了一個後門;如果按照人團法的規定,將它這個業務廢止、撤除之後,它就必須回歸到交通部的相關主管機關去做處理,這樣才能加速救國團的轉型跟它的合法化的進行,我認為這是內政部該做的一項工作。

葉部長俊榮:委員,剛剛跟您提到會務主管機關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區別還是非常重要,我們該有的……

賴委員瑞隆:部長,我希望你回去再審慎地思考這個問題,當妨害國家公益的狀況已經產生的同時,當人民去住宿的權益受到影響時,我希望……

葉部長俊榮:我們也希望委員能夠分清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跟會務主管機關的區別,只要是我們能夠做的事情,我們都是非常積極的。

賴委員瑞隆:我希望能夠有效地處理這個問題,下次我會再跟部長請教這個問題,希望部長妥善準備。謝謝。

葉部長俊榮: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很有誠意,曾於今年5月到彰化縣溪洲看過公墓目前的狀況,也跟總統府資政吳晟聊過一些政策,你們推動公墓森林化政策已有半年,我想了解目前的進度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8月也邀集了地方政府召開會議進行協調,關於這個大方向,從內政部的角度而言,一方面我們認為環保葬的推動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我們也認為真正要去推動的時候,必須把幾個環節都能夠建立好。那一天聽到吳晟先生的許多想法,我確實非常感動,而且吳晟先生不是只有抽象的想法而已,還有一些具體的作法……

洪委員宗熠:還有具體的想法,他甚至結合在地的企業來幫助地方。

葉部長俊榮:而且還連結到對地方充分的了解,對於樹木、對於土地有非常深刻的了解又有感情,所以我覺得類似的行動確實給我們許多動力,但也非常高興,確實全臺灣有一些具體的點有這樣的想法,但並不是已經全面性地有這樣的量能,這也給我們很多動力,讓我們進一步去推動。

洪委員宗熠:進一步的推動是部長在半年前講的,本席想了解的是,都過了半年,究竟有沒有一個方向或未來要做的計畫?

葉部長俊榮:從上一次到現在,我們有一些進步,除了彰化之外,台中市和台南市對森林化的推動也都有具體的方向在進行當中,但還可以再進一步努力。

洪委員宗熠:部長剛提到環保葬的問題,本席想請問民政司目前對環保葬政策落實的狀況?

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清淇: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幾年我們補助地方政府完成環保墓園的設置已經有31處,另外,環保葬的件數也有逐年增加,104年即高達9,000多件,這段期間有很多地方政府也祭出鼓勵措施,像環保葬可以用比較低廉的……

洪委員宗熠:彰化有沒有?

林司長清淇:目前來說,彰化沒有特別……

洪委員宗熠:彰化埔心鄉鄉長就很支持,本席會把環保葬跟公墓森林化放在一起,就像剛剛部長所說的,進行環保葬之後,會有很多閒置土地,這些土地要如何使用?本席覺得種樹就是很好的方式,部長應該非常支持環保葬的。

葉部長俊榮:非常支持,尤其是環保葬和森林化結合後,也可以同時解決公墓下一步的問題,是相當好的方向,台灣是寸土寸金,未來應該大力來推動。

洪委員宗熠:請司長比較土葬跟火化之後的處置方式,請問目前土葬的比例有多少?

林司長清淇:目前不到5%。

洪委員宗熠:逐年在續減?

林司長清淇:是。

洪委員宗熠:本席得到的資料,今年已經不到5%,這表示火化的比例已經達到95%,但是火化之後,骨灰會去什麼地方?

林司長清淇:目前民眾還是習慣送去納骨塔,但我們也積極鼓勵民眾可以選擇樹葬植存,環保葬的方式。

洪委員宗熠:所以就是送納骨塔跟環保葬?

林司長清淇:是。

洪委員宗熠:根據本席的資料,環保葬也在逐年增加,會產生閒置土地跟環保葬有關係。因為火葬進塔需要塔位,塔位分公家的和民間的,目前公家塔位全國總共有有360幾萬個,這是你們給我的數字。

林司長清淇:有300多萬個,但是詳細的數字……

洪委員宗熠:你們知道使用狀況嗎?這些數字都有給我,你們怎麼沒有注意看?

葉部長俊榮:委員直接問我們問題好了,我們再來找資料。

洪委員宗熠:公家塔位目前有300多萬個,使用率是6成,私人塔位有460萬個,使用率才1成6,這些閒置的私人塔位該如何處理?本席覺得這是一個重點,我們可以怎麼處理?

葉部長俊榮:委員剛才應該也有想到,有些地方有過度準備的現象,有些地方反而是缺少,兩個數字比較之後,就凸顯出委員一開始的切入點。其實我們的方向並不是要讓已經有的塔位,每個都有使用,還是要儘量往環保葬的方向推動。

洪委員宗熠:我們要往環保葬的方向,但是我剛剛也講了460萬個私人塔位使用率只有1成6,閒置的8成多要怎麼辦?這是一個問題,民政司可曾想到後續該如何處理?

葉部長俊榮:這是私人的設施,但如果運用不當,甚至在處理過程中,最後導致投資上的問題……

洪委員宗熠:部長,本席支持環保葬,也希望你們積極推動環保葬,但是之前已經有這麼多閒置塔位,內政部應該想想後續要如何處理,不能都沒有對策,這是本席今天的重點。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知道上禮拜五桃園機場移民署證照查驗系統全面當機這件事嗎?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確實有一些狀況發生,主要是因為有一些開關串排發生故障,並不是資訊發生故障,重新處理後很快就恢復運作。

曾委員銘宗:整個過程將近一個小時左右,也引起很多民眾抗議,如果沒有讓民眾依照時間出關,會影響他們搭機,甚至轉機情況也會大受影響,部長,可否要求移民署下次不要再發生類似情況?

葉部長俊榮:對,同時要進一步檢討老舊設備的部分,都要趕快更換,改成雙迴路系統之後比較不會發生同樣的狀況。所以,一方面強調事情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該處理的、該換的設備就要趕快處理,希望以後改成雙迴路的系統。

曾委員銘宗:部長,這套證件查驗系統已經用多久了?

葉部長俊榮:委員指的是資訊的部分,還是……

曾委員銘宗:證照自動查驗系統已經使用多久?

葉部長俊榮:雖然不斷精進和更新,但也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

曾委員銘宗:希望能夠更新的就儘快更新,不要影響國人出國的權益,民眾會很急,不能出關就不能搭機,他的整個行程會大亂,希望部長注意這個情況。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關心,我們會注意,這次是因為開關設備的部分。

曾委員銘宗:另外,因為危老條例已經通過,內政部這幾天也對外宣布,部長預估一年內的目標是多少?

葉部長俊榮:一年是500件,大概是1萬戶左右。

曾委員銘宗:500案、1萬戶。部長,過去近十年來都更總共才只有多少案?

葉部長俊榮:委員,這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大都更是都更的課題,這次危老的部分不是走都更程序,基本上沒有都更的規模,沒有1,000平方公尺的限制,也不做權利變換,所以它比較迅速、比較快。都更部分我們是用另外一個機制處理。

曾委員銘宗:沒有錯,近十年來都更條例案例只有449件,一年不到50件,你已經開出支票在明年要達到500案。部長做得到嗎?

葉部長俊榮:委員,我還是再切割一下……

曾委員銘宗:我知道,是不同的案,但還是都更。

葉部長俊榮:那不是都更。

曾委員銘宗:上會期審老舊危樓條例時,我們已經檢討過……

葉部長俊榮:對。

曾委員銘宗:本席先請教部長,這個目標達得到嗎?

葉部長俊榮:我們經過規劃之後,是在保守規劃之下再更往前一點,我們也有想要挑戰自己的勇氣,以500件作為目標,這是大家努力的方向。

曾委員銘宗:這個目標非常高,部長,做得到嗎?

葉部長俊榮:努力!

曾委員銘宗:可能性高不高?

葉部長俊榮:很高。

曾委員銘宗:有沒有超過50%?

葉部長俊榮:就或然率而言,所謂很高就是一定超過50%,我們一定努力,不過不是以或然率來看!

曾委員銘宗:那個條例上會期我們是一條、一條的審,當然,它現在沒有面積的限制,但基本上它並沒有比現在的都更條例更優厚,條件也沒有更優惠,目前卡住的問題也還是沒有解決,你有配套嗎?不然,為什麼你會這麼的樂觀,說一定可以達到500案、1萬戶?

葉部長俊榮:我們會持續努力,也做了各種不同的努力。其實不只是單純給很多的容積,這個誘因大家都會去做,很多地方牽涉到原來整個都更程序背後的獎勵不明確、程序過於冗長等問題。現在我們把整個大的都更以外,切出危老的部分,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以前都更非常冗長的審查程序,我們現在這樣的作法,整個程序兩個月就可以完成。

曾委員銘宗:我知道,危老的程序不需要……

葉部長俊榮:所以不等於只有容積、租稅的問題、雖然我們也是處理了,但並不是靠那個來處理危老的部分,是靠更迅速、更到位的服務。

曾委員銘宗:基本上我贊成。

部長,其實都更在實務上碰到很多問題,1樓跟頂樓要分的比例問題更是實務上最困難的部分,請問這個部分你們怎麼解決?

葉部長俊榮:對,這個也是一個問題,但這個是當中實施者要去協調的事情。

曾委員銘宗:但是過去的實施者永遠沒辦法達成共識,這才是最根本的問題,但是在危老條例裡面對並沒有處理這個部分,沒有解決之道啊!

葉部長俊榮:危老條例針對的是比較單純、日常生活上馬上會碰到的問題,並不是大街廓的部分,雖然當中可能還是有一些卡關,比如中間有一戶長者住在裡面,他並不是不願意,而是移動可能會產生很多不便,如果我們能在程序上予以縮短,以前1、2年才能夠走完,現在則是2個月……

曾委員銘宗:沒有錯,部長講得是,住戶已經達成共識送到主管機關去的部分,過去沒有爭議的案件送進主管機關三年都出不來,你是解決它後段的部分,但是前段的部分沒有解決之道,尤其是住戶沒有達成共識時,主管機關也沒有強制執行的公權力,也沒有最後的手段!

