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星期二)上午9時3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保留條文之處理,本案保留條文除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尚有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十七條之一及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之一,以上保留之修正動議,均係本案協商時各黨團保留之修正動議。

報告院會,本案各保留條文處理前,有關發言方式經與黨團溝通,由各黨團推派代表依親民黨黨團1人;時代力量黨團不超過2人;國民黨黨團不超過3人;民進黨黨團不超過3人之順序進行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第二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六、新憲法之制定。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委員之發言,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9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修一個要對歷史負責,非常重要的一個法案─公投法,憲法賦予人民有創制複決的權利,公投法的基本精神是在輔助代議政治不足的地方。當然,我們應該讓它合理性的可以通過,可是今天我們看到整個公投法的內容,如果照這樣的版本通過的話,對未來國家的整體制度會造成非常混亂。我們試問,如果降低公投門檻,公投的啟動機制就變成少數人可以操弄、變成政黨可以操弄!在各個版本裡面,最低將近27萬人就可以成案,今天在立法院通過的任何法案,只要運用這樣政治操作的話,未來我們的國家將會永無寧日。另外,通過門檻如果把它降到四分之一,四分之一如何來代表四分之三的民意,未來這些所造成的混亂社會都是預期可見,所以我們希望朝野各黨不要把公投變成暴投,我們對國家的未來真的非常憂心,在這個地方大家要有責任。

其實可以看得出來,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法案,預計在野黨只要把勞基法送出去,明年馬上就可以公投,甚至只要抓住光譜的一端,廢死、同婚也可以往公投走,當然訴諸民意是對的方向,但在門檻的把關上必須要非常地嚴謹,不然四分之一的人如何代表四分之三的民意、代表全國的民意,國家未來會非常地亂無法治,在立法院基本的代議士、基本的權益會完全蕩然無存,希望大家能再省思、三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9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經過台灣人民過去數十年來的共同奮鬥,今天終於有機會走到關鍵的歷史時刻來補正過去這部鳥籠公投法,公投法第二條牽涉最核心的事項就是全國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我相信對於法律原則的創設、立法的複決、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等,皆屬於公民投票全國性事項,每一個版本都一樣,每一個版本都沒有爭議。但是最關鍵的是什麼?最關鍵的問題正是過去幾十年台灣人民經過一次又一次的失敗,我們要推動的是,台灣由下而上的制定一套屬於台灣人民且符合這塊土地需求的憲法,而台灣人有沒有透過公民投票制定屬於台灣這塊土地憲法的權利,答案是非常清楚的。答案不僅清楚到即使在過去長久抗拒公民投票法的中國國民黨,在2008年馬英九參選總統時都必須說,台灣的前途由2,300萬人共同決定。我不知道讓台灣人民從國民主權的角度,落實公民投票法來制定一部屬於台灣人民憲法的權利,為什麼在好不容易有新國會的時候一樣面臨這麼大的阻礙。我還記得在陳水扁總統第1任擔任總統時,我與非常多的學者響應了當時的號召,我們在全國各地進行憲政改革的論壇,那時我們提出的理想就是由下而上、不預設立場由全民公投決定台灣的新憲法,今天我希望大家能記得過去的理想,不要違背過去曾許下的承諾,給台灣人民一部真正能夠行使權利的公民投票法!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9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台灣社會用好幾十年的時間推動公投法,剛才李鴻鈞委員說,公投可能會讓社會混亂,這樣的說法在過去民主改革的過程中常常聽到。不光是在西方,還記得美國在爭取黑人權利時,他們也說如果給黑人投票的權利將造成社會混亂;或是為了性別平等而爭取女性的投票權時,他們也說這樣會造成社會的混亂;當初台灣在爭取總統直選時,也有很多保守的人士說社會會變混亂,不管如何推動人民應有的權利,總是有一些保守的人會說,這樣的推動都讓人民來決定,社會絕對會變混亂。但是在民主的過程中我們看到社會是愈來愈進步!我們要相信人民、相信台灣社會應該要有這樣的權利來決定自己的事情,所以走到現在我們的公投法從過去被稱為鳥籠公投,今天有這個機會可以推動真正且符合讓全民一起決定事情的規定。

我在這裡希望過去一直推動公投法規定的好朋友應該要把握這個機會,我們應該要完成全套,在過去所主張的部分,今天就要投出來,比如憲法修正案的複決、領土變更案的複決等,這在過去包括民進黨很多的好朋友在你們的版本中就是這樣寫的,我不知道為什麼去年在委員會審查時卻都不見了,都說這些可以不用寫。包括新憲法,民進黨的好朋友,其實你們的黨綱黨章中就有寫出來。我們就是要透過公投,讓台灣成為一個正常的國家,要有一個新憲法,這本來就是我們的主張,也是在場很多好朋友的主張。趁這個機會讓人民有完整的公投法,不要再只走一半,都已經走到現在的階段就不要想再停止,不要再想只走一半,這樣也沒有回復人民的期待,希望大家投下符合自己內心意象的修正案。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9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公投法,我要利用這個機會向大家報告,第一、直接公投是直接民主,是最直接、最有效、也是最透明的表達方式,在歐洲國家比如英國、丹麥及瑞士,以及美國二十幾個州都進行相關的公投作為政府決策的最後依據及參考;第二、我國公投法在2003年12月31日正式公布,這段期間也進行了入聯、返聯等6次的公投,但因為門檻太高,讓外界認為是鳥籠公投,而且相關的政黨將公投作為政治操作的工具,並研擬將變更領土、修憲及兩岸議題列為公投項目,使公投法的修正更為複雜,引發各界爭議;第三、在本次修正的過程,謝謝院長及各黨黨團的合作,進行相關的協商,國民黨強力主張不得將領土變更、修憲及兩岸議題列為公投項目,也謝謝各黨黨團及各立法委員的支持。

針對這次修法的內容,國民黨基本上贊成整個公投法的修正方向,但是國民黨在這次的修正有五大主張:領土及修憲不得納入公投的項目,這已取得各黨團的同意,謝謝大家的支持;提案門檻訂為總選舉人數的萬分之一;連署門檻訂為總選舉人數的1.5%;通過的門檻同意數達總選舉人數的20%,大約是三百八十萬人,以上五點主張。希望在座的各位立委先進能夠支持,讓這一次的公投法修正能夠順利通過,讓公投能夠說得到做得到,可以有效的進行,也可以有效的反映台灣最新的民意,謝謝大家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9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公投法再次修法的通過將會是再次反映台灣的民意,以及台灣民主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公投是人民的權利,也是人民直接行使直接民權的一種方式,雖然我們已經有代議制度,但是在這一個網路時代,以及民主充分揭露資訊的時代,代議制度並不能夠完全的反映民意,甚至有些議題在代議制度的設計之下,最後也是必須取得全民的共識,才能做成國家政策的決定。因此,公投法的再次修正與不斷地更新,某種程度上是反映整個時代的變遷及人民的意見。

此次公投法的修正,雖然歷經了好幾個會期的討論,不同的政黨當然在不同的角色會有不一樣的看法,但是民意還有人民對於目前公投法「看得到吃不到」的問題,都期待有所改善、有所解決,而不是一部放在那邊擺好看的公投法。因此,今天各政黨不管是透過協商或是最後的表決,終究這一部公投法,最後使用的是所有的人民,以及台灣所有的民眾。所以我們也希望在這一次的修法過程當中,最後通過的法案是民眾認為有必要行使公投議題的時候,能夠真的使用的公投法,而且發揮公民直接投票、公民直接做決定的一個民主過程。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議題、所有的範圍,甚至是整個國家涉及的所有議題範圍都能夠透過公民來解決,因此各國在行使類似的公民投票職權的時候難免都會加以限制,而且這些限制也會依據各國的民情、國情而有所調整。

所以,今天我們再次修正公投法,剛才曾銘宗委員已經把國民黨的五大立場講得非常清楚,基本上我們就是希望在修正的過程,也支持投票年齡下修及伴隨全國性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而這一些創新的做法也能夠納入公投法通過。我們再一次呼籲所有的政黨,今天我們要好好的討論,讓這一部公投法最後通過的時候是「人民看得到也吃得到」,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9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投法從以前一直到現在,一直是民進黨在立法院,以及在人民當中,作為政治操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中國國民黨從以前一直到現在,不管是領土的變更或者是國號的變更等等,我們都是在憲法的範疇當中,做為未來修憲過程當中的一個內容。但是,我們看到民進黨有兩張神主牌,一張就是廢核,一張就是獨立公投;我們從廢核當中,看到民進黨讓我們的人民「用肺發電」;在公投的過程當中,我們不知道柯建銘到底答應林義雄什麼?可是我們從520以前,不管是葉宜津委員、高志鵬委員,甚至是林淑芬委員,他們所有的主張都是把領土變更跟國號變更列在整個公投的範疇之內。

可是在整個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看到民進黨從善如流,跟著我們國民黨的腳步走,我們在這裡謝謝民進黨,雖然我知道李俊俋委員等一下可能會說:「是不是請國民黨未來在修憲的過程當中,能夠支持領土的變更,甚至於國號的變更」。我告訴大家中國國民黨的立場就是沒有改變!我們不曉得當時蔡公投在立法院不斷地提、不斷地講,我把他的內容重新看了一次,我想蔡公投就算地下有知,他一定會流淚!

