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進行第九條。

請宣讀審查會、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 九 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民進黨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無給職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促轉會應設若干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及委員會議決之重要事項,除主委外,每人應加入二個小組,協助處理相關事務;每個小組由三人組成,應選任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無給職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八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二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2人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負責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列事項任務小組之委員,應具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無給職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親民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八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二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無給職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促改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不發言)高委員不發言。

所有的委員都不發言,現在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二、修正動議;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表決後,若其中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陳委員學聖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0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蔡委員培慧對方才之表決聲明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作如下宣告: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22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1人

陳學聖

主席:陳委員學聖對方才之表決聲明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吳委員志揚對方才之表決聲明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十條。

請宣讀審查會、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 十 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促轉會得指派、借調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借調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促轉會得調用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因合理業務需求理由外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促轉會得指派、借調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借調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相關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促轉會得指派、借調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借調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不發言)高委員不發言。

所有委員均未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二、修正動議;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進行表決後,若其中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賴士葆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3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一條。

請宣讀審查會條文、修正動議條文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及立法院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促轉會解散須經立法院同意。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季應以書面向行政院及立法院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促改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改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改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三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不發言)李委員不發言。

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不發言)高委員不發言。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發言)曾委員不發言。

所有登記委員均不發言,現在進行處理。處理順序:依一、再修正動議條文;二、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進行表決後,若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提案。

現在表決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開始進行表決,贊成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時間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0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開始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時間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現在進行第十二條。

宣讀審查會、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應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主任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於就任後退出。

促轉會全體委員經任命後,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促轉會主任委員違反第二項規定,促轉會委員違反第三項規定,立即解職。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促轉會委員違反第二項規定者,立即解職。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一條  促改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改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促轉會主任委員於任職前已參加政黨者,應於就任後退出。

主席:首先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8時)主席、各位同仁。第十二條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跟審查會通過條文最大的差別在於,對於促轉會主任委員予以較高的限制,也就是認為所謂「獨立行使職權」,在任職前如已參加政黨者,應於就任後退出,這是最大的差別,希望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鎮浯發言。(不發言)楊委員不發言。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18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促轉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促轉會設立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轉型正義還是為了政治清算?在這部民進黨急於通過的荒謬法律裡,其實我們看不到「轉型正義」這四個字。

根據第二條的規定,促轉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統籌規劃一、開放政治檔案;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四、處理不當黨產;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每一項都反映民進黨企圖設立一個太上機構,不僅賦予強制的調查權,甚至賦予逕行裁罰的公權力,還可以禁止政黨進行財產轉移處分,甚至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用語,用以界定「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儼然無限擴大職權,難道台灣即將進入進步時代的戒嚴時期嗎?

這種具有獨立權限的機關組織,根本不能用單純任務編組來設置,必須單獨制定組織法上的獨立機關才是合法合憲的作法。其次,第十二條規定「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請問如何規範他們在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完全沒有處罰或免職的相關措施,第八條有關促轉會委員的免職規定,行政院長得予以免職的事由也只看到「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如此模糊的法律字句,在沒有具體的限縮規範下,請問如何要求促轉會委員超出黨派之外?

促轉法涉及國家整體權益,需要的是全盤的規劃而不是急就章,只取自身利益的跛腳立法,現在民進黨同時也在推動設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其實都只是在打假球,以民主正義之名大行剷除異己之實。難道民進黨口中聲聲呼喚的轉型正義,甚至現在要強行推動立法設置機關,只是包裝的不正義、不公正的假動作!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8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從上午到現在,我們一直在討論的問題不單單是組織架構,而是什麼叫做轉型正義。本席特別拿出這個標語,因為我們非常擔心我們今天要通過的轉型正義相關條例到最後會不會變成警總再現?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目前看起來,真的是只有轉型正義之名,而無轉型正義之實。歐洲曾經用過近乎清洗的方式來懲罰甚至處決前威權政府的領袖、官員,反而製造了另一種恐怖,讓社會陷入永久的分裂。民進黨推出的促轉條例就是傾向於這種清洗式的轉型正義,我們細看其中的內容,就是以追求轉型正義條例為由、以追求真相為由,事實上行的是造成社會對立之實,而且充滿了有罪推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協議,據此而成立的促轉會將會變成黨產會的升級版,對台灣民主、台灣法治、台灣人權的傷害勢必會更為嚴重。所以本席要再次呼籲,今天的條文都要求它必須要獨立行使職權,我們希望這不是一個口號,而是真正能夠執行、獨立於各種勢力,尤其是政黨的勢力,這樣的促轉會才會真正達到效果。

主席: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18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要簡單回應一下,第十二條是規定促轉會要能夠獨立行使職權,當然應該要超出黨派,其委員在任職期間不能參加政黨活動。其實這個條文應該是天經地義,也是非常簡單的一個條文。但是我從今天上午到剛剛聽到很多委員的說法,有的說它是東廠,有的說它是太上警總,有的說是要讓另一個新的威權復辟,我要在這裡奉勸被改革的對象,假你們之口所說出來的這些話,其實一點根據都沒有。今天我們在處理國家轉型,過去我們通過了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接下來還有更多轉型問題需要透過這個條例和這個機構來進行處理,那整個處理的過程其實已經是非常的謙卑,就是希望透過這樣的處理來促進我們社會真正的和解,讓所有真相能夠歸諸於我們的歷史。我舉一個今年5月時西班牙國會通過的決議為例,西班牙的獨裁者佛朗哥於1975年過世,他被埋在西班牙一個非常著名的教堂裡面,那個教堂相當於我們這邊的忠烈祠,但是經過了將近半個世紀,西班牙國會在討論之後決定將他的遺骨從那個地方移走。各位同仁,依照我國的民情,我們當然不會這樣來處理,事實上,我們只有針對威權的圖騰還有希望能夠平復司法的相關迫害,我們的處理其實是非常謙卑的,我們在第三條的規定裡面還希望能夠和解,希望由這樣的一個獨立機構帶領台灣真正走向正義的實現,真正走向更成熟的民主、更自由的國度。所以拜託大家不要再利用這些似是而非,甚至是指鹿為馬的名詞拖延或干擾、阻礙轉型的進程,謝謝。

主席:所有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二、修正動議;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進行表決後,若其中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71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7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吳志揚  馬文君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陳雪生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15人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蔣萬安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主席:現在表決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高金素梅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三條。

請宣讀審查會條文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促轉會之決議人數,應經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促改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改會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改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主席:請楊委員鎮浯發言。(不發言)楊委員不發言。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18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看來民進黨真的很想趕快讓促轉會通過,但是還是要審慎評估,全國都在看。

促轉會第十三條:「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促轉會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正義,包括了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義的典型表述,但我們仍然看到社會中還是有對於弱勢者的迫害,也造成了結果上的極度不平等,無論是原住民正義的實現、或是勞動權益的維護,都只看到執政黨的蠻橫無理,這都不是有理性的執政黨所應追求國家發展的手段與目的,這都在在展現了執政黨的正義,徒然流於口號形式。

促轉會不僅有強制調查權,甚至進行裁罰的公權力無人可約制,還可為禁止政黨進行財產移轉之處分,職權之大,令人咋舌,而這樣被賦予正義大旗的重要組織,竟然只需要少數人的意志即可以左右,這麼多攸關人民權益甚鉅的重大事項匆匆就要通過。

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促轉會的決議,分為兩種方式:第一項屬於一般性決議;第二項為特別決議。可以看到,現在民進黨要強行通過的內容,一般性決議,只需要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就可以通過,等同九位委員會成員,只需要五位出席、三位同意,就可以決議;特別決議,也只需要過半數的同意。以公司治理來看,無論股東會或是董事會,尤其對於重要事項,都是以全體三分之二出席會議或全體三分之二同意做為門檻,到底是民進黨把委員會的成立視為兒戲,還是,促轉會其實就只是個「交代性質」的橡皮圖章,用來貫徹民進黨一言堂的民主劊子手?

