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9T08:13:00Z 19號 181;342;162;; ;; en-US user 2017-12-13T10:24:00Z 2018-01-09T08:13:00Z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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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85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16 號) 許委員就票券黃牛業使用非法程式攻擊售票網站大量抓取票券,對市場造成極大危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票券黃牛業使用非法程式攻擊售票網站大量抓取票券,對市場造成極大危害問題: ( 一 ) 查目前對於黃牛破壞市場行為之處理,除由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就所涉「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有關規定處理外,文化部亦針對現行「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退換票機制研擬相關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行政院消保處將儘速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主管機關及業者代表等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 二 ) 以電腦程式為手段,使用非法程式攻擊售票網站大量抓取票券之行為,依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條文已可處罰該犯罪不法之行為。縱於「公平交易法」中增訂相關規定,基於刑罰優先於行政罰之原則,仍應優先適用刑法規定處罰。對於此類案件之查處,透過刑事調查程序較公平會之行政調查程序更能強制有效,以嚇阻不法。 二、關於建議將營業稅回饋至地方比例調高,甚至全面劃歸地方問題: ( 一 ) 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係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所定公式分配,主要在滿足地方基本財政需要,且為反映產業對地方貢獻,亦將營利事業營業額列為分配指標之一,適度回饋地方政府招商努力;補助款方面,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中央部會得就配合政府整體經濟發展吸引廠商投資,對於高污染產業所在地,優先調增該等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補助比率,強化招商誘因。 ( 二 ) 財劃法修正案為財政部重點推動工作,修正方向包括提高地方自主財源及強化財政努力誘因,至於釋出財源及稅目擇定部分,鑑於中央政府刻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重大政策,財劃法修正案將視稅收情形,配合中央財政及施政財源需要,兼顧提升地方自主財源原則下通盤考量。 (二)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88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19 號) 劉委員就濁水溪揚塵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濁水溪揚塵問題: ( 一 ) 為減緩濁水溪揚塵,行政院環保署自民國 96 年起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定期邀請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農委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及地方政府召開「濁水溪裸露河床揚塵防制方案及改善」專案會議,共同研商揚塵防制措施。八八水災過後,不僅濁水溪揚塵嚴重,卑南溪、大安溪、大甲溪亦有相同情況,故為有效管控河川揚塵影響,中央與地方政府依行政院 102 年 1 月 7 日核定之「河川揚塵防制及改善推動方案」( 101 年至 104 年)權責分工,行政院環保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揚塵通報等工作,並召開會議協調各單位分工,水利署辦理揚塵防制工法,林務局辦理防風林新植與撫育,地方政府辦理預警通報、宣導說明、防護演練與環境清理。 ( 二 ) 經檢討前述計畫執行情形,評估河川揚塵防制工作有持續辦理之必要,故將「防制揚塵」項目納入 105 年 10 月 17 日行政院核定之「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修正計畫」及 14+N 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會議,聯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積極辦理各項抑制河川揚塵工作。 ( 三 ) 考量濁水溪屬變狀河川,枯水期水位降低,河道中央之低灘地裸露,因植物無法生長及土壤乾燥,東北季風吹襲易致揚塵。低灘地抑制措施,施作困難,且颱洪期間易被沖毀,故需每年重覆施作,爰此,針對濁水溪自然特性,各單位採「因地制宜」與「因時制宜」原則辦理揚塵相關防制措施,說明如下: 1 . 行政院環保署於汛期前召開會議,檢討前年度執行成果,汛期後協調各機關依裸露地現況採取分工、適用工法及期程管控。 2 . 水利署於汛期前完成各項工法發包及開口合約,採季節性措施植生綠覆蓋、水覆蓋或其他簡易設施,汛期後依河床裸露現況執行攔水土堤、蓄水池塘等施作,並於水防道路機動灑水。 3 . 林務局於汛期前進行防風林新植與刈草,汛期後進行撫育及補植。 4 . 雲林縣政府於汛期前辦理預警通報、宣傳推廣與防護演練,汛期後辦理環境清理。 ( 四 ) 為因應近期民眾就空氣品質改善所提相關訴求,行政院環保署本( 106 )年將濁水溪列為整治重點河川之一,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 . 本年行政院環保署會同水利署、林務局、雲林縣政府與彰化縣政府至濁水溪現勘,並召開 3 次中央專案會議,決議西濱大橋下游出海口河道 200 公頃裸露地由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辦理,西濱大橋下游左岸裸露地由行政院環保署補助雲林縣環保局執行。 2 . 水利署及雲林縣政府每季定期召開中央與地方聯繫會議,追蹤執行分工及進度。 3 . 水利署本年將針對濁水溪易致揚塵裸露區域進行相關防制工法,包含河道整理 80 公頃、水覆蓋 220 公頃、綠覆蓋 15 公頃,並開放種植 350 公頃。 4 . 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完成二崙地區裸露地 2.5 公里引水及截砂渠道,並增設簡易灑水系統,提早受理農民種植申請進場施設揚塵抑制措施,評估可改善該區揚塵抑制面積約 150 公頃;另完成高鐵橋上游至溪州大橋間 5 公頃植生綠覆、 0.5 公里引水及截砂渠道,以及 15 公頃蓄水池塘,評估可改善該區揚塵抑制面積約 30 公頃。並於本年 11 月辦理西濱大橋上下游蓄水池塘施設及麥寮出海口簡易灑水系統設置,評估可改善該區揚塵抑制面積約 250 公頃。 5 . 雲林縣環保局依行政院環保署通報啟動河川揚塵事件應變及防制措施,針對區域內易發生逸散之公私場所或營建工地降低活動強度,執行進出車輛沖洗及防塵措施、加強裸露地表覆蓋及減少造成擾動揚塵之作業等防制措施,並加強道路認養清掃頻率,透過村里長廣播、網站及新聞跑馬燈,通知地方民眾減少戶外活動及做好自我防護。 ( 五 ) 綜整近 10 年濁水溪揚塵改善計畫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1 . 行政院環保署自 100 年至 107 年補助雲林縣環保局辦理「濁水溪河川揚塵防制及改善推動計畫」,共計 1 億 2,848 萬 2,000 元,並定期召開會議,協調各機關執行揚塵防制措施。截至本年 10 月底止,雲林縣環保局共完成 71 場次、 7,000 人次宣導說明會,以及環境清理 19 萬 8,129 公里,削減懸浮微粒( PM10 )約 515 公噸。 2 . 水利署歷年投入經費自 103 年起大幅上升,自每年預計改善裸露地 105 公頃,本年增加至 300 公頃,改善計畫經費亦由每年平均 1,000 萬元,提升至本年編列 3,000 萬元。 3 . 林務局辦理防風林新植、撫育、保安林缺口補植與保安林收回復編,每年於濁水溪辦理 100 公頃防風林新植與撫育。 ( 六 ) 在中央與地方政府持續協力推動濁水溪揚塵防制,歷年濁水溪揚塵事件逐年趨緩,分析說明如下: 1 . 101 年起濁水溪易揚塵區域約 1,500 公頃至 3,000 公頃, 103 年起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裸露地改善面積則逐年增加,即改善率逐年提高。 2 . 近年揚塵事件日濃度逐年遞減,以崙背測站為例,空氣品質不良日數亦由 98 年之 14 日逐年下降, 102 年降至 13 日, 103 年 11 日, 104 年 8 日, 105 年降至 4 日。 ( 七 ) 因應前述大自然活動特性及各部會應變分工機制,濁水溪未來防制計畫及效益評估,說明如下: 1 . 行政院環保署持續補助雲林縣政府辦理預警、防護、宣導與環境清理,並滾動檢討揚塵潛勢區工法成果。 2 . 水利署於高灘地長期進行防洪森林帶,中灘地採植草綠覆蓋,低灘地短期採攔水土堤、蓄水池塘、河道整理等工法,另於東北季風高風速時段,採取加派灑水車於水防道路機動灑水等應急措施。 3 . 林務局除持續撫育既有保安林,並加強保安林復編與新植。 4 . 雲林縣政府除持續辦理預警、防護、宣導與環境清理外,並積極辦理行政院環保署補助該府執行三仙膠噴灑與綠覆蓋等抑制揚塵工法。 5 . 預估每年約可進行濁水溪河床裸露地防制工法施作 300 公頃以上,防風林撫育(含新植) 350 公頃以上,以及 PM10 削減 52 公噸。 ( 八 ) 未來行政院環保署將協調相關機關因地制宜,持續辦理減緩河川揚塵措施,共同努力減少河床裸露地面積,改善濁水溪沿岸居民生活品質。 二、關於如何解決雲林縣地層下陷問題: ( 一 ) 水利署近年辦理地層下陷檢測資料顯示,雲林地區長期下陷情勢呈逐年改善趨勢,短期趨勢變化與降雨量有顯著關係,且枯水期因補注量少抽水量大,下陷更顯著。針對雲林縣地勢低窪易淹水地區,該署於「 95 年至 102 年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 103 年至 108 年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積極辦理該地區加強抽排水及滯洪工程,淹水情形已大幅改善。 ( 二 ) 查雲林縣之土壤液化區,係依據經濟部地調所前公告之土壤液化潛勢區資料,非因地層下陷所造成,另查內政部營建署於「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安家固園計畫」對土壤液化區均有防治改善相關措施。 ( 三 ) 針對地層下陷,經濟部防治工作辦理情形如下: 1 . 行政院 100 年 8 月核定「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 100 年至 109 年),由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委會及內政部分工執行,預計在 109 年計畫執行完成後,達成農業用水減抽 3.3 億噸、公共用水減抽 1.2 億噸,增加可利用水源 2 億噸,強化地下水補注 1.5 億噸,確保各項交通及維生系統安全無虞,並由「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列管。經濟部定期召開「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推動委員會」、「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工作會報」及「經濟部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等管考會議,並積極參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工作小組會議,共同推動防治計畫。 2 . 推動湖山水庫及鳥嘴潭人工湖供應地面水源以取代雲林及彰化地區公共用水抽用地下水,湖山水庫已於 105 年 4 月開始蓄水,預期 108 年正式營運供水;鳥嘴潭人工湖現正辦理用地取得及工程基本設計作業。 3 . 除辦理濁水溪下水埔河槽地下水補注設施,另利用「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規劃設置之滯洪設施補注地下水。 4 . 持續監測地層下陷與地下水水位情形,利用監測結果滾動檢討防治計畫。 5 . 強化地下水管制區地下水管理,台水公司、台糖公司、彰化、雲林農田水利會、雲林第二監獄等 1,191 口公有深水井處置,已處置 592 口,逐步減少地下水抽用量;雲彰地區水井納管輔導,新增違法水井即查即填。 三、關於六都磁吸效應,造成偏鄉邊緣化問題: ( 一 ) 區域均衡一直為政府施政之重要目標,綜觀許多國家推動區域均衡發展,多以發展區域特色經濟與衡平各區域公共服務水準為優先策略,以吸引人口遷移與企業投資。目前政府主要以「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為推動區域均衡之策略。 ( 二 ) 「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係結合產業聚落及區域發展作整體規劃,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投入所需軟硬體資源,整合區域產學研能量,促進各區域適性適量發展,滿足未來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在地就業及地方繁榮三贏局面。藉由區域聯合治理模式,鼓勵跨區域整合型計畫,除有助於擴大計畫之經濟規模及實施成效外,同時建立區域內之多中心性及機能分工,促進資源共享及內部網絡發展,弭平城鄉差距。 ( 三 ) 刻正推動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已優先納入有助於區域平衡及聯合治理之跨縣市建設,以及過去成長動能不足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以加速經濟轉型、衡平發展及區域融合。在雲林部分,目前軌道建設已有雲林糖鐵延伸雲林高鐵站評估案;水環境建設已有「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湖山水庫第二原水管工程計畫」等;綠能建設已有「風力發電第五期計畫」;數位建設及城鄉建設則由主管部會提出競爭機制,地方政府再依機制精選提報出能夠凸顯計畫效益之案例。 ( 四 ) 此外,國發會為促進地方特色產業發展, 105 年以「國家建設總合評估規劃中程計畫」經費補助雲林縣政府辦理「雲林農村質地翻轉計畫」,彙整調查雲林區域產業現況、公私合作機制、推動組織等,並聚焦於永續經營潛力之產業項目,進行議題特色輔導,如系列商品開發加值等,將持續協助該府落實,強化地方發展能量。 四、關於「新南向政策」執行率問題: ( 一 ) 為推動新南向政策,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每月定期召開協調會議,以瞭解各部會推動情形及困難,有關本年度「新南向政策」執行率偏低情形之機關,說明如下: 1 . 外交部: (1) 「新南向政策」自 105 年推動以來,外交部相關預算項目主要係用以推動與各國之雙邊合作計畫,推動各種亞太地區學術、文化等國際交流,以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配合「新南向政策」目標,強化我與相關駐在國之關係。 (2) 外交部新南向政策預算,因部分重要計畫原本即預定在下半年執行,導致執行率未如預期,惟預計在年底前執行完畢後執行率將會相應上升。 (3) 另有若干重要合作項目,因事前需詳細評估規劃,審慎確認是否符合互惠原則,以及與夥伴國家諮商進度等,涉及因素眾多;但外交部當密切關注相關進度,並將執行情形與執行率列為未來辦理及檢討之重要參考。 2 . 僑委會:本年度「新南向政策」預算數總計 1 億 8,846 萬 5,000 元,截至 9 月底止,執行數為 1 億 1,250 萬 3,000 元,執行率為 59.69% ,已超過五成。僑委會新南向預算均依各項計畫預定期程確實執行,依計畫性質亦無法提前執行,爰並無執行進度落後之情形。 3 . 文化部:截至本年 10 月 18 日止,執行金額為 7,697 萬 6,000 元,執行率為 51.6% 。大部分計畫因性質大多於下半年度辦理,各項計畫皆確實執行,並無執行落後情形。 ( 二 )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將持續於定期所召開之有關「新南向政策」協調會中提醒相關部會確實依預定期程及預算執行各項計畫,以利掌握各部會推動情形。 ( 三 ) 行政院相關部會於 105 年底擬訂「新南向政策」具體工作計畫,並積極落實執行。在投資方面,本年 1 月至 8 月我在新南向 18 個國家之投資金額為 29 億 8,395 萬美元,較 105 年全年 23 億 8,162 萬美元為高;另本年 1 月至 8 月新南向 18 國之華僑及外國人對臺投資為 1 億 6,471 萬 9,000 美元,與 105 年同期之 1 億 2,302 萬 1,000 美元比較,亦增加 33.9% 。其中印尼、馬來西亞、印度、菲律賓在該期間投資金額均有增加。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89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20 號) 陳委員就解決產業界 5 缺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解決產業缺地問題,行政院將透過「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 3 大策略,預計在民國 111 年時,可提供 1,442 公頃用地,解決 1,266 公頃之新增產業用地需求,具體作法說明如下: ( 一 ) 公有土地優惠釋出(強化土地使用約 806 公頃):包括建立單一窗口媒合服務、政府開發園區(包含經濟部、科技部、地方政府等)可供立即設廠用地約 371 公頃,其中經濟部所開發之園區特別推出優惠出租方案,前 2 年免租金之獎勵。政府亦將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闢或改善園區公共設施,以強化土地使用約 435 公頃。 ( 二 ) 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輔導限期改善約 589 公頃):貴院於本( 106 )年 11 月 3 日三讀通過之「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增訂「罰款、拍賣」機制,採先輔導、後罰款之措施,若無效則予以公開強制拍賣,避免有心人士囤地牟利,與工業區設置目標相違。 ( 三 ) 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新園區提供用地約 519 公頃、新增樓地板面積約 45 萬坪):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協助地方政府開闢在地型園區,共約 128 公頃;輔導地方政府及民間依實際產業需求,開發新產業園區,潛在用地約有 391 公頃。另外,政府目前正在研擬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預計新增約 45 萬坪樓地板面積。 二、關於解決產業缺才問題,國發會已針對留才、攬才與育才等 3 大方面分別提出具體策略,說明如下: ( 一 ) 有關留才方面,經貴院三讀通過之「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由稅制優化並新增企業獎酬管道,創造青年發展機會,以留住國內人才。另研擬修正「公司法」,將員工獎酬工具(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員工,協助企業經營與留才。 ( 二 ) 有關攬才方面,「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業經貴院三讀通過,為攬才增加利器,另將強化「 Contact Taiwan 」網路媒合人才平臺功能。此外,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與教育部將持續推動相關策略,包括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鬆綁僑外生留臺尋職期間,由 6 個月延長到 1 年;鬆綁跨國企業外籍幹部調臺任職及受訓,建立新南向人才雙向交流機制;鬆綁五加二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規定;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學雙語實驗班。 ( 三 ) 有關育才方面,將強化產學連結,精進契合式人才培育,針對特定產業需求,學校相關科系招生名額外加;強化企業協力教學;支援產業自主互助預訓人才;擴大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加強培育智慧科技高階科研人才及實務應用人才;另鼓勵學校開設第二專長或提升技能課程,以利職場工作者進入創新產業。 三、關於解決產業缺工問題,政府提出「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 3 大改善對策,說明如下: ( 一 ) 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 1 . 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人力供需平臺,專案媒合產業勞力;獎勵勞工投入缺工產業,補助跨域就業。 2 . 訂定「中高齡就業法」,禁止年齡歧視、鼓勵雇主提供職務調整、家庭照顧協助、開發就業機會、支持中高齡延後退休、設置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推動職務再設計、推動「世代團結」模式之職場技術傳承與代間協作。 3 . 推動工作與家庭兼顧政策:鼓勵雇主提供托育措施、發展就業準備支持系統、推動育兒婦女兼職型(部分工時、彈性工時、工作輪替)就業機會、提供獎勵協助婦女自主提升專業能力、營造友善婦女就業職場。 ( 二 ) 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擴大辦理研發補助、企業診斷諮詢及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等方式,從技術、管理、薪資、企業社會責任及執行力等 5 個面向協助產業升級,另將提供專家團隊輔導及經費補助,協助 3K (骯髒、辛苦、危險)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以提升勞工投入缺工產業之意願。 ( 三 ) 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將以產業發展之人力需求,作為審查學校科系招生調整之依據,並針對缺工產業所需技術領域,開放學校以「外加名額」方式擴大招生規模。另亦將持續提高農業及工業系科招生名額,以及研修「學位授予法」,放寬雙主修輔系規定,使學生可依個人志向及產業發展趨勢,成為跨領域人才。 四、關於解決供水問題,政府提出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等 4 大改善對策,說明如下: ( 一 ) 有關開源方面:強化水庫、再生水、節水及人工湖之供水能力,確保產業用水供應穩定安全,預計至 120 年每年共可增加 19 億噸供水,平均每日約 520 萬噸。 ( 二 ) 有關節流方面: 1 . 加速自來水漏水改善:持續辦理降低自來水漏水率計畫,朝 120 年降至 10% 目標努力(現況為 16% )。 2 . 提升農業用水效率:加強老舊圳路更新改善及管路灌溉,並推動對地綠色環境給付、加強灌溉管理及推廣掌水工等措施。 3 . 提升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積極提升用水效率,希望廠內回收率由目前之 70% 提升至 80% 。 ( 三 ) 有關調度方面:針對區域水源分布不均,建置區域支援調度幹管及產業園區供水管網。以北部區域為例,在「板新供水改善二期計畫」完成後,翡翠水庫可挹注新北市用水,石門水庫所節省之水量,將建設「桃園支援新竹幹管」調度輸水,每日約可供應新竹縣市 20 萬噸用水,確保新竹以北用水穩定。 ( 四 ) 有關備援方面:加強供水韌性及有效備援,降低枯水期缺水風險。包括北部、南部、東部及離島均建置備援用水,發生缺水旱象時,可作為備援調度之用。 五、關於解決供電問題,政府提出「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 3 大政策方向,以達成經濟持續成長,確保穩定供應民生用電之目標,具體執行策略說明如下: ( 一 ) 多元創能增加供給: 1 . 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並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本年至 114 年,淨增加燃氣機組 889.6 萬瓩及燃煤機組 100 萬瓩。 2 . 擴大再生能源,達成 114 年占比 20% 之目標;其中屋頂型太陽光電在 114 年目標為 300 萬瓩,藉由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行動計畫,鼓勵產業與住商參與,希望提前於 109 年達成目標;至於地面型太陽光電, 114 年目標為 1,700 萬瓩,所需土地面積 25,500 公頃,目前已盤點 25,124 公頃。 3 . 離岸風電部分,目標 114 年設置 300 萬瓩。另將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使能源大用戶設置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 ( 二 ) 積極節能全民參與:推動新節電運動方案,邀集產業、住商及政府部門參與,並提升動力與公用設備之效率。將針對能源大用戶進行節電查核, 104 年至 108 年之年均節電率應達 1% ;並設置用電器具「最低耗能基準( MEPS )」節能分級標示,使民眾改善用電效率等。 ( 三 ) 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另運用火力機組調度彈性,改善區域空污。此外,加速佈建智慧電表,自本年起推動低壓智慧電表,預計達成 107 年 20 萬戶、 109 年 100 萬戶及 113 年 300 萬戶之目標。藉由良好調度穩定供電,同時解決空污問題。 (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麗芬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91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22 號) 李委員就為兒少節目製作團隊建立溝通平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為兒少節目製作團隊建立溝通平臺問題: ( 一 ) 文化部將透過與通傳會間之監輔平臺,就兒少節目之製播比例、播送時段等事項進行研議,以期提升臺灣兒少節目之內涵。另通傳會在制定與推行本國文化與影視內容等相關政策時,積極與文化部合作,建立溝通平臺,例如:在制定「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時,即多次徵詢文化部意見,希望透過監理與獎補助並行之方式,達到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提振本國兒少節目之目標。 ( 二 ) 另文化部影視局(以下簡稱影視局)辦理電視節目製作補助(包含兒童少年節目等),為求廣納業界意見、補助要點內容周延,每年均召開諮詢會議,公開邀集影視產業相關公協會、頻道業者、節目製作業者等單位,瞭解業界困境與需求,據以修訂補助要點。 二、關於應提升對兒少節目補助,尤應鼓勵本土文化與母語之納入問題:為提升我國廣電產業競爭力,豐沛我國節目內容產製,影視局相關節目補助要點中業明訂節目應呈現臺灣多元、多樣人文、社會等內涵、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等。 三、關於應正視配音專業,鼓勵專業配音人員養成及培養極為欠缺之母語配音人才問題:為提升電視產業人才素質及國際競爭力,影視局每年度持續補助產業辦理各類人才培訓課,其中「演員或幕後專業人才培訓類」,即包含聲音(例如收音、音效、混音、配音、配樂)等專業人才。 四、關於應將兒少節目獨立於其他類型單獨評審,並建立兒少節目之評審人才資料庫問題:影視局各年度均遴聘學者專家及該局代表組成評選小組,辦理電視節目及電影製作補助之評選作業,並建立各類型評選委員之人才資料庫,遴選各領域專家擔任評選小組,其中有關兒童少年之電視節目補助評選,該局皆遴聘兒少類學者專家擔任評審,以維持評選專業性。 五、關於應在補助外,透過投、融資等機制協助兒少節目之製作;同時應著眼於智慧財產( IP )發展,藉兒少節目催生具代表性本土 IP 問題: ( 一 ) 電視產業:本( 106 )年度電視節目補助機制為文化部「投資補助雙軌制」之前導,於獲補助作品中,發掘具高度市場性及海外行銷潛力之案源,轉介「影視投融資專業協力辦公室」優先媒合民間資金,藉由引進民間企業或跨國資金投資本國影視內容,協助內容業者提高製作規格與規模,創製更具商業性及市場性之內容,強化國內作品之海外市場競爭力。 ( 二 ) 電影產業: 1 . 投資: (1) 文創創投:文化部透過與國發會合作之文創投資機制,協助提供已獲製作輔導金或具潛力之電影製作企畫案,期由政府帶頭投資承擔投資風險,以鼓勵民間創投業積極投資。 (2) 金馬創投:於金馬國際性平臺辦理金馬創投媒合會等活動,提供電影創作者與投資發行方(如創投業、銀行業等)交流合作機會,協助引進國際資金及提高投資機率。 (3) 投資抵減:訂定「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提供民間投資製作國片者,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措施,鼓勵企業資金挹注電影產業、投資國片製作。 2 . 融資:藉由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機制,提高金融機構承貸意願,提供貸款利息補貼,降低資金壓力。 ( 三 )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亦辦理「創業天使計畫」,對具技術創新及應用發展之新創事業提供資金協助,其產業類別亦涵蓋文化創意產業。 ( 四 ) 另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長期以科技創新協助推動產業發展不遺餘力,促進原創 IP 結合新興科技、跨域合作,促成跨領域之融合及轉型升級。該局近年來協助我國動畫及遊戲產業發展原創 IP 應用,如本年 Studio2 以《小貓巴克里》電影,睽違 12 年代表臺灣再度入圍金馬獎最佳動畫長片等。此外,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將持續跨部會與文化部進行文創產業之合作與推動,本年由工業局、文化部出版司共同合作,跨部會促成 VR 產品開發活動( VR HackFest ),並運用文化部金漫獎原創 IP ,協助文化科技結合,未來將密切與文化部合作,協助我國文創產業發展 IP 應用。 六、關於明確於「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訂定播送本國自製兒少節目之比例問題: ( 一 ) 回顧訂定「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時,因考量目前多數民眾仍多透過有線電視收視節目,而衛星頻道類型多元,其中亦包括兒童頻道,因此僅在「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中明定包括兒童節目在內等四類型節目應達一定本國自製比例。 ( 二 ) 復考量「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係於本年 1 月 8 日施行,尚需時間觀察相關辦法實施成效,方能作為未來修訂之參據,通傳會將密切觀察產業動態及業者製作能量,未來將適時調整強化辦法內容。 ( 三 ) 因應數位匯流時代,通傳會刻正積極研議廣電三法之修正草案,將朝向拉齊無線電視與衛星廣播電視頻道之內容管制方向規劃,未來對無線電視與衛星電視在本國自製節目類型比率上,將會有較為齊一化標準之要求,期使本國自製節目在不同平臺上,能夠呈現多元化類型,並符合國內各年齡族群,包括兒少之收視需求。 