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4分、10時1分至11時34分

12月5日(星期二)上午9時6分至12時8分、下午1時31分至9時46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吳秉叡  吳志揚  林岱樺  盧秀燕  黃昭順  林德福  曾銘宗  張麗善  陳歐珀  柯建銘  李彥秀  林麗蟬  陳宜民  蔣乃辛  林昶佐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王育敏  賴士葆  蔡易餘  李麗芬  洪宗熠  蘇巧慧  王榮璋  邱泰源  劉櫂豪  吳玉琴  鄭寶清  羅致政  蘇震清  吳琪銘  鄭運鵬  徐榛蔚  許智傑  尤美女  李昆澤  馬文君  顏寬恒  陳素月  邱議瑩  高志鵬  陳賴素美 余宛如  蔡培慧  張廖萬堅 施義芳  王定宇  郭正亮  楊鎮浯  段宜康  李俊俋  黃秀芳  何欣純  蔡適應  張宏陸  吳焜裕  陳明文  陳曼麗  陳其邁  陳亭妃  楊 曜  姚文智  黃國書  賴瑞隆  江永昌  黃國昌  林淑芬  羅明才  蘇嘉全  趙正宇  鍾佳濱  劉世芳  黃偉哲  呂孫綾  周春米  Kolas Yotaka    葉宜津  江啟臣  李鴻鈞  許淑華  林俊憲  邱志偉  蔣萬安  陳超明  徐志榮  林為洲  洪慈庸  費鴻泰  王金平  趙天麟  陳怡潔  許毓仁  管碧玲  陳 瑩  周陳秀霞 徐永明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學聖  蘇治芬  莊瑞雄  吳思瑤  鍾孔炤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劉建國  蕭美琴  林靜儀  王惠美  柯志恩  高金素梅 陳雪生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蔡其昌

