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39分、10時7分至12時17分、下午3時35分至5時
12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58分、5時至5時1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吳秉叡 段宜康 曾銘宗 許毓仁 林為洲 吳思瑤 呂孫綾 蘇巧慧 陳歐珀 徐榛蔚 呂玉玲 李俊俋 王育敏 陳宜民 黃昭順 孔文吉 吳志揚 林德福 陳超明 李彥秀 江啟臣 張麗善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鍾孔炤 盧秀燕 王榮璋 何欣純 鄭寶清 賴士葆 邱泰源 林岱樺 賴瑞隆 陳曼麗 陳賴素美 吳琪銘 費鴻泰 蔡培慧 郭正亮 陳素月 羅致政 馬文君 吳玉琴 蕭美琴 施義芳 李麗芬 周春米 莊瑞雄 王惠美 顏寬恒 Kolas Yotaka 尤美女 吳焜裕 蔣萬安 江永昌 林淑芬 鄭運鵬 徐志榮 林昶佐 管碧玲 蘇治芬 陳明文 高志鵬 蔡適應 蔡易餘 洪宗熠 張宏陸 徐永明 王定宇 林靜儀 張廖萬堅 李昆澤 陳 瑩 姚文智 趙天麟 余宛如 黃秀芳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楊 曜 林俊憲 陳怡潔 蘇震清 周陳秀霞 林麗蟬 邱議瑩 邱志偉 陳雪生 許智傑 葉宜津 蘇嘉全 鍾佳濱 黃國昌 黃國書 劉世芳 王金平 趙正宇 許淑華 黃偉哲 李鴻鈞 陳其邁 陳亭妃 劉櫂豪 柯建銘 洪慈庸 劉建國 陳學聖 蔡其昌 高金素梅 楊鎮浯 廖國棟Sufin.Siluko 羅明才
委員出席 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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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12月8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9分、10時7分至12時17分、12月12日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5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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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2月8日下午3時35分至5時、12月12日下午5時至5時1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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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2月8日上午9時1分至9時39分、10時7分至12時17分、12月12日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5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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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2月8日下午3時35分至5時、12月12日下午5時至5時1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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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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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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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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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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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心理師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擬具「水土保持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擬具「蘭嶼核廢料儲存損害補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血液製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8人擬具「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7人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氣象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王定宇擬撤回前提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經濟部函送「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經濟部函送「發電設備裝置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九、經濟部函送公告「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揚聲器等二十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機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應施檢驗鋼纜商品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經濟部函送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北韓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二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分裝、販賣及使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保護講習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二十八項、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一項及其附件「德國產蘋果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指定吳郭魚湖泊病毒病發生區域之活吳郭魚停止輸入」,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公告「為防範吳郭魚湖泊病毒病(Tilapia Lake Virus,TiLV)傳入,停止哥倫比亞、厄瓜多、埃及、以色列、泰國及中國大陸之活吳郭魚輸入我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七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七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暨編制表等11項法規暨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七十八、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國防部函,為修正「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八十、國防部函送「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一、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港埠檢疫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及附表十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甲基汞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公告「土壤、底泥及事業廢棄物中多氯聯苯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法(NIEA M619.04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公告「土壤、底泥及事業廢棄物中多氯聯苯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法(NIEA M619.03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條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條文及「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等3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所採納MEPC.274(69)「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修正案」之決議案,修正「國際防止污水污染證書」及「中華民國防止污水污染證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交通部函,為修正公告「空運危險物品名稱」,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條文及函送「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機上盒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函,為指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函,為廢止「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二、行政院函,為修正「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三、行政院函,為修正「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行政院函,為修正「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五、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一一六、教育部函,為廢止「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文化部函,為修正「國立臺灣博物館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二○、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一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內政部函送「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三十二條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三、第六條附件四之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內政部函送「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內政部函送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內政部函,為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內政部函送「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六條、第十九條條文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二、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三、司法院函,為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四、行政院函,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106)年度預算「榮民安養及養護」科目經費不敷,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億9,105萬4,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五、科技部函送該部暨所屬機關106年度第2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六、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6年第3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七、科技部函送加速行動寬頻服務與產業發展方案106年度第3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經濟、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一三八、文化部函送106年1至9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九、文化部函送「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106年度第3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及「蒙藏委員會(文化部編造)106年度第3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文化部函送該部106年度第3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一、文化部函送該部辦理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截至106年9月底執行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該院106年7至9月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三、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3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四、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3季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五、客家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臺灣省政府函送106年度第3季「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臺灣省諮議會函,為該會106年度第3季無辦理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政策宣導相關廣告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福建省政府函送106年度第3季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