七、關於「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須知」中應針對「兒少節目」增設評鑑項目,並將促進本土文化與教育性納入評鑑問題: ( 一 )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性質係屬頻道傳輸平臺,非為媒體內容產製,對於其是否增加兒少頻道或節目之露出比例,屬公司營運自主範疇,通傳會應予以尊重。 ( 二 )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須知」之「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項目」,已將「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鼓勵本國文化頻道上架或節目上檔或其他優惠機制」及「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列為評鑑項目,該規定適用於所有本國文化頻道類型,亦包含以兒少閱聽眾為主之兒童頻道在內,期能提升本國兒少頻道或節目產製之能量。 八、關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所附之「未來 6 年營運計畫應載細項」應納入「投入兒少節目預算數額」,並區分自製與國內、國外採購等不同類別問題: ( 一 ) 對於電視節目之管理,通傳會依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規定辦理;關於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是否製播兒少節目屬公司營運自主範疇,通傳會予以尊重。 ( 二 )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衛星頻道換發執照,營運計畫應載細項均已納入「頻道業務」之預期營業收支細項(並應包含節目製播經費);該規定適用於所有頻道類型,包含以兒少閱聽眾為主之兒童頻道在內。 ( 三 ) 為鼓勵業者自製兒少節目,通傳會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中,將製播本國自製兒少節目列為加分獎勵項目,期能提升本國兒少節目產製能量。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94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28 號) 黃委員就我國緝毒單位分工複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我國毒品防制機制方面:依「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設置要點」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之 1 規定,我國毒品防制工作,係由中央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中央反毒架構,係於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下,分「防毒監控組」、「拒毒預防組」、「緝毒合作組」及「毒品戒治組」 4 個常設工作分組,另視毒品防制專案任務之需要,由召集人指定權責機關設立「綜合規劃組」,各分組之工作倘有需合作、協調者,可先透過本會報之籌備會或各分組之工作會議進行討論,遇有重大政策及跨部會事宜,則由行政院裁示辦理。地方政府之反毒工作,由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負責,整合地方衛政、警政、社政、教育、勞政等相關局處資源,推動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各項工作在地方落實。 二、有關我國毒品查緝之統合及合作機制方面: ( 一 ) 「緝毒合作組」係由本部擔任主政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為犯罪偵查主體,又因我國司法警察單位眾多,故為求偵查犯罪一致及有效化,是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及各地檢署成立專組,據以統合相關偵查情資。目前運作如下: 1 . 臺高檢署:成立區域聯防督導辦公室,專責全國整合與督導。 2 . 各高分院檢察署:成立 6 處區域聯防督導辦公室,專責地區整合與督導。 3 . 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專責緝毒小組及會報。 ( 二 ) 目前係由臺高檢署整合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之資源,執行毒品查緝工作。在境內毒品方面,係由本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及各地檢察署等機關負責;而機場、港口、沿岸海域查緝工作,則由關務署及行政院海巡署負責;至於國際毒品情報交換與蒐集,則由警政署、關務署及調查局等機關負責。長期運作以來,調查局及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在偵辦國際及大盤毒販著有績效;而各地警察機關則擅長於掃蕩中、小盤;行政院海巡署及海關單位在查緝漁船及貨櫃走私方面則提供極大助力,各機關各自發揮所長,形成交叉火網,對於提升整體緝毒工作績效均功不可沒。 ( 三 ) 在個案查緝上,各查緝機關依據蒐獲情資展開調查,並報請管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遇有案情重疊或踩線時,則由地檢署負責協調並統整情資,如有跨轄情形時,則由上級檢察機關協調指定主、協辦機關。另臺高檢署於民國 103 年間訂有查獲毒品重量分配制度,合理分配主、協機關之查緝績效。實務運作方面,臺高檢署及各地檢署定時召開「緝毒督導小組會議」及「執行小組會議」,商討解決實務上遇到之問題。 ( 四 ) 目前通訊監察仍為毒品案件之主要調查手段之一,各查緝機關透過地檢署向法院聲請上線時,如電話號碼重線,系統會自動警示,即可發現有重案及踩線之情形,此時各查緝機關及檢察官可視案情進度,共同研究決定是否進行情資整合,如有共同偵辦之需要時,則由檢察官出面協調整合。因此,目前緝毒之統合及合作機制均屬良好。 三、有關我國是否應成立專責緝毒機構方面: ( 一 ) 國內在探討毒品犯罪問題時,有仿照美國成立緝毒署專責單位之倡議,惟事實上,美國成立緝毒署後,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毒品犯罪依然嚴重,其他情治單位仍需繼續投入緝毒工作。究其原因,毒品犯罪係跨國、跨組織及跨階層多面向犯罪,亟需各個緝毒單位分進合擊、交叉火網,始得遏制,絕非成立一專責單位,即可解決之繁雜任務。另菲律賓亦成立專責之緝毒署,惟菲國毒品問題從未獲得有效解決。 ( 二 ) 我國檢察官係唯一偵查主體,目前已有前開統合及合作機制,且運作良好,毒品之查緝績效屢創新高,並不遜於其他國家。另毒品防制除查緝外,尚需教育宣導、毒癮戒治、毒品先驅原料管制等配合,事涉多部會工作,絕非成立專責單位可以克竟全功,目前多數國家係成立肅(禁)毒委員會,統合各部門力量共同反毒。我國現行反毒機制係由本會報整合各部會力量共同推動,符合時代潮流。又專責機構成立後,其他各查緝機關是否仍得辦理毒品查緝業務?倘仍得辦理,專責機構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間如何分工?如何統合及情資交換等等,問題同樣存在,成立緝毒專責機構並無法解決該等問題。另成立緝毒專責機關需龐大人力、經費,考量財政之財政狀況,是否有成立之必要,均需慎重考量。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歐珀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96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37 號) 陳委員就地熱開發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地熱開發問題: ( 一 ) 鑑於地熱先期研究係以地表層量測數據推估深部地層特性,尚須由深井鑽探資料驗證其結果,為利取得地下岩層資料及研究參數,以驗證地熱概念模型及深層地熱開發價值,科技部已於民國 103 年 11 月核定宜蘭紅柴林地區地熱深井之地熱深鑽探勘計畫,執行期間為 2 年,投入預算約 2 億元鑽井。依該等井底地溫梯度推論,研判紅柴林地區深部應具有高溫之地熱潛能。嗣經本( 106 )年 9 月 12 日行政院吳政委政忠主持「綠能第一次督導會議」,業指示未來深層地熱推動工作由經濟部擔任主政機關,該部將與相關部會持續召會評估,並積極協調後續規劃或經費編列。 ( 二 ) 另地熱發電於開發初期因有資源不確定性,致廠商投入意願不高,且世界各國深層地熱發電技術仍處研發階段,風險問題多於傳統地熱,故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短期目標將以建立我國地熱開發之友善環境為首要。該部將藉由相關優惠及獎勵措施,以協助降低業者開發成本,俾吸引民間投資意願,加速開發地熱資源。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 . 提供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優惠: 107 年地熱發電費率為每度 5.1956 元。 2 . 提供探勘補助:訂定「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降低探勘階段鑽井風險,協助降低開發成本。 3 . 輔導民間業者開發分散型地熱:針對已投入地熱開發之業者,主動追蹤解決行政障礙,縮短電廠開發時程。 4 . 進行資源補充調查:能源局本年已投入清水 - 土場地區地熱資源補充調查,擴大掌握地熱徵兆區位置分布,以利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招商,並吸引更多民間業者至宜蘭投資地熱發電。 ( 三 ) 此外,考量國內環評審查作業嚴謹卻耗時,易造成業者開發進度遲緩,行政院環保署目前已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將朝放寬地熱發電 10MW 以下免環評條件辦理,俾創造更有利地熱發電產業發展之環境。 二、關於微電網問題: ( 一 ) 行政院原能會核研所(以下簡稱核研所)投入有關微電網示範場域建置,係在運用系統智慧控制技術、能源電子技術,以及電力系統韌性控制技術等電力電子技術,以強化分散型區域電網之穩定性,同時提升分散式電源供電之可靠度為推辦宗旨。至核研所參與「沙崙綠能科學城旗艦計畫」部分,係發展「智慧區域電網之通用型能源作業系統( EOS )計畫」, EOS 計畫以整合各式廠家硬體設備,並發展隨插即用之能源作業系統為要,爰目標在使再生能源設施能即時並有效獨立運轉,或併入區域電網發電,期達成智慧整合。上述核研所微電網技術與 EOS 計畫於性質尚有分別,兩者相輔相成,對我國推廣發展智慧區域電網均有裨益。 ( 二 ) 另近年微型電網系統漸受世界各國電力科技發展重視,主要在於再生能源屬間歇性能源,如大量再生能源併入電網,將造成電壓浮動問題,影響區域電網供電穩定度。微型電網因具有穩定電壓及頻率功能,如有效引入再生能源電網,將可提升區域電網再生能源使用率。目前核研所開發之國內首座微型電網示範系統,發電設備總容量約 470kW ,已實際併接於台電龍潭 OQ38 高壓饋線,可接受 20 公里外台電桃園區處指令,並能進行功率調度及解、併聯運轉動作,將有助奠定臺灣未來高占比再生能源區域電網穩定運轉之基礎。為持續擴大微電網之應用,本年 1 月修正公布之「電業法」已訂有相關規定,例如該法第 45 條即明定「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俟後續相關子法逐步完成後,微電網將可加速推動應用。 ( 三 ) 至有關建議在龜山島擴大再生能源並導入微電網系統及儲能系統等部分,初步仍宜考量成立先期評估計畫,經相關量測與勘查工作完成後(含日照量、風況、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設地點、島上負載用電與全島電力系統配置等),再依上開量測結果估算整體儲能量及其效益,俾利結合具相關經驗之電力系統商投入,以助後續微電網系統運作所需建置作業之推展。 三、關於智慧電表安裝問題: 經查台電公司已完成現階段宜蘭縣境內高壓以上用戶之智慧型電表布建計畫,計 492 戶。在低壓智慧型電表布建部分,因設於整體用電量較大之用戶可具較高節電效益,台電公司爰須由六都開始布建,預計 107 年 2 月至 3 月開始安裝,惟該公司業規劃宜蘭縣於 108 年將開始大量布建,並俟 107 年安裝目標 20 萬戶達成後,該公司將與經濟部滾動檢討後續布建期程提前之可行性。 四、關於核四廠場址地質調查問題: ( 一 ) 核四廠 S 斷層構造係於 89 年進行汽機廠房基礎開挖時發現,並經美國石威公司評估其對廠房無負面影響。嗣 102 年貴院經濟委員會要求台電公司釐清外界對核四廠地質疑慮,該公司復又進行詳盡科學調查。據地質鑽探所做碳 14 定年結果,推論該 S 斷層構造至少 4 萬 3,500 年未曾活動,非屬核能法規定義之能動斷層(目前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所定義之動能斷層,為 3 萬 5,000 年內地表附近至少曾發生過一次錯動者)。 ( 二 ) 另台電公司原規劃進行前開 S 斷層構造之槽溝開挖,以賡續提出該斷層不具活動性之相關證據,惟因核四廠停工封存緣故,該等調查爰予停止。本案台電公司業於本年 10 月 2 日將相關資料提供陳委員國會辦公室參閱,以說明該 S 斷層構造非屬動能斷層,且對汽機廠房無負面影響。然案內部分圖面資料因涉核四廠高度保安事宜,依規定須予遮蔽,若陳委員後續尚有問政需要,台電公司將可安排當場參閱圖資。 (七)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新住民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164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8-255 ) 顏委員就新住民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現行外籍配偶於離婚後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無法繼續在臺居留部分,內政部函報行政院審查中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擬放寬如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另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者,即使未育有子女,亦得繼續居留。 二、另前開修正草案亦針對外籍配偶離婚後已返回原屬國,嗣後始取得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對其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者,如曾在我國合法居留,嗣後以停留身分入國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三、此外,現行規定外籍配偶離婚後僅可繼續居留至子女滿 20 歲為止,前開修正草案業放寬其子女如已成年,亦得繼續居留,以保障其家庭團聚權。 (八)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76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8 號) 蘇委員就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與加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RCEP )及中國大陸推動「一帶一路」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與加入 RCEP 及中國大陸推動「一帶一路」問題: ( 一 ) 政府推動之「新南向政策」,係全方位深化彼此之人才培育及經貿交流,並藉由推動民生基礎建設,延伸我國內需市場,進一步透過資源共享、人才交流、區域鏈結等面向,共創互利共贏局面。提升對外經貿格局與多元性,避免過去過於依賴單一市場現象;新南向係為臺灣尋找新的外部經濟支撐力量,並非要放棄中國大陸市場,亦無意與中國大陸「一帶一路」抗衡。 ( 二 ) 蔡總統強調,「新南向政策」目標在於重新定位臺灣在南亞及東南亞之角色,並希望藉由此政策目標,與國際社群在亞太區域合作,以發掘更多新機會,並與理念相近國家,保持密切合作。政府亦透過「新南向政策」,為臺灣在國際上重新找到有利位置。 ( 三 ) 事實上中國大陸發展「一帶一路」戰略係為抗衡大國區域戰略布局、解決國內產能過剩問題,與沿線國家建立合作關係,並藉以提高其在世界之政經影響力。然而「一帶一路」雖帶來龐大之潛在基礎建設商機,亦伴隨不可忽視之風險與成本,對於有意參與相關計畫之國家或業者必需考量長期效益及風險,作全面性評估。 ( 四 ) 過去一年,透過政府、產業及各界之努力,「新南向政策」執行已逐漸顯現具體成果。臺灣及新南向國家本( 106 )年 1 月至 9 月貿易額達 823 億美元,較 105 年同期成長 19% ;來臺投資亦有成長,本年 1 月至 9 月新南向國家來臺之投資金額為 2.9 億美元,較 105 年同期成長 24.88% ;同期間臺商對新南向國家投資金額為 30.9 億美元,較 105 年同期成長 96.27% 。 ( 五 ) 政府將根據臺灣之優勢條件及與新南向國家互利互惠原則,在既有基礎上研擬五大旗艦計畫之推動,包括:產業人才發展、醫療衛生合作及產業鏈發展、創新產業合作、區域農業發展、新南向論壇及青年交流平臺。在公共工程、觀光、跨境電商等三大具潛力領域,亦將擬定推動計畫,加強扎根及布局,深化與新南向國家之鏈結。 ( 六 ) 我國係亞太供應鏈不可或缺之重要夥伴,一向支持貿易自由化,歡迎並樂見亞太地區之經濟持續整合。對於國際間及亞太地區之合作及協議,我國都樂於參與。針對目前已舉行 20 回合談判之 RCEP ,因成員對市場開放條件意見分歧,無法於本年達成協議,政府會持續密切注意談判進展,不會放棄任何可能之參與機會。 ( 七 ) 囿於國際政治現實因素,我國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 FTA )及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有其困難性,但政府仍持續努力透過各種途徑尋求突破。針對與國際法規接軌部分,過去兩年我國已參考「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PP )高標準規範進行體制調整,以便打好基礎,俾利試探各種可能性,期在未來參與區域整合或雙邊協定談判時能更快更順利。 ( 八 ) 另蔡總統前曾正式公開宣示政府將推動額度 35 億美元之策略性融資機制,以「政府開發協助」( ODA )之相關模式協助我業者擴大參與海外公共工程商機。本策略機制之運作方式係由我銀行提供優惠性低利貸款予邦交國及新南向國家政府,融通該國公共工程案件所需資金。該國政府則須指定由我業者承作工程,藉此可培植我工程產業之海外營運能量,並同時協助友邦及友我國家推動公共工程建設,以發揮互惠雙贏之踏實外交精神。後續外交部將與經濟部、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工程會、合作銀行、工程業界及專家團體等相關機關(單位),依據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所擬定之相關規範,就駐外館處回報之工程案源進行可行性及風險評估。 二、關於因應推動加入區域經濟組織,輔導國內產業進行升級問題: ( 一 ) 有關針對可能受貿易自由化損害之產業、企業與勞工提供積極有效之支援措施方面:經濟部研擬「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匡列 982.1 億元經費,全力協助產業因應自由化。因應措施如下: 1 . 針對製造業擬定因應對策方案: (1) 振興輔導:對於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及加強輔導型產業,政府將主動予以「振興輔導」。 (2) 體質調整:未來自由貿易協定生效並開始降稅後,對於進口已經增加,但尚未受損之衝擊產業及勞工,政府將主動協助「體質調整」。 (3) 損害救濟:對於已經過經濟部依法認定損害成立之產業,政府將協助「損害救濟」。 2 .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業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施行。條例重點內容如下: (1) 適用範疇:適用因經貿自由化及協定義務,而降低或消除關稅、服務業或專業人力等市場進入限制,以及其他開放措施造成衝擊之農業、工業及服務業。 (2) 重視預防性輔導:政府主動透過產業競爭力觀測機制,針對指定產業提供預防性或加強輔導。 (3) 個別企業及勞工得主動申請損害認定:經認定者由政府協助研提改善調整計畫並提供協助。 (4) 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發展基金:籌設 100 億元(分 10 年),並得由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捐贈,用於補助受損企業及提供相關融資利息補貼。 ( 二 ) 有關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促進臺灣經濟結構轉型與永續發展方面: 1 . 針對「五加二」產業創新規劃推動作法如下: (1) 智慧機械:以過去精密機械推動成果及我國資通訊科技為基礎,導入相關智慧技術,建構臺灣智慧機械產業新生態體系。 (2) 亞洲.矽谷:透過整合矽谷研發與臺灣製造能量,連結全球知名科技核心聚落,目標成為亞太青年創新與創業發展基地。 (3) 生技醫藥:強化全球連結整合在地創新群聚,以南港為軸心、連結竹北醫材研究園區、中部科學園區、南部科學園區,目標打造亞太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 (4) 國防產業:以臺北資安、臺中航太及高雄船艦為主軸,運用國內需求鼓勵產業技術升級與建立系統整合能量,打造「國防產業聚落」。 (5) 綠能產業:配合地方政府規劃,結合中央政策打造南臺灣成為綠能創新科技園區,形成再生能源發電產業聚落。 (6) 新農業:將以建立農業新典範、建構農業安全體系及提升農業行銷能力為重點,目標是強化臺灣農業體質,創新臺灣農業價值。 (7) 循環經濟圈:提倡環境資源循環經濟發展(控制環境污染、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逐步調整邁向永續能源;並將考慮整體供應鏈之原料來源、製程減廢,透過創新思維將廢棄資源轉化為高值新原料或作為其他產品之生產要素 2 . 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推動臺灣產業轉型、升級與創新,並在發展過程中力求北中南均衡發展,透過產業聚落方式推動,引進國際人才、連結國際市場。並帶動周邊之中、小型產業及相關服務業共同升級,成為下階段臺灣經濟躍升之引擎。 (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74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6 號) 王委員就國防預算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防預算問題: 國防部自民國 96 年起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97 年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及 98 年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為國防預算核算基礎。目前國防部主管 107 年度歲出預算案編列 3,278 億元,除高於 90 年至本( 106 )年每年平均編列數 2,944 億元外,並較本年度法定預算增加 85 億元或 2.7% ,亦高於近 3 年( 104 年度至本年度)名目 GDP 年增率( 2.45% ),顯見政府對國防預算賡續重視。如連同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等基金 354 億元,則合計有 3,632 億元,占本年 8 月發布 107 年 GDP 估測值 17.79 兆元之 2.04% 。據國防部表示,該部主管之公務及基金預算 3,632 億元,若加計調整待遇準備經費屬國防支出政事別部分之 45 億元,合計達 3,677 億元,已占本年 8 月發布 107 年 GDP 估測值 17.79 兆元之 2.07% 。另未來美方若同意供售臺灣重要武器裝備,該部仍將檢討後續相關預算支應。 二、關於國艦國造問題: ( 一 ) 為達成國艦國造目標,國防部積極推動「武器裝備獲得,以自製為優先」政策,期結合民間產、學、研科技能量,並以機、艦國造為先導,從需求面帶動國防產業發展,俾實現國防自主願景。另為利發展國防產業,該部已研擬「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期藉由國防部提出高科技武器需求,經濟部盤點國內產業能量,以及科技部持續推升國內科研水準,共同帶動本土國防產業發展,致力打造我國「以經濟建構國防,以國防支援經濟」之國防自主環境。 ( 二 ) 針對近期慶富獵雷艦案肇生爭議部分,蔡總統已於本年 11 月 22 日發表談話回應社會關切,並期許國軍勇敢面對,實踐國防改革。蔡總統說明政府對本案之立場如下: 1 . 釐清真相,嚴格究辦:茲因本案推動有明顯疏失,故無論決策、招標、聯貸,以及履約管理過程,應受嚴格檢視。相關單位務必配合司法調查,勿枉勿縱,絕不寬貸。 2 . 糾正錯誤,解決問題:行政院已完成本案檢討報告,國防部亦提出懲處名單,將全面檢討造艦案招標過程,並於最短時間內就後續合約事宜做出專業評估及明快決定,俾確保國家利益。未來則將建立更完善機制,使不適格廠商排除於國防自主計畫之外,杜絕錯誤再犯。 3 . 國艦國造,決心不變:國防自主不因個案影響推動,國艦國造工作會堅持到底,政府、國軍及產業將共同投入,克服萬難,繼續向前。國軍現已有沱江艦及磐石艦之成功國艦國造經驗,只要方向正確及決心堅定,國艦國造將能開花結果。 (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79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11 號) 邱委員就協助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南科)高雄園區(以下簡稱高雄園區)提升產業資源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協助高雄園區提升產業資源問題: ( 一 ) 高雄園區自民國 90 年設立,結合在地產業動能已發展出生技醫材、精密機械、航太、光電等產業聚落,截至本( 106 )年 9 月底止,已有 79 家廠商投資,土地出租率 78.72% ,廠房出租率 79.49% ,就業人數 9,744 人。近期科技部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政策,該部南科管理局於本年起即推動智慧機械、航太、智慧生醫等計畫,上開計畫將鏈結區內外產學研能量,協助現有產業之技術升級與轉型、培訓產業所需科技人才,並引進產業鏈上相關業者進駐,平衡區域產業聚落發展。 ( 二 ) 近期招商成果豐碩,華邦電於本年 9 月宣布將於高雄園區投資 3,350 億元,將帶動高雄半導體產業發展,另外由在地大專學校組成之「菁鑽服務團」亦於本年 10 月正式啟動服務高雄園區產業,共同推動產官學研醫之創新合作模式。 ( 三 ) 因應產業未來需求,科技部刻正研擬整體科學園區未來十年發展規劃,因應短期產業用地需求,將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增加 50 公頃至 70 公頃土地供產業進駐設廠,長期則依上述規劃評估所需土地規模及搭配之水、電、空污總量,並依「科學工業園區新設園區遴選作業須知」及「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政策評估說明書」規定,辦理高雄園區未來發展相關作業,以滿足廠商長期發展所需,持續與周邊資源共同帶動高雄地區經濟成長。 二、關於 2017 年瑞士洛桑管理學院( IMD )世界競爭力評比,我國在綠色經濟指標表現問題: ( 一 ) 2017 年 IMD 世界競爭力評比,我國在 63 個受評比國家中排名第 14 ,與上年持平,惟在「政府效能」與「基礎建設」等兩項目排名略有下滑,顯示該等領域仍有努力空間。為改善我國基礎建設中之水資源管理、能源開發等課題,政府已透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水環境建設及綠能建設,促成水資源有效利用及能源轉型。 ( 二 ) 永續發展必須兼顧經濟成長、環境永續與社會公平。 2015 年 9 月聯合國發表「轉型我們的世界 -2030 年永續發展議程」,公布永續發展目標( SDGs ),呼籲各國在經濟發展、生活品質、基礎建設、分配正義、綠能發展、氣候變遷、永續國土等各層面,共同採取行動。臺灣為善盡地球村成員責任,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 29 次委員會議決議,參考上述聯合國相關內容,研訂我國永續發展目標。目標草案刻正透過公眾參與程序,廣納各界意見,待凝聚各界共識後,號召企業、全民攜手共同推動國家永續發展。 三、關於制訂支持整體企業策略之數位策略問題:面對數位科技革命之經濟典範轉移浪潮,從政府政策之角度,臺灣應加速「智慧國家」之建設。目前行政院推動「智慧國家」之方向與策略,說明如下: ( 一 ) 行政院在 105 年歷經半年時間邀請產、官、學、研及社群專家密集討論交流,並前往北、中、南、東各地方政府聽取建議,歷經約 30 場會議凝聚各方意見,完成「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 2017-2025 年)」之規劃,於 105 年 11 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希望能讓我國脫胎換骨,邁向一個真正富裕之「智慧國家」。 ( 二 ) 我國發展成為「智慧國家」,有下列 4 項重點工作須完成:第一,完備寬頻基礎建設,讓國人可以透過普及之超高寬頻網路,享受智慧科技進步,提升生活品質;第二,普及智慧應用帶動產業創新發展,完備創新實證(監理沙盒)法源,開放智慧應用實證場域,並推動網路社會數位政府服務、智慧城鄉區域創新、大型無人機隊創新應用、民生公共物聯網前瞻應用,提供全民更為舒適便捷貼心安全之生活品質,促成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同時驅動我國各行各業創新轉型,尤其對於當前政府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之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新農業、循環經濟(如石化、鋼鐵、沼氣發電),以及服務業(如電子商務、物流、金融業 Fintech )等,讓上述行業及領域朝向更高值化發展;第三、推動數位教育,鼓勵研發先進數位科技,並透過鬆綁法令或持續積極推動政策,以培養跨域數位人才,發展數位經濟,普及智慧數位生活應用;第四,鬆綁法律,讓網路社會環境更加蓬勃,與產業面向進一步連結。 ( 三 ) 透過前述 4 項重點工作,期望在 2025 年時,臺灣能發展成為「智慧國家」,民眾數位生活(食衣醫住行育樂、金融)服務使用普及率達到 80% 、數位經濟規模能夠成長至 6.5 兆元、寬頻服務可達 2Gbps 、保證國民 25Mbps 寬頻上網基本權利,總體上,臺灣之全球資訊國力排名能夠從 2016 年之第 19 名躍進至前 6 名。 四、關於臺灣人才流失問題: ( 一 ) 為營造良好之留才攬才環境,政府已完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立法工作,大幅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來臺之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建構更友善之工作及居留環境,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 ( 二 ) 除加強外籍人才來臺及留臺誘因外,政府針對人才移動情形、改善勞工薪資待遇、強化勞工就業能力等,亦有相關措施,略述如下: 1 . 掌握人才移動情形:勞動部勞發署建置之「大專畢業生就業追蹤系統」可瞭解現行大專畢業生就業流向;行政院主計總處亦發布「國人赴海外工作人數統計」。 2 . 改善勞工薪資待遇:政府推動軍公教調薪,帶動民間加薪;建置薪情平臺供勞工查詢薪資落點,有助員工掌握市場薪資資訊;落實「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公司應於章程明定年度獲利,依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落實「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責成企業訂定合理薪酬政策,使企業獲利適當反應在員工薪酬。 3 . 