請民進黨不要忘記,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現在你們這樣以多數暴力罔顧民意、殘民以逞,忽視了更多更具必要性、急迫性、需要轉型的重大事項,像是慰安婦、原住民、居住正義、戰地政務等等,現在民進黨將國家機器做為滿足己黨欲望的工具,台灣民主,在民進黨執政之下,早已屍骨無存。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發言)廖委員不發言。

請蘇委員治芬發言。(不發言)蘇委員不發言。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二、修正動議;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表決後,如果其中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針對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現在開始進行表決,贊成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時間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29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2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

作以下宣告: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進行第十四條。

請宣讀審查會、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  促轉會為完成本法所定任務,應依前條第一項決議始得為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並作成調查記錄: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請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三條  促改會為完成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改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不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18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大家速度愈來愈快了,為了表示我們在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時都非常盡責,所以我一定要發言。

第十四條是規範促轉會在調查時所採取的手段,目前看到提案說明的定義是「行政調查」,但若有機關、團體或個人不配合的話是可以給予處罰的,有時還會有刑事處分,所以這已非單純的行政調查,而具有準司法的性質。以這些文件檔案來說,任何與本條例有關所謂「威權時代文獻」的資料,都非常有可能被當作證物來處理,而其中有很多是民間的研究,甚至屬於學術研究的一部分,請問大家,如果這一條通過,促轉會一聲令下,民間許多的個人就必須交出歷史文件研究的檔案資料嗎?但是那些資料很多屬於個人財產。因此,我開始懷疑,政府是否可以用轉型正義的名義強迫非屬政府機構的團體或個人交出文件資料?這是不是有點侵犯到學術自由?其實這些資料不是不能見人,而是很多學者專家很強調自主性,好比過去做國科會或科技部的一些研究,我們都可以挑選要2年、3年甚至6年才公布,但是現在我們沒有這樣的自主權,因為沒有這樣的自主權,讓我覺得我們的學術自由受到嚴重侵犯。

威權時代有許多方方面面的狀況,它不只討論到個人受到的政治侵害,還有很多屬於思考、文化研究的部分,所以這個法需要有更細緻的討論,好比過去大家批判威權時代可以以反共之名恣意沒收民間很多屬於馬列主義的相關書籍或黨外雜誌,這是為大家詬病的。因此,如果這個條文被擴大解釋,在他們上山下海做非常多的研究之後,只要屬於國民黨的部分可能都被要求交出,學者對此會不太爽,因為這個條文讓他們覺得並不享有那麼大的學術自由。

此外,這條規定還包括「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這到底所指為何?何謂必要?當他們翻箱倒櫃包山包海找資料時,找到這些資料的方法到底符不符合必要性原則、要由誰認定?可見這一條完全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給予促轉會太大的空白授權空間。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第十四條必須有更大更細緻的文字修正。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8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我們討論促轉條例第十四條,剛才柯委員志恩指教這可能會侵犯到學術自由,我想這個想法可能有不當聯結,有些過當。

現在看看第十四條的文字,其實它的整個法例和現在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程序一樣,沒有過多,也沒有過少。基本上,這個法案通過之後,促轉會本質會是一個獨立機關,也具有準司法機關的性質,因此,如果從準司法機關的角度切入,它調查的必要手段是符合比例原則的。

此外,有些國民黨同仁指教,除必要調查外,還有派員前往,加上可以攜走一些文件,這些是不是應該像行政訴訟法朝法官保留的方向來處理,就是行政機關要進行這些調查時必須經由法院准許。不過,我想這個部分也是多慮的,因為第十四條相關的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要求有關機關提出相關資料或證物、派員前往有關機關場所為必要之調查等等,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二條都有相關的規範。

此外,為弭平國民黨委員的疑慮,我們在說明中也特別強調,本條規定促轉會各種行政調查的進行方式及若干必要的程序要求一定要有法律授權,亦即法規命令,而這個法規命令到時會送到立法院,我們可以審查,也可以予以備查。我們還寫到,這一定要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的規定,本於調查目的達成使用調查的手段,以合於比例原則的方式制定,也就是說,手段和目的是合乎比例原則的,我們給促轉會在這部份的行政調查手段,是合於一般的行政程序法,跟一般的行政機關是相同的,所以剛剛柯志恩委員指教的會不會侵害到學術自由或者什麼的,因為現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有這個法律授權,基於立法意旨,我們做一些行政的調查,在手段上、在目的上,我想都是符合比例的,請大家多多支持,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條文;二、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先表決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如下宣告: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五條。

請宣讀審查會條文、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機關(構)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且經所有人書面同意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認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得拒絕之。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得於必要時,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且經所有人書面同意,得臨時封存、影印或重製有關資料或證物。如有攜去、留置心要者,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一章之規定聲請扣押後始得為之。

封存、影印或重製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釋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之。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促改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但其封存、攜去或留置之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鑑定或其他為保全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除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不發言)蔡委員不發言。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8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再解釋2點,我們一起看第十四條跟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這個部分其實就是一個行政處分,如果當事人對攜去、留置資料的全部或一部這個行政處分不服的話,在第二十條有救濟程序跟相關的時間規定,所以這個部分不用擔心。

另外,國民黨委員有一個意見,就是這個部分可不可以比照刑事訴訟法的法官裁量?我們要說明的是,促轉會是一個準司法機關,通常法官要依據刑事訴訟法核發搜索票時,他考量的是犯罪的案件,之前檢察官有一些包括監聽、詢問證人等的前置作業,有這些相關的資料供法院參酌。但是在促轉會的部分沒有到那樣的程度或階段,而且事實上促轉會在我們立法的意旨跟相關的規範下,它就是一個獨立機關就是一個準司法機關,在這個程序的處理上,其手段及目的應該是合乎比例原則的。再次強調,這個部分如果有不當,或是有不服的話,我們都可以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法或本法的最後一條規定提出救濟,這個不用擔心,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8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是我對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一次,也是唯一次的發言,因為哀莫大於心死,對於這部條例的通過,我內心沒有任何喜悅,只有萬分悲哀。身為一個從戒嚴時期開始報導新聞的老記者,看到民進黨今天如此墮落,心裡非常難過。民進黨從來沒有往後看,只有往前看,所以才強調民主、進步,但是如今卻限定這部轉型條例法案的期程及對象,這不是轉型正義的開始,而是一個政治報復的開始,鎖定對象更是一個政治風暴的開始。我很想請問在座民進黨的朋友,難道只有34年到81年的期間內才有轉型正義的問題嗎?如果不想談民國34年以前的慰安婦問題,也不想談原住民被拉去當軍伕的問題,總該談81年以後發生的所有事情,包括原住民「還我土地」事件、關廠工人的抗爭事件、新移民來台被欺壓的情形、新移工來台被不人道的對待、大埔事件及南鐵東移事件,有這麼多發生過、甚至還有正在發生的事件,以及民進黨昨天非常粗暴地將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正案送出委員會,連國際勞工團體都指責民進黨背叛了勞工,難道此時執政黨不應該也面對轉型正義、承擔你們應該有的責任嗎?

如果只談34年至81年的部分,能夠真正還原發生在台灣的事情之真相嗎?81年以後所發生的點點滴滴,81年以後及以目前還在發生的情事,難道在座民進黨的同仁視而不見嗎?難道你們已經不再耳聰目明了嗎?這是我最難過,也感到最悲哀的地方,台灣真的要有轉型正義,就應該從頭、澈底地做!不論是過去的執政黨及如今成為執政黨的民進黨,我們曾經執政,也曾經失敗,因為我們犯過錯誤,如果今天民進黨談轉型正義時鎖定期程及對象,我再次強調,這是一個全面性的政治報復,對台灣而言沒有任何的進步可言。民進黨是一個號稱民主進步的政黨,在轉型正義通過的前夕,我沒有任何喜悅,只為你們感到悲哀,因為你們不再進步,也不再有正義,只有墮落!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條文;二、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6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蔡易餘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5分鐘,由於我們不收表決卡,等一下就不再按鈴。

休息(18時58分)

繼續開會(19時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十六條。

請宣讀審查會條文、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六條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應據其所知如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促轉會對於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認有保護及豁免其刑責之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證人保護及豁免刑責之規定;該等人員為公務人員者,得決議免除其相關之行政責任。

依本條例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提供促轉會因其職務或業務所知悉與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相關資料者,不受其對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所負保密義務之拘束,免除其因提供該等資料之法律責任。