在這裡我要呼籲民進黨,我想國民黨的主張非常清楚,包括投票年齡的下修、不在籍的投票,以及反對行政院具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因為這是一個擴權的動作,這部分希望民進黨要三思。昨天我也看到民進黨回應外界說法,要把不在籍投票放在選罷法的修改,我在此呼籲民進黨,今天立法院所有的法案只要民進黨想通過的,不可能不通過!所以大家不要把這一些責任,又推到選罷法的修正!只有今天我們真正想做到的,我們的公投是看得到而且吃得到,不會再做鳥籠公投,我呼籲民進黨支持國民黨的五個主張,讓公投法能夠看得到也吃得到!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9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一個歷史的時刻,我非常榮幸可以參與在其中,因為今天我們要正式將鳥籠公投予以鬆綁,我們要將公投的相關門檻予以解放。上一次的修法,本席還在大學念書,當時並沒有辦法參與到整個公投法的制定,我們也非常地遺憾,那個時候的制定限制非常高的鳥籠門檻,讓後來實施的公投法相關議題的投票,都沒有辦法真正彰顯直接民權的精神。我們台灣這樣的民主國家,經歷了總統直選、國會全面改選,再加上今天公投法門檻的大幅下修,我們可以說,中華民國台灣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民主憲政國家,是華人世界最引以為傲的國度。公投絕對不是毒蛇猛獸!過去的政府或政權,為了掌握權力,非常恐懼將公民投票的權利還給人民,所以有相當多的理由認為人民沒有這樣的水準、沒有這樣的知識,甚至是沒有這樣的自我要求,所以這樣的限制掌握在政權的手上。

可是民進黨全面執政之後,我們決心全面還權於民!歷經了先前陳其邁委員跟本席的召集審查,在審查的過程當中,我們相當感佩各種不同的立場、不同的角度都在當中進行折衝,我們在委員會當中爭得面紅耳赤,但是我們最後是無保留的出委員會,在我們現在的朝野關係之下,這是何等的難得,縱使在院會的朝野協商中,我們還是有一些不同的意見,但是在當下我們仍以理性論辯的方式,要交給民主以及國會做出最後的決定,我心中真的感到相當感佩與感動,在所有審查過程當中,所有黨派及委員為了還權於民所做的努力。

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我們二千三百萬人當然可以決定國家的走向及未來,所以,憲法當然有權利讓人民決定憲法相關的修正案,當然也包括領土的變更案。國家要往哪裡走,是統是獨,都是二千三百萬人可以做出決定的,這並不容對岸或任何國家指指點點,所以我們所有和憲法有關的相關的決定,當然也包括憲法修正案的公投,都在憲法中自有規定。

對這次公投法的修訂,我們要來處理憲法規定之外的所有其他項目,適用相關門檻來進行處理。這並不代表我們不擁有對領土及憲法的決定權,所以我們期待待會最後的結果。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9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是一條走了25年的漫長路途,在1993年蔡同榮委員及許多民主前輩就開始提出公投法的草案,推動公投法相關的政治運動,當時我剛從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我曾經在許許多多的街頭運動上,看到一些民主先輩,為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奉獻他們所學,那時候,我還是一個歷史的旁觀者,今天我何其有幸,能和許許多多的同仁還有臺灣的鄉親,成為歷史的參與者,盡到一點我們小小的心意。

從1993年推動公投法開始至2003年12月31日陳前總統簽署了三讀通過的公投法,在這過去的十幾年間,這部公投法一再地被批評,因為門檻過高,設限太多,空有公投法的名目,人民要實行公投的權利,卻是層層被限制,所以被冠上「鳥籠公投」的名號,今天我們一起來修改這相關的限制,我們賦予人民更低的連署的權利及提案的權利,而且在投票的成案,也提出比現行法更低的門檻,讓人民可以更方便、更有力地實行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

當然,有在野黨的同仁質疑,為什麼在公投法中,我們不能對變更領土、變更國號或制定新憲法來進行公投?我在此說明,公投法本身是一部程序的法律,所規範的是公投法相關程序的規定,至於憲法保障人民修改憲法的權利,或是二千三百萬人要來決定臺灣前途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我們絕對不能被剝奪的基本權利,但是這些要依憲法的規定進行,而公投法就回歸為程序法的相關規定。

我今天非常高興和這麼多同仁一同參與修訂這部法律,也懇請所有在野黨同仁能支持民進黨及審查會通過的公投法第二條版本,除憲法所規定以外的事項,都交由公投法規定。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9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上星期五我已在這提過,我再重申一次。創制複決權本來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公投就是人民如何行使創制複決權,而公投法就是規定如何行使這項權利的程序法,既然是程序法,它的位階就不會高於憲法,所以許多關於憲法的問題,就回歸憲法去處理。

所以,國民黨委員在第二條所提的領土不得變更案不能公投及時代力量所提的領土變更案一定要公投,這些都不是公投法(程序法)應該要規定的,而是要回歸憲法處理,至於憲法有沒有規定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就規定得非常清楚,修憲之後,憲法的複決本來就在修憲條文當中,必須經過公投,所以這部分的規定也非常清楚。

其次,時代力量同仁今天提出一部新憲法,硬要提出來公投,我必須告訴大家,作為一個教授憲法科目的學習者,我當然希望有一部新憲法,但是還是要回歸制憲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會在一部憲法裡面,看到如何規定,如何制定一部新憲法,更不會將它規定在程序法中,制憲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所以我要說清楚的是,創制複決本來就是人民基本權利,所以人民要如何行使這些基本權利就規定在公投法中。換言之,這些一定要公投的,沒有必要公投的,都不是在程序法中應該規定的。

有關公投我們已經努力二十五年了,民進黨不會忘記自己的理想及堅持,希望能打破鳥籠公投,將門檻降低,廢除公投委員會,讓公民投票權利真正回歸人民,讓修憲回歸憲法的層次,所以,再次呼籲大家,有關第二條我們還是尊重委員會審查的結果,讓憲法能執行它應有的權利,讓創制複決權回到人民手中,這是我們的請求,請大家共同支持。

主席:所有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現在要進行處理,表決順序如下:一、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趁這個機會跟院會報告一下,我們估計大概公投法三讀會到下午1時左右,所以中午就繼續審到三讀結束,各位中午如果有安排的話就調整一下時間,謝謝。

現在先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8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易餘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第二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跟審查會條文一致。請問院會,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作以下宣告: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進行第十條。請宣讀。

審查會條文: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錯誤、不明。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或完成電子連署之登錄,進行電子連署;逾期未領取或登錄者,視為放棄連署。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9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中華民國以民主立國,長期以來,我國的公投法門檻過高引起各界的批判,這一次國民黨黨團提出的版本就是為了要解決公投門檻過高的問題,明確落實主權在民的憲法思考。國家的主人是人民,這一句話不應該是口號,人民是可以作主的,不斷的有公投議題投出就會刺激人民不斷的思考,同時提升了民眾的素質。以瑞士為例,瑞士公投盛行,平均每年舉辦3至4次全國性的公投,自1848年確立聯邦憲法到現在,超過580次的全國性公投,正因為這樣不斷的把議題提出,使得瑞士的人民有更高的思考能力。公投法在2003年立法以來,因為直接民權諸多的限制,已冠名為「鳥籠」兩字,基本上限制了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創制權,也限制了公民復議的政治權益,對憲法給予公民的權益基本上限制是非常多的,無法讓人民講出自己的意見、投出自己的意見,門檻非常多,而且在技術上也有許多柵欄,包含了限制議題範圍、干涉相關的項目、提案及連署人數的規定非常刻薄以及通過的標準過高等等的障礙,這部公投法實施10多年來,人民始終難以經由直接公投的決議,在重大議題方面、在憲法權益方面,難以表達人民對於議題的直接心聲。所以本席呼籲朝野各界支持國民黨提出的公投法版本,降低公投限制門檻,讓人民的聲音能夠直接被聽到,讓人民可以真正的當家作主。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9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法此次修正,將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原本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更改為萬分之一。本席認同這是為了要避免公民投票法被戲稱為鳥籠公投,要真正落實公投法的實施。照2016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來看,當時選舉人數約1,878萬,公投法的提案人數門檻就是1,878人,這樣的標準才能夠貼近真正落實推動的門檻。