委員請假 1人

  席

院長

蘇嘉全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2月1日上午9時至9時24分、10時1分至11時34分、12月5日上午9時6分至12時8分、下午1時31分至4時40分、7時20分至9時46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12月5日下午4時40分至7時20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地政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邱泰源等30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邱泰源等30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邱泰源等31人擬具「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廢止「監試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5人擬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印花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債務催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及「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教育部函送本院制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通過附帶決議之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四十、財政部函,為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二、財政部函送「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三、財政部函送「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凡例」,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國際觀光旅館內之餐飲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相關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為核釋輸臺稅則號列0307章節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檢具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定自106年11月1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民宿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四、交通部函送「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五、內政部函,為本院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該部針對罷免法制於「複數選區」、「單一選區」、「中央層級選舉」、「地方層級選舉」修法評估意見,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內政部函,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密)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拉脫維亞犯罪活動不法所得洗錢防制辦公室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五十八、司法院函送「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及「紅外線熱影像系統試辦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二、經濟部函,為「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名稱修正為「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經濟部函送「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經濟部函,為「第1屆臺薩(薩爾瓦多)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FTA)執行委員會」完成簽署之第5至9號決議文業已生效,檢送決議文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六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家庭用壓力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九、經濟部函送公告「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經濟部函送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來自北韓之CCC2530.90.10.00-4『海泡石(包括已凝集者)』等37項貨品,應先經本部核准」,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經濟部函,為廢止「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經濟部函送公告「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經濟部函送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貨品應檢附經濟部規定之文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經濟部函送「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七條條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七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三十六項附件「荷蘭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菲律賓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五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限制益達胺、賽速安、可尼丁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三、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技師分科之十八、工礦衛生科,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八十四、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八十五、考試院函,為修正「考選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六、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九、司法院函,為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一、法務部、國防部函送「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治療心房顫動之冷凍消融導管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名稱修正為「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五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七、第十九條之四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六,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及發放標準」名稱修正為「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及作業方式」,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公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內政部函,為「社會住宅設施及設備項目規定」名稱修正為「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項目規定」,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內政部函,為廢止「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內政部函送「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內政部函,為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條文及第十六條附錄一、附錄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三、交通部函,為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五、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一六、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一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一、教育部函,為廢止「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二、教育部函送「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三、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四、教育部函,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名稱修正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二九、文化部函,為「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名稱修正為「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二、三、四、第二十條格式九、第二十二條格式十五、第二十三條格式十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九、財政部函,為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財政部函,為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一、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條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編制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條文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一四二、財政部函,為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三、財政部函,為赤道幾內亞(Equatorial Guinea)自適用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稅率之低度開發國家名單除名,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四、財政部函,為修正「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五、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財政部關務署編制表」、「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編制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第九條條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編制表」、「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一四六、財政部函,為修正「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財政部函,為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八、財政部函,為修正「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九、財政部函送公告「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免稅限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106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5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5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四、科技部函送該部(含所屬單位)及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財團法人106年第2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五、法務部函送該部106年第2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六、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2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4至6月(第2季)廣告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財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