促轉會依本條例規定進行之調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個人資料之使用者,視為符合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事由。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應據其所知如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促轉會對於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認有保護及豁免其刑責之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證人保護及豁免刑責之規定;該等人員為公務人員者,得決議免除其相關之行政責任。

依本條例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提供促轉會因其職務或業務所知悉與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之相關資料者,不受其對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負保密義務之拘束,免除其因提供該等資料之法律責任。

促轉會依本條例規定進行之調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個人資料之使用者,視為符合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事由。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但接受調查者認為促轉會之調查不適當者,得請求促轉會處理之。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應據其所知如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法院或檢察官認有保護及豁免其刑責之必要者,得準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證人保護及豁免刑責之規定;該等人員為公務人員者,得決議免除其應負之行政責任。

依本條例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提供促轉會因其職務或業務所知悉與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相關資料者,不受其對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所負保密義務之拘束,免除其因提供該等資料之法律責任。

促轉會依本條例規定進行之調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個人資料之使用者,視為符合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事由。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促轉會於處罰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促轉會於執行此條職權有違反本條與相關法律規定時,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追究執行人員之刑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並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應據其所知如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促轉會對於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認有保護及豁免其刑責之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證人保護及豁免刑責之規定;該等人員為公務人員者,得決議免除其相關之行政責任。

依本條例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提供促轉會因其職務或業務所知悉與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之相關資料者,不受其對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負保密義務之拘束,免除其因提供該等資料之法律責任。

促轉會依本條例規定進行之調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個人資料之使用者,視為符合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事由。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至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及其他正當理由外,應據其所知如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促轉會對於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認有保護及豁免其刑責之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證人保護及豁免刑責之規定;該等人員為公務人員者,得決議免除其相關之行政責任。

依本條例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提供促轉會因其職務或業務所知悉與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相關資料者,不受其對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所負保密義務之拘束,免除其因提供該等資料之法律責任。

促轉會依本條例規定進行之調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個人資料之使用者,推定符合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事由。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為洲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五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拖延或拒絕。但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9時13分)主席、各位委員。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當中第十六條所規範的行政調查程序,感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在委員會審查期間接受時代力量黨團的建議,實質採納當時我們所提出的修正條文,對於關心促轉條例中調查程序是否違反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委員,我要跟大家報告,第十六條條文由我們實際所草擬,由我們實際負責,我可以負責任的跟大家講,在第十六條第一項就相關機關、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可以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的部分,這樣的立法例已經散見於非常多的現行行政法規中,從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及相配合罰鍰規定的第四十六條之一、關稅法第十三條及相配合罰鍰規定的第四十二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及相配合罰鍰規定的第五十七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及相配合罰鍰規定的第四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乃至於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二條,我剛剛所列舉的這些只是在目前行政法規中採取這樣立法例的其中一部分而已。

事實上,在這次條文的設計中,大家如果仔細看,我們與其他行政法規採取這樣的規範方式,其保護的密度還更緊密。為什麼我說保護的密度更緊密?因為我們除了讓受調查的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裡所規定的拒絕證言權之外,同時為了要讓對於相關資訊的人能夠勇於糾舉不法,我們在裡面還設計了吹哨者的保護,除了能夠豁免他們的刑責之外,對於他們將過去掌管的這些資訊提供出來所可能面臨的行政責任也加以免除。

因此,促進轉型正義是為了要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實質法治國原則,我們在進行相關法規規範的時候,有把這個最高的價值謹記在心中。針對第十六的條文,敬請各位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9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對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內涵,老實講,跟民進黨所提出來的版本,我歸納出最大的不同之外其實只有二點半。

第一點不同是關於年限,促進轉型正義所要處理的年限,我們認為應該包含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一部分,我們認為應該從1930年開始,針對統治者對於被統治者所做的任何司法不公或迫害都應該給予平反、補償、回復名譽及除罪,年限的不同是最大的不同。我們也聽到民進黨委員提到,處理威權時代跟處理殖民統治時代是不同意涵的內涵,所以不放在這次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我們認為統治者與被統治之間的不對等及迫害,不會因為殖民時期或是不同的政權轉移而有所不同,就被統治者的角度來看,受到不公不義的對待是一致的。任何一個政權繼承前一個政權之後,除了繼承所有的資產,也同時應該繼承所應該要負的義務,所以我們認為殖民時代統治者對被統治者所做這些不公不義的對待,也應該給予平復。

第二點不同在於國民黨版本裡針對司法調查的部分,我們認為應該要謹守不侵犯人權的底線,所以我們提出一些修正動議,不應該因為通過促轉條例之後,產生另外的司法調查對任何機構或人民造成人權上的侵害,這是最大的不同。

另外,關於威權象徵的移除以及不義遺址的保留,事實上我們是有條件的接受。簡單舉個例子,關於中正紀念堂或是中正國小、中正路這樣的威權象徵,到底我們要把它移除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我們認為應該有商量的餘地,應該做一些保留。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9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法律的訂定必須能夠執行,促轉條例第十六條僅限於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一條的情況可以拒絕證言,在實務上有若干衝突。證人並非國家刑罰權之對象,如果證人具有特殊情況,譬如公務人員就其職務上應遵守之秘密、證人與被告有特殊的親屬關係,證人陳述恐致自己受刑事追訴、證人因業務關係而持有他人之秘密,此時強迫證人具結證述相關內容恐怕有強人所難的疑慮。

我國有根深蒂固的「親不為證」的思維,容許一定親屬間拒絕證言,代表倫理之重要甚於發現真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於一定親屬為被告時得拒絕證言之規範目的,不外乎維繫倫理親情,避免證人陷入人倫困境的考量,認為倫理重要性甚於發現真實,因而才有例外的規定。因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一百八十一及第一百八十二條設有四種情形,證人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分別是第一百七十九條的公務關係、第一百八十條的身分關係、第一百八十一條的利害關係以及第一百八十二條的業務關係。

促轉立法精神是讓受害者可以平復,而不是無止境的清算鬥爭,透過對話相互理解,希望歷史傷痕可以在這一代完全抹平,消除仇恨對立、社會和諧,台灣才能光明正大地往前邁進。彌補過往不正義的行為,鞏固保障人權的普世價值,也是轉型正義的內涵。促轉要妥善立法而非政治追殺,未來若依民進黨主張的促轉條例內容通過,對於未涉刑事犯罪的民眾拒絕證言,若考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這種情況來設計拒絕證言詞,民眾拒絕促轉的調查,恐怕會比涉及刑事犯罪者的處罰還來得嚴重,不符合比例原則。

本屆第2會期民進黨委員陳亭妃、陳其邁、蘇震清針對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國庫券及債券處理條例提案,要求政府應處理日據時期遺留的債務,為何同樣是日據時期遭受迫害的慰安婦卻不適用轉型正義條例?我認為這應該可以做一個對照。以上。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9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主管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職責不僅涵蓋了黨產會既有的處理不當黨產,還包括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當遺址以及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等,甚至末了還加了一條「其他轉型正義事項」,換言之,此一法案給了促轉會包山包海的空白授權,簡言之,促轉會要調查的並不限於政黨,還包括了所有被指涉在威權時期不正義的機關、團體、事業和個人。光是為了要取得必要的資料以供調查,此法即授與促轉會極大的強制力,可指揮憲警、命令相關人物或機關配合,否則處以徒刑。從黨產會清查黨產的前例來看,這樣的規定未來勢必會遭「顧立雄們」無限上綱的濫用、且任意株連,任何人被懷疑或遭檢舉,或與民進黨持不同立場者,一旦被列為調查對象,光為提供相關資料,就將受到促轉會無盡的調查和騷擾,試問這與民進黨在過去口誅筆伐的警總何異?令人憂心的是,促轉會的條例若是按照民進黨的版本三讀通過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甚至賦予促轉會超越司法、法制體制的權方,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和黨營機構所持的政黨檔案、政治的檔案,無需經過檢察官的同意,也不用法院發出搜索票,恐怕讓促轉會淪為清算的工具而非正義的號角。