葉部長俊榮:委員,以現在狀況而言,我們是針對許多的4、5層公寓,甚至很多是已經同意、有共同想法的住家,在推動危老條例及提供這些措施之前,他們很無助,我們是針對這些住戶,希望提供他們協助,讓它馬上可以上路,以最短的程序可以處理。

至於沒辦法談成的部分,我們是設想有這樣好的制度之後,大家比較容易遊說唯一剩下的那一戶,告訴大家新制度比較容易,而且現在有一些機制,那戶卡關的住家可能會因為有這套新制度而改變,說不定他不是第一年出來,但他可能第二年就做了!我們說的500件是指明年算第一年的話,如果推動的起來,大家會更有信心能夠解決那種問題。

曾委員銘宗:我樂見部長很有信心,這個條例是上會期朝野共同審查通過的。

葉部長俊榮:是,非常感謝包括曾委員在內的許多委員支持。

曾委員銘宗:謝謝部長,部長說第一年的目標為500案、1萬戶,第二年、第三年呢?你認為第二年、第三年是否還是維持500案、1萬戶?第二年、第三年是會遞減還是遞增,或是維持這樣的規模?

葉部長俊榮:我的想法是曲線,應該是會遞增,到一定程度之後才會往下,明年是500件,後年應該再往上。

曾委員銘宗:1,000件有沒有問題?

葉部長俊榮:我們現在沒有辦法算到那裡。

曾委員銘宗:大約呢?

葉部長俊榮:基本上,我們認為會增加的,曲線是往上才對。

曾委員銘宗:明年是500件……

葉部長俊榮:我們現在的基底確實是比較低。

曾委員銘宗:沒有錯,我也贊同你先處理沒有爭議、審查程序很冗長的部分。

我再跟部長討教,假如你這樣的樂觀,後年目標750案、1萬5,000戶;大後年為1,000案、2萬戶,你有沒有辦法達成這樣的目標?

葉部長俊榮:我非常佩服、欣賞、肯定委員的正面想法,至於是不是能夠真正做到,我們再來做一點評估。不過,方向上非常感謝委員表現出來的正面積極,就如同我剛才講的,現在是這樣的曲線,現在的基底並不高,第一年我們是務實設定,比務實再更要求自己一點,將目標定為500件,我相信再來應該是再往上走。

曾委員銘宗:增加50%並不多。

部長,後年750件、1萬5,000戶;大後年1,000案、2萬戶,請你們全力以赴,沒問題吧!

葉部長俊榮:我們有聽到委員給我們的鼓勵!

曾委員銘宗:我對部長有信心,你也要對自己有信心,朝這個目標前進。

葉部長俊榮:是,謝謝委員,請委員多多支持。

曾委員銘宗: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俟陳委員質詢完畢,休息10分鐘。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關心的是國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在105年5月開始施行,明年滿兩年就要公告全國的國土計畫,109年5月要發布各縣市的國土計畫,沒有錯吧!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對。

陳委員明文:當開始實施新的國土計畫法的同時,過去的區域計畫就要廢除。

葉部長俊榮:對,銜接。

陳委員明文:這個時程是不是百分之一百都不會再改變?

葉部長俊榮:我們往這個方向來努力。當然,中間還要有一些克服,是不是能夠完全按照這樣的期限,我們以這個為目標來努力。

陳委員明文:這個新的國土計畫法把全國的土地劃分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和城鄉發展,這等於是把原來非都市計畫裡的11種使用分區跟19種使用用地全部都廢除,應該是這樣子,所以你們就是把現在這4大分區再細分為12分區,這沒有錯吧?

葉部長俊榮:對。

陳委員明文:那這跟現在區域計畫法裡面的11種分區有什麼不一樣?

葉部長俊榮:它是以現況來編訂的,就是針對現在區域計畫法底下的各個分區來編訂的,而且這個以後不止是簡化,它還會從4個國土類別再往下的來推動,從中央進一步的來銜接到地方,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地方也會有相當多的權限可以來發揮跟規劃施政藍圖。

陳委員明文:部長,這麼大的一個變化,你認為行政院準備好了嗎?各縣市政府都準備好了嗎?

葉部長俊榮:各縣市政府確實有些走得比較快、有些走得比較慢,但前面這2年是中央訂定法令的階段,地方政府在過程中也要不斷地來銜接,有些銜接得比較完整、有些銜接得較沒有那麼完整,這些都可以充分的看得出來,目前這個階段是要從全國的角度來看。

陳委員明文:你現在是從全國的角度來看?

葉部長俊榮:是。

陳委員明文:但事實上,坦白講,各縣市政府的心態都還沒有調適好,包括老百姓也是。坦白講,對於這次國土計畫這麼大的變革,大家都有很大的抗拒,這點應該要……

葉部長俊榮:民眾對此可能還沒有那麼完整的了解跟銜接,現在國土計畫再來是要去銜接地方政府,而各地方政府目前對這個議題所表現出來的重視程度其實也是不一樣的。

陳委員明文:部長,就以嘉義縣為例,嘉義縣現在有90%的土地都不在都市計畫範圍內,所以將來嘉義縣大概都會被劃定為農業發展區、甚至是國土保育區,中央山脈原本就被劃定為國土保育區,所以嘉義縣主要的土地都會被你們劃地為農業發展區跟國土保育區,而嘉義市大概98%都會被劃定為城鄉發展區,這也就是說,未來的國土計畫城市將會越來越集中,像我們嘉義縣就會慢慢地變成農業發展區,但是你認為這樣子的劃定會使嘉義縣未來發展的定位更清楚還是會慢慢的拉大城鄉落差?

葉部長俊榮:委員講的這個問題很重要,尤其是表現在嘉義縣跟嘉義市,因為嘉義縣跟嘉義市本身就有分立的情況,但是未來……

陳委員明文:這不是只有嘉義縣跟嘉義市,本席只是舉嘉義市跟嘉義縣為例,如果我們是舉臺北市跟嘉義縣為例呢?根據你們現在這個國土計畫的劃定,以農業發展區來說,嘉義縣就會被分配到7.02萬公頃。

葉部長俊榮:按照農委會現在所提供的資料是7.04萬公頃。

陳委員明文:好,嘉義縣現在總共有19萬公頃的土地,扣除鄰近阿里山那6個鄉鎮、將近10萬公頃的土地後,就只剩下9萬公頃的土地,結果你們卻要把這僅剩的平地從中劃定7.04萬公頃為農業發展區,也就是說未來嘉義縣只有剩下不到2萬公頃的土地是城鄉發展區,而未來被你們劃定為農業發展區的這些土地就永遠只能做農業使用,這對嘉義人來說,未來臺灣的都市發展跟農業發展等於是把嘉義縣判死刑了,因為我們永遠只能務農。同樣都有供給糧食的責任,但為什麼臺北就沒有農業發展區,而我們嘉義縣卻要承受7.04萬公頃,這樣的劃定公平嗎?

葉部長俊榮:委員,有幾點我要跟您說明一下,第一,我們在做國土計畫時,農業的部分必須要跟農委會銜接,而農委會所提供的資料基本上是總量的觀念,而另一個就是針對現在現有的狀況在檢討後,……

陳委員明文:部長,你講的這些本席都懂,農委會有農地農用的觀念,所以他們會有總量管制,但這些土地要怎麼劃定,國土計畫的執行機關是內政部,所以本席今天要告訴你的是,如果以臺灣整體的城鄉發展來看,你就應該要考量到公平性,而且對未來這個劃定你們也要想一下,像嘉義縣如果被你們這樣劃定,都市變成是集中發展,那農村的人口將會更少。如果農村無法發展,那你們要如何讓住在農村的人可以生活?本席今天要在這裡很清楚的提醒你一點,農村要發展,人最重要也最核心,農業要發展不能只靠農地,如果沒有人來耕作,廢耕的地一堆,那這些農地等於是沒有用,所以人是重點,你要怎麼樣讓這些人可以在農村裡生存、生活下去?如果他們在農村無法生存,那你劃這麼多農地有什麼用?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在這裡要提醒,農業要發展應該是要提升農業的產值,所以未來農村的周圍你們都應該要留一些土地來讓他們可以有發展的空間。

農村要怎麼發展?農村可以怎麼發展?除了生產之外,你們還要讓他們可以製作跟加工,要讓他們可以在那邊生活,這樣農村才能夠留住人才,這樣農業才可以發展,如果農業的產值沒有辦法提高,那你等於就是把這些農業縣市的人都當作二等公民,過去在威權時代強壓農產品的價格,糧食都不能漲價,藉由犧牲農業來助長工商發展,但工商發達後,卻又把所有的建設都投注在北部,像新北市跟臺北市這些都市型的城市,這些地方發達後地價上漲,但我們嘉義縣這種地方卻永遠享受不到好處。在本席小時候板橋市浮洲橋是很落後的,但現在土地卻值那麼多錢,同樣是土地,但為什麼30年後價格卻差這麼多?我們為什麼只能守住這塊農地繼續的來務農、來養活全臺灣的人民,但我們卻得不到任何的好處?這對嘉義縣這些農業縣市的人民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你現在這個國土計畫又要不計一切的把它劃定下去,這樣將會造成農民跟政府對立,這點希望在這個計畫還沒有正式公告前你們能夠再去思考一下,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葉部長俊榮:我回應一下委員,非常謝謝委員剛才所提的,我非常佩服委員剛才所講的,尤其剛剛委員有講到一個重點,政府不是單純的把農地劃定出來後,就不再去管農民的產值或是他們的收益,其實我們應該要共同努力來讓農業的產值可以提升,也要改善農民的生活,不是說當農民就比較倒楣,不是這樣的,臺灣未來的方向如果不能克服這一點的話,那土地怎麼劃都沒有用。

陳委員明文:沒錯。

葉部長俊榮:未來我們會很謹慎的把委員剛才所提到的這些重點都納入考慮,不過我們還要跟農委會做很多的協調,即便是未來被劃定為農業用地的土地,也不見得全部都不能,因為它還有分特種農業跟一般農業,所以過程中要怎麼樣去協調城鄉發展的需求,這當中還有很多可以努力的空間,謝謝委員。

陳委員明文:本席在這裡要再聚焦一點,就是你們必須要規劃農村社區的發展空間,好不好?

葉部長俊榮:農村社區的發展空間嗎?