現行條文規定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10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包括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7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適當的公投門檻有助於公投程序的完整推動,但是刪除審議委員會是可以接受的。未來本法修正後,預計公投法將成為公民意見反映的里程碑,讓公投法更接近民眾的實際需要,讓我們國家更接近直接民主,直接民權的展現,直接民意更能獲得反映。本席也期待朝野共同努力,來完成民眾對公投法原本該有的期待。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9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參政權,而創制跟複決的概念上是對於選舉與罷免的一種補充設計,因為現代民主制度是透過選舉與罷免來建立一套負責任的代議政治,而由人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與民意首長,並且授權這些民意代表及民意首長做決策,至於這些決策的成敗,當然由所決定的人來負責,亦即權責相符。當然,這一套授權的代議制度並非沒有缺點,為了彌補民意代表與民選首長可能違背民意,憲法保障民眾直接對政策表示意見的權利,甚至讓人民有直接決策的可能性,這就是直接民主,也就是公民投票制度的本意。我們今天在這裡討論公投法的二、三讀,絕對不能偏離公投的本意。我國在2003年公民投票法完成立法,但是過去的6案,投票率均未過半,所以均遭否決。而目前各界對於公民投票法之爭議,莫過於提案門檻、連署門檻、通過門檻以及行政機關提案權,本席認為既然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表現,也是憲法保障創制及複決的具體實踐,應該不要給人民太多限制,但是台灣自公投法實施以來,真正的癥結其實不在於門檻高低,而是公民投票被有心的政客當作操弄選舉的工具,因此也衍生出公投綁大選的選舉爭議,不僅破壞公投的公平性,也模糊公投法所賦予國民直接民權行使的實質意涵,導致人民無心參與。因此本席在此呼籲,公投法的修正案應該要落實直接民權,而落實直接民權必須要有幾套的配置修法,第一,公投法的門檻應該降低為18歲;第二,全國性的公投應該實施不在籍投票;第三,反對行政院具有公民投票案的提案權;第四,中央與地方性公投規定應具一致性,並且明確入法。公投法雖然有地方性公投之舉辦,但是仍有部分縣市沒有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提案,導致提案連署、公聽會之舉辦以及行政事務皆缺乏辦理的依據,因此我們認為透過這次公投法的修正案,可以讓台灣的民主更進一步,使公民也可以有參政的可能性及權利。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0時)主席、各位同仁。我再次苦口婆心重複講一遍,立法院修這個法要對歷史負責,這是非常嚴肅的法。或許大家覺得現在的公投法應該好好的重新檢視,這沒有錯,可是在檢視的過程中,相對的配套更應該嚴謹,不然未來的公投絕對會暴走。我記得以前在立法院,只要牽扯任何民意的問題時,不是相對的加價,就是相對的減價。過去修治水條例的時候,沒有一個人敢碰,大家相對的一直增加預算。今天修正公投法,一個大帽子扣下來,大家相對的降低門檻,降低門檻之後,可以預估未來只要有任何選舉,公投法一定會進來,進來的是不是符合全民期待的議題?我跟你保證,絕對不會有,一定是政客、政黨將對他們選舉有利的議題綁進來,這個都可以預估。未來國內大大小小的選舉一定都是公投綁大選,這個都可以看得到、預知得到。可是我們在這個地方,還是一樣要用「暴走族」似的方式修正公投法。當然,我們尊重某些人是政治前輩,當他在那邊靜坐、颳風受雨的時候,我們或許會覺得他的精神值得尊敬,然而,你要回顧相對的配套有沒有完整。我記得當初國會減半,他們繞著立法院走,沒有人敢抵觸這個民意,可是配套有進來嗎?國會減半以後,中華民國的立法院有比較好嗎?事實上證明了,有嗎?今天也一樣,降低公投法的門檻以後,有符合人民真的需要啟動的機制嗎?降低門檻能夠代表全部的民意嗎?真正能夠啟動公投的,人民可以啟動得了嗎?我希望大家再三思。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0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回顧過去很多重要改革的時候,不要把責任推給某人的作為而已,事實上,它有很多是臺灣人民的想法及我們的期待。國會減半的政策不是立法院自己提出的嗎?公投法真的只是一個人在推動嗎?過去臺灣的先賢先烈在提公投的時候,只是在談一部法律而已嗎?公投跟什麼合在一起?是新憲法、新國家,各位忘記這些口號了嗎?當時提出公投之所以能振奮人心,是因為大家覺得我們要當家作主。我們的聲音可以被聽到。不是跟新憲法、新國家結合在一起嗎?我們談的公投法只是一部法律而已嗎?

我們支持這個條文,因為它把門檻下降。過去設置這麼高的門檻,讓人民沒法做主;提高門檻使公投變成政黨的遊戲,讓門檻下降很好。當我們在修正勞基法的時候,你們不要再拿民調有七成支持作為依據,你們要好好的想,如果這個法律有一天是人民決定,你們在立法的過程裡會不會更謹慎?會不會不要以黨意壓民意?可是這個條文的第二款提到,不符合前面第二條全國性公投事項就可以予以否決,這樣未來有可能進行新憲公投嗎?第十七條之一如果再被否決,未來可能進行兩岸政治協議的強制公投嗎?各位想想看,幾年前我們推動公投,那時候的民意多麼沸騰,原因很簡單,就像我前面講的,台灣的聲音有辦法直接被表達,不是只是選政治人物上臺,不是只是選總統而已,他的聲音可以讓國際聽到。今天非常遺憾,第二條,領土變更、憲法改革、新憲完全被排除在全國性公投項目外,因此未來這些案子到中選會、行政機關都會被否決。各位,這個鳥籠有打開嗎?我們可以好好的宣稱已經把這個鳥籠打開了嗎?這個鳥籠公投是不是還在呢?

主席:跟院會報告,民進黨黨團再推陳委員亭妃代表發言。

陳委員亭妃:(10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相信今天非常重要,是修正公投法,真正把鳥籠打開的關鍵時刻。我們也知道,很多公民投票的議題,其連署門檻、通過門檻、提案門檻都被層層的法條限制住。從2003年通過之後,我們也看到大家對公投法的期待,但是卻因為層層的門檻讓我們綁手綁腳,讓我們沒有辦法針對公共議題真正發揮,討論出臺灣人民要的方向。我們當時希望公民投票能夠賦予2,300萬人民直接民權的法律基礎,但是卻因為一些法條中的扞格、衝突、門檻限制,使得我們的人民沒有辦法透過公投法直接訴諸他們的聲音跟要求。今天我們終於針對提案門檻在第十條做了修正,從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的千分之五,修正為選舉人數的萬分之一以上。如果依照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人數計算,原本提案門檻要93,915人,修正之後提案門檻只要萬分之一,就是1,879人。我相信未來很多公共議題、公眾事務的方向,可以透過人民的聲音直接表達。這是歷史性的一刻,無論是提案門檻、連署門檻或通過門檻,我們都做了下修。我們修完之後,希望能夠給臺灣人民真正表達聲音的機會,而是把這些會阻擋我們所有公投提案的一個不合理障礙澈底地解決,回歸到人民的基本權利,以完全符合民主國家的精神。所以透過今天的修法,希望我們能夠真正回歸到真正的直接民權,真正回歸到我們的公投權,真正回到我們能夠直接訴諸民意的一個權利,我們一起加油,公投法加油。謝謝。

主席:所有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要進行處理,表決順序依:一、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蔡委員適應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陳委員學聖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楊委員鎮浯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費委員鴻泰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

作以下宣告: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進行第十二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完成電子連署登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七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完成電子連署登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七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主席:首先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0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要針對時代力量修正動議第二條被否決感到相當的遺憾,因為新憲法不只是臺灣的非原住民所期待,臺灣的原住民也非常期待臺灣擁有一個有原住民族專章的新憲法。在1999年,臺灣原住民族跟陳水扁總統簽訂了臺灣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的新夥伴關係;2002年再肯認一次,之後陳水扁宣示要重新再制憲,然後要把原住民專章納入這裡面,這對於過去一直強調原住民權利路線的原住民運動的朋友是非常期待的一件事,當時也非常振奮。可是這一次,我們第二條的公投新憲法的適用範圍被否決掉,其實是讓過去我們所有針對原住民族專章入憲這麼積極投入的朋友感到相當的遺憾。

其次,我要談這一次的電子連署部分,這也是非常多公民團體一直在積極推動、呼籲提出的,也是時代力量的版本裡面所強調的。因為臺灣的人民普遍對於公民投票非常的陌生,所以他沒有辦法提出他自己想要的一個公民投票,原因之一就是宣傳管道的缺乏,這也是公民投票長期為人所詬病之處,人民知道自己有創制複決的參政權,卻不知道公民投票,更遑論理解這整個提案的流程、進而提出公民投票的提案。直接民權的行使到最後就會成為政府的口號,而沒有真正被正視並加以實現。基於上述的理由,必須建立一個公開完整的資訊平台,讓人民了解公民投票法,避免因為不知道公民投票的程序跟流程的運作而使人民的權利被剝奪。此外,現在的網際網路非常的盛行,科技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建置電子連署作為連署的方式之一可以降低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門檻,增加表態的意願。時代力量的版本是配合公民投票專區的架設及電子連署系統的建置,公民投票的提案皆須回報給中央選舉委員會去辦理相關的業務,讓這個資訊公告能夠相當的完整,讓人民知道。在此,我希望公民投票的電子連署能夠順利通過。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10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剛才聽國民黨的許毓仁委員特別提到說問題的關鍵不是在門檻,而是在過去的政客操弄公投,以公投綁大選。本席聽了感到實在是好笑,國民黨從過去2003年在審議公投法的過程中,一直視所謂的公投綁大選四字為毒蛇猛獸,殊不知全世界所有公投案的舉行幾乎都跟大選一起來舉行,如果說這個邏輯成立,過去總共有6次的全國性公投,國民黨提了2個案子,也跟總統大選一起舉辦公民投票,舉辦公民投票的結果,假如按照國民黨的邏輯,難道這也是政客操弄選舉嗎?難道王建也是操弄選舉嗎?難道蕭萬長也是操弄選舉嗎?6次全國性公投都沒過的原因就是在於門檻過高,所以門檻才是問題。在這次的修法過程當中,民主進步黨很負責任地將提案門檻、連署門檻到通過門檻全部都大幅下修,希望更多事情能由人民作主,將國家或地方政府的重大爭議事項直接交由人民來做決定,這才是符合憲法所謂創制、複決權行使的規定。

從過去憲法到現在,我們這次真正是把過去2005年所定的「鳥籠公投」裡的層層枷鎖一次解開,包括公投審議委員會,過去公投審議委會就是一個「太上委員會」,人民經過連署提案,約93萬人左右的連署,公投審議委員會可以恣意地把這個連署案去除掉。我過去曾擔任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也知道過去政黨的黑手是如何在公投審議委員會來封殺人民的提案,所以,這次我們修法的重點就是在於降低門檻,在於還權於民,希望這次公民投票法修法過後,人民無論對於其自由意識的表達,或是創制權、複決權的行使,都能在這次公投法修正通過之後真正展現國民的意志。