經費報告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06年度第3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該署暨所屬機關106年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06年7至9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06年第3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3季補助縣市政府、團體及個人之獎補助經費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6年第3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3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情形說明」、「106年度第3季主管補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明細表」及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3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3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國防部函送「106年度第3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國防部函送該部106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外交部函送106年度第3季「外交部對國內團體、縣市政府等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外交部函送106年第3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06年度截至106年9月止「對國內團體捐助(含公益支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營業、非營業基金及財團法人106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中央銀行函送該行及所屬中央印製、造幣兩廠106年度截至9月底止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6年度第3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調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6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3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財政部函送該部、國庫署、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含所屬)、關務署(含所屬)106年度第3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財政部函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6年度第4季預計債務還本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二、考試院函,為106年第3季該院及所屬部會並無辦理媒體政策宣導廣告相關業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三、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1至9月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106年度第3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法務部函送該部106年第3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總統府函送「106年度第3季總統府主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3季對國內團體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6年第3季該會主管之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該會主管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06年第3季媒體廣告無執行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6年第3季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交通部函送該部主管106年度第3季獎補助經費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主管106年度截至第3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106年第3季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五、勞動部函送勞工保險局106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動支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六、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暨所屬機關106年度截至第3季止「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截至9月底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06年度7至9月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106年度截至第3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機關及主管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106年度第3季於平面、網路、廣播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06年度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第3季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二、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06年度第3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三、經濟部函送106年度第3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四、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6年第3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五、經濟部函送該部中小企業處「106年度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第3季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六、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6年度截至第3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七、經濟部函送水利署及所屬「106年度第3季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案件明細表」及「106年度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八、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單位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截至106年第3季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九、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6年9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經濟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3會期各委員會會議所通過之臨時提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先發展太陽能地區多是無饋線區域,如何解決併網問題,研擬解決相關困境之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核四回饋金發放基準及協助家園復育之辦法」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進出口及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商品驗證登錄、工廠檢查等簡化流程與避免擾民」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四、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核能電廠促協金計算公式及協助家園復育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五、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東部企業提升經營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農產品貿易逆差金額逐年擴大,農產品出口集中於亞洲鄰近國家等缺失,檢送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養豬場發展沼氣發電之資金需求評估相關方案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乾式厭氧發酵及固態生質廢棄物之可利用性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應就農業職業學校之農業類科系導入沼氣發電及應用相關課程,檢送規劃具體推動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監測國人食用之遠洋及相關近海魚類被核污染情形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應針對我國各類農業廢棄物數量、分佈狀況、地區及現階段應用技術等建立資料庫,俾利我國循環農業產業發展,檢送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討農情調查方法,並研擬與「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農業圖資建置」計畫相互結合之整合加值利用措施,檢送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通盤檢視農產品之產銷,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對救助項目生產成本之認計等辦法及措施,檢送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103年至105年8月底有機農產品品質抽驗不合格率由1.03%上升至1.87%,檢送檢討措施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會法之漁會會員資格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提升我國公共建設計畫資訊公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跨部會合作,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之預警系統建置規劃及高雄大林蒲地區相關長期檢測資料進入化學雲,提供相關部會研析運用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勞動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討「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執行績效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勞動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覈實編列「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預算、強化經費控管,並滾動調高部分計畫績效指標及提升計畫成效,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勞動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檢討報告及解決方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勞動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職業安全衛生署除加強實施勞動檢查外,應強化中小型企業安全防護設施及自主管理能力,檢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勞動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十)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安寧緩和醫療相關情事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針對「臺灣出生世代研究」召開專家會議進行研究結果檢討與共同規劃下期計畫內容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醫療暴力導致醫療環境惡劣,為保障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及其他病患就醫權利,檢送「醫病關係之改善」研處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兒少安置教養機構不定期訪查機制及專業人員訓練,並改善其勞動條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護理之家評鑑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國人高罹病率(腎臟病)檢討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五)建立脫貧措施成效評估指標與統計資料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二三)建立脫貧措施成效評估指標與統計資料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三二○)我國貧窮率(2.84%)數據偏低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我國兒少之健全發展預防遭到不當對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0款第1項決議(一○六)公益勸募管理改善方案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0款第1項決議(一二二)公益勸募管理改善方案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申請期限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補助案件之計畫內容暨後續執行成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