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113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6卷 第113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穩定電力供應、能源政策及空污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16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8-257)
顏委員就穩定電力供應、能源政策及空污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電力供應攸關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至鉅,政府業啟動能源轉型,全面推動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面向措施,同時推動加速台電機組設置及機組延後除役、IPP擴建等供給面措施及強化用戶需量管理、時間電價等需求面措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二、我國於91年通過之「環境基本法」,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之政策方針。在全球經歷三次重大核災事件,以及國內面臨核廢料處理議題下,政府重新檢視核能發電的定位,體認儘速達成非核家園的必要性,於105年宣示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同時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並於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三、未來將在「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三大政策方向下,規劃建立一套務實且安全可行的路徑,兼顧穩定供電及改善各區域空氣品質前提下,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的目標。
四、為確保電力穩定供應之相關因應措施:
(一)「多元創能增加供給」:主要執行策略係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合理歲修排程;對各新設電廠進度嚴格管控,以求如期如質完工商轉;積極擴大再生能源設置,期能達成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之目標。
(二)「積極節能全民參與」:主要係透過政府帶頭、產業響應、地方共推及全民參與的方式推動新節能運動方案,並針對能源大用戶進行節電查核,確實管控產業用戶能源使用;此外,並加強推動用電器具「最低耗能基準(MEPS)」節能分級標示,加速燈具及老舊冷氣之汰舊換新,促使民眾改善用電效率以降低用電。
(三)「靈活調度智慧儲能」:主要係採用擴大推廣需量反應措施,並逐步拉大時間電價的尖離峰價差、增訂高壓電力四段式時間電價以及低壓電力三段式時間電價等方式,提高尖峰時段用電之抑低量。並積極規劃儲能設施,以充分運用再生能源與區域儲能系統結合的效益;且加速智慧電表佈建,期能建立智慧電力系統,充分運用電網彈性。
五、有關重啟核電部分,本部業針對整體電廠建置規劃務實可行之作法,嚴格管控各項電廠開發案,務必使各項計畫如期如質完工商轉,達成穩定供電之政策目標。因此,在「社會共識、安全無虞、窮盡一切力量」等三條件未完備下,重啟核能機組暫不列為選項。
六、改善空氣污染之因應措施:
(一)短期:
1.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須通過環評審核,並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電廠排放情形,確保電廠發電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2.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當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依本部「PM2.5高污染事件日之因應原則及通報機制」,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發電降載措施,藉以降低當地污染排放濃度。
(二)中長期:
1.提升發電廠空污防治設備效能:包含臺中電廠1號至4號機空污改善計畫及興建室內煤倉,大潭電廠1號至6號機、通霄電廠1號至2號機及南部電廠1號至3號機空污改善等計畫,確保防治設備去除氮氧化物能力等。
2.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有效降低每單位發電量之空污排放。
(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台中火力發電廠空污排放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601016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8-261)
顏委員就台中火力發電廠空污排放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中電廠為國內首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核通過興建之電廠,採高效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裝設煙氣排放連續自動監測儀器,營運期間各項空污排放前均經防制設備妥善處理,亦持續改善空污防制設備,相關空污排放情形皆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及臺中市政府環保法規標準。
二、為因應燃煤發電可能造成之污染,本部積極推動下列措施:
(一)短期-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執行降載:
以燃氣機組優先發電進行調度,減少台中發電廠燃煤機組發電;若當日因電源供應緊澀,致電廠無降載減排空間時,則評估於翌日清晨離峰時段執行。
(二)中期-既有機組空污改善及興建室內煤倉:
1.露天儲煤場室內化:興建2座室內煤倉,預定分別於110年及113年完成。
2.第1號至4號機空污改善:第1號至4號機既有空污防制設備改善及升級,以進一步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改善期程自106年開始,預計於109年完成。
3.第5號至10號機空污改善:啟動空污防制設備改善可行性研究評估,評估期間,先辦理靜電集塵器改善升級,以提升防制效率,進一步減低粒狀物排放。
(三)長期-規劃新建燃氣機組:
於台中電廠新設2部燃氣機組,預訂於114年商轉,協助改善臺中地區之空氣品質。
三、未來在「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三大政策方向下,政府已規劃建立一套務實且安全可行的路徑,以兼顧穩定供電及改善各區域空氣品質,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之目標,另將採「多元創能增加供給」方式,以確保電力穩定供應,具體執行策略如下:
(一)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合理歲修排程,同時加強電網檢查,強化電力系統韌性及可靠度。
(二)對各項電廠開發進度嚴格管控,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自106年至114年止,增加燃氣機組889.6萬瓩,燃煤機組100萬瓩。
(三)積極擴大產業與住商建置屋頂型及地面型太陽光電,加速推動離岸風電,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促使能源大用戶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同時推動地熱、小水力及沼氣發電,務求達成114年再生能源占比20%目標。
(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通盤檢討改進保全業人力短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16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8-254)
顏委員就通盤檢討改進保全業人力短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保全人員執勤能力,依據「保全業法」第10條之2規定,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函頒保全人員訓練計畫,保全業應給予保全人員在職訓練,並明訂訓練講習對象、師資、辦理方式、課程內容、時數及督考抽檢等;上開訓練內容,除須涵蓋一般法律常識外,亦要求保全人員應瞭解有關法令規範,並熟稔系統、駐衛、運送及人身等安全維護作業方式,以增進保全業服務品質及建立專業化形象。
二、為強化保全業對保全人員資格審查機制,依據「保全業法」第10條、第10條之1、第13條、第16條等規定,保全業於僱用保全人員前應檢附名冊,送轄區地方政府警察局審查合格後僱用之。必要時,得先行僱用之;如有資格不符者,即予解聘。爰此,保全業即能得知擬聘僱之保全人員,有無該法第10條之1所定特定犯罪之消極資格,以避免違法僱用情事。又保全業蒐集上開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第2款「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規定或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等事由,應無保全公司面臨無法追查員工犯罪紀錄之疑慮。
三、鑑於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勞雇雙方均有可適度調整延長工作時間時數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之建議,為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行政院已於本(106)年11月9日將「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期透過修法,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讓勞資雙方和諧共存發展。
(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毒駕肇事應從嚴修法及加重罰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16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8-258)