另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七條在去年被各界批評擴權,恐怕促轉會的調查權會無限上綱,但是最後民進黨卻反倒愈修愈誇張,例如促轉會可以直接決定豁免誰、對公務人員得決議免除行政責任,提供促轉會資料得免除行政貴任,在在顯示都是針對特定政黨的惡性政治鬥爭,不只將權利無限的擴張,成立一個大警總,在此法通過以後,台灣恐怕要面對的不是藍綠的惡鬥,而是憲兵與警察侵門踏戶的重現,而只要配合執政黨任何作為,都可以被釋放、赦免。

最後,本法甚至還自我解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屬於增進公共利益必要的事由,已經將促轉條例無限擴張到極致,希望執政黨不要一意孤行,也奉勸在野黨和民進黨的立法委員要三思,謝謝。

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19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十六條,根據民進黨黨團的再修正動議,是讓促轉會能夠有一個落實調查的工具,如果沒有這個條文,這個促轉條例就會形同具文。所以本席拜託大家支持這個條文,在等一下投票的時候,必須要讓促轉會能夠有真正落實轉型正義的工具。我在等一下處理後續條文的時候不會再發言,我今天在這邊聽了大家的發言,我有一點感觸,在此向大家報告。2011年5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南韓光州事件人權文獻的遺產列入世界記憶,反觀台灣呢?我們從終止動員勘亂時期到現在已經20幾年了,我們處理這個威權時代整個歷史的正義、整個轉型正義,其實是一個世界級的笑話,我們不但看到那個加害者的偶像繼續做為國家設施,每天供人崇拜,更讓人難過的是,我們在這邊坐了一天,要不斷的聽到做為這個加害者繼承人的政黨可以毫無悔意、可以繼續大聲的批評這是政治追殺,就算是在戒嚴時期的老記者、就算在那個時期從來沒有反抗過那個戒嚴體制的人,居然在這邊也可以大聲的斥責,說我們今天要追求的轉型正義叫做政治追殺、叫做株連無辜這樣的名詞從這樣的政黨嘴巴裡面在國會殿堂講出來,更令人痛心、令人難過的是,再繼續商量說那個偶像是不是要繼續讓人家崇拜?

經過了20幾年,我們的轉型正義以及對於那個白色恐怖時期歷史的處理一再拖延,我們還要拖多久?即便我們講得非常清楚,基於法治、基於保障人權,所有的司法救濟統統會有,這樣的條文都還要繼續抹黑、還要繼續用莫須有的罪名指控,即便做都還沒有做,如果今天要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促轉會都還要經過這樣的質疑,那我們就不要有NCC、我們就不要有公平會,我們又何必要有其他獨立機關呢?請大家拿出良心!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9時32分)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段宜康委員講得聲嘶力竭,會不會清算鬥爭?我們就看民進黨在這個條例通過之後,會不會利用這個條例行政治鬥爭之實,我們且拭目以待。

第十六條是有關調查程序,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第二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應據其所知如實為完全陳述」。拒絕調查之理由不應限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拒絕證言權,諸如第一百八十條的親屬間拒絕證言權及第一百八十二條的業務秘密拒絕證言權等相關規定,均應維護相關當事人的法定權益,並應考慮其他正當理由亦有存在之必要性。否則未涉及刑事犯罪之人,依本法之拒絕證言權利竟然比涉及刑事犯罪者更為嚴苛,不符合比例原則。因而第二項規定,本席建議修正為「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至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及其他正當理由外」,其他文字相同。第五項第四行中段建議修正為「推定」,修正理由為促轉會之調查是否涉及個資法之保護,不宜以法律擬制之方式,全面肯定其效力,而應許可當事人得以反證方式推翻。因此,將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文字修正為「推定」較為合理、可行,也比較精確。建請在座各位委員能夠支持國民黨的修正意見,謝謝大家。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9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針對剛剛曾委員銘宗提出的一、兩點,我先在此做說明,本法案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的,在場有參與的委員為尤委員美女、段委員宜康、張委員宏陸等,並不是內政委員會審查的。

其次,曾委員銘宗剛才提到促轉證人的證詞是不是要課予這麼大的一個責任,我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在民事訴訟法同樣也是負有完全據實陳述的義務,接受調查的相關機關跟人員沒有正當理由不說實話,除了在相關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外,他要就他所知,如實為完全陳述;在行政訴訟是這樣,在民事訴訟也是這樣,在我們的促轉會規定也是這樣,沒有任何的差別待遇。

轉型正義的調查就如同我們今天所辯論的,它具有高度公益的目的。因此,為了讓促轉會履行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法及處理不當黨產等任務,我們一定要賦予促轉會進行行政調查時,有一些相關的手段;而這些相關的手段,剛才委員也都陸續討論到,都是符合比例原則。

接受調查的人當然不能說謊或妨礙調查,我們也擔心有人因為如實配合調查而被所屬機關秋後算帳,甚至遭受懲處,所以我們也比照相關的規定,如果公務員在提供真實完全的陳述及資料後,促轉會不但會免除他的行政責任,也會解除他本來應該對所屬機關保密的責任;從事這些調查的時候,我們也考慮到提供資訊的人有被網路肉搜的風險,所以給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保護。

「視為」會比在法律上推定更明確、更堅定,所以我們的這個條文還是用「視為」比較妥當一點,我們提供了這麼多的保障跟保護措施後,如果調查者還是不願履行義務,還是得科處行政罰鍰。

審查會通過的這個條文跟我們今天提出來的修正動議,大概只有兩點的增刪;第一個,我們加入了仿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如果你有正當的理由,你可以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其次,因為它具有公益的目的,如果違反「沒有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的話,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就如同剛剛段委員講的,促轉一定要有工具。謝謝大家。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二、修正動議;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進行表決後,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先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如下宣告:第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七條。

宣讀審查會、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予以協助。

親民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一章之規定,聲請搜索或扣押。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六條  為執行本條之調查,本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並得委託會計師及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調查、鑑價及查核相關資料。

主席:林委員為洲聲明對於今日所有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9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促轉條例第十七條條文,我們應該要配同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一起看待,剛剛民進黨委員講得很好,促轉條例要基於法制、基於人權,本席想來檢視到底現行條文有沒有基於法制?從促轉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到第十七條可以發現促轉會的權力有多大,它可以調查、勘驗,甚至扣押資料,而且不需經過法院同意,這是剛剛周委員春米一再解釋的法院保留原則,但他沒有告訴大家為什麼促轉會這些委員的權力可以比檢察官的權力還要大,在司法權裡,檢察官要進行搜索、扣押,需要經過法院同意嗎?當然需要;但促轉會需不需要?不需要!這個權力的象徵到底是行政權還是司法權?

請各位想一想,如果是基於法制和人權來修正通過促轉條例,難道過程和手段可以違反法制、侵害人民財產和人權嗎?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行政機關不能享有逾越行政權的權限,也不得侵犯其他機關憲法或法律上獨立核心的權限,更不能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今天促轉會這些手段有沒有違法?有沒有違憲?有沒有超越行政權的權力?本席希望在審查的過程中,民進黨委員也可以冷靜思考,民進黨有很多法律背景出身的專業律師,我想你們非常明白司法與行政兩個權力應是分立的,之前我們還看到第十七條民進黨黨團原來提出來的版本,它還說必要時為了保全證據,可以通知憲警機關協助,憲警機關是誰的權限?這當然是司法機關,所以這是我們特別要指出來的,今天我們要追求轉型正義,但是手段和方法難道可以逾越我們現在的法制、可以逾越法令上、司法上所做的一些嚴謹規定嗎?我想不應該是如此吧!如果手段不正義,結果根本就不能達到轉型正義的目標,請大家可以再冷靜地思考。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9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聽了王育敏委員再次提醒大家,從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有關調查權的部分,我聽了真的雞皮疙瘩都起來了;前面一位段宜康委員在說明他的立場的時候,很能抓到民進黨的口味、胃口,所以贏得非常大的掌聲。段委員,當你聲嘶力竭,把焦點放在民國34年以後的事情的時候,我真的很希望,你有沒有時間偶而也想一下1895年之後所發生的事情,用同樣的標準來要求相關的政黨,尤其是現在的執政黨也能予以重視呢?果然是沒有。