強化勞工就業能力:加強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及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促進在職勞工參訓,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增加勞動生產力,提高勞工調薪機會。 (十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87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18 號) 蘇委員就農地保護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農地保護配套措施問題: ( 一 ) 有關現行區域計畫之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作業部分,內政部本( 106 )年 5 月 16 日公告實施「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地方政府辦理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劃定或檢討變更,應於本修正案或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6 個月內函送內政部,並於 1 年內完成核備。如有特殊情形,地方政府並應檢附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報經內政部同意後,酌予展期。 ( 二 ) 依民國 105 年度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屏東縣所轄法定農業用地面積為 20.51 萬公頃,其中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面積為 8.55 萬公頃,均高於「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建議屏東縣應維護農地資源之總量( 8.09 萬公頃)。內政部營建署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前開業務,除已研訂工作手冊、召開中、南、東部說明會外,亦定期邀集地方政府召開協調會報,就遭遇問題逐一討論解決,並專案成立輔導團隊,協助辦理圖資套疊及書圖製作等事項。鑑於現行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檢討作業已訂有展期機制及相關協助措施,將有助於後續之推動執行。 ( 三 ) 另「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刻正由內政部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中,有關農業發展地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全案尚在討論階段。基於農業發展地區與農地資源分類分級劃設範圍不同,爰農業發展地區劃設作業,仍應依該功能分區之定義及劃設原則研擬。至各地方政府未來應維護之農地資源總量,行政院農委會將參考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作業結果,同時參酌現行法定農業用地分布區位及數量再予修正,並納入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劃設作業參考。 ( 四 ) 又,為遏止農地違規工廠之不當情形,行政院已於 106 年 10 月核定「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請農委會、內政部、經濟部針對 105 年 5 月 20 日後之違規案件限期恢復原狀,逾期由地方政府執行拆除。惟為有效且務實處理舊有群聚大規模產業聚落現況,「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尚保留規劃彈性,於不影響國土保育及全國糧食安全等原則下,輔導業者採規劃設立產業園區或遷移至鄰近閒置工業區,經地方政府評估設立產業園區具可行性者,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之三類,有條件輔導合法經營,以落實農工分離,確保農業發展地區優質營農環境。惟其開發利用部分,仍應依農業主管法令規定,繳交生態補償回饋,並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繳交國土保育費及開發影響費,並非就地解編。 ( 五 ) 此外,農地因屬珍貴資源,係承擔糧食安全供應之重要生產基地,且為因應氣候變遷之風險準備,故除自然因素致經營困難者外,農地應以農用為先。未來針對國土計畫之農業發展地區,行政院農委會將集中施政資源投入,並結合新農業方案積極推動,未來農民只要農地農用,即給予綠色給付,以保障其所得。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運用各類管理手段,避免農地資源流失,並藉由相關產業政策落實農地農用,致力保護臺灣農地及農業生產環境。 二、關於太陽光電問題: ( 一 ) 我國太陽光電推動目標係規劃 114 年目標設置量達 20GW ,其中屋頂型為 3GW ,以推動民宅、工廠、農牧設施及公有建築等設置;地面型為 17GW ,以推動利用地層下陷、不利耕作土地及受污染土地等進行設置。截至本年 8 月底止,國內太陽光電設置量已達 1388.45MW ,相較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前,太陽光電設置量成長業逾 140 倍。有關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目標部分,係規劃 105 年 7 月至 107 年 6 月, 2 年內完成 1.52GW ,期藉由短期達成設置目標,同時建立中長期治本措施,俾達成 114 年 20GW 之長程目標。 ( 二 ) 另目前太陽光電系統之潛在地面型設置面積約為 2.5 萬公頃,地面型最主要可設置之土地係不利農業經營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與建地等。基於不利耕作土地多屬私人土地,具多人持分之特性,亦須透過地方政府整合,始可提升設置意願,以利進行光電專區開發。現階段經濟部已設立單一窗口,持續協助業者解決申設問題,並辦理轉介服務,期簡化行政流程。針對涉及跨部會協調議題,該部則轉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協助,俾加速達成太陽光電推動目標。 ( 三 ) 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行政院農委會並持續盤點土地區位,該會已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業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之太陽能發電設施部分,定義為綠能設施一種,以納入該辦法加以規範。目前於不影響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將可允許於農業設施之屋頂或農地上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惟上開容許辦法第 8 章綠能設施專章仍規定,綠能設施申請除符合第 30 條規定位於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如行政院農委會所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農地),得容許設置「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外,其餘綠能設施案件均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爰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維護農地農用原則,並致力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2366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4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34 號) 楊委員就澎湖地區軍公教人員之地域加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總處查復如下: 一、關於澎湖地區軍公教人員之地域加給問題,行政院前已綜合考量各離島地區現況,核定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調增部分離島地區地域加給基本數額。軍人部分,亦經行政院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規定,基於強化志願役軍人之招募,核定修正「國軍地域加給表」,自本( 106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離島地區志願役軍人地域加給之數額。因此,近期澎湖地區軍公教人員之地域加給月支數額,軍人部分已調增每月 1,200 元至 2,060 元不等,公教員工部分已調增每月 1,200 元至 4,120 元不等。 二、考量軍公教人員之地域加給檢討調整,係綜合考量各地區環境艱困程度等因素之差異為整體評估規劃,為期審慎,行政院已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及本年 4 月 24 日函請國防部及本總處賡續就軍人及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制度進行全面性評估。又地域加給數額之調整,尚涉及相關中央及地方機關人事費用之增加及經費支應等事宜,本總處將參考楊委員之觀點並綜合相關主管機關評估情形,再審慎考量。 (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2359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4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25 號) 張廖委員就國道 1 號銜接台 74 線工程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道 1 號銜接台 74 線工程案之問題: ( 一 ) 行政院於民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核定本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後,本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即辦理招標作業並於同年 10 月 24 日開始辦理規劃、設計、環評、都計變更及用地徵收等作業,於本( 106 )年 9 月 8 日提報本部審核,本部已於本年 11 月 9 日將審查意見函復本部高公局修正中。 ( 二 ) 本計畫之建設計畫雖尚未提報行政院,惟本案其他重要工作已同步辦理中,包括測量、鑽探、管線調查、交通調查及環境影響評估所需之空氣、噪音、地下水、水陸域生態、放流水質等調查工作均已積極展開。有關環境影響說明書部分,高公局已完成相關環境補充調查及敏感區位確認作業,並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於行政院環保署指定網站公告該說明書之主要內容,且依程序於本年 10 月 30 日假臺中市辦理公開會議及蒐集民眾書面意見完竣,將進行彙整及協調修正後併入環境影響說明書,預訂於本年底前陳報本部核轉行政院環保署審查。 ( 三 ) 綜上,高公局正依序積極辦理各項作業中,俟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議及建設計畫報核後,本部將督促高公局積極辦理後續基本設計、細部設計、都市計畫變更、用地徵收及發包施工等程序。 二、關於臺鐵票價問題: ( 一 ) 依據貴院院會通過之「鐵路客貨運運價計算公式」決議事項,除有特殊情形外,臺鐵票價每 2 年應檢討 1 次,由本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考量整體環境,就服務對象、旅運環境及需求提出票價調整建議後,再依照「鐵路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程序報本部後送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 ( 二 ) 臺鐵局檢討票價調整之同時,將就通勤、通學族群提供特別優惠方案,以減輕民眾經濟負擔,本部亦將持續要求該局至少必須完成「實施轉乘優惠」、「改善東部訂票系統」等 2 項服務品質提升之改善措施,始有討論票價調整之空間。俟臺鐵票價調整之研議有初步成果後,本部將廣邀專家學者、社會各界參與討論,以凝聚社會共識。 (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焜裕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2369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4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38 號) 吳委員就食品添加物之容許標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食品添加物容許標準問題: ( 一 ) 衛福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訂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該標準係為正面表列,僅表列之食品類別得依限量規定合法添加使用,非表列之品項及未准許之食品範圍,則不得使用。 ( 二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之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之必要性、使用食品之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等情況,審慎評估後據以訂定。 ( 三 ) 經查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 Codex )、歐盟( EU )、美國、紐澳及日本,均依食品添加物功能類別、作用方式、安全性資料等,對不同特性之食品添加物品項進行分類管理,某些添加物依不同食品類別訂有最大使用量( Max level )之情況,對於安全性較高或可自行受限之添加物則以「可於符合良好製造衛生規範情況下,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方式進行管理,與我國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管理模式相當。 二、關於成立國家勞動研究院問題:勞動部轄下之勞研所職司我國勞動議題之研究,研究範圍甚廣,以「勞動部全方位智庫」為角色定位。有關勞動部研究機構之發展,將在整體行政體系下進行檢討,在可行的方案下儘可能彈性處理,期能有效提升研究效能,充分發揮智庫之功能角色。 三、關於政府評估執行人員應具備資格認證問題: ( 一 ) 查「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2 條之 1 ,已規定撰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其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資格條件,且須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二 ) 目前衛福部對於健康風險評估尚無能力及資格認證機制或機構,有關食品健康風險評估係採委託學術研究單位,以科學方法執行食品健康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提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諮議會進行諮詢及建議。另為使開發單位進行危害性化學物質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有一致之步驟與方法,環保署亦訂有「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供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之分析規範。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消防人員權益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165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8-268 ) 黃委員就消防人員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於本( 106 )年 10 月 30 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地方消防機關捕蜂捉蛇為民服務事宜意見交流會」協商會議,決議秉持「為民服務不打折、輕重緩急有分別、消防權益受保障」 3 原則,由現行 119 、 1999 通報系統受理與全程管控,夜間及緊急狀況等由消防單位受理執行,對於參與捕蜂捉蛇緊急勤務消防人員之權益應予保障,由各主管機關研議強化相關勤務教育訓練及值勤必要裝備,並給予合理之補償與撫卹。 二、另行政院農委會前已函發開口契約(範本)及注意事項供地方政府參用,並訂定「捕蜂捉蛇為民服務補助計畫」,自民國 107 年至 109 年依地方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預算酌予補助,目前多數地方政府已規劃由農政單位委外辦理,自 107 年起移轉業務;因應地方政府轄區特性不同,分工機制同中存異,其餘地方政府仍就地方特性協商較妥適處理機制,尊重地方自治規劃。內政部未來亦將依前開會議決議,研議強化所需教育訓練及裝備器材、檢討「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給予消防人員合理保障與補償。 三、至消防人員因必要執行捕蜂捉蛇勤務發生事故,應積極爭取渠等「因公殉職」撫卹一節,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9 條之 1 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所稱執行勤務中,係指開始執行搶救災害、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至終了時。同細則第 17 條規定,所稱殉職者,係指執行搶救災害遭受意外危害,以致死亡,同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綜上,消防機關執行捕蜂捉蛇係屬為民服務之臨時派遣勤務,如造成傷亡,均屬因公事由;有關「因公殉職」之各項給與、加發標準及相關認定標準,均明定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內政部消防署將依當事人服務機關所送相關證件(如因公死亡證明書、勤務分配表等)就相關事實詳實審查予以認定,續開立事實認定書後循程序報銓敘部審定,並視該部審定結果妥處。 (十六)行政院函送尤委員美女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77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9 號) 尤委員就保障外籍移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保障外籍移工問題: ( 一 ) 有關自由轉換雇主部分:外籍移工係屬對本國勞動力不足之補充,「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惟若具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則經勞動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此制度與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等國家相同,均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作法。勞動部已持續檢討調整轉換雇主相關規定,目前除外籍勞工因不可歸責事由得轉換雇主外,尚得採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等方式轉換雇主接續聘僱,已具相當彈性。另「就業服務法」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5 日業修正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間屆滿應出國 1 日之規定,故外籍勞工於聘期屆滿前,可依其意願與雇主協議續聘或轉換雇主,倘選擇期滿轉換雇主,並由具聘僱外籍勞工資格之雇主接續聘僱,將能跨不同工作類別轉換,爰 3 年工作期滿後已可自由轉換至其他雇主或工作。 ( 二 ) 有關檢討外籍勞工註記前查核,以及放寬撤銷行蹤不明註記要件等部分:「就業服務法」課予雇主應主動通報連續曠職 3 日失聯外籍勞工之責,旨在掌握外國人動態,以維社會安定。倘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將由檢察機關依法偵辦。惟為有效改善目前外籍勞工已安置後,卻遭雇主通報為行蹤不明等問題,勞動部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已新增外勞系統之介接功能,俾精進各安置案件之受理。另針對行蹤不明或失聯等認定原則,以及外籍勞工失聯後再向勞動部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地方主管機關或各來源國駐臺代表處求助要求撤銷通報紀錄等問題,勞動部將通盤檢討既有作業程序及認定標準,儘速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作成解釋性行政規則,以完成法制作業,並公告周知。 ( 三 ) 有關實質審查收容必要性,並加強替代收容部分:外籍勞工如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以及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者,因已不具合法居停留我國身分,爰將被列入協尋查處之失聯移工對象。為落實對外籍移工人身自由之保障,移民署均督促所屬遵守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始予收容之原則,處分作成前,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另認屬不暫予收容為宜時,亦依規定辦理收容替代,過程均主動告知異議權利。針對移送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案件,則審慎檢視是否符合收容要件,移民署將持續落實對外籍移工人權之保障。 ( 四 ) 有關建議外勞查緝回歸移民署辦理部分:鑑於失聯移工除影響我國勞動市場秩序外,其隱入社會中,易受剝削或淪為人口販運受害者,形成治安隱憂。基於行政一體及維護整體治安之需要,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等相關執行機關,均依法共同執行失聯移工、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之查處。目前警察機關仍持續協助移民署及勞動部查處失聯移工(含非法工作),並配合移民署各地專勤隊執行擴大聯合查察勤務,至查獲失聯移工,後續若有收容失聯移工等必要,則由移民署專勤隊依權責接收處理。 ( 五 ) 有關建立通譯機制部分:現行通譯人員係屬各主管機關依其權責及業務需求,自行遴用並培訓適合之專業人才。目前移民署為保障在臺新住民權益,提供適時語言翻譯,已委外建置整合通譯人才資料庫平臺,期適時協助外籍人士(含外籍移工)通譯服務,該署尚不定期更新內容,並持續擴增通譯人才庫,以利資源運用。截至本( 106 )年 6 月 30 日止,上開資料庫已登錄 1,431 人。另本年截至目前,共計 19 個地方政府警察局,均已辦理相關之通譯人員講習,持續加強語言能力。又,配合「新南向政策」推動,各機關對東南亞語文能力需求增多,外交部所屬外交學院已積極辦理東南亞語文訓練課程,目前政府各機關均已有處理外籍移工相關業務之部門參訓,致力培訓東南亞語文通譯人員。 二、關於運用 eTag 資料查緝涉案車輛問題: ( 一 ) 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推動設置「涉案車輛巨量資料情資分析平臺」,係以維護治安為目的,其中有關規劃建置 eTag 感應裝置部分,旨在藉由 eTag 不受天候與光線限制特性,期與當前既有車牌辨識系統有效結合,以增加對涉案車輛之辨識效率,將有助杜絕懸掛假車牌逃避查緝等危害治安情形。另為使社會治安及民眾隱私兼籌並顧,警方之刑事偵查僅可基於特定目的、關聯性、必要性及最小侵害等原則,始能就涉案車輛部分向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申請調閱比對,並非全面性蒐集用路人之行車紀錄資料。上述作法嗣經法務部函釋,符合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且高公局提供上述資料,亦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前提,爰本案並無逾越「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 二 ) 又,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已訂定「警察機關辦理涉案車輛監控查緝系統作業規定」,明訂授權查詢層級及懲處標準。前開分析平臺之使用,均須由授權人員嚴格審核通過後,始能進行查詢或申請涉案車輛警示通報,且每月進行抽查控管,以確保查詢資料之妥適性及正確性,並避免不當運用情事。此外,高公局亦將全面留存刑事局調閱特定車輛之相關紀錄,同時每年定期辦理實地查核作業,以檢核該等資料調閱之合理性及適法性,致力確保個人資料均獲妥適運用,俾維用路人權益。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賴委員素美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81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12 號) 陳賴委員就入侵紅火蟻防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紅火蟻防治問題: ( 一 ) 目前紅火蟻在臺灣擴散速度遠緩於美國及中國大陸,惟仍有持續向南擴散之風險。依國內外有害生物入侵防除經驗,宜就侵入初期至族群建立等危害情形,評估防治成本效益,並制定不同策略因應。有鑑於紅火蟻生物習性特殊,且傳播方式多元,防治障礙較多,為期兼顧防治效果及經濟效益,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經邀集相關機關與專家學者研商討論,係採「圍堵與熱區防治」併行之務實策略。作法為劃定南、北防線,依不同區域訂定適當防治策略,期將紅火蟻圍堵於新北市淡水河(北防線)與新竹縣頭前溪(南防線)之間。對於防線外(零星發生點)採即時防治,全力撲滅;防線上(南北防線帶)採密集防治,加強圍堵;防線內(主要發生區)則清除熱點,抑制密度。 ( 二 ) 考量桃園市過往所採「全面撒佈餌劑」之防治效益有限,且成本過高,爰防檢局已建議改採「熱區防治」方式,針對市民通報或確切之發生熱區即時進行局部投藥。另再就該市與新竹接壤地區(新屋、楊梅、龍潭)併行「隔離區防治」,俾達區域聯防圍堵效果。至於私有土地、苗圃及土資場等部分,宜推廣紅火蟻防治相關教育訓練,培養民眾自主防治觀念,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以逐漸調整現行全由政府主導之防治模式,期藉助民間防治力量之提升,強化紅火蟻防治成效。 ( 三 ) 又,國防部目前就其所負責之國軍駐地、營區、軍事學校、軍用機場等處所,均積極落實宣導紅火蟻監測及相關防治作業。有關國家紅火蟻中心所列管之紅火蟻入侵營區部分,該部業依規定編列預算,並陸續完成相關防治改善。該部每年度尚就各司令部(含指揮部)及其直屬單位,實施紅火蟻防治作業督訪,亦辦理生物多樣性講習,致力強化各單位之紅火蟻相關防治觀念。 ( 四 ) 此外,教育部持續成立輔導團隊協助各級學校防治紅火蟻入侵,並積極推辦校園內部紅火蟻防治、監測、解列及諮詢等作業。教育部每年採購防治用藥發予受危害之各級學校,亦就學校教職員部分舉辦紅火蟻防治相關研習,以提高危機意識及防治能力。該部民國 107 年度提高紅火蟻防治預算,並逐年提高防治藥劑採購量,以滿足各校防治需要,另將請各地方政府協調校園周邊農地、社區及設施場所,期共同著手防治,以保障校園師生免受紅火蟻危害。 二、關於推動軌道產業問題: ( 一 ) 政府刻正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內容包含多項軌道建設計畫,其中軌道產業之機電系統及軌道車輛等,均為本土軌道工業產值提升及技術發展之重要契機。目前交通部、經濟部及行政院工程會已共同設置「軌道產業推動會報」,並設有推動小組,由行政院工程會、經濟部工業局、交通部高鐵局、臺鐵局、高鐵公司等,含臺北、新北、桃園、臺中、高雄之軌道建設及營運等單位,並綜合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代表所組成,將致力推動我國本土軌道產業發展。 ( 二 ) 交通部目前已從軌道系統之規劃、興建、營運維修、重(增)置等全生命週期角度,提出發展軌道產業之相關策略,說明如下: 1 . 由「軌道產業推動會報」研擬軌道產業發展策略及軌道系統採購作業指引,推動車種簡化、規格標準化及擴充相容性,由上而下引導地方政府選擇最適永續經營之系統型式,並提升軌道工業技術與擴大產業供應鏈。 2 . 推動建置「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以作為國家級軌道專責技術機構,致力發展軌道技術基礎研究及設備檢驗驗證,並協助軌道產業提升技術能量。 3 . 提升軌道維修零組件自主生產比例,盤點在地生產需求,由下而上釋放商機促成供需媒合,進而擴大市場規模及供應鏈體系。 ( 三 ) 另經濟部刻正推動國內軌道產業於複材技術之相關政策、商機及整體技術整合。茲因桃園地區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等專業機構,復有臺鐵富岡車輛基地、機場捷運青埔及蘆竹維修機廠等營運機構維修資源,且鄰近新竹地區亦有工業技術研究院、台灣車輛公司及其他相關軌道零組件廠商支援,如結合當地產業及機構,將有助帶動整體軌道產業及區域發展。爰經濟部已積極評估擴大推動企業投入桃園地區軌道產業之作法,並建置牽引動力及供電等系統能量,提升當地之東元、泰元、華城及亞力等廠商能量,以強化供應鏈聚落。經參酌社團法人中華軌道車輛工業發展協會持有之軌道產業廠商資料,目前國內軌道產業相關業者計 165 家,經濟部將協助相關廠商於桃園境內進行產學合作與人才培訓,俾強化軌道產業人才供應,以有效促進臺灣軌道產業之發展。 ( 四 ) 此外,科技部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產業以研發產製關鍵零組件為主,現階段與軌道車輛相關之廠商,在中科部分業有投入生產座椅、第三軌護蓋、車殼等材料者,亦有物聯網應用產品廠生產相關之無線傳輸設備,另竹科所轄銅鑼園區則有富田電機進駐( Tesla 馬達零件供應商)。為推動軌道產業發展,科技部各科學園區管理局除將協尋設廠地點外,亦將研議相關補助供園區廠商申請,期共同打造有利我國發展軌道產業之整體環境。 三、關於電線電纜地下化問題: ( 一 ) 有關桃園地區經濟部所轄 7 個工業區電線電纜地下化進程部分,目前台電公司已完成林口工業區及大園工業區一期部分,其餘大園二期、龜山、桃幼、平鎮、中壢、觀音等工業區則尚在進行中。 ( 二 ) 為有效防範颱風期間發生電桿倒斷對配電線路造成之損害,台電公司於桃園市大園、觀音、新屋、楊梅等沿海區之已完成及施工中地下化路段共計 46.6 公里,其中已完成部分為 44.6 公里,餘 2 公里施工路段,則預定於本( 106 )年 12 月底完成。 ( 三 ) 另台電公司目前根據歷年風災造成線路設備損壞情形之評估結果,已訂定「強化配電線路防災韌性計畫」,將分 3 年執行(本年至 108 年),計畫中桃園市沿海地區地下化長度約 26.57 公里(工程經費約 4.8 億元),預定 108 年 12 月底完成。 ( 四 ) 經濟部將持續督促台電公司掌握前開相關計畫之執行成效,並請台電公司每年滾動檢討可執行路段,落實推動桃園地區配電線路防災韌性之強化,俾降低天然災害之影響。 (十八)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2364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4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31 號) 莊委員就屏東交通建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高鐵南延方面:推動高鐵延伸計畫係屬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基於國土長遠發展考量,本案本部高鐵局已依行政院指示就「其它新闢路線方案」展開可行性研究作業,續依規定就技術、市場、法律、土地、經濟、財務、環境可行性及初步財務規劃等進行評估。本案技術顧問已提出期末報告初稿,刻進行審查作業中,預計本( 106 )年 12 月底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後陳報行政院作決策參考。 二、有關高捷南延方面:本年 8 月 31 日貴院審查通過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其中「高雄捷運黃線」已包含辦理高雄捷運延伸屏東之先期作業費用。高雄市與屏東縣亦共同成立「高雄捷運延伸屏東籌辦工作小組」,將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辦理屏東縣整體路網評估、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環評等作業,本部將於地方政府提報優先推動路線計畫後,辦理審查作業並陳報行政院核定。 三、有關快速道路方面: ( 一 ) 「高雄 - 屏東間東西向第二條快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案目前路線修正部分,說明如下: 1 . 西以左營高鐵路為起點,往東跨越台 1 線與國 1 後於國 10 設置系統交流道,路線續行於義大二路處設置地區交流道,再以短隧道穿越鳳梨山群後,高架跨越台 29 線並設置地區交流道,繼續東行設置新建橋梁跨越高屏溪後,從屏東機場北側繞行至台 3 線設置地區交流道,再朝東南於屏 17 線外環道處設置西向之交流道,之後往東行於台 27 線南側先行下地後銜接國 3 之側車道與神農東路做為工程終點。 2 . 路線終點原規劃以系統交流道配置,惟涉及屏東生物技術園區與農業改良場之用地問題,經多次協商仍無法取得該用地主管機關同意,爰改以平面配置並利用國 3 橋下道路聯絡長治及鹽埔交流道,經檢討修正後配置仍可符合未來年交通需求,因此就路線規劃及設計仍是一次完成。 ( 二 ) 至於建議「興建國道 3 南州交流道延台 26 線至恆春之快速道路」部分,說明如下: 1 . 本部國工局已於 102 年間完成「國道 3 號往南延伸銜接南迴公路可行性研究」,惟經評估效益並不顯著。 2 . 恆春半島位處於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為顧及環境保護及地方發展,期能打造永續生態旅遊環境,使恆春半島之觀光產業能永續經營,聯外運輸策略以恆春觀光鐵路為其公共運輸骨幹系統辦理。 3 . 「恆春觀光鐵路計畫」業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建設」,預計於本年至 114 年投入 199.36 億元改善恆春半島聯外交通。 4 . 綜合前述原因,本建議案宜俟前開計畫完成後,觀察其改善成效後再予以適時檢討。 (十九)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2365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4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33 號) 江委員就公益通報者(吹哨人)保護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考量國人對公部門廉潔有高度要求,公部門法制較相近,且公私部門所欲保護之法益仍有區別等因素,法務部係採公私分立及公部門先行之立法策略,俾務實研擬揭弊者保護相關法制。案經本( 106 )年 8 月 12 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就揭弊者保護法制決議,於公部門部分,法務部應於本年 10 月底前陳報行政院,至私部門揭弊保護法制部分,因範圍龐雜且類型多樣,尚須兼顧業務專業及保護措施之執行效能,爰由該部於 1 年內彙整各方看法,徵詢相關部會意見,再研議以專法或於個別法規規範揭弊者保護之立法方式。 二、嗣法務部於本年 10 月 24 日將公部門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報院審查,另為妥善評估私部門公益通報立法政策規劃,以瞭解私部門應納入公益通報保護之範圍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該部 10 月 19 日業以問卷函發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及地方政府,預計本年 12 月 15 日前回收問卷。法務部俟彙整相關部會及主管機關意見後,將續行辦理法制規劃研商會議。 三、目前為保障申訴勞工免遭雇主不利對待,勞動部持續加強落實相關規範。在「勞動檢查法」部分,現行第 33 條已增加事業單位不得對申訴勞工有終止勞動契約等不利行為之規定外,針對申訴勞工之身分保密,業由約束勞動檢查員行為,擴大至要求勞動檢查機構於處理勞工申訴均須負保密義務。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第 39 條規定雇主不得對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動部針對勞工各項申訴案件,均督促各檢查機構除須對申訴人資料予以保密外,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2 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防止陳情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以維申訴者之安全及權益。 四、又,為有效保護消費者食安權益,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積極鼓勵民眾及內部員工勇於檢舉食品安全不法事件,食藥署並依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等規定,持續落實多元化檢舉管道及相關保密制度,內容包括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及訴訟費用補助等措施,致力讓檢舉人之權益及安全得到完善保障。 五、此外,金管會於民國 94 年即訂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據以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依規定提供獎勵,並督導上市櫃公司、保險業、銀行業及金控業強化檢舉管道與檢舉人保護機制。金管會刻正檢討修正上開要點,期精進相關作法,健全檢舉獎金機制,並研議將申訴管道及保護機制納入銀行業、金控業、證券業及保險業之內控內稽辦法規範,列入未來檢查項目,俾督促金融業妥適處理檢舉或申訴,有效保護揭弊者權益。 (二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2370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4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6029 號) 王委員就面對陳情抗議事件應公正執法等問題所提質詢,有關上開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面對陳情抗議事件應公正執法問題: ( 一 ) 自由參與政黨、發表言論與參加集會皆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因此,保障合法之權利、打擊非法之侵害本為內政部警政署之執法立場。惟近來時有發生具有幫派背景之分子介入政黨對於不同政治訴求或主張之團體或人士進行違序滋擾與暴力傷害犯罪,警方除針對現場施暴之分子予以立即逮捕外,更依據蒐證所得希望能更進一步查明有無涉及教唆或指揮犯罪之其他涉案分子,俾利依法偵辦。 ( 二 ) 關於警察機關之執法偵辦對象,係針對前述「犯罪之幫派分子」及涉嫌以其他型態存在之「犯罪組織」,包含人流、公司法人與財產等規範於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內所定之各項規定要件,依法進行偵查,偵辦之對象不論身分高低、不分黨派顏色,只要查有犯罪事實證據,一定依法偵辦到底。 二、關於年金改革問題: ( 一 ) 政府自民國 105 年 6 月起推動國家年金改革,係因我國年金制度迄今已面臨多項挑戰及困境,包括人口快速老化及少子女化致基金財務失衡、 13 種年金制度複雜歧異;此外,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尚有部分因歷史背景、制度銜接等帶來之特殊對象保障特例,國人對此早有批評並要求改善,有調整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使制度回歸合理、常態。 ( 二 ) 經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全面檢視我國 13 種年金制度,考量我國年金制度複雜,且改革涉及面向多,不易於短期內改革到位,爰建議採分階段改革方式。現階段改革即針對基金預估將於未來 15 年內用盡之「軍公教退撫制度」、「勞工保險制度」及部分特殊對象退休所得之不合理設計併同進行改革,各項改革措施包括調降公教所得替代率、延長投保(提撥)薪資採計期間、延後請領年齡、提高費率上限等,均有助於各年金制度之內涵趨於一致,拉近不同職業別所得替代率之差距,並延長基金壽命;另同步建立監控機制,每 5 年檢討制度所面臨之挑戰,讓基金永續。 ( 三 ) 目前相關權責部會已參考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議及國是會議之意見,研擬年金改革修法草案,自本( 106 )年 3 月 30 日起陸續函送貴院審議。貴院業於本年 6 月 27 日、 29 日及 30 日分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等修正草案,並於同年 8 月 9 日由總統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則尚待審查。另軍職人員年金改革方案,刻正由國防部審慎研擬,以「促進招募、穩定現役、安撫退員」為目的,參考美軍退撫制度,設計俸給及退撫新制度,與公教退撫制度脫鉤,期使軍人退撫基金永續運作,將於規劃完成後,儘速進行修法程序。 ( 四 ) 年金改革中長期之規劃,將研議提升保障相對不足人口群之年金給付,檢討各年金制度整合之可行性及其方向。至於提升退撫基金管理績效,包含基金管理組織之定位與型態,是否採行政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型態之組織設計;以及如何提升基金投資管理績效,例如建立自選平臺之成就要件與配套、放寬基金自選組合(投資標的、資產配置)之要件;以及其它有助提高基金管理績效之建議,皆為下階段年金改革重點工作。 三、關於兩岸關係問題: ( 一 ) 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務實處理兩岸事務,並本於尊重歷史事實及求同存異之精神,致力維持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現狀。此一現狀之核心就是「和平穩定」、「堅持臺灣民主及民意」及「維護臺灣核心利益」。根據陸委會民調亦顯示,八成以上民眾支持維持現狀,此乃長期穩定民意趨勢。 ( 二 ) 過去一年多來,政府兩岸政策立場明確且一貫,並展現最大善意與努力,維護兩岸既有機制,推動各領域多元交流互動,完善兩岸往來之友善環境及互動法制,以實際行動落實維持現狀之承諾。兩岸關係是相互影響下之結果,中國大陸應務實理解我方善意,以新思維共同思考兩岸互動新模式,尋求兩岸關係之突破。 ( 三 ) 政府已多次重申將持續敞開兩岸溝通對話大門,目前最重要課題乃努力維繫制度化之溝通互動,全力維護兩岸現有機制,做好風險管理、避免誤解誤判,並持續落實兩岸已簽署生效 21 項協議執行,維護與增進兩岸民眾之權益與福祉,方有利於兩岸關係長期和平穩定發展。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1784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2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15 號) 蔡委員就氣候變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氣候變遷問題: ( 一 ) 聯合國於 1994 年頒布「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界定降低氣候變遷衝擊方法,一為以溫室氣體減量為主之「減緩」,另一則為「調適」,亦即提出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綱領做為調適規劃之準則。查行政院環保署長期已積極推動我國整體溫室氣體減量相關策略,國發會並訂有「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由各部會訂定各領域之調適行動計畫,據以推動執行,政府上下均致力減緩氣候變遷對臺灣可能形成之衝擊,並預為調適因應。 ( 二 ) 另交通部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因負有氣候監測及氣象相關資訊預報責任,於天氣預報方面,該局已透過先進雷達等設備布建及數值天氣預報模式之改進,持續強化颱風、豪大雨之監測預報能力,以減少天氣災害之損失,並綜整本土氣候變遷分析及區域氣候變遷推估資訊。另於氣候服務方面,氣象局業積極提升氣候服務能力,並持續參與「臺灣氣候變遷推估與資訊平臺」計畫,投入跨領域服務之推動,同時持續推廣氣候風險認知及災害預防相關知識,俾有效強化民眾面對氣候變遷挑戰之適應能力。 二、關於打造親水宜居環境問題: ( 一 ) 有鑑於澇旱災等氣候衝擊挑戰增加,且臺灣豐枯水期雨量差異極大,行政院已請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儘速盤點各項水利設施建設期程,排出優先順序務實執行,以有效推動水資源治理。目前經濟部水利署業採綜合治水新思維,平時除持續加強疏濬外,亦辦理預警、疏散、避難及自主防災社區等非工程措施,同時落實逕流分擔及出流管制,期使防洪治水等工作更臻完善。在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範圍部分,現已涵蓋河川、排水、野溪、海岸、滯洪池、漁港及養殖地區等水域周遭,並包含淨水及親水等水環境改善相關工作。有關基隆市政府所規劃六大水環境改善計畫部分,未來將可循該府提案、自評、現勘及審查評分、跨部會複評小組評定等程序辦理,俾積極爭取納入。 ( 二 ) 另本( 106 )年 6 月初因有強降雨緣故,致使基隆市管區排大武崙溪排水發生溢淹災情,經濟部水利署爰即推動相關檢討及後續治理措施,目前除擬定短期改善工程,預計於民國 107 年底完成外,並辦理大武崙溪排水整體規劃檢討,以擬定中長期改善方案,亦將淹水災區檢討情形納入現有治水計畫內加速執行。另案內所涉有都市計畫區內下水道及都市區其他排水部分,則由基隆市政府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下水道及都市區其他排水)之規定提報,目前該府已提報「基隆市信義區義六路等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及「基隆市中正區正榮街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刻正由內政部營建署評估中。 三、關於活化生產要素問題: ( 一 ) 凡於山坡地內從事「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開發利用行為,須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但屬中央或地方各級政府開發者,得免除回饋金繳交義務。然而山坡地工業區整體開發後,再由廠商個別進駐設置廠房之開發利用行為,分屬不同程序,前階段由政府整體開發,固無需繳交回饋金;後階段須由進駐商擔任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時,仍須依規繳交回饋金。 ( 二 ) 惟回饋金繳交與訂定水土保持計畫,分屬不同義務關係,爰行政院農委會 106 年 4 月 25 日已重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 106 年 10 月 20 日及 10 月 27 日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期解決當前山坡地工業區之回饋金繳交爭議問題。行政院已於同年 11 月 17 日核復該會,准予依核定本發布施行,該會近期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並函送立法院查照及將發布日期報行政院備查。本辦法修正要點略以:回饋金繳交與水土保持計畫脫勾;明定須繳交回饋金之開發利用行為;增訂或修正免繳交回饋金之情形:已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之土地面積。 四、關於展現基隆都市新生命力問題: ( 一 ) 基隆為臺灣北部重要門戶,亦屬北北基都會生活圈一環,為加速注入新活力,帶動產業轉型與創新發展,相關部會與基隆市政府已逐步提出多項政策,內容涵蓋交通運輸、觀光發展、環境改善、產業轉型等範疇。如前瞻基礎建設中「基隆輕軌建設計畫」,可讓基隆與臺北都會區緊密連結;「郵輪經濟產業鏈」打造基隆港成為觀光郵輪母港,串起地方觀光及就業機會;「山海城串聯再造」計畫已獲內政部經費補助,將串聯港、城、丘廊帶,營造都市景觀及生活空間;另經濟部設置「產業升級轉型服務團」,積極盤點及診斷地方產業發展情況,使產業轉型符合在地需求;科技部近期並補助基隆地區國立海洋大學成立產學聯盟,協助推動產業轉型。目前基隆在中央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下,已持續展現都市新生命力。 ( 二 ) 另為有效強化基隆便捷友善之旅遊觀光環境,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積極輔導旅行業者經營「臺灣觀巴」 - 「基隆港、野柳、北海岸半日遊」路線,協助基隆市政府闢駛「臺灣好行」 - 「龍宮尋寶線」,並於各重要交通節點設置旅遊服務中心及借問站。觀光局持續補助基隆市政府及其轄內各民間團體,現已辦理「 2017 基隆城市產業博覽會」、「雞籠中元祭活動」、「雞籠中元祭活動暨品質提升計畫」、「雞籠文化藝術節」、「基隆鎖管季海洋嘉年華活動」、「傳統藝術民俗文化祭」等多項活動,以凝聚人潮,吸引更多國內外旅客至基隆進行文創觀光等旅遊,並促進消費及推助當地相關產業發展。 ( 三 ) 又,為加速基隆工業區整體轉型及基隆河所屬河谷廊帶發展,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規劃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約 90 億元經費將用於「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分項計畫,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已編定未開發工業區與都市計畫工業區公共設施費用為目的,將同步活化園區既有設備,吸引廠商進駐設廠,以提升既有產業用地利用效率。另尚編列「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分項計畫(約 45 億元),將配合地方政府在地產業需求,補助地方政府設置產業園區,提供適地性之產業用地。目前工業局致力整合中央與地方資源,並將委託專業技術顧問機構,協助地方辦理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與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相關補助方案等作業,將能有效促進基隆地區產業發展。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積極爭取申請加入 CPTPP 及對美國推動公平貿易應有因應準備作為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1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304 )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積極爭取申請加入 CPTPP 及對美國推動公平貿易應有因應準備作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面對當前全球及區域經濟的挑戰,政府一向主張各國應在互惠共贏、形塑共同未來的目標下,追求最大化的自由貿易。無論是雙邊或區域性多邊貿易談判,都不應該排除任何一個有意願參與的成員。我國在亞太區域供應鏈上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一直致力與所有貿易夥伴分享經濟發展的經驗,亦有高度意願與相關成員建立自由貿易關係,包括 CPTPP 、 RCEP 等區域經濟整合。 二、 105 年包含美國在內的 12 個 TPP 會員占全球 GDP 的 37% ,扣除美國後 CPTPP 的 11 個會員經濟規模占全球 GDP 的 13.6% ,均具相當程度影響力。在雙邊貿易方面, 105 年 CPTPP 的 11 個會員占我貿易總額比重達 25.25% ,係我國重要的貿易夥伴,其中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及越南等 4 個會員也是我國前 10 大貿易夥伴。 三、 CPTPP 具包容性,設有「加入」條款,完整文本雖還未公布,但可看出開放新會員加入的意願,將可擴大合作架構。 CPTPP 強調包容性的精神,與我國的經濟政策方向完全吻合,即使美國退出 TPP ,我國仍期待加入。由於 CPTPP 尚未生效,仍需待生效後我國才能申請加入,惟為表達我國參與的強烈意願,將積極加強未來加入 CPTPP 的準備工作,主要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 一 ) 持續推動法規調適與國際接軌:行政院各部會過去為加入 TPP ,業參考 TPP 的規範進行經貿體制調整,完成第一階段法規落差檢視。雖然 CPTPP 暫緩實施原 TPP 協定中的某些條文,但長期而言這些規範內容仍為國際趨勢,因此政府還是會繼續推動法規調適。 ( 二 ) 爭取國際支持:政府將透過雙邊及參與 APEC 、 WTO 等國際場域,積極爭取 CPTPP 會員對我參與的支持。 ( 三 ) 持續辦理國內廣宣及溝通:針對各界不同意見,政府會持續進行國內溝通,凝聚公眾共識。 四、美國川普總統經貿政策強調公平、互惠貿易,上任後指示商務部與貿易代表署對我國在內等 16 個重大貿易逆差國展開調查(迄今尚未提出調查報告),另就鋼鐵產品進口展開 232 條款國家安全調查,以及就晶矽太陽能產品進口展開 201 條款防衛措施調查。川普總統日前亞洲行各項會談中重申對貿易赤字之關切,未來亦可能透過雙邊經貿諮商管道要求貿易夥伴提出降低逆差之具體方案。 五、針對前述重要調查案,我方分析意見認為,臺美產業具高度互補性,我對美貿易順差實係雙方產業垂直分工、互補之互惠互利關係。本部前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撰擬有關臺美貿易順差成因之書面評論,並已於 106 年 5 月 9 日提交美國商務部表達上述觀點,未來將配合相關單位持續對美溝通。 六、此外,我國輸美鋼品在各國中僅排名第九,多數係美國基礎建設所需鋼材及產業界所需之零組件,太陽能產品則以性價比高之電池為大宗,主要供應美國下游業者組裝成品使用。我國輸美之鋼品、太陽能產品、塑橡膠及其製品、化學品及紡織品等 24 項產品已遭課徵反傾銷稅,對美相關產業已不再造成傷害,美政府於相關調查中再次將我國列入,川普總統上任後另對我輸美紡織品、化學品及金屬產品新增 4 項調查,實屬不合理。針對前述各項貿易救濟調查,本部將提供受調查業者及產業諮詢協助、補助應訴費用,協同我相關業者積極配合調查,向美方反映陳述我立場及事實,並適時透過雙邊管道向美方表達關切,必要時並將要求與美政府進行諮商。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能源政策、核能機組除役後之供電穩定、碳排放與空污增加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0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95 ) 許委員就我國能源政策、核能機組除役後之供電穩定、碳排放與空污增加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於 105 年宣示 2025 年非核家園目標,同時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並於 106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電業法」,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二、未來將在「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三大政策方向下,規劃建立務實且安全可行的路徑,透過嚴格管控各項電廠開發案,務必使各項計畫如期如質完工商轉,兼顧穩定供電及改善各區域空氣品質前提下,達成備用容量率 15% 、備轉容量率 10% 的目標。因此,在「社會共識、安全無虞、窮盡一切力量」等三條件未完備下,重啟核能機組暫不列為穩定供電之選項。 三、電力供應攸關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至鉅,政府啟動能源轉型,全面推動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面向措施,同時推動加速台電機組設置及機組延後除役、 IPP 擴建等供給面措施及強化用戶需量管理、時間電價等需求面措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為確保電力供應穩定,積極採行之因應措施包括: ( 一 ) 「多元創能增加供給」:主要執行策略為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合理歲修排程;對各新設電廠進度嚴格管控,以求如期如質完工商轉; 107 年 2 月完成通霄新 1 號機商轉; 107 年 3 月及 7 月大林新 1 、 2 號機商轉; 108 年 7 月林口新 3 號機商轉; 108 年 7 月通霄新 2 號及 109 年 7 月通霄新 3 號機併入系統發電; 110 年 7 月大潭 7 號機及 111 年 7 月大潭 8 號機商轉;興達更新 1 號機由 113 年提前至 112 年商轉;台中新 1 、 2 號機由 115 年提前至 114 年商轉等。 ( 二 ) 「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透過政府帶頭、產業響應、地方共推及全民的參與方式推動新節電運動方案,並針對能源大用戶進行節電查核,確實管控產業用戶能源使用;此外,亦加強推動用電器具「最低耗能基準( MEPS )」節能分級標示,加速燈具及老舊冷氣之汰舊換新,促使民眾改善用電效率以降低用電。 ( 三 ) 「靈活調度智慧儲能」:採用擴大推廣需量反應措施,並以逐步拉大時間電價的尖離峰價差、增訂高壓電力以上四段式時間電價、住戶與小商家,以及低壓電力三段式時間電價等方式,提高尖峰時段用電之抑低量;而針對空污改善上,除持續進行降低發電機組污染排放外,並運用火力機組調度彈性,於區域空氣品質不良時進行環保調度,以改善區域空氣品質;同時,亦積極規劃儲能設施,以充分運用再生能源與區域儲能系統結合的效益;且加速智慧電表布建,期建立智慧電力系統,充分運用電網彈性。 四、有關本部針對空氣污染採行之防制措施包括: ( 一 ) 短期: 1 . 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須通過環評審核,並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電廠排放情形,確保電廠發電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2 . 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當區域空氣品質部分時間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依本部「 PM2.5 高污染事件日之因應原則及通報機制」,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發電降載措施,藉以降低當地污染排放濃度。 ( 二 ) 中長期: 1 . 提升發電廠空污防治設備效能:包含台中電廠 1 至 4 號機空污改善計畫及興建室內煤倉,大潭電廠 1 至 6 號機、通霄電廠 1 至 2 號機及南部電廠 1 至 3 號機空污改善等計畫,確保防治設備去除氮氧化物能力等。 2 . 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 45% (既有燃煤機組平均效率僅 38% )。 五、未來再生能源設置規劃說明: ( 一 ) 2025 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目標 20% 1 . 我國政府發展綠能,設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係參考國內外相關情勢,並考量「電價影響可接受」、「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及「帶動產業發展」等五項原則進行評估並務實規劃。 2 . 至 106 年 9 月底我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已達 4,941.5MW ,較 98 年 3,060MW 增加 61% ,主要為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其累計裝置容量分別達 1,431MW 及 695MW ,為 98 年的 150 倍及 1.86 倍。 3 . 本部針對各類再生能源訂定推廣目標量及短中長期推動策略,規劃至 114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 20% 之政策目標,並經行政院核定「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及「風力發電 4 年推動計畫」,其中太陽光電 114 年裝置容量為 20GW 、離岸風電 114 年裝置容量為 3GW 。 ( 二 ) 離岸海事工程技術經驗 1 . 我國離岸風電目標於 114 年累計達 3,000MW ,預計可刺激新臺幣 5,400 億元以上投資,透過明確的設置目標創造市場需求,將可有效帶動相關產業發展與技術交流合作。 2 . 為帶動海事工程相關產業發展,「風力發電 4 年推動計畫」規劃於臺中港「工業專業區( II )」建置產業專區,並於 107 年底前完成 #106 重件碼頭新建工程,以提供大型離岸風電設備零組件裝卸。 3 . 我國推動離岸風電產業短期仍先以技術相對成熟之水下基礎及關鍵零組件為發展重心,並積極鼓勵國內廠商與國際業者洽談離岸風場開發先進技術經驗交流,共同合作投入臺灣離岸風電市場,針對高階核心技術共同合作創造雙贏互惠之成果。 ( 三 ) 風能夏季尖峰用電之助益 1 . 再生能源之推動,係基於整體能源供需調度考量,妥適搭配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及其他如水力、生質等不同能源類別,截長補短以確保穩定電力供應。考量風力發電具有不穩定特性,故以提供作為備載電力為主。 2 . 考量臺灣沿海蘊藏優質風能資源,本部規劃依三階段策略推動離岸風電,依序透過「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與「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等政策,穩健達成 114 年離岸風電累計設置 3GW 目標,預計年發電量可達 140 億度、年減碳量將達 710 萬噸以上。 3 . 我國氣候特性確以冬季風力較為強勁,夏季風力相對較弱,惟「綠能取代核能」為政府努力推動願景,而能源轉型政策之整體能源配比規劃尚涉及降低燃煤比例至 30% 等措施,仍須仰賴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之貢獻。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草案,因擴增總經費需求造成預算無法執行,且延遲相關都市計畫變更及環境影響評估之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79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82 ) 許委員就「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草案,因擴增總經費需求造成預算無法執行,且延遲相關都市計畫變更及環境影響評估之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以及新農業與循環經濟),其中,國內循環經濟圈推動的範疇主要包含「綠色創新化學材料研發」、「能資源整合」及「循環產業園區設置」。 