從2003年到2017年已經經過14年的時間,在累積的那麼多公投中,對於我們所看到的那些光怪陸離、台灣獨有的公投亂象,應該在這一次做個歷史的了斷,把權利還給人民,讓人民直接做主,讓台灣成為一個真正民主、鞏固民主的國家,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10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今日表決公民投票法二讀保留條文,其中公投法第十二條將放寬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及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提案門檻限制,將原本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5%以上,即93萬9,150人,本次修正將大幅調降連署門檻為1.5%以上,即28萬1,745人。

過去通過的高門檻「鳥籠公投法」完全限制人民公投的權利,所以這14年來所舉行的6次全國性公投皆被封殺,所以我認為這次我們應該把門檻降低為1.5%。經驗告訴我們,一部無法執行的公民投票法就不能稱作公民投票,而是一部死的法律。面對公民投票的改革,在去年12月15日已經通過一讀付委,卻一再被推拖和延遲,無法反映人民真正的訴求,導致一直無法完成二、三讀。

從各國的經驗來看,降低公民投票門檻將能大幅提升民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對於民主意識的奠定,能加深公民意識的提升。歷史經驗也告訴我們,改革與進步皆非掌權者的恩賜,而是人民不斷地追求才獲致的成果。所以民進黨執政以來與各界持續溝通,期盼儘速補正公民投票法,即現行的鳥籠公投,落實直接民權。

今天即將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將藉由本條文連署門檻的下修,將突破原本被戲稱的鳥籠公投,大幅提升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也真正還權於民,並充分實踐憲法第十七條所保障的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更符合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讓公民投票法確實保障人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在此懇請全院同仁支持審查會通過的1.5%版本,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蔡委員易餘:(10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投法經過2003年三讀通過之後,非常遺憾地,因為連署和提案門檻的高限制,以及後來必須要達到雙二一的要求,才能夠叫做公投成立,在種種的限制之下,我們把它叫做鳥籠公投。然而,我們很高興在今天即將順利完成三讀的公投法打破了這樣的鳥籠,在第十二條的修法當中,我們訂下了一個很重要的連署門檻下降之規定,把過去5%的連署門檻下降到民進黨版本的1.5%,所以,未來連署人數會從90萬下降到28萬人,再搭配提案門檻的下降,從過去的千分之五下降到萬分之一,即提案人數從約9萬人下降到1,800人,把公投成案的難度大大地下降。尤其在連署的部分,我們增設讓電子連署的方式也可以上路,我想這對公投法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改進,讓未來台灣的公投法是人民可以真正去使用的,對於法律案的複決、對於憲法所賦予的創制權,未來這些都是人民可以去使用、去表達直接民意的方式。

公投法三讀通過之後,我希望蔡英文總統簽署新公投法的上路時間可以在明年的1月11日,為什麼要在這一天呢?因為3年前的1月11日也是一路推動公投的蔡同榮前委員逝世的那一天,蔡同榮委員對於2003年12月27日所三讀通過的公投法,因為是鳥籠公投,所以他一直念茲在茲,覺得這件事情沒有做到完美,這個公投法還無法為人民所使用,雖然12月31日阿扁正式簽署台灣公投法上路之時他也在旁邊,但是他對這件事仍舊耿耿於懷,我和蔡同榮委員一樣出生於嘉義縣布袋鎮的新塭,所以我希望能將公投法的三讀獻給前委員蔡同榮委員,謝謝。

主席: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10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親民黨支持放寬公投的門檻,將提案門檻降為萬分之一、連署門檻下修為3%以及只要選舉人總數的三分之一通過即可,以擺脫提案太難以及不可能通過的「鳥籠公投」的污名。提案是人民的權利,一定要給予充分的提案,支持放寬門檻到萬分之一,大概是1,800人。原本連署門檻5%要90萬人,這個門檻實在太高,但是委員會初審通過的連署門檻1.5%又太低,大概只有27萬人。其實過去公民團體的提案都是在第二個階段失敗,但並不是因為第二階段門檻過高所致,失敗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議題熱度時效減退,以及與執政黨是否釋放一些讓步的消息或舉措有關,並不是單純取決於成案的門檻高低。未來如果議題熱度夠,公民團體就能在幾個星期內獲得足夠民眾的支持,除了可能會有頻繁的正反面意見之公投以外,我國制度的整體運作邏輯也一定會隨之改變,請問政府準備好了嗎?包括一例一休、同婚、轉型正義等等。同時過低的連署門檻也將造成社會的負擔與人民的困擾,因此我們建議連署門檻應該設為3%,大概是54萬人左右,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0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過去對於代議制度的堅持顯然與許多民意有一定的落差,所以這一屆新國會對於公投法在委員會討論的過程當中,國民黨除了仍舊堅持涉及領土、國號、國民的部分必須回歸修憲層次的處理之外,經過國民黨整體與黨中央的討論之後,我們毅然決然認為應該要把人民創制複決權的相關公共議題還給所有國人,也因此從在委員會討論到最後通過的版本,我們幾乎都是尊重委員會的意見。

剛才我聽到幾位民進黨委員的發言,我希望公投法在三讀通過之後,由蔡英文總統簽署實施日期的同時,也請民進黨再次思考如何多尊重少數的聲音,包括在這一屆國會所通過的許多具爭議性的法案,從前瞻、年改到一例一休,如果接下來勞基法再持續的修惡,如何能尊重少數的聲音?這就是民進黨執政之後所要思考的問題。

就第十二條而言,公投法最主要的精神就是民意的展現,藉此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在這樣的過程當中,如何以直接民意去補足代議制度的不足,這就是我們今天所要討論的問題。過去提案的門檻過高,連署的門檻也過高,很多少數的聲音根本沒有機會被重視。透過這次調降提案門檻及連署門檻,我們希望有足夠的時間讓許多重要的公共議題有機會好好的發酵,同時透過整個程序的進展,讓更多的人關注一定的社會議題,經過連署的門檻之後有機會開始進行重要的全國性辯論,在開始進行全國性辯論的同時,也有機會讓更多的國人思考這樣的公共議題到底要用什麼樣的方法和方式來處理,這樣的方法和方式也有機會讓少數的意見獲得尊重,而且我深信這對於國人民主素養的提升也有一定的幫助。所以這一次在委員會的討論當中,無論是就提案的門檻或連署的門檻,國民黨都希望予以調降,藉此機會本席也要提醒民進黨,請不要忽視少數聲音被尊重的重要性。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0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憲法雖賦予民眾複決權,也就是俗稱的公民投票,但因之前公投法連署門檻高,且有投票率、有效票都必須超過總選舉人數五成的「雙二一門檻」,因此即使自2004年以來,藍綠合計發動了6次公投,卻都沒有一次成功。

公民投票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表示:「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但實際狀況卻是現行公投法非但沒有保障直接民權,還設下一道又一道的柵欄,我們都應該重新審視並補正成更能體現民意的連署門檻。現在國民黨提案要求降低公投門檻從原本5%降為1.5%,與民進黨版本相同,如此可避免鳥籠公投「什麼都不能投」的情況發生。2015年4月27日立法院審查公投法修正案時,在民進黨人數優勢下,初審通過將公投連署門檻從原本5%降為1%,這一屆也與國民黨版本一樣是1.5%。

縱然直接民主有民粹成分,但以當今之局,除了「以民粹治療民粹」之外,台灣應以更謹慎細緻的態度,審視公投等直接民主工具的定位。首先要釐清「目標」,不是要以直接民主取代代議民主,而是以「有品質的直接民主」補強代議治理的正當性,並矯治代議失靈現象。在重大爭議上,讓公民投票成為代議政府的正當性後盾。在「事」的面向,透過公投取得人民具體的授權,紛爭應可休止,代議政府要做的就是貫徹人民意志,把公民集體意識落實下來。其次是要善用科技網路工具,讓參與公投的民眾知悉公投題目及公投結果對公共事務可能的利弊影響,以協助公民做出正確決定,並鼓勵公民參與投票前的辯論,使得公投結果得到最大化的公民同意,強化實踐的正當性。

修改公投法是一個政治性很高的議題,公投可以落實直接民權,值得全國人民謹慎對待。本席認為如何修改公投法非常重要,務必要為國家長治久安及社會福祉作最大的考量。以上意見謹供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10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國民黨贊成公投法,公投法不只是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更是直接民權,當然應該予以保障。公投的門檻到底應該有多高,容或可以討論,但如果門檻過高,高到公投窒礙難行,甚至不可行的話,那麼公投法就是為德不卒,也是一種技術杯葛。憲法已經保障人民創制複決的權利,修憲和公投法是分級的法律和運作,兩者相互為用、並行不悖,所以我們除了有憲法之外,更應該要完備公投法,讓人民的創制複決權利可以完整。

另外,本席從上屆就已經提案倡議將投票年齡降為18歲,感謝各朝野政黨的支持,目前已經完成二讀,希望今天也能順利三讀,謝謝大家。

主席:所有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現在開始進行處理。表決順序:一、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先處理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28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二、反對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28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本案採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9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28人,贊成者多數。

作以下宣告: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三、棄權者:28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四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十三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八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八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行政院之提案經公民投票否決者,行政院長應立即率內閣總辭。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四條  本條刪除,不予增訂。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0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文是賦予行政院擁有發動公投的權力,原本公投法裡面並沒有賦予行政院發動公投權力的條文。我們都知道,公投法最主要是要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所以應該是對立法院某些地方作彌補,而不是對行政院擴大其權力,它的出發點和目的點是完全不一樣的。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立法制度是要監督行政制度的,如果行政院可以任意啟動公投機制,那立法院監督行政院的機制就會變成沒有一定好的法的制度行為出來。在此情況下,如果讓它通過,對未來我國的制度會造成很大的問題。