106年第2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6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2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交通部函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上半年檢討投資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6年7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二、文化部函送106年1至7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06年1至6月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四、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案決議第2項,檢送該會政府捐助基金比率為零,及未盡監督及維護國家資產之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6年度預算案決議第1項,檢送針對未來業務發展及合併人力編列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交通部函,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6年度預算案決議第4項,要求改善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參與該部相關公共工程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歲出第2項決議,檢送「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及宣傳辦理方式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九、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歲出第4項決議,檢送「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及宣傳辦理方式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歲出第3項決議,檢送「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表揚及宣傳辦理方式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一、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考評標準與程序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銓敘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三、總統府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敬老專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四、總統府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總統府技工、工友、駕駛員額管理及原住民員工進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五、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六、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七、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九、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一、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二、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三、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四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四、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五、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二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六、司法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七、司法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八、司法院秘書長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九、國史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十七)項建請加速機密史料檔案清查作業,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國史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十八)項建請加速史料檔案網際網路開放做法,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一、國史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一一九)項文物採集展覽規劃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國史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第1款第3項決議第(一)項請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之短中長程具體規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國史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第1款第3項決議第(二)項,請加速開放腳步,使各界得透過網際網路便利地閱覽史料文物檔案全貌,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第2款第3項第(十一)項決議,研議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一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五、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該部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調查並辦理台東縣轄內「財團法人台東獎學會」宣告法人解散事宜乙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六、法務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研議酒駕防制政策提出改進措施乙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八)答覆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九)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十)答覆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十五)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十七)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十八)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二十)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二十一)書面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2款第18項決議(二十二)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十)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十一)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十四)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八九)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六)烏來地區建置「防救災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臺」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九)針對網路直播服務之管理與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十)針對境外OTT落地繳稅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十一)檢視中嘉案申請人有無遵守承諾再行審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十二)針對本國自製節目與重播節目比例之規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十四)建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淘汰機制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十六)檢討災防告警系統測試方式之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十七)針對三星Note 7手機發生自燃事件相關處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二十)檢討強化媒體自律推動政策並革新監督媒體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二十一)協調研擬改善臺鐵車行間通訊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3款第13項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3款第13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四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九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九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四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五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四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四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八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七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四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七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七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八十七)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六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六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六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四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五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決議(六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決議(六十五)書面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決議(六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六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四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四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十二)書面報告及可行性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九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3項中央氣象局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三一)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八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三○)答覆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五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六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七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四