顏委員就毒駕肇事應從嚴修法及加重罰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法務部已於本(106)年7月17日及8月28日邀集相關機關針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服用毒(藥)品不能安全駕駛應否明定處罰標準,就是否如酒駕於法條內明訂「閾值標準」,抑或如香港採取「零容忍」之政策進行研商。查毒駕案件,除可能成立施用毒品罪責外,如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節,於現行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已有處罰規定;惟因毒(藥)物種類繁多,對人體之作用與影響複雜,於具體個案中辨識與認定有相當困難度,鑑定意見認尿液中檢出毒品濃度值僅能證明有施用之事實,無法據以判斷施用者有無安全駕駛之能力;為對施用毒品者有無安全駕駛之能力有具體之判斷標準,已建請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蒐集外國立法例或作法,就觀測毒品駕駛人瞳孔及眼神呆滯等更細緻之觀測項目,並強化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勘驗現場錄音、錄影資料,以及訊問查獲員警以確認被告當時客觀狀態等蒐證,以達預防毒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另按目前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如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時,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如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時,則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處理。鑑於刑事處罰僅屬事後手段,不宜過分強調威嚇社會大眾之預防功能,而破壞刑罰教化及公正報應之本質,且依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3年取締毒駕行政罰件數,103年1,877件、104年4,056件、105年3,655件,若從嚴修法將刑法第185條之3「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刪除,放寬本罪構成要件,恐使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以刑罰論處,擴大刑罰範圍,並使是類刑事案件再增加,故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
二、警政署為落實執行取締施用毒品後駕車之行為,已於民國102年6月4日訂頒「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供全國警察機關作為執行依據;又為佐證「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並於同年10月2日訂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函發各警察機關重申落實執行,並將全程蒐證畫面及上開紀錄表等蒐證資料提供檢察機關,以利後續偵審使用。
(五)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公托數不足應通盤瞭解需求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16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8-259)
顏委員就公托數不足應通盤瞭解需求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自101年至105年間,積極鼓勵並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迄今全國11縣市共設置公私協力托嬰中心108處,可收托5,030名兒童,儘可能擴大公共托育量能。
二、惟經本部於102年及104年辦理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訪視輔導發現,即使有心推動的縣市政府在設置過程中也會面臨閒置空間難找、委辦團體有限及設置後需承擔的經營成本等,以致難以在全國普遍設置。基此,本部參採臺北市政府試辦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經驗,結合居家式及機構式托育優點,建構小型化、社區化的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預定107年至109年開設120處,並視實務推動情形,逐年滾動式檢討修正,積極增加兒童公共托育資源。
三、另為減輕育兒家庭負擔,本部刻正研議規劃透過價格管理機制,期能將托育費用支出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10-15%,配搭托育服務覆蓋率的逐步提升並提高送托率。
(六)行政院函送段委員宜康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6010178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283號 施政報告質詢13號)
段委員就農田水利會改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農委會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農田水利會改革問題:
(一)本會考量目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賦予農田水利會之公權力不足,以致於業務執行時常遭遇困難,如灌溉水質遭受污染僅能通知地方環保機關處理,無法達到即時防治之目標,危害農產品安全甚鉅;另目前尚有54萬公頃農地非屬農田水利會服務範圍,其農業灌溉設施不足,為讓更多農民受惠,實有必要擴大其服務範圍;且政府每年補助農田水利會約60億元之人事費及工程經費,實有必要針對農田水利會業務功能與組織設計進行研討,以提升服務效能,並擴大對農民之服務範圍等政策目標。
(二)由於臺灣北基等15個農田水利會之第4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將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屆滿,而臺北市七星及公等2個農田水利會之第4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則至109年9月30日屆滿,兩者相差2年4個月。為利農田水利會業務功能與組織設計,經徵詢各方意見,本會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函送貴院審議,其修正重點為終止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並將臺灣15個農田水利會之第4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延長,使與臺北市七星及公等2個農田水利會同時於109年9月30日卸任等,經行政院會議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第35條、第40條修正草案,於106年11月10日函請貴院審議。至於臺灣北基等15個農田水利會小組長亦將一併延長其任期。
(三)關於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之現有農田水利會人員工作權益保障方案,本會已與人事總處、銓敘部等機關協商,初步達成共識,現職人員工作權益將可獲得保障。至於各農田水利會現有資產,仍繼續作為農田水利事業使用,政府亦會持續以公務預算投資農田水利建設。本會將持續加強與各農田水利會溝通,維護其既有員工權益,並創造農民最大之福祉。
二、關於農會改革問題:
(一)農會係農民與政府間之重要橋梁,亦為農業施政之主要窗口。近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快速,各界對農會組織革新與調整之期待殷切,需要從社會企業、組織革新與國家發展需求之角度,予以全面性檢討,審慎評估。
(二)本會將從農業發展、農民權益及農會永續經營等面向,邀集產、官、學界就農會權責劃分與制衡機制、業務經營績效及財務監督等,通盤檢討,並廣納建言,透過溝通協調、召開公聽會等方式,從長計議,研議可行之修法方案。
(三)本會已邀集各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集思廣益,就政策推動需求與完備農會運作為目標,擬定因應策略、方針與執行做法,透過農會農業推廣事業計畫及經費運用管理機制,以發揮農會任務宗旨,提升服務功能,保障農民福祉。
(七)行政院函送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委員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6010177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283號 施政報告質詢10號)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委員就「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推動規劃及預算編列等問題:
(一)該法通過後,後續需制(訂)定1項法律、3項辦法、辦理5項公告及研訂4項計畫,說明如下:
1.法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2.辦法:「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補助及獎勵推動族語保存及研發工作辦法」。
3.辦理公告:原住民族文字;地方通行語;雙語標示設置之項目、範圍及方式;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之法令彙編;公務人員族語修習時數規定。
4.訂定計畫: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實施計畫;搶救瀕危語言專案計畫;族語書寫公文書補助計畫;電影、電視、廣告及廣播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播出獎助計畫。
(二)為振興原住民族語言,民國107年度共編列509,023千元,包含召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500千元、營運及推廣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20,000千元、推動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54,463千元、發展原住民語言教材教具及數位化54,500千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35,000千元、辦理原住民族語振興人員增能研習10,000千元、辦理原住民族語競賽及推廣活動24,000千元、辦理搶救原住民族瀕危語言計畫43,000千元、培育原住民族語言師資35,704千元、原住民族語振興補助計畫30,000千元、設置族語推動人員實施計畫72,360千元、原住民族16族語推動組織補助計畫42,500千元、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雙語標示補助計畫66,000千元、製播原住民族語言電視廣播學習課程20,996千元。
(三)原民會已積極協調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推動以下事項:
1.公告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條):經函詢55所原住民族鄉鎮市區公所意見,已於本(106)年10月12日完成公告。