二、委員關心的「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將著重強化循環經濟與產業發展之結合,包括「全國循環專區試點計畫」、「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中油新材料循環經濟產業研發專區申請設置計畫」及「發展民生化工高值綠色創新材料與產品」等 4 項分項計畫。 三、「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將於高雄市小港區設置基地,有助於大高雄地區廠商共同推動資源永續循環利用,創造產業循環經濟產值,帶動產業升級轉型。俟行政院核定後,預計於 107 年開始辦理產業園區報編工作(包含都市計畫變更及環境影響評估),並預計於 111 年辦理後續開發作業。 四、計畫執行進度: ( 一 ) 「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期程為 106 年至 116 年,目前預估經費約 1,444 億餘元。 ( 二 ) 有關「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之高雄市小港區用地取得部分,高雄市政府已於 106 年 4 月啟動大林蒲遷村意願普查, 106 年 7 月底初步完成並公布於該府網站。 ( 三 ) 本部業於 106 年 11 月 1 日將該計畫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秘書長於 106 年 11 月 3 日交議予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近年政府採購屢傳錯誤行為缺失,故事前建立健全之政府採購法規,進行人員專業訓練,以及事後之採購稽核實屬必要;然近年政府採購稽核比率偏低,總件數稽核率遠低於 20% ,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綜合考量各項因素設計更妥適稽核制度與目標,以發揮稽核效益,減少採購錯誤行為,提升採購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0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90 ) 許委員就「鑒於近年政府採購屢傳錯誤行為缺失,故事前建立健全之政府採購法規,進行人員專業訓練,以及事後之採購稽核實屬必要;然近年政府採購稽核比率偏低,總件數稽核率遠低於 20% ,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綜合考量各項因素設計更妥適稽核制度與目標,以發揮稽核效益,減少採購錯誤行為,提升採購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 102 年度至 105 年度整體案件稽核率雖未超過 5% ,惟各稽核小組著重於金額較大之採購案件,故稽核金額之稽核率逐年上升; 102 年至 105 年全國稽核金額之稽核率分別為 2,464 億元( 19.75% )、 2,361 億元( 20.77% )、 2,278 億元( 22.20% )及 3,158 億元( 26.21 )。 二、各機關之採購稽核小組大都採任務編組方式運作,由機關內部單位(例如政風處、主計室、工務局等)負責兼辦,其他部門派員支援,許委員所提質詢說明三總件數稽核率目標值 20% 乙節,係源於工程會 101 年審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及連江縣政府等機關之年度目標值,發現該等機關年度採購案件較少, 100 年稽核率都超過 20% ,故於 101 年 2 月 22 日函該等機關之說明一略以:「……機關稽核率偏高,消耗太多稽核人力,宜適度調整各稽核小組稽查案件數,注重稽核方法與成效,避免造成基層公務人員不必要壓力,而應使其肯做、敢作、知道怎麼做,以利降低採購人員流動性,輔導機關採購人員不致重複犯採購缺失為未來工作重點,並修正目標值訂定原則獎懲機制以稽核率不超過 20% 為原則」;為避免誤解,未來工程會訂定稽核目標值不再引用此原則。 三、為提高採購稽核件數之稽核比率,工程會已於 106 年 2 月 17 日函各採購稽核小組訂定 106 年度稽核業務績效考核量化指標目標值酌增稽核比率如下: (1) 前一年度( 104 年度)績效考核甲等以上機關由原定調降 3% 改為調增 1% ; (2) 績效考核乙等以下機關由原定調增 1% 改為調增 5% 。 106 年截至 9 月止,整體稽核率為 4.01% ,較去年年度稽核率 3.73% ,已有小幅提升。 四、委員所提質詢說明二件數稽核率不超過 5% 乙節,因提升件數稽核率至 5% 將大幅提升稽核案件數,影響現有各稽核小組業務運作及人力負荷,工程會近期將邀集各機關研商提高件數稽核率之可行措施及目標。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食品工廠不合格比率未能有效降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1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300 ) 許委員就「我國食品工廠不合格比率未能有效降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食品工廠管理,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衛生機關近年皆針對高風險及二級驗證未通過之業者加強查核,因稽查選定之對象,本為缺失項目較多,需加強查核之業者。 二、因應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相關施行辦法更新,除一般安全衛生稽查外,亦陸續擴大針對不同業別查核食品追溯追蹤、電子上傳、強制檢驗、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等多項自主管理項目,政策推動初期仍有許多業者尚未能落實。 三、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不合格率」之計算,主要係統計初次查核不合格之家次,惟經地方政府衛生局限期改正後,多數業者皆已複查合格,且歷年複查合格率逐年上升,顯見業者經本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輔導後,符合法規要求之家次逐漸提升。 四、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將持續強化源頭管理、增進查驗量能、精進預警功能、健全食品業者管理及落實全民監督食安政策,以改善食品工廠不合格率,確保民眾食的安心。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105 年度患者遽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1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301 ) 許委員就國內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 105 年度患者遽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國內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疫情,主要發生於 18 至 39 歲年輕男性,且男性病例中約有六成合併感染 HIV 、梅毒或淋病,經疫調發現男男間不安全性行為,為此波疫情的主要風險因子。在 105 年 5 月及 7 月間 A 肝流行疫情達到高峰,單月新增病例最高達 143 例,但自推動公費 A 型肝炎疫苗接種計畫,並持續積極辦理各項 A 型肝炎相關衛教宣導活動等介入防治作為後,每月新增病例數持續下降,合併感染 HIV 、梅毒或淋病之病例數亦大幅下降, 106 年 10 月之新增病例數下降至 7 例,顯示防治策略已具成效。 二、因應 A 型肝炎疫情,本部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共同推動並執行各項具體防治措施,說明如下: ( 一 ) 自 105 年起,辦理「 A 型肝炎確定病例接觸者疫苗免費接種計畫」及「擴大 A 型肝炎公費疫苗接種計畫」,針對確定病例接觸者、確診 HIV 及新確診梅毒、淋病者等,提供 1 劑公費 A 型肝炎疫苗,且定期召開接種計畫追蹤會議,掌握執行進度。 ( 二 ) 為提升醫療專業人員防治知能,發布醫界通函、於臺灣愛滋病學會及臺灣消化系與消化內視鏡醫學會學術活動進行專題演講,且與各相關醫學會合作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第一線醫療人員對 A 型肝炎之診斷、通報及防治,並請其協助衛教及鼓勵病患接種 A 型肝炎疫苗。 ( 三 ) 經由愛滋病指定醫院、同志健康中心(站)、性健康友善門診醫師等多元管道,針對高風險族群宣導 A 型肝炎預防措施。 ( 四 ) 為防範境外移入病例,持續強化邊境檢疫與疾病監測、衛教來往於東南亞及中國大陸等 A 型肝炎流行地區民眾,應注意個人飲食衛生、避免不安全性行為及主動接種疫苗。 ( 五 ) 透過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刊登網路社群(如: Line 、 Facebook )、錄製廣播等管道,及與民間團體(如: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兒童肝膽疾病防治基金會等)共同合作辦理衛教活動等方式,強化對民眾的風險溝通,提升民眾健康意識。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結核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1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302 ) 許委員就結核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自民國 95 年執行「結核病 10 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 105 年繼續推動「我國加入 WHO2035 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使我國之結核病新案發生率自 94 年之每 10 萬人口 72.5 例降至 105 年之每 10 萬人口 43.9 例,累積降幅接近 4 成,優於新加坡、南韓、香港等地,顯見各項結核病防治策略之推行成效。 二、鑒於與我國臨近且交流密切之中國大陸、東南亞諸國多屬於世界衛生組織公布之結核病或多重抗藥性結核病高負擔國家,因此本部除對外籍勞工 / 人士入境執行篩檢作業,並要求外籍勞工在臺期間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含結核病篩檢),且對於外籍結核病個案、結核病接觸者或潛伏結核感染者,皆比照本國籍民眾提供相關檢驗、診療及照護服務。另對於來自結核病或多重抗藥性結核病高負擔國家之外籍個案,進行抗藥性分子快速檢測,以加速個案確診時效,即時給予適當治療,避免造成社區內傳染,影響國人健康。 三、有感於我國人口持續老化,考量老年人口受到共存慢性疾病或免疫力下降等因素影響,潛伏體內之結核菌容易活化發病,且增加結核病治療期間死亡的風險,因此除加強慢性共病個案照護管理,提供高風險個案潛伏結核感染檢驗及治療服務外,並規劃與長期照護機構合作,導入分子檢驗技術,強化機構內住民之結核病篩檢機制,以拓展結核病防治觸角,確保未來結核病發生率持續下降。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衛生福利部「第八期醫療網」延續「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精神,惟計畫執行多年,我國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仍待強化,建請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於「第八期醫療網」計畫應將改善中南部地區醫療資源列為計畫目標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0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99 ) 許委員就衛生福利部「第八期醫療網」延續「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精神,惟計畫執行多年,我國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仍待強化,建請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於「第八期醫療網」計畫應將改善中南部地區醫療資源列為計畫目標等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醫療資源合理分布,本部自民國 74 年起推動醫療網計畫,並將全國劃分為 6 個一級醫療區域、 17 個二級醫療區域,再依鄉鎮市區分為 50 個次醫療區域。大部分醫療區域已達醫療網每萬人口急性一般病床數 35 床之規劃目標,除臺東之大武次醫療區域外,其餘均有地區級以上之醫院。 二、又為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照護能力與醫療服務品質,本部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 一 ) 辦理「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由 27 家醫院支援 25 家偏鄉地區醫院,提供 108 位 11 類急重症專科醫師人力支援,以協助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院提升緊急醫療能力。 ( 二 ) 辦理「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計畫」,強化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全時或特殊時段緊急醫療服務,採設立「觀光地區急診醫療站」、「夜間假日救護站」與「提升醫院急診能力」 3 種模式辦理,以維持偏遠地區緊急醫療服務不中斷。 ( 三 ) 辦理「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提升偏遠或非都會地區兒科急診服務量能及品質,俾增進醫院照顧兒童之緊急醫療能力,強化院際間醫療服務。 ( 四 ) 「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品質計畫」,透過充實醫院醫療資源,以維護該縣市唯一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得以持續提供急重難症醫療照護。 三、為有效運用公費醫師資源,充實基層及偏遠地區人力,已將離島及偏遠地區醫療機構,納入辦理公費醫師分發之優先順位考量, 近 5 年( 102-106 )年分發至中南部地區服務之公費醫師共 174 名,包括台中市 4 名、彰化縣 11 名、南投 18 縣、雲林縣 3 名、嘉義縣市 32 名、台南市 28 名、高雄市 14 名及屏東縣 64 名,約占所有分發公費生( 415 名)之 4 成。 四、為積極落實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及分級醫療,本部目前規劃透過衛生局建置社區網絡平台,統籌及連結整合醫學( Hospitalist )照護制度、醫療垂直整合銜接照護試辦計畫醫院,與在地健康照護(基層家庭醫師、安寧照護、社區藥局及長照……)等資源,建立可近、可用與可接受之社區整合性健康照護服務模式,提供醫療在地化服務。 五、另,本部刻正針對醫療資源不足縣市(含中南部縣市),函請各該縣市提報「促進醫療資源均衡改善計畫」,並將邀集衛生局長及相關單位各別召開相關會議,因地制宜辦理相關措施,以掌握地方需求,逐步提升當地醫療品質。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五大科呈現年輕醫師所占比例愈來愈低趨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0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97 ) 許委員就有關五大科呈現年輕醫師所占比例愈來愈低趨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內、外、婦、兒科專科醫師人力由於醫療糾紛、工作負擔、值班、少子化及健保給付等因素,以致成長趨緩,且婦產科專科醫師平均年齡相較其他科有偏高之情形,爰本部擬具提高全民健保五大科別支付標準、五大科住院醫師津貼等多項策略,內、外、婦、兒科住院醫師招收情形已有明顯改善,截至 106 年 10 月底平均招收率已達九成以上。 二、有關改善醫療執業環境及提升五大科醫師人力之具體措施包括: ( 一 ) 提升五大科健保支付標準: 105 年編列 91.7 億提升門住診費用,用於調整急重難科別之支付標準, 106 年業於健保支付標準將醫院總額非協商因素 89.7 億元中有 60 億元須用於調整重症支付標準。 ( 二 ) 增加五大科住院醫師津貼:自 102 年 9 月 1 日起,對於五大科住院醫師專科訓練期間,每人於每年訓練結束後補助 12 萬元津貼,吸引醫學生投入五大科訓練與服務。截至 105 年已完成 6,789 位住院醫師津貼補助。 ( 三 ) 合理調整五大科醫師訓練員額:配合畢業生人數,將專科醫師訓練名額總數由每年 2,143 名調降為 103 年 1,550 名,提高五大科招收率。 ( 四 ) 充實五大科醫療輔助人力:推動專科護理師甄審制度, 101 年至 105 年共增加 3,496 名專科護理師,預定每年增加 600-800 人。 ( 五 ) 推動醫療過失刑責合理化:為解決病人及家屬、醫事人員雙方面對醫療糾紛之困境,目前持續推動訴訟外處理機制,包括輔導醫療機構成立醫療糾紛關懷小組等。 ( 六 ) 推動生育事故救濟及籌辦醫療事故救濟制度: 1 . 自 101 年起開辦生育事故救濟後,相關醫療糾紛司法訴訟鑑定案件減少 7 成,截至 105 年 2 月底,審定案件 344 件次,救濟案件 287 件次,共救濟 2 億 7,541 餘萬元。 2 .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業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總統公布,並於 105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更可完整保障婦女生產風險。 3 . 推動多元化之訴訟外處理機制,包括事前溝通、事發關懷、事後調處,促進爭議解決。 ( 七 ) 挹注五大科偏遠地區醫療資源: 1 . 辦理「全民健保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服務提升計畫」: 104 年及 105 年均編列 8 億元,對於山地離島、健保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其鄰近地區與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急救責任之醫院,如強化提供 24 小時急診及內、外、婦兒門住診等至少二科醫療服務者,給予醫院總額部門醫療費用一點一元保障,每家醫院每年補助金額為 700 萬 ~1,500 萬元。 2 . 醫學中心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 105 年公告由 27 家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 25 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急診與急重症醫療,充實偏遠地區急重難科別醫師人力。 ( 八 ) 山地離島在地養成公費生制度及開辦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 1 . 山地離島在地養成公費生制度: 106 至 110 年預計將再培育 101 名公費醫師,提升山地離島地區的醫療品質。 2 . 開辦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強化重點科別醫師培育,挹注偏遠地區人力需求,自 105 學年度起每年增加 100 名公費醫學生,預計 105~109 年培育重點科別公費醫師 500 名。 三、住院醫師招收率由 102 年內科 62% 、外科 76% 、婦產科 76% 、兒科 89% ,提升至 106 年內科 80% 、外科 100% 、婦產科 100% 、兒科 96% ,住院醫師留任率亦將近達 100% ,顯見年輕醫師已逐漸回流重點科別服務。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台灣人口老化,建請行政院必須擴大思考層面,運用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預防策略,發揮前瞻性策略思考,即早推動長者身心健康促進。在國民尚未跨入高齡之前,即已提早建立身心健康的生活型態,大幅降低步入高齡後的失能風險,進而降低國民對長期照護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78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78 ) 許委員就因應台灣人口老化,建請行政院必須擴大思考層面,運用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預防策略,發揮前瞻性策略思考,即早推動長者身心健康促進。在國民尚未跨入高齡之前,即已提早建立身心健康的生活型態,大幅降低步入高齡後的失能風險,進而降低國民對長期照護需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本部國民健康署自 98 年起積極推動老人健康促進, 99 年開始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及高齡友善健康照護計畫。並積極結合縣市政府、健康照護機構與社區資源,為建構有利於國內高齡者健康、安全、參與及終身學習之友善環境而努力,以達成「健康老化」、「活躍老化」之目標,降低失能率、依賴率,讓我國長者更能享有健康、參與及安全,並創造金色老年。推動工作重點包括: 一、提供跨領域、多場域的長者健康促進服務網絡:辦理長者衰弱評估;辦理社區長者健康促進課程「動動健康班」;完成社區民眾營養教育課綱,辦理社區營養教育模式示範計畫,倡議以吃的下、吃的夠、吃的對,更要吃的巧的三好一巧原則,促進高齡營養健康生活。 二、結合社區資源共同推動老人健康促進:結合社區團體辦理多元化老人健康促進活動;辦理長者活躍老化競賽活動;加強失智症預防宣導與教育。 三、提供健康篩檢服務及建構慢性病照護網: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子宮頸癌等 4 種癌症篩檢服務;推動糖尿病共同照護網;成立健康促進機構。 四、營造高齡友善支持性環境: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及社區;推動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推動健康促進職場計畫。 五、強化老人健康促進之調查研究及監測系統,建立老人健康資料庫,持續監測,並進行不同年齡、性別、社經地位之實證研究及長者需求評估,確認影響健康老化的決定因素,支持及促進老人相關研究,以合理分配資源及研擬未來施政重點。本部國民健康署未來推動活躍老化重點: 1. 將健康老化政策納入在所有的政策中,消除老人健康不平等; 2. 提供臨床醫療及社區預防性之服務; 3. 促進長者參與及社區增能; 4 . 持續進行健康老化監測研究及發展高齡友善環境; 5. 持續結合縣市政府、鄉鎮市區、衛生局所、醫療院所及民間資源,積極辦理各項老人健康促進議題。期能藉由多方面提升長者的健康、社會參與和營造安全、友善環境,來增進長者之健康及生活品質,並營造高齡友善、失智友善及安寧友善的關懷城市。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地方財政困難,部分縣(市)員警制服、腰帶、槍套、腰包等裝備出現自購現象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78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77 ) 許委員就地方財政困難,部分縣(市)員警制服、腰帶、槍套、腰包等裝備出現自購現象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原則,現行除武器(含彈藥)、防彈裝備等裝備外,其他應勤裝備(警察制服、警棍、破窗尾蓋、防護型噴霧器、指揮棒、反光背心等物品)由直轄市及縣(市)警察機關依自有財源編列預算支應籌製。 二、有關新進同仁制服需求,本部警政署於 94 年規定:「警專夏季畢業學生,應隨身攜帶夏季警便服 1 套,冬季畢業學生,應隨身攜帶冬季警便服 1 套至服務單位以應急需……倘服裝庫存數量不足,亦請預作準備」;是以現行有關警專畢(結)業生新分發至各警察機關服務者,均先行著用學校配發當季制服 1 套。本部警政署已要求各警察機關於編列年度預算時,應推估及通盤檢討員警(含新進人員)實際穿戴各種服裝品項需求及耗損情形即時籌製。 三、行政院核定「精實警察制服方案」核定換裝新式警察制服經費, 107 年度計編列 9 億 4,533 萬 9,000 元(含中央警察大學預算),其中中央編列 5 億 8,581 萬元(含補助地方 3 億 8,517 萬 8 千元),地方自籌 3 億 5,952 萬 9 千元。 四、有關各項應勤裝備具體籌補汰換情形,各警察機關已依本部警政署要求進行下列作法積極辦理: ( 一 ) 對於非量身裝備,如槍套、勤務腰帶、腰包、警棍、破窗尾蓋、防護型噴霧器、指揮棒、反光背心等物品,先行推估預購,於新進同仁報到時配發供執勤使用。 ( 二 ) 就各項不足(良)裝備有效利用年度結餘款及籌編預算或利用各種管道專案爭取預算,於採購案規劃擴充條款,適時購發滿足執勤裝備需求。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臺灣投資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2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314 ) 許委員就提升臺灣投資動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為改善國內環境,增加投資機會,促進國家長期經濟成長,政府正全力推動以下具體措施,優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以加速投資臺灣、投資未來,讓下一代看得見美好的願景及未來。 一、排除投資障礙:行政院已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將誠實面對廠商投資遭遇的困難,化被動為主動,積極排除投資所面臨的障礙,吸引外人來臺投資;此外,國營事業也會扮演領頭羊角色,提出長遠計畫、積極投資,並如期如質完成,帶動經濟發展。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各相關部會首長應盤點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可採取促參機制更能達成效益之案源,並成立促參推動小組,積極推動促參;交通部、經濟部、工程會等相關主管機關成立跨部會平臺,主動媒合國內廠商投入軌道及相關建設,以及提供政府採購法相關諮詢服務,作為推廣「公私合夥制度」(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 )的良好範例。 三、促進產業創新:政府已規劃「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由國發基金參與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引導民間資金共同投資;同時,以前瞻基礎建設槓桿民間投資,透過綠能及數位等建設帶動公民營企業投資。 四、推動法規鬆綁:各相關部會積極檢討鬆綁阻礙企業發展的財經法規令函,確實提出讓民眾有感的法規鬆綁成果,以加速釋放民間投資動能;國發會建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統籌協助新創業者釐清法規適用疑義,增加新創事業投資意願。 五、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善用海外人脈,擴大引進國際加速器,積極協助新創團隊開拓國際市場,強化對新創計畫的支持;國發基金強化與國際創投合作,以及金管會增加新創上市櫃彈性,以協助新創事業籌資;提出政策誘因,鼓勵大企業資源與創新創業結合,並積極推動國營事業及相關法人帶頭示範與新創合作。 六、完善留才環境:政府已提出「留才、攬人、育才」三大政策方向,因應產業投資及經濟持續發展所面臨的人才短缺問題;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加強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罹患腎臟病人數逐年成長,盛行率及發生率亦排名全球之冠,而罹病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人數及耗費健保醫療費用亦日漸增加,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檢討原因提出因應,以促進全民健康減輕健保財務負擔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0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98 ) 許委員就我國罹患腎臟病人數逐年成長,盛行率及發生率亦排名全球之冠,而罹病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人數及耗費健保醫療費用亦日漸增加,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檢討原因提出因應,以促進全民健康減輕健保財務負擔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壹、臺灣末期腎臟病發生率與盛行率偏高之原因分析: 一、老年人口增加: 隨老年人口以及肥胖、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病人口增加,這些問題所引發的腎臟病也增加。依據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受長期出生率下降、平均餘命增加之影響,我國 106 年 10 月底老年( 65 歲以上)人口 323 萬 6,080 人(占 13.73% ),超越幼年( 0-14 歲)人口 309 萬 9,681 人(占 13.16% ), 96 年至 105 年老化指數(每 100 個 65 歲以上人口對 14 歲以下人口比)已由 55.42 漸升至 92.91 。 二、部分民眾不當用藥及不良生活習慣所致: ( 一 ) 慢性腎臟病( chronic renal disease, CKD )之高危險群除三高患者、 65 歲以上老年人外,還有長期服用藥物患者、抽菸者、肥胖等,另研究已證實以下藥物:抗生素類、顯影劑、止痛劑、含有馬兜鈴酸成分的藥材具有腎毒性,因使用不當,亦可能會引起腎損傷,只要在醫生指導下科學、合理地選用藥物,就可以有效減少不良反應,避免藥物性腎損傷。另依據本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健康署)於民國 104 年「健康危害行為監測調查」,只有 2 成的民眾回答按時吃藥可以「保護腎臟」,高達 7 成 5 民眾缺乏正確觀念,甚至有 5 成 6 的民眾認為按時使用糖尿病及高血壓用藥會「傷害腎臟」,前述結果證實一般民眾普遍認為服用西藥會傷害腎臟的刻板觀念,也導致了不願意正確用藥的結果,其實正確使用藥物,把血糖、血壓控制到安全範圍,才是保護腎臟的正確做法。 ( 二 ) 另民間流行有病治病,沒病強身,許多民眾嗜好服用偏方、草藥、祖傳秘方等, 104 年「健康危害行為監測調查」結果顯示,有糖尿病者買過電台販售藥物比率為 1.14% ,高於無糖尿病者之 0.55% ,而使用來路不明藥品及三高病人不照醫囑服藥控制三高,亦造成腎臟傷害,正確的作法是尋求合格醫師建議,切勿聽信以訛傳訛的秘方。 三、全民健保實施: 對於慢性腎臟病人而言,健保制度之實施及提供腎臟病治療服務對民眾罹病率具有兩個層面之效用,說明如下: ( 一 ) 84 年全面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我國保險制度完善,全額給付透析醫療,病患不需部分負擔,降低民眾接受透析醫療的門檻,故健保實施後,使用透析服務之利用率顯著增加。 ( 二 ) 提供良好品質且完整之醫療照護,使利用透析民眾之存活率提高及平均餘命增加。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糖尿病及心血管疾病標準化死亡率近年來逐年下降,因此,前述慢性疾病長期存活病人增加且利用透析服務期間延長,進而增加透析人口。另我國透析患者五年存活率為 56.8% ,相對高於歐洲及美國(分別為 50.9% 及 42.6% )的五年存活率,但略低於日本( 60.5% )。另 99-102 年透析患者的平均餘命較 89-93 年長,故透析病人可以活得更久,故使得末期腎臟病之盛行率高於其他國家。 四、我國腎臟移植率低: 因國情與法令不同,由國際比較資料顯示我國腎臟移植率低( 103 年為每百萬人口 13.8 人),且相較於美國,美國腎臟移植率( USRDS 資料顯示 103 年為每百萬人口 56.2 人)為我國之 4 倍,如此,我國洗腎病人脫離率低,造成洗腎盛行率高。 貳、當前防治慢性腎臟病相關作為: 針對腎臟病防治,本部由健保署、健康署合作從預防到治療面提供各式防治計畫。為減緩國人三高發生率以及做好三高控制,健康署積極推動三高防治工作,依據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防治概念,從危險因子預防,早期發現、早期介入,以及優質疾病照護等三部分提出有效策略,相關作為如下: 一、由源頭介入防治: 在預防工作上,鑑於造成腎臟病原因很多,健康署由源頭進行防治,包括菸害、肥胖及不運動等。成效已逐漸呈現, 18 歲以上國人吸菸率自 97 年 21.9% 下降至 105 年 15.3% 下降幅度達 30% ;在體重管理部分,成人過重及肥胖( BMI ≥ 24kg/m 2 )盛行率之上升情形已呈現趨緩( 97 年 43.5% ; 105 年 41.1% ); 13 歲以上國人規律運動比率則由 97 年 24.15% 上升至 105 年 33% 。 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為能及早發現國人三高及其危險因子,早期進行介入與治療,健康署全面免費提供 40-64 歲每三年 1 次、 65 歲以上每年 1 次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對民眾進行血壓、血糖及血膽固醇等疾病篩檢。自 100 年 8 月起成人健檢新增腎功能檢查( eGFR ),每年約篩檢 180 萬人以上,以 105 年為例,成人健檢篩檢新發現高血壓、高血糖及總膽固醇異常比率分別為 20.12% 、 11.92% 及 7.62% ,在慢性腎臟病部分第 1 期、第 2 期、第 3A 期、第 3B 期、第 4 期及第 5 期篩檢異常率分別為 0.41% 、 1.16% 、 14.76% 、 6.57% 、 2.51% 及 3.6% ,若篩檢發現異常者,即轉介專業醫療進行治療。 三、推動三高控制: 糖尿病、高血壓及高血脂易導致腎臟病之發生,為減緩國人三高發生率以及做好三高控制,健康署積極推動三高防治工作: ( 一 ) 醫療院所端:研發「糖尿病共同照護工作指引手冊」、「高血脂防治手冊 - 國人血脂異常診療及預防指引」、「高血壓防治學習手冊」及「 2015 台灣慢性腎臟病臨床診療指引」等加強醫療專業人員服務提供之一致性標準 , 並加強醫療院所對三高病人照護比率,目前已輔導 242 家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及 172 家腎臟病促進機構。 ( 二 ) 病人端:加強個案管理,並監測病人 ABC (糖化血色素、血壓值、血脂)達成率、提供衛教單張及研發醫病共享決策( SDM )工具,包括「我有輕度到中度肥胖,該選擇何種方式減重?」、「我有血脂異常,需要吃史達汀類 Statins 藥物來預防心血管疾病嗎?」、「我剛被診斷第二型糖尿病,我該使用藥物來控制我的糖尿病嗎?」、「控制不佳的第二型糖尿病,有什麼治療選項?」、「末期腎病患者腎臟替代療法的選擇」、「嚴重慢性腎臟病發展至末期腎衰時長期治療模式的選擇」,以提升病人健康識能,進而積極採行疾病自我控制。 四、強化機構防治量能: 為強化醫院三高(高血壓、高血糖及高血脂)防治能力,以防止疾病進展至腎臟疾病,在已成立的糖尿病( DM )及慢性腎臟病( CKD )健康促進機構,以團隊方式進行以病人為中心之疾病照護與管理,健康署透過各專業學會協助持續招募醫療機構加入,擴大照護普及性。另健保署於 95 年開始辦理「末期腎臟病前期( Pre-ESRD )之病人照護與衛教計畫」,並在 100 年起推動「初期慢性腎臟病( Early CKD )品質支付服務」,提升照護品質,延後進入透析之時機與併發症之發生。 五、監測國人腎功能變化數據: ( 一 ) 為增加政府對民眾腎功能變化之敏感度,以適時修正腎臟病防治相關政策,建置慢性腎臟病( CKD )共同照護系統以監測國人腎功能相關數據。累計至 106 年 10 月止,使用此系統之醫療單位共 378 家, early CKD 各級照護單位收案數為 159,425 人, Pre-ESRD 各級照護單位收案數為 193,077 人;在 106 年的新收案數 early CKD 為 24,427 人, Pre-ESRD 為 13,384 人。 ( 二 ) 為瞭解民眾對於慢性疾病相關認知,俾針對民眾知能不足處加強宣導教育,健康署定期以健康行為危害監測調查問卷進行電話訪問數據蒐集。問卷中相關慢性病問題及 104 年答復正確率分別為「按時服用醫師開的西藥來治療糖尿病或高血壓,是會保護腎臟還是傷害腎臟」( 23.79% )、「有一種說法『有糖尿病的人,若血糖沒有控制好,後來會容易引起腎臟病』,請問您認為這種說法對不對?」( 84.78% )、「有一種說法『有高血壓的人,若血壓沒有控制好,後來會容易引起腎臟病』,請問您認為這種說法對不對?」( 56.02% )。將持續調查、瞭解國人認知情形,作為計畫依據。 六、宣導防治知識: ( 一 ) 媒體宣導:利用各種廣播媒體對民眾宣導腎臟病防治相關知識與注意事項。運用過年春節期間國人較常看電視之假期,於電視媒體進行「慢性病人過年有三寶」 30 秒字卡廣告託播 66 檔次,於廣播媒體進行「慢性病用藥提醒」 30 秒廣播託播 231 檔次;另搭配 3 月份世界腎臟日,辦理「慢性腎臟病防治 - 腎偶篇」 30 秒電視廣告託播 110 檔次,於廣播媒體進行「慢性病控制 - 叮嚀篇」 30 秒廣播託播 231 檔次,並透過於網路媒體進行廣告託播,至少 600 萬網路點擊次數。 ( 二 ) 跨單位協力宣導:委託專業醫學會,於台北市、高雄市等 6 個縣市辦理「愛腎護腎 腎利人生」園遊會, 2,820 位民眾參與,及於全國辦理 12 場次腎臟病防治講座,提升民眾對腎臟病防治觀念,持續針對高盛行區強化宣導。 ( 三 ) 新聞稿宣導:於世界性節日,及相關新聞事件時發布新聞稿,宣導慢性疾病防治知識及正確觀念。 參、未來強化策略: 一、強化民眾認知及自我照護能力: ( 一 ) 加強民眾宣導: 1 . 以電視、廣播、戶外大型看版播放腎臟病防治廣告之外,另針對國際腎臟醫學會提出腎臟保健的八項黃金守則(監測及控制三高、規律運動、健康飲食、體重控制、多喝水、不抽菸、避免服用不當藥物及定期檢查腎功能等)為宣導主軸,提醒民眾腎臟預防保健方法。 2 . 針對腎臟病高風險地區加強宣導,調查全國腎臟病高發生率及盛行率地區,並針對期居民罹病原因加強宣導護腎觀念與防治工作。 ( 二 ) 提升民眾健康識能: 1 . 為提高民眾健康識能,增進民眾對健康促進及疾病治療之參與程度,了解各項醫療決策之優點與風險,作出有利於病人的決定,跨司署推動相關醫病共享決策計畫,期提供民眾端與醫療服務端有品質之決策輔助工具,進而提升民眾健康識能,改變民眾主動參與醫療選擇之決策行為,達到較佳慢性疾病照護品質。經由瞭解及參與自身之醫療保健照護,從而加強民眾醫囑遵從度,提升慢性病預防與治療效果。 2 . 執行「慢性腎臟病患者健康識能評量工具之發展與應用評估計畫」,研發適用於國人之慢性腎臟病患者健康識能評量工具,並實際運用該工具調查慢性腎臟病患者健康識能現況,找出影響其健康識能的因素,將有助於促進國內慢性腎臟病病人與疾病相關知識與控制能力,提升病人的自我照護能力。 105 年度已完成適用於國內慢性腎臟病患者之健康識能評量工具乙項, 106 年將使用前述工具進行大規模全台抽樣調查,後續將運用本項工具及調查結果針對民眾識能不足點加以強化。 二、提升機構服務量能: ( 一 ) 維護醫事人員照護品質: 持續提供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訓練,每年委託專業醫學會辦理北、中、南、東及離島地區之教育訓練課程,更新其臨床照護知能。透過慢性腎臟病健康促進機構之認證,促進醫療院所注重腎臟照護衛教師之培育訓練,並辦理對外開放之醫護人員慢性腎臟病繼續教育課程或研討會,建構醫事人員交流學習場域。 ( 二 ) 擴大醫療機構服務普及性與品質: 除每年不斷增加慢性腎臟病健康促進機構數量外,積極結合社區醫療群及學協會,擴大慢性腎臟病預防宣導與早期介入治療之深度及廣度,並以是類機構之認證機制,讓醫療院所增加加入健保署 Early CKD 品質支付服務及 Pre-ESRD 計畫意願,並檢視機構自身在相關慢性腎臟病監測指標是否達到標準,建立標竿學習管道及由專業學協會輔導改善之機制。 三、建構基層醫療保健服務傳送網絡: 提升基層診所服務及個案管理,透過花蓮、台中試辦計畫,建立診所多重疾病管理模式,逐漸擴及全國社區醫療群。強化社區糖尿病支持團體活動運作規劃,深入社區推展糖尿病、腎臟病等慢性病之防治。以花蓮社區醫療群整合門診照護為例,透過結合社區醫療群醫師、各醫療院所、網絡社區資源組織、招募志工,共同推動預防和疾病管理策略,如從預防保健、癌症篩檢、透過個案管理增強糖尿病人的自我健康管理能力、成立病友團體、使用媒體科技,如網路、影音、臉書、 APP 、 line 群組等提供線上疾病的教育、諮詢、技能、分享與支持力量,並藉以提升患者的自主性,另外透過電腦系統管理、資料登錄、了解糖尿病管理風險分級,提供控制不良、易有併發症病患之早期介入及追蹤。 四、整合行政資源: ( 一 ) 持續跨部會合作,加強腎臟病整體防治業務,透過加強腎臟病宣導教育、篩檢及三高危險因子之控制,以及配合健保署慢性腎臟病照護及病人衛教計畫( Early CKD 與 Pre-ESRD )等相關醫療給付改善服務,落實疾病管理,延緩腎功能惡化。 ( 二 ) 鑑於慢性腎臟病之防治成功與否,實與多種慢性病是否控制得宜息息相關,廣泛喚起各慢性病專科對於所照護病人之腎功能監測與用藥注意事項,從而延緩慢性腎臟病之發生與功能衰退,十分重要。本部將於推行慢性腎臟病政策過程,廣納各專科慢性病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討論,由慢性腎臟病作為開始,逐漸整合各種慢性病行政及醫療資源,提供民眾全人且適切之醫療保健服務。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總統川普『印太戰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78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76 ) 許委員就「美國總統川普『印太戰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印 - 太」倡議之背景及政策理念:本部密切關注美國總統川普訪問亞洲情形,並注及川普總統曾於本年 11 月 10 日「亞太經濟合作」( APEC )企業領袖高峰會( CEO Summit )中,以「自由開放之印度洋 - 太平洋」倡議為主軸發表演說。在經貿部分,川普總統強調公平、互惠及遵守法治之貿易作為,表示美國將在該基礎上與區域國家簽署雙邊貿易協定,另盼各國停止傾銷、補貼、匯率操縱等掠奪式經貿政策,俾使世界貿易組織( WTO )等國際經貿組織充分發揮功能;在安全部分,川普總統側重航行及飛越自由、尊重主權、禁止跨國犯罪及領土擴張行為,並將就疾病防治、反恐、基礎建設及人道救援等項目與區域各國展開合作。 二、本部將持續觀察區域情勢變化,妥為因應: ( 一 ) 鑒於美「印 - 太」倡議之政策理念與我政府所推行之經貿政策及我堅定支持航行及飛越自由之立場一致,符合我國家戰略需求及利益,復以我國在區域之經貿、安全及非傳統議題均可做出相當貢獻,如美白宮國安會主管戰略規畫之資深主任史博丁( Robert S. Spalding III ) 11 月 15 日出席「國家亞洲研究局」( NBR )研討會時,即曾公開表示臺灣之民主體制在「印 - 太」倡議中極為重要,本部允續向美方進洽瞭解該倡議之政策內涵,並強調我方在該戰略中可扮演之角色。 ( 二 ) 本部另將持續密切觀察川普總統訪問亞洲後之區域局勢變化,即時因應。針對日本等 11 個 TPP 原始成員國於 APEC 會議期間達成協議,推動「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 CPTPP )乙節,對我國而言是機會亦是挑戰,我政府將全力爭取加入 CPTPP ,本部亦將持續配合相關部會,協助進行國內法規檢視與鬆綁,強化我國經貿體制自由化之基礎,並將透過各種管道,向區域間之國際夥伴展現臺灣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最大之努力及企圖心。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矯正機關長期超額收容,戒護人力缺口不小,且收容人自 102 年度起納入健保,戒送外醫及住院勤務暴增,人力缺口雪上加霜;又教化人員係矯治處遇之第一線人員,教化人力不足易衍生情緒而提高戒護風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0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91 ) 許委員就矯正機關長期超額收容,戒護人力缺口不小,且收容人自 102 年度起納入健保,戒送外醫及住院勤務暴增,人力缺口雪上加霜;又教化人員係矯治處遇之第一線人員,教化人力不足易衍生情緒而提高戒護風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刑事政策重刑化趨勢,戒護管理情勢日益嚴峻,收容人攻擊管教人員事件頻傳,囿於警力不足,勤務人力調度捉襟見肘,整體戒護安全風險提升;又收容人納入健保後,戒護外醫、住院之勤務暴增,嚴重影響戒護同仁正常輪休權益,身心俱乏;另為紓解超額收容問題及達到外界人權期待,本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陸續完成臺北監獄、宜蘭監獄等新擴建案收容空間後,勢必增加勤務點。為順利推動前開各項業務,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亟待增補戒護人力,刻不容緩。 二、教化人員負責各項教誨、教育及輔導事宜,受刑人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收容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事項,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進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事項,書刊雜誌檢查、管理、監內刊物編印事項等多項業務,並面臨「工作負擔沉重,陞任意願低落」、「特殊犯行提升教化難度」、「行政業務稀釋教化工作」、「長期超收導致業務案量增加」等艱困挑戰,實有增補教化人員之必要性,以提升教化處遇量能並減輕業務負荷。 三、承上,針對上開矯正人員需求評估部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瞭解矯正機關業務運作及人力運用情形,於 106 年 3 月 22 日總處組字第 1060041024 號函知本部,並於同年 5 月實地訪視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 5 月 1 日新店戒治所及臺北監獄、 5 月 16 日高雄第二監獄、高雄監獄),俾釐定矯正署請增員額計畫。 四、配合前開訪視計畫,矯正署 106 年 6 月 3 日以法矯署人字 10607004980 號函陳報本部請增預算員額合計 400 名,本部於 106 年 6 月 9 日以法人字 10600095120 號函轉陳行政院審核,經行政院 106 年 7 月 31 日院授人組字第 1060052723 號函函復同意辦理。所增預算員額矯正署 106 年 8 月 7 日以法矯署人字 10607006420 號函陳報本部提列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監獄官類科增額錄取 8 名( 7 男 1 女)、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增列錄取名額 44 名( 41 男 3 女)、增額錄取名額 107 名( 101 男 6 女),合計 159 名,另 13 名教化人力預算員額擬由矯正署暨所屬矯正機關科員陞任,餘 228 名矯正署刻正辦理編制表研修。 五、基於國家整體資源有限,而核心業務之戒護及教化人力最為欠缺,為維持機關基本運作及兼顧臺北監獄、宜蘭監獄等新擴建案陸續完成後所需戒護人力急迫,將俟國家整體資源狀況,繼續爭取不足人力,以改善整體矯正行刑環境與勤務負荷。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針對毒品防制相關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78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79 ) 許淑華委員針對毒品防制相關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貫徹新世代反毒策略及行動綱領 本部業已彙整各部會資料,擬定「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下稱行動綱領),分別於今年 5 月 11 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 7 月 21 日經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同時宣布在防毒、拒毒、緝毒及戒毒 4 個面向,將加倍投入 4 年 100 億元的資源,以澈底解決毒品問題, 106 年因預算不及增列,行政院業已核定以動支第二預備金 6 億 2,138 萬元的方式投入各項反毒工作; 107 年的預算則較 106 年增列 14 億 6,805 萬 5,000 元的金額。在毒品的查緝面,採行「查人查量」並重的緝毒策略,強力查緝中小盤毒販並逐層向上溯源,阻斷源頭。 二、加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刑責,修正相關法規,強力緝毒 本部已研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 波修正草案,分別於今年 6 月 29 日及 8 月 25 日函報行政院審議。修正重點包括: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法定刑以降低犯罪誘因,同時對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懷胎婦女或有混合毒品之行為加重處罰,採行擴大沒收制度。行政院業於 10 月 16 日及 20 日召開 2 次審查會,預計近期將轉送立法院審議。另正研修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將以往側重數量及工廠之查緝,調整為查人查量並重及鼓勵溯源。 三、臺高檢署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全力壓制毒品 臺高檢署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全力壓制毒品, 105 年 6 月至 106 年 8 月按當期鑑定純質淨重之毒品查獲共計 9,397.0 公斤,較前 15 個月( 104 年 3 月至 105 年 5 月)增加 3,596.5 公斤或 62.0% 。鑑定毒品之純質淨重當中,第一級毒品為 793.2 公斤,第二級毒品 1,562.9 公斤,第三級毒品 1,625.7 公斤及第四級毒品 5,415.2 公斤。就毒品來源地區別分,主要以來自中國大陸及香港,分占 35.1% 、 21.2% 。 又臺高檢署依今年 5 月 11 日及 7 月 21 日行政院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及「行動綱領」建置完成全國共 6 區的區域聯防辦公室,逐步整合全國及各地資料庫情資,協助(調)跨區資料整合分析,定期、不定期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同步或個別區域查緝掃蕩,全力壓制毒品。今年業已完成 5 波全國同步毒品查緝行動,另 7 月至 9 月間,針對毒品入侵校園、毒品嚴重偏鄉、社區型藥頭、組織性毒品犯罪,結合各地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多次全國性區域聯防毒品查緝行動。 四、提升跨境緝毒能量 在跨國緝毒部分,透過內政部警政署派駐聯絡官及本部調查局派駐法務秘書,積極與駐在國洽簽共同打擊犯罪協定(議);未派駐國家(地區),以即時通訊管道,由雙方執法機關直接接觸互動,藉由案件協查、共同偵辦,甚至派員赴他國執行協查蒐證等方式,尋求合作契機,目前均運作良好。國際合作之查緝案件, 105 年共計 18 件,較 104 年 13 件增加 5 件,均屬我國提供對方情資,查獲人數計 97 人,其中 45 名為我國籍,前開案件中兩岸合作案件計 4 件; 106 年 1 月至 8 月共計 13 件,其中 12 件屬我國提供對方情資,查獲人數計 33 人,其中 19 名為我國籍,該等案件中兩岸合作案件計 3 件。 目前採行查人查量並重的緝毒策略,強力查緝中小盤毒販並逐層向上溯源,並整合各機關「毒品源頭、國際毒盤、走私管道、新興毒品及製造工廠」等重大案件情資,以達「拔根斷源、阻斷供給」目標。可以預見的是,在龐大不法利益驅使下,販毒組織及集團仍將繼續從事跨國性毒品犯罪,本部及各緝毒機關將秉持尊嚴與對等原則與大陸洽查毒品情資,另將與菲律賓等各國透過情資交流及緊密合作,共同打擊毒品犯罪及防堵毒品危害。 五、改善新興毒品檢驗量能 針對新興混合式毒品氾濫,以往缺乏檢驗機制,本部及內政部向行政院爭取經費及檢驗儀器及檢驗人員,提升新興毒品尿液檢驗量能,經費部分行政院業已核定由第二預備金挹注 1 億 7,773 萬 4000 元,正由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刑事警察局辦理採購中,近期建構完成將可有效降低染毒黑數。 六、提高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比率 對於施用毒品者,各地檢署強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由 105 年之 11.5% ,提升至 106 年 15% (目前已提升至近 17% ),並於 4 年內逐步提升至 20% ,讓毒品施用者在不脫離工作及家庭等狀況下戒除毒癮,復歸社會。 七、強化與司法院、各法院之聯繫合作,促使法官妥適量刑 本部已於今年 5 月 1 日、 8 月 7 日兩度邀集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等召開會議達成 ( 一 ) 法院將少年毒品情資分享檢警,以利溯源。 ( 二 ) 檢察官對於重大毒品案件具體求刑,對於量刑不當的案件要依法提起上訴。 ( 三 ) 司法院研議將毒品案件納入量刑趨勢分析系統,提供法官客觀量刑標準。 ( 四 ) 參加彼此反毒相關會議,隨時交換意見等共識。以強化少年毒品的溯源及改善法院對於毒品犯罪量刑過輕的問題。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加強產業創新及發展新藥、醫療器材等相關科技產業,並以私募、創投基金併購相關產業,以獲取新技術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78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74 ) 許委員就政府應加強產業創新及發展新藥、醫療器材等相關科技產業,並以私募、創投基金併購相關產業,以獲取新技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經濟尋找新成長動能,政府選定「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新農業」、「循環經濟」等重點產業,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透過「三大連結」及「四大策略」,激發產業創新風氣與能量,進而帶動產業全面轉型升級。 ( 一 ) 三大連結 1 . 連結未來:依據臺灣的條件與優勢,規劃產業創新研發計畫,以「創新」帶動既有產業升級與進化,掌握下一世代的產業發展趨勢。 2 . 連結全球:根據產業特性,加強與重點國家技術、人才、資金、市場的合作與連結。 3 . 連結在地:中央與地方合作,促進跨領域創新與跨區域整合,並以臺灣的在地需求,作為產業的先期市場與試驗基地,再推廣到國際市場。 ( 二 ) 四大策略 1 . 內需引導:由內需引導創新,透過資金、技術及人才緊密結合,進而連結全球,培養國際級企業。 2 . 在地特色:以在地需求為起點,結合地區優勢及發展條件,發展特色產品。 3 . 服務含量:以傳統的硬體製造能力創造服務含量;製造為體,服務為用。 4 . 系統工程:由傳統的單件製造轉向系統整合。 ( 三 ) 總統表示, 5+2 計畫並不是創造新產業,也不是挑選幾個產業發展,推動 5 + 2 產業創新計畫,是針對未來的需要,點燃創新的火苗,帶動全面的產業創新,隨著計畫的逐步推動及效應擴散,可以惠及的行業非常廣泛,並會以臺灣的優勢產業如半導體等 ICT 產業為基礎,比如行政院已通過的「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及「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涉及物聯網、 ICT 軟硬體整合、半導體利基型設備、智慧機器人、智慧車輛等發展,並不限 5 + 2 產業,對臺灣整體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關鍵性作用。 ( 四 ) 計畫成立畫執行中心(如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推動辦公室(如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定期召開會議,針對預定目標執行進度進行滾動式檢討與調整。 ( 五 ) 推動作法如下: 1 . 推動智慧機械產業發展 (1) 生產管理導入數位化(從工業 2.0 提升到 3.0 ):投入 Smart Machine Box 開發與推廣,使傳統機械設備具備機聯網功能,降低中小企業投入智慧化技術發展門檻,並由法人及民間企業協助業者導入自動化、製造執行系統( MES )、企業資源規劃( ERP )等系統。 (2) 建立公版聯網服務平台( PaaS ):由工研院、資策會法人共同發展開放標準平台,內含裝置聯網與資料管理、初步資訊分析與可視化及平台經營維運等 3 大功能共 10 個模組,提供各產業通用的公版聯網服務平台。 (3) 發展各產業應用服務模組( SaaS ):不同產業之領域知識與應用需求不同,需結合產學研能量,運用公版 PaaS 軟體工具,發展各產業所需之應用服務模組,以利推廣應用。 2 . 推動亞洲.矽谷 (1) 推動智慧城市示範服務計畫,針對智慧交通、智慧醫療及物聯網應用平台等 3 項應用先行推動,並整合在地業者建置多元示範場域,進行創新應用實證。 (2) 透過地方市政需求及「亞洲.矽谷物聯網產業大聯盟」產業發展方向出發,邀集企業、公協會、聯盟、法人、學校育成及新創公司共同提案,推動整體解決方案。 3 . 推動綠能科技 (1) 整合國內跨部會綠能技術研發資源,分別以太陽光電、風力發電、智慧新節能、沙崙綠能科學城等四大面向行動專案致力推動綠能產業發展。經濟部已啟動跨部會合作機制,與科技部共同設立「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負責我國綠能投資建設、技術研究發展,及沙崙綠能科學城建置等行動專案之策略推動與管理。期藉由「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推動方案」的推動與「沙崙綠能科學城」的示範,進而擴大國內外廠商參與我國綠能科技及產業發展的機會,共同達成能源轉型的目標。 (2) 為建構離岸風電供應鏈,協助中鋼與台船公司規劃成立「 Wind-Team 國際合作聯盟」及「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產業聯盟 Marine -Team 」,並推動臺中港離岸風電、高雄興達港水下基礎等區域性產業聚落。 4 . 配合推動生技醫療產業 (1) 配合行政院通過之「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目標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生技醫藥研發產業中心,投入新藥、醫療器材與精準醫療等關鍵技術開發。 (2) 修正生技新藥條例,擴大高風險醫療器材和新興生技醫藥產品之租稅獎勵適用範圍,已於 106 年 1 月 18 日總統令公布施行。本部於 106 年 6 月 20 日完成新興生技醫藥產品(精準醫療、基因治療、細胞治療、 paragraph IV 藥品)的公告,鼓勵新創公司投入生技新藥開發。 (3) 運用資通訊能量,整合高階醫材系統,並結合醫院 / 居家場域試驗,提供國產品曝光使用,促成研發 / 製造 / 服務整體解決方案。另外,推動利基醫材智慧化系統整合輸出,整合物聯網技術,推廣「創意 + 試製 + 產業化」發展模式,達成系統輸出。 5 . 配合推動國防產業 (1) 配合國防部整體規劃,已完成國機國造及國艦國造之供應鏈建置推動策略,並陸續拜訪國內航空及船舶領域廠商,瞭解投入國防航太 / 船艦產業之需求與意願。 (2) 藉由採購航空產品與設備,提供國產設備驗收標準之技術資訊,針對國內國防航太產業技術缺口,運用工業合作計畫促請外商技術引進。。 (3) 結合國內產學研資源,整合國內船廠及裝備系統廠商能量,串連設計、裝備與系統、建造與驗證廠商,導入電機、資訊與通訊產業領域,形成系統性產業供應鏈體系。 (4) 執行「經濟部資安旗艦計畫」,包含智慧型資安與新興應用整合技術研發、研訂物聯網資安產業標準、推動關鍵基礎設施場域創新資安服務及自主產品驗證、培育專業人才、鼓勵創新創業及國際商機拓銷,以及關鍵設施(水資源及民營能源)資安強化等主軸,以打造智慧型資安產業生態系。 6 . 推動循環經濟 (1) 秉持「資源再生」及「能資源整合」理念,輔導產業循環利用資源,及循環型生態化產業群聚區域,發展高質低碳技術,促進產業互利共生。 (2) 設立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促進園區內產業之產品、原物料、副產品、廢料、電力與熱能等能資源,於技術可行之範圍內互相整合,進而形成高質循環共生聚落。 二、行政院於 106 年 4 月起推動「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透過跨部會資源整合與合作,健全整體生態系與強化生技醫藥創新研發,總目標在 2025 年扶植新藥於國外上市至少 20 項,促成高值醫材於國外上市至少 80 項,相關推動策略如下: ( 一 ) 新藥研發,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特色藥業( Specialty Pharma )專業重鎮」: 1 . 促成南港生技產業聚落發展,加速新藥研發,透過研發型法人進駐國家生技園區,協助具有商業潛力之研究成果申請專利,並促成廠商投資,建立產學之間的橋梁,增加學界技術商業化之成功率。 2 . 以疾病目標導向與精準醫療之新藥為發展標的,依全球趨勢提供我國產業需求之轉譯技術平台,發展免疫檢查點抗體藥物、細胞療法( CAR-T )與基因療法等技術並結合 AI 人工智慧加速新藥設計開發。 3 . 建立利基生物藥品( bio-better/bio-similar )產研醫整合型團隊,藉由國際合作,開發高產量關鍵技術及高效益生產流程模組,加速利基生物藥品上市。 ( 二 ) 高值醫材研發,打造臺灣成為「創新高值醫材產業重鎮」: 1 . 結合精密機械能量提升醫材價值,發展中南部特色生技聚落,於中部地區發展微創醫材、智慧輔具等產業,推廣國產醫材使用,於南部地區輔導業者轉型升級,開發高附加價值之口腔 / 顱顏復形、抗菌防汙牙體與周邊醫材產品,促成臺灣自有品牌產品成立,帶動廠商研發投資與策略聯盟,形成口腔復形與牙科醫材上中下游產業鏈,協助業者前進國際市場行銷推廣,提升國際市場地位。 2 . 連結臺灣深厚 ICT 技術能量,發展精準導引微創手術醫材、伴隨體外診斷、即時醫學影像、植入式生醫材料與智慧診療醫材。構築完整專利布局,持續強化臺灣高值利基醫材研發能量,積極推動產學研醫共同研發,有效連結臨床研究人員參與產業開發,強化產品研發能量與臨床合作,加速醫材商品化。 三、我國一向歡迎外國人來臺投資,目前我國對外國人來臺投資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項目以負面表列規範禁止或限制外,並無特殊限制。對於外國私募基金併購投資我國具一定規模及特許行業之重要產業,亦無特定法規規範,本部係依據下列項目,個案洽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審查: ( 一 ) 投資資訊之透明化。 ( 二 ) 多層次投資架構之財務面健全度。 ( 三 ) 國內勞工權益之保障。 ( 四 ) 國內投資事業股東權益之保障。 ( 五 ) 個案特性之其他事項。 四、臺灣必須聚焦於具有優勢之產業並在利基領域尋求創新,以形成差異化策略。國內市場規模有限,需積極拓展海外市場空間,未來將透過與亞太地區的許多新興國家,建立更多元的產業交流與合作,以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在「民間主導、政府支持」的原則下,積極攜手產業建立與亞太各國產業合作平台。