陳委員明文:對,你們應該要在農村社區跟原來現有的鄉村區中間保留一些適當的面積或範圍,讓庄頭可以有發展的機會,譬如像我們牛挑灣村的人口就一直在外流,為什麼?因為沒有人要來這邊居住,所有的土地都是共有的,別人也沒有辦法可以來這邊居住。

葉部長俊榮:委員的這個觀念很好。

陳委員明文:你應該要在社區的周邊劃定一些範圍讓他們可以發展,像本席現在也想要回去鄉下居住,因為現在道路都很便捷,交通又很便利,但我們現在想要回去蓋間房子來住卻很困難,那些地都是祖先共業留下來的,包括那些農地都是。

葉部長俊榮:委員的想法很好。

陳委員明文:本席希望未來國土計畫要劃定時,應該要跟實際的狀況結合,要讓農村能夠發展,這樣人才會想要留在農村,對不對?像我是農家子弟,我就希望可以住在農村,但現在大家都認為留在家鄉務農的人都是沒有用的人,應該要出外打拚,這是什麼原因?就是因為農業沒有發展,農業賺不到錢,回到家鄉會沒得吃、沒得住。

葉部長俊榮:這些都是農業發展結構性的原因。

陳委員明文:本席要代表農業縣市來跟你發表我們的心聲,本席希望在國土計畫還沒有正式公告前,因為內政部是執行單位,你們真的應該要好好的想一想、聽一聽,跟各縣市的首長、地方政府、各地方的老百姓,大家再討論一下。當然,以農委會的立場,農地當然要農用,而且要有總量管制,但是把農地劃定下來後有沒有用?如果沒有人來耕作也等於是沒有,那農地也只能休耕、廢耕,本席覺得「人」最重要,應該要去思考要怎麼樣來留住「人」,好不好?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委員剛才講得很好,我們會跟農委會及相關的單位來做進一步的協調,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內政部民國107年的預算,其中歲入為28億元、歲出為506億元,預算雖然有增加,但本席現在比較關心的還是大家所關注的毒品問題、都更問題跟社會住宅的問題,所以本席要針對這3個問題來就教部長。當然,經費增加了,那績效也應該要提高,這是我們大家共同的期待。

上個禮拜法務部陳明堂次長有到民進黨中常會去報告毒品的問題,尤其是校園毒品泛濫的問題,未來我們要怎麼樣來解決這個問題?本席知道,教育部基於人權的問題,所以對這個問題多有保留,也比較保守,但是校園毒品泛濫的問題還是要解決,畢竟校園毒品泛濫的情形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也是全國所關注的。針對校園毒品泛濫這個問題,部長你是法律專家,我們要怎麼樣在保障人權下來對學生進行驗尿或驗毒?我們要怎麼做才能在保障人權跟解決這個問題中取得平衡?請問部長對此的看法?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牽涉到教育系統本身要怎麼搭配,另外一個部分則是警政系統這邊要怎麼樣去銜接,我覺得每一個面向都很重要,當然,這還包括社會跟家庭這2個面向,如果所有的面向都可以一起來形成一個網絡的話,學生或是青少年毒品的問題才可以有比較完整的解決。就警政的部分而言,我時常在學校的周邊看到一些,不管是宮廟或是各種場所,所以這部分的查察就顯得非常的重要。我們時常可以看到涉案的人都是中輟生,他等於是進進出出學校,其實這一類的學生教育機關不能說他的行為已經超出學校可以管理的範圍,所以就完全不管了,這中間還是要有銜接的機制。就學校本身而言,除了教育系統要重視這個問題外,家長尤其是家長會還要跟學校銜接,學校不要認為發現有問題的孩子就會讓學校丟臉,所以就不敢通報、不敢尋求協助,這些都是整體要努力的方向,最後才會談到司法、檢察官,那是比較後端的問題,前端的部分是學校、警察機關、社會跟家庭的銜接,這是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吳委員琪銘:部長,本席的重點就是要問,在學校驗毒會不會牽涉到人權保障的問題?

葉部長俊榮:學校的任何措施都要以實際上的功能為主,看是否有這個必要,但程序上確實要遵循相關的要求。

吳委員琪銘:對,因為如果現在要全面驗毒,就會牽扯到人權保障的問題,本席上次也有提到:我們要如何查毒?警政署、我們的執法單位的功績、績效一定要提升,不能說處理一個毒品案件要花半天的時間,處理一個酒駕案件要花一個小時,但處理酒駕的積分卻超過處理毒品的積分,這樣是不對的,這點內政部跟警政署一定要研究。

葉部長俊榮:是,委員一直在關心這個問題,我們也注意到了,現在處理毒品案件的積分我們已經有強化了、已經有強化它的比重了。

吳委員琪銘:既然經費有增加,那績效就要提升,這樣才能符合人民的期待,好不好?

葉部長俊榮:好。

吳委員琪銘:現在我們來談都更,根據本席這邊的資料,光是30年以上的老舊房子就有384萬戶,其中新北市跟臺北市就占了32%,老舊房子存在著危樓的問題,但都更是一項很龐大的工程,大家也知道,都更裡面有很多的釘子戶,還有人家講的「海蟑螂」在漫天喊價,針對這點政府單位應該要有公權力,要訂定出一個合理的價格,超出的部分政府要運用公權力來協調,這樣都更的速度才會快,不然都更永遠都停頓在那個地方,很多事情都沒有辦法解決,只靠想要都更的人去推動是有困難的,這點還是要靠公務部門來研究,政府有決心要來推動都更很好,這是非常好的政策,但未來我們要如何解決釘子戶的問題?

葉部長俊榮:這個禮拜四行政院就會討論都更條例,如果順利的話,接著就會送到院裡面來,這是近一、二十年來修正幅度最大的版本,對於現在都更的困難也提出了許多的解決辦法,這裡面有一點很重要,就是它讓獎勵更明確了,以後就不用再到縣市政府的審議會裡去喊價了,因為以前常常都需要這樣,但到最後還是沒有辦法可以確定,而且時間上也無法控制,所以我們現在的作法就是讓獎勵更明確,程序上雖然仍是一步、一步來,但卻很扎實,不冗長也不繁複,我們會把每一步都做好,包括未來的釘子戶、拆遷戶或者是實施者,在這個過程中就會減少很多進來插花的,那個部分要減少,要讓程序可以公開透明,還要讓人能夠有信任感,所以容積等各方面的獎勵都不用在各縣市的審議會裡面「」了,我相信方向明確後就能提升都更的量能。

吳委員琪銘:對,部長剛才講的都是重點,很多都更案沒有辦法可以推動都是因為釘子戶,像新北市有很多海砂屋沒有辦法都更就是因為裡面的釘子戶,所以政府應該要對此訂定出明確的辦理要點及上限,這樣才可以加快都更的腳步,推動時速度也才會較快。

再來是社會住宅,都會區裡有很多買不起房子的人都對社會住宅有著很高的期待,也對政府抱持著期待,所以興建社會住宅的速度一定要快。本席今天之所以要談社會住宅,就是因為過去在新北市有很多人為了節省地租跟稅金,所以都把土地捐給新莊的慈祐宮,結果造成下一代互相提告,要求要拆屋還地,上一代的那些農民不曉得會有這個問題,結果他們現在卻被迫要拆屋還地、失去房子,所以本席希望,對於這些拆遷戶,社會住宅是不是也可以把他們當作弱勢來將他們列入?另外,新北市林本源家族有非常多的土地,他們有很多土地在過去都被農民占用,像這種占用的問題法律沒有辦法解決,一定要拆遷還地,他們對此也很無奈,只能被迫拆遷,對於有這種情況的人,是不是也可以把他們列為弱勢團體並優先進行安置,讓他們可以有一個家,這樣可不可以?

葉部長俊榮:現在住宅法裡面所律定的12類弱勢,並沒有一個項目叫作「拆遷戶」,但是實際的執行狀況,每一個拆遷戶的背後可能都存在著不同的狀況,所以這類的課題有哪些是社會住宅可以去銜接的?這個我們可能還需要再進一步的來跟地方政府協調,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來看是不是還有處理的空間,因為現在住宅法所律定的種類並沒有明白的寫出有「拆遷戶」這個部分。

吳委員琪銘:部長,這就是我們應該去研議的部分,這是全國性的議題,全國都存在這樣的問題。

葉部長俊榮:是。謝謝委員。

吳委員琪銘: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國家公園是我們的亮點,內政部及營建署都做得很好,預算其實也不算少,此次送進來的預算以墾丁、陽明山、金門為例,都有2億6,000萬元、2億5,000萬元及2億7,000萬元不等的預算金額。

我現在要關切一下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的情況,我們發現墾丁國家公園從105年至今,其實違建數量持續增加,105年之前現存違建就有639件,到105年增加為656件,截至今年8月底數量已達694件;陽明山國家公園部分則是101年後的新違建也從3件、6件,增加至現今的14件;金門國家公園也一樣,原有違建數量為47件,105年增為61件,今年則達到65件。當然舊違建的存在有其一定的課題,比較難處理,為何國家公園內部仍存在新違建持續增加的情況?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國家公園違建的部分,當然有其處理原則,只要是新違建就是即報即拆,而且執行的狀況非常好,墾丁102年至105年新違建拆除的達成率有78%,陽明山有95%,金門有47%,其餘國家公園的部分,都已在104年處理完畢,目前都沒有違建情形,因此國家公園違建的課題相較其他地方來說,處理起來其實是比較明確,且在國家公園這樣的轄區裡,土地的使用與國土保安等各方面的需求相對而言處理起來是比較清楚的,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有一些課題尚未處理完畢。

趙委員天麟:所以我這邊的數字顯示與過去比較起來,墾丁國家公園從656件增加為694件,多了將近38件,這是什麼情況?這些都已經拆除完畢了嗎?