2.原住民族語言振興計畫(「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8條):107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振興補助計畫已於本年10月2日函頒,並請19個地方政府於本年11月30日前提送細部執行計畫。
3.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已研訂「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原則」草案,於本年10月13日函請內政部、交通部、文化部、教育部、行政院農委會表示意見,預定於本年11月30日前完成公告。
4.族語公文書寫(「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4條):本年度公文雙語書寫計畫已於本年2月28日函頒,並核定55所原住民族鄉鎮市區公所提送細部執行計畫。
5.公務人員原住民族語言修習時數(「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5條第2項):原民會已研擬「公務人員修習原住民族語言規定」(草案),預計於本年11月底前與行政院人事總處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
6.原民特考及公費留考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認證之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5條第1項):預訂於本年11月下旬邀集考試院及教育部就「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增列中高級,研商修訂原住民籍公費生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相關規定。
二、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檢討與改進問題:
(一)有關「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研修:
1.原民會業已完成「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擬作業,惟因法案修正尚需兼顧執行面及法制面,後續仍需召開全國縣、鄉會議及跨部會協商會議進一步研商,於整合社會各界意見並取得共識後再將法案送行政院審查。原民會已於105年8月19日及11月23日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
2.考量原住民族地區天災頻傳,且備災用地不足,政府為因應天然災害遷建或備災用地需求,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亟需以原住民保留地作為遷建計畫或備災之用;又原住民族地區之衛生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等民生必需之相關事業,亟需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以提供族人所需之服務;為使現行辦法所訂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核准事項,得以委辦事項方式交付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原民會已研修「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第14條之1、第18條、第24條及第43條之1),於本年8月21日預告修正(刊登本年8月25日行政院公報),並於本年5月4日、9月19日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刻正依會議決議重新檢視上開條文並函報行政院。
(二)原民會受限人力編制不足,難以因應全國申請案,且授權地方政府協助辦理權利回復等事宜,可提高行政效率、加速案件審理及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故訂定「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為利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業務有所依循,原民會業於105年10月訂定「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使其執行業務有一致性作法,並於研修「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時依實務執行情形修訂相關規定。
(三)原住民保留地人頭、借名問題之精進作為:
1.法制上:
(1)研修「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於該辦法修正草案第15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於設定他項權利五年期間或租(使)用期間,不得買賣、出租或其他移轉使用之轉讓行為」,以及修正第16條規定「原住民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已為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二、租用或無償使用者,終止其契約。」。
(2)研修「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於該條例第37條增定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承受人應具結無借名登記情事並報經鄉(鎮、市、區)公所核准,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規定,並明定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及後續處理方式。
(3)研訂「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將前揭「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第16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等規定,明定於原住民保留地專責法規中。
2.業務上:擬具「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草案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書範本」草案,並於本年9月4日及11日函請內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農委會協助提供意見及審視內容。
(四)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將朝專業化、中立化、獨立化之方向處理:原民會刻正研修「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並於本年7月7日將修正草案函請各地方政府彙整鄉(鎮、市、區)公所意見。惟有關委員遴選方式,地方政府意見分歧,刻正研處中,俾後續辦理修正該要點事宜。
(五)至有關「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之「五年繼續經營期間限制」一節,行政院農委會已於105年12月12日召開「研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會議,原民會刻正重新檢視草案內容,並依據實務執行需要予以增修中,修正重點包含刪除「五年繼續經營期間限制」等,該會將儘速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等相關資料送交行政院農委會辦理後續法制作業。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公平會重罰高通公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601016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8-267)
黃委員就公平會重罰高通公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按高通公司於基頻處理器市場具獨占地位,然拒絕對晶片競爭同業授權專利技術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採取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提供晶片之手段及與特定事業簽署含有排他性之獨家交易折讓條款等,核其整體經營模式所涉行為,損害基頻處理器市場之競爭,屬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經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處234億元罰鍰,並要求高通公司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
二、前開罰鍰計算係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2項、「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6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等規定辦理。依上開計算辦法第4條:「依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其額度按基本數額及調整因素定之。」及第5條:「前條基本數額,指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內所獲商品或服務銷售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經綜合考量本案違法期間至少持續7年之久,高通公司之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內在臺灣收取之授權金(含代工商與品牌商)及在我國領域內之晶片銷售金額,並考量對我國產業及競爭秩序之影響,另依上開計算辦法第6條第3項審酌高通公司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減輕事由予以調整後,決定其罰鍰數額。
三、本案調查過程中,除廣徵經濟部及通傳會等主管機關及工業技術研究院等數個專業機構之專家意見外,亦調查手機通訊產業上、中、下游等國內外業者之意見。經綜合考量高通公司對於我國相關產業之影響,公平會對於高通公司之處分附有改正措施,以導正失衡之競爭秩序,對於處分後改正措施之監督與執行,將於後續監督程序與產業主管機關進行諮詢與合作,俾利創造相關產業之經濟利益。
四、公平會為獨立機關,秉持程序透明、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獨立行使職權,係對已生危害交易秩序之違法行為藉處罰予以嚇阻,其目的在營建友善公平之競爭環境。我國手機通訊產業供應鏈長期遭受高通公司不公平商業模式之對待,事業研發成果不僅未被合理評價外,也影響交易之自主及交易機會之爭取。縱高通公司與我國就未來5G發展有合作計畫,惟該等計畫之實現係以我國技術優勢及供應鏈完整為基礎,我國因非主流標準主導國家,高通公司目前之授權與晶片銷售模式已對通訊產業之競爭產生明顯損害,而其損害對象更以晶片競爭同業為甚,若高通公司之違法行為未遭嚇阻並要求其停止,我國通訊產業之發展將繼續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另,因高通公司遭受中國大陸、韓國等處分改正,致使我國事業立於更不利之競爭,且於5G導入時,仍需繳付不合理權利金及承受不公平交易條件,我國事業於全球5G產業競爭將更形惡化,恐非高通公司所稱於我國創造產值可足抵銷。