我們長期在議論的一個問題是:我們是總統制還是雙首長制?當行政院長和總統不和的時候,當行政院長的民意高過總統的時候,如果行政院長可以任意發動公投來逼宮,這會對我們的憲政體制產生非常非常嚴肅的問題。所以本席還是要再次呼籲,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選舉是產生立法委員對行政院監督的行為,行政院如果要發動公投,就必須對自己發動公投負起責任。所以我們在這次修正動議提出,行政院發動公投後,如果沒有通過就應該內閣總辭。行政的責任,在國外大家都非常清楚,當行政部門推出重大法案遭立法院否決,本來就應該內閣總辭。更何況付諸公投時,更應該對行政責任負責。如果硬要強行通過讓行政院擴大權力的條文,必須要加但書。本席一再地呼籲,公投法的配套真的還不夠完整,我們應該把相對的配套加在裡面,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0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投法的目的是直接民意的展現,補代議政治不足之處。很多議題當執政黨一意孤行,不願傾聽廣大民意的時候,此時透過公投法落實直接民權,回歸國家的主人也就是人民,可以補足民主政治當中一黨獨斷獨行的缺點。所以我們支持公民投票,也希望將公投提案的連署門檻、通過門檻降低,讓少數的意見和聲音能夠透過公民投票的程序逐漸凝聚形成共識。更可以在這個過程當中,透過全國性的辯論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和思考,讓台灣的民眾能夠更接近政治,而且有助於台灣民主更加地深化。這一條在討論行政院到底有沒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對此,很多委員,甚至在學術上都有很多討論和爭議,其中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認為,基於「權限分配秩序尊重原則」,公民投票是為了補充代議政治的不足,不應該被濫用為機關權限相互侵略的武器。所以,如果行政機關認為立法權提出的法律案有窒礙難行之處,事實上應該可以透過覆議權提出,不應該利用公投來規避憲法所賦予它的責任。

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由透過選舉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進行監督,如果讓行政院可以藉由公投來抵抗立法權,將會讓立法院無從監督,也讓整個監督的制衡機制全面崩解。行政機關對重大政策本來就應該負成敗責任,不應該讓行政機關該負的政治責任藉由公民投票的制度轉嫁給全民承擔。所以,從整體公投法的制度設計及學界甚至許宗力大法官所提出的見解,我們並不支持行政機關有公投的提案權。

在此次公投法的修正當中,包括我們提出來的年齡下修、門檻放寬及不在籍投票等等,都是為了增加公投的投票率,深化民主以體現直接民權。所以我們認為,包括我們提出來的這五大訴求,都符合民眾對於公投法的期待。當然,我們可以預見未來的門檻,包括提案、連署、通過,都會下修,我們希望我們的公投法不再是「鳥籠公投」!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10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有幸成為2003年公投法第一次制定時參與的委員,見證了過去13年的滄桑,今天是真相大白、原形畢露,水退了、誰沒有穿褲子的一個決戰的時刻!

過去在公投法擬定的過程當中,藍營常常被民進黨拿來做為一個安全瓣,所有涉及憲法、創制複決和統獨的議題,全部責任都推給藍營在反對。今天民進黨完全主政了,請你們拿出過去這一年多來,處理國民黨黨產和促轉條例的決心和魄力,拿出你們對於公投法的真正態度,告訴所有的臺灣人民,你們是為了選舉考量,還是真的為了落實直接民權,真的要讓臺灣的前途由臺灣人民來做決定。不要再做欺騙了!

今天民進黨提出來的公投法版本讓我覺得非常感傷,我想「蔡公投」在天之靈也一樣會落淚,覺得民進黨真正執政了,竟然沒有任何進步,也沒有任何勇氣去做你們對選民承諾的事情!所以我在這邊鄭重呼籲民進黨,實現你們對選民的承諾,讓真相大白!如果你們真的不敢做,也坦白告訴大家,你們沒有那個勇氣、沒有那個膽識!不要再畏首畏尾了!

尤其這一條是行政院擁有發動公投的權力,更是公投法所有條文裡面的萬惡之首、惡中之惡!過去每次談到「公投綁大選」,都是來自行政部門所發動。所以今天為了讓公投真正回歸到直接民權、還權於民,就應該讓行政院這隻黑手退出公投法,讓人民直接來作主。所以我主張公投門檻越低越好,讓人民來決定自己未來的一切,也學習自己該有的承擔,你敢投票,就要對未來所可能發生的任何事情都有承擔的勇氣,而不能只有嘴巴上喊了開心,卻沒有面對的勇氣。

我再次呼籲民進黨,在投票的最後一剎那,你還有悔改的機會,請不要鑄下大錯!請真正有勇氣面對公投法的真實本質。謝謝大家。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10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是人民直接的權利,過去人民只有選舉權和罷免權,沒有創制權和複決權,所以公民投票就是把創制權和複決權還給民眾。

我們都知道,過去所有重大政策一向都是行政單位制定的,除了行政院制定重大政策,民眾也可以透過創制權提出來。曾幾何時,這次修法竟然規定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提案進行公民投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是什麼?是重大政策之創制和複決。我剛剛講過,重大政策的創制不是一向都是行政單位在做的嗎?他們為什麼還要再要求創制權呢?這是不可思議的事!所以,我們認為行政院不應該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

至於複決權,則是行政院的重大政策或法案送到立法院通過以後,再交給民眾去複決;民眾認為有需要複決的時候再提出。行政院如果對立法院的決議有不同意見,認為窒礙難行的時候,可以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走覆議的程序,如果立法院還維持原決議,行政院必須接受。這是憲法的規定、憲法的條文,憲法給行政和立法之間互相制衡、監督的權利。

如果今天給行政院複決權,讓行政院可以提案複決的話,立法院通過的案子,行政院就可以提出複決,請問立法院擺在哪裡?行政院可以不要走覆議的程序,直接訴諸民意嗎?這樣立法院就關門了嘛!立法院不用了嘛!如果我們今天表決通過的話,我覺得我們應該先通過立法院結束!民主的機制是責任政治,行政院提出重大政策、提出法案,就要負起責任,不能把這個責任丟給民眾,讓民眾來承擔你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事情!所以我們堅決反對行政院有提案權,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10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要回應一下陳學聖委員所說的,雖然我不清楚他海浪的比喻到底是在指什麼,不過我要說明,關於行政院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現行法律就已經做了相關的規定,我們之所以在修訂的條文當中賦予行政院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第一個是參照現行的法律,第二個是參照各國的立法例,也就是參照相當的國家公民投票的發動都由行政機關作為提案單位;第三,我們也希望賦予行政機關提案的權力,讓它在處理國家政策的重大事項時有另外一個選擇,能夠把這樣的事項交由公民來投票,作為我們政策或立法上的重要依據。

當然,有人會質疑我們賦予行政機關這樣的提案權會不會讓整個公民投票過於浮濫,所以我們在制度上的設計雖然賦予行政機關、行政院有提案權,但是它必須經過立法院的同意之後,才能把這個方案付諸公民投票。因此,我們在制度上的設計已經有做這樣的考量,絕對不會讓整個行政機關的提案過於浮濫。

另外,我們也從政治的現實做考量,當任何一個政黨掌有行政權的時候,我們相信它都會審慎地慎選其所發動公民投票的任何議案,絕對不會讓公民投票過於頻繁或浮濫,造成對自己的行政權產生挑戰的現象。

所以,本席在這裡呼籲朝野各政黨能夠支持我們民進黨所提的修正動議案,賦予行政機關公民投票的提案權,但是這個提案必須經過立法院的同意之後,才能夠付諸公民投票。感謝大家!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1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學理上的公民投票是一種反映民意、避免代議士及專家的壟斷,並進一步監督民主發展的制度設計。選民絕對是他自身利益的最佳的判斷者,沒有人會比他自己更清楚自己的想法,所以我們今天修正公投法也是避免代議制度的不足,或代議制度裡面黨意與民意孰重孰輕的解決方式之一,我相信這也是今天我們修法的目的。

同樣地,行政機關對於重大政策也應該和人民一樣,有接受最新民意的支持或檢視的權利及機會,如此也可避免政治僵局的發生。尤其我國實施地方自治多年,我們可以看到,有時候中央和地方對一些重大政策有不同的見解,此時就可以透過第十四條的機制,由行政院提出公民投票的法案,獲得民意最新的支持及最新的看法。

尤其臺灣並非百分之百總統制的國家,也不是純粹內閣制的國家,我們往往會遇到很多政治上的僵局。舉例來說,如果今天的執政黨是國會裡面的少數黨,遇到要推行重要政策的時候,它如果沒有提出公民投票權的話,我覺得政治僵局就有可能因此而產生。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十四條規定,行政院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並經立法院同意,再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其實由行政機關提出公民投票的做法在世界各國也都有實行,而且我們已經明定了須經立法院同意,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機關絕對不敢貿然地提出,它如果把不應該提出或是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提出來,我相信對行政機關本身也不好。

綜上所述,為了我國特殊的政治體制,避免以後有可能政治僵局的產生,造成政局的動盪,所以本人支持民進黨修法的版本。謝謝各位!