併馬上關懷計畫與急難救助書面報告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家庭暴力防治及宣導計畫研析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居家托育人員人力運用及落實督導以提升服務品質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改善兒少安置教養機構評鑑制度以及評估運用具實務經驗人員進行外部監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0款該部主管決議(七十)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療機構人力合理配置基準評估報告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護病比」相關保障機制及具體修法草案建議以改善護理人員勞動條件之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就修改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將護病比等人力項目保留,並納入下一輪評鑑基準研修,檢討改善護病比之標準一案,檢送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重新檢視醫院評鑑相關預期成果,減輕醫護人員行政負擔一案,檢送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將評鑑人力相關項目納入持續性監測,並於研議下一輪評鑑基準時,檢討研修醫療機構各項人力之合理配置及護病比之標準案,檢送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專案控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49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之居家服務提供情形,並每月公開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社會及家庭署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普及度及照顧能量,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社會及家庭署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普及度,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建議加強督導「藥品管理法規科學研究及諮詢服務」執行方式,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升及新增規費項目後相關歲入除直接用於審查相關業務,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西藥品安全管理精進整合計畫成效不彰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考核督導臨時審查人員業務績效,確保查驗登記品質及時效具體執行項目書面報告(含臨時人員制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國民健康署計5案及國家衛生研究院計2案之執行計畫及預期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華藥典精進計畫、社區藥事服務與用藥安全計畫、多元化藥事照護計畫」105年執行成果及106年重要工作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106年科技發展工作「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各計畫委託內容與預期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福利e點通」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社會及家庭署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之普及度及能量,檢送「強化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下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委辦費」計畫委託內容與預期成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科技發展工作」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等計畫委外人力之人事費編列依據及對專業性之要求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經費編列暨歷年執行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醫療人力提升成果暨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四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積極檢討國保納保資格一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居家托育人員管理及完善保母照顧體系執行配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國會聯絡組編制人力配置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平均繳費率偏低,宜分析偏低之縣市或民眾欠費原因;另106年度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偏低,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就開發社會福利法令規範e點通及建立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友善平臺一案,檢送「健康福利e點通」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考察兒童權利公約落實情形與育兒措施及服務」出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安寧緩和醫療相關研處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療替代役運用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緊急救治工作歷年執行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業務費進用派遣勞工及勞務承攬人數眾多,檢送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安寧緩和醫療相關推動事項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安寧緩和醫療相關事項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一般行政計畫項下-資訊服務費」之業務規劃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科技發展前瞻規劃與績效管理」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醫院醫療暴力事件反制演習等研處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中以下學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禁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抗生素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重行規劃預算用途及調整政策實踐手段之必要,以儘早落實醫師勞動權益保障一案,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管理」說明實際利用計畫,並撙節預算一案,檢送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連年未足額撥付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且疾病管制署愛滋醫療費用多年對健保基金未足額撥付,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推動醫護人員勞動權益之方案應以落實「週休二日」為基準,檢送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七、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第5款第2項「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項下各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八、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第5款第4項「國家圖書館」項下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八九、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第5款第5項「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項下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第5款第1項「教育部」項下各計畫經費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一、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第5款第3項「體育署」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二、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青年發展法可行性評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三、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協助各地方政府成立青年事務專責單位」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四、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教育部配合技術士證內涵、職能、資歷架構與同等學力標準,協助青年學生獲取產業認同之相關技能證明文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九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該部 106 年度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管理業務」項下「製作國情資料」預算凍結700萬元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九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條文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二九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杜麗芳君(博崴媽媽)為請開放山林與大海,讓人民營造自己的家園,建議廢除國安法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7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一、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5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2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三○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4人於第9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麗芬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歐珀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新住民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焜裕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消防人員權益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尤委員美女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賴委員素美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積極爭取申請加入CPTPP及對美國推動公平貿易應有因應準備作為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能源政策、核能機組除役後之供電穩定、碳排放與空污增加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草案,因擴增總經費需求造成預算無法執行,且延遲相關都市計畫變更及環境影響評估之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鑒於近年政府採購屢傳錯誤行為缺失,故事前建立健全之政府採購法規,進行人員專業訓練,以及事後之採購稽核實屬必要;然近年政府採購稽核比率偏低,總件數稽核率遠低於20%,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綜合考量各項因素設計更妥適稽核制度與目標,以發揮稽核效益,減少採購錯誤行為,提升採購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食品工廠不合格比率未能有效降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105年度患者遽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結核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衛生福利部「第八期醫療網」延續「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精神,惟計畫執行多年,我國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仍待強化,建請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於「第八期醫療網」計畫應將改善中南部地區醫療資源列為計畫目標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五大科呈現年輕醫師所占比例愈來愈低趨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台灣人口老化,建請行政院必須擴大思考層面,運用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預防策略,發揮前瞻性策略思考,即早推動長者身心健康促進。