我這裡要特別再次提醒各位,促轉會要調查的並不限於政黨,按照現在的條文包括被指涉這個可能威權時期的不正義就可以調查,包括機關團體、事業、個人,尤其剛剛提到的第十七條,正是給未來的促轉會調查人員超越司法之權限,不要說超越行政,根本就是超越司法的權限,我們還是一個司法的法治國家嗎?我們還是一個民主的民主國家嗎?如果這樣的條文予以通過,文智兄早上說,不要動不動就想是東廠,動不動就說警總再現。我告訴大家,如果今天這個條文就按照現在的條文出來的時候,各位才會知道什麼叫做東廠,才知道什麼叫做所謂的警總再現。本席今天上午拿了「警總再現」的背板,這一次再拿一個「新東廠」的背板,就是要提醒大家,不要無限上綱你的權力,不要無限上綱你的權力!民進黨很多的同志都是學法出身,能言善道,為自己的條文做解析、說明,但是我希望你們本於良心、出於同理心來看待今天的條文,不要只想民國34年以後的事,想想1895年到民國34年的事吧!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不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要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二、修正動議;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先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時間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此條文係協商時單獨保留的修正動議,故無委員登記發言。

宣讀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促轉會人員於執行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相關職權時,得請求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其他有關人民團體及個人配合調查。於進行調查時如遇涉有犯罪嫌疑案件,得敘明事由,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會同司法警察進入存放檔案文件之處所實施搜索。經搜索獲得之檔案文件,統一由參加搜索人員攜回促轉會依法處理。

前項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本案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宣讀第十八條。

請宣讀審查會條文、修正動議條文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八條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

二、符合促轉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促轉會決議同意。

前項禁止處分之財產為不動產時,促轉會得囑託地政登記機關登記之。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促轉會備查。前項第二款之許可要件,由促轉會另定之。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得於收受決議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向促轉會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促轉會應作成紀錄。

促轉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移歸政治檔案以原件為原則。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除本條例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向促轉會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促轉會應作成紀錄。

促轉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移歸政治檔案以原件為原則。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除本條例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本條刪除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本條刪除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事者,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處理之。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為協助促轉會調查而提供相關檔案文件資料者,促轉會得免除其原依相關法令所負之保密責任。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20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審查會通過的第十八條條文,主要是針對機關或團體所擁有的政治檔案,如果不提供的話,會產生的處罰相關規定,針對這一點,其實我們是有疑慮的,現在所謂在威權時代所遺留下來的所有政治檔案,事實上是非常散亂,可能散布在很多的機關、團體,甚至是很多個人手上,當這些資料被認定為國家政治檔案時,就有義務要交還給國家,這樣的處分,常常會羅織個人或是團體莫須有的罪責,因為罰款也是一種責嘛!

對於擁有這些資料的人或機關來講,第一,他未必知道自己所擁有的這些資料是所謂被認定的政治檔案,譬如說我個人其實也有一些收藏,關於以前威權時代的許多名人手札或是書信,老實講我也不完全都了解裡面的每一篇內容,當這些手札、書信被認定為政治檔案,而被要求要交出來的時候,如果我自己不知道,也沒有交出來,就要被以這一條來罰款,罰款金額還相當的高,我覺得這部分都還是要有所謂的司法保留,要經過比較嚴謹的程序,一方面認定所謂的政治檔案範圍是在哪裡,另外一方面對於故意隱匿或是不公開、不提供與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而沒有提供或是隱匿,這些是完全不一樣的行為,但是在這個條文裡我們並沒有看到這樣的分別,我們認為這也很容易侵犯個人的隱私跟財產權。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20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條文大概是我在促轉條例中的最後一次發言,從今天一整天到剛才結束為止,聽到民進黨委員批判的幾段話,我想院長和民進黨的委員有機會去朝野協商都非常清楚,國民黨在整個促轉條例中最大的2個爭議點,一個是促轉的處理應該擴及哪些人和哪些時間點,另外一個最重要的就是,我們到底要不要賦予行政權有司法調查的權力。原則上大概是這2點,但非常遺憾的是,我們討論到現在,還有民進黨的委員在模糊整件事情的焦點。

我現在回過頭來從第十八條討論,除了剛才林為洲委員所提到的,這一條最主要就是未來把政治檔案轉成國家檔案,如果拒絕可以處以罰鍰。這個條文必須和第三條政治檔案的定義一起看,「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這個部分其實並不是很明確的法律原則,也就是說,疑似有政治檔案機構,如果沒有辦法判定哪些屬於政治檔案,就有可能會被處以罰鍰。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以蔣中正的日記來說,他的日記記載的時間點從民國4年到民國61年,內容可能記錄了很多個人的生活,中間一部分可能也做了一些政治議題的思路,或一些決策上的處理。如果政黨保有相關的個人日記資料,是不是也算政治檔案?這一個部分到底屬於個人的生活,或是與威權統治有關?如果政黨或是附隨組織沒有辦法清楚判斷的話,在這個前提下去罰款到底適不適宜?我個人是有很大的疑問。另外,這個條文還牽涉到未來的移轉以原件移轉為原則,但是政治檔案移轉的目的在於公開利用,例如蔣中正的日記屬於已公開的部分,到底這個原件要不要轉成國家所有?我個人覺得這個部分還是有相當的疑慮。

另外,我覺得第十八條跟第十九條應該併在一起看,第十八條是規定拒絕交出要罰款,第十九條提到的是,如果拒絕交出有刑責的部分,其實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在輕重的處理上有失衡的狀態,所以我還是希望條文的處理應該更審慎的看待。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發言)吳委員不發言。

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20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促轉條例,我希望是本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發言,我們不斷地聽到國民黨提到1895年日治時期慰安婦的事、原住民的事,對於慰安婦、對於原住民受到這樣子不當的對待,我們都應該堅定的捍衛他們的權益和尊嚴,但那是針對外來殖民政權的涉外事務,當然該處理。如果國民黨的同仁不曉得轉型正義的定義,不用聽我說,也不用聽不同的政黨說,我們學學台灣的年輕人,找Google,看看維基百科的第一句告訴你什麼。轉型正義是民主國家對過去獨裁政府實施的違法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透過文化、透過歷史、透過法律等等。他指的是自己的政府用國家機器在威權時期對人民身家性命財產違法的迫害,跟針對外來的殖民政權所施加的迫害不一樣,兩者都要處理,但不應該放在一起處理。而今天不斷提到這樣的問題,到底是發言的國民黨委員把兩蔣時期的政權定義為外來殖民的不當政權?本席樂於接受,或僅僅是扯到日治時期該處理的問題來掩飾真實的態度,根本就反對轉型正義。轉型正義處理了威權時期受迫害的人,每個被國家機器用不當手法侵害身家性命財產的人,當然包括這塊土地上每一位原住民及不同族群,只要在威權時期獨裁政權被用非法手段破壞的任何人,都應該得到彌補,這是轉型正義最基本的認知。我們今天一起來推動這部法案,也許我們都不曾在威權時期,或許有些不當的政黨繼承了那個時期,但我們都是新時代的人,一起來把威權時期受害者的真相找出來,把社會彌補起來,不要再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話語,好像不處理其他部分,這個轉型正義就是假的,沒有人說涉外事務不該處理。今天是一個重要的日子,拖得越久,也許就沒有時間給受害者最起碼的彌補;拖得越久,社會彌合的機會就越小。我們一起完成促轉條例,讓台灣社會面對一個新的時局。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20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剛剛林為洲擔心第十八條所規定,人民不知道是不是屬於政治檔案而被罰。事實上,第十八條所規定的是,政黨附隨組織或是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才有通報義務,同時也規定促轉會有審定的義務,審定之後認為是政治檔案就應該歸國家。如果拒絕交出檔案,當然應該被罰,所以不會有剛剛國民黨委員所擔心,不知道是政治檔案而受到嚴重處罰的情況。