五、本處分之作成將使我國廠商可與高通公司展開公平對等之協商與交易機會,確保我國事業與他國競爭對手有公平競爭之立足點,保障我國事業之研發創新成果與促進技術自主,健全我國相關產業之發展。我國投資環境之友善建構於法制之完善與執法之公正,高通公司所為商業模式除我國作成處分外,並經中國大陸、韓國處分,另美國亦起訴在案,歐盟亦發出違法之聲明異議書,公平會執法並未自外於國際間對高通公司商業模式已違反競爭法之效能競爭精神,高通公司因事後之加強投資亦無法改變渠已違法之事實,惟有高通公司給予我國廠商公平對待之機會,才能創造未來5G雙贏之產業利益。公平會之處分係綜合考量高通公司對我國之危害及產業利益,利害權衡下所為之決議,將增進外商對於我國公平競爭執法之信任。
六、高通公司5G技術具領先優勢,仍為我國資通訊及半導體產業發展所不可或缺之合作夥伴;且高通為全球唯一投入5G小型基站專屬系統整合晶片開發業者,若提早與高通技術合作,2020年將有助與國際廠商競逐第一波5G小型基站與應用之市場商機。經濟部將持續與高通臺美高層協商溝通,期能儘速恢復雙方技術合作,期望未來在互惠平等之原則下,爭取臺灣資通訊產業與高通在5G和物聯網技術及未來全球市場上持續合作,以確保維持雙贏之夥伴關係。
(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院臺施字第106010179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283號 施政報告質詢21號)
余委員就租稅假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一向歡迎外國人來臺投資,目前有關外國人來臺投資部分,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業別項目,須以「負面表列」規範禁止或限制投資外,並無其他特殊限制。經濟部為加強吸引僑外商來臺投資,除每年定期洽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修訂「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項目」外,業研擬「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劃將僑外投資由「事前核准」制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持續透過簡化外國人及華僑投資程序,積極與國際經貿接軌,期吸引更多外商來臺投資,以活絡國內經濟。
二、另本(106)年5月1日蔡總統主持「總統府經濟策略會議─金融業」會議,提出金融業需有整體發展策略及戰略思維,應規劃前瞻政策協助業者發展,並指示國發會與相關部會共同會商研擬金融產業發展政策。嗣國發會業撰擬「金融產業發展戰略」簡報,7月14日報經行政院核備,以國人及海外華人資產雄厚,臺灣具備發展成為華人資產管理中心之優勢條件,且國際共同申報標準(CRS)牽動國際資金移動,各國競相採行租稅措施,吸引資金回流,爰建議研議一次性課稅導引國人海外資金回流之可行性,俾有效擴大國內資產管理市場規模。
三、有關余委員所提制定「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之提案,明定國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境外資產,以較低稅率課稅,並免除該等資產所涉各項稅法處罰規定等部分,財政部刻正就草案內容,積極研議相關稅收評估報告中,該部亦將與相關部會運用臺灣優勢條件,持續推動各類吸引國外滯留資產(金)回臺發展之策略。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院臺施字第106010179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283號 施政報告質詢24號)
陳委員就教育相關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答復如下:
一、為提振經濟成長動能,並回應各界對政府擴大公共支出之期待,行政院爰提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就必要性、急迫性及具經濟加乘效果之基礎建設進行整體性投資規劃,致力推動臺灣之轉型及發展。未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項目,仍可循相關公務預算程序辦理,特別預算不會排擠其他政府應執行之政策。目前教育部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部分,規劃4年計需325億元(約400億元之經費係指含中央預算及地方政府自籌款),後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個案計畫仍滾動檢討,如經評估確實不具可行性,亦有檢討終止該個案計畫及預算編列等機制。
二、為加速落實蔡總統「整合現有場館,發展南北兩大國際級運動賽會園區」及「運動空間便利化,建構隨處可安全運動的生活環境」等體育政策主張,教育部刻正擴大辦理運動場館設施之新整建,期提升各級運動賽事硬體環境,並帶動我國整體運動產業發展。教育部已擬具「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案經行政院本(106)年7月10日核定,計畫期程為本年9月至民國110年8月,總預算經費157.23億元(為中央特別預算100億元與中央公務預算及地方配合款之合計),將打造優質休閒運動環境及健全職業運動發展環境,便利國人直接參與運動或觀賞運動賽事。計畫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優化競技型場館設施符合國際標準,強化我國運動職業化基礎硬體設施,帶動臺灣運動產業發展。改善職棒及女壘企業聯賽場地,建置區域足球運動發展中心,推動運動聯賽主客場制。
(二)保障女性、銀髮族及身心障礙族群運動需求及權利,運用既有場館空間,設置專屬運動空間,優化場館無障礙設施。
(三)建置多功能運動草皮,建構全民隨處可運動之綠色環境。
(四)建置環山、濱海、自然原野及都會夜騎等具主題性自行車道,再創十大經典路線。
(五)改善水域運動基礎設施,創造水域運動與休閒旅遊異業結合新契機。
三、有關十二年國教政策相關經費部分,教育部均於年度預算中賡續編列經費辦理,107年度預算案業編列356億餘元。惟考量十二年國教新課綱已增列生活科技及資訊科技領域,為降低學習障礙,並培養學生科技素養,教育部爰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出強化數位教學暨學習資訊應用環境等相關數位建設計畫,內容包括建置校園智慧網路、強化數位教學暨學習資訊應用環境,以及高中職學術連網全面優化頻寬等3項,旨在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所需資訊設備及網路連接設施,並由地方政府共同依教學現場情境,擬定所需軟硬體資源。教育部與國發會亦規劃「建構公教體系綠能雲端資料中心」,另與內政部及經濟部共同執行普及國民寬頻上網環境計畫。上開教育相關數位經費合計約100億元,於整體前瞻基礎建設之數位建設經費(460億元)所占比率達22%。
四、至有關技職教育部分,為強化國家整體技術人才之培育,教育部積極投入相關資源,除技職教育經費目前已逐年成長外,鑑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係以擴大公共建設並提振景氣為願景,爰教育部提出「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23.34億元),期透過建置技職教育相關實作場域及購置教學設備,加速孕育國家發展所需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以縮短學用落差,推動務實致用精神。在技職教育預算配置方面,教育部107年度預算案連同特別預算編列數計729億餘元,已較106年度相同基礎增加7億元,該部仍將持續規劃提升我國技職教育發展之相關策略。
(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減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601016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8-256)
顏委員就減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宗教自由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人權,環境保護亦為現代社會所重視之公共利益,內政部基於尊重宗教傳統及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並未就焚燒香品及紙錢等宗教活動及傳統民俗文化行為有所規範,惟仍盼傳統文化發展能符合社會大眾期待與需要。
二、近年來隨環保意識提升,社會大眾提出希望傳統宗教行為與時俱進,以符公益期待之意見。內政部考量宗教自由與環境品質均為極重要之社會價值,業與各級地方政府配合行政院環保署之政策,在尊重宗教自由前提下,呼籲宗教團體兼顧傳統文化精神與當代環保價值,共同採取相關合宜措施,以減少可能之環境污染,維護我們及下一代生活品質,尚無強制宗教團體改變其宗教活動型態。
三、針對減香議題,政府立場並非禁止或壓抑相關宗教文化之傳播與發展,而係鼓勵宗教團體自發性地思考採取相關污染防制措施之可行性,減少焚燒香品及紙錢數量,並使用環保金爐、香爐等預防性措施,此種立場歷來均受到社會大眾及宗教界大部分人士支持與肯定。事實上,臺灣許多宮廟早即以自發性推動相關環保措施而聞名,並獲得不少宗教團體支持與響應。未來政府將持續加強機關間之觀念分享,並與宗教團體妥善溝通,減少可能之認知落差或誤會。
四、至為落實環保政策,內政部將在兼顧宗教自由、維護政教分際之前提下,讓信仰大眾瞭解如何「燒的安全」及「避免相關污染」,或自發性選擇減少危害環境與人體健康之相關措施;另各級環保機關對於減香議題及民俗慶典活動之燃燒行為,亦將在尊重民間信仰活動及兼顧空氣污染減量前提下,以循序漸進、宣導鼓勵等柔性方式,推動少香、少金、少炮之「一尊三少一目標」措施,以達到照顧民眾、信眾健康之目標。
(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玉琴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院臺施字第106010179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283號 施政報告質詢23號)
吳委員就老人、照顧科系產學合作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老人、照顧科系產學合作問題:
(一)為確保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具有照顧實務經驗,衛福部業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明定,依據不同專技人員證照資格或學歷不同,需分別具有不同年資之長照相關工作經驗,始可擔任業務負責人。又上開規定同時可提供基層照顧服務員明確職涯升遷管道,有助吸引照顧服務員留任。
(二)另為使學生瞭解照顧工作內容及未來職場環境,衛福部已與教育部合作,修正調整專科以上長照相關科系之照顧服務員課程模組,以引導學校積極與業界合作開設實習課程,並由業師教授實務,以利學生瞭解照顧工作之內涵與價值,以及提升照顧專業知識與熟悉照顧工作技巧。並推動學生以修課方式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在學時以實習方式累計年資,畢業後即可以實習所獲年資投入職場,增加其畢業後薪資。