葉部長俊榮:這部分請容由劉培東處長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培東:主席、各位委員。墾丁國家公園的土地對一般發展來說,是相當地蓬勃,所以很多違建我們儘量去拆,我們拆這些違建都拆得很乾淨,幾乎是全部清除那些房子,所以花了比較多的時間及功夫去處理這些問題。

此外,我們現正在進行通盤檢討,有些部分我們會針對土地使用計畫去處理,對於沒有違背,且將來有機會轉正的部分,暫時給他們一些空間;對於沒有空間的部分,則幾乎是拆除乾淨,因此花的時間及功夫就比較多,我們會繼續加強、加速完成違建拆除的工作。

趙委員天麟:好,請繼續注意這個部分。另外有件事也與違建有點相關,但比較像是增建,那就是違法復工或是違法重建,這分別規範在建築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地方上有多人這種事提出陳情,當然違建拆除有其法規之規定,至於有沒有考量針對到建蔽率及容積率,這中間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大家所認為的使用上的需要,這是另一個課題,不是今天要討論的。現在要談是在現行法的規定下,通常蓋完之後的二次施工或增建情況其實是滿多的,尤其是在高雄或南部都相當常見,就政府在這種情況之下的執法,我們當然尊重,而他們的陳情訴求在於這件事還帶有刑責,刑責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這是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第九十五條甚至規定可以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罰得滿重的。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提出一個法律建議,有沒有可能分出一個層次,加上違反公共安全之虞者這個部分?也就是說這都是違背規定的作法,但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就不帶刑責,只要執行拆除這個行政作為就好,若有影響公共安全者,就處以刑責的責任,他們建議是否可以分出這樣的層次?

葉部長俊榮:我請署長向您說明。

趙委員天麟:好。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如果有危害公安的話,這個部分當然非常嚴重,不僅地方要重視,中央也會優先督導這一塊,特別是那些已經叫你拆除,事後你又再重建或再增建出來,又危害公安的話,當然就會處罰得比較重,就是先罰後拆。基本上,不管是中央或地方,所要求的基本原則既然與公安有關,就會朝這個方式來處理。

趙委員天麟:對,但目前的法條卻看不出來有你剛才所提到的層次感,對不對?

許署長文龍:法條或許沒有規定到可以望文生義,但現在中央的督導小組與地方的共識大概是一樣的,都朝這方面來處理。

趙委員天麟:是。當然你們的行政作為上似乎有分出層次感,但對一般民眾而言,都會被移送,等於全部都會面臨刑責,所以他們才會建議就這部分在母法的修訂上有沒有研議的空間?

許署長文龍:前陣子委員有問到,現在部裡也考量在建築法上就這個部分予以加強。

趙委員天麟:是。

許署長文龍:有關違建的部分,以人民來說,他會覺得只是一個小小的違建,政府就罰得那麼重或有那樣的處理,其間的輕重緩急、人民的權利及公共安全的照顧等等,尤其是執行效率的部分,可能都是未來建築法修法的重點,可能需要綜合考量這個部分。

趙委員天麟:末端的處理方面就請你們研議看看,至於源頭部分,何種建蔽率才是符合民眾的實質需要的這件事,因為一直是個大哉問,大家都在討論。

許署長文龍:對。

趙委員天麟:總是有個很奇怪的現象,就是規定是這樣,可是民眾總是覺得使用上非常地不習慣,因而導致違建好像變成常態,大家好像都會這麼做,有關正視這件事的根本解決空間,未來大家可以再研究看看。

最後一個問題,本席要追蹤一下,去年在審查預算時,剛好發生陽明山國家公園志工林子淩在臉書上表示,志工都只能在南側裡的一個小空間休息及吃飯,那時的答復是說因為原本在大屯管理站有提供一個地下室的空間供員工休息,但這個點太遠了,請問經過1年後這件事有何改善或調整呢?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詹處長說明。

詹處長德樞: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去年發生的事,雖然我當時是組長,但是我瞭解這件事,這件事與他個人有關,他好像無法跟其他人相處在一起,是他自己跑到那裡去休息的。

趙委員天麟:所以這是他一個人的問題?

詹處長德樞:對。

趙委員天麟:其他人呢?

詹處長德樞:其他人都沒有這種情形。

趙委員天麟:他們都在大屯?

詹處長德樞:對,這是他個人的問題,純粹是個案。

趙委員天麟:所以他自己反映他的狀況,你們經過瞭解後,不存在其他志工或工作人員有窩在那裡的情形?

詹處長德樞:對,都沒有問題,這是他自己的問題。

趙委員天麟:好,我瞭解。謝謝。

葉部長俊榮:前任的也點頭,所以應該是沒有錯。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原住民族的自有住宅率與原漢的落差非常大。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以都會區而言,差距高達25.87%,所以我們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特別針對都會區的原住民給予安居保障及協助,我們研修住宅法,在1月11日三讀通過,我的提案特別在委員會審查通過,我的提案內容建議,為了原住民族教育與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的需要,要提供專供原住民族承租的社會住宅,當然這個部分有賴內政部與原民會繼續來推動。我們看今年8月28日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就是根據這個住宅法修正之後所訂定的,其中第五條特別規定,本部興辦之社會住宅,至少應按社會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族地區外原住民人口數所占全國原住民總人口數之比例,分配並保障原住民入住社會住宅。其中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族地區外原住民人口數部分,以新北市為例,就是要扣除烏來原住民人口數,我們以這樣的規定來看林口世大運的選手村,新北市非原住民族地區,也就是扣除烏來的話,原住民的人口有5萬2,461人,這是10月份的數字,全國原住民的人數是55萬8,494人,所以人口比例是9.3%。上一次在這個場合裡,當時部長不在場,是花次長在場,我也提出這個問題,當初沒有精算好這個人口比例,那時初步詢問時他說是100戶,若按照剛才所提的辦法及人口數來計算,如果林口世大運選手村可出租戶數有2,500戶的話,依法應提供給原住民的戶數應是232.5戶,這樣才會達到9.3%的比例,如果要四捨五入的話,當然可以,目前內政部規劃分配原住民可承租戶數只有100戶,比例只有4%,比例是不足的,有關這部分請內政部重新予以考量。

葉部長俊榮:我們再詳細瞭解,的確我原來看到的數字並不是這樣,我也瞭解並看過原來那個100戶的數字,就委員剛才提供的資料,我們再詳細去瞭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就依法規去做。

葉部長俊榮:我們再詳細瞭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辦法畢竟已經……

葉部長俊榮:當然我們也非常清楚在這個過程當中,因為委員的提案及我們基於對原住民社會住宅的銜接,所以我們在住宅法中都有一些相關的規範。剛才我看到那些文字,因為我們瞭解背景,所以我們再來看看內容是不是有任何不對之處。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在規劃時可以搭配住宅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去處理。

葉部長俊榮:往下的資料是出租辦法。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是8月28日的。

葉部長俊榮:是今年的8月28日?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

葉部長俊榮:我們再詳細去瞭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是配合住宅法修正公布之後所定的辦法。

葉部長俊榮:我們詳細瞭解後再向委員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剛才已經提到林口世大運的選手村,接下來我問的事跟部長、營建署、地政司都會有關係。原住民部落聚會所是沒有牆壁的,跟一般的活動中心不一樣,平常每年一年一度的歲時祭會在這裡舉辦,更重要的是,因為原鄉部落沒有餐廳,婚慶活動都會在這個非常重要的部落聚會所舉行。這是花蓮縣幾個涉及都市計畫的部分,營建署前陣子因為徐榛蔚委員及本席的提案,所以副署長很快召開了協調會,針對6個部落聚會所用地的取得進行討論,那天我親自參加,透過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及業務單位的解說,發現機關用地其實可以直接興建,像南昌停車場這種停車場用地只要進行都市計畫的變更,不需要修法就可以直接處理。我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我覺得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政司就非都市土地的部分,恐怕其公務人員的教育訓練是非常重要的,這都已經是陳年老案,每次部落說要蓋,他們就說依法不行、不可以,事實上這些都可以解決。你看鳳林中興部落沒有聚會所,這個地方原本是一所學校的分校,之後廢校,歸還給部落,這原本就是部落的土地,我們就在原先學校的廣場上興建部落聚會所,沒有牆壁,也沒有活動中心,這是非都市土地,像這個聚會所的興建,你看這個流程環節這麼多,這是只到104年的流程,還沒有結束,我也召開過協調會,找了地政司的人員一起去,地政司的同仁也要加油,我認為不管是對哪個人民,這樣的設施竟然一弄就弄這麼多年,有好多問題,本來這是一個學校的分校,我們不是要蓋像教室那樣的建築物,都還得花費那麼多的時間,這不是簡化流程的問題,有時是法令處理上的問題,這已經召開過多次協調會,這是上次在營建署召開的會議情況,由副署長主持。

葉部長俊榮:我剛才詳細聆聽、觀看過委員所提出的問題及照片,看起來這個好像很類似風雨操場。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在學校稱為風雨教室。

葉部長俊榮:事實上,那樣的建築物有多目標的用途,看起來部落可能對此有相當多的用途及期待,這種建築物相較其他的建築物有相當的不同,看起來應該不會有太多的問題才對。委員提及如果過程當中有任何推動上的困難,我會結合營建署及地政司詳細瞭解之後,再向委員說明。基本態度上應該儘量去促成、支持才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長濱鄉長光部落是一個非常大的部落,東管處幫地方政府規劃設計,從103年開始,歷經104年、105年,遲至106年仍未完成,這涉及到公務員……

葉部長俊榮:委員,就你的瞭解,這件事最主要是卡在什麼議題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時間的關係,請地政司去瞭解並協助處理,營建署的部分也有,怎麼還要建築協會會審?法令怎麼規定就怎麼做,他們還有不同意見耶!不可思議啊!

葉部長俊榮:不管是營建署或地政司,我來了解一下然後跟委員說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兩個單位都有,要趕快去協助。另外,國土計畫法通過之後,當時我在內政委員會,針對涉及原住民族的部分,特別提案修正,規定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存之機制,所以內政部營建署在推動相關子法或計畫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規劃的基本原則,這非常重要。第二,也有相關的條文像國土計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的部分,必須依照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辦理;還有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也都有提到「前項規則」,請問這個管制規則已經訂了嗎?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要等所有的分區別定案以後,我們已經在準備中了。

葉部長俊榮:準備中,但是還沒訂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一定要完備。請問營建署,多久可以提供你們針對涉及原住民族的部分辦理的情形?

葉部長俊榮:目前的狀況,我們在一個禮拜內向委員說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提供書面好了。

葉部長俊榮:好。

主席(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Kolas Yotaka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們都還記憶猶新,上會期我們在內政委員會花了非常多的時間討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請問施行之後,目前執行的成效如何?可否請您簡單的說明?例如大概有多少縣市提出了多少申請。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狀況是大概已經有4、5個縣市都已經開始接受申請,有比較多的縣市要到明年1月才會正式接受申請。目前案件已經成熟就在走的有兩個案子,一個在高雄,一個在新北。因為現在確實是剛起步,有些甚至於都還沒有真正跨出腳步,要到明年1月,但是我們對明年整年的規劃,是希望設定500件大概將近1萬戶的目標,作為我們推動的方向。

Kolas Yotaka委員:我的問題是危老建築要改建的時候,政府是否有積極鼓勵增設無障礙設施呢?