在國民尚未跨入高齡之前,即已提早建立身心健康的生活型態,大幅降低步入高齡後的失能風險,進而降低國民對長期照護需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地方財政困難,部分縣(市)員警制服、腰帶、槍套、腰包等裝備出現自購現象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升臺灣投資動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罹患腎臟病人數逐年成長,盛行率及發生率亦排名全球之冠,而罹病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人數及耗費健保醫療費用亦日漸增加,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國人高罹病率檢討原因提出因應,以促進全民健康減輕健保財務負擔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總統川普『印太戰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矯正機關長期超額收容,戒護人力缺口不小,且收容人自102年度起納入健保,戒送外醫及住院勤務暴增,人力缺口雪上加霜;又教化人員係矯治處遇之第一線人員,教化人力不足易衍生情緒而提高戒護風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針對毒品防制相關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加強產業創新及發展新藥、醫療器材等相關科技產業,並以私募、創投基金併購相關產業,以獲取新技術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可能因國際孤立,面臨無法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成為避稅天堂之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成立具公信力之「入境審查委員會」、營造產業研發及友善外國人才生活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針對無形文化資產極易隨著社會變遷或藝師凋零而消逝,應充分掌握無形文化資產之個案狀態,並視意願評估加速傳習保存作業之可行性,以增進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成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加強協助並輔導影視業者強化產品之文化內涵、內容豐富性及多元化,以增進行銷國際市場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年來政府採購之公共工程標案,因變更設計而追加金額10%以上案件占比仍高,為避免持續增加工程經費,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實質對追加金額較大或件數較多之機關單位,具體協助輔導改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行政院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將水利會改為公務機關,政府應先進行檢討,並針對人事、財產、制度等問題提出完整配套措施,以能真正照顧會員的權益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為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增加燃煤發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種植再生稻之農田,提供每公頃30,000元之補貼,以保障農民權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政府推動非核家園卻未妥善規劃替代能源,僅能增加火力發電,造成排碳量增加,影響民眾健康」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公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將於107年7月1日施行,為顧及該條例施行前已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權益,建議教育部同意教師得以特殊原因,於107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鍾委員孔炤就第9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委員吳思瑤、高金素梅、徐永明、羅致政、陳怡潔、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柯志恩、黃昭順、曾銘宗、劉建國、張麗善、馬文君、廖國棟、周陳秀霞、黃國昌、呂玉玲、呂孫綾、蔣萬安、吳志揚、鄭寶清、林德福、王惠美、陳超明、江永昌等24人就「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常有長者或身障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上路,行駛於道路快、慢車道,甚至逆向行駛及穿梭在車陣之中,讓其他車輛忙於閃避,險象環生,車禍事故屢見不鮮。政府現亦大力推動「綠能科技」及「綠色矽島」,然現行法令規定,長者及身障者使用之電動代步車定義為「醫療器材」的「輔具」,視為行人而非車輛,導致多年來道路交通管理上之困境,為維護弱勢者及道路使用者之身命財產安全,交通部與衛生福利部應嚴肅面對此一問題,儘速會商研議修訂相關法規,將「電動代步車」、「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及「動力式輪椅」等輔具,分階段納入機慢車輛管理,嚴格規範上路條件與路權,以降低車禍傷亡,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鼓勵青農返鄉,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辦理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以優惠貸款方式支應青年從農創業所需資金,更舉辦百大青農甄選提供3年500萬零利率,另500萬3年寬限期,最高1千萬之創業優惠貸款。然近年台灣農業屢受天災及景氣影響,嚴重衝擊農業發展及青農生計,而首屆百大青農於102年選出,為創業申辦相關貸款,迄今已屆3年優惠及寬限期限,青農面臨必須償還本金及利息之沉重負擔,許多青農已不堪負荷,讓青農返鄉政策大打折扣,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王委員惠美,有鑑於國內擬開放自行車加裝座椅載童,然我對自行車體與安全座椅的安全性尚無相關規範及檢測機制,加上台灣仍有許多自行車道路環境規劃不完善,導致人車爭道情況屢見不鮮,恐危害孩童乘載安全。因此,交通部在開放自行車載童政策時,應妥善制定自行車體及安全座椅規格規範,並確實改善道路環境,以降低單車載童風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近日發生違建出租套房火警意外,住屋公共安全出現嚴重漏洞。然現行法規,民宅屬私人領域,違建情形僅能仰賴民眾檢發,導致憾事一再發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王委員惠美,鑑於經濟部標檢局與消基會共同抽驗市售多款家庭或餐廳選用之兒童高腳椅產品,發現多款座椅配件驗出「塑化劑」、「重金屬」等有害物質超標,有五成商品標示項目不合格及產品結構不合規定等問題,為保障兒童健康安全,爰請政府應積極查驗,針對不合格產品之業者應限期內回收改正,以保障兒童健康安全,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王委員惠美,鑒於惡性腫瘤是國人十大死因首位,又以「氣管、支氣管和肺癌」居冠,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就有39.9人,在因惡性腫瘤死亡的4萬多人中,一年因肺癌死亡就達9,372人,肺癌儼然已成新國病;然而,相較於日本確診肺癌、約40%是早期就被發現,國人卻高達近60%發現時已是晚期,顯見我國在預防上仍待加強。為落實「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爰提案建請行政院研擬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LDCT)篩檢之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陳委員其邁,有鑑於高雄空氣品質近期越趨惡化,霧霾嚴重,今日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顯示,高雄市空氣品質AQI有8個測站超過150,高雄地標85大樓幾乎消失不見,PM2.5猶如健康隱形殺手。日前經濟部已規劃台電興達火力發電廠一、二號機組應於112年除役。昨日高雄市環保局亦要求興達電廠,明年三月前要減少2成的用煤量。建請行政院應督導台電興達電廠配合市府環保局要求,並加速興達一至四號燃煤機組,提前除役期程,並同步規劃替代燃氣機組的興建與商轉時間,對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李明哲案之宣判後,國人日漸重視台灣人在中國之受審情形。建請行政院就兩岸司法互助情形,台灣人於中國之司法待遇做出明確統計,並定期提出報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全國語文競賽傳出舞弊情事,斲傷國家級競賽信譽。建請行政院重視此類事件,主管機關不可縱容縣市政府虛報名單,應定期抽查,若有舞弊之參賽者,取消參賽資格以正公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川普上任以來,各項政策推動並不算順利。除了年初的健保方案受挫外,稅改方案由於各界的反對,也是一拖再拖;另外計劃推動的其他政策,例如基礎建設、先進製造以及能源政策也是乏善可陳。國內經貿政策幾乎繳了白卷,再加上川普具有爭議的個人性格,使得其支持度快速下滑。當然在減稅政策下,也會誘發全球資金進一步向美國股匯市以及債券市場移轉,另外,川普在未來會加速投資先進製造,推動基礎建設也會帶動資金回流,再加上目前美國升息的壓力不小,並在美國經濟持續成長的帶動下,美元走入強勢已在所難免,這對台灣對美出口反而有利,因此建請行政院必須尋求並掌握其中的機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賴清德院長上任後致力於拚經濟,其中對於「缺地」的問題,聚焦於盤點、以及運用現有747公頃的工業區閒置土地,預定支用前瞻基礎建設135億元的經費,並在五年內釋出1,442公頃的產業用地,以滿足企業設廠投資需求。但是根本的問題在於「缺地的地方不缺人才和市場;而不缺地的地方,則是發展不起來具有地方產業特色的工業區」。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發展所自然形成北中南各大都會,很難因為政府單方面的政策措施,而在短期間會有所改變。本席建議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針對環評程序的曠日費時,以及協助地方地府設置單一窗口,彙整處理行政流程相關問題,在解決民間土地用地管理不易、以及地方政府土地治理權限不足時,應依據不同縣市的產業發展型態和用地需求現況,進行不同因地制宜的「滾動式」土地活化,才是未來國家產業發展之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牛津經濟研究院預測二○二一年國際人才的分析報告中,直指台灣人才外流將是全球第一,其中專業人才外移將占外移人口的六成,也就是說每十個外流者,會有六個是屬於專業性的人才。這份報告對台灣不僅是項警訊,更是必須力挽守住的防火線,建請行政院必須正視未來台灣人才流失爆增的嚴重性,以及人才斷層缺口帶來的隱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空氣品質的惡化,和長期的汽機車排廢污染未能解決,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此外,和政府為了追求非核家園,而不斷提高燃煤電廠的運轉率以支應電力需求,更是息息相關。如今,汽機車的使用、電力的需求、非核的目標和民眾的健康之間,已構成一個惡性的四角循環:政府無法減少不合格的汽機車使用,卻同時要追求非核家園的夢想,因此必須增加燃煤發電的比重,結果勢必要以國民的健康為代價。政府一直把非核、綠能、燃氣等動聽的口號掛在嘴邊,但在實際的落實執行上,卻是眼高手低,沒有一件到位,這才是台灣能源供應最大的不測。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少子化嚴重,早就有許多學者專家提出警示,但是政府一直沒有找對方向,抓不到重點,任令少子化情況愈演愈烈,變成真正的國安問題。改善國家整體經濟是改善少子化的根本之道,政府若可以把經濟做好,讓人民收入提高一半,甚至一倍,少子化的問題自然迎刃而解。若不然,只能從發放育兒津貼、增加幼教設施、提高所得稅之子女扣除額、給予婦女育嬰假等治標方式著手,至少讓年輕夫妻願意生育,就怕口惠而實不至的政府,滿口大話,說了卻又做不到,那麼,孩子越來越少,老人越來越多,台灣嚴重的國安問題就真的無解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10月以來中南部的空氣品質持續惡化,近日更出現紅爆(對所有族群不健康),空氣品質指標(AQI)甚至逼至160,連北部也淪陷達到橘色警示(對敏感族群不健康)。要徹底解決空污和溫室氣體排放增加的問題,釜底抽薪之計就是政府應當誠實、務實地檢討非核家園這個政策目標,並提出清晰的「路徑圖」;火力發電的空污和溫室氣體排放一定比核電嚴重,只會讓台灣環境品質惡化,民眾忍受度遲早會消耗殆盡。因此,建議環保署,乃至於行政院的能源及減碳辦公室,不必對非核家園有何懸念,反而應以環境保護為核心價值,馬上對所有的固定污染源和移動污染源,採取具體而有效的減少空污和排碳對策,唯有「走正確的路徑」才有可能實現理想的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發會日前發布十月景氣,亮出連續第三個月綠燈,代表景氣穩健復甦。然而,這個綠燈是經「變更季調方式」得到的,倘依原季調,則十月將落至黃藍燈。我們希望國發會本次處理季調的變更,能開啟我國季調的新里程碑,須知,經濟數據若不經季調,其漲跌有時反映的只是節氣,而非景氣,長期以來,政府部門由於對季調數字缺乏信心,慣於發布未經季調的統計,極易混淆真實的景氣變化。本次國發會變更季調,過程雖然倉卒而欠妥當,然某種程度也曝露了政府統計在季調作業上的缺失,這也算是意外的收穫,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乘此一機會,召集國發會等相關單位就季調一事研議訂定行動方案,並徹底落實才是。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在立法院勞基法公聽會中,資方代表指稱台灣沒有過勞死,引發社會譁然,本席除深感痛心外,也同時籲請政府正視警力不足及基層警察過勞問題。台灣警察號稱無所不能,所有其他機關不想做、懶得做、不敢做的業務,都因為長官一句「為民服務」「做功德」只能包山包海,但換來的卻是健康亮紅燈,肇致不少員警在執勤中猝死,或因病不得不提前退休。據警政署資料顯示,我國員警平均壽命是62.9歲,與國民平均年齡的80歲,整整少了約18歲。分析其主要原因,無非就是警察勤務過重,經常加班又要輪夜班,在生理與心裡上都造成極大的負荷。雖然年輕員警的薪水比同年齡一般上班族為高,但若必須是要用「折壽」來換取。本席相信;這不是員警所願接受,更不是家屬所能忍受。蔡總統曾說:「警察工作是為了人民的安危在拚命,是人民的靠山,也值得社會更多的支持,所以當同仁遇到惡意批評,或者因公受傷時,政府一定會當警察的依靠,對警察相挺到底。」所謂「預防勝於治療」,爰此;本席要求對於辛勞度與危險性高的基層警員,應將渠等健檢年齡下修到35歲,並從一般健檢提升為高階健檢(含超音波或電腦斷層)。俾利及早發現問題並治療,以確維個人健康與家庭幸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如野火燎原的慶富案疑雲愈擴愈大,特別提醒政府,本案已不是國防部懲處28名將校,及海軍司令黃曙光口氣很大的一肩扛下,可以煙消雲散的!為什麼愈解釋國人愈不信?澄清的愈多社會的質疑反而愈大?本案有必要搞得如此神神秘秘嗎?一個很單純的因果關係事件,就因關鍵內幕至今不公開,相關人員說詞又一再反復,怎麼不讓全國人民懷疑?是層峰試圖「損害控制」,以免影響到背後的影武者嗎?其實蔡政府只要說清楚,海軍到底有沒有告知;因年度預算未編列,且據契約規定「不予給付」,及陳慶男父子進入總統府,海軍兩天後又說有錢可支付?24億是筆鉅款,就算國防部左挪右移,也總要開個會檢討吧,再說非海軍的錢也總該跟其他軍種打個商量吧!黃曙光表示,海軍因船殼已完成脫模,並經驗證確認才付款。但慶富副董事長陳偉志的錄音透露,「我這邊廠商都要錢,船也要脫模,不是一、兩個月,是要到明年三月」。換言之,黃曙光批文之時,並沒有「完成」脫模,而是處於「準備」脫模的階段。那究竟是誰在瞞天過海?再說;三軍對於各自預算向來錙銖必較,如果沒有高層授意,陸空軍為什麼要同意挪用預算幫海軍解套?講實話才是唯一能讓本案損害降至最低的方法,也唯有讓那可惡的藏鏡人現出原形,或許方能平服民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連日來台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中南部地區甚至達到「毒氣室等級」,對民眾健康傷害極大。