(三)辦理校外實習課程係為學校自主事項,大專校院長照系科多推行學生實習,教育部已委託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建置「長照產學實習媒合平臺」,供各校媒合實習使用(截至民國105學年度第2學期,已有108家長照相關機構、31學校註冊使用)。
(四)至有關產學合作學生之勞動條件,以及「勞動基準法」第64條之適用或準用等問題,大專校院為建立技術及職業教育人才培育制度,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故有實習制度之規劃,學生於實習期間,當係以「學習為目的」。為避免發生「假實習、真僱傭」等影響權益情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接獲相關檢舉,將依具體個案事實及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原則,綜合判斷雙方是否具有僱傭關係。倘經認定確屬僱傭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工資、工時等應依該法各項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如有違法事實,除依法裁處外,並將要求雇主立即改善。
二、關於重症(有醫療需求)學童就學權益之問題:
(一)教育部國教署已於本(106)年9月29日函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及各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重申各地方政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兒童就學,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入學,且不得要求家長陪讀,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另各校如有特教學生助理員之需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二)教育部國教署於本年9月22日召開「研商特教學生使用抽痰機、化痰機等維生設備」相關事宜會議,並依會議決議於本年10月11日函知各地方政府及教育部國教署轄屬學校,為維護重症特殊學生之權益及健康,學校醫務室、保健或健康中心,對於特殊需求之維生設備,學校得以緊急維生設備購置,而非教學輔具;並函請衛福部於辦理「非醫事人員上開相關訓練課程及認證機制」時,得讓學校教師助理員參加。另於本年10月12日發函調查各地方政府及特殊教育學校執行管灌餵食、分泌物抽吸培訓之需求,俟統計完成,將函請衛福部辦理該專業訓練課程。
三、關於廢除特教評鑑之問題,教育部國教署考量特殊教育係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以及為確保各項服務能落實執行,確保弱勢學生受教權益等,特殊教育評鑑仍有持續辦理之必要,惟基於評鑑簡化及行政減量之政策方向,業召開研商「特殊教育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並對「特殊教育法」第47條有關特殊教育評鑑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本次修正重點為將主管機關對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成效之評鑑,得併入學校評鑑辦理及降低評鑑頻率等,將有助於特殊教育評鑑之簡化及減量。
(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院臺施字第106010179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283號 施政報告質詢32號)
吳委員就改善自來水普及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改善自來水普及率問題:
(一)為加速提升自來水普及率,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已將「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項下辦理,合計編列85.46億元,將有助增進偏遠地區民眾之飲水品質及用水安全,預期可改善6.3萬供水戶,並提高全國自來水普及率至94.5%。
(二)鑑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自來水普及率仍有差異,前開計畫已檢討調整普及率因子,由「鄉鎮市區」修正為「村里」普及率,期有效增加偏遠地區核定案件數,擴大供水改善效果。另該計畫經費亦考量不同居住區位住戶之環境不同,按普及率較低之偏遠離島地區、水庫周邊、受污染受災區域學校及原住民族等評估檢討,並依比例分配經費,各自評比,俾提高弱勢地區獲核機率。
(三)又,為協助解決中、低收入戶接水問題,目前自來水普及率低於70%之地區用戶,其外線20公尺以內費用係予全額補助,餘由申請戶負擔三分之一用戶外線費,並可採最高3年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另若屬政府所認定之中、低收入戶者,用戶外線費用由水利署全額補助。
(四)此外,有關新北市土城區埤塘里等3里及三峽區成福里等11里之自來水普及率改善部分,因上開地區位於高地,多半屬簡易自來水系統用戶,或屬自行取水使用,為保障當地民眾之用水權益,水利署將建請新北市政府先行調查此14里民眾接水意願後,交予台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勘估經費,並依程序提報前開「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辦理相關評比作業。
二、關於台水公司接管民間私設水管設備問題:
(一)有關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得委託自來水事業代管部分,查目前台水公司已依本部所備查之「台灣自來水公司代管用戶加壓受水設備計費標準」,以及該公司訂定之「台灣自來水公司代管用戶加壓受水設備處理要點」,受理民眾申請代管等相關作業。
(二)有關管線汰舊換新之路權問題部分,一般社區進行用水管線汰舊所涉公私有地路權及用地補償,台水公司業依「自來水法」第61條之1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申請代管用戶加壓受水設備經台水公司審核同意者,應將該等設備座落之土地登記地上權予台水公司無償使用。但依法令規定不得設定地上權之土地,用戶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利人出具之使用許可或同意書。
2.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土地為公有土地,應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使用許可或同意書。
3.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土地為既成計畫道路,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挖掘埋設者,免依第1項規定登記地上權予台水公司。
4.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之土地非屬用戶所有,但自自來水事業供水日起,使用年限已達10年以上者,其用戶就該等土地視為有地上權存在,免依第1項規定登記地上權予台水公司。惟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之維護更新,應由用戶於申請代管前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取得同意。
三、關於三峽河水環境營造規劃問題:
(一)查水利署辦理三峽河疏浚及河道整理相關作業,業就河川生態及景觀營造需求一併納入考量,該署本(106)年9月30日亦辦理「三峽河長福橋上下游河段疏浚與環境營造說明會」,積極與地方民眾、里長、立法委員及新北市政府等單位研商,後續將調整因護橋放置之護坦水泥化裸露情形,並於兩岸石礫上覆土植栽,俾滿足環境景觀需求。
(二)有關建議藉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改善計畫進行三峽河整體風貌改善部分,茲因「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係採評核機制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須由各地方政府研擬提案計畫完成實質審查及各計畫自評,並俟提報水利署河川局完成評分後,再送跨部會複評小組與其他地方政府評定後核定辦理。爰新北市政府如有辦理三峽河整體水域環境規劃等需求,宜依程序完成提報,俾利爭取納入。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斷交骨牌效應」、「新南向政策」、政府改善兩岸關係作為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16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8-269)
黃委員昭順就「斷交骨牌效應」、「新南向政策」、政府改善兩岸關係作為等所提書面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所詢可能上演「斷交骨牌效應」之回復:
(一)蔡總統上任後秉持「踏實外交.互惠互助」之精神與原則,以不虛耗資源、不任意衝撞態度,拓展我國國際空間及地位,期與友邦建立永續夥伴關係。至今本部已積極辦理「英捷」、「英翔」、「永續南島、攜手共好」、「仁翔」與「聖和」等5次正、副元首出訪我拉美、歐洲及太平洋邦交國專案,本部部、次長亦多次出訪多個友邦,戮力鞏固邦誼。
(二)為增進與友邦各國「互惠互助」合作關係,本部採取諸多積極作為並逐步落實中,如推動增加對友邦採購、投資及參與友邦基礎建設等做法,希望在政府間雙邊合作外,增加與友邦經貿互動及民間交流,以達致鞏固邦誼之目的。本部未來將持續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為重要參考依據,推動與邦交國相關合作計畫,同時透過高層互訪及各階層人員交流,深化我與邦交國互動與友誼。
(三)有關黃委員關切多明尼加與我關係可能生變部分,雖有中國大陸以鉅額投資為餌誘,企圖干擾臺多關係,但經各方查證,發現諸多誇大不實。目前臺多各項雙邊合作計畫均正常推動,多國政府重要官員亦持續前來交流訪問,雙邊關係穩定。在巴拿馬斷交案發生後,本部及各駐友邦大使館立即升高警戒,密切關注各友邦政要態度及動向,務求全力鞏固邦交。
二、針對所詢「新南向政策」之回復:
(一)「新南向政策」旨在加強臺灣與鄰近國家在資源、人才及市場發展方面之合作,與各國建立「互惠互助」關係,提升域內人民福祉,在不預設政治前提下,建立與亞太區域的共同體意識。
(二)蔡總統於本年10月11日首屆「玉山論壇」開幕式致詞指出,「新南向政策」具高度包容性,與區域相關合作倡議相輔相成。另為因應亞太區域未來發展需要,總統同時宣示「新南向政策」5項具體承諾,協助鄰近國家發展人才、產業、公共工程及中小企業,並與理念相近國家深化在區域之國際合作,形塑亞太地區「互惠互助」之共同願景。
(三)本部自上(105)年起全力協助「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OTN)」整合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全力執行「新南向政策」,迄今已展現具體成果,包括增進我與「新南向政策」目標國政府交流互訪頻率、放寬簽證措施以提升「新南向政策」目標國旅客來臺次數、擴大辦理各項人才培育計畫、推動城市外交等。