葉部長俊榮:當然是鼓勵的方向,中間有獎勵,甚至有6%的獎勵。

Kolas Yotaka委員:部長,其實我們就是不能一直去加強宣導,危老建築改建可以獲得多少比率的容積、多少比率的融貸,當然這會讓建商整個腎上腺素爆發,鬥志高昂,我們不能忘記提醒建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七條明文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使用的設施及設備,而且相關的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訂定之。後來內政部營建署就依此一規定訂定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當然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通過之後,我們做過幾度的修正。在此要跟您討論的就是,我們依法修正或訂定了相關的設計規範,但是前幾天就有身障團體到內政部前面抗議,你們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中的第五章及參考附錄,沒有把照顧床──在廁所裡面有的需要照顧床,這種相關的規則納入,因為中央政府相關的法規沒有把照顧床列為強制設置的要件。我們現在面臨整個危老建築的改建,但是中央並沒有足夠的相關規範。您現在看到的是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幾度修正之後我們看到的一些示意圖,例如我們的確有告訴大家掀起式可動扶手要如何設置、廁所的空間大概需要多少、求助鈴要設在哪裡,這些都有相關建議圖示可以作為設置的參考。但是什麼叫照顧床?我們看到在廁所裡面有照顧床,它看起來可能是這個樣式。危老建築都更改建後,都是我們法令裡面所稱的新建公共建築,所以它必須要依法增設各式各樣的無障礙設施。部長,我要跟你講的是,我支持內政部從去年520之後一路開始推動住宅改革的精神,因為本席可以感受得到政府現在的確想要建立一個很縝密的社會安全網,內政部要從住宅做起,社會安全網有很多面向,住宅是其中之一,包括社會住宅的政策、都更的政策或我們過去討論的危老建築改建的相關政策在內,在這背後我們看見了內政部注重社會安全、關懷社會福利的態度及立場。台灣的人口老化,所以老者、病者越來越多,我們希望在這一波危老建築的改建裡面看見整體的相關規劃,希望內政部可以積極的跟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強化無障礙的環境。我想請問部長,在這一波推動危老建築改善的過程中,內政部、營建署是否有足夠的法律工具來作無障礙環境設施檢查?內政部到底可以處理到什麼樣的程度?

葉部長俊榮:現在對新建尤其是公用建築,我們一律要導入無障礙設施。

Kolas Yotaka委員:無障礙設施不只1樓到4樓要有電梯,還要……

葉部長俊榮:對於無障礙的內涵,委員剛才也秀了很多規定、圖片出來,其中有一些是技術的進步,譬如照顧床,可能越做越好,所占的空間越來越小,越來越容易搬動,這都加速了我們做這方面的要求。但是推動這些譬如照顧床,都牽涉到空間的使用,在推動的時候一定要銜接好,尤其是跟各種公用設施的銜接,一定要跟相關機關談好,才可能強制規定。剛才委員提到現在是不是沒有明文規定,未來我們都可以再做檢討,這永遠都可以努力再做檢討,在明文規定之前還可以再作行政上的協調,儘量去促成。所以我把委員或身心障礙朋友所提出來的意見,都當成是讓我們可以不斷的努力求進步的動力。

Kolas Yotaka委員:部長,我要討論的是,中央機關到底有沒有進行檢查的權力、要求改善的法律及行政工具?制度到底有沒有建立好?我們再來看照片,部長,我們有一天可能要遇到這樣的問題,例如你現在看到的這一家醫院所謂的無障礙設施,讓很多人笑掉大牙。我們再看下一張,這是所謂的無障礙設施,真的讓人哭笑不得,我相信照顧者一定非常的痛苦。我們再來看,現在看到的是我們內政委員會隔壁的女廁,當然我們知道立法院在一樓有無障礙廁所,可是我們內政委員會偶爾會辦公聽會,會有各式各樣的人來參加,我現在出示這些照片只是要告訴大家,我們的生活空間對身障、老者、病者其實並不友善,我們有一天都會老、都會病,我們也都有自己照顧病者、照顧老者的經驗,我們都有親人朋友面臨這樣子的問題,行動不便的人上廁所就像惡夢,這不只是身障人士的痛苦,這是照顧過病人、老人的人共同的痛苦,照顧者很辛苦,被照顧者還要忍受這種身心、自尊上的傷害。所以,我們很希望趁著這一次危老建築的改善或都更相關上位政策更新的同時,包括無障礙設施這一些小地方,徹底檢討改善相關規定,而且我希望內政部、營建署能夠提出一套無障礙檢查制度,就好像我們關注勞動條件,因此有勞檢的制度,我們很希望內政部也可以針對無障礙設施,提出一個檢查的制度。

葉部長俊榮:委員剛才秀出來的這些狀況真的都不及格,確實都有很多努力的空間,現在當然我們銜接地方政府,有一些抽查的制度,查驗的方式是不是可以再加強,我們再來檢討一下。針對社會住宅或危老房屋的改建,我們內政部一直秉持一個精神,就是這不是只有在蓋房子而已,我們不斷的努力要賦予它很多人文價值,其中包括障礙者、老年人、育兒方面的需求,我們希望能夠多在這方面的建築政策中賦予它一些弱勢照顧、人文、人本的價值,但在推動的過程當中,有哪些我們還沒有顧慮到的,或者有哪些細節的項目是我們缺漏的,包括委員剛才的提醒,透過這樣不斷的進步。我主要是要跟委員講,我們認同委員剛才所談的方向,我們也持續的努力,把它看成是不斷努力的過程。

Kolas Yotaka委員:我想請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或是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你們有沒有改善或修正的時間表?

葉部長俊榮:其實剛才講到的建築技術規則,包括無障礙專章,我們都持續滾動在檢討中,只要有需要檢討的時候,我們都可以檢討,並不是那麼固定要多久才能夠去改變,但是改變也許容易,真正重要的是後續的一些行政銜接非常重要,要做好、技術上可行,實際上也能夠做得到,當然機關之間的協調很重要,尤其是對公共空間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是更高的,公共空間要特別優先處理。

Kolas Yotaka委員:我想這個要優先處理,稍後審查預算時本席也會再提出更細節的討論。我還是覺得被照顧者及照顧者都是不能等的,部長剛才講的是大方向,我們希望能夠聽到更具體的作為。

葉部長俊榮:謝謝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高雄、淡海及林口新市鎮,我看今年你們又編列了21億元預算,請問這21億元如何分配?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這些新市鎮還有一些剩餘的工程,都要配合到位,所以我們編的大部分都是……

邱委員志偉:我只是要知道分配,了解淡海、林口編多少。淡海、林口大概都建設得差不多了,幾乎已經是一個很完整的新市鎮,具備完善的生活機能。唯一在建設上比較不足夠的,部長,是哪裡?

許署長文龍:剛剛委員說的,淡海大概13億多元,林口大概6億多元,剩下的大概都是高雄……

邱委員志偉:21億元裡面13億元給淡海,然後咧?

許署長文龍:林口是6億5,000……

邱委員志偉:2億元給高雄,你看!這種預算分配,難怪高雄新市鎮永遠沒有辦法開發嘛!永遠原地踏步!25年都是這樣。你看你的預算,21億元裡面只有2億元而已,你要如何建設高雄新市鎮?所以它的開發一直滯後嘛!事實上,林口是在高雄新市鎮之後才開發的,結果它現在已經建設得非常完整了。部長,你也說說話嘛!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三個新市鎮的狀況其實都不太一樣,如果從某個角度來看,我覺得高雄的部分反而政策上更明確,因為高雄新市鎮我們都已經協調過,而且高雄市政府也已經同意,我們其實是要讓高雄市政府自己來處理,跟其他新市鎮我們內政部還沒有放手是不一樣的,所以不能單純從預算編多少來看,因為它本身有一些工程還要繼續。

邱委員志偉:其實說來話長,高雄新市鎮剛好在我的選區,我每天都經過,每天都在巡視,結果6年來都沒有什麼進步!為什麼會這樣?你有規劃、有定位,但是資源沒有投入,雖然市政府有參與決策權,市政府知道怎麼樣作比較完整的開發,但是還是需要營建署的預算挹注啊!比方第一期的公共設施很多都不完備,道路還沒有開闢、學校該建的沒建,附近有新建的2,000戶青年住宅,都是年輕人要過去,當然有就學、生活條件的需求,但是你在這部分只投入2億多元,你要怎麼讓高雄新市鎮更完整呢?我很納悶耶!

葉部長俊榮:我還是要跟大家說明一下,我剛才講的那一些政策上的處理是很重要的,因為那牽涉到現在內政部對於開發新市鎮整體的態度,我可以明白告訴你,短期內你不會看到我們再去開發什麼新市鎮,但是對於已經有的部分,我們要做最好的處理。以高雄的角度來看,前期什麼樣子的預算投入,其實高雄不會比較少的,至於這一期再來的這個階段,高雄的部分已經率先其他部分做好比較清楚的……

邱委員志偉:我的感受很清楚,我也有去看林口和淡海……

葉部長俊榮:根據我剛才聽到的資料,高雄過去已累積100多億元的支出。

邱委員志偉:過去25年嗎?那林口和淡海呢?它們的規模應該是高雄新市鎮的數倍吧!