目前印尼、印度、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產業高峰論壇共計簽署 62 項合作備忘錄及意向書,深化雙方產業鏈對接、技術交流、人才培訓合作,促進與該等國家產業鏈夥伴關係,並規劃本( 106 )年底前接續辦理越南高峰論壇。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可能因國際孤立,面臨無法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成為避稅天堂之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2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313 ) 許委員就臺灣可能因國際孤立,面臨無法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成為避稅天堂之風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境外帳戶資訊不透明特性規避稅捐,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應 20 國集團( G20 )要求,參考美國執行「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ATCA )」與各國簽署「跨政府合作協定( IGA )」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作法,於 2014 年 7 月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包括「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 CRS )」及「主管機關協定( CAA )範本」,前者供各國國內法規範申報金融機構對外國帳戶盡職審查及申報之統一標準,後者供各國於「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或「雙邊租稅協定」架構下簽署,規範各國主管機關間互惠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執行細節,通稱為全球版 FATCA 。 二、迄 106 年 11 月 23 日,承諾依前揭 OECD 新資訊透明標準執行國家(地區) 102 個,多數完成 CRS 國內法化程序,其中 96 個以加入 OECD 「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並簽署「多邊主管機關協定( Multilateral CAA , MCAA )」方式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於 2017 年 9 月或 2018 年 9 月進行第 1 次自動交換。 三、本參酌前揭 OECD 「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及各國作法,推動辦理及期程如下: ( 一 ) CRS 國內法化 1 . 105 年 12 月 29 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第 46 條之 1 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 106 年 6 月 14 日增訂公布前揭條文,完備執行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法律依據。 2 . 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第 6 項授權規定,於 106 年 11 月 16 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考量我國金融機構需時建置 CRS 相關作業及平臺,爰規範金融機構首次申報期間為 109 年 6 月,將其所管理應申報帳戶(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之金融帳戶)資訊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3 . 為與各國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含金融帳戶資訊)具一致執行程序,近期將訂定發布「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以利執行。 ( 二 ) 依國際公約或雙邊租稅協定洽商主管機關協定參考 OECD 「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各國得以「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或「雙邊租稅協定」為國際法律依據洽簽「主管機關協定」,考量稅務資訊交換需先確認他方夥伴國保護資訊能力,爰先以雙邊租稅協定為法律基礎,自 106 年 7 月陸續與承諾執行 CRS 之雙邊租稅協定夥伴國洽商簽署「雙邊主管機關協定( Bilateral CAA , BCAA )」意願,目前陸續收到協定夥伴國正面回應,刻進行研議雙邊主管機關協定程序。 四、我國推動國際反避稅不遺餘力,近年修正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明定實質課稅原則、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反自有資本稀釋標準、受控外國企業課稅制度、實際管理處所認定,與國際租稅潮流一致,非避稅天堂。為持續推動我國資訊透明化及落實反避稅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授權規定同步推動洽簽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並持續與我國經貿關係密切國家或有意願之新南向政策國家推動洽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完善我國租稅協定網絡,透過綿密租稅協定網絡有效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保障我國稅基、維護租稅公平及善盡國際義務,確保我國整體競爭力。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成立具公信力之「入境審查委員會」、營造產業研發及友善外國人才生活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3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323 ) 許委員就成立具公信力之「入境審查委員會」、營造產業研發及友善外國人才生活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成立具公信力之外部審查機制,以評定引進外國專才一節 ( 一 ) 我國現行對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工作之資格審查及認證機制 1 . 各類外籍專業人才之資格審查機制 (1) 一般「外國專業人才」: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訂定。 (2)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依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基準規定,係由內政部召開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議聯審,會議前並先徵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核意見,彙整提送審查會做為審查之參考。 (3) 本會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亦規劃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 2 . 各類外國專業人才資格標準,主要包括畢業證書及證照等文件,由外館及相關單位採取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惟外國專業人才若欲於我國執業,或從事律師、醫師等須具備專業證照之職業,亦須參加並通過我國相關證照考試,以確保其執業能力。 ( 二 ) 考量我國刻正面臨經濟轉型之際,需積極延攬及留用外籍優秀人才為我國貢獻所長,且外國商會及外籍人才屢屢要求政府應持續簡化外籍人才來臺之相關申辦程序,爰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學歷及證照等認證方式,似宜依照國際慣例,採相互認證方式處理,未來待外籍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等各項留才攬才策略實施後滾動檢討時,若有需要建立外部審查機制,將適時以委託具公信力之外部團體等方式設立審查機關。 二、為因應我國產業發展需求,補充企業所需人才,以營造產業研發及友善外國專業人才在臺工作及生活環境,政府業研擬留才、攬才相關策略,簡要說明如下: ( 一 ) 留才方面 1 . 修正「所得稅法」,將綜所稅最高稅率自 45% 調降為 40% ;將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課個人綜所稅,不必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 . 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立法院已於 106 年 11 月 3 日三讀通過) (1) 將「員工獎酬股票」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 500 萬元限額內,可選擇延後 5 年繳稅(緩繳)規定,修正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 (2) 將「技術入股」可選擇延後 5 年繳稅(緩繳)之規定,放寬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 (3) 新創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對同一公司投資金額達 100 萬元,投資金額 50% 限度內可自所得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 300 萬元為限。 3 . 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 (1) 提供融資協助、青年創業優惠貸款。 (2) 國發基金匡列 10 億創業天使投資計畫。 (3) 提供北、中、南新創基地及單一窗口,提供媒合、交流及創業空間。 4 . 研擬修正「公司法」,將員工獎酬標的(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雙向關係企業、母子公司之員工。 5 . 依重點政策產業需求,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結合產學參與制度運作,促進企業優先面試、聘用及加薪獲證者。 ( 二 ) 攬才方面 1 . 完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立法程序(已於 10 月 31 日完成三讀,總統於 11 月 22 日公布)。 2 . 將「 Contact Taiwan 」網路媒合人才平臺提升至國家級的單一攬才入口網。 3 . 推動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放寬海外國人及其第二代回臺居留、定居條件。 4 . 鬆綁僑外生留臺尋職期間,由 6 個月延長到 1 年。 5 . 鬆綁跨國企業外籍幹部調臺任職及受訓之規定,強化與新南向國家人才雙向交流。 6 . 鬆綁 5+2 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的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規定。 7 . 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學雙語實驗班,解決外籍人才子女教育的問題等對策,以期讓海外優秀人才及國人能「進得來」、「留得住」。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無形文化資產極易隨著社會變遷或藝師凋零而消逝,應充分掌握無形文化資產之個案狀態,並視意願評估加速傳習保存作業之可行性,以增進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成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79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83 ) 許委員就針對無形文化資產極易隨著社會變遷或藝師凋零而消逝,應充分掌握無形文化資產之個案狀態,並視意願評估加速傳習保存作業之可行性,以增進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成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本部自 98 年至 106 年,登錄重要傳統表演藝術及重要傳統工藝計 27 項 33 個保存者、重要民俗計 18 項,除因保存者病故或個人特別因素有陳壽彝(歿)、李煥章(歿)、朱丁順(歿)及葉經義等 4 案未曾辦理傳習外,自 98 年起陸續進行各項保存維護工作。 一、採「師徒制」:尊重各項藝能之差異性及保存者對該藝能主觀認知,本部文資局委由保存者(團體)或相關單位辦理重要傳統表演藝術暨傳統工藝傳承相關計畫,由保存者親自訂定各年度傳習技藝、藝能項目與內容(戲目或曲目)後進行傳授、指導;俟傳習藝生修畢傳習計畫所訂年限(因各類藝種與保存者所定傳習年限不同,通常為 4 至 6 年),且達各年度考評成績後,傳習藝生即取得結案考核資格,截至今( 106 年)為止,計已有 51 位藝生,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授與結業證書。 二、文資登錄認定:新修正文資法所定無形文化資產共五類,有關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及民俗之中央登錄作業,承如前項所述,至「口述傳統」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等 2 類,因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甫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9 日訂定發布,目前尚未接獲縣市登錄或民眾提報。惟文化部鑒於原住民族文化之特殊性與急迫性,自 101 年起針對「口述傳統和表現形式」,於文資法修法前,指定林明福先生(口述傳統)在「傳統藝術」類別,而縣市登錄個人或團體者亦計有 7 項。本部對於已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包括縣市政府),每年均編列經費,辦理調查研究、傳習與推廣活動等等各種保存維護工作。 三、健檢與長照補助: 105 年完成「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及重要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關懷照護補助作業要點」, 106 年起提供前述重要文化資產類項保存者 1 萬 4 千元預防性健康檢查,另酌予部份補貼長期照顧自付額服務,以妥適照護保存者健康生活。 四、保存紀錄與技能精進:對於病故凋零藝師,文資局均已製作出版生命史與影音紀錄等;針對年邁無法傳習之藝師,則鼓勵之結業藝生辦理教學研習推廣活動,俾利傳統藝術等無形文化資產永續傳承。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加強協助並輔導影視業者強化產品之文化內涵、內容豐富性及多元化,以增進行銷國際市場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79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84 ) 許委員就政府應加強協助並輔導影視業者強化產品之文化內涵、內容豐富性及多元化,以增進行銷國際市場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本部為協助產製具臺灣原生創意、文化特色多元類型影視內容,本部持續透過下列措施,提升影視製作品質、建立產業品牌形象,進而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 ( 一 ) 擴大資金、健全影視產業生態鏈: 以「投資 / 補助雙軌制」從資金面協助影視產製,輔導產業創新企製與行銷流程、提高製作技術與規格,並擴大媒合、成立「影視投融資專業協力辦公室」,協助引進金融產業資金挹注。 ( 二 ) 加強內容產製創新、厚植開發影視產業人才: 1 . 持續辦理電影劇本開發補助,鼓勵團隊創作與類型劇本開發或改編我國文學、漫畫作品,加強劇本開發前製作業如田調、風格設定並納入市場分析,並首辦「劇本開發與診斷」,邀請國外業界專業人士來臺授課、導入國際最新工作模式及運用經驗進行劇本診斷。 2 . 辦理國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獎助措施,協助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者運用數位特效技術,促使創意故事發想,以助多元題材內容實現,進而豐富國片類型;鼓勵我國特效業者爭取國際電影數位特效製作訂單,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並提供人才技術練兵與表現機會,有效培育影視數位特效技術專業人才。 3 . 鼓勵電視內容製作業者開發故事題材、多元題材與劇種,每年持續辦理各類電視節目製作補助,持續舉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並辦理入圍作品媒合活動,落實原創作品實拍與一源多用。持續補助產學合作辦理培訓及訓後媒合,以厚實基礎人力,並要求培訓單位洽邀國際師資來台分享經驗與知能。 4 . 又為因應全球 4K 超高畫質電視內容製作市場趨勢及行動通訊技術快速發展及行動載具的廣泛使用,新增「超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及「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補助要點」,以提高我國超高畫質內容海外輸出之國際競爭力,並創製新型態電視內容,打造台灣內容品牌,拓展國際市場。 ( 三 ) 加強海外行銷,擴展國際市場: 1 . 辦理「台北電視內容交易、創投媒合會」,將國際買家「帶進來」,搭建國際、東南亞及待深耕市場與國內業者交流平台,創造媒合交易機會。 2 . 以「國家隊」概念,委託或補助組團設立臺灣館,參與國際重要影視展,穩定既有市場並開拓新興及潛力市場。 3 . 電視節目翻譯字幕費及配音費補助:為增進我國電視節目業者海外行銷之先期動能、強化海外行銷推廣,鼓勵業者製作多語言節目販售樣帶。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年來政府採購之公共工程標案,因變更設計而追加金額 10% 以上案件占比仍高,為避免持續增加工程經費,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實質對追加金額較大或件數較多之機關單位,具體協助輔導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0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94 ) 許委員就近年來政府採購之公共工程標案,因變更設計而追加金額 10% 以上案件占比仍高,為避免持續增加工程經費,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實質對追加金額較大或件數較多之機關單位,具體協助輔導改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院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公共工程辦理變更設計之情形,經檢討係因工程界面複雜、民眾陳情、用地、現場狀況有異等問題,較易發生變更設計之情形。 二、為減少公共工程頻繁辦理變更設計,影響工期及追加經費,本院工程會已透過各項措施,如鼓勵透過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嚴謹審查規劃設計成果、協助非工程專責機關辦理工程、訂頒「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證照許可行政作業精進實施要點」、「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等,以強化源頭管控。 三、本院工程會將持續要求各機關妥善辦理規劃設計、採取適宜採購策略、落實辦理證照許可、開工要件完備,從源頭減少工程標案變更設計情形。 四、對於重大公共工程(標案決標金額 2 億元以上)追加金額與展延工期前十大之案件,除每半年定期公布於本院工程會全球資訊網外,亦函請所屬案件主管機關輔導改善。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79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80 )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基於「全民國防教育法」中央主管機關職責,持續整合相關部會、各級政府及社會團體等單位,以教育為核心,持續策辦寒、暑期戰鬥營、南沙研習營、網際網路有獎徵答、全民國防教育海報甄選、國防知性之旅 - 營區開放、走入校園、傑出貢獻表揚及推播形象廣告等多元方式,藉由「親民、主動、雙向、活潑」方式,提升教育成效,以建立國人共信共識,確保國家安全。 二、在大數據分析與應用部分:本部為評估年度全民國防教育各項重大活動的效益,已針對「與青年有約射擊觀摩活動」、「九三軍人節系列活動」、「網際網路有獎徵答」及「國軍形象劇《最好的選擇》」等活動實施大數據分析,透過大量網路留言分析,瞭解民眾對於活動的期望與建議,納入未來各項政策擬定參考。 三、在引進學研力量部分:為廣納各界對全民國防教育政策建言,本部「全民國防教育學術研討會」,特別邀請文化大學廣告學系副教授陶聖屏博士,提出:「以大數據分析全民國防教育之行銷研究:以 2017 年寒假戰鬥營為例」研究報告,針對年度首次舉辦的寒假戰鬥營,採取資料探勘方式,蒐集社群網站與新聞網站的相關貼文,藉由網友在網路上的回應,發掘與分析社群行銷的實際體驗情形,提供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活動之建議參考。 四、在傾聽民眾網路上聲音部分:目前國防部發言人、全民國防教育、青年日報、漢聲廣播電台及各軍司令部均已成立臉書粉絲專頁,粉絲總數近 100 萬人,並能第一時間針對網友留言進行回覆與採納具參考價值之意見與建言,期能形成「全民關注、全民支持、全民參與」的全民國防共識。 五、感謝貴委員對本部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之建言與指教,本部將戮力以赴「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亦懇請委員給予支持。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行政院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水利會改為公務機關,政府應先進行檢討,並針對人事、財產、制度等問題提出完整配套措施,以能真正照顧會員的權益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1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307 ) 黃委員就行政院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水利會改為公務機關,政府應先進行檢討,並針對人事、財產、制度等問題提出完整配套措施,以能真正照顧會員的權益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糧食安全,改善全國 68 萬公頃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尚有 37 萬公頃未納入農田水利會灌區管理,同時解決農田水利會公權力不足,致灌溉水質受污染無法即時防治,爰須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除可延伸服務範圍,嘉惠更多的農民,亦可讓臺灣的灌溉服務更臻完善永續發展。 二、對於農田水利會人員工作權保障方面,本會規劃成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及六個分署,各農田水利會將納入該署,共同辦理全國農田水利事務。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人事制度將採雙軌制運作,即機關內人員採公務人員及水利會人員雙軌並存,現有農田水利會人員繼續適用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確保職員之工作權、升遷制度及退休金等,並制定農田水利會改制條例,以法律明文規定以保障現有人員工作權。另對於水利會工作站及水利小組亦將持續存在,繼續提供農民基層服務。政府將持續輔導維持水利小組自治,並精進制度與補助經費,以輔導水利小組成為政府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之協力夥伴。 三、關於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置方面,就公有財產的學理面來說,國有財產及公法人財產(如行政法人、農田水利會等)屬於公有財產體系的一部分。農田水利會升格為公務機關後,農田水利會原作為農田水利設施用土地仍持續使用,水利會的現金將成立特種基金,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非水利事業用資產,規劃成立公益性財團法人,其收益仍將持續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政府也會持續投入經費強化農田水利建設,建構完整的農業基礎設施。 四、農田水利會升格改制並無違反民主。農田水利會與縣市政府性質不同,農田水利會辦理區域農田水利業務,過去由會員繳費,參與及監督水利會會務,並依繳費高低享受不同供水利益,與縣市政府及國家兩者依憲法辦理中央與地方分權而治不同。農田水利會會費自 83 年起由政府全額補助,水利會會員參與會務之比率逐漸滑落, 91 年後會長改為直選,投票率僅約 25% ,易受地方派系左右選舉,致影響水利會資源使用效率。農田水利施政成效屬民選政府整體政績一環,改為公務機關並無反民主,也不會降低服務品質。 未來由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加強辦理農水路管理維護,提高灌溉效能,擴大服務範圍,田間用水事務仍由原水利小組自主管理,農民用水權益更受保障。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為達成 2025 年非核家園目標,增加燃煤發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1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306 ) 黃委員就「為達成 2025 年非核家園目標,增加燃煤發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邁向 2025 非核家園願景,同時達成減碳目標,政府刻推動能源轉型政策,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具體策略面向措施: ( 一 ) 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確保短中長期電力供應。 ( 二 ) 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 三 ) 積極多元創能,促進潔淨能源發展: 1 . 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目標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 20% 。 2 . 加速興建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擴大使用天然氣,於 2025 年占總發電量的 50% 。 3 . 降低現有火力發電廠的污染與碳排放,同時布局發展新興能源。 ( 四 ) 加速布局儲能,強化電網穩定度。 ( 五 ) 推動智慧電網與智慧電表布建;並培養相關系統整合能力,拓展自主綠能產業。 ( 六 ) 依電業法完善電業市場機制,提供能源轉型所需的市場結構與法制基礎。 二、除透過能源轉型政策推動,找出乾淨、安全的電力來源,促進潔淨能源發展,政府並積極落實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以減少整體能源部門的排碳量: ( 一 ) 落實減碳管制目標: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稱溫管法)設定 205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 2005 年排放量 50% 以下之目標,行政院環保署將依溫管法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擬定部門行動方案據以執行,以達到管制目標。 ( 二 ) 輔導並強化產業減碳及因應法規管制:持續協助盤點及挖掘產業可能之減碳空間,於溫管法架構下合理爭取最大排放減量額度,並加強雙向溝通,了解產業困境及加強碳排管制意識。 三、有關燃煤電廠部分,規劃推動電廠空污防制作為,積極打造潔淨能源結構與健康生活環境: ( 一 ) 短期 1 . 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須通過環評審核,並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電廠排放情形,確保電廠發電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2 . 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當區域空氣品質部分時間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依本部「 PM2.5 高污染事件日之因應原則及通報機制」,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發電降載措施,藉以降低當地污染排放濃度。 ( 二 ) 中長期 1 . 提升發電廠空污防治設備效能:包含台中電廠 1 號 ~4 號機空污改善計畫及興建室內煤倉,大潭電廠 1 號 ~6 號機、通霄電廠 1 號 ~2 號機及南部電廠 1 號 ~3 號機空污改善等計畫,確保防治設備去除氮氧化物能力等。 2 . 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 45% (既有燃煤機組平均效率僅 38% )。 四、為創造再生能源與農業雙贏,針對太陽光電結合農地經營,政府規劃作法如下: ( 一 ) 訂定完備的法律規範:行政院農委會已於 106 年 6 月 28 日完成修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並鼓勵太陽光電結合農畜設置,建立雙贏模式。 ( 二 ) 持續盤點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土地,納入太陽光電設置:行政院農委會已於 104 年 8 月 14 日公告雲林縣、彰化縣與嘉義縣嚴重地層下陷 18 區不利農業經營土地計 1,253 公頃,並於 106 年 9 月 21 日公告新增雲林縣、臺南市與屏東縣,共 1,130 公頃,盤點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土地評估納入太陽光電設置。