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八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九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八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八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六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六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通過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五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七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六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一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七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項第6款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六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六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五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一一、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決議(七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一二、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五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三、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七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四、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四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五、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六、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臺鐵局將池上機廠土地移撥原住民族委員會一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七、交通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九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決議,凍結該會「文化行銷業務」2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三一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會歲出預算第二目「黨產處理業務」繼續凍結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二○、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項下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一、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國立臺灣博物館」第1目第1節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二、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第1目第1節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二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法政業務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等9案,業經處理完竣,如處理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三二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編列『補助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土地價款8億6,110萬7,000元』,凍結3億1,5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檢送相關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100萬元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科技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沙崙綠能科學城」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文化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五分之一,檢送專案報告案。二、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1,0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案。三、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檢送專案報告案。四、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預算,檢送書面報告案。五、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國家動漫史料及數位典藏」預算,檢送專案報告案。六、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該部106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七、文化部函為本院繼續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6年度「廣播電視事業輔導」1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案等共計7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三二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登錄與科技研析」凍結預算15%,檢送專案報告案。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新增通過決議,「文物加值運用與管理」凍結1,500千元,檢送書面報告案。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決議,凍結「資訊管理維護」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案等共計3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第一案及第三案准予動支;第二案准予動支100萬元,另繼續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行政院函送105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5 年度第3 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資料」等5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三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福建省政府函送105年度第2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三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臺灣省政府函送105年度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三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臺灣省諮議會函,為該會105年度第3季無辦理各媒體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事項」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三三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書案」等5案,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第二點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考核辦法」第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禁捕魚種名錄」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一定金額或比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四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刺網為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禁止使用之漁具」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一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三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五八、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三五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2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2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2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六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穩定電力供應、能源政策及空污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台中火力發電廠空污排放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通盤檢討改進保全業人力短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毒駕肇事應從嚴修法及加重罰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公托數不足應通盤瞭解需求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段委員宜康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谷辣斯‧尤達卡KolasYotaka委員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公平會重罰高通公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余委員宛如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減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玉琴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斷交骨牌效應」、「新南向政策」、政府改善兩岸關係作為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高雄空氣品質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昶佐就發展數位匯流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施委員義芳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明文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長期以來台灣不少的服務業,如教育、醫療、長期照護等,被視為社會福利事業,禁錮在不能圖利的樊籠,加上近來兩岸關係定位不明,對東協諸國又缺乏邦交、自由貿易協定、人文的連結,致企業走不出去,高級人才無用武之地,尤其是年輕人的相對剝奪感嚴重,對國家社會產生怨懟心理,抗爭也日趨劇烈。服務業的鬆綁和產業化是台灣年輕人提升薪資的最佳處方,但產業化必須結合回饋弱勢族群,進行慈善、公益的配套,建請行政院應透過堅強的論述來說服國人支持,即足以帶領台灣走出相對剝奪感嚴重、內部惡鬥的「紅海」困境,迎向慈善與公益增加、企業盈餘上升、員工薪水漲升、健保困境紓解的多贏局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陳委員學聖,鑒於部分退休公務人員因本次公務人員調薪,退休金不增反減,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惟政府調薪之美意,本應為照顧為國家勞心勞力之公僕,然今卻出現不少反彈之聲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我國外交處境艱辛,國際識別度不高。建請政府針對我國之國際宣傳,文化介紹應增加更多台灣主體意涵,以增我國於國際社會之能見度,更避免與對岸有混淆之可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研究所入學推甄及考試入學應要有所區別,避免考生準備造成困擾。