葉部長俊榮:因為它們的開發狀況不太一樣,但不是單純……

邱委員志偉:部長,積極度要加強啦!當然市政府希望跟營建署共同來開發新市鎮,因為市政府最了解當地環境和需求,再加上營建署在北部,他可能也不了解實際的狀況,所以希望第一期的公共設施能儘快完善化。至於第二期,我們的想法是朝向高雄園區的第二期,因為現在工業土地不夠,而我們希望在第二期,即省道東邊的部分,大概有1,000多公頃土地,且大多是台糖土地,這部分是否釋放出來當作高雄園區的第二期,讓更多的高科技廠商可以進駐在橋頭,藉此帶動地方發展?也就是說,第一期變成一個生活圈,第二期1,000多公頃的土地若有更多廠商進駐,提供就業機會,相信那個機能會更完整。

葉部長俊榮:委員,現在相關部會也都在協助高雄市政府在規劃,從內政部的角度來看,我們對於促成是樂觀其成的,而之所以可以有這樣的規劃和發展,是因為對於新市鎮的部分,我們已經率先跟高雄市政府做銜接,所以高雄市政府本身就有較多的空間可以這樣做,所以應該不是現在回過頭去看,然後用我們到底編給這三個新市鎮的預算多寡來評判。

邱委員志偉:預算當然重要。

葉部長俊榮:針對實際的發展方向……

邱委員志偉:但高雄市政府和林口、淡海新市鎮不同的是,它跟營建署一樣有決策參與權,過去淡海和林口大部分都是營建署在主導,現在由高雄市政府參與之後,有更多的決策樣貌,但是資源還是在營建署身上。

葉部長俊榮:預算還是要……

邱委員志偉:我看你們新市鎮歲入有20億元盈餘繳庫,這是怎麼回事?這部分能否請署長說明,為何新市鎮開發基金有20億元的盈餘繳庫?

許署長文龍:因為我們有辦理基礎建設,等於是區徵工程,即公共設施的工程,所以我們有將抵費地拿回來,而抵費地拿回來後,我們有公開標售,所以成本和利益加減起來就會有盈餘。

邱委員志偉:這部分繳庫可以繳到20億元,但是這三個新市鎮今年才編列21億元?

許署長文龍:這部分在淡海或林口地區的獲利可能會比較高一點,因為那邊的地價、房價也會比較好一點。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資源的配置可能要再做調整,另外在執行的速度及效率上,我也希望署長能夠更加油。其次,在道路建設方面,比方說過去有生活圈,你們編58億元,下水道編128億元,這部分對南部、對高雄特別是原高雄縣的部分特別重要,因為過去原高雄縣轄區的下水道普及率非常低,此外,在道路方面,也許是道路品質不好或是路面太狹窄,這部分可能要拓寬,所以市政府提報的計畫,特別是在原高雄縣轄區,特別是在我的選區,也就是高雄市最北邊,當然過去在高雄縣時代資源很少,對道路開闢總是受限於經費,現在你們編了58億元的道路建設經費,128億元的下水道經費,雖然是競爭型,但是我希望部長和署長能夠多分配一點給需求強度最高的地方,像是原高雄縣轄區或比較偏鄉的地方,部長,這部分亟待中央預算的支持。

葉部長俊榮:有關委員剛剛所提的,我們有聽到了,確實在生活圈道路的推動方面,甚至包括前瞻道路品質的預算要如何分配、運用,我們也都秉持著這樣的精神,確實是能夠到位。

邱委員志偉:我聽到部長的回答了,如果高雄市政府的部分報上去,希望你們在做決策時能夠支持在原高雄縣轄區,不要說到最後核定沒有在高雄縣轄區,或者在我的選區……

葉部長俊榮:我們不會這樣,我們不會讓哪裡沒有,不會這樣!

邱委員志偉:我一直強調,需求強度是最重要的。

葉部長俊榮:不會這樣。

邱委員志偉: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都非常關心橋頭新市鎮未來的開發,從民國80年迄今,因為主導權是在內政部營建署,所以不管是地方的發展或是行政的程序造成第一期完成之後,後期的開發就停宕下來。當然,我們都一直要求未來後期的開放應該要讓市政府來主導,因為無論是都市計畫或整個地方的發展,按照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規定,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本就屬於地方自治的範疇,所以一個直轄市裡有個內政部營建署的開發計畫是由內政部來主導,那真的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因此,就我的了解,政府也同意這部分交由地方政府來負責,在此我還是要代表高雄市來感謝營建署。

但現在問題就來了,剛剛部長有特別答復邱志偉委員,我們姑且不談因公共設施、生活機能不足的狀況導致很長的一段時間工程延宕,不管是第一期或是後期,其實這對地方的發展不是正數反而是負數,因為工程就延宕在那邊,政府沒有繼續投注資源。但如果光看第一期,沒有錯,中央政府營建署投注了126億元的經費開發,但是你們也有回收啊!你們拿回了133億元,所以橋頭新市鎮到目前的餘額是7億元,再加上還有25公頃的土地,所以我上次有質詢過,假如第一期還繼續有餘額留給營建署,換算下來,營建署從這塊土地獲利是62億元有餘,然後你們將後期的開發就丟給高雄市政府,丟給高雄市以後,高雄市政府要投注多少錢?以後期的優先發展區來說,總共346公頃,需要開發的經費是170億元,請問高雄市政府有哪些錢?平均地權基金的資產是320億元,其負債是270億元,所以淨值是50億元,換句話說,未來後期經費的需求至少需要170億元,但目前現有淨值只有50億元,這樣一來不是逼著高雄市政府必須舉債或是做資金的融通,然後再將未來開發的利益回歸到地方政府?

所以我覺得內政部營建署應該好人做到底,就把過去包括橋頭新市鎮開發延宕的責任一肩扛起,所以你們應該要把未來代售土地25公頃和原來7億元的餘額直接補助給高雄市政府去進行橋頭新市鎮的開發,拿來做為一個點火的基金,讓後期的發展計畫能夠順利進行,部長,不是應該這樣嗎?你們不要想說要從高雄這邊賺錢,而是應該把這些錢給高雄,讓它自己去建設,這樣才合理嘛!否則你們第一期賺了62億元後,就把錢拿回中央政府,然後放任地方政府開發延宕,想開發又沒有錢,所以部長你要好人做到底啦!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由高雄市主導的這個方向訂定以後,行政院在方向上應該也會同意,甚至我們也會主張應該加減給一些嫁妝。

陳委員其邁:謝謝部長。

葉部長俊榮:所以委員指示說該怎麼做會比較好,也得到支持,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但更重要的是,再來整個規劃要規劃得好,這樣未來才能有真正好的發展,所以如果將新市鎮轉型成真正由地方大力主導、大力投入的方向,且中央相關部會也相應配合,然後最後做出好的東西來,這才是我們真正想看到的。

陳委員其邁:謝謝部長,不過我還是要代表高雄市感謝內政部葉部長,以後來高雄市應該要頒給你榮譽市民。不過像我們南部嫁女兒,嫁妝都要很豐富,所以我先跟部長拜託一下,以現在部長的魄力,相信對內政部所有的基金規模來講,嫁妝50、60億元應該是小事一樁,這部分要拜託部長。

接下來可能會比較嚴肅一點,但還是要就教部長有關婦聯會的事情。今天自由時報報導,1998年婦聯會捐助2億2,000萬元成立「宋美齡兒童血癌中心」,就設在辜家的和信醫院裡頭。當然這家醫院是幫助了很多人,但這是一回事,問題在於婦聯會1998年捐給和信醫院2億元的資金,我真的不曉得它還捐了哪些團體?部長,先前內政部和婦聯會在進行協商時,你們有沒有去查帳?對於它過去捐贈的明細狀況,你們至少要先了解啊!或者是這個是假捐贈,真正財產是移作他人手上,這些部分我們都不知道啊!請問部長,這個問題要怎麼解決?

葉部長俊榮:相信委員也了解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很特殊的個案,除了它時間那麼久之外,甚至連它內部的控管都非常不好,以致我們無法充分的掌握。過去在調查的過程當中,連它的不動產到底有哪些,我們地政司也做過相當多的勾稽,甚至還幫它弄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所以我們面對的是這樣一個情形,但是……

陳委員其邁:部長,其實它很清楚,只是不想告訴你們而已,它怎麼可能不知道!難道你相信婦聯會嗎?

葉部長俊榮:這個可以有不同的解釋,因為所謂的「它」是什麼人?「它」可能是這個組織,可能是辜嚴老太太,也可能是當中的誰負責的,所以我們面對的是這樣的機關,這不像內政部一樣什麼都找部長負責就好了,因為它的狀況有點困難、有點複雜,這也是我們在處理此案時比較辛苦的地方。不過正因如此,未來只要有任何沒有呈現出來的財產的入或出,未來都要有處理機制,這也是我們現在處理此案的重點。

陳委員其邁:處理機制要怎麼查?你們是不是要先問它,1998年捐贈給和信醫院的捐款到底是誰決定的?難怪你們當時要跟它協商時,你們說有懲罰條款,辜嚴倬雲就不肯簽啊!因為如果按照懲罰條款,你們就要懲罰它了,它也沒有申報啊!從過去的財報到現在,我看了婦聯會的最新財報,部長知道婦聯會今年送到內政部的財報是幾月嗎?今年就4月!

葉部長俊榮:一般都是這樣沒錯。

陳委員其邁:那這個個案要不要查?類似這種個案,它在跟你們協商時,也從頭到尾都沒有談啊!

葉部長俊榮:我們在協商處理機制的過程當中,只要是有呈現出來的,我們都會一起處理。

陳委員其邁:部長,我要求幾件事情,像這張圖所顯示的華興或是振興醫院,你看看這張表,假如未來進行市地重劃,振興醫院就有500多億元的土地資產;還有華興育幼院9,000多坪、華興中小學7,000多坪,它現在只向你申報49億元、51億元,這幾筆財產過去也是婦聯會捐贈的,不管是華興中小學或是振興醫院,都是它捐贈的啊!未來在追查的過程當中,假使你們查到這個錢是──我講直接一點好了,這個土地就是從國家變成婦聯會,然後婦聯會又把它捐贈給華興中小學的基金會,請問這塊土地要怎麼辦?假使未來查到的話,要怎麼辦?

葉部長俊榮:其實我們在討論時也都是按照這樣的原則,就是任何隱匿不顯的財產,第一,原則上財產本身都是充公的……

陳委員其邁:你們要如何充公?法律依據為何?