三、針對政府改善兩岸關係作為之回復:
(一)蔡總統曾在就職演說、國慶演說及重要場合發表講話,一再表示新政府將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且一再宣示尊重1992年兩岸在香港開啟制度化協商會談之歷史事實,且概括承受兩岸已經簽署並完成立法程序之各項協議;
(二)蔡總統多次強調我方處理兩岸關係「善意不變、承諾不變、不會走回對抗的老路,但也不會在壓力下屈服」之一貫原則。對此,美國在臺協會(AIT)理事主席莫健(James Moriarty)認為我政府已嘗試與中國大陸接觸,且美方並未看到我方採取任何挑釁行動,反而具有展現對話之創意與彈性,美方給予正面評價;
(三)本年10月下旬中共十九大閉幕後,蔡總統再度展現善意,呼籲兩岸執政黨必須有所互動及交往,以增進相互瞭解,逐步累積信任,共同面對處理兩岸交流各種事務,且表示十九大後正是改變的契機,籲請兩岸領導人秉持圓融、中道的傳統政治智慧,尋求兩岸關係的突破,為兩岸人民創造長久福祉,並永遠消除敵對及戰爭之恐懼。
基此,新政府已迭次展現與中國大陸增進互動及往來之善意與誠意,企盼陸方展現新思維,為改善兩岸關係做出正面貢獻。
(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空氣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16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8-270)
賴委員就高雄空氣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環保署已會銜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及教育部等機關於本(106)年6月9日修正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將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依污染程度區分為二類別五等級(二級、一級預警及三級、二級、一級嚴重惡化),於空氣品質達嚴重惡化等級前,即提前於預警等級啟動配合及執行自主減排、降載等作為,以可行且效益高之務實作法改善空氣品質。
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二級、一級預警分別相當於空氣品質指標橘色及紅色等級,行政院環保署於本年8月21日、10月31日召開「因應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之電力業盤點調度及防制計畫」研商會,邀請各地方政府環保局、經濟部、國營事業等討論電力業空氣污染減排方式,當預報空氣品質指標為橘色等級以上時,電力業啟動防制設備超效能運轉,提高空氣污染去除效率;當預報為紅色等級以上時,以備轉容量率6%為底線,啟動電力業降載機制;近期空氣品質不良期間,興達發電廠亦在不妨礙供電情形下,啟動降載機制,減少空氣污染排放。
三、另高雄市政府業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規劃轄內應執行空氣污染減量及防制措施,其中包含通報轄內前20大公私場所(包含台灣電力公司興達發電廠、大林發電廠、南部發電廠、台灣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石化事業部、台灣塑膠工業公司仁武廠、林園廠、中國鋼鐵公司)加強自主管理及配合減排、營建工地與露天燃燒稽巡查、洗掃道路道路、巡查餐飲業防制設備、路邊攔檢高污染車輛、減少使用私人運具及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宣導民眾防護等工作。
四、本年11月5日台灣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因起爐時排放惡臭,高雄市環保局業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第31條規定分別處以10萬元及20萬元罰鍰;另該局派員深度查核,查獲設備元件洩漏、氮氧化物有效監測時數百分比不足、未依許可核定值操作等缺失,分別違反「固定污染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將依法再裁罰120萬元。行政院環保署將持續督導高雄市環保局加強台灣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空氣污染稽查管制作為,台灣中油公司亦配合高雄市環保局進駐工業區之稽查計畫,已於大林廠派員全天24小時加強巡查,以維護當地空氣品質。此外,經濟部將督促台灣中油公司確實依空氣污染防制及工安相關規定辦理並謹慎操作工場設備,以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昶佐就發展數位匯流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601016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8-264)
林委員就發展數位匯流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有線電視法」自民國82年8月11日公布施行後(88年修訂為「有線廣播電視法」),中央主管機關83年1月公告全國共分51個經營區。為兼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空間,以及避免區域獨寡占等情事,88年2月修法已移除「一區以不超過五家為限」之限制。市場結構經多年產業自主性調整,部分經營區目前仍為獨家經營之情況;惟此是否為「壟斷」而有妨害或限制公平競爭情事,尚須視其營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而論。
二、通傳會為改善一區一家情況,落實市場公平競爭目標,促進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競爭,及配合數位匯流之政策目標,於101年7月27日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之劃分及調整(復於102年5月17日補充公告),使有意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新參進者有機會進入市場,以促進有線電視市場之多元競爭,為消費者帶來更多樣之服務價格選擇。
三、查臺北市萬華區除既有系統經營者之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務外,另有取得籌設許可於臺北市全區經營之新進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包括:北都數位、大台北、全國數位、數位天空服務等4家新參進之系統業者。目前雖僅有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開播營運,俟其他系統業者建置完成取得經營許可及頻道節目之合法授權後,將陸續順利開播,屆時臺北市民眾將有更多樣之選擇。
四、有線電視數位化為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之政策,除使消費者收視高畫質節目內容外,並可透過纜線頻寬之有效運用,享有更多樣之寬頻匯流服務。通傳會將積極推動有線廣播電視相關政策及促使產業良性競爭發展,順利完成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使民眾享受質量提升之優良影視音服務。
五、至臺北市全區有線電視業者遭疑似幫派份子毆打恐嚇、剪線等案件,前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署檢察官於本(106)年9月29日偵查終結,對被告等11人提起公訴。內政部及法務部將賡續充實打擊犯罪偵辦案件之能量,俾以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十七)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6010177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283號 施政報告質詢5號)
趙委員就「安家固園計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安家固園計畫」問題:
(一)有關預算執行率過低與申請補助未如預期方面:「安家固園計畫」係因應民國105年2月6日地震(以下簡稱0206地震)臺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人命傷亡嚴重事件,對於國內建築法規修正耐震規定前(88年12月31日)興建之老舊建築物,研擬提供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方案策略,經實際執行後,因後續配套措施不足,民眾因擔心影響房價、違建及無力負擔後續修繕及重建費用等因素申請意願不高,致實際執行成效未如預期。為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已於本(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提供經評估耐震不足之建築物重建相關獎勵誘因,並依本年2月2日行政院指示107年度起研擬取代「安家固園計畫」之新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新計畫草案以上開條例為主軸研擬,於本年8月14日報送行政院,目前刻正依行政院本年10月17日函送意見修正計畫書草案內容。
(二)有關何時會進行相關法規之修法方面:為配合行政院105年4月29日函核定「安家固園計畫(105至110年)」,強制規定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針對私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電影院、大賣場、百貨公司等)將研修建築法規,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請辦法」,預計本年底完成修正法制作業。
(三)有關資訊揭露系統何時上線方面:
1.內政部研擬「安家固園計畫」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既有住宅耐震安檢措施,係因0206地震後,為解除民眾對於住家結構安全之疑慮,以補助方式鼓勵民眾透過耐震能力評估補助瞭解自家住宅耐震能力,如評估結果安全無虞可讓民眾安心,如有安全疑慮可作為後續辦理補強及都市更新之參考依據,評估結果將供民眾自行參考,不予主動公開。
2.內政部為推動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建置資訊系統,提供評估人員進行耐震能力評估操作系統及資料庫建置,預計於107年3月底建置完成,評估資料將作為後續政策規劃參考。
二、關於近年合作與協查偵辦案件成效不彰,請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積極與陸方溝通協調,以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問題:
(一)有關執行成效方面:自98年6月25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生效至本年9月30日止,相關執行成效如下:
1.情資交換:
(1)洽請陸方協查:警政署傳送大陸公安單位交換犯罪情資4,130件。
(2)接獲陸方協查:警政署接獲大陸公安單位傳送交換犯罪情資1,226件。