這條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轉型正義是一個整體的社會民主工程,政治檔案是社會民主工程最重要的基礎。因為要釐清所有個案的真相,了解威權體制所造成的人權迫害或扭曲,甚至要處置威權體制下的加害者或參加者。不管是哪一個層次的轉型正義工作,都必須要靠著這些政治檔案的整理、分析及研究才有辦法進行。因此,從促進轉型正義的角度來看,政治檔案是非常重要的基石。去年3月曾經發生憲警取走政治檔案的相關事件,大家還記憶猶新,顯示政治檔案蒐集、保存及管理的重要性,現在令人憂心的這些政治檔案散落各處,甚至這些不能說的秘密可能深藏在各種機關之間,所以持有這些政治檔案須有通報義務,如果被認定是國家的政治檔案就應該歸國有。至於政治檔案,裡面肯定牽涉一些私人的秘密,所以政治檔案必須兼顧隱私權及資訊公開,這兩者之間到底該如何平衡?基此,在本條特別規定,政治檔案的徵集、彙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事項,應該另以法律定之,希望透過這一條規定,讓政治檔案真正扮起所謂轉型正義的基石,撐起轉型正義的社會民主工程。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時代力量黨團撤回第十八條之再修正動議條文,所以就不再處理。

現在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二、修正動議;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進行表決後,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先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進行第十九條。

請宣讀審查會、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九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由政府各級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所保管之政治檔案,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託管理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故意毀棄、損壞或隱匿由政府各級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所保管之政治檔案,或致令不堪用,造成對特定事項之調查無法完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保管之政治檔案,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保管之政治檔案,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由政府各級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所保管之政治檔案,或致令不堪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託管理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20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討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十九條時,我們必須正視一個事實,臺灣講轉型正義這麼久,我們從補償到賠償被害者,政府也好多次道歉,現在也有在處理不當黨產的問題,但每一次的處理基本上都只能算擦邊球,沒有直搗整個問題核心,就是轉型正義要處理的就是當代威權時期,你用政府統治的力量,對人民做出不當侵害,所以必須要找出加害者,加害者對於這些被害者必須有所負責。所以整個促進轉型正義的關鍵,就在於政治檔案的釐清。如果你沒有找到相關的政治檔案,永遠沒有辦法真正讓當時加害者的所作所為公諸於世。這也是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第十四條到第十六條仿照德國在處理轉型正義的時候,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調查權及必要的搜索權。但是大家都知道,在賦予權力的同時,我們有所節制的部分是在司法機關,我們在第十九規定,如果是毀棄、損壞或隱匿由政府機關所掌管的政治檔案,在明知的情況下還去毀棄政治檔案,在這個部分我們是科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為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文書的時候,也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政治檔案的認定中,它比一般私有的文件,就是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罪,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一百三十八條則是規定如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把政治檔案這個文書的價值等同於公文書,並沒有科以比較重的刑罰。

當然要進入到第十九條的處罰,還是要經過整部刑事訴訟法的檢驗,也就是必須要由檢察官進行偵查及起訴,最後到法院的一個判決,所以它還是回歸到整個刑事訴訟法的架構裡面,這並不會像過去國民黨警總的時代,可以經由判決、就把人民抓去關,所以這部分我們希望有所釐清,也請大家一起支持。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20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面對歷史、追求真相需要勇氣,不只曾經是加害者及其繼承者可能會逃避,整個時代沉默的人們也可能選擇逃避,因為他們可能面對自己的價值崩解、自己的偶像破滅或者面對自己過去曾經的冷漠或曾經對獨裁的喝采而認知失調,但是,為了歷史的悲劇不能重演,也為了對受害者能夠讓他們獲得平反與賠償,我們不能軟弱,也請國民黨不要抗拒。

第十九條處理的是政治檔案,如果明知為政治檔案而毀損而隱匿者,要受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追溯,為什麼?因為政治檔案需要嚴加保護,因為轉型正義的基礎就是在檔案,因為歷史可以有很多的詮釋,可是卻只有一個真相,而歷史的真相就是由政治檔案所編織而成的,如果我們要面對歷史、要面對真相,政治檔案的重要性絕對是最重要的。

今天我們看到國民黨都是從政治鬥爭的角度來看促轉條例,本席在這裡舉一個例子,這不是政治鬥爭,這是人權、這是人道、這是悲憫,你們的支持者,一個眷村的子弟,是孫立人的部屬,叫做田世藩中校,他曾經參加過我們重要的仁安羌戰役,曾經受英國政府頒發勳章,可是因為他是孫立人的部屬,受到株連,因被指控為匪諜而被判外患罪8年,就在我們白色恐怖的轉型條例通過了以後,在1998年他的子弟開始奔走,要為自己的父親平反的時候,田家子弟發現他們沒有判決書,他們找不到任何判決的資料來證明自己的爸爸曾經不當的被審判為匪諜,當他們奔走了15年就要放棄、就已經絕望的時候,而我們白色恐怖的條例也將要落日的時候,在我的手中,我替他們平反了一個60幾年的冤案,他們奔走了15年,靠兩張紙平反了,一張是在我們國家檔案管理局裡面找到的民國39年國防部呈報給蔣中正的國防部清查妨礙軍機名單,證明了他確實被判妨礙軍機的外患罪,另外一張是民國41年被銷毀的軍監調服勞役的名單,也證明他曾經服勞役做老師,因為這樣子平反了一個冤案,這就是政治檔案的重要性,國民黨不要抗拒。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不發言)周委員不發言。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發言)費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20時30分)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九條的罰則規定,第二、三、四項規定了因故意、未遂、過失移轉不當財產者的刑罰,第一項是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依本條例應予保存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是規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受託委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最不通人情的刑法學角度來論,本條所要保護的法理是什麼?恐怕黨產會與促轉會都說不清楚,部分威權時期的檔案都還帶有著國家權力的性質,對於國家權力未來運作上會有影響,包含國家如何負責、如何矯正過去的錯誤,所以應該可以類比於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毀損公文書罪,刑度也一樣是五年以下。但是第十九條二項以下,本席卻想不到任何可以類比的法益,大概只有侵占罪或是公務侵占罪最為相似,而且過失犯處罰的規定也跟財產犯罪沒有什麼相似性。撇除過失處罰的規定,這條處罰規定的意思大概是,不當黨產就是一種特殊的侵占罪,這種侵占罪可以無視追訴時效、無視所有權的形式認定,進而用促轉會創造出一個推定的所有權,並且用特別刑法規定禁止任何人去動它,這樣的條文在刑法上可能很難自圓其說,並且也有違憲之虞。

總而言之,運用刑法作為手段侵害目前架構已臻完善之刑法與憲法,是否是一個合適的方式?難道行政禁令、民事追索還不足以解決問題嗎?刑法是國家最完整、赤裸裸的權力,是否要如此輕易地使用?這部分應回歸單純行政罰,以符合法治精神,還請民進黨委員回頭是岸,再加以三思。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20時32分)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九條條文主要是針對政府機關、機構或政黨及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如果加以毀棄、損壞或隱匿之方式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另外這個條文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只能對自然人處以徒刑,而條文裡面所說的都是法人,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以落實下來,其實就變成是這些保管政治檔案的工作人員才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這樣的處分,我們認為應該要更謹慎,這些人可能只是受僱人,他不可能是原來所有這些資訊、資料的擁有者,他可能是管理人,並不是當時資料的擁有人或當時的加害人或者自己保有這些資料,因為你們處分的是機構,但卻處以徒刑,所以我們認為在這方面一定要非常謹慎,做好法律保留的部分,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條文;二、修正動議條文;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開始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時間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3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3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王育敏  江啟臣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王定宇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現在進行第二十條,宣讀審查會條文、修正動議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九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八條  對於促改會之處分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不發言)高委員不發言。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20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條條文內容為「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簡言之,促轉條例這個特別法先是侵害部分刑法又違憲,現在又嚴重與行政法不符。如果受害者認為不法,尋求行政救濟的途徑,要先向促轉會本身申請復查,復查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不僅曠日廢時且難免官官相護,將使受害者要討回公道難上加難。由於申請復查不是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而是向原處分機關為之,將無法令人期待原處分機關自我否定,復查恐怕不會有效果。該條規定類似黨產條例第九條,授權政黨不服處分時依法先行提請復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從黨產會的實務運作看起來,黨產會無視復查、行政訴訟,持續凍結政黨的財產,可見此條救濟程序條文毫無實質意義。