葉部長俊榮:就是我們要協調啊!而且以後婦聯會都已經轉型了,都被我們解散了,所以我們對這部分要處理,原則上每一件可能的狀況都要設想周到,所以……

陳委員其邁:我知道,假如我有講錯,就請你指正。第一,你們應該在行政契約講清楚,假如它說這不是婦聯會的財產,但是當它被查到這是婦聯會的財產時,這個財產就要歸屬國家,對不對?第二,假使婦聯會不簽訂行政契約,那政府就繼續查,當行政契約沒有明定時,假如被政府查到這個錢是從婦聯會來的,那黨產會還是要啟動,我們還是要根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繼續追查。假如你們在行政契約沒有明定查到財產的所有權歸屬,這不論是民法或是其他法律,還是有時效的問題。

葉部長俊榮:那都可以繼續查的。

陳委員其邁:沒有,這個要講清楚喔!如果行政契約沒有明定,然後你們追查到這個財產是從國家到婦聯會……

葉部長俊榮:我們對未來隱而不顯而浮現出來的部分,其處理機制都會處理。

陳委員其邁:那你告訴我機制到底是什麼?

葉部長俊榮:機制就如同我所講的,其實委員剛才提的方向也和我們一樣,對於以後查出來的財產都是要充公的。

陳委員其邁:好,所以你們是會按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機制去處理,還是會在行政契約中去明定,還是繼續走?

葉部長俊榮:另外,相關的機關,包括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只要有任何東西浮現,它都可以走的。

陳委員其邁:還是繼續走?

葉部長俊榮:對,我們今天在處理這個議題……

陳委員其邁:所以部長,你們還是要告訴婦聯會,假如它隱匿財產,你們在和它協商時就要當面清楚地告訴他。

葉部長俊榮:我們是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去看,我們的重點並不是……

陳委員其邁:簽契約這個制度是從西方傳過來的,不是說只有誠意,我覺得你剛剛在講……

葉部長俊榮:要有智慧啦!智慧很重要。

陳委員其邁:當然要有智慧啦!部長,立法院不會比行政院沒有智慧,我的意思是……

葉部長俊榮:沒有,大家都很有智慧,我現在只是說,怎麼樣強化我們共同的智慧。

陳委員其邁:這個不是用智慧去解決的,而你們必須在和它協商當下把雙方的權利義務講清楚,然後載明在行政契約上,這樣對雙方是最有保障的,不但對它有保障,對政府也有保障,把那些未來查到的部分能夠追查清楚。

葉部長俊榮:對,都要有機制性的處理。

陳委員其邁:所以我能否在此請求部長、拜託部長,請它告訴我們那個基金會或華興中小學當時是怎麼捐贈的?我就先查這兩個就好,請它把當時的會議紀錄、董事會的決議向內政部做說明,你們是主管機關,本來查到有問題就可以要求它做說明,還是要有做決議?

葉部長俊榮:這個在過程當中我們會問。

陳委員其邁:所有內政部監督的社團,假如有人檢舉某社團的運作有問題或財報不實,內政部本來就要去查啊!上次不是在查高醫大校友會嗎?你們連選舉都查啊!

葉部長俊榮:委員,我現在最大的痛苦及最重要的困難在哪裡,請讓我很真誠跟你講,我現在所面對的是一個很複雜的組織,甚至連誰可以跟我們說話,其本身都是困難。委員一直提到你可以問它、你可以問它,那個「它」是誰?

陳委員其邁:「它」是婦聯會啊!

葉部長俊榮:我們都要花很多力氣,是要問現在的副秘書長,還是問辜嚴女士,還是要問誰?因為這個組織不像我們一般看到的組織,那麼容易能夠面對面溝通,這也是我們處理起來非常困難的地方,但是我們能處理到這個地步,你可以想像這中間是過了多少條河、過了多少困難的泥巴地,在這個基礎之下,委員剛才講的方向我們都瞭解,我們努力去做到,但是希望委員瞭解到我們面對的是這樣的組織。

陳委員其邁:部長,我最後一句話,我看你的臉真的是很誠實、很誠懇,但是婦聯會過去隱匿財產,拒絕向政府申報,我看婦聯會的誠意是不足。

葉部長俊榮:我們要努力來面對。

陳委員其邁:當你以誠懇、誠實的臉面對一個說謊、隱匿財產的團體,我覺得你要小心。

葉部長俊榮:對,真的到最後要有智慧跟勇氣來面對這樣困難的狀況,我們一起努力好嗎?

陳委員其邁:當我們能夠面對真相,窮追真理的時候,我覺得我們要堅持轉型正義,不能讓其任意延宕下去。

葉部長俊榮:不會啦!要堅決。

陳委員其邁:一直拖延、延宕就不是轉型正義。

葉部長俊榮:對的事情我們堅持去做,謝謝委員。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又來了,這次我不問你身分證的部分了。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你又要問我同樣的問題了嗎?

鍾委員佳濱:你會不會開車?

葉部長俊榮:會。

鍾委員佳濱:那你有沒有駕照?

葉部長俊榮:有。

鍾委員佳濱:我上次問你有沒有帶身分證,那你會不會帶駕照?

葉部長俊榮:會,我剛好有帶。

鍾委員佳濱:請問現在我們開車要不要帶駕照?

葉部長俊榮:不用帶了,前一陣子有一些改變。

鍾委員佳濱:從2013年就是102年1月1日開始行車執照不用帶,普通駕照不僅不用帶,從102年7月1日開始也不用換發。你的駕照有效期限過了沒,你知不知道?六年要換一次。

葉部長俊榮:我不知道有沒有過期,應該不會過期吧!

鍾委員佳濱:現在就不會過期了,現在終身有效,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有繼續開車的話才會去看。為什麼現在警察執法時居然不用帶駕照了?以前要帶駕照,意思就是以前不帶駕照警員不知道你是誰,現在不用帶駕照他們也知道你是誰,是怎麼知道的?

葉部長俊榮:勾稽資料。

鍾委員佳濱:怎麼勾稽?用個人隨身裝置可以連網,以前只有紙本、沒有電腦連網的的時代,你說你是某某某,必須出示駕照,根據駕照上的登載資料警員才知道你住哪裡、是持什麼樣的客車駕照,現在警察不用看出示的紙本資料,直接從電腦上就能知道了,這就是電腦化時代的好處。

葉部長俊榮:用M-Police就可以掌握所有資料,連贓車都可以找到。

鍾委員佳濱:所以電腦連網的時代,執法人員不需要依賴民眾提供的證明文件,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事情。所以目前駕照、行照都不用帶,駕照也不用換發了。現在身分證也比照行、駕照免換發,我上次有聽到您說未來你可以接受沒有實體身分證,這句話你還有沒有印象?

葉部長俊榮:我們未來的世界充滿想像,包括這件事在內。

鍾委員佳濱:部長,不要更正,你是說未來有可能沒有實體身分證,對不對?

葉部長俊榮:也有可能。

鍾委員佳濱:對,你可以接受。

葉部長俊榮:但是現在還是需要。

鍾委員佳濱:對,因為戶籍法還沒有修改之前還是需要,一旦立法院修改戶籍法就不需要實體身分證,你也可以接受嘛?

葉部長俊榮:但未來要各種條件具備。

鍾委員佳濱:對,我知道,但我要告訴你,駕照不需要攜帶,也不需要換發,身分證只要戶籍法修法後,可以不用實體身分證,也不用換發。

葉部長俊榮:但牽涉到身分證的用途何在。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因為現在電腦連網之後,只要報上身分證統一編號,馬上就可以知道所有的資料,警察尤其是如此,所以我主張未來是已有身分證的人繼續有效,還沒有領身分證的,需要的時候就請領一個國民身分證明,就像申請護照一樣,護照不是每個人都有,需要的人去請領,你同不同意?未來如果修法,以這樣的做法而言衝擊最小。

葉部長俊榮:未來修法當然是要大家一起來考慮,不過當然有一個原則,就是我們到底對身分證的想像是什麼。

鍾委員佳濱:好,今天我不問身分證。我再考你一個問題,戶口名簿跟戶籍謄本有什麼差別?

葉部長俊榮:戶口名簿當然是每個人都有,戶籍謄本是針對要申辦各種行政事務時所取得的謄本。

鍾委員佳濱:你有幾個戶口名簿?

葉部長俊榮:1人……

鍾委員佳濱:最新版的1戶只有1張,戶籍謄本你可以申請幾張?理論上要幾張就幾張。

葉部長俊榮:無限張,看需求。

鍾委員佳濱:其實戶口名簿是全戶人口姓名簿,戶籍謄本可以說是戶政事務所的戶籍登記簿的抄寫本。過去沒有電腦化的時代,我們在戶政事務所都有一個戶籍登記簿,你要申請抄寫的抄本,他印給你的叫做戶籍謄本,要做證明文件用的,印幾份都可以,繳工本費就好。而戶口名簿一家只有一本放在家裡,警察來查戶口會翻開來在上面簽名,如果你要辦戶籍異動,要帶戶口名簿去戶政事務所,根據你的異動填寫在上面,所以戶口名簿過去只有1本。我現在家裡有好幾張戶口名簿,你知道什麼原因嗎?因為我每次要用到戶口名簿時,我就找到一張但不曉得是不是最新的,但是又被要求至少要6個月內的,而且這期間我可能家裡會異動,我就再去申請1張,請問舊的那一張有沒有要我繳回?

葉部長俊榮:沒有。

鍾委員佳濱:有沒有要你剪角,像護照一樣?

葉部長俊榮:也沒有。

鍾委員佳濱:過去戶口名簿拿去做證明時,他會幫我影印,現在我都是直接去申請最新的,要用的時候再影印。你知道戶籍謄本1份多少錢嗎?

葉部長俊榮:10元。

鍾委員佳濱:戶口名簿呢?大概30元。你覺得目前國人使用戶口名簿多還是戶籍謄本多?

葉部長俊榮:戶籍謄本呀!

鍾委員佳濱:沒有,現在內政部推動戶籍謄本要減量,儘量改用戶口謄本取代,為什麼你知道嗎?

葉部長俊榮:甚至於戶籍謄本完全都廢除,未來也都是這樣的方向。

鍾委員佳濱:說對了,我先考你為什麼內政部要推動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因為要戶籍謄本減量,用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1份10元,戶口名簿1份30元,到底是好還是不好?我告訴你原因,如果家人出生或要辦除戶,像先前我父親過世,我一次申請5份戶籍謄本,因為不知道何時要附上,而抄本附上去就沒有了,戶口名簿1份30元,但是要用的機關影印就好了,我也不用再花錢,這樣瞭解了嗎?但民眾不管是辦5張或10張的戶籍謄本或是辦1張新的戶口名簿,他的時間成本是一樣的,你瞭解嗎?