建請政府應敦促各大學於推甄及考試入學方式,考科設計及錄取方式要有區別,以符合二種考試設計之初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除了推動新南向政策,更應成為RCEP的「局內人」,以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外,更需要務實面對參與CPTPP第二輪談判所需要面對的障礙。除了必須在削減貨品關稅、服務貿易開放、檢驗檢疫(SPS)、政府控制事業、資訊跨境移動和法規調整方面,提出具體的行動方案與時間表之外,如何解決禁止日本福島等五縣所有食品進口的管制問題,將是台灣爭取參與CPTPP無法迴避的問題,必須儘早思考突破的策略,才能爭取日本對台灣參與談判的支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大陸最大電商阿里巴巴本周宣布以28.8億美元,購入潤泰轉投資的香港上市公司高鑫零售36.16%股權。站在台灣產業的發展位階來看,跨國電商併購傳統零售業的風潮已現,未來台灣市場勢必會面臨新的挑戰,新的競爭對手將帶來新的商業競爭模式。本土企業除了自立自強,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在法規、交通運輸、人才培育等領域,應及早因應,讓企業在這股零售革命的浪潮中,擁有技術提升與轉型的有利環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22日晚10點20分,臺灣地區發生規模5.5級地震,震央位在嘉義阿里山區。本月初,花東地區接連發生規模4以上地震,日前中臺灣更發生有感地震,其中南投竹山地震規模更達5.1;雖然地震的發生,是地殼變動及板塊移動的自然現象,卻也提醒世人防災準備的重要。全球暖化造成的氣候變遷,可能導致天災頻傳,雖然目前仍無法透過科技精確預測天災,卻能從持續推動完備災害防救體系,並落實平日整備與動員演練中,強化防災能量。全民也應建立居安思危的防災意識,同心協力,達成「防災重於救災、離災優於防災」目標,確保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日前表示,由於新行業不斷出現,為讓新行業正確歸類,以提高新創產業上市櫃彈性,並讓政府五加二產業產值可獲準確統計,月內將召集主計總處、金管會及經濟部積極檢討「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並提出具體行動方案。本席建請主計總處、經濟部、文化部與金管會等機關,在本次行業分類檢討中應以國家發展為念,應強制要求生產、營收、僱用、薪資、國民所得援此定義所編製的統計定期對外發布,一方面讓決策當局掌握政策推動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讓各界了解新創業、新行業的變化,有了這些常規統計的輔助,政府施政才不會陷入迷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日前公布世界人才報告,台灣在人才外流、吸引外籍人才、將留才列為優先事項等項目,評比都排在後段班。其實,產官學研都早已對台灣人才外流問題提出解方,端看政府是否有決心落實,本席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機關就薪資結構、產業升級、留才環境等等重新規畫研議,更重要的是要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及擴大內需,如此地實際留才行動,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勞資適應不良,未滿周歲就遭執政黨死當重修。其實過勞與否,徒法不足以自行,加以弱勢勞工與高階白領的議價能力不同,基層勞動者常是因低薪,想加班多賺點錢。建請行政院在修訂「一例一休」的同時,勞、資、政更應注意低薪一事。如何透過產業政策與獎勵遵守工時規範的廠商,才能做到保護勞工身心健康、避免過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少子化造成許多大學面臨退場壓力,為了解決問題,行政院會通過「私立大專院校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其中重點為成立50億的轉型退場基金,做為補助跟融資。教育部該關心的就是如何避免退場的學校繼續收學生,讓學生得不到好的學習,變成末代老鼠。唯一方法就是資訊透明化,大學的各種資訊除非牽涉到個人隱私,否則都應該攤在陽光下,讓家長和學生做最好的判斷。但現在教育部對某些資訊總是遮遮掩掩,例如現在列管的學校有哪些?教育部都不公布,資訊不明,家長和學生就會誤踩地雷。建請行政院責成教育部就大學轉型及退場的措施妥善安排,並適時提供相關資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新北市中和一把火釀成九死二傷,違建頂加木造隔間被人為縱火而導致悲劇發生。要解決良莠不齊的租房市場,應先建更多安全公宅,除中低收入戶,獨居長者、身心障礙人士、低薪青年、中年失業者等,都是要優先照顧的對象,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公宅與租屋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警察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如果司法不挺警察,街頭由誰保護?警察站在第一線,不僅靠專業與勇氣,還需要全民鼓勵,與司法體制的支持,現行法制若致警察執法遭遇困境,要求行政院應全面檢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甫完成的統計顯示,去年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比率降至43.81%,接近歷年最低,顯示所得分配仍未見改善,所得分配不均已讓反全球化的聲浪升高,但我國是小型開放經濟,不可能反對企業全球布局,但在全球布局之餘,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應加緊吸引企業投資台灣,才能避免所得差距進一步擴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調高了今年的經濟成長率預測值,從原來的2.11%調升到2.58%,一次提高了0.47個百分點,修正值也達到3年來新高。調高的主因是今年全球經濟穩步向上,台灣出口跟著暢旺,出口連續13個月正成長,推升整體經濟表現。但國際貨幣基金(IMF)調高了全球今年經濟成長預測,由原來3.5%調高到3.6%,台灣的預測值卻僅有2.0%,顯著低於全球平均值。在此建議行政院施政必須要強化產業發展多元化、要施加更大的貿易推廣力道到「新南向」以外的歐洲、拉美和非洲等地,特別是成長快速的新興市場、同時更要處理好兩岸關係,讓台灣得以盡速和重要的貿易夥伴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特別是16個成員占我國出口過半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研院在今年的「臺灣經濟競爭政策建議書」中指出,目前在臺灣新台幣16兆的經濟體中,金融保險業貢獻近兆元的附加價值,是第4大支柱行業,僅次於批發零售業、電子製造業與不動產業。為利金融業健全經營,中研院在近2年的建議書中,都強烈呼籲落實「產金分離」政策,而「金金分離」原則是「產金分離」政策的衍生概念。「金金分離」原則既然被金管會顧主委提出,就應當普遍適用。事實上,公營及公股銀行因為交叉持股,也互派董事在其他銀行,產生公司治理問題,更是長久以來的沉痾。對於顧主委提出之「產金分離、金金分離」政策和原則都予以肯定與支持。然而,「產金分離」政策因大集團頑抗,多年來並未確實執行;建請行政院應與金管會共同研議「產金分離、金金分離」政策,並予以落實金融監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我國面對美、中、日三方的角力,擁有的最大空間就是不躁動、不選邊站,對雙邊及多邊的經貿合作及談判,都應積極支持並盡最大努力參與,爭取最大機會和總體的利益。但另一方面,無論是雙邊貿易協定、CPTPP、RCEP等,台灣的最大阻力仍在於國際政治運作,如何在爭取美、日支持的同時,建請行政院應有效改善兩岸關係,化解來自北京的阻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經濟部公布今年10月的外銷訂單,比去年同期成長9.2%;同時,今年1至10月外銷訂單,比去年同期成長10.0%。外銷訂單是最重要的領先指標之一,大約領先出口約一至二個月,因此預估今年11和12兩個月的出口可以維持在10%左右的高水準。依主計總處的資料顯示,今年前三季內需成長率只有1%,對整體經濟成長率的貢獻只有0.88%;國外部門對經濟成長率則為1.75%,是國內部門的二倍。換言之,目前台灣經濟「外熱內冷」的情況非常明顯,如果明年國際經濟開始走緩,就會立即對台灣經濟帶來重大影響,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加速提升國內部門的經濟動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由創新來驅動經濟成長是蔡總統在經濟方面的主要政見,也不斷推出各種鼓勵創新創業的政策,從5+2產業創新政策掛頭牌的亞洲.矽谷計畫到各類挹注新創活動的基金補助、投資,冀望打造良好的創新生態系。然人才由大學所培育,因此留才、攬才等人才問題由大學端來解決應該是一個可供思考的模式。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研擬朝大學法人化的方向進行,並同時大幅度的大學鬆綁,讓大學與產業的更強結合來解決棘手的留才、攬才問題,創新生態系才能展開成功的第一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蔡英文總統上台後,以國艦國造宣示國防自主決心,表面上看,這是政治正確。但考量台灣的資源與研發能量,盲目地國艦國造不僅成功率低,並排擠其他社福民生相關預算,適度的軍備採購已足夠建構台灣防禦能力,國艦國造完全不具投資價值。在全球供應鏈的時代,從頭到尾通包的過時邏輯,早該揚棄。建請行政院該思考的是,財力有限,一毛錢要當五毛錢、甚至一塊錢來用,而不是用「收不回來也無妨」的心態盲目地國艦國造,這只會將台灣推入虛耗,國防自主到頭來「一場遊戲一場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衛福部食藥署與農委會日前聯席舉行「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決議放寬雞蛋殘留農藥芬普尼標準,從過去的不得檢出,放寬至十ppb。但農委會只提國外資料,沒考量國內本土數據,不夠完善;為消除民眾疑慮及維持國民食的安全,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除了蒐集各界意見外,在全國民眾沒有充分了解詳細訊息及確認完安全無虞的情況下,不要草率的放寬雞蛋殘留農藥芬普尼的標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海軍獵雷艦案擱淺的問題尚未拍板,海巡署倒搶先一步,主動宣布與慶富公司解除巡防艇造艇合約,並求償十二.八億元。揭弊固然重要,但要求行政院必須從弊案中汲取教訓,進而尋求招標、監督、執行制度的改善,不要故意利用弊案來進行政治炒作,結果終將一事無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鑒於公路總局由交通事業單位改為行政單位,而人事制度卻未從「交通資位制」改成「簡薦委制」,致使內部人員其權益受損,故在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交通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總統於同年11月16日公告,然卻遲至今日仍未公告實施;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讓修正之法條儘速實施,不枉其立法意旨,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勿再受侵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最新發布2017年世界人才報告,顯示我國人才素質佳,但卻無力留才、攬才,特提請有關應予正視並積極以應。我國在63個受評比國家中排名第23;但人才流失指標卻停留在50名,對外籍技術人才吸引力排名掉到47名,經理人報酬更從22名下滑至35名。其實政府各單位不乏人才方案,但為何卻徒勞無功;產業界抱怨找不到人,年輕人不滿低薪,乾脆到海外打工留學。台灣人才外流嚴重,各界多將矛頭指向「低薪」,國發會也引用調查指人才外流是因「薪資不具競爭力」;但本席以為;台灣低薪問題與產業過度偏向代工且不斷外移有關,若不從產業結構改變,低薪情況難解,人才外流問題仍是無法真正改善。不論是薪資結構、產業升級、留才環境等等的研議討論已太多太多,坐而言不如起而行,真正的關鍵問題是,朝野及企業界能否下定決心、著力改善。拿出具誘因的實際留才、攬才作為,不要只會怪新加坡、大陸等挖角,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11個TPP(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議)成員國日前宣佈達成共識,將美國退出後的新架構更名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TPP, CPTPP)並持續推動亞太區域的經濟整合。據日本的規劃,CPTPP將於2018年上半年舉行11國簽署儀式,之後進入國內審批階段。只要過半數成員國(6個國家)批准,就可在此後60天內生效。雖然在經濟規模上,CPTPP相對於TPP在國內生產總值(GDP)上縮小至1/3,人口和貿易總額大約縮小一半。但是依然占全球GDP的13%、人口的7%和貿易總額的15%,仍屬於一巨型貿易協定。特別是該協定維持了95%以上的TPP規則與市場開放框架,並在「全面進展」的定位下,議題範圍超越WTO,且未來談判將與時俱進,仍然可稱為是高品質及高標準之協定,未來可能成為其他多邊FTA的範本。對我國言,CPTPP的成立,確實提供台灣參與的機會,但隨著談判的推進,另一個囊括全球1/2人口、1/3GDP和1/4貿易額的RCEP若成立,則將對台灣造成更大的壓力。CPTPP能否如我所願的加入?兩岸關係恐怕仍將極具關鍵,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日法官判決駕駛人拒絕警方酒測免罰,籲請主管機關,應堅持保護人民安全的宗旨,細膩更周全的蒐證,加強並落實取締酒駕職責。本案法官以「人民沒有無端受測之義務」的大帽子扣在維護安全的警務工作上,看似維護人權與自由,其實卻完全不符社會的期待與認知,本席也反問:「人民難道就有該遭無妄之災的義務」嗎?法院既然認同酒測是為了尋求安全公益,但同時卻又不容執法人員動輒擅自侵犯人身自由,如何拿捏執法分寸確屬不易!本席也不贊同警察無端侵犯民眾的個人自由及隱私等,但從大安警分局指出,因受處分人在案發當時,行車路線不穩、忽快忽慢,又緊急踩煞車,見前方設有攔檢點,火速由內線切換到外線車道,再停靠於路邊紅線區佯裝打手機等行徑,難道還不該質疑嗎?莫非要等可能的肇事後,才去收拾善後!是為了公共安全的必要防範重要?還是任其發生可能的不幸事故再說?人命是可以補償還回的嗎?本案的判決;不但在在嚴重打擊員警士氣,更形成執法上極大的漏洞,有樣學樣你奈我如何,警方乾脆不要執法了,這樣的社會安全是人民所要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經提案委員提請撤回,同意撤回;第(一)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