主席: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11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我們很高興聽到陳學聖委員說他參與了公投法的立法,其實我們知道,1991年民進黨的前輩開始推行公投法,那一次有5萬人參加遊行,我擔任副總指揮;1999年4月20日,我跟蔡同榮、賴清德在外面絕食11天;一直到2003年,這一段時間裡面,國民黨一而再、再而三地阻擋,甚至在立法院通過的時候,國民黨提出了非常高門檻的鳥籠公投,民進黨屈居少數,不得不妥協。

一路走來,我們很高興今天中午就要打破這個鳥籠公投了,公民投票的提案門檻即將由9萬4,000人一次下降到1,900人,就像從撐竿跳的欄高降到小學生就可以跳過去的欄高一樣;更重要的是,公民投票連署的門檻也將從5%降到1.5%。這些都可以讓我們打開了公投法的鳥籠公投,把鳥籠公投徹底地摧毀,而在整個改變的過程當中,我們都一直主張把公民投票的權利還給人民。

今天民進黨的修正動議條文要讓行政院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但是國民黨都沒有看到後半段,就是還需要經過立法院的同意。最重要的是,就像國民黨提到要尊重少數,當行政院是由少數黨在執政的時候,我們希望行政院有機會透過立法院的同意,把政策交由人民來投票,交由人民來解決兩岸之間的紛爭及僵局。我想這個案子就是讓行政與立法之間能夠得到仲裁,也讓少數的執政黨能夠有機會透過公投,讓人民來決定政策的存廢。當然,如果沒有通過,行政院要不要總辭,我想這是另外一個議題。此外,我們知道,行政院院長沒有辦法利用公投來對抗總統,基於現在的憲政體制,他只是總統的幕僚長。所以我們希望國民黨不要多慮,也支持這個案子,讓它順利通過,讓少數的執政黨能夠跟立法院形成讓公民裁決的機會。謝謝大家!

主席:所有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現在要進行處理,表決順序為:一、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先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本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作以下宣告: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十八條,請宣讀審查會及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五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但憲法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主席:現在進行發言。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1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二十八條是關於投票結果,過去都有門檻的設計,我想這是一個非常慘痛的歷史。過去每次公投案的發動,都不是針對議題在討論,而是在談公投和反公投而已。因為當時有一個很高的門檻限制,所以那時候就鼓勵大家不要領公投票,完全去否定公投的價值,甚至懷疑人民是不是有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利。

所以時代力量的立場非常清楚,我們認為全國性公民投票的結果有效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採簡單多數決。其他黨團的修正案雖然已經將門檻下降,但是只要有門檻的存在,其實就存在著操作的空間,就會把那些不出來投票的人視為是否定這個公投案,我們覺得門檻實在是不需要存在。尤其臺灣民主深化已經走到這個地步,衡諸世界各國的重要公投案,英國脫歐公投這麼重要的決定,決定英國跟歐盟的關係,請問有門檻嗎?請問他們會擔心民眾不關心這個議題嗎?所以時代力量認為只要簡單多數決即可,但我們有提到「但憲法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實這又回到第二條關於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以及新憲法之制定。

我們認為在制定公投法,而且是這麼重要的歷史時刻,有必要再弄一個鳥籠嗎?過去談鳥籠是認為連署人門檻太高,而通過也有一個門檻來限制人民權利的表達,可是現在我們更擔心的是修正後的公投法是不是一個新的鳥籠?把一些重要的議題,臺灣人民關心,而且在未來很可能挑戰臺灣未來的議題被排除掉了,就是我們提到的憲法修正案之複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及新憲之制定。

過去我們談公投是洪水猛獸,為什麼它是洪水猛獸?為什麼它這麼有力量?因為它不只是對於政策法律案的複決,它還代表國民主權,代表臺灣人民想要表達當家作主的意願。今天我們修正公投法把一些鳥籠拿掉,懇請各位同仁好好想想,我們是不是還要留一些鳥籠在這裡,我們的通過是不是真的還要設計一個門檻在那裡?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1時18分)主席、各位同仁。鳥籠公投法於2003年通過以後,我們有6次全國性公民投票的經驗,每一次的公民投票最後都不成立,我想大家都非常清楚,正是這50%投票門檻的設限導致這樣荒謬的結果。我們唯一曾經成立過的公投案是在離島建設條例當中排除了這50%投票門檻的限制,這個門檻的限制不僅跟世界上各個國家公投民主的實踐相背,也違反了學理上對於公投民主的理論。

投票門檻的設限所造成的結果不僅僅是會壓低投票率,同時還把所有不出來投票的人都視為反對票。我相信在過去這一、二十年來,有這麼多的學者專家與公民團體,大家一篇又一篇的投書及一篇又一篇的文章,其實已經把這個道理論證得非常清楚了。我想利用今天這個機會向過去這段時間所有為補正公投法而努力的前輩及夥伴們說聲「謝謝」,謝謝你們過去無私的付出,在全國各個地方舉辦補正公投法說明會。我特別要感謝2014年5月所成立「島國前進」的夥伴們,5月18日宣布成立之後,所有參與「島國前進」補正公投法連署的夥伴一步一腳印,我們不僅僅在台灣本島,我們到了澎湖,也到了金門、馬祖,在過去一起努力的那段歲月當中,補正公投法的連署雖然沒有過超高的門檻,但正因為有每位夥伴無私的奉獻,達成了二十幾萬份的連署書,讓補正公投法這面旗子在全台灣各個角落、各個社區、各個鄰里飄揚。「島國前進」的夥伴們,人民作主的前輩們,謝謝你們的付出,讓我們今天有機會把這一個門檻給廢除掉,我相信在公投民主的歷史上,各位是最偉大、最重要的付出者和奉獻者,謝謝大家。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1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條條文是公投法裡面最核心的條文,是有關出席和通過的門檻,剛才我們聽到民進黨的朋友和時代力量的朋友說他們奮鬥了25年,終於看到今天的成果,我也要在這邊講,在公投法推動的過程中,我們國民黨擋了25年的公投法,我們在今天提出門檻最低的版本,為什麼?因為公投法今天的版本第二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所有國民黨以前擔心的議題,兩岸協議的敏感議題,包括更改國號、更改國土、更改國旗等等這些憲改議題都被排除在外,我們過去25年內所擔心的,為台灣的安全穩定發展所擔心的這些不利議題,沒有在這一次公投法裡面,而是要回歸到憲法的程序,走憲法更高門檻,求取更高共識的程序,這是我們所樂見的。所以我們今天提出了版本,我們把過去兩塊大石頭、兩個地雷拿走了,我們要把權利還給全民,我們所提出的門檻是最低的門檻,只要出席50%以上就能夠通過。

剛剛時代力量的朋友說不應該有任何門檻,不過,針對這一點,我們還是要做一個說明。我們是五分之一、20%的同意門檻。我們還是要設定一個門檻,因為公投主要是在針對創制以及法律案的複決,當法律案經過合法的程序通過之後,你要再將之複決,我們認為還是要訂定一個門檻,這樣才能讓法律的穩定性得到平衡。所以,對於法律案的複決,我們還是認為要訂定一定的門檻,但這個門檻要達得到、看得到、用得到、吃得到!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1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修的公投法,國民黨黨團主張要能夠看得到、用得到,大家喊讚!國民黨的門檻最低,為什麼我們通過的門檻不用時代力量的簡單多數?各位想想,如果按照審查會的版本四分之一,也就是25%,只要簡單多數通過,換言之,只要12.5%加一票,他就可以推翻在座偉大的立法委員諸公們所立的法案,這樣通嗎?不通嘛!所以門檻當然越低越好,為什麼?人民要直接行使民權,人民要直接當家做主,當然門檻要越低越好,但是也不能太低,所以我們訂了20%。為什麼是20%?我們看到過去的6次公投統統都是公投綁大選,強力動員都沒有過,而且連立委選舉時也都是百分之四十幾,補選時只有百分之二十幾,我們不是在菜市場喊價,我們看過立委的補選,投票率在動員之下最低的只有27%,在台南市;當我們全力動員時,只有27%,而且是兩造人馬。當我們要複決法律案的時候,我們覺得這樣的門檻太高,我們希望真正的還權於民,因此訂出20%,而通過的門檻也是20%,所以就沒有那個問題。各位,20%是多少?大概是400萬人,也不少啦!

另外,本席要強調的是,我們口口聲聲講鳥籠公投,但是不要忘記了,我們通過的門檻跟以前是一樣的,沒有比較偉大,以前是二分之一投票、二分之一通過,二分之一乘以二分之一是四分之一,現在通過門檻是四分之一,船過水無痕,都是假的!根本沒有放寬,哪裡有放寬?只有國民黨的版本20%才是放寬,才是真正的放寬,我們的總人數的20%,這是真正的放寬,而且是看得到、用得到、吃得到,這才是真正的還權於民。