2.人犯遣返:警政署洽請陸方協緝遣返我方刑事(通緝)犯計1,159人,陸方完成緝捕遣返420人。
3.合作偵辦:兩岸警方合作偵破各類跨境犯罪139件、8,596人,其中以詐欺犯罪92件、7,016人最多,毒品犯罪34件、214人次之。
(二)有關回應資料方面:
1.有關陸方犯罪情資交換比例部分:
(1)為強化兩岸警方共同打擊犯罪偵辦效能,大陸公安部已授權江蘇省公安廳、浙江省公安廳、福建省公安廳、廣東省公安廳、上海市公安局開設二級聯繫窗口,與警政署相互聯繫,惟其他非窗口省市仍需透過公安部進行聯繫,為避免犯罪情資因層轉而失去時效,警政署已透過協議聯繫主體法務部,於適當時機洽請陸方增設二級聯繫窗口,以增加犯罪情資交換成效。
(2)警政署與陸方各級聯繫窗口依協議內容,目前聯繫管道正常,將加強交流合作運作效能,並對於情資交換、案件協查、合作辦案、人犯遣返及實務交流等狀況及時檢討策進,以提升雙方合作成效。
2.有關陸方協緝遣返我方刑事(通緝)犯執行比率過低部分:
(1)依據協議第6點:「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有關刑事通緝犯是否被遣返,繫於受請求一方,惟因陸方幅員遼闊、犯嫌匿居處所異動或因案尚在陸方服刑等因素,致影響陸方在人犯遣返執行率。
(2)歷年來警政署洽請陸方協緝之達成率及接押遣返之刑事(通緝)犯人數,自98年起逐漸成長,100年至104年達成率均超過40%,105年度雖下滑至8.07%,惟在警政署不斷向陸方釋出合作善意,並強調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重要性下,本年度截至9月30日止,達成率已回復至13.25%,顯示人犯遣返已有逐步回溫之跡象。
(3)另依據法務部統計數據顯示,自100年起至105年止,我方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相關執行單位(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及警政署等),自大陸遣返之刑事(通緝)犯計430人,其中警政署緝捕遣返人數達334人,占總體78%;而本年截至9月30日止,我方各協議執行單位洽請陸方完成遣返刑事通緝犯共計11人,均為警政署所完成。
(4)警政署將持續加強情資蒐報,透過通緝犯之在臺親友、同夥等相關管道清查具體情資,探求可能藏匿於大陸、港澳之可疑處所或可供陸方追查之具體情資,以利陸方據以協緝遣返。
3.有關近年兩岸合作案件成效不彰部分:
(1)兩岸警方合作偵辦跨境犯罪案件,需透過雙方長期偵監鎖定,方能一舉破獲犯罪集團。行政院陸委會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向陸方表示善意,呼籲雙方應展開積極合作,澈底打擊跨境犯罪,以保障兩岸民眾權益。警政署亦秉持打擊犯罪不分國界之精神,持續與陸方進行溝通及強化合作偵辦,105年兩岸警方合作偵破跨境詐欺集團3件47人、毒品犯罪2件25人;本年截至9月30日止,偵破跨境詐欺集團4件112人、毒品犯罪1件8人,雙方仍持續共同打擊跨境犯罪集團。
(2)本年9月21日至26日,警政署應陸方邀請赴大陸上海市及四川省等地,共同研商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雙方除交換各案件之偵辦進度,取得相關數位及書證資料外,並相互建立個案聯絡人員,以加速犯罪情資交換,機先掌握犯罪行動相關情資,以利後續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
三、關於「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執行率問題:
(一)「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102-107年)於102年度及104年度預算執行率不佳及鉅額繳庫數之情事,主要係因本期計畫不同於以往,係採取跨域整合方式辦理,地方政府因不熟稔跨域整合計畫之推動理念與實務操作經驗,故在提案溝通協調上,花費較多時間;又原預期經2年規劃設計後,可於104年度啟動後續相關工程建設,卻因跨域整合計畫涉及跨部會間之溝通協調,計畫整合完成需再函報行政院,致有進度落後預算執行率偏低之情事,惟本計畫於跨域整合計畫陸續完成核定作業後,相關工程建設計畫均已陸續啟動,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已有顯著提升。
(二)為提升「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提案計畫品質,已協助地方建置景觀總顧問機制,於計畫提案過程,即邀請景觀總顧問提供專業諮詢建議,以確保計畫執行能凸顯在地特色,且又不破壞在地風貌;在規劃設計階段,亦要求地方政府及設計團隊,透過工作坊或其他民眾參與方式,聽取在地居民或社區意見,以確保後續工程能符合在地民眾需要。
(十八)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6010177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283號 施政報告質詢7號)
施委員就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民國105年度工程會列管本部17項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尚有8項計畫執行率未達80%之問題:
(一)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本計畫囿於地方政府執行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影響預算執行率,本部已積極加強計畫審核與執行,採定期控管會議、不定期實地查核,並將後續使用成效列為嗣後申請補助經費之重要參據。另因計畫標案大多為小型工程,因廠商投標意願不高,致招標困難、經費尚有無法執行,本部分別於本(106)年3月6日及10月24日辦理講習會,提供實務之經驗分享。
(二)台江國家公園計畫:
1.「北竹筏港溪私有土地價購案」、「台江學園周緣地區景觀及設施改善工程」與「台江國家公園六孔南灣遊憩區通用設計及相關設施改善工程」等3件已執行完畢。
2.「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遊客中心裝修工程」於105年12月23日開工,因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整體工期於本年7月7日起停工。經密集召開施工協調會,業於本年10月5日復工,第1、2放映室已於本年11月20日辦理驗收,整體工程預計107年1月9日完工。
3.「台江國家公園周緣地區家園守護圈環境綠美化工程」因用地分別位於安南區海南、土城及七股區鹽埕等社區,涉及臺南市政府管理土地使用同意、重要濕地使用同意,需符合社區需求,工程複雜度高,且設計監造單位配合度與經驗不足,致整體執行困難。經召開協調會議決議將設計不符需求部分改以減作辦理,並請廠商就其餘部分儘速施作。
(三)墾丁國家公園計畫:
1.船帆石公廁新建工程案已完工,驗收結算中。
2.園區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本年2月中旬已完工驗收。
3.鵝鑾鼻海濱木平台工程本年2月底完工。
4.鵝鑾鼻公園賣店改建工程案之103及104年度保留款計70,000千元,檢討工法後延長工期,於本年3月初上網公告,至本年5月3日決標,建照申請中。已於本年11月12日進行動土典禮,工期420日曆天。
(四)金門國家公園建設計畫:105年12月增加之莫蘭蒂颱風災損復原經費8,520萬元,經當月積極執行發生權責數保留至本年度執行計有13案,執行迄今已有10案陸續驗收結案或竣工驗收中,僅「傳統建築災損改善工程(古寧頭區、太武山區、馬山區)」、「傳統建築災損改善工程(古崗區)」及「金門國家公園莫蘭蒂風災復建工程(開口契約)」等3案尚在施作中,截至目前保留至本年執行之莫蘭蒂災損復原經費執行達成率為88.44%,尚未竣工3案亦預定於本年底前竣工結案。
(五)太魯閣國家公園計畫:
1.「崇德下海步道及砂卡礑步道設施災修改善工程」及「蘇花太魯閣暨天祥合流地區設施改善工程」2項工程已於本年驗收結案。
2.「白楊步道設施維護及邊坡保護工程」已於本年3月16日決標,並於同年月26日開工施工中。刻正趕辦工程進度,並要求承商依契約辦理估驗計價作業,以符預算執行進度。
(六)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為強化「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補助作業執行,已透過本部重要濕地小組及濕地輔導顧問團共同評鑑,依現地訪視及評比計畫落實程度、計畫成果效益等情形評核,並將結果公布於「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網站。另依「本部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考核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成立專案小組加強管考及督辦,對各案執行進度及期程進行管考,後續將藉由補助案、委辦案之定期評鑑等機制,以提升預算執行成效。
(七)海洋公園計畫:
1.「東沙既有管理服務設施及環境教育設施整修工程」已完成結算。
2.「澎湖南方四島海水淡化廠新建工程」及「澎湖南方四島管理服務設施災修工程」已完工,刻正辦理驗收事宜。
3.「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園區環境景觀整體規劃暨整體設施設計準則規劃」案,已於本年11月8日辦理期末報告書審查會議,預計本年12月上旬辦理期末報告書修正審查會議,年底前結案。
4.「東嶼坪管理服務設施暨公共設施整建工程」業於105年10月26日申報開工,惟因天候海況不佳致工程進度落後,將請承商加緊趕工,期於本年底前完成結案。
二、關於「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條例」相關條文之修正及配套子法等問題:
(一)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本部已從「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等8大面向全面檢討修正現行條文,經提行政院第3577次會議,將儘速送請貴院審議。
(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配套子法之訂定:為配合該條例後續推動執行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本部已於本年8月間發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容積獎勵辦法」、「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及「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等5項子法。
三、關於安家固園計畫(105年至110年)執行成效之問題:
(一)為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本年5月10日公布施行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提供經評估耐震不足之建築物重建相關獎勵誘因,本部另已研議107年度起取代安家固園計畫之新計畫,於本年8月18日陳報行政院,刻正依行政院函復意見修正計畫書草案。
(二)另為配合行政院105年4月29日核定之安家固園計畫規定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本部將針對私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電影院、大賣場、百貨公司等)研修建築法規,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預計本年底完成修正。