要求政府應將空污視為國安問題,全面杜絕污染源,還給民眾安全呼吸的權力。據環保署監測報告顯示,從上個月29日開始,台灣西部桃園以南多數地區的空氣品質都亮起紅、橘警示燈號,高雄市更已達到「紫爆」等級,市區一片灰濛濛,高雄市地標「八五大樓」幾乎看不見。本席不禁感觸良深,回顧自去(105)年520迄今,蔡英文政府讓人民最有感的績效,恐怕就屬中南部到處都因空污肇禍,而形成的如同「陰屍路」片場,全台空污嚴重度已經是全民最有感的最大共識。「一個天空,兩個台灣」的環境不平權與健康不平權,中電北送造成污染與霾害留在中部,影響苗中彰投雲等地居民健康的事實,且愈往南愈糟,蔡政府為了2025年意識型態的「無核家園」政策,是忽視還是漠視?環保署長李應元日前表示,明(107)年520之前,若國內PM2.5紅色警戒日數減量未達二成,將辭職負起政治責任。但本席更要提醒蔡英文政府的是;如果根本問題不能解決,不敢真正面對不能無縫接軌的能源政策,閣員賭上再多烏紗帽將也無濟於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發布2017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台灣非典型就業者包括從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首度突破80萬關卡,創下歷史新高。非典型就業不斷增加,反映國內就業不足問題的持續惡化,也是薪資停滯及存在廣大「薪貧族」的根源之一。要求行政院必須正視問題嚴重性,並採取必要的因應作為,以緩和對經濟和社會的衝擊。亦即政府須調整心態,針對國內正職工作機會減少,就業不足問題,提出根本對策,從改善經濟結構及產業競爭力角度切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年來虐童事件頻傳,施虐者手段又兇殘無比,幾近泯滅人性;每當不幸事件發生,紙包不住火,而為媒體所揭露時,可憐的小生命不是躺在加護病房,就是進到冰冷的殯儀館。台灣號稱文明法治的國家,對弱勢孩童的人權生命,竟然無力加以保護,我們的社會安全網顯然已經百孔千瘡。為因應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頻傳,政府從二○○五年開始實施高風險家庭處遇方案,但兒少沒有投票權,站在第一線的地方政府人力不足,大多把相關工作委外給民間,而民間社福單位缺乏公權力,無法協調勞政、衛政、教育、警政、司法等單位,有效解決家庭難題。社工訪視通報,又經常流為形式主義,一些孩子即便被通報三、四次,最後還是送到加護病房。為防範虐童事件一再發生,要求行政院應加強改善,不該推諉塞責。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高齡社會失智症病患人數大幅增加,在有限的醫療及照護資源下,病患及其家人均將面臨沉重的壓力。由於多數國人對失智症認知有限,忽略預防及早期症狀發現,失智症發生率持續攀升。要求行政院責成衛生主管機關應加強失智症防治教育,並積極推動失智症防治工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台空污警報大作,台灣西半部從南到北幾乎全部淪陷;人們戴著口罩,卻擔心這無法抵擋PM2.5的侵襲。台灣的空氣污染,約三分之二是來自境內,三分之一來自境外。每年冬季,因東北季風帶來中國大陸等地的境外污染物,多少惡化了島內的空污問題;但追根究柢,蔡總統能源轉型政策的失當,才是加深了全台空污危害的根本原因。以目前供電情勢的緊張,要全面性、大規模的減少燃煤發電,根本難以實現,長此以往,台灣境內的空氣污染只會愈發惡化。要求行政院政府必須要加速汰換老舊燃煤機組,加速投資電廠污染防制的腳步,在此之前,更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思考重啟核電機組,讓比較乾淨的能源上陣替補,以減少燃煤對台灣環境及空氣的損害。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泛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在美國退出,其他11國在日本主導下、凍結部分美國堅持的「高品質」條文,改稱「泛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企圖在明年完成接續諮商,以盡速生效,爭取貿易自由化的效益。所有支持貿易自由化的專家學者,都可以將貿易自由化的效益依學理講得頭頭是道;但對於自由化的「利得」如何分配才算「公平」,卻都又噤若寒蟬。因此建請行政院必須提供農業和弱勢產業適當方案和足夠資源進行調整,不要只寄望「強化國內溝通」,政府在全力參與區域整合的同時,必須先做好準備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有立法委員質疑蔡英文總統要求中央銀行匡列35億美元,約新台幣1,000億元,建立「策略性融資機制」,以「政府開發援助」(ODA)模式,支援邦交國及新南向國家進行海外工程合作。金融機構將提供策略性貸款優惠,並由政府補貼利差。到新南向國家進行公共工程建設,既不符合安全性,也不符合流動性,建議應直接仿效日本做法,增編預算由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國合會)執行,並接受民意監督方為妥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聯邦參議院共和黨議員一致團結,在12月2日深夜通過《減稅與促進就業法案》(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川普與共和黨撒錢不手軟的減稅,將會對全球的經濟帶來非常顯著的衝擊,特別是在全球化的經濟結構下,高稅率的國家將受到龐大的降稅壓力,對原本無意降稅的國家,是個難以應付的挑戰。而台灣必須注意的是電動車供應鏈的警訊,參議院通過的法案為了幫助傳統石油業者,取消現有對電動汽車每輛7,500美元的租稅補貼,如果最後沒有在參眾兩院聯席委員會議中復活,對於正在起步中的電動車產業,將帶來強大的負面打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日本自民黨連續幾次大選的壓倒性勝利,在於拚經濟得到人民支持,因此拚經濟是執政的首要之急。由此可見,日本的勞資關係和諧是執政黨的重要參考對象。因此建議政府必須正視在勞基法修法中,勞工工作條件更彈性,但也可能惡化的問題,必須建立明確配套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民投票法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十條修正為:「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第一項),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三、提案有第三十一規定之情事。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第二項),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第三項),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第四項),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第五項),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第六項),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第七項),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第八項)」【在場委員94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1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第十二條修正為:「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第一項),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第二項),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第三項),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第四項)」【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28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第十四條修正為:「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第一項),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第二項),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第三項)」【在場委員100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3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在場委員95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3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4)】;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8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5人,反對者9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5)】;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1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29人,反對者62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6)】;第二十四條之一修正為:「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在場委員92人,贊成者63人,反對者29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7)】;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3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30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8)】;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三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2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29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9)】;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四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2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29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0)】;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2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29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1)】;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六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3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29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2)】;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七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2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29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3)】;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八條文,不予採納【在場委員92人,贊成修正動議通過者29人,反對者63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4)】;其餘均照民進黨黨團提議章名、節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第十三條條文配合第十二條未增列第二項,刪除第二項第二款「連署人有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第三款以下款次依序遞移調整;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繳庫」後增列「者」字,第二項中「違者」修正為「違反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公民投票無效之訴」修正為「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經在場委員63人,贊成全案通過者63人,反對者0人,全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5) ;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本案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在場委員63人,贊成復議案通過者0人,反對者63人,全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6)】。〕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
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四、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三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二讀時,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三讀時:
(一)歲入部分:稅課收入(所得稅)特別預算數130億9,700萬元(分配於107年度43億1,300萬元、108年度87億8,400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特別預算數234億7,800萬元(分配於107年度146億9,400萬元、108年度87億8,400萬元),照列。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入歲出差短尚須融資財源調度數,特別預算數103億8,100萬元,全數分配於107年度,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萬安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案。