第一,黨產會凍結國民黨資金8億餘元的行政處分,國民黨陸續提出行政訴訟,黨產會四度敗訴,但是黨產會屢次於法官判決後對同一標的再次做出凍結處分,等於是行政權凌駕司法權,視法律於無物。第二,針對黨產會做出的禁止處分財產的決定,國民黨主張財產是支付黨工薪水的必要支出,向黨產會提出復查,但黨產會卻提出行政處分的救濟程序依循訴願而非復查,而將全案移請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但是行政院訴願會又認為國民黨應先提出復查以求救濟,又將全案丟回黨產會,黨產會認定國民黨救濟程序錯誤而予以駁回。

綜合上述兩點可以發現,黨產條例目前規範的復查規定根本被黨產會完全架空,不但黨產會可以再三無視法院的判定,禁止國民黨處分財產,甚至對國民黨提出復查,還可以用「奧步」來駁回而不予受理。未來促轉會極有可能如法炮製,使國民黨權益受損而難以伸張,顯見促轉會條例並無正義,只是淪為民進黨打擊異己的工具而已。以上,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發言)廖委員不發言。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不發言)劉委員不發言。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依一、再修正動議;二、修正動議;三、審查會條文之順序進行表決。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1人

李昆澤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李委員昆澤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二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一條。

請宣讀審查會條文修正動議條文及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並無委員登記發言。

委員賴士葆等再修正動議第十九條、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內容與審查會第二十一條條文內容一樣,因為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已經通過,另外審查會第二十一條條文在協商的時候,各黨團均無異議,所以本條就以審查會條文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陳委員宜民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全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案繼續進行三讀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

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作文字修正,第六條第四項之文字應修正為「依前項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六條第四項之文字應修正為:依前項規定……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有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櫂豪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之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本案決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次會議三讀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柯建銘委員等人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柯建銘委員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以記名表決處理。

提案人:柯建銘  鍾佳濱  蘇震清  吳思瑤  蔡易餘  鍾孔炤  余宛如  周春米  陳曼麗  王定宇  陳素月  鄭寶清  何欣純  吳秉叡  李俊俋  蘇治芬  呂孫綾  趙正宇  王榮璋  蔡適應  劉櫂豪  陳賴素美 吳琪銘  林淑芬  邱議瑩  吳玉琴  蔡培慧  黃偉哲  張宏陸  蘇巧慧  洪宗熠  黃秀芳  尤美女  葉宜津  張廖萬堅 邱志偉  羅致政  段宜康  鄭運鵬  林岱樺  施義芳  江永昌  姚文智  莊瑞雄  吳焜裕  李麗芬  高志鵬  劉世芳  Kolas Yotaka

    陳其邁  陳明文  蕭美琴  李昆澤  許智傑  賴瑞隆  林俊憲  黃國書  陳 瑩  趙天麟  楊 曜  管碧玲  陳歐珀  林靜儀  劉建國  邱泰源  郭正亮  陳亭妃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對本案復議案進行表決。

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委員柯建銘等人復議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時間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15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決議:委員柯建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15人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3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黨團所提附帶決議。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共三案。

宣讀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一案。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一、

主旨:台灣近代經歷各政權統治,原住民族土地、文化和語言等集體權利盡受掠奪與壓迫,個人基本權利亦受到嚴重侵害,亟需還原歷史真相並回復相關權利,提供社會和解之契機。然本次制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僅處理威權統治時期(1945年以後)轉型正義事項,卻忽略此前台灣原住民族受到不同統治者與外來族群迫害之事實。茲請本院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盡速排審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案,以及早完成立法,全面落實轉型正義工程。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一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一案。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一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時間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24人,反對者62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一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4人

孔文吉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三、棄權者:3人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主席:宣讀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二案。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二、

為使轉型正義條例中關鍵之調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行政院應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五會期開始前,將《政治檔案法草案》送抵立院進行審議。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二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二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29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第二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蔣乃辛  鄭天財Sra Kacaw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三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

三、

有鑑於台灣自1992年成立台籍慰安婦專案小組,持續關注慰安婦議題已有20多年,並於2016年1月5日由外交部主持召開第一次「跨部會慰安婦專案工作小組會議」,並達成「要求日本政府正式道歉」、「符合人道正義的賠償」、「生活照顧」及「尊嚴恢復」等四項共識。惟當事人阿嬤們年事漸長,行政部門與日方協商之進度緩慢,爰要求行政部門應協助相關團體提供當事人阿嬤生活照顧,並推動台日協商平台積極運作,完成日本政府正式道歉及賠償等事項之期程規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洪慈庸  徐永明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主席: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三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三案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20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附帶決議第三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0人

孔文吉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廖國棟  

二、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16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計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之內容。

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

總統府業已設置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立宗旨為實踐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主要任務包含: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導致原住民族權利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對原住民族受侵害之權利,規劃回復或賠償措施;檢視對原住民族造成歧視或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與政策;積極落實《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各項相關之國際人權公約等。

民國94年制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後明定:「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為解決現在只能劃設公有地,維護傳統領域的私有地部分,主管機關應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來處理,但至今主管機關尚未提出。

政府對於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轉型正義之的作為,降需於法制上允許原住民族自治,並檢視原住民族於歷史上所擁有之土地權利,將治理過程藉由不正當手段自原住民族身上掠奪而來之土地返還給原住民族,這才是原住民族所要的歷史正義、轉型正義。原住民族土地於各統治時期中遭奪取手段及流失之經過,中央研究院已有大量研究;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仍將1945年8月15日以前之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事項排除,未來要處理上開問題極可能又會陷入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後各行政機關的推諉、卸責困境中。

為避免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事項被排除導致原住民族權益受損,應於促轉條例架構下,積極推動原住民族促轉工作,並於本條例通過後兩年內制定專法,以保障原住民族原有之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國棟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林為洲  林德福  李彥秀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6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共三案。

進行第一案。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一、有鑑於台灣自1992年成立台籍慰安婦專案小組,持續關注慰安婦議題已有20多年,並於2016年1月5日由外交部主持召開第一次「跨部會慰安婦專案工作小組會議」,並達成「要求日本政府正式道歉」、「符合人道正義的賠償」、「生活照顧」及「尊嚴恢復」等四項共識。惟當事人阿嬤們年事漸長,爰要求行政部門應繼續協助相關團體提供當事人阿嬤生活照顧,並推動台日協商平台積極運作,促使日本政府正式道歉及賠償等事項。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櫂豪  何欣純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二、

為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關鍵之調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行政院應儘速將「政治檔案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櫂豪  何欣純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第二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

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三、

針對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案,依委員會中心主義,尊重委員會召集委員之排案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櫂豪  何欣純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第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尤委員美女發言,時間為2分鐘。

尤委員美女:(21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要謝謝各位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能夠在解嚴三十年的今天三讀通過,這象徵我們大家願意誠實的面對傷害人民的掌權者,面對受到傷害的同胞,以及面對創傷的歷史真相。希望這些過去的不公不義不再發生,進而能夠凝聚社會,讓社會的民主能夠堅實的基礎。轉型正義一直是臺灣的未竟之業,因為未竟,所以社會處於遺忘跟無知,我們可能知道許多人的姓名,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的具體作為。今天三讀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在行政院下設置二級的獨立機關促轉會,負責整個規劃跟推動政治檔案的開放、清除不義的遺址以及平復司法。

我們希望在解嚴三十年後的今天,轉型正義能夠起步,我們也期待這是一個整體社會的民主工程,必須要回到整個社會的脈絡裡面面對我們應該處理的問題,提出適合我們社會整體且全面轉型正義的處理模式,其實臺灣已經累積數千本的書籍跟學術論述,甚至民間團體也出了「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我們期待這一次的轉型正義能讓臺灣在邁入30年的民主後,更勇敢的面對過去,走向不惑之年。再一次謝謝各位,促進轉型正義是臺灣在威權體制之下,在解嚴之後的一個里程碑,今天是一個起步,讓我們大家共同面對,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21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是臺灣邁向人權國家、實踐公平正義的最後一哩路,但同時它更是啟動臺灣和解共生的第一哩路。臺灣威權體制歷經解嚴、解除報禁、黨禁、7次修憲、6次總統直選、3次政黨輪替,整個民主的轉型已經成熟穩固,但為唯有轉型正義這一項,長期以來一直是臺灣民主化過程當中的未竟之業,是政治改革的遺珠。今天促轉條例順利立法完成,是繼新國會在第1會期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以及上週通過國家人權博物館設置條例之後第三部重要的人權進步法案,感謝本院所有協助協商、審議以及具備進步理念的同仁們,建構出更完備的法制基礎回應社會的期待。