決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第一條修正為:「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條例。(第一項),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其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依本條例規劃、推動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第二項)」【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5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第二條修正為:「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一、開放政治檔案。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第二項)」【在場委員89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29人,棄權者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第三條修正為:「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二、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三、政黨,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者。四、附隨組織,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者。五、黨營機構,指獨立存在但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六、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行政法人及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各級機關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等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四條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86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26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四條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2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32人,反對者6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第四條修正為:「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第一項),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第二項),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第三項),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第四項)」【在場委員93人,贊成者61人,反對者3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第五條修正為:「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第一項),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第二項)」【在場委員97人,贊成者65人,反對者3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第六條修正為:「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予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藉以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並促進社會和解。(第一項),前項之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第二項),下列案件,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有罪判決者,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本法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一、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二、前款以外之案件,經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者。(第三項),依第三項規定撤銷之有罪判決前科紀錄,應塗銷之。(第四項),第三項第二款之聲請人對於促轉會駁回聲請之處分不服者,自送達駁回處分後十日內,得以第一項之事由就該刑事有罪判決,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之專庭提起上訴。(第五項),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不到庭不能進行審判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於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六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專庭審理第五項之案件,其組織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七項)」【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3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第七條修正為:「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第一項),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第二項)」【在場委員97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4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第八條修正為:「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第一項),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第二項),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第三項),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第四項),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二、辭職。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第五項),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第六項)」【在場委員97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34人,棄權者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第九條修正為:「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第一項),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無給職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第二項)」【在場委員91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22人,棄權者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第十條修正為:「促轉會得指派、借調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第一項),前項借調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第二項),促轉會所需相關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第三項)」【在場委員101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3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第十一條修正為:「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第一項),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第二項),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第三項)」【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第十二條修正為:「促轉會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一項),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第二項)」【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第十三條修正為:「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一項),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第二項),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第三項)」【在場委員102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4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第十四條修正為:「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第一項),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第二項),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第三項),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第四項)」【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7)】;第十五條修正為:「促轉會調查人員得於必要時,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第一項),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第二項),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第三項)」【在場委員95人,贊成者64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8)】;第十六條修正為:「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第一項),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應據其所知如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第二項),促轉會對於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認有保護及豁免其刑責之必要者,準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證人保護及豁免刑責之規定;該等人員為公務人員者,得決議免除其相關之行政責任。(第三項),依本條例接受調查之有關人員,提供促轉會因其職務或業務所知悉與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之相關資料者,不受其對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負保密義務之拘束,免除其因提供該等資料之法律責任。(第四項),促轉會依本條例規定進行之調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個人資料之使用者,視為符合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事由。(第五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六項)」【在場委員104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5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9)】;第十七條修正為:「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予以協助。」【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0)】;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6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31人,反對者65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1)】;第十八條修正為:「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第一項),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向促轉會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促轉會應作成紀錄。(第二項),促轉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第三項),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移歸政治檔案以原件為原則。(第四項),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五項),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除本條例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第六項)」【在場委員104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5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2)】;第十九條修正為:「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34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3)】;第二十條修正為:「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34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4)】;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第六條第四項中「依第三項」修正為「依前項」,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經在場委員104人,贊成全案通過者69人,反對者35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5);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在場委員83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15人,反對者65人,棄權者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6)】;另通過3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台灣自1992年成立台籍慰安婦專案小組,持續關注慰安婦議題已有20多年,並於201615日由外交部主持召開第一次「跨部會慰安婦專案工作小組會議」,並達成「要求日本政府正式道歉」、「符合人道正義的賠償」、「生活照顧」及「尊嚴恢復」等四項共識。惟當事人阿嬤們年事漸長,爰要求行政部門應繼續協助相關團體提供當事人阿嬤生活照顧,並推動台日協商平台積極運作,促使日本政府正式道歉及賠償等事項。2.為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關鍵之調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行政院應儘速將「政治檔案法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3.針對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案,依委員會中心主義,尊重委員會召集委員之排案權。〕