對政府來講,戶口名簿的製作成本跟鈔票一樣,一份差不多都超過50元,所以內政部推動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民眾或許少花一點錢,但時間沒有節省;政府機關本來製作戶口名簿收30元,部長知道工本費1份多少錢嗎?實際成本超過50元,所以地方政府戶政機關都要編列預算,政府只收30元,印得越多,但是政府的開銷越多。我來告訴你為什麼現在我要問你關於戶口名簿的事……

葉部長俊榮:對啦!這些文件其實都不是錢的問題,重要的是這些功能如何隨著科技進步,後面的資訊系統整體強化以及電子化政府的內涵,做相應的調整。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很好,你知道哪兩個行政機關絕對不會跟你要戶口名簿和戶籍謄本?警察機關和稅務機關,因為他們所作的處分通常不會有利於人民,所以他們不會叫人民自備,比如警察去查通緝犯,不會叫他拿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來看,因為行政機關早就電腦連線了,警察機關和稅務機關隨時都可以看到個人的戶口資料,但是社政機關或學校機關的話,有時候小朋友要申請免費的營養午餐,都要去申請戶籍謄本,甚至戶口名簿。所以本席要告訴部長的是目前使用戶籍資料時,因為有電腦連線,已經不需要像過去的時代要人民去跟戶政機關請紙本資料,在機關之間穿梭傳遞……

葉部長俊榮:委員,你講的是重點,不只戶政機關,我們自己本身其實都已經電子化了,但是因為外面的需求,所以為了公事之用,時常還要做這樣的服務,並不是我們喜歡去創造這樣的……

鍾委員佳濱:瞭解,我是建議。

葉部長俊榮:所以未來怎麼整體處理……

鍾委員佳濱:戶政機關應該提供政府的其他行政機關一個查詢平台,而不是民眾辦什麼事就要他去申請簡式戶口名簿,要人民攜帶,應該是由其他機關跟戶政司或是內政部有一個平台,比如要查鍾佳濱的什麼資料,經過本人同意自然就可以調閱,不需要鍾佳濱再去申請證明給你,是不是這樣?

葉部長俊榮:我非常同意委員的看法,其實後台就是要這樣。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

葉部長俊榮:後台完整建置,針對前端人民的需求儘量減少中間的架接成本。

鍾委員佳濱:我告訴你我們的戶籍法有多落後,假設有一男一女是張先生和李小姐,他們各自跟前夫、前妻生有兩到三個孩子,現在他們兩個共組一個家庭,戶長是李小姐,她的先生是張先生,張先生跟前妻的一個孩子跟著他,李小姐跟前夫有3個孩子,其中兩個跟著她,他們又生了一個小妹妹,請教她的稱謂怎麼稱呼、出生序怎麼排行?司長可以教一下。

葉部長俊榮:這好像八點檔連續劇中的劇情,所以……

鍾委員佳濱:不會,現在的社會很多,像我們當民意代表常常去參加民眾的公祭告別式,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我直接告訴你答案好了,還是司長要講嗎?

葉部長俊榮:委員直接講好了。

鍾委員佳濱:如果以稱謂來講,稱謂是直接跟著戶長的,戶長是李小姐,所以他們的戶裡有長女、次女,第三個小孩就叫做第三女;但是張先生是長子,但張先生不是戶長,但出生別是跟著張先生,張先生過去跟人家生了一個女兒,現在這是他生的第二個女兒,所以她的出生別是次女。這樣很奇怪,稱謂跟著戶長是三女,出生別則是跟著爸爸,請問孩子是爸爸生的還是媽媽生的?如果要談出生序,應該以母親為主,母親生了兩個女兒,這是她跟第二個老公生的第三個女兒,其出生序應該是三女,但是目前戶政機關的稱謂和出生別是這樣規定。我要說的是,現在在醫院辦出生登記,在座很多女士生過小孩都知道,通常在60天內要出生登記,剛生出來的小孩沒有名字,起了名字後一定要爸爸或媽媽其中一人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的戶政登記,有時候雙薪家庭忙,但超過60天要受罰的。部長有沒有聽過你的朋友被罰過?

葉部長俊榮:沒有。

鍾委員佳濱:我的訴求就是,第一,上一次民國94年換發身分證,花了將近10億元,全國人民及戶政機關花了1整年的時間,只有95的人換身分證,現在如果修改戶籍法就可以不用換發,我建議內政部趕快研究,我會提一個案子把戶籍法當中的身分證換發予以取消,現在有身分證的持續有效,而沒有的需要時再去請領,這點請部長看一下。

第二個訴求是請部長思考戶口名簿的存廢,如果身分證都可以沒有實體,戶口名簿的資料政府都已經掌握,為什麼還要人民申請1本放在家裡?每次要用時還要去申請新的,即放在家的那1本沒有意義了,現在警察也不查戶口,過去戶口名簿都是用手寫登載的,現在也不登載了。

第三個訴求,是關於新生人口的戶口申報,即出生登記可以採用線上申辦,最重要的是小孩的資料出生序要跟著媽媽,不是跟著爸爸,可以考慮嗎?

葉部長俊榮:委員現在所提的方向,一定有實現的一天,而且從我的角度來看,方向都是對的。

鍾委員佳濱:部長,我不是在寫小學作文「我的願望」。

葉部長俊榮:再來只是我們怎樣做得順的問題,隨著各機關甚至是人民的使用習慣上都跟著配合,我們願意……

鍾委員佳濱:部長,你不是燈神,我今天不是向阿拉丁神燈說請給我三個願望,不是我的願望實現很重要,是內政部部長您對戶政業務的掌握……

葉部長俊榮:這些也是我長期以來推動電子化政府想要努力做到的,而且真的是很好的方向,我們一定要共同努力。

鍾委員佳濱:很好,那我們共同推動。

葉部長俊榮:循序漸進,一步步把它做好。

鍾委員佳濱:謝謝,有這句話就可以了。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林委員德福、黃委員偉哲、李委員昆澤、李委員彥秀、蕭委員美琴、王委員惠美、鍾委員孔炤、蔣委員乃辛、呂委員玉玲、葉委員宜津、張委員麗善、周委員春米、徐委員榛蔚、劉委員世芳、陳委員雪生、呂委員孫綾、周陳委員秀霞、林委員俊憲、羅委員明才、趙委員正宇、姚委員文智、陳委員歐珀及蔡委員易餘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趙正宇及蔡易餘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內政部另以書面答復,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另以書面答復。

委員趙正宇書面意見:

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104-107年)」經費57億9,928萬4千元,較上年度預算增加9億8,428萬4千元(增幅20.44%),係辦理全國各縣(市)政府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

然,參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104-107年)」各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04年度流出10億1,155萬4千元(占預算比率17.18%),係專案簽報內政部同意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流出移用歸墊航港建設基金墊付該署興建重陽大橋、永福橋及福和橋銀行貸款本息,又105年度流出9億5,792萬元(占預算比率14.63%),係依據行政院105年3月22日「0206震災重建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及105年4月1日行政院函示,移緩濟急調整支應「0206震災補助危險建築物拆除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危險建物拆除工程經費;及105年12月專案簽報內政部准將該計畫之設備及投資未支用數調整4億1,716萬3千元,再歸墊航港建設基金。

又,依據計畫各年度預、決算執行情形,104年度預算經流出後,可用預算數48億7,610萬1千元,執行後,實現數37億7,674萬9千元及賸餘數1億5,576萬1千元,另有保留數15億4,513萬9千元,執行率77.45%;105年度預算經流出後,可用預算數71億3,325萬5千元,執行後,實現數54億8,123萬1千元及賸餘數6億2,738萬5千元,另有保留數20億5,700萬千元,執行率76.84%,近年預算執行均未佳。

綜上,建請內政部說明,如何提升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之執行率,且如何強化監督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事項之效率提升。

委員蔡易餘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蔡委員易餘,鑒於目前都更在全台推動緩慢,公辦都更更是有區域不均的問題,爰此建請內政部等相關單位針對現有問題,進行檢討調整。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網統計資料,90-105年共280件,但依照105年內政統計通報超過40年者共145萬8,427宅,都市更新速度遠不及房屋老舊的速度。

二、依照都市更新網資料公辦都更案件,六都占比近7成,明顯有城鄉差距,公辦都更應考量各縣市發展,透過公辦都更帶動地方建設。

三、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是提供社會福利政策推動、普遍服務基層、防災救災、生活育樂等功能,並透過重新的規劃刺激地方發展。例如:嘉義縣東港社區活動中心,不僅僅是結構的補強措施。

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已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請內政部營建署每年提出推動成果,每5年檢討白皮書之具體行動方案。

委員姚文智書面意見:

質詢主題:跨部會整合修法推動政策

一、安家固園計畫之「補助私有老舊住宅耐震能力評估」成效未如預期:

2016年0206台南大震導致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政府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針對88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執照的老舊建築物耐震程度提「安家固園計畫」補助私有老舊住宅耐震評估及後續補強拆除重建作業。

經查105年度預計辦理8萬3千件初步評估,實際辦理6,267件,目標達成率7.55%;預計辦理2千件詳細評估,實際辦理0件。106年度預計辦理1萬3千件初步評估,但至8月底為止實際辦理324件,預計辦理260件詳細評估,實際辦理7件。連續兩年的成效低落,政府美意大打折扣。

二、推動綠建築、智慧建築標章多年,核發數寥寥可數,效用屆期後申請延續件數偏少,成效不彰:

政府推動綠建築標章多年,從89年至今,卻只核發2215件,其中公部門佔1631件,私部門為584件,推動成效明顯不彰。其次,綠建築標章的效期為5年,申請延續的件數更是寥寥可數,以105年為例到期的標章有612件,卻僅有58件申請延期,僅占9%。

智慧建築標章亦是如此,從93年至今年8月,僅核發58件,而至105年到期者共11件,卻無人申請延期。

綜上,政府編列從照顧人民身家安全到推動永續城市皆編列大筆預算進行相關補助,107年「補助私有老舊住宅耐震能力評估」編列補助預算為44億、「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3億3,580萬7千元,然而歷年相關成效皆不彰,行政單位除用補助手段外,更應想方設法加速相關政策推動,倘若政策推動不易,應跨部會整合或研究修法。

主席: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及所屬基金與財團法人預算,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審查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住宅基金」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案。

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補助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土地價款8億6,110萬7,000元」,凍結3億1,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准予動支。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現在散會。

散會(13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