但也非常遺憾,在促轉條例的公共討論過程當中,我們還是一再看到在野黨將神聖的轉型正義不斷的污名化、妖魔化,徒然葬送了社會和解共生的寶貴機會,而這些社會將會公評,歷史將會評價。轉型正義是一個框架性的立法,未來在進行調查、司法追究以及還原真相的過程,仍有其他的立法配套需要進行,這是新國會的歷史任務、時代使命,最後一塊政治改革的拼圖已經拼上,今天開始,相信過去的歷史不再是臺灣分裂的禍因,而是寬恕包容、和解共生的開始,謝謝大家。

主席:請姚委員文智發言。(不在場)姚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21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轉型正義條例在國會通過,從1987年解嚴至今,居然走了30年,30年來有多少受難者前輩及家屬看不到真相,抱著遺憾離開人間。很多加害者仍然在政府部門、司法機構、教育單位及公家媒體發揮其影響力,甚至光榮退休,四處都還看得到完全違背民主價值獨裁者的照片。雖然台灣已經是一個民主社會,卻一直與威權的魔鬼拉扯。今天國會完成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台灣開始以較完整的規格來進行轉型正義。獨裁政權壓迫人民的資料要完整公開,威權時期受到司法壓迫的受害者可以要求再審,也可以撤銷判決。我希望這些可以讓受害者前輩及家屬受到一點安慰。

威權獨裁的遺毒、迫害人權的不義遺址要保留,讓子孫可以警惕,可惜的是最後通過的版本沒有時代力量幾項重要的修正動議,包括lustration工程,也沒有針對特定組織及個人配合中華民國政府接收日本財產時,霸占國產的調查及處理,非常可惜!不過台灣轉型正義的工程不是只靠一部條例就可以完工,我相信今天只是重要的一步。接下來,政治檔案法應該要加速審議,行政單位也要更有自覺,知道轉型正義要跨部會來推行。

除了威權時期的轉型正義以外,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也是台灣不能閃避的工作。總統府原轉會應該要有更具體的進度,相關法案應該加速在委員會審查,讓我們這一代來撫平受到壓迫的台灣人民及族群,一步步回復權利,手牽手共同打造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這是我們的責任。最後,我要向天上的前輩致意,我們會繼續為台灣來打拚。

主席:請Kolas Yotaka 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委員:(21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是一個歷史的時刻。如果各位同仁跟我一樣,曾經與政治受難者相處,曾經握著倖存者的手,聽他說他遭遇政治迫害的記憶;如果您跟我一樣,曾經長時間與政治受難者遺族相處,聽他們是如何想念及不捨他們的長輩,我相信您會跟我一樣,在今天都認為我們往前踏進了一大步,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時刻!

過去一年多,當我們在審查這個法案的時候,本席聽見非常多位委員提到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議題。我個人反對利用原住民族做為延遲及反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的藉口跟手段。如果過去在威權時期,或威權時期的國民黨那麼愛原住民,也跟過去1年多來一樣愛原住民的話,我們不會淪落至此。稍早在逐條討論時,我曾經提過有多少位追求原住民族自治的前輩,在白色恐怖時期遭到關押、遭到壓迫及遭到槍決。我手上還有一份清單,這是在民國60年、70年之後,我們國家的土地被縣農會、被各鄉公所把原住民的土地賣給中國國民黨,而成為中國國民黨的黨產。我們希望今天踏出第一步,也跨越政黨的隔閡,大家共同真心為原住民的轉型正義努力,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21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終於通過所謂的促轉條例,本席認為這樣選擇性的條例非常不符合正義的名詞,所以我要用阿美族話再次讓選民聽知今天到底做了什麼事。

(以原住民語發言)

各位弟兄姐妹、大家平安:

今天立法院在討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主要是為這塊土地上曾經發生的不公義不法的事情進行政檢討平反。

民進黨版要處理民國34年8月15日以後的事,國民黨團則要求日據時期的階段也要處理,尤其是原住民的土地,在日本軍政府總督發出日本26號令,一紙公文就將當時台三線以東的蕃界(原住民土地)全部收為官有。日本戰敗後,台灣光復、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官署又以一紙行政命令將該原住民土地收歸國有。

原住民從三十年前,以社會運動催促政府「還我土地」迄今未果。

本次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處理威權時期的不公義,我們要求也要處理日據時期的不公義強占的原住民土地。

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

高委員金素梅:(21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時間很晚了,身體很疲累,但是我的心更累!如台灣社會所預知,不公不義的民進黨版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在小英女皇的意志下通過了。1895年日本殖民政權用槍砲血洗我們的部落,用26號令拿走了我們所有的土地,民進黨政權則用促轉條例排除還地給原住民族,這是再一次踐踏原住民族。柯總召在協商時說,這個會期如果沒有處理完促轉條例,我們的選民不會原諒。小英總統、民進黨、柯總召,我要說的是,捨棄應該撫平的歷史傷痛,而牽就你們的選民,全台灣只要支持真正轉型正義的選民,他們是不會原諒你們的。歷史正在記載這一刻,歷史正告訴台灣所有的原民,我們不是和解,民進黨版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只針對他們要的,而針對性、選擇性則絕對不是正義。我很想哭,但是我沒有眼淚,我很想告訴民進黨的朋友,我們會永遠記得這一刻,此時此刻,原住民族絕對不是你的夥伴。

主席:請楊委員鎮浯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21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促轉條例通過了,但是我內心非常糾結,因為我看到民進黨的同仁,因為促轉條例通過歡欣鼓舞地離開,剩下來的卻是少數幾位原住民的立法委員。作為一個生長在台灣的人,我很高興過去威權時代的歷史黑幕得以被揭開,但是身為原住民,我感到非常難過,因為原住民族的歷史爭議被擱置、被忽視,我感到相當遺憾。

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最重要的就是處理土地的問題,因為土地流失,我們的生活流離失所,語言文化也逐漸流失。在日本統治的時代是如此,後來接手的國民政府卻變本加厲。早上我提到花蓮光復鄉大農大富台糖土地,其實是搶奪最多原住民土地,而搶奪最多原住民土地的就是國民政府。因為從1945年以來,啟動了一連串土地政策,我們原住民族的土地因為沒有經過政府所謂的土地總登記程序,統統變成國有土地,現在想要拿回來卻要經過重重阻礙,比如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經過公產機關、林務局、國產署、縣市政府同意,請問憑什麼要經過他們同意?當初拿走原住民土地的時候,有經過我們祖先同意嗎?這是殖民政府不願意把到嘴的肉吐出來的藉口而已。又例如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裡面的劃設認定,也要經過鄉公所、縣市政府審查,請問當初把我們的山林砍除,有問過我們的意見嗎?如果沒有將這些歷史從頭調查清楚,對我們原住民來說,怎麼會有轉型正義?

在總統府設置原轉會,我認為只有組織是不夠的,空有組織沒有作用法,沒有法律賦予實際的執行權力,就只是紙老虎而已,行政機關根本不理,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就是血淋淋的例子。兩個行政院的召委會議就可以讓傳統領域從180萬公頃變成只有100萬公頃,因此必須要有實質立法才能夠處理,將我們的權利返還。過去殖民政府對原住民族的壓迫就是威權,儘管今天促轉條例過了,這樣的威權及傷痛還是存在,我呼籲民進黨不要忘記你們當初所說的,會處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法案,今天促轉條例通過之後,請你們儘快排案審查,而國民黨若真的在乎原住民族,你們剛剛也告訴我會在下週排案,請你們記得,不要再把原住民族當做你們阻擋轉型正義的擋箭牌。

主席:報告院會,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