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種植再生稻之農田,提供每公頃 30,000 元之補貼,以保障農民權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78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73 ) 陳委員就種植再生稻之農田,提供每公頃 30,000 元之補貼,以保障農民權益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鑑於第 2 期作再生稻與落粒栽培田區,因分蘗與抽穗參差不齊,稻穀充實度不同,米粒大小與飽滿度較不均勻,含水率差異大,烘乾調製後品質不一;儲存後稻穀品質快速劣變,且未熟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米粒比率偏高,稻穀加工成白米之口感較差,市面販售價格較低;又再生稻碾糙率低且品質不易達公糧收購標準,屢屢發生品質爭議致無法繳交公糧,爰自 103 年第 2 期作起不受理再生稻與落粒栽培稻穀繳交公糧,並輔導農友轉作其他作物。 二、為提升國產稻米品質並維護農民收益,本會針對再生稻田區,輔導農民朝向一期種植稻作,另一期作輔導種植轉(契)作作物,以增加收益,或種植綠肥作物培植地力,以利下一個期作作物生育。輔導措施如下: ( 一 ) 種植由改良場(所)推薦適地適種之進口替代(如非基改大(黑)豆、硬質玉米、小麥、釀酒高粱、仙草……等)、外銷潛力與地區特產等轉(契)作作物,除自行販售作物之收益外,政府另給付每公頃 2.2 ~ 4.5 萬元轉(契)作補貼,大專業農則給付每公頃 3 . 3 ~ 5.5 萬元轉(契)作補貼。 ( 二 ) 配合地方政府推動休閒農業產業活動,種植景觀作物營造地區花海景觀。無意轉作的農友,可於一期稻作收穫後種植綠肥作物,核予休耕給付每公頃 4.5 萬元,除可培植地力,亦可降低未來化學肥料施用等資材成本,穩定收益。 三、為帶動有機農業持續成長,擴大農業對環境友善之效益,本會於本( 106 )年訂定發布「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開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補貼措施重點如下: ( 一 ) 補助標的: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通過之有機(含轉型期)農地,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之農友實際耕作經營之農地;亦即申領補貼之農友,其生產過程須符合有機驗證基準規定,並經第三方驗證機構驗證通過,或符合「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審認要點」規定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之友善耕作原則,並經推廣團體稽核登錄者。 ( 二 ) 補貼基準及期限: 1 . 有機轉型期驗證農地:種植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 6 萬元;種植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 8 萬元,依驗證證書所載有效期間,最長補貼 3 年。 2 . 有機驗證或登錄友善耕作農地:不限作物類別,每年每公頃 3 萬元,補貼期限 3 年。 ( 三 ) 再生稻田區如採有機或友善環境栽培,符合「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規定,亦可領取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 四、為提升國產稻米品質並維護農民收益,本會將持續輔導再生稻與落粒栽培田區結合大糧倉計畫於二期作轉契作雜糧作物,成立集團產區導入產銷履歷及有機、友善耕作,發展在地特色產業。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政府推動非核家園卻未妥善規劃替代能源,僅能增加火力發電,造成排碳量增加,影響民眾健康」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78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272 ) 陳委員就「政府推動非核家園卻未妥善規劃替代能源,僅能增加火力發電,造成排碳量增加,影響民眾健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於 105 年宣示 2025 年非核家園目標,同時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並於 106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電業法」,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二、未來將在「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三大政策方向下,規劃建立務實且安全可行的路徑,透過嚴格管控各項電廠開發案,務必使各項計畫如期如質完工商轉,兼顧穩定供電及改善各區域空氣品質前提下,達成備用容量率 15% 、備轉容量率 10% 的目標。因此,在「社會共識、安全無虞、窮盡一切力量」等三條件未完備下,重啟核能機組暫不列為穩定供電之選項。 三、電力供應攸關民生、產業及經濟發展至鉅,政府啟動能源轉型,全面推動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面向措施,同時推動加速台電機組設置及機組延後除役、 IPP 擴建等供給面措施及強化用戶需量管理、時間電價等需求面措施,確保電力穩定供應。為確保電力供應穩定,積極採行之因應措施包括: ( 一 ) 「多元創能增加供給」:主要執行策略為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合理歲修排程;對各新設電廠進度嚴格管控,以求如期如質完工商轉; 107 年 2 月完成通霄新 #1 機商轉; 107 年 3 月及 7 月大林新 #1 、 #2 機商轉; 108 年 7 月林口新 #3 機商轉; 108 年 7 月通霄新 #2 及 109 年 7 月通霄新 #3 機併入系統發電; 110 年 7 月大潭 #7 機及 111 年 7 月大潭 #8 機商轉;興達更新 #1 機由 113 年提前至 112 年商轉;台中新 #1 、 #2 機由 115 年提前至 114 年商轉等。 ( 二 ) 「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透過政府帶頭、產業響應、地方共推及全民的參與方式推動新節運動方案,並針對能源大用戶進行節電查核,確實管控產業用戶能源使用;此外,亦加強推動用電器具「最低耗能基準( MEPS )」節能分級標示,加速燈具及老舊冷氣之汰舊換新,促使民眾改善用電效率以降低用電。 ( 三 ) 「靈活調度智慧儲能」:採用擴大推廣需量反應措施,並以逐步拉大時間電價的尖離峰價差、增訂高壓電力以上四段式時間電價、住戶與小商家,以及低壓電力三段式時間電價等方式,提高尖峰時段用電之抑低量;而針對空污改善上,除持續進行降低發電機組污染排放外,並運用火力機組調度彈性,於區域空氣品質不良時進行環保調度,以改善區域空氣品質;同時,亦積極規劃儲能設施,以充分運用再生能源與區域儲能系統結合的效益;且加速智慧電表布建,期建立智慧電力系統,充分運用電網彈性。 四、未來再生能源設置規劃說明: ( 一 ) 2025 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目標 20% 1 . 我國政府發展綠能,設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係參考國內外相關情勢,並考量「電價影響可接受」、「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及「帶動產業發展」等五項原則進行評估並務實規劃。 2 . 至 106 年 9 月底我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已達 4,941.5MW ,較 98 年 3,060MW 增加 61% ,主要為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其累計裝置容量分別達 1,431MW 及 695MW ,分別為 98 年的 150 倍及 1.86 倍。 3 . 本部針對各類再生能源訂定推廣目標量及短中長期推動策略,規劃至 114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 20% 之政策目標,並經行政院核定「太陽光電 2 年推動計畫」及「風力發電 4 年推動計畫」,其中太陽光電 114 年裝置容量為 20GW 、離岸風電 114 年裝置容量為 3GW 。 ( 二 ) 離岸海事工程技術經驗 1 . 我國離岸風電目標於 114 年累計達 3,000MW ,預計可刺激新臺幣 5,400 億元以上投資,透過明確的設置目標創造市場需求,將可有效帶動相關產業發展與技術交流合作。 2 . 為帶動海事工程相關產業發展,「風力發電 4 年推動計畫」規劃於臺中港「工業專業區( II )」建置產業專區,並於 107 年底前完成 #106 重件碼頭新建工程,以提供大型離岸風電設備零組件裝卸。 3 . 我國推動離岸風電產業短期仍先以技術相對成熟之水下基礎及關鍵零組件為發展重心,並將積極鼓勵國內廠商與國際業者洽談離岸風場開發先進技術經驗交流,並共同合作投入臺灣離岸風電市場,針對高階核心技術共同合作創造雙贏互惠之成果。 ( 三 ) 風能夏季尖峰用電之助益 1 . 再生能源之推動,係基於整體能源供需調度考量,妥適搭配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及其他如水力、生質等不同能源類別,截長補短以確保穩定電力供應。考量風力發電具有不穩定特性,故以提供作為備載電力為主。 2 . 考量台灣沿海蘊藏優質風能資源,本部規劃依三階段策略推動離岸風電,依序透過「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與「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等政策,穩健達成 114 年離岸風電累計設置 3GW 目標,預計年發電量可達 140 億度、年減碳量將達 710 萬噸以上。 3 . 我國氣候特性確以冬季風力較為強勁,夏季風力相對較弱,惟「綠能取代核能」為政府努力推動願景,而能源轉型政策之整體能源配比規劃尚涉及降低燃煤比例至 30% 等措施,仍須仰賴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之貢獻。 五、有關本部針對空氣污染採行之防制措施包括: ( 一 ) 短期: 1 . 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須通過環評審核,並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電廠排放情形,確保電廠發電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2 . 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當區域空氣品質部分時間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依本部「 PM2.5 高污染事件日之因應原則及通報機制」,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發電降載措施,藉以降低當地污染排放濃度。 ( 二 ) 中長期: 1 . 提升發電廠空污防治設備效能:包含台中電廠 1 至 4 號機空污改善計畫及興建室內煤倉,大潭電廠 1 至 6 號機、通霄電廠 1 至 2 號機及南部電廠 1 至 3 號機空污改善等計畫,確保防治設備去除氮氧化物能力等。 2 . 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 45% (既有燃煤機組平均效率僅 38% )。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公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2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311 ) 邱委員就公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即定有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徵得教授副教授同意,得延長服務至 70 歲規定,本部並訂有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延服要點)據以規範。 二、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0 條係將前開現行大專教師延長服務規定納入規範,並授權本部訂定辦法,爰參考現行延服要點制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草案,並於 106 年 10 月 26 日進行草案預告中,本部將參酌各界意見,再進行後續法制作業事宜。 (五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將於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為顧及該條例施行前已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權益,建議教育部同意教師得以特殊原因,於 107 年 6 月 30 日申請自願退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專字第 106010281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4-10-309 ) 盧委員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將於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為顧及該條例施行前已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權益,建議教育部同意教師得以特殊原因,於 107 年 6 月 30 日申請自願退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二、任職滿 25 年。」第 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教師或校長依第 3 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及本部 103 年 6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79234B 號令略以,退休條例第 4 條之 1 所稱「特殊原因」,指「家庭突遭變故」、「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或「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而未及於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退休生效」,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二、次查 106 年 8 月 9 日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20 條規定:「(第 1 項)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 款及第 19 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第 4 項)第 1 項所定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本條例除第 8 條第 4 項及第 69 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三、據上,公立學校教師申請自願退休時,除特殊原因外,應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惟考量年金改革影響教師退休權益甚鉅,本部 106 年 11 月 3 日預告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教師於 108 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退撫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退休生效日限制。本部將參考預告期間各界及相關機關(構)學校對上開草案所提意見,進行後續法制作業事宜。至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之教師,得否比照辦理,本部亦將參考上開各界及相關機關(構)學校意見,併同研議。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2360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日 23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4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26 號) 趙委員就軌道建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鐵道建設問題: ( 一 ) 政府自民國 85 年起開始致力於推動公共運輸,先後推出「促進大眾運輸發展方案( 85-90 年)」、「振興公路大眾運輸發展計畫( 90-93 年)」、「提昇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 93-96 年)」、「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 99-101 年)」及「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 102-105 年)」,雖已具初步成果,惟迄今仍面臨偏鄉交通不便、私人運具持有比例高等課題,對於公共運輸量提升已達瓶頸。同時,高鐵自財務改善後已具國有型態, 104 年底增設 3 站後,高鐵服務將擴大整合其他交通系統,所以未來政府推動公共運輸之格局應再擴大,必須更積極會同地方發揮既有軌道服務功能,整體建設以高鐵與臺鐵路網緊密結合為起點,以臺鐵轉型為基礎,接續是臺鐵機電提升及捷運化,再整合各地捷運及觀光發展,並藉密集投資及整合營運扶植軌道相關產業,爰交通部於前瞻軌道計畫提出 38 項計畫,有其必要性。 ( 二 ) 另由於捷運營運後之財務收益,必須由地方政府透過運量培養措施,包括良好之轉乘服務、完整之旅客資訊及票證整合等,此外對於抑制私人運具使用及周邊開發吸引等,均為未來軌道系統營運需落實之事項。因此,交通部刻正辦理前瞻軌道計畫工作坊,協助地方政府進行運量及商業發展等策略規劃,目前已完成第 1 階段修正捷運及鐵路兩項審查要點,以及第 2 階段辦理北區、中區、南區座談會,向地方政府副首長及相關局處說明交通部推動軌道建設策略及審查要點之修正重點,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對前瞻軌道計畫審議機制之瞭解,凝聚共識。 ( 三 ) 至於第 3 階段人才培訓及個案演練,業自本( 106 )年 11 月起邀請專家學者至北區、中區、南區授課,協助地方政府逐步培育國內軌道專業人才、培養運量,以及落實專業營運,期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合作,促進前瞻軌道建設計畫之永續營運。同時,地方政府提送規劃報告時,交通部即會要求地方政府提出運量培養措施與績效指標,在審查過程中亦會檢視地方政府是否確實執行,積極努力培養客源。 二、關於通盤檢討我國整體港埠發展與建設之規劃及執行問題: ( 一 ) 交通部為提升港口經營效率及競爭力,於 101 年 3 月推動航港體制改革成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港務公司),致力於國際商港經營與管理,除將各國際商港資源有效整合利用,同時因應國內、外航港發展趨勢,每 5 年滾動式通盤檢討擬定「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作為我國國際商港中長期發展之綱要計畫。 ( 二 ) 有關我國國際及國內商港營運情形,說明如下: 1 . 國際商港貨櫃量:臺灣國際商港港群 105 年貨櫃裝卸量 1,486.6 萬 TEU ,較 104 年微增 2.58% ,進港船舶 3 萬 8,434 艘次,成長 3.02% ,其中船舶總噸位達 7.9 億總噸,成長 5.91% 。本年景氣回溫帶動進出口貿易成長, 1 月至 8 月貨櫃裝卸量 1,110 萬 TEU ,較 105 年同期微增 1.91% 。 2 . 國際商港自由港區貿易量值:依據本年 9 月份最新統計,整體貿易量為 747.71 萬噸,貿易值為 2,396.44 億元,較 105 年同期貿易量值分別衰退 21.75% 及 3.76% ,往年海港自由貿易港區量值係以油品為大宗,占自由港區整體績效近七成,原因係受全球市場景氣衝擊、國際原油供過於求等影響;惟扣除油品後,自由港區整體貿易量、值分別為 192.42 萬噸及 1,593.84 億元,與 105 年同期比成長 7.52% 、貿易值成長 4.25% 。 3 . 國內商港貨運量:查金門港貨運量近年略有衰退,主因為 104 年起陸方加強小額貿易管理造成運量下滑,惟 105 年已較 104 年小幅增加;澎湖、布袋及馬祖貨運則因係運送離島民生物資為主,近年來貨運量多穩定持平;至各國內商港客運量近年已呈逐年增加趨勢。 ( 三 ) 針對前述國際與國內商港營運狀況,未來將採取以下策進作為: 1 . 因應近期全球海運市場景氣影響及海運聯盟重組所致高雄港貨櫃量衝擊,臺灣港務公司除協助航商紓緩營運成本,並持續推出獎勵誘因爭取航商到靠,以期穩固營運量。 2 . 為提升自由港區營運發展,臺灣港務公司除積極推動「倫敦金屬交易所」( LME )儲轉、多國貨物集併櫃操作環境外,刻就海空聯運、跨境電商(郵、快遞出口)、海外倉等創新業務、委外加工案源開拓等面向積極努力,期吸引貨物來臺轉口及加值再出口,達成多元營運及拓展業務目標。 3 .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 106-110 年)」,國內商港貨運將以滿足離島基本貨運需求為主,由交通部航港局配合辦理相關港埠建設,客運則因應運量成長積極辦理旅運設施強化工作;另因應國際郵輪發展趨勢,該局刻積極辦理澎湖金龍頭郵輪碼頭開發,以促進離島郵輪觀光產業發展。 三、關於汽燃費欠費問題: ( 一 ) 汽燃費欠費案件經催繳送達仍逾期不繳納者,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均依法辦理移送強制執行。以 104 年、 105 年為例,汽機車汽燃費移送執行率分別為 95% 、 98% 。另針對欠繳金額累計達 900 元以上之車輛,公路總局於每年 5 月依「公路法」第 75 條規定掣開處分書處以逾期繳納罰鍰,合先說明。 ( 二 ) 105 年汽燃費累計未徵數 45 億元均已依行政程序相關規定辦理催繳及移送執行,未徵金額主要原因係尚在執行程序中,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因義務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而核發執行憑證;公路總局針對取得執行憑證案件,於有效執行期間內,每年定期清查欠費義務人如有所得、存款或新增財產,即再予辦理移送執行。 105 年以前汽燃費未徵數統計至本年 10 月底止為 40.8 億元,已收回 4.2 億元。 ( 三 ) 為提升汽燃費欠費繳納率,公路總局相關積極作為如下: 1 . 強化移送強制執行電腦系統,並與戶政系統達成連線更新機制,於催繳時擷取最新地址。 2 . 洽商經濟部建立公司行號登記資料交換平臺,並定期函詢財稅機關查核義務人財產,以利移送強制執行。 3 . 督導各公路監理機關落實送達程序,如寄發雙掛號通知、派員訪查、協調稅捐、戶政機關取得汽車所有人通訊地址等。 4 . 採車輛總歸戶精神,合併寄發汽機車之繳費通知,提高稽徵效率。 5 . 推動全面實施執行(債權)憑證電子化作業,以提升行政效率與汽燃費徵收率。 6 . 開發汽燃費移送強執快篩系統,以電腦程式取代人工檢核,提高移送案件審核效率,達到省時、省力及降低錯誤率。 ( 四 ) 相關機關將積極聯繫、持續加強執行,除擴大民眾主動繳費之管道,加強清查義務人財產並予以強制執行,以提高是類案件之執行成效,確保國家公法債權之實現。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第 9 屆第 4 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院臺施字第 1060102368 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日 23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4483 號 施政報告質詢 36 號) 鍾委員就改善少子女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改善少子女化問題: ( 一 ) 為提高國人生育意願,改善少子女化現況,國發會自民國 105 年起即協調相關部會推動「完善生養環境方案」,朝強化家庭、社區、雇主及政府間之合作機制,落實執行「教保公共普及化」、「衡平職涯與家庭」及「支持家庭生養」 3 大策略積極辦理,期營造有助提升國人生育率之友善環境。考量國家整體發展亟須處理人口結構變遷課題,以及時解決我國人口及人才現狀隱憂,成立「育人攬才及移民政策專案會議」,將積極討論生育、養育、培育、留用、延攬及移民等議題,並陸續形成決策,據以推動施行。 ( 二 ) 另為對育兒家庭提供有效支持,衛福部已推動各種經濟支持措施,並建構托育支持體系,致力實現友善育兒環境。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 . 經濟支持措施: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部分,父母至少一方因自行照顧未滿 2 歲幼兒致未就業,且家庭所得稅率不及 20% 者,提供每月 2,500 元至 5,000 元補助, 105 年度累計補助 26 萬 3,520 名兒童,補助金額 51.9 億元,占未滿 2 歲兒童 63.82%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部分,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居家托育人員或立案托嬰中心托育人員照顧,且家庭所得稅率不及 20% 者, 105 年共計 9 萬 288 名兒童受益,補助金額 16.5 億元,占未滿 2 歲兒童 21.85% 。 2 . 建構平價質優之托育支持體系:開辦 108 家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提供 2 歲以下兒童托育服務,鼓勵民間非營利組織投入公有設施經營;設置 119 處托育資源中心,提供 0 歲至 3 歲幼兒之家庭育兒服務,包括托育諮詢、幼兒照顧諮詢、保母人員專業教育訓練、兒童發展篩檢、兒童玩具圖書室及親職教育等資源。 3 . 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該部規劃透過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布建托育資源中心、增修(改善)區域型家庭 /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整建綜合社會福利館等策略,結合國家與社會力量,協助家庭分擔照顧責任,建構友善育兒環境。 ( 三 ) 又,為營造有利年輕人生育之友善職場環境,勞動部推動措施如下: 1 .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鼓勵年輕女性續留職場,增訂有薪產檢假,並延長陪產假日數及鼓勵彈性工時。 2 . 推動就業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措施,檢討性別工作平等及就業歧視相關法制。 3 . 協助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返回職場,並主動提供相關權益資訊。 4 . 推動雇主協助員工子女托育,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勞動部提供經費補助,並辦理觀摩座談及專家諮詢,督促雇主依規定營造育兒友善職場。 5 . 辦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強化事業單位認知,提升勞工行政業務相關人員專業知能,落實職場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及平權措施。 ( 四 ) 此外,因應少子女化趨勢,教育部持續規劃相關方案,該部除就各教育階段之師資培育、家庭教育、特殊教育、校園安全及學生身心輔導等面向訂定策略外,亦共同推動友善育兒措施。例如在學前教育部分,行政院本( 106 )年 4 月 24 日業核定教育部「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 106-109 年度)」,將積極協助各地方政府增設公共化幼兒園,逐步增加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開辦率,以利婦女兼顧職場及子女托育。另該部將視社會變遷趨勢及教育環境需求,滾動修正策略,以妥善規劃未來教育發展,並持續加強有助改善少子女化現況之相關策略。 二、關於「勞動基準法」修法問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修法一案,係勞動部經蒐集社會各界之意見反映,以保障勞工安全與福利權益為前提,並兼顧企業經營與人力彈性等考量,始提出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促使相關法令更符合當前勞雇實務需求,本案行政院業於本年 11 月 9 日函送貴院審議。 三、關於缺工問題: 為解決產業缺工問題,政府提出「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 3 大改善對策,說明如下: ( 一 ) 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 1 . 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人力供需平臺,專案媒合產業勞力;獎勵勞工投入缺工產業,補助跨域就業。 2 . 訂定「中高齡就業法」,禁止年齡歧視、鼓勵雇主提供職務調整、家庭照顧協助、開發就業機會、支持中高齡延後退休、設置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推動職務再設計、推動「世代團結」模式之職場技術傳承與代間協作。 3 . 推動工作與家庭兼顧政策:鼓勵雇主提供托育措施、發展就業準備支持系統、推動育兒婦女兼職型(部分工時、彈性工時、工作輪替)就業機會、提供獎勵協助婦女自主提升專業能力、營造友善婦女就業職場。 ( 二 ) 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擴大辦理研發補助、企業診斷諮詢及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等方式,從技術、管理、薪資、企業社會責任及執行力等 5 個面向協助產業升級,另將提供專家團隊輔導及經費補助,協助 3K (骯髒、辛苦、危險)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以提升勞工投入缺工產業之意願。 ( 三 ) 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將以產業發展之人力需求,作為審查學校科系招生調整之依據,並針對缺工產業所需技術領域,開放學校以「外加名額」方式擴大招生規模。另亦將持續提高農業及工業系科招生名額,以及研修「學位授予法」,放寬雙主修輔系規定,使學生可依個人志向及產業發展趨勢,成為跨領域人才。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委員吳思瑤、高金素梅、徐永明、羅致政、陳怡潔、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 . Iyun . Pacidal 、柯志恩、黃昭順、曾銘宗、劉建國、張麗善、馬文君、廖國棟、周陳秀霞、黃國昌、呂玉玲、呂孫綾、蔣萬安、吳志揚、鄭寶清、林德福、王惠美、陳超明、江永昌等 24 人就「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 107 年度至 108 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 3 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院授主預彙字第 106010275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6070405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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