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均予以廢止。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近年極端氣候盛行,農業災損來源不限於颱風,短時強降雨或新型態的病蟲害,全台農損金額逐年升高,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災損應由政府辦理救助及補助工作,讓蒙受天然災害的農民盡早恢復生產,目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標準多年未調整,政府提供救助金額不到生產成本的兩成,復耕困難。本席建請農委會儘速修改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提高現金救助額度,以生產成本之三成以上為原則,以利農民復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三、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泰山塭仔圳地區長年以來屬於都市窳陋區域,生活機能與環境不佳,地方政府遂計畫辦理公辦市地重劃以改善地區生活環境;然在台灣經濟成長起飛之歷史背景下,有上千家工廠選擇坐落於該區域,長年以來已成為一具有龐大規模之產業圈,亦提供周邊區域上萬人次工作機會;因此,政府辦理重大之開發案應兼顧環境改善與人民生計,進行妥適之政策措施研擬。爰提案建請中央政府等相關機關,應積極監督地方政府,應以更高之高度思考都市計畫之擬定,並應就市地重劃中受影響之居民、廠商擬定適當合理之安置計畫,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吳志揚、呂玉玲、顏寬恒等13人臨時提案,鑑於經濟部能源局規劃將全國2,721公頃之水域空間,包括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全數用於設置太陽光電。惟據環保署「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目前僅「國家級濕地」施作太陽光電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其他水域用地種電皆無需環評,恐將造成我國自然生態資源及水域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爰建請環保署全面檢討相關法規及準則,將水域空間納入環評程序,並會同農委會加強水資源維護與生態保育,確保我國環境永續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五、本院委員吳志揚、許毓仁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影視創作者籌措資金拍攝時,常因無人投資或資金無法到位而陷入停拍狀態。而就現階段國內自製電影市場,無法提供金融產業所注重之票房收入、資金回收與投資報酬等數據分析,以致於金融與創投業者無意願投資國內自製影片,故此為不讓電影創作者承擔過多財務風險,更能盡情發揮其創作力,建請政府相關單位研擬及評估「電影創投基金」之設立,政府以公正客觀方式,選出五到十部好電影,買斷其版權給予創作者合理利潤,由政府負責後續行銷等,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鑒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屬憲法上所規定義務,國家自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經濟等權利。今查台灣高鐵公司購票資訊規定「已付款之訂位紀錄第一次變更行程免收手續費」,惟若訂輪椅使用座位則因非屬網路訂位,故於訂票付款後欲變更行程僅能取消訂票後重新訂票,此時須支付手續費,造成身心障礙者較一般民眾更不利之區別待遇,明顯有違憲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意旨,故建請交通部要求台灣高鐵公司改善身心障礙者之不利待遇,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2人臨時提案,為維護租稅公平,建請行政院督導財政部,於一年內提出具體方案,積極檢討重大欠稅案件,以有效徵起欠稅,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江啟臣、顏寬恒、馬文君等17人臨時提案,鑑於近年臺灣空氣品質惡化,PM2.5 空污問題頻傳,影響人類健康問題甚鉅。現行法中對於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標準僅要求各級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於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未將該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列入其中,欠缺健康風險評估之排放標準,難取信於人。爰此,要求行政院於訂定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應將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列關鍵因素,以落實空氣污染防制法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之立法目的,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臨時提案,根據衛福部最新癌症統計顯示,近十五年來,廿到卅九歲新增癌症人數逐年增加,從2000年5,275人,到2014年增為6,076人,成長率逾15%;其中最令人憂心的,是15年來與飲食有關的大腸癌,年輕人罹癌者是最多,共6,812人;另外食道癌發病年齡也下降,十五年來少了五歲,從六十二歲降至五十七歲。專家指出,癌症年輕化,主要是與青壯年人口長年在外飲食(國人外食比例是七成),且飲食離不開三高、加工、過量攝取紅肉等問題;另外市售食品蔬果安全由食藥署與農委會負責,但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行政院消保處卻長期忽視市售食品的三高消費議題。為及早因應癌症年輕化危機,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化解之對策;另針對國人外食之健康及安全等焦點,行政院應每季檢測與公布餐飲業與食品加工業販售之餐點、食品中,其最高與最低含鈉、糖、脂肪之關注名單,以擴大關注國人消費健康之範圍,及提醒業者烹調應符合國健署營養參考攝取值,共同為民眾健康把關,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9人臨時提案,有鑒於台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線段已規劃多年,依都市旅運需求、土地徵收成本、工程布施等不同面向進行評估,卻始終無具體作為。另外,台中捷運藍線及台中捷運綠線延伸彰化皆於前瞻基礎建設中軌道建設計畫預算內,然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卻未納入其中,造成工程更是無限期延宕;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將台中捷運綠線延伸至大坑工程建造68億元經費納入交通部年度預算,盡速編列讓大台中捷運路網建構更為完整,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臨時提案,查國道高速公路警察近40年已有20名員警在執勤中死亡,死亡比率是各警察機關最高,且國道警察102年至106年7月因公受傷人數亦達105人。再者,雖目前已有明確之事故處理標準作業程序,惟國道員警即使依據現行的相關作業規範,於進行道路處理事故時,一方面是處理時間的緊迫,另一方面則是相關裝備很有限,故通常只能做到對車流的「警示」與「區隔」,處理事故的現場並無具體的「防護」措施,如有意外車輛衝撞,相當危險。因而,有鑑於國道警察在執勤安全、國道執法裝備、法制、執行攔檢戒護的SOP未臻完善,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半年內儘速制定完善的安全警戒與防護規範,及加強員警對風險情境的認知與防護教育。同時針對員警若因意外死亡是否有機會能達到現行撫卹標準較高的「因公殉職」來認定做一可行性評估,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民國103年5月1日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之「住院」規定,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將「日間住院」列為除外不保事項,以解決日間住/留院爭議。但對於舊式醫療險保戶言,爭議卻仍然存在,衍生諸多爭訟事件,引發民怨。爰建請金管會就理賠案件中,最容易發生爭議的「住院定義」與「住院必要性」,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3號判決見解,明確定義「住院」,並且清查市面保單條款中的「住院」名詞定義,以免新舊保單定義混淆不清,造成實務認定困難,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矯正機關監所管理員長期面臨流動率高,人力缺口大,且目前戒護人力比約1:13,遠高於英國的1:3、美國的1:5.3、日本的1:5.5,戒護工作繁重。且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指出,105年矯正機關戒護人力預算員額5,248人、實際員額4,642人,缺額達606人;104年矯正機關管理員離職率達6.98%,105年也有5.27%,離職率較98年之2.8%成長近2倍。行政院應審慎檢討現行矯正機關監所管理員工時與給薪制度,研擬改善相關勞動條件,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警察教育訓練乃各種專業職能養成及精進之根本,對隨時可能面臨危機之警察工作而言尤其重要。惟觀近日發生之勞資爭議事件,有關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處理原則等相關法治教育訓練恐有不足,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於往後相關學習計畫與進修管道裡,與勞動部合作,共同加強辦理相關之勞資爭議行為處理之教育訓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五、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市區公車受限於既定行駛路線與公車站牌定點位置,常常出現公車靠站後,因接續行駛路線之路口與站牌位置距離太近,若公車路線設計為該路口左轉時,常因反應距離不夠而出現公車橫跨二車道甚至三車道的現象,若於交通尖峰時期則往往險象環生,亦易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爰此,本席建請交通部會同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各市區公車站牌設置地點與公車行駛路線,以改善公車行駛環境暨友善其他用路人,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太極拳是適合全民從事的養身運動,許多熱心的太極拳教練在全國各鄰里間義務教學,推廣太極拳,讓有興趣的民眾可以參與學習。本席認為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財富,而運動能讓人更健康,只要經常保持良好運動習慣,不但能紓解壓力,更能遠離疾病。可見義務教學教練除了對「推廣全民運動」有幫助外,更間接有助於減少健保與長照支出。爰提案建請教育部體育署頒發獎狀,以鼓勵義務教學教練推廣全民運動(例如:太極拳),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9案,討論事項第一案依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通過、第二案至第十一案依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其餘議程均照議事處編擬草案處理;有關增列報告事項納入議事錄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一)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5案(詳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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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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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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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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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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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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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予以通過。
(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2案(詳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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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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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心理師法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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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
予以通過。
(三)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2案(詳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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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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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擬具「水土保持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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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該部106年度第2目「外交業務」第1節「外交管理業務」項下「製作國情資料」預算凍結700萬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二、討論事項
(一)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為:
1.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2.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予以通過。