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逕付二讀,與第(一)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16案,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依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第三案依親民黨黨團提議第二案通過,其餘議程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納入議事錄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2案(詳如附表)

附表

議案名

1

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2

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地政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3

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4

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5

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6

本院委員邱泰源等30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7

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8

本院委員邱泰源等30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9

本院委員邱泰源等31人擬具「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1

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12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決議,凍結該會「文化行銷業務」200萬元,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予以通過。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3案(詳如附表)

附表

1.

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予以通過。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順序授權議事處排列。予以通過。

二、討論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如附表。

附表

 

案號

議案名

 

1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2

(1)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予以通過。

(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2.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4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1.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2.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上開二案與民進黨黨團提議相同,因已通過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故均不予處理。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為: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於十一月二日所公布之專案調查報告並不完整,針對「國防部為何改變既定軍購計畫,讓自製獵雷艦在2011年年底突然成為重點優先推動項目」、「銀行團聯貸過程之決策、政治力之介入與相關公股行庫之責任追究」,乃至於「國防部挪用他項軍購預算支付獵雷艦款項之合法性與程序」等重大爭議問題,尚欠缺完整充分之說明,無法全面究責,釐清事實真相。為進行後續真相調查及責任追究,還全國人民一個公道,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長賴清德應率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成員與財政部、國防部、金管會、公股行庫代表等相關首長,赴立法院就『獵雷艦聯貸弊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詢答」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4人,贊成者1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1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7)。

(四)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七案為:

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87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1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8)。

(五)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為: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9)。

(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為:

有鑑於時代力量黨團已於去年(2016)6月13日正式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6月17日院會完成一讀程序。且無論是總統於今年10月10日國慶典禮上之發言與朝野各黨團之呼籲,均希望儘速展開憲改工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於本會期(第4會期)結束前由院長籌組修憲委員會,針對各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草案、修憲程序及議程制訂等,進行實質討論及審查。」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20人,反對者71人,棄權者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0)。

(七)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今年8月22日公布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在一例一休上路後,今年1至6月加班工時平均為8.0小時,較上年同期減0.1小時;1至6月加班費平均為1,699元,較上年同期增加8.22%,另外,7月失業率3.84%,較上月上升0.1個百分點,較上年同月降0.18個百分點,雖不能說大幅改善了台灣的勞動環境,至少還是有些許進步。但行政院如今卻又擬將勞動基準法大幅度的彈性修法,例如放寬七休一、提高加班時數上限到54小時,對於1,181萬3千的勞工、144萬958家企業(中小企業家數為140萬8,318家)的影響,不可謂不劇,爰請立法院應在黨團朝野協商前,比照大法官同意權行使之議事例,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邀請勞資雙方及專家學者等代表,召開公聽會三場,以避免受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六條正反意見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之限制,再進行黨團朝野協商及審議相關法律修正草案,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37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1)。