再提及我們為什麼原來要擋修憲,我們都知道,憲政規定得很清楚,修憲一定是立法院通過以後,還要經過公民投票,為什麼那時候要公民投票而現在也要公民投票?所以這是混淆的!因此,我們當然贊成看得到、用得到、吃得到的公投法,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1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公投法的修正最重要的就是還權於民,所謂還權於民就是要設計一個制度,讓公民真的有機會通過他們自己想要的法案或是創制、複決,這個事情不是亂喊價的。國民黨團非常負責的分析過去幾次公投以及統計資料,如果我們用審查會通過的四分之一門檻,我們會發現過去6次的公投沒有一次可以過。第一,現行公投法二分之一投票率的門檻,過去6次沒有一次通過,而且這6次都是方才大家講的公投綁大選,公投綁大選並不是不可以,只是我們要保留一個機會,讓政黨的意志放在一邊,讓人民來出聲,不要讓每一次的公投因為大選都變成政黨政治動員或是反制對方的做法,所以我們挑了6次裡面投票率最低、同意率最高的那次,請大家看看這個表格,這是第3案、第3次的情況,那次的投票率只有26%,而26%裡面有百分之九十幾的人是投同意票,得出來的結果是24.09%,換句話說,這就是有效同意票占有投票權的人的比例,即24.09%,剛好低於審查會通過的四分之一的門檻,換句話說,即使是公投綁大選,在你最高強度的政治動員的動作下,還是有可能沒辦法通過這四分之一的門檻,所以國民黨為了真正還權於民,我們很認真的認為要把四分之一的門檻再降低、降為五分之一、降為20%,希望在平常沒有跟大選綁在一起的時候,重要的公民議題也可以透過公民自決來達成通過的機會,這就是五分之一的來源,在此向大家作一說明,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11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二十年來歐珀追隨林義雄先生「人民作主,千里苦行」,一步一腳印,傳單一張一張的發。我深刻的體認到,「民主」以簡單的字義來說就是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既然是普世價值,也是台灣人百年以來奮戰不懈、努力追求的願景,但遺憾的是,1987年台灣解除戒嚴到今天滿30年,1996年總統直選到今天也超過20年,2000年以來政黨也輪替了3次,可是談到直接民權,前幾天我們還看到林義雄先生和許多志工在總統府千里苦行,至今仍然未落實。公投法的制定就是要體現直接民權的精神,但是2003年在國民黨和親民黨的主導之下,通過了高門檻的鳥籠公投,完全限制人民公投的權利,以至於這十四年來有6次全國性的公投皆遭封殺,去年12月15日本院一讀通過的公投法也一再被延遲修法,至今我們還在努力、在這裡討論。

剛剛國民黨的委員有提到再降低通過的門檻為五分之一,其實我個人也不反對,但是我們堅持完全對人民負責的態度而提出我們的版本,所以本席要再次跟各位報告,民進黨在去年贏得政權時,我們獲得國會多數席次也完全執政了,今天提出這個版本,我們要對歷史負責,我想這不只是蔡總統政見的實現,更是實現人民真正做主的歷史關鍵時刻。

受人尊敬的林義雄先生鍥而不捨的呼籲公投法儘速補正,本席身為宜蘭的一份子,追隨他二十幾年,我誠摯希望不分朝野共同體察時勢所趨,民主是台灣最珍貴的資產,我們來化解朝野的歧見,剩下最後一條有關通過門檻的下降,不管是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我們都要對歷史負責,為台灣的民主政治發展寫下新頁,我想這是我們責任所在,謝謝大家!

主席:請姚委員文智發言。(不發言)姚委員不發言。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1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現行公投法之所以被稱為鳥籠公投,就是因為現行的公投法在投票人數、連署人數及公投通過的門檻過高,再加上公投審議委員會實質審查公投案的內容,致使在程序上許多公投案於審議的過程就已經被公投審議委員會剔除。

特別是公投案通過雙二一門檻的規定,要求公投投票率先要達到總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再要求有效投票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公投案才算通過。這樣看似合理的「雙二一」門檻,實則暗藏反動員的陷阱,只要反對人士進行反動員,讓投票沒有達到標準,就算有效票實質大於二分之一,公投案也不通過。

過去6次全國性的公投就是如此,歷次的同意比率分別為91.80%、92.05%、91.46%、58.17%、94.01%、87.27%,但就是因為投票率分別只有45.17%、45.12%、26.34%、26.08%、35.82%、35.74%而被否決。因為高投票率門檻的設置,讓選民無法反映真實的想法;選民理性判斷的「均衡」會落在「直接棄權」不去投票,而非根據真實意見去投票,所以高投票率門檻反而會讓選民不去投票,降低其正當性。

因此我們主張跟其他民主國家一樣,對於一般法案、政策是不設投票率門檻,但是為了公投結果具有民意基礎與代表性,將公投案的門檻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若以前述第14屆總統選舉的基礎來看,有效同意票有469萬5,748人,這樣就可以讓人民真正的聲音更具有民意基礎與代表性。

因此懇請大家支持,我們除了要修正現在投票人數的門檻,而且要讓投票同意的人數可以更具代表性,所以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敬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1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方才很多同仁都提及人民作主,人民作主基本的精神就是民主法治,而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少數服從多數。今天我們有立法院,我們的代議政治就是要幫人民來把關、幫人民來謀福利,所以才需要立法院。當你有什麼樣的議題要拿來公投的話,絕對是重大議題,這個重大議題的牽扯範圍一定非常廣大,當這個重大議題付諸全民複決時,竟然是讓少數人來決定多數人的權利,試問這樣合理嗎?這完全是沒有道理的一個情況!我們今天的立場及看法是門檻要如何設定才算合理?我一而再,再而三地呼籲,公投法整體的配套還不夠嚴謹及完整,之前有多位同仁提及投票率的問題,我們只有一天的投票時間,請問這樣投票率會高嗎?我們應從各種角度去進行設計,國外的總統選舉在兩星期前就可以投票,選民可以不在籍投票,不是當天投票,如果實施當天投票機制的話,當然投票率很低,一項重大議題想讓全民能夠參與,思維的角度不在門檻的問題上,而是在如何讓人民更有空間來參與投票,這才是提高門檻的作法,現在卻顛倒過來,讓少數人來決定多數人的權利,這樣更違背民主的真諦,這不叫人民做主!今天朝野各黨坐在這裡修法,是要看到問題,解決問題,應該將投票時間拉長,讓人民有時間來投票,讓不在籍者也可以投票,你說投票率會低嗎?當一項重大議題產生時,只要納入公投處理者,絕對是重大議題,可是卻只給大家一天的投票時間,試問投票率會高嗎?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以什麼叫做人民做主?人民做主絕不能是少數人來決定多數人的權利!謝謝。

主席:所有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現在要進行處理,表決順序為:一、修正動議條文;二、審查會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本條照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本條照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85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3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二、反對者:8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許淑華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4人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王育敏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本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7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第二十八條因民進黨黨團的修正動議條文與審查會的條文一樣,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贊成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二、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作以下宣告: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本日程序委員會輪值召集委員曾委員銘宗同意今日程序委員會開會時間,於公民投票法修正案完成立法程序後,隨即於紅樓201會議室召開,召開時間再向院會報告。

現在進行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十七條之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政治協商,應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並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

前項協議文本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於十日內將該協議名稱、文本,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經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通過後,始得換文生效。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1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整個公投法的修法,我們主要是希望能夠看得到、用得到、吃得到,補足代議政治的不足。過去國民黨為什麼擋了二十幾年?我們看到民進黨一開始跟現在幾乎是採兩種處理方式,過去它把變更領土、國號、國旗等等都可以在公投法中處理,但是現在整個移除,以後要在憲法的層次處理,所以站在國民黨的立場,我們認為現在民進黨推動的很多法案和民意背道而馳,未來這些法案,我們都可以透過公民的複決,讓人民直接行使權力。

這次時代力量所提的公民投票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蔡總統上任以來,對於兩岸關係說要維持現狀,但是文化部在出國報告中卻承認,兩岸關係微妙的變化影響兩岸文化交流。本席認為現在兩岸官方交流已經停止,等同於蔡英文總統兩岸維持現狀的說法破功,本席希望朝野儘早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尤其在太陽花學運時,民進黨也是要求一定要先立法,由兩岸人民監督,但是現階段來看,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時,本來應該由民進黨自己提出的修法,將兩岸之間的政治協議交付公投,後來民進黨自己踩煞車,也不願意在公投法中增訂相關條文。目前兩岸關係已發展到停滯的狀況。如果修正公投法增訂兩岸之間的政治協議可以作為公投事項,由總統經行政院會決定發動後,要求兩岸協商前應經公投通過,協商完成後的協議內容再經立法院四分之三同意,最後再進行公投,經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通過後,才能換文生效,讓兩岸關係更雪上加霜,民進黨必須承擔一切後果。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11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是人民行使最直接的權力,讓人民當家作主,過去大家共同的努力,可以發現門檻都太高,包括提案權、連署各方面都有層層的限制,今天終於要把鳥籠公投打開了,希望鳥飛出去的時候,能夠真正落實大家看得到、吃得到、用得到。現在政府為了冠冕堂皇的非核家園,結果火力全開,PM2.5的事情,讓全台灣所有的民眾用肺當作濾清器,用肺來發電、用愛來發電,今天公投法修正通過以後,我即將跟大家一起來推動拒絕PM2.5,馬上開始實施,馬上讓政府來關心這個議題,這就是讓大家看得到、用得到、吃得到,來關心人民真正關心的事情。

至於今天所提的第十七條之一,過去兩岸已經舉行過11次高層會談,簽署23項協議,政府主張兩岸都應共同珍惜與維護過去20多年來雙方交流、協商累積形成的現狀與成果,並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務實解決兩岸交流及攸關人民權益的各項問題,以保障台灣人民的權益。本條所謂「政治協商」不是精準的法律用詞,任何領域的合作、協商,只要涉及雙方的官方單位都可能泛政治化,可能被解讀為政治協商,若這樣做,很多的事情可能就停擺了,很多事情就沒有辦法來做,過去20年的努力,兩岸很多往來、經貿互動可能隨時被迫停擺。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希望好好思考如何能夠最大程度的照顧人民權益,如果馬上提出又否決過去20年來高層的11次會談,簽署的23項協議等等,事實上很不穩定,隨時可能因為你的提出,造成兩岸的關係不能維持,兩岸的和平發展不能穩定,都是傷害到台灣人民的。所以我們希望這一條如果能撤案就撤案,或大家表決時要三思慎行,希望站在人民最高的利益考量,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廖委員國棟不在場。請郭委員正亮發言。