(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於十一月二日所公布之專案調查報告並不完整,針對「國防部為何改變既定軍購計畫,讓自製獵雷艦在2011年年底突然成為重點優先推動項目」、「銀行團聯貸過程之決策、政治力之介入與相關公股行庫之責任追究」,乃至於「國防部挪用他項軍購預算支付獵雷艦款項之合法性與程序」等重大爭議問題,尚欠缺完整充分之說明,無法全面究責,釐清事實真相。為進行後續真相調查及責任追究,還全國人民一個公道,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長賴清德應率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成員與財政部、國防部、金管會、公股行庫代表等相關首長,赴立法院就『獵雷艦聯貸弊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詢答」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1人,贊成者34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7)。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六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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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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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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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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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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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2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73人,棄權者10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8)。
(四)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七案為:
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19)。
(五)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為:
有鑑於時代力量黨團已於去年(2016)6月13日正式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6月17日院會完成一讀程序。且無論是總統於今年10月10日國慶典禮上之發言與朝野各黨團之呼籲,均希望儘速展開憲改工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於本會期(第4會期)結束前由院長籌組修憲委員會,針對各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草案、修憲程序及議程制訂等,進行實質討論及審查。」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17人,反對者75人,棄權者6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0)。
(六)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針對11月初,食藥署才在官網放上2份委外研究評估報告:「受輻射影響食品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和「日本水產品輻射風險評估」。內容竟建議我國與美國、歐盟同步,改以「食品有無受輻射污染」作為管制標準。此2份報告早已完成於2016年12月31日,今日發布,作實外界傳聞「今年底解禁說」,讓外界聯想是否在替解禁「提前背書」?日本政府自己調查82%的日本人不想吃福島食品,怎麼能要台灣人吃?台灣是災後全球進口日本食品最多的國家,日本核災食品輸台,事關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至鉅,惟目前國人對日本輸台食品仍存有高度輻射疑慮,且日本輸台在食品源頭把關、邊境查驗結果等資訊亦不透明,我們記憶猶新,「偽標事件」日方不願配合我方司法調查提供相關資料,致廠商仍有恃無恐,再者衛生福利部迄今未能至日本進行公開查驗、源頭查核等自主調查,食藥署邊境查驗人力及輻射檢測設備目前皆未能有效補足等。蔡政府對以上種種問題拿不出積極有效方案,再加上食安五環已破功,人民對蔡政府保護食安不但徹底失去信心,更值得關注的是,到底蔡英文政府有無拿國人健康換取國際政治利益?實有必要向國人交代清楚。爰此,建請本院決議:在核災食品檢驗把關問題未獲有效解決,民眾無法對核災食品檢驗放心前,不應貿然解禁,仍應維持現行禁止日本福島鄰近五縣市食品輸台之限制,以落實捍衛國人健康並維護我國格。」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1)。
(七)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廿三條更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法律都不能限制,政令更不必談。主管機關如不修改種種無理的限制,就是違憲。歐美國家大多准許不在原籍的人民,在期前領得選票後,郵寄遞送本籍的投票所,合併計票。英國與德國只要有人申請,無須說明理由,一概照准。對外國人入籍限制最嚴的瑞士,不論聯邦或地方選舉,不在本籍的國民都享有郵寄投票權。荷蘭人甚至可出具委託書,授權親屬或友人代為投票,每人除自己一票外,可代投兩張票。美國有幾十萬軍人駐在境外,國防部特設有單位專門辦理他們不在籍投票的工作。因為績效卓著,國會索性通過法案,把旅居海外人民的不在籍投票事宜,也交給它處理,該單位因而改稱聯邦協助投票計畫署,旅居海外美僑打國際電話給它都不費分文,甚獲讚譽。進入網路時代,美、英、瑞士甚至波羅的海的愛沙尼亞都已准許用網路投票。愛沙尼亞國民身分證和台灣健保卡一樣,嵌有晶片,無論在世界何處,都可將身分證插入電腦,通聯驗證無誤後,在總統、國會議員或市長選舉時投票。我國各機關派駐國外的人數包括眷屬,有千餘人,除了為他們的投票權利修法外,應更積極面對整個不在籍投票問題。我估計在國內設有戶籍、號稱二千三百萬人中,常居大陸地區者超過一百萬人,另外至少還有一百萬散居世界各地,美國約占三分之二。關心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立法委員,不論黨派立場如何,都應該予以支持。不在籍投票權與各黨的選舉惡鬥無關,因為朝野陣營各有群眾。只看選舉時,雙方都發動海外僑民回來投票,就可知誰也難占太大便宜。要推動立法,台灣早已完成戶籍連線,中選會已可使用自然人評證及健保卡確認身分。不在籍投票制度已經在美、英、法、德、澳、日等二十多個先進民主國家行之有年,各國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唯一考量,乃是為了要保障憲法所賦予公民所擁有的基本選舉權利,而政府的角色,只是須盡力去協助每一位想要投票、具有投票權的公民,都能夠便利的行使選舉投票權,藉以落實憲政民主之精神。內政部的職責就如同上述政府角色一樣,思索如何協助每位具有投票權,且想投票的公民,都能夠行使選舉投票之權利,並無任何不妥;民進黨執政時代,內政部的角色也是如此,並無任何改變,甚至前行政院游錫院長,於2002年4月在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對於政府推動不在籍投票相關問題時,亦曾明確表示「只要選務機關能夠克服相關選務技術問題,政府願意規劃建立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此證明民進黨也同意「政府應該協助每一位想要投票、具有投票權的公民,都能夠便利的行使選舉投票權」之所有憲政民主國家的共識。以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國家為例,一般可以將不在籍投票制度區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特別投票所投票」及「移轉投票」等四類,目前實施最為廣泛的乃是「通訊投票」,讓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來代替親自投票,一般來言,服役中之軍人、政府駐外人員與僑居海外之公民皆可以透過此種投票方式,履行憲法保障公民投票之權益。此外,台灣地區有許許多多在外地求學及工作的民眾,常因為返鄉投票舟車勞頓,且需負擔一筆相當可觀的交通費,而選擇放棄投票之權利,連帶影響歷次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率,倘若投票率越形下降,當選之民意代表的「代表性」將連帶受到挑戰,故未來我國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立法過程中,也可針對擁有投票權,但在外地求學、工作民眾實施「移轉投票」,讓這些民眾在一定期限內,向選務機關申請在其工作或就學地所屬之選舉區投票。總而言之,朝野政黨倘若對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有異議,應該就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實施對象、方式朝野進行協商討論,而非一味地為反對而反對,否則,因選舉考量而耽誤我國的選舉制度之改革,恐將使我國民主政治發展裹足不前,而可能有損我國身為亞洲民主燈塔之榮耀。爰此行政院應積極研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在籍投票專章,並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版本送立法院審查,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2)。
(八)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自九十七年六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恢復制度化協商以來,已簽署二十三項協議,涵蓋經貿、金融、交通、社會、衛生及司法互助各層面。兩岸制度化協商為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奠定重要基礎,各項協議內容亦與民眾權益福祉息息相關。歷次兩岸協商以來,在協議簽署前後,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均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說明,各機關於協議簽署前亦均有嚴謹之國家安全評估,然考量社會大眾對於兩岸協議監督及有無影響國家安全的高度關注,有必要透過更公開透明之程序,以利立法院與社會各界檢視、暸解協商過程及內容,並確保國家安全,以符合兩岸協議追求民眾福祉,維護兩岸交流秩序,增進社會經濟發展,促進兩岸長遠和平的目標。為回應各界對兩岸協商過程應更公開透明,及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化之要求,爰在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架構之基礎上,過去行政部門建置之「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並在符合憲法權力分立、權責相符之憲政原則,且衡平保障公眾知情權與協商運作需求之下,建構整體之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但不為民進黨所接受。依我國憲法架構,行政機關負責決策與執行,立法機關職責在立法與議決,而兩岸協議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建構之制度,均受立法院之監督;同時基於主權在民之憲政原則,亦應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強化行政機關辦理兩岸制度化協商之對外溝通,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與公眾參與,應明定行政院與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程序,以落實立法院及社會大眾對兩岸協商過程及協議內容之監督,並爭取民眾對兩岸制度化協商之支持。同時為進一步強化兩岸協商議題之安全評估,以更審慎周延之程序,確保國家安全,保障民眾權益,並消弭外界疑慮,應明定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協商議題之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及內容提報行政院及國家安全會議,進行各階段審查,以確保兩岸協議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始得依兩岸協議制度化協商程序,辦理後續協商及協議簽署事宜。為使協議之簽署程序、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程序、生效程序、位階效力、文本文字、保存方式等事宜,有明確法制可資遵循,應參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前例等法制,及兩岸協議協商簽署之實務,定明相關程序及規定。行政院須積極擬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落實公開透明政府之政治承諾。
爰此行政院應積極研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並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草案送立法院審查,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3)。
(九)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有鑑於經濟部提出「邁向優質永續生活」作為「具體施政作為」的首要目標,更點出:「臺灣受到地理條件制約及極端氣候影響,如何確保水電穩定供應,已成為長期嚴峻的挑戰,且經濟部致力於兼顧能源轉型及供電穩定」,可見該部切時體認「減碳」之重要,但檢視「推動能源轉型、確保電力穩定供應」計畫內容只見:未來不確定的「綠能發電、天然氣發電」、產生不公平競爭或弊端的「擴大需量反應措施抑低用電量」,卻無任何相關配套作為,讓蔡政府只會火力全開、大量增加燃煤機組發電!完全未顧及居民健康和環境永續!
對於天然氣機組及「超超臨界」的燃煤機組,吾人深知其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排好排滿」,蔡政府讓台灣在減少碳排的數字是回不去了,更讓「溫室氣體減量法」形同虛設,在穩定供電方面,經濟部既已提出「中長期則以108年至114年維持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為目標。」,在用盡洪荒之力以圖維持供電穩定之時,更應慎重考量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期能降低台灣遭受極端氣候肆虐之機率,並善盡地球村成員的責任!
爰此,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經濟部「短中長期確保電力穩定供應措施」應納入積極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之有效措施』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4)。
(十)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空氣污染近年來在台灣成為嚴重的民眾公共健康事件,尤其在中南部,空氣污染的問題比北部更加嚴重,2014年台中、高雄、雲林的PM2.5人均污染,分別是台北市的63、97及85倍,沒想到去年更擴大為82、121、129倍,對中南部民眾形成巨大威脅。
105年火力發電占所有發電八成,燃煤占所有發電36.9%,在火力發電結構中占46.2%。根據102年臺中市溫室氣體排放源申報及盤查結果顯示,台電臺中發電廠一年共排放3,867萬5,185公噸,為臺中市最大溫室氣體排放源。此外根據「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統計,台中市所有汽機車污染的排放量,僅為台中火力發電廠的65%,台中市所有工廠所造成的空污,也僅是台中市火力發電廠的45%,可見台中火力發電廠對台中的健康危害甚鉅!