(十九)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6010178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283號 施政報告質詢14號)
呂委員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規劃於泰山、林口地區成立分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規劃於泰山、林口地區成立分局問題:
(一)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以下簡稱新莊分局)原轄區涵括新莊區、泰山區及林口區等3行政區,轄內人口數、員警數、警民比均為該局最高,管轄幅員遼闊且管理幅度廣闊,為全臺最大分局,為使新莊分局管理幅度適中以發揮最高行政效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爰予規劃調整新莊分局轄區劃分暨成立林口分局。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本(106)年8月7日函報本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成立「林口分局」計畫,規劃林口分局管轄行政區為林口區及泰山區,人口數合計為18萬4,530人,編制員額276人,預算員額222人,警民比1:657;另新莊分局管轄行政區為新莊區,人口數為41萬6,221人,編制員額604人,預算員額484人,警民比1:719,預期將可有效降低員警工作負擔,俾利治安工作推展。警政署綜合審酌治安情勢、交通狀況、廳舍使用及警力重新配置等節,於本年8月21日函復同意成立林口分局,所需員額須於預算員額內自行調整運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遂函報林口分局編制表(草案)及相關分局編制表(修正草案),經警政署於本年9月13日函復同意,考試院並於本年10月23日同意備查,林口分局將自107年1月16日成立。
(三)另泰山區部分居民認為改由林口分局管轄後,至林口分局洽公不如新莊分局方便,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已研議開放民眾至就近分局或各分駐(派出)所辦理相關事項,包含申請魚槍、獵槍執照、刀械許可證、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申請臨時道路使用等項目,以線上作業及簡化受理報案流程等方式,節省民眾往返分局洽公時間,並自本年4月起開放分駐(派出)所試辦受理人民申請案件,包含申請大貨車臨時通行證、保全人員資格審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申請集會遊行等事項,以便於民眾辦理各項業務。
二、關於警政署在「新世代反毒策略」之政策方向上,如何協助防治校園毒品犯罪問題:由警政署與教育部間、各地方政府警察局與教育局處間,以及各警察分局與轄內各級學校間設立三級聯繫機制,針對防制校園安全、學生吸食毒品等問題進行研商,以強化橫向聯繫、縱向監督作為,防制毒品入侵校園具體措施如下:
(一)警政與教育機關三級聯繫機制。
(二)加強教育檢警緝毒通報聯繫。
(三)加強校園定期訪視聯繫與校警合作。
(四)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
(五)持續推動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
(六)強化校園反毒宣導作為。
(七)持續辦理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
(八)實施「護少專案」,防制毒品侵入校園,使學生遠離毒害。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6010178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台立院議字第1060704283號 施政報告質詢17號)
陳委員就移民開放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移民開放政策問題:
(一)人口是國家組成之基礎,我國人口政策之上位指導方針為「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經參考國際經驗及我國人口結構變遷趨勢,已將「擴大勞動參與」及「精進移民政策」之理念納入綱領政策內涵,以因應當前人口結構變遷面臨「晚入早出」及「高出低進」之挑戰。其中移民政策包括:
1.吸引海外人士來臺投資創業,建立彈性優惠攬才制度,並營造友善國際生活環境,以提升海外人才來臺及留臺誘因。
2.鼓勵海外僑民返國發展,積極吸引僑外生來臺就學。
3.促進移民人力資源發展、發展文化特色產業、推動校園國際化、強化多元語言教育,並培養新南向國際經貿人才,以填補人力缺口。
4.加強新住民培力與適境照顧,完善權益保障。
(二)針對我國人口結構轉變下勞動力供給量與質之課題,政府將以「提升勞參率,輔以廣納人才」為政策主軸,推動友善職場、友善家庭及友善服務相關政策措施,提升婦女及中高齡勞動參與;透過強化職涯發展、縮短學用落差及整合各界資源,以強化青年多元就業;此外,因我國面臨國際間之人才競逐與國內人才外流等挑戰,刻正推動留用本國人才相關措施,以鼓勵國人留臺發展;另亦積極延攬外國專業人才,除推動「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方案」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業經貴院三讀通過,期能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等限制,加強外籍人才來臺及留臺誘因。
二、關於因應巴黎協定通過,鼓勵國內企業發展綠能與節能產業等問題:
(一)經濟部工業局自2005年起與產業合作推動節能減碳,依據國際能源總署(IEA)2016年報告資料,我國2014年能源生產力已較2005年提升27.0%,優於日本22.7%、新加坡25.9%、南韓8.1%及全球平均15.9%。另為因應「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與巴黎協定之通過,經濟部工業局業於2016年與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及產業公協會合作成立鋼鐵、石化、水泥、造紙、紡織、半導體及面板等7個行業工作小組,研商推動溫室氣體減量。
(二)近期政府積極推動之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亦已將綠能及節能產業之發展納入考量:
1.綠能科技: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推動方案係以太陽光電2年計畫、風力發電4年計畫為先趨,並規劃沙崙綠能科學城作為綠能科技創新產業生態系之發展基地,以創能、節能、儲能及系統整合4大主軸,以提升綠能產業競爭力。又,推動智慧電表計畫,吸引用戶參與需求面管理,進而紓緩尖峰負載,達到節電效果。
2.循環經濟:包含設置新材料循環園區、推動能資源整合試點計畫、發展民生化工高值綠色創新材料等3項工作,透過發展循環專區將園區內之污染、廢棄物轉為經濟產值,既增加產能,亦可減少污染排放。
三、關於成立國家建設基金,加速投資臺灣等問題:
(一)依據38家本國銀行申報資料統計,本(106)年8月底本國銀行存款餘額36.8兆元,放款餘額為26.8兆元,存放款差距達10兆元,存放比約73%。惟查銀行須依央行之要求,就其所吸收之存款,提足存款準備金(比率介於4%至10.75%間)及流動準備,所剩存款除辦理放款外,尚可進行金融相關事業及非金融相關事業之轉投資、債票券及股票之投資及購置自用不動產等,放款僅為銀行資金去化之主要管道之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我國經常帳擴增,主要係企業儲蓄增加而投資減少,致超額儲蓄更形擴大,當前政府推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且積極因應五缺問題,將有利國內投資,改善超額儲蓄之現象。
(二)為帶動國內投資能量,提升經濟成長動能,國發會已結合民間力量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採民營企業組織型態運作,期藉由國家級投資公司扮演激發臺灣產業創新風氣與能量領頭羊角色,帶動我國各產業創新投資,以創新驅動臺灣產業成長動能,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並促進國內投資,為我國經濟永續發展奠立厚實根基。
四、關於減少上市公司資金外流等問題:
(一)國際收支係統計一段期間一國對外商品、服務及資本等交易,是對已發生事實之紀錄,反映最終交易之結果。經常帳順差之國家,對外淨債權必然增加,金融帳多呈淨流出。不僅是臺灣,中國大陸、日本、新加坡、南韓、德國、馬來西亞、俄羅斯等經常帳順差之國家,金融帳亦呈淨流出。金管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於上市(櫃)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均依相關監理機制予以監理,倘發現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事,將依規定辦理。
(二)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稅制,行政院已通過優化稅制方案,並於本年10月將「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參考國際趨勢廢除兩稅合一半數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課稅新制,同時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高為20%、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及調高外資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為21%,修正後企業主要投資人(內資)股利所得兩階段總稅負由現制49.68%調降為40.8%,適度解決現制內資股東稅負相對較重問題,並大幅縮小內外資股利所得總稅負差距為4%(內資40.8%與外資36.8%之差),有助減少藉假外資避稅誘因。
(三)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原應繳納我國稅負,以及避免部分實際管理處所(PEM)在我國境內之企業,透過在租稅天堂設立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成為外國企業,規避我國營利事業須就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規定,民國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中已增訂我國CFC及PEM制度。該等制度之施行日期,經「所得稅法」授權行政院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及「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訂定。未來CFC及PEM制度實施後,將可適度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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