郭委員正亮:(11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主張公投法是程序法,所以無關程序的實質政治,還有其他政策的任何意涵儘量不要納入,因為我們應該讓程序歸程序、憲法歸憲法,如果是兩岸監督協議的監督條例就應該由監督條例處理,這才是正本清源。我們的憲法規定只要涉及領土變更、統獨公投就需要立法院四分之三及全民複決同意,這已經是最剛性的保護措施。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版本,「政治協商」這個詞並不是法律用語,這會牽涉到大家對政治協商有不同的見解。兩岸關係是發展出來的,本席可以舉一個例子,在1990年代、2000年代初期的時候,那個時候連兩岸直航很多人都認為是政治議題,如果連那樣的議題大家都要說是政治協商,那不是治絲益棼嗎?所以我們認為正本清源之道,還是要趕快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讓未來的兩岸協議得到完整的監督,至於台灣人民最害怕的台灣前途之決定,我們的憲法已有充分保障,所以我們認為這一條並不需要增訂,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1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海水退了,才知道誰沒有穿褲子,一個政黨擋了公投法25年,一個政黨被海水淹沒了、被人民淘汰了,忽然之間在這裡講兩句話就變成他最支持人民的權利嗎?我想很難吧!第十七條之一討論的是兩岸協議的問題,兩岸協議從2008年6月開始,馬英九政府積極推動所謂制度上的協商,因此我們總共簽訂23個協議,但是這些協商有沒有人民的認可?這些協商有沒有侵犯到人民的權利?更重要的,有沒有犧牲臺灣的主權?其實不管在經貿、金融及社會上,甚至在司法上,我們都看到出現很多問題,這也是為什麼第8屆,今天很多在場委員,包括姚文智委員、陳其邁委員、莊瑞雄委員,我們都在內政委員會大聲疾呼,有關兩岸協議的部分還是要經過人民的認可,所以時代力量的朋友提出第十七條之一,我們認定、肯認這樣的精神,兩岸協議的確必須要經過人民的公投,但我還是要提醒,公投法是一個程序法,不要把所有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統統放在公投法,這個兩岸協議必須協商,兩岸協議的部分必須公投,本來就應該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來處理。

民進黨還是希望跟各位一起積極來推動,有關第十七條之一,我們認可這樣的精神,但是我們認為它不宜擺在公投法裡面,還是讓兩岸的回歸兩岸,讓憲法的回歸憲法,真正地把人民的權利回歸人民吧!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12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案在委員會就已經討論過,我們認為公投法是一個程序法,我們希望公民投票不要在程序法裡面去做一些限制,什麼可以公投,什麼不可以公投?這就是當時我們要破除鳥籠公投非常重要的一個初衷,我們希望不管是兩岸議題或任何的議題都不應該在這個地方單獨列出來額外的限制。

我們知道,時代力量或其它黨團在提這個案子時,是關切過去太陽花學運的時候,有提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我們對政府要有更多的監管,特別在進行政治和平協議的時候,人民要有積極的參與。這樣的精神我們是認同的,所以當時在審查時,我們就提到,要回歸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審查相關法案時,把這樣的公投精神再參酌考量,在審議時要不要再做考慮,所以在這個條文的部分,我們代表委員會做一個說明,也希望大家能夠支持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版本,讓我們的公投法可以有一個全然、完整的,各項議題都能夠讓人民行使的基本權利,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2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第十七條之一,依照現在立法院的氣氛是絕對過不了,過不了以後,時代力量可以做什麼?他可以付諸公投,他可以用另外一個角度公投來處理,這就是本席從頭到尾一直在呼籲的,今天我們公投的門檻要如何來訂定,是要有責任的,未來的公投絕對會是五花八門,可是五花八門裡面,所牽扯的如果是重大的議題,牽扯到國家的安全的議題、牽扯到臺灣何去何從的議題,雖然有憲法保障,可是它可以用另外一個形式,另外一個方式來提出付諸公投,第十七條之一就是很簡單的一個案例,他可以用兩岸、去用政治協商,這個跟憲法有沒有抵觸?跟目前的國旗、國號、領土變更沒有抵觸,他可不可以提出公投?絕對可以提出公投,依照現在的公投法內容,當你提出公投的時候,請問一下,各位同仁,你們把門檻訂得這麼低,最後的責任誰來扛?是全民來扛耶!各位同仁,所以真的要腦袋清醒一下,今天不是在這邊,你激進、我激進,大家彼此在喊價,要理性的來看待這些問題。

我真的苦口婆心再一次呼籲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立的公投法,什麼叫做人民作主?什麼叫人民當家?人民作主、人民當家,就是一定要少數服從多數嘛!今天在立法院表決,多數的贏了,少數就服從嘛!可是今天這個公投變成是四分之一的人就可以取代全部人的決定。未來會是什麼樣的議題?是無限的耶!這會有非常、非常多的問題和紛擾,在代議政治之下,只要立法院沒辦法解決、搬上公投舞台的絕對是重大的議題,在重大的議題裡面如何讓少數人來決定?

所以我今天再一次的呼籲,修這個法的時候大家真的要好好地理性思考一下,而不是用喊價的方式,我們今天通過的公投法對臺灣整體社會的衝擊,幾年內大家絕對會看得到!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2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中國國民黨的委員說,在公民投票法增設第十七條之一要求政治協商必須強制公投,會讓兩岸關係雪上加霜。我想中國國民黨的委員大概忘記了,在2017年,當時的總統馬英九先生拋出說要簽兩岸和平協議的時候,他許下一個政治承諾,那一個政治承諾是他一定會先交由臺灣人民進行公民投票,公民投票通過後他才會去做這件事情。那個時候包括我在內,非常多的學者專家要求中國國民黨、當時的執政黨把總統的承諾寫進法律,當時陸委會的主委是王郁琦,我記得非常地清楚,他說總統的承諾一定會實現,不用寫到法律裡面去。沒有關係,馬英九的承諾到底會不會實現、到底算什麼,我相信大家都有很清楚的答案。

但是我必須要講,更讓我驚訝的事情是,民進黨的委員說政治協商這件事情很難定義,公民投票法是程序法,不應該把這種東西放到公投法裡面。2011年總統大選前夕,當時民主進步黨的黨主席蔡英文女士要求馬英九針對政治協商公投入法、要求黨主席之間的對談,在總統大選辯論當中,當時的蔡主席說的是,任何政治協商都必須要經過公民投票決定,而且這個程序應該寫在公民投票法當中。這一些歷史的紀錄、當時的承諾,今天統統都忘了?

有的人說這應該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當中,這句話更讓人不知道要從何說起!我們在第1個會期提出了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監督條例的時候,要求履行太陽花學運對台灣社會的承諾、把它放進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之時,也是民主進步黨的同仁說這個不用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我們放在公民投票法就好了。結果現在要審公投法,卻又改變了說法,說這個不要放在公投法,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就好了!

對人民的許諾,歷史都有紀錄,我們還是希望就這個條文,履行當初對大家的承諾,明確的訂在法律裡面。

主席: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2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立法院審到什麼地步?委員會只開過一次會,在今年3月,光是為了要不要聯席,程序沒意見就停擺,而該委員會召集的召委還是曾銘宗委員。我的意思是,多少政治承諾在選前、選後為什麼會變得不一樣?這幾個條文,我覺得是一個非常清楚的宣示,亦即台灣主權的宣示,兩岸之間的任何政治協商,怎麼判定?總統啊!總統交由行政院院會決議,這是非常清楚的,不論是蔡總統或者是馬總統,以及之前的陳水扁總統或李登輝總統,所有知道台灣主權是什麼、知道要堅持台灣主權的都很清楚,台灣前途是由2,300萬人決定,哪一個政黨選舉的時候敢不這樣宣示?可是要把它入法,有這麼困難嗎?一下說這會讓兩岸關係雪上加霜,我要提醒大家,這樣的立法才會讓對岸很清楚我們的底線是什麼,我們的底線很清楚,這是由台灣人民決定。文攻武嚇沒有用,戰鬥機、轟炸機來也沒有用,最後是由台灣人民決定。各位,服貿的教訓不夠嗎?服貿是政治議題嗎?服貿不是政治議題嗎?但是立法院決定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嗎?當時這個社會是如何看待學生占領立法院的?我們當時學到教訓,所以覺得兩岸協議要有監督條例,我們覺得政治談判、政治協商必須強制公投,這應該是全民的共識,各政黨應該沒有差別,結果今天修正公投法時,各式各樣的理由都出來了。我們擔心的是公投如果被簡化成一個程序法,各位想想看,先賢先烈們在談公投時,真的只是把它想成一個法律而已嗎?真的只是想這個投票該怎麼投而已嗎?他們在談公投時,沒有想到是台灣主權嗎?沒有想到是台灣新國家嗎?沒有想到用公投來對抗隔壁這個強悍、蠻悍的鄰居嗎?各位,不要把它簡化成一個程序法,不要用這個當理由,又弄了一個新的鳥籠,把一些台灣人民真正關心的議題排除在外,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十七條之一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十七條之一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二、反對者:9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廖國棟  王金平  

三、棄權者:0人

主席:現在進行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之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  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文無黨團登記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之一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之一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1 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 人,贊成者29 人,反對者62 人,棄權者0 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之一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二、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三、棄權者:0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黨團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四條之八,這是協商時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現在進行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一。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因故不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以下簡稱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權人,依下列規定投票:

一、依本法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以下簡稱移轉投票)者,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二、投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前項第一款之移轉投票,於總統依第十六條規定交付之公民投票,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於准予登記後至投票日前有戶籍異動情形者,除投票所工作人員外,仍應於移轉投票地之投票所投票。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