根據臺中市政府105年1月公布「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自該條例公布日起4年內須減少生煤使用量40%,然而我們調查台電生煤的使用量有增無減,從105年28,200,400公噸/約640億元,到106年29,035,750公噸/約630億元,107年燃煤需求更突破三千萬公噸大關,也就是30,800,000公噸/約778億元,其中台中電廠因為仍舊滿載,每年最保守估計都占去1,800萬到2,000萬公噸生煤使用,占去三分之二的燃煤發電。
爰此,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之發電應立即降載至少20%,減少中火生煤20%的使用,等於減少了全部生煤使用的12%以上。並要求該電廠生煤使用量自2018年起每年減少10%並減至40%止,促使政府正視發電結構扭曲造成的空污及國民健康問題,研擬轉型配套。」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102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5)。
(十一)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院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草案」,微幅放寬老農津貼排富標準,申領老農津貼者的農地,修正後,將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得予扣除計算的範圍。另,明定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應納入計算價值的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在未新增情形下,因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可以不受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五百萬元限制。將老農津貼排富規定調整與國民年金標準一致,申領者不再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後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而無法請領,雖然可達到政府施政制度一致性,但缺乏對實際個案土地增值情形是否造成嚴重破壞原條例排富之精神,爰要求農委會於二個月內提供修正草案整體適用樣本之增值情形評估,並建議農委會針對條例修正應納入土地、房屋合計增值上限規定,以維公平!
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政策措施修正應納入土地、房屋合計增值上限規定,以維公平!」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6)。
(十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根據媒體報導,行政院日前協商組織改造,確認原本隸屬農委會的林務局,未來組改後,林業生產等三部分續留農業部,但涉及保育、國有林的部分則分割到環資部。依照行政院組織法規範,明年一月卅一日要完成組改,但林務局未來組改如何畫分,環保、農業界看法大不同,環方認為應納入環資部,作為保育的一環;農方則認為,農林漁牧不該分家。
最近有學者以台灣高山農業的現況指出,由於原住民和移居山區的民眾現已落地生根,也應該讓他們在當地安全謀生,或許新竹尖石團隊的自然農法、林務局正推動的「綠色保育標章」、「社區林業」及「台灣里山」案例,以及台大生農學院和林試所發展出來的「混農林業」,都可拿出來一併討論。該怎麼經營、如何推廣、示範?現在林務局及水保局都已加入國際里山團隊,里山策略是融合山區原住民智慧、文化和當地特色的產業,如兩單位都留在農業部,便能結合農業各試驗推廣單位的人力及資源來支援。
農委會業務報告更提出「推動里山倡議,友善農業生產環境與自然資源循環利用」及推動「臺灣里山生態農村實踐計畫」。
爰此,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委會應堅持以台灣未來農林漁牧之發展與現住居民權益,制定「農業部」組織架構!」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7)。
(十三)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農委會為豬價持續上漲,提出「穩定毛豬供銷」作為因應,要透過輔導150班毛豬產銷班運作業務,導入新式養豬觀念與技術,以提高豬隻育成率10%至15%。並且促請台糖公司加速養豬事業轉型現代化,更與縣市政府合作成立養豬專區,以及評估成立海外生產基地。
有鑑於農委會從106年起推動四年期程「台灣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投入逾廿四億元,日前宣布要在嘉義縣建設「大型養豬專區」,但遭到養豬及養雞團體質疑專區只對財團飼養有利,並擔心更會生產過剩,希望農委會能照顧多數小豬農、雞農的權益!
農委會在促進養豬經營管理企業化時,應避免造成對小豬農雞農產生排擠,影響多數小豬農雞農權益。另黑心豬疫苗案,造成仔豬注射後體弱易夭,嚴重危及養豬產業與食品安全,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情形,凸顯動物用藥品源頭管控破功!
爰此,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委會應推動生產醫學,落實場內生物安全、疫苗使用及正確用藥,健全小型養豬場經營管理,大幅提高豬隻育成率,維護養豬產業。」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8)。
(十四)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日前全國農田水利會自救會到立院向立委陳情,要求反延任、反改制、反黑箱作業、蔡政府不可開民主倒車!
農委會是農田水利會的上級機關,應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自治,監督其自治以及提升相關技術能力,孰料執政黨為了選票及金錢,藉口提案水利會長由直選改官派;以延任2年4個月收買現任會長,實則瞄準2018年地方選舉及2020年總統暨立委選舉的選票,覬覦於水利會近千億元資金及超過6千億其他資產,此舉不但完全違反憲法14條所保障的集會結社自由,憲法143條保障人民的土地合法所有權也蕩然無存,強制改制形同沒收水利會資產,侵害全國農田水利會近3千多名員工的工作權。
目前該案在國會已有委員個人提案,也有委員期期以為不可,農業界更表達強烈的反對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意見,更不應以立法院長蘇嘉全「落實轉型正義」說法,來污名化農田水利會!
農委會在10月就在全台召開四場徵詢會,雖聲稱不會鴨霸改制,但如果不為改制,難道是到各地「考察民情」?
爰此,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委會不應執意行事、漠視廣大農民心聲!應停止進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關於改制為公務機關」相關事宜之研議」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7人,贊成者30人,反對者66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29)。
(十五)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為:
台東最主要的作物就是水稻與釋迦,這次農會開辦作物保險,水稻與釋迦投保狀況迥異,水稻投保面積超過1,400公頃,釋迦卻僅50公頃左右,且多是農會幹部投保的捧場性質,不過兩邊農民都不看好保險,直指理賠門檻高,保險公司根本就賺好賺滿!另有投保的屏東養殖漁業發展協會理事長李金生說,投保標準過高,多數漁戶仍持觀望態度。
目前國內試行的農業保險係屬自願性質,儘管政府給予部分保費補助,多數農民還是心存觀望。如何簡化理賠認定、縮短理賠程序與時程,提高理賠率,將影響農民投保的意願。農委會表示,未來將持續擴大試辦品項,以累積試辦經驗,建立適合我國國情之農業保險制度。
台灣農民因免申報農業收入及所得課稅在認定上有困難,爭議大,保費高且保險性質為何:互助保險?半政策性半商業性保險?商業性保險?以及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如何有效防範?目前「所得保險」,明顯與先前的「災害保險」不同,也讓農民一頭霧水。究竟何種保險對農民最有利也較為可行?農委會都必須提出詳細的評估數據與做法,與農民做充分溝通,而不是先射箭再畫靶徒增民怨!
爰此,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委會應針對農業保險試辦成效提出檢討及修正後續試辦模式並定期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請公決案。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98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67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0)。
(十六)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列入下列議案及其順序詳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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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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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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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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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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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等3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07年度至108年度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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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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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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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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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萬安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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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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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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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
民進黨黨團提議之第一案與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相同,因已通過時代力量黨團之提議,不予處理,其餘均予以通過。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12月8日延長會議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處理完畢,經表決結果不予通過。【在場委員62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1人,少數不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31)】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1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第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棄權者:28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3)「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第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贊成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32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第十七條之一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9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李鴻鈞 高金素梅 周陳秀霞 許淑華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五條之一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一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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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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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二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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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周陳秀霞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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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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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三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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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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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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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四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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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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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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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五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2)「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六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周陳秀霞
(13)「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七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29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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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第二十四條之八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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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廖國棟 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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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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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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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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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討論事項第一案公民投票法柯委員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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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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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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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歐珀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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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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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毓仁 陳宜民 蔣萬安 柯志恩
反對者:7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孔文吉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費鴻泰 賴士葆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蔣乃辛 鄭天財Sra Kacaw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陳超明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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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徐志榮 馬文君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19)「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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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反對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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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20)「時代力量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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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徐永明 許毓仁 陳宜民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江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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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孔文吉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賴士葆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陳雪生 王育敏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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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宗 費鴻泰 徐志榮 陳超明 顏寬恒 王惠美
(21)「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5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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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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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
(22)「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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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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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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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贊成者:36人
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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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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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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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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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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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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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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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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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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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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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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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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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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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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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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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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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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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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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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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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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生
(30)「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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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林為洲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王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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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劉櫂豪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陳歐珀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黃偉哲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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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時代力量黨團提議12月8日延長會議時間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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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呂孫綾 鍾佳濱 何欣純 柯建銘 林為洲 劉建國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琪銘 周春米 許智傑 林俊憲 邱議瑩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陳亭妃 陳其邁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賴瑞隆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思瑤 張宏陸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鄭天財Sra Kacaw