(八)親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推估,103年失能人口計73萬人,其中65歲以上者超過46萬人,惟目前國人對於失能老人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之選擇,除長照計畫外,尚有6萬8,229人選擇機構式照顧,20萬4,733人聘僱外籍看護工,其餘14萬5,101人多由家屬自行照顧,但民眾自行照顧失能長輩時,亦有照顧服務指導與諮詢之需求,因此,衛生福利部試辦家庭照顧者之照顧服務實務指導員計畫,但實際上對家庭照顧者提供之喘息服務,其補助核定額度與服務品質皆未能適足回應民眾需求。爰要求行政院應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喘息服務計畫,進而鼓勵國人投入長照服務,提升照顧服務員之薪資,並滿足家庭照顧者對於喘息服務等之需求,請公決案。予以通過,議案順序依序排列為討論事項第三案。

(九)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月9日通過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草案,此修法雖強調「四不變」及「四彈性」的原則,但事實上卻造成加班工時已增加,而「7休1」已鬆綁,讓勞工最長可以連續工作12天,勞動條件更形惡化,完全違背照顧勞工身心健康的初心,落實當初「周休二日」立法精神,降低工時,解決勞工過勞的現況。行政院忽略勞資關係中權力不平等的本質,想用「勞資協商」鬆綁「7休1」,卻使勞工處在更密集的勞動強度中,傷害了勞工安全、健康與平等的休息、休假、休閒人權。且「一例一休」才上路一年就二度重修,證明當初蔡英文政府強渡關山,標榜是最進步、最照顧勞工的修法,根本是漫天謊言。如今行政院提出的修正版本,「閉門造車」明顯向資方傾斜,遭勞團批評讓勞基法倒退30年、甚至遭台北市政府發函反對修法,應維持現狀,目前八位學者更共同撰文表達反對,呼籲蔡英文政府懸崖勒馬,停止倒退性的勞基法修正。爰要求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長賴清德針對此次「一例一休」之修法至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7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2)。

(十)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國民黨黨團對於行政院日前公布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後,事件真實情況卻反而越受到外界質疑。一份長達100分鐘的錄音檔上週流出,揭密去年10月7日承造商慶富與政府官員「喬」興達港廠地的過程;國防部為了湊出給慶富的24億元而挪用了國防部105年度的其他科目預算,上述事件均未出現在行政院所寫調查報告中,顯示行政院調查獵雷艦採購過程明顯隱瞞真相,爰要求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賴清德赴立法院就「獵雷艦真相」乙案進行專案報告,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7人,贊成者33人,反對者64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3)。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12月5日延長會議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案「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處理完畢,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72人,棄權者2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4)】

參、民進黨黨團提議12月5日延長會議時間至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經表決結果予以通過。【在場委員80人,贊成者62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18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5)】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予以通過」

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棄權者:1人

陳 瑩

(4)「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蔣乃辛  吳志揚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1人

陳 瑩

(5)「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四條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6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蔣乃辛  鄭天財Sra Kacaw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親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四條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蔣乃辛  吳志揚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蔣乃辛  吳志揚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蔣乃辛  吳志揚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蔣萬安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3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10)「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11)「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1人

陳 瑩  

(12)「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22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1人

陳學聖  

(13)「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賴士葆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3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鄭天財Sra Kacaw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14)「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15)「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高金素梅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16)「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蔣乃辛  鄭天財Sra Kacaw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17)「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18)「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19)「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20)「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21)「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十八條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22)「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23)「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王育敏  江啟臣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王定宇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24)「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十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蔣乃辛  鄭天財Sra Kacaw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25)「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26)「討論事項第一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柯委員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5人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3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27)「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19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林麗蟬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鴻鈞  陳怡潔  許毓仁  周陳秀霞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廖國棟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12人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費鴻泰  徐志榮  吳志揚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金平  

(28)「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7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毓仁  蔣萬安  

反對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孔文吉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賴士葆  徐志榮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鄭天財Sra Kacaw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陳超明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莊瑞雄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1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曾銘宗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吳志揚  馬文君  王育敏  陳學聖  

(29)「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4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林淑芬  

(30)「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0人

林麗蟬  呂玉玲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徐榛蔚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王育敏  江啟臣  顏寬恒  陳學聖  王金平  

反對者:7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林德福  曾銘宗  孔文吉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李鴻鈞  陳怡潔  施義芳  周陳秀霞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7人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馬文君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31)「親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7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32)「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3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33)「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3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34)「時代力量黨團提議12月5日延長會議時間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7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羅明才  楊鎮浯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柯志恩  陳雪生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20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吳志揚  王育敏  江啟臣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35)「民進黨黨團提議12月5日延長會議時間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0人

棄權者:18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徐榛蔚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吳志揚  王育敏  江啟臣  顏寬恒  廖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